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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政治督察报告赏析八篇

时间:2022-08-24 11:22:32

法院政治督察报告

法院政治督察报告第1篇

第一节权力机关的保障

在我国,权力机关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行政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权力机关不仅制定法律,而且监督行政机关执行法律。因此,权力机关的立法和监督职能是依法行政的最重要保障。

一、立法保障

依法行政原则要求行政机关的一切管理活动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行政机关干涉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基本权利的行为必须要法律依据。从这一要求来看,要做到依法行政,首先要有完备健全的法律,这里的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自80年代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已经制定了262部法律,通过了114个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为行政管理活动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

这些法律是依法行政的最根本保障。从内容上看,为依法行政提供立法保障的法律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一)设定行政权力的法律

依法行政原则要求行政机关的一切管理活动都必须符合法律,特别是涉及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合法权利的干涉行政行为都必须有法律依据。因此,所有的行政权力都必须来自法律。就立法而言,创设行政组织、授予其行政权力、界定权限、规定行使权力的基本准则是权力机关的主要任务。创设行政权力的法律又可以分为两种:一是统一规定行政机关设置、权限范围和基本工作原则的法律,如《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行政处罚法》等;二是分别规定不同领域、不同行业的行政机关设置、权限、行使原则和基本制的法律,如《教育法》、《渔业法》、《土地管理法》等。当然,前一种法律对行政权力的设定是概括性的,行政机关要取得某种具体权力仍要通过第二种法律的授权。从目前我国法律看,设定行政权力的法律已经初具规模,几乎所有的行政机关都取得了第一类法律的授权。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仍然有相当一部分行政机关或机构尚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这些机构主要指那些临时机构、办公机构和内部机构。鉴于此,目前迫切需要制定比较详细和规范的行政组织法,不仅要有各级政府组织法,而且还要制定分门别类的行政机关组织法,尽快结束行政组织无法可依,仅靠“三定方案”

等政策设定行政权力的状态。与此同时,还必须注意尽快健全第二类设定行政权力的法律。由于我国行政机关大多数都是先设立机构,后取得法律具体授权的组织。所以,对行政机构的具体法律授权尚不完整和全面,急待加强。

(二)规范行政权力行使的法律

权力机关不仅要设定行政机关的权力,而且要规范权力的行使,这是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之一。行政机关依法取得行政权力并不意味着能够正确有效地行使该权力。如何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权力,防止违法行使或滥用权力呢?必须要有一套规范行政权力行使和运用的法律规范。这类规范包括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两部分。实体规范是有关行政机关和相对人实体权利义务的规范。绝大多数部门法都对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界限、范围以及条件作了规定,这些规定就是有关行政权力行使的实体规范。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海关法》、《税收征管法》等分别是规范警察权力、海关权力和税收够权力的实体规范。程序规范是关于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步骤、方式、方法、顺序、时限的规定。如《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属于此类法律规范。可以说,这类法律规范对于保障依法行政原则的贯彻落实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立法机关制定了很多规范行政权力行使的实体规则,但相应的程序规则却十分有限,影响了对行政权力的有效制约。

未来立法机关应重点制定程序规范,建立起比较全面的行政权力的行使规则。

(三)监督行政权力的法律

权力机关的另外一个重要任务是制定监督行政权力的法律。行政权力的行使必然对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合法权利产生影响。如果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行使权力,不仅会损害相对人的利益,而且还会破坏统一的法律秩序,从而损害公共利益。为此,立法机关必须建立一套完整的规则,对行政权力的取得、运用等情况加以监督,使之更加符合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利益和公共利益。例如宪法中的许多条款都规定了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原则和监督方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审计法》、《行政监察法》等法律都属于监督行政权力的法。当然,我国有关监督行政权力的法律规范并不健全,违法行政的现象还很严重,尚需制定统一的《监督法》,加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

(四)对行政权力产生后果予以救济的法律

行政权力是国家的公共权力,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的时候,由于行政特权的存在,必然要给权力的服从者即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合法权利造成影响甚至损害。为此,必须对行政权力所产生的后果予以补救。自从90年代以来,我国先后制定了《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法》等专门为行政相对人提供救济的法律,这些法律对于防止行政侵权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利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可以说,这些法律是依法行政的最有力保障。

依法行政原则建立在完善的立法制度基础上,权力机关的法律体系是否完备、立法程序是否健全、立法质量是否有保障都直接关系到依法行政原则能否落实。因此,立法活动的规范化是依法行政的最重要保障。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立法法》对于规范立法工作,完善国家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促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保障依法行政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这部法律总结了20年来立法工作的实践经验,明确了立法应当遵循的原则,就是: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维护法制统一和尊严的原则;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原则;从实际出发原则,科学合理规范各方权利义务及责任原则。这部法律为了保障各项立法原则的实现,对立法主体及其权限、立法程序、授权立法、法律解释、适用规则和备案等,作了全面具体的规定。

《立法法》对依法行政的保障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明确划分了最高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的立法权限,确立了法律优位原则,界定了法律保留的范围。长期以来,由于宪法对立法权限的规定过于原则,以至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上级机关和下级机关之间的权限划分始终不很清楚,发生了大量法律冲突、抵触现象,特别是行政机关僭越权力机关立法权的问题十分严重,影响了依法行政原则的贯彻实施。《立法法》针对这一现象,在第二章专门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限,我们称之为中央权力机关的专属立法权。《立法法》第8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一)国家的事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四)犯罪和刑罚;(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七)民事基本制度;(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九)诉讼和仲裁制度;(十)

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有权制定任何法律,而国务院作为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不得行使完全的立法权,只能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可以对以下事项做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行政法规的事项;(二)

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对于最高权力机关专属立法权范围内的事项,未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国务院不得规定。上述规定体现了依法行政原则中法律优位的要求,即一切行政活动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法律的效力等级高于行政立法。

与此同时,《立法法》还规定了依法行政原则中法律保留的范围,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不得将“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授权给国务院。上述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不能由法律以外的规范予以规定。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专属立法权的事项和只能由中央统一规定的其他事项外,在国家制定有关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前,有关地方可以先作规定;在国家制定有关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后有关地方的相应规定同有关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无效,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第二,明确规定了立法程序,为立法的民主化、科学化提供了依据。立法程序是有权的国家机关在制定、修改和废止法的活动中所需遵守的法定的方式、时间和顺序的总称。立法程序是规范立法活动的重要方面。立法程序是否民主、科学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的权利和国家机关的管理效率,《立法法》规定的立法程序对于保障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学性具有重要意义。《立法法》具体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规章的程序。这些规定是在总结我国多年来立法工作经验基础上,为进一步规范立法行为,使制定出来的法律能够代表最大多数人民利益、能够真正解决实际问题而作出的。其内容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确立了人大常委会立法程序的“三读制”。《立法法》第27条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其次,规定了立法机关听取意见的多种形式。如第34条规定了立法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第58条对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也规定了类似的程序。第35条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重要法律案,经委员长会议决定,可以将法律草案公布,征求意见。各机关、组织和公民提出的意见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再次,规定了立法机关公布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义务。在《立法法》第23条、41条、46条、52条、62条、70条、77条中均有此规定。

《立法法》规定:行政法规依照国务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并及时在国务院公报和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在国务院公报上刊登的行政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部门规章应当经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决定,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并及时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上刊登的部门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地方政府规章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由省长、自治区主席或者市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并及时在政府公报和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在地方政府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政府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最后,《立法法》对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制定程序也做了原则规定。这些规定体现了民主和科学的立法原则,有利于防止行政立法中的部门主义和地方保护,避免立法的随意性,对保障依法行政原则的贯彻实施具有重要意义。《立法法》明确规定,行政法规由国务院组织起草,国务院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应当向国务院报请立项。国务院通过立法工作安排,可以确定列入立法计划的立法项目分别由一个部门或者几个部门负责起草工作,也可以由国务院法制办起草或者组织起草。完成起草工作并报国务院后,统一由国务院法制办审查、修改,报请国务院决定。《立法法》对规章制定程序作了原则规定,并授权国务院参照立法法规定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规定规章制定程序。有关规章起草制定程序,根据立法法的精神,规章应当由有规章制定权的国务院部门或者地方政府组织起草,起草规章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单位应当将草案及其说明、各方面对草案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和其他有关资料送本部门的或者本级政府的法制机构对草案进行统一审查、修改,由法制机构直接向本部门或者本级地方政府提出审查报告和草案修改稿。

第三,进一步明确了立法的位阶和适用规则,完善了立法监督制度。首先,《立法法》规定了不同位阶法律文件的效力等级和改变或者撤消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机关和权限。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行政区划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权限范围内施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有超越权限、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违背法定程序以及被有权机关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撤消或者改变的,有权机关可以在法定权限范围以内予以改变或者撤消。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消它的常委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有权撤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立法法有关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消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消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和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改变或者撤消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消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授权机关有权撤消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必要时可以撤消授权。其次,强化了法规、规章的备案监督制度。〈立法法〉规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等法律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天内报有关机关备案。行政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以及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报国务院备案,地方政府规章同时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较大的市的政府规章同时报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和省、自治区政府备案。再次,立法法赋予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对立法提请监督审查的权力。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二、对依法行政的监督保障

在我国,权力机关不仅在立法上保证依法行政原则的实现,而且通过行使监督权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权力机关对政府的监督是我国根本政治制度的组成部分,体现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社会主义民主原则。

我国权力机关对政府及其公务员的监督,是根据宪法的授权进行的。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行政行为的监督在行政法制监督体系中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权力机关是由人民选举的代表组成的,它代表人民的意愿行使对政府的监督权。政府及其公务员接受权力机关的监督,实质上是接受人民的监督,是人民原则的具体体现。

与其他监督主体相比较,权力机关对政府及其公务员的监督是最高层次的监督。它有权撤销政府制定的行政法规、规章和决定、命令,也有权罢免政府的组成人员。权力机关对政府的监督一般都限于宏观上的、带有全局影响作用的重大行政行为,而且权力机关拥有全面审查政府行为的权力,无论是政府的抽象行为,还是具体行为都属于监督的范围。而审判机关只能对政府的具体行为进行监督审查。

(一)权力机关对依法行政的监督内容

权力机关主要在以下四个方面对行政机关实施有效的、全方位的监督,确保依法行政原则的贯彻落实。

1、宪法、法律的实施

政府作为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有义务准确有效地贯彻实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宪法和法律。权力机关按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授权,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是否依法行政进行监督。

2、行政法规、规章、决定和命令的制定

根据宪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地方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及其常委会也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至于人大对政府制定的规章能否撤销,宪法和立法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有权监督政府是否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应当包括对制定规章的行为进行监督。

3、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体现政府的具体施政纲领的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涉及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对政府在计划和预算方面的编制和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4、各级政府组成人员的重要人事任免

按照宪法的授权,行政机关由权力机关产生,行政机关中的上自中央政府的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部长、主任、审计长、秘书长,下至地方政府的省长、市长、县长等都归人大选举或决定。因此,人大对政府的组织、人事安排具有当然的监督权。

(二)监督的方式

根据宪法、组织法、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议事规则,以及权力机关监督政府活动的实际情况,权力机关的监督方式主要是:

1、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

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是权力机关监督政府行为的基本形式。

它包括三个方面:(1)人大全体代表会议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对本级本届政府所作的工作报告进行审议,对政府工作进行全面评价、总结和提出新的工作目标和要求,并通过相应的大会决议,作为政府今后工作的依据。(2)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政府的专题工作报告,听取政府工作某一方面的专题报告,主要涉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3)人大各委员会听取政府有关部门的情况汇报,这一层次的监督,具有辅助,目的在于帮助人大的各委员会及时了解和掌握有关情况,审议有关的议案,协助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政府工作的监督。

2、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

这是权力机关的一项重要职权,也是对政府工作实施监督的重要方面。政府的一切工作都是建立在一定的计划和预算的基础上的,权力机关在这方面的审查和批准,是从最基本的方面对政府的监督。权力机关在实施执行计划预算过程中的监督作用,主要表现为:第一,听取政府关于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第二,审查批准计划、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作的部分调整;第三,审查批准决算,即在一个财政年度的岁入岁出时对预算实绩进行的确定性计算的审查。审查政府是否违反了预算规定,预算编制是否有不妥之处等。

3、质询和询问

①质询。

质询是指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依法对政府的某些管理行为提出质问,要求被质问的政府或其部门在法定时间内,正式作出答复的活动。

质询是对政府的特别监督形式,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质询案的提出必须在人大会议或者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而不能在闭会期间提出。

②询问。

询问是指权力机关或其组成人员在人大全体会议和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政府工作报告或者议案过程中对政府及其领导人就有关行政活动提出疑问、了解情况的行为。询问一般以口头方式提出,要求当场答复,也可以在一定时期内作出答复。

4、视察和调查

①视察

视察是指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即人大代表有组织地到各地了解政府工作情况,听取群众意见的活动。就行政法制监督而言也常以“执法检查”的形式进行视察。一般每年视察两次,可以分组或单独进行,同时必须持视察证视察。代表在视察中不直接处理问题,对政府工作中的问题,可以采用批评、建议的方式,由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转给政府有关部门处理。

②调查

宪法和组织法赋予权力机关在必要的时候组织调查委员会对特定问题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调查必须严格依照调查程序进行。

5、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可以依法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对全国或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全国人大议事规则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向全国人大提出的对各方面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在大会闭幕之日起3个月内,至迟不超过6个月,予以答复。

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意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或者上级机关、组织再作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地方人大对此也作了相应的规定。

6、处理公民的申诉和控告公民对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行政行为

提出申诉和控告,本来不属于行政法制监督的范围,但是,如果公民向权力机关提出涉及政府行为的问题,并且由权力机关受理、责成政府或其有关部门处理,甚至由权力机关自行调查、提出处理建议的,就应当纳入权力机关监督的范围。

7、审查政府的行政法规、规章、决定和命令

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根据我国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也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决定和命令。

8、对政府组成人员的罢免

权力机关不仅对政府行为进行监督,而且有权对构成违法犯罪或者失职的政府组成人员予以罢免。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有权罢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等国务院组成人员。地方人大及政府组织法也规定,地方各级人大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

第二节行政机关的监督

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实施监督应当是全方位的,不仅包括权力机关的监督,而且还要依靠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对于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更具重要意义。根据我国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履行行政监督职责的机构主要有:上级国家行政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我国各类行政监督机构对行政行为监督的性质、内容、方式程序等均有不同之外,且各有特点和优势,因此,各个监督机构只有通力合作,互相配合,发挥其整体的成效,才能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实施最有效的监督和保障。1999年11月8日国务院的《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提出“要切实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的层级监督,强化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政府对所属各部门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要把上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同监察、审计等专项监督结合起来。各级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恪尽职守,敢于碰硬。”

一、上级国家行政机关

(一)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监督的依据。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国务院对全国各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具有监督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下级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的行政行为具有监督权;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主管部门对下难人民政府的相应业务部门的行政行为具有监督权。这些享有监督权的上级国家行政机关对相应的下级行政机关的行使职权的行为都可以实施监督检查。

(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监督的内容和方式。

上级国家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是根据行政隶属关系而实施的一般监督,由于这种监督存在于行政机关行政管理活动中,因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内容主要是:监督检查下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负责组织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和宣传教育情况;

监督检查下级行政机关的机构是否健全,行政人员的素质是否符合要求;监督检查下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行为必需的手段、权力和设施是否充分健全;监督检查下级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监督检查下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上级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决定、命令、指示等情况及其执行中存在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监督检查下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正确履行职责,对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作出正确处理,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以及时保护;其他需要由上级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监督检查的事项。

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为了实现其监督职能,应采取相应的监督检查形式。上级国家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监督的形式主要有:行政复议(另辟专章论述)、报告、检查、审查、调查等。

(三)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监督检查的作用及其局限性。

上级国家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行为的监督有其特殊的作用。通过监督,既可以直接纠正行政机关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或者责令行政机关自行纠正行政违法、不当行为;又可以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行为直接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依法实施行政制裁;对严格遵纪守法,作出显著贡献的,可直接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可以从中发现下级行政机构健全、完善与否,以及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的各种困难,如执法手段、工具不健全,规定不易操作,对执法人员的保护不够等等,从而直接予以积极的解决,改善行政执法的条件,充实行政执法机构的力量,从物质和精神两方面保障依法行政原则的实现,为行政执法创造良好的环境和工作条件。

当然上级国家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也有其局限性。首先,这种监督属行政机关自我监督性质,上级国家行政机关在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时,有时难免走过场,流于形式,起不到应有的成效。其次,这种监督检查由于溶于行政管理之中而缺少专门的组织和人员保证,同时又受时间、精力等因素制约,监督的经常性和规范性也就难以有切实的统一的保证。

二、政府法制机构

国务院法制办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法制机构,是政府负责法制工作的综合性的协调、咨询机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发展,我国政府法制机构得以重建和发展。现在,国务院设有法制办;国务院各部、委也都设立了政策法规部门,分别负责本部门的政策法制工作。此外,全国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分别设立了法制局、办、处、科等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地区的政府法制工作。这就为政府法制工作的全面开展提供了组织保证。

国务院法制办的基本职责之一就是对行政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具体来说,主要是负责检查行政法规在实施过程中法规本身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提出建议,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行政立法工作,督促国务院各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加强法制建设工作,组织清理法规,编辑法规汇编,办理地方性法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的备案工作等。国务院法制办及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法制机构,都负有监督检查行政执法情况的职责,它们都是行政执法监督机构。

(一)政府法制机构的监督内容

具体来说,政府法制机构的监督内容主要有:对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部门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并听取有关部门的情况汇报,提出加强和改进行政工作意见和建议;对下级政府法制机构的工作和下级政府、本级政府各部门的行政执法队伍和行政执法工作制度建设,进行具体指导;审查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各部门的执法检查计划、步骤,参与组织对本级政府部门专门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工作;审查报政府法制机构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地方性规范性文件与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之间是否矛盾,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及规范化要求,对相互抵触、矛盾的依法进行处理;对行政机关执行国家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本身存在的不足,以及上下级规范性文件与横向的规范性文件之间不协调、相互抵触的现象,提出改进和修改规范性文件的具体建议;

对下级人民政府、本级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之间的矛盾,以及执法过程中产生的争议,依照有关规定,分别负责进行协调,报请同级人民政府裁决,或者向上级行政机关反映;对各级政府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不认真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和行政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对本辖区的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编辑出版本地区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汇编;上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本级政府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事项。

(二)政府法制机构的监督作用

政府法制机构的监督作用主要有:第一,通过监督检查,全面了解整个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对我国依法行政状况作出评价,向本级人民政府汇报,提出改进和加强依法行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以从制度上进一步强化和完善依法行政工作,保证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得以实现,并取得实际成效。第二,通过监督检查,发现立法工作中的不足,包括立法跟不上实际需要,急需的法律、法规、规章未制定出来;立法本身不完善、不具体、难以在现实生活中操作执行;规范性文件之间不统一,相互冲突、抵触,实际执行无所适从等。针对这些情况,进一步清理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提出规范性文件的立、废、改建议,使立法工作更加符合实际,为依法行政打下良好的基础。第三,通过行政等量齐观议过程中的审查监督工作,对抽象行政行为实施更有力的监督,弥补对抽象行政行为单纯通过备案审查监督制度的不足。

但是,也应看到,政府法制机构对行政机关的监督也有其局限性,表现在:(1)政府法制机构主要侧重于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检查,而不可能对行政行为实行全面有效的监督;(2)政府法制机构对行政违法违犯行为没有直接的纠正权、处分权,对严格遵纪守法,作出显著贡献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能直接给予行政奖励,而只能建议主管机关实施奖惩,这就不易及时收到法制执法监督的效果。

三、监察机关

行政监察机关是我国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监察工作的专门机构,其基本职能是改善和加强行政管理,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惩治腐败,推进廉政建设。

行政监察的特点是:行政监察的机关具有特定性,它是由政府内部的专门机关-行政监察机关进行的监督活动;行政监察的对象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行政监察是一种经常性的、直接的监督形式,一旦发现违法现象则监察机关有权依法提出监察建议或作出监察决定。

(一)行政监察机关及监察对象

根据《行政监察法》的规定,行政监察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使行政监察的职能部门进行。监察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政府所属部门派出监察机构或监察人员。派出监察机构和监察人员是监察机关的组成部分,根据监察机关的要求,履行监察职责,对派出的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

监察机关依据分级管辖的原则,以不同的监察对象确定各级监察机关的管辖范围:

1、国务院监察机关,管辖的监察对象是国务院各部门及其公务员、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领导成员。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监察机关,管辖的监察对象是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公务员、本级人民政府及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成员。

3、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的监察机关,还管辖乡、民族乡、镇政府及其公务员这一级监察对象。

此外,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的监察事项。

(二)行政监察机关的职责和权限

1、行政监察机关的职责

行政监察机关的基本职责为两个方面:(1)行政效能监察,即对被监察对象是否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决定命令的情况进行监督。(2)清正廉洁监督,这是对被监察对象是否违反法律、法规以及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监督。这两个基本职责相辅相成,有机统一,良好的行政管理是保证政府廉洁的重要条件,实现政府廉洁则是完善行政管理的基础前提。

2、监察机关的权限

监察机关拥有两大权力:检查、调查权和建议、处分权。

第一,检查、调查权。监察机关有权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决定、命令的情况进行检查;根据本级政府或者上级监察机关的决定或者本地区、本部门工作的需要,对被监察部门的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行政监察机关在检查、调查中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包括:

(1)查阅、复制与监察事项有关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2)责令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在规定时间、地点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3)责令被监察部门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4)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法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5)责令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6)建议有关机关暂停有严重违法违纪的人员执行职务;(7)

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必要时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依法冻结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此外,监察机关对监察事项涉及的单位、个人,有权进行查询;监察机关在查办案件中,必要时可以提请公安、审计、税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予以协助。

第二,建议、处分权。监察机关对监察确认的事实和问题有权分别提出监察建议或者作出监察决定。按照职责权限,对某些不能由监察机关直接处理的事项,由监察机关向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提出监察建议,主要涉及:(1)拒不执行法律、法规以及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应予以纠正的;(2)本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命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政策,应予纠正或者撤销的;(3)给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需要采取被救措施的;(4)

录用、任免、奖惩决定明显不适当,应予纠正的;(5)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但是对有些事项,监察机关有权自行作出监察决定,如:违反行政纪律,按照管辖权限,依法应当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行政处分的;又如,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依法应由监察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

根据《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凡是可以作出监察决定的情形,也可以提出监察建议。

(三)行政监察的程序

1、监察机关的办案方式

根据1998年监察部制定的《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试行办法》

规定,监察机关办案一般采用四种方式:(1)主办,即由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直接承办案件,或者以监察机关为主,有关部门协助。

(2)协办,指由有关部门承办,监察机关派人协助指导,并有权干预案件进度与处理结果,最后写出联合调查报告。(3)催办,指上级监察机关将案件交给下级监察机关办理,上级监察机关不派人参加,但要经常催促,要求及进报告查处结果。(4)转办,是指上级监察机关全权交由下级监察机关查处,也不要求报告处理结果。

2、行政监察的实施程序

实施行政监察分为两个程序:检查程序和调查程序。

其一,检查程序。包括立项、制定检查方案并组织实施、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监察机关提出检查情况报告以及根据检查结果,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其二,调查程序。对涉及行政机关和公务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由监察机关受理,并按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步骤:(1)

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审查;认为有违反行政纪律的事实,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予以立案;(2)组织实施调查,收集有关证据;(3)有证据证明违反行政纪律,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作出其他处理的,进行审理;(4)根据调查审理结果,针对不同的违法违纪情况,提出监察建议或者作出监察决定。此外,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结案,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最长也不得超过1年。

监察机关在检查程序和调查程序中,还须遵守一些共同的规则,如:应当听取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的陈述和申辩;涉及重要、复杂检查事项或举报案件应当备案;作出重要的监察建议或者重要的监察决定,还需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同意等。

(四)监察行为的效力

监察机关提出的监察建议和监察决定具有法定效力,不管被监察的对象有无异议,都不影响其效力,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当然,对可能存在的违法或者不当的监察建议或者监察决定,被监察对象拥有救济权利。如果对监察建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作出监察建议的监察机关提出异议,监察机关予以答复后仍然有异议,则由监察机关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监察机关裁决。如果对监察决定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审,监察机关作出复审决定后仍然不服的,还可以进一步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但上一级监察机关作出的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此外,就监察机关的职权而言,对行政机关所作的行政处分决定,如果被处分者有异议而提出申诉的,监察机关有权予以复查。经监察机关复查后仍然不服的,还可以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如果监察机关认为原处分决定不适当的,可以建议原决定机关变更或者撤销,监察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也可以直接变更或者撤销原决定。

四、行政审计监督

审计是指法定的机构运用专门的方法,对被审查单位的财政、财务资料及其他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对这些资料及其所反映的经济业务,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和准确性,作出结论,加以评价,并提出审计报告的一种经济监督形式。我国从事审计工作的法定机构是审计机关,它是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财政、财务审计工作的专门机构。

1982年宪法第91条明确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宪法第109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审计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对政府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收支实行审计监督,审计活动的法定依据是《审计法》。

审计机关对国家财政、财务收支活动的监督检查具有监督检查业务单一性、专门性、专业技术性的特点。它主要是对行政机关的财政收支情况进行专门检查;财政、财务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有很强的专业技术性,有一套专门的程序、方式和方法。因此,财政、财务收支的审计工作非由专门独立的审计机关负责莫属,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审计机关具有其他监督检查机关无可取代的地位和作用。

(一)审计监督的机构设置及职责权限

根据法律规定,我国的审计组织体系由国家审计机关和地方审计机关两级组成。国务院设立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的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审计长是审计署的行政首长。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设立的地方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其审计管辖范围内派出审计特派员,根据审计机关的授权,依法进行审计工作。为了保证审计的公正性、权威性,法律规定: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审计机关负责人没有违法失职或者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的情况的,不得随意撤换。

在政府内部监督范围内,审计机关的职责主要是:(1)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2)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3)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进行监督。

根据《审计法》的规定,审计监督主体的权限包括:(1)要求报送权。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规定报送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报告,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不拒绝、拖延、谎报。(2)检查权。审计机关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3)调查权。审计机关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4)制止并采取施权。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不,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5)通报权。

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颂审计结果,但应依法保守国家秘密。(6)处理权。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依法作出处理。

(二)审计监督的程序

审计监督程序分为三个阶段:

1、准备阶段

主要是确定审计项目计划,根据计划确定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在实施审计前,向被送达审计通知书。通知书的内容包括审计的范围、方式及具体要求等。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2、实施阶段

主要由审计人员审查会计报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并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询问,获取证明材料。审计人员应向被调查者出示工作证件和审计通知书副本。

3、处理阶段

主要是审计人员对审计的事项写出审计报告,并须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然后由审计机关对审计报告及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进行审核,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反国家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依法作出处罚或者处理。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三节司法机关的监督与保障

依照我国宪法规定,虽然行政机关只对权力机关负责,受它监督,但同时仍要受司法机关的法律监督。这是行政诉讼法和宪法第41条规定的一项基本监督体制。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是通过两种形式实现的。一是人民法院通过行政诉讼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纠正违法行政行为,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二是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通过追究惩治职务犯罪,防范和纠正公务人员违法犯罪行为,保证依法行政原则的落实。由于第二种形式的司法监督属于刑法范畴,故此处只介绍行政诉讼对依法行政的监督保障。

与其他监督形式相比较,司法监督具有以下特征:第一,监督主体是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司法监督主体审判机关和和检察机关依法享有国家的司法权,其职权不同于行政法制监督的其他监督主体,如权力机关和政府内部监督机构。当然,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一样,都是由权力机关产生,分别行使行政权、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平行的国家机关,相互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实施监督,是国家对权力的配置,防止行政机关专权和腐败的权力制约措施。第二,监督对象是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这与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对一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监督审查不同,行政法制监督中的司法监督对象是特定对象的特定行为,即必须是享有行政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而且是与职务相关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所作的民事行为或个人行为不属于司法监督的对象。第三,监督适用诉讼程序。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监督行政行为时采用专有的审判和检察手段,具体适用诉讼程序,这与权力机关监督适用的程序以及行政机关上级对下级监督所适用的行政程序以及审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所适用的审计或监察程序等都不相同。

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能够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防止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对其合法权益的侵犯,也能使宪法赋予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落到实处。另一方面,可以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防止、徇私枉法、等腐败现象,保证国家行政权力正确合法地行使。

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行政行为的监督并非全方位,哪些属于司法机关监督的范围,是涉及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问题。

确定司法机关监督的范围,既要考虑充分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又要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行政机关有效行使行政管理职权,而且还应从我国的现有条件和实际状况出发。目前依法列入司法机关监督范围的,主要是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切身利益关系比较紧密的行政行为,即对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通过诉讼途径,由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实施司法监督。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享有审判权。审判机关监督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这种监督权来源于法律的授权,监督的实施是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而引起的。与其他形式的监督相比,审判机关的监督具有如下特征:

审判机关的监督是在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行政行为已经正式作出之后实施的事后监督;审判机关的监督是消极的、被动的监督,即不告不理,只有当事人,才会进行监督程序;审判机关的监督权是有限的,仅限于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监督,不包括抽象行政行为,并且主要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至于行政行为的合理性问题则不属于审判机关监督的范围;审判机关的监督是依照司法程序进行的,由行政诉讼法来调整。除了通过司法裁决达到监督目的外,还可以通过向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的形式来发挥审判监督的作用。

由于审判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主要是通过行政诉讼进行的,所以行政诉讼的审理原则和标准、受案范围、诉讼参加人、管辖、诉讼程序及审判方式等制度设计直接影响到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水平。

一、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对于依法行政的保障

(一)合法性审查原则

《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该原则是行政诉讼的一项特有原则。其内容包括:

人民法院重点审查具体行政行为,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不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

依法行政要求一切行政活动都必须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采用合法性审查原则无疑是对依法行政原则的重要保障。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判断行政行为的标准是合法性,对于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有权予以撤消或变更,对于合法的行政行为,应当予以维持。行政机关经过行政诉讼,也会发现自己的违法之处并加以纠正。这对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障依法行政原则的贯彻实施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

行政诉讼实行有别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原则。即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被告行政机关必须向法院提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如果不能就此提供证据,将要承担败诉的风险。行政诉讼之所以实行被告负举证责任,是因为,首先,按照行政程序中“先取证、后裁决”的原则,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建立在准确收集证据认定事实基础之上。没有充足确凿的证据,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其次,被告行政机关最清楚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而相对方则无从了解行政行为的依据。所以,被告具有较强的举证能力,在行政诉讼中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被告负举证责任,既可以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防止其,又可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避免其在遭受行政侵权后因举证不能或不足而败诉。

(三)不适用调解原则

行政诉讼实行不适用调解原则,即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调解,除行政赔偿案件外,人民法院不得采用调解的方式结案。行政诉讼之所以采用该原则,是因为,调解的前提是当事人双方有权处置或让渡自己的权利。而行政诉讼当事人之一的被告行政机关享有的行政权力是公权力,履行的职责也是为了公共利益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其权力和责任是一体的,放弃权力意味着失职。所以在行政诉讼中,被告不可能随意放弃和让渡自己的职权,进行诉讼调解也就失去了前提。这项原则对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具有重要意义。行政机关不仅在行政程序中,而且在行政诉讼中也不得放弃职责。

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对依法行政的保障

我国《行政诉讼法》专章规定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受案范围既是法院审查行政行为的范围,也是行政机关接受法院司法监督的范围,因此,在某种意义上说,受案范围的大小决定了依法行政水平的高低。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建立初期,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还比较窄,法院对行政机关的监督也比较有限,因而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和主动性都比较差。随着行政诉讼范围的逐步扩大,越来越多的行政行为被纳入行政诉讼的范围,法院对行政机关的监督也逐渐深入,行政诉讼对依法行政的保障作用也日益明显。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包括以下几类:

(一)行政处罚案件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提起的诉讼。

这里所列举的行政处罚种类并不是全部,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还包括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暂扣许可证和执照、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罚形式。凡是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的制裁性措施均属于行政处罚。

(二)行政强制措施案件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为了查明案件情况、防止或者控制违法行为,依法对有关的人身或者财产采取暂时性的限制措施。一般分为对人身的强制措施和对财产的强制措施。对人身的强制措施又包括扣留、强制戒毒、强制治疗、强制收容遣送、强制隔离、劳动教养等。对财产的强制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拆除、搬迁等。

(三)侵犯经营自案件

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而提起的诉讼。企业的经营自是指法律规定的企业在人财物等诸方面享有的经营权利。不同类型的企业依法享有不同的经营自,不管是什么种类、什么形式的自遭受侵害,企业均有权提讼。

(四)行政许可案件

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而提起的诉讼。行政许可行为是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行为允许其从事某种活动、享有某种资格、行使某种权利的行政行为。它是行政机关普遍运用的一种管理手段,具有较强的自由裁量性,容易被滥用。行政诉讼法允许许可申请人和利害相关人对该行为提讼,是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最有效监督。

(五)履行法定职责案件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而提起的诉讼。行政权力和责任是统一于一体的,不仅积极的作为性违法应当受到监督,而且消极的不作为违法也应受到监督。对不作为行为可以提讼体现了司法监督的广泛性。

(六)抚恤金案件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而提起的诉讼。

法院政治督察报告第2篇

在我县监外执行工作的基本情景:根据《人民检察-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方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安机关监督管理的监外执行对象包括5类人员,即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和暂时监外执行。 截至20XX年XX月x日,我县监狱外执行人员116人,其中有107人缓刑,7人缓刑,剥夺了政治权利。 其中暂时被监禁外执行的有1人脱管(巨军华,20XX年因病左权县人民法院被监禁外执行,20XX年发出监禁执行通知后脱狱)一年以来,本院监禁检察科出现了监禁外执行罪犯的分布。 在监外执行检察过程中严格遵守“人民检察-检察-医院监外执行检察的办法”,应当提出违法、纠正检察建议的情况,加强对县公安局、县人民法院的监督。 1以监督活动相关书面订正违法意见10件,口头订正意见13件。 县公安局纠正并执行了上述10份书面违法纠正通知书和13份口头纠正意见。 其中监督县公安局对一名监外执行人员实行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该罪犯在考验期内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 2011年,在我县监狱外没有发现犯罪者犯下了新的罪行。

在监外开展执行检察工作的主要方法:(一)规范在监狱外编制罪犯检察总帐;按照《人民检查-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方法》规定的监外执行业务实现《一帐三表》工作制度的要求,全面建立《罪犯监外执行情景检察登记册》、《检察纠正违法情景登记册》、《重大违法情景登记册》、《监外执行罪犯减刑情景登记册》。 根据10个乡镇派出所、县城5个社区警务室,立即将犯罪分类归档。 另外,县人民法院向本院监察院检察科发送监外执行犯罪分子判决书,由外省外县交付监外执行犯罪分子文件的,立即登记,填写监外执行犯罪分子帐,清算底账。 另外,本院监察所检察科在监外确立了犯罪分布情况、考验期整体布局,发挥了一目了然、易于监督的作用。(二)立即核对公安机关和地方交付的监外执法犯人;对于外地交付监外犯罪监督管理时间长、犯罪报告时间慢、易发生脱管现象的实际情况,本院监察所检察科将于2月底及时核对县公安局法制科和外地交付的监外执行犯罪人数及相关资料信息。 登记在监狱外执行的罪犯的关系情况,立即联系该罪犯所在的派出所,了解在该监狱外执行的罪犯是否按规定时间报告,派出所是否已经被管理,监督情况如何明确。(三)采用多种检察方式和方法,确保监督取得实效按照《人民检察-检察-院外执行检察方法》的规定,监外执行检察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检察。 在实际工作中,我院监狱检察科采用定期检察和不定期检察,全面检察和重点检察相结合,全面检察监外执行工作,详细登记在检察的场面登记册上。 对地方交付的监外执行犯罪分子和本县重点犯罪分子,我们计划重点及时检察县人民法院、县拘留所、县公安机关的交付、监督管理、执行活动的变更和执行活动的中止。 对于检察发现的问题,立即向有关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和违法通知书,敦促有限时间内立即进行纠正和执行,立即进行访问,了解是否实际进行了纠正和执行。 例如,本院监狱检察科经刑期抵制检察,在缓刑中发现购买毒品的违法事实两次后,立即向左权县公安局提出纠正违法的通知书,左权县公安局收到纠正违法的通知书后,立即治安处罚手续。 纠正违法行为,有效发挥检察建议作用,监督检察工作。(四)加强对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的检察监督,提供有效服务重选时,我院监察院检察科对剥夺政治权利的监外执行犯罪者的监督情况进行了详细检察,着重落实应遵守的各项规定、监督措施,敦促派出所监督民警在选举期间加强监督管理,为村两委员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五)根据临时加强监外执法检察监督的《罪犯保险外医师执法方法》和《罪犯保险外医师疾病伤害范围》有关规定,书面审查各保险外医师的病历资料和鉴定资料,每年年底组织保险外医师到省政府指定医院进行诊断鉴定。 此类维护-保护法律严肃和外患合法权益。

监外执行检察过程中发现的主要问题:(一)一些监督民警对监督外工作的业务知识不熟悉,不知道。 具体措辞如下:1、缓刑、假释、剥夺政治权利、暂时在监狱外执行罪犯监督的重点和监督措施不明确。 (例如,向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宣布的资料和向缓刑者宣布的资料不能区别开来,在实际工作中两者的宣布资料有同样的错误)。2、监狱外犯罪者户籍所在地与常住地不一致的,监督民警应由哪个公安机关监督考察不清楚。 两家公安机关有时不进行监督管理。 (如石箱派出所4石勇、寒王派出所朱宏亮、绑架犯派出所任福生、芹泉派出所王瑞)。(二)、个别监督民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不认真、应对检察的现象。 在检察监督外执行犯罪监督文件时,有些派出所发现人员客观少、业务多、监督外犯罪多的情况,个别监督民警在执行监督措施时有应对检察的现象。 具体措辞如下:1、在监狱外与罪犯进行对话时,会话资料有雷同、本人以外签字的现象,没有出现监督管理措施的执行情况。2、监狱外移民罪犯时,入住该罪犯监督调查文件的公安机关没有立即继续监督。(三)有些派出所不重视缓刑,假释人员在按期执行检察过程中,我们发现了只重视监察人员监督管理的派出所,但监察人员考验期满时忽视解除有关监督措施,不重视缓刑、对假释人员按期公告。(四)有些派出所在罪犯到达时尚未及时确立监督组织和监督文件,被我县人民法院缓刑,暂时监督外执行的当地罪犯应在规定时间内拿着左权县人民法院的执行报告到达执行派出所,在派出所盖5个公章后,由罪犯本人提交县人民法院。 实际工作中,派出所内勤人员-警察在报警通知书上盖章后,犯罪者和监督者-警察会面不交接,最终监督者-警察无法立即制定犯罪者的监督文件和组织。

此致

敬礼!

汇报人:落落

法院政治督察报告第3篇

纪委:

按照市纪委2008年20号文件要求,现就我本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遵守廉洁自律规定和执行党内监督各项制度情况报告如下:

2008年市院党组带领全市检察机关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中央纪委二次会议精神,和高检院、省院纪检监察工作会议及市纪委八届三次会议精神,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把反腐败促廉建设放在全局工作中谋划和部署,准确把握检察机关反腐倡廉建设的重心和着力点,扎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自身反腐败工作。今年初,召开了全市两级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暨检务督察工作会议,××*检察长在会上做了重要讲话,对全市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自身反腐败及推进检务督察制度落实提出了要求。一年来,党组的要求和部署得到很好的落实,全市检察机关及市院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和自身反腐败工作都取得了新进展,我本人在积极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的同时,也更加自觉地遵守党的纪律、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和执行党内监督各项制度。

一、认真学习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不断提高新形势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自身反腐败工作重要性

按照市院的部署,我和全体检察干警一起认真学习党的十七大报告,hjt总书记在中纪委二次全会上的讲话,贾春旺检察长在全国检察机关纪检监察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及省市纪检监察会议精神通、过学习,提高了大家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的认识,增强了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法治意识、责任意识、廉洁意识,同时结合贯彻会议精神,把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放在更加突出位置,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在抓好自身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同时,增强社会责任感。

二、深入开展反腐倡廉教育,切实提高有效预防腐败的能力

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就要警钟长鸣,市院党组把教育做为拒腐防变的第一道防线,坚持不懈地开展理想信念、党风党纪、廉洁从检、艰苦奋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检察工作主题等教育,以此来夯实干警的反腐倡廉的思想道德防线。在开展教育活动中采取多种形式,增强说服力和感染力,提高针对性和有效性。营造更加浓厚的反腐倡廉氛围,在这种氛围中,我本人也深受教育,更加自觉地遵守党的纪律和各项廉洁自律的规定,要求别人做的自己首先做到,禁止别人做的,自己坚决不做,坚持用“一身正气两袖清风”做为自己人生的准则和从政的目标。从没有利用手中的权力办人情案、金钱案。生活中从没用权力谋私利。从没有利用公款大吃大喝、游山玩水,参与消费娱乐活动。在待遇上不攀不比,今后也将“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常除非份之想”,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三、不断完善党风廉政建设制度,严格依纪依法查办违纪案件

查办违法违纪案件是贯彻从严治党、从严治检()的重要体现,是端正党风检风的有效手段,今年我市纪检工作继续把查办案件工作放在首要位置,加大了查办案件工作力度,重点查办领导干部违反“六个严禁”,严肃查办贪赃枉法、、受贿索贿等影响公正执法的案件,严肃查办参与涉黑犯罪,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等执法犯罪的恶性事件,严肃查办违法违规办案,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案件,加强了对举报线索的受理工作,对违法违纪者,发现一件处理一件,决不姑息袒护。继续实行案件初核情况备案制度,使举报线索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在查办违法违纪案件中,坚持了惩处与保护相结合原则,既要坚持原则,依法依纪办案,防止瞒案不报,压案不查,又要注意执行政策和法律界限,区别对待,增强了严肃执纪与保护干警权力并重的意识。截止目前纪检监察部门共初核案件7件8人,立案1人。并及时向省院、市纪委报告了查办结果。2008年4月25日,省纪委驻省检察院纪检组以纪交字[2008]第006号交办函,将举报××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副局长××*信件批转我院进行调查。经检察长批准,我院纪检监察部门派员对举报刘新民的问题进行了调查。此案件一信多投,给检察机关办案带来了不好的影响,我们经过多方调查取证,认定刘新民确有违反办案纪律行为,经检察长办公会研究对刘新民进行立案,并给予行政警告处分一次。通过本案处理达到了警示教育全体检察干警的良好效果。

四、积极开展检务督察活动、强化党风党纪监督和教育

2008年2月29日,全省检察机关纪检监察工作会议,暨第一次检务督察工作会议结束后,我们按照省院要求将会议情况和贯彻落实意见向检察长××*同志进行了汇报,检察长十分重视,两次主持召开党组会议,听取汇报,专门研究会议贯彻落实工作。决定召开全市检察机关纪检监察工作会议暨第一次检务督察工作会议,为加强组织建设,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经市院党组研究决定,成立××市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委员会,设立了检务督察室,增加两名专职工作人员,各基层院也配备了专职检务督察人员。在市检察院检务督察会议上党组书记、检察长××*同志就全市检察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和自身反腐败工作提出了要求。一是要求全市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和全体干警,认真学习《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暂行规定》,要理解《暂行规定》的精神实质,特别是做检务督察工作的同志更要学深学透。二是要求纪检监察部门正确认识和区分纪检、监察和督察工作的关系,检务督察制度与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制度,业务部门的相互制约机制等要密切配合,才能形成检察机关内部统一的,高效的监督体系,提高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的公信力。三是要求两级院党组高度重视纪检工作,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开展监督,做他们的坚强后盾,为他们充分发挥积极作用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四是要求纪检监察和督察部门加大对下指导力度,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扎实工作,使今年的纪检监察和督察工作有个新进展,新提高。

今年市院检务督察领导小组组织领导小组单位对市院办安全防范工作情况进行了重点督察,主要对以下工作进行了督察:

一是执行安全防范制度情况。对自侦部门是否建立了办案安全责任制和办案安全防范预案审批制度;在侦查过程中是否建立和落实办案与监控、看管工作相互配合、分工负责的制度;初查、侦查过程中是否有安全防范计划,是否做到职责明确,责任落实到人;是否在讯问室、询问室进行讯问、询问工作;讯问犯罪嫌疑人前,是否依法对其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或责令其交出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物品,并予以妥善保管;犯罪嫌疑人、证人去卫生间是否有两名以上检察干警看护;讯问、询问、押解、搜查、医疗救治等工作是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进行了解;对市院警务区内的讯问室、询问室和讯(询)问专用卫生间进行了实地检查。通过检查没有发现问题,符合标准要求;对押解专用警车情况进行了实地检查,经检查符合标准;对司法警察队伍建设情况进行检查。通过检查各办案部门在办案过程中都有司法警察执行看管押解。二是对警用车辆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督察。七月二十六日利用休息日市院检务督察长康国忠带领成员单位分两个督察小组到市内闹市区在对警用车辆以及囚车是否非因工作需要在餐饮娱乐旅游场所门前停放进行督察。对警用车辆、有无参加婚丧嫁娶事宜进行督察。通过督察有个别警车有停放情况,发现后对其进行了纠正。三是对接待窗口服务工作情况的督察。检务督察领导小组组织成员单位对控告申诉处服务窗口工作情况进行了实地督察,在硬件方面,有专用接待室,有专用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电话号码:接待室内挂有来访须知、文明接待公约、受案范围、投诉指南、检察人员纪律等规定:向社会公布接待时间,在接待时间有专人负责接待:检察长接待日时间在显著位置公布。在软件方面,检查接待室的环境整洁,秩序井然;接待人员着装整齐;接待用语规范、态度热情、举止文明,对所有件实行微机管理(包括台帐、管辖内案件摘要登记、统计报表管理等)。

法院政治督察报告第4篇

通过学习,全院干警一致认为,__检察长的报告,客观真实地总结了20__年全市检察工作取得的成绩和经验,深刻分析了20__年检察机关面临的形势,符合我市检察工作实际,特别是对20__年的工作思路有了清晰明确的安排,坚持三个“至上”,五个“更加”,三个“加强”,两个“推进”,进一步明确了工作思路。报告高屋建瓴,主题鲜明,内容丰富,论述深刻,思想性和针对性都很强,对做好全年的检察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是全市检察机关20__年检察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__检察长的报告,对全面贯彻落实全国、全市、全市政法工作会,全国、全省检察长会议精神和市委书记熊清华同志对检察工作的重要指示提出了具体要求,我院全体干警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坚决贯彻落实。

__检察长在报告中对20__年检察工作的总体思路、目标任务、措施要求都有明确要求,并进行了深刻阐述。我院将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通过贯彻落实全市检察长会议精神和__检察长的报告,认真部署,精心谋划好下一步工作,抓住重点,狠抓落实,务求实效,切实履职,确保认识上有提高,措施上有保障,让检察工作更好地服从服务于全县社会政治稳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大局。

在传达贯彻会议精神中,我院全体干警对市委政法委书记葛平的重要讲话进行了认真的学习。葛书记的重要讲话充分肯定全市检察机关紧紧围绕__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各项工作所取得了显著成绩。对如何抓好今年的检察工作提出了三点要求:

一是必须充分认识当前检察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正确把握做好检察工作的新要求。始终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和科学发展观引领检察工作,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自觉服从、服务于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大局,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二是必须紧紧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总体要求,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全市检察机关要始终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作为第一责任,进一步强化法律监督职能,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透明度,使公平正义以群众看得见、听得懂、信得过的方式得以实现,进一步提升检察机关的社会形象。

三是必须狠抓检察队伍建设,切实打牢推进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思想政治基础。不断加强检察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全面提高检察队伍的整体素质,正确处理坚持党的领导和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关系,加强请示报告,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和监督。

在传达贯彻学习中,杨幸勇检察长还介绍了全市表彰会的情况。我院被评为20__年全市先进检察院,这是市院党组对我院工作的肯定,也是对我院今后工作的彭励和鞭策。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工作中的不足。对今后的工作杨幸勇检察长提出了具体要求:

首先,一定要结合__实际,认真深入地把全市检察长会议精神和__检察长的报告及要求贯穿落实到检察工作中来。20__年__检察院将紧紧依靠上级检察机关、党委的正确领导,以班子团结、队伍和谐、干警进取为保障,求真务实,奋力拼搏,努力实现各项工作稳步、健康发展,努力在20__年基础上再上新台阶。

其次,是要进一步加大各项业务工作力度,切实履行宪法、法律所赋予的监督职能。要按照《__市基层检察院规范化建设年度工作考核标准》认真落实各项工作,各科、局、室、队必须全面完成考核标准中所规定的各项任务,并在工作中有所创新和发展,不断向“全国模范检察院”迈进。

法院政治督察报告第5篇

一、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历史变更和现状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设立若干检察厅和其他业务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分别设立相应的检察处、科和其他业务机构”。由此可见,《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没有具体规定各级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名称。

检察机关重建的时候,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有刑事检察科(股)、法纪检察科(股)、经济检察科(股)、监所检察科(股)、控告申诉科(股)、办公室(或秘书科)等,后来,因工作需要,刑事检察科(股)又分为刑事检察一科(股)和刑事检察二科(股),一科(股)负责审查批捕业务,二科(股)负责业务,1997年刑法修改后,“股”基本上不存在了,只称为“科”,刑事检察一科改为审查批捕科,刑事检察二科改为审查科;法纪检察科改为渎职侵权检察科,经济检察科改为反贪污贿赂局,因检察监督职能的强化和细化而增设民事行政检察科,原来只设政治协理员,后设政工科。2002年机构改革后,审查批捕科又改为侦查监督科,审查科改为公诉科;2005年,有的地方将渎职侵权检察科改为反渎职侵权局。2007年以后,有些院成立了职务犯罪预防科,2010年以后又更名为职务犯罪预防局。

经过多次的变更,现在各级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名称有:

1、最高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有:办公厅、侦查监督厅、公诉厅、反贪污贿赂总局、渎职侵权检察厅、民事行政检察厅、监所检察厅、控告检察厅、刑事申诉检察厅、铁路运输检察厅、职务犯罪预防局、法律政策研究室、监察局、外事局、计财装备局等15个职能部门,还有政治部、检察官培训中心、机关服务中心、检察信息技术中心、检察出版社、检察理论研究院、检察官学院等机构。

2、省级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有:办公室、政治部、侦查监督处、公诉处、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民事行政检察处、监所检察处、控告申诉检察处、刑事赔偿办公室、检察技术处、行政装备处、纪检组、政策研究室、宣传处、职务犯罪预防局、司法警察总队、检察官学院等机构。

3、地市级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有:办公室、政治部、侦查监督处(科)、公诉处(科)、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民事行政检察处(科)、监所检察处(科)、控告申诉检察处(科)、检察技术处(科)、职务犯罪预防局、司法警察支队。

4、县区级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有:办公室(有的院还另设行政装备科)、政工科、侦查监督科、公诉科、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民事行政检察科、监所检察科、控告申诉科、检察技术科、职务犯罪预防科(局)、司法警察大队。

二、设置以上内设机构的优缺点

1、优点是分工细、职责分明。这些机构都是根据检察职能和检察后勤工作的需要而设立的,从这些机构来看,基本看出检察机关职能范围和内设机构的职责分工。如基层检察院都设有办公室(含行政装备科)、政工科(纪检组)、侦查监督科、公诉科、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监所检察科、民事行政检察科、控告申诉科(含举报中心、刑事赔偿办公室)、检察技术科等机构。

2、缺点: 一是机构多,分工细,职能交叉,忙闲不均。反贪污贿赂局是负责对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反渎职侵权部门是负责对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证、破坏选举等侵犯公民人身、民利的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等工作,这两个部门都是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实际工作中,反贪部门线索多、查案缺人手,反渎职侵权部门案源少,比较清闲。二是重复劳动,效率低,诉讼成本高。侦查监督部门是负责审查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决定是否逮捕,审查侦查部门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决定是否延长,以及立案监督等工作。公诉部门是负责审查移送或不的案件,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不,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等工作。这二个部门主要是通过审查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的案件,一个审查决定是否逮捕,一个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不诉,把好两道关,实现诉讼监督。实践中,就出现重复阅卷、讯问、熟悉案情,分别装订卷宗(副卷)等,降低办事效率,增加诉讼成本,浪费人力物力财力等现象,使人员紧张的矛盾更加突出。三是非业务部门多,人浮于事。办公室、政工科、纪检监察及行政装备科、技术科都是管理、服务机构。其主要职能是负责机关的文秘、档案、统计、保密、装备、后勤、财会、行政事务以及政治思想、目标管理、人事管理、教育培训、纪检监察、党建工作、局域网管理等工作。由于分工过细,势必形成管理服务机构的人员所占的比例偏高,一般的基层检察院非业务科室的人员就占了三分之一以上,有的业务部门尤其是基层院的民事行政检察科、监所检察科、控告申诉科等,有的只有一人,最多配二人,好钢用不到刀刃上,这不利于检察业务工作的开展。 四是机构名称混乱,特别是地市级检察院的内设科室,有的与省级院的称呼一样,称为处、局、室,而有的与基层院一样称为科、局、室、队,人们分不清是哪级院的机构;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的称谓有局、科、处、室、队等。人们也分不清哪个是检察机关的内设机构,总以为反贪污贿赂局与检察院是平级的、独立的机构,也分不清这些内设机构是哪一级检察机关的内设机构。

三、检察机关内设机构设置的原则

1、依法设置内设机构。作为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相应的等级层次也应当统一,因此,《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对各级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设置应作出明确规定,使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设置有法可依,以体现其权威性、合法性、统一性。

2、设置与职能相适应的内设机构。按照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以及检察职权的范围,设置相应的内设主机构,对职能交叉、职能相一致的机构实行精简、合并,充分利用检察资源,把人员充实到一线的检察工作岗位上,充分调动每一个检察人员工作的积极性,以提高检察工作的效率。如,可以将侦查监督与公诉部门、反贪污贿赂局与反渎职侵权部门、办公室与行装科、纪检监察与政治部门合并。使检察资源得到了合理配置,将处理同类业务的检察官集中在一起,便于组织和调配,较好地解决了机构臃肿、官多兵少、人浮于事、忙闲不均、职能交叉等问题。

3、名称与职级统一。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名称应与其职级相一致。检察机关尤其是基层院的反贪污贿赂局虽称“局”,但无“局”的职权;地市级的科、处,也只是科级级别,政治部(处)虽称“部、处”,但没有“部、处”的级别和权力,只是叫叫而已,是一种虚假称谓。所以,基层检察机关的内设机构统一称“科”、地市级称为“处”、省级称为“厅”,高检院称为“部”。这样,才符合我国国家机构层次结构的要求,而且也容易被社会、广大人民群众所了解和接受。

四、检察机关内设机构设置改革的构想

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检察机关所担负的任务,按照法定、精简、统一、高效和实际需要的原则,在现有条件的基础上充实业务部门,统一使用反映检察工作本质特性的机构名称,按照检察机关的职能,设置主要的内设机构、称谓、职能如下:

(一)机构名称

1、高检院设十二个主机构:办公综合部(含下设外事厅等)、政治监察部(下设监察厅等)、刑事监督部、职务犯罪侦查部、民事行政监督部、监管场所监督部、控告申诉监督部、专门检察监督部(负责铁路运输、军事、农垦区等检察机关的检察工作)、检察技术部、后勤服务部(下设计财装备厅)、司法警察总部、检察理论研究部(管理检察日报社、检察出版社、检察官学院等)等职能机构。

2、省级院设八个主机构:办公综合厅(可下设计财装备处、检察技术处等)、政治监察厅(可下设纪检组、监察处、培训中心、法律政策研究室等)、刑事检察厅、职务犯罪侦查厅、民事行政检察厅、控告申诉厅、监管场所检察厅、司法警察总队。

3、地市级院设八个主机构:办公综合处(可下设计财装备科、检察技术科等)、政治监察处(下设法律政策研究室等)、刑事检察处、职务犯罪侦查处、民事行政检察处、控告申诉处、监管场所检察处、司法警察支队。

4、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院、农垦区检察院可以比较相应的级别设置相应的内设机构。鉴于专门检察机关的特殊性,可不设立监管场所检察部门;军事检察机关的刑事案件、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统一由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侦查,内部实行侦诉一体化。

5、基层院设八个机构:办公综合科、政治监察科、刑事检察科、职务犯罪侦查科、民事行政检察科、控告申诉科、监管场所检察科、司法警察大队。

(作者通讯地址:广西南丹县人民检察院,广西南丹547200)

(上接第168页)

有的字迹不端正,用语不规范,语言不畅等等,影响了法律文书的严肃性。

8、违法所得的界定不明确。没收违法所得作为一种重要的行政处罚方式,虽在法律法规中有规定,但对违法所得的范围界定,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

三、完善行政处罚程序

针对行政处罚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行政处罚程序。

第一,要进一步强化行政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办案的意识。行政机关执法,必须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执法不依法,必然违法;执法违法,就不配执法。随着社会发展和文明进步,人民群众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要求越来越高。执法办案必须要按法定程序实施,决不能超越法律、法规的约束,每一个执法人员必须牢记在心,自觉学法、守法,为严格执法奠定坚实的法治基础。

第二,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执法人员必须经过专门机构培训并严格考核合格,取得当地政府颁发或认可的执法证件后才能上岗执法;对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执法。对不具备良好素质的执法人员,应及时调离执法岗位。对执法违法案件,在内部应定期“曝光”、“揭丑”,使执法人员始终保持高度的办案警觉性和责任感,防止和克服执法违法现象。

第三,加强对行政执法处罚程序的监督力度。检察机关在执法监督中,要把对处罚程序的监督作为重点,坚持纠正行政处罚过程中的程序违法问题。同时,要落实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凡因执法程序不规范或违法而引起复议及诉讼被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撤销的,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追究,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袒护,造成经济损失的,个人要负赔偿责任。连续多次因违反处罚程序导致执法过错的,应调离执法岗位。法制机构或有关人员对处罚程序监督不力的,应追究其失察责任。

第四,积极探索实施行政执法资格等级认证制度。要不断强化执法动力和责任,摈弃执法中的“大锅饭”陋习,从提高执法队伍整体素质上防止和克服执法过程中的处罚程序违法问题。

注释:

法院政治督察报告第6篇

非常感谢在座的各位领导给我机会,让我在这里作供职报告。对我来说,这是我一生中具有重大意义的事情。

下面,我首先向各位领导介绍我的学习工作情况。我于1975年7月高中毕业后,……年月调至陈旗人民检察院工作至今,先后在办公室、公诉科、渎职侵权检察科、反贪污贿赂局工作并担任相关职务,1995年7月被任命为青山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兼反贪污贿赂局局长,分管过反贪污贿赂局、控告申诉科(举报中心)、政治处、办公室、行政装备科、监察科的工作。期间,参加过最高人民检察院举办的高级检察官培训和市委党校中青班的学习,并于1982年、1995年先后参加了中央电大中文专业大专学习和中央党校政法专业本科学习并获相关毕业证书,1996年9月考入省委党校研究生班,经过三年学习,获得经济管理专业研究生毕业证书。XX年2月被任命为青山区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纪检组组长,XX年10月任党组书记、检察长。XX年3月任青山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纪检组长、检察长,法律职称为四级高级检察官。我所任职的青山区人民检察院先后被最高人民检察院、省、市人民检察院及市委、市政府评为全国先进检察院、省、市先进检察院、全省模范检察院、人民满意的政法单位、全市模范公务员集体、省级模范职工之家、武汉市“五一劳动奖状”等荣誉。我个人也多次被市检察院评为优秀检察长,并多次荣立三等功,去年被市委、市政府评为优秀思想政治工作者。回顾自己成长的过程,深深感到党和人民的教育培养是我进步的动力,人大依法监督和工作中的大力支持为我们的工作发展注入了活力。人大及其常委会曾多次依法任命我的法律职务,为我努力做一名合格的检察官创造了重要条件。

我准备供职的岗位是陈旗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局长,我认为这是一个很重要的岗位。其一,这个岗位本身就非常重要,它不仅与依法治国、依法治旗、依法办案、依法维权直接联系,而且与经济发展和政治文明建设密切相关,责任重大、任务艰巨;其二,对我个人而言,给我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学习、锻炼机会。我虽然在基层检察机关工作了近18年,熟悉法律,对检察机关的性质、职能、任务、组织机构和工作流程比较了解,也多次主办过多起大要案件,但要胜任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这一岗位,在很多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学习提高和磨炼。因此,如果武汉市人大常委会任命我担任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这一职务,我将努力做到:

一、牢记宗旨,爱岗敬业,做好本职工作。作为人民的检察官,为人民服务是我们的天职,无论形势怎么变化,工作怎么变动,这一根本宗旨不能变。是党和人民把我培养成检察机关的领导干部,我只能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行动和实绩回报人民。在新的工作岗位上,我将在当前正在开展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中率先垂范,充分发挥共产党员先锋模范带头作用,以实际行动努力实践“xxxx”重要思想,坚持“立检为公,执法为民”,进一步加强执法作风建设,认真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呼声,满腔热忱地对待群众的诉求,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执法,本着对群众利益和法律高度负责的精神办案,爱岗敬业,无私奉献,全身心地投入到我挚爱的检察事业中去。真正把维护、发展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放在第一位,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二、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在实践中不断充实、完善自己。学习是干部迅速成长,走向成熟的重要途径。当前,我们国家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时期,市场经济发展很快,法律关系、经济关系、社会关系更加纷繁复杂,不学习就难以适应形势,不用心就必然做不好工作,不上进就要遭受淘汰。要胜任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必须勤奋学习,坚持以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xxxx”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与时俱进,从实际出发,勤于思考,勇于探索,刻苦学习,善于总结,在政治理论、法律素养、经济知识、科学文化、综合素质等方面不断积累,不断深化,努力提高政治水平、决策水平、管理水平和抓落实的水平。特别是要认真贯彻党的xx届四中全会精神,在强化法律监督的实践中着力提高自身的执法能力,在检察工作中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

三、接受监督,依法办事(案),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官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责。同时,也必须牢固树立主动接受监督的思想观念,在实际工作中要自觉接受市人大的法律和工作监督,积极贯彻落实市人大关于检察工作的决议和决定,涉及检察机关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要向市人大报告,加强与人民代表的联系,经常听取意见,不断改进工作,坚持检务公开,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依法办事,依法办案,是当好人民检察官的根本要求,也是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必备,必须过硬的基本素质。我想不论自己分管什么工作,都要用这两个标尺来约束、规范和衡量自己,在实施依法治国、依法治市的具体工作中努力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在工作中,坚持依法办事,依法办案,就是要牢固树立“以公正司法为核心,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理念,坚持公正执法,文明办案,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既严格遵守实体法,又严格执行程序法;要牢固树立大局观念、服务意识,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武汉市的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切实做到执法想到稳定,办案考虑发展,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四、加强团结,廉洁自律,树立新时期领导干部的良好形象。作为班子成员首先要顾大局,讲团结,积极协助检察长抓全盘工作,自觉配合各位副检察长,齐心协力把全市的检察工作推上一个新的台阶。我要和市检察院各位领导同志一起,继续以班子建设推动队伍建设,按照创一流业绩,带一流队伍的工作思路,努力做到质量创品牌,服务出亮点,改革有突破,队伍强素质。同时,要坚持原则,严格遵守法纪、党纪、政纪,保持和发扬好的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在检察机关树正气、重实干、创业绩、求发展。坚持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保持自身廉洁上起表率作用。要常修为检之德,常想立身之本,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已之心,坚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做政治上的明白人、工作上的实干家、勤政廉政的带头人。

以上是我的供职报告,请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审议。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职能。作为武汉市检察院副检察长的被提名人,我尊重和服从市人大常委会的审议决定,如果能任命我担任这一职务,我一定按照供职报告所说的那样,努力工作,为武汉市的检察事业作出贡献。我相信,绝不会让大家失望。如果市人大常委会未审议通过任命,我也会正确对待,虚心接受市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认真查找和改进自己的差距与不足,更好地学习和工作,继续努力完善自己,以其他的方式为武汉市的建设与发展竭尽自己的绵薄之力。

法院政治督察报告第7篇

我们对坚守政体的提法,从延续多年“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到2013年张德江委员长提出“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好、完善好、发展好”,这次的提法更加铿锵有力:“长期坚持、全面贯彻、不断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也就是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根本政治制度,必须坚持和贯彻,还需要与时俱进,不断发展。

回望2016年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职印记:授权改革决定上升为法律、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集中“破茧”、编纂民法典迈出 “第一步”、处理辽宁贿选案的创制性安排、国家监察委试点落地、坚持“正确监督、有效监督”、委员长参加执法检查并作执法检查报告、国务院副总理回答询问、追问审计问题整改、备案审查关怀公民权利、国家层面实施宪法宣誓,等等,这些发生在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创制和故事,给国运民生以支撑,人大制度以新动能,地方人大以示范效应。

人大制度又添一个年轮。从这些创制和故事,可以管窥人大制度发展的足迹。

宪法的威仪与温度

无论是宪法宣誓、纪念国家宪法日,设立“五四宪法”历史资料陈列馆,还是对法规和司法解释进行备案审查,都是对宪法精神的诠释。

2016年2月26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举行宪法宣誓仪式。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说,“国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就职时,应当进行宪法宣誓。”“这是实行宪法宣誓制度后,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组织进行的宪法宣誓。”

刘源等6名国家工作人员有幸成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批宣誓者,张德江委员长的监誓为宪法宣誓仪式增添了权威和庄严。据统计,201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全面贯彻宪法宣誓制度,委员长会议先后组织6次宪法宣誓仪式,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的25名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9月18日,国务院在中南海首次举行宪法宣誓仪式,国务院总理监誓。年初以来,国务院任命的38个组成部门及有关机构的55名负责人依法进行宪法宣誓。勉励大家履行誓言,恪尽职守,不懈努力。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任法官宪法宣誓。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出席并监誓,46名最高人民法院新任法官庄严宣誓,而在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就举行了45位新任法官宪法宣誓仪式,院长监誓。

与此同时,地方人大积极践行宪法宣誓制度。1月12日,河北省委书记赵克志当选河北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后,他面向国旗、手按宪法宣誓,成为第一位向宪法宣誓的省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三天后,福建省人民政府省长于伟国成为首位向宪法宣誓就职的省长。短短的70字誓词,在举拳宣誓之间,意味着公开签署忠于宪法的“契约”。

无论是宪法宣誓,纪念国家宪法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还是对法规和司法解释进行备案审查,查处衡阳破坏选举案、辽宁拉票贿选案,等等,都是对宪法精神、宪法权威、宪法尊严的诠释。

4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关于开展第七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要求“教育引导一切组织和个人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在全社会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等基本法治理念”。 德江委员长强调,抓住领导干部带头学法守法作为关键,坚持从青少年抓起。此后,教育部部长陈宝生表示,已《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提出以宪法教育为核心全面推进法治教育,从2016年秋季学期开始,将中小学的《品德与生活》《品德与社会》等课程统一改为《道德与法治》。

据《中国人大》报道,201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32 件新制定的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逐件进行审查,对公民、组织提出的92 件审查建议进行研究处理。2017年3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显示,“对发现的与法律不一致的问题进行监督纠正,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近日,新华社记者题为《一辆电动自行车牵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报道披露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机构尊重公民意见、弘扬宪法精神的鲜活实践。浙江省杭州市居民潘洪斌骑行的一辆电动自行车被杭州交警扣留后,他于2016年4月致信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交警执法的依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法外增设扣留非机动车并托运回原籍的行政强制手段”,建议审查撤销《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违反行政强制法设立的行政强制措施。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从善如流,要求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对《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进行研究修改,该条例的修改已列入杭州市2017年立法计划。潘洪斌的意见再一次激活备案审查这一宪法性制度。

2017年3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提出,“贯彻党中央关于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的部署要求。”这一要求遵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的要求,体现了政府对人大负责的宪法要求,对于推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具有重要意义。

1953年12月,主席率领宪法起草小组在杭州历时77天,主持起草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即“五四宪法”)草案初稿。在第三个国家宪法日到来之际,“五四宪法”历史资料陈列馆在杭州开馆。对此作出重要指示: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任务,要努力为普及宪法知识、增强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推动宪法实施作出贡献。

“治国须有一部大法,我们这次去杭州就是为了集中精力办好这件治国安邦的大事。”63年前,主席在启程赴杭州起草宪法的列车上说。1954年宪法开启了共和国依宪治国的心路历程,全面依法治国,首要的是依宪治国。

不忘制宪初心,才能长治久安。

授权改革决定上升为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将授权国务院在上海、广东等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改革措施上升为法律,实现立法与改革决策的“无缝衔接”。

“对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将相关审批事项改为备案管理;国家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由国务院或者批准。”2016年9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4部法律的修正案》,关于上海、广东、天津、福建自贸区授权决定的效力相应终止。

2013年8月和2014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两次作出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上海和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对外资企业和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设立等11项行政审批改为“备案管理”,并明确规定相关改革措施在“三年内试行,对实践证明可行的,应当修改完善有关法律”。其中,授权国务院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在2016年9月到期。2016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明确,认真审议有关授权试点工作情况的中期报告和到期报告,依法推动试点经验推广复制,适时修改完善有关法律。

“此次修改是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决定规定的期限和要求进行的专题修改,不涉及其他事项。”商务部部长高虎城在作外资企业法等4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说明时指出,经有关方面评估,两年多来,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进行的有关试点具备了复制推广的条件,修正案草案严格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决定的要求,将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的改革措施上升为法律。

“依法作出授权决定、支持相关改革试点、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是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的一个突出特点。”张德江委员长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闭幕式上说。三年多来,常委会先后作出11个有关改革试点的授权决定,将实践证明可行、具备复制推广条件的改革举措上升为法律,体现了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的要求。

“对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在此次常委会会议上,为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要求,提高办理刑事案件的质量与效率,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北京等18个城市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点工作,试点期限为二年。同时,将2014 年6 月授权“两高”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纳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范围并予以完善,以依法有序推进司法改革,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完善刑事诉讼程序。

1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在部分地区和部分在京中央机关暂时调整适用公务员法有关规定、在河北省邯郸市等12 个试点城市行政区域暂时调整适用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关于军官制度改革期间暂时调整适用相关法律规定的决定。2017年3月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说,此举“为依法推进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试点、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改革试点、军官制度改革试点等工作”,保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相关领域改革。

法是治国重器,良法是善治的前提。全国人大法律委原主任委员杨景宇在中国法学会学术年会上说,法律法规的特点是“定”, 改革的特点是“变”,用“定”适应 “变”,难度可想而知,破解这一难题的做法是:改革以立法为据,而立法则以实践经验为据,立法要肯定成熟的改革成果;实践证明法律法规不能适应改革发展的实际要求,甚至形成阻碍的,及时加以修改或者废止。

全国人大常委会正是通过及时修改涉及改革的法律,作出有关改革试点的决定,听取审议改革试点工作报告等形式,为“坚持立法与改革决策相统一、相衔接,保证改革与法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交出了答卷。

据《中国人大》报道,从2015 年3 月立法法修改至2016 年12 月底,赋予立法权的273 个设区的市中,已有268 个市确定了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的时间,占到总数的98%,65% 的市州已经有了自己的法规。已有174 个市州经审议通过并经批准地方性法规270 件,其中,立法条例124 件,在146 件“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事项的法规中,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湖北、广东等中东部6省在前领跑,共批准89 件,占到了61%。随着立法权的下放,让每一部法律法规都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的理念正在生根。

编纂民法典迈出“第一步”

民法总则草案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起草 ,2016 年经过三次审议,三次公布审议稿征求民意,迈出了编纂民法典的实质性步伐。

2016年张德江委员长赴四川开展民法总则草案调研格外引人注明。公开信息显示,当年张德江委员长除了赴湖北、内蒙古参加执法检查,专门赴地方开展人大工作调研只有这一次。

民法乃“万法之母”。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编纂民法典的任务要求,编纂民法典被列入了调整后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如今,编纂民法典迈出了实质性“第一步”。

“民法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是民族精神、时代精神的立法表达。” 6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初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作草案说明时说。

民法典将由总则编和各分编组成,目前考虑分为合同编、物权编、侵权责任编、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等。编纂民法典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时间表”,分“两步走”:第一步,编纂民法典总则编,民法总则草案以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为基础,按照“提取公因式”的方法,将其他民事法律中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规定写入草案;第二步,编纂民法典各分编,争取于2020年3月形成统一的民法典。

7月5日,中国人大网民法总则草案显示,草案共186条,分11章,包括基本原则、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责任、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期间的计算、附则。

由民法通则走向民法总则,传递出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的理念。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乔晓阳表示,努力把民事权利的相关内容写充实、写到位,明确了权利的取得方式,增加了行使权利不受干涉的内容,增加了有关因征收、征用而获得补偿的权利的原则性规定等。

民法总则草案对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遗腹子”民事权利、保障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的权益、见义勇为者的损失可得到适当补偿、完善幼童遭受的诉讼时效规则等规定,回应了社会情势之变,让严肃的法条充满人文温度。

“凡涉及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云峰在审议时提出,草案目前规定的胎儿在遗产继承、接受赠与时被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这着重强调的是胎儿的财产权利,且胎儿的人身权利更应该得到保护。

10 月10 日,张德江委员长在北京主持召开民法总则草案座谈会,听取意见;一个多月后,他前往四川进行立法调研,坚持问法于民,听取村(居)委会、企业负责人、法律工作者以及地方人大常委会负责人等对民法总则草案的意见和建议。张德江指出,民法总则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要保护广大人民群众和企业的产权等各项权利,一定要确保质量,让民法典扎根于中国的社会土壤,体现中华民族的“精气神”。此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分别到宁夏和上海,就民法总则草案进行调研。

立法程序的“新动作”,佐证了立法者对制定民法典的审慎,以往每一部法律草案向社会两次公布审议稿,2016 年民法总则草案三次审议,三次向社会全文公布审议稿,倾听民意。同时,民法总则草案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起草 ,以人大主导立法来狙击“部门立法”的利益痼疾。

2017年3月4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新闻会上,大会发言人傅莹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时候,年龄的下限到底是应该放到六岁还是十岁,大家的看法也不一样,经过代表们充分地审议、充分地发表意见,进一步完善民法总则。全国人大会议期间,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吸收代表审议意见,对民法总则草案作出了126处修改,其中,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下限修改为八周岁,用网民的话说:八岁孩子可以“打酱油”了。在纷繁激烈的立法交锋中,找到了矛盾的“最大公约数”,体现了一种审慎和妥协精神。此后,民法总则草案修改稿又根据代表审议意见,进行了“二次修改”,其中,规定见义勇为一律不担责,删去了此前“救助人因重大^失造成受助人不应有的重大损害的,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的规定,免除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挥刀自宫“含糊规定”,表达了立法的鲜明价值取向。

作为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作品”,民法总则以2782票赞成获得通过,仅有30票反对,21票弃权。民法总则的呱呱落地,为民法典各分编的诞生提供了遵循和指向。

“民法总则是编纂民法典的开篇之作,在民法典中起统领性作用。”张德江委员长在本次全国人大会议闭幕会上说,民法总则为编纂民法典奠定了坚实基础,要确保到2020年形成一部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精神、反映人民意愿的民法典。

处理辽宁贿选案的创制性安排

辽宁贿选案导致首个省级人大常委会因不足法定人数无法履行职责,为及时妥善处理这一史无前例的特殊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宪法精神和有关法律原则,决定成立辽宁省十二届人大七次会议筹备组,作出创制性法律安排。

2016年9月13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二十三次会议。这次会议与第二十二次会议仅相隔10天,而法律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这次会期仅一天的临时会议,议题就是贯彻党中央关于查处辽宁拉票贿选案的决策部署,对处理辽宁贿选案作出创制性安排。

2013年1月,辽宁省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选举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过程中,有45名当选的全国人大代表拉票贿选;619名辽宁省第十二届人大代表有523名涉及此案。媒体统计,这些涉及贿选的代表中,“至少有6人是副省级领导干部,多名正厅级干部,还有数十位省内著名企业家”。

“辽宁拉票贿选案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查处的第一起发生在省级层面、严重违纪国法、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重违反组织纪律和换届纪律、严重破坏人大选举制度的重大案件。”张德江委员长用“四个严重”来表述辽宁拉票贿选案,是对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挑战,是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挑战,是对国家法律和党的纪律的挑战,触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底线和中国共产党执政底线。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在最近一期《中国人大》发表署名文章中透露,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妥善处理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起一个省级人大常委会因不足法定人数无法履行职责的问题,慎重权衡不同方案,稳妥设计机构职责,作出创制性法律安排”,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宪法精神和有关法律原则审议通过关于成立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筹备组的决定,积极做好相关工作。

“一个省级人大常委会出现这种情况,新中国历史上还没有过,需要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精神作出创制性安排。”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向常委会作决定草案说明时说,对于非正常换届特殊情况,实践中则采取由上一级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成立筹备性机构,代行法定机关职权的做法。此前2013年处理湖南衡阳破坏选举案时,经反复研究并报党中央同意,由湖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成立衡阳市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筹备组的决定,规定筹备组负责筹备有关事宜,筹备组按照授权完成了各项职责后予以解散。

当天,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部分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当选无效的报告,依法确定45名拉票贿选的全国人大代表当选无效;审议通过了关于成立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筹备组的决定。决定赋予筹备组四项职责:对辽宁省十二届人大代表资格终止的情况予以备案、公告;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报告,对补选代表确认代表的资格或者确定代表的当选无效,并公布补选的代表名单;召集辽宁省十二届人大七次会议;需要由筹备组负责的其他事项。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闭幕当晚,辽宁省委书记专题会议召开;一周后,全省警示教育大会在沈阳召开,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李希在讲话中指出,要深刻反思辽宁拉票贿选案造成的严重危害,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彻底肃清案件带来的不良影响。

辽宁用一个月时间,完成了省十二届人大代表的“大换血”。

9月17日,辽宁省十二届人大七次会议筹备组公告:523名涉及贿选的省人大代表已经全部辞职或被罢免,其中108人的辽宁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人大专委会组成人员职务相应终止。

按照选举法规定,涉案的辽宁省人大代表的代表资格终止后,其中的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依法相应终止。辽宁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共有组成人员62名,其中有38名因代表资格终止,其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职务相应终止。按照地方组织法规定,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因组成人员已不足半数,无法召开常委会会议履行职责。

此时,辽宁省人大常委会、专委会处于权力“真空期”,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由筹备组代行部分职权。按照这一创制,辽宁省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成立鞍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筹备组的决定,授权筹备组代行鞍山市人大常委会部分职权,保障鞍山拉票贿选案查处的后续处理工作依法有序进行。有专家表示,成立筹备组这一做法应为今后修改地方组织法、选举法所吸收。

“筹备组圆满完成职责使命。”2017年1月19日,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忠轩在辽宁省第十二届人大八次会议上说,确认各市补选的447名省人大代表合法有效并完成省十二届人大七次会议的召集工作,补选31名省人大常委会委员,通过84名省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提出,“认真做好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净化和修复政治生态。”“完善代表监督管理。”“落实省人大代表向原选举单位述职办法,继续推进代表述职工作。”

“民主选举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要认真反思总结辽宁拉票贿选案、衡阳破坏选举案的深刻教训,绝不允许把权钱交易那一套带到选举中来,绝不允许以任何形式破坏社会主义民主法治。” 张德江说,从2016年开始,各级人大将陆续迎来新一轮换届选举,要坚决打击、果断查处不正之风和拉票贿选等违法行为,坚持“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问责一起,绝不姑息迁就、绝不法外开恩,确保换届选举风清气正。

2017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指出,依纪依法查处辽宁拉票贿选案,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决不允许以任何形式破坏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并要求“深刻汲取辽宁拉票贿选案的教训,严密防范措施,严明纪律规矩,确保换届工作正确方向,确保选举工作弊绝风清”。

地方各级人大已经完成或正在进行的换届选举,以“风清弊绝”作为标尺,选举之“严”未曾有过。

国家监察体制试点改革“开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丰富和发展。

2017年1月18日,山西省人大会议选举任建华为省监察委员会主任。1月20日,北京市、浙江省人大会议分别选举张硕辅、任泽民为监察委员会主任。这三位省级监察委员会主任同时担任该省(市)委常委、省纪委书记。

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人大会议闭幕的当天下午,都不约而同举行人大常委会会议,根据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名,任命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至此,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监察委员会的班子组建完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先行先试迈出了实质性步伐。19日上午,山西省监察委员会正式挂牌,这是中国第一个正式挂牌的省级监察委员会。

2016年12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决定明确,“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及所辖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行使监察职权。”张德江委员长在常委会会议上说,按照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要求,决定明确了试点工作涉及的最主要、最基本的制度,为试点工作提供了法治保障。

此前,中纪委书记在北京、山西、浙江就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调研时指出,监察委员会实质上是反腐败机构,监察体制改革的任务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整合行政监察、预防腐败和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工作力量,成立监察委员会,作为监督执法机关与纪委合署办公,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按照中央纪委安排,试点地区在2017年6月底完成市、县两级监察委员会组建工作。随着三省市试点开启,国家监察体制面上的改革也箭在弦上。1月19日,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上指出“抓紧筹备组建国家监察委员会,编制‘三定’规定”,为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国家监察法、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产生国家监察委员会组成人员,做好组织机构、干部人事、法律法规准备。

国家监察委员会被视为整合反腐败资源的深改大动作。中央办公d印发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的方案明确,监察体制改革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乔晓阳看来,“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是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丰富和发展。”

从公开的信息可以看出,监察委员会位高权重。2016年10月,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公报指出:“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这将监察机关与“一府两院”首次并列,并排在司法机关的前面。试点地区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大产生,监察委员会主任由本级人大选举产生。监察委员会成为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的“第二国家机关”。有专家称,“一府两院”将改称为“一府一委两院”,这是“位高”。至于“权重”,试点地区监察委员会“对本地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察”,可以采取谈话、讯问、搜查等12项措施,履行监督、调查、处置三大职责,犹如香港的“廉政公署”。2017年1月9日,监察部副部长肖培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会上表示,国家监察委员会的监察范围有六大类人员:国家公职人员、授权行使公共事务职权的公务人员、国企管理人员、公办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群众和自治组织中的管理人员、其他依法行使公共职务的人员。也就是说,连村(居)委会负责人也不能例外。国家监察委员会的监察范围之宽泛,彰显其“权力之重”。

2017年3月4日,对于媒体和公众关注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所涉及的立法问题,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发言人傅莹表示,“把行政监察法修改为国家监察法的工作已经开始,今年应该可以提交给人大常委会审议。”这是推进反腐败立法的实质性举措,实现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国家监察、惩治腐败。

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在安排2017年工作时明确,“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将行政监察法修改为国家监察法,为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提供法治保障。”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认为,设立一个与国务院平行、独立于政府机构之外的监察机关,涉及宪法依据问题。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肖巧平告诉记者,全面推进监察体制改革,需要修改宪法,监察委员会才能大行其道。

“修改宪法是国家的大事,要在党中央的领导下,依照宪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有关这方面的信息我们也会及时地向社会公布。”傅莹在此次新闻会上回答了记者关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否有修改宪法的考虑”。

人大监督的新标尺

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六步曲”的监督链条,首次“年检”环保报告,听取审议执法检查反馈报告,副总理回答专题询问,追问审计整改常态化,等等,这些监督方式方法创新与完善彰显“正确监督、有效监督”的理念。

执法检查的“全流程监督”

2016年3月4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的新闻会上,大会新闻发言人傅莹引述张德江委员长关于执法检查“六个环节”的要求:执法检查形成选题、进行检查、向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题询问、解决问题、听反馈报告“六步曲”等创新,形成了环环相扣的有效监督链条。

早在2014年,张德江就加强和改进执法检查工作提出,“完善组织方式和检查形式,增强执法检查的权威性、针对性和实效。”2016年4月,张德江委员长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说,近年来,我们在总结经验、创新实践的基础上,探索出了一套较为完整的执法检查工作体系,主要包括环环相扣的六个环节。

“为人大监督工作提供了一次全要素、全流程监督的范本,成为人大监督的新标尺。”《中国人大》总编辑汪铁民说,梳理2016 年人大监督工作,给人印象最深刻的当属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整个过程综合运用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报告、专题询问等多种监督形式,打出了监督“组合拳”。始于发现问题,止于解决问题,这样就形成了一个完整的监督流程。

2015年10月1日,新修订食品安全法正式施行。就在这部被称为“史上最严食品安全法”实施仅半年之际,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对其实施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这是自2009 年食品安全法施行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该法开展的第三次执法检查。张德江指出,“能不能让人民群众吃得安全放心,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始终高度重视的问题。”“执法检查是人大监督的法定形式和重要途径,也是人大推动法律贯彻实施、推进法治国家建设的主要抓手。”

延续2015年开创的委员长担任执法检查组组长,并向常委会作执法检查报告的务实做法,张德江委员长在2016年继续担任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组组长,带队赴湖北省、内蒙古自治区进行实地检查,坚持亲力亲为向常委会会议报告执法检查情况。同时,主持召开执法检查组两次全体会议,还主持常委会联组会议开展专题询问。

从执法检查数量来看,2013年、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对4部法律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2015年、2016年,分别对6部法律实施情况开展执法检查,其中,2016年开展了对食品安全法、水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环境保护法、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执法检查。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履行立法职能的同时,集中监督资源,强化跟踪,用新机制,把执法检查这一主要的监督方式演绎得落地有声、富有实效。

首次“年检”环保报告

2016年 4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首次听取并审议了国务院关于2015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

张德江委员长指出,听取审议国务院关于2015年度环保报告,这是根据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的规定,首次听取审议这方面年度工作情况报告,今后要形成制度化安排。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也要依照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向本级人大或者人大常委会报告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自觉接受人大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据统计,有20个省(区、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听取和审议了省级政府关于环境质量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还有11个省份未按照环保法要求报告。据《南方都市报》报道,未作蟾娴氖》荽嬖诙苑律规定不知情、对报告具体形式以及内容理解存在偏差等问题。

执法检查“回头看”

201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报告和审议意见情况的反馈报告。而在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跟踪监督大气污染防治法检查报告和审议意见处理情况,听取和审议了国务院关于研究处理的反馈报告。此举被称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完善监督工作方式、增强监督实效的一次新尝试” 。

2016 年5 月至7 月,全国人大内司委负责人赴有关部委和地方调研,了解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执法检查报告和审议意见落实情况。8月底,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听取国务院研究处理执法检查报告和审议意见情况的反馈报告。

12 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毕井泉受国务院委托,向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作《国务院关于研究处理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情况的反馈报告》。据最近一期《中国人大》杂志报道,沈跃跃副委员长在审议时评价,反馈报告从12 个方面系统地、全面地介绍了整改落实情况,可以看到国务院及有关部门高度重视整改,而常委会听取反馈报告“充分体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抓监督工作一抓到底的钉钉子精神和务实作风”。

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交办半年内,听取和审议反馈报告的做法,既吸收了地方人大的监督经验,又有持续发力的新机制。在不少地方,尤其是省级人大常委会对执法检查报告及其审议意见在交由“一府两院”研究处理后,整改落实情况仅限于书面反馈,有的甚至没有“下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反馈报告机制无疑具有重大示范意义。

国务院副总理回答专题询问

据统计,自2010 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了21次专题询问,其中,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开展3次专题询问。

“一定要防止流于形式、防止走过场。”2013年8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首场专题询问结束后,张德江要求从专题询问的组织方式和程序入手,加强跟踪监督,提高专题询问的实效。

如今,专题询问正在逼近这一目标。2015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出台《关于改进完善专题询问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每年安排1到2位国务院副总理或国务委员到会听取审议意见、回答询问。

2016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结合听取和审议食品安全法、环境保护法、安全生产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执法检查报告,以联组会议形式开展3次专题询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出席每次专题询问,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王勇到会应询。

7月2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举行联组会议结合审议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报告进行专题询问,张德江委员长主持联组会议,13 位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全部到场,国务院副总理回答了周其凤委员的询问。

跟踪监督审计整改

2016 年6 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了《国务院关于2015 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紧随其后,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专题研究部署整改工作,要求以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倒逼改革,针对一些年年审、年年存在的“顽疾”,抓住体制机制深化改革,从根子上解决问题。

12 月23 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听取了国务院关于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报告显示,整改问题资金1605 亿元,处理处分3229 人次,制定完善制度2116 项。

“听取审议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已经成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强跟踪监督、增强监督实效的一项制度性安排。”张德江委员长说,整改成效比往年有较大改进,审计查出的问题大部分得到纠正,整改工作长效机制正在逐步建立。

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听取和审议审计整改情况报告,并开展专题询问后,给地方人大以示范。湖南、河北、青海、安徽、湖北、黑龙江等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实施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制度的决定,并规定省人大常委会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致力破解“屡审屡犯”困局。

“正确监督、有效监督”新实践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正确监督、有效监督”理念和实践越来越清晰。同时,对于地方敢于监督和善于监督的有效做法和经验,积极关注、推动复制。

2017年3月,张德江委员长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指出,“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切实把宪法法律赋予的监督权用起来,把实行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作为开展监督工作的基本遵循,不断深化对人大监督工作定位和规律的认识。”

记者发现,2013年履新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正确监督、有效监督”理念和实践越来越清晰。

2013年,张德江委员长对新一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工作提出新要求:人大监督要选择好角度、掌握好尺度、把握好力度。2014年3月,在常委会报告中明确提出,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既敢于监督又善于监督。

2015年,张德江委员长明确提出“正确监督、有效监督”。张德江委员长在河南省开展职业教育法执法检查时强调“要加大监督力度,严格执法检查,实行正确监督、有效监督,让法律规定得到全面落实”,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依法行使职权、坚持问题导向、监督与支持相统一四项原则。当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跟踪监督上一年大气污染防治法检查报告和审议意见处理情况,听取和审议了国务院关于研究处理的反馈报告。张德江委员长说,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完善监督工作方式、增强监督实效的一次新尝试。

“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实行正确监督、有效监督。”2016 年3月,张德江委员长在向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作常委会工作蟾媸彼怠1ǜ嬷赋觯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和实施有关法律情况,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在要求和制度安排,体现了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

在2017年的全国人大会议上,张德江委员长首次系统地阐释了“正确监督、有效监督”,是把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监督权用起来的认识论、实践论。他在常委会工作报告中指出,实行正确监督,关键是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全国一盘棋,严格按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进行监督,既敢于监督又善于监督,正确处理监督与支持的关系,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形成加强和改进工作的合力。实行有效监督,关键是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坚持问题导向,找准加强监督工作的着力点, 完善监督工作方式方法, 跟踪问效、 一抓到底, 推动解决人大代表、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此般对人大监督“坐标”和运行规律的阐述,为人大监督提供了重要遵循。

与此同时,对于地方敢于监督和善于监督的有效做法和经验,张德江委员长积极关注、推动复制。2016年,张德江委员长就《浙江人大》反映浙江省云和县对财政存量资金进行特定问题调查的新闻报道《唤醒沉睡的力量》作出了重要批示,要求全国人大财经委、预算工委组成联合调研组了解该县采取特定问题调查这一监督形式的情况。2015年10月1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副主任苏军率调研组到云和县就“云和人大特定问题调查”开展专题调研,认为特定问题调查形式产生的积极效应,在全省乃至全国都具有深远意义,成为丰富基层政权建设的重要经验。

早在2003年,时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广东省委书记的张德江提出“财政部门要与人大财经委员会联网,每一笔财政支出都要让人大知道”。其后,广东省、四川省人大等尝试探索运行预算在线监督系统。十年磨一剑,预算联网监督终于进入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决策视野。2013年4月,张德江委员长履新后,在广东调研时“察看了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国库集中支付系统联网运行情况”。此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机构对广东省人大预算联网监督开展了密集调研。一度存在争议、低调运行的预算“在线监督”的前景渐渐明朗。这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提出“推进预算联网监督工作”。3月10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的记者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刘修文说,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预算联网监督工作,这是人大推动监督工作与时俱进、创新发展的一个重要抓手。

法院政治督察报告第8篇

精彩导读:根据法律规定,国家设置直辖市检察分院主要是因为案件的审级关系,由检察分院办理危害国家安全、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和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提起公诉;查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对侦查机关……

今年,市人大常委会首次对检察院检察长进行述职评议,衷心地感谢人大给予我汇报履职情况和听取评议意见的机会。

年4月,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决定,任命我担任一分院检察长。检察工作的实践使我认识到:中国的检察制度由我国的政体、国体所决定,具有科学的理论基础、坚实的政治基础和深厚的实践基础。我国宪法确立了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地位,反映了党和人民对检察机关加强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的期望和要求。检察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在人大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下,通过履行公诉、职务犯罪侦查和诉讼监督等职能,与侦查、审判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共同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实现全社会公平和正义。

根据法律规定,国家设置直辖市检察分院主要是因为案件的审级关系,由检察分院办理危害国家安全、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和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提起公诉;查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对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和刑罚执行机关的诉讼活动实施法律监督;通过检察活动,教育公民忠于国家,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同违法行为作斗争。一分院成立于1995年7月,根据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对分院地域管辖的分工,我院案件管辖的区域为浦东新区、卢湾、徐汇、长宁、闵行、金山、松江、南汇、奉贤等9个区。我院与辖区检察院的联系主要通过办理第二审案件,开展个案指导。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检察官法的规定,分院检察长的主要职责是,领导全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国家法律,在市检察院的领导下,组织指挥检察官依法履行各项检察职责,通过教育管理提高检察队伍素质。我认为,作为一名分院检察长,要时刻牢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带领全体检察人员,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依法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护司法公正。

党的十六大提出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上海确定了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奋斗目标。今年,同志到市检察院视察工作时,对检察工作提出了融入大局、服务大局的新要求。新形势、新任务,激发了我更强烈的责任感;在市委领导下,上海政法各家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创造了良好的执法环境;一分院领导班子团结协作,全体干警勤奋敬业,为我履行职责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增强了我继往开来、再创新业绩的信心。我和班子成员提出了“以强化法律监督为主线,加强规范化建设,全面履行检察职能;以检察改革为动力,推进机制创新,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以提高检察官综合素质为目标,加强教育培训,努力塑造检察官良好形象,为上海改革发展稳定提供法治保障”的总体工作思路。下面,我将履行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请予评议。

一、加大执法力度,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市人大十二届一次会议后,我和班子成员认真分析了做好各项检察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今年是新一届班子工作的开局之年,做好今年工作至关重要。我们坚持一手抓防治“非典”,一手抓检察工作,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各项工作保持了良好的发展势头。

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全力维护社会稳定是检察机关的首要任务。经过“严打”整治斗争,上海的刑事案件多发势头得到了有效遏制,社会治安总体上保持了基本稳定的态势,但仍存在着严峻的一面,维护稳定的任务还相当艰巨。在刑事检察工作中,我提出对严重刑事犯罪要继续坚持“严打”方针,建立经常性“严打”工作机制,做到思想不松,力度不减。一是加强与公安、法院等有关部门的配合。通过派员适时介入侦查,参与公安机关讨论疑难案件,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组织集中公诉,参与专项整治工作等,把“严打”方针落实到批捕、等各个检察环节,形成打击犯罪的合力。二是加强办案指导。我经常到办案第一线听取汇报,及时召开检察委员会会议讨论研究疑难案件,加强对重大复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指导,确保办案质量。三是把握好刑事政策,注意区别对待,体现“宽严相济”。对未成年人犯罪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不大的作案人员,特别是初犯、偶犯、过失犯,加大教育挽救力度,依法从轻处理。四是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针对办案中发现的社会治安、经济管理等方面存在的漏洞,运用《检察建议书》等方式,督促、帮助有关部门堵漏建制,预防犯罪。

依法查办职务犯罪,促进国家工作人员廉洁正确履行职务

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是反**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当前,我国正处于体制转轨、结构调整的社会变革时期,客观上存在诱发职务犯罪的多方面因素,****等**问题在一些地方和部门还比较严重,大案要案时有发生,查办职务犯罪的形势依然严峻。我组织侦查部门同志认真学习领会中央、市委、高检院有关反**斗争的新要求,强调要提高对查处职务犯罪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今年,我院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加大查案力度,依法立案查处了中国中福实业总公司原总裁白晓江等人**、挪用**及市看守所公安民警舒伟庆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等案件。为推进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我带领侦查部门总结出“举报线索初查”、“立案传唤”等工作经验,并加强对职务犯罪新情况的研究,从而扩大了侦查视野,提高了发现犯罪、侦破案件的能力。为加强查处职务犯罪工作,我经常深入侦查部门,参与制定和研究侦查方案,确定侦查方向,靠前指挥。在查案中,我十分注重把握好以下几个问题:一是集中力量查办职务犯罪大案要案。这是检察机关加大办案力度的重要表现,体现了党和人民深入开展反**斗争的坚定决心。与此同时,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认真查办群众反映强烈的“小案”,不因“官微”而不查,不因“案小”而不办。二是严格依法办案。坚持依法立案,依法传唤,依法获取证据,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以程序规范保证案件质量,使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近年来我院所办理的每一起职务犯罪案件,法院都作出了有罪判决。三是依法文明办案。我要求检察官必须树立打击犯罪与保障****并重的现代司法理念,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们还将廉洁办案作为公正执法的重要内容,所有办案费用和办案用车全部由院里提供保障。办案中对发案单位,做到不借一辆车,不吃一餐饭,不花一分钱,不收一份礼。四是认真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逐步加大治本力度的方针,我提出,查处职务犯罪必须坚持打防并举,按照“一案一预防”的要求,通过办理案件开展预防工作,努力减少犯罪。如结合查办东方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原副总裁张士翔等人**、挪用**案所开展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被市纪委选作今年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的警示教育材料。

强化诉讼监督,维护司法公正

开展法律监督会不会影响与其他执法机关的合作关系和人际关系,是检察长必须面对的一个现实问题。我认为:诉讼监督是维护司法公正、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根本职责。只要我们依法正确运用法律监督手段,提高办案质量,既讲监督也讲配合,就能取得其他执法机关的理解与支持。因此,我十分注意把法律标准作为诉讼监督的准绳,对侦查机关提请复议、复核的意见,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决不为保“面子”而不纠正;对审判机关确有错误的裁判坚决依法提出抗诉;加强对刑事二审案件的审查,依法支持区检察院抗诉,切实保障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在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和刑事审判监督中,我强调要把监督重点放在群众反映强烈的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上,重视对审判活动违反法定程序、枉法裁判的监督。在刑罚执行监督中,重点开展刑事诉讼超期羁押的检察。在民事行政审判监督中,则一手抓维权,一手抓息诉,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维护社会稳定。随着上海法治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人民群众的民主法制意识日益增强,对司法文明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我要求全院干警在办案中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而且从有利于教育感化的角度给予人文关怀。如在侦查白晓江等人**、挪用**案件期间,一名犯罪嫌疑人的父亲病逝,我们利用休息天主动安排其与父亲遗体告别,使当事人及其亲属感动不已。在搜查时回避未成年人,保护他们的身心健康。对身患严重疾病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积极与有关单位联系提供医疗条件,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使其能够及时得到治疗。在书等法律文书中,尽可能隐去或简化被害人、证人的姓名、地址,以保护他们的隐私和人身安全,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二、积极推进检察改革,强化法律监督职能

推进检察改革,是检察工作与时俱进,强化法律监督的内在要求。检察改革要坚持实事求是,勇于探索,注重实效,不追求一时的轰动效应。我注意从一分院实际出发,把检察改革与年度工作同步规划,针对影响法律监督职能发挥的制度性、机制,突出重点,明确目标,稳步推进,形成了“在现行法律框架内,通过制度改革,机制创新,优化检察工作管理机制,提高质量和效率,强化法律监督职能”的改革思路。

继续深化主诉、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我院较早地在公诉、二审部门实行了“在检察长授权范围内,独立承担审查、出庭公诉和审判监督任务,向检察长负责”的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并率先推出预备主诉检察官制度,加快主诉检察官后备队伍的培养。又针对我院侦查部门以办理大案要案为主的特点,推出了以办案责任和侦查指挥责任相统一的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今年在全院各业务部门继续完善、全面推行主诉、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如在侦查监督部门试行集审查逮捕、刑事立案监督和刑事侦查监督于一体的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在控告申诉部门建立以“首办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等,减少了办案工作的行政色彩,强化了法律监督职能,有效地推动了各项检察业务工作的开展。

逐步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在实行主诉、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过程中,我认真思考,在放权的同时,如何对主诉、主办检察官办案权进行监督制约,以保证案件质量和公正执法。对此,我提出应重点建立两项机制。一是在全市检察机关率先推行以“三书”对照复核为主要内容的案件质量保障机制。通过对公诉等部门主诉检察官所办案件中的意见书、书、判决书进行对照复核,对主诉检察官是否依法办案及办案质量等情况进行跟踪检查。二是建立以目标管理考核为主要内容的绩效管理机制,将检察官和各业务部门办案数量、工作质量以及文明办案、廉洁办案等纳入考核范围,促进检察官依法正确履行职责。

不断优化检察工作管理机制

我还积极探索建立体现司法属性、符合检察工作规律的管理机制,优化检察业务管理,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对建院以来的办案工作制度进行了修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检察办案的操作程序、工作要求等进行细化,制定了《制度汇编与工作流程》,把法定诉讼程序和内部工作程序有机结合起来,使执法办案更具操作性和规范性,并通过局域网,实行检察业务动态管理。我注重发挥检察委员会的业务领导决策作用。在检察委员会讨论问题时,注意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不先发言,不定“调子”,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作出决定,慎重行使检察长的最终决定权。今年又陆续推出了检察委员会委员听庭评议制度,以了解主诉检察官的公诉水平和办案质量;实行了业务处室主要负责人列席检察委员会会议制度,使各业务处室全面了解和执行检察委员会的决定,统一执法思想,提高执法水平。

三、主动接受监督,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如何加强自身监督,做到公正执法,是社会关注的问题。我把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拓宽监督渠道,作为任期内的一项重要任务,着重抓了以下三项工作。

自觉接受人大监督

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是检察机关正确履行职责的关键。每年“两会”期间,我都指派各部门负责人认真旁听分组讨论,主动听取代表们对一分院检察工作的意见,并限期处理,及时答复。我组织干部认真学习“两会”文件,贯彻“两会”精神。高度重视人大常委会批示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来函所反映案件问题的督办工作,对上述信函,都仔细阅看并指定专人办理。通过建立督办制度,严格督办程序,保证督办案件质量,及时答复和反馈,把督办工作落到实处,增强接受人大和社会各界监督的自觉性。

全面落实检务公开

我组织控告申诉部门开展争创文明“窗口”活动,落实高检院关于检务公开的要求,在举报中心、律师、证人接待室发放《检务公开手册》,并将有关内容制成挂图,公开检察机关的受理案件的范围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公布接待来访、受理案件和举报的工作程序,充分发挥控告申诉、举报中心联系群众的“窗口”作用。坚持检察长接待制度,对有些重要的举报、申诉,我都自己接待。我还要求检察官在办案中认真履行告知义务,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在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时,做到热情接待、认真办理,并及时将办理情况告知当事人。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要积极帮助当事人联系具体承办单位。对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也要努力配合其他职能部门做好疏导工作,共同化解社会矛盾。

积极发挥廉政监督员的作用

我院实行了廉政监督员制度,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有关人士担任廉政监督员,借助他们社会联系面广的优势,对我院工作进行监督。今年又新聘请了12名廉政监督员,邀请他们参加有关会议,由院领导通报检察工作情况,请他们旁听出庭公诉、案件听证会,走访发案单位等,进行明察暗访,了解检察官依法办案、文明办案、廉洁办案的情况,并请他们评议我院工作。通过积极发挥廉政监督员的作用,促进了全院干部廉洁办案、公正执法。

四、加强检察队伍建设,提高法律监督能力

上海检察官的思想道德素养、科学文化素质及法律专业水平必须适应建设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法治需要。我始终将队伍建设作为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保障,按照“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目标,坚持从严治检,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检察官队伍。

坚持从严治检,促进廉政建设

依法建院,从严治检,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是提高检察官素质的有效手段。我着重抓好队伍的思想政治教育,认真组织全院干部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使检察干部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始终牢记“立检为公,执法为民”,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国家意识和责任意识,把公正执法作为最高价值追求。根据高检院的部署,今年认真组织开展了“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教育活动,通过学习教育,切实解决执法观念、执法作风和执法行为方面存在的问题。我注重把好干部选拔任用关,按照检察官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把德才兼备、业绩突出的优秀干部提拔到领导岗位上,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我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对队伍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从小事抓起,严肃查处违纪苗子,抓倾向性问题,防患于未然,做到常抓不懈,不断提高干警拒腐防变的能力。

强化教育培训,提高专业化水平

检察官的素质直接关系到法律监督和公正执法的能力。检察官的知识面和专业水平,必须适应依法治国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适应检察工作发展的需要。我把提高检察官专业化水平作为队伍建设的着力点,严格检察官准入条件,加大职业培训投入,制定了各项培训办法和激励措施,引导大家自觉学习,提高了检察官的文化层次。每年选派检察官出国培训、考察,学习借鉴先进的司法理念、管理经验和工作方法。开展岗位练兵和业务技能培训,选拔主诉、主办检察官,评选检察专门人才,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通过教育培训和引进高学历的法律、计算机、外语、财会等专业人才,不断改善队伍结构,提高专业水平。努力学习,钻研业务,提升自我,与时俱进,已成为全体检察干警的共同追求。

深化创建活动,塑造良好形象

创建文明单位是检察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载体。我院已连续4次获得上海市文明单位称号。我要求大家成绩面前不自满,提高标准找差距,不断深化创建内涵,积极开展新一轮创建活动。通过学习先进典型的先进事迹,提高检察官“忠诚、公正、清廉、严明”的职业道德修养。通过开展检察文化建设,陶冶检察人员情操,培育学法守法、执法护法的尚法精神,提高了尊重和保护****、弘扬现代司法文明的自觉性。开展创建文明处室活动,倡导“团结、务实、廉洁、高效”的院风和刚正不阿、护法为民的检察官职业操守,在人民群众中树立检察官的良好形象。“公正执法为人民,廉洁从检树形象”已成为一分院全体同志的共同目标。建院以来,我院涌现出一批优秀的检察官,队伍中至今未发现一起违法违纪事件。

担任检察长以来,我时常告诫自己:检察长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只能用来为人民服务。为了不辜负党和人民的重托,我注意加强自身修养,努力学习政治、法律和科学文化,更新知识结构,把先进的司法理念与我国检察工作的优良传统结合起来,及时总结工作中的经验和教训,积极探索检察工作规律,不断提高领导水平。“公生明,廉生威”,领导者必须自觉接受组织的监督、制度的制约和群众的监督,做到一身正气,两袖清风。我深切地体会到,一分院各项成绩的取得,靠的是党的领导,靠的是人大的监督和人民群众的支持,靠的是全院同志的共同努力。我不断提醒自己,一定要谦虚谨慎,戒骄戒躁,用自己的表率作用团结带动一班人,凝聚集体智慧,形成工作合力,不断推进各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