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考核内容
考核分为综合考核和单项考核两类。
(一)综合考核包括:
1.乡村旅游规划编制情况;
2.乡村旅游产品开况;
3.乡村旅游配套设施建设情况;
4.乡村旅游市场培育情况;
5.规范乡村旅游管理情况;
6.乡村旅游人才培训情况;
7.建立旅游发展的组织协调机构及运行效果;
8.年度乡村旅游综合收入情况;
9.乡村旅游发展专项经费安排及使用情况。
(二)单项考评包括:
1.年度特色旅游乡镇创建情况;
2.年度特色旅游村创建情况;
3.年度乡村旅游点(乡村旅游明星户)创建情况,包括生态休闲农庄、特色农业观光园、民俗风情园、农家乐等四种类型乡村旅游点创建情况。
三、考核标准
综合考核评分实行百分制考核,根据《市乡村旅游工作综合考核评分表》(详见附件1)进行量化打分,依据得分率换算成市政府对各县(区)乡村旅游工作年度目标考评得分。
单项考核实行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根据《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评价体系》(详见附件2),综合得分达到60分以上认定为市特色旅游镇(村)。根据《省乡村旅游点等级评定表及说明(试行)》(详见附件3),对各县(区)申报的乡村旅游点硬件设施、功能布局、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服务管理等软硬件水平进行综合评分,综合得分在626分以上认定为市乡村旅游示范点(乡村旅游明星户)。
四、考核程序
(一)综合考核程序
1.各县(区)政府于每年的12月20日前对照《市乡村旅游工作综合考核评分表》完成自评打分,并准备相应证明材料;
2.各县(区)政府于12月25日前将《市乡村旅游工作综合考核自评得分表》和相关证明材料依考核内容分类装订成册,一式3份上报至市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3.市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市委办、市政府办督查处通过审核材料和实地检查对各县(区)政府年度乡村旅游工作自评得分情况进行审核确认;
4.市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各县(区)乡村旅游工作综合考评得分上报市目标办,换算成市政府对各县(区)乡村旅游工作年度目标考评得分。
(二)单项考核程序
1.特色旅游乡镇、特色旅游村评定考核:
(1)各县(区)政府及时组织符合条件的乡镇、村进行申报。各县(区)政府应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特色旅游乡镇、特色旅游村评定申请,同时报送如下附件:
①申报单位总体情况介绍(文字材料及光盘);
②《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评价体系》自评表一式3份;
③依据《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评价体系》各项考核内容制作的台帐资料3套(需依大类分订成册)。
(2)市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建设、规划、农业、财政等相关部门在接到申报申请后1个月内对申报单位进行检查验收。
(3)检查通过的,在网上、旅游网等媒体公示7天。
(4)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颁发相关证书、铜牌。
2.乡村旅游点评定考核:
(1)各县(区)旅游局及时组织符合条件的单位进行申报。各县(区)旅游局应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乡村旅游点评定申请,同时报送如下附件:
①申报单位概况及创建工作情况介绍;
②《省乡村旅游点等级评定表》自评打分表一式3份;
③乡村旅游点经过当地消防部门验收的证明材料;
④乡村旅游点各项设施、设备通过安全检测证明。
(2)市旅游局组织市旅游景区评定委员会和市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在接到申报申请后1个月内对各申报单位进行检查验收。
(3)检查通过的,在旅游网公示7天。
(4)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颁发相关证书、铜牌。
(5)对检查得分较高,创建效果显著的单位,作为我市省级三星级、四星级乡村旅游点的申创单位,向省旅游局推荐上报。
五、考核奖惩
1.对各县(区)政府乡村旅游工作单项考核未达到《市政府关于加快全市乡村旅游发展的意见》中明确的乡村旅游发展年度目标任务80%的,年终考评实行一票否决。
第一条为统筹兼顾、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和保护水利风景资源,保护水资源和水生态环境,保障水工程的安全运行,规范对水利旅游项目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2004]62号)中关于设立水利旅游项目审批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利用江、河、湖、库水域(水体)及相关联的岸地、岛屿、林草、建筑等风景资源,组织开展旅游、观光、娱乐、休闲、度假或科学、文化、教育等活动的涉水旅游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旅游项目的审批、协调、监督、管理等工作,具体实施机关为水利部水利旅游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行政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旅游项目的审批、协调、监督、管理等工作。
跨行政区域的水利旅游项目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协调、监督、管理等。
水利旅游项目经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须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水利旅游项目审批及监督管理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水利旅游项目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水资源规划,服从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防汛抗旱的统一调度指挥;
(二)保障水资源安全;
(三)保护水生态环境;
(四)维护水工程安全运行;
(五)保障游客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六)达到开展水利旅游活动的各项要求。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设立水利旅游项目,必须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凡在已被批准为“省级水利风景区”或“部级水利风景区”的景区中开展涉水旅游项目的,可不再履行报批程序,但须到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时须提交“省级水利风景区”或“部级水利风景区”的审批文件和景区规划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
第六条申请人申请设立水利旅游项目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设立水利旅游项目申请书;
(二)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机构所编制的水利旅游项目综合影响评价报告书及有水利、旅游、环境、法律等专家组成的专家审查意见;
(三)相关联的水工程(或水资源)管理单位同意文件;
(四)涉及第三方合法水事权益的,提供与第三方签订的协议。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设立水利旅游项目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二)申请事项属于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受理设立水利旅游项目申请;
(三)申请事项属于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或者不受理设立水利旅游项目申请,应当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三章审批与变更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水利旅游项目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形成书面审查意见。必要时,应当在自受理申报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开始组织专家评审或进行听证,并形成评审或听证意见。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及相关联的水工程(或水资源)管理单位。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做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一条经批准设立的水利旅游项目要求变更批准内容的,应当向原审批实施机关提出申请。审批实施机关对于符合条件、标准的变更要求,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上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实施水利旅游项目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工程(或水资源)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履行对水利旅游项目的监督管理责任。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为:
(一)水利旅游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内容等是否按审批文件要求付诸实施;
(二)水利旅游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是否影响防汛、抗
旱、水质、水生态环境和水工程的安全运行及其影响程度;
(三)开展水利旅游活动的各项条件是否具备,是否采
取有效措施保障游客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宣传和防护措施是否落实;
(四)水利旅游项目是否履行了水利风景资源开发利
用和保护的义务。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实施机关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应立即对批准设立的水利旅游项目予以撤销:
(一)审批实施机关工作人员、做出批准决定的;
(二)超越职权做出批准决定的;
(三)违反程序做出批准决定的;
(四)对不符合条件标准的申请给予批准的。
第十五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实施机关或其上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对批准设立的水利旅游项目予以撤销:
(一)以欺骗手段取得批准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水利旅游项目性质、规模和内容的;
(三)未履行水利风景资源保护义务的;
(四)组织开展水利旅游活动不当,造成水污染、水生态环境破坏或影响防汛抗旱及水工程安全运行的情况之一者。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水利旅游项目有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时,可以直接责令停止水利旅游活动或限期整改。
第五章奖罚
第十七条在水利旅游项目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发利用水利风景资源设立水利旅游项目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给予依法取缔;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审批实施机关及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对造成的当事人损失予以赔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审批实施机关不按规定要求审批的;
(二)审批实施机关没有明确管理机构和责任,没有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事故或不良影响的;
(三)水工程(或水资源)管理单位没有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能的。
第六章附则
一、资金来源
近郊游奖励扶持资金由区财政统一拨付,每年不低于200万元,由区财政局统一管理,建立专用账户,实行“专款专用”,年初纳入财政预算,年终实行决算。
二、奖励扶持对象
近郊游奖励扶持资金主要用于对星级农家乐和A级景区创建、农家乐发展先进单位进行奖补。
三、奖励扶持办法
1.农家乐提升档次奖励:按照《区农家乐旅游项目奖励办法》(试行)进行评级和奖励,当年被评为一星级农家乐的奖励0.5万元,二星级农家乐奖励1万元,三星级农家乐奖励2万元(不累计)。
2.农家乐特色化改造补助奖励:对原农家乐进行基础设施改造、绿化美化、特色装饰装修的给予一定补助,当年每投入改造费用1万元补助0.2万元,每个农家乐最多补助2万元。
3.新增农家乐的奖励:镇办在其辖区年度发展农家乐达5家的,根据各个新增农家乐的总投资额度的10%对镇办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额度5万元,超过5家的,每增加1家奖励镇办0.5万元;行政村年度发展农家乐达3家的,根据各个新增农家乐总投资额度的10%对村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额度3万元,超过3家的,每增加1家奖励该村0.5万元。
4.农家乐宣传促销奖励:所在镇办、村和农家乐自身出资,由区旅游局统一组团参加国家、省、市相关部门组织的旅游宣传推介活动的,分别给予投资主体50%、30%、20%的展位(或布展)费补贴;镇办、村、农家乐经营户自行组团参加国家、省、市相关部门组织的旅游推介促销活动,报区旅游局审核后,分别给予投资主体20%、15%、10%的摊位费补贴;镇办、村、农家乐经营户在国家、省、市三级媒体上宣传推介其旅游项目的,报请区旅游局审核后,分别给予投资主体50%、30%、20%的补贴;镇办、村、农家乐经营户设置符合要求的宣传标识、标牌、广告,组织宣传推介活动的,报区旅游局审核后,给予投资主体50%的资金补贴,每个镇办、村、农家乐经营户此项补贴每年不超过2万元。
5.景区(点)创A级奖励:经有关部门核准,创建升级为AAA级景区(点)的,奖励景区(点)5万元,奖励所属镇办2万元;创建升级为AAAA级景区(点)的,奖励景区(点)10万元,奖励所属镇办5万元;
6.旅游项目招商引资奖励:镇办通过对外招商引进旅游项目的,按照区政府招商引资相关规定,由区商务局、旅游局、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认定后,给予奖励补助。
7.镇办对辖区内的近郊游产业和农家乐的发展,也要参照本方案,结合实际情况,拿出专项资金,进行奖励和扶持。
四、资格审核
农家乐经营单位向所在镇办递交奖补申请,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由镇办初审后将申请材料报送区旅游局。之后,由区旅发委办公室牵头,会同区财政局、卫生局、市政局、创建办等单位进行审核,最后由区旅发委办公室汇总。
五、奖补资金的申报条件、申报程序、拨付程序
(一)申报条件。景区(点)和农家乐自身必须符合《区“十一五”旅游产业发展规划》和《区农家乐旅游发展规划》,达到规定的卫生标准和经营条件,文明经营、依法纳税。新建或改建后的农家乐正常营业时间不少于3个月。被卫生、工商、税务等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受到群众多起投诉的、被新闻媒体进行负面报道的、发生安全事故的以及有偷税漏税行为的旅游景区(点)和农家乐经营者不得申请奖励扶持资金。
(二)申报程序。农家乐经营单位填写《区发展近郊游工作补助(奖励)资金申请表》,提供相应的硬件建设正规发票、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照原件、复印件及其它书面材料;申请宣传促销补贴的,需提供正规缴费发票、报刊杂志的原件、复印件,通过电视、广播等有声媒体宣传促销的,提供录制光碟或录音。各镇办依照农家乐建设标准及资金管理办法,对申报单位进行初审,并将审核结果及申报材料递交区旅游局。然后,由区旅发委办公室组织区财政局、区市政局、区卫生局、区创建办、区审计局等部门对申报单位进行最终审核,确定补贴额度,最后由区旅发委办公室汇总。申报时间为每年第四季度。
(三)拨付程序。区旅游局对需奖补的资金进行统计、汇总,形成书面材料报送区财政局审核,区财政局审核后将资金拨付区旅游局,由区旅游局直接拨付到各奖补单位和经营户。拨付周期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
六、资金使用与管理
(一)使用范围。本资金主要用于农家乐特色化改造,农家乐基础设施、服务设施、设备更新补贴,近郊游工作的宣传推介,A级景区的创建。奖励镇(街道)、村的资金要用于发展辖区近郊游工作;奖励、补助农家乐、旅游企业的资金要用于基础设施的改造、绿化美化、特色装饰装修。
(二)监督管理。奖补资金的正常运转直接关系到我区近郊游产业的发展,区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旅游局和各镇办要切实加强对奖补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发挥最大效益。补贴资金拟拨付前需在所在镇办、村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时间为7天。区审计局每年对资金使用情况要进行1次专项审计。
(三)违规处罚。凡发现有虚报、骗取、套用、挪用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区政府将取消其奖补资格,收回全部奖补资金。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其它事项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促进新材料、智能装备、新医药、电子信息产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淄政办字〔2021〕7号),进一步细化政策内容,理顺操作流程,确保政策取得实效,特制订本申报指南。
一、重点支持领域
本政策重点支持先进高分子材料(聚烯烃材料、聚氨酯材料、氟硅材料和工程塑料)、无机非金属材料(先进陶瓷材料、高档耐火材料、功能玻璃、玻纤及制品材料)和特色金属新材料(高端铝基新材料、稀土功能材料、高端合金新材料)领域,鼓励发展聚合物基、陶瓷基、金属基等复合材料,超前布局碳纤维、石墨烯、生物基材料、超导材料、量子材料等前沿新材料。
二、扶持标准及申报条件
(一)培育壮大产业主体
1.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奖励
(1)扶持标准
围绕新材料产业重点发展领域,对强链、延链、补链的项目,持续投产达效一年后,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费用)超过5000万元、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50万元、120万元、450万元、900万元、2000万元一次性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费用)超过20亿元的,按照“一事一议”给予支持。
(2)申报主体
2020年12月31日前在淄博市内注册,依法依规纳入淄博市新材料产业统计范围,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新材料产业研发、生产及服务的企业,有固定经营场所,并已正常运营。
(3)申报条件
①申报企业项目属于审批已备案的围绕新材料产业重点发展领域强链、延链、补链的新建或技改项目,项目完工日期为2020年6月30日之前;
②截至2021年6月30日,项目持续投产达效一年以上;
③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费用)5000万元以上。
(4)申报材料
①淄博市新材料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奖励专项资金申报表(附件1);
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③固定资产投资额证明(发票复印件,如发票太多,以项目审计报告代替);
④证明材料(营业执照、项目备案手续、项目验收报告、项目竣工验收决算报告等)。
2.产品营业收入奖励
(1)扶持标准
新材料产品上年度营业收入占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60%以上的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一次性奖励;首次达到200亿元以上的,按照“一事一议”予以奖励。
(2)申报主体
2020年12月31日前在淄博市内注册,依法依规纳入淄博市新材料产业统计范围,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新材料产业研发、生产及服务的企业,有固定经营场所,并已正常运营。
(3)申报条件
①新材料产品营业收入占企业2020年度营业收入60%以上;
②2020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0亿元以上。
(4)申报材料
①淄博市新材料产业专项资金申报表(附件2);
②证明材料(营业执照,2019、2020年度审计报告、企业近二年向统计部门上报统计数据的截图证明等)。
3.省新材料领军企业奖励
(1)扶持标准
对首次列入山东省新材料领军企业50强的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2)申报条件
无需申报,按照省工信厅公布的《山东省新材料领军企业50强名单》直接拨付。
(二)促进产业创新发展
4.创新成果产业化投资奖励
(1)扶持标准
鼓励新材料企业自主攻关或与高校、科研机构开展联合攻关,突破一批制约全市新材料产业发展的重大关键核心技术,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创性和标志性技术成果,项目持续产业化一年后,按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费用)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1000万元。
(2)申报主体
2020年12月31日前在淄博市内注册,依法依规纳入淄博市新材料产业统计范围,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新材料产业研发、生产及服务的企业,有固定经营场所,并已正常运营。
(3)申报条件
①申报企业项目属于已审批备案的实现新材料产业重大关键核心技术突破的新建或技改项目,项目完工日期为2020年6月30日之前;
②截至2021年6月30日,申报项目持续产业化一年以上;
③项目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创性和标志性技术成果,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市场应用前景广阔。
(4)申报材料
①淄博市新材料产业专项资金申报表(附件3);
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③固定资产投资额证明(发票复印件,如发票太多,以项目审计报告代替);
④证明材料(营业执照、项目备案手续、项目验收报告、项目产品成果鉴定或专利证书等)。
5.创新成果中试投资奖励
(1)扶持标准
鼓励企业加快新材料工艺、技术、产品成果高效转化,建成中试基地和中试项目的,建成持续投用或投产一年后,按照投资额的2%给予一次性扶持,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2)申报主体
2020年12月31日前在淄博市内注册,依法依规纳入淄博市新材料产业统计范围,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新材料产业研发、生产及服务的企业,有固定经营场所,并已正常运营。
(3)申报条件
①申报企业项目属于已审批备案的实现新材料产业成果转化的中试基地或中试项目,项目完工日期为2020年6月30日之前;
②截至2021年6月30日,项目建成持续投用或投产达效一年以上。
(4)申报材料
①淄博市新材料产业专项资金申报表(附件4);
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③固定资产投资额证明(发票复印件,如发票太多,以项目审计报告代替);
④证明材料(营业执照、项目备案手续、项目验收报告、项目产品成果鉴定或专利证书等)。
(三)强化产业金融支撑
6.股权投资奖励
(1)扶持标准
鼓励企业加强与股权投资机构合作,对获得股权投资机构股权投资的新材料产业项目,经认定后按照股权投资额的2%给予融资奖励,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天使投资、种子基金投资机构实行风险分担机制,市及区县财政承担60%,投资机构承担40%。
(2)申报主体
①2020年12月31日前在淄博市内注册,依法依规纳入淄博市新材料产业统计范围,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新材料产业研发、生产及服务的企业,有固定经营场所,并已正常运营;
②天使投资、种子基金等股权投资机构。
(3)申报条件
申报企业项目为获得股权投资机构股权投资的新材料产业项目,投资协议(合同)和资金到位日期为2020年1月1日之后。
(4)申报材料
①淄博市新材料产业专项资金申报表(附件5);
②证明材料(营业执照、投资协议、资金到位证明、股权变更登记、账务损益表等)。
7.初创企业融资奖励
(1)扶持标准
对初创新材料企业成立两年内,获得市外天使投资、VC/PE 等股权投资的,经认定后按照股权投资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申报主体
2020年12月31日前在淄博市内注册,依法依规纳入淄博市新材料产业统计范围,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新材料产业研发、生产及服务的企业,有固定经营场所,并已正常运营。
(3)申报条件
①申报单位注册日期为2020年1月1日以后的新材料产业企业;
②申报单位获得市外天使投资、VC/PE 等股权投资。
(4)申报材料
①淄博市新材料产业专项资金申报表(附件6);
②证明材料(营业执照、投资协议、资金到位证明、股权变更登记等)。
8.贴息奖励
(1)扶持标准
支持企业采用银行贷款等融资方式实施重大新材料产业化项目,对列入省、市重大项目的,按照银行贷款一年期基准利率给予50%贴息,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申报主体
2020年12月31日前在淄博市内注册,依法依规纳入淄博市新材料产业统计范围,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新材料产业研发、生产及服务的企业,有固定经营场所,并已正常运营。
(3)申报条件
①申报项目属于已备案的新材料产业化项目;
②项目备案时间为2020年1月1日以后;
③申报项目列入省、市重大项目;
④项目建设采用银行贷款等融资方式。
(4)申报材料
①淄博市新材料产业专项资金申报表(附件7);
②证明材料(营业执照、项目备案手续、列入省市重大项目证明文件、银行贷款协议、银行贷款资金到位证明复印件等)。
(四)打造产业平台
9.开展产业平台活动奖励
(1)扶持标准
积极对接部级行业学会(协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举办符合淄博新材料产业发展方向的有影响力的高端论坛、学术会议、会展、产学研等活动,按照活动实际投入对承办方给予一定比例补助,单个活动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申报主体
2020年12月31日前在淄博市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新材料产业研发、生产及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等机构,有固定经营场所,并已正常运营。
(3)申报条件
①自2021年1月17日之后,举办的主题为新材料产业领域范围的产业平台活动;
②活动举办地在淄博,由部级行业行业学会(协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参与主办,参会人员达到50人及以上。
(4)申报材料
①淄博市新材料产业专项资金申报表(附件8);
②活动实施方案;
③签订论坛、会议等活动的合同或协议;
④参加人员签到表;
⑤活动费用发票复印件;
⑥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申报程序
(一)企业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机构自愿向注册地所在区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报相应的申报材料。
(二)区县审核。各区县根据申报标准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研究提出推荐意见,以正式文件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专家评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评审认定或现场核查,并进行项目查重,核定奖补企业和奖补额度。
四、有关要求
(一)区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严格把关,确保申报项目真实可靠,切实发挥好政策的引领推动作用。
(二)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积极配合市、区县两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专家做好现场核查、绩效目标制定、评估等工作,按要求如实提供原始资料。在项目申报过程中,一旦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淄博市财政局实施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信用负面清单制度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三)申报单位以附件9为封面,将申报材料打印胶装成册(A4纸),证明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同一企业或机构申报多个项目的,每个项目的申报材料单独成册。申报材料不得含有涉密资料。
(四)请各区县于2021年7月15日前将申报文件、申报材料纸质版(各一式三份)及电子版(刻录光盘)一并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联系人:王刚,3182523
附件:1.淄博市新材料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奖励资金申报表
2.淄博市新材料产业产品营业收入奖励资金申报表
3.淄博市新材料产业创新成果产业化投资奖励资金申报表
4.淄博市新材料产业创新成果中试投资奖励资金申报表
5.淄博市新材料产业股权投资奖励资金申报表
6.淄博市新材料产业初创企业融资奖励资金申报表
7.淄博市新材料产业贴息奖励资金申报表
8.淄博市新材料产业开展产业平台活动奖励资金申报表
9.封面模板
附件1
淄博市新材料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奖励资金申报表
一、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所属区县(市)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 箱
2020年企业营业务收入(万元)
2020年企业上缴地方税收(万元)
二、申报项目新材料产品
新材料产品名称
新材料产品代码
该产品2020年营业收入(万元)
2020年新材料产品营业收入占企业营业务收入比例
三、申报项目情况
项目名称
项目审批备案情况
固定资产投资
(不含土地费用)(万元)
项目建设内容
项目建设时间
项目竣工时间
项目投产时间
截至2021年6月30日,该项目是否持续投产达效满一年以上
四、申报意见
申报承诺
我单位承诺申请材料内容和所附资料均真实、合法,如有不实之处,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法人代表签字:
(单位公章)日期: 年 月 日
区(县)工信主管部门推荐意见
经核实,该企业(单位)项目符合申报条件,同意推荐。
(单位公章)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淄博市新材料产业产品营业收入奖励资金申报表
一、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所属区县(市)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 箱
二、主要新材料产品
新材料产品名称
新材料产品代码
该产品2020年营业收入(万元)
2020年新材料产品营业收入(万元)
三、主要经济指标(万元)
2019年企业营业收入
2019年新材料产品营业收入
2019年新材料产品营业收入占企业营业务收入比例
2020年企业营业收入
2020年新材料产品营业收入
2020年新材料产品营业收入占企业营业务收入比例
四、申报意见
申报承诺
我单位承诺申请材料内容和所附资料均真实、合法,如有不实之处,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法人代表签字:
(单位公章)日期: 年 月 日
区(县)工信主管部门推荐意见
经核实,该企业(单位)(项目)符合申报条件,同意推荐。
(单位公章)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
淄博市新材料产业创新成果产业化投资奖励资金申报表
一、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所属区县(市)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 箱
2020年企业营业务收入(万元)
2020年企业上缴地方税收(万元)
二、申报项目新材料产品
新材料产品名称
新材料产品代码
该产品2020年营业收入(万元)
2020年新材料产品营业收入占企业营业务收入比例
三、项目情况
项目名称
固定资产投资
(不含土地费用)(万元)
项目建设内容
项目建设时间
项目竣工时间
四、项目创新成果转化情况
项目创新成果
创新成果转化情况
市场单争力及市场应用前景
截至2021年6月30日,该项目是否持续产业化满一年以上
五、申报意见
申报承诺
我单位承诺申请材料内容和所附资料均真实、合法,如有不实之处,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法人代表签字:
(单位公章)日期: 年 月 日
区(县)工信主管部门推荐意见
经核实,该企业(单位)项目符合申报条件,同意推荐。
(单位公章)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4
淄博市新材料产业创新成果中试投资奖励资金申报表
一、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所属区县(市)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 箱
2020年企业营业务收入(万元)
2020年企业上缴地方税收(万元)
二、申报项目新材料产品
新材料产品名称
新材料产品代码
该产品2020年营业收入(万元)
2020年新材料产品营业收入占企业营业务收入比例
三、中试基地(项目)情况
中试基地(项目)名称
固定资产投资
(不含土地费用)(万元)
中试基地(项目)建设内容
项目建设时间
项目竣工时间
四、中试基地(项目)创新成果转化情况
中试基地(项目)创新成果
创新成果转化情况
市场单争力及市场应用前景
截至2021年6月30日,该项目是否持续投用或投产满一年以上
五、申报意见
申报承诺
我单位承诺申请材料内容和所附资料均真实、合法,如有不实之处,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法人代表签字:
(单位公章)日期: 年 月 日
区(县)工信主管部门推荐意见
经核实,该企业(单位)项目符合申报条件,同意推荐。
(单位公章)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5
淄博市新材料产业股权投资奖励资金申报表
一、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所属区县(市)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 箱
2020年企业营业务收入(万元)
2020年企业上缴地方税收(万元)
二、申报项目新材料产品
新材料产品名称
新材料产品代码
该产品2020年营业收入(万元)
2020年新材料产品营业收入占企业营业务收入比例
三、获得股权投资机构股权投资项目情况
项目名称
项目建设内容
项目总投资
(万元)
项目建设时间
项目竣工时间
股权投资机构名称
股权投资机构类型(如天使投资、种子基金等)
股权投资额
(万元)
股权投资
资金到位日期
四、申报意见
申报承诺
我单位承诺申请材料内容和所附资料均真实、合法,如有不实之处,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法人代表签字:
(单位公章)日期: 年 月 日
区(县)工信主管部门推荐意见
经核实,该企业(单位)项目符合申报条件,同意推荐。
(单位公章)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6
淄博市新材料产业初创企业融资奖励资金申报表
一、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企业注册日期
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所属区县(市)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 箱
2020年企业营业务收入(万元)
2020年企业上缴地方税收(万元)
二、主要新材料产品
新材料产品名称
新材料产品代码
该产品2020年营业收入(万元)
2020年新材料产品营业收入占企业营业务收入比例
三、企业获得股权投资情况
股权投资机构名称
股权投资机构注册地
股权投资类型(如天使投资、VC/PE等)
股权投资额
(万元)
股权投资资金
到位日期
四、申报意见
申报承诺
我单位承诺申请材料内容和所附资料均真实、合法,如有不实之处,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法人代表签字:
(单位公章)日期: 年 月 日
区(县)工信主管部门推荐意见
经核实,该企业(单位)项目符合申报条件,同意推荐。
(单位公章)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7
淄博市新材料产业贴息奖励资金申报表
一、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企业注册日期
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所属区县(市)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 箱
2020年企业营业务收入(万元)
2020年企业上缴地方税收(万元)
二、申报项目新材料产品
新材料产品名称
新材料产品代码
该产品2020年营业收入(万元)
2020年新材料产品营业收入占企业营业务收入比例
三、申报项目情况
项目名称
项目审批备案时间
列入省、市重大项目情况
总投资(万元)
固定资产投资
(不含土地费用)
(万元)
项目建设内容
申请贷款等融资额度(万元)
个年期基准利率
四、申报意见
申报承诺
我单位承诺申请材料内容和所附资料均真实、合法,如有不实之处,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法人代表签字:
(单位公章)日期: 年 月 日
区(县)工信主管部门推荐意见
经核实,该企业(单位)项目符合申报条件,同意推荐。
(单位公章)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8
淄博市新材料产业开展产业平台活动奖励资金申报表
一、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单位成立时间
注册资金(万元)
所属区县(市)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 箱
二、开展的新材料产业平台活动情况
活动名称
活动主题
举办时间
举办地点
主办单位
参加人数
活动实际投入金额(万元)
参加人数
三、申报意见
申报承诺
我单位承诺申请材料内容和所附资料均真实、合法,如有不实之处,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法人代表签字:
(单位公章)日期: 年 月 日
区(县)工信主管部门推荐意见
经核实,该企业(单位)项目符合申报条件,同意推荐。
(单位公章)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9
淄博市2021年度促进新材料产业加快发展
专项资金申报书
(XX专项)
项目名称:
申报单位(盖章):
单位地址: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项目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传 真:
申报日期:
第一条为了规范导游活动,保障旅游者和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发展,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导游人员,是指取得导游证件(包括《导游证》、《领队证》和《景点景区导游证》),接受旅行社、景点景区旅游服务单位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包括全国导游、出境游领队和景点景区导游。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导游人员资格取得、执业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导游人员管理工作。
第五条从事导游执业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导游证件。
第六条导游人员可以依法组建自律性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导游自律性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章程开展工作,接受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听取导游自律性行业组织的意见,及时解决导游行业管理、服务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章执业资格
第七条全国导游、出境游领队人员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由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景点景区导游人员资格实行全省统一考试制度,由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设区的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考试报名、发放准考证等具体事项,由县(市、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第八条导游人员资格考试事项应当在每年3月下旬向社会公布。
全国导游、出境游领队人员资格考试由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景点景区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由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在当地公布。
第九条申请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或以上学历;
(三)身体健康;
(四)具有相应的导游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涉外导游还应当具备相应的外语水平。
第十条申请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登记表;
(二)身份证明;
(三)相关学历证明。
第十一条申请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应当向工作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报名。县(市、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考试10日前发给《准考证》。
第十二条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分为笔试和口试。具有导游专业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可以免考笔试。具有外语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可以免考外语。
第十三条导游人员资格考试成绩由原受理报名的县(市、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并负责书面通知考试人员。
考试合格人员凭考试成绩通知书,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导游资格证件。
第十四条《导游资格证》、《领队资格证》由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景点景区导游资格证》由设区的市或者
县(市、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颁发。
第十五条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不得组织强制性和变相强制性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考前培训,不得指定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
第三章执业和管理
第十六条取得《导游资格证》或者《领队资格证》的人员要求执业的,应当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并持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登记证明材料,向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执业申请。
取得《景点景区导游资格证》的人员要求执业的,应当与景点景区旅游服务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持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向设区的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执业申请。
第十七条省、设区的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执业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批准执业的,分别颁发《导游证》、《领队证》或《景点景区导游证》;
对不予批准执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颁发导游证件: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患有传染性疾病的;
(三)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或者经改造归正且具备导游从业素质和能力的除外;
(四)被吊销导游证件的。
第十九条导游证件有效期为3年,由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格式统一印制。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导游人员资格考试、核发导游资格证件和导游证件,其收费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规定,不得违法收费。
第二十条导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向核发导游证件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换发导游证件:
(一)与新的旅行社、景点景区旅游服务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新的导游服务公司登记的;
(二)经考核合格获得高一级导游资格等级证书,需要领取相应导游证件的;
(三)导游证件破损,无法使用的。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当场予以换发导游证件。
导游人员需要延续导游证件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3个月前向核发导游证件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决定
是否准予延续;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二十一条导游证件遗失的,应当及时申请补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补发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给予办理。
第二十二条具有特定语种语言能力的人员,虽未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但因旅行社、景点景区旅游服务单位的旅游任务需要临时从事导游活动的,旅行社、景点景区旅游服务单位可以向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临时导游证》、《临时领队证》或者《临时景点景区导游证》(以下统称临时导游证件)。
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临时导游证件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颁发临时导游证件;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临时导游证件。
临时导游证件有效期一次不得超过3个月;多次申领的,一年内有效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个月。
第二十三条导游证件只限本人使用,不得伪造、涂改、出借或者买卖。
导游人员执业时,应当佩戴导游证件。禁止无导游证件从事导游执业活动。
景点景区导游应当在《景点景区导游证》核定的范围内执业。
第二十四条导游资格等级考核及评定,由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导游人员执业时,应当持委派单位的接待计划,按照委派单位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执业,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者中止导游活动。变更接待计划,
应当征得委派单位和旅游者的书面同意;因合同变更需要增加费用的,应当征得旅游者的同意,并出具服务单据。
旅行社、景点景区旅游服务单位因旅游任务需要相互借用导游人员的,应当签订借用协议。
景点景区导游服务实行明码标价。景点景区导游应当根据景点景区旅游服务单位向旅游者作出的承诺,提供向导和讲解服务。
第二十六条导游人员执业时,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完成旅游行程而擅自中止导游活动;
(二)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财物);
(三)向旅游者兜售、变相兜售物品或者向旅游者购买物品;
(四)违反旅游合同的约定,未经旅游者同意安排购物或者强行推销商品和服务;
(五)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
(六)向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其他利益;
(七)讲解时散布有损国家、人格尊严以及违主义道德的内容;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导游人员执业时,其人格尊严应当受到尊重,其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对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求,导游人员有权拒绝:
(一)侮辱其人格尊严的要求;
(二)违反其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
(三)与我国民族风俗习惯不符的要求;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导游人员执业时,应当保障旅游者的安全;对旅游中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或者明确警示,并按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旅行社或者景点景区旅游服务单位的要求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遇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时,经征得多数旅游者的同意,导游人员可以调整或者变更接待计划,但应当立即向组团的旅行社或者景点景区旅游服务单位报告。
当旅游者人身受到损害时,导游人员应当采取有效的救护措施,并及时向组团的旅行社或者景点景区旅游服务单位报告。
第二十九条旅游者对导游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将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举报者。
第三十条旅行社或者导游服务公司、景点景区旅游服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与导游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导游人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并依法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用;对非全日制或者临时导游人员应当按其劳动所得支付合理报酬。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条例》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处罚:
(一)擅自增加或减少旅游项目;
(二)擅自变更接待计划;
(三)擅自中止导游活动;
(四)无导游证件进行导游活动;
(五)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导游业务;
(六)进行导游活动时,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
第三十三条导游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三)项规定,未按规定换发新的导游证件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出借导游证件的,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涂改、伪造或者买卖导游证件的,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予公布。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景点景区导游超过规定标准计取服务报酬的,由县(市、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导游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未向旅游者真实说明或者明确警示旅游安全注意事项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给予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要求采取防范措施而发生安全事故的,或者发生事故未采取有效救护措施,也未及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给予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旅行社或者导游服务公司、景点景区旅游服务单位未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导游或领队人员支付的工资低于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因导游人员过错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由旅行社或者导游服务公司、景点景区旅游服务单位依法承担赔偿,其中导游人员由第三人委派的,旅行社或者导游服务公司、景点景区旅游服务单位赔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三十九条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公布考试事项的;
(二)对符合报考条件不准予考试的;
(三)对考试合格并符合规定条件者,不及时通知,不予颁发导游资格证件或者导游证件的;
(四)对不符合规定条件者,予以颁发导游资格证件或者导游证件的;
(五)组织强制性或者变相强制性考前培训,指定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的;
一、合作领域:
1、现代农业:设施农业、经济作物新产品、新品种的培育和推广;畜牧产品的深加工与开发利用;
2、疾病防治与药物开发:特定地区疾病的防治、天然资源药物的合作与开发;
3、特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符合合作双方产业发展需求,特色矿产资源的开发与利用;
4、信息网络建设:参与地方公共信息服务网络系统集成技术的开发和应用。
二、合作地区:
广西、云南、贵州、、新疆、内蒙古、宁夏、甘肃、青海、陕西、四川、重庆、湖北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南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延边朝鲜族自治州。
三、申报条件:
1、申报项目必须符合《项目指南》所规定的合作领域、地区。
2、申报项目拥有较好的市场前景,能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项目申请单位必须是注册在沪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各类科技企业,具有良好的诚信、科研基础和项目组织实施能力。
4、项目申报单位在*年3月1日至*年12月31日期间,使用*市科委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发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的统一标准格式文本,与西部合作单位签订正式合同,并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合同中必须明确投入的方式、时间和总数。
5、对于合同中已有约定,需向技术输出方支付经费或报酬的项目,应按照合同约定的经费额度和拨付方式,提供相应的财务收支证明复印件(电汇凭证、银行转帐凭证、支票回票或其他支付凭证等)。
6、网上成功提交申请资料,并在规定日期内向*市国内科技合作项目管理中心提交完整的项目书面材料。
四、申报受理:
登录《*科技网站》在网上填报提交《*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科研计划项目课题可行性方案》和其他所有表格,并在线打印书面材料。
网上填报备注:
1)登陆“*科技”网(,进入网上办事专栏;
2)点击《科研计划项目课题可行性方案》受理并进入申报页面:
-【初次填写】转入申报指南页面,点击"专题名称"中相应的指南专题后开始申报项目(需要设置“项目名称”、“依托单位”、“登录密码”);
-【继续填写】输入已申报的项目名称、依托单位、密码后继续该项目的填报。
3)有关操作可参阅在线帮助
五、送报材料:
1、网上提交《*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科研计划项目课题可行性方案》等表格。
2、《*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科研计划项目课题可行性方案》等表格书面打印材料一式4份。
3、使用*市科委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发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统一标准格式文本的项目合同一式4份(其中1份为正本)。
4、与合同相对应的提供相应的财务收支证明复印件(电汇凭证、银行转帐凭证、支票回票或其他支付凭证等)。
5、书面材料用A4纸(电脑水印)双面打印,以普通纸质作为封面,不要采用胶圈、文件夹等带有棱边的装订方式。
六、申报时间:
为进一步推动我省农村市场体系建设,加快全省“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步伐,确保实现商务部、省政府提出的工作目标,现就做好*年省级“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建设规划工作
根据全省“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工作目标、要求和各市“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建设情况,经综合平衡,现制定了《*年度省级“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表》(附件1)。各地级以上市经贸主管部门要根据全省的规划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市的“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实施规划。要鼓励、引导承办企业在尚未建立农家店的乡镇和行政村建店,重点建设改造村级日用消费品农家店。
二、做好申报工作
(一)申报企业条件。
流通企业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自愿申请承担“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建设,提出拟实施的地区及拟建设的农家店数量。
1.在广东省范围内依法登记设立,以经营生活必需品为主的各种所有制连锁经营企业;
2.拥有建筑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的日用消费品配送中心,配送商品品种(单品)1500种以上,已经发展日用品连锁店不少于10个;或拥有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的农资配送中心,配送农资商品品种两大类以上且单品数量在30种以上,已经发展农资连锁店不少于100个;
3.工商营业执照显示具备2年以上从业经验;
4.商品分类分品种摆放,有相匹配的仓储设施,有必要的商品配送运输工具;
5.制定了*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实施规划;
6.自愿与县(市、区)经贸部门签订不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承诺书;
7.已建立商品的准入制度和可追溯制度,有与连锁经营方式相适应的台帐管理制度。
(二)申报程序。
各县(市、区)经贸局会同当地财政局按照规定,组织本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做好有关申报工作(省直有关企业按属地管理原则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经贸、财政部门提出申报),并对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加具意见后,报地级以上市经贸、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地级市以上经贸、财政部门将本地区申报企业的材料审核汇总后统一报省经贸委、省财政厅。
(三)申报材料。
1.县(市、区)经贸、财政部门联合行文推荐;
2.地级以上市经贸、财政部门验收报告;
3.企业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建设背景、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条件、资金使用的绩效目标(新增销售收入、利润、税收等)以及增加社会就业等;
4.《广东省省级“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专项资金申报表》(附件2),《*年度省级“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配送中心项目申报表》(附件3)、《*年度省级“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家店项目申报表》(附件4),须附每个项目(配送中心和农家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申报企业公章,并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表格可在省经贸委网站“市场建设”栏目下载;
5.申报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申报企业公章);
6.涉及药品经营或设立药品专柜的需提供药品零售经营资格证以及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经验收合格,同意上报”的意见;
7.当地国税、地税部门出具的上一年度有关企业税收证明(包括纳税金额)。
申报材料需用文字材料(用A4纸打印装订成册)报送,同时发送电子版至省经贸委邮箱。
(四)申报时间。
申报材料和电子文档请于9月25日前由地级以上市经贸、财政部门汇总后统一报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逾期不予受理。
(五)申报注意事项。
各地经贸主管部门要会同当地财政部门认真做好申报企业的资格审核工作,确保所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提高文件材料的报送质量。
三、项目建设标准
(一)项目必须在*年1月至9月底建设或改造完成;
(二)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坑农害农的记录;
(三)达到四个统一,即统一配送、统一管理、统一标识、统一价格;
(四)各地要按照《商务部关于“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验收的通知》(商建发〔*〕533号)、《商务部关于加强“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的通知》(商建发〔*〕600号)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复查工作的通知》(商办建函〔*〕129号)、《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SB/T10393—*)、《农资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关于进一步加强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建设的通知》(粤经贸市场〔*〕777号)等文件的精神,准确把握配送中心和农家店验收的标准。
四、验收工作
(一)各地县(市、区)经贸部门应会同当地财政部门于9月10日前完成本地区*年省级“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验收工作,并将企业申报材料和验收报告报各地级以上市经贸、财政主管部门。
(二)各地级以上市经贸、财政主管部门应对本地区上报的“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进行复检验收,并于9月25日前将有关申报材料和地级以上市的验收报告报省经贸委、省财政厅。
(三)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在收到各地级以上市经贸、财政主管部门的验收报告后,组织开展对地级市进行交叉抽查,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届时派员进行督查。
五、扶持方式
省扶持“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资金采取补助的扶持方式,即根据省认定的申报企业的实际情况给予一定数额的资金补助。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按规定通过财政部门核拨到承办企业。
六、省财政厅根据有关规定,对下拨的扶持资金开展绩效评价。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将按规定对资金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被检查的用款企业要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七、申报企业要对扶持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行为,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八、各地经贸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的监督检查,制定质量抽查验收整改制度,对已验收的农家店实行回访。发现问题或有违规行为的,要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积极组织整改,并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省经贸委。
1.林木种质资源是选育林木新品种的基础材料,包括各种林木的栽培种、野生种的繁殖材料以及利用上述繁殖材料人工创造的各种林木的()。
a种植材料
b遗传材料
c繁殖材料
d种植材料和繁殖材料
2.林木良种是指通过审定或者认定的林木种子,在一定区域内,其(
)等方面明显优于当前主栽材料的繁殖材料和种植材料。
a产量、适应性、抗性b产量
c适应性
d抗性
3.林木品种是指经过人工选育或者发现并经过改良,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征一致,()相对稳定的林木群体。
a遗传性状
b生物学特征
c遗传力
d形态特征
4.()负责受理和审查植物新品种的品种权申请,组织与植物新品种保护有关的测试、保藏等业务,按国家有关规定承办与植物新品种保护有关的国际事务等具体工作。
a国家林业局科技发展中心
b国家林业局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
c国家林业局科技司
d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
5.()自繁自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可以不经品种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使用费,但是不得侵犯品种权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享有的其他权利。
a农民
b种子公司
c苗圃
d种子基地
6.单位和个人因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为选育林木良种建立测定林、试验林、优树收集区、基因库而减少经济收入的,批准建立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
a行政赔偿b经济补偿
c行政奖励d行政给付
7.申请人应当在每年()前,向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审定申请;逾期提出审定申请的,不列入本年度的审定范围。
a3月1日
b5月1日
c7月1日
d10月1日
8.未经()批准,不得收购珍贵树木种子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
a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b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c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d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9.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行政处分
b行政强制
c行政确认
d行政处罚
10.申请办理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林木种子进出口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公示规定的程序办理。北京世纪乾景进出口有限公司在办理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时,应()。
①向北京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②向海淀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③北京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林业局
④海淀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北京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⑤国家林业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⑥北京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a①⑥
b①③⑤
c②④⑥
d②④③⑤
11.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注册资本金达到()万元的林木种子公司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由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国家林业局核发。
a1000b2000c3000d5000
12.主要林木良种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由()。
a林木种子生产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地(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b林木种子生产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c林木种子生产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国家林业局核发
d林木种子生产者直接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13.林木种子经营者在经营许可证有效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可以不再办理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在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日内,向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原发证机关备案。
a10
b30c20d15
14.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工作中,只能收取每证()元的工本费,不得再额外收取其他费用。
a10b20
c30
d50
15.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年。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申请换领新证的,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应当在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持证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新证。
a3;1个月
b3;2个月
c5;2个月
d5;1个月
16.水仙花被美誉为“凌波仙子”,主产于()。
a柳州市
b台州市
c广州市
d漳州市
17.申请办理林木种子进口审批的北京世纪乾景进出口有限公司,应当向北京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北京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出具()后报国家林业局,由国家林业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a种用证明b证明
c进口证明d固定繁育基地证明
18.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年检制度自(
)起取消。
a2005年1月17日
b2005年5月17日
c2005年7月17日
d2005年10月17日
19.国家林业局林木种子经营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的方式有(
)。
a书面监督检查和实地监督检查
b实地监督检查和定期监督检查
c书面监督检查和跟踪监督检查
d实地监督检查和跟踪监督检查
20.林木种苗质量实行国家和省级抽查制度。被抽查的单位和个人对抽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之日起()日内,向承检单位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抽查结果。
a10
b15
c20d30
21.林木种苗使用者因种苗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
)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
a出售林木种苗的经营者
b林木种苗的生产者和经营者
c林木种苗生产者
d林木种苗经营者所在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22.在欧洲注册名称为“中国根”的盆景产品为()。
a兰花盆景
b漳州水仙花
c漳州榕树盆景d蝴蝶兰盆景
23.林木种子标签分()两种,林木良种使用()标签,普通林木种子使用()标签。
a绿色、白色;绿色;白色
b黄色、白色;黄色;白色
c绿色、黄色;绿色;黄色
d绿色、白色;白色;绿色
2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a15日
b1个月
c2个月
d3个月
2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该期限的除外。
a15b30
c60d90
26.某林木种苗经营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内作出复议决定;某林木种苗经营者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内向人民法院提讼。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逾期不作决定的,某林木种苗经营者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内向人民法院提讼。
a1个月;15日;15日
b1个月;30日;15日
c2个月;15日;15日
d2个月;30日;15日
27.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a3;1
b5;2
c10;3
d15;3
28.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有依法申请(
)或者(
)的权利。
a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b行政复议;陈述
c陈述;提起行政诉讼
d陈述;申辩
29.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该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a20;20
b20;15
c20;10
d15;15
30.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日内审查完毕。
a10
b15
c20d30
31.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a5
b10
c15
d20
32.国家依法保护林木种质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林木种质资源,禁止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林木种质资源。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者采伐的,应当经()批准。
a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b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c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d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33.销售的林木种苗除附有()和(
)外,调运出县的林木种苗还应当附有()。
a标签;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植物检疫证书
b标签;种苗质量检验证书;植物检疫证书
c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种苗质量检验证书;植物检疫证书
d标签;种苗质量检验合格证书;准许调运证书
34.国家投资或者国家投资为主的造林项目和国有林业单位造林,应当根据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
)。
a普通林木种子b新品种
c转基因种子
d林木良种
35.企业生产下列()等林木种子的,需要办理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
a橘、苹果、樱桃b刺秋、刺五加
c苏木、金凤花d绣线菊、君子兰
二、多项选择
36.国家实行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对于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的植物品种,具备()的,授予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a新颖性、特异性
b新颖性、一致性
c一致性、稳定性
d实用性、稳定性
37.申请领取林木种子进出口业务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除应当提供(
)材料,还应当提供从事林木种子进出口贸易的证明。
a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含林木种子目录)
b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照片和资金证明
c林木种子加工、包装、贮藏设施设备和种苗检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和照片;委托种苗质量检验机构代为检验的,应当出具委托检验书原件和受委托的种苗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证明
d林木种子检验、贮藏、保管等技术人员资质证明,法人身份证明
38.不需要办理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情况有()。
a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的林木种子有剩余,可以在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的
b林木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
c受具有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林木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
d林木种子经营者在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
39.申请办理向境外提供或从境外引进林木种质资源行政审批的,申请人应当向审批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等材料。
a申请人所在地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种苗管理机构的审核文件
b从境外引进林木种质资源的,应当提交引进林木种质资源的用途、试验方案及所在单位出具的用途证明
c向境外提供林木种质资源的,应当提交对外制种合同
d引进转基因林木种质资源的,应当提交转基因生物进口批准文件;向境外提供转基因林木种质资源的,应符合进口国的要求,并提交国家林业局核发的林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明
40.申请办理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种质资源行政审批的,申请人应当向审批部门提交()等材料。
a林木种质资源采集/采伐申请表
b采集或者采伐林木种质资源的用途、具体地点、树种名称、采集部位和数量、采伐株数和恢复措施
c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证明和有关专家的论证意见
d个人申请的,应当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用途证明
41.申请办理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行政审批的,申请人应当向审批部门提交申请报告和()等材料。
a出口申请表、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b证明其出口目的的有效文件和材料
c出口合同或协议。其中属商业性出口的,提交出口合同或协议,必要时须提供银行信用证;属非商业性出口的,应提交有关协议或其他相关说明材料;委托出口的,须提交申请人与人双方签订的或委托出口协议
d证明其出口野生植物或者其产品来源的有效文件和材料,出口野生植物或者其产品的其他说明材料
42.林木种子经营者应当建立林木种子经营档案,载明()等内容。
a种子来源
b种子加工、贮藏、运输和质量检测各环节的简要说明
c种子加工、贮藏、运输和质量检测各环节的责任人
d销售去向
43.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a应当审定的林木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作为良种经营、推广,但生产确需使用的,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认定
b同一林木品种只能认定一次
c应当审定的林木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作为良种经营、推广,但生产确需使用的,应当经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认定
d认定通过的林木品种,在林木良种有效期限届满后,林木良种资格自动失效,不得再作为林木良种进行推广、经营,但是可以申请审定
44.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抽查的对象为()。
a生产林木种苗的单位和个人
b经营林木种苗的单位和个人
c使用林木种苗的单位和个人
d选育林木品种的单位和个人
45.评定林木种子质量优劣的主要指标是()等。
a净度
含水量
b发芽率健康状况
c千粒重生活力
d优良度生活力
46.销售进口林木种子的,应当附有中文标签,标注(),加注进口商名称、允许林木种子进出口贸易证明编号和进口林木种子审批文号。
a林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产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
b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或林木经营许可证编号
c净含量(数量)
d生产日期、生产者或经营者名称、地址
47.申请人可以对符合(
)条件的主要林木品种,向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审定申请。
a经区域试验证实,在一定区域内生产上有较高使用价值、性状优良的品种
b优良种源区内的优良林分或者种子生产基地生产的种子
c有特殊使用价值的种源、家系或无性系
d引种驯化成功的树种及其优良种源、家系和无性系
48.生产、经营假、劣林木种苗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林木种苗和违法所得
b吊销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
c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d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49.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
a申诉
b申请行政复议
c控诉
d提起行政诉讼
50.当事人因使用林木种子发生民事纠纷的,其解决途径有(
)。
a协商
b调解
c仲裁
d
51.行政机关作出()等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a责令停产停业
b暂扣许可证
c较大数额的罚款
d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
52.下列属于主要林木的是()。
a北方红豆杉
b梨、桃、杏、葡萄
c杨梅、猕猴桃
d玫瑰、月季和牡丹
53.欧美扬107号、108号于2002年通过国家林业局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认定,其适宜种植范围是()。
a北京
b山东
c河南
d西北地区
54.林木种苗经营者出售林木种苗时应当向使用者提供(
),并对林木种苗质量负责。
a林木种苗的简要性状
b主要栽培措施
c使用条件的说明
d有关咨询服务
55.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有下列()侵犯财产权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a违法实施罚款
b吊销许可证和执照
c责令停产停业
d没收财物
56.转基因植物品种的()应当进行安全评价,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控制措施。
a选育
b试验
c审定
d推广
57.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林木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a责令停止林木种子的经营、推广
b处以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c没收林木种子和违法所得
d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58.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a责令停止采种行为
b没收所采种子
c处以所采林木种子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d处以所采林木种子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59.对于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须经许可审批的涉及(
)等的经营活动,许可审批部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许可审批。
a人体健康
b公共安全和安全生产
c环境保护
d自然资源开发利用
60.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
b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