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景龙; 王子豪; 王子琪 期刊:《农村青年》 2015年第09期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离不开资金支持。金融借贷红火。民间借贷火热。为了适应经济发展需要,最高人民法院日前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2015年9月1日起实施的该规定,就“民间借贷”作出了许多新规定:“p2p”网贷平台一般不承担担保责任 互联网普及,“互联网+”,利用p2p网贷平台借贷的风起。
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了《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该《解释》实施后,劳动者在维权过程中应该注意什么?
为推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顺利贯彻实施,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主要就民事诉讼法新旧衔接适用的以下问题作了具体规定:
以北京“秦火火”、“立二拆四”、上海傅学胜等人网络造谣案为标志,全国各地掀起了打击网络造谣的专项行动。适逢其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这个总共十条的司法解释,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了《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依法严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全面惩处关联犯罪、准确认定共同犯罪与主观故意、依法确定案件管辖、证据收集和审查判断、涉案财物的处理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月8日对外。司法解释首次明确,以“集体研究”的形式实施渎职犯罪,应当依法追究负有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国家机关负责人员违法决定或者指使授意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或者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渎职犯罪的应依法追究负有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对于具体执行人员可视具体情节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
11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新闻会,“两高”《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共17条,将于12月1日起施行,主要规定明确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明确了生产、销售假药罪严重情节的认定标准,明确了生产、销售假药罪特别严重情节的认定标准,明确了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严惩处等内容。
9月7日,最高法《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按照这一司法解释,法院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赔偿请求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赔偿.此外,《解释》还首次对非刑事司法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作出规定.
在办理网络刑事案件的过程中,两高会同公安部出台的《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成为案件办理的重要法律依据。但是,在办案过程中,我们发现这一解释与网赌的实际状况及办案实践存在脱节。
非法占有目的应当由"排除权利人的占有及像合法占有者一样支配"构成,这样就可将盗窃罪与使用型、隐藏型、故意毁坏型获取财物区别开,特别是在行为人使用盗窃财物,在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行为人归还或欲图归还被盗财物的情况下,可以直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一、未成年人犯罪年龄的认定 对未成年人犯罪年龄的认定主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高法解释)规定:“对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确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推定其没有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本解释所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14周岁...
本文案例启示:刑法设立自首的目的在于贯彻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实现刑罚经济原则,故应将自动投案的时间条件“犯罪后归案前”中的“归案”标准进行统一。本文指出删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项中“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这一规定,同时把“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修改为“未被实际采取强制措施时”。
作者:武亚红; 崔小林 期刊:《中国检察官》 2012年第05期
我国的企业改制起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国有企业的改革,从1993年开始,改制的主要内容开始针对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改制主体已不限于国有企业。还包括集体企业及其他非国有企业,改制的范围也逐渐扩大,包括企业的合并、分立、出售、重组等。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出现了国家工作人员随意低估资产、隐瞒债权、虚设债务、虚构
作者:王晋岳; 崔胜实 期刊:《中国检察官》 2012年第10期
根据2000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的规定,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这是交通肇事罪的一种特殊成罪情况。不同于机动车辆驾驶员直接导致危害结果的典型情况,这里被列入交通肇事罪规制范围的行为并非直接导致危害结果的肇事行为,而是较为间接意...
作者:韩耀元; 王文利 期刊:《中国检察官》 2009年第02期
2008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了《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公安司法机关准确适用法律、依法惩治商业贿赂犯罪活动提供了统一的执法标准,对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社会风气好转.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的意义。为了准确理解和把握《意见》,现就《意见》的主要内容及有关情况介绍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第二项条规定:“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明确盗窃罪可以处罚未遂。但对盗窃未遂的处罚范围,实践中对上述解释则有不同的理解。
为了有效治理商业贿赂犯罪,扭转其在我国愈演愈烈的严峻形势,迫切需要采取的举措之一是要及时进行相关的刑事法完善,以使我国对商业贿赂犯罪的治理有法可依,从而符合“刑事法治”的基本要求。为此,我国除了于2006年6月29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六)》,对关涉商业贿赂犯罪条款的《刑法》第163条、第164条进行了立法修正,扩大了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之外,另一颁布的重要规范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
作者:郑艳萍; 刘子婵 期刊:《中国检察官》 2008年第08期
2006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六)》,将《刑法》第312条修改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2007年5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颁布施行的《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首次提出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作者:杜国强; 林培芬 期刊:《中国检察官》 2005年第0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