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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赏析八篇

时间:2023-08-02 16:37:01

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

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第1篇

论文摘要:银行不良资产是指处于非良好状态经营的,不能及时给银行带来正常利息收入甚至难以收回本金的银行资产。目前国际上处理银行不良资产的方式有:折价出售、不良资产剥离、成立专门的资产管理公司,其中最为主要的是资产证券化。积极实施我国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这种低成本的融资手段,对于加快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链接与融合,拓宽金融调控空间、扩大投资者选择范围、促进商业银行经营模式转变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是指处于非良好经营状态的银行资产,在此主要指不良贷款资产,包括逾期未能收回的贷款、呆滞贷款和呆帐贷款等不能给银行带来正常的利息收入,或者不能及时给银行带来正常的利息收入或连本金都未能及时收回的贷款等银行资产。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统计资料表明,截至2007年3月末,中国主要商业银行(5家国有商业银行和12家股份制商业银行)五级分类不良贷余额为11614.2亿元,不良贷款率为7.02%。

一、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概念

所谓资产证券化,通常是指以证券进行融资,包括债务融资证券化和资产证券化,其实质是金融资产以证券形式转让的过程。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就是将处于非良好状态的,不能及时给银行带来正常利息收入甚至难以收回本金的银行资产以证券形式转让的过程。

二、我国银行推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意义

(一)不良资产证券化有利于提高我国商业银行的资产流动性。通过证券化,可以将流动性较差的不良资产转化为在市场上交易的证券,在不增加负债的前提下,商业银行可以获得一定资金来源。从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的角度看,不良资产证券化能够加快银行资产的周转,提高资产的流动性。借助资产证券化,国际先进商业银行有效解决了借短贷长的资产负债期限错配问题,大大增强了资产负债管理的主动性和灵活性,抗风险能力显著增强。

(二)有利于改善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结构。按照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银行的核心资本和全部资本比例应该分别达到4%和8%。这一监管要求银行为了提高和维持资本充足率,要么增加资本金,要么降低持有的风险资产。通过资产证券化,一方面银行大量的风险资产,诸如住房抵押贷款、信用卡应收款、商业抵押贷款等从资产负债表中移出,使银行的风险资产减少,从而达到了提高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目的;另一方面,利用资产证券化进行融资不会增加银行的负债,是一种不显示在资产负债表上的方法,即发行人可不通过增加负债获得融资。

(三)有利于我国商业银行分散风险。从我国现实情况看,资本约束、利率市场化和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已经从如何有效配置风险层面对银行风险管理提出了要求。但是,我国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以贷款为主,而贷款中蕴藏着较大的信用风险。在一个金融市场不太发达的市场环境中,信用衍生工具使用较少,银行信贷资产很难像证券那样进行及时的价格评估,更不能转移给第三方。商业银行还缺乏有效的、主动的风险管理手段和风险管理工具。鉴于资产证券化是一种将银行静态的、难以分割交易的资产,以标准化合约的方式,分散成小额的可交易资产,然后打包在金融市场上发售的活动,它为我国商业银行有效解决信贷资产的流动性、收益性和安全性,增强风险管理能力提供了一条新的途径。

三、我国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的发展现状

我国的资产证券化的探索实践先于理论。早期的资产证券化实践可以追溯到1992年三亚地产投资券。在此以后,资产证券化的离岸产品取得了很大的成功,国内已经有多家企业进行了资产证券化的尝试,其中涉及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地产开发收入支持证券、出口应收账款支持证券以及不良资产的证券化等方面。

已发行的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包括国家开发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和建设银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等;已发行的企业资产证券化则品种较多:如中国联通CDMA网络租赁费收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莞深高速公路收费收益权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中国网通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浦东建设BT项目资产支持收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南京城建污水处理收费资产支持收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等。

四、我国商业银行实行不良资产证券化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需要完善的资产证券化法律环境体系比较而言,我国现行的与证券化相关的法律很不完善,物权法刚刚出台,住房制度改革正在进行中,房地产登记政出多门,破产法及证券法也无法满足证券化需要,证券化本身特有的会计、税收、评估方面的法律法规更是空白,证券化涉及的一些法理问题也需进一步梳理,这些都是我国资产证券化面临的法律障碍。我国于2005年颁布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其中初步体现出了以保护投资者利益为宗旨,涉及管理模式的规范、机构的资格认定、业务流程的设置等一系列机制。但是,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建设应该具有专门的资产证券化法律,而且一个完善的资产证券化市场应包含:发行制度、信息披露制度、退市制度、评级制度、证券法律制度和监管制度等方面的相互协调和制约,这些都需要建立起适应资产证券化发展的法律环境体系。(二)注重资产证券化过程控制,防范各类风险由于资产证券化流程的复杂性、资产证券化交易的多样性,因此需要加强资产证券化的过程控制,防范可能出现的各类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

1、切实做好信用提升。信用提升是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者得到投资收益的信用保障,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要顺利发行资产化证券,就要求提高企业资产的信用级别。信用提升有内部信用提升和外部信用提升两种。内部信用提升是指特定的交易机构(SPV)保留当担保资产的债务人违约时有直接追索的权利、SPV作超额储备担保、SPV发行优先和从属证券;企业的外部信用提升主要有信誉良好的保险公司出具保单、更高信用级别的商业银行出具信用证、第三方购买从属类证券。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商业银行要切实做好信用提升,它是吸引投资者,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必要环节。

2、证券评级严把关。资产证券化评级的核心因素是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风险,同时要求被评级的资产需与发起人的信用风险相分离,即证券化资产必须真正实现真实销售以实施破产隔离。评级机构对评级的证券要保持经常性的信用监督并制度化,定期公告证券的信用等级的变化,使投资者及时了解所持证券资产的状况。

3、完善资产证券化市场的信息公告制度。作为资产证券化市场,其信息公开是基本原则之一,它包括信息披露制度、监管机构行政公开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等。

(三)调整资产结构,加快金融创新加快经营战略转型,对我国商业银行实现可持续发展是不容置疑的。但是,在现有的融资制度和社会融资需求条件下,在商业银行传统的业务领域,仍存在大量获利机会。信贷资产证券化出现以后,商业银行需要重新思考资产结构的调整策略和资本配置策略。最理想的状态是,在转型过程中,既大力发展零售业务和中间业务,又不放松许多传统业务的发展机遇,在更高层次上,充分实现资本充足率、业务发展、风险和盈利之间的综合平衡。

(四)鼓励创新,推动资产证券化品种的多样性资产证券化的发展与产品的多样性不无关系,产品的多样性增加了市场的广度和深度。在我国,对于资产证券化产品有巨大的需求和供给潜力。鼓励创新,推动各项资产证券化,增加市场上资产证券化的品种,有利于资产证券化发展。因此我国商业银行应鼓励创新,增加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品种。

参考文献:

王晓珉,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模式探讨,苏州大学,2007年4月

林治海,银行资产证券化:借鉴与创新,东北财经大学,2004年12月

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第2篇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 流动性 资本充足 SPV

一、我国商业银行开展资产证券化的必要性

所谓资产证券化(Asset Securitization)是指银行将具有共同特征的、流动性较差的盈利资产,如贷款、应收款集中起来,以此为基础发售具有投资特征证券的行为。通常,银行资金来源有两种方式:表内融资和表外融资。资产证券化就属于表外融资方式的一种。它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开展的初衷是获取充足的流动性。我国开展资产证券化的必要性体现在:(一)从融资者角度看

1.增加资产流动性,提高盈利能力

在银行的资产中,由于种种原因,有一部分资产的流动性较差,而且难以在短期内收回或出售以获得现金流。这部分流动性较差的资产占用了银行资金,却不能迅速带来回报,进而影响了银行的盈利能力。进行资产证券化后,银行资产流动性得以增加,并且提高了盈利能力。

2.有效进行资产负债管理,更好实现期限匹配

商业银行资产负债不匹配一直是商业银行所面临的风险之一。负债来源的不确定性和资产业务的相对确定性导致了商业银行在开展业务的同时承受了巨大的风险。资产证券化的过程实际上是商业银行主动出击寻求期限匹配的过程,从而改善资产负债管理水平。

3.获得低成本的多种资金来源

在资金来源中,表内融资的成本主要体现在吸收存款和对外借入资金所需要付出的利息上。我国商业银行的存款利率由央行统一规定,自身并无调控的可能性,而且现实情况也不允许商业银行降低存款利率。对外借入资金的利率则受资金市场影响波动剧烈,如LIBOR在雷曼兄弟破产当日飙升,导致各银行借贷资本迅速上升。资产证券化不仅可以使资金来源多样化,减少对表内融资的以来,还可以以较低成本获得所需资金。

4.改善资本结构,提高资本充足率

随着我国银行业与国际银行的接轨,资本充足率成为了考核商业银行的标准之一。4%的核心资本和8%的总风险资本比率要求曾经是商业银行难以达到的。在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造过程中,通过财政拨款的方式曾经一度使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达到标准。但很快,新的不良资产的出现又迅速导致资本充足率下滑。依靠拨款不是长远之计,只有通过各种创新手段如资产证券化来改善资本结构,才能从根本上提高资本充足率。

5.分散风险,达到风险最优配置

商业银行的资产根据其不同的特性存在着不同的风险。如果同一方向的风险过多,风险间就不能达到相互抵消的作用。资产证券化实际上可以通过转化资产种类来转化风险种类,分散风险,从而达到风险最优配置。

(二)从投资者角度看

投资者可以通过资产证券化获得新品种的投资品种。资产证券化之后提供给投资者的是标准化,且在市场上具有较高流动性的资产,有利于投资者根据自己的需要进行选择并且扩大自身的投资规模。

从金融市场的影响看

1.促进金融市场专业化分工的深度

资产证券化的过程本身需要很多专业化分工的机构,并且对这些机构的要求非常高。开展资产证券化,客观上促进了金融机构专业化分工,并且加强了分工的深度。

2.改善信息不对称

通过将资产增级、打包出售,投资者所投资的资产实际上是有一定透明度的。增级机构、评级机构、承销商等金融中介用自己的信用加强了原有资产的信用,改善了原始资产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3.提高金融体系运作效率

资产证券化将银行流动性差的资产转化为流动性强的资产,同时也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产品,从整体上,提高了金融体系的运作效率。

二、我国商业银行开展资产证券化需要解决的问题

1.宏观管理层面上,政府出来相关法律法规,引导、规范资产证券化的发展

现阶段,我国已经颁布了《公司法》、《合同法》、《保险法》、《证券法》、《担保法》、《信托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来规范金融市场的发展。但是,资产证券化是金融创新的结果,现有法律不足以完全覆盖资产证券化的所有内容。例如,在证券化的过程中,SPV是个很重要的中介机构。SPV所承担的责任有哪些,义务有哪些,什么样的机构可以申请成为SPV,SPV怎样接受市场的监督,什么样的政府机构监管SPV等等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2.微观机构设置上,需要完善资产证券化所需要的一系列中介机构

资产证券化过程如下图所示:

其中主要的中介机构包括:特殊目的载体SPV、服务商、承销商,还隐含着增级机构、评级机构。目前,我国在SPV以及增级评级机构的设置上同国际上还有一定距离,例如评级机构权威性不强,SPV自身不够完善等。要想继续发展资产证券化,就要在中介机构设置方面加快建设,为资产证券化营造良好的硬件环境。

3.构建良好的市场以活跃交易

流动性是金融产品的根本。证券能否有需求是决定资产证券化是否可以在中国继续发展下去的关键。只有实现了流动性,金融资产才能够得到充分交易,价值才能够在市场中得到准确的定位。为了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应允许投资于资产证券化的主体多样化,构成多方面的需求。

4.关注风险控制,防范过度证券化

2008年的金融危机中,由于资产被打包,经过增评级机构的包装而成为新投资品种的资产,其最初的资产性质和风险由于多次转手以无从查证,最终在市场泡沫破裂时被发现所打包的资产都是一些质量堪忧难以在未来得到稳定现金流的资产。无疑,经过增级机构用自身的信用加强资产的信用,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资产的流动性问题。但与此同时,风险问题不容忽视。资产证券化所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信用风险、法律风险、金融管理风险。防范这些风险需要加强法律建设、中介机构建设以及相关监管的强度。

参考文献:

[1]吴治成.对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思考.现代经济信息,2007,(7).

[2]梁积江,李媛媛.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障碍及对策分析.财会研究,2008(13).

[3]林启光.我国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的可行性分析.山西财经大学学报(高等教育版),2007,10,(2).

[4]汪萍.我国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及优化.合肥师范学院学报,2008,26(4).

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第3篇

[关键词] 银行 不良资产 资产证券化

一、我国银行不良资产的基本情况分析

根据官方数据,我们可以对中国银行体系不良贷款规模做一个保守的估计。截至2007年末,我国银行体系的不良贷款余额为5.03万亿元,占全部贷款的6.35%;虽然较之往年有所下降,但是总量还是高居不下。其中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占了很大一部分,并且每个季度都有所增长。

我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总体来说主要有经济体制、宏观经济调控影响、政府干预、企业经营状况影响、国有商业银行经营状况影响和金融监管机制等。

二、 我国进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障碍分析

1.缺乏规范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是资产证券化中不可或缺的环节,特别是对于不良资产证券化有更重要的意义。目前,我国缺乏被市场投资者认可的信用评级专业机构,现存的资信评估机构缺乏统一的组织形式和行为规范,独立性不强,出具的评估结果难以使人信服。这会直接导致证券发行成本的增加,证券化后的产品在市场上没有需求者,不良资产证券化的运行体系不畅通。

2.资产证券化市场缺乏机构投资者。我国的资本市场一直没有得到长足的发展,资本市场的金融产品较少,法律法规不健全,管制较多,这些缺陷直接导致企业的融资渠道单一化,多数依赖银行贷款,银行的不良资产敞口也随之扩大。需被证券化的不良资产的数量呈正态上涨趋势,但是由于保险、证券、银行分业经营的限制,以及资本市场的不健全,导致在金融市场上缺乏大的机构投资者,多数为分散的个人投资者。这也使得资产证券化市场出现了供过于求的局面,资产证券化无法顺利推行。

3.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不良资产证券化作为创新金融产品,涉及到很多新的法律问题,需要依靠一套完善的法律法规制度。但是我国目前相关的法律法规,都未对不良贷款证券化问题做出任何规定,找不到资产证券化的相关法律依据。我国目前相关法律的缺陷和不足,导致市场主体的行为很难规范,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难以真正得到维护。

4.缺乏专业人才和操作经验。资产证券化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法律、会计、金融及金融工程等领域的专业知识,我国的从业人员都处于摸索阶段,缺乏实践经验。不良资产的证券化就更需要由专业人员对不良资产授信、组合、未来现金流收益、定价等各个方面有深入的认知和研究。

三、我国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对策探讨

1.尽快实施实质性的试点操作。(1)建议加快成立由银监会、财政部、人民银行和政监会等部门联合组成的政权化试点工作小组,确定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试点办法、试点机构,对商业银行的证券化方案进行审批。以改变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缓慢的进程,为商业银行的创新活动创造空间,形成以市场为主的证券化品种的创新机制,通过试点资产证券化促进立法的适应性和有效性。(2)制定不良资产证券化试点过程中损失核销的处理方法及相应的报批程序。由于现有的不良资产的损失并非当年产生,可允许商业银行根据综合改革方案的进度,设立过度期。(3)解决我国资产证券化的主要障碍,即特殊目的载体和证券的可流通性问题中,其中又以特殊目的载体为核心。允许试点银行设立专用于资产证券化的特殊目的公司(SPC),允许SPC在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的特殊性,允许SPC发行资产支持证券。

2.加强资产证券化的立法建设。通过资产证券化的试点经验,尽快指定专门的金融资产证券化法案,完善和资产证券化有关的现有法律制度,明确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一系列政策问题,推动资产证券化市场的规范发展。会计制度对资产证券化结构最重要的影响是其对真实销售和抵押融资型证券化的认定标准,这会引导市场根据证券化的目的选择特定的交易结构。因此,必须按照国际会计标准制定适应我国国情的资产真实销售标准,制定资产证券化过程中销售融资的会计处理原则,以及交易后资产负债和留存权益的会计处理方法。明确资产支持证券的性质并纳入《证券法》的管辖,建立资产支持证券的注册、审批及信息披露制度,明确和简化特殊目的公司发行证券的审批程序,规范资产支持证券私募发行的条件和方式。明确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资产转移问题,抵押权的转移方式。明确在资产转移后,原始债务人不能再行使抵消权,以保证基础资产现金流的稳定性。制定证券化过程中的信息披露制度,完善信用制度体系,强化债权追偿的法律规范和约束,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强化证券化资产的信用基础。成立专业的资产服务机构,培育不良资产处置的专业人才,建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推进不良资产管理的专业化,提高证券化管理效率。

3.提高证券化产品和信贷资产的市场流动性。市场流动性对于资产证券化市场和不良资产处置市场的深化具有重要的意义,市场流动性的提高不仅需要相关限制性政策的调整,还需要有系统、技术、规则等一系列措施的配合。因此,要进一步加强市场的基础建设,为资产支持证券的流通创造条件,从根本上扩大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场需求,提高流动性。允许特殊目的信托发行资产支持信托证书,明确信托证书的证券性质,提高信托证书的流动性。从而提高证券化产品的流动性,吸引更多的国内机构和零售投资者的参与,降低投资不良资产支持证券的流动性风险,降低证券化的融资成本。扩大贷款受让方的范围,允许国内机构投资者对贷款进行投资,大力发展贷款二级市场,促进金融资产证券化市场获得进一步的发展,从而为资产证券化过程中资产转让提供价格形成参照,促进贷款的流动性,降低交易的流动性折扣。培育资产证券化市场的机构投资者,规范市场投资行为。允许外资投资者投资于不良资产支持证券或将资产转移给国外特殊目的载体,明确外资投资和国际证券化有关的结售付汇问题。

综上所述,银行系统根据不同的监管、法律和税务制度,根据不同的财务目的、资产特性和市场环境设立特定的交易结构对不良资产进行证券化。

参考文献:

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第4篇

【关键词】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资产证券化

【中图分类号】F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4309(2012)05-0072-2.5

一、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现状与成因

我国银行对不良资产的划分可分为两个阶段。一是在1998年以前,各银行业按财政部1988年在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中的规定,即“四级分类”,俗称“一逾两呆”,也就是“逾期”、“呆滞”、“呆账”。按这种方法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仅有普通呆账准备金一种,为贷款总量的1%。二是1998年以后,我国将资产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即“五级分类”。1999年7月,央行下发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行贷款五级工作的通知》及《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按照人民银行的规定,现在通常提取的专项准备金比例为:关注2%、次级25%、可疑50%、损失100%。后三类为不良资产。银监会统计也显示,2011年第四季度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和不良率季度环比自2005年以来首次“双升”。前三季度商业银行不良率由年初的1.1%降至三季度末的0.9%,余额从4336亿元减至4078亿元,但四季度不良率和不良余额均小幅反弹,分别为1%和4279亿元。

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成因分析。政治原因:投资体制的弊端,地方政府对银行的行政干预。政府对银行贷款活动的不合理干预,使银行活动脱离效率原则,金融资源得不到优化配置是造成银行不良资产的重要原因。银行原因:即银行自身的治理结构和经营管理不善,贷款管理机制落后,自我约束能力差,诸如擅自放宽借款条件、重贷轻管、重放轻收等现象时有发生,导致了不良贷款的不断产生。企业原因:如企业的投资决策失误造成的大面积亏损、企业改制过程中银行债务的悬空和逃废等。实际上,这些造成不良资产的原因常常是密切相关、共同作用的。

二、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主要处置形式比较

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处置方法主要有集中处置模式和分散处置模式。其中集中处置模式包括常见的资产清理托管公司模式、共同收购机构模式、好银行+坏银行模式;分散处置模式包括如:损失自担及坏帐准备金核销、银行自行处置等等。由于我国的资本市场并不十分成熟,目前主要采用的是资产管理公司集中处置模式,但迄今为止,像国际上大多数国家一样,在两种模式的交叉运行中采用的处置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资产出售是指将不良资产按照资产的规模、质量、类型、期限、地区分布等指标进行打包,然后一次性出售的处置方式。资产打包出售成本小,见效快。在资产打包时,可以通过大项目带小项目,优质资产带劣质资产等方式在短时间内将大量不良资产处置完毕,降低管理和处置成本,从而实现规模效益。

债权转股权。债转股是我国国有商业银行通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不良贷款进行处置的一种方式。债转股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主体,收购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然后再把商业银行对企业的债权全部或部分转化成对企业的股权。结合国有银行集中处理不良资产的改革,通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方式,对一部分产品有市场、发展有前景,由于负债过重而陷入困境的重点国有企业实行债转股,解决企业负债率过高的问题。

损失自担及坏帐准备金核销。指银行以自身的财力来负担不良资产造成的损失。对于大量不良资产的形成,银行负有不可推卸的直接责任,因而银行必须承担一部分不良资产导致的损失。政府采取各种措施鼓励银行加速核销坏账,一是银行直接核销,二是间接核销。股本合资就是由政府牵头成立的资产管理公司或商业银行与民间投资企业共同组建一个合资公司或基金,处理不良资产。在合资公司中,资产管理公司作为有限公司的合资者,以其所持有的破产金融机构的资产作为股本投入,并负责安排融资;民营企业则作为一般合资人向合资公司注入现金股本,并提供资产管理服务。

彻底了断法。商业银行在处理不良资产过程中与对象企业摊牌,通过协商或诉诸法律手段,取得贷款抵押物的所有权,并以资产处理的收入偿付贷款损失。

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基本分析

资产证券化的概念:不良资产证券化指的是商业银行将持有的流动性较差但具有未来现金收入流的不良贷款、应收账款等不良资产集中起来(主要是不良贷款),形成一个资产池,从而转换为在金融市场上流动的证券的一项技术和过程资产证券化是一个渐进化的创新过程,需要不断改进和完善。

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第5篇

近年来,随着我国宏观经济增速放缓,经济下行压力对我国商业银行信贷业务经营的影响逐步增大。商业银行部分行业信贷客户的盈利能力或出现明显下降趋势或已出现亏损,对第一还款来源产生不利影响,信贷风险明显加大,信用风险加速暴露,导致我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余额和不良贷款率持续双升。

据银监会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末,我国不良贷款余额为8426亿元,较上年增长42.31%,不良贷款率为1.25%。截至2015年二季度末,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已达10919亿元,较2014年增加2493亿元,增长率达29.59%;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为1.50%,较上年上升了0.25个百分点。

同时,银行关注类贷款也持续走高。截至2015年二季度末,商业银行关注类贷款余额已经达到2.65万亿元,较2014年同期增加了近1万亿元,增长率达61%。关注类贷款在一定程度上易向逾期、呆坏账等不良贷款转移,关注类贷款的持续上涨也将对商业银行不良贷款造成进一步的压力。

不良贷款余额和不良率的快速持续攀升,银行在利用传统手段处置不良资产的同时,可以考虑开展不良贷款的资产证券化业务,拓宽商业银行处置不良贷款的渠道和方式,加快不良贷款处置速度,提高我国商业银行资产质量,从而避免银行不良资产比率过高而引发银行破产等金融危机。 资产证券化是可行选择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数额巨大,为避免形成金融体系的重大隐患,适应我国金融业稳健发展的需要,需要采取有效的措施控制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和不良资产率的迅速攀升。

从过往经验来看,商业银行处置不良贷款的手段较为单一,主要为资产保全和呆坏账核销。虽然商业银行也可以将不良贷款打包处置给资产管理公司,但由于其处置对象主要针对个案,因此专业的资产管理公司也无法很好地满足快速和批量处置巨额不良资产的要求。而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批量交易的方式,由于其能在短期内同时转让大量不良资产的所有权或收益权,提前回收现金进而转移风险,达到快速处置不良资产的目的。同时不良资产证券化不仅可以使商业银行将缺乏流动性的不良资产转变为现金收入,还可以拓展投资者的投资渠道,取得预期收益。

随着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发展,开展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资产证券化,有助于拓展商业银行处置不良贷款的渠道,提高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速度,提升商业银行的资产质量。

我国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试点阶段为防控资产证券化市场风险,主要是以优质信贷资产入池,达到盘活存量信贷资产的目的。但是,由于宏观经济增速下行,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获取的资金短时期内没有更为适合的配置渠道。同时,由于资产证券化产品的风险要高于国债及银行存款,根据一般定价原则,其利率必然要高于国债及银行存款。因为通过证券化筹集信贷资金的成本要高于通过吸收存款,商业银行在资金充裕又无合适贷款项目的情况下,缺乏对优质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动力,证券化对商业银行的吸引力不足。

从经济效益的角度来看,商业银行更有意愿丰富入池资产的多样性,从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配置需求开始增加。在当前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和不良率加速上升,商业银行有动力把坏账、呆账进行批量打包处理后再融资,从而达到能够激发银行盘活存量资产、腾挪资源的热情,发挥资产证券化这一金融工具本身的最大功效。

整体来说,不良资产证券化有利于我国商业银行开展积极的信贷资产组合管理,提高资产负债率管理水平,有利于实现不良资产“双降”的目标。同时,通过不良资产证券化,商业银行可以获得结构融资、证券发行等方面的经验,为未来的混业经营打下基础。因此,从我国商业银行自身利益出发,采取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方式缓释风险成为可以选择的途径之一。 不良资产证券化发展历程

1. 国外不良资产证券化实践与启示

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历史至今已有 30多年,它最初出现于美国并以美国、意大利、日本和韩国最为突出,因为它们都曾深受银行体系不良资产的困扰。

(1)美国通过完善法律体系、建立相关机构、规范运作模式,成功开创了全球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先河。

上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初,美国储蓄贷款机构爆发了两次大规模破产风潮,为防止危机蔓延,美国政府及时推出了相关的整体战略措施。首先,美国政府于1989年制定并通过《金融机构改革、复兴和实施法案》,为不良资产证券化清除了法律上的障碍。其次,依据新法案专门设立了隶属于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的重组托管公司(RTC),使其接管了所有资不抵债的储蓄贷款机构并允许其采用资产证券化方式处置问题资产。1991年6月,RTC成功运作了第一个不良资产证券化项目,通过证券化这一创新方式处置不良资产,RTC提高了不良资产的现金回收率。

经过六年多的运作,RTC以800多亿美元的成本消化处置了账面价值4500多亿美元的问题资产,占接管资产总数的98%。RTC在实践中首次引进了现金储备、专业抵押品管理机构等信用增级措施和方式,推动了美国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发展,其成功经验成为许多国家效仿的典范。

自此之后,为推广不良资产证券化这一业务,美国对不良资产证券化的资产管理、交易结构、债券评级和资产评估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改进,使之更加规范化和标准化。在规范过后的运作模式中,一般是由RTC购买不良资产,联邦国民抵押协会(FNMA)和联邦住宅抵押公司(FHLMC)来组建资产池,通过FNMA或FHLMC对资产池中的不良资产实施证券化,采用有限担保的方式为其不良资产进行信用增级并将证券销售给最终投资者。

美国通过完善法律体系、建立相关机构、规范运作模式,成功地运用了资产证券化这一金融创新工具,在较短时间内处置了大量不良资产,使银行业顺利摆脱危机困境,稳定了经济和金融秩序,为美国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的经济繁荣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也大大推动了全球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发展。

(2)意大利成功效仿美国不良资产证券化模式,成为全球第二大证券化市场。

意大利在上世纪90年代早期由于经济衰退,金融监管不力,到1996年银行体系不良贷款高达11.2%。借鉴美国经验,意大利在1997年推出第一笔不良资产证券化交易,1999年4月通过证券法,特别允许金融机构对不良资产证券化折扣损失可以分五年进行摊销,有力地促进了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迅速发展。

到2003年三季度,意大利已累计发行了30多笔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对应不良资产账面价值约310亿欧元,发行证券价值约100亿欧元,成为当时仅次于美国的全球第二大证券化市场。

(3)日韩借助不良资产证券化解决亚洲金融危机后遗症。

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后,日本、韩国一些大企业连续破产,日韩两国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激增,银行体系流动性严重不足。为解决金融危机后遗症,日韩均借鉴了欧美不良资产证券化方面的成功经验,在加快本国法律制度建设的同时,还分别成立了日本株式会社整理回收机构(RCC)以及韩国资产管理公司(KAMCO)作为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实践主体。

韩国从本国国情出发,考虑到其本国资本市场相对狭小,市场容量不大,因此在实施不良资产证券化时就分别在卢森堡和美国上市交易,向国外投资者销售证券。同时,由于韩国的中介机构在国际上没有很高的声誉,故其在进行不良资产证券化时聘请外国中介结构。韩国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根据本国国情灵活设计产品,通过引入外国中介机构增强债券吸引力,因此在处置不良资产方面较日本取得了更好的效果。

(4)国外推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成功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国外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实践表明:第一,良好的法律环境是不良资产证券化成功的必要条件。在进行不良资产证券化时,政府首先须对本国的法律体系进行修改与完善,为金融机构扫清法律上的障碍,保证投资者的利益。第二,政府设立专门处理不良资产的机构,同时让这些政府发起机构享受政府待遇,提供一系列的优惠政策,这样有助于激发这些机构进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动力。第三,进行不良资产证券化时,要从本国实际出发,根据本国的具体情况设计不良资产证券化方案,而不是全部照搬外国的经验。

从我国现阶段国情来看,目前监管机构对金融企业不良贷款批量转让有着较为严格的规定,为了推动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顺利开展,监管应考虑放宽批量转让不良资产的限制,同时应允许银行通过其他一些直接出售的方式批量处置不良资产。只有从我国国情出发,才能推动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在我国的顺利开展。

2. 国内不良资产证券化实践

直到2001年《信托法》的正式颁布实施,我国才具备了设立特定目的载体(SPV)的法律依据。其后,于2005年我国所颁布的《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和《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为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开展奠定了法律基础。

(1)早期我国尝试利用离岸模式和信托模式开展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

在我国正式启动资产证券化试点(2003年-2004年)之前,由于政策限制,国内不能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在这种历史背景下,2003年1月23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与德意志银行签署了资产证券化协议,通过离岸模式完成了我国首个资产证券化项目,也是我国首个不良资产证券化项目。

该项目的基础资产由20个债权项目组成,涉及债权余额25.52亿元人民币,由德意志银行主持在境外发债,但价格、项目、投资者由信达和德意志银行共同商定。

同期,国内还有两个以信托方式的“准”不良资产证券化项目,一个是2003年6月由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与中信信托所合作完成的。该项目设立的信托涉及256个债务人,132.5亿元债权资产。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取得全部信托受益权,并将优先级受益权转让给投资者,获得转让收入并继续持有次级受益权。

另一单是2004年4月由中国工商银行与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银行、中信证券有限公司、中诚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所共同完成的。该项目设立的信托涉及工行宁波分行233个借款人,总计26.19亿元的资产。工行宁波分行为唯一受益人,取得本信托项下全部信托受益权,并将A级和B级信托受益权转让给投资者,获得转让收入并持续持有C级信托受益权。

(2)我国资产管理公司发行不良资产证券化项目时,在首轮试点期间已趋于成熟和规范化。

2005年-2008年是我国资产证券化首轮试点时期。在此期间,我国共发行了四单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包括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所发行的“东元2006-1重整资产支持证券”、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所发行的“信元2006-1重整资产支持证券”和“信元2008-1重整资产证券化信托”、建设银行所发行的“建元2008-1重整资产证券化信托”。从这四单产品的发行意义来看,其中“东元2006-1”和“信元2006-1”是资产证券化在我国不良资产领域的首次尝试和实践,标志着我国资本市场上出现了新的金融工具,并逐渐形成固定的交易结构,为我国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实施提供了借鉴和经验;“信元2008-1”的成功发行体现了我国资产管理公司发行不良资产证券化项目已趋于成熟和规范化;而“建元2008-1”是我国商业银行首次“真正意义上”运用不良资产证券化处置不良资产,体现了商业银行作为发起机构发行不良资产证券化项目方面的长足进步,也为其他银行提供了市场化批量处置不良资产的成功范例。

上述四单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规模合计100多亿元,截至目前,这四单产品均已完成完全兑付,均未出现过任何违约事件。

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完善,目前我国资产证券化基本的法律框架初步构建,扫清了长期以来制约我国证券化发展的障碍,为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发展提供了支持和保障。虽然我国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结构较为简单、数量较少,但这些实践为未来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我国不良资产证券化模式探讨

现阶段来看,基于我国现有监管部门规定以及法律体系,不良资产证券化模式可以分为以下两大类:

1.基于所有权转让的不良资产证券化模式。

我国现有最核心的关于不良资产所有权转让的监管规定是财政部和银监会于2012年2月2日印发的《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该文件规定:第一,不良资产批量转让(10户/项以上)的受让方只能是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只能参与本省(区、市)范围内不良资产的批量转让工作,购入的不良资产应采取债务重组的方式进行,不得对外转让。第二,不良资产非批量转让(10户/项及以下)的受让方可以是任何合法投资者,包括社会投资者。

根据现有监管规定,商业银行可以考虑通过以下三种基于所有权转让的模式来开展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

(1)商业银行批量转让不良资产所有权给资产管理公司,并由资产管理公司主导不良资产证券化。商业银行将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不再参与不良资产的后续处置工作。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发起机构,信托作为发行人,发行优先级和次级不良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公司认购部分次级证券。商业银行不参与资产证券化工作,也不认购证券。

(2)商业银行批量转让不良资产所有权给资产管理公司,并由商业银行主导不良资产证券化。商业银行将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并主导后续处置工作,资产管理公司仅仅作为通道。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发起机构,信托作为发行人,发行优先级和次级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商业银行认购部分次级证券。由于监管规定要求发起机构必须认购部分次级证券,因此,资产管理公司也需要认购部分次级证券。

(3)商业银行构建混合资产池(正常+不良),并进行资产证券化。商业银行构建混合资产池,包括正常类贷款和不良类贷款,并控制不良类贷款的户/项数目不大于10。由商业银行作为发起机构,信托作为发行人,发行优先级和次级混合资产支持证券。商业银行认购部分次级证券。

2.基于收益权转让的不良资产证券化模式

目前,我国并没有关于不良资产收益权转让的明确监管规定,《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是否适用于不良资产收益权的批量转让,监管部门没有明确表态,现阶段仍然属于灰色地带。如未来允许不良资产收益权的批量转让,则商业银行可以通过选取入池资产户/项数目大于10的不良资产收益权作为入池资产,而通过此方式来一次性大批量地处置其不良资产。在这种模式中,商业银行将直接成为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起机构,信托作为发行人,采用发行优先/次级的交易结构发行证券,部分次级证券将由商业银行认购。 潜力巨大 仍有挑战

根据现有银监会数据推测,截至2015年底,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可增至1.4万亿元,不良贷款率可上升至1.75%,紧逼银行业风险2%的警戒线。目前看来,未来政府对商业银行进行干预,大规模政策性剥离不良资产的可能性较小。因此,为实现不良贷款余额和不良贷款率在未来几年实现“双降”,避免大量不良资产堆积而导致的金融风险,我国商业银行可借鉴资产证券化这一国际通行的市场化的不良资产处置方式来批量处置不良资产。

近年来,虽然我国的资本市场向社会提供的可投资产品也越来越丰富,但相对于日益增加的社会资金仍然是供不应求,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作为一种创新的金融工具,可以丰富我国证券市场的品种。

倘若我国10%的现有不良贷款余额(现有10919亿元)可通过证券化的方式来处置(不良资产证券化的规模逾千亿元),在助力商业银行快速有效解决不良贷款的同时,也可扩大我国现有资产证券化市场规模,满足证券化市场基础资产多样性和投资者对投资工具多样化的需求。

我国监管部门对于不良资产证券化的风险仍然存在疑虑,同时在信息披露不完善和缺乏透明性的情况下,不少投资者还难以接受不良资产的证券化产品,尤其是风险控制比较严格的机构。因此,我国开展不良资产证券化时也面临一些问题与挑战。

首先,从法律环境上看,不良资产证券化过程牵涉众多交易主体,交易结构复杂,必须有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来保证其运作。然而目前我国在资产证券化领域仍然缺乏专门的法律或行政法规,甚至还有一些法律规定与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推行形成了一定冲突。而在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批量处置领域,也缺乏相应的配套法规支持,金融企业批量转让不良资产只能定向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因此,对商业银行开展不良资产证券化形成了法律上的制约。

其次,在不良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定价中,存在着现金流不易预测,定价困难的特点。与正常类贷款不同,不良资产本身就是不能正常还本付息的贷款,现金流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在不良资产批量转让时通常需要打折转让,打折多少会牵扯各方利益。不良资产定价通常是以未来可回收的债权数额减去回收成本为基础,再考虑流动性溢价和其他投资的机会成本后确定,带有较强的主观性。因此,定价和估值难度大也是制约其发展的重要方面。

第三,在不良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结构设计中,由于基础资产为逾期贷款,信用质量差,因此需要采用多种信用增级手段。除了传统的优先/次级结构外,还需要设置充足的超额抵押、额外的流动性支持、流动性储备账户设置、更加严格的回收款触发机制等增信机制,这些增信措施在提高优先档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的同时,也为证券的发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挑战。

第四,在不良资产证券化的信用评级领域,因不良贷款本身就是违约贷款,信用风险评估的考察重点为回收价值的评估。这除了需要对贷款的回收情况进行详尽的调查外,还要对宏观经济及区域环境、司法环境、担保物估值等方面进行全面的了解和把握。

此外,商业银行尤其是存续期较短的中小银行,由于信息系统建设不完善,或是处理不良资产经验积累较少,并不能提供覆盖完整经济周期的历史数据,这也为评级机构依据历史数据构建不良贷款回收模型带来了一定挑战。

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第6篇

1 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问题

(1)信用评级机构不规范运作,金融中介机构服务质量普遍不高。针对当前我国资产评估行业以及金融中介机构的发展状况来看,我国信用评级机构不规范运作,金融中介机构服务质量普遍不高,很难达到当前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对他们所做的要求。由于对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进行信用的评估与定级尤为重要,因此我国当前具有较高社会认可度的信用等级评价机构的缺失,阻碍了当前进行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化的发展。

(2)证券发行机构的运作过程缺乏规范性。我国商业银行证券化资产的价格无法真正反映出其客观安全性以及收益率,加大了不良资产证券化的违约风险,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透明度与公开性还需提高,投资者无法及时、准确、真实的了解此证券发行部门的运作情况。

(3)实行的有关法律还不完善。不良资产证券化是我国商业银行的一种金融创新,其在发展过程中将会联系到担保、证券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等若干部门,运行系统非常复杂。因为目前欠缺良好的法律制度对相关利益者之间各种纷繁复杂的关系进行规范,并且法律关于商业银行证券化不良资产在债权追偿方面的规范与约束并不完善,很难保证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过程的良性运作,从而导致其操作风险的增加。

(4)非良好的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外部环境。资产证券化作为一个金融类的创新业务,评估、基金、担保、税收、金融和会计等多个行业必须为其搭建良好的发展环境。针对当前我国的发展状况可知,在以上若干方面的外部环境和资产证券化要求的不相匹配,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实施。尤其是产权制度的改革,致使资产证券化的运作原理不能按照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则进行设立和操作。

(5)对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体系协调和监管不健全。国家一直严格监管我国的资本市场,法律、会计、税收、担保、非银行金融业务、等多个因素影响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资产证券化,单个独立的业务分工管理很难与此相适应,而我国目前尚缺有关的法律法规,对资产证券化进行监管和协调的专门机构还未建立。

2 完善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建议针对如何规范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对以下几个方面提出建议:

(1)完善对不良资产的定价。资产出售和证券化的基础是资产的定价,而金融市场上不断变化的债务人资信加剧了估价的难度和负责性。由此,根据中国的金融市场和企业状况,资产处理公司应确定恰当的资产估价方法作为出售我国资产和资产证券化的标准。通常来说,贴近市场价值的估价是最适宜的估价。

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第7篇

1资产证券化的概念。资产证券化(Asset-backedSecurities,ABS),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具有可预期的、稳定的未来现金流收入的资产组建资产池,并以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撑发行证券的过程和技术。

2资产证券化的起源。资产证券化的起源可追溯到20世纪60年代末的美国。当时,由于通货膨胀加剧,利率攀升,使金融机构的固定资产收益率逐渐不能弥补短期负债成本。为了缓解金融机构资产流动性不足的问题,政府开始启动住房抵押贷款二级市场,为房地产业的发展和复兴开辟一条资金来源的新途径。1968年美国推出了最早的抵押贷款债券。1983年针对投资者对金融工具不同的期限要求,又设计发行了抵押保证债券。到1990年,美国3万多亿美元未偿还的住宅抵押贷款中,50%以上实现了证券化。当前,资产证券化已成为美国资本市场上最重要的融资工具之一,遍及应收账款、版权专利费、信用卡、汽车贷款、消费品分期付款等领域。金融管制的放松和《巴塞尔协议》的实施,也大大刺激了资产证券化在世界各国的发展。

3资产证券化出现的意义。资产证券化在很多国家都是政府为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而出现的,这宣告了一种全新融资技术和金融工具的诞生,它在一定程度上激活和丰富了国际金融市场,并且在现代经济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可能成为未来资本市场融资方式的主力军。

作为一种有效的结构融资方式,它通过对流程进行精妙的设计安排,使融资者和投资者等各利益参与方按照它们各自的承诺所确立的各种合约,能够相互支持、相互牵制,为发起人和投资者各自开辟了新的融资渠道和投资渠道,进而达到风险分担、互利共赢的目的。然而,由于收益和风险的伴生性,资产证券化业务在给融资者和投资者带来收益的同时,整个证券化业务过程每一业务环节均存在不同程度的风险。

4信贷资产证券化是狭义的资产证券化。广义的资产证券化包括以下四类:实体资产证券化、信贷资产证券化、证券资产证券化、现金资产证券化。狭义的资产证券化是指信贷资产证券化,即以信贷资产作为基础资产的证券化,包括住房抵押贷款、汽车贷款、消费信贷、信用卡账款、企业贷款等信贷资产的证券化。本文探讨的重点是信贷资产证券化,即狭义的资产证券化。

二、我国实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意义

1增强资产的流动性,提高银行总体盈利水平。资产证券化的初衷就是使缺乏流动性的资产组合起来变现和出售,以尽快收回资金,增大货币的扩张效应。在传统的信贷管理方法下,短期存款负债与长期贷款资产期限的不匹配,增加了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如果将贷款证券化,使长期被占用的银行贷款转化为证券出售给投资者,则整个金融系统就有了一种新的流动性机制,银行就可较快地回收资金,扩大金融资金来源渠道。资产证券化本身并不意味着收入的增加,而在于释放资本,以获得更好的投资机会。把释放的资本用于其他较高边际收益的项目,将增加更多的潜在利润。此外,通过资产证券化,商业银行可以获得更多的收入途径:如利用收取本息与转交托管人的时间差可获得浮利收入、附加收入等。另外,银行可在降低风险的同时保持对地区和行业的相对优势,扩展其他业务,实现规模经济。

2增进银行资产的安全性。证券化的金融制度不但提供了高度的资产流动性,而且导致了大量替代品和投资机会的产生。通过证券化组合、出售、购入,商业银行的风险被分散给了其他投资机构和单个投资者,加强了银行系统的安全性。资产证券化也为处理银行不良资产提供了一个新的解决思路。

3改善信贷结构,优化商业银行的资源配置。通过建立资产证券化市场,实现贷款等资产的流通转移,回流资金,获得新的投资机会,可以在较大程度上盘活资产和转移信贷风险。同时还能够刺激居民住房贷款、汽车贷款及耐用消费品贷款,有效地解决消费信贷的资金约束问题。可见,信贷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典型的金融创新,为货币政策更好地发挥作用拓展了空间,为商业银行配合货币政策实施提供了更多的手段。

4开拓银行业与证券业合作的新领域。资产证券化的推出,改变了传统银行以“吸存放贷”为主的角色,使其同时具有“资本经营”的职能。首先,资产证券化带来了融资方式的创新,贷款资产组合多样化能满足不同投资者的要求,从而达到优化资源配置的目的。其次,证券化可以使商业银行通过在市场中较好地匹配长期和短期的投资者与融资者,真正发挥金融中介的作用。资产证券化同时也可以拓展证券公司的业务领域,在发达国家的证券市场上,已经有许多资产证券化所需的结构化工具被创造出来,如抵押担保债券,高级或附属证书结构及过手证书结构等都是最常用的资产证券化工具。这种多元化、合作化的发展趋势,将有助于国际金融业由分业到混业经营的实现。

三、我国实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存在的风险问题分析

可以把我国的信贷资产证券化简单地分为优良资产证券化和不良资产证券化。

1优良资产证券化不存在风险问题。商业银行的资产可分为优良资产和不良资产。优良资产是指资产按照协议使用,已经及时实现了到期的权益,并有充分的信心和能力保证未来权利和义务的实现,没有其他可能影响资产信用的情况出现。

优良资产本身意味着较高的信用和可预见的现金流,通过适当的组合和大量的资产,可以产生稳定的现金流。通过真实出售,可以获得外界高级别的信用支持,实现信用增级。可以认为,采取适当的营销策略,优良资产的证券化能够顺利进行。

2不良资产证券化存在的风险问题思考。自1999年4月以来我国相继成立的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将资产证券化作为处理不良资产的主要方法之一,标志着国家大规模处理不良资产的决心。但我国商业银行20%左右的不良资产率,隐藏着很大的风险。因此,不良资产证券化成为广泛关注的焦点。

按照人民银行2002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行的贷款五级分类,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贷款中,次级、可疑和损失可以归于不良资产。损失是指义务主体不复存在或完全没有履行义务的可能。可疑和次级是指存在或明显将存在违约可能的资产,但未来仍有全部或部分收回权益的可能。次级相对可疑来说,流动性要好,保全的可能性大,违约程度轻。不良资产的证券化和优良资产证券化相比较,存在以下目前无法克服的困难:

(1)如何处理损失。资产证券化的核心在于解决资产的流动性问题,实质是对资产的收益、风险、流动性等的重新组合与分配,不会产生额外的收益,不能用来弥补损失或亏损,因此对于损失,资产证券化是无能为力的,损失必须通过核销或其他方法处理。

对于次级和可疑类,也存在同样的问题:在处理这两类贷款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存在损失。如果通过账面价值处理,谁将承担这种一定存在的损失?商业银行不会承担损失,因为资产证券化的核心是真实出售,证券对商业银行没有追索权。特设交易载体SPV作为一个特设机构,实际上相当于一个“空壳”公司,投有能力承担损失。外部担保机构对于这种损失更加没有动力承担。

另一种考虑是根据次级和可疑贷款的期望收益进行折价处理。但一方面,商业银行根本不愿意折价处理,因为次级和可疑贷款以账面价值挂在账上时,不必确认损失;但如果在他们在位时确认损失,他们就可能会承担部分责任,尽管最终总会追究责任,但只要不发生在他们任上就行了。另一方面,商业银行有动力掩盖不良资产的资信状况,通过一些处理减少账面上的不良资产,把损失转嫁出去,从一定意义上说存在道德风险。

(2)不良资产的稳定现金流问题。宜于证券化的资产最关键的条件或者最基本的条件,是该资产能够带来可预测的相对稳定的现金流,而银行不良资产能否产生未来现金流或者产生多大的现金流就是一个疑问。按照我国商业银行对不良贷款的认定方法,能够按期付息的贷款都是正常贷款,是银行主要的利润来源,自然不会被列入剥离范围。列入剥离范围的不良贷款中,损失贷款由于不可能产生现金流因而不可能证券化,有可能进行证券化的只是次级贷款和可疑贷款,但其中相当大的一部分因为体制方面的原因造成了长期“沉淀”。根本不可能产生现金流。可以说,不良资产本身就意味着存在极大的违约风险,现金流是极不稳定的,资产证券化其本质上只是一种交易手段而已,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分散风险而不可能消除风险,更不能挽回实际上已经形成的损失。

(3)信用担保问题。资产证券化,尤其是不良资产的证券化,必须有信用担保才能使该证券为市场投资者接受。由于银行不良贷款已存在有明显风险,因此担保主体的寻找将极为困难,虽然国家财政在特定时期必须承担保证责任,但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毕竟是有限的。

(4)道德风险问题。不良资产的处理,需要高超的技巧,但SPV没有这种能力,也没有相应的信息;不良资产和商业银行有很大的关联,但真实出售后,变得与它无关,它将不会花精力去处理有关问题,有时甚至会损害投资者的利益,例如商业银行可能要求债务人将用于归还证券化资产的款项转移到非证券化的资产上;商业银行如果可以通过资产证券化处理不良资产,则对放贷质量也更加漠视,反而使不良资产有膨胀的危险;债务人原先可能为了不破坏与银行的信任关系,尽力履行义务,现在权利义务关系转到与之没有关系的SPV上,债务人更有动力赖账;如果投资者预期到这种情况,将不会购买这种证券,存在“逆选择”问题。

(5)商业银行的“旧车市场”效应。再考虑这样一种情况:市场上同时存在两种证券,一种为优良资产证券,一种为不良资产证券,因为信息是不对称的,信息的披露也是有限的,投资者不能充分了解证券所依附的资产的资信状况或者了解的成本很高,更重要的是可能存在虚假信息。在一个劣质品充斥的市场里,根据著名的“旧车市场模型”,劣质产品将把优质产品赶出市场,但根据上面的分析,只制造劣质产品对商业银行的意义不大,优质产品对商业银行更有意义,因此,商业银行为了树立只生产优质产品的声誉,必须放弃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想法。

四、我国不良信贷资产证券化的风险控制

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四家资产管理公司(AMC)可以综合运用催收、转让与出售、资产置换、债务重组及企业重组、债权转股权、租赁、资产证券化等多种手段处置接收的不良资产。为了提高回收率,已经开始运作的AMC把接收过来的企业债权大体上分三类处理:一是对既无还款意愿又无还款能力的企业(主要是中小客户),采取破产清算进而核销债权的方式一次性处理;二是对于有能力还款但不愿还款的企业,采取提起法律诉讼的方法,通过法律手段追回债权;三是对于愿意还款但目前没有能力还款的企业(大多数为这种企业),采取债转股、分拆重组、行业重组、资产置换、债务置换等方法处置,其中国家经贸委推荐的技术先进、制度不存在问题、产品有市场,只是财务成本高的该类企业,采取债权转股权的方法处理。

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第8篇

信贷资产证券化是将一系列用途、质量、偿还期限相同或相近,并可以产生大规模稳定现金流且将已经形成的信贷资产集合起来,经过一定的组合包装,以其为基础资产向投资者发行证券进行融资的过程。当前我国商业银行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现实意义主要体现在:

1.增强商业银行资产的流动性,分散贷款的非系统风险。通过资产证券化,银行将缺乏流动性的资产转化为可以交易流通的证券,这就使得商业银行在不改变负债的情况下,提高了资产的流动性,从而有效改善了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结构,协调了传统银行盈利性、流动性和安全性之间的矛盾。通过资产证券化,银行则可以有效地分散资产组合,降低贷款的非系统性风险,同时也可以继续维持其原有的稳定的客户群。

2.有利于商业银行资本管理,改善资本充足率。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低于8%的标准,通过对贷款进行证券化可以降低资产风险度,改善资本充足率。开展低风险或无风险的中间业务,以最小的成本增强流动性和提高资本充足率,在有限的资本条件下实现收益与风险的匹配。

3.有利于增强盈利能力,改善商业银行收入结构。信贷资产证券化可将期限长、利润薄的贷款提前兑现,从而加快信贷资产周转速度,提高资产的收益率。另外,贷款银行在出售基础资产的同时还可以获得手续费、管理费等收入,也可以为其他银行资产证券化提供担保赚取收益,提高中间业务收入。

4.有利于化解不良资产,降低不良贷款率。虽然近几年通过努力,我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率有所下降,但仍高于国际水平,且不良贷款绝对额巨大,对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定造成隐患。通过资产证券化将不良资产成批量、快速转换为可转让的资本市场产品,重新盘活部分资产的流动性,将银行资产潜在的风险转移、分散是化解不良资产的有效途径。

二、我国商业银行信贷资产现状及信贷资产证券化面临的障碍

(一)信贷资产结构不合理,流动性差

我国商业银行的负债以短期存款为主,而本应由资本市场承担的公路、电厂等大量基础设施项目却主要依靠银行贷款,商业银行中长期贷款比重逐年上升。银行资产(主要是信贷资产)长期化与负债短期化、贷款流动性降低与存款流动性增强两对矛盾并存,使银行“短借长用”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导致流动性风险不断加大。

(二)风险过度集中,不良资产比重高,运作效率低

由于创新工具的缺乏,商业银行只能被动持有中、长期信贷资产,现实或潜在风险不能及时、有效地分散、对冲和转移,风险更多的分置于银行体系中。众所周知,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较高,且不良贷款绝对额巨大。商业银行在处理不良资产时,只能在未来不定期的收回资金,具有很大的不可预测性和不稳定性,且需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以及时间和精力。

(三)商业银行资本金不足,盈利能力下降

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资产的快速扩张,商业银行普遍面临资本金不足的难题。商业银行收入的主要来源仍依靠传统的利差收入,中间业务收入比例很小,以及沉淀的巨额不良资产,导致商业银行盈利能力下降。

另外,我国对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无论是理论知识还是实际经验,无论是金融环境还是法律、会计、税收环境都还十分欠缺,存在许多障碍,制约着资产证券化的发展。突出表现为:资本市场规模小、结构不尽合理、产品单一、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信用评级制度不完善、缺乏规范的金融中介机构、资本市场发育程度低、资产支持证券的需求不足等等。

三、实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建议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推行资产证券化需要提供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保障。我国政府应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在市场准入和退出,各类参与主体行为规范、风险控制、监管主体、会计准则、税收制度等方面制订完善的法律法规,并根据实际发展情况进行修改、补充与完善,为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并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完善资本市场建设,大力培育机构投资者。信贷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融资方式,它需要养老基金、商业银行、共同基金、保险公司等机构投资者提供稳定的资金。由于资产支撑证券的复杂性,个人投资者不能自觉地防范风险,也不能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难以及时科学的调整投资策略。因此,在推行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时,要完善资本市场建设,大力培育机构投资者,为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实施提供大量、持续、稳定的长期资金。

(三)规范信用评级制度,培育具有影响力的信用评级机构。资产支撑证券的顺利发行,关键在于能否被投资者所认可,而信用评级机构所出具的资信评级结果往往能左右投资者的选择。因此,必须建立一个独立、客观、公正、透明的信用评级体系,培育一批国内具有权威性的、在国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信用评级机构。另外,要加强国内评级机构与国际著名评级机构的合作,引进先进的信用评级技术和经验,从而提高我国信用评级机构的素质和业务水平。

(四)根据我国银行实际,选择适宜证券化的资产。国际资本市场的实践表明,并非所有的资产都适宜于证券化。信贷资产证券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能在未来产生可预测的稳定的现金流;本息的偿还分摊于整个资产的存续期间,而且平均偿还期至少为一年;债务人应具有较好的资信,以保证资产支撑证券的未来现金流收益的稳定性;证券化的资产应具有一定的同质性,可使证券化所需的信息成本和交易成本降低;证券化资产的信息应具有一定的透明度。

(五)培养相关高素质人才。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需要进行大量的资产评估、信用评级、发行、出售和管理工作,其中还涉及大量的法律、税收、会计等问题。因此,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推进需要大量既懂得法律、信用评级、会计、税收方面的知识,又掌握资产证券化专业知识,既有先进的理论和实践知识,又充分了解我国的金融市场情况、会计准则和财税制度的复合型人才。政府和各商业银行应加大对现有相关从业人员及未来人才的培养。

参考文献

[1]李曜.资产证券化——基本理论和案例分析[M].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12)

[2]陈翎.资产证券化:一种新型融资制度安排[J].中国金融,200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