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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票据工作总结赏析八篇

时间:2022-02-05 06:13:00

银行票据工作总结

银行票据工作总结第1篇

关键词:集团公司;商业票据;风险规避;管理

一、商业票据的简介

(一)定义

由于商业汇票具有融资性质和支付功能,近些年来,在制造、批发和零售等行业使用商业汇票的规模越来越大,解决许多企业融资困难的问题。

依据承兑人的不同,商业汇票一般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主要以银行信用为主,由企业出票、银行承兑,安全可靠性高,易于流通,具有汇兑、支付、信用、结算、融资等功能;而商业承兑汇票是企业出票、企业承兑,故其信用低于银行承兑汇票,日常的使用率也不高。二者除了信用差别外,其他相关用途和流程基本相似。

(二)特点

1. 期限长

一般来讲,纸质的商业承兑汇票最长不超过6个月,电子的商业承兑汇票最长不超过一年。

2. 流动性强

《票据法》规定,在汇票到期日之前,可以将汇票背书转让,在背书转让过程中,就算有一手背书是虚伪交易,也不影响善意取得人对票据承兑的权利。

3. 节约资金成本

对于债务人来讲,开具商业汇票就等同于取得了较低利息的短期借款,大大降低了债务人的资本成本,缓解了企业流动资金不足的局面。基于这些方面,越来越多的客户在大批量购买商品时往往以商业票据的方式进行结算,对于收取商业票据的债权人来讲,这些商业票据不仅会影响企业资金的流动性,而且如果对票据管理不善,还会发生丢失、毁损,给债权公司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二、商业票据管理的现状

(一)收取商业票据的规模不断扩大

近些年来,各集团企业业务规模不断向外拓展,许多集团企业的融资相对困难,很多公司为了保证业务量的完成,开始放宽收款条件,而具有融资性质和支付功能的商业汇票,被大多集团企业广泛使用,使用的规模和领域也在不断扩大。

例如,制造行业某一大型上市集团公司2010~2015年收取的商业汇票数量从200多张上升到2015年的2000多张,银行承兑汇票的金额由1.46亿上升至5.68亿,商业承兑汇票则从2012年的1.34亿迅速上升为2015年的11.58亿,至2015年,收取商业承兑汇票的金额几乎是银行承兑汇票的两倍。归其原因是该公司放宽了收款条件,遵从许多大客户的意愿,开始收取商业承兑汇票导致的。

(二)收取商业票据的审批流程较为复杂

集团公司内部收取商业票据的审批流程一般为:分公司营业员从客户那里取得用于支付货款的商业票据,然后把汇票寄给总公司营业员。如果汇票是按照汇票约定可以收取商业票据的,总公司营业员就可以把商业票据直接交给总公司财务人员,如果合同没有相关约定则需要出具一份报告,由营业部总经理和会计部部长签名。如果报告内容与票据内容相符,票面信息经核对无误后,总公司财务人员将商业票据交给总公司出纳验票及抄通报入账。整个过程相对较为复杂,具体流程图如图1。

三、收取商业票据的风险

(一)票面风险

根据现行流程,集团公司票据票面状况的正式审核,是在总公司财务收到票据后才进行。分公司营业员和总公司营业员一般不检查票面信息是否有误,在实际收票业务中,票面往往会出现很多问题,如背书印章不清晰、背书空白、被背书人书写不规范、背书不连续、骑缝印章不清晰等。遇到这类问题总公司通常有两种解决方案:1.联系分公司,尽快让出现问题的背书人出具相关的证明;2.如不能收取的,直接退给总公司营业员,再退给分公司。

如果是第一种方法,就会大大增加商业票据从增加到入账的时间,尤其是找前几手背书人出具证明,如不顺利,则需要一个月甚至更长的时间。另外,原路退回的商业票据在公司内部经过多次转手,也存在丢失的风险。如果是托收时才发现问题,就会面临托收不成功、银行拒绝付款的风险。

(二)票据伪造变造风险

总公司出纳收到商业票据后,会把票据扫描发送到银行查验,银行会发文至开票银行核实票面信息真伪,如回复类似“是我行签发,暂无挂止冻公催,无他查,真伪自辨”,这表明票面信息无误,但仍存在克隆、伪造或变造票据的可能。

(三) 遗失或毁损风险

商业票据的遗失是较严重的问题,这不仅会大大拖延公司的收款进度,增加财务损失,甚至还会面临收不回遗失票据款项的风险。在票据遗失的处理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五条规定,“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付款人的票据除外。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V讼”。

实际上,以上每个环节并非都可顺利进行,从众多公司调查发现,走完以上流程,最少需要三到四个月时间,才可能收回遗失票据款项。如果票据丢失,也会产生较大的资金时间成本和人工成本。列举某集团公司的一个小案例:

票据号:××, 出票人:湖南××公司,金额950000元,到期日为2016年4月15日的银行承兑汇票,该票据由于集团公司内部原因而遗失。

该集团公司从准备资料到挂失止付到公示催告期满用了一年时间,公示催告期满后等待法院出具判决书用了半年时间,交给银行托收又用了半年时间,一共用了两年的时间。按照2014年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3.3%计算收入,也有62700元的利息,再加上法院案件受理费100元和公告费900元以及丢失票据托收银行收取的千分之一的手续费,不考虑其他额外费用,累计起来也是一笔数额不小的损失。计算表如表1所示。

从该案例可以看出,票据丢失所造成的资金时间成本相对较大,并且还存在收不回款项的高风险,因此应当高度重视商业票据在流转时的保管。

四、商业票据的管理建议

(一)加强审核商业票据的培训

商业票据作为一种有价证券,其重要性甚至高于现金等价物,这就要求集团公司内部所有接触商业票据的人员都要具备基本的商业票据知识,在收取客户商业票据以及在公司内部流转时,需要有一定的辨识能力。定期组织相关员工开展有关商业票据知识的培训,加强员工对票据的认识以及加深员工对票据内部流程的了解,强调票据丢失的负面影响,减少因内部疏忽给企业带来的损失。

辨识商业票据票面要素的基本方法:

1. 商业票据正面的辨识

(1)出票人与收款人的名称、银行账号与开户银行信息齐全,金额大小写一致。

(2)出票人全称和财务专用章上的一致。

(3)银行承兑汇票出票银行在提示承兑出盖章确认承兑,商业承兑汇票则是出票人盖章确认。

2. 商业票据背面的辨识

(1)背书盖章清晰(不模糊、不缺角、不压边)

(2)背书连续

1)无空白背书

2)被背书人栏内的公司名称为下一手公司名称。

3)骑缝章为骑缝章处下一手公司的财务印章。

(3)骑缝章和被背书人名称清晰无误。

(4)无污迹以及任何涂鸦。

如果有不符合以上条件的商业汇票,需要相应的公司出具证明,才能收取商业票据。由于个人疏忽造成票据无法托收及贴现,产生的经济责任,应该追究该员工的工作过失责任。

(二)简化收取流程

简化集团公司内部收取商业票据的审批流程,分公司营业员从客户那里取得用于支付货款的商业票据,不再寄给总公司营业员。而是直接交给分公司财务,让分公司财务与总公司财务对接,财务部门直接对接财务部门,流程和业务都会变得更加顺畅。并且有了分公司财务的初步审核,收取商业票据的风险也会减少一层。具体流程如图2所示。

(三)提前贴现到期日较长的票据

企业交易收款最有利的就是收取现金,在实际操作中,如果集团公司持有的是距离到期日比较长的票据,要尽量提前贴现。这样不仅仅可以为企业融入资金,提高企业的现金比率,同时还可以有效的避免持有期间所面临的各种不确定风险。

(四)增加必要的ERP系统功能与权限

1. 新增票据去向功能

商业票据的遗失是非常严重的问题,对商业票据的库存管理尤为重要。需要确保每一张票据的去向都是清晰并且有数据可循。库存的商业票据每个月都有进行盘点工作,确保账实相符,但是商业票据的去向管理却有所缺失。若要查找某张商业票据的去向或者做一些票据的统计工作,相对较难。若在ERP系统上设置商业票据去向功能,每当商业票据的状态发生改变时,都可以在上面录入相关信息,如托收、贴现、背书以及退回等。这样非常便于日后票据的查询,同时也可降低票据遗失的风险。

另外,目前商业票据的出票银行信用程度参差不齐,有时候小银行会以各种理由推迟或拒绝付款,基于这种情况可在票据去向内增加商业票据的出票银行信息,统计银行的信用程度,这样就可以做出选择性的指引,少收信用度较低的银行的票据。由此便可以提高集团公司商业票据托收的成功率,减少票据因过期不能托收而产生的额外财务损失。

2. 新增应收票据余额报表请求

目前商业票据的管理主要由相关资金管理岗每月制作excel表格进行账实核对,由于大多数集团公司财务工作实行的是轮岗制度,在交接岗位工作时很有可能因交接不善而发生一些差错或者造成数据的混乱,如果账实核对的数据能与ERP的数据相结合,就能够更精确的管理商业票据。

该请求与ERP的应收会计职责中的应收发票余额报表类似。在应收发票余额报表中,根据公司名称分类汇总,可以清楚的看到哪些是本集团公司已经开发票,还没有收到款项的票据,或者哪些是本集团公司已经收款,还没有开发票的票据。应收票据余额报表如表2所示。

这样,新增的应收票据余额报表便可以与商业票据的去向相结合,实现对商业票据的动态管理,也不会因岗位的调动而造成混乱。如果发现问题便可以及时解决,而不是等到月末才进行票据盘点,大大降低商业票据的管理风险。

(五)商业票据电子化

电子商业汇票是人民银行统一推广的,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商业票据,包括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两种。根据央行支付结算司在2016年3月的“关于规范和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的通知”中提到,商业票据承兑业务中占比应达到80%以上。该通知说明央行在大力推行商业票据电子化。

现在很多集团公司银行承兑汇票托收不成功,很大原因在于纸质票票面有瑕疵。相τ谥街势本荩电子票据有传递快捷、保管简便、查找方便、收票放心以及到期收款简单等比较大的优势。如果能够增加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比例,一方面票据遗失数量大大减少,另一方面由于票面问题银行拒绝付款情况减少。

参考文献:

[1]王剑博.商业汇票及其日常管理探讨[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6(09).

[2]马业双.浅谈企业对银行承兑汇票风险的防范[J].现代商业,2010(09).

银行票据工作总结第2篇

关键词:中小银行;票据业务;创新思路

创新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灵魂。票据作为商业银行一项传统业务成为银行和企业在短期融资市场追逐的焦点,不断焕发新的活力。正是创新赋予了票据新的内涵,使票据在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和加快资金周转、改善银行信贷资产质量和流动性管理,促进货币市场完善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纵观中小银行票据业务的发展史,以票据业务作为流动性管理工具、信贷规模调控手段和盈利性提升捷径已成为各行应对监管和资产负债管理压力屡见不鲜的做法。

一、中小银行票据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业务单一,缺乏特色

在票据市场成长初期,政策相对宽松,中小银行凭借着灵活的经营优势在票据市场上表现活跃,但是由于整体资金实力、市场影响力和应变能力不足,曾经的大好局面难以为继。虽然在一些新兴股份制商业银行票据业务创新风潮的带动下,创新方面偶有昙花一现,但是整体来看,机械学习、被动模仿明显,存在业务品种少、规模小、原创性创新少、产品同质化、市场反应滞后等一系列问题,票据业务发展举步维艰。通过创新求变、通过变化盘活成为中小银行票据发展的必然出路。

(二)职能割裂,不能实现一体化管理

一些中小银行对票据业务的认识比较狭隘,认为贴现业务票据真伪审验风险高,贸易背景真实性难以把握,投入多,回报少,因此更乐于从事转贴现业务,对票据承兑和贴现业务参与度不高。在管理架构上,有的银行将票据业务放在资金计划部,有的放在同业部,有的放在公司部,票据业务职能割裂也使得一体化管理很难实现。因为没有形成系统的票据链式营销,在票据业务管理上无法实现承兑―贴现―转贴现的一体化管理。

(三)外部监管趋严,发展空间受限

近几年,票据业务在应对金融危机的过程中表现突出并抓住了机遇,实现了超常规发展。票据业务在蓬勃发展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出现了一些不规范甚至违规问题。为了规范票据市场管理,监管部门叫停票据信托,农信社帮助银行“消规模”被禁,一系列监管措施实行后,票据被迫流入民间寻找出口,票据违规案件明显增多。2012年7月人民银行再出监管新规,着眼于银行主体约束和加强票据管理,对未来票据经营环境施加了新的监管影响。

变化意味着机遇,中小银行应利用创新抓住机遇,从自身实际出发,选准方向,扬长避短,更好地促进票据业务的发展。

二、中小银行票据业务创新的发展思路

(一)经营模式创新

票据业务作为银行相对成熟的业务品种,很好地结合了传统与创新的业务特色,具有标准化短期金融工具的特性,拥有全国范围内运行机制相对成熟、反映敏感的交易市场,具备专业化运作的条件,能够实现集约化经营。

中小银行要抓住票据业务的特点,结合自身发展情况,探索实现票据集中经营模式的创新。为了突出中小银行经营灵活、管理半径短的优势,票据经营更适合建立总行直属、自主经营、独立核算、总分支“二级管理、三级营销”的管理体系,保障票据经营管理在总行授权范围内的经营主动权,实现从票据承兑、贴现、转贴现环节的一体化垂直管理,快速实现票据业务量的突破,提高票据业务在全行资产构成中的比例,争取更多的资源。同时,在市场条件成熟的基础上,在经济发达地区建立分部,及时关注票据市场最新动态,快速捕捉商机,弥补中小银行区域化经营劣势,扩大票据经营活动半径,提升银行同业信用认可度,为未来更广泛的同业合作创造积极的条件。

构建集中经营的架构之后,要注意整合系统内资源,处理好总分机构票据经营的关系。总分机构主营业务要实现区分,各有侧重。总行侧重同业票据转贴市场,分支机构侧重票据直贴市场,避免出现内部恶性竞争。建设从票据源头到票据流转的流水线式运作体系,形成总行经营主导、分支机构分工合作的票据整体联动机制。

(二)业务流程创新

票据的本质是以商业汇票为载体的资金运用,呈现出信贷和资产的双重特点,具备跨市场交易的天然属性,根据其流动性划分可以纳入到广义货币范畴。票据的会计属性说明票据是一项对资金投入量、运用效率要求很高的金融资产,如果有充足的资金支持和高效的前中后台支撑,就会创造高额的收益。

中小银行票据业务发展的短板主要是资金问题。资金的短缺加上追逐短期利润最大化的驱动使票据业务很难得到充足的资金支持。究其根源是因为资金支持与业务营销环节的脱节。中小银行要把票据业务发展定位在全行发展的战略高度,在资金配比上加强支持,同时充分放权票据业务寻求多渠道资金来源,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互为补充,缩短自筹资金的审批路径,积极发展资金筹集与运用相匹配的票据业务,促进票据业务快速增长。

在常规业务操作环节,要创新风险控制的理念。控制风险并非意味着拉长战线,要避免冗余的业务办理环节及审批流程设置,提高业务办理效率。票据业务办理跨越两个平台,前台营销,后台运营,各司其职。一方面将前台营销从日常的重复工作中解脱出来,专注于捕捉市场商机,另一方面将后台运营工作内容集中化、规范化、专业化,有效控制票据业务风险。

(三)产品运用创新

金融产品是商业银行经营发展的着力点。在金融产品同质化不断深化的今天,产品开发和运用创新直接影响银行的经营表现。当前监管日益严格、竞争日趋激烈,唯有创新才能打破僵局,提高产品竞争力,拓宽业务发展空间。

环境的变化对所有的市场参与主体是平等的,把握变化中酝酿的机遇就靠各参与者各显神通,谁的产品创新和运用更贴近市场需求,谁就能占得先机。中小银行在产品创新和运用上要更加切合地区特色和自身特点,在做大做强票据基础业务的同时,在产品创新运用方面多做文章,及时与市场需求变化接轨,具体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票据薄弱产品运用创新

商业承兑汇票一直是票据产品运用的薄弱环节,还处在发展的起步阶段,要大力推广使用商业承兑汇票,促进企业信用的功能发挥。一是推广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和保押业务;二是建立商业承兑汇票签发信用保证金制度;三是推动建立商业承兑汇票风险损失补偿机制,引入第三方担保,建立商业承兑汇票风险补偿基金,为商业承兑汇票信用增级;四是建立商业承兑汇票业务信息平台,积累业务发展信息数据,破解信息不对称难题,推动商业承兑汇票市场规范和行业自律的建立。

电子商业汇票作为一种新型支付工具,具有纸质票据无可比拟的优势,是票据业务未来发展的主流方向。中小银行要以此为契机,主动推进票据业务产品研发、组合创新与结构调整,加大对电票的推广力度,开辟新的盈利渠道。首先要强化技术支撑,提供运行稳定的企业网银平台;其次要加强宣传引导,营造使用电票的良好环境,加深客户对电票的深入了解;再次是结合企业网银的推广,进一步拓展电票客户群,典型的营销案例是结合产业链上下游推广使用电票;最后,争取信贷政策和资源向电票贴现倾斜,或安排专项信贷规模用于电票贴现业务,通过优惠政策导向引导客户行为发生转变。

2.票据综合产品运用创新

票据综合产品是通过对票据业务品种的灵活搭配组合实现“1+12”的经营效果,主要分为票据综合融资方案服务和中间业务创新两大类。票据综合融资方案服务要根据客户细分和差异化的需求,通过特色服务嵌入产业链、贸易融资链经营,提供以票据产品为核心的企业短期融资方案,代表产品如保兑仓、厂商银、银汽通等;中间业务创新派生于票据一揽子服务,突出的例子是目前面向重点客户推出的高端金融产品票据池业务,依托银行专业的票据管理能力和先进的科技系统,为客户提供票据托管、托收、票据查询和票据池额度办理信贷业务的全方位、综合化的金融服务。银行真正介入到企业的财务管理中,有助于提高客户对银行票据业务的依赖性和忠诚度。

(四)合作模式创新

随着票据的市场化进程不断加快,竞争也更加白热化,客观推高了业务风险。在目前大型商业银行主导的票据转贴市场上,中小银行只有通过加强同业交流与合作,才能扭转劣势,在市场上占得一席之地。

中小银行合作模式创新可以从交易对手选择、交易模式设计上入手。在交易对手选择方面,可以通过搭建合作平台,寻找业务契合点,互相取长补短,抱团发展;在交易模式设计上,要高度关注监管动态,将买断、卖断、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业务模式在符合监管要求的前提下进行组合创新。通过探索合作模式创新,有效解决各银行在资金流动性、规模调控、单一户比、授信额度、资本消耗、效益创收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促进中小银行票据业务健康稳定发展。

(五)定价机制创新

银行票据工作总结第3篇

张加明,原是内蒙古巴彦淖尔盟乌兰图克乡的农民,1982年组建了内蒙古戎霸羊绒纺织集团有限公司,并在呼和浩特市设立了分公司,孙兢枝任分公司经理。1996年,张加明经人介绍结识了农业银行呼市迎宾支行副行长高少杰,当年7月,张加明到呼市找到高少杰,要求办理银行承兑汇票。高少杰把张加明引见给迎宾支行营业部的副主任于建军,请于建军帮助办理。于建军在审核时已经发现张加明的手续不全,既无商品购销合同,又无保证金及有效担保,不具备申请承兑汇票的条件,还是按照领导的吩咐,给张加明办理了面额为300万元的第一张银行承兑汇票。

此后,从1996年9月至2000年5月,农业银行呼市迎宾支行先后给张加明的戎霸集团和呼市分公司办理银行承兑汇票97笔,合计金额3.7亿多元。张加明利用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或者质押贷款骗取银行资金,每当质押贷款银行或贴现银行查询银行承兑汇票真伪时,于建军便直接出面答复,致使张加明犯罪屡屡得逞。张加明利用套现的资金,开发房地产、在国外建厂等,都因经营无方打了水漂,最后给国家造成7599万元的巨额损失。2000年底,潜逃在外的孙兢枝被抓捕归案,但张加明却出逃国外。

[审理]

2004年3月,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孙兢枝犯有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于建军犯有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高少杰犯有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评析]

对于本案孙兢枝和高少杰的判决,没有疑义,但是对于建军的判决,持不同意见。于建军不是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应当是对违法票据承兑罪。

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是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的。

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如果是单位犯罪,犯罪主体只能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如果是自然人犯罪,犯罪主体只能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

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在客观方面主要表现是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并且已经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的行为是出具。出具是指银行或金融机构依法开具、提供有关的金融票证。信用证,是银行有条件的书面付款承诺,即开证银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要求或者自身作出、开给受益人的,在受益人履行了信用证条件时,给以付款的书面承诺文件。信用证的种类有不同,但是最常用的信用证是用于国际贸易结算的跟单信用证。银行或金融机构出具信用证,一般是应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在收到开证申请书以后,审查有关购销合同、收取保证金之后,以开证行的身份,依法开立信用证。

保函,是指银行以其自身的信用为他人承担责任的担保文件,是重要的银行资信文件。根据目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只有商业银行可以出具保函,提供担保业务,并且一般出现在国际贸易中。资信证明是可以证明一个人、一个单位经济实力的文件。银行或金融机构出具资信证明属于一种中间业务,一般是根据其客户的开户、经营、结算、存款余额等方面的综合资信而提供的。

存单,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吸收公众存款后提供的凭证,具体包括个人储蓄中使用的定期存单、活期存折,和单位存款中使用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等。

票据,是指出票人依据票据法的规定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自己委托的人无条件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为内容的有价证券。为了规范票据的流通,我国专门制定了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为票据法)。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分三大类,汇票、本票和支票。汇票又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商业汇票再细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本票在我国只有银行本票,银行本票分为定额银行本票和不定额银行本票;支票有现金支票、转账支票、普通支票和划线支票。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行为分为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四种。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出票行为是创设票据、产生票据、提供票据、出具票据的行为,没有出票就没有票据,因此出票行为是所有票据的共有票据行为。②背书是指持票人转让或授予他人票据权利,而在票据背面记载或签章,并交付的一种票据行为。背书是汇票、本票、支票共有的票据行为,但是各类票据中都有不准背书的具体情况。③承兑是商业汇票的付款人按照票据法的规定,在汇票正面记载一定的事项,以表示其愿意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一种票据行为。承兑的实质是承诺付款。承兑就是让付款人表示愿意承担付款责任,使之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承兑是商业汇票特有的票据行为。本票、支票不存在承兑问题。④保证又称票据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他人,以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为目的,而在票据上所作出的一种票据行为。保证是汇票、本票的票据行为,支票没有保证。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法规《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银行汇票的出票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银行汇票业务的银行。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银行本票业务的银行。商业汇票的出票人,为银行以外的企业和其他组织。支票的出票人,为在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合作信用社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在所有的票据行为中,只有出票行为属于出具票据、提供票据,背书、承兑、保证都是票据流通中的行为。在所有的票据种类中,只有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是银行或金融机构、以出票人的身份出票的。其他的票据出票人都不是银行或金融机构。因此,对于银行、其他金融机构等单位,或者是银行、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非法出具票据,只能是在办理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的业务中才有可能构成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

出具金融票证,必须是为他人而出具,如果是为自己出具,或者是为他人非法出具金融票证以后,分得了赃款、共同占有其非法所得,对于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或银行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都不能仅仅认定为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而应当作为票据诈骗罪的共犯处理。

出具金融票证,必须是违反了有关规定,包括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所有的经济犯罪都表现为不法的经济活动,所有的经济犯罪都具有双重的违法性,首先违反经济法律、法规,当达到一定程度时,触犯刑律,才构成犯罪。违法和犯罪的差异主要在于数量、情节、程度的区别,量变到质变,才能由违法转化为犯罪。其量变的点在于刑法的明文规定。所有的经济犯罪都是法定犯,如果没有刑法的明确规定,不符合刑法的明文规定,是不能按照犯罪处理的。违法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也不例外。

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刑法规定为结果犯。必须造成较大损失的才构成犯罪,如果非法出具金融票证没有造成损失,或者损失数额没有达到较大的,都不构成犯罪。较大损失的具体数额,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没有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个人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金融票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金融票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在认真研读刑法条款、分析犯罪构成以后,我们联系本案。

本案涉及的犯罪工具是银行承兑汇票,而银行承兑汇票属于商业汇票的一种。中国人民银行的《支付结算办法》第76条规定,“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二)与承兑银行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三)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支付结算办法》第73条规定,“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本案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是内蒙古戎霸羊绒纺织集团有限公司或者内蒙古戎霸羊绒纺织集团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正是张加明打着内蒙古戎霸羊绒纺织集团有限公司或者内蒙古戎霸羊绒纺织集团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的单位旗号,以出票人的身份,签发无资金保证的银行承兑汇票,骗取银行钱款后,出逃国外。张加明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5项的规定,构成票据诈骗罪。如果张加明及其单位不是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的话,就不能构成票据诈骗犯罪。虽然本案主犯张加明没有归案,孙兢枝作为票据诈骗罪的共犯,在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也已被依法惩处。

本案的于建军,作为银行的工作人员,在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具体业务中,他不是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他代表银行、以承兑人的身份,具体进行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行为。于建军在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业务中,发现张加明出具的银行承兑汇票附随材料不全,既无商品购销合同,又无保证金及有效担保,不具备申请承兑汇票的条件,还是按照领导的吩咐,给张加明办理其银行承兑汇票,当银行承兑汇票的质押贷款银行或者贴现银行查询时,于建军进行敷衍、搪塞、应付。于建军工作中的渎职行为,不构成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应当构成对违法票据承兑罪。

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了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如果是单位犯罪,犯罪主体只能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如果是自然人犯罪,犯罪主体只能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与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都是金融机构、或者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都可以在办理票据业务中构成犯罪;都是结果犯。两罪不仅有相同之处,两罪的区别也是明显的。主要有三点:①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可以涉及金融机构的信用证、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等多种金融业务,而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只涉及金融机构的票据业务,不涉及其它金融业务;②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的行为是金融机构或者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提供信用证、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等各种金融票证,如果仅就票据业务而言,只涉及票据的出票行为;而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的具体行为,要涉及承兑、保证两种票据行为和付款这一票据流通环节。付款不是法定的票据行为,因为票据付款不能引起票据权利义务关系的发生,相反,票据付款使票据完成使命,一切票据权利义务关系都消失了。③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只要损失较大就构成犯罪,损失较大的下线是个人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金融票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金融票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而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必须是重大损失才能构成犯罪,重大损失的下线是个人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单位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与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之所以混淆,关键在于对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行为和承兑行为认识有误。出具不是法定的票据行为,也不是票据业务中的专业术语。如果说出具就是票据业务中的出票行为,那么,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不是银行,金融机构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绝对不能构成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在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中,金融机构涉及的法定票据行为只有承兑行为。如果金融机构、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渎职,只能构成对违法票据承兑罪。

金融机构在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时,有些具体做法也造成了人们认识的误解。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所使用的空白银行承兑汇票,必须是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格式、联次、颜色、规格,并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印刷厂印制的。空白银行承兑汇票由各家银行的总行组织定货和管理,各下属分、支行统一领购,然后向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发放,由企业或其他组织以出票人的身份填写、签发。但是在具体的金融业务操作中,空白银行承兑汇票作为重要的结算凭证,各商业银行管理都非常严格,不象空白支票那样,作为出票人的企业每次从银行领购若干本空白支票,在自己单位保管,随时用随时填写、签发。对于银行承兑汇票,银行尽量减少其在出票人手中的停留时间,以免发生不测。各商业银行一般都不把空白银行承兑汇票事先、直接发放到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手中。而是企业需要出票时,在银行即时填写。以辽宁为例,工行系统是由出票人和开户银行的会计员一起到市级分行,填写空白银行承兑汇票,由出票人签章,再由出票人的开户银行办理承兑手续后交给出票人;农行系统是由出票人提出书面协议,统一到市级分行去填写空白银行承兑汇票,然后各自拿到自己的开户银行去办理承兑事宜;建行系统是由出票人的开户银行统一到二级分行,代出票人填写空白银行承兑汇票,后由出票人签章,再由出票人的开户银行办理承兑事宜。虽然在具体操作上,是银行的人填写了空白银行承兑汇票的情况,但是只能说明银行为出票人代劳,绝对不应当把这就叫做银行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是票据法所规定的出票行为的主要内容,必须以出票人签章为法律依据。出票人的签章必须明明白白地盖在银行承兑汇票的第一联和第二联的出票人签章栏内,而这里的出票人签章绝对不可能是商业银行,而必须是银行以外的企业或者组织。

银行票据工作总结第4篇

广东发展银行是经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组建、于1988年9月成立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5亿元,总部设在中国广州市。截止年底,广东发展银行总资产3445亿元,各项存款余额3005亿元,各项贷款余额2157亿元,在北京、上海、广州、杭州、南京、大连、郑州、昆明、武汉、深圳、珠海、汕头、东莞、沈阳、宁波、温州、无锡、澳门等中国经济发达城市设立了26家分行、480多家营业网点,并与境外各大金融中心的1100多家银行建立了行关系,初步形成了城市化大商业银行的格局。根据英国《银行家》杂志对全球1000家大银行排定的位次,广东发展银行连续四年入选全球银行500强。

广东发展银行致力于为社会公众和中国经济发展提供优质金融服务。成立十七年来,始终坚持严格规范,开拓进取,坚定不移地走“特色经营”之路,严格按照现代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原则进行规范经营、稳健发展。面对新的竞争与挑战,广东发展银行将继续发扬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时代精神,推进各项业务稳健协调发展,努力建设成为管理先进、服务优良、信誉卓著、竞争有力的现代商业银行。

广东发展银行的经营范围是《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所有银行业务,主要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发行、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收付款项及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外汇信用卡的发行;买卖和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发行和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业务;离岸金融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管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而我实习所在的萧山支行,主要产品服务有: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人民币储蓄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实习工作体会

年3月20日,我来到广东发展银行萧山支行营业部实习,重点学习了银行结算,先后到银行会计结算部和国际业务部,主要学习金融财务会计结算和国际结算。结合大学四年在书本上学到的理论知识,在工作实践中,我领悟到了很多在学校学习中体会不到的东西,一些在书本上永远学不到的专业知识,以下是我在会计结算和国际结算两大业务部实习的体会。

(一)银行会计结算业务

银行会计是与银行的出现而同时诞生的。银行每一笔经营业务的运作过程,也就是银行会计的运作、核算过程,都要通过会计来实现。也就是说,银行会计的核算过程,就是具体办理银行业务和实现银行基本职能的过程。

银行会计不仅是银行的重要基础工作,可以客观地对银行的经营运作起反映、核算和监督作用,而且银行会计的这三个职能还可以反作用于银行的经营运作,它们是相辅相成的。在银行会计结算部实习一个月,先后学习到如何开立基本存款户、临时存款户、一般存款户等,及不同的开户需要不同的资料;如何办理结算帐户的销户,如何办理增资等。

在支付结算方面,我学到了各种票据的清算方式和流转程序,具体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虽然这些票据的流转程序和清算,我在大学中的《国际结算》和《金融会计》等课程中也学到过,并且掌握的非常熟练,但现实操作和书本的理论知识确实还是有很大的区别。现实操作中,银行的会计不仅要熟知汇票、本票、支票的防伪点和记载事项,还要对受理票据的审核事项一事不漏:票据是否在提示付款期限内;票据记载的收款人或背书人是否确为持票人单位或个人;出票金额大小写是否一致,银行汇票和本票的小写金额是否用压数机压印;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签章是否与银行预留印鉴相符;等等事项。具体分配到我手头上的实践工作,有帮助银行会计验印,主要是票据上的法人章和财务章;学习如何敲章,每个会计工作人员,手头上都有很多颗不同种类的章,有收讫章,作废章,银行章等,要在合适的地方敲上合适的章;学习如何使用压数机和支票打印机;等等,这些都是在学校的课堂上,学习不到和实践不到的知识技能。

(二)银行国际结算业务

国际结算业务对于整个银行业来说,风险小、成本低、利润高、含技术量成份高。从整体上来看,国际结算业务领域从业人员和所占信贷规模比例并不高,但是所占的利润却要占银行净收入的相当大的份额。

大三的时候,我们学过一门原版的《国际支付》,学的主要就是外汇结算方面的知识,从中我学到了什么是信用证,什么是托收业务,电汇、票汇、信汇的区别等等知识,并且知道大量英语专业词汇,这对我后来在国际业务部的实习工作,有很大的帮助。

在现实的实习工作中,在工作导师的教导下,我学会了如何开立进口信用证,及需要提交的文件,具体包括进口合同,进口协议,进口开证申请书(应加盖预留印鉴并由会计人员验印),进口批文,保证金回单的复印件,授信批复(首笔),进口开证动态一览表,出帐通知等;还有如何修改信用证,如何收取人民币保证金;出口信用证打包贷款需要那些手续;无不符点的出口信用证押汇应提供哪些资料;等等。

而实习过程中,一开始最让我迷惑的就是福费庭业务,可能是在学校的时候,基本上没有接触到福费庭的相关更多的知识,在实习工作中,也很少碰到,所以在实际实践中,我对其很不解,在实习教师的不断实践指导下,终于搞清楚,福费庭就是我行无追索权地买断经境外开证行/保兑行承兑的远期汇票或远期票据,较适用于大宗交易。办福费庭业务必须是远期信用证项下,企业必须与银行交单,银行在收到开证行加押承兑电报后方可办理。

同时,除了学到一些很专业的外汇业务知识外,我还学到了一些外汇业务中日常碰到的琐碎小事的处理,虽然说是小事却是外汇业务办理中必不可少的。比如信用证传真,外汇收支申报单的填写,客户水单和核销单的整理与发放,信用证修改通知书的收发等等。

银行票据工作总结第5篇

一、办理银行存款和现金领取。

二、负责支票、汇票、发票、收据管理。

三、做银行账和现金账,并负责保管财务章。

四、负责报销差旅费的工作。

1、员工出差分借支和不可借支,若需要借支就必须填写借支单,然后交总经理审批签名,交由财务审核,确认无误后,由出纳发款。

2、员工出差回来后,据实填写支付证明单,并在单后面贴上收据或发票,先交由证明人签名,然后给总经理签名,进行实报实销,再经会计审核后,由出纳给予报销。

五、员工工资的发放。

A现金收付

1、现金收付的,要当面点清金额,并注意票面的真伪。 若收到假币予以没收,由责任人负责。

2、现金一经付清,应在原单据上加盖"现金付讫章".多付或少付金额,由责任人负责。

3、把每日收到的现金送到银行,不得"坐支".

4、每日做好日常的现金盘存工作,做到账实相符。做好现金结报单,防止现金盈亏。下班后现金与等价物交还总经理处。

5、一般不办理大面额现金的支付业务,支付用转账或汇兑手续。 特殊情况需审批。

6、员工外出借款无论金额多少,都须总经理签字,批准并用借支单借款。若无批准借款,引起纠纷,由责任人自负。

B 银行账处理

1、登记银行日记账时先分清账户,避免张冠李戴。开汇兑手续。

2、每日结出各账户存款余额,以便总经理及财务会计了解公司资金运作情况,以调度资金。每日下班之前填制结报单。

3、保管好各种空白支票,不得随意乱放。

4、公司账务章平时由出纳保管。

C报销审核

1、在支付证明单上经办人是否签字,证明人是否签字。 若无,应补。

2、附在支付证明单后的原始票据是否有涂改。 若有,问明原因或不予报销。

3、正规发票是否与收据混贴,若有,应分开贴(原则上除印有财政监制章的财政票据外,其余收据不得报销,也不得税前扣除,钟书补充)。

4、支付证明单上填写的项目是否超过3项。若超过,应重填。

5、大、小金额是否相符。 若不相符,应更正重填。

6、报销内容是否属合理的报销。若不属,应拒绝报销,有特殊原因,应经审批。

7、支付证明单上是否有总经理签字。若无,不予报销

出纳的日常工作主要包括货币资金核算、往来结算、工资核算等三个方面的内容。

1.货币资金核算。日常工作内容有:

(1)办理现金收付,审核审批有据。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制度的规定,根据稽核人员审核签章的收付款凭证,进行复核,办理款项收付。对于重大的开支项目,必须经过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或单位领导审核签章,方可办理。收付款后,要在收付款凭证上签章,并加盖“收讫”、“付讫”戳记。

(2)办理银行结算,规范使用支票。严格控制签空白支票。如因特殊情况确需签发不填写金额的转帐支票时,必须在支票上写明收款单位名称、款项用途、签发日期,规定限额和报销期限,并由领用支票人在专设登记簿上签章。逾期未用的空白支票应交给签发人。对于填写错误的支票,必须加盖“作废”戳记,与存根一并保存。支票遗失时要立即向银行办理挂失手续。不准将银行帐户出租、出借给任何单位或个人办理结算。

(3)认真登日记帐,保证日清月结。根据已经办理完毕的收付款凭证,逐笔顺序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并结出余额。现金的帐面余额要及时与银行对账单核对。月末要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帐面余额与对帐单上余额调节相符。对于末达帐款,要及时查询。要随时掌握银行存款余额,不准签发空头支票。

(4)保管库存现金,保管有价证券。对于现金和各种有价证券,要确保其安全和完整无缺。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银行核定的限额,超过部分要及时存入银行。不得以“白条”抵充现金,更不得任意挪用现金。如果发现库存现金有短缺或盈余,应查明原因,根据情况分别处理,不得私下取走或补足。如有短缺,要负赔偿责任。要保守保险柜密码的秘密,保管好钥匙,不得任意转交他人。

(5)保管有关印章,登记注销支票。出纳人员所管的印章必须妥善保管,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但签发支票的各种印章,不得全部交由出纳一人保管。对于空白收据和空白支票必须严格管理,专设登记簿登记,认真办理领用注销手续。

(6)复核收入凭证,办理销售结算。认真审查销售业务的有关凭证,严格按照销售合同和银行结算制度,及时办理销售款项的结算,催收销售货款。发生销售纠纷,贷款被拒付时,要通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虽然各个单位的特点不同,其资金运动也各有其特殊性,但只要有货币资金的收付,就要有出纳。出纳工作的目的就是让单位的钱“来得清清楚楚,用得明明白白”,因此,出纳人员的工作内容主要有:

1. 货币资金收支的核算

出纳核算工作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日常收支业务的办理;二是上述收支业务的帐务核算。

日常收支业务包括现金的收支;银行存款结算业务的办理;负责保管库存现金、各种有价证券、支票、结算凭证、空白收据和有关印章;发票的开具;其他与货币资金有关的行政事宜。

收支业务的核算包括现金及银行存款有关的记帐凭证的编制;现金日记帐、银行存款日记帐、发票领用登记簿及其他与货币资金相关的备查簿的登记;出纳日报表、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的编制等。

银行票据工作总结第6篇

一、票据业务存在的主要违规行为

目前票据业务存在的问题,以银行承兑汇票最为突出,表现在银行承兑汇票的签发、贴现业务中。这些问题包括:

(一)票据签发环节中存在的问题

1.商业银行对企业提供的商品交易合同或增值税发票未加以严格审查,就为其签发无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

2.利用银行承兑汇票置换资产、滚动签发银行承兑汇票问题普遍存在。部分商业银行为了掩盖不良资产,对于无力支付到期票据款项的企业,继续为其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由企业用贴现资金归还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款。

3.在实际操作中有章不循,随意放大银行信用,超规定限额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为了逃避上级行对其授权限额的规定,部分商业银行采取拆分等违规手法,将一笔银行承兑汇票拆成几笔签发。部分银行擅自放宽保证金的收取比例或放松抵押担保的条件,为一些资信度不符合规定的企业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给银行的资产带来极大的风险。

4.账外经营票据业务问题依然存在。部分商业银行账外为企业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或签发融资类票据等;有的银行将收取的保证金不入大账核算,设置账外账户用于发放贷款等等;有的银行与证券公司私下签定协议,以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的形式向证券公司融资等等。

(二)票据贴现环节存在的主要问题

5.部分银行在办理贴现业务时只注重汇票本身的真实性,放松对企业提交的增值税发票、商品交易合同的审查,导致为大量没有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办理了贴现,大量贴现资金用于非生产经营领域,有的资金甚至流入股票证券市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和票据市场秩序。

6.部分银行与企业相互勾结,联手“包装”票据问题严重。一些银行在经营过程中,对一些大客户办理贴现的票据放松审查,对贴现企业由于各种原因不能提供增值税发票、商品交易合同复印件的票据,也违规授理其贴现业务。为了逃避监管和套取人民银行再贴现资金,银行与一些企业相互勾结,进行票据“包装”:即由银行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与其有信贷关系、信用度较好的企业,由这些企业提供与该汇票无关的增值税发票、商品交易合同(复印件),到银行办理贴现后,再将资金转回到真正的贴现企业账户之内。

7.违规降低贴现利率。银行在经营票据贴现业务过程中,为了争抢票源,展开恶性竞争,纷纷降低贴现利率,有的银行将贴现利率降到低于人民银行的再贴现利率,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利率市场秩序,同时少收贴现利息收入也给银行的资产带来了一定的损失。

8.违反人民银行有关结算纪律和账户管理的规定办理贴现业务。部分银行为一些没有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企业办理贴现;有的银行违规将贴现资金转入企业在证券公司开设的账户,有的银行将贴现资金转入融资公司、投资公司账户;有的银行则将贴现资金转入个人储蓄存款账户等等。

9.违法违规经营问题依然存在。部分商业银行与票据掮客内外勾结,在办理贴现时为其提供贴现利率、资金划转等多项优惠条件,为其不法经营提供方便,从中收取回扣、好处费;有的银行采取降低贴现利率、压低账内贴现利息收入、账外收取好处费私设“小金库”;有的银行职工则利用工作之便,以自已或其亲属名义成立“票据包装公司”,充当票据掮客,非法经营票据业务,从中牟取暴利。

二、审计对策及审计方法

在全面了解银行票据业务相关操作规程和制度规定的前提下,以银行承兑汇票的签发环节、贴现环节为主线,重点审查银行在办理业务中存在的违纪违规问题,注重发现大案要案线索,深入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揭示潜在的风险和损失,提出有操作性、有建设性的审计建议,进一步规范票据市场秩序和完善我国票据法律法规体系。

(一)了解票据业务操作流程,熟悉掌握有关票据业务的法律法规和银行内部票据业务管理、授权授信的规定。可采取以下方法:调阅银行有关票据业务内部制度规定,与信贷部门、资金营运部门和财会部门、稽核部门相关人员座谈,全面了解其业务流程和有关授权授信、业务管理的规定;调阅近年来有关票据业务的外部检查和内部稽核报告,了解该行存在问题的类型及其整改情况等等。

(二)利用计算机对电子数据进行分析,确定审计的重点单位和重点企业。调阅银行近几年来财务报表、银行承兑汇票签发、贴现台账和相关电子数据,全面了解近年来银行的票据业务总体规模和发展情况。以签发、贴现业务占比较大、近几年票据业务量增长速度较快的各二级分支行、在银行办理签发、贴现业务量较大的企业、单笔金额在一定限额以上、出票日与贴现日相距较近的贴现企业为条件,利用计算机对电子数据进行分析和检索,进一步明确下一步审计的重点分支行和需延伸调查的重点企业。

(三)票据签发行的审查

1.有选择地调阅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企业的档案资料,审查签发汇票手续是否合规。给予授信的客户,是否在授信额度内办理;提供全额保证金的客户,是否在交验有关证明后办理;既无授信额度、又无全额保证金的客户,是否按照贷款业务中对借款人的调查、审查要求办理。承兑申请人是否向银行提供商品交易合同或增值税发票(复印件),有无弄虚作假的现象;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后是否对企业相关业务及资金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等等。

2.调阅银行保证金存款分户账,结合银行承兑汇票签发台账,核对审查银行收取保证金是否及时、足额,有无违反规定不收、少收或收后退还企业等问题;审查保证金在存续期内有无被挪用、划转等情况,是否存在将保证金转回用于继续滚动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或转入账外违规放贷等问题。

3.调阅银行新增不良贷款、新增贷款台账,重点落实因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无法支付形成的不良贷款,分析形成垫款的原因;关注银行为不良贷款企业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的情况,是否存在以银行承兑汇票置换不良资产、掩盖资产质量问题;有无为即将形成银行承兑汇票垫款的企业发放贷款问题。

4.调阅银行中间业务手续费收入明细账,审查收取的手续费收入是否与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业务量相匹配,对于手续费收入明显高于其签发业务量的银行,重点核对手续费收入的来源,审查是否存在账外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的问题;对于手续费收入明显低于其签发业务量的银行,应重点追查收取的手续费的下落,有无私存私入或转入“小金库”。

(四)票据贴现行的审查

1.调阅相关企业贴现档案,审查银行是否对汇票真实性和汇票内容进行认真审核,是否出现越权审批的问题;办理贴现的申请人提供的商品交易合同及增值税发票等证明文件是否齐全、是否真实、有效,有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和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套取银行资金等问题。

2.调阅银行贴现台账(电子数据),结合贴现利息收入明细账及相关凭证,审查台账数据与财务账表数据是否一致,有无为了逃避检查、人为修改台账数据的问题;审查是否存在贴现利率低于人民银行规定的最低贴现利率标准办理贴现业务问题。可在核对其电子数据真实性的基础上,利用计算机对全行贴现台账进行检索,对违规降低贴现利率办理贴现的部分数据进行分类汇总,在此基础上计算出由于降低贴现利率导致银行少计的贴现利息收入数额。

3.调阅相关贴现、买入票据明细账及相关凭证,重点核实贴现资金的去向。可在贴现台账数据的基础上,结合相关凭证,对部分贴现量较大的企业或单笔贴现在一定金额以上的企业办理贴现后资金划转情况根据进行统计整理,进一步审查是否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贴现资金转回签票企业账户,用于投资房地产等非生产经营领域、作为保证金继续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归还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款项和到期贷款、流入股票证券市场等问题;二是银行与证券公司、票据掮客相互勾结,违规降低贴现利率、少计贴现收入、账外收取回扣好处费私设“小金库”问题;三是在办理贴现业务时,是否存在违反结算纪律和账户管理规定的问题,有无为没有在该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企业办理贴现,有无将贴现资金直接转入股市或个人储蓄账户的问题;四是注意发现一些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如银行与证券公司、券商相互勾结,为其非法融资问题;银行职工利用工作之便收取回扣、手续费问题等等。

(五)延伸审查的主要内容

与其他审计业务相比,票据业务审计需要进行大量的延伸审计调查工作,主要目的在于核实签发或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是否有真实的贸易背景,审查贴现资金的最终用途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深刻揭示企业利用关联交易、皮包公司作掩护,采用虚拟商品交易合同、虚开、涂改或套开增值税发票等手段骗取银行资金投入非生产经营领域问题;揭示银行与企业相互勾结、违规“包装”票据、套取银行资金的主要手法;揭示银行利用企业账户账外收取回扣、好处费等等。延伸审计调查对象主要包括签发承兑汇票企业、贴现企业、有贴现资金转入的银行和证券公司以及对上述企业有管辖权的工商、税务部门等单位。

对企业的延伸需调阅的资料主要有:公司章程、董事会会议纪要、年度审计报告、验资报告、企业纳税登记及领用增值税发票登记簿、企业增值税发票存根联、企业年度销售明细账、库存产品明细账、应付票据、长短期借款、财务费用明细账及其相关凭证。对企业的注册登记、年检、法人资料、纳税登记和缴纳税款情况以及向银行提供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的真实性,还可根据情况延伸调查相关工商、税务部门。

银行票据工作总结第7篇

一、票据诈骗犯罪的概念

1.犯罪的概念及其在新刑法体系中的地位。金融犯罪是指以伪造、诈骗及其他侵犯银行管理、货币管理、票据管理、信贷管理、证券管理、外汇管理、保险管理及其他金融管理,破坏金融秩序,情节严重,依法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

1997年新刑法颁布之前,金融犯罪是一个模糊的概念。新刑法颁布,“金融犯罪”也有了明确的涵义和界定。在新刑法中,金融犯罪以2节32个罪名规定在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包括“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和“金融诈骗罪”,是新刑法分则中占条文数最多的一类犯罪。为了维护金融秩序,新刑法将金融诈骗罪列入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这不仅说明打击金融犯罪对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性和迫切性,也体现了金融犯罪在新刑法体系中的重要地位。

2.票据犯罪的概念及罪名。票据犯罪是指以伪造、变造、诈骗及其他方法侵犯票据管理,破坏金融秩序,情节严重,依法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

新刑法中涉及票据的金融犯罪即票据犯罪有四个罪名,分别是:第177 条“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第188条“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第189条“票据业务渎职罪”、第194条“金融票证诈骗罪”。

票据犯罪在金融犯罪中的比重呈上升趋势;票据犯罪中又以票据诈骗犯罪发案率最高。

3.票据诈骗犯罪的概念。票据诈骗犯罪是指在票据流通过程中以欺诈的方式侵犯票据管理,破坏金融秩序,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情节严重,依法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

根据新刑法第194条第二款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及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票据诈骗罪处罚。

二、票据诈骗犯罪的特点

票据诈骗犯罪具有以下特点和趋势:

1.发案率高并呈逐年递增趋势。自1998年至2001年8月间,全国银行系统发生的票据诈骗案件占同期诈骗案件的98%.仅2000年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各类票据犯罪案件就达7419起,涉案金额52亿元,其中票据诈骗案件占总数的95%以上。票据诈骗犯罪日趋猖獗,并呈逐年递增趋势,且递增幅度以成倍势头上升。

2.金额巨大,银行、客户损失严重。票据诈骗犯罪的金额无论单笔还是合计数,均呈大幅上升趋势,且金额巨大。票据诈骗犯罪给银行、客户造成了巨大损失,严重威胁了银行和客户的资金安全,使银行票据结算工作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3.活动职业化和团伙化。许多票据诈骗犯罪活动都有比较严密的组织和周密的策划,犯罪分子内部分工明确,相互掩护,精心设计,设置圈套,骗取银行、客户资金,呈现出职业化和团伙化特点,形成票据印制、实施诈骗和洗钱等犯罪活动的一条龙“作业”。

4.手段多样化和智能化。诈骗手段多样化,如使用“克隆”票据、伪造投递假汇款电报、买通邮局工作人员拍发假查复电报等;诈骗手段已从传统的办法向借助高手段转化,如采用机高清晰度扫描技术伪造他人签章;部分犯罪分子具有较高的文化程度,较熟悉银行业务。

5.以汇票为主,且有向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蔓延的趋势。票据诈骗犯罪以汇票为主,其中银行承兑汇票又是重点目标,近年有向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蔓延的趋势。使用伪造、变造的进账单回单、收款通知、汇兑凭证等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的案件时有发生。

6.内外勾结案件较多。由于少数银行内部管理混乱、内控机制不健全,有章不循以及忽视对员工的思想和监督,有的银行工作人员与犯罪分子内外勾结,为犯罪分子提供客户预留签章、提供虚假证明等。

三、票据诈骗犯罪的手段

票据诈骗犯罪的手段主要有使用变造票据、伪造票据、仿制票据、签发违法票据、使用作废票据和冒用他人票据六种。

1.使用变造票据。变造是指没有改变票据权限的人非法改变除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的行为。包括绝对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除签章之外,凡是增加或减少记载事项的行为,都是变造。

变造是对真实、有效的票据的改变。具体说变造就是变更票据上他人记载的票据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付款人名称、付款地点和付款日期等记载内容。

实践中,变更票据金额的方式最为常见,多发生于支票和银行汇票,一般是将票据金额由小变大,变造的具体方法有加零法和改写法。如先以小额现金向销货单位购货,然后以退货为由要求销货单位签发支票,骗取支票后变造支票金额,将票据金额由小变大。

2.使用伪造票据。伪造是指非票据上记载的当事人假冒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伪造可能发生在票据行为的各个环节,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诸环节。所谓他人可以是人,也可以是单位。可以是活着的人,也可以是死亡的人,还可以是不存在的虚拟人。印章的来源,有私刻的假印章,也有偷盗的真印章。

伪造有两种情况:一是在真实的票据用纸上伪造出票人签章并伪为出票行为;二是在真实、有效的票据上伪造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签章并伪为背书、承兑、保证等行为。实践中,第一种情况较多。

伪造出票人签章,以支票为多,原因有:一是容易得到真实的支票用纸。只要在银行开户就可购买到,或者通过偷盗、捡拾所得;二是容易得到被假冒出票人的签章印模。只要出票人签发支票,其签章就必然会泄露。甚至有的银行工作人员与犯罪分子内外勾结,为犯罪分子提供客户的预留银行签章。

伪造背书人签章,以汇票为多。如行为人捡到收款人为某单位的银行汇票后,伪造收款人签章,背书后转让给他人,骗取他人财物。又如银行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盗窃已办理再贴现但未进行转让背书的银行承兑汇票,伪造贴现银行的汇票专用章后进行质押背书,再次进行流通使用。

伪造票据多伴有变造行为,如对支票号码的变造。特别需要注意,以上伪造、变造的用以进行诈骗的票据,不仅包括票据法上所指的汇票、本票、支票,也包括汇兑凭证、委托收款凭证、托收承付凭证以及银行汇票申请书、银行进账单回单和各种收款通知、付款通知。如伪造银行汇票申请书和银行进账单回单、变造收款通知金额、虚构收款人办理虚假特约委托收款等骗取他人财物。

3.使用仿制票据。仿制是指对真实、有效的票据或票据用纸的外观形式进行非法模仿制作的行为。仿制票据行为有两个特点:一是行为人没有票据的印制权;二是行为人以真实的票据用纸或有效票据为蓝本实施仿制行为。

使用仿制票据进行诈骗通常必须首先伪造出票人签章、伪为出票行为,故使用仿制票据必然是使用伪造票据。

实践中使用仿制票据进行诈骗以汇票为主,其中银行承兑汇票又是重点。“克隆票据”就是一种典型的仿制票据,它不仅是对真实、有效票据的外观形式的模仿,而且是对其内容,包括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及其他所有记载事项的模仿。

识别“克隆票据”,须加强对票据本身包括票据版别、票据防伪暗记以及票据填写的笔迹、银行汇票专 用章等的审核。

4.签发违法票据。所谓签发违法票据是指票据法规所禁止的出票行为,主要有签发空头支票、签发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签发填写有错误的支付密码的支票、签发无资金保证的商业承兑汇票、签发无资金保证的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出票时在票据上作虚假记载等。签发违法票据只限于出票环节,不涉及背书、保证、承兑等其他环节。

判断是否是空头支票,需要注意两点:一不应以出票人出票时间,而应以银行付款时间为时间标准;二不应以出票人账户是否有足额的存款,而应以存款人是否实际支付票款为标准。签发无资金保证的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指出票银行未按规定借记申请人账户,收妥款项而出票。

票据的虚假记载仅限于汇票、本票,不涉及支票。签发远期支票不属于票据的虚假记载,因为一,远期支票并不必然是空头支票,危害性不大;二,远期支票的存在有其合理性和客观性;三,票据法未明确禁止。

需要注意,如果签发违法票据不是主观故意、以骗取他人财物为目的,不属于票据诈骗,而是出票人的背信行为。

5.使用作废票据。所谓作废票据是指按照票据法律法规规定而不能使用的票据,包括已经实现付款请求权的票据、票据法规定的无效票据、超过票据权利时效的过期票据以及银行宣布停止使用的票据等。

使用作废票据的人主要是非票据当事人,也有票据当事人。非票据当事人获得作废票据的途径有三种:一是通过盗窃或侵占等非法手段获得;二是直接购买或索要;三是因捡拾或误得而获得。

使用作废票据进行诈骗一般都伴有变造行为,如对超过票据权利时效的过期票据出票日期的变造、对大小写金额不符的无效票据的金额大小写的变造;少数伴有伪造行为,如银行内部工作人员将持票人未在“持票人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但已办理提示付款并获得付款的银行汇票,伪造持票人背书后再次进行转让。

6.冒用他人票据。冒用他人票据是指非票据权利人假冒票据权利人行使票据权利骗取其票据财产的行为。该票据权利既包括付款请求权,也包括追索权。

冒用他人票据行为所使用的票据必须是真实、有效的票据,且必须是以票据权利人名义包括收款人或持票人、背书人、保证人、付款人、出票人等行使票据权利。

冒用票据仅指持票使用,而不包括在他人票据上所进行的任何记载行为。如果在他人票据上进行非法记载,则可能同时构成伪造、变造票据行为。冒用他人票据多伴有伪造、变造票据行为。

非票据权利人获得他人票据的途径有两种:一是通过盗窃或侵占等非法手段获得;二是因捡拾或错付等意外获得。

实践中,冒用他人票据以假冒收款人或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为多。为应付银行付款时的审查,行为人往往需要事先伪造或者盗窃被冒用人的身份证件、印章及其他证明资料。如行为人盗窃到一张收款人为某个人的银行汇票,伪造收款人身份证件后到银行提示付款。

票据诈骗犯罪的手段多种多样,每一个具体的诈骗行为常常同时伴有数种诈骗手段,某一种诈骗手段常常包含着另一种诈骗手段。票据诈骗犯罪的手段主要有以上六种,其中使用伪造、变造、仿制票据进行诈骗犯罪最为多见、常用,性质最为恶劣。

四、票据诈骗犯罪的防范

票据诈骗犯罪性质恶劣,危害极大。中央银行、商业银行、单位、个人及司法部门必须相互配合,积极采取多种措施共同防范和打击票据诈骗犯罪。

1.广泛宣传票据知识,动员全力量防范和打击票据诈骗犯罪。要与重视人民币反假工作一样重视防范、打击票据诈骗犯罪活动;要利用报纸、电视等媒体广泛宣传票据、结算知识,报道、剖析典型案例,也可以走上街头,采用接受咨询、散发资料的形式,直接向广大公众宣传票据知识,提高全社会防范票据诈骗犯罪的意识和水平;银行要经常对客户宣传票据、结算知识,定期或不定期地举办多种形式的通报会、培训班,向客户通报典型票据诈骗案件、介绍风险易发环节、传授如何鉴别真假票据的技巧等。

2.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建立票据审核责任制。银行要强化内部控制,严密支付结算操作程序和手续,将空白汇兑凭证、汇票申请书等纳入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加强对柜面人员的风险防范和票据防伪工艺、防伪知识的培训;建立银企联防制度,对大额款项的支付,要主动与客户沟通、确认;建立票据审核责任制,固定专人审核票据,实行票据防伪暗记审核程序化;建立票据防伪、防诈骗的激励机制,设立专项奖励基金;票据诈骗犯罪的易发环节;、掌握票据诈骗犯罪的特点、手段和趋势。

3.采用高新技术手段,提高含量,加强技术防范。要进一步加强票据防伪技术的研究,增强票据防伪性能,加大票据伪造、变造的难度,提高票据使用的安全系数;开发、研制、配备先进的防假识假技术和专用设备;积极推广支付密码,和客户约定在支票、汇兑凭证、汇票申请书上加填支付密码,做为支付款项的条件;采用二维码技术,将票据上记载的有关信息进行专门处理;利用各商业银行的汇兑系统,办理查询查复;开发、建立全国统一、联网的银行账户管理系统;与公安部门的个人身份证管理系统、工商管理部门的登记注册系统等联网。

4.完善票据、结算法律、法规、制度,加强制度防范。要完善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完善支付结算业务处理手续;修订账户管理办法,明确银行在开立账户时对客户身份真实性的审查责任;规定存款人办理款项支付必须凭预留照片或密码办理;兼顾效率与安全,适当限制银行汇票的流通,规定银行汇票必须填写付款行,只能在同城范围内转让;规定商业汇票的贴现行办理贴现后必须告知承兑人;规定银行间的跨行相互查询、查复义务;规定支票的注销与赎回制度;允许支票账户存款人与银行签订透支协议;建立“黑名单”制度。

银行票据工作总结第8篇

关键词:再贴现政策;功能效应;对策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5230(2000)04-0061-04

  再贴现系指商业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将已贴现归己所有的未到期商业票据向中央银行转让,以提前获得资金融通的行为。对于中央银行来讲,再贴现是买进商业银行持有的票据,投放现实的货币,扩大货币供应量;对商业银行来讲,再贴现是出让已贴现的票据,解决临时资金周转困难。从实质上来讲,再贴现是一种票据买断关系。我国的贴现、再贴现业务从1981年开始试办,经历了从试点、推广到规范发展等几个阶段,业务规模不断扩大,调控机制逐步完善,已成为中央银行的一项重要货币政策工具。   

一、再贴现政策效应的功能分析

  再贴现政策是中央银行根据信贷资金供求情况,制定和调整再贴现利率来干预和影响市场利率及货币市场的供求,从而调节市场货币供应量的一种金融政策。再贴现政策宏观调控作用的发挥具有间接性、导向性等特点。从我国再贴现业务运行过程来看,再贴现政策具有以下五个功能:

  一是融资功能。这是再贴现最直接、最原始的功能。金融机构通过向中央银行办理再贴现可以实现其融通资金的目的。这一功能与中央银行的再贷款具有形式上的相通性,但在本质上是有根本区别的,在实现依据上也是不同的。再贷款只是中央银行的一种金融直接调控手段,而再贴现则是一种重要的货币政策工具。再贷款主要是解决金融机构的临时头寸不足。自从1994年中央银行对国有商业银行的再贷款进行划转以后,这一形式已呈逐步减少趋势。而再贴现的主要的依据是已贴现的商业票据。随着我国票据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再贴现的作用范围和所取得的效果正呈逐步加强的态势。

  二是货币政策告示功能。再贴现政策具有明显的“告示效应”,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社会公众的心理,产生心理预期。因为再贴现政策的核心是调整再贴现率。中央银行一旦调整再贴现率,实际上是向商业银行和社会公众公布其货币政策的取向,从而改变商业银行的信用量,使货币供应量发生变化,进而影响市场利率的升降。提高再贴现率,表明中央银行将采取紧缩的货币政策,其结果将使商业银行限制放款,企业单位减少借款和开支;而降低再贴现率,则表明中央银行将采取松动的货币政策,这就会使商业银行放松贷款,扩大社会信用规模。这些都会影响市场利率的变化,并导致经济行为的变化。再贴现政策的这一功能在西方市场经济发达国家表现得特别突出,体现为再贴现货币政策工具的主要功能。再贴现政策曾作为西方国家货币政策的主要工具也是立足于这一功能。

  三是宏观间接调控功能。再贴现货币政策是直接适应金融宏观调控由直接调控向间接调控转变而在金融体制改革中形成和发展的。与国家信贷计划、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中央银行贷款利率政策等货币政策工具调控手段的作用和效果单一性相比,再贴现政策的作用具有基础性和综合性的特点,能实现货币供应量控制和利率水平调节的统一。一方面,中央银行可以控制再贴现总量,同时又可适时调节再贴现率,产生控制货币供应总量和调节利率水平的双重效应。另一方面,中央银行通过调整再贴现率,促使金融机构紧缩或扩张信贷,最终影响市场利率水平发生变化。

  四是商业信用票据化的激励功能。从一定意义上可以说这一功能是我国再贴现政策的特殊功能。发达的票据市场是再贴现政策的基础,但科学的再贴现政策对票据市场的发育又具有逆向激励作用。中央银行通过开办再贴现业务,提供最终信用,使金融机构能够通过再贴现随时取得资金而提高办理票据贴现的积极性;票据贴现市场的发展,又会激励企业经营活动的票据化。

  五是加速资金周转,提高银行信贷资产质量功能。当前,解决我国银行信贷资产普遍较低,不良资产比重较大的一个重要措施,就是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建立银企之间真正的借贷关系,扩大贴现与再贴现的比重。因为一方面,贴现与再贴现是建立在真实的商品交易的合法票据基础上,这样就把银行信贷资金的发放、收回与商业销售、贷款的回收紧密结合起来,从而为保证信贷资金的正常周转、提高信贷资金质量打下了基础;另一方面,按我国规定,贴现一般为4个月,同银行其他贷款相比,再贴现期限明显较短,这样就可减少信贷资金占用,提高信贷资产使用效率。例如1998年全国银行贷款存量达8万亿元,平均周转一次约需300天左右,如果以贷款总额的10%改为贴现,贴现周转一次只要150天,将可节约资金16000亿元。同样,央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贷款也会因实行再贴现而大大减少。由此可见,再贴现政策具有明显的加速资金周转,提高信贷资产质量的功能。

  在再贴现政策的上述几大功能上,从实际角度来看,目前只有第一项功能得到社会的认同,甚至存在金融机构以再贴现为目标办理贴现的现象。其它几项重要功能因为某些客观原因尚未得到有效的发挥。进一步全面发挥再贴现政策的各项功能已成为正确运用再贴现货币政策工具来推进金融宏观间接调控的当务之急。

二、制约再贴现政策效应的基本因素

  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再贴现业务起步较晚,目前仍处于探索发展和逐步加快发展的阶段,再贴现政策在我国金融宏观间接调控中的作用还没有得到有效发挥。据中国人民银行统计,1995~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办理再贴现累计发生额分别为844亿元、1358亿元、1332亿元和1001亿元;1998年末,中国人民银行再贴现余额仅为332亿元。从总体上看,再贴现所占基础货币的比重偏低。制约再贴现业务发展和再贴现政策效应发挥的因素,从实际角度来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我国整个社会商业信用水平不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之间的商业信用是最基础的信用。但我国长期以来所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表现在金融方面是直接的贷款规模管理,因而对商业信用一直采取禁止或限制的政策,在商品交易中,没有或很少有商业票据。即使到现在,企业之间的商业信用仍然非常低,企业很难用商业信用来实现其支付结算功能,商业承兑汇票几乎不存在就是实证。由于商业信用的低下,社会信用大量向银行集中,但在这一转移过程中,存在一种变异的逻辑循环怪圈,即产品畅销的企业,其收款方式不愿采用商业信用这种延期付款方式;而产品不畅销的企业,其滞销的产品多以赊销、代销的方式,付款人不愿意开具承兑汇票。这种种情况无疑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商业信用的发展。另一方面,在商业信用向银行信用转换中,由于商业信用的低下,使银行承兑汇票到期不能正常得到承付,造成承兑银行垫付资金,出现倒逼银行信贷资金的现象,使商业银行背上沉重的资金包袱,因而商业银行开展此项业务更为谨慎,以致不得不收缩此项业务。

  二是票据市场发育不成熟。再贴现业务与票据市场尤其是商业汇票业务的发展状况密切相关。商业汇票的承兑、贴现、再贴现是中央银行再贴现政策发挥作用的传导机制,中央银行的再贴现政策是通过再贴现影响金融机构的资金供求状况,商业银行通过贴现和承兑影响企业之间的资金供求状况来实现的。因此,再贴现政策发挥作用必须要有发达的票据业务和规范的票据市场作基础。而我国商业汇票业务虽有一定的发展,但总体发展速度不快,发展水平不高,发育程度不够理想。据中国人民银行的统计,1998年全国商业汇票发生额为3841亿元,不到同期“三票”(支票、汇票、本票)业务总量的3%。

  三是商业银行承兑、贴现操作不规范。现行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存在软化的问题,对商业银行的违规操作行为制裁不够有力。商业银行为了其自身的利益不惜违规操作,使中央银行的资金不能按照宏观控制者的意愿进入社会,给商业汇票的推广工作带来负面影响。如有些商业银行出于银行之间的发展需要,违规为他行存款人承兑银行承兑汇票;违规承兑、贴现无真实商品交易的商业汇票;违约拖延付款等,甚至一些贴现银行由于受信贷规模和自身资金的限制,以取得人民银行资金为目的,实行逆向操作。这些问题的存在极大地制约了票据贴现市场的发展,并最终成为制约再贴现业务发展的重要因素。

  四是再贴现操作规则的自身局限。按照现行贴现的主要操作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再贴现操作实行总量比例控制、期限比例控制和投向比例控制。这一操作规则在中国人民银行对再贴现限额实行集中管理和统一调度的管制下,显得缺少灵活性,从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再贴现政策的活力。而且在实际操作中难度也较大,基本上考察的仍主要是手续是否完备。近年来,虽然中国人民银行采取了适当扩大再贴现的范围(对城乡信用社)、拓展再贴现的票据种类(对商业银行已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给予再贴现)等政策措施,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并未能得到有效的落实,商业承兑汇票的再贴现业务基本上没有开展。   

三、发挥再贴现政策效应的基本途径

  一是正确认识和处理三大货币政策工具之间的关系,重视并加强再贴现政策工具。再贴现、存款准备金、公开市场操作三大货币政策工具各具不同的功能,各有不同的调控方式,也有其各自不同的局限性。三者相互配合,相互补充,从不同的角度,以不同的方式,对不同的对象进行调控,共同实现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目标。但从目前的操作情况和功能发挥来看,只有存款准备金政策工具一枝独秀,担当货币政策工具的重任,而再贴现和公开市场操作两项重要的工具力度很弱,效果不明显。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工具的效力,实现中央银行强有力的金融宏观间接调控,在当前还难以把公开市场业务作为主要的货币政策工具的情况下,较为有效的办法是逐步扩大再贴现业务的规模,发挥再贴现工具的作用,以此调节和影响商业银行的信贷规模与货币供应量。

  二是正确认识和处理票据市场发展与再贴现政策发挥作用之间的关系,大力推进社会商业信用票据化。如前所述,建立一个规范和开放的票据市场是再贴现政策发挥作用的基础。当前在培育和发展票据市场时要注意做好以下工作:首先,要正确引导企业使用商业汇票。中央银行可选择部分实力较强、信誉较高的企业推广使用商业承兑汇票,并实行这类汇票贴现和再贴现的政策倾斜,促进商业汇票市场的发育和发展。其次,商业银行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票据承兑授信业务的管理方式,在注重风险的同时,扩大基层行的贴现自主权,对经营条件较好的基层行适当扩大贴现比例,对一些资信较高的企业,适当放宽审批程序,鼓励企业实行商业汇票结算方式,并自觉克服要求企业缴存高额承兑保证金的违规操作行为,保证企业在使用商业汇票时能及时地通过贴现取得资金。再次,人民银行要进一步放宽再贴现的票据限制和范围限制,适度扩大再贴现的比例,规范再贴现的操作程序,保证商业银行在贴现市场上取得的票据通过再贴现获得融资,增强资产的流动性,实现再贴现对票据市场发展的逆向激励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