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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述职报告赏析八篇

时间:2022-09-08 23:30:16

法官述职报告

法官述职报告第1篇

我于2014年11月到法院,已逾五年,在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在同志们的关心支持和帮助下,我忠于职守、踏实工作,共办理案件1490件,其中刑事案件426件、民事案件1064件,认真地完成了院党组交给的审判工作任务。因工作认真负责,2017年度被评为“人民法庭优秀法官”,2018年度被评为“先进个人”、。现就两年来的德、能、绩、勤、廉等方面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在“德”字上明方向,不断提升自身政治素养

在工作中,我不断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及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不断提升政治修养、为民服务宗旨意识,坚定理想信念,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工作目标,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通过学习,自身政治思想道德素质和政治敏锐性有了新的提高,对自己的要求也更加严格。我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执法,思想品质、职业操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等情况是好的,具有与职位相称的道德修养和专业素养。

二、在“能”字上下功夫,不断提升自身业务能力

我不断采取行之有效的方法,努力提升自己的司法能力。一是通过学习新的法规、司法解释及借鉴上级、兄弟法院先进的、好的办案方法,结合我自己工作实际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方式,创造性的开展工作。二是科学整合办案措施,穷尽调解手段,因案制宜采取各种措施,使一些疑难复杂的案件得到调解结案,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

三、在“勤”字上严要求,不断提升自身工作效率

对工作要求严格,从来不敢懒惰、松懈和怠慢工作,主要从以下几点推进工作的开展:一是提高工作效率,将案件按收案时间先后排列,定出时间表,按计划审结。此外,抓紧一切可以利用的时间,投入到工作中,白天进行开庭调查,时间不够用就利用晚上或节假日等休息的时间,阅卷并书写法律文书,不计个人得失,全身心投入工作,有效的促进了结案率的提高,所办理案件均在审限的要求中完成,无一例超审限案件。二是大力提高案件质量。对每起案件都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审理,力求每个案件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庭审前认真阅读卷宗,制定周密细致的庭审提纲,为开庭审理做好充分准备;在庭审过程中和庭审后认真组织合议庭成员进行评议,反复推敲案情,力争将每件案件办成铁案。所办理的案件,无一错案,保质保量的完成了案件的审理,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四、在“绩”字上争创优,不断提升案件质量效果

在过去的二年的时间里,以“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工作目标,正确履职,较好了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取得较好的成绩,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第一提高结案率,多办案,办好年。近年来由于案件数量不断上升,人少案多矛盾相当突出,我努力办案,五年共审结各类案达1490件,较好也化解了各类社会矛盾。办案周期明显缩短,无一案件超审限发生。第二、紧抓调解,促进案结事了。法庭的案件涉及的纠纷,与老百姓的日常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如果处理不当,直接导致当事人缠讼、上诉、上访,极易演变成群体事件。针对这一特点,我始终把调解贯穿诉讼的全过程,尽可能以调解方式结案。调解方式上,因案而异,灵活运用。在时空上不受限制,即可在法院,也可当事人居住地进行,工作时间完不成的,空睱时间组织调解,极大方便了群众,取得好的社会效果。在调解中,针对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五、在“廉”字上守底线,切实筑牢拒腐防变堤坎

法官述职报告第2篇

日前重庆市A区基层法院受理了B区基层法院一王姓法官(某庭庭长)诉三家报社(中国青年报、南方周末、重庆现代工人报)的名誉侵权案。三家报社发文刊载内容为“政府人员涉嫌造假,法院法官违章办案,重庆建科院面临解体”一文,文中涉及王法官的职务行为,并略作否定性评论。王法官认为报社报道不实,评论不当,以自己名誉受损为由起诉至A区法院要求赔偿。A区法院择日依法开庭审理,原、被告双方各抒己见,先后陈词,法庭紧紧围绕王法官审判案件之职务行为的事实开展调查,以求辩明新闻报道是否属实,评论是否适当。

二、审理上的逻辑矛盾

一个法院要对一类案件予以审理,必定要能够对此类案件行使审判权,倘若行使权利时出现矛盾就会导致权利无法行使,案件也就不能审理下去。笔者认为A区法院对王法官名誉权一案的审理就存在这样的矛盾。

(一) A区法院审理此案行使了对B区法院的审判监督权

审理名誉权案件也就是审查当事人是否构成名誉侵权,就本案而言焦点在于审查新闻报道的内容是否属实,评论是否恰当,本案新闻报道的是王法官的职务行为,更明确的说是王法官代表B区法院行使审理某具体案件的司法行为,若对此进行审查可能出现两种结果:一、法院经审理确认王法官审理案件职务行为合法,报社新闻报道不实,评论不当,判王法官胜诉;二、反之,法院经审理确认王法官审理案件职务行为不合法,报社新闻报道属实,判王法官败诉。这两种情况是法院审理此案的仅有两种可能,非此即彼,二者必居其一。但不管是哪种结果,对审理法院而言有一点是相同的,就是法院必须对报道的内容即王法官的司法职务行为做出判断和确认,即有没有这个司法职务行为,行为是怎么样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从而判定报道是否属实,评论是否恰当。从上分析可知,A区法院在自己的一件一审名誉侵权案中对B区法院审理某具体案件的审判司法行为予以了调查、确认和判断。从审理的出发点和表面形式看A区法院行使的是对一个一审名誉侵权案的审判权,然而由于它的判决必须对另一法院法官的司法职务行为的正误做出决断,所以实质上A区法院行使的是针对其它法院司法职务行为的监督权,即审判监督权,也可称为监督司法之司法权。

(二)A区法院不能在此案中行使审判监督权

A区法院是通过行使审判监督权来查明法官名誉权案件的事实,行使审判监督权就成为审理这类案件的必要前提。但这种监督权是否可以在这样一个民事案件中行使?依法又应当怎么行使?应当由谁通过什么样的程序行使?笔者认为这种监督司法之司法权绝不是可以通过一个由当事人发起的名誉侵权案可以行使的,即使是最高人民法院也不能如此行使。因为审判监督权属于国家司法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利范畴,它指的是司法机关对司法机关自己行使的监察、督促权。这一权利行使的主体和所适用程序有严格的法律限制,依法律之规定,最高法院对各级法院,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本院对本院的司法行为能够在审判监督程序中行使监督权,另外上级法院还可在二审程序中对下级法院的司法行为行使监督权,纠正一审的错误。可见对法官在案件中的司法审判行为予以判断的审判监督权,不是随便哪个法院可行使的,而是依据三大诉讼法之规定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通过特定的程序由法定的法院行使。要行使这一权利就必须满足主体和程序两方面的法律条件,最高法院也只能如此,而A区法院是不符合行使条件的,但它却实质行使了这一权利。

(三)这样行使审判权将会产生逻辑矛盾

倘若允许象A区法院这样在法官名誉侵权案中行使实质的审判监督权,就会在逻辑上出现矛盾,并且在实际中也可能出现令人啼笑皆非的结局。例如若重庆市高级法院张法官对一具体案件予以判决的审判职务行为被一在全国发行的大报报道,刊称其审判违法,判决不当。张法官认为报道不实,名誉受损,遂向一侵权结果地法院四川省某县基层法院起诉,称其名誉受损要求报社赔偿。倘若这一基层法院确认张法官行使的审判职务行为不合法,判决错误,报社报道属实,不构成侵权,岂不是得出重庆高等级法院之判决被四川省一基层法院予以监督否定的结局。可见法院是无法在此类案件中行使如同普通名誉侵权案一样的审判权,并且也不应当如此行使,否则既有悖于法律又会产生审判监督权行使的误区和矛盾。

不能在法官名誉权案件中行使审判监督权审查法官职务行为,就无法查明新闻报道是否属实,评论是否恰当,案件也就无法审理。那么对这类案件应当怎样处理呢?笔者认为凡新闻单位报道法官职务行为所生法官名誉侵权之诉符合一定条件的法院皆不应受理,从法官的角度说即为法官在此中的名誉权皆不可获司法救济,并且可推而广之及于其它肩负国家职责的一切人员,如国家主席、总理、市长、区长等等。不获司法救济并不等于是说这些职务人员没有名誉权,他们有名誉权而只是在司法上无法救济,但还可通过其他渠道予以救济,如行政渠道。无法获取司法救济是因为在法律规定上出现了逻辑矛盾,但这只是原因的一方面,从另一方面法律“背后”的理论基础即法益的价值取向看笔者认为也不可获司法救济,下面一点将对此方面实体内容作一定论述。

三、不获司法救济的理论依据

在法治社会中,每一个司法行为都应具备其特有的理论依据,因为只有在理论基础上做出的司法行为才是科学的。比如笔者提出的不获司法救济的观点就必定要有自己的理论依据,否则只会是一种主观臆断或随意猜测。

当前随着党和国家的倡导及对新闻自由、舆论监督观念进一步发展,司法行为、行政行为等国家行为屡见报端。其中法官行为尤为是热点,法官的名誉增减亦盛,当法官自觉名誉受损时便将新闻机构诉至法院,这种案子日渐增多,有上升趋势。法官可以起诉,那么法院可否起诉呢?法院是独立的法人,也有名誉权,报道法官司法不当也就是报道了法院行为不当,法院也可起诉。照此而来,凡大小官员,不论是法官还是行政官员;凡大小机关,不论是法院还是行政机关,只要自觉报道其职务行为不当,皆将新闻单位告上法庭以求公断,届时我国之官员、机关频频坐上原告席,暂且不说这会对社会产生什么深远影响,就受诉法院而言就是一大难题。是受理还是不受理?若受理了又该怎么判?司法皆无小事,我国要走向法治,就必须法制统一,法院就应在相应理论之上做出较科学的决策,哪怕决策并不完善,但较之各地自行其事或随意臆断要好得多。现据笔者所闻的新疆、山东、重庆三案皆被法院受理,新疆案已审结法官胜诉,山东、重庆案看来,要象文前所述方式审下去。而笔者的观点是对此类诉讼应不予受理,不获司法救济,理由如下:

(一)新闻自由的存在

在法官因职务行为被报道而产生的名誉侵权案中,不单只存在原告方法官名誉权,还有被告方新闻单位新闻自由权利的存在。新闻自由属于公民的一项民主权利,是指公民可通过新闻表达自己的意志、意见的自由。它包含于公民言论出版自由的基本权利之内,受到宪法与法律的保护,社会公众、新闻工作者均享有通过新闻表达自己的意志、意见的自由。新闻自由作为一项公民的基本权利从最终目的看不是为了表达公众的意见,而是在于对民主政治的维护,即舆论监督。民众将权力通过代议制委托与政府(政治意义上的政府,包括各种国家机关),让政府行使国家权力,然而政府是如何行使国家权力的呢?民众得知的渠道有限,一方面是政府主动宣传,自己表露,如公开颁布各种规范,召开新闻会等等;另一方面是单个的民众在与政府具体交往中获知,但这两方面的获知却不完全不充分,前者由于受托人(政府、政府官员)基于自身“趋利避害”的考虑,决定了它的不充分或不真实,后者对民众来说知晓的数量相当有限,也不充分。然而民众是国家权力的主体,他们享有知晓权,有权全面、充分、真实知晓国家权力的运作情况。知晓权成为民众行使其它基本政治权利的前提,成为民主政治的基础内容。不知晓政府对国家权力的运作就谈不上监督权、选举权、言论自由、参政议政权利的行使。而知晓权行使的重要渠道就是新闻,新闻成了民众获知国家权力运作情况的重要途径。因此新闻单位负有满足民众知晓权的义务,进而说明新闻自由的存在与必要。从现今社会现实来看,不单公众需要通过新闻去知晓国事,就连中央政府有时也要通过新闻去知晓地方事务,如央视“焦点访谈”栏目就为高层传送了许多地方事务。

(二)名誉权与新闻自由将会发生冲突,结果是削弱新闻自由

从上点论述可知,名誉权与新闻自由都是民众之正当权利,都应得到相应的保护。在法官或行政官员因职务行为产生的名誉权案件中当这两种权利各自自行实现时,是否会产生矛盾与冲突呢?试想若二者都能得以均衡充分的实现,岂不两全其美,案件也就迎刃而解。但在现实中,许多权利在一定条件下都是相互冲突的,最后常常是鱼和熊掌不能兼得的结局。笔者认为就此二权在此不可避免地要发生冲突,并且若放任两种权利自由行使与发展,最终结果将是剥弱新闻自由。

因为首先象笔者所述两种权利各自行使,新闻单位基于新闻自由充分报道法官、法院、行政官员、行政机关职务行为,大大小小官员、机关基于自身名誉权受损需保护将新闻单位告上法庭,且不说审判结果如何,从内心而言就给新闻单位造成无形的压力,原告毕竟都是“手持”一国或一方国家权力的组织或个人,而新闻单位充其量是一个事业单位,从发展来看称为企业更为合理。新闻单位的生存与发展许多方面还要“仰仗”原告的支持,在这种情况下新闻单位对此方面的报道必定会过于“慎重”,并缺乏信心,不能做到“不思量”的自如报道。心存顾虑的报道不能说是自由的,看来若名誉权得以自行伸张,新闻自由就会被削弱。

其次从审判结果分析,哪一方的败诉机率高,哪一方权利就会被削弱,笔者的结论是新闻单位一方败诉的机率高一些。理由如下:决定此类名誉侵权案件审判结果对哪方有利的关键点有二,一为报道是否属实,二为评伦是否恰当。然而基于新闻自由所做出的此方面职务报道的特性决定了新闻单位极易被判定为报道不实或评伦不当。因为从第一点报道是否属实来看,一般的报道比较容易做到属实,如市井话题,被报道者大多愿意接受采访,新闻单位只要全面地、真实地报道就能做到属实的要求。而报道职务行为却不同,如果在报道中新闻单位只是被动采访,报道那些法官、行政官员愿意被报道的内容,如报“喜”不报“忧”或尽用美懿之词歌功颂德,那这种报道不能说是自由的,也形不成舆论监督,当然这肯定不会侵犯谁的名誉。新闻自由之上的报道应是全面的、充分的,而不管法官、行政官员愿意与否,只有这样才能满足公众知晓的需要,才能让公众全面了解国家职权的行使状况。但这就给新闻单位出了难题,要掌握真实可靠的第一手资料就不那么容易,这不同报道市井消息,法官、行政官员、政府不愿被报道,就不会主动、全面、真实提供资料,如行为背景、谁是参与决策的人员、他们考虑的因素、操作的细节等等,有的甚至还会主动出击阻碍新闻单位采访。新闻单位要充分报道就只好从“旁门左道”获取资料,用尽各种办法去收集,但这样就会影响报道的属实程度,进而降低了胜诉机率。第二点评论是否恰当可从两方面分析,第一方面从评判的主体看更乐于接受原告方的观点。评判的主体是法官、法院,他们与原告方同是国家官员、国家机关,他们之间在理念上的影响远大于新闻界的影响,并且他们之间的关系也较之新闻界更紧密,当原告方的官员们与被告方的新闻单位各抒己见时,评判的法官一般首先考虑原告方的观点。在这种情况下,原告胜诉的机率就会高于被告。第二方面从评判的标准看标准呈现不易确定的特性。首先司法行为并非一经做出即确定了它的效力,它还可以经过二审、再审、再次再审予以改变,极不稳定,这就给评判带来难度,并且即使经过再审最终确定了结果,这也只是司法程序上的“正确”结果,并不能否定对它的继续争论,专家、学者们仍可以对再审结果

提出异议,在理论上进行探讨。此时判断评论是否恰当的标准就不再局限于再审结论,裁量权就落在评判法官手中,由法官去评判。而既然专家都有争论,法官在此并不比专家高明,要确定标准就极为不易。其次对行政行为的评判标准更难于确定,行政行为中有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程序或行政复议程序再次对行为进行评判,但这与司法行为一样也不能否定新闻界或专家、学者对它的继续争论。而大量的行政行为是根本就没有设置再次评判程序,一经做出就产生效力,如抽象行政行为、政府决策行为等等,还有一些是技术含量非常高的行为,如重庆直辖、三峡工程或某地设立经济开发区等等,它们不是一时能评判的,只有由实践来检验,新闻单位如果对这些做出评论,而后让法官来确定一个标准评判评论是否恰当,难度可想而知。在标准不易确定的情况下,依照上述第一方面因素分析推导将对原告方有利,对被告方不利,增加了被告败诉的机率。

(三)两种利益之间的抉择

两种利益在各自实现中产生了冲突,而且不可能“两全其美”地解决,那么就要求在二者之间做出抉择。一方面是新闻自由,一方面是官员的名誉权,两者都是包含于宪法内的基本权利。若作横向比较谈不上谁比谁重要,都为人们所需要,但是若置于特定条件下,特别是两种利益发生不可避免的冲突时,就必须比较进而抉择其中之一。如淡水和石油被人们所需要,但在少水多油的沙漠化国家淡水就更为珍贵,人们为了生存就会舍油取水。看来抉择的标准就是看在某种条件下哪方的利益更重要更符合立法者的价值取向。

笔者对本文所论及的两种利益比较后立场是倾向于保护新闻自由,对凡因职务行为相关内容被报道提起名誉之诉符合一定条件的法院皆不予受理。理由是:一、公众的利益较之于个人利益更重要。名誉权主体是法官、行政官员,利益只指向他们单个主体,而不涉及其他人;新闻自由却不同,行使的主体虽然只是新闻单位、新闻工作者或公民个人,但其中涉及的是更为重要的第三方利益,即视听公众的利益,他们有至高无上的利益。这一利益主体数量巨大,涵盖整个社会,这是法官、行政官员所无法比拟的。二、政治利益较之民事利益重要。名誉权只是一项民事利益,而新闻自由是一项政治利益,新闻自由是为了保证国家政治生活正常进行而存在,它是舆论监督的基础,没有新闻自由就不能形成舆论监督,没有舆论监督的政府就会非良性运转,这将不利于广大公众的利益,因而在此只能维护新闻自由。对法官、行政官员来说,名誉权仍是存在的,只是无法提供救济而已,他们必须在自己名誉权益上做出让步,这是承担国家公职所带来的责任。

四、准确划分不获司法救济的范围

被报道的官员们不能获取司法救济并不是因为他们没有名誉权,而是由于他们职务的特殊性所致,他们在担任国家职务的同时为了公众的利益对自己与职务相关的部分名誉作了一定的放弃,但这并非是无限度的放弃。首先他们对自己完全不涉及职务的私人方面名誉仍可获完全的司法救济,如个人生活、个人经历、个人作风、个人素质、个人行为等等方面的名誉均可获司法救济;其次并非只要因职务行为被报道而提起的名誉诉讼皆不获司法救济,这也有严格的限制,也就是本文所称的“应符合一定的条件”。只有符合一定条件的起诉才属不予受理的范围,其余皆应受理。笔者认为条件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报道应仅仅局限于职务行为要素之内,即做出行为主体、时间、地点、对象、行为内容等等,如报道某某法官在某时某地对什么案件做出怎样的判决即可;二、评论应仅仅围绕职务行为进行,不能含有个人因素的评论。如报道某法官判决严重违法是由于其法律理论相当欠缺所致,该法官就可针对“法律理论相当欠缺”的个人因素评论予以起诉;三、报道中不能含有不属职务行为而属个人行为的报道或评论。如报道某法官因接受原告的贿赂而做出有利于原告的判决,法官接受贿赂虽与职务行为有关但却不属职务行为本身而属个人行为,若对此进行了报道法院就应受理法官针对此部分提起的名誉权诉讼,对其余报道职务行为涉及的名誉权争议仍不予受理;四、报道中不能含有虽与职务行为有关但属个人自有因素(如个人动机、个人习惯、个人经历等等)的报道或评论。公务活动总是要由具体的个人来开展,因而个人在行为中带有自己的个人色彩是不可避免,它虽是影响职务行为的因素之一但这一部分毕竟来源个人自身,应当予以救济。例如某法官对一个财产案件的判决极大倾斜于未成年人的原告方,某新闻单位报道称这可能与该法官在一个单亲家庭长大的经历有关,是否在单亲家庭长大是法官的个人经历,这一点是否是判决的动机也是法官个人的因素,若新闻单位对此报道或评论就要承担被诉的风险,判案法官对此起诉法院也应当受理。

法官述职报告第3篇

述职报告是指各级各类机关工作人员,一般为业务部门陈述以主要业绩业务为主,少有职能和管理部门陈述。那么关于士官的年度述职报告怎么写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2020士官个人年终述职报告范文五篇,欢迎大家查阅!

2020部队士官述职报告1尊敬的各位领导,战友们:

大家好!

我叫_,_县人。作为一名武警部队士官,近一年来,我严格自身要求、自觉遵守条令条例和部队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主动参加连队组织的各项工作、活动,认真完成上级赋予的各项任务,个人素质得到了一定提高,较好发挥了一名士官作用。现将本人近一年来的工作、生活、学习等情况向领导和同志们作述职如下:

一、政治思想方面

一年来,我始终以部团两级党委会议精神为指导。认真学习党的创新理论,自觉用党的创新理论成果武装自己的头脑。平时注重对政治理论的积累,积极参加以“坚定理想信念,忠实履行使命,深入培育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为主题教育的各项政治教育。加强了对人生观,价值观的改造,坚定了献身国防,干好本职工作的信心,决心。

二、工作生活方面

我热爱本职工作,爱岗敬业。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在_机工这个岗位上,我思想稳定,正确对待组织安排。自担任副班长以来,我积极配合班长定期对设备进行保养,维护。狠抓本班内务建设,致力于建设一个团结向上、充满活力的班集体。作为一名士官,我能积极参加连队组织各项军事训练,不断提高自身的军事素质和业务技能。日常生活中,我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尊重领导,团结同志,珍惜集体荣誉。在领导和同志们的帮助下,我严于律己、努力工作,很好地完成了上级赋予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作风纪律方面

在工作和生活中,我严格要求自己,加强自控能力。注意作风纪律的养成,努力树立良好的自身形象,发挥好士官的模范带头作用。自觉抵制“灯红酒绿”的影响,认真从反面教材吸取教训。认真学习国家的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军队纪律的严肃性,不折不扣地执行军队的条令条例和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安全规定和保密规定。从细微处严于律己,养成言行一致、令行禁止的作风。并借“作风纪律教育整顿”活动的东风,及时发现解决存在的问题。

纵观近一年来的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我通过认真反思,发现自己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学习不够认真刻苦,特别是对政治理论学习,领悟其精神实质和深刻内涵不深入。

(二)不注重工作经验积累,素质不够全面,对工作中取得的成绩有骄傲自满的心理。

(三)工作事业心树得不牢。对自身要求不是很严格,专业知识有待进一步提高。

总之,在这近一年的工作生活中。在领导和同志们的关心教育下,我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同时也存在一些缺点和不足。但我有改正不足的决心和信心。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一定加强自己的政治,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发扬吃苦耐劳的优良作风,提高自己的业务技能;不断学习新知识,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

以上是我的述职报告,如有不对不妥之处,希领导和同志们批评指正。

此致

敬礼!

2020部队士官述职报告2尊敬的领导:

20_年的工作即将告一段落,回顾这一年来的工作,本人在连队首长的领导下,认真按照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去严格要求自己,认真落实上级的指示精神,一年来,不管在工作、生活、学习上,还是在练习治理上都取得较大的进步,下面我就一年来的工作、学习、生活、治理等情况作以下述职:

一、政治思想

一年来,本人在思想上牢固树立以连为家的思想,保持高度的稳定,团结在党支部的四周,积极搞好全班人员的思想工作。一年来,我带领全班积极参加连队的政治教育和政治教育和理论学习,积极学习高科技知识,我自身自学电脑,并且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全班人员的思想基本上保持稳定,没有任何事故的苗头,真正做到了连队所提出的要求,本人也能够从思想上提高熟悉,把握住人员的思想状况,了解本班战士想什么,做什么,在哪里,需要什么,也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

二、一年来,在连队首长的领导下,带领全班造成了各项任务

自担负弹药库站岗执勤任务以来,可以说重活轻活连续不断,在条件艰苦的情况下,全班同志能够发扬连续作战,不怕苦不怕累的思想,完成任务。弹药库改建,绿化库区,植树种草,浇水拔草等一系列的工作。同志们还是能够战胜一切的困难完成上级交给的任务。这一点,我觉得全班同志是做得非常好的,工作上可以说是叫得响的,拿得出蝗,在参加连队去平谷挖电缆沟中,我班同志能够积极涌跃的参加,并且完成任务圆满,受到连队首长的一致好评。

三、在工作上

本人成为部队士官以来,能够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履行好自己的职责,立足本职,干好工作。一年来,能够紧紧的团结在党支部的四周,带领全班完成各项工作。在弹药库站岗执勤以来,工作任务重,我本人没有被这大项的任务所压倒,而是在内心默默的化艰巨为力量,尽职尽责的干好工作。对连队交给的每项工作,及时顺利圆满的完成。并力求高标准,高质量。全班的工作在我的带领下,也走在其他班的前列。

四、在治理能力上

我本人自任班长以来,治理能力一直是我工作的难题,虽说本班在各个方面比其它班好,但在治理的力度是缺乏经常。一年来,我在治理上能够按照条例条令和规章制度以及自己的职责去要求自己,堵塞了自身在服从治理上的漏洞,保证了治理的正规化。通过近一年的治理情况来看,确实也反映出自身的能力有待于进一步的加强,全班人员在服从治理上也是摆在我班长面前的现实问题,在连队搬回之后,在全班人员的治理上引发了我个人的思考,针对人员思想消极悲观,干好干坏一个样,干与不干一个样的现象,我认为,我班长的治理能力应该反反,要确实的把全班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调动起来,使之更好的为连队服务。

五、存在的问题

⒈思想上有放松现象,在大项任务面前,有畏维情绪(主要表现在工作多,任务重的情况下);

⒉履行职责上缺乏雷厉风行的工作作风,存在老一套的思想;

⒊在学习理论和高科技知识上,只求表面的学习,而没有深入的探索,没有真正达到学以致用的目的;

⒋在班长的组织指挥上,缺乏坚定性,存在手软现象;

⒌在党员发挥作用上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

⒍工作积极性有待于加强;

⒎对全班人员的治理上在漏洞,没有真正深入战士中去;

以上的我一年来的工作述职,取得的成绩只能代表过去,在明年的工作中,我将吸取经验教训,争取把各项工作完成得更圆满、更彻底。

此致

敬礼!

2020部队士官述职报告3尊敬的领导:

我叫_x,20_年被选举为士官,自上任以来,我时刻不忘自身职责,不忘中队领导的栽培和信任,时刻提醒自己作为一名士官该干什么不该干什么,以高度的责任心在本职岗位上工作,下面就我这一年以来的工作情况述职如下:

一、加强政治学习提高自身素质

作为一名士官,不仅要有丰富的业务知识和过硬的业务技巧,更需要有很强的政治敏锐性和较高的思想觉悟,要适应自己的本职工作,就要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提高自己的政治思想素质,我积极参加支队、中队组织的政治学习,跟着党的脚步走,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鲜明的政治观点,严明的政治纪律,在工作中牢记自身职责,任劳任怨,发挥好骨干的带头作用,遵守好一日生活次序,团结同志,逐渐使自己认识问题的能力有所增强,思想上有了很大的进步。

二、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工作能力

热爱本职工作,刻苦钻研业务技巧,努力学习相关理论,提高业务保障能力,经常查阅有关营养方面书籍,以保证中队伙食营养,尽量让领导和战友们达到满意!

三、积极参加军事训练,提高军事素质

在军事训练中,自己不会因为是后勤人员就对自己放松要求,降低标准,平时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能自觉主动参加集体科目训练,自加压力,刻苦认真,向战斗班好的同志看齐。

四、加强一日生活制度落实,提高自身养成

在平时生活中,能够按照部队的条令条例来要求自己,保持军人良好形象,在完成本职工作后能积极的参加中队的各项工作,为中队全面建设、创先进中队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五、存在不足

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1)专业技能还有待进一步提高、要不断总结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经验。

(2)条令条例意思淡薄,对学习重视不够,不是非常积极。

六、下步努力方向

(1)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工作能力,首先加强业务技能的钻研,虚心向好的同志学习,提高工作效率其次是加强对自身职责的学习。

(2)加强理论的条令条例的学习,在今后的工作中,要进一步加强自己的政治修养,保持和发扬扎实的工作作风,努力提高业务技能,向好的战友学习,弥补自身不足,为中队的建设做贡献。以上是我的述职报告,不足之处请领导和战友们批评指正!

此致

敬礼!

2020部队士官述职报告4时间过的真快转眼间一年又过去了,回想今年自己已经是第x年了,还有x年的军旅生涯的日子。今年过得真的很快,一会的工夫一年过去了,现将今年的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主要工作

(一)个人部队工作

自己在上年的工作中来看,基本上还是比较顺利圆满的。没有出现过思想上的波动,坚定着听党话,跟党走的信念。从新兵下连以后,自己在连队里干个项工作踏踏实实,没有出现顶撞领导的现象。和战友们都很融洽,没有出现过摩擦。能够认真的训练、工作、生活。落实各项规章制度,没有出现过任何的违纪违规的现象。

(二)休假回家的工作

休假回家以后,自己能够按照军人的标准来严格要求自己,对待家人、长辈、亲朋、好友。都有着一颗炙热的心情,回家能够帮助老妈打扫卫生,洗衣做饭。老爸在打牌时能够及时的把水杯端上。自己在家中玩没有出现过有损军人形象的事情。没有去不健康娱乐场所。到假时能够及时归队,没有拖延时间。没有欺骗领导。

(三)归队以后的工作

归队会自己很快适应连队的环境,和一日生活制度,对各项工作都很积极主动,仍然保持着没有休假回家那时候的劲头。

(四)工作方面

自己没有把自己当做一名老兵来看待,和其他的战士一样,甚至比他们干的还要好,还要多。因此得到了大家的认可。平时干活,对班长讲得自己谦虚的接受。没有出现过不服从的现象。

二、完成的任务和收获

(一)主要任务

自己能够圆满顺利的完成新作任务,对待新兵向对待自己的兄弟一样。以情促训,以严促管。因此全班人员都能够在考核中达标,同时也没有出现过一起训练伤。在连队里自己是一名老同志,首先自己能够起好模范带头作用,稳步全班向前发展。

(二)主要收获

今年以来自己收获很大,自己懂得如何做事,如何做人。可能说你以前就不会做人了?如果这样问我会告诉你,以前会,现在更会。比以前坐的还要好。人心难测,做人难做啊。

三、存在的问题

今年以来自己存在的问题很多,首先,是对待各项工作不能按照上级领导的意图去做,对待工作想的过于简单,有时也只求表面没有把工作做细,因此也吃了不少亏。其次,自己的脾气暴躁。性格太急,对待工作极于求成。结果被领导批评。再次,休假归队后由于个人感情问题,训练热情不高。心没全部放在工作训练上

四、下一步的工作及努力的方向

以后自己要改掉自己的缺点,踏踏实实的干好各项工作。增强自己的事业心、责任感、和主人翁意识。充分发挥党员、士官、一名老兵的作用。坚决做到,我的岗位无差错,我的岗位请放心的原则。

2020部队士官述职报告5尊敬的领导:

一年来,在中队党支部的领导和全体战友们的热心帮助下,勤奋学习,努力工作,圆满完成了组织交给的各项工作,并在实践中学到了知识,经受了锻炼,整体素质有了一定的提高。下面我将一年以来的工作、学习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叫_,_人,_年_月出生,20_年_月入伍,20_年入党,现为一名部队士官。

二、取得的成绩

(一)加强学习,强化一个“真”字。一年来我加强理论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理论素养。在工作中利用一切机会学习。在学习的时间上注重一个“钻”字,在学习的内容上强调一个“深”字,在学习的运用上突出一个活字。

(二)坚定信念,做到一个“信”字。作为部队士官,只有堂堂正正做人、踏踏实实做事,才能赢得战友们的信任。才能更好的团结战友干好工作。才能不辜负组织和官兵的信任。在生活上,勤俭节约、不横攀竖比、不奢侈浪费;在工作上迟迟刻苦耐劳始终保持一股勇气和锐气;在思想上能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三)积极参加军事训练,不断提高军事素质。

作为一名部队士官,只有积极的参加中队的各种训练提高自己的军事素质。才能与战友打成一片,才能在中队考核中不拖后腿,只有在身体上磨练了自己,才能使自己在心智上更加成熟,为自己更好的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四)严格自律,自觉遵守部队条令条例和地方法律法规。

军人以服从命令为天职,一年来我始终筑牢思想防线,严格守纪,严格遵守部队条令条例和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好“安全制度”和保密制度,认真在做好个人安全工作。确保自身安全。

三、存在不足

(一)学习方面存在差距。

一是与“用科学的理论来武装头脑”的高度有差距,自我感觉学习缺乏系统性、二是同与“时俱进”的思想有差距,思想解放不够、创新意识不足。三是与“务实高效”的工作作风有差距。在快、严、实、细、精字的体现上还不够。

(二)在工作上有时存在不扎实、不细致、不深入的问题。

在日常业务工作中有时存在满足现状,领导交给的就做,没有交代的就不做,工作保标准不高,工作方法平平踏踏、有照抄照搬的现象,有时工作不够刻苦、不够深入,精力和能力没有的发挥,“脑勤、嘴勤”做得比较好一点,“手勤、腿勤”做的差。

(三)不注重工作经验的积累,缺乏理性思考,素质不够全面,平时自己参加政治学习和内务卫生等方面抓的不够紧。

(四)工作事业心树的不够牢,对自身要求还不够严格,不能把全部精力投入到工作中去,平时可考虑个人问题多,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自己的精力。

在一年的工作中,在支队业务部门的指导,中队党支部的领导和战友们的帮助住下,我各个方面都有了一定的进步,同时也存在缺点和不足,但我有提高自我的信心和决心,下步工作中我将立足本职岗位,干好本职工作,认真履行职责,争取取得更大进步。

以上是我一年来的工作情况述职,不足之处请领导战友们批评指正,我将虚心接受并努力里改正。

此致

法官述职报告第4篇

在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的讲话

本次市人大常委会按照今年的工作要点,以宪法和法律法规为依据,对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三名法官进行了述职评议。通过两天的会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在认真听取被评议法官的述职报告和市人大常委会调查组调查报告的基础上,进行了分组审议。刚才,会议对三名法官进行了民主测评,会上王健院长代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了表态发言。总的看来,市人大常委会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相关单位对这次述职评议工作高度重视,各项准备工作十分充分,各个环节安排严谨周密,调查深入细致,工作进展顺利,基本达到了预期的目的和效果。下面,我就开展述职评议及评议后的整改工作讲几点意见,供大家参考。 一、要进一步深化对开展述职评议工作的认识。依法加强对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和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述职评议是人大常委会依照宪法和法律精神,遵循实事求是和民主公开的原则,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听取任命干部的述职报告并进行评议,提出问题和建议,督促整改的一种行之有效的监督形式。实践证明,通过述职评议,把监督人和监督事有机结合起来,有利于增强“一府两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人大意识和公仆意识,进一步改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水平和办事效率,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并对于解决好人民群众关心的难点和热点问题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今年,市人大常委会对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三名法官开展述职评议,目的是为了加强对法院的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促进审判人员严格执法、秉公执法,提高执法水平。这既是对审判人员的一种鼓励和鞭策,也是对审判工作的一种促进和支持。因此,我们只有深刻认识人大常委会开展述职评议工作的重要意义,真正领会掌握述职评议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才能把评议的过程作为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水平的过程,高标准、高质量地做好述职评议工作,使述职评议工作真正取得实效,让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满意。

二、要认真制定整改方案,切实抓好整改。从这次评议的情况和结果来看,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三名法官的工作是肯定的,也是满意和比较满意的。三名法官在近年的工作中都能够坚持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知识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坚持依法办案、公正司法,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成绩是明显的。但是,在具体办案过程中,仍然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该立案未立,该审未审,该直接送达通知书的未直接送达以及使用法律不当等问题。相信通过这次评议,使全体法官受到教育和鞭策,增强依法办案、廉洁办案、秉公执法的能力和自觉性,提高公正司法的水平。在调查和评议中,大家对三名法官提出了很多很好的意见和建议,会后,市人大常委会将认真进行归纳整理,形成评议意见。三名法官一定要全面、正确的认识和理解这次人大述职评议过程中提出的各种意见和要求,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在院党组的领导下,制定切合实际的整改方案。整改方案要具有可操作性,要有明确整改的问题、原因、措施及期限,以自觉的、认真的态度扎实抓好整改方案的落实。

三、法院要充分利用评议成果,不断改进工作。在调查和评议中,大家对中级人民法院近两年的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总的认为,市中院的法官队伍是好的,广大法官在工作中勤勤恳恳、任劳任怨,恪尽职守,表现出较强的工作责任感和奉献精神。为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和我市的社会稳定做出了贡献。但是,从调查和人民群众反映的意见来看,市中院的工作也确实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司法为民”的观念在少数法官身上树得不够牢,服务意识不够强,公仆意识比较淡薄。二是在案件审理中,还存在办人情案、关系案、执法不公,甚至枉法裁判等问题。三是有的法官责任心不强,工作质量不高,重实体、轻程序的问题不同程度存在。四是法院内部管理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和加强。五是群众诉讼难、申诉难的问题还没有彻底解决。六是有的法官位置摆得不正,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意识不强,对人大交办的涉法信访案件办理不认真。这些意见一方面表明了社会各个方面对法院的关注、关心和关爱;另一方面,说明人民群众对法院寄予了很高的期望,要求法院突出“公正与效率”这个主题,把好社会公平的最后一道防线。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定要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正确对待人大常委会的述职评议,认真研究所提出的意见与建议,向全院干警通报评议情况,认真吸取经验和教训,再动员、再教育,做到举一反三,采取积极的整改措施,进一步加强法官队伍的自身建设,切实做到依法办事、公正执法。

法官述职报告第5篇

关键词:行政诉讼;宣泄职能;民告官;社会稳定

法庭一直是一个集结矛盾的地方,每天在人民法院的审判庭上上演的案件,不论是刑事的、民事的还是行政的,无不是充斥着矛盾和对抗;但法庭也一直是一个人们最愿意提交纠纷的地方,因为对于一个普通公民而言,法庭无疑是宣泄怨气最好的地方。在这里,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或者他的家属诉说着对被告人的怨恨,而再也不怕他的肆意报复;民事诉讼的原告在这里痛斥着对被告违约行为的愤懑,而再也不怕他的耍赖;行政诉讼的原告更是在行政审判庭上第一次实现了和行政机关的平起平坐,过足了一把民告官的瘾。相比较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的宣泄功能体现的更为明显。因为我国有史以来的仇官仇富心理和行政机关的不尽如人意,使得官民矛盾越发严重,再加上我国原告胜诉率极低的行政诉讼现状,因此普通民众选择行政诉讼,很多情况下只是为了在法院这个神圣庄严的殿堂里来找法官“评评理”,更重要的是来“吐吐槽”。

在笔者所接触到的案件中,最明显地体现出行政诉讼的宣泄功能的案件就是李迅记者告工商局一案。2005年2月8日9时许,记者李迅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2315”热线实名举报京华时报社和金日咖啡集团在丰台区丰台桥南欧尚市场前举行的“买咖啡赠轿车”有奖销售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举报发出的近五个小时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于下午两时许,根据李迅的举报到现场进行了检查,发现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丰台店门前正在举办“看京华时报、买金日洋参、做金日常客、中汽车大奖”活动,工商局认为该活动涉嫌不正当竞争,当即责令停止该活动。但是,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却迟迟不予立案,也不兑现奖励举报者的承诺。李迅认为自己的举报符合《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举报经济违法案件人员奖励办法(试行)》的规定,但被告至今未给自己任何答复,也未兑现举报奖金,已构成行政不作为,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条的规定,将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告上法庭。①

笔者在一次行政法的课堂教学中观看了李迅案的法庭录影,更加清晰地感受到行政诉讼的宣泄职能在此案中的体现。整个法庭录影持续了三个小时,而原告的陈述和质问占去了绝大部分的时间。在法庭上,原告李迅通过多种方法宣泄愤懑,讽刺被告,而法庭也充分地给予了原告极大地宽容甚至“纵容”,来尽情地展现行政诉讼的宣泄功能。在本案中,可以看出,李迅的目的就是通过这场有着80名来自西部的高级公务员的旁听和全程录音录像来实现自己的宣泄目的,主要表现如下:

(1)原告以明知一定会被驳回的诉讼请求告诉

李迅在提交状时所书写的诉讼请求是三项,其一是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反馈查处结果;其二是请求判令被告按有关规定向原告支付举报奖金;其三是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根据案件事实的进展,我们得知,在开庭的前两天,被告已经做出了对原告进行奖励的决定,而且已经将处理相关违法者的结果反馈给原告,也就说李迅在状中诉讼请求所依据的案件事实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原告却仍旧按照以前的案件事实宣读状。在这里,很多关注此案的评论者认为,李迅不及时变更诉讼请求的举措,一来不够明智,二来也可能认为书一旦递交、诉讼请求一旦确定就不能变更。但是,笔者倒是认为,李迅是故意为之。在庭审中我们注意到李迅是有律师的,行政诉讼的律师一定知道如果案件事实发生重大变化时是可以变更诉讼请求的,向法院递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即可,但是他们偏偏不变更,笔者认为这是故意为之。原告在状中所要求的诉讼请求被告现在已经全部履行,那么如果要变更的话,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什么?现在他还能依靠什么样的诉讼请求来达到让法庭受理并开庭审理的目的?变更为被告出现场的时间过于迟延,要求法庭确认此行为违法?显然于法无据,法律并没有规定行政机关接到举报出现场的具体时间,那么这个诉讼请求显然法院根本就不会受理。很显然,工商局就是为了让原告撤回,才匆匆忙忙在开庭的前两天赶紧向原告作出奖励的决定,李迅也许就是识破了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的伎俩,坚决不理会丰台分局的奖励决定,坚持,其目的已经非常明显,李迅就是想以承担诉讼费的结果来达到自己当庭宣泄自己对国家行政机关办事效率低下、为人民服务意识淡薄的不满的目的。他的目的就是让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让行政机关在80名旁听观众和众多媒体的报道中丢尽颜面。

(2)在庭审过程中高举《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文本、事先打印好的“民主”、“监督”字样

李迅在庭审中言辞激烈,在谈到每个公民都有监督权时,将手中的宪法文本高高举起,一再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7条之规定,宪法赋予了我们这样的权利,我们就应该行使。”还说,海淀分局(丰台分局辩称,其没有立案的原因的是海淀分局已经立案)在一月立案到五月还没有查处,就说明其中有暗箱操作,这时他将手中的“民主”两个大字举在胸前,说如果我们每个公民都行使自己的民利,那么这样的事情就不会发生。李迅在庭审中还大量引用、等的名言,对宪法赋予每一个公民的监督权高谈阔论。

在这里,也体现出了行政法庭的宽容,甚至是对李迅的“纵容”,因为李迅的这些言论和举动已经偏离了本案的诉讼请求,从监督权的视角来论述被告应该给予原告奖励和反馈查处结果的诉讼请求,显然是舍近求远,法官作为本场诉讼的主持方完全可以制止李迅的无关论述,但是,主持本案的法官没有,她一直非常耐心地听着并记录着,努力地完成行政诉讼的重要使命:为给普通老百姓提供一个可以尽情宣泄的机会。

(3)一再歌颂任长霞,对被告出语不逊,极尽讽刺被告之能事

李迅在庭审中,出言不逊,对被告极尽讽刺挖苦之能事。他一再言辞激烈地质问被告,从其接到举报到出现场整整五个小时,他们到底在干嘛,为什么迟迟不出现场,是不是吃请去了,是不是临近春节局领导领着大家聚餐去了,没时间搭理老百姓的举报。

在说到他害怕工商局不出现场,所以自己一再地打电话催问的事情时,一再地歌颂任长霞,讽刺工商局。他说如果任长霞做了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的局长,那么这样的事情就不会发生。任长霞局长一定会在接到举报的第一时间出现场,并以最快的时间查处违法行为,将案件处理结果通知举报人,并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很显然,整场庭审,李迅辩论的核心并非是自己的诉讼请求,而是被告怠慢执法的行为本身;他在乎的不是被告给予自己的奖励,而是被告视违法行为为平常家事,不闻不问的消极态度;他抨击的也并非是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这一家行政单位,而是它所代表的一大批懒散的行政执行者。

行政诉讼的双方本就是地位不平等的民与官,而官民矛盾一直是影响社会稳定的首要矛盾。“影响一个国家稳定的最危险的因素是民怨得不到及时释放,民瘼得不到及时关心,民情得不到及时了解,民损得不到及时救济,民害得不到及时排除,而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正是排除这些危险因素最为有效的措施。”“任何社会的长足发展都需要以相对稳定为基础。法律的一个基本功能就是使纷纭复杂的社会关系得以协调和规范化,从而使社会得以稳定发展。”②而行政诉讼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付出有时只需为原告提供一个宣泄不满的平台和机会就已足够。官民定而天下定,官民乱则天下乱,面对行政机关的不作为和视为人民服务为儿戏,有时普通老百姓需要的只是一个庄严的平台,一个可以放肆诉说不满的机会。所以,笔者非常赞叹李迅案件的主审法官,因为她的宽容甚至“纵容”,使得民告官的怨气在这里得到了最酣畅淋漓的宣泄。消散了怨气,矛盾便解决了八九分,官民和谐,社会便会和谐美好。所以,积极发挥行政诉讼的宣泄职能便是在为构建和谐社会的迈步前进中添油助力。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王振清法官在《试论行政诉讼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一文中,将行政诉讼的职能作用概括为五点,分别为保障民生功能、规制公权功能、化解纠纷功能、促进沟通功能、维护公正功能。其中王振清法官在论述行政诉讼的促进沟通功能时说:“行政诉讼可以为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提供发表见解和表达情绪的机会和场所。在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认为存在侵权或违法的可能时,即可发动程序请求司法机关对该行为进行审查并加以纠正。在这一过程中,当事人有权就纠纷的事实及其处理提出主张,陈明理由,并与对方展开辩论。不管最后的结果如何,这一机制都可以为公民、组织提供说理和情绪表达的机会。”③笔者认为,王振清法官在这里论述的行政诉讼的促进沟通功能即是笔者所谓的宣泄释放功能。据统计,北京地区法院系统中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的败诉率不到10%,有些基层法院,相对较高,但也不到20%。也就是说,像北京这样的法治相对开明的城市,民告官的胜诉率也不过就是10%~20%。这个数字相信每一个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都会有所耳闻,但是他们深知民告官的不易,深知极低的胜诉率,他们仍旧愿意提起行政诉讼,其目的已经很纯粹了,他们就是为了寻找一个场所,来发泄自己的怨恨和不满。行政法庭无疑是老百姓发泄不满的最好的场所,在这里,法官主持着整个庭审,法警维持着法庭的纪律,老百姓基本上是第一次和行政机关平起平坐,享受同等的权利,履行同等的义务,而且被给予充足的时间和尊重放心大胆地历数行政机关的种种违法行为。

假设北京地区所有法院都是秉公执法的,那么,也就是说一百起案件中九十多起,行政机关都是确实没有违法行为的,或者只是简单的程序瑕疵,达不到败诉的条件,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法院肯受理老百姓的告诉,肯为老百姓提供一个宣泄的平台,这本身就是行政诉讼的伟大之处。法院肯为老百姓提供这样一个平台,让老百姓发泄自己对行政机关的种种不满,让行政机关在公开的开庭审理中丢尽颜面,这本身对于老百姓来说就是一种满足。也许最终的结果是法院驳回了自己的诉讼请求,但是一场酣畅淋漓的庭审宣泄,却又让行政机关不敢作出任何恼怒举动,对老百姓来说,或许这场的目的已经达到。老百姓输在了表面上的判决中,却赢在了内心的巨大快乐和满足中,他们以实际行动让行政机关见识到了普通民众法制意识的增强和敢于叫板行政机关的决心。

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构成了我国人民法院诉讼体系的基本结构。相较于其它两项诉讼分支,行政诉讼因其民告官的特殊形式,因其原被告不平等的社会角色划分而分外突出地显示了一项重要的功能:宣泄职能。在李迅记者状告工商局一案中,因为李迅的记者身份、因为本案的公开开庭审理、因为本案的全程录音录像、因为法庭的宽容甚至“纵容”,行政诉讼的宣泄职能在本案中体现的尤为明显。行政诉讼的宣泄职能对于普通民众叫板行政机关来说,是有重要的意义的。相比较根本就裁定不予受理,宣泄一番后的败诉更加让老百姓满意,起码他们的诉权是不受歧视的,他们在一番宣泄后获得了极大地内心满足。李迅在法庭中对着审判长说了两遍同样的话,他说我非常感谢丰台法院给了我这次机会,让我在这里行使宪法赋予我的监督权。笔者相信,他这句话一定不是在讨好审判长,一定不是为了赢得官司而做的虚伪的奉承,而是实实在在的感谢,是对行政法庭为普通老百姓提供这么一个宣泄不满的机会的由衷的感谢。

参考文献:

[1] 韩开学:“发挥行政诉讼职能作用,为社会稳定服务”,载《人民司法》1996年第3期.

[2]“行政审判与社会稳定”,载《人民司法》1996年第3期.

[3]戴慧霞,张书:“行政审判社会效果初探”,载《兰州工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0年第4期.

注 释:

①见中国法院网网上直播:http:///chat/chat/2013/05/id/8068.shtml,最后下载时间2013年6月16日星期日17:41分.

法官述职报告第6篇

关键词:检察官;当庭宣读书;当庭陈述

中图分类号:DF73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0.04.04

一、问题的提出:冗长的书宣读程序

宣读书是我国刑事诉讼审判的必经程序。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5条规定,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81条也规定,书的主要内容包括被告人的基本情况、案由和案件来源、案件事实、的根据和理由等四个方面。在司法实践中,时常可见冗长的书宣读过程,越是复杂的案件公诉人就越要攒足力气为书的长时间宣读做好准备。

2009年轰动全国的重庆“涉黑”系列案件中,仅黎强案开庭时的书就有59页,公诉人念了近3个小时[1]。而在2008年12月,吉林永吉一黑老大李海峰案一审在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该案涉案31人,涉及罪名20余项,仅李海峰一人就被指控19项罪名。因涉案罪名繁多,法院开庭时间预计5天,公诉机关宣读书就用了一上午的时间[2]。2006年4月10日,湖南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新化县以刘俊勇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被控23项罪名,犯罪事实170宗,长达138页,至上午休庭时仍没有读完。在公诉人宣读书的过程中,好几位辩护人在庭上打起了瞌睡。直至下午4时许,公诉人宣读书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宣读民事状完毕[3]。无独有偶,这种冗长的书宣读场景不仅在我国较为常见,在大陆法系传统国家或地区也并不新奇,2007年11月我国澳门特区终审法院在审判澳门特区政府前运输工务司司长欧文龙案时,主审法官用了5个小时宣读长逾100页的书[4]。俄罗斯莫斯科梅夏法院在开庭审理“尤科斯”石油公司前总裁米哈伊尔―霍多尔科夫斯基案时,检察官在法庭上宣读了长400卷的刑事诉讼材料,持续了至少两天时间[5]。

那么,宣读书是否有必要占据庭审如此多的时间,当庭宣读书是否能够达到预先设定的效果?为什么它只在我国和大陆法系传统国家或地区颇为常见?笔者不揣浅陋,对此略抒己见,以期对改进检察官庭审活动效果有所裨益。

二、为什么公诉人要当庭宣读书

宣读书这一程序处于庭审的开始阶段,要从根本上厘清这一程序的本质功能,必须从设置庭审各个程序的根本目的和检察官参与庭审的职责入手。形象地说,以言词为表现形式的法庭审判其实是一个多方共同参与,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问题的“程序性会议”,公诉人的职责就是在这个会议上指控和证明犯罪,使犯罪获得应有的刑事处分。由于在刑事案件中检察官承担着主要证明责任,在法庭上他们必须完成一个完整的证明过程,既要让裁判者明白发生了什么,又要对控方认定的事实用证据加以充分地说明,从而使裁判者接纳控方的观点和结论。这是各国检察官都需要解决的问题。然而,怎样在开庭伊始让裁判者和听众清晰地了解发生了什么,各国家各地区的思路则有明显不同,概括而言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公诉人当庭宣读书,另一种是公诉人进行开庭陈述或陈述要旨。

公诉人当庭宣读书方式存在于德国、俄罗斯、伊斯兰国家及我国等带有大陆法系传统痕迹的国家。在德国,宣读书是整个法庭审理的必经步骤,没有宣读书而直接进入讯问被告人阶段的,将产生程序违法判决被撤销的法律后果[6]。在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55条规定,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在俄罗斯,其《刑事诉讼法》第273条规定,法庭调查自国家公诉人叙述对受审人提出的指控开始[7]。在伊斯兰国家伊拉克,也是由检察官在开庭时宣读书。在2005年10月的伊拉克审判萨达姆特殊法庭上,法官确认身份完毕后,就是由检察官开始宣读书,宣布萨达姆与7名前政权高官的罪名[8]。二战后由中国、苏联、美国、英国、法国、荷兰、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菲律宾等11国代表组成的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审判也是由宣读书开始的。

对于为什么要在开庭伊始由公诉人宣读书,相关国家有其相应的解释。德国著名刑事诉讼法学家托马斯・魏根特在其《德国刑事诉讼程序》一书中论述到:“这一正式行为(指检察官当庭宣读书)的目的在于告知公众将要审理的案件,特别是非职业法官。”[9]通过宣读书,可以使非职业法官(陪审员)、旁听群众了解相关的案件事实和诉讼证据。根据我国的通说,公诉人开庭宣读书的目的有以下几个:其一,向法庭阐明公诉犯罪事实即法庭调查的范围和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其二,使旁听群众了解案情,更深入地观察法庭审判的过程[10]。其三,为被告人展开辩护、其他诉讼参与人参与诉讼提供依据[11]。此外,在我国,公诉人宣读书还承担了一定的法制宣传教育功能,[12]不少实务工作者和学者认为,检察官铿锵有力地宣读书本身就能营造庄严的法庭氛围,使诉讼当事人和旁听群众对法律产生敬畏之心。

三、公诉人当庭宣读书之制度功能反思

公诉人当庭宣读书真的能达到上述效果吗?笔者认为不然。

(一)公诉人当庭宣读书是否是裁判者和旁听者了解案情的最佳方式?

的确,大陆法系国家的许多案件采取参审制,职业法官一般通过提前提交的书和相关案卷提前了解了案情,而非职业法官在开庭前一般不接触案卷,对案情一无所知,需要在庭上了解案件的详细情况。但公诉人当庭宣读书却未必是非职业裁判者和旁听者了解案情的最佳方式。德国学者托马斯・魏根特认为:“实际上宣读书是否能够达到被声称的告知非职业法官案件情况的作用是值得怀疑的,因为书是以法律术语表达的,对外行来说不容易理解,而且检察官倾向于以较快的语速宣读。”[9]141案情简单的案件还好,对于那些涉案人物、情节众多的案件,没有重点、不加说明地迅速宣读一遍书只能算是走走过场,很难达到预期目的,那些不了解案情的人可能听得一头雾水,了解案情的人则只能强忍住挥之不去的睡意。

(二)公诉人当庭宣读书是否是被告人展开辩护、其他诉讼参与人参与诉讼的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1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进行的各项工作中就包含“将人民检察院的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的内容(该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9条又将书副本的送达范围扩大到了“当事人”, 由于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这就意味着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早在开庭之前都已拿到了书副本,十分清楚控方书中的内容,相关的辩护意见和参与诉讼的意见早已在开庭审理之前就有所准备。所以,检察官是否当庭宣读书并非被告人展开辩护、其他诉讼参与人参与诉讼的依据。在这种情况下仍令公诉人当庭宣读书,对诉讼当事人而言纯属多余之举。

(三)公诉人当庭宣读书是否起到了法制宣传教育功能?

我国传统诉讼理论认为,公诉人当庭以铿锵有力的语调宣读书能够对当事人和旁听群众起到法制宣传教育的功能。然而,真正能使公众对司法的公正性深信不疑、心服口服的,应该不是表面上的义正严词,而是通过公正的程序得出公正的判决结果。这种效果只能通过整体的庭审活动才能实现,承担着指控犯罪职责的检察官依靠的不仅是正义者的姿态和气势,更需要准确、合理的指控和无懈可击的论证,这只能通过准备充分的质证、辩论过程来完成。因此,对于一名检察官而言,成功的质证和辩论才能够真正发挥法制宣传教育的功效,这是当庭宣读书所无法完成的。

综上,笔者认为,公诉人机械地当庭宣读书并未达到预先设定的制度功能,相反还存在以下弊端:

1.降低了诉讼效率

既然公诉人当庭宣读书既非裁判者和旁听者了解案情的最佳方式,也不是被告人展开辩护、其他诉讼参与人参与诉讼的依据,法制宣传效果亦不明显,那么本文开头所描述的众多案件审理中的冗长的书宣读过程除了会拖延庭审时间、降低诉讼效率之外,实在乏善可陈。越是复杂的案件就越体现出这一制度对诉讼效率和诉讼经济的负面影响。

2.庭审效果不佳

心理学研究表明,声情并茂地讲述比照本宣科地宣读更容易在讲述者和听众之间产生互动,使听众更容易理解和接受讲述者的观点。这一观点已经在教育领域得到验证,那些直接面对学生娓娓道来的老师总是比低头念教案的老师更受学生欢迎。同理,宣读书的一个主要目的是让听众了解案情,理解和接受控方的指控,但由于书用书面语言写成,案情复杂的案件更是充斥着术语、数字、款项等听众不敏感或不易立即理解的内容,如果再加上语调单一地迅速宣读,多数听众,即使是职业法律人也会因枯燥而走神或瞌睡,更不用说非职业法官和普通听众。因此,根据笔者的判断,那些没有提前拿到书、希望通过倾听书宣读的非职业法官和普通听众在倾听书宣读过程中获取的信息是相当有限的,或者会因为情节过于繁杂而不得要领,或者会因为检察官语速过快而不及反应。他们只能通过随后的质证和辩论过程才能逐渐地完整了解案件信息。因而,检察官当庭宣读书对整个庭审而言并没有太多积极的效果。

3.无法与法庭辩论形成呼应

依据我国《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31条的规定,公诉人在法庭上进行的与指控有关的主要活动有如下几项:(1)宣读书,代表国家指控犯罪,提请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依法审判;(2)讯问被告人;(3)询问证人、被害人、鉴定人;(4)出示物证,宣读书证、未到庭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向法庭提供作为证据的视听资料;(5)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针对被告人、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进行答辩,全面阐述公诉意见,反驳不正确的辩护意见。概括而言,公诉人在法庭上的指控和证明职责是宣读书、讯问被告人、询问其他诉讼参与人、出示和说明证据的证明力、反驳辩方意见等行为构成的一个完整的证明行为体系。这一体系应当是条理分明、思路清晰的,其最终要达到的目的就是通过有理有据地举证和论证让法庭相信其指控的正确性,从而采纳为裁判意见。由此而言,作为这一证明行为体系的起始行为,宣读书应当起到提纲契领的作用,或者它至少与接下来的举证和辩论行为存在相应的关联或呼应关系,从而使各种证明行为得以成为完整的体系,指向共同的目标。而制作书的原初目的是向法庭阐明指控事实和理由,是书面化和公文化的逻辑思路与格式,并未将公诉证明作为一种前后呼应的整体行为方案考虑在内,因此,将书直接拿来让检察官宣读,作为法庭调查的起始行为,在内容上很难与接下来相对灵活的举证和辩论过程相互呼应,裁判者和旁听者很难从中听出接下来的关注重点和检察官的论证思路。

四、公诉人当庭宣读书制度之改革思路:为公诉证明构造清晰提纲的开庭陈述

(一)何为开庭陈述

与公诉人当庭宣读书不同,公诉人开庭陈述是另一种开庭方式。所谓开庭陈述就是由检察官和律师对他们即将在庭审中展示的证据所能证明的情况的一个简单概述,它惟一的目的就是帮助陪审团理解案情。公诉人的开庭陈述就是把他所认为的案件梗概向陪审团做介绍,告诉陪审员案件究竟是怎么回事,哪些重要环节是要重点关注的,为之后的举证打下基础[13]。英国、美国、日本、韩国等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都采用这种方式。

在美国和英国,都采用控方开庭陈述的方式参见:诺曼・M.嘉兰,吉尔伯特・B.斯达克.执法人员刑事证据教程(第4版)[M],但彦铮等,译,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7:40-41;麦高伟,杰弗里・威尔逊.英国刑事司法程序[M].姚永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290.。众所周知,英美法系的陪审团是由12名不懂法律的社会公众组成,在成为陪审团成员之前对案情一无所知,甚至许多与案件直接相关的证据也因缺乏可采性而被法官裁定不准在陪审团面前提交,他们同大陆法系国家参审制中的非职业法官一样,也亟需合适的方式了解案情,理解控方的证明意图,并进行自己的判断。控方开庭陈述的主要目的除了要告诉事实的裁判者――陪审团或者法官,案件有哪些争议问题之外,还对接下来要在庭审中出示的证据做简要概括,使听众明白之后质证中的重点问题。美国最高法院将开庭陈述定性为“通常目的就是以一种自然的方式告知陪审团发生了什么,以便于他们能够更好地理解证据”[14]。

在日本,刑事审判程序中证据调查的开头阶段,检察官要明确提出今后根据证据要证明的事实到底为何。这种陈述被称为检察官的开头陈述。开头陈述的内容要将书中以诉因的形式简略表述的犯罪事实加以具体化,以明示与证据的关系(所谓犯罪的行为状况),此外,还要在对犯罪事实进行举证的必要限度内,叙述犯罪行为的动机、经过以及犯罪后的情况等。在开头陈述中,因为法律不要求提出书面材料,所以仅仅作出口头陈述也无妨。检察官的开头陈述对于法院来说是诉讼指挥的指针;对于辩护方面来说,也是把握防御线索的重要诉讼行为[15]。由于日本实行“书一本主义”,其书上记载的内容相当简单,所以,检察官的开庭陈述要比书复杂一些。韩国刑事诉讼程序也采用了类似方式,《韩国刑事诉讼法》第285条规定:“裁判长可以令检事依据书陈述的要旨。”[16]

在意大利,其《刑事诉讼法典》第492条规定:“法官的助理人员宣读有关的指控。”第493条1.规定:“公诉人简要地介绍指控所针对的事实并列举他要求法庭加以采纳的证据。”[17]我国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第285条和286条规定,审判以朗读案由为始。在审判长讯问被告后,检察官应陈述之要旨。案由一般由书记官朗读,内容十分概括和简单,让听众能立即明白是一起什么性质的案件。例如:97年度诉字第108号盗窃案,于97年10月18日上午10时1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始审理。接下来由检察官陈述要旨。台湾学者林钰雄认为,“(检察官陈述之要旨)是为了满足言词审理原则的要求。因此,检察官当然不能仅曰‘如书所载’,因为这是指涉书面以代言词陈述。”[18]

(二)开庭陈述与当庭宣读书相比之优势

1.制度功能有所不同

公诉人宣读书的主要目的是明确案情和检方控诉的目的,与其后的出示证据没有多少内容上的直接关联性。而开庭陈述则是检方在陈述简要案情的同时指出什么证据将会被出示,以及将证明什么[19]。一个精心准备的的开庭陈述就像一张由控方引领的证明路线图或证明提纲。图上的点是事实,串起点并且让点连成惟一一条主线的则是证据,虽然在开庭陈述中检察官和律师并不具体介绍证据情况,但却在介绍案件事实时说明它将由哪些证据予以证明,从而使裁判者对将要出示的证据有所准备,对证据是否具备足够的证明力给予足够的关注。

在英美法系,大部分法律从业者和法律学者都认为,一个有效的开庭陈述对于庭审过程是至关重要的。相关研究发现,80%的陪审员的关于判决的最终结论都与他们在听完开庭陈述之后所产生的假设性观点相吻合。这是因为一个有效的开庭陈述建立在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对己方为什么应当获胜作出了解释[20]。这一制度功能是公诉人宣读书模式所没有的。2.表现形式有所不同

书是根据法律规定的格式要求用书面化的语言写成,逻辑顺序是先事实陈述,后法律适用。以我国为例,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81条的规定,书的主要内容包括被告人的基本情况、案由和案件来源、案件事实、的根据和理由等四个方面。其中,的根据和理由部分必须写明被告人触犯的刑法条款和犯罪的性质,这也就是诉的指控。开庭陈述是口语化的,以事实逻辑为线索的概括陈述,并不包含指控的具体根据和理由,非常易于无法律基础的陪审员迅速了解案情梗概。例如:

这是一起有关一个男人宁可杀死她爱着的女人也不给她自由的案子,这是一起有预谋的故意杀人案件。……[21]关于两人的关系我将出示……等证据加以证明,关于杀害的过程我将出示……等证据加以证明,关于被告人是否是预谋我将出示……等证据加以证明……

3.庭审效果有所不同

与公诉人机械地宣读书不同,开庭陈述通常是以非正式的口头表达形式,而且它一般是简要的和概括的,而不是冗长的和详细的[22]。控方和辩方的开庭陈述都会把各自认为的案情当作一个独立的故事,向陪审团和听众娓娓道来,并向陪审团解释哪些证据随后将出示,目的是证明什么,以便让陪审团有重点地关注其随后的举证和质证过程。当然,开庭陈述本身并不是证据,陪审团也不能以此为依据产生判决结论。但可以想像,一个像讲故事一样娓娓道来的开场和一个板着面孔毫无表情朗读书的开场,哪一个更容易使听众进入状态,迅速抓住讲述要领。更为重要的是,开庭陈述还具有宣读书所不具备的引导和说明作用,它把对案情的叙述和之后要举什么证据加以证明的内容结合起来,进行提前说明,就大大提升了其制度价值,它不仅仅是个叙述案情的简单开场,而成为控辩双方整个举证行为的纲领,也成为裁判者和旁听者了解整个庭审过程的线索。

(三)开庭陈述与当庭宣读书之不同制度环境

开庭陈述与当庭宣读书之所以适用于不同国家,是与各国的诉讼模式和庭审程序的特点相适应的。英美法系的对抗制诉讼模式比较注重庭审对抗,形成了一种控辩双方当庭比拼的证明模式,心理学中的“故事构造模式”被引入其证明过程。关于故事构造模式对证明过程的影响参见拙作(葛琳证明如同讲故事?――故事构造模式对公诉证明的启示[J]法律科学,2009,(1))无论是检察官还是律师都意识到,征服陪审团的关键莫过于绘声绘色地讲一个有前因、有后果的逼真故事,且这个故事的每个关键环节又有相关的证据加以佐证,让这个故事成为陪审团对案件的最终认识。所以故事讲述的生动性和直观性是陪审团制度下证明过程的显著特点。美国陪审团审判的庭审程序就是按照“大家来讲故事”的程序来设置的,控辩双方的开庭陈述恰恰是各方“讲故事”的开始。与强调当庭故事比拼相适应,对抗制之下实行“状一本主义”,只简单叙述所控犯罪的基本事实而不涉及案件的具体细节,法官包括陪审团在庭审前并不了解案件的实质内容。为了让审判人员明确审判对象和指控事实及举证方法,以便接下来能够迅速进入“角色”,从而理解证人证言和控辩双方的辩论,开庭陈述是十分关键的。由此而言,控辩双方绘声绘色的开庭陈述是与对抗制诉讼模式和“故事比拼”证明模式相匹配的一种制度设置。

相比而言,在采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国家,庭审前所有卷宗已经移至法院,职业法官已通过提前阅卷了解了基本案情,不了解案情的是非职业法官和一般的旁听者。非职业法官一般不能参阅卷宗,他们获得信息的惟一来源是口头听审。但非职业法官在审判中发挥的作用十分有限,由于其对法律不熟悉,在职业法官面前说话很难有足够的力量,导致在实践中很大程度上服从于职业法官的意见[23]。由于庭审的主导者是职业法官,其推进庭审的主要目的通过倾听双方的交叉询问以及自己直接询问,打消心中的疑点,形成内心确信。因此,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庭上很难看到绘声绘色讲故事的检察官和面带嘲讽、针锋相对的律师,却常见事无巨细问个不休的法官。庭审过程并不十分强调控辩双方的对抗,而强调按照法官主导的程序推进,让检察官当庭宣读书主要是向旁听群众和非职业法官公开审判内容,它是作为庭审开始的一个固定程式出现的,对于职业法官和接下来的庭审而言它并没有多少特殊的意义,因为其内容职业法官和辩方早已了如指掌,也与控方的证明行为关系不大,因为是法官而不是检察官决定接下来的举证顺序和举证方式。

(四)构建我国之公诉人“开庭陈述”制度:为了提高公诉证明的质量

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改变了过去由法官直接调查证据的方式,由庭前全卷移送改为采取复印件移送主义,加强了庭审的对抗性,控辩双方在庭审过程中的说理性受到强调,同时也不排除法官的主动调查权,这种庭审方式既具备当事人主义诉讼的某些形式特征,又不乏职权主义的技术性因素,带有浓厚的“中国特色”[24]。由于诸多配套制度尚不完善,对抗式的公诉证明并未达到预期的效果,近年来甚至有论者呼吁恢复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以前的全卷移送制度,回归大陆法系的诉讼轨道。笔者认为,无论采取全卷移送还是“书一本主义”,普通庭审程序中(简易程序另当别论)的控辩对抗性都断无弱化之理,这已经是全球的共同趋势,随着观念的更新和配套制度的健全,真正实现庭审过程的对抗性是我国刑事诉讼的必然趋势。正因如此,承担主要证明责任的控方的证明行为就越发应当受到关注和研究。笔者始终认为,控方从庭审开始到结束的所有行为都是为了实现成功的证明服务的,因此应当是一个相互联系、互有呼应的行为体系,而不是相互割裂、毫无关联的独立行为。公诉人当庭宣读书作为控方的开场行为应当被更为科学、更为实用地设计和改造。将公诉人当庭宣读书改造成为公诉人开庭陈述不仅能够克服前者存在的浪费庭审时间、降低诉讼效率的弊端,对于检察官构筑公诉证明的整体观念,明确证明目的、厘清证明思路、科学安排举证顺序等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具体而言开庭陈述应当包括以下三个部分:

首先以尽量简洁的语言将案件的性质叙述清楚,这是亮明公诉证明要达到的总体目的。

然后进行过程叙述,在此过程中尽量不要破坏其所认定的案件事实(控方故事)的连续性。

3.有何种证据意图证明什么,应当在过程叙述结束后概括说明,或在叙述某具体案件事实之后进行特别说明,以便裁判者和控方在随后的举证质证环节进行重点关注和回应。尽量使随后的举证过程与开庭陈述中所叙述的证明情况相呼应,最终达到的效果是,在开庭陈述中所陈述的案件事实作为陈述中的“关节点”都在随后的举证过程中得到一一证明,从而使开庭陈述所认定的案件性质和具体事实被裁判者接受,成为裁判结果。

当然,开庭陈述作用的全面发挥既需要自身的制度更新,也需要外部因素的鼎力契合。真正强调庭审对抗的大环境和法官、检察官素质的全面提升等因素对于这一制度都至关重要,如果开庭陈述之后仍是依赖大量书面证据宣读的质证过程和依赖庭审后翻阅卷宗的最终裁决,那么再精心准备的开庭陈述也只是花哨的摆设,并无多少实用价值。

结语

在改革势在必行而又举步维艰的中国司法领域,不乏使命不凡的宏大叙事和高屋建瓴的整体改革建言,对司法过程中的具体操作细节却鲜有深究和关注,这是值得研究者反思的。英语里有句俗话,叫做“The devil is in the details”(细节中有魔鬼),细节有时具有影响全局的强大能量[25],或者产生难以想象的积极效果,或者成为制度更新的顽固阻碍力量。或许正是这些具有极强可操作性的细节决定着改革的成功与否。从表面上看,公诉人当庭宣读书还是进行开庭陈述属于诉讼程序中的具体“细节”,被既有规定所固化,被适用者习以为常,不易受到关注。而其变化却关系到证明方式的改进、证明质量的提升乃至检察官庭审素质的提高。如果司法程序中的类似细节及其功能尽量得到关注、反思和挖掘,改革从这些细微之处入手,阻力或许比想像中要小得多。

参考文献:

[1]罗玺. “黎强案”第一公诉人冉劲讲述办案背后的故事[N]重庆晚报,2009-11-3.

[2]辛言,刘闯义,李野.吉林永吉一黑老大被控19宗罪 书宣读一上午[N]华商网-新文化报,2008-12-17.[3]湖南最大涉黑案97人受审[N]潇湘晨报,2008-4-11.

[4]王红玉.澳门世纪巨贪案庭审直击 书宣读5小时[N]国际先驱导报,2007-11-5.

[5]章田,雅龙.俄检察官宣读俄首富案材料 霍氏悠然自得看小说[N].中新网2004-7-21.

[6]宋世杰.外国刑事诉讼法比较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140-141.

[7]俄罗斯刑事诉讼法典[M].黄道秀,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197.

[8]徐冰川.“审萨”第一现场:一场嚼舌的审判[N].中国青年报,2005-10-20.

[9]托马斯・魏根特.德国刑事诉讼程序[M].岳礼玲,温小洁,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141.

[10]陈光中,徐静村.刑事诉讼法学(修订版)[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346-347.

[11]陈卫东,刘计划.我国刑事诉讼中法官司法调查权的变化[J].法学评论,1998(2).

[12]蔡杰,冯亚景.检察官当庭宣读书程序设定的功能刍议[J].人民检察,2005(10)(上).

[13]弗洛伊德・菲尼,约阿希姆・赫尔曼,岳礼玲.一个案例 两种制度――美德刑事司法比较[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99-102.

[14]Best v. District of Columbia, 291 U.S. 411, 54 S. Ct. 487, 78 L. Ed. 882 [1934]

[15]松尾浩也.日本刑事诉讼法[M]丁相顺,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260-261.

[16]韩国刑事诉讼法[M]. 马相哲,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83.

[17]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M].黄风,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177.

[18]林钰雄.刑事诉讼法(下册 个论篇)[M].台北: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4:185.

[19]诺曼・M.嘉兰,吉尔伯特・B.斯达克.执法人员刑事证据教程(第4版)[M].但彦铮等,译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7:40-41.

[20]Association of Trial Lawyers of America. 2001. “Opening Statement: Laying a Foundation.” Trial 37 (February).

[21]郝伯特・布曼.中国庭审控辩技巧培训教程.丁相顺,金云峰,译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57.

[22]Holmes, Grace W., and Mary I. Hiniker, eds. 1987. Trial Techniques: Opening Statements and Closing Arguments. Ann Arbor, Mich.: Institute of Continuing Legal Education.

[23]左卫民.刑事诉讼的理念[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70.

[24]龙宗智.刑事庭审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113-114.

[25]汪中求.细节决定成败[M].北京:新华出版社,2004.

Reflection and Reconstruction on the System of the Public Prosecutor Reading out the Bill of Prosecution in Court

GE Lin

(Research Institute of Procuratorial Theory, Supreme People’s Procuratorate Of P.R.China; Beijing100040, China)

法官述职报告第7篇

瑞典:是否有明文规定

瑞典是世界上实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最早的国家之一。

1766年,瑞典便已成为全世界第一个实行政务公开的国家。自此,政府或公共机构的书面公务资料、公函、财务报告等,只要不属国家机密,都必须向公众和媒体开放。

瑞典政府的公务员,也都要按法律规定将购买房屋等大宗家庭资产的情况“广而告之”。任何一个瑞典公民都有权查阅任何官员、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甚至王室成员的资产和纳税情况。

为了限制政府对信息的自由裁量权,瑞典专门制定《保密法》,详细地列举了哪些信息属国家机密,哪些信息可以公开,这就避免了相关部门以国家安全为由,有意向公众隐瞒非信息。

1995年10月,时任瑞典副首相的萨林用公务信用卡购买了几盒巧克力,被记者一直追查到银行,并调出萨林的全部刷卡消费记录,有根有据地指责萨林“挪用公款”,迫使这位很有前途的年轻副首相引咎辞职。

新加坡:没钱也要申报

在反腐机制上,新加坡建立了公务员的终身财产申报制。

一位在新加坡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士笑言:“从成为公务员开始到离职,公务员几乎时刻被监控着。”每名公务员在初次上任及以后的每年7月,都必须重新申报财产情况。

更加严格的是,不仅有钱要报告,没钱也要及时向上级汇报。每名公务员在初任公职时,都需要签署一份声明书,声明他没有财务方面的困境。如果一名公务员未担保的债务超过其3个月的薪资,或者面临破产程序时,要立即告知所在部门的常务秘书长。公务员如果真的陷入财务困境,就可能会面临革职的纪律处分。

“如果有财务困难,大家可能就会觉得他经受诱惑的能力比较弱。”上述人士表示,即使眼下没有贪污受贿行为,但未来可能会为了摆脱困境而收取好处。

美国:职务不高的关键岗位也要申报

法官述职报告第8篇

首先从能不能结婚开始。“”时期,结婚是政治事件,一些单位的不成文规定是,先通过政审才能进行结婚登记—只有政治上没有问题的人才能拿到“结婚资格”,“高标准、严要求”的官员更要恪守这个规矩。“”以后,官员获得了法律上的“婚姻自由”—最起码不需要政审了。不过,法律和纪律还是对他们的婚姻与家庭有一些“干预”。

党纪规定,官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要是利用职务之便,并且“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有可能被。不过,实施起来,婚宴一类的活动当然不可能被完全禁绝,一些地方因而提出了限制性的规定。在温州,官员结婚举办婚宴,需要在10天前向所在单位的党委报告,而且,宴请的人数也不能超过200人。

一切只是开始,官员的婚姻与普通家庭最大的不同是:官员本身,以及官员的家人有着各种明令禁止的事情,并伴随其婚姻的始终。 就是要把夫妻两人“隔开”

如果夫妻二人都是公务员,在工作上可能得按法律规定,“回避”一下。

具体说来,《公务员法》的规定是,夫妻、父母子女、家里的表亲和亲家都不能相互直接领导,不能直属于同一个领导,如果一方担任领导,另一方也不能担任该部门的组织、人事、纪检、监察、财务、审计—因为这样的话,就太容易了。而且,官员在执行公务时如果遇到了跟这些亲戚相关的事,也得申请回避。

司法部门的官员则因为他们职务的特殊性,回避得更厉害。《法官法》、《检察官法》要求,法官的配偶、子女都不能在这个法官任职的法院当诉讼人或者辩护人,检察官的配偶和子女也不能参与该检察官任职的检察院处理的案件。

党纪对这些限制性条款,要求更严格。比如官员的家人不能经营歌厅、舞厅、夜总会和按摩院,因为这会影响官员“公正执行公务”。《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还有更多限制:家人不能在官员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经商—该规定还特别说明,在外地工商部门注册一个企业,但实际上回到本地经营,也是不被允许的。

“经商”的范围也包括外企。官员的家人在外企任职也是被限制的:在官员的管辖范围内,他的家人不能担任外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的外方高级代表。不过,如果实在想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了一个“温情”的选择:如果官员的家人不能辞职,那就得官员自己辞职,或者由组织再安排一个别的工作。

被提防更多的是官员的家人可能因其职务便利获取各种好处。

比如,“廉政准则”特意强调,官员不能用公款给家人的求学、旅游、出国定居等消费埋单,让其他单位或个人埋单也不行。作为官员的家属,收礼也不能随便收。即使是与官员没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人给官员的家人送礼,不管会不会影响官员在公务上的决策,礼物如果达到一定数额,都需要登记上交。党纪中早有规定,包括展销会赠品、中秋月饼、生日礼物在内的一切形式的礼品都被列入禁收名单。此后随着行贿方式的增多,名单中又列入了购物券、债券、股票等。

如果官员的家人在“拿好处”的路上走下去,就可能涉及到刑法禁止的范畴—利用影响力指的就是官员的近亲属以及其他关系密切的人替别人“办事”并受贿的行为。这里说的“其他关系密切的人”就包括了情妇(夫)。 党员不能看

中共的纪律对党员干部的生活作风有比常人更高的要求—理论上讲,党员干部是不能看的。或者说,他们被禁止从事“色情活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问答”中给色情活动下了定义:“表现、反映男女的以追求性刺激、性为目的,满足性心理或生理需要的活动”。“问答”还举例说,主要指的就是“色情异性按摩”、“色情陪侍”。如果党员干部参与了这样的行为,将可能面临处分。

2007年,湖南省纪委原副书记杜湘成,在北京出差时“与一外国女子进行色情活动”,被,“”是这位纪委副书记落马的唯一原因。历任湖南省委书记和全国扫黄工作小组组长的王茂林对此的评价是:“共产党员要,作为纪委领导干部,影响非常坏!”所以说,中共的党纪坚决维护一夫一妻制的“社会主义道德”标准,组织的成员要保证家庭的完整和忠诚。与配偶之外的其他异性“发生”或“长期保持”不正当性关系,都是不行的。

比如,中共党纪直接禁止了党员干部出轨。出轨并不算违法,《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处分条例》并没有规定。党纪称出轨为“通奸”,只要结了婚的党员与婚外异性发生性关系,都算是“通奸”。这个词最近一次出现在纪委的通报中,是无锡市前市委书记毛小平被提及与“与两名女性‘通奸’”。通奸如果造成了“不良影响”,最低的处分是警告,如果情节非常严重,就有可能被。

比出轨更严重的是包养情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问答”中还对包养情妇(夫)做了具体解释:包养者是党员,在一定时期内,包养者要为异性提供“钱财、住所等生活来源”,而且要与对方保持“经常的、较稳定的不正当两性关系”。满足这个条件的就算是包养情人,可以被了,对,不需要“造成不良影响”之类的前提。《公务员处分条例》也将包养情人视为非常恶劣的行为,可以直接撤职或开除。 图为前铁道部总工程师光。他与前铁道部部长交情甚笃,《环球人物》报道说,爱熬夜,光夜里就陪着;好美色,光就给他找女人。

前段时间网上热传的“国家档案局副司长包养央视女主播”事件中,国家档案局证实,范悦未与妻子离婚便与情人纪英男同居。因“违反了公务员基本道德和社会公德”,范于6月被免去副司长职务。 婚姻变化要向组织汇报

除了前面这些限制之外,最重要的一点是,官员的个人和家庭生活情况都要及时向组织更新。

南京市2005年就提出了一个规定,要求干部婚姻变化情况要向组织报告,并清楚地汇报婚变的基本理由和基本情况。这个规定对于婚外情有额外的重视—如果婚姻变化是干部个人因包“小蜜”等情况引起的,组织上将视情况干预。

类似规矩现在在全国普遍施行。2010年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一起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官员不仅要报告自己的“婚变”情况,而且,如果子女和外国人、港澳台人士结婚,也得向组织知会一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