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法院尝试推行的人工智能辅助办案系统的开发和应用,能够为法官刑事办案提供证据分析判断的技术帮助,但人工智能无法替代法官量刑,其辅助量刑的实体功能是有限的,须避免工具理性驱逐价值理性、机械主义量刑等错误倾向。当前量刑规范化改革存在刑事裁量权统归上收、法官司法能动性受限的问题,而司法能动性是实现量刑公正的核心。运用人工智能技术辅助法官量刑,应当基于责任与预防的'并合主义'来确定量刑基准与方法,在量刑规范层面保证法官刑事裁量的适当空间;人工智能只能作为辅助量刑的工具,量刑公正仍有赖于法官司法能动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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