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保护面临独创性问题,包括独立创作及创造性两个方面。传统上作品独创性来源于人类作者,而人工智能创作物的独创性来源则已独立于人类。人工智能创作物独创性判断主体标准和客体标准应当在传统作品基础上进行提高,并且通过人工智能促进独创性判断标准的客观化。由此,可以促进人工智能创作物独创性标准的完善,使其获得著作权法的合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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