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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活动营销方案赏析八篇

时间:2022-05-25 12:55:18

全年活动营销方案

全年活动营销方案第1篇

【关键词】电信运营 市场营销策划 闭环管理 精细化管理

1 引言

当前,电信运营商持续发展面临诸多不利因素,既有移动普及率提高带来的增长压力,也有市场竞争更加激烈带来的严峻考验,还有全业务竞争、号码可携等带来的挑战。电信运营商要想巩固并提升行业地位,需从粗犷式经营向精细化管理发展。从日常生产及用户角度来看,营销策划方案是公司与用户沟通的直接桥梁,同时也是电信运营商日常工作的重要内容,因此抓好营销策划管理的各个关键环节就显得尤为重要。

2 现状及问题

从行业发展来看,未来几年基础电信业将保持低位运行,难以赶超GDP增速,如何保持健康持续发展是电信业当前亟待破解的重要难题之一。

从电信运营商实际情况来看,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地市分公司营销案的设计、执行、评估等还没有形成统一规范,给省公司审批、督导工作带来较大困难,另外,营销案的跟踪分析完全通过手工进行,经分系统难以实时跟踪。

从理论研究情况来看,国内外关于电信运营商省市上下联动的市场营销闭环管理模型的成果较少,实践指导作用有限。

综上所述,理顺并建立市场营销策划闭环管理机制是保障省、市级电信运营商市场营销工作上下联动、有效运行的重要纽带。

3 营销策划定义

从国外研究情况来看,美国营销协会AMA(American Marketing Association)于1950年将营销策划定义为“将生产者的物品与服务带给消费者或使用者的商业活动”,随着时代演进,又于2004年重新定义,提出“营销策划是创造、沟通与传送价值给客户,经营顾客关系以便让组织与其利益关系人受益的一种组织功能与程序”。

从国内研究情况来看,综合理论界已有的成果,基于电信运营企业实际工作,本文认为营销策划是指企业根据内外部环境的准确分析,以满足消费者需求和欲望为核心,借助科学方法与创新思维,有效地配置和运用自身有限的资源,实现企业预期目标。同时,从企业内部流程的角度来看,营销策划是融合诸多元素的系统工程,涵盖营销活动组织管理、方案内容、审批、执行、跟踪及效益评估等整个闭环过程。

4 市场营销策划闭环管理

基于某市移动公司为期1年的驻地项目经历,笔者认为科学有效的市场营销策划闭环管理内容应涵盖市场营销策划的各个环节,如营销策划的组织管理、营销活动的设计原则、方案的编写、活动的审批、执行、跟踪、评估、存档及促销品管理等一整套闭环流程,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营销活动在带动、拉升业务发展过程中的作用,最大化地利用好促销资源,同时对营销活动的开展形成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如图1所示。

4.1组织架构及管理职责

电信运营商营销活动的组织管理一般分省(区)公司(以下统一称为省公司)、地市(盟市/地州)分公司两级(以下统一称为地市公司),集团公司一般不参与实质管理,多数情况下仅以指导意见形式传达集团领导层的管理思路等。本文所述的“市场营销策划闭环管理”将主要站在省市公司的角度展开阐述。

关于省市公司管理职责及内容,主要是基于营销活动管理的闭环流程、活动发起部门及活动支撑部门协同工作情况来界定。

(1)省公司管理职责

负责省级营销活动传播工作。

负责兄弟部门会签工作。

负责审批、协助、跟踪、评估地市分公司策划的各类营销活动。

负责在通信管理局的报批、报备工作。

负责组织全省各级营销活动策划人员的培训工作。

(2)地市公司管理职责

制定分公司营销活动管理办法、促销品管理办法,明确审批流程、审批权限及跟踪要求等。

根据省公司安排或当地市场发展需要,及时制定营销活动方案。

对于涉及到通信费用优惠类、系统充值、有价卡赠送和折扣销售类的营销活动,在完成分公司相关部门会签及领导审批后,需提前X天报省公司,以便管理局备案。对于不涉及上述优惠类别的营销活动,各地市分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内部审批备案工作。

跟踪、评估营销活动并形成评估报告,按需向省、市分公司相关部门效果评估报告。

地市分公司制定的地方性营销活动要注意考虑与全省性的整合营销传播活动的呼应和匹配。

4.2六大原则

参考霍亚楼、王志伟、张科平等三位老师的研究成果,在充分理解各原则的内涵后,结合通信行业特点及电信运营企业工作实践,提出了电信运营企业策划并开展营销活动应重点把握以下六大原则:

(1)扩展性原则

针对客户。以客户发展规模大小为优惠条件,遵循大网小优惠、小网大优惠的原则。

针对话务量。以鼓励客户多消费为原则,采用越打越便宜的资费结构进行产品设计,合理设计价格阶梯,平衡分钟数或小区内外单价水平。

(2)区隔性原则

针对消费量。考虑到低、中、高端客户的核心消费差异,本着“高ARPU(Average Revenue Per User,每用户平均收入)、多优惠,低ARPU、少优惠”的原则设计产品。

针对消费属性。主要从社会属性、消费特点(如长途、漫游客户)、工作特点、集团、功能等多角度进行细分,同时有效利用分时、分区、分门槛等区隔方式设计产品,多采用资费包,少体现单价。

(3)效益原则

科学设置促销资源使用的赠送比例。预存话费、协议消费赠送促销品活动应尽可能采取预存话费分月返还或协议承诺最低消费等方式延长客户在网时长、提升客户消费。关于增值业务类的促销活动,促销品的价值原则上不得高于该业务的月功能费或协议期内该业务的累计消费额。

合理设定促销资源使用的活动周期和活动次数。除预存话费和协议消费赠送外,购物品的促销活动原则上持续周期不超过×天(如内蒙古移动规定为45天),全年开展次数不超过×次(如内蒙古移动规定为5次)。

规范促销资源的使用范围和种类。对于预存话费赠送和协议消费赠送的自有类促销品要由省公司统一确定使用范围和种类。促销品应优先选用自有产品或与自有产品相关性较强的产品,外购促销品要充分考虑对社会相关行业的影响。在促销活动开展前要与当地工商、物价、行业监管等部门做好沟通,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许可。用于抽奖类促销活动的促销品应符合工商部门的相关规定,价值不得高于×元人民币(如内蒙古移动规定为5000元人民币)。

(4)品牌提升原则

营销活动应根据用户品牌设置相应的回馈额度、周期等充分体现品牌营销的原则,充分发挥营销活动对品牌的驱动作用,更好地体现品牌内涵。

(5)渠道匹配原则

营销活动设计时应根据业务办理的复杂程度、是否需要客户领取促销品等情况。充分发挥社会渠道,尤其是电子渠道的作用。

(6)闭环管理原则

营销活动的设计应从营销背景、营销目标和营销活动内容、时间、推广渠道、宣传、活动预算、费用列支、执行、跟踪、效果评估等方面进行全面闭环管理,以提高营销活动设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5 闭环设计流程

从调研情况来看,我国绝大部分电信运营企业市场营销活动设计流程正趋于规范严谨。参考国外学者LindaLee、Denise Hayes关于市场营销策划的观点,市场营销策划闭环设计有两个重点内容需要关注,一是环境或背景分析,二是营销策划内容。基于国内外相关理论成果及电信运营企业项目实践,总结得出营销活动完整的设计流程如图3所示:

5.1营销活动的设计内容

(1)明确营销背景。

(2)选择目标客户。

(3)制定营销活动规则。

(4)确定营销活动执行时间。

(5)确定营销活动推广渠道。

(6)投入宣传资源。

(7)确定营销目标。

(8)预估活动效果。

(9)做出活动预算。

5.2编写营销活动方案的三个原则

(1)合法性:指营销活动方案中的活动内容描述应清晰、规范,并能合理规避税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风险。

(2)完整性:指每一项营销活动的方案原则上应包括活动方案、系统支撑需求、客服FAQ和前台营销脚本这四个部分。

(3)规范性:指对于需要短信群发或在公司网站、10086中进行宣传的营销活动,活动宣传语要求描述规范;前合营销脚本要求内容全面、准确、精炼、规范;系统支撑需求的描写应符合BOSS系统、电子渠道等相关规范要求,并力争严密、完整、清晰;活动方案中的“活动预算”部分要明确列支费用的科目或冲减收入。

5.3营销活动方案的审批

(1)营销活动的分类:指根据营销资源的不同将营销活动分类,如某省移动公司将活动分为通信费用优惠类、系统充值与有价卡赠送及折扣销售类、定制终端类和第三方产品回馈类。

(2)营销活动的审批:指针对省公司相关部门策划的营销活动,兄弟部门会签并由主管领导审批后,由省公司市场部报备集团公司及通信管理局后方可执行;针对地市公司策划的营销活动,兄弟部门会签并由地市公司领导审批后,再上报省公司相关部门审批,由省公司市场部报送通信管理局备案后方可执行。

(3)营销活动的审批流程及支撑时间:指省公司相关管理部门、会签部门对地市公司上报方案意见反馈的时间;客户服务部、业务支撑系统部、数据产品部的系统支撑时间;短信营业厅的支撑时间等。

5.4营销活动的执行、跟踪及稽核

(1)营销活动的执行:从客户角度来看,营销活动执行过程中需向客户充分告知活动规则、参与活动后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等内容;从受理前台角度来看,前台受理人员需在客户的业务办理完毕之后,确保将相关信息录入系统;另外,关于体验营销活动必须保证客户的知情权,体验前及体验到期后的业务续办必须事先征得客户同意。

(2)营销活动的跟踪:指营销活动的发起部门要及时跟进活动的开展情况,对于活动中出现的问题应通过及时调整营销策略、渠道选择策略、客户参与流程、宣传策略等手段,确保营销活动达到预期的目标。

(3)营销活动的稽核:指营业前台(一级稽核)、地市分公司(二级稽核)和省公司(三级稽核)应加强业务稽核工作,明确营销活动业务稽核流程,对客户参与条件、活动规则的系统执行情况、促销品的领取和发放、客户的履约情况等进行稽核跟踪,确保营销活动按照设计的营销规则执行。

5.5营销活动的评估

(1)营销活动效果评估报告的时限要求:地市分公司报经省公司审批的营销活动及全省统一执行的营销活动,需在活动结束后×个工作日内分别由地市分公司、省公司活动发起部门将营销活动效果评估报告上报省公司的活动审批部门或省公司主管领导;地市分公司自行开展,无需向省公司相关部门报批的营销活动,需在活动结束后×个工作日内形成营销活动效果评估报告报地市分公司主管领导审阅。

(2)营销活动效果评估报告的内容要求至少应包括:活动预期目标的完成情况;活动中积累的经验及存在的问题;客户反应、市场反应;费用支出或收入冲减情况;活动对客户发展、客户稳定、业务拉动的效果分析等。对于涉及高价值促销品的营销活动,在评估报告中还应就获得高价值促销品的客户给公司带来的业务收入与促销费支出的配比情况进行全面深入分析。

5.6营销活动的存档管理

营销活动的组织管理部门应形成以年、季或月为单位的活动方案电子版建档、存档管理机制,以便相关部门查阅和借鉴。如地市分公司每季度首月×日前要上报省公司前一季度电子版的营销活动存档材料。

全年活动营销方案第2篇

市场营销部工作计划一:市场营销部工作计划

针对营销部的工作职能,我们制订了市场营销部年工作思路,现在向大家作一个汇报:

一、建立酒店营销公关通讯联络网

今年重点工作之一建立完善的客户档案,对宾客按签单重点客户,会议接待客户,有发展潜力的客户等进行分类建档,具体记录客户的所在单位,联系人姓名,地址,全年消费金额及给该单位的折扣等,建立与保持同政府机关团体,各企事业单位,商人知名人士,企业家等重要客户的业务联系,为了巩固老客户和发展新客户,除了日常定期和不定期对客户进行销售访问外,在年终岁末或重大节假日及客户的生日,通过电话、发送信息等平台为客户送去我们的祝福。今年计划在适当时期召开次大型客户答谢联络会,以加强与客户的感情交流,听取客户意见。

二、开拓创新,建立灵活的激励营销机制。开拓市场,争取客源

今年营销部将配合酒店整体新的营销体制,重新制订完善年市场营销部销售任务计划及业绩考核治理实施细则,提高营销代表的工资待遇,激发、调动营销人员的积极性。营销代表实行工作日记志,每工作日必须完成拜访两户新客户,三户老客户,四个联络电话的二、三、四工作步骤,以月度营销任务完成情况及工作日记志综合考核营销代表。督促营销代表,通过各种方式争取团体和散客客户,稳定老客户,发展新客户,并在拜访中及时了解收集宾客意见及建议,反馈给有关部门及总经理室。

强调团队精神,将部门经理及营销代表的工薪发放与整个部门总任务相结合,强调互相合作,互相帮助,营造一个和谐、积极的工作团体。

三、热情接待,服务周到

接待团体、会议、客户,要做到全程跟踪服务,全天侯服务,注重服务形象和仪表,热情周到,针对各类宾客进行非凡和有针对,最大限度满足宾客的精神和物质需求。制作会务活动调查表,向客户征求意见,了解客户的需求,及时调整营销方案。

四、做好市场调查及促销活动策划

经常组织部门有关人员收集,了解旅游业,宾馆,酒店及其相应行业的信息,把握其经营治理和接待服务动向,为酒店总经理室提供全面,真实,及时的信息,以便制定营销决策和灵活的推销方案。

五、密切合作,主动协调

与酒店其他部门接好业务结合工作,密切配合,根据宾客的需求,主动与酒店其他部门密切联系,互相配合,充分发挥酒店整体营销活力,创造最佳效益。

加强与有关宣传新闻媒介等单位的关系,充分利多种广告形式推荐酒店,宣传酒店,努力提高酒店知名度,争取这些公众单位对酒店工作的支持和合作。

年,营销部将在酒店领导的正确领导下,努力完成全年销售任务,开拓创新,团结拼搏,创造营销部的新形象、新境界。

市场营销部工作计划二:公司市场营销部工作计划

一、 检讨与愿景

20xx年公司成立市场部,它是公司探索新管理模式的重大变革。但在经过一年之后,市场部成为鸡肋,嚼之无味,弃之可惜;市场部除了做了很多看起来似是而非的市场活动,隔靴搔痒的市场推广,就是增加了很多直接或间接的费用,而看起来对市场没什么帮助。

但在公司领导高层的支持和我们不断地学习中,在后几个月的工作中也探索我们的生存和发展之路,在与各分公司的市场活动,公司资源整合过程中,不断进步。

二、工作思路

1、明确工作内容

首先就必须让市场部从围绕销售部转、担当销售内勤的角色中快速转变过来,从事务型的办公室职能里解脱出来,真正赋予市场部战略规划、策略制定、市场调研、产品开发等基本的岗位职能,以消费者需求为中心,根据不同的市场环境,对市场运作进行策划及指导。

2、 驻点营销

驻点市场的推行既锻炼、提升市场部人员自身,又贴身服务了一线业务人员,市场部只有提供了这种贴身、顾问、教练式的全程跟踪服务,市场部才能彻底改变一线人员对其的片面看法。

市场部驻点必须完成六方面的工作:

a、通过全面的调研,发现市场机会点,并针对性地拿出市场提升方案;

b、搜集竞争品牌产品和活动信息,捕获市场消费需求结合行业发展趋势,提出新产品的开发思路;

c、指导市场做好终端标准化建设,推动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d、针对性地制定并组织实施促销活动方案,对市场促销、费用及政策使用情况进行核查与落实,发现情况及时予以上报处理。

全年活动营销方案第3篇

内容提要: 在《刑法修正案(七)》公布之后,组织、领导他人实施传销活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具备骗取财物的要素的,仍然成立非法经营罪;组织、领导他人实施传销 活动,骗取财物,同时触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诈骗犯罪的,应当按照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不同类型的传销活动的参与人员,依然可能承担非法经营、集 资诈骗等犯罪的刑事责任。

 

 

一、问题的提出

“在传销刚进入我国的时候,主要以传销商品为主,参与人员用高于商品价值几倍甚至几十倍的价格购买商品,取得发展下 线的资格,然后从所有各级下线购买的商品中,以滚雪球的方式按照一定比例获取自己的销售收入”。[1] 尽管这种行为对下线人员并不明显具有欺骗性质,但正如国务院1998 年4 月18 日《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国发〔1998〕10 号)所言:“传销经营不符合我国现阶段国情,已造成严重危害。传销作为一种经营方式,由于其具有组织上的封闭性、交易上的隐蔽性、传销人员的分散性等特 点,加之目前我国市场发育程度低、管理手段比较落后,群众消费心理尚不成熟,不法分子利用传销进行邪教、帮会和迷信、流氓等活动,严重背离精神文明建设的 要求,影响我国社会稳定;利用传销吸收党政机关干部、现役军人、全日制在校学生等参与经商,严重破坏正常的工作和教学秩序;利用传销进行价格欺诈、骗取钱 财,推销假冒伪劣产品、走私产品,牟取暴利,偷逃税收,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干扰正常的经济秩 序。因此,对传销经营活动必须坚决予以禁止。”于是,最高人民法院2001 年4 月10 日《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指出:“对于1998 年4 月18 日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以后,仍然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 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大体可以肯定的是,《刑法修正案(七)》颁布之前以非法经营罪论处的传销行为,并不一定或者说并不必然具有骗取财物的性质。

一 方面,根据相关规定,被禁止的传销行为并不以骗取财物为条件。例如,前述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指出:“自本通知之日起,一经发现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各级人民政府和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取缔,严肃处理:(一)将传销由公开转入地下的;(二)以双赢制、电脑 排网、框架营销等形式进行传销的;(三)假借专卖、、特许加盟经营、直销、连锁、网络销 售等名义进行变相传销的;(四)采取会员卡、储蓄卡、、职业培训等手段进行传销和变相传销,骗取入会费、加盟费、许可费、培训费的;(五)其他传销和 变相传销的行为。”国务院2005 年8 月23 日公布的《禁止传销条例》第2 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 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该条例第7 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 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 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 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显而易见,这些规定所禁止的传销行为,并不以骗取财物为条件。

另一方面,在实践中以非法经营罪论处的行为,也不必然包括骗取财物的事实。例如,1997年4 月,郑某、李某夫妇以台湾华渝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义在湖南长沙高新技术开发区成立了华良(长沙)实业有限公司,主要生产海豹油等产品并进行传销活动。他们以按期返还高额红利的回报为诱饵,采取会员制网络传销形式,在全国范围内招募传销人员发展下线,传销境内企业生 产的海豹油、目脑灵、减肥茶、神仙养生酒等产品。被告人王某、杨某、甘某、方某等人也加入传销组织,并分别主管不同部门。从1999 年12 月27 日至2001 年5 月,该传销组织非法经营数额近3 亿元人民币。法院认定各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2]不难看出,本案被告人虽未实施骗取财物的行为,但依然构成非法经营罪。类似的案件与判决并不少 见。

由上可见,在《刑法修正案(七)》公布之前,之所以对传销行为以非法经营罪论处,并不是因为传销行为骗取了他人财物,而是因为传销这种经营方式破坏了经济秩序。

“近 年来,传销也不再要求传销人员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只要求缴纳一定的‘入门费’取得入门发展下线的资格,并直接按照发展下线的人数获得报酬。这种以发展的人 头多少为基本计酬依据的传销方式,被形象地称为‘拉人头’。目前‘拉人头’式的传销已经占到所有传销的90%以上。……‘拉人头’传销,欺骗他人发展人员 或者缴纳一定的费用,才能取得入门资格,既没有商品,也不提供服务,不存在真实的交易标的,实际上也没有‘经营活动’,难以适用非法经营罪进行打击,给办 案带来了困难”。[3]于是,《刑法修正案(七)》规定,在刑法第224 条之后增加一条作为第224 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 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据此,“骗取财物”成为该条规定的传销活动的基本特征或者构成要件要素。甚至有人认为“:骗 取财物———这是传销活动的最本质特征。传销活动的一切最终目的,都是为了骗取钱财。”[4]于是,只有当行为人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具备“骗取财物”的 要素时,才可能成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这便产生了本文所要讨论的三个基本问题。

第一,组织、领导他人实施传销活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具备骗取财物的要素时(以下简称原始型传销活动),应当如何处理?

第二,组织、领导他人实施传销活动,骗取财物的(以下简称为诈骗型传销活动),是否仅成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第三,组织、领导者之外的参与传销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与人员)应当承担何种刑事责任?

二、组织、领导原始型传销活动的刑事责任

“虽 然国家明令全面禁止传销,但是传销活动仍然十分猖獗。近年来,全国公安机关每年查获的传销案件涉案人数都在百万人左右。一个传销个案,参与人员达几十万 人,涉案金额可达几十亿”。[5]例如,“全国著名的玛雅传销案,涉案人员达50 万人;震惊全国的301 传销大案,传销人员涉及18 个省市,有60 多万人,涉案金额20 多亿元;而亿霖木业传销案骗取的资金则达上百亿元。据初步测算,全国约有上千万人参与传销活动,吸收上千亿元的民间资金”。[6]正是为了进一步打击传销 活动,尤其是为了更有利于打击组织传销的活动,《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但是,刑法第224 条之一规定的传销概念的外延窄于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所界定的传销概念的外延。突出地表现在刑法第224 条之一要求传销活动“骗取财物”,而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所禁止的并不限于骗取财物类型的传销活动。此外,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第2 条在规定传销概念时使用了“等方式”的表述,而刑法第224 条之一没有使用“等方式”的规定。值得思考的是,在传销方式不断演变,从传销“产品”向“资本运作”等名目转变,从收取入门费向“高额加盟”费转变,惩治 传销活动面临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的情况下,刑法就不需要“全面禁止传销”,只需要禁止“诈骗型传销活动”吗?换言之,在诈骗型传销活动盛行的当下,原始型 传销活动就无罪了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首先,虽然当前的传销活动大多以骗取财物为目的,但不能据此认为当前和今后不可能存在原始型传销活动。立 法者与解释者都应当吸取以拐卖妇女、儿童罪取代拐卖人口罪的教训:即使现实中行为人拐卖的对象几乎100%是妇女与儿童,也不宜人为形成处罚漏洞,将拐卖 已满14周岁男性的行为排除在刑法规制之外。基于同样的理由,即使当前的传销活动几乎100%属于诈骗型传销活动,也不宜将组织、领导原始型传销活动的行 为排除在刑法规制之外。况且,倘若只禁止欺骗型传销活动,原始型传销必然更为普遍。

其次,虽然诈骗型传销活动具有更为严重的法益侵害性,但不能据 此认为原始型传销活动就不具有法益侵害性。换言之,不能因为诈骗型传销活动危害更大,就认为原始型传销活动不具有可罚性。更不能因为诈骗型传销活动危害更 大,就认为原始型传销经营已经符合我国现阶段国情,因而不再属于禁止之列。

以曾经发生的案件为例。2006 年4 月,被告人孙某与山东某公司签订合同,被该公司聘为副总经理,之后孙某便以该公司的名义开展非法传销活动。2006 年5 月25 日,孙某开始以会员制销售药酒。其销售方式为:消费1000 元为一单,购买价值分别为1000 元、3000 元、5000 元、1万元、2 万元的药酒,可以成为相应等级的会员。成为会员的同时,介绍另一人加入并成为会员,可以自购买货物第二日起开始返利,返至购买货物金额的两倍为止。介绍人 根据其会员级别,还可以分别拿到被介绍人报单金额的不同比例的提成。参加的会员销售量达到一定数额,可以得到奖励。为了大量吸收会员,孙某又设立“物流 商”,“物流商”可以从其发展的会员报单款中领取5%的提成。经鉴定,自2006 年5 月18 日至2006 年7 月5 日,孙某非法经营数额共计1009.044 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 万元。[7]显然,倘若这样的案件发生在《刑法修正案(七)》公布之后,就不可能将其认定为刑法第224 条之一规定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因为不具备欺骗财物的要素),只能以非法经营罪论处(仍然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

概言之,在《刑法修正案(七)》公布之后,由于组织、领导原始型传销活动的行为,并不具备刑法第224 条之一所要求的“骗取财物”的要素,不能认定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又由于这种经营行为被法律所禁止,并且严重扰乱了经济秩序,依然应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与 之相关联的问题是,如果原始型传销行为同时触犯其他犯罪的,应当如何处理?答案应是从一重罪论处。例如,行为人非法传销伪劣产品的,其传销行为就是销售伪 劣产品的行为,由于只有一个行为,仅成立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因此,最高人民法院2001 年4 月10 日《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作出的“实施上述犯罪(即因实施传销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情形———引者注),同时构成刑法 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的规定,对于处理原始型传销活动案件,依然是有效的、合适的。

三、组织、领导诈骗型传销活动的刑事责任

在刑法第224 条之一将“骗取财物”作为诈骗型传销活动的要素之后,对组织、领导诈骗型传销活动的行为,是否只能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论处呢?回答是否定的。

可 以肯定的是,以传销为名骗取财物的行为,完全可能构成更重的诈骗犯罪(主要是集资诈骗罪)。一方面,不法分子在集资诈骗的过程中采用传销的模式诱骗他人钱 财的案件并不少见;另一方面,在传销过程中,以销售林地、墓地等名义,以高利率、高回报为诱饵吸引社会公众投资,将非法募集的资金据为己有的案件也并不陌 生。例如,2006 年12 月,徐某与王某经过预谋,虚拟网上电子基 金,欲通过出售美元骗取资金。他们先找到了电子基金网络蓝本,并租用美国服务器,然后指使闫某编制“美国科技基金”网站。随后,徐某、王某在该网站最高端 根节点,虚构美金150 万元,承诺投资100 至1000 美元者,可得50 次返利,每天可得投资额的4%,总计可获投资额的200%;投资1100 至3000 美元者,可得50 次返利,每天可得投资额的5%,总计可获投资额的250%;投资3100 至5000 美元者,可得50 次返利,每天可得投资额的6%,总计可获取投资额的300%,被告人还许以“推荐红利奖”、“推荐培育奖”等鼓励投资者发展下线。从2006 年12 月中旬至2007 年1 月,徐某在杭州、宁波、绍兴、镇江等地通过他人发展投资者,伙同王某、闫某从被害人处共计骗取资金人民币888.5 万余元。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徐某死刑,缓期2 年执行,判处王某无期徒刑、闫某8 年有期徒刑。[8]由于刑法第224 条之一基本上是对以传销为名的诈骗犯罪案件的描述,所以,上述行为也符合刑法第224 条之一的构成要件。

但是,对上述构成集资诈骗罪的行为仅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论处,明显不当。

其 一,集资诈骗罪法定最高刑为死刑,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法定最高刑为15 年有期徒刑。倘若将以其他方式实施集资诈骗的行为以集资诈骗罪论处,将以传销方式集资诈骗的行为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论处,明显违反刑法的公平正义性。 况且,在传销活动日益猖獗、需要严厉禁止的当下,立法机关不可能反其道而行之,对利用传销方式的集资诈骗行为规定较轻的法定刑。可以肯定的是,倘若上述徐 某集资诈骗案发生在《刑法修正案(七)》公布之后,对徐某仅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论处,最高处15 年有期徒刑,就明显不合适。

其二,在《刑法 修正案(七)》公布之前,司法机关是根据实施传销行为的不同情况,分别按照非法经营、诈骗、集资诈骗等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尽管如此,立法机关不可能因为 以往对传销活动的定罪不一,就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或者传销组织)的行为一刀切,规定为一种中间程度的犯罪。根据正义的基本要求,对相同的行为应当作相 同的处理,对不同的行为应当作不同的处理。原始型传销与诈骗型传销虽然外表相同,但其侵害的法益不同,违法性不同,不能作相同处理。所以,刑法第224 条之一并不是根据手段的相同性将以传销为手段的诈骗犯罪统一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

其三,不能认为刑法第224 条之一与规定集资诈骗罪的第192 条、规定普通诈骗罪的第266 条是特别法条与普通法条的关系,进而对以传销方式实施诈骗的案件适用特别法条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论处。

一 方面,倘若认为刑法第192 条是普通法条、刑法第224 条之一是特别法条,根据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原则,对以传销方式非法集资诈骗的案件,就只能认定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如上所述,这明显违反了刑法的 公平正义性。那么,能否认为刑法第224 条之一是普通条款、第192 条是特别条款,进而适用刑法第192 条呢?回答也是否定的。因为刑法第192 条所规定的集资诈骗罪并无手段限制,而刑法第224 条将诈骗的手段限制为传销方式,故不可能认为刑法第192 条是刑法第224 条之一的特别条款。[9]概言之,如果认为以传销方式集资诈骗的行为同时触犯集资诈骗罪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又要得出维护刑法的公平正义性的结论,就 必须认为刑法第224 条之一与刑法第192 条之间不具有特别关系。既然如此,就不能认为刑法第224 条之一的处罚对象是集资诈骗行为。

另一方面,诈骗型传销活动,也可能符合普通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如果认为刑法第224 条之一处罚的是特别的诈骗行为,亦即刑法第224 条之一与刑法第266 条是特别关系,那么,根据特别关系的处理原则以及刑法第266 条“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的规定,对以传销方式诈骗他人财物的案件就只能认定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而不可能从一重罪处罚。可是,普通诈骗罪的最 高法定刑为无期徒刑,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最高法定刑为15 年有期徒刑,这便损害了刑法的公平正义性。易言之,如果认为以传销方式诈骗的行为同时触犯诈骗罪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又要得出维护刑法的公平正义性的 结论,也必须认为刑法第224 条之一与刑法第266 条之间不具有特别法条与普通法条的关系。既然如此,就不能认为刑法第224 条之一的处罚对象是诈骗行为本身。

由上可见,只有认为刑法第224 条之一处罚的不是诈骗(包括集资诈骗等)行为本身,才能得出公平正义的结论。

本文认为,刑法第224 条之一的处罚对象是对诈骗型传销组织进行组织、领导的行为。

首 先,《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的说明》指出:“当前以‘拉人头’、收取‘入门费’等方式组织传销的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影 响社会稳定,危害严重。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对这类案件主要是根据实施传销行为的不同情况,分别按照非法经营罪、诈骗罪、集资诈骗罪等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 为更有利于打击组织传销的犯罪,应当在刑法中对组织、领导传销组织的犯罪作出专门规定。”不难看出,《刑法修正案(七)》的宗旨就是处罚组织、领导诈骗型 传销活动组织的行为。

其次,笔者注意到,2008 年8 月25 日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第4 条规定:“组织、领导实施传销行为的组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金。”“犯前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但2008 年12 月22 日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第4 条改为:“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 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不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 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组织、领导的对象由“传销组织”改变为“传 销活动”,看似导致了传销立法模式的变化,但在现行规定之下,依然能够认为刑法第224 条之一所处罚的是对诈骗型传销组织进行组织、领导的行为。一方面,传销活动与传销组织具有密切的直接关联,因为实施传销活动的主体,必然是一个传销的网络组 织。一两个人不可能实施传销活动,传销活动越多,传销组织便越大,反之亦然。所以,将组织、领导诈骗型传销活动,理解为组织、领导诈骗型传销组织不存在障 碍。另一方面,诈骗型传销活动,事实上没有传销活动,只是一个以传销为名的组织而已。因此,组织、领导诈骗型传销活动其实就是组织、领导诈骗型传销组织。

再 次,从逻辑上讲,将刑法第224 条之一规定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处罚对象,解释为组织、领导诈骗型传销组织,不至于不当缩小刑法对传销活动的处罚范围。例如,倘若按照字面含义,认为 只有被组织者、被领导者客观上已经实施了诈骗型传销活动时,组织者、领导者才成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那么,对非法设立诈骗型传销组织的行为充其量只能 作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预备犯加以处理,而不能将其作为实行行为予以处罚,这与我国严惩传销犯罪的立法宗旨不相符合。[10]反之,如若将刑法第 224 条之一理解为对诈骗型传销组织的组织、领导行为的处罚,非法设立诈骗型传销组织的行为便成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实行行为,从而有利于禁止传销组织。

最 后,笔者认为刑法第224 条之一的处罚对象是对诈骗型传销组织的组织、领导行为,涉及如何理解法条中的“骗取财物”这一要素的性质问题。本文认为,“骗取财物”是对诈骗型传销组织 (或者活动)的描述,亦即,只有当行为人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具有“骗取财物”的性质时,才成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如果行为人组织、领导的是原始型传 销活动,则不可能成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作为显示诈骗型传销组织(或者活动)特征的“骗取财物”这一要素,并不要求现实地客观化。

接下来需要讨论的是,组织、领导他人实施诈骗型传销活动,骗取财物,传销活动本身构成普通诈骗或者集资诈骗等罪的,应当如何处理呢?本文倾向于按照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对此有以下几点需要说明。

其 一,从现实来看,组织、领导诈骗型传销组织与骗取财物,其实是一个行为。换言之,成立诈骗型传销组织的行为,同时就是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既然如此,就应 认为这种情形属于一行为触犯数罪名的想象竞合犯。诚然,从理论上说,行为人仅设立了诈骗型传销组织,还没有实施骗取财物的行为,也成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罪。但事实上,设立诈骗型传销组织的过程,必须也是骗取他人财物的过程。因此,设立诈骗型传销组织的行为不同于设立恐怖活动组织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 就后者而言,即使没有具体实施任何犯罪活动,也可能认定行为人设立了恐怖活动组织或者设立了黑社会性质组织;但就前者而言,设立诈骗型传销组织的行为就是 骗取财物的行为。

其二,笔者注意到,《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的说明》指出:“经同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在刑法中增加组织、领导实施传销行为的组织的犯罪,对实施这类犯 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实行数罪并罚。”但是,这是针对2008 年8 月25 日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第4 条的规定而言的。亦即,《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第4 条规定的是组织、领导传销组织罪,而通过后的《刑法修正案(七)》第4 条即刑法第224 条之一规定的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不再是《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的第4 条。故《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的说明》中关于数罪并罚的说明,不再适用于刑法第224 条之一。换言之,对刑法第224 条之一所规定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基本性质的理解,虽然可以部分地回到《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第4 条上来(即处罚对象仍为组织、领导行为本身),但刑法第224 条之一并不只是详细描述了诈骗型传销组织的具体特征,而是对《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第4 条作了部分实质修改(即不实行数罪并罚)。法定刑的修改就说明了这一点,而且通过后的刑法第224 条之一删除了原草案中关于“犯前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的规定。

其三,刑法第294 条规定的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法定最高刑为10 年有期徒刑。倘若对组织、领导诈骗型传销组织并骗取财物的实行数罪并罚,意味着对组织、领导诈骗型传销组织行为本身就可能处15 年有期徒刑,意味着诈骗型传销组织本身的危害性重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危害性,这恐怕是难以令人赞同的。

其四,认为刑法第224 条之一的处罚对象是对诈骗型传销组织的组织、领导行为,同时主张当该行为触犯诈骗犯罪时按想象竞合犯处理,并无矛盾。因为如前所述,组织、领导诈骗型传销 组织的行为,同时就是骗取财物的行为,属于典型的一行为侵害数法益、触犯数罪名的想象竞合犯。如同盗窃罪的处罚对象是侵犯财产的行为,但盗窃行为同时触犯 了故意杀人罪时成立想象竞合犯一样(反之亦然)。[11]另一方面,由于刑法第224 条之一中的“骗取财物”只是显示诈骗型传销组织(或者活动)特征的要素,所以,既不应认为以传销手段骗取财物的行为一概包含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也 不应认为以传销手段骗取财物的行为一概另成立新罪。概言之,认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处罚对象是组织、领导行为本身,而不是骗取财物的行为本身,并不意 味着对其中骗取财物的行为必然实行并罚。

综上所述,组织、领导以骗取财物为目的、以传销活动为外表的传销活动同时触犯集资诈骗、合同诈骗或者普通 诈骗等犯罪的,应当以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例如,组织、领导诈骗型传销组织,同时触犯集资诈骗罪或者诈骗罪,如果属于刑法第192 条或者刑法第266 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应以集资诈骗罪或者诈骗罪论处;反之,则认定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这样解释和适用不仅符合现实, 更有利于惩治传销犯罪,而且能够实现刑法的公平正义性。

四、参与人员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224 条之一所规定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仅处罚组织者、领导者。那么,组织、领导者之外的参与传销的人员应当承担何种刑事责任呢?

可以肯定的是,就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而言,参与人员不承担刑事责任。“修正案(七)将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作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犯罪主体,打击的重点。而对于一般的传销参与人员,他们既是违法者,又是受害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和教育。这样,有利于彻底瓦解、摧毁传销组织,防止新的传销组织产生,打击范围也不会过大”。12 但是,这一解释只是说明了传销参与人员不成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问题是,当参与人员对其他人实施了诈骗等犯罪行为时,应当如何处理?对此应区分为两种类型。

首 先,就原始型传销活动而言,参与人员仍然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在传销活动同时触犯其他更重犯罪时,参与人员仍然可能构成其他更重犯罪。因为非法经营罪的主 体并不限于组织者与领导者,参与人员都可能成为本罪主体;当参与人员与组织者、领导者具有共同故意与共同行为时,不仅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而且符合 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其次,就诈骗型传销活动而言,参与人员仍然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等犯罪。一方面,受害者并不是阻却犯罪成立的事由,充其量仅构成酌情从宽处罚的量刑事由。例如,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法规,不仅造成他人伤亡,而且造成自己受伤,导致自己的机动车毁损的,并不影响其交通肇事罪的成立。另一方面,认定参与人员仍然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等犯罪,能够维护刑法的公平正义性:组织者、领导者是诈骗犯罪的主犯,对参与人员可以作为诈骗犯罪的从犯乃至胁从犯处理。

当然,对于参与人员是否需要提起公诉和科处刑罚,则需要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指导,以案件具体事实为根据做出适当决定。

 

 

 

注释:

  [1]、[3]、[4]、[5]、[12] 黄太云:《< 刑法修正案(七)> 解读》,《人民检察》2009 年第6 期。

  [2]《非法传销,构成非法经营罪》(原文未署名),http://www.ceolaw.cn/law1.asp?id=1018(访问日期:2009 年5 月16 日)。

  [6] 王丽丽:《规定传销犯罪乃大势所趋》,《检察日报》2008 年8 月26 日,第3 版。

  [7] 高园:《大搞非法传销落法网以非法经营罪被判刑》,http://news.qq.com/a/20071013/000657.html(访问日期:2009

  年5 月16 日)。

  [8] 东明、李建平、陈群:《3 人模仿传销模式集资诈骗888 万》,http://review.jcrb.com/200801/ca667430.htm(访问日期:

  2009 年5 月18 日)。

  [9] 倘若认为刑法第224 条之一与刑法第192 条是特别法条与普通法条的关系,但适用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对以传销方式非

  法集资的行为仍然以集资诈骗罪论处,也不失为一个思路。但是,这一思路不能解决传销行为同时触犯普通诈骗罪的问题。

全年活动营销方案第4篇

档案文化的传统宣传方式如举办档案展览、档案讲座、举办档案文化节、文化日等,坚持这种叫喊式的推广方式,日复一日,年复一年,受众从新鲜到乏味,到反感。显而易见,这种传统语境下的推广、传播方式由于缺乏时代元素和个性化,已经逐渐被广大受众所摒弃。面对信息化时代的传播特点,档案文化传播应该采用将档案与流行的传播渠道即新媒体相结合的方式。在信息技术的催生下,档案文化有了很多新传播方式,如SNS网站、微博、博客等,可以预见,智能手机、用户终端小型化等技术的发展,将对其传播带来更为巨大的发展。面对目前档案文化传播中的问题,为了消除档案文化传播障碍,档案工作者可以尝试用营销方式来进行传播。档案文化营销的目的就是洞悉档案文化需求市场,在适当的时间、条件下,以受众喜欢的方式传递档案文化产品和服务,多层次、多角度满足社会需求,塑造档案文化产品和服务的影响力和认知度,提高档案文化产品的质量和服务,从而使受众更加了解档案工作及档案文化。

二、通过新媒体进行档案文化营销的优越性

1.新媒体应用领域的不断扩张使其成为档案文化最有效、最有影响的营销渠道。随着互联网技术、移动通信技术以及数字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新媒体的应用领域不断扩大,其涉及的领域已涉足政治、经济、商业、文化、生活等各个方面,远远超越了传播领域的范畴。因而,新媒体的高覆盖率使其成为档案文化营销的最有效传播渠道。同时,新媒体可以传播更具吸引力的多媒体形式的档案文化产品和服务,通过电脑、手机等多种终端,实现受众即时获得任何想要的档案文化信息。新媒体具有超越以往任何传统媒体的速度和影响力,这种影响力将使档案文化营销更易于被受众接受。

2.新媒体的交互性利于开发满足受众需求的档案文化产品。档案文化营销是在信息化语境下的新营销形式,强调服务性、互动性。以受众的个性化需求为导向,希望他们更多地参与到活动中并体验新的创意。而新媒体自身的开放式交互特性,有利于公众进行双向对等沟通,吸引公众的不断参与和互动,寻求满足受众需求的档案文化产品与服务的形式和内容。当前微博、社交网站等新媒体形式,极大地吸引青年人的参与,有利于档案文化产品的传播。

3.新媒体的低门槛降低档案文化营销成本。新媒体是草根媒体,它真正实现了公众传播。它提供每一个人自己思想的平台。这样当利用新媒体进行档案文化营销时,成本相当低廉。它可以利用微博、社交网站等已存在的公众交流平台,举办档案文化营销活动,使整个传播更具性价比。同时,新媒体营销可以直接反映活动的效果,便于档案工作者及时调整营销方向及策略,从而节省时间成本。

三、新媒体视域下的档案文化营销策略

1.树立正确的档案文化营销理念。(1)树立用户至上服务观。相比传统营销战略,新媒体营销方式更重视顾客满意度,因为用户的情感满意度是信息化营销的生命。而要改善档案文化工作的现状,就需要转变传统被动的服务观念,不仅要秉承传统的顾客至上的营销方式,还必须树立以受众需求为导向的新媒体营销服务意识。一方面,档案机构可以利用自身的信息技术优势,深度挖掘受众的档案需求。在此基础上,制定有效方案,以在最大程度上满足更广大群众的需要。另一方面,深入研究新媒体的传播特点,善于运用新媒体了解受众个性化需求、兴趣偏好、知识结构,为特定的受众提供个性化的档案文化产品和服务,进而增强受众对档案文化的理解度和忠诚度。(2)引入先进营销理念。新时代受众对档案文化有更多的需求,但这些需求往往被忽略,这样的结果是档案工作者全力以赴,往往受众却不满意。实际上,档案工作者对档案文化信息的选择、收集应该借鉴“软”营销观的理念,要更注重目标市场的需求,更精确、有效地传送各种档案文化产品和服务,同时,要尽可能以受众为中心,提供其所需要的档案文化产品和服务。除此以外,档案文化营销还应该借鉴一些整合营销的思想,特别是营销职能的协调。档案文化需求分析、档案文化编研等多部门均以服务受众为目的进行彼此协调。档案文化营销不应该是档案部门内哪一个人的工作任务,而是全体人员的工作任务。所有档案机构的工作人员,每个部门都必须树立这种一心一意为广大受众提供服务的新意识,认真调整和改善自身的工作作风,才能彼此协调、互相合作,把档案文化营销工作做到最好。

2.整合最优化的新媒体平台,注重热点营销及名人效应。根据档案文化产品和服务的定位和受众的群体特性,选择目标受众所在的新媒体平台来进行营销。只有档案文化产品和服务与新媒体平台的市场地位一致,才能给档案文化营销产生叠加性的效果。比如,同是社交网站,人人网定位侧重点是学生群体,而开心网的客户群则以白领群体居多;微博平台亦各有特性,新浪微博平台具有丰富的明星资源,腾讯平台则和巨大的QQ用户群体绑定等。通过研究档案文化营销目标受众使用最多的新媒体平台特性,精确选择其中最具代表性的一种或几种新媒体平台进行营销策划,有的放矢,提高档案文化营销的效率和影响力。另外,在新媒体平台上,如微博、社交网站,热门事件的传播极为迅速、覆盖面广,可以通过关注、转发以及及时开发与热门事件相关的档案文化产品进行营销活动,来吸引眼球,宣传档案工作。还可以通过关注各类新媒体的明星用户、活跃分子等,来吸引受众目光,扩大档案文化的知名度。

全年活动营销方案第5篇

【关键词】市场营销 案例教学

【中图分类号】G42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646(2008)08(b)-0083-02

1 市场营销课程案例教学的必要性

案例教学是目前国内外大学普遍流行的一种教学方法,是公认的理论联系实际的有效教学方式之一。案例教学最早出现于哈佛大学,正是由于哈佛大学案例教学的成功,美国许多著名大学纷纷效仿,并由此传向其他国家,案例教学法得到广泛普及。案例教学是指在教学过程中通过对案例的分析和讨论来达到教学目的的一种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有三大主要因素――案例、案例教学中的教师、案例教学中的学生,案例是案例教学的起点,它决定了案例教学的效果,为此必须精心选择和设计优秀的教学案例。案例在内容上有三个特点:一是基本性,强调教学内容选择最基本的知识,包括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规律,反映学科的知识结构。二是基础性,强调教学要从学生实际出发,适应学生的智力发展水平。三是范例性。教给学生的知识,是经过精选的,能够起到范例作用的知识,有助于学生举一反三,实现知识和能力的迁移。

市场营销课程综合了运用心理学、经济学、社会学、新闻学、传播学、公共关系学、行为科学以及数学、统计学等学科的理论和方法,具有极强的综合性和实践性。市场营销课程的案例教学为学生提供了一个具体的企业市场营销场景,让学生以管理决策者的角色对企业营销实务进行决策,使学生有机会了解现实中企业需要解决的市场营销问题,学习如何去应对。为了提出合理可行的解决方案,学生必须在透彻理解课程理论框架和要点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企业所处的实际市场环境、企业自身状况,通过分析、讨论、推理判断,针对企业的具体问题找出自己认为的最佳方案。因此,在市场营销课程的教学中有必要将学生置身于一个较真实的商业环境中,使其作为决策者对市场营销活动进行决策。

2 市场营销课程案例方面的存在问题

当前的市场营销案例教学存在不少问题,其中案例方面的存在问题主要可以归结为下面几点:

2.1 缺少高质量的中国本土案例

目前在案例教学中经常使用的经典案例基本上都是西方市场运作实践中总结出来的,以西方案例为主要讨论和学习对象仍是主流趋势。但是,无论是宏观国情还是微观市场氛围,我国目前和西方发达国家都有较大差距,如果仅以西方的案例学习来面对中国的市场营销管理实践活动,显然无法很好地达到预期的目标。

2.2 国内本土案例陈旧,时效性差

在市场营销课程的案例教学中一般都会选取经典的案例来进行案例分析,而这些经典案例发生的年代久远,时效性差。而所选取的所谓的比较新的案例也是好几年以前的国内市场营销案例了,国内市场竞争情况瞬息万变,竞争格局也变化很快,而市场营销活动就是企业在其战略指导下实施的适应市场变化的竞争行为。如果案例不能在分析当时市场环境的情况下,及时补充增加当前的市场环境变化和企业的变化情况,就不能适应当前的经济形势,也容易让学生提不起兴趣。

2.3 部分案例篇幅较长,案例细节容易被忽视

现有的案例分析通常给出一个简洁的叙事结构、一个主角和清晰的故事情节。为了能交代清楚问题以便分析,一般都要从时间、地点两个维度进行全面交代,案例的背景环境会全面详细地加以叙述,细节内容非常多。因此案例的篇幅普遍较长,学生阅读案例后不容易把握重点,头绪多且乱,难以全面地接受案例中的信息进行分析。

3 对策建议

针对当前市场营销课程案例教学在案例方面所存在的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3.1 精短案例和冗长案例相结合

为了提高学生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课堂上应主要以案例讨论为主。精短案例所选取的局部营销活动可以使学生在较短时间内熟悉更多的实际情况,从多个角度掌握应用营销的基本原理和基本技能。冗长的案例则可以让学生了解营销活动的全貌,培养其在复杂的信息资料中抓住核心问题的综合分析能力。在具体的教学过程中应当两者相结合。

对于篇幅较长的冗长案例,可以采取在课前把书面形式的案例交给学生在课下进行充分的阅读和学习,然后在课下以3-5人为一组进行初步案例分析讨论,撰写初步的小组案例分析报告。在课上进行全班案例讨论交流时,可以先让各组发表小组的案例分析讨论结果,再围绕各组分析结果中的焦点问题集中讨论,鼓励学生勇于发表自己的意见和看法。全班案例讨论交流后要求学生仍以原小组为单位撰写报告,以初步小组案例分析报告为基础,结合课堂讨论的焦点,抓住案例中的主要矛盾和关键问题来进行。这是培养和锻炼学生捕捉信息,整理归纳能力和写作能力的重要途径。老师再根据学生上交的最后案例分析报告作出针对性的点评、归纳和总结,尤其是对焦点热点问题作出点评。对于一些结局已知的、有答案的案例,应把案例中企业的现实处理情况、方法及结局交代给学生。而对那些未知结果、未有答案的案例,应避免武断下结论,宜进行分析,讲清理由,帮助学生从多方面、多角度认识问题,留给学生进一步思考的余地。

对于篇幅较短的案例,可以采取在课上通过powerpoint案例展示,指导学生进行快速案例阅读和独立思考,然后进行班上大集体的课堂案例讨论,老师应鼓励学生自由发表不同见解,并在讨论后就焦点问题作出总结。通过篇幅较长和较短的案例相结合,多种案例讨论方式相结合,灵活掌握,避免单一冗长案例,更好地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3.2 校园案例与商业案例相结合

校园案例是指从大学生的日常校园生活中总结出来的、能够对大学生掌握用营销课程的理论方法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有帮助的案例。对于全日制的本科生来说,从中学到大学,没有在企业工作的经历和经验,更没有在决策层工作的经验,当案例中要求学生像一个企业的决策者那样作出决策时,学生的分析往往难以准确,决策时也往往难以把握问题的关键。正是由于学生对商业案例情境的陌生,使得学生对于案例的讨论难以深入,难以达到预定的效果。对于校园案例,学生有切身的体验和感性认识,所以如果引入校园案例作为我们传统的商业案例教学的补充,则能够通过贴近学生生活的问题情境来锻炼和培养学生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对于校园案例,还可以通过让学生自己运用所学的市场营销理论知识进行思考、分析和策划,并把策划结果付诸行动实现,进一步检验策划结果的可行性,有利于提高学生对案例分析的兴趣,加深学生对营销理论知识的理解,并能进一步提高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

3.3 案例及时更新,尤其是对于国内的本土案例,应补充当前该企业、市场、行业格局等的最新状况,并编写该企业近年的发展大事记,加以点评

目前缺乏最新的、高质量中国本土化案例,案例获取渠道不畅,导致所采用的案例时效性差,国内案例也都是多年以前的案例,甚至是上世纪90年代的案例。虽然不论是国内还是国外的案例,记载的都是现实中企业面对的真实市场营销事件,事件中所蕴含的市场营销的基本原则和原理都是相同的。但是由于市场变化迅速,行业的格局已发生了很大变化,案例中的企业在市场中的地位也相应地发生了变化,可能当年是市场挑战者,当前已经是市场领导者;可能当年是市场跟随者,当前已被并购或已退出市场;也可能当年的产品现在已被替代品所取代,或已生产改良新产品,多样化经营等。因此仅仅是分析当年的情况是不够的,学生会希望能了解到该企业目前的情况,也希望了解该行业目前的格局、现状,而不是仅仅局限在几年前的市场情况。如果能补充最新的企业发展状况、行业格局,分析企业近年来的发展轨迹,那么更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积极性,从而更能主动关注身边发生的营销事件,主动学习,理论联系实际,从而达到更好的教学效果。

3.4 案例摒除众多细节,简单扼要

事实上,对于将来要踏入进入市场,参与企业市场营销决策的大学生来说,学会在信息不对称,不完全了解市场环境的基础上做出决策是非常重要的。在一般情况下,任何决策者都难以做到完全、充分地了解和掌握全部地市场环境信息,只能是尽可能地收集更多的信息而已。而市场情况瞬息万变,机会稍纵即逝,于是就要求决策者要能在信息不完全的情况下,快速及时地作出决策。因此,可以在案例教学中尽量模拟真实的工作情境,省略掉部分当时的详尽的背景、环境内容的描述和介绍,只提供少量的相关背景资料以供学生阅读即可。随后再引导学生根据这些有限的信息,提出解决问题的各种可能的策略。

哥伦比亚大学商学院院长格伦?哈伯德为案例研究所设计的所谓决策大纲提供的情境信息比传统的案例分析要少,而且学生们自己解决问题之前,他不会给出答案。“我希望我的学生们学会并习惯于与不完整信息打交道,”哈伯德说,“他们应当能够在不确定的情况下作出正确决策。”

参考文献

[1] 肖怡.浅谈企业管理专业案例教学与案例研究.江苏商论.2006.11.111-112.

[2] 徐国伟.市场营销案例教学的体会与探讨.商场现代化.2006.7.293-294.

[3] 解本政,刘德红.管理类学科案例教学法探讨.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05.7.41-43.

[4] 毛梅.市场营销课的引入式案例教学法探讨.教育探索.2007.2.63-64.

[5] 袁惠英.浅谈案例教学法在“市场营销学”课程教学中的应用.商场现代化.2007.9.185-186.

[6] 田铮.浅谈管理类课程德困境启发式教学法.教育与职业.2007.8.152-153.

[7] 杰夫・格勒克勒.田乐乐.译.关于案例研究的学习.商业周刊(中文版)2008.3.74.

[8] 徐国伟.市场营销案例教学的体会与探讨.商场现代化.2006.7.293-294.

全年活动营销方案第6篇

关键词:体验式教学市场营销教学法

市场营销学科是在商品经济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学科,具有非常鲜明的应用性和实战性。但目前许多院校在市场营销学科教学中依然采用传统的授—受教学,偏离了市场营销学科的特性,也与市场营销应用性人才培养的目标相差甚远。近二十多年来,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企业营销观念的增强,社会对市场营销人才的需求一直非常旺盛,但另一方面,高校培养的市场营销人才却和社会的要求存在一定差距,人才规格不符合企业要求,这无疑形成了一个巨大的矛盾。因此深刻反省目前的教学现状,改革旧的教学方法和模式,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个矛盾。笔者在教学实践中体会到,在市场营销教学中实施体验式教学,是解决上述矛盾、实现市场营销应用性人才培养目标的有效途径。

一、市场营销体验式教学的涵义

“体验”一词,《现代汉语词典》解释为:通过实践来认识周围的事物;亲身经历。从上述解释可以看出,体验是在接触实物或实践活动中对原貌的一种真切感受,是一种亲身经历。从心理学角度看,体验是在与一定经验的关联中发生的情感融入与态度生成,它是包含认知在内的多种心理活动的综合。体验不仅包括认知,更包含情感和态度。通过体验,认知可以不断进步,情感得到渐次升华,态度得以不断发展。体验所获得的深度认知,尤其是情感的产生和态度的生成,在传统的授—受教学中是难以实现的。在授—受教学中,师生的投入尤其是情感的投入是浅度的,因而教师的教是机械的,学生的学也是被动的、机械的简单重复,教学没有生机,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的培养更是无从谈起。而在体验式教学中,学生是全身心的积极投入,学习成了一种主动性的探索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学生手脑并用,认知、情感和意志过程全部参与,身心处于紧张和兴奋状态,注意力高度集中,思维的火花不断碰撞,学习的效果大大提高。因此,对于市场营销这样的应用性学科,传统的授—受教学是不能实现应用性人才培养目标的,只有采用体验式教学,才能符合市场营销学科性质,才能实现人才培养的目标。

在市场营销学科中实施体验式教学,就是精心设计教学内容,创设营销教学情景,将学生置身于各种真实的或模拟的营销环境中,教师通过多种手段和方法,引导和启发学生,强化学(教学案例,试卷,课件,教案)生的营销体验,使学生在各种营销情景中去领悟知识、获得专业技能和实战经验,从而实现市场营销专业人才培养的目标。

二、市场营销体验式教学的意义

(一)有利于应用性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

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对营销人才的广泛需求促进了高校市场营销专业的迅猛发展。从八十年代到现在的二十多年时间里,市场营销专业经历了从无到有再到蓬勃发展的过程,这既反映了我国高等教育发展的巨大成就,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我国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基于市场对营销人才培养规格的要求,绝大多数高校市场营销专业本专科的培养目标都是应用性人才,而非理论研究人才,这就要求营销专业的教学要紧紧围绕营销能力的培养,让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就能够在掌握营销基本理论知识的基础上,学会运用所学知识去处理各种现实的营销问题,实现学校和社会的无缝接轨。而市场营销体验式教学,就是为学生创设各种营销情景和氛围,让学生在亲身体会和操作中领悟营销的真谛,掌握营销的技能,培养营销的情感,成为能将知识灵活应用的营销专门人才。

(二)符合学科性质

市场营销学科起源于20世纪50年代的美国。当时作为世界的头号资本主义强国,其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客观上要求有新的科学(教学案例,试卷,课件,教案)能够研究并指导市场,于是,以市场营销学为核心的营销学科群诞生并迅速发展。无论是市场营销学,还是消费者行为学、广告学、公共关系学、品牌策划等等,都是在商品经济的发展中形成的,它们来源于实践同时也指导着实践。这些在商品经济高度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学科,都是实用性极强的学科。因此,市场营销学科的教学必须要遵循学科特点,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通过体验式教学,让学生将知识真正运用于真实的或模拟的实践,同时也使学生在动手操作中获得新的认识和体会,形成活的技能而非死的书本知识。

(三)符合学生认知的需要

最早提出注意力经济的MichaelH.Goldhaber曾说,当今社会是一个信息极大丰富甚至泛滥的社会,而互联网的出现,加快了这一进程,信息非但不是稀缺资源,相反是过剩的。而相对于过剩的信息,只有一种资源是稀缺的,那就是人们的注意力。这里我们暂且不讨论注意力的问题,但是我们不得不说,信息的极大丰富甚至是泛滥,尤其是互联网的出现,使得获取知识成了极为容易的事。人们面对不知道但想要知道的任何知识,都可以迅速地从互联网上获得。而对于大学生这样一个互联网使用者的主流群体,可以说把互联网的作用发挥到了极致。因此,对学生来说,他们缺的不是知识,而是深入思考,是集认识、情感、行为于一体的体验。从心理学的角度来说,体验就是个体运用多种感官对事物进行感觉、知觉、记忆、思维的过程。心理学研究表明,个体运用单一的感官认识事物,很难留下深刻的印象,而调动多种感官尤其是情感的投入,则能留下深刻的印象。在体验式教学中,教师不再是知识的传授者,而应该是知识的引路人、技能的培训师、情感的调动者。对于市场营销专业的学生来说,他们缺乏的不是营销知识,而是对营销知识的理解和运用,教师的任务就是为他们创设情景,引导他们去体会和验证知识,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

(四)有利于师生共同成长

体验是一个成长的过程。学生通过体验,调动了全身心的力量,思考、关注某一事物或经历某一事件,在这个过程中,各种心理活动交融、撞击,激活已有经验,产生新的体会,形成新的认识、情感、态度和价值观,并将之内化为个体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个体的身心得到全方位的发展。在市场营销体验式教学中,学生通过团队合作、互动交往、亲身经历,不仅能获得知识、掌握技能,还能有助于形成健康的情感、健全的人格,有助于全面发展人才培养终极目标的实现。另外,在体验式教学中,教师需要创造性地设计教学,教学的灵活性大大增强,教师对教学每一个环节的处理,都是一次智慧的旅程,这无疑也能极大地促进教师的成长。因此体验式教学也是一个师生共同进步、教学相长的过程。

三、市场营销体验式教学常用的方法

(一)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本身源于工商管理教学,市场营销作为工商管理的一个分支学科,自然而然离不开案例教学。案例教学的产生来源于教学的需要,给学生提供一个典型的或有价值的企业营销案例,让学生通过对案例的研读、讨论,领悟营销的真谛。因为案例是具体的、真实的、生动的,学生尤如身临其境,可以获得近似于真实营销活动的效果。

(二)情景模拟法

情景模拟法就是教师围绕某一教学主题创设情景,并引导学生扮演其中的角色,将事件的发生、发展过程模拟或虚拟再现出来。通过情景模拟和再现,学生能够更好地理(教学案例,试卷,课件,教案)解营销知识和理论,并学会灵活运用知识,同时也能对这些知识留下深刻的印象。

(三)角色扮演法

角色扮演法就是让学生充当营销活动中的某个角色,用该角色应有的思想、态度、情感、行为、语言等来处理营销问题,使学生理解不同角色的价值观、思维方式、态度立场等,从而获得真切的感受和体会。

(四)陶冶法

陶冶法就是有目的地利用环境或创设情景,让学生耳濡目染,心灵受到感化。在营销教学中,可以安排一定的学时带领学生去企业参观,了解企业营销的运做情况,和营销人员接触,获得感性认识,培养专业情感;也可以邀请营销界大师或精英来校讲座,让学生感受营销的奥妙。同时营销大师们成功带来的自豪感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感染学生,从而强化学(教学案例,试卷,课件,教案)生的专业思想,激发他们努力学习的决心。

(五)游戏法

游戏法就是把游戏引入课堂,让学生在激烈的竞赛和无比的兴奋中,甚至是在刺激和上瘾中,不知不觉地学到某些知识。游戏法是一种寓教于乐的方式,是让学生在玩中学,不仅有利于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而且还能激发学生学习和探索的兴趣。因此,在营销教学中适当穿插一些营销类游戏,不失为一种可行的体验式教学方式。

四、市场营销体验式教学的主要途径

(一)课堂教学

课堂教学是大学教育的主要途径,因此在课堂教学也要尽可能为学生提供体验的机会。孔子说:“不愤不启,不悱不发”。当学生处于愤悱状态时,教师的启发式提问,能够促使学生深入思考,去进行超越时空的心灵探索。因此提问是课堂教学中最为便捷的体验教学方式。另外,在课堂教学中穿插一些小案例、小游戏,既避免了课堂教学枯燥单一的说教式局面,又能够让学生在思考中、讨论中、游戏中获得新的认识、产生新的感受。

(二)实验教学

实验教学是市场营销体验式教学实施的重要途径。学生在一定的实验条件下,借助于一定的实验设备,通过动脑动手实际操作,体会知识运用的乐趣,完成营销技能的训练。营销实验可以通过借助于一定的仪器和设备来完成,比如ERP沙盘模拟和各类营销实验软件;也可以是教师根据教学需要设计的灵活多样的实验,比如客户投诉的处理、公共关系活动模拟、沟通技巧等等。

(三)实践教学

实践教学就是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实践活动,增进学生的体验、感悟,提高学生社会适应能力和实践技能的教学方式。市场营销知识来源于实践,同时市场营销教学也是为实践服务的。学生营销能力和营销技能的培养不是在单一传授知识的课堂教学中完成的,而是在学生积极主动的接触实践、解决实践问题的过程中完成的。学生只有亲自去体验,才能获得经验,从而形成并发展为专业技能。在市场营销教学中,可以通过参观、访问、调查等实践方式来完成上述目标。

(四)实习

实习是大学教育的最后阶段,也是体验式教学的传统方法。是学生从学校走向社会的衔接阶段,也是学生将大学几年所学知识运用于实践去检验自己、获得体验的过程。扎扎实实地完成实习阶段的任务,是大学教育圆满完成的重要标志之一。

参考文献:

[1]常丽丽.大学教学的革命:从授受教学到体验教学[J].太原: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教学案例,试卷,课件,教案)版),2007(5).

[2]李雪松.公共关系管理体验教学运用模式及反思[J].南通: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6).

全年活动营销方案第7篇

区分公司各部门、各支局:

为深入推进集邮文化品牌建设,拓展大众集藏市场,经研究,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2020文化集藏巡展——《百年奋进 币然辉煌》专项营销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时间

2020年5月20日—2020年6月30日

三、发展目标

活动期间,全区完成必成收入目标24万元,力争收入目标27万元。

各单位指导性指标见附件1。

四、竞赛奖励

本次营销活动设必成目标完成奖、力争目标完成奖、业务发展奖。

(一)必成目标完成奖

以部室、支局为单位,对完成计划指标的单位,按照一类、二类、三类局分别奖励400元、300元、200元,邮务类支局奖励100元,集邮与文化传媒部参照一类局指标核发。

(二)力争目标完成奖

完成力争收入目标,追加奖励各营销单位200元。

(三)业务发展奖

活动期间,按照销售总额的8%奖励各营销单位。

注:业绩统计时间截止6月30日(以集邮业务系统入收为准)。

五、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联动推动

各单位要统一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支局要加强宣传,要确认所有的营业人员掌握活动内容、产品的特点、业务流程,提高营销效率和成功率。在专项营销活动期间,针对现场形成销售业绩的员工,将给予现场奖励。区分公司集邮与文化传媒部将定期通报项目进展情况。

(二)抓住重点,扎实推进

各单位要做好客户梳理,对所在区域内的原有文化集藏客户要加强联系对接,摸排走访,锁定产品和客户。加强新客户的开拓力度,要按照区分公司相关要求,分阶段、有步骤,扎实推进。

(三)规范经营,健康发展

各单位要重视规范经营管理,加强审核、检查力度,确保业务发展合法合规。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严禁虚假销售行为,确保专项营销活动健康有序开展。

(四)加强管控,及时总结

各单位要将专项营销活动开展情况、业务发展亮点、典型做法、图片资料及优秀案例上报市分公司集邮与文化传媒部。

附件:1.集邮品专项营销活动目标分解表

2.集邮品专项营销活动方案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连云港市赣榆区分公司

2020年5月16日

附件:1.集邮品专项营销活动目标分解表

序号

部门

必成指标(元)

力争指标(元)

备注

1

海头

8000

9000

2

九里

8000

9000

3

柘汪

10000

11000

4

石桥

8000

9000

5

金山

10000

11000

6

马站

8000

9000

7

厉庄

12000

13000

8

黑林

10000

11000

9

土城

12000

13000

10

赣马

6000

7000

11

城头

10000

11000

12

班庄

10000

11000

13

欢墩

10000

11000

14

朱堵

10000

11000

15

门河

10000

11000

16

沙河

8000

9000

17

墩尚

10000

11000

18

罗阳

12000

13000

19

宋庄

10000

11000

20

殷庄

8000

9000

21

华中路

6000

7000

22

黄海路

12000

13000

23

东关路

8000

9000

24

镇海路

10000

11000

25

集邮与文化传媒部

(含邮务类营销团队)

14000

20000

26

合计

240000

270000

附件2

集邮品专项营销活动方案

一、活动背景

为深入推进集邮文化季品牌建设,做强做大集藏市场,促进集邮文化的传播和普及,积极应对疫情期间无法开展线下营销活动的现状,在这一特殊时期,赣榆区邮政通过线上营销的模式开展本次集藏产品鉴赏活动,简化销售环节,提升服务质量。

二、活动实施时间

2020年5月20日—6月30日。

三、项目内容

考虑到新冠疫情实际情况,此次营销活动将采用线上营销宣传的方式开展,活动分为三个阶段:前期培训、线上推广、跟单促成。

(一)前期培训

将开展由区分公司组织的全区培训活动,参与培训人员包括各支局支局长、理财经理、营销员等,内容包括动员激励、营销政策、营销技巧、营销方案等,培训目的主要是让员工了解产品及营销方式。

(二)线上推广

各单位要积极调动各支局营销人员,充分利用员工微信朋友圈、微信群等,以支局为单位建微信群,认真做好目标客户的筛选,做好造势预热和产品预售。各单位要细化活动方案,层层分解计划,利用自有媒体和社会其他媒介,进行全方位的宣传造势,利用营业员、专职营销人员的队伍优势,做好活动宣传。

全年活动营销方案第8篇

互联网以及移动互联网的新技术和应用,为数字时代的营销带来了更多的方式、渠道和手段,越来越多的广告主希望在效果与品牌之间实现双向营销收益,并可以在营销中与消费者达成一种感性联系,不断培养消费者的品牌忠诚度和品牌依赖。

这种背景下,如何选择营销平台则成为重中之重。依托海量资源,通过对大数据的分析洞察,借助更加灵活多变的在线解决方案,腾讯在数字营销变革之路上不断创新构建出具有“规模、洞察、高效”特质的一站式的数字营销平台,为广告主营销选择提供了借鉴。

规模(Scale)引爆无限营销能量

优势的资源和大规模平台是营销中效果和品牌塑造的根本。联合利华数字营销与电子商务北亚区副总裁刘盛雪认为,腾讯7亿用户的高覆盖率,帮助联合利华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下全面覆盖目标群体,与用户实现了直接、顺畅的沟通和对话。

在联合利华与腾讯的合作中,通过整合腾讯用户覆盖量最大的6大平台:腾讯视频、微博、腾讯网、QQ空间、QQIM、微信作为互动及传播平台,后期叠加Minisite互动,中华牙膏微博达人案例创造了3.6亿播放量,实现了对18-35岁核心受众65%的高度覆盖;中华牙膏“为了家人的微笑”新年活动更是获得了408万人真实参与,实现7434万次社交话题讨论。而多芬品牌通过与腾讯女性频道、腾讯视频携手创作原创视频栏目《绝对秘密》,打造“秀发微课堂”,最后获得了原创栏目1816万次总播放量,超过71万用户直接参与品牌提出的“蒲公英计划”。

精准营销尽在数据洞察(Insight)

营销内容与消费者的相关程度往往与效果转换的可能性成正比。“数据”的挖掘已经成为广告主了解目标受众的重要手段和方式,通过对用户喜好、行为、位置等信息的全方位洞察,使营销变得更加精准。

春节代表着团聚、欢乐、祝福等等一切美好的愿景,广告主在春节的营销活动也往往建立在对消费者的情感诉求上。在腾讯微博“回家季”的第三个年头,中华牙膏和腾讯微博一起,通过“为了家人的微笑”的新年活动,深化品牌正能量形象及提升品牌好感度。

腾讯微博通过情感洞察,在众多游子的回家季,通过收集“春节愿望”的方式,对用户行为、好友圈及关系链进行了全方位的解析分类,借助用户社交行为的分析整理,将品牌形象通过不同的平台和方式传递给用户,完成了品牌与消费者的互动和沟通。

高效解决方案(Solution)带来更多可能

当消费者的时间和注意力趋向多元化、碎片化,传统的营销模式受到冲击,单一渠道的营销活动也无法获得更好的收益。在规模和数据洞察的优势前提下,灵活多变的创新思维和资源组合将为品牌营销活动带来更多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