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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卫生室年度总结赏析八篇

时间:2022-01-30 20:29:14

村卫生室年度总结

村卫生室年度总结第1篇

1 积极实施"门诊统筹"试点工作,创新推行门诊总额预付制度

我院在市合管办的领导下,深入调研,合理制订门诊统筹方案。在对群众在镇、村的门诊就诊频次、处方费用和就医流向等情况调查的基础上,制订了《姜堰市沈高卫生院关于实施村卫生室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试行)》,对镇村机构门诊基金分配、补偿范围、补偿比例、监督管理等做出明确规定。在基金分配上,实行市级监督指导、镇村统筹管理。门诊统筹基金由市统一核定,并按照镇村上年门诊诊疗人次,合理确定总额预付基数,确定门诊统筹诊次预算总额。 在补偿标准上,实行镇村两级统一按比例补偿。参合农民因病在镇卫生院或村卫生室门诊就医,按30%的比例进行补偿,并实现了门诊统筹镇村直通、网络结算、报销直补,方便了群众看病就医。在补偿程序上,实行经费预拨,绩效挂钩。镇村医疗机构及其门诊统筹年度诊次预算总额确定后,年度内不再变化,由镇卫生院、村卫生室自主使用,超支不补,结余奖励,促使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减少了不必要的用药与检查。同时,按照"总额预算,定额包干,经费预拨,绩效挂钩"的原则与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结算,将上季度的考核结果,作为下季度拨款依据,当年实际门诊量作为下年度门诊基数的依据,确保了门诊统筹试点工作规范运行,调动了镇村医疗机构服务积极性。

2 健全监督管理机制,规范门诊医疗服务行为

为了加强对新农合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我院建立了一系列监管机制,强化对镇村两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督。强化现场监督。积极推行门诊统筹 "市办镇管",强化镇村的责任和风险,设立了专职管理人员,主动深入村卫生室、农户走访调查,了解参合农民门诊就医和费用补偿情况,核查医疗服务收费和治疗用药情况,参与新农合监管,规范门诊诊疗过程。同时严查补偿资料,实行补偿资料"五对口",即门诊登记、门诊病历、门诊处方、门诊票据、门诊补偿台账和数据库信息做到对口,经办人员在审核过程中若发现有一项不相符,即可在划拨下一季度门诊补偿费用时直接予以扣减,保证了补偿资料的真实。建立了费用控制制度。规定参合患者次均门诊费用标准,有效防止了分解收费和大处方,减轻了农民负担。强化门诊管理。严格执行镇村一体化管理模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门诊药品的供应、价格和使用管理。目前,镇卫生院目录内用药比例达到了95%,村卫生室达到了100%,并实现了村卫生室药品由镇卫生院统一配送、统一价格、统一管理。面向社会公示。督促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将新农合基本用药目录及常用药品价格、门诊补偿标准、门诊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信息在乡村两级医疗机构公示栏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对医疗机构在提供医疗服务和补偿过程中发生超标收费、套取基金、处方额超控、分解处方等违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有效规范了医疗机构服务行为。

3 建立风险共担机制,有效防范基金透支风险

为有效防范风险,建立了镇村两级医疗机构风险共担机制,结合市合管办分解到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门诊医疗补偿金的预算,分别建立门诊医疗补偿台账。镇村两级门诊统筹补偿金采取超支不补,结余奖励,参合农民不承担风险,从而有效控制了镇、村两级医疗机构不合理医疗费用的开支。

4 实行新农合门诊统筹总额预付管理后存在的问题

4.1部分村卫生室执行新农合制度及服务不到位。因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部分村医收入较前降低,工作积极性大不如前,有的对就诊患者服务态度下滑,甚至于推诿。

4.2村医服务能力有待提高。卫生室是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新农合政策的实施加强了村卫生室在医疗服务中的地位和作用,新农合门诊统筹经费大多数补偿给村卫生室,由于村卫生室点多面广,乡村医生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部分村卫生室基本医疗服务水平、管理存在着一些与新农合医疗需求不适应的地方,直接影响了参合农民的受益水平,滞碍了新农合制度的发展。

4.3总额预付的基数测算还需要不断探索完善。随着部分医疗机构的技术水平、服务意识不断的提高,门诊就诊人次增加,该医疗机构已核定的一般门诊诊疗人次数及门诊统筹补偿费用不能满足该医疗机构患者就诊需求,导致医务人员推诿患者,工作积极性降低。总额控制目标确定的合理性,基数测算方法是否科学,还需要管理方在实践中进一步去探索、完善。

村卫生室年度总结第2篇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的卫生工作方针,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优化农村卫生资源配置,逐步缩小城乡卫生差距,满足农民不同层次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从整体上提高农民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

二、工作目标

全县万人以上乡镇必须完成2所示范性村卫生室,万人以下乡镇完成1所示范性村卫生室。今年底之前在过埠、扬眉、关田、铅厂、长龙等5个乡镇开展示范性村卫生室的试点创建工作,其余乡镇明年将全面实施。创建内容含: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国家基本药物实施、新农合门诊统筹以及村卫生室的标准化建设等。

三、实施步骤

(一)试点阶段(2013年11月20日—2014年1月20日)。过埠、扬眉、关田、铅厂、长龙等5个卫生院完成10所示范村卫生室创建试点工作,按照创建示范村卫生室考核细则,做好方案制定、任务分解、宣传发动、技术培训、选定创建村卫生室等工作。县卫生局将在2014年1月20日前组织人员按照考核细则进行检查验收。

(二)全面实施阶段(2014年1月21日—2014年6月15日)。在全县所有乡镇开展村卫生室示范创建工作。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4年6月16日—2014年6月30日)。县卫生局将组织人员按照创建示范村卫生室考核细则,对全县所有乡镇的村卫生室创建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考核总分400分,320分—360分之间为合格(含320分),360分以上为优秀(含360分)。总结创建示范村卫生室经验,做好资料收集、汇报工作。

四、组织领导

为深入推进创建示范村卫生室工作的开展,成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完善机制

各乡镇卫生院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及时成立组织机构,制定工作方案;采取有力措施,加大督导力度,扎实推进创建示范性村卫生室工作,不断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我县村卫生室卫生服务能力,满足农民群众预防保健及基本医疗服务需求。

(二)加强指导,狠抓进度

我局组织相关人员定期对全县创建示范性村卫生室工作各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在开展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解决。对开展创建示范性村卫生室工作进展落后的单位提出整改意见,确保创建示范性村卫生室工作稳步实施。

村卫生室年度总结第3篇

一、指导思想

坚持政府主导、方便群众、功能实用、规范管理的原则,把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和村卫生室建设作为完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科学规划布局,创新体制机制,强化政策措施,完善服务功能。

二、工作目标

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坚持从实际出发,进一步明确乡村医生职责,完善村卫生室基本设施,改善诊疗环境,实现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全覆盖;将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政策;强化管理指导,规范执业行为;加强培养培训,提高乡村医生服务水平,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三、主要任务

(一)明确乡村医生职责。乡村医生是指在乡村执业、主要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和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员(下同)。其主要职责包括:

1.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按照服务标准和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2.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

3.使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方法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到乡镇卫生院及县级医疗机构;

4.受卫生部门委托填写统计报表,保管有关资料,开展健康教育和协助新农合筹资等工作。

(二)实现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全覆盖。

1.实现村卫生室全覆盖。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综合考虑服务人口、农民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合理规划村卫生室设置。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置1个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不设村卫生室。村卫生室可以由乡村医生联办、个体举办,或者由政府、集体或单位举办,经县级卫生部门批准后设立。村卫生室要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建设、配备基本设备,做到功能完善、适应需求。各县(市)、区要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多种方式,支持村卫生室的房屋建设和设备购置,年年底前全面完成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

2.实现乡村医生全覆盖。乡村医生可在村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村卫生室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办的诊所等其他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由县级卫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从具备执业资格、年龄在65周岁以下(含65周岁)的乡村医生中考核确定,按照所辖户籍人口,原则上每千人口配置1—1.2名乡村医生,每所村卫生室至少有1名乡村医生执业,实现乡村医生全覆盖。65周岁以上的乡村医生原则上不再在村卫生室执业。

(三)加强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管理。

1.严格乡村医生准入制度。县级卫生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严格乡村医生资格审核,加强准入管理。乡村医生必须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并在卫生部门注册获得相关执业许可。在村卫生室从事护理等其他服务的人员要具备相应的合法执业资格。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原则上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严禁并坚决打击不具备资格人员非法行医。2.强化县级卫生部门的管理职责。县级卫生部门要将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纳入管理范围,对其服务行为和药品器械使用等进行科学监管。要制定符合村卫生室功能定位的制度和业务技术流程;科学划分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职能分工,合理分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量;建立并完善村卫生室绩效考核办法,制定科学、合理、有效的绩效考核标准。县级卫生、财政、价格等部门要加强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补助经费使用的监管,督促其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公开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项目及价格,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严禁以任何名义向乡村医生收取、摊派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为乡村医生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

3.实施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由县级卫生部门统一组织,以乡镇为单位,在不改变乡村医生身份和村卫生室法人、财产关系的前提下,积极推进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实施“六统一、两独立”的一体化管理,即:统一规划和建设、统一人员准入、统一业务管理、统一药械购销、统一财务管理、统一绩效考核,财务独立核算、责任独立承担。同时,乡镇卫生院要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进行技术指导,通过以乡带村的一体化管理,带动村卫生室业务水平提高。

4.在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从年12月起,将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执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各项政策,实行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备使用和零差率销售。新农合定点村卫生室要全部使用基本药物,村卫生室配备的基本药物由乡镇卫生院通过省级集中采购平台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价格。村卫生室不得通过其他渠道采购药品。因专科专病需要采购非基本药物,村卫生室首先向乡镇卫生院提出用药计划,由乡镇卫生院向县级卫生局提出申请,经县级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批准方可采购,并实现零差率销售,非基本药物一次采购原则上不得超过5种。

5.将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并将村卫生室收取的一般诊疗费和使用的基本药物纳入新农合支付范围,支付比例不低于在乡镇卫生院就医的支付比例。要充分发挥新农合对乡村医生、村卫生室医疗费用和服务行为的监管作用。各县(市)、区通过采取按人头支付、总额预付等多种支付方式,引导村卫生室转变服务模式,提高服务质量。要加强对新农合支付村卫生室诊疗和药品费用的监管,防止虚开单据,骗取、套取新农合资金。

6.实现村卫生室信息化管理。加强村卫生室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对其服务行为、药品器械供应使用进行管理和绩效考核,提高乡村医生及村卫生室的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村卫生室必须纳入卫生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规范,建立基本诊疗、公共卫生服务和新农合管理等信息系统,必须使用和乡镇卫生院相同的电子处方和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专用票据。各县(市)、区卫生部门要在年12月1日前完成所有村卫生室的电脑发放工作;在12月21日前,完成所有村卫生室管理信息系统的安装培训任务。

四、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和养老政策

对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和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的村卫生室,各级政府根据其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多渠道予以补偿。要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对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乡村医生发放养老金。

(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助。县级卫生部门根据乡村医生的职责、服务能力及服务人口数量,明确应当由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具体内容,将不低于30%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交由村卫生室承担,并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将相应比例的基本公共卫生经费拨付给村卫生室,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

(二)基本医疗服务补偿。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政办〔〕27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政办〔〕129号)要求,将现有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费合并为一般诊疗费,乡镇卫生院收费标准为每人次9元,村卫生室收费标准为每人次5元(含一个疗程,下同),其中,对乡镇卫生院,新农合基金支付8元,参合农民个人支付1元;对村卫生室,新农合基金支付4.5元,参合农民个人支付0.5元。根据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的有关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我市一般诊疗费新农合支付部分实行总额预付的方式,由新农合门诊统筹基金支付。总额预付实行“总额控制、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的办法,根据乡镇和行政村年度内参合农民数量,乡镇卫生院按照每名参合农民不少于1.3个门诊服务次数,村卫生室按照每名参合农民不少于1.6个门诊服务次数的支付补偿标准,对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及乡村医生给予总额补偿。参合农民在乡、村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时,个人支付部分由参合农民负担,参合农民家庭账户资金未使用完的,个人支付部分可以从新农合家庭账户中支付,家庭账户资金使用完的免除个人支付部分。

(三)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专项补助。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为保证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合理收入不降低,采取专项补助的方式,按每服务1000个农业户籍人口每年补助村卫生室5000元,所需资金除省财政补助外,剩余部分市财政承担20%,县(市、区)承担80%。各县(市)、区要根据村卫生室执业人员的服务年限、岗位职责、学历水平等因素合理制定补助分配办法,对做出突出贡献、获得市级以上优秀乡村医生荣誉称号、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的乡村医生可进一步提高补助水平。

(四)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各县(市)、区要结合我省实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对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乡村医生发放养老金。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乡村医生,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对连续从事村医工作10年以上、到龄退出、不再从事医疗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每人每月给予300元的生活补助,所需资金除省财政补助外,剩余部分市财政承担20%,县(市)、区承担80%。妥善解决老年乡村医生的生活保障困难问题。

五、健全乡村医生培养培训制度

(一)实施乡村医生培养培训制度。合理制定乡村医生培养培训规划,采取临床进修、集中培训、城乡对口支援等多种方式,选派乡村医生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医学院校接受培训。县级卫生部门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每年免费培训不少于两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两周。

(二)建立乡村医生后备力量储备制度。县级卫生部门要摸清并动态掌握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执业情况,着眼长远,编制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规划,建立乡村医生后备人才库,从本地选派人员进行定向培养,及时补充到村卫生室。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城市退休医生、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各县(市)、区要结合探索建立全科医生团队和推广签约服务模式,积极做好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衔接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乡村医生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落实相关政策。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协作配合,加大督促指导力度,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

(二)细化工作措施。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在20个工作日内制定出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卫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三)确保资金投入。各县(市)、区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将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和养老政策以及村卫生室建设等方面所需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到位、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财政部门要切实做好资金调度和经费保障工作,优化资金拨付流程,切实加强监管;卫生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确保资金分配使用规范、安全、有效。

村卫生室年度总结第4篇

为切实加强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建设,保障广大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政办〔〕12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在全面完成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提前实现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全覆盖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乡村医生职责,完善村卫生室基本设施,改善诊疗环境;村卫生室实行基本药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门诊统筹,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政策;强化乡村医生管理指导,规范执业行为;加强培养培训,提高乡村医生服务水平,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明确乡村医生职责

乡村医生(包括在乡村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要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按照服务标准和规范,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使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方法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到乡镇卫生院及县级医疗机构;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填写统计报表,保管有关资料,开展宣传教育和协助新农合筹资等工作。

三、加强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管理

(一)实施乡村医生准入制度。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执业医师法》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严格乡村医生资格审核,加强准入管理。乡村医生必须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并在卫生行政部门注册获得相关执业许可。在村卫生室从事护理等其他服务的人员要具备相应的合法执业资格。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原则上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严禁并坚决打击不具备资格人员非法行医。

(二)合理配置乡村医生。乡村医生可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包括村卫生室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办的诊所等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从具备执业资格、年龄在65周岁以下(含65周岁)的乡村医生中考核确定。按照所辖户籍人口,原则上每千人口配置1—1.2名乡村医生,每所村卫生室至少有1名乡村医生执业,实现乡村医生全覆盖。65周岁以上的乡村医生原则上不再在村卫生室执业。

(三)实施乡村医生培养培训制度。合理制定乡村医生培养培训规划,采取临床进修、集中培训、城乡对口支援等多种方式,选派乡村医生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医学院校接受培训。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每年免费培训不少于两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两周。

(四)建立乡村医生后备力量储备制度。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摸清并动态掌握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执业情况,着眼长远,编制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规划,建立乡村医生后备人才库,从本地选派人员进行定向培养,及时补充到村卫生室。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城市退休医生、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各地要结合探索建立全科医生团队和推进签约服务模式,积极做好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衔接。

(五)强化县级卫生等部门的管理职责。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的管理,对其服务行为和药品器械使用等进行科学监管。要建立符合村卫生室功能定位的规章制度和业务技术流程;科学制定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职能分工,合理分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量;建立健全村卫生室绩效考核办法,确定科学、合理、有效的绩效考核标准。县级卫生、财政、价格等部门要加强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补助经费使用的监管,督促其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公开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项目及价格,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严禁以任何名义向乡村医生收取、摊派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为乡村医生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

(六)加强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业务指导和管理。推进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在不改变乡村医生人员身份和村卫生室法人、财产关系的前提下,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乡镇卫生院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进行技术指导、业务和药品器械供应管理以及绩效考核。乡镇卫生院要通过业务讲座、例会等多种方式加强对乡村医生的业务指导,对乡村医生及村卫生室药品器械供应使用和财务管理进行日常监督,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下对乡村医生及村卫生室的服务质量和数量进行考核。

(七)实现村卫生室信息化管理。加强村卫生室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对其服务行为、药品器械供应使用加强管理和绩效考核,提高乡村医生及村卫生室的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在村卫生室建立统一规范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实行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统一的电子票据和处方笺,为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提供技术支撑。

四、将村卫生室纳入相关制度实施范围

(一)在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年12月1日起,将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执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各项政策,实行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备使用和零差率销售。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要全部使用基本药物,基本药物由乡镇卫生院负责供应。

(二)将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门诊统筹范围。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收取的一般诊疗费和使用的基本药物纳入新农合支付范围。鼓励探索按人头支付、总额预付等支付方式改革,引导乡村医生转变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对新农合支付村卫生室诊疗和药品费用的监管,防止虚开单据,骗取套取新农合资金。

五、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和养老政策

(一)完善乡村医生补偿政策。对纳入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的村卫生室,政府根据乡村医生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多渠道予以补偿。

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助。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乡村医生的职责、服务能力及服务人口数量,明确应当由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具体内容,将30%—40%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交由村卫生室承担,并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将相应比例的基本公共卫生经费拨付给村卫生室,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

2.基本医疗服务补偿。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由个人和新农合基金进行支付。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政办〔〕2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含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药事服务成本)标准为5元(含一个疗程),其中:新农合支付4.5元,个人支付0.5元。新农合支付部分由新农合门诊统筹基金支付,实行总额控制,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3.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专项补助。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为保证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合理收入不降低,综合考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补偿情况,采取专项补助的方式,按每1000个农业户籍人口每年补助村卫生室5000元,省财政承担50%、市财政承担10%、县(市、区)财政承担40%。各地要根据村卫生室执业人员的服务年限、岗位职责、学历水平等因素合理制定补助分配办法,对做出突出贡献、获得市级以上优秀乡村医生荣誉称号、具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可进一步提高补助水平。

(二)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各地要结合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推进,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对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乡村医生发放养老金。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村医,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对连续从事村医工作10年以上、到龄退出、不再从事医疗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每人每月给予300元的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省财政承担50%、市财政承担10%、县(市、区)财政承担40%,妥善解决好老年乡村医生生活保障问题。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乡村医生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落实相关政策,确保顺利实施。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协作配合,加大督促指导力度,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

(二)制定实施方案。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细化、实化相关政策措施,在意见印发30个工作日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市医改办、卫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三)落实资金投入。各地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将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和养老政策以及村卫生室建设等方面所需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到位,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村卫生室年度总结第5篇

论文关键词:农村,卫生资源,配置

1引言

长期以来,由于我国社会城乡“二元”结构的特征,包括医疗资源在内的各种社会资源享有与分配存在着严重不平衡,致使城乡差距日益增大。虽然近年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形成了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对减轻农民因疾病带来的经济负担、提高农民健康水平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当前我国卫生资源配置的城乡差距仍然过大。如何缩小城乡卫生差距,合理配置城乡医疗卫生资源,实现城乡卫生的均衡发展,让农民也能享受到和城镇居民同样的优质医疗卫生服务,全面提高我国农村居民健康保障水平和生活质量,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之一。

2卫生资源配置的内涵

卫生资源是社会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过程中占用或消耗的各种生产要素的总称。卫生资源配置是指卫生资源在卫生行业(或部门)内的分配和转移(流动)。其有两层含义:一是卫生资源的分配,称为初配置,其特点是卫生资源的增量分配;二是卫生资源的流动,称为再配置,其特点是卫生资源的存量调整。卫生资源配置的内容主要有卫生机构的设置、医院床位、卫生人力、卫生设备和卫生经费配置等5个方面。

3安徽省农村卫生资源配置的现状

近年来,安徽省政府为建立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优化农村卫生资源配置,提高其效率和效益,满足农村居民多层次的健康需求,提高农村居民健康水平,不断加强对农村地区卫生资源的投入,使得农村卫生资源配置方面有了显著改善,农村卫生资源总量不断增长。2005—2009年,乡村医生和卫生员数量共增加0.2万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数持续增长毕业论文ppt,已由2005年的614万人,增加到2009年的4651.7万人,增加了4037.7万人;截止到2009年末,新农合参合率已达到93.57%,有效地减轻了农民就医的经济负担,改善了农民的就医状况,提高了农民健康水平。

在村卫生室总量方面则呈递减趋势,且减幅比较明显。2005—2009年间村卫生室数量由2.3万个,下降到1.9万个,共减少0.4万个。究其原因在于近年来在优化农村卫生资源配置方面,安徽省坚持“控制总量、盘活存量、优化增量、提高质量”的原则,结合各地的乡镇区划的调整、交通条件的改善和农村卫生资源的现状,调整农村医疗卫生资源的布局,对原有的村卫生诊所进行了整合中国。并按照《安徽省农村医疗卫生机构设置指导意见》的要求,原则上一个行政村设置一所村卫生室。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可以不设卫生室,人口少的邻近行政村也可以联合设置卫生室。因此,近年来在村卫生室总量方面有所下降(见表1)。

表1 2005—2009年安徽省农村卫生资源配置情况

年份

村卫生室

(万个))

乡村医生和卫生员

(万人)

农村有医疗点的村

占总村数的比例(%)

参加新农合人数

(万人)

参合率(%)

      2005

2.3

4.7

95

614

  2006

2.2

4.6

96

1384.8

  2007

2.1

4.4

96

3602

85.7

  2008

1.9

5

96

4523.9

90.12

  2009

1.9

4.9

96

4651.7

村卫生室年度总结第6篇

一、总体目标和功能定位

(一)总体目标。20*年至2011年,通过各级配套联动,各负其责,对全省(不含青岛,下同)村卫生室集中扶持,重点突出业务用房整修、基本设备配置和乡村医生培训项目,提升其服务能力,使农村居民能够就近获得有效、便捷、价廉的医疗卫生和预防保健服务。

(二)功能定位。村卫生室承担疾病预防、妇幼保健、健康教育、残疾人康复、计划生育等工作,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和转诊服务。

二、项目原则和标准

(一)基本原则。按照“合理布局、方便群众,整体安排、分期实施,优化资源、便于管理,注重公平、完善功能,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综合考虑服务人口、人口密度、服务半径、地理交通等因素,以县(市、区)为单位,合理确定村卫生室的设置和布局。

(二)设置标准。原则上按2000—4000人的服务人口设置1所村卫生室;村卫生室服务半径以2.5公里为宜;乡镇卫生院所在地原则上不设置村卫生室,相应职能由乡镇卫生院承担;鼓励人口较少、距离较近的行政村共设村卫生室;对海岛、湖区、民族村及偏远地区,可根据实际合理设置。

(三)项目标准。项目完成后,每所纳入设置规划范围的村卫生室应达到以下标准:1.业务用房要达到80平方米以上,做到诊断室、治疗室、药房、观察室“四室分开”,应符合通水、通电、通路、通电话、通网络等条件。2.应配齐常用诊疗设备、消毒设施、必需急救设备、预防保健设施、健康档案柜、药品柜、健康教育设施、观察床、应急照明设施等基本设备。村卫生室基本设备配置标准由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另行制定。3.每所村卫生室原则上应配有2—4名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医护人员。从纳入设置规划的村卫生室中,选择2—4名具有执业资格的乡村医生,采取短期集中理论培训和实践技能培训相结合,分期分批进行4年两个周期的针对性培训。

根据以上原则和标准,村卫生室能力提升项目规划由各市认真研究制定,报省里备案并组织实施。

三、筹资原则和扶持政策

(一)筹资原则。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鼓励社会参与,建立以市县为主、集体出地、个人自愿出工或出资、省里奖补的多元化筹资机制,共同推进村卫生室服务能力的提升。凡符合规划项目要求的,政府都应因地制宜地给予支持,其中对个人举办的业务用房已达到规定要求且纳入乡村卫生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政府主要在基本设备配置与乡村医生培训方面给予支持。

(二)扶持政策。对业务用房整修、基本设备配置项目,按照“先干后补、以奖代补”的原则,在市级统一验收和省级重点评审的基础上,省级财政根据年度计划任务完成情况,参考各地农业人口总数,对东、中、西部地区每2000人分别奖补1万元、1.5万元和2万元。覆盖人口多的,相应增加补助。省级奖补资金由各市负责统筹安排使用。对乡村医生培训项目,分两个周期进行培训,省财政根据培训考核结果、按照统一标准予以补助,省级补助标准为每周期每人500元。

市县级政府要根据项目规划和项目进度,及时落实项目资金,确保业务用房整修、基本设备配置与乡村医生培训项目顺利实施。乡村医生培训项目所需资金由省市县三级政府和个人共同承担。各市要根据财力状况,统筹资金,对经济欠发达县(市、区)给予重点扶持。

四、加强长效机制建设

(一)明晰产权,加强管理。各地对政府投资形成的资产,要加强监管。对政府投资形成的业务用房和基本设备,要纳入国有资产监管范围;对政府补助购置的基本设备由乡镇卫生院建账登记,统一管理,村卫生室使用。各县(市、区)要加强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二)理顺体制,激发活力。纳入设置规划的村卫生室要全面推行乡村一体化管理,实现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人员、业务、药品、财务等统一监管。村卫生室所使用的药品及一次性卫生材料实行统一政府采购,统一配送,并严格执行药品价格政策,控制和降低药品费用。村卫生室要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诊疗技术操作规范,完善各种业务工作记录和财务记录。

(三)搞好对接,强化服务。村卫生室项目实施要与新农合定点搞好对接,要有利于促进新农合工作的开展。经验收合格后的村卫生室列入新农合定点机构,要向农民提供优惠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并承担预防保健、健康教育和残疾人康复等任务。

(四)健全队伍,提高素质。加强乡村医生准入管理,严禁不具备资质的人员在村卫生室执业。鼓励乡村医生参加学历教育,加快向执业医师转化。县级卫生机构要承担乡村医生的培训任务,乡镇卫生院要分期分批选派技术人员到村卫生室进行技术指导。逐步提高乡村医生的待遇,鼓励为乡村医生统一办理养老保险,有条件的地区可对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给予补助,加快建立吸引大中专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的激励机制。

五、强化组织领导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村卫生室服务能力提升事关农村卫生事业长远发展,更与农民健康密切相关。各地要站在为新农合搭平台、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农民谋利益的高度,把村卫生室能力提升工程作为重中之重,切实抓紧抓实抓好。各市、县要加强组织领导,实行分工负责制,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村卫生室项目实施要明确分工,责任到人,严格奖惩措施。

村卫生室年度总结第7篇

近年来,黔江区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得到卫生部和市委、市政府的充分肯定,卫生部原部长高强专门作出了批示,新华社、《人民日报》、《健康报》和《重庆日报》等新闻媒体先后进行了专题采访报道。为更好地总结和发掘黔江区在农村卫生工作中的做法和经验,市卫生局组织人员对黔江区进行了调研。

一、科学规划,统筹安排,加强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基础建设,有效解决农村居民看病难问题

合理布局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设置。结合全区乡镇和村组建制调整,把原有50多个乡镇卫生院调整为27个乡镇卫生院和3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并设置了182个村卫生室,保证每个乡镇都有一所政府举办的卫生机构,每个行政村都有1个卫生室。统一规划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房屋建设。在合理设置乡镇卫生院后,编制乡镇卫生院配套建设规划,统一规划建设项目、统一设计建设标准和统一安排建设时间,对每一个卫生院的业务用房、辅助用房、院内环境和职工宿舍都进行了详细规划,明确了平面布局、建设面积、资金投入及来源。按照诊断室、药房、注射室、观察室和治疗室“五室分开、配套齐全”的要求,统一设计了全区村卫生室业务用房建设图纸。规划到2008年将全部完成乡镇卫生院配套建设和村卫生室房屋建设。集中实施乡镇卫生院配套建设。

实行“分步实施、资金打捆、一步到位”,按照先中心、次重点和后普通的顺序逐年实施卫生院配套建设,把项目资金、扶贫资金、民族资金、财政专项资金和其他经费统筹安排,同时完成卫生院的业务用房、辅助用房、院内环境和职工宿舍综合配套建设,并配齐X光机、心电图机、B超机、下腹部手术设备和一般检验设备,做到建设一个、配套一个、完善一个、搞活一个。到2005年,全部乡镇卫生院都配备齐了基本医疗设备,15个乡镇卫生院完成配套建设,2006年又新开工建设6个乡镇卫生院。大力推进村卫生室业务用房建设。区财政对每个村卫生室业务用房建设给予5000元补助,并采取三种建设方式。一是“村医出资、政府补助、产权归公、逐年折旧、离任还款”,以乡村医生为主体筹集资金建设;二是以政府补助为主与村委会活动室合并建设;三是由乡镇卫生院、乡村医生、政府三方共同投资建设。新建的村卫生室产权一律归公,乡村医生投入的资金实行“离任退款、滚动运行”。到2005年全区已有120个村卫生室完成业务用房建设,2006年又开工建设30个村卫生室。

二、健全制度,规范管理,大力降低医疗费用,有效解决农村居民看病贵问题

建立乡镇卫生院药品集中询价采购制度。确定乡镇卫生院为药品集中询价采购的主体,每季度组织1次采购。把乡镇卫生院使用的3440种药品和卫生材料全部纳入集中询价采购范围,卫生院财务不支付集中询价采购外任何药品的采购费用。村卫生室药品由乡镇卫生院免费代购,并加贴“黔江区乡镇卫生院集中询价采购药品”标签。每次集中采购前,临时成立药品集中询价采购工作小组,由乡镇卫生院院长轮流担任组长,工作人员由乡镇卫生院民主推荐,在监察、物价和药监等部门的共同监督下,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开展采购工作,有效地降低了采购成本。

实行统一药品价格制度。按照集中询价采购药品的价格,根据国家规定西药和中成药15%、中药20%的比例顺加作价,作为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统一的药品价格。据了解,2006年二季度,黔江区乡镇卫生院药品集中询价采购价平均比国家定价低50%左右,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药价比乡镇零售药店低10%以上。实行单病种限额付费制度。黔江区卫生局参照《重庆市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制定了547种疾病的住院医药费用最高限额,根据实际执行情况每年调整1次。在制定限额付费标准时,首先收集前3年区级医疗机构各病种住院的平均费用,研究确定各病种的平均住院天数和日均费用,加上必要的检查费用,得出初步的区级医疗机构单病种住院限额付费标准,乡镇卫生院下浮20%执行限额付费标准。此外,在单病种住院限额付费的基础上,对31种常见病、多发病实行了单病种定额付费制度,主要针对区级医疗机构。积极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2006年全区参合农民已占全区农业人口的60.4%。在试点中,主要建立了合作医疗基金风险分担机制,实行基金总额预付制和医疗费用补偿后付制。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35%作为门诊补偿基金、65%作为住院补偿基金,对乡镇门诊基金和住院基金实行年度总额预付,节余滚入下年基金,超支由乡镇财政、乡镇卫生院和区合管办三方分担。参合农民在区内医疗机构就诊,无论门诊、住院一律只支付自费的医药费用,按规定应该补偿的费用由提供服务的医疗机构凭有关手续和资料到区合医办审核报销。实行月门诊次均处方费用限额制度。规定乡镇卫生院月门诊次均处方费用不得超过15元,村卫生室月门诊次均处方费用不得超过10元,乡镇卫生院观察病人临时输液的次均处方费用不得超过40元。

三、锐意改革,创新思路,推进农村卫生管理和运行机制改革,为农村卫生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改革乡镇卫生院院长任用制度。黔江区建立了乡镇卫生院院长竞聘制、任期目标责任制和薪金激励制。乡镇卫生院院长通过公开招聘竞争上岗,任期4年,薪金由基本工资、风险工资和奖励工资3部分构成。每年的基本工资为4800~6000元,由农村卫生事业费支付;风险工资为职工人均年工资额的1~1.5倍;奖励工资为卫生院年度经营节余的10%。改革乡镇卫生院人事分配制度。通过各种渠道分流188人,减少了乡镇卫生院无学历和无职称人员。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和“双末位”淘汰制度,卫生人员在全区范围内双向选择、竞争上岗;年度工作考核和理论考试成绩处于末位的人员待岗1年参加学习培训,只享受基本工资,待岗期满重新竞争上岗。在分配制度上,实行以岗位责任制为基础的绩效工资制度,职工岗位工资为300—600元,绩效工资上不封顶下不保底,岗位工资和绩效工作实行总额控制。同时,采取国家、单位和个人分别出资统筹经费,解决了乡镇卫生院职工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创新乡镇卫生院财务监管和核算机制。实行乡镇卫生院会计委派制度,把全区的乡镇卫生院划分为9个片区,由区卫生局向每个片区委派1名会计,负责片区内所有乡镇卫生院的会计事务。同时,严格实行乡镇卫生院成本核算制度,以收定支、量入为出、杜绝亏损。在乡镇卫生院每月的经营利润中,先提足固定资产折旧费、事业发展资金、人才培训经费等,然后提取适当比例的积累,剩余的才用于职工分配。#p#分页标题#e#

改革农村卫生事业经费投入方式。区卫生局对农村卫生事业费进行二次预算,经费投入实行“定额”与“定项”相结合,对公共卫生工作经费和乡镇卫生院院长基本年薪等实行“定额”预算,对基础设施建设和人员培训经费等实行“定项”管理。在公共卫生经费划拨上,实行公共卫生服务券制度。通过乡镇政府向免费享受预防接种、孕妇产前检查、产妇产后访视和儿童体检的人群发放服务券,服务对象持服务券到乡镇卫生院接受服务,区卫生局依据回收服务券的数量向乡镇卫生院核算下拨公共卫生工作经费。规范村卫生室管理。财政每年补助每个乡村医生500元经费,采取“三制、四有、五统一”的办法,大力推行了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三制”即乡村医生实行资格准入制、聘任制、目标责任制“;四有”即基本医疗服务做到看病有登记、取药有处方、转诊有记录、输液有许可证“;五统一”即统一建设标准、统一管理制度、统一由乡镇卫生院代购药品、统一药品价格、统一收费标准。四是建立了360多人的乡村医生队伍。

健全卫生人员培训制度。制定了详细的卫生人员培训规划,明确了每个职工的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和培训目标。建立人才培养基金,从农村卫生事业费中安排一定的经费,从乡镇卫生院的业务收入提取一定的资金,专门用于人员培训和人才培养。在全市率先建立了脱产培训与远程培训相结合的乡村医生培训制度,每月25日定期召开乡村医生视频培训会,每年举办2期乡村医生脱产培训班。

通过几年的努力,黔江区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在农村卫生投入比较低的情况下,通过大胆改革创新,破解了制约当前农村卫生事业发展的体制和机制上的一些问题,比较好地实现了政府职能、卫生行业发展和群众利益三者的协调统一,探索出了一条经济欠发达地区发展农村卫生事业的新路子。主要成效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人民群众看病难和看病贵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群众对政府卫生工作给予充分认可。农民生病在当地就能快捷方便地就诊,农民医疗费用负担得到缓解。2000年到2005年,全区乡镇卫生院平均住院费用从285元上升到373元,年均增长率仅为5.5%;平均门诊费用从19元下降到14元,下降了26.3%;免疫规划接种率从85%上升到了95%,孕产妇住院分娩率从49.9%上升到了80.7%,孕产妇死亡率从132.8/10万下降到了76.3/10万,婴儿死亡率从25.07‰下降到了17.83‰。

村卫生室年度总结第8篇

以党的十和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进一步巩固基层医改成果,通过合理配置卫生资源,增强农村卫生网络服务功能,有效提高农村卫生服务质量和水平,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实现农村卫生服务的安全性、可及性、有效性、综合性、持续性,满足广大农民群众安全合理就医用药需求,促进我县农村经济社会的持续、稳定、协调、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

坚持“院办院管”原则,按照“五统一两独立”管理模式,实现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相结合,责、权、利相统一,配备标准化、管理规范化、监督体系化、服务优质化的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机制,使基层医疗卫生服务逐步规范,全县农民健康水平有效提升。

三、管理内容

以“院办院管”形式,进一步规范管理“五统一两独立”,即:“人员、业务、药械、资产、财务”五统一,“财务核算、法律责任”两独立,巩固完善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五统一两独立”成果。

五统一:

1、人员统一管理。全县村卫生室(站)原则上按服务人口的1-1.5‰配置乡村医生,所有人员必须具备相应执业资格。村卫生室的工作人员由乡镇卫生院选聘,人员可在乡镇范围内统一调配,实行公开竞聘,择优录用,聘用人员均应签订聘用合同、执业承诺保证书等。

2、业务统一管理。对实行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以下简称“村卫生室”)统一建立标识标牌和本村基本情况信息,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诊疗操作规程,使用统一格式的门诊登记等医疗文书;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由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指导,具体细则参照公共卫生服务考评细则;定期开展村卫生室人员统一培训工作。

3、药械统一管理。全县村卫生室(站)药品须在按相关规定统一采购,并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并由乡镇卫生院负责审核,根据考核结果及时兑现药品零差率和日常运行经费补助,其中药品零差率实行按季打卡发放。

4、资产统一管理。全县村卫生室(站)土地、房屋、专用设备、办公设备等资产,由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乡镇卫生院以村卫生室(站)为单位,将资产登记造册,逐步分批在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登记。

5、财务统一管理。全县村卫生室(站)财务由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乡镇卫生院以村卫生室(站)为单位,建立收支流水账簿,统一村卫生室(站)账目和账簿;并积极开展核实村级债务工作。

两独立:

1、财务核算独立。全县村卫生室(站)按照政策法规和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独立经营,独立核算成本,村卫生室(站)开展业务活动形成的债权债务由村卫生室(站)经营人员承担,实行自负盈亏。所有的村卫生室(站)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接受各级财务监督检查。

2、法律责任独立。村卫生室为独立法人机构,独立承担在业务中发生的民事及相关责任。逐步建立村卫生室执业风险机制,并鼓励村医自愿参加医疗执业责任保险。

四、方法步骤

整体工作从2016年1月20日开始,于12月31日结束。

1、自查自纠阶段(1-4月)。各乡镇卫生院要根据基层医改有关政策规定,摸清辖区内医疗机构状况、人员、资产、债务、服务人数,找准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分析存在问题根源,制定整改措施和工作对策,明确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员,形成具体的工作方案。

2、专项整治阶段(5-10月)。在自查的基础上,各乡镇卫生院要立即集中人力、物力、财力,建立健全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机制,对照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要求,按“五统一两独立”内容,逐项逐条进行整改落实,此项工作必须在9月底完成。县卫生局10月底前组织一次专项督导;各股室和有关单位要加强督查指导,及时发现问题,帮助解决问题,确保专项整治落实到位,并取得实效。

3、总结验收阶段(11-12月)。各乡镇卫生院要按照“五统一两独立”内容,对各村卫生室组织验收,并将工作开展情况认真进行总结,评估一体化管理的运行状况,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形成长效机制。总结报告于12月10日前上报县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卫生局结合半年和年度检查对全县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纳入单位和个人年度目标考核内容。

五、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为深入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县卫生局成立县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全县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服务、督导检查等日常工作。各乡镇卫生院要高度重视,成立相应组织,落实专抓人员。

2、明确监管职责。一是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各单位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要制定措施,责任到人,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二是明确责任,各乡镇卫生院通过院办院管方式,进一步完善村卫生室(站)以“五统一两独立”为基本内容的一体化管理;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负责对机构和人员依法执业进行监管;医政股负责业务指导和监管;规划财务股负责资产、财务管理、药品零差率销售等监管;县疾控中心、县妇幼保健院、县合管中心等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加强监管,共同指导村卫生室开展好各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