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优秀范文 文明乡镇申报材料

文明乡镇申报材料赏析八篇

时间:2022-06-06 05:12:43

文明乡镇申报材料

文明乡镇申报材料第1篇

xx乡政府全体干部职工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为当地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当地群众是这么说的“是政府的正确决策给我们过上了幸福的生活”,“是政府的正确决策,给我们种上了‘摇钱树’,我们脱贫致富一定有希望了”。

新政村委会的老党员们对乡四班子评价说“四班子开拓创新,团结求实,是能干事的好班子,有他们的正确领导,我们致富的日子绝对不会太远”。

是的,xx乡就是这样一心为民做好事,尽心竭力解难事,为人民掌好权,执好政的集体。

一、建设一支作风好、素质高、业务强的干部队伍。邓小平同志说过“政治路线正确了,干部是关键事”。按照中央提出的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的要求,xx乡加强班子建设,配齐配强乡四班子领导,加强宗旨意识教育,提高班子成员的政治思想素质,增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开展理论知识和业务知识学习,提高班子的整体素质,加强勤政廉政建设,努力提高班子的执政能力。通过加强班子建设,提高了班子的素质,从而提高四班子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把班子建设成为学习型组织、实干型集体、服务型队伍,提高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

二、开拓创新,真抓实干,为xx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积极的贡献。学习的目的在于应用,xx乡政府把学习与实践相结合,深入村社认真调查研究,结合xx的实际,提出了“生态立乡、基础稳乡、科教兴乡、产业强乡”的发展思路,并积极组织群众按照既定的发展思路,加大生态环境的治理,改善生存的环境条件;加强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加大种植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xx早日脱贫致富奔小康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强化生态环境建设和水土流失治理工作,改善生存的环境。xx乡由于森林覆盖率低,地质结构较差,区内水土流失严重,部分村社滑坡、泥石流发生频繁,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的安全。乡政府看在眼里,急在心中。为有效解决这个问题,加大荒山绿化、退耕还林、天然林保护工程,提高森林覆盖率,保持水土流失,使生存条件得到改善。两年来共治理破沟浪箐21条,退耕还林4250亩,荒山荒地造林2000多亩。

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生产生活条件。xx乡大面广,山高坡陡,基础设施落后,严重制约了经济社会的发展。为切实改变落后的面貌,乡政府积极争取项目和资金,加强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建成灌溉引水沟渠1条,长800米;建成水窖150个。新增水浇地面积850亩。建成人蓄饮水管引工程4件,解决了8个村民小组216户892人及247头大牲畜的饮水困难问题。对10千伏高压线路进行改造,对乡级机关的供电线路进行彻底改造。加强村社公路建设,改变人背马驮的落后面貌,修建村社公路18条,全长69公里。建设马鹿田至乌龟山弹石路9公里。对马街至可保的乡村公路进口进行改道,改善了村民的生产生活条件。版权所有

文明乡镇申报材料第2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村镇房屋登记行为,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吉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所有村镇房屋登记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村镇,包括建制镇、集镇和村屯。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村镇房屋登记是指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

第五条县建设局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村镇房屋的统一登记和管理工作。

县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处具体办理建设局授权的村镇房屋登记相关业务。

第二章村镇房屋登记程序

第六条村镇房屋登记遵循以下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持申请登记材料,向房屋所在乡镇建设管理机构提出房屋登记申请。

(二)乡镇建设管理机构负责房屋登记申请的受理工作,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予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正内容。

(三)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乡镇建设管理机构负责将申请登记材料统一报送县建设局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处审核。

(四)县建设局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处查验申请登记材料并汇同乡镇建设管理机构实地勘测、调查和询问申请人,形成询问结果材料当场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如认为申请登记房屋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有权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

(五)根据实际情况,县建设局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处认为有必要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的,依法予以公告。

(六)县建设局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处经公告和审核无异议后,予以审批、发证,将房屋权利和需登记事项载入房屋登记簿。

第七条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第八条未成年人的房屋,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监护人代为申请未成年人房屋登记的,应当提交可证明监护人身份的证明。

第九条委托人申请房屋登记的,人应当提交授权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第十条申请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登记费。

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村镇房屋登记:

(一)申请人与依法提交的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二)申请初始登记的房屋是申请人提交的房屋测绘报告记载的房屋;

(三)申请登记的内容与有关材料证明事实相一致;

(四)申请登记的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权利不冲突;

(五)不存在法律规定的不予登记的情形。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村镇房屋登记:

(一)申请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权利来源证明文件或者申请登记的房屋权利与权利来源证明文件不一致的;

(二)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冲突的;

(三)申请登记房屋不能特定或者不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

(四)房屋已被依法征收、没收,原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五)房屋被依法查封期间,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

第十三条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第十四条房屋所有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的,经查阅村镇房屋登记档案,已有登记且登记记载事项与权利人申请情况相一致的,应提交房屋四邻证明、村委会证明和乡(镇)政府建设管理机构证明文件,并经在县建设局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处指定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可以申请补发并将有关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予以记载,补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上应当注明“补发”字样。

第十五条房屋登记资料要及时归档并妥善管理。

申请查询、复制房屋登记资料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要求出具房屋证明的,需交纳相关费用。

第三章村镇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十六条村镇房屋登记分为:

(一)初始登记;

(二)转移登记;

(三)变更登记;

(四)他项权利登记;

(五)注销登记。

第十七条因合法建造房屋等事实行为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可以申请房屋初始登记。

单位申请房屋初始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建制镇规划区内建房的需提交: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及土地使用证明、建筑施工许可证或开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规划、质检、消防等部门其他的证明材料)、房屋竣工图纸、房屋测绘成果报告、单位法人资格证明等材料。

集镇(乡)、村(屯)规划区内建房的需提交: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及土地使用证明、建筑施工许可证或开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规划、质检、消防等部门其他的证明材料)、房屋竣工图纸、房屋测绘成果报告、单位法人资格证明等材料。

个人申请房屋初始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建制镇规划区内建房的需提交: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村镇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房屋委托测绘合同书、个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集镇(乡)、村(屯)规划区内建房的需提交: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村镇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房屋委托测绘合同书、个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第十八条新建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三个月内向县建设局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处申请房屋初始登记。

第十九条村镇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转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申请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县建设局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处提交用地证明等有关文件,申请房屋初始登记。

第二十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需办理村镇房屋转移登记:

(一)买卖

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登记申请书、房屋所有权证、买卖合同、房屋评估报告、房屋测绘报告、完税证明、村委员会和乡(镇)政府建设管理部门证明、买卖双方身份证明以及其他必要材料。

(二)互换

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登记申请书、双方的房屋所有权证、公证机关公证的互换合同书、房屋评估报告、房屋测绘报告、村委员会和乡(镇)政府建设管理部门证明、双方身份证明以及其他必要材料。

(三)赠与

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登记申请书、房屋所有权证、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赠与合同书、房屋测绘报告、村委员会和乡(镇)政府建设管理部门证明、双方身份证明以及其他必要材料。

(四)继承、受遗赠

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登记申请书、房屋所有权证、经公证机关公证的继承证明或受遗赠证明、房屋测绘报告、村委员会和乡(镇)政府建设管理部门证明、双方身份证明以及其他必要材料。

(五)房屋分割、合并

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登记申请书、房屋所有权证、分割协议或合并协议、房屋测绘报告、村委员会和乡(镇)政府建设管理部门证明、申请人身份证明以及其他必要材料。

第二十一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一)村镇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或名称变更的;

(二)房屋座落的镇区街道、门牌号或房屋名称变更的;

(三)房屋面积增加或减少的;

(四)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登记申请书、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测绘报告、申请人身份证明、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

第二十二条以房屋设定抵押且符合法定条件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抵押权登记。

申请房屋抵押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抵押登记申请书、房屋所有权证、村镇房屋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房屋评估报告、房屋测绘报告、申请人身份证明、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以及为完成抵押权登记所必需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三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申请房屋注销登记

(一)房屋灭失;

(二)放弃所有权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房屋注销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登记申请书、房屋所有权证、申请人身份证明、证明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以及其他必要材料。

第二十四条经依法登记的房屋上存在他项权利时,所有权人放弃房屋所有权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供他项权利人的书面同意文件。

第二十五条经登记的房屋所有权消灭后,原权利人未申请注销登记的,县建设局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处有权依据县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县人民政府的生效征收决定办理注销登记,将注销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原房屋所有权证收回或者公告作废。

第四章村镇房屋调查测绘

第二十六条村镇房屋调查测绘坚持先行试点,摸清情况,逐步总结,规范运作,逐步推进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选择个别乡镇驻地及村屯进行试点,组织开展范围内的房屋调查测绘工作,逐步建立起完善的村镇房屋产籍管理基础档案。

第二十八条村镇房屋调查测绘工作的基本内容:

(一)房屋座落调查;

(二)房屋产权人,产权性质,产别和产权来源调查;

(三)房屋层数、层次、建筑结构、建成年份调查;

(四)房屋用途、用地性质、占地面积、建筑面积调查;

(五)房屋分层、分户调查;

(六)墙体归属,产权纠纷和他项权利记录;

(七)绘制房屋调查测绘图。包括:

村镇房产分幅平面图。主要反映范围内村镇房屋及其用地的位置和权属等基本情况。

绘制的比例一般为1:500或1:1000。

村镇房产分丘平面图。分丘图是分幅图的局部图,主要反映丘内所有房屋及其用地情况、权界位置、界址点、房屋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四至关系、权利状态等要素。

绘制的比例一般为1:100或1:200。

村镇房产分户平面图。分户图是在分丘图基础上,以一户产权人为单位,表示房屋权属范围的细部图。

绘制的比例一般为1:200。

房产测量草图。包括房产分幅图和分户图草图。实地记录地块、建筑物、位置关系和房产调查内容,是填写房屋登记表的原始根据。

文明乡镇申报材料第3篇

第一条为加强全县村镇规划管理,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根据《城乡规划法》、《省城乡规划条例》、《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规划,进行各项建设,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村镇,是指我县行政区域内的建制镇及下辖行政村。本实施办法所称村镇规划区,是指镇和村庄的建成区及因村镇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村镇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镇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县规划和城市管理局是全县村镇规划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域内村镇规划管理工作。

(一)研究制定全县村镇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技术标准和管理措施。

(二)指导各镇编制镇域城乡统筹规划,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详细规划,并组织上述各类规划的评审和报批工作。

(三)负责村镇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审批,负责村居民自建住房以外的建设工程开工验线、基础验收、主体验收和竣工项目的规划验收。

(四)组织检查全县村镇规划的执行情况,指导全县各镇规划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法建设行为,承担法律规定的村镇规划管理行政诉讼工作。

(五)负责全县村镇建设项目相关规费的征收。

第五条各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村镇规划工作的领导,根据村镇规划工作需要,加强规划管理机构建设,将村镇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镇财政预算,切实依法做好本镇域内村镇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一)组织编制镇总体规划、镇域城乡统筹发展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负责上报审批工作。

(二)负责村镇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初审、报批工作。负责村(居)民个人自建住房的开工放线、基础验收、竣工验收工作。

(三)负责查处辖区内村(居)民个人自建住房的违法建设行为,承担相应的行政诉讼工作,查处辖区内其它违法建设行为。

(四)负责对本辖区内违法建设的举报、来信来访的查处及维稳息访工作。

第二章村镇规划的编制、修改和审批

第六条镇域城乡统筹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规划深度成果要求按照《省城乡统筹规划编制要点》的通知(苏建规〔2010〕527号文件)执行。

第七条省重点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审查,省住建厅组织评审,报省人民政府审批。规划深度成果要求按照《省重点中心镇规划编制技术规范》的通知(苏建村〔2000〕28号文件)执行。

第八条市重点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审查,市规划局组织评审,报市人民政府审批。规划深度要求参照《省重点中心镇规划编制技术规范》执行。

第九条一般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规划和城市管理局组织评审,报县人民政府审批。规划深度成果要求按照建设部《村镇规划编制办法》(建村〔2000〕36号文件)执行。

第十条村庄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由县规划和城市管理局组织评审,报县人民政府审批,规划深度成果要求按照《关于印发省村庄规划导则的通知》(苏建村〔2008〕145号文件)执行。

第十一条镇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改变镇总体规划的强制内容,镇修建性详细规划不得改变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需要改变镇总体规划强制内容的应当先按照程序修改镇总体规划。

第十二条上述各类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镇人民政府处理。报送审批时,应当将镇人大审议意见或者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十三条镇、村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由县规划和城市管理局会同民防主管部门,依据镇、村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经征求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文物等部门的意见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对地下的交通设施、人防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市政管网、需保护的文物及其它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统筹安排,并与地面相关设施合理衔接。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落实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有关内容。

第十四条村镇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和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村镇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承担村镇规划编制任务的单位,应当取得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村镇规划编制工作。

第十五条村镇规划报送审批前,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村镇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它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少于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镇、村总体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村镇规划的组织编制单位,应当组织村镇规划等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它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

第十七条经依法批准的村镇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

第十八条村镇规划的修改,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审批程序报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对村镇规划进行修改:

(一)因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村镇规划要求的;

(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村镇规划的;

(三)因实施国家、省和城乡重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防灾减灾等重点工程项目需要修改的;

(四)规划实施过程中经编制机关组织论证认为确需修改的;

(五)规划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它情形。

第十九条积极开展村镇设计。重点镇的中心区、重要功能地段、重点景观区域和主要街道两侧,各镇可以组织开展城市设计,用于引导镇区建设。

第三章村镇规划的实施

凡单位和个人申请建设的项目必须由县规划和城市管理局根据村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及有关法律法规按下列程序审批。

第二十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审批程序

(一)根据国家规定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建设项目前,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申请报告,委托书,拟建位置地形图(1:500或1:1000电子文档),涉及相关部门的意见及相关会议纪要,在原有土地上建设的提供土地权属证明,经所在镇政府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县行政审批中心规划窗口,提出选址申请。

(二)规划窗口收到申报材料后,当即查验,申报材料符合标准的当即受理,并填写“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受理单”,报送县规划和城市管理局勘查,对申报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充材料的全部内容和要求,同时备案。

(三)县规划和城市管理局接到窗口转来的报件后,7个工作日内派员进行现场勘查、材料审查、会办,提出是否许可的意见。需要公示的,待公示无异议后再到窗口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四)县规划和城市管理局不同意办理的,由窗口退回,并书面说明理由。重大项目、重点项目或省以上批准、核准的项目还需报县规划审批委员会或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程序

(一)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委托办理人委托证明,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报告,现状地形图(1:500或1:1000电子文档),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经审定同意的用地总平面规划方案图及电子文档,经所在镇政府初审签署意见后,报县行政审批中心规划窗口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

(二)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单位委托办理人委托证明,县发改委或经信委立项批文或备案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报告,审批的规划用地红线图,现状地形图(1:500或1:1000电子文档),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经审定同意的用地总平面规划方案图及电子图,经所在镇政府初审签署意见后,报县行政审批中心规划窗口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

(三)规划窗口接到申报材料后,当即查验,申报材料符合标准的,当即受理并填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受理单”,报送县规划和城市管理局审查,对申报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充材料的全部内容和要求,同时备案。

(四)县规划和城市管理局接到窗口转来的报件后,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会办,并提出是否许可的意见。同意后到窗口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同意办理的,由窗口退回,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审批程序

(一)单位工程审批程序

1.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申请报告,建设单位法人证明或委托办理人委托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土地使用权属原件及复印件,建设工程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建设工程规划定点意见书复印件,已审定的总平面规划图(加盖镇政府公章)及电子文档,建筑单体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加盖出图章、注册章、消防自审章),已审定的立面效果图彩图及夜景亮化图(加盖镇政府公章)及电子文档,具有测绘资质单位按已审定的总平面规划图制作的试放线图及电子文档,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有关部门审查意见,经所在镇政府初审签署意见后,报县行政审批中心规划窗口,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

2.规划窗口收到申报材料后,当即查验,申报材料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并填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受理单”,报送县规划和城市管理局审查。对申报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充材料的全部内容和要求,同时备案。

3.县规划和城市管理局接到窗口转来的报件后,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会办,作出是否许可的意见。重大项目、重要地段地块、G204、S231、S233、S234公路及重点镇主街道两侧工程项目须提请县规划审批委员会审查,批准后公示规划方案,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到窗口缴纳有关规费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4.县规划和城市管理局审查不同意办理的,由窗口退回,并书面说明理由。

(二)个人建房审批程序

1.村(居)民新建、改建、统建私有住房,必须进镇区或县规划调整后审定的农民集中居住点建设,服从政府统一安排,申请人持原房屋产权证件、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户籍证明、审定的建筑图纸和四邻协议向镇建设环保服务中心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经所在地村(居)委会、派出所、建设环保服务中心、镇政府签署同意报批的意见后,由镇建设环保服务中心统一汇总制表将报件报县行政审批中心规划窗口,不在经审定的农民集中居住区内的村(居)民自住房屋原则上只能修缮,不得报批翻建。

2.规划窗口收到申报材料后,当即查验,申报材料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并填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受理单”,报送县规划和城市管理局审查,对申报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充材料的全部内容和要求,同时备案。

3.县规划和城市管理局接到窗口转来的报件后,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现场勘查、材料审查,定期与所在镇政府联合会商、会办。并作出是否许可意见。会办同意后,到窗口缴纳有关规费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县规划和城市管理局要加强对各镇规划的编制、修改、报批、实施进行监督检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侧重检查各镇对规划执行情况和对违法建设查处情况,检查结果及时通报。

第二十四条强化对村镇规划管理工作的考核,县设立村镇规划管理工作奖,年终对各镇村镇规划管理工作组织考核评比,结合每季度的检查结果,进行综合评分,前三名的镇(区)由县人民政府进行表彰奖励,后三名的镇(区)由县人民政府通报批评。

第二十五条各镇人民政府要定期向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村镇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镇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二十六条各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为本镇辖区内所有建设项目违法建设巡查的第一责任人,对正在实施的违法建设或违反规划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进行有效制止,如仍强行建设的,可由所有镇区申请县规划和城市管理局依法查处;对本辖区内村(居)民自建住房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镇人民政府要按《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依法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县城规划区内的近湖镇、建阳镇严格按建政发145号《关于加强全县城乡规划管理的实施意见》文件执行,对分工管理区域内各类违法建设必须强制制止,同时上报县有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要坚决杜绝越权审批和以罚代法的现象。

第二十七条各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强化对村镇范围内违法建设查处力度,对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基层组织的责任要进行分解,强化措施,健全全方位巡查、强制制止、及时报告的责任制,严格实行行政责任追究。

各镇(区)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村(居)书记、主任为直接责任人,中心主任、包干人员为具体责任人,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今后凡镇域内举报或发现未成型的违法建设没有立即拆除的,或由于工作不力造成违法建设建成处理难度加大的,或未在规定时间内拆除违法建设的,发现一起,中心主任包干责任人待岗学习一个月,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制裁,半年内发现两起调离岗位,发现三起依法予以处理。对有关镇(区)分管负责人,发现一起诫勉谈话,发现两起书面检查,发现三起调离分管岗位或降职使用。主要负责人视其情况,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样本以及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立面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权向县规划和城市管理局或者有关镇人民政府举报、控告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规定的建设行为,县规划和城市管理局或有关镇人民政府要依法及时受理并依法实施查处。

第二十九条建立查处违法建设奖惩制度,在各镇建设项目征收返还的规费中,拿出50%的资金作为县村镇规划管理工作奖的奖励资金和违法建设的保证金,设立专门帐户,专款专用。

凡年终考核获得县村镇规划管理工作奖的镇和个人,其资金来源在奖励资金中列支。

凡镇域内出现违法建设,未及时拆除的,需县里组织强拆的,所产生的强拆费用在该镇保证金中列支,同时视其情况对相关镇给予一定的经济制裁。

向县规划和城市管理局举报违法建设的单位和个人,经查情况属实,有关镇未发现或未处理的予以一千元以内的奖励(只奖第一举报人),其奖励资金在该镇保证金中列支。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镇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一)依法应组织编制镇、村庄规划而未组织编制的;

(二)未按法定权限、依据、程序组织编制、审批、修改镇、村庄规划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编制单位编制镇、村庄规划的;

(四)超越职权进行规划审批、管理或者变相审批建设的;

(五)搞虚假材料批审或者初审不实的;

(六)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七)对违法建设未及时巡查发现、及时拆除,使违法建设建成,对处理造成难度,形成后果的。

第三十一条对各建设单位和个人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罚依据和标准严格按《城乡规划法》和《省城乡规划条例》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违法建设违法占地的,有关镇在坚决予以拆除的同时,要依据党员干部处分条例,及时移送县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三十三条各镇人民政府管理的建设项目,其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具体工作由镇人民政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根据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村镇建设的实际制定,未明确规定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规定。

文明乡镇申报材料第4篇

一、领导重视。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组成××县申报革命老区工作领导组。研究工作时人大、政协、纪委负责人参加。在组织外出参观考察的基础上,组织工作班子具体实施。

二、工作简况。此项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3月26日上午由副县长戴荣同志主持会议,老区办、民政局、政研室、党史办、档案馆、文体局、旅游局、广电局等单位和已退休的3位史志工作者周朝云、杨升华、戴西伦同志参加。老区办主任王明香同志传达上级指示和学习考察的主要情况,戴副县长布置有关单位各自承担的工作任务。

扶贫办兼老区办主任王明香直接领导和安排布置工作任务,进行过程中常听取汇报,解决疑难;老区办常务副主任宋发强、老区办股长赵正富、办公室主任许坤,工作人员李应凤、李世琼与3位退休干部一道工作,查阅了有关档案和有关书籍,复印了60万字左右的档案材料,编印了162条印证材料篇目,编印了文体局、旅游局和周朝云老师提供的有关照片及300余幅万字的说明文字,在县党史研究室提供综合材料的基础上,老区办根据档案材料和有关史书,撰写打印了13000字的《××老区革命斗争历史简介》,向县委政府写了一份追认王兴书为中共党员和革命烈士的请示,送交县委主管领导审阅,县民政局提供了900人参加革命活动的名单。此阶段到4月10日。

(二)4月12日上午向市委工作班子李平主任一行汇报。县委副书记申琼同志主持会议,县几套班子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李平同志边听汇报边翻看老区办写的综合材料,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交换了威、镇两县工作的基本情况,开导我县还需进一步挖掘政权组织,参加人员、所作贡献、历史地位等资料。他强调三县人口是全市人口的一半,申报全国革命老区不仅是三县而且是全市的一件大事,按照夜书记的指示“志在必得”,能够申报成为全国“金牌老区”是对全市人民的一个重大贡献。

申副书记重申市领导的意见和决心,简介参观考察中成为部级革命老区的经验和得到的关照。强调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各乡镇党委书记要作为大事抓好落实,并由县委加发了传真;当即布置组成3个组,由老区办、文体局、民政局、党史办抽人参加,3位退休干部参加3个组,分别到洛泽河、白水江和南部片区。白水江组当天下午出发,另两个组第二天一早出发。向重点乡镇传达汇报会议精神,大家认识到这是我县的一件大事,是千载难逢的大好机遇,放松或放弃就等于是对××人民的犯罪。因此有的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亲自过问,安排布置,甚至到第一线;有的乡镇由副书记、副乡镇长过问,安排布置甚至到第一线,还抽出2—3名工作人员配合县的工作组一道调查采访,村、社配合,又获得大量第一手新材料。进行中,王明香同志常电话过问。

3个组于16日返回。当晚王主任召集各组汇报,布置分工疏理。补摄照片及文字说明,采访记录50000字,综合补充材料5600字,5个附件12800字;新增加革命活动人员1828人,在县内外牺牲的人员亦发现不少。鉴于乡镇对各革命阶段历史年代不够了解,各乡镇间有交叉,故时间有错、人员重复,老区办又用了几天时间对所报名单进行了疏理校正,这一工作到4月28日暂告结束。

文明乡镇申报材料第5篇

一、目标任务

2010年全区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新建任务为10000户,其中埠子镇1000户、龙河镇800户、洋北镇800户、罗圩乡1000户,南蔡乡800户、仓集镇1200户、洋河镇600户、中扬镇1000户、郑楼镇900户、屠园乡700户、陈集镇900户、耿车镇300户。

二、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

(一)资金筹集

按照政府支持引导与集体、群众自筹相结合原则,多渠道筹集农村改厕所需资金。区财政按规定标准进行配套,由乡镇负责组织生产改厕材料,以实物形式配发给改厕户。卫生户厕地上部分材料及安装费用由农户自筹资金、自主购买,村统一安装施工。各乡镇和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农村改厕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对本地农村改厕给予扶持。

(二)资金监管

区财政设立农村改厕专项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各乡镇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供货厂家和付款方式,区财政按工程序时进度及时拨付资金,补助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年终,区财政、审计部门对本年度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并将审计情况报送区政府。

三、项目管理

(一)实行项目申报审批制

各乡镇具体负责改厕项目申报、集体组织施工、质量管理及检查验收工作。改厕项目村应放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试点村(居)或符合上级审批乡镇总体规划的村(居)。项目村改厕必须整村连片推进,改厕普及率应达到80%以上。新农村康居示范点不列入项目改厕。非农民集中居住点的小散农户,暂不改厕。

项目申报程序为:各乡镇根据项目改厕要求填写申报材料,向区改厕办申报,经区改厕办审核同意后报市改厕办备案。具体申报内容包括村农户总数、已改厕情况、拟改厕受益户数、改厕类型、拟施工时间、预算费用、资金筹措等基本情况。

(二)规范改厕材料和施工管理

1、改厕器材采购。由各乡镇要按上级要求,公开招标确定生产化粪池材料厂家,统一组织生产和采购。水封式蹲便器尺寸要达到60×45厘米的标准。过粪孔直径要达到10厘米。化粪池统一推广三只内径(120×80cm)的水泥函管式,函管用C30混凝土制作抗渗标号达到S6,内外壁光滑,渗漏量为加满水时水位减少不超过10mm,样品要通过爱卫办认可方可使用。

2、厕屋必须选建在院内或室内。厕屋面积≥1.2/㎡,厕窗面积≥0.26/㎡,厕门≥2米,宽≥0.9米,屋顶可用水泥板、机砖瓦、石棉瓦等,地面有地坪并高于室外。

3、施工质量控制。各乡镇要严格按照《省农村无害化卫生户厕技术规范》的要求,加强对改厕材料和施工过程的质量监管,既要保证质量,又要降低成本,严禁使用有质量问题的材料。区改厕办要组织相关专家,对各乡镇所确定生产厂家的采购材料和产品进行严格检验,加强对施工过程的督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4、工程竣工验收。各乡镇要先行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对改厕工程进行质量验收,按庄形连续编号,建立改厕户台帐,并将受益户全部录入微机管理并进行公示。乡镇自验合格后,分期分批向区改厕办申请验收,区改厕办组织专业人员对项目村改厕工程质量及受益户数量进行复查验收。

(三)进度要求

各乡镇要严格按序时进度完成改厕工作,具体要求是:2月底完成全面发动,确定改厕项目村、改厕模式,完成改厕村料招投标;3月底完成示范户建设和全面推进;4月底完成任务的60%以上;5月底完成任务的80%以上;6月底全面完成年度任务。7月份区组织改厕工作考核验收;10月底迎接省、市全面验收。

(四)使用管理

各项目村在建成无害化户厕时,要印制无害化卫生厕所使用方法的宣传资料,发放到农户,引导群众正确使用无害化卫生厕所。改厕专业施工队在施工结束时要教会农户使用方法,使农户养成良好的如厕习惯。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区农工办、发改局、财政局、建设局、农林局、国土分局、环保分局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村改厕工作。区农村改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改厕工作的组织、协调、培训、督查和考核。各乡镇政府要成立改厕工作领导机构,召开专题会议,明确改厕任务,明确职责分工,明确完成任务时限,于3月1日将领导小组名单、办公室专职主任和具体推进计划报区改厕办。

(二)宣传发动,典型带动。各乡镇要充分运用广播、板报、宣传栏、知识讲座等形式大力宣传改厕工作,引导农民建立健康文明的生活习惯,理解支持并自觉参与改厕工作。要结合本地实际,在确定材料生产厂和经过培训的专业施工队伍之后,动员项目村党员干部、教师、医生等条件较好的家庭作为改厕示范户,先行建好化粪池和新厕屋,以点带面,连片推进。

文明乡镇申报材料第6篇

农村居民建房应当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能够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能够占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使用国有土地的必须办理出让手续。下面就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2022农村宅基地建房申请书,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2022农村宅基地建房申请书_ _土地规划局:

我叫___,是__乡__村__组农民。由于下列几个原因,我申请新建住房。

一、我现住的房屋,还是20__年建的简陋木制瓦房,至今己近50年,虽经过多次整修,但破损处仍然较多,修修补补既难解决漏雨漏风问题,也影响房屋外观。因而建新房非常有必要。

二、我现居住的房屋一共5间,60多平方米,要住8人,还要堆放粮食等,显得十分拥挤。特别是我大儿子后年要娶媳妇,女方家要求必须有新房才肯嫁过来。为了改善现有的住房状况,为.了我大儿子能顺利成家,我也必须建新房。

三、这些年来,党的政策越来越好,我们农民的收入也一年比一年增加。我通过二十多年的辛勤劳动,不断积攒,已基本上攒够了建新房(建成砖混水泥房)的费用。只要上级一批准,我就能马上动工。

四、我建房的`方案是:拆除现有的住房,主要在老地基建新房,另外占用我现住房背后的自留地40平方米。所建房屋为一楼一底,约200平方米。

特此申请,敬请审核批准。

附:l.现住房照片2.生产小组的证明。

此致

敬礼!

申请人:申请书模板

__年__月__日

温州农村建房审批办理流程(一)农村村民向户口所在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书面申请,提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讨论审核。

(二)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后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在浙江政务服务网上递交申请材料。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重点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拟用地是否符合相关规划、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是否有农房设计方案等。符合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准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并向申请人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受托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农民建房,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托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并且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还应当由建设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托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积极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

(四)申请人取得相关审批证书,并与建筑施工单位或农村建筑工匠签订施工合同后,应预约申请放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建房村民放样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

(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农村住房施工现场的监督巡查。建房村民应当将确定的基槽验收、竣工验收时间事先告知或者经由村民委员会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届时应当派员到场监督并形成记录。

(六)农户建房完工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建筑高度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等,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通过验收的农户,应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将农村住房建设管理中收集的资料整理归档,参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和标准,加强农村住房建设档案管理并建立电子档案,并及时将审批情况报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具体事项可咨询当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南京农村自建房申请材料+审批时限【申请材料】

对于在规划发展村中申请新建住宅或利用已有宅基地翻建、改建住宅的,由村民提出申请,在村(社区)委员会出具确认其符合申请建房资格的书面意见后,向镇(街)申请办理规划许可,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表;

(二)户籍证明和身份证件;

(三)宅基地使用证或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占用农用地的,需提供农用地转用证明文件);

(四)村(社区)委员会意见;

(五)建筑物平面定位图、建筑高度示意图。

对于在规划城镇建设用地以外且近期无搬迁计划的一般村,经区规划、国土等部门和所在镇(街)认定为正当改善需求的村民建房,应允许村民利用已有宅基地进行住房建设。申请要件应参照规划发展村庄执行。

【审批时限】

1.镇(街)对村民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符合条件的,由镇(街)组织在项目所在村及村(社区)委员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并于10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将村民申报材料、镇(街)初审意见和公示意见等报规划分局审核。

2.规划分局应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文明乡镇申报材料第7篇

一、农村低保工作应坚持的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县、乡、村逐级负责以乡为主的原则。

(三)以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收入的家庭为主要保障对象的原则。

(四)动态管理的原则。

二、保障标准

根据我县农村居民最基本的生产需求和经济发展水平,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暂定为每年870元。今后,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物价指数的变动,将对农村居民低保标准适时进行调整。

三、保障对象

凡具有我县常住农业户口的农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保障标准,均属保障对象。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低保待遇

(一)不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申报和公示或按规定程序公示后群众有异议的。

(二)父母或子女经商办企业,拥有汽车(包括农用车)从事营运或拥有摩托车、手机、空调、微机、金银首饰等高档消费品,家庭收入明显高于我县保障标准的。

(三)父母、配偶或子女在国家机关或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含已退休领取退休金的),其收入高于我县保障标准的亦工亦农家庭。

(四)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或60岁以上丧失劳动能力的老人,其赡(抚、扶)养人依法应承担其赡(抚、扶)养义务而不承担赡(抚、扶)养义务且家庭收入明显高于我县保障标准的。

(五)具有正常劳动能力,不劳动而造成生活困难,或经有关部门确认,家庭成员参与吸毒、、的。

(六)安排子女自费择校就读的。

(七)购买、兴建高标准住房或高标准装修住房的。

(八)村干部或村干部直系亲属申请低保,未经乡镇主要领导审核签字,且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公示的。

(九)原低保户因收入水平提高,经审核收入超过保障标准,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

五、申请及审核、审批程序

(一)申请:

凡申请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委托村民小组向村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同时提交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收入证明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审核

1、村委会审核。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后,提请村民代表大会评议,经评议符合低保条件的申请对象,在村务公开栏公示七日以上。经公示无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在《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同时将所有相关材料报所在乡镇政府。

2、乡镇审核。各乡镇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评审小组要通过入户调查核实、走访邻里等办法,对申请人基本情况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对在村民代表评议中,因条件较好(高于我县保障标准)的家庭被评为低保户,致使生活困难的家庭未能评为低保户,且群众对此意见较大,举报有失公正的,乡镇政府要会同村委会对条件较好被评为低保户的家庭进行重新复核后,出据复核意见,并将审核或复核结果返回申请人所在村,在村委公开栏公示七日。村干部或干部直系亲属申请低保的,须经乡镇政府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并按程序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乡镇评审小组在《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县民政部门审批。

(三)审批

县民政部门对乡镇政府报批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进行审批,符合低保条件的,核实其享受低保待遇的补助水平,并委托申请人所在乡镇政府及村委会进行公示七日,公示内容包括低保对象、保障标准和补助资金。经公示无异议的,发放《城乡低保证》,并经过银行“一卡通”或“一折通”发放低保金。

六、责任和纪律

1、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低保金,由乡镇政府查证核实的,取消其低保资格,并责令退回冒领款物。

2、对为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对象出具虚假证明的有关单位和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情节严重的,交县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政纪处分。

文明乡镇申报材料第8篇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启用宁波市流动人口积分服务管理平台的通知》(甬政办发 〔2021〕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工作,现根据上级要求,对《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余姚市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申评办法(暂行)的通知》(余政办发〔2017〕30号)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评对象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居住并持有效《浙江省居住证》的流动人口(以下简称持证人)。

二、申评途径

持证人可自愿下载并登陆“浙里办”APP手机客户端进行自助申请或直接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电脑客户端进行自助申请。对于不会自助申请的持证人可以向居住证所在地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或派出所量化积分窗口申请。

三、新指标体系

新指标体系按“宁波共性指标+余姚个性指标”模式设置。宁波共性指标分三个部分,总分为150分。第一部分为基础项目,共7个指标项,总分100分。第二部分为加分项目,共8个指标项,总分50分。第三部分为扣分项目,共3个指标项。宁波共性指标总得分可以在宁波全大市通用(宁波共性指标见附件1)。

余姚个性指标总分为30分,共有5个指标项目。个性指标得分仅限于申请人在余姚市应用(余姚个性指标见附件2)。

流动人口量化积分工作以服务于党委、政府中心工作为宗旨,由市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心牵头。宁波共性指标随宁波政策调整而调整,余姚个性指标将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余姚个性指标如需调整将在当年9月30日前进行公示,并报宁波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备审。

四、申评流程

量化积分申评流程主要包括用户注册、证明材料上传、评审单位联评、评审结果查询、复核与核查等5个环节。申请人按照指标体系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各相关评审单位按指标体系中明确的审核部门、审核形式开展并联审核,各并联审核单位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特殊情况需要向申请人说明)。具体流程如下:

A、自助申请流程

(一)用户注册

申评的流动人口用手机下载“浙里办”APP手机客户端或直接登陆浙江政务服务网,进行个人信息注册。

(二)证明材料上传

申评的流动人口需勾选计、加分项目并根据要求拍照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再点击递交申请。

(三)评审单位联评

评审单位在收到申评的流动人口上传的材料后,应根据所涉及的指标内容进行审核评分。此项工作在收到流转材料后,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四)评审结果查询

申请人可登陆“浙里办”APP手机客户端或浙江政务服务网自主查询。

(五)积分异议核查

申请人对申评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审核截至日起30个工作日内登陆“浙里办” APP手机客户端或浙江政务服务网在相关栏目填写事由,申请复核,同时上传相关异议证明材料;涉及异议申请的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反馈给申请人。

B、窗口申请流程

(一)申评材料准备

申评的流动人口需准备如下材料,并到居住证所在地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或派出所量化积分窗口递交申请:

1.填写申请表

申请人到居住证所在地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或派出所量化积分窗口领取《余姚市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申评申请表》(见附件3),按实填写并签名。

2.基础材料

(1)本人身份证;

(2)本人有效期内的《浙江省居住证》。

3.计、加分材料

可以申请计、加分的申评项目的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二)受理窗口受理

1.申请人应在自愿的原则下,根据要求备齐申评材料。同时填写《余姚市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申评资料提交清单》(见附件4),在符合积分选项的栏目内打“√”。

2.申请人提交申评的证明材料后,窗口工作人员应认真核对原件,并将申请人基本信息录入积分管理系统,建立积分档案号,同时对申请人提交的各类资料拍照建立电子文档,上传积分管理系统,代申请人递交积分申请。

(三)评审单位联评

评审单位在收到居住证所在地乡镇(街道)量化积分窗口流转的电子文档后,应根据计分标准对所涉及的指标内容进行审核评分。此项工作在收到流转材料后,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四)评审结果查询

申请人在审核截止日起凭本人身份证前往居住证所在地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或派出所量化积分窗口查询。

(五) 复核与核查

申请人对申评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审核截止日起30个工作日内前往居住证所在地乡镇(街道)量化积分窗口申请复核,并提交异议项目资料;涉及申请复核的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申请人。

五、积分应用

各地、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公共财力、资源承载能力、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流动人口预期等实际,整合公共资源,梳理公共服务和便利项目,按照“优者优待”的原则,在我市已出台的随迁子女就读公办学校(包括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教育)、公共租赁住房配置和补贴、创业就业扶持等政策基础上,不断扩大积分应用范围,为新余姚人融入我市社会,共享高质量发展创造优良环境。

六、责任部门

1、市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心负责本市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申评工作的综合协调、督促检查,负责余姚市量化积分个性指标的制订及调整工作,以及“亲亲甬”宁波市流动人口积分服务管理平台在本市运行与维护相关工作。

2、公安、人力社保、教育、市场监管、农业农村、住建、自然资源规划、税务、科技、卫健、团市委、文明办、红十字会、发改、城管、交通、民政、流动人口等审核、评分单位要根据本申评办法制定积分审核办理操作流程,落实专人负责,对持证人提交的积分申请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受理积分异议复核、信息变更和投诉举报答复等事项。对有疑问的材料,及时提请相关主管部门或专业机构进行核实。审核结束后,给予申请人相应积分,申请人获得的积分情况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3、各乡镇(街道)负责本办法在本辖区范围内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在便民服务中心或派出所设置量化积分受理窗口,提供一站式服务。受理窗口要按照专属窗口、专属人员、专属设备、专属软件、专属物件(印章、积分申评表)要求,具体开展量化积分的申请受理、资料确认、信息录入、高拍上传、按需流转等工作,并通过宁波市流动人口积分服务管理平台,为申请人查询积分分值及相关信息提供便利。

七、责任追究

    (一)量化积分申请人应如实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如发现伪造、提供虚假材料,取消其当年及以后5年内的申请资格;已经取得相应待遇的,予以取消。

(二)审核评分部门或单位应落实审核评分的具体科室和责任人,及时完成审评工作。对在量化积分申评中存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泄露他人个人隐私等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本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由余姚市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余姚市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申评办法(暂行)的通知》(余政办发〔2017〕3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