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中国教育法制评论 公民受教育权利的性质及实现方式 【正文】

公民受教育权利的性质及实现方式

作者:劳凯声 首都师范大学教育学院
公民受教育权利   权利主体   义务主体   实现方式  

摘要:公民受教育权利反映了法治社会的价值基础与发展趋向,在宪政体制和基本权利体系中表现出独特的价值功能。公民受教育权利作为一项公民基本权利,直接关系到个人能否有尊严地生活,能否实现其他相关权利,能否实现全面发展,因此是每个公民与生俱有的权利。在现代社会,受教育权利具有多重性质,既源于个人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同时也受制于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条件;既具有个人主观权利的性质,同时也带有深刻的社会烙印,具有客观权利的性质。从自由权和社会权的角度看,公民受教育权利具有复合权利的性质;从权利与义务的角度看,公民受教育权兼有权利和义务的双重性质。公民受教育权的性质决定了其实现方式的多样性,学校教育、家庭教育与社会教育是实现公民受教育权利的主要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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