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上接2018年第2期)第八章 货物损失统计与资料保管 第四十二条车站、直属站段、铁路局对于货物损失的责任(无论是否发生赔款),均须逐件统计。货物损失按结案日期统计上报。上级裁定的,按接到裁定批复的当月统计,列铁路局其他责任的,由铁路局统计上报。铁路局、直属站段根据赔通和定责通知书,检查督促管内各单位及时统计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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