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改革探索中,不少地区的医院出现了以股权融资的方式引进资金技术和设备的情况。2005年发生的宿州眼球事件,就是在上海一家公司与安徽省宿州开展“设备合作”,引进白内障超声乳化仪。由于微创手术器械未能做到一人一用一灭菌,结果这10例患者均发生了眼球医源性感染,其中9名患者单侧眼球被摘除。那么,医疗设备公司与公立医院之间设备合作的法律性质到底是什么?设备合作具体有何利弊?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角度来看是否应该允许此类行为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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