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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视域下媒介审判现象探究

时间:2022-11-06 16:23:38 关键词: 司法视域 媒介审判 现象探究
摘要:媒介审判是指媒体超越正常的司法程序对被报道对象所作的一种“审判预设”。媒介审判的形成原因既有我国社会处于转型时期的社会特点,也有我国欠缺相关法律规范以及媒体角色“错位”与“越位”等因素。此种现象实质上是媒体行使舆论监督职能时的“异化”,不仅是对司法审判的干预,更是对犯罪嫌疑人公民权利的侵犯,不利于我国法治社会的构建。文章立足于新闻传播学和法学两个领域,审视在新闻传播法的架构下“媒介审判”。

司法视域下媒介审判现象探究

在众多国家中,媒体传播活动和司法活动之间的关系是特别需要界定的关系,司法公正的基本准则需公开、公平,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因而也需要媒体及时全面的进行报道。而司法审判活动因其本身所具有的独立性,在审判过程中始终保持独立地位,外界无权对司法审判活动进行干扰,全程保障审判程序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特别是案件当事人以及证人、辩护人等主体的权益保障尤为重要,且应当充分尊重公权力的行使,防止人身权益受到侵犯。因此,新闻传播活动和司法审判之间的关系,是媒介中的一项重要议题。作为社会公平正义体现者和维护者的媒介和司法,在行动目标上是完全一致的,都为实现社会正义及社会福祉的提升。在实践中,一方面,新闻媒介的介入能够让司法审判更加公开与透明;另一方面,司法审判能够保证媒介报道的合法性,为报道提供合法性的依据。但是,在有些情况下,二者会不可避免发生冲突,比如沸沸扬扬的“于欢案”,由于新闻媒体报道所引发的公众舆论极大影响了司法审判程序,甚至对审判结果都有一定的间接作用,严重干扰了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由此不得不思考,新闻传播活动是否会干扰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职责的原则?新闻传播活动和司法审判程序之间的冲突以及形成冲突的原因是什么?如何才能实现新闻自由与审判公平二者的良性共存?本文以“媒介审判”为切入点,基于上述问题进行理性的多元化探讨。

一、司法视域下媒介审判现象的成因

(一)司法信息透明度低

司法公正,是衡量司法工作成败的关键标尺,在现实生活中,因为各种原因,司法不公的现象时有发生,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司法透明度低,必然会招致公众对于司法审判的猜测,由此引发“公众议题”。公众为了追求一个公平的结果,不得不寻求其他途径。他们想到了“铁肩担道义”的记者,想到了拥有“话语权”的新闻媒介。媒介作为社会舆论监督的重要渠道,有义务为人民群众发声。”[1]比如在“刘涌案”中,之所以发生如此之大的舆论攻势,就在于法院没有向公众及时公开信息。公众对此案的疑惑主要集中于以下三点:第一点,一审的事实认定与二审结果存在冲突。因为在一审判决书中,法院在刘涌罪行认定方面,认定其罪行严重,存有重大的人身伤害要件,判定其死刑立即执行。但在二审判决书中却将死刑立即执行改为死缓。二审审判程序所存在的判决结果并未有充分的事实认定和合理解释,因此引起外界对二审判决结果的异议。第二点,本案主犯与从犯的判决结果差异性。刘涌作为本案主犯被法院判处的是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同时,从犯宋健飞被判死刑立即执行。按照刑事诉讼法,从犯的刑事责任是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本案明显违背这一规定,因此很容易让人产生强烈的怀疑,即主犯保留了性命而从犯却被剥夺了生命,法院判决是否合理呢?第三点,亦是最关键的一点,在于二审法院对刘涌作出死缓判决,在审判书中并没有详细的事实认定和充分的解释论证,使得公众难以认可是公平正义的审判结果。而只是用一句非常笼统的“考虑到本案的具体情况”这样的术语一笔带过,该做法也让人产生合理的怀疑:司法机关的事实认定和判决依据是什么?有什么东西需要向公众隐瞒呢?基于以上三点疑虑,群众的谴责声越来越高以致于发生媒介审判现象。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力推建立和完善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这些司法公开措施的力度之大,范围之广,堪称历史之最,赢得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同时,不容忽视的是,有些公开措施流于表面形式,甚至为了公开而公开。比如,就刘涌案涉及到改判的行为,重大案件或者无法作出判决会上报到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经讨论后作出的决定和理由应当写入判决书中,而判决书作为法院内部文件是不给予公开的,这样做的后果是,法院的判决不管是否正确和公正,都容易让人对它的公正性形成怀疑。

(二)司法腐败现象依然存在

由于我国法治建设还不完善,司法领域腐败问题时有发生,严重损害法律的权威性。如何有力制止司法腐败现象的发生,人们将希望寄予对司法权的舆论监督权利。舆论监督是公众凭借舆论,对各种权力组织、人员以及公众人物自主表达看法的过程,其动机是监督公权力、抑制腐败。公众希望媒体来替个人行使舆论监督,维护个人权利,因为新闻也成为救济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的一种强有力手段。但在实际运作中,由于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工作处于信息获取不对等的地位,自上而下的司法监督模式,以及媒体和公众先入为主的意识和偏见,很容易使舆论监督偏离方向,出现诸多消极的社会效果,使得舆论监督深陷“媒介审判”的泥潭中无法自拔。

(三)法官司法人格不健全

“法官的独立司法人格,是指一个国家的法官将公平和正义,看作是司法活动的终极目标,并具有为实现和捍卫这一目标而努力甚至献身的情感和品质,其中,公正司法的理念、崇尚法律的精神和自我独立的意识是法官独立司法人格的基本内容。”[2]在我国,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会受到多方面的影响,比如法官价值取向的行政干预、法院的管理影响、媒体舆论的影响。由于法官在行使职权时,会考虑到各种情感因素和舆论压力,影响独立审判的思考,转而做出和社会舆论相同的判决。还有一种情况是,法官在舆论压力的影响下,之前所做出的的判断潜移默化受到了舆论的改变,因此做出判决。正因为法官的职业素养不够、司法人格不健全,才使得媒介审判现象愈演愈烈。如若法官能有独立的司法人格,就能有效平衡独立审判原则和舆论压力,实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出判断。

二、司法视域下媒介审判的负面影响

新媒体时代媒体的影响力正在逐步扩大,在国家的法治建设过程中司法的权威也应形成共识,如果媒体在司法判决前进行了预设性报道,甚至造成了与司法判决相对峙的舆论范围,既会给法官和司法审理施加压力,也会促发司法不公的消极预设,最终伤害了媒体的公信力,也损害了司法尊严。只有认识到媒介审判对我国司法所造成的负面影响,才能化解二者之间的矛盾。

(一)影响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的基本内涵就是要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都要坚持和体现公平与正义的原则。“司法审判追求法律上的公正,舆论监督追求道德上的公正,两者皆服务于实现社会正义的目标。”[3]不难看出,司法与媒体报道二者是密不可分的,司法公平公正和媒体真实报道的终极目标是一样的。一般情况下,媒体的报道能够成为司法公开的得力助手,但针对媒体给司法造成的压力,就会影响司法公正。从“于欢案”来看,法院经对事实认定,给予于欢“故意杀人”的罪行,并判决无期徒刑。随着某公众号的文章发出后,两天内转载平台留言超过150万条,“于欢案”的讨论从传统媒体中的官方媒体扩展到民众身边的微信群、朋友圈。很多自媒体、微信公众号、微博等平台,受众诸多的媒介,持有不同的意见,从人性伦理的角度要求减缓徒刑甚至是无罪释放;从最初对讨债人的愤恨到质疑判罚过重,甚至出现了以暴制暴的衍生物,社会的舆论导向与司法审判产生了矛盾,司法与媒体的关系紧张。其根本原因在于,媒体提供了一个信息平行传播讨论的平台,使得公众舆论在社会中的影响力日益增长,而该案件的情节和关系中所包含的道德伦理以及背后隐含的社会问题,越发触及到公众可以深讨的点,激起公正深讨的不仅仅是对于欢案的意见,更是对司法公正的置疑。不止是“于欢案”,从“邓玉娇案”“药家鑫案”“许霆案”“孙志刚案”等各种案件来看,媒体通过与民意或行政因素的结合而成为影响司法的新型控制性力量。然而,基于媒体介入司法的自组性或无组织性,导致了一种碎片化的自媒体监督现状,使得自媒体与司法的关系处于不稳定期。再比如2021年黑龙江14岁女孩弑母案,案件发生之后,自媒体高度介入开始对当事人进行定罪“天生犯罪人”“恶魔不分年龄”等强大的舆论合力,可能会对法院的判决产生一定的影响。

(二)干扰司法独立

我国司法机关在审判时是以司法公正为宗旨,按照司法独立的原则,保护被告人和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不受到任何侵犯。如果媒介抢在审判之前就下结论,即便与司法判决结果相一致,也是对审判程序的违反和破坏,干扰司法独立性。比如“于欢案”,一审判决被判处无期徒刑,此判决一经披露,引起网上轩然大波,许多网民谴责山东人民法院的判决,认为于欢属于防卫过当,大量民众对于第一审判决的强烈抨击使得二审法院倍感压力,二审改判为有期徒刑5年。无论是哪种看法都能得出人民法院在此次案件中处于舆论的漩涡之中。从制度条件看,司法独立要求做到法院独立和法官独立。但随着当前我国媒体之间竞争的不断加剧,为了迎合、吸引受众,不少媒体不顾自身职责,刻意制造“百姓喊杀声”“百姓喊无罪”的舆论氛围,不惜干预司法独立,甚至践踏法律的尊严进行“媒体审判”。如杭州“胡斌案”,因其在闹市区飙车引发惨案的行为引起公众公愤,早在司法机关判决前,舆论早就对其定罪为“危害公共安全罪。”以至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其三年有期徒刑”的判决结果出来时,网络舆论再次掀起大波,抨击法院量刑过轻、罪名不当的声音不绝于耳。这无疑对法院的独立审判权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再比如谭松韵母亲被撞案事件,大量网友在知道此事件后跑到检察院微博下“伸张正义”,甚至是网曝、举报公诉人。

(三)造成“新闻侵权”

“媒介审判”现象往往会对当事人进行侮辱,侵害了当事人的名誉权或隐私权,构成新闻侵权。新闻侵权一旦发生,常会导致新闻官司的发生,即对新闻侵权行为的诉讼。“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赋予新闻媒介报道国家机关公开文书和职权行为的特许权,国家机关的行为发生错误,新闻媒介不承担责任。”[4]但享有特许权的报道必须是客观准确的,而抢在司法程序之前发表的定性定罪式的新闻报道则不受特许权保护,这表明一旦新闻媒体报道与事实不符,当事人可以以错误报道侵害自己名誉权为由提起诉讼,新闻媒介可能就要承担法律责任。湖北省枣阳市原市长尹冬桂因涉嫌受贿,被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在法院审理期间,武汉某报发表一篇题为《收受贿赂8万元人称女张二江》的报道,尹服刑期间,看到报道后就委托丈夫向法院对媒体提起名誉侵权之诉。法院审理后认为,尹冬桂的刑事案件尚未作出判决,报道就给人定罪,且报道的数额与法院的真实数额有较大出入,不符合新闻的真实性,判决新闻侵权成立,报社承担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等民事责任。

三、法治视域下媒介审判的防范对策

(一)增加司法透明度

司法部门在审判过程中,保证独立审判的同时,应依法向公众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加强信息透明度,满足公众对案件知情权,保障媒介新闻自由权,通过公开审判取得公众的信任和理解。具体措施如下:(1)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人民法院应在审判程序工作各领域、各环节做到公平正义和公开透明,严禁在法律规定空白地带逃避职责,确保向社会公开一切依法应当公开的内容。(2)司法机构通过新闻会等方式,建立与媒体对话的沟通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新闻会,向社会通报法院重要决策、社会关注案件,强化司法和执法活动的公开和透明。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满足媒体报道权、监督权。(3)进一步接受媒体监督,正确认识和自觉接受新闻舆论监督,主动打开媒体监督大门,把新闻媒体监督引进来,为媒体监督创造一切便利条件。自觉、及时、准确、真实地向媒体权威信息,才能有效引导舆论,化解公众疑虑,消除炒作空间、杜绝流言传播,才能树立法官的良好形象,提升人民法院的社会公信力,积极正确对待媒体和公众的批评建议。

(二)完善法律监督和舆论监督

解决深层次的司法腐败问题,根本出路就在于对司法权的监督和制约。如果人大、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无法充分发挥作用,根除司法腐败只会治标不治本。要进一步强化对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的法律监督,充分发挥人大、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坚持惩治司法腐败,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同时,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与新闻媒体监督,畅通人民群众监督举报渠道,规范运行执法办案工作流程,落实执法公开制度,进一步提升外部监督的实效性。只有司法制度不断完善,法律监督体系不断完善,才能更好的防止媒介审判现象的大量发生。除此以外,司法应和媒介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互相沟通与合作,建立良性互动关系,也就是舆论的监督,自新媒体诞生以来,媒体的舆论监督功能就在不断加强,舆论监督必须建立在良性互动的基础上,这样的互动关系也能有效防止司法腐败问题。司法和媒体都有着追求社会公平正义的目标,承担为人民追求真相的共同责任。司法与媒体要通过合作,进一步追寻、揭示事实真相,普及法律知识,让人民群众更加贴近司法、了解司法、信任司法。媒体与司法建立合作机制需要明晰各自职责,媒体尊重司法,司法给予媒体最大限度的信息公开程度以满足舆论监督的功能。

(三)提高法官职业素质

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要转变司法理念,着力提升综合能力。要注重法律实务水平建设,提高执法、司法、审判相关法律领域工作素养,面对新形势下各种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将提高司法质量和效率作为自身工作的第一要义。同时,要着力提升舆情应对能力,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及社会媒体舆论监督,把改进工作作风作为一切法律服务工作的前提,进一步强化新时代人民司法机关新闻传播能力建设,切实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结语随着新媒体时代对人们生活的影响,新媒体时代的“媒介审判”也会比传统媒体时代的影响力更大。因为除了专业媒介性组织,还有大量新媒体的平台、媒介、以及各种新媒体聚集起来的网众的推波助澜,舆论一旦发酵,就更加难以控制。此时,作为司法机关更应该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而作为案件传播信息的重要窗口的媒体更应该报道真实、准确的信息,“因为媒体的失真和失范报道,不仅会激发民愤,还会使司法机关的公正性受到危害。”[5]媒体监督司法的前提是提供客观、真实的报道,而不是为了赢得关注而进行舆论狂欢报道,从而影响受众的价值观,毕竟,社会的公平正义应该建立在公正、公开、透明的司法权威和真实的舆论监督之下。

作者:靳丹阳 单位:山西应用科技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