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监察机关的创设是我国监察体制改革过程中实现党纪和国法有效衔接的重要举措,其政治意义深远。将监察机关纳入国家赔偿义务机关,不但理论上站得住脚,而且也具有现实必要性。虽然我国现行监察法增设了监察国家赔偿,但是尚缺乏相关配套措施和规定,以致其在实践中无法落地,故我们应当及时修改《国家赔偿法》,对监察国家赔偿归责原则、范围、请求权人、赔偿义务机关以及审理机构和程序做出明确的规定。同时,制定监察法规弥补相关漏洞,使包括受到不法侵害的被留置对象在内的相关人员能获得充分救济的机会。并在未来条件成熟时修改《监察法》,将行之有效的相关内容纳入《监察法》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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