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中国检察官 盗窃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别研究——兼论《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第4项的理解与适用 【正文】

盗窃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别研究——兼论《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第4项的理解与适用

作者:黄国盛 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 363000
故意毁坏财物罪   法律若干问题   盗窃罪   第12条   盗窃案件  

摘要:非法占有目的应当由"排除权利人的占有及像合法占有者一样支配"构成,这样就可将盗窃罪与使用型、隐藏型、故意毁坏型获取财物区别开,特别是在行为人使用盗窃财物,在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行为人归还或欲图归还被盗财物的情况下,可以直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学术咨询 免费咨询 杂志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