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江苏省连云港市某村村民来信说:2005年3月,因国道拓宽,征占了我村的部分土地。政府给我们拨付了土地补偿费。我村村民自发组织代表,在村委会指导下,依照有关文件,制订分配方案,上墙公布,得到了我村70%以上的村民的同意。分配方案中有一条规定,以1983年包产到户分得土地的人口为基数,在1998年土地调整后仍分得土地的人员参加分配,而1983年后迁入的人口即使分得土地也不参加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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