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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判断

作者:祝建军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信息网络传播权   传播行为   著作财产权   举证责任   网络环境  

摘要:一、判断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标准及举证责任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著作权人在网络环境下所享有的一项重要著作财产权。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定义是:以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从该定义可知,受“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的行为为“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即“以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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