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传统盗窃与诈骗相区分的观点无法为网络支付环节中盗、骗交织型犯罪行为定性提供支持。行为人利用网络支付平台的审核漏洞,编制特定程序,通过向网络支付平台发送虚假支付成功信息,进而获取他人财产或财产性利益的,应当以诈骗罪论处。该种行为具有"机器被骗"的表象,但本质上发生于自然人之间,通过刑法解释将其纳入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和行为构造,具有充分的事实和法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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