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铁道知识 铁路货物损失处理规则(试行) 【正文】

铁路货物损失处理规则(试行)

货物损失   铁路局   统计分析   统计报告   责任  

摘要:第四十四条车站、直属站段、铁路局应按月统计货物损失,于次月5日前填写“货物损失统计报告”(见附件1-6)和“货物损失综合统计分析报告表”(见附件1-10)。非过失责任的货物损失单独统计,在“货物损失统计报告”表的相应栏内画一斜线,分子表示过失责任,分母表示过失责任与非过失责任的合计数,无非过失责任时,斜线可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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