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优秀范文 信息产业的特征

信息产业的特征赏析八篇

时间:2023-09-14 17:28:46

信息产业的特征

信息产业的特征第1篇

【关键词】会计信息 质量特征 采取的对策

一、会计信息的质量及质量特征

会计信息的质量是指会计信息产品满足规定或潜在需要的特征和特性的总和。会计信息质量特征就是会计信息所应当达到或满足的基本质量要求,即会计信息为满足规定或潜在需要而必须具备的那些特征和特性要求,它是会计系统为达到会计目标而对会计信息的约束。要想全面、正确地理解会计信息产品质量特征的本质,必须认识到会计信息质量受到信息的使用时间、使用地点、使用对象、社会环境、市场竞争等因素的影响,因此其基本本质是一个动态、变化、发展、相对的概念,而不是固定的概念,即要求内含的质量特征和特性均满足用户需要,并在一定条件下实现诸特征的最佳组和。

会计信息质量特征是为会计目标服务的,它是联系会计目标与实现目标之间的桥梁,对财务报表所提供的信息起约束的作用,是提供信息符合会计目标的要求。在会计目标被定义为决策有用性的前提下,会计信息质量特征就是使会计信息对决策有用的特征。投资者把资源投资于企业,目的在于未来获得更多的收益,包括股利和资本利得等,出于这一目的,投资者需要做出持有还是出售的决策,债权人需要做出是否贷款的决策,等等。这些人作为会计信息使用者都需要有用的会计信息,即有利于他们做出决策的信息,对其预测未来时会导致决策差别的信息。所以,相关性是保证会计信息对决策有用的最重要的质量特征;由于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经营者拥有更充分的信息,投资者和债权人等外部信息使用者可以获得的信息是不充分的,他们为了做出正确的决策需要可靠的信息,任何虚假和误导的信息都比没有信息更有害,会损害他们的利益,因此,可靠性是保证会计信息对决策有用的另一重要质量特征。会计信息的其他质量特征有:可比性、重要性、及时性。

二、新经济对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的影响

美国国家商务部在1999年度报告中将新经济定义为:“新经济指在过去的15年中,由于功能强大的个人电脑、高速的电子通讯以及Internet技术的发展而不断得到改进的市场的不同名称加在一起的简称,包括‘信息经济’、‘网络经济’、‘数字经济’、‘知识社会’以及‘风险社会’等。”新经济的特征主要表现为:信息化经济;以知识决策为导向的经济;以智力为支撑的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经济;面向未来的经济。新经济对会计环境产生重大影响,从而使会计信息质量特征受到以下两种挑战:

1.国际需求与国内需求的挑战。新经济时代,经济全球化、企业跨国化的发展造成资本和信用的跨国流动,全球经济一体化,使各国经济与企业的发展与他国紧密相连,会计信息在全球范围内交流成为必然趋势,会计信息质量特征一方面要满足本国会计目标的需要,另一方面要满足国际经济环境和国际金融市场的需要,财务报告使用者广泛化和多样化,使会计信息质量特征受到挑战。

2.不确定性和风险因素的挑战。新经济时代的一个重要特征是信息不完全导致经济活动的不确定性,虽然经济主体的“有限理性”也导致不确定性,但信息不对称是导致不确定性的主要原因。信息不对称表现为事前和事后不对称,相应地带来了两种不同的后果:一种是由于信息事前不对称引起的逆向选择问题,另一种是由于信息事后不对称引起的道德风险问题。这些都使会计环境的风险加剧,会计信息质量特征如何应对环境变化显得十分迫切。

三、关于我国构建会计信息质量特征体系的几点设想

1.建立我国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将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纳入框架体系中。“概念框架”一词是在1966年由美国会计学会(AAA)在《基本会计理论报告》中提出。此后,加拿大、澳大利亚、英国以及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也纷纷效仿建立了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对会计准则的发展与完善提供了一定的理论指导,提高了会计准则制订的效率。我国目前尚无完整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新颁布的具体会计准则已达到较高水平,使得现有的企业会计基本准则在理论上与具体准则不匹配、不协调。因此,修订企业会计基本准则、建立概念框架显得十分迫切。在修订时应将会计信息质量特征作为概念框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可以明确会计信息质量特征在会计基本理论中的地位,有利于使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的理论研究深入发展。

2.会计信息质量特征要符合我国的会计目标的要求。会计信息质量特征主要取决于会计目标,由于各国的政治、经济、文化背景的不同,各国的会计目标也不相同。FASB在其第1号概念公告中指出:“财务报告应当提供有助于信息使用者评估报告主体预期现金收入的金额、时间和不确定性的信息”,国际会计准则也将会计目标规定为“决策有用性”,受会计目标的影响,美国和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的会计信息质量特征偏向于相关性,德日的会计目标定位为“受托责任观”,其会计信息质量特征则偏向于可靠性。

我国财务会计目标目前并不十分明晰,但主要体现的是“受托责任观”,这基本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国情,但所有者缺位现象影响了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的实现。笔者认为,“决策有用性”是指对信息使用者有用,信息使用者包括投资人、债权人以及委托人等相关各方,因此“决策有用观”实际涵盖了“受托责任观”。根据新经济时代的特点,我国企业进入国际市场的机遇大大增加,“决策有用性”将有利于中国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因此我国会计目标应定位为“受托责任观”与“决策有用观”二者的结合,这样才能与会计信息使用者扩大到全球范围的变化相适应。

3.构建多层次的会计信息质量特征体系。我国会计信息质量特征体系的建立可以借鉴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的模式,但要考虑中国的国情。会计信息质量特征体系应多层次化,第一层次为总体质量特征,即有用性;第二层次为主要质量特征,包括可靠性、相关性、透明度、可比性和充分性;第三层次为次要质量特征,包括如实反映、公允性、谨慎性、完整性、重要性、前瞻性和实质重于形式;会计信息的制约因素包括及时性、成本效益原则及相对性和动态性。

四、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应该采取的对策

高质量的会计信息披露有赖于企业高质量的会计信息生产与高质量的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其中,企业会计信息生产是企业会计师在企业经营者领导下,依据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利用会计劳动手段,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如实反映。为此,若将经营者对企业会计工作的蓄意干扰、企业会计师的业务素质低两因素搁置不论,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很大程度上就取决于企业会计准则的质量与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质量。由于审计问题已经成为今天的焦点,本文在此就不再赘述,本文着重从会计信息的生产方面来考虑,如何更好的生产高质量的会计信息。

信息产业的特征第2篇

关键词 征信体系 银行业结构 生成机理演化路径

一、问题的提出与文献回顾

信用信息是对识别一个潜在债务人(借款者)诚信程度和履约可能性有用的信息。本文所论的征信体系是指一国生产和传播信用信息的组织所构成的系统。按国际上一般标准,本文将以盈利为目标的民营征信组织定义为私营征信机构,是典型商业性征信,这类机构基本都是股份制的公司;将政府主办不以盈利为目标的征信组织定义为公共征信机构。

市场经济在本质上是信用经济,债权债务关系是最普遍的经济关系,但是,信用经济有效运行需要一个讲诚信和信用的环境,需要有激励诚信的机制。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我国整个社会逐渐觉察到诚信的缺失对我国经济发展的负面效应,要求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呼声越来越高。2002年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建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信用体系,其核心就是建立完善征信体系。经过近五年的建设,已经构建起了一个覆盖面广泛、结构基本上完整的征信机构体系。目前这个体系包括以下三类机构:第一类是私营的征信公司,包括国内民营的资信调查公司和在我国设立办事机构的外资征信机构,共有100多家。第二类是有政府背景的地方性征信机构,比如,北京市政府控股的“北京信用管理公司”和北京市工商局建设的“北京市企业信息系统”、“上海市资信有限公司”、浙江省经济信息中心建设的企业信用数据平台等。第三类是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银行系统建设的,并由中国人民银行管理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

在上述征信机构体系中,中国人民银行管理的征信系统对银行信贷信息的覆盖面最为广泛,在征信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和主导地位,是一种典型的强制性公共征信安排。目前,这个征信系统是在银行系统封闭运行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由各金融机构定期上报征信系统,汇总后由这些金融机构实时共享。但是,银行体系外(包括征信公司在内)的企业则不能从该系统获取信息。上述征信体系中的私营征信公司则属于典型的商业性征信,主要是对一般性企业和金融机构开展企业信用调查和评估、证券信用评级和信用咨询等业务,其信用产品主要是信用评价报告,是在其获得的基础信用信息的基础上进行了深加工的信用信息产品。

有政府背景的地方性机构主要提供企业有关信用信息,多数只提供基础信息,不提供增值信用产品,有公共征信的性质,但有的地方性征信机构也有一些商业性征信性质。总的来说,我国目前的征信体系是多层次的征信系统。这个多层次征信体系的一个显著特征是,它是一个不同于美英等国的私营商业性征信主导型的征信体系。

那么,我国到底为何会形成以公共征信机构为核心的多层次征信体系?这种征信体系还存在什么问题?目前的征信体系结构是不是稳态的?将来会怎样演化?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系统地研究,无疑是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的。2000年以来,世界银行组织学者专家对一些国家的征信系统进行了实证研究。其中,一个重要研究主题就是各国征信机构和制度的产生、特征及征信业发展规律。比如,罗微纳・奥来加里欧就系统地考查了美国征信机构的发展历史,分析了美国征信行业的结构及特点,并指出由于人口的流动性,原有稳定而封闭的商人集团信息共享机制难以适应社会的需要,于是征信机构应运而生。世界银行这一系列的研究成果文献已由玛格丽特・米勒编入《征信体系与国际经济》(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遗憾的是,世界银行组织的系列研究没有对中国的专门研究。

文献检索结果显示,我国学术界对征信问题的研究还不很多。学界对我国征信问题的关注始于2002年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后,此次会议明确提出建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信用体系,之后成立了专题工作小组。工作小组几位专家联合出版了《征信理论与实践》一书(杜金富等,2004),介绍征信体系的含义、基本功能,外国征信体系的相关法律体系、标准化和行业管理,以及我国征信机构体系建设的设想、原则、模式选择和行业标准化。

2004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和世界银行联合主办了“征信与中国经济”国际研讨会,就征信与经济发展、征信与金融稳定、征信法规与监管环境、公共征信与私营征信的关系等五个方面的问题展开了讨论。相关文献已结集出版(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2004)。其他一些文献多数散见于一些非学术期刊,只有为数不多的几篇发表在学术期刊上,但这些文献也主要是介绍国外征信体系的发展情况及可供借鉴的经验(赵小凡,2005;张兴祥,2005;郭熙保等,2005)。上述文献都没有深入分析我国多层次征信体系的生成机理与未来的演化方向和机制。本文试图在这方面做点有益的尝试。

二、我国多层次征信体系的生成机理

这里首先分析专业征信机构的一般生成原理,然后分析我国多层次征信体系的特殊生成机理。

(一)专业征信机构的内生动力机制

这里按如下有逻辑递进关系的两个层面来分析征信机构的生成机理:第一个层面,分析信息共享的作用机制和功能,说明信息共享的必要性。因为信息共享有多种组织方式,所以第二层面的问题就是分析为何选择专业征信机构(中立的征信机构)来实现信息共享。

从根本上来讲,征信制度的产生是源于对信用信息共享安排的内生需求。融资面临的一个基本问题是信息不对称,这也是金融中介理论分析的基本逻辑起点。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必然导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减少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主要安排有如下几个:第一个是要求借款者提供抵押品;第二个就是“信用配给”;第三个安排就是“关系型借贷”;第四个就是贷款人之间共享有关借款人的信用信息。信用信息共享的作用机制(Greif,1993)主要在于:一方面,信息共享可以帮助贷款人利用借款人过去的信息预测其未来行为,减少逆向选择;另一方面,借款人在信息共享系统的不良信用记录会使得借款人向其他贷款人借款更困难(网络效应),从而提高借款人的自律性,而良好的信用记录则为借款人创造了“信誉抵押品”,与实物抵

押品一样起到了降低道德风险的作用。

正是因为建立信息共享安排有这些收益,所以在一些经济体系中能够内生出这样的安排。Pagano&Jappelli(1993)运用逆向选择模型,进一步分析了促成内生的信息共享制度的因素,这些因素主要包括经济实体的流动性高、借款人的差异、信贷市场规模较大和信息交换成本低等。当具备了这些条件就可能内生出信用信息共享安排。

另外,必须特别指出的是,对于大型企业来说可用作抵押的资产比较充足,另外,由于贷款规模比较大,贷款者直接对其进行资信评估也可能符合经济原则,所以贷款人之间共享有关大型企业信用信息可能并不显得特别重要。但是,对于小企业和个人消费者而言,往往缺少足够的抵押资产,贷款人直接对其进行资信调查也不合算,贷款人之间共享有关借款人的信用信息就会显得尤为重要。所以小企业和消费者融资比重高的经济体对信息共享的需求更甚。

既然信息共享有这么重要的作用,那么,怎样来安排信息共享呢?实现信用信息共享有不同的组织方式,包括信息使用者之间直接进行信息互换和交易、集团信息共享和专业征信机构。信息共享安排最初表现为一些商人私下达成信息共享协议,这是第一种组织方式。后来发展到一些行业商人集团共享信用信息,这是第二种组织方式。发展到现在,最为普遍的是第三种组织方式,即以专业征信机构来实现信息共享。为何信用信息共享主要采用了专业征信机构的安排?对于这个问题,罗微纳・奥来加里欧通过考查美国征信机构的发展历史发现,由于企业和人口的流动性,原有的稳定而封闭的商人集团信息共享难以适应社会的需要,于是专业征信机构有了产生的内生需求。

实际上,发展到采用专业征信机构来实现信息共享的主要原因是专业征信机构的运作更有效率。因为对信用信息的需求主体越来越多,对信用信息需求越来越大,如果采用直接信息交换和集团信息共享会产生越来越大的交易费用和制度运行成本;相反,由专业化的征信机构来提供征信服务,则可以获得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的好处,降低信息共享的交易成本和制度运行成本,这就产生了向专业征信机构发展的内生动力。

(二)我国以公共征信为核心的多层次征信体系的特殊生成机理

上面分析了专业征信机构的内生动力机制。但是专业征信机构又有商业性的私营征信公司和非商业性的公共征信机构两种安排。在美国、英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征信行业实力最为强大的、居于主导地位的征信机构都是在市场力量推动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是私营的商业性征信公司。而我国征信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的征信机构是政府运用国家强制力量建立强大的公共征信机构,是强制性的公共征信体制。那么为何我国没有内生出综合性的、实力强大的占据市场主导地位的商业性私营征信公司,而是形成了目前以公共征信机构为主、以商业征信为辅的多层次征信体系呢?下面详细分析这个问题。

在我国,企业融资远比消费者融资发育得早,所以企业征信也比个人征信起步早。一般来说,市场化的改革会导致对企业资信调查、信用评级等信用产品的需求增加,这些内生的动力因素推动了我国民营的企业征信机构的产生。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国内出现了新华信商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华夏国际企业信用咨询有限公司、华安商业信用风险管理有限公司等一批民营征信机构。那么,为何这些机构没能够发展成能满足市场需求、实力强大的市场主导力量呢?

首先,我国寡头垄断型的银行业结构和国有银行及国有控股银行缺乏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对市场内生出征信制度有阻碍作用。改革开放初期,市场化的改革催生了对征信产品的需求。但此时政府对金融领域控制还是相当紧,银行业是典型的寡头垄断的市场结构。比如,在整个80年代,四大国有银行就基本上占据90%以上的信贷份额。由于我国金融改革相对滞后于整体经济和企业的市场化改革,使得我国银行业市场结构在改革开放以来至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前基本上没有改变。虽然近十年来一些股份制和城市商业银行有了较快的发展,但银行业结构并没有根本性改变。

大量研究表明:直到现在,我国的银行业还没有呈现出垄断竞争的格局,基本还是典型的寡头垄断型市场结构。衡量银行集中度的两项重要的指数CR4和赫芬达尔指数从1996年到2003年虽然有所降低(见下表),但还是分别处于81.75%和0.1826,这期间平均为88.07%和0.2137(刘勇、穆鸿声,2007)。在这种寡头垄断型的银行业结构中,几家大的信贷机构已经掌握了大部分借款者比较全面的信息,这些银行与企业的融资关系是比较稳定的,双方的选择余地都不大。

在这种情况下,寡头银行通过信息共享获取额外的信息对提高信用风险评估的质量虽然可能有帮助,但其边际收益可能并不太大,所以,这些银行对信息共享的需求并不太大。而且,加入信息共享体系后其客户信息被潜在的竞争者(比如其他股份制银行)获取,可能会因此而失去一部分优质客户,这种担心可能会强化这些垄断者对信用信息共享安排的抵制。另外,不管是原来的四大国有专业银行还是1994年改制后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都不具备较为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即便是现在的国有控股银行,虽然形式上有较为完整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但也还欠规范和完善。这会导致这些银行不重视风险控制,从而也会降低对能够降低信用风险的征信制度和征信产品的需求。

其次,国有银行体制性贷款结构对内生的征信公司发展有阻碍作用。我国的金融制度长期以来是以满足大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企业)的融资需求为根本任务的。20世纪80年以来,我国投融资体制一个重要的变化是,国家对国有企业的资金支持从以财政拨款为主改为以金融支持为主,国家通过控制金融来实施对国有经济的支持和改革。国有企业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这种金融支持有很强的刚性依赖,占垄断地位的国有大银行资金主要运用于对国有大企业提供融资,国有金融机构难以与以民营为主的小企业发生普遍的金融联系(张杰,2000)。国有及国有控股银行的这种融资结构使得其难以产生对征信制度和专业征信机构的征信产品的需求,理由如下:(1)相比于大企业,小企业往往由于缺少足够的抵押资产,贷款人直接对其进行资信评估也不合算,为了减少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银行之间共享有关借款人的信用信息就会显得更重要。进一步推论,如果银行对中小企业融资比重比较大的话,它对信息共享制度和征信产品的需求也就会越大。在我国,国有和国有控股银行对民营中小企业的贷款占其贷款总额的比重不大,所以对征信制度和征信产品的需求并不突出。(2)一方面可能因为大企业能够提供相应的抵押资产和担保,另一方面,由于国有企业与国有银行间存在的一些天然的联系,加之某些制度上的约束,国有和国有控股银行对国有大企业的贷款往往不需要专业征信机构提供的信用报

告作为决策依据。

第三,我国消费信用发展滞后,阻碍了征信体系的产生和发展。20世纪80年代之前,我国还不存在消费信用(消费信贷)。我国消费信用在80年代末才开始起步,其主要形式是消费信贷,直到1997年我国的消费信贷余额还只占总贷款余额的0.23%(蔡浩仪、徐忠,2005)。据此,可以判断,至少在整个80年代和90年代,消费信贷没有能够成为促成个人征信业产生和发展的内生动力。

90年代末,消费信贷开始快速在我国发展起来。1998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了推动金融机构积极开展消费信贷的两项重要文件《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和《关于改进金融服务、支持国民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1999年2月又了《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正式要求以商业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面向广大城市居民开展消费信贷业务。但是,实际上这些消费贷款中住房贷款占了90%以上,这些住房贷款有住房为抵押,所以发放这种贷款对消费者的信用信息的需求也就较少。而除住房以外的消费信用的规模还相当有限,从而对个人征信产品的需求也比较有限。另一方面,消费者个人征信系统建设的固定成本往往很高,在消费信用规模不大的情况下,会使得生产消费信用信息的平均成本很高。在这种情形下,更加难以产生民营的个人征信公司,一般的商业性征信公司不愿意将大量的资源用于消费者个人信用信息库的建设。

第四,人口流动性低不利于征信体系的产生和发展。20世纪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中期,我国人口流动性不强,没有成为推动个人征信发展的有力的内在动力。90年代中后期以来,人口流动增强了,这个时期主要是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往城镇转移,特别是到沿海地区打工的农民不断增加,但这些人口往往都不是消费信贷的使用者,所以这种人口流动并不会推动对个人征信的需求。我国通过消费信贷进行消费的人群一般是收入较高的哪一部分,这部分人群工作相对比较稳定,流动性较低。这进一步降低了对消费者信用信息的需求。

最后,政府行政体制和结构对征信公司产生和发展也有阻碍作用。由于我国缺乏明确的法规强制政府相关部门公开企业有关信用信息,这些部门(比如工商、税务、经贸、法院等部门)基于自身利益或为企业信息保密的考虑,往往不公开相关企业信用信息。私营商业性征信机构要从这些部门获取信息没有正常和正规化的渠道。这就从信息来源方面给这些征信公司带来困难。

以上分析说明,市场化改革催生了我国商业性征信的产生,但是推动商业性征信公司发展的内生性因素和条件在我国并不充分。另外一方面,信用和诚信问题又成了阻碍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巨大障碍。在这种两难的境地中,政府选择了通过强制性手段建立公共征信机构。实际上,20世纪90年代末,一些地方政府明显感觉到了信用和诚信缺失对经济发展的巨大负面作用,于是在私营征信业发展受阻、征信制度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的情况下,一些地方通过政府直接出资或是由政府协调组织各方面力量组建了一批具有政府背景的地方征信机构。但是这些地方性征信机构不能覆盖全国,其业务质量和发展都有一些局限性。基于对覆盖全国的征信系统的需要,2002年后人民银行加快了组织建设覆盖全国的征信系统。2006年建成了全国联网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这个银行体系内部的征信系统。

总之,在内生的私营征信业受到诸多体制和经济约束而不能充分发展情况下,为了弥补我国征信制度供给不足,政府不得已选择通过强制性手段建立公共征信机构,从而形成了目前这样一个多层次的征信体系。实质上,这是在自然的制度变迁进程受阻的情况下,以强制性制度变迁以弥补征信制度供给不足的一个必然结果。

三、当前我国征信体系存在的问题及进一步演化的路径

前面的分析说明,当前我国以公共征信为主导的多层次征信体系是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可以预见在一个比较长的时期内,公共征信必然还将发挥主导作用。但是,当前的征信体系一个突出的问题是公共征信机构与商业性征信公司的职能分工与定位还不明确,两种征信机构之间没有建立合理竞争和协作机制。这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第一,由于人民银行管理的征信系统封闭运行,私营商业性征信公司确实不能利用该系统的基础信息,导致了信息资源利用效率的损失。

第二,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人民银行运作的公共征信系统目的主要在于为商业银行减少信用风险和风险评估费用、加强金融监管以及服务于货币政策,但是该系统除了提供基础信用信息以外到底能否提供信息加工产品,其运作是否会侵占私营商业性征信业务空间还不明确。目前这个系统垄断了银行信贷方面的基础信息,这很容易导致其利用这个垄断地位开展信用信息深加工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从而挤占私营商业性征信的市场空间。这也是一些私营征信公司最为担心的一点。

第三,有的地方性征信机构的性质也不是很明确,这些机构是在当地政府和人民银行支持下建立起来的,其经营是在政府的庇护下进行的,这些地方性征信机构又是市场化运作,有商业化经营的倾向。如果这些机构在征信市场上与私营征信机构提供同类产品,那么也会破坏公平的竞争环境。

第四,在竞争领域和竞争范围不清晰的同时,就征信体系的外部环境来说,还存在政府各部门的信息封锁问题。征信对象的信用信息除了来自于信贷机构以外,还有很多信息是来自于工商、税务、海关、法院、环保等政府部门,但是这些政府部门没有建立制度性信息公开机制。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有政府背景的地方性征信机构可能通过政府支持从这些部门获取信息,但是私营的征信公司则没有这种渠道。私营的征信公司要么花费比前两种征信机构更多的成本来购买这些信息,要么通过其他手段与上述政府部门建立起一些特殊关系而获取信息。这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基础,同时也增加了信息征集的成本。

基于上面的分析,本文认为,当前的首要任务就是清楚界定公共征信机构和私营征信公司的业务边界,同时,建立起一个好的信息交换和协作机制,既能够让商业性征信公司通过正规化途径获取公共征信系统的信息资源(当然要坚持有偿使用原则),同时私营商业性机构又能将市场需求信息反馈到公共征信系统。

另外,从长远来看,我国目前以公共征信为主导的多层次征信机构体系还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公共征信机构的效率往往不如商业性征信公司,不能适应市场的需求,创新动力不足;二是商业性征信市场结构问题,我国征信机构数量较多,但是规模普遍很小。

国外有关研究和国际经验表明,公共征信机构对市场需求的适应性远不如私营商业性征信机构,难以适应市场对信用信息产品的差异化和变化性需求,特别是不能满足对高端信用信息产品的需求。另外,公共征信机构比私营征信公司存在更为严重的委托代

理问题,不利于提高管理效率与经营效益。比如,玛格丽特・米勒(2004)的研究就发现,相比于公共征信机构,私营征信机构征信数据种类更多,数据来源和覆盖面更广,数据更新的速度更快,对消费者投诉反应更快并有更好的处理机制。实际上,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上出现了明显的公共征信机构私有化和商业化趋势。这说明,征信领域更适合作为竞争性商业领域,其多数产品更适合由商业性征信公司提供。正因为如此,政府支持建立的公共征信机构,只能是在市场内生动力还不能促使商业性征信机构普遍建立和发展的情况下的一种过渡性制度安排;最终,公共征信还是要逐步退出征信市场,实现商业性征信在未来的征信市场占主导地位的目标。

要实现这个目标,首先就需要培养一个有利于商业征信成长的环境。为此,一是要着力推进各项金融体制改革,推动我国银行与金融业的市场结构从寡头垄断型向垄断竞争型发展,推动个人金融服务和消费信用需求规模扩大,大力发展服务于小企业融资和消费者的新型金融公司的发展。二是要推进行政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机构行政效率,使得来自于政府相关部门的信息可获得性提高,推动商业征信的发展。三是在条件成熟的时候推动公共征信系统的商业化和股份制改造,以提高其运作效率,最终实现公共征信从征信市场退出。

另外,从市场结构来看,征信行业一些天然的特征决定了其必然是一个集中度较高的行业。

首先,征信业是信息生产和传输行业,作为信息产业,具有高固定成本和低边际成本,这个特点决定了信用信息是非常讲究规模报酬的商品,因为生产规模越大,平均成本越低。

其次,征信机构规模越大,它的信息覆盖面就会越广,不仅仅信息种类多,而且因为加入征信系统的金融机构越多会使得来自这些机构的信息越多,从而对同一个企业和消费者的信息也会越全面。

信息产业的特征第3篇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从2011年起发出了在未来10年打好新一轮扶贫开发攻坚战的动员令,并颁布了《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划定了14个连片特困地区,作为扶贫攻坚的“主战场”,集中力量扶贫攻坚,最主要的政策措施之一是“鼓励和支持贫困地区的投资力度”,明确要求“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将新增可贷资金70%以上留在当地使用”,也就是说,在连片特困地区打赢扶贫开发攻坚战,必须解决好资金问题。地方财政无力的情况下,解决资金问题最主要的渠道就是信贷投入,目前,让大规模的信贷投入到连片特困地区不太实际也相当困难,小额信贷逐渐成为扶贫工作的重要方式之一。小额信贷对连片特困地区扶贫政策与发展援助政策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解决了部分贫困地区融资难问题,但特困地区的经济主体与信贷产品相匹配的信用资源相对不足。最大的特征是特困地区的隐性信用资源未能得到有效开发,这是受当前贫困地区信用体系建设相对滞后及征信服务平台不完善的原因所影响。

研究基于扶贫信贷视角的征信服务连片特困地区扶贫工作模式,将征信服务建设延伸到小额信贷的各类经济主体,并通过完善信息采集、优化信息运用,建立符合特困地区实际的科学的信用评价体系,将有利于改善贫困地区信息不对称问题,减少信贷风险,提升信贷扶贫效益,提高信贷风险识别和控制能力。

(二)相关概念的描述

小额扶贫信贷是在一定区域内,以特定的目标、特殊的制度,为既有自我创业能力和强烈改善生活条件愿望、又有可供发展生产的资源、缺乏资金的贫困户提供信贷资金及综合技术服务的信贷方式,小额信贷扶贫的特点是额度小、期限短、目标明确、无需抵押、担保、非营利性。

征信服务模式就是关于采集、调查、保存、整理、加工、提供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并对其资信状况进行评价,以此满足信用活动的机构在信用交易中对信用信息的需要,解决借贷市场信息不对称问题的整体制度框架。

(三)研究内容

本文以小额扶贫信贷为视角,立足特困地区发展推进与小额信贷支持相对弱少矛盾日益突出的实际,对依托于信用之上的小额扶贫信贷与征信服务的相关作用进行研究,对德宏境内小额信贷扶贫这一模式进行分析,在分析基础上,从征信服务的角度分析破解相关难题的路径选择及作用机理。并就小额信贷扶贫视角下的征信服务模型提出设想。

(四)创新与不足

本文对于征信服务体系在提升小额扶贫信贷方面的作用特别是就征信服务体系在推动小额扶贫信贷业务的作用机理进行理论分析。在征信服务体系的作用机理方面主要是通过采用案例分析的方法加以论证分析。最后结合理论分析与典型案例分析演绎出我们认为最优的基于小额扶贫信贷的征信服务连片特困地区扶贫工作模式。该模式可以实现信贷扶贫业务上的信用增级,依托征信服务水平的提升,创新特困地区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方式,并以此全面深入推进连片特困地区信用体系建设,为连片特困地区注入足够的资金奠定基础。

由于本人能力有限,未能从更加严谨的计量角度对征信服务体系的作用进行分析。另外,基于扶贫信贷视角下的征信服务模式也是我们结合工作以及理论与案例分析而提出的设想,尚存在很多不足之处,需要在今后的实践中逐步加以修正和完善。

二、扶贫信贷与连片特困地区金融服务现状

德宏州开展小额扶贫贷款的金融机构现有邮政储蓄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其中,邮政储蓄银行这方面的业务量较少,农村信用社开展业务种类较丰富,业务量较大,仅芒市农村信用社一家就开办了小额扶贫贴息贷款、贷免扶补贴息贷款,失业人员小额创业贴息贷款、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红色信贷等扶贫贷款,这些小额扶贫贷款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农户、农村党员、失业、创业人员、小企业贷款利息负担。

(一)基本情况

从在邮储银行和信用社调研后看,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前负责贷款申请、材料初审、贷前信用调查,还有针对农户的信用评分这些方面来进行风险控制,小额信用贷款发放前的多部门协作方式降低了发放对象的融资成本和金融机构的信贷风险,对小额信贷的可续性发展有一定的推动作用。一是降低了金融机构信贷风险。政府统筹规划,资金来源于国家财政资金、政府扶贫贴息贷款和低息贷款以及金融机构吸收的存款,各级政府扶贫办统筹制定和实施扶贫开发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小额信贷工作,有效规避了信贷风险;二是贷款制度健全,在贷前、贷中、贷后对贷款人实行全过程监督和管理,还辅之以征信宣传、教育等各种措施。有政府信用作为支撑,大大提高了农户的偿债能力和守信意识。

1.整体贫困情况。德宏有四个县市为省级特困地区,贫困程度主要体现在:一是贫困群体分布广、贫困程度深;贫困人口山区多、坝区少,少数民族村寨多;二是产业结构单一,以粮食和甘蔗种植为主;三是贫困山区群众普遍缺乏商品意识、信用意识和市场竞争意识。

2.小额扶贫信贷发放情况。截至2014年12月末,德宏州发放小额扶贫贷款5964户,放款金额23495万元,余额为37197万元,占全州贷款总额的比例太小,对促进了德宏州特困地区群众的生产、生活发展,实现成功创业和稳定经营的有一定的效果。

3.农村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建档及授信情况。截至2015年2月末,辖内农户总数245208户,已建立信用档案161836户,核贷农户118985户,核贷金额为445111万。已评定信用镇1个、信用村29个、信用组386个、信用户108430户;信用户单户最高授信额度10万元。2015年1~2月累计申请贷款农户7687户,其中获得贷款户数为7152户,累计发生额54524万元,农贷面35.17%,申贷获得率93.04%。

4.发展扶贫信贷的现实约束。一是农户存在失信违约风险。从信用社了解到,截止2014年12月末,小额扶贫贴息贷款累计应还款金额15648.6万元,实际还款金额15514.99万元,还款率为99.15%。违约贷款共37笔、金额133.61万元。二是存在系统性信用风险。小额扶贫信贷的本质就是以政府的信用替代分散贫困户的信用,以财政贴息信用为贫困户提供担保,2014年4季度应贴息资金191.6026万元,实际贴息金额9.57532万元,但截止2015年3月9.58494万元贴息资金仍未拨付,贴息资金的不及时拨付会带动整个扶贫信贷产生系统性风险,对整个银行信贷资金产生严重的不利影响。三是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发展滞后。德宏境内暂无信用担保、评价等中介机构,外地信用评价和担保机构费用对农户来说费用昂,保险公司由于农产品的变现价值不稳定,风险监控和内附防范难度较大,成本高,信用风险较大,所以对农业生产保险积极性不高。四是现有的信用评级模型不完善。全州对农户的信用评级主要是农村信用社的经济档案,而信用社的经济档案仅对农户有信用评级,对家庭农业生产大户在信用等级评定的管理上未单独列明,主要评级模型、评级操作流程均按农户信用等级评定标准进行。

三、基于扶贫信贷的农村征信服务模式构建

金融机构在对农村各贷款贫困主体进行考量时,会充分考虑到贷款主体的日常行为和周围群众对其诚信度的评价。而发展基于扶贫信贷的征信服务模式,挖掘和重组农村产业链内部各经营主体的信用资源,必将有利于扩大农村贫困地区金融供给。

(一)目标和原则

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日益发展扩大的基础上,加强和完善农村征信服务体系建设显得尤为紧迫和重要,与当前国家要求深入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大方向完全一致。为确保扶贫信贷健康可持续发展,农村征信服务体系建设应以农户与银行、农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银行之间信息不对称为出发点,以有效防范扶贫信贷信用违约风险为前提;以建设基于贫困地区各经济主体及产业链条的征信服务信息系统为载体,以强化贫困地区人群的信用意识、提升贫困地区各经济组织管理水平为抓手,以优化农村信用环境,推动建立完善与新型农业经营体相适应的农村金融信贷服务机制为主要目标。

农村征信服务体系建设根据德宏现阶段新型农业经营体偏少(全州有75个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43家),经济发展滞后的现实,要坚持“政府主导、科学规划、部门联动、普遍参与、支农惠农、多方受益、奖惩有效”原则,充分调动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门、金融机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贫困户等各方的积极性,以农户信用信息数据库等征信服务平台建设为核心,形成农村地区信用信息采集、共享、评价体系,通过对征信服务产品的广泛有效应用,推动行政、社会、信贷资源与农村贫困地区信用资源的有效对接,促进信用资源与新型农业经济良性互动。

(二)组织架构

建设符合有关不同经济主体的信贷需求的农村贫困地区征信服务体系,是一项涉及到基础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信用中介体系建设、征信服务平台建设、激励惩戒机制建设等等面相当广的工程,需要政府各主管部门、金融监管部门、各金融机构沟通配合,协手推进。

图1 农村征信服务系统组织架构图

围绕“信用户”、“信用村+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户”、“保险公司+农户”、“互助资金组织+农户”等不同增信模式,将发改委、扶贫办、农业、林业等有关政府部门、金融机构、保险公司都加入农村征信服务体系组织架构中,依托各县市成立的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以信用保险、信用评级、农村产权登记机构的积极参与为有效手段,推动金融机构特别是涉农金融机构与贫困农户实现融资需求的有效对接。

一是政策支持。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制定长期和近期工作计划,由发改委和人民银行协同组织建设农户信用信息采集及评价系统,对符合国家政策支持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农业经济项目,将有关政策支持信息采集到系统;与扶贫办联系,将贫困户建档立卡的相关资料采集到系统;采集与农户有关的实用的信用评价信息。二是联合开展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村的信用评价工作。三是金融机构信贷业务创新,根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户的需求跟进相应的信贷业务创新及信贷支持,并将已完成的信贷业务,将信用履约情况纳入系统。

图2 基于小额扶贫信贷的农村征信服务建设流程图

(三)运行机制

基于扶贫信贷的农村征信服务体系建设是复杂的社会化系统工程,单独依靠金融机构是无法完成信息的采集和信用中介市场的培育,所以,必须建立以政府的主导和支持为基础、人民银行履行征信管理职责、多方参与、涉农金融机构向农村经济体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金融产品信息的一个协同运行机制。

1.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征信服务体系建设上应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结合德宏实际,通过制定实施方案、资金投入,加强贫困地区农业信息资源整合及开发利用,推动建设农村征信信息服务平台,制定完善的激励机制,鼓励银行、保险等机构加大对贫困地区金融市场的投入,加大对信用等级较高农户及新型农村经营主体的扶持力度。

2.构建扶贫信贷征信系统。一是以农业生产关系为纽带,系统主体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包括贡米生产大户、特色农产品生产养殖企业、民族工艺品家族、贫困互助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村、信用户等;二是相对全面的信息采集,涵盖农村所有贫困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链条上的主体的基本信息、经济信息、银行信息及非银行信息;三是增加征信辅助信息,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合同订单执行情况及对企业、农户的评价信息、互助资金组织个体信息等。

信息产业的特征第4篇

关键词:消费者

征信服务公司

运作模式

美国

美国具有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并以此为基础形成了庞大的信用交易规模。通过对美国个人信用制度的考察,我们发现充满活力的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及其独特的业务运作不仅是美国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的重要内容,而且是美国个人信用制度正常运转和信用交易开展的重要保障。因此,系统介绍美国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的产生与发展及其业务运作模式对我国个人信用体系的建立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一、美国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的产生及其业务发展

美国的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是专门从事消费者个人信用调查的专业公司,其基本工作是收集消费者个人信用记录,合法地制作消费者个人信用调查报告,并向法律规定的合格使用者有偿出售消费者信用报告。

美国第一家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于1860年在美国纽约的布鲁克林成立,经过100多年的发展,美国已经成为世界上个人征信服务业最为发达的国家。但是美国的个人征信服务业并不是一开始就非常发达,而是经过了长期发展和多重变革才达到了目前的发达程度。

(一)个人征信服务业从不发达逐渐走向发达

美国个人征信业务发展较早,但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美国个人征信公司的业务发展一直较为缓慢,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当时的信用交易不够发达。虽然19世纪中叶美国就开始了信用交易,如厂商以分月付款形式销售钢琴、缝纫机和汽车等商品,但美国的信用消费大规模开展则始于二战之后,战争回来的人们对买车、买房、受教育等对的巨大需求加速了信用交易的发展。美国1969年的信用消费交易额达1100亿美元,是25年前的20倍,截至20xx年底,美国信用卡发放量为14亿张,抵押贷款余额为4.7万亿美元,消费信贷余额为1.5万亿美元,信用消费已经成为美国人的基本消费方式,几乎每个成年人都离不开信用消费,消费者申请信用消费时,信用授予方都需要对消费者的信用资格、信用状况和信用能力进行评价,这种评价的主要依据是个人征信机构提供的信用报告。信用消费规模迅速扩张极大地促进了个人征信服务业的发展,目前美国消费者个人信用报告的交易量达到每年11.4亿份。

(二)个人征信服务市场从充分竞争向垄断竞争转变

自从第一家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诞生起,随着市场需求的不断扩大,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数量不断增加,到20世纪70年代达到2200多家的高峰,这些公司都向社会提供信用产品与服务,整个市场处于充分竞争的格局。随后的发展中,经过充分的竞争和市场选择,目前美国个人征信服务市场形成了以EQUIFAX公司、益伯利(Experian)北美公司和环联(Traunion)公司等三大全国性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为主体,其余400余家小型或地方型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共存的市场格局。一方面这些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保持着相互竞争的关系,相互竞争促进产品质量不断提高,服务不断完善,为美国个人征信服务业保持快速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另一方面,各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在相互竞争中也保持充分的合作关系,不仅小公司与小公司之间保持合作,而且三大公司与小公司之间、三大公司相互之间也保持着合作关系,其合作内容不仅有信息共享方面的合作,也有行业标准和规范制订方面的合作。

(三)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服务对象从金融系统向多元化转变

美国的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成立的最初目的就是为银行信贷服务。20世纪50年代以后,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改变了专门为银行服务的状况,其服务对象逐步扩大。这方面的成功开端是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开始为美国最大的零售商shrill公司服务。目前,美国的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的服务对象已经多元化,主要包括银行、信用卡公司、保险公司、零售商、公用事业公司、企业雇主、租赁公司、商账催收公司、消费者等。

(四)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的工作方式从手工操作向电子化操作转变

20世纪60年代之前,“手工作业”是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业务开展的主要方式,各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派出人员向各银行等部门收集个人信息,然后采用纸和卡片等各种原始统计方法,对个人信用信息进行统计,形成信用报告,然后向社会出售。20世纪60年代之后,电子工业迅速发展,尤其是计算机技术的成熟和计算机网络的普及,为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的信息收集、数据库管理和产品销售提供了新的操作方式。目前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开始向客户提供在线服务,消费者的信用报告已经可以在网上获取,例如环联公司20xx年出售的纸质信用报告销售额为1.5亿美元,而通过因特网出售的电子信用报告达到4亿美元。由于互联网的优势,信息的传递与交流变得更加方便,信用数据的记录与更新也更加容易,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的影响也日益扩大。目前每月有20亿条消费者信息进入美国各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的数据库中,如果没有互联网的发展,这种大规模的信息传递不可能实现。

(五)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的产品与服务从单一的信用报 告向多元化转变

美国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产品创新经历了一个渐进的过程,这是市场竞争的需要,也是市场选择的结果。20世纪50年代之前,消费者征信报告几乎是美国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提供的唯一产品。20世纪50年代之后,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各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为增强自身的竞争力,开始重视新产品与服务的开发,以占领市场。20世纪90年代以后,大部分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不仅将产品与服务的创新作为争取客户的有力手段,而且将其作为新的利润源泉。美国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称谓上的变化反映了其产品与服务创新创新的历程。起初,美国的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叫信用局(CreditBureau),“Bureau”来自于法语,意指“将不同的东西放在一起”,由于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最初只是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汇集形成信用报告出售,而不提供其它服务,每一家公司很象一个“Bureau”,所以美国人习惯性地将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称为信用局,随着消费者信用调查公司提供的产品和服务逐渐多元化,用信用局(CreditBureau)已经很难准确说明这类公司的业务性质,因此从20xx年后各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基本不用“CreditBureau”这一称谓。

(六)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业务规范从无法可依向有法可依转变

20世纪70年代之前,没有任何专门法律规范美国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的运作。随着信用交易的增长和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业务的发展,信用数据开放和产品与服务的提供不可避免地产生一些问题,诸如消费者隐私的保护、公平授信、诚实放贷等问题。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规范个人征信服务业的发展,社会各界都强烈要求出台规范个人征信服务行业的法律,并于1971年出现了《公平信用报告法》,从20世纪60年代末期到现在,美国一直在制定与完善关于个人征信行业的法律。目前,美国个人征信服务行业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法律框架体系,个人征信服务业也在完善的法律的规范下运作。

二、美国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的业务运作

目前美国的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已经形成了从信息收集、产品与服务开发到销售一体化的社会化大生产运作模式,并形成了鲜明的特点。

(一)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的数据收集

消费者信用数据收集是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业务开展的始点,是信用产品与服务开发的基础。美国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的数据来源主要有信用授予方,如银行、储蓄信贷机构、信贷公会(CreditUnion)、银行卡公司、零售商、抵押贷款的借款人、企业雇主等,收账协会,政府部门以及专业性行业协会,如公寓租赁协会。目前,环联公司(Traunion)拥有7000个数据供应机构,它们不间断地向环联公司提供数据,从而使环联公司有能力、有资源每月对2.2亿消费者资料进行12次的数据更新。

消费者征信公司公司收集消费者个人信用信息的工作方式是主动的,不需要征得消费者的同意,大多数授信机构都愿意将消费者的信息主动提供给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而且信息提供方向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提供的信息都是免费的,甚至有些信息提供方如银行、信用卡公司和大型零售商等为此还得专门配备设备和人员。

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主要通过四种渠道收集消费者信息,一是信息提供方主动通过“在线”方式提供数据,如银行、信用卡公司、大型零售商以及某些行业协会(如公寓租赁协会)等部门通过专线传递的方式定期(至少每月1次)向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提供信息,消费者的信息一旦更新,或者有新的消费者信息,它们就立即按照既定格式通过专线传递给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二是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主动和零售商、企业雇主以及其它信息提供方接触,通过实地调查获得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三是通过社会第三方获得,如对政府部门公共信息的采集大多都是通过社会上的第三方提供,由于政府公共信息分散在不同的政府部门,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基于成本的考虑,自己通常不愿收集这些信息,社会上专门有一些机构对这些信息进行收集汇总,然后有偿提供给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四是从其它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获得,通常采取有偿的方式,这是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业务合作的主要内容。

美国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对消费者信用数据的收集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不得侵犯消费者的隐私权。根据美国法律,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不得收集有关消费者的下列信息:支票、储蓄和证券帐户的信息;驾驶记录;犯罪记录;医疗记录;保险单;收入;种族、信仰、政治倾向。

(二)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信用产品与服务的开发

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首先将收集到的信用信息经过多道程序筛选使之成为“合格”的数据后再将其放入数据库,如益伯利公司(Experian)将数据提供方提供的原始数据经过六个步骤进行处理,审核其真实性、合法性及标准性之后再将其放入数据库中,然后再对数据库中的信息进行加工,形成信用产品与服务提供给需求方。对信用数据反复筛选和加工是个人征信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因此,每家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都非常重视信用产品与服务的开发。目前,美国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主要包括三个层次,即消费者和企业征信报告、消费者信用打分和衍生产品与服务。

消费者和企业征信报告是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的基本产品,是它们赖依生存与发展的基础。随着美国信用交易额的不断增加,社会对信用报告的需求呈现大幅度上升的情形,20世纪70年代,每年报告的需求量大致在1亿份左右,20xx年达到了11.4亿份,目前每家银行在发放个人信用贷款时均购买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的信用报告,都将消费者信用报告作为贷款决策的重要依据,有些信用卡公司不仅将消费者信用报告作为发卡的依据,而且将其作为监控信用卡持有人信用状况的工具。美国消费者信用报告协会(ACB,20xx年1月更名为CDIA,theCoumeDataIndustryAociation)提供的资料显示,美国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提供的消费者信用报告质量较高,在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提供的消费者个人信用报告中仅有0.02%的消费者信用报告存在错误,以致导致消费者信用申请被否定。

目前,美国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提供的消费者信用报告主要有三种,一是根据美国信用报告协会(CDIA)设计的标准格式提供的报告,该报告是最基本的信用报告,被称为表格20xx,表格20xx要求个人征信机构的信用报告提供如下信息:(1)消费者信用交易的记录,记录的是消费者借款和还款的流水账,正面信息与负面信息均收入信用信息记录;(2)公共信用信息记录,主要收集记录政府公开档案类信息,只记录负面信息,如法院记录和警察局刑事处罚记录、消费者欠税记录、交通违章记录等;(3)就业信息记录,一般提供消费者的雇主、职务、收入、服务年限、工作或岗位变动情况;(4)个人身份信息记录,主要提供消费者的家庭和消费者的住所、社会安全号码、出生年月日、家庭成员和配偶情况等;(5)查询信息记录,包括信用局向所有使用者提供信用报告的记录。二是针对客户的特定需要“量身定做”的信用报告,是对消费者信用信息的一种深加工。三是“三合一信用报告”(3-in-1Creditreport),是EQUIFAX专门开发的一种信用报告,其主要原理是充分利用三大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的信息共享机制,将三大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对某一消费者收集的全部信息整合形成的信用报告。

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提供的消费者信用打分是信用授予方提供授信的重要依据。虽然银行不必须按照个人征信服务公司对客户的打分发放贷款,但是如果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对某客户的打分较高时,银行一般就直接给予贷款,自己不再审核客户的信用状况,如果客户分值较低,那么银行基本就直接拒绝放贷。美国大多数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都提供消费者信用打分服务。

衍生产品与服务主要是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利用消费者的信用信息资源开发的除了信用报告和信用打分之外的、与消费者征信关系并不大的其它产品和服务。衍生产品与服务种类繁多,大致包括两方面:一是针对信用授予方的需求而开发的衍生产品与服务,如帮助客户寻找目标客户和新的业务、帮助客户对其客户进行管理、帮助客户和其客户建立良好的关系等等。二是针对消费者需求开发的衍生产品与服务,如EQUIFAX公司针对消费者身份欺诈开发出的“消费者信用监视(CreditWatch)”,只要消费者每年向EQUIFAX交纳49美元,消费者的任何个人信用信息发生变化,EQUFIX就有义务在24小时之内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变化通过E-mail发送给消费者,以保证消费者随时监控自己的信用状况,该产品被美国《商业周刊》评为“20xx年最好的产品”。再如,EQUIFAX公司开发一种“在线产品”,即消费者“信用打分模型(ScorePower),消费者只要支付一定费用,不仅可以知道自己的信用分数,而且可以在互联网上通过不断模拟式地“变更”自己的信用记录,由于不同的信用记录将得出不同的信用分数值,这样消费者就可以据此确定自己的信用行为,并在今后指导自己的行为,力图提高自己的信用等级。

(三)美国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产品的销售

在美国,对个人信用报告的销售有专门的规定,如《公平信用报告法》规定消费者有权取得自身的资信调查报告和复本,其它购买消费者信用调查报告只能用于信贷、保险、雇佣、获得信用卡等合法的商业交易等目的,否者都属于违法行为。但是对非征信报告产品与服务的销售没有限制性规定。

对信用报告的销售通常采用两种方式:一是“在线销售”,数据需求方(主要是银行、信用卡公司和大型零售商)和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进行网络联接,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对每位客户都给予特定密码,客户可以根据需要,随时登陆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的产品库,收索需要信息,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根据客户的登记记录就知道需求方使用情况,从而收取相应的费用。二是出售纸质信用报告。对其它衍生产品与服务的销售,根据产品与服务的性能采取不同的销售方式。

三、美国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业务运作的特点

(一)市场化方式是美国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的主要运行机制

美国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的产生与发展是适应市场需求而发展起来的,其生存与发展完全取决于市场需求,政府对消费者征信服务行业没有任何准入限制,市场优胜劣汰的充分竞争是维持美国消费者征信服务行业运行的主要机制,市场化、商业化是美国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业务运作的主要模式,政府的主要职责是制订规则,进行监管,建立起一种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和市场秩序。

(二)独立性和中立性是美国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的立足之本

美国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全部是由私人部门组建成立的,既不受政府的控制,也独立于各商业银行,是独立于金融机构、政府部门和消费者的第三方,如益伯利(Experian)公司是英国公司GUS(TheGreatUniversalStores)plc的一个子公司,GUlc是一家从事零售、房地产投资和信息咨询服务的持股公司。EQUIFAX公司是在纽约股票交易所上市的公众公司。Traunion公司是美国大型企业集团MarmonGroup的一家子公司,而MarmonGroup是一家向世界50多个国家提供500多中产品和服务的非金融集团公司。从实践上来看,美国的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普遍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和中立性,它们的生存与发展取决于为客户提供的信用产品与服务的质量。其基本理念是,如果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和政府关系密切,人们就会认为其是否贯彻了政府的某种旨意,而如果和银行保持联系,人们就会认为其是否和银行有某种交易,这都不利于公司保持中立、客观、公正的立场。正是这种独立性和中立性保证了美国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自身较高的信用。

(三)市场主体较强的信用意识促进了美国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业务的发展

除了1966年的《信息自由法》、1972年的《联邦咨询委员会法》和1976年的《阳光下的联邦政府法》规定政府公开合理的个人信用数据外,美国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私人部门必须向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提供数据。但在现实中,信息提供方都会自愿而且免费向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提供数据,甚至有些信息提供方如银行、信用卡公司和大型零售商等在向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提供数据时还得配备专门人员和专用设备,但是信息提供方在购买信用报告时却没有任何利益体现,如价格上的优惠等。我们对此一直困惑不解,当我们向银行提出这一问题时,他们的答复让我们深有感触。如果大家都不提供信息,那么消费者征信行业就不能发展,而且自己提供的仅是部分信息,最终得到的是消费者的全部资料,因此,自己提供信息不仅利己,也利于整个银行业的发展,这就是美国的“信用哲学”。另一方面,消费者较高的社会信用意识也是促进美国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业务发展的重要因素,在美国,消费者个人非常珍稀自己的信用,他们时常关注自己的信用状况,正是消费者对自己信用状况的关心,各征信公司针对消费者开发出大量的信用产品。

(四)产品与服务的不断创新是美国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的重要利润源泉

美国三大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获取的关于消费者的信用数据基本一致,都采取统一的信用报告格式,它们的征信报告差别不是很大,它们之间的竞争主要集中体现在信用报告的价格上,价格就成为信息需求方选择哪家征信公司的依据。消费者征信报告的价格从20世纪70年代的2-3美元降到了目前的0.2~0.3美元。据CDIA介绍,目前美国各征信公司出售报告并不赚钱,甚至赔钱,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通过价格竞争出售征信报告的主要目的是利用征信报告保持住自己的客户,在保持现有客户的基础上再向客户提供进一步的增值服务,依靠提供各种增值服务赚钱。目前,三大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的衍生产品与服务的销售额都占整个销售额的50%左右。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产品和服务的不断创新不仅增加了自己的利润,同时也促进了行业的发展。我们可以设想,如果消费者征信服务行业普遍处于亏损或盈利微薄的状况下,它们依靠什么维护庞大的数据库,依靠什么及时更新数据,又依靠什么提供优质的信用报告,那么该行业的发展前景便可想而知。

(五)庞大的数据库和先进的软件系统是美国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业务发展的基础保障

美国三大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都是世界级的个人信用管理公司,都有庞大的数据库,其数据库中不仅拥有大量消费者的信息,而且对每个消费者的信息收集都较为完整,并能保证数据的及时更新。如益佰利公司(Experian)的数据库拥有2亿多消费者的信用信息,平均每个消费者有400个信息条目,平均每人有17项交易记录,每月至少要更新10亿条交易记录。另一方面,美国三大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都拥有高度成熟的信息检索和整合的软件,既保证了信息查询者能够查到其所需要的信息,又保证了查询结果与需要查询信息的严格匹配。可以说,高质量的消费者信用数据的质量(准确性、完整性、连续性)以及客户能较为容易地获得信用产品是美国三大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保持绝对优势的关键因素。

信息产业的特征第5篇

一、征信活动是一种专业化的信息服务活动,全面、完整的信用信息是征信活动开展的物质基础

征信活动是围绕信用信息的采集、处理、加工和使用而展开的。在美国,作为征信活动的主体,征信公司通过广泛地采集各类信用信息,根据信用市场的需求将信用信息整理、加工成为信用报告、信用评级、信用评分、信用监控等一系列信息产品,为金融部门、工商企业、投资机构等提供信用信息的咨询服务,成为它们评价消费者和企业信用状况并进行授信决策的重要依据。可见,征信活动的本质是针对信用信息的一种专业化的信息服务活动。

征信公司之所以能够从事信用信息的咨询服务活动,提供具有权威性的信用报告,关键在于征信公司能够广泛收集各方面的信用信息和数据,并形成规模庞大的数据库系统,从而非常全面、完整地掌握每一个企业和个人的信用状况和信用行为特征。在美国,各征信公司信用信息数据的规模和丰富程度是非常惊人的。从数据库的数据总量来看,邓白氏公司(Dun  &  Brastreet)在美国的数据库拥有7000万个美国企业的数据,覆盖了全部美国的企业;而益百利(Experian)、全联(Trans  Union)和Equifax这三大消费者征信企业在美国的数据库中,消费者信用档案的数量则分别高达2.4亿份、3亿份和1.8亿份,平均每份消费者档案有20个信息项目。

信用信息的全面性和完整性还体现在信用信息内容与来源的多样化方面。就信用信息内容而言,消费者的信用信息主要涉及到四个方面的内容,以益百利公司的数据库结构为例,一是消费者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住址、电话、社会保障号码及征信公司赋予的个人代码;二是消费者的信用记录,包括信用卡、消费贷款、住房抵押贷款、分期付款、租赁等信用交易及其付帐记录,既包括正面信息,也包括拖欠、收帐等负面信息;三是公共记录信息,如涉及个人财产、犯罪的法院判决记录、个人破产信息、欠税信息等;四是查询信息,这是根据美国《公平信用报告法》要求设置的,用于记录和监督消费者信用信息的使用者及其使用目的,以保障消费者信用信息的使用符合法律规定的用途,避免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不必要的侵害。相比较而言,企业的信用信息内容比较复杂,以邓白氏公司的信用信息数据库的结构来看,其信用数据包括了三个组成部分,九类信息内容。其中,第一部分主要是企业的基本信息,分为三类,一类是包括企业名称、地址、电话及邓氏编码(D-U-N-Number)的身份信息,第二类自然状况信息,如企业的规模、雇员人数、业务范围、年销售收入等;第三类是组织信息,包括企业的总部、主要投资者、分支机构及企业的部门结构等。第二部分数据主要涉及企业的信用记录和状况,一是企业的财务状况,包括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各种收益率、发展趋势和信用等级评定情况;二是企业的付款和银行记录,主要包括企业各种应付帐款情况、付款记录与特点、银行开户及贷款情况等;三是法院及其他公共信息,包括诉讼、判决等法院记录、欠税情况、破产记录以及企业在政府的登记注册信息。第三部分主要是关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方面的信息,如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主要业务领域、品牌等。

征信公司信用信息的来源也是十分广泛和多样化的。从企业信用信息的主要来源来看,既有从公开的信息渠道获得的,如政府、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也有专业化信息公司提供的,例如有专门从事收集地方法院判决信息的专业化信息服务公司;还有许多是向银行、金融公司、投资者和各种工商企业采集的,如银行贷款情况、帐款拖欠的记录等,特别是拖欠帐款的信息一般是由债权企业提供,需要征信公司向债务企业核实后录入数据库。从消费者的信用信息来源来看,主要包括三个部分,一是包括银行、信用卡公司、零售企业、租赁商、住房抵押贷款机构等授信机构提供的消费者信用交易和付款记录;二是政府机构或公共部门的公开信息,如税务机构的欠税名单、法院对个人拖欠借款、破产、犯罪等方面的审判和裁决信息、公用事业部门的收费记录等;三是其他信用信息报告机构提供的信息,如住房租赁者协会提供的消费者房屋租赁信息等。

从征信公司的信用信息内容和来源的多样化可以看出,征信公司是把分散在社会生活中各个角落和各种机构中的、有关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的信息集中起来,形成能够全面、真实、详细地反映企业和个人信用行为的数据档案;在此基础上,再根据信用信息加工成信用报告等信用信息产品,并反馈给各种授信机构和其他信用主体。可见,征信服务是建立在对信用信息全面掌握的基础之上的,信用信息资源就成为征信活动开展不可或缺的物质基础。

二、信用信息的使用与共享机制,是征信活动得以进行的制度保障

如上所述,信用信息的内容涉及面广,来源也比较复杂,而且在采集与使用过程中还会涉及到许多非常敏感的问题,如工商企业的商业秘密、消费者的个人隐私以及事关国家安全的机密等。如果对信用信息的采集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征信公司就会在信息采集方面遇到很多障碍,甚至无法采集其所需要的信用信息。更为重要的是,如果对信用信息的使用不进行必要的限制,而任由征信公司滥用信用信息,就会危及到工商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消费者的正当权益乃至国家的信息安全。因此,规范信用信息的采集和使用就成为征信体系建设中的一个核心内容。

从美国的经验来看,信用信息的采集和使用需要从五个方面通过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进行规范。第一,信息基本法,如美国的《信息自由法》,用来规范全社会各种信息主体采集、传播和使用信息的基本行为规范,以创造良好的信息环境。

第二,针对政府信息、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特殊信用信息的法律法规,以满足社会对特殊信用信息的合理需求,并依法保护企业、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的信息安全。例如,美国政府通过制订和实施《阳光下的联邦政府法》、《美国国家安全法》、《企业法》《隐私权法》、《统一商业秘密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要求政府机构、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披露和公开其掌握或反映自身状况的各种信息,并对涉及国家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给予严格的保护。这种信息公开的制度为征信服务提供了良好的信息环境和丰富的信息来源,为征信服务提供了必要的信息基础。

第三,针对信用信息内容的法律规范,以保证信用信息的完整性和全面性。在美国,这方面的法律规范主要是公平信用报告法,此外在平等信用机会法、公平债务催收准则、信用修复机构法(Credit  Repair  Organization  Act)等、格雷姆-里奇-比利雷法(Gramm-Leach-BlileyAct,以下简称GLBA法)等法律法规中也涉及到一些信用信息的规定,由此构成了对信用信息内容的法律规范。在信用信息的内容方面,美国《公平信用报告法》中非常强调信用信息的完整性,除对拖欠、欠税、破产等负面信息和涉及个人隐私等信息的使用作出明确的限制性规定外,对正面信用信息的共享和使用则没有过多限制。

第四,信用信息的使用和共享范围方面规定,以促进信用信息的合理使用。在信用信息使用范围方面,《公平信用报告法》对征信公司的信用报告规定了明确的使用目的(PermissiblePurposes),即只能用于与消费者获得信用、贷款、就业、保险等法律允许的用途。而在信用信息的共享范围,特别是消费者信用信息的共享方面,美国相关法律法规的重点,一是严格界定消费者的个人隐私及其相关的保护措施,二是对于非隐私的个人信息则允许银行、工商企业与第三方之间进行共享,但它们必须告知消费者拟共享的信息内容和对象。在这方面1999年颁布的GLBA法有较大影响,特别是对金融机构信用信息共享作出了明确规定。该项法律规定,金融机构应在与消费者建立客户关系时告知其拟同第三方共享的、有关消费者的信用信息内容;消费者有权决定其信用信息不能与第三方共享。如果消费者在被告知后30天内没有表示不同意共享,则金融机构有权将消费者的信息同第三方共享或向第三方机构“出售”消费者的个人金融信息。而且GLBA法还对金融机构告知消费者的时限、方式等作出了非常详细的规定。GLBA法的颁布,意味着信息共享的范围会比以前更广泛,效率也更高(以前金融机构的信息若同第三方共享,必须取得消费者的同意),但同时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共享范围也开始主要由消费者个人决定。

第五,防止信用信息滥用的相关措施。在美国,各种信用信息能够进行充分交流和共享的另一个重要条件是,相关的法律规范中对滥用信用信息的行为有比较严格的监管和惩处措施。例如,公平信用报告法中对违反信用信息使用目的的行为及其所造成的损害规定了非常严格的惩罚措施,包括违法者必须承担的赔偿责任和民事法律责任。与此同时,美国《公平信用报告法》还要求征信公司必须建立信用报告查询记录系统,对所有购买和查询信用报告的企业及其使用目的进行记录。这个记录不仅可以让被征信人(消费者或企业)能够了解自己的信用信息的使用情况,而且为被征信人和征信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提供了便利,可以有效地防止征信公司和其他市场主体对信用信息的滥用。与此同时,公平信用报告法还对滥用信用信息的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惩罚措施,滥用信用信息的企业和个人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惩罚。

在这样的法律框架和制度条件下,美国信用市场中形成了以征信公司为中介的信用信息共享的格局,征信公司不仅能广泛收集政府部门公开的信息,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各种授信机构、贷款人、企业或其他组织都能够自愿地向征信公司提供和反映信用信息,从而使征信公司能够全面掌握每一个企业或消费者信用状况的全貌,并据此向社会提供信用信息的查询、报告、评估等项信息服务。根据美国消费者信用信息行业协会的资料,美国征信企业平均每个月接收的消费者信用数据总量高达20亿条,仅全年销售的消费者信用报告就达11.4亿份。

三、完善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不仅有助于信用资源的优化配置,而且能够有效地监督和激励企业和个人的信用行为

信用信息共享实际上解决的是信用交易过程中信息不对称的问题,由此为信用交易的各方带来了多方面的好处,也对整个社会信用规模的扩张和信用行为的规范有直接的促进作用。

首先,信用信息共享大大降低了信用交易的成本和时间。在美国,由于征信公司能够收集和汇总全面的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特别是随着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的大量应用,使得征信公司能够方便、及时地为银行、工商企业提供信用信息和相关的信用报告,从而大大减少了银行、工商企业的相关业务活动及其授信成本。例如,美国各商业银行和信用卡公司在对消费者发放贷款时,向征信公司购买信用报告的成本不足1美元,一般仅为0.5美元左右。而且由于采用了互联网等在线服务方式,获得信用报告的时间也大为缩短,实际上已达到了同步的程度。

其次,信用信息共享直接促进了信用资源的优化配置。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使信用资源不断向信用状况好的企业和个人集中。在信用信息充分共享的情况下,授信者能够更加全面地、准确地了解信用申请者的信用状况,减少或避免授信者因缺乏信息或仅凭主观判断而出现的决策失误,有利于授信者把握授信的风险程度,并根据不同申请人的信用状况确定信用额度和利率水平,从而做出合理的授信决策。在美国,对于信用状况较好的企业和个人,银行、信用卡公司和投资机构可以优先给予其信用支持,而且通过更为优惠的利率鼓励其使用各种信用资源。其结果是,银行贷款等各种信用资源不断向信用状况好的企业和个人集中。二是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和个人有更多机会选择优质的信用产品和服务。信用信息共享可使授信者发现更多的潜在的优质客户,也同时面临着失去其已有的优质客户的风险,因此每一个授信机构都必须提高自身的竞争能力,这就促使授信者必须以更加优惠的价格、更好的服务为信用状况好的企业和个人提供信用产品。其结果是,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和个人就成为银行、商业企业等授信机构竞相追逐的重点,也因此能够赢得更多的选择机会,以得到更为优惠、满意的信用产品和服务。事实上,这对于信用领域、特别是银行之间的竞争是非常重要的。

第三,全面共享信用信息对失信者具有惩戒效应,并能够消除或抑制多头、过量借贷的不良动机。当授信机构能够共享企业和个人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违约行为等负面信息时,授信机构就会要求那些有负面信息的申请者支付较高的利率来获得贷款或规定更为严格的赊销付账条件,这既是授信机构防范风险的必然选择,也是对失信者的惩戒。因此,在美国无论企业还是个人都需要付出更多的努力,以获得良好的信用记录以获取低成本的信用资源。信用信息共享不仅仅需要知道企业和个人的负面信息,更需要了解它们的总体负债状况和偿债能力。因为,企业和个人可以利用多头借贷来维持良好的信用记录,而这种多头、过量借贷的企业和个人一旦不能履行债务或宣布破产,其给授信机构带来的损失将是很大的。例如,香港的消费者信用信息共享只限于负面信息,而近年来由于多头、过量借贷而导致的个人破产出现了快速上升趋势,香港每名个人破产者平均向12个金融机构举债,欠债总额达到月薪的55倍,而美国个人破产的欠债平均水平是月薪的21倍。因此,全面的信用信息共享才能对企业和个人的信用行为起到惩戒和约束的作用。

四、经验启示和政策建议

(一)征信体系发展和信用制度建设的目标应当是通过完善的制度和健全的法律规范,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开放、透明和公平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促进信用信息的合理使用

美、英等信用体系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信用信息是征信活动开展的基础,而规范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是征信企业公平、合理采集和使用信用信息并为全社会提供征信服务的基本制度保障。目前,征信行业在我国的发展已有近10年的历史,但至今行业规模依然较小、市场信誉尚未形成,其主要原因是,我国还未确立信用信息公开、共享的制度和法律规范,征信企业无法稳定、合理地从银行、工商企业、政府机构收集和获得相关的信用信息,因此很难掌握和了解各种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全貌,并提供令人信服、权威的信用报告,征信企业在获得和采集信用信息方面仍然处在弱势地位。因此,政府在促进征信体系发展和信用制度建设过程中,必须首先解决信用信息共享的问题。在这方面,我们应当认真借鉴国际经验,通过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并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来促进信用信息资源合理使用,而不能简单地用建立公共信用登记系统来解决信用信息共享的问题,更不能用其来替信体系的制度建设和从事社会化征信服务的征信企业。

(二)尽快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为信用信息共享和合理使用提供制度保障

考虑到我国有关信息使用和传播的法律规定还十分缺乏,信用信息共享会涉及到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制订或修订,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在着眼于长期制度建设和法律规范完善的同时,目前急需从以下几个方面解决信用信息的合理使用和共享问题。

首先,必须对征信行业可以收集和使用的信用信息范围作出明确的规定。由于我国对政府信息公开、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护没有明确立法,因此,有必要对征信机构采集和使用的信用信息内容,采集方法和使用范围作出明确规定,特别是对禁止采集和使用的信息作出清晰的界定,在确保征信公司不侵害政府、企业和个人等信息主体的正当权益前提下,使征信服务获得充分的信用信息。在这方面可以借鉴美国《公平信用报告法》的一些主要做法。

其次,尽快明确政府机构的信息公开办法。特别对工商、税务、法院、技术监督、统计、中央银行等掌握信用信息的政府部门,需要尽快明确其信息公开的内容、范围和具体方式,为征信机构和其他市场主体能够公平、方便地采集和使用政府的信息资源创造条件。

第三,尽快明确对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国家安全的信息等特殊信息的保护措施,保证征信企业能够合理采集和使用信用信息。

(三)打破信用信息垄断,注意防止征信服务领域中可能出现的利用信用信息的寻租行为

在我国的信息公开立法还很薄弱、而信用信息来源又比较分散的情况下,有些掌握和具有一定信息优势的部门或行业,已经出现了利用所具有的信用信息优势地位,采取收费、指定机构、或利用自身信用信息资源直接开展咨询服务的倾向。这一现象需要引起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的高度关注,并采取措施防止这种利用信用信息进行垄断和寻租现象的蔓延。这一方面需要政府出面协调和规范政府相关机构的信息公开办法,另一方面,也是非常重要的是要明确与信用信息有关的政府主管部门、监管机构以及其他政府机构不能参与建立和经营征信机构,也需要规范政府相关部门及其下属机构的投资行为,从规范征信服务、明确信用信息产品的内容、鼓励综合征信服务等角度来制订对征信企业的管理办法。

信息产业的特征第6篇

在我国“会计信息质量特征被视为会计原则的重要内容”( 罗勇、李定清著:《会计理论体系研究》,重庆出版社2003年版,第167页)。因此加深对这方面的研究,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便成为我国会计界研究的一项重大课题。然而,目前相关研究较少,已有成果但尚不深入。鉴于此,笔者试就此做一初步探讨。

一、中外几种有代表性的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综述

(一)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的研究成果

IASC提出了可理解性、相关性、重要性、可靠性、真实反映、实质重于形式、中立性、审慎、完整性、可比性、效益和成本等质量特征。而把可理解性、相关性、可靠性和可比性作为四个主要质量特征,把及时性、效益和成本、公允表述等作为限制因素。

(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的研究成果

FASB认为,相关性和可靠性是会计信息应具备的首要质量特征,相关性由预测值、反馈值和及时性构成,可靠性由可核性、中立性和反应真实性构成。次要和交互作用的质量特征是可比性和一致性。提供会计信息还受到普遍性约束条件――“效益>成本”以及承认质量的起端――“重要性”的约束。

(三)英国会计实务准则公报(SSAPS)的研究成果

SSAPS将会计信息质量分为三个层次:一是首要特征是重要性;二是主要特征是相关性和可靠性,实质性、完整性、客观性和稳健性从属于可靠性;三是次要特征主要是指可比性(含一贯性)、可理解性、成本效益原则等。

(四)我国的研究成果

目前,我国官方文件并未规范“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的定义。只在2007年施行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二章第十二条到第十九条规定,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特征,即真实性、相关性、清晰性、可比性等八项特征。理论界也未形成适应性强、公认度高的会计信息质量特征体系。

二、关于中外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相关视角的比较

(一)会计环境上比较

“会计理论是意识的一种表现形态,所以会计环境是认识的基础,是会计理论的基础,会计环境决定了会计理论的发展和变化(于玉林、田昆儒著:《会计基础理论概论》,立信会计出版社2000年版,第4页)。”可见,会计环境影响或制约会计理论的发展。西方发达国家资本市场比较发达,越来越多的人关心企业的经营活动,因此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和决策价值就显得十分重要。比如,IASC和FASB把有用性置于会计信息质量的首要位置。笔者认为在我国这种生产要素不发达的会计环境下,应注重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二)会计目标上比较

在西方国家,会计目标决策有用观占上风,因此会计信息质量特征都重视相关性和决策价值。而我国大多数学者认为,基于我国的会计环境,对会计目标的定位不能单纯地对受托责任观和决策有用观二者选择其一,要制定适应我国会计环境的会计目标。但遗憾的是对会计目标的准确定位并没有达成一致。会计信息质量特征体系也因此而模糊,对其只是一个简单地归类,甚至有些学者不顾我国会计环境和会计目标等诸多方面而对国外的研究成果盲目借鉴。

(三)逻辑形式上比较

国外将诸多会计信息质量特征构建成一个多层次的框架体系,而我国的会计信息质量特征是由一系列平行条款组成。他们相互之间缺乏主次关系,未能体现出他们之间的逻辑关系。我国学术界虽做过一些划分,但大都将各主要的质量特征堆列在一起,找不到一个总领性的逻辑原则,同时未真正明确会计目标在整个体系中的逻辑导向作用。比如对于可靠性和相关性这两个信息质量特征没有提出具体衡量标准,也没有体现出二者之间的逻辑层次。

三、关于我国会计信息质量特征体系构建的设想

(一)我国会计信息质量特征体系的构建

在国内外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笔者提出以会计环境为逻辑起点,以会计目标为导向构建我国会计信息质量特征体系的设想。该体系详见图1所示。

(二)构建我国会计信息质量特征体系的原则和依据

1.会计信息质量特征体系的总领性原则

(1)通过前文的比较和分析,在对这一领域进行研究时,国外都重视会计目标,却相对忽略会计环境,而我国对这两方面的重视力度都不够。然而“会计环境在会计理论结构中处于基础性的地位,提供会计信息根源于环境的需要,会计环境决定会计目标,继而决定了提供会计信息的要求(会计信息质量特征)。”可见会计环境影响或制约会计的发展,是会计目标形成的基础,同时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也会随着会计环境的变化而变化。因此笔者认为以会计环境为逻辑起点作为构建会计信息质量特征体系的总领性原则之一。

(2)会计信息质量特征是为达到会计目标而对会计信息的要求与约束,只有具备了一定质量特征的会计信息,会计目标才有利于实现。理论界大多数也赞同 “会计信息质量特征取决于会计目标,会计目标对其具有导向作用。”笔者认为以会计目标为导向划分其层次结构,这作为总领性原则之二。

2.会计信息质量特征体系的总体依据

(1)会计信息质量特征体系的纵向依据。《会计目标》课题组认为,“我国会计目标可通过三个层次表述:一是会计应该提供有助于各类会计信息需求者进行各种决策时所需要的会计信息;二是根据我国的会计环境,目前企业应主要为管理型投资者提供真实可靠的财务会计信息;三是随着会计环境的变化……企业可以适当提供职业投资者投资决策有用的会计信息。”可见,我国会计信息使用者具有多样性,同时对会计信息的真实性要求比较高。为满足信息使用者的要求,应以会计环境为逻辑起点,以会计目标为导向确立纵向的层次结构体系,即我国会计信息质量特征中哪项质量特征更着眼于会计环境,更有利于会计目标的实现,就划分为前面的层次。基于前文对会计环境的分析和对会计目标的定位,笔者将可靠性和相关性作为首要质量特征,并主张优先考虑可靠性。比如,《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2006)规定: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该区分为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对于研究阶段的支出予于费用化,对于开发阶段的支出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予于资本化,这就体现出注重可靠性,同时又考虑到相关性。又如《企业会计准则――合并财务报表》(2006)规定:对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子公司,除应考虑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的差别,还应当根据母公司在购买日设置的备查簿中登记的该子公司有关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对子公司的个别财务报表进行调整。该规定强调了从购买日开始持续经营的子公司在购买日公允价值基础上确定的可辨认资产、负债等在本期资产负债表日应有的金额。体现了历史成本计量属性,坚持了可靠性和相关性。

(2)会计信息质量特征体系的横向依据。笔者坚持“重点论”的方法论将矛盾较少且属性相同或相似的质量特征划分为同一层次。如同层次的质量特征发生矛盾时,以左边的质量特征为主。关于这一点,可靠性和相关性的较量最为突出,而笔者比较赞同“所提供的信息不可能在可靠性和相关性两个方面等量齐观时,我们的选择应该是,在可靠性的前提下,选择最相关的信息。”如《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合并》(2006)规定: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合并方在合并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应当按照合并日在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计量,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由于在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支付的对价可能不公允,在不公允的情况下将其差额计入利润表,该利润表就不能真实客观地反映出本期的经营成果。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合并会计准则在一点上体现了注重历史成本的计量属性,也体现了在可靠性的前提下,选择相关的信息。

3.会计信息质量特征体系的具体依据

(1)第一层次的确定。在我国会计目标主要是为投资者、债权人等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会计信息要不偏不倚地反映经济活动的实质。基于我国现阶段会计信息失真日益严重的会计环境下,可靠性和相关性更接近会计目标,更符合目前的会计环境,因此将其作为第一层次。如果第一层次的质量特征与其他层次的质量特征发生矛盾时,我们坚持以第一层次的质量特征为主,其他层次的质量特征为辅。例如,当会计环境发生变动时,相关性要求企业相应变更会计政策,而可比性却要求会计政策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在这种经济事项中,笔者认为应在可靠性的前提下,选择有利于相关性的会计政策。

(2)第二层次的确定。该层次的质量特征是对可靠性和相关性的约束和说明。可靠性的具体标志有:公允性、如实反映和可验证性。公允性要求会计信息提供者在具体加工、生成会计信息的过程中中立地选择会计政策,不偏袒委托人或受托人任何一方。所以公允性是会计信息生成的前提约束,同时还包括对会计信息确认和计量的原则(包括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配比性和历史成本)。如实反映是对会计信息生成过程中的确认约束,即“会计数据和欲用数据反映的事项之间应当相符”。可验证性是对会计信息生成后的反映约束,即有资格的人士相互独立地工作,通过检查相同的证据、数据和记录,得出基本类似的度量或结论的属性。这三个具体质量特征是从属于可靠性的,是对会计信息生成过程的具体限制。相关性的具体标志有:及时性、预测价值、决策价值和反馈价值,会计信息要具有有用性,必须要具有时效性,这是从时间上对会计信息的相关性约束。预测价值、决策价值和反馈价值是从质量上对会计信息的相关性约束。这三者是同时存在并相互影响,共同反映会计信息的相关性。

(3)第三层次的确定。明晰性、实质重于形式和可比性作为第三层次的次要质量特征,即会计信息除了具有可靠性和相关性,还要具有明晰性,实质重于形式,可比性。这一层次是进一步对可靠性和相关性进行说明和补充,同时也是着眼于当前的会计环境从宏观上对会计信息质量的约束。

(4)第四层次的确定。把谨慎性原则划入第四层次,作为对前面质量特征的补充和修正,以保证会计信息更好地符合可靠性和相关性。在具有不确定性的会计环境下,如果不坚持适度地谨慎性,就可能忽略市场风险,这也不利于会计信息质量的提高。所以对于影响企业将来价值的不利事项,若难以计量,“应使财务报告既不多提未来过苦日子的准备,也不将损失确认,真实的利润波动不要人为予以平滑”(Arthur Levit,1998),否则就会降低会计信息的质量。如《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2006)规定,或有事项确认资产的前提必须是确认或有负债,并不能超过或有负债确认的账面价值。这就体现出谨慎地确认资产。

(5)约束条件的确定。把效益大于成本,重要性作为会计信息质量特征体系的两个约束条件。全国会计职称教材《中级会计实务(一)》(2001)认为,“重要性原则与会计信息的成本效益直接相关”,因此把有直接相关的质量特征分别从量和质上作为对会计信息质量的最后约束。

四、会计信息质量特征体系对会计理论的指导意义

(一)对构建我国财务会计概念框架(CF)的指导意义

会计信息质量特征是我国财务会计概念框架(CF)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并且贯穿于整个财务会计概念框架(CF)中。而会计信息质量特征以会计环境为逻辑起点,同时“会计假设是有关企业环境的基本假定”,可见质量特征可通过假设和目标的回归前延至会计环境,又通过对会计信息的质量约束后延至会计报告。据此可从会计环境出发构建适合我国的总领性财务会计概念框架(CF),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会计理论体系。

信息产业的特征第7篇

现在,我们不得不承认的是,信息技术已经成为我们不能割舍的东西了。不管是个人还是企业,现在恐怕离开了信息技术和信息技术产品,很多人就不知道该怎么处理生产、生活中的一些事情了。的确,由于信息技术的工具性、基础性、平台性、渗透性、融合性等几大特征,使得信息技术成为当今社会支柱型力量。今天没有信息技术的支撑,很难想像企业怎么便捷地搜集信息,怎么适应快速变化的市场,怎么更快整合资源,怎么服务好客户,怎么做强做大,怎么走出国门走向世界。

信息技术其本质特征就蕴含着工具特性,自信息技术诞生的那天起,信息技术作为应用工具,在各行业中扮演者不可或缺的角色。同时,现代企业运行需要信息作为决策基础,信息技术在信息收集、整理、分析等各个方面具有传统手段无法比拟的优势,已经成为现代企业的运行基础。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信息技术构成的企业运行平台,成为企业生产环节的调节中枢。正是由于信息技术的工具性、基础性特征,使得其能够无缝地渗透到企业的各个层面,与企业整体运营有机融合。认识到这一点,对企业创新、流程整合、协同生产都非常重要。当然对那些提供信息化服务的企业来说也十分重要。

在信息技术不断与传统产业的融合过程中,传统产业的生产流程、产品形态等各种特征中不断闪现信息技术的痕迹,造成了传统产业向信息技术产业靠拢的假象。其实信息技术在发展过程中,体现着不同的发展阶段。一开始,信息技术呈现自己独特的发展特性,随即由于其自身的特点,逐渐与各行各业的发展相互依存,信息技术成为行业发展的助推器,即信息技术与行业融合发展,而信息技术在融合发展过程中进一步发展自己。随着信息技术与行业发展深度融合,信息技术与传统产业间关系的主要特点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信息技术逐渐成为传统企业发展的基础之一。这样的相互依存发展使得信息技术在更高层面形成新的自我发展方向,并形成新的产业分工。党的十提出要进行信息化和工业化的深度融合,就是要使信息技术进一步与传统产业无缝连接,并在新的发展起点上,形成新的产业格局和新的产业形态。

由于信息技术是一种典型的通用性技术,与专门技术只能用于某些特定领域不同,信息技术在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各个领域都能够发挥作用。当信息技术产业成熟以后,它将与水、电等一样,成为人类不可或缺的日常用品。

信息产业的特征第8篇

关键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会计信息化;Logistic模型;影响因素

一、引言

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大力推进“互联网+”现代农业,应用现代信息技术,推动农业全产业链改造升级。而现代农业发展转型升级主要依赖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规模化、规范化发展,但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中面临的主要瓶颈是其内部财务会计规范化、信息化问题。因此,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会计信息化成为当务之急。推进会计信息化,必须准确分析影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会计信息化意愿的因素,量化分析这些因素对其意愿的影响程度与形式,从而有针对性地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会计规范化发展,带动实现会计信息化,进而有效地保障我国农业的转型升级与现代化的实现。目前,已有较多学者对我国会计信息化的现状特征、内部控制、体系设计、系统安全、实施效率与周期、发展战略、道路探索等方面做了大量的研究,形成了较为丰富的成果,但相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会计信息化方面的研究还较少。郝佳(2014)认为我国农业企业会计信息化与会计准则影响了其发展进程。高芳(2015)认为合作社内部财务控制仍然存在管理层观念落后、制度不健全、信息不通畅、监督缺失等诸多问题。为探讨问题的解决办法,武恒光与王乐锦(2009)认为必须建立与完善农业信息化会计核算标准体系。综上所述,已有研究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会计信息化方面的研究较少,仅能找到的文献也只是从农业企业、合作社等微观个体视角研究出发,没有全面科学涵盖近些年异军突起的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缺少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会计信息化意愿的影响因素方面的探讨。那么到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会计信息化意愿受到那些因素影响;其影响的程度又如何;政府应该怎样加以引导?这些都是学者和政府部门亟需思考的重要问题。因此,为了探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会计信息化意愿的影响因素、厘清其实际影响效果,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参考,笔者对湖北省736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负责人进行深度访谈与调研,对相关调研数据进行实证检验。

二、研究设计

(一)理论模型

班杜拉人类行为模型认为,外部因素会激活个体的意愿与认知,在个体内生因素作用下最终影响个体决策行为。本文在借鉴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发展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会计信息化的意愿(认知)模型(见图1)。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内生因素、行为动机以及外部影响因素决定其对会计信息化的诉求方式和搜寻活动,而信息的扩散与获取则直接影响其认知水平,最终影响决策行为。

(二)研究假设

假设1: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会计信息化意愿受个体特征因素影响显著选用样本中负责人的性别、年龄、文化程度、打工经历四个因素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个体特征因素。第一,性别因素。从经验来讲,男性敢于冒风险,接受与承担风险的能力较强,对会计信息化新技术的意愿也会较强;但女性性格更注重细节,更愿意细化了解财务收支情况,因此预期性别因素会产生显著影响。第二,年龄因素。代际差异理论认为新一代(主要指80-90后)更渴望采用新技术,属于风险偏好型,因此年轻农业经营主体负责人意愿强。第三,文化程度。一般来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决策者文化程度越高,认知层次越高,越会认识到采用会计信息化规范财务管理的重要性。第四,打工经历。拥有打工经历的经营主体思想受到迁移地工业化、城镇化的冲击,较为开放且更新意愿强,因此会计信息化的意愿也较强。假设2: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会计信息化意愿受主体特征因素显著影响本文选用样本的经营类型、从事产业类别、经营土地面积、固定与流动资产投资、年收入等五个因素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特征影响因素。第一,经营与产业类别。农业经营主体类型与产业类别决定了会计信息化的必要性,因此本文预期经营类别与从事产业会产生显著影响。第二,面积与收入。农业经营主体的土地面积会产生规模效应,进而影响其改变经营模式,同时由于“棘轮效应”与“学习效应”的双重影响,经营规模越大其越愿意采用会计信息化。经营规模越大的农业经营主体管理难度加大,既可能获得更大地规模效益,也可能承担更大的经营风险,从而对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要求就更强烈。第三,固定与流动资产投资。从总体上讲,投入越大,风险意识也会越强,对会计信息的要求也越迫切。但对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投入的风险意识表现应当有所不同。由于固定资产更新速度慢、投入大,可以从多年经营中进行折旧处理,而流动资产在当年或当期的经营中,就可能产生利润或亏损。为此,本文预期固定资产投资影响较小,而流动资产投资影响较大。假设3: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会计信息化意愿受外部政策社会因素影响显著本文选用其家人支持度、社会关系、同行的影响、定期接受培训、政策扶持等五个因素作为外部社会政策因素。近年来,政策扶持与培训已经成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重要推手(韩俊,2013),因此本文预期两者影响较大且为正。依据信息差异化理论,信息资源越丰富、渠道越稳定,农业经营主体获取农业技术信息的机会就越多,成本越小,认知行为产生的可能性就越大。因此本文预期,作为主要传递信息的家人、同行、社会关系会产生影响;但由于信息具有失真性特征,无法判别影响的正负与大小,还需要进一步的实证验证。

(三)样本数据搜集

2015年10月至2016年1月,课题组分别在湖北省武汉、宜昌、荆州、襄阳、黄冈、咸宁等市,对参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负责人培训的人员进行深度访谈,在此基础上制定无记名问卷调查表进行调查。共发放调查问卷750份,回收有效问卷736份,回收率达98.13%。本文在探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会计信息化意愿的影响因素时,将其决策者个体特征与生产性主体特征信息诉求动机归纳为内生影响因素,而社会、政策因素对新型农业经营体的影响归纳为外部环境影响因素。在充分遵循科学性、可操作性等原则基础之上,结合调研实际,将因变量定义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会计信息化意愿,自变量为个体特征因素、主体特征因素、社会政策因素等。具体的变量选取与赋值详见表1。

(四)计量方法选择

概率模型(Logistic、Probit和Extremevalue)都是排序选择模型(orderedchoicemodel)常见的估计方法,当因变量离散数值为多元时,一般采用多元概率模型。考虑本文选择了意愿为因变量,即设定不愿意=0、比较愿意=1、一般愿意=2、非常愿意=3,存在排序关系,因此采用有序Logistic回归模型进行量化分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会计信息化意愿及主要影响因素。其数学表达式为:

三、实证结果与分析

(一)实证检验结果

本文采用stata14.0进行回归分析,回归结果如表2所示。从模型拟合优度检验指标看,LRX2=473.83,其伴随概率p=0.0000,PseudoR2=0.2659,综合表明有序Logistic模型估计结果较理想,整体上显著。

(二)实证结果分析

(1)个体特征因素中的性别、文化、打工经历等在1%水平上显著,与假设一致。第一,性别影响显著且为正。调查中发现,男性592人,其中“敢于率先采取新技术”的有487人,占80.74%;女性144人中仅有23人明确表示选择意愿,仅占15.97%;因此,可以得出男性影响更显著;第二,文化程度影响显著且为正。表明负责人文化程度越高,对会计信息化意愿越强;第三,打工经历为显著正向影响。这说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负责人在外出打工的过程中,普遍受到大型工业化企业现代管理的影响和熏陶,对规范化的会计信息化手段更加注重;第四,年龄特征影响不显著且为负,与假设偏差。因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负责年龄基本集中在23岁至45岁之间,代际差异并不明显,且都具备“接受新生事物容易,思维开放活跃、领导能力显著”等特质。(2)主体特征因素中的经营类型、产业类别、经营土地面积、流动资金投资等对意愿影响显著,与理论假设基本相符。第一,经营类型影响显著且为正。因为农业公司、合作社财务信息对决策更加重要,财务管理内容更加复杂。因此,对会计信息化意愿强于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第二,产业类别影响显著且为正。这说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会计信息化意愿受到所处产业链位置的影响,从事深加工的经营主体较从事初级种、养殖的意愿强。因为,从事深加工经营环节更多,财务信息对其管理的作用更加重要;第三,经营土地面积影响显著且为正。表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模越大,对于会计信息化需求越大。因为,随着经营规模的增加,其经营压力更大,风险和利润也同步增加;第四,流动资金投资影响显著且为正,固定资产投资影响不显著,与假设一致。(3)社会政策因素中的家人支持度、社会关系、政策扶持等对会计信息化意愿影响显著,与假设基本吻合。第一,家人支持度影响显著且为正。表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选择会计信息化决策行为受到家人态度影响较大;第二,社会关系影响显著但为负。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负责人社会关系越强,在运作资金、利润分配、政策补贴等方面操作越不规范,存在累积因果循环,因此对于规范化、信息化管理财务意愿较低;第三,政策扶持影响显著但为负。获得国家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扶持款的是个别少数,而这些人都有把扶持款模糊化的强烈意识。因此,政策扶持款呈现负的显著性;第四,同行的影响不显著且为负。可能的原因是,由于地缘较近的同行之间往往存在激烈的竞争,而竞争的核心是技术,因此现阶段的同类经营主体之间仍存在“信息规避”现象,与“羊群效应”不同,原因是同行之间具有传统的防范意识;第五,定期接受培训因素影响不显著,与预期不符。主要是教育培训本身具有一定的时滞性,受访者尚未受到培训的影响。

四、结论与建议

(一)基本结论

通过本文的实证分析,可以得出如下结论。第一,会计信息化意愿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负责人个人特征和经营主体类别影响。从个人特征来看,性别、文化程度与打工经历等个体特征因素对意愿的影响非常显著性。从经营主体类别来看,产业越大、管理越复杂越愿意实施会计信息化管理,故经营类型、产业类别、经营土地面积、流动资金投资等主体特征因素对意愿影响显著。第二,会计信息化受经营环境因素影响。从微观环境影响因素来看,家人支持度、社会关系对其有显著性影响。从宏观环境因素来看,国家政策扶持等因素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会计信息化意愿影响显著。第三,会计信息化受经营外在因素影响不显著。从回归结果来看,年龄、收入、固定资产投资、同行的影响、定期接受培训等因素对经营主体会计信息化意愿的影响不显著。

(二)政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