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一、案情介绍 车某于1998年以其孩子为被保险人投保了某保险公司的重大疾病保险并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附加险条款规定:附加险的保险期间为一年,在主合同有效期内且被保险人七十周岁之前,附加险期限届满时,若投保人按期续保并交付保险费,则附加险继续有效。车某每年都按期续保并交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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