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上接2017年第6期)第七章货物损失赔偿第三十四条车站对收货人或托运人的赔偿要求,按《货规》规定受理。但在运输途中发生的火灾、货物变质、活动物死亡等情况就地处理时,经与托运人、收货人协商同意,可由发现站受理,并通知发、到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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