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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意见赏析八篇

时间:2022-04-02 13:06:29

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第1篇

一、学校心理辅导室建设指导思想

学校心理辅导室建设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意见》以及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的若干意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精神为指导,根据本地本校实际情况和学生实际需求,坚持学生全面发展,以推进素质教育为目标,在科学管理和专业指导下建设规范心理辅导室。

二、学校心理辅导室功能

学校心理辅导室具有中小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专业管理和心理辅导专业服务的功能。心理健康教育专业管理是指学校心理辅导室担负有积极组织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指导教师和家长进行心理健康教育活动,为社区提供咨询和服务的的职责功能;心理辅导专业服务是指学校心理辅导室担负有维护师生心理健康,预防和解决师生心理问题的职责功能。

1.定期采用测验和调查的方法,掌握本校师生心理健康状况,建立师生心理档案。对于学校师生心理问题的易感群体,制定长期预防和干预方案。

2.利用广播、板报、宣传橱窗、校园标语、校园网、信箱和刊物等媒体开展心理健康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工作;联合共青团、少先队、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等组织开展师生心理健康自我保健活动。

3.指导教师将心理健康理念融合到日常教育教学工作中,指导教师进行心理健康活动课的设计、实施和评价工作,开展师生心理健康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工作。

4.采用团体和个别的形式,对具有轻度心理困扰的学生依照专业规范和伦理,开展日常的心理辅导和咨询活动。对于需转介的学生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转介。

5.在新生入学、考试前后、升学择业以及突发危机等可能对师生心理造成较大影响的事件前后,及时开展针对性、适应性的干预工作。

6.为家长和社区提供心理健康教育信息和教养指导建议。

三、学校心理辅导室建设标准和基本要求

学校心理辅导室的建设标准主要依据《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市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工作规划》与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条件具备的学校可以建设功能完整的心理辅导室,主要包括心理咨询室、心理活动室和心理阅览室等。心理咨询室主要用于对学生、家长和教师进行个别辅导、单独谈话,心理活动室主要用于心理测量和心理训练活动,心理阅览室可在学校阅览室开辟专版。

心理咨询室的布置要求如下:

1.地点选择在学校安静、安全的位置,应有里外两间,进门外间为接待室,面积10平方米左右,用于了解来访者大体情况,登记来访者基本信息,安排面谈时间等事项;里间为谈话室,面积15平方米左右,与外界无可视玻璃,做到隔音保密,避免无关干扰,用于咨询活动。

2.接待室布置以简洁大方为主要风格。须张贴值班教师基本情况、悬挂《学校心理咨询须知》、《学校心理咨询教师道德规范》、《学校心理咨询原则》等对于心理辅导活动进行介绍和须遵守的规章。接待室须配备用于接待来访者的桌椅和记录的文本。

3.谈话室有良好的通风采光,使用偏暖色窗帘和家具。家具包括带有锁具的文件柜、用于两至四人单独就坐的沙发椅、抱枕、一张高矮合适的茶几、饮水器具、面巾纸等。避免选用硬线条和多棱角的家具。适当的地方可摆置一至两盆中小型绿色植物或悬挂一至两张活泼的壁画。

4.心理咨询室档案完整齐备。包括来访者登记册、咨询承诺和协议书、咨询过程记录册、来访者心理测验档案等。档案可设两份,一份简档用于常规工作检查,一份详档用于督导研究。有条件的应配备录音机、摄象机、电脑等,在遵守职业道德条件下合理使用。

心理活动室一方面用于对来访者进行必要的心理测量,应具备常规心理测量量表,包括瑞文标准推理测验、大五人格量表、学习适应性量表、儿童行为量表等。心理测量过程安静不受干扰,结果存档,遵循保密原则,对于结果的解释采取科学慎重的态度。另一方面,心理活动室主要用于进行学生和教师团体辅导和训练。面积一般为25平方米左右,至少容纳20人。环境布置以偏暖色为主,配备木制地板或地毯、抱枕、坐椅、音响、录象机等。

学校阅览室的心理阅览区主要用于学生、教师和家长阅读学习心理学相关的书籍报刊,为学校营造良好的心理健康教育氛围。

四、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岗位职责

心理辅导是学校促进学生心理健康和人格健全发展的教育活动,是关注学生心灵和精神的工作。心理辅导能否有效实施完成辅导目标,主要取决于心理健康教育教师的素质。心理健康教育教师的素质主要包括职业道德准则、专业知识和技能三个方面。

1.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教师道德准则:始终将来访者的利益摆在第一位,时刻反思自己的行为是满足了谁的需求。严格遵循辅导的规定程序,保持辅导架构的稳定完整。避免将自己的价值观强加给来访者,如感觉辅导有困难应及时转介。维护来访者的隐私,遵循保密原则,并向来访者说明保密限制。遵循知情同意准则,告知来访者教师资历、辅导次数、失约处理、辅导心理奉献以及辅导时间等内容。

2.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应具备普通心理学、发展心理学、社会心理学、人格心理学、心理障碍诊断学、心理测量学、咨询心理学等专业知识。

3.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教师除了应具备观察思考、言语表达、人际沟通、个案调查、解决问题等能力外,还应该具备面谈的技能,包括倾听、沉默、共情、同理、面质、引导、总结等;测量的技能,包括施测、控制误差、解释结果等;引导的技能,包括学习策略的建议、生活适应的辅导、职业选择的指导等;矫治的技能,包括鼓励、强化、解释、疏泄、暗示、说服、示范等。

五、学校心理辅导室的使用与管理

学校心理辅导室属于学校教育教学常规机构,接受*市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业务指导和检查。*市心理健康指导中心将定期组织专家,按照本指导意见对各类学校心理辅导室实施检查评估。评选出优秀和合格心理辅导室,进行总结表彰活动,对于检查不合格的学校,将在申报省市级德育系列评优等活动方面加以限制。

学校心理辅导室在学校教育教学整体规划中,由学校分管校长的领导,专人负责管理,制定工作计划和总结。心理辅导室的使用严格遵循《*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岗位职责(试行)》和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条例,值班教师至少具备心理健康教师上岗B级证书,持有C级证书的教师可在A级证教师指导下从事实习工作。

学校心理辅导室的心理档案建设实行规范化和科学化的管理。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对于辅导室保证一定的资金投入,配备基本的设施。不强迫学生进行任何心理测验,所有测验之前需征得学生和家长的同意,并如实告知心理风险。心理辅导教师不得在心理辅导室办理私事,不得将心理辅导室设备、资料等挪作私用,不得接受和索取报酬,不得以来访者作试验。

指导意见第2篇

一意义和作用

(一)“制度”是在深化体育改革中产生的管理社会体育的一项基本制度,给我国现行体育法规增加了新内容,填补了社会体育人员管理上的空白,也是推行全民健身计划的实际步骤,标志着我国群众体育工作在科学化、制度化、法制化方面迈进了重要的一步。

(二)“制度”的实行,对政府加强社会体育工作的领导和宏观管理,推动体育社会化,加快社会体育广泛、深入发展,指导群众科学地锻炼身体,都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三)“制度”的实施,能更好地发挥社会体育指导员在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中从事技能传授,技术指导和组织管理工作的作用。

二管理机构

(四)“制度”的实施和社会体育指导员的管理工作,必须在省、市、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统一领导下进行,不设体育局的地方,由同级人民政府主管体育的行政部门或兼有行政职能的体育事业单位负责(以下将体育局、主管体育的行政部门和兼有行政职能的体育事业单位统称为体育行政部门)。

(五)省、市、县(市、区)三级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分别委托同级地区的体育协会负责授权范围内的社会体育指导员的管理工作。被委托的组织必须设有独立的工作机构和专职的工作人员,具备必要的管理工作条件。委托有关组织负责管理工作的体育行政部门,要将被委托组织的情况,报上一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六)各级体育行政部门的群众体育机构为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的主管机构,并应确定分管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员。不专设群众体育机构的体育行政部门和被委托的组织,均应确定主管机构、分管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员。

(七)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分为三级、二级、一级和部级四个级别,分别由市体育(教体)局、省体育局和国家体育总局批准授予和建档。

三业务培训

(八)申请授予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者,均须参加相应级别的业务培训。业务培训与考核工作,按管理权限分别由省体育局、市体育(教体)局群体工作部门负责进行或指定培训单位进行。承担培训任务的单位,必须具备合格的师资和教学条件。确定培训单位,均须经同级体育行政部门决定或批准,并报上一级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九)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业务培训的目的任务、时间范围、教学形式、课程设置、授课要点、学时安排、考核要求等,均应按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培训教学大纲进行。根据实际情况各地可编写补充教材。未按规定的培训大纲、教材和教学计划进行培训,或未按规定程序经体育行政部门决定或批准,擅自进行培训的,不承认其培训考核结果。

(十)市体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培训、考核和评审工作情况应及时以文字和报表形式上报省体育局群体处备案。

四申报与审批

(十一)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和省、市体育行政部门的委托组织负责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的申请受理工作。申请人应向主要活动指导的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进行申请,省、市被委托的组织只受理授权范围的申请。

(十二)社会体育指导员系指在竞技体育、学校体育、部队体育以外的群众性体育活动(武术、体育舞蹈、健美、健身(美)操、气功、健身功法及各项大众体育项目)中从事技能传授、锻炼指导和组织管理工作的人员。凡符合条件、履行社会体育指导员职责者,均可申请获得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凡申请授予等级称号或晋升高一等级称号者,须直接向受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填写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审批表(见附表一)。

2、相应级别的社会体育指导员业务培训合作证书,申请晋级者还需提交原等级证书。

受理部门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按批准权限提交相应的评审委员会。

(十三)省、市体育行政部门都应设立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主管机构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聘任,应包括体育行政人员、科研单位或院校中从事(或熟悉)社会体育的科研人员或教师,有丰富实践经验并取得显著成绩的社会体育活动骨干,一般任期四年。

技术指导类型的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培训、考核、评审委托有关单项协会成立评审委员会。

(十四)各级评审委员会按省、市的顺序,分别设立一级、二级和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评审委员会。县级体育行政部门接受在本辖区内进行社会体育指导活动的人员的申请,对所报材料签署意见后,按批准权限提交市或者省级评审委员会。一级和二级及其以下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评审委员会,分别由9-11人和5-7人的单数组成,任期四年。

(十五)评审委员会是负责评议、审定社会体育指导员是否符合相应技术等级称号条件的组织,必须坚持原则,正派公道,严格执行《制度》规定的条件和秩序,科学客观地做出通过或不通过的评审结论。

评审会议必须有不少于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的人数到会,在认真评议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经与会二分之一以上人数同意方为通过。

(十六)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分别依照“制度”的规定行使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的批准授予权。被委托组织的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后,须提交有相应批准授予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的主管机构,除对评审结论显失公允的特殊情况可提请评审委员会复议或不予批准外,均应根据评审结论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报主管领导签发,并书面答复(附表二)申请人。对批准的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一并发给证书、证章。

(十七)申请人接到批准的签复后,应凭批件在一个月内到受理申请的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的主管机构办理登记手续。由被委托组织受理的,应在主要指导活动地的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的主管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的主管机构,应填写《X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登记名册》见(附表三),留做档案。

(十八)审批工作原则上每年六月份进行一次。申报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应于每年十二月底之前报省体育局,逾期不参加年度审批。

(十九)社会体育指导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必须具备:

1、了解体育锻炼和比赛的一般知识,初步掌握社会体育组织管理的方法,能够根据计划组织实施基层组织的社会体育活动。

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必须具备:

(1)从事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二年以上;

(2)基本掌握体育锻炼比赛的理论与方法,能够承担某项体育活动的技能传播和锻炼指导工作并取得比较明显的成效;

(3)基本掌握社会体育组织管理的理论与方法,熟悉社会体育工作的特点,能够承担基层组织社会体育活动的计划,实施和总结工作并取得比较明显的成绩;

(4)具有指导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能力。

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必须具备:

1.从事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三年以上;

2.掌握体育锻炼和比赛的理论与方法,能够承担某项体育活动较高水平的技能传播和锻炼指导工作并取得比较突出的成效;

3.掌握社会体育组织管理的理论与方法,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组织能力,能指导基层社会体育组织的工作并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

4.具有指导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能力,能够进行社会体育的科学研究。

部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必须具备:

1.从事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五年以上。

2.较系统地掌握体育锻炼和比赛的理论与方法、在某项体育活动的技能传授和锻炼指导中取得显著成效,或在发展民族、民间传统体育活动中具有特殊技能和突出成就;

3.较系统地掌握社会体育组织管理的理论与方法,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承担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全国行业、系统的社会体育活动的组织工作,或在全国性社会体育工作评比中获得先进个人称号;

4.具有指导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能力,在社会体育的科学研究中取得一定的成果。

(二十)取得高等体育专业学历的人员或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体育教师、非在职教练员从事社会体育的指导工作,申请技术等级称号可不受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年限规定的限制;可凭学历证明或专业技术职务证明,免予参加社会体育指导员业务培训,主要评审其从事社会体育指导工作能力与业绩的条件。

五日常管理

(二十一)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的主管机构应加强同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联系,经常了解他们的工作情况。创造必要的条件,并与社会体育指导员所在的单位搞好协调,支持和帮助他们做好社会体育指导工作。

(二十二)社会体育指导员应依照下列规定从事社会体育工作。

1.义务从事社会体育的指导工作。

2.可以开发体育技能传授、锻炼指导、组织管理以及体育表演、体育咨询等有偿服务,并可按相应的技术等级称号收取不同的报酬。

3.在取得当地体育行政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并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后,可以开展经营性的体育活动。未取得技术等级称号的社会体育指导员,不得从事有偿性的、经营性的体育指导活动。

4.可以应聘到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担任社会体育指导工作。

(二十三)社会体育指导员应经常从事社会体育指导工作,及时将组织指导群众开展体育活动的情况向当地体育行政部门或被委托的组织报告,接受其主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社会体育指导员要将日常的主要指导活动填入工作日志,实行定期注册制度,每年六月份,社会体育指导员到原登记的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注册。

(二十四)社会体育指导员进行的体育指导活动由原登记注册的体育行政部门所辖区迁移至另一个地区时,应依照制度的规定,开具《社会体育指导员迁移证》(见附表四),办理迁出、迁入手续。

社会体育指导员短期到登记注册地区以外的地区进行有偿性、经营性的体育指导活动,应到该地区的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办理临时登记手续,并接受其管理和监督。

六奖励与处罚

(二十五)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每年对所属社会体育指导中心、站、点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定期或不定期通报交流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工作情况,并依照制度的规定,对工作努力,成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奖励,成绩特别突出者可申报予以破格晋级(指提前晋级、或越过一个等级直接晋升为第二个等级)。破格晋级要从严掌握,除规定要求外,还须在省级或全国社会体育评比中获先进个人称号。推荐为荣誉社会体育指导员,须填写《荣誉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推荐审报表》(见附表五)。对违反《制度》和本办法、或有违法不轨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指导员,由当地体育行政部门根据情节分别报请审批单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降纸、撤销等级称号等处理,以树立良好的社会体育指导风尚和社会体育指导员形象。

七实施要求

(二十六)制度的实施,一定要结合各地的实施情况,有组织有步骤地举行。各地体育行政部门要依照制度的规定和本实施办法,制定出本地区的具体实施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将实施办法报省体育局备案。

(二十七)配合全民健身计划的宣传发动,广泛开展对制度实施的宣传工作,向社会介绍制度的意义和内容,组织好体育系统对制度的学习,向从事社会体育工作的人员宣传和讲解制度和本实施意见。

(二十八)各地体育行政部门要注意掌握和总结制度的实施情况,及时解决制度实施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各市体育行政部门要随时交本地区制度的实施情况、做法和问题报省体育局。

指导意见第3篇

论文撰写指导意见参考

一、选题

毕业生撰写论文首先要选题,题目的选择可以是指导老师出的题目,也可以自选与老师指导题目相关的题目,亦可另拟题目,但要要求:

1、必须符合本专业培养目标的基本要求;

2、必须选择在校学习过的课程有关联的题目;

3、必须理论联系工作,实习实际;

4、应选择有新意,有价值意义的题目。

二、论文提纲

撰写论文选题后要写论文提纲,提纲至少应有三部分:标题、然后是子标题。列出参考书目、文献。请指导老师就提纲进行指导。

三、论文撰写

首部:应提出论点,也就是你要论述某个问题的基本观点,观点要明确,旗帜鲜明地提出自己的看法、意见。然后阐述论述此题目的价值、意义、作用。

中部:提出论据,分为几个部分论据,用以支撑你的论点,论据应在3各以上。论据必须充实,可以用某种理论、基本原理为论据;也可以依客观实践事实为论据;也可以依你自己工作实践体会为论据。但必须有翔实的资料,用以证实你的论点。

论据与论点联结的是论证,论证是论文的逻辑思维过程,也就是说你怎样用论据支持你的论点。论文的阐述过程是在论证过程完成

的。论证过程要层次清楚,运用资料翔实充分,语言要精练,有逻辑性。

尾部:总结回顾,通过以上论证过程证明了你的观点的正确性,或有什么样的价值意义,或收获、体会、启示。

四、论文的格式

1、题目

2、目录(即论文中的小标题)

3、摘要(200-400字)

4、关键词

5、正文

6、致谢(对指导老师)

7、参考文献

其他要求参考西安交通大学论文实施细则。

五、注意事项

1、论文撰写可以互相讨论,但必须独立完成,不允许抄袭,网上下载,别人。

2、时间安排中要求,接到通知时,首先选好题目立即报告出题的指导老师,教务处进行调节。

3、论文撰写中随时同指导老师联系,按时交稿。

4、四月中旬答辩。

5、论文指导及答辩费每生80元,交论文时一次性收缴。

指导意见第4篇

各市、县(市、区)人民法院、司法局:

为加强人民调解与民事审判的有效衔接,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各类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独特作用,减少当事人诉累,节约司法资源,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建设“平安浙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对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联系会议制度。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建立联系会议制度。联系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制定本地区人民调解工作发展规划,推动人民调解工作不断健康发展;研究人民调解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联合向党委、政府提出解决问题和困难的要求、建议;分析、排查本地区群众关心的焦点性、群体性纠纷,向党委、政府提出采取防范性措施的建议;剖析影响本地区社会稳定的重大疑难纠纷,指导人民调解组织开展工作。联系会议由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作为召集人;参加联系会议的人员包括有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具体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省、市两级的联系会议每年应不少于一次,县级联系会议每年应不少于两次;如有必要,经召集人提议,可随时召开联系会议。联系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归档。

二、建立共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制度。人民法院与司法行政机关共同承担着对人民调解的指导职能。司法所负责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管理;基层人民法庭承担对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为进一步加强对人民调解业务指导,确保与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稳定的联系,各基层人民法庭应在其受案区域内对人民调解工作实行“指导员制度”。具体要求是:由基层人民法庭与司法所共同商定,指派法官兼任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员;一名法官一般不同时担任三个以上乡镇(街道)的指导员。指导员到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指导每月不少于一次,重点指导调解协议的格式文书使用是否规范、调解程序是否符合要求、调解依据是否符合法律等;同时,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供法律咨询、对重大疑难纠纷的调解给予指导。在开展对人民调解工作指导中,基层人民法庭和司法所要建立密切的联系,以规范人民调解工作、提高人民调解员素质为重点,相互配合,相互支持。

三、建立法官参与人民调解员培训制度。根据司法部的有关规定,对乡镇(街道)调委会主任和司法所长、村(居)调委会主任和司法所工作人员的每年业务培训,将分别由市、县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为确保培训质量,不断增强人民调解员依法调解的观念,保证培训工作有稳定、充足的师资,市、县(市、区)两级人民法院应根据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的要求,以及人民调解员年度培训计划所确定的内容,确定若干名资深法官,作为培训所需师资的人选。担任授课任务的法官,应及时与司法行政机关取得联系,了解培训工作的目的和要求,精心备课;有关人民法院要为授课的法官安排必要的备课、授课时间,提供其他必要条件。

四、建立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审理的反馈制度。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民事案件时,要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对合法有效的人民调解协议依法予以支持;对于具有给付金钱内容的人民调解协议,有给付义务一方到期未履行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另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向承担给付义务一方的当事人发出支付令。调解协议被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撤销,或者被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将生效的裁判文书以副本方式通知制作该人民调解协议书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县(市、区)的司法局,并以适当的方式告知调解协议书被变更、撤销,或者确认无效的原因。

五、建立简单民间纠纷先行调解和委托调解制度。本着“减少诉累,降低成本,方便群众”,以及有利于消弥纠纷当事人隔阂的原则,倡导简单的民事纠纷先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处理。对于事实清楚、纠纷当事人争议不大的民间纠纷,人民法院可在立案前积极引导,告知当事人先向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通过调解解决,但当事人坚决拒绝的除外。基层人民法院要积极探索建立委托调解制度,即人民法院对已受理的案件,认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的方式解决的,在征得纠纷当事人同意后,可将纠纷委托相关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受委托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及时向委托人民法院报告调解情况。

指导意见第5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中纪委第七次全体会议精神,牢固树立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紧紧围绕区委“一个目标、两大进程、三条原则、四个关键、五个更大突破”的工作总要求,大力倡导“勤奋好学、学以致用;心系群众、服务人民;真抓实干、务求实效;艰苦奋斗、勤俭节约;顾全大局、令行禁止;发扬民主、团结共事;秉公用权、廉洁从政;生活正派、情趣健康”等八个方面的良好风气,努力形成领导班子狠抓作风建设、领导干部努力改进作风的良好氛围,为建设以新型工业城市、文化旅游城市、生态园林城市为主要标志的现代化新提供组织保证。

二、目标要求

紧紧围绕全区工作大局,着力解决领导干部脱离实际、脱离群众的问题,主要解决领导干部作风中存在的工作作风飘浮、大局意识不强、精神状态不振以及在工作中表现出的教条主义、形式主义、、独断专行等突出问题。引导广大领导干部进一步振奋精神,坚持和发扬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与自我批评等优良作风,进一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锐意创新、致力发展,关心群众、真抓实干,发扬民主、依法办事,艰苦奋斗、拒腐防变。通过开展“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年”活动,使干群关系有明显改善,使领导干部的精神状态有明显好转,使各级领导班子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有明显提高。

三、主要措施

(一)重视教育培训,认真抓好领导干部学习

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必须把提高领导干部整体素质摆在第一位,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培训。一是抓好领导干部主体班次培训。要把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纳入主体班次的教学计划,通过科级干部进修班、新任职领导干部培训班和中青年干部培训班等主体班次,做好培训领导干部工作。二是抓好专题培训。利用理论读书会、专题报告会、专题辅导等多种形式,以同志在中纪委第七次全会上的讲话、“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公务员行为规范》等为主要内容,在领导干部中集中开展专题学习教育活动。三是把学习与研究解决问题紧密结合起来。以学习促进研究,以研究促进学习,真正把理论上的提高转化为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实际本领,把学习上的收获转化为指导工作、改进工作的具体措施,切实做到学以致用、用有所成。四是加强对领导干部学习的考核。把领导干部学习情况作为干部考察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加大对领导干部学习的督查和考核力度。通过“述学”、“评学”、“考学”,考核领导干部学习态度、掌握和运用理论的情况,并将培训情况、自学情况以及理论学习考核结果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衡量领导干部思想政治素质的主要内容和升降、奖惩的重要依据。通过培训学习,使领导干部进一步提高理论素质、知识水平和领导能力,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增强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二)拓宽信息渠道,及时掌握领导干部作风情况

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要以准确掌握领导干部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为前提,不断增强工作的针对性。一是组织部门要充分利用干部考察、年度考核、经常性考察、深入基层调研、定期召开座谈会、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设立监督电话等多种形式,广泛了解领导干部作风情况,找准领导干部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二是采用发放调查问卷的方式,向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征求意见,了解掌握不同层次人员对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意见和建议。三是各单位主要领导要经常深入基层,通过召开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个别谈话等形式,全面掌握本单位领导干部作风情况。四是领导干部要结合自身的实际,对照作风建设的标准,对自己的作风情况进行认真总结,找准自身在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定期形成领导干部作风自查报告,报区委组织部备案,作为组织部门了解领导干部作风情况的一个渠道。

(三)开展多种活动,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

密切联系群众是党的优良作风和政治优势,也是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核心工作。领导干部要通过参加形式多样的活动,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诚心诚意为群众谋利益,进一步密切与群众的关系。一是开展与群众谈心活动。领导干部要深入基层,定期与群众谈心。通过谈心,达到沟通思想、增进了解、互通有无、加强团结的目的。二是开展“办实事、办好事”活动。每名领导干部都要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从群众最为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入手,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办几件实事、好事,并形成工作日志。三是开展扶贫解困活动。领导干部要立足工作实际,积极发挥自己的长处,通过出主意、想办法、提供技术支持、协调资金等形式,帮助困难群众解决生产和生活中的具体问题,千方百计带领群众脱贫解困。四是坚持开展领导干部联系点、领导干部包村和领导干部下访等活动。领导干部要通过深入基层,体察民情,了解民意,拉近与群众的距离,端正对群众的态度,增进对群众的感情。

(四)强化制度建设,完善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工作机制

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关键要针对领导干部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完善相关制度。一是建立领导干部作风状况定期分析制度。组织部门及时将领导干部涉及作风方面的材料归卷入档,每年年底对领导干部作风情况进行一次深入分析,及时发现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领导干部作风的意见。二是坚持完善组织谈话、书面诫勉等制度。区委组织部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对领导干部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向领导干部本人反馈,并明确提出下一步的努力方向;对作风问题比较严重的领导干部,要进行书面诫勉,督促领导干部限期整改;对经组织谈话、书面诫勉后,作风没有明显转变的领导干部,将采取调整工作、降职使用等组织措施。三是坚持完善民主集中制。在各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上,要把领导干部作风作为专项内容,深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每名领导干部都要对自己的作风情况进行深入剖析,对其他领导干部的作风情况提出中肯的意见和建议。四是坚持完善组织函询制度。对领导干部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有必要让领导干部本人作出说明的,组织部门以书面形式向领导干部本人核实,要求领导干部限期做出答复。五是建立定期提交调研报告制度。领导干部每年要保证三个月以上时间到基层调研。调研要结合自己的工作性质和要求,确定好课题。要深入到基层,对经济社会发展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广泛听取广大干部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认真细致的思考问题、分析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形成调研报告,经单位主要领导审阅后,上交区委组织部备案。对于有较高参考价值的调研报告,要通过一定渠道在适当范围内印发,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

(五)树立正确用人导向,促进领导干部加强自身作风建设

用什么人,不用什么人,对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具有重要导向作用。组织部门要把干部作风方面的表现情况作为干部考察的重要内容,真正把那些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人民群众信得过的优秀干部选拔进各级领导班子。要大力选拔自觉实践八个方面要求、具有良好作风的优秀干部,积极促进领导干部加强自身作风建设。要认真坚持任人唯贤的干部路线和德才兼备原则,坚持用好的作风选人、选作风好的人,坚持做到公道正派,严格按照政策和程序办事,自觉抵制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以坚强的党性、优良的作风为党和人民把好选人用人关。

四、总结表彰

组织部门通过查看工作日志,调阅学习笔记、个别谈话、走访等形式,对整个活动的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各单位领导干部都要积极开展作风建设理论研究,将作风建设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理论研究成果等形成文字材料。年底,区委对领导干部作风建设活动进行阶段性总结,对领导干部作风建设活动组织得力、成效显著、群众满意的领导班子进行表彰。同时,对领导干部作风建设活动中宣传报道工作成绩突出、理论研究成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营造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浓厚氛围,激励领导干部自觉加强作风建设。

五、组织领导

指导意见第6篇

一、深刻认识推进外商投资、加工贸易企业扩大内销工作的重要意义

推进外商投资、加工贸易企业扩大内销是贯彻党的*大和省委十届二次、三次全会精神,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当好全国外经贸发展排头兵的重要举措;是破解发展难题、争创新优势,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实现新一轮大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增加国家的关税收入和地方的增值税收入,减少我国外贸顺差,扩大国内市场供应,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有效途径;是外商投资、加工贸易企业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开展自主研发,形成自主技术、自主品牌,增强竞争能力的现实选择。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深刻认识推进外商投资、加工贸易企业扩大内销的重要意义,与时俱进,更新观念,创新思路,创新体制,积极探索,加快推进这项工作。

二、推进外商投资、加工贸易企业扩大内销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党的*大和省委十届二次、三次全会精神,以新一轮思想大解放为动力,坚持“市场运作、政府引导、协调联动”的方针,积极稳妥地推进外商投资、加工贸易企业扩大内销,实现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推动我省加快转变外贸增长方式,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原则。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外商投资、加工贸易企业自愿内销为前提,运用市场经济的原则、方法和手段,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和企业的市场主体作用;坚持政府推动与遵循市场规律相结合,在遵循企业经营客观规律基础上,政府要因势利导,创造条件,通过搭建平台、政策支持等措施,引导扩大外商投资、加工贸易企业内销。

三、推进外商投资、加工贸易企业扩大内销的若干措施

(一)加强对外商投资、加工贸易企业开展内销业务的指导。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向基层和企业宣传国家有关加工贸易转内销的最新政策,帮助企业了解掌握政策。同时,鼓励、支持、引导外商投资、加工贸易企业通过一般贸易生产和自主经营,开展内销业务,建立内销服务网络体系,争创内销品牌,扩大产品内销比重,提高国内市场占有率。

(二)营造良好的内销环境,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加工贸易转内销是一项政策性较强的工作,各市各部门要加强对所辖县(区)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认真掌握国家有关加工贸易转内销的新政策、用好新政策。加强和完善内销统计体系,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定期上报本市外商投资、加工贸易企业内销以及加工贸易转内销的有关情况。加强政务环境建设,增强服务意识,进一步提高审批通关效率,向企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使企业加工贸易转内销渠道畅通无阻。同时,外经贸、海关、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与联系,积极探索企业开展内销的管理服务新途径,为外商投资、加工贸易企业转内销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三)鼓励外商投资、加工贸易企业开拓国内市场。引导和鼓励外商投资、加工贸易企业通过一般贸易方式,生产适销国内市场的产品,积极拓展内销业务,扩大产品内销,并逐步建立起国内营销和物流体系。支持企业创立内销品牌,扩大产品在国内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带动一批国际知名品牌进入国内市场。同时,积极协助企业办理增设国内分销业务等,组织和引导企业参加国内展览会、展销会,为产品进入国内市场提供良好的展示和服务平台。

(四)建立内销跟踪管理和服务机制。加强对加工贸易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内销大户)的跟踪管理和服务,尤其是做好大型外商投资、加工贸易企业的内销服务工作。建立联系沟通机制,及时掌握外商投资、加工贸易企业在扩大内销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积极予以协调解决。同时,充分调查掌握企业开拓国内市场的意愿,协助和推动更多的外商投资、加工贸易企业扩大国内市场份额。

(五)加强外商投资、加工贸易企业扩大内销工作的资金扶持力度。对内销纳税大户,创立了内销品牌的外商投资、加工贸易企业,推进外商投资、加工贸易企业扩大内销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市和部门进行奖励,充分调动各方面参与扩大内销工作的积极性。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建立由分管副省长为召集人,省财政厅、外经贸厅、国税局、地税局、海关广东分署和广东检验检疫局等有关部门、单位领导参与的“省推进加工贸易扩大内销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全省加工贸易扩大内销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日常工作由省外经贸厅负责。各地要建立相应机制,明确责任,抓紧组织编制加工贸易扩大内销的规划和工作方案,尽快出台配套政策措施和具体实施意见。

各地政府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能范围内,研究制定促进加工贸易扩大内销的政策措施,营造有利于加工贸易内销的政务环境。省直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和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形成合力,狠抓落实。省外经贸厅负责本意见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并根据情况及时提出修订完善的意见。

指导意见第7篇

一、指导思想

坚持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中央1号文件精神,围绕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稳定三大目标,以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主线,以深化农村综合改革为动力,以农民增收为核心,以发展现代农业、繁荣农村经济为首要任务,切实转变工作观念和工作方式,加大结构调整和科技投入力度,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推动农业跨越式发展。

二、目标任务

(一)开展农业技术推广。年推广农作物、蔬菜、林业、畜牧、渔业、水利、农机(以下统称农业或农业各业)等适用新品种(新农具)、新技术各2项以上;每村至少有1处农业科技示范田、2个农业科技示范点、3-5户农业科技示范户;产前、产中、产后技术推广服务范围达到区域内农业各业生产规模的90%以上,力争主要农产品(农、林、牧、渔等)优质率达90%以上。

(二)实施农民科技培训。全面开展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关键农时季节到村集中开展农业各业先进实用技术培训累计5次以上,现场指导10次以上,发放农业各业技术明白纸6种以上。村级培训覆盖率100%,农户培训覆盖率85%以上。

(三)狠抓农业科技入户。通过采用“三直接”、“零距离”方式,实现区域内农、林、牧、水产、农机、蔬菜等各业全面科技入户。每个村10户示范户,技术指导员全年在村、组、户工作时间不少于200天,累计入户指导不少于100天。农业各业示范户先进实用技术入户率和到位率达到95%以上,示范户的学习接受能力、自我发展能力、辐射带动能力显著增强。

(四)落实好惠农项目。开展涉农政策宣传,按政策要求配合县主管部门落实好良种补贴、农机购置补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阳光工程等各类支农惠农项目,确保农民受益。

(五)做好农业试验示范。按照县主管部门要求,配合或独立完成一项以上农业各业试验示范项目,并形成总结报告。

(六)做好信息搜集与传递。努力形成涵盖农、林、牧、渔、水、机、菜等农业各业生产、市场、政策及科技致富等高质量的综合信息。

每季度上报1份农业综合信息调查报告;每年向农民提供农业各业生产、市场、政策及科技致富等信息不少于4条。

(七)发展“绿色”农业。力争区域内新增农业标准化生产,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示范基地1个,新认证“三品”1个。

(八)积极引导土地流转,发展集约化、规模化生产。努力争取区域内新培育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1个以上。

(九)做好法律授权的或主管部门委托的行政执法工作,协助做好种子、农药、肥料等农资市场的监督和管理。

(十)完成县农委、县有关部门和乡镇下达的其它工作。

三、工作职责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各项农业方针政策。

(二)参与制定本区域内的农业发展规划,制定农业技术(农技、农机、农水、林业、畜牧等)推广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配合主管部门做好以下工作:①农业新品种、新机具、新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和推广。②农业“三情”、动物疫情、林木病虫情、旱涝灾情等农业灾害的监测、预报、防治和处置。③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安全检测、监测和强制性检验。④种子、农药、肥料等农资市场和农机安全作业监督和管理。⑤农业资源、林业资源、农业生态环境和农业投入品使用与监测,土壤肥力监测、改良、检测。⑥农村能源和水资源管理、农村水务和水利建设与管理,防汛与抗旱技术指导。

(四)配合县有关部门实施各类涉农项目,落实好强农惠农政策。如农业科技入户、新型农民科技培训、测土配方施肥,粮食直补、良种补贴、高产攻关、农村户用沼气池、农机购置补贴、农村饮水安全、阳光工程等农、林、畜牧、水产、农机方面项目建设。

(五)开展农业科普活动。组织区域内农民实用技术培训;采集、筛选、整理、呈报、、提供农业公共信息服务。

(六)积极参与、配合、指导乡镇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引导区域优势农产品的产业发展,促进产业链条延伸,提升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

(七)培育、指导创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培育和扶持种、养、加、销等农民创业致富带头人,促进农业生产向规模化、社会服务向系列化方向发展。

(八)开展农村经济、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农村劳动力转移等情况调查,主动了解农民的需求,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建议,并及时上报县农委和有关部门。

四、工作原则

(一)富民为本的原则。积极把先进实用技术、农业信息和致富理念引入村组,带进千家万户,通过科技服务促进农民增收。

(二)项目带动原则。按照做大做强区域特色产业、发展“一村一品”的要求,积极主动承担农业示范推广项目,以项目为载体,培育和发展特色产业,带动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

(三)典型示范原则。通过建立示范点、培育扶持示范户和实施示范项目,树立科技示范典型和培育农民身边的科技致富示范户,辐射带动周边农民致富。

(四)零距离服务原则。把工作地点前移到村、组、农户和田间地头,把广播、电话、资料等不见面的服务形式变为手把手、面对面现场指导。

(五)及时高效原则。培训、指导要抓住关键季节、关键环节、关键技术措施,不误农时农事;及时解答农民咨询,及时传递重要的、时效性强的农情信息。

五、工作要求

(一)实行站长负责制。站长主持本站全面工作,每周要召开一次全站人员会议,总结上周工作,安排布署下周工作任务。每月要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上月工作总结和下月工作计划。

(二)重大事项汇报制。对于动植物疫情、旱涝灾情、病虫害情和群众反映的农资质量问题及生产技术难题等重大事项,要立即向有关部门和领导请示汇报,并第一时间赶到现场,采取措施,积极处理。

(三)热情服务工作制。农技人员进村入户、接受咨询要做到热情服务,方便农民。

(四)工作责任追究制。凡工作不负责任,重大事项没有请示汇报,使农民不满意,甚至给农业生产带来重大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五)规范工作行为制。各项工作必须遵守行为规范,提高工作效率,保质保量完成。

(六)主动当好政府参谋。准确掌握本乡镇农业各方面的动态信息,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和提供解决农业生产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意见、建议。

六、运作方式与保障措施

(一)人员定岗定职,职责任务明确,全员上阵,人人有责。

(二)制定计划、扩大宣传、选准项目、抓好示范、培植亮点、突出重点、扶持倾斜(向示范户倾斜、向主导产业倾斜、向关键季节倾斜、向紧要工作倾斜)。

(三)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工作制度、学习制度、考勤制度、包村联户制度、工作日志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值班制度、规范服务用语制度、服务投诉制度、资料信息库制度等。

指导意见第8篇

一、指导思想

促进工业行业协会发展,把握市场经济条件下行业协会工作的规律和要求,以企业发展的需要和产业健康发展为目标,努力建立行业协会与产业发展的良性互动机制。通过政会分开,自主办会,营造有利于行业协会健康发展的市场环境,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

二、发展目标

通过政府培育和协会自主发展,争取用3-5年的时间,初步建立起促进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与**市产业相适应、符合企业发展需要、分布合理、覆盖面广的工业行业协会体系;初步形成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衔接的行业协会运作机制;初步形成行业协会市场化生成发展机制;初步形成保障行业协会健康有序发展的法律规范和管理体制。

三、发展思路

(一)加快工业行业协会组建。鼓励和支持在我市特色优势产业、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中发展和培育一批行业协会,形成有利于本市生产力发展和产业升级、符合国际惯例的行业协会群体。行业协会可以按照国家现行行业分类标准设立,也可以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按照产品、经营方式、经营环节及服务功能设立。允许不同行业协会的服务领域有所交叉。同一类别同一区域的行业协会一般只设一个。同一企业根据自身的需要,可以自愿参加不同的行业协会。要创造良好的环境,积极吸引全省性的行业协会落户本市。本市具有产业、产品和市场优势的行业,可以争取组建全省性的行业协会。

(二)促进现有行业协会的调整。对同一行业内性质相同的行业协会进行归类合并。对一些行业覆盖面过大和行业特点不明显的行业协会,要经过梳理,进行细化。对一些不符合产业升级要求和行业日趋萎缩的行业协会,要进行归并、重组。对行业逐渐萎缩、无法正常开展活动的行业协会引导其改组或自行解散。

(三)扩大行业协会的社会覆盖面。行业协会发展会员要打破部门、所有制界限。当前,要进一步提高行业协会覆盖面,注意吸收行业内民营企业、外资企业、与行业相关的本市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符合条件的外地在湖同业经济组织等各类经济组织入会,增强行业协会的代表性。同业入会企业数或会员单位的营业额占同行业较大比例。

(四)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行业协会实行“自愿入会、自理会务、自筹经费”。行业协会是会员的服务机构,要以企业为依托,以服务会员为宗旨。通过服务,增强行业协会的凝聚力,促进行业的发展。行业协会可以根据会员需要,组织市场拓展,市场信息,推荐行业产品或服务,开展行业培育,提供咨询服务。

行业协会是会员的自律组织,要通过法律法规、行规行约来约束企业的行为,督促企业依法经营。行业协会可以制定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和行业内争议处理的规则和程序,对违反行业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的行为、损害行业整体利益和形象的会员采取相应的自律措施;对行业内违法经营和不正当竞争的企业予以曝光并提请政府有关部门查处。

行业协会有权代表会员提出涉及会员集体利益的意见,健全与政府协商的机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行业协会可以代表本行业企业,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制定有关技术标准的建议,或参与有关技术标准的制定;可以代表本行业,对本市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中涉及行业利益的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代表本行业向政府部门提出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或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参与反倾销应诉。

行业协会也是行业的协调组织,开展与会员有关的商事和其他事务协调。行业协会可以对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就经营活动产生的争议事项进行协调;可以对本行业与其他行业之间发生的矛盾和利益冲突进行协调;可以就行业利益提出意见和建议,与政府进行协调沟通。

(五)切实推进政会分开。要把推进政会分开作为发展、改革行业协会的重要切入点,从过去主要由政府发起组建行业协会,改为原则上由企业自发组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在机构、人员和财务等方面脱钩,行业协会单独建帐。行业协会办事机构不得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机构合署,国家公务员原则上不得兼任行业协会的领导职务,行业协会的领导经选举产生,一般应由企业经营者担任。

四、工作措施

(一)理顺政府与协会的关系。转变政府职能,赋予协会应有的职能。政府有关部门要支持行业协会的发展,清理不适应行业协会发展的政策措施,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在制定涉及行业利益的政策性文件和行业规则、技术标准时,应听取行业协会的意见。进一步转变政府管理社会经济活动的方式和方法。逐步把属于行业协会的或可以由行业协会承担的行业统计、信息、行业调查、行业发展规划制定,产品标准、服务标准、技术规范制定和技能资质考核,产品展览推销、合作交流、价格协调、公信证明、行业评估论证等职能转移或委托给行业协会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行业协会承担有关行业管理职能,应给予相应的经费;政府要求行业协会提供服务,应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

(二)构建有利于行业协会规范发展的管理体制。制定行业协会发展规划。根据本市行业分布状况,制定本市行业协会发展规划,推动组建一批代表本市先进制造业、重点产业和新兴产业的行业协会。创造条件设立专项基金,对行业协会培育发展予以重点扶持。要指导和协助行业协会明确工作定位和转变职能,健全民主决策和选举制度,完善内部组织体制和工作规章。

(三)多方面支持行业协会开展工作。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行业协会的联系和指导,政府将适当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对行业协会的补贴和奖励,培育和支持行业协会的建立和发展。加强协会之间的工作交流,开展协会年度工作总结、评比,不断促进协会工作质量的进一步提高。

(四)加强培育和人才引进工作。开展对行业协会的专项培育工作,对行业协会的会长、秘书长组织培训,全面提高协会工作人员的素质。鼓励协会人才引进,改善目前协会工作人员的年龄和知识结构,增加协会工作活力动力。行业协会一般应按有关规定建立合理的用人制度,对由机关、事业单位流动进入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按本市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