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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技术论文赏析八篇

时间:2022-09-06 07:22:51

经济技术论文

经济技术论文第1篇

关键词制度创新技术创新循环经济

1发展循环经济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现实选择

1.1突破资源约束“瓶颈”,防止经济增长大起大落

我国经济面临的资源约束“瓶颈”正日益凸显。从2003年开始,中国的煤、电、油、运全面紧张,这一现象在2004年尤为明显。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在很大程度上仍然是依靠物质资源的高消耗来实现的,没有从根本上改变“高投入、高消耗、高排放、不协调、难循环、低效率”的粗放型增长方式。2003年我国已成为世界第一煤炭消费大国和第二石油、电力消费大国,水泥消耗占世界总量50%、铁矿石占35%、氧化铝和铜占20%,而GDP仅占5%,说明我国资源消耗是惊人的,同时伴随高投入的是低产出。据测算,中国每创造一美元GDP所消耗的能源是美国的4.3倍,是日本的11.5倍。因此,为了减轻经济增长对资源供给的压力,必须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

1.2减轻环境污染压力,协调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我国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的矛盾越来越突出,经济增长的背后是资源耗竭、生态破坏、环境恶化,已严重制约我国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据世界银行和国内有关机构测算,20世纪90年代中期,我国每年因环境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占GDP比重已经高达6%~8%。我国环境污染已经达到十分严重的程度。2003年七大水系断面检测,达到Ⅲ类水质的仅占29.5%,而劣Ⅴ类水质高达44%;全国城市有66.7%缺水;大气中SO2排放量达

1995万t,比国家二级标准要求的1200万t容量高66.3%;农田化肥农药污染、重金属污染、土地荒漠化、各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等现象严重。淮河治污10年投入600亿,治污水质又回到“原点”。全国“两控区”(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控制区)面临巨大压力,原定目标难以完成。由于2003年全国煤炭消费量陡增,导致全国SO2排放量达到2220万t左右,比2002年增加293万t,酸雨控制区内年均pH值小于4.5的城市比例2003年达到16.5%,呈明显上升趋势,比2000年上升12.6%。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推行清洁生产,可将经济社会活动对自然资源的需求和生态环境的影响降低到最小程度,从根本上解决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

1.3实现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现实选择

传统经济增长方式,单纯追求经济增长,忽视生态环境保护,采取掠夺式资源开采方式,势必造成生态破坏、环境污染。循环经济是一种全新的发展模式,注重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注重人口质量的全面提高,注重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同时,发展循环经济,降低资源消耗,克服“绿色壁垒”,提高产品国际竞争能力,更有利于经济增长。一句话,发展循环经济有利于促进人口、资源、环境、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2技术创新与循环经济

实现循环经济,必须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走新型工业化道路,而新型工业化道路靠的是技术创新,特别是我国经济发展仍处于追赶时期,注定要不同于西方发达国家走过的道路,技术创新是关键。

传统经济活动是“资源消费产品废物排放”单程线形的物质流动模式,而循环经济是“资源消费产品再生资源”闭环型物质流动模式。其技术特征表现为资源消耗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再生化,可以用尽可能小的资源消耗和环境成本,获得尽可能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从而使经济系统与自然生态系统的物质循环过程相互和谐,促进资源永续利用。从表面上看,循环经济只不过是强调“三废”的回收利用,但这只是一种误解。从技术经济学角度讲,循环经济实际上是一种技术范式的革命。传统经济增长方式,表现微观技术层面上是资源(能源)消耗增长过快、资源利用效率过低、资源再生化率不高。这一点我国经济增长状况表现尤为突出。因此,从技术角度讲,循环经济要求我们经济发展必须大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强调对废旧物品回收利用和废弃物的再生利用,减少废弃物排放,在保护环境同时实现经济增长。这就是循环经济的技术范式特征。

有关专家指出循环经济的支撑技术体系大体由五类构成:替代技术、减量技术、再利用技术、资源化技术、系统化技术。替代技术是旨在通过开发和使用新资源、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替代原来所用资源、材料、产品和工艺,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轻生产和消费过程中环境压力的技术。减量技术是用较少的物质和能源消耗来达到既定的生产目的,在源头节约资源和减少污染的技术。再利用技术是延长原料或产品的使用周期,通过多次反复使用,来减少资源消耗的技术。资源化技术是生产或消费过程产生的废弃物通过回收处理,成为有用的资源。系统化技术是指主要从系统工程的角度出发考虑,通过构建合理的产品组合、产业组合、技术组合,实现的物质、能量、资金、技术的优化使用的技术,如多产品联产和产业共生技术。

毫无疑问,发展循环经济,就是要突破原有的技术范式,大力研发和应用环境友好技术,研究清洁生产管理、资源利用最大化和排污最小化技术,开展生态工业和产品生态设计理论研究与示范,实现末端治理转向生产全过程控制,促进产业升级和经济增长方式根本转变。

3制度创新与循环经济

循环经济需要有相应的制度规范,没有制度保障的技术是不能创造出循环经济的。如果只有技术进步,而没有良好的制度安排,再先进的技术也只能束之高阁,无法产业化,技术不能产业化也就无法对经济增长起促进作用。由于环境资源是典型的公共产品,公共产品具有两个基本的特性,即消费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如果某人投资控制污染改善环境,那么其他没有投资的人也可以分享环境改善的好处,即所谓“免费乘车”,那么享受环境好处的人越来越多,愿意投资的人越来越少,势必出现资源耗竭、生态恶化,出现“公地的悲剧”。另一方面,如果企业投资设备控制污染、则势必增加企业成本,降低产品竞争力,企业没有激励控制污染。因此,发展循环经济,必须进行制度创新,建立一个有效的生态环境保护框架的利益分配体系。

3.1制度创新的重要性

(1)为技术创新和循环经济提供激励机制。通过制度安排来规范企业的行为,做到“谁使用谁补偿,谁破坏谁恢复”,有奖有罚,形成良性激励机制。在美国,政府充分发挥绿色税收政策,鼓励新能源开发和节能技术的应用,每购买一辆新能源的汽车可减免联邦税2000美元。每回收处理一条废旧轮胎,国家都给相应补贴,企业利用轮胎进行加工,制造成胶粉、添加剂等,获得新的收益。而在我国,如果企业自己花钱收购处理旧轮胎,这便增加企业成本,使许多企业不能盈利。因此,国家应通过减税、补贴和信贷政策,鼓励循环经济型企业的发展,使他们能获得比传统工艺更高的价格优势和效益。制度安排使经济主体的技术创新和循环经济企业所付出的成本与收益相联系,提高技术创新和循环经济的积极性,保障其投资利益。

(2)制度创新为技术创新和循环经济提供约束和规范标准,为循环经济发展创造条件。如制定循环经济技术规范、框架以及行为准则,从而使技术创新和循环经济的实现具有行为度量的标准,减少经济活动的不确定性和信息成本,减少技术创新的障碍。

(3)降低技术创新的交易费用。好的制度安排可以通过降低经济活动中的不确定性,抑制“经济人”的机会主义倾向、提供稳定的预期而降低交易费用,促进技术进步,并使技术产业化,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3.2制度创新重点领域

(1)创建科技创新的激励制度。建立健全促进循环经济技术的政策保障体系,加强循环经济科研队伍建设,健全科技人员激励政策体系,通过实施人才工程促进技术创新;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导的多元化、社会化、国际化的科技创新投入体系,从根本上改变技术创新投入不足的问题。同时,通过科技制度创新鼓励科研机构进入企业或与企业实现多种形式的合作,实现循环经济产业化。

(2)制定循环经济产业政策,促进产业结构重组。尽快研究制定循环经济产业政策,实施强制性的耗能标准,促进产业结构重组。明确取缔对环境破坏较大的落后工艺、落后技术、落后产品,用清洁生产技术改造能耗高、污染重的传统产业,支持发展节能、降耗、减污的高新技术产业;积极开展清洁生产审计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按照“减量化、再使用、再循环”的原则,要求在产品的设计、生产过程中推行生态化理念。大力发展废旧资源回收、再生利用和安全处置产业,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减少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通过发展循环经济延长生态工业产业链,以创造更多的社会就业岗位。

(3)建立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提高公众生态文明理念。因为环境资源的公共性,所以发展循环经济需要大众的参与,需要提高公众的生态环保理念。可以建立国家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城市环境质量、主要河流断面水质状况以及企业环境质量。构建一个完全信息的环境质量平台,鼓励公众监督企业的环境行为,建立区域环境评估与巡查制度,促进全社会参与环境保护。

(4)加快循环经济立法,严格法律约束。我国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予以立法。德国和日本最先尝试以法律手段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在德国,20世纪90年代以来相继颁布了《包装条例》和《循环经济和废物管理法》。《包装条例》要求生产商和零售商首先减少直至消除不必要的包装,其次要求对包装物回收再利用,尽量减少废弃物的产生量。《循环经济和废物管理法》则系统地运用3R原则来解决废弃物问题。在日本,2000年批准了《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基本法》,这部法律对推进循环经济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除此之外,日本还颁布了《容器包装循环法》、《家电循环法》、《废物处理法》、《资源有效利用处理法》、《绿色采购法》等法律,这些法律构建了一个资源回收与再生利用方面比较完善的法规体系。

参考文献

1马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性转变[J].宏观经济研究,2004(3)

经济技术论文第2篇

科技项目评价体系直接关系到项目本身的有效性,也对项目的可持续发展以及改进提供了有效的依据。因此,我们在构建农业科技项目的评价指标体系时要遵循以下原则:①适用性原则。科技项目评价指标要具有和农业科技项目同质性的要求,能够切实反映科技项目的特性和本质。②全面性原则。评价指标要系统、全面、综合地反映被评估项目的整体情况,保证评估的全面性和科学性。③客观性原则。评价指标体系尽量从客观的实际需要出发,避免主观意识的加入,注重指标的权威性、普适性和代表性。④时效性原则。农业科技项目评价指标的建立要遵循与时俱进的原则,指标要反映社会价值观念,避免不合适宜的指标影响决策效果。⑤独立性原则。指标之间要保持相互独立,从而避免相关影响带来的重复计算和影响决策的精准性。

2科技项目评估的方法

总结国内外的针对科技项目评估方法,可以分为定量、定性以及其他衍生的方法。定性的方法估计方法主要包括同行评议法、德尔菲法等;定量的方法主要包括层次分析法、经济评估法;其他衍生的评估方法主要包括模糊综合评价法、综合集成评价法。每一种方法都有自己使用的范围和局限性。在评估过程中需要我们根据具体的对象进行方法的选择。

2.1同行评议法一般认为,该方法是针对某一或若干领域的专家采用同一种评议标准,共同对涉及相关领域的某一事项进行评估的活动,其评价结果对有关部门的决策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该方法效果较好、可信度高。但是也有缺陷,比如“熟人关系网“会使其不能真正的有效评价科技项目;另外,对于中间层次的科技项目的评估会使得出的结论摇摆不定等。

2.2德尔菲法德尔菲法是决策、预测和技术咨询的一种有效方法。通过征求相关领域的专家对复杂问题的意见(一般是20~50位),并据此作出判断。该方法是一种群决策技术,可有效地征求和提炼群体的意见。但比较耗时,达成一致意见需要多次反馈意见,从而会降低评估效率。

2.3层次分析法层次分析法把复杂的问题分解为有序的阶梯层次结构,通过两两比较的方式确定层次中相对更重要的,从而对总体进行排序。但是该方法仅限于书目不多的项目排序,而且是作为一种辅助方法和其他方法在一起使用。

2.4经济评估法该方法属于技术经济评估法,主要通过价值分析、成本效益以及价值功能分析,采用净现值及内部收益率等指标来计算比较得出结论。但是该方法有时候不能较好地量化一些指标,或者存在建立模型过程中有些数据难以测算等问题。针对以上几种方法,我们在进行农业科技项目评价时选择经济评估法。

3农业科技项目技术评价体系

迈克尔•波特的“钻石模型”理论指出:决定产业竞争力的因素主要有四个,即生产要素条件、国内市场需求条件、相关与支持性产业发展状况和企业战略结构以及同业竞争状况;四个因素之间彼此相互影响,形成一个整体,共同决定产业竞争力水平的高低。另外,机会和政府支持是影响某一产业竞争力的两个辅助因素。本文主要分析农业科技项目评价体系研究,和分析某一产业竞争力具有相似性,在这里我们采用波特的“钻石模型”来选取评价指标体系。其中生产要素主要包括初级基本生产要素和高级生产要素,本文的指标体系中的技术可行性指标体现该因素;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可以体现国内市场需求要素;法律分析可以看做是支持性产业发展的要素;组织管理层面的指标体系则体现企业战略结构状况,经费的划拨则体现政府的支持。评价体系的具体指标分为定量和定性指标,由于农业科技项目本身的风险性和技术不确定性,有的指标难以量化,需要定性分析(具体指标体系见表1)。

4指标权重的确定

权重的确定方法有很多,而且指标权重直接影响科技项目技术评价的结果。不同的农业科技项目由于项目的侧重点不同,权重设置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要根据评估对象的具体要求来选择适合的权重。对于农业科技项目评价指标权重的设计要遵循一定的原则。首先,权重的确定方法要符合经济发展规律,能体现评价项目的真正目的;其次,权重确定方法必须具有可行性,较易进行重复评估,体现评估的精准性;再次,权重方法的确定要简单易操作,耗费成本较小,较易被评估机构采用。

5结论

经济技术论文第3篇

关键词:科学技术;教育;经济;共同发展

1科学技术与教育的关系

所谓科学技术,就是“科学”与“技术”。“科学”是一个理解世界系统知识的理论体系。“技术”是将科学知识应用于实践的过程。“教育”是一种提高人的综合素质的实践活动,教育对一个人、一个家庭的未来有重要的影响,更是一个国家未来发展的关键。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对大家的素质要求也会越来越高。现在科学技术已成为许多生产要素的核心因素,科学技术提高了社会生产领域的劳动生产率,增强了人类改造自然,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力量,在一定程度上改变教育者的观念,它还影响着受过教育的人的内容、方法和数量。然而科学技术的发展离不开教育,因为教育是科学技术再生产最有效的形式,是我们所知道或听到的大量的科学技术的发现、发明和创造,都是在大学里完成的,大学是高等教育是科学技术研究的重要基地,也可以说教育培养了大批的科学家和各个专业领域的专家,壮大了科学技术发展人才的队伍,教育的发展水平直接影响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水平。教育的普及程度直接影响着科学技术成果在社会中的吸收和应用,教育的实施培养了人们的科学精神和创新精神。所以科学技术想要更快更好地发展,就必须要依靠教育,只有教育不断进步发展,科学技术才能不断进步发展,社会才能不断进步发展。

2科学技术与经济发展的关系

2.1科学技术与经济的协调发展

科学技术作为第一生产力,对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对科技进步与经济发展呈现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相互融合、协同发展的大趋势。经济发展为科技进步提供了大量的资金,是科学技术的有力支撑;科学技术的进步推动了经济的发展,产生了更大的经济效益,因此二者形成了一个相互作用的过程。科学技术的进步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是全面的、整体的、综合的发展,科学技术与经济的发展是相互依存,相互依赖的。一方面,随着经济的发展,在日常生产生活中,对劳动者的科学技术水平提出了新要求,促使着科学技术更快的发展。另一方面,科学技术的发展,带动了产业的调整,改善了生产关系,促使经济更好更快的发展。科学技术与经济两者互相协调,最终达到一个良性循环。

2.2科学技术与经济转型

在当今社会,经济支持是科学技术发展的基础,经济竞争是科学技术发展的重要推动力。科学技术促进经济结构调整,产业结构升级,具体的体现就是第三产业的迅猛发展,比重迅速上升,而第一产业和第二产业的比重逐渐减小。众所周知,科技进步是形成产业分工的基础,产业结构的每一次重大变化或调整,都与科技进步密切相关。当科技进步积累到一定程度,会使生产方式发生变革,就会使整个产业体系发生革命,从而使产业结构发生急剧的变化。所以说科学技术推动生产力要素的变革,促进经济结构的调整。不但如此,科学技术的发展也促进着经济形式发生变化,比如信息经济、网络经济、生物经济、知识经济等等,这些新形式的出现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以此促进着经济的发展。事实上,由于科技进步与经济的增长存在相互作用,科技成果的会影响着经济的发展与增长,而经济又会反作用影响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这样科学技术的进步便可以在科技与经济的互动过程中继续发展。

3小结

在这个阶段,大国综合国力的竞争主要是科技的竞争和人才的竞争,简单来说,科学技术就是经济发展的“助推器”。当然,科学技术的发展是以经济提供的物质作为基础的,经济基础决定着上层建筑,没有经济的支撑科学技术也是没有办法很好地发展的。所以说,科学技术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就应该是相互依存的,相互依赖的,处理两者关系对我国未来可持续发展的影响非常重要。

4科技与教育、经济的关系

当今时代,科学技术迅猛发展与经济的发展日益密切,然而无论是医学方面、航空航天方面、还是生物工程等等方面的显著发展,都在显示出人才的重要性。那么人才的培养就要依靠教育。促进经济发展,关键是要依靠科学技术。只有教育培养了大量的人才,才能继续推动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发展。然而,经济为教育和科学技术提供了物质基础。教育、科技、经济三大领域是社会发展的主体、核心和动力,我们想要更好的发展,就必须要统筹好三者的关系,努力提高教育水平和质量,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经济发展。

参考文献:

[1]鄢晓.新兴教育技术之于当前我国高等教育的张力[J].中国高教研究,2017,(11):65-70.

[2]孟宪平.马克思恩格斯视野中的科学技术力量分析[J].社会科学研究,2017,(06):14-21.

经济技术论文第4篇

凉山州拥有以州府西昌市为中心、以安宁河谷为中轴的四川省第二大平原,是川西地区重要的农业强州,南亚热带、亚热带、温带、寒温带立体分布,具有冬暖夏凉、干湿季分明、垂直变化显著等特点;日照充足,年平均日照2432.1小时;积温高,年平均无霜期273天,年平均降雨量1004.3毫米,得天独厚的自然资源为优质农作物提供了良好的生长环境。近年来,凉山州将苦荞麦、石榴、青花椒、烤烟、花卉等作为特色产业,投入大量资金进行发展,其中甘洛县充分利用其独特的地理优势(山地海拔高于1700米)以及气候、土壤条件,大规模种植黑苦荞,将市场开发价值极大的黑苦荞作为区域发展的增长极,带动了整个凉山州苦荞麦种植的发展,荣获了“世界苦荞在中国,中国苦荞在凉山”的殊荣;州府西昌市以花卉为特色进行大力宣传与发展,以花卉产业为增长极,通过自身的快速发展,形成了四大鲜切花的主要产地,并于2000年在由国家林业局、中国花协举办的全国花木之乡评选活动中,被命名为“中国花木之乡”。通过多个增长极的带动与乘数效应,凉山州逐步向“一乡一业、一村一品”的高效经济增长模式发展。要改变凉山州农业落后现状,充分开发和利用其现有资源,实现农业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职业技术教育是实现这些目标的有效途径。

二、职业技术教育对促进农村经济的作用

职业技术教育通过向受教育者传授其特定教育内容,使他们能很快提高其生产技能和操作水平,在提高劳动生产率和促进社会经济增长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直接促进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和社会经济的发展。通过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可在较短的时间内提高农业劳动者技能,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人才支持,为优化农业经济结构提供人才基础,可充分地开发当地农业资源,提高资源利用率,有效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农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一)发展职业技术教育是农民增收的基础和前提

当前,由于这些民族地区的农民文化知识水平较低,技术水平和科技素质不高,影响了当地资源的有效开发和利用,当地特色资源不能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最终影响农民的收入。要增加农民收入,培养当地农民具有不断增收的能力,就需要通过农村职业技术教育提高农民的科技文化素质。

(二)通过职业技术教育提高农业从业人员的素质

推进民族地区农业现代化与发达地区相比,凉山民族地区农业发展落后,农业的科技含量相对较低,农业的现代化程度也相对较低。民族地区的农业要实现由高投入、低产出向低投入、高产出的转变,由低层次的劳动密集型向科技知识型农业的转变,这就迫切需要提高农民素质,需要掌握先进农业生产知识和生产技能的高素质劳动者。通过发展农村职业技术教育,提高民族地区农村劳动者的生产技能和知识水平,他们可将最先进的知识运用于生产,加快民族地区农业的现代化进程。

(三)发展民族地区农村职业技术教育有利于充分开发、利用当地资源

凉山州具有高海拔、低纬度的地形,冬暖夏凉,光照充足,年温差小,日温差大的特点。这些特点为动植物的生长提供了良好的条件,使该地拥有非常丰富的农业资源。但由于其历史原因及地理位置的特殊性,这些地区生活条件艰苦,难以吸引高水平的农业专业人才,当地人又缺乏先进的农业生产职业技能,专门人才的缺乏造成了当地资源的开发利用程度不高,未能充分发挥农作物的经济效益,束缚了当地经济的发展。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立足当地实际,根据当地的资源优势、社会需求有针对性地进行专业人才的培养,这样可有效解决民族地区经济发展中专门人才缺乏的难题,充分开发和利用当地特色农业资源。

(四)发展农村职业技术教育促进民族地区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

凉山州拥有人口400多万,具有丰富的劳动力资源,但是很大一部分的劳动力受教育程度偏低,劳动力资源未得到充分利用,也影响了当地经济的发展。通过农村职业技术教育,提升农村劳动力的知识和技能,将潜在的劳动力转化为现实的劳动力,这样不仅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同时也能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的顺利转移。

三、凉山州职业技术教育现状

虽然职业技术教育在凉山州农村经济的发展过程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凉山州职业技术教育存在办学效益低下,与当地农村经济发展脱节等问题,这些都严重影响了职业技术教育服务当地农村经济发展的功能的实现。

(一)办学效益低下

凉山州共有1市16县,其中9个县市有职业学校,西昌市就有13所。地域分布极为分散。在这些学校的专业设置中,很多学校的专业都是重复设置,如计算机及应用、旅游与管理、电子技术应用等这造成资源的极大浪费。在这些职业学校中也很少涉及农业方面的专业。其次,据2008年的统计,凉山州共有公办职业技术学校21所,这些学校主要培养中等专业人才。我州职业学校在校生人数达到10381人,其中凉山卫校1578人、铁路技校1417人、德昌职中1253人,共占职业教育总人数的42%。而林业学校只有52人、喜德职中只有51人、州工业技校40人,共占职业教育总人数的14%。除学生人数较多的三所学校产出较高外,其他学校的发展难以为继。

(二)师资水平较低

师资队伍水平低是制约农村职业技术教育发展的重要原因。凉山州职业学校中,教师的学历普遍较低,文化课教师较多,专业课和实践课的指导教师普遍不足,“双师型”教师缺乏。另外,一些老教师知识老化,接受新知识的能力较弱,知识更新缓慢,这些都不利于学校的发展。在职业技术学校中,农业类的职业技术学校办学条件更为艰苦,教师待遇不高,难以留住高学历、高职称的人才,因此其师资情况更为糟糕。

(三)与当地农村经济发展脱节

虽然凉山州的公办职业技术学校在2008年就达到21所,但涉及农业方面的学校较少,设置与农业经济发展相关的专业就更少。这些学校主要设置计算机专业、电子技术等专业,他们在设置专业时更多地是考虑能让学生就业,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而没能考虑如何培养人才去充分利用和开发凉山州丰富的农业资源,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即使是在设置有与农业相关的专业的学校里,更多地是讲授专业理论知识,不能有效培养学生的操作能力,因此,学用脱节,即使学生掌握了相关的理论知识但不能用于实践,不能为农村经济的发展服务。

四、民族地区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策略

(一)改变对职业技术教育的认识

当前,很多学生家长及用人单位重视普通教育而轻视农村职业技术教育。领导、群众的观念直接影响了当地农村职业技术教育的发展。因此,要让领导、群众树立科学的教育观,让学生家长形成行行出状元的人才观,让他们认识到,农业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也是人才。首先,政府应提高认识,重视职业技术教育在农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有效的职业技术教育发展规划,并将此列入农村经济发展与科教兴国战略,全盘规划,长期实施。其次,民众也应改变对职业技术教育的认识。不能仅仅只把普通高等教育作为跳出“龙门”的途径,还应认识到职业技术教育在提高劳动者技能、科技水平等方面也具有重要作用,它同样是人们获得生产、生活技能的重要方式之一。

(二)增加投入,优化布局

经费的短缺是制约民族地区农村职业技术教育的重要因素。解决经费短缺的这一难题,不仅需要政府的努力,还需要学校、家长及社会各界的努力。首先,政府要规范拨款机制。在国家教育经费有限的情况下,不可能保证所有类型和层次的教育都获得优先的发展,但是,应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确定什么教育需要优先发展,当前,发展农村经济,缩小城乡差距是我国全面小康社会需首先解决的问题。但农村地区由于各种原因难以吸引和留住人才,特别是在凉山州这种民族地区的农村地区。因此,政府应加大对农村职业技术教育投资的力度,在经费投入上适当向农村职业技术教育倾斜。其次,加强校企合作,吸引企业对农村职业技术教育的投资。企业行为的动机来自于对经济利益的追求以及应对外部的竞争压力。通过校企合作,学校可根据企业的实际需要为其提供专门人才,从而使企业在竞争中获得优势。因此,应增加企业对农村职业技术教育的投资。再次,增加个人对农村职业技术教育的投资。要吸引有经济实力的个人对农村职业技术教育的投资,就要完善激励个人投资办职业技术教育的机制,制定相应的政策,为个人投资办农村职业技术教育的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凉山州人口分布不均匀,经济发展不平衡。因此,在这种地区不应过分强调农村职业技术教育学校的数量,而应重视办学的质量和效益。因此应集中办好几所基础好的职业学校,对专业进行整合,充分发挥这几所职业学校的优势,在人口数量不多,没有相应的经济实力和师资条件开办农村职业技术教育的县,可以和附近的县合作,集中财力、人力办好一所农村职业技术教育学校,这样既能保证教学质量又能提高办学的经济效益。另外,还可支持当地的普通高等院校通过内部专业调整或是与外部合作举办二级职业技术学院,开设当地需要的农村职业技术教育的相关专业。

(三)提高师资队伍水平

提高凉山职业技术学校师资的现有水平,一方面要加强现有教师的在职培训,不仅提高他们的理论素养同时要提高他们的操作能力。对在职教师进行定期培训,加强与同行的交流,不断更新教师的知识。组织教师到生产第一线进行锻炼,提高教师解决问题的能力。另一方面,充实教师队伍。通过制定各种优惠政策,吸引优秀人才到民族地区任教。同时,也可聘请各行业有丰富经验的专业技术人才到学校任教,充实教师队伍。

(四)因地制宜,设置专业

农村职业技术教育的专业设置应具有灵活性和针对性。一方面专业的设置要主动适应当地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在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的过程中,农村职业技术教育学校应根据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对其专业进行适时地调整。另一方面,凉山州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农村职业技术教育应针对当地的资源优势,设置当地特色专业,培养相应的人才,对当地的自然资源进行有效的开发和利用。

(五)拓宽就业渠道

经济技术论文第5篇

1.1指标设计

GDP很好地反映了区域和国家经济的运行状况和结果,本研究中主要考察了高新技术园区对其所在行政区经济增长的影响关系,因此采用了高新技术园区所在行政区的GDP作为被解释变量。政府是区域创新活动的重要推动者,政府各项政策和投入是创新活动开展的重要条件,本研究使用高新技术园区累计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投资额(X1)作为创新驱动要素,反映政府对创新的投入和扶持力度。创新是一个综合的行为和过程,本研究结合了欧盟(EU)EIS指标体系、《国际竞争力年度报告》、OECD的创新体系、Cooke的RIS创新指标体系、Heffernan、MinghuiChen创新体系等方面的内容,构建了包括创新投入、创新过程和创新产出三个主要环节的综合体系内容来反映创新。其中创新投入包括高新技术园区上一年度的年末从业人员(中高级职称)(x1)、高新技术园区企业数(x2)、高新技术园区科技活动人员数(x3)三个指标,x1是对创新人才投入的度量,x2反映了不同参与主体的规模和数量,x3主要反映了创新活动的频率和活跃程度;创新过程包括高新技术园区中介机构提供信息总条数(x4)、高新技术园区技术服务项次(x5)、高新技术园区培训服务人次(x6)三个指标,这三个指标主要反映了创新服务机构和中介机构的活动能力、活跃程度以及主体之间的交流情况;创新产出的测度指标包括高新技术园区火炬计划项目数(x7)、高新技术园区技术收入(x8)、高新技术园区在孵企业批准知识产权数(x9)三个指标,反映了创新的成果和创新收益。由于解释变量较多,为了便于分析创新对区域经济增长的影响关系,要对解释变量采取因子分析进行降维处理。同时,把消费、投资和出口状况设定为控制变量,消费用高新技术园区所在行政区的人口数(PEO)近似度量,投资用高新技术园区上一年度的年末总资产(CAP)近似度量,出口用高新技术园区出口创汇(EXP)近似度量。

1.2模型构建

区域经济增长理论模型的构建大多基于柯布—道格拉斯(C-D)函数模型形式,早期Harrod、Solow、Arrow、Barro模型等都以技术、资本、劳动等为要素分析了区域经济增长的问题,Grossman、DHCChen等都建立了创新与区域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模型进行分析,本研究将区域经济增长模型和创新模型相结合。

2实证分析

考察样本的选择时段是2007—2012年度的数据,为了保证数据的完整性,样本对象选择华东地区(6省1市)空间范围内2007年度及以前被国家批复的16个国家高新技术园区,其分别为上海、南京、常州、无锡、苏州、杭州、宁波、合肥、福州、厦门、南昌、济南、青岛、淄博、潍坊、威海国家高新技术园区。

2.1数据来源

GDP数据主要来源于各地方各年度统计年鉴,创新驱动和创新各指标数据主要来自《中国火炬统计年鉴》(2008—2013)、《中国高科技产业统计年鉴》(2008—2013)、《中国高科技产业发展年鉴》(2008—2013)、《中国区域经济统计年鉴》(2008—2013)和相关年度的地方科技年鉴,消费、投资、出口数据主要来自《中国火炬统计年鉴》(2008—2013)和各地各年度统计年鉴。

2.2数据处理

本研究中GDP、X1、x8、CAP指标涉及到不同年度价格波动的影响,其中GDP通过GDP价格平减指数剔除影响,投资额通过资产投资价格指数剔除影响,其他涉及到币值标价的指标通过消费价格指数剔除影响;EXP通过2007—2012年度的年均人民币与美元兑换汇率折算成人民币计量的单位并通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消除价格波动影响。另外,本研究中GDP、X1、CAP、PEO、EXP等指标因为数据较大,对这些指标进行取对数处理以减少数据波动、不平稳性以及异方差的影响。解释变量(创新)在做因子分析时通过z-score标准化处理。

2.3因子分析

在对变量做因子分析之前需要对x1~x9各指标数据进行适合度检验,本研究中主要是通过Bartlett检验和KMO检验法进行分析。通过SPSS20.0检验KMO值满足大于0.7,Bartlett的球形度检验p值小于0.05,数据适合因子分析。按照主成份提取原则,对相关矩阵初始特征值≥1进行提取,少数指标考虑到累计方差比例较小,采取了特征值大于0.8的原则进行设计。通过SPSS20.0软件分析,得到华东16个国家高新技术园区在2007—2012年度的创新综合得分。

3创新对区域经济增长影响分析

要考察区域差异条件下的高新技术园区创新对区域经济增长的影响需要在园区分类基础上进行分析。

3.1创新要素集聚的区域差异

首先对创新要素集聚度进行度量,本研究结合了Feldman、Mansfild、Venables、Audretsch和Feldman]、Hansen等提出的要素集聚度量指标体系的内容,选取高新技术园区大专及以上人员数、高新技术园区被认定的高新企业数和高新技术园区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三个指标近似度量创新要素集聚度。通过对创新要素集聚度的因子分析得到创新要素集聚综合因子得分,然后结合聚类分析法对创新要素集聚因子得分做系统聚类,软件选用SPSS20.0,聚类成员选择单一方案,聚类数为2,聚类方法采用组间联接,组间度量标准为平方Euclidean距离,得到如图1所示的聚类分析结果。创新要素集聚度聚类组1为高集聚度园区,聚类组2为低集聚度园区。将创新要素集聚度不同的园区做回归分析,对比聚类组1和聚类组2的回归结果。首先,高集聚度园区创新驱动对区域经济增长未能产生显著的促进作用,低集聚度园区创新驱动也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也即创新驱动对区域经济增长的影响与高新技术园区要素集聚度关系不显著。其次,高集聚度园区创新明显地拉动了区域经济增长,低集聚度园区创新对区域经济增长具有较显著的负效应,由此说明创新对区域经济增长的影响与园区创新要素集聚度有关,高集聚度的园区有利于促进创新的正向经济效应。而低集聚度的负效应原因认为可能低集聚度园区创新要素积累不足,园区还处于积累阶段未进入最佳经济增长点,园区还未能充分地发挥出规模经济的效果,这个阶段园区的创新对区域经济增长的贡献还不足于弥补对园区建设的投入。

3.2组织学习水平的区域差异

组织学习的度量指标结合了SweeGoh、Stuart、Porter等提出的组织学习内涵和理论,通过教育培训项次、技术服务项次和咨询服务项次三个指标近似地度量。通过对组织学习指标的因子分析得到组织学习综合因子得分,然后结合聚类分析法得到组织学习水平不同的高新技术园区空间分布。组织学习水平聚类组1为组织学习水平高的园区,聚类组2为组织学习水平低的园区。首先,组织学习水平高的高新技术园区创新驱动为正,但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而组织学习水平低的高新技术园区创新驱动对区域经济增长产生了显著的正效应,说明组织学习水平较低的园区对区域经济增长的贡献依赖于创新的投入和支持,增加创新投入对于学习不活跃的园区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刺激创新产出并有利于促进区域经济增长。其次,组织学习水平高的高新技术园区创新对区域经济增长具有显著的正效应,组织学习水平低的高新技术园区创新对区域经济增长具有较显著的负效应。由此说明,创新对区域经济增长的效应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园区的学习水平,只有具备了一定学习水平的园区才能发挥创新的正面区域经济效应,而低学习水平的负效应原因认为学习水平低的园区创新成果的应用和扩散不足,从而创新成果的商业化程度较低,很难实现充分的市场价值,限制了创新的区域经济效应。

3.3经济环境的区域差异

区域的区位、资源、经济运行状况等都对创新产生重要影响,ALosch、TGylfason和GZoega等分别从不同角度阐述了区域经济环境的重要影响。《中国城市竞争力年鉴》中对区域经济环境通过区位、区域的经济资源丰富度、产品自给度等方面的指标进行度量,这也比较符合本研究中对区域经济环境的界定。本研究借鉴《中国城市竞争力年鉴》(2007—2012)中提出的中国城市经济环境得分各年度均值对华东地区国家高新技术园区进行分类,城市经济环境各年度得分均值大于16个城市环境得分总均值的为优等区域经济环境的园区,得分小于总均值的为低等区域经济环境的园区,分类结果得到如图3所示的空间分布。分类组1为优等区域经济环境的园区,分类组2为低等区域经济环境的园区。同理做回归分析,结果同样见表4。优等和低等区域经济环境的高新技术园区创新驱动对区域经济增长影响的估计系数都为正,都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但是优等组相对于低等组的估计系数增大,说明高新技术园区的创新驱动对区域经济增长的影响与高新技术园区所在区域的经济环境状况没有显著关系;优等区域经济环境高新技术园区创新对区域经济增长影响的估计系数为正,且通过1%的显著性检验,低等组创新估计系数为负,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由此说明创新对区域经济增长的影响与区域经济环境有显著关系,较好的经济环境对创新的经济效应具有正向的促进作用,不好的经济环境甚至会抑制创新对区域经济的促进作用。

4结论与建议

通过上述的实证分析可以回答前文提出的问题:华东地区作为我国经济相对较发达的地区,近二三十年成为我国区域经济发展的标杆,这可能也与华东地区各省市创新活跃的高新技术园区有密切的关系。第一,华东六省一市部级高新技术园区的创新驱动对区域经济增长具有显著的促进作用,政府的鼓励性创新政策、创新投入和扶持等整体上能够有效地促进了企业的创新产出和区域经济增长。第二,华东地区的部级高技术园区创新整体上有效地推动了区域经济增长。第三,华东地区高新技术园区创新是区域经济增长的内生影响变量,能够促进区域经济增长,并且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总量的增加,高新技术园区创新的促进作用将得到进一步的强化,而没有考虑内生性问题情形中低估了创新对区域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第四,华东地区高新技术园区创新对区域经济增长的影响与园区的创新要素集聚状况有关,创新要素集聚度较高的高新技术区园区创新对区域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更大。第五,高新技术园区创新对区域经济增长的影响与园区的组织学习状况有关,学习水平较高的高新技术园区创新对区域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更大。第六,高新技术园区创新对区域经济增长的影响与园区所在区域的经济环境状况有关,区域的经济环境状况较好更有利于发挥高新技术区园区创新对区域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

经济技术论文第6篇

1.1钢板桩围堰钢板桩围堰是一种传统的深水基础施工方法,基本原理是利用钢板桩作为封水结构,内支撑作为承载结构抵抗水土压力,形成一个综合的围堰支护系统。钢板桩是一种定型的工业产品,具有强度大,防水性能好,适用范围广等优点。钢板桩围堰施工工艺流程一般为先桩后堰,即:搭设钻机平台打设钢护筒进行桩基施工打入钢板桩水中挖基浇注水下封底混凝土围堰内抽水施工内支撑破桩头施工承台。3#墩钢板桩围堰平面尺寸为29.5m×15.4m,高度27m,水下封底混凝土厚度3m。

1.2钢套箱围堰钢套箱围堰用各种钢构件组拼成骨架,板壁用钢板焊或铆合成一个开口箱形结构后,将其整体悬吊定位,有无底和有底两种形式,常被用于修建桩基的承台。根据本工程实际情况,采用无底钢套箱围堰,施工工艺流程一般为先桩后堰,即:搭设钻机平台打设钢护筒进行桩基施工制作钢套箱下沉钢套箱水中挖基浇注水下封底混凝土围堰内抽水破桩头施工承台。3#墩钢套箱围堰平面尺寸为26.5m×12.4m,高度18m,水下封底混凝土厚度3m。

1.3双壁钢围堰双壁钢围堰是用角钢和钢板焊成的空腔式的壳体,一般在工厂里按设计要求制成构件,然后在船坞或船上进行拼装,入水后能自行浮于水中。双壁钢围堰施工工艺流程一般为先堰后桩,即:工厂加工制作下水浮运到位现场拼装成型定位落床下沉钢围堰水中挖基搭设钻机平台打设钢护筒浇注水下封底混凝土进行桩基施工围堰内抽水破桩头施工承台。3#墩双壁钢围堰内部尺寸为26.5m×12.4m,壁厚1m,总高度18m,分4个节段,水下封底混凝土厚度3m。

2技术经济评价

根据各围堰特点,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对钢板桩围堰、钢套箱围堰、双壁钢围堰三种方案进行技术经济评价,从而合理选择施工方案。

2.1技术评价

2.1.1地质情况虽然钢板桩围堰适用于各类土层,但由于其需要保证较大的入土深度,一般为桩长的1/4~1/3,本工程下卧层为卵石、砂岩,会增加施工难度和施工费用。而钢套箱和双壁钢围堰一般要求围堰底着岩即可,本工程的下卧层会相对降低其施工难度、节约施工成本和工期。

2.1.2水文情况在水文情况中,影响围堰选型的主要是流速和河床冲刷影响。本工程流速较小,对三种钢围堰的影响都较小,局部冲刷线为637m,三种钢围堰都需加大入岩深度。

2.1.3挡水高度钢板桩虽然可以接高,但常用的钢板桩标准长度为12m和18m,钢板桩围堰内支撑设置间距一般为2~3m,且内支撑设置不宜超过4道,否则影响施工周期,因此钢板桩围堰的挡水高度一般不宜超过11m。由于其本身强度、刚度的局限,在承台较深时,需设置强而密的支撑,对后续的承台及墩身施工干扰很大,不宜在水位较高的情况下使用。钢套箱围堰由于其结构受力特点,其挡水高度不宜超过6m,否则经济性会急剧下降。双壁钢围堰整体刚度大,一般采用分段隔舱式,压重下沉,在挡水高度较小时,由构造控制设计,反而经济性较差,因此双壁钢围堰适用于挡水高度大于8m的深水围堰。

2.1.4安全性由于桥位河段11月下旬至2月下旬凌汛,而年较大洪水集中发生在7月和9、10月两个时期,并且基础工程较大,一个枯水期很难完成,大桥施工需考虑渡洪安全。双壁钢围堰能承受较大水压,可接高,不怕洪水淹没围堰,也不怕下沉时翻砂,施工十分安全可靠,只要及时在围堰内封底,就能安全渡洪,保证7~10月份洪水时期能正常施工。钢板桩和钢套箱围堰的整体强度和稳定性均不及双壁钢围堰,不能满足渡洪要求。

2.2经济评价

2.2.1劳动消耗

2.2.2主要材料消耗

2.2.3主要机械使用

2.2.4造价通过计算,3#墩钢板桩围堰造价300万元,钢套箱围堰造价280万元,双壁钢围堰造价490万元。

2.3多指标综合评价

通过对上述地质情况、水文情况、挡水高度、安全性等技术指标及劳动消耗、主要材料消耗、主要机械使用、造价等经济指标的分析,采用多指标综合评分法评价钢围堰方案的优劣。通过计算,双壁钢围堰总得分最高,再经专家评审,反复论证比选,最后拟定实施方案采用双壁钢围堰方案。

3结语

经济技术论文第7篇

[内容提要]当今世界,技术成为社会规范的现象日益普遍。技术与法律相互依存,在全社会的规模上调整着人们的行为,参与财产、利益和各种权利、权力的分配。技术作为社会规范发挥效用较之法律具有更为直接、准确、经济、高效的优势。但技术作为社会规范也有局限性,过分依赖技术来实施法律容易损害法律本身的尊严,而对技术的运用不加限制则会改变法律所追求的权利分配格局。技术保护措施作为数字版权政策的重要执行工具,既应当受到反技术规避规则的保护,也应当受到它的限制。美国和欧盟过于严厉的规则在给版权人提供强大保护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负面效应。中国的反技术规避规则不仅失之模糊,而且某些内容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也值得商榷。 [关 键 词]社会规范 技术 法律 技术保护 反技术规避 [正 文] 一、作为社会规范的技术与法律 技术是对人类生活影响极其广泛和深远的社会现实。相对于科学而言,技术对人们行为和实际生活世界的影响更为直接。① 就技术与法律的关系而言,技术作为经济关系中的决定性因素,其进步直接推动着财富的增长,从而也推动着各种“权”的总量增长,并导致权利、权力分配原则和规则的变化。因而,作为现实的生产力,技术在归根结底的意义上决定着法这种以权利和权力为核心的社会规范的内容。② 恩格斯认为,作为社会历史的决定性基础的经济关系“包括生产和运输的全部技术。这种技术……也决定着产品的交换方式以及分配方式,从而在氏族社会解体后也决定着阶级的划分,决定着统治和被奴役的关系,决定着国家、政治、法等等。”③ 在版权法的发展进程中,印刷技术的成熟催生了版权法;复制和传播领域的技术进步又不断地打破版权法所维持的利益平衡,促使版权法不断地变革。 技术也以社会规范的面目出现在实际生活世界,直接、强制地规定和控制人们的行为。社会规范有多种形式,其中最为常见的有道德、习惯、纪律、法律等。技术作为行为规范发挥社会功能的现象在传统社会较为少见,但在现代社会已日益普遍,并越来越深刻地影响着人们的行为方式。早在上世纪中期,美欧学者已经注意到这种现象并进行了热烈讨论,甚至有人提出所谓的“技术统治论”、“技术统治模式”。④ 本文所讨论的主要是这个意义上的技术。 作为社会规范,技术与法律相互依存,在全社会的规模上调整人们的行为,参与财产、利益和各种权利、权力的分配。这种意义上的技术,既需要法律承认、支持,又受到法律的限制。技术还常常能够为法律实施提供保障。例如,法律要求司机开车时系安全带,技术即可使得汽车在司机未系安全带的情况下无法启动。相对于法律,技术作为社会规范拥有很多优势。法律实施在很大程度上必须依赖公共强制力,必须耗费相当数量的公共资源,并只在国家强制力可以到达的范围内有效。而技术作为社会规范可更为直接、准确、高效、经济地发挥作用,因为它不仅可以树立人们行为的准则,还可以使得人们不得不根据该准则行事,从而直接实现规范内容。例如,具有防复制功能的CD即可使某些有侵权企图的消费者无法制作非法复制件,从而不得不遵守法律关于版权人拥有排他复制权的规定。因此,在能够通过技术手段保障自己权益的情况下,人们对技术规范的需求会超过法律规范。而且,技术规范发生作用不受国界限制,这一点对于网络环境下的权利人尤具吸引力。正是基于这一事实,有学者指出,网络政策中最显著的变化恐怕要算技术在其中的角色转变:技术即法律。⑤ 二、版权关系中的技术保护和反技术规避:美欧的经验教训 技术保护措施与反技术规避规则是数字环境下版权关系中调整有关各方行为的两种重要工具,它们的关系集中体现了版权领域中技术与法律的关系。 通过技术保护措施来实现版权法赋予自己的排他权,对于中外版权人来说都不陌生。在模拟环境中,版权人多通过特殊的印刷方式和技术,使得盗版无法达到与正品一样的质量来防止被侵权。如果说在模拟环境中以技术保护措施来防止版权侵权的现象尚不多见,在信息时代则日渐普遍。在数字环境下,一方面,版权侵权变得如此简便、廉价,几乎任何人都有能力实施,且往往给版权人造成要比在模拟环境中大得多的损失;另一方面,传统司法救济对于保护版权人,特别是网络环境中版权人的利益却显得力不从心。技术保护措施使得版权人可以大量地减少和防止版权侵权,而不必承受版权诉讼带来的昂贵的律师费用、漫长的审理过程、不确定的审理结果和对判决的执行。因此,版权人越来越多地运用技术保护措施来规范公众的版权作品消费行为,维护自己的权 益。 版权人通过技术保护措施可以使大多数人事实上遵守其设定的消费其版权作品的规则,但对那些不愿意遵守且有能力对该技术保护措施进行规避的人却无能为力。因此,版权人希望借助国家强制力对其技术保护措施加以保障。反技术规避规则,即禁止避免、绕开、清除、破坏技术保护措施等行为的法律规范,应运而生。版权法上最早的反技术规避条款可以追溯到美国1984年对生产、传播窃听电缆通讯设备的禁令。⑥ 此后不久,美国国会又通过禁止生产和传播对卫星通讯进行解密的设备和方式的法律,⑦ 并于1992年颁布《家庭音像录制法》,将关于禁止损坏数字录音录像设备复制控制机制的条款纳入其中。⑧ 进入数字时代后,为了回应版权人大量实施技术保护措施并获得法律承认的要求,19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两个条约⑨ 均制定了反技术规避规则,要求签约国“提供充分的法律保护和有效的法律救济以制止对有效的技术保护措施的规避”。⑩ 之后,很多国家纷纷制定和完善自己的反技术规避规则,例如美国于1998年通过的《千禧年数字版权法》(11) 和欧盟于2001年颁布的《关于在数字社会中统一版权和邻接权某些方面的指令》(12) 的反技术规避规则。美国数字版权法和欧盟版权指令中的反技术规避规则主要由两部分构成:反技术规避行为条款和反规避设备条款。反技术规避行为条款禁止实施对技术保护措施进行规避的行为,使得从事规避行为本身即可招致法律责任,不论其是否导致版权侵权。(13) 反规避设备条款则禁止生产、传播和提供帮助实施技术规避的任何设备和服务。(14) 为了避免反技术规避规则给予版权人过于强大的保护从而损害消费者和公众的利益,美国数字版权法和欧盟版权指令均对技术规避禁止设立例外条款,允许消费者在十分严格的条件下对技术保护措施进行规避。(15) 作为版权政策的执行工具,技术保护措施极大地补充和强化了版权法,成为版权人在数字时代实现其版权权利的重要手段。技术保护措施在美欧的运用已经十分普及,尤其是一些版权产业中的大厂商,几乎在其生产的每一项新版权作品上都增加了技术保护措施,例如在音像制品中广泛采用的防止CD被复制的技术。(16) 这些措施大大提高了正版版权作品的销售额,减少了大规模的版权侵权现象,改善了版权工业的生存环境。据美国唱片工业协会公布的数据,2009年美国音乐视频内容(DVD和VHS)较去年的销量增加了51%,达到3200万件,收入为6.07亿美元。(17) 反技术规避规则则从法律上为技术保护措施的实施提供保障。例如,美国自《千禧年数字版权法》颁布以来,已发生多起根据反技术规避条款提起的诉讼。(18) 技术保护措施已经越来越成为一种贯彻版权人意志的版权消费行为规范,不断地影响着版权人和消费者及公众之间的权利分配。例如,运用地理标记,(19) 版权人可以使得在某一市场投放的版权作品只能用在同一市场出售的播放设备读取,从而将其特定版权作品的消费限制在一个特定区域。随着技术保护措施水平的提高和法律对其保护的加强,版权人可以精确控制对其版权作品的访问和使用。数字版权作品的消费规则,从而版权人、消费者和公众之间的权益划分,在某种程度上由版权人通过技术决定和改写。不少版权人通过技术保护措施来扩张自己的权利,例如,限制消费者对其版权作品的消费性合理使用。合理使用(20) 可以划分为“转化性”(transformative)和“消费性”(consumptive)的合理使用。转化性的合理使用是指使用者在使用过程中对原始作品加入他们自己的创造,例如对一个版权作品所作的新闻报道、评论、批判或者模仿。消费性合理使用则是授予版权材料购买者的特权。私人复制即是一种典型的消费性合理使用。对于合理使用、特别是消费性合理使用的性质,法学界一直存有争议。有人主张合理使用是一项权利(right),消费者在其合理使用受到妨碍时可以诉诸法律,要求强制保障其实施该行为;也有人认为是一项优惠(privilege),消费者能否实施完全取决于版权人是否对其进行限制;(21) 还有学者提出,消费性合理使用是市场失灵的产物。(22) 与理论界意见纷纭不同,合理使用、包括消费性合理使用在实践中一直是一个十分普遍的现象,区别只在于,有的国家对于版权人因此所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而有些则不补偿,(23) 因为版权人事实上无法阻止合理使用的发生。而现在技术保护措施的进步和实施,使得版权人可以将以前无法控制的消费性合理使用行为纳入自己的权利范围之内。(24) 因此,技术保护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 版权人和消费者及公众之间的权利分配。 技术保护措施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版权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并间接地影响到公众利益。美欧严厉的反技术规避规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数字化封锁。一些生产厂商利用反技术规避规则禁止他人生产与其拥有版权的设备相兼容的零配件和其他设备,从而筑起一道数字化竞争壁垒。(25) 例如,某种数字化文件格式的版权人可以在其作品上实施技术保护措施,使得以该格式储存的文件只能在特定的播放设备上运行。(26) 由于技术规避行为为法律所禁止,如果想生产可以读取该格式文件的播放设备,则必须与版权人签订许可合同。版权人因此可以控制该种播放设备甚至其零部件市场。同时,由于各种播放设备和文件格式相互之间不兼容,大多数消费者又无力购买多种播放设备,因此,消费者一旦选定某种播放设备后,往往就不得不成为该种文件格式的忠实用户。这样,版权人就可以锁定其用户群,将竞争者拒之门外。 当然,版权人在社会规范的意义上运用技术保护措施并不是不受任何限制的。作为法治社会具有最高强制力的社会规范,法律必须对同样作为社会规范的技术进行审查、规制,以确保它所确定的分配方式和分配原则得以贯彻。虽然反技术规避规则的主要目的在于给技术保护措施提供保障,但绝不是不加分辨地全部认同,而是既要保证版权法的有效实施,又要维护版权人、消费者和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因此在某些情况下,这种规则必须对技术保护措施进行限制。无论是美国数字版权法还是欧盟版权指令中的反技术规避规则都制定了针对技术规避禁止的例外。这些例外主要分为两类:一是保障正当的反向工程、加密技术研究和安全测试的例外,(27) 二是保障有利于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合理使用的例外。(28) 对于技术保护措施被版权人当作实现非法利益的工具,例如收集消费者的私人信息等,法律更要严加防范和制止。(29) 技术还会改变人们维护自身权利/权力的方式。例如,在模拟环境中,版权的实现主要依赖法律的威慑力来保障,版权人总是在遭到版权侵权后才能寻求司法救济,版权人处于被攻击的弱势地位。通过技术保护措施,版权人可以直接、强制地实现其法定权益;相反,消费者由于技术和资金上的劣势地位,在合法的版权消费权利受到侵犯时常常不得不求助于法律。 在协调技术和法律的关系当中,美欧的反技术规避规则从总体来看是成功的。无论是从体系还是具体的立法技巧上,美欧的规则都有很多值得中国学习的地方,其中最重要的一点是其规则明确而完备,具有极强的可执行性和确定性。反技术规避规则还是一个较新的法律制度,人们对它的认识和研究还不够深入,还没有积累足够的相关立法和司法经验,因此制订完备、细致的规定显然更为重要。 美欧的反技术规避规则没有完全任由版权人利用技术保护措施随心所欲地对其版权作品实施控制,而是针对计算机科学研究和有利于公共利益及公共安全的合理使用分别制定了数个例外。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更应当防止反技术规避规则对科研和学术自由的限制。同时,中国经济还不发达,人民生活还不富裕,很多消费者购买版权作品的能力还较低,法律应当要求权利人的技术保护措施不得妨碍为公共利益及公共安全,特别是为促进社会文化和教育而设置的合理使用。 但是,美欧反技术规避规则给予技术保护措施过高的保护,导致版权人过度依赖这一私力救济,不仅损害版权关系中的消费者和公共利益,也威胁到版权法本身。数字化封锁损害市场竞争,扼杀有创造性的中小企业,是在国际版权市场上处于弱势的中国尤其需要避免的。 三、中国反技术规避制度的局限性 在中国,版权人也越来越多地通过技术保护措施来实现版权法所赋予的权利并改变人们消费其作品的规则。版权人在实施技术保护措施中的违法现象也偶有发生。保障版权人合法权益,同时规范技术保护措施在实践中的运用,也是中国反技术规避规则诞生的原因和目的。 1998年的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诉张李荪、重庆电脑报侵权案是中国第一起进入司法程序的技术规避侵权案。(30) 在该案中,被告之一张某对原告拥有版权的软件所附带的钥匙盘进行解密研究,开发出专门用于解开该软件钥匙盘的软件,并在另一被告重庆市电脑报社的报纸上刊登广告销售该解密工具。尽管张某开发及销售解密软件的行为发生之时中国尚无任何禁止技术规避的法律法规,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仍然宣布张某的反技术规避行为违法并对其进行了处罚。其后不久,为了适应软件盗版的肆虐,软件作品版权人开始采取技术保护措施、特别是 经常采用加密软件来防止盗版的情况,中国的第一个反技术规避规则以规章条款的形式出现——电子工业部1998年颁布的《软件产品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18条规定:“禁止生产盗版软件和解密软件以及主要功能是解密技术保护措施的软件”。(31) 这个反技术解密条款并没有引起人们的重视。首先,《暂行办法》仅仅是部门规章,效力等级低;它的行政管理规范的性质决定其主要调整对软件产品的行政管理关系,对于当事人受到的经济损失并未提供救济。其次,《暂行办法》第30条只对“任何单位”违反关于解密软件生产的禁令所应受到的处罚作了规定,使得该技术规避规则对于打击个人从事技术规避行为十分不利。最后,也是最重要的,该反解密软件条款只禁止生产解密软件,并没有禁止生产、提供其他规避设备,远远不足以打击数字环境下形式多样的技术规避行为。 随着市场上技术保护措施的日渐盛行,它们的种类越来越丰富,运用的范围也越来越广泛。这些技术保护措施或者通过控制对作品的访问,或者通过控制对作品的某项权利的行使,防止对作品未经授权的使用。反解密条款已经远远不能适应保护数字环境下版权人利益的需要。中国虽然尚未签署19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条约,但在国际贸易日趋一体化的大环境下,将该公约包括反技术规避规则在内的主要条款转化为国内法只是迟早的问题。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01年对《著作权法》的修订引入了反技术规避规则。(32) 修订后的《著作权法》在第47条第6项中规定,“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保护措施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2009年国务院颁布了作为《著作权法》特殊法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其中包括相同的反技术规避规则。(33) 《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的反技术规避规则大大拓展了保护的范围:保护对象从软件作品版权人扩大到一切作品和录音录像制品权利人;所保护的技术保护措施也从加密软件延及版权人和录音录像制品邻接权人为保护其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一切技术保护措施。这些反技术规避规则有助于版权人在数字环境下保护自身权益、打击盗版。例如,在近几年的打击非法网络游戏外挂行为的行动中,其重要法律依据之一即是反技术规避规则。由新闻出版总署等五部委联合于2009年12月颁布的《关于开展对“私服”“外挂”专项治理的通知》,将那些破坏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互联网游戏作品的技术保护措施等外挂行为定性为非法互联网出版活动,要求各有关部门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在2009年发生的“007-传奇3智能外挂”一案中,北京市版权局即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的反技术规避条款等规定对两个提供非法外挂的网站进行了行政处罚。(34) 但是,迄今为止,依据新的反技术规避规则所提起的民事诉讼并不多。笔者遍查各种文献,访问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北京、上海等法院网站,并走访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只发现一例反技术规避诉讼。在该案中,被告软件世界杂志社在自己的杂志中公布了针对版权软件Ultra Edit 32的注册代码生成器,致使购买该杂志的读者均可非法使用该软件。该软件的权利人美国IDM计算机解决公司及其中国商北京瑞泽思特信息服务中心遂以软件世界杂志社违反了技术规避规则为由将其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但由于法院以原告主体不适格驳回起诉,技术规避规则在该案中并没有得到适用。(35) 中国的反技术规避诉讼数量如此之少,与现实中大量存在的技术规避行为形成鲜明对照。除了人们认识方面的原因,更重要的恐怕是反技术规避规则本身存在着一些重大缺陷,给具体实施带来了许多困难。具体而言,反技术规避规则过于简单而模糊,致使它在某些地方削弱了技术保护措施作为法律实现工具的作用,在某些地方又容易诱使版权人企图借助技术超越法律。 首先,新的规则对各种技术规避行为不加区分地一概禁止不利于计算机科学研究。因为并不是所有技术规避行为都是必须禁止的,规避行为并不必然给版权人带来损害,它的目的也并不一定是版权侵权,甚至在很多情况下是为了某些重要的合法利益所必需的。与大多数版权作品不同,计算机程序的价值更多地存在于运行而不是表达当中。(36) 绝大多数计算机程序只出售机读版,其后隐含的原理并不为消费者所知。因此,很多正当的研究和学术活动必须涉及规避行为。例如,为了研究一个计算机程序如何执行特定的功能, 计算机专家必须将目标代码还原为源代码,即从事反向工程;并常常必须对源程序进行解密、反汇编等技术规避行为;从事计算机安全测试的人员也只有对计算机程序尝试攻击才能发现该程序中是否存在漏洞、找出漏洞并加以弥补。因此,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允许在一定条件下实施反向工程。中国版权法对此虽无明文规定,但反向工程的合法性可以从《计算机保护条例》第17条推导出来:“为了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的,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是,解密研究和安全测试无法归入其中,因为它们的目的不在于“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这样的规定势必阻碍解密研究和安全测试的正常进行,并妨碍技术保护措施的发展。 其次,该反技术规避规则没有给技术保护措施下定义,容易给版权人寻求权利扩张甚至非法利益以可乘之机。早在1997年的KV300L++案中,技术保护措施的概念就已经引起广泛的关注和争论。(37) 为了打击对其杀毒软件KV300L++的大量盗版行为,江民新技术公司向所有KV300L++免费提供在线升级,但在升级版中埋藏了所谓的“逻辑锁”。该逻辑锁可以在升级后的盗版KV300L++运行时锁住电脑的硬盘,不仅使得该盗版KV300L++无法再运行,也封锁了电脑中的其他信息。由于当时没有关于技术保护措施的法律规定,人们对江民公司逻辑锁的合法性进行了激烈的争论。支持者认为逻辑锁有利于打击版权侵权,是正当的技术保护措施。反对者则认为该逻辑锁的功能已经超出行使版权权利的范围:一方面,它使得江民公司在自己为一方当事人的案件中扮演了法官的角色,对另一方当事人是否有罪做出裁决并执行惩罚;另一方面,锁定他人的电脑硬盘构成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害。最终,北京市公安局撇开技术保护措施的概念,根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判定该逻辑锁非法,因为其含有有害信息,危害了计算机系统的安全。反技术规避规则的目的在于保障版权人所采取的技术保护措施,从而维护版权人对其版权作品所拥有的排他权。如果对于保护对象尚且认识不清,反技术规避规则所提供的保护怎能得到落实?因此,新的反技术规避规则没有对合法的技术保护措施进行界定,没有统一人们对技术保护措施的认识,令人感到十分遗憾。 再者,这些反技术规避规则没有禁止提供规避设备或者服务,大大削弱了技术保护措施帮助版权人实现其合法权益的作用,不能不说是一个大漏洞。规避工具特别是那些可以在网上提供的,可以使得数目庞大的普通消费者有能力实施技术规避行为的规避工具,使得版权人面临的被侵权风险成几何级数增加。因此,反规避设备条款对于加强数字环境下对版权人的保护至关重要。综观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制定的反技术规避规则,反设备条款都是其重要组成部分。例如,《千禧年数字版权法》(38) 和欧盟版权指令(39) 都禁止生产、销售、推广帮助技术规避的任何设备和服务。有部分专家认为,可以将提供规避设备或者服务视为教唆和帮助侵权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8条第1款追究提供者的共同侵权责任;而且,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颁布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4条也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参与他人侵犯著作权行为,或者通过网络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130条的规定,追究其与其他行为人或者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人的共同侵权责任”,因而没有必要另行制定反技术规避条款。(40) 笔者对此不敢苟同。由于提供规避设备或服务与一般的共同侵权行为存在诸多不同,共同侵权责任并不能很好地适用于提供规避设备和服务的行为,因此不足以打击网络环境下愈演愈烈的技术规避行为。首先,在一般的共同侵权中,共同侵权人的教唆和帮助侵权行为指向特定的对象,共同侵权人与主侵权人认识并有直接接触;而规避设备或服务的提供者却常常面对不特定的多数人,不必与直接侵权行为人有任何接触,却同样可以帮助——甚至帮助更多人——完成侵权行为。例如,将针对某个特定技术保护措施的解码程序公之于众。其次,追究共同侵权人的责任以主侵权人的行为构成侵权为前提;而反规避设备条款的适用并不以版权侵权的发生为条件。只要提供了规避设备,不论该设备是否事实上被用于规避行为,行为人都必须根据反设备条款承担责任,因为反设备条款更重要的目的不在于事后惩治版权侵权人及其共同侵权人的责任,而是防止大规模的版权侵权行为发生。美国的Univ ersal City Studios, Inc. v. Reimerdes(41) 案件即是一个很好的例证。本案原告在其生产的DVD中运用了一种名为CSS(Content Scramble System)的加密系统,使得其DVD只能在安装了获得原告授权的解密和播放技术的播放装置上播放。本案被告Eric Corley将挪威人Jon Johansen所写的一个可以规避该技术的程序DeCSS刊登于他的季刊并上载到他的网站。虽然原告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表明有人通过DeCSS程序对其生产的DVD进行解密,法庭还是判定被告行为已构成提供规避设备,要求其清除与DeCSS有关的内容及链接。 最后,这些反技术规避规则没有涉及技术保护措施与合理使用的关系问题,不利于规范版权人和消费者以及公众之间权利的分配。版权从来就不是一项绝对权利。它受到各种各样的限制。除了法律保护期限的限制,对版权最重要的限制来自于合理使用制度。合理使用制度中所包含的使用方式本来已经构成了版权侵权,只是立法者为了保障公众对版权材料的获取而对其加以豁免。因此,合理使用原则对给予版权人有限度的垄断权和保障公众对作品的获取之间达到平衡至关重要。中国《著作权法》也在第四章“权利的限制”中规定消费者可以在一定情况下不经版权人许可使用版权作品。但是,技术保护措施的实施常常会与合理使用制度发生冲突,将其作为社会规范的局限性表露无疑。同样的版权作品使用行为可能由于实施人的不同而具有不同的法律性质。但技术只能分辨具体的行为,却不能洞察行为人的目的、身份以及其他情况。因此,技术保护措施常常在防止对版权作品非法使用的同时,也阻碍了消费者合理使用。由于人们对于合理使用的究竟是一项权利、一个优惠还是市场失灵的产物尚未形成一致看法,人们对反技术规避规则中争议最为激烈的部分即是技术保护措施的法律保护的例外和限制,很多国家发生的与反技术规避规则有关的不少案件也都与此牵连。中国《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的反技术规避规则回避了这个问题,使得合理使用在中国能否成为对技术保护措施进行规避的抗辩成为一个疑问。 2009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了修改。(42) 修改后的司法解释以新增加的第7条取代了原来关于追究网络服务提供者共同侵权责任的第4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专门用于故意避开或者破坏他人著作权技术保护措施的方法、设备或者材料,而上载、传播、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依照著作权法第47条第(6)项的规定,追究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民事侵权责任。”这个司法解释对提供规避设备和服务进行规范,填补了中国反技术规避规则中的空白,其用意应当肯定。但值得推敲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此举是否超越了司法解释权限。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7条,最高人民法院有权对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但将法律没有禁止的提供规避设备行为宣布为非法,是否已经超出解释的范畴而构成对法律的修正?第二个值得怀疑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只规定网络服务商提供规避设备必须承担法律责任是否合理。尽管在网上提供规避设备是最为便捷的一种传播规避设备的方式,对版权人利益构成极大的威胁,但这并不意味着立法者可以对网络服务商实行歧视性规定,而让其他从事同样性质行为的人免受处罚。在上文所提到的IDM计算机解决公司、北京瑞泽思特信息服务中心诉被告软件世界杂志社案中,被告擅自公布了针对原告软件注册代码生成器,显然是一种提供技术规避设备的行为。但由于该案被告不是网络服务者,因此,既无法适用该司法解释修改前的第4条有关共同侵权的规定,也无法适用修改后新增加的第7条关于禁止提供规避设备和服务的条款,这显然有悖于最高人民法院加大打击版权侵权行为的意图。另外,这个反技术规避规则也没有对规避设备进行定义,没有指出符合哪些条件的技术可以被认定为规避设备。这种法律规范的缺位势必造成人们认识上的差异;而这些不同认识又十分可能导致法庭在审判中执行不同的标准,造成有关法律关系的不确定。 四、完善中国反技术规避规则的空间 法律虽然受到国家疆界的限制,但技术与法律的关系却有着超越国界的普遍性。这一点由于网络的无国界性而在反技术规避规则这一制度中体现得尤为明显。美国和欧盟在反技术规避规则的立法和司法方面起步较早,已经积累了相当的经验和教训。对他们的反技术规避规则进行借鉴,有助于完善中国的相应立法,使得反技术规避规则一方面能够为 技术保护措施提供足够的保障,另一方面能够防止版权人借助技术实现超越法律的利益。 如前所述,中国的反技术规避规则存在种种缺陷,亟待修改,特别是应当明确技术保护措施的定义,区分技术规避行为,增加反设备条款,界定技术保护措施与合理使用的关系。由于技术规避行为并不属于版权侵权行为,且反技术规避规则内容较多,笔者认为应当改变目前中国《著作权法》将其归入第47条的版权侵权行为的现状,单独设立一条反技术规避条款。具体来说,中国的反技术规避条款可从如下方面加以完善: (一)明确技术保护措施的定义 反技术规避规则应当包含技术保护措施的定义。这个定义可以表述为:技术保护措施是指那些版权人为了保护其对自己拥有版权或者邻接权的材料行使《著作权法》授予的权利所采取的有效的技术、设备及其零部件。 反技术规避规则所指技术保护措施是版权人为维护其根据版权法所拥有的合法权益而实施的技术、设备及其零部件的总称。一方面,技术保护措施必须运用于版权材料之上,以防止版权侵权为目的。因为技术保护措施作为版权法的执行工具,应当服务于版权法所保护的利益,而版权法也只对版权人实现其版权利益提供保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43) 和欧盟版权指令(44) 均明确规定只保护那些作者用来保护其版权权利的技术保护措施。另一方面,技术保护措施作为法律实现工具只能保护版权人根据法律所拥有的权益,不得攻击他人、哪怕是版权侵权人,更不得帮助版权人获取非法利益。依据这个标准,我们再对前述KV300L++逻辑锁进行分析,即可发现,该逻辑锁既没有起到保护版权材料的作用(它只有在版权侵权行为发生之后,即盗版软件运行时才能发挥作用),又侵犯了他人的合法利益(锁住了运行盗版软件的电脑硬盘,使得消费者无法读取硬盘中的其他合法材料),因此不应受到法律的支持。 反技术规避规则所保护的技术保护措施还应当是有效的。对无效的技术保护措施给予法律保护显然没有任何意义。因此,无论是美国数字版权法还是欧盟版权指令,都只对有效的技术保护措施提供法律保护,并对其有效性作了定义。对于技术保护措施有效性的判断标准,《千禧年数字版权法》采取了一种最低标准方案,规定只要消费者没有版权人的许可不能访问该作品或者行使某项版权,该项技术保护措施即被认定为有效。(45) 该方法值得中国仿效。世界上没有绝对有效的技术保护措施,否则,反技术规避规则就没有存在的必要。而且,不论技术保护措施能够如何高效地保护版权人利益,它们仍是法律的执行工具。能够给予版权人最后救济的是法律而不是技术。所以,尽管版权人运用技术保护措施的目的在于防范版权侵权,但法律不能以该目标是否得到实现作为评判一项技术保护措施是否有效的标准。技术保护措施是针对普通消费者而实施的,因此,只要一项技术保护措施可以阻止不具备专业技能的普通消费者访问和使用版权材料,该技术保护措施就应当看作是有效的。 (二)区分合法与非法技术规避行为 技术规避行为目的多样,形成的后果也不同。因此,反技术规避规则应当对技术规避行为加以区分,给予不同的技术规避行为以不同的法律地位: 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保护措施。 如果一项技术规避行为是为了达到一个合法目的所必需的,且没有对版权人造成损害,则前款规定不适用。 科研工作者只为研究目的可以从事技术规避行为,但不得将其在该研究中所获得的信息用于学术交流以外的目的。 首先,反技术规避规则中应当设立一个豁免技术规避行为的一般目的条款,即为了什么样目的的规避行为可以不受反技术规避规则的追究。这将使法庭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一项技术规避行为是否合法。在数字时代,技术尤其是数字技术发展十分迅速。法律如果只对合法的技术规避行为进行封闭性列举,难免挂一漏万,或者很快为技术发展所淘汰。另外,由于数字环境中出现了,并且以后可能还会出现一些在模拟环境中所没有或者不突出的问题,需要对技术保护措施进行规避的情形也多种多样。例如,一项技术保护措施可能会出现技术故障而无法正常运行,从而妨碍消费者对实施该技术的作品、甚至对其他作品的合法 使用。即使是对于运行良好的技术,消费者有时也会有规避的需要。例如,当前技术更新换代极为迅速,一项技术很容易过时,消费者为了读取一种以过时格式保存的作品而不得不规避技术保护措施的情况时有发生。消费者在这种情况下对技术的规避理应得到法律支持。正因为此,不论是美国数字版权法还是欧盟版权指令,都授权成立了一个委员会,对反技术规避规则的效应进行检讨,并根据情况调整应当受到豁免的技术规避行为。(46) 在中国,制定一个有关合法技术规避行为的一般目的条款将使得最高人民法院在制作司法解释或者指导意见时有章可循,使得反技术规避规则更加灵活和公正。笔者以为,这个一般目的条款应当包含以下内容:第一,技术规避行为是为了达到一个合法目的。第二,技术规避行为是为了达到该目的所必需的。不论行为人主观目的如何,技术规避行为都从客观上增加了版权人的被侵权风险。法律只豁免为达到合法目的所必需的技术规避行为,才能最大限度地避免技术规避行为,防止版权侵权。第三,该技术规避行为没有对版权人造成损害。既然反技术规避规则旨在保护版权人的利益,就应当只处罚那些给版权人造成损害的规避行为。美国和欧盟的实践也证明,对技术规避行为本身的禁止会禁锢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及压制市场竞争。(47) 而对那些以版权侵权为目的的规避行为,我们完全可以将其视为侵权预备行为而对其进行处罚。 其次,科研工作者只为研究目的而从事的规避行为应当被明确排除在反技术规避规则的禁令之外。并且,法律还应当准许科研工作者在实施该类规避行为时制作并向与之从事同一行为的人提供规避设备,允许他们交流在规避行为中所获得的信息。当然,如果他们以此为基础实施版权侵权行为,或者为其他人从事版权侵权行为创造便利,也同样要承担侵权责任和提供规避设备的责任。 (三)增加反设备条款 反规避设备条款对于加强数字环境下版权人保护十分重要,因此,中国的反技术规避条款应当将其涵括在内。最高人民法院解释中的反规避设备条款,合法性因超越权限而值得怀疑,条文本身也模糊,还具有歧视性,不宜直接移植于《著作权法》。笔者建议将反设备条款规定为:任何人不得生产、传播、进口、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除了避开或者破坏他人著作权技术保护措施不能用于其他实质性的非侵权使用的方法、设备、零部件和服务及其组成部分。 法律应当禁止所有人,而不仅仅是网络服务商生产、提供规避设备。技术是中性的,既可用来获取非法利益,也可用来达到合法目的。设备本身不能区分侵权使用和非侵权使用。因此,禁止所有人生产和传播规避设备,将更有利于保护版权人利益,也更为可行。那些为了合法的目的而需要使用的规避设备,如实施反向工程,则可以通过例外规定来解决。 反技术规避规则应当明确规避设备的内涵。这里的“设备”一词是泛指,既包括有形的机器及其零部件,也包括无形的服务、技术。笔者以为,借鉴美欧的相关规定,无论是完整的、能够独立完成规避行为的机器/服务,还是其中的一个组成部分,都应被涵括在内。(48) 反技术规避规则还应当确立判断规避设备的标准,也就是说,究竟具备什么功能的设备应当被认定为规避设备。美国数字版权法和欧盟版权指令都将标准定得十分低。不仅那些从主观上是为规避某项特定技术保护措施而设计、生产或者推销的设备,而且,那些在客观上除规避技术保护措施之外只有有限的商业意义的设备也为反设备条款所禁止。(49) 笔者以为,美国数字版权法和欧盟版权指令中的规避设备判断标准值得商榷。首先,以一项技术在规避技术保护措施之外只具有有限的商业意义为由而对其加以禁止,会造成打击面过宽、从而禁锢技术发展的后果。因为那些拥有有限的商业意义的设备可能会被用于非商业、但却合法的目的。其次,以生产者/销售者的规避意图来决定一项技术的命运也不合理。一项设备是否最终被用于侵权行为,取决于使用者而不是生产者的意图。我们不能因为某个生产者或经销商为规避某项技术而生产或者推销某项技术,就否定该技术本身,正如即使第一个生产录音录像设备的人意在非法复制音像制品,也不能因此禁止录音录像设备本身。而且,为了一个目的而生产的设备,在实践中却另有他用的情况并不罕见。最后,美国和欧盟此前对规避设备的判定一直实行较为严格的尺度,效果良好。根据美国最高法院此前在索尼一案(50) 中所确定的“实质性非侵权使用”标准,一项可以被用于技术规避的设备,只要还拥有实质性的非侵权使用,例如为合理使用制作复印件,则受到禁止的是利用该设备从事规避行为,而不是该设 备本身。而在欧盟版权指令中,只有那些“唯一目的”在于帮助技术规避的设备才为法律所排除。(51) 笔者以为,法律要打击的不是某一项技术,而是利用该技术实施的非法行为,因此,中国宜采用实质性的非侵权使用标准来对规避设备进行判定。 (四)界定技术保护措施与合理使用的关系 由于数字环境下版权人的技术保护措施与消费者的合理使用常常发生冲突,因此,反技术规避规则必须明确何者在何种情况下享有优先权。笔者建议对技术保护措施与合理使用的关系作下述说明: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或者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著作权人应当或者向其提供不加技术保护措施的作品复印件,或者向其提供技术规避的工具和方法。 原则上,反技术规避规则没必要对技术保护措施对消费性合理使用的限制进行干预。转化性的合理使用是言论自由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一个现代民主社会至关重要,应当在数字时代继续保留。转化性的使用并没有因为技术保护措施而受到损害,尽管可能没有数字技术所允许的那么方便。然而,与满足消费者用最便捷的方式实施合理使用的愿望相比,版权人防止数字环境下大规模侵权行为的需求显然更应当得到法律保护。对于消费性合理使用的性质,笔者赞同市场失灵说。由于技术的限制,法律在实现其正义过程中常常受到限制。在消费性合理使用这一问题上即是如此。原则上,版权人有权从对其作品的任何使用中获得补偿。但之前的技术无法在不侵犯私人隐私、不耗费巨大财力和警力的前提下精确地阻止、惩罚私人复制,因此,只有牺牲版权法的正义以换取民主社会制度的稳定这一更大的正义。而当前的技术保护措施已经可以克服该市场失灵,使得社会利益、财产、各种权利、权力的分配更为合理,拓宽了法律实现其所追求的正义的深度和广度。因此,法律也应当相应地调整目标,没有必要再特别保障消费性的合理使用。这种观点在欧洲也得到理论界(52) 和司法实践(53) 的支持。所以,相对于消费性合理使用,反技术规避规则应当拥有优先权。也就是说,消费者能否行使消费性合理使用,应当取决于版权人是否通过技术保护措施对其加以阻止。 为保护公共利益而设立的合理使用不应受技术保护措施的影响。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而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所代表的公共安全和其他公共利益相对于版权应当拥有优先权。图书馆、博物馆和教育机构等是公众获取信息和知识、推动科学和文化进步的重要保障。它们是模拟环境中合理使用制度的受益者,也应当在数字环境下继续享有该优先权,因为它们所体现的公共利益本身就是版权法追求的终极目标之一。因此,为了避免重蹈美国数字版权法和欧盟版权指令的覆辙,防止法律所追求的某些公共利益由于技术保护措施的阻碍而事实上落空,法律应当准许图书馆、博物馆和教育机构等为了公益性合理使用而对技术保护措施进行规避。 结语 法律是形式上主观但包含着客观内容的社会规范,技术是形式和内容都具客观性但可以被人们加以主观运用的社会规范。特定的技术总是掌握在少数人手中。掌握特定技术的人总有可能将它的谋利效用推向极至,从而损害那些不占有或不掌握特定技术的人的正当权利。法律要体现正义的要求,让每个人得到他/她应当得到的东西,既不允许一个人的所得多于其所应得,也不应让其所得少于其所应得,所以,法律必须基于实现正义的需要遏止对技术优势的滥用。法治国家要优先体现法律的统治。在包括道德、法律、技术在内的整个社会规范体系中,法律作为社会最高规范的地位不可动摇,技术作为规范必须受法律的限制。否则,法治国家就要让位于技术统治的国家了。这在可以预见的时代里显然是不可能也不应该发生的事情。 注释: ①苏力:《法律与科技问题的法理学重构》,《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第5期。 ②参见童之伟《再论法理学的更新》,载《法学研究》1999年第2期。 ③《恩格斯致瓦?博尔吉乌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731页。 ④哈贝马斯:《作为“意识形态”的科学与技术》,李黎等译,学林出版社,1999年,第96、123页。 ⑤Lawrence Lessig, The Code Is the Law, http: //www. lessig. org/content/standard/0,1902, 4165, 00. html. ⑥47 U. S. C. § 553( a) . ⑦47 U. S. C. § 605( e) ( 4) . ⑧17 U. S. C. § 1002(c)。 The Audio Home Recording Act(AHRA)已于1994年并入美国版权法。 ⑨即《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IPO Copyright Treaty,缩写为WCT)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IPO Performance and Phonograms Treaty,缩写为WPPT)。 ⑩See Art. 11 WCT and Art. 18 WPPT. (11)The 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of Act of 1998( DMCA) , Pub. L. No. 105—304, 112 Stat. 2860( Oct. 28, 1998) . (12)Directive 2001/29/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22 May 2001 on the harmonisation of certain aspects of copyright and related rights in the information society, L. 167/10( EUCD) . (13)§ 1201( a) ( 1) DMCA and Art. 6( 1) EUCD. (14)See §§ 1201, 1202 DMCA and Art. 6 EUCD. (15)See §§ 1201( d) -( j) DMCA and Art. 6( 4) EUCD. (16)如SunnComm公司提供的MediaMax TMCD3, http: //www. sunncomm. com/index_flash. html; Macrovision先前提供的SafeAudio TM技术以及后来提供的CDS技术,http: //www. macrovision. com. (17)《拯救了唱片行业后,苹果接下来做什么》,http: //info. av. hc360. com/Html/001/001/008/40371. htm. (18)例如Universal City Studios, Inc. v. Reimerdes, 111 F. Supp. 2d 294( 2000 U. S. Dist. ) ; Chamberlain Group, Inc. v. Skylink Techs. , 292 F. Supp. 2d 1040, 1046( N. D. Ⅲ。 2003) , Lexmark Int‘ l v. Static Control Components, 253 F. Supp. 2d 943( E. D. Ky. 2003) 等。 (19)即Regional Coding Enhancement. 关于该项技术可参见http: //www. dvdtalk. com/rce. html. (20)“合理使用”(fair use)实际上是美国版权法中的术语,指不经版权人许可即可使用版权材料的情况。该原则在英国称为“合理处理”(fair dealing)。大陆法系与之相仿的制度则是版权的例外和限制。这些制度内容相似,但也存在一些差别。中国《著作权法》将其称为“权利的限制”,但合理使用这一术语在中国版权法学界流传甚广。本文为行文方便,以“合理使用”这一术语指代所有这些制度。 (21)关于合理使用究竟是一项权利还是特权的争论,参见P. Bernt Hugenholtz(ed. ), The Future of Copyright in a Digital Environment,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1996. (22)See, e. g. , Tom W. Bell, Fair Use Vs. Fared Use: The Impact of Automated Rights Management on

经济技术论文第8篇

1.1创建开放型的区域产业创新网

基于区域产业创新基础之下的发展,其实现途径为各主体的互动与合作,而主要平台则为创新网络。通常情况下,创新活动的基础为互动,而互动又包括集聚、学习以及联盟、结网等行为。借由开放型的区域产业创新网,可聚集信息、数据、技术、金融以及人才等知识性的要素,再对其进行优化配置,确保在各优势资源的竞争合作环节中,能够使资源达到聚合聚变的标准。同时,开放型的区域产业创新网不仅面向于区域产业格局形成与层次发展,而且还介于产业创新与区域创新的系统间,其网络系统具有明显的开放性。

1.2不断培育创新集群

上世纪末期至今,世界经济正处于工业经济不断转向知识经济的关键时期,而知识与创新也成为推动产业创新与区域发展的关键性力量。当产业集群出现之后,便迅速发展成为推动创新活动有序聚集的重要载体。经研究表明,在许多发展中的国家内,其工业化尚未发展成熟之前,集群内距离相近的产业无法推动技术创新,因此产业创新与集群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联系。基于全球化与新技术经济范式下,区域产业整体发展路径正面临着关键性的抉择,且集群发展已经从集群制造升级为集群创新,而集群创新又将自主创新作为其根本动力和主要目标[2]。因此,推动集群创新知识的出现、转移、扩散,以及促进区域产业创新升级已经成为当前的研究重点。通过不断培育创新集群,创建开放型、动态型的创新网络,可一定程度上推动经济发展转变方式,获取区域产业创新环节的竞争优势,有助于组建创新型的国家,促使国家朝着可持续化的发展目标前行。针对创新集群主要的来源,业内人士普遍认为是技术的复杂性、范围的经济性、范式的不连续性及学习程序的累积性。而推动其形成的主要因素则包括社会资本、聚集的网络经济性、学习机制以及创新网络、技术的多样性等。

2、全球化与新技术经济范式下区域产业创新途径的发展策略

2.1形成开放式的创新机制

全球化正处于不断深入与加快的进程中,为资源流通和配置提供了更大的空间,且区域产业创新基本模式正朝着开放式的创新模式转变,各创新要素也处于互动及整合的状态中,因此其创新通常来源于原始创新以及集成创新、消化吸收之后再创新。由此可见,除了提倡自主创新,加强原始创新能力之外,还要求企业能够积极参与至创新网络,加强与先进企业之间的合作与交流,不断引进和学习其先进性技术与管理方式。再结合自身实际,与自身技术资源进行有机整合,从而不断提升产业技术的整体创新能力。

2.2完善产业的升级与优化机制

产业的升级与优化应当加强和全球价值链的融合,并与其核心企业之间建立起重复性及紧密性的生产、研发、交易等关系,加强日常交流与合作,力求能够直接获得市场、技术等方面的变化信息,使之不断丰富自身创新能力。这就需要引导产业进行整合,组建主导型的企业,并提高自身控制产业链的能力,使企业能够有效发挥其创新能力、技术示范能力等[3]。

2.3不断强化与落实创新机制

经济社会的发展要求对资源环境进行高效利用,但具体实践成果并不显著。许多区域为了获取到更多的经济效益,不惜牺牲自然环境,盲目的追求与强调经济发展速度[4]。如果以可持续化发展作为基本出发点,以现代化信息技术作为主要手段,通过各种信息服务与技术支持,促使环境保护、资源利用等环节都能够朝着精确化、数字化以及智能化的目标前行。针对部分重点领域,例如环境污染、废弃排放、碳排放等,其信息应尽量做到透明化与定量化,并不断强化与落实监督机制、控制机制以及奖惩机制,从而实现对资源的循环利用和集约利用。

3、结束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