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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审计独立性的提高:强制轮换视角

作者:曾山; 刘山源 西南财经大学; 四川成都610074
审计独立性   定期轮换   注册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期货审计业务  

摘要:由于安然、世通等公司出现一系列财务丑闻.美国国会为保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利益,恢复其倩心,于2002年颁布《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Sarbanes-Oxley Act of 2002),该法案提出了一系列旨在提高注册会计师独立性和审计质量的改革措施。其中重要的一项规定是实行审计合伙人轮换(Audit Partner Rotation)—-对审计某发行证券公司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而肓,如果该所负责(或负责协调)该审计项目的合伙人或负责复核该审计项目的合伙人已连续超过5年对该公司的审计或复核负责。则该事务所提供上述审计业务的行为是非法的。同时。授权美国审计总署对会计师事务所强制轮换(Mandatory Rotation of Registered Public Accounting Firms)制度进行研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于2003年10月颁布了《关于证券期货审计业务签字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的规定)。主要规定:签字注册会计师连续为某一相关机构提供审计服务。不得超过五年;签字注册会计师已连续为同一相关机构提供五年审计服务并被轮换后.在两年以内,不得重新为该相关机构提供审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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