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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业统计工作总结赏析八篇

时间:2022-02-22 05:37:49

服务业统计工作总结

服务业统计工作总结第1篇

一、调查目的

通过调查,全面摸清我区服务业发展的总体规模、结构、资产、效益及地区、行业分布和服务业重点行业发展等情况,为促进全区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以及各级党委政府制定政策和规划、进行经济管理与调控提供依据,为GDP核算奠定基础。

二、调查范围和对象

服务业统计调查范围包括15个门类和1个大类:农、林、牧、渔、服务业(大类);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资源与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

服务业统计调查的实施对象:在本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以上15个服务业门类和1个大类活动的企业、事业、行政、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机构和城乡个体经营户。

三、调查时间

清查的标准时点为:年12月31日24时。清查的时点资料为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年全年数据。

定期统计年度调查和季度调查,分别从年年度和年第二季度开始实施。

四、清查和定期统计工作的进度安排

清查和定期统计工作分为四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年12月—年1月)。制定清查和定期统计工作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成立服务业清查和定期统计调查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召开领导小组会议;进行工作布置、业务培训;作好宣传工作以及调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清查登记填表和数据处理阶段(年2月1日—年3月20日)。企业数据填报及上报;部门数据汇总、审核、评估以及数据录入上报等工作。

(三)全区清查数据汇总、总结阶段(年3月21日—年4月10日)。全区清查数据审核、汇总、评估;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全区服务业清查数据。

(四)定期统计报表制度的实施阶段。在清查的基础上,从年第二季度开始,实施服务业定期统计报表制度,包括年度报表和季度报表。

五、加强组织领导

区政府成立东宝区服务业清查和定期统计调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的总体部署和工作协调。

各乡镇、街道也要成立相应的服务业统计工作协调机构,具体领导和组织本地区服务业统计工作,努力解决服务业统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对本部门的统计工作负总责,要指定本部门服务业统计工作的分管负责人,明确行业统计职能机构和统计负责人,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充实统计力量,努力构建本部门完善的统计调查网络,尽快实现本部门的全行业统计。

服务业统计工作总结第2篇

一、建立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制度的目的、意义

大力发展服务业,有利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对促进我区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发展服务业不仅需要科学的规划和政策,也需要有一套规范的统计指标体系。建立和完善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通过服务业统计调查经过推算可以全面反映我区服务业规模、结构、效益及分布、行业等情况,对制定服务业发展规划、政策,满足国民经济核算和部门管理的需要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服务业统计调查对象、范围和调查方法

服务业统计调查的对象是区辖区内所有从事服务业(第三产业)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他组织机构和城乡个体经营户。

服务业统计调查的行业范围: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业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房地产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等国民民经济第三产业的15个门类、47个大类、180个中类、339个小类行业。

本次统计调查将综合采用全面调查、抽样调查与重点调查相结合的方法。

(一)限额标准的划分原则

除国家统计制度已经规定限额标准的行业外,对其他被调查行业,以国民经济小类行业为基础,分别确定划分标准。根据第一次经济普查资料,以年营业收入(行政事业单位以本年支出)为指标值将调查单位划分为限额以上和限额以下两部分。原则上将占行业(不包括个体户)经济总量70%左右的单位划为限额以上单位,其他单位划分限额以下单位。

(二)调查单位的确定与维护

1.调查单位的确定

限额以上单位:根据限额划分标准,以第一次经济普查资料建立限额以上单位字典库,经清查摸底,结合近两年单位的增减变动,确定初次调查的限额以上单位。

抽样调查和重点调查的样本单位:根据抽样调查和重点调查方法,以第一次经济普查资料建立样本单位字典库,经清查摸底,确定初次调查的样本单位。

2.调查单位的维护(不适应于本次清查摸底)

限额以上单位:

(1)单位增加:调查时新增的限额以上单位由各街道报统计局审核汇总后上报市统计局审核,在下一报告期内纳入统计,其中,由限额以下达到限额标准的单位同时从限额以下字典库中剔除。

(2)单位减少:对限额以上单位在一个调查年度不得调减,若单位撤消或达不到限额标准,经审核后,在下一调查年度进行调整。

抽样调查和重点调查的样本单位:使用周期原则上为一个调查年度。

(1)在调查年度内若出现以下情况,应及时更换样本单位:A:国家、省级样本单位更换,则必须相应更换;B:样本单位达到限额标准,由市统计局选择经营类别相同、经营规模与样本单位上一报告期相近的单位予以更换。

(2)若单位在调查年度内撤消,经审核后,在下一调查年度进行更换。

(3)样本村(居)委会内的个体户,在调查年度内出现增减变化,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查,同时填报个体户增减变动情况表。

(三)调查方法

1.对限额以上单位采取全面调查。

2.对限额以下单位及个体经营户采取抽样调查。

抽样方法:

(1)限额以下单位:以市为抽样总体,以国民经济行业中类建立171个抽样框,采用一阶段分层等距抽样方法,以10%的比例抽取样本。

(2)个体经营户:以区、市为抽样总体,将每区市所有的村(居)委会划分为城镇和农村两个子总体,建立24个抽样框,采取一阶段分层等距整群抽样方法,抽取5%的村(居)委会作为样本单位,对其所有的服务业个体户进行调查。

抽样数据使用办法:以全部样本单位推算全市及分区、市总体数据,参加各行业样本均值,测算全市分行业抽样调查数据。区统计局将根据市局推算方法推算各街道服务业比重。

3.对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特殊行业采取重点调查。

对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居委会和村委会)和出租车客运采取重点调查的方法推算总体,具体调查单位由市局统一抽选确定。对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调查按区市分别进行,我区共抽取9个,在确定重点调查单位时,考虑区域特点、城乡特征、发展水平等因素,保证重点调查单位对市、区均具有代表性;对出租车客运公司按照25%的比例抽取重点单位进行调查,被调查出租车公司填报交通运输企业法人单位报表,同时,对承包和挂靠的营运车辆进行调查,填报出租车营运情况表。

(四)其他规定

1.批发和零售、住宿和餐饮业(包括个体经营业)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单独采取现行调查方法。不再划分限额标准,也不参与其他行业的抽样调查。

2.铁路运输、航空运输、房地产开发经营、银行、保险、证券、邮政、电信、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权力机构、人民法院和检察院、其他国家机构、人民政协、派等行业单位实行全面调查,不划分限额标准。

三、服务业统计调查的表式、主要内容、标准和频率

(一)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分别建立财务经营性统计指标体系和行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根据调查对象的不同类型,分别制定按年度和季度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填报的基层及综合统计报表。调查内容主要满足国民经济核算需要及反映其他服务业各行业的发展状况。

1.财务经营性指标体系: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以满足核算为标准,以现行会计制度为基础,分别制定适合企业(包括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行政事业单位填报的财务报表;对个体经营户,在抽样调查表中设置满足国民经济核算的基本财务统计指标。

2.行业发展指标体系:行业发展指标体系分为两大部分。

一是由政府统计调查的执行现行国家统计制度,

二是由区直有关部门统计调查的,对部门原有统计指标进行充实、整合,形成新的部门统计制度。

(二)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采用国家统一制定的单位划分规定和统计分类标准。

(三)服务业财务统计调查频率为:年度、年内1-5月份和1-8月份。服务业行业发展统计调查频率为:年度、季度、月度。

四、服务业统计的组织实施

各街道要根据工作量大小配备落实服务业统计工作人员。服务业统计调查坚持“统一领导、部门协作、分级实施、集中处理”的原则,属于部门统计调查的由区直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属于政府统计调查的原则上按照“属地统计原则”组织实施。

(一)各部门具体工作职责

区统计局:

1.负责制定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2.根据限额划分标准确定服务业限额以上与限额以下单位,建立全面调查单位字典库,分别建立限额以下和个体经营户抽样调查框。

3.组织除区直有关部门承担以外的全面调查单位的统计调查工作;组织对部分行业的重点调查工作;协调、督促区直部门的统计调查工作。

4.负责对区直部门、各街道报送数据的接收、整理、汇总工作。

5.组织对区直部门和各街道的服务业统计业务培训。

6.负责全区服务业主要统计数据的质量评估和检查工作。

7.市反馈数据后,按时服务业统计数据,为党政领导、有关部门提供服务业统计分析报告。

区直有关部门、单位:

1.完成《区服务业统计调查实施方案》规定的各项调查任务,按照行业全社会口径进行数据的收集、整理、加工、汇总,按时向区统计局相关职能科室报送服务业统计报表。

2.加强与各自上级业务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参加区统计局组织的业务培训并做好行业内服务业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3.协助区统计局做好服务业统计单位名录库以及各自行业全面调查单位字典库的维护、更新工作。

4.负责对行业内服务业统计数据质量进行自查和评估。

各街道办事处:

1.根据《区服务业统计调查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本街道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2.按照本方案要求,负责本街道服务业统计数据及调查资料的收集、审核、录入、汇总和上报工作。

3.指导基层统计人员开展服务业统计工作。

4.做好本街道服务业统计单位名录库及限额以上单位字典库、限额以下和个体经营户的抽样框的维护、更新工作。

5.制定数据质量评估办法,做好本街道统计数据质量的评估和检查工作。

(二)统计调查工作的组织

1.全面调查工作按行业分工由区统计局相关科室协调区直有关部门共同实施。区统计局有关科室的工作分工为:

综合科:负责组织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电信和其他信息传输、金融业等行业部门。

调查队:负责组织房地产业等行业部门。

普查室:负责组织批发和零售,住宿和餐饮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和音像业,文化艺术,体育,研究与试验发展,专业技术服务,地质勘查,企业管理服务,法律服务,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计算机服务、软件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娱乐业等行业部门。

2.限额以下及个体经营户的抽样调查工作各相关科室负责组织实施,有关科室要对相关行业的抽样数据进行审核评估。其中:批发和零售、住宿和餐饮业限额以下及个体户的抽样调查由普查室按现行方式组织实施。

3.重点调查工作按行业分工由区统计局相关科室组织实施。

全部调查资料按照专业分工收集、整理、审核、汇总、录入报市局相关处室。

五、数据质量控制,加大统计执法检查力度

建立和完善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的最终目的是全面提高服务业统计数据质量。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要严格依法统计,确保数据质量。

各街道要建立数据质量控制岗位责任制,严格按照报表方案的要求,对全面调查单位上报数据进行认真审核,并定期进行数据质量检查。

市、区统计局将其他服务业纳入执法检查范围,加大执法检查力度。

六、服务业统计调查的实施步骤

1.7月底,区统计局与区直有关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进行业务衔接。同时于完成服务业统计调查对象的业务培训及调查单位的清查摸底工作。

2.7-9月份,按照《市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要求,填报年1-5月、1-8月数据,并按照职责分工,完成调查表的收集、审核、汇总工作。

服务业统计工作总结第3篇

一、指导思想

开展“三提升”活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区委、区政府工作总体要求,围绕党的十、区第七次党代会精神及全国、全省、全市统计工作会议要求,不断激发干部职工干事创业的热情,努力改进机关作风,狠抓工作落实,增强服务发展意识,开拓创新意识,全面提升统计业务水平和工作水平,造就一支以服务群众、服务社会、做好党委政府领导参谋为宗旨的统计队伍,努力开创全区统计事业发展的新局面。

二、主要内容

(一)提升统计业务能力。全局干部职工要围绕局2013年工作思路,做到月有计划、日有任务,狠抓落实,确保下列各项工作有条不紊地完成。

一是认真开展全国第三次经济普查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做好前期准备工作,确保全区第三次经济普查工作有序开展。

二是进一步推进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不断完善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资料的收集,争取做到名录库维护工作最大的完整性。

三是切实推进统计信息化建设。努力实现统计数据采集信息化、统计数据分析信息化、统计数据传递信息化和统计数据信息化。

四是推动乡镇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按照省政府71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健全考核机制,深入推进乡镇统计站规范化建设。

五是推动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按照“五有”标准指导各部门开展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不断提高部门统计数据质量和统计工作水平。

六是推动企业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严格按照《统计法》要求,进一步规范企业统计工作基础,开展统计诚信单位创建活动,引导企业树立依法统计和诚信统计意识。

七是深入开展“统计业务提升年”活动。加强统计业务的培训,全面提高业务素质,计划5—6月对全区统计报表单位进行全面统计业务培训,培训内容既包括统计综合基础知识,也包括农业、工业、服务业等专业统计知识,通过全方位多层次培训进一步提高全区统计人员的业务能力。

(二)提升统计服务能力。以实际行动贯彻中央、省、市、区关于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有关规定,不断提升统计服务基层、服务发展的能力。

一是继续开展“三走进三服务”集中行动。按照本局关于“三走进三服务”集中行动的实施方案要求,每季度至少要到联系点走访1次,局领导班子成员带队开展好进企、走村、到户行动。

二是深入开展统计调查研究活动。继续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局各科、室(队)要按照本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要求,撰写有深度有质量的调查分析报告,为党委、政府及社会各界提供咨询服务。

三是继续提高统计信息分析水平。全局干部职工要按照本局2013年度岗位目标考核要求,深入剖析我区工业、农业、服务业发展现状和存在问题,并透过现象看本质,提出对我区经济结构调整、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破解经济社会发展难题的对策建议和工作举措。

四是进一步拓宽统计服务领域。在传统宣传方式的基础上,通过统计内外网络、统计微博等形式,采取多种形式联合各类统计产品和信息,积极构建宣传统计工作、服务社会公众的大平台。

五是进一步强化统计服务意识。切实按照区委、区政府首问首办负责制、服务承诺制、工作落实和督促检查责任制等三项制度规定,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由被动提供统计资料向主动上门服务转变,懂得换位思考,提高服务质量,对前来咨询和办事的人员,做到接待热情、用语规范文明、解答耐心细致,提升行政效能和群众满意度。

(三)提升开拓创新能力。要通过解放思想、加强学习、勇于实践和始终保持创新状态等途径,不断提升开拓创新能力。

一是强化统计“大宣传”平台建设。针对不同普法对象和统计工作重点,编印系列统计宣传资料,创新普法形式,拓展普法平台,细化宣传措施,组织开展统计知识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等系列活动,计划5月份开展一次广场统计普法宣传活动,积极打造全方位、立体式的统计宣传平台,向社会全面宣传介绍统计工作,营造和谐的统计氛围。

二是继续加强统计行风建设。树立统计数据质量第一的观念,通过规范源头数据采集、严格数据质量审核、完善数据评估方法、加大统计执法力度等,抓好企业一套表工作,严肃查处各种迟报、拒报、虚报、瞒报、篡改数据等统计违纪违法行为,杜绝代报、篡改数据现象的发生,加强统计行风建设,进而提高党委、政府对客观形势的把握能力。

三是扎实开展统计文化建设。计划6—7月举办统计知识或演讲比赛、征集统计工作感悟、开展统计征文等系列活动,抒发统计情怀、弘扬统计精神、宣传统计成就,强化统计文化建设。

三、活动安排

(一)学习宣传阶段(2013年5月)。全局干部职工要主动认真学习相关文件精神,明确活动的目的意义、任务目标和步骤要求。各科室要根据自身工作职能,结合全局工作方案,制定本科室业务相关的实施计划,科室负责人要加强领导、明确分工,确保活动有序开展。

(二)贯彻落实阶段(2013年5月—11月)。全局干部职工要积极主动参与到全局各项活动安排中来,团结互助,通力合作。由各科室负责的具体活动,科室负责人要切实负起责任,确保活动按计划顺利完成。

(三)检查总结阶段(2013年12月)。对“三提升”活动的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总结活动开展过程中的成功经验,表彰先进个人,宣传先进典型,充分发挥党员干部的率先垂范作用。

四、相关要求

1、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服务业统计工作总结第4篇

关键词:孵化企业;请求服务;企业毕业;体系结构

中图分类号:TP3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3044(2016)08-0014-02

孵化器作为一种新型的经济组织为在孵企业提供战略性的、有附加值的干预控制和商业支持的共享空间设施,它作为区域创新的助推器,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当前,我国经济社会正处于转型时期,孵化器管理体系尚未完全确立,传统的孵化企业的管理还停留在手工、半手工操作,人工管理企业档案费时、费力,孵化管理效率不高,孵化企业的个性化、多样化服务请求难以做到全面、及时处理,因此,开发一套有效管理孵化企业的管理信息系统势在必行。

1 系统分析

当前,现行的孵化器还处在手工管理或者半手工操作阶段,这样势必造成费时费力,且容易因在孵企业服务请求、提供个性化服务、企业毕业请求等方面造成数据冗余或不匹配,目前,当新创企业需要有孵化器提供服务时,在进行入孵企业登记注册时需要进行手工操作来一一登记,当企业在孵化器企业中具备了毕业条件时,就需要脱离孵化器也就是毕业企业管理,达到毕业条件时,入孵企业转化为毕业企业数据繁杂且容易出错,实现一个孵化企业管理系统,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模块:登录/注册模块、企业入驻模块、企业信息管理模块、查询模块、孵化服务请求模块、企业毕业模块。其中,企业入驻模块为新企业入驻该孵化器搭建了平台,而企业信息管理模块则将实现对企业信息的修改和删除功能;孵化服务请求模块则允许企业根据自身的不同需求来请求相应的服务,企业毕业模块实现的功能是企业可以适时的申请毕业,并且可以根据时间条件而查询毕业企业从而生成报表。

2 系统设计

2.1 系统结构设计

随着数据库技术应用和发展,本地型数据库已不能适应工作的需要, C/S采用数据库服务器完成从数据库中查询客户端所请求的记录,较之传统的文件器模式性能有了很大改善。但是,随着Internet/Intranet的发展,尤其是网络浏览器功能的进一步扩展, Browser/Server (B/S) B/S模式由浏览器、Web服务器、应用服务器、数据服务器四个层次组成,在系统设计中,采用B/S模式设计,系统总体设计采用 MVC 结构,分为用户界面(View)、业务逻辑层(Controller)和数据访问层(Model)三个部分。用户界面在浏览器前端显示,提供给用户操作结果;业务逻辑层处理具体的业务逻辑和操作,集成了入孵企业基础信息管理模块、企业管理模块、物业管理模块和招商管理模块等;业务逻辑层通过数据访问层访问系统数据库,数据访问层从上到下包括权限管理模块、良好定义的访问接口和数据库连接池。

2.2 数据库设计

根据对孵化器管理系统需求分析及功能分析,需在数据库中共建立6个数据表,即用户表,服务请求表,管理员账号表,毕业企业信息表,在孵企业信息表、毕业申请表,各表关系模式如下:

用户表(用户ID、身份证号码、密码)

服务请求表(编号、用户ID、企业编号、企业名称、服务类型、备注、标记)

管理员账号表(账号、密码)

毕业企业信息表(企业编号、企业名称、企业类型、注册地址、入驻时间、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营业总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年、月、日)

在孵企业信息表(企业编号、企业名称、企业类型、注册地址、入驻时间、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营业总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标记)

毕业申请表(用户ID、企业账号、管理员意见、标记)

3 系统功能模块设计与实现

通过对系统的设计和需求分析,孵化器企业管理系统分为: 企业入驻、档案管理、孵化服务、毕业申请等四个模块。各功能模块结合Java语言、JSP技术、MySQL数据库等相关技术,运用MyEclipse 8.5、Navicat 11、Enterprise Architect 8等开发工具编写实现。

在系统登录功能中主要运用了运用了JSP的Request对象、Response对象、Session对象、Server对象和ADO对象等。作为该系统的核心功能模块企业入驻,企业孵化模块,实现模块功能。

3.1企业入驻、管理模块

新用户登录成功后,可填写企业信息,进行企业档案的建立后会提示“企业入驻成功”,作为入驻企业,用户通过相应的账号进入对入驻企业进行管理,成为在孵企业之后,可请求孵化服务,所提供的服务类型分为“一般类型服务”、“管理咨询服务”、“投资融资服务”、“专业技术服务”,用户可选择相应的服务,并结合自身企业的实际情况,请求孵化等功能。

在企业的规模达到了一定的条件之后,可以允许企业毕业,当企业“申请毕业”后,管理员将在3~5个工作日进行答复,申请成功之后即可进入待批状态,企业申请毕业的相关申请,会反馈到管理员操作的页面。当管理员进入“企业毕业管理”模块中,会看到所有的企业毕业申请,管理员可以选择“同意毕业”和“退回申请”,并在“处理意见”一栏中给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并将通过企业毕业的时间条件进行查询结果生成excel报表予以直观显示。

4 结论

本文设计和实现了孵化企业管理系统,该管理系统可以更好地服务孵化企业,帮助孵化企业加强自身信息化建设,同时提高自身市场竞争力。本文所设计的孵化企业管理系统是基于SP技术、MySQL数据库等相关技术,运用MyEclipse 8.5等工具完成了基础信息、企业管理、物业管理、招商管理、企业数据库管理、系统设置功能模块的设计与实现。系统基本满足了系统管理人员、物业人员、平台管理人员、企业用户等各个角色的需求。

参考文献:

[1] 汪晓平,钟军. ASP网络开发技术[M].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 2003.

[2] 赵维维. 基于Struts2的信息管理系统设计与实现[J]. 科技视界, 2016(4).

[3] 杨笔锋,詹艳军. 基于射频识别的智能车辆管理系统设计[J]. 计算机测量与控制,2010(1) .

服务业统计工作总结第5篇

关键词:服务业企业 统计数据 质量控制

中图分类号:F2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5)09-268-03

服务业企业统计是当前企业统计工作的重点内容之一。实际上,服务业企业统计数据的质量既要从专业技术层面进行评估,更要从统计工作流程的各个环节加以控制。本文从统计设计、数据采集、统计整理和上报公布四个流程出发,在分析当前各个流程存在问题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实践,提出数据质量控制方法,以确保服务业企业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一、当前服务业统计各流程存在的问题

1.统计设计阶段存在的问题。

从统计设计流程来看,其主要内容包括:统计指标及指标体系设计;报表设计;统计方案设计;统计方法设计;统计工作组织与协调设计等。这一流程是统计数据质量控制的首要环节,也是后面三个阶段质量控制的基础。从服务业统计实际来看,当前服务业统计调查方案设计的可行性较好,统计指标及指标体系设计比较合理,统计工作安排的协调性也较为有效,影响该流程数据质量的主要因素是数据上报层级过多。大部分数据是从企业(户)―乡镇―县级统计机构―市级统计机构―省级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数据经过的层级越多,无意失误和有意篡改的可能性就越大。

2.数据采集阶段存在的问题。

(1)服务业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不完善甚至缺失。一是部分单位怕麻烦,怕被税务部门检查,不愿意保管原始记录和建立统计台账,如很多个体餐饮单位就如此。二是有些单位为应付执法检查而建立十分简单台账,如有些批发零售单位只记录销售额,缺少商品购进、库存等记录,无法起到台账应有的作用。三是有些单位上报统计数据后,再以报表数据倒推至统计台账,程序反向,缺少原始记录。四是一些单位由于有了健全的会计基础资料后,不愿再另外建立统计台账。

(2)服务业企业统计人员综合素质有所欠缺。一是在当前企业普遍重视会计、轻视统计的环境下,统计人员兼职多,专职少,开展统计工作的精力不够到位。二是统计人员流动性大,造成部分统计人员对指标口径、含义、工作要求等必需的知识不甚熟悉。三是统计人员对统计工作认识不到位,普遍认为统计只是纯粹为政府、为上级部门服务,是政府强加给企业的行为,对企业自身毫无用处。上述这些因素导致企业很难产生高素质的统计人才,给服务业统计报表上报带来不利影响,也给统计事业的发展带来长远隐患。

(3)服务业辅助调查员业务水平有待提高。服务业个体经营户的调查一般都是由村、社区一级调查员分片分区负责。服务业个体经营户调查表指标包括从业人员、雇员、雇员工资、业主净收入、税金和规费、场地租金、固定资产原价等,报表项目相对复杂。而且服务业个体户缺少统计人员、台账和财务账,容易导致漏报和瞒报。上述几个方面对辅助调查员的业务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受物价上涨等因素影响,辅助调查员对调查补贴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要求一旦不能得到满足,容易影响工作积极性,进而导致调查质量下降。

3.统计整理阶段存在的问题。

(1)思想观念上存在误区,没有识别出异常数据。在数据审核环节,现在的报表处理都是通过计算机程序来进行,容易造成统计人员主观上疏忽,认为统计工作者只要根据审核错误修改就行,不需要太高的业务素养。其实不然,电脑并不是万能的,它只能根据程序中的公式来进行机械审核,并不能发现一些细微差错和一些明显作假的报表。还有一些企业的数据并没有明显的错误,但是通过分组汇总,问题就会浮出,有的增加值突增突减,有的税金与利润总额不匹配等等。

(2)方法方式上简单化,对数据总体趋势把握上心中无底。服务业统计数据整理结果有时会与预期差异较大,而统计人员又对调查数据把握不准,对运行趋势方向判断不明确。对于增长过快或过慢是什么原因,哪些企业或者行业增长快,哪些企业或行业拖了后腿等等,往往缺乏深入了解。对于一个有疑问的数据,不能够说出个所以然来,不能够举一反三,拿出一些有说服力的依据来。

4.上报公布阶段存在的问题。服务业统计数据质量的高低,要经得起实践的检验,要得到社会的认可。有时候,数据质量在我们自己看来是天衣无缝的,但一上报公布,却饱受社会质疑,其数据质量就大打折扣。所以,该阶段存在的问题主要在于统计数据公布方式的规范性和公布内容的可解释性。

二、服务业企业统计数据质量控制的建议

1.统计设计阶段的质量控制。减少数据经过层级,加强数据流程监控。减少数据经过的层级不可能把全部的数据都直接上报给国家统计局由国家统计局处理,中间层级始终会存在。因此要加强流程监控,流程监控包括某一层级内部的流程和不同层级间的流程。建立健全统计调查系统统一的数据库,所有数据及其处理过程都存储在一个数据库中,分级管理,同时上级有对下级数据进行查看、审核等权利,以便对下级数据的收集、处理、传输进行监控。所有数据操作员要经过实名授权认证才能登陆系统进行操作,所有的操作流程都记录操作员相关信息,以便核实责任。

2.数据采集阶段的质量控制。

(1)加强培训指导,提升统计人员业务水平。一是专题培训辅导。专题培训除了侧重于指标解释、具体业务操作外,利用新《统计法》颁布实施,适当地还可穿插些《统计法》知识。二是实时业务指导。业务人员在重点加强上报提示的同时,可尽早开始审核,尤其是对重点单位,尽早开始逐家审核,在审核查询过程中实时进行业务沟通指导,甚至入企指导。三是创新培训方式,有针对性地提高企业统计人员业务水平。可开展网上统计培训,进行在线视频学习;借助统计人员网络管理平台,找出新上岗统计人员和变更人员,对这些业务新手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对重点企业开展小班化培训,切实提高培训效果;利用移动QQ网络交流平台,加强在线业务解答和交叉学习指导。

(2)强化服务业辅助调查员考核管理,优化激励措施。一是进行制度化管理。建立一套完善的辅助调查员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从数据准确性、报表资料完整性、及时性和数据质量查询反馈等方面进行考评,以制度管人,以办法评人。二是注重人性化管理。在加强日常统计调查业务指导管理的同时,关心各辅助调查员工作、生活等实际问题,做到平时有行动、生病有探望、年终有慰问。三是开展多样化考评。平时经常对工作积极性高、账表准确率高的辅助调查员进行表扬。年度根据辅助调查员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辅助调查员的工作质量进行量化评分,评出年度优秀辅助调查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3)深入开展服务业统计基础规范化建设。一是单位要明确统计负责人,并设立专门的统计机构或在相关机构中设置专职或兼职的统计人员,而且统计人员必须具备统计从业资格,能积极参加统计继续教育,不断更新业务知识。二是单位统计员、统计负责人、企业领导要对报表审核且签名盖章,并且要建立统计资料管理制度。三是开展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规范化操作。尤其对于容易瞒报的住宿和餐饮个体户,单位必须对原始记录如消费结算单、住宿登记单保存两年以上。四是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规范化工作验收。

(4)建立健全服务业个体户评估体系,编制服务业个体户调查员手册。针对服务业个体业主配合程度不高和调查缺乏参照对比相关资料等情况,可根据服务业个体户行业的有关调查数据、经营特点、经营方式,结合有关部门评估分析,分行业确定服务业生产定额参考标准,编制《服务业个体户调查员手册》,为各级服务业辅助调查员评估调查数据提供依据。

3.统计整理阶段的质量控制。

(1)加强数据的精审细核。一是加强计算机审核。对于机审发现可能存在的问题,逐一查询并及时修正或说明。通过机审,用程序中预设的审核条件对所有上报的数据进行审核,尽可能节省人力并减少手工比对可能出现的误漏。二是加强对基层表的手工比对。在加强机审并及时查询修正的基础上,还可对从直报网上导出的基层表主要指标的绝对值、比上年同期增减幅度进行手工比对。可将直报网上导出的基层单位财务表和字典库信息进行匹配,通过排序、筛选等功能,对主要指标及其变动幅度奇大奇小值加强监测并查出所属单位对其查询。主要指标及其变动幅度奇大奇小,很可能是基层单位计量单位搞错、漏填或录入错位等引起的。三是加强数据间逻辑关系分析。通过机审和对基层表的手工比对基本可以发现大多常见错误,对汇总表或基层表的主要指标逻辑关系进行分析有助于进一步发现可能存在的漏误。对于过于偏倚的指标进一步从基层表查找可能的原因,尽可能消除基层单位因对指标解释不清或忽视的指标误漏。四是突出表间审核。如某企业同时上报财务状况表和劳动工资报表,两张报表相同的指标如“从业人员平均人数”不一致,就应该分析查询。

(2)加强数据的评估审核。目前服务业统计数据是对基础报表汇总得到的,服务业报表的审核大多限于报表内的逻辑审核,对汇总结果与其他专业和部门统计结果进行比较,进行综合审核评估开展得较少,有时造成专业间、部门间的统计数据不协调。今后可以建立专门的统计数据审核评估制度,将各专业统计数据放置在整个国民经济范围内,利用其它相关专业统计和部门统计数据对本专业统计数据进行全面综合的审核评估,根据实际状况对基层报表汇总结果进行调整修订,确保专业间、部门间统计数据的协调一致。

(3)建立与实施调查数据评估分析相结合的调查回访制度。按照一定比例对基层上报的数据进行回访抽查,再按照统计学中假设检验的方法与原上报的数据进行对比验证。回访抽查方式主要有电话调查和现场回访抽查。现场回访中,一是通过与企业负责人的交流和对经营场所的实地走访,详细了解企业的收入、利润、成本费用、职工薪酬、产品市场前景等方面的情况,有助于进一步验证报表数字。二是通过对调查员的回访,看看他们对服务业定额参考标准掌握的怎么样,以及如何运用参考标准,从而对他们的调查数据作出评估分析。

4.上报公布阶段的质量控制。一是在统计数据公布之前,应对数据质量再进行一次全面的稽核,确保数据的可靠性、导向性和解释说明性。特别是对敏感数据在时应尽可能做到如实说明统计数据的来源、调查方法、提供统计数据的文字说明和统计数据的交叉检验。二是重视抽样调查数据和非全面调查数据的公布方式,不能轻易地将其等同于全面调查予以公布,以免以偏概全。

参考文献:

[1] 韩超玲,一农:企业联网直报统计流程及其业务规范浅谈,中国信息报网络版,2012.9

[2] 张生丛.从工作流程谈统计调查数据质量的提高.中国统计,2010(10)

[3] 夏青,朱胜,李庆子.基于统计工作流程的数据质量控制.中国统计,2010(07)

[4] 丁擘.完善我国统计数据质量控制的研究.企业导报,2013(15)

服务业统计工作总结第6篇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7号)以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政办发〔20*〕6号)精神,尽快建立科学、统一、全面、协调的服务业统计调查方法和指标体系,全面客观地反映县域服务业发展状况,促进服务业更好更快地发展,现就加强和完善我县服务业统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规范的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

服务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服务业的发展水平是衡量现代社会经济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服务业的快速发展在优化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推进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促进社会就业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拉动作用。服务业统计是一项涉及全社会的综合统计,范围包括:全县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从事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与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生产经营和业务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及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其他行业中从事上述服务业生产经营和业务活动的产业活动单位;从事服务业生产经营和业务活动的个体经营户。

为了真实全面地反映我县服务业的发展状况,建立健全服务业统计监测体系,更好地落实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目标考核任务,为客观评价服务业发展水平提供可靠依据,根据服务业的统计范围、特点和全省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采取全面统计和抽样调查的方法,反映服务业规模、结构、效益等方面的指标。各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按照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的统一要求,切实做好全社会全行业的服务业统计工作。

二、理顺服务业统计工作体制

各乡镇、各部门要按照“整体设计、合理分工、部门协作、统一核算”的原则,根据服务业统计制度的规定和各部门职能定位,提高政府统计与部门统计的整体性和协调性。县统计部门是服务业统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服务业及部门统计制度的制订和实施,提供服务业统计的技术支持,汇总、评估、公布服务业综合统计资料,及时提供服务业统计调查信息。各相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部门服务业统计调查,搜集、整理、审核、汇总本部门服务业统计数据,及时向县统计局报送服务业统计资料,并提供相关行政记录。同时要加强本乡镇本部门服务业统计工作的协调与指导,规范工作流程,理顺报送渠道。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数据质量

各乡镇、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建立健全组织领导和协调机制。县上建立县级服务业统计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切实加强对全县服务业统计工作的研究、协调和指导。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对本部门服务业统计工作负总责,明确责任,充实力量,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县统计局要加强对部门服务业统计工作的指导和统计数据的审核、评估,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各乡镇、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中*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省实施〈中*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办法》的规定开展服务业统计工作,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造和篡改统计数据。要广泛开展统计法规、统计制度和统计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县统计部门要加大统计执法力度,依法查处瞒报、漏报、虚报、甚至拒报统计数据的行为,确保源头数据的质量。

四、加大支持力度,落实保障措施

建立和完善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加强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是我县统计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各乡镇、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克服困难,大力支持。做到领导到位、责任到位、工作到位。要加强统计人员培训,提高业务素质,以适应服务业统计工作发展的需要。

服务业统计工作总结第7篇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适用本细则。

军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按照军队的有关法规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负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

第二章安全监督

第四条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行使下列职责:

(一)监督、检查、指导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

(二)组织实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评估、审验;

(三)查处计算机违法犯罪案件;

(四)组织处置重大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事故和事件;

(五)负责计算机病毒和其他有害数据防治管理工作;

(六)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服务和安全专用产品实施管理;

(七)负责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培训管理工作;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对重点安全保护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检查,每年不应少于一次。

第六条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采取24小时内暂时停机、暂停联网、备份数据等紧急措施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第七条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与所在地安全服务机构、互联网运营单位和其他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联防机制,依法及时查处通过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的违法犯罪行为,组织处置重大突发事件。

第三章安全保护责任

第八条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其所有、使用和管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承担相关的安全保护责任。

提供接入服务和信息服务以及主机托管、虚拟主机、网站和网页信息维护等其他服务的单位应当和用户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责任。提供服务的单位应当承担与其提供服务直接相关的安全保护义务。

第九条网吧、社区、学校、图书馆、宾馆等提供上网服务的场所和互联网运营单位应当落实相应的安全措施,安装已取得《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的安全管理系统。

第十条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单位和个人为了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可以与安全服务机构明确服务项目和要求,建立相对稳定的服务关系。

第四章安全专用产品

第十一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生产单位在其产品进入本省市场销售前,应当取得公安部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并报省公安厅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本省安全专用产品生产单位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持下列资料到省公安厅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备案。

(一)单位简况;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安全专用产品类型、功能等情况;

(四)主要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十三条销售信息网络安全检测产品的单位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内向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申请备案,填写《广东省信息网络安全检测产品销售备案表》,并提交如下资料:

(一)单位简况;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信息网络安全检测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管理制度;

(四)主要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和销售人员有效证件复印件。

第十四条信息网络安全检测产品只限于单位购买使用。购买信息网络安全检测产品的单位应当指定专人管理和使用,不得出租、出借、转让、赠送,不得擅自用于检测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

用户购买信息网络安全检测产品,应当持单位的证明文件到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公安机关应当在15日内予以办理,发给《信息网络安全检测产品购买备案表》;不予办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用户应当凭《信息网络安全检测产品购买备案表》购买信息网络安全检测产品。投入使用后,应当在10日内将本单位的《用户IP地址配置备案表》报送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信息网络安全检测产品销售单位应当查验用户的《购买信息网络安全检测产品备案表》后方可销售。

销售信息网络安全检测产品的单位,应当负责产品的使用授权和维护、更新。

第五章安全服务机构

第十六条安全服务资质实行等级管理,分一、二、三、四级。各等级所对应的承担工程的资格如下:

(一)一级:可承担所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设计、建设、检测;

(二)二级:可独立承担第一级、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安全保护等级且安全投资总额为300万元以下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设计、建设、检测,合作承担第五级安全保护等级或安全投资总额为300万元以上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设计、建设、检测;

(三)三级:可独立承担第一级、第二级安全保护等级且安全投资总额为150万元以下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设计、建设、检测,合作承担第三级、第四级安全保护等级且安全投资总额为300万元以下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设计、建设、检测;

(四)四级:可独立承担第一级、第二级安全保护等级且安全投资总额为50万元以下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设计、建设,合作承担第一级、第二级安全保护等级且安全投资总额为150万元以下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设计、建设。

第十七条各安全服务资质等级条件如下:

一级资质:

(一)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

(二)注册资本1200万元以上,近3年的财务状况良好;

(三)近3年完成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服务项目总值3000万元以上,并承担过至少1项450万元以上或至少4项150万元以上的项目;所完成的安全服务项目中应具有自主开发的安全产品;服务费用(含系统设计费、软件开发费、系统集成费和技术服务费)应占工程项目总值的30%以上(即不低于900万元);工程按合同要求质量合格,已通过验收并投入实际应用;

(四)具有计算机安全或相关专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不少于40人;

(五)安全服务工作的管理人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技术领域企业管理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已获得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技术相关专业的高级职称,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集成工作不少于5年;

(六)具有较强的综合实力,有先进、完整的软件及系统开发环境和设备,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能力;

(七)具有完善的组织管理制度、质量保证体系和客户服务体系,实行工程标准化管理和量化控制,并能不断改进;

(八)具有系统的对员工进行新知识、新技术培训的计划,并能有效地组织实施。

(九)竣工项目均通过验收;

(十)无触犯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级资质:

(一)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

(二)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近3年的财务状况良好;

(三)近3年完成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服务项目总值1500万元以上,并承担过至少1项225万元以上或至少3项120万元以上的项目;所完成的安全服务项目中应具有自主开发的安全产品;服务费用(含系统设计费、软件开发费、系统集成费和技术服务费)应占工程项目总值的30%以上(即不低于450万元);工程按合同要求质量合格,已通过验收并投入实际应用;

(四)具有计算机安全或相关专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不少于30人;

(五)安全服务工作的管理人员应当具有4年以上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技术领域企业管理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已获得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技术相关专业的高级职称,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集成工作不少于4年;

(六)具有先进、完整的软件及系统开发环境和设备,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能力;

(七)具有完善的组织管理制度、质量保证体系和客户服务体系,实行工程标准化管理和量化控制;

(八)具有系统的对员工进行新知识、新技术培训的计划,并能有效地组织实施;

(九)竣工项目均通过验收;

(十)无触犯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级资质:

(一)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

(二)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近3年的财务状况良好;

(三)近3年完成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服务项目总值600万元以上;服务费用(含系统设计费、软件开发费、系统集成费和技术服务费)应占工程项目总值的30%以上(即不低于180万元);工程按合同要求质量合格,已通过验收并投入实际应用;

(四)具有计算机安全或相关专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不少于15人;

(五)安全服务工作的管理人员应当具有3年以上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技术领域企业管理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已获得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技术相关专业的高级职称,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集成工作不少于3年;

(六)具有与所承担项目相适应的软件及系统开发环境和设备,具有一定的技术开发能力;

(七)具有完善的组织管理制度、质量保证体系和客户服务体系,实行工程标准化管理;

(八)具有系统的对员工进行新知识、新技术培训的计划,并能有效地组织实施;

(九)竣工项目均通过验收;

(十)无触犯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级资质:

(一)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

(二)注册资本30万元以上,近3年的财务状况良好;

(三)具有计算机安全或相关专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

(四)安全服务工作的管理人员应当具有2年以上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技术领域企业管理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已获得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技术相关专业的高级职称,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集成工作不少于2年;

(五)具有与所承担项目相适应的软件及系统开发环境和设备,具有一定的技术开发能力;

(六)具有较为完善的组织管理制度、质量保证体系和客户服务体系;

(七)具有系统的对员工进行新知识、新技术培训的计划,并能有效地组织实施;

(八)竣工项目均通过验收;

(九)无触犯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八条申请安全服务资质,应当持下列资料向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提出申请: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和计算机安全培训合格证书;

(四)技术装备情况及组织管理制度报告。

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报送省公安厅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核准;初审不合格的,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省公安厅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应当自接到初审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资质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以及申请一级安全服务资质的机构,直接向省公安厅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提出申请,省公安厅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应当在30日内作出核准意见。

第十九条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检测的安全服务机构应当具有三级以上安全服务资质。

承担重点安全保护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和计算机机房使用前安全检测的安全服务机构由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实行总量控制,择优授权,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三级以上安全服务资质;

(二)中国公民或者组织持有的股权或者股份不少于51%;

(三)具有提供长期服务的能力和良好信誉;

(四)具有自主开发的信息网络安全检测产品。

辖区内无符合条件的安全服务机构的,由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委托省内符合条件的安全服务机构承担。

第二十条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资质证书实行年审制度。年审时间为每年2月至3月,新领(换)资质证书未满半年的不需年审。

第二十二条安全服务机构在年审前应当对本单位上一年度的下列情况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书面材料: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省有关规定的情况;

(二)安全服务业绩;

(三)用户投诉及处理情况;

(四)参加国内和国际标准认证的情况;

(五)符合资质证书颁发条件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安全服务机构参加年审,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提出申请:

(一)《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服务资质年审申请书》;

(二)资质证书副本;

(三)自查书面材料;

(四)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条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初审,材料齐全,情况属实的,报送省公安厅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审查。初审不合格的,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省公安厅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应当自接到初审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年审结论。

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以及申请一级安全服务资质的机构,直接向省公安厅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提出申请,省公安厅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应当在20日内作出年审结论。

年审结论分为合格、降级、取消3种。

具备下列情形的,年审结论为合格: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省有关规定;

(二)上年度安全服务项目总值不低于本级资质条件规定的年均安全服务项目总值的四分之三(四级资质不低于50万元);

(三)用户投诉基本能合理解决;

(四)符合原等级资质证书颁发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审结论为降级: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省有关规定,情节轻微;

(二)上年度安全服务项目总值低于本级资质条件规定的年均安全服务项目总值的四分之三;

(三)10%以上的安全服务项目有用户投诉且未能合理解决;

(四)不符合原等级资质证书颁发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审结论为取消: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省有关规定,情节严重;

(二)年度安全服务项目总值低于50万元;

(三)20%以上的安全服务项目有用户投诉且未能合理解决;

(四)情况发生变更,达不到资质证书颁发条件。

年审合格的,在资质证书副本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服务资质年审申请书》上注明,加盖省公安厅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专用章。

年审结论为降级的,原资质证书作废,换发资质证书。

年审结论为取消的,资质证书作废,安全服务机构应当自接到年审结论之日起10日内交回资质证书。

未按时参加年审的,年审结论视为取消。

年审结论为取消的,两年内不得申请安全服务资质。

因特殊原因未年审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经批准,方可补办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资质证书有效期为4年,安全服务机构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提交换证申请材料。换证程序与资质证书申请程序相同。期满不换证的,资质证书作废。

因特殊原因未按时换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经批准,方可补办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资质证书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在30日内到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七条安全服务机构在取得资质证书一年后,达到较高一级资质条件的,可申请晋升等级,办理程序与初次申请相同。

第二十八条安全服务机构情况发生变更,不符合原资质等级条件的,应当予以降级。

第六章安全审验

第二十九条计算机信息系统和计算机机房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同步落实安全保护制度和措施。

第三十条重点安全保护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和计算机机房安全设计方案应当报单位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备案。

重点安全保护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和计算机机房建成后,应当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安全服务机构进行安全检测。检测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安全检测应当接受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设计方案备案,应当填写《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设计方案备案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设计方案;

(二)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总体需求说明;

(三)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

第三十二条计算机机房安全设计方案备案,应当填写《广东省计算机机房安全设计方案备案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承建单位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复印件;

(二)计算机机房的用途和安全要求;

(三)计算机机房的施工方案和设计图纸;

(四)其他应当提交的资料。

第三十三条安全服务机构对重点安全保护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和计算机机房进行使用前安全检测,应当预先报告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安全检测结论由重点安全保护单位报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

第三十四条计算机信息系统和计算机机房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安全检测:

(一)变更关键部件;

(二)安全检测时间满一年;

(三)发生案件或安全事故;

(四)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认为应当进行安全检测;

(五)其他应当进行安全检测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安全服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如实出具检测报告;

(二)接受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对检测过程的监督检查;

(三)保守用户秘密,不得保留安全检测相关资料,不得擅自向第三方泄露用户信息。

第七章安全培训

第三十六条省公安厅、人事厅联合成立的省计算机安全培训领导小组,负责全省计算机安全培训考试工作的组织和领导。下设省计算机安全培训考试办公室,具体负责计算机安全培训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下列人员应当参加计算机安全培训,取得省计算机安全培训考试办公室颁发的计算机安全培训合格证书,持证上岗:

(一)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责任人、信息审查员;

(二)重点安全保护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维护和管理人员;

(三)安全专用产品生产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四)安全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安全服务管理人员;

(五)其他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人员。

第三十八条计算机安全培训和考试由省计算机安全培训考试办公室授权的安全培训考试点负责组织。安全培训考试点实行统筹规划,总量控制。

第三十九条计算机安全培训和考试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实行学大纲,材,统一考试,统一发证。

考试合格的,由省计算机安全培训考试办公室在20日内发给计算机安全培训合格证书。

计算机安全培训合格证书有效期4年,期满前60日内应重新参加培训。

服务业统计工作总结第8篇

一、服务业统计工作机制

(一)分工负责制度

建立政府综合统计和行业管理部门分工负责的服务业统计工作机制,由市有关部门分工负责,采取整体设计、条块结合、分工负责、分级实施的原则协同实施。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所管理行业法人单位的统计调查,并根据需要协助统计部门开展限额以下法人单位及个体户的抽样调查工作(具体职责分工详见附件)。

(二)统筹协调制度

根据工作需要,由市服务业统计工作协调组召开专题协调会议,研究解决服务业统计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指导、督促、推动服务业统计工作。

(三)评价考核制度

为了规范和促进服务业统计工作,提高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质量和效率,建立对镇乡、街道、经济开发区和有关部门服务业统计工作年度考核制度,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服务业统计工作列入服务业发展工作考核内容。

二、服务业统计工作方案

(一)统计范围及调查对象

服务业统计范围包括以下15个门类:(1)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2)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3)批发和零售业;(4)住宿和餐饮业;(5)金融业;(6)房地产业;(7)租赁和商务服务业;(8)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9)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10)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11)教育;(12)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13)文化、体育和娱乐业;(14)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15)国际组织。

服务业统计调查对象:全市范围内从事服务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法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行政、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他组织机构以及视同法人单位的企业(单位);个体经营户包括工商登记注册的个体户与没有登记注册而实际从事服务业经济活动的个体户。

(二)统计的主要内容与方法

1、财务统计及方法

服务业财务统计调查内容以全面反映服务发展规模、结构、效益和满足地区生产总值核算的基本需要为核心。主要掌握服务业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资产负债、收支、盈余等情况。由市统计局负责制定《*市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调查制度另发),服务业财务统计调查对象分为法人单位(限额以上和限额以下)和个体经营户两大类,并实行在地统计,具体调查对象名单由市统计局提供,根据职责分工由各部门分别组织实施。

2、业务统计及方法

业务统计主要以反映行业业务活动的实物量及行政记录情况。由行业管理部门根据上级要求和实际需要制定本部门业务统计制度并组织实施,主要业务统计报表在上报上级部门的同时抄报同级政府统计部门。

(三)调查频率和上报时间

限额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统计调查实行季报和年报制度。一季度报告期为1~2月,二季度报告期为1~5月,三季度报告期为1~8月,四季度报告期为1~11月,年报报告期为1~12月,各镇乡、街道、开发区及市有关部门的报送时间分别为3月12日、6月12日、9月12日、12月12日前,年报为次年1月底前,从2009年二季度开始试行,2009年年报正式实施。

限额以下法人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实行季报调查制度。一年调查4次,一季度报告期为1~2月,二季度报告期为1~5月,三季度报告期为1~8月,四季度报告期为1~11月,上报时间与限额以上法人单位相同。从2009年三季度开始试行,2010年开始正式实施。

业务统计调查频率和上报时间按行业管理部门统计制度规定上报,主要业务统计报表在上报上级部门的同时抄报同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

(四)组织实施

市统计局负责全市服务业统计的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制定全市服务业财务统计报表制度,编制数据处理程序,审核、汇总、评估和全市服务业统计数据。

市统计局根据统计制度确定并向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提供法人单位名单,指导行业管理部门开展服务业财务统计调查,协助做好统计业务培训、数据质量评估等工作;承担行业管理部门以外服务业行业的限额以上单位的统计调查、限额以下单位和个体户的抽样调查工作。审核、汇总、上报本地区服务业统计报表。

市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本部门管理行业单位的财务统计调查和本部门业务统计调查、数据评估分析等工作,及时向市统计局报送有关统计资料。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在上级管理部门和市统计局的指导下,负责对本部门管理行业单位财务报表的布置、收集、审核、数据处理和上报,对本部门基层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及时向同级政府统计部门抄报本部门财务统计调查报表和主要业务统计报表。没有承担具体统计调查任务的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和协助统计局开展服务业统计工作。

(五)工作要求

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涉及范围广、调查难度大、业务要求高,镇乡、街道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齐心协力,做好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

1.加强组织领导。镇乡、街道、经济开发区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服务业统计工作机制,制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开展本辖区和本部门服务业统计工作。

2.做好统计保障。镇乡、街道、经济开发区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要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服务业统计人员,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任务。开展服务业统计调查所需经费要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服务业统计工作顺利开展。

3.规范统计基础。人事(编制)、民政、工商、税务、质量技监等部门要积极配合统计部门建立健全服务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体经营户名录库,为服务业统计调查提供基础服务。加强统计台帐和规范化建设,做到数出有据,保证源头数据质量。加强统计业务培训,提高统计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