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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协商机制及其改革:基于广东经验的实证调研

作者:肖志恒; 柳建启; 陈上琦 中国人大制度理论研究会; 广东省人大制度研究会; 广东技术师范学院; 华南农业大学
立法协商   立法质量   人大主导   公众参与   经验研究  

摘要:立法协商机制是保障立法活动规范有效的一种工作机制,也是协商民主制度的一种形式。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下进一步提出加强立法协商,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广东立法实践经验表明,注重通过立法调研、法规多元化起草、发挥人大常委会委员及人大代表主体作用、立法听证与立法论证、广泛征求法规草案意见、立法前和立法后评估进行立法协商,立法协商工作整体呈现从自发协商到自觉协商、从局部协商到全面协商、从形式单一协商到形式多样协商、从程序式协商到务实性协商的转变。当然,也存在专题协商少、互动式讨论协商少、利用新媒体方式协商少、规范性协商少、反馈协商意见少等不足。为此,可按照'一个原则、五个机制'的基本思路进一步完善立法协商机制:一是坚持立法协商的政治性,牢牢把握党领导立法的根本原则;二是坚持立法协商的主导性,完善人大开展立法协商的主导机制;三是坚持立法协商对象的广泛性,完善公众在立法协商中的参与机制;四是坚持立法协商内容的公平性,完善重大利益调整的论证咨询机制;五是坚持立法协商方式的多样性,完善立法机关与社会公众的沟通机制;六是坚持立法协商成果运用的实效性,完善意见采纳运用反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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