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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调查报告赏析八篇

时间:2022-07-12 01:44:08

监控调查报告

监控调查报告第1篇

一、组织建设

1、成立监测领导小组。由各县(市、区)卫生局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级以上医院、妇保所(院)等单位的分管领导组成,县(市、区)卫生局领导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县(市、区)卫生局防保科科长任主任。

2、成立监测业务指导小组。由各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保所(院)、医院防保科、慢病科等监测业务人员组成,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分管主任任组长,业务科长任副组长。

3、建立三级慢性病监测报告网络。由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保所(院)、县级以上医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居委)等相关业务人员、村会计组成。

二、职责分工

卫生行政部门:慢性病监测工作在卫生行政部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部署项目实施方案,要协调公安、统计等相关部门配合做好项目实施,负责该项工作的协调、支持及人员经费落实保障,并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督查、评估工作。

疾控中心: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是慢性病监测工作的技术指导机构。要设置专门岗位,负责慢性病监测工作的组织实施、业务指导、技术培训、质量控制和日常管理。

市疾控中心的具体任务为:

1.制定、修订*市慢性病监测工作规范、质控方案、评价方案、漏报调查方案等。制定慢性病监测质量控制计划,组织定期质控检查和漏报调查;

2.根据各级各类机构慢性病监测工作人员的技术需求,制定培训计划,并组织培训;

3.负责日常技术指导,赴现场督导,了解检查慢性病监测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4.收集、汇总、审核各地数据库,将数据库资料上报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撰写年度分析报告及相关动态分析报告,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并反馈有关基层单位;

5、协助市卫生局组织的项目实施情况督导和评估工作。

县(市)疾控中心具体任务:

1.组织和指导辖区内各级医疗机构开展慢性病病例登记和报告;

2.负责收集辖区内医疗机构的慢性病例报告,负责审核、整理、录入、转卡、分析,并按本规范统计要求按时编制各类统计报表上报,并反馈有关基层单位;

3.按照有关规定,对各种慢性病病例原始资料、统计资料等相关资料进行管理和保存;

4.对辖区内的慢性病病例报告工作进行督导、质控和考核。定期与公安、统计等管理部门核对相关资料,组织实施漏报调查;

5.对临床、防保等各类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技术指导;

6.负责每年到公安和/或统计部门获取出生人数和统计报表,向妇幼部门获取出生人数。

医疗机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是慢性病病例报告和统计工作的业务执行单位,要建立健全慢性病监测报告管理制度,明确相关科室职责,指定专人负责全院的慢性病病例的收集、整理、核查、盖章、网络直报等工作,并进行台账登记,建立慢性病病例登记册。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个体医具体任务:

1、收集院内慢性病病例的个案信息,填报《发病报告卡》,进行网络直报;

2、对辖区内的慢性病病例个案进行核实,对填报不全的《发病报告卡》,入户调查;

3、收集辖区内《发病报告卡》,每月定期上报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4、定期汇总慢性病病例资料;

5、做好原始《发病报告卡》的保存与管理。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具体任务:

1、收集本院慢性病病例个案信息,如实填报《发病报告卡》;

2、负责本院的医生填写《发病报告卡》的收集、审核、盖章、登记、上报、网络直报;

3、有计划地对院内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4、做好原始《发病报告卡》存根和慢性病病例登记册的保存与管理;

5、应遵照本规范建立健全医院慢性病病例登记报告管理制度,定期开展自查。

三、工作内容

对监测区的常住人口进行慢性病监测,并在监测区开展居民漏报调查和医院漏报调查。

四、责任报告人

监测区内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和监测点内的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个体医等为责任报告人,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内容进行报告。

五、报告对象

新诊断病人报告各级医疗机构发现的冠心病急性发作、脑卒中发作病例、确诊新发糖尿病病例、确诊新发恶性肿瘤(包括中枢神经系统良性肿瘤)病例。

以往诊断病人报告在其他医院已经确诊,并且确诊时间在本规范实施时间*年1月1日以后的(*,*,*三个监测区以往诊断病人报告在其他医院已经确诊,并且确诊时间在*年1月1日以后的),但在本院为初次就诊的上述4种慢性病病例。

漏报调查发现的漏报病例报告医院漏报调查发现的漏报病例应及时填写发病报告卡补报。通过慢性病现患调查或当地医疗卫生部门在普查、筛查、健康检查时发现可疑病例,应劝其及时去医疗机构诊治。

六、报告程序

各级医疗机构临床医师发现冠心病急性发作、脑卒中发作病例、确诊新发糖尿病病例、确诊新发恶性肿瘤(包括中枢神经系统良性肿瘤)4种需报病的病例,均应填写相应的发病报告卡,在24小时内由医疗机构防保人员收集报告卡,审核合格后,分别登记到《糖尿病发病登记册》、《冠心病急性事件、脑卒中发病登记册》和《肿瘤发病登记册》(上述各登记册可以电子格式直接登记在电脑上,下同)。并定期向所在地的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出卡片。监测区内的个体医、村卫生室等发现上述需要报卡的病例,应向所辖的街道、乡镇卫生院(卫生服务中心)报告,由街道、乡镇卫生院(卫生服务中心)负责该项工作的人员核对发病报告登记,如为未报病例应面访核实后填写报告卡,分别登记到上述相关登记册,并定期向所在地的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出卡片。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收到上报的慢性病发病报告卡后,按户籍地址将卡片进行整理后分发给各监测乡镇、街道,各监测乡镇、街道防保医生核实户籍与卡片内容后登记入相关登记册,并将卡片反馈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卡片进行审核、剔重后,将卡片内容录入计算机,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出月报表、发病个案数据库,同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上报相关报表与简报。对属于本省其他监测区定期寄至相应监测区所辖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病例卡片,各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户籍地址,分发给监测乡镇、街道,经监测乡镇、街道防保医生核实户籍、卡片内容后登记到相关登记册,并将卡片数据库反馈所辖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死亡补报病例:各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慢性病发病报告的专业人员应定期与死因系统核对,发现存在上述四种慢性病的死亡病例应按要求登记到《浙江省监测区死亡核对发病情况登记表》,按乡镇、街道分类整理后反馈基层。各级医院防保人员在收集、审核《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反馈表时,发现因上述4种慢性病导致死亡的病例时应及时核对《糖尿病发病登记册》、《冠心病急性事件、脑卒中发病登记册》和《肿瘤发病登记册》,发现未报病例应及时与主管的临床医师联系,若为需要报告的慢性病病例则补填慢性病发病卡和上述相关登记册,同时向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出卡片。乡镇或街道防保医师在调查死亡原因过程中,如发现不一定是上述四类慢性病直接导致死亡的病例,应及时核实,若为需要报告的病例应及时补填慢病发病卡和上述相关登记册,同时向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出卡片。

医院漏报病例由医院防保人员补填发病报告卡;居民漏报病例由所辖地的乡镇卫生院人员补填发病报告卡。补卡后补登记到相应的《糖尿病发病登记册》、《冠心病急性事件、脑卒防保中发病登记册》和《肿瘤登记册》后,并向所在地的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出卡片。

病例随访:监测乡镇防保人员对本监测区内糖尿病病人、冠心病/脑卒中急性事件患者与肿瘤患者每年至少进行1次随访,各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每年年底组织人员对随访情况进行调查。要求监测乡镇防保人员将随访情况登记到《糖尿病发病登记册》、《冠心病急性事件、脑卒中发病登记册》和《肿瘤发病登记册》,如病人死亡应在原发卡片上记录死亡日期与死亡原因,并于次年1月20日前将随访结果上报所在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审核、汇总后,将随访结果录入慢性病发病数据库,并在每年1月30日前将上年度的《慢性病发病随访结果汇总表》及追踪随访结果分析报告上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并向各乡镇监测点反馈。

七、发病报告有关注意要点

1、急性心肌梗死、脑卒中

发病统计:急性心肌梗死及脑卒中发病期限均定为急性发病后28天,28天内如有新发展或第2次急性发作均不作登记;如28天后有新发展或急性发作则按另一病例报告1次(急性心肌梗死发病28天后无新的发作即算作慢性冠心病。脑卒中急性发作28天后无新的发作,但留有后遗症者均算作慢性脑血管病)。

死亡统计:急性心肌梗死死亡发生在急性发病28天以内的为急性心肌梗死死亡,在发病28天以后的(如无再次急性发作),不作为急性心肌梗死死亡而列为冠心病死亡。脑卒中死亡发生在发病28天以内的为脑卒中死亡,在发病28天以后死亡的(如无再次急性发作)不列为脑卒中死亡,而列为慢性脑血管病死亡。如死亡与冠心病或脑血管病不相关则均按其它主要死亡原因统计。

2、恶性肿瘤

填报对象:经病理组织学、细胞学检查、手术及其它专门检查诊断,或临床诊断(排除其它疾病)确诊的;对原发恶性肿瘤漏报的复发和转移病例;对原发恶性肿瘤漏报的死亡病例。

填报时,复发和转移病例应注明原发部位及首次诊断日期;对同一患者先后出现的原发恶性肿瘤,应分别填报。报告病种主要是原发的,如找不到原发病灶则按继发的报,以后找到原发的病灶再补报或更正;对于原发病灶已切除,继发的不用报;对于同时有原发病灶和继发病灶的,只需报原发部位。

八、报告时限

月报:各级医院防保人员收集《糖尿病发病报告卡》、《冠心病急性事件、脑卒中发病报告卡》和《肿瘤发病报告卡》,每月1次向所在地的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报,报告时限为次月5日前;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由专业人员审核上报卡片,每月录入计算机,数据清理后,并在次月10日前采用电子邮件和邮寄双轨制方式,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月报表和监测质量反馈表。

年报: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将经过核对、订正后的准确数据按病种分乡(镇、街道)、分月、分年龄性别、分职业进行统计汇总,填写统计报表,于次年1月20日前,采用邮寄和电子邮件双轨制向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出报表和计算机数据库,同时向同级卫行政部门报告相关报表与简报,并将结果反馈给乡(镇、街道)卫生院。

九、制度保障

(一)加强人员培训

从事慢性病发病报告工作的人员要具备一定的基础知识,必须经过培训。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年定期组织对辖区内从事慢性病监测工作人员进行相关技术培训,提高工作质量,并进行考核。

(二)建立例会制度

市、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定期召集辖区各医疗机构进行慢性病病例报告收集和工作研讨会;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定期召集辖区乡村医生和社区医生召开慢性病病例报告收集、填写、审查会;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轮流参加各乡镇/街道会议;各医院定期召开慢性病病例报告讨论会,提高《发病报告卡》完整率、准确率、及时率,在工作开展的第二年要求责任报告人报卡的完整率、准确率、及时率要求达到95%以上,医院漏报率控制在5%以内。

(三)加强管理与核查

各级医疗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加强对主要慢性病发病报告工作的领导,要落实分管领导和管理科室,配备专兼职人员,保证必要的财物,并将此项工作纳入综合考核内容。

(四)开展考核督导

市、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年2次对市、县级医院进行慢性病医院漏报调查,从中发现漏报情况,按照《居民漏报调查方案》每3年1次对监测点居民开展居民漏报调查,以校正慢性病发病报告率等;每年1次抽查乡镇卫生院慢性病监测报告工作质量;定期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进行技术指导。*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各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慢性病病例报告和统计工作依据质量标准等有关要求进行督导。市卫生局将于每年适时组织项目实施情况的考核、评估,结果纳入各县(市、区)卫生局综合目标考核内容。

十、数据整理分析和信息

各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监测的工作人员,使用浙江省下发的监测管理软件将个案数据录入计算机,并进行汇总分析,及时上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本县(市)人群的出生率、粗发病率、标化发病率、生存率等统计资料,完成分析报告,上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同时反馈给各乡(镇、街道)卫生院。

监控调查报告第2篇

 

第一部分      总       则

第二部分      组织指挥体系

第三部分      疫情监测与控制体系

第四部分      医疗救治体系

第五部分      实验室体系

第六部分      公共卫生监督保障体系

第七部分      工作督查和责任追究

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第一部分      总    则

  

 一、目的

为加强我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控制工作,保障广大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制定本预案

二、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及省、市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文件精神,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纳入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的管理轨道,因地制宜,依法处置  ,建立预防为主,常备不懈,防治结合的应急处理机制,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通过卫生应急预案体系的建立和不断完善,逐步形成"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联动体系,有效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重大传染病疫情的发生,扩散和流行。

三、基本原则

(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发挥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作用,强化常规监测和依法规范报告疫情,落实综合性预防控制措施,及时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致病例,迅速采取措施救治病人,隔离传染病病人及密切接触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迅速控制疫情在本区的传播和蔓延。

(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控制和所致病人救护负领导责任,对辖区内的医疗卫生资源统一指挥调度,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三)分级控制,注重实效;根据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特征及变化情况,分级实施临时紧急控制措施,以达到最有效的防控效果,实行三级预警制度,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黄色预警,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橙色预警,特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红色预警。

由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影响疫情发生、传播、流行的因素较多,预警分级应根据流行强度、波及范围,续发病例,传播扩散等情况,由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综合分析,判定预警级别,并根据情况提出预警级别建议。

(四)预警启动、调整和解除程序

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疫情监测和汇总分析,根据疫情动态和发展趋势及时向我区卫生局提出预警建议,我区卫生局及时向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局提出预警启动建议。预警的分级和启动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五)预警解除的条件;区域内末例病例治愈后,14天以上无新发病例出现,周边区域的疫情得到有效控制,末例病例报告后14天以上无新病例报告。

(六)疫情信息;经区政府同意,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疫情的相关信息。

(七)充分准备,及时处置 ;克服麻痹思想,加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资金的投入,充分做好人、财、物等方面的准备,强化纪律监督,落实“一把手”责任制,严格实行过错追究。做到有效控制,及时治疗临床病例和疑似病例,并对密切接触者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做到统一、有序、高效。

四、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报告管理办法》

5、《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第二部分    组织指挥体系

 一、日常领导管理机构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由南大港卫生局局长担任组长,局领导班子各成员担任副组长,疾控、医教、监督、财务、办公室等科室负责人及全区各医疗卫生单位一把手为成员,具体组织协调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救治工作,在无预警状态下,负责定期召开会议,加强信息沟通和有关防控工作的协调。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承担日常防控工作的组织与管理,完成其它临时交办的任务。

二、预警状态下的组织领导体系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及职责

(1)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卫生局刘双局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局领导班子各成员担任副组长,局各股室及全区各医疗卫生单位负责人为小组成员。

(2)职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人民政府关于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的重要决策和重大部署,指挥和协调全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的应急处理工作。

对全区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研究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启动区级卫生应急预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3)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要职责:组织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及医疗救援工作,组建与完善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系统和应急指挥决策系统,建立与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其他事件医疗救援应急预案体系,组织预案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和演练,建立卫生应急专家咨询委员会,监督检查局属各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工作,建立与完善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相关制度,制定全区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和计划,与有关单位协调建立卫生应急物资储备和管理制度,组织协调其它重大安全事故中涉及公共卫生紧急医疗卫生救援的实施,紧急特殊情况下,直接调遣卫生应急队伍。

2、专业工作组:

(1)疾病控制工作组:

组  长:刘明玉

主要职责:制定并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方案和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重大食物中毒、职业中毒以及其它影响公众健康事件的应急工作方案,组建区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流行病学调查和处置队伍,并组织专业人员培训,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和现场处理工作,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演练。

(2)医疗救治工作组

组  长:刘景

要职责: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工作,制定并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工作方案,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应急队伍,组织开展专业人员培训,负责实施医疗救治,建立健全全区急救网络,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接警程序、信息报告等快速反应体系,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救援应急演练。

(3)执法监督工作组

组  长:刘克良

主要职责:制定并实施食物中毒事故应急工作方案,组建食物中毒应急队伍,并组织专业人员培训,负责食物中毒事件的调查处理,依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依据疾控机构出具的流行病学调查结论,组织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组织食物中毒的应急演练。

(4)支持保障组

组  长:刘艳华

主要职责:组织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做好机关卫生应急后勤保障工作,协调并落实卫生应急工作经费预算,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三、技术保障组织

在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办公室指导下,卫生局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为领导小组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疾病控制工作专家组负责指导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乡镇卫生院和医疗机构设置的防保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落实隔离、消毒措施,医疗救治专家组负责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内外诊断、救治药品和抢救方法等信息,提供咨询服务。

 

          第三部分     疫情监测与控制体系

 

一、责任主体

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工作,主要职责是确定监测点,指导开展监测工作,及时汇总,分析监测信息。及时收集、汇总和分析国内外疫情动态,对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分析,并准确及时提出预警建议。

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进行监测,信息报告与管理,负责收集、核实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传染病疫情和其它信息资料,设置专门的举报、咨询热线电话,接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的报告、咨询和监督;设置专门工作人员搜集各种来源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信息。

2、建立流行病学调查队伍和实验室,负责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与处理,搜集密切接触者,追踪传染源,必要时进行隔离观察,进行疫点消毒及其技术指导,做好标本的实验室检测及报告结果利用。

3、负责公共卫生信息网络维护和管理,疫情资料的报告、分析、利用与反馈,建立监测信息数据库,开展技术指导。

4、负责人员培训与指导,对乡镇卫生院疫情管理工作人员,农村承担疫情报告的乡村医生,医疗机构设置的防保人员及学校、工厂等相关单位的有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对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等相关单位的疫情报告和信息网络管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监测报告

(一)监测网络

在常态和预警状态下,巩固和完善区、乡镇(办事处)、村级信息监测报告网和乡镇卫生院等医疗机构网络直报系统,确定疫情报告责任人,农村卫生室疫情报告人收集本村可疑患者情况,向乡镇卫生院报告,接到报告的单位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疾控机构要立即进行复核并通过“国家疾病预防控制管理信息系统”上报疫情。根据预警分级,疾控机构及时派驻流行病学调查人员进驻监测点,实施流调关口前移。

1、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所设与诊断传染病有关的科室应当建立门诊日志,住院登记簿和传染病疫情登记簿。

2、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指定的部门和个人,负责本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相关信息报告卡的接收,核对和转报,并建立相关信息疫情报告登记簿,统一填报有关报表。

3、执行首诊负责制,接诊医生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传染病所致病人后,要负责填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传染病疫情相关信息报告卡,按程序及时上报。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报告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根据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方案(试行)要求进行报告。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责任报告人包括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实行属地管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必须依法报告疫情,法定报告人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必须在2小时内报告疾病防控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控机构。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疾控机构报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后,应当尽快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现场调查,如确定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根据《河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级别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在2小时内向区政府报告,同时向市卫生局报告,如未达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由相应专业机构采取处理措施,并密切跟踪事态发展,随时报告事态变化情况。

(3)报告范围内容与标准。按照河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方案(试行)的要求执行

三、病例的诊断

1、农村卫生(所)室发现疑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范围与标准的患者,应留置观察,同时立即报乡镇卫生院进行复核、诊断,仍不能排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致病例的,由“120”专车将全部患者送至市级传染病医院进一步诊断,首诊医师认为可疑的,由院内专家进行会诊,若专家会诊确认符合报告范围与标准,由医院立即报疾控机构,同时立即采取相应的隔离及个人防护措施,区疾控机构接到报告后。立即对报告内容进行审核,赶赴现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对病人及住所及其周围环境进行消毒,确认为疑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致病例的,同时将流行病学调查材料及医院专家会诊意见书立即报卫生局疾控中心,疾控中心立即上报市应急办,疾控机构通过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系统上报市疾控机构,由省市应急办组织省、市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咨询委员会专家进行会诊。

2、区内各级医疗机构发现可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致病例后,应立即由“120”专车送南大港医院进一步诊治,如仍不能排除可疑病例,由医院组织专家组进行会诊,院内专家组确认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致病人后,由医院立即将院内专家会诊意见书报疾控机构,同时,立即采取必要的隔离和防护措施,疾控机构应在1-2小时内到达现场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对病人住所及其周围环境首次消毒,采样和实验室相关检测,随后立即将流行病学调查材料报市应急办防治专家组,由市级专家会诊。

3、经市专家会诊确定为确诊或疑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致病人,由疫情报告处置组将信息报告区政府和市卫生局应急办,并通知疾控机构,部署对病人及其接触者居住场所,周围环境及污染物等分别进行终末消毒和预防消毒,并对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管理。凡确诊疑似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致病人,统一交120急救车转送至定点医院(南大港医院)进行治疗。

四、流行病学调查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建立机动应急处置队伍,配备车辆和采样、消毒等设备、物资,接到疫情后,辖区内在1小时,农村2小时内赶赴现场,采集标本,实施隔离和消毒等控制措施,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种类,按照法定相关事件流行病学调查指导原则,对所致病人及疑似病人进行详细的流行病学个案调查,具体内容包括:

1、初步判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类别、等级。

2、可疑病人发病人数,发病时间、地点、临床症状及体症,抢救情况。

3、初步判定发生地点,波及范围和事件名称及事件发生因素。

4、根据需要采集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呕吐物、血、便等样品,明确检验项目,并填写样品检验通知单,按规定及时送检。

5、填写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登记表,制作调查笔录,撰写调查报告,并按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五、标本采集

各医院要配合疾控机构做好病人的血、尿、便等样本的采集工作,样品的采集要符合相关病例实验室标本采集技术标准。

六、疫点的确定与处理

1、疫点的确定。疫点是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致病人,疑似病人污染的地方,以及可能引起新感染的地方,划定疫点范围的根据是流行病学调查结果。

2、疫点的处理。坚持“早、小、严、实”的原则,即时间要早、范围要小、措施要严、落到实处。

3、疫点的消毒。消毒的范围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致病人或疑似病人在症状出现前3天至隔离时止的活动范围内可能受到污染的所有场所和物品,如医院门诊、急诊、病房和放射科,运送病人的专用救护车、病人住所,公共场所等,消毒要按照《中国疾病防控中心下发的医院消毒隔离工作指南(试行)》《病人住所及公共场所的消毒(试行)》《各种污染对象的常用消毒方法(试行)》执行。

原则上,对传染病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致死亡的尸体必须立即火化,必要时,疾控机构要协助上级业务机构对病人或疑似病人尸体进行解剖,做进一步医学检查。

七、疫区的确定与控制措施

疫区的确定由疫情分析评估专家组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议报区政府批准,主要采取以下行政控制措施。

1、查封造成或可能造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场所,对病人或疑似病人实行先期隔离。

2、对发生和可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区和场所应立即进行卫生处理,主要包括:加强粪便管理,消除垃圾,销毁污物,加强自来水和其它饮用水管理,保护好水源,消除病媒昆虫、鼠类及其它染疫动物。

3、有针对性地开展防护知识宣传,搞好个人防护措施的落实。

4、必要时,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通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来源地和流行地的卫生行政部门。

八、信息保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关本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经确诊后,区卫生局报区政府批准后,其它相关部门、单位及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泄露疫情信息,所有涉及疫情的资料均需注明“机密”字样,并按照保密要求保管处理。各医疗卫生单位在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工作中,要注意保护病人及密切接触者的隐私权。

 

           第四部分      医疗救治体系

 

从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致病人救治的长效体制和机制出发,建立和完善以医疗机构为岗哨,以疫情监测点、传染病门诊为前沿,以定点医院为阵地,以“120”为纽带,以专家技术为关键,紧密衔接,环环相扣的医疗救治体系,全面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救治效率。

一、组织领导与职责

区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护组及专家组,具体负责突发事件所致病人的隔离治疗及医护人员的防护和确诊病人的转运,医学观察管理。

各医疗卫生单位梯队人员的组成,救护车辆的车号 、司机、院内专家组的组成,必须明确到人、抢救设备的数量、消毒药品,防护用品的品种,数量必须明确,确保2--4小时内能投入工作。

二、原则上乡镇卫生院及以上医疗机构内设置一个传染病门诊,要选派责任心强,临床经验丰富的医生在传染病门诊工作。指定南大港医院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致病人救治的定点医院,医院为后备医院,定点医院的职能是负责接收乡镇卫生院等传染病门诊不能排除疑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致病人,并进行救治。

三、          南大港医院要设立感染控制科,传染病门诊和隔离病区,落实感染控制制度和措施,防止院内感染,保证就医安全。

四、          急救机构的队伍建设

南大港医院的急诊科组成功能合理的急救网络,并加强与市急救网络的对接工作,积极争取外援,卫生局负责指挥、调度本行政区域内的急救资源,开展日常和应急救护工作,全区组建一支设备齐全,技术高超,机动灵活的应急急救队伍,各乡镇成立应急急救小组,应急队伍承担医疗救护、现场救援和流行病学调查任务,采取预防措施控制疫情传播和扩散。

五、区卫生局根据人员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充实,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致病人的会诊和诊断。

六、全员培训:采取基础培训,分类培训、专业培训,随时培训的方法,有计划、有组织全方位对各级各类人员进行培训,使其熟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范围及标准,传播、流行特点,掌握诊断标准,治疗和防护知识,增强防护意识,防止漏诊,误诊、漏报和自身感染。

 

             第五部分     实验室体系

 

区疾控机构生物安全实验室及定点医院、后备医院、化验室、传染病门诊、肠道门诊化验室组成实验室检测体系,由疾控机构实验室牵头,并注意加强与市疾控专业实验室的业务联系与对接,积极争取技术援助与指导,保障实验室的正常运转,承担血清学检测,病毒抗原检测,病毒及细菌分离,培养和签定以及所有检测结果的汇总、报告,初步检查阳性的标本送省市疾控机构确认。

 

        第六部分      公共卫生监督保障体系

 

按照“规范措施,严格标准,责任明确,强化监管”的方针,坚持谁发证、谁监督、谁管理的原则,坚持点面结合,重点突出,抓薄弱环节的总体思路,将重点行业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的要求纳入日常卫生监督工作之中,把行业卫生要求与长效预防控制机制相结合,把完善从业单位内部管理与强化监督相结合,进一步加大对文化娱乐场所、旅游业、美容美发业、洗涤业、餐饮业、交通运输业、学校及幼托机构、建筑工地等重点行业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

 

 

第七部分   工作督查和责任追究

 

一、工作督查

1、工作督查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实施分级督查

(1)区卫生局负责乡镇卫生院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防治工作督查

(2)乡镇卫生院负责辖区内农村医疗机构防控工作的督查

2、督查程序

(1)进行现场督查,技术指导和卫生监督

(2)反馈检查情况,形成指导意见

(3)下达督办监督执行记录单

(4)检查督办落实情况

3、督查方法

(1)听取汇报:由被督查单位提供书面汇报材料。

(2)实地检查,对传染病、定点医院、后备医院、区疾控机构,卫生监督机构,疫情报告网络及运转情况,应急队伍建设,物资储备情况,根据本预案的要求标准逐一对照检查。

(3)现场询问:所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人员,应熟知本职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要求,发现不足,针对存在问题进行技术指导。

(4)现场模拟考核,督查人员由发现病人,对被查单位实际操作全过程进行模拟考核检查。

4、督查工作责任制

(1)实行督查负责制:明确督查工作人员岗位责任,把督查的地域和具体单位落实到每个责任人,无特殊情况不得变更。

(2)实行督查责任追究制:对未按规定开展督查工作,督查发现后,未能监督改进的督查人员,要追究责任。

(3)督查工作要书写执法文书或督查文书。

5、督查发现问题的处理

(1)重大问题的报告,发现可能造成疫情暴发,蔓延等紧急情况时,要立即用最快速度向卫生局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2)一般问题的处理:发现的一般问题,要进行分析整理,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卫生局应急领导小组。

二、责任追究

1、各级医疗卫生单位要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责任制追究制,全面落实本预案的要求,制定工作制度,明确职责和任务,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岗,明确到人。

2、对违犯本预案有关规定,妨碍本预案正常实施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

南大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制度

一、卫生应急队伍管理制度

(1)根据本地区卫生应急工作需要,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平战结合、科学应对”原则,组建适当数量的卫生应急队伍,配备适当数量的卫生应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

(2)应急队伍组成分成重大灾害、传染病、中毒等不同类别。根据应对事件的不同类型,选择年富力强、具有实践经验的流行病、公共卫生、职业中毒、传染病及相关保障与管理等专业人员组成的应急队伍,确保专业结构合理,实行分类管理。

(3)做好应急队伍成员库平台的建设和卫生应急队伍的调用,实行分级管理、动态维护、适时更新和调整。

(4)卫生应急队伍组建单位加强队伍管理,建立应急工作队伍成员基本资料档案,及时更新信息,并根据应急处置情况对队员进行及时调整。定期开展组织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队伍的实战能力和应急处置水平。

二、卫生应急队伍装备制度

(1)卫生应急装备的管理须实行岗位责任制,各单位确定专人保管。

(2)辖区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区卫生局的统一部署,根据应急队伍的职能,制订本级(单位)应急队伍的装备标准和目录,包括:通用性保障装备(包括个人生活用品、后勤保障装备、通讯装备、办公装备、徽章标志和交通装备等)和专业类工作装备(包括防护装备,标本采集、保存、运送类装备,现场快速鉴定、诊断和急救装备、检测装备,现场调查和处置装备,药品器材等)。

(3)应急办负责组织有关专家验收应急装备,做好装备的仓储管理、维护保养及训练使用等工作,定期监督检查应急队伍的应急装备使用管理。

(4)应急分队负责应急装备在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时的使用和保管,要熟悉其调用程序,在应急工作结束后及时将相关物品交于管理单位入库;配合应急装备日常管理单位对其进行定期维护保养。

三、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调用制度

(1)应急办制定的应急物资装备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编制物资储备目录和配置方案;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应急物资装备的经费预算和采购工作。

(2)根据“安全第一,常备不懈,定额储备,及时调度,满足急需”的原则,对医疗卫生设备、快速检验检测器材和试剂、传染源隔离、放射源隔离、防护用品及设施等卫生应急储备物资实行分类管理,落实岗位责任制。

(3)做好应急物资的仓储、维护保养工作,定期组织有关部门、专家验收应急物资装备,监督检查应急队伍的应急物资使用管理。

(4)应急物资管理责任到人,定期补充更换,严格执行出入库制度。

(5)建立应急物资余缺调剂和调用机制,统筹物资储备和使用,建立应急物资信息化管理制度,实现应急物资的动态管理和资源共享。

四、卫生应急培训与演练工作制度

(1)区卫生局组织开展培训与演练需求分析,确定卫生应急存在的问题,根据需求分析的结果制定本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年度培训和演练计划。

(2)根据年度计划要求,编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演练工作的实施方案,方案应包括本次演练的目的、组织、参加人员、内容与形式、时间与场地安排、评判要点、保障支持、经费预算、工作要求、效果评估和注意事项等基本要素。应急处置演练工作以实战要求对待模拟演练,各项措施均应落实到位,包括组织管理、技术规范、物质储备、部门协调、快速反应、媒体沟通等。并对演练各环节进行现场点评。

(3)培训计划应包括目标、内容、对象、时间、地点、教材,以及效果评估、费用预算等项目。培训结束后,通过问卷、集体座谈等形式了解演练的针对性和实战效果,开展演练评估与总结,撰写演练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包括培训项目概况、受训人员及培训结果、培训效果分析与经验总结等。

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制度

5.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工作制度

(1)区卫生局负责组织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报告网络体系,包括法定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实验室监测网络等。辖区各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工作落实专人负责制,保证信息的及时收集、核实、分析与反馈。

(3)建立监测工作评估制度,对监测系统敏感性、及时性、代表性、灵活性、可接性、数据质量及成本效益比例等进行综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不断完善监测系统。

5.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工作制度

(1)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分析工作制度,定期分析传染病疫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资料,对下一阶段趋势开展预测预警。

(2)建立新发传染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监测系统,选择哨点医院或学校等作为监测哨点,根据症状监测原理,开展常见及重点症状与疾病的预警监测工作。

(3)建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反应制度,通过预警监测发现异常症状/疾病聚集性信号,即启动现场调查,核实原因,证实暴发并开展科学处置。

5.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

(1)督促辖区各医疗机构依法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网络直报的具体操作;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网络直报技术的培训、业务指导和管理工作。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及事件发生单位为责任报告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在2小时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向区卫生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其它专业机构报告,同时进行网络直报。突发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的报告遵循“依法报告、统一规范、属地管理、准确及时、分级分类”的原则,实行首接首报制度,要求责任报告人及时作出反应。

(4)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规范和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报告管理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情况,协调组织相关力量做好事件处理和应急响应。

(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区疾病控制中心做好事件动态与应急工作进展的追踪,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并向事件发生地进行反馈。

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制度

6.1、应急预案启动制度

(1)区卫生局根据各医疗机构、疾病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提供的监测预警信息,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咨询委员会专家进行分析,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公众健康的程度、受事件影响的范围等,遵循分级响应的原则,启动应急预案,作出响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2)预警级别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Ⅳ(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管理权限、危害程度和紧急程度,、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预警信息的、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涉及跨区域、跨行业、跨部门的特别严重或严重预警信息的、调整和解除,须报上级批准。

(4)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单位等。

6.2、现场医疗救援制度

(1)遵循“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卫生局加强突发公共事件救援工作的组织和队伍建设,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技术研究,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2)强化应急现场检伤分类工作,到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现场,首先对伤病者进行及时有效的检查、处置,根据现场检伤结果将伤病者分为四类,标示不同的醒目颜色,分别为:危重患者,标红色,优先处置;重症患者,标黄色,次优先处置;轻症患者,标绿色,延期处置;濒死或死亡者,标黑色,可暂缓处置。

(3)急救医疗机构负责现场医疗救援,包括抢险救护(将伤员从危险的环境中解救出来)、现场急救(对危重伤病员立即进行现场救治)、伤病员转送(及时、安全、合理地疏散到有条件的医院)等。

(4)区卫生局组织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急救知识普及工作,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扩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指导企事业单位、各社会团体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督促各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宣传资料的提供和师资培训工作。在广泛普及医疗求援知识的基础上,逐步组建以公安干警、企事业单位安全员、卫生员为骨干的群众性救助网络,经过培训和演练提高其自救、互救能力。

6.3、现场调查与处置制度

(1)组织疾病控制中心针对疾病暴发或流行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开展流行病学或卫生学调查,以尽快明确病因(包括传染源或危害源、传播途径或危害途径、高危人群及主要危险因素)等,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控制事件危害。

(2)现场调查工作由卫生相关专业人员(包括流行病学、实验室临床等专业)完成,必要时可增加其他专业和管理人员参加调查。

(3)充分准备现场调查所需资料、物品,包括调查表、调查器材、采样和检测设备、试剂和用品、现场用预防控制器材、药品、个人防护品、相关专业资料和数据库、现场联系信息、电脑、照相机和采访、录音器材等。

(4)应急现场调查与处置工作同步开展。根据疾病的传染源或危害源、传播或危害途径以及疾病的特征,确定并落实应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包括消除传染源或危害源、减少与暴露因的接触、防止进一步暴露、保护易感或高危人群等。

(5)对现场调查与处置工作开展评估,发现问题并总结经验。

(6)根据调查分析结果及防治措施的效果评估,对发病原因、传播方式、流行特点、流行趋势、预防控制措施评价及暴发流行的经验教训等进行总结,由相应专家咨询委员会形成书面材料向相关部门报告。

6.4、现场卫生学评价制度

(1)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对事件可能波及的场所均应该进行卫生学评价,包括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医院、教学场所和生活场所,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到的场所。

(2)现场评估小组由多种专业人员组成,包括:卫生管理人员、流行病学专家、食品营养、环境、饮水卫生专家等。

(3)通过收集现有资料、现场考察、知情者访谈、快速调查与实验室检测等方法收集资料。收集的资料包括:卫生信息、人口学信息、发病、死亡、卫生服务设施、食品、水、环境日常生活必需品以及组织管理方面的资料等。

(4)专家咨询委员会撰写现场卫生学评价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评价依据、评价标准、评价方法、符合准备和要求的情况、处理建议等;结合事件初期检测结果作出综合评价,及时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6.5、调查取证制度

(1)督促区卫生监督所在发现单位或个人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按照《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予以立案调查。

(2)调查取证,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全面、及时的原则,所有证据必须经过查证核实。

(3)卫生监督人员在其职权范围内进行调查取证。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卫生监督人员参加,并应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对调查过程中所涉及的国家机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调查人员应当保守秘密。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与本案的利害关系的、与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承办人应当自行申请回避,回避申请由卫生监督负责人决定。

(4)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卫生监督人员应当当场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经核对无误后,调查人员和被询问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的,被询问人拒绝签名,调查人员应在笔录上注明情况。

(5)卫生监督人员进行现场调查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陪同检查,并当场制作现场调查笔录。笔录经核对无误后,调查人员和被调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被调查人拒绝签名的,调查人员应在笔录上注明情况。

(6)卫生监督所调取的证据应当是原件、原物。调取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由提交证据的单位或个人在复制品、照片等物件上签章,并注明“与原件(物)相同”字样或文字说明。

(7)卫生监督人员调查违法事实,需要采集鉴定检验样品的,应当填写采样记录。所采集的样品应标明编号并及时送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鉴定检验。

(8)对于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经卫生监督所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对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出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并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9)调查终结后,调查人员应当写出调查报告。其内容应当包括案情、违法事实、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具体款项等,并将有关资料整理、分析、归档。

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与通报制度

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在法定职责范围内,按照区卫生局信息和通报的情况,具体承担:

7.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

(1)卫生局按照不同级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具体要求,遵循“及时主动、准确把握、注重效果、杜绝虚报”的原则,依法开展信息工作;贯彻分级负责制度,不同级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不同级别的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相关规定。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需要对外的信息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的性质与原因,发生地及范围,发病、伤亡及涉及人员范围,处理措施与控制情况,事件发生地强制措施的解除情况等。

(3)针对重大传染病、食物中毒、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特点和季节性特征,卫生局及时组织分析和预测疫情,必要时向社会传染病、食品安全、职业安全的预警信息。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完成后,卫生局召集专家咨询委员会人员进行总结,汇编和分析媒体报道及群众反应,对信息传播工作进行全面评估。

7.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通报无误后,调查人员和被询问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被询问人拒绝签名的,调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情况。

(1)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卫生局应及时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辖区各医疗单位通报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

(2)对甲类传染病以及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乙类传染病及不明原因群体性疾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个案信息,在本辖区上述信息前,应事先报告卫生局并告知具体时间,由卫生局提前向相关部门通报。

八、卫生应急健康促进与危机干预制度

8.1、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

(1)成立区卫生应急健康教育小组,定期召开会议,分析公共卫生应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做好各项应对准备工作。

(2)根据形势的变化和应急工作需要,及时修订健康教育实施方案、工作计划和宣传策略;利用现代传播设备和技术,通过简报等形式及时沟通、促进工作。

(3)督查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卫生应急健康教育的各项措施。

(4)各成员单位要建立联络员制度,确保政令和信息畅通,及时调整宣传策略和响应措施。

8.2、群体心理危机干预

(1)积极组织心理专家对公众的心理状况进行测评,根据心理测评结果,提出具体方案,并利用各种途径组织具体实施,为政府决策提供指导意见。

(2)加强心理健康教育,针对不同人群的心理干预措施。通过宣传科学防控知识,积极预防,、及时控制和减缓公众心理危机,防止群众产生恐慌心理,预防发生群体性不良事件;结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展变化,针对公众心理状况,及时调整健康教育策略,帮助广大群众树立对科学、政府的信任,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

(3)促进公众灾后心理健康重建

九、卫生应急反应终止和善后处理工作制度

9.1、卫生处理反应的终止制度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被消除:最后一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2)卫生应急反应的终止,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由卫生局相应专家咨询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实施;同时向卫生局报告。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由省人民政府、省卫生厅负责;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由区人民政府、卫生局负责。

(3)卫生应急工作结束后,应将情况及时通报参与事件处置的各相关部门,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体同时向社会应急结束的消息。

9.2、卫生应急的善后处理制度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卫生局应在政府的领导下,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相应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控制专业技术措施、控制效果及控制保障进行评估。评估报告上报政府和卫生局。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和保障评估:对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应急队伍和人员培训、应急物资储备和装备进行评估;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评估:按事件处置进程完成初步评估、进程评估、终结评估。主要对事件处置的及时性、处置措施的有效性、针对性和科学性以及负面效应进行评估。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害及控制效果评估:危害因素是否得到控制和消除:事件的发生发展过程、公众健康的危害、社会和经济影响;事件转归预测等。

(2)责任追究与奖励: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如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

(3)抚恤和补助、征用物资及劳务的补偿: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而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附件2

南大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

       为了规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处置,及时发现突发事件的苗头,保证事件报告工作的质量和资料的时效性、准确性、完整性,采取有力措施,防止事件危害扩散、蔓延,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

一、事件的报告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

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或职业中毒事件的

二、报告方式、时限和程序

    获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同时进行网络直报,直报的信息由指定的专业机构审核后进入国家数据库。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应采用最快的通讯方式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报送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专业机构,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的专业机构,应对信息进行审核,确定真实性,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同时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报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尽快组织有关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现场调查,如确认为实际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根据不同的级别,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如尚未达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由专业防治机构密切跟踪事态发展,随时报告事态变化情况。

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接到报告的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调查情况。

三、 报告内容

(一)事件信息

    信息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事件名称、事件类别、发生时间、地点、涉及的地域范围、人数、主要症状与体征、可能的原因、已经采取的措施、事件的发展趋势、下步工作计划等。具体内容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

(二)事件发生、发展、控制过程信息

    事件发生、发展、控制过程信息分为初次报告、进程报告、结案报告。

1、初次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名称、初步判定的事件类别和性质、发生地点、发生时间、发病人数、死亡人数、主要的临床症状、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措施、报告单位、报告人员及通讯方式等。

2、进程报告

    报告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的诊断和原因或可能因素,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同时,对初次报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进行补充和修正。

重大及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至少按日进行进程报告。

3、结案报告

    事件结束后,应进行结案信息报告。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分级标准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由相应级别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评估,在确认事件终止后2周内,对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并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四、监督管理

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未依照本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拒绝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进入突发事件现场,或者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卫生行政部门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以及其他专业防治机构相关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和管理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监控调查报告第3篇

一、监测目的

1.掌握区艾滋病性病流行状况和流行趋势。

2.根据艾滋病性病发病情况和危险因素分析,实施艾滋病性病的干预,并为政府部门决策提供依据。

二、监测对象

者、静脉吸毒者、孕妇、人工流产者、同性恋者、公共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外来流动人口。

三、监测工作的网络建设

1.成立区艾滋病性病防治监测工作小组和技术指导小组

参照国家和市级的监测技术要求,制定区的监测技术文件;解决区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等。

2.监测报告及制度

为加强我区的艾滋病性病报告网络及制度建设,规范辖区性病门诊,建立健全艾滋病性病病例报告的各项规章制度,如首诊负责制度、性病门诊病例的登记与报告制度、匿名报告制度、性病专用登记本的建立和性病报告卡的发放制度、疫情自查制度、实验室管理制度、性病资料的保密制度、门诊和实验室衔接制度、转诊制度等。

3.加强实验室建设

在年内建成市五医院、闵中心医院艾滋病初筛实验室并投入使用;对开设性病门诊的一级医院,要求开展淋球菌培养检验项目。每年由区卫生局组织相关人员对医院实验室试剂来源进行检查。

4.人员培训

对区内所有医疗单位开展有关艾滋病性病防治培训,重点掌握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中各种法律法规、国家最新诊疗技术,经考试合格上岗。

5.加强协作

艾滋病行为监测要取得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配合,才能有助于调查者接近监测的目标人群和监测工作的顺利开展。

(1)公安局、司法局、计生委、人口办等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工作职责,配合区卫生部门组织高危人群的行为调查和干预工作。

(2)各镇、街道落实相关人员,开展对辖区内高危人群预防与控制艾滋病性病各项健康教育,配合区卫生部门进行行为调查和干预工作。

四、监测内容与方法

1.病例报告

凡在我区内开展性病艾滋病诊疗服务项目的医疗机构,在日常医疗服务工作中诊断的性病病例、艾滋病病例,包括在本地患病的外来流动人口,均须填写“性病报告卡”,并将传报卡报至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年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包括总发病率、不同病种的发病率、构成比及流行特点,与历年同期比较。

2.开展不同人群的艾滋病筛查

区妇幼所提供婚前体检者的艾滋病性病数据。

医疗单位提前体检者、人工流产的艾滋病性病数据。

区公安局提供收容、劳教、戒毒等机构的艾滋病性病数据。

区人口计生委提供计划生育或生殖健康门诊中艾滋病性病数据。

3.行为监测

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设计行为监测方案,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艾滋病性病防治人员落实方案的实施。行为监测对象主要有以下二类:

(1)高危人群:静脉注射者、暗娼、嫖客、性病患者。

(2)重点人群:公共娱乐场所工作人员、外来流动人口。

五、监测资料的分析与反馈

每年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监测资料分析,报区卫生局和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

六、监测资料档案的管理

各医疗机构对《性病报告卡》、《性病疫情登记簿》、疫情分析报告、工作总结等材料,要装订成册,分类保存和管理,有专人负责。《性病报告卡》要求保存5年。《性病疫情登记簿》、疫情分析报告、《艾滋病性病监测资料年度汇编》等要求长期保存。

艾滋病性病防治监测工作方案

为了及时掌握艾滋病性病在人群中的分布、流行趋势及其各种影响因素,根据《区预防与控制艾滋病实施方案年-年)》文件精神和国家区域监测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监测目的

1.掌握区艾滋病性病流行状况和流行趋势。

2.根据艾滋病性病发病情况和危险因素分析,实施艾滋病性病的干预,并为政府部门决策提供依据。

二、监测对象

者、静脉吸毒者、孕妇、人工流产者、同性恋者、公共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外来流动人口。

三、监测工作的网络建设

1.成立区艾滋病性病防治监测工作小组和技术指导小组

参照国家和市级的监测技术要求,制定区的监测技术文件;解决区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等。

2.监测报告及制度

为加强我区的艾滋病性病报告网络及制度建设,规范辖区性病门诊,建立健全艾滋病性病病例报告的各项规章制度,如首诊负责制度、性病门诊病例的登记与报告制度、匿名报告制度、性病专用登记本的建立和性病报告卡的发放制度、疫情自查制度、实验室管理制度、性病资料的保密制度、门诊和实验室衔接制度、转诊制度等。

3.加强实验室建设

在年内建成市五医院、闵中心医院艾滋病初筛实验室并投入使用;对开设性病门诊的一级医院,要求开展淋球菌培养检验项目。每年由区卫生局组织相关人员对医院实验室试剂来源进行检查。

4.人员培训

对区内所有医疗单位开展有关艾滋病性病防治培训,重点掌握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中各种法律法规、国家最新诊疗技术,经考试合格上岗。

5.加强协作

艾滋病行为监测要取得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配合,才能有助于调查者接近监测的目标人群和监测工作的顺利开展。

(1)公安局、司法局、计生委、人口办等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工作职责,配合区卫生部门组织高危人群的行为调查和干预工作。

(2)各镇、街道落实相关人员,开展对辖区内高危人群预防与控制艾滋病性病各项健康教育,配合区卫生部门进行行为调查和干预工作。

四、监测内容与方法

1.病例报告

凡在我区内开展性病艾滋病诊疗服务项目的医疗机构,在日常医疗服务工作中诊断的性病病例、艾滋病病例,包括在本地患病的外来流动人口,均须填写“性病报告卡”,并将传报卡报至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年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包括总发病率、不同病种的发病率、构成比及流行特点,与历年同期比较。

2.开展不同人群的艾滋病筛查

区妇幼所提供婚前体检者的艾滋病性病数据。

医疗单位提前体检者、人工流产的艾滋病性病数据。

区公安局提供收容、劳教、戒毒等机构的艾滋病性病数据。

区人口计生委提供计划生育或生殖健康门诊中艾滋病性病数据。

3.行为监测

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设计行为监测方案,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艾滋病性病防治人员落实方案的实施。行为监测对象主要有以下二类:

(1)高危人群:静脉注射者、暗娼、嫖客、性病患者。

(2)重点人群:公共娱乐场所工作人员、外来流动人口。

五、监测资料的分析与反馈

每年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监测资料分析,报区卫生局和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

监控调查报告第4篇

2020年,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市卫健委和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帮助下,我中心认真贯彻关于应对疫情的一系列重要指示,落实各级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疾控部门的职能作用,有效阻止了新冠疫情在我市的传播蔓延。同时,以卫健委下达的年度责任目标为主线,认真履行疾病防控工作职能,落实重大疾病防控措施,各项工作进展顺利。

2020年工作总结

一、疫情防控工作取得阶段性胜利

在市疫情防控指挥部的坚强领导下,在市疾控中心的指导下,我们有效地预防和控制住了疫情的扩散蔓延,目前防控形势整体平稳。疾控中心被市总工会授予“五一劳动奖”、“五一巾帼奖”,被共青团授予“疫情防控青年突击队”荣誉称号。

(一)迅速反应,主动出击。疫情发生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迅速作出反应,连夜召开领导班子会议,成立领导机构,制订防控方案,提出严格要求,成立市疾控中心防控疫情协调指挥组,下设宣传教育组、流行病调查组、消毒杀菌组、后勤保障组,分别由各业务科室负责人任组长。各组在接受任务、明确责任后,制定本组的工作方案,把各项工作任务细化落实到人,决心做到坚守岗位、尽职尽责,决心为全市人民守住病毒入侵的第一道屏障。

(二)积极动员,宣教先行。通过网络、广播电视等媒介,及时向广大市民宣传新冠病毒肺炎的危害、传播途径以及预防知识。制作宣传版面,悬挂宣传标语。开展防控知识培训。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期间,对机关、企事业单位、街道办、出租车等行业开展新冠病毒宣传和讲座29次,受众8300余人;对全市各机关、学校、街道办、企事业单位、商超、公共娱乐行业进行新冠病毒宣传进行督导,全年共督导356次。在实验小学、外小和党校等单位进行了健康巡讲活动5次,巡讲人数达1156人。每月在电视台播出健康公益广告2部30次。组织电视健康知识讲座3期,在报纸、电视、网络发表健康知识和新闻信息185条。

(三)认真做好流调消杀。流调消杀消杀组每天24小时值班。中心在单位开设了临时小食堂,确保随时拉得出。新冠肺炎疫情和常态化疫情期间,对病人、车辆、设施、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家庭和外出务工人员车辆进行全面消毒,全年共进行消毒186次。对全市隔离点和学校、银行、商超等重点行业,进行消毒督导89次。

(四)积极做好监测工作。为切实落实新冠肺炎疫情监测与报告工作,我们制订了应急预案和监测技术方案,强化疫情监测应对,密切关注疫情上报信息,认真落实传染病网络直报及零报告制度,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及时审核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系统,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时时保持备战状态,随时迎战。上半年共采集、接受、运送核酸检测样本470个,疾控中心检测结果阳性2例,其余均为阴性。

(五)全力保障防疫物资供应。疾控中心在人员少、任务重的情况下,齐心协力、攻坚克难,积极采购、储存、分发应急物资,为疫情防控取得阶段性胜利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创建国家卫生城市

(一)对照创建目标,逐项落实到位。验收前各科室查漏补缺,各项指标全部落实到位。

(二)制订全年健康教育与慢性病防控工作、地方病防治、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计划。撰写完成2019年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进展报告。

(三)落实健康支持性环境示范创建工作,新创建一批健康单位。收集了市教体局、宣传部、文明办等单位主办的“全民健身,幸福中原”武术大赛、元宵节和樱桃节徒步等系列活动相关资料。

(四)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扎实有效,在全市形成了浓厚的创卫舆论氛围。制作健康教育宣传专栏6期,为各单位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提供模板18项内容。对全市各居民小区、单位的健康教育宣传专栏进行指导。在各卫生健康宣传日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系列健康宣传、咨询和义诊活动。

(五)整理完善2016-2019年病媒生物资料,按时完成国家卫生城市创建要求的病媒生物防控工作,协助消杀公司消杀全市公厕、中转站、绿化带及毒饵洞的构筑工作。

(六)各种档案资料齐全规范。

三、广泛开展健康教育和慢病防控工作,持续巩固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创建成果

(一)收集各医疗单位和各社区死因监测、肿瘤登记、心脑血管疾病和高危人群发现相关数据,撰写2019年度死因监测、肿瘤登记报告和心脑血管事件报告。通过网络直报系统上报,2020年死因575例,年度粗死亡率为3.73‰;心脑血管事件报告832例,事件发生率为539/10万;肿瘤登记报告216例,发病率为140/10万。对2020年死因、肿瘤和心脑血管病进行再次补漏核查,督促医疗机构及时报告,努力使2020年死因上报粗死亡率达到6‰的目标。重精国家系统在册登记626人,建档管理549人,报告患病率4.29‰、管理率87.69%、规范管理率88.64%、稳定率98%。

(二)老年人健康管理方面,开展农村老年人健康管理培训。对各社区老年人健康体检报告单进行了统一。老年人健康管理率达到67%以上。在中医药管理工作中,开展了老年人为主的中医药管理服务。

(三)做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疾控项目进行了督导。

(四)对高血压、糖尿病患者管理工作进行了专项督导,规范化管理。全市高血压患病登记10926人,高血压患者管理率 89%;规范化管理率67%;血压控制率64%。登记糖尿病4263人,糖尿病管理率97%,范化管理率70%,血糖控制率62%。

(五)完成中心盐库碘盐监测108份,小学生甲状腺B超监测200名,居民户碘盐监测300份,小学生、100名孕妇重点人群碘盐、尿碘监测各300份。

(六)搜集整理2016年至2019年健康教育与促进、健康支持性环境建设、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精神卫生、病媒生物防制的国家卫生城市创建资料,完善内容,充实资料。并对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居民小区、学校、公园和公交站的健康教育与促进、病媒生物防制创建资料进行督导。

三、搞好免疫规划工作,巩固省级免疫规划示范市创建成果

(一)儿童疫苗接种率。扎实开展预防接种工作,按照《三规范一意见》的要求,实行常规免疫日接种,疫苗月运转,接种数据月报告的工作模式,全年规范冷链运转20次,做到每次运转有需求计划、有运转方案和总结。同时把流动儿童的常规免疫工作作为重中之重,定期搜索流动儿童信息,积极开展疫苗预警工作,及时启动响应措施,实施查漏补种,尤其是含麻疫苗以及脊灰相关剂次,优先进行查漏补种,确保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高水平接种率和及时接种率,为适龄儿童建立牢固的免疫屏障。

2020年新出生儿童902人,建卡、建证率100%。

儿童基础免疫报告接种率:免疫规划类疫苗接种率各接种门诊已达到95%。

(二)疫苗冷链管理。严格按照疫苗流通、管理条例的相关要求,做好疫苗的使用和管理,做到制度齐全,有专人负责、认真填写出入库登记,疫苗使用的数量与接种人次数相吻合。每月对疫苗及注射器进行自查,发现过期、破损疫苗按要求处理。严格执行安全注射管理制度,保证全市各适龄儿童得到及时、有效的预防接种服务。

(三)接种门诊管理。6月份合并了两个接种门诊,目前全市8个预防接种门诊,其中6个示范化门诊(1个数字化)、2个规范化门诊。

(四)妈妈课堂。要求每月各门诊开展妈妈课堂一次,通过线上、线下同时开展。10月15-16日,妈妈课堂演讲比赛成功举办。

(五)做好免疫规划宣传,利用“4.25”全国儿童预防接种宣传日”,全市10家接种门诊统一在鸿庆公园开展宣传咨询活动。“7.28世界肝炎日”,在各社区开展了以“爱肝护肝,享受健康”为主题的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对防治病毒性肝炎的认知,自我防护意识,预防和减少传染病发生。

(六)加强业务培训。每月召开1次例会,培训免疫规划相关知识,对全市各接种门诊集中进行业务培训1次,共培训68人次并进行了考试。通过培训提高了基层接种人员的预防接种知识,提升了预防接种人员的整体素质。

(七)疾病监测。免疫规划科人员每旬到局医院和市医院进行“五病监测”,目前已监测31次无漏报现象。共报告4例疑似麻疹病例,2例AFP疑似病例,均已排除。对上报的病例及时进行个案调查,标本采集及送检工作。

(八)入托入学接种证查验工作。与教育部门联合下文和各学校的积极配合,对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进行一次查验,有效预防疫苗针对疾病在托幼机构和学校的爆发和流行,保障儿童健康和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

(九)督导工作。9月对10多家小学和幼儿园新生入学入托接种证查验情况进行了督导。均开展查验和收取查验证明。7月对各接种单位进行了接种率调查和免疫规划全面督导,每季度公共卫生督导一次。

(十)儿童预防信息化建设。按照信息化工作指标要求,每月定期分析系统使用情况,信息化系统上传率、备份率100%;信息化系统异地下载率100%;定期对系统中重复儿童个案进行查重删除。每天对产科新生儿信息进行审核。

四、做好传染病防控工作

(一)加强常规疫情监测。全市13个网络直报单位,本年度网络全部正常运转,2020年报告各类法定传染病14种580例,发病率392.96/十万,去年发病887例,与去年同期比下降34.61%。发病前三位的是流感(381例),乙肝(84例)、肺结核(43例)。其中乙类传染病9种174例,丙类传染病5种406例,本年度无甲类传染病报告,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

(二)及时规范处理预警信号。本年度收到传染病预警信号65条(其中麻疹4条,感染性腹泻3条,流感35条,肺结核20条,新冠肺炎3条),24小时及时响应,经初步判断,排除62条信息,继续关注2条,1条为删除信息,及预警信息时响应率达100%。

(三)传染病漏报调查情况。2020年进行1次传染病漏报调查,共调查12个医疗单位,通过门诊日志、住院登记查出传染病76例,报告传染病76例,无漏报。

(四)结合基本公卫服务、疾控项目,对辖区医疗机构传染病疫情管理督导检查进行了集中督导检查1次,各单位传染病防控组织健全,制度完善。

(五)疫情分析及传染病报告质量通报。根据各种法定传染病的报告情况,及时做出疫情月分析9次,并提出疫情预测和防控措施指导,并按要求时间上传到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

(六)严格直报系统用户与权限管理,做好VPN与个人数字证书管理。严格《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用户与权限管理规范(2011版)》要求,明确专人承担网络直报职责。用户严格实名制管理,梳理本级用户一次,杜绝一人多账号。高度重视信息网络安全,VPN在实际使用过程中遵循了“谁使用、谁负责”的安全管理原则。

(七)完成疾病控制基本信息填报。按照国家和省疾病控制基本信息的填报工作安排,按时完成单位人员、财务收支、房屋资产、仪器设备、检验能力、专用实验室信息的收集、录入,提高疾控机构基本信息报告的报告率、完整性和准确性。

(八)重点传染病防治工作。

1、手足口病防控。开展健康教育宣传,通过微信平台对各幼儿园群发了防控知识视频及告家长书;积极开展手足口病的监测,本年度报告手足口病例4例,与去年同期大幅度下降(去年同期86例),无重症病例及死亡病例报告。

2、布病防控。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工作,普及布鲁氏菌病防治知识,提高群众防治布鲁氏菌病的认识知晓率和干预行为形成率。截至目前报告我市报告1例病例,按要求与动物疫中心联防联控,及时进行了个案调查和台账管理。

3、重视和规范伤寒、副伤寒防控工作。做好疫情监测、报告,切实落实传染源管理、水源食品安全保障和环境消杀等各项防控措施,开展健康教育,本年度无病例报告。

4、其它传染病防控工作。做好诺如病毒、流感、人感染H7N9禽流感、乙脑、登革热等传染病的防控宣传工作,提高防控水平和应对能力。

(九)疟疾防治工作。本年度上级分配血检任务300人,实际完成"三热"病人血检212人,完成10%的血片复核、3%的送检任务,本年度无输入病例报告。4月26日“疟疾宣传日”组织各医疗单位进行了疟疾防治知识宣传,普及防治知识,发放宣传单千余份,宣传结束按上级要求认真进行了总结上报。

(十)艾滋病防治工作

艾滋病疫情监测和疫情管理。至10月20日共发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93例,死亡19例,现存活74例(其中感染者54例,病人20例)。2020年新发现4例,异性感染者3例,同性感染者1例。

1、艾滋病疫情报告质量:2020年我中心在“艾滋病综合防治信息系统”中共上报艾滋病确证阳性病例4例,合格4例,报卡合格率100%;

2、HIV/AIDS接受结核病检查的比例:2020年,“艾滋病综合防治信息系统”中共管理存活的HIV/AIDS 74人,已接受结核病检查74人,检测率100%;

3、2020年“艾滋病综合防治信息系统”中管理存活的HIV/AIDS 74人,已接受CD4细胞检测63人,检测率85%;

4、2020年应检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的配偶/固定性伴15人,已检测15人(其中11人配偶为阴性,4人配偶为阳性),每年检测2次配偶/固定性伴检测率100%;

5、抗病毒治疗率。应治疗69人,实际治疗63人,治疗率91.3%

6、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全市共有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点2个(市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20年自愿咨询检测800人,其中市医院50人,疾控中心750人,占上级下达任务数(880人)的90%;

7、高危人群干预。暗娼干预1118人,发放宣传资料1118人,检测622人;吸毒干预48人,发放宣传资料48人,检测48人;男男同性恋干预50人,发放宣传资料50人,检测3人。并与监督所一起往宾馆、洗浴中心多次发放宣传资料和安全套。

8、母婴阻断工作。免费婚前检查咨询并快速抗体筛查424对,孕产妇免费艾滋病检测672人。

9、“四免一关怀”政策。我市一直把艾防工作作为稳定社会大局的要是来抓,认真落实国家对艾滋病病人免费提供抗病毒治疗药物,市民政部门为每位艾滋病患者和感染者每月补助200元。同时,市疾控中心定期对艾滋病病人和感染者免费进行CD4检测,并按照国家规定给予交通补助,每人每次50元。结核病筛查给予报- 销0。通过落实救助政策和救治措施保证了艾滋病患者基本生活和医疗需要,辖区内无致孤儿童,使艾滋病患者感受到社会的温暖。

五、结核病防治情况

(一)结核病人管理。2020年1月-10月全市共网报肺结

10患者117例,排除15例,义煤总医院已确诊收治27人,其中病原学阳性13例,单纯结核性胸膜炎1例。病原学阳性率为50.00%,肺结核患者总体到位率达100%,实现到2020年全市肺结核发病率下降到58/10万以下的目标。2020年需要管理肺结核患者27例。

(二)学校结核病疫情防控。疾控中心定期浏览学校学生疫情,及时完成日检测、周检测、月报表。2020年未发生学校结核病散发或聚集性疫情。

(三)督导与检查。2020年4月起,疾控中心分别对社区结核病防治工作进行了督导检查,针对存在问题,进行认真指导。同时加强了业务培训及指导。

(四)宣传和培训。3月24日,开展“世界防治结核病日”宣传活动,利用各卫生医疗单位电子显示屏长期宣传结核病防治;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在各自辖区人流较多地段摆放防治结核病宣传展板,悬挂宣传横幅,接受居民对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咨询,确保结核病防治知识进入千家万户。义煤总医院5名医师参加全国第一届324结核病防治治疗知识在线竞赛活动。组织全体结核病防治工作者参加了省2020年世界防治结核病日有奖答题活动。

六、做好公共卫生工作

(一)对中小学校及托幼机构进行疫情防控指导。疾控中心成立了学校疫情防控指导工作小组,对全市19所中小学校和32家托幼机构开学前、开学后进行3轮、158次疫情防控技术指导,学校按要求配备口罩、消毒剂等防护用品,并按照消毒技术规范对校内环境进行预防性消毒,并参与高考和中考期间疫情防控工作。

(二)对生活饮用水进行枯水期和丰水期水质监测工作。按照《河南省生活饮用水水质监测方案》要求,分别于4月和7月进行生活饮用水采样工作。枯水期采集水样8份,覆盖7个办事处和水务集团出厂水,水样合格率100%;丰水期采集水样共21份,覆盖7个办事处和水务集团出厂水,其中农村饮用水15份,城市供水6份。集中供水水质均合格,自建水中硫酸盐、硝酸盐、菌落总数等指标不符合生活饮用水标准,合格率85.7%。

(三)职业病防治。

1、尘肺病随访。对尘肺病患者进行随访调查,与公安、民政、人社、医疗保障等部门配合,核查已报告职业性尘肺病患者的生存情况、保障情况、身份证号码、常住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共随访到748名尘肺病患者,77人失访,随访率达到90.6%。

2、职业病危害因素现状调查。对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 生产和供应业三个门类进行调查,共调查企业51家,符合要求50家,完成下发给我市的工作任务。

3、重点行业劳动者职业健康知识知晓情况调查。8月28日启动了重点行业劳动者职业健康知识知晓情况调查工作。调查对象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第二产业中的矿山开采、冶金、建材、建筑等 15 个行业,第二类是第三产业中教师、医生、护士、交通警察、驾驶员等 11 个职业类别的劳动者。调查对象均选择以长期工作在一线的劳动者为主。共完成调查人数294人,其中第二产业调查人数156人,第三产业调查人数138人。

4、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对重点行业重点岗位进行粉尘如煤尘、矽尘、电焊烟尘等及噪声、化学毒物如苯、甲苯、二甲苯、锰及其化合物进行监测。

(四)职业放射防护监测。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辐射防护监测工作。对人民医院、集团总医院、天新医院等13家医疗机构进行医用辐射防护监测调查工作,掌握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设备防护安全、医疗照度频度、患者剂量和公共的辐射防护情况。

非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因素监测工作。对存在γ辐射装置、非医疗加速器、行包检测仪、金属矿山、核仪表等放射性物质的河南开祥精细化工、豫西煤炭储配中心、常村煤矿选煤厂、义马综能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等9家单位进行放射性危害因素调查工作,包括用人单位基本情况调查与核实,用人单位放射性危害因素监测和用人单位放射性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情况调查。

(五)食源性疾病病例审核。对我市人民医院、义煤集团总医院、东区卫生院、新区卫生院等9家哨点医院进行技术指导和食源性疾病病例审核工作,截止目前,已完成505个病例审核工作。

(六)学校常见病、传染病防治督导工作。6月至9月开展了常见病、传染病防治督导及教学环境监测工作,对辖区内12所学校进行了传染病、常见病防治督导,对辖区内12所中小学进行了教学环境的监测,共计填写督导表12份,督导意见反馈表12份,教学环境监测表12份。

(七)公共场所健康危害因素监测工作。已完成23家公共场所的基本情况调查和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调查,预计11月初将进行公共场所室内空气中物理因素、甲醛、菌落总数和公共用品中菌落总数等指标的采样和监测。

(八)省碘盐和尿碘样品考核,成绩优秀。

监控调查报告第5篇

第一条为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提供及时、科学的防治决策信息,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下简称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传染病防治法、应急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

第三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坚持依法管理,分级负责,快速准确,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鼓励、支持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国际交流合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中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信息,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八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专业分工,承担责任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与管理工作,具体职责为:

(一)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行政辖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进行监测、信息报告与管理;负责收集、核实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信息和其他信息资料;设置专门的举报、咨询热线电话,接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的报告、咨询和监督;设置专门工作人员搜集各种来源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信息。

(二)建立流行病学调查队伍和实验室,负责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与处理,搜索密切接触者、追踪传染源,必要时进行隔离观察;进行疫点消毒及其技术指导;标本的实验室检测检验及报告。

(三)负责公共卫生信息网络维护和管理,疫情资料的报告、分析、利用与反馈;建立监测信息数据库,开展技术指导。

(四)对重点涉外机构或单位发生的疫情,由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报告管理和检查指导。

(五)负责人员培训与指导,对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对辖区内医院和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情报告和信息网络管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第九条国家建立公共卫生信息监测体系,构建覆盖国家、省、市(地)、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的信息网络系统,并向乡(镇)、村和城市社区延伸。

国家建立公共卫生信息管理平台、基础卫生资源数据库和管理应用软件,适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法定传染病、公共卫生和专病监测的信息采集、汇总、分析、报告等工作的需要。

第十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承担责任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任务,具体职责为:

(一)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信息监测报告制度,包括报告卡和总登记簿、疫情收报、核对、自查、奖惩。

(二)执行首诊负责制,严格门诊工作日志制度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报告制度,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工作。

(三)建立或指定专门的部门和人员,配备必要的设备,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监测信息的网络直接报告。

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等应按照规定时限,以最快通讯方式向发病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报告,并同时报出传染病报告卡。

报告卡片邮寄信封应当印有明显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疫情”标志及写明XX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收的字样。

(四)对医生和实习生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工作的培训。

(五)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标本采样。

第十一条流动人员中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报告、处理、疫情登记、统计,由诊治地负责。

第十二条铁路、交通、民航、厂(场)矿所属的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应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第十三条军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军人中的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由中国人民卫生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直接报告。

军队所属医疗卫生机构发现地方就诊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第十四条医疗卫生人员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将传染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和个人病史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负责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章报告

第十六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均为责任报告单位;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和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均为责任疫情报告人,必须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疫情报告,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十七条责任报告人在首次诊断传染病病人后,应立即填写传染病报告卡。

传染病报告卡由录卡单位保留三年。

第十八条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人或疑似病人时,或发现其他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发时,应于2小时内将传染病报告卡通过网络报告;未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小时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电话、传真)向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于2小时内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

对其他乙、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规定报告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诊断后,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4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未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4小时内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收到无网络直报条件责任报告单位报送的传染病报告卡后,应于2小时内通过网络进行直报。

第十九条获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应当在2小时内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向属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要同时进行网络直报,直报的信息由指定的专业机构审核后进入国家数据库。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应采用最快的通讯方式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报送属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专业机构,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的专业机构,应对信息进行审核,确定真实性,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同时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报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尽快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现场调查,如确认为实际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根据不同的级别,及时组织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如尚未达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由专业防治机构密切跟踪事态发展,随时报告事态变化情况。

第二十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传染病信息报告的其它事项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及《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调查

第二十一条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判定性质,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调查情况。

不同类别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应当按照《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规定要求执行。

第二十二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现场调查应包括以下工作内容:

(一)流行病学个案调查、密切接触者追踪调查和传染病发病原因、发病情况、疾病流行的可能因素等调查;

(二)相关标本或样品的采样、技术分析、检验;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确证;

(四)卫生监测,包括生活资源受污染范围和严重程度,必要时应在突发事件发生地及相邻省市同时进行。

第二十三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有关领域的专业人员,建立流行病学调查队伍,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第二十四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或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传染病疫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划定疫点、疫区的建议,对被污染的场所进行卫生处理,对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

(二)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对疫点、疫区进行卫生处理,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并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采取措施;

(三)指导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对传染病疫情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管理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报告信息系统,各级责任报告单位使用统一的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第二十六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积极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人员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调查、采样与处理。

第五章信息管理与通报

第二十七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所设与诊治传染病有关的科室应当建立门诊日志、住院登记簿和传染病疫情登记簿。

第二十八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指定的部门和人员,负责本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报告卡的收发和核对,设立传染病报告登记簿,统一填报有关报表。

第二十九条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报告卡、报表的收发、核对、疫情的报告和管理工作。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公共卫生监测体系网络系统平台的要求,充分利用报告的信息资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定期分析通报制度,常规监测时每月不少于三次疫情分析与通报,紧急情况下需每日进行疫情分析与通报。

第三十条国境口岸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港口、机场、铁路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国境卫生检疫机构,发现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时,应当互相通报疫情。

第三十一条发现人畜共患传染病时,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农、林部门应当互相通报疫情。

第三十二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和公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授权,及时通报和公布本行政区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内容包括: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性质、原因;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发生地及范围;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的发病、伤亡及涉及的人员范围;

(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处理措施和控制情况;

(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发生地的解除。

与港澳台地区及有关国家和世界卫生组织之间的交流与通报办法另行制订。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三十四条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的技术指导。

第三十六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积极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责任报告单位或责任疫情报告人有瞒报、缓报、谎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情况时,应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七章罚则

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会同有关部门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它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的;

(二)未指定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的;

(三)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

第三十九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它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专门的流行病学调查队伍,进行传染病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三)在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后,未按规定派人进行现场调查的;

(四)未按规定上报疫情或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第四十条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证书。

责任报告单位和事件发生单位瞒报、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不报告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或传染病疫情的,对其主要领导、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由其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疫情播散或事态恶化等严重后果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监控调查报告第6篇

20__年,全市急性传染病防制、疫情管理以及免疫预防工作以“非典”、人禽流感、霍乱、不明原因肺炎等重大疾病防制为重点,加强疾病监测和疫情信息管理,认真实施免疫规划,全面落实各项防治措施,加大检查指导、培训力度,努力提高综合防治能力,更好的发挥疾病控制对人民健康的保障作用。

一、急性传染病防制与疫情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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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的监测、预防和控制,防止重大传染病传播。1~4月、11~12月要严格按照《全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实施方案(试行)》要求,认真做好不明原因肺炎主动监测工作。进一步抓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各项防治措施,继续贯彻落实《湖北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应急处置预案》和《湖北省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不断提高业务人员的专业水平,做好监测、报告、防控工作,及时发现、控制SARS、人禽流感及其它传染性呼吸道疾病疫情。

(二)提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大传染病疫情、不明原因疾病等的快速应急和处理能力。根据卫生部及省卫生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有关要求,制订应急处理方案,成立疫病防制机动队,强化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全面推进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网络直报工作。同时,加强组织领导、人员培训、预案制订和应急物资储备,提高对突发事件、重大传染病和原因不明疾病以及因自然灾害引起的重大疫情的应急反应和处理能力。

(三)加强传染病疫情信息网络报告与管理。一是认真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严格按照法定程序、途径、时限报告各类传染病。针对我市传染病的漏报、迟报问题仍然较为严重,传染病报告卡填写不规范,存在缺项漏项情况较多的问题,20__年主要从加强医务人员的培训入手,以规范传染病报告卡填写,减少迟报、杜绝漏报为重点工作内容,定期对医院的传染病报告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发现问题限期整改;同时将传染病报告卡综合质量纳入各地各单位年终考核指标,要通过一系列措施,努力提高我市传染病网络报告综合指数,提升我市在全省传染病报告质量评价中的排名。二是密切关注疫情动态,进一步提高各种报表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防止瞒报、谎报、缓报现象的发生。三是开展传染病疫情分析预测工作。各地要认真做好每月一次的常规疫情汇总报告,于每月5日前报出疫情简报,有半年和全年疫情分析、特殊时期做好专项疫情分析。

(四)抓好以霍乱为重点的肠道传染病的监测防制。5~10月份开展对医疗机构肠道门诊的督导,进一步要求各医疗机构规范肠道门诊,加强腹泻病人的检索,做到“五专”,“逢泻必登、逢疑必检、必报”,检索率达到20以上。各地CDC要按《全国霍乱监测方案(试行)》和《霍乱防治手册》(第五版)要求开展外环境和食品监测,在5~10月份每月完成公厕、污水、水产品、可疑食品等外环境样品的检测任务,并于每月5日前报出监测报表。同时,认真做好伤寒、痢疾等肠道传染病的病例监测工作,完成菌株上送工作。

(五)保质保量完成省下达的相关疾病监测工作。进一步做好重大传染病防治工作。按照国家CDC或湖北省CDC下发的各种重点传染病的监测方案,根据我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我市各种重点传染病具体的监测方案,并严格按照监测方案的要求开展监测工作。重点控制霍乱等疾病爆发流行,加强对流感、流脑、出血热、狂犬病、乙脑、百日咳等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开展相关疾病病例监测工作,落实以免疫接种为主的综合防制措施,努力降低发病率。

(六)开展对责任疫情报告单位的传染病漏报率调查,杜绝漏报、迟报、瞒报和谎报疫情现象的发生。严格按《全国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工作规范》及《全国法定传染病漏报调查方案》的有关规定,对辖区内责任疫情报告单位进行法定传染病漏报率调查,11月底完成并上报调查结果。

(七)按照《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死亡病例监测实施方案(试行)》要求,逐步做好死亡病例监测工作。

(八)按照《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要求,做好学校传染病防治工作。

(九)加强督导培训工作。全年市级对各县(市、区)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开展2次以上的督导,各地对辖区内乡镇及直管单位应不少于4次。加强疫情信息管理的培训工作,实行定岗定人。

二、免疫预防工作

(一)加强免疫规划工作的规范化管理

1、认真贯彻《条例》精神,加强经费保障,落实免费接种政策。我市温泉城区和咸安区、崇阳县已于20__年全部或部分落实了一类疫苗免费接种政策,但其它地方还没有落实,各地今年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财政支持,及时足额落实一类疫苗免费接种经费,确保计划免疫工作顺利开展。

2、落实免疫规划基础管理工作,加强接种单位的管理。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和《湖北省免疫规划基础管理工作方案》的要求,认真抓好免疫规划基础管理各项工作。

一是各接种单位(包括接种门诊、接种点、产科接种点)的设立应按照“区域规划、合理布局、定点接种、规范管理”的原则进行。各县(市、区)卫生局应明确辖区内各接种单位具体的责任区域和预防接种工作职责,杜绝管理上的盲区;每年进行1次接种单位和接种人员的资格认证或审核。

二是各县(市、区)CDC及各接种单位要认真做好辖区内基础资料(包括总人口数及15岁以下各年龄组人口构成资料、出生人数、死亡人数、建卡人数、建证人数、儿童流出流入情况、托幼机构及学校数、 学生人数等)的收集与管理。各接种单位应对责任区域0~6岁儿童开展主动搜索工作,每年至少1次,并按有关规定的要求,做好儿童入托、入学接种证查验和补种工作,完善基础资料管理,保证建证、建卡率达98以上。

三是以乡(镇)、县(市、区)为单位,每半年进行一次计免资料、账册的整理、核对工作,掌握本辖区内的儿童接种情况,分析未种原因。每季度与计生部门、公安部门、医院产房核对新生儿登记,多渠道掌握适龄儿童数。

四是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实施免疫接种,杜绝接种差错、事故的发生。认真落实预防接种前前告知工作,严格掌握接种禁忌症,避免发生预防接种副反应引起的纠纷。

3、加强预防接种门诊规范化建设。进一步落实《湖北省免疫接种管理规定》、《湖北省预防接种示范门诊基本标准》,规范预防接种门诊建设。启动乡镇预防接种门诊建设,按《湖北省乡镇卫生院预防接种门诊规范化建设基本标准(试行)》(鄂卫发[20__]9号),各县市区今年完成三分之一乡镇规范化建设。

4、开展经常性计免督导工作。按照《湖北省免疫预防工作督导考核与评价实施办法(暂行)》要求,对辖区开展经常性计划免疫督导工作。县(市、区)每年至少对所有乡镇的免疫预防工作督导4次,对直接管辖的免疫接种门诊至少督导6次;乡镇卫生院每年对所辖的每个免疫接种门诊(点)至少督导6次。

5、进一步完善流动儿童管理制度,提高流动儿童的建卡率和接种率

一是加强对流动儿童的计划免疫管理,完善流动儿童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流动儿童接种登记簿和流动儿童迁入、迁出登记簿,认真落实流动儿童接种,力争寄居三个月以上流动儿童建卡率≥95,五苗接种率≥90;

二是每季度应对辖区内流动儿童变更情况进行一次核查。

三是全年至少组织一次流动儿童接种率专题调查,有调查总结。

6、加强预防接种安全注射管理,防范预防接种反应和纠纷

一是各接种单位一律使用一次性注射器,一次性注射器使用率100。使用后及时毁型、消毒处理,并有记录;一次性注射器毁形器(安全盒)使用率达85以上;

二是按照卫生部制定的《全国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方案(试行)》、《预防接种副反应监测试点工作指南》要求,认真开展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监测,明确专人负责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报告,发现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及时上报,积极调查处理并做好处理记录;

三是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实施零病例报告,每月5日前上报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个案和常规月报表。

7、认真实施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按照鄂卫发[20__]96号省卫生厅省教育厅《转发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做好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的通知》要求,认真做好托幼机构、学校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按统一表式进行登记,对接种史不全者,均要实施补种,10月底前将工作总结报至市疾控中心。

(二)继续巩固消灭脊髓灰质炎的成果

1、强化AFP监测工作,提高监测敏感性和报告质量。以市为单位15岁以下儿童非脊灰AFP病例报告发病率达到1/10万以上,要求各县(市、区)不少于1例;AFP病例监测报告(包括“零”病例报告)及时率、报告后48小时内调查及时率、14天内双份合格粪便标本采集率、粪便标本7天内送达及时率、未采集合格粪便标本及分离到脊灰病毒的AFP病例麻痹75天内随访及时率达到80以上。

2、加强AFP病例主动监测和零病例报告。按照《全国急性弛缓性麻痹(AFP)病例监测方案》和《湖北省AFP病例监测工作规范》要求,县级以上疾控机构每旬应安排专人到县(市、区)级及以上综合医院、神经专科医院、儿童医院、传染病院、综合性中医医院等AFP监测医院进行访视,主动搜索AFP病例,并做好记录;对去年无AFP病例报告的综合性医院应作为主动监测的重点医院,分析无病例报告的主要原因,消除AFP监测工作盲区;AFP病例主动监测登记表县(市、区)级以旬为单位汇总按月报市疾控中心,及时报告率与完整率在95以上。市疾控中心每季度通报一次监测结果,并分析各项指标完成情况;全年对各县(市、区)AFP监测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3、及时、认真地对AFP病例进行调查和随访并及时上报相关调查表格。重点抓好高危AFP病例和聚集的临床符合病例的综合防制。发生高危和聚集的临床符合病例的地区,应按卫生部下发《高危AFP病例和聚集的临床符合病例调查指南》进行调查,做到:患儿居住环境的调查及相关病史资料的收集;采集5名五岁以下密切接触者粪便标本;调查患儿所在村30名五岁以下儿童的脊灰疫苗接种率;病例所在村及县级以上医院的AFP病例的搜索;必要时,在当地开展应急免疫或查漏补种工作。

4、实行AFP病例报告奖励制度,按省卫生厅有关文件执行;按照上级统一要求,有组织地开展脊灰强化免疫活动。

5、开展AFP报告、监测的业务培训。各疾控机构今年至少对辖区内医疗机构有关人员进行一次AFP的定义、报告、标本采集等相关知识的培训,要求有培训通知、人员签到、培训讲稿、试卷和培训小结。

(三)加强乙肝防制,做好乙肝纳入计划免疫管理工作

1、按照《20__~20__年湖北省乙型病毒性肝炎防治规划》要求,以乡为单位12月龄内儿童乙肝疫苗全程接种率达95以上,以县为单位首针及时率达90以上(医疗保健机构产科接种点要达到95以上)。

2、开展15岁以下儿童新发乙肝病例的个案调查上报工作,提高报告质量。

3、加强新生儿乙肝疫苗的接种和管理,切实做好社会宣传动员、人员培训、疫苗和注射器材管理、资料收集与报告,进一步完善疫苗使用手续,杜绝疫苗挪用现象发生,经常性地开展督导、检查与评价。

4、严格按照“谁接生谁负责接种第一针”的原则,确保新生儿及时接种乙肝疫苗。

(四)加强其它计免相关疾病的监测工作

1、开 展麻疹、新生儿破伤风的监测,落实免疫策略,控制麻疹暴发

一是结合AFP监测工作,按《全国麻疹监测方案(修订)》、《湖北省麻疹监测方案(试行)》、《全国新生儿破伤风监测方案(试行)》要求开展监测工作,定期到监测医院了解麻疹、新生儿破伤风就诊情况,发现病例及时报告,每月5日前将监测报表报市疾控中心,报表上报及时率和完整率95以上。

二是所有新破病例和疑似麻疹病例均要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流调表要求填写完整,尤其是免疫史的核实,调查表通过中国免疫规划监测管理信息系统报至市疾控中心。

三是疑似麻疹病例采集血清标本送市疾控中心检测率100。

四是对于以县为单位,麻疹发病在1个月内增加5例以上,或发病率超过1/10万的地区,要组织专门调查,分析流行因素,预测流行趋势,及时采取应急接种等相关控制措施。各县(市、区)应对所有疑似麻疹暴发疫情开展调查、及时采集病人的血样并及时送市疾控中心检测,麻疹暴发疫情的及时上报率应达100。

2、加强流脑和乙脑疫情监测工作

一是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流脑疫苗、乙脑疫苗的免疫接种工作,推广使用精制乙脑疫苗、流脑A C疫苗,努力提高接种率;

二是注意疫情动态:以乡为单位,月发生3例以上病例;或以县(市、区)为单位,发病数比同期发病数高20以上,要及时报告市疾控中心;

三是发现流脑、乙脑疫情时,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个案调查表报市CDC,同时报省CDC。采集乙脑病人急性期和恢复期血清、采集流脑脑脊液、血清等标本,送省CDC检测。

3、主动开展免疫监测工作

按省、市有关监测方案要求,积极开展免疫监测工作,保质保量完成省疾控中心下的监测任务。各疾控机构也应根据当地情况,主动开展相应的免疫监测工作。

(五)加强冷链和疫苗的管理

1、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湖北省免疫规划基础管理工作方案》以及《湖北省计划免疫疫苗冷藏、冷运管理办法》等规定,加强预防用生物制品管理,保证冷链正常运转,严格各种疫苗的供销渠道,确保疫苗冷藏,并节约用苗。

2、一类疫苗冷链运转原则上由省到市、市到县、县到乡、乡到村逐级运转。全市一类疫苗冷藏冷运管理工作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统一渠道、加强监督、规范储运的原则,市及各县(市、区)对本级管理的疫苗冷藏冷运实施监督管理,并对下级的疫苗冷藏、冷运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同时负责申报辖区内疫苗使用计划,对疫苗使用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定期对辖区内的疫苗冷藏、冷运情况进行查验,做好冷链运行设备的维护等工作。

3、市、县、乡级应建立健全冷链设备帐册,并有专人管理,建立疫苗进出库和贮运温度记录。冷链设备维修时应做好记录,备查。

4、每逢单月5日前上报上次冷链运转生物制品使用数、库存数等。健全生物制品的领发手续,生物制品进出账目清楚,帐物相符,领发手续保存三年以上,索证资料要存档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六)认真开展常规免疫接种工作,接种率稳定在较高水平

1、维持农村每两月一次、城镇市区每月一次以上的冷链常规运转,以接种点为单位每年冷链运转不得低于6次。重点抓好0~6岁儿童“五苗”常规免疫和百白破、麻苗、脊灰苗、白破二联的适时加强;以乡为单位0~6岁儿童“五苗”基础免疫接种率及加强免疫接种率达到95以上,全程合格接种率达到90以上。各县(市、区)CDC每年应组织开展一次儿童计划免疫疫苗(包括乙肝疫苗)接种率的调查。应按《预防接种工作规范》有关第二类疫苗接种情况报告的要求,定期逐级上报流脑、乙脑疫苗的接种情况。

2、及时统计、分析辖区内各接种门诊常规免疫接种工作开展情况,注重接种数据的逻辑性和准确性,每逢单月10日前将上次常规免疫接种情况报至市疾控中心;市疾控中心15日前报至省疾控中心。

3、市疾控中心每半年对接种情况进行一次分析,以简报的形式反馈至各有关单位。

监控调查报告第7篇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食品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全市突发食品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食品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卫生部制定的《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食品卫生监督程序》和《咸宁市食品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草案),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食物中毒、食品污染事故和以食品为载体的恐怖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四)食品卫生突发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食品卫生突发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特别重大食品卫生突发事件(ⅰ级)

  xx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特别重大的食品卫生突发事件。

  2、重大食品卫生突发事件(ⅱ级)

  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3、较大食品卫生突发事件(ⅲ级)

  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4、一般食品卫生突发事件(ⅳ级)

  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或一起食物中毒人数在30人以下,但事故发生在学校、全市、全省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的。

  (五)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对突发食品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食品卫生事件的情况要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突发食品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食品卫生事件实行分级管理。市政府负责突发食品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食品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3、依法规范,措施果断。市政府和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突发食品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突发食品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制度,对突发食品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食品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理工作。

  4、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突发食品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要重视开展防范和处理突发食品卫生事件的科研和培训,为突发食品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提供科技保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有效应对突发食品卫生事件。要广泛组织、动员公众参与突发食品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二、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一)应急指挥机构

  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市食品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成立食品卫生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并根据食品卫生突发事件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启动应急预案。

  食品卫生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设立食品卫生突发事件防控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食物中毒防控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管理与监督检查。

  (二)应急处理办事机构职责

  食品卫生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各项指令和任务。根据工作需要,办公室内设综合、信息等若干应急处理专业组,其组成及职责如下:

  1、综合组。负责协调各工作组的工作;负责拟订全市食品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经费预算和资金调拔计划;承办各种会议;负责秘书、文件和机要工作;管理指挥部办公室财产;协调有关医疗卫生机构为外籍人员及台、港、澳同胞提供预防和医疗服务。

  2、信息组。负责收集、整理、分析国内外食品卫生突发事件动态,设立食物中毒报告电话,及时报告辖区内食品卫生突发事件信息;组织协调流行病学专家研究制定预防控制方案;掌握各地预防控制工作情况,编写、报送工作信息等相关资料。

  3、医疗组。负责制订定点医院的标准,确定定点医院和后备医院,并督促落实各项准备措施;制定临床诊断和疑似病例转运、救治预案并督促落实各项准备措施;协调做好临床专家会诊、治疗和护理等工作;组织、管理和调遣市医疗应急救治队。

  4、现场调查组。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快速检测、取证采样及临时控制措施的实施。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造成食物中毒突发事件的食品或有证据证明可能导致食物中毒事故的食品采取控制措施,追踪已售出或外运被污染食品的去向或溯源,采取样品并送检。现场调查组由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小组和现场卫生监督小组组成。

  (1)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小组: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组成,主要负责食品卫生突发事件的报告、食物中毒采样、实验室检测、流行病学调查、中毒诊断并出具食物中毒诊断报告。

  (2)现场卫生监督小组:由卫生监督机构人员组成,主要负责协助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事件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调查取证,对事件现场采取行政控制措施,对违法经营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事件发生地区的食品卫生突发事件的报告、医疗救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三)专家组。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建立专家组。其职责为:

  1、指导对食物中毒的诊断和处理;

  2、提出医疗救治方案,指导各地的'医疗救治工作;

  3、分析事件动态,向指挥部提出事件分析、预警和终止预案的建议;

  4、指导或参与流行病学调查、事件现场处置;

  5、承担专业技术培训工作。

  三、运行

  (一)应急准备和预警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食品卫生监督、检测、抽检、预警工作。

  1、健全食品污染物检测网,加强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日常卫生监督,对主要食物中毒病原、食物中毒高危食品如散装食品、熟肉及制品、乳及制品、糕点、饮料、水发产品等进行日常监测并加强抽检工作;

  2、加强食物中毒信息库的建设与管理,利用现有的公共卫生网络,整合公共卫生信息资源,保证应急处理信息的畅通、及时、准确;

  3、组织各项信息的汇总,通过对常规监督、监测、抽检等综合信息或食品卫生突发事件预警报告,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启动、变更或结束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二)事件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卫生行政部门和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食品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食品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发生食品卫生突发事件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2)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3)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4)市卫生行政部门。

  (5)市政府。

  (6)各级各类教育机构。

  (7)其他有关单位及个人。

  2、报告时限规定

  (1)食品卫生突发事件监测报告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食品卫生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卫生行政部门食品卫生突发事件的报告时限按如下要求实施:

  ①对于一般食物中毒突发事件(iv级),应在接到报告后6小时内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本级政府报告;

  ②对于较大食物中毒突发事件(iii级),应当在接到食品卫生突发事件信息2小时内尽快向本级政府报告,同时向xx卫生行政部门及上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应立即组织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市政府应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尽快向上一级政府报告。

  ③对于特大食品卫生突发事件(i级)和重大食品卫生突发事件(ii级),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食品卫生突发事件信息后1小时内上报上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也可同时直接上报xx卫生行政部门;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本级政府报告。

  3、报告内容

  食品卫生突发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事件发生地食品卫生突发事件监测报告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事件的调查情况,填写《食物中毒事故个案调查登记表》和《食物中毒事故调查报告表》,调查处理结束后,撰写技术型总结报告,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上报。

  (1)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食品卫生突发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包括发生食物中毒的单位、地址、发生中毒时间、中毒人数(死亡人数)、可疑中毒食物及中毒症状等),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措施。

  (2)进程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3)结案报告。应包括事件的基本情况,现场调查及样品检测结果,采取的防治和控制措施及效果,事件处理经过、结果及分析和讨论,成绩与问题、建议等。

  食品卫生突发事件调查处理过程中的电话记录、现场调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控制决定等执法文书,监测记录、采样送检单、检验原始记录和报告、事件的总结报告等资料应归档保存。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每年底,将辖区内当年发生的食品卫生突发事件进行分析汇总并上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三)应急反应

  发生突发食品卫生事件时,市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分级反应的原则,作出相应级别应急反应。

  1、食品卫生突发事件的分级反应

  (1)一般食品卫生突发事件(iv级)的应急反应

  市卫生行政部门接到一般食品卫生突发事件报告后,应立即启动突发事件iv级应急反应。在市政府领导下,成立食物中毒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辖区内食物中毒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组织管理与指挥协调,向同级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

  (2)较大食品卫生突发事件(iii级)的应急反应

  发生较大食品卫生突发事件报告时,市卫生行政部门做出iii级预警后,市政府根据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议和食物中毒突发应急处理的需要,由市食品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启动iii级应急反应,在地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指挥协调本地食品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市卫生行政部门同时立即启动突发事件iii级应急反应,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适时对本应急反应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必要时请求省卫生厅予以支持,保证食品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3)特别重大食品卫生突发事件(i级)和重大食品卫生突发事件(ii级)的应急反应

  发生重大和特别重大食物中毒突发事件报告时,市卫生行政部门做出i级、ii级预警后,市政府根据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议和食物中毒突发应急处理的需要,由市食品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启动二级、一级应急反应。在国家、省和地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指挥协调本地食品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市卫生行政部门同时立即启动突发事件ii级、i级应急反应,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适时对本应急反应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必要时请求国家卫生院予以支持,保证食品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2、应急处理措施

  (1)医疗救治

  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检测样本采集,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必要时调动市直其他医疗机构参与处理。

  (2)事件现场流行病学调查

  在接到食品卫生突发事件报告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及时组织流行病学调查小组赶赴现场,按照《食物中毒诊断标准技术处理总则(gb14938—1994)等要求,进行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初步判断是否食物中毒及中毒类别。

  (3)卫生监督现场调查与处置

  卫生监督机构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监督程序》及《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食物中毒事故进行调查,采取卫生行政控制措施,调查工作由2名以上卫生监督员依法进行。

  (四)反应终止

  食品卫生突发事件经应急反应,在完成对被污染食品封存、销毁等控制措施、对被污染场所及食品用工(用)具等进行彻底清洗、消毒,并经消毒效果监测合格,没有续发中毒患者,经专家组进行评估后提出建议,由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报告,经同级政府批准,可以结束应急反应。

  (五)信息

  赤壁市信息需上报xx卫生行政部门,经卫生部授权后,由省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向社会事件信息,其他各级政府部门及单位无权向社会。

  (六)食品卫生突发事件的查处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经调查取证和流行病学调查结果认定造成食物中毒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保障

  (一)技术保障

  1、信息系统

  加强食物中毒信息库的建设与管理,利用现有的公共卫生网络,整合公共卫生信息资源,保证应急处理信息的畅通、及时、准确;实现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医疗救治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

  2、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市政府应加快疾病控制机构和基层预防保健组织建设;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疾病控制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

  建立食品污染物检测网,对主要食物中毒病原、食物中毒高危食品如散装熟肉、乳及乳制品、水产品等进行监测并加强抽检工作;

  3、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根据服务人口和医疗救治需求,按照要求建立一定规模的紧急救援中心,根据需要选择综合医院急诊科建立急救网络。同时依托综合力量较强的医疗机构建立紧急救援机构。

  4、卫生执法监督体系

  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卫生执法监督队伍建设,明确职能,落实责任,规范执法监督行为。对卫生监督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和在岗培训制度,全面提高卫生执法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5、应急卫生处理队伍

  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卫生行政部门统一领导下的由卫监、疾控、医疗参加的食品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队伍。

  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应急卫生处理队伍资料库,对应急卫生处理队伍实行计算机管理;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情况,对队伍及时进行调整,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积极选送应急卫生专家进行培训。

  (二)物资保障

  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调理配备食物中毒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所需的对讲机,无线上网计算机、车载电话等通讯器材、消毒灭菌药械等物资明细清单并购置适当数量用于储备。

  市疾控中心检验室应保证储备常见食物中毒检验用标准品、中毒标准菌株和诊断试剂等,并使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投入正常使用。

  各级医疗救治单位应储备常见食物中毒特效救治药品,随时为食物中毒突发事件的患者提供积极医疗救护。

  (三)资金保障

  市政府每年应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购置和维护应急储备所需物资,开展专项技术研究等所需经费以及有关技能培训等经常性项目支出,并储备一定数量的食物中毒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和医学救治等应急经费,以确保应急行动能够及时快速启动。

  所需经费由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列出预算后报同级政府批准,遇有重大或特大食物中毒突发事故,发生费用超支时财政部门应保证必需的资金供应,保障因突发事件致并致残的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

  五、管理

  (一)预案的管理

  本预案由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报市政府备案。定期对预案进行演练评估,并根据食品卫生突发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二)预案的演练

  卫生行政部门应组织应急预案的演练。市卫生行政部门应保证每年进行一次综合演练。

  应急预案的演练可是综合演练或就现场调查处理、检验检测、医疗救治等分系统模拟演练,演练要有针对性,重点检验信息渠道是否通畅、应急准备是否充分、反映机制灵敏性和指挥系统的有效性等,以提高应急处理技术水平和整体应急反应能力,发现问题应及时对预案予以调整和修订。

  (三)宣传与培训

  1、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和食品抽检,认真落实对本地区食品从业人员的卫生知识培训工作,防止食物中毒突发事件和食品污染事故的发生,不断提高我市食品卫生的总体水平。应定期或根据需要适时对卫生监督、疾病控制和医疗救治机构等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食物中毒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以便及时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习交流国内外、省内外最新专业知识的进展,推广应用先进检验监测技术。

  2、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利用电视、网络、广播、手册、传单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食物中毒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当发生食物中毒突发事件时,卫生行政部门和政府其他相关机构应采取积极措施,组织或配合做好应急防范和救治工作等宣传教育,以提高公众的自我防护意识和面对食物中毒突发事件时的应对能力,防止或减缓事件的蔓延,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

  (四)责任与奖惩

  本预案规定的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应当严格履行职责,瞒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的,以及不履行职责的,对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因其过失造成食品卫生突发事件或者对社会公众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一)名词术语

  食品卫生突发事件是指因摄入了含有生物性、化学性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或者把有毒有害物质当作食品摄入后出现的非传染性(不属于传染病)的急性、亚急性疾病的食物中毒事件以及可能造成食物中毒的严重食品污染。

监控调查报告第8篇

〔关键词〕水利工程监理;施工阶段;质量控制

1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过程

1.1施工准备阶段的质量控制

在水利工程项目开工之前,监理部门就应当对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保证体系和技术管理体系进行审核,以此来确保施工质量。对部分能够影响施工质量的相关施工设备和施工材料进行检查,凡是不符合施工的要求的一律不允许使用。对于施工方报送的进场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审报表要附质量证明材料,监理部门在严格的进行检验记录之后才允许施工。此外,监理人员还应当参与施工单位的设计交底会,对于设计技术会议进行签字确认。从而从多方的角度完成对施工准备阶段的施工质量控制。

1.2施工过程阶段的质量控制

在施工过程阶段的施工质量控制主要是从两个方面进行,①从施工程序上对施工质量进行控制,包括对施工方在改变施工组织设计时对其检查,对于关键施工程序进行实时监测等;②对施工过程中所需原材料的质量控制,如对重要原材料、半成品配件等进行检查验收。在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中,重点施工单元控制、全方位、动态控制是其重心所在,这点是值得注意的。

1.3施工验收阶段的质量控制

在施工方完成施工之后,监理部门需要严格按照现有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来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和评定。具体来说,监理人员一方面要对施工方报送的工程验收质量材料进行审批,另一方面监理人员也需要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同时督促施工方做好竣工资料的整理,对于工作质量不合格之处提出整改要求,在整改完成之后才能够签署竣工报验。

2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措施

2.1做好对技术报告的审批

技术审批是水利工程施工过程中质量控制的第一步,只有严格的做好技术报告的审批才能为质量控制奠定一个坚固的基础。在做好对技术报告审批的过程中,监理人员需要做到对开发商开工报告的审批以此来确定开发商是否具备开工资格并同时进行现场监测,做好对原材料、中间产品的技术审批,材料商保证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做好对设备制造的质量检验报告以及对统计资料和图纸设计的审批,从而保证水利工程建设能够按照事先的计划顺利进行。

2.2做好施工的质量检测

①建立好质量检测工作制度,如施工材料的购买、储存,保养制度、对工作关键部位的验收制度、对原材料的抽样检查制度等;②需要制定相关的质量检验工作程序,监理人员实事求是的进行监测。承包商需要严格执行“三检制”,即自己进行自检,做好检测记录,现场监理人员进行现场跟踪检测并核定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联合检测小组对水利工程关键部分进行共同检测并参考《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和《堤防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与验收规程》核定质量等级。

2.3监测人员现场跟踪调查

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这点是每一个水利工程监理人员应当重视的原则,因此,切实做好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的跟踪调查是进行质量控制的一个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监理人员不仅要调查施工方是否具备开工条件,更要实时的对施工操作程序、施工原材料的取样调查,只有在施工质量符合规定的要求时才能够允许施工方进行下面工程的施工,以此来预防施工质量隐患,保证施工质量。

2.4多种手段结合控制施工质量

虽然施工方是独立进行施工的,监理人员仅仅起到监测的作用,但是我们仍旧可以在发现施工问题的时候以指令性文件如《施工现场指示》或者《监理通知》的形式向施工方提出要求以控制施工质量。同时,采用支付手段来控制施工质量也是一个可行的方法,支付签证是业主赋予监理人员支付控制权,只有工程签证合格或者工程质量达到要求的情况下监理人员才能够进行计量,签署支付证书。

3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