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中国食品药品监管 质量受权人:与药企负责人共担质量权责 【正文】

质量受权人:与药企负责人共担质量权责

作者:邓勇; 董万元 北京中医药大学法律系;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企业负责人   药品生产企业   质量管理人员   权责   药品监管部门  

摘要:根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称药品GMP)的规定,对于药品生产企业而言,药品质量管理人员至少应当包括企业负责人、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等关键人员。在药品监管部门贯彻落实药品安全"四个最严"的新要求下,药企质量管理人员尤其是企业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应明确其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应尽义务。药企负责人或承担三大法律责任药品GMP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企业负责人是药品质量的主要责任人,全面负责企业日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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