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及物权抵(质)押登记程序,为信贷政策产品创新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一是国家及自治区立法部门应进一步完善涉及草原承包经营权、农牧业产业化企业生产管理用房及其他附属设施用地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如,应尽快修订《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取消“不得以草原承包经营权作抵押或者顶抵债款”的规定,明确草场承包经营权可作为担保物的条件,确立其合法合规的法律地位,为全面推进以草场承包经营权抵(质)押为主要担保方式的创新业务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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