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网络文化对思政教育的影响:网络文化对思政教育影响及策略 人文教育为主在高校教学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人文教育的教育宗旨是以做人和传播知识为主要教育目的,注重培养人的德行和智慧,在教育过程中十分重视思想道德的培养和品行的修为。从历史发展到今天,中国的教育一直注重培养人的社会责任感和历史的使命感,由古到今,我国教育经历了漫长的历史长河,在其发展形成的成长过程中逐步形成了一系列具有独特风格的德育教育和智育修为方法,在学习与生活中特别注重实践和自我能力的提高。从历史的长河中慢慢演变,我国的道德教育逐渐演变成为今天的思想政治教育。思想政治教育为我国社会主义的发展作出巨大的贡献,为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提供一批批有用的英才。 一、网络游戏对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影响 随着社会的发展,科学不断向前进步,科学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向前发展,尤其是网络科技的发展以惊人的速度占据了整个社会的空间。网络在社会中的发展,为思想政治教育的发展提供了便捷的新途径。然而,任何事物都具有正反两面性的特点,网络在给思想政治教育提供便捷途径的同时也给思想政治教育以不少负面的影响。比如给青年的学生们网络游戏的诱惑、网络低俗文化的泛滥等等多种负面影响,从而给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以新的负面影响因素出现。网络色情、网络暴力、网恋以及网络游戏等诸多不利因素充斥着大学生纯洁而平静的校园生活,致使不少大学生迷恋于虚拟世界而无法自拔。这给校园文化和校园生活乃至大学生个人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从而给高校思想政治理论教育工作以新的难度和更大的挑战。南京《金陵晚报》曾报道过这样一则新闻:江北浦口大学城旁的罗庄,本是个平静的小村庄,自从南京各大高校搬往江北后,这里就不再宁静,大量年逾半百的外地人涌进来,照顾自己的大学生孩子,与网吧争抢孩子。罗庄因此被形象地称为“陪读家长村”[1]。罗庄与大学城之间有一条约三、四百米的道路,沿途除了饭店外,几乎清一色是网吧,随便走进哪一家,里边几乎座无虚席。家长们述说,网吧让孩子忘乎所以地往里面跑,孩子上网成瘾,最终要被毁了。他们不顾条件的艰苦,坐镇这里就是为了抢回已被网吧“抢走”的孩子,或者是防止孩子被“抢”。网络游戏对大学生们的毒害由此可以看出其毒害程度非同小可,同时网络游戏也在某个层面上会引发社会治安等诸多问题。社会主义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的不断向前进步,需要不断涌现出一批批年轻有为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而又有高知识、高学历的大学生却在网络游戏中整天消耗自己的宝贵时间,这样的大学生怎能肩负起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重任! 二、网络文化及其网络游戏对当今社会的危害 网络的发展给大学生们拓宽了学习的思路和视野,使大学生之间的相互交流和沟通得到了增强,网络先进的电子传播方式适时地向大学生传播人类优秀的文明成果。同时,网络可以协助大学生对不同问题的有力判断,从而能使其全方位、多角度去对问题作出思考。大学生可以借助网络的力量去探索和发现人类最优秀的文明成果,从而实现自我发展和思维的不断创新。但是,在网络给大学生们创造有利条件的同时,网络在某些领域使大学生的人格、心理以及思想出现畸形。网络世界具有虚拟性和匿名性,这给很多大学生在网络世界里任意地放纵自己心身欲望创造了条件,使他们的言行出口成脏,有些甚至达到道德沦丧、缺少社会责任感的危险地步。网络游戏里的血腥暴力,使玩者们感到极大的快感,在游戏的厮杀之中铸就了他们个人的“英雄”地位,网络游戏中给玩者们带来残暴的心理直接导致他们在现实生活里缺乏对他人的同情心和社会责任感。网络游戏玩者们对自己身边的人容易产生敌意,自己变得孤僻冷漠。大学生受到网络游戏的毒害不少,“马家爵事件”使全国人民震惊,通过新闻工作者的调查得出网络诱使他成为杀人狂的结论。据了解,马家爵对“奇迹”游戏情有独钟,他在校期间长期上网玩这款游戏,并经常浏览各种色情、暴力、恐怖等图片和信息。他常常通宵达旦地去网吧玩电脑游戏,这不仅荒废了他的学业,而且导致其变成血腥的杀人狂魔,致使其毒害了好几条人命,给家庭和学校以及社会造成极大的影响。马家爵事件不仅是个人问题的表现,而且是社会问题的表现,给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网络游戏给大学校园造成是非争端等众多影响,使社会环境的和谐蒙受更大的损害。很多沉迷在网络游戏之中的大学生,因无钱上网就编着各种借口向其父母要钱。我曾经认识一名本科大学生,其父母是靠摆小摊卖水果挣钱供其读书,按理说这样的学生本应该勤奋学习,努力上进,发奋图强来改变自己的命运,但是这名同学却不努力学习,除了正常上课时间而外,所有课外时间都沉迷于网络游戏之中以至于无法自拔,他不断找借口向父母要钱,最终因学习成绩极差而被学校勒令其退学。看着他父母举着满是伤痕的双手向校方领导求情,我倍感心酸,面对这样全身心为孩子成长努力的父母和受到网络游戏毒害的大学生,我感到无比的悲哀和无奈。网络中出现的网恋行为,对中国传统婚姻造成极大的危害,给家庭和谐的生活蒙上了伤悲的阴影,给下一代的成长造成极大的伤害。因网恋滋生的打架斗殴、一夜情等事件,给社会的和谐稳定造成了极大的危害。网络犯罪行为更是层出不穷。为此,加大对大学生的网络法制教育力度,对大学生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共建和谐校园,是高校思想政治理论教育工作的职责所在。 三、如何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理论教育工作,共建和谐校园 大学生是祖国和民族的希望,是未来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社会各种思想和意识流混合交融而存在,如何做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是各高校共同关注的问题,同时也受到政府相关部门的特别重视。目前,很大一部分大学生奉献精神和人生理想目标有所缺失,缺少艰苦奋斗和迎难而上的学习和工作精神,他们有些存在着没有理想、没有道德、没有文化底蕴、纪律意识淡薄等问题。思想政治教育,就是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做人准则,过滤了大学生的思想,净化了他们的心灵,让大学生的灵魂受到洗礼,从而在体魄上,能力上能胜任社会给予的重任。真正成为一名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把大学生引导到正常的生活和学习轨道上来,使他们能够勤奋学习、敢于创新、乐于奉献。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强大生力军。要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就必须把握好思想政治教育在大学中的中心主导地位,充分发挥思想政治理论教育工作在大学中的领导核心地位的作用,作力于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1、运用思想政治理论教育工作强化学生个人素质内因是事物发展变化的根基,大学生虽然有一定思想文化素养,但其涉世未深,往往使其思想道德素养无法抵制网络游戏的诱惑,人的思想支配着人的行为,运用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来充分武装大学生的头脑,使大学生在自己极强的思维素养中认清人生的真善美和假恶丑,提高他们辨别是非的能力。只有提高大学生个人思想道德素养,从根本上抵制和拒绝网络游戏对自己身心的毒害,才能更深层次地达到预防或转变学生的网络失范行为。 2、利用网络形式传播思想政治教育,规范管理网络体系网络传播速度极快,而且具有隐匿性和包容性的特点,这使得网络的影响力得到无限的扩张,违法和不健康的言论在网络上到处传播,色情、暴力等信息得到迅速发展。针对这些严重存在的社会问题,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净化网络环境,运用高科技手段,对信息源进行及时处理,加强网络信息管理,及时有效地屏蔽不良信息。同时,相关教育职能部门在网络上提供思想政治教育的相关题材,争取把网络建设成为传播文明、传播社会公德、传播精神文明的网络信息平台。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必须对网吧环境进行严格监视,对网吧监督和管理要落实到实处,网吧实行上网实名登录制度,坚决打击不正当营业的非法黑网吧,净化网络文化环境。 3、加强高校思想政治理论教育工作力度,使高校思想政治理论教育工作与社会教育有力结合,提高大学生思想政治素质法律与思想政治理论教育工作有力结合,加大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力度,建立健全学校相关网络规章制度,促使大学生思想行为向良性方向发展。大学校园加大普法力度,思想政治教育要增加网络法律法规和网络道德规范等内容。让大学生网民认清什么是网络违法行为,自觉对网络形成法律防范意识。这样将有效预防大学生网络犯罪,从而提高其自身思想政治觉悟。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必须认清时代形式,改变思想政治教育方法,适时调整教育方式。因材施教,利用多媒体等高科技手段对积极向上的优良品德行为在校园内及时传播,达到全面扩散传播的效果。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必须以网络为传播媒介,对大学生进行思想输导,唤醒大学生们内心深处的良知,增强他们明辨是非的能力,打消他们的不良的上网动机,减少他们对网络游戏的迷恋程度。同时,家长和学校老师应该改变对网络的传统认识,认清网络的利弊,及时与学生进行思想上的沟通。老师和家长应改变埋怨、限制和责备的传统教育方式,利用知识输导和思想沟通的教育方式,和他们建立知心的朋友关系。千万不能利用谴责和谩骂的语言来教育他们,这样会激起他们的叛逆心理,使教育效果适得其反。父母和老师充分理解大学生的行为,在尊重他们自我意识的基础之上来帮助他们对事物的正确理解和认知,从而指导他们对事物进行正确的选择。这样,大学生会在父母和老师的潜移默化中自觉提高自己对网络事物的认知能力,自觉抵制网络毒害内容对自己思维的侵蚀。网络游戏给大学生的身心健康造成不同程度的危害,它严重影响大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长期通宵达旦玩网络游戏的大学生,其身体受到及其严重的危害,白天学习起来精神也萎靡不振,甚至出现易怒、暴力的心理,这给学校和家庭的教育带来很大的难题和更高的挑战。所以我们必须加强对大学生心理教育的力度,运用思想政治教育这一教育理念来武装大学生的大脑,正确指导他们的思维和行动,健康他们的心理观念,培养他们坚忍不拔的意志。学校建立心理咨询点,适时对大学生进行心理调适,及时对心理失范的学生给予关注和帮助。 四、结语 综上所述,在当代高校大学生的生活中,日益明显的网络文化的利弊差异,以及如何有效地贯彻和落实《16号文件》,加强高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创新力度,是众多教育工作者面临的巨大挑战。我们必须提防网络文化中的糟粕,正在蚕食我们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果实。我们的任务,不仅在于去援救“网络心理障碍”[2]的大学生,而且在于给学校、社会建立一种具有良好社会风尚的道德环境,只有这样,才能有效抵制网络中诸如网络游戏等对高校以及社会的不良影响,社会主义才会迎来更加美好辉煌的明天。 探讨网络文化对思政教育的影响:网络文化对大学生思政教育的影响综述 一、大学校园网络文化对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负面影响 大学校园的网络文化是一把双刃剑,再给高校的思想政治教育带来机遇的同时,另一方面也让高校的思想政治教育面临着挑战。 (一)大学校园的网络文化使大学生的理想信念发生倾斜 众所周知,网络文化具有多元性的特点。其多元性很容易使大学的色理想信念发生倾斜。理想是灯塔,指引人们向前的路;理想信念,指引人们奋斗。但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不同的国家、政党、国籍在网络上了不同的信息,甚至于这些团体在互联网上激烈交锋,语言激烈;另外网络上还充斥着一些黄、毒、赌的不良信息,这都会对大学生的理想信念造成一定程度的冲击,对于大学生建立一个积极的理想信念来说,非常不利。西方国家借助于先进的网络技术,“入侵”互联网的每一个角落,大学生由于求知欲强,容易接受新事物,很容易受到“西方文化”的侵蚀,最终可能造成大学生理想信念的倾斜。 (二)大学校园网络文化易淡化大学生的道德观念 网络具有很强的超时空性,它打破了一般意义上的时空观念,使得身处于互联网的人,没有国界,没有自然空间的限制,使得世界之间的范围变小了,快捷了联系方式。互联网的发明者曾经说:“网络世界是‘没有政府、没有警察、没有军队、没有等级、没有贫贱、没有歧视’的‘世外桃源’”。但是网络在给人们带来自由的同时,更多的带来“放任”,这样“放任”的模式很容易淡化大学生的道德观念。要知道,在网络上,腐朽的文化对传统的道德观念发出挑战,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道德观念对社会主义道德观念的冲击,如此这般,都冲击着高校的思想政治教育,大学生很容易在这样的环境下,迷失自我,在道德观念上“失范”。 二、针对负面影响的对策研究 针对大学校园网络文化中的负面影响,应该要积极引导,祛除其中的不利因素。为此,可以培养大学生的自律精神,解铃还须系铃人,只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才算是跟本地解决了问题。有的人认为,对于大学生的网络“失范“行为,可以利用网络技术手段进行监控,比如利用过滤器过滤那些不良的网页等。虽然这是可取的,也并不可少,但是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其发挥实际作用的仍然是大学生自身的观念认同与行为的改变。因此自身的约束,培养自身的自律精神才是杜绝网络文化负面影响的基础,依靠大学生自身的调节才能合理控制网络行为。其次,还应该帮助大学生培养健康的网络心态,抵御网络上充斥的暴力、色情信息,使他们在多元价值观念中保持自身的价值导向,只有这样才能实现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作用。高校还可以利用网络,建立一些思想政治教育类的网站,丰富网站内容与服务功能,把思想政治教育与校园网络文化相结合,以思想政治类的专业网站为载体,消除校园网络文化的负面因素。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大学校园的网络文化,作文互联网技术发展的产物,在给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带来机遇的同时,也提出挑战,这也是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中急需解决的问题。新时期的思想政治教育要抓住机遇,迎接挑战,根据现实生活的需要积极实现自身的转变,创新新思路、新方法,顺应时展的要求,顺应信息化的发展趋势,把握住时代的脉搏,利用高校校园文化及校园网络文化,丰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这才是当下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新思路。 作者:钟启春 单位:山东交通学院 探讨网络文化对思政教育的影响:网络文化对思政教育的影响及对策 1对传授者素质的挑战 网络时代是开放条件下的知识和技术的更新信息,应该及时掌握和更新基本的思想政治教育。大学生是新事物的易感人群,新事物的领导者,支持者和实践者,是各大论坛,社区,聊天室的主力,思想政治教育传授者,为了及时准确地了解他们的思想动态和内心世界,在互联网文化的背景下,传授者要准确把握思想政治教育的特点和规律,利用网络一定的可预测性,灵敏性和网络的心理学知识,到网络中,并制定学生之间的共同语言,得到他们的信任。 2、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在网络文化背景下的机遇 2.1内容更加丰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可以借鉴国内外最新的思想政治教育理论和方法,思想政治教育资源,极大地丰富了教学内容。同时,飞速发展的互联网文化对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带来了许多新的问题,这也可以激发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的新思维。 2.2方式进一步创新。虚拟网络的独特的模式操作,如开放性,互动式,彻底改变了思想政治教育过去的单向、垂直性向大学生的灌输,通过生动形象的创新使用,一个现实的多媒体互动形式和各种现代化的教育手段,从抽象到具体,枯燥变得有趣,时事紧密结合,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创造一个宽松的氛围。 2.3针对性进一步增强。由于网络支持一对一、一对多、多对多等多种交流模式,甚至是腾讯最近推出了一个十几人同时都视频聊天QQ,平等和隐蔽性的特点,这些已成为当今学生进行思想交流的主要场所。学生享受网上表达意见的自由,敞开心扉说实话,道真理,直言不讳和激烈的讨论,在互联网上的交流。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可以利用的网络窗口,更广泛,更准确地了解教育对象的思想动态,价值观和要求,了解自己,做更侧重于学生的思想教育和行为指导,提高教育效果。 3、加强和改进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对策 3.1充分利用网络“因材施教”。积极主动并综合网络道德教育的教学资源,利用现有的网络平台,在线教育学生。全面了解学生的真实生活和在线生活,在线教育传统教育两手都要抓。引导他们正确对待网络舆论,指导他们和虚拟世界的人际关系,合理及正确的思想和态度的网络活动。让学生充分利用网络来提高个人的关系,树立正确的网恋,促进自身的健康成长和发展。对于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当今社会,网络是一个没有硝烟的战场,西方资本主义有针对性的软入侵已经慢慢渗透到当代青年的心,妄图改变他们的生活观,价值观,世界观。作为教育工作者要特别注意培养学生的自律和自我判断。 3.2从自身出发,紧跟时代步伐。科学和技术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在当今瞬息万变的网络文明,还需要职工思想政治教育的时代共同进步,与他们的科学和技术知识,利用这种“时髦”的思想政治教育平台。随着高层次的政治理论开展,建设一个高水平的思想教育能力教育平台,培养有高层次的网络能力传授者,使用新的“三高”的教育工作者队伍迫在眉睫。当然,关于人才队伍的建设,除了要符合网络思想教育的总体要求以外,也应探索网络思想教育的新观念,在新的质量和文化背景下,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应该培养相应的创新意识,要做到从自身实际出发,从学生出发,在紧跟时代步伐的同时与时俱进。传授者要很熟练的利用的网络对话,充分吸引学生的思维对话模式,勇于尝试,建立更具创新性的在线教育。 总之,网络,作为新时代的产物,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可以描述为既是机遇也是挑战。所谓的机遇,即是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在多渠道,多角度的条件下完成思想教育工作;并且和所谓的挑战(由网络引起的阴暗面)作斗争,并找出相关的对策解决亟待解决的问题。在网络文化背景的新形势下,注意面对机遇跟挑战的方式是否是对的,主动和正确应对网络文化的影响,但也是大学教育工作者在黑暗中前行,体验进步。 作者:荆 露 单位:贵州师范大学 求是学院
我国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已超世界高收入国家平均水平,这是我国目前教育的巨大成就,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我国以教育为本,教育是关系到几代人发展的大问题,中国现在虽然是教育大国,但还远不是教育强国。教育问题已成为中国当代突出的社会问题,教育的现状不容乐观,就目前存在的教学模式有必要进行新的拓展和创新,结合时下流行的新兴媒体技术做些适当的引进和探究性实践。 一、我国高等教育现状 随着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的大力实施,我国高等教育发展迅猛,大学已由“精英教育”转向“大众教育”,高等学府的数量在不断增长的同时我国高校教育仍暴露出很多弊端。大学生不以“学习”为主要任务,学习状态令人堪忧。他们不再是勤奋上进的莘莘学子,课堂上很少出现那种如饥似渴的求知的眼神,取而代之的是上课走神,打瞌睡,闲聊,玩手机,吃东西,一些因素让他们丧失学习的热情,不再重视课堂所得。 (一)缺乏管教的学习氛围 众所周知,中国的孩子在初中高中的时候是非常辛苦的,很多学校强制上晚自习到10点多钟,每天几乎没有什么自由的时间。但是到了大学里,发现没有人再逼着自己学习了,每天都有大把时间自由支配。因此,习惯了压迫式教育的中国学生,在进入大学后很难适应松散的管理制度,对于一些自制力不强的人来说,可能就会一直堕落下去。 (二)教学模式的僵化 “照本宣科,满堂灌”的教学模式,授课过程只是照着课本顺序一路进行,对知识点进行一一讲解、没有导入,没有引申,没有互动,形式单调,内容枯燥,课堂氛围沉重不顾及学生的课堂反应。 (三)教学心态 “职称”是高校教师的标签。为了谋求更高的社会地位、更好的福利待遇,高校教师极易“重科研、轻教学”,忽视课堂教学,而重视科研工作,所以导致教学成果不理想,学生学不好的状况。 二、互联网时代下的高等教育 (一)微课 随着互联网上“微信”,“微博”,“微电影”等热门技术的出现,在学校教育领域也出现了“微课”的概念。简单讲,微课堂就是指微型的授课或课堂,“微课”通常包含“微课件”和“微课堂”两个含义。“微课”是一种基于课程标准和授课核心内容(教学重难点)设计而成的,以视频为主要载体,记录教师在课堂内外教育教学过程中开展的精彩教学活动的全过程。微课的形式是一种自主学习。简单讲,微课堂就是指微型的授课或课堂,“微课”通常包含“微课件”和“微课堂”两个含义。“微课”是一种基于课程标准和授课核心内容(教学重难点)设计而成的,以视频为主要载体,记录教师在课堂内外教育教学过程中开展的精彩教学活动的全过程。微课本质是一种自主学习,它的特点就是视频化,简洁化,交互性。微课的制作目标有两种:一种强调内容的传递性——单播式课堂,纯视频形式,一种强调内容的交互性——交互式微课,具有交互性的视频形式,人们可以在线进行交流反馈。 (二)混合式学习 混合式学习就是“一种将面授教学基于技术媒介的教学相互结合而构成的学习环境”。通过这两种学习模式的重新组织和实施,以达到提高教学效率的目的。有人认为,“混合式学习”是技术,场所,教学方法的多面融合,而不是简单的教学组织形式的结合。所以,我们理解的混合式学习就是不同学习方式和教学要素的相互结合,它借助面授与网络这两种学习模式的优势来重新组织教学效率的目的。这起哄,混合式学习不是信息技术的简单应用和教学形式的简单改变,而是教学理念,模式,组织方式的综合性变化。 三、现实中的问题 传统的教学模式都是在大课堂通过老师现场讲授,学生们听就够了,这样的教学模式已不能适应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环境,想要成为教育强国只依靠传统教学是远远不够的。要实现“微课”和“混合式学习”仍存在以下三方面的阻力。一方面,学校设备,场地等相关硬件的配备。要实现“微课”必须具备良好的网络环境,能够支持大量学生同时在线学习,“微课”是基于互联网而诞生的一种新教学形式。另一方面,对教师的教学能力和学生自主学习能力的要求。授课老师要能将精华的知识点压缩到时间有限的视频中,学生通常只需花10-20分钟的时间就能学完一节课的内容,高效省时没有多余,这需要老师精通考试大纲和课本要点,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对于学生来说,要求他们有较强的自主学习能力,提前预习,抱着提问题的态度观看视频,完成老师布置的学习任务,及时进行在线交流和反馈。最后,同一专业,不同学校的师资配置和学生学习能力各不相同,所以在具体实施效果上会存在差异,这需要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考核要求,授课老师也要细化教学目标以求达到最好的教学效果。 四、实施建议 利用“微课”这种新教学形式结合传统教学模式这种“混合式学习”,弥补了依靠单一传统教学模式教学成果上的不足,让广大师生受益。 1.为了实施好“微课”计划,要求学校硬件配备必须过关,加大资金投入。 2.授课老师教学能力突出能细化教学目标,提前录好高质量的视频。 3.学校能结合在线课堂的特点合理安排教学时间和教学任务。
公共经济管理论文:加强公共经济管理与改善民生的关系探讨 摘要:公共经济管理对于改善民生有着重要的作用,本文对于加强公共管理和改善民生的关系进行了简单的探讨。 关键词:公共经济管理;改善民生;积极作用 民生问题是我国政府当前面对的主要问题,也是政府当前最关注的问题,改善不仅仅关系人民的生活质量和基本权利,同时还关系着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繁荣。因此,总理明确提出了民生工作是当前的政府工作的首要任务。政府公共管理承担着提供公共产品、公共服务、制定公共政策等重要职能,因此在改善民生方面起着巨大的作用。本文简单探讨了加强公共课经济管理和改善民生的关系。 一、加强公共经济管理对于改善民生的积极作用 公共经济管理维护社会分配的公平性,根本目的是为了实现保障社会公民的利益,和我国当前经济发展迅速。2011年统计数据显示,在2010年,我国经济已经超越日本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但是收入分配不够合理的问题一直是困扰我国的一个严重问题。我国的两极分化已经呈现出越来越严重的趋势,这对于我国的国计民生来说,是一个巨大的挑战。公共经济管理有利于民生需求的实现。民生内涵和领域,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民生不仅仅是过去温饱问题和住房问题,已经拓展到了基本生存要求之外,包括了社会保障、教育、卫生等公共服务和产品需求,改善民生成为真正实现人民利益、保持社会稳定的根本和需要。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公共经济管理承担着庞大的公共产品服务,管理着庞大公共事务,所以对于民生改善有着巨大的影响,加强公共管理对于改善民生有着巨大的积极作用。 二、加强公共管理和改善民生的关系研究 1 公共产品是改善人们生活的基础 公共经济管理为公民提供公共产品,这些公共产品是改善民生的基础。我国当前经济发展迅速,已经超越日本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在2010年,GDP增长超过了10%,是经济发展的一个巨大成就,人民生活的基本生存需要已经得到了满足。但是,国民对教育、医疗卫生等社会福利的需求也在快速增加,然而这些公共品的供应却因为体制和管理等原因,难以保持相应的增长速度,公共产品的需求和供给之间存在缺口。 由于政府是我国目前的提供公共服务产品和社会福利的主体,政府向社会直接或间接的提供公共产品,才能够保证人们的公共产品品种、质量,极大满足人们的公共产品需求,从而成为人民生活得到进一步改善的基础。但是目前我国公共产品供给还存在着很多问题,比如社会保障体系迟迟没有建立,医疗,教育,和养老问题一直困扰广大农村群众的重要问题。所以,给广大农民和贫困线以下的城镇居民提供福利和社保就依靠通过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公共经济管理,提供大量的公共产品,是改善民生的基础。 2 促进社会公平是改善民生的先决条件 公共经济管理的重要职能是协调公共事业发展,推进社会公平,改善民生作为一项公共事业,是公共资源配置的一个体现,市场经济是追求效率的,公平被摆在次要的地位,只有发挥公共经济管理的作用,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才能在保证社会公平的基础上,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共产品需求,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民生的改善。我国的民生问题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时期,是在社会转型时期遇到的不可避免的问题,公共经济管理相对滞后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甚至在一些比如医疗卫生等重要的公共领域的改革产生了强烈的市场化的色彩,没有把解决卫生服务公平性问题作为首要任务,而一味强调全民共同承担健康责任,试图通过市场解决医疗卫生问题,这样就导致了广大收入过低的人民无法承担高昂的医疗费用。无法实现医疗事业的公平性。市场不能代替政府公共经济管理的地位,政府要在公共事业管理和公共资源配置中发挥主导作用,才能够有效改善民生。 3 公共经济管理制度法制化是改善民生的法制保障 我国民生问题主要是供给不足造成的,这就需要政府在财政支出结构进行调整,压缩非公共品的支出,将“服务投资性财政”转变成为“公共服务性财政”,加大公共民生领域的产品投入,使财政支出以改善民生为宗旨,建立有效的财政支出体系,改善财政结构,健全公共财政体制,提供公共产品的有力资金保障。 同时,我国当前的首要任务就是确保公共经济管理制度的法制化和规范化,从制度角度保证改善民生落实和有效执行,为提高公共经济管理提供有效地制度保证,将公共经济管理活动纳入到法律体系之中来,对公共经济管理过程及机构的权限予以规范,使整个公共经济管理活动有法可依,使人们能够形成良性预期,从制度上保证人民的利益得到尊重和保护。 三、结论 加强公共经济管理对于改善民生有着积极的作用,因此要积极研究二者的关系,并且从此角度,审视加强公共管理的方向。 公共经济管理论文:公共经济管理的理论基础 一、公共部门经济学的定义 公共部门经济学,又称政府经济学,它是由(公共)财政学发展而来的。在有些学者眼里,(公共)财政学、政府经济学和公共部门经济学是同一个研究领域在不同时期的名称;而在另一些学者眼里,它们是同一个研究领域的不同名称。公共部门的核心部分是政府,所以“公共部门经济学”也被称为“政府经济学”。公共部门经济学是既是经济学的一个分支,又是公共管理学的一个分支,它构成公共经济管理的一个重要理论基础。在当前,建立与完善公共财政体制,加强公共经济管理,是我国公共部门尤其是政府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 公共部门经济学(公共经济学)既年青,又古老。它是20世纪60年代中期才在西方诞生的一个经济学分支学科,它的前身是财政学,而财政学的思想源远流长。作为一个独立学科的财政学的诞生,以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一书的问世作为标志。在该书中,斯密论述了财政学的许多基本原理。他认为,国家职能是保护社会不受侵犯,保护个人不受侵犯和压迫,建设并维持某些公共事业及某些公共设施;与之相对应,国家的主要财政支出包括国防费、司法费、公共工程和公共机关的费用等;而为了保证财政支出,就必须有财政收入。后来,英国、法国和德国的财政学都深受斯密思想的影响。直到20世纪30年代财政学一直是在斯密的思想框架下发展的。 福利经济学、凯恩斯主义革命及宏观经济学的诞生为财政学提供了不同于古典政治经济学的新的理论基础,并拓展了财政学的研究主题,特别是对政府经济活动的研究。1936年马尔科的《公共财政学基本原理》一书的英译本在美国的出版,使得形成于19世纪80年代的由欧洲大陆学者用边际效用价值理论改造过的新财政观(包括公共产品理论和公共经济理论等)进入英美财政学者的视野,并使英美的财政学发展逐渐转轨。到20世纪60年代中期,财政学最终实现向公共经济学的转变,其主要标志是1959年马斯格雷夫的《财政学原理:公共经济研究》、1964年科尔姆的《公共经济学基础:国家经济作用理论概论》和1965年约翰森的《公共经济学》三本书的出版。此后,财政学的教科书多以“公共经济学”(Public Economics) 为名;20世纪70年代以后,更多的教科书以 “公共部门经济学”(PublicSec・tor Economics或Economics ofthe PublicSector)命名。应该说,“公共部门经济学”和“公共经济学” 这两个名称并没有在本质上的区别,更多的是作者使用的习惯上的问题。如果说有区别的话,那就是公共部门经济学更突出公共经济学的行为主体。 从“财政学”到“公共经济学”或“公共部门经济学”并不仅仅是学科名称的变化,而是财政学研究重心、理论基础以及分析方法的变化,即研究重心从过去只研究财政收支本身的问题,转变到研究财政收支对经济的影响和公共部门本身的经济活动的合理性及其效率问题;财政学的理论基础和分析方法变化则表现为:现代经济学的发展以及其他学科的相互渗透为公共经济学的诞生创造了新的理论基础和先进的分析方法与技术。同时,这种学科范式的变化反映社会经济环境尤其是政府管理活动的变化了。 近三四十年来,公共部门经济学发展迅速,研究成果丰硕。它对政府、政策的研究视角不断转换。在上个世纪七十年代初,人们仍对政府及其经济活动是完全信任的;而到了八十年代,让公共部门退出经济领域的呼声高涨。后来,人们逐渐认识到市场和政府(私人部门与公共部门)都不是万能的,它们都会失灵,因而单靠市场或单靠政府都不能很好地解决问题,一个运行良好的市场离不开一个高效政府的支持。公共部门经济学的发展往往是通过分析方法或工具的突破取得的。彼得・M・杰克逊说:“……经济学家解决本学科内各种问题的能力与本学科内其他理论的发展是齐头并进的。” 那么,什么是公共部门经济学呢?《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词典》的定义是:“公共经济学是关于公共经济的研究,即研究那些并非纯属市场、并非纯属住户或厂商之间的关系的经济问题,侧重于逻辑(科学)分析以及论理规范问题。”而布朗、杰克逊则看来,“公共部门经济学考察公共支出、税收和经济主体(如个人、家庭和企业)行为之间的关系。”由此我们认为,公共部门经济学是一门研究公共部门经济行为尤其是政府经济行为的学科,涉及公共支出、税收和经济主体行为之间的关系等问题。 公共部门经济学研究的对象是公共部门和公共物品。人们习惯将经济领域划分为公共部门和民营部门。公共部门是公共事务的管理者和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广义公共部门包括政府机构、公用事业、公共事业、非政府公共机构等部门以及各种不同组织的公共层面:狭义公共部门仅包括政府机构以及依据政府决策产生的机构和部门,是最纯粹的公共部门。政府是以公共利益为导向,其职能是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无偿占有社会公共资源,并为社会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除政府机构外,还存在公用事业、公共事业、非政府机构等“准公共部门”组织,也称为第三部门,但因其具有鲜明的“公共”特性,也将其归入公共部门之中。 我们可以把政府的基本职能概括为提供公共物品,因而公共物品构成公共部门经济学的一个核心概念。公共部门经济学有关公共支出和公共收入等内容都是围绕公共物品理论而展开的:公共支出是为了公共物品供应而提供费用;税收是人们享受公共物品而支付的“价格”。 什么是公共物品?斯蒂格利茨说:“公共物品是这样一种物品,在增加一个人对它分享时,并不导致成本的增长(它们的消费是非竞争性的),而排除任何个人对它的分享都要花费巨大成本(它们是非排他性的)。”世界银行《1997年世界发展报告》说:“公共物品是指非竞争性的和排他性的货物。非竞争性是指一个使用者对该物品的消费并不减少它对其他使用者的供应,非排他性是指使用者不能被排除在对该物品的消费之外。这些特征使得对公共物品的消费进行收费是不可能的,因而私人提供者就没有提供这些物品的积极性。” 公共物品有各种不同类型。布坎南在《俱乐部的经济理论》一文中明确指出,根据萨缪尔森的定义所导出的公共产品是“纯公共物品”,而完全由市场来决定的产品是“纯私人产品”。现实世界中,大量存在的是介于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之间的一种商品,称作准公共产品或混合商品。关于公共产品的供给方式,以萨缪尔森代表的福利经济学家们认为,由于公共产品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特征,因此通过市场方式提供公共产品,实现排他是不可能的或者成本是高昂的,并 且在规模经济上缺乏效率。因此,福利经济学家们认为政府提供公共产品比市场方式即通过私人提供具有更高的效率。 从20世纪六七十年代以来,随着福利国家危机的出现,一批主张经济自由的经济学家纷纷开始怀疑政府作为公共产品唯一供给者的合理性。戈尔丁、布鲁贝克尔、史密兹、德姆塞茨以及科斯等人或从理论或从经验方面论证了公共产品私人供给的可能性。德姆塞茨和戈尔丁从技术的角度讨论了私人提供公共产品的可能性,即如果存在排他性技术,则私人可以很好地供给某些公共产品。例如,高速公路作为一种准公共产品,在入口处可以设置收费站,因此高速公路可以通过私人投资、私人收费的方式来兴建。 作为经济学的一个分支,公共部门经济学关于个人行为动机以及行为模式的假设与一般经济学一样,采用“经济人”或“理性人”假设。按照该假设,个人无论是处于什么地位,其本性都以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或极大化个人的效用作为最基本的动机;或者说,个人在经济活动中遵循理性原则,即做出个人决策时经过仔细的计算和分析,力求实现利益最大化。 布坎南认为,“经济人”假说是经济学理论知识的一个重要遗产,是古典经济学家的“一个伟大贡献”;正是亚当・斯密将具有利己心、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个人称为“经济人”或交易者。他们的伟大发现是,只要有适当的法律或制度框架,个人追逐他们自己利益的行动可以无意识地产生有利于整个社会利益的结果。后来的经济学家用这个假设去分析市场中进行不同活动的人们的行为,并进而分析市场制度本身的作用。经济学家通过运用关于人类动机的这种特别的假设建立起一门作为实证性社会科学学科的经济学。 公共部门经济学假定公共部门中的个人追求自身效用的最大化,并且个人的效用函数是多元函数(既包括物质利益也包括非物质利益),有多个变量(财产、权力、名誉、闲暇等);它假定社会个体偏好的多样性,个体对公共部门所提供的公共物品的偏好也会随着社会进步而变化;它假定人的“有限理性”(BOunded ratio―nality)――由于人类知识的不完备性、预测的困难以及人类活动或行为的范围有限等因素,使得全面理性(纯粹理性)在实际中不存在;人类决策行为所依赖的是有限理性,而不是全面理性或纯粹理性,由于受能力、信息、时间、知识等因素的制约,人们只能在有限的且是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去从事决策;它还假定人的行为有机会主义倾向。 作为公共部门经济学重要流派的公共选择理论把“经济人”假设应用于对公共部门及政治领域和集体选择过程的分析。依照这种假设,个人在政治活动或集体选择过程中,同样追求利益或效用的最大化(这种效用或价值既可以是财富、商品、收入,也可以是地位、权力、荣誉,甚至是友谊、慈善、和平、安宁等精神因素)。布坎南和塔洛克说:“经济学的探究方法假定,无论在市场活动中还是在政治活动中,人都是追求效用最大化的人。但是这种方法并不要求一个个体的人牺牲其他人以增强自己的效用。这种方法把政治活动表现为一个特殊形式的交换;而且,就像市场关系中那样,理想上还期望这种政治关系使所有各方面都互有收获。”公共选择学者的理论从一开始就假定“有代表性的或者普通的个人在参与市场活动和政治活动时,都是以同样的普遍价值尺度为基础而行动的”。 二、公共部门经济学的理论基础 福利经济学和微观经济学构成公共部门经济学学科的理论和方法论基础。根据荷兰学者汉斯・范登・德尔和本・范・韦尔瑟芬在《民主与福利经济学》一书中的说法,福利经济学的核心主题是一个团体中的个人的共同福利(共同福利包括由经济所决定的团体的幸福),它包含三种因素:(1)各种条件的公式化约束;(2)关于以上条件如何被团体中的机构加以实现的研究;(3)对于现存的团体机构的贡献及现存的团体福利政策的批判性评价。福利经济学不仅关心公共政策(政治)对于社会价值的分配,而且关注由此带来的社会收益和社会成本问题,从稀缺性方面观察社会价值的分配。帕累托、巴罗、兰格、丁伯根和鲍莫尔等福利经济学家研究的重点:一是为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状态的条件下定义;二是关于一个经济(秩序)的组织如何影响全体社会成员的福利问题。 福利经济学是围绕“共同利益问题”、“公共分配问题”和“社会福利问题”构建起来的,在关注社会财富增长的同时,更关注在其基础上的财富分配即社会福利问题。尽管有阿罗的“不可能性定理”以及来自各方面的批评,但在公共部门经济学当中大量使用“效用”、“效用函数”、“帕累托改进”、“帕累托最优”及“社会福利函数”等等福利经济学中的基本术语。福利经济学还是对公共部门经济活动进行规范分析的理论基础。 “福利经济学从抽象的角度来说,主要讨论的是社会选择标准的界定、收入的再分配及资源的优化配置。从现实的角度来说,福利经济学利用这种标准来评价以不同制度(主要是政府和市场)为基础的经济,以便确认最理想经济的学科。”福利经济学的框架是建立在社会选择标准的基础之上,这包括配置效率或帕累托效率,满足这项原则的必要条件,公平理论及实施的原则,社会福利函数及各个学派的公式,社会最优选择等。 公共部门经济学运用福利经济学的有关理论分析了政府现实的政治、经济制度中,从微观经济层次角度,对垄断、外部性、公共产品、收入不公平等社会现象进行剖析,提高政策运行效率,由政府针对市场中存在的“市场失灵”等问题,制定微观经济政策,实现收入的公平分配;从宏观经济层次的角度,在封闭的经济中,制定货币政策、财政政策、收入政策和价格政策,保证经济的平稳运行。在开放的经济中,政府通过对货币及汇率制度进行国际标准化的管理,实现国际收支平衡。 微观经济学考察作为消费者的个人和公司在市场中的行为(而宏观经济学研究总体或集合经济并检查如通货膨胀和失业一类的政策问题)。“微观经济学研究家庭和企业如何做出决策,以及他们在某个市场上的相互交易;宏观经济学研究整体经济现象。”在经济分析中以单个经济主体(作为消费者的单个家庭、作为生产者的单个厂商、作为消费者和生产者完成交易的单个市场)的经济行为作为研究对象的,称为微观经济学。微观经济学将经济行为的基本主体分为两大类:个人和企业。个人一方面是消费者,另一方面是生产要素(劳动、资本、土地、才能)的所有者;企业即生产单位,一方面是商品的生产者,另一方面是生产要素的需求者。微观经济学研究这些经济行为主体,如何在一系列既定的假设条件下,在市场机制中,通过价格机制,最终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和资源的最佳配置,并使经济达到一般均衡。 微观经济学框架即通过对微观个体经济单位的经济行为的研究,来说明现代西方经济市场机制的运行和作用,以及改善这种运行的政策途径。这一框架由以下理论构成:消费者行为理论,均衡价格理论,生产和成本理论,市场结构理论,生产要素收入分配理,一般均衡理论等。这些理论为公共部门经济学的实证研究提供可以直接使用的分析工具。 “公共部门经济学的发展,是限制在微观经济学理论的知识范围内的。微观经济学理论,尤其是一般均衡分析的发展,在本世纪五十年代使公共部门经济学发生了质的飞跃。公共部门经济学目前的理论发展,应直接归功于微观经济理论。” 借助于微观经济学理论和分析工具,公共部门经济学家根据最基本的前提条件,运用演绎法和数学模型,运用各种行政手段,解决在市场经济运行中存在的“市场失灵”,使各种资源得到最优化的配置,以社会效用最大化为目的来讨论政府的微观行为。其中包括估算政府制定政策的机会成本与沉淀成本,及取得社会效益的最大化以及指导其他微观主体的社会行为等等。微观经济学是使公共问题的争论转化为实证分析的有效途径,目的在于提高公共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程度。 (作者系厦门大学公共事务学院院长) 公共经济管理论文:公共经济管理公共性的偏失与矫正 内容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公共经济管理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随着新公共管理的发展,公共经济管理公共性偏失问题严重。本文分析了我国公共经济管理公共性偏失的表现,主要包括政府主体的缺陷、民营化导致公共利益流失、民主制度不完善和公共行政监督缺位等方面。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矫正公共性偏失的政策建议,如规范政府主体职能、发展协作管理、完善公民参与和强化公民意识教育等,以期为我国公共经济管理的改进提供理论参考。 关键词:公共经济管理 偏失 矫正 在我国,政府在经济市场上的主要职能是,从社会经济生活宏观的角度,履行对国民经济进行全局性规划、协调、服务和监督职能,这其中包括收入分配、宏观经济发展战略、政府资源配置、维持市场秩序等方面。改革开放30多年来,政府对公共经济管理方法不断改革和创新,使得我国政府的公共经济管理已经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果:经济发展水平逐步上升,人民生活水平日益高,产业结构升级也取得了进展。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在政府行使公共经济管理主体职能的同时,也存在一些缺陷,尤为重要的一点就是公共经济管理公共性的偏失。 公共经济管理概述 (一)公共经济管理的概念 公共经济管理是一个多学科交叉的综合性学科,其中不仅包括经济学、管理学等理论基础性学科,还必须有社会学、伦理学、法学等学科背景。从不同的学科视角来审视公共经济管理,就会形成不同的概念和框架体系。所以多年来学者对于公共经济管理的概念存在颇多的争议。在国外,例如斯蒂格利茨、汤尼森等知名学者,都是从政府作为公共经济管理主体的职能方面进行探讨公共经济管理。但是在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兴起的新公共管理运动,大胆将市场机制和工商管理的方法引入公共管理。这不仅扩大了公共管理的主体,还从根本上革新了公共管理的管理方式,这也对公共经济管理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国内,黄恒学教授对公共经济管理进行了较为系统的研究,他将公共经济管理界定为公共部门与公共经济的三大关系: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的关系,公共部门经济活动要素和过程,公共部门与市场关系模式的选择。具体来说就是公共经济主体为实现公共经济的效率与公平,对公共经济三大关系进行计划、预测、决策、组织、领导、协调、控制和监督的过程。 (二)公共经济管理公共性的体现 第一,公共经济管理价值观的公正性。和一般个人和企业的经济行为追求利润最大化不同,公共经济管理的价值观更多地体现在平等、公平、民主等方面,更加注重民众的参与、社会公平及承担为民众谋福利的责任。新的公共管理理论强调以经济、效率等作为公共管理的价值取向,不可否认,效率的确是评价一项经济行为的重要指标,成本收益比率也在一定程度上衡量了一种经济行为的有效性,但这些也无法撼动公共性作为公共经济管理的核心价值观和内涵所在。 第二,公共经济管理主体的公共性。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新公共管理运动,大胆将市场机制和工商管理的方法引入公共管理。在前文讨论市场失灵时,虽然市场中私人部门无法提供适量公共物品、无法自发地组织起来为社会创造更多福利,但是这并不代表这些部门不能涉足这些领域。只要通过政府主体合理地协调、控制、组织与监督,这些私人部门也完全可以参与到公共经济管理中来。因而,在新公共管理视角下,除了政府外,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各国政府、国际公共经济组织、私人企业等,都可以作为公共经济管理的主体,而政府主体则在其中担当协调、组织、控制的引导角色,为公共经济管理指出正确的方向。 第三,公共经济管理手段和过程的公共性。前文已经介绍过,公共经济管理是对三大关系进行计划、预测、决策、组织、领导、协调、控制和监督的过程,其中所采用的方法和制度安排主要体现在公共权力和公共政策上。公共权力是通过民主程序委托给政府为主体的公共部门执行的一种权力,而公共政策就是公共部门为了实现一系列具体的目标而制定的行动方案,继而通过公共权力强制实施以达到这一系列目标的过程。从公共权力的来源上讲,公共经济管理就是一个实施民意共同管理的过程,政府执行其公共权力必须广泛吸纳社会参与和监督,应该听到不同群体的声音,协调平衡各群体间的利益分配,然后通过这些群体对公共经济管理过程实施充分的监督。 第四,公共经济管理对象的公正性。公共经济管理的三大关系中,其服务对象是最广大的人民群众,而并不是特定的集团或个人。公共经济管理的对象应该是所有社会公众共同追求的利益,这是公共经济管理的最基本导向。所以,公共经济管理对象的公共性也是公共性重要的一种表现。 第五,公共经济管理结果的公共性。公共经济管理的结果是指公共经济管理行为的最后产出,例如基础设施使用、受教育活动参与、绿色的环境、丰富的文化思想等。这些物质上或精神上的利益,不是为某些集体独享的,而是所有人可以享有的、无偿的公共利益增加,是社会公众所共同享有的成果。这种结果的公共性是公共经济管理活动的出发点也是落脚点。 公共经济管理公共性的偏失 (一)政府主体的缺陷 首先,政府主体公共经济管理价值观的异化。新公共管理运动将市场机制引入到公共管理中,主张在公共管理过程中追求3E目标(即经济、效率、效益)。而公共经济管理的核心价值观是公平性而非效率或价值最大化,更准确地说应该是保证公平性兼顾效率的原则。这种追求效率的新主张就导致了政府主体在决策选择上产生了向效率的倾斜。这种核心价值观的异化必然导致方向性的错误。 第二,政府主体的自利性行为。新政治经济学的观点是,个人不管是在政治领域和经济领域,包括担任政府公职的人,同样都是理性自利的人。即,政府同样也是符合经济人假设的,那么他在产生决策和行为上必然会存在一种自利倾向,这种理性的自利行为就必然会导致寻租及腐败等问题,这些问题又进一步导致了社会的不公平和社会的价值体系与道德标准的瓦解。这种行为严重了损害了公共经济管理的效率和公共性取向。 第三,政府失灵。前文提到市场失灵需要非市场力量的干涉与矫正,但是政府也会产生失灵的现象。因为公共经济管理的核心价值观并不是追求利润最大化,所以这就切断了利润的约束和成本的约束,这种关系的断裂就必然导致资源配置的不合理。政府失灵就意味着公共经济管理的无效。 (二)不正当民营化导致公共利益流失 民营化是将市场机制引入公共经济管理的一种主要方式。民营化的本意为了引入市场机制借以引入竞争机制,提高公共经济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的确,这种改革在提高服务质量、降低成本等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效果,但不正当民营化却造成了公共利益的流失,其中包括民营化的腐败和垄断问题、公共责任问题等。 (三)民主制度不完善且人民参与度低 虽然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但实际上在具体实施环节仍有不完善的地方。人大代表推选时候选人的提出缺乏充分民主,选民罢免本选举单位选出的人大代表和人大代表罢免国家机关领导人的程序仍无法落实,行政机关公共权力范围过大、滥用和运行状况不透明等,这些现象都说明了在我国民主制度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实际上,我国目前的公共管理仍然主要以党和国家为核心来运作,即由国家向公民单向性运行,公民只是被动的接受者,国家公共管理决策的人民参与度还远远不够。 (四)公共行政监督缺位 为了保证公共权力的公共性,就必须对其进行监督和制约。而我国自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后期开始,政治体制的过度集权化使得监督失去了必备的外部民主环境,所谓的“监督”基本上处于废弛状态。我国现行的监督体系庞大而杂乱,各组成部分之间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和权威性;现行行政监督体系在运行机制上缺乏应有的沟通和有机的协调;行政监督的法治化程度也较低。上述迹象表明公共行政监督缺位,无法保证公共经济管理公共性的体现。 公共经济管理公共性偏失的矫正 (一)规范政府主体职能 第一,要树立正确的价值观。针对公共经济管理价值观异化的问题,政府主体必须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在管理过程中坚持“公平为主,兼顾效率”的原则,坚持不放弃以效率来作为考核管理行为的指标,但也不能逾越公共性作为公共经济管理核心价值观的地位。 第二,要树立公众至上的服务理念。公共经济管理是为广大社会公众的利益而服务的,追求的目标也是全社会总效益。简单地说,公共经济管理是一种以社会公众为受益对象的服务。政府主体必须树立公众至上的服务理念,坚持全心全意为公众服务的宗旨,让公众满意。 第三,合理界定政府主体的职责范围。自新公共管理运动之后,政府主体职能就发生了根本的改变,政府现在的角色是规则的制定者、权力的分配者。所以政府应该注重方向上的引导,从宏观上加强公共经济管理的制度体系和法治、法规建设。 第四,加强公职人员职业道德建设,增强对公职人员的法律约束。针对政府公职人员在执行管理行为中的寻租与腐败现象,首先内部应该通过培训、教育等方式加强公职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通过道德准则来督促公职人员合理的运用其公共权力,不做逾越其权力的事。另外,也要完善公职人员管理的法律制度建设,让公职人员行为受到法律的约束,依法行政,合理行使公共权力。 (二)培养多元化公共经济管理主体并发展协作管理 虽然自新公共管理运动以来,我国政府在公共管理过程中引入了其他组织形式,但这些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一段距离。公共物品的提供和公共问题的有效解决往往涉及政府不同组织部门、非政府组织、私人部门等主体。而多方主体的参与,也能反映不同群体的利益诉求。所以应该培养多元化公共经济管理主体,努力发展协作性公共经济管理,这也是未来公共管理发展的一种主要趋势。在民营化的过程中,应该加强政府主体的协调控制作用,引导其他主体理性管理,尽量避免社会公共利益的流失。 (三)建立评估和反馈机制并完善公民参与制度 对公共权力缺少必要的监督与评估,就必然会滋生腐败和寻租行为。建立评估和反馈机制,完善公民参与制度,这就要求社会大众都参与到公共经济管理中来。针对公共经济管理建立完善的绩效评估制度,社会公众运用适当的监督手段,对公共经济管理行为的公共性、合法性、有效性等进行监督,针对公共经济管理中的政策偏差和执行失误积极进行反馈和矫正,保证政策和管理行为的有序有效进行,保护公众自身的合法权益,逐步建立公民参与式国家。同时,必须从法律上保证这种公民参与制度的有效性,有法可依、有规可据是监督工作的法律保障和制度保障。 (四)强化公民意识教育 公共管理公共性意识的承载者是现代意义上的公民,因此,进行合格公民的公民意识教育是使公民自觉形成公共意识和维护公共性的有效途径。这种公民意识教育包括道德和法律方面。首先,道德上要培养公民健全的人格特质,强调一种人类公共理性和共享的价值秩序;其次,法律上通过立法保证公民参与公共经济管理的权力,传授公民政治经济知识,提高公民参与公共经济管理的技能。通过这种公民意识的培养,促使公民积极参与到公共经济管理,维护自己的权益。 综上,公共性是公共经济管理的核心价值观,但目前我国公共经济管理中很多方面公共性都有偏失。笔者首先分析了我国公共经济管理公共性偏失的表现,主要包括政府主体的缺陷、民营化导致公共利益流失、民主制度不完善和公共行政监督缺位等方面。继而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矫正公共性偏失的政策建议,如规范化政府主体职能、发展协作管理、完善公民参与和强化公民意识教育等,以期改进我国公共经济管理。 公共经济管理论文:加强公共经济管理与改善民生的关系之我见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科学技术的逐渐增强,人们的生活水平也越来越高。我国党及政府一直将改善民众的生活水平作为开展工作的基础及任务。然而,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公共经济的管理工作同改善民生之间存在着紧密的关联,对改善民生有着积极的作用。所以,相关人员应重点关注对公共经济的管理工作,不断增强管理水平及能力。本文简要探讨了公共经济管理对改善民生的意义及之间的关系,目的在于更好的提高公共经济管理质量,为百姓做好服务工作。 【关键词】公共经济管理 改善民生 关系 民生一词最早源于《左传·宣公十二年》,里面提出“民生在勤,勤则不匮”。现代民生指的是民众的基本生存及生活情况,及民众的根本发展能力、根本发展机会及根本权益等。民生的问题一直是我党及政府现今所要面对的首要问题,同样也是政府当前最关键的事情。改善民生不但同人民的生活水平及基本权利间有着密切的关联,同时还影响着社会的繁荣与国家的稳定。所以,总书记在第十八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指出将民生工作作为现今政府工作的第一任务。政府在进行公共管理工作时担负着提供公共服务、公共用品、拟定管理条例等职责,在改善民生方面有着关键性的作用。本文简要探讨了加强公共经济管理同改善民生之间的关系,供相关人士参考。 一、进行公共经济的管理工作对改善民生的重要性 我国进行公共经济的管理工作宗旨及根本在于保证民众的基本权利及基本收益,确保公平公正的分配资源。但是,想要完成这一任务,就需要以公共经济的管理工作为基础。在开展公共经济管理工作时,应全面展现市场对资源调配的作用。另外,进行公共经济管理的部门还要对社会中的每名成员负责,全面掌握及合理利用相应的资源及权利。例如:对公共事务进行管理,为民众提供服务等。进而确保资源合理分配,管理规范化,更好的实现改善民生的任务。 现今,人们具备较强的民生认识,这对于进行公共经济管理工作来讲是一种好的情况,能够进一步推动管理的发展。进行公共经济的管理工作其目的在于为百姓提供服务、公共商品及拟定相关政策。伴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民众生活水平的逐步提升,民生的范围得到了进一步的扩展,不仅包含了基础的生存条件,同时还包含了公共卫生、社会保障、教育、服务等内容。在公共经济的管理工作基础上,资源都能够合理、公平的进行分配,维护了民众的基本利益及社会的稳定性,从而将改善民生的思想落到实处。对于民生的要求,相关部门应制定科学的预算体系,增强资金使用率,确保收入合法,创建全面的监督机构,从而更好的为民众服务。 二、加强公共经济管理同改善民生之间的关系 公共的经济管理工作是我国社会经济的基础保障,对人们的基本生活产生影响,而改善民众的基本生活就是改善民生的重点内容。因为民生思想的创建工程范围较广,资金的使用率同民众的利益间有着密切的关联,所以,相关责任部门应采用更为周密、高效的处理方法,提高对民生资金的动向监督就管理。想要加强公共经济管理,改善民生,就应就其二者之间的关系进行全面分析。 (1)加强公共经济管理同改善民生间协调的关系。假如在公共经济的管理工作开展过程中没有清晰的责任主体,就可能造成相关负责人滥用职权,缩减公共部门的财政收益,让公共经济资源不能合理、平等的分配。因此,在进行公共经济的管理工作时,应全面应用市场的调节功能,创建科学方法对市场公共资源进行分配。另外,为了确保公共资源可以高效运转,还应创建相应的市场体制,利用对经济管理部门中财务进行衡量,提高资金使用率,防止因部门人员徇私舞弊而出现的问题,更好的对民生进行改善。 (2)加强公共经济管理同改善民生间影响的关系。伴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逐步增强,民众对生存的基本需求得到了满足,然而,因为民众对卫生、医疗、利益、教育等方面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公共经济资源可以为人们要求提供的服务及商品就出现了紧缺情况。因此,假如公共经济的管理服务人员工作效率较低,就会对公共管理效率及财政效率造成直接影响,严重的甚至影响到资源的补给方面。如果人们在公共商品及服务无法达到标准时,就可能出现负面的舆论及危害,进而影响公共经济管理部门的信誉度。因此,相关管理部门及人员应正确认识公共经济管理的重要性,加强公共经济管理工作,提高效率,确保把民众的需求落实到位,从而增强改善民生的工作。 (3)加强公共经济管理同改善民生间保障的关系。我国现今的社会保障、医疗保障及教育等民生工作一般还是由政府出资来补助。例如:减免税收、提供津贴补助等。这些工作的服务及生产同公共管理的资金支出间有着密切的关联。公共经济的管理部门凭借对管理标准的不断完善,预算支出等方法对市场形成刺激,再激励个人企业参与到公共服务及产品的生产过程中,从而保证人们对公共品的要求得到满足。然而,只利用刺激市场的方法并不可以全面提高公共产品的配置。由于市场在分配资源时存在盲目性及功利性的特征,这种特征就可能导致公共资源分配出现矛盾。所以,相关部门应增强对市场分配资源的管理工作,确保商品供给数量充实、分配平等,才可以对盲目性导致的隐患进行处理,保证分配资源的合理性及公平性,将改善民生落到实处,真正为民众做实事,谋福利。 (4)创建全面的公共经济管理标准。我国政府想要对公共经济的管理工作进行增强,首先就应创建规范、全面的管理标准,将现存的管理制度进行优化,把财政支出的方法进行科学调整,降低非公共经济支出。相关部门应把工作的重点投入到处理当前同民众息息相关的医疗、卫生、社会保障、教育等方面上,重点关注民生领域,增强公共产品的质量及利用率,切实做好改善民生的工作。 (5)将公共经济的管理工作同法制化相连接。常言道“无规矩,无以成方圆”。我国是一个法制化国家,法律也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是维护国家稳定发展的保障。在进行公共经济的管理工作时,也需要同相关法律相连接。公共管理人员可以说是公共的人,这种的方法把工作人员的自身同相关权利进行连接。那么,进行公共经济的管理人员应切实为民众做事,对民众负责。在进行公共经济的管理工作时,首先要将树立正确的诚信观念,把诚信的确立同法制化进行联系,利用对经济管理工作的法制化标准,保证工作可以全面、顺利开展,同时也让整个管理过程有法可依。在开展经济管理工作时,应坚持法制观念,确保改善民生工作的合理性及公平性,为改善民生提供法律基础,更好的满足百姓的需求,为民众服务。 三、总结 总而言之,改善民生是我党及人民现今最为关注的事情。伴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民生观念所包含的范围也逐渐增加,公共经济管理在对改善民生进行作用时也应不断进行调整,紧跟时代步伐,想民众之所想,确保公共服务同公共补给不发生间断。另外,相关部门还应增强管理人员的道德素养及法律常识,进而不断增强公共经济管理工作的水平。相关政府在进行公共经济管理时也应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对相关标准进行完善,确保将改善民生工作落实到位。因此,对加强公共经济管理与改善民生的关系进行探讨是值得相关工作人员深入思考的事情。 公共经济管理论文:论公共经济管理与民生关系 摘要:经济是国家的命脉,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一直致力于加强经济建设,对于人民来说,经济是物质的基础,只有经济发展了, 物质生活才能够更好实现。而经济发展是人民辛勤劳动的结果,人民力量是经济增长的第一推动力,没有人民就没有经济发展。当国家的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必须要利用经济来改善民生,为人民谋福利。因此,当人民把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国家和政府就要返利于人民,在更大程度地解决民生问题。 关键词:公共经济管理;人民;民生关系 我国政府在执政过程中一直坚守着以人民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人民是我国的主体,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改善民生是维护国家和平的保证,只有国家内部和平了,国家才会团结、友爱。才能在国际竞争中,迎难而上,共同前进,人民的凝聚力就越来越强,从而更好地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 一、公共经济管理与民生关系内涵 公共经济管理有狭义和广义的理解。无论是狭义还是广义公共经济管理,都对民生关系有着重要的意义和影响。公共经济管理之所以能够满足人们的需求,是因为它所涉及的知识非常广泛。民生关系的重点在于一个“民”字自,它的主体是民生。民生关系的主体是民生,民生也有狭义和广义之分。我们日常所说的民生关系、民生问题其实是狭义的民生,民生关系最重要的部分就是衣食住行,因为一个人的生理需求是社会生存与发展的前提。广义的民生是指凡是同民生有关的,包括直接相关和间接相关的事情都属于民生范围内的事情。民生关系关乎每个人的生存利益和现实发展,是群众在创造经济时会遇到和需要解决的问题,也是国家需要重视和实现的问题。 二、加强公共经济管理对改善民生关系的作用 加强公共经济管理对改善民生关系的具体作用如下: (一)公共经济管理对维护社会利益的平衡分配有着重要作用 简单来说,政府加强公共经济管理可对社会利益、责任、义务等因素进行平衡分配,保证社会分配的公平、公正性。公共经济管理的出发点是为了提高国民生活水平,提高百姓福利,实现社会的平衡分配。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国家总财富数值增加越多,社会分配的平衡性就越是存在偏差,这一现象现已受到了我国广泛民众的关注。为了能更好的完成社会平衡分配任务,近年来我国出台了各种坚持“全民共享”“改善民生”原则的惠民政策,将提供公共产品设定为政府主要任务,以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目标来指导工作,更快更好的实现了政府公共经济管理。财政方面,政府逐渐拉低了建设财政的支出比例,增加了社会性服务财政的支出比例,基本上实现了政府财政向公共财政的转型。这一系列措施,都在很大程度上改善了人民生活,为人们提供了更多更好的公共服务。 (二)公共经济管理能为民生需求的实现提供帮助 “民生”这一词语的内涵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不断拓展,过去人们对“民生”的解释无非是公民的衣食住行,而在今天,“民生”的涵义除了衣食住行之外,还包括了教育、医疗、卫生等多个方面。这一变化意味着公民需求在不断扩大,政府如果要管理民众、维持社会稳定就必须先满足民生需求。从政府、民众、民众需求这三者之间的关系来看,如果要在真正意义上保持三者之间关系的稳定,还要引进另外一个因素,也就是我们此处探讨的公共经济管理。政府通过管理公共经济来对社会进行公平分配,从而满足民众的需求,而民众的需求一旦满足,民众便能在社会中保持安分。所以我们说,公共经济管理有利于是民生需求的实现,能为实现民生需求提供辅助力量。 三、公共经济管理问题分析 (一)贫富差距 如果人与人之间的贫富差距过大,那么在交往的过程中人们的心理状况就会出现不平衡的状态,这种心理反应有可能导致社会问题的发生,从而阻碍民生工程的实施。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一些人依靠勤劳和勇敢迅速富裕起来,还有一部分人则在生活线上挣扎。所以,社会上有仇富现象的发生,如人们对官二代和富二代的不实言论以及打砸抢烧名贵车辆,都展示了人们的不健康心理。过大的贫富差距对于国家来说不是一件好事,它有可能造成社会的两极分化。地域之间的贫富差距也是极其明显的,我国东南地区的经济发展要比西北地区的经济发展快速许多。若地区之间的贫富差距一直在扩大,将会导致每个地区人民的生活状况不一,民生关系发展不平衡。农村与城市之间的贫富差距也是极其明显的,这会造成农村人口的锐减,城市人口呈现爆炸性增长,如北上广等大城市的交通、住房、就业等民生关系受到不良影响。 (二)就业问题 一些地方在公共经济管理中,没有做好增加就业、减少失业这项民生工作。我国每年的大学生毕业人数处于上升状态,公共经济管理要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给予这些人群。大学生是知识丰富的人群,如果这样的群体都不能很好地就业,不能把所学习的知识才干发挥在工作之中,这对国家的发展来说是一种损失。就业问题不仅包括初次就业,还包括失业再就业问题,如何安顿失业人群是公共经济管理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在现代社会中,如果人们在失业一段时间以后没有及时找到工作,迫于生活问题他们很有可能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这不仅严重损害了自己的价值,还威胁到了社会和不特定人群的生命财产安全,对于民生关系来说更是一种挑战。 (三)医疗、住房保障问题 我国公共经济管理在医疗保障方面做得不够好,民生关系没有得到很好的处理。如大病、重病医疗保障制度还不完善,在医疗制度中,体制也不够健全。医患关系的紧张与不健全的医疗保障脱离不了关系。其实,医疗保障问题是一个历史性问题,若想在公共经济管理中一次性地发展好这N民生关系是不可能的。但是,如果公共经济管理不加强医疗保障民生关系的建设,以后还会有许多医患麻烦。住房保障是民生关系中容易爆发问题的一个点。随着我国人口的增多及城镇化的发展,城市住房的需求越来越大。很多城市都存在住房保障民生关系问题,一些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白天在工地或者街道干活,晚上睡在天桥底下。有些城市白领工作人员租住小房子,简称蜗居、蚁族。这都是因为没有住房保障,人们迫不得已的选择。这也说明公共经济管理没有做好住房保障的民生工作,造成民生关系的进一步恶化。 四、加强公共经济管理改善民生关系的措施 为了更好地完善相应的民生改善工作,政府一定要加强对公共经济管理工作的重视,进而提出有效的措施。 (一) 加强政府管理职能的转变 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是改善民生的基础,此时就需要政府加强对经济的调节与市场监管,进而重视公共服务与社会管理工作的全面展开,加强政府管理职能的转变。政府管理职能转变要加强公共服务型政府的建立,并且明_政府向人民群众提供公共服务是一种义不容辞的职责,政府要将公共资源更加倾向于公共服务与社会管理,进而加强社会事业的发展以及民生的改善。 (二) 加强公共政策公平性建设 政府公共经济管理工作中,最为直接和主要的方式就是建立相应的公共政策。在加强以及保证公共政策公平性的时候,一定要加强公共政策制定的民主化与科学化,建立并且完善相关政策决策和监督机制,利用相关制度政策监督保证民生政策的落实。事实上,主要就是尽量使政府在制定政策的调研、执行、决策以及监督这四个环节进行有效地区分,进而利用相关政策促进社会的公平分配。 (三) 加强各级政府对公共经济事务管理 为了确保民生工作的顺利发展,一定要加强各级政府对公共经济事务管理责权的合理划分,明确中央以及地方的经济调节、公共服务以及社会管理等方面的能力。 (四)重视公共经济管理过程的开放性 改善民生的问题一般都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政府在开展相关管理工作的时候,一定要加强对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考虑,加强政府财政公开制度的推广,在进行公共事务与公共利益领域设计与决策的时候,一定要积极倾听人民群众的建议,建立相应的信息平台,利用媒体渠道发表一些看法,在进行民生决策的时候,加强人民群众的参与与讨论,进而充分了解不同群体之间的利益需求与关系,真正实现全面改善民生的目标,促进人民生活水平的全面提高。 五、结语 国民经济的发展离不开社会公共经济管理,社会公共经济管理也是民生问题的关键所在。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国民经济的问题也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而是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不断形成、累积的问题,因此,不可妄图一次性解决。要想解决民生问题,但从政府角度出发是远远不够的,应该从调查走访中,找到老百姓的核心痛点,在这基础上,才可以真正有效地改善民生,优化社会主义市场环境。 公共经济管理论文:强化公共经济管理对改善民生的影响 [摘 要]本文分析了公共经济管理促进对民生关系的改善,并提出了改善民生的建议,以供相关人员参考。 [关键词]公共经济管理;民生关系;改善 1 公共经济管理推动对民生关系的优化 1.1 公共经济管理对于协调民生关系有利。公共经济管理的出发点是优化民生,它的终极目标是达成社会资源的公平分配,以提升人们生活水准。通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国家的经济飞速发展,与此同时,和它有关的民生问题显得尤其显著,所以,公共经济对民生的投入持续增大,像渐渐增大的财政投入,持续完善的每一种保障制度,公共产品种类的丰富、制度的创新等,各级政府通过公共经济管理渐渐实现社会公平,从而让经济发展增速和民生发展相符合,高效处理每一种矛盾,努力缩小城乡差距与贫富差距,发挥了协调民生关系的效用。 1.2 公共经济管理推动民生需求的飞速实现。自民生的内涵而言,民生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民生说的是百姓的衣食住行,就是和百姓生活关系密切的领域;广义的民生,不仅有社会保障,也包含就业、医疗、生育、教育等很多层面,伴随社会的飞速发展,这些问题也渐渐显现出来。如果想达成“为人民服务”的目标,每一级政府必须要沉下心来,深入群众,实地调研,找准群众的正常需要所在,掌握民意、民情,一层面抓经济建设不放松,持续提升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准;另一层面使公共产品持续满足人们需要,让人民充分享受改革红利与国家经济发展红利,进而从本质上处理社会保障问题,给民众办实事、谋福利,达成社会健康、稳定、有序发展的目的。 1.3 公共经济管理利用协调政府财政支出达成高效的市场配置。伴随我国经济飞速发展,每一级政府在医疗、社保、教育等层面强化财政补助,为弥补民生所需资金缺口,公共财政支出产生了一些问题。关键表现在资金配置简单化,效果没有发挥出来。在高效的公共经济管理介入之后,不仅推动了公共产品的科学分配,与此同时,作为决策,把财政预算高效刺激经济发展,达成了有效的市场配置。 1.4 公共经济管理平衡贫富差距。自我国当前状况而言,通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社会经济获得飞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准持续提升,但是另一层面,在同意少数人先富起来的政策之下,我国的贫富差距持续扩大,不得不承认的是,目前仍然有非常大的一部分人仍处在生活线上,和快速致富的阶层产生了相当大的差距,再加上城乡差距巨大,进而出现了很多问题。例如,有些人出现了仇富心理,严重威胁到社会稳定。大家都知道,贫富差距致使社会两极分化,但是城市与农村之间的贫富差距和城镇化进程,致使农村人口快速减弱,城市人口飞速增大,构成环大城市的都市圈,广大农村的医疗、教育、卫生的条件和城市差距持续增大,增加了城乡矛盾。城乡大规模的人口流动造成的一连串社会问题,要想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利用公共经济管理的适度干预。 1.5 公共经济管理推动就业。目前,我国面临的就业形势十分严峻。而公共经济管理的关键职责即为尽量的提供就业岗位。然而就当前而言,政府的就业压力非常大,虽然运用很多的策略甚至立法以推动就业,也提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理念,实际上来说个别地方政府并没有完全实现降低失业率,推动就业的民生工程。虽然每一个地方政府均推出了很多推动就业与创业的优惠政策,但是因为宣传不足,加上沟通平台与方式有限,最后达不到预想的效果。假如广大的大学毕业生不能科学就业,所学到知识应用不到社实践当中,对学生、对社会均是一种非常大的损失,与此同时,还严重威胁到了社会稳定。所以,怎样飞速高效的处理就业问题,便成了公共经济管理亟待处理的重大问题。要想处理这个问题,必须依仗公共经济管理手段。 1.6 公共经济管理在医疗、住房保障层面的效用。目前,医疗资源分配相当不平衡,大批量优质的医疗资源集中在少部分大城市,基础医疗条件薄弱,致使人们看病难、看病贵等问题非常明显,大病、重病医疗保障体制有待优化,医疗体制也不太完善,医患矛盾持续升级。所以说,公共经济管理在这层面发挥的效用有限。怎样强化医疗保障,怎样从本质上处理医患矛盾,是摆在公共经济管理面前的一道难题,但是要想处理这个问题不能着急,其是一个体系工程,需要每一级政府持续创新机制,系统解决。与此同时,在民生关系当中,极易爆发问题的另一个点即为住房保障。目前,因为我国人口基数大,再加上二胎政策的全方位放开,新增人口持续提高,城市住房的需求日益增大,供需矛盾加大。当前,我国显著的一个问题是,城市房价太高,和居民收入十分不符,增长太快,民众购买力有限,再加上租房成本太高,社会保障房与廉租房供应不足,少数城市低收入人群与广大农民工没有经济能力买房、租房,住房条件相对恶劣,需要各级政府在发展地方经济,与此同时,完全注重住房保障工作,利用公共经济管理手段使安居乐业。 2 改善民生的意见 2.1 用公共经济管理方式强化住房、医疗等根本的社会保障。 2.1.1 为了达成老百姓的安居梦,必须更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体制,不仅要增加财政投入,提升住房改革进程的速度,而且必须加大房价的调控力度,改革住房公积金体制,完善廉租房制度与城市棚户区改造,实实在在的保护老百姓的住房利益。除此之外,在医疗保障层面,必须积极探索制度创新,运用灵活多样的保障手段,扩大医保覆盖范畴,进一步确认医疗保障主体,逐渐处理老百姓看病难,看病贵等问题,快速推动医保全国联网,切实处理异地看病、住院、购药的具体问题,与此同时,大力发展社区医疗,扩大基层医疗的范畴与区域。进一步规范养老保险体制,加强医疗保险管理,改革医疗保险与医药卫生体制的配套。 2.2 采运用多种手段处理就业问题。就业问题一直以来都是我国民生的重大问题,基于此,我国提出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国家战略,但是在具体实施当中仍然有一些问题,像创业扶持政策不太细化、交流信息平台透明度欠缺,为了进一步未完善民生关系,则必须运用多种多言的手段处理就业问题,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进一步优化创业园区、科技孵化园区建设,健全大学内部的大学生创业基地、校外实习基地、校企合作机制等。 2.3 减少贫富差距,消除两极分化。每一级政府必须执行税收减免政策,进一步健全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范畴、主体、期限、税率机制等。于农民而言,政府必须调控粮食的收购价格同严谨的标准与执行程序,适度的调控市场经济,利用税收政策给予农民科学的补贴,对进城务工人员的医疗、住房、租房、子女入学、户籍等问题妥善处理,对闲置耕地开展科学利用,对农村闲散劳动力科学安排,进而让农民渐渐富起来。与此同时,必须按照各自区域城市经济发展的具体状况,进一步减少城乡差距,最终优化民生。 3 结语 总而言之,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公共经济管理得到了长足发展。加强公共经济管理对于改善民生,满足民生需要拥有很大是推动意义。 公共经济管理论文:公共经济管理公共性的偏失与矫正 【摘 要】 经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公共经济管理方面取得了许多显著的成绩,随着经济与社会不断的发展,公共经济管理也在朝着新的方向进步。公共性偏失是公共经济管理中最常出现的问题,其中民主制度不完善、政府主体缺陷和民营化制度缺失,在行政管理监督方面尤为凸显。根据不同的问题制定不同的解决措施,总结出解决公共性偏失的高效解决方案,规范政府的主体职能和协作管理,推动我国公共经济管理的全面发展。 【关键词】 公共经济管理 公共性 偏失与矫正 民主制度 公民 一、概述 公共经济管理是一个由多门学科共同交叉相汇的综合性学科,其中包含了政治学学科、经济管理学和经济学,其中还不同的融汇了法学和社会伦理学等等。从不同的角度对公共经济管理进行了整体的分析,从而形成不同的概念和框架体系,公共经济管理在概念上存在着许多分歧,但是在整体的经济管理职能方面是一致的。早期的新公共管理运动,曾经扩大了公共管理的主体,并且拓展了公共管理的管理理念,为公共经济管理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公共经济管理体现出一定的公正性,公共经济管理不会片面的追求个人和企业的经济行为,而是纵观全局去实现经济行为的平等公平性。其中最主要的还是注重广大民众的积极参加,创建起一个新的公共经济管理体系,可以更加有效准确地去制定经济行为的重要指标。公共经济管理体系经常会引入市场机制和工商管理,市场在发展到一定程度时会出现失灵的状态,市场中的一些私人部门是]有条件提供公共物品,而无法为社会创造一些福利条件。公共经济管理在新的视角下,除了一些政府组织和国际公共经济组织,都可以作为公共经济管理的主题,并且很好的去协调控制一些主体角色。通过不断去健全公共经济管理体系,推动国际公共经济组织的快速发展,公共企业管理组织部门当中存在着一些偏失,需要及时的加以整改,同时还需要健全政府的主体职能,公共经济管理组织的发展离不开政府和企业的共同努力,只有每个部门都对自己的职能加以整改和细化,才可以更好地去推动公共经济组织的长远发展。 二、公共经济管理公共性的偏失 1. 政府主体的缺陷 公共经济管理公共性存在着一定的偏失,政府在主体位置存在着系统缺陷,政府主体在公共经济管理中的价值观逐渐出现异化,公共管理中逐渐引入新的市场机制。在公共经济管理体系中,逐渐达到经济、效益和效率三个总体目标,公共经济管理的核心价值观其实是公平性,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核心价值观出现了偏移。公共经济管理的价值观首先要保证公平性,这样才可以更好地追求效率,从而推动政府主体高效的选择效率倾斜,这种公共经济管理核心价值观的偏移异化,逐渐会导致公共经济向错误的方向发展。随着政府主体在公共经济管理中的地位越来越高,政府会出现自利性行为,也就是说当经济利益摆在面前时,政府会优先选择利于自己的经济行为。制定一些考核体系去考核经济管理的行为,提高经济管理的核心价值观地位,树立高尚的服务理念,政府的职能就是为广大的人民群众利益而服务。长此以往政府的公共形象,不论是在政治领域还是经济领域,最终都会导致出现腐败的行为发生,此外政府符合经济人假设,所以必将会在日后的经济决策中出现自利倾向。 政府决策失灵也是公共经济管理中最常出现的问题,如果在公共经济管理决策中赋予政府过多的权利和职责,势必会导致市场失灵和政府矫正过度,最终也会导致政府失灵现象发生。公共经济管理的最终目标并不是追求利益的最大化,所以这在一定程度上就限制了利润,随着资源配置的不合理现象发生,就势必会导致政府管理出现断裂。我国的政治主体也出现了许多的缺失,在政治有决策的过程中政府官员存在着玩弄权力的现象,过度的控制权力自然就会演变到滥用权力。 2. 民主制度不完善且人民参与度低 我国在公共经济管理制度上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但是仍然会存在着一些消息闭塞和民主制度不完善的情况,在公共经济管理实施的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完善的地方,再加上在推选人大代表时会出现一些民主失和现象,这个最终就会出现人民参与度低。选民罢免本选举单位选出的人大代表,人大代表罢免国家机关领导人的程序仍然无法落实,这就导致在公共经济管理的初期,官员选用方面运行状况不透明。我国的公共经济管理仍然是以党和国家为核心来运转,在这个过程中人民主要是被动的承受者,所以公共管理决策中人民的参与程度远远不够。我国民主制度不够完善,直接导致了人民对于一些公共决策参与率较低,政府所做出的一些决策不能够满足公民的需求。首先我们应该健全民主制度,提高公民参与一些公共经济管理制度的决策,推动我国公共经济与管理的快速发展。国家执行力度过于单向行运行,公民在被动的接受过程中不能够理解政策的具体含义,所以就会导致公共管理决策的人民参与度过少。通过加强公职人员职业道德意识,逐渐对公职人员的日常行为进行一个约束,保障公民能够积极的参与一些政治决策。 三、公共经济管理公共性偏失的矫正 1. 规范政府主体职能 作为政府首先要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一旦发现公共经济管理出现了价值观的异化,要及时的纠正经济的发展方向,在发展的同时还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制定一些考核体系去考核经济管理的行为,提高经济管理的核心价值观地位,树立高尚的服务理念,政府的职能就是为广大的人民群众利益而服务。个别的政府会出现许多自利的行为,这些行为要及时的加以抵制和改正,政府作为公共经济管理的主体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政府主体还要确定自己的职责范围,不可以逾越自己职责之外,也不可以放任自己的权利不管,政府首先是公共经济管理的分配者和制定者,所以主要的职责是经济发展的引导。在公共经济宏观发展上应该加强制定一些体系和法规建设,此外还需要加强公职人员的道德工作素养,提高政府职责工作人员的工作水平。政府主体存在着一些自利性的行为,政府主体无论是在政治领域还是经济领域,主要还是要服务于人民。虽然政府主体在一定程度上符合经济人假设,但是在一些具体的经济决策和具体的经济行为上,仍然会存在着一种趋向于资历的意识存在。政府主体长期的存在与自立的意识行为,就会导致社会的不公平和社会的价值体系瓦解,只有不断的去规范政府主体的行为,才可以正确的去引导比较完善的价值观念。 2. 建立评估和反馈机制并完善公民参与制度 建立评估和反馈机制,对于公共权力要加以必要的监督和评估,政府职员处于权力高职责重的一个位置,如果缺少了社会和政府的监督,长此以往必定会滋生腐败和贪污,从而扰乱政府职能工作。通过建立评估和反馈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完善公民参与到公共经济管理中的体系,适当地针对公共经济管理还可以建立一些高校的评估制度。不断去提高经济管理行为的有效性、高效性、公共性、合法性和公平性,对于政府职能部门出现的工作执法失误,进行及时的纠正和完善,对于执行失误还要进行工作后的反馈。 新的公共管理体系建立以来,我们需要不嗟娜ヅ嘌多元化的公共经济管理主体,协同这些主体共同的推动经济的发展。与此同时还要引入一些比较科学规范的组织形式,缩短我国和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有效的去解决一些公共问题。努力发展协作型公共经济管理,这种管理发展趋势,也将是未来经济发展的一种趋势,加强政府主体的协调控制作用。公共经济管理的核心价值观就是公共性,但是就目前的发展现状来看,我国仍然存在着许多公共性的偏失,随着民营化不断的快速发展,直接导致了公共利益的大部分流失。我们需要不断的去健全民主制度,加大力度去对公共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有效的去对公共经济管理公共性的偏失去进行整改。 现代公民是公共管理公共性意识的承载者,所以在一定程度上我们要强化公民的意识教育,通过去提高我国公民的自我素质,才可以更好的去维护公共性。在道德上要去培养健全公民的人格特质,在生活中要保障公民的生活秩序。 四、结束语 我国公共经济管理公共性仍然存在着偏失,这些存在的偏失我们需要进行及时的矫正,对于这些问题我们要及时加以解决。对于一些典型的公共性偏失表现,我们要制定一些专门的制度去完善和进行行政监督,逐渐去完善公共经济管理体系,此外还需要规范政府的主体职能、提高公民的参与意识,全面推动公共性经济管理的发展。提高经济管理的核心价值观地位,树立高尚的服务理念,政府的职能就是为广大的人民群众利益而服务。公共经济管理的价值观首先要保证公平性,这样才可以更好的追求效率,从而推动政府主体高效的选择效率倾斜。 公共经济管理论文:公共经济管理的公共性偏失问题研究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竞争的日趋激烈,我国公共经济管理的方式也逐渐呈现多样化发展。然而,当前公共经济管理工作中的公共性偏失问题不利于我国经济的快速转型发展。本文在公共管理视域下,探讨了公共经济管理的内涵,进一步分析了公共经济管理中公共性偏失的现象,并提出了相关改进策略。 【关键词】公共管理 公共经济管理 公共性偏失 公共经济管理概述 公共经济管理内涵。公共管理以公共性价值为首要原则,并运用3E(economy、efficiency、effectiveness,即经济、效率、效益)管理主义工具。当前,公共管理视域下的公共经济管理是以政府为主体的经济管理。市场机制以私人利益最大化为主要目标,但在公共福利供给方面的效用较差,这是公共经济管理与私人经济管理的本质区别。政府和市场在经济管理中是“体”与“用”的关系,公共经济管理的公共性较为明显,具有更加公平化、多元化的特点。 公共经济管理中的政府职能与作用。公共经济管理包括对公共经济的计划、预测、决策、组织、领导、协调、控制、监督等过程。这些公共管理方式的公共性包括了国家公共政策和公共权利,其中公共权利是公共经济管理活动顺利进行的基础,也是公共性的集中体现;公共政策是为了实现国家公共经济发展的特定目标,比如满足公共需求、维护公共利益、处理公共问题等,广泛听取群众声音,在社会公众的认可下完成由政府的相关公共政策决定。具体来说,公共经济管理中的政府职能如下: 第一,社会组织的管理和监督。政府的社会组织管理职能注重管理程序的不断更新,对社会经济组织的变更与发展进行监督管理,不断推动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第二,社会经济稳定发展的保障。政府作为国家公共经济管理中的核心部分,同样也是社会公共经济发展的基础保障;第三,规范公共经济管理的发展方向,使政府充分发挥对经济体制改革的宏观调控作用,实现我国经济体制完美转型。 公共经济管理的公共性偏失 政府主体职能不规范。公共管理作为一项系统性的复杂工程,政府要做好目标定位,始终本着为人民群众服务的态度,强化公共管理。在当前的法治经济背景下,法律对经济体制改革形成了一定的约束和规范作用。为了提高个人和企业依法办事的意识,政府经济管理机构要做好模范带头作用。政府行使权力的范围由相关法律规定,在具体的经济管理工作中,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失职行为。 公共监督意识不强。公共监督主要是为了实现公共经济管理的公平、公正。现代公共经济管理的发展不仅需要加强政府职能,同时也需要强化公众的主体意识。我国公共经济管理监督体系较为混乱,各组成部门缺乏独立性,行政监督的法治化程度不足,公共经济管理体系无法实现有效沟通和有机协调。公共监督机制的瘫痪不仅影响了公共经济管理职能的规范发展,同时也导致公共监督意识减弱,监督体制发展呈现恶性循环的状态。 公民参与度不高。虽然我国在民主化的原则下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但在真正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一定的不完善现象,例如在人大代表推选候选人的环节中缺乏民主参与,选民罢免人大代表的实施程序仍然存在一定的落实障碍。这反映了行政机关公共权力滥用、运行不良、权利范围过大等缺点。我国公共管理要以党和国家作为经济调控与管理的核心组成部分,而国家在公共经济管理中的职能单向性运行,公民作为被动接受者,在国家公共经济管理中的参与度远远不够,不利于公共经济管理的完善化发展。 公共经济管理不完善。在公共经济管理的变革发展中,一直存在民营化和私有化的对立。民营化认同者认为,民营化存在一定的竞争机制,能够有效促进管理效果提升,实现社会公共治理规范化。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促进了产业化发展模式,商品销售各个环节之间紧密联系,多个地区和多家企业的加工与生产相互配合。单一的市场经济运转模式难以有效保障产业化发展的科学性,需要政府在社会经济发展中进行合理调控和经济支持。但是,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民营化改革逐渐延伸到公共事业领域,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公众公共利益的实现,主要体现在民营化的公平性损失、经济腐败以及经济性损失,加上公共经济管理中的私人垄断现象不断增加,民营化无疑对公共经济管理造成了不良影响。 公共经济管理的公共性偏失的矫正 规范政治主体职能。相对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全能型政府,政府公共经济管理能够对经济体制改革进行有效指导,使政府职能不断向服务型转变。随着社会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政府对资源的控制也不断宽松化,这对于强化市场经济竞争、促进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与创新具有积极的影响作用。此外,政府的经济管理职能主要以市场为中心,依靠政府进行合理调控,从而有效实现政府和市场主体的相互沟通。总之,我们要充分认识到政府经济管理职能在经济体制改革中的重要作用,在新形势下促进政府与市场关系的相互协调。 强化公民意识教育。公共管理的公共意识主要是指代表公民主体,代表最广大人民的利益。因此,加强公共意识教育对公共性的维护至关重要。公民主体意识包括法律和道德两个方面。一方面,要从道德上不断培养公民的人格品质,只有公民在人格上认同主体意识的重要性,才能从根本上接受公共性教育;另一方面,法律要确保公共性的基础,这是实现公共经济管理公正的保障,因此,有必要向公民宣传有关政治经济的相关知识,不断提高公民参与公共经济管理的必要技能。 完善公民参与制度。在公共经济管理实施过程中,应采用相应的反馈和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公民的参与管理。公共经济管理过程中对管理行为的合法性、有效性及公共性格外关注,公众参与能够有效矫正并反馈公共经济管理中出现的政策偏差和错误策略,形成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严格执法模式。 加强多元化公共经济管理。政府职能是实现社会公共经济管理和谐发展的关键。目前,我国偏远地区经济发展长期滞后于沿海地区,重点省会城市的经济发展也远远优于边缘城市,这导致我国的公共经济调控难以保障公平与效率的统一和双重兼顾。政府是推动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持力量,通过不断突破各个区域的局限性,由沿海经济带动边缘城市经济发展。此外,由于公共物品的供给问题往往涉及到政府部门、非政府组织及其他组织团体,公共经济管理中的多方主体参与不仅展示了经济发展的多元化形式,也反应了不同群体的利益诉求。因此,形成各方协作、共同促进的经济发展模式是未来公共管理发展的必然趋势。 综上所述,作为公共经济管理的核心价值观,公共性对社会经济的良好循环发展具有积极意义。但是,目前我国公共经济管理中的公共性偏失问题较为严重,相关政府部门和组织应加强经济管理的规范化,比如加强政府主体职能、强化公民主体参与意识、建立多元化公共管理等,促进我国公共经济管理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公共经济管理论文:公共经济管理创新研究 [提要]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公共管理对经济的促进作用明显,但经济发展的质量不尽如人意。本文以公共管理创新提升经济增长质量为出发点,通过对我国公共管理与经济发展现状进行研究,并提出一系列措施。 关键词:公共管理;经济增长质量;路径 我国经济发展已进入“新常态”阶段,经济增长不似初始阶段那么迅速,如今的重中之重就是提高经济发展质量。提高经济发展质量,除了利用经济手段之外,还需要国家通过公共管理手段加以辅助,但是如今我国公共管理发挥的作用还不够,政府管理垄断、办事效率低下。因此,提高经济增长质量是当务之急,经济发展质量的提高需要创新管理机制、推动政府转型和社会转型。 一、公共经济管理的概念 公共经济管理是一个多学科交叉的综合性学科,其中不仅包括经济学、管理学等理论基础性学科,还必须有社会学、伦理学、法学等学科背景。从不同的学科视角来审视公共经济管理,就会形成不同的概念和框架体系。所以,多年来学者对于公共经济管理的概念存在颇多争议。在国外,例如斯蒂格利茨、汤尼森等知名学者,都是从政府作为公共经济管理主体的职能方面进行探讨公共经济管理。但是,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兴起的新公共管理运动,大胆地将市场机制和工商管理的方法引入公共管理。这不仅扩大了公共管理的主体,还从根本上革新了公共管理的管理方式,这也对公共经济管理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二、经济增长质量与公共管理创新的内涵 关于经济增长质量,各个领域始终没有给出准确的定义。有人认为这个概念属于政治经济学范畴,从效率上讲,产量、质量、效率、消费率等的共同增长就是所谓的经济质量提高;也有人认为这个概念关乎宗教、政治和社会等多个方面;而任保平认为经济增长质量,指的是经济的长期发展;叶初升则认为这是“质”的飞跃,突出“质量”一词。可见,学者们多是在主观上给经济质量下定义。虽然经济发展质量这一概念不确定,但是却有一定的“规范”,主要从经济、环境、社会等方面综合考虑,不在于数量、规模上的提高,关键是将生态、社会系统也纳入其中。公共管理创新是指公共管理创新主体为了公共利益,对现存的有缺陷的公共管理制度进行改造,或对失效的公共管理制度加以废止,而使现存的有缺陷的公共管理制度得以完善,或创建出合乎生产力发展要求的全新的公共管理制度的持续不断的创造性活动过程。公共管理的主导者是政府内的公共组织或非政府组织,其目标主要是实现社会的公共利益。从公共管理的职能和提高经济增长质量的要求来看,两者是相互影响、相互联系的:一方面提高经济增长质量需要公共管理予以保障,也需要以公共管理做载体,公共管理的基本任务和方向都是由经济发展决定的,公共管理部门配置社会资源使得市场作用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另外,公平是公共管理的最终目的,社会协调发展和实现公共利益都是通过公共管理来实现的;另一方面创新管理机制也是提高经济增长质量的手段。在经济增长过程中,数量往往先于质量而行,这是一种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模式,生态和社会成本太高,并不是市场管理机制不完善,这样很不利于经济的发展。此外,从现在的经济形势来看,经济多元化是经济发展的主要特点,经济主体多元化导致各主体之间竞争激烈,甚至出现了一些恶意竞争,扰乱了市场秩序,破坏了商家信誉。所以,政府要加强管理,通过创新管理体制、提高资源管理效率、规范主体行为、改变市场秩序,促进经济的平稳发展。 三、经济增长质量背景下公共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公共管理模式存在弊端。第一,政府主导管理。我国政府的各个机构层次划分明确,行政权力的运作、领导的指挥方向、信息传递方式、政府人员的权限和职责都有明确的规定,官僚制的价值观念格外重视形式和契约;第二,没有发挥市场经济的优势,建立灵活的、全民化和企业化的政府还只是设想。例如,很多人认为企业化政府只是简单地代替了官僚政府,在管理中滥用权利等现象就是具体体现。再有,临时机构和雇用的员工关心的只是如何按时完成任务,并不在乎管理的过程是否得当,这是严重缺乏责任心的表现。 (二)公共管理主体缺陷。第一,管理方法陈旧。目前,政府的管理带有主观性、强制性强的特点,透明度较低,主要管理方法是下达行政命令,随着公民意识的觉醒,人们开始认识到提高经济质量增长的重要性,不仅要追求自身价值的实现,还要致力于推动社会的整体发展。传统手段和管理方式早已不能满足公众利益实现的需求;第二,公共管理供给主体单一。我国已经开始向市场经济转型,公共管理事务越来越多,改革中的诸多问题也已暴露出来,但是政府利用权力掌握公共管理,成为了最大的“股东”,影响了管理效率。 (三)公共管理体制落后。第一,政府管理存在官僚制现象。在管理体制中等级制度明显,管理的前提是下级服从上级。官僚体制是在工业时代出现的,各种制度和系统内都渗透着官僚制,在这一制度下,资源浪费、效率低下等现象层出不穷;第二,政府供给与实际需求不符。在公共管理过程中,政府地位特殊,处于主导地位,而公众等被管理者没有优势可言,被管理者没有权利选择管理者,也没有权利选择管理者实施管理的方式,从而导致供需不相符的现象,最终导致福利分配不均、环境恶化等。要想实现经济质量的提高,就应该对社会、环境、市场等方面的不良现象加以纠正,但政府却越发利用行政手段干预经济,使得管理效率低下、经济失衡。 (四)公共管理的理念陈旧。管理理念是公共管理者在从事管理活动时秉承的思想原则和价值取向,起到规范主体思想观念的作用。我国的公共管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表现:第一,“唯GDP论”。改革开放虽然促进了经济发展,但是付出的代价却是社会发展失衡,把经济增长看成简单的GDP增长,GDP成了管理绩效、官员评定的标准。然而,却缺乏对福利分配、服务建设、环境治理等方面的关注,这种“唯GDP论”是导致粗放型经济、经济发展不平衡的主要原因;第二,“无限政府”理念。在公共管理中,政府是主体,由于受计划经济的影响,政府管理中普遍存在缺位、越位、错位等现象,“官本位”、“权本位”等现象也是屡见不鲜,政府成了“全能政府”,将自己摆在了至高无上的位置参与公共服务,公民对政府及其服务质量都没有发表意见的权利。 公共经济管理论文:强化公共经济管理对改善民生的影响 [提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公共经济管理获得长足发展。强化公共经济管理对于改善民生,满足民生需求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本文从我国基础国情出发,主要阐述公共经济管理对民生关系的作用,解析民生关系对公共经济管理的需求,提出公共经济管理对民生的改善措施,以期推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 关键词:公共经济管理;民生关系;公共管理水平 一、公共经济管理与民生的内涵 就国际社会而言,为实现国强民富的目标,各国政府的公共经济管理理念,都是把国家发展与民众生活质量的不断改善紧密结合进行研究。通过研究不难发现,公共经济管理作为改善民生的重要手段,其终极目标就是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这就要求政府提供的有限的公共产品应当本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人民进行分配,而这二者相比较,重点在于保证公正性。因此,各级政府就要对所有社会成员负责,做到公共权力的合理运用,实施方案明确具体,公共资源分配合理。近年来,随着民生意识的觉醒,普通民众逐步增强维权意识,使得公共经济管理研究得以迅速发展。我们可以看到,近年来,政府将民生问题上升到施政纲领层面,制定了多种惠民政策,使得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各级政府在合理分配公共资源、合理使用公共权力方面不断改进,对全部社会成员负责,制订的实施方案明确可行。要想深入研究强化公共经济管理对改善民生的影响,就要先弄清二者的内涵。 (一)民生关系的内涵。民生关系有狭义的民生关系和广义的民生关系,其核心是民生。广义的民生是同民生有关的事情,包括直接相关和间接相关的事情。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群众会遇到住房、就业、医疗、教育、公共资源分配等众多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这些问题关乎每个人的切身利益,而这些问题仅靠公民个人的力量无法完成,必须通过国家干预来实现。而狭义的民生是就是衣食住行等实际问题。这也是民生问题的核心。 (二)公共经济管理的内涵。公共经济管理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的公共经济管理来看,它包括法学、经济学、管理学、社会学等。从狭义来看,公共经济管理是一门学科。二者密不可分,对民生关系影响巨大,共同作用于经济管理领域。公共经济管理的知识理论较为庞杂,涉及层面极为广泛,民众对其要求也较高。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广义和狭义的公共经济管理又有区别,不能混淆,同时对民生关系的作用也有所区别。 二、公共经济管理与民生的关系 (一)公共经济管理促进对民生关系的改善 第一,公共经济管理有利于协调民生关系。公共经济管理的出发点是改善民生,其终极目标是实现社会资源的公平分配,从而提高人们生活水平。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国家的经济发展正以举世瞩目的速度前行,伴随着经济高速发展,与之相关的民生问题显得更加突出,因此,公共经济对民生的投入不断增加,如逐年增加的财政投入,不断健全的各类保障制度,公共产品种类的丰富、制度的创新等,各级政府通过公共经济管理逐步实现社会公平,使经济发展增速与民生发展相匹配,有效解决各类矛盾,努力缩小城乡差距和贫富差距,起到了协调民生关系的作用。 第二,公共经济管理促进民生需求的快速实现。从民生的内涵来看,民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民生主要指百姓的衣食住行,即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领域;而广义的民生,除了社会保障外,还包括就业、医疗、生育、教育等诸多方面,随着社会的告诉发展,这些问题也逐步凸现出来。要实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各级政府就要沉下心来,深入群众,实地调研,找准群众的正在需求所在,了解民意、民情,一方面抓经济建设不放松,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另一方面让公共产品不断满足群众需求,让人民充分享受改革红利和国家经济发展红利,进而从根本上解决社会保障问题,为民众办实事、谋福利,实现社会健康、稳定、有序发展。 第三,公共经济管理通过协调政府财政支出实现高效的市场配置。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各级政府在医疗、社保、教育等方面加强财政补助,为弥补民生所需资金缺口,公共财政支出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资金配置简单化,没有发挥最佳效果。在有效的公共经济管理介入后,不但促进了公共产品的合理分配,同时,作为决策,将财政预算有效刺激经济发展,实现了高效的市场配置。 第四,公共经济管理平衡贫富差距。从我国现状来看,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社会经济得到迅猛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但是另一方面,在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政策下,我国的贫富差距不断扩大,不可否认,当前还有相当一部分人还挣扎在生活线上,与快速致富的阶层产生了巨大的差距,加之城乡差距严重,从而导致了一些社会问题。比如,一部分人产生了仇富心理,社会稳定遭到威胁。众所周知,贫富差距导致社会两极分化,而城市和农村之间的贫富差距以及城镇化进程,导致农村人口迅速削减,城市人口快速增长,形成环大城市的都市圈,广大农村的医疗、教育、卫生的条件与城市差距不断加大,加剧了城乡矛盾。城乡大规模的人口流动所带来的一系列社会问题,只有通过公共经济管理的适度干预,才能解决。 第五,公共经济管理促进就业。就全球来看,就业问题是民生问题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生之根本,各国政府都极为重视,就业对于公民而言,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当前,我国面临的就业形势相当严峻。而公共经济管理的重要职责就是尽可能的提供就业岗位。但是从目前来看,政府的就业压力很大,尽管采取了诸多措施甚至立法来促进就业,还提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理念,事实上部分地方政府并没有充分完成减少失业,促进就业的民生工程。有的是主观上重视不够,有的是执政能力欠缺。当前突出的问题是大学毕业生,毕业即失业。尽管各地方政府都推出了许多促进就业和创业的优惠政策,但由于宣传不够,加上沟通平台和方式有限,最终没能达到预期效果。如果广大的大学毕业生不能合理就业,所学知识不能运用到社会实践中,对学生、对社会都是一种巨大的损失,同时也对社会稳定造成威胁。因此,如何快速有效地解决就业问题,就成了公共经济管理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而这一问题的解决也只有仰赖公共经济管理手段。
随着大数据网络的发展,4G、5G网络的普及,网约车的出现是一个新生事物。面对这个新生事物,我国现行法律存在规制不健全的地方,如网约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主体之间的划分,相对于传统的机动车运行模式下交通事故侵权责任认定,网约车因其平台运营的模式多样性,在网约车交通事故案件中,网约车交通事故涉及到的侵权主体更为复杂,乘客、网约车司机和网约车平台都可能成为侵权责任的主体。因此,认定的网约车交通事故中侵权责任的划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网约车模式概述 “网约车”是指在传统运营模式下,以“互联网+”为介入因素,在此基础上演变形成的多种运营模式的整合,由互联网平台提供供需信息,达成资源的分配与利用,使用符合条件的乘客与车辆进行匹配,提供随用随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1]从我国滴滴打车、首汽约车、神州专车、易到用车、高德打车等打车平台来看,主要有出租车、快车、专车、顺风车这四种不同的营运模式。(一)网约车不同类型的服务模式以“利润分配大小”为衡量标准,网约车可划分为“专车”和“顺风车”两大类型。而专车又可以分为两类平台居间型专车和平台自营型专车,平台居间型专车是指“网约车”平台处于居间地位,通过对市场中供需双方信息的广泛收集、整理和精准匹配,完善资源配置方式,如滴滴快车就是此类经营模式;平台自营型专车是指由“网约车”平台提供的车辆,特点是成本高,服务质量略高,在保证服务品质的同时还要维持盈利和面对市场竞争力。所以,自营型专车低于居间型专车的发展速度和规模。顺风车,是指私家车车主在出行中通过网约平台进行信息匹配承载与自己行程相同或相近的乘客的行为,它可分为无偿和有偿搭乘。前者属于情谊行为,数量较少。后者则不同,网约车平台根据乘客和车辆的信息进行匹配后,按照里程数计算乘车费用。顺风车与专车相比,费用更少,有利于减轻私家车车主的出行成本,但是由于需要对搭乘者与司机之间的行程进行匹配,搭乘者往往需要等待。网约快车是这四个运营模式当中最受乘客欢迎的一种出行方式,快车模式以“滴滴快车”为代表,主要是将社会闲散车辆进行资源利用,缓解高峰时期车辆短缺的现象,将资源进行整合和利用。网约快车与专车相比,优惠程度较专车更大,网约快车服务成为越来越多的人的选择。快车司机可通过注册或者签订合同加入,前者是网约快车司机以自己所有的私家车在网约车平台进行注册,后者是司机通过与滴滴合作的租车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车加入。网约出租车模式,是指在出租车运营模式上,出租车司机加入网约车平台,通过下载注册后成为网约出租车,与传统出租车相比,网约出租车主要多了线上模式,通过线上平台进行揽客,网约车平台将网约出租车司机的行程信息和搭乘者的路线和时间信息相匹配,进行派单,提高订单成交率,减少空载率,减少资源浪费。 二、网约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主体现状与认定 (一)网约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主体认定的现行规定与不足 我国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已制定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道路交通损害赔偿解释》等法律和司法解释。但是由于网约车本身的特殊性,其形式也可能不断地处于变化之中,有些纠纷无法直接套用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的规定。对于网约车这个新生事物,2016年7月我国颁布了《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指出网约车为出租车的一种,要加强网约车的发展规模,为社会公众提供多样化的出行服务,方便公众。2019年11月20日《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经交通运输部第26次部务会议通过,其中第四章第十六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营运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但该规则对网约车实际存在的问题也只是浅尝辄止,忽略了网约车不同模式下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忽略了不同主体之间关系的复杂性。上述两规定都没有厘清网约车存在的问题,各个主体之间责任划分仍不清晰。网约车现存有以下问题点:第一,网约车各主体间法律关系不清晰。[2]因网约车模式较特殊且复杂,其中涉及网约车平台、司机、乘客等多方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各个主体之间关系各不相同,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未就此进行明确划分。第二,网约车各主体间法律责任不清晰。如问题一所说明的,现行的网约车各主体间法律关系不清晰,在发生网约车交通事故或者网约车侵权案件时,造成网约车各主体之间法律责任不清晰,致使受害方或被侵权一方追责困难。第三,网约车法律主体的权利保障等问题。目前,我国现存的网约车平台注册网约车司机一般是通过申请者本人线上自行注册,而网约车平台仅对此简单的进行书面审核,造成网约车的准入门槛并不高。这就在一定程度上促成了社会越轨行为的可能性。同时,网约车平台也存在一定程度上泄露用户个人信息的侵权行为,这里的个人,即包括乘客的也包括网约车平台司机。他们的个人信息都通过网约车这一互联网平台进行操作,如果网约车平台对个人信息保管不当,容易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的侵权问题。综上可见,深入探究网约车现存的问题点以及现行规定的不足之处,对理清网约车主体关系以及主体之间责任问题具有指导意义。 (二)不同模式下侵权责任分析 专车服务模式下,平台自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应由平台承担侵权责任,网约车平台与专车司机签订的是用人合同,专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实际上是属于侵权责任领域对于用人者责任的调整范畴,即用人者责任。用人者责任属于替代责任,在确定由用人者承担侵权责任后,也要明确这类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即网约车平台无任何过错,也应该承担侵权责任。但是,网约车平台承担外部责任后,有权依照双方签订的合同对内追责。[3]快车模式下,我们既要强调经营者责任,也要强调承运人责任。承运人要承担将被承运人送载到指定地点、保障安全等义务。承运人违反这些义务,导致被承运人遭受到侵害,就会产生一定的损害赔偿责任。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可以认定网约车平台即是经营者,在服务行为中占主导地位。乘客就是消费者,其权益受到侵害,乘客基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现实生活中,大家几乎都有过打网约快车的经历,我们不难发现,网约车平台快车的司机素质参差不齐,素质高的让人感受到网约车带给我们的舒适与便捷,素质低的让我们心有余悸。国家行政机关应规范网约车市场,在快车模式下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金不足赔偿的,可以要求网约车平台公司先行垫付,网约车平台公司垫付之后可以向责任者一方追偿。顺风车服务模式,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应该由顺风车司机承担责任,顺风车相对于其他模式的网约车出行方式,出行成本较低,因为司机与乘客、乘客与乘客之间对费用进行分摊,减少了出行成本。在此种法律关系下,可以据此认定顺风车司机与乘客之间私下成立客运合同。所以当发生交通事故侵权责任时,顺风车司机应该起主要赔偿责任。而网约车平台,将乘客的叫车信息与司机信息相匹配,然后平台进行推送。顺风车司机在使用网约车平台收到搭乘者的叫车信息,陆续接载乘客将其送往目的地。我们可以发现,网约顺风车平台是居间身份。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可以推出,中介人在其提供居间服务时,应尽到如实告知义务,否则,对造成的损失,也应承担赔偿责任。出租车服务模式,如果出租车司机为聘用制工作人员,这种情形下可以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即在司机被聘用期间,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其他人发生人身损害,则由出租车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当出租车公司与司机之间是承包关系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因为出租车公司将出租车承包出去,并对司机进行收入的抽成,有一定的收益,所以出租车公司不能主张免责。而出租车公司与司机这两者在某种程度上是“利益共享者”,出租车公司与司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4] 三、完善网约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认定的建议 基于对以上网约车各个模式及主体之间法律关系及责任的分析,提出以下完善建议:第一,禁止网约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完善对平台的监管制度。网约车平台获得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本身并不违法,但必须明确反对网约车平台滥用市场地位的行为违法。政府以及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机制,规制和预防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形成和发生,完善乘客的评价和投诉制度,建立乘客意见反映渠道,建立检查、监督和罚责制度,提高用户的乘车体验。第二,开放符合条件私家车进入网约车领域。[5]这一方面是对社会上闲散车辆进行资源整合,另外一方面也是减少黑车载客现象的发生。因此,相关政策制定者应研究私家车合法运营的必要条件以及加强对私家车的有效监管。为了保护消费者、其他相关人和私家车主的合法权益,有必要明确车况、驾驶人状况以及保险政策。第三,明确平台责任是责任认定的关键。网约车平台利用自身优势条件整合信息和资源,但往往不愿意承担其作为居间者的责任,没有承担起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处于一种消极的中间人状态。对此,必须明确平台的重要责任,网约车平台必须成为网约车事故赔偿的首要责任人,网约车平台公司必然会加强车辆的安全监管条件和提高驾驶员的入门条件,如有无犯罪记录、社会信用、车辆的基本设施和驾驶员资质都将成为平台自身主动掌握的内容,目的是为了减少平台承担责任的风险。第四,发挥平台自身的监管能力。[6]政府作为国家公权力机关,对于社会问题发生的补救都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同时网约车这一新生事物的出现往往伴随着不确定性,政府监管有时会滞后,而网约车平台则不同,其掌握着整个平台最先进的信息和资源,具有先天的优势条件,应充分利用这一优势。政府把一切未知的事项都安排妥当也是不现实的,与其依赖政府加强法律法规完善,不如先规定基本原则和框架,鼓励平台发挥自身优势,顺应国家的行业发展政策,必要信息及时公开,不断提高对外的服务水平。政府应做好宏观调控功能和必要事项的事先预防,及时公开政府信息。第五,厘清法律关系,正确适用法律。纵观当前的审判立场及案例来看,很少有法官在认定网约车责任事故时根据网约车服务模式类型来区分判案,[7]有的直接依据《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简单地将平台公司认定为承运人地位从而使其承担责任而不考虑其他关系;还有的直接以司机没有获取相关的行政许可而认定为具有过错并判决责任承担;平台和司机之间的关系上也有一定的分歧,有认为其间存在居间关系,也有认为只是劳务关系的;更有一些平台公司直接根据收益来判决其承担责任的,违背了保障乘客安全和运营安全的目的,导致无法保证乘客利益的实现。因此必须区分网约车各服务模式下的不同法律关系,明确责任主体,保障各方当事人的权利。 四、结语 本文对网约车目前存在的各种模式下各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分析探讨,对各个模式进行阐明,对各个主体之间进行责任划分,并提出建议,希望对于解决网约车侵权责任主体争议的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能尽快出台,以解当前之困境。 参考文献: [1]黄华莹.运输经营法律指导[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 [2]杨立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应用[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 [3]郑翔.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北京交通大学出版社,2015. [4]胡建淼.法律规范之间抵触标准研究[J].中国法学,2016(3). [5]张素凤.“专车”运营中的非典型用工问题及其规范[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6(6). [6]江琳.出租车数量管制的行政法分析———以北京市出租车行业为例[J].行政法学研究,2010(3). [7]郭锐欣,张鹏飞.进入管制与黑车现象[J].世界经济,2009(3). 作者:高欣 单位:内蒙古科技大学
一、文化内涵 在中国古代,文化的意思是指文治和教化,文治是有别于严刑和具法。从传统意义上讲,文,是文石的意思,是指把一块具有特殊材料的石头,把它雕刻成玉,这就叫“文”;化是一个表意字。是指有两个人,一个人是站立着,一个人是斜躺着,站立的那个人把斜躺着的人扶正就叫作“化”。所谓化就是化玉的意思。在中国古代,文化最早源于西汉刘向在《说苑·指武》里讲:“圣人之治天下也,先文德而后武力。凡武之兴,为不服也。文化不改,然后加诛。”它是指有贤德的人治理天下,总是以文治和教化为先,武力只是起到辅助的作用。凡是靠武力,当地的老百姓很难降服。如果当地的文化、风俗、道德、习惯、礼仪不改变,那么将来必然会祸及统治者。例如康熙皇帝在历代帝王当中是是有雄才大略,史称康乾盛世。康熙认为,治天下者,莫亟于正人心、厚风俗,其道在教化以先之。我们要使社会风气正,风俗要纯,经商不能谋不义之财,其道在教化以先之,它的奥秘首先要崇尚教化。不难看出:文化的内涵就是价值观和行为准则,我们当代对于文化内涵的理解与古人是一脉相承。 二、推动文化创新是驱动创新发展战略的重要基 础 科技进步是第一生产力。科技进步是由文化观念的变革所驱动的,没有文化观念的变革,也很难有科技进步。在中华民族人类历史上很长时间都是世界经济和科技的中心,然而在16世纪以后,世界科技重心开始向西方转移,依次从意大利、英国、法国、德国一直到美国。这个转移和文化变革息息相关。例如人类科技第一站是到达转移到意大利,16世纪下半叶到十七世纪初,意大利的科技进步非常繁荣,这是因为有文艺复兴,英国工业革命源于英国新教精神;法国人才辈出,科学家不断涌现,这些成果源于法国的启蒙运动提出的自由平等博爱,到现在都是法国的核心价值观;德国之所以崛起很大程度上源于狂飙突进运动,其核心是反封建、反专制、思想解放。康德、黑格尔、马克思和恩格斯都是在这场启蒙运动中涌现出来。所以说,文化的进步是科技进步的前提和基础,文化观念的变革带来科技进步,科技进步又推动了新的文化业态的形成,二者是相辅相成。 三、推动文化创新是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关键 (一)发挥市场在配置文化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 文化的发展繁荣,未来要依靠市场机制,不能全盘依赖政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美国化市场依旧是文化发展繁荣的根基。这是因为市场机制和计划机制在配置上相比能够激发文化创造活力,促进文化产品服务的多样化。法国学者马特尔为了深入了解美国文化为什么强大,不辞辛苦走访了美国几百个城市,最后著书《论美国文化》。该书主要谈及美国文化背后的体制问题,最后得出结论:美国文化的强大源于它有完备的市场机制。而法国政府对法国文化的支持不遗余力,但法国缺少的恰恰就是市场机制。美国文化的强大是发自内在的、草根的。它有一整套文化的经营体系、创作体系、信誉体系。然而市场经济对中国文学的影响是从元曲开始的,元代元曲之所以产生,主要是源于城市经济的繁荣。因为元代废除了科举考试,很多文人做官不成就致力于创作,关汉卿这一批作家就诞生于此时。这就是市场机制的影响作用。 (二)尊重艺术 第一,要树立艺术是有独立价值的理念。艺术有自身发展的规律。例如曹丕写的《典论·论文》,开篇就提到:文章乃之大业不朽之盛世,一个国家文学繁盛,它是国家盛世的体现;南北朝时期著名文论家刘勰写的《文心雕龙》一书中讲:“文之为德也大矣,与天地并生者何哉?”说的也是同样的道理。改革开放以后,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文艺这种复杂的精神劳动,非常需要文艺家发挥个人的创造精神,写什么和怎样写,只能由文艺家在艺术实践中去探索和逐步求得解决。”在这个理论的指引下,我国80年代初出现了文艺繁荣的景象。第二,要倡导全面完整理解主旋律,力戒政治挂帅。我们不要简单地将主旋律等同于意识形态,主旋律的内涵应该是宽泛的,一切反映人民的愿望,惩恶扬善,满足工作健康需求都是主旋律。再次倡导文学艺术家直面社会矛盾、分析社会问题。我国目前也有一些好的作品,但是真正反映现实的作品不多。 (三)扩大文化的对外开放 1959年,法国成立了国家文化部。这个文化部的使命首先是承担着把全人类最优秀的文化成果让法国人了解的责任;而这意味着法国文化对外开放。多元文化共荣是文化发展的根本条件。例如我国唐朝对世界文化的影响力非常大,唐朝文化的开放度也非常高。当时的西安人们最喜欢的一项活动是马球,马球来自于西域。我们国家目前文化开放度比较低,甚至在新闻出版领域,我们的开放度不及印度、俄罗斯。历史经验表明,文化开放就繁荣,封闭文化就几乎停滞。 综上所述,我国的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任重道远,我们要继续推动文化创新,激发文化创造活力,这是时代的要求,也是无法阻挡的。
浅谈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基于进一步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思考 【论文摘要】党的十八大报告,为我们党和国家未来发展的道路、奋斗目标指明了方向,提供了理论支撑和前进的动力。报告中指出,青年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中坚力量和可靠接班人,党和国家要时刻关注青年,关心、爱护青年,加强对青年的理想、信念教育,倾听青年心声,鼓励青年成长。当代大学生是青年的主要载体和重要组成部分,这就对我们高校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然而现实中,高校的思想政治教育状况却不尽人意,存在着许多问题和不足,这就需要我们不断的分析现状、思考对策,全面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论文关键词】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现状;思考 一、思想政治教育现状 随着经济一体化、全球化的加速和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当代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状况越来越令人担忧。主要表现在: 1.理想信念教育有待加强 大学生的“三观”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政治信仰不坚定,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信心不够。功利主义思想严重,享乐主义、拜金主义等不良现象还存在于许多大学生中间。 2.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不够 大学生当中有些同学对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一知半解,甚至不知道,更谈不上理解、运用。主要表现为:却乏自强不息、厚德载物的民族精神,发愤忘食、乐以忘忧的人生态度,追求至诚至善的人生境界。锐意进取、与时俱进的创新精神在大学生群体中体现的也不是那么突出,死板、教条,循规蹈矩,按部就班现象越来越严重,缺乏团结、协作的精神和创新能力。 3.法制观念淡薄,道德教育有待加强 现在的大学生缺乏民主法制方面的教育和学习,不知法、不懂法、不守法,冲动不考虑后果。特别是网络犯罪,大学生深受其害。大学生的人文素养、集体主义、民族精神等方面的教育令人担忧,形势严峻,需要正面引导,加大教育力度。 4.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还存在着课程设置不合理,跟不上大学生发展的需要,讲课方式过于陈旧、简单,互动式、实践式的内容太少,学校还没有建立科学有效的工作体制和机制,还没有形成全方位的思想政治教育理论体系等,这些现状也严重影响着大学生的想政治教育。 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思考 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是一个复杂、系统的课题,任重而道远,而且随时都要面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需要不断分析,理清思路,加强思考,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全方位、全面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提高大学生的思想政治素质。 1.加强对大学生的理想、信念教育 高校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应以党的十八大为契机,深入贯彻落实和宣传党的十八大精神。特别是党面对新形势下提出的路线、方针、政策。用马克思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教育当代大学生,使其树立马克思主义价值观,坚定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不断提升大学生的政治理论素养。教育引导大学生要对前途、未来充满信心,要对党和国家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实现小康社会充满信心,要对党和国家在处理国内国际事务、维护祖国统一等方面充满信心。教育大学生坚定社会主义必胜的信念,刻苦学习,自强不息,勤俭节约,艰苦奋斗,不急躁,不烦躁,不浮躁,脚踏实地,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来报效祖国。 2.加大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改革力度 作为高校和教育工作者,必须根据社会需要和学生需求,建立切实可行的课程内容,发挥思想政治课和哲学社会课的主渠道作用,完善、充实两课的教学内容,加大形势与政策课的理论学时,充分利用多媒体、影视资料、社会实践、时事政策报告会等教学方式和方法,调动大学生的学习热情和积极、主动性。 (1)发挥思想政治教育者的主导作用 国家和高校应建立关于思想政治教育者的工作体制和保障措施。进一步加强对高校政工干部、党团干部、辅导员、班主任的培训力度,改善知识结构,丰富理论内容,提高专业水平和 综合素质。对于年轻的思政老师,要给与良好的工作环境和上升空间,保证他们能够全力以赴,创造性的开展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 (2)以人为本,充分发挥大学生的主体作用 大学生是我们思想政治教育的主体。因此,我们必须牢固树立“一切为了学生,为了学生一切,为了一切的学生”的工作理念,在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关心、爱护、尊重学生,想学生之所想,急学生之所需。特别是对家庭困难、父母离异、性格内向的学生,我们要倍加关爱,帮助学生切实解决困难,走进学生的内心世界,使其保持积极、乐观向上的生活态度,树立正确的人生价值观。尊重学生在整个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的主动性的发挥,给他们以平等自由参与的机会,引导大学生在课堂教学中开展社会热点问题的讨论、辩论、演讲、情景模拟等活动;利用课余和寒暑假让大学生进行社会调查与实践,开展社会服务活动与义务劳动,参与校内外的志愿者活动,参与学校校园文化建设,参加系、班级组织的各项主题活动等,促使大学生主动认识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作出正确的判断和选择,促进大学生身心健康和谐发展,从而有效地实现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培养目标。 3.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要想做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促进大学生与个人、学校、社会和谐发展。创新思想政治教育的方法对思想政治教育内容和形式进行与时俱进的改革,整合校内外各类资源,发挥校园文化的载体作用。以高雅的校园文化营造大学生成长的良好氛围;要努力营造理想的校园物质文化环境和严谨、合理、可行的高校制度文化;利用校园网络、电视、广播、手机、橱窗、展览室、图书馆等传播平台,把思想政治建设内容有机融入其中。 4.加强心理健康教育 心理健康教育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主要内容之一。面对纷繁复杂的世界和来自各方面的压力,我们要教育、引导大学生调整好心态,有心理障碍及时进行自我调试和心理疏导。建立心理契约,培养大学生坚忍不拔的性格,使大学生全面健康发展。 思想政治教育关系到每个大学生的前途和命运,更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发展与未来。我们必须多动脑筋、多想办法,提高思想政治教育的时效性和针对性,加强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提高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教育,增强法制观念和道德意识,使大学生全面、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 浅谈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法治理念对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创新的启示 论文摘要 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发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深入人心。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面临着如何变革传统观念和教育方式以适应时展的问题。本文指出法治理念中的独立、自由、民主、平等、秩序和效率等理念对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观念创新和实践发展有积极的影响。 论文关键词 法治理念 大学生思想 政治教育 一、法治理念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一)法治理念 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略被提出,其内涵丰富而深刻。作为一种宏观的社会调控方式,法治与人治相对,法治选择法律作为治理国家事务的主要手段,并将法律作为最高的权威,至高无上。法治不仅指具有完善的法律制度规范,还包含了一切依法办事、法律至高无上的最高权威性。 法治理念即指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略所内涵的精神要素,如自由、民主、平等、人权等。“法治是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理性、文明、秩序、效益和合法性的完美结合” 。先进的法治理念是国家机关行使国家权力、管理社会、服务人民的行动指南,是社会组织和人民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思想基础,本质上看是一种制度性安排。 (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是指高校思想政治教育者按照国家和社会的要求,将一定的思想观念、政治观点、道德规范,有计划、有组织、有目的的对大学生施加影响,使其形成符合国家需要、社会发展的思想品德、人格品行的社会实践活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更强调宣传教育、感化和道德自觉,是一种软控制。 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借鉴法治理念的理论基础和现实意义 (一)理论基础 法治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作为上层建筑的主要部分,两者既相互区别,又相互依存、相互渗透。相互区别主要表现在:第一,作为不同的调控手段,法治具有强制性,是一种硬控制;思想政治教育主要靠说服教育,是一种软调节。第二,法治通过对人们的行为规范进行详细规定、对违反社会规范的行为进行惩罚来提高大家遵守社会规范的自觉性;思想政治教育主要依靠宣传、讲解、感化等方式对人们进行思想品德的教育;第三,法治强调人们外部行为的合法性,不对人们的思想进行规定,要求多为底线的道德,而思想政治教育要求人们遵守底线道德的前提下,追求高尚的思想品德和情操。第四,调控方式的特点不同,法治调控具有稳定性、规范性和权威性,而思想政治教育具有灵活性、适应性和随意性。所以,法治与思想政治教育的差异促使两者相互借鉴,相互补充。 法治与思想政治教育作为调控社会关系的方式,两者在功能和目的上具有一致性,既都是通过对社会群体施加影响,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法治是以人的尊严、自由和人的权利为价值依托和最终归属,而思想政治教育的终极目标是通过对人们的终极关怀而实现人们的自由全面发展,这就说明法治文明中的人文精神与思想政治教育有着深刻的内在契合,即为了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所以说,法治与思想政治教育具有高度一致性,正是这种一致性决定了两者相互学习、共同发展。 (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借鉴法治理念的现实意义 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是党和国家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中央16号文件以来,如何提高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实际效果,成为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主要任务。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借鉴先进的法治理念,进行自身方式、方法的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有利于提高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效性。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效性问题是现阶段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困扰之一,如何通过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内容、理念、方式方法和手段的创新,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针对性、有效性,是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挑战。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借鉴法治理念进行创新,有利于提高其实效性。将法治的自由、独立、平等、权利、民主等理念贯穿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各个环节,真正做到以学生为本,关爱大学生的身心发展,铸造亲切、和谐的高校氛围,增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内化和外化的效果;将法治程序至上、制度理念渗透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摒弃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些许务虚性,充分保障大学生和教师的切身利益,通过制度规定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规范性和系统性,从而提高其实效性。 第二,有利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科学发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科学化是指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活动要适应时展、遵循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和大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借鉴实践经验,实现自身的科学发展。法治与现代化相伴相随,是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思想政治教育的人治倾向严重,这就加大了其随意性和盲目性。而法治理念的借鉴,会减少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经验主义,用科学的理念引领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发展方向,与时俱进,从而促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科学发展。 第三,有利于大学生的成长成才。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对象是大学生,现在的大学生多为90后,他们思想独立,追求自由和平等,追求自身权益和个体价值。传统的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强调灌输和宣讲,理论知识表达生硬,过多强调思想和道德素质的教化,远离大学生实际,忽视大学的个性表达,对大学生独立精神、创新意识和情感、意志等人文素养的培育较少。法治理念的借鉴,不仅有利于大学生的民主、平等、法治观念的培养,更有利于正直、独立品格的养成,促进其成长成才。 三、法治理念对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启示 (一)独立、自由的法治理念对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启示 首先,尊重大学生的个体价值,促进全面发展。大学生是思想政治教育的对象,促进其全面发展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题中之义,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总有一些不尽人意的地方。所以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应该:第一,坚持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相统一。在个性彰显的时代,大学生注重追求自我价值,同时他们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思想政治教育者应该善于激发大学生个人价值和社会价值的联接点,鼓励其追求自身价值的同时促进社会价值的实现。第二,尊重大学生个体差异,促进多样 化发展。由于大学生的性格、兴趣爱好、成长环境、受教育背景存在差异,所以思想政治教育者在进行教育活动时,要因人而异,设置多元化发展目标,为他们的生活、学习乃至人生发展提供积极的引导和帮助。 其次,贯彻人本观念,加强人文关怀。以人为本,就是说以大学生为本,这里强调的是以大学生的全面发展为本,不仅满足当前发展需要,更着眼于大学生的未来长期发展。以人为本首先是解决思想问题与实际问题相结合。大学时期是大学生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重要时期,也容易产生各种困惑,思想政治教育者要把握机会,从解决大学生的实际问题出发,增强互信,进而上升到思想问题,提高大学生思想品德和人格素养。加强人文关怀,培育人文精神,我们要摈弃重视智育,轻视德育,重知识传授的教育,加强情感、意志、生命健康教育,促进大学生的人格完善和个性全面发展。 (二)民主、平等的法治理念对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启示 首先,坚持民主,发挥大学生的主体性。学生的主体意识和主体能力是构成学生全面发展的内在基础要素,也是学生个性发展最高境界的表现,是素质教育的核心与灵魂。传统的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我们常常将思想政治教育者与大学生视为一种主客体的关系,限制了大学生主观能动性的发挥。民主理念下教育者与被教育者是一种新型的主体间性关系。主体间性主张教育者和受教育者在教育活动中都发挥主体作用,在相互尊重的前提下,通过平等交往和对话达成对思想政治教育内容的共识,从空洞、刻板、静态的理论世界走向丰富、鲜活、开放的生活世界中来,培养具有丰富内心世界、鼓励人格尊严和巨大生命潜能的活生生的大学生。 其次,坚持平等理念,管理中树立服务育人的观念。在平等法治理念下,我们应该树立服务育人的理念。从端正态度、提高服务意识出发,进而改善工作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大学生作为校园的主体,高校管理者要真正实现管理的真谛,就要树立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的思想,尊重学生权益,满足学生需求,在服务中实现自身管理的职责,在管理中促进大学生的成才和成才。 (三)秩序、效率的法治理念对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启示 首先,加强制度建设,增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规范性。思想政治教育带有浓厚的人治倾向,虽然近几年来,党中央高度重视思想政治教育的制度化和法制化建设,取得了一定进步,但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制度化建设仍有很大的发展空间。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迅速,随之而来的社会道德冷漠、道德滑坡现象严重,对大学生的思想行为带来严重冲击,也将思想政治教育陷入尴尬无力的境地。第一,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立法,完善思想政治教育法律、法规,使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活动依法进行,减少随意性和盲目性,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提供稳定的法制环境。第二,程序公正,实现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法治化。思想政治教育管理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重要环节,管理的法治化一方面打造良好、公正的管理秩序,另一方面在民主、平等、人权的管理理念下,保护大学生的权益,保护意识自由,促进全面发展。 其次,优化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机制,提高其效率。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是做人的工作,难以将其实际效果量化,但并不是说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没有效率问题。当前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效率不高,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却没有相应的效果。因此,我们应该优化教育机制,首先,优化内部机制。完善内部运行机制,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各要素之间的联系,合理、有效配置资源,实现效益最大化。第二,优化动力机制。建立健全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通过竞争激励思想政治教育者用心工作,真正维护好、发展好思想政治教育者的切身利益,为其提供良好的发展空间,增强其工作的内在动力。 四、结语 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创新是一个复杂、循序渐进的过程,借鉴法治理念只是一个尝试,而不是全部的取而代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借鉴法治理念只是观念上的更新,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作为提升大学生思想素质和道德品行,促进大学生政治社会化的实践活动,其意识形态性不可替代。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对象是大学生,是大学生的思想,而思想是不能用法律来限制和约束的,思想政治教育的感化和引导是坚决不能弱化的。对于自由、民主、平等、独立、秩序等理念的借鉴,也不是无原则的照搬,借鉴的目的,是通过现代化理念的渗透和引导,改变一些落后的、粗糙的教育方式,促进教育方式、手段的更新,实现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与时俱进,为大学生的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服务。 浅谈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浅析大众传媒对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影响 摘 要:大众传媒正以其强大的力量渗入大学生的学习与生活中。大众传媒对大学生 的 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在此形势下,积极研究新时期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改 革创新之路,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大众传媒; 思想政治教育 大众传媒是一个由符号构筑的话语体系,是一种特殊的文本系统,通过文字、图像、声 音、故事情节等传递话语主体的价值观、情感、反思和意向。在现代社会,大众传媒已经成 为大学生获取信息和社会生存资源的重要途径,它的主要载体是报纸、电视、电影、杂志和 互联网。大众传媒是一种话语权威,它始终处在主导地位,从言说权力的角度看,它是施予 者,受众尽管千差万别,但都只能是受动者,虽然手握遥控器或鼠标可以部分拥有选择权, 总体而言,单向接受传媒符号体系的传递是受众们唯一的选择。因此,在传媒网络体系覆盖 下展开的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受大众传媒的挑战是不可避免的。 一、大众传媒尤其是互联网络为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创造了物质条件,达到及时、省力的 效果。首先是信息传递的及时性。以前的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形式比较单一,具有明显的事后 效益。大众传媒在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中的广泛运用,大大提高了其时效性,尤其是互联网络 的发展,使思想政治工作者与大学生具有了平等的参与权。由于大众传媒受众多、传播快、 覆盖面广,而且自然、亲切、轻松,没有强制性,加之手段多样、形式灵活,因而在大学生 中的感召力、影响力、渗透力十分强大。大学生通过网络,随时可以了解世界各地正在发生 的政治、经济等方面的大事。这种迅速、及时、准确的传播方式,有利于思想政治工作者及 时调整教育内容和方式,传播健康、科学、正确的思想政治信息,加强网络空间的正确舆论 导向,达到更佳的教育效果。其次是教育信息内容的广泛性。通过大众传媒尤其是互联网络 ,大学生可以接触到各种各样的信息。第三是教育活动的替代性。随着大众传媒尤其是计算 机和网络技术的发展,其对大学生思想教育具有强大的替代功能。现在,网络传播被视为继 报刊、广播、电视之后的第四媒体,不久的将来,也必然会成为宣传思想战线的主要阵地之 一。第四是教育方式的多样性。大众传媒的发展为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提供了多样化的教育形 式,如声音、文字、图像、文娱节目、现场采访、现场参与等。大众传媒具有声色俱全、图 文并茂、声情融会等特点,实现了多种感觉形式并用,可以增加信息的获取量,为人们提供 真实的表现效果,感染力极强。使大学生在形象、生动、直观的教育教学中,思想得到升华 ,达到“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的教育效果。 二、大众传媒丰富了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大众传媒克服了传统思想政治教育内容 单调、陈旧的缺陷,它通过多种形式和手段为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提供较多素材和信息。大众 传媒可以撇开一时一事的特殊意志和宗旨,追求一种团体精神,可以无条件地传递社会的正 义和良知,客观、公正地揭露和抨击阻碍社会进步的丑恶现象,从而净化和提升人类的精神 ,这种潜移默化的方式不断地为大学生提供了人文精神。大众传媒还对社会发展的热点、疑 点、重点、难点问题进行广泛宣传,进行追踪报道,深入讨论。社会不同发展时期的热、疑 、重、难点问题,亦是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所要研究的,通过大众传媒可以对人们明确方 向、弄清是非、增长见识、开阔眼界、转变思想观念提供有益帮助。 三、大众传媒促进了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方式的转变。大众传媒特别是网络技术的发展, 使高校思想政治教育面对新的环境,其教育的方式发生了变化。首先是远程教学和网上教育 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将吸引大学生由传统的被动式接受教育,变为主动参与思想交流并 在思想碰撞中自然而然地接受引导,把传统的教育者和受教育者面对面的直接教育方式变成 为间接方式。形成互动式、引导式的宣传教育,可大大提高思想“灌输”的实效性。其次是 与现在的电视教学、录音、录像教学手段相比,网上教育不仅具有快捷性、交互性,而且教 学水平高,学生收获大。第三是网上教育可以运用多媒体的技术手段,把许多无法单纯地用 语言表达的思想情感,借助于声音、图像、动画等手段形象地表达出来。 四、大众传媒的发展开辟了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新途径。大众传媒以其广阔的覆盖面, 向全世界每个角落的人们传递着不断产生的、大量的思想和教育信息,从而必将深刻地影响 人们的思想,也影响着大学生的思想。另外大众传媒的根本性质决定了它本身具有宣传、鼓 励、教育、引导、批评等思想政治教育功能,从而把大学生欲知、应知、未知的信息传达给 他们,使大学生的思想能跟得上时展的步伐,并不断地丰富和发展。 五、大众传媒的发展创造了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新环境。高校是培养和造就高素质人才的 重要摇篮,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在学校工作中起着基础性的导向作用。如何将高校思想政治教 育放在整个社会的大背景下进行研究,深入分析大众传媒尤其是网络技术的发展,对高校思 想政治教育带来的新挑战和有利条件,形成思想政治教育的创新;如何应对大众传媒的挑战 ,因势利导,使大众传媒成为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得力助手和有效途径,是摆在我们面前的 课题。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要在党的领导下,保证舆论宣传在思想上、政治上的基本格 调,创建特色鲜明的思想政治工作网络,强化大学生对网络造假行为和有害信息的防范意识 ,积极做好对当前社会问题的分析、解释和引导,坚定大众传媒舆论的引导功能,形成积极 、健康的校园文化氛围,进一步改进和加强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大众传媒应正确引导,在激烈而复杂的文化冲突中,必须保持清醒的马克思主义的立场 和态度,使现代文化沿着社会主义的方向前进。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也只有在正确舆论导向的 传媒文化中才能有效展开。 传媒新文化应是一个全面开放的、多元的、协调的文化体系,以开放的姿态不断吸纳、 整合世界优秀文化的精华。传媒新文化应有双重文化结构。所谓双重文化结构,就是使大众 文化和提高性文化、民族文化和外来文化、现代文化和传统文化并存。但这种并存并不是各 种文化平分秋色,而是在一定的关系下并存,使之能够处于一种生长机制的良性状态。没有 提高性文化的滋补引导,大众文化确实可能走向低谷;而没有大众文化作为支撑的基础和市 场,提高性的文化完全可能在高唱阳春白雪中变成文化上的孤家寡人。 浅谈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分析坚持灌输论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 论文关键词:灌输论;思想政治教育;大学生 论文摘要:灌输的本质是一种教育宣传活动,是教育者有规律地传播相应的政治观点、思想理念等,使受教育者形成一定的思想品德社会实践活动。坚持灌输论对于增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具有重大意义。二者相铺相成才能使我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焕发更强的生命力。 灌输论是马克思主义思想政治教育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和改变我国当代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的灌输理论,甩掉传统灌输观点。针对当代大学生这一特殊灌输客体,我们必须不断努力创新提高灌输方法,。 1.坚持灌输内容的针对性 坚持灌输内容的针对性,特别是当代大学生的高素质及自主意识、选择意识、批判思维的发展,都对灌输接受的选择性增强,对灌输内容的科学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把理论“灌输”的着重点放在解决学生的思想认识问题和面对的现实问题上,对当前社会所面临的各种现实问题,热点问题进行客观、辩证、科学的解释,指导学生对现实问题进行深入的理性分析。提高他们的认识分析水平,真正做到灌输贴近学生实际,贴近学生生活。提高理论灌输的说服力和感染力。 2.坚持灌输内容的实效性 从实践来看,灌输不仅是人类社会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途径,而且是传承人类社会文明的主要渠道。有人说,灌输只对知识水平低的人适用,大学生是不需要灌输的,因为他们有知识、有自学能力,可以通过自我教育而具备公民道德观念和道德规范。坚持这种观点的人不懂得灌输和自我教育的联系和区别。自我教育和灌输是相容的,其目标是一致的。一方面,灌输最终要通过自我教育来消化和理解;另一方面,自我教育以灌输为条件,否则,自我教育就会成为无源之水!况且,灌输具有系统性、正面性和目的性,能克服自我教育中难以避免的随意性、零碎性,为受教育者克服理解和认识上的障碍提供了帮助。如果一味地强调教育对象的自学,而否定灌输的必要性,就无异于否定教育的必要性。 3.坚持灌输方法的多样性 实施灌输也就必须坚持启发式教育,决不能采取强制硬灌的做法。当代青年大学生的独立意识、竞争意识和法律意识增强了。自主性也加大了,要使灌输起作用。灌输的方式方法必须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创新。做到“两课”灌输与其他课程灌输、第一课堂灌输与第二课堂灌输、他人灌输与自我灌输、普遍灌输和个别灌输、理论灌输与实践灌输等有机统一。扩大灌输的覆盖面;要重视从显性灌输向隐性与显性相结合的转变,大力提倡环境灌输、形象灌输、行为灌输、舆论灌输、校园文化灌输、实践灌输、网络媒体灌输等。将灌输融入管理之,融入文体活动之中,融入校园文化之中,融入网络媒体之中,融入环境之中。潜移默化地将先进的思想意识灌输到广大青年大学生思想之中。 4.坚持灌输客体的主体能动性 在灌输过程中,教师作为灌输的主体,具有能动性和诱导性,居于主导地位。然而,学生虽然作为灌输的客体,并不是一味地居于被动地位,特别是当代青年大学生独立自主意识、自主选择意识显着增强。他们比以往的青年更喜欢表达自己的观点,他们崇尚自我实现,追求独立人格,注重自我感受,强调自我主判断,以“本真”的方式去思维、去说话、去行为,而不人云亦云,他们也会以其能动的反作用对灌输者产生影响,有时还会把接受灌输变成一种自觉需要。在主动开展的学习、研讨中,以自我教育的方式接受灌输。因此,在灌输过程中,强调 灌输客体的主体性与能动性,激发大学生主动参与灌输过程是非常重要的。只有在灌输客体能动的实践过程中,外在灌输才能成为对灌输客体有价值的活动。反之,如果学生的主体性得不到应有的重视,他们只能复制教育者事先编排好的程序,那么,学生的知、情、意、行就会受到不同程度的抑制,甚至思想处于消极封闭状态,或者产生逆反心理。因此,教师在灌输过程中,必须改变灌输理念,从传统的以自我为中心,“我讲你听,我打你通”的单向灌输模式,转变为以学生为中心,以人的全面发展为坐标的双向互动式的灌输模式。把大学生真正作为认识活动和道德实践活动的主体,培养他们自主发展、自主选择、自主评价、自我我控制的能力。使他们的主体潜能得到充分的挖掘。 5.坚持灌输内容的正反相结合 要注重灌输内容正与反的关系。当前全球化的浪潮与我国社会转型过程中出现的复杂局面已使人们.尤其是大学生在成长过程中感到迷惘与困惑。在这种情况下.只是正面说教就是显得苍白无力了。在灌输教育中,适(下转第7页)(上接第5页)度安排一些“反面”材料是有益的。例如,除了灌输马克思主义理论,还可介绍一些其它意识形态的理论,客观评价资本主义社会制度的优劣,分析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所走过的曲折但却属正常的道路,不能一味回避我国社会初级阶段所面临的困难。让大学生在具有一定理论背景的基础下用自己的头脑去分析、去体验。这样的灌输,才有说服力和可信度,才容易被广大学生所接受。 面对我国当代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正处于现代化、市场化的新境遇,我们要在整体性视野下深入思考灌输内容的科学性,灌输渠道的有效性,灌输情境的和谐性,克服眼前短期的实践功利性。要有效地发挥灌输论对思想政治教育的指导作用,以灌输作为思想政治教育的核心,坚持在内容、方法、对象、等方面创新和发展马 克思主义的灌输理论,赋予马克思主义的灌输理论强大的生命力。开创我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大繁荣。 浅谈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对“微时代”背景下的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问题探讨 论文摘要 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在因“微时代”的到来而发生变化的今天,全面掌握“微时代”对大学生生活学习产生的影响,分析引发大学生从行为到心理变化的原因,利用好各种新型媒介平台对大学生开展有效地思想政治教育是值得思考探索的问题。 论文关键词 微时代 大学生 思想政治教育 当今社会已经进入到高度信息化的时代,而一系列以“微”为标志的文化传递媒体如微博、微信、微小说、微电影等更为现代生活开启了了一个全新的时代——“微时代”。“微时代”的主要特征是:信息内容短小简练、分散度高,文化内涵简明浅显、通俗化,媒体语言丰富、更新速度快,接收群体庞大、参与度高等等。正是由于这些特征,才使得“微时代”的空间范围迅速扩张,成为开启全新思想文化潮流的新时代。 伴随着“微时代”的到来,社会大众特别是大学生群体的社会心理也发生了一些新的变化,这些变化改变了大学生的生活方式、学习方式并进一步对其心理和思想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当代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如果不能及时把握新形势下的新变化,应对可能产生的新挑战,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就无法深入持续的在大学生中开展。因此,在“微时代”中,积极探索和发现/,!/新时期思想政治教育的新方法、新途径,占领思想政治新高地,是当代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要解决的首要问题。 一、“微时代”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面临的新问题 由于大学生群体的智力禀赋和环境优势,使大学生更容易成为新型信息技术手段的敏感群体,对掌握新型信息文化传播方式有便捷的渠道和巨大的扩散效应。因此,大学生更容易成为“微时代”的推动者和引领者。而这种短小简便的信息文化传递,也直接影响了大学生的社会心理状态和思想政治现状,为思想政治教育提出了一些新问题和挑战。 (一)“微时代”下的大学生“微行为” 在“微时代”特定背景下产生的行为可以被称为“微行为”。短小是“微时代”下媒体语言的重要时代特色之一,如微博、微小说要求一次表述不超过140字,微电影放映时常不超过300秒等等。这些都极大的适应了当今社会人们的快节奏生活,使人们可以便捷高效地接收数量庞大、种类繁多的信息。但这种要求却不可避免地使信息呈现出琐碎、不完整等特点,因而所表达的文化内涵也缺乏深度、系统性。媒介是文化的载体,但由于“微媒介”对内容简短的要求,使得媒体工具的选择性很强,文化内涵的完整性被破坏,因而形成了一种浅尝辄止的文化舆论氛围。这种倾向对大学生的生活也产生了很大影响,知识学习不求甚解,缺乏深入探索精神;对社会问题的了解肤浅,缺乏持续关注和深入研究等。这些都直接影响了当代大学生的言行举止和人生态度,呈现出一种集体浮躁心理。 “微时代”下的另一重要时代特色是追求高速传播。无论是哪种“微媒介”,其主要作用就是延伸人际关系链条,扩大舆论影响力,将自己的生活状态,价值取向,社会观察,基本观点以最快方式传递给最多的人。这就容易产生为了追求快速吸引眼球而夸大甚至扭曲事实,采用极端态度和言语表达价值取向,漠视基本道德规范和社会主流价值,逆反大众文化追求小众文化心理等问题。由于大学生处于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期,面对复杂的社会舆论环境和海量信息读取,其虽然吸收新鲜事物的能力较强,但辨别是非的能力较弱,抵制不良影响的能力较差,因而这些问题在大学生群体中表现的尤为突出。 (二)“微时代”下的大学生“微心理” 在“微时代”特定背景下产生的心理可以被称为“微心理”。“微时代”下人们的网络人际空间空前膨胀,在网络环境下,可以随意认识任何人,说任何话,由关注度引发的自我价值肯定满足了寻求自我价值实现的心理,抵消了现实生活中的人际关系挫折感,因而会更加依赖这种虚拟时空带来的需求满足感,而放弃现实生活中的人际关系。大学生进入一个全新的陌生环境,一些学生不能很好的适应大学生活,对大学人际关系产生疏离感和惧怕感,转而投入到网络人际关系的构建中,在那里寻找满足感。虽然这一定程度能够缓解现实挫折所带来的心理情绪,但却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人际关系供求矛盾,从而导致现实人际关系的恶化。这一恶性循环会加剧这些大学生在现实生活中的自卑情绪,从而产生自闭行为。网络环境中的“得意”与现实生活中的“失意”这一矛盾又为大学生的心理增加了一层沉重的负担,进而引发严重的心理问题。 二、“微时代”下思想政治教育的新途径 思想政治教育是一项要与时俱进常抓常新的工作,在“微时代”全面影响思想、文化、生活的当今社会,要全面了解“微时代”的特征,深入掌握“微时代”下思想政治教育的新规律,充分论证“微时代”下思想政治教育的新方法新途径。当今社会舆论环境复杂,思想引领难度加大,坚持不懈的对大学生进行有效地思想政治教育,是我国社会主义目标最终实现的有力保障。 (一)搭建“微媒介”思想政治教育平台,利用“微时代”增加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时效性 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要顺应时代潮流发展,将前沿技术手段应用于思想政治教育,并结合时代特色,深入分析当代大学生群体的现实困惑,真正做到有的放矢,答疑解惑,有效引导大学生建立正确的价值体系,树立高尚的理想信念、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在大学学习中收获成长。 “微媒介”的利用要求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首先,全面了解并掌握“微媒介”的技术特点、媒体优势和缺陷不足,并在实际应用中扬长避短,将“微媒介”的思想政治教育效用发挥到最大。学校可以有意识地组织政工干部和思政教师进行新型媒体手段的培训,通过系统科学全面的学习和探讨,将新兴媒体手段的应用方法落实到每一位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身上。其次,建立 起“微媒介”工作长效机制,切实将“微媒介”工作方法应用到实际工作中。学校牵头搭建起“微媒介”技术平台,对长效工作机制提供技术支持。组织专门人员对技术平台进行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如学校可以建立起从上而下的微博教育平台,组织一只专业队伍负责微博信息的和监督,力求以生动活泼的形式,持续创新的方法,贴切学生实际的内容,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再次,制定出“微媒介”思想政治教育大纲甚至教材,系统深入地利用“微媒介”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既然要将“微媒介”工作常态化,就不能打一枪换一个地方,更不能无目的无系统性的开展工作。“微媒介”只是支持思想政治教育广泛生动开展的技术平台,落脚点还是如何有效的开展思想政治教育。所以,要有目的性的,系统规范的通过“微媒介”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有大纲或教材为指导可以有效避免其盲目性。但是,介于“微媒体”的特殊性,教育大纲不能像传统教学方式一样因循守旧地制定,而要考虑时代元素,大胆创新,探索变革。 (二)做好“微行为”素质修养引导教育,提高“微时代”大学生思想政治自我教育的有效性 “微媒体”教育不再仅仅是传统意义上的单向式灌输教育,而是需要受教育者参与其中,进行双向沟通。因此,不能以以往的思想政治教育思路来教授,而是对大学生进行引导,激发大学生自我学习自我管理自我成长的动力。大学生目前在“微时代”下的“微行为”引导是“微媒介”最便于开展和最为有效的引导。主要包括:首先,引导大学生文明言论,言之有物。这就要培养大学生的自我约束能力和探索思考能力。教育大学生在没有严格舆论控制下,提高自身素养,能够正确表达自我,体现高尚的道德修养。同时,在大量信息面前学会分析思考,得出自己的结论,有选择性的接受信息和文化,提高对不良言论低俗文化的免疫力。其次,引导大学生积极、健康地投身到“微时代”中。既能在微博、微信中结交四海也能在现实生活中处理好各种社会关系,既能利用各种“微媒体”开阔眼界又能在百家争鸣中坚定社会主义理想信念。在“微时代”中树立远大的理想、培养健全的人格,乐观向上的心态,接受来自技术更新带来的生活方式的变革。 “微时代”的到来为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提出了一系列新挑战,但也提供了增强思想政治教育时效性地新机遇,作为高校思想政治教育者要及时调整思路,在新形势下坚持不懈地探讨深入开展思想政治教育的新方法。
大数据是近年来新出现的“名词”,但关于大数据的研究却热度不减,其根源在于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极大地推动了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大数据是智慧城市建设的理论基础,同时也有助于提高我国城乡规划的水平和质量,近年来大数据发展带来的改变已深刻影响了人们的生活方式,不仅使城市管理与生活更加智慧,同时也缓解了城乡用地紧张的局面,因此加大大数据与城乡规划和智慧城市的研究具有十分深远的社会意义。 1大数据时代概念 所谓大数据,从字面可以理解为所有数据信息的集合,是提高事物决策力、洞察力的海量信息资产,需要以全新视角和处理方式才能对其充分利用与发开。大数据是信息技术发展的直接产物,由于现代社会正处于一个高速运转和信息爆炸的年代,依托大数据作为数据基础,有助于各项工作的全面性和准确性。与此同时,大数据信息是一种开放的、真实的信息资源,全民均参与其中,因此一些涉及公共利益的社会决策依托大数据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不仅确保了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同时也使相关决策更加科学与合理。 2我国城乡规划的弊端与不足 2.1以地生财发展理念 众所周知,我国城镇化进程起步较晚,主要在改革开放后取得快速发展。受经济发展要务影响,我国大多数城镇的相关规划都在以经济增长点为第一要求,特别是住房市场化改革完成后,土地成为催动经济发展的主要支撑力量。一直以来,这种“以地生财”的城乡规划理念,盲目遵循了资本市场的引导,在近30年的发展过程中累积了严重的城乡规划问题。近年来,我国城市用地进一步缩减,加之人口急剧膨胀带来的土地压力,使得前期城乡规划工作不到位带来的影响愈加凸显。例如城市机动车道很宽但却欠缺人行道,特别是“共享单车”等新事物的出现引发了严重的社会问题。 2.2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的发展冲突 城乡规划是政府部门的重要职能之一,其目的在于通过自上而下的控制和引导促进城市的和谐稳定发展,主要体现在城市空间结构及发展方向的规划工作。与此同时,城市作为市场经济活动的产物,是一种自下而上的社会经济发展过程,特别是代表不同阶层的社会精英,其城乡规划理念也代表了不同的经济利益和价值判断,由此可见,城乡规划工作包含了多种不同利益及诉求的内在矛盾。过往城乡规划工作并不关注下层阶级的诉求,其规划方案也欠缺科学性与全面性,从长远角度来讲城乡规划质量并不理想。 3智慧城市的基本特征 3.1大数据基础设施 大数据基础设施是智慧城市的基础和保障,大数据基础设施本质上讲就是互联网及以互联网为基础的相关数据信息平台,通过大力发展与完善大数据基础设施确保智慧城市的数据全覆盖,由此奠定数据传输的良好基础设施条件。目前,我国许多大中型城市都在积极推广和普及城市无线网络全覆盖,并投入大量资金研发城市服务数据平台,这些都是智慧城市发展的必要基础条件。 3.2智慧管理 智慧管理是智慧城市的重要体现之一,一座城市无时无刻不在产生大量数据信息,智慧管理的作用在于对于海量信息进行科学分析与处理,进而高效反应出城市的运行状况,这也是智慧城市的最终发展目标。智慧管理所涉及的内容是全方位的,既包含了城市摄像头及传感设备所获取的信息,同时也涵盖了普通大众所发生的各类信息,如手机软件获取的信息内容,生活消费产生的数据信息等。智慧管理的发展能够使城市面对突发事件采取更加高效的措施,推动城市的繁荣稳定发展。 3.3智慧生活 智慧生活是通过大数据为城市居民提供更加舒适便利的生活环境,这也是智慧城市的重要发展趋势。在大数据背景下,智慧城市能够通过各种信息的分析与处理,为城市居民提供更加高效的生活服务,例如在居民吃穿住行方面,智慧城市能够为居民出行结合道路通行信息选取最佳便捷的交通路线,同时甄别各地不同美食美景方便居民餐饮出游。 4大数据对城乡规划及智慧城市建设的作用 4.1推动城乡规划的健康全面发展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城乡规划从出发点发生了本质转变,由经济发展向绿色可持续发展过渡,这就要求了城乡规划工作不能再以过往的思考方式开展工作。在新时代背景下,城乡规划要更加注重城市居民的需求,需要在服务水平和生活质量的做到有效提升。而基于大数据的发展,为政府城乡规划与居民直接“对话”敞开了方便之门,使广大城乡居民的诉求得以体现和表达,这也是政府调研工作更加全面与准确,从而促进城乡规划的水平和质量。 4.2提高智慧城市数据整合处理的质量和效率 智慧城市的实现,依托于海量数据信息的整合与处理,而大数据时代的来临为智慧城市的发展与实现奠定了技术基础。过往城市建设由于缺少信息技术的支持,信息传输速度十分缓慢,加之信息处理技术传统落后,无法实现城市的智慧化发展与管理。由于大数据完整性与共享性的特征,许多城市功能因此得以完善的优化。与此同时,基于大数据的信息数据整合与处理速度更快、效率更高,这也为智慧城市建设迎来全新契机,极大地推动了我国智慧城市的快速构建与发展。 5结论 综上所述,大数据是信息时展的重要产物,在信息爆炸式发展的今天有助于各项决策的全面性和准确性。在我国城乡规划与智慧城市建设过程中,由于大数据的发展和应用,促进了城乡规划水平的提升和智慧城市的快速发展。基于此,相关学者要进一步加深大数据的探讨和研究,以高瞻远瞩的眼光促进大数据与城乡规划和智慧城市之间的联系,推动我国经济社会的繁荣稳定发展。
在众多国家中,媒体传播活动和司法活动之间的关系是特别需要界定的关系,司法公正的基本准则需公开、公平,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因而也需要媒体及时全面的进行报道。而司法审判活动因其本身所具有的独立性,在审判过程中始终保持独立地位,外界无权对司法审判活动进行干扰,全程保障审判程序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特别是案件当事人以及证人、辩护人等主体的权益保障尤为重要,且应当充分尊重公权力的行使,防止人身权益受到侵犯。因此,新闻传播活动和司法审判之间的关系,是媒介中的一项重要议题。作为社会公平正义体现者和维护者的媒介和司法,在行动目标上是完全一致的,都为实现社会正义及社会福祉的提升。在实践中,一方面,新闻媒介的介入能够让司法审判更加公开与透明;另一方面,司法审判能够保证媒介报道的合法性,为报道提供合法性的依据。但是,在有些情况下,二者会不可避免发生冲突,比如沸沸扬扬的“于欢案”,由于新闻媒体报道所引发的公众舆论极大影响了司法审判程序,甚至对审判结果都有一定的间接作用,严重干扰了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由此不得不思考,新闻传播活动是否会干扰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职责的原则?新闻传播活动和司法审判程序之间的冲突以及形成冲突的原因是什么?如何才能实现新闻自由与审判公平二者的良性共存?本文以“媒介审判”为切入点,基于上述问题进行理性的多元化探讨。 一、司法视域下媒介审判现象的成因 (一)司法信息透明度低 司法公正,是衡量司法工作成败的关键标尺,在现实生活中,因为各种原因,司法不公的现象时有发生,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司法透明度低,必然会招致公众对于司法审判的猜测,由此引发“公众议题”。公众为了追求一个公平的结果,不得不寻求其他途径。他们想到了“铁肩担道义”的记者,想到了拥有“话语权”的新闻媒介。媒介作为社会舆论监督的重要渠道,有义务为人民群众发声。”[1]比如在“刘涌案”中,之所以发生如此之大的舆论攻势,就在于法院没有向公众及时公开信息。公众对此案的疑惑主要集中于以下三点:第一点,一审的事实认定与二审结果存在冲突。因为在一审判决书中,法院在刘涌罪行认定方面,认定其罪行严重,存有重大的人身伤害要件,判定其死刑立即执行。但在二审判决书中却将死刑立即执行改为死缓。二审审判程序所存在的判决结果并未有充分的事实认定和合理解释,因此引起外界对二审判决结果的异议。第二点,本案主犯与从犯的判决结果差异性。刘涌作为本案主犯被法院判处的是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同时,从犯宋健飞被判死刑立即执行。按照刑事诉讼法,从犯的刑事责任是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本案明显违背这一规定,因此很容易让人产生强烈的怀疑,即主犯保留了性命而从犯却被剥夺了生命,法院判决是否合理呢?第三点,亦是最关键的一点,在于二审法院对刘涌作出死缓判决,在审判书中并没有详细的事实认定和充分的解释论证,使得公众难以认可是公平正义的审判结果。而只是用一句非常笼统的“考虑到本案的具体情况”这样的术语一笔带过,该做法也让人产生合理的怀疑:司法机关的事实认定和判决依据是什么?有什么东西需要向公众隐瞒呢?基于以上三点疑虑,群众的谴责声越来越高以致于发生媒介审判现象。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力推建立和完善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这些司法公开措施的力度之大,范围之广,堪称历史之最,赢得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同时,不容忽视的是,有些公开措施流于表面形式,甚至为了公开而公开。比如,就刘涌案涉及到改判的行为,重大案件或者无法作出判决会上报到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经讨论后作出的决定和理由应当写入判决书中,而判决书作为法院内部文件是不给予公开的,这样做的后果是,法院的判决不管是否正确和公正,都容易让人对它的公正性形成怀疑。 (二)司法腐败现象依然存在 由于我国法治建设还不完善,司法领域腐败问题时有发生,严重损害法律的权威性。如何有力制止司法腐败现象的发生,人们将希望寄予对司法权的舆论监督权利。舆论监督是公众凭借舆论,对各种权力组织、人员以及公众人物自主表达看法的过程,其动机是监督公权力、抑制腐败。公众希望媒体来替个人行使舆论监督,维护个人权利,因为新闻也成为救济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的一种强有力手段。但在实际运作中,由于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工作处于信息获取不对等的地位,自上而下的司法监督模式,以及媒体和公众先入为主的意识和偏见,很容易使舆论监督偏离方向,出现诸多消极的社会效果,使得舆论监督深陷“媒介审判”的泥潭中无法自拔。 (三)法官司法人格不健全 “法官的独立司法人格,是指一个国家的法官将公平和正义,看作是司法活动的终极目标,并具有为实现和捍卫这一目标而努力甚至献身的情感和品质,其中,公正司法的理念、崇尚法律的精神和自我独立的意识是法官独立司法人格的基本内容。”[2]在我国,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会受到多方面的影响,比如法官价值取向的行政干预、法院的管理影响、媒体舆论的影响。由于法官在行使职权时,会考虑到各种情感因素和舆论压力,影响独立审判的思考,转而做出和社会舆论相同的判决。还有一种情况是,法官在舆论压力的影响下,之前所做出的的判断潜移默化受到了舆论的改变,因此做出判决。正因为法官的职业素养不够、司法人格不健全,才使得媒介审判现象愈演愈烈。如若法官能有独立的司法人格,就能有效平衡独立审判原则和舆论压力,实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出判断。 二、司法视域下媒介审判的负面影响 新媒体时代媒体的影响力正在逐步扩大,在国家的法治建设过程中司法的权威也应形成共识,如果媒体在司法判决前进行了预设性报道,甚至造成了与司法判决相对峙的舆论范围,既会给法官和司法审理施加压力,也会促发司法不公的消极预设,最终伤害了媒体的公信力,也损害了司法尊严。只有认识到媒介审判对我国司法所造成的负面影响,才能化解二者之间的矛盾。 (一)影响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的基本内涵就是要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都要坚持和体现公平与正义的原则。“司法审判追求法律上的公正,舆论监督追求道德上的公正,两者皆服务于实现社会正义的目标。”[3]不难看出,司法与媒体报道二者是密不可分的,司法公平公正和媒体真实报道的终极目标是一样的。一般情况下,媒体的报道能够成为司法公开的得力助手,但针对媒体给司法造成的压力,就会影响司法公正。从“于欢案”来看,法院经对事实认定,给予于欢“故意杀人”的罪行,并判决无期徒刑。随着某公众号的文章发出后,两天内转载平台留言超过150万条,“于欢案”的讨论从传统媒体中的官方媒体扩展到民众身边的微信群、朋友圈。很多自媒体、微信公众号、微博等平台,受众诸多的媒介,持有不同的意见,从人性伦理的角度要求减缓徒刑甚至是无罪释放;从最初对讨债人的愤恨到质疑判罚过重,甚至出现了以暴制暴的衍生物,社会的舆论导向与司法审判产生了矛盾,司法与媒体的关系紧张。其根本原因在于,媒体提供了一个信息平行传播讨论的平台,使得公众舆论在社会中的影响力日益增长,而该案件的情节和关系中所包含的道德伦理以及背后隐含的社会问题,越发触及到公众可以深讨的点,激起公正深讨的不仅仅是对于欢案的意见,更是对司法公正的置疑。不止是“于欢案”,从“邓玉娇案”“药家鑫案”“许霆案”“孙志刚案”等各种案件来看,媒体通过与民意或行政因素的结合而成为影响司法的新型控制性力量。然而,基于媒体介入司法的自组性或无组织性,导致了一种碎片化的自媒体监督现状,使得自媒体与司法的关系处于不稳定期。再比如2021年黑龙江14岁女孩弑母案,案件发生之后,自媒体高度介入开始对当事人进行定罪“天生犯罪人”“恶魔不分年龄”等强大的舆论合力,可能会对法院的判决产生一定的影响。 (二)干扰司法独立 我国司法机关在审判时是以司法公正为宗旨,按照司法独立的原则,保护被告人和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不受到任何侵犯。如果媒介抢在审判之前就下结论,即便与司法判决结果相一致,也是对审判程序的违反和破坏,干扰司法独立性。比如“于欢案”,一审判决被判处无期徒刑,此判决一经披露,引起网上轩然大波,许多网民谴责山东人民法院的判决,认为于欢属于防卫过当,大量民众对于第一审判决的强烈抨击使得二审法院倍感压力,二审改判为有期徒刑5年。无论是哪种看法都能得出人民法院在此次案件中处于舆论的漩涡之中。从制度条件看,司法独立要求做到法院独立和法官独立。但随着当前我国媒体之间竞争的不断加剧,为了迎合、吸引受众,不少媒体不顾自身职责,刻意制造“百姓喊杀声”“百姓喊无罪”的舆论氛围,不惜干预司法独立,甚至践踏法律的尊严进行“媒体审判”。如杭州“胡斌案”,因其在闹市区飙车引发惨案的行为引起公众公愤,早在司法机关判决前,舆论早就对其定罪为“危害公共安全罪。”以至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其三年有期徒刑”的判决结果出来时,网络舆论再次掀起大波,抨击法院量刑过轻、罪名不当的声音不绝于耳。这无疑对法院的独立审判权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再比如谭松韵母亲被撞案事件,大量网友在知道此事件后跑到检察院微博下“伸张正义”,甚至是网曝、举报公诉人。 (三)造成“新闻侵权” “媒介审判”现象往往会对当事人进行侮辱,侵害了当事人的名誉权或隐私权,构成新闻侵权。新闻侵权一旦发生,常会导致新闻官司的发生,即对新闻侵权行为的诉讼。“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赋予新闻媒介报道国家机关公开文书和职权行为的特许权,国家机关的行为发生错误,新闻媒介不承担责任。”[4]但享有特许权的报道必须是客观准确的,而抢在司法程序之前发表的定性定罪式的新闻报道则不受特许权保护,这表明一旦新闻媒体报道与事实不符,当事人可以以错误报道侵害自己名誉权为由提起诉讼,新闻媒介可能就要承担法律责任。湖北省枣阳市原市长尹冬桂因涉嫌受贿,被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在法院审理期间,武汉某报发表一篇题为《收受贿赂8万元人称女张二江》的报道,尹服刑期间,看到报道后就委托丈夫向法院对媒体提起名誉侵权之诉。法院审理后认为,尹冬桂的刑事案件尚未作出判决,报道就给人定罪,且报道的数额与法院的真实数额有较大出入,不符合新闻的真实性,判决新闻侵权成立,报社承担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等民事责任。 三、法治视域下媒介审判的防范对策 (一)增加司法透明度 司法部门在审判过程中,保证独立审判的同时,应依法向公众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加强信息透明度,满足公众对案件知情权,保障媒介新闻自由权,通过公开审判取得公众的信任和理解。具体措施如下:(1)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人民法院应在审判程序工作各领域、各环节做到公平正义和公开透明,严禁在法律规定空白地带逃避职责,确保向社会公开一切依法应当公开的内容。(2)司法机构通过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建立与媒体对话的沟通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法院重要决策、社会关注案件,强化司法和执法活动的公开和透明。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满足媒体报道权、监督权。(3)进一步接受媒体监督,正确认识和自觉接受新闻舆论监督,主动打开媒体监督大门,把新闻媒体监督引进来,为媒体监督创造一切便利条件。自觉、及时、准确、真实地向媒体发布权威信息,才能有效引导舆论,化解公众疑虑,消除炒作空间、杜绝流言传播,才能树立法官的良好形象,提升人民法院的社会公信力,积极正确对待媒体和公众的批评建议。 (二)完善法律监督和舆论监督 解决深层次的司法腐败问题,根本出路就在于对司法权的监督和制约。如果人大、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无法充分发挥作用,根除司法腐败只会治标不治本。要进一步强化对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的法律监督,充分发挥人大、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坚持惩治司法腐败,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同时,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与新闻媒体监督,畅通人民群众监督举报渠道,规范运行执法办案工作流程,落实执法公开制度,进一步提升外部监督的实效性。只有司法制度不断完善,法律监督体系不断完善,才能更好的防止媒介审判现象的大量发生。除此以外,司法应和媒介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互相沟通与合作,建立良性互动关系,也就是舆论的监督,自新媒体诞生以来,媒体的舆论监督功能就在不断加强,舆论监督必须建立在良性互动的基础上,这样的互动关系也能有效防止司法腐败问题。司法和媒体都有着追求社会公平正义的目标,承担为人民追求真相的共同责任。司法与媒体要通过合作,进一步追寻、揭示事实真相,普及法律知识,让人民群众更加贴近司法、了解司法、信任司法。媒体与司法建立合作机制需要明晰各自职责,媒体尊重司法,司法给予媒体最大限度的信息公开程度以满足舆论监督的功能。 (三)提高法官职业素质 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要转变司法理念,着力提升综合能力。要注重法律实务水平建设,提高执法、司法、审判相关法律领域工作素养,面对新形势下各种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将提高司法质量和效率作为自身工作的第一要义。同时,要着力提升舆情应对能力,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及社会媒体舆论监督,把改进工作作风作为一切法律服务工作的前提,进一步强化新时代人民司法机关新闻传播能力建设,切实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结语随着新媒体时代对人们生活的影响,新媒体时代的“媒介审判”也会比传统媒体时代的影响力更大。因为除了专业媒介性组织,还有大量新媒体的平台、媒介、以及各种新媒体聚集起来的网众的推波助澜,舆论一旦发酵,就更加难以控制。此时,作为司法机关更应该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而作为案件传播信息的重要窗口的媒体更应该报道真实、准确的信息,“因为媒体的失真和失范报道,不仅会激发民愤,还会使司法机关的公正性受到危害。”[5]媒体监督司法的前提是提供客观、真实的报道,而不是为了赢得关注而进行舆论狂欢报道,从而影响受众的价值观,毕竟,社会的公平正义应该建立在公正、公开、透明的司法权威和真实的舆论监督之下。 作者:靳丹阳 单位:山西应用科技学院
一、网络社会存在的不良现象及治理现状 (一)当前网络社会存在的不良现象 当今世界已经进入信息时代,信息技术革命日新月异,中国的网络信息事业发展也突飞猛进。信息技术与互联网是网络社会产生的基础,而人们对信息的获取以及对网络社会的需求则是网络社会崛起和发展的重要推动力。网络社会的崛起为人们的工作和生活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为人们的个人信息安全和社会安全埋下了隐患,随之而来的是各种不确定以及随时爆发的网络安全问题。1.网络社会的“群体极化”。现象带来网络舆情危机,网络暴力问题突出“群体极化”指的是群体决策更易走向极端(保守的更加保守,极端的更加极端),由于网络社会的虚拟性等特性,使得网络社会中的群体极化现象是现实社会的两倍之多。网络交往的群体极化现象会使得社会成员之间的文化认同感趋于极端,极易引发网络舆情危机,同时,由于网络虚拟性的特征,隐匿了主体的真实身份,对主体的约束减少,为网络暴力提供了生存的土壤。普通公众的意识形态难以在传统媒体上充分表达,在网络上可以尽情宣泄,应用现有的法律难以对其进行有效的约束或者处罚,而大多数的网民在现实生活中具有十分大的压力,在网上寻求发泄的出口,我国社会又处于改革的深水区,某一普通事件在群体极化下极易演变成情绪的极端宣泄,这为网络暴力提供了存在的可能性。网络暴力根植于网络虚拟性的土壤中,通过群体极化的现象表现出来,其实质是在社会生活中的社会矛盾外化于网络主体间的冲突。2.网络信息选择权带来网络谣言的出现,政府治理网络社会遇到阻碍。网络信息流传的速度极快,网络上的信息量极大,人们在网络社会中不仅可以方便快捷的获取信息,也具有对信息的选择权,这种选择权往往会掺杂很多的主观色彩,不同的人会选择接受不同的信息,往往将真实事件扩大和歪曲,有的甚至进行编造。网络谣言由此而生。这些网络谣言,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的不和谐,降低公众对于网络的信任度,从而降低人们对于政府的信任度。3.个人隐私进入网络空间带来网络欺诈的出现,互联网安全岌岌可危。在网络社会治理中,网络安全问题首当其冲,大到国家安全小到居民财产安全。网络除了对人们进行信息的输入外,网民在上网时也会经常性的被要求输入自己的基本个人信息,比如注册会员等,有的与消费相关的平台还会要求输入银行卡等,但是这些保存信息的部分平台并没有对网民的个人隐私有效保护,随意的泄漏个人隐私为一系列的犯罪埋下了隐患,提供了许多犯罪发生的可能性。网络诈骗等犯罪不仅会危害人们的财产安全,甚至会危害社会的安全。在网络社会的发展过程中,个人隐私的泄漏以及网络诈骗犯罪等互联网安全问题背后隐藏的是法律保护的缺失。 (二)我国网络社会治理现状 1.在网络治理的政策上。目前,互联网治理体系正处于深刻变革时期,针对于此,提出了“四项原则”和“五点主张”,提出互联网虽然是无形的,但是运用互联网的人们是有形的,对于网络社会的治理,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带领各地各部门与时俱进,开拓进取,出台了一系列的新政策、新举措,加强网络社会的基础设施建设,持续加强顶层设计,为网络社会的发展增添制度保障,创新网络社会治理手段,推行电子政务系统,利企利民,将网络社会建设成为实现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凝聚更加澎湃的创新动力。2.在网络治理的立法上。在网络社会治理的立法领域,我国在1987年制定颁布了第一部关于计算机安全方面的法规:《电子计算机系统安全规范(试行草案)》,我国也是在国际上较早加强互联网管理的国家之一,通过登记互联网计算机用户资料的方式对其进行有效管理,并公布了《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2016年颁布了《网络安全法》。并且我国还逐渐颁布了一系列关于互联网服务营业场所、互联网域名管理、互联网站管理、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法律法规。由此可见,我国十分重视互联网的管理和控制,政府部门可以直接参与管理和控制互联网内容,尤其是对互联网信息的管控。我国将互联网信息分为有偿的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与无偿的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对其分别采取许可制度与备案制度的方式。未经许可、备案的不可以进行网络信息服务。3.在网络治理的管理上。在网络社会治理的管理领域,我国加大了对科研及教育的支持,培养了一批关于网络治理的高素质技术型与管理型人才,部分的高校承担起这一重要任务,开设了关于网络信息技术等的课程以及对大学生进行思想上的教育。并且我国也将互联网作为开展思想教育的重要阵地,在网民上网的同时积极引导网民形成正确的网络认知,使之科学、依法、文明的使用网络,以网络主体的身份参与到网络社会的治理中来。这些都是现阶段我国网络社会的治理成果。 二、我国网络社会治理存在问题 (一)网络法律体系有待完善,法律位阶有待提高 1.在网络法律体系上。第一,在网络社会立法中原则性规定较多,操作性规定较少。网络法律尚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部分网络立法仍存在缺失,规范性法律文件执行力度不大,权威性相对较小,严重影响网络治理的效果。第二,网络立法科学性较低,民众参与度不高。由于我国网络发展起步较晚,在网络治理中的经验并不丰富,现有的网络立法与飞速发展的网络社会不相适应,缺乏前瞻性,重实体法中的违法行为的处理,轻实际操作的程序规定,不同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等存在冲突,使得立法与现实之间存在差距。2.在网络法律位阶上。第一,部分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较低,适用范围有限,极有可能导致制定机关与执行机关是同一部门,可能会出现利益部门化的现象,并且处罚力度有限,因而执行力度不大,影响实施的效果,缺少权威性。第二,地方规章具有较强的地域性,大都从本省实际情况出发,在整体上缺乏系统性,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在执行过程中也会出现相互推诿的现象严重影响对网络社会的管理。第三,重复立法现象十分常见。立法内容的重复与冲突会极大的损害法律的尊严,各个法律对相同的违法行为的定性还可能会存在一定的差异,削弱法律的实际效果,重复立法的条文实际上是在肢解法律,破坏法律的完整性,抹杀客观存在的法律等级关系,对建立起一个体系化的法律系统有很大的阻碍。 (二)政府治理结构单一,治理水平急需改进 1.在政府治理结构上。当前我国网络社会的治理主体仍旧是以政府为主,其他主体(例如网络行业协会、网络运营商、网民等)很少参与到网络社会治理中。网络社会问题主要由政府解决,缺乏多元主体参与治理的积极性,政府对网络社会的治理成本高而效率低。“协作性在于各主体在进行网络社会治理时不是单打独斗,而是强调治理结构与集体行动的有序性”。2.在政府治理水平上。政府在对网络社会进行监管的时候,治理方式较单一,监管人员的素质与能力有待提高,不能适应目前网络威胁的潜在化问题,监管手段不能适应网络社会的客观需要。网络应用技术的发展突飞猛进,而政府监管技术则没有与蓬勃发展的网络应用技术相匹配,管理职责与管理手段相脱节。目前我国政府的治理结构单一,缺乏有效的协同治理机制,没有充分的调动网络运营商以及服务商等社会力量,个人与企业也没有参与到网络治理中来,单一的政府管理难以适应当前网络治理的需要,不能对网络舆情进行及时有效的监控和引导。 (三)网络治理意识落后,民众缺乏法治思维 1.在网络治理意识上。网络社会治理的最终目标是促进网络主体的全面发展,进而促进网络社会有序发展。但是我国的治理理念还是停留在重视行政权力即政府的管理职能上,仍将政府的权力放在第一位置,以行政权力来管理公民权利。2.在民众法治思维上。在网络治理中,民众缺乏法治思维,对个人在网络治理中扮演的角色认识不清。网络社会治理倡导政府与网络主体(网民、网络媒体、网络协会等组织)共同进行。然而,由于不同主体所接受的文化教育、道德与价值理念不同,导致无法形成共同的法治思维,无法实现网络治理目标。多元化的主体基于自身的利益作出的选择,会使网络治理政策形同虚设。网络治理是一种合作治理,要求政府与各个治理主体共同分享权力、分担责任,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民众的法治意识的缺乏导致网络治理面临困境。 三、我国网络社会治理的法律对策 这时由于网络社会的虚拟性和跨地域的特征,同时也由于信息获取的不对称性,就会使得有心人通过短时间内的扭曲信息和聚集关注的方式来制造“民意”,这使得网络治理环境越加复杂,出现政府与民众之间的矛盾,加大了网络社会治理的难度。因此,净化网络空间、优化网络环境、有效治理网络是当前网络社会治理的关键。 (一)完善网络法律体系,提高网络法律位阶 第一,网络立法应具有前瞻性,对网络社会的发展状态以及发展中的问题及时了解,在网络立法过程中应该吸纳网络技术人员参与,保证网络立法的科学性。加强公众参与的力度,可以减少立法适用性不强的弊端,增加立法的科学性,通过有效的渠道让民众参与到立法中来,及时更新法条,促进科学完善的网络法律体系的形成。第二,在制定完善网络法律体系的时候要深入了解网络社会各个层次的现状及存在问题,完善立法机制,加强公众参与,制定维护网络社会健康发展的法律。在制定网络法律体系时还要融入法治思维,完善高层级的网络立法,提高网络治理法律的位阶,由最高立法机关尽快做出网络社会的基本法,并且制定专门网络的立法,提高网络立法的位阶,确立网络立法的权威性。在确立了原则性的基本法律之后,还要针对网络社会的现实对其进行进一步的明确和细化,增加法条的可操作性。同时,促进网络立法与网络社会的适应性,提高网络社会立法的时效性,加强与其他行业的协同性,构建打击网络犯罪的立法体系,共同维护网络社会的安全。 (二)建立多元网络治理结构,提升网络监管水平 第一,政府在对网络社会进行监管的时候要注重多元主体间的平等合作,要重视网络行业组织、网络企业、网民等社会力量的作用,调动网络运营商以及服务商等社会力量,让个人与企业参与到网络治理中来,形成一个多元主体引领的有效的网络治理体系,而不是单打独斗的以政府为主要治理力量的单一治理体系。提升政府监管手段,使其适应网络社会突飞猛进应用技术的客观发展的需要,对舆情进行有效的监控和引导,填补网络治理的空白。第二,提升政府执法能力,建立开放式的网络社会的监管体制。增强对网络案件的执法力度,对网络社会上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坚决查处与处罚,增加网络社会的违法成本。同时要加强建设网络执法队伍,提高政府部门对网络监管的执法人员的素质,对相关的执法人员进行相配的培训,使其掌握基本的网络技术知识,有效提高政府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还应该提高执法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的培养,并加强网络社会执法队伍培训的法律保障。重视网络社会执法队伍建设,建立专门的网络社会执法机构。并且,要建立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合作机制,部门之间进行信息共享与资源整合,有效提高执法能力,提高对网络社会中出现网络信息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防止出现舆情危机,提高网络社会治理能力,维护法律权威。 (三)提高网络治理意识,转变民众法治思维 当前,网络以其独特的作用影响着中国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互联网安全和民众的财产安全正不断遭受不法行为的侵害,给互联网生态造成极大污染。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我们必须坚持依法治网、依法办网、依法上网,让网络空间真正清朗起来。第一,提高政府的网络治理意识。政府在网络社会治理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政府治理网络首先要具备法治意识,即利用法律手段有效的治理网络环境,保护国家、社会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其次,要具备主权意识,即互联网治理体系的建立必须立足于我国主权,禁止外权的干涉,排除外国势力的浸入。最后,要具备合作意识。互联网的治理并非一朝一夕和一蹴而就,面对各种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不仅在国内要实现多元网络治理主体的合作,在国际上还要实现和其他国家的合作,在国内实现网络治理体系的构建和完善,在国际上实现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第二,在网络社会的治理中,首先要转变民众的法治思维,使其认识到自己也是网络治理的主体。而在我国对于网络治理的立法观也比较倾向于管理主义,强调政府的治理权力,以禁止性规范为主,缺乏授权性规范,忽视网络主体的权益,轻公民的权利保护。针对于要转变民众的法治思维,转变网络社会治理中的片面强调政府治理而轻公民权利的思维,以及对网络社会治理的主体不清的认识,尤其是要唤醒民众的主体意识,使其参与到网络社会的治理中来。要重视网络法治化建设的工作,坚持全民普法与守法,加大宣传教育活动,有效引导网络主体遵守法律。重视对网络法治的宣传,拓宽网络法治宣传的渠道,增加广大网民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使网络法律知识广泛传播。同时,积极进行法治文化建设活动,提高其影响力与渗透力。还应该重视网络道德建设,在网络治理中,充分发挥道德与法律相互补充的作用,积极引导网络主体对网络法律的认可并自觉遵守,从而使得网络主体积极参与到网络治理中来,形成全社会积极参与网络治理的良好局面,提高网络治理的能力。全球信息化浪潮云奔潮涌,中国网信事业发展蹄疾步稳,网络社会的治理对于国家治理显得尤为重要。当前网络社会治理仍存在很多问题,应当积极加强对网络社会的治理,优化网络环境,促进网络社会主体的全面发展以及网络社会的健康发展。在“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战略蓝图指引下,加快中国迈向网络强国的进程。
法律认识论文:民法法律认识管理 我国理论界对于劳动关系的认识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将劳动关系视为隶属关系,完全通过行政手段进行调节;第二阶段,将劳动关系视为平等关系,用民法的理论来协调劳动关系;第三阶段,认识到劳动关系是兼有隶属性和平等性的一种社会关系,用社会法的理论来揭示劳动关系的内涵。尽管第三阶段的理论最具科学性,但其他两种认识还继续为一部分人所接受,至今对劳动关系的实践工作有一定的影响。 1、行政认识论 建国以后,经过民主改革,所有国营企业也建立了与当时苏联体制相仿的管理体制。1953年开始执行第一个五年计划以后,我国的国民经济体制大体效仿前苏联,形成了对国营工业、基本建设、物资供应等部门的管理体制。而我国的通过劳动立法及有关的劳动政策,形成在劳动、工资、保险、福利几方面相互配套、高度集中统一的管理体制。这一阶段对劳动关系的认识,基本停留在行政认识论的阶段。 在这种体制下,劳动关系被当作一种依附于行政关系的社会关系来看待,在理论和实践上对劳动关系和劳动行政关系往往不加区别,许多劳动法规对这两种关系的调整也往往是融合在一起。虽然,以后我国开始实行市场经济,但劳动关系行政认识论的影响依然存在,这种影响,造成了人们对劳动争议的性质产生错误认识。例如,在劳动用工制度改革过程中,很多劳动者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希望通过这种合同,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而长期的劳动关系。而事实上这种想法是计划经济体制下,固定工制度给人们留下的影响。又例如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人数众多的团体性争议,当事人往往更愿意直接通过行政部门来解决,而不是通过法律途径。因为按他们的理解,这不是简单的劳动争议,而是国家对劳动者的就业分配问题。而这种对劳动争议性质的错误认识,又导致对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错误认识。例如,有很长一段时间内,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竟然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为被告,将其诉讼到行政庭作为行政案件处理。这显然是把劳动争议仲裁制度错误理解成行政制度的结果。 2、民法认识论 我国在八十年代初开始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路。市场经济是自由经济和平等经济。与此相一致的是,注重平等、自愿原则的民法理论开始在我国得到重视。这一理论进而被用来调整各种社会关系,包括劳动关系。这一理论把每一劳动者都视为他自己的“劳动力”的所有者,作为平等主体,劳动者可以“自由地”把他的“劳动力”转让给任何一个雇佣他的人。这时就出现了所谓“自由”的劳动关系。很多民法学者主张将这种劳动关系视为民法的调整对象。 这种看法忽视了劳动力所有关系背后的资本增殖关系,在表面平等掩盖下的事实上的不平等,因而具有局限性。持这种理论认识的学者往往将劳动争议看作一般民事争议,或者将劳动争议与一般民事争议相混淆。例如,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很多学者就认为应该以民法上的人身伤害赔偿来追索用人单位的责任。而事实上,一旦将此案件作为人身伤害赔偿案来处理,对劳动者并不公平。因为,在人身伤害赔偿案件中,执行过错责任,也就是用人单位有过错才承担责任。而事实上很多工伤案件,用人单位是没有过错责任的,过错往往在劳动者一方。如果用民法理论,将此案件视为一般民事案件,而不是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的权益很难得到“平等”的保护。 正是这种民法认识论的影响,导致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采用了民事诉讼制度。而且,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许多制度沿袭了民事诉讼制度,导致劳动者在看似平等的诉讼制度下,得不到真正的保护。例如,举证责任,民事诉讼案件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处理民事案件,法院主动调查的职能极其有限。而劳动争议案件中,这一原则被机械地套用,导致在劳动关系中处于被管理一方的劳动者无法提供证据,同时,法院又不主动调查取证。这种结果显然是对民法原则适用劳动争议案件的一种否定。 3、社会法论 社会法是国家为保障社会福利和国民经济正常发展,通过加强对社会生活干预而产生的一种立法。公法一般以国家利益为本位;私法以个人利益为本位;社会法以社会利益为本位。而劳动法就是一种社会法,兼有公法和私法的性质。 一般意义上,关于劳动关系的定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说,劳动关系是人们在劳动中结成的相互关系。从法律研究的角度,这一定义并没有揭示劳动法学所要研究对象的特点,与“经济学”上对劳动关系的定义差别不大。从狭义上说,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这一定义从劳动法学研究的角度,揭示了所要研究的劳动关系的主体为劳动者、劳动力使用者,劳动关系的性质为社会关系,而且是劳动过程中的社会关系。这就排除了很多劳动过程以外的许多劳动行政关系和社会保障关系。而从社会法的角度,我们将进一步分析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中的地位,以及劳动关系的主要特征。 (1)劳动者与生产资料所有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地位。 根据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的基本理论,生产力是社会发展的最根本的决定因素。而生产力是在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是劳动者凭借劳动资料作用于劳动对象时发生的生产物质资料的能力。因此,劳动对象、劳动资料和劳动者构成生产力的基本三要素。在这三要素中,劳动者是主导因素,因为劳动者是最活跃的能动的要素,物的因素(包括劳动对象和劳动资料)归根到底要为人所用,而且物的作用的发挥取决于人的劳动技能及其劳动过程中的发挥程度。因此劳动者是生产力的主导因素。但是,在现代社会,劳动者往往不是劳动资料的所有者。劳动资料通常为企业、事业等用人单位所掌握。这时,劳动者与劳动资料的结合不是直接的,而是间接的,必须通过生产资料所有者才能实现。 在目前阶段,对于劳动者而言,劳动仍然是谋生的手段,而不是可有可无的活动。因此劳动者只能通过与生产资料相结合,以获得生活的条件。而对于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其不存在谋生的问题,而存在获利与否的问题。因此两者从一开始,就存在着地位上的差别,可以说这种差别是先天的,同时又是渗透在劳动关系的每一个方面。其次,这种不平等的地位决定了劳动者依附于生产资料所有者,而不是生产资料所有者依附于劳动者;第三,这也决定了劳动力依附于生产资料和劳动对象,而不是生产资料和劳动对象依附于劳动力。 (2)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中的不同地位决定了劳动关系的主要特征 劳动者为了谋生,将自己所有的劳动力与生产资料所有者进行商品交换,这种交换应具有商品经济的共性,即平等性。但由于在劳动关系中的地位差异,又决定了这种交换过程具有隶属性。这种商品交换使劳动者一方获得了赖以生存的物质条件,因此具有财产性。但同时,这种商品交换过程,是劳动者的活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过程,应此具有人身性。 a、劳动关系兼有平等关系和隶属关系的特征 在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劳动者作为自身劳动力的所有者,可以自由选择自己所满意的用人单位。而用人单位在选择应聘者时,也可不受干预的作出选择。因此,从这一角度看,双方是平等的。但这种平等是相对的。从总体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经济利益上是不平等的。但作为个体的劳动者,尽管其在经济利益上弱于用人单位,但由于用人单位的数量很多,因此他可以选择一个相对平等的用人单位。因此,这种平等性是在总体上的不平等而给予的部分的平等,或者说是受限制的平等。 正是因为这种平等是有限制的,而要劳动者正真要享受到这种有限的平等,还需具备一定的外部条件。而在劳动关系中,如果所有的用人单位达成一致,以非常扣克的待遇支付劳动者,则无论劳动者作出何种选择,其结果显然是不公平的。而用人单位是否有可能达成如此广泛的一致呢?历史与现实均证明,这是可能的。由于用人单位追求的是利润最大化,而给予劳动者的待遇越低则越能实现这一目标。于是,用人单位在市场经济中很容易达成这种默契。这种情况,类似于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时的平等选择权。商家与消费者在地位上是天然不平等的,如果任由双方采取貌似平等的方式进行交易,则商家为了获取利益,必然会出现标准合同、除外责任等损害消费者的做法。因此,为了保证劳动者有限的平等,国家必须以法律的形式予以干预,以确保任何用人单位提供的条件不低于劳动者的生活底限,以此确保劳动者选择就业时的相对公平。 劳动关系的平等性,一般只体现在劳动关系建立前;而且这种平等性具有触发性,即一旦劳动关系正式建立,劳动关系的平等性即为隶属性所替代。当然,这种替代是一个量变的过程。以劳动合同的签订为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可以对劳动条件和劳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进行商榷,这一过程主要体现了劳动关系的平等性,但也存在一定的隶属关系(这是由双方的经济差别所决定的。)当劳动合同签订的一瞬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转变为隶属性为主,平等性为辅。劳动者必须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成为被管理者。 商品经济是一个社会化大生产的经济。个体的劳动力归用人单位所支配,以使他的劳动力现实地成为集体劳动要素的一个组成部分。由于劳动力与劳动者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用人单位成为劳动力地支配者,也就成为劳动者的管理者。这种隶属性体现在多个方面。在生产过程中,个体劳动者作为整个用人单位地一部分,必须服从于用人单位的生产需要;在分配过程中,个体劳动者必须依赖于用人单位整体的分配制度,而不能自行决定。只要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的一员,则这种隶属性就会保持下去,直至劳动者脱离用人单位,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但劳动者随即又会寻找新的用人单位。如此反复,因此劳动者是不断地由劳动关系地平等性走向隶属性,再由隶属性走向平等性,不断循环。在这个循环中必须保持其连续性,这是劳动关系的重要特点。任一环节的中断,对劳动者均会产生损害。 b、劳动关系兼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性质 人身关系是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而产生的,体现的是人精神和道德上的利益。它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从权利角度,与人身关系相联系的是人身权,它分为身份权和人格权。人格权是主体依法固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为维护主体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权利。它一般包括姓名权、名誉权、隐私权、贞操权等。身份权是指一定主体依一定的行为或身份关系所产生的权利,如亲权、配偶权等。 劳动关系就其本来意义说是人身关系。劳动力的消耗过程也是劳动者生存的实现过程,这种劳动力消耗过程与劳动者生存过程的高度统一是劳动关系的重要特征。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权利既包括劳动者的人格权也包括身份权。前者以劳动者的“工伤保护”和“劳动保护”为代表,一旦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身体健康受到损害,劳动者可以从保护人格权的角度进行维权。后者以劳动者的“用工手续”及“劳动手册”为代表,一旦劳动者的录用或退工手续未被及时办理,劳动者即可以维护身份权为理由来主张自己的权利。 财产关系是经济关系的法律用语,是人们在物质资料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从广义上说是经济关系的一部分,因此也具有财产关系的一部分。劳动者通过劳动关系,将活劳动力作为商品出卖给用人单位,同时自用人单位处获得用以生存的物质条件。这种伴随着劳动关系的产生而产生的交换关系,是劳动力财产与物质财产的交换关系。而劳动关系中的工资、福利、劳动力成本等概念,均是这种财产关系下的概念。 以上即是“劳动关系”理论在法律范畴下的三种认识。目前的实际情况是,上述三种关于劳动关系的理论认识同时存在,不但同时存在于人们的思想意识中,同时存在在于现行的法律规范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中,形成了非常复杂的局面。因此,为了规范现行的劳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需要我们以社会法的理论去理清一些问题,提出改革的方案。 法律认识论文:专利转化率认识发展法律论文 中国知识产权报2009年5月27日报道《调查显示中国专利平均实施率达70%》,其中大专院校的实施率为33.9%,如此高的实施率令人惊讶。而在同一天的报纸上另一篇报道《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路在何方》却说我国高校成果转化率平均不到20%,真正实现产业化的不足5%。数据的统计方法不同会有很大的出入,这不是本文讨论的问题,本文试图阐述一个人们更关心的问题:如何提高专利的转化率。 两篇报道中提到了三个概念:实施率、转化率、产业化率,这三个概念并没有看到权威的解释,也不好妄断概念的差异,本文使用转化率这个概念。为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在此对转化做一个简单直观的界定,本文所指转化包括自己实施,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自己实施应当是批量生产专利产品,或者批量使用在产品上或者实际用于产品生产线上,不包括产品的小试或者中试。 一、专利转化难在那里 1、专利转化难本身有认识上的误区 并不是每个专利都是为了转化的。国内的企业或个人申请专利很多是为了申请专利而申请,大部分专利都是单个申请的,几乎没有策略上的安排和规划考虑。而成熟的专利申请会有很多策略上的考量,其中有些专利不是为了对该技术进行保护,而是为了防备他人起诉侵权而申请的。有些专利是组合申请的,其目的只是为了保护某个核心的专利技术,就像商标有联合商标和防御注册一个道理,真正使用的只有一个核心的专利技术。那么为了防备他人起诉侵权而申请的专利,以及“众星捧月”的“星”这些专利都不是为了实施而申请的,因而这些专利是不需要转化的。 2、专利转化难,难在有的专利不具有可转化性 永动机这种违背自然规律的发明引得无数英雄尽折腰,黄维,这位原国军的悍将在淮海战役兵败被俘,经特赦后就醉心于永动机的发明,河南的南街村为永动机的发明也投入了大量资金。理论上有关永动机的发明不能获得专利,如果因为其他原因也许侥幸获得了专利,那么这样的专利是不可以转化的。因为实用新型专利不进行实质审查,致使很多实用新型专利其实是在低层面的重复别人的技术,某专利权人拥有一件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是在圆珠笔上附加一个涂改液装置,他坚信自己的专利技术具有非常大的市场前景,具有很高的价值。其实相同的专利在专利数据库中可以检索到很多,这样低水平重复的专利也不具有转化的价值。有个老技术人员家里安装了太阳能热水器,但是并没有舍得将旧的燃气热水器丢掉,而当地阴冷多雨的气候使太阳能热水器经常不能发挥作用,老技术人员庆幸没有丢掉旧的燃气热水器。老技术人员研制出来了两个热水器相互切换的装置,有效利用了太阳能热水器中现有的温水,减少了燃气的使用,老人申请了专利。现在太阳能热水器本身自带电热功能,更为简单地解决了这个问题,因此这种专利针对太强,专门解决特殊环境条件下的特殊问题,可推广转让性很差。技术人员自我陶醉在技术的创新的标新立异中,不考虑是否适合消费者的使用,不考虑价格是否适应市场的销售,实用性极差或者不符合市场要求,这类专利技术因为没有市场价值必然是转化困难。 3、专利转化难,因为有些专利转化风险太大 专利也有各种不同的种类,比如非职务发明,这些发明人发明的创意大多来自生活实践,其发明具有很强的实用性,这样的专利可以直接用于现实生活,转化相对比较容易。有些职务发明直接是为了改进生产工艺,改进现有产品,这样的专利也容易转化。但是科研院所前瞻性的发明,比如施乐公司的帕洛阿尔托研究中心发明大量的非常先进的技术,但是始终找不到市场方向而不能转化。我国在1958年就提出了无线通讯技术(手机通讯技术的前身),但是我们手机相关技术却靠引进。帕洛阿尔托研究中心的高新技术孵化了苹果、微软、3com这样著名的公司,但是该研究中心并没有自己进行转化,因为该技术过于前沿,该技术可以生产什么样的产品?该技术是不是可以直接生产出产品?从技术到产品还要多少技术配套等等都是未知和不确定的,因而从商业角度而言转化的风险极大。 二、如何破解转化难题 1、建交易平台 破解专利转化难,政府做了很多工作,为此各地都在建立产权交易中心或交易平台,其目的在于在专利权人和专利使用人之间建立桥梁,让需要专利的人找到专利权人,让专利权人的专利找到买家,但是成效并不大。除了政府建立的产权交易中心或交易平台,很多民间机构也在尝试建立这样的交易平台,有的专利机构,在为专利权人专利申请的同时,也在帮助这些专利寻找买家,这种寻找方式相对比较简单,就是建立一个网站,将各种专利分门别类放在一个数据库中,任由需求中从中寻找到适合自己的专利。现在也出现了专门的专利交易网站,这种网络交易平台运行成本很低,有一些盈利就能维持,因此逐渐在活跃起来。 无论是政府建立的交易平台还是民间建立的交易网站,其作用还基本还是展示、检索专利。专利数据库是公开的,任何人都可以进行查询,专利权人的信息在专利库也是公开的,需要专利的人很容易在数据库中检索到需要的专利,也很容易找到专利权人的信息和专利权人直接联系,而专利权人同样可以通过网络找到潜在需求方直接和需求方联系,花费大量资金建立的交易平台其实在网络上可以免费实现。因而笔者认为破解专利转化困难不在于买方和卖方的信息沟通,因而解决专利转化困难并不能依赖简单建立交易的平台。 2、扶持专业辅助中介机构 去年世界金融危机波及到南方沿海省份,大量的农民工只有返回家乡,这些农民工有一些资金积累,有一定的见识面,他们不再安分种地的生活。如何让这些反乡的农民工留下来也是地方政府需要考虑的事情,有的地方提出让这些人创业,而本地的产业基本处于饱和状态,于是想到了专利,让这些返乡农民工用专利技术创造新的产业,这是相当不错的想法。不过这个想法也有些浪漫,随着技术的发展,产品的功能越来越复杂,比如手机不再是当初移动接打电话的工具,已经集成了照相、录音、收音机等多种功能,而每一种功能都涉及到许多的专利,一部功能齐全的手机,其包含的专利高达几千个,涉及到的专利权人数量也相当的庞大。一般的农民工当然不可能有能力和这么多的专利权人谈判购买这些专利来生产手机,即便是山寨版也不可能。已经很少有产品只靠一个专利就可以生产,而且生产过程中和可能涉及到生产中的专利也需要取得许可。因而适合农民工购买应当尽可能简单、实用,单个的专利即可以实现生产,并且可以就地取材生产,就地销售,这样的专利并不多。购买专利还需要知道专利的技术含量,哪些技术适合自己购买使用,这需要有一批懂技术的人员对这些专利技术进行遴选。 其实有很多人手头上有些闲钱,想购买专利做个项目。但是购买专利不像买机器设备那么简单,这个专利值多少钱?无论是卖方还是买方都不清楚,在实践中专利权人总是期望太高,认为其专利至少可以卖几百万元以上,这个价格当然没有人买。那么应当引进独立的评估机构对专利的价值进行评估,以免双方因为价格因素无法达成协议,目前知识产权价值评估还比较空白,尤其是对未经实施的专利进行价值评估,同一个专利不同的人来实施创造的价值是不一样的,专利的边际效益对购买成本会有影响。专利的评估不仅要从财务上进行价值评估,还需要从法律上评估。大家普遍有个误区,认为只要拿到专利证书就是个有效专利,其实并不然,影响专利的有效性的因素很多,其中专利文书如果撰写不好,很可能使该专利实际不受保护。即使该专利是有效的,还要看权属问题,也就是看这个权利人是不是可以对外转让或者许可,实践中专利权属纠纷并不少,还有很多法律问题需要专业的律师来把关。 购买专利是件很专业的事情,而且还需要技术、评估、法律等多方面的人才的共同参与才能很好的完成,如果每个产权交易中心或者交易平台都配备这些专门的人才非常的不现实,只有让这些人才以中介形式参与。 3、对发明人进行指导 以上我们分析了专利转化难,难在专利本身先天的问题造成转化困难。因为专利本身实用性差,没有市场价值,因而注定该专利的转化困难。实用性差和市场价值低不等于没有技术含量,这样的专利可以通过改造而使其具有市场价值。笔者曾经接待一个专利权人,他的发明点很好,可以有效解决了新鲜水果的就地加工问题,避免因为销售或者气候等因素造成水果的腐烂,也可以使鲜销水果保持极高的新鲜度。但是该技术却无法推广,笔者帮其分析原因,该技术需要投入100万元以上的设备,因而该专利的潜在的消费者中,具有加工能力的工厂不需要,因为工厂本身有设备,而水果销售商也不会买,这个价格难以承受。笔者询问这个产品是不是可以将价格降低,发明人说很简单啊,完全可以降到10万元以下,这个价格农户也可以购买。同一个技术改变一下消费者的定位,立刻显现市场的价值。我们可以通过各种资讯通道对发明人进行恰当的指导,使其发明更加贴近实际需求,更加具有使用价值,那么专利转化也就要容易得多。 4、引进“技术风险投资” 帕洛阿尔托研究中心拥有当时世界最领先的技术以及一大堆专利,但是这些技术并没有为中心的投资方施乐公司带来实际的经济效益,但是却被从该研究中西分离出去的企业发挥得淋漓尽致,培养出了诸如苹果、微软这样的世界著名的公司,这种墙里开花墙外香的现象值得我们深思。为什么施乐公司不自己使用这些专利技术?非常现实的原因,这些专利技术太前沿,施乐公司不知道市场在那里,应该用什么商业模式去发展,巨大的不确定性包含的是巨大的商业风险,作为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当然不会冒这种商业风险。该中心的科研人员从施乐公司购买了这些专利技术的许可后,为什么就成功转化呢?因为这些人背后是强大的风险投资机构,他们以敏锐的市场感觉认为这种专利技术具有很好的市场前景,愿意投资对该专利技术进行产品改造,对于原来的科研人员来讲,巨大的商业风险已经被风险投资机构承担,又有资金对专利技术进行产品化改进,于是技术与风险资本的结合就成就了这些专利技术的成功转化。 我国也有风险投资机构,但是风险投资机构一般只对成长性好的公司感兴趣,在公司成长的关键时期,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而后在该公司上市后,从股市中套取几倍、几十倍的回报。其实风险投资也可以直接从技术投资开始,这样的投资看起来风险大,时间长,但是回报更高、投资却非常的少。可能只有区区几百万元甚至更少都可以做到。技术创投在我国有成功的案例,清华同方对清华大学的一个即将解散的课题组的一项技术进行投资,目前这项技术生产的产品占有世界70%的份额,年利润高达几个亿,这个产品在机场、车站都可以看到,就是检查包裹的机器,这就是同方威视。目前我国的政策支持直接用专利出资成立公司,有的高新开发区给予一定的孵化资金,由政府进行第一笔的技术创投的天使基金。光靠政府的力量是不够,应当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技术创投才能将整个技术孵化市场做起来。 综上,专利转化困难是世界的难题,解决这个难题需要理性的头脑进行分析,找到原因,有针对性去解决。 法律认识论文:认识刑事诉讼法律论文 我国刑事诉讼法自创制实施以来,在追究、惩罚以及控制犯罪方面发挥了极大的作用。而社会的全面发展带来了观念的重大变化,我们需要对既有的、似是而非的刑事诉讼观念重新进行审视,对刑事诉讼法的职能、任务、本质和证据采信原则等再行考量。而今,人权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和重视,对人的关爱,对人的尊重和保护应该在刑事诉讼立法及其司法实践中得到充分的体现并有相应制度保障。本文试从四个方面论述刑事诉讼立法应当具备文关怀的特质,以期能为我国司法文明法治民主、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建设起到一些推动作用。 一、平衡控诉、辩护和审判三项职能,创设实现社会正义的法律秩序 秩序意指在自然进程和社会进程存在着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它关涉社会生活形式;正义则强调公正性、共同福利及社会审美要求,追求安全、平等、自由等价值实现。“正义所关注的却是法律规范与制度安排的内容,它们对人类的影响以及它们在人类幸福与文明建设中的价值。”①“一个旨在实现正义的法律制度,会试图在自由、平等和安全方面创设一种切实可行的综合体和谐和体。”②顺着这一思路,我们不难理解,法律秩序乃属手段层面,社会正义则是目的范畴,“法律的主要作用并不是惩罚与压制,而是为人类共处和满足某些基本需要提供规范安排。使用强制制裁的需要越少,法律也就更好地实现了其巩固社会和平与和谐的目的。”③ 刑事诉讼法作为法律制度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只要在有组织社会中存在较多的犯罪行为和犯罪者,其动作功效的必要性就显而易见,它的各项职能的平衡与否则对社会生活产生较大的影响。在过去较长的时期内,我们所理解的刑事诉讼法的职能主要是实行专政的工具,或仅仅是专政的工具。**年制定的刑事诉讼法开篇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马列主义思想为指针,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各族人民实行无产阶级专政的具体经验和打击敌人、保护人民的实际需要制定。”④这使得我国司法机关所开展的刑事司法活动完全围绕专政来进行,中心工作便是打击犯罪和惩罚犯罪。这也成为司法机关工作的基本定式。**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指导思想上作了调整,“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⑤此中,既强调了该法作为专政工具的属性,又突出了它的程序法属性,即必须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这也是最为重要的一点,既然作为程序法,它的职能就不仅仅再是为追求打击犯罪和惩罚犯罪而进行控诉和审判,其包括的职能应是三项:控诉、辩护和审判。 新的刑事诉讼法为这三项职能的平衡实现提供了重要保证,它也是我国司法文明的一个重要成果和表现。然而,司法实践中,我们很难从过去的专政定式中摆脱出来,仍然漠视其中的一些重要职能,过分地强调另一些职能,导致诉讼法律关系的倾斜。这种倾斜的诉讼关系一般只强调控诉方的利益,漠视辩护方的利益。也就是说,这是由专政方主导的诉讼关系。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活动中漠视辩护方利益的倾向是较为明显和突出的,刑事案件辩护率较低的现象应该是前述倾向的直接表现。它不仅反应在审判阶段,当然这是较为显见的一个阶段,被告人委托辩护律师较为困难,或辩护意见难以得到法庭的关注。同时,在侦察阶段和检查起诉过程中,刑事诉讼法职能的偏差更为突出,只不过那是隐性偏差而已。而此种隐性偏差比显性偏差所造成的危害及对被告人直接损害可能更为严重。刑讯逼供的幽灵挥之不去,司法文明前进的步伐当然就要受到羁绊。这不是我们所追求的,更与时代潮流相悖。因此,强调控诉,辩护和审判三项职能的平衡是势所必然,刑事诉讼法专政职能的唯一性应该予以改变。美国学者博登海默曾对社会的各种控制力量进行分析,并得出这样的结论:“只有那些以某种具体的和妥协的方式将刚性与灵活性完美结合在一起的法律制度,才是真正伟大的法律制度,在这些法律制度的原则、具体制度和技术中,它们把稳定连续性的优长同发展变化的利益联系起来,从而获得了一种在不利的情形下也可以长期存在和避免灾难的能力。要实现这一创造性的结合……要求立法者具有政治家的敏锐,具有传统意识以及对未来之趋势和需要的明见,还要求对未来的法官和律师进行训练;……同时还不能忽视社会政策和正义的要求。只有在法律文化经历数个世纪缓慢而艰难的发展以后,法律制度才能具备这些特征,并使其得到发展。”⑥这一结论性意见意味深长,对当代中国的刑事司法现状犹有警醒意义。 二、强调惩罚犯罪、保证无罪者不受追究和教育公民遵守法制三项任务并重,追求司法效能的最大化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地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⑦概括来说,就是三项任务:其一,准确及时惩罚犯罪;其二,保证无罪者不受追究;其三,教育公民遵守法制。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就上述任务在完成方面差距较大。其中,惩罚犯罪的任务被强化了,而另两项任务被弱化了,可谓是两头小中间大。即便如此,惩罚任务在实践方面也打了折扣,因为很多情形下我们并没有很好地达到惩罚的目的。例如震惊全国的石家庄爆炸案就很能说明问题。该案犯罪人于此前因犯他罪在监狱服刑10年,出狱不久便容到云南作案杀死二人,随后潜回石家庄制造了死亡108人的血案。就此我们不禁要思考这样一个问题,10年的监禁惩罚起到了怎样的作用,达到了怎样的效果?所以,一个很突出的问题便暴露出来了,事前的犯罪预防和事后的改造教育被淡化了。这样做的结果如何呢?对犯罪一味地打击、惩罚并不能真正减少或杜绝犯罪,还可能适得其反。“预防犯罪的最可靠的也是最艰难的措施是:完善教育……教育的基本原则:教育不于科目繁多而无成果,而在于选择上的准确,当偶然性和随意性向青年稚嫩的心灵提供道德现象和物理现象的摹本时,教育起着正本清源的作用;教育通过感情捷径,把年轻的心灵引向道德。为了防止他们误入歧途,教育借助的是指出需要和危害的无可辩驳性,而不是提供捉摸不定的命令,命令得来的只是虚假和暂时的服从。”⑧我们应该抛弃非教育刑罚观和刑罚目的观,这种抛弃不是口头或形式的,而是真正意义的。联邦德国每年以国民经济生产总值20%用于预防犯罪的做法值得借鉴。“滥施极刑从来没有使人改恶从善”⑨ 而德国著名的刑法学家李斯特在其《刑法的目的和观念》一书中就主张,刑法及刑事诉讼活动必须以防卫社会、预防再犯、维护社会秩序为目的。他认为,刑罚不应该是对罪犯的报应,而是为了使犯罪人不再犯罪。“矫正可以矫正的罪犯,无法矫正的罪犯不使为害。”⑩ 三、强调维护国家安全、追求社会效率和保障个人人权三项本质同等重要,体现人本思想 长期以来,刑事诉讼法的立法和司法指导思想是国家本位主义。这一思想有其一定的历史源渊,也有其现时的必要性。国家垄断刑事司法权是一定历史条件和国家本质的要求。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人权观念深入人心,刑事诉讼法的国家本位思想越来越显现出固有的缺陷。由于一味地强调国家安全和统治秩序的稳定,往往会造成社会效益和效率以及人权保障的缺失。实现国家利益不惜牺牲巨大的社会效益和人权代价,这便大大背离了现代国家的目的。国家实现政治统治和建立良好而稳定秩序,必须最终能体现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社会财富的积累和增加;社会保障条件的完善,必须体现在社会全体成员个人价值、个人自由、个人安全的充分实现,个人需要的极大满足,个人尊严的维护,以及全社会人道精神的实现。刑事诉讼的过程当然应以此主宗旨。那种只强调或一味追求国家利益的思想和做法便有悖时代精神和历史发展的方向,我们再不能为了国家利益的实现而不择手段。而在今天,为什么还会出现一些群众含冤告状的现象,为什么一些侦查机关还专门在夜间讯问犯罪嫌疑人,为什么一些超期羁押的现象还迟迟解决不了?所有这些问题的解决都有赖于我们对刑事诉讼法本质的重新界定。那么刑事诉讼法的本质应是什么呢?它应同时包括三方面的内容:维护国家的安全稳定,实现国家利益;维护社会利益,追求社会效率;保障个人人权,维护社会公正。 于此,我们应推动诉讼法价值的转型,即由一元论而为三元论,不能再把刑事诉讼法仅仅认为是实现专政的工具。它当然具有工具的价值,这也是极其重要的方面。而除此之外,还应实现另外两种价值:其一,刑事诉讼法的独立价值。刑事诉讼法要能够保证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体现出民主、进步、文明、法治的精神,使之成为高度的法治水平的标志。刑事诉讼活动始终能渗透着民主思想,其本身就是传播民主思想,追求社会进步,推动社会文明水平提高的活动。诉讼活动的一切参加者置身其中,都能深深感知其民主文明的精神和氛围。其二,刑事诉讼法的社会价值。刑事诉讼法保证每一诉讼案件及其每一阶段的处理都能够是高效、正确、准确和及时的,必须有效地力避人们为申冤而告状,消除超期羁押,案件久拖不决的现象,力避人民群众为司法腐败而怨声载道的现象;力求维护司法公正体制和司法机关的权威,确保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解决纠纷中至上性作用的发挥。 四、抛弃客观真实,树立法律真实的证据采信观念,禁止非法取证,贯彻疑罪从无的原则,体现尊重人权 我国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一直是本着客观真实的原则,所以如此,是基于刑事诉讼法第42条的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的形式为7种: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⑾此中“真实情况”和“查证属实”显然是极有份量地两个词,其实问题也正在这里。“真实情况”需要“查证属实”这一法律规定当然成了司法实践中采信证据的至高无上的信条,从而导致形而上学的证据制度的出现。 刑事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司法机关一味地追求客观真实,却忽略了重要的两点:其一,每一诉讼活动的进行都不是无限制的,而是有一定时间条件的,司法机关必须在一定的期限内结案。案件却是过去发生且不能重复的事情,在有限的时间内弄清过去的事件的点点滴滴,的确存在着时间和技术方面的障碍,正如一只打碎了的杯子,我们是不可能使之回复到完好的原始状态。刑事案件中的真实有如打碎了的杯子,要做到百分之百地查证属实是不可想象的。其实一切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所认的“事实”都是推论的结果,而还有一些事实连推论的可能都没有,更不可能做到查证属实。其二,诉讼活动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实践活动,不是任何人、任何条件下都可以从事的活动,它要求有特殊的人员、特殊素质、特殊的程序,在特殊的条件限制下才能开展。所以,不同的人员,即使是不同的司法工作人员在进行证据的调查、搜集、认证、取舒、采信中,难免因受到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而出现不同的证明效果和不同的司法结论。而另一方面却要求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做到这些,这使得司法机关处理一些案件时左右为难。比如,怀疑某人犯罪,又无足够证据作为立案依据,那么,立案还是不立案?此时的做法一般是既不说立案,也不说不立案,只是对所谓的“犯罪嫌疑人”实施长期羁押,或以刑讯逼供获得自己所需要的立案依据。这样司法机关工作效率便非常低下,也不可能不犯错误。 要解决长期困据司法机关的这些问题,必须抛弃证据制度的客观真实观念,树立法律真实观念。证据制度法律真实的基本内涵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即能够证明主要的犯罪或违法事实的证据是确实充分的,如杀人案中的杀人者被确证无疑。而次要事实不必要求充分,如杀人案中的杀人者如何杀的人,诸如手段、工具等细节问题允许有个别不清楚的地方。但同时不能冤枉一个无辜者,必须排除一切合理地怀疑,保证没有任何新的证据使得主要事实能受到丝毫动摇或怀疑,不存在任何其他解释的可能性。如果存在其他解释余地的,则决不能立案,只有等待新的证据出现。 20*年5月26日,在全国检察机关第三次公诉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邱学义强调,检察机关要坚持以证据为本,加强对证据的审查判断,贯彻“疑罪从无”的原则,凡是以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应当作为非法证据依法坚决予以排除。所以如此强调,是尊重人权的体现,也是我国刑事审判从传统思维向现代司法审判标准转变的体现。疑罪从无是目前国际通行的审判原则,如果证据不足,不能证明或认定被告人有罪,就应该推定被告人无罪,尽可能少出冤案。以往的司法实践中,“疑罪从有”或“疑罪从轻”的现象时有发生,即使证据并不确凿、充分,但司法机关仍定其有罪。比如,“命案必破”,这仅是一种理想,现有科技手段并不能实现,警方不能为了“破案”而违背法律原则过分强调“破案率”,这样会使执法机关忽略对犯罪人权利的保障。 疑罪从无原则的贯彻实施,也意味着对我国司法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首先,要求侦查机关不能“重口供、轻证据”,证据链必须扎实有效;其次,要求检察机关加大对侦查机关的法律监督;第三,要求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有罪定罪,无罪放人,而不能“疑罪从有”或“疑罪从轻”。如此,既要疑罪从无,排除非法证据,又要做到尽量不放过任何一个不法分子。实际上,这是在考量我国的司法质量和人权保障。 法律认识论文:医院护理员的法律认识刍议 在HIV职业暴露的预防和处理上,乡镇医院平均正确率为49.7%,县区医院为58.8%,除HIV职业暴露的随诊观察项目无差异外,其他项目乡镇医院均低于县级医院(P<0.05)。护士对于HIV检测、报告、告知等7项相关法律问题,乡镇卫生院平均52.1%,低于县级医院61.4%(P<0.05)。 无论是县区医院还是乡镇医院护理人员对黏膜暴露的处理、HIV职业暴露的如何随诊观察、HIV阳性信息告之规定等三项目问题正确率均低于50%,而这些问题都是基层医院护理人员可能遇到的相关法律问题,说明基层医院护理人员AIDS相关法律知识仍十分缺乏,对艾滋病的疫情控制不利,可能与护理人员平时工作繁忙、外出学习机会较少等有关。基层医院护理人员对HIV职业暴露防护认知不足在医院,医务人员职业暴露较为普遍,暴露发生率国外为52.0%~89.4%[3-4],国内为80.6%~93.3%[5-6],护理人员是血源性职业暴露发生的最高危职业群体[7]。董晓梅等[8]报道,乡镇医院护士1周内皮肤、黏膜暴露率分别为40.9%和11.1%。若暴露于较多的血液量和/或高病毒载量的血液时,其传播概率可能大于5%,但是如果皮肤或黏膜发生职业暴露后能及时进行正确的处理则能降低感染的危险性[9]。艾滋病无法治愈,目前主要依靠预防,护理人员正确进行防护及处理十分关键。暴露后的处理包括局部处理、预防性用药和HIV抗体监测等内容。 在暴露后应该尽可能在24h内使用预防性用药,并在暴露后的第4周、第8周、第12周及6个月检测HIV抗体。姚亚萍等[10]报道浙江省50例职业暴露后经预防用药无一例感染。我们调查发现,护士在皮肤、黏膜防护及暴露后的局部处理、预防用药上,乡镇卫生院为20.2%~68.7%,平均49.7%,县区医院30.4%~97.0%,平均58.8%,与刘淑然等[11]调查发现的54.9%相接近。除HIV职业暴露的随诊观察项目无差异外,乡镇医院明显低于县区医院(P<0.05),与姜祥坤等[12]调查结果相似,说明基层护理人员艾滋病职业暴露防护知识水平仍较低,特别在黏膜暴露的局部处理办法上,乡镇医院正确率仅20.2%,县区医院仅30.4%。基层医院护理人员对HIV检测、报告、告知等问题认知不足《HIV/AIDS和人权国际指针》和我国艾滋病相关法律都规定,实行艾滋病自愿检测制度,必须依法进行检测、报告、告之,强调对个人信息的保密。这对减轻HIV感染者的心理、社会压力,提高艾滋病公共卫生策略的价值和效果有积极意义。临床护士作为接触AIDS最主要的人群之一,其HIV检测、报告、告之等相关法律认知水平至关重要。我们调查发现,护士对于HIV检测、报告、告之等7项相关法律认知水平,乡镇医院平均52.1%,低于县级医院的61.4%(P<0.05)。 虽然均高于张兴华、康殿民等[13-14]的调查结果,但正确率仍然明显偏低,特别对于HIV阳性信息告知规定、孕妇HIV检测法律规定及筛查阳性结果正确处理办法等三项问题,正确率为22.7%~51.1%,明显偏低,这可能同乡镇卫生院信息不畅、培训不足等有关,调查结果与柔克明等[15]抽样调查发现的乡(镇)级明显低于省、地、县级相一致,需引起政府部门的重视。基层医院医务人员承担着社区居民、农村农民的预防保健等工作,他们与社区的密切联系为AIDS预防控制营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鉴于浙江省西南区域基层医院护理人员艾滋病相关法律知识水平较低状况,建议进一步加强基层医院护士的艾滋病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特别要强化乡镇医院护理人员有关HIV检测、报告、告之、保密、职业暴露防护等与专业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培训。 作者:饶和平 李胜琴 方春富 魏华 金祥宁 法律认识论文:文化权的法律认识 自1997年中共十五大提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文化后,历届党的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都对此予以了重申和强调。2006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设专篇“加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2011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再次设“传承创新,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一篇(即第十篇),强调“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弘扬中华文化,建设和谐文化,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充分发挥文化引导社会、教育人民、推动发展的功能,增强民族凝聚力和创造力”。显然,“加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发展文化事业”、“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与国际公认以及中国宪法所保障的文化权密切相关。特别是2011年10月18日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更是明确强调,“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就是……人民基本文化权益得到更好保障”,“满足人民基本文化需求是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基本任务”,“大力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可以说,保障公民的文化权已经成为中国当前以及今后相当长一个时期的工作目标和工作重点。无疑,正确认识宪法所保障的公民文化权对于加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发展中国的文化事业、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以及促进公民文化权的实现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中国宪法关于文化权的规定 文化权是一项国际公认的基本人权。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27条规定:“(一)人人有权自由参加社会的文化生活,享受艺术,并分享科学进步及其产生的福利。(二)人人对由于他所创作的任何科学、文学或美术作品而产生的精神的和物质的利益,有享受保护的权利。”1966年12月16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5条规定:“一、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甲)参加文化生活;(乙)享受科学进步及其应用所产生的利益;(丙)对其本人的任何科学、文学或艺术作品所产生的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利益,享受被保护之权利。二、本公约缔约各国为充分实现这一权利而采取的步骤应包括为保存、发展和传播科学和文化所必需的步骤。三、本公约缔约各国承担尊重进行科学研究和创造性活动所不可缺少的自由。四、本公约缔约各国认识到鼓励和发展科学与文化方面的国际接触和合作的好处。”像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宪法一样,中国现行宪法也将文化权作为一项公民的基本权利加以规定。《宪法》第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而且,第20条还规定:“国家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普及科学和技术知识,奖励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第22条规定:“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第23条规定:“国家培养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各种专业人才,扩大知识分子的队伍,创造条件,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中国已经加入《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遵守该公约的规定是中国的义务,为此,我们理应参照《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有关文化权的规定来理解和解释中国宪法上的文化权。综合起来,文化权的内容主要有三个方面:(1)科学研究和文艺创作权,即公民自由探讨科学领域的问题、自由进行文艺创作并发表自己研究成果的权利;(2)文化生活参与权和分享权,指公民在享有从事科学研究和文艺创作权利的同时,还享有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并有权分享文化事业发展、科技进步及其应用所带来的利益的权利,包括参加各种文化娱乐活动,使用图书馆、博物馆等各种文化设施,欣赏文化珍品等;(3)文化成果受保护权,即公民科学研究、文艺创作的成果所产生的精神的和物质的利益享受保护的权利。 二、宪法上文化权的性质与功能 对于文化权的性质,可以借助德国基本权利的双重性质理论进行分析。在德国的宪法理论中,基本权利被认为具有“主观权利”与“客观法”的双重性质[1]226。而作为“主观权利”是指个人得依自己的意志向国家提出要求,而国家必须按此要求作为或者不作为。基本权利作为“客观法”的基本含义是指基本权利除了是个人的权利之外,还是基本法所确立的价值秩序,这一秩序构成立法机关建构国家各种制度的原则,也构成行政权和司法权在执行和解释法律时的上位指导原则[2]。正如德国基本法第1条第3款规定:“基本权利为直接有效地约束立法、行政和司法的法则。”中国宪法上的文化权也不例外,具有基本权利所具有的“主观权利”和“客观法”的双重性质。 (一)作为主观权利的文化权 作为主观权利,文化权是指个人依宪法上的文化权而要求国家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这一权利功能首先体现为传统的防御权功能,即文化权不受国家权力的任意干涉。正如有学者所言:“以历史发展的眼光而言,宪法的基本权利之规定,无疑是在保障人民免于遭受国家权力滥用之侵害。因此,基本权利本身是一种消极的权力,也是一种‘防卫权’,来对抗国家的侵犯。”[3]中国宪法上公民的文化权就是一种具有防御权功能的权利,即公民可以自由地进行科学文化研究、艺术创作及参与其他方面的文化生活,国家不得任意干涉。同时,作为主观权利,文化权利还具有受益权功能。文化权的受益权功能是指公民可以依宪法上的文化权而请求共享文化利益的权利。比如,国家已经提供文化艺术活动或设施时,每个公民便应当有参与及参观的权利,如果国家禁止私人参与或参观则是对公民平等的文化共享权的侵犯。同时,在国家提供文化奖励和资助的资源时,凡符合其所列资格的公民都有请求参与平等共享的权利,国家如果毫无理由地拒绝给付,也就侵犯了公民的平等的文化共享权[4]34。一般情况下,文化共享利益的实现要依靠国家文化权方面立法的具体落实,单纯依据宪法的规定很难为公民提供具体的权利救济途径。正如有学者所言:“一般认为,由于宪法中基本权利规定过于抽象,对于国家给付的种类、范围、条件等没有明确的规定,因而个人不能直接依据基本权利的规定请求国家提供一定的给付。只有在立法机关通过立法明确了国家给付的具体内容后,个人依据法律之规定才可以请求国家积极‘作为’。所以,宪法中的基本权利条款一般并不直接导出个人请求国家积极作为的主观权利。”[2]但是,当立法不完善,致使公民的文化共享权益无法实现时,为充分实现公民宪法上的文化权,就应当赋予公民有依宪法上的文化权请求国家机关(如立法不作为的违宪审查机关)给付文化共享利益的权利。 (二)作为客观法的文化权 文化权作为“客观法”意味着其构成了一种“客观的价值秩序”,这一价值秩序构成一切国家机关的行为准则,国家必须为公民文化权的实现提供实质性的前提条件。“基本权利的实现当然要求国家不要干预,但基本权利要想真正落实,却往往需要国家提供各种物质和制度条件。”[5]113这意味着,即使没有任何一个人的文化基本权受到侵害,但文化权在作为客观法的功能下,仍可形成宪法上的客观价值决定,使国家不得违背其落实文化基本权的义务,而且应当时时注意履行这些客观法义务[4]36。中国《宪法》在序言中明确规定: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这一规定意味着国家机关负有保障宪法上公民基本权利(包括文化权)实现的神圣职责。此外,上文提到的宪法总纲的第20条、第22条、第23条及第47条第2款都明确要求国家应当积极为文化权的实现提供必要的条件,采取必要的措施,这都体现了文化权的客观价值秩序功能。文化权作为“客观法”的“客观价值秩序”功能又可分解为以下三个具体的功能: 1.制度性保障功能。基本权利的保障离不开立法的积极作为,而构建具体制度以保障基本权利的落实也是立法者应尽的宪法义务。正如有学者所言:“国家立法机关应制定出一套制度来形成基本权利的内涵并保障该基本权的实现,因此制度性保障功能有积极要求立法者应朝向何种方向立法之积极功能,如果立法者反其道而行,以致丧失建立制度保障基本生活之意义者,即属违宪性法律。”[6]基于宪法规定的文化权的抽象性,单纯宪法规定难以为文化权的落实提供充分而具体的法律依据,立法机关必须积极地构建和维护文化权得以实施的具体制度,以明确文化权的具体内涵,为宪法上文化权的实现提供制度保障。 2.组织与程序保障功能。组织与程序保障功能要求立法者积极构架实现基本权利的组织与程序方面的制度,因此,组织与程序保障功能与制度性保障功能是密切相关的。只是组织与程序保障功能更强调组织与程序的设计问题。“国家应透过适当组织或程序设计的规定,来设立某一种组织或设立某一种程序,确保基本权的实现,使人民的基本权能得到有效保护。”[7]文化权的实现离不开组织与程序上的保障,前者强调国家在构建具体制度时必须对文化权实现的组织作出相应的合理设计;后者主要指公民的文化权受到侵害时能获得相应的司法救济程序的保障。 3.保护义务功能。文化权的保护义务功能主要指文化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国家应当保护其免于第三人的侵害。这主要体现国家对侵犯公民文化权利的行为给予相应的制裁。① 三、宪法上文化权实现的国家义务 文化权功能的实现离不开国家义务的履行。作为主观权利的文化权的防御权功能与受益权功能对应着国家的尊重义务与给付义务,而文化权的制度性保障功能、组织与程序保障功能和保护义务功能则对应国家的制度保障义务、组织与程序保障义务和保护义务。这一理论上推导出的国家义务完全符合《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及中国宪法的相关规定。《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5条具体规定了文化权实现的国家义务,其中第2款规定国家应采取保存、发展和传播科学和文化所必需的步骤;第2款还规定国家尊重进行科学研究和创造性活动所不可缺少的自由;第4款规定国家应鼓励和发展科学与文化方面的国际接触和合作。可见,根据《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规定,国家对文化权不仅具有消极的尊重义务,还负有积极作为、提供各种保障的义务。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24条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一款增加到《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之中。可以说,这一新增加的条款明确而恰当地宣告了国家对包括文化权在内的基本权利的义务:“尊重”与“保障”。“尊重”就是消极的不作为,而“保障”则是积极保护的作为[8]。上述的给付义务、制度性保障义务、组织与程序保障义务、保护义务,都属于“保障”义务的范畴。具体而言,文化权实现的国家义务可分为如下三个方面: (一)科学研究和文艺创作权的国家义务 科学研究与文艺创作在其他国家宪法上往往属于良心与思想自由的范畴,国家不得加以任意干涉。如在德国,科研自由是学术自由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思想自由的保护内容,“基本法禁止国家对艺术与学术活动进行任何的监管、调控与干预。”[1]314在日本,科研自由被称为“学问自由”,而学问自由是内在精神活动的自由,构成了思想自由的一部分。国家权力不得弹压、禁止学术研究及研究成果的发表[9]。在中国,科研自由和文艺创作属于接近思想自由的范畴。“科学研究与文艺创作,在终极意义上多属于人的内心的精神作用。与许多外国的宪法不同,中国现行宪法没有明文规定思想与良心的自由。然而,科学研究与文艺创作显然涉及思想与良心自由的范畴。”[10]因此,国家对公民科学研究与文艺创作权首先便负有尊重的义务。具体而言,国家尊重科学研究追求真理的最终目的,不能仅仅将科研作为一种促进生产的手段而对其加以任意的行政干预;国家尊重公民自由从事文艺创作及发表成果的权利,允许不同风格、不同流派存在,国家权力不得非法干涉文艺创作,做出限制时应注意合理的界限。 同时,国家对公民的科学研究和文艺创作权还负有保障义务。首先,在制度性保障方面,立法机关应当积极立法为公民在宪法上的科学研究与文艺创作权提供具体的法律保障。例如全国人大常委会1993年通过、200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就是国家履行文化权的制度性保障义务的体现。其次,国家还要履行组织和程序保障义务。国家应当支持学校、科学院、文学艺术团体、职业协会等组织及机构从事科学研究和文学艺术创作,并保障教师、科学家、作家和艺术家之间及上述组织和机构之间能够自由地进行科学、技术和学术观点的交流。国家要尽量明确科学研究与文艺创作权受到侵害时的司法救济程序,这要求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不仅要在实体上保障科学研究与文艺创作权,还要在程序上保障科学研究与文艺创作权的实现。再次,国家要履行给付义务。国家应当为科研人员和文艺创作者提供从事科学研究和文艺创作所必需的经费和条件。正如学者所言:“科研文化权利也是公民的社会权,它要求国家给予‘帮助’,也就是国家负有一定的给付义务。国家对于科研文化权利的给付义务主要是提供科研经费和科研条件的义务。”[5]96 最后,国家还应履行保护义务。国家应当对公民从事科学研究及文学艺术创作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法律保护,使其免受第三人的侵犯。如国家对扰乱科研工作秩序、侵犯公民知识产权的行为人予以法律制裁等,就是履行保护义务的重要体现。有必要指出的是,国家对科学研究与文艺创作权的尊重义务和保障义务是有限度的,如国家对科学研究和文学艺术创作的给付义务的履行要受国家财力的制约;国家为保护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等重要的权利,可以对从事科学研究和文艺创作的行为加以必要的限制。 (二)文化生活参与权和分享权的国家义务 国家对文化生活参与权和分享权主要负有保障义务。国家应积极提供人们得以拥有文化生活参与权与分享权的必要条件。首先,国家要提供制度保障,应当在立法上明确政府在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建设上的责任以及政府在保障公民文化参与权方面所必须采取的必要措施,并且要从制度上积极促进科学技术的应用,保障公民能够及时享受科技进步及其应用产生的福利。比如2003年国务院颁布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规定了政府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管理和保护方面的一系列义务;199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08年修订)在第五章专章详细规定了政府为保障残疾人平等文化生活参与权所必须采取的措施;199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为公民能够及时享受科技进步产生的福利提供了制度支持等,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布都是国家积极履行制度性保障义务的体现。其次,国家应提供组织和程序上的保障。国家应鼓励和支持各类艺术团体、尤其是民间艺术团体的成立和演出,丰富广大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国家应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与生产企业相结合,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国家应当为公民的文化生活参与权与分享权的实现提供有效的司法程序上的保障。再次,国家应积极履行给付义务。国家应为促进大众对文化生活的参与提供资金,尤其是要积极设立与维护文化基础设施,如文化中心、博物馆、图书馆、剧院和电影院等;国家财政用于科学技术、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术改造的经费,应当拿出一定比例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等。最后,国家应提供保护义务。国家应当保护公民文化生活参与权和分享权免于第三方的任意侵犯。《决定》明确指出:“加强公共文化服务是实现人民基本文化权益的主要途径。要以公共财政为支撑,以公益性文化单位为骨干,以全体人民为服务对象,以保障人民群众看电视、听广播、读书看报、进行公共文化鉴赏、参与公共文化活动等基本文化权益为主要内容,完善覆盖城乡、结构合理、功能健全、实用高效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把主要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项目、公益性文化活动纳入公共财政经常性支出预算。采取政府采购、项目补贴、定向资助、贷款贴息、税收减免等政策措施鼓励各类文化企业参与公共文化服务。鼓励国家投资、资助或拥有版权的文化产品无偿用于公共文化服务。”这些规定明确了国家对公民文化生活参与权和分享权的保障义务。 国家对文化生活参与权和分享权的主要义务是保障义务,但这并不意味着国家就不负有尊重义务,同样,国家对公民文化生活的参与权与分享权应当予以充分的尊重,不能任意加以干预。此外,有必要提及的是,国家对文化生活参与权与分享权的保障义务也是有限度的,比如作为公民文化参与权实现基础的公共文化基础设施的建设要受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而公民文化分享权的实现要受科技发展程度的限制。 (三)文化成果受保护权的国家义务 公民文化成果受保护的权利在很大程度上蕴涵于科学研究与文艺创作权之中,但基于这一权利非常重要,《世界人权宣言》及《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都对其加以明确规定。虽然中国宪法没有明文规定公民文化成果受保护权,但第47条关于“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的规定和第20条关于“奖励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的规定包含了公民的文化成果受保护权以及国家的相应义务之内容(宪法解释机关,即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对此作出明确的相关解释)。为此,国家理应积极履行相关的义务。保护文化成果,首先要求国家应当尊重文化成果,即国家对文化成果的发表不得任意加以干预,对公民文化成果产生的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不得随意加以剥夺。国家对文化成果加以全面保障具体表现在:第一,国家要对文化成果加以制度保障。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对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等文化成果加以保护,可以说是国家履行制度保障义务的重要体现。第二,国家要对文化成果加以组织与程序保障。国家应当鼓励和支持维护文化成果的组织和机构的成立。比如,国家应支持作家协会设立作家权益保障委员会等组织以维护作家的合法权益,鼓励、保护优秀作品的创作与传播。国家立法机关应当全面规定文化成果受到侵害时的司法救济程序,目前这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对司法救济程序的规定。第三,国家应履行给付义务,国家应当对取得优秀文化成果的公民给予奖励。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15条规定:“国家建立科学技术奖励制度,对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国家鼓励国内外的组织或者个人设立科学技术奖项,对科学技术进步给予奖励。”为此,行政机关应依法履行给付义务。第四,国家对文化成果应及时履行保护义务,即国家应对第三人侵犯公民文化成果的行为加以制裁。这一方面体现在相关立法对于侵害公民文化成果的法律规定上,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章“法律责任和执法措施”就专章规定了侵犯著作成果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体现在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对相关法律的贯彻执行上。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虽然宪法上的每项基本权利都具有消极权利和积极权利的双重性质,但总的说来,自由权(即人身自由、居住自由、迁徙自由、住宅自由、良心自由、信仰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集会自由、游行自由、示威自由、通信自由、信息自由,等等)以消极权利属性为先、为主,以积极权利属性为后、为辅;而社会权(即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则以积极权利属性为先、为主,以消极权利属性为后、为辅[11]。相应地,就“文化权”这一社会权的国家义务而言,应以国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公民文化权的实现为主,但同时国家也要注意充分尊重公民的文化权,应当在积极保护与充分尊重之间取得恰当的平衡,以切实保证每一个公民充分享有宪法所规定的文化权。 法律认识论文:西藏传统法律文化的认识 武树臣先生曾说过这样一句话:“把法律文化放入到人类文明的大概念下面进行解析,法律文化是社会上层建筑中有关法律习惯、法律思想、法律制度、法律设施等一系列法律活动及其成果的总和。”①法律文化是在法律活动中形成的,把法律思想和法律活动相结合,运用法律思维解决社会问题,实现法律思想指导法律实践的一种文化。西藏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一部分,是经过无数西藏本土地区的法律实践和藏族先辈们的法律思想融汇而成的。认真研究西藏传统法律文化,既是对以往法律文化的一种提炼和凝结,也有利于对未来法律发展趋势的把握。西藏作为少数民族的聚居区,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了自己独有的文化,具有鲜明的区域性特征。法律文化作为西藏传统文化的一部分,自然也被深深的打上了独具民族特征的烙印。如何对西藏传统法律文化进行精准化的解读,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发挥其对法治建设的积极作用,有着迫切的需要。 一、西藏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积极价值 西藏是一个宗教文化色彩浓厚的区域,本民族特有的宗教信仰影响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文化自然也不例外。在这种社会大环境下形成的法律文化,自然深深打上了宗教的烙印。然而,经过历史的沉积以及一轮又一轮严苛的筛选之后而留下的传统文化,必然有其符合社会发展规律,值得吸收借鉴的优秀品质,对于这些优秀文化,我们要吸收、改造及发展,使其在法治化建设中发挥应有的作用。第一,西藏传统法律文化倡导社会本位与人本社会的理念,具有准确的社会法治定位。社会本位和人本社会是以人民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优先的社会形式。在这种社会形式中,社会的发展是以大多数民众的利益优先,社会的大部分利益的创造也是通过民众来完成的。我们是实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国家的政体是人民当家作主,实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是我国的一大特色,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是我们国家的法治理念。所以在西藏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的过程中,以人为本的理念是我们立法、执法、司法的核心,将“人本”理念充分吸收、发扬光大,使它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熠熠生辉,是西藏现代化法治建设的基本出发点。第二,西藏传统法律文化中追求秩序和谐与定纷止争的民间调解制度是现代社会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在现行民事诉讼中,本着自愿原则以及利民惠民原则的现代审判中的调解制度是司法实践中广泛使用的制度。 在尊重法律的基础上,让人民采用非诉的方式解决问题,双方以理性协调方式达成共识,既节约时间与精力,又不浪费司法资源减少社会成本,还增加社会的稳定性。毋庸置疑,调解制度受传统法律文化“无讼是求、以和为贵”、“追求和谐社会秩序”思想的影响,甚至上升为民诉中解决纠纷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在西藏长期的历史社会中,人们或部落认为诉讼是道德败坏的表现,他们往往通过调解来解决各种纠纷,互谅互慧。民事纠纷,不仅有官府调解,大多由部落头人、贵族首领或者宗教上层人物组织说服调和。因为组织调解的人多为当地德高望重、办事公道的人,所以这种调解方式会让双方信服,并心理确信他们作出的决定也会不偏不倚。因此,在法律资源极其缺乏的时代背景下,西藏社会仍能稳定地发展,调解息讼的传统法律意识在现代西藏法治社会仍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藏族传统法律制度中的民间调解制度在西藏地区深入人心,有着广泛的群众基础,在充分发挥民间调解优势的同时,对我国人民调解制度在西藏的实施有着积极的影响,也有助于西藏地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第三,传统法律文化中崇尚惩恶扬善与清正廉明的思想与现代法治理念是一致的。 西藏长期以来就有尊老爱幼、帮扶残弱的民族美德,如《十善法》中的“孝顺父母、尊敬师长”法则,它不仅是统治者施政仁爱的体现,也是关爱生命个体、尊重人性之善之美的人文关怀渗透。在藏族传统法律文化中,藏传佛教一直占据主导地位。崇尚道德、宗法并行的思想可以弥补法律调整范围的局限性。在当今,这些思想不会被历史的尘埃所掩盖,而是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基本价值观。对此,应将其予以传承、发扬,对现代法治建设具有诸多正面的价值和意义。第四,伦理思想中值得借鉴的积极因素。首先,藏传佛教提倡的“不杀生”、“轮回转世”、“因果报应”伦理思想客观上成为了西藏社会伦理秩序和道德教化的缩影。关爱生命、反对滥杀无辜、尊重人性理念在藏族传统法律文化中得到充分的体现。不杀生,珍爱生命的慎用死刑理念不仅在现代思想层面得到渗透,还在现实司法实践和法律操作中也有反映和体现。藏族传统社会讲究道德、宗教教化,而刑罚作为辅助手段,在道德、宗教均不能发挥作用时,刑罚手段才予以调整。刑罚只能惩罚犯罪,而教化却能防范于未然。党的十六大要求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辅相成。在进行法治建设的同时,必须辅之以道德建设,二者相互促进。这种传统的宗教、道德兼并法律治理国家的模式,对现代法治建设产生积极的影响。既不重视道德轻视法律,也不轻视道德重视法律,两者的地位同等的重要。因此,将硬性调整模式(法律)与柔性调整模式(道德、宗教)有机结合起来,能更好更有效地促进法治现代化进程。充分发挥藏族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优秀道德文化,推动西藏自治区的道德建设,有利于维护西藏地区的和谐稳定,也将有利于实现依法治藏、法治西藏的目标。 其次,藏族传统文化追求“天人合一”的理念基础,认为万事万物皆有灵性,在天人关系上,讲究人与自然合二为一、和谐相处。道家始祖老子曾提出“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万物负阴而抱阳,冲气以为和”②的说法,说明万物皆有两面性,“和”乃为天地万物之本质,是天地万物生存和发展的前提。人与自然共存共亡,没有谁是谁的主人,也没有谁是谁的仆人,人的行为应该与自然相协调。古往今来,藏族传统文化也一直遵循崇奉自然、不得违背天与自然的和谐统一精神,并将藏族人们自身生活与自然、天地紧密联系起来。在环境保护方面,藏传佛教强调万物有灵,万物皆父母,要与自然、动物和谐相处,由此制定了很多保护土地、动物的法令。如保护土地、草原方面,藏族农区广泛存在的农田间歇的“歇地”(不同农作物合理轮作)、“年歇”(隔年耕种)习俗,对牧区破坏草原的行为,予以相当重的处罚,西藏当雄宗规定“失火者烧草原属大案,罚款很重,一马步伐一块五银元。”③对动植物的保护最早出现在吐蕃时期,有“十善法”、赞普敕令、法令等,如法王赤坚赞索朗贝桑波颁布公文:“尔等尊卑何人,都有要遵照原有规定,对土地、水草、山岭等不可有任何争议,严禁猎取禽兽。”④这些环保思想有助于国家环境法的实施,也与当今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观念相一致,对促进西藏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有着不容小觑的积极意义。 二、西藏传统法律文化的消极因素 西藏传统法律文化是基于西藏本民族区域形成的具有“本土化”特征的民族文化。1959年,西藏实行民主改革,从此开拓了社会主义新西藏的伟大征程。在当今西藏法治化的进程中,传统法律文化必然会有不适应现代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消极因素,与现代法治理念产生冲突,对于这些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糟粕,我们要坚决剔除。 第一,西藏传统法律文化具有浓重的宗教色彩。宗教文化是人类历史上一种古老又带有普遍性的社会文化现象。宗教生活在各少数民族社会生活中占据了重要的位置,其对社会的影响渗透在生活的方方面面。西藏是以藏族等少数民族为主的聚居区,其形成的对藏传佛教的信仰在西藏历史上有着不可替代的地位,曾成为藏族社会最雄厚的力量。在当下法治社会,宗教的信仰对人们的生活仍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西藏传统法律文化在这种社会大背景下,自然也受到宗教文化的影响。例如,在吐蕃时期,制定法律就有对佛教十善律的吸收,把佛教思想作为指导思想贯穿法律的始终。再如,传统法律文化中有关采集生产的规定:藏族人民未经头人许可,不准到“神山”上去挖虫草、贝母、秦笼、知母等药材,否则处以罚款。经其许可者,须将所挖药材上交头人一半。并且不准砍“神树”,也不准越界到其他头人辖区内砍柴,否则要罚款,退还所砍的柴,并没收其砍柴的斧头和背柴的绳子。⑤这些法律规定都明显带有浓厚的宗教色彩,可见,宗教文化在西藏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影响根深蒂固。现代法治社会是一个崇尚信仰科学、信仰法律的社会,这种“宗教高于法律”的准则与现代法治理念相违背,对于这些文化糟粕我们要积极予以剔除和丢弃,要使人民树立法律信仰,知法、守法、懂法,学会运用法律解决问题。 第二,西藏传统法律文化对人权的践踏。由于西藏传统法律文化是为旧西藏统治阶级服务的,具有极大的专制性,其本质是压迫剥削及奴役广大劳动人民,受治者是广大农奴,治人者是农奴主。这种法制下的文化是对人权的严重践踏。例如法律惩罚方式的严酷性以及极大的不平等性。典型的是“赔命价”制度。藏族对杀人案的凶手,处以抽筋、挖眼、投河等刑罚,或者是赔命价。打死人命以后,被害者一方要出兵报复,杀人的一方则给对方送一百元左右的牲畜做挡兵款,表示低头认罪,愿意谈判解决。命价因地区、死者的身份而有差异,一般为500—1000元藏洋,如打死的是有钱人或小头人,则其头、手、足另加命价。凶手的马、枪归死者家属。凶手的亲友,每户罚马一匹。杀人一方要买经卷,送给寺院。纠纷调节后,双方见面和好,杀人一方再给死者一方若干钱的牲畜,死者家属得1/3,2/3归调解人,纠纷全部结束后,写一份协议书,由头人保存。外来户打死当地户的人,处罚更重。⑥这些残酷的刑罚以及不平等的“命价”是对生命尊严与人权的赤裸裸的践踏。现代法治国家提倡尊重生命、捍卫人权。科学发展观要求以人为本,这才是真正的“人本”社会所提倡的发展理念。具体到部门法上,在刑法上也明确规定“罪刑法定”、“罪罚相适应”的基本原则,这些都是对每个公民人权的极大保障。对于西藏传统法律文化中践踏人权,与现代法治理念极度抵触、背道而驰的观念、制度要彻底抛弃。 第三,西藏传统法律文化中法律观念的淡薄。西藏传统法律文化所具有的宗教性和道德性的特征,就决定了人们法治观念的淡薄,法律理念的缺失。由于宗教力量是统治社会秩序的主导因素,传统法律文化也被赋予了浓厚的宗教色彩。宗依文化中的宗教戒律以及道德性的特征贯穿于法律文化的诸多方面。例如《十善法》、《十六法》的规定,基本上是宗教戒律和道德力量的法律化。因此,在这种统治秩序下,就形成了民众“道德高于法律”、“宗教让位于道德”的普遍社会心理。在遇到纠纷、矛盾,甚至发生杀人事件等刑事纠纷时,都不愿采取法律的手段来解决问题,甚至是不懂运用法律的思维解决问题。这种传统法律观念的缺失与当今依法治国的理念大相径庭。西藏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化转型离不开民众法律观念的树立,法律意识的增强。现代社会的法治建设需要依靠人民群众的力量,只有提高公民的整体法律素养,才能提高社会的法治水平。只有人人信仰法律,尊崇宪法,在生活中懂得遵守法律、运用法律,才是我们真正所追求的法治社会。 作者:苏雪菁 乔素素 袁溥钰 单位:西藏大学政法学院 法律认识论文: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认识 一、课程教育目的与教学 我国高校开设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以下简称“基础”)作为大学生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的主干课程之一,其教育目的在于“帮助同学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和法制观”,丰富学生的思想,提高道德修养境界,“促进大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本课程的学习不仅要求学生理解和掌握课程所阐述的基本理论和观点,更强调学生把理论学习与现实社会生活紧密联系起来,观察生活,分析问题,探索对策。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修养水平和程度需要通过他们的实际行为来表现,也必须强化“知行统一”,努力实践,才能锤炼自己的品格、提高思想觉悟。同时,人们的德行完善、思想行为的提高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甚至是一生的努力[2]。考察人们在现实社会生活的具体言行,成为辨别他们是否接受和坚持正确的思想与道德观念、是否具有高尚的理想与思想品质的关键因素。在“基础”课程教学中,需要突出和强化“实践性环节和过程”。有不少高校开设了2个学分的集中“思想政治理论实践教学”。“集中”表现为把5门思想政治理论课统一起来,对学生(小组)实践的具体过程、实践的主要内容、实践报告的写作等都形成了明确、具体的“标准”。学校对学生实践的集中安排,是很有必要的,在多年的实践中也收到比较明显的效果。但是,有必要加强“基础”课程教学过程中的实践性环节。首先,课堂“教与学”的交互关系。引导学生关注课程内容的理解和把握,关注授课教师的观点、讲授方式等;教师应启发和引导学生,把握学生的情绪变动,积极同学生展开讨论,甚至辩论。其次,教师应深入学生班级、寝室,参与学生班级活动,尤其是“大学生科技挑战杯”、“实用发明大赛”等科技文化活动,支持和帮助学生积极开展学术研究。在生活上关心和帮助他们,形成良好的师生情感交融。再次,鼓励学生走出书本、走出校门,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查和社会实践。 二、考核的内容及方式 课程考核或考试,是课程学习过程的重要和必要环节。在考核中应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反映教育(教学)目的,考核或考试内容(题目)的设置应实现教学和教育的理论性与实用性的统一,基本任务(要求)与拓展知识的结合。同时,题型设计和各部分内容权重(或分值)应偏重于必须掌握的原理、理论、观点以及容易产生混淆的或比较普遍但不完全正确、需要加以澄清的看法、观点;侧重于与社会生活联系密切、需要引导的事例和现象。我们应该把课程的考核或考试作为课程学习的当然延伸、而不是简单的终结环节,发挥考核或考试的导向功能,指导教师的教学和学生的学习[2]。不要简单地检验学生“记忆”了多少东西,而应了解大学生这一高层次人群是不是愿意思考、思考的深度如何,了解他们运用所学所知分析解决实际问题过程中形成和反映的自我思想、观点。同时,在考核或考试的过程中,还会进一步地表现出学习者(考核对象)对待所学内容的立场和态度。因此,考核或考试就成为一个知识传播的新起点:对于学生,可以引发他们就自己感兴趣的、存在疑惑的问题进行长期持续的关注和探索;对于教师,可以检验此次教育、教学在内容、方法、效果等取得的收获和存在的不足,发现学习的难易点和针对性,这将有利于改进和完善我们的教育效果和教学质量。在进行课程考核时,应该围绕课程教学的主要内容,把握基本理论、主要观点、重要事件和基本要求,这是保持教学与考核一致性所必然的,可以加深学生对教学目的、要求、内容等问题的理解。同时,也有必要强化与社会现象的结合,即时下流行的对生活、事业、个人价值、爱情等问题的观点和态度,除教学过程给予关注、引导学生进行辨析外,还作为我们考核的一个重要选择方面,以调动学生关注社会、关注生活的积极性。我们还应该尝试在考核的问题中,由学生自己提出问题并进行分析。因为有很多问题,比如一些人和事件,在我们平时的教学中未能关注到,对学生又产生了较大的影响,需要给学生一个阐释看法的机会。这样的设计还可以强化学生作为真正的“教与学”的主人的体验,体现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增强学生参与教学的持续性。考核的方式应该主要以开放的形式来进行。即在考核的时间、地点和形式等,可以进行较灵活的安排。采用闭卷方式考核学生的知识难以达到教学目的、要求和内容设计,且考试内容大多要求学生“死记硬背”。由于本课程涉及多学科领域,理论观点、规范原则等繁复庞杂,学生在应对考试时不容易把握而产生压力和负担,甚至出现投机行为。通过调查,绝大多数学生表示,闭卷考试的方式加重了他们的学习负担,也是影响他们学习兴趣和积极性的重要因素。开卷考核的方式,在形式上比较合理,也更符合本课程学习的要求和目的。但目前在进行开卷考查时,内容过于简单,考查目的往往有敷衍之嫌。这种做法带来的危害是明显的。其一,所考查的问题,往往是教材或教师的讲稿(课件)能找到现成的分析和结论,弱化甚至割裂了考核作为教学的有机过程和环节;其二,不能引导学生学习和观察思考,更难调动学生积极参与“教与学”;其三,无法了解学生的学习态度、知识掌握状况;其四,损害了思想政治教育的严肃性和主阵地地位。这样做无疑是迎合甚至是纵容了学生对思想政治教育的忽视和边缘化。因此,我们主张采取开卷考核的方式,但要求考核问题的设计要达到前述要求和目的,要通过考核,让学生明确本课程的学习有难度、有压力,而难度和压力主要表现在要求学生多观察、勤思考,注重社会现实和生活实际。 三、考核环节及其管理 对学生的考核或考试,主要采用“开卷”方式后,有必要强化考核内容(题目)的审核,考核或考试目的、要求及考核问题的分析方法、主要结论的明确,学生成绩评定及其构成的合理性、可操作性。首先,确定学生课程成绩构成及其权重。对学生成绩评定办法各学校采用的方法不尽一致。西南科技大学采取“平时成绩+期末卷面成绩”,“平时成绩”占总成绩的30%,包括上课出勤、课堂讨论、完成作业等;卷面成绩占70%。复旦大学构建了“4+4+2”结构型的考核模式,即理论知识占40%、社会实践占40%、平时考核占20%;清华大学人文学院针对当代学生成长的环境变化、心理特征、认知特点以及传统教学模式的弊端,更加注重学生的“参与度”、“问题意识”、“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武汉大学的考核方式是:平时成绩占40%,期末占60%。平时表现特别优秀的学生可以免考[3]。河南工业大学采取的是“平时考核+小论文+课程论文”的考核方法,即平时考核占30%,两次小论文占30%,课程论文占40%[4]。其次,现行办法是各个学校对思想政治理论课不断进行探索、创新的结果,有积极意义。但尚有不足。其一,大多数成绩评定办法是立足于闭卷考试;其二,在“平时成绩”的给定中过于简单化;其三,课程成绩高低与学生对内容的接受状况(程度)和学生的日常行为表现不相关联,失去教育对人们的影响作用。我认为可以分三部分来考核,即开卷理论考查(试题、论文、调查报告等形式),占30%;课堂教学参与、课后研习及其他运用活动,占30%;任课教师组织的专题社会调查、学校集中组织的社会实践、同时期的学生日常表现(学生获奖和违纪情况纳入考核[5]),占40%。其次,实行开卷或闭卷考试,其试题要立足现实生活,并结合学生思想和学习情况,有针对性的考查学生分析和理解社会问题、剖析低俗现象的能力。以论文形式进行考查的,对学生论文选题、写作格式、逻辑结构及观点素材等,教师要给予指导和把关,要反映学生的观察、思考和自己的认知水平,杜绝抄袭(下载)。第三,学校的学生行政管理机构(部门)、后勤服务部门、教学主管机构和思想教育管理部门等相关机构(部门)须加强联系,协调一致,形成教育和管理学生的合理分工与协作,建立协作机制,信息共享,共同营造良好的“育人”氛围。管理和服务机构(部门)要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教学活动提供政策支持和技术支持,为推行“开放式”教学创造条件、提供经费保障。改革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考试办法势在必行,这已经是大家的共识。改革考试方式,是要鼓励学生把精力用于思考人生问题、社会问题,关心社会的发展,将自我发展、成长和成才融入社会建设的伟大事业之中;是希望减轻学生的学习负担和压力,使学生在大学学习期间,能合理地培养自己的兴趣爱好,建构自己的知识体系,锻炼和提高综合能力;是为了有效消除考试作弊的“顽疾”,培养学生诚实的品格。考试改革,更是为了促进学科建设,为培养高素质人才服务的大工程,需要各方面的通力合作和我们的不懈努力。 本文作者:赵毅工作单位:西南科技大学政治学院 法律认识论文:法律事务教育改革认识 一、在理论教学中坚持以法条为核心的教学模式 经过20多年的法制建设,自20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在基本法律制度层面上,我国的立法都有相应的体现而且在立法理念上有了根本性的改变。学生从事法学专业的学习,不再像过去那样没有具体的条文,只能根据一般原理传授知识。[2]作为法律事务专业高职学生,如果仅仅学习教材上的原理,而不了解相关条文的具体规定,就不能适应社会对法律专业人才的需求。这就要求学习方式应当从以抽象掌握一般原理为主向通过学习法律条文掌握法律基本精神为主转变,使法学理论体现在法律条文和具体案例的解决之中。法学基本原理、基本知识是通过法条表现出来的,同时法条又是解决实际问题的依据,因此,法条是理论与实践的联结点,对于突出基本原理与实践技能的高等职业教育来说,理应成为法律专业教学的核心环节。所以在教学过程中我们对应用性课程应坚持以法条为核心的教学模式,教师讲授尽量以法条为中心展开,具体教学中要求教师选择出常用的、重要的法条,用典型案例阐释其涵义,讲解其应用,再用同类案例加以强化,让学生能举一反三。倡导学生养成研读法律条文的学习习惯。学生应该首先记住法条的内容,理解它的意义,学会它的应用,然后自己找一些相关案例进行练习与实践。这样,法学理论就不再是象牙塔中的思辩,而是有声有色的具体的法律事实与法律现象。与此相配套,在考试环节,不应再以对法律概念和原理的记忆为主,而是通过生动的案例考察学生运用法律的能力。明确了教学要以法条为核心以后,还应强调教学方法的多样性、新颖性。要以现代化教学手段为支撑,通过制作与课堂运用多媒体课件,大力推进案例教学;针对不同课程的性质与特点,分别采取启发式教学和抗辩式教学方式,有条件时引进诊所式教学方式,即讨论式教学、模拟法庭、模拟律师事务所教学和“诊所式”教学。 以此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使学生成为课堂的主体,锻炼学生的表达能力、合作精神,提高思辩能力。采用“案例教学”方式,可以使学生知道所学的“知识点”用于何处和怎样具体应用,激励学生的学习兴趣。要改革传统的灌输式、说教式教学方法,以案例教学法激发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高职教育的培养目标不在于学生具有高深的学术水平和理论功底,而在于学生参与并完成实际工作的能力。在我国的法制建设日趋完善的今天,电视、报纸、网络等越来越多的媒体将触角伸向法治领域。《今日说法》、《法治纵横》、《法治进行时》、《拍案说法》等节目都以通俗易懂且具代表性的案例为对象,通过专家学者对其中法理的分析点评和诠释,将法律生动地展示给了观众,社会效益极大。同样,在我们的法学教学中,案例教学无疑也是一种很好的教学方法。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一直都在用案例教学法作为主要的教学方法,教学效果十分显著。在我国的高职法学教学中,完全可以借鉴这种做法,将理论教学浓缩、精炼,在理论教学的基础上,用案例教学法使学生从更深的层次理解法的内涵,使法律规则成为“活的法律”。我所教的婚姻法是实用性很强的专门法。学习婚姻法,如果仅限于熟记婚姻法的条文,而不懂具体运用;或只是泛泛地讨论一些规则,但不了解规则的实际效用,就仅能了解婚姻法的常识内容,而不可能掌握婚姻法的精髓。通过案例教学,学生即使不能准确背诵婚姻法的条文,也可通过对婚姻法精神与意识的领会达到学习的目的。在典型案例方面,成功取决于案例选择的典型性,另一部分取决于老师的分析技巧。案例的选择,忌使用有争议无定性的案例。我们在教学上选择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登载的案例和英美法律中的具有开拓性的典型判例(LEADINGCASE)。其次案例教学的成功还取决于教师的分析水平和技巧。案例分析,教师最好多设计一些问题,层层设问,步步引入,如抽丝剥茧,这种设问带有一定的引导或暗示;在时间上,案例可以放在课本内容讲述之前讲,也可以放在讲述内容后讲,应当根据内容和时间而定。原则是涉及重要理论的讲述案例在后,一般条文规定的案例在前,两堂课连续上的案例设在开始或第二节的开始时间,以对应解决学生的困乏。 建立模拟法庭,通过担当不同的角色,使学生充分验证和实践理论知识。模拟法庭一直是各高校法学教学中应用较多的一种方式。在模拟法庭上,由学生亲自组成审判庭,担任原告、被告、人,通过法庭质证、调查、辩论,深入探寻案情,寻找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和法律依据,参与者对实体法和程序法都有了更为深入的理解,其效果是课堂教学无法比拟的。模拟法律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主要是为学生就业做准备。律师助理和司法文秘的多数工作并不需要学生有深厚的理论功底,而是需要他们有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能够灵活、及时处理问题的能力。因此,通过在模拟法律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的“工作”训练,可以大大提高学生的实际工作能力,为培养应用型人才提供了可能。“诊所式”教学是清华大学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等法学院正在尝试的一种教学方法。在这种“诊所”中,老师是“医生”,学生是“实习医生”,由“实习医生”亲自处理“临床”遇到的各种实际问题;“医生”负责把关,并在“治疗”过程中及时给出各种意见和建议。这种教学方法可以和模拟法律事务所、模拟律师事务所配套使用。另外,还可采取“创设情境法”、“讨论法”、“研究法”等教学方法[3]。 二、加强实践性教学 法学教育的一个重要目的在于对有志于从事法律实务的人进行科学且严格的职业训练,使他们掌握法律的实践技能及操作技巧,能够娴熟地处理社会当中各种错综复杂的矛盾。通过规范化的、系列的、严格的实践训练,使学生具有过硬的动手能力,具有一技之长,是学生立足之本,是高职自下而上立命之点。这也是在当前用人过于注重学历的背景下,高职学生能找到就业岗位的主要优势所在。这就要求转变教学观念,加强实践教学在整个教学体系中的比重,完善实践教学的方式和内容。为此,我们要制定实践教学建设规划,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1)开设一系列专门的实践教学课程。在院系的支持下,应设立模拟法庭、模拟仲裁庭、模拟律师事务所、“法律诊所”等教学场所,硬件设施要完善。实践性教学形式要做到多样化。以讲练结合的方式在课堂进行实践性教学,每学期(至少从第三学期开始)有分阶段的专业实训的实际操作,毕业前有综合模拟实习和校外实习基地的实习;(2)在理论教学课程中增加实践性环节,实践性内容占总课时的20%。实训教学既要注重理论,更要注重操作与创新能力的养成。实训成绩既要有理论知识的要求,更要考评动手能力;(3)与唐山的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企业等单位合作,建立一批校外实践教学基地。一方面,教育部门为法律实际部门提供高素质的法律专业人才;另一方面,法律实际部门也要为人才的培养提供实习基地,并承担一定的法律实践课的指导和协助的工作。这样,教学与实践紧密结合起来,我国高等法律职业教育的目标才能真正实现。 实践性教学的基本目的是提高学生的实际能力,其基本特征是学生自己动手解决实际问题,教师只起指导作用,因此教学方式应当有别于理论教学方式。教师在教学上主要的投入应当是素材的选择和条件的设定,而不再是知识的传授。在课堂上,老师除了介绍背景材料、指明解决问题的目标、对一个实践单元结束后进行必要点评外,一般不做更多的讲授,把大部分时间留给学生。以上是我在教学实践过程中对法律专业教学方法改革的一点体会和思考,限于自己的理论水平和教学经验,文中所说的教学方法很可能错误或者不切实际,敬请大家指正,希望能在以后的教学实践中发现、挖掘出更好的、适合我院实际的教学方法,不断提高我们的教学水平。 法律认识论文:高速经济时代群体性事件法律认识论文 【摘要】当前群体性冲突事件暴露了转型时期的中国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所隐藏的一些深层次危机。群体性冲突事件发生的直接原因在于秩序控制模式下,基层官民博弈力量的严重失衡,深层次原因在于政府偏离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科学定位,导致政府的权威和公信力严重受损。走出当前群体性冲突事件困境的最终途径在于厉行法治。 【关键词】群体性冲突事件;法社会学;危机;法治 近期以来,媒体公开报道了国内发生的一系列群体性冲突事件,例如贵州翁安事件、云南孟连事件、江西铜鼓事件、安徽砀山事件等等。从表面上看,这些群体性冲突事件的发生是孤立的、偶然的,但仔细审视会发现它们具有一些共性:即事件发生的原因多数基于基层官民的对立与冲突,且事件的处理过程一般都具有程式化的特点。笔者认为,如何处理这类群体性冲突事件,是新时期对党和政府的执政能力和执政道德的一个严峻考验。由于此类群体性冲突事件的发生、应对与法、法律实施、法的实效等有关,因此,从法理角度对其进行剖析,找出根源并寻求解决的途径,以期为当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提供有益的参考是十分必要的。 一、群体性冲突事件暴露了转型时期的中国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所隐藏的一些深层次危机 (一)群体性冲突事件折射出政府危机 1、基层地方政府权力运行脱法失控的危机。群体性冲突事件之所以发生,多数涉及到地方政府的公务人员在经济利益趋使下,官商勾结,在征地、拆迁、企业改制重组、移民安置补偿等事务中突破法律规定,滥用公权力,出于权力的自负,不断挑衅民间,甚至突破当地民众容忍的底线。由于群众受侵犯的权利在体制内难以得到有效的救济,受伤害的感情不断积累,遇到偶发事件作为群众长期被压抑的情绪的渲泻口,遂导致群体性冲突事件发生。例如,贵州省委书记石宗源在总结翁安事件教训时指出,翁安事件“直接的导火索是李树芬的死因。但背后深层次原因是瓮安县在矿产资源开发、移民安置、建筑拆迁等工作中,侵犯群众利益的事情屡有发生,而在处置这些矛盾纠纷和群体事件过程中,一些干部作风粗暴、工作方法简单,甚至随意动用警力。他们工作不作为、不到位,一出事,就把公安机关推上第一线,群众意见很大,不但导致干群关系紧张,而且促使警民关系紧张”,“这起事件看似偶然,实属必然,是迟早都会发生的。”[1] 2、解决冲突的路径依赖危机。群体性冲突事件发生之初,当地政府通常都会通告,将事件定性为少数黑恶势力、不法分子教唆、煽动、操纵不明真相的群众起哄闹事,要求严厉打击不法分子,全力做好稳控工作云云(将事件定性为是对政权的威胁,可以合法采取暴力手段),行文间充满了主客体际思维支配下的训诫语气,而不是通过主体际间平等的沟通、对话来解决冲突。这种把群体性事件简单、模糊定性的思维,反映了在基层官员的思维里传统专政思维的惯性仍然十分强大。后由于事态的严重以及中央政府的介入,一批对事件的发生负有责任的官员被撤职,对事件的总结一般都定性为有关责任官员党性不强、服务群众的意识淡薄,然后开展官德教育活动。事实上,这种程式化的冲突解决模式并未走出传统压制型治理模式下泛道德化、泛意识形态化以及传统中国“对行政权力恣意行使的遏制不是由于公民能够对违法过程提出效力瑕疵的异议,而是借助于高一级行政权力对下级僚属的惩戒予以保障”[2]的路径依赖。 3、政府的诚信危机。事件发生后,在中央政府和中央媒体介入之前,当地媒体经常处于失声或与当地政府一个声调的状态。但与之形成鲜明对照的是,网络上往往却是民意汹汹,民众对官方单方面的信息持普遍的质疑和不信任的态度。事实上,民众之所以如此,往往基于自身的经验。由于我国没有西方国家发达的民间协会和私人传媒,民众的信息主要来源于政府,因此,政府公布的信息如果不实,将会对公众的信心构成致命的打击,而这在近年的实践中却是不乏其例的。例如,非典初期,有官员声明“北京没有‘非典’”;股市印花税上调前,有财政部官员还在公开声称“不会上调股市印花税”;山西尾矿溃坝事件,当地政府瞒报伤亡人数,不顾当地根本没有降雨的事实,竟然公然撒下弥天大谎声称事故原因在于洪水;三鹿毒奶粉事件中,故意犯罪的企业居然持有“国家免检产品”证书,这不仅是商业信用的破产,更严重的动摇了民众对政府的信任,使政府面临着前所未有的信用危机。 (二)群体性冲突事件的本质是一场社会的法治危机 1、权力者违法导致法律空转。近年来我国立法一直处在快车道上,当前我国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已初步建成,改革开放之初的无法可依的局面已成为历史。但是,现在所面临的关键问题是有法不依的现象大量存在。特别是由于公权力缺乏有效的约束,在逐利目标的支配下,一些地方政府充当企业的保护伞,在企业破坏当地生态资源、污染当地环境、严重侵犯当地群众生命健康权的情况下,不但不予以制止,反而动用公权力对群众合理、合法的诉求予以压制。特别是近年来在征地、拆迁等事件中,一些地方政府与房产商、企业结成利益同盟,动则动用公权力,突破法律规定,侵犯公民权利。这正应验了学者所言,“权力在社会关系中代表着能动而易变的原则,在权力未受到控制时,可以把它比作自由流动、高涨的能量而其结果往往具有破坏性。权力的行使,常常以无情的和不可忍受的压制为标志;在权力统治不受制约的地方,它极易造成紧张、摩擦和突变。再者,在权力可以通行无阻的社会制度中,发展趋势往往是社会上的权势者压迫或剥夺弱者。”[3] 2、事件处理过程中程序正义的缺失。“程序不是次要的事情,随着政府权力持续不断地急剧增长,只有依靠程序公正,权力才可能变得让人容忍。”[4]“合理而公正的程序是区别健全的民主制度与偏执的群众专政的分水岭”,[5]威廉姆•道格拉斯更是一针见血地断言,“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和恣意的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6]程序正义要求“任何人不得在涉及自己的案件中担任法官”、“必须听取另一方的陈述”。[7]但是,在很多群体性冲突事件中,结论无一不是由官方,甚至媒体往往采用的是全国统一的通稿,很难听到参与群体性事件的民众的声音。因此,事件的处理往往会遭到公众普遍的质疑,人们之所以怀疑“真相”,主要原因在于事件处理的程序违背了程序正义的原则。 3、司法的苍白与无能。众所周知,在法治社会中司法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堡垒,司法独立是出自司法权属性的本质要求,只有独立的司法才能保证判决的公正,换言之,司法独立是判决公正的必要条件,虽然独立的司法不能保证所有案件的判决都必然公正,但不独立的司法产生公正则纯属偶然。虽然司法必须独立在法治国家里是一个妇孺皆知的真理,但在我国由于司法改革的滞后,迄今为止法院的人、财、物都还事实上受制于地方党委和政府,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往往被定位为“为地方经济保驾护航”的角色实为必然。因此,大量与地方政府有关的征地、拆迁等类型的案件在当地法院诉讼往往难以得到公正的救济,由于我国司法审判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终使得这些案件的审判难以跳出当地政府所能影响的范围。由于通过诉讼难以获得公正的救济,权利被侵犯的群众只能被迫转入非法治化、非程式化、成本高昂、或然性程度高、人治化特色明显的“上访”。亦即,由于司法在解决社会冲突方面的缺位或无能,而使中央政府承担了在一个司法能正常发挥功能的社会里,中央政府本可以无须承担的政治压力,甚至会产生使执政合法性资源一点一点流失的严重后果。 二、群体性冲突事件发生的直接原因在于基层官民博弈力量的严重失衡 (一)官员权力缺乏有效的约束 1、体制的不完善,党的领导在实践中往往演变成为各个地方党委书记的个人领导。由于地方的党政官员事实上由上级任命,长久以来,官员们养成了对上而不对下负责的习惯。特别是基层的县委书记,拥有人权、财权和事权,三权独掌,而且一般兼任人大主任,可以动用公安、城管甚至武警等暴力或准暴力力量,事实上其权力处于无有效约束的状态,在所辖区域内处于权力的峰顶,其权力缺乏有效的约束。绝对权力容易导致绝对腐败,因此,近些年来,县委书记一职往往成为腐败的重灾区。甚至有个别县委书记一手遮天,为追求任期内“政绩”最大化,把任职地方弄得环境恶化、民生凋敝甚至民怨沸腾。至于不受约束权力的蛮横,则可以从近期的“彭水诗案”、陕北志丹县“短信诽谤案”、辽宁西丰“抓记者案”、山东高唐“网络诽谤案”等一系列所谓的“诽谤领导”的案件处理中可以窥见一斑。[8] 2、权力监督机制失灵。在我国,权力监督机构之多,实为当代世界各国所罕见,这在某种程度上也反映出民众对腐败的痛恨以及党和政府惩治腐败的决心。例如,体制内正式的机构即包括:党的系统有纪委;立法系统有人大及人大常委会;行政系统有监察局、公安、信访等机构;司法系统包括检察院反贪污局、法院;综合的有预防腐败局等。但是,正式的体制内监督模式存在以下缺陷:(1)同级监督模式独立性差,难以奏效。在我国,由于监督部门事实上听命于地方党委和政府,故不可能充分地发挥对后者的监督职责。而上级监督部门又由于距离远,难以了解下级地方的实际情况,故事实上也难以对下级地方进行有效的监督;(2)在运作方式上,采用的是自上而下的权力主导模式。例如,对于党员干部违法犯罪的查处,往往是在纪委“双规”之后才进入司法程序,这使得司法的威信大打折扣,不利于树立法律的权威。 除了体制内正式的监督机制外,还有新闻媒体的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等等。但是,由于新闻媒体的体制化与地方化,以及人民群众监督无严格的程序性保障,法律化程度低等原因,都难以有效地负担起监督的职责。对于这种缺陷,学者指出:我国的监督是以非诉讼的信访、视察、批评、建议等手段为主的,“这种监督手段生效是以监督对象的自律为前提的,一旦监督对象缺乏自律,法律监督就难以生效。事实恰恰是违法主体大都是缺乏自律的。如能自律就根本不用法律监督。”因此,“这种以非讼形式为主要手段的法律监督其实是建立在自相矛盾的理论之上的:它的成功依赖监督对象的自律,同时监督又以对象的不自律为前提。”[9] (二)秩序控制模式下社会理性交往渠道的缺失或被阻隔 1、权力-公民场域中理性交往渠道被阻隔。这主要表现在政府与民众的对话机制被阻隔,“民声”得不到应有的发挥渠道。原因在于:首先,一刀切的官员问责制,事实上起到了鼓励官员压制舆论的作用,官员们出于自保的侥幸心理,出事即本能地拼命捂住;其次,新闻媒体的体制化和地方化,便于地方官员控制当地的信息;第三,法律规定了公民信访的权利,但实践中信访数量却同官员的政绩直接联系,如此非理性的、自相矛盾的规定,催生出的一个奇怪的现象是:许多地方政府运用公权力在北京、在省会城市设办事处,派员进驻,专事对本地上访群众进行拦访、截访。另外,《信访条例》规定的信访“属地管辖”原则,实践中直接导致推诿。事实上,正是由于涉及当地官员的利益而无法在当地得到公正处理,群众才会“越级上访”,但“属地管辖”却将上访材料“批转”回地方,正是在不断的来回之间,上访群众的忍耐力到了极限,极易导致暴力性冲突;第四,公民基本权利受到过多的限制。例如,我国宪法确立了公民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自由,但事实上工会、妇联、甚至连律师协会、消费者协会、作家协会、各种学术团体等都被纳入了体制内管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集会、游行、示威法》对公民行使以上宪法自由权利予以了过多限制,实践中难以操作。 2、资本-劳动场域中理性交往渠道的缺失。我国宪法中迄今尚未确立罢工自由,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私营经济已占国民经济总量过半的今天其缺陷是非常明显的:当前国内劳资纠纷主要围绕工人要求增加工资、改善劳动条件而展开,并不带有政治色彩,事实上这种诉求往往合理、合法,在市场经济国家纯属常见,通过法制化的劳资博弈完全可以正常应对,政府实无必要对之予以包办或干涉。但在秩序控制模式下,工人自愿的结社被禁止,一方面导致资方可以任意践踏劳方的权益,劳资矛盾日积月累;另一方面,由于正常的劳动者团体交涉程序的缺失,劳方只能采用中国式的无序罢工来回答。 3、社会矛盾解决机制失灵。首先,司法不独立,法院事实上的地方化,在涉及一些征地、拆迁等地方政府所认为的“敏感”案件时,往往不予立案,即使予以立案,这类案件也难以得到公正的判决。由于司法判决不公现象严重,人民群众对司法的认同度较低;其次,社会弱势群体在体制内获得救济的成本太高。例如,《中国农民工维权成本调查报告》显示,为了索要不足1000元的工资,完成所有程序,农民工维权需要直接支付至少920元各种花费;花费时间至少11-21天,折合误工损失550-1050元,至于整个社会的成本则至上在三倍以上。[10]由于社会矛盾解决机制的失灵,受伤害的群众容易在趋于暴戾化的社会群体心理影响下走极端。 总之,在稳定压倒一切的秩序控制模式下,我国市民社会缺乏必要的成长空间,官与民之间处于直接接触的状态,社会缺乏中间缓冲地带,一出事就把政府推到最前面,事件的处理过程及结果将直接考验政府的政治合法性。而当前的现实情况是,由于传统思维及处理方式惯性的存在,在官民博弈中,官处于绝对的优势地位,民众的自由空间受到挤压。透过众多的群体性冲突事件,可以发现社会群体心理有趋于暴戾化的趋向,这是一个社会断裂的危险信号,必须对之予以深刻的反思。 三、群体性冲突事件发生的深层次原因在于政府偏离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科学定位,导致权威和公信力严重受损 市场经济的基础在于法治,市场经济社会和法治社会好比一枚硬币的两面,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在市场经济社会里,公民在政治上、法律上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公民权利一律平等,政府负有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的法定义务。社会经济上的事务主要由市场自由竞争来解决,政府原则上不予过多参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由纳税人通过法定的由公民按照各自纳税能力所承担的税收所供养,政府的科学定位应当为市场交易规则的供应者和市场秩序的维护者,以及通过税收来调节市场自由竞争所带来的贫富差距,负担起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生存照顾”的义务,在市场经济中政府应当严守中立,不应有任何自身的经济利益。但是,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完善,特别是政治体制改革的缺位、法治的不完善,遂导致政府在履行职能方面经常处于缺位和越位的状态。 1、政府的越位主要表现为:(1)在计划经济时代的“先生产、后生活”的传统观念的主导下,不顾一切保增长,集中一切资源用于拉动增长,成为政府的主导思维。“这种思维本质上是一种战争思维,它把发展经济当作一场在总量上赶超竞争对手的经济战争”。[11]在这种政府主导经济发展的思维支配下,以及在片面的经济发展政策导向下,各地政府纷纷热衷于“招商引资”,甚至充当企业的看家护院角色,不惜以牺牲当地环境、破坏生态资源为代价去追求GDP的增长;(2)由于我国分税制度存在的缺陷,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剥夺过多,地方财政上难以为继,[12]一些地方政府转而依靠“卖地财政”来维系运作,长久以往遂形成与房产商、企业的利益共进退的关系,由于公权力约束的不到位,在利益催使下容易产生官商勾结。特别是,国务院颁布的《拆迁条例》不分“公共利益性拆迁”和“商业性拆迁”,一概由政府负责拆迁,使得地方政府为企业、房地产开发商“保驾护航”变得“有法可依”,在公开报道的众多暴力性征地、拆迁事件中大都可以看到一些地方政府的影子;(3)违反行政伦理,利用公权力直接谋利。长期以来,在中国“吃饭财政”现象严重。由于冗员过多,许多政府职能部门设机构,但是财政却不全额拨款,甚至全部由收费、罚款来解决,称“设机构,给政策”。在具体渠道上,或者为自收自支,或者为收支两条线,超收奖励、罚款分成。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导致相关职能部门产生并维护自身的部门利益,同时利用我国“部门立法”模式的弊端,使得“部门利益化,利益法制化”,立法在一定程度上丧失公平正义的品质,沦为维护部门利益的手段,同时也使得部门利益因此而尾大不掉甚至形成阻碍改革的利益集团;另一方面,众多部门竟然堂而皇之地存在“收费指标”、“罚款指标”,执法活动在相当程度上被商业化,由此而导致乱象环生的景象则不难想像。试举公路交通为例:有学者指出,由于权力的垄断,在国内的一些大城市里,出租车行业已演变为一种畸形市场化的特殊行业,只有官方特许的公司才可以经营。出租车公司把车租给司机,收取高额的一次性押金,然后每月收取租金,出租车公司对司机的剥削,一般都达到了80%,甚至更多,实际上,只要获准开办出租车公司,就可以凭空每月收取大笔的租金,基本上什么都不用做。出租车公司像吸血鬼一样的盘剥才是当前许多城市出租车司机“罢工”群体性事件频发的真正原因所在。[13]另外,从公开报道的情况看,选择性执法、诱使他人违法而进行罚款的“钓鱼执法”大量存在。[14]各地公路收费站林立,运输成本高昂,公路运输超载罚款,不超载亏本,但由于超载被罚具有或然性,其发生有一定的概率,因此,许多运输者不得不被逼超载。法之违反,其根源竟然在于政府的竭泽而渔,不得不发人深思并引起执政者警惕![15] 2、政府的缺位表现在:片面追求效率,忽略了公平,部分出台的社会政策过度不公,整体上忽视了对社会弱势群体的生存照顾义务,财政支出直接投放到教育、医疗等方面比例过低,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供应严重不足,导致社会贫富悬殊、两极分化现象严重,基尼系数在2007年已经达到0.48,已经远远超过了主要的资本主义过家,甚至超过了一向被认为“贫富差距很大”的基尼系数基本维持在0.41左右的美国。住房难、看病难、上学难成为人民群众的“新三座大山”,社会大众未能充分地从经济发展、GDP高速增长中享受到应当享受的利益。 由于一些垄断行业、部门以及地方政府和经济利益过多地纠缠在一起,容易形成自身的利益,故在出台一些重大的、与国计民生有关的政策时,往往不能充分考虑民众的意愿,甚至部分政策逆民意而为。例如,举民众反映强烈的汽油价格来说,近年来,中国汽油价格一直处于不断上涨的态势,国际石油价格上涨,国内的立即跟着上涨,名为“接轨”。可是,当国际石油价格下降时,国内的价格却并不“接轨”而下降;又如,当前民众苦于房价高腾久矣。一个基本的常识是:作为商品,房价起落属正常市场规律的作用,政府本不应对之过多操心。但是,由于近年来很多地方政府财政上过多依赖“卖地财政”,故不愿意房价下落,于是一些地方政府纷纷出台房产“救市”政策。此举违反了行政伦理,严重伤害了民意,对社会道德、政府的公信力构成公然挑战。事实上,当前群体性事件之所以频发,当从此寻找深层次的根源。公务员之家 四、厉行法治,走出传统中国“威权主义与黄宗羲定律”怪圈 当前,在中国发生的群体性冲突事件并未突破传统的“威权主义与黄宗羲定律”[16]的命题范围。在该命题下,几千年来中国历史一直在周期震荡中循环,每当社会财富积累到一定程度,每当社会文明积累到一定程度,社会情绪的极端和暴戾以及社会矛盾和冲突也随之发展到顶点,然后马上来一次大的震荡,把几乎所有积累一扫而光,接着一切从头开始,从零甚至是从负数开始。[17]值得我们思考的是:我们有理论上最先进的制度,有宪法、法律及完备的法律实施机构,但为什么会宪法、法律会空转?那种出了事后靠严惩个别腐败官员、然后组织官员进行政治学习等传统应对的方式实践证明效果有限。笔者认为,必须直面民意,在深刻反思的基础上,理性对待、积极回应各类社会群体利益诉求的表达,通过现代性的观念与制度变革,踏踏实实的厉行法治,才能使中国最终走出传统的“威权主义与黄宗羲定律”怪圈,舍此之外,别无他途。 (一)改革传统观念 1、从秩序至上到人权至上。去除传统国家主义观念影响,确立国家仅具有工具性价值,人权才是核心和最终目的的现代法治理念,以及确立保护公民依法维权就是保护法律的尊严、保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保护党执政合法性资源的理念,尊重并切实保障公民宪法基本权利,实践宪法中“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庄重承诺。 2、从压制型治理到自治型治理。在自治型治理模式下,政府无须大包大揽,越是离民众近的事务,越是应当通过民众自治来进行,因为只有民众自己才了解自身的需求和偏好。全能的“家父主义”政府不可避免地会出现由于包揽过多而造成的冗员过多、效率低下、腐败现象。实行自治型治理,由于大量的社会性事务由社会自治团体完成,这样可以为政府机构改革挪出空间。同时,伴随着自治型社会的建立,我国的公民社会与公民文化、宽容、和谐的社会氛围势必得到进一步培育和发展,这样可以为整个的政治体制改革创造必要的空间。 3、从无限政府到有限政府,“假如我们相信政府具有永远正确的秉赋且永远不会走极端,宪法便没有必要设定这些限制了。”[18]因此,应当放弃计划经济年代秩序控制模式下政府包办一切的习惯性做法,政府的一切行为必须严格地受到宪法、法律的约束,奉行中立、谦抑原则,回归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科学定位。 4、从效率至上到公平至上。在当前掠夺式的经济发展模式下,经济增长衍生出很多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对社会安定带来很大的危害。因此,必须转换思路,将重点放在发展社会保障、提供社会福利方面,改变社会分配严重不公的现状,重塑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以化解当前日趋激烈的社会矛盾。 5、摆脱传统意识形态的束缚:首先,党的领导不等于地方上某个具体党员干部的个人领导,体制上要保证党中央的权威,制度设计上要做到权责必须平衡,防止官员在地方上独大而滥用权力;其次,权力分立在当代世界被称为优越的“自由主义的政治组织之原理”,[19]因此,它并不是资产阶级的专利,其中所蕴藏的公理性成份完全可以成为制度建设借鉴、参考的对象;第三,去除公务员性善论的制度前提预设,制度设计从人性发出,“假如不把人预设为恶人,任何人都不可能为一个共和国制定宪法或法律”,“不信任是每个立法者的首要义务。法律自然不是用来反对善的,而是用来对付恶的,所以,某个法律对它的接受者预设的恶行内容越多,其本身反而显得越好”;[20]第四,从政治性思维转换到法律思维,依靠公正的执法和司法来解决社会纠纷与冲突,这要求政府应当摈弃长期以来所奉行的那种充当社会万能“保姆”角色的观念及做法,避免成为社会矛盾的漩涡中心,应当定位在地位中立的社会纠纷调停者的角色;第五,转换革命战争时期所形成的阶级斗争惯性思维,抛弃暴力性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中国共产党已由革命党转变为执政党。众所周知,革命党的合法性基础在于特定历史条件下,在国民党反动统治下人民有武装革命的权利;而执政党的合法性则在于宪法、法律的确认、授权、以及人民对党执政的普遍认同。因此,角色的转变,必然带来工作重心的转变,新时期的工作应当围绕加强党的执政能力,提高党的执政合法性而展开。 (二)突破解决冲突的传统路径依赖 当代世界,由于互联网、通信技术的发展与普及,政府、环境的资讯充分暴露于网络通讯中,决策的速度、品质势必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传统的政府包办一切、垄断资讯、单方面公布信息的做法,势必引起公众的质疑,当公众质疑累积到相当程度将可能造成合法性危机。按照发展社会学的观点,人均GDP在1000美元到3000美元的区间,是社会矛盾凸显期。当前,我国正处于这一阶段,社会矛盾由隐性转为显性而直接暴露在公众视野之中。如何处理群体性冲突事件,直接影响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成效,因此,突破解决冲突的传统路径依赖极为必要。 1、在处理群体性冲突事件过程中,不但要公正,而且要让人们明白无误地、毫不怀疑地看到是在主持公正,因为,原因很简单,公正来源于信任。“正义不仅要被伸张,而且必须眼见着被伸张。这并不是说,眼不见则不能接受;而是说,没有公开则无所谓正义”。[21]因此,应当改变当前对群体性冲突事件的调查、鉴定由政府部门一手包办的现状,为保证事件调查、鉴定结果的权威性、公正性,必须建立一个独立、透明的事件调查、鉴定的机制,整个事件的调查、鉴定完全由独立的第三方来负责实施。对于有重大影响的群体性事件的调查,应当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特别调查委员会来进行。在调查、鉴定的过程中,应当平等地听取双方的声音,同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及时公开信息,接受媒体的公开监督。 2、对于事件的处理,地方政府在维持社会秩序稳定的同时,应当保持中立,对群体性事件的最终处理通过公开、公正的审判进行,允许媒体进行公开的报道,让所有人知道事件的真相,“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如果一切都能够在阳光下运作,相信人民的信心、信任感也会不断的增加,社会的基本共识亦会得以重建。 (三)保证社会理性交往渠道的畅通 首先,当前一刀切的官员问责制做法弊端明显,往往驱使官员出于自保而封锁信息。因此,有必要将行政首长问责纳入法制化渠道,充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以及被问责官员的实体及程序性权利,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进行问责。 其次,只有公民充分地行使表达自由的权利,才能使下情及时地上达,形成公民与政府之间良性的互动关系。因此,必须认真对待权利,认真对待宪法,放松具体法律、法规中对公民宪法基本权利的限制,保障公民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同时宪法中有必要确立公民罢工自由等权利,保障劳动者团结起来和资本进行谈判协商、平等博弈的能力。此外,尽快制定《新闻法》,充分保障新闻自由,同时新闻媒体必须在体制上进行改革,摆脱地方化控制。 第三,从人性的角度出发,取消“越级上访”的禁止性规定。同时,信访制度的科学定位应当被还原为一个下情上达的机构,而非纠纷解决机构。[22] (四)政府权力产生与运行法治化 美国著名经济学家曼瑟•奥尔森在其名著《权力与繁荣》中,指出经济成功需要两个必要的条件,一是要有对所有人都稳定的且界定清晰的财产权利和公正的契约执行权利,另外一个是没有掠夺行为。他认为,一个政府,如果有足够的权力去创造和保护私有产权并去强制执行合约,而且受到约束不去剥夺这些个人权利,那么这样的政府就是“强化市场型政府”,只有这种“强化市场型政府”才能保证经济的持久繁荣与社会的稳定。笔者认为,所谓“强化市场型政府”实质就是法治化的政府,当前我国市场经济改革进一步走向深入,以及经济的繁荣与社会的稳定,迫切需要权力产生与运行的法治化。 1、改变官员事实上的行政任命方式,使权力产生真正做到民主化。为此,必须进一步完善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降低人大代表中官员的比例,减少全国人大代表的人数以提高效率,逐步实现人大代表的专职化,以提高其参政议政能力及明确其参政责任。 2、完善我国财政制度。(1)大力进行政府机构改革,坚决裁撤冗员,彻底告别“吃饭财政”的现状,减轻人民的负担;(2)政府机构公务人员由财政全额供养,严禁通过罚款、收费谋取部门私利。废除相关罚款、收费单位“提成”的财政制度规定,执法行为必须与执法部门、具体执法者的利益完全隔绝;(3)税收在中央与地方分配是极严肃的宪法问题,属宪法保留内容,因此,有必要从宪政的角度重新审视我国分税制,从地方事务与财权统一,从财政收入与支出两方面一并考量来完善分税制度,加大地方法定的税收分配比例;(4)完善罚款、收费制度。目前,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中的规定:在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及地方性规章均可设定罚款行政处罚,但是该法对设定罚款行政处罚的原则、条件及限制等却缺少必要的规定。至于收费,从法律性质上,收费具体可以分为规费(行政规费与使用规费)、受益费、特别公课三种类型,目前在我国尚缺少统一的《规费法》予以调整。由于立法的不完善,导致实践中乱罚款、乱收费现象严重,处于混乱不堪的局面。笔者认为,由于罚款、收费涉及对公民宪法财产权的侵犯,属于法律保留的内容,必须以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作为依据,法律可以授权行政机关制定具体的规定,但授权必须符合明确性原则,而不能采用概括性授权。 3、政府在出台有关国计民生的政策时,必须充分尊重民意。众所周知,中国改革一开始就是自上而下的权力主导型,客观上造成制定的游戏规则有利于利益集团。这种状况必须予以改变,政府在出台政策时,一方面,政策的内容要接受伦理正当性的拷问,即必须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则;另一方面,政策出台的程序要符合正当法律程序,即保证决策程序的公开、透明以及保证公众的广泛参与。具体而言,决策的有关内容应当提前向社会公众公布,决策应通过代表民意的人大表决,或通过召开具有广泛代表性的听证会来进行。惟如此,才能使决策具有民主正当性,获得人民群众发自内心的支持和服从,减少执行政策的成本。 4、政府依法行政。马克斯?韦伯指出,在理性化方面取得进步的社会中,“合法的”统治权威必须是“非私人”的,它需要恪守统治规则和制度程序。“如要使‘法律规则’得以坚持,宪法就必须确保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拥有政治权力的人必须同受其权力管辖的那些人一样服从法律程序。这一点对于从法律上保护包括人权在内的各种权利来讲,其重要性十分明显。”[23]而事实上,“强制私人尊重法比较容易,国家在此可起举足轻重的仲裁人的作用,而强制国家尊重法比较不易,因为国家掌握着实力”。[24]因此,必须完善权力监督机制,完成从人治型到法治型模式的转变,具体而言:(1)完善权力之间监督和制衡的分权机制;(2)必须保证权力监督部门的独立性;(3)权力监督通过诉讼的法治化方式进行;(4)保证新闻独立与自由,充分发挥法治社会中“第四种权力”的监督作用。 (五)通过司法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最终整合社会 在法治社会里解决纠纷的地方是法院,而不是其他机构,“司法使法律降临人间”,[25]法院代表着法律,象征着公平与正义,法院负有保障法律的正确、有效的实施,通过保障权利、对任何侵犯权利的行为进行矫正和惩罚、让被侵犯的权利得到及时救济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同时,司法作为一个缓冲带,其有效运转可以及时分解掉社会中的大量冲突,缓和对立情绪、消解社会矛盾,负有在现代多元社会里整合社会,防止社会分裂,防止由于政府直接介入冲突解决过程而使官民之间直接产生冲突从而使冲突有可能转化为政治问题,以及防止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冲突解决不公而影响政治制度合法性之责。当代中国,正处于急剧转型时期,多元利益与多元思想并存,各种冲突大量涌现,矛盾错综复杂,透过群体性冲突事件,可以看到当前社会阶层在扩大,社会存在断裂的危险。因此,通过司法及时地、公正地解决纠纷,化解民怨,医治社会的创伤,整合社会利益冲突,以达到基本的社会共识构成当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主题任务。笔者认为,为达此任务,应当充分地发挥法院的功能。而充分发挥法院功能的前提在于必须进一步深化司法改革,通过司法公正来树立法院的权威。 1、司法独立。“法治诞生于法律机构取得足够独立的权威以对政府权力的行使进行规范权力的时候。”[26]“没有这种独立,就无法防止立法权力和行政权力的滥用,也不能防止强化行政权力的强制力量的滥用。”[27]司法独立作为当代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已成为当代世界宪法性惯例,其价值为文明社会所公认。在司法独立问题上,必须去除那种将司法独立和党的领导简单地对立的观点。在我国,党的领导是政治领导,党的方针、政策通过转化为法律而为全国人民所遵守,而法院审判则是通过具体适用法律来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只有独立的司法才能更好地适用法律,而更好地适用法律本身就是在更好地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因此,司法独立与党的领导并不矛盾,两者实质上是统一的。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保证司法独立属当然的其中之义。因此,必须在制度上保障司法体系独立于政府体系而运行,同时接受公众舆论及人大等权力机构的法治化制约。同时在制度上保障法官身份的独立,使法官在判决时能无须顾虑任何外在的压力,做到只服从法律和良心,作出公正的判决。 2、建立司法违宪审查制度。众所周知,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以限制政府权力与保障公民权利为核心内容,规定了各项国家最基本的制度,是治国的总章程。同时,就功能而言,“宪法的功能不同于位阶在宪法之下各种法律,宪法不但明定立法者之裁量范围及界限,同时对于不同法律间因不同之评价标准所造成之漏洞与差异,负有整合及统一之功能。”[28]宪法具有最高的权威,必须被严格遵守。为此,必须建立相应的宪法保障机制。现代法治国家的实践证明,“违宪审查制度乃是宪法保障制度中的一个主要的,最具有实效性的机制”,[29]当代世界各国,违宪审查方式有多种,但通过司法(宪法法院或普通法院)进行违宪审查是普遍的、行之有效的制度。对于司法违宪审查的意义,学者指出,“如果没有独立的、拥有司法审查权的、容易接近、能实施这些权利的司法机关,那么,包括平等权在内的基本权利保障就只是一堆空洞的浮词丽句”。[30]当前在我国,宪法规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行。但遗憾的是,迄今违宪审查程序尚未被启动过,这与政治生活及社会生活中大量存在的违反宪法现象得不到纠正的现状形成了鲜明的对照。因此,借鉴法治国家的做法,建立我国司法违宪审查制度显得十分必要。 法律认识论文: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范围认识论文 内容提要:离婚损害赔偿,是配偶一方违法侵害配偶他方的合法权益,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损害,过错配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离婚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构成需同时具备法定违法行为、有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等四个条件。离婚损害赔偿法定原因包括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等。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题只限于无过错配偶,承担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只能是实施法定违法行为并导致离婚的过错配偶。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民事责任方式宜采用非财产责任和财产责任两种方式。离婚赔偿金韵数额可由夫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由法官酌定。 关键词:婚姻法离婚损害赔偿离婚损害赔偿法律适用 2001年4月28日颁布实施的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新增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这适应了我国新形势下调整离婚关系新隋况的需要,反应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有利于维护合法婚姻关系,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制裁过错方的违法行为。为正确贯彻实施这一法律规定,目前,我国法学理论界和司法界不少同志撰文,探讨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问题,大家对很多具体问题存在不少分歧理论认识上的分歧往往会造成实践中执法的混乱,既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有损法律的严肃性,因此亟待我国有关部门做出法律解释,以指导司法实践工作。本文拟对离婚损害赔偿法律适用的若干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以期为我国有关部门制定有关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解释提供一点参考。 一、设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 第一,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完善我国婚姻法律制度的需要。保护婚姻家庭是我国宪法确立的基本方针。我国刑法、民法通则和婚姻法对于夫妻、父母子女等家庭成员,在婚姻家庭中权利义务关系都明确给予了法律保护的。但由于我国1980年《婚姻法》的离婚制度中缺少离婚损害赔偿的规定,过错配偶实施违法行为如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配偶等导致离婚,造成无过错配偶的损害,不能依法追究其赔偿责任。这使我国法律关于保护婚姻家庭的规定成为一纸空文,有损社会主义法律的严肃性。 第二,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新形势下保护离婚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近年来我国离婚率呈逐渐上升的趋势。随之出现的一个突出问题是,因夫妻一方当事人重婚、与他人同居或虐待、遗弃对方而导致婚姻破裂的离婚案件增多,在某些地区已成为离婚的主要原因,占离婚案件的数6096以上。许多无过错离婚当事人(绝大多数是妇女)因过错配偶上述侵害婚姻关系的违法行为,身心受到严重摧残,却得不到法律救助,发出了强烈要求填补“法律漏洞”的呼吁,以期有效地保障婚姻家庭、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据报道,北京市妇女法律援助分中心从2000年10月至2001年5月短短7个月内受理的200余例来访和咨询中,婚姻家庭类咨询占总数的8496,其中,“在796件离婚咨询中,离婚损害精神赔偿的问题相对集中,咨询者希望通过新设立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实现对自己权益的保护。” 第三,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使司法部门有法可依、违法必究的需要。从我国司法界看,由于我国婚姻法未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因此,离婚时对于离婚过错方对无过错方造成的损害包括财产•的和非财产的损害,法院一般未责令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例如,根据2000年6—8月对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庭的调查:“1998年和1999年全年的涉及婚外恋的124起离婚案卷进行统计,这些离婚案,无一例责成离婚中的过错方或第三者对无过错方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案例。尽管有些已“证据确凿",但由于法律对无过错方的救济手段明显滞后,所以执法者对明日张胆践踏“一夫—妻制"的行为,显得力不从心,无能为力。可见,这不仅放纵了离婚过错方的违法行为,不利于保护无过错配偶的合法权益,而且不利于维护合法婚姻关系。故基于公平、正义原则,应当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依法追究过错配偶违法行为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和功能 离婚损害赔偿,是配偶一方违法侵害配偶他方的合法权益,导致婚姻关系的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损害,过错配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根据我国新《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离婚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构成,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要件: 第一,须有法律规定违法行为。这里的法律规定违法行为,指新《婚姻法》明确规定的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且已导致离婚的四种违法行为。这些是严重违反婚姻义务或严重侵害配偶他方的人身权益,并造成离婚的法定违法行为。必须指出的是,如果实施的是法定违法行为之外的其它违法行为,如赌博、吸毒等,或虽实施了前述法定违法行为尚未导致离婚的,均不属于离婚损害赔偿的违法行为。 第二,须有损害事实。即因配偶一方实施了违法行为而导致离婚,无过错配偶由此受到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何谓离婚财产损害,在我国学者目前有两种不同的见解:一种意见认为,离婚财产损害,是指因实施法定违法行为致配偶他方现有财产利益受到损失等,如拒不履行家庭扶养义务,造成配偶他方现有财产利益的损失或夫妻共同财产的减少,配偶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造成配偶他方人身或精神上的损害所引起的财产损失,如医药费、误工费等。即包括所持财产的减少和可能失去的利益,后者如可预期利益的丧失。笔者认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宗旨之一就是填补损害,故离婚财产损害的范围,当然既包含财产方面已发生的现实损害;至于可预期利益之丧失即消极损害是否包括在内,则应当区别对待。凡属于过错配偶违法行为造成的夫妻共同财产可预期利益的损失,应包括在离婚财产损害的范围内。但配偶继承权的丧失,则不应包括在内。因为,配偶继承权的实现,除以配偶身份的存在为前提外,还需同时具备其他法定条件。如夫妻一方死亡、留有遗产、生存配偶未被取消继承权等。也就是说,配偶继承权将来实现与否尚不能确定:保险受益权亦同,故均不宜包括在内。至于夫妻抚养请求权是否应列入赔偿范围,亦应区别处理:无过错配偶在婚姻存续期间如果已经具备抚养条件,实施法定违法行为的过错配偶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如尚未具备受抚养条件的,不宜列入抚养范围。因为,在我国夫妻一方是否对他方在经济是上给予抚养,取决于是否具备法定的抚养条件。凡具备法定的抚养条件的配偶一方,即使离婚后也享有他方给予适当经济帮助的权利。 离婚非财产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前者指人身受到的伤害,后者包括精神利益(如名誉权、自由权、贞操权等)的损害和精神创伤两个部分。精神创伤指因过错配偶实施重婚、与他人同居、虐待、遗弃等行为,致使婚姻的破裂而离婚,造成无过错配偶肉体上和精神上的痛苦。 第三,须有因果关系。配偶一方实施的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法定违法行为,必须是导致婚姻关系破裂而离婚,使无过错配偶遭受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的直接原因。离婚财产损害和人身损害均属于物质损害,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违法行为是发生损害结果的直接原因,才能认定有因果关系。精神损害,只需确认配偶一方有上述违法行为已导致离婚的,就可以认定,但是如果违法行为未导致离婚,受害配偶在婚姻存续期间提出追究过错配偶责任的,应按婚内侵权行为处理,不适用离婚损害赔偿。 第四,须有主观过错。离婚损害赔偿以配偶一方有故意的过错为主观要件,即配偶一方故意实施上述违法行为。但请求人无过错。如因过失伤害家庭成员等导致离婚的,因不具备主观要件,故不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 以上四个要件同时具备,即构成离婚损害赔偿民事责任。 离婚损害赔偿作为一种民事责任,主要具有三方面的功能:第一,填补损害。补偿损失,使受到损害的权益得到救济和恢复。第二,精神补偿。精神损害之补偿金,是一种特殊赔偿金,兼具经济补偿和精神补偿双重功能:一是从经济上填补损失,二是补偿受害方因合法权益遭受损害之痛苦。以为,对于精神补偿而言,不能完全客观地以金钱计量和赔偿。所以,给付赔偿尽可能填补损失外,更主要的是受害人心理上得到了慰籍,平息怨恨、报复情感。第三,制裁、预防违法行为。即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填补过错配偶的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抚慰无过错方的精神创伤,预防、制裁配偶一方的违法行为,以维护合法婚姻关系和保护无过错配偶的合法权益。 必须指出,关于损害赔偿的功能,我国有些专家认为,实行离婚损害赔偿,除前述功能外,还可以保障离婚后妇女儿童的生活,对于单亲家庭生活保障,特别是子女的健康成长,会起到积极作用。“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离婚双方特别是经济上处于劣势一方的后顾之忧,从而使离婚自由得以真正实现。”笔者认为,诚然,通过离婚损害赔偿,能够减少离婚配偶一方及其子女的生活困难,有利于提高单亲家庭的生活水平。但是,我们适用离婚损害赔偿时必须明确,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主要功能在于填补损害、预防、制裁违法行为。只有因实施法定违法行为导致离婚而引起的损害,才能请求赔偿。如果不是因为实施法定违法行为导致离婚的,即使离婚配偶一方及子女生活困难,也不能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在我国,离婚后生活困难的一方及子女的生活保障,主要是靠离婚后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和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抚育等法律制度予以救济的。 三、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原因 根据新《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原因包括重婚、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四法定情形。但我国有些学者和司法界的同志认为,新《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原因范围太窄,应将通奸、有配偶者票等危害一夫一妻制的行为包括在内。有的学者还认为还应该包括违反婚姻自由的过错行为,如一方婚前故意隐瞒结过婚的历史等骗婚行为。笔者认为,上述意见不妥。因为行为通常是秘密进行的,主要是危害社会公共秩序,我国刑法和有关行政处罚条例对其已规定有相应的处罚措施。至于一方婚前故意隐瞒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而结婚的按新《婚姻法》的规定有相应的处罚措施。至于一方隐瞒其已婚史、性生理缺陷而结婚的并非所有的配偶他方都不能原谅而导致离婚,故不宜作为离婚损害赔偿的原因,但如果因此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可以依法请求离婚。 四、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及行使时间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主体仅限于无过错配偶。根据新《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只有无过错配偶,才能享有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成为请求权的主体。至于什么是“无过错”,新《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四种违法行为。但是我过有些、学者主张,在物质损害上,应适用“过错相抵原则”。“如双方均有过错,当一方提起赔偿之时他方也可以提起反诉,并在适当范围内予以过错抵消,抵不足的部分可以要求赔偿”笔者认为,这里如果配偶双方故意实施了违法行为而导致离婚的,其违法行为性质相同,只是在数量上可能有“五十步与一百步”之差,由于违法行为数量的多少往往较难查证;并且基于离婚损害赔偿的功能之一,就是预防、制裁侵害配偶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故不宜实行过失相抵。从国外立法看,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有些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仅限于无过错配偶。如瑞士、墨西哥、法国亦原则上限于无过错配偶。所以,我国新《婚姻法》将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权的主体仅限于无过错配偶,而不采取过错相抵原则,这有利于促使公民严肃认真对待婚姻关系,预防侵害配偶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的发生,也可避免为证明离婚配偶双方过错大小之举证困难,是合理的。 至于因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由此受到损害的未成年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员,是否也可以作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主体?在国外,如日本有司法判例在特别情况下允许未成年子女提出损害赔偿。但笔者认为:离婚损害赔偿是因配偶一方婚内实施法定违法行为而导致离婚,过错配偶因此造成无过错配偶物质的和精神的损害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因此,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主体和民事责任的主体只能是婚姻当事人,未成年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员不宜作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主体。未成年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员如因离婚受到损害,只能作为确定损害赔偿数额的多少时予以考虑的一个情节。如果成年子女及其他家庭成员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造成物质和精神的损害,受害人可以依据《民法通则》有关保护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侵权之诉,依法追究违法行为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时间是否仅限于离婚时行使?我国新《婚姻法》未作规定。目前我国学术界有两种观点:一种意见认为,离婚损害赔偿仅限于离婚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另一种观点认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既可以离婚时提出也可以离婚后提出,但时效以一年为限。笔者持第一种观点,因为离婚损害赔偿的立法宗旨在于填补无过错配偶的损害及抚慰其精神,并制裁违法行为,仅限于离婚时行使请求权,“既可以避免因时过境迁,法院难于调查取证,也可以促进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 五、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 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除过错配偶外,是否应当包括插足破坏他人婚姻的第三者?对此,新《婚姻法》第46条未予规定,我国学术界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第三者应当是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应当作为共同侵权人而负连带责任。另一种意见认为,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只能是实施法定违法行为并导致离婚的过错配偶,不能包括插足破坏他人婚姻的第三者。因为“离婚及离婚过错赔偿是配偶之间的纠纷,解决的是配偶之间身份关系及民事赔偿责任问题。不宜将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和民事赔偿责任规定进来。”“对于第三者的行为,更适宜用道德来调整,只有在第三者插足严重,损害重大时才规定第三者赔偿责任。受害者可另行提起侵权的损害赔偿之诉。"笔者赞同后一种意见。这时首先必须说明“第三者”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一个社会学概念,它通常是指介入他人婚姻,与夫妻一方有婚外性关系的人。其表现形式比较复杂,如果第三人有配偶者秘密地发生两性关系,属于通奸;第三者与有配偶者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公开共同生活,属于姘居;第三者产生原因也很复杂,有的属于上当受骗,不知对方有配偶;有的是有配偶者的关系早已破裂,甚至已经分居多年,但配偶对方就是坚决不同意离婚,在此情形下,继续这种婚姻关系已是不道德的;有的是第三者贪图享受“金钱"等。所以,对第三者“不宜一概用法律加以惩罚。对于这些不同形式介入他人婚姻的第三者,应当根据社会危害性的不同,予以区别处理。第三者如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构成重婚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他与有配偶者姘居、通奸的第三者,一般可以通过道德谴责,行政处分治安处罚以及批评等方式处理。但如果第三者实施违法行为,侵害合法配偶的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造成损害后果的,受害人可依《民法通则》提起损害赔偿之诉。 六、离婚损害赔偿适用的程序和赔偿范围 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程序,新《婚姻法》无明文规定。笔者认为,离婚损害赔偿既适用于行政登记离婚程序,也适用于诉讼离婚程序。因为,基于婚姻法的私法性质,在夫妻双方同意行政登记离婚的情形下,法律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必进行干预;如果双方就离婚损害赔偿问题不能达成协议,则可以通过诉讼离婚,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目前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另一种意见认为,离婚损害赔偿,只是对精神损害的赔偿,而不是物质损害赔偿。因为如果被侵害的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名誉权或人身自由权,”民法上已有规定,要求赔偿,也不需导致离婚。如果因为过错方的过错而导致对方物质利益减少,则属于财产返还的范畴。只要有过错行为,不问结果,受害方即可提出损害赔偿。笔者持第一种意见。因为,第一,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侵害配偶他方的人身或财产权益,依照我国《民法通则》保护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规定,受害配偶有权请求婚内侵害赔偿。但是,如果受害配偶基于维护婚姻关系的考虑,未在婚姻期间提出侵权损害赔偿的,离婚时对其因过错配偶的违法行为导致离婚所受物质上和精神上的损害,均应有权依法提出损害赔偿。这才是合理的。第二,新《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蔽、转移、变更、损毁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是对离婚时夫妻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违法行为的处理措施,而不是赔偿损害,因此,对于因法定违法行为而导致离婚所造成的财产损害,不能援引此条规定予以处理。第三,按新《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只要有过错行为,不问结果,受害方即可提起损害赔偿。这并不意味着离婚损害赔偿仅仅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而否认物质损害赔偿。从立法精神看,在离婚损害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与物质损害赔偿,两者是并行不悖的,两者相辅相成,共同填补受害配偶的精神损害与物质损害,维护其合法权益,并制裁过错配偶的违法行为。 七、离婚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方式 离婚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方式是否仅限于财产责任方式?从国外立法看,大多只规定对离婚所受的损害,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瑞士民法除规定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外,还规定可请求给付抚慰金。前者填补财产损害,后者着重抚慰精神创伤。笔者认为,从现实生活中看,离婚无过错方所受的损害,往往以精神损害为多。因此,瑞士立法值得我国借鉴。建议我国今后在制定民法典时,在民事责任中增设给付抚慰金之规定。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违法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赔偿责任。并且,根据该法第120条规定侵害名益权等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等非财产责任和赔偿损失的财产责任两种方式,才能更好地维护受害的无过错配偶的合法权益,即基于过错配偶对其所受的物质损害,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过错配偶所受的精神创伤,可以请求给付精神损害补偿;无过错配偶的名誉权等如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八、离婚损害赔偿金数额的确定和给付 关于离婚损害赔偿金数额的确定,立法是否规定一个统一的标准?我国有些学者主张,立法应对离婚损害赔偿金的数额统一规定“下线”或“起步价”或“最低限额与最高限额”,以确保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有效地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加以限制。“广东省人大对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作做出的具体规定作出了有益的探索,即赔偿起价5万元。这一规定,不妨在过错离婚中,作为给予精神赔偿的起价也可采用。"笔者认为,鉴于过错配偶的主观过错程度不同、违法行为导致离婚造成的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手段、情节及后果往往不同,并且我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离婚赔偿责任主体的经济负担能力亦有差异。因此,我国立法对离婚损害赔偿的数额,不宜统一规定一个“起步价”或“最低限额与最高限额”。离婚损害赔偿金的数额可由夫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再由法官酌定,可能会更合理。公务员之家 法院判决离婚损害赔偿金的具体数额,应当考虑哪些因素?笔者认为,原则上物质损害赔偿金的数额,应当按照赔偿实际损失原则,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来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数额,宜由法官根据具体情况酌定。 离婚损害赔偿金的给付方式如何?笔者认为,可由夫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综上所述,离婚损害赔偿是配偶一方违法侵害配偶他方的合法权益导致婚姻关系的破裂,离婚时无过错配偶所受的损害,过错配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故基于公平正义原则应当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从而依法追究过错配偶违法行为的损害赔偿责任,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法律认识论文:正确认识法律规避推动行政管理法制化论文 编者按:本文主要从行政管理中的法律规避现象;对行政管理中法律规避现象的评析;正确处理行政管理中的法律规避问进行论述。其中,主要包括:行政管理中法律规避的现象是客观存在的、行政程序卜的法律规避现象、行政实体的法律规避现象、规避行政诉讼法律规定的现象、行政管理中存在法律规避现象是不可避免的、行政管理中法律规避现象的合理性、行政管理中法律规避现象的危害性、立法上力求高度周密和科学,要符合实际、行政执法部门必须树立依法行政观念、发挥各种监督机制的作用,制止行政管理中的刁很的法律规避行为等,具体请详见。 论文摘要: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制度都处在巨大发展变化时期,出现法律规避现象将是相当严重的。其中,行政管理中的法律规避现象更是客观的大量的存在着。这种现象的存在,有其合理性的一面,也有其危害性的一面。为了推动行政管理早日走上法制化的道路,对其法律规避现象要采取正确态度,即发展合理的因素、克服消极的影响。这就要求,首先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要依法行政,正确运用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方法处理问题,其次是积极发挥各种监督机制的作用,但最重要的是尽早完善立法体制,力争立法更加周密和科学。 论文关键词:行政管理法律规避现象客观存在评析正确处理 行政管理中法律规避的现象是客观存在的,特别是《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等监督行政的法律法规颁布施行后,行政管理中的法律规避现象更加显现,影响着我国法制建设。笔者认为,对行政管理中的法律规避现象,应当加以分析研究,既要看到其不合理的一面,也要看到其合理的一面,采取正确的态度,克服其消极的影响,以推动行政管理走法制化的道路。 一、行政管理中的法律规避现象 (一)行政程序卜的法律规避现象。 1.为争行政主管而进行法律规避。产生这种规避现象,主要原因是有关法律法规关行政管理的规定出现交叉的情况,享有管理权的各行政部门从自己部门利益出发根据有利于自己行使管理权的法律规定主管案件。有的行政部门甚至把同一事实违反了两个以的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应分别由不同部门主管的案件,自己一并处理,产生法律规避。如深圳市14家药店销售带有“上海牌商标的六神丸假药,被工商部门查获。工商部门以14家药店销售带有“上海牌”商标的假药,侵犯了商标专用权而给予处罚,同时对该批假药进行没收等处罚。结果就存在法律规避问题。药品是特殊商品,对于药品的生产、销售等行为,按《药品管理法》规定应由卫生管理部门主管,工商部门处理是超越职权的,规避了《药品管理法》的规定。有的行政部门利用法律法规关于违法事实性质的规定小卜分明确清楚的情况,从有一利于自己行使管理权来解释和适用法律规定,避开其他法律规定。比如对于公路路肩栏杆遭到行驶的汽车意外碰撞而破坏的事件,如果按照《公路管理条例》规定·,属于破坏公路设施行为,应由公路管理部门主管。但公安部门发现时,便进行查处,其理由是本案属于交通事故,按《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应由公安部门主管。 2.级别管辖上的法律规避。有的法律法规对行政级别管辖问题规定的比较具体明确,有一的部门为了行使管理权,故意规避法律规定。比如《土地管理法》第25条规定:国家建设征用耕地1000亩以上,其他土地2000亩以上的,由国务院批准。征用省、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卜地,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征用耕地3亩以下,其他土地10亩以下的,由县人民政府批准。有的县人民政府为了行使征用土地批准权,故意化整为零,把大项目分解为小项目,使之符合县政府批准征地权限范围,把本应由上级政府行使的批准权自行行使了。 3.自行设立简易程序,避免普通程序。有些行政部门如公路管理部门规定,罚款200儿以下的可以当场处罚。实际工作中,对当事人处罚,发给一张收据,不发给处罚决定朽。有的地方「商部门也采取这种做法,在市场管理中,罚款100元以下的可以当场处罚,处罚时发给一张罚款收据。 4.联合行使行政管理权避免行为违法。传统上,行政管理中存在着行政机关之间没有严格的分_L_,职责不明,遇到有经济利益就争着管,遇有麻烦的问题就往外推等现象。这种现象影响到现在。如现在公安、工商、海关都对走私行为案件行使管辖权,尽管《海关法》和《行政诉讼法》都不允许这种现象存在,但公安机关以其有权侦查走私犯军案为由,继续查处走私行为案件,查获的物品款项没收,不移交海关处理。管理上矛盾很大。广东省政府根据打击走私的实际情祝,为了发挥公安、工商、海关部门的互相协作作用,解决查处走私案件中的矛盾,经召集公安、l商、海关协商后,作出规定,决定走私行为案件依据《海关法》规定应由海关作出处罚。公安、工商在行使职权中查获到走私行为案件的,由海关作出处罚决定,罚没物品和款项按比例部分归海关处理,一部分归查获部门处理。 5.设立专门机构综合行使几个部门的管理权。现代城市管理事务越来越繁杂,行政管理往专业化、科学化方向发展!专业化管理中也带来一些问题,各有关行政部门在管理中常发生扯皮现象,管理效果不理想。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有的城市设立专门机构行使一定范围的行政管理权。如广州市人民政府制订规章设立城市监察大队,管理广州市的城市建设、环境卫生、绿化保护、生活噪声等问题。对于这些方面的违法行为,监察大队可以行使一定的行政处理权,需要作出处罚的交有关主观机关办理。实践中城市监察大队往往也行使处罚权,如对违章建筑行为责令停建,通知拆除,甚至组织力量强行拆除。 6.临时机构行使主管部门的职权。临时机构林立的情况还未得到改变,各级政府都依赖一些临时机构开展有关工作。如城市道路扩建办公室、打击走私领导小组办公室等。“打私办”是为了协调各有关部门关系,解决查处走私案件中的矛盾而设立的。但有时“打私办”手上有案件,也自行作出处理或处罚。又如各级人民政府为了处理土地山林纠纷案件,设立调处土地山林纠纷办公室调处土地山林纠纷案。有的调处纠纷办公室以自己名义作出处理决定,处理之后,其态度是:如果纠纷双方服从处理决定,那么该决定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不服起诉,调处纠纷办公室便宣布处理决定是无效的。所属政府也表示调处纠纷办公室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决定不代表政府,应由政府作出处理决定才有效。 (二)行政实体的法律规避现象。 1.越权行政时,对实体问题的处理与相对人“私了”。存在这种现象主要是行政机关受经济利益驱动,明知不属于自己管辖,但见到有经济利益,仍然插手,在查获财物后,与当事人“私了”。比如有的公安、_工商部门在查处走私案件时,对查获的财物既不移交海关,也不以海关名义作处理,而是自行私下与相对人进行讨价还价了结。据一些地方反映,这种“私了”的情况很严重。法院也接到不少群众来访,反映行政机关越权处理中的“私了”现象。有的原告虽然与行政机关“私了”了,但事后提起行政诉讼。被告感到由于行为违法难免承担败诉的责任,便立即撤消其违法的行为,把罚没款和财物退给相对人,或者移送有关部门。 2.为了避免行政争议,重过轻罚,轻过免罚,或者协商处罚。有的行政机关要求工作人员在作出处罚时与相对人协商,采取相对人能够接受的方案处理。如有的地方公路管理部门执法时,把处理方案和理由同相对人说清楚,相对人接受了才作出决定。有的行政机关作出决定后,送达时要求相对人在送达回证上写明“同意本决定,保证不上诉”。 3.行政时考虑了不应该考虑的因素,或应考虑相关因素而不考虑,以权谋私,违反法律的目的和宗旨滥用处罚权,构成对法律的规避。有的公安部门对不符合收容审查条件的人员以种种理由进行收审关押;有的卫生监督员对一些饭店不给予他优惠等方便而不满,随意以饭店条件差不符合卫生要求为由给予处罚,或该轻罚的给予重罚,该罚款的却给予停业整顿;有的行政机关以相对人态度恶劣为由对该轻罚的给予重罚。 4.在实体法的运用上,选择适用地方性法规而规避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情况是客观存在的。如行政法规《城市房屋拆迁条例》规定,房屋拆迁人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公布拆迁范围后,公民不能再迁入户口于拆迁范围。而广东省房屋拆迁办法中规定,公告后,公安机关不得再办理拆迁范围的户口迁入工作,工商部门也不得再办理拆迁范围的营业执照发放工作。在贯彻执行房屋拆迁的法律法规规定时,广东执行广东省房屋拆迁办法的规定。又如《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责令追回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广东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24条规定,对个人违法占地建房的,除可按《土地管理法》第舫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并处罚款,与《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不一致。有的地方的土地管理部门按照广东的实施办法,适用了罚款的规定。 (三)规避行政诉讼法律规定的现象。 规避行政诉讼的现象近几年来比较严重。行政机关怕当被告,怕败诉,怕承担行政责任,因而千方百计规避行政诉讼。上面所例举的法律规避现象中如“私了代协商处罚、联合行使行政处罚权、临时机构行使行政处罚权等也属于规避行政诉讼的问题,此外,还有下列现象: 1.自行设定复议作为提起诉讼的前里条件。《行政诉讼法》第”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具体行政行为,可以选择申请复议,不服复议决定再起诉,也可以选择直接向法院起诉。法律、法规规定应先申请复议,不服复议决定再起诉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可见只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先申请复议,不服复议决定再起诉的,复议才是前置条件。而有的行政机关把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复议前里的,也自行决定复议为前里条件,在作出行政处罚时写明“不服处罚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不服复议决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2.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或处理决定时,不告知诉权和起诉期限,致使当事人不知道起诉。按照法律规定,规范做法,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根据行诉法第37条、38条、39条规定,在文书上交待诉权和起诉期限。但行政机关不这样做,其目的是让相对人不知道诉权和起诉期限,意在用此法规避诉讼。 3,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不制作、不发给书面文书,使相对人难以起诉。行政书面文书是具体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之一,相对人凭此文书可以更方便地依法行使申请复议或起诉权。没有书面文书,相对人起诉,法院也依法受理。但如果没有书面文书,相对人要提起诉讼,首先要证明具体行政行为的存在,因而起诉权的行使遇到困难。 4.不依法行使行政司法权,使相对人无法行使诉权起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行政机关拥有一定的行政司法权,行政机关应依法行使。比如《上地管理法》第13条规定,人民政府对仁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纠纷有裁决权,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从,可以依法提起诉讼。但有的政府为了避免行政诉讼,不当被告,对纠纷“调而不处”,调解达成协议的便制发调解书,调不成的便搁置起来不作裁决。有的政府领导,遇到换届选举,怕因起诉案件多影响选票,故意不作处理。由于政府不作处理决定,当事人无法提起行政诉讼。 5.公安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以刑事侦查为名,规避诉讼。有的公安机关对不符合收容审查条件的相对人收审,一旦相对人起诉,公安机关便以刑事侦查为名,拒绝参加诉讼。有的公安机关以刑事侦查为名插手经济纠纷案件。如某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买卖水泥,由乙公司从广西某单位购进水泥供给甲公司,甲公司直接付款给广西方。交易成功后,由于甲公司未及时将货款付给广西方,广西方向公安局报案指控乙公司诈骗。公安局不顾交易三方为民事货款纠纷的事实,将乙公司的营业员收审,并查封了乙公司的银行帐号。乙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安局以侦查诈骗案为由以图不应诉。 6.诉讼过程中与原告“私了,威胁原告或者改变具体行政行为,令原告申请撤诉。在行政审判中发现,诉讼过程中原告申清撤诉的案件一直占30%左右。在这些撤诉的莱件中,有相当大比例是因行政机关改变了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也有的是行政机关与相对人对行政争议“私了”或者为了不承担败诉的责任与原告协商解决行政争议;有的行政机关采取报复或以报复相威胁,迫使原告申请撤诉。如某一原告起诉县公安局查处走私的行为,被告县公安局把原告的弟弟抓起来,理由是其弟参加过赌博(没有事实根据)。又如某原告不服公安局以他参加赌博为由罚款2万元的处罚起诉,公安局知道后通知原告谈话说,告状可以,公安如打败官司可以追回2万元,但官司一完就要把原告抓起来,依法迫究刑事责任。原告害怕了,便申请撤诉。 7.行政机关不应诉,不出庭,出庭后退庭,或提供材料不全,抵制诉讼。行政机关不应诉的现象,多发生于人民政府或公安机关当被告的案件。有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观念未改变,认为当被告受审不好受。如某市公安局一名干部宗收审案件出庭应诉.庭审进行中途退出法庭。他说我从来是审问别人的,今天却被法院审,受不了。有的政府在向法院提供材料时,只提供有利于自己一方的证据等材料,不提供对自己不利证据等材料,使人民法院难于全面客观地审查案件事实,作出判决。有的政府对法院行政审判施加压力,要求法院判决支持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否则,在人、财、物方面给法院制造困难。 二、对行政管理中法律规避现象的评析 1.行政管理中存在法律规避现象是不可避免的。为何在行政管理中会出现法律规避的现象户有主客观两方面的原因。主观行政管理工作人员的思想素质有差别。有的思想比较先进,有的相对地落后些;有的对法律法规精神掌握得好,有的相对地要差些;有的人出于不良的执法动机,以权谋私,或者为部门利益驱动,自觉不自觉地进行法律规避;客观上,存在容易产生法律规避的情况。第一,法律规定留下了选择适用的空间。法律规定存在冲突的情况,行政管理人员可能选择适用一定的法律规定而不适用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处理问题。第二,现实社会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存在法律规定滞后的问题,给法律规避找到了“理由”。第三,中国是个大国,行政事物务纷繁复杂,各地区的情况不同,在行政管理中,各地区有时偏重考虑地方的情况而适用地方性法规、规章,规避中央法律规定。第四,国家法和地方法规对法律规范并不都是合理的。行政管理为了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可能要规避不合理的法律规定。同时,法律规定的不完善之处,容易为行政管理人员钻空子,达到在“不违法”的情况,完成其任务。由于卜面所述主客观的原因,不可避免存在法律规避现象。在我国目前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经济、文化制度发展变化时期,法律规避的现象将是相当严重的。 2.行政管理中法律规避现象的合理性。法律规避现象有没有一定的合理性?过去人们是给予否定的回答的。现在我们仔细分析,就不难看出,并非一切法律规避的现象都钱不值,而是有其一定的合理性。理由是:第一,行政机关出于善良的正当的动机,为提高行政管理效能而作出的符合法律目的的规避行为,有其合理性。比如行政机关设定简易程序的做法,可以避免般程序的繁琐做法,工作方便,对提高行政效率有好处。正因为简易程序有其合理性,《行政处罚法》制订时吸收 简易程序。又如行政机关联合行使行政管理权的做法,广东省政府发文让公安、工商、海关联合查处走私行为,在一定程度卜解决了当时公安、工商和海关关于走私行政案件管辖L的矛盾,发挥了公安、工商部门的积极性。第二,根据实际需要,采取灵活做法,建立专门机构,综合行使若干部门的一部分管理权,解决行政管理中出现的大家都来管,大家都管不好的矛盾,也是合理的。如广州市成立城市监察大队进行城市管理的做法。又如佛山市规定,对城市涉及居民生活的违法案件,统由佛山120巡警处理。生活噪音、环境卫生、治安问题,等等,“有事请拨120巡警电话,”巡警随叫随到,处理问题迅速及时,深受市民欢迎。 第三,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实事求是地改变错误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减少诉累,也是可行的。第四,当法律规定不很符合发展了的情况,或法律规定冲突时,根据社会管理需要,从提高行政管理的社会效果出发,在不违反法律原则的情况下灵活处理,或选择更加合适的法律规定,也有其合理之处。第五,行政机关的行为所规避的法律规定其实也在对其行为起到了某种调节的作用。比如联合作出行政行为的做法,行为的形式和实体内容都体现了有关法律规定的指导作用。又如行政机关设立专门机构综合行使几个有关行政机关职权的,一般也以有关法律规定为准,不但有关行政法对之起到调节作用,而且行政诉讼法也在起到调节作用。 3.行政管理中法律规避现象的危害性。行政管理中的法律规避现象,从某个角度看,在某些方面有其合理性,但它的社会危害性也是很大的。主要表现在:第一,为经济利益驱动,越权行政,滥用职权行政,会引起行政管理上的混乱。如县级人民政府为了行使土地征用审批权用化整为零的方法,把征用的大面积上地分化为小面积,使之符合自己审批的权限,从而审批。这样做,势必影响行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几年来出现的乱批地现象,造成耕地锐减,上地资源浪费的后果,就是很好的说明。第二,有悖于法制的统一性原则,不利于依法治国的推行。 按照宪法规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相抵触,地方性法规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行政执法也应当遵守这些原则。实践中产生的适用与法律有抵触的法规,或适用与法律、行政法规有抵触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有悖于法律规定统一性原则。依法治国要求保持全国法制统一,全国一盘棋,不正确处理好全局与局部的关系,会造成和扩大中央和地方的矛盾,不利于两个文明建设。第三,行政部门为行使管理权,解释法律规定往有利于自己方面理解,容易出现主管争议。如违反物价管理的法律和政策的行为,《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3条第10项规定“哄抬物价”的,工商部门可按该条例第9条规定处罚;而《价格管理条例》第29条第3项规定,“抬级抬价”的,第6项规定:“违反规定层层加价销售商品”的,物价检查机构应当根据《价格管理条例》第30条处罚。物价部门和工商部门就为这两个法规规定争执主管权。第四,为了规避诉讼而不依法履行国家职责,工作上失职,其后果是损害国家利益。特别是与相对人“私了”,协商处罚而不讲原则,不顾国家利益的做法,危害更大。第五,为规避诉讼而在行政时不制作、不发给决定书,不告知诉权,或以报复、威胁为手段阻止相对人起诉,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权,不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第六,行政管理中的法律规避现象,还容易出现腐败现象。 三、正确处理行政管理中的法律规避问 1.立法上力求高度周密和科学,要符合实际,有利于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发挥行政效能。第1,有关行政主管方面的法律规定,要明确具体,方便于行政机关依法行使国家职权。有的行政事务需要若干个行政机关合作进行管理的,更应尽可能具体划分各行政机关的权限,否则,不利于各部门行使职权。如《外汇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对违法案件,由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分局,或者由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按其情节轻重,强制实行收兑外汇,单处或者并处罚款,没收财物,或者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这条规定各行政机关享有共同管辖权,但各机关权限不清,造成执法上矛盾。 后来1985年国务院颁布该法实施细则,在第13条规定划分各行政机关的职权,才解决了主管问题上的矛盾。第二,尽可能避免不必要的法律冲突现象。法律冲突容易造成执法上的混乱,应当改进立法体制,加强审议工作,力争立法更加周密和科学,同时也应加强立法监督,建立完善的立法监督制度,及时解决发现的法律冲突问题。第三,解决法律滞后不适应发展情况的矛盾。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时期,出现很多新情况新矛盾,需要适应的法律调整,不适应的法律规定应及时进行修改,及时制订出新的法律规定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第四,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对现实中存在的有利于社会管理的合理的做法,立法_}二应加以研究,开发新的思路,加以解决。比如对建立综合执法部门的立法问题。《行政处罚法》第]6条规定:“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这在立法上是一个创新,非常有一益和值得以后借鉴。 2.行政执法部门必须树立依法行政观念,正确处理好法律规避问题。第,要解决思想认识问题。行政机关是国家权力的执行机关,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依法治国的要求,依据法律规定履行其职权和责任。国家职权不能滥用,也不能随意放弃。不认识这点,就不能保证依法行政的实现。同时,对行政管理中的法律规避现象,应当实事求是加以分析评价。有的法律规避行为有其合理性,但法律规避的危害性却是不容忽视的。对于规避行为,必须持十分谨慎的态度,必须端正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用正确的指导思想指导自己的行为,要追求行为目的和法律目的相一致,避免发生损害我国法制和国家利益的后果。第二,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要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正确运用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方法处理问题。依法行使职权是一般要求,在遇到法律冲突问题和法律规定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问题时,应当正确运用原则性与灵活性相一致的方法处理。 一是要在法律原则指导下灵活处理问题,不能丢掉原则为所欲为;二是要正确处理好中央和地方,全局和局部的关系,局部服从全局,地方服从中央;三是执行法律和对法律的解释运用应当公正。不能见到有部门利益就争着去管,寻找对自己有利的法律规定,规避不利于己的法律规定,而遇到难办的事情就往外推,影响法律的严肃性和社会调整效果。四是要舍弃为规避诉讼而无原则放弃行政管理权或不严格执法的做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国家负责,讨人民负责,勇敢行使职权,乐意参加诉讼,通过诉讼检验其行为,坚持正确的,改正错误,提高执法水平。第三,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互相配合的机制,解决行政管理中出现的管辖权争议问题。现在各级人民政府设立了法制机构,该法制机构应该有所作为,可以建立一定的协调制度,在政府法制机构的卜持下协调解决管辖权争议。对于实际中存在的有其合理性、适合社会发展需要的一些规避行为,认为应当通过立法解决的,要提出立法建议,希望立法解决。在立法之前,应按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处理。省级人民政府还可以按《行政处罚法》第16条规定解决行政管辖的一些问题。第四,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临时机构等的管理。由于这些机构没有独立的执法权,应当明确规定他们的工作权限和制度,避免发生法律规避现象,影响正常的管理秩序。 3、发挥各种监督机制的作用,制止行政管理中的刁很的法律规避行为。首先是要发挥好行政审判的司法监督作用。对于行政机关为了规避诉讼而与相对人“私了”、协商处罚,或者采取报复或威胁手段等等的,如果相对人起诉,应积极大胆受理,并积极做工作消除原告的思想顾虑和排除实际威胁,提供法律救济,通过诉讼纠正行政机关的法律规避行为;坚持严肃执法,对于违反法律原则和宗旨的规避行为,在审判时坚决予以纠正,该判决撤销的判决撤销,对于责任人故意规避法律造成不良后果的,应提出司法建议,交有关部门处理;对于原告申请撤诉的行政案件,要依法认真审查,如果属于行政机关为规避诉讼无原则地改变或撤销行政行为,或者以恐吓威胁手段,使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撤诉,依法继续审判;经常保持与政府法制机构的联系,互通情况,共同发挥监督职能作用,以提高依法行政的质量。第一二,发挥人大的监督作用。人大应当注意从不同的渠道了解行政管理的情况,应适度安排执法检查工作,善于发现问题,监督解决,对行政管理中的法律规避现象,提出要求,令各有关部门协同处理好,推进依法行政。第三,注意倾听群众的来信来访意见,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群众对行政机关的法律规避现象很憎恶,特别是“三乱”问题,违法增加农民负担问题等。对于损害群众利益,影响政府和群众关系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严肃处理,不应姑息迁就,通过不断地清洗和净化,使我们的政府真正成为为人民服务的政府。第四,发挥纪检、监察部的监督作用,打击以权谋私,腐败行为,确保行政管理机制的健康,以发挥更佳的管理效能。 法律认识论文:法律认识错误研究论文 1认识错误的概念和分类 1.1认识错误的概念刑法中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认识与客观实际情况存在不正确的认识。行为人发生这种错误时,就产生了是否阻却故意的问题。[1]故意与过失是认识因素的范畴,行为人的认识因素不同,故意或过失会影响到行为人的意志因素,进而影响到犯罪行为的罪过形式。 1.2认识错误的分类我们知道,认识错误及其对刑事责任的影响关系密切。故意或过失作为认识因素的两个方面,认识正确与否直接影响到刑事责任的承担。可见,在发生认识错误的场合下对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追究理应有所不同。因而就有了认识错误的分类。我国刑法理论采取传统的分类方法,把认识错误分为法律上认识的错误和事实上认识的错误。[2] 2认识错误对刑事责任的影响 2.1法律认识错误及刑事责任法律认识错误,有学者称之为“违法性错误”。本文采纳“法律认识错误”的说法,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及刑事处罚存在不正确的认识。法律认识错误通常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2.1.1想象犯罪行为不构成犯罪,行为人误认为构成犯罪,即刑法理论上通常所说的“幻觉犯”。这种认识错误不影响行为的性质,即行为人是无罪的。 2.1.2想象不犯罪行为在法律上规定为犯罪,而行为人误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这种认识错误不影响对行为性质的认定,即行为人的行为性质是按照法律的规定来处理,而不是以行为人的意志为转移。 2.1.3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行为在罪名和罪数、量刑轻重有不正确的理解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但对其行为触犯了何种罪名,应当被处以怎样的刑罚,存在不正确的理解。笔者认为这种错误认识并不影响其犯罪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既不影响定罪,也不影响量刑,司法机关按照他实际构成的犯罪及危害程度定罪量刑即可。 2.2法律认识错误对刑事责任的影响关于法律认识错误对刑事责任的影响,在刑法理论上存在否定说与肯定说二种学说。否定说认为“不知法不免除法律责任”。笔者赞同“不知法不可免责”的观点,不承认法律认识错误可以阻却刑事责任。总之,笔者认为,法律上的认识错误,不论上述列举的何种情况,都不影响对其行为性质的认定和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法律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是:不免责,按照法律的规定定罪量刑即可。 2.3事实认识错误与刑事责任所谓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的事实状况的错误认识。事实认识错误可能对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产生不同的影响。本文试图从客体的认识错误、对行为性质、犯罪对象错误、犯罪手段错误、打击错误、因果关系认识错误[3]。五个分类对事实认识错误及其刑事责任进行论述。 2.3.1客体的认识错误客体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侵害的客体的认识与实际情况不符合。客体认识错误可能影响罪过形式、犯罪的既遂与未遂,甚至可能影响犯罪的成立。 2.3.2犯罪对象的认识错误所谓犯罪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预想加害的对象与实际加害的对象不一致。 对行为对象的认识错误,有以下几种情况:①误把甲对象作为乙对象加以侵害,而二者体现相同的社会关系。②误把甲对象作为乙对象加以侵害,而二者体现的社会关系不同。③误将犯罪对象作为非犯罪对象加以侵害。④误将非犯罪对象作为犯罪对象加以侵害。 2.3.3行为认识错误行为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或方式的认识与实际情况不符合。行为认识错误主要包括两种情况:第一,行为性质认识错误。第二,行为方法认识错误。即行为人实施行为时对自己所采取的方法产生不正确认识,从而影响危害结果的发生。 2.3.4犯罪手段的认识错误指行为人对自己所采用的犯罪手段的认识错误。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况:①行为人所使用的手段本来会发生危害结果,但行为人误认为不会发生危害结果。②行为人本欲使用会发生危害结果的手段,但由于认识错误而使用了不会发生危害结果的手段。③行为人所使用的手段根本不可能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但行为人因为愚昧无知而误认为该手段可以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 2.3.5打击错误打击错误,也称行为误差,是指行为人对自己意欲侵害的某一对象实施侵害行为,由于行为本身的差误,导致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笔者认为,如果这种打击超出了同一犯罪的法定构成要件,就不能认定为同一犯罪,而应在主客观相统一的范围内认定犯罪。 2.3.6因果关系认识错误因果关系认识错误,即行为人对其所实施的危害行为和造成的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实际发展进程的认识错误。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主要包括以下四种情况:①危害结果虽然发生,但并不是按照行为人对因果关系的发展所预见的进程来实现的情况(有学者称为狭义的因果关系的错误)。②行为人实施了甲、乙两个行为,伤害结果是由乙行为造成的,行为人却误认为是甲行为造成的(有学者称为事前的故意)。③犯罪结果已经因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没有故意地实施了可能产生一定结果的行为后,才产生故意,其后放任事态的自然发展,导致了结果发生(有学者称事后故意)。④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是指提前实现了行为人所预想的结果。笔者认为,要认定这种行为是否成立故意犯罪既遂,关键在于行为人在实施第一行为时,是否已经着手实行,如果能得出肯定结论,则应认定为故意犯罪既遂,如果得出否定结论,则否认故意犯罪既遂。 2.4事实认识错误对刑事责任的影响关于事实认识错误对刑事责任的影响,理论上大致有三种学说:具体的符合说、法定的符合说、抽象的符合说。理论和实践中的通说是“法定的符合说”。依此学说,只要侵害的是同一性质的法益或在构成要件上相一致,就成立了故意。通过上述分类分析,当发生事实认识错误的情况下,行为人如何承担罪责?因为笔者承认事实认识错误可以阻却刑事责任,故笔者认为,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对于具体事实错误的处理,可以利用法定符合说;而在抽象事实错误的场合下,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当实际的犯罪事实较重而行为人没有认识到其重时,应依轻罪处理;当客观犯罪行为轻时,则一律依轻罪处罚。 关于认识错误,我国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作为一种理论,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承认的。对于具体事实错误的处理,可以利用法定符合说,而对抽象事实认识错误的场合,则应坚持主客观一致的原则,既反对只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想象定罪,也不能单凭客观后果而归罪。对于法律认识错误的处理,就我国的国情,仍应坚持“不知法律不免责”的传统原则,反对“不知者无罪”的肯定说。 法律认识论文:重婚的法律认识探究论文 摘要 这篇论文主要是从两个方面对重婚这个社会问题进行分析比较。横向的比较和纵向的比较,重点在于横向的比较。包括不同法律学科对于重婚问题的不同认识和界定;不同国家对于这个问题的共同看法与区别之处;以及重婚与事实重婚的区别与联系。纵向的比较也就是重婚问题的历史与渊源,在不同的社会阶段中所表现出的不同。重婚问题在当前社会下,突出表现为认定困难。因为我们国家处于一个特殊的社会阶段,社会的变革,各种思想的斗争,阶级矛盾的存在,新思潮的出现与经济的发展。这些都决定了重婚问题的出现是带有很强社会性的,很多重婚都是具有社会性的。例如一些是在建国以前就形成的一夫多妻重婚关系;有些是在战争时期夫妻失散,之后再次嫁娶造成重婚的事件;还有些是出国之后,在与原配偶未进行离婚登记,而在国外再次结婚的重婚现象。总之,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重婚是一个很典型的社会问题,带有很强的社会性。其次,重婚是和文明背道而驰的,从历史的研究来看,一夫多妻或者一妻多夫是与社会发展紧密相连的,它们要么是生产力发展低下的产物,要么是剥削社会男女不平等的表现。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重婚这一现象正在逐渐消亡,只有在一些宗教或落后的国家与地区才部分存在;重婚孳生丑恶,为大众而不容,重婚造成了许多社会问题,产生的诸多不稳定因素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从辨证的角度看,重婚来源于社会,被社会所制造所决定,但反过来它影响着我们的社会。只有对重婚问题有很清楚的认定,我们才能很好的去解决问题,处理问题。对于重婚的处理,是建立在认定基础上的,严重的触及刑法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要追究相应的民事责任,对于一些社会原因形成的重婚,注重区别、严格根据相关法律和政策,不同情况分别对待。一些事实重婚是我们研究重婚问题时不能忽视的问题,重婚罪中所指的“有配偶”和“结婚”都包括事实婚姻,而且给社会带来相当多的社会问题,不由得我们不重视。 关键词:重婚事实婚姻一夫一妻重婚罪 一夫一妻制度是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是我国婚姻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制度。任何人都只能有一个配偶,不得同时有两个或更多的配偶。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婚姻关系是男女两性基于爱情的结合。爱情的专一性和排他性,必然要求一夫一妻的结合。在我国,一切公开的或者隐蔽的一夫多妻和一妻多夫的两性关系都是非法的,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这是贯彻一夫一妻制的法律保障。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前那些对于重婚的认识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了。重婚问题在新的社会阶段面临着新的挑战,事实重婚也成为我们考虑重婚问题时必须研究的内容。 一、对于重婚的认定 在我国,一切公开的或者隐蔽的一夫多妻和一妻多夫的两性关系都是非法的,都将受法律的制裁。这是贯彻一夫一妻制的法律保障。 (一)婚姻法上对于重婚的认定: 在婚姻法上,重婚是被归于无效婚姻的。婚姻法上对于重婚的认定没有做过多的涉及。一般意义上认为,相对于重婚罪,婚姻法上的重婚范围要更广。首先,一些重婚行为并不严重,没有达到罪的级别,不认为是重婚罪,但在婚姻法上认为是重婚。还有一些事实重婚,虽然婚姻法还没有具体的把这些行为认定为重婚,但把其划为重婚的呼声很高。 (二)刑法上对于重婚的认定: (1)重婚罪侵犯的客体是我国法律所保护的一夫一妻制的社会主义婚姻关系。重婚罪破坏了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现实的婚姻家庭关系。它不但给当事人带来极大的痛苦和屈辱,而且对子女的抚育和成长也带来不利的影响,破坏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2)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两种人:一种是有配偶的人在没有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结婚的;第二种本人虽然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就其本身来说,他(她)是初婚,并不是“重”婚,但因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就成为重婚罪的共犯,他与重婚者共同破坏了合法的婚姻关系,所以也要以重婚罪论处。 (3)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一是以弄虚作假的手段非法骗取登记结婚,即有配偶而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的行为。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结婚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办理结婚手续,取得结婚证,夫妻关系才算合法建立。要解除婚姻关系,双方自愿离婚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领取离婚证书;非双方自愿离婚,而只是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一般是由有关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县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在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或者裁定,准予离婚还是不准离婚。男女双方在登记结婚后,未经合法程序解除婚姻关系前,如果一方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段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则构成重婚罪。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的,也构成重婚罪。二是事实上形成非法婚姻关系。我国《婚姻法》虽然早有明文规定,但由于多年来一些陈规陋习习惯势力影响,群众法制观念不强,一些部门执法不严,一些偏僻地区登记不便等等因素的存在,还不能使每一对结婚男女都能自觉地执行婚姻登记的规定,以致在目前的社会中,未经合法登记而成为事实婚姻的,尚占一定的比例,它不会因《婚姻法》的颁布,施行而在短暂内消失。如果对事实婚姻从法律上不给于承认,将会脱离实际,也不符合婚姻法保护一夫一妻,自愿结合,男女平等的婚姻家庭关系原则。因而重婚罪中的“有配偶”和“结婚”,都包括事实婚姻。就是符合重婚罪主体条件和主观要件的人,虽然没有进行婚姻登记,但公开以夫妻关系长期共同生活,形成了事实上的婚姻关系。因此,重婚罪的两个婚姻关系,可是是两个登记婚姻,可是是一个登记婚姻,一个事实婚姻,也可以表现为两个事实婚姻。 (4)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表现为自己已有配偶而故意与他人结婚或明知对方已有配偶而仍然与之结婚。因此,无配偶的一方如不知对方有配偶而受骗与之结婚的,不构成重婚罪,有配偶的一方构成重婚罪。重婚的动机多种多样,有的是出于喜新厌旧,玩弄女性;有的是贪图享受;有的是家庭不和,受到虐待而引起的;有的是封建思想作祟,为生儿育女,传宗接代;也有的是因生活困难,外流谋生困境所迫使。一般来说,重婚的动机不影响案件的定罪而影响量刑。 由于我国的历史原因,现实状况和重婚案件的复杂性,在处理重婚案件中,主要是正确划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要注意区分: ①.重婚罪与有配偶的妇女被拐卖而重婚的界限。一些地方拐卖妇女的犯罪较为严重,有的妇女已经结婚,但被犯罪分子拐骗,贩卖后,被迫与他人结婚。在这种情况下,被拐卖的妇女在客观上尽管有重婚行为,但其主观上并无重婚的故意,与他人重婚是违背自己意愿的,是他人欺骗或强迫的结果,所以该妇女的行为不构成重婚罪。 ②.重婚罪与临时姘居罪的界限。姘居,是指男女双方不以结婚为目的,临时或含约定期限在一起非法同居生活的行为,不构成重婚罪。 ③.掌握重婚行为的情节是否严重的界限。重婚行为的情节有轻重,危害有大小之分。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重婚行为,根据立法精神和实践经验,不宜认为为重婚罪。主要有几种情况:一是夫妻一方因不堪虐待外逃而重婚的。实践中,由于封建思想或者家庭矛盾等因素的影响,夫妻间虐待的现象时有发生。如果一方,尤其是妇女因不堪虐待而外逃后,在外地由于他人结婚的,由于这种重婚行为的动机是为了摆脱虐待,社会危害性较小,所有不宜以重婚罪论处。二是因遭受灾害外逃而与他人重婚的。在我国一些地方,确有因遭受洪涝,天旱,地震,火灾等自然灾害在原籍无法生活而外流谋生的现象。有时夫妻一方外流后,直到对方还健在,有的甚至是双方一同外流谋生,迫于生计,不得不在原夫妻关系存在的情况下有与他人结婚。这种重婚行为尽管有故意,但其危害性不大,也不宜以重婚罪论处。三是男女双方进行了婚姻登记,由于某种原因没有一起同居,但其合法夫妻关系已经成立,如果双方或一方未依法解除该婚姻关系而由于第三者登记结婚或形成事实婚姻关系的,属于重婚行为。四是由婚姻关系的男女一方,已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要求,在案件审理期间和上诉期间,当事人就同第三者登记结婚或者形成事实婚姻的,也是重婚行为。五是男女双方未达到法定婚龄或不符合结婚的其他条件而非法同居的,因这种关系不能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所以,其中一方与他人结婚的,或者有配偶的人与他人非法同居,通奸或姘居的,均不构成重婚罪。六是有的配偶出于某种需要办理了假离婚的手续,以后弄假成真,一方面借此再婚的,因这种离婚并非双方真正的意愿,本来是假的,应视为无效离婚。其后某一方的再婚,应视为重婚行为。 ④.重婚罪与强奸罪的界限。在实践中,有的男子本来有妻子,但却利用某种关系,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长期与其他妇女过性生活,对外也毫无顾忌,以夫妻关系同居,而女方却由于各种原因不得不屈从。对于这类案件应按强奸罪论处,不应定重婚罪。区分是重婚罪还是强奸罪,应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一是侵犯的客体。重婚罪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强奸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二是在客观方面。重婚罪在客体上表现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以弄虚作假的手段非法骗取登记结婚,即自己有配偶又与别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第二种是凡是符合重婚罪主体,主观要件的人,尽管没有进行结婚登记,但公开以夫妻关系长期共同生活在一起,这里既包括经济生活,也包括性生活,在他们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婚姻关系。强奸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二、对于重婚的处理 (一).婚姻法对于重婚的处理: 婚姻法给人的感觉是弱惩罚法,有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触犯了婚姻法,但对其浑不在意。因此对于婚姻法的责任追究应加大力度。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在民事上应负的责任包括:一是停止侵害。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判决当事人解除重婚、同居关系,停止继续侵害合法配偶权益;二是损害赔偿。重婚、有配偶的人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向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三是离婚时分割财产和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时,无过错方应得到照顾。如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改房,离婚时,如果是过错方取得房屋产权的,过错方应给予无过错方按该房屋市场价一半金额以上的补偿,或对产权按照顾无过错女方及子女作分割。对有证据证实固定资产或其他价值较大的财产,属于过错方购买给第三者的,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刑法对于重婚罪的处理: 重婚罪的刑事责任:《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犯重婚罪的行为人量刑时,应当根据行为人的动机,手段,情节,影响,后果等综合考虑。对那些一贯玩弄女性,喜新厌旧,腐化堕落而重婚的;采用伪造证件,欺骗单位,欺骗对方等手段而重婚的;犯重婚罪,屡教不改的,应当从重处罚。同时宣告解除其非法婚姻。 构成重婚罪的当事人要负刑事责任。刑法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追究重婚罪有以下两种途径:一是公安机关依报案、举报或其他线索自行侦查,或是法院、检察院发现有重婚嫌疑移交公安机关侦查,侦查终结后通过检察院提起公诉,由人民法院审判。配偶发现另一方有重婚行为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二是由受害者收集证据后,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可以向法院控告重婚的,除合法配偶外,受欺骗而与有配偶的入结婚的也是受害者,也可以提起诉讼。 (三)关于重婚诉讼的一些问题: 我国刑事诉讼建立了以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追诉机制。危害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以及侵犯社会公益的的刑事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进行追诉,而侵犯公民个人合法权益、情节简单轻微的犯罪案件的追诉权则由被害人行使。重婚案件就其本质而言应属于公诉范畴,因为重婚案件不仅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它破坏了公民之间的合法婚姻关系,给合法婚姻关系的一方及其子女造成伤害,而且侵犯了我国婚姻法所保护的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严重败坏社会道德风尚,影响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故对重婚案件的审理应区别于一般的自诉案件。 (四)重婚的管辖问题: 审判管辖包括级别管辖、地区管辖和专门管辖。重婚案件作为自诉案件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重婚案件的审判管辖问题主要是指重婚案件的地区管辖,即同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规定“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地。”就重婚案件而言,地区管辖的分歧主要是由于重婚案件的特殊性引起的,重婚案件的特殊性表现在以下二个方面(1)被告人,也即重婚行为人通常有二人,一人不可能单独重婚;(2)被告人的居住地与犯罪行为地通常是一致的;(3)重婚的犯罪行为地有可能为多处,即多处重婚。地区管辖的分歧主要是在对“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理解不一,有的法院认为被告人居住地与犯罪行为地通常是一致的,故由被告人犯罪行为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有的法院认为被告人居住地应指被告人重婚前最初居住地,也即被告人原户籍所在地,故由被告人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对管辖权理解的差异易导致同级人民法院互相推诿管辖责任,既不利于被害人行使自诉权,又不利于人民法院及时、准确地查明案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人认为,基于重婚案件的特殊性,“更为适宜”应理解为更为有利于被害人起诉,在重婚案件中,被告人居住地应包括有重婚犯罪行为的所有被告人的原户籍所在地、各重婚犯罪行为地。所有被告人的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犯罪行为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对被害人选择其中之一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都应当受理,而不应互相推诿。对被告人多处重婚,被害人向多处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自诉的,应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其它已受理的人民法院可将案件移送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若从法院的角度来理解“更为适宜”就易导致管辖权的互相推诿,若从被害人的角度出发来理解“更为适宜”,及时受理重婚案件,则不仅便于重婚案件被害人及时行使自诉权,而且可以避免管辖权的推诿,提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效率,还有可能防止和制止因重婚纠纷导致的一些不法行为及犯罪行为。 三、重婚的横向思考 (一)重婚在不同的部门法中的比较: 重婚在婚姻法和刑法上都是被明令禁止的,在主观方面当事人都表现为故意,都是明知一方或者或者双方有配偶而以夫妻名义进行生活。他们重婚破坏的对象都是我国社会主义的合法婚姻关系秩序。而且在社会危害上是一致的,这些重婚都带来很多的社会问题,造成了社会的不稳定。 但是两者对于重婚的规定和处理也都存在着诸多的不同: 第一,《婚姻法》与《刑法》对于重婚惩罚度不同按照《婚姻法》的规定,一方重婚是另一方诉请离婚的法定理由,《婚姻法》保护的是公民合法的婚姻关系,这就决定了《婚姻法》属于民法的范畴,婚姻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婚姻家庭法》中对于重婚,主要是制止其存续,使其不能继续破坏社会主义婚姻秩序,要求重婚造成离婚中的过错一方给予无过错一方损害赔偿。而刑法对于重婚的要追究重婚者的刑事责任,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婚姻法》与《刑法》关于重婚的主体不同《婚姻家庭法》的主体是指有配偶而重婚的自然人,刑法上除了这种人之外,还包括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自然人。也就是说,刑法对于破坏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的当事人都进行追究责任,而婚姻法仅仅是保护婚姻秩序不被破坏。 第三,《婚姻法》与《刑法》关于重婚的范围不同《婚姻家庭法》对于重婚认定的范围相对比较广,只要是破坏了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形成法律重婚或者事实重婚,都认为是重婚。而刑法上对于相对比较严重的以重婚罪论处,而一些社会危害小、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重婚。对于那些因为胁迫、违背自身意愿,或者由于特定原因而重婚行为的不以重婚罪论处。 (二)法律重婚与事实重婚的比较: 在比较重婚和事实重婚之前,我们首先要明确事实重婚和法律重婚的概念。事实重婚是指一方或者双方现存婚姻关系尚未终止,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形成被其他公民所认可的婚姻关系,发生重婚关系的双方并没有在国家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并没有采取骗取的手段登记、领取结婚证。法律重婚则是指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现存的婚姻关系尚未终止即采取欺骗手段进行登记、领取了结婚证而成就婚姻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规定: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他们的显著不同点在与是否采取欺骗手段进行登记、领取结婚证。在主观上,法律重婚有着更强的犯罪故意,在了解一方或者双方有配偶的情况下,为了使他们的非法的同居关系为社会所接受。采取一系列措施进行欺骗,从而在国家登记机关拿到结婚证,达到他们的目的。 从一般意义上来看,它们发生的环境一般有所差别。事实重婚往往出现在交通相对闭塞,积极相对不发达的地区。在一些我们国家的婚姻法律登记制度还无法很好贯彻的地区,事实婚普遍存在,事实重婚隐藏其中,更难于被发现。而法律重婚多出现在城市、经济发达地区、基层管理组织比较健全的地区,因为意识、经济、管理严格等多方面的原因,促使当事人采取欺骗的手段去的结婚证。 其三,这和当事人也有很大的关系,法律重婚的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往往有一些法律知识,为了维护他们之间非法的关系,他们考虑到要有证明他们婚姻关系的国家证明。而事实重婚的双方,往往文化素质比较低,对他们之间的非法婚姻关系采取顺其发展的态度。 (三)事实重婚与同居的比较: 重婚中的一个重要内容是事实重婚,而事实重婚中,就是当事人之间没有去骗取结婚证而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被人民大众所认可的婚姻关系。它与现在社会中的同居有很多相似之处,那到底它们之间有什么区别呢?对他们的研究也有利于我们更加清楚地认识重婚与一些不正常的两性关系的区别。 这里所谓的“同居”,指的是男女双方并没有依法缔结正是的婚姻关系而在一起共同居住生活。它包括两大类:一类是双方均为无配偶者的同居。其中有可以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双方仅以一种单纯的同居关系或者以“试婚”为名义的同居,另一种是双方以夫妻互待的共同生活。另一种是有配偶者又在婚姻关系之外与他人同居。 对上述各种“同居”应按不同的情况分别处理。 没有配偶的一男一女出于自愿而同居生活,是近年来出现的一种社会现象。这种社会现象之所以存在,主要是社会环境发生了一些变化,一些人对待两性关系采取了轻率放任的态度。虽然这种行为不利于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容易产生各种纠纷,侵害有关公民的合法权益,但是,如果仅仅是单纯的同居而没有财产或者子女抚养方面的纠纷,它就只是一个社会问题而不是法律调整的对象。减少以至杜绝这种现象的发生,主要依靠道德制约和行政规制。如果因为财产或者未婚同居生育的子女抚养而发生纠纷,首先应当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时可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按照《民法通则》和《婚姻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没有配偶且又没有婚姻障碍的一男一女以夫妻互待同居生活的,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应当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如果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而又没有补办结婚登记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解除其非法同居关系。如果涉及非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人民法院因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解决。如果因为同居期间的财产问题发生纠纷,应按一般财产关系处理,即同居生活其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各自继承或受赠的财产,应按个人财产对待;同居生活期间,因为共同生活和经营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在非法同居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财产的,可根据互相扶养的具体情况,作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分的适当的遗产。 修改后的《婚姻法》明文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一)》,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双方应当解除同居关系,必要时可以追究行为人的行政责任。如果属于包养暗娼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并对配偶他方或者子女、父母有遗弃、虐待行为的,受害人可以要求基层组织予以劝阻、调解,或者请求公安机关依法干预,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无过错配偶要求离婚以及请求过错方给予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四)国内外对于重婚问题的比较: 重婚,多重婚在美国大多数州都是无效婚姻,而且州刑法对重婚亦有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美国历史上第一个确认一夫一妻制的司法判例是在1878年。最高法院在审理摩门教徒雷诺兹的案件时,认定雷诺兹犯有重婚罪,因为他同时娶了几个妻子。雷诺兹称,根据摩门教教义,上帝要求其信徒实行多妻制,在某些情况下,不娶多妻还会被罚入地狱。最高法院为此宪法第1修正案:法律可以干预宗教活动,当宗教与法律发生冲突时,以法律为准。故雷诺兹犯有重婚罪。 多重婚是指一个男人或女人在同时有几个配偶,而重婚是指在前婚未解除时又缔结第二个婚姻。传统上,州的重婚法对承担刑事责任不需要有特别的故意,但是现行的刑法和几个最近的判例要求有主观上的犯罪故意。为了防止善意相信他方配偶已经死亡的无辜者婚后违反州的传统的重婚法,许多州制定了被称为“EnochArden”法令。这一法令规定一段时间后,一般是5-7年,配偶一方就可以以失踪一方已经死亡为由再婚。然而,这一法令并不能使后婚有效,它只是是重婚者不承担刑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尽管美国绝大多数的司法部承认重婚和多重婚的法律效力,还是有些州通过推定婚姻实际上不承认重婚和多重婚,,并在法律上给予保护。 虽然重婚和多重婚在绝大多数国家遭到禁止,但这种婚姻在穆斯林国家和非洲亚洲的一些国家依然得到认可。由于社会和经济的原因这一现象已日益减少,但仍然有专家认为,重婚和多重婚有利于道德和法律。其理由有以下四点:(1)多妻是宗教赋予男人的特权;(2)多重婚在妻子不育或不能多育的情况下,允许丈夫多妻以生育子女,同时又不离弃第一个妻子使其流离失所;(3)多重婚可以防止不道德行为。例如嫖妓,强奸,通奸以及在许多西方国家存在的高离婚率;(4)在战争和灾难期间,多重婚可以保护寡妇和孤儿。 四、重婚的纵向思考 重婚是一个社会问题,也是一个文明问题。在阶级社会中,男女间的地位一般难以平等,重婚往往被统治阶级制定的法律或诏令所允许;另外在社会不发达的阶段,一个人有两个以上的配偶被普遍所认同,只有随着人类逐步走向文明,重婚禁止才能被人们普遍接受。 (一)在原始社会时期 母系氏族社会中女子在社会生活中占统治地位,在这个阶段普遍采取走婚,原始的婚姻还没有形成,所以更谈不上重婚问题。父系氏族社会中男子地位由原来的从属上升为统治,原始的人类“占有思想“使得那些在氏族公社中有地位的男性以拥有更多的妻子作为自己地位的体现。重婚多婚乱伦现象严重,婚姻基本上表现于混乱。在这个时期,掠夺婚盛行,掠夺婚又叫抢婚,是指男子以暴力劫夺女子为妻的婚配形式。他最早出现在原始社会末期从偶婚制向一夫一妻制转变的过程中。 这是由于原始社会时期,生产力极端低下,人类在改造自然,征服自然的过程中,迫切要求有更多的劳动力。在这个阶段,走婚或者多婚在一定意义上有利于人类数量的增长,虽然原始野蛮,但是是符合当时的社会环境的。掠夺婚存在于原始社会的末期,当时婚姻制度正在往一夫一妻制转变,从人类文明的角度是进步的,相对于原始的混乱婚姻制度,这种制度野蛮,但是一种观念进步。抢到的妻子变成自己的私有财产,不能被他人所侵犯,这是原始社会末期,私有制和私有观念出现的产物。 (二)在奴隶社会时期 夏、商、西周的婚姻制度基本上是在礼的规范指导下形成的,主要体现的是宗法伦理道德精神和男尊女卑家庭关系的基本原则。虽然实行一夫一妻的原则,但在实际的生活中,这一原则对各级宗主贵族而言是没有约束力的,他们之间广泛盛行一夫一妻制形式下的一妻多妾制。 (三)封建社会时期 封建社会的地主阶级基本上延续了奴隶社会的婚姻制度,有创新也基本上都是程序上的。在这个时期,婚姻家庭的法律原则包括包办买卖婚姻、男尊女卑、维护家长权利和亲属等级关系、实行等级内婚等。在中国宗法制度下,礼制和法制都要求“男不亲求,女不亲许”,必有“主婚”和媒妁才能成立婚姻;实行“一夫一妻”;要求女性服从男性,在夫妻关系中,“妇人从夫,无自专之道”;强调“人各有偶,色类须同”,严禁良贱为婚。 (四)资本主义社会 资本主义建立以后,提出了一系列反对封建主义制度,反映资产阶级要求的婚姻家庭法律原则,包括个人本位、私法自治、契约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等等。但中国封建的土地私有制使得这种婚姻制度很难在全国范围内施行。就是在资产阶级内部,象官僚资本家买办资本家等也都是封建主演变而来,他们依旧是沿袭旧的婚姻制度。即便是新兴的资本家,养小妾现象也很严重。 (五)社会主义社会 社会主义制度要求婚姻以男女双方的感情为基础。恩科斯曾经指出,“按其本性来说就是排他的”,因此,“以为基础的婚姻,按其本性来说就是个体婚姻”。在我国,一夫一妻原则意味着一个人在一个期间内只能有一个配偶,不允许任何多偶关系的存在。重婚被法律所严格禁止。重婚行为人要承担形势和民事的法律责任。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重婚是一种婚姻家庭领域的犯罪行为;按照《婚姻法》的规定,一方重婚是另一方诉请离婚的法定事由,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给予损害赔偿。 重婚是一种不良的社会现象。在现代文明社会里,被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不允许。因为其一方面破坏了一夫一妻平等的婚姻家庭关系,破坏了家庭幸福,侵害了广大弱势群体的权益,另一方面遗留给社会种种问题,是社会不安定因素之一。重婚是一种犯罪,打击它是社会主义秩序稳定和保障,是现代化发展的需要,是社会公共道德的要求! 法律认识论文:全面依法治国视域下大学生法律意识偏失的认识论之思 摘要:在全面依法治国视域下,针对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育与中国社会主义法治文明建设的关系问题,以马克思主义认识论为理论指导,阐释法律意识的内涵与特点。研究考量了大学生法律意识偏失存在法律基本知识不足、观念陈旧、法的心理因素与自我控制力不足等问题,运用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对这些问题作了社会、学校、学生3个层面的成因分析;政府、社会团体和家庭应为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育创造条件和保障,营建良好的社会法治环境;学校应将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育纳入到教育教学中,推动法律教育教学方式和内容改革,并用社会实践来强化法律意识;大学生应发挥主体的自主性、能动性和创造性,端正法律态度,在实践中深化法律意识,处理好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等这些方面,就是当前大学生法律意识培育的认识论路径。 关键词:依法治国;大学生; 法律意识培育; 认识论;法律实践;法律态度 全面依法治国是关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战略问题。全面依法治国的逻辑要求和实践期待是要增强人们的法律意识。指出:“要增强各族群众法律意识,懂得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谁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1]法律意识是法治社会中公民的基本素养,只有牢固树立法律意识才可能使遵法、守法、用法成为人们的理性追求和自觉行动。新时代大学生承载着实现伟大“中国梦”的民族使命,发展和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是这一代大学生的责任担当。但我们不能不看到,当前大学生法律意识与法治国家的要求还存在一定的偏失,与国家对大学生的“角色期待”还有着不小的距离,在对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上还存在一定的表象形式和经验形态。“问题是时代的格言,是表现时代自己内心状态的最实际的呼声”[2],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亟需运用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思想武器分析大学生法律意识出现偏失的主客观因素,并以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相统一的价值原则,从认识论视域建构解决路径,以加强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育和践行。 一、法律意识的内涵和特征(一)法律意识的内涵 对于法律意识的概念,1984年出版的《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对法律意识的解释是:“法律意识是人们对于法(特别是现行法)和有关法律现象的观点和态度的总称。它表现为探索法律现象的各种学说,对现行法律的评价和解释,人们的法律动机(法律要求),对自己权利、义务的认识(法律感),对法、法律制度的了解、掌握、运用的程度(法律知识),以及对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等。”[3]随着法学研究和实践的深入,法理学家沈宗灵在1994年主编的《法理学》中指出“法律意识,泛指人们关于法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其含义相当于我国日常生活中所称的‘法制观念’,但主要的是指反映对现行法的态度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4]这一界定成橹髁餮说被法学界所认可。近年来,法学界对法律意识分别作了结构学、心理学和与法的关系学多方位的研究,但总体来讲,法律意识蕴含了较为丰富的内涵,一是人们对法的认知领域,即对法律的知识的掌握、了解,对法律认识形成的思想、观点;二是人们对法的心理状态,即“法律意识主要指人们对法律现象内在领悟及领悟到的感觉、知觉、观念、态度和情感等心理观念因素”[5];三是人们对法的行为评价,即是对人们在实践活动中涉及法律行为的判断和价值评论。 (二)法律意识的特征 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个专门化分支,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它也具有社会意识的相对独立性与反作用力的属性,这种属性主要表现为以下特点:一是法律意识有着自身的形成发展规律。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通过在法律及其法律意识的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循环反复的矛盾运动中不断提升和跃迁,进而不断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以指导主体的法律行为。二是法律意识同各种形式诸如经济意识、政治意识、道德意识、文化意识等相互制约、相互渗透、相互影响。社会意识是社会存在的反映,不同的社会意识形态诸形式构成一个反映社会存在的总的社会意识形态体系,在这个体系中,各种形式的意识形态都是相互联系着的。法律作为社会关系的调节器,它所调整的指向是非常广泛的,由此形成的法律意识必然反映各种社会关系,因而法律意识同经济、政治、文化、道德等意识之间的关系是广泛而深刻的,表征出了它们之间的相互制约性、渗透性、影响性。三是法律意识的反作用力。作为辩证唯物主义,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而社会意识对社会存在有能动的反作用,这是由社会存在的物质运动形式所决定的,社会活动尤其是物质生产活动本质上是实践的,而人们的社会实践必然是在人们一定的社会意识支配下进行的,社会意识对实践的指导性印证了社会意识的能动的反作用性。法律意识通过法律实践活动表征出对现存社会的认识与改造。它的反作用力所形成的价值生成性主要体现对法律在推进社会进步和发展的作用、特征、规律等方面认知的进一步深化。同时,通过法律意识去规约人们的行为并形成一种遵纪守法的理性自觉,以法律意识去指导法律在法治社会中发挥教育、惩戒的作用,保证社会良好的秩序和和谐的局面。 二、当前大学生法律意识偏失的 问题考量及其认识论分析根据对法律意识内涵以及特征的分析,可以得知法律意识的偏失必然会影响人们法律思想和法律行为。对其进行客观的考量和透视,以及对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分析,是加强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逻辑起点。 (一)大学生法律意识偏失的问题考量 第一,法律知识匮缺。对法律知识的掌握本身是对法律意识的一种衡量。“就法与法律意识的相互关系而言,法是第一性的东西,法律意识是第二性的东西,法律意识应当是法这一社会现象在人们头脑中的反映和映象。”[6]当前,大学生整体上法律知识匮乏,了解掌握的不多。一方面,由于大学生“实用主义”的作祟,认为专业课是将来安身立命之本,法律知识对自己遥远,只要自己不违法,学习用处不大,因而,在法律知识学习中投入不够,精力不足。另一方面,在现有的法律知识学习中,非法学专业大学生课堂上所学的法律知识仅见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后3章,而在学习中,大学生比较多的重视和自己相关的具体法学习,例如民法、婚姻法、继承法等,对于宪法以及其他法律精神的学习不够重视,直接导致法律知识的储备不足。在涉及权利与义务时,大学生既不能很好地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也不能用法律规约自己去履行好自己的义务。柳倩宇在对中国23所高校的大约2 000多名在校大学生和研究生进行的问卷调查中,当大学生被问到“您知道自己在法律上有哪些基本权利和义务吗”的问题时,55.9%的人选择了“大体知道,但不很清楚”;32.3%的人选择了“知道,我的行为就是根据这个来确定的”;其他则分别选择了“我只要知道不犯法就行了”(7.0%)和“不知道”(2.4%);个e人没有选,可视为不知道[7]。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最基本的法律知识,但仍有相当一部分人不清楚,大学生对法律知识的匮乏可见一斑。还有的大学生因对法律的无知做了违法的事情。 第二,法律观念陈旧。法律观念作为法律意识的一种形式,表征了法律意识的强弱。当前在法治文化建设中,大学生的法律观念有所提升,但是也不能不看到仍然在一定范围内存在法律观念陈旧的现象。例如,大学生在日常的谈论中仍然存在“权大于法”的观念,认为法律是给老百姓制定的,只要有权就可以不受法律或者弱化法律的制约。与此相关联,也存在“人情和金钱大于法”的观念,甚至有的大学生可以列举他听到的甚至看到的类似现象。在这种陈旧的法律观念下少数大学生中竟然形成了“法不可犯但可违”的谬误,认为只要不触犯刑法,其他的法律都可在权力、金钱和关系的控制之下。针对“打赢官司靠什么”的有关调查显示,50% 的大学生认为要想打赢官司必须得靠关系,30% 认为应当有理有据,20% 认为应当找一个好律师[8]。 第三,法律心理因素矛盾。作为人们对法律现象内在领悟及领悟到的感觉、知觉、观念、态度和情感等心理观念因素的法律意识的表征之一,“法律心理与人们的日常生活和法律实践紧密相关”[9]。当代大学生出现了法律心理因素的矛盾,具体表征在对法的知行观上。法的心理因素是对法律知情信意行的心理过程,一般情况下人们的知情信意行是一个不同心理因素的统一过程,然而大学生在这个法的心理因素过程中出现了矛盾,具体表现在以下三点:一是对法律本身有一定的认知但并不认同,所以一俟遇到实际情况,其行为表现上就很难与认知相契合,表现出 “知而难行”;二是对法律知识能够做到认知,也有一定的认同,但法律信念不坚定,在实践中不愿为,表现出“知而不行”;三是明明知道法律的内容和原则,但为一己之私利铤而走险,做出违法乱纪之行为,表现出“知而逆行”,反映出当前大学生法律心理因素矛盾下的知行不一。 第四,大学生犯罪时有发生。法律意识的最大特点在于反作用力,即对实践的指导。法律意识的偏失不可能对人们形成正面的规约和行为的指导,反而在扭曲的法律意识和错误的价值观导引下,还会出现“知法犯法”。近年来,大学生犯罪整体表现出犯罪主体多元化、动机复杂化、手段智能化、行为极端化、犯罪类型多样化等特点。例如电信诈骗案是2016年公安部网络违法犯罪工作的重要治理对象,受害人多以心智不成熟的大学生为对象,而犯罪分子也包含了部分90后的计算机或通信专业相关的大学生,他们依借专业优势,但却目无法纪,以编造虚假信息来设置骗局,走向了犯罪的道路。 (二)大学生法律意识偏失原因的认识论分析 大学生法律意识偏失的原因是一个多向度的综合,它反映在宏观层面是社会因素,中观层面是学校因素,微观层面是个体因素。运用马克思主义认识论来深刻剖析形成原因才能有效地培育和践行大学生的法律意识。 第一,宏观层面的社会因素。思维和存在、精神和物质何者为第一性,何者为第二性,这是认识论的出发点。辩证唯物主义认为存在决定意识,意识对存在具有能动的反作用。人是一种社会的存在,这种社会存在决定了人的存在方式和自我意识必然打上社会的烙印。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以来,市场经济的“双刃剑”也带来了一定的负向价值,“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等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们的价值取向。大学生的个人价值取向总是受制于社会的价值取向,当社会非主流价值坐标发生震荡会引起大学生价值取向的困惑乃至错位。当前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偏失毋容置疑是受到了具有否定意义的社会现象和社会思潮客观存在的影响。 第二,中观层面的学校因素。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告诉我们:由实践到认识,再由认识到实践,这样“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这种形式,循环往复以致无穷”[10]。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形成,也经历了认识论的发展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学校承担着重要的教育责任。反思学校在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育上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在法律知识的理论教学上缺乏针对性。理论教学没能很好地联系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实际,而这种实际就是大学生法律认识的感性认识,这样的理论教学使学生感到“空”,而在理性提升阶段由于呆板的教学方法使学生难于做到理性的深化。二是从理性认识到实践飞跃出现一定的断层。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偏失很重要的因素是缺乏在一定的理论指导下的实践活动。法律实践观对于法律意识的形成和发展具有决定性作用,它是法律意识完善的本质特征。然而非法律专业的学生在校期间很少能参与法律实践活动。三是法律意识培养过程中没能掌握很好的科学方法。唯物辩证法是科学的认识工具,其存在的价值在于它是认识论的武器和方法[11]。当前学校在法律意识培育过程中出现了与认识工具即科学方法的疏离。主要表现在法律意识的培育缺乏整体性,简单地将法律知识作为一门理论课对待,未能很好地做到把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培育与全面依法治国联系在一起,与大学生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培育联系在一起,使得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育缺乏高度。再是法律意识的培育未能发挥大学生的主体性作用,在理论教学和相关活动中也未能调动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自主性、能动性和创造性,这些学校因素也导致了大学生法律意识出现一定的偏失。 第三,微观层面的学生因素。大学生是法律意识培育的主体,主体的因素在法律意识培育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当前大学生法律意识偏失的自身原因主要是在法律认识上的问题。当今许多大学生对法律的认识仅处于感觉、知觉、表象的感性认识层面上,只是将法律所直接反映的表面特征与外部联系进行思维上的简单处理,并没有将这种感性认识跃升为理性认识阶段。其表现形式一是简单地看到社会负面的局部现象,进而以偏概全得出“学法无用论”,因而仅停留在一般的感知阶段;二是将法律知识作为一门书本理论去学习,而学习的目的就是为了应付考试;三是完全凭兴趣出发,即对自身感兴趣的法律条文也只是一知半解的感知。这些认知上的问题究其原因是未能把法律意识的培养与依法治国的伟大战略联系起来,未能与自身培养目标和历史的任担当联系起来,因而缺乏法律意识的培育动力和目标,其逻辑运演必然造成法律意识的偏失。 三、当前大学生法律意识培育的 认识论路径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和辩证法指出一切事物都不能孤立地存在,都与其他事物相互关联。“当我们深思熟虑地考察自然界或人类历史或我们自己的精神活动的时候,首先呈现在我们面前的,是一幅由种种联系和相互作用无穷无尽地交织起来的画面。”[12]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育是一个系统工程,因而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育必然存在整体性运作的效应。 (一)营建良好的社会法治环境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作为社会存在的大学生,良好的社会法治环境有利于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育。 第一,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以取信于民。要加大法制宣传力度,普及法律知识,逐渐营建风清气正的社会氛围,以正能量的社会价值取向引导大学生个体的价值取向,使得大学生在社会活动中受到潜移默化的影响,不断增强法律意识。 第二,作为政府部门和社会团体要联手学校进行大学生法律教育,为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育创造条件和提供保障。“2003 年 3 月 28 日,南京市浦口区检察院挂牌成立了全国首家大学生犯罪预防中心,南京大学、东南大学等南京 10 所高校成为首批中心成员,研究大学生违法和犯罪问题,并提出预防措施。”[13]从而使大学生的法制教育走向了社会。另外司法部门要创造条件在司法允许的情况下,鼓励大学生参与有关的司法活动,例如出席开庭审判、开展司法宣传等活动。 第三,形成社会、家庭、学校“三位一体的”大学生法律教育格局。其具体分别为,政府主要由学校所在社区、家庭可由家长委员会代表、学校由职能部门成员共同组成。由政府牵头不定期开展情况通报、问题分析、宣传教育等工作。社会、学校、家庭要构成“三结合”的综合力量,统一协调、分工合作、各司其责,使大学生在任何活动场域内都能学习、感受、体验到法治思想的教育、法律意识的培养。 (二)加大学校教育培养力度 学校是培育大学生法律意识的主渠道,要在总结以往培育的经验与问题的基础上,加大改革力度和创新性,从而有效地开展法律意识培育工作。 第一,学校应对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育重新定位,将其作为人才培养的重要参数纳入学校的整体教育教学中去。将法治现代化理念与大学生的全面发展有机结合起来。创新高校法治教育体系,将其蕴含于学校规划设计、教育内容、日常管理、学校文化等体系中。同时,学校要加大依法治校的力度,建构依法治校的有效机制,明确大学生的义务和权利,关心大学生的切身利益,解决大学生的实际问题。要营造浓厚的法治校园的氛围,使得学生在校园里就能感受到法治精神的熏陶,得到法律意识的培育,得到法律思想的实践。 第二,加强教育教学的改革。大力推动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尤其是《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教学改革。一是采用互动式教育法。高校教师需要自觉成为具有有效传播力和引导力的“法律意见领袖”,在思政课课堂教学中发挥积极引导作用。提升大学生课堂的整体参与度,发动学生共同挖掘网络中关于法治的资源,在开放性的环境中共同探讨和交流。二是采用典型案例教学法。教师和学生可以将自己身边所知晓的法律案例搬入课堂,以典型案例带动教学,使大学生在身边发生的实际案例中,得到启发和教育。三是采用模拟教学法。可将有关教学内容与学生实际生活相关联编成“小品剧”,由学生扮演相关角色,来演绎和诠释教学内容,把日常中生活可能发生的或者已经发生的案情搬上课堂,使学生在形象化的感受中得到领悟、受到教育。另外,要将法治思想和法治信仰蕴含在大学生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之中,可开设“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法律与人生” “中国法律史”等选修课,指导大学生在履行“三观”中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 第三,积极有效地开展网络教育。在2016年12月全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讲话指出,要用互联网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发挥互联网的亲和力。充分运用网络技术手段,建立校园网络直播的法律小课堂。可设置“法律理论热点”“法律咨询和答疑”“法律案例分析”等栏目,安排校外专家和校内老师事先录制或者现场答疑。学校可以开设网络培训班,对学生进行技术培训,学生可使用个人的专属账号,在课余时间进入校园网络中进行学习。学校可定期进行学习成果展示以及在线测试并对成绩优异者进行奖励,每一学期进行总结。这样随机且生动活泼的网络式学习有利于大学生法律知识的理解和法律意识的培养。 第四,强化法律意识培育的实践性。马克思主义认识论揭示了人的意识必须通过社会实践来实现。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形成及其最终结果在于应用,即将法律意识转化为法律行为。学校要充分把握认识的辩证运动规律,强化大学生法律实践,为此要做到将法律实践成为社会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每年社会实践可设“法律实践社会行”, 组建“法律服务志愿者”,开展法律咨询、法律知识服务等援助工作,做到学法与用法紧密结合,使得学生联系实际、学以致用;在城市和农村中进行调查研究,开展普法宣传,参与有关的法律活动,并将法律实践的成绩计入法律课中去;也可以设立校外“法律实践基地”,与当地的司法机构建立合作协议,学校可以主动联系相关单位或者人民监督员。以学院为单位,组织学生前往当地的高院、检察院等司法部门,开展法治教育实践活动。学校应主动开展“校园法律文化活动”,以贴现实、多样化、广参与为原则开展丰富多彩的法律文化活动,构筑孕育法律意识的校园文化和培育氛围,组建大学生法律社团,开展演讲和辩论比赛,开设模拟法庭,使学生身临其境地通过丰富多彩的实践活动来提升大学生的法律意识。 (三)凸显大学生法律意识培育的主体性 马克思主义认识论揭示了只有坚持实践的观点,才能正确地理解认识中的主体与客体及其相互关系。在法律意识培育过程中,大学生是认识的主体,这里特别强调大学生的主体特性。主体间性哲学观扬弃了传统“主客二分”的哲学观,确立了在教育者与受教育者之间是主体间的关系。受教育者大学生不纯粹是知识和品行的接受者,而成为学习和实践的主体。大学生在实践中将法律认识进行“物化”,进而再以对象化的活动方式在实践中进行深化,并指导实践。在全过程的认识论发展里,大学生应发挥主体的自主性、能动性和创造性,以成为有法律信仰、法治精神的人。 发挥大学生主体作用,第一,需要主体端正态度、深学笃用。“态度是一种最低要求最高标准的法律意识”[14],提高大学生法律意识务必将端正法律态度作为核心要义。要把法律意识的培育和成为社会主义可靠的接班人、合格的建设者的成才目标联系起来,和全面依法治国的历史担当联系起来,要深刻认识现代人必须具备健康、正确的法律意识,树立依法做事的现念和对法的价值追求,只有这样才能形成理性自觉,主动地去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第二,要依据马克思主义认识论把握法律认识全过程的规律。在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各环节中学习新知、形成认同、努力践行、勇于创新,不断提升大学生主体自身法律意识。第三,正确地处理好法律规定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权利与义务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发挥大学生的主体作用,不仅要让大学生充分认识到自己享有的权利还要明确应尽的义务。学校要正确引导学生履行自己的权利与义务。例如,学校内的人大代表选举不能仅仅给予学生投票的权利,需要让学生有知情权;学校邀请学生参加的会议也不能仅仅赋予学生的参会权,应该要满足学生表达自己意见的诉求;在评教考核方面还是与学生的对话中,都应该鼓励学生主动反映存在的问题等。 四、结语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育工作对于建设法治现代化国家而言是一项不容忽视的教育工程,为此必须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视域下提高大学生主体的法律责任意识、树立正确法律观念、培育法律信仰、增强法律素质,并且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充分地将法律意识转化为实践的动力。另外,高校教育工作者需要及时转换传统的灌注式的法治宣传教育模式,审时度势地站在大学生群体的视域下分析法律意识的认识出现偏差的主客观因素,深入研究大学生法律思想观念体系的现状,从而以系统化的解决路径来引导当代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提高大学生的法律实践观,用新理念迎接新状态。 法律认识论文:浅谈法律谈判认识的现实意义 【摘 要】法律谈判是由双方当事人委托律师(或法律工作者)解决纠纷的一种非规范性纠纷解决方式,它是建立在意思自治基础上进行来取得最大利益的博弈。作为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一种,法律谈判以高效率、低成本、专业性、和解性等方面的独特优势逐渐被社会认可。本文从分析法律谈判的理论基础入手,重点从当事人的角度阐述其利弊,从而使社会对法律谈判有更加深刻的理解,为研究非诉讼解决机制提供新的视角。 【关键词】法律谈判;认识;意义 法律谈判,就是谈判双方或多方围绕同一话题,运用法律知识和技能,共同提出一种解决理由最佳方案的过程。在法律谈判中,律师利用谈判技巧,再借助其职业技能,与对方进行磋商。法律谈判中,双方当事人合作与竞争并存,不仅有各自的利益取舍,还有共同的利益追求,一致的目的就是争取庭外和解。 一、法律谈判的应用价值,提高当事人的法律观念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只有少数冲突通过诉讼解决的。并且,在诉讼中,还有相当一部分争议是通过谈判磋商化解的。法律谈判作为一种高效地冲突化解方式,必定具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与正当性理论基础。关于法律谈判的应用价值,本文从以下方面简要分析:谈判律师利用了他的法律技能和技巧,并且从专业的法律角度与对方谈判。所以,谈判律师在妥善处理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协调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的同时,能够有效地灌输、强化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在一些纠纷中,还能使当事人了解并注意善良风俗意识和公共利益意识 二、法律谈判可以充分反映当事人意志 法律谈判以当事人自愿协商为基础,它无疑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最优选择。对于很多缺乏法律知识和谈判经验的当事人来说,谈判律师也只能在授权范围内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只要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能够真实正确表达自己的意愿,就可以委托谈判律师为其争取利益。一名优秀的谈判律师,应当最大程度地做到让当事人的自由决策体现在谈判的每个环节和过程。所以,法律谈判的每个阶段,其实都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有效反馈。 三、法律谈判既能减轻当事人压力,又能有效地实现司法资源优化配置 法律谈判是在求同存异、实现双赢的最终目的下,考虑如何将时间、精力、费用等成本降至最低的同时,探索化解冲突的最适宜方式。正是因为法律谈判的这种优势所在,使得许多民事纠纷不经诉讼程序便得到妥善的处理。从这个角度来看,法律谈判既减轻了当事人的讼累,又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能够很大程度上减轻司法机关日益严重的案件负担。 四、意思自治,发挥当事人主义 法律谈判以沟通协商为前提,是当事人自主选择纠纷解决模式的过程,是当事人自治为理论基础的一种纠纷解决模式。当事人自治原则是指当事人有选择的自由,这种选择自由不仅包括当事人对自身权利义务的承受上,也包括纠纷发生后双方对处理纠纷的方式的选择上。法律谈判中以律师与当事人的沟通为主要内容,当事人在律师详细告知案件具体进展下享有充分的选择权。在谈判预备时,律师在对案件的法律冲突焦点和证据强弱评估之后预测案件的发展情况,向当事人列出最有可能的案件结果,由当事人选择自己更为满意的一种结果后,最终由律师制定相应的谈判方案。在谈判过程中每一个谈判环节的发展律师都必须详尽的告知当事人,律师的每一次要求和妥协也都基于当事人的同意和授权,当事人在整个谈判中无论对于谈判方案的选择还是谈判中采取何种举措都处于主动地位。在双方律师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对于执行的时间、地点当事人依照协议进行商议,其执行的灵活性较诉讼的强制性来说更能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 五、实现诉讼与非诉解决方式的自由过渡 诉讼因其程序的合法性,国家强制力保障等优点成为争端解决的主要方式,但诉讼严格的程序化要求使其自由价值的实现受到了一定的限制。调解在成本、程序、周期等方面有显著优点,但因其调解结果以当事人共同认同感为基础,以道德为约束,具有结论与执行的不确定性,一旦当事人不再认同调解结果,就需转入诉讼程序,效率相对于直接诉讼反而更低。 法律谈判由于其程序的规定实现了诉讼与调解的自由过渡。法律谈判分为诉前谈判和诉中谈判。诉前谈判是指纠纷在进入诉讼程序前,当事人约定避开诉讼进行和解。诉中谈判是指在诉讼程序进行到某阶段时,当事人双方认为不必要进行诉讼转而进行谈判。诉讼中谈判根据当事人的需要由诉讼程序转为自由协商,尊重当事人意愿,权利执行也得到保障,同时法律谈判通过处理不必要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分流法院压力,节约了因诉讼而产生的配置司法人员、按照诉讼程序等产生的司法成本,为司法改革提供了一个稳定发展的时间和环境。 六、法律谈判的和解性与保密性 在纠纷解决过程中,许多当事人非常注重信誉和社会地位的保护,隐私显得尤为重要。诉讼中案件以公开为一般原则,以不公开为特殊情形,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也要公开判决,因此无法为当事人的隐私做全面保障。法律谈判仅仅是当事人及其律师之间根据争议焦点进行讨价还价,不涉及第三方,其谈判程序的非公开性使得大量涉及当事人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民事纠纷在不透露给公众的情况下秘密解决,因此,非正式的法律谈判符合保护隐私的需要,有效的减轻了双方当事人可能面对的舆论压力,更容易被人们选择。在法律谈判中双方律师基于道德诚信、互相信任、以和为贵的思想通过理性的协商、交流、对话,避免当事人情绪主导处理结果,针对于诉讼中利益的对抗性与态度的敌对性有利于缓和其带来的相互之间的不信任与社会关系的紧张。法律谈判的推广改变了当事人对法律教育和法律职业的传统思维模式,促进司法观念的变革,在保护当事人隐私的同时保持双方合作关系的持续发展,带来双赢的结果。 综上所述,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道德规范的制度化实践。高度的法律化一定离不开道德的支撑。正确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必将对社会发展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目前我国的法治建设并不完善,必须深刻认识到二者的不同,并在二者的不同中寻求更多的一致性,以达到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统一。这是法治的发展,也是时代的呼唤,更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高校教育作为学校教育的最后一站,应该将素质教育的理念贯彻到底,大学体育教育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是大学教育改革的重要环节,也是实现大学生素质教育的重要手段。素质教育背景下的高校体育教学应以学生健康为中心,通过体育锻炼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通过体育教学培养学生良好的锻炼习惯和终生锻炼的意识。 一、高校体育改革对于大学素质教育的重要性 体育教学改革是大学素质教育改革的重要环节,是实现大学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大学体育教育改革是促进大学生心理健康发展,提升大学生智力水平,培养大学生集体意识与合作精神,养成规则意识、进取精神的重要教学措施。 (一)促进大学生智力发展和心理健康 高校体育改革以素质教育为发展方向,注重体育教育对于人全面发展的重要作用。体育运动中所体现出来的集体主义、合作精神有助于大学生养成合同协作的能力,有助大学生学会认识社会问题,处理各种社会关系,提高心理健康水平。体育活动中所体现出的拼搏精神、顽强意志对于大学生钻研科学知识,提升社会实践技能,完成各种重要任务有重要的意义,是促进大学生发展的重要方式之一。 (二)提升大学生的竞争意识和进取精神 现在社会发展需要具有竞争意识和进取精神,而体育课程中丰富的运动项目需要大学生发扬进取精神,顽强拼搏的意志才能完成,比如,田径项目可以训练学生的耐力,竞技运动可以激发学生的竞争意识。高校体育教育改革,鼓励学生积极参与体育锻炼、参与体育项目,可以培养学生接受新鲜事物的能力,提高学生的进取精神和竞争意识。 二、素质教育理念下大学体育改革的重要措施 (一)推行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 传统的高校体育教学一般严格按照教学课程规定,实施“一刀切”的教学模式和教学措施,教学过程中,学生的个性得不到发展,个体差异得不到尊重,学生并不能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从体育锻炼中获得最佳的发展,这不利于挖掘学生潜能,不利于提升学生应对各种问题的能力。而且在传统教育模式中,教育评价刻板而无效,严重影响了高校体育教育在大学生身上发挥应有的效用。素质教育的理念注重发挥人的个性特长,侧重以人为本、因材施教,大学体育改革也应推行以人为本的教学理念,促进学生智力、毅力、能力的提升,加强对学生进取精神、合作精神的培养。 (二)课程目标统领课程要素 高校体育教育要以提升学生的全面素质为课程目标,注重全体学生的个性化发展,高校课程改革的课程也要以此课程目标为核心来统领课程要素,所有课程要素的创建都应该以实现这个课程目标为最终目的。学校要重新思考和审视当前的大学体育教育,精准地掌握和解读课程改革需要达到的目标,思考实现这些目标的有效措施。教师要根据课程要求和课程的具体内容调整教学观念,改革体育教学方式,重新构建体育教学的课程体系和课堂实施模式,建立科学的课程评价标准,以实现学生个性化发展,促进学生素质的全面提高为基本目标统领高校体育教学改革的各个要素。 (三)倡导正确的体育观念和人才观念 一直以来,大学体育仅仅是大学生在复杂而又繁重的课程学习之后的一种放松和娱乐,就连提高学生健康体魄、培养学生健康的身体素质这一效能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高校体育改革应突出大学体育在学生身体素质、心理素质及提升学生的社会性、人文性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注重体育的人文性和完整性,强调学生的全面发展。在体育教学课堂实施过程中,教师应以身示范,加强师生间协同合作与互动,改变错误的体育教学观念,强调身心健康在人才培养中的重要性。 三、结语 体育是塑造学生健康体魄,提升学生心理健康水平、促进学生智力发展、培养学生正确的审美能力、提升学生正确处理人际关系、认识社会规则、养成规则意识、有利于大学生全面发展的重要课程。高校体育教育改革必须以促进学生的个性化发展,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提高为目标,改革课程内容,改进教学方式,为培养新一代健康、积极、向上的新型人才做贡献。
在“大科学”时代,科学研究变得更加复杂、开放和交叉。在科技飞速发展和全球竞争日益激烈的形势下,越来越多的科技创新产生于传统学科的交界处。为适应大科学时代发展趋势,国家实验室作为一种新的科研活动组织模式应运而生[1]。国家实验室作为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技问题,也有利于开展多学科交叉项目联合攻关。目前,北京中关村国家实验室、昌平国家实验室、怀柔国家实验室和上海张江实验室已经挂牌成立,正在凝练任务、聚集力量。科技发展日益呈现出多学科交叉的趋势,国家实验室作为开展基础研究的重要基地,其目的之一就是促进学科交叉,而且国家实验室也具有许多有利条件开展学科交叉研究[2]。 1国家实验室开展学科交叉的基本认识 1.1学科交叉的概念 学科交叉是“学科际”或“跨学科”的研究活动。学科交叉是基于众多学科之间的相互作用交叉形成的理论体系,进而构成交叉学科,众多交叉学科又构成了交叉科学[3-4]。路甬祥院士认为,学科交叉产生了众多交叉科学前沿,其结果导致的知识体系构成了交叉科学[5]。可见,学科交叉不等于交叉学科,交叉学科是多个学科相互渗透、融合形成的新学科,它来自被交叉的原有学科,但又不同于已有学科。近年来,随着学科交叉不断深入发展,其在解决社会问题、促进科技创新方面作用更加突出[6]。学科交叉已经成为当代科学发展的重要特征之一。交叉学科研究也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其“破除学科壁垒、突破学科界限、以重大问题为导向、以创新为知识生产方式、多维主体共同参与科学研究”的形式弥补了单一学科研究的不足,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避免各学科间的脱节现象[7]。在新的科学范式下,多技术跨界融合和多学科交叉会聚将会成为常态,并且不断催生出新的学科前沿、新的科技领域和新的创新形态。两个或多个学科的交叉点最有可能形成新的科学生长点,交叉领域获得诺贝尔奖项的比例逐年增加。 1.2国家实验室开展学科交叉研究的优势推动科技创新需要加强学科交叉,国家实验室开展学科交叉研究具有以下几方面的优势[8-9]。 (1)具有新型学科管理体制机制的优势。国家实验室在组织管理、人员考评、利益共享和分配、资源配置方式等方面不同于现有科研机构,实行“联合、流动、开放、竞争、合作”的运行机制,更有利于资源优化组合、研究人员沟通交流、寻求交叉联合等。 (2)具有搭建学科交叉研究平台的优势。国家实验室学科门类比较齐全、综合性强,能将研究人员、资金和科学仪器设备等有机结合起来,为组织研究人员进行交叉学科研究、提高学科交叉研究水平搭建了良好平台。 (3)具有整合科技资源的优势。国家实验室作为多学科交叉融合的研究平台,通过统筹、优化、配置创新资源,在更高层面上组织学科交叉,提高了不同实验室协同攻克瓶颈型、卡脖子型或战略性等重大科学问题的能力。 (4)具有集聚学科交叉人才的优势。交叉学科相对单一学科而言,有利于突破人才培养的局限。国家实验室凭借自身平台优势,汇集了一批来自不同学科的高层次人才,为跨学科研究提供了良好的人才基础。同时依靠实验室的大科学装置,扩大了拔尖创新人才培养的空间,拓宽了交叉人才培养的路径。 2美国国家实验室开展学科交叉研究的经验 “二战”后美国国家实验室快速发展,如劳伦斯伯克利实验室(LawrenceBerkeleyNationalLaboratory,LBNL)、洛斯阿拉莫斯实验室(LosAlamosNationalLaboratory,LANL)、阿贡国家实验室(ArgonneNationalLaboratory,ANL)等,主动对接国家战略需求,凝练前沿领域重大科学问题,研究领域逐渐交叉、融合,整体上呈现出了跨学科、多领域的特征[10]。国家实验室会根据研究项目需求,组建不同学科研究小组,开展学科交叉研究。美国国家实验室在长期的管理和实践中,形成了许多值得借鉴的促进学科交叉融合的经验,在学科交叉研究方面也取得了大量成果。 2.1注重国家实验室学科交叉的建设与布局 美国国家实验室主要开展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研究领域广泛,覆盖科技创新的全链条,多学科交叉优势明显。如布鲁克海文国家实验室(BrookhavenNationalLaboratory,BNL)拥有多个科学研究中心,中心研究方向涉及分子影像、核成像、同步辐射、计算科学等,为学科交叉提供了前提。橡树岭国家实验室(OakRidgeNationalLaboratory,ORNL)主要在新能源、纳米技术、复杂生物系统和先进材料等领域开展研究,尤其是在能源、环境等交叉领域取得了重要成果,解决了美国面临的很多科学难题。多年来,美国国家实验室不断优化结构,形成跨学科、多部门的综合性大型实验室,许多科研项目都是在不同部门共同支持下开展完成的[11]。如劳伦斯国家实验室一直坚持多学科交叉合作,1931年1月第一台回旋加速器的诞生标志着物理学和工程学合作的成功,这也是劳伦斯实验室多学科交叉合作的开始,为实验室以后开展学科交叉研究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2.2优化组织机构,促进学科交叉创新 不同科研组织机构的特点、形式各不相同。国家实验室作为大型科研机构,为有效提高科研工作效率,产生更多成果,一般选择跨学科、矩阵式组织结构。在美国,大型综合性的国家实验室一般采用矩阵式组织结构,既有利于实现学科之间、项目之间的交叉融合,也易于在科学家、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之间建立起密切的合作关系,促进科学交流。为促进协同创新,美国利用虚拟国家实验室形成了多主体、跨学科的科研需求响应机制,促进信息共享、激发创新思想、提高创新能力[12]。在20世纪90年代末,桑迪亚国家实验室(SNL)、劳伦斯伯克利国家实验室(LBNL)和劳伦斯利弗莫尔国家实验室(LLNL)共同组建了虚拟国家实验室,通过多学科交叉融合研究和协同创新合作,经过多年努力突破了极紫外光刻技术,在集成电路领域取得了重要成果[13]。 2.3与紧密大学合作,培养交叉学科队伍 在美国,从曼哈顿计划开始,大学就一直是实验室的重要合作伙伴。美国国家实验室基础研究的活力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与大学的合作,如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与劳伦斯实验室、麻省理工学院与林肯实验室等。加州大学化学系教授和物理学教授可以共同在劳伦斯实验室开展科学研究,并欢迎其他学科的教授随时加入研究项目,为实验室形成多学科交叉合作研究平台创造了机会[14]。综合性大学多学科优势明显,优秀科研人才集聚,便于国家实验室组建学科交叉研究队伍。在管理方面,如美国国家高磁场实验室考虑到有些项目学科交叉特性较强,允许研究人员可以承担不同组的多个研究任务,例如,一位科研人员既可以是直流磁场设施的负责人,也可以担任凝聚态研究组的负责人,从而增加了学科交叉的可能性。 2.4依托大科学装置开展前沿综合交叉研究 大科学装置具有突破技术发展瓶颈的强大支撑能力,为跨学科研究提供了最为有效的平台。美国国家实验室依托最先进的大科学装置(如直线加速器相干光源(LCLS)、散裂中子源(SNS)、相对论重离子对撞机(RHIC)等)在交叉领域开展研究,促进了多学科交叉融合,取得许多突破性成果[15]。大科学装置集群为不同学科交叉融合和科研人员之间协同工作提供了良好的平台,有利于开展大跨度的多学科交叉研究。大科学装置的资源稀缺性和公共属性决定了其开放性,通过大科学装置的开放共享可以促进实验室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企业等的相互交流,有助于推动多种学术思想碰撞,发现更多的学科交叉点。 2.5加强实验室开放,注重交流合作 学科交叉融合需要不同思想的碰撞、不同文化的交流。学术研究需要有更多探索新领域、新理论和新方法的勇气,在科学共同体中形成一种有利于交叉科学发展的宽容环境,通过国家实验室开展交流合作,营造自由探索的环境,促进学科交叉。美国国家实验室通过开展学术座谈会、互访交流和交叉学科论坛等,促进不同学科之间的研究人员沟通与交流,为解决重大学科交叉问题提供思想源泉[16-17]。自由的学术氛围、多学科的交叉合作和卓越的领导者是劳伦斯伯克利国家实验室成功的关键。美国国防部从2015年开始,每两年举办一次实验室开放日,即“美国军方科学大会”。通过举办实验室开放日活动,向社会各界介绍国家实验室的研究项目及技术转移的成功实例,对外集中展示创新性成果,寻求技术研究合作伙伴等[18]。 3基于学科交叉的国家实验室建设建议 3.1我国国家实验室基本情况 我国国家实验室建设经历了多个发展阶段,取得了一系列的成果。在强化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的背景下,国家实验室建设正在进一步推进,同时也被赋予了“战略科技力量”的使命,将在支撑我国科技自立自强方面起到重要作用[19]。目前已成功组建的部分国家实验室包括怀柔实验室、中关村实验室、昌平实验室、张江实验室、合肥实验室、鹏城实验室等,几家实验室的基本情况如表1所示。 3.2国家实验室开展学科交叉的建议 学科交叉促进了新兴研究领域的发展,推动了基础研究的创新与实践,并赋予传统研究领域新的内涵,两者相互统一、相辅相成。从美国国家实验室发展历史来看,学科间的交叉融合促进了新兴研究领域的兴起,带动了一批以学科交叉为特色的实验室发展,如劳伦斯伯克利实验室、林肯实验室等均是促进多学科交叉融合的典范。结合我国国家实验室发展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建议。 (1)加大学科交叉支持力度,引领原始创新。国家实验室通过承接国家重大科研任务,聚焦学科交叉前沿,进行跨学科、大协作、高强度的协同攻关,实现更多颠覆性技术的突破。首先,国家实验室在基础前沿性的交叉科学研究方向上展开布局,围绕国家重点领域的核心技术和关键问题凝练出国家实验室重要任务,并在科研条件、人才配备、资金投入等方面予以支持。其次,在国家实验室内部组建跨学科、综合交叉的科研团队,形成不同知识背景或研究方向的专业人员组合,加强协同合作,共同推进交叉科学发展。如怀柔国家实验室所在的北京怀柔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规划建设5个大科学装置和10余个交叉研究平台(表2)。国家实验室在聚焦主攻领域及重点子领域的基础上,可充分利用现有交叉研究平台,打破学科壁垒,推动多学科深度交叉融合,形成新的学科增长点。 (2)灵活搭建组织架构,促进跨学科项目合作。国家实验室承担的任务往往是大型复杂的多学科交叉项目,需要建立多主体、跨学科的科研需求响应机制。为适应国家实验室完成复杂性任务的需求,可以构建“核心+基地+网络”的体制机制,提高实验室运行效率。“核心+基地+网络”是指以国家实验室为核心开展重大科学问题、核心关键技术的研究;以研究基地、中试基地和成果转化基地等分担某些研究子项目,放大和熟化一些科研成果;按需整合相关领域科研院所、高校、优势企业等资源形成网络,通过协作攻关、优势互补,实现实验室跨部门、跨机构、跨领域协调、集中力量干大事的初衷。国家实验室从项目类型或学科交叉的角度组建研究小组(或团队),形成多学科交叉合作的方式,有助于发挥群体优势开展联合攻关。为完成紧急大型学科交叉科研项目,国家实验室可从其他实验室或大学抽调科研人员,临时组建研发团队,根据任务明确分工,共同推进项目完成。 (3)加强与大学的合作,培养交叉复合型人才。高校具有人才集中、学科门类相对综合的特点,是交叉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国家实验室可以从学科融合的角度,积极引进学科交叉人才、培养复合型人才,共同推动多学科交叉研究的发展。通过对美国国家实验室的成功经验分析可以看出,实验室发展与大学密不可分。我国正在建设的几个国家实验室周边区域内拥有大量的创新型大学和研究所,为开展学科交叉研究提供了资源(表3)。国家实验室在主要的学科领域或新兴的交叉学科领域布局优势明显,通过与大学各学科间人员的相互交流和合作,支持具有学科交叉性质的研究队伍,扩大研究广度,增加研究深度,提高跨学科合作成功的可能性。发挥国家实验室培养学科交叉团队的重要作用,将研究和教育结合起来,通过高质量完成学科交叉项目培养复合型人才、“T型”研究人才等。 (4)增加学术交流,促进多学科领域交叉创新。在重大科研项目协同攻关过程中,国家实验室不同部门研究人员及不同实验室人员之间的相互交流与合作,可以达到取长补短的效果。不同领域的研究人员之间通过交换意见,能够激发创新思维,把其他学科的研究方法运用到本学科,有利于产生新的边缘学科,创造出新的理论知识。表4列出北京怀柔、上海张江、安徽合肥等地的国家实验室已经建成或正在建设的部分大科学装置。充分发挥大科学装置优势,结合国家实验室战略目标和任务设定,聚焦重点交叉研究领域开展科研活动,推动国家实验室、大科学装置与前沿交叉研究平台深度融合,形成能够支撑跨领域、交叉性、综合性的前沿技术研发能力。 4结语 美国国家实验室成功的重要原因之一是重视多学科的交叉与融合,提前在科学前沿和交叉学科领域进行布局,其成功经验为我国依托国家实验室推进学科交叉融合、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提供了借鉴。目前,我国正在推进国家实验室建设,要充分发挥国家实验室对学科交叉的促进作用,培养、集聚一批复合型交叉人才,加快高水平科研成果产出,助力实现科技高水平自立自强。 参考文献 [1]刘国瑜,赵珩.基于学科交叉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研究[J].实验技术与管理,2008,25(6):165–167,180. [2]王孜丹,杜鹏,马新勇.从交叉学科到学科交叉:美国案例及启示[J].科学通报,2021,66(9):965–973. [3]张雪,张志强.学科交叉研究系统综述[J].图书情报工作,2020,64(14):112–125. [4]许海云,尹春晓,郭婷,等.学科交叉研究综述[J].图书情报工作,2015,59(5):119–127. [5]路甬祥.学科交叉与交叉科学的意义[J].中国科学院院刊,2005,20(1):58–60. [7]韩启德.科学基金推进交叉科学研究大有可为[J].中国科学基金,2021,35(2):169. [8]聂继凯,石雨.中美国家实验室的发展历程比较与启示[J].实验室研究与探索,2021,40(5):144–150. [9]武晓娜,谢祥,肖尤丹.美国劳伦斯伯克利国家实验室安全管理模式及启示[J].实验技术与管理,2022,39(8):239–244. [10]刘云,翟晓荣.美国能源部国家实验室基础研究特征及启示[J].科学学研究,2022,40(6):1085–1095. 作者:西桂权 刘光宇 李辉 单位: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 科技情报研究所
农村留守儿童教育现状及对策:农村留守儿童学前教育现状 摘要:留守儿童作为一个特殊儿童群体,其教育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尤其是0至6岁的留守儿童,出现了亲子关系缺失等严峻问题。本研究采用问卷调查法、观察法等方法,对河南省X市的农村留守儿童的学前教育现状进行了调查研究,并根据调查结果,提出了注重家庭教育、加强农村幼儿园建设等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农村;留守儿童;学前教育 一、问题提出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村青壮年外出打工,一大批未成年孩子被留在家中,出现了一个新的儿童群体——留守儿童。这些农村留守儿童长期与父母分离,得不到父母的教育与关爱,这会影响他们的心理健康与性格养成。因此,研究农村留守儿童的学前教育问题,帮助学前留守儿童健康成长,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研究设计 (一)研究对象 本研究以河南省X市为例,以留守儿童为研究对象,对该地区的农村幼儿园、留守儿童监护人、家庭教育及社会教育状况进行了深入调查。 (二)研究方法 1.问卷调查法 本研究采用抽样调查法,对X市五县一区的每个县区都进行了抽样调查,每个县区抽取3个乡镇,对抽取到的乡镇进行深入走访。调查对象为0至6岁的留守儿童监护人及幼儿园教师,研究共调查了18个乡镇,发放两种调查问卷,一种留守儿童监护人问卷,共发放108份,收回有效问卷96份,问卷回收率为88.9%;一种幼儿园问卷,共发放54份,收回54份,回收率100%。 2.访谈法 本研究对X市18个乡镇的36所幼儿园园长、乡镇干部及留守儿童监护人进行了随机访谈,实地观察了36所幼儿园及乡镇的具体情况,分析了18个乡镇留守儿童的学前教育整体状况。 3.观察法 本研究课题组成员赴X市五县一区的18个乡镇进行了实地观察,对该地区的农村留守儿童家庭教育状况、幼儿园管理以及留守儿童的社会教育等状况,进行了深入的观察研究,并在观察过程中进行了较为详尽的记录。 三、研究结果与分析 (一)农村留守儿童学前家庭教育现状 1.农村留守儿童家庭结构状况 在回收的96份问卷中,家庭结构类型的调查结果如下:单亲抚养有57个,占59.4%;隔代抚养有26个,占27.1%;亲戚抚养有13个,占13.5%。 2.农村留守儿童家庭教育状况 调查发现,该地区农村留守儿童监护人整体受教育水平较低。监护人中小学及以下学历的占55.4%,初中学历的占33.1%,高中及以上学历的占11.5%。监护人整体教育水平较低,是农村留守儿童家庭教育存在的一大问题。调查发现,该地区留守学龄前儿童与父母聚少离多,父母亲子联系较少,亲子教育缺失。在回收的96份问卷中,留守儿童与外出打工的父母,平均每周电话联系1次及以上的仅为17人,占17.7%;每两周联系1次的有22人,占22.9%;每月联系1次的有29人,占30.2%;一个月到半年联系一次的有14人,占14.6%;半年以上联系一次的有8人,8.3%;从未联系过的有6人,占6.3%。调查发现,该地区86.9%的留守学前儿童的监护人对亲子教育的看法为:留守儿童的教育就是让孩子吃饱喝好。56.1%的监护人认为,0至6岁儿童有必要进行学前教育,但监护人对学前教育的看法,仅为幼儿园教育。关注留守儿童心理健康成长的监护人仅为3.4%。留守儿童父母长年累月在外为生计奔波,亲子关系缺失,这种不稳定的家庭结构易引发各种儿童心理与行为问题。调查发现,该地区农村留守儿童监护人儿童安全保护意识淡薄。86.9%留守学前儿童的监护人不了解儿童安全保护意识是什么,监护人儿童安全保护意识淡薄,留守儿童很容易成为意外伤害及违法犯罪的受害者。 (二)农村幼儿园教育状况 1.幼儿园硬件设施不达标,幼儿园条件差 调查发现,该地区幼儿园在园舍、场地及设施等硬件方面基本都不达标。在被调查的幼儿园中,40.3%的幼儿园园舍面积不足800平米,31.3%的园舍面积在800至1000平米之间,园舍在1000平米以上的仅占28.4%。 2.幼儿园师资力量不足,教师学历较低,对留守儿童关爱不够 调查发现,该地区农村幼儿教师师资力量不足,职称偏低。在被调查的农村幼儿教师中,中专学历占总人数的70.3%,中专以下学历者为20.3%,中专以上学历者9.4%。73.2%的农村幼儿教师无职称,有职称者占26.8%。调查发现,平均每班留守儿童占幼儿园班级人数比例为:超过班级总人数一半以上的为36.8%,占班级总数20%至50%的为43.4%,占班级总数20%以下的为19.8%。农村幼儿园中85.7%的幼儿教师在平时的班级教学中并未对留守儿童特殊照顾。农村幼儿教师精力和体力有限,不能全面、细致地照看每一个留守儿童,更不能及时地发现留守儿童的心理问题。 (三)留守儿童社会教育状况 1.政府对留守儿童的教育投入不够 调查发现,河南省X市的政府部门并未专门对留守儿童进行特殊照顾,仅仅是对贫困户建档立卡进行帮扶,帮扶的家庭有部分是留守儿童家庭,而广大留守儿童并未成为帮扶对象。各乡镇也曾考虑过为农村留守儿童改善幼儿教育条件,但是当地政府和教育部门财政投入不足等问题限制了政府对留守儿童的作为。 2.留守儿童社区教育缺乏调查 发现,X市农村地区完全没有社区教育,更没有关于留守儿童的社区教育。以村委为单位的社区,社区教育的实施率为0%。X市农村地区83.6%的乡镇都有专门为儿童设立的活动中心,活动中心主要是儿童游乐场和育婴店。社区教育的缺乏,使农村留守儿童教育放任自流,不利于孩子成长。 四、建议与对策 (一)注重家庭教育,为孩子选择合适的临时监护人 注重留守儿童的家庭教育,为孩子选择合适的临时监护人是至关重要的。父母在外出打工之前就应该考虑家庭情况,至少有一方留在孩子身边照顾孩子,如若不能,也应该为孩子选择有身体条件和经济能力的人做孩子的临时监护人。良好、亲密的亲子关系是孩子心理健康成长的基础,因此,不管父母外出打工离家有多远,都应该经常与留守儿童保持联系与沟通,让儿童感受到父母之爱。另外,学前留守儿童的父母,要全面考察临时监护人的抚养能力和文化素养,考虑他们是否有责任心和爱心,能否较为科学地教育留守儿童,能否为留守儿童提供适当的家庭教育。 (二)加强幼儿园师资力量建设,改善农村幼儿园硬件条件 加强幼儿园师资力量建设,改善农村幼儿园软、硬件条件,能够从根本上改善农村留守儿童的教育问题。这就需要加大幼儿教师师资引进,提供多样的幼儿教师研修培训渠道,设计合理的研修内容,设置科学的符合幼儿心理发展特点的课程,从而全面改善留守儿童的学前教育状况。本研究中的幼儿园硬件条件,主要是指幼儿园园舍、场地及设施等方面。改善幼儿园硬件条件,给幼儿提供足够多的户外游戏活动场地,能够使留守儿童身心得到更好的发展。 (三)建立农村留守儿童成长记录袋 建立留守儿童成长档案,对留守儿童的教育发展非常重要。农村幼儿园应在儿童入园的时候,对儿童家庭情况进行深入调查,为每一名留守儿童建立儿童成长记录袋。幼儿教师要在成长记录袋中,详细登记每个留守儿童的家庭基本情况,随时记录儿童在幼儿园期间的表现,包括在园的日常表现、心理变化、与父母或临时监护人的情感沟通情况等。幼儿教师通过成长记录袋,更细致地监控留守儿童的成长状况,发现问题时及时地与其父母或者监护人沟通,以尽快解决问题。 (四)加强政府引导,实现社区帮扶教育 在政府引导下的社区帮扶教育,对留守儿童的教育问题至关重要。各个社区或者村庄,应该设立留守儿童成长帮扶小组,在帮扶小组领导下,为每一个留守儿童建立一份成长档案、聘请教育专家开设讲座、发放育儿知识教育资料、举办各种形式的家长学校,通过多种形式关注留守儿童成长,也为留守儿童的家庭教育提供适当的引导。实现社区帮扶教育,家庭、幼儿园、社区三方合作,共同努力,使留守儿童能够健康、茁壮地成长。 作者:王萌亚 单位:许昌学院 农村留守儿童教育现状及对策:农村小学留守儿童教育现状和对策 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工业化的进程,迫切的经济需求,促使越来越多的青壮年农民工一方或双方走入城市,而将子女留在农村,从而产生了与父母一方、祖父母、外公外婆、老师、其他亲戚,甚至朋友生活在一起的不断膨胀的特殊儿童群体———农村留守儿童。缺位的家庭教育,陈旧的思想熏陶,富裕的课余时间,不完善的管理体系,形成了农村小学留守儿童行为习惯、性格塑造、学习成绩的负成长现状,成为影响社会发展的不安定因素,农村留守儿童的教育对策的探索和实践刻不容缓。 关键词:农村小学;留守儿童;现状问题;对策分析 根据当前的中国国情,农村留守儿童这一特殊群体将会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存在,而“农村留守儿童”教育问题不仅关系到留守儿童自身的健康成长,家庭的稳定,也关系到广大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本文根据自身教学经验,对农村留守儿童的教育现状做出了简要分析,并提出几点解决措施,希望能够帮助农村留守儿童能够更加快乐、阳光的成长。 一、农村小学留守儿童的教育现状分析 (一)情感缺失,性格塑造出现偏差。长期与父母两地分居,缺少了亲情的呵护,被委托监护人大部分又处在农村,家庭剩余成员稀少,繁多的农活、家务无法搁置,在孩子富裕的课外时间里缺少交流和沟通,形成大部分农村小学留守儿童自卑、懦弱或自负、以自我为中心的两级性格。 (二)家庭教育缺位,学习成绩普遍不佳。根据调查显示,农村小学留守儿童与母亲居住的占51%,与父亲居住的占5%,与祖父母居住的占32%,与外祖父母居住的占11%,独居的占1%。迫于落后观念的影响,农村的妇女和祖辈普遍受教育程度低,文化素质不高,在孩子课外学习上无法提供应有的辅导,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更不能有效利用,对孩子的课外学习只处在口头警示和盲目督促中或放任自流中,这种与小学儿童年龄特征不符的教育方式导致孩子学习成绩不断下滑、学习积极性不断消减。 (三)经济富裕,价值取向不明。长期在外打工,经济条件不断改善,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盲目崇拜和追捧。物质、金钱成为了亲情缺失的补偿品,养成了农村留守儿童经济富裕的优越感,提高了农村留守儿童对物质、金钱得到的期望值,建立了以金钱、物质为媒介的交际网络,人生观和价值观出现了偏差。曾有一位小学六年级学生这样问过笔者:“老师,您看我穿的这双鞋值多少钱?”让笔者感到惊讶的是,这位学生买这双鞋花了380元,还是用自己的零花钱买的。这说明,在儿童心理的转型期,富裕的经济基础能够左右一个孩子的价值取向。 (四)学校对应教育措施欠缺,受教育不全面。传统的应试教育观念未得到彻底的改变,考上一所好大学仍然是大部分农村学生的出路,脱离农口是大部分农村父母的期望;学生的成绩在农村小学教师的评价中占有较大的比重,是评等定级之根本。因此,农村学生的素质教育仍然较大程度的停留在分数上,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得不到落实,农村小学留守儿童缺失的家庭教育在学校得不到有效的补充。 二、农村小学留守儿童教育的有效措施 (一)建立信息技术平台,提升对农村小学留守儿童的关注度和教育度。构建良性的网络交流平台,拓宽信息技术资源的辐射面,发挥信息技术手段的高效性,通过教学多媒体,手机通讯,班级QQ群,家长微信圈,校讯通等信息技术资源对留守儿童进行思想交流、学科教育。一对农村小学留守儿童的生存现状和教育问题大力宣传,呼吁社会各界帮助和关心他们。使学校、家庭、社会的职能得到充分发挥,增强留守儿童受教育空间。二通过教学多媒体、良性网络视频资源,进行直观教育和感染,净化孩子的心灵,端正留守儿童的行为。三是通过声音、视频等媒体手段链接亲情,增加留守儿童与父母的交流次数,用父母的关怀,亲情的温暖,填补他们情感的缺失,健全留守儿童人格。 (二)健全学校教育机制,发挥学校教育机能。学校是留守儿童接受教育的主场地,对留守儿童的成长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学校教育体系的构建,关乎留守儿童的全面发展。要建立完善的“留守儿童”档案,包括留守儿童的生存环境、家庭成员、监护人基本情况、交往对象、家庭经济条件、学习状况、心理特征、性格特点、价值取向等。 (三)完善家庭教育,重视社会教育。农村小学留守儿童每年有200天(去掉周末和节假日)能够在校学习,期间每天在校时间为8小时,全年1600小时,大约占全年的18.3%,这说明留守儿童全年有81.7%的时间在校外度过。再除去每天睡眠10小时,约占全年的41.7%的时间,还有40%的富裕时间。40%时间的合理安排、有力保障,成为留守儿童健康成长中一个不可忽视的环节。(1)完善家庭教育体系。父母应选择离孩子较近的就业地点,增加与留守儿童相处的时间,多与孩子在情感上和语言上进行交流与沟通,給予孩子心理安慰、健康教育。与学校和被委托监护人建立紧密的联系,及时掌握孩子在校表现、学业成绩、生活状况、思想动向,采取有效的教育措施。(2)构建社会监护体系。发挥政府职能,为农村小学留守儿童提供安全、健康的活动场所,保障农村小学留守儿童人身安全和心理安全。呼吁社会各界,关注农村小学留守儿童生存和教育现状,适时对他们进行心理疏导,物质资助,加强对农村小学留守儿童的关爱。(3)建立留守儿童课外辅导站。在留守儿童辅导站中通过老师辅导、同学互帮、社会爱心人士指导等形式,解决留守儿童学习中的困惑,提高学习成绩,消除农村小学留守儿童因多与文化程度不高祖父母、外祖父母、母亲生活在一起,在课外学习辅导上的空白,不但学习成绩底下,更在心理上留下了“低人一等”的阴影。(4)加强农村青少年活动场所建设。充分发挥农村土地资源富裕优势,利用闲置场所,筹建有益农村留守儿童身心健康的“农村少儿活动中心”。引导农村留守儿童参加有益活动,杜绝留守孩子参与赌博、迷信等有害活动。今后,“农村留守儿童”的教育要充分运用现有的教育信息资源,发挥社会、家庭、学校的各项职能,形成合力,让农村小学留守儿童在快乐、阳光的环境下健康成长。 作者:田守明 张楠 单位:甘肃省镇原县平泉镇上刘小学 甘肃省镇原县平泉中学 农村留守儿童教育现状及对策:农村留守儿童成长现状及教育 摘要: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农村居民向城市迁移,在城市打工以获取更多的利益,这种劳动力外迁的现象直接导致亲子离散局面的发生,使得越来越多的留守儿童在没有父母监护的状况产生心理问题,成长状况不容乐观。本文通过对江西农村的部分留守儿童的调查,简要说明农村留守儿童的基本状况及问题产生的原因,并针对问题提出具体解决措施[3]。 关键词:农村;留守儿童;成长状况;教育 近年来,农村留守儿童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社会、学校以及家庭三方面的因素对留守儿童的心理和教育情况有着潜在的、深远的影响。相较于城市教育质量而言,农村的教育质量存在明显的不足,而农村留守儿童在这种状况下的成长必然存在一定的风险的。 1农村留守儿童的基本状况 本文选取江西农村某地留守儿童的基本状况进行了问卷调查,本次调查共选取了600名留守儿童,其中男生300名,女生300名,问卷有效率为93.5%,调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在校情况、对读书是否有用的看法、在课堂中是否会主动回答问题、逃课的情况、打架斗殴以及沉迷网络等情况[1]。 1.1生活状况:在这些留守儿童里面,有将近20%人的父母在其一岁时就外出去城市工作,他们的生活状况都是由(外)祖父母照料,但是缺少父母关爱的他们很难有一个健康的身体难以在亲人感情以及社会认知方面树立正确的挂念。也有部分留守儿童在生活方面能够自理,但是在其身心发育的关键期间父母没有在身边监护,他们忽略了自身的言行对孩子的影响程度,在成长过程逐渐变得孤僻、冷漠。 1.2教育状况:在对该农村缀学学生的调查中我们发现,属于留守儿童的高达92.3%,在问到留守儿童对读书是否有用的看法时,绝大部分的学生表示读书并没有什么用,在将来进入社会后同样可以获得工资,小部分学生表示对读书无所谓。对于是否会在课堂中主动回答问题,93.6%的学生表示不会主动[2]。也有部分学生趁监护人不在时偷偷逃课外出,跟随他人一起沉迷于网络,荒废学业。综合以上情况可知,农村留守儿童的教育状况存在很多问题,需要教师加大对留守儿童的监督力度。 1.3心理状况:通过问卷调查我们发现,有31.7%的留守儿童在生活中表现为孤僻内向,由于长期不能与父母进行沟通,缺少父母的嘘寒问暖,留守儿童在与外界沟通时表现十分吃力,并且不愿主动与人交流,与同龄儿童相比,在遇到事情时极易产生消极倦怠的心理。35.4%的留守儿童表现为冷漠乏信,这些留守儿童在长期不与父母沟通的情况下,不能养成待人善良的良好习惯,在生活中得不到鼓励,使得学生缺乏自信。26.4%的留守儿童由于常年跟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身边,其行为习惯受他们的影响较深,极易产生仇视、憎恨等不良心理[1]。 2留守儿童产生问题的原因 2.1社会因素:长期以来,由于农村的发展较为落后,且相对于城市的家庭结构而言,农村很多家庭并没有真正实施少生优生的政策,甚至是一个家庭有3至4个或四个以上的子女,在面对越来越重的家庭压力时,越来越多的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直接导致留守儿童数量的增长[2]。此外,外出打工的父母由于户籍的限制也无法将子女带入城市上学,而且相较于农村的上学费用而言是,城市的高消费让农村父母更无法承担,在这种情况下,留守儿童数量的增加是必然的。 2.2学校因素:相较于城市里的学校而言,农村学校的教学育人经验十分缺乏,在留守儿童的教育方面并没有采取一定的措施加以弥补,运用传统的教学方式时对他们全面发展的作用甚微。农村教学条件差是学生得不到正常教育的主要原因,在长期教学过程中,学生逐渐表现出学习散漫、缺乏主动性等现象[3]。此外,学校没有针对留守儿童做相关调查,对留守儿童的实际情况缺少了解,也没有组织专业的心理教师团队针对留守儿童的心理问题加以探讨,忽略了留守儿童心理健康以及个人素质等方面的发展。 2.3家庭因素:现阶段的农村留守儿童,其父母自身的文化较低,不能对子女的教育起到很好的引导作用,在家庭教育方面缺乏经验,而且有大部分的农村父母认为让孩子上学就是让他们接受教育,学生的受教育情况以及素质、品德问题都应该由学校负责[4]。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出现这些想法主要是由于他们没有教育孩子学习的能力,甚至有些父母认为上学并没有什么作用,对孩子受教育并不十分赞同。这些家庭方面的因素是农村留守儿童出现心理、人生观念偏差的主要原因。 3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的具体解决措施 3.1加强监护人以及教师与留守儿童之间的互动:在校期间有利于教师与学生之间的沟通,教师应该充分利用课后时间了解班里留守儿童的具体情况,加强与学生之间的沟通,了解其心理状况,在发现问题时给予正确的引导。监护人也应该重视孩子的成长发展,监督学习,通过多种渠道加大沟通的力度,了解孩子真正需要的是什么,为留守儿童的健康发展提供强大动力[4]。 3.2利用高新技术提高留守儿童的智力:农村学校应该重视教育的质量,利用高新技术开设优质教育,利用多媒体的作用打开留守儿童封闭的心理,培养他们乐观的学习态度,在激发留守儿童学习兴趣的同时提高他们的智力。与此同时,高新技术可以加强留守儿童与他们父母之间的沟通,帮助他们健康成长。 3.3加大对留守儿童心理辅导的力度:农村学校应根据留守儿童的心理特点成立专门的心理辅导小组,并开设心理辅导课程。将学校的留守儿童按照性别、年龄段以及家庭情况进行分类,加强与留守儿童之间的沟通,在发现问题时及时进行心理辅导,同时利用父母在其身边时共同与学生进行交流[5]。4结语留守儿童问题是社会十分关注的问题之一,其父母以及教师需要对其心理问题以及生活状况加以监视,在其成长状况面临许多问题时,需要随时加以正确引导,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文章在对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的具体解决措施中还存在很多的缺陷,还需要对留守儿童的问题进一步研究。 作者:钟雪珍 单位:兴国县高兴中心小学 农村留守儿童教育现状及对策:桂越边境农村留守儿童的现状及对策 [摘要]当前,农村留守儿童已经成为一个特殊的社会问题。为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促进中国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社会的整体和谐发展,必须着手研究并解决农村留守儿童问题。以桂越边境民族地区的农村留守儿童调查研究为例,对经济发展新常态下的农村留守儿童问题进行概述,针对桂越边境民族地区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的表现,应强化家庭、学校、社区及社会各界力量的责任,共同应对农村留守儿童问题。 [关键词]新常态;边境地区;留守儿童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快速发展,中国出现了人类历史上规模最大的人口流动现象,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涌向城市。在这种浪潮中,桂越边境民族地区的农村劳动力为了改变贫困的生活现状也纷纷涌入城市务工。但由于农民工子女在大城市里接受义务教育的障碍较多,成本较大,很多外出务工人员不得不将孩子留在了农村,形成了父母和孩子分开现象,也就造成了农民工问题和留守儿童问题。而农村留守儿童问题已成为近年来中国社会一个突出的问题。桂越边境地区栖居着12个少数民族,边境地区少数民族占总人口的95%,能否改善边远地区留守儿童的生存环境、教育现状,又关系到中华各民族间的团结和融合。同时边远山区的贩毒、走私、艾滋病、西方分裂势力的活动也给留守儿童带来了严重的伤害。因此,关注边远山区留守儿童已成为一个迫在眉睫的重大课题。 一、留守儿童问题概述 (一)农村留守儿童的界定 农村留守儿童是指不能跟随父母到父母谋生所在地生活,而是滞留在户籍所在地,由父母单方或其他亲属监护的外出务工人员的子女。研究中特指6至16周岁的、其父母在户籍以外的城市打工谋生且时间超过半年的农村儿童。桂越边境民族地区农村和中国大多数农村一样,孩子刚出生不久,父母就把他们留在家里给爷爷奶奶照顾,自己去城市打工挣钱来维持整个家庭的开销,而孩子们只有春节的时候才能和父母生活在一起,因此被称为“留守儿童”。 (二)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的形成 桂越边境民族地区地势偏僻,山多地少,农村人均耕地面积严重不足,加上不少山地瘠薄干旱,且交通闭塞,农产品销路不畅,单靠土地已经很难维持生计,更谈不上致富。为了摆脱贫困的生活现状,外出打工挣钱便成为了这些山区农民最理想的选择和出路。然而,由于农民工进城谋生需要面临较大的经济压力和失业风险,加上城市义务教育资源紧张,没有举办独立的农民工子女学校,农民工子女入学只能在公办学校寄读或到社会力量开办的学校就读,接受义务教育的障碍较多,成本较大,因此绝大部分农民工只能选择将子女留在农村原籍[1]。据调查,边境民族地区农民工已婚比例达69.88%[2]112。尽管这些已婚父母当中,有不少父母在外出务工时,也把子女带到了身边,但更多的是让子女留在老家,由父母单亲或祖辈亲人等代为教育监护,甚至出现极少数未成年子女独守门户的现象。因此,便产生了规模极为庞大的留守儿童群体。 (三)桂越边境民族地区农村留守儿童的调查 研究对桂越边境民族地区崇左市天等县13个乡镇和龙州县12个乡镇的留守儿童进行了调查,调查留守儿童的年龄为6至16岁。这两个县每个村(屯)的留守儿童分布不是很均匀。通过问卷调查分析了解到,天等县每年外出务工创业人员多达13.6万人,随之而来的则是庞大农村留守儿童,达1.53万人是崇左市乃至广西留守儿童人数最多的县份;龙州县每年外出务工创业人员8.3万人,留守儿童近0.56万人。天等、龙州两县是广西崇左市劳务输出大县和多民族县份,其具备了桂越边境民族地区留守儿童的一般共性和基本特征。 二、新常态下桂越边境民族地区 农村留守儿童问题表现由于家长角色的长期缺位,造成家长与孩子的沟通、交流较少,对孩子的管理不到位,对孩子缺乏应有的家庭教育。因此,留守儿童无论是在生活、学习上还是在行为、心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都比同龄儿童多,且十分突出。 (一)边境民族地区留守儿童的生活状况 与一般儿童相比,留守儿童的家庭生活比较特殊。桂越边境民族地区的整体经济发展比较落后,绝大多数农民工都选择外出务工,与家庭和子女的联系较少,工作的持续时间较长。调查发现,有17.3%的留守儿童一年到头(包括春节)见不到父母。一年连一次父母的电话都接不到的孩子占到5.7%,一年只联系一两次的占到11.5%,3个月一次的占到23.8%。最初,由于男性具有更多的就业机会以及传统的“男主外女主内”思想的影响,边境民族地区绝大部分留守家庭都是父亲外出打工,母亲留守。但近年来,夫妻双方外出打工的现象也越来越普遍。无论是父母哪一方的缺位,都会造成家庭结构和家庭功能的不完整,严重影响留守儿童的健康发展。调查发现,相对而言,由母亲作为监护人照顾的留守儿童要比由祖辈照顾的留守儿童在饮食和衣着上都明显好些。祖辈因既要干农活,又要承担繁重的家务,而是年纪大精力有限,所以很难像母亲那样精心地照顾孩子。边境民族地区留守儿童的生活自理能力普遍较高,他们自己完成日常家务的比例远高于非留守儿童。调查发现,超过一半的留守儿童的临时监护人都为祖辈,由于祖辈逐渐衰老、力有不逮,很难尽到责任,因而这些留守儿童很难得到较好的照料。留守儿童由于缺少父母的照顾,需要承担较大的生活压力,过早地承担起自我照料的任务。调查发现,超过20%的留守儿童在生病时得不到父母的照顾,只能选择自我照顾、自己就医。由于家庭青壮年劳动力外出打工,其田间劳动和家庭劳动需要其他家庭成员来分担,留守儿童也必须分担一部分劳动。在农忙季节,很多留守儿童还必须主动承担力所能及的田间劳动和家庭劳动,如插秧、割稻、洗衣、做饭、照顾弟妹等,有的甚至成为家里的半个劳动力。这些劳动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锻炼了留守儿童的独立能力,但过于繁重的家务活也给他们造成了很大的压力。由于留守儿童年龄较小,家庭生活环境较差,这种生活压力给他们的身心健康带来了巨大的负面影响。在留守儿童的监护方面,农村地区往往是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代为监护。而农村老人在监护孙辈的同时还要承担农业劳动,加之自身文化水平较低、思想观念闭塞、获取信息渠道有限,隔代之间的交流较少,对儿童的照料方面只能提供基本的衣食,对于卫生、营养、教育、心理健康等问题则无能为力,留守儿童因而养成了较差的学习习惯和生活习惯,有的在品行养成方面还存在一定的缺陷。 (二)留守儿童的教育情况和心理状况 1.留守儿童的教育情况 影响留守儿童学习成绩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其中之一便与其监护人相关。调查发现,边境民族地区的农村留守儿童的学习成绩大都处于劣势,优秀率远低于非留守儿童,而中下等成绩和下等成绩的人数比非留守儿童略多一些。因此可以认为,留守儿童的学习成绩会受到父母外出务工的影响。在家庭学习辅导和监督方面,留守儿童很难得到监护人的有效辅导和监督。家庭辅导不仅仅是学业方面的辅导,更包括父母对子女的鞭策、鼓励和关心,而父母外出务工大大减少了留守儿童获得家庭辅导的机会,学习辅导只能落在临时监护人身上。由于临时监护人较低的文化素质和受教育程度,他们既没有精力也没有能力和意识对留守儿童的学习进行辅导。在学习监督方面,留守儿童的自我约束能力和自学能力还不足,而临时监护人因平时忙于繁重的家务和农活也很少能通过与老师保持联系了解到孩子的学习情况,对留守儿童的学习缺少监管。绝大部分留守儿童在课余时间只能进行劳动或者看电视、上网等,其学习监管基本属于真空状态。尽管很多外出务工的父母也非常关心子女的学习情况,但是由于距离相隔太远,很少能对留守儿童的学习提供实质性的帮助。当留守儿童的学习出现问题,临时监护人要么放任自流,要么采取简单粗暴的方式对待。桂越边境民族地区的农村义务教育水平较低,在家庭监督缺位或不利的情况下,只能依靠学校监督来进行弥补。然而由于各种原因,桂越边境民族地区的农村教师的整体素质和教学水平也都较低。而且由于桂越边境民族地区交通不便,村落分散,教师对留守儿童的家庭情况也并不十分了解,难以提供足够的学校监督[3]。由于缺少合理的引导,一部分留守儿童缺少正确的学习动机,认为读书无用,学习成绩较差,导致留守儿童的辍学率居高不下,很多留守儿童难以完成义务教育阶段的学习。 2.留守儿童的心理状况 6至16岁的儿童正处于身心发展的关键时期,由于父母角色的缺位,对其心理状态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农村留守儿童父母外出打工后普遍产生孤独、无奈、无助等负面情绪,一些留守儿童甚至认为自己被抛弃了。在桂越边境民族农村地区,无论是外出务工的父母还是其他临时监护人普遍缺乏科学的育儿知识和心理健康知识,对于留守儿童的这种心理状况的关心不足。很难进行有效的心理疏导,在这种情况下留守儿童就容易产生抑郁、焦虑、急躁和担忧等迷茫情绪。而留守女童则更容易受到不良心理状况的影响[4]。桂越边境民族地区的很多农村留守儿童都得不到与监护人的正常沟通,沟通范围也仅限于生活琐事,很少与监护人之间进行情感交流或亲子互动。由于自身承受着较重的经济压力以及自身文化素质的限制,无论是留守儿童的父母,还是其临时监护人都很少主动问及或关注留守儿童的思想动态。由于父母的缺位,留守儿童很难有机会向父母(监护人)表达自己的感受,久而久之,留守儿童就会产生自我封闭、烦躁和压抑等情绪,性格变得内向,与人沟通存在不畅。另外,留守儿童逆反心理较强。由于很多父母每年与子女相聚的次数有限,没有起到应有的监护、管理、教育的义务。临时监护人因留守儿童不是自己的孩子不好管得太严,对犯错误的留守儿童多是采取听之任之的态度,或者只随便给个提醒,缺乏及时有效的约束管教导致部分留守儿童出现在家不听祖辈教导,在校不遵守学校纪律等逆反心理现象。 (三)留守儿童的安全状况和品行状况 桂越边境民族地区的农村留守儿童由于得不到有力的家庭监管,往往在人身安全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由于得不到足够的照顾,留守儿童首先要面临因身体疾病和心理疾病造成的身心健康问题[5]。大量的农村青壮年涌入城市,边境民族地区很多农村成了“空巢村”,这给了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机。而留守儿童有较弱的自我保护意识,往往成为犯罪分子侵害的对象,拐卖、猥亵、强奸案件时有发生;因这些农村离边境线较近,留守儿童也容易受到境外一些不法分子的引诱或利用,成为不法分子从事不法活动的替身或诱迫吸毒。在面对突发事件时,留守儿童应变和自救的能力也较弱。例如在面对交通事故、溺水、触电、洪灾、泥石流等突发事件时,留守儿童的自救和应对能力很低,身边又缺少家长的救护,往往造成较为严重的人身事故。由于监管不力和心理问题的影响,留守儿童离家出走、违法犯罪的现象也屡见不鲜。儿童的品行状况会受到家庭的影响,父母对儿童的行为示范、管教态度、管教方法、奖惩和教诲都会对儿童品行的养成产生极大的影响[6]。然而由于父母的缺位,留守儿童与祖辈相依为命的家庭结构,让老人们对待孩子的时候更多的是纵容;其他临时监护人也由于各种原因对留守儿童的管教有限,桂越边境民族地区的农村留守儿童暴露出了一些品行问题。例如上学经常迟到、逃课,说谎,违纪打架,上网吧打游戏,学习目的异化等问题。特别是在社会转型的背景下由于受到各种不良社会风气的侵蚀,留守儿童可能存在着金钱至上的价值观,理想和信念逐渐弱化。 三、新常态下如何解决农村留守儿童问题 近年来,伴随着城乡教育均衡发展与教育公平的强烈呼声,各级政府在关爱农村儿童,解决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问题等方面采取多种措施,并取得了较大成效。各级党委、政府也一直高度关注边境民族地区农村留守儿童问题,努力优化这些留守儿童的生存状况、改善他们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但由于经济、文化等原因,各级政府以及农村中小学校对留守儿童的关爱和帮助力度还亟待加强。针对边境民族地区留守儿童的主要问题及其相对直接的原因,提出以下几个对策。 (一)从根本上消除制度壁垒 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的过程也就是农业部门的剩余劳动力转移到现代工业部门。这种情况在发展中国家比较普遍。长期以来实行的城乡二元经济体制,导致农民的经济收入远低于城市居民。于是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流入城市,但由于制度的限制使这些农民工的子女很难在城市里接受义务教育而形成了留守儿童问题。要解决这个问题,政府首先要消除导致城乡分离的各种制度,打破教育、住房、医疗和就业等方面的制度壁垒,缩小城乡间差距,解除留守儿童进城入学障碍,使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和他们的子女能够享受社会生活、经济、政治和教育等领域的平等权利[7]。 (二)构建良好的家庭环境 良好的家庭环境对于儿童的成长非常重要。父母因常年外出务工而造成的角色缺位,会给儿童的成长带来负面的影响。对此作为家长首先要摒弃错误的教育观,将正确的教育观树立起来,对子女的身心健康发展予以重视。必须切实提高农民工的教育水平,引导农民工关心子女的学习、生活、情感和内心需求。对于长期在外务工的农民工,政府可通过建立留守儿童家长联系热线,让家长能够通过电话、书信等方式及时了解孩子的情况。通过电话或书信对孩子实行教育,使电话和书信成为父母子女之间传递信息和情感交流的桥梁,从而让孩子的身心得到健康发展。调查显示,如果3个月见不到父母一次,孩子对于现在生存状况的焦虑,即“烦乱度”会陡然提升。另外,只要每周保持跟孩子1-2次的联系,孩子的“烦乱度”会有明显下降。因此,外出务工的父母要尽量保持每星期都与子女联系一两次,每学期都能与子女进行面对面的交流。有条件的农民工还可以在寒暑假时将子女接到务工城市陪伴子女。在沟通上也要注意方式方法,多关心子女的内心需求,建立信任、亲密的亲子关系。作为父母要提高自身素质,可以将自己在外务工的艰辛历程作为教育子女的例子,为子女树立健康的价值观。在家庭教养方式上,桂越边境民族地区的农民工父母大多文化水平较低,放纵型和专制型的教养方式比较普遍,这都不利于留守儿童的成长。要利用村委会、工会、妇联等组织,组织农民工父母学习必要的育儿知识,引导他们采用民主型的家庭教养方式。多用鼓励、支持和肯定的方式来管教子女,用更多的鼓励和关心来补偿不能长期在子女身边的缺憾,而不要用粗暴的言行和溺爱的行为来管教子女。农民工父母普遍都比较关注子女的学习成绩,但由于自身文化水平的限制以及桂越边境民族地区基础教育水平的限制,往往不能有效地了解子女的学习状态,监督子女的学习。这就要求学校与家庭之间加强沟通,教师可通过电话、短信、网络等方式与每一个留守儿童的父母进行联系,定期汇报儿童的思想动态和学习情况,指导农民工父母和临时监护人如何督促子女完成学业。 (三)发挥学校的主导教育管理及监护作用 整合教育资源,切实发挥学校的主导教育管理监护作用。一是整合农村各中小学的教育资源,切实打造一批高质量的农村寄宿制学校。各级政府应进一步加大投入,着力解决农村寄宿制学校硬件建设方面的问题,切实解决农村留守儿童无学校上学或上学远上学难的问题。同时进一步加强寄宿制学校的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二是加强农村基础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边远地区农村基础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努力培养一大批能够下得去、蹲得住的长期扎根乡村的教师队伍。要全面改善农村教师生存处境,提高他们的社会地位、经济待遇;要改善他们的住房、医疗条件解决教师编制问题、培训培养问题,不断强化他们的文化使命意识。三是构建以寄宿制学校为中心的教育监护体系。构建以农村寄宿制中小学校为中心的教育监护体系,是解决留守儿童教育问题的必由之路。通过构建以寄宿制学校为中心的留守儿童教育监护体系,使政府、社会、家庭把各自的力量汇聚整合到寄宿制学校,再由学校主要承担教育监护留守儿童的直接责任与义务,努力共同为农村留守儿童的健康成长营造一个和谐良好的环境。 (四)发挥农村社区的作用 桂越边境民族地区民风淳朴,农村社区大多以地缘和血缘关系作为纽带[8]。当前在农村基层很少有与儿童相关的社区教育组织。特别是在大量青壮年外出务工的村寨,留守儿童的数量很多,有必要建立起农村的社区交互体系和教育体系,来弥补家庭教育的缺位。要将农村社区对留守儿童的监护和教育作用发挥出来,农村社区对留守儿童及其家庭比较了解,应该尽量为留守儿童提供一些代偿亲情,对临时监护人的家庭教育进行帮助和指导。例如可以在村寨中建立儿童阅览室、家庭教育咨询站、家长学校、上网室、儿童游戏室、作业辅导员等。调查发现,适当的作业是调节儿童心理的法宝,适量的玩耍可扫除孩子的心霾,而阅读则对留守儿童的学习成绩有显著提升。通过阅读不仅提高了孩子的学习成绩,同时也提高了孩子们的自信心,并提升了他们的心理指标。阅读甚至比游戏、看电视对孩子的心理状态提升更加有效。因此,农村社区应从引导留守儿童热爱阅读入手,努力为留守儿童创建一个良好的阅读环境,是帮助和改善留守儿童心理指标的一条清晰有效的途径。 (五)发挥社会的积极参与协调作用 关爱农村留守儿童不仅仅是学校的责任,更是需要社会各界积极配合、共同关注、广泛参与。社会各界、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承担起留守儿童的教育和保护责任;发挥社会协调机制、法制服务机构的作用,切实改进留守儿童法律保护和法制教育工作,为留守儿童依法维护合法权益,创造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社会上有能力的可兴办民营留守儿童托管服务机构,为留守儿童提供生活、学习和心理教育咨询服务;各级妇联和社会志愿者可通过广泛开展关爱活动,营造亲情氛围,开展结对帮扶等活动,在节日到来时,给留守儿童送图书、书包、文具等,使留守儿童感受社会的关爱与温暖。同时,对于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建立爱心基金,对留守儿童进行必要的扶持。加强舆论宣传,使更多的人了解关注边境留守儿童的意义,并积极参与到关爱边境留守儿童的工作中来。农村留守儿童问题已经是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必须引起社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留守儿童问题也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家庭、学校、政府、社会各方面加以密切配合,才能得到彻底解决。目前亟需解决的问题是需要由政府引导、社会组织和公众广泛参与,为关爱农村留守儿童,解决其教育、生活、心理等问题制定一套切实可行、持续有效的措施,保证农村留守儿童的健康成长。 作者:许典利 单位:广西民族师范学院 农村留守儿童教育现状及对策:农村留守儿童现状调查分析 摘要:为深入了解农村留守儿童家庭及生活状况,受教育情况、身心发展和健康状况影响,作者组织学生赴随州市随县厉山镇进行了“走进农村留守儿童,携手共建和谐社会”社会调查活动,通过深入乡村走访调研,进行问卷调查,组织座谈会等,对厉山镇4所小学留守儿童进行了全面了解。 关键词:留守儿童;农村;儿童群体 1.实证研究调查范围———厉山镇简介 随州市现有各级各类学校1143所,在校学生34.83万人。小学学校总数200所,小学生总人数14.47万人,其中小学生中留守儿童4.7万人,占所有小学生总数的32.5%(随州市教育局提供,数据截止2011年底)。厉山镇位于随州市西北郊,距市区20公里。厉山版图面积239.5平方公里,有6.2万亩耕地,1.55万亩水面,15万亩林场。其中镇区面积4平方公里,辖27个村(居)委会,总人口7.8万人,劳动力3万人。2008年实现工企业总产值11亿元,农业总产值4.2亿元,完成财政收入862万元,农村人均纯收入5100元。 2.调查数据处理与分析 本次调查对象为随州市厉山镇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1~6年级在读学生,年龄分布在6~12岁之间。厉山镇4所小学总人数1938人,其中留守儿童553人,占所有儿童总数的29%。4所学校位置情况如下:厉山镇中心小学在厉山镇上,条件较好,人数众多,留守儿童总数较少。其他三所全在周边村子里,尤其是王岗中心小学,离镇区远,交通不便,条件不好,学生全部寄宿在学校,留守儿童比例较高。三河中心小学是调点,因其留守儿童众多,存在问题最大,全校286人,留守学生200人,占70%(所有数据来源于厉山镇各个学校提供,截止2014年12月)。我们走访了全部4所学校的校长和部分老师,也走访了学校附近的各个村,发现农村70%的青壮年外出务工,其中务工者中30%是夫妻双双外出务工。打工赚得的劳务费是当地农民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大量人员长期外出务工,使当地百姓生活得到明显改善。在远离乡镇较远、自然条件相对艰苦的王岗等地,外出务工人员比例上升到88%。我们面向小学各个年级450名学生(包括留守儿童和非留守儿童)发放问卷调查表,收回425份。按照留守儿童和非留守儿童分类进行分析研究。 2.1农村儿童抽样样本基本特征分析 从表3可以看出,在抽样学生样本中,从父母外出打工情况看,父亲单独外出打工比例最高,占27.9%,其次为父母同时外出打工,占12.3%,母亲单独外出打工比例最低,占9.8%,三类合计比例50.0%,说明随州市农村留守儿童比例相对较高,若按此比例计算,全市约有7万名6~12岁农村留守儿童。 2.2农村留守儿童样本基本特征分析 从表4可以看出,在随机抽取的随州市厉山镇农村留守儿童样本中,留守儿童平均年龄较低,为9.5岁。小学留守儿童比例较高,说明农村留守儿童可能还会呈现上升趋势。在监护方面,9.8%的留守儿童由父亲监护,15.7%的留守儿童由母亲监护,由祖父、祖母或外祖父、外祖母监护的比例高达72.5%,说明隔代监护现象较为普遍。 2.3随州市外出农民工样本特征分析 从表5可以看出,在抽样外出农民工样本中,男性占72.6%,女性占27.4%,男性比例远远高于女性,外出农民工平均年龄36.2岁。在文化程度方面,小学文化程度占23.6%,初中文化程度占43.0%,高中文化程度占30.0%,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占3.4%,说明外出农民工整体文化水平偏低。在对子女的学习期望值方面,期望值高的占92.0%,期望值一般的占6.8%,没有期望的占1.2%,说明绝大多数外出农民工对子女都抱有很高期望。从中可以看出,虽然绝大多数外出农民工对子女的学习都抱有较高期望,但是由于受到家庭条件的影响,随州市外出农民工对子女的年教育投资平均值为2612元,按照目前教育投资需求显然偏低。 2.4农村留守儿童监护人样本特征分析 从表6可以看出,在随州市厉山镇农村留守儿童监护人样本中,男性占47.0%,女性占53.0%,女性比例高于男性,监护人样本的平均年龄57.6岁。在文化程度上,文盲的占13.7%,小学文化程度的占39.2%,初中文化程度的占29.4%,高中文化程度的占15.7%,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占2.0%,初中及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总比例占到82.3%,说明随州市厉山镇农村留守儿童监护人整体文化水平偏低。 2.5农村留守儿童与父母沟通联系情况分析 从表7可以看出,父母重点关注留守儿童的学习情况,而对留守儿童生活关心不够,尤其对留守儿童为人处世等做人道理的教育不够。 3.结语 作为一个经济欠发达地区,随州市绝大多数农村留守儿童家庭经济状况仍处于一般或较差水平,所占比例为85.7%(表4),生活困难是农村留守儿童家庭的普遍特征。由于父母外出打工,很多留守儿童的基本生活得不到应有保障,基本生活状况十分令人担忧。 作者:李娟 单位:随州职业技术学院
社会工作实践论文:社会工作专业实践教学现状及对策研究 摘要:社会工作专业是一门通过为社会成员提供各类福利保障与服务,达到协调人际关系、提高生活质量、改善社会机制增进社会福利、消除社会弊病、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社会进步目的应用型学科,其在教学中对于实践能力的培养要求较高。高校作为社会工作专业实践教学的主要承担者,应该注重研究如何加强该专业的实践教学水平,切实提升社会工作专业学生的实务能力和技巧。 关键字:社会工作,实践教学,对策研究 我国社会工作专业因起步较晚,所以在专业程度上与英美等发达国家有一定的距离,我国高校的社会工作实践教学目前还处于一种“摸着石头过河”的状态。 1.社会工作专业实践教学的现状 目前我国高校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一般定位为:“学生能熟练掌握社会工作的专业知识及理论方法、具备较强的社会调查研究技能和人际沟通能力;能有效运用社会工作的专业方法和技巧,参与和从事基层社会服务与管理社会管理的应用型人才”。而实践教学的途径分别为:理论课程的教学、专业见习和社会实习、撰写毕业论文等。 以笔者所在的安康学院为例,其社会工作专业主要开设的课程有《小组工作》、《个案工作》、《社区工作》等,上课方式一般均由教师主讲或学生试讲评分,在特定时间进行模拟个案或小组活动,在模拟活动结束后,教师在另外挑选案例或就本案例要求学生交上一份活动策划或活动报告,这虽然看上去是在实践教学方面有了一定的倾斜,但教学依然是偏于理论的。此外,尽管学校设立了专门的社会工作实践教学基地,但是前往基地见习的时间偏少,基本上每学期一次,持续时间不超过一天,这对于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无疑是远远不够的。通过调研和总结,我们可以看到目前社会工作专业实践教学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是学生对社会工作的认同感不足,对社会工作的相关学习提不起兴趣,实务能力的欠缺和培养阻力都导致学生学习的积极性降低。 二是n程的设置缺乏合理性,教学的手段太过单一。操作性和实务性是社会工作的显著特征,要求学生在掌握社会工作的理论和方法的同时还要有较强的实务能力,但目前院校以“填鸭式”的理论教学为主,实践教学受到了忽视。 三是实践基地单一、配合力度差、专业见习时间短、实践对理论的检验能力不足。学生在见习时因时间关系只能象征性完成一些任务,对基地的设施进行走马观花式的观赏,并不能接触到实际的案例。在其他机构也是类似见习的方式导致学生的理论知识长时间得不到检验,显然违背了实习基地让学生将学到的专业理论知识和方法直接运用到实践中的原则。 四是教学设备不足,实验室建设不足、实际训练得不到保障。目前由于一些院校教学设备缺乏,实验室建设不足,学生只能在教室象征性的模仿案例、想象性的进行活动策划,忽视了案例发展的不可控性。没有条件捕捉模仿过程中的错误使得教师和学生的反思变得异常艰难。 五是师资力量不足,教师实践教学能力有待提高。教师在社会工作人才培养的过程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教师自身的理论水平、实务经验和教学经验对教学的影响非常大。但很多教师在实务方面的能力有所欠缺,不论在授课和实训方面都影响了学生的能力发展。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提高社会工作专业实践教学水平和学生的实务操作能力,我们有必要思考和研究社会工作实践教学的相关对策,目前可以总结如下: 首先是课程设置和实践教学体系改进。在课程设置上学校应注意教材的选择和教学时间统筹。社会工作专业对从业者的要求具有全面性,单一领域的专业方法并不能满足需求,应对教学课程进行目标化和规范化管理,例如在学生大一时以基础理论课程为主,大二时以社会工作专业基础课的操作训练为主,大三时以学生的专业技能训练为主,而大四时应以毕业论文、毕业实习为主,做到层层递进,全面发展。 其次是建设实验室和增加实训基地。台湾学者曾华源认为标准的实践机构和基地应具备下面几种条件:“信奉社会工作的的专业价值观和伦理观;有合格的工作员为学生的实践做督导;工作形式多样,内容广泛,与社会工作的人才培养目标相吻合;有一定的硬件设备基础;机构运行状况良好;机构有让学生进入实践的医院等”。有鉴于此,高校在建立实训基地应该从地域、数量、和类型三方面选择,比如:行政型的民政部、院舍型福利院、社区服务型街道办事处等;社会工作服务型的青少年活动中心、救助站、戒毒所等。学校实验室的建设具有相当的必要性,社会工作实验室分为小组工作区、个案工作区、多媒体教室兼工作区、控制区四个区域。学生和教师可以利用实验室独立或与其他机构合作开展多种社会工作实务服务项目,如残疾人士的康复工作、社区禁毒工作、社区老人照顾活动、学生成长小组、心理辅导和心理咨询等等,促进学生操作能力和实务能力的增长,促进教师教学的反思。 最后是积极培养和引进专业的实践教学督导,这是提高实践教学水平的关键和灵魂所在。督导的设置不应局限于专业教师,还可以是实践基地的负责人或工作人员,其长期身处一线,具有相当的经验可供学生参考。例如可以为学生建立“双督导制”,即教师和实习地负责人共同辅导学生开展实习,这可以有效弥补教师在实务能力方面的经验欠缺。 社会工会专业实践教学的探索在我国仍属起步阶段,但是越来越多的专业人士已经形成共识,那就是本专业的发展离不开实务能力的重视和培养,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研究的进一步深入和提高,我国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实务能力的培养定会不断向前迈进。 社会工作实践论文:以循证实践理念推进社会工作专业教育改革与发展 摘 要:循证社会工作(Evidence-based Social Work, EBSW)是20世纪90年代受循证实践思想影响而产生的一种新的以证据为本的社会工作理念,其本质为循证实践(Evidence-based Practice,EBP),诞生于“循证医学”。以循证实践理念推进社会工作专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是未来的主流方向。 关键词:教改;社会工作;循证实践 循证实践(EBP)模式是最好的证据、客户的价值观和期望、社工专业知识三者的组合,可以为社会工作提供决策,拥有一套完整的组织实施模型,并能够对实施效果及时跟踪有效评价。目前,美国等发达国家已建立以Corchrane协作网和Campbell合作网为支持的科研智库系统,从原始证据的生产到系统评价(Systematic Review)再到证据的推广、转化和执行、反馈的一套系统流程,实现了以实践为核心的研究和决策体系,在社会工作教育领域应用广泛,收录了大量社会工作的证据,被誉为将社会工作教育科学化、标准化的重要工具。2000年,以美国著名循证实践家、思想家、社会学家、心理学家Donald Campbell的姓氏命名的Campbell协作网正式成立,致力于生产、保存和传播社会学相关干预措施效果的系统评价,为司法、教育、人口与社会政策等领域提供证据支持。Campbell循证数据库的相关标准也被公认为是将实证数据证据化的最佳资源之一。Campbell协作网作为重要的国际协作性研究组织,在世界范围内享有盛誉,在美国、英国、挪威、芬兰等发达国家已建立了成熟的循证实践研究所,为各国的教育部、卫生部和社会福利部门提供了可靠的决策依据,特别在美国政府社会政策领域的决策中得到了应有。因为循证研究方法的科学性与透明性,常常被研究者作为首选的研究方法。Campbell协作网首任联合主席、南加州大学社会工作学院副院长Haluk Soydan教授热衷于循证实践方法在发展中国家的推广,已于2011年与四川大学华西医学院合作建立了收集医学、心理学和卫生学证据的智库,同时,计划与中国某大学合作推广收集社会学与社会工作相关证据的Campbell中国智库。 在我国,基于循证实践理念的社会工作研究主要以南加州大学和兰州大学的CCET教育与实践平台为主(Chinese Clearinghouse for Evidence Translation in Child Aging Health,具体可参见网站:),为CCET平台将来成功转化为Campbell中国智库,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革和发展: CCET对决策者而言:(1)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做出决策支持,资助有能力且提供已经被证明有效的社会服务机构。(2)从研究项目的科学性和实用性评价,为政府决策是否继续资助相关研究项目提供依据。 对于研究者而言:(1)开展循证社会工作研究和干预项目培训及课程开发,培训的课程有:社会工作干预研究方法培训、系统评价在社会工作研究中的应用(Campbell系统评价撰写方法)。(2)参考儿童及老年人健康循证证据,联合当地健康服务机构,开展基于人群问题的干预性研究。(3)应用研究的报告规范和评价标准提高研究质量。 各高校依托CCET,搭建循证社会工作教育平台,可以从多个层面进行改革和发展。就基础项目而言,需要国内高校教师作为美国Campbell循证社会工作智库平台的推广人和培训师之一,在全国各地举行循证社会工作研究方法高级研修班,同时与合作单位一起推进CCET平台的建设。就发展层面而言,一方面是人力资源建设,在高校教师和学生中发掘对以证据被本社会工作感兴趣和有这方面学术理想的人选,建立2~3人师资队伍和10~15人的社会工作学生协会。另一方面是科研成果积累,编译国外相关书籍。就学术地位而言,依托CCET平台建立Campbell中国智库,可邀请来自美国、台湾、香港、人大、北大及南京大学等地的社会工作专家组成学术专业委员会,组建一个全国性的社会工作研究平台,甚至是一个国际社会工作对话的学术平台,并在全国各地选择一些高校作为片区的负责分支机构。就实施层面而言,教改项目内容包括数据采集与分析实训室、社会调查模拟实训室、社会工作证据室、社会工作实训与应用实验室等四大模块。数据采集与分析实训室通过建设安装SPSS、STATA、社工个案工作管理软件、EBP社工工作软件、社会工作案主身心测评软件等专业软件系统的多媒体机房及电话访问系统(CATI),提供文献检索、民意调查、社会舆论调查和数据处理等专业技能训练;社会调查模拟实训室通过提供社会调查仿真场景,提供问卷调查、个案访谈、集体访谈等社会研究方法的模拟训练;社会工作实训室通过建设个案工作室、小组工作室、社区工作室,为社会工作实验教学与专业实习、社会工作者和大学生志愿者提供系统的社会工作服务技能实训;社会心理应用实验室通过感知觉体验、个人成长与职业规划指导、团体辅导、人际训练与专业测评,促进自我了解,提高社会工作实践能力。 社会工作实践论文:伯顿“二分法”在中国社区社会工作实践中的运用 摘要:在中国,社区除了是居民“共同体”之外,还是基层行政组织单位。社区行政组织既是传统社区社会工作的实施者,又是新时期社区社会工作的对象。因此,西方先进国家的社区社会工作理论很难直接用于指导中国的社工实务。伯顿(Batten)“二分法”就是因为中西社区存在不同的特性,需要在指导实践的过程中有甄别、有区分的加以利用。 关键词:伯顿“二分法” 社区治理 社区社会工作 一、社区社会工作理论之伯顿“二分法” 社区社会工作的实务理论是关于社区社会工作基本原则、工作方法的理论,它包括社区社会工作的基本理念、对社区社会问题的假设、工作目标、工作原则、工作手法等内容。社会工作理论家们在讨论社区社会工作实务理论时总结了不少理论模式,分别从不同角度阐述了社区工作的内涵和外延,常用的实务理论主要有伯顿(Batten)的二分法、罗夫曼(Rothman)的三分法和泰勒与罗伯茨(Taylor Roberts)的五分法。本研究在利益相关者理论视角下,验证了伯顿“二分法”这一社区社会工作理论在X社区环境治理工作中的应用效果。 伯顿“二分法”(Batten,1967)是指通过直接干预和非直接干预的方法开展社区社会工作。直接干预法是指由社区工作人员直接去界定社区的问题、满足社区需要;直接教导、协助社区居民设法解决这些问题。直接干预法的基本前提是社区社会工作者对社区问题有充分了解,所提出的目标切合实际,所采取的方法是最有效的。非直接干预法是指在社区工作者的协助下,社区居民认识和发掘自己的潜能,自主决定事情的缓急,自主解决问题,满足社区需要;共同寻找需要的资源和支持,商讨解决问题的办法。在社区居民行动的过程中,社区社会工作者只起到协助和辅助的作用,工作者提供资料、联络其他组织和团体、对居民的方案提出修改建议等,并不直接干预社区问题的解决。 比较两种方法可以发现,直接干预法的最大特点是高效率。诊断社区问题、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速度快,但是缺乏民主。非直接干预法的优点是民主合作性强,但工作效率低,需要把很多时间和精力用在讨论、协商的过程中。在西方社会,社区社会工作开展的主体是社区居民,所以伯顿的这两种工作方法被认为是相对立的,或者说需要分阶段方能结合使用。 在中国社会情景之下,这两种工作方法是存在并用的可能性的。首先,中国城市社区是自上而下建构起来的,是实施城市基层行政管理和社会控制的社会治理单元,社区主体组织(党组织和居民委员会)在社区工作中发挥着领导核心的作用(徐延辉、龚紫钰,2014)。其次,中国物业行业尚未形成统一的服务标准,社区的类型以及物业公司之间的差异都会使物业在社区中的服务效果有所不同。那么,可以通过直接干预社区主体组织和物业公司,与其共同诊断社区问题、寻求解决方案;同时对社区居民采取间接干预的方法,促成居民参与解决社区问题,发挥其参与者、监督者的角色。这样既可以发挥直接干预工作方法的效率性,又可以体现社区工作的民主性,不乏为探讨中国本土社区社会工作的方法的重要尝试。 二、南京市X社区环境问题与社区工作关系分析 (一)社区环境问题分析 X社区收容了南京市13个区人均住房面积在8平方米以下的贫困家庭,社区人口中60%以上为低保户,60岁以上人口超过社区总人口的半数以上。近些年,在房地产市场交易的作用之下,社区的居民结构发生了变化,另外,在该社区租住房屋的外地流动人口也在不断增加,目前,该社区居住人口已经超过2万人。由于X社区的环境、卫生等问题凸显,2015年9月,社区通过招募专业的社工机构入驻社区,开展社区环境治理工作,这也是该实务研究在X社区开展的契机所在。通过对X社区引入专业社工机构的全过程进行跟踪研究发现,社工机构介入之前X社区的环境问题表现在: 第一,从社区的外观来看。社区内车辆停放无序,主干道车辆通行困难,尤其超市、菜场、商铺的周边常常堵塞;垃圾随意堆积、丢掷现象严重;公共设施毁坏严重,如照明灯、防盗门、防护栏等多数被毁损;公共空间滥用现象严重,如楼道、房前屋后私物堆放;毁绿栽种、毁绿造停车场等问题普遍;宠物随地便溺、普遍撒养危害安全现象;另外,菜场、公共厕所等地气味异常难闻,卫生状况堪忧。 第二,从社区的内部关系来看。(1)居委会方面认为:物业公司未尽责是主要原因。具体表现在保洁人员数量少、年龄大、工作效率低,其他社区环境维护工作不及时、不到位,拖沓现象严重;另外,居民素质普遍低下,人口结构不合理。(2)物业公司方面认为:X社区的物业费为本市最低,而且很多居民拒绝缴纳物业费,因此没有足够经费雇佣更多员工提供较好的社区服务;居民素质差,表现为生活习惯差、公共环境维护意识薄弱;居委会惯常独裁治理,把一切责任归于物业公司。(3)居民方面认为:居委会管理不当;物业公司未尽责;居民自身素质差。 总之,居委会、物业、居民三方就社区环境问题的成因表现为互相否定,值得关注的是居民不但否定居委会和物业公司,也否定了居民自身,也就是说X社区居民对该社区评价很低,严重缺乏社区归属感。基于以上,可以对X社区的环境问题做一假设,即“不良的社区工作关系是X社区环境问题持续存在的重要原因”,后文将要对这一假设进行推理证实。 (二)社区工作关系分析 经过以下分析可以发现,X社区的居委会、物业公司、居民作为社区环境问题的主要利益相关者,表面虽相互指责、相互推卸责任,其实他们之间同时也存在相互依赖的关系。 (1)在中国情境下,居委会在社区工作中处于主导地位,所以在整个问题当中居委会的压力最大,利益受损情况严重。作为基层行政组织,X社区居委会未能对社区问题进行妥善治理,势必影响居委会的绩效和在社区的公信力。 (2)物业公司以居民素质差、居委会管理不当以及物业费低且不能足额收缴等为由推卸责任,逻辑上看似合理。但是经过查证,该小区作为福利安置社区,南京市政府对X物业公司有物业费“保底”的补贴政策。所以物业公司在X社区的工作虽然存在难度,但是仍然是“有利可图”的。 (3)居民是直接受社区环境问题困扰和影响的一方。在X社区这样特殊的安置社区,传统的“领导与群众”式的社区关系较为明显。居民遇到切身利益受损的状况,不论巨细,首先要到居委会去找“领导”,然后再去物业公司那里“闹”。同时,居民虽然也认为大多数居民的素质较差,可是闹归闹,如何改善社区环境仍然要依靠居委会和物业。 三、社区社会工作关系的建立与伯顿“二分法” 良好的社区社会工作关系非常重要,社区工作关系的建立与协调与个案工作或小组工作相比要相对复杂。社会工作者不得不分别与多方建立工作关系,并在他们之间进行协商和调节,进而为实现共同利益目标搭建协作平台。本研究所涉及社区社会工作关系的建立有两层意义:第一,社工分别与社区环境问题的利益相关者建立工作关系;第二,在社工的协调与调节之下,X社区居委会、物业公司、居民建立了相互协作的工作关系。虽然伯顿的“二分法”即直接干预和间接干预的工作方法一般用于社会工作实务的介入实施阶段,但是就X社区的案例来说,社区工作关系的建立阶段不可避免地需要对利益相关者进行直接或间接干预。这与在中国社会背景下,人们对社工机构作为第三方介入解决社区问题的认知程度有很大关系。与各方建立工作关系的过程充分证明:建立社区工作关系阶段与介入实施阶段的区分不是非常明显,在建立社区工作关系阶段便需要区分使用直接干预和间接干预的方法。 依据伯顿“二分法”,基于已经对X社区的环境问题有较为全面和充分的了解,并对X社区环境问题的利益相关者与利益制衡关系进行了分析,认为可以针对责任程度和压力较大的居委会、物业公司采用直接干预的工作方法。直接干预的工作方法可以充分利用居委会与物业公司之间较强的利益制衡关系和缓解矛盾的需求,如果居委会与物业公司达成协作关系,其对社区环境的治理效果会比较明显,而且能够增强其共同协作解决其他社区问题的信心。对于社区居民来说,认为采取间接干预的工作方法更加有效。原因在于,如采取直接干预的方法将会耗费大量的时间与精力。另外,间接干预的工作方法可以通过倡导和宣传促成居民形成代表,自主参与到居委会和物业公司的工作机制当中,进而增强居民的民主参与意识与社区归属意识。在与居民建立工作关系的过程,社工侧重于引导居民如何以有效的方法和方案与居委会、物业公司进行沟通与协作,使居民代表以独立的一方加入到三方协作工作关系当中。具体的实施办法如图2所示。 既然确定不良的社区工作关系是X社区环境问题持续存在的重要原因,那么社区工作为第三方,分别向三方利益相关者澄清协助解决社区环境问题的立场,帮助各方分析在社区环境问题中的职责与角色。社工能够为三方提供的协助内容有:(1)帮助三方关于社区环境问题进行沟通与调节,缓解之间的矛盾与纠纷,协助建立三方协作工作机制;(2)协助居委会理清社区环境问题的具体成因,共同制定治理方案;(3)促进物业公司与居委会和居民之间的沟通,主动接受居委会与居民监督;(4)鼓励居民积极参与社区环境治理,指导居民招募成立社区环境治理的志愿者组织。 社工在与各方建立工作关系的过程中,参考利益相关者理论(Ansoft,1965;Freeman,1984;Mitchell.et,1997),尤其强调各方达成“改善社区环境”这一共同利益目标与达成他们各自根本利益目标之间的关系。即,只有通过协作,居委会才能实现其管理的良好效果,物业才能实现其企业的利润、居民才能实现获得较好社区服务并拥有较好社区生活环境的利益目标。社工在介入X社区环境治理工作中,成功运用了利益相关者理论进行分析,并依据该理论澄清三方利益制衡点协调社区工作关系,为居委会、物业公司、居民三方共同改善社区环境构建了良好的工作机制。目前X社区的经验已经被作为社区工作的成功模式在其他社区进行试用与推广。 另一方面,实践证明了伯顿的“二分法”不仅可以用于社会工作开展的介入阶段,也可以用于社会工作关系的建立阶段。此外,“二分法”在中国社会社区管理模式的背景下,与其理论的内涵并非完全一致。伯顿“二分法”社区工作理论的提出是基于居民为社区工作主体的背景,直接干预和间接干预的方法不能并用。而在中国情境下,以X社区为例的社区工作主体不一定只是社区居民,社区居委会作为基层行政组织,往往成为社区工作的主体,而在社区环境问题上,物业公司也是主体之一。所以在中国社区工作中,伯顿“二分法”的理念虽然可以借鉴和参考,由于其“二分法”针对的主体不同,所以可以针对不同的主体同时采用不同的干预方式。 四、结论与思考 研究表明,开展社区社会工作除了需要适切的理论支持外,还需要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社工在作为第三方介入X社区环境工作的过程中,基于对社区环境问题的了解和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制衡关系的分析,依据伯顿的“二分法”分别对居委会和物业公司采用了直接干预方法、对社区居民采取了间接干预的工作方法,在关注介入效果和效率的同时,充分顾及社区社会工作,重视社区民主和居民参与的专业理念。在西方社会情境下,社区社会工作对象的主体多为居民,所以伯顿的“二分法”认为,一般不可能对同一主体同时使用两种干预方法。但是在中国社会情景下,由于存在基层社区组织的主导性作用、物业行业服务标准的不一致性等因素,为针对不同工作对象同时使用“二分法”提供了可能性。在这个意义上,本研究可谓是探索本土社区社会工作方法的一次有益尝试。因为中西方社区存在不同的特性,在参考西方社区社工理论指导中国的社区社工实践的过程中,需要有甄别、有区分地加以利用。 社会工作实践论文:社会工作介入青少年成长教育的实践研究 摘要:文章通过实践考察认为社会工作介入青少年成长教育既是可行的,也是十分必要的。社会工作者在挖掘青少年真正需求的同时,也要考虑到青少年自身的生理机能及心理特点;在青少年社会工作中,态度比技巧更为重要;社会工作者应综合采用案例分析、活动体验、社会工作专业方法介入等,为青少年提供多层次、广范围、更具针对性的服务,帮助青少年健康成长。 关键词:社会工作;青少年;实践 基金项目:此论文系内蒙古师范大学青年政治学院科研创新团队建设项目。 作者简介:尤文静(1978―),女,内蒙古师范大学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青少年社会工作、青少年思想政治教育。 一、社会工作介入青少年成长教育的实践调研 1.背景介绍 内蒙古青少年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于2013年7月在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建立了分中心,成立以来对辖区青少年进行了随机抽样问卷调查和访谈,收集分析社区青少年基本情况和建议,评估其需求。通过补位传统教育,运用个案辅导、小组工作、社区发展等手法,开展了体验式学习、潜能开发、家庭亲子教育、人生规划指引等有别于传统教育方式的关护青少年成长的社会工作服务项目,成效显著。 2.调查目的 通过对辖区内青少年的发展水平、身心健康、学习情况、人际态度和家庭状况等方面的调查了解,较客观地掌握青少年的实际情况,使社会工作者能够为服务对象提供更加契合需求的服务。 3.调查方式 调查分为访谈式问卷调查和访谈两种方式。访谈式问卷调查主要由社会工作者按照问卷内容对调查对象进行转述解释,并按照其意思填写。访谈是拟订访谈提纲,随机抽取服务对象进行深入交流,以便获得更全面的信息,确保所得到的信息有较强的代表性和参考价值。社会工作者深入9个社区,对260名青少年进行了访谈式调查,其中男性占48%,女性占52%,本次调查青少年群体年龄段分布为13~15岁。 二、社会工作介入青少年成长教育的实践依据 通过对访谈式问卷调查及访谈结果的统计分析,我们发现青少年在自我保护、个人健康方面存在普遍性问题,特别是留守青少年的表现更为强烈。 1.青少年成长教育问题呈现多元化 (1)学习压力大。 尽管教育部门大力推行素质教育,但应试教育的阴影一直困扰着广大青少年,加之父母的过高期望,使他们承受着较大的学习压力。随着年级的升高,越来越大的心理压力造成青少年学生精神上的萎靡不振,从而导致神经衰弱、注意力分散等多种症状的出现,其中最突出的表现就是考试焦虑。 (2)亲子间交流障碍。 父母与子女缺乏双向交流,易产生矛盾。随着青少年成长中独立意识增强,他们要求有自己的处事方式,不希望受到过多的管束。而某些家长出于对子女的保护,什么事情都替子女包办,子女渴望独立与家长不恰当的好意关心产生了思想上的矛盾冲突。还有的家长因工作繁忙,很少与子女谈心,仅是定下严格的规定来限制子女的人身自由,这些都使矛盾更加尖锐。 (3)自我控制能力较弱。 众所周知,网瘾已经成为一种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病症,它被称为“电子海洛因”,对于自我控制能力较低的孩子来说危害极大。青少年过度迷恋网络会出现厌学等现象,甚至陷入虚幻的网络中不与外界接触,使网络真的成为“逃不出的网”。 (4)生活自理能力较差。 现在的孩子在家里总是衣来伸手、饭来张口,家长只要求他们搞好学习,不让他们承担家务,久而久之,子女养成了懒惰的习惯,自理能力变差,一旦离开父母,他们就会觉得生活处处充满困难。 2.青少年安全自护教育存在隐患 (1)未能形成青少年安全自护教育体系。 访谈调研结果显示,到目前为止,系统接受过安全自护方面教育的青少年不到10%。大部分青少年接受到的安全自护知识是零散的、非系统式的,使青少年在面对危险时无法做出积极、正确的反应。社会工作者在系统地组织学生做小组活动时,以专家指导和现场模拟演练相结合的方式,使学生们将所学的安全自护知识和能力及时付诸实践,有助于学生掌握安全自护知识,形成自救能力。 (2)青少年掌握安全自护知识及能力差异较大。 青少年之间由于个体及环境的差异,掌握的安全自护知识及能力差异较大。自学能力强,愿意主动从外界吸收信息的青少年能更好地掌握安全自护知识。实践调查显示:经历过逃生演习的青少年比未经历过演习的青少年掌握的安全自护知识多。然而,绝大部分的青少年没有机会参加灾难模拟演习,也没有专业的队伍对其进行素质拓展和安全自护教育的引导。 (3)青少年未能形成安全自护习惯及本能。 安全自护知识访谈中获得高分的青少年在面对面征询中承认:他们曾有过明知不对却仍去做的行为经历,如违规横穿马路。同时90%的青少年在访谈中提到如遇到灾害发生时会惊慌失措,奔逃中完全忘记自护要点。因此,要让青少年形成良好的安全自护习惯及本能,非一朝一夕之功。 3.留守青少年社会问题多样化 (1)心理健康方面。 留守青少年缺少与父母面对面沟通交流的机会,而监护人又往往无暇顾及他们的心理情绪变化,这对留守青少年的心理发展非常不利,常常引发种种负向心理情绪,如感情脆弱、自暴自弃等,长此以往会导致心理病症的出现。 (2)学习生活方面。 留守青少年的学习动机和学习兴趣不足,学习自觉性和自律性较差,甚至出现厌学和逃课的倾向。由于留守青少年的学习一般由间接监护人辅导和监护,而学校对这部分群体关注度不够,教师只能在有限的时间内对其管理与教育,致使留守青少年生活中不够自信。 社会工作实践论文:以系统观推进社会工作专业实践教学 摘 要 社会工作专业是一门具有强烈实践性的专业,其实践的展开成效直接影响到该专业所培养人才的社会可用性。当前我国社会工作专业实践中存在着实践设置不合理、实践过程缺乏控制、实践结果质量偏低等问题,需要以管理学的系统观对实践安排进行系统设计、对实践的过程进行系统控制、对实践结果进行系统评估等。 关键词 社会工作 实践 系统观 社会工作专业源于西方,是一门以增强人们的社会功能和解决社会问题为主要宗旨的具有利他主义倾向的学科,它以专业的科学知识为指导,运用专业的技巧和方法开展助人服务活动,在西方社会的发展中起到了重要的社会作用。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各种社会需求日趋强烈,对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的服务需求不断增加、要求不断提升,迫切需要更加专业的高素质社会工作者进入社会,那么作为社会工作专业的教育者,在教学过程中如何提高高校社会工作学生的专业教育水平,特别是实践教学水平就成为不得不思考的问题。 1 社会工作专业实践的重要意义 社会工作专业是一门具有很强实践性的专业,其实践教学的高水平开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社会工作专业是一门起源于社会实践的专业。从社会工作专业在西方社会的起源来看,它出现于英国工业革命以及工业革命之后所引发的社会问题,英国工业革命中的圈地运动产生了大量失去土地的无业游民,进入城市的人们面临着贫困、犯罪等问题,城市化的加速又带来了如养老、医疗、教育等一系列问题,原有的教会和个人慈善行为无法解决这些问题,一些社会有识之士开始尝试用新的理念和方法去解决这些问题的努力推动了现代社会工作的产生,可见,社会工作专业的产生就是对社会现实问题的回应,具有浓厚的解决社会问题的实践色彩。 (2)社会工作专业本身的特殊性决定了实践对其的重要性。社会工作作为一项助人的服务活动,其职业性表现非常突出,它需要社会工作者必须具备在具体情境中改变案主及其环境状态的能力,而社会工作专业教育就是要培养能在劳动、社会保障、民政、卫生、教育、司法、文化等政府部门,工会、妇联、残联、共青团等社会团体以及非营利组织等社会福利机构中开展社会工作服务和管理工作方面的职业型人才,这就要求学习社会工作专业的学生比其他专业的学生具有更强的实际操作能力,能够一毕业就投入到实际的工作中去,这又决定了其学习过程中实践教育的重要性。 (3)社会工作实践是社会工作教学的重要部分。同所有的专业一样,高校社会工作的专业教育也包括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两部门,其中实践过程是学生内化课堂理论教学内容、深刻领悟理论知识并加以运用的最主要途径,通过实践,学生将课堂知识与具体案例相结合,寻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和途径,这既是理论教学的最终目的,也是拓展学生专业能力的重要过程,因此必不可少。 可见,社会工作专业教育必须做好专业实践教学,充分发挥实践教学在专业人才培养中的重要作用,但在我国社会工作专业的大学教育中,其实践环节仍然存在着很多的问题,阻碍了该专业的健康发展。 2 社会工作专业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2.1 设置:社会工作专业实践的设置不合理 国内的社会工作专业起步晚,很多大学甚至是最近几年才设立这个专业,很多方面还处于探索阶段,在社会工作专业实践的设置上存在着明显的问题,如当前很多学校在安排社会工作专业的实践方面,形式仍然比较传统,多集中于大四进行,而在前三年的实践安排很少(大学前三年的实践仅以短时间的认识实践为主),这种安排导致理论学习和实践学习的脱节,且学生在大四的时间,考研和找工作的压力都较大,很多学生对专业实践只是应付了事,极大地影响了实践学习的效果。 2.2 过程:社会工作实践的控制不足 首先从实践机构来讲,在很多西方国家,社会工作专业已经发展得相对成熟,社会中可供实践的机构都非常专业,对于指导学生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形成了一套较为全面的管理技术、专业技术和技能,如这些机构中都建立了完善的督导制度,学生可得到经验丰富的督导员的全程指导,能够很快地增长专业实践技能,但在我国社会工作专业的实践过程中还没有建立起完善的督导制度,实践机构往往对整个过程缺乏有效控制;其次,从学生外出实践的派出者――高校来讲,很多高校对外出进行实践的社会工作专业学生的实习过程和具体情况不够关心,且不加控制,只要可以找到实践单位,都默许派出,教师也缺乏实时督导,实践的效果也就无法保障。 社会工作实践论文:学校社会工作的入场困境与实践策略 摘 要: 在我国专业社会工作发展的当前阶段,学校社会工作普遍面临角色地位边缘化、专业作用遭受质疑、实践权力缺乏等入场困境。运用布迪厄的场域理论对这些困境作出进一步解释,可以发现:在学校社会工作实践场域中,由于占据不同位置的主体对社会工作的功效存在争议、专业惯习与本土实践场域之间“水土不服”以及不对等的权力关系所造成的诸多制约等原因,学校社会工作者只能在满足校方需求的基础上进行专业服务探索。这不仅有其结构性制约方面的因素,还与社会工作者在实践过程中对本土实践智慧和在地文化因素的忽视有关。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探讨,能够为促进专业社会工作在我国的发展提供新的研究视角。 关键词: 学校社会工作;入场困境;场域 21世纪以来,我国学校社会工作领域出现了一系列值得关注的探索性发展。2002年5月,在上海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领导的大力支持下,浦东38所学校开始试行“一校一社工”制度,由学校教职人员承担社会工作者的身份与职责,并将学校社工纳入到德育工作体系中。[1]深圳市自2007年在“1+7”文件的推动下也开始试点探索不同于上海的驻校社会工作发展模式,由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派驻一名社会工作者进入学校开展工作。[2]然而,无论是上海的内生型发展模式还是深圳的派驻型发展模式,学校社会工作都面临着一系列的入场困境,制约了社会工作专业效用的发挥。本研究主要是运用布迪厄的场域理论对学校社会工作者进入到学校系统后遭遇到的困境及其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探讨其进一步发展的策略。 一、学校社会工作的入场困境 当前,青少年学生的成长出现了学业负担过重、人际交往日趋淡薄、社会适应能力不足等一系列问题;而学校社会工作者则可以运用专业理论知识和技巧,同学校领导、教师以及心理咨询师等人员一起,为学生提供一种有利于学习的环境与条件,从而促进他们更好地成长与发展。学校社会工作并非取学校教育而代之,相反却是学校教育的一种补充和功能拓展,是创新学校现有工作体制以及更好地实现学校教育目的和确保教育质量的重要方式。[3-5]西方国家以及我国港台地区的经验也表明,学校社会工作服务在预防、补救青少年问题和促进青少年发展等方面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我国内地学校社会工作者在进入到自成体系的学校教育系统开展服务时,却面临着诸多困境。 (一)角色模糊不清,地位边缘化 虽然专业社会工作在我国内地已有二十多年的发展历史,许多地区也已经开启了学校社会工作实务的探索,但是社会工作并未得到社会大众的广泛认可,他们对于“什么是社会工作”“社会工作者是做什么的”等问题仍然没有明确的认识。这就导致学校社会工作者处于何种角色地位,是在他们进入到学校后才被赋予的,取决于他们在学校中所承担的工作与所发挥的作用。在某些情况下,学校社会工作者会被安排承担德育处、团委的学生工作或者教务和后勤等行政性工作,扮演与专业角色相冲突的其他工作角色。[6]社会工作者角色的模糊不清,不仅使校方对社会工作者的角色定位存在认知上的偏差,还造成了社会工作者与学校原有体系中的德育老师、心理咨询老师之间的角色混淆,面临着是否属于重复设置、是否会取而代之等尴尬境地。[7]此外,教育行政管理干部、社区、学校老师以及学生与家长等不同主体对学校社会工作者的角色定位并不一致,他们对此都有着各自的认知与期待。[8]而在实践中,学校社会工作者所面临的角色冲突、角色混淆以及角色定位不统一等困境,又进一步导致他们在学校系统中处于边缘地位,即学校并未将其视作学校体系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他们难以融入学校原有的圈子;甚至有的学校还会认为社会工作者只能作为学校原有教师的帮手,配合教师更好地完成教学任务。 (二)专业作用无法发挥,专业性遭受质疑 学校社会工作实务在我国内地起步较晚,社会工作者基本上都是摸着石头过河,其自身具备的专业技能水平难以满足广大中小学生日益发展的需求。[9]与此同时,学校的主体工作是教育教学,“应试教育、升学为本”是当前教育体制与教育模式饱受诟病却又难以改变的状态;在这种情况下,抓教学、抓分数、抓考试、抓升学自然就构成了校园生活的主流,而对于学生是否具有健康的心理素质、是否具有较强的生活能力、是否善于与人共处等深层次发展内涵,学校则无暇给予更多关注。[10]而学校社会工作旨在减少管理、增加服务,锻炼学生自主的学习能力、生活能力、交往能力等,以刺激学生自我潜能的发挥。[11]两者在工作重心上的差别势必导致社会工作者难以进入学校工作中的重点领域,其专业作用的发挥也会受到限制。在实践中,他们往往从较为容易开展服务的领域入手,服务形式也多限于简单欢快的活动。这虽然有利于拉近社会工作者与服务对象之间的距离,打开社会工作服务的局面;但是,游戏化、表面化、轻松化的活动形式难以体现服务的专业性,造成服务对象及相关群体对社会工作的负面认知。而且,在面对一些较为棘手的问题,如学生矛盾、学生自杀,或者因学生伤亡引起的家属与校方冲突时,又常常由于专业技能不足及相关制度的限制,使社会工作者介入其中的效果难以得到凸显。 (三)实践资源难以获取,自主性缺乏 资源的整合与运用一直以来都是社会工作的重要过程与技术,社会工作服务的开展有赖于各种类型的资源。然而,学校社会工作实践的推进却在资源获取上受到了多种制约,其资源匮乏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在获得服务对象与服务时间方面,学校社会工作的开展必须以学生为主要服务对象,这将不可避免地占用学生的学习时间;而学校又有着沉重的教学任务,不会轻易地让渡时间给社会工作者提供专业服务。同时,学校的教学时间安排里都有寒暑假,社会工作者作为机构员工却不可能同时放假;而如果他们在假期内依然召集学生开展活动,则不仅需要获得校方同意,还必须负责学生的安全问题。其次,在获得活动场地与其他物质资源方面,社会工作者作为独自面对学校教育系统的个体,常常面临着难以调度场地、物资、经费等资源的困难;当他们在提供专业服务的过程中需要借用学校的场地与物资时,“寄人篱下”和“欠人情”等负面心理愈加严重,使得他们感觉无力与学校系统抗衡,被迫接受学校方面行政性事务的安排。最后,在获得实践的自主性方面,社会工作者开展服务的时间、场地、方案和经费预算等都需要事先通过校方的审核;然而,由于校方的观念不同,就可能导致社会工作专业服务的自主性受损。 二、从场域理论看学校社会工作入场困境的生成逻辑 布迪厄的场域理论是其反思社会学的重要分析模式,该理论的三个核心概念即为场域、惯习和资本。[12]借鉴其核心概念,构成了分析学校社会工作者在提供专业服务过程中所遭遇困境及其成因的概念工具。 (一)场域的空间性与学校社会工作入场困境的生成 场域作为行动者的“实践空间”,布迪厄将其定义为“各种位置之间存在的客观关系的一个网络或构型”[12]。这表明,场域首先是一个空间概念,不同主体对空间中任何事物的看法,都是植根于他在空间中的位置。在我国内地,社会工作进入学校场域是政府应对转型时期新的社会问题而快速、强力推动的结果。快速,意味着学校社会工作实务的开展并非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而是一项空降的制度安排;强力,则意味着学校社会工作实务的推进在某种程度上实际上忽视了校方的意愿,在被动接受的情况下他们并不能及时对自上而下强势进入的社会工作形成全面的认识。同时,布迪厄还指出,“每个场域都是具备一定自主性和规定性的客观关系空间,能够发挥相应的制约作用。” [13]学校空间作为一个独立自主、拥有自身规范性的场域,占据不同位置和资本的主体,往往会为了更好的完成自己的工作或者实现自身的利益而展开对社会工作介入及其实践效用的争议;他们都希望社会工作者能为己所用,或者按照自己的利益需求和工作要求来开展相关工作。 (二)场域的时间性与学校社会工作入场困境的生成 场域的时间性是对场域的历时性分析,在布迪厄的理论框架内,正是“惯习”使得不同场域之间的相互联系成为可能。所谓惯习,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社会结构长期内在化的结果,尤其是特定社会中教育制度在个人意识中积淀下来的生存经验,从而形成稳固持久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模式。[14]据此,学校社会工作者的专业惯习主要是指他们在个人成长经历尤其是接受专业教育或培训的过程中,所形成的对社会工作专业、服务对象和实践环境等的知觉与评价,以及由此指导下的实践行动。然而,我国社会工作者所面临的本土实践场域与他们所接受的专业教育之间却存在着很大差别:一方面,理论知识与实践之间本身就存在很多不可跨越的鸿沟,[15]尤其是在我国内地,社会工作教学内容缺乏对本土实践经验的总结,教育与实践成为两个分割的领域;[16]另一方面,学校社会工作的专业价值理念与学校原有教育体制的核心追求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惯习与新的场域遭遇,新的场域与惯习最初被内化的环境之间的“配套”程度,决定了惯习能否顺利适应现实环境。[17]因此,学校社会工作者在实践中往往处于一种非常尴尬的境地,他们心中有着与现实相冲突的关于“何为专业”的情怀,期待所学专业知识与理论能够发挥相应的作用;但是,当他们在面对复杂的学校系统时,专业惯习与实践场域之间出现严重“脱节”,使得他们在专业教育中所形成的对社会工作的期望难以实现。 (三)场域的内部权力关系与学校社会工作入场困境的生成 布迪厄认为,资本是一种生成性的劳动,并以物质化和身体化的形式积累下来,主要可以分为经济资本、文化资本和社会资本三种形态。[18]这三种资本形成了学校社会工作者在专业实践场域中赖以凭借的资源,从这个角度来看,拥有资本的总量以及运用资本进行再生产能力的不足造成了社会工作者在实践场域中处于弱势地位。而“一种资本总是在既定的具体场域中灵验有效,既是斗争的武器,又是争夺的关键,使它的所有者能够在所考察的场域中对他人施加权力。” [12]具体到学校社会工作实践场域,政府在其中占据着绝对的主导地位,专业社会工作不仅是政府创新社会治理的一种新的方式与手段,其在我国能够取得突破性的发展更是离不开政府在资金、资源等方面的大力支持。因此,权力场域从纵向上对社会工作者的实践行为产生着各种影响,例如,政府在对服务效果量化强调以及期待在短期内看到显著改变等方面具有充分的话语权,这直接影响到社会工作者的角色定位及其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的选择。而校方主体在学校社会工作专业实践场域中占据着“守门员”的地位,他们的认可与支持成为专业服务顺利开展的前提。[19]学校社会工作者要独自一个人面对学校系统内的所有组织部门,通过与学校领导、老师搞好关系获得开展服务的许可令,制度化的社会资本积累尚未形成;同时还面临着专业知识与技能不充分的自我怀疑,文化资本的“缺场”现象也带来了十分不利的影响。这使得社会工作者容易被行政化,被迫接受学校方面行政性事务的安排;行政影响渗透到社会工作专业服务的过程之中,导致服务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应对学生个人的问题层面,对环境和结构层面所进行的干预并不常见。 三、结论与讨论 (一)结论 21世纪以来,专业社会工作在我国有了鼓舞人心的发展,政府出台的一系列政策为我国社会工作的发展和社会工作制度的建设创造了良好的条件。然而,学校社会工作所遭遇的入场困境却表明,我国社会工作者普遍面临着具体的专业实践场域中结构与资源的限制,需要想办法获得掌握外在资源和话语权的相关利益群体的认可与支持;同时,社会工作者通过专业教育或培训累积内化而成的专业惯习也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社会工作者的专业实践行为,他们需要努力地对自身专业惯习进行调适以使之符合现实工作所需。在双重作用的限制之下,社会工作者既没有完全自主的实践空间,也不具备足够的能力进行专业服务上的探索;这些都阻碍了他们在专业实践过程中取得更多的成效。专业社会工作的服务成效和作用发挥成为摆在社会工作者面前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在这种限制之下,学校社会工作者只有通过帮助学校解决“重注生”(重点关注学生)的辅导工作、筹备和主持大型晚会等展示个人能力的策略,或者运用社会工作的专业方法协助班主任将班会课、考前减压等教学任务做得有特色、有效果,以此在完成学校教学任务、满足教育发展需求的同时添加理念、方法与技巧等专业元素,致力于寻求校方需求与专业服务目标之间的结合点,获得更广泛的实践权和实现双方的合作共赢关系。这一实践策略不同于排斥学校体系一切工作要求的盲目构造专业壁垒,也不同于在日常经验、传统方法与社会工作专业方法之间出现张力时选择原有工作方式的本土社会工作实务方式,[20]更不同于完全缺乏专业自主性和专业追求的“被行政化”;而是在我国社会工作仍然处于专业弱自主嵌入的背景下,获得广泛认可和拓展专业服务空间的有效途径,这恰恰是社会工作者的策略性调适。 (二)讨论 专业社会工作在我国本土实践场域中普遍遭遇入场困境,社会工作的专业性难以得到充分发挥,既有体制结构的制约因素,也与我国社会工作者的实践形态密切相关,对此我们可以作出进一步的探讨。 1.社会工作专业实践的结构制约问题 在我国,由于文化背景与社会体制的特殊性,社会工作者除了提供直接服务,还经常需要处理与用人单位领导之间的关系。在实践过程中,行政性工作及相应的关系处理往往占据了社会工作者大部分的时间和精力;他们需要懂得如何获取关键人物的认可,从而进一步取得更为广泛的专业实践空间。这表明,社会工作专业在我国的发展虽然在制度层面上得到了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但这种支持主要还是停留在宏观方面,其他相关配套制度的支持相对较少;这种发展现状并不利于社会工作者在实践场域中相对位置的提升和相关资本的积累,限制了社会工作专业作用的发挥。因此,从长远发展的角度而言,应该进一步完善我国社会工作专业发展的配套制度,在社会工作实践场域中争取政府与社会工作机构或社会工作者之间的合作关系;清晰界定社会工作者的角色以及社会工作服务的方式和功能,并在具体服务过程中增加伙伴关系的支持、减少行政管理层面的限制。 2.社会工作专业实践对本土实践智慧的忽视 我国社会工作专业教育培养出来的学生专业性不够、实务技能不强,但同时他们又都对自己有一定的专业要求,因此,在社会工作专业实践的过程中,社会工作者往往容易出现生搬硬套西方专业理论的问题,缺乏基于服务对象问题本身的反思。此外,学校社会工作者需要独自应对自成体系的学校教育系统,他们在实践过程中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去处理与校领导、老师之间的关系;这方面的行政性工作对于专业服务的顺利开展非常关键,却是产生于西方社会文化背景的社会工作专业理论知识无法应对的。因此,我国社会工作专业实践过程中由于理论与实践的脱节以及本土性社会工作理论缺乏所导致的“反理论”倾向[21]非常明显;社会工作者并不知道如何运用理论指导实践工作的开展,服务的提供相应地也就缺乏足够的理论依据和支撑。因此,只有对学校社会工作者的实践经验进行总结与提炼,并在此基础上构建符合我国现实的本土理论和服务模式,才能够减小专业教育场域与社会工作实践场域之间的差异,增进专业理论知识在本土现实处境中的适应性。 3.社会工作专业实践对文化因素的忽视 对于学校社会工作的开展而言,学校社会工作者嵌入到学校系统复杂的组织架构中,与现有学生工作体制协调共存,需要其自身能够回应本土的教育理念、教育制度以及学校背景所提出的需求。[22]然而,我国社会工作者的专业实践却由于专业教育过程中对理论运用有主观上的强调,并且专业实践过程中对理论运用有客观上的要求,因此过于信守和抱持专业知识而导致了“文化识盲”问题[23]普遍存在,反倒忽略了服务对象本身及其所处的文化背景。同时,在处理校方需求与专业服务目标之间的冲突时,很容易就产生对前者的排斥心理,不利于双方良好关系的建立,实际上也阻碍了专业服务目标的实现。因此,推进学校社会工作进入到我国学校教育体制中提供服务,还需要社会工作者对我国的历史文化背景以及教育制度的现实处境保持敏感。 社会工作实践论文:社会工作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的探索与实践 摘 要: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是教育部“十二五”期间“本科教学工程”重点建设内容之一,旨在充分发挥高校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加强专业内涵建设,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提升人才培养水平。湖南女子学院社会工作专业从2012 年被确定为湖南省普通高校“十二五”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以来,在人才培养模式、教学团队、课程教学资源、教学方式方法、实践教学体系、教学管理等等专业相关重要环节进行了深入探索,取得了一定的建设成效。现分享我校社会工作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的一些做法,以期对加强湖南省“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以及其他门类的专业综合改革起到借鉴作用。 关键词:社会工作;专业综合改革;人才培养;课程教学 一、引言 为了引导高校主动适应国家战略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加强专业内涵建设,创新人才培养体制机制,着力打造专业办学特色,大力提升人才培养水平,湖南省教育厅决定启动实施普通高校“十二五”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1]湖南女子学院社会工作专业在“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实施中,按照明确定位、重视内涵、强化优势和突出特色的原则,通过自主规划学科建设方案和优化人才培养模式,推动了教学模式、课程设置、社会服务、教学管理等重要环节的综合改革,提高了人才培养的整体水平,为我校建成教育理念先进、培养模式科学、专业特色鲜明的社会工作人才培养基地奠定了基础。 二、建设措施 (一)改革人才培养方案,优化人才培养模式。项目团队通过省内外广泛调研,专家反复论证,对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进行了一次大的修订,并对相应课程进行了重组和调整。在专业定位上,立足湖南,面向全国,以社区社会工作和妇女社会工作为主要方向;在培养目标上,由单纯培养“应用型人才”调整为培养多元化复合高级人才。社会工作人才培养方案体现了社会工作专业的实务性、专业性、职业性的特点,基本上已经形成了“一三四五”的人才培养模式,即一条主线,三个基点,四大课程模块和五种能力。课程体系设置围绕培养社会工作专业应用型女性人才的主线,紧紧抓住理论教学、技能训练与社会实践三个基点,形成公共通识教育课程、学科通识教育课程、专业教育课程(含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专业拓展课)和集中实践环节四个课程模块,着力培养学生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服务能力、创新能力、沟通能力等五种能力。 (二)加强教学团队建设,提高师资队伍的专业素养和实务能力。(1)要求所有专业教师均持有国家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证书,以适用专业教学的需要,使教师具有从事社会工作的职业素质。目前为止社工专业教师均取得了国家社会工作职业资格证,成为具有社工实务能力“双师型”教师。(2)建立和完善了青年教师培养机制。有计划地安排教师到社工机构挂职锻炼或兼职工作,强化专业教师的社会工作经历和实践能力。现有两位教师在社工机构一线从事社会工作实务。(3)开展校内、外学术交流资助。一方面支持专业教师参加各种学术会议和学术讲座,进行学术交流,社会工作专业每位教师均参加了相关社会工作的学术会议或培训,使教师及时掌握本专业学术前沿的最新动态和最新成果,紧跟学术发展和时代的步伐。另一方面邀请了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来院讲学6人次。(4)建立了一整套聘请社会工作实务领域兼职教师的制度,在课程安排、经费安排、交通等服务方面进行了政策倾斜。让社会工作实务骨干兼职担任专业课教师,直接参与专业课教学或担任青年教师技术导师,承担实训实习教学督导工作,对学生的阶段性实习、毕业实习等实行双督导(机构督导、学校督导)制度。(5)建立鼓励教师申请各类课题和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的奖励制度,并进行了年度检查考核。 (三)完善课程体系建设,优化教学内容,提高授课质量。(1)调整了部分课程的开设。在大一学期开设了《成长小组》课程,让学生逐步接触社会工作专业方法,培养学生专业学习兴趣,在大三开设了《项目策划与管理》课程,大四增设了《社会工作实习与督导》课程,以提高学生的动手能力,强化学生的专业素养和职业素质。(2)扎实做了社会工作专业课程标准的修订。根据社会工作发展趋势,结合本校实际,将课程纳入专业环境中进行系统的思考,明确课程在专业人才培养的地位和作用,突出课程的能力、知识、素质目标,切实做好课程标准的制定。目前已经做好了《社会工作概论》、《个案社会工作》、《团体社会工作》、《社区社会工作》18门等课程标准的修订,以此构建具有我校特色及符合人才培养模式的课程标准体系。(3)抓好关键课程建设,培育优秀课程。根据本专业的特点和课程建设基础,开展了优秀课程建设。经学校评比,《社区社会工作》课程已成为校级优秀课程。通过课程改革与建设,不断提高课程教学质量。(4)突出技能训练课程,开发实践课程和活动课程,加大课程重组和整合的力度。完成了2012版人才培养方案的专业基础课与专业核心课程实践教学大纲的修订和论证。结合我国职业化背景下社会工作的发展形势,突出“实务性、职业性”内容的地位和作用。加大能力培养型课程的比例,突出社会工作操作性、实务性的培养和训练,新增《活动设计》课程。(5)加强教材建设。学校立项批准了《社会学》规划教材,并按正常进度组织编写。规范教材选用制度,严格教材选用审核,使该专业选用近年出版的省级以上优秀教材和重点教材。选用近四年出版的新教材的比例占教材总数的80%以上。 (四)强化了实践教学环节,面向职业化培养社会工作人才。(1)在教学计划中增加必要的实践教学环节。实践教学累计学分(学时),不少于总学分(学时)的30%。在六个学期增加了阶段(集中)性的专业实习,为期9周,学生毕业实习周数改为18周。第7学期开始启动毕业论文选题工作,让学生逐步介入教师科研课题中收集和熟悉资料,保证毕业论文质量。(2)组织学生积极参与和开展各项大学生学科竞赛、技能竞赛。如省级“挑战杯”比赛、全国社会工作论文或实务案例比赛、项目策划比赛等,提高学生的实务技能。(3)加强校外社会工作实习基地建设。通过调研考察,该专业在广州、深圳、长沙等已建立了9个实习基地,为阶段性集中专业实习和毕业实习打下了良好的基础。组织编写了阶段性专业实习与毕业实习指导书,规范了实习要求。(4)着手筹建校内社会工作实验室。完善已有的社会工作实验室,通过申报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150多万元,资金已到位,开始筹建新的社会工作专业实验室。该实验室的建成将在省内外更具专业性、现代性及先进性社会工作实验室。(5)依托专业教研室创办了仁泽社会工作机构。我系依托社会工作专业创办了社会工作机构,这是深化社会工作专业教育教学改革、培养适合社会管理创新人才的内在要求和重要举措,是高校教育服务社会、创新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的有效尝试,为学生提供了实习实训和就业的平台,为学生进入社会工作职业具备前期准备。 (五)重视课程教学方法探索,实现教学手段多元化。(1)改革传统的质量观和教学观,树立“专业能力,学习能力,社会能力”全面发展的人才观。深化教学研究、更新教学观念,注重因材施教,在教学方式上由灌输式向启发式、参与式、讨论式、案例式、项目式转变,激发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在培养模式上,实现由单一型人才培养向多样化人才培养转变;在教学内容上,注重教学内容与社会发展需求相符合,培养既具有扎实的专业技能,又具有持久个人发展潜力的高素质人才。(2)建立了社工实务项目与教学内容相对接的“服务学习”模式。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鼓励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勇于探索和学以致用。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课堂教学与专业技能相结合、教师科研与社会服务相结合,要求每个导师制下的学生小组须向系部申报一个社会工作实务项目,在导师的指导下,完成社会工作实务项目,促进实务项目与教学内容有效对接。(3)重视教学研究,实现科研与教学互动,“产学研”有效衔接。在课堂教学上要求教师将科研与教学相结合,及时把科研成果转化为教学内容,将科研实践、专业实践和社会实践有效结合,培养学生探索未知的兴趣、独立思考的习惯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现已获得省级教学研究项目2个,学生获得湖南省大学生研究性学习与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4个。去年我系推出社工专业改革校企合作横向课题,向社工机构及同类高校,共同思考研究社会工作专业综合改革。(4)以社会工作文化节为平台、以国际社工日为契机,进一步提升专业能力。我系将社工文化节、国际社工日主题宣传活动作为常态化的专业教学活动,借此机会和平台,开展一些与社会工作相关的精品活动,比如个案情景剧的表演、高校社会工作团体论坛、课程专业实习成果展、社工实务项目策划大赛等等,以此践行社会工作专业精神,提升专业技能,展示社会工作专业教学成效,为校园文化增添色彩。(5)积极探索了考试内容和考试方式改革,引导学生全面发展。在考试内容上注重考察学生的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综合能力及综合素质。从考试形式上采取包括平时作业、课堂讨论及回答问题、课程论文等多种方式,采用闭卷考试或开卷考试逐步建立由注重知识考核向注重能力考核的转变,《成长小组》、《活动设计》等主要考察学生知识掌握和综合分析能力。 (六)完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措施得力,执行严格。(1)成立了项目质量工程领导小组,稳步推进社工专业综合改革进程。2012年5月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公布湖南省普通高校“十二五”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的通知》(湘教通[2012]266号)后,社会工作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团队就开始针对任务书承担工作任务。学校成立了由校长任组长、教学校长任副组长、各教学单位和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的质量工程领导小组,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湖南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决定质量工程的重大方针和总体规划。(2)学校、系部每年召开了社会工作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专项会议,制定了教学质量工程的相关配套文件,以保证质量工程建设的有效实施。我校先后修订、制定了教学质量工程的相关配套文件,以保证质量工程建设的有效实施。2012年12月,学校召开了湖南省高校“十二五”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社会工作专业建设研讨会,2013年3月,系部专门召开了湖南省“十二五”社会工作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研讨会,今年4月1日,学校教务处又召开了社会工作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推进会,4月22日,学校召开了 2014年专业建设研讨会,专门剖析了社会工作专业综合改革,省教育厅高教处处长唐利斌、副处长杨承玖应邀出席,学校领导为项目的实施进行了分析指导,对项目进行把脉。项目实施的全过程接受了学校教务处的监督检查,确保了综合改革的有序进行。(3)加强了校系教研室教学督导,构建了三级教学质量监控体系。校系对教师的教学过程进行全面的检查和监控,形成了教学质量的动态管理。教研室会同校系教学督导组织从听课、评课,召开学生座谈会,到每学期期末领导、同行、学生评价,以及不定期召开用人单位座谈会等,对每位教师的教学能力教学水平进行综合考察,有力地促进了教师教学水平的提高。强化专业课程的考核工作,严格执行学校关于考查、考试的若干规定,坚持加强考纪、考风教育,对监考老师提出具体要求,保证了考试的严肃性。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科学完善,运行力度大,教师和学生的质量意识得到进一步增强,教师已经将教学质量的规范化要求内化为自觉的行动,优秀的教风和上进的学风已经形成。,全面提升我系教学质量及人才培养水平。 三、建设成效 (一)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得到进一步优化。完成 2012版社会工作人才培养方案及所有专业课程标准和实践教学大纲的修订、制定和论证工作。调整后的人才培养方案体现了以下四个方面的特点:一是突出女校特色。将女性主义理论、女性心理学、女性教育学、女性社会学等女性学课程纳入专业建设,将女性主义的理念融入社会工作专业价值中,培养女大学生的 “四自”精神,树立社会性别意识,使学生的综合素质得到全面提高。二是突出实践特色。社会工作是一门实务性、操作性取向的专业,把“重实践”放在人才培养工作的突出位置。新方案中,实践类课程及环节的学分达到了40学分,实践课时总量超过了800个小时,并将义工服务纳入实践学分,规定每个学期每个学生必须完成40个小时的义工。三是强化校企合作。拓宽育人渠道,推进人才培养模式的多样化。坚持“能力为本、服务社会、开放办学”的理念,建立校企合作关系,以保证人才培养规格的岗位针对性和职业适应性,提高学生的就业竞争力。嵌入式人才培养模式的尝试已取得初步成效。四是强化导师制度。对学生实行有针对性和责任性的教育和培养,注重社工人才的培养质量。每个社工学生在入学后,通过对师生双向选择,在教师和学生之间建立一种“导学”关系,导师对学生进行专业、学业、就业、职业等指导,对学生创新性课题进行指导及开展社工实务项目进行督导,系里制定导师职责,有检查有评估。 (二)社会工作专业平台建设逐步提高,研究特色与成绩不断呈现。社会工作省级特色专业确定以后,结合社会学学科建设,学校领导深谋远虑,精心规划和指导,采取多项积极有力的措施,全力推进社会工作专业建设。通过不懈的努力,目前专业已逐渐形成了一定的特色和影响力,团队领导者在科研、教学等方面起充分发挥了积极作用。两年来,项目团队的研究主要沿着家政学、女性学和社会工作学三个专业领域展开,在、课题申报和成果奖励获取方面都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项及国家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和中国家庭服务业协会委托项目2项,参与国家社会科学基金 2项,省部级课题10项,教学改革课题3项,横向课题2项;出版专著1部,32篇,其中CSSCI论文6篇,获得省部级及其以上奖励1项,校级奖2项。 (三)社会工作创新型、应用型人才培养成效明显。通过建设,深化了教育教学改革,积极培养创新型、应用型人才,教学质量不断提高,学生成绩、实践动手能力、考证过级通过率稳步提高,在创新型、应用型人才培养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学生的整体素质和综合能力得到了明显的提高。一是学生学习成绩不断提高。学生对主要专业课程的学习积极性明显提高了,专业课的考试消除了不及格现象;二是学生实践应用能力普遍提升。通过实践性教学,尤其是“三课堂联动、四阶段递进”的实习体系,学生的专业知识、实践技能和综合素质明显提高,创新能力也普遍提高,课程论文、社会工作服务方案、项目策划方案的质量均得以提高了;三是过级考证参与率和通过率都比较高。在英语四级考试,2011级61名学生中,通过率达到了85%,有 11人通过英语国家六级考试;国家计算机二级通过率32.5%,普通话二乙通过率98.6%,二甲39.4%;16人获得会计证,6人获得心理咨询师证。四是学生积极参加课外科技、文化活动,并且成效显著。有4个学生团队在专业教师的指导下成功申报主持了湖南省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4项,教务处的社会实践课题1项,有2名同学在专业教师的指导下在第十届“挑战杯”湖南省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终审决赛中获两枚铜奖,陈韵同学组建的桥牌团队获全国桥牌赛冠军,2名学生的论文在第五届中国社会工作大学生论坛上进行宣读;四川雅安抗震救灾工作优秀志愿者1人,长沙市红十字会四星级红十字志愿者1人,雨花区福利院优秀志愿者3人,第二届湖南省高校知识产权抢答赛团体优秀奖2人,湖南省“走进社工”个案情景剧大赛第一名,获最佳剧本奖1个、最佳演员奖1名,湖南省高校大学生社工专业技能大赛获团体二等奖。 (四)学生专业成长较快,综合素质明显提高。项目实施以来,社工专业学生的学习能力、反思能力、理解与同感能力、想象与创造能力、分析与总结能力在不断提升,学习的过程也体现了他们的专业认同感和投入感的提高,学生实践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普遍得到加强。 (五)理论联系实际,“项目化”教学模式影响深远。基于学校特色和本专业建设需要,我们在社会服务工作方面进行了以下探索,成果显著:一是主持完成了两项社会工作实务科研课题。2012年项目团队主持完成了国家民政部的“从外生性嵌入到内生性根植:5.12震后恢复重建社会工作组织发展的实证研究”(11MZBBR059)和中国社会工作协会重点课题“社会工作促进灾后民族地区农村社区建设的理论与实践研究”(11SW0814),专业教师在社会工作介入灾后重建、社会工作组织发展、民族地区农村社区建设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研究,获得了大量富有积极指导意义的研究成果,为决策者制定社会工作介入灾后重建和民族地区社区建设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二是创建了“项目化”实践教学模式。“项目化”实践教学是师生共同实施一个完整的社会工作实务项目而进行的实践教学活动,它既是一种课程模式,又是一种教学方法。通过项目(任务)驱动提高学生对课程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老师的指导下设计活动项目,带着项目任务进行了课程实习。如“爱晚晴”社区孤寡老人项目、“快乐一小时”社区青少年项目、“反家暴”社区宣传项目、雅安“壹乐园”儿童服务项目等,创新性的提出了“实习活动化、活动项目化、项目社会化”的课程实习“三化”新理念,让学生“在行动中学习”,“在学习中行动”,培养社会工作的基本能力和反思社会工作基本技巧。项目完成后可全面提高社工专业学生的能力水平和职业素质,具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六)实践教学体系基本形成。(1)构建了“三个课堂素质拓展”的横向多元化实践教学体系。“三个课堂”以学分制管理为纽带,将第一、第二、第三课堂连成一体,第一课堂以引导性训练促进学生自主学习,第二课堂以专业性活动引导学生自我发展,第三课堂以预设性项目激励学生自觉成才,“三个课堂”联动互补,构建起与理论教学相辅相成的“三个课堂联动”的实践教学体系,并把实践教学活动从课内延伸到课外,从校内走向校外,拓展到机构企业甚至社会。(2)构建“四个阶段能力递进”的纵向立体式实习体系。我们按社会工作实习环节划分为四个类别,即义工实践、认知实习(课程实习)、专业实习、顶岗实习,基本形成了大一自发性义工服务与观察实习,大二指导性义工服务与认知实习,大三自觉性义工服务与专业实习,大四顶岗实践与毕业实习等四个阶段,基本构建了“四个阶段能力递进”的纵向立体式实习体系。通过这些实习,使学生获得专业价值、专业素养和专业技能。(3)建立稳定的校外实习基地建设。在长沙、广州、深圳、张家界、四川雅安等建立了比较稳定的社工专业实习基地,不断推动了实习基地运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提升实习基地的教学质量。制定比较完善的实纲、实习指导书、实习计划等实习文件,并确保其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有利于提高学生从事社会工作的能力。(4)依托专业教研室创办的仁泽社会工作机构,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影响。目前我系专业机构在长沙开展了“爱晚晴”社区独居孤寡老人服务项目、“快乐一小时”社区青少年服务项目、自闭症儿童项目、多动症儿童项目等,还在四川雅安天全建立了社工站,开展“壹乐园”儿童服务项目,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影响。机构的创建促进了教师的实务能力和研究能力,解决了学生的专业学习、实习问题。学生对实践课程保持着高度的热情和兴趣,学生在实践课程里不断地发现自己,展现自己,不断地获得一种学习的成就感,取得了很好的成效。(5)专业实验室建设初见成效。在学院规划专业实验室基础上,完成申报了2014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工作专业实验室建设,学校通过招投标后,将开展实验室建设。社会工作多功能教学实验室建成后,将是省内外最先进的专业教学观察模拟实验室及计算机辅助调查实验室,既可以充分满足我校社会工作专业实训教学需求,同时还能带动校企联合,产学研合作,为教师教学和学生实验提供更为方便的平台,为全面培养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四、工作展望 (1)继续加强课程建设与改革。进一步完善课程设置,紧跟社会和行业需要,进一步明确专业核心课程与专业主干课程,并对课程教学内容进行整合与优化;突出能力培养型课程,开发实践课程和活动课程,加大课程重组和整合的力度。选配好课程负责人和主讲教师,建设两门优质教学资源课程和试题库建设。(2)加强实践教学环节。充分利用好中央财政支持社工专业实验室建设,使实验室真正发挥专业教学作用,确保各门课程的实践性教学得以落实;充分利用好我校申报的民政部的社会工作人才支持“三区”计划项目平台,凸显我校社会工作专业办学实力与水平,发挥高校社会工作人才的辐射作用,提高学校的知名度与社会工作的认同度。(3)加大行业机构结合度,强化实习基地建设。对社会工作专业而言,实践教学有着不可替代的地位。建立稳定的实习教学基地,举办一次学校与机构参加的社会工作人才培养论坛,使实习与实践教学安排不断线,人才培养适合社会需求,并逐步加深加强校机合作,保障实践教学得以顺利进行。(4)加强“双师型”教师的培养工作,建设好教学团队。一是支持教师参加与社会工作教学有关的高水平的培训,让教师了解该专业行业的前沿信息和最新理论成果。二是继续选派专职教师到社会工作机构挂职锻炼,强化专业教师的社会工作经历和实践能力,努力提高教师的专业技能和“双师型”教师比例。三是选聘兼职教师。建立一整套聘请社会工作实务领域兼职教师的制度,争取在课程安排、经费安排、交通等服务方面进行政策倾斜。(5)抓好教材建设。坚持专业基础课特别是关键课一律使用全国通用的水平高的国家教育部重点推荐的新近的高等学校课程教材,以确保主要课程的教学内容紧跟时代,体现本专业的最前沿的知识。针对我校社会工作专业实际,组织力量编撰出版一本社会工作实践教学指导用书,完成教材《社会学》和《社区社会工作实务手册》的编写和出版工作。(6)支持教师科研与教研,加大对教学和科研成果的奖励。目前,社会工作专业虽然已经取得了不少的科研立项、公开发表了一定数量的教学、科研论文,但总体来说,目前科研课题的档次偏低,缺少高层次的科研、教研课题。科研成果获奖数量不多、等级不高。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对与试点项目相关的科研、教研成果实施奖励,引导科研团队的成立并健康、稳定的发展。 五、结语 专业是高校人才培养的载体,是高校推进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立足点,其建设成果决定着高校的人才培养质量。[2]“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以加强专业建设为核心,以课程与教学资源建设为支撑,走提升内涵建设的发展道路, 从而全面推进专业教学改革。因此,我校社会工作专业作为湖南省普通高校“专业综合改革试点”的高校之一,应该努力创造自身的专业特色,结合我省高校专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要求,主动适应国家战略和我省社会工作事业的发展需求,加强专业内涵建设,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大力提升人才培养水平,逐步把社会工作专业建设成为了同类院校一流的示范专业。 社会工作实践论文:政法院校社会工作专业“六位一体”实践教学模式研究 【摘 要】分析政法院校社会工作专业开展实践教学的必要性,探索政法院校社会工作专业实施包括入学前实践、课堂实践、课程实践、实验室实践、寒暑假实践、毕业实践六者之间互为一体、相互促进的“六位一体”实践教学。 【关键词】政法院校 社会工作专业 “六位一体”实践教学模式 随着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力度的不断加大,我国社会工作作为社会服务的重要承接主体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新的机遇同样蕴含新的挑战,即新形势下对社会工作人才培养的挑战,亦即如何培养更多的优秀社会工作人才。高校关于人才的培养,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是思想培养,二是理论培养,三是实践培养。作为既重理论培养,又重实践培养甚至实践培养重于理论培养的社会工作专业,对学生的实践培养提出了新的要求。为此,本文对政法院校社会工作专业的实践培养提出一些拙见。 一、政法院校社会工作专业实践教学的必要性 (一)实践教学是诸多学科的必然环节。从宏观上来讲,高校关于人才的培养,既包括思想方面的培养,也包括理论方面和实践方面的培养。如此可见,实践方面的培养是我国人才培养体系不可或缺的一个方面。实际上,我国《教育法》也对学生的社会实践进行保护,第四十七条明确提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等要对学校组织的实习和社会实践活动提供帮助和便利。从微观上来讲,我国各学科的培养方案和教学方案都明确规定了实践教学的时间和比例。因此,说实践教学是各学科的必然教学环节是有理论根据和实践根据的。 (二)实践教学是社会工作专业的学科特性所需。一般而言,任何一门学科都具有其学科特性,否则就不能称其为一门学科。社会工作专业的学科特性包含理念、方法等多个方面,本文仅从理念和方法两个方面予以分析。社会工作坚持“助人自助”的专业理念。从理念特性可以看出,为达到“自助”的目标,首先得“助人”。这一“助人”的过程就要求专业社会工作者具备“助人”的能力,而这“助人”的能力不是与生俱来的,是需要经过专业训练才能获得的。这种专业训练就需要通过实践教学才能实现。从社会工作的方法特性来看,专业社工有个案工作、小组工作、社区工作三大直接方法和社会工作行政、社会工作研究两大间接方法。个案工作、小组工作、社区工作、社会工作行政明显都建立在社会工作实践基础之上,即使是社会工作研究,有时也需深入实地获取一手资料。显然,社会工作方法上的特性更加需要社会工作者的实践能力。 政法院校社会工作专业有其特殊性。政法院校社会工作专业学生具有法律性、政治性和组织纪律性等特点,其实这也可以视为政法院校社会工作专业的特殊性。政法院校社会工作专业的学生同其他院校社会工作专业的学生不同,不少学生毕业后选择在公、检、法、司等司法领域工作。因此,政法院校社会工作专业的学生在理论教学方面就增加了不少的法律课程,而且注重对学生法律性、政治性和组织纪律性培养。法律性、政治性和组织纪律性的培养单靠理论教学是难以达到要求的,必须靠实践教学、班级活动、校园活动等课外活动共同带动。 (三)符合“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时代需求。随着《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等文件的出台,各地各部门也相继出台了相关办法和措施,全国掀起了新一轮的创业高潮。加之我国当前加大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力度,并且出台了推进民办社会工作机构的系列办法,作为我国民非企业主体力量之一的社会工作机构迎来了历史性的发展机遇。社会工作机构的发展,需要大量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尤其是创业型社会工作人才。近几年,我国虽然有不少社会工作专业的毕业生,但是真正加入到社会工作队伍的较少,优先社会工作人才更少。因此,需要加强实践教学,引导社会工作专业学生加入到社会工作创业队伍中来。 二、政法院校社会工作专业“六位一体”实践教学模式的总体构想 (一)“六位一体”实践教学模式的内涵。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入学前实践。入学前实践指的是学生利用录取之后和入学之前的假期,在所在地公、检、法、司等政法系统,以及社区、社会工作机构进行入学前的实践。这种实践方式虽然在具体操作层面有一定的难度,但是对学生和对学校而言具有重要的意义。对学生而言,首先是培养学生的实践意识和实践能力,有利于提高其专业意识。其次,有利于学生进行专业选择。经过实践,学生可以根据实践感受,决定是否选择该专业,避免入学后的选择困境。对于学校而言,一方面有利于对新录取学生实际情况的掌握,另一方面这也可以成为学校的招生特色。 2.课堂实践。课堂实践指的是专业课教师利用上课的时间,加强对学生的实践教学。这里以课程为例比较便于解释。如讲授个案工作的课堂,任课教师可以安排学生模拟相关角色。又如讲授小组工作的课堂,任课教师可以将全班学生分成若干个组,然后由各组去承担组别角色。当然这种分配方式可以选择抽签等多种方式。再如讲授社区工作的课堂,任课教师可以组织学生深入一线社区进行现场教学。课堂教学灵活多样,需要任课教师具备较好的实践教学能力和教学方法,充分引导学生加入到课堂实践中来。 3.课程实践。课程实践指的是每门课程必须进行针对本课程特点的实践活动。社会工作专业至少有个案工作、小组工作、社区工作、社会工作行政、社会工作研究、心理咨询与方法、社会调查方法等方法课,还有妇女儿童社会工作、青少年社会工作、老年社会工作、学校社会工作、禁毒社会工作、企业社会工作等方法课,还有社会工作概论、社会学概论、法学概论等理论课。这些课程各具特点,因此需要有针对性的课程实践,提高学生对课程理论的把握能力及实践能力。 4.实验室实践。实验室实践指的是利用实验室模拟社会工作情景,让学生参与到其中来。实验室看似是工科类的教学专利,其实不然,作为强调实践教学的社会工作而言,也可以进行实验室教学。南开大学、武汉大学、华东理工大学等诸多高校已经建立了社会工作实验室。社会工作实验室如同政法院校的模拟法庭一样,目的就是让学生身临其境,切身体验社会工作情景,感受社会工作的专业魅力。 5.寒暑假实践。寒暑假实践指的是学生利用寒暑假实践,深入到相关专业领域进行实践活动。寒暑假是一个相对集中的时间,学生可以利用学校建立的专业实践基地进行实习,也可以自行联系实践基地实习。当然,这需要班主任和专业教师在假期前就做好工作安排,给学生布置假期实践任务。这种方法有利于学生巩固前一学期所学的理论知识,提高自身实践能力。同时,有利于促进学生专业学习的连续性,避免因假期带来的学习断层。 6.毕业实践。毕业实践指的是利用一个到两个学期的时间进行带有总结性的实习活动。毕业实践是学生所有学习和实践的总结。毕业实践的做法在各高校已经具备较好的基础,在这里只提出一点,那就是处理好毕业实践与毕业论文、实践报告、就业等之间的关系,此处不做赘述。 (二)关系。具体分析如下。 1.六者之间互为一体。从入学前实践到课堂实践、课程实践、实验室实践、寒暑假实践,最后再到毕业实践,看似多阶段的实践,实际上具有一定的内在逻辑性。入学前实践、课堂实践、课程实践、实验室实践、寒暑假实践、毕业实践总体上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即入学前、学习中和毕业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对应入学前实践,第二阶段对应课程实践、课程实践、实验室实践和寒暑假实践,第三阶段对应毕业实践。三个阶段存在一定的次序性,前一个阶段为后一个阶段打下基础。因此,六者之间是一个有机统一体。 六者之间互相促进。第一阶段的入学前实践有利于第二阶段的课堂实践、课程实践、实验室实践和寒暑假实践,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的实践又有利于第三阶段的实践。在第二阶段中,课堂实践可以促进课程实践、实验室实践和寒暑假实践。同理,第二阶段中的某一实践也可以促进其他实践。因此,六者之间不是相互制约的,而是相互促进的。 三、政法院校社会工作专业“六位一体”实践教学模式的实现路径 (一)学校层面:加强顶层设计。在我国现行行政体制之下,为确保各项政策的制定及措施的实施,必然离不开顶层设计这一环节。政法院校实行社会工作专业“六位一体”实践教学模式,必须加强顶层设计。尤其是“六位一体”实践教学模式中的入学前实践,这是一个较新的方式,若不加强顶层设计,后期工作难以开展。而且,实践教学对内几乎涉及学校所有部门,对外涉及实习基地及相关部门。具体来说,就是在学校层面要形成正式的文件,让社会工作专业“六位一体”实践教学模式有据可依,确保实践教学工作的开展。其实,待社会工作专业实践教学模式较为成熟时,也可复制推广到其他专业中去。当然,学校层面也不只是制定单一的政策即可,还需要相关配套政策才能真正促进学校的教学改革和发展。这些配套的方案包括合理的职称评审制度、教师考评机制、学生管理制度等。 (二)院系层面:负责制订完善的实践教学方案。相对于学校层面来说,院系层面才是真正的组织者和实施者,而且是沟通的桥梁,上要面对学校,下要面对教师和学生。在这里应重点强调的是,院系在社会工作专业实践教学过程中的核心任务是要负责制订完善的实践教学方案。实践教学涉及校内外的关系,对内涉及教务处、招生就业处、学生工作处、后勤处等多个部门,对外涉及实习基地管理及建立新的实习基地。实践教学从内容上来说涉及六个阶段,还涉及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平衡机制。因此,院系一方面要联系校内外相关部门,理顺好行政层面的关系;另一方面,要组织专业教师及相关专家,对社会工作专业培养方案认真研究、不断完善,制订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实践教学方案。 (三)教师层面:建立合理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教师考核评价机制。就教师层面来说,社会工作专业教师粗略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理论教学教师(当然也承担实践教学任务),第二类是实践教学教师,亦可称实践指导老师,第三类是负责行政性事务的辅导员和班主任。三类教师各司其职,不断提高自身专业水平,促进实践教学的开展。不过,笔者更想强调的是,要建立合理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教师考核评价机制(辅导员和班主任一般有单行的考核机制)。无论是兼职实践指导教师,还是专职实践指导教师,均需形成良好的评价机制。当然这主要是学校的责任,不是教师个人的责任。当前,研究型教师和讲授型教师如何评价一直是讨论的热点。加之当前很多学校设置了许多关于教师的“条条框框”,严重制约了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利于教学活动以及新事物的发展。换句话说,有时候很多教师愿意去开展相关工作,但是基于制度的制约,他们也只能选择放弃或者置之不理。 (四)学生层面:充分做好学生及其家长的思想工作。政法院校六位一体实践教学的参与主体是学生,任何措施及方法的成效最后都在学生身上予以检验。“90后”大学生有个性鲜明、思想多元、热情奔放的一面,但也有孤独冷漠、自相矛盾、心理承受力偏低的一面。借用物理学上的术语来说,那就是他们这个群体的波动性非常大。面对这样的一个群体,无论是理论教学,还是实践教学,抑或是学生管理工作,都需要改变思维,利用新的方式和方法开展学生工作。而且,“90后”大学生以独生子女居多,以往那种单做学生工作不做学生家庭工作的方法已经不太适用,现在需要将学生工作延伸到学生家长那里,要取得家长的信任和支持。笔者在实践中就见过不少这样的家长,他们不理解学校的很多做法,认为他们的小孩是来学习的,不是来做其他事情或者受苦的,甚至批评学校的住宿条件太差。另外,要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民生教育,不断培养学生的民生情怀。这里所讲的民生教育,是指对大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有关民生领域方面内容的教育。 (五)方法层面:充分运用社会工作自身的理论与方法开展实践教学。社会工作是一门非常重视实践的专业,社会工作自身包含具有自身特色的理论和方法。也就是说,社会工作专业可以充分运用自身的理论与方法来指导和促进自身的实践教学。这从表面上来看似乎存在逻辑上的问题,实际上这是专业自身特色决定的。社会工作拥有三大直接方法和两大间接方法,既可以成为社会工作的专业方法,也可以成为社会工作实践教学的方法。当然,除社会工作专业自身的理论与方法外,还可以综合运用多种其他的方法,形成一个促进社会工作专业实践教学的方法体系。 社会工作实践论文: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的福建实践 随着我国经济结构的转型发展和社会思潮逐步多元化,青少年群体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问题青少年群体的数量在持续攀升,直接影响到社会安定稳定和长治久安,这就需要青少年事务社工的强力介入,不断推动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的发展。 为加强对福建省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发展研究,笔者在全省各设区市团委的支持下,进行了深入、全面的问卷调查和实地走访,具体情况如下: 针对福建省从事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专业人员状况的调查问卷。发放120份问卷并回收84份有效问卷。设计26个题目,涉及基本个人信息、社工队伍建设情况、加强队伍建设建议等内容,覆盖福州、厦门等从业人员较为集中地区;男性23人、占27.38%,女性61人、占72.62%。 针对各级社工管理人员的调查问卷。发放460份问卷并回收440份有效问卷。设计23个题目,覆盖全省九个设区市,涉及到受调查对象的个人基本资料、本管辖区内的社会工作管理情况等方面的内容。 居民个人满意度的调查问卷。发放560份问卷并回收527份有效问卷。设计14个题目,覆盖全省九个设区市,涉及对现有从业人员及工作满意度、对各级社工管理人员的满意度、其他意见或建议等方面内容。 福建省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的现状及从业人员的特点 近年来,福建省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得到较快发展,社工从业人员数量在不断增加。截止2015年年初,有近5000人通过了全省社工专业等级考试。目前,来自各市县的12355青少年服务中心、青少年宫等团属组织的社工人员,构成全省青少年事务社工队伍的主要来源。本省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从业人员,以女性居多,呈现出以下两方面特点: 从业人员学历层次高、专业背景强、政治面貌好。调查中,本科及以上学历者占到86%以上,有78%以上的从业人员系社会工作或社会工作相关专业毕业,党团员比率占到85%。其次,从业人员接受过系统培训的比率较高,达72.62%。第三,总体满意现有工作,有65.5%的从业人员满意或基本满意现在的工作。第四,从业人员工作领域宽广,着力提供心理疏导、法律服务、权益维护、教育矫治、关系调试、困难救助、就业咨询、创业辅导等方面工作。总之,福建省目前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从业人员综合素质较高,开展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是一支有朝气、有作为,传递“向上、向善”正能量的和谐社会建设生力军。 相关从业人员少,力量单薄。据报道,截至2014年底,我国专门从事青少年事务社工的从业人员仅有约2万人。与此同时,福建省本领域的专业人才也较为匮乏,制约相关工作的深入开展。其次,社会工作者获得职称总体水平较低,无职称比率占到6成左右,大部分从业人员工作年限不足5年。第三,总体薪酬水平较低,有7成左右从业人员的月薪在3000元以下。第四,队伍建设存在诸多的问题,如整体社会尊重度不够、从业人员少、年龄结构不合理、性别结构不合理等。第五,职业未来较为迷茫,在被问及“是否继续长期从事社工”问题时,只有少数人想长期从事本行业,有一半以上的人回答“说不准”;究其原因,薪酬待遇较低、社会尊重度低、发展前景不明朗、因从业人员数量少而工作压力倍增。 福建省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发展的问题及原因 社会影响力不足,导致支持力度较低。由于本省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受多方因素制约,整体宣传力度不足,导致相关工作的社会影响力和关注度不够,缺少刚性政策的有力支持,已出台相关的扶持政策措施缺乏可操作性。再者,政府资金投入缺位,制约了青少年事务社工的发展。当前,我省政府资金用于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的资金极其有限。资金保障不足、工作机制未理顺、人才队伍建设滞后是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其中,尤以资金保障问题最突出;此外,来自社会公益资金的支持力度不足。由于外围宣传不足,没有形成品牌效应,导致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的社会知晓度较低,其重要性没有被社会普遍认知,难以吸引社会公益资金的投入。 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的服务能力不足。青少年事务社工总量太少,无法满足青少年的需求。全省青少年事务社工数量较少,青少年事务社工和全省6-25周岁青少年的比例约为1:15000,比率相差较大,远远无法满足我省青少年的实际需求。与此同时,福建省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中,还突出地存在社工机构不足、服务覆盖面小的问题,严重制约着本省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的深入展开;再者,社工队伍建设存在问题,影响其服务绩效发挥。由于职业前景较为迷茫,社会尊重度低,薪酬待遇低,导致从业人员流动性高。尽管省内多所高校开设社会学等社工相关的专业,但就业岗位相对较少,加之社会认可度低,大部分社工专业毕业生就业后极少从事社工的职业。 新形势下加快推动福建省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发展 2014年,团中央、中央综治委“预青”专项组等六部委共同出台了《关于加强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争取通过5年左右的努力,全国培养出20万名的专业社工人才。共青团福建省委提出到2020年,拥有7000人左右的青少年事务社工规模。为此,福建省每年需新增相关从业人员1000余名,多层面积极推动工作的深入发展。 探索建立“财政支持为主、政府购买服务为辅”的工作模式。福建省政府投入此项工作的资金占比应在90%以上,才能维持相关工作的正常开展。为此,建议各级政府应常态化地安排经费,用于购买青少年社工服务项目,使财政支出成为社工机构主要的经费来源;其次,必须明确政府购买社工服务的范围,分层次、有步骤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推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的创新,大胆采用用者付费、补贴制等方式。加强机构准入审核,建立社工机构准入制度和主体多元、程序公正、科学标准的综合评估制度体系。社工组织要加强自身建设,根据要求提供各种服务,自觉接受政府和社会舆论监督和评估;再者,有效发挥各级共青团组织在推进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中的作用。政府应倾斜性支持各级共青团组织,以项目招标的方式,向民间机构购买专业的社会工作服务。同时,通过加强实时督导与阶段性评估,促进相关机构规范运营,促使各级共青团组织更多地向青少年福利服务发展的宏观政策设计和管理的角度转变。最后,要不断拓展融资渠道,鼓励社会资本不断投入,加强资金使用的内部审核和外部监督,形成经费来源上“政府购买为主、社会资本有益补充”,实际工作中“政府舆论监督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良好局面。政府还应制定捐赠免税减税政策,鼓励实力雄厚的组织和个人的踊跃捐赠,逐步发展为社会募集资金。 加强对外宣传,提升相关工作的社会知晓度和公众认可度。宣传工作要围绕青少年社会工作的基本知识、重要会议活动和工作动态、个案成功经验、各地典型方法和品牌项目的推介、先进集体或个人主要事迹介绍等方面来展开,不断加以充实,力求宣传有的放矢,务求实效。与此同时,强化宣传要求。讲求时效性,做到第一时间报道。凸出生动性、新颖性、保密性等;在新时期,要丰富宣传媒介载体。在发挥好宣传栏、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等传统宣传阵地作用的同时,重视运用各类网络新媒介,如开辟全省性的青少年事务工作专题网站、开通相关微博、微信公众号,实现网络平台互动等,以迎合网络信息化时代青少年的需求。此外,借鉴港澳和沪深等地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的成功经验,在现有专职社工基础上,鼓励相关工作者考取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并吸纳进青少年事务社工队伍,不断提升青少年事务社工的社会影响力和美誉度。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大力培育社会工作组织。要深入实际加强社工组织自身改革,推动建立学习型、知识型与创新型的社工组织。一是创新体制机制,变革驱动发展引入民间资本,尝试创办公益创投中心,促进各类型社会组织的孵化和成长;二是加强服务与监管,运用政策杠杆催生发展。同时,要尽快完善相关的法律规范,把公益性的社工组织逐步纳入体制化发展轨道,对公益性社工组织进行分类管理,调动社会资本投入社会工作的积极性;三是依靠社工组织自身努力,内驱推动发展。积极推进社工组织的改革与发展,努力提升自我管理绩效。与此同时,社工机构也要积极拓展多种筹资渠道,如在政策允许范围内进行创收、开发特色服务项目吸引社会游资投入、通过合法途径向社会募集公益资金等,促进社会工作的可持续发展;四是大力支持公益性民间组织的发展。在政府积极购买社会服务成为推动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发展主路径的大背景下,努力发挥福建省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协会的积极作用。大力催生或培育民间社会服务组织,重点扶持非营利性、专业化服务机构的发展,建立起布局合理、结构优化、灵活多样、服务专业的民间社会服务组织体系;五是构建起政府和社会力量共同支持的工作体系。疏通与问题青少年群体沟通的渠道,着力加强共青团12355服务台建设。充分发挥社区和有关社会团体的积极作用,帮助青少年群体更好地融入社会之中。 加强制度保障建设,促进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发展。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保障体系,保证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发展。首先,鼓励从业人员考取相关资质和申报职称,并将资质职称等与相关福利待遇挂钩,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绩效薪酬制度体系。着力强化从业人员培训考核,促进从业队伍的专业化、专家化和职业化进程;其次,推进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督导的常态化进行。建议由福建省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协会牵头,成立全省性的专家督导委员会,负责对全省从业人员的督导工作,逐步建立起标准化的督导体系,不断推动队伍专业化、专家化、职业化发展;再者,形成灵活多样的从业人员管理机制。要形成社工站民主选举和问责任免制度和社工考核办法、实施细则和执行手册等评估体系;引入社工和志愿者联动发展的思路,鼓励开展各类型的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活动,做好志愿者培训工作。最后,重点加强社会工作组织负责人的培养。要注重政策导向,出台鼓励性的优惠政策,对全身心投入社工工作且作用发挥明显的某些社工负责人,可以从提升薪酬待遇、推荐参加评先评优、创造更多高层次培训机会等方面,加以激励,使其留得住、扎得深、干得久、出得彩。 社会工作实践论文:个案管理应用于信访社会工作的实践与研究 摘要: 个案管理方法针对信访社会工作的特点,可以借助评估来规范服务过程、检验服务效果;通过工作者的角色转变,寻求更好的工作思路;借鉴管理的特质,推进工作的有序开展。专业工作方法应用于本土性社会工作领域,以坚持社会工作公平正义的价值观,把持助人自助与待人真诚的理念,运用资源动员与整合的系统策略,坚守严谨而不失关怀的人文科学性为依据,实现更优化的“嵌入”。 关键词: 本土化; 个案管理; 信访社会工作 专业社会工作“助人自助”的理念、系统规范又不失灵活的工作方法和技巧受到社会的认可。但在我国特殊的制度模式和文化传统影响下,专业社会工作在中国的推广仍然存在一些阻碍,故此,社会工作本土化的探索十分必要。社会工作本土化需要在本土性社会工作的现实基础上,探索融入社会工作专业价值、专业工作方法和处遇技巧,从而形成两者相互碰撞、相互融合的本土服务模式。 基于基层信访工作实践,笔者进入N地区办事处信访办进行了为期三个月的参与观察。观察工作人员的接待过程及整个互动过程,并完成观察记录。期间共收集13个个案,其中互动三次及以上的5个。此外,还针对个案的历史档案做文献研究,全面剖析该信访对象的多方面信息和机构工作过程,并从中选取4个互动三次以上、涉及问题领域各异但有代表性的案例进行讨论。还对机构2位全职信访工作者进行半结构式访谈,了解工作者所秉承的伦理价值、采用的方法技巧、面对的工作环境等信息。本文从社会工作本土化的视角出发,探索个案管理方法应用于信访社会工作的可行性。即:个案管理的理念、程序、方法如何应用于信访社会工作?个案管理的应用会给信访社会工作带来哪些变化,能否起到推动信访工作革新的作用? 一、传统信访工作及其弊端 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在实际工作中,信访工作面对的问题主要包括两类。一是按照现行国家《信访条例》规定,属于信访问题的信访事项。二是非信访事项,但属于基层矛盾调处范围内的,需要行政机关参与协调处理的问题。信访作为基层群众诉求表达渠道和权利维护手段,在一定时期内起到了社会“安全阀”和“减震器”的作用。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不少制度设计、工作方法上的问题也迅速凸显出来,择机访(指上访者选择重要节日、会议期间到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上访的行为)、群体访(指具有相同诉求的上访群体有组织、有目的地聚集,共同到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上访的行为)等表现形式层出不穷。 对传统信访工作弊端的厘清,是寻求社会工作介入信访的现实背景。梳理众多学者的观点,可以看到传统信访工作的弊端主要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价值的非中立性。一方面受制于信访制度核心价值的政府权威取向,信访部门从政治思想教育的角度出发,将自身工作性质定位成“上传下达”的中转站,使得一些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针对上访者的“围追堵截”时有发生。[1]另一方面表现为信访部门对案主信息的掌握缺乏客观性和全面性,导致工作者在实际工作中对上访者常带有负面评价,[2]这显然不利于问题公平公正的解决。价值的非中立性直接影响到专业关系的建立,成为了工作者和来访者之间达成相互信任的最大障碍。 其次,工作方法简单粗暴。一方面,传统信访工作存在程序不够完善、工作方法简单粗糙、信访渠道过窄等问题。另一方面,传统信访工作“一事一议”的原则容易导致工作者过度重视上访者的诉求本身,[3]而忽视其个人经历、家庭关系和所处的环境系统,从而使问题得不到根本解决,并易于引发重访。可见,传统信访工作方法缺乏科学性,更没有自我完善的能力,这也就必然导致了其僵化和矛盾重重的现状。 再次,工作者的非专业性。在很多本土性社会工作中,工作者队伍能力不足和缺乏专业知识是制约其发展的重要原因。曹彦从工作者的专业素质方面考虑认为,信访工作者的非专职化和非专业化,会导致他们缺少科学工作方法的指导,仅从经验层面出发处理问题,难免出现片面性的问题,[4]最终难以从根源上解决问题。 最后,可用资源供需不平衡。多数上访者都希望通过信访渠道获得实际利益,但问题就在于传统信访渠道所能提供的资源不足以满足持续扩大的需求量。[5]这种供需的不平衡深深制约着信访工作的发展,其原因是工作者不但没有给予资源的权利,也没有全面链接资源、调配资源的能力。这还会诱发工作者和上访者之间的信任缺失,十分不利于工作的推进与问题的解决。 二、社会工作个案管理方法及其应用 社会工作个案管理是由专业社会工作人员评估案主及其家人的需要,适当安排、协调、监督、评估及倡导多元的服务,以满足特殊案主多重需要的一种提供服务的方式。个案管理是近年来兴起的一种从整合视角出发的社会工作专业方法。在个案管理中,工作者的角色在不断变换,可以充当倡导者、经纪人、协调者、辅导员、解决问题者,等等,这就对从事个案管理的工作者提出了更高的能力要求。按服务输送方式来划分,个案管理可划分为“角色为本”“组织为本”和“责任为本”三种模式。其中组织为本的模式注重为服务对象提供一站式的服务,对服务对象进行多面向的评估,制定并且检查整个服务计划。管理员的职责从协调各项服务到领导一个团队,为服务对象提供服务。社会工作个案管理讲求从案主水平干预和环境系统水平干预两个面向出发。从案主干预出发,按照社会工作通用过程作为指导开展工作,并且注重协调和监控服务发送过程、为案主主张权利和资源,并且重视评估。从环境系统水平干预,需要通过分析环境的优劣、描绘想要达到的结果、选择改善的策略并且持续修改策略和结果的过程来完成个案管理。[6-7] 我国关于个案管理的理论研究成果较少,实务研究也十分有限,现存研究主要集中在社区老年人照顾、戒毒、社会救助、社区矫正、医务社工及灾害应激介入等领域。[8-12]以探索性研究为主,多采用案例分析的方法,表现出社会工作个案管理的方法已经开始在多个微观社会工作实践领域得到重视与应用,但模式归纳和方法分析还比较缺乏。在实际工作中,工作者多偏向于从案主层面出发,究其原因是,工作者缺乏足够的权威、资源与影响力来改变既有的政策环境和组织环境。 三、个案管理应用于信访 社会工作实践领域的探索笔者在为期三个月的时间中,进入到N地区办事处信访工作办公室,对办公室工作者进行了半结构式访谈。并在此期间参与机构科务会、初访接待、重访接待、集体访接待及社区下访、联席会议、敏感时期重点人看护等工作。每周回顾反思参与观察过程,并做好参与观察记录。 观察发现,经过几十年的发展,信访工作中,虽然各类问题较为突出,但工作理念、方法、技巧的转变和革新已经悄然开始。工作者所运用的特殊矛盾化解机制就来源于长期的实践探索。这种在应对范围和应对机制上区别于传统意义信访工作的工作模式,是一种典型的本土性社会工作。将继续探讨的是个案管理如何“嵌入”其中,并产生应用价值。表1所列内容为后文分析中所列举的个案案主及其基本情况。 案主为时期上山下乡的知青,回到本市后,在插队期间的工龄不被计算,要求享受本市职工退休医疗及社会保障案主退休后社会保障水平低,生活困难,儿媳失业在家,家庭生活压力大,案主为群体访组织者和领导者 新一年度,适合案主的医保政策从农民合作医疗转为了职工医疗保险,这一改变导致他只有在医疗费用达到1 800元之后,再消费的部分才可以得到报销,但按原有政策,他可以得到直接给付的每年2 000元医疗费用,来访要求政府解决实际生活困难案主为物业农民职工,工资水平低,配偶无工作,孩子在上学,更加雪上加霜的问题是,他的妻子在春节过后查出得了重病,他的工资面对高额的医疗费用可谓杯水车薪 案主所居住地区面临拆迁,近几年私搭乱建现象严重,案主邻居李某在没有得到吴家允许的情况下拆除吴家的三七墙,贴着吴家起了小二层,也就侵占了半米的排水距离,致使一旦下雨,从李家屋顶流下的雨水就会直接侵入吴家院子,至此两家反目,邻里纠纷无法调和,吴某要求相关部门拆除李家违建,恢复原样案主表现激烈,情绪激动,扬言如果得不到解决,就要采取激烈手段 案主所居住房屋为“村改居”住房,因为房屋漏水,无人负责而前来上访 事后了解到,案主家庭经济状况不好,与邻里也存在长期的矛盾,物业并非推脱,但期间修理了两次没有起效 (一)信访社会工作的特点及其与个案管理理念的契合信访社会工作具有涉及范围广泛性、复杂性和边缘性的特点。广泛性体现在涉及领域的广泛性,包括拆迁遗留问题、社会保障、社会救济、物业纠纷、邻里矛盾、干群矛盾、工作纠纷、政策咨询等。复杂性表现为两个方面。首先,信访社会工作处理的问题多数涉及不同利益主体,难以制衡。其次,信访社会工作的问题多为历史遗留问题,需要纵观分析,“一事一议”很难根治问题。边缘性是信访社会工作最突出的特点,这和我国现行体制有很大关系。第一,由于政府职能部门的职权不清晰,致使很多问题可以由信访解决,也可以不归信访解决,出现了一种“解决是情分,不解决是本分”的说法。第二,信访社会工作中时常出现工作范围和政策、法律的边缘相交叉现象,这使得工作变得异常困难,通常需要等待时机、等待政策和法律的完善。例如,案主A的问题表现为知识青年响应号召“上山下乡”,退休后回到城市,不能享受医保政策。这可以进一步概括为政策修改后,与原政策不衔接,伤及个体利益的问题。这一个案在处理上,只停留在无法承诺、短时期内无法改变的劝解。在基层没有得到良好调处的情况下,发生了群体访和越级访的情况。这也真实地体现出关乎政策、关乎制度、同样关乎个体利益的信访社会工作对更具灵活性、综融方法的迫切需求。 信访社会工作的广泛性、复杂性和边缘性特点就要求从个别化的需求出发,选取恰当且富于变化的工作方法。相应地,个案管理的方法注重通过对现实环境的分析、对预期结果的描述、制定个案计划、帮案主链接各种资源并在过程中不断修订计划和策略的方式来完成个案工作。从理念上看,个案管理不光涉及案主自身,还强调对其家庭关系、社会职业关系、社区关系的工作,系统的工作可以帮助案主从心理、身体、社会支持多方面得到改善。所以个案管理的方法应用于信访社会工作是符合实际需要的。(二)开展多面向评估与记录的重要性在专业社会工作的研究中,学者们多将关系建立阶段的来访者特点概括为:主动求助性、情绪低落、面对问题的复杂性和对工作目标达成的迷茫性。[13]而信访社会工作中的工作对象有其区别于专业社会工作来访者的鲜明特点。 信访社会工作中,多数来访者可归入传统意义上的弱势群体范畴。例如,案主B,为每年1 800元的医保报销起点而备受压力,进而质疑医保政策。案主C因邻里纠纷得不到解决就扬言要“自杀”。类似来访者屡见不鲜,集中体现了他们的生活状况与心理特征。从年龄上看,来访者以中老年人居多。从社会地位上看,他们普遍处于社会的底层,失业、无业、退休的现实情况致使他们通过劳动获取资源的能力较弱,进一步表现为收入低、文化水平低、社会认同度低且缺乏向上流动的条件。在这样的生活状况下,来访者普遍存在一定的心理问题或情绪困扰,多体现为焦虑、抑郁、敏感多疑、暴躁易怒等。更有一些来访者有特殊的经历,例如离异、坐牢、经历过重大灾难,这使他们在心理上有一定的“反社会”倾向。 可以看到,针对信访社会工作的案主,开展个案管理所提倡的多面向的前摄性评估是十分必要的。有效的前摄性评估可以使工作者对案主的身体状况、心理状态、婚姻家庭、经济收入、社会化水平等多项指标进行掌握。这不但为后续工作中服务目标的设定和服务计划制定打下基础,更为服务效果的评估做好前测。 在后续的工作过程中,过程评估和结案时的影响性评估也是个案管理过程效能的重要评定依据。很多信访社会工作的个案之所以会持续很长时间,进展渺茫,其重要原因就是没有应用良好的跟进和评估制度来将个案进行良好的梳理。评估的过程可以成为个案推进的动力,起到监测的效果,还为整个工作过程起到指导作用。评估还为个案的结案提供依据。一个完整的指标体系,不但可以在接案之初就让案主和工作者清晰大体的服务路径,使案主有一定的期待范围,从而预防由于现实与期待的差距所诱发的缠访(指上访者反复多次为同一信访事项到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上访的行为)和闹访(指上访者在信访事项处理过程中,采取过激言行以期满足诉求的一系列行为),还可以使个案的结束时点清晰可断,有助于信访社会工作的规范化。信访社会工作已经建成了市区两级的网络平台,随着个案管理经验在信访社会工作领域的积累,经过匿名化处理的个案记录可以在已经建成的信访工作平台进行共享。这样,在这一领域范围内可为更多类似问题的处理提供依据。(三)工作者角色在服务过程中的变换专业社会工作者是受过社会工作专业训练、在工作中遵守社会工作伦理与价值并且运用专业方法开展工作的。他们所在的机构大都独立于政府之外,期望和案主之间建立起一种真诚的专业关系。而信访社会工作者与案主的关系及与政府的关系都与专业社会工作中的工作者存在明显区别。现阶段我国的信访社会工作者从职业类型看,属于国家公职人员,需要有一定的政治立场和职业责任。从阅历上看,他们大都拥有丰富的基层工作经验,并且“了解情况”。这种阅历让他们掌握多方的资源,做起工作来表现得游刃有余。如果将这种处理问题的策略从角色变换的角度进行分析和规划,可能会为信访社会工作提供新的思路。 在个案管理中,工作者的角色需要在服务过程中不断变换,这和信访社会工作的实践十分契合。在现实工作中,正是因为信访社会工作者需要处理好和政府、案主本人及其家庭成员、案主单位、所在社区、住所物业公司等一系列利益相关方的关系,所以其角色也要不断变换。例如,在处理案主D的个案中,案主因为房屋漏水,无人负责而前来上访。但随后工作者就了解到案主家庭经济状况不好、与邻里也存在长期的矛盾、物业修理了两次没有起效等情况后,首先安抚案主的情绪。在随后的跟进中,一方面联系邻居和物业共同商议防水修理问题,另一方面帮助案主妻子联系社保所,为其介绍可就业的岗位,这样使得个案得到良好的处理。可以看到,在某一个案中,信访社会工作者的角色会不断发生变化。这一角色可以是政策变革的倡导者、服务链接的协调者、案主能力挖掘的使能者、面对案主实际困难的问题解决者,等等。可以想见,如果信访社会工作者在服务中有意识地针对每一个个案,有意识扮演自己可以充当的角色,那么服务的效率将必然得到提升。(四)从协调各项服务到领导一个团队在专业的个案工作中,社会工作者所秉持的价值是“同案主一起工作”,这使得专业关系因为工作者真诚、接纳、平等的态度而变得易于建立。工作者从“人在情境中”出发,帮助案主链接各方面的资源,充当协调者的角色,去完善案主的网络支持系统。但在信访社会工作中,由于案主诉求的明确和迫切,工作者同案主的关系建立,单纯凭借对案主的接纳、包容、支持、陪伴和同理心显然是不牢固的。要得到案主的信任,需要工作者在建立真诚专业关系的同时,运用个案管理的方法,为案主建立一个平台,协调好各相关利益主体。很多情况下,还需要工作者充当管理者的角色,整合资源,领导各利益主体,就个案情况组成一个工作团队,责权分明,有效沟通,彼此协调,从而促进问题的解决。 在信访社会工作中,联席会议制度就是一种可供参考的工作方法。在接案之初,信访部门就个案现实情况协调各相关部门参与联席会议讨论,从多维度、多利益主体的角度分别剖析、评估,拟定应对方案和实施路径。在后续工作中,由于联席会议探讨充分,各相关部门都对这一问题达到了解的程度,对自身的支持方式也比较清晰,有利于后继的沟通与协作。当然,个案管理是一个过程,问题的解决不可能一蹴而就,团队服务构架的搭建在整个工作过程中都是资源提供的网络。在个案C中,案主与邻居邻里不和,缘起是双方的房屋改造都没有达成相互的谅解。在单方面工作无法沟通的情况下,工作者组织联席会议,邀请城建部门、司法部门、案主及其邻居、所在社区工作者来进行协商。在会议中,工作者引导各方从房屋的丈量、双方权责的划定、邻里关系的修复、家庭问题的调查几方面进行了澄清,陪伴现场情绪激动的案主进行了情绪的宣泄,最终商定了问题解决的路径。 可见,个案管理的方法应用于信访社会工作,需要工作者在必要时充当管理者,领导一个团队一同工作。不仅调动服务对象参与,还协调各主体参与。赋予信访工作者调动资源的能力,从而避免因为资源辐射不足而限制个案的推进。这也充分体现了信访社会工作桥梁和平台的特殊作用。 四、结论与反思 信访社会工作来源于社会工作本土化趋势与传统信访工作僵化落后的双重背景之下,由于看到专业社会工作与传统信访工作的现实契合性,政府和社会工作学者开始探讨信访社会工作的可行路径。 首先,信访社会工作需要做的是借鉴社会工作的价值观、方法和技巧,使被动工作开始向主动工作转变、专业技术方法代替传统的思想政治教育、赋有社会工作价值观的第三方立场同样取代了政府职能。[4,5,14]在工作中对案主采取平等、尊重、接纳、非评判态度,对其信息保密,给予聆听与疏导,注重过程中同理心表达,协助其协调社会关系和整合资源。 其次,着力搭建起政府与上访者之间的沟通桥梁。张明锁和杜晓楠通过对郑州市“万警进社区”活动及信访工作的“义马模式”进行分析认为,在信访工作中完善民众诉求渠道是重要且必要的,引入社会工作方法是建立健全民众诉求表达渠道的可行性路径。[15]信访工作中遭受“污名化”的案主往往对法律失去信心,对政府失去信任。社工要做的是帮助他们重新建立与社区的联系,让他们能够参加各类社会活动。 个案管理的方法应用于信访社会工作实践,其程序、方法和理念都有良好的适切性。针对信访社会工作具有工作范围广泛、复杂性和边缘性的特点,个案管理针对每个个案提供从接案、评估、设定目标、工作计划、检查与再评估的系统服务,符合实际需求。个案管理使用多阶段评估,在信访社会工作中,一方面有利于通过规范服务,更清晰地梳理服务过程,也为案例总结存档,并为类似个案提供借鉴创造良好的基础。借鉴个案管理中注重工作者角色转换的思路,为信访社会工作提供新的思路。基于信访社会工作中联席会议等方法与个案管理的结合,研究建立更多有效的服务策略,整合和调配资源,可以有效解决信访社会工作中资源供需不平衡的问题。不仅如此,个案管理的规范性与系统性可以一改信访社会工作中工作方法简单粗暴的问题,在实践中不断提升工作者的专业性。在看到个案管理方法应用于信访社会工作实践所具有的优势与意义的同时,还应当认识到本土化社会工作在借鉴专业社会工作方法时的“弹性”。不可以生拉硬拽,过分推崇专业社会工作方法,也不可踌躇不前,否认本土化社会工作借鉴好方法、好技巧的可能性。 合理的借鉴与应用需要把握社会工作公平正义的价值观、助人自助与待人真诚的理念、资源动员与整合的系统策略、严谨而不失关怀的人文科学性。对社会工作本土化之路的摸索中,在方法借鉴与理念综融的实操应用外,对社会工作本源的回应, 对服务对象生活环境系统的改善与充权,对社会政策倡导和社会福利体系完善中应当承担的角色和可发挥作用的思考,对社会制度的革新与体系性建设更是社会工作者的使命和价值所在。社会工作者既要仰望星空,又要脚踏实地;加深对国情、社情的理解,丰富自己,推动社会福利事业和社会工作实践的发展。 社会工作实践论文:政法院校社会工作专业毕业实践研究 【摘 要】政法院校社会工作专业学生具有法律性、政治性和组织纪律性等特殊性,在毕业实践中存在多数集中于政法部门、缺乏专门的毕业实践指导、专业实践偏少等问题。因此,应建立符合政法院校社会工作专业实情的毕业实践机制,实行专业化的指导,将毕业实践与毕业论文撰写和未来就业结合起来。 【关键词】政法院校 社会工作专业 毕业实践 司法社工 目前,我国有200多所学校开设了社会工作专业。在我国学历层次结构中,社会工作已经涵盖了中专、大专、本科、硕士、博士各学历层次,甚至有不少学校已经开始招收社会工作方向的博士后,如北京大学等。在全国200多所开设社会工作专业的学校中,不同层次的学校开设的社会工作专业在课程设置、培养方案等方面也不同。当然,不同的学校类别开设的社会工作在课程设置、培养方案等方面也不尽相同。如综合性院校开设的社会工作专业往往倾向于培养综合性社会工作人才,民族院校则更倾向于培养民族社会工作人才,医学院校则更倾向于培养医疗社会工作人才,政法院校则更倾向于培养司法社会工作人才。社会工作人才培养无论是培养层次的不同,还是培养院校的不同,社会工作实践教学都是社会工作人才培养中不可或缺的内容。社会工作实践教学按照教学阶段来分,包括课堂实践、课程实践、实验室实践、寒暑假实践、毕业实践等各个阶段。社会工作实践教学按照大的行业来分,包括政府相关部门、社区、社会组织(尤其是专业社会工作机构)、企业等几大行业的实践。社会工作实践教学按照具体的领域或者说按照课程设置来分,包括妇女儿童社会工作、青少年社会工作、老年社会工作、残疾人社会工作、社区社会工作、企业社会工作、禁毒社会工作等方面的实践。因此,社会工作实践教学不仅重要,而且包含非常丰富的内容。本文结合社会工作专业实践教学的重要性以及当前的研究情况,以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社会工作专业实践教学为例,研究政法院校社会工作专业实践教学中的毕业实践问题。 一、政法院校社会工作专业学生的特殊性 (一)法律性。政法院校的学生正因为这个“法”字,使得其各方面披上了“法”的外衣。这是因为:首先,政法院校的学生以法学类专业学生居多,如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的法学类专业学生占学生总人数的90%以上,其中纯粹的法学类专业如法律事务、贸易法律、东盟法律、律师助理等专业就占差不多40%,法学类相关专业如法律文秘、司法信息技术、司法警察、刑事执行等专业占了近60%。其次,政法院校往往比非政法院校的非法学类专业开设了更多的法学类课程,如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的非法学类专业社会工作、社区管理与服务、市场营销、计算机网络技术等专业均开设了法学类专业。最后,非法学类专业学生生活在以法学类专业学生为主的校园,非法学类专业学生耳濡目染往往也“法律化”。正因为上述几个方面的原因,政法院校社会工作专业学生较非政法院校社会工作专业学生而言,多了“法律性”这一层外衣。 (二)政治性。政法院校的学生正如因为“法”字而披上“法”的外衣一样,也因为“政”字而披上了“政”的外衣,即政治性。这是因为:首先,政法院校学生的政治性有其历史的原因,即政法院校产生的目的就是培养政法干部。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就是在原来的广西政法干校的基础上成立,进而与广西司法学校合并而成。政法院校的历史性证明了政府院校的政治性。其次,政法院校学生的政治性有其现实的原因,即政法院校较非政法院校而言更注重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生手册明文规定,每周二下午各班分别召开主体班会,并且由学校学生处、团委统一拟定班会的主题。最后,我国一向重视高校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共中央、国务院多次下发进一步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相关文件。综上所述,政法院校社会工作专业学生较非政法院校社会工作专业学生而言,又多了“政治性”这一层外衣。 (三)组织纪律性。政法院校的学生因为其特有的“法律性”和较强的“政治性”,使得其本身又具有较强的“组织纪律性”。以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为例。首先,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所有学生均实行半封闭式管理。具体来说,每天早上实行早操制度,阻止学生睡懒觉的行为。每天晚上10点以后开始晚检,杜绝学生深夜外出或夜不归宿的行为。其次,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警察类专业学生实行军事化管理。即早、中、晚均要出勤,而且早上要拉练,下午或晚上要进行军事训练。最后,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的学生(包括警察类专业学生和非警察类专业学生)经常外派执行执勤、安保等警务任务,有效提升学生的个人素质,特别是专业素质和组织纪律性。因此,在这种大环境下,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社会工作专业学生表现其更强组织纪律性的一面。 政法院校社会工作专业学生具有法律性、政治性、组织纪律性等特点,当然也具有社会工作专业学生的一般特点。这些特点综合影响政法院校社会工作专业学生的毕业实践。 二、政法院校社会工作专业学生毕业实践存在的问题 (一)实践内容:专业实践偏少。在各专业的毕业实践中,专业实践偏少,这是一个难以避免的通病。政法院校社会工作专业学生在毕业实践中也难以避免专业实践偏少这个通病。对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社会工作专业学生的毕业实践调查发现,他们最多的是类似“我们没有实习到什么,根本没有专业方面的内容”这样的回答。造成这种专业实践偏少的深层次原因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实践领域方面的问题。政法院校社会工作专业学生毕业实践领域首选应该是司法社会工作领域,其次是专业社会工作机构或社会组织,再次是社会工作相关领域。但现实情况却是大多数学生选择了非社会工作机构或社会组织。这直接影响专业实践的专业性。第二,政法院校社会工作专业学生自身的问题。即学生自身专业知识积累不够,即使是在社会工作专业机构或相关领域进行毕业实践,专业知识的欠缺使得其难以融入工作。第三,毕业实践的时间偏短。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社会工作专业学生毕业实践为三到六个月,实践单位往往因为其时间太短而不愿意花费太多的精力在实习生身上。当然,社会工作专业本身社会认可度偏低,除专业社会工作机构之外,其他领域对社会工作的了解甚少。这些综合因素影响社会工作专业学生专业实践偏少。 (二)实践领域:多数在政法部门。从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社会工作专业学生的毕业实践及毕业后的工作情况来看,他们大都倾向于选择政法部门,即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局等部门。即使不选择政法部门进行毕业实践,大多数学生也选择在企业进行毕业实践。每届只有一到两个学生选择在专业社会工作机构进行毕业实践,毕业后留在专业社会工作机构工作的每届也就一两个学生。之所以选择在政法部门进行毕业实践,笔者认为是由前所述政法院校社会工作专业学生的“法律性”所影响的。其他的选择在企业进行实习,笔者认为他们更多的是基于经济待遇方面的考虑。而真正留在专业社会工作机构实践的学生,则是真正出于对社会工作专业的热爱和社会工作价值观的认同。 (三)实践指导:缺乏专门的指导机制。社会工作本身是一门实践性非常强的专业,也是一个实践性非常强的职业。社会工作实践教学按照包含了课堂实践、课程实践、实验室实践、寒暑假实践、毕业实践等各个阶段。社会工作毕业实践是社会工作所有实践中最重要的一环,是社会工作专业学生实践能力总结提升的阶段。就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社会工作专业实践教学来看,首先缺乏的是实践教学的指导机制,尤其是毕业实践的指导机制。具体体现在:指导老师如何安排、指导老师指导学生毕业实践如何计算酬劳、指导老师指导学生实践的评价机制等。其次是缺乏社会工作专业教师。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社会工作专业自2010年开设,而社区管理与服务专业则开设有近十年的历史,目前社会工作专业毕业的教师仅有一人,专业教师极其缺乏,严重影响社会工作专业的发展。 (四)与毕业论文关系:脱离毕业论文。现在对于大专学历层次的毕业生,到底是写毕业论文,还是写毕业设计,一直是高职学校及教师们所讨论的问题。其实,不管是写毕业论文,还是写毕业设计,有一点是不变的,那就是毕业论文应该与毕业实践紧密结合,这样才能真正将专业知识运用于实践,在实践中提升对专业知识的把握和理解。但是,如前所述,首先,大部分社会工作专业学生都在非专业领域实践。其次,即使是在社会工作专业领域进行毕业实践,各社会工作专业学生也未能将毕业论文与毕业实践很好的结合。最后,各社会工作专业学生更多的是被动选择学校给予的参考选题,而不是主动根据自己的专长、兴趣等进行选题。就笔者近几年所指导的30余位社会工作专业学生毕业论文的实践情况来看,真正将毕业论文与毕业实践结合的学生不超过10%。 三、促进政法院校社会工作专业学生毕业实践的对策 (一)实践机制:符合实情的毕业实践机制。良好的机制是社会工作各类实践良性运行的根本保证。首先,应根据政法院校的实际情况,建立符合政法院校社会工作专业特色的一整套实践机制,并且要将毕业实践作为这一整套实践机制的重点内容。社会工作专业这一整套机制应纳入专业培养方案,以明确的文件形式加以规定。其次,要明确社会工作专业学生毕业实践的经费支持机制。社会工作专业的实践性特征要求一定的经费作为支撑。再次,要制定实习基地建设机制。一方面要加强对现有实习基地的建设,另一方面要继续建立新的实习基地,充分发挥实习基地对理论教学的辅助作用。实习基地的建设要实行动态管理,避免只建不用的状态。第四,实行弹性的毕业实践机制。根据当前高职院校的毕业实践情况来看,毕业实践一般为三个月到一年不等,政法院校社会工作专业学生的毕业实践应根据实情进行调整,建议不低于半年的毕业实践。此外,实践机制应体现政法院校的特色。我国开办社会工作专业的院校在社会工作专业教学培养方案中都体现了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和中国社会工作教育协会规定的最低专业标准,但是专业特色与优势科目的发展并不突出。 (二)实践指导:专业的毕业实践指导教师。学生虽然进入毕业实践,但实际上还是离不开专业教师的指导,况且毕业实践是学生诸多实践中最重要的环节,因此应在专业的实践指导教师下进行。对于专业的社会工作实践指导教师来说,应从两个方面来考虑。一是要从学校层面来考虑,二是要从实践指导教师自身来考虑。从学校层面来看,首先,要实现社会工作专业毕业实践指导老师的专业化、专职化。不过,当前社会工作专业教师本身缺乏,可考虑从相近专业或其他专业培养专业化最好是专职化的毕业实践教师。其次,要形成良好的实践指导教师评价机制。无论是兼职实践指导教师,还是专职实践指导教师,均需形成良好的评价机制。从实践指导教师自身层面来看,首先,要充分发挥自身专长,认真指导社会工作专业学生的毕业实践。指导内容不能仅局限于专业层面的指导,还要包括思想层面的指导。其次,实践指导教师要积极处理好与实习单位的关系,为当前正在进行毕业实践的学生及未来将要参加毕业实践的学生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三)实践领域:司法社工和常规社工并行。政法院校社会工作专业学生有一般的社会工作专业学生的共性,也有如民族院校、医学院校、工科类院校社会工作专业学生一样的特殊性,因此其毕业实践领域应包括常规的社会工作实践领域和特殊的司法社会工作实践领域。当然,考虑到政法院校社会工作专业学生的特殊性,可偏重司法社会工作领域的实践。常规的社会工作实践领域在这姑且不论,主要探讨司法社会工作实践领域。具体来说,第一,社区矫正。从社区矫正的有关分析中可以看出,社区矫正的方法应是以法律规定的方法为主,辅之以社会工作、心理学等相关工作方法。第二,法院人民调解员。政法院校社会工作专业学生既具备较全面的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又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较为符合法院人民调解员职位需求。第三,禁毒、戒毒社会工作。禁毒、戒毒社会工作不仅需要社会工作专业知识,也需要禁毒、戒毒的法律知识。此外,司法社会工作还包括安置帮教等方面的内容。因此,政法院校社会工作专业学生在上述司法社会工作领域实践更适合他们自身的发展。 (四)实践形式:关联就业和毕业论文撰写。政法院校社会工作专业学生的毕业实践也同其他专业学生的毕业实践一样,应将毕业实践与论文撰写和未来就业联系结合起来,这样既可以完成毕业实践,也可以促进毕业论文的撰写和未来的就业,这也是当下诸多高校比较提倡的做法。上述司法社会工作领域当前用人需求量大,政法院校应抓住这一机遇,利用自身优势,在加强学生毕业实践的过程中促进就业工作的开展。关于毕业论文的撰写,正所谓实践出真知,尤其是重实践的社会工作专业学生,只有在专业实践中才能发现更好的选题,撰写更具实践意义的毕业论文。 社会工作实践论文:农村社区社会工作的实践介入 摘 要 农村经济发展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基础,三农问题在经济发展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农村发展的重要性显而易见,作为社会工作这一专业性领域,运用农村社区社会工作的方法,找到农村适宜发展的道路。 关键词 农村社区社会工作 白林村 农村产业 城乡互助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社会经济取得很好的发展,农村经济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作为社会工作这一专业性的领域,探索新时期社会工作思路下的农村经济发展是十分重要的。 农村社会工作在农村发展方面,可以增强农村社会的自我发展能力等方面提供动力与支持;同时,农村发展也为农村社会工作提供了广阔的活动舞台。中国农村社会工作的建构既要从三农问题中汲取经验教训,也要从农民、农村和农业所面临的全球化、市场化等现实处境中寻找解决方法。 一、我国农村发展现状 (一)脱离农业生产 农村劳动力的流失 以农村社会工作课程实习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曾家镇“白林村”为例:农户生计多样化,综合考察研究区农户生计方式发现,8%的农户以规模化、集约化种植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养殖家禽为生计;16%的农户农业生产规模小;23%的农户通过农忙时以农业生产为主、农闲时就近打工获取经济收入;31%的农户基本脱离农业生产;22%的农户以非农经营收入为主,完全脱离农业生产。[1]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脱离农业生产的多数农村青壮年劳动力都会选择外出务工、经商,更少的在农村种地进行农业生产,使得留在农村的人口多是妇女、老人还有小孩,形成“空心村”。而“空心村”现象是现如今大多数农村村落的现状,脱离农业生产进而农村劳动力的流失,对农村经济的发展有着负面的影响。 (二)集体村镇企业的衰落 在白林村经济发展中,会兴起很多的集体乡镇企业。但市场竞争中,有许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技术水平低,企业效益降低。而在兴起集体企业时,由乡镇政府牵头向乡镇农民借款,但随着乡镇企业经营效率的下降,乡镇企业亏损不止,难以偿还这些借款。[2]乡镇企业造成的乡村债务会直接影响到农村发展。 在白林村,实地考察中发现许多集体村镇企业的衰落,以至于出现空厂房、倒闭企业。村镇企业的衰落导致乡村债务加剧,而白林村债务则是村委会的一大心病。 (三)村干部、村官镇用 缺乏实干性 农村产业发展仍处于起步阶段,存在较多的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为:基础设施建设薄弱制约了农村产业的发展;农村劳动力的文化程度相对较低,难以转变农业经营观念;农村产业发展的配套制度不成熟。[3]因此,在农村产业发展的过程中,村干部应该作为政府与村民之间的桥梁和纽带。 但大多数村干部和村官的活动范围多集中于镇上或者村委会的工作,很少深入到村民中去深入到村民的生活中去,不了解真实的农村生活。只是简单的做好了乡镇的书文工作,却缺少了深入乡村实践的实干性,不能从根本上带动乡村经济的发展。 (四)农村产业的不可持续发展 在农业市场化和扩大“内需”的过程中,对农村的社会文化和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的危害。例如,在绿寨传统中,村民在高科技农业推广过程中被建构成为 “文盲农民”;地方政府强力推广的新品种农作物不仅没有增加村民的收入,反而因为过度使用化肥、农药、除草剂等,污染了水源和土壤;许多村民迫于生计毁林开荒种植经济作物,违反国家退耕还林政策,等等。[4]这种不可持续的生产模式和生活方式不仅深刻影响着底层农民生计的发展,还造成农村社会文化与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形成不可持续发展的恶性循环。 二、解决方法 (一)农村社区社会工作的介入 农村社区一体化 在大学课程实习中,课程社区社会工作和农村社会工作的实习是分开的;虽然没有明确说,但是在实践操作中,我们却把这两个紧密联系的总体拆开了。而事实上,农村也是一个不同于城市领域中的社区,社会工作者应该依靠运用专业的社会工作理念和方法,把农村工作的工作方法和社区工作的工作方法结合起来,探索农村社区社会工作的方向,推动农村社区综合发展项目。 通过培育各种农村地域社区组织,促进当地农村社区发展;可以为村民提供各种文化活动用具,开展文化活动,在活动中培养农村社区领袖,提升村民自我管理的能力等。以社区为基础的综合农村社会工作介入,为农村发展以农村社区为本的乡村经济奠定社会工作的专业基础。 (二)积极发挥农村社区积极分子和社工的作用 农村所属社区的发展不能全然依靠村官或者社工,就现实情况而言,在每个村子里都设置一个社工短期内是难以实现的。为了农村更好的健康发展,我们应该在村官在村期间很好地利用村官在农业、经济、社会的理论知识,使原本扎根于农村的农村本土居民变成农村社区积极分子。农村也应该好好把握政策和机遇认识到社会工作的重要性,利用社工的专业知识多方面全方位发展农村经济。 我们可以不一直依靠同一批人才班子发展自己的农村。在一批人才班子在任期间,我们就应该充分利用人才班子的工作能力、想法、经验,结合社会工作的工作方法,最大程度的利用好在职工作人员的能力,发展农村社区。 (三)重视妇女在农村经济的地位 成立乡村妇女受益小组 社会性别的介入视角,把妇女看成有活力的行动者,尊重她们建构的生活,致力于在生活、家庭、社区、政治、经济等各种层面上达到妇女的充权,将性别角色的视角纳入农村社区发展。[5]充权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广泛运用在社区工作和妇女运动的发展中。 虽然在当今社会妇女的社会地位有所提高,但由于农村较为的根深蒂固思想且长期存在的性别歧视,农村妇女的职业多有限制。 我们就白林村为例,去实地探访时,很多家庭的妇女都大多无工作留在家中。就社会工作的优势视角来看,我们应该就农村社区的特色发展农村特色经济。白林村盛产竹子,村里的妇女大多会编织箩筐、背篓等农业和生活用品,我们可以成立当地妇女受益小组,以小组工作的方法就当地优势发展编织业、手工织品或手工纺织。 (四)城乡互助 城乡社区合作支持农村农业发展 农村一般都具有自己的特色农业,无论是瓜果、蔬菜,还是粮作物,都会因地制宜发展自己的地方特色农业。而农村居民多半是自己自足的乡村生活,农作物质量多优于城市经济利益化产物。大面积生产或生产剩余的农产品可以借助社工工作方法和“城乡互助”模式,更好地进行生产和销售。 借助乡村生活体验游的契机,推动村民与居民携手合作,互惠互利,既突破 “施与受”的助人模式,也有利于增进理解,减低城乡社会之间的排斥。社工借助城乡合作的平台,综合社工几大专业方法和技术,整合推动微观的个人、家庭社区能力的提升和宏观的社会政策的改变。协助农民改善生计,从而实现生计、社会互助、生态保育等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三、结语 我们在发展农村社区社会工作时,不能将社会工作服务流于社区、小组、个案三大方法,三大方法不完全适用于农村工作,所以农村社会工作介入农村社区宜采取地区发展模式,提高居民主动性参与。[6]我们要把农村社会工作推向专业化,从优势视角出发改变看问题的角度,积极培养利用农村社工、官员和当地的精英,发挥农村社区的当地资源和优势,促进农村社会工作的社会化发展。 社会工作实践论文:批判教育学视角下的社会工作督导实践研究 摘 要:社会工作督导是社会工作实务教育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如何通过督导促成学生或者实习社工(被督导者)的专业成长,是摆在实务教育者面前的一个重大问题。引入批判教育学,改善社会工作督导的对话关系,从批判能力培养、可能性语言的设立以及激发被督导者的潜能等方面全面改善社会工作督导的实践,提升社会工作督导效能。 关键词:批判教育学;社会工作督导;对话关系;增权 社会工作督导是社会工作实务教育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美国《社会工作百科全书》中提出:“督导是社会工作专业的传统方法,通过这种方法将社会工作专业知识与技术由训练有素的社会工作者传授给新的社会工作者或实习生。”社会工作是一个实务取向的专业,社会工作专业教育中实务教育至关重要,这一点,基本上已经是内地社工教育界的共识。然而,如何才能搞好实务教育,却成了摆在社会工作教育者面前的一个难题。 一、问题的提出 中国社会工作发展有悖于西方的“职业化―专业化”途径,是先有专业而后设职业的,早期的社会工作专业教师多半是理论家,这就造成了没有实务经验的教师来指导学生做实务的怪相。在笔者看来,加强社会工作督导是改善社会工作实务教育断层的一个重要途径。社会工作督导是社会工作实务教育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在社会工作专业培养中占据重要地位。督导不仅仅是对学生实务工作的指导,也是教师学习操作社会工作的机会,因此督导是一个教学双方共同成长的过程。 然而,国内社会工作的发展处境也表明,社会工作督导的相关经验依旧是欠缺的。许多高校教师名义上挂职督导,却并不知晓如何在督导中促成学生的专业成长,如何将社会工作的价值观和方法带进督导之中,甚至他们本身对社会工作的核心信念是怀疑的、不确定的。缺乏被督导的经验及整合社会工作理论与实务的训练,缺少内化社会工作价值观的机会,导致他们难以胜任社会工作督导的工作。此外,国内有关社会工作督导的研究也不多见,没有形成立足本土的社会工作督导理论、方法和模式,这也让社会工作督导研究显得迫切和急需。 笔者自2010年开始,在学校社会工作系推行服务―学习教学模式,并担任服务―学习课程的督导,每周与服务―学习小组同学进行一次面对面的会谈,帮助学生整合本周的实务经验,内化社会工作价值与伦理,促成他们的个人与专业成长。5年的实践摸索当中,发现批判教育学的教育理念、方法与社会工作专业的信念非常接近,在督导中尝试结合批判教育学的方法是可行且有效的。 二、社会工作督导相关研究的综述 1.境外对社会工作督导的研究 第一,对社会工作督导发展历程的梳理。香港学者徐明心对社会工作督导的历史做了梳理,并将社会工作督导的历程分为五个阶段,分别是社会工作督导的管理渊源(1878-1910)、督导训练背景的变化和文献基地的出现(1911-1945)、实务理论和方法的影响(1930-1950)、无休止的督导与自主实践之间的争论(1956-1970)、回到责任承担年代的管理功能(1980-1995)(徐明心,邹学银,1998)。新近社会工作督导的发展历程,笔者尚未找到较为适合的总结。 第二,社会工作督导的模式。徐明心整理了社会工作督导的几种模式,包括标准模式、实证的模式及实用的模式,徐认为这些不同的概念化途径未能包含社会工作督导的全部,因此徐明心提出一种整全的督导模式,期望为社会工作督导的范畴提供一个全面的观点(徐明心,何会成,1998)。 台湾地区学者萧文提出一种谘商督导的循环发展模式,通过三个同心圆五个步骤,帮助被督导者整理对个案的思考,形成全新的个案地图和进一步的帮助计划(萧文,2004) 加拿大学者提出社会工作实习督导过程中的理论与实务整合模式(ITP环形模式),将社会工作督导视为回溯、反思、联接、专业回应四个步骤不断循环的一个过程(玛丽昂・博戈,伊莱恩・韦达著,曾家达等译,2011)。 2.内地对社会工作督导的相关研究 第一,对社会工作督导的必要性及重要性的强调。不少学者意识到社会工作督导在实务教育中的重要性,蒋艳通过对某次福利院社会工作服务过程的案例分析,指出社会工作督导是有效且必须的(蒋艳,2010)。一些受督导者也开始用自己的实例分享被督导的感受,也表达出对督导的高度认可(喻欢,2010)。 第二,对社会工作督导内容及功能的认识。基本上,内地对社会工作督导停留在传统理解上,也即教育性督导、行政性督导和支持性督导,当然,也有学者指出,社会工作督导在传统三大功能的基础上发展出领导、管理、咨询等新功能(乔世东,2007)。 第三,本土社会工作督导经验的总结。近年来,随着社会工作督导实践的不断展开,亦有部分文献开始关注基于中国本土的督导经验的整理。有学者提出成为有效的督导应是社会工作教师专业化发展的方向(马林芳,2010)。 学者们从系统的视角、过程论视角、优势视角等角度总结了中国本土社会工作督导的经验,提出了联合督导、同辈督导等督导方法,探讨了督导关系、角色定位及有效督导的特质等问题。当然,也有学者提出,中国本土处境对社会工作督导制度的建立是有制度性障碍的,这需要引起实务界的重视(朱爱华,2009)。 总体而言,不管是督导实务还是督导研究,国内都是比较欠缺的。相关的探讨大多流于空乏,宏大叙事,部分基于实务的研究文献又太过局限,缺乏一种能同时能与宏观制度和微观服务对话的督导模式,大多关注于督导如何让实务更有效,如何让学生更能内化专业价值观,理解专业知识,将学生视为必须受改造的个体,这是一种强势的文化霸权督导关系,对促进学生的专业成长是不利的。 三、批判教育学的基本理念与精神实质 批判教育学,又称为解放教育学、增权教育学,代表人物有保罗・弗雷勒(Paulo Freire)、亨利・A・吉鲁克斯(HenryA.Giroux)、阿普尔(MichaelW.Apple)等人,批判教育学认为,传统教育并没有起到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作用,反而是社会排斥和对立的根源,教育传播的是主流社会的意识形态,对普罗大众形成了压迫,批判教育学强调人的存在是不断“成为”人的历程,人性应该是充分而完整的,而非扭曲和片面的,其目的是让被压迫者去反思压迫及其根源,通过这种反思,引导他们投身争取解放的斗争,从而达到启蒙的目的。 批判教育学的方法之一就是对话,对话带来对话双方关系的改变,促成平等关系的实现,对话也是对受压迫者的增权,培养受压迫者的主体性思维特别是批判性反思的能力,最终解放受压迫者,也解放了施压者。 在社会工作督导中,也常常使用对话的方法,但大多数时候,是督导让被督导者阐述,督导帮助被督导者解惑,指出被督导者实务中的问题和解决措施,督导关系是一种非平等关系,对话成了上下级问话,而被督导者也被要求必须内化社会工作的价值观、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被督导者的自主性被抹杀。 批判教育学视角下的社会工作督导,是一个平等对话的过程,平等对话能带来督导与被督导关系的改变,因此对被督导者来说,也是一个系统性增权的过程。尊重被督导者的主体性,培养被督导者的批判性反思习惯,从而真正实现被督导者能力的提升。最终解放教与学双方,实现意识提升、专业内化、公民责任的多重成长。 四、批判教育学对社会工作督导的启发 1.平等对话关系的建立 批判教育学强调对话关系的平等性,师生之间、督导与被督导之间并不是靠权威支撑,教师所掌握的是旧知识,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更可能生产新知识,因此教学过程是师生协同创造新知的历程,师生关系也应是彼此平等的。 在社会工作督导过程中,督导者常常受到书本知识和自身经验的限制,被督导者身处的实践场域,反而是更具挑战和跳出常规的,其应对模式往往是超越书本和督导教师的旧知识体系的,因此,督导者需要在督导过程中,与被督导者平等沟通,建立共识,同行成长。 2.批判能力的培养 批评和质疑的概念被批判教育学视为教育模式的中心,学生被视为批判的行动者,学生通过批判和反思,首先解放自己,然后寻求社会的正义与解放。用弗雷勒的术语说,培养批判能力其实就是发展“批判意识”,就是希望人们能够带着质疑与批判的态度,面对并揭露所有“去人性化”的社会设置。 在社会工作督导过程中,应当引导被督导者系统的反思自身实践与社会设置的关系,批判性的看待当下的情景与社会政策。具体来说,反思的层面可以包含如下几个方面。 3.可能性语言与行动取向 值得注意的是,批判教育学强调培养批判能力不仅仅局限于课堂和自我认知,它的最终目的是要导向“社会实践”,即将批判理念与社会行动结合起来,最终发展出批判的行动力。 传统的批判可能因为“看到问题无力回应”而导向悲观主义,或者因为“看清世界迎合世俗”而导向犬儒主义,批判教育学对此有清醒的认识,为了避免这两种情形的出现,批判教育学强调“可能性语言”(languageofpossibility)。可能性语言是指人类敢于根据现实,描绘对未来的希望与梦想,通过批判能力与社会行动力,团结力量共同行动,从而逐步迈向梦想的美好未来,并根据实践不断批判性的调整方向。 可能性语言的意义就在于,它引导个体超越现实,超越自我,突破禁锢,使个体跳出樊笼,看到更高的可能性,并付诸实践谋求未来,因此批判教育学强调的是行动取向的批判。 社会工作督导中,督导者不仅仅要引导被督导者批判社会现实,还要看到行动空间,并通过自身的服务行动,联合相关力量,改善不平等的社会设置,哪怕这种改善只是微小的、短暂的、稍纵即逝的,但却是在为社会改良积累经验和教训,最终是有利于社会进步和发展的。 4.增权与潜能激发 批判教育学者葛兰西(A.Gramsci)认为,支配者通过知识、媒体、权力、政治的有效运作,塑造和控制大众的日常思维,而大众在长期的规训过程中,逐步内化了这种思维,从而主动遵从和维护支配者建立的各种不平等关系,这就使得支配者建立的文化霸权能够长期存在并持续运行。面对充满霸权的、非人性的社会制度,许多学生常常感到无力和无助,同时,在传统的文化霸权督导模式之下,被督导学生由于缺乏能力和资源,常常是处于“无权”和“去权”的状态之中。 增权的视角强调被督导者个人的主观能动性和潜能,强调被督导者有能力、有机会做出决定、采取行动。增权的核心是通过提供资源以及培养知识和能力,使个人由能力被动的弱者变成主动的强者,提高他们的行动力与控制力。由此可见,增权并非赋予被督导者权力,而在于挖掘或激发被督导者的潜能。增权主要是督导教师帮助被督导的学生(社工)发掘自身潜能的过程,可以运用的一些对话语句如:“只要你相信,你是可以去面对这些问题并且找到不止一个解决方案的。”“你觉得在这件事情上你能够做出的改变是什么?”“你将采取什么行动来应对?” 五、小结 社会工作常常强调自己是一个“生命影响生命、生命感动生命”的专业,是一个实践取向的专业,其与其他专业不同的地方就在于,社会工作者的培养过程中,少不了社工教师对社工学生的生命影响,这种影响,在社会工作督导过程中体现得更为密切。 批判教育学强调对话,强调平等关系,强调对社工学生的系统性增权,社会工作督导教师应当将批判教育学吸收进入自己的血液,形成自身的生命影响力,从而引导学生成为兼具批判能力与行动能力的社会工作者。 社会工作实践论文:证据为本的实践:社会工作实习教育的新指引 摘 要:社会工作实习教育以证据为本就是要求实习工作的组织者要以本土状况为实习设计的基础。针对我国社会工作教育目前存在地区发展不平衡、师资非专业化、督导力量缺少等现状,社会工作实习教育应以本土现实状况为基础、以学生为主体,以实习教育负责人为主导,为实习工作构建支持网络,包括制度保障、督导保障和机构保障。 关键词:证据为本;实习教育;社会工作 社会工作是一门以实践性为主要特征的专业学科,在社会工作专业教育中,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目标,以职业化为导向。在社会工作硕士教育层面也有学校希望能够培养出社会工作专业的研究人才。但无论侧重实践还是研究,都离不开社会工作专业实务经验的积累,因此实习教育对社会工作专业教育十分重要。 一、相关研究综述 中国大陆自1989年北京大学社会工作与管理专业招收第一届本科生以来,至今已有超过200所高校开办社会工作专业,多所学校已经探索形成了特色不同的实习教育模式。北京大学采取多种督导模式,发展社会行政与社会政策研究;华东理工大学强调实践环节的系统化、实践运作的制度化、实践操作的规范化、实践基地的网络化,在社区矫治、戒毒方面取得了丰富经验;厦门大学坚持以“学生为本”的能力建设,开展探索性实践;云南大学采取经验学习与行动反思的模式,在农村社会工作、戒毒社会工作、流浪儿童服务以及边缘群体服务方面具有开拓性的经验。 在现有的学术研究中,研究者对社会工作专业实习的讨论比较集中,认为阻碍社会工作实习教育发展的因素主要来自于专业机构少、督导水平低、学生积极性不高、案主需求不明确、实习制度不健全等(徐迎春,2013;童敏,2006;樊富珉,2003),提出的改善和应对策略都倾向于改善督导、建立实习基地、规范实习制度、多主体共同参与几个方面(徐迎春,2013;林顺利,2011;肖萍,2006;史柏年,侯欣,2003),当然也有一些对实习模式的新探索,例如,以提升机构专业水平为目标的增能式社会工作实习模式(孙唐水,2014),与社区服务相结合的实习模式(石彤,2000)。笔者认为社会工作实习教育应建基于一套完整的、实际的、可操作的实习教育设计,实习设计因教育程度、培养目标、学生需求、地区发展状况、院系实力等本土的实际状况而不同。 二、证据为本指引社会工作实习教育的现实依据 社会工作实习的教育者和组织者在设计实习工作方案时应充分分析教学能力、培养目标、学生能力、学生需求、督导力量、机构资源、就业岗位和社会需求等方面的现实状况,以此作为设计依据,坚持证据为本的实践。 (一)教学能力不足与培养目标的异化要求加强社会工作实习教育 自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宏大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以来,全国大量高校开始设置社会工作专业,但各地区培养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的客观条件并不完备。主要表现在缺少专业教师、没有专业的实习合作机构、没有完备的实习制度、实习指导手册,更不必说建设校内的实习基地、社工实验室等。社会工作离不开实践与专业督导,非本专业出身的老师给予的指导无论是在专业性还是在适切性上都有所不足,往往不能解决学生在实习过程中的问题。没有专业的实习合作机构、专业的督导人员,学生得不到专业的成长,各个子系统都囿于非专业的困境和焦虑,却都期待在专业上有发展,这必然会让社会工作实习教育容易流于形式,起不到提升教学水平、培养合格人才的作用。社会工作专业的培养目标是“培养具有‘以人为本’、‘助人自助’、‘公平公正’的专业价值观,掌握社会工作的理论和方法,熟悉我国社会政策,具备较强的社会服务策划、执行、督导、评估和研究能力,胜任针对不同人群及领域的社会服务与社会管理的应用型专业人才”。但现实情况却是每个学校只能根据本校的具体情况对培养目标做出调整,甚至最终培养的学生离目标中的期望相去甚远。究其原因,除了本身教学力量薄弱,开办专业准备不足外,不可忽视的一个因素就是没有以本校的现实依据为基础,制定适当的实习教育计划。 (二)证据为本下的社会工作实习教育可以有效地满足专业学生的需求 学生是社会工作实习教育的主体,他们对社会工作专业的了解和认同,是影响实习教育效果的重要因素。就当前的情况来看,社会工作专业的学生大部分是调剂进来的,对社会工作并无了解,甚至有些学生的自身特点并不适合这个专业,再加上社会工作专业就业处境的相对艰难和严峻,这使得学生对于社会工作实习抱有不同的态度,有学者概括为“跃跃欲试型”“浑水摸鱼型”“犹豫不决型”和“学做分离型”(史柏年、侯欣,2003)。在这种情况下,“专业知识、专业自主、专业自我、专业认同和专业成长”这样实习的理想目标不易实现。要想充分发挥学生参与实习的积极性,还必须进一步挖掘社会工作实习的功能。从学生的角度看,他们都会有就业的需求、成就的动机和成长的需要,如果能让他们从社会工作实习中获得这些需求和动机的部分满足,能促使其更积极地参与社会工作实习,也更有可能达到或接近提高专业素养的理想目标。 (三)社会工作实习基地的建设要求以证据为本 实习基地的建设在社会工作实习教育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而实习基地的现状、获取校外资源的多寡也是社会工作专业实习教育的设计依据。由于目前内地需要社会工作服务的机构、能够提供社会工作专业服务的机构、社会工作者可以在其中进行服务的机构都相对较为稀缺,因此无论是各高校在进行实习基地建设中采取伙伴关系模式,还是实习教学中心模式,实习机构的选择都是最重要的。只有以证据为本,依托本地区现实状况,选择对社会工作有较多了解、合作态度积极、自身拥有一定资源的实习机构,才能够使社会工作实习达到预期目标。在社会工作实习教育的外部资源发掘与整合方面,各院校也可以结合自身现状积极寻求机构专业人士、友好院校师资、国外及香港的社工督导参与到本校的实习教育中。变被动为主动,寻求自我发展的同时,不忘“走出去”和“请进来”。 (四)社会工作职业化的发展要求加强证据为本下的专业实习教育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工作理论研究取得了一些成果,社会工作教育也达到了一定规模,但始终没有从制度层面建立起社会工作这一职业。从国际通行的经验看,社会工作职业化发展一般需要三个条件:一是要有成规模的合格的社会工作教育机构;二是政府和民间机构要重用专业的社会工作人才;三是社会工作人员本身要拥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能力。而对于一个合格的社会工作者而言,职业化意味着他必须具有职业化的素养、职业化的行为规范和职业化的技能。推动良性的实习教育发展,可以帮助学生提前接触正式工作的环境,这样不仅可以提高他们的专业技能,还可以强化其对社会工作价值观及伦理守则的认同,进而使我国社会工作的发展不再局限于理论学习,使理论与实际应用相联系,从而为我国社会工作由专业化向职业化方向发展提供条件。 三、以证据为本,构建社会工作实习教育的支持网络 结合上述四个方面的现实依据,社会工作实习教育设计需要以全面、客观、具体的证据为本,为社会工作实习教育提供涵盖制度保障、督导保障、机构保障的现实支持网络。 (一)制度保障 依据目前各院校社会工作教育的发展现状,以及存在的弊端,教育主管部门应对申办各层次社会工作专业教育的学校提出新的要求,在申办资质上加入实习教育评估体系。同时对已有社会工作招生资格的院校从实习条件、督导师资、资源获取等三个方面进行评估和审核,根据评估和审核结果督促院校进行整改。其次,社会工作专业实习开始之前,要建立一套完整的实习制度,它应该包含实习的目的与要求、实习工作中各相关人员的责任和权益、实习文书档案的规范等内容。第三,各院系要与合作机构签订正式的合作协议,明确合作双方在实习工作中的责任,合作的形式、内容等,实习制度和合作协议中,还要包含质性和量化两个方面的评估内容和标准,例如个案、小组、社区服务的次数、项目的数量、文书的要求、督导次数、评估标准等。通过有效的制度建设与实施,结合本地、本校的现实依据,有效地推动社会工作专业实习教育的开展,推动专业水平的提高。 (二)督导保障 社会工作实习教学应多元化(张曙,2012),督导是实习教育的必要环节,而且可以创造多种可能。第一,学生在选择实习机构的时候常常会难以抉择,不能确定哪家机构才是最适合自己的。因此,在实习工作准备之时,邀请各实习合作单位的机构督导作为机构代表做宣讲,详细地介绍机构情况、优势、为实习学生能提供的条件,让学生更好地做出选择,促进学生的主动介入(余瑞萍,2008;曾华源,1987)和主动实习。第二,课堂集中督导不仅是教师对学生、专家对“菜鸟”的指导和帮助,还为同学们之间进行同辈督导提供了场所。学生之间比较相似的经历和处境使得同辈督导的效果有时优于专家督导。第三,在学生走到机构实习的同时,教师、院系可以通过个人或者单位之间的友好关系,整合资源,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一线工作人员、评估人员等走进课堂,可以让学生们结合自己实习的状况与之对话,也打破单一督导的局限。实习单位的工作人员作为机构督导,需要充分了解学生在实习机构中的工作状况,及时回应学生在实习中的问题与需求,在实践的过程中帮助学生将理论应用与实践操作。课堂督导结合理论教学,引导学生开展实习反思与评估,获得专业成长。针对督导人手不足的情况,可以采取1+1+1的督导模式,即一名机构督导、一名督导助理、一名课堂督导,督导助理可由有过实习经验的高年级学生或者有过社会工作从业经验的人士担任。 (三)机构保障 实习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条件之一就是良好的合作平台,即能够接纳实习的合作单位。实习合作单位的选择应能够满足学生需求、实习制度、就业选择和社会需求等方面的要求。接纳实习工作对合作机构来说也有一定的挑战,例如需要安排专门的工作人员给予实习学生引领、督导;实习生融入后又撤出会打乱工作节奏。这会导致机构对实习生资源的不当使用,实习生通常被安排临时性、补充性的工作(鲁艳华,2007)。因此,机构资源的积累是一个长期的需要经营的过程,需要有专门的人员负责搜集整理机构资源,并促进社会工作院系与之建立合作关系。合作机构需要尽可能具备专业性、多样性、主动性的特征。专业性在这里不仅指社会工作服务的专业性,更要具有指导实习的专业性,能够对实习学生进行专业的指导、督导,充分发挥、挖掘实习学生的作用和能力。因此,实习合作关系的建立应坚持互惠原则(向荣,2000),做好充分的准备、沟通工作,明确合作双方在实习过程中的责任和角色,避免滥用实习资源的情况,保证合作关系长期、稳定。 四、结语 中国社会工作发展是教育先行,专业化、职业化滞后,普遍存在盲从域外经验、地区发展不平衡、师资非专业化、督导力量缺少等现象。面对以上种种困境和挑战,社会工作专业实习教育应以社会工作专业学生为主体,以教育者为主导,以证据为本的实践作为社会工作实习教育的新指引,依据复杂的现实状况,构建现实支持网络,提升专业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促进专业成长与发展。 社会工作实践论文:NGO在医疗社会工作领域的实践 摘 要:本文主要以快乐童年公益阅读坊为例,通过介绍阅读坊的成立、工作内容及方法,研究NGO在医疗社会工作领域的实践,旨在介绍NGO参与医疗社会工作的重要意义及工作开展中面对的困难,呼吁更多力量关注NGO在医疗社会工作领域的发展,以阅读学习等方式来帮助患儿远离病痛,拥有一片快乐的天空。 关键词:公益;儿童;阅读 引言 (一)非政府组织(NGO)概述 非政府组织(Non-Government Organization,为行文简洁,后文均用NGO指代),一般指在特定法律系统下那些非政府的、非营利的、有志愿性质并致力于公益事业的社会中介组织,也常被称为非营利组织、第三部门等[1]。 早在20世纪80年代,NGO就已在全球范围萌芽并兴起。随着全球人口、贫困和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人们发现仅依靠传统的政府和市场两级无法解决人类的可持续发展问题。作为一种回应,NGO迅速成长并构成社会新的一级,在世界各国的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它致力于各种社会公益事业,以及解决在“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情况下较少被顾及的一些重大社会问题,如卫生保健、环境保护、妇女儿童保护、扶贫、教育、计划生育、农村发展,以及人道主义救援和人权保障等,而在医疗社会领域的实践是其最重要的事项之一。 NGO不是政府,不靠权力驱动;它也不是经济体,不靠经济利益驱动。NGO的原动力是志愿精神。一个发达的现代社会需要发达的非政府组织。在发达国家,非政府组织早已遍布社会需要的每个角落。据调查,美国非政府组织总数超过200万个,经费总数超过5 000亿,工作人员超过900万人。如此庞大和活跃的非政府机构(NGO),与美国“大社会,小政府”的制度结构相配套,大大帮助了美国的发展与繁荣。美国有力量强大的各种私人基金会支撑NGO的发展。同时,国家从税收上确立捐赠部分可以抵税的制度,以此来鼓励捐赠[2]。 (二)引入民间公益力量服务医务社会工作的必要性 在我国,非政府组织发展起步较晚,数量少,特别是在医疗卫生领域,专为医院服务的非政府组织规模小、数量少,还不能满足需求。我国在转型发展的重要时期,普通百姓对于医疗的需求及关注要求我们有更多的公益力量来进入医务社会工作领域,分担医院面临的困难。社工可以通过医务社会工作,以心理疏导或其他帮助形式,与患者沟通,从而帮助解决医患矛盾问题,医务社会工作的发展有助于扩展医疗服务领域、提高医疗服务能力、促进医患和谐。开展医务社会工作成为国内医务管理者的共识,并在新医改方案的国家政策层面得以确立。各地一些医疗机构通过设立专职机构、引入社会工作人才等途径,进行着积极的实践探索,取得了一些本土化的实务经验。 然而,当前大多数医务社会工作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还没有实现服务普惠的目标,医务社会工作还没有实现常态化、制度化运行。在过去,这项工作的推进主要依靠政府的政策指导和医疗卫生部门服务意识的自主提升,民间力量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引入民间力量,既有助于短期内提高医务社会工作服务能力,也有利于民间组织自身得到成熟与长久的发展。现阶段,除了进一步规范制度之外,当务之急是整合资源,尝试以医务社会工作为抓手,通过引入民间公益力量来增强医务社会工作的服务能力[3]。 (三)快乐童年公益阅读坊应运而生 2011年至2013年期间,在安徽省省立儿童医院康复区内诞生了一个非政府组织――合肥市包河区快乐童年公益阅读坊,由安徽省青年志愿者协会服务总队负责人王大成发起,陈一心家族基金会及中国儿慈会资助。阅读坊的主要服务内容是为在省立儿童医院住院的儿童提供无偿借书服务、召集志愿者为患儿说故事。 一、快乐童年公益阅读坊的实践探索 (一)发挥民间公益力量,开展专业服务 阅读坊里分工明确,发起人王大成主要负责申请项目资金及日常管理,台湾特教老师义务远程管理,合肥亲子阅读专家纪念老师义务对说故事志愿者做阅读培训,苹果树故事团每周日下午过来为小朋友表演故事剧,两名社工负责阅读坊的日常具体事务。 阅读坊内有上千本儿童读物,包括各种绘本、儿童画册、亲子读物等。这些书主要来自基金会的捐赠。阅读坊的一切服务都是公益免费的。每天早上是进病区送书时间,社工会拿20―30本儿童读物进病区,首先为想要看书的孩子免费办理图书借阅证,只需登记姓名、病床号及联系号码即可,再登记借出的书,第二天再去拿回并借出新书,直到孩子们出院时,归还所有的书,再借给新的患儿。最初借书是不用办理借阅证的,每个病区都设有图书角,供生病的孩子阅读,但由于没有记录,丢失率高,转而变为借阅形式。这种借阅形式起初是不受欢迎的,送书进病区,首先会受到医院工作人员的排斥,因为这跟他们的工作或多或少会有一点冲突。其次是患儿家长的质疑和反感。据资料统计,全国范围内,专门从事面向儿童的民间公益阅读推广组织有27家,快乐童年公益阅读坊是其中一家。它是安徽省第一个也是唯一一个在医院内提供此类借阅讲故事服务的公益组织,多数患儿家长对于免费服务存在戒备心理。所以在起步阶段,愿意填写信息、办理借阅证的人非常少。经过几年的坚持,早已打破这种局面,得到众多家长的认可,登记办理借阅证的人数早已超过千人,志愿者累积服务人次也早已过千。 (二)阅读坊让患儿在阅读中体验快乐,学习成长 在病区阅读很受欢迎,在康复区就更是如此,康复区内有一间闲置的大办公室,医院免费提供给阅读坊作为书屋,阅读坊就坐落在这里,所以康复区的小朋友到阅读坊里看书非常方便。每天下午是阅读坊对外开放的时间,有许多小朋友过来阅读。 工作人员会把阅读坊打扫干净,迎接孩子们,为他们提供各种服务:愿意做手工的孩子,会为他们准备胶水、剪刀和手工书,他们可以在这里做小手工;愿意看书的孩子,会为他们提供丰富多彩的儿童读物和软软的儿童坐垫;愿意听故事的孩子,会有志愿者给他们讲故事。 亲子阅读专家纪老师每周都会过来给大家讲课,主要是培训志愿者如何给孩子讲绘本故事,告诉大家一些亲子阅读的益处及技巧,并且推荐一些亲子读物,家长们有的驻足倾听,渐渐了解了亲子阅读的好处,也开始加入亲子阅读行列。亲子阅读需要家长和孩子的配合,意义不仅仅在于阅读本身,也培养了家长对孩子的耐心,树立了孩子对家长的信任。特别是对于住院的孩子,在患病阶段,家长和孩子都被束缚在小小的病房里,生活中少了许多乐趣,有时会处于一个相对焦躁的情绪中,阅读能帮助孩子找到乐趣,让他们安静下来,也能帮助患儿家长找到信心,享受这一段蜗居在小病房里的时光。孩子们总是聚精会神地听故事,用心去想象和理解故事中描绘的场景,在不知不觉中解决了孩子注意力不集中的问题,如果家长不急于求成,能耐心陪伴孩子阅读,由浅入深,循序渐进,会收到更好的效果。爱阅读的孩子视野远大,心胸开阔,因为他们可以从书中汲取前人的经验与智慧,学习判断是非好坏,懂得做人的道理,这远胜于家长和学校教师口干舌燥的说教。许多家长在亲子阅读中受益,从开始不愿陪孩子看儿童读物、不愿学说故事到主动为孩子选书,陪孩子读书,给孩子讲故事。安静下来的孩子不再为病痛而哭闹,因为他们的思想在书本描绘的广袤空间里翱翔。 (三)阅读坊长期规划,确保常态运行 阅读坊有自己的豆瓣同城小站,名为“阳光的天空”,持续在上面招募说故事志愿者。基本上每天都有志愿者过来,在社工的带领下,到病区为小朋友们讲故事,孩子们非常喜欢听故事,这会让他们暂时忘记打吊瓶的疼痛和无法玩耍的苦恼。志愿者大多是合肥各大高校的在读学生,也有十几个固定的志愿者社团,每周会在固定的时间过来,进入病区或者在阅读坊内为小朋友们说故事;还有比较专业的苹果树故事团,每周日下午到康复区大院内给孩子们表演故事剧,吸引许多孩子和家长驻足观看。 在一些节日,阅读坊会开展一些联欢演出活动。大型活动一般会请合肥电视台、万家热线、广播等媒体来全程报道,有社团志愿者来表演儿童歌曲和舞蹈,苹果树故事团表演故事剧,还有社会上的爱心人士来捐款捐书,机构内有专门负责财务的人员,捐赠的东西都会登记备份。 阅读坊发展得很快,得到患儿和家长的喜爱,也得到了医护人员的理解和支持,但机构财力和人力基础较薄弱。阅读坊的经费,是靠申请基金会的项目,资金来源不稳定。阅读坊的人员,无论是组织者还是志愿者,都是饱含一腔热情想要做好阅读推广及服务患儿的爱心人士,在大范围上属于公益,具体来说,属于社工,有社工专业知识可以把专业工作完成得更好,特别是对于一些特殊的患儿,需要社工的个案辅导,帮助其走出患病的阴影;但在实际工作中,具有社工专业背景的人员(包括组织者、工作人员和志愿者)远不足半数,由于阅读坊没有固定的财力支持,没有编制,待遇不稳定,也没有社会保险,所以能够在这里服务的人员,大都是有稳定收入的兼职人员或是大学生,经费没有保障,人才又满足不了需求,这大大制约了阅读坊的发展,也是此类机构共同面临的难题。若政府、基金会及其他社会公益人士能帮助阅读坊及此类民间组织实现常态运行,相信一定能给更多儿童带来实惠。 二、结语 快乐童年公益阅读坊自开设以来,为患儿提供了良好的阅读条件,让患儿在阅读中淡忘病痛、汲取知识养分,健康成长。如今,阅读坊的工作还在正常继续,但由于省立儿童医院康复区病房的扩建,阅读坊已搬迁至社区,阅读坊虽已搬迁,但无偿借书及志愿讲故事服务并没有结束,并已成功扩展至安徽医科大学住院部、肿瘤医院等其他医院。 阅读坊的未来愿景是以安徽省省立儿童医院为基点,逐步向其他医院、民工子弟学校和社区拓展,利用志愿者和社会公益资源,努力使全市的少年儿童都能享受到这种无偿的公益阅读辅导服务,让广大儿童,特别是患病儿童在同一片蓝天下拥有同样快乐的童年。
浅谈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实践教学模式: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实践教学模式探讨 摘要:公共事业管理专业自创办以来,实践教学模式的建构一直被社会各界和高等学校广泛关注。文章从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实践教学的实际困境出发,对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实践教学的模式进行了探讨,并对保证这一模式的相关条件进行了阐述。 关键词:公共事业管理 实践教学 模式 从1998年教育部调整普通高校本科招生目录,增加公共事业管理专业至今,全国已有三百多所高校设置了该专业。该专业设立之初即定位为:培养能够运用现代化管理理论、技术与方法,在文教、体育、卫生、环保、社会保险、社区管理等公共事业单位从事管理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经过十多年的努力,各高校在该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及培养规格、培养方案等方面都做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和探索,使得该专业教学计划日臻完善,课堂教学内容逐渐向科学化、合理化方向迈进。然而,随着社会变革的加快,公共事业管理面临环境的变化,使得这一处于刚刚起步阶段的新专业还来不及紧跟时代的步伐,特别是在实践教学环节各高校普遍较为薄弱,实践教学过程中存在许多问题,这已成为培养应用型高素质公共事业管理人才的瓶颈。 一、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实践教学面临的困境 1.1 外部环境复杂 目前,我国行政体制改革明显滞后于经济体制改革,政府职能转变并没有到位,现有的事业单位改革尚未彻底,过去政府包揽的社会事务管理职能依然未能完全移交给公共管理部门,公共事业管理组织的的发展处于大的变革之中,这样的社会环境使得该专业实习难度增大,致使有很多学校的实习流于形式。 1.2 师资结构混杂 实践教学体系的完善必须拥有一支精干的教师队伍。作为公共事业管理专业的教师,不 仅应具备较高的公共事业管理的理论知识,还应包括较强的公共事业管理的实践能力。目前公共事业管理专业教师,多是过去从事行政管理或其它学科的教学和研究,因工作需要才转型到公共事业管理专业,或者从学校毕业后直接走上讲台的,基本没有参加过专业的实践锻炼,大都缺乏公共事业管理方面的实践知识和实践经验,这严重影响了实践教学的质量。 1.3 内容设置随意 目前高校对公共事业管理内涵没有明确的科学认知,其专业方向的设置可谓是五花八门。部分高校是围绕教育部专业目录规定的文教、卫生、体育、环保及社会保险等方向开设的。也有少数高校的专业方向严重错位,如定为“房地产管理、行政管理、电子商务、政治学以及法学”等方向。部分高校至今没有任何方向,课程设置要么“无所不包”要么“偷工减料”,胡乱拼凑、随意性大。公共事业内涵的模糊认识以及专业方向的不明确,导致实践教学目标不明确,困扰着实践教学的深入开展和有效运作,致使实践教学流于形式,难以取得较好的教学效果。 二、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实践教学的出路探讨 1.1 认清实践的重要性及其基本路径 相比行政管理,公共事业管理更强调运用经济学原理和定量的方法去处理实际问题,而不仅仅是从政治、社会学的角度对问题进行分析,更加注重人才培养的应用性。从公管专业对学生的业务培养要求来看,它表现为较强的技术性和创造性,学生所学理论知识很大一部分必须通过实践教学方式转化为具体的技能才能得以熟练的掌握和运用,因此,公管专业实践教学体系的设计和实施对人才培养的质量至关重要。 然而,在我国当前高等教育普遍缺乏实践机会和场所已成为不争的事实,且不是某一个专业的个别现象,在短时间内也无法得到根本解决。在这一特殊条件之下,师生必须明确认知实践的基本路径,即实践应该包含有思维实践和行为实践两部分的,思维实践是行为实践的基础,特别是在行为实践受到更多客观因素制约时,思维实践就显得更为重要。所谓思维实践,即将课堂所学专业基础知识通过切合实际的案例分析、探讨解决身边的事件以实现初步的从理性认知到感性认知的转化。所谓行为的实践,即切身处地的参与社会实践,将思维实践后所获取的感性认知进一步应用于实践,在实践中实现感性到理性的第二次升华。 1.2 以实践地点为依据可以设置校内实践与校外实践 校内实践体系包含有案例教学、实验教学及毕业论文三个部分,在这一体系中教师的主动性尤为重要。首先,案例教学需要在课堂教学中引入案例分析有利于培养学生分析能力、想象能力、分辨能力和独立思考能力。它一方面引导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与方法对案例进行分析、推理,提出解决方案,从而改变被动、消极地接受知识的状况;另一方面,通过让学生自己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方式,培养学生主动学习、综合分析和创造性的解决问题的能力。采用案例教学的方式应按照循序渐进的原则,首先进行简单的单项案例分析,待学生有了一定基础之后,再进行综合分析,既可以采用书面分析形式,也可以采用课堂讨论。其次,实验教学实践。公管专业的实验教学必须以强化训练专业实用技术为特征,以利于培养学生技术应用能力、分析和解决实际公共管理问题的能力。有鉴于此,实验教学子系统以培养专门的实验技术能力目标,验证性的内容应大为减少,按照从初级到高级等的认识和实践过程构成一种能力体系。最后,毕业论文实践。公管专业毕业论文旨在锻炼学生发现、分析、研究、解决问题的能力,是对学生四年所学知识和能力培养的总检阅。毕业论文质量的高低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选题,应该鼓励学生将实践课程、社会实践和毕业实习中发现的问题,形成毕业设计选题,并要求指导老师在选题上下工夫,能够充分考虑论文中是否有实践的情况,鼓励学生进行社会调查、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并加强考核,建立一定比例的毕业论文淘汰制度,确保论文质量。 校外实践体系主要包含社会实践和见习实习两部分。社会实践系统以培养专业技术应用能力为主线原则,贯穿在整个大学学习期间,在不同的学习阶段因理论知识和技能掌握的程度不同,应有不同的形式,包括社会调查、社会服务、社会兼职等等,这些活动既可以学生单独开展,也可以以班或者社团小组的形式开展,既可以在课余时间开展,也可以在寒暑假以假期锻炼的形式开展。见习实习子系统。公管专业实践教学体系教学目标的实现必然导致走产学结合的道路。因此见习实习子系统的设计需要贯彻产学结合的原则,体现产学结合的特征。见习实习子系统是应用性人才培养的必需,更是社会与经济发展的必需。通过实习,实现产学结合、校企合作,共同研究公管专业培养方案、制定培养目标、实施培养过程,达到公管专业人才培养的根本要求。 1.3重视实践教学,加大经费投入力度 一方面,学校要给予实践教学关注和重视。公共事业管理专业是实践性很强的专业,为社会输送的是高素质的复合型、应用型人才。高校是组织开展实践教学的重要主体,思想上要高度重视实践教学在公共事业管理专业人才培养中的重要作用,高度重视实践教学环节。实践教学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方方面面。学校相关部门必须齐心协力、大力支持,才能确保实践教学取得实效。另一方面,要确保实践教学的经费投入。学校要加大投入力度,为实践教学提供坚实的物质保障。公共事业管理专业作为新兴专业,更需要学校加大人财物的投入。比如,实习基地的建立与维护、师资队伍培的培养、公共事业模式实验室的创建等。 浅谈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实践教学模式:公共事业管理人才实践能力培养与教学 【摘要】针对目前各大高校在对公共事业管理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专业方向、课程设置以及实践教学环节建设、教材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等一系列问题上存在的认识分歧,本文通过分析我国公共事业管理专业人才培养的现状,分析公共事业管理专业人才的培养应达到的几项基本指标,同时针对上述的培养要求,提出该类专业人才培养应实现的具体目标及在人才培养方式上的改善措施。 【关键词】公共事业管理 人才培养 教学发展模式 近年来,随着大学扩展,在校学生人数迅速上升,毕业生人数也逐年增加,大学生就业问题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难题之一。自1999年东北大学、云南大学首批招收公共事业管理专业本科生以来,对有关本专业的完善的、统一的教学规范仍未确定。本专业作为一门所涉领域宽、实用范围广的专业学科,只有在教学与社会实践活动相结合的情况下,才能够切实增强学生的实际工作能力,才能真正增强学生的社会竞争力,真正实现零距离就业。针对此现状,本文在充分讨论公共事业管理专业人才培养现状的基础上,对该类专业的教学模式提出了改进方案。 一、公共事业管理专业教学现状及面临的问题 据调查得知,我国高校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建设的研究重点集中在教材建设方面,在社会实践能力方面十分薄弱,迫切需要进行社会实践教学环节的研究和建设。从国内研究结果来看,最为突出的问题是:各大高校对培养该类专业人才的“出口”定位不明确,培养目标模糊,教学模式不够完善。 ( 一 ) 现有教学模式难以调动学习的积极性,对实践教学不够重视。传统的教学模式无法充分调动学生的主动性,学生学习常常处于被动状态,创造性思维长时间缺乏,导致学生知识与社会实践方面的脱节。学生间普遍存在浮躁倾向,对实践教学采取盲从、应付态度,积极性、主动性差。 (二)校外社会实践环节缺乏实效性。该专业社会实践形式往往采取参观、参考、工作部门的人员讲课等形式。这种实践活动方式虽然有利于组织管理,但学生参与性不佳,不利于培养学生实践方面的能力。并且实习基地不能明确了解学生实习的目的,任务和要求,从而对学生的实习指导不够全面,导致部分学生实习效果一般,不能满足其自身预期达到的实习要求。 ( 三 ) 实践教学师资不足。社会实践主体虽然是学生,但老师依然扮演着指挥官的重要角色。学生社会实践能力的增长还将依赖于其指导老师的实践水平。所以实训过程指导还是老师必须要做到的。目前,多数本科院校公共事业管理专业教师参加过专业实践锻炼的甚少,大都缺乏实践知识和社会实践经验。不能给予学生充分的指导。 二、公共事业管理专业人才社会实践能力培养设想 针对以上我国公共事业管理专业人才培养出现的问题,在当前和将来的专业人才培养和教学模式上,应注意以下几点要求。 ( 一 ) 注重该专业人才培养的专业性。按照教育部的规定,公共事业管理专业毕业生至少能够在文教、卫生、体育、社会保险等单位行政管理部门工作。这些部门的工作岗位已经十分广泛。在学生大学教育培养中已经很难成为这么多领域的通才。因此,有必要在该专业学生培养的过程中注重某一方面的专业化教育,以提高学生自身能力和专业水准。 ( 二 )满足学生自身发展的要求 。按照“最近发展区”理论,在专业培养的过程中教学只有着眼于学生能力的“最近发展区”才能有目的推动学生身心的积极发展,引起学生不断追求新目标的兴趣、需要和意向。学生进入该专业这个平台之后,首先是学生认识、了解这个专业,在这个基础之上,学生才能够根据自己的特点深入、潜心钻研这个专业,最后才会热爱这个专业。 ( 三 )满足创新人才培养的要求。创新的要求落实到教育环节上就是根据学生的个性发展要求提供与之相吻合的教育服务。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对学生的培养要重视每个学生的成长发展,处理好培养的个性化和教学的公共性的矛盾,为学生成才提供机会、创造条件。同时学生个性的发展也给公共事业管理专业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 ( 四)满足学生职业生涯规划的需要 。现在各大高校均强调要对学生进行职业生涯教育。即:强调教育过程的终身性:注重个体的特别性; 注重促进学生的发展和特殊才能的充分发挥:面向教育个体的全面性,避免歧视;要求学校家庭、社会教育的整体性;突破传统,注重培养实际性的职业能力。 (五)满足用人单位选择的需要 。“广谱抗菌”、“千人一面”的培养模式, 给用人单位招聘选择时带来了很大的选择成本,用人单位就此提出了自己的异议。突破这样的培养模式,让大学重现自由发展的时代是教育工作者的义务和责任。尤其是像公共事业管理这样的新专业,本身就给学生的个性发展留下了广阔的空间,因此更加应该采取广泛方式让学生多元化、多层次地展现个性,同时也给用人单位更加丰富的选择。 三、公共事业管理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的改进 教育部公共管理教学指导委员会多次召开相关高校专家学者讨论,一直未能形成规范的专业课程体系,这给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带来很大困难。本文在分析公共事业管理专业教学现状的基础上,认为从多方面来探究如何以能力为本位开始社会实践活动,培养实践型公共事业管理专业人才,这是摆在该专业学生、教师面前的重要的问题。对此,本文提出以下三条改善措施。 ( 一 ) 确定多元化的人才培养目标 。公共事业管理人才的社会需求与我国公共管理部门改革进程密切相关。所以应针对各种管理部门的人才需求,加强专业能力训练和公共服务能力培养。同时各办学单位要进行充分的人才需求调研,根据自身的教育资源优势,确立灵活的培养目标。从而加强学生对管理类相关专业科目的选修自由度,提供更丰富的专业实践机会,以适应广泛的就业需求。 ( 二 ) 建立完整的教学保障体系和合理的人才培养方案。在实践能力培养体系中,应把实践教学放在核心地位,明确实践教学的内容、形式及管理办法。在人才培养方案中,课程建设是基础。高校应努力在主干课程规范、校本课程开发、课程模块设计及课程建设等方面打造特色。在教学实践基地建设方面,既要重视校内教学实验室基础设施的建设,又要重视与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大中型企业管理部门合作,建立教学实习基地。 ( 三 ) 重视实践教学环节的培养 。在实践教学环节上,应总结教学经验,避免学生的实践目标不明确,学生参加积极性不高,抵触接触社会的心理。进一步对学生进行实践教学重要性教育与引导,使之高度重视,树立实践思想意识。积极充分利用假期时间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增强动手能力的培养与训练。 结论 我国公共事业管理专业人才培养方法及教学模式的改进尚需在不断总结实际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完善。针对目前我国该专业人才培养的现状,本文作了初步的探讨,提出了以培养实践能力为核心的能力培养体系建构,提出了人才培养的具体要求和教学模式的改进措施。并将在今后的实践教学环节中给予尝试并积累经验,以期完善公共事业管理专业的课程体系建设。 浅谈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实践教学模式:公共事业管理专业课程实践教学模式探析 摘 要 本文从公共事业管理专业课程实践教学存在的问题出发,以PBL教学理论为基础,提出了社会调查带动式公共事业管理专业课程实践教学模式,旨在提高公共事业管理专业的专业教学水平,提高学生专业技能和专业素养的培养质量。 关键词 公共事业管理专业课程 实践教学 模式 社会调查 自1999 年秋季,东北大学、云南大学两所高校在全国率先招收公共事业管理专业本科生以来,全国招收公共事业管理本科生的高校迅猛激增,目前全国已有400多所院校开设这一专业。经过十多年的研究和探索,该专业教学计划日臻完善,课堂教学内容逐渐科学化、合理化,课程体系已经初步建立。尽管如此,公共事业管理作为新开设的专业和新的研究领域,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因此,加强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建设,尤其是对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实践教学环节的加强就显得尤为重要。 1 公共事业管理专业课程实践教学存在的问题 1.1 实践教学缺乏开放性、综合性,学生专业技能培养被忽略 公共事业管理专业课程事务性比较强,需要通过大量的实践来理解与熟悉。目前,尽管高校已经把实践教学写进教学计划,但因课时较少,并没有引起人们的足够重视。加之在这些为数不多的实践教学内容中,由于受教学环境的限制,验证性的内容占大多数,综合性、开放性的内容偏少,致使实践教学流于形式,不能深入开展和有效运作,难以取得较好的教学效果。 1.2 实践教学缺乏有效、系统的专业教材① 公共事业管理专业课程本身具有较强的政策性,因此其专业课程实践教学就带有明显的时效性特征。目前,现有的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实践教材内容相对陈旧,内容更新的速度远远滞后于国家、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政策的调整。结果造成只能通过教师备课来不断丰富实践教学内容的局面,教师个人的能力、实践经验必定有限,因此势必导致学生实践教学效果大打折扣,达不到实践教学的目的和要求。 1.3 实践教学内容设置狭窄② 由于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开办时间较短,许多高校现行的实践教学内容多集中于课堂教学环节结束之后,即包括寒暑假期社会调查、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等。这对于公共事业管理专业的学生来说显然是不够的。公共事业管理专业的实践性很强,很多专业基础课程都要求较高的技术性和操作性,如管理信息系统、管理技能与开发、人力资源管理等,应针对这类课程开设专门的实践教学课程设计,积极拓宽实践教学内容,以加深和强化学生对专业知识的理解和掌握。 1.4 实践教学平台建设落后 实践教学平台建设包括实验室和实习基地建设两部分。目前,大多数高校没有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实验室,现有的硬件设施又难以支撑模拟软件的有效运行。同时,实习基地的建设跟不上专业学习的需要。多数学校没有固定的实习基地,学生实习主要靠个人联系,大多集中在企业,且实习的工作内容也多种多样,主要是看企业什么岗位缺人手,而不是按照学生所学的专业对口安排实习,从而难以达到实习的目的。 2 公共事业管理专业课程实践教学模式创新的理论基础③ PBL (problem-based learning)教学理论,是以问题为导向的教学方法,是基于现实世界的以学生为中心的教育方式。这一教学方法由美国现任南伊利诺大学基于问题学习研究所所长白罗斯教授首创,加拿大麦克马斯特大学医学院在白罗斯教授的协助下,开发出“Problem-Based Learning”,即基于问题的学习,并把它作为该院主要的学习和教学方法。丹麦奥尔堡大学在PBL模式的基础上,发展并实施了“按课题组织、基于问题”(Project-organized Problem-based)的开放式教学新概念,多年的实践证明其卓有成效,成为世界范围内教育界争相研究的对象。 PBL教学方法与传统的以学科为基础的教学法有很大不同,它强调以学生的主动学习为主,而不是传统教学中的以教师讲授为主;把学习设置于复杂的、有意义的问题情境中,通过让学生以小组合作的形式共同解决复杂的、实际的问题,学习隐含于问题背后的科学知识,形成解决问题的能力,并发展自主学习和终身学习的能力。 3 公共事业管理专业课程实践教学模式的具体做法 社会调查带动式公共事业管理专业课程实践教学模式简单说就是把实践教学与专业理论教学有机结合的一种新的教学模式。具体的,教师借助公共事业管理实践中的案例,将学生置身于具体的管理情景中,为学生提供广阔的思维空间和与实战相似的实习氛围,运用相关理论分析、研究案例及相关问题,从而使学生全面深入地理解和掌握相关理论体系;之后以此为基础,进行实践教学。帮助学生巩固理论知识和加深对理论的认识,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掌握科学方法、解决社会现实问题的能力。具体的做法包括: 3.1 案例教学 案例教学相对于传统的“传授—吸收”教学模式来说,它并不是教师在课堂教学中为说明一定的理论或概念进行的举例分析,也不是教师指导学生开展的具有实例性的课程实习,而是一种开放式、互动式的新型教学模式。在案例教学过程中,教师以搜集整理的案例为教学资料,指导学生通过个人自学、小组讨论、 班级讨论等形式,运用相关理论分析、研究案例及相关问题,从而使学生全面深入地理解和掌握相关理论体系。④ 3.2 实践教学 实践教学是巩固理论知识和加深对理论认识的有效途径,是培养学生具有创新意识的重要环节,是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学生掌握科学方法和提高动手能力的重要平台。在实践教学过程中,教师将学生分为若干个小组,每组4~6人,在学期内至少完成一次课外实践调查。一次完整的课外实践调查过程包括,选题、文献综述、研究设计、人员分配、与教师前期讨论、实际调查、结果分析得出结论、与教师后期讨论、PPT成果展示等。 3.3 考核方式改革 突破以往传统考试模式,即期末一张考卷定成绩的形式,采用针对本学期课外实践调查报告完成情况进行答辩的形式。邀请三位学科专业教师担任评委,学生先将调查结果展现出来,评委对课外实践调查报告进行提问,最后根据调查报告书写情况以及小组成员的表现给予打分。这一考试制度更加注重对学生实践科研能力的培养,端正了学生的学习态度,极大地调动了学生对课程学习的积极性。 3.4 案例库建设④ 案例选择是整个案例教学过程的起点,是案例教学能否成功的先决条件,因此案例库的建设就显得尤为重要。公共事业管理专业课程教学团队在案例的收集、选择、编辑、整理过程中,一直坚持把握真实原则、完整原则、实效原则、本土原则、典型原则,使其案例库的建设能够具有本学科鲜明的特色。 3.5 积极建设实践教学平台,购置实验设备和教学软件 建设大学生职业能力培训实验室,购置优良的教学硬件设备和多项先进的教学软件系统,如:计算机辅助电话访谈系统(CATI)。CATI是当今国际流行采用的先进调查访问技术。CATI“电访专家”的快速高效性、访问真实性、调查可靠性、样本灵活性、分布规范性、流程严谨性、结果科学性等特点,使它成为当今流行乃至逐渐取代旧的调查访问模式的必然趋势。SPSS、LISREL、M-PLUS等定量分析软件和NVIVO8.0、Atlas.ti 等定性分析软件。这些软件可以对数据和文字资料内容进行更为科学、合理、有效的分析。 3.6 多门专业课程联动 将诸如公共事业管理概论与案例分析、社会调查研究方法、社会学等多门公共事业管理专业课程相互联系。教师之间彼此沟通协调,形成多门专业课程相互联动,强化学生综合素质培养的教学模式。例如,学生可以把从社会调查研究方法课程上学到的设计调查问卷的方法,应用到案例分析课程和课外实践调查的研究设计当中,这一方面可以避免教学过程中知识重复传授的弊端,另一方面还可以弥补由于课时安排有限教师知识讲解不充分的遗憾。学生在这一过程中,逐渐学会从多角度去看待同一个问题,并将这几门课程融会贯通,极大地强化了学生专业综合素质的培养。 4 结论 公共事业管理专业课程教学具有鲜明的理论联系实际的实践特点,因此加强公共事业管理专业课程实践教学对于搞好专业建设有其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通过大胆的实践和探讨,逐渐形成的社会调查带动式公共事业管理专业课程实践教学的新模式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实际效果。 4.1 解决社会现实问题 社会调查带动式实践教学模式为学生构建了一个有较多自主性的实践教学体系。学生可以自主选题,设计研究方案,教师提供参考意见。提高了学生实践设计的能力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学生在调查中发现问题,提出解决对策,向相关部门提出建议,推动社会问题的解决,学以致用。 4.2 培养学生良好的专业技能和专业素养 在实践教学的过程中,学生逐渐掌握公共事业管理专业规范的社会调查研究和社会问题分析方法。包括抽样,问卷设计,资料搜集方法,数据处理和调查报告拟定等方面。良好的专业技能和专业素养,对日后找工作和继续学习都有一定的帮助。 4.3 教学与学生科研相结合,能提高学生的创新能力 引入教师科研项目,使科研与教学相结合,教师在学生的辅助下完成科研任务,学生有机会真正参与一线科学研究,能提高学生实践操作能力,能培养学生自主、合作、探究、创新等能力。 4.4 培养学生团队协作能力 社会实践调查采用团队协作的形式,通常是4~6人一组,小组成员要协调好时间和进度,明确分工,相互配合,才能将一个社会实践调查进行下去。在这个过程中,不仅提高了学生的团队工作意识,小组成员的团队工作能力也得到了培养。 浅谈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实践教学模式:公共事业管理专业的实践教学模式 摘要:公共事业专业属于新兴专业,其培养模式还有很多需要完善的方面,尤其是关于实践教学模式方面的研究存在不足。本文主要针对实践教学模式校内、校外实践做相关探讨,希望对专业培养起到积极作用。 关键词: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实验教学;校外实践 公共事业管理专业是培养具备现代管理理论、技术与方法等方面的知识以及应用这些知识的能力,能在文教、体育、卫生、环保、社会保险、艺术等公共事业单位从事管理工作,具有规划、协调、组织和决策方面的基本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 一、明确专业方向 公共事业涵盖领域极其广泛,本科学习不可能培养出涵盖公共事业领域的通才,进行专业方向定位显得尤其重要。为尽量做到课程设置求同存异,凸显专业方向特色,南京中医药大学翰林学院(以下简称“我院”)结合中医药大学的特点,确定卫生事业管理和医疗保险两个方向,根据培养目标开设了专业必修和限选课程。在校学生还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学习选修课,丰富课外知识。 作为新兴专业,公共事业管理专业缺少积累,在人才培养方面较为混乱,尤其是实践教学环节普遍薄弱,如实践教学基本文档缺失、实践内容设置过于狭窄、实习基地建设滞后,等等。在对专业方向做出明确的定位后,重点应在实践教学环节下功夫、做文章,将课堂教学法与实践平台建设有机结合起来,从而为公共事业职业化管理队伍输送高素质的人才。 二、完善实践教学模式 研究与专业培养目标和社会需求相适宜的实践教学模式,拓宽教学领域,丰富教学内容,让学生进入角色,在学习中实践,在实践中学习,从而有益于学生打开更大的职业发展空间。 首先,应制定专业实践教学大纲。根据培养目标的要求,制定每学期的实践教学计划。对各实践教学环节内容、目的要求、时间安排、教学形式手段、所需设施条件、考核办法等做出明确规定,形成规范的、指导性的大纲。同时,实践教学可分校内和校外两种方式结合进行。 1.校内实践 本专业的实践性、应用性很强,教师不仅要传授知识,更要传授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方法。应完善全方位开放的课堂教学方式,形成教学和研究并举的教学模式。应依托一定的课程,选择配套适宜的教学案例、管理情境模拟、角色扮演、专题辩论等方式。形成学生研究小组,根据要求分配不同的角色,要求每个角色完成自己的任务。有条件的可成立专门的研究中心,组织教师研究国家、各级政府及社会公共管理机构的管理、政策和经济问题,等等,同时带动学生加入研究,调动他们的学习兴趣,强化对知识的掌握。 加强实验教学环节。实验室是进行公共事业管理教育教学的综合性场所,尽快建立和完善电子政务、公共事业管理、公共人力资源管理、医疗保险实验室,配备模拟教具、电化教学设备、配套软件建设,等等。如针对医疗保险方向的保险业务管理软件,用于保险公司运作流程模拟、角色扮演、情景模拟等方面。在实验室通过相关原理、过程的模拟与演示,增强学生的感性认识和动手能力。并且,实验安排应与理论学习相配套,与理论教学结合。 课下,建议学生读领袖人物传记,研究其领导艺术并形成论文;鼓励学生担任学生社团的主要职务,策划并组织在校内外有影响的活动。如通过举办和参加结合专业知识的辩论赛、演讲比赛等,丰富其临场经验,在练“口”的同时强化知识的学习与应用;提供担任校内部门领导助理的机会,在实际工作中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 学校可定期请一些医院管理、卫生事业管理、医疗保险相关的工作者开展专业讲座,以及就业指导讲座,让学生了解更多与实践情况及业内最新发展,逐步明确就业目标,强化平时的学习动机。 每学期完成学年论文,最后通过毕业论文的撰写提高学生检索、查阅文献资料的能力,达到练“笔”目的。 2.校外实践 强化应用,即练“手”,需要走出校门,接触社会。校外实践培养方案中设计相应的课外实践学分,学生完成该环节则能够获得相应学分,可结合以下几种方式进行: (1)认识实习。专业课程的讲述阶段,组织学生深入到相关公共事业组织参观,使他们能够把所学的理论知识与实际管理相联系,对相关组织及其管理实务有一定的感性认识。如选择了解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切身体验两类组织的异同,感受公共管理中的使命和责任;还可到医院及医疗相关单位参观,了解这些单位的具体管理部门及管理流程。 (2)依托课程,进行社会调查。开展公共事业管理调研专题研究,选择公共事业领域相关的社会现象与问题,进行集中式校外调查,并进行统计分析、完成调查报告。要加强学生的社会调研和论文的撰写,使他们的理论知识与实践相结合,进一步扩大知识面,培养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为毕业后从事公共事业管理研究和实际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3)暑期社会实践,这是大学生接触社会、增长才干的有效方式。学校应把社会暑期社会实践作为提升课程质量的重要内容,鼓励有条件的学生到与自己专业相关的单位去实习,充分利用假期充实自己。 (4)社会服务。配合有关公共事业部门到街道办、市中心、广场进行普法、医疗、保险专业常识普及等实践活动。 (5)校企联合办学。学校针对相关企业做一些联系,对口培养,借鉴先声班的模式,与先声药业校企联合办学、“订单式”培养人才。还要与更多的相关企业联合办学,不仅让学生通过不同形式学到更多知识,而且使之了解企业的用人需求,在教学不断改善。 (6)毕业实习。重视实习基地的建设工作,积极拓展校外实习基地。加强与政府、研究机构、社会公共事业单位(卫生局、疾控中心、医院)等的联系和沟通,建立完整的教学实习基地体系,为学生创造实践机会,增加实习时间。做到实习前有计划、过程中有记录和指导、实习后有总结。 以双赢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针对不同方向的学生联系对口单位。如医疗保险方向对口的商业保险公司和社会保险机构,学校可为其员工提供短期强化培训班。在某些内容的讲授中,可请技术骨干或管理人员适时参与,而对方则可为学生提供实习实训场地。 重视培养学生的综合能力,创建专业知识培养、专业技能培养和基本能力培养相结合的“三位一体”人才培养模式。积极探索“产、学、研”相结合的办学思路,将学校、学生向社会开放,使教学、科研和社会实践紧密结合,从更深层次的意义上贯彻大学的办学宗旨。 为更好地适应社会需要,应以权变的思想指导培养过程。在人才需求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我院自身资源优势,确立弹性灵活的培养目标和培养方案。针对本专业进行全程就业信息搜集分析及管理工作,一方面根据就业需求信息检验培养方案,调整完善培养目标体系;另一方面依据就业市场、用人单位对人才的评价结果,完善人才培养保障体系,并进一步检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从而,建立起动态的培养模式,更好地满足社会对公共事业管理专业人才的需要。 浅谈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实践教学模式:优化实践教学基地,构建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协同培养平台的探索 [摘要]为加强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实践教学,作者提出了改善专业所存在的问题,合理优化实践教学基地,加强与卫生行政部门、企业之间的合作,构建协同培养平台等措施,以提高学生的个人素质、能力和毕业生的就业率。 [关键词]实践教学 公共事业管理专业 协同培养 公共事业管理专业是一门应用性、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是教育部于1998年批准在普通高等院校开设,由于起步时间较晚,存在较多问题,如实践教学环节较为薄弱、实习基地建设较为滞后。如何改善学科问题、优化实践教学基地、协同培养、加强专业学生的个人素质、提高专业学生的就业率,成了当务之急。正如教育部部长周济所提到的:“实践教学与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创新就是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重要内容。” 1.存在的问题 1.1对公共事业管理的认识有所偏差 一说到公共事业,大家就会将其与文教、科技、体育、卫生等事业单位联系在一起,认为公共事业就是为了服务事业单位而产生的。更有一些人认为,开设公共事业管理专业最主要的目标是为了大规模地培养能够进入公务员行列的“准公务员”,以此来适应我国事业单位改革的需要。其实这是对公共事业管理产生的偏差性认识。所谓的公共事业在我国不仅仅只是事业单位这么简单,其范畴更大更广,还包括社会团体和民办的非企业单位。 1.2课程安排不合理、师资力量比较薄弱 公共事业管理专业的专业课程一般是在大二时期开设,大部分在大三开设,而大三时期是学生学习最繁重的时期,这样就导致一些学生学习专业课程有些力不从心,大多只是为了应付考试而学,加上课程比较庞杂,缺乏规范性和系统性,使学生不能很好地掌握专业课程的知识,不能了解公共事业管理的基本内涵。再则,公共事业管理本身起步就晚,这样必然会导致专业课师资力量比较薄弱,从而使得教师的知识结构不能很好地满足专业课程的需要,不利于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 1.3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存在割裂、不连贯的现象 “知识来源于实践,能力来自于实践,素质更需要在实践中养成,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对于培养学生的实践和创新能力尤为重要”。公共事业管理专业一般是在课程全部结束之后才开始实践学习,使得实践教学与课程之间存在割裂、不连贯的现象,导致学生在学习专业知识之后,不能及时地通过实践来进行巩固和应用,在实践过程中,一旦遇到一些与专业知识有关的问题,也不能及时地通过老师的指导来解决,不利于学生能力的培养。 2.优化实践教学基地 2.1合理地选择实习基地,以优化实习教学 实践教学是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以实际操作为主,获得感性知识和基本技能,提高综合素质的一系列教学活动的组合。由于公共事业管理专业本身起步的时间较晚,导致其实践教学环节相对薄弱,并且大多数院校缺乏比较稳定的校外实习基地,即使有也不利于提高学生的就业率。而且“公共管理本身是一种职业,不论从事何种具体业务工作,都要求从业者具备公共管理方面的知识和技能,即要求学生应当从各个方面锻炼公共管理的能力,包括管理能力、组织能力、决策能力和执行能力以及一定的领导能力,公共管理人员应善于利用各种理论和方法去认识、分析和解决公共管理中的问题,提高公共管理效能,所以实践教学环节对于公共事业管理专业的学生来说尤为重要。因此,学校应该加大资金的筹集与投入,多渠道、多方位寻找合理的校外实习基地,与卫生行政部门、企业通过签订互利的合作协议来形成合理的合作机制,实现双赢互惠、共同发展的局面,以符合学生实践实习的需要,为公共事业管理专业的实践教学目标的实现提供良好的基础与条件。 2.2加强师资队伍的建设 由于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发展得较晚,必然会存在师资队伍力量不足以及教师的教学经验相对不足的现象和问题。而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实践教学环节的完善得益于一支精干的师资队伍…。实践教学基地的优化有赖于师资队伍的建设,培养具有公共管理和信息技术的复合知识结构并具有实践教学经验的教师成了优化实践教学基地必须采取的措施。可以通过聘请一些专业学历高、公共业务强、公共政策娴熟的领导或一些企事业单位的高管作为本专业的指导老师,以提高教师的整体知识水平。除此之外,还要建立科学合理的教师评估体系,这样不仅可以促使教师进步,还可以从中知道教师的不足之处以进行改正,不断地提高教师的实践教学能力,从而更好地指导学生。 2.3严格管理学生,完善请销假制度和实习制度 学生是实践教学环节的关键,如果只关注于优化实践教学基地和师资队伍的建设,而缺乏对学生的管理,即使拥有了比较稳定的实习基地和精干的教师队伍也无法完成实践教学的目标。故严格管理学生是实践教学环节中必不可少的。首先,就需要有导师进行指导和监督,定期评估学生的实习状况,定期考核学生的实习效果。其次,要完善请销假制度,严格考查学生的请假情况,以避免学生借故不实习等现象。最后,要求严格执行实习制度,要求学生严格按照实习手册填写实习日志,使其了解到实习期间自己的实践情况,指导老师要进行不定期检查,以了解学生的状况,不断促使学生向着实践教学的目的前进,加强学生的实践能力及综合素质。 3.打造协同培养的平台,提高学生的个人素质和就业率 协同创新是指围绕创新目标,多主体、多因素共同协作、相互补充、配合协作。在当前阶段,协同创新是重要的办学理念和战略,可以有助于高校实现培养拔尖人才的需要。从公共事业管理专业来看,学校教育与实际的社会实践相脱离、相割裂现象比较严重,再加上学校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和师资力量比较薄弱,与卫生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之间的交流较少,即使学生掌握了专业知识,也因缺乏实践而使得知识无法合理地运用,这就使得学生的综合素质及能力无法加强。故需要打造协同培养的平台以提高学生的个人素质与实践能力。 3.1构建“府校合作”模式 所谓的“府校合作”是指学校与地方政府之间紧密联系,基于双方的互利共赢机制来进行合作。学校可以与卫生厅、人事局等部门进行合作。采用此模式培养出来的人才既具有专业的管理知识又具备一定的政治理念,并且能了解政府部门的运转机制。这样可以为国家培养一些综合性较强的人才,以满足地方建设紧缺型人才的需要,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学生的就业率。 3.2构建“校企合作”模式 “校外实习基地是指能满足学校教学需要,为教学计划中安排的实习提供场地和相关实习条件,接受学校有关专业一定数量的教师和学生开展实习的单位,一般为企事业单位。”公共事业管理专业主要是培养一些具备专业的管理理论知识,技术和能力,能够在公共事业部门从事专业的管理工作的人员。但从现阶段来看,由于学生在校学习专业知识期间,与实际的社会实践相脱离,导致学生在就岗就业过程中缺乏一定的经验,不得不重新开始学习一些管理知识,这样不仅导致了教学资源的浪费,还导致了企业的投入量增大。通过“校企合作”模式,可以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 3.3两种模式下的方案 “府校合作”和“校企合作”两种模式的构建,不能或缺的是方案的制定。第一、签订合作协议。双方通过签订互利共赢的合作协议,来达到共同发展、资源共享的目的。第二、制定双重导师制。即学校要有一名导师来对学生进行专业知识的指导,政府、企业里有名导师进行实践技术的指导,有利于加强学生的实践能力以及综合素质的培养。第三、建立评估、考核机制。定期对学生进行评估,以充分了解学生实习阶段出现的问题并进行指导和改正,促使学生提高实践能力。定期地对学生进行考核,可分中期考核和期末考核,可以此提高学生的紧张度,从而加强学生综合素质的锻炼与培养。第四、聘请实习顾问,加强府校、校企间的联系。由于实践教学基地比较薄弱,导致实践经验比较缺乏,可以聘请专业的实习顾问,不定期地对实习过程进行监察,及时解决实习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更好地优化实践教学。
随着家庭教育投资意识和投资能力的不断增强,家庭教育投资负担过重、盲目跟风、投资结构失衡等问题日益凸显出来,文章从家庭、学校、政府、社会几个方面来探讨有效的解决对策,从而提高家庭教育投资的效益,使教育资源物尽其用。 一、家庭教育投资误区 (一)家庭教育投资负担过重 “万般皆下品,惟有读书高”“望子成龙”等传统观念早已在中国家长的思想中根深蒂固。为使孩子接受更好的教育,家长总是竭尽全力地为其争取优质的教育资源。为使孩子进入“重点学校”学习,家长不惜重金购买高价学区房,导致家庭负担过重。以哈尔滨市为例,2018年薪资水平报告显示人均月工资为3834元,“重点学区”房价已高达20000元/平左右,工资收入与学区房价格的差距十分悬殊。表一是2017—2018年哈尔滨市部分小学招生情况调查表。可以看出,校际之间招生情况相差悬殊。哈西继红、师范附小、中山小学等“重点校”的“择校热”空前高涨,这些学区房的价格已经高达20000/平左右,并且价格仍在“飙升”。而一些“普通校”出现了生源严重不足被迫隔年招生或停招的情况。为使孩子进入“重点校”,有的家庭把“家底掏空”,有的人甚至把几代人的积蓄都投入其中,有的家庭甚至还要背上巨额债务……导致家庭教育投资负担过重的另一主要原因是昂贵的、持续性的补课费用。为使“孩子赢在起跑线上”,从幼儿园起,家长就开始为孩子报名参加各种补课班和特长班,每课时少则六七十元,多则一千多元,使众多家长变成了“开资三天乐”。可见,家庭的教育消费支出占总支出的比重过大,以致于家庭消费结构失衡,使家庭生活质量降低。 (二)家庭教育投资从众现象普遍 很多家长对子女进行教育投资时缺少“因人而异”的教育理性,“别人补什么,我们也补什么”“别人找名师,我们也找名师”……众多家长对孩子的教育处于过度焦虑、盲目跟风状态中,没有对自己的孩子进行理性地分析和规划。其实,由于遗传基因、家庭教育方式、成长环境等的不同,孩子们在心智水平、个性特征、兴趣爱好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异。要知道,“适合的教育才是最好的教育”。家长盲目地关注“别人家的孩子”,往往还会使自己的孩子产生抵触情绪,导致教育投资适得其反。研究也表明,参加大量的辅导班和特长班,也会消耗子女的时间和精力,从而影响其正常的学习和生活。此外,家长对培训机构的资质与水平也缺乏必要的考察。校外培训机构良莠不齐,有的校外培训机构采取各种市场营销手段,甚至打着虚假广告来吸引家长。现如今,学生参加校外培训已是普遍现象,然而,家长高额教育投资的结果往往是事倍功半。 (三)家庭教育投资结构失衡 教育投资按投入要素可分为物质性投入和精神性投入。近年来,随着家庭经济收入水平的提高,家长非常重视对孩子的教育投资,但更倾向于物质性投入而忽视家庭的文化和精神投入。有些家长甚至把孩子的学习与发展完全寄托给老师,很少去关心孩子的生活和个性发展状况以及很少抽时间与孩子进行思想沟通和情感交流。2018年春晚小品《真假老师》反应了当下普遍的社会问题,父母为了挣钱,没有时间陪伴孩子,导致孩子教育缺失。要知道,“父母才是孩子最好的老师”。在与孩子的生活交往中,父母要教会孩子做人的道理,要教会他什么是真善美。往往,孩子的习惯就是父母的习惯,孩子的人生态度就是父母的人生态度,孩子的境界格局就是父母的境界格局……因此,家长要为孩子营造良好的家庭文化氛围。 二、家庭教育投资误区的对策探析 (一)家长方面 首先,要量入为出。家长省吃俭用,竭尽全力地为孩子投资教育,这无可厚非。但家长也应妥善安排家庭日常消费比例,树立理性的家庭教育投资观念,并坚持家庭教育投资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其次,要结合实际。上“重点学校”不一定能带来家长所期望的投资效果,可能还会因为孩子不适应过重的压力等原因导致与家长教育投资初衷相悖。“每个孩子都是独特的个体”,家长要坚持因材施教的原则,善于观察孩子多方面的表现,把握孩子的内心世界,有针对性地根据孩子的兴趣爱好和能力水平进行投资,从而真正发挥孩子的潜力,避免盲目的跟风。再次,要两手同抓。物质性的教育投入很重要,但是补课班教给孩子的往往只是一些知识和技能,这些知识和技能都必须建立在拥有一个健全的人格基础之上,才能最大化的发挥优势。“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也是最重要的老师,家长的言传身教往往体现在非智力因素方面,比如感恩、尊重等,其实这就是让孩子成为一个合格的社会人。因此,家长要多抽出时间陪伴孩子,多与孩子互动和交流,并要努力提高自身的文化素质与道德修养,与孩子一起学习,共同进步,以身作则,用自己的言行举止为其树立良好的榜样,为孩子营造良好的家庭文化氛围。 (二)学校方面 首先,学校应坚守素质教育理念。学校是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专业性地对学生进行素质教育的专门机构,是落实素质教育改革的中坚力量。然而,学校里“唯分是论”的现象仍旧普遍存在。按考试分数排座位、排考场等做法,极大的刺激了家长的自尊心和上进心,众多家长给孩子报班提前学的目的就是想赢在“没有起跑时”。别人家孩子提前一个学期学,那么我家孩子就要提前学一年,他家孩子更是要提前学两年……家长的投资需求促使校外培训机构如雨后春笋一样迅速发展起来,校外培训机构聘请学校教师讲课,促使又一个利益链产生———学校教师“课上不讲课下讲”……如此恶性循环的结果是,肥了校外培训机构和讲课老师,苦了家长和孩子。素质教育改革阻力重重,任重道远,但学校作为中坚力量,无论如何,不能随波逐流,务必把教育定位为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人。其次,学校应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教学质量是根本,学校应创造有特色的教学模式,开发科学合理的课程,提升育人能力。学校也要做好课后服务,不断满足家庭对选择性教育和拓展性教育的需求。“择名师、选良师”也是家长择校的重要因素,“普通学校”要确保教师待遇,尊重教师,为教师创造良好的工作和职业发展的条件,来吸引优秀师资,从而有效抑制家长的择校行为。 (三)政府方面 首先,加快教育体制改革。不同的教育体制产生不同的教育消费观念,合理教育消费观念的形成要以科学合理的教育体制为基础。因此,政府应加快进行教育体制改革,加快由应试教育转向素质教育的进程,努力减轻学生的学业负担,促进其全面发展。与此同时,政府要依法保证对教育经费的投入,拓宽筹资渠道,保证相对均衡的教育资源供给,努力实现教育公平。其次,规范教育市场。政府要通过严令限制补课机构遍地开花、限制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等措施来规范教育市场中的种种乱象。2018年8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颁发了《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意见》明确了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校外办学准入门槛,以及规范校外培训市场秩序和加强校外培训机构日常监管等一系列措施,《意见》旨在从根本上解决近年来由“培训热”带来的一系列校外培训机构的相关问题,能有效降低家庭教育投资的风险。 (四)社会方面 我们置身于社会大环境中,社会舆论对我们的影响是潜移默化的。我们可以充分发挥媒体的作用,通过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和社会舆论来引导家长摆脱传统的人才观念、人才标准的束缚,尽快转变应试教育观念,使家长形成理性消费观念。例如,我们可以通过创办《家庭教育投资指南》之类的理论刊物来普及和提高家长的教育投资理论知识。其内容可涉及教育投资策略、投资分析、投资经验总结等,有利于引导家长形成正确的教育投资观念并指导实践,协助家庭对教育投资资金进行合理规划和使用,最大限度地提高家庭投资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参考文献: [1]吴晟.现代家庭教育投资问题的分析与对策[J].湖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6(04):62-64. [2]邬平川.学前教育投入的财政法保障研究[D].安徽大学,2014. [3]潘燕.论家庭子女教育投资中的非理性行为[J].西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06):45-49. [4]赵媛.家庭教育投资现状、问题及其对策探究[J].延安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5,29(03). 作者:闫雪 李丽丽 单位:黑龙江大学
政治教育论文: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实践策略 一、在网络文化背景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内涵界定 (一)网络与传统思想政治教育在基本内容上的契合之处大学生思想政治理论教育包括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以及科学发展观。马克思主义理论是我们党和国家的行动指南,是培养大学生树立无产阶级世界观、政治观、人生观、道德观、价值观的理论基础。通过网络进行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大学生完整而准确地理解和掌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是与大学教育的主渠道、主阵地的课堂相辅相成的教育方法。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的根本任务,是要通过灌输、渗透、引导,使大学生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正确认识资本主义和理解社会主义,正确认识中国历史和现实,正确认识和掌握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树立坚定的社会主义方向;使大学生在观察、处理问题时有正确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有辨别是非的能力,能抵制资产阶级自由化的侵袭,自觉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 (二)网络与传统思想政治教育在道德法纪要求上的契合之处当代社会竞争只是手段,发展才是目标。要通过有效的思想政治教育活动引导青年大学生诚实守信,从具体的事情做起,养成良好的道德法纪品质和文明行为。公民基本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作为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体系的中心内容,应更加注重教育力度和实际效果,要发挥多种教育载体的综合作用,强化青年大学生对社会主义法制特别是宪法的学习和把握。只有这样才能使青年大学生在社会转型、各种价值观念相互涤荡、碰撞的时期,严格遵守社会契约,公平参与社会竞争,合法获取个人利益,正确处理个人与他人、个人与集体、个人与国家的关系。这在道德教育方面,在大学生的法纪教育方面,又分为法制教育和纪律教育两个方面。法纪教育的目的,就是使大学生具有法纪观念,形成遵纪守法的思想观念和行为习惯,明确自己的权利义务,懂得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解决大学生的“知法”问题。法律教育是高校以培养大学生社会主义法律意识为核心,重点加强对学生的基本法律知识和法制观念教育,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和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现代法律观。纪律教育主要是指针对高等教育所制定的一系列教育方面的法律和行为法规、规章,乃至高校为保障教学科研和日常管理所制定的校规、校纪,约束和规范大学生在校期间的日常行为。校规校纪一定程度上是法律规范的具体化,这一环节主要帮助大学生解决“守法”的问题。法制教育主要是指教育者引导大学生将自己所接受的法律和纪律知识不断运用到自己的生活实践中,将理论变成指导自己行为的指南,使自己在实践中做到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又敢于同违纪违法行为做斗争。 二、在网络文化背景下,切实加强大学生网络思想政治教育的对策探讨 (一)加强大学生网络思想道德意识,教育大学生知荣辱网络是人的活动场所,人的道德修养和道德品质不仅应当体现在现实的社会行为中,同样应该体现在网络行为中。要教育大学生充分认识到网络道德与现实道德的区别和联系:区别一在于网络道德的自主自律性。网络社会中的道德不同于传统道德,主要依靠舆论监督、导向作用来约束和规范网民个人行为,要以网民的独立自觉,“慎独”“慎初”“慎微”作为基本的道德自律的逻辑前提。因为网络的虚拟性,人与人之间的交往都是隐身的,对一些错误甚至不法的行为缺乏有力的惩戒措施,所以道德自律就愈发显得重要。这样,也只有将道德意识、道德行为、道德习惯提升到道德信念的层次才能更加科学有效地规范和约束网民的网络行为。区别之二则是其多元兼容性。网络作为一个开放的交流平台,不同种族、不同国界、不同信仰、不同价值取向、不同立场的人在一起不可避免地产生碰撞、摩擦、冲突。所以必须教育青年大学生充分认识网络道德的特点,教育其把握网络交际的规律和尺度,明是非,知荣辱。 (二)加强大学生道德判断能力教育,提高大学生分辨是非的能力在较为传统的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大学生作为受教育者只是无条件地吸纳、接受、认同既定的主流道德价值、道德规范和道德理想。因此,基本不涉及道德判断能力教育问题,更谈不上是非辨别能力教育。而今,网络开放性与兼容性并存,各种信息包罗万象,“一人一媒体”的现象广泛存在,这样加强大学生对是非、善恶、美丑的道德判断能力教育必要且迫切。 (三)提高大学生的网络自我控制能力,养成健康的网络人格大学生心理的不成熟和不健康是构成其网络中行为失范的一个重要因素。网络的诱惑很多,特别是网络中泛滥的色情、暴力信息,很容易使人的性心理畸形发展,产生暴力和极端的倾向。另外,大学生都喜欢上网聊天,进入聊天室后就与自认为志同道合的网友大聊特聊,甚至上网聊天,下网约会。孰不知,这种不设防带来了许多问题。学校应加强大学生的网络安全意识教育,培养他们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大量个案表明,许多网络上瘾的大学生或网络信息污染的始作俑者和沉迷者,往往都性格孤僻,缺乏理想, 缺少责任感,甚至出现各种各样的网络心理问题,比如网络伪装心理、网恋、网络成瘾、网络依赖等人格障碍。这里我们还应该锻炼大学生的自我控制能力,大学生需要在网络社会里保持清醒的认识和理性思维,正确认识网络世界,正确对待网上世界与现实世界的差距,正确对待虚拟空间和现实空间的区别,能在发生心理冲突时做出合理的判断和选择,采取理智的应对方式,能在网上生活中有效地进行自我管理,学会自我心理调适。只有具备良好的自我意识和健全人格的网络主体,才有可能成为适应网络和现实社会的人。 (四)采取“外堵内防”的技术措施,加强对高校校园网络管理所谓“外堵”就是利用现在的技术和手段,在网络界面上设置“网络管理器”,对所有的不良信息加以过滤,达到净化网络空间的目的。所谓不良信息主要包括一些反动、恶作剧、暴力或黄色信息,这必须要通过技术手段来过滤。而对于网络盗窃、诈骗、犯罪等各种违法行为,我们仅仅通过“拦截”是不够的,要增强自我防范意识,同时还要加强网络防范相关技能。其基本出发点是大学生还处于生长发育期,思想还未完全成熟,自控能力不强等诸多因素。 (五)加强网络法制建设,提高网络监管实际效果网络管理的最大难题之一就是网络的虚拟性,但虚拟并不是虚空,不是虚无缥缈的东西,而是人的现实生活的网络延伸。虽说现实的法律不一定能及时地应对网络上的各种问题,但是网络社会仍是人类社会的一种特殊形式。欲加强网络法制建设,笔者认为应努力提高网络管理技术,尽快推进实名制上网,努力使虚拟网络现实化。现在我们国家推出《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一系列网络相关法律,这些法规对网络和个人的网络行为的法律责任做出了具体规定,但就实际状况而言,现在的网络管理是不够的。现在就产生了两个问题,一是如何将网络规定管理执行自觉化;二是各个网站要积极推出相关的管理规定。而在网络文化管理方面,高校网站更要走在前列,切实保障网络管理的实际效果。 政治教育论文:破解基层“四难”加强民兵政治教育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人们的价值取向和社会观念也发生了一些深刻的变化,一些固有的、陈旧的、过时的教育模式与新形势下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已不相适应,尤其在基层出现了“人员难集中、手段难创新、教员难落实、经费难保障”的“四难”现象,使基层民兵政治教育一度陷入了“山重水复疑无路”的困境。 为增强新时期民兵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创造力,提高广大基层民兵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打牢其政治合格的基础,近年来,____坚持从实地出发,立足农村基层工作实际,认真研究、探索、认识和应对新时期基层民兵政治教育的特点,有针对性地探索和初步解决了“四难”问题,使民兵政治教育迎来了“柳暗花明又一村”。 民兵政治教育人员集中难,成为制约民兵政治教育难落实的重要因素。当前,民兵组织开展活动、进行政治教育时人员难集中已成为普遍现象。据对一个离镇区较远、经济相对落后的行政村的调查来看,该村有60%以上的青年民兵常年外出不在家,这给以户口所在地为基准单位组建的民兵组织带来人员难集中的问题。我们根据这一情况,创造性地探索出了一条新路子,即:外出务工民兵由政府协调以管理区或村为单位,统一外出务工,在务工地建立民兵和党团组织。经过实践,这一做法起到了应有作用,也得到了广大民兵的肯定和认可。在此基础上,我们建议上级能按照上级对农村民兵的编组向各类企业扩展的思路,加大改革措施,采取属地编组、属地管兵的方法,使民兵现有住所、工作单位与原居住地或工作单位的民兵组织实行挂靠,达到民兵组织与民兵工作单位的统一,这样就可以从根本上解决民兵政治教育活动人员难集中的问题。 民兵政治教育的手段难创新,影响政治教育效果。一块黑板、一支笔、一张嘴的相对滞后的教育模式,对新时期民兵所需的知识结构和求知欲望已不相适应,致使民兵听课和学习的效果不够好。这就要求我们要打破单调陈旧的教育模式,以各具特色的教育活动提高民兵政治教育的效果。在具体工作中,我们采取了以下作法:一是注重利用现代农村远程教育网络和科技手段搞教育。如充分利用民兵干部例会日、镇村集会日等,召集广大基层民兵积极参与,集中收看远程教育网络上传的国防专题节目,学习国防法规和民兵的性质、任务及国防知识等。二是注重结合开展重大活动搞教育。在开展重大活动时,如在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的同时,集中广大民兵尤其是民兵党员,把民兵政治教育融合进去,得到了广大基层民兵的好评,收到了活动与教育相长的效果。三是注重借助社会的力量搞教育。新形势下各行各业精神文明建设力度不断加大,政治教育的形式灵活多样,效果也比较明显。我们充分利用节日期间的他们开展的秧歌表演、娱乐队巡游及自编自演的戏曲节目表演,有机地插入民兵教育内容,收到了很好的效果。如民寨村在本村老年节期间唱大戏和秧歌表演中就有机穿插了民兵教育的内容,群众反映良好。 民兵政治教育教员队伍难落实,给落实民兵政治教育带来困难。在实际工作中,有些村存在着对民兵政治教育教员队伍建设不够重视的倾向。民兵政治教育能否落实,抓好民兵政治教育教员的培养是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重视对基层专武干部及村民兵干部从事民兵政治教育能力的培养,培训专武干部及村民兵专干时,将其从事民兵政治教育的能力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来培训。二是搞好小教员的培养。从各民兵连抽调骨干,以办培训班的形式培训小教员,使其轮流授课试讲,让胜任授课素质的人员担任政治教员,确保基层民兵政治教育不流于形式,使以民兵连为单位的政治教育有教员、有人管、能落实。 民兵政治教育经费难保障,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民兵政治教育的开展。虽然每年政府都在落实武装工作经费,但经费明显偏少,不能满足武装工作的正常开展。特别是实行镇财县管后,镇政府没有经费支配权,无能力发放民兵的误工补贴和保障教育经费,因此落实上级规定的民兵政治教育任务就显得困难重重。近年来,我们主要采取了以下三项措施,保障民兵政治教育经费多样化。一是依靠政府拨付经费搞教育。政府把民兵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增强党政领导爱武装、懂武装、管武装的信心和能力,让基层武装干部把主要精力用在如何提高民兵战斗力上去。二是依托“协会”筹措经费搞教育。广大农村民兵在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治理、产业结构调整中发挥了先锋模范作用。在他们的带动下相继成立了电线电缆协会、腐竹协会、畜牧养殖协会、木业协会等各类组织。在开展民兵教育活动时,借助各种行业“协会”的力量筹措部分资金,一方面聘请专家为协会会员讲授急需的专业知识课,以解专业理论之渴;另一方面,组织民兵思想政治教育小分队巡回讲演,穿插一些民兵感兴趣的知识进行政治思想教育。这样,因为不存在由政府和职能部门发放误工补贴的问题,较好地解决了农村民兵集中难的问题。三是争取企业支持经费搞教育。随着非公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民兵的比重逐渐加大,他们是企业中的骨干力量,既是生产技术能手,又是护厂治安中坚。在实际工作中,我们积极宣传《国防法》,组织优秀企业主参加“军事日”活动,增强他们的国防观念,争取企业支持一定的经费,利用交班、集会、职工培训等时机由专职人员或企业主搞教育。 政治教育论文:对民办院校思想政治教育机制构建的几点思考 摘 要: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和青年学生价值取向的多元化,要增强民办院校思想政治教育效果,必须紧紧扭住机制这个根本。本文重点从思想教育机制的内涵、作用,存在的问题和对策措施入手,对领导机制、反馈机制、评估机制、保障机制进行了构建。 关键词:民办院校;思想政治教育;机制 随着国家“科技兴国”战略的推进,民办院校作为一个新兴的院校群体,规模不断扩大,招生人数不断增多,对提高全民科技文化素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将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但面对西方敌对势力的渗透破坏,意识形态领域尖锐复杂的斗争,如何才能确保培养出来的都是“四有”新人,对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提出了更高要求。必须从健全思想政治教育机制这个根本入手,以开阔的胸襟、宽大的胸怀、全新的思维和积极的心态来了解新情况、研究新问题、探索新办法,对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机制进行不断地创新。 一、建立领导机制 思想政治教育领导机制,是思想政治教育运行的“龙头”,其是否完善直接关系到思想政治教育的任务能否得到落实。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有有效实施,最重要的一条就是加强对思想政治教育的领导和调控,形成党政都重视的“大政工”格局,将思想政治教育融合到院校正常的管理、行政和工作中,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杜绝 “大政工”变成“大而空”的现象发生。 存在的主要问题:高校实行在党委统一部署下,校长及行政系统为主实施的思想政治教育管理机制。实行这一机制的根本目的是扭转政治和业务“两张皮”现象,形成全员育人的工作格局。但在民办院校重专业轻思想,政治和业务“一手软、一手硬”的问题比较明显。抓思想政治教育的合力不够,各部门只注重抓好本部门的业务工作,与己无关的思想严重,导致知识教育和思想政治教育不能相互渗透。专业教师中也存在着只教书,不育人的现象。 对策建议:第一,建立健全领导组织。加强对思想政治教育的领导是各级党委的重要职责,必须摆上党委的重要议事日程,党委书记是管思想、抓教育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切实负起领导责任。成立以党委书记或党委副书记为组长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做好思想领导、政治领导、组织领导工作,确保方向正确,聚合力量。第二,建立科学的目标管理机制。科学确定教育目标是增强教育自觉性和实效性的关键。在制定教育目标时,要将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长远利益和眼前利益,根本目标和具体目标结合起来。针对学生的接受能力、社会阅历、生活经历等情况,按层次、分阶段确定目标,按照最近层次和最高层次的顺序循序渐进加以实现。第三,建立明确的责任分工机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构成一个明确的工作责任制体系,并把抓思想政治教育情况纳入评教内容,作为年终奖惩的重要依据,凡因工作不力、措施不实,导致思想政治工作运转不灵,甚至由此出现重大问题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避免和克服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讲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现象,使各部门和人员都能依自身职责,从不同角度、以不同方式开展工作,从而聚合抓思想政治教育的力量。 二、要建立反馈机制 反馈是控制论中的一个基本概念,是指系统输出的全部或部分信息通过一定的通道,返送到输入端,从而对系统的输入和再输出施加影响的过程。在教育过程中,教育对象必定产生对教育者所实施教育的反应信息,这些信息通过不同渠道返送到教育者哪里,对教育的调控和再决策实施影响,以实现思想政治教育特定的功能目的。建立一个畅捷的反馈系统是思想政治教育机制正常运行的重要保证。 存在的主要问题:第一,反馈信息收集少。对教育内容、受教育人员落实情况要求多、抓得紧,而对教育方法学生是否满意,教育内容是否贴近学生思想实际等方面信息收集少。第二,报喜藏忧现象突出。即“只报喜、不报忧”,对采取的方法措施,取得的成绩重墨浓彩;对思想政治教育存在的问题轻描淡写,即使反馈存在的问题也都是一些共性的问题,缺乏针对性和深层次的分析。第三,反馈渠道不顺畅。反馈方法滞后时展,反馈渠道比较窄,导致信息反馈不上去。 对策建议:第一,建立信息接收机制。要设置以思想动态的调查研究为专(兼)职调研机构或调研人员,建立横行到边、纵向到底的反馈机构,确保各个层次的信息都能及时反馈上去。要健全反馈制度。既要健全思想政治教育系统内反馈调节制度,以协调系统内上下左右的反馈调节行为,也要建立和健全思想政治教育系统与其他系统之间的反馈调节制度,以确保思想政治教育对其他系统更好地发挥服务作用和促进作用。要灵活反馈 方法。采取走访调查、听取汇报、设立邮箱等方法,及时收集大量信息,为科学决策和调整方案提供依据。第二,建立信息处理机制。信息汇总处理是整个反馈机制建设的关键环节,这一环节的效果直接决定整个后继反馈调节的水平。由于受众的反馈信息比较零碎、分散,不利于调节,必须对信息进行汇总处理。信息汇总处理要坚持准确性与及时性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对获取的原始信息加以汇总,并对其进行整理、分类、解剖,经过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精加工细审思,得出科学性的结论,从而为实施有效调节提供依据。第三,建立信息调节机制。依据信息处理得出的科学性数据和信息,采取正反馈调节与负反馈调节、目标调节与手段调节、直接调节与间接调节等多种方法,及时对教育进行调节。 三、要建立评估机制 思想政治教育评估就是根据社会对思想政治教育的要求以及思想政治教育评估对象的实际,确立指标体系,运用测量和统计分析等先进方法,对思想政治教育的实际效果进行价值判断的过程。它为全面提高思想政治教育效果、保证思想政治教育系统的有效管理和正确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 存在的主要问题:第一,评估主体单一,评估主体主要由教务部门人员担任,缺乏其他部门人员参与;而且评估主体只有机关干部,缺乏作为受教育者和基层人员的参与和监督。第二,评估标准、内容随意性比较大,在评估过程中,各单位评估的标准、评估内容不统一,评估标准比较随意的现象多。第三,评估方法缺乏对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的运用,以定性考评为主,凭经验、凭印象、凭感情的现象比较突出,缺乏数据支持和科学的分析测评。 对策建议:首先,科学确立评估原则,坚持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相统一、稳定性与发展性相统一、绝对性与相对性相统一的原则。其次,科学选择评估主体,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改变过去只有教务人员进行教育评估的现状,广泛吸收各层次人员参与到教育评估中来,做到既要有机关人员,又要有基层人员;既要有教育者,又要有受教育者,实现评估主体多元化。第三,科学确立评估标准,坚持精神成果与物质成果、近期效益与长期效益、个体效益与群体效益、静态效益与动态效益相统一,力求科学把握评估标准。第四,科学设定评估内容,既要评估教师队伍,又要评估教学制度;既要评估教育内容落实,又要评估教育实效;既要评估教学方法,又要评估经费投入,做到评估全面、客观,真实反映情况。第五,科学确立评估方法。充分借鉴现代管理学中的检测、评估方法,坚持“硬标准”和“软标准”的统一,采取重点抽查与全面考核、精确与模糊、定性与定量等相结合的评估方法,对思想政治教育进行多形式、多层次的综合性评估,从而得出客观公正的结论。 四、要建立保障机制 保障机制是思想政治教育实施的前提和保证,只有具备一定的物质条件,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才能有效运行。保障机制是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运行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存在的主要问题:第一,人才保障匮乏,由于民办院校兴起时间短,师资力量相对比较薄弱,年轻老师多,兼职教师多,高职称教师少的“两多一少”现象比较突出,教学经验缺、精力难集中、能力跟不上的问题比较突出。第二,规范保障约束力不强。在立法上,规章制度不够健全,离形成结构完整、层次分明的法规制度体系还有较大差距,原则性要求多、操作性步骤少,静态描述的制度多、动态组织的规定少。在执法上,凭经验、拍脑袋作决策,“以言代法、以权代法”、随意定标准的现象还不同程度的存在。在监督上,流于形式的现象比较严重,面上了解得多,走马观花、听一听、看一看、转一转的现象比较突出,对具体细节关注的少;在群众监督上,虽然公布了举报电话和信箱,群众对操作的程序参与少,举报的人员少。第三,外部保障不健全,由于民办院校主要由个人承担学校的建设费用,经费有限,必要的教育设施、设备和活动场所缺乏,特别是图书馆各类书籍储量较少。 对策建议:第一,队伍保障。要把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教师选拔到思想政治教育队伍中来,切实为教育的有效开展提高人才支撑。要加强对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的关心、爱护、培养,通过解决待遇、生活等方面的难题,创造拴心留人的环境;通过送学深造、在职函授、专家辅导等方法,提高开展工作的能力,切实做到生活上关心、政治上爱护、工作上培养,使之集中精力做好本职工作。第二,制度保障。强化法规意识,使广大师生牢记政策这个“生命线”、制度这个“保障线”、纪律这个“警戒线”,使制度体系成为自律与他律、自觉与强制相统一的长效机制。建立健全思想政治教育经费投入、考评奖励等方面的制度规定,依法加强管理,使思想政治工作做到制度化、规范化。第三,经费及物质保障。要改变过去只靠“嘴皮子”的做法,加大经费投入,购置投影仪、音响、多媒体等设备资料,改善教育条件,确保学习有资料、教学有设备、活动有经费。要积极适应社会发展和广大学生的实际需求,善于运用现代化的技术和手段,提高教育效果。总之,要提高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效果,必须建立健全高效运行的机制。只有这样,才能使思想政治教育落实到实处。 政治教育论文:浅析大众传媒对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影响 摘 要:大众传媒正以其强大的力量渗入大学生的学习与生活中。大众传媒对大学生 的 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在此形势下,积极研究新时期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改 革创新之路,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大众传媒; 思想政治教育 大众传媒是一个由符号构筑的话语体系,是一种特殊的文本系统,通过文字、图像、声 音、故事情节等传递话语主体的价值观、情感、反思和意向。在现代社会,大众传媒已经成 为大学生获取信息和社会生存资源的重要途径,它的主要载体是报纸、电视、电影、杂志和 互联网。大众传媒是一种话语权威,它始终处在主导地位,从言说权力的角度看,它是施予 者,受众尽管千差万别,但都只能是受动者,虽然手握遥控器或鼠标可以部分拥有选择权, 总体而言,单向接受传媒符号体系的传递是受众们唯一的选择。因此,在传媒网络体系覆盖 下展开的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受大众传媒的挑战是不可避免的。 一、大众传媒尤其是互联网络为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创造了物质条件,达到及时、省力的 效果。首先是信息传递的及时性。以前的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形式比较单一,具有明显的事后 效益。大众传媒在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中的广泛运用,大大提高了其时效性,尤其是互联网络 的发展,使思想政治工作者与大学生具有了平等的参与权。由于大众传媒受众多、传播快、 覆盖面广,而且自然、亲切、轻松,没有强制性,加之手段多样、形式灵活,因而在大学生 中的感召力、影响力、渗透力十分强大。大学生通过网络,随时可以了解世界各地正在发生 的政治、经济等方面的大事。这种迅速、及时、准确的传播方式,有利于思想政治工作者及 时调整教育内容和方式,传播健康、科学、正确的思想政治信息,加强网络空间的正确舆论 导向,达到更佳的教育效果。其次是教育信息内容的广泛性。通过大众传媒尤其是互联网络 ,大学生可以接触到各种各样的信息。第三是教育活动的替代性。随着大众传媒尤其是计算 机和网络技术的发展,其对大学生思想教育具有强大的替代功能。现在,网络传播被视为继 报刊、广播、电视之后的第四媒体,不久的将来,也必然会成为宣传思想战线的主要阵地之 一。第四是教育方式的多样性。大众传媒的发展为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提供了多样化的教育形 式,如声音、文字、图像、文娱节目、现场采访、现场参与等。大众传媒具有声色俱全、图 文并茂、声情融会等特点,实现了多种感觉形式并用,可以增加信息的获取量,为人们提供 真实的表现效果,感染力极强。使大学生在形象、生动、直观的教育教学中,思想得到升华 ,达到“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的教育效果。 二、大众传媒丰富了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大众传媒克服了传统思想政治教育内容 单调、陈旧的缺陷,它通过多种形式和手段为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提供较多素材和信息。大众 传媒可以撇开一时一事的特殊意志和宗旨,追求一种团体精神,可以无条件地传递社会的正 义和良知,客观、公正地揭露和抨击阻碍社会进步的丑恶现象,从而净化和提升人类的精神 ,这种潜移默化的方式不断地为大学生提供了人文精神。大众传媒还对社会发展的热点、疑 点、重点、难点问题进行广泛宣传,进行追踪报道,深入讨论。社会不同发展时期的热、疑 、重、难点问题,亦是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所要研究的,通过大众传媒可以对人们明确方 向、弄清是非、增长见识、开阔眼界、转变思想观念提供有益帮助。 三、大众传媒促进了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方式的转变。大众传媒特别是网络技术的发展, 使高校思想政治教育面对新的环境,其教育的方式发生了变化。首先是远程教学和网上教育 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将吸引大学生由传统的被动式接受教育,变为主动参与思想交流并 在思想碰撞中自然而然地接受引导,把传统的教育者和受教育者面对面的直接教育方式变成 为间接方式。形成互动式、引导式的宣传教育,可大大提高思想“灌输”的实效性。其次是 与现在的电视教学、录音、录像教学手段相比,网上教育不仅具有快捷性、交互性,而且教 学水平高,学生收获大。第三是网上教育可以运用多媒体的技术手段,把许多无法单纯地用 语言表达的思想情感,借助于声音、图像、动画等手段形象地表达出来。 四、大众传媒的发展开辟了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新途径。大众传媒以其广阔的覆盖面, 向全世界每个角落的人们传递着不断产生的、大量的思想和教育信息,从而必将深刻地影响 人们的思想,也影响着大学生的思想。另外大众传媒的根本性质决定了它本身具有宣传、鼓 励、教育、引导、批评等思想政治教育功能,从而把大学生欲知、应知、未知的信息传达给 他们,使大学生的思想能跟得上时展的步伐,并不断地丰富和发展。 五、大众传媒的发展创造了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新环境。高校是培养和造就高素质人才的 重要摇篮,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在学校工作中起着基础性的导向作用。如何将高校思想政治教 育放在整个社会的大背景下进行研究,深入分析大众传媒尤其是网络技术的发展,对高校思 想政治教育带来的新挑战和有利条件,形成思想政治教育的创新;如何应对大众传媒的挑战 ,因势利导,使大众传媒成为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得力助手和有效途径,是摆在我们面前的 课题。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要在党的领导下,保证舆论宣传在思想上、政治上的基本格 调,创建特色鲜明的思想政治工作网络,强化大学生对网络造假行为和有害信息的防范意识 ,积极做好对当前社会问题的分析、解释和引导,坚定大众传媒舆论的引导功能,形成积极 、健康的校园文化氛围,进一步改进和加强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大众传媒应正确引导,在激烈而复杂的文化冲突中,必须保持清醒的马克思主义的立场 和态度,使现代文化沿着社会主义的方向前进。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也只有在正确舆论导向的 传媒文化中才能有效展开。 传媒新文化应是一个全面开放的、多元的、协调的文化体系,以开放的姿态不断吸纳、 整合世界优秀文化的精华。传媒新文化应有双重文化结构。所谓双重文化结构,就是使大众 文化和提高性文化、民族文化和外来文化、现代文化和传统文化并存。但这种并存并不是各 种文化平分秋色,而是在一定的关系下并存,使之能够处于一种生长机制的良性状态。没有 提高性文化的滋补引导,大众文化确实可能走向低谷;而没有大众文化作为支撑的基础和市 场,提高性的文化完全可能在高唱阳春白雪中变成文化上的孤家寡人。 政治教育论文:新媒体背景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一、新媒体给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带来的问题 1.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趋于复杂性 当今社会,各大高校已经拆除了传统的“围墙”限制,学校在人们心目中“世外桃源”的地位已经不复存在,随着各种新媒体的兴起,外界的各种诱惑、语言、文化以及思想不断的传播至学校,社会上的这些复杂的东西一定程度上增大了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复杂性。此外,随着新媒体的发展,学生获取资料以及信息的方式变得多样,这些信息可能来自于不同的地区、不同的国家,而带有笼统色彩的地方性文化就容易影响大学生的思维。新媒体中不同的意识形态、价值观、宗教等会极力推崇他们自身的思想,大学生在潜移默化中就会接受这些观念、思想,从而改变自己的理念以及信仰,可见,新媒体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是目前急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2.新媒体可能导致学生情绪不稳定,进而引发争斗 新媒体最大的特点就是信息传播速度快,不管是国家大事还是身边鸡毛蒜皮的小事,大学生都可以在第一时间获得信息并且做出相应的反应,比如时下无论全国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的召开还是马航事件,打开电脑或者手机,你都会收到一系列的消息通知,如果大学生的情绪得不到控制,最终将会被舆论所吸引,导致过激行为的出现。此外,新媒体有可能导致校园群体事件的发生,大学生的年龄大多在19至22岁,这个年龄阶段的他们有自己的想法、有自己的思维,在思想、心理、价值观等方面都不稳定,一旦矛盾产生,他们就会拉帮结伙,以武力来解决问题。 二、解决新媒体背景下思想政治教育中存在的问题的措施 1.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观念、理念 教师是学生学习路上的标牌,教师要积极帮助学生探索新媒体背景下可能出现的问题,并且对学生进行悉心的引导,争取以最快的速度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让学生树立起正确的人生观以及价值观,正确的明辨是非,认清楚事情的真假,从而做到不被表面现象所迷惑,最终走出新媒体所带来的阴霾。此外,教师还可以将传统的思想政治教育与新媒体下的思想政治教育结合起来,让学生了解到新媒体的双刃剑的本质,做到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表及里、由此及彼。 2.建立起广阔的交流平台 人类发展的历史表明,要了解一个人,你就必须与其进行思想上的以及精神上的交流,交流永远是了解对方的最快捷的方式,也是走近一个人的最好的方式。在各大高校,学校可以建立沟通平台,在平台上,众人皆是采用匿名方式进行交流。在这里,学生、辅导员或学校领导可以尽情的表达自己对某些事情的看法,对于日常生活中的问题,也可以在这里进行反应,对于学校存在的不利于学生发展的因素,要积极的提出来,并要求学校杜绝这些因素的传播,最后促进学生、教师以及学校的共同发展。 三、结语 新媒体是新时期大学生面临的一把双刃剑,在未来,新媒体还将持续不断的发展,为了学生的发展以及祖国的崛起,大学生必须从一个客观的角度出发,认清新媒体带来的益处与弊端。对于好的一面,我们要积极的将其延续下去,对于不好的一面,我们要做到坚决取缔,因为这不仅关乎大学生自身,还与学校、社会、国家紧密联系在一起。 政治教育论文: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评价的当代价值的研究 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评价价值取向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应然目标、理念和原则,是教育主体对教育方向的选择和把握,是指导思想政治教育的思维逻辑架构模式,是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得以开展的基础。科学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评价的首要任务,是解决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评价的价值取向问题。 一、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评价价值取向的历史演进特点 对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评价的价值取向予以厘清对于创新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具有重要的意义,而把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评价价值取向的历史演进特点则对此提供了诸多启发。 改革开放前及改革开放一段时期内高校思想政治教育评价注重工具性的价值取向。统观改革开放前高校思想政治教育评价所要求的价值目标,某种程度上可以认为,过分强调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社会价值,而忽略个体价值。在这种评价导向之下,思想政治教育目标在内容上表现为,往往围绕党和国家的发展任务、发展目标来设定,而较少考虑个体的利益诉求,也就是注重集体利益而忽视个体利益,体现了评价取向的工具性特点。 尽管这种取向有其局限性,但其产生和发展却有着历史的必然性。新中国成立后,在国外资本主义势力的极力扼杀和国内残余反动势力疯狂破坏的复杂环境下,维持社会秩序稳定、肃清封建残余、抵制资本主义腐朽思想、巩固新生的社会主义制度成为首要的历史重任。这一时期一切工作的核心是政治稳定。这种特殊的现实情况决定了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及其评价必须以政治为中心、以社会稳定为前提和根本目标。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面临着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下加快经济建设、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创造必要的物质基础的形势。这一时期,调动人民群众积极性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成为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任务。这是工具性价值取向的高校思想政治教育评价继续存在的必然性和合理性。 但是,就思想政治教育的本质而言,教育是关于人的活动。人本身就是兼具自然性和社会性的存在物,而其本质属性则是社会性。“社会本身,即处于社会关系中的人本身。”①因此,仅仅强调高校思想政治教育评价的工具性价值,无视其目的性价值,久而久之,思想政治教育就会变成远离人们社会生活需要的空洞的理论说教,这必将遭到受教育者的反感和抵触,使思想政治教育的效果大打折扣。长期以来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评价由于过于强调思想政治教育的社会政治价值或经济价值,否定或无视本体价值和育人价值,在某种程度上造成“人”即受教育者的空场,内容设计上的片面性与残缺性、手段方法上的单一性和刻板性、教育手段的单一性、目标规划上的狭隘性和短视性。这种评价的价值取向导致很长一段时间内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效果的零效应或负效应,值得深思。 新时期思想政治教育价值取向向以人为本转变。进入新世纪新阶段以来,我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评价的价值取向开始了从工具性到以人为本的伟大转折。“以人为本”即把人的需要和发展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旨在促进人的全面自由发展。思想政治教育评价价值取向以人为本,即要求通过评价活动促使思想政治教育把人作为主体和目的,而不是客体和对象。从“四有”新人目标的确立到“以人为本”价值目标的提出,实现了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评价价值取向上的历史性转变。 当前,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评价价值取向的转变与改革开放深入发展所带来的种种变革息息相关。从国内来看,改革开放是一个不断深入发展的历史过程,先是国家的工作重心由政治领域转向经济建设,而后注意到由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到“两手抓、两手都要硬”,进而到经济、政治、文化建设“三位一体”,继而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四位一体”、最后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五位一体”建设格局的转变,这就决定高校思想政治教育要辩证看待和处理一手抓经济工作、一手抓思想政治工作的相互关系,把二者统一到人民群众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中去,既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又实现社会全面进步。从国际来看,世界多极化格局对当代大学生的影响日益明显。世界经济全球化、政治多极化发展趋势不可阻挡,中国与世界的联系日益紧密,在对外开放的过程中,国外各种思想文化潮流乘势而入、相互激荡;改革进入“深水区”,社会转型关键时期,各种社会问题矛盾突出,国际敌对势力采取政治、经济、文化等多种手段,竭力对我国大学生实施“西化”、“分化”图谋。原有社会背景与现代社会背景的置换,决定了实现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评价价值取向由工具性向以人为本的历史转变。 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评价价值取向的未来发展 长期以来,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过分突出社会价值而忽视人的价值,思想政治教育评价的价值取向也表现出过分倚重工具性价值的倾向。②这不仅使思想政治教育评价的科学化水平大打折扣,而且使思想政治教育的现实成效不尽如人意,严重阻碍着思想政治教育“生命线”地位的巩固。 由于当前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评价的价值取向仍然处于转型期,所以历史上思想政治教育评价价值取向的偏颇所带来的影响依旧存在。这使得现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评价的价值取向呈现诸多不足之处。 第一,价值取向单一化,这主要是指单一知识本位的价值取向。在思想政治教育目的评价上,倾向于知识性的传授,而忽视思想、灵魂、智慧的培育和塑造;在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的评估上,重视认知过程评测,忽视情感体验、意志锻炼和行为训练过程的检验;在评估方法层面则表现为定量成分太多,定性成分不足。 第二,育人本位的错位与迷失。现行思想政治教育评价过分依赖科学的范式,使评价过于重视数的测量而不是质的探究;注重终结性的评价,而忽视过程评价。这种价值取向指导下,评价的“管理主义倾向”凸现,其根本是评价者与被评价者地位的不平等,是“忽视价值的多元化”。具体表现为,在评价中,重视评价者(即管理者)的价值观,而忽视被评价者的价值观,长此以往,思想政治教育的育人本能将得不到充分的发挥或者会被淡化,从而导致个体的畸形发展、精神价值的丧失和道德水准的下降。 第三,学生本位价值观的缺失 。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评价中,大学生理应是评价的主体之一,但是长期以来,大学生仅仅是作为被评价的对象而参与评价,其主体性得不到体现,直接导致学生的主体地位丧失、利益受损和在思想政治教育评价中话语权的丧失。学生主体性在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的双重挤压下无法释放。 高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评价价值取向的种种现实弊端在现代思想政治教育兴起的背景下日益凸出,时代呼唤思想政治教育评价理论的创新,实践要求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评价的价值取向转变。面对新形势、新境况,当代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评价须坚持以下价值取向的发展要求。 第一,时代性与前瞻性相统一。马克思主义认为,一切价值观念及价值取向都是一定社会实践的产物,都必然带有时代的烙印。我国目前尚未完全得以改变的工具性、理论化的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评价价值取向与教育体制、教育行政管理、教育水平现状等实际背景有密切的关系,它在一定程度上是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产物,是时代性的价值观念体现。然而,就教育而言,它总具有前瞻性,是面向未来的事业,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也不例外。因此,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评价价值取向也应该着眼于未来,从发展的角度出发,做到时代性与前瞻性相统一,使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更好地促进和适应未来社会的发展。 第二,多元性与一元性相统一。人们价值观的丰富性决定了价值取向的多元性。但从人类社会发展来说,价值取向又存在必然的一元性,价值取向的一元性与多元性是统一的。这种统一反映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评价的价值取向上有两个层次:在具体的层次上,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评价应该反映参与教育评价的各个主体的多元性特征;在较高的层次上,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评价又应该反映为人类社会发展服务的目标。强调多元性与一元性相统一,是一种发展性评价,体现了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评价的人本价值取向与政治价值取向的有机统一。 第三,个人与社会需要相统一。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评价的基础和关键是价值判断。所以从某种程度上说,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评价活动也是一种价值活动,而价值活动的主体在价值活动中占有重要地位。因此,进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评价时必须遵循主体原则。马克思指出:“首先应当避免重新把‘社会’当作抽象的东西同个体对立起来。个体是社会存在物。”③根据价值活动主体原则,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评价不应仅仅对客观的教育现象作判断,而首先要对主体本身及其需要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进行评价。但是,在阶级社会里社会发展与人的发展是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一方面,人的发展需要会制约社会的发展进程;另一方面,人的需要的满足依赖社会提供的物质条件,社会的发展必需人的推动才得以进行。因此,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评价的价值取向必须将个人需要与社会要求统一起来。 三、以人为本:当代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评价价值取向的总标准 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评价价值取向的历史演进阐明了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评价价值取向的发展规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评价价值取向的未来发展趋势指出了当代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评价价值取向的构建框架。当代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评价价值取向的总标准,就是以人为本。以人为本体现了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评价的个体价值与社会价值的统一、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一致。 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现时代我们在科学发展观的总思想原则下进行的各项社会实践活动,必然要求科学发展思想的指导,必然要体现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现代主体间性的思想政治教育就是一种贯通以人为本价值理念的教育实践活动。 “以人为本”是马克思主义的一项根本原则,马克思主义作为思想政治教育理论基础地位的不可动摇性,决定了现代思想政治教育必须秉承其以人为本的价值原则。另外,“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立场,思想政治教育的政治目的性也决定了现代思想政治教育必然弘扬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因此,现代思想政治教育理所当然地应承担起坚持以人为本的核心理念,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光荣使命。以人为本的现代思想政治教育实现了人的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精神需求与物质需要、目的与手段的统一。 在以人为本价值理念和思维方式的指导下,现代思想政治教育必然成为以塑造人格、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目的的实践活动,它的主客体都是人,是解决人的思想、观点和政治立场,是从人出发建构在“人”的基础之上的一项基本工作。思想政治教育是人的需要,而“他们的需要即他们的本性”④。现代思想政治教育的这种人文关怀的价值旨归,使其挣脱了“理论世界”条条框框的束缚,回归教学意义生成之域的“生活世界”,克服了传统思想政治教育对生活的疏离、对人的割裂以及对人生意义的淡漠。继而扎根“生活世界”,关注人、促成人的主体性不断优化;关切人与人及人与社会的关系,促进人际和谐与个人和社会价值的统一,从而使个人的生命价值得到最真的实现;关爱人的现实生活需要,使思想教育与解决实际问题有机融合,进而使思想政治教育从根本意义上成为教育者和受教育者喜闻乐见的精神需求。 人文关怀的价值宗旨真正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同时也升华了思想政治教育的科学性和现效性,实现了思想政治教育从“文本”向“人本”的转变,促成其教学形态由单向灌输走向平等对话,教育方式从“独白范式”向“对话范式”转换。更重要的是,这种人文关怀不仅为受教育者的“自主建构”提供了现实可能性,而且为教育者的自我发展与完善搭建了宽广的平台。因为,人文关怀的价值诉求作为现代思想政治教育的灵魂,贯穿于其交往活动的始终,使其真正达到了教育者与受教育者在融洽的教育环境氛围中彼此共享知识、情感共鸣、智慧共筑、意义共建,双方相互影响、彼此促进、共同发展。思想政治教育由此真正实现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社会价值与个人价值具体的、历史的辩证统一。 传统思想政治教育难见成效的症结就在于其缺乏交往意识和人本精神。所以,时展内在地要求思想政治教育这一历史性的实践活动应然地随着实践的发展而不断被赋予新的历史使命。就其本质而言,思想政治教育是一门“成人之学”,它理应成为以“人”的方式来关注人、认识人、理解人,促进人的发展,促进人的生命的精神交往的交往实践活动,其交往的目的在于促进受教育者主体性的发展和教育者的提高。 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评价作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一个基本环节,是根据思想政治教育的各项客观指标,对其进行评估的过程,它是为思想政治教育过程服务的,是实现思想政治教育目的的重要保证。因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评价也必须体现思想政治教育的本质要求,秉持其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发展和完善的价值取向。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评价坚持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就是要在测评中充分体现和发挥大学生的主体性;就是要在评价指标的设计中体现其对促进大学生个体人格发展和完善的价值所在及其对于大学生成长和成才的重要性;就是要使评价的结果能够显现大学生思想政治和人格发展中的缺陷,为我们进一步有针对性地引导大学生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指明方向;就是要在评价后的调整中,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总之,无论在评价指标的设计、评价活动的开展过程,还是评价结果的反馈、调节中都要时时展现思想政治教育的以人为本理念,使其无愧于“成人之学”的赞誉。 四、全面、协调、平衡:以人为本总标准的具体体现 当代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评价将以人为本作为总的评价标准,而这一总标准在具体操作中又必须通过一系列具体标准体现出来,这些具体标准则呈现出全面、协调、平衡的特点。 1.经济价值取向 马克思主义认为,政治反作用于经济,是经济的集中表现。作为上层建筑形式之一的思想政治教育同样是经济基础的反映,并且通过自身的教育活动,反作用于经济基础,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马克思指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⑤就这一层面而言,思想政治教育集中地体现了统治阶级的经济利益要求,体现了一定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因此,作为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重要内容的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也必然具有经济价值,对其考评自然也要坚持经济价值取向。这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必然要求。 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评价坚持经济价值取向就是要考察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是否为党的领导服务、为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服务;通过思想政治教育大学生是否树立了科学的市场经济观念、是否能够引导大学生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不断增强自我创新意识和竞争能力等。 2.政治价值取向 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今天,我们仍要坚持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最终取得伟大胜利的坚强保障。我们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要实现中华民族的复兴和崛起,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扞卫党的领导地位。作为社会主义中国的领导阶级,共产党所进行的思想政治教育必然是为其阶级统治服务的,这是由思想政治教育的政治性特征所决定的。换言之,党的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目的和价值都要服从、服务于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是“三个代表”的体现者,党的理论与实践集中体现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要求。“任何一个时代的统治思想,始终都不过是统治阶级的思想。”⑥因此,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也必须以拥护党的领导为己任,以传授、贯彻和落实党的大政方针政策为价值追求。进而,在此基本价值观的指导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评价的基本价值取向之一就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这种价值取向贯通到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评价的全过程,就是要做到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评价的指标设立中,不仅要对大学生对于党的拥护程度予以定量的测定,还要给予定性的考察;就是要做到将党关于思想政治教育的大政方针政策作为评价的基本指导思想之一;就是要做到将评价的结果,经过科学的分析和总结,归依到党的领导上来,使其为进一步提高党的领导能力和服务水平提供基本的借鉴,为改革、创新党的领导指明理路。 3.理论价值取向 “理论一经掌握群众,也会变成物质力量。”⑦马克思主义是真理,我们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但是,马克思主义是绝对真理和相对真理的统一,具有与时俱进的理论品质,我们要不断地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将马克思主义不断推向前进,创新马克思主义,实现马克思主义的中国化。 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评价中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思想,就是要测评大学生对于马克思主义这一最根本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掌握和践行程度;就是要考量大学生对于现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识和对未来共产主义理想社会的理解水平;就是要考察大学生对于资本主义制度及其思想文化的态度;就是要在综合考评的基础上,使当代大学生形成科学、正确的政治社会观,夯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主流意识形态的主导地位。 4.知识价值取向 思想政治教育是一门综合性极强的学科,它不仅涉及政治学、心理学、教育学、美学、伦理学的相关内容,而且包括法学、社会学以及人学的知识成分。虽然思想政治教育的根本任务是教育人、发展人、完善人,但其同时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也承担着向受教育者传输人文知识和科学知识的责任,尤其是在教育教学的过程中不断地研究创新促进其学科自身的发展和完善。 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评价的指标之一就是考察大学生对于马克思主义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的吸收“内化”情况以及“外化”成效;大学生对于党的大政方针政策的熟识程度;道德知识的习得和法律知识的掌握程度,等等。这些观测点都是基于通过思想政治教育对大学生知识传授效果的考评。 5.生活化价值取向 从历史源头上看,思想政治教育产生于社会生活的需要,随着社会生活的变迁而变迁,离开了人的生活需要,思想政治教育就失去了其存在的合理性。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来源于生活,却又高于生活,是生活过程在意识形态上的反射。从根本上讲,思想政治教育的目的和意义是为了生活,也只能在生活中才可以进行。但是,长期以来,思想政治教育陷于理想化、知识理论化、工具化的误区,脱离了现实的生活世界。只有实行生活化的教育,使思想政治教育回到生活的母体,在生活中进行,为生活服务,这样才能使思想政治教育更有生命的活力,更有实效。 坚持生活化价值取向,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就要时刻关心大学生多层次的现实需要,关注大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全面能力的发挥发展,注重大学生个性的彰显和主体性的弘扬,营造生活化的学习环境。 政治教育论文: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常用方法的科学借鉴 论文摘要 当前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形势不容乐观,常用实施方法上存在教育方式单一,实效性不强等问题,加强当代高校学生的思想道德建设是一项艰巨而迫切的任务。时代要求我们在开展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过程中,借鉴古代丰富理论资源,并学习国外思想教育的成功经验,为新时期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常用实施方法的科学化迈出重大的一步。 论文关键词 高校 思想政治教育 借鉴方法 高校作为发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主要阵地,肩负着研究思想政治教育实施方法科学化的重要使命。所谓思想政治教育实施方法的科学化,突出表现在将古今思想政治教育方法相互结合,以及东西方思想政治教育相互渗透,即在批判地吸收传统文化之精华的同时,借鉴西方一些国家成功的德育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加以科学运用。 一、坚持自我教育 随着近年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改革不断深化,“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日益彰显,它作为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内容,指导着新时期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实施方法的科学化发展。然而,目前高校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还未能有效地体现“以学生为本”,大多思想政治教育课仍以灌输为主,其内容仅仅停留在知识化层面,教育过程偏简单形式化,学生只能被动地接受老师讲授的思想道德观点,难以将思想政治教育内化。无论是通过对古代还是国外的道德教育了解,实现思想政治教育都离不开引导学生坚持自我教育。 (一)学思结合与克己自律 学思结合是自己解决认知问题的一种修养方法。孔子曰:“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怠。”通过学习与思考的辩证关系,强调自己解决认知,提升理论修养。克己自律就是要通过行为修养方法达到自制的要求,“克己复礼为仁”,“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这些都表明孔子提出自我约束的要求,让自己的言行符合良好道德的思想。 (二)自省内求与慎独 儒家思想中,自省内求,即自我反省,是在思想深处进行的自律修养。孔子曰:“内省不疚,夫何忧何惧?”并提出“见贤思齐焉,见不贤而内自省。”他认为,自省是完善人格,追求道德至高境界的一种途径。慎独,是一种习惯的自律养成,指在独处无人监督的情况下,也能小心谨慎地坚持自己的道德信念,自觉地按照一定的思想和道德准则来思考并付出行动。它们二者不仅是重要的道德修养方法,也是道德修养应当追求的崇高境界,均为我国古代修养传统中的精华。 当代西方国家的德育体系无疑是为维护资本主义制度服务的,但是我们不能仅仅因为与他们意识形态上的差异而单纯地肯定或者否定其德育发展,要看到他们的德育发展长处,实现一定条件下的“洋为我用”。在加强“自我教育”这一问题上,英国和荷兰的做法值得我们思考,如,英国在实施德育过程中树立以“学生为本”的大德育观念给于我们很好的启示,他们国家德育的首要目标就是培养学生健全的人格,并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淡化学生“受教育者”的角色意识,让他们自觉地接受思想政治教育。这一点具体说来,英国学校的德育既通过一些与德育紧密相关的课程开展,也用过其他课程的渗透方式进行,让学生主动参与其中自觉学习;还广泛开设道德课,使用讨论的学习方式,让学生从中提高道德判断能力,为学生的自我教育打下基础。荷兰高校则主张让学生在开放中去思考,去选择,重视挖掘他们自身的潜能,教师对学生的错误积极引导,给于学生自由的空间去释放创造力。 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育人功能必须引起我们高校工作者的高度重视,这就要求我们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需要发挥学生的主体性教育潜力,教育工作不能离开对学生精神世界的真切关怀,如,将丰富政治理论学习置于生动的载体之中,与分组思考讨论相结合等方法。由于每一个学生秉赋各不相同,思想道德教育要从实际出发,根据教育对象性格和能力等不同,对他们施以不同的方法,做到“因材施教”。高校思想政治教育还要充分注重从学生的个人实际情况出发解决不同的思想问题,把“学生”作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顺情引导增强学生对道德的判断能力,提高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针对性。 二、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统一 一个人应该通过自己内心不断反省,产生对一种思想的认同感,通过道德认识上升到道德实践,即要求我们高校思想政治教育要做到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统一。这是我国古代思想政治教育方法的重要特色之一,古人在道德教育上不断强调身体力行,重视道德践履,如孔子和孟子为代表的儒家先贤都高度赞扬那些虽不善于辞令却躬行实践道德规范的人士而耻于那些言过其实,知行不一的小人。 联系今天开展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实践工作,“重理论,轻实践”的德育现象在各高校仍普遍存在,教育工作者在传授思想政治道德观点的同时,更应该注意培养学生运用理论知识去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重实践离不开富有创新的理论指导,反观美国近百年的道德教育发展史,只有尊重按照规律办事,在不断反思传统德育模式的基础上才能创新符合现实实践要求的德育新模式。如此看来,只有形成符合我国高校实情的创新德育理论,将研究成果运用到德育教学的过程中,才能满足高校现代科学化的德育发展要求。然而,在达到“知行合一”的道德规范培养过程中,亦需要一定的“硬性”辅助方式帮助学生内化思想道德教育,我国古代教化民众的方法就拥有一套完整的操作程序,主要以强制训化和民间自发养成为主;类似于这一性质的还有英国学校思想政治教育中通过制定校规,硬性强化思想政治教育,严格规范学生的道德行为。 三、坚持渗透式教育 (一)隐性教育 西方国家在表面上虽不太强调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但是他们重在将政治观点和价值取向渗透在教育规范之中。我国在高校思想政治 教育的实际工作中,不仅要抓好显形教育,还要学会运用隐形教育的方法增强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效性。 古代人们除了利用制度载体,教育载体外,还特别重视利用各种大众传播媒体开展教化活动,如编写和普及启蒙教学的手段进行道德教化等。随着现代大众传媒的迅速发展,尤其是互联网的有效普及,高校的思想政治教育方法不仅限于课堂灌输与开会宣讲等传统方法,更应当充分利用传媒资源使得高校思想政治教育载体丰富化。西方大多数国家在对学生进行德育教育方面亦充分发挥大众传媒的导向作用,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介营造道德教育的良好氛围:美国在德育教育方法上开展多样化教学,重视隐形教育与显形教育相结合的方式,挖掘一切可能资源来丰富思想道德教育的载体,在坚持课堂教学在思想道德教育中的主导作用的同时,努力把它融合渗透到各学科教学之中,搞好校园文化建设,如,通过学术活动、社会实践活动等提升学生的思想道德水平,或通过校园建筑中增加名人塑像,纪念碑石等物质形态来激发学生成长,且开展生动的网络思想政治教育活动等,这种以渗透为特色的德育方式,最终达到“润物细无声”的德育效果。 (二)环境陶冶与教育者 当代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不仅是学校和教师的事,也是社会和家庭的责任。无论是古代还是现在,甚至是国外一些国家,运用将学校,家庭,社会三者相结合以形成思想政治教育的合力都是不可缺少的一种德育方式。儒家思想中,认为良好的环境熏陶会为人的思想品德形成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认为家庭环境是教育的基础,学校是道德教育最好的环境,良好的环境构建需要从家庭,学校和社会这三方入手,共同形成思想政治教育的合力,建立社会化思想政治教育的大系统,让学生树立起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道德观。 除了环境陶冶对道德教育有着重要的影响,我国古代思想道德教育还特别重视教育者的身教示范作用,对今天的思想政治教育也有很好的启迪作用。孔子认为,如果教育者自己不端正自己的行为,却要求教育对象遵守道德准则,是不能令人心服的。在教育的过程中,教师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让学生行有方向,用负责的精神和谦恭的态度去感化学生,最终令他们形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教师不仅需要有深厚的道德修养,还要学会用丰富的道德实践去锻炼学生,这点上韩国在培养德育教师的工作上有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韩国的德育教师一般要求具有专门进行道德教育学科的教学执照,在具体进行道德教育的时候,韩国在高校德育教育中对教师提出了四点重要的要求,即教师应该重视传统道德在现代生活中的应用,能够使用不同的图片、表格以及音频视频媒体等来反映传统道德的精髓,努力增强学生的批判思维能力,培养学生实践传统道德的意愿和意志力,让学生能对传统道德的基本精神进行理解并将其运用于生活之中。 我国高校在培育优秀的德育师德和师资方面也需要进一步提高,教育者不但要给教育对象起到很好的示范作用,还更多地要提升自身素质,用自身的人格魅力去感染学生。儒家思想认为,道德教育的重要力量源于道德理想人格的感召力,主张通过塑造理想人格来激励人们追求崇高的精神境界,把道德理想的实现看做是各种需要中最高层次的需要。古有孔子塑造了圣人君子,仁人等理想人格来作为引导人们进行思想道德修养的榜样和标准;孟子塑造了“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的“大丈夫”。当今我国正处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时期,在改革开放的今天,人们的思想解放和观念更新,但同时也带来了个人主义,拜金主义,贪污腐化等负面问题,这些负面影响着高校的新一代思想健康发展,教师的行为对学生有着示范效应和感召力,因此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更加要求教育工作者拥有优秀品格。 政治教育论文:对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沟通能力培育研究 论文摘要 思想政治教育既是一个教育过程,又是一个沟通过程,思想政治教育者沟通能力的强弱直接影响着思政教育的效果,在积极构建和谐高校教育的今天,思政教育者沟通能力的培育显得尤为重要,本文指出了思政教育者沟通能力培育存在的问题,分析了其原因,并提出了思政工作者沟通能力培育的具体途径,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论文关键词 思政教育工作者 沟通能力 培育 众所周知,思想政治教育既是一个教育过程,又是一个沟通过程,而成功的沟通可以使主客体在认识上产生认同,情感上发生共鸣,达到良好的效果。一定程度上思政教育者其沟通能力的强弱决定着教育者和教育对象之间能否进行有效的沟通,进而制约着思政教育工作能否取得实效,所以思政教育者沟通能力的培育显得尤为重要。 一、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沟通能力培育的重要性 (一)提高高校思政教育有效性的基石 高校思政教育沟通是教育者与大学生在平等的基础上交流思想、沟通情感的过程。在此过程中,沟通能力强的思政教育者能够及时全面了解大学生的想法,准确把握大学生的价值取向和心理需求,使思想政治工作有的放矢,减少工作的盲目性,提高其有效性。 (二)促进高校大学生全面发展的需要 当今时代大学生强调个性,喜欢追随新奇事物,不满足于接受现成的理论,表现出很强的主体意识。沟通能力强的思政教育者能够根据学生心理特点,与他们进行情感交流,帮助其认识自身价值,树立正确的三观,激发他们的创造性和积极性,促进大学生的身心健康,为全面发展打好基础。 (三)构建和谐高校教育的迫切要求 在高校思政教育中,沟通能力强的思政教育者,一方面能抓住学生思想上的“敏感点”,进行双向沟通,使学生乐于接受教育,在潜移默化中实现思想认识的升华,从而达到大学生个人和群体的和谐。另一方面能促进师生的有效沟通,增进彼此的理解,达到大学生和思政教育者间的和谐,促进高校教育的和谐。 二、高校思想政治教育者沟通能力现状及原因分析 (一)沟通能力的内涵及基本结构 沟通能力是人与人之间借助信息、情感交流而达到沟通目的的能力。高校思政教育者的沟通能力即在高校从事思政教育的人为了完成特定目标,用语言、文字等方式与学生交流,以相互了解、信任并达成共识产生一致行为的本领。本文的沟通能力特指在高校思政教育者同大学生沟通的能力。 人际沟通能力由沟通倾向、沟通技能和沟通认知能力三元成分组成。沟通倾向是指沟通的偏好与行为动力。沟通技能即沟通的行为表现能力,沟通认知能力是一种对沟通过程中的自我、他人以及沟通情境做出准确理解、正确判断的能力。 (二)高校思想政治教育者沟通能力方面存在的问题 当代高校思政教育者的沟通能力相对于过去有了很大提高。如服务意识、尊重意识增强,倾听能力、表达能力等明显提高。然而,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 首先,沟通倾向方面的问题。没有敞开心扉与学生沟通。大多数高校思政教育者虽然愿意与学生沟通,但却很少将心理感受告诉学生,没有敞开心扉,不利于双方信任关系的确立,导致思政教育沟通效果较差。 其次,沟通认知方面的问题。第一,没有充分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由于师生代沟和地位差异的存在,在实际沟通中学生大多没能发挥自身的积极性。第二,不能切实体察学生的感受。思政教育沟通中存在着由于主客观因素而造成的沟通障碍,使得教育者不能切实体察学生的感受。第三,正确选用沟通方式的能力不强。在高校思政教育沟通中教育者在针对男女生、理工科和文科学生,采取不同的沟通方式方面做到还不够好。 再次,沟通技能方面的问题。第一,不注重鼓励学生反馈。思政教育者在沟通中大多只顾自己表达意见,而没有积极鼓励学生反馈。第二,没有做到有效倾听。良好的倾听是有效沟通的开始,高校思政教育者在沟通中开始意识到了倾听的意义,但还没能做到有效倾听,释疑、重述等技能用的比较少。第三,不善于使用非语言表达。非语言表达在沟通中起着强化效果、体现真相的重要作用。而思政教育者在沟通中使用非语言表达的频率较低。第四,没能充分利用网络载体。网络沟通作为大学生思政教育的一种新型沟通模式,深受大学生喜爱。然而高校思政教育者对网络载体的开发利用程度还较低,手机短信、QQ和EMAIL还好,MSN、BBS、微博和贴吧的利用率则超低。 (三)高校思想政治教育者沟通能力方面存在问题的原因 综上所述,高校思政教育者的沟通能力在不断提高的同时,仍然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究其原因具体分为外部原因和内部原因。其中没有具体的沟通理论作指导,没有建立健全沟通能力培育机制是外部原因;高校思政教育者自身思想上不重视,没能与时俱进,客观精力限制,没能掌握有效沟通技巧是内部原因。 首先,来看外部原因。虽然沟通贯穿思想政治教育的始终,沟通能力是成就思政教育者职业的重要因素,但是从现实状况来看,沟通能力的现实地位低于其应有地位,这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没有具体的沟通理论作指导。在我国思政教育理论体系中并没有专门研究沟通能力的文献,或者在教学中没有设置专门的关于沟通能力的课程,即没有一套严整的关于沟通的理论去指导现实工作。 第二,没有健全沟通能力培育机制。高校领导者没有切实把沟通能力作为选拔教育者的重要指标,没有将沟通能力强弱作为教育者绩效考核的标准之一,没有实施思政教育者能力提升工程,没能提供锻炼沟通能力的机会。 其次,来看内部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思想上不重视。思政教育者有的思想跟不上时代的步伐,在实际工作中对受教育者不是平视而是俯视,认为沟通就是“我说了算”。有的认为,沟通就是说教,这种对沟通的歪曲认识阻碍了他们沟通能力的培育与提升。 第二,没能与时俱进。网络等现代化的沟通形式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出现的深受大家喜爱。 第三,客观精力限制。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高等教育出现了大众化的发展趋势,高校学生人数增多,而思政教育者队伍人数有 限,通常出现一个教育者负责几个班级的情况,加上科研任务、生活压力等,都导致教育主体没有更多时间来提高自身沟通能力。 第四,没能掌握有效沟通技巧。沟通是需要技巧的,掌握有效沟通的技巧对于教育者沟通能力的提高起着很重要的作用,而我们发现高校思政教育者没能做到有效倾听,没有鼓励学生积极反馈,表达能力和非语言表达技能都没有得到提高,这都制约了他们沟通能力的提高。 三、加强高校思政教育者沟通能力培育的途径 由于造成高校思政教育者沟通能力存在问题的原因很多,分为内因和外因,所以在培育教育者沟通能力时也应该从多个角度针对内外两方面来进行。 (一)深化高校思政教育沟通研究 提高高校思政教育者沟通能力,增强沟通的有效性,要研究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活动本身,并将研究成果写入教材,供高校思政教育者学习。 首先,深化一般理论的研究。理论是实践的导向因素,加强理论研究是更好实践的前提。加强高校思政教育沟通一般理论上的研究,即进一步研究和界定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沟通的内涵。 其次,深化特殊规律的研究。深化特殊规律的研究即重点研究沟通目标与社会环境之间的矛盾规律;沟通目标与大学生本身思想状况的矛盾规律;教育者与大学生在沟通过程中的相互作用规律;教育者与沟通环境相互作用的规律等。 再次,深化沟通心理的研究。高校思政教育沟通活动是沟通双方在一定的心理背景下进行的。沟通者的心境如何,是否有良好的情绪情感状态,是否有乐于接纳对方意见的积极态度,都将影响沟通效果。因此,深化沟通心理的研究,应重点研究大学生的心理状态,特别是大学生对思想政治教育沟通信息的接受心理。 (二)建立健全沟通能力培育机制 首先,建立科学的选拔制度。要建设一支专兼结合、功能互补、信仰坚定、业务精湛的思想政治教育队伍,这就需要严格把好选拔关,建立科学的选拔制度。其中将具有较强的沟通能力作为选拔思想政治教育者的重要指标,无疑具有重大意义。 其次,建立合理的考核制度。将沟通能力强弱作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绩效考核的标准之一,并将考核结果也与奖惩、晋级挂钩。积极与学生沟通且沟通能力强的思政教育者要受到表彰奖励,同时还应大力宣传他们的事迹,努力造成重视沟通能力培育的良好氛围。 再次,建立领导参与的制度。建立领导参与沟通的制度,有利于畅通信息沟通渠道,一定程度上也解决了高校思政教育者客观精力限制的问题。高校领导参与沟通的制度应包括领导参与沟通的行为上的硬性规定和参与次数的数量上的规定。基于领导所居的位置考虑,高校领导与大学生每月进行一次,每学期进行三、四次沟通与交流,是必要的和可行的。 最后,实施能力提升的工程。高校要根据实际,从组织战略和队伍建设的高度实施多种形式的思政教育者沟通能力提升工程,提供锻炼沟通能力的机会,加快高校思政教育者知识积累、知识更新和能力拓展,使其人人自觉提升自己的沟通能力。 (三)加强工作者沟通技巧的学习 首先,学会有效倾听的技巧。倾听是心理沟通的基本技术,研究表明,在心理沟通中,听的方面占40%,为此,教育者必须努力学习和提高倾听技术。首先要善于倾听,在沟通中,要表现出积极的态度并鼓励学生敞开心扉与你交谈。其次要耐心倾听,抓住学生语言中的关键点,全面理解学生讲话的意图。再次要运用“点头”和“噢”、“啊”的声音,不时回应学生。另外,要适当运用释疑,对所讲信息进行质疑和确认。第五要适时重述,以确定没有误解对方的意思。 其次,掌握基本的语言技巧。人与人之间沟通的方式很多,从目前的情况看,谈话仍然是最有效的沟通方法之一,思政教育者是塑造人的灵魂的,关键在于把亲切感人的话语传达给对方,使人受启发、受教育。因此,思政教育者要用情真意切的话滋润学生的心田,往往可以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再次,提高非语言沟通技能。非语言表达在沟通中起着强化效果、体现真相的重要作用。在语言和非语言信息矛盾的情况下,接收者更信任非语言提示。为此,教育者应利用非语言信息加强自己语言信息的力度,同时也应避免添加不必要的非语言信息,以免产生误解。我们应经常自省自己的非语言表达,确保其与使用情境及自己角色的一致。 总之,现代社会沟通能力非常重要,而作为主导者的思政教育者其沟通能力的强弱直接关系到思政教育的有效性,关系到高校师生的全面发展,关系到和谐高校教育的构建。 政治教育论文:道德情感在高校政治教育中的可行性 道德情感是人们对社会现象的真假丑恶表现出来的喜怒哀乐的情感体验。由于每个人所处的生长环境,家庭背景和自身所受的教育不同,对同一事物的认识和态度也就不同,因此在情感上出现的爱憎、喜恶与亲疏就会有差别。30多年的改革开放使国民经济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同时也产生了一些负面的影响,“道德滑坡”的说法涌现,许多关乎“道德”现象蜂拥而至。大学生对一些道德实践置之不理,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处于被动地位。然而,当代的大学生是祖国的未来,国家的希望,情感教育又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培养高校大学生道德情感迫在眉睫。 一、道德情感的简要分析 (一)道德情感的含义所谓道德情感,就是指人们依据一定的道德观念、道德标准以及人们根据自己所掌握的道德规范对社会现象的真假丑恶表现出来的喜怒哀乐的情绪体验。它是个人道德意识的构成因素,是情感的一种高级形式,是基于一定道德认识,对现实的道德关系和自己或者他人的道德行为产生的爱憎好恶的心理体验。道德情感是社会关系的产物,是主体把握世界的一种特殊形式。它会随着人们的认识水平的发展而不断地变化和发展。总之,道德情感就是人们通过自身对外界的体验和自身情绪的认识控制而形成的一种高级情感,是一种发自内心的对自身行为和现实社会的情感体验。 (二)高校德育中道德情感的特征道德情感是道德品质的重要组成部分,道德情感依赖于一定的道德认识,但并不是有了某一道德认识,就会产生相应的道德情感,只有道德认识同人们的道德理念,人生价值观,世界观相结合的时候,才会形成对道德行为、道德现象产生情绪上的反应,然后在这个反应的基础上形成一定的道德情感。道德情感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征:首先,道德情感作为人类高级情感,是人们对道德必然性长期体验而形成的;道德情感作为主体的意识活动,又是以道德必然性作为对象和依据的。道德必然性从一个侧面反映着人类社会发展的本质及完善自身的道德需要;同时又渗透在每一个人的自我完善活动之中。道德情感就是需要这种永远无休止地体验必然性,不断充实自己。其次,道德情感活动对情欲加以节制和引导。情感具有较多的理性内容,因此,在受理智控制的同时,也控制一些情欲。由于道德情感和情欲在性质上比较接近,因此道德情感的作用往往大于理智的作用。用理智控制情欲,通常会走向禁欲,导致无情无欲;然而用情感控制情欲,则可以适可而止,有利于人的全面发展。最后,道德情感活动允许人们追求正当的情。人的需要产生情欲,情欲本身并没有善恶之分,关键在于合适与不合适。宋朝思想家陈淳说:“情者心之用,人之所不能无”,“如当喜而喜,当怒而怒,当哀而哀,当乐而乐,当侧隐而恻隐,当羞恶而羞恶,当辞逊而辞逊,当是非而是非,便合个当然之则,便是发而中节。”也就是说,社会道德要求或道德必然性就是道德的情感;反之就是不道德的情感。道德情感活动,帮助人的情感符合道德必然性,因此,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们一定要充分认识道德情感发生发展的规律,研究道德情感规律对思想政治工作的影响。 (三)道德情感在高校德育教育中的作用在整个道德体系中,道德情感起着十分关键的地位。道德情感与道德认识、道德行为和道德意志紧密相联、密不可分。在高校德育教育中,注重道德情感的培养是极其关键和紧迫的。因为在高校德育中,道德情感的作用不可忽视,其作用如下:首先,健康的道德情感有利于大学生正确道德认识的形成,是大学生正常生活的根基。道德情感道德认识产生的基础,良好的道德情感有利于大学生正确的道德认识的产生和发展;道德情感为道德认识提供能源,为道德认识提供方向;道德情感可以深化大学生的道德认识,积极健康的道德情感会使大学生对道德认识产生浓郁的兴趣,进而更深入理解道德认识。因此,注重高校道德教育,可以使大学生形成正确的道德认识,进而对大学生日常生活提供良好的氛围。其次,道德情感可以培养大学生独立的人格,同时对大学生起着感化的作用,促进大学生健康发展。在主体和客体的关系中,情感是主体意识对客体的一种特殊的反映形式,而人的情感最显着的主观特征就是个体性,这种个体性是个体独立性产生和发展的重要基础,而个体能动性是个体发挥主观能动性的前提条件。高校德育教育中注重培养大学生的道德情感教育,可以培养大学生的独立个体性,从而使大学生更好的发挥个体能动性。同时道德情感教育对受教育者起着一定的感化和陶冶的作用,教育者用健康的道德情感教育,比如鼓励关怀受教育者,必能感化受教育者,进而形成一种和谐的师生关系,促进大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再次,道德情感是大学生道德行为的动力因素,良好的道德情感起着自我监督的作用,并约束大学生行为。积极向上的道德情感会激起大学生正确的道德行为。如果大学生都树立了积极健康的道德情感,那么宝马哥撞人、李刚儿子杀人等事件就不会发生。最后,道德情感的培养可以促进大学生素质的提高,进而更好的进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思想政治教育的目的是培养全面发展的人才,在高校教育中我们往往重视大学生的专业知识的教育而忽略了道德教育,而当今的大学生是祖国的未来,关注大学生道德情感的培养,可以促进大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提高大学生的素质,提高大学生的就业竞争力,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接班人,更好的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 二、大学生道德迷惘现象 在现代这个物质生活极大丰富,精神生活相对空虚的现代社会,“道德”二字似乎已经淡出人们的内心。大学生,作为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和希望,他们的思想道德素质关乎着整个社会发展。但是,现在的大学生在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和道德观上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迷惘现象。 1、畸形的人生观。在当今这个时代,很多大学生生活态度腐化,享乐主义、拜金主义现象泛滥,没有人生追求,整日只知吃喝玩乐,不学无术。比较突出的是:精神上感到空虚,精神萎靡,贪图安逸,不思进取。人生理念功利化,不懂得奉献精神,只知道一味的索取。就是因为这种思想萎靡,才导致了现在社会上一大批的“啃老族”。 2、错位的价值观。在这个市场经济的年代,很多大学生都认为,“钱就是万能的,没有钱是万万不行的”,似乎钱就是衡量一个人成功与否的标准。于是,就有一大部分的学生把赚取金钱的多少作为衡量一个人价值的大小,这样的评价标准严重背离了高校所倡导的价值观。 3、迷失的道德观。老人摔倒,无人扶起;宝马哥闯红灯撞人,交警制止却惨遭谩骂;自我意识膨胀,只知道追求自我利益而不管集体和他人 的利益,缺乏责任心和集体观念。在大学课堂上,经常会出现上课迟到,早退,甚至旷课现象。 4、偏离的道德情感。当今的大学生对人生的意义,人生的追求都感到迷茫。有相当一部分同学都是追星一族,他们的偶像都是电影明星,模仿明星的穿衣打扮。学校上不努力不刻苦,就业时不切合实际,好高骛远,生活上追求时髦,高消费,盲目攀比。这些现象都说明当今大学生的道德认识和道德情感有待加强。从上述叙述中,我们便可以看出,大学生的道德情感教育有待加强,需要引起教育者的高度重视。 三、高校道德情感的培养方法 大学生正处于情感丰富期和发展期,各种情感相互交融,相互影响,形成了当代大学生的情感世界。道德情感支配着大学生的道德认识和道德行为,因此如何加强高校大学生道德情感的培养至关重要。在制定培养方法的时候,最重要的一条是,道德情感教育符合受教育者道德情感的发展规律和特点。具体来说,由以下几条途径:第一,重视大学生道德情感教育,丰富大学生的道德观念,增强道德情感体验,做到以情育情。教育者要对受教育者的道德情感基础和差异等状况有所深入了解,有针对性地进行道德情感影响。教育者通过一定的语言来激发受教育者的情感体验,对受教育者要经常进行表扬、激励、肯定或者批评否定的形式,使学生获得道德上的满足或者产生否定的情绪体验。在进行这种道德情感体验的时候,教育者应该本着一种与受教育者平等和互相尊重的态度,只有这样,才会激起受教育者对学生的亲切感和信任感。比如,现如今很多大学生成为“啃老族”,高校教育者应该对此现象进行批评,引导大学生树立一种正确的人生态度。第二,培养教育者道德情感人格,进行有效的情感疏导,做到以行育情。教育者首先要具有良好的情感素质,并且能够以自身的情感情绪去感染和激发受教育者积极的、良好的、健康的道德情感。在对受教育者进行有效的道德情感培养的时候,教育者首先应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以身作则,言传身教,用自己高尚的道德情操去感染教育受教育者。在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教育者应该每周开次例会,用身边发生的点滴关于道德的小事件和受教育者进行沟通和交流;并且教育者要时刻关注受教育者的心理状况,各个学校都要设置专门的心理咨询老师,每个年级设置专门的心理辅导老师,心理委员,密切关注受教育者的情感动态。第三,丰富校园文化,营造开放的健康的积极向上的道德情感氛围,做到以境育情。大学生正处于道德情感的丰富和发展时期,校园文化对大学生的道德情感的培养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进行多种多样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比如,校园曲艺大赛,校园十佳歌手,校园十佳舞手,校园十佳朗诵者等活动,这些活动即可以增强大学生的综合素质,又能营造一种轻松的开放的健康的校园文化,为受教育者道德情感的培养提供良好的气氛。第四,加强社会实践,提高受教育者的道德情感,做到以践生情。马克思曾经说过,人的本质在于人的社会性,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而这种社会关系一定是在生活中建立的。所以,培养和增强大学生的道德情感,除了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外,还需要让大学生从生活中进行学习,将理论和实践进行有机结合;除了培养大学生的道德判断能力以外,教育者更为重要的应该是培养大学生的道德实践能力。只有把二者有机结合起来,才能实现人的全面发展。高校教育者要让受教育者走向社会,走进生活,可以采用社会调查的形式,让大学生了解当今的道德现状,并结合所学的知识提出解决社会道德丑恶现象的方法,让大学生的理论和实践紧密结合起来,从而使大学生道德情感得到升华。为了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高校应该深刻认识到道德情感的重要作用,注重培养大学生的道德情感。 政治教育论文:国外思想政治教育方法及其启示 思想政治 教育方法是指在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为实现教育目标、传授教育内容,教育者对受教育者所采取的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当今世界,随着科技迅猛发展和现代化程度的扩大和深化,人们的思维方式、价值观念和道德行为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许多国家为了使国民适应现代社会尤其是未来社会发展的要求,都非常重视思想政治教育。不同国家从本国的社会历史条件和国情出发,采取了不同的思想政治教育方法,呈现出丰富多采的面貌。 一、当代国外思想政治教育方法的特点 (一)内容丰富,地位提高。 思想政治教育的社会功能和经济效益越来越明显,因而在国外日益受到重视和钟爱。新加坡政府把它作为国家教育政策的三大基础之一(另外两个基础是能力教育和双语教育),使之具有战略地位。美国许多州的大学都硬性规定,必须拿到政治科目的学分才能拿到学位。有的国家还专门建立了“社会道德委员会”等机构,实行专人专做道德教育的有关工作。日本、美国、新加坡等国政府,拨出相当数量的专款,资助道德教育的调查和研究工作。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也逐渐丰富起来。美国的政治教育和价值观教育有两个主旋律:一是把美国的宪法和《独立宣言》作为最高经典进行传播和灌输;二是宣扬美国的三权分立政治制度和民主、自由、平等、博爱的价值观念。在新加坡,政府提出道德教育要“三兼顾、五强调”,即个人、社会、国家兼顾;法育与人情味兼施;理想与现实兼行;强调国情,强调国家利益,强调新加坡特色,强调内容形式应符合时代要求,强调寓教育于故事之中。德国的中小学要求培养学生“具有必要的思想品质和行为标准,使他们具有为发展社会生活、发展科学技术的献身精神”。日本的思想政治教育表现出高度的政治性和组织化,这与韩国、德国十分相似。 (二)途径广阔,方法灵活。 第一,学校德育。 1.课堂教学是主渠道。英国、法国、新加坡、日本等国都专门设置了德育课。英国中学的德育教材是《生命线》,很有特点。如教材上有这样一些问题:有人纵火会发生什么?一个男孩请他喜欢的女孩看电影,该由谁付款?为什么?让学生讨论,学会做判断。目标是让学生学会关心和发展深思熟虑的生活方式。日本的道德课教学方法也是多样化的,如讲解、讨论、看录像、演剧、唱歌、辨论等。不拘一格、活泼有趣。道德课的评估不打分,而是对学生的有关认识特点和行为倾向进行分析。在美国,虽没有专设道德课,但包含了许多德育课程的科目。而且,美国很注意在专业教学中渗透德育。学习任何一门专业课都要回答三个问题:这个领域的历史和传统是什么?它所涉及的社会和经济的问题是什么?要面对哪些伦理和道德问题?这种方式可以激发学生去思考与专业有关的社会伦理问题,有利于德育目标的实现。以上这些做法都值得我国学习。 2.组织课外校外活动。新加坡教育部规定中小学生必须选择参加课外活动,并把分数计入成绩册。他们推行真实教育,课堂讲授结合社会生活,不但带学生去参观社会发展的成就展览,也带领学生参观监狱、禁毒展览、反艾滋病展览等。这样学校德育就是开放的,延伸到学生的校外生活中。 3.隐蔽课程对学生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师生关系、教师对教学所持的态度、学校提倡的东西、校内的舆论导向、校园的面貌对学生思想品德形成的作用不亚于正式的课程,所以西方国家称之为“隐蔽课程” 。日本极其重视隐蔽课程的作用,对教师的学历、仪表、言谈举止甚至容貌都有规定;对学生的要求就更加严格,有详细具体的学生守则、操行评定标准、多种多样的奖惩制度。美国教育界历来重视隐蔽课程对于学生思想品德成长的作用。一是力求课堂学习与环境教育活动目标一致。二是校园环境应与社会环境相一致;校内生活的伦理准则、价值观念应该与社会一致,这样在校内生活中获得的经验才能帮助他们更好地适应社会。 4.务实的管理。许多国外学校十分重视对学生的严格要求和道德行为导向的管理。世界导师制发祥地的英国牛津大学对学生的衣食住行几乎都有规定,导师对学生要求也非常严格。美国的公立学校也有类似我国学校的“班主任”制度。中小学班主任除了要完成自己的教学任务外,还有管理学生的“硬任务”,如学生的注册、考勤、身体及心理状况,组织参观、旅游,与学校和学生家长联系等。香港地区的学校对学生管理的过程中,重视充分发挥学生会的作用,增加自治能力。 第二,社会性思想政治教育。 1.宗教教育。西方国家除直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之外,更多的是继承了把宗教渗透到人们日常生活中去的传统。通过遍布全国的宗教团体和广泛的宗教活动,把民众的宗教信仰巧妙地转化为对政府的顺从。美国政府极其重视利用公民宗教作为实行统治的思想舆论工具,美国公民自幼年起就时时处处感受到“上帝”的存在,“美国精神”也随之一点一滴沁入心脾,铸成他们的灵魂。在今天,俄罗斯总人口中有一半以上处于东正教精神思想控制之下,教会日益成为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机构。 2.政党与政治活动。政党是美国思想政治教育的主要角色之一。两党竞选往往被看成是一场政治闹剧,但从普及和宣传资产阶级的政治、经济、社会主张和价值观念等方面来看,又是很有时效的。新总统的就职演说的主旋律就是爱国主义 。约翰·肯尼迪在就职典礼时讲的“不要问你们的国家能为你们做些什么,而要问你能为自己的国家做些什么。”成为美国人崇尚的名言。1993年46岁的比尔·克林顿在就职典礼上喊出了 “振兴美国”的口号,他号召年轻一代为美国的发展做出贡献。这种政治活动给美国公民上了一堂关于美国价值观念的政治课。 3.家庭教育。新加坡视家庭价值为东方社会生存发展的核心观念,所以对于家庭教育格外关注。政治通过立法、政策导向来维护家长的完整,取得的效果非常明显,是对学校教育很好的补充和深化。日本的家庭教育占有很重要的地位。日本通过建立家长教师协会等组织来促进学校和家长的沟通和配合。 4.大众传播媒介。大众传媒在美国、英国、日本等发达国家都是思想政治教育的有利工具和重要途径。政府通过电视、报纸、电影、书籍等媒介宣传官方的政治道德信息,去影响公民的政治倾向、价值取向和生活方式等方面。目前,电影、广播、电脑网络、高保真唱片等技术已被国外学校广泛运用于各类教学,包括德育教学。教学手段的现代化提高了教学效果,也有益于提高学生的道德知识水平。 二、对我国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启示 第一,借鉴别国经验,重视思想政治教育效益。 重视思想政治教育的国际化趋势提醒我们,务必要把思想政治教育提高到战略地位上来。西方发达国家曾因片面追求高科技而忽视青年人的人格教育,造成公民道德败坏、家庭崩溃等社会问题,现在各国已采用不同的方式和途径来提高思想政治教育的效益。我国现代化比发达国家晚了近一百年,我们已没有时间重演别人的悲剧。必须借鉴别国成功的经验,汲取其教训,加强对社会成员特别是对年轻一代的思想政治教育,并注重对教育效益的研究。这方面我们可以学习发达国家的做法,由政治拨专款资助研究工作的进行。 第二,坚持“意识形态化”,把握思想政治教育的正确导向。 各个国家都在旗帜鲜明地宣扬本国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美、英、法、德、日都在宣传资本主义如何优越,新加坡、韩国则一方面毫不含糊地宣传自己的资产阶级民主建国理念,一方面又抵制“西方”思想的侵蚀。所以政治性是思想政治教育题中应有之义,我们绝不能忽视。中国一定要坚定不移地坚持并且宣传四项基本原则及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含义,抵御西方敌对势力对我国的“西化”和“分化”。 第三,将学校德育重点转移到发展道德思维和培养道德能力上来。 学校德育的任务是向学生灌输社会的主导思想意识和规范学生的道德行为。以往,我国的学校德育特别注重观念的灌输,在方法手段上缺乏灵活性,学生的道德思维得不到培养和发展。我们应该借鉴国外学校德育的方法,把教育对象置于一定的认识情境,帮助他们掌握认识问题的方法,提高处理问题和矛盾的能力,要引导他们形成正确的立场、观点、方法,固定其思想的基本思维模式,达到使他们独立自主地判断问题和解决问题的目的。道德观念的建立到道德行为的形成是一个长期、反复的过程,只有重视发展受教育者的道德思维,培养道德实践能力,才能保证受教育者真正具备较高的道德素质。 第四,加强社会大环境和其它方式的配合。 国外非常重视社会性的思想政治教育,因为思想教育对象生活在现实之中,无时无刻不受周围环境的影响。我们也必须搞“大政工”的观念,调动一切因素,一切手段,包括家庭、学校、社会团体和大众传媒,注重营造思想政治工作的氛围,保持思想政治教育强烈的渗透性和持久性,使人们在良好的大小氛围中经受精神的洗礼,提高思想境界。而良好的社会大环境的形成又要靠公民的自觉性、社会良好的控制手段、专业人员的良好素质以及全社会成员的共同努力来实现。 政治教育论文:思想政治教育对于公共危机管制的有效性 一、问题的提出 公共危机管理离不开思想政治教育。思想政治教育是社会或社会群体用一定的思想观念、政治观点、道德规范,对其成员施加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影响,使他们形成符合一定社会所要求的思想品德的社会实践活动。思想政治教育通过影响受教育者的心智模式来塑造人的行为。因此,思想政治教育既可以服务于公共危机引致的心理问题的救治,也可以配合其他公共危机管理活动。一方面,公共危机往往造成严重的心理后果,公共危机管理也就需要关注人的心理问题。具体的,公共危机发生的不可预料性容易使人心理失控。公共危机的发生一般是人们预料不到的,甚至是不可预料的,往往在人们没有心理与思想准备的情况下突然爆发,给人们造成一定的心理恐慌;公共危机发展的不易控制性容易使人陷入深深的恐惧。突然爆发是公共危机的基本要素之一,人们对事态的发展方向也难以做出客观的判断,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控制和处理危机的难度;公共危机及其后果的难以消除性会带来严重的危机心理疾病。公共危机的发生,往往会给人们的心理和社会生活带来很大的危害,而且有时还会引起连锁反应甚至威胁社会的基本结构和价值观,而这些危害(特别是对人们心理造成的伤害)往往又都是不容易在短时间内消除的。人们每每在此类事件面前惊慌失措、进退失据,个体失去判断能力和行为能力,谣言满天飞而致使群体失去理性。严重的个体还可能罹患心理疾病。如此种种的危机性心理后果需要开展适当的思想政治教育才能化解。另一方面,公共危机管理需要辅以有效的思想政治教育活动。公共危机管理属于管理学的范畴,其对象主要是人,是现实的、有思想的、有情感的人。按照“以人为本”的理念,管理不再是让人们一味服从,而更多的是使人在为组织服务中获得自身满足,实现人的全面发展。而思想政治教育也主要就是做人的工作,其现实目的是“促进人的主体性发展,使人成为实践活动的主体,以高昂的主体精神和激情投入人类发展的实践活动中”。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在手段和目的上都是相通的。思想政治教育既能帮助人们保有特定的精气神去面对大灾大难,还能有效动员多方面力量积极参与到解决公共危机的工作中来。 二、当前思想政治教育与公共危机管理的关系机制 1.思想政治教育是有效的柔性公共危机管理管理有刚性管理和柔性管理之分,刚性管理是一种单向管理,往往不关心管理客体的心理感受,更多强调管理客体的服从。单纯的刚性管理不仅可能无法化解危机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甚至还有可能激化矛盾、影响社会和谐。而柔性管理则以人为本,管理者靠情感感召,通过建立良好的团队人际关系使管理客体获得归属感,从而提升凝聚力和战斗力。无疑,思想政治教育属于公共危机管理中柔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相较于刚性的公共危机管理活动,思想政治教育则更能够准确地把握公共危机中群众的思想状况和心理趋势,因势利导,千方百计稳定和理顺群众的情绪,对人们因公共危机事件导致的心理危机、道德失衡、政治信念动摇等问题进行有效的调控和疏导,帮助人们树立对生活的信心和对政府的信赖,架起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共同战胜危机的连心桥。 2.思想政治教育对于保障公共危机管理的有效性不可或缺思想政治教育是对人们精神世界的价值导向,能通过引导思想从而达到规范行为的目的。思想政治教育作为一切工作的“生命线”,在危机管理中能统一认识、提升境界,教育人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塑造共同的精神理念和坚定的政治信仰,从而有效地对人们的心理进行疏导,缓解和消除公共危机的负面影响,重新建立对生活的信心和对政府的信任,最终提升政府管理危机的有效性。 3.思想政治教育在公共危机管理中不断创新传统的思想政治教育强调教育者的权威作用,教育对象只能服从。这种模式采取“我讲你听、我打你通”的单向灌输方式,往往不分对象地一刀切、一律化,要教育对象“老实听话”、机械模仿。而在公共危机管理中,管理部门不可能只要求群众盲目服从,这样反而会激起群众的反感甚至抵制情绪。这就要求我们要转变模式,始终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危放在第一位,积极引导群众从大局从发,把自身利益和国家、集体利益结合起来,同党和政府一同战胜危机。具体来说,就是通过柔性的思想政治教育,针对人们的思想疑虑,不再单纯地说教而是去解释和用科学的实验和数据来还原事情的真相,让人民群众对危机有一个真正科学的认识,从而树立起战胜危机的决心和信心。在公共危机管理中,思想政治教育关注点被扩展到生命观、财富观、民族团结观、公共危机法制观、危机心理、突发性危机事件知识和危机管理办法等,思想政治教育的模式也得到不断重组与创新。 三、公共危机管理中的思想政治教育模式 1.整合社会力量的“合力”思想政治教育模式通常,公共危机特别是自然灾害事件会对整个社会造成重大损失。受害对象具有全体性,社会公众往往会成为最广泛、最直接的受害者。而政府的力量又是有限的,仅靠政府的力量很难对危机实行高效、灵活的处理。为了有效化解公共危机,政府往往需要社会相关力量共同应对,结成以政府为主导、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完整的组织体系,该体系是涉及多部门、全方位的应对网络。而思想政治教育本身恰恰就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和能够动员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构建一个全程全员的教育合力网和立体工作模式。因此,应该充分利用思想政治教育的强大优势,充分发挥其社会动员作用,动员各行各业的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参与到公共危机事件的处理中来。为了能够有效整合社会力量,思想政治教育常常采用的方式是,通过运用科学知识使公众了解危机的真相,避免不必要的恐慌和混乱,有效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通过宣传鼓动,在全社会大力营造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和上下一心、齐心协力的社会氛围,提升民众的思想道德素质,激发民众的团结协作精神,动员广大人民群众和政府管理部门同唱一台戏,形成政府和社会力量的巨大合力。 2.榜样示范的“隐性”思想政治教育模式一般来讲,思想政治教育可以通过隐性教育和显性教育两种模式进行。如果单纯用显性教育而忽略隐形教育,将未免过于简单僵化,很难收到明显的效果。隐性教育主要是通过榜样示范等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对受教育者的思想、观念等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因此,在公共危机管理中,可以大力宣传报道先进典型,用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来带动群众,以先进典型的感人事迹来感染群众,引领社会风气,鼓舞干群斗志,激发民众热情,从而营造万众一心、众志成城、和衷共济的精神氛围,调动和积聚应对公共危机的强大社会资源和力量。在历次公共危机中,社会各界积极投入到与危机的斗争中去,涌现出了很多可歌可泣的典型事迹和人物,如果及时宣传出来就能够对广大民众产生极大的示范引领作用。这些都应该成为隐性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素材。 3.利益导向的“人性化”思想政治教育模式公共危机面前,人们的利益受损,有人失去家园、失去亲人甚至失去所有,对生活产生了绝望。公共危机发生后,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就是,始终把保障人的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从人民群众的切实利益着手,用真心去感受群众在危机事件中的真实感受,把工作做到群众的心坎上;把解决思想问题和解 决实际问题相结合,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多安慰和鼓励,用关切的眼神、鼓励的话语、温暖的拥抱让人们感受到温暖和关怀,就能够给他们带来战胜灾害的勇气和力量,使他们树立起对生活的信心,并以积极的心态和政府一起应对和战胜危机。 4.积极面向新媒体的“网络化”思想政治教育模式思想政治教育如果能够充分利用网络媒介,就可能发挥综合立体的渗透作用,提高时效性,扩大覆盖面,增强影响力。配合政府做好公共危机的管理工作,思想政治教育主要是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引领正确的舆论导向,掌握网络舆论主动权;及时在网上真实信息,让群众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揭露各种虚假信息和谣言,以事实真相安定人心。 5.关注心理健康的“心理咨询式”思想政治教育模式心理咨询是新的科学有效的思想政治教育方法,是对传统思想政治教育模式的突破,主要运用心理学知识和技术,对教育对象存在的心理失衡、心理障碍、心理疾病予以调整、排除。实践表明,公共危机往往导致消极社会心理的滋生和蔓延,进而催生一系列带有一定破坏性和冲击力的行为。如2008年的5?12汶川特大地震造成心理恐慌的人数,在震区估计是实际受灾人数的10倍以上。因此,在公共危机管理过程中,心理咨询式的思想政治教育将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具体来说,可采取个别咨询、团体咨询、电话咨询、网络咨询、短信咨询等多种方式,为受灾群众提供及时有效的心理健康指导与服务,帮助人们恢复心理平衡,引导人们以积极的心态面对生活。对失去家园和亲人的重点人群的心理疏导工作可以帮助他们树立战胜危机的信心和勇气。而对那些存在严重心理障碍或心理疾病的人群的恰当甄别和处理则为他们赢得了宝贵的救治机会。 政治教育论文:人文关怀是提高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实效性的重要途径 摘要:注重人文关怀首先要思想重视,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应当树立思想政治工作要注重人文关怀的理念;其次,要有体制保障,建立相关机制体制确保思想政治工作中人文关怀的实现;再次是要有方法支持,不断探索符合形势变化的人文关怀方法。本文从以上几方面系统论述了人文关怀是提高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实效性的重要途径,对于推动今后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人文关怀 思想政治 教育工作 途径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用正确方式处理人际关系。”这为新时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指明了方向,在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要注重“以人为本”。人文关怀是以作为社会主体的人之个性及其社会特征为基础的一种普遍的人类自我关怀,表现为对人的尊严、需求与价值等的尊重与关切,以及对人的解放、自由与发展的追求。思想政治教育作为一种培养人、塑造人、发展人、完善人的社会性教育活动,是以“人”作为其出发点与落脚点,它不仅承担着引导人们进行价值追问与价值决断的责任,还帮助人们解读人生的终极意义。 但是在具体的思想政治教育的过程中应该如何体现人文关怀、如何探索人文关怀视野下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有效途径仍然是我们当前急切解决的重大课题。笔者认为:应该从如下几方面着手注重体现出人文关怀精神,才能切实体现思想政治工作的实效性。 一、思想重视: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应当树立思想政治工作要注重人文关怀的理念 (一)注重人文关怀,是应对思想政治工作严峻挑战的需要。现代化的国际经验表明,当一个国家的现代化进程开始加速,或者说当一个社会处于转型期,这时不仅社会问题频繁发生,而且人的问题也大量凸现。当前,我国的社会转型进入了一个重要的阶段,主要表现在,经济增长速度加快,社会分化程度加大,利益格局差距加深。急剧的社会变迁引发的心理问题、思想问题逐渐增多,思想问题与心理问题往往交织在一起。导致这些问题出现和增多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必须明了社会环境,明确人文关怀的必要性。 宏观层面看,社会变迁的速度快、程度深、力度强,使人们对生活世界感觉表现出很大的陌生性。客观方面看,社会变迁这一最重要的宏观背景,具体、直接地表现为经济体制、社会结构、文化模式、价值观念等各个领域的深刻变化,对人们原已形成的社会心理、思想系统会形成巨大冲击,从而构成对人们适应性的一种考验。个体的适应性较弱,则是导致心理问题、思想问题现象产生的微观和主观层面的原因。社会变迁加剧与人们适应性减弱之间的矛盾,具体地表现在现实生活的不同领域之中,从而呈现出不同的问题及其形式:如社会竞争加剧所导致的压力感加重;生活节奏加快所带来的紧张感增加;改革过程中出现的社会问题引起心理失衡;文化价值观念的变迁造成心理上的困惑等等。 唯物主义辩证法认为,社会心理和社会行为是相互联系、互为表里的。社会心理是社会行为的内在因素,而社会行为则是社会心理的外在表现。社会学视野中的“社会问题”,是一个比“心理疾患”或“心理障碍”内涵更丰富、外延更广大的概念。它包括社会成员在价值观层面、人格层面和社会适应能力层面等出现的障碍性症状。之所以称其为一种问题,是因为这种障碍性症状所产生的负面效应,不仅被当事人个体所感知,而且也会被社会有关方面所感知。 从这个意义上说,心理、思想问题的普遍性和严重性,势必反应到我们工作、学习、生活以及社会的各个方面,并对我们的工作、学习、生活以及社会的稳定、和谐与发展带来事实上的影响。因此,我们在思想政治工作中更应注重人文关怀,加强心理问题疏导。 (二)注重人文关怀,是创新思想政治工作的新要求。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指出:“我国已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四个深刻”是党中央在对我国当前经济社会形势进行综合分析之后作出的科学判断,为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做好新时期思想政治工作提供了重要依据,也对创新思想政治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思想政治工作注重人文关怀既是工作理念的创新,也是方法的创新。人文关怀是统摄心理疏导的,选择心理疏导方式本身就体现着人文关怀,心理疏导是实现人文关怀的一种手段,二者都以提高人的思想政治觉悟为归宿,而不是脱离政治性、意识形态性谈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一方面,注重人文关怀体现了思想政治工作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人文关怀是从关心人、理解人出发,充分考虑人的内在需求,努力实现人的社会价值和个人价值的统一,更好地发挥思想政治工作的效能。另一方面,注重人文关怀有利于创新思想政治工作的思维模式。以往思想政治工作存在惯于把问题症结锁定在或归结为思想素质、政治觉悟或道德品质问题的思维倾向,因而容易造成错误地选择切入点,不仅没能解决问题,反而可能给人带来某种新的心理伤害,导致思想政治工作的失效。注重人文关怀则有利于分清问题的性质,找准切入点,理清工作思路,提高实效性。把注重人文关怀的新要求落到实处,必须坚持在继承中创新与在借鉴中发展相结合,从深度和广度两方面拓展内容体系。主要做到以下几点:第一,要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突出自主精神、进取精神、创新精神、协作精神、艰苦奋斗精神等与时代精神相合拍的精神品质的培养,使人在对理想的追求中,领悟生命意义、存在价值、生活目的,找到人生的精神支柱;第二,以促进人的心理和谐为基石,拓展心理健康与调适、心理疾病的预防与咨询等内容,引导人们正确看待心理现象和问题,增强自我调适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正确对待自己、他人和社会,正确对待困难、挫折和荣誉;第三,广泛吸收和借鉴有益成果。思想政治工作不应囿于工作领域不同之管见,凡是有助于思想政治工作应对新形势、新问题的成果都要广为吸纳,当前尤其要重视借鉴心理咨询工作的方法。 (三)注重人文关怀,是提高思想政治工作实效的新途径。注重人文关怀、缓解人的心理压力,已经成为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维护团结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重大课题,是提高思想政治工作实效性的新途径。 首先,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和理顺情绪工作是维护安定团结的润滑剂。人文关怀注重在全社会倡导和谐理念,培育和谐精神,以和谐的思维方式认识事物、处理问题,培育乐观、豁达、宽容的精神,培养自尊自信、理性平和、健康向上的社会心态,以开阔的心胸和积极的心境看待一切。在人与人关系上,引导人们树立合理竞争、共同发展的理念,提倡包容和协作精神,形成男女平等、尊老爱幼、互爱互助、见义勇为的社会风尚。注重丰富社会文化生活,满足人们的精神文化需求,充分发挥文学艺术陶冶情操、愉悦身心的独特作用,用健康丰富的文化生活有效调节人们的情感和心理,消除忧郁感、孤独感、失落感等不良情绪,让人们不仅生活上富裕,精神上也感到愉快,努力把爱国热情转化为做好本职工作和刻苦学习的实际行动,冷静理 性、合法有序地表达诉求,不做不利于安定团结的事情,自觉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其次,关注人们多方面的感受和需求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条件。人的感受和需求是多层次、多方面的。除物质需求外,还有政治需求、文化需求等;除安全感外,还有满足感、自豪感和成就感等。特别是当人们的生存需要得到满足之后,自我发展、自我实现的愿望就会日趋强烈。人文关怀高度重视人民群众主体感受上是否满意、是否赞成、是否高兴;充分关注人的自身成长与发展的需要,关注人的理想、信念和情感,努力创造让每个人都能够根据自己的选择发挥聪明才智的环境,使人人都有平等创业和凭借自身能力改变处境的机会,促进人的个性、才智和潜能的充分实现;积极引导人们加强自身修养,提高精神境界,完善自我人格,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确定志向和目标,从劳动、从付出、从自己的创造和对社会与别人的关爱中获得幸福;鼓励人们把个人发展与国家的发展、民族的发展,把自身价值的实现与他人价值的实现、社会价值的实现有机统一起来,在为祖国和民族的奋斗中实现自身的价值;把解决思想问题同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针对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切实做好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疗保健、子女上学、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社会治安、食品安全等方面的工作,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尽可能地降低社会成员所面临的风险因素,减少社会成员正常生存和发展的后顾之忧,最大限度地消除引发人们心理失衡、失调的外部诱因,为培育人的心理和谐提供社会环境支持,以保障和谐社会的构建。 政治教育论文:思想政治教育的课程教学研讨 一、知行统一需要教师有一贯的教育思想 教育是一项工程,而且是长期的又极为复杂的系统性的工程。我们的教育教学十分需要我们教师要有一贯性的教育思想,简单一点说就是要让我们初中学生在平时的思想政治教育中正常得到知行统一的教育实践。这就需要我们去克服这些现象,首先是喊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的思想,要想让学生知行统一,教师的教学行为则首先必须言行一致;其次是闲起来重要,忙起来次要的思想也是十分有害的,笔者以为我们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没有什么事再大于我们的教学的;再次是情绪饱满时重要,情绪发生问题时次要也是要不得的,我们应当充分地肯定,谁没有个喜怒哀乐,我们可千万不能拿我们的学生去开那种无聊的国际性的玩笑,我们的学生得罪不得,我们的教育懈怠不得。所以在平时的思想政治教育教学中,笔者始终坚持的是,努力开发让学生得以充分而又广泛地进行实践的资源。关爱自然保护环境是我们每个人都必须具备的良好的社会公德,但是在我们的诸多的公民中,这一点他们是极为麻木的,急功近利的思想使得不少人视自然和环境为儿戏。这就需要我们去十分勇敢地站起来,既让学生通过实践去感受保护自然环境的意义,又让学生走向社会去宣传甚至于去进行一系列的有效监督。因此,在每年的夏秋两季的收割中笔者总要组织学生做好禁止秸秆焚烧的相关工作,虽然是学生,但从某些意义上讲所取得的效果亦还是十分显着的。首先是一个个学生家庭不再去做那些有害环境的事;其次是有效地配合了政府禁止焚烧秸秆的工作得以迅速而又高效的落实。 二、知行统一需要教师有一套教育技巧 应当充分地肯定我们初中学生的学习还是十分辛苦的,基础教育的课程改革,教育新政的实施从某些意义上讲我们的学生是松了绑。可是我们不能不看到的是学生学习的负担重的问题还是比较严峻的。因为人们的观念还没有得到根本性的转变,即总想让自己的孩子考入高一级的名牌学校深造。教育的选拔机制仍然还是延续的一张试卷定终身的模式,所以学生所有的精力放到必考的课程学习上也是有情可原的。但是教育教学的实践惊醒我们,越是这样我们就越要抓住课程内容去有效地加强初中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这就需要我们去认真研究并探索促进学生知行统一的艺术途径,让学生充满激情地参与到一系列的知行统一的活动中来。还记得几年间,我们的华夏大地发生了多次的而且又是十分严重的自然灾害,有时的灾害则发生在我们学生的紧张复习应考的冲刺中,比如5.12的汶川大地震,那场面是惊心动魄的,怎样让学生去感受,使学生得到心灵的震撼?笔者做了这样几项工作,相磋于其他学科的老师,让其准时收看电视的新闻和情景,让他们看到灾害的无情,让他们感受到灾害后举国上下炎黄子孙的有情。党和国家领导人多次深入灾区进行抗震救灾的指导,诸多的志愿者前往灾区参与救援行动,不少的公民进行无私的救助。学生们的心灵受到了强烈的震慑,尤其感受到了社会主义大家庭的温暖。 政治教育论文:践行真理,提高素质——谈基层消防部队政治教育 随着我国经济的深入发展,社会各种物质更加丰富多彩,这种状况也给身处闹市的基层消防部队官兵带来了极大的引诱性,也一定程度上影响着队伍的稳定发展。因此新世纪里,基层消防部队思想政治工作的基础性、时代性和先导性作用依然重要和突出;新环境下,我们必须适应队伍建设发展的要求,立足于“打得赢”、“不变质”两大历史性课题,以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部队官兵的身心健康为主题,在经常性思想政治教育上下功夫,及时有效的解决官兵的现实的思想问题,防止和克服不良的倾向,用科学的理论武装官兵,用正确的言论引导官兵,坚定官兵的政治信念,从而确保队伍建设的正确方向,以全面提升部队的战斗力。 经常性思想政治教育是一项基础性工程,特别是在新世纪、新阶段,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入发展的浪潮中,社会大环境五颜六色,新情况、新问题和“新潮流”层出不穷。面对社会的挑战,青年官兵思想将更加活跃,关注的热点更加广泛,诸如社会热点、婚恋热点常常成为他们思考和争论的焦点。由于社会阅历较浅,政治理论基础较弱,辨别是非、善恶、利害的能力还不够强,认识方式偏重直观,往往对一些“热点”问题思而不全,思而不正,思而不深,思而不解,遇到一些似是而非的难题,感到茫然和无奈。对于这些问题的解决在基层消防部队依然有赖于经常性思想政治教育。 一、努力做一名知识的富有者 对于基层消防部队的政工干部来说,要用科学的理论和现代文化知识武装头脑,自己必须首先做一名知识的富有者,这样才有更多的资本来教育、引导基层官兵的良性健康发展。 知识是开展工作的基础。如今,知识更新的速度越来越快,知识倍增的周期越来越短,知识、科技和个人素质特别是基层政工干部的素质在管理部队中的作用越来越明显,知识越来越成为队伍发展的核心要素。因此,每一个基层带兵人,必须学习新知识,不断学习,不断积累,做到厚积薄发。 基层干部需要不断学习和更新知识,必须立足本职工作的需要。比如,如何帮助官兵增强政治辨别和行为控制能力;如何引导官兵确立正确的价值观、世界观和人生观,保持良好的道德情操等等,都需要我们不断学习新知识。要学习创新理论,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定信念,更新观念,与时俱进;要学习现代科技、经济、法学等知识,为开拓创新积累必要的知识储备。只有这样,才能履行好职责,推进“两化建设”,才能以新的视角和改革的精神去解决基层消防部队发展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二、正确处理基层消防部队思想政治教育的关系 基层消防部队地处各自辖区的繁华地段,官兵的头脑更加的活跃,对于思想政治教育,基层政工干部就要正确处理好工作中的几点关系: 正确处理长效应与短效应的关系。所谓长效应,就是长时间或长期对官兵思想起积极作用,帮助官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所谓短效应,就是短时间内或较短时间内对官兵思想产生积极作用,调动官兵在短时期内工作、学习、生活的积极性。作为基层的政工干部,要力求长效应,避免短效应,克服无效应,要防止和克服低格调,要防止将思想政治工作庸俗化;要防止和克服糊弄哄骗,防止对基层官兵思想产生误导,而是要将思想政治教育做到实处,正所谓“好钢用在刀刃上”。 正确处理综合效应与局部效应的关系。所谓综合效应,就是思想政治工作对官兵工作、学习、生活、训练以及生产、施工、劳动等各个方面都产生过积极作用;所谓局部效应,是指思想政治工作对官兵日常工作、学习、生活、训练的某个方面或某几个方面产生积极作用。基层政工干部一定要学会正确处理好综合效应与局部效应的关系,既要帮助官兵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又要帮助官兵健全和完善自己的人格;既要引导官兵刻苦学习,又要鼓励他们努力工作;既要完成灭火救灾、抢险救援的任务,又要做好经常性工作。 正确处理内在效应与外在效应的关系。所谓内在效应,就是指体现官兵内在情感,调动官兵内在积极性;所谓外在效应,是官兵表现在日常工作、生活和训练等各方面显而易见的效应。内在效应与外在效应是相互联系的,外在效应以内在效应为依托,内在效应要通过外在效应来表现。因此,部队思想政治工作要在强化内在效应上下功夫,要坚定官兵理想、信念、激发官兵的昂扬锐气和昂扬斗志,通过做思想工作,使官兵不怕挑战,勇于争先,开拓创新,战胜艰难困苦,以顽强拼搏的精神创造条件,干出一流成绩。 正确处理积极效应与消极效应的关系。所谓积极效应,就是指能对官兵的日常工作、学习、训练、生活等方面起积极作用;所谓消极效应,就是官兵对思想政治工作的不认同、不理解、不配合,对接受思想政治教育的积极性不高。对于广大基层官兵而言,积极效应是主要的,但我们也应看到,思想政治工作始终伴随着消极效应。基层政工干部要结合官兵思想实际做政治工作,要善于解开官兵心中的“结”,使官兵能从教育中受启发;要认真倾听官兵意见,善于凝聚官兵的智慧,尊重官兵的创造精神,将基层思想政治教育搞得形式多样,有声有色。只有这样,我们的基层思想政治工作才会尽可能的增加其积极效应,使广大官兵乐于接受思想政治教育,乐于积极参与思想政治工作。 三、基层部队训练中的思想政治教育 围绕贯彻新时期队伍建设方针,积极做好训练中的思想政治教育,是基层党支部的一项重要任务;认真抓好训练中思想政治教育的落实,是激发部队练兵热情,培育战斗精神和优良作风的重要途径。要充分认识训练中思想政治教育的地位作用,切实解决好政治教育的摆位问题。从当前消防部队面临的情况和任务看,应着重解决好:一是要明确做好训练中思想政治教育是基层队伍建设的优良传统。无 论是战争年代还是和平时期,训练中思想政治教育都是振奋官兵士气,激发练兵热情,增强军政素质,提高部队战斗力,进而出色完成各项战斗任务的重要保证。训练中思想政治教育的地位从根本上说是由业务训练的地位决定的,它的根本任务是保证业务训练的指导思想、方针原则的落实,最大限度的调动官兵的练兵积极性,从而达到保证训练任务完成的目的。不重视训练中思想政治教育,就是不重视训练,削弱了训练中思想政治教育,实际上就是削弱了业务训练。二是明确加强训练中思想政治教育是基层党支部的重要职责。业务训练是基层消防部队的中心工作,训练中思想政治教育是中心工作的重要内容,要想训练中思想政治教育有地位,关键是党支部要切实加强领导。一方面,党支部要注重研究训练指导思想、训练方针原则和训练中的思想问题,对训练中思想政治教育要有部署、有要求、有检查,与业务训练统一起来抓,切实做到“思想中有位置,工作中有路子,落实中有担子”。另一方面,党支部必须狠抓训练中思想政治教育,对重要工作的落实情况要及时督促检查,对训练中的思想问题和倾向性问题要敏感、善于理性分析梳理,及时提出解决的办法和建议。三是要树立做好训练中思想政治教育的高标准。树立训练思想政治教育的高标准,看业务训练的要求是否落实了,有没有形式主义、弄虚作假的东西;看官兵的练兵积极性是否高涨,有没有违背科学规律盲目蛮干的现象;看部队的整体训练质量高不高,能不能经得起实战的检验;看部队在完成重大演习任务中,能不能坚决执行命令指示,是否经得起各种复杂和困难情况的严峻考验。要着力激发广大官兵的训练热情,重点解决好练兵动力问题。一是要注重强化职能教育,引导官兵从本质上认清灭火作战的规律,牢固树立“灭火救援,服务社会”的思想。二是要注重发挥奖励的导向作用,对训练任务重、成绩好的个人,在立功受奖、评选先进、入党入团、等方面要给予倾斜。同时,要针对基层官兵的特点,运用多种奖励形式和手段,充分调动各个层次、各个方面的练兵积极性。三是要注重做好服务保障工作,作为训练中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内容。基层党支部要多做具体性的工作,越是在训练任务重、困难多、强度大的情况下,越要把服务保障工作跟上去。 要注重学习,勇于实践,真正解决好训练中思想政治教育过硬的问题。基层党支部决策水平的高低和个体行为的好坏直接影响着训练中思想政治教育的效益。要加强和改善训练中思想政治教育,必须注重提高领导班子的能力水平,努力做到“三个善于”:一是要善于学习。领导班子要结合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不断提高政策理论水平和政治教育能力,更新知识,转变观念,适应时代和队伍建设的要求,从而保持清醒的头脑、坚定的信念和科学的思维来做好新时期训练中的思想政治教育。二是要善于实践。到训练场上调查了解情况,掌握第一手材料。摸索做好训练中思想政治教育的重点、难点和关键环节,取得指导工作的发言权,从而把训练中思想政治教育做活做实做到点子上,发挥出良好效益。三是要善于培养推广典型。当前,在部分官兵中爱军习武意识不浓、动力不足、上进心不强、甚至不愿当典型、不虚心学典型的情况下,更应发现培养、宣传推广爱军习武、乐于奉献、勇于竞争、开拓进取的各类典型,努力倡导争当典型、爱护典型、学习典型的良好风尚。 目前基层思想政治教育的任务仍然不容忽视,如何做好今后的政治教育是基层部队所要继续强调的重要工作,作为基层任职的政工干部就要在前进的道路上认清形势,大刀阔斧的开展工作,通过不断摸索,把基层思想政治教育推上一个新的台阶。 政治教育论文:论政治教育的概念 一、关怀思想政治教育的相关概念辨析 (一)思想政治教育人文关怀与关怀思想政治教育 从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中指出“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用正确方式处理人际关系”,到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中再次强调“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培育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表明,这既是党和国家对思想政治教育人文关怀的重视,也是对传统思想政治教育过于强调思想政治教育政治性、阶级性、社会性的调整,对关怀思想政治教育的产生和发展有较大的推动作用。然而,我们还应该注意到,思想政治教育人文关怀与关怀思想政治教育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二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二者的共通之处在于都强调对思想政治教育主体的重视,特别是对思想政治教育受教育者的关怀,都注重学生的主体性、强调以人为本,关怀、尊重受教育者。然而,关怀思想政治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人文关怀亦具有明显地区别。人文关怀这一概念的侧重点在于“人文”二字,即对思想政治教育主体的关怀,这包括对思想政治教育者的关怀和思想政治教育者对受教育者的关怀。而关怀思想政治教育的侧重点则在于“关怀”二字,关怀思想要贯彻思想政治教育始终,不仅仅关怀思想政治教育主体,而且在思想政治教育内容上也要全面体现关怀,要培养受教育者关怀人、关怀社会、关怀自然;在教育方法上要运用更人性化、更具关怀色彩的方法;在教育目的上,关怀思想政治教育更加突出受教育者的被关怀品质的培养。 (二)关怀德育与关怀思想政治教育 1.此“关怀”非彼“关怀”在笔者提出关怀思想政治教育概念以前,学术界比较广泛使用的是关怀德育这一提法。然而在细细研究现有的关怀德育理论之后,笔者发现,现有的研究与其说是关怀德育,不如称其为关怀伦理视野下的道德教育研究。可以说,关怀德育中的“关怀”与关怀思想政治教育的中“关怀”是存在着相当的差别的,可谓此“关怀”非彼“关怀”。简单地说,关怀德育中的“关怀”是狭义的“关怀”,而关怀思想政治教育中的“关怀”是广义的“关怀”。关怀概念首先是作为一种伦理思想引起人们广泛关注,尤其以西方女性主义关怀伦理学派为代表。美国学者吉利根(C.Gilligan)在批判科尔伯格“以正义为核心”的道德教育的基础上创建了关怀伦理,提出要注重道德教育中的“不同的声音”,她认为女性更加倾向于以关怀和责任作为核心价值来解决道德问题。之后,美国哲学家、教育家内尔·诺丁斯(N.Noddings)将关怀伦理应用到学校的道德教育实践中,形成了独特的道德教育的关怀模式。关怀伦理学的其他代表人物萨拉·拉迪克(S.Ruddick)、琼·特朗托(J.C.Tronto)亦对关怀伦理学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关怀伦理逐渐地突破女性性别主义的局限,关怀的概念界定亦逐渐明确,被认为是人类共有的自然情感。可以说,西方关怀伦理学派为关怀理论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关怀理论传入我国之后,关怀伦理思想以及关怀道德教育思想对我国德育的启示亦逐渐成为学术界关注的重要问题。然而,现有的研究亦仅局限于此,并没有把关怀放到更为广阔的古今中外思想长河中。而古今中外的关怀思想,如中国古代儒家的仁爱思想、西方的自爱、博爱思想,甚至佛教的慈悲思想、基督教的圣爱思想,这些都应该是广义关怀的应有之义。关怀思想政治教育的“关怀”概念,正是基于这种广义的关怀。甚至可以说,这种广义的关怀伦理思想与正义伦理思想共同构成了古今中外的伦理思想的基本内容。“如果说正义伦理的要旨表现为做须做的事情、得应得的东西,那么关怀伦理的精义则是为了被关怀方的利益而自觉地做比须做的更多的事情、得比应得的更少的东西。”[6]可见凡是强调对人、对物、对社会重视、挂念、付出的思想,都是关怀理论的重要思想资源,共同构成了关怀思想政治教育的理论基础。这种建立在更为广泛的关怀思想基础上的关怀思想政治教育,必将更具有包容性、更富有生命力。2.德育与思想政治教育德育一词也可以分为广义德育和狭义德育。狭义的德育特指道德教育。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道德教育是指“把一定社会思想和道德转化为受教育者的思想意识和道德品质的教育”。可见,狭义德育,更加强调对受教育者道德品质方面的教育。而广义的德育,与思想政治教育概念基本一致。在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早期发展阶段,有不少学者常常以德育一词指代思想政治教育。关怀德育中的“德育”是侧重于道德教育的。思想政治教育所涵盖的教育内容则是较广泛的,其内容大致可以分为世界观教育、政治观教育、道德观教育、人生观教育、法制观教育”[7](P4)5大方面。作为思想政治教育的一种新的形态,关怀思想政治教育在实际上也必然涵盖以上5个方面的内容,其关怀理念也必然贯穿于这5方面的基本内容中。关怀思想政治教育在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关怀关系中,开展以关怀自我、关怀他人为主线的道德观、人生观教育,以关怀社会为主线的政治观、法制观教育,以关怀自然为主线的世界观教育。这也进一步说明,关怀思想政治教育并没有缩小思想政治教育教育内容的范围,而是要在思想政治教育的全部内容和整个过程中,突出并坚持其中的关怀维度,以期在进行以关怀为主线的教育中,贯穿思想政治教育的全部内容。 二、关怀思想政治教育的概念界定 关怀思想政治教育是思想政治教育的一种新的形式或形态,是关怀思想与传统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机结合。关怀思想政治教育概念是在这一概念基础上衍生的。二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二者的联系在于二者都落脚于思想政治教育,都是社会或社会群体促使其成员形成符合一定社会所要求的思想政治品德的社会实践活动。二者的主要区别则在于关怀思想政治教育把关怀理论引入思想政治教育,为传统的思想政治教育增添了一层更具温情的色彩。与传统思想政治教育相比较,关怀思想政治教育的最大区别就是引入关怀理念,所以在明确关怀思想政治教育概念之前有必要对关怀概念进行深入分析。对关怀概念的理解是理解关怀思想政治教育的关键。首先,从中文字面上分析关怀概念。在《现代汉语词典》中查找关怀,得到的解释是“关心:关怀备至、亲切关怀,关怀青少年成长。”可见,《现代汉语词典》中关怀等同于关心。当在《现代汉语词典》中进一步查找关心一词时,得到的解释是“(把人或事物)常放在心上,重视和爱护:关心群众生活,这是厂里的大事,希望大家多关点儿心。”。[8]可见,在中文释义中,关怀的对象包括人或者事物,关怀意味着对人或者事物的重视和爱护,常常关注、挂心、挂念。其次,如果我们从英文字面上对关怀概念进行分析,关怀则可以被翻译成以下英文单词或词组:carefor;showloving carefor;showsolicitudefor;solici-tude;thought。这些英文单词或词组的含义分别是喜欢、计较、尊重、照料;眷注、关注;挂念、渴望;思想、思索、关心。通过对关怀一词的英文释义的查找与分析,有利于我们更加全面充分地理解关怀一词的含义,关怀不仅仅是一种尊重、挂念、爱护的心态,更是一种为了实现这种良好心态而进行的思索、照料的行为。关怀是一种在心理动机和行为结果上都强调关爱他人或事物的概念。作为思想政治教育的一种理念和方法,关怀应该贯穿于思想政治教育活动的各个方面。事实上也正是如此,相较于传统思想政治教育,关怀理念指导下的思想政治教育在其主体、内容、方法等方面均有变化。而就思想政治教育的本质而言,与更加强调政治性或者阶级性的传统思想政治教育相比,关怀思想政治教育则更加突出其中的关怀维度,强调关怀性和政治性并存。在某种程度上,我们甚至可以说,关怀可以说是思想政治教育的生命线。而在思想政治教育的目的指向上,关怀思想政治教育更加强调且致力于培养受教育者具有感知关怀、回应关怀、实施关怀的品质,进而最终促进被关怀者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发现,关怀思想政治教育是思想政治教育的一种新的形态,是关怀思想与传统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机结合,关怀思想政治教育是在传统思政治教育中融入关怀理念,运用关怀方法,通过具有关怀素质的思想政治教育者,在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关怀关系中,开展以关怀自我、关怀他人为主线的道德观、人生观教育,以关怀社会为主线的政治观教育,以关怀自然为主线的世界观教育,促使受教育者形成感知关怀、回应关怀、实施关怀的被关怀者品质的社会实践活动。 三、关怀思想政治教育的内涵特征解读 要正确理解上述关怀思想政治教育概念的内涵,还需要从关怀思想政治教育的关怀性和政治性、关系性和动态性、自然性和伦理性、情感性性和知性的辩证统一中去把握。这也构成了关怀思想政治教育的特征。 (一)关怀性和政治性的统一 关怀性和政治性是关怀思想政治教育的本质属性。本质属性与本质与两个不同的概念。本质属性的落脚点在于事物的一种性质,本质则落脚于事物到底是什么的事物。学术界关于思想政治教育的本质属性的研究,迄今尚无定论。有学者坚持思想政治本质属性是一元论的观点,有的学者坚持二元论甚至是多元论。但有一点基本趋于达成共识,即认为政治性或者阶级性是思想政治教育本质属性之一。笔者坚持关怀思想政治教育本质属性的二元论,认为关怀性和政治性同时是关怀思想政治教育的本质属性。之所以仍然把政治性视为关怀思想政治教育的本质属性,是因为关怀思想政治教育仍是强调社会或社会群体促进其成员形成符合这一社会需要的关怀取向的思想政治品德的社会实践活动。这其中的“社会或社会群体”、“符合这一社会需要的思想政治品德”就明确地表明了思想政治教育的政治性和阶级性。在中国社会,这个“社会或社会群体”是指中国的工人阶级和最广大的劳动人民。这就决定了关怀思想政治教育不可避免地具有政治性或者阶级性的属性。这也顺应了关怀思想政治教育促进社会发展的目的。然而,更为重要的是,关怀性也是关怀思想政治教育的本质属性。这一本质属性符合关怀思想政治教育促进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目的,强调了关怀思想政治教育是将关怀理念融入传统的思想政治教育活动之中,试图通过更富有关怀价值的教育方式与方法,将受教育者培养成为具有关怀敏感度、值得被关怀和懂得付出关怀的人。所以,关怀性不仅仅是关怀思想政治教育教育的一个特征,而应该上升到本质属性的地位。总之,相较于传统思想政治教育更加侧重于思想政治教育的政治性,关怀思想政治教育具有政治性和关怀性的两大本质属性。关怀思想政治教育在兼顾思想政治教育促进社会发展和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双重目的时,更加侧重促进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更加侧重培养散发着人性光辉的、具有关怀品质和被关怀品质的人。 (二)关系性和动态性的统一 马克思指出:“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9](P56)马克思认为“人与动物的区别就在于人是一种关系性的存在,即人无时无刻不处在与自然、社会、自我的关系中。”[10](P24)可见,人本身就是作为一个关系性的存在,每个人都是社会关系网络中的一个结点。通过一个个相互联系的结点,社会构成一个整体。而思想政治教育就是要使处于社会整体中的这一个个体更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形成向心力,形成共同的思想观念、政治观点、道德规范,从而产生社会归属感和社会凝聚力。关怀思想政治教育正是基于对人的关系性本质的充分认识进行的思想政治教育。这既符合人性的需要又符合思想政治教育实际的需要。关怀思想政治教育注重强调的关系有三大类,即人与人之间的关怀关系、人与自然之间的关怀关系、人与社会之间的关怀关系。在第一大类人与人的关怀关系中又可以细分为人与自我、与熟人(父母、师长、朋友、恩人)、与陌生人三类。可以说,每个受教育者都是处于这样一种交错复杂的关系体系中,其关怀素质的养成有赖于与以上各种关系的关怀互动。从动态上分析,完整的关怀思想政治教育过程至少包括以下4个环节:第一,具有关怀素养的思想政治教育者主动发现受教育者明示或暗示的被关怀的需要;第二,思想政治教育者主动付出关怀、对受教育者开展教育活动;受教育者感知到思想政治教育者的关怀;第三,受教育者在与思想政治教育者的关怀互动中体会符合一定社会需要的思想观念、政治观点、道德规范,满足被关怀需要;第四,也是最为关键的,被关怀者能够在这一过程中培养起关怀品质,并实现角色转换,能够以关怀者的身份关怀他人,真正成为值得关怀和懂得关怀的人。纵观以上4个环节,我们可以发现,整个关怀思想政治教育的动态过程均是在思想政治教育者与受教育者的关怀关系中进行的,一旦在某一环节上关怀关系破裂,则关怀思想政治教育就在那一环节戛然而止。关怀思想政治教育的关系性与动态性相辅相成,使关怀思想政治教育中在关怀关系中动态进行中,完成整个关怀思想政治教育过程。 (三)自然性和伦理性的统一 关怀思想政治教育具有自然性是指关怀思想政治教育符合人的思想政治品德形成和发展规律,它以人的同情、关怀的自然情感为基础,使关怀思想政治教育产生具有自然的人性基础。孟子在其《公孙丑上》中表明“恻隐之心,仁之端也”,认为看到他人受苦的恻隐之心是仁爱行为的诱因。同时,西方思想家亚当·斯密在其着作《道德情操论》中也着重论述了同情,这种对他人处境感同身受的情感,是人们道德行为的基础。人类的这种恻隐和同情的情感是促成思想政治品德形成和发展的重要情感因素。在关怀思想政治教育中,正是同情、关怀这种情感促使思想政治教育者采取关怀行为,促使关怀思想政治教育的发生,促进受教育者被关怀品质的养成。关怀思想政治教育的伦理性具有两层含义:一是具有关怀素养的思想政治教育者对学生的关怀较多地来自伦理关怀。关怀伦理学派代表人物内尔·诺丁斯(N.Noddings)最先提出“自然关怀”和“伦理关怀”两个概念,她指出:“自然关怀是原始的、自然的,无需做出任何伦理努力的。自然关怀与伦理关怀是不同的,后者必须作出前者并不需要作出的努力。”[11]可见,在关怀思想政治教育教育中,思想政治教育者实施主动关怀的积极德性,也来源于两种:一种是自然关怀,一种是伦理关怀。自然关怀的心声是“我想要去关怀他”,伦理关怀的心声是“我应当关怀他”。但在思想政治教育者和受教育者这对关系中,思想政治教育者多是出于职业职责要求而对受教育者进行关怀,表现出较强的伦理关怀倾向。当然,思想政治教育者要努力培养自身的关怀素质,促进从伦理关怀向自然关怀的转变。这种发自内心需要的自然关怀将会更具感染力。二是指相对于传统的思想政治教育,关怀思想政治教育对思想政治教育者提出了更高的伦理要求,要求思想政治教育者主动承担关怀者的角色,对受教育者付出较多的关怀和爱护。“如果说正义伦理的基本精神是平等地划分权利义务的界限,那么关怀伦理的基本精神则是为了被关怀方的利益而自觉地承担更多的义务、放弃一些自己的权利和利益。”[6](P67)可见,关怀这种伦理思想强调付出大于收获,甚至不求回报,它是一种较高的精神境界。而关怀思想指导下的关怀思想政治教育同样要求思想政治教育者能够从受教育者的角度出发,为了保障受教育者的利益和满足其需要而自觉地去承担更多的责任和付出 更多关怀。因此可以说,关怀思想政治教育具有较高的伦理性。自然性与伦理性这一对关系在关怀思想政治教育中是统一的,其主要表现就是:关怀思想政治教育既有同情、关怀的自然情感为基础,又需要思想政治教育者做出伦理努力。同情、关怀的自然情感是关怀思想政治教育得以实现的自然生理基础,但如果仅仅依靠这一自然情感,关怀思想政治教育发挥实效性的程度则有待考量。关怀思想政治教育如若达到教育效果,还必须依靠思想政治教育者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不断做出伦理关怀努力,并致力于把源自伦理关怀的行为转化为真正来自内心需要的自然关怀。惟有如此,才能提高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性,实现其预定目标。 (四)情感性和知性的统一 注重情感因素是关怀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特征,它比传统思想政治教育更加重视情感的作用,强调以情感人、以情促德。但同时,关怀思想政治教育也注重理性的作用。“认知是品德情感、信念和意志形成的依据。”[12](P94)由此可见,在思想政治教育中,思想政治品德认知同样发挥着重要作用。依此,关怀思想政治教育亦会在强调思想政治品德情感的同时,注意提高其中的思想政治品德认知。此外,思想政治品德认知在关怀思想政治教育中还发挥着一种特殊的作用,即思想政治品德认知为受教育者判断思想政治教育者的关怀行为提供了依据。苏格拉底曾言“美德即知识”,提出没有知识不懂得善恶,无意为恶而为恶的人是不可救药的。如果以这一思想观照关怀思想政治教育领域的情况,我们可以发现,如果受教育者没有关于何为关怀,何为公正,何为权利义务之“应该”,何为付出奉献之“关怀”,就会视思想政治教育者的关怀行为于无物,甚至是视为“应该”,从而丧失了感知关怀的敏感度。当人们指责受教育者“知恩不报”时,却忽视了一个重要的前提性问题,即“知恩”,如果受教育者都不能将来自他人、社会的关怀视为恩情,那么“报恩”由从何谈起呢?所以,关怀思想政治教育不仅仅要重视思想政治教育者的付出关怀、以情感人,更要让学生首先明确何为公平、何种情况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何种情况他人、社会为你付出了更多等知识性内容。同时,关怀这一概念本身就是一个蕴含着关怀情感与关怀理性的概念。关怀伦理学派代表人物内尔·诺丁斯(N.Noddings)指出“关怀者在思维(理性)和感受(感性)之间的经常转化,即理性与情感的融通性是关怀性理性的本质特点。关怀具有理性和情感的双重属性。”因此,在关怀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感性和理性、情感与知性也就实现了统一。综上所述,关怀思想政治教育是思想政治教育的一种新的形式或形态,是关怀理念与传统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机结合,它与关怀德育、思想政治教育人文关怀有着明显的区别。关怀思想政治教育是思想政治教育的一种新的形态,是关怀思想与传统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机结合,关怀思想政治教育是在传统思政治教育中融入关怀理念,运用关怀方法,通过具有关怀素质的思想政治教育者,在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关怀关系中,开展以关怀自我、关怀他人为主线的道德观、人生观教育,以关怀社会为主线的政治观教育,以关怀自然为主线的世界观教育,促使受教育者形成感知关怀、回应关怀、实施关怀的被关怀者品质的社会实践活动。在教育目的方面,关怀思想政治教育更加突出强调促进人的自由与全面发展,同时也促进社会的发展。在教育理念上,关怀思想政治教育着重倡导关怀理念。对关怀思想政治教育的概念的界定具有较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这是继续深入开展关怀思想政治教育理论研究的基石,也是提高思想政治教育实效性的有益探索
一、概述 共享经济也称“分享经济”,是一种“协同消费”的生活方式,其特点主要是个体通过一个第三方创建的、以信息技术为基础的市场平台,整合闲置物品、劳动力、教育、医疗等资源共享从而实现点对点的直接商品与服务交换。随着社会经济、技术的快速发展,人们从刚开始的分享信息、分享观点已经扩散到分享商品、衣物到房屋、汽车甚至技能以及货币,这都借助于互联网与移动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得共享经济的分享范围和分享领域不断扩展并远远超出了我们的想象。共享经济这种新的消费模式迅速得到大家的支持,人们可以在互联网上自己的需求或提供闲置资源,通过互联网平台与人们分享房间、汽车、劳动时间、工具等,共享经济涉及交通出行、服务、金融、空间、知识或教育、医疗健康、美食、物品、公共资源等九大领域,人们通过共享形式所建立的撮合买卖双方的互联网交易平台,可以将供应方闲置或者盈余的资产最大化利用,提高商品的边际效用,降低边际成本,这不但有利于我国的节能减排,经济持续化发展,也有利于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共享经济也是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经济增长新动力,人人可以利用闲置资产和闲暇时间创业,从而降低了“双创”的门槛。同时,共享经济塑造了一种新型的社交关系和商业信用体系,人们通过互联网平台对消费满意程度进行打分评价以供其他消费者参考,通过互联网和大数据统计使信用信息共享,有助于打造一个人人守信,失信惩戒的信用社会。共享经济在未来的经济发展中占据重要的位置,然而中国信用体系建设尚不完善,目前难以将各种新经济形态纳入体系,信用评价体系没有统一的标准、失信惩戒机制尚不健全,因失信问题暴露出的社会问题很多。失信问题如果得不到妥善解决会产生扰乱社会秩序等问题从而阻碍共享经济的发展。规范个人及企业诚信行为以及加速推动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是国家、企业以及个人都要共同去实践的方向。 二、我国共享经济的发展现状 根据《2016-2017分享经济发展研究报告》的数据显示,从2014年开始共享经济的资本热潮便开始起步,2015年出现大量增长,融资笔数增幅高达100%,融资规模增幅近340%。2016年虽然融资笔数回落30%左右,但融资总额仍保持3%的小幅增长。经历了2016年的资本疯抢,共享经济规模不断扩大,新业态形式层出不穷,正逐渐发展成为我国经济转型的新动力[1]。国家信息中心的统计数据显示,2016年我国共享经济市场交易额高达3.45万亿元,同比增长103%。共享平台企业数量达到1000家以上,使用共享服务的人数达6亿,提供服务人数约为6000万。共享经济在发展之初,有二手物品置换、拼车等形式,在交通出行领域出现了滴滴出行、共享单车、共享汽车等这类我们熟知的产品,目前共享雨伞、共享充电宝、共享电脑、共享大厨、共享医疗、共享珠宝、共享衣服等业务的共享经济形式也不断涌现,共享经济已经从多个领域介入到人们的生活,为人们提供便利[2]。随着科技的发展,从2017年起,共享经济逐渐向工业制造、人工智能技术平台等互联网产业渗透。随着“共享+”业态越来越丰富,该行业得以迅速发展,但相关行业规范的发展却略显滞后,共享经济也经历了鱼龙混杂、乱象频发的“尴尬”。2017年,共享单车出现爆发式发展,共享单车企业30多家,累计投放车辆超过1000万辆,注册用户超1亿人次,然而高速的发展带来的是部分资金链断裂、押金难退、关停跑路、自行车坟场等负面事件频发,部分项目被指“伪共享”,商业持续性存疑。共享马扎、共享雨伞、共享篮球、共享技能……随着共享经济的兴起,一些“花式共享”项目陆续进入公众视野,这些项目是否符合市场需求,还是只是披着“共享”外衣,实质是新形式的融资游戏,一时间引起诸多质疑。国家支持发展共享经济,从2015年开始,十八届五中全会中明确指出发展“分享经济”。此外,“十三五”规划纲要《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关于促进绿色消费的指导意见》、《“十三五”促进就业规划》等文件都明确提出支持发展共享经济。2017年,发展共享经济也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有所体现,同年7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分享经济的指导意见》,将“共享经济”上升到国家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的高度,表明了政府促进其发展的坚定立场和鲜明态度,期望通过盘活经济剩余而激发经济效益,从而提升资源利用效率,进而促进经济的转型升级。 三、我国共享经济发展中面临的信用困境及原因 1.信用信息共享存在壁垒 共享经济的发展是以信用信息为基础的,然而我国征信行业发展不完善,导致信用信息共享程度差。传统的以政府为主导的征信系统难以全面覆盖和有效服务共享经济,央行征信系统注重金融方面的征信主要针对经济主体贷款和支付结算工具的信用信息,政务信息涉及工商、税务、法院等多个部门尚未完全实现信用信息共享,而且在此领域多针对企业征信,个人征信体系尚未建立起来。随着技术的发展,依托大数据分析方法商业征信发展迅速,特别是在个人征信方面显示出一定优势,以阿里巴巴、腾讯、京东等为代表的电子商务、社交类互联网企业依托其平台中大量客户的交易信息运用大数据分析方法开展征信业务,芝麻信用、腾讯征信等商业化征信机构逐渐形成了消费者信用领域的特色,在共享经济发展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3]。但是,目前商业征信领域的信用服务具有明显的商业属性,信用评分标准不规范,加之出于保护数据安全和商业利益的角度考虑,难以实现数据共享。信用信息共享壁垒的存在,难以形成有效的信用约束。 2.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完善 我国正处于信用体系建设发展中,与经济发展速度相比,我国的信用体系建设还相对滞后,社会信用意识薄弱,失信成本低,惩戒机制不完善,存在失信行为[4]。共享经济模式大多以信用为基础保障才可持续发展,蚂蚁金服的市场调研表明以芝麻信用分免押金的方式进行共享交易违约的程度低。然而目前的社会信用环境在一定程度上也制约其健康发展,信用约束发挥作用需要大量的用户的守约行为,单靠共享经济平台企业和客户任何单方面信用难以保障此模式发挥最大效用,如共享单车使用过程中用户破坏车、不按照规定停放等违约现象大量出现,大大增加了企业运营和维护成本,2018年开始,大量共享单车企业退出市场。除此之外,我国在信用法律法规的建设上面还是空白的,与国外发展迅速的信用法律法规相比,我国的信用法律法规还需完善。法律法规的缺失影响了相关惩罚机制的建立,不能形成强有力的法律威慑力,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失信行为。类似退押金难、共享单车上锁私用、偷换二维码诈骗、共享汽车盗开、短租住宅遭到破坏等问题使人们对共享经济发展前景产生疑问[5]。 3.难以平衡共享经济参与各方的利益 我国社会阶层分化严重,各个阶层所占有的社会资源是不同的,社会资源占有的不平衡势必影响共享经济的发展。在共享经济新模式出现之时,经济主体纷纷参与到共享经济模式中来,甚至将共享经济延伸到更广泛的领域,共享经济提高了社会资源的配置效率,也给各个阶层带来了福利。但是部分参与人利用共享经济的外衣将其仅作为融资的新模式,以业务之名迅速积累资金,挪用押金进行资本运作,未能进行有效的风险管理,资本运作失败之后出现跑路、退押金难等现象,损害用户利益;同时,在共享物品享用时,发生屡遭破坏的现象,导致共享企业运营成本、维护费用等成本增加,如有部分地区由于共享单车非法占道将大量崭新的单车送入“坟场”,导致资源浪费,共享企业利益受损。归根结底,由于共享经济是一种新型的商业模式,尚未有完善的行业标准和规范,准入门槛较低,商业模式运作也处于探索中,容易被资本逐利行为利用,因此,出现了无法平衡各方面利益的现象。 4.共享经济模式复杂 ,信用监管难度高以新技术为基础的共享经济是经济创新模式的探索,从共享经济的类型来看大体分为提高资产的利用率、交换服务、再循环等几种类型,由于新的经济模式打破了时间空间的限制,各类型共享经济模式的运营特征不尽相同,行业的界限也变得模糊,部分共享经济平台的监管部门难以明确,而各模式通过信用监管的方式和重点也不尽一致,部分平台交易缺乏安全保障,如金融类共享平台中的P2P,从最初的审核资料、线上整合信息、线下交易实体资源、进行信用评价等各个环节难以保证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共享经济这种经济创新形式使得各利益主体的违规行为缺乏制度化规范,相关机构难以实现有效监管,如果单靠传统的资质审核、行政检查等行政手段进行“管控”的监管,势必造成监管缺位、越位和错位,平台的自我约束和自律监管不到位,给现有的监管模式提出了新的挑战。 四、构建共享经济平台领域的信用体系 1.完善共享经济的信用制度建设 随着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不断完善,将新经济形式纳入社会信用体系,以信用监管的方式规范行业发展会成为趋势。政府制定共享经济信用监管制度,通过数据平台监管个人信用记录,并逐步探索推进信用为基础的共享模式,将共享经济信用体系建设纳入相关政策中[6]。将相关主体信用记录、信用数据库建设、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信用评价机制及激励约束机制建设等内容纳入政策制定内容中,切实做好共享经济具体业态的信用建设[7]。推进共享经济领域信用产品使用的力度,形成信用建设与行业规范相互促进的良性发展状态。 2.推进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发展 政府主要负责防范公共数据危机、个人隐私泄露和知识侵权等问题,制定信用数据使用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信用信息共享规范,扩大征信及信用信息共享的深度和广度。第三方征信机构信用评价和企业自身信用监管是约束共享经济交易过程中违约、违规等失信行为的关键,特别是企业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信用记录是第一手资料,更加有实际意义,企业自身是信用信息源的一个重要环节。提高第三方机构的信用信息共享及使用权限,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第三方征信机构可根据授权采集公众个人公共信用信息,解决交通出行、生活服务、房屋租赁等领域交易双方身份和信用认证问题,对交易双方行为加以规范和约束。 3.优化用户信用评价体系 共享平台应建立客户信用评价体系,适时对用户信用等级评定及更新信息,并提高信息披露的力度,促进提高客户的信用意识和自律性。将个人共享经济活动中的信用行为与征信记录挂钩,利用信用分的累积采取相应的激励惩戒措施,对失信严惩则会对个人行为形成外在约束,提高失信成本,引导其自觉遵守规则。积极促进共享经济平台企业依托自身平台利用大数据监督、信用评级等手段和机制,鼓励其与政府部门、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进行合作,健全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强化对资源提供者的身份认证、信用评级和信用管理,推进以信用结果和产品为基础的交易。 4.推进信用环境优化 推进信用环境的优化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从企业自身的角度来看,共享经济平台要以企业长远发展为出发点,在进行商业模式运作时守信用,维护共享参与各方的利益,因此,共享经济平台企业要提高本企业的信用意识,加强自律,将信用宣传融入到企业文化中,加强对员工的信用教育,并建立信用奖惩机制,优化信用微观环境;另一方面,从国家发展的宏观角度来看,加强信用宣传和教育,推广信用知识的宣传,充分利用各种网站、影视、电台、社交媒体等媒介,形成全方位、多角度、大力度的宣传格局,树立各类诚信典型,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氛围推进社会的信用观念和意识的提高,优化信用宏观环境。基金项目:珠海市社科规划项目(2017YBC138);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校科研发展基金项目(XK-2016-02)。获得奖项:北京大学中国信用研究中心“2018中国信用建设论文征文竞赛”优秀奖。 参考文献: [1]郭师绪.资本大战后共享单车如何盈利?[J].新产经,2017(3). [2]蕾切尔·博茨曼,路·罗杰斯(美).共享经济时代:互联网思维下的协同消费商业模式[M].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2015. [3]张杰.我国共享经济发展中的信用困境与解决之策[J].经济纵横,2017(8). [4]李鑫.分享经济监管困境与信用监管体系构建[J].学习与实践,2017(8). [5]胡吉亚.共享经济与共享单车[J].中国青年社会科学,2017(5). [6]赵景华,许鸣超,陈新明.分享经济业态下政府监管的差异化策略研究[J].中国行政管理,2017(6). [7]刘权.分享经济的合作监管[J].财经法学,2016(5). 作者:于菁 林宏芳 单位: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
1前言 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的根本是质量,质量体系的经济基础是质量成本。质量成本是指为获得高等教育质量而发生的成本代价。这个代价追求的是质量收益的最大化。质量符合要求就会产生收益,不符合要求就会造成损失。两方面联系在一起考虑,质量成本也由符合成本和非符合成本构成,符合成本是控制性成本,包括预防成本和鉴定成本;非符合成本是结果性成本,包括内部损失和外部损失。控制性成本影响结果性成本,控制性成本只有保持在规定水平上所需要的费用,才能避免结果性的成本损失。关键是要寻求最适宜的质量与成本的契合点。从理论上讲最佳质量水平应是内外部损失成本曲线与预防和鉴定成本曲线的交合点。若将教育质量成本总额控制在合理的区间内,一个有效的途径就是合理地调控质量成本的比例结构和费用分布。而这恰恰是我国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之一。资源投入不足和成本运行效率低,需要用质量成本的数据来指导教育资源的投入,用质量成本系统的方法来评价质量管理的效果。 2质量成本是一种随质量变动的成本 质量是技术与经济相融合的产物。随着社会的发展、技术进步和知识更新,不断充实和丰富着教育质量的内涵。质量成本作为服务于质量适用性的专项成本,随着质量适用性的变化而变动,始终保持着自身的动态性。质量要求的标准越高,投入的要求也会越高。质量成本的支出结构的调整要与教育质量的资源结构的优化在动态上保持平衡。即质量成本的资源要素之间是相互制约的,起主导作用的核心资源是师资力量。例如,课程资源匮乏是制约质量保障的瓶颈之一,又是质量成本增加但质量收益能否提升的关键。课程资源短缺主要表现为:生均课程门数迅速下降、专业平均课程门数也在减少、课程总体严重滞后。由于直接反映学生选择度和灵活性的课程结构过于单一,进而影响学生知识结构的差异度。还有就是课程体系和特色的缺乏。课程设计质量问题的背后,是师资力量的薄弱。 3质量成本是一种有选择性的机会成本 质量成本是一种机会成本,不同的质量就意味着不同的成本选择。就决策而言,选择适宜的质量是相对于机会而言的,没有再选择的机会也就没有真正的成本而言。机会即收益,机会即成本。要认识到机会在一定情况下可以转化为绩效,也可以转变为成本。机会既是机遇也是挑战。质量成本追求效率,其实就是不让任何一个重新选择的机会溜走。在质量管理过程中,如果有人不求上进,那很大可能是因为激励措施的力度不够或者是选择的激励方法不正确。如果有人需要别人监督才能做好工作,那很大可能是还没有制定出一套足以让人自律的规则。如果有人靠弄虚作假、投机钻营取得某种不合理的利益,那很大可能是评价制度与政策机制出了问题。只有让质量绩效与每个人的切身利益的关系密切起来,才能激发促进整体教育质量收益的提高。或者说质量成本是为了教学质量而管理,而不是对教学质量进行管理。如职称结构的优化不仅是教学和科研的需要,同时也有经济学上的重要意义,应使用最经济的人员组合。这不仅为高校内涵式发展提供了尺度化的人才保证,同时也为质量成本控制奠定了可靠的管理基础。高等教育的质量结构是内涵式发展的基础。大众化教育与精英教育并行不悖,具有同样的发展机会。如发达国家的医学教育至今仍属于精英教育,不仅师生比很高,最高可达到3.8∶1;而且成为医学生的竞争比例也很高,有时甚至能够达到50∶1。选拔和培养天赋异禀具有特质的人才,才能使某些专业稀缺的教育资源得到最佳的配置。预防和鉴定成本是一种选择性的前期投入。包括对教学、生活、研究、管理、学术、风气以及文化建设的保障性投入,才能保证人才培养质量的可靠性。我国的大众化教育的跨越式发展主要是通过举债方式来支撑其快速扩张的,相对于发达国家高等教育的大众化是具有较大的差距的,发达国家是通过较高的投入作为保障,而我国则存在投入水平较低,财政投入有限等特点。因此,我国由于投入不足,引发的质量损失也在预料之中。同时,由于我国大众化教育缺乏自然演变发展的历程,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有许多相脱节、管理不到位的地方,这就造成了成本运行效率低,教育资源耗费过大的问题。因此,要按照不同的质量标准用不同的方法来管理各类质量成本的此消彼长。 4质量成本是一种用于决策的估计性成本 质量成本具有多样性的特征。质量成本的预防成本、鉴定成本及内部损失成本属于显性质量成本,能直观的反映在会计账面上;外部损失成本则属于隐性质量成本,需要通过相应的技术手段来反映。显性成本可通过设置科目进行会计核算;而隐性成本则具有无形性、估量性和潜在性的特征。这就决定了质量成本以货币计量为主,兼用其它计量方式,从而从各个侧面来反映质量成本的内在属性,为质量管理提供决策依据。外部损失虽属于非财务性的隐性成本,但它会影响学校的声誉,引发社会舆论对教育质量的质疑和不满。隐性成本虽是高校实际发生但尚未支付的外部损失,但最终也会给高等教育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如医学教育投入不足的持续低成本专业规模的扩张,使原有精英教育资源在不断地稀释,形成了医学人才过剩与不足并存,数量不少而质量下降的局面;使原被认为是嵌入教育内部的质量问题,逐渐嬗变为一个涉及众多利益相关者“看好医生难”的社会问题了。隐性成本相对于显性成本,虽估计和测算较为困难,但选择适用的测算方法进行科学的评估,才能保持质量成本内部结构的系统性和完整性。评估作为高等教育保障体系的一种技术手段已广泛运用到各层次的质量保障体系中来。例如针对学生学习成果进行评估,已为美、英、澳、日等国用于支持院校决策和提高质量的手段。将难以测量的隐性成本转化为可操作的实践过程,除评估外,统计、绩效指标、基标法等也被广泛应用。质量成本属于管理会计的范畴,提供的数据供决策管理层使用。因此得到全部质量成本的信息虽然很难,但也没有必要都要求的十分精确,只要符合质量成本决策的要求,不影响作出正确的判断就是可行的。 5结论 综上所述,如何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使质量成本最小化?著名质量管理大师克劳士比给出了最简明的回答:“第一次就做对”。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质量成本的理念是预防,而不是检查和改正错误。某些决策失误造成的质量损失无法挽回,以往的实践和经验充分证明了这一点。“第一次就做对”最便宜、最经济。没做对、势必要修修补补,增加额外的成本支出。这也充分体现了管理会计的决策思想。我国高等教育资源原本就很紧张,如果内涵式发展过程中不做深入的调查研究,对质量管理不作预防性的投入,包括思考、计划和分析过程的三思而行,就难以避免作出错误的决策。质量成本是定量评价高校质量管理经济性的重要指标。质量成本算得清楚,才能看得明白,才能作出正确的决断。 参考文献: [1]郭银清.美国高校预算管理经验与借鉴[J].财会通讯,2011(3):120-121. [2]于化廷.高等学校绩效工资改革几个关系的处理—财务视角下的高校绩效工资改革[J].教育财会研究,2014(6):22-24. [3]孙丽昕.我国高校教师何以流不动[J].新华文摘,2014(9):124-127. 作者:刘千 范秀坤 张春军 封頔 单位:牡丹江医学院
社会医学论文:西方社会医学管理对卫生事业的启发 美国是在19世纪后期才建立起注册医师制度,而推动这项改革的最大动力是以抗菌术和麻醉术的发明、细菌学的建立、免疫反应的发现和X光技术应用为代表的医疗技术革命。这场革命使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只有具有坚实而系统的基础医学知识和丰富的临床实践经验的医生,才能提供高水平的医疗技术服务。这一时期,一批从欧洲归国的医学生将系统的临床课程、学校与医院的协作、医生职业的专门化等新观念带回美国,领导了按照欧洲标准改造美国医学职业的运动,如成立于1877年的伊利诺伊州健康协会就率先倡导提升医学教育水准。1883-1889年间,该协会发表了5篇报告,对医学生的基本素质和教育水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医学生应该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且已获得过高等学校的学位;医学生医学课程的设置至少应包括两门解剖课以及医学导论在内的10门学科;医学生医学课程的学习至少3年,还须通过由外部进行的考试才能毕业。同一时期,成立于1876年的美国医学院校协会提出了类似的标准。伊利诺伊健康协会的倡议被各州纷纷响应,1891年,一个由各州考试和颁证委员会组成的全国联盟成立,有力地促进了医学课程的规范化和教学质量的提升。20世纪初,美国医学会也加入到提升职业标准的运动中来,1905年,美国医学会成立了一个医学教育委员会,该委员会和美国医学院校协会创立一套关于教育和注册的标准,这个标准后来成了评价全国医学院校的综合指标[3]。19世纪90年代,随着民权运动兴起,民众要求政府在提供公共福利,保障公共卫生方面应发挥更大的作用;另一方面,成立工会的运动风起云涌,也催生了各种医学团体的形成。这两种因素也构成了美国医学职业社会化进程的大背景[4]。 西方社会医学职业化除了与大学教育相联系的注册制度外,随着科学的进步,其职业的分化也逐步推进,最先开始的是内外科的分离。如16世纪的英国,医学行业是一个等级分明的圈层结构,其核心和最高层是少数具有大学学位的内科医生和人数更少的且通过某个大学考试后获得行医执照的外科医生,他们可以在英国任何地方行医;而处于外圈和较低层次的大部分医学从业者是理发师-外科医生,他们属于不同的行会,行会法只允许他们在本地行医;而在这个行业的更外围是大量没有行医资格的江湖郎中,如一些充当助产士或儿科医生的妇女,一些杂货商-药剂师———他们除了配药外有时也行医。1518年,亨利Ⅷ世国王的御医,毕业于牛津大学并拥有帕多瓦大学医学博士学位的ThomasLinacre创办了内科医生法人团体(coporation),该团体获得国王授权,拥有在全英国举办考试和颁发执照的权力,并对伦敦周围7英里范围的行医活动和药事活动拥有监督和控制的权力,该团体于1551年成为伦敦皇家内科医师学院。同年,外科医生也效仿内科医生成立自己的团体。亨利Ⅷ世的外科医生ThomasVicary,Maidstone联合英格兰所有的外科医生行会,组成一个法人社团,并于1540年获得国王的授权可以在伦敦地区对无照行医者进行处罚,并且每年可以接受4名死刑犯人的尸体用作解剖研究。外科医生与理发师职业正式分离是在200年后才完成的,但从1540年起,外科医生就不再从事理发师工作,而理发师也被规定除了进行牙科手术外不得进行外科手术。早期的药事活动是由杂货店主兼营的,那些从事药事工作的杂货店主们除了配药以外,也为患者提供部分医疗服务,如为患者诊断、开处方。17世纪,药剂师职业与杂货店主职业逐渐分离。1606年,药剂师们组建了一个与杂货店主行会有所不同的组织———药剂师协会(SocietyofApothecaries),11年后,在国王詹姆斯Ⅰ世的授权下,这个组织与杂货店主行会完全分离,但药剂师从事医疗服务的行为却受到内科医生的强力抵制。18世纪以前,内科医生的教育是学院式和等级制的,他们往往在行医之前就已获得了大学学位,而外科医生和药剂师则是学徒制的。随着外科医师与理发师行业、药剂师与杂货店主的分离,学校教育逐渐面向药剂师和外科医生,并成为获得相应从业资格的必备条件。1763年,WilliamHunter创办了包括博物馆和图书馆的解剖学校,以提供高水平的化学、外科和内科课程。 19世纪早期,很多杰出的医学家就是在这所学校接受的医学教育。另一方面,牛津、剑桥等大学医学院虽然授予文凭并颁发执照,但是这些学校教学内容陈旧不堪,脱离实际,以至于每一个有志从事医疗职业的学生毕业后都要到爱丁堡大学再学习其它课程并在伦敦的医院工作一段时间,以获得更新的知识和能力。18世纪,随着人口的增长和工业革命的推进,西方社会对医学服务的需求越来越大,导致许多未经过学校教育的外科医生和药剂师进入到医疗市场。另一方面,富人对医生素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这就造成医学行业中的内科医生、外科医生和药剂师之间矛盾丛丛,尤其是1789年,一场严重的伤寒流行造成医学服务人员严重不足,曼彻斯特的医疗管理当局试图招募药剂师和外科医生,以增加医生的数量,这一举动激怒了内科医生。1794年,Percival撰写名为“医学伦理学”的小册子,呼吁对医疗行业进行改革并强调医疗服务的规范性。1815年,药剂师推动了药剂师法案的立法,该法案规定了药剂师对内科医生的从属地位,但该法案增强了药剂师协会的权利。该法案规定所有英格兰和威尔士的药剂师必须经过5年的学徒学习并通过药剂师协会组织的解剖和生理两门基础课程和两门医学课程的理论和实践考试,以及在协会承认的医院里经过至少6个月的见习后,才能取得执照和行医。法案还授权协会对违反者进行处罚[2]。该法案的设立提高了药剂师地位,也赋予药剂师全科医生的身份以从事医疗服务,而那些没有取得药剂师协会颁发的执照,即使有医学学士学位的人也不能从事药剂师职业[5]。1800年,旧的外科医生公会(Companyofsur-geons)改组成皇家外科医师学院。拿破仑战争使军队对外科医生的需求大增,而外科医生也在这场战争中受到更好的理论和实践训练,他们不再满足于在医学等级结构中处于较低的地位,要求至少与药剂师的地位相当。他们与药剂师协会达成私下协议,按照药剂师规则提升他们的执照和地位。1823年,皇家外科学院设立了外科医师国家考试,以获得皇家外科学院会员资格(MRCS)。许多年青人不仅希望成为皇家外科学院的成员,还争取获得药剂师协会的执照(LSA)。这样,“内外科医生”或全科医生就应运而生了,后来英国皇家内科学院也颁发内科医师的执业执照(LRCP),其级别高于LSA[5]。19世纪和20世纪之交,英国在初级保健服务和医院专科服务之间划定了明确的界线,前者由全科医生提供,后者由专科医生提供。1911年,英国通过“国家卫生保险法案”,创立医疗保险系统,以保证全科医生的存留[5]。 西方社会药剂师的执照一直是最通用的资格证书,药剂师的规则也一直被“内外科医生”遵守,但随着19世纪科学的进步以及大学教育的改革,师傅带徒弟式的学习方法已然过时,学徒制渐渐让位于医学院教育。受过教育的新一代医生比那些传统方法培养的行医者有着更全面的知识和更强的竞争力,他们希望清除那些无资质行医者以提升医学职业的声誉。因此,他们要求由一个权威的颁证机构来认证医学资质,让持证者可以在全国任何地方从事医学工作,并将没有资质者排除在行业之外。于是,追求更高质量医疗服务的富裕阶层、在爱丁堡受过教育的年青内科医师、追求更高的社会地位并且感受到无照行医者带来威胁的外科医师和药剂师,成为推动医学改革的三股势力。19世纪中期的霍乱大流行,促进了医学教育的改革。1858年,英国通过了新的医学法案,成立一个颁证机构———医学教育和注册委员会(GeneralCouncilofMedicalEducationandRegistration),将英格兰、威尔士、苏格兰和爱尔兰的大学和各种医师、药剂师的组织都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这个强有力的机构现在被称为全科医疗委员会(GeneralMedicalCouncil),其成员均来自各机构和大学,隶属于枢密院,其职能是确保申请者只有在经过适当的课程学习和临床训练之后,才能获得注册资格。1858年所制定的法案初衷是保护公众的利益而不是保证医生的利益,但它最终将医学从一门谋生技艺转变成一项受人尊敬的职业,让医生也从该法案中受益[2]。医学专业知识的发展进一步促进了医学职业的分化,到19世纪80年代,伦敦至少有6个专业协会,包括外科、眼科、皮肤、妇产科、神经科和耳鼻喉科协会,而在纽约,也成立了皮肤、产科、法医等协会[5]。 医学职业的分化和各种医学团体的成立,对于协调医患关系、医医关系、医技关系、医学行业与社会其它行业的关系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而对这些方面实践经验的总结和理论探索,则逐渐演变成医学伦理学的基本原则。20世纪上半叶,“科学医学”成为一种现代职业。高门槛、必修课、严格的执业资格、高品质生活、强有力的社会建制以及良好的公众形象成为这一职业的特征。现代医学的发展、经济的快速成长以及公民社会的形成,导致大量资本涌入医疗保健市场。新的诊所、医院、医学研究中心、医学校建造起来。另一方面,与医学知识的产生、传播和应用相适应的社会机制也在不断完善,医学的建制化趋于成熟。这不仅极大促进了医疗服务质量的提升,也增进了社会对医学职业的普遍尊重。今天的中国正处在一个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过程之中,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医疗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则极大的促进了医疗服务需求的增长,医疗行业在努力满足社会需要的同时,也面临着严格自律,维护职业声誉,提升职业形象的艰巨任务。西方社会医学职业社会化的进程,为我国执业医师制度的建立和医学社团的发展提供了一面镜子。 作者:左汉宾 单位:武汉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社会医学论文:社会医学对护理学科建设的启示 1977年恩格尔(Engel•GL)率先提出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biopsychosocialmedicine),指出生物医学模式的局限性,其不能解释并解决所有的医学问题,质疑临床医生过于狭窄地将疾病作为医学对象,忽视心理、社会因素对病人的影响,但并不否认生物医学研究对主流医学进步的巨大贡献。恩格尔的思想不仅是对科学的建议,也作为一个基本的意识形态,试图扭转非人化的医学和无助感的病人。“医学模式”自此问世,之后医学模式开始成为医学界关注的热点之一。因此,关于医学模式,其实是回顾性认识。医学模式的萌芽始于20世纪上半叶,甚至是19世纪末。在其被正式提出之前已经在医学、心理学、社会学领域孕育,成为新模式的先驱。恩格尔以一个概念的形式提出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但在科学研究及医学实践中通常是以一种理论来处理和应用。在过去的40年许多研究者对其进行了探讨,大多数研究是解读该模式的基本理论、阐述这种模式的指导意义或临床实践应用等。但自然科学领域很少有理论构成的研究,对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的理论构成也缺乏系统清晰的认识。梁渊等根据风笑天社会学研究方法中关于理论的一般构成方法,提出了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的理论构成包括10个基本概念、3层逻辑关系和6个命题。现从医学的发展史出发,综述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的形成背景及生物、心理和社会因素的作用,以期为护理模式的理论构建提供参考和借鉴。 1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的形成 早期神灵医学模式、自然哲学医学模式为经验医学,生物医学模式强调医学技术的进步与突破。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在不否认生物医学研究对主流医学进步的巨大贡献同时,强调病人的经验以及不同时代或文化对身体和疾病认知的差异。 1.1心理和社会因素的作用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以一元论为基本的指导思想,既考虑到疾病的生物学因素,也要考虑到心理因素以及环境和社会因素对疾病的影响,将所有这些因素都看作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 1.1.1疾病谱和死因谱的改变凸显心理和社会因素的作用随着社会的进步、工业化程度的提高,人类的病因谱、疾病谱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19世纪末与20世纪初在发达国家主要的健康问题是急性疾病。急性疾病经常由环境中的疾病因素引起,起病快、病程发展快或迅速导致死亡,这些致病因素可以对所有个体进行攻击而不论其年龄、性别、种族或社会地位;全体人口的各个部分本质上都面临同等风险。在现代工业社会这些疾病已经明显减少,但是在一些欠发达国家它们仍然构成了主要的健康威胁。到20世纪中期,发达国家的急性病发病率下降,慢性病和功能退化逐渐成为主要的健康问题。这一转变得益于居住条件和公共卫生条件的改善。上述改善导致的人口“老化”又进一步强化了慢性病的主导模式。 1.1.2对健康与疾病的认识随着社会观念的转变逐渐深入一些医疗效果的不足并不是因为缺乏适当的技术干预措施,而是因为观念上的思考不够。随着人们对保护健康、防治疾病的经验积累,认识也有了深刻的变化,对疾病的发生和变化由生物层次深入到心理与社会层次;对健康的思维也日趋全方位、多层次。20世纪开始,医学的主要模式是疾病的医疗模式。二战前人们相信这种医疗模式会使各种造成大部分死亡的流行病被消除。但由于急性疾病的重要性衰减,与生活方式、遗传甚至心理状态有关的慢性疾病和退化性疾病越来越重要,上述医学模式逐渐失去意义。健康与疾病之间以及身体完好与生病之间的界限并不那么明确、明晰,因为他们还混杂有文化、社会和心理方面的考虑。1946年世界卫生组织对健康作出了新定义,健康不仅是没有疾病和痛苦,而是个体在身体上、精神上、社会上完全安好的状态。这一概念体现了医学转换的基本精神。 1.2医学随着自然科学的发展完成了从经验到技术到科学的转型医学最早阶段带有明显的巫术的性质,被归属于巫术;在古希腊希波克拉底时代,它与哲学水乳交融;在很长一段历史时期内,医学被视为自然哲学;17世纪、18世纪,医学被认为一种“妙手回春”的技术;在生物医学模式主导时期,医学被自然而然看作是自然科学。随着自然科学的长足进步,特别是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的形成和应用于医学,它逐步完成了从技术到科学的转型。 1.2.1自然科学的理论成就推动基础医学的发展古代医学的形成和发展一方面得益于临床经验的积累和哲学思辨,另一方面也与当时的科学技术发展程度相关。近代以来,物理、化学的发展不仅是推动工业社会发展的杠杆,这些领域的理论成就应用于医学直接推动生理、生化、病理的研究,特别是从生物角度深入研究人的生命活动,从细胞到分子到基因,人类逐渐认识到生命的本质。20世纪中叶,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科学的广泛渗透和应用使得基础医学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为临床医学形成独立的专业体系、为临床实践的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1.2.2技术革命的成就推动医学技术的进步历次技术革命的成就为医学发展提供了基础和条件。日益复杂化的医学实验技术和实验设备,日益发达的临床检测技术,日益精密的治疗仪器,生物医学工程、影像学等新兴学科的出现,直至器官移植等高难度医学技术。实践证明,医学越是要发展越要更深入研究人的健康和疾病,越是需要技术的支持。 1.2.3科学方法论的发展推动了医学方法变革医学成为一门科学得益于科学方法论的应用,医学方法发展的一条重要途径就是移植其他自然科学各学科的方法并改造和发展。数学方法成为医学的常规方法;生理、病理的各种定量测量大多是以物理学、化学为基础发展;医学的实验方法的应用和发展得力于自然科学;20世纪社会学在医学领域的强力渗透,社会科学兴起了颇为瞩目的研究方法。在现代条件下,科学技术的新方法以日益增快的速度向医学渗透,改变着医学研究和临床诊治的面貌。 1.3哲学与科学的对立统一医学模式是在自然辩证法的发展中诞生,医学观是在辩证法和唯物主义科学观的指导下对医学深入研究并与其结合。纵观医学发展史,一些西方哲学思想和方法如希波克拉底古代哲学、笛卡尔推理、演绎方法,培根经验主义、归纳法,以及波普尔和皮尔士抽象主义、反绎思考的方法等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并且医学的每次飞跃与历史上几次文艺运动有着直接的关系。 1.3.1现代哲学的认识论、方法论与医学的发展系统理论提供了概念性的方法,不仅适用于提出的疾病的生物心理社会概念,也用于研究作为相互关联进程的疾病和医学护理。由于系统理论认为组织所有水平都在层次结构关系上相互联系,以至于一个的改变就会影响其他的变化,采用它作为一种科学方法是以减轻整体-还原二分法和改善跨科学学科的联系。更整体和全面的健康和疾病概念的主要方法是西格蒙德•弗洛伊德的心理动力学方法和精神分析,以及阿道夫•迈耶的反应-生活-应激途径和心理生物学的概念和方法。心身医学术语本身是一个二元论的痕迹,它成为一个媒介,借此生物和社会心理这两个平行但独立的医学体系之间的间隔被连结。 1.3.2历史上的文艺运动与医学的发展①文艺复兴运动。中世纪末文艺复兴运动席卷整个欧洲。人文主义者提倡人性、尊重知识、主张研究、认识自然和人体自身,将被禁锢了千余年的文化和科学技术从宗教神学的枷锁下解放出来。1543年比利时学者维萨里解剖学名著《人体之构造》出版,对近代医学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从此,医学科学发现不断涌现,呈现出医学史上值得大书特书的繁荣局面。病因学、生理学、内科学、外科学等取得了重要进展,医学进入多学科发展阶段。②科学主义思潮。文艺复兴“人的发现”之后,科学和理性继续在科学技术昌明、现代工业崛起的时代潮流中出演主角。19世纪中叶,黑格尔、马克思、恩格斯辩证法思想揭示生命的本质。随着爱因斯坦相对论的物理学革命和电力应用及内燃机的使用为主的技术形态的动力革命,科学主义思潮风起云涌。推崇自然科学,主张哲学应当效仿科学,哲学由此成为对科学进行分析的认识论和方法论。③科学人文主义思潮运动。20世纪以来,生物医学的基本指导思想就是还原论,基本方法是还原方法。医学呈现技术主义倾向发展的势头,学术界批评蜂起,但收效甚微。由叔本华的生命意志哲学、尼采的强权意志论和柏格森的生命哲学所形成的人文主义思潮有力地冲击着思想界。人本主义思潮以人和社会问题作为哲学的研究对象,关注人的生存、人的本质等,关注生存环境、社会环境等社会问题。在人本主义思潮的影响下,医学人文精神不断升温,人们开始对医学科学技术和医学人文精神的对峙进行反思,医学仅仅关注生物人的局面正在为对病人进行生理、心理和社会3个方面的整体关怀所替代。 2启示 恩格尔提出:“为了解疾病的决定因素、达到合理治疗和保健模式,医学模式必须也应考虑到病人、病人生活的社会环境和由社会决定去对付疾病的破坏性效应的补充系统,那就是,医生的作用和健康护理系统”。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的提出及发展为护理模式的理论构建提供了参考和借鉴。护理曾经是临床医学学科群的子成员,在我国目前已成为一级学科,不仅需要有独立的理论体系,更需要体现自身学科的特色。借鉴医学发展之路,护理学科从哲学指导思想到具体研究方法,都应该在更宽阔的领域中学习、领会、吸收、融合,最后形成护理学独特的研究模式和路径。 2.1下设二级学科,注重基础护理的研究有学者提出,在将护理学设置为一级学科后还需要设置若干培养方向明确、研究方法成熟、社会需求量大的二级学科。护理学二级学科的设立有利于护理专科化发展及各领域专家的培养,形成护理学学科体系;有利于在特定领域重点方向上取得突破,提高学术研究的自主创新力。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是在生物医学的肥沃土壤里开出了人文之花。基础医学的深入研究为临床实践创造了科学可行的条件。护理学学科建设也要注重基础护理深入、细化的研究,保持研究方法的科学性,为临床护理在技术、生理层面保驾护航。 2.2学习先进的科学方法,加强与其他学科的交叉融合医学本身是理论要素、经验要素、技术要素综合而成的体系。护理学同医学一样属于“异质综合体”,这种复杂性决定了人们对它的认识难免产生众多分歧,需要把握多重属性才能逐渐逼近其本来面目。医学发展是综合各时代科学技术的成果,自然科学先进科学的实验方法、研究方法是医学得以发展并走上科学之路的基石。护理学要注重学科之间互相渗透、交叉,形成立体网络结构,吸取其他学科的先进方法、先进成果发展自我理论和实践。 2.3加强护理理论建设自然科学的一系列成就证明它一方面需要正确的哲学思想作指导;另一方面也需要哲学作出科学的概括,哲学的作用可见一斑。20世纪80年代西方护理理论进入快速发展阶段,产生了大量著名的护理理论,保持了护理学的独立性,极大推动了美国的护理学发展。我国目前尚无原创的护理理论,多借鉴国外,但应用效果并不理想。有研究认为,护理理论可在既有理论评价的基础上进行创新,同时在护理实践和护理教育中应用。中国护理应借鉴西方护理理论构建的思路和方法,寻求东西方都未解决的共同问题,作出思考,要将理论研究与实践相结合,以确定有自己特色的理论,发展不同类型的理论,并加强国际合作。 作者:陈琳 韩世范 单位:山西医科大学第一医院 社会医学论文:人文社会医学的兴起及历史任务 一、一种新的文艺复兴思潮 20世纪以来,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包括医学在内的整个自然科学领域,出现了一种人文主义思潮,出现了一种要求自然科学的研究与发展回归人,回归社会,回归人文的思潮。自然科学经历了14~16世纪的文艺复兴运动之后,摆脱了神与宗教的桎梏,亦同时走出了古典自然哲学的深宫。作为一支独立社会实践力量,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成为人类社会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影响民族和国家发展的决定力量。科学已融入社会,融入人类物质与精神文化生活之中。科学离不开社会,离不开人类生活。当然,社会、整个人类生活也离不开科学。科学不仅作为一种改造社会的物质力量,而且作为人类社会精神文明,获得了毋庸置疑的肯定意义。正是在这种情况下,科学无论是从其自身发展,从其更好地发挥社会功能的需要看,都要求注入新的人文精神。在科学界,在学术领域,一种类似14世纪开始的寻求人文精神、回归人类的思潮正在兴起。对于这种我称之为新的文艺复兴思潮,一些关注科学发展的思想家早就察觉到了。例如,英国著名的科学史家W•C丹皮尔在其1929年出版的《科学史》中就这样写到:“在希腊人看来,哲学和科学是一个东西,在中世纪,两者又和神合为一体。文艺复兴以后,采用实验方法研究自然,哲学和科学才分道扬镳,因为自然哲学开始建立在牛顿力学基础上,而康德和黑格尔的追随者则引导唯心主义哲学离开了当代的科学。 同时,当代的科学也很快地就对形而上学不加理会了。”这样,我们就看到了自16世纪以来科学与哲学、科学与人文学的分离。科学家们认为,科学就是为认识而认识的纯科学。科学只能沿着实证的方法,只能沿着排除哲学,沿着排除人文社会因素的影响,才能获得自身的存在和发展。但是,在经历了几个世纪的实践后,人们终于认识到,就科学的自身存在发展而言,“通过科学走向实在,就只能得到实在的几个不同方面,就只能得到用简单化的线条绘成的图画,而不能得到实在自身”,“文艺复兴时期的人文主义者重新去研究希腊文,不但是为了语言和文学的缘故,而且也是因为希腊哲学家的著作中可以找到关于自然界的最好不过的知识。”这种最好不过的知识,显然就是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导言中提出的“理论地掌握这些材料”,就是对辩证思维的需求。其实,现代科学的起源是双向的。它既起源于巫师、僧侣或哲学家的有条理的思辩,也起源于工匠的实践。没有实践,没有经验,科学只能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同样,科学如果没有哲学思辩,没有人文社会精神的孕育,经验永远只能是经验,而不能成为科学。今天科学尽管已突飞猛进,但仍离不开这两个源头。 赋与当代科学以更多的发展是十分需要的。科学必须既是理性的同时又是经验的。“只有当理性思维应用于我们称之为经验的目的—即对于我们的几种感官,或对于以科学仪器的形式加以改进发展的感官来说,是可以达到的客体时,科学才存在。”当代科学领域人文主义的复兴有更深刻的原因。当今的科学,既是人类智慧的最高贵的成果,同时又是最有希望的物质福利源泉。由于我们为科学的发展提供了种种条件和机会,科学对社会产生了愈来愈大的影响。社会能够接纳愈来愈强大的科学吗?科学之于社会与人类的影响都是正面的吗?科学在何种范围内才是有益于人类社会而不是祸害人类社会呢?诸如大规模的杀伤性武器,遗传工程,人类对自然的大规模干预…在何种界限内才能造福于人类呢?这就要求科学从最初源于人类利益的需要兴起而最终回到人类利益这一基点上来。英国著名的科学家J•D贝尔纳的《科学的社会功能》一书曾明确指出:“我们不能再无视这样的事实:科学正在影响当代的社会变革而且也受到这些变革的影响,但是为了要使这种认识多少具有实在的内容,我们需要比以往更仔细地分析两者的交互作用”。 另一位科学史作家萨尔顿也曾发出呼吁,要求科学人道化。他说:“要想使科学研究劳动人道化,唯一的办法是向它灌注一点历史精神,即崇敬过去的精神—崇敬世世代代一切良好意思的见证人的精神。不论科学变得多么抽象,它的起源和发展过程本质上都是同人道精神有关的。”“每当我们对世界有了进一步理解,我们也就能够更加深刻地认识我们和世界的关系。并不存在同人文科学截然相反的自然科学,科学和学术的每一门类都是既同自然有关,又同人道有关。如果你指出科学对于人道的深刻意义,科学研究就变成了人们所能创造的最好的人道主义工具;如果你排除了这种意义,单单为了传授知识和提供专业训练而教授科学知识,那么学习科学,就失去了一切教育的价值了,无论从纯科学技术观点看其价值有多大。 如果不结合历史,科学知识就危及文化。”科学与社会的关系如此紧密,科学对社会的影响如此巨大,这就要求科学始终不背离人道,不背离社会公众的利益,和人文社会相伴相依,就成为势所必然的了。如果说,14、15世纪文艺复兴思潮的要点在于使科学从宗教与神学的桎梏中解放出来,为科学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那么今天我们面临新的文艺复兴思潮的特点,在于要求科学在其发展中克服单纯技术主义的倾向,实现与人文主义的结合,使科学更好地造福于人与社会。当然,当代科学要求人文思想的复归,应当是区分那种旧的、几乎与宗教混为一体的人文主义。从历史上看,一些人文主义者从传统的旧观念出发反对科学创新的事例也不罕见,如历史上曾发生的反对尸体解剖,反对堕胎,反对人体实验等,都曾使医学进步严重受阻。今天科学要求人文的复归,是基于限制科学负面影响的人文复归。在当今科学领域,也的确存在着旧人文主义对科学进步的干扰。诸如无条件的动物保护主义,视任何科学发现为灾难……,无疑对科学、对社会都是无积极意义可言的。科学应当摆脱那种旧的人文主义思想的干扰,寻求与新的人文主义思想的结合,从而为科学自身,为人类社会创造美好的明天。 二、人文社会医学兴起的背景 医学和整个自然科学一样,自文艺复兴以来,也走过了依赖实验、排斥哲学与人文学的影响、坚持自身独立发展的漫长路程。但是,尽管如此,早在19世纪20年代,德国病理学家魏尔啸(1821—1902)就曾说过:“与其说医学是一门自然科学,不如说它是一门社会科学”的观点。自那时以来,关于医学与社会的关系,关于社会对医学的影响与控制,人们的认识愈来愈明确和坚定了。例如,曾经影响和指导过医学发展一百余年的“特异性病因说”,在新的形势下遇到了越来越多的困难与麻烦。在许多研究课题面前,人们不禁要问,我们能找到某种特异病因吗?由巴斯德、科赫创立的微生物学,为特异性病因学提供了坚实的基础,也曾创造过医学的辉煌,但这种“特异性病因说”在寻求疾病控制时,却忽视了地理环境的、社会的、心理等方面对疾病的影响。 “它掩盖了医学上至关紧要的左右手:肉体紊乱或社会剥夺的术语解释疾病与健康的恶化”,因而“特异性病因说继续在引向我们走向错误。”也正是基于这一点,美国纽约罗彻斯特大学教授GL•恩格尔于70年代末提出需要新的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型,指出当代占统治地位的生物医学模型认为“疾病完全可以用偏离正常的可测量的生物学变量来解释,在它的框架内没有给疾病的社会、心理和行为方面留下余地”,因而是不完全的,需要修正和补充。对医学所持这种观点的批判性认识,我国一些著名的医学科学家也曾发表过一些极为深刻的见解。早期任中国医科院院长的黄家驷教授就曾说过:“人的健康与疾病,不仅受着物质环境的支配,也受社会制度、经济条件、精神状态等影响。 因此,医学又是与社会科学密切相关的。”我国著名学者于光远在一次会议上曾对医学有过一段精彩的论述。他说:“对于临床,可否理解为世界上许许多多自然过程中的一个特殊自然过程,临床当然不是一个天然的自然过程,而是一个社会的自然过程。就是说,这个过程离开了社会就会不存在。而且,临床是两重意义的自然过程,它与开矿不同,开矿虽离不开社会的发展,但矿体是自然的。对临床来说,不仅疾病一般都有社会的原因,有社会性,医学的治疗行为,包括所用的方法、手段,也是有社会性的。所以,临床是两重的社会自然过程。因此,我认为医学不是一门纯粹的自然科学,本身是一门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交叉的学科。”当然,医学之所以区别于政治学、社会学、文化学,仍在于主要是通过技术手段服务于人类健康,问题在于人是社会的人,疾病与健康总是受制于一定的社会、文化环境因素,因而医学在使用技术为健康和治疗疾病时又不能不考虑人文社会因素的作用,并且在某些疾病的治疗方面不能不主要依赖于社会及心理因素的调控,这就给人文社会医学的发展留下了广阔的阵地。医学不仅是智力上的科学,而且是人类学意义上的文化,有着深刻而明显的文化标记;医学不仅是一门依靠自身不断完善发展的知识,而且总是不断吸收其它科学成就,总是以某种哲学、方法论为基础构建起来的知识与技术、技艺结合的综合体系;医学不仅是一种知识和科学意识形态,而且是一种社会建制,是一种以庞大专业队伍为骨架的社会职业组织。医学的这些本质特征,奠定了它的人文社会学的基础。本世纪60~70年代以来,医学加速了其人文社会学的复归,并逐步形成了一系列人文社会医学学科,是由以下一些背景因素相互促进的。 第一,医学已成为一种庞大的社会建制,对社会注入了愈来愈大的影响。医学早已不是古代单个医生面对病人的最初组织形态,也不是中世纪以后逐步形成的早期治疗所、安息所和教会医院。现代医疗保健服务,已注入到工厂、学校、研究所和每一个社区,医疗保健支出已成为各国政府沉重的财政负担,并对社会和国民经济发生重要影响,因而加强了医学的社会性,其人文社会色彩更加突出了。 第二,由于医疗高技术的应用及其应用范围不断扩大引发的社会问题愈来愈广泛。当代医学的新成就,使医疗技术的应用大大超过了传统医学单纯治疗的范围,且不断扩大新的领域,因而提出了医学应当做什么和不应当做什么,哪些是有益哪些是有害的问题。而对这些问题的回答,必须从社会、道德、文化等方面考虑才能作出合理的判断。单纯的医学视野的考虑是无能为力的。例如,当代生殖技术可以完全改变多少世纪延续下来的传统生殖方式。当代的生殖技术,可以控制性别,可以人工授精,可以由别人代生,可用试管培育受精卵,可以男性怀胎,可以改变性别。如此等等的取舍,都必须从各国社会情况、道德是非、文化传统多方面考虑。再如器官移植,死亡标准、安乐死等,也因社会道德文化的差异引起各国公众长久不息的争论与焦虑不安。在这些方面,医学简直成了人文社会医学了。 第三,由于人口结构、疾病结构的变化及社会环境、生活行为方式致病作用的增长,必然导致医学对人文社会因素的关注和人文社会因素在对健康疾病作用比重的增长。人们要求回答:社会、人文、环境、心理、乃至宗教、信仰是如何影响人类健康,在何种程度、何种范围内构成人类健康的潜在因素。人文社会医学的出现与成熟,实际上开辟了人们增进健康、防治疾病的新途径,是当代医学发展的重要目标。 第四,由于大量科学技术物质手段渗入医学,导致了医学的非人格化和医患关系的物化,引起了医学界和社会的关注,要求医学回归人、恢复“医乃仁术”的呼声日益增高。医学是为人民服务的,以关心人为最高宗旨。希腊医学的先驱者希波克拉底早就说过:关心病人比关心病更重要。但是,自拉美利特把人看成机器以来,这种思想发展到了空前的地步。在现代医学面前,人是肉体的物质,人是CT图像,人是基因……,因而医学日益失去了昔日对人的温暖而变得冷漠了。只要回想起一个病人走进医院在医生冷冰冰面孔前不断奔波于各种检测科室时,人们就可以清晰地看到医学日益失去人性的图景。但是,人是有喜怒哀乐的,他的情绪、心理对健康的影响是绝对不可以忽视的。应当说,医学发展面临的背景因素,和整个当代自主科学面临的背景一样,只不过因为医学与人文社会因素的血肉关系而使这个问题更为引人注目。 三、关于人文社会医学的任务 人文社会医学的任务与历史责任,就要反映医学与社会文化的互动关系,揭示医学理论和技术所包含的主客观因素的文化的交流沉积的思想史与“外部史”,促进科学文化与人文化的交流与互补,从而丰富与完善医学,丰富与充实文化,形成医学的文化定位,哺育医学和医学科学工作中的人道主义精神,克服医学中的技术主义影响,复归“医乃仁术”的本来面目,使医学更好地服务于人类,造福于社会。具体地说,人文社会医学的任务与责任,就是要提醒医学始终坚持正确的目的,使医学永远服务于人,造福于人类健康。自15、16世纪以来,医学和整个自然科学一样,始终存在一种纯自然科学与技术主义的思想。他们为科学存在而辩护的理由就是:科学本身就是目的,科学就是为了发现与发明。这种观点在医学中的反映,就是只承认技术,就是只重视技术,把寻求技术发现和发明当作医学的最高目标。因而忽视了人,忽视了医学技术必须紧紧盯注人类健康这一根本目标。 这一点,在当代医学技术突飞猛进的情况下,更为突出和重要。人文社会医学的首要职责,就是要使医学回归人类,回归人道主义的基点。其次,人文社会医学应当为完善医学、建立一门完满的医学而发挥其自身的潜能。迄今为止,现代医学所做的一切,主要仍是生物因素方面,而对社会、心理、行为、环境等因素之于疾病与健康的作用方面,知之甚少。例如,社会、心理、环境因素究竟如何影响人的机体健康?社会、心理、环境与生物因素的关系及其相互作用是什么?如何通过社会、心理方面去促进健康?如此等等,尽管有过一些调查与观察,但总的说来,仍处于盲目和知之甚少的状况。以文化与疾病、健康的关系为例,人们大致观察到文化环境、不同文化习俗对疾病与健康的影响,但理论地说明它,以及实际运用文化手段去预防疾病,增进健康,更是摸不着头脑,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物质文化水平提高,生物因素致病作用的日益突出,使得发展人文社会医学的意义就更加突出了。最能说明当代医学的不完满性至少有如下两方面的事实:一是5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政府的医学家为了制服心脑血管疾病、肿瘤,费尽了心机,消耗了大量资源,但心脑血管疾病、肿瘤在全世界的发病仍呈上升趋势,心脑血管患者往往处于住院—出院—再住院—直至死亡的循环之中,原因安在?就在于我们用对待生物因素致病的办法对付主要由于社会、心理、环境因素致病的疾病。 另一是误诊率高居不下的事实。尽管近几十年来现代科学提供了大量先进的检测设备,但临床误诊率并未因此回落。据刘振华、陈晓红主编的《误诊学》提供的资料,生前误诊率迄今为止仍在30%左右。李甘地统计华西医科大学1952-1987年6665例尸体解剖资料,临床诊断与病理诊断不符合者占31%。最低者50年代为28•7%,60年代为29•1%,70年代为36•7%,80年代为32•5%。为什么会发生检测手段愈来愈先进而误诊率并不因此下降的矛盾?原因要归结为生物医学观点的缺陷。据杜治政对我国四种医学期刊报道的776例误诊个案报告的统计分析,主要由于病史采集不当致误诊的116例(占15%),主要由于思想方法不当致误诊的282例(占36%),主要由于责任心不强致误诊的127例(占16%),业务知识与经验不足致误诊的251例(占33%)。其中思想方法不当表现为主观臆断,迷信仪器,思路狭窄等十个方面。可见,加强人文社会医学研究以完善当代医学的重要性。第三,人文社会医学应当充担从总体上研究医学,探索医学发展规律,评价医学进展的角色。医学自诞生以来,几经形态变换,走过了漫长的路程,展示了自身的特有规律。但是,长期以来,医学只顾前进与开辟,而缺乏对自身的回顾与思索。当医学以各种不同专科前进的时候,企图对总体进行评价也几乎是不可能的。但是,时至今日,当医学发展相互交错,且愈来愈影响人类健康和社会时,医学应当走向何处?应当如何引导医学发展?医学应当做什么和不应当做什么?如此等等,不仅为医学科学工作者关心,也为社会广大公众关注。谁来回答这些问题?人文社会医学应当担起这副重担。医学在其万箭齐发的今天,展示了一幅辉煌的灿烂图景。显然,在如此庞杂的探索中,并不都是需要的和能够成功的,也不可能都是有益于人类健康的,也不都是值得耗费资源的。这就需要批评和评论。医学的评论与批评,和文艺批评一样,将成为医学发展不可缺少的条件。因此,贝尔纳曾正确指出:要“支持科学评论家的职业活动,赋与他们以类似文艺评论家的职责,使其负起发掘根本因素和进行评论分析的创造性责任。” “科学也要研究它自己本身。”谁来承担医学评论的责任?当然要落在人文社会医学的肩上。而这种评论,对当今的医学发展而言,是重要而又迫切的。一个科研选题的立项,一项成果的推广与运用,一种新疗法的扩散,都应当评论。第四,人文社会医学应当成为探索医学功能的哨兵。谈到医学的社会功能,使我们想起贝尔纳关于科学社会功能一段精彩的论述。他说:科学既是我们时代的物质和经济生活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又是指引我们和推动这种生活前进的思想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科学为我们提供满足我们物质需要的手段。它也向我们提供了种种思想,使我们能够在社会领域理解、协调并且满足我们的需要。除此之外,科学还能提供一些并不那么具体,然而却同样重要的东西,它使我们对未经探索的未来的可能性抱有合理的希望,它给我们一种鼓舞力量。这种力量正慢慢地但却稳稳当当地变成左右现代思想和活动的主要动力。贝尔纳对科学社会功能的论述,使我们想到在探索医学的社会功能上,有许多事情要做。当然,医学最早的社会功能,是防疾治病,解除人们的痛苦。直到现在,医学的这一功能仍如始初那样受到人们的关心;其次,医学还应当致力于人类健康,为健康提供指导与服务。医学不仅围绕着病人转,也应当把广大社会公众的健康牢记心头。为此,医学需要介入社会,介入人们的行为,介入环境的培育与改造。这是医学社会功能的一次飞跃。医学能够承担这样的任务吗?在何种程度和范围内发挥这种作用?再次,医学作用于社会生产力要素之一的人,医学能否构成社会生产要素?如何认识社会生产力与医学的关系?还有,医学作为一种科学文化,它如何构造社会的文明?人类如何享受,利用医学所创造的科学文明?医学如何与社会文明融为一体?再有,关于生活医学化的问题,也是医学社会功能有待探索的课题。所有这些,都是研究医学的社会功能应当考虑的。 最后,人文社会医学应当研究医学作为一种实践,如何表现自身的力量,如何更好地构造与自身及社会相吻合的社会建制,以发挥潜在的力量和功能。正如任何事物都有自身恰当的表现形式一样,医学在其不断变化和充实的情况下,也应当寻求适合于自身存在的形式。例如,在以疾病与病人为主攻目标的漫长时期,医学选择了以医院集结自身和发挥作用的形式,并且形成从下到上的防治网络及与之相适应的教育、科研体制。这种体制把医学人才和设备集中到医院里,把病人吸引到医院。通过医学实现其治病的功能。但是,当医学的功能转向人人享有保健的目标时,原有的建制能够适应新的需要吗?特别当今天的医学已与社会保险接轨,成为国家为社会公众提供某种公益服务,成为社会保险的一部分时,医学如何构造自己的建制,如何协调与整个社会建制的关系,这都是必须认真加以思考的。人文社会医学的历史责任,可以说是任重而道远。 社会医学论文:小组讨论法在社会医学教学中的设计 摘要:探讨在社会医学教学中应用小组讨论法的目的及设计要点。通过基于小组分析、讨论的小组讨论法的应用,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使学生主动参与课堂教学过程,有效提高了分析、解决问题能力,锻炼了创造性思维。 关键词:小组讨论法;社会医学;教学设计 社会医学是高等医药院校中医学及相关专业开设的一门主干课程,其所弘扬的现代医学模式,有助于学生树立正确的医学观、健康观,在整个医学教育体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1]。为了改变传统教学方式,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培养学习能力,使学生养成独立思考的习惯,学会运用各种学习形式与方法进行学习,能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掌握本课程相关知识与技能,我们在课堂教学中采用了小组讨论法,效果良好。 1小组讨论法在社会医学教学中的应用目的 社会医学主要研究社会因素与人类健康和疾病之间的关系及规律,制定社会卫生措施,保护和增进人群身心健康与社会活动能力,提高生命质量,是一门实践性较强的课程。小组讨论教学法有利于学生解决问题能力培养,有利于其自学技能的获得,有利于培养高素质人才教育目标的实现[2]。课堂教学中针对具体案例,模拟情景设定小组专项任务,组织学生讨论,帮助学生理解和掌握社会医学相关理论及研究方法,收到很好的教学效果。 1.1调动学生学习兴趣,提高课堂学习效果 在传统的填鸭式教学中,学生学习被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学习积极性和效果。小组讨论法以学生为主,学生主动参与,学习热情始终维持在较高水平,课堂气氛活跃,对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有促进作用[3]。 1.2强化学生学习体验,促进课堂知识内化 小组讨论法要求学生在课堂讨论前做好充分准备,比如阅读教材、查阅资料、撰写学习笔记,讨论过程及结果的形象生动性都强化了学生的学习体验;随着讨论的进行,教材上的知识悄然内化为学生自身的能力和技能,并使学生对理论知识有更清晰、更深刻的理解。 1.3促进学生综合能力培养 小组讨论法通过学生主动参与学习,不断提高其逻辑思维能力、人际交往和沟通能力、情绪控制和抗压能力、应变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缩小个体差异,从而全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4]。这些能力的提升对于学生毕业后尽快适应工作岗位大有裨益。 2小组讨论法在社会医学教学中的设计要点 2.1合理设置讨论小组 小组讨论法要求小组成员围绕主题尽可能充分发表自己的观点,因此小组规模应适当,一般控制在10人左右。可根据学生的学习基础、能力、特长、性别等分组。教师对学生缺乏基本了解时,可通过学生的自我评述或者参照从前的成绩进行初步分组,经过一定时间的了解后,再重新分组[5]。 2.2依据教学目标,选择恰当的讨论主题 虽然小组讨论法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教学方法,但并非所有教学内容都适用。应根据社会医学各章节教学目标,选取教学中的重点、难点及当前社会医学热点问题实施小组讨论法。教师应善于从习以为常的现实中挖掘新事物、捕捉新现象,让学生去讨论[6]。讨论主题要明确、具体,教师要指明讨论方向,并使学生认识到讨论的核心、价值所在。对一些容易理解或只需一般了解的内容,则以教师讲授为主,不安排讨论。例如在讲解健康危险因素时,选择案例“惠特妮•休斯顿之死”作为主题来讨论,学生经过热烈讨论,得出长期的心理问题、不良的行为生活方式(吸毒、酗酒等)、家庭暴力等健康危险因素导致了惠特妮的悲剧。通过讨论,学生对不良心理、社会因素对健康的危害有了进一步认识。又如,在调查问卷设计一节,教师预先给各组一份调查问卷,由各组学生对问卷的规范性、信度、效度进行讨论,从而有效提高其问卷设计、评价能力。 2.3设置明确的讨论目标 每场小组讨论都需要制定明确的学习目标,这些学习目标是学生必须完成的。好的小组讨论目标应该能促进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加强团队协作[7]。讨论目标应提前告知学生,以便其做好充分准备。如在慢性病防治一节,可选择糖尿病防治这个讨论主题,设置讨论目标,安排分组讨论:(1)糖尿病患者有哪些健康危险因素?(2)糖尿病有哪些社会危害?(3)糖尿病患者应如何做好自我管理?(4)分别制定糖尿病的三级预防措施。学生根据这些具体讨论目标做好课前准备,如查阅糖尿病危险因素、三级预防等方面的资料。 2.4认真做好总结 在小组讨论结束后,各组成员对本组成员的发言进行总结,并以书面形式汇报或在课堂上作公开发言。教师应对讨论的主题进行深入分析,并对各组讨论结果进行评价,包括分析步骤的恰当性、决策依据的充分性、结论推断的逻辑性、思维的创新性等。在时间允许的情况下还可以安排小组成员互评打分,与教师对小组的评分相结合来评价小组讨论效果。 3小结 在社会医学教学中,通过基于小组分析、讨论的小组讨论法的应用,调动了学生学习积极性,使学生主动参与课堂教学活动,从而有效提高分析、解决问题能力,促进了理论知识的内化,锻炼了创造性思维。教师通过课后总结、反思,不断改进教学方法,达到教学相长,有利于其教学水平的提高。 作者:李志毅 单位:河南中医药大学 社会医学论文:E-learning平台在社会医学教学的使用 摘要:作为社会医学传统教学方式的重要辅助手段,E-learning平台目前已经成为学生社会医学自主学习的重要工具,不仅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学习平台,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教学效率。尽管E-learning平台具有诸多优势,但在平台的构建过程中,同样存在着许多不足。本研究对南京医科大学在校学生中社会医学E-learning平台的使用情况及可用性进行了分析,结果发现,学生每周登录平台3次及以上的学生仅占13.8%;每周在平台花费2小时以上的学生仅占8.8%;学生登录平台主要访问的是“常用资源”和“视频材料”板块;同时调查也发现,学生对平台的导航设计清晰性、操作简便性、布局合理性等可用性项目的评价均较高,相比较而言,平台内容的丰富性尚有进一步完善提高的空间。针对上述问题,尚需采取综合措施进一步促进平台的不断完善及有效实施。 关键词:E-learning平台;社会医学;使用情况;可用性 近年来,随着E-learning(electroniclearning)平台在各大高校网络教学实践中的大力推行,其辅助教师自主教学、辅助学生自主学习的作用日益体现[1]。不同形式的E-learning平台自身也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内容不断丰富、功能不断完善,对于改进传统教学方式,提升教学效果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2-4]。但同时也有部分E-learning平台因其自身功能缺陷,无法发挥辅助传统教学的作用,反而成为教师和学生的负担。因此,对E-learning平台的使用情况及可用性进行评价,考察平台是否实用、易用,关系到高等教育信息化的顺利有效实施。可用性评价是指从用户角度出发,评价软件或产品是否易用、好用、令用户满意[5]。E-learning平台的主要用户为学生,对其可用性的评价主要考虑学生自主学习相关的可用性因素。通过文献研究发现,目前针对E-learning平台的使用情况及可用性评价的定量研究尚不多见[6-7],因此,本研究通过分析南京医科大学社会医学E-learning平台在教学实践中的使用情况及其可用性,旨在为该平台的不断完善及有效实施提供科学依据。 一、对象与方法 (一)调查对象 本研究采用整群抽样的方法,选取南京医科大学正在学习社会医学课程并且使用E-learning平台的2011级卫生事业管理学(卫生法学)专业和2012级临床医学专业的全部学生进行基于平台的网络调查,共收集有效问卷376份,其中卫生事业管理学专业学生96名,临床医学专业学生280名;男生140名(37.2%),女生236名(62.8%);年龄最小18岁,最大24岁,平均年龄21岁。 (二)方法 参考相关资料自行设计调查表,经预调查修改后由调查对象进行自填式问卷调查,共回收有效问卷376份。调查内容主要包括:学生基本情况、社会医学E-learning平台使用情况及可用性评价。资料录入采取EpiData3.1双盲平行录入,数据处理与分析主要采用Office2010、SPSS18.0等统计分析软件。 二、结果 (一)社会医学E-learning平台使用情况 根据调查结果可知,57.4%的学生每周登录社会医学E-learning平台的次数为1次及以下,28.7%的学生每周登录2次,每周登录次数为3次及以上的仅占13.8%;56.1%的学生每周花费在社会医学E-learning平台的时间为1小时及以下,34.8%的学生每周花费1~2小时,仅有8.8%的学生每周在社会医学E-learning平台花费2小时以上;学生在社会医学E-learning平台最常访问的版块为常用资源(包括课程相关网络资源、拓展阅读材料、统计软件使用、国内外相关公开课程等内容),其次为视频材料版块(包括医学与社会问题、趣味医学、影视作品中的医学问题等视频资料)。 (二)社会医学E-learning平台可用性评价 对社会医学E-learning平台的可用性调查发现,大多数学生认为平台的导航设计清晰性、操作便利性、布局合理性、内容丰富性均达到非常好或较好的程度。其中,对平台的导航设计认可度最高,认为非常清晰和比较清晰的学生占88.9%,对平台内容丰富性的认可度最低,认为非常丰富和比较丰富的学生占76.6%,对操作性和布局合理性的认可度介于上述二者之间。 三、讨论与建议 从学生的角度来看,E-learning平台作为日益普及的网络环境下辅助进行自主学习的一种新型模式,极大地丰富了学习途径,可以实现最大限度的自主学习、开放学习、协同学习和个性化学习,无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使现有教学资源的利用率达到最大。但同时也要注意到,E-learning平台的整体性能、功能支持以及资源情况是平台优势得以体现的前提和条件,它直接关系到学生能否在其所构建的学习环境中顺利学习[3]。本研究结果对于我们了解具体的社会医学E-learning平台的整体建设情况以及使用情况,进而不断改进平台设计,优化学生的自主学习体验,进一步增强其辅助教学的效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社会医学E-learning平台的使用情况 1.学生对平台的关注和利用不够充分E-learning平台作为一种辅助学习工具,需要学生投入相当的精力和时间才能起到相应效果。然而本研究发现,每周登录平台次数为3次及以上的学生仅占13.8%;每周在平台花费2小时以上的学生仅占8.8%。E-learning平台所构建的网络教学环境应该可以激发学生充分发挥主动性,体现学生的创新精神,但研究发现大多数学生对社会医学E-learning平台的关注和利用并不充分,最大的原因很可能在于我国长期灌输式教学模式使学生形成了被动学习为主的模式,长期依赖于课堂教师的面授,教学决定了学生的学习内容和学习方法,大部分学生缺乏主动性,自主学习能力和创新性欠缺,难以适应E-learning平台的教学模式。此外,医学院校课程任务多、学习负担重,这也导致大部分学生没有充足时间去关注和利用E-learning平台,平台较低的使用率对于丰富的平台网络资源来说也是一种浪费,未能充分实现其应有的价值。针对上述问题,学校应采取综合措施加强学生对E-learning平台的认识,可通过转移部分课堂内容到E-learning平台,多利用E-learning平台布置作业或与学生进行互动交流,同时鼓励学生使用E-learning平台以充分达到自主学习的目的。2.平台的版块建设要有所侧重研究发现,学生在社会医学E-learning平台最常访问的版块为常用资源(包括课程相关网络资源、拓展阅读材料、统计软件使用、国内外相关公开课程等内容),其次为视频材料版块(包括医学与社会问题、趣味医学、影视作品中的医学问题等视频资料)。因此平台以后的版块建设上可更加侧重丰富课程相关拓展资源,可以引进或开发针对学生实践能力培养的实训网络资源,将理论同实践更加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同时要进一步丰富教学材料,辅以视频、音频等生动形象、更易为学生接受的教学手段,针对不同的教学主题内容,可以根据学生的学习兴趣,设计和开发相应的教学多媒体资料库,从而使E-learning平台发挥传统教学无可比拟的巨大优势。 (二)社会医学E-learning平台的可用性 1.学生对平台可用性的评价整体较高研究结果证实,大多数学生认为平台的导航设计清晰性、操作便利性、布局合理性、内容丰富性均达到非常好或较好的程度。其中,对平台的导航设计认可度最高,认为非常清晰和比较清晰的学生占88.9%。导航设计、操作简便性、布局合理性、内容丰富性都是与可用性评价密切相关的评价项目。作为辅助教学平台,要求导航清晰、操作简便、方便使用,只有这样,学习者才能有效提高学习效率,不必浪费时间在具体操作方面;同时布局和内容应尽可能合理,便于学习者分类查找相关知识点,针对不同的学习需求可及时获取尽可能丰富的平台资源,提供以学习者为中心的学习环境,便于学习者自主选择学习内容,自主进行知识建构。2.平台的内容建设和开发有待提高目前大多数高校虽然均建设了不同形式的网络教学平台,也共享了一些网络学习资源,但是缺少对资源的深度加工,没有发挥网络学习资源应有的作用。此外,大多数E-learning教学平台缺乏智能性,平台内容单一,学生没有太多的选择余地,导致较差的用户体验。本研究也发现,认为平台内容非常丰富和比较丰富的学生占76.6%,提示社会医学E-learning平台的内容建设和开发尚有进一步提高的空间。首先,可以根据社会医学这门课程的具体情况及特点,收集与各教学主题相对应的丰富资源,按照不同专业学生的知识体系和学习需求,建设内容丰富、结构完整、层次清楚的学习平台,以满足当前学生不同学习目的的多样化学习需求,提高学生利用平台的效率和兴趣,将学生由知识内容的被灌输者逐渐转变为E-learning平台下的主动学习者,从而最终发挥E-learning教学平台的优势。 总之,社会医学E-learning平台的发展对弥补传统教学方式不足,提高医学生对社会医学的学习兴趣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因此,在丰富的网络教学资源的基础上进行社会医学E-learning平台在线学习,改善信息获取环境、改进信息获取手段、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能力和创新实践能力,从而进一步丰富社会医学教学方式,提升教学效果。 作者:樊 宏 王建明 吴 睿 单位:南京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 社会医学论文:医学院校社会医学教学论文 1少数民族医学院校在社会医学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首先,在教师队伍结构方面教师数量严重不足,缺乏学科带头人。并未形成有梯度的教学团队,对于不同章节有不同的教师带教授课的方式还未能实现,使得本课程的广度深度难以继续深入。其次,课程教学存在重理论轻实践的问题,将更多的精力和时间花在课程的理论知识部分,缺乏实践教学环节。而教学方式、手段单一化主要以理论灌输方式为主,没有与之相辅的实习手段,较少使用案例模拟、分组谈论的教学方法。出现教师与学生交流较少,教师灌输学生被动的接受,课堂气氛不够活跃等现象。第三,只局限于开设课程以及对理论的讲授,缺乏独立开展研究工作的能力,社会需求与实际能力之间存在很大的差距,所以只能是勉强维持,学科缺乏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医学院校对于社会医学课程的培养目标尚未明确,致使社会医学这门课程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导致该学科的师资力量投入不足,教育体系不健全,进而发展迟缓;同时在教学过程中发现部分学生对学习社会医学课程的目的认识不清,尤其是以选修课为主的一些学生,多数只重视专业必修课,使得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不够。并且这门课程难度不大,学生只注重期末考试,不关注平时的学习过程。在社会医学的教学内容方面,虽然已经形成了基本的核心大纲,但是在教学过程中出现的与其他相关学科存在重复的部分,如:卫生事业管理、卫生政策以及卫生经济学等,如何与这些学科之间进行衔接则是下一步要解决的难题。绝大部分高等医学院校没有突出社会医学教学中实践性教学的重要地位,缺乏对医学生综合素质及动手能力的培养,造就了一些只懂得理论却深入不到实际中的“人才”。 2提出的对策及建议 2.1改变教学模式,转变课程设置和教学方法 由于我校大部分专业的社会医学课程为选修课,不能引起学生的高度重视,建议正确处理选修课和必修课之间的关系,可以考虑取消选修课和必修课之间的区别,以学分制的形式来评价学生,让学生根据自己需要选课,更有利于学生的自主学习。改革教学方法和考核方式。改进灌输式的理论教学方法,通过课堂讨论、案例教学等师生共同参与的教学方式,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活跃课堂气氛,提高学生学习兴趣。对于学生学习结果评价与课堂教学改革相统一,在期末分数上要与平时回答问题及参与的讨论相结合,使考试成绩能够客观综合的反映学生理论掌握和综合运用情况。社会医学实践教学具有较强时代性、社会性和实践性。实践性教学是社会医学教学改革中的重点,是培养学生语言表达能力、综合分析能力、社会实践能力以及创造性思维能力的有效途径。我校的社会医学课程停留在理论讲授的阶段,并未设立实践教学的环节,为了增强学生对知识的综合运用和实践能力,应该增加社会医学的实践教学环节。教学与科研相结合,将与课程内容有关的科研项目作为专题进行讲授,丰富和充实课堂内容,拓宽学生的视野和知识面,初步培养学生的科研意识。 2.2强化社会医学精品课程的建设 更新观念,将社会医学课程纳入整个医学教育学科体系中,在教学中加强人文社会科学教育。一是覆盖多专业,我校仅在预防、卫生事业管理专业社会医学作为专业课程开始,虽然临床医学专业中也开设社会医学课程,但是只是作为考查课程,建议在其他专业,如中医、药学等专业也应相应的开设社会医学课程;二是覆盖多学科层次,硕士、本科、专科等都应该涉及社会医学的内容;三是专业学科应以社会医学和卫生管理为主干课程,并且扩展成系列课程。要通过社会医学精品课程建设,推动优质教育资源的共享,从而达到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目的。 2.3重视师资培养,组建梯队的教学团队 目前我校设有独立的社会医学教研室,该教研室有3名教师承担着本科的专业课程和考查课程的教学任务,建议积极扩充教师队伍,并对现有的教师进行定期的进修和加强对外学术交流,学习先进兄弟院校的教学方法及经验。积极参加相关课题研究,加快学科能力的发展。通过积极投身于医疗卫生改革的实践工作,参与相关卫生课题研究,才能获取新鲜知识,研究成果为国家卫生决策提供重要依据。 2.4加强社会医学学科的建设和发展 社会医学是社会学领域同医学领域相结合并具有交叉性的学科,是生物-心理-社会的现代医学模式的重要方面。加强医学院校学生社会医学理念的教育,是培养医疗工作者关爱生命的必修课程,同时是全面掌握现代医学模式、克服生物医学模式缺陷与不足的迫切需要。我校应重视加强人文社会医学的基础理论研究、课题规划与经费投入,并重点扶持社会医学的学科建设。 借鉴其他院校的成功经验,进一步加强我校的社会医学的建设。也可针对我校的薄弱学科———社会医学,邀请有专长的专家来我校讲学或者外派我校的教师到社会医学发展较好的兄弟院校进修。同时与相关的院校、组织共同开展课题研究;或者积极参加由关院校或其他单位共同举办学术会议、培训班,开展社会医学的国际学术交流。 作者:萨如拉傅海虹毅和单位:内蒙古医科大学 社会医学论文:日本卫生情况及社会医学 日本在1980年各种原因的粗死亡率为6.2汤,年龄标化死亡率(以1935年的人口构成做标准)为3.6筋,年龄调整死亡率比荷兰(3.9汤)和瑞典(3.9汤)稍低,比加拿大(4.5汤)和美国(4.6汤)低得多。1920年日本年龄调整死亡率为25.2汤,1935年为16.8汤,1950年进一步下降到10.8筋。换句话说,控制了人口构成的变异后,死亡率在过去的60年里下降了85肠。日本总死亡率的大幅度下降已经引起了许多国家的关注,因为1950年以来,其它国家的死亡率下降速度戏剧性地变慢了,而日本的死亡率却持续迅速下降。这篇文章将探讨日本死亡率的变化模型,讨论引起死亡率迅速下降的主要因素及其有关的社会医学问题。 日本死亡率和发病率的变化模型 期望寿命是一个衡量各年龄组死亡率水平的综合性指标。1921一1925年,日本男性期望寿命为42.1岁,女性为43.2岁,1935一1936年,男性增加到46.9岁,女性增加到49.6岁。到了1980年,平均期望寿命男性已经达到74.2岁,女性几乎达到80岁,比大多数欧洲国家和其它发达国家的期望寿命都高。预计到2000年,日本的平均期望寿命男性将达到77.5年,女性将达到82.9岁。日本的年龄调整死亡率从1947年的15.1汤下降到了1981年的3.4汤,下降幅度非常之大。在主要死因中,曾经多年作为日本主要卫生问题的结核病的死亡率已经从1935年的190.5八o万下降到了1980年的3.0八。万,大约下降了98肠。在这期间,其它疾病的死亡率也显著下降,如肺炎和支气管炎从161.9700下降到了1.7筋,肾炎和肾病变从80.9汤下降到了4.8汤,胃溃疡和十二指肠溃疡从16.3筋下降到了2.5汤。脑血管病在1951年至1977年是主要死因。1950年至1965年脑血管病的死亡率保持稳定,但在最近15年也显著下降了。恶性肿瘤和心脏病(主要是缺血性心脏病)的死亡率在过去30年实际上没有什么变化,意外事故死亡率从1970年的38.8八0万下降到了1950年的20.5八。万。1950年,日本的前三位死因是恶性肿瘤(年龄调整死亡率为52.7/10万)、脑血管病(69.7/10万)、和心脏病(54.6/10万)。由此可见,总死亡率的下降在1950年至1965年主要是由于结核病和其它感染性疾病如肺炎、支气管炎和腹泻等死亡率下降所引起的,其次是脑血管病的逐渐下降以及近年来意外事故死亡的减少。1935年至198。年各年龄组的死亡率都下降了,但不同年龄组下降的幅度有很大差异,特别是在50岁以下和50岁以上的年龄组之间,后者要比前者的下降速度缓慢得多。有趣的是,50岁以下的各年龄组的死亡率下降速度是大致相同的,50岁以上的各年龄组也是如此。1950年以前,20一24岁年龄组的死亡率较30一34岁年龄组高,这主要是结核病的死亡率在年青人群中较高的缘故。毫无疑问,婴儿死亡率的下降幅度最大。1920年至1943年婴儿死亡率约下降了50肠。1947年,婴儿死亡率约为75汤,而到1950年下降到了7.5汤,在全世界是最低的.随着时间的推移,婴儿的主要死因发生了很大变化。1950年,婴儿死亡约一半是由于感染性疾病如肝炎、支气管炎和其它呼吸道传染性疾病(如百日咳、麻疹等)引起的,而到1980年,婴儿死亡的70肠与生产过程,如产伤、窒息、缺氧和其它呼吸道疾病以及先天性缺陷有关。二次世界大战以来,日本的发病率也下降很快。]975年,传染性疾病如麻风病、破伤风、脊髓灰质炎和日本脑炎的发病率不到o一/10万。1950年,白喉的发病率为0.1/10万,伤寒的发病率为0.2/10万,痢疾的发病率为0.8/10万,猩红热的发病率为2.4/l0万。1980年麻疹和百日咳的发病率估计分别为6.1/10万和2.1八。万。麻疹发病率的下降具有周期性,而百日咳的发病率近儿年呈不规则变化。由于发生了2例因接种百日咳疫苗而死亡的意外事故,1975年停止了接种百日咳疫苗,因此发病率出现了回升。后来恢复了预防接种计划,发病率又降下来了。这个特殊变化说明百日咳杆菌在日本仍然存在,疫苗接种是一个有效的预防措施。 日本死亡率下降的决定因素 死亡率的变化总的来说与社会文化、经济和生物医学的发展有直接或间接的联系。要说明各种因素所起作用的大小是很困难的。日本总死亡率的迅速大幅度下降,特别是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无疑是扩大全国的医疗服务、新药的引进、新医疗技术的发展、抗菌素的应用以及疫苗的改进等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下面将集中讨论四个因素的作用(1)计划接种和新药;(2)环境卫生;(3)教育和营养;(4)医疗服务设施及有关的因素. 计划接种和新药 二次世界大哉以后,传染性疾病仍然是日本的主要死因,其中以结核病为主。控制结核病曾被作为首要任务,采用了各种措施,如结核菌素试验,在学校、工厂、居民区进行群体普查以发现病例、结核病疗养院的治疗和护理、接种卡介苗等。这些措施曾被保健中心和其它组织严格实行了多年,并且得到1919年颁布的结核病预防法的支持。1936年在全国开展了预防结核病的运动,从1942年起对所有小学生接种卡介苗,从1947年起对结核病人进行登记,从1948年起对所有30岁以下的居民进行卡介苗接种,1952年以后,抗结核药(如链霉素)得到广泛应用,从1951年起对结核病人实行免费治疗和护理,1955年进行了全国结核病普查,从1957年起对结核病检查实行免费。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许多其它传染性疾病在日本也十分严重,如痢疾、伤寒、胃肠炎、肺炎和支气管炎,儿童急性传染病如麻疹、百日咳、白喉、破伤风、猩红热和脊髓灰质炎。大部分传染病的危害在实施疫苗、环境卫生和新药治疗的联合计划后都迅速下降。日本1946年开始生产青霉素,1950年初开始广泛使用。抗菌素的产量在1960年至1980年间儿乎增加了50倍,其它药物的产量也逐年迅速增加,其中包括治疗循环系统和消化系统疾病的药物,以及抗肿瘤药。 环境卫生 良好的卫生环境是减少传染病(包括消化道疾病如痢疾、伤寒和其它腹泻性疾病)的先决条件。1887年,横滨市修建了日本最早的管道供水系统。1890年颁布了管道供水系统法则,1900年实行了污水处理法。但是,管道供水系统当时还仅仅限制在东京、大板、神户、长崎、涵馆和广岛这样的大城市.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由于人们认识到了环境卫生的重要性,中小城市及乡镇也修建了管道供水系统。1955年,管道供水系统的人口复盖率为32.艺肠,195。年增力11到91.5%,在4个主要城市为96.9肠,在乡村为87.2肠。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污水处理系统也逐渐普及。1963年开始的第一个5年全国安装计划加速了污水处理系统的建设。第五个5年计划正在取得进展。但是,日本现在的污水处理系统人口复盖率仅为30肠,仍然比其它发达国家低得多。处理废物和排除垃圾的服务设施也逐渐开始完善起来。环境卫生的逐渐改善是降低胃肠道传染性疾病死亡率和患病率的重要因素。 教育和营养 1872年,日本教育部的组建促进了日本学校教育的兴起。880年实行了四年义务制教育,1908年扩大为六年义务制教育,1947年又改为九年,其中包括对13一15岁儿童实行的三年中学义务教育。1927年就已经有99.5肠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现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为”.9肠,而且接受高中教育的JL童比例从1950年的42.5肠上升到1980年的94.2肠。中学生升大学的比例也迅速上升,男生2954年为15.3肠,1953年日本新雇的职员中只有6肠仅仅完成义务教育,55%的人有高中文凭,39肠的人受过大学教育。义务制教育的极度普及和文化水平的逐步提高可能是日本居民死亡率下降的间接原因。因为卫生教育是正规课程的一部分,从小学到大学都是如此。学校教育使学生懂得了改善环境和营养的重要性,使学生主动参与预防接种以及搞好个人卫生。与学校教育有关的另一重要方面是学校午餐制的实行。1954年颁布了学校午餐法。午餐法规定免费提供每个小学生一份完整的午餐,包括牛奶、面包和其它食品。中学生中有一半人享受完整的午餐,其它人只有牛奶。由于牛奶计划的实施,学生午餐在1963年得到了很大改善和推广,特别是在中学生中。全国中小学午餐制的实行,特别是从1963年起午餐质量得到改善以后,对提高儿童身体素质起到了极其重耍的作用。日本人的传统食物中含有很高的碳水化合物,含脂肪和动物蛋白很少。但是,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社会经济和工业的迅速发展,食品逐渐西方化。碳水化合物每日人平摄入量从]950年的418克下降到了1980年的313克,同时,脂肪的摄入量从18克增加到了52克,总蛋白质从68克增加到了78克,动物蛋白从17克增加到39克。在这期间,植物蛋白从51克减少到了39克。从1950年到1980年日本人总热能摄入量几乎没有发生变化,1950年每日人平总热能摄入量为2,098千卡,1960年为2,096千卡,1970年上升为2,210千卡,1980年又下降到2,054千卡。同时,脂肪在总热能摄入量中所占的比例从1950年的7.7%增加到1950年的22.60肠,碳水化合物从79.3肠下降到62.4肠。多年来,日本人的食物中缺乏脂肪和动物蛋白。脂肪和动物蛋白的锤渐增加对增强身体的抗病能力,降低死亡率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近年来的研究证明,过量的食盐摄入与高血压和胃癌的发生有关,日本人均日食盐摄入量从1972年的14.5克稳步下降到1982年的12.3克。人均日食盐摄入量的减少降低了高血压的发病率,从而也降低了脑血管意外的死亡率。 医疗服务设施及其有关因素 1950年,日本共有5,119个医院,51,349个诊所和24,773个牙科诊所。1980年有医院9,055个,诊所77,611个以及牙科诊所38,834个。1950年平均每10万人有医院5.7个,诊所57.5个和牙科诊所27.7个,到1980年这些数字预计分别增加到了7.7、66.4和33.2。平均每10万人的医院床位数和诊所床位数也从一950年的574.3和127.6提高到1950年的1128.5和246.2。除助产士外,所有其它卫生专业人员的数目都增加了。其中,营养师从1950年的每10万人2一个增加到1950年的每10万人290个,医生从1950年的95,000名增加到1950年的一56,000名,在这期间牙科医生从3r,000名增加到54,000名,药剂师从52,00。名增加到116,000名,公共卫生护士从12,000名增加到一s,000名,护士从130,000名增加到457,000名,营养师从一s,000名增加到335,000名,助产士从55,000名下降到26,000名。卫生服务设施和卫生专业人员的增加逐渐改善了卫生服务质量,提高了健康水平。这是死亡率下降的先决条件。国家卫生政策,如1961年开始的国家健康保险制度的实行,1973年对老年人,结核病人及精神病人实行的免费医疗等,也有利于卫生服务质量的提高。二次世界大哉以后,日本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及国民收入的稳步提高促进了卫生服务质量的改善。 死亡率的变化引起的社会医学问题 近几年来,总死亡率、婴儿死亡率和出生率的大幅度下降已经引起了一系列社会人口的重大变化。预计2000年,日本的期望寿命男性将达到77.5岁,女性将达到83岁。这必然造成老年人口的增加和疾病结构的变化。因此,日本的卫生政策也不得不做相应的改变。下面将对由于健康水平的提高和人口结构的变化所引起的重要社会医学问题进行讨论。1920年,日本的老年化指数为1准.4肠,1950年稍有下降(为13.9肠)。然而到197。年,老年化指数迅速上升到29.4肠,1980年进一步上升到38.7肠。到2000年和2020年,预计老年化指数将分别达到88.6肠和130.5肠.换句话说,1950年,老年人口仅为儿童人口的14肠,1980年约为40肠,到本世纪末,劳动人口将要负担几乎两倍的老人和儿童。衡量老化的一个更常用的指标是65岁及以上的人数占总人口数的比重,即老年人口比例。这个指标1920年为5.3肠,1950年为4.9肠,1960年为5.7肠,1970年为7.1肠,到1980年已经上升到9.1肠。预计2000年将达到15.6肠,2020年将达到21.8%。这个指标从8肠上升到14肠在日本要花25年时间(1975一2000年),而英格兰需要46年,瑞典需要80年,法国需要125年。虽然老年人口增加在发达国家是一个普遍现象,但老年人口比例的超速上升在日本表现得特别突出。由于老年夫妻或单身老人数量的增加,老年人口比例的上升显然带来了许多严重的社会医学问题,如住房困难、工作机会减少,养老金和医疗费用的增加等。 老年人口的增加 总死亡率、婴儿死亡率和出生率的下降已经造成了老年人口的大量增加。日本的老年人口指数1920年为9.0肠,1965年略有升高,为9.2肠,然而到1980年,猛增到了13.5%,预计2000年和202。年将分别达到23.3肠和35.5肠。老年人口数与儿童人数之比为老年化指数,是一个衡量老化的指标。 卫生和社会服务费用 日本卫生福利部的费用占总预算的比例1960年为10.5%,1980年上升到了19.1肠.卫生福利部的经‘济预算,1960年40肠用于社会保险,27肠用于救济穷人,16肠用于公共卫生活动。费用的分配情况近几十年来发生了很大变化,用于老年人福利事业的费用大约增加了10倍。近年来,政府用于社会保险、养老金和国家健康保险的经费约占卫生福利部总预算的60%。这些变化与老年人口的增加是相联系的。当然,比老年人口问题出现更早的疾病谱的变化也导致了对不同问题的讨论,如成年人疾病和精神紊乱等.近三十年来,日本县一级的公共卫生活动(除传染病的预防外)的经费增加了。地方政府用于公共卫生事业的开支一半以上用来建立公共卫生设施,如管道供水系统和污水排泄系统以及废物处理设施等。1955年与198。年相比,日本每户的月消费从26,786日元增加到了252,263日元(1950年约为1950年的10.5倍)。同时,每户的医疗费也从506日元增加到5,771日元(1980年约为195。年的11.4倍)。但医疗费用占家庭总支出的比重几乎没有变化,1955年为1.9肠,1965年为2.2帕,1975年为2.1呱,1980的为2.0%。医疗费用占家庭总支出的比重的稳定,说明个人从社会和健康保险计划中得到的津贴增加了。因为在这期间,国家、地区和地方政府用于医疗卫生的费用大量增加了。 国家卫生政策和疾病控制计划 为了适应社会经济和公共卫生事业的发展,日本卫生计划和政策的方向已经从传染病转化到慢性病,从对单个疾病的控制转化到对多个疾病的控制,从治疗转化到预防,近几年甚至从预防疾病进一步转化到增进健康.二次世界大战前后,疾病控制的目标主要是传染病。通过普查发现病例,对病人进行治疗和护理以及预防接种是控制结核病的三大法宝。有效的疫苗和预防接种措施用来对付儿童传染病。改善环境卫生对降低发病率和减少消化道传染病的死亡也是非常有效的。一些严重传染病,如霍乱、鼠疫、牛痘、斑疹伤寒和狂犬病在日本已经被彻底消灭.其它传染病,如副伤寒、痢疾、日本脑炎、脊髓灰质炎、疟疾、破伤风、炭疽、白喉、流行性腹泻和蛔虫、烧虫、钩虫或绦虫、丝虫等寄生虫病的发病率现在都在0.1/10万以下。控制传染病的计划曾经用来指导在某一时期内消灭某种传染病。慢性病和退化性疾病,如中风、高血压、心脏病和癌症的出现不仅迫切需要治疗和护理计划,而且也需要采取研究和预防行动。为了了解问题的严重程度,日本在2955年、1960年、1963年和1979年对恶性肿瘤的发病率进行了调查,在1961一1962年和197一1972年,以及1950年对循环系统的发病率进行了调查。1965年,日本制定了癌症控制计划,并且实施了五项措施:(l)加强教育和情报交流;(2)群体普查;(3)建立肿瘤中心;(4)培训肿瘤专家;(5)加强对肿瘤的研究。1969年,日本开始实施中风预防计划,包括通过群体普查发现高血压病人,对病人的治疗和护理以及卫生宣教等措施。随着这些计划在全国范围内的实行,卫生福利部从196三年起将一部分预算专门用于癌症的控制,从1973年起对预防中风也拨了专款。卫生福利部为癌症控制计划1965年拨款13亿3千万日元,1970年33亿6千7百万日元,1975年l百亿零4千万日元,1950年147亿8千8百万日元,1982年182亿2千7百万日元。1965年91肠的费用用于建立医疗机构,但1980年用于建立医疗机构的费用只占77肠,而在这期间用于癌症研究的费用则从9.0肠增加到了10.6肠,用于预防性群体普查的费用则从O肠增加到7.2%。卫生福利部也为中风预防计划拨了专款,1973为]7亿9千8百万日元,1975年为29亿4千6百万日元,1950年为126亿4千7百万日元,2982年为一30亿l千8百万日元。1952年,中风预防计划的费用83肠用于建立医疗机构,15%用于预防性的群体普查,2肠用于研究。这些计划的成功可以通过复盖人群的迅速增加和死亡率的相应下降得到证明。965年,对567,000人进行了胃癌普查,1970年普查2,165,000人,1950年普查3,830,000人。1965年对95,000人进行了官颈癌普查,1970年普查了748,000人,1950年普查了2,444,000人。胃癌的调整死亡率1965年与]980年相比,男性从46.3/10万下降到31.4/10万,女性从25.5八。万下降到x9.2/10万,子宫癌的年龄调整死亡率1965年与1980年相比,从11.0八0万下降到了5.5/10万。同样,通过测量血压筛选高血压病人的人群复盖面积也逐渐增加,1965年为1,488,000人,1970年为2,57一,000人,1950年为7,160,000人。心电图检查的人数也迅速增加,1965年仅为255,000人,1970年为e23,000人,一950年为1,6es,000人。同时,中风的年龄调整死亡率1973年与1980年相比,男性从111.2/10万下降到72.9/20万,女性从95.4/10万下降到67.2/10万。除胃癌和宫颈癌外,癌症控制计划还包括其它部位的癌症。在中风预防计划中,不仅包括中风,而且也包括高血压、心脏病、肝病和糖尿病。因此,这些控制计划是多向性的,并且主要集中在二级预防。1982年,中风和癌症控制计划在新的法规下互相结合起来了。这些法则制定了6个主要活动:(l)健康记录簿(”healthnoteb0Ok,’)的分类;(2)卫生宣教;(3)健康咨询;(4)医学检查;(5)康复;(6)对卧床病人的家访。对所有40岁及以上的人提供这些服务(宫颈癌普查的对象为30岁以上的妇女)。这些服务现在已经在日本全国推广。根据1983年的全国健康调查,全国随机抽取了16,000个家庭。年龄在20岁以上的53,000个调查对象中68.2%的人在1982年进行过一次或多次医学检查,进行过检查的人中54肠的人有血压记录,46,3%的人有尿化验记录,23.0肠的人进行过胃的X线检查,49.6肠的人进行过胸部X线检查,13.8肠的妇女进行过宫颈癌检查。从这些医学检查的数据可以看出,日本人具有高度的卫生知识,在对成年人疾病预防和增进健康中,他们能很好地与医学工作者合作。 展望 日本现在经济繁荣,总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都较低。但是也面临老年人口增加带来的严重社会医学问题。由于传染病得到了控制,现在慢性病患者相应增多了。同时,医疗卫生费用、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费用也迅速增加。日本已经建立了对付这些问题的官方机构。随着这些政策在全国范围内的实行,在不远的将来,将对机构的效果从社会医学的角度进行评价。对付其它基本卫生问题的国家卫生政策应该保证提高医疗卫生服务系统的效益,保证医疗技术、公共卫生和福利以及细致的促进健康活动(包括初级预防和加强专题研究)之间的平衡发展和相互协调。在医疗卫生保健促进政策中,国家政策保险制度的作用如何?这需要对国家健康保险制度的各个方面进行评价。如果必要的话,可以对国家健康保险制度进行部分或全部改进。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为了使卫生保健和健康促进制度在日本协调合理,教育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对目前社会医学状况的认识是合理调整卫生政策的关键,而且受过良好教育的人往往是社会发展和变革的促进派。在社会医学现状相近的国家之间,进行这些问题的情报及研究成果的交流是非常重要的。 社会医学论文:江西省“社会医学与卫生事业管理”重点学科建设的体会与实践 摘要: 如何加强“社会医学与卫生事业管理”省级重点学科建设,学科带头人谈了五点有关学科建设的实践体会,其中凝炼发展方向,建立“学科特区”,加强队伍建设是核心。 关键词: 重点学科;学科建设;实践体会 0引言 学科(disciplinary)一般是指在整个科学体系中学术相对独立,理论相对完整的科学分支,它既是学术分类的名称,又是教学科目设置的基础。而学科建设(disciplinary development)是促进学科可持续发展所进行的构建发展规划、凝炼发展方向、组织创新团队、重组技术力量、合理分配资源,规范学术行为,加强人才培养、开展科学研究等诸多推进学科发展的行为。是承载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三大功能的平台。“社会医学与卫生事业管理”学科于2006年江西省政府学位建设办公室批准为省级“十一五”重点学科,该重点学科亦是江西省乃至全国高等中医院校中唯一的重点学科,属管理学学科门类中的二级学科(学科代码:120402),依托我校经济与管理学院进行建设与管理。该重点学科建设5年来得到了学校的大力支持,在全体学术骨干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一批阶段性科研成果,人才培养有了长足的发展。近5年已招收硕士研究24名。主持研究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科学部)课题3项、教育部人文社科级课题和省级课题8项,厅级课题15项,完成“全国第二次残疾人抽样调查”研究课题和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课题共11项。主编论著、教材6部、副主编3部、参编5部,获省部级一等奖1项、二等奖1项,三等奖5项。研究成果曾在《江西日报》、《中国医药报》、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网站、人民日报社网络中心网站等20多家媒体进行了报道。我作为“社会医学与卫生事业管理”重点学科带头人,现将对该重点学科建设的实践与体会汇报如下: 1要明确学科概念,理清建设思路 加强“社会医学与卫生事业管理”重点学科建设,对于学科带头人来说,首先是要明确本学科的概念或定义,掌握本学科的基本理论、研究方法和技能,结合本单位或本部门的技术力量和学术优势,勾划出本学科的发展框架,理清本学科的建设思路。“社会医学与卫生事业管理”重点学科是由“社会医学”和“卫生事业管理”两个学科组合而成,两个学科可相互独立,又可相互交融。社会医学是研究居民健康状况、特征及其疾病发生、发展规律与社会卫生有关问题,探究危害居民健康的主要社会因素,制定改善社会卫生状况的措施,促进和提高人群身心健康、社会活动功能和生活质量的一门学科。其核心是研究社会因素与人体健康的关系,医疗卫生对社会发展的影响。而卫生事业管理学科是研究卫生事业现状、发展规律、科学管理和评价理论及方法,保证卫生安全,预防控制疾病,促进人民身体健康的一门学科。其内容包括卫生法规、卫生政策、卫生监督、卫生经济、卫生资源、卫生计划、卫生评价、卫生服务、卫生人力、卫生组织中的卫生服务研究与评价,区域卫生规划理论和操作性研究,医院管理的研究与评价;工业卫生管理、乡镇企业卫生管理;健康教育、健康促进与卫生监督执法等。 如何勾划“社会医学与卫生事业管理”重点学科的发展框架,理清其建设思路是学科带头人的首要工作。我根据学科建设依托部门经济与管理学院的学术特色和技术力量,挖掘全校与本重点学科建设有关的学术力量,结合学科建设“金三角”(高水平的人、高水平的科研成果、高水平的学位建设),构建出“社会医学与卫生事业管理”重点学科的建设思路见下图。 2要认清建设意义,明确建设任务 学科建设是高校一切建设工作的灵魂,因为它涵盖了高校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两大主题,不仅是统辖我学的中心工作、龙头工作,而且也是助推各院(部)的基础工作、核心工作。其任务包括确定学科方向、选拔学科带头人、组建学科梯队、调整学科机构、建设学科基地、营造学科氛围、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学位点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校园文化建设等。“社会医学与卫生事业管理”重点学科建设的任务:主要是为促进江西卫生政策、卫生管理、卫生经济的研究与发展服务,为预防社会因素对人群健康的危害,对特殊人群心理减压提出有效的方法和指导,为政府在卫生领域方面作出决策和进行科学管理提供科学依据。目前江西建设这样一个重点学科,对研究江西4400多万人民的卫生管理问题、社会因素与人群健康问题,对促进江西卫生政策、卫生管理、卫生经济的研究与发展,提高江西人群的健康水平都具有重要作用和意义。 3要组织创新团队,凝炼发展方向 我校是一所普通本科院校,在普通本科院校中对于一个具体的学科或院(部)而言,我认为要建设好一个重点学科首先是要建立学术或学科团队,因为学术团队是一个学科发展的载体,学科发展必须以学术团队为依托。如何建立“社会医学与卫生事业管理”重点学科团队,这是我与学科建设依托部门经济与管理学院首先考虑的问题,主要是通过把所学专业相近、研究方向基本相同,具有一定科研能力和研究基础的学术骨干教师,组成不同的学术组织即创新团队,根据其研究方向和前期成果特色,凝炼成若干个研究发展方向,争取逐步发展成为二级学科、以达到完成一级学科的建设目的。凝炼研究方向要瞄准了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卫生管理的需求,将科学研究与我省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政府需求联系起来,主动为地方政府经济建设和政府部门服务,帮助政府部门解决卫生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得到当地政府或行政部门的支持,这样研究方向才能落到实处,得到可持续发展。本重点学科在建设的第一年已凝炼出三个研究发展方向,即卫生管理研究方向(学术带头人王素珍教授)、卫生经济研究方向(学术带头人袁杰教授)、医学心理研究方向(学术带头人余琳教授)。经过4年研究与学科建设后,现已向“公共管理”一级学科发展的研究方向逼近,已凝炼出4个研究发展方向,即药事管理、卫生行政管理、社会保障、医学教育管理,目前已在这四个研究方向招收硕士研究生。 4要制定发展规划,落实年度计划 围绕重点学科建设总体目标,制定好学科建设发展规划。“社会医学与卫生事业管理”重点学科建设总目标为:突出“社会医学与卫生事业管理”重点学科建设特色,树立“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努力培养适应未来卫生事业管理发展需要的、具有社会竞争力的卫生管理人才;以卫生事业管理与卫生政策研究为中心,突出医药卫生经济和药事管理研究为特色,使重点学科建设成果能更好地服务卫生事业,为实现学校“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办学思路作出贡献。5年来本学科建设紧扣这一总体目标,为要保证学科建设卓有成效,不仅制定了一个切实可行的重点学科5年发展规划,而且还要制订好了为实现发展规划的历年年度工作计划。学科发展规划只有付诸实施,才能产生实效。学科发展规划的实效性,不仅取决于规划本身的合理性,更取决于规划实施的科学性,对学科建设规划目标进行分解,每年应完成的任务,认真落实年度计划的可行性。在学科建设过程中,规划一旦制定出来,就要着手付诸实施,把年度计划工作落到实处,逐年完成预定的目标和任务,学科建设的5年规划才能实现,预期的建设目标才能达到。 5建立“学科特区”,加强队伍建设 加强队伍建设是学科建设的关键。如何以重点学科建设为平台,以学位点发展为舞台,加强学术队伍建设,培养学术梯队是重点学科建设的重要任务,通过5年的学科建设能否形成学术梯队,学科带头人负有重要的责任。为了加强学术队伍建设,利用学校给重点学科建设资助的有限资金,选送老师参加与学科建设有关的学术会议,请专家进门作学术报告,平时尽可能多开展学科建设活动,组织老师参加社会调研活动,推进老师学术水平的提升。作为一个学科带头人还要特别注意的是要培养学术梯队,要做到学科带头人和各研究方向的学术带头人后继有人,选好苗子,建立“学科特区”,有意培养学科带头人和学术带头人,为他们创造条件,在学科带头人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在学术上进行引导,在选题立项和科学研究方面多指导,在学科建设经费上多支持其参加学术交流,在外出进行社会调研方面多提供机会,在培养硕士研究生方面,让其有更多机会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使他们有更多的交流、学习和实践机会。现在“社会医学与卫生事业管理”重点学科后继有人,有中年学术骨干主持研究国家项目,有青年学术骨干主持研究教育部和江西省社科规划项目,学术梯队已基本形成。 总之,学科带头人在学科建设中要有清晰的思路,制定好科学的规划,确定切实可行的目标,凝炼出学科发展的方向,建设好一支队伍,培养一批骨干,建立“学科特区”,铸造学术梯队,多为别人着想,多为别人奉献,尽心尽力,成果共享,只建内涵,不追光环,这就是做一个学科带头人的体会。 社会医学论文: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下医学人文教育途径探索 【摘 要】20世纪70年代建立起来的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是一种崭新的模式,这种医学模式下的现代医学教育不仅包括专业知识的传授,还必须涵盖人文精神的培养。本文直面高等院校医学人文教育现状,分析问题产生原因。同时,以《医学发展史》课程教改方案为例,为探索医学人文教育的实施途径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方案。 【关键词】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医学人文教育;医学发展史;课程教改 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不同于传统的重技术轻人文的生物医学模式,是发源于20世纪70年代的一种崭新的医学模式。这种医学模式提倡健康与疾病的划分标准应综合评估生物、社会、心理三种因素,相较于人的生物生存状态,医生更应重视人的社会生存状态、心理健全状态[1],重视对病人的人文关怀,这对医生的职业道德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高校医学教育赋予了更深的内涵。 一、医学人文教育途径探索的意义 (一)贯彻国家法律、法规的必然举措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 》(中发[1999]9号)明确提出:深化教育改革刻不容缓,以提高学生人文素质和道德修养为目标的素质教育是深化教育改革的核心工程。2008年颁布的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印发《本科医学教育标准――临床医学专业(试行)》的通知严格规定:医学课程计划中必须包含文学艺术类、医学史等知识内容的人文素质教育课程,必须包含医学社会学、医学伦理学等知识内容的人文社会科学课程。 (二)实现医学发展最终目标的现实需要 从医学所服务的对象――病人而言,在身心遭受创伤和挫折时,医生的功能与权威不断膨胀,成为脆弱时的救命稻草,因此,病人对医生产生了更高的期待:身体的疾病需要被医治、心理的需求需要被满足、心灵的安慰需要被给予。从医学教育所培养的对象――医务工作者而言,单纯医治病人的身体疾病,忽视病人的心理需求,治疗效果是短暂和有限的,也是医患关系紧张的触因之一。 (三)促使医学生树立人文主义世界观、价值观的现实需要 高等院校在医学专业学生中开展人文教育,可以促使未来的医务工作者树立人文主义世界观、价值观,避免唯医学论、唯技术论。医学在人文科学的道德框架内,健康有序高效运行,医学生在人文精神的正确指引下,合理对待物质需求与精神需求二者的关系,才能从根本上铲除医患关系紧张的根源,才能迎来风清气正的良好医风。 二、以《医学发展史》课程为例,直面高等院校医学人文教育现状 当前,重技术轻人文成为全国高等院校医学教育普遍存在的问题,《医学发展史》作为人文教育课程之一,极具代表性。 (一)课程地位弱化 医学教育的主要教学计划未涵盖医学人文教育课程,这是课程地位边缘化、弱化的主要体现。以《医学发展史》为例,众多人文教育课程仅仅作为专业限选课、任选课而非必修课。而造成这一局面的主要原因是医学教育思想滞后于现行的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仍受传统的生物医学教育模式限制。在传统的医学教育模式指导下,基础医学和临床医学所涉及的领域成为医学生的核心课程。五年时间要求医学生掌握如此繁多的知识和技能,其压力之大,负担之重可想而知。 倘若再开设若干门医学人文教育课程,这在有限的学习时间内是不可能实现的。因此,为应对这一难题,医学人文教育课程“理所当然”地被划入了边缘行列。 (二)课程学时有限 医学人文课程的开设遭遇的首要的问题就是学时有限。以《医学发展史》为例,该课程总学时16个课时,受内容和学时限制,全部采取理论教学模式。就学时而言,相较于国外高等院校,我国只能望其项背。如美国和德国,医学人文课程占所有课程的总比重高达20%-25%,英国和日本也已达10%-15%,而我国不仅开设的医学人文教育课程偏少,而且课程学时比重极低,约占总学时的8%左右,其中意识形态课程以86%的比重,高居人文社科课程榜首[2]。 (三)师资力量短缺。 当前,我国的教师队伍不能满足医学人文教育的要求。教师无论在数量还是业务素质上都存在严重缺陷,单一学科背景的教师居多,其中又以文科和医科专业为主,跨学科知识结构的教师较少,通晓心理学、社会学、史学、哲学的人才更是凤毛麟角。以《医学发展史》为例,本课程专兼职老师共四名,具有医学背景的教师三名,史学背景的教师一名,而兼具医学与史学背景的教师空无一人。 (四)教学内容空洞。 目前开设的医学人文教育课程,内容沉旧落后、空洞乏味,多偏重于向学生灌输概念、理论,知识缺乏实用性和实效性。人文教育内容与医学技能实践相背离、相脱节,从而导致人文精神、人文知识在医学生中不受理解、不受重视。同时,临床专业学习前期所开设的医学人文课程居多,且不能一以贯之,因此,教育效果不佳。以《医学发展史》为例,该课程在大二一期开设,内容包含医学伦理知识、中国医学史、西方医学史三部分,授课重点以要求学生掌握人物事迹、代表著作、学术思想等为主。 三、以《医学发展史》课程教改内容为例,探索医学人文教育改革路径 (一)《医学发展史》课程教改目标 1.思想转变 改变传统生物医学模式下,重技术轻人文的医学教育现状,介绍一种全新的医学模式――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倡导医务工作者更多的关注患者的社会属性,力争实现医学教育的改革。 2.观念指引 通过医学人文教育课程的开设、转变、完善,帮助医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用行动践行“大医精诚”的从医业医真谛,遵守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民族美德,从根源上铲除医患关系紧张的症结,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3.行动落实 医学人文课程确实存在不受重视、课时不足的现实情况,但也存在现有学时没有有效利用的主观原因。积极推动医学人文课程改革,加强人文课程的针对性和实用性,丰富教学方式方法,完善学生课程考核体系,用一点一滴的行动使医学人文精神融入学生的学习、生活,成为学生终身受益的品质追求。 4.环境影响 校园文化在高等教育中发挥着第二课堂的功效,人文教育教师在无力改变课程设置的现实情况下,充分利用校园文化平台,发挥其载体作用,就成为其不二选择。 (二)《医学发展史》课程教改内容 1.教学手段的改进 多媒体技术的发展以及网络资料的丰富为《医学发展史》课程教学手段的改进提供了契机[3]。多种教学演示软件的引入,克服了传统板书教学呆板、抽象的弊端,为课堂教学注入了新的活力。如《医学发展史》内容所涉及到的典型人物、代表著作等都可以通过图片、影像等形式直观展示,从而既增加了内容的趣味性,又能在有限的课时内尽可能地提供更多知识内容。通过教学手段的改进,大大提高了学生学习的兴趣,增强了课堂教学效果。 2.教学方法的改进 《医学发展史》课程是按照历史演进顺序进行授课的,医史知识、医学理论虽散布于历朝历代,但彼此之间并非毫无关联,反而存在着积淀、利用与发展的密切关系。揭示蕴含在医史中的医学发展规律正是本课程教学的重点与难点所在。 3.教育平台的拓展 通过课内采用多样的方法传授知识,课外采用丰富的活动验证知识的方式,拓宽教育平台。充分利用医学人文教育讲座、演讲比赛、辩论赛、社区见习、暑期三下乡活动、雷锋月、四进社区等实践活动,拓展医学人文教育平台、充实医学人文教育内涵、创新医学人文教育手段,充分发挥校园文化在医学人文精神培育中的载体作用。为此,我们对学生课外活动的参与情况进行了明确规定,并纳入到考核成绩中去。要求学生本学期聆听医学人文教育的讲座不少于两次,本学期所参与的课外医学人文活动凭证明给予相应加分。同时,举办两次课外活动――《燃中国梦、铸医学魂》演讲比赛和《医德、医术,孰轻熟重》辩论赛,对参与活动的学生及获奖学生给予相应加分。 4.考核方式的改进 以往闭卷测试的指导思想是考核学生对人物、事件、书名、学术思想等基本知识点的掌握。学生由于对识记性知识缺乏理解、难于运用,不能准确完整记忆的情况常有出现,导致本门课程通过率不高。因而,作为课堂教学改革的重要环节――考核方式也进行了相应调整,即将考核过程分为四个阶段, 最后总分源于四种评分标准。第一阶段为闭卷测试,采用名词解释、简答、论述三种题型,测试时间不定, 缺考者以0 分计算,这一阶段得分占最后总分的20%,。第二阶段为专题讨论,对学生专题讨论中PPT制作、讲授内容、语言表述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分,这一阶段得分占最后总分的20%。第三阶段为课外活动,通过举办相关学术讲座、演讲比赛等活动,对学生的出勤情况、参与情况、获奖情况统计得分,这一阶段得分也占最后总分的20%。第四阶段为开卷考试,以撰写论文替代传统的答题方式,这一阶段得分占最后总分的40%。 5.教学反馈机制的建立 以往的经验证明,评价一套教改方案的优劣得失,最有发言权的点评者就是接受改革的学生,最重要的衡量指标就是学生对课程的满意度。因此,我们紧紧围绕学生满意课堂、学生满意教师、学生满意课程的目标建立教学反馈机制,在每一届接受改革方案的学生中,通过发放调查问卷和开展学生代表座谈的方式,对《医学发展史》教改效果开展调查。对于学生反映的结果进行分析和总结,对于学生提出的合理化建议进行采纳和使用,真正使教改成果惠泽于学生。 (三)《医学发展史》课程教改心得 《医学发展史》课程教改立足于四项创新机制,即教师的重点讲解、学生的专题讨论、校园文化平台的搭建、四种考核方式的调整,探索在各种不利因素下,如何最大程度地发挥医学人文教育课程的功效。 1.课堂教改调动了学生参与的积极性 课堂教改实现了传统教学模式的转变,学生成为了课堂的主体、多媒体技术成为了传授知识的载体。课堂教改扭转了期末考试一锤定音的局面,学生的每一次参与、每一项付出、每一点收获都会通过分数的形式得以肯定。专题讨论培养了学生的自学能力,收集、归纳、提练、运用知识的能力得以提升。师生间的良性互动,极大得调动了学生的主观能动性 2.课堂教改增强了教师提升专业水平的紧迫性 课堂教改使教师的授课时间大幅缩减,这就要求教师精减上课内容、突出教学重点,同时,还要兼顾医学生职业道德的培养。因此,教师不能再满足于传统的教条式、填鸭式教学,在授课过程中巩固专业思想,正确理解继承和发扬之间的关系,将专业教育与爱国主义教育融会贯通,这对教师的专业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 专题讨论激发了学生思维的活跃性 教师指导下的学生专题讨论环节, 充分调动了学生的主观能动性,提升了自主学习能力。同时,成员之间的分工协作,锻炼了学生的交流沟通能力、培养了团队协作意识。课堂上的自由讨论,更是激发了学生的创造性思,促使了新思路、新观点的诞生。 4. 校园文化平台的搭建营造了人文教育氛围的浓厚性 以讲座、演讲比赛、辩论赛等学生喜闻乐见的形式搭建校园文化平台,营造大医精诚、医者仁心的人文教育氛围。学生在组织参与课外活动的过程中,潜移默化地接受、理解了医务工作者职业道德的重要性与必要性,避免了师长强制要求所导致的抵触情绪[4]。 5. 考核方式的调整改变了投机取巧应试方法的偶然性 四个阶段的考核过程、四种来源的评分标准,要求学生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参与到课程学习中来,有效避免了学生平时无所事事、考前临阵磨枪、考后全部忘光的应试方法。 四、结语 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虽提出已近半个世纪,但传统的生物医学模式根深蒂固。高校医学人文课程不受重视,学生学习效率低、学习效果差,医学人文教育教师队伍在数量和业务素质上都存在不足,这与高校强调高素质、实用型人才培养的要求相背离,也对高校医学人文教育提出了严峻挑战。如何转变医学教育重技术轻人文的传统观念是医学人文教育成功与否的关键。《医学发展史》教改探索对如何在有限的教学时间内发挥最大的教学效果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对医学人文教育的实施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方法。 社会医学论文:社会医学课程开放式教学模式探讨 【摘 要】通过教改课程的实践,探讨开放式教学法在社会医学教学中的应用。实践认为,开放式教学法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学生对知识的掌握和运用能力,但是学生的学习惰性和旧模式的“惯性”制约着开放式教学的效果。教学组织过程中也发现前置课程设计不足、教师主导权受限等影响开放式教学实施的桎梏。 【关键词】开放式 教学模式 社会医学 开放式教学的核心是以学生的发展为本,把关注人的发展作为首要目标,通过创造一个有利于学生自主学习的教学环境,提供给学生充分发展的空间,从而促使学生在积极主动的探索过程中,各方面素质得到全面发展。开放式教学不仅是一种教学方法、教学模式,它更是一种教学理念。社会医学是社会学和医学相交叉的学科,它从宏观角度研究社会因素对健康的影响,研究社会卫生状况及其变动规律,以及如何改善社会卫生状况,提高人群健康水平的措施。随着疾病谱和死因谱的转变,社会因素在疾病发生和发展过程中的作用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人们需要从各个方面深入地了解各种社会因素影响疾病和健康的规律及特点。为了提高社会医学教学效果,达到社会医学培养目标的要求,我们尝试了在公共管理专业进行社会医学开放式教学模式的改革,以期对该课程教学模式做出有益的探索。 一 具体做法 1.构建教学环境 开放式教学环境以学生为主体,在教学中为学生提供与其认知结构相适应的环境,采取“任务驱动”的方式提供互动的教学平台。抽签分派教学主题,每组一个主题。 2.开放教学内容 以教学大纲、培养目标为中心,以相关知识为辅,提高学生的综合运用能力。使学生成为《社会医学》课堂的主人,角色变换,不再停留在“听”和“问”的学习状态,而更多的是课前的“查”和“议”以及课堂中的“讲”和“辩”,尽可能地扩大汲取社会医学理论知识的范围。 3.开放教学组织 以问题为中心、以社会医学基础理论为指导,开展社会调查实践,使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针对性、应用性增强,在实践中教学,在教学中实践。开放式教学提倡多元化教学,理论研讨、社会调查、分组讨论等多种教学方法综合运用。课堂教学由“学生组”为单位组织专题讲座,使每个学生都能参与到“教”和“学”中。 4.开放教学评价 教学是渐进的过程,分为若干个阶段,每个阶段都可以实施教学评价。开放式教学中,评价方式是多样化的,将基础能力评价(学生对基础知识掌握的程度)与创新能力评价(学生灵活运用创新思维,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相结合,将教师评价与学生评价相结合,最终个人成绩核算方式按照期末理论考试成绩占70%,平时成绩占30%(主持讨论主题占20%,其中学生互评占50%,教师评分占50%;实践占10%,由教师评价)。 二 理论意义和实际意义 自学能力是人的基本素质,开放式教学在培养学生自学能力方面起着积极的作用,能给每个学生提供更多参与和成功的机会,提高学生的“终生学习”能力。因为开放式教学在课堂上没有固定不变的教学内容和教学过程,除了教材内容外,往往会因解决问题的需要而加以调整,可以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自学能力。 培养人才的创新意识,全面提高大学生的素质,是社会和科技发展对人才提出的新要求。作为管理类专业,课程体系以人文社会科学为主,如何激发学生对社会医学的兴趣,提高学生多方面的能力,培养高级的跨世纪管理人才,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改变“满堂灌”的教学模式,代之以启迪思维、培养能力、传播方法为主的开放式教学模式,是不断完善教学模式的重要途径。 三 实践总结 1.开放式教学增加了课堂趣味性,培养了学生自学能力 社会医学研究社会因素与健康之间的关系,理论内容与实际生活有着密切的联系,很多健康问题和社会现象都发生在日常生活中。让学生结合自身实际自由发言,增加了课堂的趣味性;通过以小组为单位组织专题学习讨论,培养了学生团队协作精神、激发了学生自主学习的兴趣;通过主持发言和讨论,使学生主动参与到教学中,积极思考,同时又锻炼了学生的表达能力。 社会医学理论源于生活实践,对于浅显易懂的章节内容,在教学中设置为课外自学,学生可以结合查阅的相关文献资料,写出自学心得或小论文。这样既培养了学生的自学能力,又使学生对课本中的内容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 2.理论联系实践,增强学生实践能力 社会医学研究和评价方法重在实践,为提高学生对知识的应用能力,学以致用,开放式教学过程中让学生结合热点主题,运用所学的知识设计调查问卷,找寻问卷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修改意见。问卷设计激发了学生的创造力和思维能力,帮助学生理解相关知识,也活跃了课堂气氛,增强了学习的主动性和灵活性。通过实践调研也丰富、深化了对理论知识的理解,增强了学生的实践能力。 3.存在的问题 开放式教学的成效是肯定的,值得进一步推广,同时也暴露出存在的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几个方面:(1)部分学生对学习的目的认识不清,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不够,在团队学习中消极懈怠。(2)学生在长期的教师主讲的教学模式中形成的惰性和惯性思维,难以很快适应新的教学模式的要求,尤其是在过渡期,甚至对开放式教学模式存在抵触。(3)教学计划管理过于死板,教师协调权受限,教学实践开展不足,很难开展实践课程,导致学生理论和实践脱节。(4)医学模式的变化和积极健康观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除了管理类学生开设社会医学,其他医学生并未开设该课程。(5)前置关联课程的设置存在一定的脱节,知识衔接不够。 4.建议 积极健康观和现代医学模式对医学教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医生必须具备健康教育、卫生管理、社区卫生及预防医学知识,了解社会生活方式对健康的影响。社会医学的教学目的是使未来的医学技术人员和卫生管理人员初步建立起社会医学观念和思维模式,树立整体医学和大卫生观念,以现代医学模式指导医疗卫生实践,以提高卫生服务质量和改善人群健康水平,因此,建议在各医药卫生类专业均开设该课程。 改变僵化的教学管理制度,赋予教师主导教学模式的权限,创新教学机制。加强实践教学,通过调查设计、调查实践、调查总结、参与具体的社会医学服务过程等多种形式,提高学生对课程和学科的认同感、归属感,提高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 合理设置医学类前置相关课程,做好知识的衔接。合理设置文献检索相关课程,增加网络信息查询方法,使学生充分利用图书馆和网络资源。提高学生自主学习能力,创造自主学习的良好环境。 针对部分学生的消极懈怠以及长期形成的惰性和惯性,教改之初宜放慢进度,让学生逐渐适应,并辅之以必要的心理疏导。也要善于听取不同的声音,适时改进教学方式,更应坚持正确的方向,毕竟新生事物是在阵痛中分娩的。 总之,教学活动作为一项多部门协同的活动,需要教学相关单位和相关管理部门的共同努力和协作,否则任何改革都难以成功。为实现提高教学质量和学生素质的目标,社会医学课程开放式教学模式的改革同样需要教育管理决策者和职能部门以及广大师生的共同努力。 社会医学论文:PBL教学法在社会医学教学中的应用现状和问题探讨 摘要:传统的教学方法在社会医学教学中很容易使学生失去学习动机和兴趣,PBL教学法以问题为基础,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培养他们自主学习和终身学习的能力。我校社会医学学科在实践课中实施PBL教学模式,提高了学习效率和教学效果,并且针对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为进一步开展PBL教学奠定基础。 关键词:PBL教学;社会医学;教育改革 Problem-based learning,PBL教学法是基于问题的一种学习方法,它强调以问题为向导式的自主学习。与传统的授课式教学相比,PBL教学法更加重视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团队协作能力和自主解决问题的能力。其设计理念、实施方式及评估体系更加先进和科学,能更好地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提高教学质量、增进教学效果。目前,PBL教学法已经成为国际上一种流行的新型教学模式,我国有许多医学院校正在逐渐尝试这种教学方式。本文详细阐述PBL教学在我校社会医学学科教学中的应用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PBL教学法的起源 20世纪20年代,美国医学界发现传统的教学模式存在很多问题,枯燥乏味的教育模式容易使教师失去教学的激情,更容易使学生产生厌学心理。尤其是“老师讲,学生听”的传统模式往往不重视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动手操作能力;同时,死记硬背的学习方式使学生逐渐丧失了学习的自主性和创新能力。1969年,在加拿大德麦克马斯特大学,美国的神经病学教授Barrows首次把临床医学和基础医学结合起来,在教学中给学生提供提问和参与讨论的机会,在医学生中开设了一种可促使学生自主讨论问题、学习问题的教学模式,即PBL模式。与传统的教学相比,PBL使学习者自主地构建起宽厚且灵活的知识基础,发展有效的问题解决技能,培养自主学习和终身学习的能力。 二、社会医学需要实施PBL教学法的必要性 目前,国内高等教育趋于大众化,高校需要更新教育观念。因此,加强教育教学改革、培养创新性人才、促进教育教学水平和提高培养人才质量显得尤为紧迫。然而,要改革教育教学方式,转变教学观念和教学模式是关键。我们要打破传统的教育观念和模式,将学生看作为学习的主体,把教学过程看作是教师与学生的平等交流,将探讨科学知识的过程看作是教师引导学生发现问题、研究问题、创新知识和培养能力的过程。社会医学是一门医学和社会科学相结合的边缘学科。它主要研究社会因素和健康之间相互作用及其规律,制定社会保障措施,保护和增进人群的身心健康。但是,因其理论性过强,采用的传统式教学方法越来越显现出它的局限性。以往的“老师讲,学生听”的单向直线型“满堂灌”式教学限制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自主性,学生对教学内容往往缺乏深入思考,很容易停留于表面,不能从学习中汲取深刻的认识。在教育创新的大背景下,社会医学在课堂教学中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是我们教育教学的重中之重。创新能力是技能、能力等智力因素和动机意志、情感等非智力因素的综合体现。创造力可以通过接受教育、培养训练和环境熏陶等方式得到提高与挖掘。PBL教学改变传统“填鸭式”教学模式的束缚,学生不再是“知识容器、考试工具和分数奴隶”,而是教学的主体。新的教学模式可培养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发展学生综合思维能力和学习技巧,锻炼学生团队合作能力和创新思维及能力。 三、社会医学教学中PBL教学法的核心理念和实施方法 PBL是一种模式课程,它有自己独特的组织形式、教学过程和教学方法,是一种综合的课堂形式。它透过驱动问题强调解决方式而不是单纯地获得知识。然而,解决问题又不是最终目的,它只是一个载体。学生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学到了必要的知识,同时也学到了正确的临床思维和推理方法,培养自学、团队合作、沟通交流等能力,这才是PBL的根本目标。PBL是一套学习情境设计完整的方法,它有以下五大特征。 1.从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开始学习,这个问题被称为驱动问题(driving question)。 2.学生在一个真实的情境中对驱动问题展开探讨,解决问题的过程类似学科专家的研究过程,学生可以在探讨的过程中学习该问题背后的理论知识和应用学科思想。 3.教师、学生以及社区成员为团队成员,他们共同参加协作性的活动,通过分享自己学习的知识来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 4.学习技术给学生提供了平台,促使学生在讨论活动中提升自学的能力。 5.学生通过协同可创造出解决问题的可行产品,可称为制品,是课堂学习和自主学习的成果,可公开分享。 在我校,社会医学教学中PBL的具体实施方法为:实践课为16学时,每次4学时。因此,教师设置了4个主题,每个主题中设计5~6个题目,题目以描述某个知识领域内能引人注意的发现或者以实践经验为依据的医学现象为设计基础。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兴趣选择题目,并自由结组,尽量保证每组学生数量的均衡。在导师的引导下,学生通过查阅文献了解与问题相关的理论知识,自己分析问题,并尝试分辨出问题所隐含的相关真相,从而把这个问题再现出来。学习小组完成一个学习周期后,总结本组题目的内容,以PPT的形式在实践课中呈现出来,有针对性地进一步学习和讨论。这在4个不同主题的陈述过程中,要求每位同学都有发言的机会,以保证大家参与的积极性。学生们互相交流自己对问题的理解后,相互合作协商,提出最初解决方案。导师根据学生们解决方案中的不足再设定学习目标,大家再讨论修正解决方案并设定下一步的学习目标。通过不断重复学习的周期,学生可以获得相关领域的理论知识,同时也可以获得自学技巧等。 四、PBL教学法在社会医学教学中发挥的作用 1.自主选题,激发学习动机。明确一门学科的学习目的是形成提高学习动机的必要条件,由学习目的启发学生把学习看成自己的义务和责任对学习动机的产生起着重要的作用。PBL教学法在社会医学的实施过程中,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选择题目,而兴趣是维持学生持久学习热情的决定因素。同时,自主选题也会使学生产生责任感、义务感、荣誉感等,这些都是激发学生学习动机的重要因素。而且,教师的肯定、鼓励和适当的竞赛等手段也对激发学习动机有着很强的推动作用。 2.参与其中,培养自学能力。学生选择题目后,自行查阅相关文献,主动探索相关知识,带着问题和兴趣去学习,有较强的参与感。同时,通过小组内知识的分享和讨论,这进一步培养了学生多角度思考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这种能力能够帮助学生提高自主学习和终身学习的兴趣。 3.知识分享,促进教学相长。学生通过查阅文献获得相关知识,在课堂上以PPT形式进行汇报。这个过程也是知识分享的过程。每位同学均可借此扩大自己的知识圈。同时,这个过程也可以帮助导师扩充知识,真正做到教学相长。 五、PBL教学法在社会医学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1.学生仍无法摆脱传统教学模式的影响。最初实施PBL教学的时候,学生无法适应这种新的教学模式,仍被动地等待导师布置任务。他们自主查阅资料不积极,表现得无从下手。在PPT汇报时,他们依然无法摆脱传统教学模式的影响,对于上台汇报表现得不自信、不知所措。针对此情况,导师需经常鼓励和指导,以增强学生的信心和学习自主性。 2.问题设计需更加严谨。驱动问题的设计是PBL教学法实施的关键步骤之一,它决定着PBL的实施效果。问题必须是学生在其未来专业领域可能遇到的真实案例,同时又要求问题要具有一定的深度,可以让学生有深入挖掘的兴趣和动力。但是,在真正的实施过程中,问题的设计往往受限于指导教师的专业水平。因此,学校应进一步加强教师的学识和能力,培养其成为能够指导学生自主学习和终身学习的领路人。 3.师资力量不足,学生遇到问题无法及时解决。一般情况下,学习小组由6~8名同学组成,每组应配一名指导教师全程为学生答疑解问,以便提高其学习效率。但是,因为师资力量的限制,学校往往不能做到每组都配有专职教师为学生指导,只能由一名教师指导全班同学的学习过程。因此,很多问题不能及时解决,延误学习的进程,甚至降低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我们要转变这种情况,需要加大力量培养专职教师,使更多的教师拥有更多的知识领域,有能力指导学生适应PBL教学模式,使其能够在这种新的模式下掌握自学的能力,提高学习的效率。PBL教学法有很多传统教学方式不可比拟的优势,它培养了学生的自主学习和终身学习的能力,激发了学生的学习热情和动机,加强了学生的团队意识,扩充了师生的知识领域,提高了学习效率和教学效果。但是,由于新型教学法和我国传统的教学方式有很大的不同,因此,我们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很多问题。为了让师生能够尽早接受并适应PBL教学法,我们仍需做很多工作,如加大师资力量,培养更多的优秀的教师指导学生进行自主学习,采用多种手段鼓励学生变被动为主动等。 社会医学论文:当今社会医学类硕士研究生人文精神反思与重建 摘要:就目前暴露的各种医患关系、医德沦丧等社会问题来看,医学类硕士研究生作为高层次医学专业人才,加强人文教育,以及保证产出具备高素质和高尚品格的“人类健康的工程师”是时代赋予的使命。本文从当前医学类高校对硕士研究生的培养现状以及硕士研究生的社会角色进行分析,得出加强人文教育对其人文精神培养的必要性,并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来重塑当代医学类硕士的人文精神。 关键词:医学;硕士研究生;人文教育 教育应该从人本性的角度出发,把人文教育置于教育的关键层面。如今的高校不断的扩招,研究生人数攀升,与之对应的医学类硕士研究生比例也不断增多。作为选择医学专业的学生,他们毕业后担负的责任是救死扶伤。对于医学的人文教育而言,人文教育就是培养医德,医德是医学教育的基石,是临床行为规范的基本准则。目前,我国医学院校研究生素质教育的课程安排时间还远不能对研究生进行系统的医德教育。作为高层次医学专业的人才来说,良好的职业道德至关重要。所以,我们对于加强医学类硕士研究生的人文教育势在必行。 一、关于医学类硕士研究生人文教育的现状分析 1.从硕士研究生课程设置看人文教育现状。人文教育主要是源于课堂知识的传授,对于硕士研究生而言,这时期正是学习高深专业知识的黄金期。由于读研期间,他们更多地重视科研而轻人文精神的培养,所以对于加强人文教育的课程设置是很重要的。有关研究表明,我国医学院校的人文社会科学课程学时占总学时的8%左右,而国外医学院校医学专业课程基本上由医学自然科学、社会人文科学等三大类组成,其中美国在硕士课堂学习的初始阶段,就要做好人文教育课程的合理设置。这也恰恰是人们重科研轻人文导致当前社会各界呼吁应加强医学类硕士研究生的人文教育建设的原因。究其主要原因,在现阶段看来,在课程设置方面,医学类硕士研究生在本科阶段的人文精神培养课程有限,主要集中在大学语文、医学伦理学以及医学心理学等课程。这些课程又与医学课程缺乏有效衔接和渗透,教学效果往往不甚理想。由此看来,课程设置的不合理是导致当前人文精神匮乏的直接原因。 2.从硕士研究生受教育过程看人文素质现状。医学类硕士研究生招生对象主要来源于理科生,在现行高考制度的指挥棒下,理科生注重科学性培养,忽视人文素质,这是不争事实。高等教育本科阶段,人文精神教育缺乏根据医学专业特点的课程教学,仅仅依靠政治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等公共课程,效果可想而知。同时,传统生物医学模式导致我国医学院校重视医学专业课程建设,往往注重医学生科学性精神培养,从而造成轻视人文知识、精神、实践等现象。加之,当下社会功利行为盛行,医患关系物化现象严重,导致医方与患方矛盾突出。根据一项专业调查表明,医学生口语表达、实际动手、心理干预、协调沟通等能力层面相较于综合性学科学生存在一定的差距,反映到医疗中,出现只见病情不见人、不能有效胜任工作需要和要求的现象。另外,思想修养方面,医学生存在个人主义,缺少团队合作意识,心理干预能力差,很难面对繁重的工作和压力,工作满意度较低。他们留给患者的印象就是情感比较冷漠。 二、优化医学类硕士研究生人文教育的必要性分析 就社会发展的需要来看,加强医学类硕士研究生的人文教育是十分迫切的。随着社会发展和人民对于卫生更高层面的需求,这决定了医学类研究生将面临残酷激烈的社会竞争。社会的发展对医学类硕士研究而言,要求他们具备专业的技能的同时,又能担任独当一面的带头人或骨干角色,并且要求他们综合素质要很强,人文素养也要非常好。现代社会需要能够对社会和行业负责,并且具备高尚情操以及非常完善人格的高素质人才。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研究生规模的扩大以及大幅度的扩招情况的凸显,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社会对于人才的需求。不可忽视的是,市场经济日益发展,各种不良的思想,特别是一些功利主义思潮也在社会上不断的蔓延,影响其实非常坏。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硕士研究生教育质量的提高以及往良性方面的发展,同时也会引起广大人民和整个社会对医学研究生教育的怀疑。改变目前的这种情况,缓解医患关系矛盾,营造健康的良性的医疗行业内风气已势在必行。对处在医学高等教育塔尖的硕士研究生的教育和培养是首先要解决的最关键的问题。 就医学教育自身发展的需求来看,优化医学类硕士研究生的人文教育也是十分必要的。当前,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认为,病患不仅仅是生物属性的人,同时还是具有完整的主观意识和社会属性的人,更加注重作为主体的人的心理健康。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要求高等医学教育培养出具有医学知识与人文精神和谐统一的医学人才。这要求他们不仅注重医疗技术水平,同时重视人文关怀修养,自觉增强医疗卫生服务的质量。然而,当前医学类硕士研究生的质量却不令人满意。衡量一个医生是否合格,专业知识固然重要,但忽略了人文精神是可怕的。优化医学类硕士研究生的人文素质,培养人文关怀为核心的人文精神,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和使命感已刻不容缓。 三、重塑当代医学类硕士研究生的人文精神 1.在课程教学与学术交流中必须注重人文精神的培育。众所周知,研究生的导师在对医学研究生的人文精神培养方面发挥的主导作用,是其他群体无法替代的。所以,导师在对整个研究生的培养和指导过程中要渗透人文的精神和教育,特别是在学术指导过程、具体的实验操作过程中显得尤为重要。导师不能忽视人文精神的培育,要注意不断提高学生的个性修养,指导硕士研究生能够在做人和做学问上都能成功,取得双丰收,达成双赢的结果。从事人文学科教学的广大老师,要积极提高自身的知识储备和业务能力,必须充分了解医学知识,在此基础上进行人文学科的教授,在教授过程中要结合医学和人文的很多方面,在人文教育教学过程中要积极地充分运用各种教学手段和设备,提高广大硕士研究生学习的积极性和热情,促进学生和老师的互动,将人文与医学和谐地结合在一起。如果将人文精神合理地渗透到专业课的学习中,使专业课显得形象而生动,医学研究生学习起来就有比较好的效果。据我了解,在大部分的医科院校中,目前人文精神的培育主要是以“两课”为中心。这不利于医学类硕士研究生人文素质教育的培育。人文学科都具有大众性和社会性,我们应该将它与医学的特点结合起来才能发挥更好的作用,否则情况效果不能让我们满意。医学院校应该开设一些诸如医学心理学、医院管理学、卫生法规、医学伦理学等与他们将来从事的工作密切相关的交叉学科和临床科研遇到的伦理和人性等密切相关的一些专题,让人文精神和学科有丰富的意义和内涵。 2.通过积极参与一些社会实践项目来提升人文的修行。硕士研究生在培养自己的人文素质、提升人文素质中要将实践和理论结合在一起,努力提升自我的人文精神修养。作为培养单位的学校或是研究机构,它们都应该给研究生更多服务大众的实践机会。例如,医科类院校可以定期组织广大的研究生下到基层送医送药,定期到欠发达的地区和农村地带参与一些医疗救助的项目和活动,进而让学生不断在社会实践中检验自己所学的专业知识,及时弥补自身的人文素养的不足,不断提高人生境界,明确社会角色,提升救死扶伤的人文情怀。 3.以高尚的医德作为人文教育的最高目标。要作为一名杏林高手,医学生就要在自己心中有一个高尚的理念。在临床实践中,我们要培养学生树立“以患者为中心”的观念。在实际的临床工作的开展过程中,学生能够化解矛盾,处理好医患关系。作为救死扶伤的医学生,只有心存病人,回报社会,才能真正做好医生。很多医学生进入临床后,做得很不到位,对待病人爱理不理,遇到矛盾也不主动化解,一副漠不关心的样子,所以社会上针对此的负面报道和评论特别多。实际上,在医患关系中,我们应教育医学生要用爱来点亮病人的心灯,让医学类硕士研究生要明确树立“以人为本,以患者为中心”的宗旨,教育他们开展人性化的诊疗,鼓励他们义无反顾地把爱心、温暖更多地献给病人,让他们从患者的角度出发,换位思考,提供全方面服务。我们还要教育他们积极树立崇高的职业道德、建立强烈的归属意识,以医患和谐为荣、以救死扶伤为荣,自觉去弘扬高尚的医风和医德,进来推动社会的进步。 未来社会的发展离不开复合型人才,具备较高人文素养的综合类医学的精英人才是整个行业和社会所迫切需要的。因此,我们一定要加强和促进医学生,特别是高层次的医学类硕士研究生的人文素质和精神的培育,促进他们全方面的成长和成才,使其既有过硬的专业素质和技能,又有人文情怀,能体恤患者、尊重他人,并且要积极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三观,把人文教育切实可行地推进硕士研究生的培养目标当中,使其为我国未来的公共卫生事业做出应有的贡献。 社会医学论文:非预防医学类专业社会医学教学改革探索 摘 要: 社会医学在医学教育体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性。通过社会医学课程教学现状分析,本文探究如何根据社会医学课程的特点,结合学生的具体情况,在教学时充分利用网络资源,搭建师生互动平台,旨在构建非预防医学类专业学生社会医学的思维方式,提高社会医学教学质量。 关键词: 非预防医学类专业 社会医学 教学改革 社会医学是医学与社会学相结合的一门交叉学科,主要研究社会性的医学问题及医学的社会方面的问题,是人文教学中难度较大、比较难以理解和记忆的一门涉及面较广和整体性较强的学科。在我国高等医学院校的课程设置中,社会医学从开始的预防医学专业的基础课程,逐渐扩展成为所有医学本科生的公共选修课程[1]。 近年来国内学者对社会医学课程教学进行了研究,如构建了社会医学网络课程、循证医学思想教学法、Seminar教学法、项目教学法、主题教学法、PBL教学法、案例教学法、实践教学方法、参与式教学法等。上述研究提出了一些新的理念和有效的举措,但非预防医学学生对于教学内容往往缺乏深入的思考,停留于表面,对社会医学实践能力的培养还存在一些缺陷。不能使学生更快更好地了解我国目前主要的社会卫生问题,无法比较准确地分析影响人群健康的因素,加之社会实践环节的脱钩和对医疗体系本质的模糊认识,更不能提出改善卫生状况的“社会处方”。 有必要探索出新的适合非预防医学类专业的社会医学教学方法。培养学生用社会医学的思维和视角分析和处理健康与卫生问题,以现代医学模式指导医疗卫生实践。近年来,我们在本课程的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与手段、课程考核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与实践,以保证和提高教学质量,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适应新的医学发展的要求。 一、社会医学教学现状分析 国家卫生部于1980年发出了《关于加强社会医学与卫生管理学教学研究工作的意见》,要求医学院校,开展社会医学与卫生管理学教研工作[2]。此后一些有条件的高等医学院校纷纷建立了社会医学教研室,并把社会医学纳入部分专业的教学计划。这是我国社会医学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但是,目前大部分高等医学院校特别是地方医学院校并未在“非预防医学类专业”开设社会医学课程。或仅作为学年学分制医学院校有名而无实的任意选修课,绝大多数医学院校没有独立的社会医学教研室,无专任教师,以理论灌输为主,没有实习教学,教学方式单一,教学手段落后,这远远不能适应医学模式转变、实现全球卫生战略目标和当前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3]。 课程教学存在偏差,将更多的精力花在课程的理论知识部分,而忽视了最重要的实践教学,实践教学环节缺乏,教学方式、手段单一化。采取传统的“灌输式”教学方法,较少运用讨论式、案例式教学方法,出现教师与学生交流不足,课堂气氛不够活跃等现象。 学生方面:教学中发现部分非预防医学类专业学生对学习的目的认识不清,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不够。可能是由于《社会医学》作为医学生的一门专业选修课,未引起非预防医学类专业学生足够的重视,多数非预防医学类专业学生只重视专业必修课,社会医学属于交叉学科,课程内容感觉与预防医学专业的有关,出现学生只关注期末考试,不注重平时课程学习的现象。传统的“注入式”教学方法,教师忙于讲,学生疲于记,学生无暇思考,比较被动。 二、明确学习社会医学的任务,构建社会医学观念和思维模式,树立整体医学和大卫生观念 1988年世界医学教育大会发表著名的《爱丁堡宣言》指出:“医学教育的目的是培养促进全体人民健康的医生。”为医学教育和人才培养指出了新的方向,即要求医学生必须获得不仅对个人而且对人群的健康促进和处理疾病的能力。因此,医学生必须了解生活方式对健康的影响和健康与经济的相互关系,具备健康教育、卫生管理、社区卫生及预防医学的知识[2],[4]。 现代医学模式已经由“生物”医学模式向“生物一心理社会”医学模式转变,它要求医学生用新的医学思维观念思考解决医学问题,社会医学正是促进医学生思维转变的重要学科。各项社会卫生和保健制度改革,客观上要求医务人员掌握社会医学知识,注重研究社会因素对人类健康的影响问题,运用多种医学手段加强防治工作。我国已实施的执业医师考试制度把社会医学作为一门考试课程,意味着对医疗卫生工作人员的知识结构和医学教育改革提出了加强社会医学教育的新要求[5]。 三、教学方法的优化 我们在教学过程中,本着充分发挥教师的指导作用,以学生为中心的指导思想,引导学生自主学习,重视学生实践技能、科学态度和创新精神的培养,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拓宽视野,应用网络教学,培养学生自主学习能力,从而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 根据不同的教学内容,设计不同的教学方法。教学设计:组织学生8~10人一组,每个小组选择一名组长。 1.注重案例教学方法的实际应用。 在教学过程开始一周之前,将即将要进行的案例布置给学生,让学生有充裕的时间完成对与案例相关基础知识的了解和掌握,只有在掌握基础知识的基础之上,学生才能够对案例进行深入的分析,并提出观点;案例的分析讨论,以小组为单位,每个小组就案例提出的问题进行分析讨论,案例讨论小结。再分组讨论归纳意见,写出分析报告,最后教师有针对性地讲评。 2.社会医学教学中学习动机的激发。 让学生分组查阅相关知识点领域文献,分小组,然后制作PPT并请3-5名同学做评委全班答辩打分。让学生们自己组织讲稿,自己讲课,这既培养了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又训练了口语表达能力。学生讲解,同学和老师打分点评,形成互动式教学模式。形成适度竞争的学习状态,这样使每位同学都能积极参与,并且相互配合,培养学生的团结合作精神,激发学习社会医学的兴趣[6]。 3.微课和QQ平台混合式学习的教学模式。 (1)微课的建设。目前高校教学面临的普遍难题是部分学生缺乏足够的学习动力,他们在别无选择的、被逼无奈的甚至痛苦的心理状态下完成学习,创造性思维能力远远没有得到发展。为此,应当结合学生特点,以学生发展为本,培养其独立观察、主动思考和沟通表达的能力,使其能自己发现问题,构思解决问题方案,归纳总结知识并加以综合运用。这是学生踏入社会后应该具备的能力。在传统的课堂教学模式中,老师说,学生听,锻炼了学生听的能力而弱化了其他能力的培养。微课教学模式能够很好地实现以学生为主体的教学。8―20分钟甚至更短的微课具有主题突出、目标明确、短小精悍、使用方便、资源多样等优势,易于与现代的一些信息技术手段结合,实现在线自学和教师讲授,正在逐渐被普遍认可,符合微时代人们对信息获取的实时、互动、高效的需求和注意力持续时间缩短的特征。 (2)基于QQ空间平台支持的混合式学习模式的构建。所谓的混合式学习是指将多种不同的教学方式结合,尤其是将面对面的课上教育方式与运用网络进行教学的方式结合。既充分发挥了教师的主导作用,又充分体现了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与创造性。作为一种多人系统,QQ空间具有极其强大的合作、互动与共享性。包括:日志、相册、留言板、主页等部分,可以实现以网络为基础的学习交流讨论和资源共享等。 4.建立“以教学带科研,以科研促教学,教学、科研与社会实践紧密结合”的一体化教学模式。 课程组教师鼓励学生课外积极参与科研课题的研究活动,通过具体的科研实践训练学生的科研思维和学习能力。同时,课程组教师积极参与和组织学生的课外实践小组活动及假期社会实践活动。通过帮助学生设计实践活动内容,亲自参与实践活动,指导学生撰写研究和社会实践报告等方式,将课程教学从有限的课堂内的理论讲授延展到课外无限的社会实践活动中[7]。 四、改革考核方法,建立课程成绩综合考核体系 在教学考核方式上,改革终结式教学考核方式,增加教学过程的考核,改变了过去单纯以课程结束后的一次性卷面考试确定课程成绩的考核方式,突出和强调了在教学的各个环节上强化过程性考核。改革只注重机械记忆的卷面考试形式,缺乏客观性、公正性,难以真实地反映学生的成绩。增加对实践课程的考核,增加学生案例讨论、小组学习、课堂互动的考核比重。课程成绩的构成一般由四部分组成: 考核方法为平时成绩占40%,期末考试成绩占60%。其中平时成绩考核方法如下:出勤:占10%;平时作业:占20%;课堂互动:占10%。总之,引导学生自觉地加强实践能力的全面训练,激发学习兴趣,有利于教学质量的提高。 “以学生为主体”,增进师生互动,培养学生主动学习和善于思考的学习习惯。非预防医学类专业学生由单纯的知识记忆型的被动学习,转变成思考与探索问题的主动学习,以社会医学的大卫生观和新医学模式的基本理论观点研究和探讨社会卫生问题,能够将课程的理论学习与实践紧密结合起来,为学生毕业后从事医学实践打下坚实的基础。掌握当前医疗卫生改革动态,提高医学人文素养,成为站在更高起点上的医务工作者。 社会医学论文:公共事业管理专业本科社会医学教学改革思考与探索 摘 要: 为了强化社会医学教学效果,在社会医学课堂教学过程中,本校积极进行教学改革,根据社会医学课程特点,优化课程模块;引入小班教学;开展视频案例教学;及时更新教学内容。实践证明,社会医学教学改革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关键词: 社会医学 小班教学 视频案例 社会医学是国内医学院校公共事业管理专业的主干课程之一,为学生从事卫生管理工作提供所必需的基本理论、素质和技能。伴随着信息化、网络化所出现的基于增强知识传播而具有分享和协作精神的散布于互联网上的与社会医学相关的开放课程不断涌现。面对知识资源爆炸式的增长,学生获取知识的方式不断革新,如何改变传统的教学方式,增强教学效果是医学教育工作者必须思考的问题。对社会医学教学进行探讨,优化教学环节,在教学过程中真正落实对学生进行技能培养和素质教育,使学生既能达到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培养的目标要求,又具有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在长期的社会医学教学过程中,我们始终把帮助医学生建立社会医学思维方式和树立整体医学观、社会大卫生观放在首位,以现代医学模式为导向,在教学内容、教学方法、考核方式的选择上,在课堂讲授、课堂讨论、课后作业、考试命题等教学环节上,积极探索和改革,取得了良好的教学效果。 1.按照课程体系,优化课程模块 我校在公共事业管理专业教学中开设了社会医学,但教学时数不多,教学学时从48减少为32学时,这与庞大的社会医学学科内容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同时,因其与卫生事业管理学教学内容存在交叉重叠的部分,授课教师开展集体备课,将两门课程相重叠的知识教学内容梳理出来,通过合理分工,在教学内容的选择上突出社会医学的重点与精髓。我们不断探索与完善,逐渐形成了既有学科内在联系,又体现学科重点的四大教学模块。第一模块为基本理论,涵盖了社会医学的概论、基本理论与观点、医学模式的转变;要求学生掌握学科概念、内涵、性质及医学的本质和社会功能等基本问题,树立正确的健康观与疾病观、大卫生观。第二模块为人群健康与影响因素,涵盖了健康的社会决定因素、行为心理因素与健康、社会卫生状况与卫生政策、社会病防治等内容;要求学生掌握影响健康的各种因素,树立起社会防治的观念,熟悉当前健康教育与促进的政策措施,重视健康行为与生活方式的养成。第三模块为社会医学方法技术,涵盖了社会医学研究方法、人群健康状况评价、国内外生命质量评价、国内外促进健康的社会卫生策略与措施等;要求学生掌握相关的基本概念和基本知识,了解研究与评价的一般方法,能够运用所学理论分析特定人群的健康问题和促进健康的社会卫生策略。第四模块为社会医学热点与前沿问题探讨,包括卫生服务研究、社区卫生服务等新兴领域或热点问题,如我国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目标与方向,以新医改为契机,糅合前面三大板块知识,要求学生关注、认识和了解社会,做到理论学习与社会实践相结合,在思考和解决社会现实问题中把握学科研究内容和学科基本知识,让学生逐步体会社会医学作为应用科学,与人群健康密切相关。 2.引入小班教学法,改革传统教学方式 在我校该课程的授课对象为大四学生,他们已经掌握了卫生管理的基本理论与研究方法,在实习中遇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专业问题,希望通过社会医学的教学能够获得解决问题的思路与方法,为小班教学法在该门课程的应用提供了实践土壤。通过毕业实结座谈,发现学生在实习中遇到的专业问题,将类似的问题集合成社会医学教学大案例,每个案例精心设计3―5个简要案例并提出6―8个问题,其中设计1―2个各组共同准备的问题,然后每组分配2―3个问题,利用网络教学平台(天空教室)与QQ课程教学讨论群在课前5―7天到网上,给学生预习。①学生课前准备:学生以自愿的方式结为学习小组,每组3人,根据教师在教学平台的案例思考题,首先需要自学社会医学教材中的相关章节寻找答案,通过图书馆或网络文献数据库查阅参考书及相关文献,通过阅读、思考,各自寻找问题的答案,并且将查阅的资料整理成报告,当课后作业上交,计入平时成绩考核的内容之一。②课堂教学:每次以学生讨论发言为主,由学习小组成员之一自主担任主持人,组织学习小组其他成员讨论发言。再次是教师在学生自学的基础上,根据学生讨论发言情况,可以提出提3―5个课堂讨论中发现的新(学生事先不知道)问题,以此考察学生的自学情况。特别是针对案例的思考题,按教学内容顺序依次发言,发言的过程中采取小组成员自愿发言与主持人随机指定发言相结合方式,主持人的随机指定发言可以有效避免各学习小组学生间轮流进行课前分工准备,而其他学生不准备的问题。其中共同准备的讨论题组织大家积极发言。在讨论的过程中教师通过适当引导和提示,鼓励学生积极发言。③课后辅导:学生课后通过学校的“天空教室”教学平台与课程教学讨论QQ群、微信群,与教师进行互动交流,向教师交流学习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惑,教师利用反馈信息及时进行调整并解答学生提出的问题。学生利用在线题库,检测和巩固所学知识。课程结束后登陆成绩网络查询系统查询自己的考试成绩。④评价指标:总评成绩由平时成绩、学习体会报告和期末考核三部分组成。平时成绩包括学生出勤情况与课堂表现、平时作业、QQ讨论群聊天记录与网络留言等。每位学生每次课堂表现按5分制记分,最后计算平均成绩,平时成绩占总成绩的40%。学习体会报告是学生在整个课程结束之前每人所写的关于个人体会、对小班教学方式的感受、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占总成绩的20%。面对学生要求改革考核方式的呼声,期末考核改变过去闭卷笔试考核方式,采取自主汇报的形式加以考核。每位学生可自选感兴趣的课程内容相关话题,准备15分钟以内的幻灯片的内容进行汇报。评委由教师和每个小组的组长共5人组成,根据汇报内容准备情况,有无新意,观点是否正确等,各自打分,最后取平均成绩,占总成绩40%。 3.引入视频案例,教学手段多样化 视频案例是以视频为手段,以主题为核心,将含有问题和典型疑难教学情景的教育教学事件以及相关研究通过多种媒体,借助信息技术编辑而成的作品集[1]。视频案例教学就是用超媒体(包括视频、音频、图片、动画、网页等多媒体)的形式捕捉和描述围绕教学问题的典型事件完成教学活动。在社会医学教学中,除了传统的教师讲授基本理论外,还引入了视频案例教学手段,与文字案例相比,视频案例提供的材料非常丰富,包含声音、图像、动画等多种形式,具有空间的、动态(活动)的特点,能够不断给学生新的刺激,吸引他们的注意力,从而增强教学效果[2]。 在视频案例选择过程中,首先遵循权威性,权威性是视频案例的来源必须是具有一定权威性的机构,如中央电视台,人民网,新华网和国家计生委等;其次,视频案例应当反映现实,说它反映现实,首先是说它具有真实性,来源于现实的生活实践、卫生实践,案例真实可信,是现实实践中提出来的问题。如国际医疗保障制度教学中,选择纪录片《神经病人》,该影片通过制片人走访美国、英国、加拿大、法国四国,以普通人的视角探讨不同国家医疗保障制度对国民生活的影响,在此基础上比较了英国国家医疗保险模式与加拿大国家医疗保险模式、法国社会医疗保险模式、美国商业医疗保险模式之间的优缺点;在观看视频的过程中,我们提出世界上是否有最好的医疗保障制度,以及如何评价我国目前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对这样一个现实问题引发学生争论与思考,使社会医学理论联系实际,而不是“纸上谈兵”。选择视频教学案例重点是根据章内容、节内容和课时内容选择视频案例。针对章内容可以选择导入型案例,针对节内容可以选择讨论型案例,针对课时内容选择单纯型案例(一个问题对一个问题)[3]。如在医学模式教学过程中,授课教师先按照传统教学,讲授医学模式的概念,演变史,再选择BBC制作纪录片《发现者》之《医学的百大发现与发明》作为40分钟的视频案例教学,该视频生动展示了西方医学百年来在解剖学、药学、预防医学、传染病学等所取得的巨大成就,使学生了解到生物医学模式对人们健康所产生的积极作用,随着最后艾滋病病毒的发现,以及艾滋病在世界各国的流行现状,让学生思考艾滋病既作为一种传染病,又作为一种社会病,该如何有效进行预防与控制,让学生明白现代医学模式的产生是医学、科学、社会进步的综合作用结果,引导学生思考现代医学模式要求医务人员如何面对疾病产生原因的复杂性,如何正确与患者交流沟通,诊疗疾病,满足患者的健康需要。 4.与时俱进,及时更新教学内容 社会医学作为卫生事业管理专业的专业核心课程,学生学习自觉性较高,求知欲望较强,能够充分认识课程内容在专业知识链条中的地位及与日后从事职业的关系,期望值较高。针对学生这一心理特点,我们在教学内容上采取了“重视基础,及时扩展”的方法。重视基础就是在授课过程中,突出社会医学的基本理论与观点、基本研究内容、学科研究方法等重要性,通过讲深讲透学科基本知识,让学生能够牢固掌握学科基本知识。例如,医学模式演变及影响、健康的社会决定因素、社会医学研究方法、社会卫生状况及卫生政策等专题上,分别用2―4个学时进行深入讲解,同时以学科相关的著名学者的学术论文为例,对社会医学的研究方法进行讲解,使学生对抽象的研究方法有了一定的感性认识。及时拓展是指在教学中对具有争议性的学术问题进行广泛涉猎探讨,通过较宽视野的知识介绍,较尖锐问题的探讨分析,带动学生对整个学科体系、知识点的学习。引导学生对当前卫生改革中与社会医学相关的热点问题开展课堂讨论,要求学生应用卫生管理学、心理行为学、卫生经济学、社区医学等学科知识进行分析讨论,既引导学生关注社会现实问题,锻炼其初步的分析研究能力,又注重学生对以往所学知识的糅合贯通,加强其对基本内容的学习掌握。 社会医学是一门从社会学与医学交叉融合而成的学科,它连接了社会科学和医学科学两大领域,高度关注提高人群健康水平的社会政策措施、策略和方法,并以公共政策和公共管理的方式实现其最终目标。所以,社会医学同时具备着研究内容丰富、研究结论政策性强、研究结果时效性强的三大学科特点。社会医学的这种学科特点对任课教师的教学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教师不仅要具备坚实过硬的学科基础知识和丰富的相关学科知识,更要具备关注现实生活、捕捉学科研究动态、掌握卫生政策变化、探究学科前沿研究的意识和能力。落实在具体的教学中,就是要抓好备课环节,及时收集资料,广泛查阅相关文献,掌握改革动态,把握发展趋势,做到教学内容及时更新、关注的问题鲜活生动。在多年的教学中,我们始终遵循这一原则,在课前准备上下工夫:一是做到所有的课堂教学数据、资料来源准确实用。二是做到及时更新、适时有效,如在全国第五次卫生服务调查结果公示后,及时调整、充实原有教学内容,增加数十组数据,并与前四次调查结果作相关对比分析。三是把握国家有关卫生政策的动态,及时捕捉主流媒体的相关资讯,如每年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会议中有关医疗卫生问题的报道,与会代表关注的医疗卫生热点问题等。2014年度,我们对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进行了追踪调查,及时了解并介绍了全国及浙江省的情况及发展趋势,等等。准备这些内容,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教师的工作量,但是也增强了教师的职业敏感性,更重要的是培养了教师自我提高、自我更新的能力。 5.结语 教学改革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对任何一门课程,尤其是像社会医学这样一门涉及卫生改革,政策性、应用性较强的课程,在教学内容的更新和教学方法的选择上更要跟上形势的发展[4],未来应该综合运用这些教学方法,突破单一教学模式的桎梏,打破教师与学生在教学过程中的对立或者过分依赖的关系,创造更积极、平等、活跃、开放的教学氛围[5],适时把握学科热点和学生的兴趣点,不断探索实践,努力强化教学效果。 社会医学论文:团队项目教学法在社会医学课程教学中的应用探讨 摘要:团队项目教学法有助于促进学生专业知识的学习、培养团队成员间建立起信任和责任感、提高人际间的沟通和交往能力、提升提出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为了提高社会医学课程的教学效果,根据社会医学的学科特点,运用团队项目教学法对社会医学课程教学进行了改革。实践证明,社会医学课程教学改革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关键词:团队项目教学法;社会医学;教学改革 社会医学是20世纪80年代初在我国医学领域产生的一门新兴学科,是从社会的角度,应用社会科学的理论和方法研究人类健康和疾病的一门医学学科,是医学与社会学之间交叉的产物。其主要研究社会卫生状况、社会因素和健康之间的相互关系及其规律,制定社会卫生措施,保护和增进人群的身心健康和社会生活能力,提高生命质量[1]。社会医学已成为医学院校各专业、各层次学生的必修课或选修课,在整个医学教育体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性。从社会医学的学科性质和学科特点来看,学好社会医学,除了要掌握医学的相关知识之外,更重要的是将这些理论知识放在真实的社会生活中加以使用。也就是说,社会医学更应该是一种实践重于理论的教学课程。因此,单纯采用传统的讲授式教学方法,限制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学生缺乏深入的思考,课堂效果欠佳,对其进行改革势在必行。 一、团队项目教学法的理论基础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的课程改革都把学习方式的转变视为重要内容。欧美诸国纷纷倡导“主题探究”与“设计学习”活动;日本在新课程体系中专设“综合学习时间”;我国目前正在实施的高等学校“质量工程”也积极倡导“激发大学生的兴趣和潜能,培养大学生的团队协作意识和创新精神”[2]。与此相一致,一种新的教学方法――团队项目教学法在国外的会计和机械设计等很多专业和课程中得到了有效的探索[3]。 团队项目教学法是一种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方法,它以建构主义学习理论、情境学习理论和杜威的实用主义教育理论为基础,以团队学习为核心,以能力培养为目标,以课程项目为驱动,强调对学生知识、素质与能力的三维培养,能有效培养学生的团队合作与综合实践能力。它通过组建团队、制定规则、项目制订、项目探究、成果展示、总结评比等步骤进行教学,强调发展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专业技能与综合能力[4]。 这里所指的团队是一群学生为了获取知识、技能并完成教师布置的任务所组成的小组。在项目进行过程中,小组成员为了共同的目标一起工作,他们水平相当,彼此信任和尊重。 团队项目的目标包括以下四点:促进专业知识学习;为了共同的目标,团队成员间建立起信任和责任感;提高个人和人际间的交往能力,具备不同的视野和与不同的人一起有效工作的能力;获得并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团队技能最有效的方法之一就是使用案例。很多教育工作者认为使用案例有助于提高诸如“书面表达、有效倾听、成员间的理解和有效协作、在陌生环境下解决复杂多变的问题、应对压力、解决冲突”等软技能。 二、团队项目教学法的具体实施策略 1.制定项目。采用团队项目教学法的关键是确保分派的任务既能促进知识的学习,又能提高团队的技能。因此,教师应找出与课程内容相关的重点问题,以确保案例既要用理论知识解决一系列复杂问题,又要强调成员间的互动和做出决策。根据社会医学课程具体教学内容,以培养学生专业知识技能和实践能力为目的,选取合适的内容作为团队项目,并细化每个项目的具体任务及完成标准。本次社会医学教学改革设计了三个团队项目任务,分别是“社会因素对健康的影响”、“健康管理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社会病现状及防治策略分析”。 2.组建团队。教师根据学生填写的信息表进行分组,内容包括学习能力、文化差异、性别、学习成绩、是否有实践经验以及计算机使用能力等因素,每个团队由6~8人组成,根据项目需要,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自行设定并扮演各种角色,要求每个团队根据自身定位,制订凸显团队精神与特色的名称、宗旨、口号及队标等。 同时,要求学生制定一个项目计划和团队合约。项目计划有助于团队在以目标为导向的过程中合理安排时间,团队合约有助于培养团队成员间的责任感。 3.制定规则。在学习过程中,每个团队都要完成预先设定的三个项目。由每个团队推举2名代表与教师一起组成评分团,对每个项目的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的内容主要有:团队的合作性与协调性、成果的专业性与创新性,以5分优秀、4分良好、3分及格为标准,最后以总得分排序,予以相应的成绩和奖惩。 4.项目探究。教师于课前两周布置项目,各团队在团队长的带领下商议、制订学习方案,分工协作,开展资料查询、文献检索、个人访谈和社会调查等多种形式的探究性学习。收集资料后,再共同制作形成PPT、视频、图片、文档等多媒体学习成果,并于课前一天将成果上交给教师。同时,各团队可根据项目内容需要,以文字、图片、道具等方法来创设相应的模拟情境。 5.成果展示。项目任务完成后,每个学习团队可利用项目内容的特征,发挥团队成员的特长,把形成的成果向全体同学以多媒体汇报或团队场景表现等不同形式展示。汇报人由各团队成员推荐,要求讲解项目的完成过程、创新与特色,对相关知识的理解与认知,并提出学习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供大家讨论,团队其他成员补充发言。 6.总结评比。各团队成果展示完成后由教师进行总结,同时根据事先制定体现团队特征的评分表进行检查评比,指定学生和教师共同讨论给出成绩。 三、项目实施效果 团队项目教学法在社会医学课程教学中应用的效果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1.促进专业知识学习,使课程更有吸引力。很多学生一开始不太注重社会医学课程的学习,认为这门课期末自己看看书、背背相关知识点就能过关。通过团队项目学习,逐渐认识到社会因素对疾病和健康问题的重要性,开始关注社会因素对健康的影响,用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思考相关问题,逐步树立大卫生观和健康观,更好地实现社会医学的教学目的。 2.提升了提出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如何应用所学的知识来解决实际的问题,是每个学生应培养的能力,而解决问题的方案不止一个,通过团队成员的讨论、资源的整合,最终找到能为大家所接受的最佳方案,这一过程让学生收获了很多。 3.提高了人际间的沟通和交往能力。到讲台上发言,锻炼了学生的口头表达能力;写书面报告和总结,提高了写作能力;在完成团队任务过程中,学生意识到要高效完成任务,必须具备与不同视野和性格各异的人一起工作的能力。 4.团队成员建立起了信任和责任感。通过在一起完成团队任务,增进了成员间的相互了解和信任,培养了责任意识,特别是完成的任务得到教师和同学认可时,成员的自豪感油然而生。 5.丰富了课程的考核方式。团队项目约占课程总成绩的20%~30%,这不仅让课程考核的方式多样化,也有利于学生摆脱应试教育的模式。 四、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及存在问题 1.课前准备。选择合适的项目内容是保障教学质量的重要前提,项目的选择既要考虑其典型性、实用性与可行性,还要兼顾难度、成果的具体化及学生参与度。好的项目不仅为团队学习制定了目标和方向,还能对学习内容起到启发、扩展、延伸的作用,使学习过程更加富有成效。 教师通过预先熟悉学习成果,分析其探究过程,以了解学生对知识的理解与掌握程度,发现每个团队的特色与不足,为成果展示环节的教学做好充分的准备。 2.监控过程。教师应指导团队项目的整个过程,定期与学生见面,教师还应与学生讨论项目的进展情况,解决团队可能出现的缺乏信任、害怕冲突、缺乏责任感、不注重结果等功能紊乱问题。 教师还应引导学生学会管理冲突。团队成员的风格不同,出现冲突的可能性就大。建议学生通过角色扮演的方式,了解冲突的成因,获得缓和及解决团队冲突的技能。团队成员对某一问题的看法有分歧,可采用小组讨论、投票表决等发式来达成统一意见。 对团队中消极或过分积极的学生加以引导。针对项目中搭便车、无兴趣参加、参加活动无准备等消极的学生,教师应与他单独谈话,了解其不作为的真正原因,如果谈话不起作用,则应扣减其期末成绩。相反,对于那些在团队活动中独霸发言、过分活跃的学生,教师也应帮助他们学会多给别人一些机会。 3.课后总结。教师要在每一个项目教学完成后对项目设置、教学环节、教学效果和教学资料进行梳理与总结,通过问卷、访谈等方式了解学生对教学的反馈,认真反思教学中的得与失,做好书面记录,为今后的教学活动提供参考。 团队项目教学法是社会医学教育中一种新的教学模式,由于课时与师资的限制,在团队的内涵建设、教学控制与反馈、激励与约束及评价机制等方面尚存不足,还需要在教学实践中不断地研究和探索。 另外,在实施团队项目教学法的过程中,如何在大的教学班级有效地采用此教学法、如何量化团队教学法取得的效果等,都有待进行后续的思考和实证研究,以期进一步完善团队项目教学法,使之更加符合社会医学课程教学的需要。 社会医学论文:社会医学课程实践教学方法思考 摘 要 医学院校公共事业管理专业的主干课程之一是社会医学,实践教学对于完成专业建设目标和社会医学的课程教学目标非常重要。对社会医学的实践教学环节进行探讨。 关键词 社会医学;实践教学;医学院校 社会医学是医学院校公共事业管理专业的主干课程,也是预防专业的重要课程,是一门从理论到实践过渡的桥梁课程,为学生提供从事卫生管理和预防工作所必需的基本理论、技能和素质。对社会医学实践教学进行探讨和优化教学环节,在教学过程中真正落实对学生进行技能培养和素质教育,使学生既能达到公共事业管理和预防专业培养的目标要求,又有可持续发展的能力。笔者根据社会医学实践教学的特点,不断探究并尝试多种实践教学方法。 1 课程设计 潍坊医学院管理学院社会医学课程所依托的公共事业管理专业,是一门综合性、应用性和政策性很强的管理类专业[1],学制4年。生源主要来自于山东省内,该专业的培养目标是培养能够在医药卫生行政管理、医院管理、疾病预防与控制管理部门和机构工作的复合型、实用性高级人才。本课程的建设目标是:根据专业的定位,通过深化课程教学改革,构建高水平、有特色的社会医学课程体系。根据社会医学的教学要求,同步推进教学观念、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手段改革,并达到教学观念现代化、教学内容一体化、教学方法与手段科学化的目标要求;建立一支具有现代化教育理念、能够进行双语教学、知识结构和梯队结构合理、教学与科研能力强、教学水平高和教学效果好的一流教师队伍;确立一套适应创新型人才培养要求,具有科学性、先进性的教学内容与方法体系和完备的教学条件保障体系。2000年,社会医学课程被确定为学校教学改革试点学科;2007年,该课程被评为潍坊医学院精品课程;2010年,又被评为山东省精品课程。 2 课堂实践教学模块 社会医学在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开课90学时,重点介绍社会因素与健康、疾病的相互作用的规律,让学生学会社会医学诊断,开出社会医学处方,促进学生的医学模式转变。在教学内容上充分吸收国内外的最新科研成果,充实到课堂中和教材中,如增加生活方式与健康、社区卫生服务等内容,进一步强化将“社会搬上课堂的理念”。在课堂教学中,强化视频案例教学和经典案例教学改革,具体掌握好几个环节:编写案例版教材;集体讨论视频案例和经典案例的选择与制作。如将基金课题“山东三峡工程外迁移民的社会心理健康影响因素研究”的部分成果,作为一个教学案例放到第三章心理行为与健康中进行介绍,提高了学生的兴趣。本教研室教师自己录制视频案例,有的让学生自己表演,分角色,使学生充分了解和体验案例。由于分工完成任务,这样不仅巩固学生的专业知识,而且锻炼他们团队合作能力。课堂控制视频的放映时间,选择讨论的问题时教师适时地启发引导组织学生进行深入讨论,教师总结与点评:突出主题,画龙点睛。学生针对新案例,写出案例分析报告。 3 实验教学模块 围绕社会医学课堂教学实践改革,强化实验课教学,在学校的支持下,实验班实验课比例由原来的6.6%提高到13.3%,除了原来的加强问卷调查设计外,增加社区综合诊断、生命质量评价、健康危险因素评价等内容。学校投入2000万元用于实验教学条件建设,其中建立了管理学院管理实验平台,里面包括社会医学实验,通过优化整合实现资源高效利用和共享。理顺社会医学实验教学师资队伍建设、实验室开放管理等方面的关系;调整实验教学课程体系结构,改革教学方法,强化实验课教学质量评价和监控等。社会医学实验课的实验内容体现“加强基础,强调综合,发展个性”的原则,使各实验课程内容形成有机的统一整体。“三层次”,是指按三个层次开展实验教学,即基础实验―中级实验―综合设计实验(含研究型、开放型及本科生科研立项课题)。“多形式”,是指采取计划内学时实验与计划外开放实验相结合,必做实验与选做实验相结合,命题实验与自选实验相结合的开放式、自学式、讲授式等多种形式组织实验教学。这种实验课构成了由基础训练到综合提高、创新研究的层级系统;这种实验教学体系,重点加强研究性、开放性、综合性实验课程的力度,有效地培养了学生的动手能力与创新能力。 4 课外实践教学模块 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开辟第二课堂。1)成立三个社会医学兴趣小组,涵盖整个实验班,实施导师制。让学生参加教师的科研课题,包括项目讨论、现场调查、资料的微机输入、总结分析,全程参与,增强学生的动手能力。2)社区卫生服务站、社会福利院都是开辟第二课堂的地方,根据社区卫生服务站实践,让学生帮助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家庭健康档案,对社区综合进行诊断,写出小论文,全面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3)寒暑假期间布置现场调查任务,让学生带任务回家乡进行调研。还将科研成果及时充实到教材中去,有的学生说:“听了社会医学的课后,查阅了老师们在这方面发表的所有论文,通过看这些论文,我学会了如何写论文。” 5 实习教学模块 建立高水平、优质、稳固的实践实习基地。优化结构和布局,坚持基地建设规范化,建设有校级挂牌实习基地200余个。坚持“高标准”、贯彻“三结合”的原则,建有一批省卫生厅、卫生局和疾病控制中心、各大医院等事业单位等实习基地。坚持基地质量高、指导学生得力、能深度合作的高标准,深化实习基地与优质生源基地、就业区域、学校建设的国家教师教育创新改革与综合服务区三结合。强化与实习基地单位建立深度互动、长期协作、互利双赢的实践教学关系,充分利用学校专家智力、图书、实验室、人才培训等优势资源。为实习基地单位开展各种培训服务,转变单纯的“麻烦别人”为为对方提供优质服务或科研、培训等合作,使实习基地成为与社会交融和协作的一个平台。 新的实习方案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1)建立教师与实习生定期联系制度,通过E-mail进行沟通;2)建立专业教师现场指导制度,对每个实习队的学生在实习期间到现场指导毕业实习2次,可以根据实习现场的情况调整毕业设计,指导收集资料,以提高学生的科研能力和毕业论文水平。 社会医学论文:我校预防医学专业社会医学教学模式改革探索 摘要:文章针对本校预防医学专业学生对社会医学课程兴趣不足、内容陈旧等教学问题,进行了本课程教学模式改革的初步探索——建立社区教学基地。通过社区教学基地实践教学,提高了学生主动学习的积极性,激发了学生的创新能力,取得了良好的教学效果。 关键词:社会医学;教学改革;社区 近几十年来,经济和科学在世界范围内取得了长足的进步,随着医学的社会化、疾病谱和死亡谱的改变、健康需求的提高以及医学学科的内部融合与外部交叉发展,医学模式从单一的生物学角度去观察和处理医学问题的生物医学模式向由多元的生物、心理和社会学角度综合观察和处理医学问题的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转变。预防医学是医学的一个分支,它是应用基础医学、环境医学等有关学科的理论,运用流行病学、统计学、毒理学等方法,研究自然和社会环境因素对健康的影响及其作用规律,并予以评价,进而采取措施,以达到预防疾病或伤害,促进身心健康、延长寿命的目的的科学。预防医学面向社会、面向人群,在新的医学模式里,它的作用越来越大。而预防医学自身也要发展、完善,以适应新形势的变化,其中,预防医学专业必修课《社会医学》的教学改革就是很重要的一环。社会医学是从预防医学中发展起来的一门学科,它是在适应疾病谱变化和医学模式转变的背景下发展起来的,是预防医学发展的必然产物。社会医学侧重于社会预防,重点研究社会环境、卫生服务、行为生活方式等因素与健康和疾病的关系,制定综合性的社会预防策略和措施[1]。社会医学就是完整体现医学模式从生物型向生物心理社会型的转变的一座桥梁。目前,《社会医学》这门课程是我校预防医学专业学生的必修课,安排在第三学年学习。本课程采用人民卫生出版社第四版李鲁主编教材,全部为理论课教学,共32学时,理论课由教师按教材和大纲进行课堂讲授。为了能更好地培养出一专多能的高素质型人才,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社会医学教学的改革就变得迫在眉捷。 一、教学方面目前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教学内容较旧。本课程教材已改编了4版,总体上来说,无论是结构还是内容均有所变化,增加了一些新的章节,扩充了一些新的知识。但是,教材的编写出版周期往往较长,每次改编的教材对新的专业发展动向仍不能及时反映,一些新的知识在教材中没有得到很好体现。 2.教学方式单一。教学仍然是以教师的“讲授式”授课为主,学生听课时要做的就是记笔记,考试也主要是考记录的重点内容,这只是对学生掌握知识情况作一种考查。由于这些知识主要是通过被动的途径获得的,印象不深,考试结束后大部分很快又忘记了。虽然有一些内容也采取讨论式教学,但由于学时上的限制尤显不足。这种纯灌输的教学方式不能把学生的主观能动性调动起来,其造成的结果就是,学生对本门课程学习的积极性不高,而他们提出问题、运用知识来解决问题等方面的能力也欠缺。 二、教学模式改革的探索 当今社会更注重能力、素质教育,一个人有良好素质和各方面能力比单纯掌握某方面知识具有更大的优越性。因此,在新的形势下,学生的培养应从知识型教育向知识、能力和素质型教育转变[2]。为了达到这个目标,我校对预防医学专业本科生社会医学课程的教学进行了改革尝试,即建立社会医学社区现场实践教学基地,构建了适应医学模式转变的社会医学教学方法,经过实践取得了满意的效果。社区现场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就是让学生走进社区,参与社区的日常卫生服务工作,进一步掌握初级卫生保健和预防医学工作的基本技能,了解我国主要公共卫生问题及其基本对策,使学生能建立社会大卫生观念。 1.具体方法。社区实践教学的具体方法是:根据社区机构的工作安排,辅助参与社区居民家庭健康档案的建立。根据实际情况主要采取入户调查的方式进行,学生每2~3人组成1个小组,设组长1人,以辖区所有居民为主要对象,以面对面访谈方式为主进行调查。调查内容包括问卷调查和体格检查。问卷内容主要是个人基本信息、生活方式、现存主要健康问题、既往病史、主要用药情况等;体格检查主要包括腰围、臀围、身高、体重测量,血压测量,心、肺听诊和腹部触诊等,以及血糖及血、尿常规的检测,并在调查中进一步对居民感兴趣的保健问题进行适时的解答。要求学生在调查过程中遇到问题及时和带教老师沟通,并将调查中所发现的问题带回课堂一起和老师、同学们讨论。参与社区教学的老师平均2~3天即召开学生讨论会,把同学们在实践调查中遇到的问题汇总起来进行讨论,各组同学互相交流各自情况,帮助大家分析出现问题的原因,使调查可以顺利完成。 社区现场实践给同学们提供了一个运用所学知识的机会。在现场,边学边干,既提高了学生的学习兴趣,培养了学生的团队协作精神,也加深了学生对社会医学理论知识的理解和掌握,促进了理论联系实际;社区实践还培养了学生主动学习、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研究素质[3]。 2.教学效果。社会医学教学模式改革取得了显著的效果。社区现场实践完成后,通过学生反馈的信息、成绩分析以及社区实践基地评价等,对社会医学教学改革的效果进行了评价。结果显示,教学模式的改革使学生的综合素质提高了,也培养了学生的创新精神。 (1)学生学习兴趣浓厚,成绩明显提高。通过与学生交流及现场问卷调查发现,90%以上的学生都较支持这种教学方式改革,认为这样不仅使他们对学习产生了浓厚的兴趣,更是给了他们积极思考、表达自己观点和想法的机会,使他们对书本知识的掌握和理解更加深刻、牢固。成绩考核也显示,学生的平均成绩明显高于实行教改前的学生,说明学生对知识掌握得更加扎实。 (2)着重能力培养,提高学生掌握独立开展群防群治的基本技能。社区现场实践充分锻炼了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组织能力、沟通能力、实际工作能力,知识上收获比较大,也比较扎实。通过以问题为导向的讨论,不仅提高了学生的综合分析能力,对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均有所提高。 3.不足与期待。现阶段,我校社会医学教学模式改革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我们在教学改革中也遇到了许多问题和困难。如师资的问题:规范地建立社区教学基地需要一定的师资力量,我校就是由于师资的原因迟迟未能很好地开展教学基地建设;经费问题:学生参与社区实践缺乏资金的支持,只能在预防医学专业学生中试行,而大批学习社会医学课程的临床医学专业学生未能获益;当然还有许多问题需要协调解决。这些问题值得我们思考,如何构建适合我校的社会医学教学模式更值得我们探索。
教师要具备开展综合素质教育的能力,加强学生综合素质能力提升的训练。在语文教学中开展素质教育,具有非常丰富的内涵,语文教学承载着多种教育的功能,所以,教师在教学中,不仅要集中对学生进行语文基础知识等专业学科知识的教育教学,完成基本的教学任务,同时也要发挥出语文学科的基本优势,将素质教育所倡导的审美教育、道德教育、心理教育等融合进去。作为小学语文教师,要综合分析小学语文教学的教育功能,将多个教育指标综合起来,在语文教学中形成教育元素的合力,提升学生的综合素养。 一、道德教育可以有效贯穿整个小学语文教学的始终 在小学语文的教学中,学习知识是小学语文教学的最基本的教育功能,同时也要让学生在学习知识的同时,健全自身的人格品质,促进学生为人处事能力的提高,促进学生在社会复杂环境下分析社会现状,理性处理自身矛盾的能力。语文教学中,尤其承载着对学生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的重要作用。所以,要发挥出小学语文教学的道德教育特长,在课堂上适当的进行道德教育渗透,与学生围绕相关问题进行探讨,增强学生最基本的道德功能。所以,为了有效体现素质教育的基本内涵,教师在备课的过程中就要有意识的分析每一堂课程的具体内容,将综合素质教育巧妙的渗透进去,提高学生的整体素质,让学生在思想道德,心理健康,以及审美等多个方面都能够获得显著的提升。 二、树立科学的教学理念,为素质教育的开展奠定基础 小学语文教师要放开眼界,要认识到语文教学承载的素质教育功能,语文教学本身承载着提高民族综合素质的重要任务,所以小学语文教学要在正确的教育观,学生观和教师观指导之下来加以开展。在教学中要做到教学和学习的统一,要将学生的语文知识经验传递给周围更多的人。要让小学生通过语文的学习,提高自身的语文综合素质,同时也提高为人处事的基本技能,树立远大的理想,让学生们能够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来提升自己的道德素养,做一名对社会有价值有贡献的人。所以,从语文这门学科的特点以及从语文这门学科能够提升学生综合素质出发,学生们可以有效的借助语言文字作为工具,让学生广泛的听取电视广播,能够加强与其他同学的互动,提升自己的语言综合运用能力。在运用语言文字进行社会交往,社会生活的过程中增强社会交际本领,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三、素质教育指导下的小学语文教育,要突出学生自主性的发挥 小学语文这门学科,能够有效的促进学生自主性的发挥。在现实生活中,语文这门学科与生活联系得非常紧密,要调动学生有效的运用课堂上所学会的基本知识和规律,以及相关学科的知识内容去更好的处理社会问题,提高学生的独立生活交际能力。在课堂教学中,教师的教学要有选择性的进行,突出所授内容的重点,能够在提高学生理解能力的基础之上,提高他们的审美素质,让学生能够在教师的引导之下,更好的联系自己的生活实际,提高自身的综合语文素养。素质教育要求教学既要面向全体学生,又要发展学生个性。要做到这一点,教师就必须深入到学生实际,全面了解和发现学生的不同个性和不同要求。针对学生的不同特点和要求,进行有针对性的个别辅导,才能见效。在教学实践中,我们的确发现学生在学习语文的时候,接受能力有高有低,这可能源自于学生天赋的不同,也可能源自于从小所受到的家庭教育氛围不同。有的小学生在家庭当中,两岁左右家长就带着孩子进行阅读,所以,这样的孩子在语文的学习中是非常轻松的,他们运用语言文字的能力也更强。然而其他的学生可能表现的比较差,面对这样的差异时,教师就要考虑到小学生的综合发展水平,考虑到一般的情况,按照一般的情况进行统一的教学,同时对于水平差异较大的学生来进行个别的指导。一般来说,教师对于学生们提出的要求,应该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这个统一的标准主要是根据教学大纲的标准来制定的,对于该年龄段的学生应该达到什么样的水平,教师要有明确的目标,这样才能在教学中保持着清晰的思路。对于班级当中的后进生,也是教师的重点关注对象,要了解他们后进的具体原因,解决他们后进的具体阻碍,让学生能够在教师的引导之下高效的学习,建立起来语文学习的自信,同时在语文知识的运用过程中,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总之,小学语文教学要以素质教育的思想作为指导,加强学生的素质教育,有效提升学生的综合能力,让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之下高效地开展学习,提高学生为人处事的能力。 参考文献: [1]胡晓容.提高小学语文教师核心素养的对策[J].科学咨询,2016,(01):20. [2]冯文清.素质教育中的小学语文教学改革[J].法制与社会,2010,(30):251. 作者:李海燕 单位:河北省乐亭县汤家河镇汤家河中心小学
公共管理论文范文:简述公民社会视域中的公共管理 [论文关键词]公共管理;公民社会 公共治理 合作管理 [论文摘要]现时代的公共管理是政府与公民社会对社会公共事务的合作管理。公民社会具有管理主体与管理对象的双重身份,并以其这种双重身份在公共管理的过程中扮演着政治民主的捍卫者、经济发展的促进者、公共服务的提升者、公共价值的维护者、社会稳定的支持者的多种重要角色。这种政府与公民社会合作模式下的公共管理是由多元的公共管理主体组成的公共行动体系,多元化的管理主体之间存在着极力依赖和互动的伙伴关系,其责任边界具有相当的模糊性。这种基于伙伴关系多元管理主体参与的公共管理是一种自主自治的网络管理,在这种公共管理网络中政府扮演着“元治理”的角色。 一、从行政管理、公共行政到公共管理 行政管理、公共行政、公共管理,都是指对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活动,尽管这三种称谓有着大致相同的指涉对象,但是它们之间却有着彼此理念的不同。如果我们从对社会公共事务管理模式的角度去看,随着时代的发展,行政管’理、公共行政、公共管理它们依次铺就了管理模式由统治、到治理的演进之路。在公私没有区分、国家体系内部缺乏合理分工的专制社会时代,行政就是政治的落实,其功能是依靠暴力和强制负责国家政务的推行,以维护统治者的利益;公共行政出现在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相分离、行政与政治相分离的现代社会,其功能是按照代议制民主体制、非人格的法律体系、官僚制组织原则以及职业化的文官制度统揽社会公共事务,以实现统治者的统治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共管理则出现在公民社会自治能力与要求不断扩展、市场机制不断成熟与市场力量不断壮大、政府独揽公共事务的“不可治理性”危机日益加重的全球化和信息化时代,公共事务管理主体的多元化和管理方法的多样性,适应了当今时代公共事务日益复杂化及其管理民主化的客观要求,体现了公共事务管理的“公共性”与“管理性”的有机统一,无论在合法性还是在社会资源方面,都为实现和增进公共利益开辟了新途径。20世纪90年代以来由于公民社会的兴起与壮大等原因,治理理论出现并发展起来。公共治理逐渐成为对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一种新模式,其的理念也逐渐成为了公共管理的新内涵,同时,它也使公共管理进入了区别于行政管理、公共行政的新时代。 二、公民社会在公共管理中的双重身份与多重角色 现时代的公共管理最突出的特征之一是管理主体的多元性,它是政府与公民社会对公共生活的一种合作管理,是公共权力向社会的一种回归。现时代的公共管理有赖于公民社会的自愿合作和其对权威的自觉认同。公民社会在公共管理中具有管理主体和管理对象的双重身份,而且这种双重身份在公共管理的过程中又以其各自的特征优势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一方面,作为公共管理的主体,公民社会与政府一道对社会公共生活进行合作管理。在这个过程中,公民社会以它那种来自基层、灵活多样的特性正好弥补了政府的种种不足和有限性,从而可以大大提升管理的效率和效果。同时,公民社会在与政府的合作过程中,能够有更多的机会了解到政府的权力运行,从而可以起到对政府更有效的监督作用。此外,在公共管理的过程中,健康有益的社会组织可以得到政府和社会更好的认可,这些组织以共同目标和信念把人们聚集到一起,在这个过程中人与人之间增强了彼此的信任、提升了公益精神,从而有利于社会资本的积累。另一方面,作为公共管理的对象,公民社会在参与管理的同时可以切身的感受到公共管理的效果,从而可以以公共管理接受者的身份对公共管理的效果做出判定以利于公共管理渐至最优。其次,通过公民社会组织,公民在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同时又以普通社会成员的身份为政府增强了合法性。公共管理的过程也是公民社会完善的过程,公民社会的完善又可以促进更好的公共管理。公共管理最终是要推动社会的全面发展,作为当代公共管理的一支重要力量,公民社会以其特有的双重身份在这个过程中又扮演着多重的重要角色,以其特有的价值诉求与功能表达影响着公共管理的成效。 第一,公民社会是政治民主的捍卫者。公民社会的自主发展能有效的分割和制衡国家的权力,从而能有效的遏制公共权力的专断倾向;公民社会可以为公民的利益表达提供多样的表达形式和途径,保障公民利益表达的通畅,从而提升民主政治的代表性与生命力;此外,公民社会对培育公民的民主参与意识具有积极的作用,能够强化民主的社会基础从而推动社会民主的发展。 第二,公民社会是经济发展的促进者。公民社会是一个以契约、法制、自由、平等、竞争为价值准则的社会,这为市场经济的运行提供了良好的市场环境。此外,公民社会中的工会、行业协会等团体组织可以起到规范行业行为、稳定经济秩序的作用。 第三,公民社会是公共服务的提升者。由于公共需要的多样性和政府的有限性,政府并不能为社会做好所有的公共服务。而以第三部门为核心的公民社会因其具有来自基层、灵活多样的特征和其“去私存公、取私为公”的“非营利”特性以及其服务社会、自助自主的公共精神,使之恰好成为公民参与公共服务的良好渠道,并能有效弥补政府在公共服务上的缺限和不足,公民社会组织可以通过委托承包、志愿服务、自助服务等方式和途径,去做那些政府未做、不想做或不宜做但却符合大众需求的公共服务,从而使社会公共服务的水平大大提升。 第四,公民社会是公共价值的维护者。与其他领域一样,公共生活领域同样存在着对善的追求。公共生活领域的善就是公共价值,它包括公民对公共生活的态度、责任与义务,对他人的尊重与关爱,对社会正义的维护以及公民的公益思想与修养。公共管理的核心是为了增进人类的公共利益和福祉,这实际上就包含了对公共价值的追求:公民社会是公共管理的对象,它同时又是公共管理的主体构成之一,公民社会的精神与价值必然会影响到公共管理的目标和价值。公民社会所倡导的诸如参与、友爱、信任、互惠、宽容、合作、平等、公正、开放、多元等价值理念,对于维拼良好的公共价值具有重要的作用。 第五,公民社会是社会稳定的支持者。公民社会能够在个人和社会之间提供一种有益的中介结构。通过这一中介结构,它可以为不同的群体和阶层的利益诉求提供表达途径,同时又可以对他们的利益诉求进行整合;通过这一结构,它还可以为社会成员提供宽松的活动空间,满足他们多样性的愿望要求,同时这一中介结构还起到了排解社会怨气、释放社会压力的作用。可以说公民社会是一个社会和谐发展的“稳定器”、“缓冲器”和“调节器”。 三、公共管理;政府与公民社会的合作管理 公共管理是政府与公民社会对公共社会生活的一种合作管理,在这种管理模式中,政府与公民社会之间应是建立在市场原则、公共利益和认同之上的合作关系,通过协商、伙伴关系、确立认同和共同目标等方式对公共事务实施管理。具体来讲,这种政府与公民社会合作管理模式下的公共管理可以从以下几点进行认识。 第一,公共管理是由多元的公共管理主体组成的公共行动体系。政府并非公共管理的唯一主体,除此之外,私营部门、第三部门等公民社会组织在公共事务的管理中也扮演着重要角色,它们在介于市场经济与公共部门之间的“社会经济”领域内积极活动并依靠自身资源参与管理共同关切的社会事务,在某些领域,公民社会组织甚至比政府拥有更大的优势。公共管理主体可以是公共部门,也可以是私营部门,可以是第三部门,还可以是三者多种形式的合作。这正如著名的治理理论研究者斯托克指出的那样;“治理意味着一系列来自政府但又不限于政府的社会公共机构和行为者。它对传统的国家和政府权威提出挑战,政府并不是国家惟一的权力中心。各种公共的和私人的机构只要其行使的权力得到公众的认可,就都可能成为在各个不同层面上的权力中心。” 第二,公共管理的责任边界具有相当的模糊性。公共管理责任边界的模糊性表现为许多民营部门向传统公共领域的进军,公共领域和市场领域的区分已不像以前那样明显。在市场和公共部门之间被称之为“社会经济”的领域中,涌现了所谓非营利组织、志愿团体、社区企业、合作社、社区互助组织等大量公民社会组织,它们在社会中的作用和影响越来越大。伴随着这些公民社会组织能够满足多方需要,解决社会问题而无需运用政府资源和权威的优势日益显现以及传统上由政府执掌的部分公共管理权向这些非政府组织的转移,传统上法律和制度规定由政府承担的公共管理责任便呈现出交由非政府组织和个人来承担的趋势。 第三,多元化的公共管理主体之间存在着权力依赖和互动的伙伴关系。多元化的公共管理主体之间存在着一种权力依赖关系,因为这些公共管理主体“不论是公共部门还是私人部门,没有一个个体行动者能够拥有解决综合、动态、多样性问题所需要的全部知识与信息,也没有一个个体行动者有足够的知识和能力去应用所有有效的工具”,电们必须相互依赖,进行谈判和交易,在实现共同目标的过程中实现各自的目的。正是由于公共管理主体之间存在着这种权力依赖的关系,所以公共管理的过程便呈现为一种互动的过程。在这种互动的过程中,各个公共管理主体之间建立了各种各样的合作伙伴关系。 第四,公共管理是多元化公共管理主体基于伙伴关系进行的一种自主自治的网络管理。多元化的公共管理主体及其相互间的权力依赖与合作伙伴关系以及其中的协商、谈判和交易机制,最终必然会推动公共管理向自治自主的网络化发展。在这种网络化公共管理系统中,参与公共管理的各方主体为了获得他人的支持和帮助而必须放弃自己的部分权利,对于社会组织和个人来说放弃的是部分经济自主权,对于政府而言放弃的是部分行政强制权。这些公共管理主体依靠自己的优势和资源,通过对话以增进理解,树立共同的目标并相互信任,建立短期、中期和长期的合作关系以减少机会主义,相互鼓励并共同承担风险,最终建立一种公共事务的管理联合体。这种网络化公共管理的特征不再是监督,而是自主合作;不再是集权,而是权力在纵向和横向上的同时分散;不再是追求一致和普遍性,而是追求多元化和多样性基础上的共同利益。 第五,公共管理主体中的政府在社会公共管理网络中扮演着“元治理”的角色。在社会公共管理网络中,虽然政府不具有最高的绝对权威,但是它却承担着建立指导社会组织行为主体的大方向和行为准则的重任,它被视为“同辈中的长者”,特别是在那些基础性工作中,政府仍然是公共管理领域最重要的行为主体。 公共管理论文范文:论新公共管理下的政府绩效评估 摘 要:政府绩效评估是一种以结果为本的控制,是一种服务和顾客至上的管理机制。西方新公共管理下的政府绩效评估经验很值得借鉴。 关键词:公共管理;政府绩效评估;问题;政策建议 20世纪70年代以来,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为了协调政府与民众之间的矛盾开始了一场新公共管理运动。 新公共管理运动以深化改革政府绩效评估为主要内容,大大缓和了长期以来存在于政府与民众之间的矛盾。西方新公共管理下的政府绩效评估经验很值得借鉴,可为正处于市场经济上升期的中国政府创新提供一点新思路。 一、西方新公共管理下政府绩效评估的主要特点 一般说来,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政府绩效评估可分为三个时期:一是20世纪40年代在美国开始的绩效审计;二是20世纪70年代至90年代的大规模发展阶段;三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规范深化阶段。[1]如果把20世纪40年代以来的政府绩效评估按照新公共管理体制和旧公共行政分类,笔者认为,可将20世纪70年代以来的绩效评估看作是新公共管理下的政府绩效评估时期。 20世纪80年代以后,由于撒切尔夫人的重视以及连续三届执政,使英国成为时间最长、运用最广、技术上最成熟的“评估国”。1979年撒切尔夫人上台后,任命雷纳斯爵士为效率顾问,并在首相办公室成立效率小组,主要任务是对中央政府各部门的运作情况进行全面的调查分析和评审,并拟定提高效率的具体方案和措施,这就是著名的“雷纳斯评审”。雷纳斯效率评估分析小组的改革方案,以及执行机构对工作结果承担责任,执行结构内部奉行以结果为本,而不是以规则为本等改革措施极大地推动了政府绩效评估在英国的开展。也正是因为绩效评估在英国的应用收到了不错的效果,使得绩效评估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借鉴。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对于美国社会而言,严重的财政赤字在事实上开始践踏美国政治;政府绩效赤字使公众对政府有效的、有回应力的和高质量的供给服务的能力丧失信心。为了解决国家的这两个赤字问题,美国把绩效管理与评估视为重新调整政府与社会关系能否取得成功,能否再造出有效的政府责任机制的决定性条件。基于此,美国先后推出了《国家绩效评估》(1993年)、《戈尔报告》和《1993年政府绩效与结果法案》等政府绩效评估措施的纲领性报告。 研究20世纪70年代以来新公共管理下的绩效评估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发展,可以总结出这一时期的绩效评估存在以下几个特点: (一)政府绩效评估是一种以结果为本的控制。[2]传统公共行政由于其官僚制特征,评估多注重过程和规则,而且很少衡量结果,也就很少取得效果。政府绩效评估作为改革与完善公共部门内部管理的措施,体现了放松规制和市场化的改革取向,是一种以结果为本的控制。[1]英国从1986年开始,对各部门的服务质量和客观社会效果开始重视。如1983年在总计721个指标中,效益性和服务质量评估指标分别是7个和15个;到1989年,在2327个指标中,分别是556个和110个,大大提高了效益和服务质量方面的评估比重,效益指标排第一。1993年美国《国家绩效评估》把政府绩效界定为政府官员对结果负责,而不仅仅是对过程负责;其目的在于把公务员从繁文缛节和过度规则中解脱出来,发挥其积极性和主动性,以使他们对结果负责,而不再仅仅对规则负责。 因此,政府绩效评估以结果为本,就是要建立一种新的公共责任机制:既要放松具体的规则,又要谋求结果的实现;既要增强公务员的自主性,又要保证公务员对顾客(民众)负责;既要提高效率,又要保证效能。 (二)政府绩效评估是一种服务和顾客至上的管理机制。[2]新公共管理由于其市场化的取向,从而新公共管理下的政府绩效评估直接指向政府应具有的职能决定了政府绩效评估的必然有重新塑造政府角色和界定其职能的功能。新公共管理强调以市场和顾客为导向,这就促成了政府绩效评估以顾客即公众满意为标准,体现了服务和顾客至上的市场化管理理念。因此政府绩效评估强调必须以顾客即公众为中心,以公众的需要为导向。为此,倾听公众的声音,按照顾客的要求提供服务,让公众作出选择的有效方法在实践中得以实行。“回应性国家”的概念20世纪80年代初在丹麦等国家开始流行起来。 1993年美国总统克林顿签署了《设立顾客服务标准》的第12862号行政命令,责令联邦政府部门制定顾客服务标准,要求政府部门为顾客提供选择公共服务的资源和选择服务供给的手段。1994年美国国家绩效评论专门出版了《顾客至上:为美国人民服务的标准》。因此,政府绩效评估为改善政府公共部门与公众的关系、加强公众对政府信任、实现“更有回应性、更有责任心和更富有效率”的政府改革目标提供了具体措施。 (三)绩效评估的主体多元化。在评估过程中有公民和服务对象的广泛参与,同时由单纯的政府机关内部的评估发展到社会机构进行评估,美国民间机构锡拉旧兹大学坎贝尔研究所自1998年以来与美国《政府管理》杂志合作,每年对各州或者市的政府绩效进行评估,并评估报告,引起了政府和民众的广泛关注,一些州政府在对其部门年终业绩进行评估时,也往往请专门的社会评估机构进行参与。另外,不管是民间机构或是政府机构评估时,都将公众满意度作为政府绩效评估的终极标准。20世纪90年代以来,有关质量和顾客满意度指标在评估指标体系中大幅度增长,加拿大等国家还进行大范围的政府顾客满意度调查,将提升公众的满意度作为政府绩效的目标。 (四)政府绩效评估正逐步形成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的特点和趋势。政府绩效评估制度化,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绩效评估成为政府机构的法定要求。1993年7月美国颁布的《政府绩效和结果法》规定,“每个机构应提交年度绩效规划和报告”,财政预算与政府绩效挂构;英国1997年颁布的《地方政府法》也规定,地方政府必须实行最佳绩效评价制度,各部门每年都要进行绩效评估工作,要有专门的机构和人员及固定的程序;日本也于2002年出台了《政府政策评价法》。另一方面,建立和健全了绩效评估机构。比如,英国的审计办公室负责中央政府机构的绩效评估,审计委员会负责地方政府的绩效评估。在美国联邦政府的管理与预算局审批各部的年度绩效计划,总审计署自主选择项目或活动,独立对政府机构进行绩效评估,并向国会和公众公布评估结果。政府绩效评估规范化,主要表现在政府绩效评估的内容规范化、程序规范化和评估结果利用的规范化。 政府绩效评估科学化,主要表现在评估技术不断成熟,信息技术、量化技术得到广泛的应用,针对不同部门采用不同的评估方式和方法。 二、我国政府绩效评估现状及改革建议 我国对于公务员层面的绩效评估已有很长一段时间了,公务员考绩也已趋向普遍化、经常化、规范化。但对于政府层面的绩效评估则还处在初始阶段。政府官员也由于对政绩的理解存在很大的偏差,认为既然“经济建设为中心”、“发展是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那么政府领导干部在经济建设方面要做出“着得见、说得上、摸得着”的成绩,比如各种经济指标的改善、修了多长的路等,便是理所当然的事。就当前来说,我国的政府绩效评估还存在许多方面的问题: 1.政府绩效评估尚不规范。研究我国目前的政府绩效评估,可以看到,政府绩效评估大多是在延续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绩效评估,搞形象、装点门面、玩弄数字。 从评估内容到评估程序等,都不规范,随意性很强。 2.评估主体的确定不合理。政府绩效评估由谁来做,直接影响到政府绩效评估的客观性、准确性、权威性。长期的封建文化,使得大多数人相信,只要“包青天”出面,一切包“太平”。这种“人治”的观念也长期以来被政府官员所接受,因为接受这个观念对他们有好处。因此,我们往往可以看到,上级政府要考察下级政府的政绩,就会派一位“专员”下去,这样会导致政府自己对自己进行绩效评估,因此地方政府的工作导向变成了为满足“专员”满意而不是公众满意。下级政府为了自身利益,千方百计取悦“专员”,而不是用为人民作多少事情作为自己的成绩。自然地,评估中出现不正之风也就在所难免了。 3.政府绩效评估的导向不正确。翻政府绩效评估本应是通过评估发现存在的不足,以提高管理水平,而我国政府绩效评估却是作为消极防御的手段。这样一来,只要某一方面成为社会的热点问题,政府才会采取诸如大检查、专项调查、大评比等方式谋求改正,而对某些隐忧却没有积极地看待处理。 4.政府绩效评估体系不科学,政府绩效评估尚未形成制度。[2]尚未建立和健全遵循国际惯例、适合中国特殊国情(包括评估原则、评估指标体系、评估模型、评估依据、评估技术与方法、评估程序等在内)的完整有序并切实可行的政府绩效评估的理论、方法和实践体系,政府绩效评估还停留在原始手工业水平上,缺乏系统的理论指导。评估的方法多在定性方面,较少采用定量方法,导致评估结果不够科学,评估自然就不准确。而导致政府绩效评估体系不科学的最主要原因是尚未建立有效的政府绩效评估制度。我国对政府绩效评估,既没有明确的制度要求,也没有建立健全专门的评估机构,政绩评估尚处于自发半自发状态,要不要评估、怎样评估完全是看形式,拍脑袋行事。 此外,还有一点不容忽视,就是我国的绩效评估不公开、不透明,具有封闭性,缺乏媒体监督,往往会给人神秘感。 因此,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探索和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政府绩效评估理论框架、指标体系、操作程序及技术方法,实现我国政府绩效评估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已经成为我国公共行政管理现代化的必然选择。 笔者认为,完善我国政府绩效评估应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1.改变政府行政管理理念,建立以绩效为导向的政府。不能把政府绩效评估简单地看作是评价政府成绩的工具,而应该是在新的行政管理理念即新公共管理理念支配下的一套科学的管理系统。新公共管理的核心是市场和顾客即公众导向,因此,在我国市场经济逐渐发展的今天,政府行政管理的理念应是强化绩效意识,强调以结果为本,以达到顾客即公众的满意为目的。 2.应建立有效的绩效评估指标体系。这套指标应把握三个方面:一是指标设计应把握“4E”即经济(Eeonomy)、效率(Efficiency)、效益(Effectiveness)及公平(Equity)。指标应尽量体现这四个方面的要求;二是指标设计要体现“以人为本”的准则;既要考核已经表现出来的成绩,又要考核潜力绩效,以体现公平。三是指标设计不能盲目地借用西方发达国家的案例,应注意与我国的国情相结合。我国目前正处于市场经济发展的上升期,政府的职能定位问题尚未完全解决。另外,我国地区间差别较大,指标设计不可能大一统,不同地区、不同层级的绩效指标设计也要体现不同的特点。 3.政府绩效评估主体的多元化。英国公务员绩效评估,有专门的评估领导机构组织实施,中央政府实行内设管理机构的模式,与地方政府实行不同的领导模式。 英国实施这两种绩效评估制度的实践证明:制度规定要落到实处,发挥其应有的法律效力,必须有得力的领导机构去组织实施,否则制度所规定的内容就会流于形式,达不到预期目的。同样对于我国,应借鉴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建立健全政府绩效评估主体体系。包括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内部评估是指政府自身的评估,主要包括政府机关的自我评估和专门评估两部分,外部评估指政府机关以外的评估主体的评估,包括政党评估、国家权力机关和社会评估。 4.通过实践经验来推进政府绩效评估的制度化和法制化。绩效评估的制度化和法制化是绩效评估的内在要求,也是绩效评估的规范化要求。在当前的情况下,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建立合理的绩效评估制度,以加强政府绩效评估的效率和持续化,为政府提高绩效提供保证。 建立政府绩效评估制度有助于更新行政管理理念。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各省市陆续开展了目标管理、目标考核的工作,进入21世纪,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和改革开放的深化,有些地方政府探索新的行政管理模式的热情很高,结合本地实际,大胆引进国外先进的绩效管理和绩效评估的理论和方法,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行之有效的做法。有的是单项措施,很有力度,[1]如很多地方的万人评议政府活动。有些地方全面展开,将绩效评估作为一种政府管理模式贯彻到全年的工作中去,年头定目标,年中进行检查监控,年终进行全面评估比较,并公开评估结果,对各单位各部门进行量化打分比较等。这些做法,理念新,方法系统全面,科学性强,在实践中也产生了很好的效果。要认真总结各地的经验,按照科学的发展观的要求,及时出台统一的政策规定,指导全国全面开展政府绩效评估工作,推进政府管理方式的创新。 公共管理论文范文:关于新加坡政府公共管理的独特理念及其启示 [论文关键词]新加坡;公共管理理念;和谐社会建设 [论文摘要]新加坡在短短四十多年的时间里发展成亚洲现代化水平领先的国家,这与其独特的政府公共管理理念是分不开的。以“外包”理念建设高效政府,以“亲商”理念优化经济环境,以“人才立国”理念加强人力资源开发,以“亲民”理念服务于人民等,促进了新加坡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也给目前正在致力于构建和谐社会的中国以有益启示:一是要树立“外包”理念,提高行政效能;二是要树立“人才强国”理念,为经济发展提供保障;三是要树立“亲商”理念,优化经济环境;四是要树立“亲民”理念,努力改善民生。 自1965年独立后,新加坡坚持把政治管制与经济自由相结合,把共同理想与多元文化相结合,把一党独大与争取民众相结合,社会安定,经济繁荣,为大多数亚洲发展中国家树立了现代都市发展的典范。在2009年世界经济体竞争力排名中,新加坡仅次于美国,位居世界第二。笔者认为,新加坡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与其独特的政府公共管理理念是分不开的,对其进行分析和研究,对于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启示。 一、新加坡政府公共管理的独特理念 新加坡经济属于高度发达且成功的市场经济模式,政府不仅廉洁、高效、勤政、务实,而且创建了优良的营商环境,吸引了大批外商前来投资。几十年来,新加坡着力打造服务型政府,以民生为本,服务人民,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繁荣。在这一发展过程中,新加坡政府形成了自己独特的公共管理理念。 (一)以“外包”理念建设高效政府 新加坡政府素以高效著称。在人民行动党看来,新加坡要持续发展必须依靠“一个有效率的政府”。为建设高效政府,新加坡政府在公共管理中引进了“外包”理念。“外包”理念是从企业的经营管理延伸到政府的工作中来的。欧美等国的企业家常把费时、费力、费资本的工作外包给别的企业、别的国家去做,自己只保留创意、设计等最核心的部分。新加坡政府把这一理念运用到公共管理领域之中,政府通过整合资源,将非核心的工作采取合同外包的方式交给社会中介组织,让政府充分“瘦身”。如汽车违章的处罚、离境退税的审核等这些原本属于政府的职能都通过招标而“外包”。从实践效果来看,政府“外包”部分职能不仅没有影响政府的信誉和形象,而且提高了运作效益,有效地杜绝了这些领域中腐败现象的产生。 (二)以“亲商”理念优化经济环境 新加坡营商环境开放且清廉。2009年,《福布斯》杂志发表营商环境排名报告,新加坡被评为表现最佳的亚太经济体,全球排名第四。良好的营商环境得益于政府树立的“亲商理念”。“亲商理念”是新加坡政府公共管理的核心。该理念认为,政府并非真正的社会财富创造者,只有当政府成功地提供了一个适应工商业发展的环境,并使企业取得比其他地区更高的投资回报率时,政府的作用才能得到体现。‘‘亲商理念”把政府—企业—公民三者统一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全过程,通过发展经济以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和国家的竞争力,也就是政府创造环境,市场创造财富,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 在“亲商”理念的指导下,政府充分发挥自身的调控、服务、管理等职能,创造各种有利的投资条件吸引外资。比如,大力完善基础设施,使新加坡交通发达、通讯便利、水电供应充足、金融服务与银行系统完善可靠;拨出廉价工业土地,协助厂家建厂房;提供低息贷款,给予外资以国民待遇;等等。新加坡也是世界上对企业干预最少的国家之一,政府完全“放飞”企业,让企业自由地“单飞”,使企业有了良好的发展环境。经济环境的优化吸引了大量的海外客户到新加坡投资,与此同时,政府也采取多种措施协助本地企业向海外发展,拓展海外市场,有力地促进了新加坡经济的发展。 (三)以“人才立国”理念加强人力资源开发 新加坡吸引外资的有利因素之一就是人才荟萃。李光耀曾指出:“新加坡所实行的是人才主义制度。”重视人才、培养人才、善用人才、吸引人才是其“人才立国”战略的重要内容。首先,是人才就尽力去用。新加坡政府建立了重用人才的制度,主张善用人才、不浪费人才、不践踏人才,让真正的人才脱颖而出、为国效力。李光耀认为,“只要有五位真正肯做事的领导者,十年岁月里,就可能建造出新的国家”。“假如新加坡被平庸与投机主义者所控制,就要付出极大的代价”。执政的人民行动党大力推行精英治国方略,把精英选拔到国家最重要的领导岗位,保证国家机器高效率运转。其次,是人才就尽力去培养。政府拨出巨款投资教育,改革教育制度;通过奖学金、助学金制度为政府和社会培养大量优秀人才;注重各类企业职工的在职培训,注重培养本地的科技实业精英。再次,是人才就尽力去挖。李光耀曾提出“与私人部门争夺人才”的战略,大幅度提高工资,改善福利待遇,以“高薪抢贤”,吸引了大批优秀人才到政府部门工作。政府还成立了国际人力资源小组,专门负责吸引外国高科技人才到新加坡来工作。 (四)以“亲民”理念服务于人民 人民行动党成功的根源不在于其一党独大的威权主义政治体制,而在于其树立了“以民为本,心系群众,关怀草根”的“亲民”理念。为了赢得了人民的支持,新加坡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服务于人民”的措施,比较主要的有以下几种: 一是实行议员接待日制度。人民行动党在全国设立了数十个选区,由国会议员“划片包干”,所有本党议员每周必须安排两个晚上的时间用于走访本选区选民和接待上访群众,处理各种事务,为民服务,即使政府部长、副总理和总理也不例外。 二是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新加坡政府制定了多种政策来“防止形成一个下层社会”。比如,把收入较低的人分散到各个选区居住,让他们得到更多的接受帮助的机会;政府实行教育援助政策,使低收入阶层的子女能够通过接受教育摆脱贫困。此外,在基层社区还有“社区基金”和“人民协会”等非营利性福利机构,为中低收入家庭提供各种帮助。 三是建立了成熟的社区管理模式。新加坡政府通过对社区组织的物质支持和行为引导,把握社区活动的方向。在新加坡,社区内主要有三个组织,即居顾委、社管委和居委会。居顾委主要负责社区内的公共福利,根据社区内居民的要求与政府沟通,维护居民权益;社管委负责社区中心运行并制定从计算机培训到幼儿体育活动的一系列计划;居委会主要负责治安、环卫工作,组织本小区内的活动。三者各司其职,共同管理社区。 二、借鉴新加坡政府公共管理的独特理念,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 古人云:“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们可借鉴新加坡政府公共管理的独特理念,转变政府职能,构建高效与有限责任政府,提高行政效能,优化经济环境,改善民生,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 (一)树立“外包”理念,提高行政效能 新加坡的“外包理念”告诉我们,政府必须从一些领域抽身而退,不能既“掌舵”又“划桨”,而应该把更多的精力投向“掌舵”,为“划桨”做好服务工作。因此,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按照“大部门体制”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政府机构,可把非核心的工作“外包”给社会中介组织,让政府充分“瘦身”,提高行政效能。 首先,要大力培育社会中介组织。政府要“瘦身”,必须放权于社会和企业,把属于企业的职能还给企业,属于社会的职能还给社会,属于中介组织的职能还给中介,从而实现管理的高效。目前我国的中介组织发育明显不足,运作不规范、不成熟。政府要因势利导,积极扶植和培育行业协会、商会、环境保护组织、咨询机构、慈善团体等社会中介组织,规范其运作,发挥其在各个领域的重要作用。 其次,要完善电子政务,打造透明政府。建立透明政府,把政府变成“玻璃缸里的金鱼”,除了积极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外,还要大力实践“电子政务”,切实推行“政府上网”工程,将“市民提申请、政府来审批”的模式转变为“市民有需求、政府来服务”的模式。推行电子政务有助于增加执政透明度、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办事效率、加强廉政建设,可为政府与公众、企业之间的互动与回应带来一场革命。 (二)树立“人才强国”理念,为经济发展提供保障 人才是第一生产要素,是经济发展的第一资源。我们必须树立“人才强国”理念,重视智力投入,完善引进人才的体制机制,以人力资源开发提升行政效能。一要努力做到“用人唯贤”。要从传统的人事行政向重视人力资源管理转变,做到人尽其才,不受条条框框的制约,给人才以充分发展的空间。二要加大培育人才的力度。新加坡重视员工培训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从当前来看,我国应改革教育制度,注重培养高科技人才、各领域的专业人才。在干部教育培训上,要创新方式方法及内容,进行境外培训和异地教学,提高培训质量,大量培养经济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各种人才。三是引进外来智力资源。新加坡政府设立了咨询委员会和经济检讨委员会,请一些国内外专家为政府出谋划策。我们也可聘请一些国内外知名学者专家担任咨询委员,听取他们对我国经济发展的意见,提高政府工作的国际化水平。 (三)树立“亲商”理念,优化经济环境 经济发展的主体是企业,政府的主要职责是为市场创造一个公平的环境,维护市场秩序。政府应转变传统的管制思维,树立“亲商”理念,建立亲商服务体系。在“亲商”理念的指导下,政府与企业的关系不再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而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政府不干预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只担负维护市场秩序、优化经济环境之类的职责,让企业自由“飞翔”。具体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改善投资环境,吸引外来资金。为了吸引外来企业落户,需大力完善基础设施,如建立畅通便利的交通网络和发达的通讯系统,健全金融服务与银行系统,建立电子商务和物流平台,搞好征地拆迁工作,在税收方面给予优惠政策等,让外来企业引得进、留得住。 二是大力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在新加坡,公民只要花极少的钱,就可以注册公司,政府所担负的是服务和监管职责,而不是审批职能。与新加坡相比,我国的行政审批制度存在着许多弊端,如效率低下、存在寻租行为等。我们可借鉴新加坡政府的一站式服务模式,建立一站式服务中心,形成高效的服务体系。一站式服务中心的独特之处,就在于它作为政府的直属机构具有充分的授权,企业和公民办事只需到一站式服务中心的一个窗口就可把所有事项办完,既提高了办事效率,又可防止腐败的滋生,大大优化了投资环境。 三是建立社会服务承诺制度,强化政府服务职能。要建立社会服务承诺制度,规范政府行为,严格整治乱收费行为,使收费透明、公开、合法;相关部门在执行对企业的管理服务职能时,不得推诿扯皮,不得敷衍塞责;在接受企业的申请、咨询及办理正常审批手续时要做到速度快、服务好、效率高,给企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四)树立“亲民”理念,为民服务,改善民生 现代国家的一切公共管理都是以公民的生存与发展为基点的,政府公共税收的绝大部分用在社会建设上。在我国现阶段,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教育卫生、居民住房、社会治安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仍然较多,部分低收人群众的生活仍然比较困难,为此,政府要以“亲民”理念为出发点,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将和谐社会建设落实到公共管理的实践中去。要强化政府提供教育公共服务的职责,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完善以商品房为主体、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为补充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加强以基层为重点的公共医疗卫生体系建设,使民众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 另外,近年来,我国因城市拆迁、物业纠纷等造成的社区冲突不断增多。我国可借鉴新加坡的经验,着手建立政府管理和社区自治相结合的新型社区管理体制,积极培育社区自治组织,引导居民广泛参与社区事务的决策、管理与监督,提高社区自我管理水平。政府还应重视协调平衡各方利益,加强政府与居民、企业之间的有效沟通,在征地、拆迁等方面坚持把群众利益放在首位,大力建设和谐社区。 公共管理论文范文:“新公共管理”与完善我国税务机构的内部管理 [摘 要]“新公共管理”给西方税务机构改革带来的变化为我国加强税务机构内部管理提供了经验。借鉴发达和新兴工业化国家改善税务机构的内部管理的经验,完善我国税务机构的内:部管理可从组织机构、人力资源管理机制和绩效评估机制三方面着手。 [关键词]新公共管理;税务机构;内部管理 一、新公共管理运动的兴起与新公共管理理论的基本特征 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伴随着新古典经济理论的崛起和信息技术革命的浪潮,以及人们日益对公共部门管理现状的不满,西方发达国家掀起了一场声势浩大的公共行政改革运动。这场主张运用市场机制和借鉴私人部门管理经验提升政府绩效的改革运动,被理论界称为“新公共管理”运动。 新公共管理运动首先发端于英国,以撒切尔夫人上台为标志,随后波及到澳大利亚、新西兰、英国、加拿大、荷兰、法国等经济合作发展组织国家。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一些新兴工业化国家也加入了这一改革大潮。这一运动缘于对上个世纪70年代以来国家干预主义经济政策所造成的“滞胀”困境以及西方工业社会向信息社会过渡期间官僚制政府管理模式弊端丛生的反思,是西方行政管理从规制主义向市场主义的再次回归。新公共管理运动具有明显的市场导向、结果导向和顾客导向的特征,主张将市场竞争机制引入公共管理,打破政府对公共产品与服务的垄断;更多地注重管理的结果,而不是只专注于过程,重视政府绩效的考核;把公众视为顾客,将顾客的满意程度作为衡量的标准。 二、经济全球化、信息技术革命与税务部门的内部管理改革 经济全球化和信息技术革命给税务部门的内部管理改革提供了压力和动力。 经济全球化要求税务机构进行改革。全球化使得各国企业不可避免地参与到国际竞争舞台中,与诸多外国公司同台竞争,显然此时企业面对着比以往更大的压力,为此它们就要以市场需求和客户为导向,不断调整组织管理和人事管理决策,达到降低成本、提高产品和服务竞争力的目的。同时,企业界发生的剧烈变革对公共部门的管理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是因为,在一个竞争的世界里,政府的角色是确立国家竞争优势的一个重要因素。经济竞争“受到劳动力的健康、教育和训练、税收管理的效率和鼓励小企业发展”等因素的影响,而在大多数国家中,这些都是由公共服务提供的。因此,全球化问题为改革行政机构提供了压力和动力。 信息技术的变革也对政府管理产生了重大影响。信息技术使等级制度本身产生变化,日新月异的计算机和网络技术使得信息无需通过传统介质与以等级制度为特征的组织机构存储和传送。大量的中间管理层次就可以裁减,金字塔型的组织结构就可以变“扁”变“瘦”。 三、发达和新兴工业化国家改善税务机构的内部管理的做法 新公共管理理论的兴起给发达国家的公共部门管理的实践带来了深刻的变化,越来越多的政府把税务局看作工商企业,并从它促使纳税人的自愿遵从的角度来对其进行绩效评估。税务局的角色也从执行税法、给纳税人提供最少的服务和强制纳税人缴纳税款的征收机构转变为把纳税人视为顾客、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的服务机构。其目标是为所有纳税人提供优质纳税服务,促进广大的诚实纳税人自愿缴纳税款。为了实现制定的目标,西方各国大致从组织机构设置、人力资源管理和绩效评估机制几个角度改革完善税务组织机构管理。 美国国税局在1998年实施了重组与改革法案,其新使命被描述为“通过帮助纳税人了解和实现它们的纳税义务,并通过使税法公平适用于所有纳税人,以此来为美国纳税人提供最高质量的服务”。以此为导向,美国国税局在组织形式、人力资源管理和绩效评估机制上做了大刀阔斧的改革。在组织形式上,国税局建立了一个类似于在私营部门中广泛应用的组织——面向顾客需求的组织,在这里,税务机构的顾客是纳税人。利用先进的信息化技术,国税局同时减少了管理层次和主要单位数目,以有利于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促进对顾客的培训和服务。在绩效评估方面,美国国税局建立了一套平衡评价体系来对国税局内部各级组织及其员工进行评估。这套绩效平衡评价系统包括组织绩效评价、员工绩效评价、顾客满意度评价、员工满意度评价、部门成果衡量等一系列评价指标体系。评价系统为实现三大战略目标,即向每一个纳税人提供最高质量的服务,向全体纳税人提供最好的服务和向税务员工提供高质量工作环境,在把国税局全体员工区分为战略管理层、操作层、一般员工层三个层次的基础上,分别设计不同的指标体系进行评估。 新加坡国家收入局提出的目标是“税务管理在国际上要居于领先地位,由受到良好培训的、专心工作的税务人员提供优质的服务”。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新加坡国家收入局从1992年开始改革进程,将部门式的收入管理改为独立的收入局。独立的收入局有利于提高税务管理的灵活性,并能雇佣到高技术的职员。同时,新加坡国家收入局大胆改革,从没有完整性的以税收为基础的组织结构,改为以功能为基础的一站式纳税人服务的组织结构。这一新结构使每个功能部门都能满足经济指标,并减少以税收为基础的原有机构中存在的功能重复问题。新加坡国会通过法律,允许国家收入局按照企业化经营方式承包税收任务,并同意在承包费内,税务人员的薪酬待遇按照中产阶级的收入标准来确定。 韩国国家税收服务局保证以1999年9月1日作为一个新起点,开始为纳税人提供公平、透明的税务管理服务。为此采用功能导向型管理制度进行根本性机构改革,并实施高效、公平的税务管理;从外部评价国家税收服务局的绩效等措施。 新公共管理给西方税务机构改革带来的变化,是西方政府管理改革的缩影,为世界各国特别是向市场经济转型的国家加强税务机构内部管理提供了经验。归纳起来有三点:(1)引入企业经营管理思想,注重结果、激励和绩效评估;(2)把纳税人视为顾客;(3)以顾客满意度作为衡量绩效的标准。 四、新公共管理对完善我国税务机构的内部管理的启示 我国目前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时期。在加入了WTO后,我国的经济更深入地融入了全球经济中。因此,在全球化和信息化的大背景下,作为政府公共部门的税务机构,很有必要借鉴新公共管理理论与实践的成果,特别是各国税务机构管理的经验,结合我国现阶段的具体国情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完善我国的税务机构的内部管理,达到更好地提升为纳税人服务的质量,提高纳税人自觉遵从税法的程度的目的。具体有三点启示。 (一)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构建扁平化组织 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为税务组织的扁平化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传统的税务机构体系纵向结构是按行政区划设立的层级制结构,有一级政府就有一级税务机构;横向结构则是下一级比照上一级,基本对称。这种制度纵向层次过多,横向部门安排不灵活,既容易造成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又会影响整个行政管理的运转,从而降低了行政效率。税务部门信息化程度的发展,税务管理网络信息系统的建立,减少了对组织管理层次的过分依赖。所谓组织机构扁平化,就是通过减少行政管理层次,裁减冗余人员,从而建立起一种管理层次少、管理幅度大的组织机构。这种结构行政层次减少,管理幅度增宽,组织成员积极性较高;组织内信息畅通,不易失真,决策执行时间短;管理成本降低,工作效率大大提高。而在征管模式中所强调的“集中征收”、“一级稽查”均体现这一扁平化发展要求。 (二)设计税务人员激励约束机制,完善人力资源管理机制 人力资源管理是税务机构内部管理的一个重要支柱。根据注重结果、灵活性和激励的原则,结合国家公务员制度,税务机构要在员工招聘、工资、培训、晋升和解聘等方面设计强有力的税务人员激励约束机制,真正做到“能者上,庸者下”,提高税务人员素质和积极性,使税务人员的行为与税务机构的战略目标统一协调起来。 (三)综合运用定性和定量指标体系,完善绩效评估机制建设 绩效评估机制的设计要以税务机构的战略目标为基础。具体可分为组织绩效评估和个人绩效评估两套机制。组织绩效评估机制要设计定量指标,在内部评估的基础上引人外部力量评估机制,例如建立纳税服务绩效评估体系,把纳税人满意程度作为衡量服务绩效的重要标准,并且组织的绩效应同该组织层次的部门负责人的绩效考核挂钩。个人评估机制不宜采用定量指标,应在实现与人力资源管理的结合的基础上,由直接上司和部门负责人来评估下属的绩效。 公共管理论文范文:面向信息时代的美国公共管理——私营化与管理伦理 内容提要:私营化是当前美国公共行政讨论最为热烈的话题,与此同时,快速蔓延的信息技术也给公共管理带来诸多压力。本文正是探索这一大背景中的管理伦理问题。私营化浪潮与网络浪潮几乎同时发生,因此有必要思考公共管理中的基本价值。通过美国的案例和有关学者的评论,作者力图回答两个问题:一、两大浪潮怎样挑战公共管理伦理?二、当前的公共管理者日益陷入私营化与信息时代的迷雾,以往的伦理原则与价值对他们是否有效? 关键词:公共管理、私营化、管理伦理、信息时代、美国 公共部门私营化在今日美国已是风起云涌。各种规模、各种类型的政府都在提供公共服务的过程中重新界定政府的角色与责任。"为创造一个运作更有效,花费更少的政府"(create a government that works better and costs less,这是美国副总统戈尔的《 国家绩效检讨报告》中的著名标题。),在可能并可行的地方,城市、县、州和联邦政府都已开始与私营组织--不管是营利的还是非营利的--建立新的关系。在一些领域,政府可以完全卸下公共服务的沉重包袱??原先这是政府必须承担的,而在另一些领域,政府与私营企业通过订立合同共同对公共服务负责成为首选的改革措施。 私营化浪潮--如果可以这么称呼的话--与信息化浪潮几乎同时席卷发达国家。二十一世纪的曙光已现,美国乃至全球范围的人们都在购买个人电脑,光盘(CD ROMs),争相上网。互联网、万维网、浏览器、搜索引擎、电子邮件、列表服务、聊天室以及超文本标记语言(html)等已成为日常词汇。今天的工作场所--无论是中央控制室、专业办公室还是家庭--都日益高科技化,信息化。 未来是如此明显,连原本对我们十分有意义的公共与私营的历史区分好象也不再有效,而且当人们进入网络空间被扭曲的时空时,过去与现在的差别一样没有意义。然而目前显现的私营与公共、过去与现在的虚拟界限怎样构成对管理伦理的挑战?我们是否正在进入一个虚拟管理伦理(virtual managerial ethics)的时代?今天的公共管理者,在日益高科技化、信息化的工作环境中,正伸开双臂拥抱私营化,那么以往通行的道德原则、伦理价值还能不能指引他们适应新的时代?未来是不是意味着一些不可见,却是不祥的可能? 私营化与公共管理的道德伦理 我们首先来看私营化如何改变公共管理者的道德面貌。 公共管理伦理部分扎根于二十世纪初席卷全美的进步改革运动(Progressive Reform Movemen),充斥市政府、法院甚至各州首府的丑闻、腐败以及无节制的贪欲迫使改革运动树立一套新的道德准则,它以效率、责任、美德、政党中立(或称无党派,non-partisanship)及公共服务为内容。随着政府模式从市长-议会式向议会-市政经理式的推进,行政格局从分赃体制向公众服务系统的转换,以及政党中立和大规模选举的实现,新的伦理价值观逐步走向制度化。而1914年市政经理联合会(the City Managers Association)及1939年美国公共行政协会(the American Society for Public Administration)等专业化组织的成立则在精神上坚定地支持并践行着新的伦理准则。也许政府私营化带来的伦理困境唤起了持续近一个世纪的道德关怀。新世纪已揭开序幕,许多人认为,我们可能给太多美好的事物束缚了手脚(Thompson 1993),也就是说,原本进步的改革运动连同官僚制度的繁文缛节创造了一个运作低效、成本高昂的政府。 1992年,奥斯本(Osborne)和盖伯勒(Gabler)响亮地提出了"改革政府"的口号,其回应空前热烈。改革者支持私营化并号召公共管理者以企业家精神带领政府进入二十一世纪,但他们很少提及私营化与企业精神对管理伦理的影响。十分遗憾,我们无法从《改革政府》一书的目录中找到丝毫与道德有关的内容。也许奥斯本、盖伯勒及其追随者会说他们只是让管理者在法律框架内尝试不同的管理,而并没有让他们从事非法活动,因而也就不必关心道德的问题。 私营化改革能否把伦理道德减少到最低标准?如果它并非不合法,是不是就一定意味着可行?如果可行,会不会必然出现道德的低地? 因此我们有必要看一看私营化与企业精神对管理伦理的可能影响。 腐败与公共利益 乔治·弗里德瑞克森(H. George Frederickson)在其著作《公共行政之精神》(The Spirit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1997:194)中斩钉截铁地断言,私营化运动不会有成功的前景,在贪欲、腐败刚刚得到遏制,政府行政能力受到人们倡扬之时,这一运动很可能又将退回到原来的状况。他提醒道,我们总是在"为贿赂与欺诈创造一个诱人的环境"。难道已没人记得美国副总统斯皮罗·阿格纽(Spiro Agnew,1969-1973)是为何辞职的吗?弗里德瑞克森的抨击坚定不移(1997:18):"越来越多持私营化观念的人被任命到政府职位上,从而越来越多的政府服务采取企业模式,我们又将面对可恶的腐败与种种不道德的行为。" 琳达·德莱恩(Linda deLeon)对私营化、企业化公共管理及道德的看法较为乐观。虽然她承认,成功的私营企业家一般具有相同的价值观--自负、自私、我行我素、旺盛的支配欲以及不择手段--如果在公共部门中得不到合理约束与督察,可能会危及公共领域的道德基础。不过她(1996:496)说:"就其最佳状态而言,公共管理企业化是道德的。"自我服务、追求利润、精打细算的公共企业家们如果取得成功,一定能够把握机会,合理调配资源,开拓创新。当然两者相抵,道德环境不容乐观。尽管如此,德莱恩依旧相信,道德的企业化管理是有可能的,并且会得到公共组织的鼓励。 我们有什么证据能证明私营化、政府再造和企业化经营威胁到政府管理的伦理道德,甚至又使腐败与不道德行为沉渣泛起?理论推导也许是困难的。科恩(Cohen)和埃米科(Eimicke)在调查了企业化公共管理的三个案例--加州橙县财政破产案(the Orange County financial bankruptcy case)、加州维萨利亚宾馆合作项目(the hotel partnership project in Visalia California)、印第安纳波利斯废水处理厂私营化项目( the privatization of Indianapolis' wastewater treatement plants)--之后提供了某种证据(1996)。 加州橙县案的进展对伦理以及合法性问题提出了突如其来的挑战。该县财务主管罗伯特·西特罗恩( Robert Citron)为获得巨额的财政增益,用当地的共享基金(pooled funds)进行投资,不想利率陡然上升。随之暴露的财政危机迫使这位财务主管弃职而去,给该县留下破产的残局。维萨利亚宾馆合作案无论成功抑或失败对道德问题的冲击更大。该市动用闲置的城市财产(city owned property)与瑞迪逊连锁宾馆集团(the Radisson hotel chain)合作建造并经营宾馆,使纳税人的钱承受很大的风险,最后的结果是城市被迫收购宾馆,承担债务。 印第安纳波利斯市对斯蒂芬·格德史密斯(Stephen Goldsmith)市长的行动经常津津乐道,早在1990年初,他便在四十多个公共服务领域实施私营化改造,城市废水处理厂便是其中之一。虽然这个厂一直是有效率的,市政当局还是决定把该项服务外包出去。结果当地的供水公司以51%的股份与一家法国工厂赢得了合同并取得了重要的财政贷款。在考察这三个案例的基础上,科恩和埃米科归纳了如下结论,公共管理私营化能够在道德上成立,但是小心谨慎和胜任私营化的资格问题必须严肃对待。 对美国中部某州的一个都会县与当地商贸促进会(The chamber of commerce)开展合作的道德质疑在理查德·K·高尔(Richard K. Ghere,1996)看来是非常关键的。为繁荣旅游业,吸引会议产业(convention business),该县制定了一套吸引外地投资的经济发展战略。占有当地税收3%的旅馆床位税被用来实施这一战略。根据协议,由商贸促进会提供与该战略相关的服务。不用说,商贸促进会的官员对这项安排非常之满意,自然成为干劲十足的合作者--不过这种干劲也许太足了。随着时间的推移,违规事件屡屡发生:能拿到非竞争性授权的商人是因为与促进会的官员有着家族联系,开支报告、围绕会议而进行的商务活动经常弄虚作假,促进会为县领导人支付打高尔夫、外出赴宴甚至出境旅游的费用。高尔没有为我们提供商贸促进会向县政府渗透的更多具体细节,但有一点已经很清楚,那就是高层合作在培育道德风气方面所作甚少。这一案例提示,公共官员原本遵循的道德行为在公共职能私营化的今天已失去往日的功效。无疑,合同是诱导转变的媒介。 总之,私营化运动构成对公共官员,包括管理者的道德挑战。也许弗里德瑞克森的观点(1997:171)是值得称道的:"政府正沿着私营化方向前进,对此我们无须心存介蒂,但对政府伦理的关注应同时提升。" 信息时代公共管理者面临的伦理挑战 为获取和沟通信息而 "上网"引发了一系列挑战,地方、州、联邦各级的大量部门拥有".gov"或".org"的域名。全美市/县管理联合会(ICMA)1995年对地方辖区的调查显示,虽然54.4%的辖区还没有上网(n=580),但毕竟已有近半数(45.6%)在互联网上占据了一席之地 (Moulder and Huffman, 1995)。今天,无数美国的市、县、州行驶在信息高速公路上,如果这项调新开展,拥有域名的政府数量必定大得令人吃惊。 技术的使用可能对公共部门的社会生活或集团生活造成影响,网络专业技术不但给管理者带来麻烦,而且在理解与改善不合需要,甚至有时是不道德的技术影响方面同样是苍白的。一项电子邮件对公司内部生活负面影响的最新调查显示,两方面的原因造成工作环境越来越缺乏个性化--一是技术本身(因为无须面对面的交往,社会关系变得公开化),二是因为用户或雇员为避免不期而遇的社会事务所做的有意识选择(Markus, 1994:119)。不过信息技术对工作环境的社会影响不仅仅只是负面的,雇员能够而且已经作出选择,决定和谁或不和谁联系。事实上,努力提升组织伦理氛围的管理者很可能会发现自己周围,尤其在组织行动的基本知识方面已受到特殊挑战??不管是负面的还是正面的。 组织上网对管理者的挑战表现在如何对与互联网相关的操作和行为进行定义、管理和监督。对于以下操作,如游览万维网网站,下载、收搜索黄色信息,从事营利的性广告与性服务,传播政治言论,张帖或下载有攻击性的涉及种族和性的内容,收集或兜售各种机会,冒名传播电子信息等等,公共组织及其管理者应尽快出台令人满意的互联网使用政策,全力预防相似事件的大规模扩散。 与此同时,管理者越来越意识到,互联网已成为建设责任政府和创新政府的重要途径,因而必须积极地创造环境,极大地鼓励雇员利用数据库和万维网这些信息宝库开展工作。对于公共管理者来说,在互联网的合理使用和滥用之间找寻平衡点,也许是最关键的伦理问题。 在雇员上网,使用Internet之外,伦理与合法性挑战还来自于政府行为。在线政府及其领导人应发扬并努力提高民主的理念与实践--在保护敏感信息的同时,保障公民获得公共信息。一方面要公布关于犯罪率与艾滋病的统计数据,另一方面要让公众能够获得受害人的姓名与住址。同样的问题是,当县资产评估办公室建立了包含资产价值与地址的查询数据库后,公共服务能不能得到有效保护?它会不会给罪犯运用同样的科技手段找到作案对象提供方便? 多数地方政府的财政状况是紧巴巴的,这为公共服务私营化创造了土壤,它们在政府主页上出售广告空间,或把商业产品作为市县政府的公共产品,这些做法是否道德,又是否合法?互联网的商业化已成定局,而在政府商业化的道路上美国政府能够并应该走多远?私营化是不是商业化的另一种形式呢? 最后,公共官员、市民及他们相互之间的电子沟通问题也值得注意。公民与官员之间的信息传递原来使用传真,现在则以电子邮件取而代之。而沟通路径一旦换在政府官员之间,情况则大不相同了。电子化方式的信息浪潮是不是有效地把政府暴露在阳光之下?公共管理者在使用电脑,把重要信息发送给他的同事和上级之前,有没有做到小心谨慎与踏实勤奋。 伦理进程的徘徊与困惑 私营化的迷雾和信息时代扭曲的时空观困扰着今日的公共管理者,本文一开始便提出以往的伦理价值和道德原则在今天还是否管用的问题。也许上文试着作了回答,但不确定性无疑仍存在。 诚实、正直、仁慈和尊严这些负责任的道德方式过去长期地与人们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在私营化浪潮与信息时代到来之际的今天,它们依然是有效的。不过传统的伦理价值是否充分,回答则很可能是否定的。采取一种更适合二十一世纪现实的伦理观十分必要,至少在一段时间内,公共管理企业化与信息时代的现实是不该被忽视的。当然我们不能不重新思考在局部的和全球的工作环境中职员的行动究竟由什么推动。更进一步还应认识到,当个人成为道德主体因而对自己的行动负责时,他很可能生活在一个远为活跃与复杂的社会组织环境中。 对于想在迷雾中乘风破浪的公共管理者来说,前面的路在何方?最迫切的问题也许恰恰是思考与实践组织伦理。管理者应该时时刻刻问自己:"在组织中培育一种道德环境,我能够并且应该做什么?"根据特定的案例确立相应的伦理准则当然是一种方法,但这远远不够,另一种更可靠的方法是雇用诚实的员工。当然,说来容易做来难。40年前约翰·F·肯尼迪总统的话至今仍余音绕耳:"良好道德环境中的诚实之人是政府道德问题的最终答案。" 如何创造一个良好的道德环境,又如何判断你在这方面进展成功?回答后者相对容易一些。一个好的道德环境,应该有更高水平的尊重、信任,组织成员之间拥有良好的公开沟通,在这里,公正、平等、同情和关怀能得到最大的倡扬。最终,这些优良品质能超越工作空间而散布到整个社会之中。 管理者如何在他们的组织中培育一个优良的道德环境?一些建议已经提了出来(例如增加交谈的机会),但真正建立并维持组织道德所需做的自然会更多。至少管理者应尽力把道德自觉注入其组织并以此塑造与其他组织(无论是私人的,还是公共的)的关系。他们还要采取步骤开发与执行伦理原则,提供道德培训,建立道德投诉机制或在年终绩效评估中增加伦理的条款。这些措施无论是单独的还是综合的,都可以"作为组织发展的伦理道德"来看待 (Zajac 1997) 。 总而言之,公共官员(选任的也好,非选任的也好)遇到越益复杂的道德挑战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这一点毋庸置疑。对于经历了200多年的民主实践及建立在此基础上的美国政府来说,任何这方面的失误都将有损于公众对其的信心与信任。 公共管理论文范文:试论“顾客让渡价值”对我国政府公共管理的启示 [论文关键词]政府公共管理 顾客让渡价值 公众满意 [论文摘要】政府公共管理的内涵在于其管理的公共性、服务性和公民社会的合作共治性。从市场营销学的角度出发,政府可以通过提高“顾客让渡价值”,向公众提供优质的公共产品及服务,以此满足公众需求,最终实现公众满意的目标。 一、政府公共管理的本质 胡德认为:“公共管理即‘国家的艺术’,能够松散地被定义为如何设计和管理公共服务的问题,以及政府行政部门的细微工作”。公共管理的深刻内涵和重要意义在于它的公共性、管理的服务性和公民社会的合作共治性。 公共管理的“公共性”包括两层内涵:利益取向的公共性和公共的参与性。首先,公共管理的主体是以政府为核心的公共部门,它所代表的是公共的利益。其次,公共管理的职能在于增进社会公平、公正分配社会利益,公共管理者应该体现“公益人”的角色,代表公平正义等规范性的价值追求。另外,公共性还体现为公共管理活动运行的多向度,即公共管理不仅是公共组织行使管理,同时也需要公众及社会其它组织的参与和互动。 “服务性”作为公共管理的另一本质特征,首先来源于管理活动的服务性。政府的各种活动,无论是协商还是强制,都是为实现政府目标,即为完成公民赋予的使命创造条件、提供服务。其次,以政府为核心的公共部门的公权力,作为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产生于公众直接或间接的授权,它是公民权力的特殊转化形式。政府是社会契约的产物,以政府为核心的公共组织,本质上是一种为公众和社会公共利益服务的组织,其职能主要是满足公众需要和实现公共利益。因此,政府公共管理必须为促进社会发展和文明进步服务、为广大公众的公共利益服务。服务是政府的政府的首要职能,也是公共管理运行的中心要义。 从公共管理的本质出发,作为代表公共利益的以政府为核心的公共部门,理应通过向公众提供优质的公共产品及服务来满足公众需求、提高公众满意度,同时,还应该通过与公众的良性互动来达到公民社会的合作共治。 二、市场营销理念中的“顾客让渡价值” 市场营销理念认为,企业要与消费者形成良性互动,通过充分了解顾客需求和意见,不断改进包括生产、经营和售后等一系列营销活动,最大程度地满足顾客需求、提高顾客满意程度。 顾客让渡价值,是指整体顾客价值与整体顾客成本之间的差额部分。整体顾客价值是顾客从给定产品和期望得到的全部利益,包括产品价值、服务价值、人员价值和形象价值。整体顾客成本则是顾客在购买商品和服务过程中所耗费的货币、时间、体力和精神成本。(如图1) 要提高顾客满意度,为顾客提供更多“让渡价值”的产品和服务,企业可以通过改进产品、服务、人员与形象,提高产品的总价值,以及改善服务与渠道系统,减少顾客购买产品的时间l精神与体力的耗费,从而降低货币和非货币成本。、 三、“顾客让渡价值”对我国政府公共管理的启示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积极推进民主和法制建设,政府管理朝科学化、民主化的方向发展,政府的公共管理水平不断完善和提高。如前所述,政府公共管理应该体现其“公共性”、‘服务性”和“合作共治性”的本质特征,因此,借鉴营销学中的“顾客让渡价值”,笔者认为:我国政府应该把了解和回应公众需求作为未来公共管理发展的导向,通过向公众提供优质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最终实现不断提高公众满意度的目标。 1.改革公共产品供给机制,为公众提供选择公共服务的机会,提高公共产品及服务价值。在我国,传统的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理念将政府看作公共服务供给的天然和唯一的主体,政府作为全能型政府负责一切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生产和供给,形成了政府垄断的局面,造成效率低下、资源不能合理配置等一系列问题。长此以往,我国政府将会出现机构膨胀和预算规模扩大的趋势,同时,缺乏竞争机制的公共管理还会造成服务成本上升、政府对公众需求反应迟钝等问题。基于我国市场不够成熟、市场运作仍不够完善和第三部门发展起步晚、力量还较弱小的国情考虑,现阶段对于我国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机制改革,可以通过寻求私营部门和第三部门的适度参与、打破政府独家垄断的格局,逐步建立起以政府供给为主、其他供给主体共同参与的一主多元的公共产品或服务供给体制。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日趋成熟和第三部门的不断发展壮大,政府就可以逐渐从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供给中解放出来,形成公办部门、私营部门和第三部门在公共服务中为公众提供不同公共产品和服务、满足公众不同层次需求的良好局面。 2,保证政府公共部门提供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提升政府公共部门人员和形象价值。质量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生命,政府也应该对其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进行统一规范的质量管理、建立明确的服务标准,提升政府公共部门人员和形象价值。 结合我国实情,笔者认为,我国政府可通过建立服务承诺制度和建立公民满意度评价机制两方面来保证政府公共部门提供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提升政府公共部门人员和形象价值。建立服务承诺制度就是用政策法规的形式,将政府公共部门服务的内容、标准、程序、时限、责任等公之于众,接受公众监督,以实现提高公共产品质量和公共服务水平的目的;二是建立包括公共服务绩效评估、申述处理标准等在内的公民满意度评价机制,以公民的满意度作为政府公共部门工作人员绩效考评的最最终评价标准。 3.加强政府公共部门与公众的沟通互动,缩短满足公众合理需求的回应时间。政府与公众良好的沟通互动可以增进政府与公众之间的理解和互信,让政府了解公众希望的服务种类、服务质量以及对服务的满意程度,最终实现缩短回应公众合理需求时间、降低公众成本、提高公众满意度的目的。 在我国开放性社会治理体系尚未完全建立的背景下,政策沟通渠道的完善仍需要一个渐进的过程。一方面是相关法律法规有待进一步健全。以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为例,虽然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如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信息公开查询制度、公示制度等一系列制度,广州、上海等地区的区域性信息公开法规也相继出台,但都还处于尝试性起步阶段,全国统一性制度框架仍需完善;另一方面,政府同社会之间良好协调的互动关系也还有待发展推进。政府与公民社会合作共治的格局尚未形成,要在还政于民、寻找政府与社会关系平衡点的同时,促进第兰部门的发展、培育多元社会治理主体。 4.构建政府公共部门完整的问责体系,减少公众利益损失。要建立并实施真正意义上的问责制度,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严格的职责划分。问责的前提是在不同的部门与官职之间有严格的职责划分,并以宪法和法律来规定何种官员所负何责,谁来问责,何人依何种程序判定官员失责。二是政府透明,政务公开。问责的保障是公开与知情,只有政府透明、政务公开,才能把政府及官员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 公共管理论文范文:试析政府公共管理与企业竞争力 论文关键词:政府公共管理 企业竞争力 论文摘要:有为的政府与有效的政府公共管理是形成企业竞争力的一个重要因素,要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要充分发挥政府、企业家与理论界三个方面在企业竞争力培育方面的积极作用。 一、政府公共管理是企业竞争力培育系统工程中的一个重要方面 企业竞争力,是指在竞争性市场中,一个企业所具有的能够持续地比其他企业更有效地向市场(消费者,包括生产性消费者)提供产品或服务,并获得赢利和自身发展的综合素质(金暗,2001)。企业竞争力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长期决定因素。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家之间的经济竞争主要体现为在全球化市场上各国或各地区企业之间的竞争。而企业的竞争是企业竞争力(主要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展现。因而,如何组织和提升企业竞争力就成为经济全球化下各国政府、企业及理论界的关注焦点。 企业之间竞争力的差异,既源于企业掌握的竞争所需的资源和能力的不同,也受着市场、体制、社会、文化、环境等多因素的影响。国内外理论界在研究企业竞争力与国家竞争力决定因素时从未忽略过政府的作用。世界经济论坛(WEF)和瑞士洛桑国际管理发展学院(IMD)的国际竞争力评价体系中,无论是在其2001年前使用的8大要素评价体系中还是2001年起使用的4大要素评价体系中,政府管理与效率这一要素始终占有显著的位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DECD)的有关报告也明确强调了政府为企业提供商业环境并影响其竞争力的作用。即便是在主要从产业关系上分析产业和企业的竞争力的迈克尔。波特教授的分析框架中,政府行为也与要素条件、需求条件、相关与辅助产业的状况、企业策略、结构及竞争者、机遇并列为6个主要因素。 政府在现代经济增长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培育国家经济竞争力方面表现得更为明显。近30年来,政府的作用总体上呈加强趋势。从实际经验观察,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影响可以说无所不在。例如,政府的宏观经济政策影响到国家的经济运行,政府的科技政策影响到技术投入与创造能力,政府的贸易与投资政策直接决定一国经济的国际化程度,等等。从深层次上看,政府对市场的基本态度,制约着一国的经济体制类型和总体效率状况。在理论和政策层面,政府发挥何种作用、在多大程度上发挥作用以及发挥作用的方式,都是经久不衰、广为谈论的一个重要议题。 中国己经是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成员国。加入WTO,标志着中国经济全面参与了以现代世界市场经济体制为基础,以经济全球化为特征,以国际多边经济贸易协定为载体的世界经济体系;标志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和现代化建设进入一个新的历史发展阶段,即建立逐步按世界市场经济运行规则运作并充分考虑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阶段:标志着中国对外开放正面临着从转型经济下单边的主动的、试点式的开放方式向着市场经济下多边的、有规则的、全方位多层次开放方式转变的过程。体制环境和外部环境的变化无疑将对中国经济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这种变化要求我们全面发展开放型经济,在更大范围内和更深程度上参与经济全球化进程与国际经济竞争。显然,这种环境的变化要求我们加快对我国企业竞争力的培育,进一步研究我国政府在企业竞争力培育中作用的发挥。换言之,在我国进一步参与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如何进一步组织和提升当前总体水平尚低的我国企业竞争力,成为我国的一个重大现实课题。事实上,近年来企业界和理论界已对此展开了广泛的研究,特别是在微观企业组织制度与经营战略方面提出了一些颇有见地的对策建议。本文要着重讨论的是新形势下在宏观层面上政府公共管理在企业竞争力培育中的作用问题,笔者的基本观点是:有为的政府与有效的政府公共管理是形成企业竞争力的一个重要因素,要正确处理好政府与企业的关系,或者从更本质上说,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要充分发挥政府、企业家与理论界三方面在企业竞争力培育方面的积极作用。 二、从“新政府—市场观”看政府公共管理在企业竞争力培育中的作用 当今的市场经济是现代世界市场经济,笔者曾经将其定义为三个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的层面:一是指20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无论大小,不分经济发展阶段,市场机制都已成为资源配置的首要方式,经济运行机制市场化成为各国经济改革的主流方向;二是指与此同时,现代市场经济是有政府宏观调控而非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三是指世界市场经济强调目前各国建设的是在开放经济及经济全球化条件下而非封闭经济条件下的市场经济。 正是在当前现代世界市场经济与经济全球化的深化发展中,“新政府—市场观”成为全球各国定位其资源运行机制的主流。所谓“新政府—市场观”,是指既承认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方面的基础性作用,又寻求经济全球化下政府调节干预经济解决市场失灵政策的新形式,在顺应并主动参与经济全球化进程中趋利避害。它内含一个基本的认识与判断:在现阶段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条件下,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都可能存在,总体而言,市场机制较之于计划机制在资源配置方面能够发挥较好的基础性作用,但市场失灵的存在为政府作用留下了空间。这一认识与判断的政策含义在于,凡是市场机制能够解决好的问题,都应交由市场去完成;政府在处理市场失灵问题时应以不扭曲市场机制为前提,并应能发挥积极主动的作用。这一观点可用两句简单的英语加以概括:" Market is good but not enough;Government is not everything but a key something" (市场是重要的,但非万能;政府并不能包办一切,但应起重要作用)。 需要指出的是,现代世界市场经济中的“新政府—市场观”是相对于过去封闭经济条件下的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而言的。在过去相对封闭的世界经济中,由于对要素跨国流动的限制,国家间经济政策的相互影响程度较小,一国的经济政策给其他国家经济福利带来的外部性影响可能被忽略。因此,封闭经济条件下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主要体现为在别国的政策和经济变量是外生的前提下,政府如何弥补市场的缺陷,以改进本国居民的福利水平。但是,经济全球化改变了政府与市场的这种关系。现代世界市场经济与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提高了国家间经济政策的相互影响和依赖程度,使得一国的经济政策会给其他国家的经济福利带来不可忽略的外部性影响。一国政府在决策中,必须考虑别国政策和经济变量的影响,必须考虑政府与世界性市场的关系,必须研究政府如何通过政策提高本国(主要是企业)的竞争力问题。因而,现代世界市场经济中的政府—市场关系实质上是“经济全球化、市场和政府”三者的关系。 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经济全球化和科技革命的影响下,主权国家的政府职能发生了不少变化:一是政府支持本国经济的方式发生变化。经济全球化的国际规则(如WTO原则)对各国产业政策的实行提出了种种限制;同时,冷战结束后的国际经济环境也发生了根本变化,各国参与国际经济竞争的基本策略从以往的产业政策转变为开放竞争的策略;由于社会政策越来越成为构成国家竞争力的重要因素(例如,教育、运输、安全等均构成一国投资环境的熏摹声面),不少发达国家将政策重点更多地转向社会领域,间接提高本国经济的竞争力。二是政府政策的针对范围发生变化。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布场范围由一国市场扩展到区域市场乃至世界市场,政策范围也相应扩大。三是政府在政策制定过程中的地位与作用发生变化。政府从以往唯一的规则制定者变为政策制定的合作者,行业组织、市场主体以及相关的别国政府政策在政策制定中的作用日益增强。四是在政策执行方面国际合作日益重要。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各种职能复杂的区域组织与国际组织大量涌现,其功能日益强大,不仅对一国政策的制定而且对其执行构成制约。此外,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化,各种要素、商品和服务的跨国流动更加容易,从而也为各国政府利用国际资源解决国内问题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因此,在新的条件下,为解决老问题、迎接新挑战,西方各主要国家实行了不少行政改革方案,虽然内容各有不同,但其着力点都是力图通过政府改革以促进国家竞争力的提高。 立足于政府职能的变化,政府公共管理(特别是有助于企业竞争力提高的公共管理)应能体现以下变化(毛寿龙等,1998;唐琦玉,2003):(1)重视成本效益关系。政府应改变过去只关心投入而不关心产出的做法,强调政策与项目的成本效益关系,要求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效益。(2)强调顾客导向。政府的公共服务的提供应有强烈的当事人取向,应以公民的需求为考虑,强调对顾客负责,并以顾客满意为衡量公共服务质量的标准。(3)强调市场机制,重视选择和竞争。主张通过市场机制的发挥,提供公共服务;使民间机构与政府共同生产,提供多种选择机会。(4)授予权能。政府应给予公共管理者以一定的权限来完成任务,必须使公共管理者充分了解其工作目标,同时也包含着对错误的容忍。(5)创新与改革。创新乃是新型政府的主要特征,政府应打破传统结构惯性,活化官员思维,允许公共管理者运用各种创新策略达到管理目标。 三、加入WTO对我国政府公共管理与企业竞争力的影响 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使国际竞争力成为世人关注的焦点。尽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经济建设上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但从IMD和世界经济论坛( WEF)提供的报告看,我国的国际竞争力不容乐观。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是国际竞争力的核心。在IMD评价体系中,与企业竞争力直接相关的指标有68项。我国企业无论是在企业规模、品种结构、价格质量比、劳动生产率,还是在技术创新、新产品研究开发支出、工艺水平、管理水平、国际化程度、管理人员对国际商务的熟悉程度等方面均处于排名较后甚至最后的位置,这说明我国企业的竟争力水平总体而言还相当低。与此同时,我国己经加入了WTO,我国的企业须直接面对全球市场参与竞争。加入WTO对广大企业的生存发展来说,既面临着新的发展机遇,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但机遇的把握有赖于企业国际竞争力的提高,而挑战则是直接而现实的。就挑战而言(勾学辉,2001),一是国内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市场准入条件和领域的放宽,外国企业进入中国市场的门坎的降低。发达国家的企业特别是跨国集团,在资金、技术、人才、机制、品牌、信息、营销等方面都占有优势,特别是在资本和技术密集型行业优势就更大,并且大多具有丰富的在国际市场进行竞争的经验。二是我国目前的工业发展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还是相当大的,特别是在高技术、高附加值工业方面差距更大。三是某些支柱产业将面临严重冲击,技术装备工业、运输机械工业、电子工业、化学工业等作为中国的支柱产业,90年代以来虽然基本上完成了进口替代,但基础元器件及工作母机、电子通讯、重化工业等尚未完成进口替代,最易受到进口的冲击。四是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与WTO的基本原则存在一定差距,企业缺乏活力和竞争力,机制转换不彻底,企业的组织结构远远不适应新的挑战。 新的形势不仅对我国企业生存与发展的竞争力提出了严峻挑战,而且对我国政府及其公共管理提出种种要求(课题组,2001)。一是对加快推进市场化改革提出新要求。加入WTO,实质上是按照统一的市场经济规则参与国际经济竞争,能否通过进一步开放市场和引入竞争来促进本国经济的发展,关键在于国内市场机制能否充分发挥作用。中国经过20多年的市场化改革,初步确立了市场经济的框架,但国企改革、建立国内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等方面还相对滞后。如果这些领域的改革不能加快并取得显著成效,扩大开放市场就可能未得其利,先受其害。二是对合理把握市场开放进程,趋利避害,实现以开放促发展提出了较高要求。加入WTO后,中国政府要履行所承诺的开放市场时间表,所涉及的问题包括降低关税、取消非关税壁垒、放开贸易经营权、开放服务贸易市场、对外资实行国民待遇、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等。这些变化大部分将在2005年以前实现,时间紧迫。市场开放将会引入竞争压力,有利于提高国内的资源配置效率,但开放过快,也可能使国内产业受到过大冲击,引发一些经济和社会问题,对开放与改革进程产生不利影响。这就要求政府在扩大开放前加快国内改革,提高国内企业和市场对外部冲击的适应能力,同时合理把握市场开放进程,采用得力措施化解开放市场可能引起的矛盾,使负面效应尽可能降低。三是对政府在开放条件下保持宏观经济稳定提出了更高要求。加入WTO后,中国经济更深地参与全球经济之中,一方面可以更多地分享全球分工之利,另一方面,也更容易受到来自国外的冲击,政府只有具备较强的在开放条件下稳定本国宏观经济的能力,才可能为本国企业创造一个较平稳的市场环境。同时,面对种种具有很大不确定性的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要求政府在危机治理、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上表现出更强的能力。四是政府管理机制提出了新要求。加入WTO后,要求政府机构更加精简和人员更加精干,决策更加科学,政策更具透明度,廉洁程度提高,效率进一步改进。只有如此,才能创造出有利于增强中国经济竞争力的“软环境”,使中国在国际经济竞争与合作中居于有利地位。 四、深化政府公共管理改革,促进我国企业竞争力的提升 如前所述,在当前现代世界市场经济与经济全球化深化发展中,新政府—市场观正在成为全球各国定位其资源运行机制的指导思想主流。特别是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在新政府—市场观指导下,不仅完成了市场型企业的改革,而且正在进行政府的再造。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各级政府的职能转变虽然取得了不同程度的进展,但同时仍然存在诸多问题。从总体上看,政府自身改革仍然落后于经济体制转轨的进程,政府职能转变力度也小于机构改革的力度:在政府与企业、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自主治理的关系上,一系列深层次的矛盾尚待解决。笔者认为,在新的历史时期,我国的政府公共管理改革,应在深刻总结过去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探索新政府—市场观在我国条件下的表现形式,以确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对外开放相适应的有中国特色的政府治理模式,促进我国企业竞争力的提升。 具体说来,在处理政府与市场、企业、社会关系上至少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资源配置方面,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方面的基础性作用应得到充分的尊重。政府不应再作为对企业进行资源配置的主体,资源配置的主体应是市场,即便有一些资源需要政府配置,政府也不应采取行政的方式,而要采取市场化的方式。如土地资源的配置宜用拍卖方式,而不应批给:公共建设项目宜用招标方式,而不应审批;政府消费应走向政府采购。二是在政府与企业的关系方面,政府服务于企业的观念和职责应得到明确和强化。政府是公共部门,是服务性组织,是为企业服务的,如果这个关系界定不清楚,企业就难以快速发展。受各种因素影响,许多政府部门至今仍然缺乏服务意识,总以管理者自居,喜欢管企业,甚至不正当地干预企业。我们要接受政府是服务性组织的观念,要努力为企业发展与竞争力的形成提供良好服务,搞好企业外部环境建设。相应地,政府对企业的必要管理也必须坚持服务和公平的原则。如应尽量尽快取消审批制度,推广备案制度。三是在项目投资方面,政府须约束对企业可能产生的挤出效应。政府不应与企业竞争投资项目。政府投资应起到对企业投资的导向与弥补作用。一般来说,政府应提供公共产品(如公共卫生体制建设),商务投资应交给企业去做。四是政府要通过深化改革完成从控制型政府到服务型政府、从全能政府到有限政府、从神秘政府到透明政府、从统治型政府到善治型政府、从人治型政府到法治型政府、从僵化型政府到学习型政府的转型(唐琦玉,2003)。 需要指出的是,在政府公共管理与企业竞争力培育关系问题上,有两种意见或倾向笔者不敢苟同。一种是“政府无为论”,认为市场经济中企业竞争力是企业在市场机制优胜劣汰的洗礼中获得的,与政府的公共管理与服务作用不相干。另一种倾向则是将政府职能的不恰当扩大,如近年来地方政府间的税收竞争的存在和对“经营城市”的片面理解与应用等等。笔者认为,良好的外部环境是企业赖以生存和提高竞争力的关键,其中政府的运作效率和公共政策是一个重要因素。政府既必须在支持企业竞争力提升中发挥积极作用,又必须恰当定位,在资源配置中不应挤占企业过多的空间。归根结底,笔者还是坚持这一观点:有为的政府与有效的政府公共管理是形成企业竞争力的一个重要因素,关键是要正确定位政府与企业、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充分发挥与整合政府、企业家与理论界三方在企业竞争力培育方面的积极作用。 公共管理论文范文:都市圈经济的繁荣与政府公共管理体制的创新 论文关键词:都市圈经济 政府公共管理 体制创新 论文内容提要:都市圈经济的飞速繁荣,对国家和社会起到的巨大正面作用毋庸置疑。然而,在都市圈经济飞速发展过程中产生的诸如投资与贸易、资源配置、环境治理、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等都市圈公共问题,已经越来越成为都市圈政府所面临的严峻挑战。为此,政府公共管理体制也必须做到与时俱进,不断进行改革和创新。该文论述了都市圈政府公共管理体制创新的主要着力点。 在我国的经济发展进人到人均GDP1000-3000美元的阶段后,城市化进程正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向前推进。在经济的集聚作用下,这个阶段的城市化进程不是全国平推一盘棋,而是形成若干个都市圈。这个时期形成的都市圈大都以一个或以上的城市为中心,涵盖周围若干个城市。如南京都市圈就是以南京为中心,涵盖了长江流域与东部沿海交汇地带的江苏和安徽两省,覆盖南京、镇江、扬州、淮安、马鞍山、滁州、芜湖、巢湖8个城市。参照日本的经验,每个都市圈一般以120公里到15。公里为半径,所覆盖的面积大概是4万平方公里到5万平方公里,人口约3000万,圈内GDP约为1000亿美元。 根据预测,我国到2030年基本完成工业化的时候,将有可能形成20个左右的都市圈,其中包括京津都市圈、大齐(大庆、齐齐哈尔)都市圈、沈大(沈阳、大连)都市圈、徐州都市圈、上海都市圈(长三角都市圈)、珠三角都市圈、成渝(成都、重庆)都市圈等。每个都市圈都是由十几个百万以上人口的城市构成的城市群。除了这“20大都市圈”之外,还有像厦门、昆明、贵阳、西安、兰州等工业城市的发展,也会对周边地区发生带动作用,可能会形成相应的都市圈。 都市圈经济的飞速繁荣,对国家和社会起到的巨大正面作用毋庸置疑。然而,在都市圈经济飞速发展过程中产生的诸如投资与贸易、资源配置、环境治理、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等都市圈公共问题,已经越来越成为都市圈政府所面临的严峻挑战。为此,政府公共管理体制也必须做到与时俱进,不断进行改革和创新。正如中共十七大报告所指出的那样: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突破行政区划界限,形成若干带动力强、联系紧密的经济圈和经济带。加大机构整合力度,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健全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0所以,研究都市圈经济的繁荣与政府公共管理体制的创新,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都市圈经济发展催生区域公共管理体制的改革与创新 所谓区域公共管理,是指区域内的多元主体为了解决在政治、经济或社会其他领域的某一方面或多方面的公共问题,实现共同利益,运用协商和调解的手段和方式对区域以及区域内横向部分和纵向层级之间交叉重叠关系进行的管理。区域公共管理包括以下几个内涵:一是区域公共管理的主体是多元的,包括政府组织、私域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目的是解决由经济、政治或社会其它领域构成的复杂的交错性问题,实现最优的共同利益;二是区域公共管理采用的方式和手段与市场经济领域、政府公共领域的管理不同.不是竞争和压制.而是基于平等地位之上的协商和调解;三是区域公共管理的对象是区坷内个体和共体之间相互形成的交叉重叠关系。①区坷公共管理在区域健康持续发展的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首先是制定政策法规,为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符合地方实际、与国家大政方针相配套的区域性政策体系和与国家大法相一致、具有可操作性的完整的地方法规体系;其次是实施区域性整体规划、调节和控制,建立并保持合理的产业结构、适当的投资规模和坚实的环境保护基础;再次是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确保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 在传统的农业社会和工业社会条件下,社会的公共问题相对简单,公共事务比较单一。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特别是人类历史迈人21世纪以后,世界已经全面进人到一个信息社会和知识经济时代,接踵而至的便是经济全球化、区域一体化、社会信息化、市场无界化的高歌猛进。于是,跨国或跨行政区域的“区域公共问题”便大量滋生,并呈复杂化、多元化和规模化之态势。正如加拿大著名政治学教授戴维·卡梅伦所言:“现代生活的性质已经使政府间关系变得越来越重要。那种管辖范围应径渭分明,部门之间须水泼不进的理论在19世纪或许还有些意义,如今显见着过时了。不仅在经典联邦国家,管辖权之间的界限逐渐在模糊,政府间讨论、磋商、交流的需求在增长,就是在国家之内和国家之间,公共生活也表现出这种倾向,可唤做‘多方治理’的政府间活动越来越重要了。 实际上,改革开放以来,都市圈经济在发展的过程中,各区域政府之间的竞争和冲突一直就没有停止过。既存在着争项目、争投资、争政策的“府际之争”,也存在着地区分割与地区封锁的“府际冲突”。诚然,竞争和冲突既是客观的,一定程度上说也是必要的。正是因为都市圈经济的发展和区域政府之间的竞争和冲突,使其面临着一些共同的问题,比如环境变迁与环境保护的跨界性、社会发展与区域发展的不平衡性、区域资源的整合与地方竞争问题等等。“特别是在都市圈的建设中,各种跨界公共管理事务的增加,成为伙伴型政府间纵向关系发展的最佳生长点。 以上这些问题往往不是哪一级政府、哪一个部门所能胜任的。我们从2007年闹得沸沸扬扬的太湖蓝藻危机就更能清楚地说明这点。在太湖这个中国第三大淡水湖的周围,上海、苏州、无锡、嘉兴、湖州5个中心城市构成了一条环太湖都市圈,成为我国经济最发达的地区之一,工厂林立,工业发达,人口密度达到每平方公里1000人,是我国人口最密集的地区之一。太湖流域的这5个市分属于沪、苏、浙3个省市,在环境治理上缺乏一个有效的流域管理机构。由于长期“市自为战、县自为战”的管理体制,没有一个通畅的地方政府沟通、合作机制。所以责任不清,导致各方大肆排放污染物,最终污染物超过了湖体的环境容量,终于导致了跨界的大型污染。 因此,都市圈各政府组织基于本身合作的必要性、意愿和专业需求、财政资源和风险分担,以及追求效率与效益等方面的考虑,会采取有限合作、适当合作或大型合作等方式来从事跨域或跨界合作以满足其实际需求c0这就要求区域政府做到公共管理体制的创新。例如,建立政府间平等对话与谈判的协商机制,既能纠正“命令机制”僵硬化的弊端,又能弥补“利益机制”局部化的缺点。以灵活多变的行政契约、行政协议等方式发展合作关系,追求政府间信息分享、关系交换等目的c0实际上已经有都市圈率先进行了尝试:在长三角区域政府间关系的协调中,1992年成立了长三角经济协作办主任联席会议,后升格为市长级协调组织,并于 1997年更名为“长江三角洲城市经济协调会”,2001年又成立了沪苏浙省(市)长座谈会制度。2004年“泛珠三角论坛”的举行、《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框架协议》的签订,以及区域内行政首长联席会议制度与秘书长协调制度等的建立,也是区域政府公共管理体制创新的有效举措。 二、区域公共管理体制创新的阻力分析 1.行政区域壁垒的客观存在 我国经济最重要的特点之一是各级政府按行政区来组织经济活动,行政区内的经济资源受控于政府的干预,带有很强烈的地方政府行为色彩。当区域之间出现利益摩擦时,各地方政府往往首先以行政区为依托,构筑各种壁垒,阻碍经济要素资源的自由流动,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地方利益。地方利益的突出特点就是排他性,为了发展本地经济,解决劳动就业,地方政府往往通过各种手段,阻碍生产要素的跨行政区流动,人为地分割要素市场,使区域性的有序竞争的统一市场难以形成,对内开放远远滞后于对外开放。法国经济学家庞塞特(Sandro Poncet)经过研究就发现,从1987年到1997年,中国省际贸易量呈下降趋势:1987年,省际平均贸易量在GDP总量中占54% ,1992年下降为50% ,1997年下降到38%;中国省际平均贸易量在各省总贸易量中所占的比重1987年为88% ,1992年降为80% ,1997年则降为66%;中国各省平均商品吸收额中,外省生产的商品所占比重1987年为34% ,1992年减为27%,1997年只占20%扩5行政区划壁垒是长期客观存在的,这构成了区域公共管理体制创新的最大的直接阻力,实际上是源于体制上的阻力。 2.地区产业结构严重趋同 由于受到“行政区经济发展”观念的驱使,各地方政府作为具有独立利益的市场主体,往往热衷于向见效快的行业投资,重复建设情况比较严重。举一个例子:长三角地区中14个城市排在前4位的支柱产业均是电子信息、汽车、新材料、生物医药工程,趋同率达到70%。而在高新技术领域,长三角地区的“十五”高科技产业发展规划中集成电路产业的同构性达35%,纳米材料为48%,计算机网络为59%,软件产业为74%。地区产业结构的严重趋同容易引起各自为政、低层次重复建设、恶性竞争等问题,导致经济行为的短视,长此以往将损害都市圈经济的健康发展和可持续地发展。这实际上是源于结构上的阻力。如果各地方政府在公共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创新中,缺少实质性的整体规划,不能就促进都市圈城市之间的区域经济联动、优化区域社会资源配置达成共识的话,这种结构上的阻力仍将顽强地存在。 3.基础设施重复建设现象严重 由于地方各项经济指标的完成与地方政府官员个人的政治升迁挂钩,地方政府往往以投资拉动GDP的增长。长三角区域内共有开发区199个。而港口的重复建设更是矛盾重重,南京以下的长江段,已建、在建和待建的万吨以上码头泊位共100多个。从江阴到南通60公里岸段,有68个万吨级泊位,平均0. 9公里就有一个。结果是,一方面有的港口设施能力严重过剩,而另一方面,又在大量投资建设新的港口。c长此以往,会造成都市圈之间的恶性过度竞争,引发更严重的社会问题,导致社会的不稳定和不和谐。这一切都是源于现行的政绩考核指标转嫁的阻力,实际上可归结为经济上和政治上的双重阻力。如果在区域公共管理体制创新的过程中不能改革现有的干部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地方政府官员还会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忽视地区的全局利益,那么这种阻力也将长期存在。 4.法律制度的缺失 我国 宪法》第89条规定:中央政府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宪法》和 地方政府组织法》还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事务。然而,我国法律对涉及的有关府际合作尤其是地方政府合作的规定和条例几乎是空白,法律只规定了各级政府管理其辖区范围内的事务,对上级机关在跨域事务中的角色扮演,对于地方政府合作中的权利、责任分担等问题,根本都没有涉及。这就容易导致各地方政府各自为政、推诱扯皮、争议不断等情况的出现。国家如果不尽快出台有关的法律法规解决跨区域合作与治理及其争端处理的法律法规,这种法律制度上的阻力也仍将存在。 5.公共管理体制创新的动力不够 公共管理体制创新对各地政府来说是一项全新的尝试,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供借鉴,没有现成的道路选择。虽然人们对于公共管理体制创新已达成共识,但到底什么是公共管理体制创新,其基本特点和内容有哪些,公共管理体制创新的基本任务是什么,公共管理体制创新与传统政府体制有哪些区别,如何做到公共管理体制创新等,理论界尚有不同的看法。由于理论认识的争议,公共管理体制创新就还缺乏明确的理论指导,不可避免地构成理论指导的阻力。所以,各地政府提出的公共管理体制创新的实践就还属于摸着石头过河的探索。因此,在公共管理体制创新时有把它简单化的倾向,也有把什么都往公共管理体制创新身上靠的倾向。对此,我们应该在实践探索的基础上加强理论研究,真正实现理论指导实践前进、实践又推动理论进步的良性互动的发展态势。 三、都市圈政府公共管理体制创新的主要着力点 1.树立“双赢”、“多赢”观念,走协商与合作的区域公共管理之路,这是体制创新的基础 由于长期以来行政体制的分割性,各地政府实际上已成为了地方利益的代言人,各地方的利益径渭分明,甚至高于一切。如果在都市圈经济发展如此迅速,所引发的公共管理问题又如此之多的情况下,各地方政府仍然抱着本位主义,从传统的地方利益观念出发,独善其身的话,必将会造成“双败”、“多败”的结局。所以,要树立“双赢”、“多赢”观念,走协商与合作的区域公共管理之路,这是体制创新的基础。走协商与合作的区域公共管理之路,首要的就是要摒弃传统的以单位行政区划为基础进行管理的惯性思维,树立区域公共管理的新思维。比如:历史上河流往往被作为天然的地域边界,但从公共管理的视角来看,这种边界划分显然是最糟糕的做法。它意味着两个独立的辖区就共有的公共品分割做出决策,而决策结果由双方共同承担c实际上谁也不主动或不愿意承担不利的后果。 所以,各地方政府要以公共问题和公共事务为价值导向,而非以行政区划的切割为出发点,大力加强彼此之间的沟通、协商与合作,做到彼此利益的最大化。实际上2003年以来,围绕长三角一体化,江浙沪三地高层就已经频繁互访,协商共商,对自己在一体化发展中的作用重新定位。上海已经明确把“建设长江三角洲大都市圈”作为其基本战略之一,提出“服务长三角,服务全国”的联动发展新路子。周边省市也都在有意识地努力打破“诸侯经济”,“主动接轨”上海。2003年5月,苏嘉杭高速公路江苏浙江交界收费站实现合并经营,这是长三角公路运营首次打破行政区划藩篱,成功走向联合运营的开端。长三角区域政府还规划在未来5年内,建成一个现代化快速交通网,把“长三角”15座中心城市、55座中等城市、1446个小城镇全部纳人“3小时都市圈”。旅游一体化也已经有较好进展。C此外,2003年度还签署了长三角城市中小企业政策互享的文件。 2.大力加强法制环境的和谐建设,这是体制创新的核心 事实上,地方政府间的博弈是广泛而合理地存在的,只不过我们应该将其更加显性化和法律制度化。因为市场经济发展的前提条件就是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所以,法律法规是各地方政府进行有效合作的前提条件。然而,目前我国法律关于政府合作的具体规定非常少,合作往往受到领导个人意志的重要影响,靠地方领导人推动,这就使得合作的人治色彩浓厚,缺乏法制的保障。因此,大力加强法制环境的}f1i皆建设是体制创新的核心。首先,建议国家尽早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政府跨区域合作法》,使政府间的合作活动走上法制化的道路。还要及时修改其他的相关法律如《环境法》等,对区域治理等做出具体规定,使区域政府的各项合作活动都有法可依〕国家有.关部门还要改革唯GDP马首是瞻的政绩考核办法,将区域合作的成果也列人考核的指标并使其法制化。其次,“由于不同的法律制定主体在具体制定法律时所秉持的立法理念、看待问题的立场、方法以及立法的技术和手段等方面存在的差别,所以由不同主体制定的法律在内容上不一致、甚至相去甚远的事例并不鲜见。,嗯为此,都市圈内各行政区的立法主体还要在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立法的前提下,就跨行政区的经济发展中的重大事务,如宏观调控、社会保障、人才流动、环境保护等方面加强立法协调,构建法律的相互认可和法律资源的共享机制,使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制定更具科学性和适用性,既符合行政区利益,也符合都市圈经济发展的要求。再次,各行政区司法机关之间也要加强司法协调,统一司法标准,加强司法协助,通过行政区的司法功能整合,在都市圈内建立一个畅通无阻的司法体系,使每个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得到平等的保护,必要时可考虑设置大区怯院,确保区域经济刊本化的良胜发展。 3.建立跨都市圈行政区的协调管理机梅,负责日常工作和合作事务的牵头组织,这是体制创新的本质 如何更加有效地发挥区域政府的合作积极性,建立一个反映区域政府意愿、能获得区域内政府普遍认同的、具有民主的治理结构的跨行政区的协调管理机构,是体制创新的本质。我国可以效仿国际上一些合作组织的做法,设立由相关省区派员共同组成的常设协作机构,并以各种层次的联席会议制度作为主要的运作模式。跨行政区的协调管理机构应该具备以下的一些基本职能:组织协调实施跨区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重大战略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以及跨区生产要素的流动等间题;统一规划符合本区域长远发展的经济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制定统一的市场竞争规则和政策措施,并负责监督执行情况;协助各市县制定地方性经济发展战略和规划,使局部性规划与整体性规划有机衔接。还应根据专业、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立各种专业委员会和工作小组,它们也具有一定的管理、协调、研究分析和组织职能。勉口长三角地区就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区域规划与产业协调委员会、重大基础设施开发管理委员会、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管理委员会、太湖流域环境保护与治理委员会等专业或综合职能管理机构。 4.加强都市圈政府政策制度的整合,以电子政务为平台,逐步形成政策制度的一体化,这是体制创新的关键 为实现都市圈内区域政策的一体化,必须进一步全面清理实行地方保护和市场封锁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开放商品市场,消除限制商品流通的地域障碍,实行区域内市场一体化,对在区域内流通的其他成员及商品,实行同等待遇;建立规范公平的质监认证制度,各方不得有排他性和歧视性规定;改善市场主体准人环境,打破市场主体准人的地区封锁,打破所有制限制,鼓励各种不同所有制企业、不同经济成份的经济组织在区域内开展经济合作0各方政府都不要介人企业间的竞争,减少对于经济主体经营活动的种种干预,对当地所有经济主体实行“国民待遇”,努力形成一个政策无差异的区域环境c0在机制上,可通过制定认可度高、可操作性强的合作协议、章程等,将区域政府协调结果成果化、法规化,约束各协议方共同遵守。在内容上,侧重于产业、基础设施、交通、信息、环境等必须通过合作才能实现最大社会效益和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间题。 另外,都市圈政府可以在政府内部建立“都市圈政府办公信息系统”(内网),各政府机构都可以成为系统的节点,使政府信息的传播速度大大加快,传播成本大大降低,政府的信息融合度大大增强。同时,建立“都市圈政府联合政务网”(外网),树立对外的整体形象。都市圈可率先在户口管理、人才流动手续办理、车牌手续办理等公共服务项目上加快一体化网上办理,形成强大统一的城市一体化品牌。 5.积极鼓励非政府组织的合作与参与,有效发挥第三部门的作用,这是体制创新的动力 虽然政府作为最具权威性的公共机构,在公共治理活动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社会组织在化解社会矛盾方面却能起到辅助政府的很好作用。从世界范围来看,公共治理已不再是政府的专利,非政府组织和各种民间组织都会成为公共治理的主体。都市圈经济的发展主要是企业和民间自发、分散的合作意愿流动的结果,在这个过程中,大量的行业协会、民间团体也在某些方面发挥着社会治理的功能。所以,都市圈政府要加大对区域性行业协会等非政府组织的扶持,充分发挥跨区域的非政府组织的作用,在诸如相关标准的制定、资格认证审查、质量检测等多方面积极开展与非政府组织的合作,可以将除调查研究制定政策、宏观规划调控和监督执法以外的公共管理职能转交给社会中介组织,尤其是区域市场评估、区域决策咨询、行业管理和社会福利服务等职能应该无条件地转交给社会中介组织,消除资本、资源和人才流动的屏障,提高区域投资环境质量。在此基础上,拓展政府与市场间相对平衡的沟通和对话渠道,加强对公共治理的另一极一一公民社会的培育,使之“逐步与国家达成‘二元结构’:一种既互相监督又互补增益的结构格局。”这种政府组织与公民社会“互相监督又互补增益的结构格局”不但不会削弱都市圈政府的功能,反而会在治理手段和途径方面丰富行政区政府的功能,使其功能张力以更灵活的形式得到广阔延展。 公共管理论文范文:社区公共管理互动机制探析 论文关键词:社区公共管理 政府公共管理 社会公共管理 互动机制 论文摘要:随着“新”公共管理理论的发展与政府在职能上日趋“掌舵”而非“划桨”,社区公共管理,作为公共管理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开始受到学者的认同与重视。文章在分析社区公共管理基本内涵的基础上,对其中存在着的行政管理与社会管理互动机制进行探索与分析,揭示社区公共管理互动机制的运行原理。 近年来,社区公共管理作为公共管理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开始受到学者们的关注。但是,迄今我们对社区公共管理的研究还停留在起步阶段,仍然缺乏深入、系统的研究。对社区公共管理互动机制进行深入探讨,在理论上,一方面是对公共管理研究领域的拓展和延伸,另一方面是对公共管理体系与研究方法的丰富与发展;而在实践上,对中国社区公共管理体制的建设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本文将在分析社区公共管理基本内涵的基础上,对其中存在着的政府管理与社会管理互动机制进行探索与分析,力求揭示社区公共管理互:动机制的运行原理。 公共管理就是对公共事务和公共事业的组织与管理,其根本目的是确保公共利益的增进和分配。王乐夫将公共管理的概念界定为:对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的社会活动。具体说来,是公共管理主体为了解决公共问题,实现公共利益,运用公共权力对公共事务施加管理的社会活动。fi同时,他还将公共管理的核心内容—公共事务区分为国家公共事务、政府公共事务、社会公共事务。王惠岩则根据不同的公共事务在阶级性和公益性特征方面存在着明显差异,而认为在理论上公共事务可分为政治性公共事务和社会性公共事务两类。f2作者认为二者对公共事务的划分并不存在本质差别,只是区分的角度不同,前者以管理主体对象进行区分,后者则以管理客体进行区分。社区公共管理是指社区组织凭借社区公共权力对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进行组织与管理的活动。在以上对公共管理的概念界定及区分方法的基础上,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分析、把握社区公共管理—作为公共管理体系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的基本含义。 (一)管理主体是拥有公共权力和公共权威的社区组织 一般来讲,社区组织包括政府基层政权组织、社区自治组织以及社区中介组织。政府基层政权组织在社区公共管理中发挥着方向性的主导作用,主要包括城市社区的街道办事处及其他职能部门。社区自治组织,伴随着社区成员民主参与意识的增强而出现,是对社区内部公共事务实行“自我管理、自我组织、自我服务”的组织,如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社区中介组织主要指以社区居民为成员、以社区地域为活动范围、以满足社区居民的不同需求为目的、由居民自主成立或参加、介于社区主体组织和居民个体之间的组织,如志愿者组织和社区服务组织。 (二)管理客体是社区中的公共事务与公益事业 并不是所有的社区事务都是社区公共管理的对象,只有其中的公共事务与公益事业才属于社区公共管理的范围。具体而言,包括国家层面的公共事务与社区内部自生的公共事务。 (三)管理目的是维护社区成员的公共利益,促进社区发展 任何公共管理的目的都是为了增进公众的公共利益,并确保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的分配,社区公共管理也不例外。社区公共管理的目的,在于维护社区的公共利益,更好地组织与社区成员密切相关的公共产品与服务的生产,以达到社区发展的最终目的。 (四)管理基础是社区组织凭借的社区公共权力 社区公共权力是社区公共管理得以存在的基础和前提,大致有三种:(1)组织授权的公共权力,如政府组织、社区自治组织、社区党组织等,是社区公共权力最重要的来源。(2)社区成员授权的公共权力,它是社区公共权力的源头。社区成员通过选举等民主形式产生业主委员会,使其拥有公共权力对社区公共事务进行组织与管理,就是其中的一种表现形式。(3)以经济为基础的公共权力,它体现在社区内的企业通过提供资金等形式影响社区公共事务的各个方面。 (一)政府公共管理与社会公共管理的基本特征比较 本文所讨论的政府公共管理,是特指政府作为“纯粹的”公共部门根据法律规定对全社会公共事务所实施的管理,并不包括政府的内部事务管理。社会公共管理是指社会性的公共组织对一定领域内的社会公共事务所进行的管理。与政府公共管理相比较,其特征突出体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公共管理内容的服务性。政府公共管理所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多具有不可分割性、非排他性,诸如国防、财政、环境保护、基础研究等;而社会公共管理则大多活跃在政府公共管理触及不到的领域,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不一定具有非排他性,更多的是一些区域性、分散性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与政府公共管理相比较而言,社会公共管理更贴近公民的生活需求,更能体现“以人为本”的精神。 第二,公共管理的非政治权威性。政府公共管理不可避免地包含有政治权威的作用,波茨曼认为政府公共管理的实质就是对政治权威的管理L47。社会公共管理很大程度上也依赖于权威的行使,但它是基于利益共同体和自由联合体而产生的权威,一般不具有强制性,更没有国家的强制力为后盾。 第三,公共管理主体的多样性。政府公共管理的主体很明确,即国家的代表—政府。而社会公共管理的主体更趋于多样化,各组织形式灵活多样,彼此独立,这是由社区发展的多元动力机制所决定的。 (二)社区公共管理的互动机制 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政府是公共事务组织与管理的唯一组织,政社关系属于“强政府,弱社会”。那时候人们居住在社区,各种利益关系却在单位。可以说,还不存在社区公共管理问题。真正意义上的现代社区是伴随着政府职能由管理转向服务而产生的。政企分开、政社分开、政事分开使得社区开始承担越来越多的社会职能。社区自治权力的确认和认可,构成了社区公共管理的权力来源。社区中介组织的成长为社区公共管理打下了良好的组织基础。社区公共管理存在着政府公共管理与社会公共管理的互动机制。二者之间相互影响与协作、相互制约与监督,共同维持社区的稳定与运转,共同促进社区的协调发展。 1.社区公共管理中的政府公共管理 任何一个社区都要受到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相关政策的约束。社区是社会的一个基本单位,因此许多国家层面的公共管理事务都要落实到社区。如维持社会治安,保护弱小群体的利益,计划生育等,通常在社区中执行和实施。这一部分的社区公共管理事务我们可以视之为政府公共管理的组成部分,因为政府或其派出机构是这部分职能的执行主体。当然,在政府管理更多地引人市场竟争、降低管理成本、追求高效率的时代,政府也可以选择将这部分职能外包给适合的社区组织甚至个人来承担。 2.社区公共管理中的社会公共管理 任何一个社区公共管理事务中还涉及到社区内部的公共事务,如满足社区公众的需求,发展社区经济,维护社区公共设施等。这部分公共事务是社区公共管理的最重要组成部分,体现着社区公共管理的实质与核心。或者我们可以称之为社区自治,即社区公共事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相比较于政府公共管理活动,它更侧重于服务而非单纯管理,更贴近社区居民的日常需要,而且一般不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后盾。因此,在理论上,属于王乐夫所说的社会公共管理的范畴,或者说属于王惠岩所说的对社会性公共事务的组织与管理。 3.政府公共管理与社会公共管理的互动 以社区组织(目前多指社区自治组织)为管理主体的社会公共管理,是社区公共管理的核心与实质,也代表着未来社区的发展方向。然而,中国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完善,政治体制改革亦尚未完成,政府在社区公共管理中仍然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政府公共管理与社会公共管理在社区公共管理活动中不是两个互不干涉的独立部分,而是一个互动整体。只有通过二者的良性互动,使政府与社区组织既相互协作,又相互监督,才能更好地发挥社区的公共服务、利益代表、管理成员等公共管理职能,促进社区发展目标的实现。 在社区公共事务的组织与管理活动中,政府公共管理的管理主体是政府,社会公共管理的管理主体是社区组织。社区公共管理中政府与社会公共管理的互动机制,正是通过政府与社区组织之间既相互协作又相互制衡的互动关系体现出来的。 (一)政府与社区组织的相互协作 从政府与社区组织的相互合作关系看,当双方面对共同的社区及社区公共管理事务时,是相互配合、相互协作的,一方面,政府把部分社会公共管理权力委托或让渡给社区组织,特别是在“市场不为、政府又不能”的领域内大力扶持这些组织,从而依赖它们在社区内更有效地推行政府的行政决策,实现政府的行政管理和服务的目的;另一方面,社区组织也要借助于政府的授权或委托,获得实质性的管理权限或政策与财政支持,才能充分发挥其管理职能,赢得社区组织的可持续发展。它们之间更多的是强调“互惠”与“协作”,共同成为社区公共管理的主体。这样,才能形成一种政府与社区组织同时从不同的角度共同为增进社区公共利益而努力的局面,使社区居民成为最大的受益主体。 (二)政府与社区组织的相互监督 政府与社区组织还存在着相互监督、相互制衡的关系。一方面,政府依法对社区组织进行监督、指导和控制;另一方面,社区组织则作为社区成员的代表对政府及其公共管理行为进行监督和制约。 1.政府对社区组织的制衡 首先,任何组织都会受到“自治”与对组织的“控制”这对矛盾的困扰。对社区组织而言,保持独立性、自治性是它有效开展活动的必要条件。然而独立和自治有时也会成为产生危害的隐患。比如说社区组织可能会利用手中的公共权力,助长狭隘的团体主义或个人主义。若仅仅靠社区组织内部的章程与规则来防止其滥用权力,是远远不够的。其次,社区组织所代表和维护的是一个群体的共同利益,而不是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那么,社区组织维护的群体利益与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发生冲突就在所难免,如社区组织不顾社会公共利益的违章搭建现象的存在等。因此,为了防止社区组织公共权力被滥用,狭隘的社区意识或个人意识的滋长,以及出于维护全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对社区组织的监督必不可少。当然,政府对社区的监督必须把握好一个“度”的问题,要以不损害社区组织的自治性为原则,既要保证政府对社区组织的有效监督,又要保障社区组织得到充分的自由。 2.社区组织对政府的制衡 首先,政府是一国内拥有垄断强制力的组织,其行为的制约因素相对于任何其他形式的组织来说都要少。目前,人们虽然已对政府权力需要有效监督达成共识,但是,中国除政府内部的监督机制外,人们强调的社会监督往往更侧重于社会舆论与公民个人的监督。然而社会舆论的局限性、公民个人力量的薄弱性使其又无法完全担负起社会监督的重任。因此充分发挥社区组织的监督职能,以组织的力量防止公民权益受到各方面的侵害,已成为当务之急。其次,社区组织作为政府与公民之间的社会中介机构而存在,本质_[是一种民间自治组织,除了依法接受政府的指导与监督外,更应该具有独立于政府的自治性,决不应该成为政府的“一条腿”川。再者,我国社区公共管理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全能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的过程中发展起来的,社区组织必须能够代表社区居民监督政府人员的执法活动,才能有效地参与国家管理并监督政府机关的活动。 社区除政府公共管理与社会公共管理的互动机制外,还存在着政府公共管理、社会公共管理与市场管理、文化管理、信息管理之间更为复杂的互动机制,还需要我们在今后的理论与实践研究中进一步深人探讨。 公共管理论文范文:浅论公共管理幅度对政策执行的影响 [论文关键词]管理幅度;政策执行 [论文摘要]我国目前公共管理幅度失当、比例失调是影响政策有效执行的重要因素。针对我国公共管理幅度和管理层次上存在的问题,应该调整管理幅度,减少管理层次,提高政策执行效率。具体措施包括缩省并县,省县直管,市制创新。乡镇自治等内容。 一、我国公共管理幅度的现状 按照行政管理学的有关理论,管理幅度是指组织直接控制的人员和机构的数量。一般来说,管理幅度越大,则管理的层次减少,但管理的难度加大:管理幅度越小,则管理的层次增加,但管理的效率降低。在我国现行行政区划体制中,存在一个奇怪的现象:一方面,管理幅度大小失当,很不合理;另一方面管理的层次普遍过多,效率低下。我们先来考察一下我国行政区划的层次,我国除四个直辖市和海南省外,其他省区的管理层次一般设有省(区)一市(州)一县一乡镇四个层次,有的在县乡之间设区公所,更多的则是在乡村之间设片区,变成了五个层次。我国现在的行政管理层次是秦代以来最多的。与国外相比,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地方行政区划实行二级制或三级制,很少四级制,中国是四级制的行政区划、五级制的行政管理层次。管理层次多,中间环节就多,需要协调的关系就多,管理成本就高,工作效率就低,甚至导致官僚主义、互相扯皮、互相推诿等腐败作风。 我们再来看看我国的管理幅度,总的来说,我国各类政区之间规模大小过于悬殊,同级政区的大小甚至相差几十倍。就人口而言,大省近亿,小省不足300万;大县(县级市、市辖区)过百万甚至200万,小县不足1万。就面积而言,相差更为悬殊,有3万多平方公里的省,还有近20万平方公里的县。同时,市的建制也比较混乱,有县级市、地级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较大市等。政区规模的大小是由于各种原因形成的,但过大过小都不利于国家的行政管理、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特别是省级政区过大还会对国家的长治久安产生潜在的消极影响。美国国土面积同我国差不多,但其州一级幅度达51个,其他国家比例更高,法国99个,日本47个,西班牙50个,一些小国也达到20多个。我国省一级建制少而面积大的管理模式,容易导致政策执行的“一刀切”,政策难有针对性和灵活性。管理的幅度过大,使得政策执行难以因地制宜;同时,管理的层次过多,又使得政策执行的信息容易失真。因为对政策执行而言,管理层次越多,则政策执行所需要的中介环节越多,不同层次的政治区域利益发生冲突的概率就越高,政策执行所经受的利益过滤次数就越多,执行过程所积累的政策规避能量就越大,从而政策规避发生的频率、幅度和强度就越高。由此可见,我国目前的公共管理幅度失当、比例失调是影响政策有效执行的重要因素。 二、公共管理幅度失当对政策执行的影响 从管理幅度和层次的角度来看,我国政策执行面临两个比较大的“瓶颈”,一是如何将政策执行效果从低效提升至更高的层次,二是如何使政策在全国范围内得到真正的落实。前者可以说是政策执行高层次的拓展,后者则是政策执行在平面空间的扩张。在现代化的类型中,中国属于后发型现代化国家,各级政府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在一个社会经济条件并不理想的国度里,要实现现代化的诸多目标,困难是可以想见的。我国政府实现管理目标常常采取的一个应对办法便是自上而下的政治动员。政治动员作为一种方法可运用于不同的目的,就政策执行而言,它可以与行政结合在一起,形成一种动员型的政策过程。从理论上看,一个完整的动员型政策过程是由两个不同的环节构成的。第一个环节是调查、选点、搞试验、树样板,从个案中总结“一般经验”,并使之上升到理论和政策的高度;第二个环节则是运用行政(或法律)手段将这一政策推向全国,并通过一定的机制来保障这一过程的顺利进行。在不同时期,政策执行的保障机制是历史地变化的。在改革开放之前,是意识形态和领袖的人格特征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放权型改革的推进和意识形态的日渐淡化,政策执行的保障机制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从农村中发展出来的“承包制”方式被应用于政府的行政过程,这就是上下级之间通过签定责任书(承包合同),将行政管理目标层层分解与落实的“政治承包制”。 显然,在这种工作方式中,政策执行第二个环节的难度要大于第一个环节。特别是当不同地区之间的差异变大时,政策执行的效力便开始下降,各种各样的问题就开始浮出水面。事实上,这种差异性早为人们所认识,并体现于相应的政策语汇中。传统政策术语中的“因地制宜”便是对这种差异的承认。但是,如何处理统一的政策和具体的地区差异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并没有任何法律的依据,因此它一直是我们政策执行中的一个基本难题。 一般来说,政策执行的第一件事便是政策试验,从点上突破,总结关于这方面的执行经验,通过成功案例的示范作用,从而在更大的范围内进行推广,并将试验的政策转变为正式的政策。在执行试验过程中,为了确保成功,政策执行者对试点的选择不是随意的,通常选择有投入价值的对象,并且可以相对集中力量,投入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在这个意义上,示范点是精心培育出来的。然而,当基于试验点的一系列政策执行被推广到其他地域空间时,我们有可能遇到完全不同的环境和情况。不同的地域空间之间存在的巨大差异使政策执行的第一环节和第二环节开始脱节,政策执行的统一性与现实情况的千差万别成为一个普遍的问题。地方差异的存在表明,在一个地方经由自下而上的方式发展出来的东西,一旦上升为某种普遍性的行为准则,对于其他地方来说就可能意味着某种自上而下的东西(对于许多非试验点来说,试验点的终点恰恰成了它们的起点)。两者之间的落差究竟有多大,取决于众多的因素,诸如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教育程度、地方文化传统、民风习俗、老百姓的素质、对外开放的程度乃至地方财政的状况等等。有一点是肯定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的地区差异性正在拉大。西方研究中国的学者甚至发明了一个新词,在英文“中国”后面加了一个“s”,变成复数“Chinas”,意思是中国内部的差异太大,你不能只到过某一个地方就大谈中国应该如何如何。人们会反问,你谈的是中国的哪一个部分?因此,我国客观上存在的地区差异为政策规避提供了现实的可能。一方面,如果政策执行者机械照搬政策,可能会在某些地区导致政策不适,影响政策目标的实现;另一方面,如果这些地区的政策执行者变通执行,又可能会导致政策执行走样、变形,政策目标一样不能实现,因为政策到底如何变通,什么时候应该变通,变通的效果如何,并没有一 套科学的测量和评价标准。 公共管理幅度的失当使得政策执行的难度更加突显出来。一些适合某些地方的政策,却不一定完全适合另外一些地方。因此,有些政策表面上在一些地方得到了全面“贯彻”,但事实上,在很多地方它被“架空”了,或者成为一种形式化的东西。这正是目前我国发生的一种相当普遍的现象。管理幅度的大小差异还意味着许多东西,对于我们的分析来说,最为重要的乃是利益结构的不同。应该承认,在许多地方,一些干部或出于自身利益考虑,或出于某种习惯,或出于某种顾虑,他们把有些政策看作是一种“不得不”执行的东西。但同时他们也将这些政策视为一种负担,甚至是对既有利益结构的某种威胁。他们并不是真心实意地执行政策,而是将这项工作视为不得不走的过场。记得笔者在党校讲基层民主的时候,一位县委书记就给我举出了基层民主许多不好之处,诸如他们那里很多地方农民的素质还没有那么高,一些地方的村民选举使家族势力兴起了,黑社会出现了,一些地方选任的村干部不听话,工作量加大,行政任务难以完成等等。一句话,民主进程超前了,不符合他们那里的实际情况等等。在这种情况下,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老百姓也很可能对政策执行不太关心,或无可奈何。对于这类现象事实上我们并不陌生。从政治学的角度来看,它表明了一个基本事实:任何涉及利益调整的政策和法律,其执行过程同样是一个政治过程。政策可以在最高层制作,但是最终需要各个区域和层次的地方政府来执行。可以这样预测,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就全国范围而言,管理幅度和层次的合理化将是缓慢的,许多地方还会出现各种政策执行偏差和问题,会存在大量的地方管理型政策执行。要改变这种格局,就必须解决各管理区域的利益协调和平衡问题,适当调整管理幅度和层次,这是管理幅度合理化的本质要求。 三、合理调整公共管理幅度的若干思路 针对我国公共管理幅度和管理层次上存在的问题,从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和政策执行的要求出发,我国现行行政区划体制改革的基本思路应该是调整管理幅度,减少管理层次,提高政策执行效率。具体措施应该包括缩省并县,省县直管,市制创新,乡镇自治等内容。 (一)取消市县分等,实行省(区)管县 要取消市与市之间的行政级差,不再将直辖市以外的市分为地级市和县级市,使市与市之间同级,市与县之间同级,都划归省(区)统一管理。这样,虽然市县之间的功能和特点不同,但都是省(区)直接分块管理的行政区划,都是处于省(区)之下的第二级行政建制,行政级别相同。这样,虽然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置的目的和性质不同,但它们都是国家分块管理的行政区域,同为地方行政建制的最高层次;虽然市辖区和乡(镇)之间的目的和性质不同,但它们均是处于市县之下的地方第三级行政建制,而且是基层行政建制。同级行政建制中的每一行政单位,不论大小一律平等,它们之间不存在谁管谁的问题,都统一由所属的上一级行政单位管辖。实行市、县同级,是实现市不再管县,省(区)直接管县(市)的关键,它可以使政策的传递和落实真正一竿子到底,有利于省(区)及时了解政策执行情况,提高政策执行效率。当前,在市县经济均较发达、市县离心力强的区域,如苏锡常地区、珠江三角洲、环渤海经济圈等,市管县体制已经严重束缚了区域经济发展,阻滞了城市规划和管理,因此,可通过逐步取消市管县体制,建立新的城县联盟或城县合作体制,以有效协调城乡利益矛盾,真正焕发全新管理体制的活力。 (二)适当扩大省级区划数目 实行省管县后,虽然减少了管理层次,但会加大省级政府的管理幅度,加重省级政府的工作负担。因此,省管县应该与重新调整省级行政区划相结合。借鉴国外经验,考虑到我国实际,省级行政区划应大体在50个左右比较合适。尤其是考虑到西藏、新疆等边疆政区,民族问题较多,与目前政区过大和过分一体化不无关系,因此,可根据民族风俗、地理位置、经济水平、安定状况等标准,将它们适度分成若干个省级政区,以有效加强领导,维护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又如山东,历史上就分为齐文化圈和鲁文化圈,即现在的胶东半岛和西部内陆,两地经济发展水平、文化习俗等相差较大,再加上山东省的庞大人口规模,因此可以考虑分开。江苏被长江分为苏南和苏北,两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距很大,也同样可以考虑分开。其他的人口大省、地区大省(区)等也可以适当调整。这样一来,不仅可以有效进行行政管理,而且各地政策执行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都会大大增强。 (三)弱化市辖区建制 从强化市的整体性管理和减少管理层次出发,要对市一级的政府职能机构和市辖区进行改革。首先,应主要按区域管辖的需要在市区内各地方设置市政府职能部门的分支机构,而且不同分支机构的管辖区域有所不同,可以是一个市辖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分局,也可以是两个市辖区设一个分局。如,公安部门按治安的任务量分片设公安分局;税务部门按税收的任务量分片设税务分局;交通部门按交通的任务量分片设交通分局;园林部门则可只设市区和风景区两类分局,或市区设一个分支机构,市郊的每个大的风景区设一个分支机构。而只有民政、卫生和市政等部门以市辖区为管辖范围,按市辖区政府组成部门的形式设立。这既有利于进一步淡化市的块块管理方式,变以块块为主和条条为辅的管理模式为以条条为主、块块为辅的管理模式,也有利于市政府根据城市的发展和需要,从整体上对所管理的事务进行及时的调整与管理。其次,适当缩小市辖区的管辖幅度,增加市辖区的数量,使一个市的辖区由目前一般不足10个增至30个以上。取消目前市辖区下面的街道办事处,变市辖区两级管理为一级管理,并适当扩大市民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的规模,充分发挥城市居民的自治作用。适当缩小市辖郊区的范围,变乡(镇)归市辖区管辖为市直接管辖。这样有利于简化政策执行的管理层次,从而实现市的两级政府和两级管理的统一。 (四)合理调整乡一级管理幅度 从多年来的经验看,基层行政区划调整变更的风险较小、成本较低,行政区划改革创新试点可从这个层次着手,如撤并乡镇、撤销街道办事处等。但从长远的发展要求出发,对县(县级市)和市辖区以下的行政建制,不能只停留在调整规模大小、数量多少上,而是要探索根本性的体制创新思路。比如建立乡镇自治体制,虽然这是若干年后的目标,但要最终实现这个目标就需要研究探索向这个目标过渡的具体办法和途径。目前有舆论认为,可以把乡镇建制变为县政府的派出机构。在取消农业税后,乡镇的硬性工作任务大大减少,乡镇由一级政权组织变成派出机构,既可以减少机构,减少开支,减轻农民负担,又有利于最终实现乡镇自治、简化政策执行。但推行这种体制时要吸取过去乡镇体制反复调整的教训,首先必须搞试点,在试点取得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再推开,不能一哄而起。而且对乡镇还要分类指导,一些规模较大、有发展潜力的区域性中心镇、重点镇应向小城市的体制过渡,否则不利于农村二三产业和城镇化的发展。在农村基层行政区划体制创新的同时,城市基层行政区划体制也要进行改革创新,而且城市基层行政区划体制创新比农村更为迫切可行。 总的来说,交通通讯条件越发达,政府管理工作越宏观,行政管理的层次就可以减少,管理的幅度则可以扩大。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交通通讯条件和管理手段有了飞跃性的发展,很多省区形成了以省城为中心的数小时省域公路交通圈、以县城为中心的数小时县域公路交通圈。就政府职能而言,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政府宏观管理职能不断加强,而微观管理职能则不断减弱,诸如行政审批之类的工作越来越少,这就为减少行政管理层次,扩大行政管理幅度创造了有利条件。由于行政区划调整变更对一个省、一个市、一个县的政治经济体制和利益关系影响极大,牵涉面很广,大的调整影响几百万人、上千万人的利益,小的调整影响几万人、几十万人的利益,加之公共管理幅度和层次的合理化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因此各省区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特别是在减少管理层次上不能搞一刀切,而要从本省区实际情况出发逐步推进二级制或三级制。各省区都应该积极研究探索具体的行政区划问题、市县规模调整问题、设市数量和布局问题、乡镇如何向自治目标过渡问题等等。为防止出现反复调整,每一项区划改革都要瞻前顾后、总体考虑、慎之又慎,重大问题更应该进行专题科学论证和合理有序地推进。 公共管理论文范文:人格化、官僚化到市场化——中国公共管理的路径研究 【论文关键词】中国公共管理;路径分析;人格化;官僚化;市场化 【论文摘要】1949年以来,我国公共管理领域经历了明显的结构转型,经历了一条人格化到官僚化再到市场化试验的独具特色的发展路径。理性的官僚制公共治理模式的建立和发展,有利于革除人格化公共治理模式中的种种随意性和不确定性造成的弊端,提高行政效率。我国多元公共治理型的市场型治理模式必须建立在官僚制的理性之上,为多元主体在公共治理过程中的道德自主性和能动性的”善”的发挥提供坚实的基础,确保公共治理的合法性与合理性的统一。 一、问题的由来 “历史表明,人民过去作出的选择决定了其现在可能的选择。”要理解我国公共管理范式随时间的变化而表现出来的阶段性差异及其所蕴涵的内在逻辑,就需要了解我国公共管理的变迁规律。1949年以来,我国公共管理领域经历了明显的结构转型。理论界对我国公共管理的模式及其发展路径的分析迄今为止还不够充分,在认识上存在着很大的模糊性。与此相对应的是,由于缺乏足够的科学的理论指导,我国公共管理的实务还存在一定范围的混乱和低效现象。因此,在理论上澄清我国公共管理的发展路径,有助于为当前的公共管理实务提供切实的指导并为今后的公共管理的走向定下基调,其价值是不容置疑的。 二、人格化范式的形成及其表现 所谓人格化公共管理范式,是指与封闭性的、小群体性的农业文明社会相对应的,以“人情—身份”关系为隐性规则,组织运行建立在特殊主义取向的制度基础之上,缺乏明确的、显性的理性规则,或即使具备一定的明确规则,但在真实的管理过程中由于“熟人社会”的影响力而导致规则失效的公共管理模式。由于建国前边区经验的作用、动员型命令经济的实行、高度集权的体制安排以及领袖的非凡感召力的作用等因素一时并未完全消除,1949年建国以后我国的公共管理一时还难以摆脱人治模式。我国1949年至1978年之间的公共管理模式具有典型的人格化特色,兼有韦伯所描述的“克里斯玛型”和“传统型”社会的特点。这种人格化特色浓厚的公共管理模式的生成,其原因主要在于:民主化与法制化建设被忽视,家长制的思维方式与作风存续,公共管理的人格化的社会基础存在;排斥竞争的计划经济体制,为公共管理的人格化提供了经济基础;万能政府的集权式体制安排,为公共管理的人格化提供了政治基础。这一时期,与公共管理的人格化相伴随的是大量非理性和低效率的公共管理。主要表现为:机构设置的随意性;人员使用的主观性;规制稀缺;公共管理中的特殊主义取向盛行,血缘、地缘、人情关系时常支配着公共权力行使的方向,致使法律、规则因人而异,公共行政缺乏稳定性与普遍性;小团体主义盛行,部门主义、地方主义、个人主义、本位主义泛滥;领导者独断专行和神秘主义;公共责任不明确,职责一权利一义务关系不明确;公共管理过程中普遍存在资源浪费、效率低下现象;等等。1978年之后,我国开始了摆脱农业社会,走向工业社会的征程。工业文明社会是“大社会”,对秩序规则的基本要求与农业文明时期的“小社会”存在本质性的差异。“大社会中盛行的行为规则,其目的并不在于为特定的人提供特定且可预见的利益,而是作为那些‘多种目的之工具’而发挥作用的—这种‘多种目的之工具’乃是人们在对某些种类的情形进行调适的过程中发展起来的,因为它们有助于人们应对某些种类的情势。”中国现代化进程中,这种人格型的公共治理模式显然是无法适应时代要求的。这就必然要求我国公共管理的范式转型。 三、官僚化努力及其成就与问题 所谓官僚化公共管理范式,是指马克斯·韦伯等西方学者在新教伦理的发展和自由资本主义的演进过程中,吸收泰罗的科学管理主义思想,主张建立以法理权威为基础,以科层结构、非人格化、连续性和专业分工为基本特征的稳定、正规化的政府行政管理体制,负责组织、指挥、控制和调节公共事务。在韦伯式的官僚制政府模式中,确立了政府在公共行政过程中的单一主体地位。从1978年“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改革大幕拉开到1993年我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正式颁布,是我国公共管理逐步走向一条人格化,强调法制、规范、专业化的官僚化的发展路径。在摆脱人格化的无序,寻求官僚化的科学管理进程中,我国公共管理领域中的官僚化努力及其成就主要有:在公共管理过程中,重视理性精神的培养,倡导民主、法治、规范、效能、普遍主义的精神和工作方式,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轻人情重契约的价值取向和功绩主义的分配原则;按照管理层次与控制幅度、职责权一致的组织原则,努力理顺各级政府的组织结构,实现政府组织部门化和层级化的合理分工;健全和完善法制,强调依法行政,力图把各级行政组织及其各级人员(包括领导者)的职、责、权,以及工作内容、程序、方法,通过立法的手段确定下来,以降低行政管理中的随意性和主观性。通过制定政府及其部门机构与人员编制法、行政程序法,控制机构膨胀与管理中的程序缺失;完善政务公开、群众投诉和各种行政监督措施,进一步健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各种责任追究机制和司法救济制度,确保对行政权力运作的有效制约;完善行政组织内部的各项日常工作制度,在法律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行政人员的行为;积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强调行政权力的独立性和受制约性的统一;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民主的优势,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贴近社会现实,倾听公众呼声,力求保持适当的灵活性。尽管在我国的官僚化努力过程之中,明显地促进了制度革新。然而,官僚制本身蕴涵着种种难以克服的矛盾却不容忽视。“大的官僚机构会产生以下弊端;1.对待不同的需求的反应越来越不加区别;2.向表面的受益者征收越来越高的费用;;3.不能调整供求关系;4.不能防止一种使用形式损害另一种事业形式,公共事业逐渐失效;;5.渐渐易犯错误和失控,直到公共行为迅速成为背离有关公共目标和形象;6.最后,发展到了采用补救措施只能加剧问题的严重性而不能解决问题的程度。”这些官僚制的病疾在我国公共管理官僚化努力的进程中逐渐显现出来。我国政府由于采用集权的、等级制的组织结构,因而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僵化、迟钝的特点;将公共管理看成是政府之责的公共治理的单中心取向,导致了在发展官僚制的过程中忽视了其他社会主体的参与机制的制度性建设,难以对外界做出及时的反应;官僚制政府由于采用终身雇佣制,缺乏有效的选择性激励机制,难以调动公务人员的充分的工作热情和动力;很多公共组织由于不具备排外原则导致竞争意识缺失,管理者对随着公共组织的扩大以及管理费用的增加而产生的规模成本的增加无动于衷,造成了纯粹的经济损失,减少了社会效益,对行政效率造成了极大的损害。顺应公共治理的发展趋势,在公共管理范式中融人市场主义精神,改造官僚制成为当前我国公共管理领域的一个革新的新趋向。 四、市场化试验与问题 “市场化或国家的市场化包含三层含义:第一,利用市场标准去配置公共资源,并且利用市场标准去评估公共服务生产者和供给者的效率;第二,国家的市场化与新公共管理相得益彰,甚至可以说,它是新公共管理的一部分。新公共管理是移植私营企业管理经验于公共行政的一种管理模式,强调以结果为本;第三,个体可以如在自由市场中一样在不同的服务供给者之间进行选择。所谓市场化公共管理模式,意指在契约精神指引之下,打破官僚制模式下的政府单中心治理的传统模式,而由政府、社会、企业、公民组成一个多中心的互动的协作性的治理结构,重视公共治理主体的道德自主性和能动性,广泛采用包括私域治理工具在内的各种手段,共同应对各种公共难题,以确保复杂社会中的公共治理的合法性与合理性的有机统一。市场化公共治理模式不是主张政府的企业化,因为企业的根本属性是其私人性和私利性,而对于政府而言,公共性和公益性是不能偏废的。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美、英等西方国家兴起了一场基于市场精神的新公共管理运动,其浪潮席卷全球。西方的新公共管理改革举措概括起来主要有四点:"1.重建公共部门,尤其是通过私有化;2.重建并压缩中央服务机构;;3.引人竞争,尤其通过内部市场和将公共服务转包给私人部门;;4.提高效率,尤其是通过绩效考核和测评。”随着西方的新公共管理理论的传人,同时结合我国官僚化进程中的所表现出来的各种问题,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我国的公共管理领域逐步推行了以强调弹性、务实为原则,以高效率、低成本为目标的公共管理的市场化实验,努力推进公共服务的市场化、社会化,在公共服务领域引人市场机制,形成一种新的制度安排。主要做法是:对公共服务(公共产品)的性质重新进行界分,形成了多元的供给主体,在不扩大政府规模、不增加公共财政支出的情况下,政府按照投标者的竞争和履约行为,将原先垄断的公共产品生产权和提供权向私营公司、非赢利组织等机构转让,完成公共服务提供的“准市场化”,进而改善公共服务的提供质量,提高行政效率,增强行政能力;发展参与式民主,促进政府与社会的充分互动,强调对“公众负责的最基本要求是政府部门要把它们的活动向其他人作出解释,并要按照他们的标准说明所做的事情是有理由的”;在公共管理的市场化实验进程中,逐步完善和发展了行政公开、行政审批、多维度绩效考核、决策听证、服务承诺等一系列相关制度;发展建立在公共理性基础上的与治理型政治相一致的政治文化,它以公民的权利与义务为底线,其主题是关怀基于基本正义问题的公共的善,而不是单纯的政治权威的价值偏好,公民文化是其核心;在我国公共管理的治道变革中,公民权利日益得到重视,公共管理实现了由“官本位”向“民本位”的转变;努力促进事业单位体制改革,培育社会中介组织的良性发展空间;发展电子政务,促进公共管理的科技化;重视危机管理,提高政府的应变能力。但市场化的公共治理模式在运行过程中常有被企业化的倾向,从而导致公共治理的灵魂—公共性,受到忽视。“企业化公共行政的主张,逐渐发展出一套公共服务如何运作的正统或古典的观点。依此观点,管理者,而非政客,处在管理控制的地位,效率便成为公共部门之“至高的善”,或“行政价值链条中的原点”。至于政治因素则被认为应摒除于公共行政之外,因为它只会造成无效率。”市场主义的公共治理模式要求突破官僚规则的限制,给公务人员极大的行动自由,并予以充分的信任。但是,“这个世上没有哪种伦理能回避一个事实:在无数的情况下,获得‘善的’结果,是同一个人付出的代价的决心联系在一起的—他为此不得不采用道德上令人怀疑的,或至少是有风险的手段,还要面对可能出现、甚至是极可能出现的罪恶的副效应。当什么时候、在多大程度上,道德上为善的目的可以使道德上有害的手段和副产品圣洁化,对于这个问题,世界上的任何伦理都无法得出结论”。假如人是天使,那就不需要政府了。假如天使来统治人们,政府的内外控制都将不要。在建构一个由人管理人的政府时,最大的困难就在于此:你首先必须让政府能控制被统治者,而另一方面使其承当起控制自己的义务。”在一个公务人员缺乏足够的官僚制法治精神熏陶和市场机制尚不够健全的社会里,我国市场化公共治理模型的建构无疑是一种极大的冒险,存在着官员出于追逐个人或小集团的特定目标而牺牲其自身所承担的公共责任,从而导致对人民主权的伤害。事实上,我国当前广泛存在的以权谋私现象,在客观上要求我们必须对市场化公共治理模式保持必要的警惕,时刻提防公共治理完全的企业化,公务人员将自己理解成职业经理人或企业意义上的组织雇员。 五、结论:立足于官僚制理性精神的市场化 自1978年以来,农业经济时代的封闭型小社会已经渐渐远去,中国坚定不移地向开放的工业市场经济迈进,经济的转型必然带来政府治理模式的变化,与此相应的是我国公共管理领域的不断调适。与人格型政府所倚重的“熟人社会式”的公共治理模式不同,官僚制政府突出强调了理性精神的支配性地位以及公共治理过程中的政府单中心倾向。而市场型政府则要求在官僚制理性精神的基础之上,打破政府单中心垄断公共治理权的局面,从而组合各种力量共同应对公共治理的复杂性挑战,提高治理效能。当前西方的管理主义、市场主义的改革取向,有一个深厚的官僚制历程的前期基础。我国公共管理领域事实上尚未经受充分的官僚主义的理性熏陶,在这样一种情况下,建立与法治国家相适应的公共管理范式,才是立足于我国的现实国情的合理的选择,改革才有生命力。“法治国家的典型特点就是它将导致司法与行政的官僚化并由此导致整个国家强制权力适用的官僚化。”当前我国的公共管理领域的治道变革,关键在于完善我国的官僚制,培育公共理性精神。现代的理性官僚制行政要求公共治理实现从人格性向非人格性的变迁,以情感上的中立性替代情感(伦理)态度对行政行为的影响,以普遍主义代替特殊主义,以专业化的官员和功能行为取代分散性的、功能未分化的行政行为,以纯粹个人业绩(有时还有资历)为个人升迁依据取代以等级阶层为基础的个人升迁。只有建立法制化的理性管理模式,我国政府机构改革的各项措施才能得到落实,才能有效克服官僚主义,提高行政效率,革除人格化公共治理模式中的种种随意性和不确定性所造成的弊端。只有如此,才能为多元公共治理型的市场型治理模式以及多元公共治理主体在公共治理过程中的道德自主性和能动性的“善”的发挥提供坚实的基础。盲目地跟着西方的思路走,必然会问题重重,事倍功半。“对自由的捍卫,必须是以坚守原则为基础的,而且绝不能向权宜之计让步,即使在那种除了已知的有益影响以外无力表明对自由的侵犯所会导致的某种特定且有害的结果的情势下,亦须如此行事。”在法治国家的公共治理模式的基础上进行市场化改革才是可行的。因为,法治和德治在本质上是相融的。“作为一种公共价值机制,法治国家在根本上倚赖于‘公民美德’的存在,即倚赖于自愿履行自己的政治、法律和道德义务并公平参与共同利益的实现与保护的公民。”官僚化的公共管理范式和市场化的公共管理范式在其内在逻辑是协调一致的,两者都强调公共管理的非人格化、理性、规则的普遍性。两者的区别在于,韦伯式的官僚范式将公共管理完全看成是职业化的官僚之责,因而制度设计的过程之中,采取了将国家—社会(市场)一分为二的取向,导致了公共管理主体的单元化。市场化的公共管理范式在尊重官僚制理性精神之上,强调融人更多的市场元素,强调公共管理之责并非仅仅属于职业化官僚,而且还包括各类“准官僚式组织”以及其他社会主体和自由市场中的竞争者。在官僚制理性精神的支撑之上的市场化公共管理范式是我国公共管理的路径取向。 公共管理论文范文:试析加强公务员行政能力建设提高基层政府公共管理水平 论文关键词:会务员 行政能力 基层政府 论文摘要:当今时代是一个能力本位的时代。随寿执政能办建设的提由,奋务员的行政能力作为党执政能力建设的超中之愈也越发盆得重妥。本大力田在对东层政府公务人员行政能力进行理性思考的塞袖上,制定科学评价公务员能力素质的标准,进而提出创遗灵活用人机制;优化基层政府奋务炙考核制度;完善公务员培训机制;多种淘汰机制并举,实晚基层政府公务员队伍吐故汰劣等政策建议。 公务员行政能力是公务员角色意识的彰显,是国一家“吏治”的基础探析基层政府公务人员现实的行政能力状况,设计符合地方特色的公务员行政能力模型及相应评价机制,全面提高政府公务人员的行政能力,不仅关系到行政机关职能的有效发挥,关系到区域振兴大业的成败,更关系到党的执政能力的具体此,在对公务员行政能力进行理性思考的基础上,从基层政府公务人员行政能力的现状人手,深人剖析成因,进而探索利创新提升公务员行政能力、提.高基层政府 公共管理水平的路径实属必要 一、公务员行政能力的理性思考 (一)公务员行政能力的实质和特征公务员行政能力是指在现代行政环境中。公务员依法运用公共权力和其它公共资源以科学有效地履行行政职能、治理国家、服务群众、推进社会可持续地发展的专门才干其实质是行政人员依法并创造性地管理公共事务、履行行政职能的能力和职业胜任特 公务员作为政府行政的主体,其素质和能力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政府行政运作的方式、水平、质量和效果,并对推动经济、政治、社会的协调发展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起着关键性的作用。公务员能力具有如一方面特征:一是政治性和社会性,公务员的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行为,因而必然具有一定的社会性;同时公务员所代表的是国家中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利益,所执行的也是这一阶级的意志,因而公务员的行政行为又必然带有政治性二是差异性和相对性。公务员群体由个体组成,个体能力素质的差异性必定存在,而这种能力素质差异的存在由于有一定的外在条件的限制,导致这种差异性是相对的三是适应性和创新性突出表现在公务员对现实行政环境应具有高度的敏感性、自省性和自我调试、自我改变的适应力、生存力和发展力〕在信息化、全球化等外在环境变化和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等内在环境变化中,能够不断变革和完善 行政系统自身.增强行政能力,确保其始终走在发展的最前沿,这是其最}a著的特征四是执行性和严肃性.公务员的行政行为贯穿于整个行政过程,具体到每个行政环节和行政活动要把公共意志、需要、动机和政策法律 以及相应的资源条件变成具体的行政活动直接作用于 行政客休并由此产生具体而严肃的现实结果。因此.操作性、执行性、深远影响性和重大严肃性是其在公共生活中最独特的特征 (二)公务员行政能力调整的背景公务员行政能力建设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随着时代的发展以及行政环境的变化,公务员行政能力也将被赋予不同的内涵和要求 首先,公务员行政能力必须适应全球化浪潮的挑战,我国加人世界贸易组织后.在融入全球化的进程中我国面临众多的挑战,其中最直接、最突出的是对政府公务员行政能力的挑战人世以前,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基本处于与世界隔离的状态,政府机关丁作性质相对简单,整个社会对公务员的素质和能力要求也相对较低,对公务员来讲,只要遵循上级命令照章办事就能成为一个合格公务员,对政策理解和执行能力要求较高随着人世后全球化对我国各个领域的全方位影响,特别是政府管理方式的转变,对受传统行政文化和行为习惯浸润已久的公务员行为方式和能力要求提出了尖锐的挑战,其中最为显著的是对公务员依法行政能力、科学决策能力、应急应变能力等方面的挑战越来越严峻。 其次,公务员行政能力必须适应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不同的经济体制对政府职能的要求是不同的,而政府职能的转变又必然带来公务员行政能力的适当转换。在计划经济基础七形成的“全能管制型”政府模式要求公务员重过程而轻结果,重执行而轻创新,重管制而轻服务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范围只能涵盖市民杜会以外的公共领域,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有限政府”职能模式势必要求政府公务员尽决提高自身的服务能力、创新能力、沟通协调能力,以体现市场经济要求的“万顾客导向”和“公民导向” 第只,提高政府公务员行政能力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前题。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对加强党的执政能力作出了重大部署,这是我党在关键时期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而公务员作为我党推向执政岗位第一线的国家工作人员,是党的执政水平的重要体现者,也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具体实践者所以,全而提升政府公务员的行政能力是贯彻落实中央《决定》精神、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一环。 (二)公务员能力标准的设置原则和体系框架公务员能力标准的构建,必须根据时代特征、中国特色、本地区特点以及公务员担负的历史重任,不断地对能绩标准内容和结构进行更新和调整,建立一套动态发展的符合要求的能力指标体系具体原则为:1.国际性原则公务员能力标准设计要洞察世情,注意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特别要研究西方发达国家公务员的能力标准体系。我们在指标结构布局的设计上要参照国际上成熟的指标.增强公务员能力标准的国标通用性、可比性。2.现实性原则仁公务员能力标准设计不能脱离本地区实际,要依据《国家公务员通用能力标准框架》(试行)的有关规定,根据新形势的新需要,从基层政府担负的行政职能出发充分考虑各种部门、各种岗位适用性,设计基层政府公务员行政能力模型的基本内容可行性原则。公务员能力标准设计不仅要考虑到适应中国国情和地区特点,而且还要考虑到本地公务员队伍的现状,指标设计要考虑操作性,努力向量化方向发展.使每一指标尽可能用可计量的要素反映出来,以保证考核评价结果的准确客观、 由于每一职务所担负的工作责任轻重、难易程度、所需资格条件等因素的不同,所以在能力标准的构建上不能采取大一统的做法必须对公务员进行分类根据国际上一般做法,基层政府公务员能力标准构建的对象划分为三个层次:基层行政人员〔包括办事员、科员);中层行政人员(包括科级公务员、科级公务员);高层行政人员(主要是副处级公务员、处级公务员)职位层次不同,对公务员的能力要求也会有相应的差别基层政府公务员的能力结构依序划分为基本能力、中级能力和高级能力三个层次:一是基本能力,主要包括口头表达能力;专业技术能力;人际关系能力;知识开发能力;政策把握能力;任务执行能力;依法行政能力二是中级能力,主要包括权责分配能力;沟通与协调能力;驾驭冲突的能力;资源运筹能力;绩效管理能力;外部合作能力;内部凝聚能力:信息获取与分析能力;开拓创新能力;环境应变能力等三是高级能力,主要包括以宽广的眼界观察世界,善于进行理论思维和战略思维,科学判断形势的能力;善于抓住机遇加快发展,及时研究解决改革和建设中的新情况新问题,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正确认识和处理各种社会矛盾,善于协调不同利益关系和应对复杂局面和各种风险的能力;善于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开展[作以及总揽全局的能力。 以土三个层次的能力构成了一个完整的公务员能力体系,但在实际中,这种划分不是绝对的.往往是交叉渗透、需要灵活运用的一般来说,职位层次越高,越需要具备更高级的能力,以适应高级职位统缆全局、战略规划的要求、 二、对墓层政府公务员行政能力的总体评价及成因剖析 据调查显示.“推公”以来我国基层政府公务员队伍整体能力呈现出逐步优化的发展态势,能力素质综合指数提高较快。基本能够适应本地区公共事务管理的需要。笔者分析,我国基层政府公务员素质能力近年提高较快的原因有三:第一,实行“凡进必考”,吸引了大批精英分子加人到公务员队伍,客观上促进了行政能力的整体提高。自国家推行向社会公开招考公务员以来,基层政府公务员队伍整体素质和能力明提高.精神面貌发生了著变化一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其经济发展状况和特殊社会结构决定了政府机关公务员是本地区人才聚集的职业,公务员对本职工作的满意度较高,公务员队伍稳定。在一定程度二促进了公务员队伍整体能力的提升,第二,竞争形势益严峻,公务员主观上愿意提高自己的行政能力,以拓展生存空间与竞争实力近年来,全国各基层政府在科处级领导岗位都已基本实行考试考核竞争上岗制度,有些机关还试行年终考核末位淘汰制度、副局级领导干部“一推双考”制度等改革措施,将晋职晋级与竞争性考试和业作能力的压力,也为公务员平等竞争提供了发展平台。凸显公平公正的公务员制度应有的内涵,客观上鼓励公务员提高自身素质能力。第三,加大培训力度,营造学习氛围,从组织上保障公务员能力的提高近年来,各基层政府机关针对自身情况开展了大规模“补课”式的培训活动,效果显著;同时,各培训机构改变了培训方式和培训内容.实行“菜单’,式选课和针对性教学,不仅增强了对公务员参加培训的吸引力,而且从组织上保障了公务员能力的大幅提高。 虽然基层政府公务员行政能力整体上呈上升趋势,但从实证分析结果来看.在公共服务能力、依法行政能力‘创新能力等几项关键性能力方面确实还存在明显不足,尚在低水平徘徊分析其成因有三:第一,多“入”少“出口”,公务员新陈代谢机制不健全是影响基层政府公务员整体行政能力不高的客观因素。各地方政府在最初推行公务员制度时,一般实行整体过渡的做法,使得公务员队伍进口失之于宽,管理失之于松索质能力参差不齐;冉加上公务员队伍“出口”不畅,新陈代谢阻力较大,严重影响了基层政府公务员队伍的整体活力和素质能力的提升第二,重“管制”轻“服务”,传统行政文化的深刻影响是公务员思想意识更新缓慢的主观因素在基层政府,传统行政文化中的“权力行政”、“全能管制”观念依然影响深远,公务员对计划经济体制的管理方式存在强烈的惯性思维和路径依赖,导致服务意识、法制意识较为淡薄,公共服务能力、依法行政能力较为欠缺.第三,重“精神”轻“物质”,激励竟争机制不完善是公务员缺乏进取动力不足的组织制约因素。目前对公务员的激励方式主要是精神鼓励,这是公务员职业的政治性特征决定的,有利于提高公务员的社会地位和职业道德水平。但随着社会各阶层收人的大幅度提高,社会比较利益的倾斜加剧了公务员心理上的不平衡感,不仅挫伤了公务员的积极性,也大大激起了他们对物质利益的强烈欲望与此同时,政府系统考核评价体系不科学,竟争激励机制不完善等,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工作尤压力也就无动力,无动力就不出成绩的“平头”局面,这是公务员能力建设动力不足的重要组织根源。 三、加强基层政府公务员队伍能力建设的政策建议 公务员队伍建设和能力的提高是一个民期的、不断完善的过程,只有找准问题,寻求克服这些问题的路径才能科学制定评价公务员能力素质的机制 (一〕关创造灵活用人机制的政策建议第一,对公务员录用形式进行改革基层政府公务员普遍通过委任制、选任制、考任制的形式录用,但对一些专业技术要求高的职务,通过以上三种方式很难找到“人适其职”的合格人选,建议可以参照吉林省政府聘任“政府雇员”的形式,以高薪办法向社会招募高级一专业人才进 人政府政府雇员服务政府部门.但不具备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力.不占用行政编制.用合同的形式确定 政府机关与高素质或专业技术人才的法律关系。这种办法一方面可以吸引高级人才投身政府管理,提升政府服务质量;另、方面,打破了政府用人的终身制同时、这部分人在政府1作与升迁毫不相千,只凭专业技术和知识吃饭。对浓厚的官场文化能起到很好的消解作用、第二,加大公务员队伍内部的流动性,刺激公务员素质的不断提升。基层政府人事部门可以成立公务员人才中心,本级政府所有公务员都在此登记备案,实行统一管理,形成一个政府内部的“准人才市场,各部门所需人员通过这个“人才中心”合理分配,形成政府一内部的“市场化”用人机制,这样可以在政府内部形成适才适”,最大限度实现公务员阳内部。人才配置最优化”,建立政府内部的横向流动聘用机制第三.创 造良好的用人环境,实现’.造血”与‘输血”功能并重与吸引优秀人才”同样重要的是‘·留住优秀人才”,特别对于经济欠发达地区来说,其发展水平和经济状况决定了“物质留人”的空间不大,所以。感情留人、“事业留人”、“发展留人’‘就显得十分重要建议领导干部竞聘选拔方式逐步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持续满足优秀人才的发展欲望,真正实现“不拘一格”选拔使用 (二)关于优化基层政府公务员考核制度的政策建 议第,明确考核内容,实行权重考核制度。由于公务员工作很难量化,基层公务员考核的内容往往倾向于宏观而缺少可操作性。建议在考核内容,针对前述公务员能力模型实行权重考核制度,确定各基层政府公务员的核心能力.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对于整体能力和素质不合格的公务员,必须停职参加培训,培训后经过考试和试上岗合格者方可评为称职,而年终考核称职者方可晋职晋级第二,在考核权重的把握上.要坚持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届中与届末相结合、平时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并尽量对不同岗位的公务员实行分级分类考评,注重考评的针对性、具体性和可操作性。第三,考核内容与目标体系一经确定就要公之于社会,既让公务员了解,以便按要求执行,又要让行政监察部门、人事考评部门和上级领导掌握,以便于监督检;杳,还要让大众知晓以便于社会监督 (三)关于完善公务员培训机制的政策建议卜第一,在培训方式上,建议采取传统培训方式与现代化、电化培训方式相结合,兼收并蓄传统培训方式应利用集中学习的优势,组织有针对性、导向性明确的学习,特别要将培训重点放置于公务员的人际交流能力和团队作能力的培训上,并增加案例教学、情景模拟式教学、团队训练式教学等先进方法.为受训公务员提供集体经验的分享而采用远程式教学等电子化培训则可利用其终端分散的特点,扩大受训者的规模、将培训重点放在提高公务员的知识存量及解决问题的能力等方面,又可以减少脱产受训带来的工作不便第二,在培训内容匕建议实行需求式教学公务员培训部门应定期进行培训需求的调研,了解培训岗位需求的特点及变化趋势,本着“管用”的原则合理安排培训内容.分层分类开展具有针对性地培训.培训内容的设置应做到三个适应:一要适应政府工作需求和职务要求;二要适应公务员的素质和能力现状;三要适应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第三.建议实行培训与考核、奖惩、提拔相结合的制度.激发和保持培训的内在动力建立并实施严格的培训机构资格认证制度。并配套实行培训保障机制和培训约束机制。对于没有按时参加培训或培训成绩不合格的,年度考核不予确定等次,并在提拔任用和晋职晋级时适度考虑同时,鼓励和支持公务员参加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以提高基层政府公务员队伍的学历层次和知识水平 (四)关于实行多种淘汰机制并举,实现墓层政府公务员队伍吐故汰劣的政策建议基层政府公务员队伍一直存在“只进不出”“出口不畅”等现象,这是导致基层公务员队伍庞大、能力低下的直接原因.目前公务员淘汰机制主要有四种:一是自然淘汰,即公务员因年龄、身体状况等原因流出行政系统,如退休二是自动淘汰,即公务员基于利益比较或兴趣原因而主动要求退出行政系统,如辞职;三是被动淘汰,即行政机关对业绩欠佳、表现不良、不符合公务员职业标准或达不到公务员职位规范要求的人员实施的淘汰行为,如辞退;四是强制淘汰,即因公务员言行严重违反行政系统规则被驱逐出行政系统的形式,如开除。但通过这四种淘汰方式离开公务员队伍的数量极为有限,较难淘汰庸人懒人。因此,建议在继续完善和切实执行上述四种淘汰方式的基础上,同时建立竞争性的淘汰机制 第一,借鉴西方公务员管理经验,实行“末位淘汰机制”。用比较的方法对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排位倒数若干名的公务员实行分流或下岗,淘汰出行政管理系统,这样既能畅通“出口”,又能增强公务员工作的压力和忧患意识.变压力为提高自身能力的动力。 第二,参照军队中普遍实行的更新制度,实行年阶退职制喇。把公务员按不同的职级划分为不同的退职年龄,如果达到了本职级的退职年龄而未能晋升到上一级,便必须退职。职级越低退职年龄限度越低类似方法如能成功运用于公务员队伍.将有利于保证公务员队伍合理的年龄结构,控制公务员队伍规模,同时也可以催生公务员的危机感,促使他们持续保持在职压力,进而产生素质更新的强烈愿望和自觉行为. 公共管理论文范文:试论新公共管理框架下纳税服务的完善 论文摘要 自2008年我国成立纳税服务司以来,我国各级税务机关都相应开展了纳税服务工作。但是由于纳税服务的理念上的缺乏以及原有的行政管理制度上的不协调导致大部分纳税服务未能起到有效的服务于纳税人的作用。本文从新公共管理的角度出发分析了纳税服务中理念的缺失,成本过高,信息不充分等问题,提出在新公共管理框架下完善纳税服务的思路。 论文关键词 纳税服务 需求导向 税务机关 自从上个世纪50年代,为纳税人服务的理念在美国提出之后,各个国家开始逐渐重视纳税服务在税收征管中的重要性,纳税服务日渐成为各国税收服务的核心内容。在我国,近年来税务机关在纳税服务的理论研究和社会实践方面都进行了很多的尝试,使我国纳税服务管理有了较好的发展。但是由于我国税务系统管理体制上的限制,纳税服务目前仍然还处于基层税务机关纳税服务形式上的改变,在实质内容上还没有实现真正的纳税服务。从上世纪80年代西方国家兴起和发展的新公共管理运动,掀起了政府公共管理改革的新浪潮,现代管理学中的诸多理论同时也应用于纳税服务。利用新公共管理理论指导纳税服务的完善和更新,改变传统意义上的纳税行政管理方式,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纳税服务。 一、新公共管理下纳税服务发展的现状 (一)新公共管理的纳税服务理念 1.最小征税成本为中心 新公共管理理的中心思想就是将经济学理论和私营企业管理方法引入到政府管理当中,以提高政府的行政效率。新公共管理更加重视成本效益关系,主张将企业精神融入到政府管理中,注重投入产出的相对均衡,强调政策规划项目的成本、效益关系,要求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效益。这点完全符合亚当·斯密的最小征税成本原则,税收的管理行为会产生两个层面的费用:一个是政府征税的征税成本,一个是纳税人缴税时产生的纳税成本。因此纳税服务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着纳税人所缴税费的高低以及税收公平和税收效率。 2.以需求导向为重点 新公共管理强调公共服务中顾客导向理念,在社会契约论基础上,更进一步提出政府应为组织服务,政府应该树立“顾客至上”的思想,以顾客的需要为政策导向。积极施行公共部门的改革。税务部门作为最基本的公共行政部门,在税法保证的基础上,强化纳税服务,提供纳税人更多的选择权,为纳税人提供最佳的服务。 3.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为核心 新公共管理强调市场导向的治理,重视公共行政体系内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政府作为公共服务的提供者,但不是公共服务的唯一提供者,更不是公共服务的垄断者。引进社会资源,将部分公共服务外包可以提供更多更优质的公共服务。纳税服务不仅仅是税务部门主动提供,也应该引入税务中介,利用税务中介构建税务行政部门与纳税人之间的有效沟通桥梁。 (二)新公共管理下纳税服务发展的现状 我国新《征管法》明确提出,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的法定职责和义务,税务机关必须在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救济过程中依法提供相应的纳税服务。2008年,国家税务总局专门成立了纳税服务司,具体负责“税法宣传、纳税咨询、办税服务、权益保护”等事宜。2008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提出“以纳税人为中心”的纳税服务新理念,由“管制型”税收向“服务型”税收转变。2009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召开了全国税务系统纳税服务工作会议,纳税服务体系初步建立。 各级税务部门尤其是基层税务部门依照各自的税源基础,在组织结构、制度安排、具体措施上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纳税服务活动。推行首问责任、全程服务、文明服务、限时服务、一站式服务、承诺服务、提醒服务、延时服务、预约服务、“低柜式”服务等多种服务形式,对税收政策、办税流程、纳税定额、收费依据、处罚标准、偷漏税举报渠道等实行了公开,建立了环境舒适的办税服务厅,以及开展税收宣传月活动、税收专题辅导等。 运用现代科技和管理技术拓展服务手段。如积极推行多元化申报和缴税方式,有针对性地推行直接申报、邮寄申报、电话申报、网上申报、委托代征等多种方式;充分利用现代金融支付和结算手段,实现税银企联网的电子缴纳;积极开展和规范12366纳税服务热线建设;积极加强网站建设等。 二、纳税服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纳税服务整体理念,隐性成本高 许多税务部门对纳税服务的认识存在偏差:强调纳税服务只是服务,就不可避免的导致税务部门要求服务效率和服务态度;强调纳税服务隶属于征管,导致纳税服务的重点变成了优化纳税流程,提供便捷、快捷的服务以及流于表面形式的外在性服务;强调纳税服务的独立性,导致纳税服务成为单独科室,纳税服务固定在办税服务厅,无法实现整体的纳税服务要求。 虽然基层税务部门都在积极开展“一站式”、“零距离”、“一窗式”服务,将单一职能岗位转变为全能职能岗位,优化纳税程序,减少纳税人排队时间。但是这种纳税流程缺乏处理突发和复杂业务能力,更加缺乏即时监督的能力,与后台监督缺乏实时联系,与征管职能部门也缺乏有效的协调。一旦出错往往会拖延到次日发现或者月底发现,这时候再进行纠正会极大地增加纳税人的心理遵从成本,也会增加一线工作人员的心理负担。这样的纳税服务只是落实在窗口一线人员,并没有从整体出发实现纳税服务理念,呈现一种的孤岛效应,服务手段单一,税务部门内部信息共享能力弱,效果并不明显。 (二)纳税需求导向效果不明显,征税成本高 从公共品角度出发,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应该是供给导向,由政府主动提供社会成员的公共品满足社会成员需求。但是从新公共管理角度出发,纳税人不是简单的社会成员定位,按照我国税制的要求,我国是以法人为主体的纳税管理体系,办理缴纳税款的人员是实际参与纳税流程的社会成员,在本质上要求税务行政部门与他们在平等的地位上。但在我国税务机关的思想观念上,把纳税服务更多的定位于服务税收征管工作,没有把纳税服务作为国税工作的核心业务。 在纳税服务推动优化上,往往是税务部门单一方面推动,使从便利管理角度出发,是一种垄断式服务的体现,要求纳税人必须接受,纳税人也无权反对。缺乏和纳税人之间的有效沟通,也没有对纳税人的需求进行调查,这导致纳税服务提供的服务内容与纳税人的需求存在实际的偏差。忽视纳税人的合理纳税需求分析,提供的纳税服务于纳税人之间产生了结构性的矛盾。由于这种矛盾的存在,削弱了纳税服务的提供能力,甚至会产生负的外部效应,浪费了税务人力与财力资源。 (三)纳税服务观念滞后,信息化成本高 目前,纳税服务的手段有很多银行的管理手段的痕迹,而属于税务部门的创新性服务观念相对要少。目前我国缺少一套行之有效的纳税服务分析系统,对纳税主体缺乏标准化的评级和分类;信息共享能力低,不能对纳税人进行量化判定;调查方法和手段欠缺,对纳税人需求不能有效地反馈,也不能针对纳税人的要求设计新的纳税流程。由于纳税服务对纳税人数据库关联能力弱,导致税务部门与纳税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纳税服务不能有效掌握纳税人的信息,纳税人的信息变动还需要征管部门逐一核对,影响了纳税服务的有效性。 纳税服务分析能力要求税务工作人员具备极高的专业能力,不仅要熟练掌握政策法规的变化,还要熟悉征管的业务流程,同时优秀的社会调查能力和数据处理能力也是保证纳税服务的需求导向能否有效实施的关键。而目前大多数税务部门缺乏这样的专业性人才或者团队,并且税务部门忽视了服务外包的可能性。一味强调要求税务工作人员单人完成一个专业团队的工作,造成有些税务部门的政策出台缺乏严谨的可行性检验,出现问题后脱离制度约束盲目修改,极大影响了纳税人对税务部门的信任度,也导致纳税成本过高。 三、完善纳税服务的新公共管理思考 (一)理顺纳税服理念,将纳税服务贯穿于税收征管 纳税服务贯穿于税收征管的全部环节,并且预先于税收征管开始纳税人管理,事后对纳税人评价分析。所以应从人力资源,制度安排,组织结构上予以相应的保障,提高纳税服务的水平,减低纳税成本。 首先,要解决纳税服务与税收征管互相独立的问题,需要从创新征管模式入手。从服务一体化角度入手,新的征管模式不仅要将纳税服务融入到征收管理中,还要体现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的核心价值观。其次,优秀的人力资源是保证纳税服务有效开展的前提,加强税务干部的专业素养,提升税务干部对税收政策法规的解读能力,强化税务干部对纳税流程的熟练度;优化税务系统人力资源的弹性福利制度,从物质上保证对税务人力资源的激励作用。最后,整合纳税服务部门,引入扁平化管理制度,将纳税服务嵌入到征收管理中,建立税收分析,税源监督,税收评估,税收稽核一体化的服务机制,最终将纳税信息归集到税收征管的决策中心,形成制度化措施后反馈到基层税务工作人员,使得每一位税务干部都成为纳税服务员,在日常征收管理中,为每一位纳税人提供专业化的纳税服务。 (二)确立纳税需求导向的服务体系 加强对纳税人合理需求的有效表露激励机制,摆脱自上而下的服务提供方式,将纳税人和税务部门放在平等的地位,充分挖掘纳税人的共性和纳税特点。 借鉴客户管理模式,坚持纳税服务维护,要重点掌握纳税人对税务部门征管的反馈,对纳税人的维护自身权益的投诉要做到反思优于处罚,总结优于批评。真实了解各服务项目的实际效果,进一步有针对性地研究后续措施,改进服务。将纳税人的需求反映在制度提升上,引导纳税人自觉参与纳税服务决策,提高纳税遵从度。在大量的调查基础上,按纳税人的心理特征和行为特征进行分类,提供个性化的纳税服务;按纳税人的遵从度和信用评估进行分级,有针对性的提供纳税服务;按照纳税人的规模和业务量进行分项,提供模块化的项目服务。 (三)充分发挥税收中介的作用,适当进行服务外包 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化,社会单体的差异性也日趋多样化和复杂化。政府不能包办所有的公共服务项目,适时适当的将服务内容下方到社会团体,政府加强引导和监督职能。因此,推进纳税服务的社会化有利于纳税服务的微观化。 截至2012年6月,我国实有企业达到1308.57万户,个体工商户达到3896.07万户,即使是加强信息化程度和自助纳税等便捷手段,每个税务干部都要面对数以几百计的纳税人,完成日常的征管都显得住捉襟见肘,而纳税人亟需的税法政策解读和宣传更是无从谈起。 充分利用社会化力量,将部分纳税服务外包给社会团体,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促进纳税服务的社会化。从长远来看,除了更加完善的12366热线信息化服务外,利用纳税服务外包和结合专家级的税务咨询,提供最权威最专业的纳税服务可以更好的解决纳税人对税收政策了解的空白。建立税收法规和政策的疑问库,和E-MAIL回复机制,能比电话咨询便于记忆和掌握。 在科学合理界定税务机关职能的基础上,通过法律和经济的手段,利用各种社会力量包括中介机构和社会团体为纳税人提供各类纳税服务。重点是出台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税务业,促进其健康发展,使之成为纳税服务社会化体系的主要力量。 公共管理论文范文:公共管理与治道变革 内容摘要 世界各国的实践表明,政府对于经济、社会和政治发展是必不可少的,政府治理公共事务模式即治道的质量,直接关系到一个国家经济、社会和政府发展水平和质量,也直接关系到公民各方面的生活是否幸福和快乐。 20多年来,中国改革开放的过程,也是政府全方位治道变革的过程:从过去什么事情都管的无限政府走向专心致志于公共服务供给、公共问题解决、公共事务管理的有限政府,从人治政府走向法治政府,从以专政和权力统治为基础的政府走向以服务为宗旨的政府,从高度集权的政府走向地方越来越有自身权限的多中心运作的政府,从高度封闭的政府走向信息公开、允许公民多渠道参与公共管理的政府等等。这一过程既是宏观上全面系统推进的结果,但更是具体的公共管理多方面创新、积累并推动宏观变革的结果。 本文以江苏和武汉新近实施的公共管理创新,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公布的婚姻登记条例为例,说明了公共管理创新对于政府治道变革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公共管理,治道变革 2003年,中国各级地方政府在公共管理方面有很多创新的举措,比如江苏省废除了有关严禁没有婚姻证的男女混住,武汉市用新的方法成功地解决了多年没有解决的禁止麻木难的问题。在中央层次,全国人大颁布了《行政许可法》,国务院颁布了《婚姻登记条例》。 这些新的公共管理举措,和新的国家法律法规,具有很大的治道变革意义。认真总结与分析这些新举措和新法律法规所包含的治道变革逻辑,有助于我们更好地通过管理与制度创新,进一步推进中国政府的治道变革。 一、江苏省公共管理创新的治道变革意义 过去,江苏省人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严禁没有婚姻证的男女混住。最近,江苏省废除了这一规定,因为这一规定没有国家法律依据,国家法律并没有规定没有婚姻证的男女不可以混住。 这一举措受到了传统媒体和新闻网站的关注。大家一片叫好。认为,这是法治原则的体现。法治原则要求,法律不禁止的就是允许的,国家法律没有规定禁止的事情,省级政府没有权力制定法律性规定实施禁止。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男女同居,只要不涉及货币化的性交易,就不属于违法。更有法学家认为,这实际上体现了公权尊重私权的精神。其实,公权与私权是有明确界限的,未经正当司法程序,公权不得侵犯私权。男女同居,属于私权的范围,即使国家有法律规定,这样的法律也属于公权对私权的侵犯,是需要修改的。 在笔者看来,这一变化的意义不仅仅是体现了法治精神,有利于青年男女的自由而快乐的生活,更重要的是体现了中国政府治道变革的进步: 从审批治国走向依法治国。过去,凡是政府没有明确允许的事情,都属于禁止之列,所有的事情,包括公民个人的私生活,都需要政府的允许,才是合法的,严重的时候,连思想都要与政府想的一致,不允许想政府不让想的事情。现在,变成了凡是政府没有用法律明确禁止的事情,都属于允许之列,公民可以自行行事,即使违背一般人的道德准则,但只要不违反法律,都不受处罚。 从道德治国走向依法治国。过去,政府往往依据道德原则来治国,认为法律是道德的体现。只要违反道德风俗,就应该严厉禁止,受到严厉处罚。根据这样的治国原则,未婚同居是不道德的,需要禁止,并受到处罚。现在,政府根据法律原则来治国,法律是公共生活的基本规则,只要不损害他人的利益,任何私人行为,都是个人的权利,都不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道德原则,是一个人的修养的问题,主要依靠个人自己的道德修养、社会舆论等进行约束。 从行政集权走向政治集权。中国政府的特征是,在行政上是高度集权的。具体事务,都需要中央来决定,即使是一个小区应该收多少物业管理费来进行物业管理,一个村庄应该有多少提留来提供公共服务,都由中央来决定。其结果是,中央管了很多不该管的行政性的具体事务,但是像个人的基本权利,包括财产权利、生命权利和各种各样的基本自由权利,却没有得到中央法律和政策的明确保护,地方政府和单位,都可以通过自己的规定加以限制和侵害。也就是说,我们是一个行政高度集权但政治高度分权的国家。这样的国家,最容易出现行政事务虽然高度集权,但由于高层监督负担过重,往往是各地各单位各自为政;由于中央忙于各种各样的行政杂务,反而没有精力去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致使各级地方政府、基层政权,以及事业单位出台了各种各样的侵犯公民权利的法规和规定。江苏省主动根据政治集权的原则,放弃对基本权利的限制性规定,有利于中国政府从行政集权走向政治集权,让各种各样的私人事务,交给个人决定和处理;让各种各样的地方性事务,交给地方政府处理。但是,当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等政治性事务的时候,则应该由中央政府亲自处理,各级地方政府和单位,都不得出台限制和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法规和政策。 这一举措还有公共管理的价值意义,这就是从尊重政府权力走向尊重公民权利。限制公民权利,实际上都是为了政府权力的运作方便而设定的。就拿这个案例来说,政府规定,禁止,也就是禁止任何货币化的性交易。为了有效实施这一政策,必须鉴别一对男女在从事性活动时是否存在货币交接行为。要证明这一点,有些情况是比较容易鉴别的。比如,有结婚证明的男女,其同居和性行为,就可以被看作是不存在货币性交易,虽然事实上可能存在,但因为有婚姻,其财产属于婚内共同财产,只是从一个兜掏到另外一个兜。这时,结婚证成了性活动不可能存在货币化行为的替代指标,有了结婚证,不需要进一步取证的信息。但是,对于没有结婚证的男女来说,要识别是否存在货币化的性交易,是两情相悦同居还是非法货币化性交易,则需要更多的信息。由于这些信息具有隐秘性,除非当场抓住货币交接,否则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很难认定,这对于执法的人员来说,是一个难题。一般来说,对于难以鉴别的事情,政府的天然倾向是全部禁止,因为这样有利于政府权力的有效运作,可以减少更多的麻烦。但这样一来,就会导致尊重权力甚于尊重权利的恶果,很容易导致很多冤假错案:有些属于情人约会,有些属于婚前同居,但由于在短时间里很难识别,再加上抓住可以依法处罚5000元,执法部门有很高的收入驱动,就往往屈打成招,本来是两情相悦的事情,因执法权力的介入,变成行为,本来是件十分快乐的事情,最后变成了悲剧。 为了避免这样的悲剧,关键不是公民是否约束自己,要小心谨慎,而在于政府应该实施治道变革,约束自己,不要为了权力的方便而任意侵害公民的权利。对此,江苏省可以说开了一个好头。 二、武汉市公共管理创新的治道变革意义 从权力行政走向权利行政,是政府治道变革的基本变革路径。这一路径也可以表述为从强制行政走向服务行政。最近武汉市禁止“麻木”的实践,可以说是从强制行政走向服务行政之治道变革的典型。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各大城市交通面貌都有了非常大的变化。在改革开放之前,人们为拥有一辆自行车而感到自豪,在改革开放之后,人们很快拥有了自己的摩托车,进入90年代之后,越来越多的人拥有了自己的私家车。 在这一转变过程中,也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武汉市面临的问题是,1989年以来,武汉城市道路上挤满了正三轮摩托车和人力三轮车。这些交通工具在武汉俗称“麻木”,其特点是价格便宜,适应普通百姓交通的需要,但也影响武汉的交通,污染武汉的环境,尤其是严重影响了武汉的城市形象。 由于这一原因,1993年开始,武汉两会出现了多达上百件的解决“麻木”问题的建议、提案和意见。政府也采取了种种措施,禁止“麻木”,但14年的整治始终是“治了乱,乱了治”。其中1997年,武汉市政府痛下决心,全城“禁马”。但是,“麻木”司机竭力反对。武汉的交警在政治行动中也经常遭到麻木司机的围攻,有的甚至留下了终身残疾。自然,“禁麻行动”也就屡战屡败。一直到2003年3月之前,这一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妥善解决。 2003年3月底开始,武汉市政府采取了种种措施,经过85天的努力,困扰武汉多年的“麻木”问题终于得到了解决。 为什么过去花了14年时间依然难以得到解决的“麻木”问题,到了现在花了85天就解决了呢? 从公共管理的角度来看,过去“禁麻”行政的失败,主要在于采取的手段过分依赖强制执行权,没有充分考虑“麻木”司机的利益,没有考虑到普通百姓的交通需求。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禁麻”是正确的,但是在实现公共利益过程中,如果损害了一部分人的利益,那么行政就不得不依赖强制权,通过惩罚的办法“禁麻”。此次“禁麻”成功,关键原因在于武汉市政府充分考虑到了“禁麻”过程中有关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和利益: 充分考虑禁麻对麻木司机可能造成的损失,由市政府出资,收购麻木。从4月1日开始,首先收购无证“麻木”,在4月份一个月内,一共有16511辆无证“麻木”司机主动交车。然后5月20日武汉市政府“禁麻”通告,收购有证“麻木”,有证“麻木”回收在6天时间全部完成,2232台车辆回收。 充分考虑“麻木”禁止之后“麻木”司机的再就业问题。市政府一方面鼓励“麻木”司机自我就业,与此同时市政府也采取各种措施,帮助“麻木”司机就业。 在解决“麻木”司机后顾之忧的同时,市政府还充分考虑到了普通百姓的交通需求。改革出租车价格政策,出租车起步价格从7元下降到3元。 这些方法应该并不复杂,但过去的市政府为什么没有想到,而现在的市政府却想到了呢?这与武汉市新一届政府科学决策的努力是分不开的。为了打好“禁麻”战役,2003年春节刚过就召集工商、城管、民政、残联、公安等部门成立了取缔“麻木”工作班子,他们总结十余年的整治经验和教训,邀请专家科学论证,修改《武汉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若干规定》,出台配套措施,补偿车主利益。 在政策执行过程中,武汉市政府也采取了种种措施,实施民主行政。市民警、社区、民政、残联等部门工作人员一起组成一千余个工作组,对全市“麻木”车主逐人逐户上门调查,宣传政策、了解今后的工作愿望等,基本掌握了34870名“麻木”车主的家庭状况、经济收入、详细住址和车辆类型等情况。 这些行动,不仅解决了“麻木”司机的后顾之忧,而且还解决了“麻木”司机心理上的障碍,对“禁麻”政策顺利实施,营造了一个认知共同体,各个方面在认识上达成了一致,在利益上没有冲突对抗的基础。自然,“禁麻”行动也就自然而然地取得了胜利。 武汉市政府“禁麻”成功的经验表明,政府改变观念,实施治道变革,从强制行政走向服务行政,在政策制定过程中,尽可能让利益相关人有更多的参与机会,让其有机会表达自己的想法和利益,在制定过程中可能有很多麻烦,但一旦政策制定出来,各个利益相关方面有了共识,就不会导致大的意见和利益冲突,公共问题就能够得到顺利解决。如果我们的政府在公共管理方面都能够这样做,那么可以想象,我们所面临的绝大多数公共问题,都能够摆脱过去的“治乱循环”,在很短的时间里就得到妥善的解决。 三、婚姻登记条例的治道变革意义 最近若干年,中国地方政府公共管理创新层出不穷,已经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中国地方政府的治道。在中央层次,这样的变革往往以新的法律或法规的形式出现。最近国务院出台的《婚姻登记条例》就是其中的典型。这一条例的治道变革意义是显然的:从方便管理到方便公民;从加强管理到走向提供服务,体现了服务政府的理念。 在过去,一对年轻人经过热烈的恋爱,终于觉得难分难舍,把对方看作是自己的另外一半,想要结婚。但是,烦恼也即刻来临了,他们发现,结婚原来不是想结就结的,还要过五关斩六将,过好多关卡,忍受好多难看的脸,还要交很多不该交的钱,还可能被卡不许结婚: 他们必须到单位去开介绍信,要单位出具婚姻状况证明。虽然很多人拿着一包要结婚的喜糖给负责开证明盖章的人,就可以如愿以偿,但也有一些人发现,原来单位有各种各样的规定:有的规定,男方必须到25岁女方必须到23岁才能结婚,有的更规定男女双方的年龄加在一起必须够50岁才可以结婚,否则不给开证明。有的单位则更因一些莫须有的原因拒绝开介绍信。这使得要结婚的人一波三折。 即使好不容易拿到了单位介绍信,在结婚之前还必须去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接受体检,并向婚姻登记机构出具其开设的医学证明。在这一过程中,要结婚的人不仅要出一点血,也就是要交体检费,而且其隐私也往往得不到保障,有的医疗保健机构往往干涉隐私,检查与结婚无关的项目,比如对女性的处女膜是否完整也做检查,并对检查结果公开。有些女性先天处女膜不完整,往往因此而蒙受不白之冤,失去了男友的信任,有的结不成婚,有的即使结婚了也给婚姻带来了阴影,发生了不应该发生的爱情悲剧。 从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来看,这些麻烦其实都是工作单位和医疗机构违法管理、侵害个人婚姻自由权利的结果。因为《婚姻法》规定,男22岁、女20岁就有权利结婚,这一权利是得到法律保护的,男性一旦到了22岁,女性一旦到了20岁,就有了结婚的权利,任何不正当的干预,都是违法的。那么,为什么这些单位敢于这样做呢?它们也有法律依据,这就是1994年制定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结婚登记必须持单位介绍信,持单位开具的有关其婚姻状况的证明。而医疗保健机构之所以能够借此机会,不仅收取高额的各种类型的体检费,而且对不必要的项目进行检查,并公开人的隐私,破坏年轻人的爱情,损人不利己,其原因也在于1994年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结婚登记必须有医学证明。 从理论上来说,婚姻登记本来是应该由公共权力机构管理的公共事务,不能随意授予非公共权力机关。一般来说,公共权力机构的行政行为,不仅会得到内部行政监督,如果违法不作为,公民还可以对人民法院对其提起行政诉讼,这样的权力滥用的可能性较少。但如果把公共权力交给工作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那样的群众自治组织管辖,就婚姻登记来说,一方面不必要,在婚姻登记过程中起不到实质性的作用,因为个人的婚姻状况凭户口本完全可以得到证明,即使有假,在跳槽换单位越来越频繁的今天其单位提供的证明也未必完全真实可靠。另一方面,给非公共权力机构以公共权力,反而给其提供了很多违法的机会,事实上,的确有很多单位就利用这一权力,制定很多土办法,根据本单位控制员工的工作需要,甚至是发泄人际私愤,任意提高结婚的门槛,违法干涉公民的婚姻自由。而对一这样的违法行为,不仅拥有行政监督权力的行政机关很难对其进行监督,而且由于其不是行政机关,公民也很难利用行政诉讼途径对其进行监督。即使公民要提出异议,来维护自己的合法结婚权利,也往往因不得不担心自己的饭碗问题而作罢。很多有情人难成眷属,有种种原因,不体谅民意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也制造了不少。 2003年10月1日开始,这一切都将成为过去。2003年夏天国务院总理签署的国务院令颁布了新的《婚姻登记条例》,该条例没有要求结婚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有关其婚姻状况的证明。该条例也没有要求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必须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婚前健康检查证明。法律没有要求,就等于是取消了。所以,有专家预料,2003年的9月,将是一个缓婚期,很多人将等到10月1日之后再去申请婚姻登记。因为在那天之后,很多复杂的手续都将取消,可以节约很多麻烦,节约很多时间,更可以省一笔资金。最近记者的调查也表明,婚检医疗机构原来每天婚检70多对的现在只有两三对了。对此,媒体都齐声欢呼,结婚将因此而真正变成快乐的事情,政府也因此而得到了发展,从便于管理走向方便公民。这显然是很大的进步。 不过,新的《婚姻登记条例》的变化还不仅仅这两项。还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变成了《婚姻登记条例》,省去了管理两字。这虽然只是省去了两个字,实际上却是政府职能部门观念的大变化:把自己从高高在上的管理者的角色转变为为公民登记服务的角色,充分体现服务性政府的理念。 服务性政府理念具体表现之一是,政府给个人提供更多的空间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比如,过去需要单位来证明的事情改为个人签名声明对自己的状况负责:结婚双方必须签署一份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也就是单身和非近亲声明书。 服务性政府理念具体表现之二是,离婚申请当场发证:原来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必须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对符合离婚条件的,才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新条例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服务性政府理念的表现之三是,对于分散的婚姻登记机关进行了整理,婚姻登记机关由行政部门以及乡镇政府统一负责,不再由街道办事处负责;涉外婚姻登记由省级政府的民政部门管辖。这就解决了婚姻登记管辖过于分散,在基层民主发展不充分的情况下有些婚姻登记机关利用婚姻登记滥收费的问题,也便于对婚姻登记机关的违法行为进行有效地行政监督。 不过,新的《婚姻登记条例》也不是没有问题,在笔者看来,至少在如下两个方面存在缺陷,需要完善: 缺陷之一是,一方面,《婚姻登记条例》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但另一方面,在条例里又不要求进行婚检,实际上很难执行。对此,民政部有关人员的解释是,因为婚姻法规定的“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一直未能明确,结果就是在婚姻登记实践中,婚姻登记机关根据婚检机构出具的检查结果无法认定当事人是否患有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是否可以办理登记。结婚需要体检,没有实际作用,却增加了公民的负担。因此,取消了婚姻登记需要体检证明的要求。不过,在技术上没有明确的情况下,在法律上进行实体性的明确规定,但又在程序上不做要求,显然不合逻辑,有损法律的严谨性。笔者认为,最好的办法是修改规定,建议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疾病的,公民可以不申请结婚,而不是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另外,“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实际上只是说明了医学上不应当生孩子,因为不适合生孩子而剥夺公民结婚的权利,其实质是想从控制婚姻来实现优生优育的政策目标,虽然政府多了一项管理的工具,却牺牲了公民的权利。这还是管理型的政府,没有真正转变为服务性的政府。 缺陷之二是,《婚姻登记条例》第九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受胁迫结婚的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但条件是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问题。其实,受胁迫结婚,就是婚姻不自由,应该无条件宣布其无效,至于可能涉及的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问题,则应该另案处理。如果以涉及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问题为由,承认受胁迫婚姻,只能迫使受胁迫者在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问题上作出无限制的让步。这实际上是保护了胁迫者,牺牲了受胁迫者的婚姻自由权利。这一规定,也只是方便了管理,而没有考虑到受胁迫者的权利。需要进一步改革。 四、行政许可法的治道变革意义 《婚姻登记条例》体现了中国政府在婚姻登记领域的治道变革,具有局部的意义。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由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公布、2004年7月1日实施。这一法律对于中国政府治道变革来说,则具有全局性的意义。 这一法律规定了行政许可的范围,也规定了不许设置行政许可的事项;规定行政许可除非由法律规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行政许可必须有时间限制,不得无限期拖延;只有法律和法规才能设置行政许可,部门规章和一般性文件不得设置行政许可;行政许可一旦批准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必须有充分的公共利益的利益,并且给公民和组织带来的损失进行补偿;禁止行政许可转让;严禁资格考试强制培训和购买指定教材等等。 这些内容受到了媒体的广泛关注和报道,因为这些规定,非常有针对性地解决了很多公民、企业和社会组织在与政府打交道跑行政审批时所面临的很多实际问题,而且也针对性地控制了行政机关设租、企业寻租、权钱交易的腐败空间,确立了从源头根除腐败的制度基础。可见行政许可法的意义非凡。不过,《行政许可法》的最重要的意义,恐怕还在于其对中国政府的治道变革意义: 使中国政府有限政府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政府的权力有了法律的边界。过去,有关政府权力的法律,一般只是笼统地列举若干类别,说政府负责国防、外交、治安、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事业,而没有具体规定其什么可以干,什么不可以干,其结果就是政府的权力往往是没有边界的,可大可小,没有标准,在逻辑上就是无限政府,可以“上管天,下管地,中间管天气”。《行政许可法》不仅从肯定的角度规定了哪些事项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而且还从否定的角度,规定了四类事项可以不设行政许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这不仅为公民个人、法人和社会自治等组织,市场经济和中介组织留足了足够的空间,为公民个人自由、社会自治、市场经济竞争提供了充分的法律基础,还为政府的行政许可权力设定了法律的边界,政府的行政权力终于进入了有限政府的境界。 使中国政府的依法行政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政府终于开始依法规范自己。依法行政,是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内容。过去主要强调政府治理整顿市场经济、管治公民行为、规范社会组织行为要有法律依据。行政许可法的出台,丰富和发展了依法行政内容,依法行政,首先是政府行政权力的设定、运作需要有法律依据。依法行政,首先是政府要依法规范自己,然后才是依法去管理社会。 使中国政府的民主行政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民主行政进入了程序民主的时代。过去,民主行政主要关心的是如何为人民服务,在实际操作中,为人民服务往往变成了高度管制也是在为人民服务。行政许可法的出台,使得民主行政的内涵增添了新的内容,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许可的设立,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该行政许可的必要性、对经济和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还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必须听证的行政许可行为必须公开听证,而且费用由政府机关负责,等等。这些规定,都体现了民主行政的新内涵。这表明,民主行政不仅是在目的上要为人民服务,更重要的是在过程上要让人民参与行政权力的设定和运作,民主行政进入了程序民主的阶段。 使中国政府的权力配置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政府间权力配置得到了法律化、清晰化。在现有的宪法和相关组织法规定中,往往只有原则,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各级政府之间有关权力划分的规定,往往比较模糊,只有民主集中制、议行合一这样原则性的规定。行政许可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立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法规只有在法律尚未制定的时候才可设定行政许可。国务院决定设定行政许可只限在必要的时候,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之外,国务院应当提请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各个部门不能以行政规章的形式设定行政许可。在没有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时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法规,急需时省级政府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一年后若要继续实行,必须提请当地立法机关制定地方性法规。与此同时,还规定了地方性法规和省级政府规章不得设定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自制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并且禁止为地方保护主义、分裂统一市场设定行政许可。这些规定明确界定了立法机关、中央和地方政府机关在行政许可设立方面的权力划分,使得立法与行政、中央与地方的关系进入了法律化、清晰化的阶段。 使中国政府的政务公开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政务信息公开有了具体的法律要求,而且政府需要根据公民的要求公开信息并作出解释。由于战争年代秘密行政的传统影响,以及计划经济时代长期运动性行政的惯性,中国各级政府的政务公开状况一直不如人意。政务公开只是作为一种要求,而不是政府的法律义务。所以,往往是上级要求一下,领导重视一下,政务就公开一些,时过境迁,又回到秘密行政的做法。其关键是政务信息公开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框架,也没有法律要求。今年SARS危机时期制定的《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政府必须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的法律义务以及相关责任,这是一个很好的开端。《行政许可法》的出台,在法律上规定了政府在行政许可领域公开政务信息的义务以及具体做法,并且还必须提供公民要求提供的信息和解释: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式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这又把中国政务信息公开推进了一大步。 使中国政府的服务行政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为人民服务进入了制度设计和保障阶段。为人民服务一直是中国政府的施政原则,中南海新华门就写着“为人民服务”,但在具体行政领域,服务原则往往缺乏制度化、法律化的保障,便民服务往往停留在口头上,行政机关往往为了行政管理的方便让公民和企业社会组织疲于奔命。《行政许可法》的出台,使得服务行政终于进入了制度化的阶段:比如,在行政许可的申请与受理阶段,规定行政机关应立即告知申请人为什么不受理,当场告知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其申请材料的错误。在审查与界定阶段,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行政机关应当场作出书面行政许可决定,不能当场作决定则限期作决定;政府一致对待申请者,无论上下级关系、还是不同部门的关系,都是政府内部的事情,申请人只跟一个政府部门打交道,而不必挨个儿自己跑政府部门。在涉及第三方利益的时候,政府还必须告知第三方利益相关人,并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以免损害第三方的利益。 当然,行政许可法要到2004年7月1日才正式生效,各级立法机关和政府机关在未来还需要根据行政许可法在未来的10个月里面全面清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在行政许可法真正生效之前,对其意义的探讨应该说还停留于纸上谈兵的阶段。但有了一个比较好的法律,毕竟是一个很好的开始,只要从现在开始艰苦努力,中国政府也可以很快实现治道变革,真正成为廉洁、高效、公正、公开、公平的为人民服务的政府。 世界各国的实践表明,政府对于经济、社会和政治发展是必不可少的,政府治理公共事务模式即治道的质量,直接关系到一个国家经济、社会和政府发展水平和质量,也直接关系到公民各方面的生活是否幸福和快乐。 20多年来,中国改革开放的过程,也是政府全方位治道变革的过程:从过去什么事情都管的无限政府走向专心致志于公共服务供给、公共问题解决、公共事务管理的有限政府,从人治政府走向法治政府,从以专政和权力统治为基础的政府走向以服务为宗旨的政府,从高度集权的政府走向地方越来越有自身权限的多中心运作的政府,从高度封闭的政府走向信息公开、允许公民多渠道参与公共管理的政府等等。这一过程既是宏观上全面系统推进的结果,但更是具体的公共管理多方面创新、积累并推动宏观变革的结果。 为了在新的世纪里,继续推进中国经济、社会、政治的全面发展,政府的发展至关重要。江苏和武汉的经验表明,政府发展的重要途径就是通过具体的公共管理的改革和创新,在很多具体的层面,促进政府的治道变革。《婚姻登记条例》和《行政许可法》的经验表明,政府发展需要在积累日常具体公共管理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在条件成熟的时候,修改现有的法律和法规,出台新的法律和法规,在制度层面,促进治道变革。只有在操作层面与制度层面一起努力,才有可能把新的政府治道变革落实在具体的公共管理上,才有可能稳步推进政府的治道变革,才有可能让新的法律与法规,有现实的可行基础,而不会变成一个写在纸上的文字,没有实际作用。 公共管理论文范文:政府管理职能重构的选择 【摘要】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第一次在党的纲领性文献中提出“公共管理”这一国际通用新概念,标志着我们党对行政体制改革的认识又实现了历史性飞跃。由传统公共行政向现代公共管理的转变,是当今世界各国行政体制改革的一项基本内容,这一思路已经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接受,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为今后我国行政体制改革提供了根本思路。本文通过引入传统公共行政与现代公共管理这两个概念,阐明现代公共管理提出的根源以及与传统公共行政理论的本质区别,分析实现这一转变的紧迫性和必要性,探索实现这一转变的基本途径,提出必须从多层次、宽角度来实现这一历史性飞跃。 【关键词】 传统公共行政 ;现代公共管理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公共管理”。这是第一次在党和国家正式的纲领性文件中引入这个国际通用新概念,标志着我国政府的主要职能,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已经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分析传统公共行政与现代公共管理的区别,认清实现这一转变的紧迫性和必要性,从而进一步探索基本途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问题的提出:现代公共管理对传统公共行政的冲击 传统公共行政实质上就是具有广泛影响的“官僚制”政府的职能,它最显著的特征表现为两个方面:其一是强调公共事务及公共服务的官僚独占模式,认为政府组织才是提供公共服务的基本形式。其二是注重官僚制组织机构的层级和严格的规章制度,以保证组织运转的效率。应该说,传统公共行政是与一定的历史条件相适应的,它的主要功绩在于把公共行政从一般政治活动中分离出来,使公共行政专业化,特别是它注重行政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加强行政和效率研究,从而强化了政府对社会的管理。它解决了人民当时希望解决的问题,如社会稳定、社会基本保障和公平、社会公共物品的供给,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尤其在全球化和信息化高度发展的当代社会,传统公共行政的模式已经表现出越来越多的缺陷。例如,在信息社会,刻板、僵硬的规章就成为追求效率、满足人们多样化的公共需求的最大障碍。同时,由于传统模式下的政府垄断和权力集中,导政公共管理领域效率低下。 公共管理理论的兴起作为对公共行政的冲击,可以追溯到20世纪60年代末和70年代初。这一时期,许多英国学者都努力通过应用决策理论、组织理论以及政策分析和政策研究的发展,来增强对英国中央和地方行政的分析。而在美国,公共管理的出现是对公共政策和公共行政学者不满的产物。认为:进入新经济时代,在经济全球化和信息化的浪潮下,这种官僚化组织显得行动迟缓而且程序烦琐,不再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如美国政府于1993年发表了《全国绩效评估》报告,对官僚制组织存在的问题进行诊断并提出“重塑政府”的一整套解决方案,强调“从人人为遵守规定而负责的体制转变为人人为取得成果而负责的体制”。从公共行政的发展历程来看,它之所以面临诸多“危机”,一个很重要的原因便是它无法有效地回应日益增多的公众需求。而现代公共管理着眼于这个问题的解决。公共管理的显著特征表现为:政府主要提供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不提供私人产品,不干预私人领域的活动;政府负责执行市场经济法律,对市场秩序与市场运行进行平等的监管与公正执法,运用宏观调控手段实现公共政策;除了必要的社会管制和经济管制之外,政府不直接干预企业活动,不采用行政手段干预市场运行。它的理念包括: 第一,承认公众需求的合理性、以满足公众需求为焦点,现代公共管理不仅关注政府应该做什么、如何去做,更应当关注公众希望从政府那里得到什么、公众的需求如何才能得到满足。 第二,诸多的社会问题虽然形式多样而且日趋复杂,但都与公众需求或切身利益相关。如果说公共行政关注“政府如何解决这些问题”,那么现代公共管理就应该关注“社会问题如何才能通过政府及非政府的途径得到解决”。 第三,确保公共利益的增进和分配是公共管理的根本目的。公共管理主体对社会问题的回应不是即时性的和功利性的,而应该看作是 “有效地增进与公平地分配社会公共利益的调控活动”;或者说,公共利益乃是现代公共管理的本质问题。 第四,吸收新公共管理强调有效性和结果取向的理念,现代公共管理更加关注这些基本理念,并且强调通过立法、行政、司法职能、政府与非政府等多种途径,以及绩效协议制度、市场或准市场的手段,以保证实现有效性和可能性。 二、必要性和紧迫性:由传统公共行政向现代公共管理的转变是大势所趋 我国正处于体制转轨,加快开放和经济结构大调整时期,由行政管理到公共管理的演化,大力加强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建设,显得尤为必要。 (一)从国际环境上看,由公共行政向公共管理的转变,是适应全球化时展的需要。 全球化趋势不可阻挡。它是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关系、社会矛盾以及解决矛盾与实现利益方式等各种因素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过程与结果,具有超越国界和意识形态的普遍性。全球化是各国政府公共行政面对的新环境,它形成了一种面对和解决全球性社会问题的新关系。这种新关系要保持各国为解决人类共同面临问题的政策的稳定性,使本土性在全球化的逻辑框架内运行,并意味着各国都要根据这种新关系进行改革,从而使本国公共行政的理念、政府职能和运作方式与之相适应。在全球化竞争的条件下,政府的行政能力已成为确立国家竞争优势的一个核心因素,官僚制组织那种金字塔式的垂直的、僵化的组织结构显然已经无法适应全球化竞争的需要,政府公共行政正逐步向服务的方向发展。当今世界各国的公共行政的目标也由单一地追求行政效率发展到全方位追求社会公平、提高效率和服务质量、加强公共责任和提高社会公众的满意度。 我国目前政府公共行政在很大程度上仍处在传统阶段,特别是加入WTO后,由于受世贸组织规则的制约和限制,一些传统的、陈旧的行政方法必须改变,要实现行政方法的科学化,必须以科学的理论知识为基础;必须以世贸组织规则为前提;必须吸收现代科学技术成果;必须借鉴和引进国外先进的行政方法、为适应我国加入WTO的需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和作风,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强化服务功能,改善投资软环境,加强廉政建设,方便投资者、企业、市民办理各种行政审批事项。因此,我们必须切实转变观念,确立新的公共管理理念,借鉴新公共管理思想,对我国的公共行政模式进行更加彻底的改革。 (二)从国内环境上看,由公共行政向公共管理的转变,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我国正处于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时期。这是我国公共管理目前所处的最主要的国内环境。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在政府公共行政方面,长期奉行社会主义制度和计划管理体制,形成了对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实行高度集中管理的指导思想。政府包揽一切,权力延伸到社会的每一个角落。按小平同志的话说,就是政府管了许多“不该管、管不好、管不了”的事。而在市场经济中,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具有独立的地位,它们自主地做出经济决策,独立性承担经济风险;在价值规律的作用下,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的作用;政府的主要任务则是宏观调控和提高公共服务。传统的政府管理体制在计划经济下是有积极作用的。但是,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根本转变,客观上要求我们必须打破传统的行政管理体制,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新的公共行政架构。这种架构不仅体现在政府行政管理内部各种关系之间,更重要的是体现在政府与社会、政府与企业、政府与市场、政府与公民等各种外部关系之间。我们必须站在整个社会的高度,重新对政府进行全方位的审视,把握公共行政发展的客观规律,重新界定政府的角色,重新设置政府的职能,重新设计政府的运行机制。 (三)从我国政府公共行政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看,由公共行政向公共管理的转变,是理清改革思路、深化行政改革的需要。 长期以来,我国政府公共行政部门一直被机构臃肿、队伍庞大、效率低下、财政危机、官员腐败等问题所困扰。针对这些问题,建国以后,我国曾进行过多次以精简机构、人员为主要内容的行政改革,虽然也取得了一些阶段性成效,但却始终未逃脱“精简—膨胀—再精简—再膨胀”的怪圈。90年代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行政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也为其注入了新的动力。但是,由于受主客观环境的制约,基本上还是处于传统的政府管理体制框架内进行,局限于政府内部关系的调整,而没有真正意义上涉及到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公民、政府与国家等关系,以及政府角色、职能、行为规范、效率与质量、绩效评估等更为重要的内容。因此,改革的效果也是相当有限的。直到现在,我国公共行政中仍然存在着许多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问题,一是“黄宗羲定律”的怪圈不容易冲破。现代服务型政府的最大挑战就是交易成本太高,而且大有越来越高之势;二是有效的监管机制难于形成;三是没有把“游戏规则”的制定当作政府服务的主要内容,避重就轻,搞表面文章或者有了规则不按规则办事。对影响发展的利益结构视而不见,对阻碍发展的体制因素不敢触及甚至不惜拿公家的利益为自己买一分“保险”;四是政府政策的应对措施过于缓慢。 这些问题中有的已成为政府公共行政中的顽症,严重阻碍着行政改革的推进。这些问题是体制所固有的,在旧的体制框架下很难从根本上解决。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公共事务越来越多,政府的职能也不断分化。每增加一项职能,政府就要设立相应的机构或部门来承担。职能越分化,政府的规模越庞大,随之财政预算也不断增加,机构膨胀和财政危机也就成为必然;而且在传统的官僚体制中,由于官员特权的存在和政府对公共权力的垄断,官僚主义和官员腐败几乎是不可避免的。这已经不能靠表层触及问题所能解决的,必须从体制的深层次来解决。 三、思路与途径:从多层次、宽角度实现从传统公共行政向现代公共管理的转变 (一)要在思想观念上突破。要破除政府干预观念,走出“政府万能”、“福利国家”的误区。根据政府能力与政府职能的关系,可得出如下公式:政府能力大小程度=政府能力/政府职能[1]。说明政府能力有限时,减少政府职能,可以提高政府能力的发挥,同时也打破了政府职能越多、包揽的社会事务越多,就越能体现政府能力的说法。因此,政府把精力集中于该管的事上,有利于提高政府能力。 (二)要在管理方式上转变。要从政府统揽一切的管理方式向多中心治理的方式转变。传统的行政管理是政府对社会实行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全面的直接管理,而公共管理要求压缩政府经济职能与社会职能,实现经济管理的市场化与公共服务的市场化。政府应该提供基本公共产品,放手让市场与社会提供私人产品。我国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主要应在以下几个方面行使:一是积极建立市场规则,完善市场秩序,规范市场行为,尽量为各类市场主体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二是提供市场所不能提供的公共物品,解决市场不能或不愿解决的公共问题,如提供公共安全、环境保护、发展基础教育和终身教育;三是投资于基本的社会服务和基础设施;四是解决市场不能解决的社会政治问题,如建立社会保障机制,通过社会转移支付和再分配,促进社会公平;五是有效地实施宏观经济管理职能,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调节经济运行,实现充分就业和经济持续发展。 (三)要在政府能力上提升。所谓政府能力就是指政府依据自己的权力和权威,通过制定政策和组织动员,实施自己承担的职能、贯彻自己意志、实施自己的目标的能力,从目前来说,要提升我国政府公共管理能力,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要不断强化政府权威,强化政府权威是政府实施有效管理的基础和前提,没有权威的政府绝对不可能有效管理好社会,绝不可能在公共事务中发挥重要作用。当然强调政府权威不是要强调中央集权专制,也不是要削弱其它职能主体的权力,而是要以规范化、法制化的操作保证公共事务中的国家整体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更好地实现。二是要提高政府公共政策能力。政策具有特殊功能,政府公共管理效能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公共政策能力的高低,但由于以前我们决策程序不规范,主观意志较重,导致政策能力低下,进而使政策执行走样、变形。因此,要提高政府公共政策能力,必须要在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上作相应的制度安排。三是要提高政府公共管理人员的素质。政府公共管理职能的行使,最终还是要简化为人的具体活动,政府管理人员的思想素质、业务素质直接影响到政府公共管理能力的高低。从目前我国实际情况看,培养大批具有高素质的MPA人员,是有效实施政府公共职能的当务之急。 (四)要在制度规范上完善。实现从传统行政管理制度向公共管理制度的转变,建立政府公共管理制度,一是要加强人大工作立法,树立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威,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加大人大对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加大人大在重大事项决策方面的力度和范围,约束行政立法的范围和数量,并加强对行政立法和执法的监督。二是要健全对行政领导与公务员的法律监督,进一步完善《国家公务员法》及相关的配套法规;尽快完善对领导者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领导者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和用人失察责任追究制度。三是要细化部门预算,实行绩效预算和零基预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对政府预算资金的使用实行全过程的监督,建立公共财政体系。四是要制定《行政程序法》,规范政府行政行为,同时彻底清理政府对社会经济活动的各种前置式审批,除保留政府必要的经济与社会管制外,各种审批制度均应改为自动登记制,不能改为自动审批制的,要改为专营权拍卖制或经营权招标制,对政府垄断领域要实行市场化改革。五是要建立公共管理的绩效管理制度,通过科学的绩效管理制度(如设立绩效目标、进行绩效考评、建立绩效诱因机制等),促进公共管理绩效的提高。 (五)要在途径方法上加强。特别是要大力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努力加速政务信息化步伐,建立电子政府,实行网上办公,利用电脑网络平台公开政府管理信息,进一步提高行政效率,减少行政成本。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发展电子政务,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发展电子政务,从现阶段的状况来看,就是运用信息及通信技术打破行政机关传统的组织界限,通过建立电子信息处理中心和电子文书传递及其他相关系统,在政府内部网上和因特网上履行政府的职能,使人们可以通过不同的渠道获得政府的信息及服务,而政府机关之间及政府与社会之间也是通过各种电子化渠道进行相互沟通,从而构建一种跨越时间、地点、部门的全天候的公共服务体系。
新时期下中国经济转型升级与科技进步密切相关,先进的科学技术不仅能够降低企业生产成本,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还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中国经济在转型升级道路上健康发展。身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时代,社会发展和科学技术的革新对创新型人才队伍的需求越来越迫切。因此,新时期背景下要保证中国经济转型升级道路上取得长足发展,势必离不开优秀的创新型人才队伍。在我国,高职院校是创新创业人才队伍培养和供给的主体,不断为国家经济发展注入“新鲜活力”,以创新创业人才培养为目标培养各类创新型的技术技能型综合人才,是高职院校今后发展的必然路径。创新创业教育,即“双创”教育,其核心是通过精心的课程规划和实践,由浅入深激发学生潜能,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逐步引导其成为合格的创新型人才。因此,明确我国高职院校实施创新创业教育的重要性,立足高职院校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现状,探索合适的人才培养模式,对于高职院校实现自身价值,培育更多满足社会发展需要的创新创业型优秀人才,促进我国经济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意义。 一、高职院校实施创新创业教育的重要性 (一)有利于提高学生的核心素养 “核心素养”以培育“全面发展的人”为核心,“全面发展”立足于三大基础构架,涵盖了六方位素养,培养“全面发展的人”,是相关工作者在充分实地调研分析,考虑社会发展需求,立足当前基本国情后所作出的正确决定。在我国高职院校中开展创新创业人才教育,其出发点是激发学生内在潜力,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促进学生全方位发展。创新创业教育能够将宏观教育理念、培养目标和具体教育教学实践三者有机结合、相互联系,明确创新创业学生需要的品格和能力,解决“立什么德、树什么人”的根本问题,能够大大提升高职院校学生的社会核心竞争力,保证高职院校毕业生充分就业。因此,高职院校通过开展创新创业人才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能够促进中国学生的全面发展,进而提高其核心素养。 (二)有利于提高高职院校的核心竞争力 高职院校的核心竞争力主要依赖于领导者的正确决断与自身师资力量水平,其中,师资力量水平直接影响着高职院校在院校圈内的定位与长远发展。创新创业一词深入人心,得到教育界广泛的支持,我国高职院校创新创业人才培养被推上了更高的一个层次。高职院校积极开展创新创业人才培养课程,将创新创业教育始终贯穿专业人才培养,将创新精神赋予每一位学生,结合自身院校发展实际,创新授课方式和教学内容,不断发展和完善课程教育体系,将创新创业人才培养教学标准化,不断壮大创新创业师资队伍,不仅能够培养出优秀的创新创业人才队伍,还能够提高高职院校自身的核心竞争力,对于深化我国高职院校教育教学改革具有重大意义。 (三)有利于缓解社会就业压力 近年来,我国高等院校教育资源逐步向广大群众公开,如今已实现高等教育由精英化向大众化转变。积极的国家政策促进了教育机会人人平等,优质的高等教育资源是我国培养优秀人才的物质保证。但是,高等教育大众化的弊端也随着时间推移渐渐浮出水面,即精英化就业的瓦解,大学文凭含金量大大降低,再加上近两年来全球经济复苏乏力,如今大学生就业难的问题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高职院校积极开展创新创业人才教育,使学生明确领会创新创业的内涵和价值所在,提供恰当的平台和资源积极鼓励学生自主创业,通过创业解决自身就业问题,甚至通过创业为社会提供的更多的就业岗位,有利于缓解当前社会就业压力,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国家负担。 二、高职院校创新创业教育现状 (一)对创新创业教育的认识不到位 在我国,创新创业教育起步较晚,最早的创新创业教育实践探索试点工作首先是在一批本科院校开展,而高职院校引入创新创业教育课程则相对较晚,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高职院校教师对创新创业教育的思考和认识。鼓励我国各大院校积极开展创新创业人才教育,将“双创”教育推上了历史的新高度。但是,在进行创新创业教育实践探索过程中,部分高职院校领导和教师对其概念和本质认识存在偏差,这就导致了高职院校的创新创业教育政策和课程内容存在一定的狭隘性、片面性和局限性。认识偏差主要表现在创新创业教育被异化为“同质教育”,即未能将创新创业人才教育与不同类型的专业教育有机结合,相反,部分高职院校仅仅是针对全院校的学生开“大课”,没有充分考虑不同专业学生的不同需求。 (二)高水平的创新创业教育师资匮乏 对在校学生进行创新创业教育,师资力量是一个最重要的影响因素。据资料统计,一些高职院校创新创业教育教师人数仅占学校教师总人数的2%,其中拥有创业经历的教师更是寥寥无几。有的高职院校甚至抽调各专业的骨干教师组成临时的创新创业教育师资队伍,许多骨干教师大多没有创业背景,仅仅是停留在理论教学,其授课方式和风格与平时专业教育相当,因此不能突显出创新创业教育的价值与特色。相比国外先进的创新创业人才教育团队,不论是在队伍构建、创业经验,还是在实践能力上,我国高职院校相关的师资力量和条件都存在明显的差距,虽然产生这种差距的客观原因在于我国高职院校开展创新创业人才教育起步较晚,但是依旧需要政府部门和高职院校领导制定积极的政策,在主观上克服我国创新创业教育师资队伍不足的问题。 (三)学生创新创业实践机会不足 随着我国教育课程改革的深入,教育部越来越重视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为了鼓励广大学生积极投身创新创业领域,相关机构先后举办了汇新杯新兴科技+互联网创新大赛;中国科技创业计划大赛;东升杯大学生创业大赛;全国智能制造(工业4.0)创新创业大赛等。虽然高职院校更倾向于培养学生的动手技能,但是参考相关数据资料可知,高职院校的学生参与创新创业大赛参与度并不高,即使有些学生积极参赛,但却因为自身学校“出身”较低的问题而被拒之门外,这也反映了部分比赛依旧存在不公平性的问题。同时,有的高职院校虽然口头上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实践活动,但实际上却不积极寻求与相关企业合作为学生搭建实践平台,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学生们创新创业实践机会和条件。 三、优化高职院校创新创业人才培养模式的建议 近年来,诸多学者针对我国高职院校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展开了探究和热烈的讨论。黄德斌[1]将高职院校创新创业教育融入人才培养,强调了创新创业教育师资队伍建设的重要性;廖彩霞[2]等将创新创业教育与创业课程、创业导师队伍、创业基地、创业人才培养相融合,构建了我国高职院校“3+1”创业教育模式;王怡静[3]立足“熊彼特创新理论”和“创客及创客教育”两个视角,提出了我国高职院校创新创业教育的分析框架。他们都立足于我国高职院校教育现状,为高职院校创新创业人才培养模式提出了诸多建设性意见。基于第二节列举的三个问题,本节将从以下师资团队、课程体系以及校企合作三个方面对目前我国高职院校创新创业教育进行优化。 (一)打铁还需自身硬 作为培育创新创业人才的中坚力量,明确教学目的,提高教师综合素质,对于高职院校高质量完成创新创业教育目标意义重大。因此,打造优秀的创新创业教育教师团队,需要自觉树立“打铁还需自身硬”的信念。首先,高职院校应该充分运用自身优质资源,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教学研讨和专题培训,让更多教师明确创新创业教学认识,掌握创新创业人才教育的策略和方法;其次,通过调研,了解学生对创新创业的看法和需求,保证课堂教学有的放矢;另外,团队成员间要明确自身分工(调研、策划、教学、实践等),同时,还要加强与校外专家、团队的联系与合作,积极引进国内外优秀的创新创业导师人才。 (二)“一纵一横”课程体系 高职院校创新创业教育课程内容既要囊括创业基础理论,又要包含创业精神这些公共内容,还要在各个专业教育中融入成功的创新创业实践案例,通过相关创业项目的介绍使专业课和创新创业课程深入人心,同时,还要在公共教学内容上对创新创业教育进行扩充,不断丰富教学内容,提升教学档次。另外,当代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体系需要进行有针对性的分层分类设计,剔除传统教育中“一锅乱炖”的弊端。高职院校创新创业教育的最终目标是促进学生整体综合素质的提高,由于每类学生所涉及的专业领域不同,这就决定了他们未来创业发展的方向也各不相同,因此,需要优化相关的课程体系,针对不同专业、不同特长的学生制定不同的创新创业教育课程计划。例如,在横向上,机械、化工等理工科类专业学生实践性较强,则应该在课程体系制定过程中重点培养他们的技术创新能力;对于法律、会计类等文科类专业学生则可以重点挖掘他们的创业精神和实践能力。同样,在纵向上,可以根据学生接触创新创业教育时间的长短或者学生创新创业能力的高低,开设学习难度逐次递增的班级。如此“一纵一横”的创业创业教育课程体系,有利于教师因人而异开展教学,提高教学质量。 (三)校企协作促双创 “工学交替”一词来源于德国职业学校的“双元制”,强调理论知识应用于实践的重要性。创新创业学习仅仅停留在知识理论是远远不够的,还要带着新知识从校内走到校外企业开展实践,在实践中发现不足,克服不足后再实践,最后完善自身创新创业知识体系。高职院校和地方企业应该共同出资建立创新创业孵化中心,一方面,专业老师能够参与企业的项目研究和开发,丰富企业科技知识储备,另一方面,在校优秀学生能够真刀真枪参与孵化中心的项目,提高自身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可见,高职院校和企业能够共享合作成果,达到共赢目的。另一方面,地方企业可以通过一次性赞助或者定期出资的方式为在校学生设立创新创业专项基金,在确保创新创业项目合理的前提下资助在校学生,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实践机会,也为学生走向更高的平台参与创新创业比赛提供有利条件。 四、总结 总之,大力培养创新创业人才,是当前我国进行经济健康转型的重要保障,也是世界各国发展经济、科技,提升综合国力的中坚力量。在创新创业教育领域,虽然我国高职院校与国外院校还存在一定差距,但是只要我们抓住主要矛盾,科学合理地进行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增强师资力量,优化课程体系,夯实校企合作,一定能够逆风前行,实现创新创业教育价值,最终为社会进步以及国家经济发展提供更加可靠的优秀人才。 参考文献: [1]黄德斌.高职院校开展创新创业教育专业人才培养的现状及对策研究[J].丝路视野,2017(3):65. [2]廖彩霞,周勇成,刘俊.“双创”背景下高职院校“3+1”创业教育模式实践研究[J].教育与职业,2018(23):69-73. [3]王怡静.双视角下高职院校创新创业教育的思考[J].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8,22(05):1-5. 作者:刘媛 单位:湖南娄底职业技术学院
管理创新论文:实施企业管理创新推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文章摘要】创新是企业发展永恒的主题,而管理创新对于推动企业发展更具重要的意义。本文通过分析企业实施管理创新的条件入手,重点提出了通过人员创新、制度创新、竞争模式创新、战略创新的方式,来为企业实施管理创新提供参考。 【关键词】企业;管理创新;可持续发展 企业管理创新就是不断根据市场和社会变化,重新整合人才、资本和科技要素,以知识创新适应市场,满足人才需求,同时达到自身的效益和社会责任的目标的过程。这个过程也是管理本身的过程,可以说,管理过程就是知识创新过程,管理就是创新。为此,着力推进管理创新,切实提高企业的现代化管理水平,已成为企业提高核心竞争力的一个重要因素,被越来越多的经营者所重视。 一、企业实施管理创新的条件 1、创新意识是基础 创新主体是实施企业管理创新的基础。对一个创新主体而言,创新意识首先反映在其远见卓识上,即能够敏锐地判断企业与管理发展的大趋势,能够在现实的问题中找到关键性的东西并能看到其背后创新的萌芽。创新意识其次则反映在创新主体的文化素质、价值观上。这是因为创新主体能够产生创新意识,一定与其文化素质及其对本业务的精通有关,也与创新主体的价值观导向有关。 2、创新氛围是前提 创新主体能够有创新意识,能有效发挥其创新能力与拥有一个良好的创新氛围有关。在好的氛围下,人就思想活跃,新点子产生得多而快,不好的氛围则可能导致人思想僵化、思路堵塞,头脑里一片空白。国外企业实行提案给奖制、提建议有奖制,鼓励员工出主意、想新点子,由此形成了一个创新的好氛围,于是各种创新主意不断涌现。 3、创新能力是推动力 创新能力直接关系到创意能否实施以便最终获得创新成果的问题。因此,创新主体的创新能力就成为管理创新的推动力。由于创新主体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一个群体,故创新能力在个人方面与某个人的天赋有很大关系,在群体方面则与群体中员工的智能结构、员工的关系程度以及结构等密切相关。 4、创新目标是结果 创新主体要进行创新,没有目标不行,这一目标就是管理创新目标。管理创新目标具体地说是一项创新活动意欲达到的状态。具体的管理创新目标与具体的管理创新领域相一致。创设目标管理方法,则与寻找一个更好的控制与激励员工方法的目标相关。由于创新活动没有明确的创新目标不行,因而创新目标就成为创新的必备条件。 二、企业实施管理创新的措施 1、实施企业思维的创断 这是企业管理创新的灵魂。企业管理思维模式的创新就是企业为了取得整体优化效益,打破陈规陋习,克服旧有思想束缚,树立全新的管理思路。思维创新直接表现为一种创新性思维活动,企业价值观念和企业经营创新。 2、推动企业人员创新 人员创新不仅仅限于人员的培养和流动,更重要的是人员观念更新和思维方式的创新。所谓人员观念的创新主要是指超越传统的经验性思维,开拓眼界时刻准备接受创新并且积极主动寻求创新。企业中作为创新主体的只有人,包括最高决策者、中间管理层以及基层管理工作者。只有当作为群体员工的创意得到企业的高层管理者的认可并决定试行时这些员工才能真正成为管理创新的主体。企业人员创新一是要促进企业高层领导提出较好的创新方案,并且在其任职期间付诸实施;二是发掘、培养并善于利用中层领导、下层管理员工或管理顾问的创意鼓励和推动管理创新在企业全面进行;三是企业职工在良好的企业环境中利用群体的智慧提出各种创新、合理化建议并且有效地执行、全员性地参与到企业管理中来。 3、转变企业的竞争模式 提升企业的运营能力,就要使企业成为一个全新的“敏捷性”经营实体。在生产方面,它能依照顾客订单,任意批量制造产品和提高服务;在营销方面,它能以顾客价值为中心、丰富顾客价值、生产个性化产品和服务组合;在组织方面,它能整合企业内部和外部与生产经营过程相关的资源,创造和发挥资源杠杆的竞争优势;在管理方面,它能将管理思想转换到领导、激励、支持和信任上来。 4、增强企业适应环境变化的弹性 积极推进组织变革,增进企业组织结构适应外部变化的弹性。针对我国企业长期以来因受旧体制影响与束缚,在组织结构上存在的种种弊病,积极推进全面的组织变革,完成企业组织结构的根本性改造,竭力提高组织效能。推进现代组织建设,应深入研究企业业务流程重组和学习型组织新理论及其方法,认真借鉴国外企业在这方面的实践经验,结合我国经济发展的现实条件、文化传统和企业发展的实际需要,积极探索以业务流程重组和适应环境变化的学习应变能力提高为主线,进行组织变革,提高企业组织的弹性。 5、推进企业战略管理的创断 企业战略创新首先是指企业战略的制订和实施要着眼于全球竞争,今后企业的竞争态势将是国内竞争国际化和国际竞争国内化。因此,任何企业的战略都必须放眼全球。另一方面企业战略的制订和实施要在捕捉外部环境机遇的基础上更多地立足于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形成。 三、结论 综上所述,我们应该在总结企业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充分分析企业所面临的内外部环境,借鉴国外优秀的管理经验,博采众长,融会贯通,取其精华,为我所用,才能够提出适合企业战略发展方向的管理创新措施。同时应该以人为本,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加强技术建设和制度建设,通过不断的推进企业管理创新,使得企业立于不败之地,实现可持续发展。 管理创新论文:推行财务预算管理实现企业管理创新 新世纪第一年,铁路财务会计工作取得了突出成绩,在推进财务体制改革、巩固和扩大扭亏增盈成果,加强国有资本监管、强化会计基础工作等方面积累了很好的经验。在2002年1月底召开的全国铁路财务工作会议上,一些单位交流了自己的经验做法,本刊选登南昌铁路局、广铁集团客运公司、昆明铁路局三单位的文章,以供大家参考借鉴。 广铁集团客运公司于2000年12月2日挂牌成立。公司成立以来,我们按照铁道部、集团公司关于客运公司改革的总体要求,以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科学管理水平为取向,积极探索并试行了财务预算管理制度,推动了客运公司管理创新,强化了成本的“刚性”约束,有效地控制住了成本费用,取得了初步成效。我们推行财务预算管理的具体做法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细分内部成本控制中心,科学确定财务预算管理的责任单元。 我们将成本中心作为财务预算管理体系中的基本单位,根据生产经营的环节和组织结构合理设置成本中心,并确定各自的职责范围和管理权限,尤其是强调成本中心负责人所承担的责任,预算的编制、下达、控制、分析和考核都以成本中心为单位进行。公司内部各层次共建立了150个大大小小的成本控制中心,通过成本中心的建立,将预算控制的责任传递到最基层,形成了一级保一级的预算控制机制。在各成本中心之间建立内部转移价格制度,确保成本中心成本的完整和真实,避免成本环节中出现真空地带,在不同的成本中心建立服务与付费的关系,制订内部清算办法,各部门的相互服务收费按实际成本计算,向最终用户收取,使每一项支出都纳入预算管理的范畴,促进财务预算管理责任的落实。重新确定各项作业成本定额,剔除所有不合理的开支,制定较为科学的物料消耗定额,并对成本的真实性逐项进行认定,为编制成本预算提供科学依据。 二是将收入预算按车次下达,增强员工的营销观念和效益意识。 公司成立之初,就对运营的61.5对列车进行了“量本利”分析,计算出了每趟列车的盈亏平衡点,并将“量本利”分析资料印发到各客运事业部和车队车班组织学习。在集团公司下达经营目标后,我们根据目标利润确定了营业收入预算,特别是按照每趟车的列车等级、运行区间及客流情况,将客票收入预算和车补收入预算按车次进行分解,层层下达到事业部、车队和车班,使每一位列车长、乘务员都明白自己担当的列车单趟应该完成多少收入、上座率达到多少才能盈利,从而主动改善服务质量,吸引客流,提高列车上座率。同时,及时掌握各车次客票收入的完成情况,与收入预算进行对比分析,为调整和优化列车开行方案提供依据。 三是强化资金集中管理,为财务预算管理提供资金保障。 资金跟着预算走,预算资金按照进度拨付,利用资金手段调控成本预算的执行。大宗物资的资金由公司统一对外结算。事业部和各成本中心严格按照成本预算及专项预算使用资金,不允许资金在不同的预算项目之间进行调剂,严禁将预算资金用于预算之外的其他用途。事业部和成本中心都没有融资权,资金的缺口由公司统一筹措。通过严格的资金预算管理,确保了公司生产经营、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的资金需求。 四是推行物资采购招标制度,从源头上加强成本预算的管理。 公司实行物资集中采购,逐步弱化事业部及成本中心的材料采购权限,对列车卧具备品、大宗的车辆配件等常用物料实行公开招标,定点定厂统一采购。事业部只可在限定金额内自行采购普通材料。通过集中招标,大大降低了材料消耗成本。2001年集中对五趟进京列车的卧具备品、乘务员制服进行了招标,单位价降低近30%,仅此一项就节约成本310多万元。 五是对相关实业实行一体化管理,完善了财务预算管理的内容和范围。 将与运输主业相关的餐饮、多种经营、工附业等相关实业统一纳入公司管理考核,全部回归主业核算,变多本账为一本账,纳入公司财务预算管理。对这些单位的收入、支出、利润、资金都编制下达财务预算,按规范的财务预算方式进行管理,向上级部门汇总编报一套报表。将相关实业的工资分配纳入公司人工费用总预算统筹考虑,统一政策,合理分配,消除了多元经营收入隐形分配的现象,既规范了管理,堵塞了漏洞,又能取信于员工,得到了大家的赞同。 六是相关服务市场化运作,减少了预算控制的层次和环节。 对列车保洁等非核心业务和公司不够擅长的业务实行外包,使公司能够更好地将精力集中于旅客运输服务这一核心领域,提高核心竞争力,同时节约人力成本和设备投入,减少成本控制环节。2001年,公司先后将各客运事业部库内列车、卧具等清洗保洁工作外包给了专业化的保洁公司,提高了列车服务质量,并节约成本50多万元。 七是注重预算的编制和审核,事前化解预算执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矛盾。 由公司确定总体经营目标和预算编制原则向事业部公布,事业部根据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建议。事业部预算编制从班组开始,并根据隶属关系逐级审核、汇总,班组预算由车间审核,车间预算由成本控制中心审核,成本控制中心预算由事业部审核,最后将预算建议上报公司。公司进行预算审核主要是确定哪些是必须做的,哪些是不能做的,哪些是可做可不做的;哪些钱该花,该花多少,而哪些钱不能花。审核的方法主要是验证预算建议的真实性,在征求事业部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财力和项目的轻重缓急进行排队和取舍。在预算的编制和审核过程中,公司上下充分交流信息,统一认识,使各级责任人熟悉了生产业务和定额管理,明确了责任和目标,从而大大减轻了预算控制的难度。在实际操作中,我们考虑客运公司是新成立的公司,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以借鉴,没有相关的历史资料和数据作比较,因此我们采用的是“零基预算”的编制方法,通过自下而上、自上而下的多个来回,不断进行修订、完善,使预算尽量接近公司的真实情况。 八是加快管理信息化进程,为财务预算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实行财务集中管理和成本实时控制,必须有功能强大的计算机网络系统支持。我们投入1000多万元资金用于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实现了公司与各事业部之间的网络连接、信息传输、实时查询和过程控制,保证预算的提报、审批、执行、控制都通过网络系统实现。将生产作业信息及时转化为财务核算信息,实现业务管理和财务系统一体化连接,达到实时查询和实时控制的目的。 管理创新论文:城市社会管理创新调研报告范文 为了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健康发展,就必须切实致力于相关法规范和制度的完善,用法规范和制度来规范引导和促进保障社会管理及社会管理创新,形成解决问题和创新发展的长效机制。推进社会管理创新,重点在于解决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特殊人群帮教管理、社会治安重点地区综合治理、网络虚拟社会建设管理、社会组织管理服务等问题。各级政法机关依法推进其本职工作,便是为社会管理创新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并且其中有些职能本身就是直接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工作 一我市家族企业众多 家族企业是一种范围极广、种类繁多、应用普遍的企业组织形式,即便是在现代企业制度比较成熟的美国,90%以上的企业仍然属于家族企业。家族企业不仅在欧美大陆十分普遍,而且在亚洲各国也非常盛行。改革开放后,民营经济逐渐成为中国经济的主流,家族企业得到了迅速发展。这主要源于家族企业的固有优势,比如集权决策效率高、亲情内聚力强、反应速度快、执行力强、心理契约成本低、恩威并用效果好、家长示范效应强、经营文化传承性好等。但是,目前我国大多数家族企业仍存在着产权关系不清晰、管理制度不规范、治理结构不到位等严重缺陷。面对知识经济时代和经济全球化的挑战,我国家族企业面临的最为迫切的问题就是管理创新。管理创新是家族企业弥补上述缺陷的基本选择。根据国内外家族企业的成功经验,我根据我市家族企业的管理创新有以下几种路径可供选择。 随着我国民营企业的发展,家族企业的竞争优势将从低成本竞争向差异型竞争转变,增长方式从数量扩张型向集约型转变,发展模式从封闭型向开放型转变,产权结构由一元化转变为多元化,管理模式将克服家族的束缚走向规范化和科学化,经营领域也逐步走向国际化。概言之,我国家族企业必将走向专业化、规范化和国际化。因此,我市家族企业面临的一个关键问题就是经营战略的调整。可以说,经营战略的调整好坏决定着企业的未来成败。比如,方太从“点火枪大王”转型为“抽油烟机大王”,吉利从多元贸易转向中低挡轿车,太太药业从保健品行业进入药品行业,这些都是成功转型的典范;大力拓展海外市场,同样为公司赢得了更大的业务增长空间;我市的轴承产业也是非常强壮。 家族企业制度创新主要包括资本社会化、管理专业化、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化。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能够有效利用制度安排的互补性,选择一种降低成本的机制,控制风险。这样既能保证经营管理层拥有足够的经营权,使企业能够在瞬息万变的市场活动中及时把握商机,又不致使出资人失去对财产的最终控制,双方各得其所,但关键是如何在出资人和经理人之间找到一种平衡机制。 家族企业要克服家长制的弊端,从人格化的社会网络交易转向非人格化的制度?交易,推进制度创新。首先,要加大产权制度的改革力度,有效地融合社会资本,实现资本的社会化;其次,要借鉴国外大企业的管理经验,实行专业化管理,正确对待职业经理人,激励和发挥他们的才干;第三,要积极规范治理结构,引进现代管理理念和专业管理技术。 传统家族企业的治理结构与现代市场经济体系具有尖锐的矛盾。家族企业治理结构不是建立在商业原则的基础上,其组织行为不是依据市场原则,而是依据?理规范;维系企业生存和发展的不是利益关系,而是个人之间的情感和血缘关系。在这种治理结构下,就容易形成“家长”的实际管理素质与现代管理者角色需求的矛盾。因此,家族企业要在坚持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前提下,结合家族企业的实际情况,引进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这是家庭企业制度创新的重要内容。 二社会管理方式方法的创新与价值分析 社会管理创新的突破口或曰启动点,往往是社会管理方式方法的创新,亦即社会管理手段创新。从社会管理的规律性来看,社会管理整体机制和制度的创新必须以充分全面而客观准确地掌握社会建设以及社会成员的具体状况为基础和前提,而社会管理方式方法的创新对相关要素的要求则相对要宽松得多。当然,从实效性的角度来看,社会管理手段创新同样须依托于信息化管理技术和机制的支撑。要避免“行政方法不能用、经济方法不好用、法律方法不会用、思想教育不顶用”的尴尬,必须依托于明确规定了各方主体的职能任务、权利义务和职责的法规范。唯有在法规范和制度支撑下,才能使社会管理形成一个完整的系统,各要素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影响,共同作用于社会事务的管理。 在目前阶段,社会管理方式与方法创新即是完善社会管理手段,实现由单一的行政手段向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教育等手段转变。社会管理机制制度创新。社会管理机制制度创新,是社会管理创新的根本所在,是各类创新的支撑和保障。无论是社会建设、社会管理,还是社会管理创新,都必须有法规范作支撑、制度作保障。因此,为了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健康发展,确保社会管理创新的实效性和持续性,就必须切实致力于相关法规范和制度的完善,解决好权、责、利的统一问题,用法规范和制度来规范引导和促进保障社会管理及社会管理创新,切实做到有法可依,依法管理和服务,依良法善治,形成解决问题和创新发展的长效机制。 社会管理机制和制度变革是完善和发展社会管理的基石。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健全 基层社会管理体制。最大限度激发社会创造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这是社会管理机制制度创新的指导原则——要形成并健全四种主体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又相互配合的新的社会管理格局;要注重对基层社会管理体制的健全完善;要最大限度激发社会创造力。所有这一切,都要服务于和谐社会建设的需要,有利于建立一种能够促进社会系统协调运转,对社会系统的组成部分、社会生活的不同领域以及社会发展的各个环节进行组织、协调、服务、监督和控制的新型社会管理体制。管理主体创新是社会管理机制制度创新的关键。社会管理机制制度的创新,要求对各类主体的职能范围作出明确界定,并按各自职能来分别设计管理机制,构筑相应的法规范和制度。在多元主体的社会管理格局中探索一种持续的互动运行模式,更需要坚实的机制制度作为支撑。 需要强调的是,社会管理创新强调从新的社会管理观念、方法乃至机制制度的研究开拓到实际机制或者制度化运用,不应忽略既有的社会管理资源和手段。社会管理所追求的终极目标是实现“善治”,即达成兼顾各方面利益基础上的公共利益最大化。所以,无论是推动参与型乃至自治型社会管理的理念拓展,还是探索社区矫治和特殊人群帮教的新机制,都应当以社会管理的秩序价值与政治、经济和社会效益为根本目标。 三、社会管理创新的内容与路径 管理内容创新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点。创新社会管理模式,必须创新管理内容,厘清管理领域,强化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有效调处社会矛盾,维护各方各类群体的正当权益。社会管理创新的主要内容可归纳为如下几个方面: (一)加强社会管理体系建设,增强社会管理合力 正确处理政府与社会组织以及各相关主体之间的关系,明确各方主体在社会管理中的定位。强调党和政府在社会建设中的中心位置,强调政府公共财政的更多投入,同时要健全和完善社会自治、自律和自我发展的新机制,充分发挥各种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在社会管理上的主体性及其对政府社会管理的监督制约作用。 建构和实施以权利为导向的社会政策体系,尊重和保障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加强社会服务体制建设,提升社会管理和服务水平,消除社会排斥,推动社会融合。 加强民生制度建设,确立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各方共同参与的民生社会管理发展新机制。改善和保障民生问题不仅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职能的必然要求,而且是政府行政必须优先实现的基本职能,也是需要社会和个人共同努力才能解决的问题。政府既要承担起直接提供各类服务的职责,又要善于借助其所掌握的权力、权威和信息、资源,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使其参与解决民生问题。 健全社会风险评估机制和应急管理体系建设,提高应对各种风险的能力,并形成维护社会长期稳定和有效处理社会公共危机事件的社会稳定机制。在群体性事件等危机处理中,要善于做到“情绪疏导”和“情绪管理”,以贴近的感情疏导民情,化解危机,尽量避免机械、简单地运用“物质满足”或者“物质诱导”的方式。 增强全社会参与社会管理的活力,进一步完善社会管理的运行机制。要建立不同社会主体之间平等、民主的社会合作机制,倡导参与型行政理念,形成兼顾各方各类利益、维护全体人民的发展利益与环境生态利益相结合的可持续发展管理机制,努力实现生态系统良性循环。 (二)社会管理创新须重点解决的问题 推进社会管理创新,进一步完善社会管理体系,既要全面展开工作,又要抓住源头性、根本性和基础性问题,重点在于解决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特殊人群帮教管理、社会治安重点地区综合治理、网络虚拟社会建设管理、社会组织管理服务等问题。 推进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创新,要公平对待,切实保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从就业、居住、就医、子女教育等基本民生入手,不断创新统一有效管理新机制,结合城镇化建设,积极稳妥地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现城乡一体化和服务全覆盖的人口互动管理模式,疏堵有机结合,使流动人口能够全面参与并真正融入当地社会生活,变流动为活力,从根本上解决流动人口不稳定和不和谐等问题。 推进特殊人群帮教管理创新,要建立健全对服刑在教人员、刑满释放解教人员、社会闲散人员特别是青少年以及吸毒人员等高危人群的常态化帮教管控机制,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和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推动教育改造与安置帮教工作双延伸。对特殊人群的帮教管理,要有措施、有方法、有体系,应在有利于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促进他们的发展上下功夫,尤其是应当致力于建构和完善帮助其更好地融入社会的机制制度,从根本上化解社会矛盾。 推进社会治安重点地区综合治理的创新,要将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等地区的治理和城乡规划、地区改造相结合,在完善基础设施、改善生活环境的基础上,健全基层组织、延伸公共服务,切实处理好整治、服务、管理和发展的相互关系;要对小旅馆、娱乐、洗浴场所等实行耐心指导、重点防控、过程监管,完善长效机制,突出指导服务理念。 推进虚拟社会建设管理创新,要提高对互联网的认识,注重研究互联网的内在规律和规则,充分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加强互联网的建设与有效管理,特别是要认真研究和充分利用法律手段,依法保证互联网健康有序发展。既要把网络舆情作为听民声、察民意的重要渠道,又要高度重视和评估舆情影响,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有效地制定互联网管理建设政策,正确引导网上舆论,维护网上秩序,营造有利于社会稳定的舆论环境。 推进社会组织管理服务创新,要致力于对社会组织的研究,承认社会组织在国家发展与建设中尤其是社会管理创新中的重要地位和积极作用,并按照社会组织发展规律施以有效监管,健全和完善相关法规范。 (三)社会管理创新的路径选择 推进社会管理创新,首要的是搞好制度建设,完善社会管理的一系列政策和法规范,建立与构建和谐社会相适应的社会管理新格局。 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特别重要的是要完善参与型及自治型治理结构,重视对优秀的管理者、优秀的专业人员和优秀的社会组织的培养和培育,通过对社会管理领域进行过程引导和规范,实现政府对创新活动和创新行为的有意识引导、调控和激励,形成卓有成效的社会管理创新生态机制。 社会管理创新要确立正确方向和科学路径,要促进社会活力而不是要限制社会活力,要对利益调整进行结构性改革,强调要尊重不同的价值观念,倡导不同的行为模式,倾听不同的利益诉求,重视沟通与协调。社会管理创新要对利益调整进行结构性改革,同时要尽可能地兼顾各方各类利益。但是,强调兼顾各方各类利益绝不是不能损害任何利益,绝不意味着不能采取任何强制性手段。问题的关键在于改革中的利益调整要着眼于整个社会发展进步,要引入行政过程论,对各方各类利益进行综合的全面衡量,依法作出科学合理的裁量判断。 社会管理创新是一种具有高度自主性的创造性活动,依赖于不同思想、意见和利益诉求的相互交流和撞击,依赖于开放性、自由交流、容忍不同观点的环境,更依赖于相关各方全方位参与管理、决策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这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规律性特征,在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中要予以最大限度的尊重。 四、政法机关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职能发挥 社会管理创新主要涉及到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和社会成员的关系问题。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政法机关没有什么用武之地。相反,各级政法机关依法推进其本职工作,便是为 社会管理创新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并且其中有些职能本身就是直接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工作。无论是法院依法判决、裁定,还是检察院的依法抗诉监督,对于社会管理创新机制制度的形成和不断完善,提高其制度化、法制化乃至法治化的水平,都具有重要的规范、促进和监督制约作用。而政法机关和政法干警把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作为民心工程、实事工程、保障工程来抓,有助于推动政法工作全面发展进步。 “人民检察院通过检察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国家,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同违法行为作斗争”。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强化法律监督,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主动服务第一要务,不断提高执法办案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充分发挥各项检察职能,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通过执法办案来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司法公正,理顺群众情绪,维护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执法办案是履行一切检察职能的本源和归宿,也是检察机关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基础性工作。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当代社会管理的创新始终要求加强法治建设,唯有以法治理念为指导,以法制体系、法治程序和规范为支撑,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才能真正实现最佳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效益。 我市人民检察院深刻领会三项重点工作的精神实质,积极探索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方式方法和工作机制,从社会稳定大局出发,突出工作重点,延展服务领域,采取得力措施突出抓好社会管理创新,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更好地发挥了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一)是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增强党员干部的法制意识 发挥检察职能作用,更加注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努力实现从查办案件向预防犯罪延伸,从事后预防向事前预防延伸,从个案预防向制度和机制建设延伸,深化预防宣传、警示教育、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等工作。去年以来,该院结合办案实际,向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报送专题调查报告4篇,发出《检察建议书》26份,对遏制和减少各类犯罪,加强社会管理起到积极推进作用。该院以预防先行,在工程建设领域开展以摸底调查、预防动员、建立重点岗位人员预防档案、以案释法、帮助整章建制、开展警示教育、组织学法竞赛等内容的预防工作,有力地增强了工程建设领域干部职工预防犯罪意识,提高了建筑行业社会管理创新水平,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二)是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提高对特殊群体的管理服务水平 落实检察环节上的各项综合治理措施,积极参与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和平安创建活动,结合检察职能,拓展管理和服务渠道。把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被宣告适用缓刑和适用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人员等在社会执行刑罚的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和服务纳入社会管理的重点来抓,配合有关部门加强特殊人群帮教管理,帮助刑释解教人员妥善安置、融入社会;积极探索适应社区矫正特点的检察方式,加强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的法律监督。去年以来,通过协商办法,解决了10名劳教、劳改释放人员就业出路,并协助用工单位与其签订用工合同,落实了帮教措施。健全完善社区矫治机制,在对特殊人员管理服务的同时,建立和健全了《社区矫治工作实施办法》,使社会管理服务工作做到有规可守,有章可循。 (三)是加大查办社会管理领域职务犯罪力度,净化社会管理环境 不断加大对社会管理领域职务犯罪的查处力度,把查办涉及社会管理领域的职务犯罪作为服务社会管理、服务大局稳定的中心工作来抓。去年以来,集中力量先后在教育系统、政法系统、经济管理领域等查办了管理领域涉嫌职务犯罪案件10余起,涉农职务犯罪案件8件,其中在教育系统查办和经济管理系统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案值大、影响广,社会效果好,有力地促进和加强了社会管理领域管理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 (四)是加强青少年违法犯罪人群管理,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 结合办案,经常性开展青少年违法犯罪问卷调查活动,掌握其违法犯罪规律。针对部分青少年违法犯罪与网络毒害有关的实际,与公安、文化等相关部门开展多次清理校园周围网吧、录像厅活动。参与制定市政府关于出台加强文化娱乐场所管理规范,净化了社会文化环境,减少了不良环境对青少年的影响,青少年违法犯罪率较以前呈下降趋势。围绕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开展“担任法制副校长”、“法制进校园”、“送法进课堂”活动。去年以来,共建立联系点27个,举办中小学生法制讲座28场次,深受广大师生、家长和社会好评,有效地减少预防了青少年违法犯罪发生。 随着我国社会结构的深刻调整,社会生活多样、多元、多变的特征日益凸显。我国经济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在市场竞争中共同发展的局面基本形成;城乡结构发生显著变化,城市化水平大幅度提升,城镇人口从.亿增加到.亿;社会阶层结构发生深刻变化,在新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中,出现了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等新的社会阶层;社会组织形态发生了新的变化,已有%以上的城镇从业人员在新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中工作。 “单位”管理是以往中国社会管理的一大特点,许多制度和政策都和“单位”有关,要通过“单位”实施。现在发展市场经济,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益多样化,越来越多的人由“单位人”转变为“社会人”,以计划经济体制和过去那种权力构架为基础的社会整合功能削弱,传统的社会管理体制和方法越来越不适应社会结构的 变化。当前,我国已进入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改革攻坚的关键时期,我国改革发展面临的社会背景和社会基础发生了重大变化。从改革内容来看,我们需要推进的主要是一些涉及面宽、利益调整层次深、配套性强、风险比较大的改革,社会利益关系更趋复杂,统筹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难度加大。从改革动力来看,改革初期,人心思变和较低的社会预期激发着人民群众的改革热情,社会的动力与政府的牵引力紧密结合,推动着改革快速推进。随着改革不断深化,人们对改革发展的社会预期普遍提高,对改革发展成果的分享要求明显增强。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对社会管理工作提出的新挑战、新要求,我们必须科学判断、准确把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国际国内环境,科学判断、准确把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以与时俱进的精神,转变社会管理理念,创新社会管理体制机制,整合社会管理资源,完善社会管理法律法规,提高依法管理社会的能力和水平,切实加强和改进社会管理工作,才能有效化解各种社会矛盾,保持社会安定有序,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五创新管理理念,整合社会资源 社会管理也叫社会公共管理,是指政府及其他社会公共组织为了适应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和满足社会公众的需要,对涉及公众利益的各种公共事务,通过制定必要的制度和公共政策来实施的有效管理。社会管理的基本目标是完善社会功能,促进社会系统的协调发展,构建全体人民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环境,形成与社会主义政治、经济、文化秩序相协调的社会秩序。对社会管理可以从两个方面理解:其一是以政府为主体,对有关社会事务进行规范和制约;其二是以社会为中心,即企业、社会组织和公民,依据一定的规章制度和道德约束,规范和制约自身的行为。提升社会管理水平和创新社会管理体制是一项涉及层面广、触及问题多、解决难度大的社会工作,需要社会各界同心协力、齐抓共管。十六届届中全会明确提出:“必须创新社会管理体制,整合社会管理资源,提高社会管理水平,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在服务中实施管理,在管理中体现服务。 (一)坚持以人为本,创新社会管理理念 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核心,也是社会管理必须坚持的根本原则。在加强和改进社会管理中坚持以人为本,就是必须把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为促进社会和谐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解决好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解决好就业、就学、就医、社会保障、社会治安、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真正从根本上减少和化解各种社会矛盾,从源头上减少因利益冲突引发的社会矛盾;必须实现成果共享,使构成我们社会的各个阶层,参与社会发展的不同群体,都能够实现各尽其能、各得其所、共同发展,使不同阶层、不同群体共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必须整合社会资源,充分借助各种社会力量,培育发展各类社会组织,最大程度地整合各种社会资源,共同参与社会治理;必须着力减少社会发展的成本,通过制定和实施科学有效的社会政策,维护社会公平,实现社会公正,努力降低社会发展的成本,在更高层次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 (二)加快推进政府职能的转变,更加注重履行社会管理职能 在新的社会管理格局中,政府要切实担负起社会管理的职能,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优化机构设置,在继续抓好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的同时,更加注重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扩大公共财政对社会发展和社会事业的投入,把人力、物力、财力等公共资源更多地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倾斜,把工作着力点更多地放在解决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上。要以发展社会事业和解决民生问题为重点,优化公共资源配置,注重向公共服务薄弱的农村、基层、欠发达地区倾斜,逐步形成惠及全民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要不断改进公共服务方式,简化办事程序,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创新管理制度,为群众和基层提供方便快捷优质服务。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善于运用法律手段处理各种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既不能失职不作为,又不能越权乱作为。按照《决定》“继续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的要求,支持各类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改变政府以往介入市场过多的″越位″和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方面的″缺位″现象,顺应全球社会公共管理新趋势,加快传统的“经济管理为主”向现代的“社会管理为主”转变。 (三)积极推进城乡社区建设,健全新型社区管理和服务体制 社区是城乡居民生活的基层单位,是政府社会管理与社区自治组织、民间组织自我管理的结合点,建设和谐社区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载体。当前,我国社区建设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创新社区管理,构建和谐社区,要从解决这些矛盾和问题入手,积极探索新的社区发展和管理模式,健全社区管理组织体系,建立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企业在社区建设中的伙伴关系,把一部分政府可以不直接承担和企事业单位剥离的社会职能、服务职能交由社区承担。发挥驻区单位、社区民间组织、物业管理机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社区管理中的积极作用,努力实现政府行政管理和社区自我管理有效衔接、政府依法行政和居民依法自治良性互动。大力推进社区服务的产业化、市场化、规模化、多元化,完善社区就业,社区保障、社区救助、社区卫生、社区文化、社区教育、社区体育、社区安全等各项公共服务;积极开展面向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社会贫困户、优抚对象等困难群体和特殊对象的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服务,强化社区服务保障功能,探索建立以服务群众为重点的网络化的社会管理机制,把为民服务的工作渗透到社区各个领域。农村社区建设则要把构建社区救助体系作为一项基本任务,建立健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大力发展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发展各类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帮助农民增加收入。要加强城乡社区自治组织自身的能力建设,通过提高居(村)民的自治程度,培养民主素质,提高社会责任感,合作精神和自我管理能力,使城乡居民自治组织成为协调民众利益、化解民众矛盾、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有效载体。 (四)培育发展社会组织,吸纳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 社会管理体制创新,要有利于调动市场和社会组织的参与力量;有利于实现公共资源、公共信息整合共享;有利于形成政府、市场、社会三者间的良性互动。只有科学整合各种社会资源,充分调动全社会的力量,探索多元化的社会治理机制,才能有效解决目前复杂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实现加强社会管理和降低社会管理成本的目的。因此,创新社会管理需要充分发挥政府、社会组织、市民等多方面的积极性,形成政府调控、社会组织和市民协同参与的社会管理新机制。要大力培育、发展各种社会组织、中介组织,包括 律师、公证、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机构和行业协会、学会、商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引导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城市社会管理。同时,要边“放水”边“筑堤”,坚持培育发展和管理监督并重,完善培育扶持和依法管理社会组织的政策,发挥各类社会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有助于政府与社会形成良性互动。针对目前社会组织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需要进一步创新管理体制:一是降低准入的门槛,因地制宜的确定准入条件,不搞“一刀切”。二是逐步实现社会组织与政府的彻底“脱钩”。政府过多或不适当的干预,往往会削弱社会组织的自治性,同时也不利于社会组织自身能力的发展。三是引导社会组织进行公开、透明化的运作,促进各类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严格行业自律,规范从业行为,承担社会责任,提高自律性和诚信度,增强透明度和公信力。四是加强立法,通过法律的手段,明确社会组织的法律地位、工作范围、经费来源、管理手段、管理程序等。依法管理和监督各类社会组织,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六社会管理创新的对人们的影响和启示 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切实履行好维护稳定的第一责任;抓住改善民生这一影响社会稳定的根本问题,解决好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更新管理理念、改变管理方式,创新管理措施,实现由防范、控制型管理向人性化、服务型管理转变。 要深入开展社会矛盾化解,着力构建“大调解”工作体制机制,积极组织领导干部接访、下访,认真落实社会风险 要深入推进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创新,努力在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关键问题上实现评估制度,进一步筑牢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的基础。要加强基层党的建设、基层综治机构等基层基础建设,满腔热忱地支持和帮助基层干部开展工作,确保基层工作有人抓、事情有人办、群众有依靠、稳定有保证。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努力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公众参与”的工作格局,为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提供有力保障。 当前,我国许多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已经明显地集中到与人民群众基本民生问题密切相关的环节。这对各级党委和政府统筹协调各种利益关系、有效化解各种社会矛盾的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决定》提出要统筹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妥善处理社会矛盾。利益关系是一切社会关系的基础,抓住了利益关系,就抓住了事物的根本。必须始终坚持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作为重点,正确把握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现阶段群众的共同利益和不同群体的特殊利益的关系,提高改革决策的科学性。必须严格遵循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原则,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积极化解各种矛盾纠纷。改革方案的设计,应充分考虑社会的承受程度,妥善照顾各方面群众的关系;政策措施的调整,要广泛听取各方面群众的意见,充分考虑不同群体的利益要求;大型项目的实施,事前必须认真进行科学论证,准确把握人民群众长远利益和现实利益的平衡点;公共资金的投向,必须首先用于解决低收入阶层特别是最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进一步拓宽社情民意表达渠道,要通过各种途径、方法,将拟制定的社会政策向社会公开,使人民群众对于同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社会政策设计有着充分而广泛的民意表达,确保社会政策的有效性、合理性和科学性。健全社会舆情汇集和分析机制,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建立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实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结合,更多采用调解方法,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要充分发挥思想政治工作优势,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维护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引导各阶层群众正确认识和处理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增强主人翁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同时要进行公民道德教育,培养社会公德和法制精神,使社会各阶层都能按照法律和政策,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要求、解决利益矛盾,自觉维护安定团结 我市的现阶段工作已近有很大的进步,一项任务不是一个国家总的领导就能解决的,是靠全民共同的努力合作下,团结的力量是无穷的。一切管理创新的关键在于观念创新。只有好的观念才能产生合理有效的管理制度。观念是人的主观世界,而主观世界是客观世界的反映。因此,观念创新必须通过深入研究实践活动和由它们产生的成果——科学和文化知识,才可能提炼出新的看法,从而指导管理活动。因此,加强对实践活动的了解和加强学习是观念创新的关键。 管理创新论文:十八大报告关于干部队伍建设管理创新心得体会 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要“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还提出了体现改革创新精神的总体要求和一系列创新举措,在为新时期加强机关党的建设指明方向的同时,也对机关干部队伍建设提出了新的课题和更高的要求。对此,谈点自己的粗浅认识。 机关党务干部是机关党的工作的规划者、组织者和实施者,是机关党的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近年来,机关各级党组织切实把加强党务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党务干部素质,增强党务干部能力,作为一项重要基础工程来抓,使机关党务干部队伍在整体上呈现良好态势,绝大多数同志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勤勤恳恳工作、默默无闻奉献,为机关党建工作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我们也要清醒看到,机关党务干部队伍建设中还不容忽视地存在一些不平衡现象,如有的机关党组(党委)对缺额的党务干部不能及时配齐配强,或过多安排党务干部从事其他非本职工作;极少数党务干部对党务工作不够热心、工作积极性不高;还有极个别党务干部事业心、责任感不强,业务水平不够高等。这些都对提升机关党的建设水平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新形势下机关党建工作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实现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奋斗目标,必须高度重视机关党务干部队伍建设,努力建设一支与新形势发展相适应的高素质的机关党务干部队伍。为此: 一要建立和完善高标准的选人用人机制。选拔配备好专兼职机关党务干部,是机关党务干部队伍建设的极为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必须严格标准和程序,对进入党务工作者队伍的人选认真把关。为此,一是必须坚持精干高效的原则。机关党务干部在素质上必须精明强干,工作上必须高效快捷,能力上必须一专多能。要建设一支政治坚定、能力过硬、作风优良、奋发有为的执政骨干队伍。二是必须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使各方面优秀干部充分涌现、各尽其能、才尽其用。三是必须坚持群众公认的原则。要真正把群众公认作为选拔配备党务干部的标准,积极推行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等措施,确实把群众威信高、自身形象好、作风过得硬的干部选拔到党务工作岗位上来。 二要建立和完善合理的教育培训机制。要按照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要求,通过科学安排和严格培训,切实把机关党务干部培养成为综合素质优秀的复合型人才,努力实现“三个转变”:在知识结构上,由“单一型”向“复合型”转变,在能力素养上,由“经验型”向“创新型”转变,在本职工作上,由“粗通型”向“专家型”转变。为此,一要强化学习制度。认真落实学习计划,突出重点,在系统化、规范化上下功夫,着力提高思想政治素质、改善知识结构。二要建立在职培训制度。加大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力度,探索在职培训的新路子,通过集中培训、工作交流、专题调研、外出学习考察、与院校联办在职培训班等多种形式,拓宽党务干部培养渠道,不断为党务干部“充电”,帮助他们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更新知识、拓宽视野,提高政策理论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增强做好党务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三是要建立约束与激励机制。通过建立和完善党务干部任职资质制度、教育培训考核制度、教育培训与使用相结合等制度,强化党务干部的教育培训。 三要建立和完善科学的考核激励机制。要按照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要求,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符合科学发展观和政绩观要求的机关党务干部考核机制,形成正确的用人导向,逐步实现机关党务干部队伍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一是突出考核重点。要在全面考核德、能、勤、绩、体、廉情况的基础上,注重对党务干部工作实绩的考核,特别要突出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方面的考核。二是科学设定考核指标和评价标准。在考核指标设置上,要全面反映机关党建工作发展情况,不能片面地用单项工作考核党务干部的政绩。三是把考核结果和选拔任用干部紧密结合起来。对考核优秀的党务千部,要列入选拔任用的范围,原则上同等条件下优先任用,确实把那些德才兼备、素质过硬、政绩突出的党务干部优先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 四要建立和完善关心党务干部成长机制。机关各级党组织要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实现党的执政使命的战略高度,充分体量基层党务干部的辛苦,真正重视、真情关怀、真心爱护广大机关党务干部,满腔热忱地支持和帮助机关党务干部做好工作。要在政治、思想、工作和生活上关心党务干部,切实帮助他们解决遇到的各种困难和实际问题,为党务干部的进步成长营造良好的环境。要制定和落实党务干部建设的整体规划,加强党务干部与行政业务干部的双向交流,建立党务干部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形成机关党务干部交流、选拔和使用的有效机制,不断增强党务干部队伍的整体活力,真正把建设高素质党务干部队伍工作落到实处。 管理创新论文:知识经济时代的图书馆人力资源管理创新 [摘要] 知识经济时代图书馆的地位更加重要,对图书馆员也提出了新的要求,搞好图书馆人力资源管理势在必行。文章分析了图书馆人力资源管理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图书馆人力资源管理的新理念,并以佛山市图书馆为例阐述了佛山馆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以人为本,引入竞争机制、激励机制的新模式。 [关键词]知识经济;图书馆;人力资源管理创新 知识经济是“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的简称,按照OECD(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说法,知识经济是指以现代科学技术为核心的、建立在知识和信息的生产、存储、使用和消费基础上的经济。在知识经济时代,产品的生产、商品价值的提高,企业的成长乃至国家竞争力的增强,都必将更加依赖于知识和掌握知识的人力资源。美国的经济之所以能处于世界的首位,其真正的优势就在于具有丰富的高素质人力资源。国家是这样,企业也是这样,那么作为社会文化力的核心的图书馆更应该是这样。美国的图书馆学专家迈克尔戈曼就提出“图书馆拥有三大资源,一支由训练有素和知识渊博的图书馆员和其他图书馆工作者组成的队伍;馆藏;供检索馆藏使用的书目控制系统。”在美国,还有这样一种说法:图书馆服务所发挥的作用,5%来自图书馆的建筑物,20%来自信息资料,75%来自图书馆员的素质。就是说,在图书馆的服务中,图书馆员作为知识和智力的载体在图书馆生存和发展中成为首要因素,优秀的图书馆员成为图书馆最重要的资源。图书馆事业要发展,要在知识经济中发挥作用,搞好图书馆人力资源管理,势在必行。 ⒈图书馆在知识经济时代的地位与作用 知识经济是以人的知识为基础,以人的智力为资源的经济。知识经济时代对人力资源也有了不同以往的要求。它要求人力资源拥有高科技知识,有扎实的知识基础和广博的知识结构;要求人们有与之相适应的良好的心理素质;要求人们加快学习、不断学习、学会学习;要求人们有创新精神和创造能力。此外,它还要求人们具有应变观念和应变能力。那么作为社会知识信息枢纽之一的公共图书馆,人们必然把渴求知识、智慧、信息的目光,更加集中地投向图书馆,同工业经济时代相比,图书馆的社会地位将明显提高,其社会作用更为社会所公认。 知识经济时代的图书馆,其服务职能已不仅仅局限于文献借阅和封闭在藏书楼内,而是在充分享受现代技术所带来的各种资源方便,如:网上多媒体的在线服务、全国或区域性的文献采编交换中心、全球性的数字化信息网络等等。这些将把图书馆转换成为一个全新概念的、多功能的现代信息中心,要面向全社会提供联合化的信息服务。图书馆员也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价值不太高的图书馆员,而要让自己真正担当起信息专家、信息向导、信息管理者、信息顾问、系统专家等角色。世界首富比尔盖茨经营的微软集团在信息产业界以其强大的实力、新颖的产品、众多的精英人才而称雄于世,其显赫的业绩背后,微软集团图书馆提供的信息服务为其决策、科技、产品开发和推广发挥了强大的支持与后盾作用。比尔盖茨1997年接受美国专业图书馆协会记者的采访时说:“微软图书馆是一个我们职员的加油站和充电站。虽然人们可以自己上网来获取大量信息,但是图书馆所做的大量不可替代的工作更有助于人们提高工作效率。我们的图书馆员反映迅速,工作出色。” 图书馆还肩负着传播科学文化知识,进行社会教育的职能。一方面,它以潜移默化的方式塑造社会成员的道德观念和行为规范,另一方面,进入知识经济时代,知识更新越来越快,终身教育成为世界趋势。图书馆公益性、公共性和开放性的特点,能贴近群众、服务社会,社会上每一位公民都可以在这里根据自己的需要自由平等地、随心所欲的进行终身学习。图书馆通过自己的工作,给千千万万普通群众以实际帮助,它可以为失业者做就业前的指导,为失学者提供自学辅导,为受损害者提供法律帮助,为病者提供医疗咨询,为有志创业者提供宝贵致富信息,为涉世不深的青年提供必需的人生知识。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图书馆不仅仅被誉为“大学的心脏”,而且会得到全社会的重视,必将成为“社会的心脏”。 2.知识经济时代图书馆员的角色定位 知识经济时代越来越依赖数字化、网络化技术。传统图书馆正在被网络化、数字化图书馆代替,一系列先进的计算机技术、网络化技术应用到图书馆中,对图书馆的自身发展也提出新的要求。图书馆员的服务已经不仅仅是简单的借借还还,服务工作已由单一、被动,转向了开放、多方位和主动。他们既是图书馆员,又是知识经济的参与者,这就需要图书馆员必须具有较强的现代信息意识和广博的专业知识,要有极强的洞察力、创造力,灵敏思维和强烈的事业投入精神。只有这样才能尽自己的聪明才智,自由地使用任何资源,才能替读者作出决策,充分发挥本职业的巨大潜能,成为图书馆兼知识经济的主要参与者。总之,知识经济时代的图书馆员应该使自己从“图书保管员”变成“信息领航员”和“信息工程师”。 3.图书馆人力资源管理的现状与存在问题 在传统的图书馆管理中,虽然也很强调人才的引进和培养,但是缺乏人力资本的概念,只是单纯从图书馆的业务技术管理和发展的角度来考虑,没有形成对于人力和智力的投入、产出、创新和发展的思路。由于图书馆是事业单位,长期忽视成本管理,不讲究投入产出,在人事管理上侧重于编制管理,忽视人源资本管理,图书馆工作人员的职级和待遇既带有政府公务员管理的色彩,又带有科研单位科技人员管理的色彩:馆内各级负责人套用政府公务员序列,如局、处、科级等;其他人员套用科研人员序列,如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馆员等。这样的序列和评聘方法带有浓厚的政府行为和计划经济的影响。不仅不少图书馆的 馆长是政府从其他部门派来的,而且每个职级的人员数量也是事先由政府主管部门定下来的,职称论资排辈,不问能力高低,没有形成人才成长的良好氛围。正如有人指出的,在图书馆,“理想的岗位往往不是工作人员自己通过努力学习,不断更新知识和提高技术所能得到的,而是早已被某种社会关系所决定了。再加上分配、晋级、评职称等方面的‘阴差阳错’,挫伤了大多数人的积极性,使他们丧失了主动进取的精神。”由此导致骨干队伍特别是青年人才严重流失,队伍素质下降,工作效率低下,学术水平整体滑坡,服务对象不满。 4.创建图书馆人力资源管理新体制 4.1 HRM理念:人本管理 随着管理理论沿着由“经济人”到“社会人”,再到“决策人”和“复杂人”这样的进程发展,企业管理理念也从“以物为本”到“以市场为本”,再到“以人为本”。人本管理思想是以人为中心的人力资源管理思想,它把人作为企业最重要的资源,以人的能力、特长、兴趣、心理状况等综合情况来科学地安排最合适的工作,并且在工作中充分地考虑到员工的成长和价值,使用科学的管理方法,通过全面的人力资源开发计划和企业文化建设,使员工能够在工作中充分的调动和发挥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从而提高工作效率、增加工作业绩,为达成企业发展目标做出最大的贡献。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教育程度的不断提高,企业员工的素质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企业中“知识型员工”的比重越来越大,员工不再是为了生存而工作,他们渴望能力的充分发挥和更大的前途。由于企业的发展越来越依靠企业的知识积累,而员工是企业知识资本的所有者,这决定了企业中所有者与员工的关系不再仅是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更多的体现为合作者的关系。所有者仅仅是物质资本的投资者,而员工则是知识资本的投资者,双方的共同“投资”促成了企业的发展。人本管理就是在这样一个发展趋势中提出了的。它迎合了当今社会发展的潮流。 目前我国不少企业改组为公司制,实施制度创新,把人事部门改称为人力资源开发部,这当然不仅仅是名称的改变,它可以给图书馆界以许多有益的启迪。 4.2 创新人事管理,倡导以人为本的管理模式 人事管理部门要把将事作为重心,把人降格为“执行指令的机器”,转变到将人作为重心,把人作为第一资源,既重视以人择事,也重视为人设事。人力资源作为图书馆文献资源之外的另一宝贵资源,其状况决定着文献信息资源的保存和开发状况。图书馆要开发文献信息资源服务于社会,靠的是文献信息资源的开发者。如果人的活力得不到激发,人的积极性难以充分调动,人对文献资源的开发能力也就不可能最大程度地释放出来。即使有了最现代化的技术设备,如果人的积极性得不到发挥,设备的维护和运转也会受到负面影响而使效益受损。不仅如此,图书馆之间的竞争、图书馆与其他文献信息部门之间的竞争,在很大程度上也表现为人力资源的竞争。所谓以人为重心,就是把馆员作为图书馆的主体,把人力资源作为图书馆制定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的依据,作为实施图书馆战略的支撑点。人事管理的立足点应当是充分调动人的积极性,开发人的潜能,发挥人的创造精神,尽量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用其所长,避其所短。 4.3 引入竞争机制,全面推行聘用制 竞争机制是市场经济对于干部选用机制的最本质要求,是对传统的计划分配和组织安排干部的根本性变革。图书馆要想充分发挥其社会功能和作用,提高其社会服务的有效性,要想打破“吃皇粮”、“等靠要”的观念,改变家属“安置所”,干部“疗养院”的形象,就必须废除铁饭碗,实行全员聘用制,对现有人员实行公平竞争,择优上岗,让所有员工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升能降,只有这样,优秀人才才能脱颖而出,才能形成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 佛山市图书馆在全面推行聘用制方面就做出了有益的尝试,探索出一套适合本馆实际的人力资源管理新模式: 4.3.1 调整部门机构布局和设置 图书馆业务范围的不断拓展,旧的机构设置致使许多新的业务无法归口,一些部门职责划分不明确,理顺部门关系,重组业务机构,势在必行。佛山馆在机构重组上充分考虑社会需求,业务发展,明确部门职责和功能体现,考虑主业与副业的关系,通过拆散、合并、归口、更名、设立等形式形成了包括办公室及借阅、技术开发、信息、采编、少儿、研究辅导、服务部等7部1室的一个布局合理、层次分明、职责明确的部门架构。 4.3.2 实行定岗、定员、定额,推行岗位责任制 在调整机构的基础上,按现设有的部门实行定岗、定员、定额。定岗就是按部门的功能及工作环节设立岗位;定员就是针对某个岗位按工作时间及工作量安排固定数量的人数;定额就是按图书馆制定的总目标,分解成各部门、各岗位的分目标,为实现分目标所需完成的岗位工作量。实行三定是推行岗位责任制,实现目标管理的基础。 4.3.3 调整人员结构,实行优化配置 事业发展的根本在于人才,人尽其才是用人之道。图书馆的服务是分层次的,如信息服务与借阅服务是有别的,不同岗位其劳动的复杂程度也不同。同样,人才队伍中,能力、学识、思维因人而异,因此,人才与岗位的配置讲究科学,岗位的要求与人才的特点应结合起来考虑。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可以充分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 4.3.4 实行聘用制,引入竞争上岗机制 没有竞争,就没有生机和活力。竞争上岗就是废除以往任人唯亲、分配不公的旧模式,打破那种能上不能下的僵化的用人体制。图书馆要营造一个鼓励员工竞争,让人才脱颖而出的环境。通过人事制度改革推行业务岗位双向选择,管理岗位竞争上岗,特殊人才实行特殊政策,打破年龄、资历、学历、职称等限制,充分调动馆内员工的积极性。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全馆员工根据馆里公布的岗位职数、岗位级别及各岗位量化指标,结合自己的特长和条件选择自己喜爱的部门及岗位,对于申报部主任的员工,要面向全馆员工发表自己的施政演讲,员工根据候选人的施政演讲报告和报告的可信度,将自己神圣的一票投向可信赖的部主任,最后馆办公会议根据员工投票结果、候选人的综合素质 决定聘任部主任。部主任聘期为三年,从德、能、勤、绩来考核部主任,使部主任真正成为图书馆发展的中坚力量。 4.3.5 简政放权,实行分级管理 要使图书馆健康发展,必须简政放权,充分发挥中层骨干的主观能动性。邓小平同志指出,机构臃肿、层次重叠、效率低下等现象同“高度集权的管理体制有密切关系”。因此,要科学合理地划分权限,理顺行政与业务的关系,部门之间的关系,使行政为业务建设服务。把责、权、利适度下放,让中层骨干拥有宽松的工作环境和一定的自主权,使其权责一致,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这样才能使图书馆机构高效运转。 4.3.6 建立严格的考核制度和聘后管理制度 长期以来,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一直是影响馆风和办馆效率的重要因素。建立考核制度,是对员工进行上岗聘后管理的主要内容,也是加强人力资源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环节。各部门认真做好平时、年度、聘期内的考核工作,将考核结果与干部职务的升降、员工的任职挂钩,逐步形成一个“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有效竞争机制,以激发馆员的主观能动性。 4.3.7 实行激励机制,打破平均分配局面 任何管理者都知道,工作效率的高低关键取决于下级在上级不在场时的表现,取决于他们在没有更具体的指示时仍旧发挥积极性和创造性。图书馆业务面广,各部门忙、闲不平衡,承受的压力也不同,只有通过激励机制,奖勤罚懒,按业绩、按劳动量、按创造性来进行合理分配,才能使员工在工作中真正发挥其积极性和创造性,保证事业持续发展。 4.3.8 建立人才培养机制,推行继续再教育 在人才建设方面,职务和报酬是第一杠杆,学习和提高是第二杠杆。真正的人才永远不会满足现状,总是追求新的目标。图书馆工作能够给予人才的职务、职称和报酬总是有限的,与社会上的高标准相比差距很大。要留住优秀人才,就要提供给他们学习的机会和条件,让他们不断提高工作适应能力、创造能力和业务水平,以不断地迎接新知识的挑战,同时也将继续再教育作为聘用制度中的一个硬件条件。 综上所述,知识经济时代的图书馆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人力资源管理对一个图书馆来说具有极其重要的战略意义,只有充分重视图书馆活动的“人”,用以人为本的理念创新图书馆的服务与管理,才能促使图书馆事业得到快速、持久的发展。 管理创新论文:乡镇加强社会管理创新的工作心得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是党中央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审时度势、与时俱进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社会管理的重点在基层,难点在基层,乡镇是政权的基础、改革的前沿、发展的重点和稳定的关键,其职能作用发挥如何,直接影响民心向背和党的事业兴衰。,凭祥市被确定为全国35个社会管理创新综合试点城市之一,这对其所辖的乡镇该如何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加强社会管理创新提出了崭新的课题。为此,笔者结合在乡镇工作的经验,谈谈加强乡镇社会管理创新的一些思考。 一、乡镇社会管理的现状 十六届四中全会和六中全会分别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提出了“深入研究社会管理规律、完善社会管理体系和政策法规,整合社会管理资源,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的要求。然而,现行的乡镇社会管理格局还没有达到这个要求,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乡镇政府管理职能迷失。现在乡镇工作的基本定式是随着上级中心工作走,跟着上级下达的任务忙,围着上级考核的方向转,导致乡镇政府无心履行地方社会管理基本行政职能。 (二)行政老作为,服务老观念。社会变化了,面临的问题变化了,可是一些乡镇政府应对问题还是老方法、服务群众还是老观念。在社会管理方面,仍然习惯于居高临下、发号施令,对于群众的需求和困难,缺少主动调查了解和上达。 (三)乡镇指导村委会乏力。实行村民自治后,一方面乡镇不能过多干预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另一方面乡镇对村委会的指导收效不大。原因在于:一是当前村民自治的水平低,机制极不完善,自治等于不治;二是村干部收入低,没有社会保障等,难以调动其工作积极性;三是在乡镇指导村委会工作中,缺乏资金、物资和人力等资源的配套实施条件;四是乡镇干部培训学习时间少,指导水平不高,导致工作效率偏低。 (四)乡镇普通干部管理困难。一是乡镇干部普遍待遇偏低,工作缺乏积极性。二是干部素质不高,难以适应新时期的需要。三是乡镇在人事上没有提拔任用权,普通干部很难有升迁的机会,导致思想不稳定,工作不安心,没有积极性,导致干部管理难。 (五)乡镇公益事业建设难办。一是在筹集资金过程中,由于受益不均,无法建立统一的分摊标准,征收时难度较大。二是外出务工人员常年在外的资金收取难。三是部分农户因家境困难无法一次性交清而产生新的拖欠,造成兴办公益事业胎死腹中。 二、乡镇社会管理创新的对策 (一)解放思想、转变职能,创造乡镇工作新机遇。当前农村形势正呈现出三个重大变化:一是过去以“取”为特征的农村分配关系已经逐渐向“予”转变;二是过去以“混”为特征的干群关系正在逐渐向“和”转变;三是过去以“补”为特征的城乡关系开始逐渐向“哺”转变。我们要根据新形势发展的要求,及时转变乡镇政府职能,加强乡镇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夏石镇是全国第二批发展改革试点镇,全区党政“一肩挑”试点镇。崇左市友谊关工业园区落户夏石镇,区位优势、交通优势、资源优势、人文优势明显。夏石镇只有解放思想,从改变服务方式、加强经济合作、转变政府职能中创造新机遇,才能实现优势优先、又好又快发展的目标。 (二)正确定位、紧扣重点,谋求乡镇工作新突破。乡镇政府作为最基层的一级政府,处于国家权力和乡村社会的中间,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上级政府和部门的各项工作都要通过乡镇这级来实施完成。转变职能后,当前夏石镇工作的重点是紧紧围绕凭祥市委市政府提出的“统筹推进城乡一体化,加快城镇化建设”这一重大战略部署,全力打造崇左市一流的工业发展洼地镇、现代农业窗口镇、新农村建设示范镇、社会安定和谐镇、队伍建设形象镇。 (三)改革创新、科学施政,赢取乡镇工作新跨越。第一,改革乡镇政权运行新机制,走精简高效之路。要科学设置乡镇机构,采取乡镇党委和政府机构合并设置的办法,设置3至4个综合性办公室,包括党政办公室、经济发展办公室、社会事务办公室等,以整合资源、形成合力,提高效率。 第二,在队伍上致力激励约束,完善镇村干部管理新方式,走负重奋进之路。一是用改革与竞岗手段加压力。要按绩效定酬,打破“大锅饭”局面。二是用评分与保障手段强基层。积极探索农村“两委”干部工作目标责任制管理新模式,推行村干部工资保发、养老保险、医疗保障“三保”机制,解决基层干部后顾之忧。三是用考核与跟踪方法明目标。要制订完善《机关干部岗位目标考核办法》,让每名干部找准坐标,对号入座,定期组织班子成员、机关干部谈心活动,及时跟踪管理,掌握思想工作状况,让干部人人肩上有担子、个个身上有压力。四是用培训与锻炼方式优素质。加大对乡镇干部“充电”、“输血”力度,使之不断掌握新知识,增长新本领。五是用选拔与交流机制造平台。推行干部选拔“差额推荐、差额考察”制,变“伯乐相马”为“赛场选马”,建立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动态交流模式。六是用问责与监督措施保本色。组织干部经常学习《问责办法》,在问责查处上做到“既打雷、又下雨”,加强乡镇干部的纪律监督、审计监督和群众监督。 第三,在主体上全力创造优势,探索培育新型农民新办法,走全民创业之路。建设新农村和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农民是主体,也是内动力,只有提升农民素质,调动全民创业激情,才是抓住了乡镇工作的“牛鼻子”。为此,一要创造人文优势,增强农民的人格魅力。要狠抓农村精神文明建设,促进农民家庭和美、邻里和睦、人际和谐。二是创造技能优势,增强农民的适应能力。采取职业 教育、技能培训、外出取经、典型观摩、现身讲述等途径,引导农民学得会、用得上、能致富。三要创造产业优势,增强农民的致富能力。大力发展主导产业,培育一镇一品、一村一品,并把农民组织起来,变分散经营为规模经营。四要创造管理优势,增强农民的自治能力。尊重好、保护好、引导好、调动好农民的民主权利,让农民在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约束中增强参政意识、公民意识、法治意识、大局意识。第四,在管理上倾力保障服务,开创农村社会事业新局面,走和谐发展之路。围绕关注民生,抓好以农村危房改造和农村低保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建设,促进老有所养、老有所居、困有所助。围绕倾听民意,抓好信访恳谈会和信访导访机制,实行“三变”:变堵为疏,变上访为下访,变日常管理为全程服务。围绕解决民忧,建立乡镇政务中心,推进“一站式”便民服务,推行办点干部下村领办、代办、协办、督办制。围绕温暖民心,突出教育和谐,深入开展留守儿童关爱活动,推行留守儿童“家长制”;突出计生和谐,深入开展诚信计生和生殖健康优质服务,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确保计划生育率。围绕促进民安,落实技防设施,创建安全文明乡镇。(作者系凭祥市夏石镇党委书记) 管理创新论文:论新时期医院经济管理创新 引言 医院运用经济手段,按照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对医院的经济活动进行监督、指导、组织、计划与实施,开展经济核算和经济分析,合理使用财力、物力、人力,尽可能以最少的劳动耗费获得最大的医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就是医院经济管理。目前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水平与人民群众健康需求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要求的矛盾还比较突出。社区、农村医疗卫生和公共卫生工作环节比较薄弱,区域和城乡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不均衡,医疗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资源配置不合理。医院运行机制和管理体制不完善,药品的生产流通环节秩序不规范,医患矛盾较为突出。要达到医院和谐发展的目的,必须要有综合科学性管理意识,现代化医院管理理念,只有这样才能进行现代化医院建设,保障医院内外环境的协调发展。强化及完善医院管理,对于提高医疗质量、改善医患关系有着重要的实践和理论意义。 一、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管理理念 医院现代经济管理理念提出了医院现代经济发展,医院决策层的能力、理念、素质和视野决定了医院经济的走向和发展。现代医院经济管理处在变革不定中,是伴随着事物的变化发展关于选择的哲学,医院如何把握经济规律,顺应体制趋势,医院的领导核心层要有变革创新力,具有前瞻性思维、适应性思维和超前的经济管理理念,有效地对医院现代经济发展战略进行规划,全面革新管理,找准市场定位,发挥特有优势,这样才能规避风险,抓住机遇,领导市场潮流等。在实施医院经济管理的过程中,各级管理人员必须树立人本理念、法制理念、风险理念、成本效益理念、服务理念、市场理念等,对各项经济工作进行决策,实现对医院经济管理的调节、导向和控制,实现整体最优化,最终实现现代医院经济管理目标。 二、重视服务质量和医疗质量管理 患者对医疗服务提供方的基本要求是有效、安全、及时的医疗。在竞争激烈的医疗市场,没有优质的服务和质量保障,也难以巩固其在市场中的地位。为了保证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全体医院人员有强烈的质量意识,通过改革和创新,建立严格的医疗质量监控系统和规章制度。制定出合理的医疗护理质量标准、诊疗技术规范、入院标准等,在日常管理中明确规范这些标准,并作为医院现代经济管理的依据,来实现“医疗低成本、医院合理投入、医院合理收益、病人低消费”的新思路。另外,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对就医过程中的服务要求及细节更加人性化和复杂,医院要通过提高服务质量,深化改革,全面落实“以病人为中心”到医疗服务的全过程。 三、加强医院财务管理 医院经济管理最关键和最重要的部分是医院财务管理,医院财务管理是医院经济工作的核心内容,在医院的经济管理活动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也是一项业务性、法规性和政策性很强的系统工作。本质是根据资金运动的规律和特点,依照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合理处理相应的财务关系,有效安排医院的资金运动,在医院的医疗服务活动中财务管理起着导向、启动、控制的作用,对提高医院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利。财务管理的功能在医院经济管理中的体现:为经营活动的资金、保证医院服务活动和医院筹集资金需要;降低医疗经营成本和服务成本,增收节支,合理组织收入;医院的经营决策的参考,预测医院的经营和财务活动;通过对经营活动和医疗活动的分析和检查,总结经验,弥补不足,找出差距,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提高医院的经济效益。 四、充分发挥信息化建设促进医院经济管理 随着日益显着的经济全球化趋势以及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越来越重视信息化的建设,它几乎应用、渗透于整个经济社会。医院经济管理工作项目甚多,较繁杂,因此提高现代医院管理实用性和科学性,需要运用信息化建设辅助管理。实现医院信息化建设可以为医院经济管理工作提供实用、快捷、方便的平台,从而提升了医院的整体运营效率,对提高医院的核心竞争力有着巨大的促进作用。所以,医院必须充分发挥信息化的优势,推进信息化建设。 五、积极开拓医疗市场和领域 在市场经济中,必须适应当今市场经济,医院才能发展与盈利,这就需要医院提高市场竞争力,不断创新,优化产业结构。首先,完善和改进整体的医疗设备,改善就诊条件,进行科技创新;其次,积极开拓医疗领域和市场,提高医院自我调节的能力。在服务领域里 ,医院应利用自身的优势发展自己的服务空间,以满足社会各层次的服务、保健、医疗需求。 六、抓好医院人力资源建设 医院发展的根本动力人力资源的建设,是医院持续发展的基础,体现了医院竞争力的核心。医院提高综合竞争力的重要手段是加强人才资源建设,其重要受到了医院的广泛重视。为此,一是对高技术的人才加强重视程度。医院的人力资源主体是医生,医院在业内占有的地位以及患者对医院的信赖程度受医生医疗技术的直接影响。要支持和鼓励他们的研究项目,使其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为医院的长远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并最终实现提升医院的经济效益。二是完善奖惩体制,建立医院激励制度,采取有效的措施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激发他们的责任心和爱心,以便更好地服务患者,同时取得患者的信赖,提高医院的形象和信任度。 医院经济管理的总体目标是在新形势下医院现代经济管理树立“高效、低耗、优质”的理念。新医改要求用较低的费用,提供相对优质的医疗服务,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服务需求。医院应在为患者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之上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通过有效的经济管理措施降低医院的运行成本。 管理创新论文: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岗位资格制度与警务管理创新 一、警察岗位资格制度的涵义及内容 (一)警察岗位资格制度的涵义 (二)警察岗位资格制度的内容 1、警察职业准入制度。对招录的社会大专院校毕业生、军转干部和其他非警察类单位调入的人员,进行一定时间的岗位培训,合格后取得警察职业准入资格,对现有警察队伍中不符合警察职业需要的(不含开除和辞退人员),设置相应的正常退出机制。主要解决警察职业的“进口”和“出口”问题。 2、警察岗位分类及资格认定制度 (1)岗位分类:a、综合管理类:主要是行政管理岗位,包括政工、纪检、综合办公、生活卫生管理、行政后勤等部门人员;b、专业技术类:分执法岗位、矫正岗位、习艺指导岗位,包括管教、狱侦、教育、医务、生产经营(财务、审计、工程技术、经济)等。 (2)资格认定:对不同的专业技术类岗位设置相应的资格认定标准(另题研究)。 (3)岗位与职务管理:综合管理类岗位实行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务升降办法;专业技术类岗位实行专业技术职务升降办法(另题研究)。 二、警察岗位资格制度与警衔管理改革 (一)警察职业准入与警衔管理。对取得警察职业准入资格并担任警察职务的人员授予相应警衔;对正常退出警察职业的,取消警衔,但可保留现有的警衔工资。 (二)警察岗位分类与警衔管理。综合管理类岗位授予行政警衔,专业技术类岗位授予专业技术警衔,按现行《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实施办法》和《警衔工作管理办法》评授警衔。待警察分类管理和岗位设置完成后,对警衔评授和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修改。 三、警察岗位资格制度与警察职业培训改革 (一)警察学历培训。整合全国现有办学资源,选定几所办学条件好、综合实力强的警察类高校,作为警察学历教育基地,实行定向招生。 (二)警察职业资格培训。也称为上岗培训,对通过招考录用、军转安置、非警察单位调入的人员,进行一定期限的警察职业培训,取得职业资格后,安排相应警察岗位。 (三)警察继续教育培训。凡涉及警察职务(重点是技术职务)晋升的须进行一定期限的继续教育培训,取得职务晋升培训合格证书,才能参加高一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四)警察警衔晋升培训。警察分类实行管理后,须对现行警衔晋升培训模式进行改革(可纳入警察继续教育培训)。 管理创新论文:税收管理创新的若干理念问题 论文关键词:税收管理创新 论文内容提要:本文回顾了我国10多年税收管理改革实践,在解析主要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分别提出了税收管理理论创新、技术创新、组织创新和制度创新的基本思路及对策措施,以加-陕实现传统税收管理向现代税收管理转变。 伴随着新税制的实施和税收征管改革的不断深人,我国税收管理取得了历史性的进步。但是。税收管理中一些深层次的问题和矛盾,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特别是加人WTO后,传统的税收管理理念、管理模式和管理体制正面临新的挑战,迫切要求加快税收管理的改革创新,实现传统型管理向现代型管理转变。 一、税收管理的理论创新 理论创新是社会发展和变革的先导。创新税收管理理论是变革税收管理的前提。由于历史的原因。长期以来,我国对税收管理理论研究不够重视。税收管理理论的发展远远落后于税收改革与发展的实践,也落后于其他一些重要社会科学领域。 我国税收征管改革摸着石头过河走了10多年。税收征管改革从一开始就缺乏科学的理论准备和理论指导。税收征管改革基本上是凭经验和直觉进行。在解决改革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中徘徊。无论是20世纪80年代末,进行的“征、管、查”三分离或二分离的摸索,还是新税制实施后,对传统专管员制度全面改革,所形成的“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新征管模式,以及进人21世纪后,采取科技加管理措施,以信息化推进专业化的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基本上都是在理论准备不足的情况下进行的,未能从理论上对税收管理改革目标体系进行深人系统地研究,在科学把握税收管理的本质、规律、原则等基本理论问题的基础上,形成税收管理改革的基本理论框架,给予税收管理改革坚强有力的理论指导。因此,在改革的目标方向上,缺乏准确清晰的定位。目标设计缺乏系统论证,征管改革的框架和基本模式一直处于变化之中,对征管改革的方向经历了反复探索和较长时间的认识过程;在改革的思路上。始终循着相互制约的指导思想,沿着职能划分的思路。把分权制约过多地寄望于征、管、查职能的分解上。追求税收征管的模式化;在改革的范围上,侧重于税收征管的改革,忽视税收行政管理的改革。未能把对以纳税人涉税事项为主要管理对象的税收征收管理和以征税机关、征税人为主要管理对象的税收行政管理作为改革的整体进行系统设计,忽视人力资源的配置管理和开发利用;在改革的进程上,对不同地区制约征管改革的因素研究不够,缺乏整体规划。常常处于走一步看一步,造成各地改革进度不一。带来征管业务的不规范、信息技术应用的不统一。由此导致税收管理改革走了一些弯路,浪费了不少人力、物力和财力,增大了改革成本。 当然,税务部门在改革实践中也进行了一些理论探索,但主要还是停留在对改革方案的修修补补。疲于寻求解决具体问题的措施上,缺乏在税收管理改革实践基础上理论创新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要解决税收管理改革中的问题和矛盾,加快建立现代化税收管理体系,提高税收管理水平,必须创新税收管理理论。 推进税收管理的理论创新,首先要转换传统税收管理的理论视野和研究方法,注意在改革实践中进行税收管理的理论探讨,善于总结经验教训,把成功的经验系统化、理论化;其次,要注意研究借鉴当代西方公共管理理论和工商管理领域发展起来的管理理念、原则、方法和技术,结合我国税收管理的实际,创造性地加以吸收和运用,形成适合中国税收管理特点的新思想、新方法、新体系,并在指导税收管理改革实践中加以丰富和发展;还要注意不断研究税收管理的内在规律、原理和发展趋势,善于抓住揭示税收管理内在客观性的发现性认识,创造税收管理科学的前沿理论。通过寻求税收管理理论突破与创新,推动税收管理的组织创新、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彻底改变我国税收管理改革目标不明、方向不清的被动局面,彻底改变税收管理理念僵化、管理方式陈旧、管理手段单一的落后局面,实现传统税收管理向现代税收管理的根本转变。 二、税收管理的技术创新 科学技术是税收管理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创新税收管理离不开现代科技手段的支撑。信息化是当今世界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趋势。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对税收管理正产生着革命性的影响,为创新税收管理开拓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创新税收管理技术,以信息技术和通迅技术为基础,实现税收管理信息化是深化税收管理改革,提高税收管理质量和效率,实现税收管理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伴随着税收征管改革的深入,我国税收管理信息化经历了从无到有、从人脑到电脑、从单机运作到网络运行的历史性跨越,信息技术对税收管理的支撑作用日益显现,税收管理技术有了重大突破。但不容忽视的是,我们不惜重金投入,购置相当数量和一定档次的计算机技术装备,与应达到的应用程度和应用效果仍有相当差距。在推进税收信息化建设过程中存在着不少问题,突出表现在税收信息化建设缺乏总体规划,软件开发应用杂乱无序,信息系统平台不统一,数据处理缺乏层次性和综合性,形成许多“信息孤岛”;信息资源利用不充分,集中分析监控能力不强,导致高技术与低效率并存,高成本与低产出共生,造成人财物的极大浪费。对此,我们应当认真总结和吸取过去在税收信息化建设中留下的深刻教训,从战略高度推进税收管理的技术创新,加强对信息化建设工程组织学的研究,克服盲目性和随意性,加强对税收管理技术的理论研究和应用研究,彻底改变机器运作模拟手工操作的状况,挖掘信息网络技术的潜在效能。 创新税收管理技术,实现税收管理信息化,是科技与管理相互结合、相互促进,推动税收管理发展,实现税收管理现代化的过程。目的是要使人工管理与机器管理组成的整个管理体系效能最高。实现税收管理的技术创新,推进税收管理信息化应突出四个重点: 其一、坚持按照一体化原则,遵循“统筹规划,统一标准,突出重点,分步实施,保障安全”的指导思想,进一步完善优化信息化建设的总体方案和具体规划,逐步实现业务规程、硬件配置、软件开发、网络建设的一体化,在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整体推进上求得新突破。 其二、从管理思想、管理战略上突破传统观念和管理方式的束缚,适应现代信息网络技术发展的要求,实现技术创新与管理创新的互动,在现代技术和科学管理有机结合上求得新突破。通过税收管理的技术创新,改造管理流程,重组职能机构, 变革管理方法,优化资源配置,规范权力运行,把整个税收管理工作有机地联系和带动起来,形成上下级之间、同级之间的互动响应机制,构建起与信息技术发展相适应的管理平台。 其三、利用先进的通讯和网络技术,建立多层次有针对性的税收服务技术体系。一方面大力推进网上申报、电话申报、磁盘申报、银行卡申报等多种电子申报方式,大力推进税、银、库联网,实现纳税申报和税款征收信息的网上流转,最大限度方便纳税人及时快捷申报纳税,为实现集中征收奠定基础。另一方面全面建立税法咨询、税收法规、涉税事项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包括提供电话自动查询和人工查询系统,电子化的自动催报催缴系统;利用电子邮件向纳税人定期提供税收政策法规信息,向特定纳税人进行有针对性的纳税辅导。利用互联网提供税收法规查询,与纳税人沟通交流,实行网上行政,网上办理涉税事项,接收对偷税违法行为和税务人员廉政问题的举报、投诉等等,使信息技术在方便纳税人,提高办税质量和效率,降低税收成本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其四、以先进的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为依托,把税收管理全过程纳入完整、统一、共享的信息系统,实施全方位的实时监控。一是建立高度集中的数据处理系统。在统一数据结构和标准的基础上,逐步实现征收信息向地市局和省局集中,进而再向省局和总局两级集中,克服信息传递中封锁、变异和沉淀,提高征收入库操作的规范度,实现数据管理效率和质量的全面提升。二是建立以信息收集分析利用为重点的税源税基监控系统。从信息经济学角度分析,管理薄弱是与信息获取能力不足相伴而生的,只有信息完备才能实施有效管理。因此,在加强纳税申报信息采集管理的同时,要加快与工商、银行、技术监督、海关、公安等部门的信息交流和共享,以增强税务机关获取外部信息的能力。三是建立以依法行政为重点的管理流程控制系统。在将税收管理全过程纳入计算机管理系统的基础上,利用信息技术控制业务处理流程,减少自由裁量的环节和幅度,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参与税收管理质量的控制和改进,实现对执法行为的监督制约,使税收管理全过程每个环节责职、每个权能行使、每项工作绩效,都能通过网络透明地呈现在管理决策平台上,提高依法行政的透明度。 三、税收管理的组织创新 税收管理机构是根据履行国家税收职能需要,围绕税收行政权力设置、划分和运行而形成的组织体系。设计科学的税收管理组织结构是有效实施税收管理的组织保证。税收管理组织结构是否合理,直接关系到能否履行好国家税收职能,能否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纳税服务,影响到税收管理质量和效率的高低。 回顾我国税收征管改革历程,有关方面一直在寻求建立一个科学高效的税收管理组织体系。每次征管改革几乎都离不开对征管组织机构的撤并调整,特别是新税制实施后,征管组织机构处在不断的调整变化之中,有的撤销税务所,按区域设置全职能分局;有的在分局下还设有中心税务所;有的很快又取消全职能分局,按征、管、查职能外设征收局、管理局和稽查局等专业局;有的仍留存着一直游离于机构改革之外的外税局、直属局。总的说来,这些改革措施始终没有打破原有征管机构的层级,没有跳出按征、管、查设置机构的框框,没有冲破地区行政管辖范围的界限,没有发挥运用网络技术构造组织结构的优势。税收管理组织机构庞大臃肿,管理层级环节过多,机构设置不统一,职能部门交叉重叠,权力结构过于集中,管理组织过于分散,资源配置不讲成本效益,组织结构效率低下的问题依然不同程度地存在,甚至有些更为突出。 要从根本上解决征管组织结构问题,提高税收管理组织合理化程度,必须大力推进税收管理机构的改革创新。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建设步伐的加快,税收管理信息化水平的日益提高,税收管理机构改革创新的着力点应放在依托信息网络技术,打破部门约束和层级限制,根据税收管理的内在规律,优化管理资源的配置,使传统封闭的机械式组织向现代开放的网络化组织方向发展。 一要减少管理层次,收缩征管机构,确立税收管理机构改革的总体目标和基本框架。现代管理组织理论和发达国家的实践证明,要提高组织结构效率,必须减少行政管理层次,精简管理机构,实现组织结构的扁平化。我国目前税收管理组织结构,从总局、省局、市(地)局、县局到基层分局有5个层级,除基层分局外,有4级行政管理层。世界上很少有这种5级架构的征管组织体系。要创新税收管理组织结构,必须打破这种僵化的5层“宝塔”结构,冲破行政区划的约束,根据经济区域、税源分布、规模大小,设置税收管理机构。从改革的渐进性考虑,税收管理机构改革的近期目标可以定为实行总局、省局、市局、县局4层组织结构。今后条件成熟时,对省级局还可以进一步考虑打破行政区划,根据经济区域进行撤并,设置跨省大区局,如像人民银行跨省设置分行机构。 二要统一征管机构设置,实现基层征管组织结构的扁平化。根据企业组织理论学的研究,企业管理组织机构设置通常有四种模式,即以产品为基础的模式、以职能为基础的模式、以客户为主的模式和融合前三种的矩阵模式。按照前述税收管理机构的改革目标和国外税收管理机构设置的做法,适宜采用按税种类型和职能分工相结合的模式设置内部机构。在基层局(县、区局和将来实现征管实体化的地市级局)适宜按职能分工和纳税人类型相结合的模式设置机构,除稽查局可作为外设机构外,其它专业局都应全部转为内设机构,同时还应撤销过去外设的直属局、外税局,实现对内外税、不同行业、不同预算级次企业的统一管理。基层局的主要职能是对辖区内税 源税基的控管。分类管理是专业化管理的基础,对纳税人实施分类管理是国际上许多国家的成功做法。 三要构建与信息化相适应的税收征管运行机制,实现税收征管的信息化。利用信息技术改变税收管理的流程和组织结构,建立一种层级更少基层管理人员权责更大的管理体制。在县(区)局内部,根据税收征管和信息化的内在规律,重新设计和优化税收征管业务和征管流程,将咨询受理等纳税人找税务机关办理的涉税事项集中到前台办税大厅实行全方位服务,解决纳税人多头多次跑的问题;将纳税评估、调查执行、稽查审计等税务机关找纳税人的所有管理事项,集中到后台实施分类管理,解决税源税基控管薄弱的问题。 四、税收管理的制度创新 深化税收管理改革,既需要消除不适应现代税收管理发展要求的制度性障碍,更需要针对解决新情况、新问题作出新的制度安排。优化税收管理制度设计是税收管理改革与发展重要内容,也是从制度层面解决当前税收管理存在问题的必然要求。税收管理的制度创新应当紧紧围绕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和税务机关管理效能,降低税收风险即法定税收与实际税收之间差额这一税收管理目标,在税收管理制度体系优化设计上求得新突破。 当前税收管理制度创新应当突出两个重点。 (1)要着眼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促使其如实申报纳税,解决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一要建立以纳税人为中心的税收服务制度。税收服务是保证纳税人依法纳税的重要条件,必须按照新征管法的要求,尽快将税收服务从过去的道德范畴上升到行政职责,构建起以纳税人为中心的税收服务制度体系,为纳税人提供享受各种税收服务的制度保障,包括设立多渠道政策性服务的制度,确保所有公民享受和获得税收知识的权力,使纳税人有能力自觉、及时、准确申报纳税,减少无知性不遵从;设立以客户为导向的程序性服务制度,确保办税公平公开,程序简便规范“一站式”服务到位,使纳税人减少“懒惰性”不遵从;设立完善的权益性服务制度,确保客观公正开展行政复议,主动实施行政救济,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减少情感性不遵从。 二要建立以纳税评估为基础的纳税信用等级制度。纳税信用度的高低直接体现着税法遵从和税收管理水平的高低。实施纳税信用等级制度,根据纳税人纳税诚信度实行差别管理,对信用等级低的纳税人严加管理。制定鼓励诚信守信, 制约惩处失约失信的政策措施,促使纳税信用成为与纳税人生存发展紧密相联的无形资产。让依法纳税者受到社会广泛尊重,使诚信纳税者得到实惠,增强忠诚性遵从的荣誉感;让失信违法者付出利益代价和荣誉代价,促使纳税人诚信纳税。同时要把建立纳税信用等级制度与建立纳税评估制度紧密结合起来,建立起科学的纳税评估机制。 三要建立“轻税重罚”的违法处罚制度。增大违法成本是强化税收管理的重要举措。对外要健全偷逃税处罚管理制度,增大偷税成本;严惩知法违法者,对不按规定履行纳税义务,该罚的要罚,该判刑的要判刑,减少纳税人自私性不遵从,增加预防性遵从。 (2)要着眼提高税务机关内部管理效能,约束税务人员寻租,对工作业绩进行有效激励,解决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一要建立科学的税收管理绩效考核制度。考核税收管理绩效是促进税收管理水平不断提高的重要手段。税收管理绩效考核导向至关重要。要彻底扭转过去绩效考核重收入轻管理,重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轻机关内部考核的倾向,从组织收入型向执法保障型转变。要以正确实施国家税收政策,降低税收风险为目标,将绩效监控和评价贯穿税收管理全过程,使绩效考核成为加强管理的有效手段。可以考虑从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和机关内部两个层面建立绩效考核制度。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绩效考核,应从税收风险、执行政策、服务质量、人力资源利用、成本效益等方面,通过客观科学地制定考量目标和指标体系,准确评价下级税务机关税收管理的成效和不足,激励先进,鞭策落后,使之明确税收管理的改进方向。对机关内部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应重点围绕行政行为、行政过程和行政结果等方面进行考量,可采取事项与岗职相结合的绩效考核办法,通过定岗位、定职责、定事项、定人员、定目标、定指标、定奖惩等方法,充分运用计算机网络对税务人员工作业绩进行有效的监控和评价,使个人工作绩效与集体组织绩效高度关联,激发个人和群体奋发向上的活力。 二要适应税收管理信息化要求建立各种新的制度规范。根据税收管理技术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税收管理的制度环境,为现代科学管理扫清制度性障碍。除了要从法律法规上对电子申报数据合法性、电子签名不可抵赖性等重大问题作出新的规定外,特别是要针对税收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及时废除不合理的规章,尽快改变传统纸质条件下信息流转的各种制度设计,以新的视角、新的理)念和新的方式,重新设计优化以计算机网络为基础的各种税收管理制度,从制度上保证税收管理整体效能的发挥。 三要不断完善以人为本的竞争激励机制。加大人力资源开发利用的力度。通过健全思想政治工作制度,用先进的思想武装人;健全干部培训制度,用科学的知识充实人;健全选人用人制度,用正确的导向激励人;健全勤政廉政制度,用科学的机制约束人,从税收管理制度上确保实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激发干部队伍的活力,挖掘每个干部的潜能。 管理创新论文:论现代企业管理创新 摘 要:随着现代企业进一步的国际化和市场化,企业越来越觉得管理创新的重要性,创新是现代企业持续发展的动力和源泉,企业管理创新对企业的全面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就如何进行企业管理创新进行了一些探讨。 关键词:企业管理;创新 1、企业管理创新的必要性和现实意义 1.1 企业管理创新的必要性 (1)实现自我价值的需要。创新主体对成就的追求、对自我价值实现的向往、对社会责任的道义渴望,更强化了他们创新的冲动。 (2)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企业管理要有一定的模式和方法,但不论什么模式或什么方法,根据形势的发展,都不可能是一成不变的,即所谓“管理无定式”。 (3)消费市场提出更高的要求。由于知识经济和信息化的不断发展,利用新技术的速度大大加快,产品的生命周期大大缩短,加之消费者的消费水平不断提高,消费结构变化不断加快,这就要求企业不断地进行产品创新,开发出适应市场需求的新产品。 (4)市场竞争激烈日益激烈。企业为了在激烈的竞争中求生存谋发展,就要千方百计控制成本,提高质量,增加品种,扩大销售,这就要求企业创建新的组织结构,运用新的服务和销售模式,采取新的管理策略和程序,使管理组织能够灵活应变。 1.2 企业管理创新的现实意义 企业管理的创新是有利于企业发展的一项重要战略,它符合国家政策导向,符合国际企业管理发展的新趋势,符合管理本土化的要求,符合“入世”后提高企业国际竞争能力的要求。 2、当前企业管理创新存在的不足 (1)管理相对太粗放,当前很多企业的管理不够细化。 (2)管理组织相对落后。 (3)企业管理者素质亟待提高,企业缺乏管理创新精神。 (4)科研开发和技术创新能力不足,企业发展缺乏后劲。 主要是企业产品总体水平不高、产品结构不合理、装备水平低、超前意识差、科技开发投入少、企业发展无后劲,导致企业无力进行管理创新。 (5)企业财务管理和监督机制不健全。企业财务缺乏应有的监督审查管理机制。 (6)激励约束机制不相配套以及企业文化建设不健全。 3、企业管理创新的策略 3.1 企业管理思维的创新 我国企业要实施管理创新,首先,必须要进行管理思维的变革,要变纵向思维为横向思维;其次,中国企业要坚持“人本管理”的管理观念,以人的全面自由的发展为核心,积极推动企业经营思路、组织结构、管理模式、管理制度的创新,改善企业管理创新的内外部环境,在企业中建立起浓厚的管理创新意识和氛围;再次,树立新的市场竞争观念,要追求管理思维的即时性和有效性,注重信息的挖掘、整合运用以及风险管控。 3.2 企业管理体制和组织上的创新 由于工作数量的不断增加,生产产品和服务过程变得更加复杂,必须进行管理体制创新,将企业原来相对独立的管理职能组织成为联系紧密、协调一致的生产经营统一体。 另外,创新要获得成功,必须有一个有效的组织结构和富有经验的专业性管理。组织结构的创新在管理创新中有着重要的意义。管理的重点要由对物的管理转向对人的管理。重视企业文化,注意人际关系,使管理进入人的内心世界,相信人,尊重人的价值和能力。 3.3 企业经营管理上的创新 市场营销是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职能之一,在经济全球化形势下,由于信息化、科学技术、网络化的迅猛发展,要求在管理方式上进行创新,使企业在激烈的竞争中求得生存和发展。信息时代的营销管理将彻底改变企业对传统营销管理所持有的旧观念,这样,就可以做到产品上市快、成本低、质量好和服务好,赢得各阶层的顾客,使企业得到持续发展。 3.4 市场理论和实践创新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与深入,企业要想成功,必须要靠市场创新。企业的发展需要进行市场调查和市场创新,市场需求为企业创新提供了机会,市场创新是对市场的挖掘和深化,提高产品的市场渗透率,或开拓新的市场,扩大产品的销售量和产品对市场的占有率,企业进行市场创新同时也是提高企业的实力和竞争力以及适应外部环境变化的需要,另外要重视在产品策略、价格策略、渠道策略、促销策略这些方面下足功夫。 3.5 技术创新 现代企业技术创新就是为了求得企业利润的最大化,企业要及时的进行技术研制与开发,合理实施技术改造,发挥企业的技术优势。在当前竞争日益激烈的时代,企业之间的分工将主要取决于企业之间的技术优势,技术创新已经成为现代企业竞争的制高点。因此,企业要加强新技术研发的成本投入,同时要给与适当的优惠政策。 3.6 管理组织创新与人力资源管理创新 由于竞争环境千变万化,管理组织为了能更好的为企业服务,唯一的途径就是通过学习进行不断的创新。管理创新不能偏离“人本”管理的轨道,管理无论如何创新,都必须靠调动广大职工的创造性和积极性,才能顺利的开展,离开了这一点,一切创新都免谈,同时要从传统的单一绩效考核转向全面的绩效管理,把绩效管理与公司战略联系起来。 3.7 加强企业文化建设 企业文化对中国许多企业来说仍是一个头疼的问题,新时代的企业文化应该是一种速度文化,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把创新意识融入到企业文化建设中已刻不容缓。 管理创新论文:石油企业管理创新论文 摘要:管理的新生力量在于不断创新,管理创新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主题。深入研究石油企业管理创新的现状,正确处理好石油企业管理创新中的几个问题,处理好几个关系,是目前石油企业管理创新需要解决的问题。对提高石油企业管理创新的能力和水平,使企业在竞争中处于领先地位,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石油企业;管理创新; 中国企业管理受到诸多复杂因素的影响。中国几千年的历史文化积淀,西方管理文化的精粹都以不同的形式不同程度地影响着中国企业管理。中国企业管理创新,就是要不断让科学管理的新观念、新方法冲涮。中国企业管理者的小农意识,就是用市场经济的规范取代计划经济的禁锢,就是要在民主、科学、创新的旗帜下调动人的积极性、发挥人的潜能,实施高效、科学、人性化的管理。在知识经济的浪潮中,整合中西管理文化的精华,探索中国特色的现代化管理模式,建设网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企业管理思想和文化十分必要。进入21世纪,随着中国加入wto和经济体制改革的继续深化,石油企业正逐步推向市场,面临着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新的发展趋势。如何才能促进石油企业有效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经济效益等问题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其关键是需要研究企业管理创新。 一、中国石油企业管理创新的现状 我国石油企业管理创新的现状,目前石油企业管理创新活动主要是在具有相对独立的经济核算单位中开展。参与管理创新的人员主要是专职的管理人员,其他技术人员和基层操作人员很少,这反映了石油企业管理创新的主体狭窄,不利于管理创新的广泛开展。当前石油企业鼓励创新主要集中在管理方式方法及管理模式或在一些局部领域内开展创新活动,而管理制度创新较少。这就是石油企业管理创新的特点。从创新方法上看,主要是借鉴其他相邻领域知识和技能,独创较少。同西方大石油公司相比,我国石油企业的管理创新活动主要局限于少数专职管理人员,缺乏群众性;同时创新领域狭窄,创新手段有限,整体创新能力水平低下。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中国石油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二、石油企业管理创新存在的问题和制约因素 石油企业是国民经济重要的支柱产业,长期以来受计划经济的影响,很多企业经营观念陈旧,企业的管理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存在一些问题:1、国家对企业的有效监督和发挥经营者的积极性没有有效结合;2、已经进行公司化改造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还不规范;3、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劳动人事制度没有建立健全;4、没有完全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5、企业管理组织机构没有完善;6、成立股份公司后企业管理如何转变;7、重组改制后各个公司的关系如何处理。这些问题都需要通过企业管理创新来逐步解决。 企业管理创新活动虽受到外部环境影响,但笔者认为企业内部环境是制约石油企业管理创新的主要因素。1)石油企业的自身特点石油企业属于矿藏采掘业,同其他工业企业相比,具有高投入、高消耗、高成本、高风险的特征。具体表现在:一是油气资源深埋地下,勘探开发难度大、时间长、成功率低;二是原油生产受自然规律的严重制约,企业生产的成本费用高;三是油气企业工作场地大都在野外,企业办社会负担沉重[1]。石油企业的这些特点决定了石油企业的管理创新约束条件要较普通工业企业要多,而且正是这些特点加大了管理创新的成本,从而使得石油企业很难在管理创新方面有所突破。2)企业创新本文来自中国美术高考站,更多精品免费文章请登陆查看激励政策导向企业管理创新极易受到企业内部创新激励政策导向影响。由于国内原油长期处于供不应求状态,为提高原油产量,石油企业对技术创新有很强的认知,其投入也很大,而对管理创新却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这是石油企业管理创新积极性不高、成效不大的重要原因。3)企业创新氛围良好的创新意识,与拥有一个良好的创新氛围密切相关。在一个好的氛围下,人就思想活跃,新点子产生得多而快;不好的氛围则可能导致人思想僵化,思路堵塞。由于石油企业长期处在计划经济中,对市场反映迟钝,缺乏市场压力,难以形成企业创新的氛围。 三、石油企业管理创新的途径 现代科学技术的进步特别是信息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使得经济的全球化和信息化进程不断加快,给企业经营环境带来了根本性变化。企业为了生存和发展,不得不进行管理创新,以期超越一流,保持不败。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西方企业管理创新是一浪高过一浪,在管理的诸多领域中进行了大胆而又成功的创新。特别是中国加入wto以后,和世界其他国家的经营关系越来越重要,管理创新关系到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根据我国石油企业的现状和特点,我认为在石油企业管理中需要开展创新活动,以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和盈利水平。 1.组织机构的创新 组织机构是企业运行赖以支撑的架构,科学的机构设置是管理理论与规律的产物,也与企业实际管理的要求相关。目前石化集团正在进行的重组改制过程,实际上是企业制度创新的过程。在制度创新过程中,组织机构必须有相应的变革与创新,才能适应全新的委托关系、集权与分权要求、管理效率的提高等等。因此,开展组织机构创新活动特别重要,否则企业制度创新就不可能真正成功。 技术创新是管理创新的主要形态,是企业发展的根本源泉,它越来越成为决定企业管理发展水平的主要因素,技术创新不仅是技术问题,也是管理问题,因为技术创新从研究开发、形成产业化到市场推广应用,在整个过程中蕴涵着一种新的管理机理和方法。石油企业具有高投入、高风险、高科技和追求整体效益的特点,经济效益的提高依赖于技术创新。这种技术创新以市场为导向。以提高国际竞争力为目标,以充分利用新工艺、新方法和高效益产出为归宿,推动石油企业发展,从而促进管理方法、管理模式的创新。 3.经营理念的创新 由于企业长期处于计划经济时代,其价值观及行为存在一种惯性,这种惯性根植于人们的头脑之中,常常会不自觉地在其行 为中表现出来。石油企业的这种模原创文秘网站:文秘知音式及价值取向很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因此应该在经营理念上进行创新,树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企业特性的经营理念,重新塑造自己的价值观与行为取向。 一些石油企业重组改制后,石油企业主业进入股份公司,成为股份分公司,其它部分为存续公司,保留原有的名称。这是把原来的一个企业分为二个,各自有自己的法人,在经济上、行政上相互独立,但在党群组织上还是一个系统,这就要求企业必须进行管理体制创新,按照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要求,建立新的管理体制。 5.管理方式方法的创新 随着以信息技术为首的高新技术不断发展,企业之间的交易方式已经发生了一些根本的变革,企业物资、资金流动在不断加速,企业原有游戏规则也随之在不断改变。石油企业只有适应这些变化,并根据这些变化寻求新的管理方式和方法,才能在以后的竞争中取胜。 6.人力资源管理的创新 随着经济的全球化,资金、技术、专利等企业生产经营要素都可以相互转让,唯独只有人力资源不能自由转让,因为人力资本将取代金融资本成为企业最重要的战略资源[2]。人力资本的重要性使得过去以财务管理为重心的管理体系必须进行改革,转变为以人为本的管理体系。如何让职工在工作中发挥聪明才智、调动积极性、不断提高知识和技能,是企业的一项迫切任务。因此加强企业对人力资源管理的创新活动不仅非常必要,而且非常迫切。 7.企业流程和信息技术运用创新 流程的改革与创新,源于西方企业对传统分工条件下造成的生产经营与管理流程片断化、无人负责整个流程,只追求局部效率优化而使整个流程效率低下的再认识。流程之所以需要不断创新,是因为现代信息技术、电脑技术以及科学技术的进步,使得原有流程赖以存在的前提条件发生了很大甚至是根本性的变化。因此,在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流程创新是石油企业管理创新的一个重要领域。 四、需要处理好的关系 1.企业管理创新和企业管理基础工作的关系 企业管理的基础工作是搞好各项其他工作的重要保证,是前提条件,是企业进行各项重大决策的重要依据,是推行现代化管理方法和手段的重要条件。石油企业若想进一步创新、发展,必须加强企业管理基础工作,必须处理好管理基础工作与管理创新的关系原创文秘网站:文秘知音,把二者有机结合起来。在保证基础管理工作正常进行的基础上,充分搞好管理创新,探寻新的发展方法和手段,推动石油企业向前进步。 2.技术创新与管理创新的关系 引进国外先进管理技术和方法,对推动我国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缩小与发达国家企业管理的差距,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和现实意义,也是加强和改善我国企业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学习、引进、借鉴国外先进的管理方法和手段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和石油企业自身的特点,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石油企业管理模式和方法。 创新决不仅仅是知识的发现,更重要的是知识的运用。一个企业的竞争能力并不简单地取决于其科技力量,在某种程度上更取决于企业的管理水平。可以说管理创新也能创造市场,也能弥补技术创新的不足。因此,石油企业在管理创新过程中,除了尽可能地运用技术创新的成果推动管理创新向前发展,更重要的是如何利用管理创新来充分挖掘技术创新的潜力和效率。 3.石油企业管理创新与自身特色的关系 石油企业独有的特点决定了石油企业所有的管理创新活动都应当围绕如何减少和降低这些因素的影响展开。例如,地下油藏呈上下分布,不同的油藏分布在不同的地段,其平面上相互重叠;反映到地面生产上,不同的油藏其地面生产设施可能在同一区域。油藏分布的这一特点决定了油藏地面生产设施不可能以油藏为单元组织,而只能以地面集输系统为单元组织。因此现行油藏原油成本核算以地面集输系统为单元进行成本要素归集,这样的成本归集反映的是同一集输系统内所有油藏的平均开采成本,从而使采油在优化油藏开采方案时缺乏科学的依据。因此,无论是在经营理念创新上,还是在组织结构、业务流程创新上,都必须建立在石油企业的自身特点之上;否则,所有的创新只能是纸上谈兵。 4.管理创新过程与利用信息技术的关系 当代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原有管理游戏规则,信息技术不仅使实力雄厚的大企业特别是掌握当代前沿技术的大企业控制市场的能力不断加强,同时还极大地提高了资本周转的速度,使他们更容易获得远远高于平均利润的高额利润,这从根本上破坏了利润平均化的机制。由于我国石油企业在开发和运用信息技术方面与西方大石油企业相比有一定的差距,加上管理创新活动缺乏或滞后,使其竞争力差距不断加大。从这个意义上说,能否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适应知识经济的时代潮流,已成为当今石油企业竞争的焦点。因此,石油企业在管理创新过程中,运用先进技术特别是信息技术,充分考虑信息技术对现行管理创新的重大影响,是决定企业管理创新成功与否的重要因素。 5.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的关系 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创新和管理创新存在密切的联系,二者是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相互保证的,不能把二者的关系割裂开来,更不能对立起来。 实质上就是改革以产权制度为核心的企业制度改革,旨在界定企业与政府、与社会、与投资者(股东)、与员工的关系,奠定企业管理的制度基础,带来企业运行机制的市场化。这是企业现代管理赖以存在的基本前提。如果企业的产权界定不清晰,外部激励机制没有建立起来,即使内部管理改革取得突破,也是不能持久的。企业管理体制(或组织结构)的改革,目的是实现管理模式的市场化,增强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在以产权为核心的制度创新基本完成以后,企业管理创新的任务更艰巨,对企业的竞争力、经营绩效的影响更直接。这两种创新是并行的、相互促进的,都直接影响企业竞争能力和发展后劲。因此,石油企业必须通过企业重组改制来加强和深化管理,实现企业管理创新,完成市场导向型的管理创新,建立起面向市场的管理模式和决策机制。当前石油企业必须通过企业重组改制来加强和深化管理,实现企业管理创新,完成市场导向型的管理创新,建立起面向市场的管理模式和决策机制。 综上所述,只有充分认识到我国石油企业管理现状,才能更为深刻地理解管理创新的重要性,分析现在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石油企业管理创新的新措施,正确处理好和其他相关问题的关系,切实搞好石油企业管理创新工作,把经济搞上去,为我国石油企业在新世纪有更大的发展,为全面建设全面小康社会多做贡献。 管理创新论文:社会管理创新的伦理路径的创新分析 关键词:社会管理创新;伦理;制度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在各个方面都取得了巨大成就,社会生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同时,也出现了很多新的社会问题、社会矛盾,导致了不平衡、不和谐的社会现象。创新社会管理,提高社会管理水平,已成为当代中国重要而紧迫的实践课题。而发挥伦理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途径。 一、发挥伦理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是我国社会发展与社会管理实践的必然选择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三十余年的发展,一直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经济社会发展。但经过三十余年连续经济高速发展之后,社会矛盾和改革中的一些问题开始凸显,变得复杂。这需要我们转变社会发展理念,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专项社会发展转向社会整体的或综合性的科学发展。这是我国社会发展方式的一次重大转变。在这样一个社会发展转变的关键时刻,发挥道德、法制、文化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探究并构建社会伦理管理的理论与实践体系,便具有了十分关键而重大的现实意义。 从理论上说,社会管理的主题和根本目的之一是构建和谐社会秩序,而和谐的社会伦理关系乃是和谐社会的基础,从这个角度说,伦理在社会管理中具有重要意义。伦理是社会管理中的重要约束力量,它是人的一种内在的软约束。和谐的社会秩序,必须依靠规范来约束人们的行为。规范的种类很多,如法律、章程、守则、命令、公约、民俗等,其中最主要的是法律规范、行政组织规范和伦理规范。法律规范和行政组织规范都是以某种强制力为后盾的,都体现为制度。与它们相比,伦理依靠的是非强制性的力量,如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内心信念的力量,因而,在社会管理中有着自己的特殊作用。 社会管理,归根到底是人及其各种关系的自我规范和调理(管理),因为人的理想信念、责任感、荣辱观、价值观都会直接影响到管理水平。加强社会管理不能只靠法律和行政组织规范的硬约束,还要有伦理道德的软约束,这种软约束往往更普遍、更持久、更具亲和力,因而更贴近“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的政治宗旨;不仅要有制度的外在约束,更需要人的内在自觉。伦理规范和法律规范及行政组织规范相互依托、有机结合、相辅相成、合力攀援,才能实现有效的社会管理,提升社会管理水平。 从当代中国社会管理的现实来看,一些伦理的理念、伦理的方式已经在社会管理中发挥着作用,需要我们加以总结、提炼、推广和强化。比如,石家庄建南社区的志愿者服务队,主动承担着夜间巡逻、上门服务等社会职能;石家庄藁城市上岗村“公德录”,村民做了好事都刻在“公德墙”上,从而使上岗村不仅村风良好,村办企业效益也好,村民生活富裕。这些都是社会“善治”的典型。 二、伦理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 伦理具有教育的功能、调节的功能、沟通的功能、导向的功能和激励的功能。发挥好伦理的这些功能,有助于协调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解决社会问题、协调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正、保持社会稳定,从而实现社会管理的主要任务。 从社会管理的领域来看,社会管理主要划分为职业生活领域、公共生活领域和家庭生活领域。在职业生活领域,发挥伦理的管理作用,能够促进决策更加以人为本、更科学、更民主,能使决策者在多重利益关系及其矛盾中正确理解和把握自身的伦理责任,能使决策的实施者忠实地贯彻执行。在公共生活领域,伦理有利于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引领作用,加强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的教育和塑造,确立正确的公共生活准则,改善社会风气,提高社会的道德水平。在家庭生活领域,伦理可以协调家庭成员关系及其社会关系,促进和谐家庭建设,进而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伦理在社会管理中作用的实现途径,要构建社会伦理管理体系,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调、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第一,在管理层面,即执政党、国家机构和全体公职人员层面,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凝聚社会精神力量,巩固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思想道德基础;确定职业伦理准则,促进实践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在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管理、公共服务等职能过程中,既以职业道德规范要求自己,又恪守社会对每个人的道德准则要求;推进伦理的制度化建设;设立伦理委员会,以伦理的方式调解和处理社会管理中的矛盾与纠纷。第二,在社会层面,发挥好基层组织和民间组织的作用,即依靠城市社区、农村村委会组织的志愿服务组织,发挥社会管理作用。第三,在个人层面,加强社会道德教育,提升个体道德素质;发挥好道德模范、先进典型的作用,如林秀贞义务抚养孤寡老人,高淑珍建立爱心小院,主动承担起对残疾青少年的教育工作。 三、在社会管理中伦理要与制度相互支持、相互作用 现代社会管理中,只有伦理和制度不断完善,相互作用,才能促进协调好人民内部各种关系,促进社会团结友爱和相互尊重的公共性社会伦理的达成。对伦理与制度相互支持、相互作用的理解,应该从伦理和制度的不同视域来把握和诠释。 第一,从伦理视角来看,任何制度都是以一般伦理规范预设为其前提的,伦理之于制度的先在性和基础性不言而喻。制度的制订与实施,脱离不了相应时代的道德背景和道德动机,任何制度的内涵表达,都是受一定道德支配的,因为规范系统的建构总是以价值的确认为前提,应当之事必须是善的才具有价值意义和实践根据。伦理是衡量与评价制度是否具备正义性要求,评价社会结构和制度运行的价值尺度。伦理之于制度的作用,对于保持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减少社会风险和动荡至关重要,是现代社会进行制度安排和制度创新的重要依据。任何法律制度欲发挥规范效力,必须具备伦理上的正当性,即必须符合正义性的要求。因此,制度是以一定的伦理道德为基础的。 第二,制度本身应蕴涵着伦理精神,为伦理在社会中进一步发挥其效力提供保障和制度性支持。只有从制度视角来关照伦理,才能切实保障“以人为本”的社会管理理念的落实,才能使社会管理促进人民群众利益,发挥好群众参与管理的积极性。同 时我们在社会道德建设中,近年来发生的诸多道德公共事件说明了伦理的发展、社会良好道德风尚的持续和建设,必须要有制度的保驾护航,从制度层面来真正保障诚信、责任感、信任、助人为乐等美德的发扬和传承,为伦理在社会管理创新中发挥重要内在约束性作用提供制度力量支持。 第三,伦理与制度在社会管理中的相互支持、相互作用,表现在二者在功能上相互补充,在实施过程中相互凭借,在内容上相互吸收。同时,可借鉴国外管理方面的先进做法,比如,志愿者制度、义工制度等,形成一种制度约束。这样既为政府节省了大量财政开支,又培养了人们的爱心和公益心,使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得到双赢。 四、社会管理创新中伦理与制度的功能整合机制与路径 伦理和制度是不可分割的有机体。在社会管理中对任何一方的忽视与偏废,都将无法实现社会和谐发展。因此,必须将伦理和制度的功能加以整合,形成有效运行机制和路径,实现社会管理的创新。 我们知道,当代社会管理主要是通过社会规章制度运行并保障实施的,而制度实质上就是社会管理活动中的技术性层面,它是管理活动得以开展的物质载体。而从制度的发轫和设计以及实施的有效性问题上,伦理是重要的精神基础。从现代社会管理理念来看,制度就是规范与管理人的行为及人与人关系的规则系统,由正式规则、非正式规则和规则实施机制所组成,其中伦理观念和规范就包含在非正式规则之中,甚至是其核心构成。伦理作为一种管理方式,只有和制度功能结合,才能促进社会秩序走向良性循环。 具体来讲,从社会管理创新的格局和任务来分,我们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伦理和制度的功能整合机制与路径的探索:(1)社会管理主体创新方面,在由一元化主体向政府主导、多元主体参与协同管理方向努力中,探索伦理与制度功能整合机制与路径;(2)社会管理方式创新方面,从单向度的管治行为,转向政府提供以公共服务为主,各个主体之间的协商决策、合作管理、透明化管理、法治化管理,探索伦理与制度功能整合机制与路径;(3)社会管理手段创新方面,以行政手段为主转向综合运用行政手段、伦理手段、法律手段,发挥市场机制和社会互动等多种手段,探索伦理与制度功能整合机制与路径;(4)社会管理运行机制的创新方面,要建立不同社会主体之间平等、民主的社会合作机制,倡导参与型管理理念和公共协商的伦理精神,明确各主体在社会管理中的定位,兼顾各方利益,维护全体人民的发展利益,在制度建设中始终贯彻公正的伦理观念,探索伦理与制度功能整合机制与路径;(5)社会管理秩序创新方面,从纯强制性秩序转为强制性秩序与伦理的自治自律性秩序并重,让制度充分发挥其保障职能,形成自律、自强和自尊的公共性精神,探索伦理与制度功能整合机制与路径;(6)社会政策制定的创新方面,加强公民政治参与的制度化建设,探索公众广泛参与的社会治理模式,积极调动和发挥伦理力量,通过公民伦理教育,使公民树立公共道德精神以及公共意识和政治参与精神,通过制度和伦理的相互支持,探索公民责任意识,监督共管,探索社会管理新途径以及伦理与制度功能整合机制与路径。 总之,社会管理创新是一项庞大复杂综合性的系统工程,需要伦理和制度的相互支持、相互作用。现代社会管理日益趋向政府管理、社会多方参与的共同治理模式,在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的同时,也充分调动公民自治、自律的积极性,促使各种社会力量协同、协调,形成推动社会和谐发展的合力。 管理创新论文:企业管理创新的特点过程及机制 摘要:本文认为企业管理创新具有系统性、全员性、变革性等特点;企业管理创新过程包括发现及确认不满、寻找技术对策、分析权益关系、实施及评价等四个阶段;企业管理创新机制的主要内容是定期调查利益相关者的满意度、推行内部竞争、改革管理人员的考评方式以及有效进行管理人员的技能开发活动。 关键词:创新管理;企业管理创新;管理创新机制 一、企业管理创新的特点 1.系统性 该特性源于企业的系统性,它是指在寻找企业管理创新的着力点以及评价管理创新的成果时要依据企业的系统性来进行。众所周知,企业是一个复杂系统,系统内的各要素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当系统内某个或某些要素处于不良状态时,必有其它要素受到影响,同时,企业系统从整体上看也会处于不良状态。进一步地看,企业系统是由人来运行的,也是为人服务的。当企业系统处于不良状态时,必有相关的人感到不满。反过来也可以这样讲,如果没有相关的人感到不满,企业系统就处于良性状态。企业的系统性为管理创新寻找着力点提供了可能,同时也为管理创新成果的评价提供了标准。 2.全员性 企业管理创新的程度有大有小,创新程度不高的管理创新只是对现有管理工作一定程度上的改进,或者是对成熟管理技术的引进,其复杂程度不高。因此,可以认为企业所有员工都能成为管理创新的主体。依靠员工来解决问题已被认为是改变现代管理面貌的十二种创新之一。从根本上看,企业管理创新涉及到企业中的每一个人,每一个人对管理系统是如何影响他本人以及从他的角度来看应该如何改进都是最有发言权的,因此,企业中每一个都能够且应该成为管理创新的主体。 3.变革性 该特性是指管理创新一般会涉及到企业内权益关系的调整,因此,许多管理创新,尤其是程度大的管理创新实质上就是一场深刻的变革。从管理史上较为着名的管理创新来看,它们都具有变革性。比如,泰勒科学管理原理的应用需要劳资双方进行精神革命,协调利益关系;梅奥人群关系论的应用也需要企业管理者改变管理方式,尊重员工。由于企业本身就是一个利益聚合体,或者是一个政治实体,因此,不触及现有权益关系、皆大欢喜的管理创新是不存在的。 二、企业管理创新过程的主要阶段 1.发现及确认不满 企业利益相关者的不满主要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1)消费者对企业产品及服务的不满;(2)企业普通员工对企业薪酬制度、绩效考评制度及用人制度的不满;(3)企业所在社区对企业行为的不满,如环境污染等;(4)企业内部各部门之间出现的不满;(5)投资者对企业业绩的不满;(6)企业面临危机、挑战及运行上的问题时,会有许多利益相关者对现状感到不满。以上六种不满中,前两种是最主要的。以上六种不满一般来说都是容易发现的。但企业高层管理者有可能漠视它们的存在,尤其是对消费者的不满以及企业普通员工的不满。当企业在市场处于强势地位时,这种情况更容易发生。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管理创新的开展。 2.寻找技术对策 为消除上述不满,企业需要进行管理创新及技术创新。由于管理创新是技术创新的先导,因此,也可以认为消除上述不满的根本措施是管理创新。管理创新在技术上一般有三种选择,一是改革企业管理制度,例如改革薪酬制度、用人制度等;二是引入成熟的管理技术,如流程再造、平衡记分卡等;三是企业自行进行创新,提出新的管理模式及管理技术。在前两个方面,有着大量的成功范例可以借鉴。一般来说,企业管理创新在技术上也是以前两种为主。后一种是少数领先企业的行为,它的成功或者是偶然的,或者要经过长期的实践探索,因而不是多数企业努力的方向。这也即是说,企业管理创新一般无需另辟蹊径,主要是根据自身情况引入成熟的管理制度及技术。当然,这并不表示管理创新从技术上来看是容易的。它需要对企业具体情况有深入的了解,需要对引进的管理制度及技术进行调整以适应企业的具体情况,并与之很好地结合起来。 3.分析权益关系 先进的管理制度及技术之所以不能够在多数企业中得到很快应用,主要是受企业内部权益关系的限制。法约尔曾言,企业中总是有一部分人想把自身利益凌驾于他人之上,这是人类持久的斗争[2]。 这表明企业内权益管理关系的调整是困难的、甚至是痛苦的,管理创新因此也是艰难的、甚至是痛苦的。可以这样认为,企业管理创新难不在于技术,而在于权益关系的调整。管理创新者在选择先消除或减轻何种不满,从以及相应地引入何种管理制度及技术时应充分考虑企业内部的权益关系。 管理创新论文:电子商务物流管理创新的研究 伴随社会的快速发展,电子商务技术对现代物流也有着很大的影响。电子商务推动着现代物流朝着网络化、信息化的方向迈进。现代物流在电子商务技术的推动下也开始进行管理创新。本文主要论述了基于电子商务环境下我国企业物流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就这些问题提出了一些创新方法。 一、引言 “十二五”作为我国调整经济结构的关键时期,是推动信息化发展的关键阶段。伴随我国社会的持续发展,电子商务技术也在不断发展,于此同时,物流管理模式也受到了很大影响。物流是继人力资源领域、原材料领域的第三类大型资源,电子商务的发展为目前物流模式的管理提供了发展机遇。 二、基于电子商务环境下我国物流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物流企业的规模较小 如今,中国物流企业大部分都是中小型企业,很多企业的规模不大,它们不仅在社会物流需求方面存在缺陷,同时在物流供给方面同样存在缺陷。这些企业尚不能熟练使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并且在信息化人力,以及资金方面也不够重视。在近些年的发展里,中国共有80万余家物流企业得到发展,数量方面具有一定优势,然而其中中小型企业占绝大多数,而真正具有较强实力的物流公司仅仅是其中的一小部分。这些物流企业的经营规模比较小,并且管理模式较为落后。除此之外,服务水平及技术方面均存在一些问题。 2.物流管理专业人才较少 伴随我国经济,以及世界经济的跨越性发展,物流行业被公认为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但是物流行业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其中专业性人才较少则是一个最为关键的问题,阻碍了物流行业的进一步发展。复合型管理人才是基于电子商务背景下的物流管理中最需要的人才。复合型人才不但要通晓物流运作流程,同时还需要知晓经济贸易,以及英语等方面的知识,在目前的物流发展过程里,复合型人才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在近些年里,我国对这方面的人才需求一直是供不应求,然而高校中出现的物流人才不论是数量还是质量均满足不了行业需求。伴随时代的发展,我国愈来愈需要物流管理的专业性人才。 3.电子商务的物流配送体系不完善 中国地区的很多物流公司在管理方法与技术配备方面均较为落后。由于网络信息系统的不完善导致许多物流公司还没有走向网络化发展,它们依旧采取的是以往控制方法及信息传递。它们为客户提供物流信息主要通过书面形式,这种形式根本无法为客户传递及时准确的物流消息;此举不但对物流公司的服务水平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同时还阻碍了物流领域的跨越性发展,对电子商务的应用与发展产生了巨大影响。不仅如此,中国物流领域的发展并没有建立统一标准,发展较为混乱,一些物流公司的发展是基于欧美标准,而另外一些物流公司则是基于日本发展标准,这样对物流环节之间的对接产生了不利影响,降低了物流的传递效率,阻碍了电子商务在中国地区的进一步[:请记住我站域名/]发展。伴随着贸易领域的发展,物流行业在未来的发展空间十分广阔,因此,中国物流公司正在面临着十分艰难的考验。 4.政府部门及企业不够重视电子商务物流的发展 如今,我国对于电子商务物流领域的市场竞争等方面还未颁布一套完善的法规体系。由于没有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对其加以约束,致使很多社会性电子商务涌入物流市场,出现了不公平竞争的现象。物流领域涉及了多个方面,例如投资融资、基础设施,以及技术设备与产业政策等方面,它们属于不同部门的管理范畴。因为有关部门没有管理物流的经验,所以物流市场的发展比较混乱,并没有协调发展,并且物流行业管理根据行业、部门,以及地区来进行划分,致使物流管理条块的分割。除此之外,有些地方政府部门为了该地区的物流公司发展利益,不惜阻碍其他地区的物流公司发展,抑制了电子商务物流的进一步发展。 三、基于电子商务环境下物流管理的创新策略 1.逐渐增强政府引导及行业立法 由于中国电子商务物流的发展时间较短,很多方面的发展不是很完善。不仅如此,还没有建立一套完整的相关法律体系,此举对于目前物流行业的发展有着巨大影响。政府有关部门应该为电子商务物流公司提供强有力的资金和政策支持,出台有关政策,指定正确的发展方向,以此来促进电子商务物流公司的发展。例如说,制定信息资源标准,以及物流信息技术标准,构建信息共享机制;构建物流设施基础,健全物流网络,促进物流业发展;因为和电子商务相关的立法与政策尚未有着统一标准,致使效率比较低,根本无法彻底解决电子商务在发展过程里出现的问题,我们应当尽快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一套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彻底克服以往法律法规中存在的一些弊端,促进网络市场交易趋于合格化、规范化,促进合法化电子商务的发展,进一步加快我国电子商务物流的发展。 2.运用信息化及先进的管理理念,加快物流组织结构转变 因为中国物流公司很多都是中小企业,它们的组织机构不够灵活,并且信息的路径比较短。以往物流活动均为分散式物流组织结构,伴随企业的不断发展,规模及业务的范围也在持续扩大,此时物流的效率较为低下则成了十分重要的问题。由于中国物流公司的规模比较小,物流职能一体化更加适应中小型物流公司的发展。物流职能一体化指的就是基于物流高层领导的统一管理下,把公司内部的全部功能集于一体,形成采购,配送,物流管理的一整套运作模式,这样的操作流程对物流的协调配送更加有利,能够提升公司物流管理效率。在运作过程中,要学会利用先进的管理理念和信息化发展,借此来实现智能化物流。例如说,电子存储管理可以实现快速查询,克服了人为查询速度较慢,以及容易出错的问题,配送运输管理能够选取最优配送路径,确保把货物及时地运送到目的地。不仅如此,还要采取目前物流行业先进的管理理念;伴随时展,物流的竞争要素将会是供应链,不单单是物流概念,是运输时间,运输成本之间的竞争。 3.注重电子商务物流管理人才的培养 行业竞争的主导因素是人才,伴随电子商务物流的发展,市场对物流人才的要求也在不断提升。只有高质量管理人才作为提升物流服务,以及物流配送效率的前提,才能加快物流行业的快速发展。因此,政府有关部门及高校要根据市场发展需求来制定人才培养标准,对所有电子商务物流人员基于这个标准来进行培训,让他们通过人才培训加深自身对物流知识的掌握,同时把财务管理等各种能力 综合起来;不仅如此,物流公司仍能够引进其他国家的先进管理经验,同时还能够将一些人才输送到其他国家培训,以此来学习其他国家的管理模式,持续提高人才的综合性素养。 4.大力发展物流金融 物流金融在物流行业的发展过程里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第一,拓宽公司的集资渠道,提升集资能力,可以加快物流链里各方的发展。第二,提升资金的利用率。遇到资金周转较为困难的状况,此时可以盘活下游公司产成品的资金加以调用,同时还能够对上游公司应收账款的周期加以缩短。第三,提升物流企业的服务水平,使物流企业和上下游公司更加团结,只有这样,才能够实现企业与银行的共同盈利。 管理创新论文:分析档案管理创新服务的必要性及其途径 在市场经济中,做好档案的管理工作,对于开发企业资源起着重要作用。在经济迅猛发展,竞争白热化的今天,如何做好煤炭企业的档案管理工作,在工作中实现创新,对于企业的发展运营和市场竞争意义重大。一个企业的档案承载着企业发展的历史轨迹,是对企业发展过程的真实记录,它不仅记载着企业的成功与失败,同时对于总结发展经验有着重要作用,能为企业未来的发展指明方向。因此,在新时期,通过加强煤炭企业档案管理的创新工作,实现档案管理的信息化,为企业发展创造新的机遇与空间就显得十分必要了。 一、档案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现在的煤炭企业中,档案管理工作存在着许多问题。管理模式上的落后使得现在很多企业仍以纸质档案记录为主,在信息化技术急速发展的今天,不仅浪费了人力物力等资源,在管理上也显得笨重落后。新时期的档案管理工作应该是在建立全面信息化平台的基础上,辅以纸质、实物、声像等档案管理,这样不仅能实现工作的准确、快速、高效,同时对于整合档案资料,分析数据也有着明显的益处。在对档案资料进行归档和编研的过程中,因编研人员素质低、水平差,编研成果受到严重影响,不仅无法做到有效利用档案数据,同时也无法适应企业发展的需要。在实际工作中,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档案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阻碍了企业发展的步伐,同时将原本地位重要的档案管理部门变得犹如鸡肋,因此,改革档案管理部门,创新工作服务,在这种背景下,显得尤为重要。 二、档案创新服务的必要性 档案管理的创新服务是为了与企业的快速发展在步履上实现和谐一致,档案管理工作必须跟上企业发展的步伐,这样才能通过档案的编研与分析为企业发展提供咨询。 1.煤炭企业档案信息管理方式需要创新 煤炭企业作为人力密集型企业,在工作中,不管是基层人员还是领导都有查阅档案的需要,而且频率比起一般企业还要高一些,因此,在档案管理方式上,做到分类明晰,方式多样化就显得很重要。不管是信息化平台还是纸质档案包括实物档案等都有各自的特性与优势,多样化的选择能使工作人员在查阅过程中有的放矢,选择更适合自己的方式,同时明晰地分类也便于快速找到自己所需的资料,实现档案管理的系统化。 2.扩大档案资料收藏和管理范围 除了传统的纸质资料实物资料之外,在高度信息化的今天,对于电子形式的档案资料也要加以收集储藏。这样不仅能弥补纸质与实物资料的漏洞,完善档案,同时也能保存更加大量的信息资料,为企业员工查阅提供更丰富详实的资料库,也为企业运用档案筹谋发展提供优势。档案管理范围扩大之后,能更加仔细准确地记录企业的一切动态,在日后的编研工作中,形成有效的、系统的企业数据分析。 3.将档案工作正式列入企业工作计划 将档案工作正式列入企业工作计划之内,是对档案管理重要性的体现与承认,这样不仅能制定出更加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对于实际工作的执行也大有益处,同时还能使企业员工明确认识到档案管理工作的必要性与重要性。在档案工作中遇到问题与困难时,可以群策群力,共同解决,对于发挥企业工作人员的个体智慧,增强企业凝聚力也有着积极作用。 三、档案创新服务的方法途径 档案管理创新是新时期煤炭企业发展的必然要求,我们将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实现管理上的创新。 1. 体制创新 现代企业的发展在管理制度上追求精简与集约化,为了适应企业制度的发展变革,企业的档案管理体制也要与时俱进,简单来说就是,档案管理的体制也要实现精简与集约化。在管理方式上实现高效、精简,在管理范围上扩大、拓深,既充分发挥档案管理部门的能力与潜力,也不给企业带来额外的成本负担,将创新的目的立足于高效、完善,进行整合运营。通过管理要素的合理配置,必然能达到集约化带来的良好发展效果,实现企业部门投入与产出,成本与效益的最大优化。在这种模式的运营之下,将档案管理从简单的资料搜集、存放向情报、信息、科技为一体的管理机制转换,让档案管理成为企业实现科技创新与技术改造的动力源之一。 2. 管理创新 管理上的创新其实更多的是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虽然现在很多企业确实在应用计算机对档案进行管理,但是也仅仅止于目录的输出与检索,其实,信息技术在档案管理上的应用发展还有很大提升空间。信息技术的目的不仅仅在于方便工作,更重要的是它能把复杂的工作简单化,混乱的工作条理化,不仅能提高日常工作的效率,降低人力资源成本,精简部门,同时还能做到资源的有效利用,实现安全、方便、快捷的档案管理。例如高校图书馆的条形码管理制度,不仅能快速处理学生借阅归还图书这项工作,还能对图书馆内庞大的图书数量进行合理化、高效化的管理。这对于煤炭企业而言,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在信息化平台的运作之下,档案管理部门就相当于一个小型信息中心,不但能与各部门实现信息、技术连接,资料共享,还能确实做到对信息的利用与保护。 3. 从业人员选择 对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的选择或许算不上是创新,但是如何选择具有专业知识与技能,能真正做到电子档案信息管理与资料编研分析的从业人员,就是一项难题了。由于从前档案管理工作的简化混乱,很多在职人员只能简单地做一些档案的存储管理工作,不仅对信息化平台的管理使用一无所知,在真正考验从业人员素质的编研工作上也表现得一塌糊涂。在知识经济时代里,企业的档案管理需要一批真正具有专业知识与技能的从业人员,不仅能对资料文书电子档案进行科学合理的分类整理,还能运作好信息化平台下的资料共享与管理。因此,档案管理人员的高配备以及多层次培训显得尤为重要,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与技能已经成了档案管理工作中的当务之急。 在煤炭企业档案管理创新服务的要求下,我们既要做好扬长避短,充分发挥档案管理部门的存在优势,又要与时俱进,实事求是创新,跟紧时展潮流,实现档案资料对企业发展的真正价值。通过体制上与管理上的创新,从业人员工作素质的提高,发挥档案资料对企业 发展决策的参考咨询作用。
浅谈公共危机管理机制:试析公共危机管理中关于公众参与问题的分析 论文摘要 随着公共危机事件的不断发生,政府作为危机管理的主导者,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公众作为社会成员需要与政府协作,但是作为一种新的治理方式,无论是在理念还是实践上,公众参与都还存在很多问题,例如危机意识不强,意识与能力欠缺,传统管理理念严重阻碍束缚着公众参与危机管理,公众参与危机管理的法律体系不健全,缺乏广泛灵活的组织等,亟待措施解决:开展危机教育,培养危机意识,提升参与能力;转变政府传统的管理理念,积极促进公众参与危机管理;建立健全公众参与危机管理法律体系;支持社会组织的发展,保证社会组织的自由性和灵活性。 论文关键词 公共危机管理 政府 公众参与 近几年来各类公共危机事件,无论是自然灾害事件还是社会危机事件层出不穷,严重影响着社会的进步发展,建立一个全面的有效的公共危机管理体系就显得尤为重要。目前我国的公共危机管理体系初步建立,政府作为管理体系的主导人承受着巨大压力,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但是单靠政府的单薄的力量是无法出色完成公共危机的治理完善,这个时候就需要组成社会成员的公众、各种社会组织的力量。古语说,水可载舟亦可覆舟,因此公众的参与对于公共危机的管理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一、 公众参与对于公共危机管理的实际意义 首先,公众参与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上世纪90年代兴起的“新公共管理”理论表达了一种管理的新思想,要实现治理,实现善治,不单单依靠政府这一角色,更需要公众、社会组织积极参与进来,努力协作,共同实现善治;其次,由于公共危机具有不可预料性、不确定性、破坏性大等特点,政府也因为自身的局限性,在短时间内提供的公共资源有限,空间分配的密度也有限,从而对于某些突发的公共危机事件无法做到有效及时的处理,导致大量人力、财产损失,这样的结果是得不偿失的。因此单单依靠政府的力量是无法达到良好的危机管理的,公众的参与是实现良好危机管理的重要保障;再次,公众参与能够增强与政府的良性互动。公众通过参与危机管理,了解危机事实,增强防范意识,提高防范能力,而且,公众能够监督政府,保证政府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保证公共利益,促进政府有效及时的处理危机事件。政府也通过公众参与,了解到公众的利益诉求,尽可能的满足公众的正当利益,从而也能够减少了一些社会危机事件的发生。 二、公众参与的现状及出现的问题 在近些年的公共危机事件中,可以看到,公众参与在不断地进步。表现在几个方面: 第一,公众的危机意识和参与意识在不断地提高,而且参与的能力也不断地增强。例如云南鲁甸地震后,有许多公众自愿组成救护队赶往灾区,大量的公众捐献的物资源源不断地送往灾区。 第二,公众参与的理性化程度增加。在以往的危机参与中,公众分析看待事件往往依据情感因素,理性因素比较少,而随着教育水平的不断推进,公众在分析事件中就尤为客观和科学,参与管理时也比较理性化。 第三,与政府的沟通互动趋于良性化。政府在危机事件处理过程中保证了信息的公开透明,让公众了解到事情的进展,也有效的抵制谣言的传播扩散;第四,危机参与的主体越来越广泛,各种社会组织,各个社会阶层都积极参与到危机管理中,齐心协力促进危机事件的解决。然而,我们不难发现,公众参与依然存在着大量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公众参与危机意识不强,参与意识与能力欠缺 首先,从公众自身情况来看,公众习惯把自己当做危机管理中的受助者,处于被动地位,等待政府的救援,虽然在每次自然灾害发生后,很多公众会自愿献血,自驾车去救灾等等,但是从整体上看,公众参与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不高。 其次,大部分的公众缺乏危机前积极的预警意识和防范意识,从而使得危机会造成更大的损失;再次,由于公众在危机发生时会处在一种恐慌状态,心理承受能力低,任何一种风吹草动都会使其做出强烈的反应,更有小部分公众会产生从众的心理,做出不理性的行为,不仅不利于危机事件的圆满解决,而且会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 (二)传统管理理念严重阻碍束缚着公众参与危机管理 在传统的管理理念中,政府一直占据各种管理体系中的核心地位,起着主导的作用。在浓厚的官僚制和官本位思想的影响下,公众一直被看做是政策的被动接受者,在危机发生之时,政府首先想到的是自己解决问题,而不是让广大的公众参与进来,政府对公众参与的作用认识不到位,忽视公众的力量,这样可能会导致政府作出的决策与公众的实际利益脱节或者相冲突,达不到良好的危机管理效果。而且,政府官员本身还有自利性,为防止公众触及自己的利益,极力排斥公众的参与。 (三)公众参与危机管理的法律体系不健全,缺乏制度保障 目前,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为公众参与危机管理提供了可能性,但是公众参与的程序,需要承担的责任等具体事项并没有在法律中呈现,保障公众参与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善,很多有关的程序规则模棱两可,模糊不清,无法为公众参与提供参考,具体表现在:公众成为管理主体的地位无法得到制度程序上的保证,公众参与的合法权利也没有制度上的规定,制度上的不明确使得公民在参与危机管理过程中无法可依,极易造成混乱。另外,对于公众在参与过程中出现的人身或财产上损失也没有制度上的保障。 (四)公众参与危机管理缺乏广泛灵活的组织 公众作为单一的个体,没有形成有序的组织或集体,盲目参与到危机管理过程中,可能会造成危机管理的无序和混乱。随着社会的进步,更多的代表公众、表达公众利益诉求的社会组织大量涌现,如志愿者协会、慈善协会等,但是在数量和能力上低于发达国家的水平。并且,我国的社会组织一般为官办组织,寻求政府的庇护,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相对来说缺乏自由性、灵活性和创新性,很难真正发挥社会组织应有的作用。 三、 公众有效参与危机管理的对策措施 (一)开展危机教育,培养危机意识,提升参与能力 第一,全国各大中小学、高等教育、职业教育等都应该开设危机教育课程,政府注重加强危机方面的宣传监狱,让每位公民都能切身体会到危机防范的重要性,逐步培养起公众的危机意识。 第二,纸上得来终须浅,绝知此事要躬行。理论的实现需要实践,在危机管理中,公众需要的不仅仅是防范危机的意识和知识,而且更需要具备相关的防范技能,所以,各个社会单位要经常组织危机演习,通过虚拟的危机现场,不仅可以完善危机管理的监控和预警体系,而且能够提高政府和公众的危机意识,提升参与能力。 (二)转变政府传统的管理理念,积极促进公众参与危机管理 第一,在我国传统的管理理念中,政府是管理者和主导者,公众作为被管理者要接受政府的领导,听从政府的安排,被动的接受政策,按照政策开展工作学习。而且由于官僚组织结构的封闭性,管理强调技术和专家指导,公众参与一直被否定排斥,但是,随着危机事件的不断发生,政府单薄的力量需要公众和社会团体的帮助,因此,政府应该转变管理理念,大胆放权,给予公众充分的信任。 第二,政府还应当不断改革和完善组织结构,促进组织更加透明开放,为公众参与奠定基础。 第三,政府应不断完善公众参与的环境,改善传统的公民参与制度,如信访制度,保证公众参与渠道畅通。 (三)建立健全公众参与危机管理法律体系 第一,应该通过立法明确公众的参与权利,使其成为合法权利。这点是重中之重,也是首先必需要做的。在我国,所有的事情都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公众没有合法的参与权利,就无法实施合法的行为。 第二,在公众参与危机管理法律体系的构建中,需要明确哪些危机事件是需要公众参与的,哪些事件是避免公众参与的,换言之,就是公众参与事件的范围。同时,还需要对参与的主体范围、参与的方式、程序、参与权的监督和制约都要做出明确的规定,使公众做到有法可依,有程序可依。 第三,在处理危机事件的过程中,政府为确保危机事件在可以掌控的范围内,必须对公众的某些权利和义务做出规定或限制,保证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四)支持社会组织的发展,保证社会组织的自由性和灵活性 社会组织是公众参与危机管理的重要桥梁,也是危机管理中不可忽视的重要成员,因此,政府应大力支持社会组织的建立发。 第一,政府应努力转变政府职能,完成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变,为社会组织的发展提供大量的资源和优越的发展环境,同时,在财政上给予社会组织优惠或补贴,也可以给予一定的技术支持。 第二,政府要在社会组织参与危机管理的过程中,做好引导和规范,保证社会组织在法律范围内,按照程序,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协助危机事件圆满解决。 第三,政府需要放开对社会组织的管制,为其发展创造一个自由的氛围,并对其创新给予鼓励和奖励,使社会组织能够自由发展。 浅谈公共危机管理机制:试论公共危机管理的法律制度建设 [论文关键词]公共危机管理 法制化建设 必要性 基本原则 基本内容 [论文摘要]公共危机的本质是社会结构系统的失衡,现代社会危机发生的频率越来越高,种类越来越多,应对和处置的难度也越来越大。深入地探索和认识危机形成、发生和发展的客观规律,并据此构建完备的危机管理法律体系,以有效的制度保障和有力的秩序控制来应对、调控和处置危机,是必然选择。 危机管理又称突发事件管理、紧急状态管理(Emergency Mana-gement),特指公共危机的潜伏、爆发、控制、化解、修复、常态化等全过程中的应对机制和制度安排。在现代法治国家,为防止突发事件对国家和社会秩序的巨大冲击,需要实施应急法律规范并运用行政紧急权力,来调整紧急情况下国家权力之间、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公民权利之间的各种社会关系,以有效控制和消除危机,恢复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和法律秩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与公民合法权益。 在危机时期,政府必须采取各种有效的紧急措施来对抗危机,而法治行政的原则又要求政府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危机管理的各项权力,即政府危机管理的法治化。离开法治化的基本要求,政府的危机管理可能会违背宪法和法律的要求,可能导致滥用职权、超越职权,损害公民的宪法权利。所以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加强对政府危机管理的理论研究和制度建设,首先应该从法治原则的要求出发,将政府危机管理严格地限制在法治行政的范围之内来加以讨论。 一、公共危机管理法制化建设的必要性 重大自然灾害、疫病、恐怖主义或者重大社会冲突与骚乱等事件的发生将导致社会进入危机状态,公共管理机构必须行使非常权力并采取特别的应急措施以领导和组织社会与民众共渡危机,尽快结束危机状态。在危机状态下,政府的权力与措施将会突破常态法制的框架,超越平时法治的要求,甚至可以暂停某些法律乃至某些宪法条款的执行或效力。但是非常时期和特别状态下不能成为背离法治的理由,非常时期需要非常法制。危机状态法制或称非常法制的出发点,就是迎接各种社会危机对法治提出的挑战。在宪法中规定危机状态是为了通过宪法对危机状态制度的确立,明确政府在危机状态下所享有的行政紧急权力,防止政府在危机状态时期随意行使行政紧急权力,以免对宪法所确立的公民权利造成侵犯。实施危机状态制度是为了能更好更快地恢复社会的正常状态以恢复正常的宪法秩序。 关于危机状态法,在现代法治原则的支配下, 各个国家十分注意制定法律来调整危机状态下的各种社会关系,以防止危机状态的发生而导致整个国家和社会秩序的全面失控。因此,各个国家都制定了在危机状态时期如何处理国家权力与国家权力、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以及公民权利与公民权利之间关系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就构成了危机状态法,是一个国家紧急状态时期实行法治的法律基础。 二、公共危机管理法制化建设的基本原则 将危机管理纳入法制化的轨道,是世界各国建立公共危机管理机制普遍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现代行政法的一项重要法律原则。政府危机管理遵循的法律原则有: 1.合宪性和合法性原则。合宪性主要是指政府采取危机管理措施必须有宪法上的授权;合法性主要是指政府启动危机管理机制必须要有法律上的明确规定。合宪性和合法性原则是依法行政的前提,也是政府危机管理是否符合法治原则的重要标准。关于合宪性原则,《马尔代夫共和国宪法》第37条规定:在国家面临紧急情况时,共和国总统有命令临机应变之权,但这种应变命令不得违反宪法[1](P88)。关于合法性原则,如美国《全国紧急状态法》规定:当出现联邦法规规定的可宣布紧急状态的情况时,总统有权宣布全国进入紧急状态[2](P158)。上述规定都是从合宪性和合法性两个不同角度强调了政府危机管理的“合法”原则。 2.合理性原则。所谓合理性原则,就是指政府在启动危机管理机制的时候,必须针对所发生的公共危机状态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为了避免政府不必要地实施危机管理,许多国家对政府危机管理的期限作了严格规定。如法国1955年《紧急状态法》规定:非经法律批准,实施紧急状态不得超过12天[2](P158)。此外,还规定对于那些可以通过正常法律程序来处理的事务,也不应当通过实施应急管理的手段来进行。如1987年《菲律宾共和国宪法》就规定:戒严期间,不得停止实施宪法,不得取代民事法院和立法议会的职能,不得在民事法院能够正常行使职能的情况下授权军事法庭和军事机构行使对平民的司法管辖权[1](P89)。合理性原则主要是为了防止政府滥用危机管理权力而破坏宪法和法律秩序的基本要求。 3.保障公民权利原则。在政府启动危机管理机制期间,政府依据宪法和法律采取各种危机管理措施来有效地应对公共危机紧急状态,特别是可以通过适当限制公民权利的方式来维护社会秩序。但是政府在启动危机管理机制后,仍然具有保护公民权利的职责。这种法律上的义务主要表现在,不应该对那些公民依据宪法和法律所享有的基本人权加以不必要的限制。此外,对于因采取危机措施的需要,给公民的财产和权利造成损失的,也应当在事后给予必要的补偿。如1984年《马来西亚共和国宪法》规定:在紧急状态生效期间,不得依据宪法的规定将议会权力扩大到涉及伊斯兰教法律和马来人习俗的任何事项,不得使与宪法关于宗教、公民资格及语言的规定相抵触的任何规定生效[1](P94)。 4.责任原则。要保障政府实行危机管理权力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要求,就必须建立起与行使危机管理权力相对应的责任制度,这是各国政府危机管理法律制度所确立的重要法律原则之一。如1978年《西班牙宪法》第55条就规定,凡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宣布特别状况和戒严时,非法使用或者是滥用有关组织法所赋予的权力将像践踏法律所保障的自由和权利一样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1](P348)。这一规定可以说是非常清晰地表明了政府危机管理的责任制度。 5.时效原则。政府危机管理一般会以限制公民权利为前提,从保障公民权利的角度出发,政府采取危机管理的措施必须严格控制在一定的期限内,否则必须通过法律规定的形式来延长。这一制度可以有效地防止政府利用实施应急管理的便利,滥用或者超越职权,给公民的权利保护造成一定的危害。各国实施政府危机管理的期限并不是统一的,有的规定不超过12天,有的规定不超过3个月。可以延长的次数有的是一次,有的允许两次以上。但少见无限期延长的。如《马耳他宪法》规定:宣布紧急状态的公告令如未被总统提前撤销,应自宣布之日起届满14日停止生效,延长生效期不得超过3个月[1](P362)。 三、公共危机管理法制化建设的基本内容 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政府一切行为的准则是守法、依法。政府在危机状态下享有更大的权力,这种权力可能对国民的基本人权、社会的法治造成一定的威胁。为了将政府行为在危机状态下纳入法治的范围,使政府的紧急权力接受法律的约束和规范,从20世纪以来,许多国家开始制定专门的危机状态法,在各种有关的行政管理法中规定危机状态下行政权行使的特别条款。现代法律对危机状态下的行政权主要是从以下五个方面来加以规范的: 1.通过危机状态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来明确政府紧急权力的范围和边界。法律对政府在危机状态下必须具有的权力,事前应明确规定。如制定和具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的条例、决定、命令的权力;作出对疫区实施封锁、对被污染水源实施封闭决定的权力;命令停止集市、集会、停工、停业、停课,征用房屋和交通工具;以及强制疏散、强制隔离、强制检疫和强制治疗的权力等。另一方面,法律也要严格确定政府应用紧急权力的边界。如政府不得限制紧急状态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没有授权其限制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现代法治不允许法律授予政府无边界、无限制的紧急权力。 2.通过危机状态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明确规定政府的职责。确定其处理危机事件的职责范围,是防止其应对紧急状态失职、不作为。如法律规定政府在突发危机事件出现后,应迅速制定应急预案,组织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和;采取救助遇难、遇险、致病、致伤、致残人员以及防止危害扩大等各种措施;组织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及其他物资和技术的储备和调度;等等。对于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疏忽履行法定职责的不作为,法律应对之规定严格的责任追究机制。 3.通过危机状态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确定政府行使紧急权力的条件。在危机状态下,政府虽然享有比平时更多且更具强制性的权力,但法律授予政府这些权力是附有条件的。如我国传染病防治法在授予公安部门可协助防疫部门采取强制隔离措施的权力时,也规定了具体条件:(1)隔离对象应是甲类传染病病人和病源携带者或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病人、炭疽中的肺炭疽病人;(2)隔离对象拒绝隔离治疗或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3](P73)。如果政府和政府部门违反法定条件行使权力,即构成滥用权力,将因此被追究法律责任。 4.通过危机状态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确定政府行使紧急权力的程序。法律应明确规定行使紧急权力的严格程序。如意大利宪法规定,警察机关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临时预防措施,须于48小时内通知司法机关并申请其批准,如在48小时内未获司法机关批准,则视为该措施已被取消,警察机关应解除对相应人的人身自由限制[1](P343)。 5.通过各种相应法律规定政府行使紧急权力的目的。在法律授予政府权力时明确规定授权的目的,以便制约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法定目的的范围内行使所授权力,防止其滥用紧急权力,在授予政府紧急权力时尤其如此。例如日本的《警察法》在授予警察处理紧急事态以及各种相应权力时,为保障这些权力和警察的其他权力的正当行使和不被滥用,在该法第一条明确规定,本法的目的是保护个人的权利和自由,维护公共安全与秩序,保障以民主观念为基础的警察管理工作和有效地完成其任务[2](P183)。 为了保障公民的权利不因危机状态的发生而被政府随意剥夺,许多国家宪法和国际人权文件都规定,即使是在危机状态时期,一些最基本的人权,如生命权、语言权、宗教信仰权等也不得被限制,更不得被剥夺。这些规定都是为了防止政府随意滥用行政紧急权,而使公民失去不应当失去的权利。在危机状态下,政府不仅享有法律权利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 还有一些权利,如公民的知情权,因为它不仅实现着危机管理的公开性,使民众能够有效地参与公共危机治理,而且有利于公民“趋利避害”,减少危机产生的社会危害。政府必须通过履行公开义务和危机信息通报责任来予以切实回应。 四、启用危机管理法律机制的条件 政府启动危机管理机制,行使危机管理权力,即便是依据合法,正确行使应急权力,这种非正常行使管理权力的方式也会对公民的权利造成一定的威胁。在各国宪法和法律中,都对政府启动管理机制提出了程序化和制度化的要求,以保证政府行使管理权力的合法性,更好地约束政府行使应急管理权力的行为。这些程序化和制度化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点:一是危机事实的存在。所谓危机事实,即是社会正常秩序或者说社会关系内部和社会关系之间出现了混乱,国家的正常管理机制失灵,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处于危险状态之中。危机事实的存在是政府启动应急管理机制的客观要件,没有危机事实的存在,政府是不能启动法律所规定的危机管理机制的。二是危险要迫在眉睫。没有危险性的社会秩序,不能称之为危机状态。危机状态必须具有高度的危险性,对于危机状态,由于其迫在眉睫,不能通过正常的管理手段来加以控制,所以,必须要启动危机管理机制。所谓迫在眉睫,主要是指危险已经发生,威胁到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或者是危险不可避免地将要发生,必须立即采取危机措施来加以防范和制止。三是有必要采取危机措施。在社会出现了公共危机状态之后,如果是政府可以采取一般性的管理措施就可以有效加以解决的,就没有必要启动危机管理机制,行使危机管理权力。政府启动危机管理机制是迫不得已而为之。四是对需要采取政府危机管理措施的紧急状态应当通过合法程序加以确认,并且通过合法的程序加以宣布。此外,对于危机管理机制生效的期限、宣布解除应急管理措施等,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五、立法机关在公共危机法制化建设中的作用 现代宪政国家,在危机状态下政府能否依法办事,是对一个政府的能力和法治水平的考验,是法治和宪政的一个重要标志。 危机状态法作为宪法秩序下的一套非常制度,是一项非常严肃的立法,需要解决一系列重大而复杂的问题。它包括:第一,宣布进入危机状态的条件、程序和决定,危机状态的及时解除。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战争状态和戒严(全国和个别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宣布;自然灾害和公共卫生而引起的危机状态,由政府来宣布。第二,给政府或社会组织的授权。它主要包括:特别指挥机构的建立,对立法和行政机关特别授权的范围和界限。危机状态时期的特别权力涉及到:危机立法权和特别立法程序;危机的财政权,主要是增加财政拨款和预算的变更,以及所需的特别程序;危机状态下的行政措施和特别行政程序;对公民人身自由的特别强制措施和对公民财产的限制与征用;警察的特别使用和军队的投入使用的条件和指挥;对危机状态下某些现行犯罪的处理和特别司法程序;授权程序和限制;等等。必须对授权的程序和范围有较明确的规定。第三,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应予以保护。在危机状态下要对公民的基本权利进行一些限制,但应该明确限制的条件和程序,特别要规定哪些是不可限制和剥夺的权利。危机状态立法的核心主要是要解决给政府特别授权和对公民权利予以适当保护和救济的界限问题。给政府授权要充分、有效,但又要给出必要的界限和程序限制。 立法机关在危机状态下不是无所作为,放任政府,而是负有更重大的职责。为此,立法机关也要获得一些特别的权力和程序,包括宣布危机状态、召开立法临时或紧急会议、按特别程序行使紧急立法权。立法的形式也可以多样化(可以就特定问题或特别时间的问题制定特别问题的法或特别时间效力的法),如决定对政府的授权、决定紧急财政问题、决定设立临时应急指挥机构;监督紧急权力的行使、宣布或监督危机状态的及时结束;等等。 立法机关不仅在危机时刻需要研究新形势、新问题,需要启动紧急程序,还要从法制的角度寻找防范和化解危机的手段,把危机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规范和约束公共权力,同时要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受侵害,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当危机过后在社会常态下,立法机关应该积极主动地研究有关公共危机的法律问题,针对不同类型的危机,制定防范和处理的法律法规,保证危机状态下有法可依。一些社会性的公共危机,如突发性群体事件发生的原因恰恰是由于法律的不健全、执法的不公或者司法的腐败造成的。对于这一类问题,公共危机管理机关在依法处理之后,还要认真研究有关立法、司法与行政问题,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 浅谈公共危机管理机制:关于我国政府公共关系在危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论文摘要:政府公共关系是将维护社会稳定、公众利益最大化作为最终目标,以服务社会和公众为目的,是提高政府行政管理效能的重要途径。在这样一个危机不断的社会背景下,公共危机管理是否有成效,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公关的决策及其在危机事情中的执行。本文从7.23甬温撞车事件中,来分析我国政府公共关在危机管理中的现状,它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结合社会发展的需要不断地提高和完善我国政府公共关系的职能。 论文关键词:政府公共关系;危机管理;问题;措施 “至于你信不信,我反正信了”、“这就是生命的奇迹”这是铁道路新闻发言人王勇平在2011年7月23日,D301次列车在甬温线永嘉至温州之间的高架桥上与D3115次列车发生追尾事故后,被记者询问到为什么事故发生后掩埋事故动车车头时及在宣告救援工作结束后在7月24日下午5点,事故发生约21小时后,救援人员在损毁的D3115次列车车厢里发现了2岁半女童项炜伊,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回答的语言,当时引起了社会公众的极其不满。目前中国的政府公关很难适应中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发展需要,它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政府职能开始重新定位,政府切实转向“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上来,建设服务性政府,这是新时期对政府职能的要求。 一、政府公共关系与公共危机管理的内涵 政府公共关系:是指政府组织为了维护、塑造政府的良好形象,利用现代各种有效传播途径和沟通方式,获取社会公众的广泛支持为目的,对社会公众进行的宣传、沟通的一种有效的政府活动。政府公共关系作为一种特定的管理活动或手段,其目的是为了建立良好的政府形象,争取公众的理解、信任和支持,维持社会处于一种和谐的状态。 公共危机管理:指政府充分运用科学手段,并在其他社会各级组织和公众的协助下,对威胁到环境,社会利益和生命安全的突发性的自然灾害、社会问题和个人因素所引起的公共危机事件中,在以最短的时间内进行有效的监测、预警、疏缓、预防、决策、处理和评估等一系列管理措施,以避免和减少危机带来的对生命财产、社会秩序、公共安全的威胁,提升政府应对危机发生的预见能力和处理能力,达到稳定社会,维护政府良好形象的目的,它是一种有组织有计划、持续动态的管理过程。如果政府危机事件处理不当,会导致社会公众对政府的不满及信任力的下降,严重损坏政府形象,甚至威胁到政府的权威和统治。因此,政府必须要承担危机事件带来的一系列的连锁反应的责任。而且,在社会秩序处于混乱或社会公众利益受的损害时,也只有政府才具有整合社会资源,进行社会动员、有效行使危机管理的合法性职能。 政府要公共危机中顺利处理好危机的工作,满足广大民众的意愿和要求,减少公共危机造成的损害,维护政府良好形象,并顺利开展国际交流和合作,必须进行有效的政府公共关系工作。危机处理是公共关系一个重要实务,从处理危机的效果上可以看出政府公共关系的水平,也是执政能力的直观评价标准之一。 二、我国政府公关在危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政府公共关系作一种管理职能,服从并服务于政府的整体职能,这在构建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服务型政府过程中相当重要,日益成为政府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但是公共关系作为一门新型的综合性学科,在我国发展历史才20余年,而政府公关作为公关的一领域,发展的时间比较短,在我国政府公关实践中存在许多缺陷,从甬温撞车事件中分析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府公务人员的优越感。受传统“官本位”思想的影响,一些政府机关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公关意识还相当薄弱,没有真正认清楚政府和人民的关系,在现实生活中,许多为官者仍不知权从何来、权为何用;社会公众也不明了谁赋官权、权应何用。现代政府理论告诉我们,官员仅仅是权力的行使者,而不是所有者,摒弃高高在上的统治思想和官僚作用。一些领导喜欢高高在上,让公众捧着他,不认真、踏实的为公众服务,做人民的公仆,为社会服务,意识不到通过自己的工作为人民带来满意,用热诚的服务为政府在人民心目中树立良好的形象,政府的责任就是为公众谋利,对人民负责,对社会负责,为公众服务是政府的根本宗旨。 (二)信息传播不公开、透明。信息传播是公共关系活动过程中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一个要素,它是实现政府公关目标的重要手段。要运用有说服力的传播手段或方式去影响公众,加强与相关公众之间的传播管理,以达成与公众的相互理解。“凡是公开的都不是重要的,凡是重要的都是不公开”这样的说法,在公众心中已经根深地固,现实中,政府公共关系传播透明度不高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政府向公众信息时有意隐瞒事实的真相,任何隐藏、遮掩的行为都只会给社会新一轮的矛盾。政府危机公关的核心就是信息的透明和公开,而人民对政府的信任,也来于政府的透明和高效。 (三)核实信息,慎原因。政府虽说掌握了大量的传播工具。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等大众传媒都由政府管理,政府可牢牢掌握主动机,将各种需要传播的信息,从各个角度反复进行信息传播,从而大大提高公关效率,牵引舆论导向,但是随着民主化程度的提高,实事求是是政府公关的生命,核实真实信息、真实信息在政府危机管理中最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它不仅可以向公众开展信息宣传和互相交流以,而且可以取信于民,真正树立起政府的良好信誉和形象,并不是把危机事件的真正原因给掩盖,把责任推到天灾人祸中去,政府公共关系的本源就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任何歪曲事实、脱离实际的做法,都会根本上动摇政府公共关系的基础,阻碍实现政府公共关系的目标,甚至使政府公关活动无法顺利地开展下去。 三、完善我国政府公共关系在危机管理中的解决措施 随着民主化程度的提高和公众参与意识的觉醒,良好形象对于政府的重要性与日俱增,总之,当代政府的一举一动都会波及和影响到政府的形象。 (一)增强政府公关人员的公关意识。 目前,我国一些政府部门的领导对公共关系工作的任务了解甚少,重要性认识比较肤浅,或者存在各种偏见。因此,提高各政府部门公务人员的公共关系意识是当前加强政府公共关系在危机管理工作的当务之急。首先,各政府部门公务人员要转变官本位思想,强化公共关系意识,要深刻认识到自身形象是政府整体形象的一部门,他们代表着政府的良好形象,始终坚持为公众服务是政府的根本宗旨。其次,要加强公务员的专业知识能力的提高。公共关系作为一门综合性的学科,政府公关人员不仅要加强专业知识的学习,还要对其他相关学科学习,来完善自己的知识体系,不能保守僵化、一成不变;最后,要增强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公关意识,并加强公关人才的培训。 (二)重新设置公共关系机构。目前,我国还没有成立专门从事政府公关的机构,大多部分分散在办公室、宣传、对外联络、办事处、新闻等职能部门中,即使有些部门设置了公共关系职位,但设置分散,职责不一,各执其咎,很难满足政府公共关系在发生危机突发的处理。国外一些国家的危机管理体制非常健全,如日本的国家危机管理体制是以法律为依据:内阁总理大臣为最高指挥官,内阁官房长负责整体协调和联络,通过安全保障会议、中央防灾会议以及相关省厅负责人紧急协商会议等决策机构制定危机对策,由国土厅、气象厅、防卫厅和消防厅等职能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在这一体制下,中央各部门和地方政府分别建有各自的危机管理体系。所以,目前我国在成立专门的危机管理机构特别重要。 (三)加强公共关系沟通渠道。沟通作为政府公务人员的行为准则,包含两层意思:一是把沟通作为搞好政府公共关系的重要渠道,并使之制度化和规范化;二是沟通必须坚持不懈、长久开展,不断巩固政府公关的已有成果,最终实现政府的目标。要做好沟通工作,应当建立健全沟通的各种制度和渠道,如建议制度、听证制度、谈心服务制度、民意测验制度、定期评议制度、领导接待日制度等;还要大胆创新,开辟新的沟通机制,如市长、网络直播面对面、开通政府微博等。同时,注重沟通的技巧和艺术,如会谈会见、会议组织、对话、倾听、演讲、谈判的各种方法。 四、总结 政府公共关系在危机管理中,对管理者来说它是一个严峻的考验,为了有效的对公共危机进行管理,政府应高度关注公共关系的开展,以依据事实,客观真实地进行信息传递和互动交流,从而建立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彼此信任的基础上,维护公共利益、社会利益、公民利益,协调政府与公众关系,真正树立政府的良好信誉和形象。 浅谈公共危机管理机制:公共危机条件下的信息博弈与管理 摘 要:在发生公共危机的条件下,信息成为政府、传媒和公众共同关注的焦点。围绕着信息的控制与管理、信息的辨别与筛选、信息的接受与传播,政府、媒体和大众之间形成了一种特殊的博弈关系。对公共危机条件下的信息博弈与管理进行研究,将有助于提高政府应急动员能力,构建高效、有力的公共危机管理体系,进而提升政府公共管理的品质。 关键词:公共危机 信息博弈 危机管理 在发生公共危机的条件下,政府和公众是应对危机的最重要主体,但是应对危机的主体并不限于此。考虑到传媒对新闻事件具有高度的敏锐性,同时传媒对普通民众具有舆论优势,所以,在公共危机的应对过程中,传媒同样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由此可见,在公共危机管理过程中,参与的主体主要有三类:政府、传媒、公众。上述三者之间的互动会直接影响到公共危机应对和管理的效果,其中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三者在公共危机相关信息问题上的博弈。 一、公共危机条件下政府、传媒、公众的信息诉求 1.公共危机条件下政府的信息诉求。在公共危机产生之后,政府凭借其行政特权可以在第一时间获取相关的信息,并据此决定应对策略。但是这种信息优势并不能够直接转化为决策优势,这主要是因为:首先,政府所掌握的危机信息并不充分。相对其他主体,政府可以更快、更全面地掌握有关公共危机的信息。但是在重大的危机面前,这种信息优势并不足以支撑政府做出必然正确的选择。由于造成公共危机的因素十分复杂,而且处在不断的变化过程中,所以政府很难获得充分的信息。在某些情况下,错误的信息还可能引导政府做出错误的政策选择。其次,政府倾向于对信息进行筛选甚至是屏蔽。除一些不可抗拒力造成的危机以外,有一部分公共危机的产生和发展都是有人为因素的。在某些情况下,公共危机与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不作为有着一定的联系。所以,在面对公共危机时,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会倾向于对相关信息进行筛选,尽量防止传媒和公众了解到对自身不利的信息。最后,在特殊情况下,政府还可能对信息“视而不见”。在突发性公共危机,尤其是自然灾害型公共危机发生前,往往会出现种种先兆。出于社会稳定和多方面的考虑,政府很可能会对其中的某些信息暂不做出反应。而在危机爆发之后,出于控制风险和减少损失的考虑,政府也可能会继续选择对此类信息控制或有选择地传播。 所以,在公共危机条件下,政府相对于其他主体具有信息优势,但是由于所获取的信息与其职责往往难以匹配,政府仍然具有很强的信息诉求。同时,出于规避风险和控制局势的目的,政府会倾向于适度控制信息的传播。这种行为虽然会妨碍到传媒和公众的部分知情权,但是对于避 免在更大范围内引起恐慌是具有积极意义的。 2.公共危机条件下传媒的信息诉求。由于公共危机会对社会造成重大的冲击,所以往往会被传媒格外关注。但是,传媒对公共危机的报道却并不是处在“真空”之中。事实上,在对公共危机进行报道的过程中,传媒往往是处在政府与公众之间,受到各方利益与需求的制衡。所以,公共危机条件下传媒的信息诉求也就具有高度复杂性。首先,公众的知情权和传媒的职业道德是传媒信息诉求的基点。在公共危机条件下,公众既是危险的承担者,又是潜在的危机应对者。由于危机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所以公众应享有充分的知情权,这是构建危机应对机制的前提。同时,传媒负有将事实真相呈现在公众面前的义务。所以,在公共危机条件下,传媒的信息诉求必须以维护公众知情权为基点,以恪守职业道德为底线。其次,有利于公共危机的控制与化解是传媒信息诉求的价值标准。传媒对公共危机的报道不应被视作个体行为,而必须考虑到其社会影响。对于传媒来说,负责任的做法是将自身的信息诉求融入到公共危机的应对中,把维护公共福利作为行为的出发点,把有利于公共危机的控制与化解作为重要的价值标准。最后,不仅要有及时的报道,还要通过深层的分析来引导公众。在公共危机发生之后,传媒的价值不仅仅限于在危机发生的第一时间将资讯传递给公众,更重要的是传媒可以通过基于事实的深度分析来引导公众。在国内外多次公共危机过程中,传媒都扮演了公众利益和公共理性捍卫者的角色。例如,2005年我国部分地区出现禽流感疫情。在此情况下,许多媒体不仅及时报道了禽流感的动态情况,还通过与专家合作进行宣传等形式来消除公众对于禽类食品的恐惧,有效地起到了安定人心、稳定社会的作用。 综上,在公共危机条件下,大众传媒负有传递信息的义务,也有及时、准确报道危机进展的诉求。但是,鉴于应对公共危机的特殊需要,传媒对于公共危机的报道还要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需要有所取舍。所以,任何媒体对公共危机的报道都要在全面性和公益性之间进行平衡。 3.公共危机条件下公众的信息诉求。任何公共危机发生之后,公众都会在第一时间将注意力放在危机发生的地区,通过各种各样的渠道来获取相关的信息,并进而对此次危机可能引发的后果进行判断。当公众认为危机可能威胁到自身利益的时候,就会普遍地表现出不安、紧张甚至是恐慌的心态。而这种恐慌及其引发的社会动荡往往比公共危机本身更加可怕。究其缘由,还是由于公众对信息的诉求得不到满足,对未知的恐惧压倒了理性的思维。所以,从政府公共危机管理的角度讲,及时有效的向公众传递公共危机的信息是缓解公众恐慌心理,控制危机破坏力的最为有效的手段。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政府应该没有保留的将公共危机的所有信息都传递给公众。在危机爆发之后,政府应该向公众如实通报危机出现的原因、危机造成的损失等信息,着重公布政府采取的政策措施,在公众面前树立坚强的政府形象,帮助民众重建信心。同时,应该对恶意散布虚假信息的媒体或个人进行严厉的打击。 二、公共危机条件下政府、传媒、公众的博弈模式分析 在公共危机条件下,政府、传媒和公众之间形成了复杂的互动关系。依据上述三类主体在公共危机中关系的性质,我们可以大体将公共危机管理分为两类: 1.公共危机条件下政府、传媒与公众的良性博弈模式。这主要是指在公共危机发生之后,政府通过媒体与公众之间建立了直接、迅速、有效的联系。这其中包含着三层意思:首先,公众可以通过媒体了解到危机的严重程度和后续发展状况;其次,政府可以通过媒体将危机管理措施传达给民众;最后,民众关于此次危机的疑问和诉求可以在传媒整合之后传达给政府,政府对此做出及时回应。要达到这种模式,政府必须从以下几个角度做好安排:首先,注重时效。在传媒高度发达的社会里,危机的蔓延是极为迅速的,而危机管理的时效性往往对危机的处理效果有决定性的意义,按照国际社会公认的标准,“公共危机发生之后的24小时是公共危机管理的‘黄金生命线’,也是媒体报道的黄金时间。”①在危机发生之后,如果能迅速引导媒体、掌控舆论,就可以安定民心,将危机带来的损失控制到最小。同时,在短时间内给媒体足够的信息可以有效的抑制虚假消息的产生和传播,这样就可以极大地限制危机的社会负面影响。其次,要注意管理行为的指向性。危机发生之后,政府的管理行为应立足于减少危害,控制事态,防止危机加剧这些目标上。所以,政府的具体作为应该明确传递给民众这样一个信息:政府是以所辖人民的生命财产为重的,所采取的行动都是为了保证民众基本利益,决不允许牺牲民众利益来保全政府形象的情况发生。再次,政府在与传媒沟通时要有所选择。危机发生后,三类主体都对于了解事实真相有强烈的诉求。在这种情况下,政府由于自身特殊地位而享有信息优势。从总体上说,政府负有将事实真相告知媒体和民众的义务。但是,出于更好的处理危机的目的,政府可以对信息共享的范围和对象做出筛选,这在危机管理过程中是必须注意的。在这里,需要强调指出的是,对信息进行筛选并不包括制造虚假信息。因为,任何低估传媒和民众智力的行为都必将随着时间的流逝而被揭穿,到时政府丧失的就不仅仅是危机干预的时机,更是民意民心。 2.公共危机条件下政府、传媒、民众的恶性博弈模式。这主要是指由于各种原因,政府、传媒、民众之间没有建立起顺畅的沟通渠道。政府的作为不被民众了解,因而得不到民众的支持;媒体无法从政府得到及时、准确的信息,只能通过各种渠道捕风捉影,结果出现大量虚假信息;民众对政府作为失望,进而影响到基本的社会价值观念,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在这种模式里,三类主体之间存在着深刻的矛盾,究其根本原因,还是源于政府面对危机的态度和策略。而其中最大的失策包括以下两点:首先,试图控制信息传播的想法低估了传媒的能力。传媒的触角已经深入到当今社会的每一个角落,随着互联网的兴起和发展,民众个体获取信息的能力也大大增强。在这种条件下,只要公共危机在小范围内造成影响,其影响的进一步传播就是不可逆转的。其次,不了解限制谣言产生和传播的最好方式就是及时向媒体提供真实信息。只有及时给媒体和公众提供真实消息,才能有效的遏止谣言的传播,防止社会动荡。再次,政府没有对公众的诉求予以适当的回应,直接导致了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危机。“在危机状态中,社会公众会提出相应的政策诉求,要求政府制定相应的危机解决政策……公众的态度和要求影响着公共危机的发展趋向。”②而如果政府不能够满足公众的合理诉求,公众就会对政府丧失信心,进而采取各种非理性的手段表达自己的不满,这将会大大加深公共危机的严重程度。 三、基于信息博弈模式的危机管理制度安排 1.从政府对待媒体的态度和策略来讲,在当代社会,媒体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而这个作用在非常态下更是扮演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表现在,正常情况下,大众对于媒体的报道还有一定的鉴别能力,但是在身处危机的情况下,这种辨别能力会大幅度下降。所以,媒体的报道和引导也是一把双刃剑:如果媒体统一作正面引导,可以有效的抑制大众的恐慌心理,防止事件进一步恶化;如果媒体作负面引导,或与政府口径不一致,那么就会助长对政府的怀疑,会引发更深程度的恐慌,甚至引发骚乱。 在探讨媒体在公共危机中的作用的时候,首先要对媒体进行分类。在公共危机爆发时,媒体可以分为三类: 一是主流大型媒体。这类媒体的特点是和政府关系密切,拥有强大的新闻采编、报道实力和渠道。由于上述特点,所以这类媒体应该成为政府在与公众沟通过程中的主力军。政府应该与这类媒体建立稳固的合作渠道,一旦有危机发生,保证这类媒体首先对危机进行采访,并在第一时间通过这类媒体向公众介绍情况,而且这类媒体的报道应该达到一定的数量级,以显示政府对于此事件的关注和处理的决心。这样可以有效地稳定大众的心理,但是由于这类媒体与官方的密切关系,所以公众在接纳这类信息时会心存疑虑。所以,在这类媒体的报道中切忌出现“假、大、空”信息。 二是非主流大型媒体。这类媒体的特点是与政府关系不甚密切,但是同样拥有较强的新闻报道实力,而且在大众中间拥有一定的影响力。对于这类媒体,政府应该使用有效的策略,控制信息供给,加强信息监管,有效利用其影响。因为这类媒体如果采取不负责的态度来进行报道,甚至是捏造负面报道,那对于政府的杀伤力是巨大的,对于事件的处理是相当不利的。所以,政府应该将这类媒体当作第一种媒体的补充。即允许此类媒体对事件进行跟踪报道,但是不允许此类媒体在事件处理过程中擅自进行判断。同时,政府可以授意此类媒体针对主流媒体的某些重点消息进行深度挖掘。这样一来,此类媒体的报道就可以作为主流媒体报道的佐证,有利于危机的控制。 三是非主流小型媒体甚至是个人。在公共危机的处理过程中,这类媒体可能会起到负面作用。由于这类媒体规模有限,同时又不受到政府约束,所以这类媒体普遍是本着吸引公众眼球的目的撰写报道,在报道公共危机时可能出现偏差,这样对这类媒体政府应加强监管和引导,使其保证新闻报道的真实性,有助于公共危机的顺利解决。 2.从政府对待公众的策略讲。在公共危机面前,公众之间所面临的其实是一种非合作状态下的集体行动。在这种情况下,出于自保的动机,公众之间不可能产生理性的同盟,取而代之的是公共秩序的混沌失序。尤其是在没有关于事件的权威报道时,公众会普遍陷入“囚徒的困境”。其结果不仅是政府权威的丧失,更是社会运行的危机。在这种情况下,要尤其小心出现公共政策执行失范,即由于公众对公共政策失去信心,而导致政策运行成本激增的情况,这对于政府解决公共危机是具有决定意义的。在出现公共危机时,政府对待公众的策略应该是:首先,迅速启动应急预案,保障公众基本生活条件。在公共危机的初期,伴随着民众的担心,可能会出现哄抢风潮。而如果各类生活必需品供应出现了问题,公众的恐惧心理就会被强化,其结果可能是毁灭性的。所以,在公共危机下,政府一定要保障公众的基本生活条件,注意安定民心。其次,在保证正常生活秩序的前提下对相关危险区域和行业进行调整,保证公众利益少受损失。政府应该视事态严重程度,及时对发生危险的区域进行隔离。应急预案中应该包括在何种情况下采取何种方式疏散哪些人群的内容。这样才能使公众放心,有助于社会秩序的安定。再次,政府应加强与公众沟通协调,促使相应民众自救组织的出现并对其加以有效利用。政府要相信在危机面前,公众是具有理性的,同时,要意识到公众的配合对于危机解决的重要性。所以,促使公众自发成立应对危机的民间组织,并引导这些组织监督政府的行为,这种做法可以有效地恢复民众的信心。在与公众沟通的过程中,政府也应该注意内容的选择。与其让公众接受各种渠道传来的关于损失的消极信息,还不如主动披露危机应对的结果。因为“大多数人并不关心你是如何做到这一点的,而是关心结果。一旦开始产生结果,政府就必须测量、提供文件并公布数据。”③通过对危机结果的实时跟踪报道,公众可以充分地获得资讯,也就消除了流言传播可能带来的后果。再次,政府不仅要充当信息的者,更要扮演信息的接收者。在公共危机条件下,公众并不甘于被动的接受信息,他们会试图通过各种渠道表达自己的感受。如果政府能够更加人性化地对待公众,通过有效的制度安排来聆听公众的呼声,就可以在政府和公众之间建立起信任关系。“政府与被管理者之间信任裂痕出现的原因在于传统上的政府沟通是单向的。”④在发生公共危机的特殊情况下,通过双向沟通获得民众的信任和支持无疑是政府明智的选择。最后,政府在通过各种传媒手段与公众进行有效沟通时,要区分建设性公众和发泄性公众,对不同公众采取不同政策。在面临危机时,公众会有不同的表现,部分会提出有建设性的意见,而部分则纯粹是借机发泄,而在恐慌心理的影响下,后者的意见往往容易为公众接受,并会造成极坏的影响。所以,政府部门要有足够的抗压能力,诚实、虚心应对公众的建设性意见,同时注意鉴别信息,做到不受破坏性意见的影响。 浅谈公共危机管理机制:论公共危机管理机制探索 论文关键词:公共危机;危机管理;管理机制 论文摘要:建立科学的公共危机管理机制是当前我国公共危机管理中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我国公共危机管理机制的完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强化危机意识;建构完善的法律体系;加强官员问责制度,修正考核体系;完善信息沟通机制;建立危机预警机制和管理机构。 美国学者罗森豪尔对于危机的界定是:“ 危机是指对一个社会系统的基本价值和行为准则架构产生严重威胁,并且在时间压力和不确定性极高的情况下必须对其做出关键决策的事件。”在公共管理领域中,危机是相对于人类生活中正常的社会关系秩序而引入的一个概念。它意味着在社会中,一系列终止和平进程和瓦解社会正常秩序的事件正在迅速展开,使对社会稳定的破坏力大大超过了正常水平,迫使相关的系统必须在有限的时间内做出反应,采取控制或调节行为,以维持系统的生存,如果举措不当,就会影响政府的公信力及政府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笔者以为我国公共危机管理机制的完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强化危机意识 有效的危机管理需要全社会的危机治理意识,危机意识是危机治理的起点。各级政府必须清醒认识到我国现阶段危机管理的重要性,充分认识公共危机对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危害性,克服侥幸心理和麻痹大意思想,切实做好公共危机防范工作。因此各级政府必须树立起危机管理不只是危机发生后政府的迅速回应和对危机局势的严厉控制,更重要的是政府要有及时有效解决社会问题、防止危机爆发的意识。换言之,各级政府必须要有忧患意识,要能将危机管理于日常的制度建设和管理之中,优化政府常态管理。在日常的公共决策中,以广大群众利益为先导,采取科学民主的决策方式,在源头上降低危机事件发生的可能。 二、建构完善的法律体系 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战略,政府的所有管理行为,包括危机治理必须依法进行。法治是政府进行危机管理的必由之路。无论是常态还是危机状态下,政府行为法制化是政府实施有效治理的基本原则,政府在紧急状态下的行政应急权力也是法律授权的结果。公共危机管理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之一,是他们有比较全面的公共危机管理法律框架,在紧急事态面前,有法律依据,政府应该做什么,公民应该做什么,相关的社会组织应该做什么, 法律有基本的甚至是详尽细致的规定。我国已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检疫法》《突法性公共卫生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但是,从总体上来看,体系尚不完整。一是紧急状态法律制度不统一,每个单行的法律只能适应一种紧急状态,一旦紧急状态产生的原因复杂,就很难有一统一的紧急状态下的指挥机制;二是有关紧急状态法对政府可以采取的紧急措施规定得不够清晰,特别是一些必要的行政程序缺乏,很容易为政府随意扩大行政权力或不作为留下法律上的漏洞;三是公民的权利很容易在紧急状态时期遭受各方面的侵害,但无法得到法律上的有效救济。因此,针对我国突发性公共危机的特点,亟须建立信息畅通、反应敏捷、指挥有力、责任明确的应急法律制度,满足法律体系中两个相互关联的标准:第一,法律体系的全方位内涵,囊括国家安全、经济、交通运输、福利保障、新闻舆论等宏观领域的危机立法,以及具体管理环节的实施细则。第二,法律体系的协调统一,在全方位体系建设的基础上,宪法、部门法、地方的行政法规等法律条文不得相互矛盾冲突,发现问题能够及时纠错和补救。这样才能在法律上明确各级政府在危机处理中的责任,建立较为完善的公共危机管理法律体系,用法律保证应急减灾的胜利。 三、加强官员问责制度 修正考核体系公共危机治理是各级政府部门的职责和责任,一个负责任的政府,是不容许出现不负责任的官员的。 在“ 问责制”下,贪赃枉法、失职渎职与平平庸庸的官员必须引咎辞职或被免职,有利于促进政府官员的责任感、危机感和紧迫感,提高他们的责任心在加强“ 问责制”的同时,要进一步修正考核体系,坚持以科学的发展观作为衡量政府绩效的重要标准,尽快按照公共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建立以公共服务为取向的政府业绩评价体系,强化政府的社会服务功能,加快电子政务建设,实现各级政府运作的公开化、程序化、透明化,扩大公民的政治参与,树立统一的“ 以人为本”的理念,始终坚持最广大的人民群众是衡量政府绩效的最终标准。 四、完善信息沟通机制 公共危机具有突发性的特点,当社会面临重大危机时,人们必然会通过各种渠道去获取与危机相关的信息,当人们获取的信息不足时,就会出现各种流言。这时,政府应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公众公开危机真相及相关信息,以官方的权威来稳定民心。只有及时地传递真实的信息,才能正确引导公众在危机事态中保持理性, 不产生过激反应和行为。而且,及时公布信息有利于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垄断和封锁信息则会导致公众对政府不信任,从而降低政府的公信力,并且会影响政府危机管理系统的运行效能。完善的信息沟通机制在公共危机管理的各个环节均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提高危机管理的信息透明度,不仅有利于政府防治危机而且便于全民动员,群防群控,缩短危机周期。在公开危机信息时,要通过召开新闻会、面向群众开通信息网站以及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等多种渠道加强政府与公众的沟通,确保公众及时、充分地掌握所需的有关危机的信息。 五、建立危机预警机制和管理机构 由于危机事件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因此政府有必要建立科学的危机预警机制和常设管理机构,以搜集分散的各类信息,同时负责整个危机事件的处理。预警机制强化政府责任,从地方到中央分别制定出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建立突发事件的预警监测制度,定期、定点对可能的危机范围进行科学预测,并采取相应防范措施进行避害或将危害的发生减小在最小范围。在公共危机全球化的今天,危机管理机制面临着各种新的挑战和考验,要充分认识其艰巨性、长期性和复杂性,以适应现代社会新的发展要求。
经济法学论文:对经济法学若干理论问题的探讨 随着中国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变革,经济法学如何发展,经济法理论研究如何深化,已成为学者广泛关注的问题。本期发表的五位青年学者的笔谈分别就经济法理论的问题,从不同的角度作了探讨。诚望有更多学者加入对此类问题的讨论,以推进中国经济法学的发展。 经济法学在中国已有近二十年的历史,(注:马洪:《十年来经济法学基本理论问题争鸣述评》, 《财经研究》1989年第12期;谢次昌:《经济法学的十年及当前亟待解决的一些问题》,《中国法学》1989年第3期,等等 )作为法学领域里的一个新兴学科,它随着国家的经济体制和经济立法的变化和发展,亦相应地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但在其发展历程中是充满了波折和艰辛的,就如同整个经济改革历尽曲折一样。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从事经济法的教学和研究以及学习经济法的人数也在不断增加,真可谓“为学者日益”,从而使整个经济法学在一定程度上呈现出了繁荣的景象,这是学界有目共睹的。尽管如此,回顾和总结经济法学的发展历程,仍不难看到,在经济法研究方面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和不能回避的问题,这是经济法学发展中的问题,对此已有一些学者在不同程度上有所提及。由于这些问题关系到经济法学在未来能否得到持续的、良性的发展,故在此略作撮要,希与学界探讨。 一、经济法的定位问题 对经济法的地位应如何确定,是许多人非常关注的问题。由于经济法是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因而其定位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经济法学的定位和发展。对此,许多学者已经认识到,经济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的、独立的法律部门,有其自身独立存在的理由和价值,是其他部门法不能替代的。但与此同时,经济法也仅仅只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部门法,它同样也不能代替其他部门法。因此,对其地位要有适当的定位,既不能过分低估,也不能过分高估。事实上,能否对经济法予以正确定位,会直接影响到人们对经济法的地位、经济法的体系、适用范围等等问题的认识,从而会影响到经济法方面的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和法制建设,进而会影响到整个经济法学的未来发展。 恰如其分地估价经济法的地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现实意义。由于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产生的诸多经济关系日益复杂,这些经济关系在总体上需要各类法律的综合调整,因此仅靠任何一个部门法都不足以实现法律体系的调整目标,必须由经济法同其他相关的部门法配合,才能共同实现法律体系的输出功能。对待经济法和其他部门法必须本着科学的、客观的态度,而不能出于偏狭的门户之见。这是经济法学者和其他相关部门法学者应注意的。 二、经济法与经济法学的稳定与发展问题 国家和社会有一个稳定与发展的问题,经济法与经济法学同样也存在这样的问题。经济法学虽然在总体上发展较为迅猛,但其发展很不稳定,主要的原因可能是现实的经济法研究与国家的经济政策以及经济立法贴得太近,而经济政策与经济立法又变化太快,致使经济法学的研究也只能亦步亦趋地相应变化。同时,经济法研究人员在研究方法等方面的总体上的不成熟可能也是其中的一个原因。应当承认,在现代市场条件下,国家的经济政策和经济立法是经济法学的重要研究对象,但并不是唯一的研究对象,同时,也不应把它们作为判断学术研究真伪的唯一依据。学术上的评判标准是应与政策和法律的成文规定相区别的,否则也就失去了学术研究的意义。尤其是在我国的经济政策和经济立法都需要随着现实的经济和社会生活不断作出调整以使之日臻完善的情况下,更应注意这一点。 由于建立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提法受到了广泛的重视,(注:依据“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的基本精神,国家立法机关非常重视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构建,制定了大量的经济法方面的法律规范。九届人大仍将继续加强这方面的立法工作。此外,国务院机构的改革的原则也是要重视和强化宏观调控部门的作用。为此,有一些学者认为这有利于经济法和经济法学的发展)因此,我国的经济立法速度是相当快的。这样的立法一方面对于市场经济秩序的形成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但另一方面也确实存在着一些弊端,对此已有许多学者提出了批评意见。(注:可参见李静冰:《盛行的经济立法观在法理学上的检讨》, 《法律科学》1995年第1期; 以及苏力等人的相关论文)上述情况也说明,经济立法(其中包括经济法方面的立法)的发展是应该的,但也应适当地保持其稳定性,这不仅对保障法律本身的安定性和可预知性是必要的,而且对于保障法律的实效,保障真正的法律秩序的有效形成也是十分必要的。不仅如此,从附带的意义上说,在某些学者特别重视成文法研究的情况下,经济立法的稳定也能为经济法学提供较为稳定的研究对象,从而有助于人们在某些基本问题上形成一些必要的共识,这也是经济法学的稳定发展所需要的。 经济法的研究应当深化基础理论研究,否则经济法就不可能得到大的发展,就不可能向深度和广度掘进和拓展。但是,经济法的研究同样要注意经济法的各个部门法的研究,没有部门法的深入、广泛的研究,经济法的基础理论也不可能得到丰富和发展。可见,经济法的理论研究和部门法研究应有良性的循环,但目前这种循环尚未充分实现。此外,在研究部门法时往往会存在仅仅重视具体政策和相关法律规定的问题,由此存在对现行政策和法律依附过重的问题。在此仍需强调说明的是,成文的经济法律、法规等等固然是经济法学的重要研究对象,但那些现实生活中正在起作用的非官方的规则、惯例等等同样也是值得研究的,它们往往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政策目标、法律的预期目标等能否得到有效实现,关系到成文的经济法的制定者、执行者、受规制者之间的博弈活动,因而会直接影响到经济法的运作过程和实际效果。这些也都是经济法学应该研究的重要问题。 经济法学的发展还需要经济法教学和科研队伍的稳定,还需要学术规范的稳定。在经济法学的发展历程中,随着对经济法认识的起伏不定,经济法的研究队伍也有一些伸缩变动。当然,从学者个人而言,学术选 向是自由的,但一个学科的发展确实需要一批有志于此的高水平的人们。我国经济法学的教学和科研队伍往往是显得有一定的规模的,但低水平的重复研究也并不少见,有些人并不是在进行学术研究,其研究工作并非本于学术的兴趣或忠诚,因而他们只会制造学术对话的噪音,而很难出学术精品。 从一定的意义上说,由于中国的经济法学仅有近二十年的历史,且整个法学研究都较为缺少应有的一些学术规范和学术传统,因而在经济法学方面就更需要建立和健全应有的学术规范,并在稳定的学术规范中展开学术的交流。经济法学的发展需要经济法学者乃至其他领域的学者展开广泛的对话,通过百家争鸣、真正的学术批评来促进经济法学的发展,并经过长期的努力形成一定的学术传统。唯有如此,才能有助于改变目前某些经济法研究中存在的自言自语、各说各话、无的放矢、自以为是的状况,也有助于改变某些不尊重他人着作权的信手拈来、据为己有的状况,或不知他人早有研究且已成通说,还自以为是提出了“新思维”的状况,从而有助于形成真正的学术共同体或学术团体,等等。 三、经济法学的路径依赖问题 经济法学的路径依赖问题是一个容易被忽视的问题(注:对于路径依赖(path dependence),着名经济学家诺斯有精深的研究,他尤其认为“路径依赖”是指今天的选择受历史因素的影响。参见《经济学与中国经济改革》,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依据诺斯的理论,路径依赖对制度变迁起着制约的作用,因而经济法的变化和发展同样会受其影响,从而也会影响到经济法学。由于一国的经济法学必然会受到既有的各种特定因素的影响,因而会体现出其特殊性)。中国经济法的研究因其依托于中国特定的社会背景、历史文化、特定的经济发展阶段、特定的经济法律制度和特定的学者群体,因而必然会显现出自己的特色。基于中国特定的经济、社会状况而产生的立法、法律运作的环境以及学者本身长期形成的研究习惯,都会构成经济法学的赖以存续和发展的路径。路径依赖的存在,使得中国的经济法同样属于一种“地方性的知识”,它必然不同于体现了“地方性知识”的他国经济法,而这样的经济法正是我国经济法的研究对象,我们正是在这样的情况下来研究经济法。应当看到,各个国家都有自己的特殊情况,因此,各国的经济法往往名称虽然相同,但其实可能相去甚远。有鉴于此,经济法学的研究存在着两个方面的问题,即既有体现共性的、外向的国际化问题,又有体现个性的、内省的本土化问题。这两个方面不可偏废。 四、经济法学研究与相关学科的关系 经济法学研究应注意与其他相关学科的联系,尤其应注意吸收和借鉴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等密切联系的相关学科的最新研究成果。例如,在经济学领域曾长期探讨关于计划与市场的关系等问题,这些问题尤其有助于认识经济法究竟应调整何种经济关系(如俗称的纵向经济关系或横向经济关系),这些经济关系与民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之间是如何此消彼长的,等等。可见,经济学领域的研究成果对于解决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调整范围、体系以及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等问题,均具有重要意义。 近些年学者还很重视法律的经济分析,尤其是在经济法领域,法律经济学得到了较为广泛的应用。尽管这些应用也有一定的局限性,但毕竟提出了许多新的思路。此外,博弈论、公共选择理论等在经济法领域也是很有应用价值的。不仅如此,社会学、政治学等许多相关学科的其他的一些相关理论,对于经济法学的深化研究都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经济法学同法学的其他分支学科更是存在着非常密切的联系,并能从其他法学学科的发展中吸取大量的营养。例如,法理学近年发展迅速,其中有很多成果是值得经济法学借鉴的。又如,世界经济的一体化和区域化是一个重要的发展趋势,因而一国的经济和法律发展都不可能脱离国外的经济和法律的发展,有鉴于此,一些学者已开始重视把国内经济法同国际经济法相结合,进行综合的研究,等等。这些都是加强“科际整合”研究的有益尝试。经济法学的研究视野必须开阔,在研究的过程中必须注意解决现实的一些理论和实践问题,在研究具体问题时还应打破僵化固守“部门法细分”的藩篱,以使问题的分析较为全面,真正解决一些实际问题,而不是在一些大家都已有共识的问题上继续进行喋喋不休的“同义反复”。 在加强经济法学与其他相关学科的交流和打通的同时,也应看到,同一些相关部门法学相类似,经济法学在以往的某些研究中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深受概念法学和注释法学影响的问题,基础主义、本质主义、绝对主义的影响是甚为深广的。由于现实的世界和经济关系是非常复杂和丰富多采的,因而在经济法研究中有必要多视角地、非直线地、非绝对地去分析和研究一些问题。这对于改善经济法研究也许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总之,上述问题都是经济法学发展过程中的问题。只要大力发展市场经济,就必须大力加强经济法的法制建设和经济法学的研究,就必须不断解决法制建设和法学研究中存在的问题,这已是人们的共识。为了促进经济法学的未来发展,在正视和不断解决上述问题的基础上,尤应强调:经济法基础理论的研究要深化,经济法部门法的研究要强化,前者应从后者吸取营养,后者应得到前者的有效指导,从而实现前述的两者之间的良性循环和共同发展,进而促进整个经济法学的发展。 经济法学论文:农村信用社改革的经济法学分析——以管理模式改革为视角 摘 要:农村信用社改革是当前的热点,但遗憾的是改革中经济法学缺席了。本文从信用社的管理模式改革入手,根据经济法学的相关基础理论,运用经济法学的研究框架,从改革中的利益冲突入手,分析了利益失衡的成因,作出了经济法学视角的学术性和制度性回答。 关键词:农村信用社,管理模式,经济法学,基础理论 目次 一、引论 (一) 改革的背景 (二) 改革的目标 (三) 改革中的主要问题 (四) 改革中的法律缺失问题与本文的研究思路 二 ,经济法学视野下信用社管理模式改革的实然分析 (一)管理体制改革中的利益冲突与经济法的法益观 (二)经济法基本原则的背离与管理体制改革中利益失衡的成因 三 经济法学视野下信用社管理模式改革的应然分析 (一) 着眼于整个农村金融体系,从源头上奠定控制政府不当干预行为的法律基础 (二)防止将省级联社的行政化,发挥信用社协会的作用 (二) 基本法律规范作为改革的前提 四 结语 一、引论 (一)改革的背景 自从1950年确定建立信用社以来,半个世纪以来农村信用社已经经历了数次改革。当前,新的一轮信用社改革又开始了。本次改革是在两个交叉的背景下展开的。第一,农村问题。三农问题的持续恶化,其原因之一便是农村资金的极度匮乏和资金的不断外流,缺血与失血并存。而作为农村主要金融机构的农村信用社不仅承担不了资金支农的使命,反而成为一个重要的资金外流管道。第二,金融问题。自从1998年商业银行撤出农村后,一方面作为正式金融的信用社的异化加剧,同时各种非正式金融在政府遏制下无序发展,整个农村金融体系需要重新整合以消除风险、增加活力。信用社的改革必须联系这一背景。 (二)改革的目标 根据国发〔2003〕15号《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15号通知)的规定,改革的目标是“把信用社逐步办成由农民、农村工商户和各类经济组织入股,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充分发挥信用社农村金融主力军和联系农民的金融纽带作用,更好地支持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帮助农民增加收入,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值得思考的问题是:这三大目标能否在信用社这一框架内获得协调?目标与信用社本身的功能定位有没有内在的冲突? (三)改革中的主要问题 根据15号通知及历次试点会议的内容,改革中的主要问题如下:一是产权模式问题,即信用社是选择股份制、合作制还是股份合作制。二是组织形式问题,即信用社是采用以县为单位的一级法人、乡镇信用社和县联社的二级法人还是银行形式。三是管理模式问题,这里的管理专指行政管理,15号通知将管理权下放给了省级政府,因而专指省级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四是金融监管问题。四个问题中,前两者为微观领域的改革,后两者为宏观领域的改革。 (四)改革中的法律缺失问题与本文的研究思路 同很多次的重大改革一样,法律及法学界再次缺席。表现在:第一,从学术上看,很难见到法学学者对上述问题做出的对策性或学术性见解;第二,从制度上看,这样一种涉及多层次利益主体的改革,却缺乏一部明确各方根本性权利、义务、责任的法律规范。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经济法学理论,作为调整现代社会多层次利益主体的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其范式、原则、宗旨及规制手段都有极强的学术与实践价值。它的缺席,无疑是改革的不幸。笔者不揣浅陋,在此尝试以经济法学基础理论为指导,对当前的信用社改革给出一个经济法学角度的思考。本文选取“信用社的管理模式改革”这一视角入手,原因在于管理模式在政府主导型改制中的核心与枢纽地位,甚至可以说,在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变迁改革中,产权改革发挥作用的空间,在很大程度上也受制于管理模式的改革状况。 二 ,经济法学视野下信用社管理模式改革的实然分析 (一)管理体制改革中的利益冲突与经济法的法益观 1、信用社管理模式的演变及其利益冲突 第一,信用社比较明确的行业管理始于1979年,从那时起由农业银行进行管理,行政管理与金融监管合一。第二,1996年进行的改革决定农信社和农业银行脱钩。业务管理和金融管理分别由农村信用社县联社和中国人民银行承担。1第三,2003年,15号通知决定将“信用社的管理交由地方政府负责”,“成立省级联社或者其他形式的省级管理机构,在省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承担对辖区内信用社的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能。”同时,“不把对信用社的管理权下放给地市和县乡政府、地市不再设立联社或者其他形式额独立管理机构。” 在信用社的改革史上,管理模式始终是备受关注的焦点。综合来看,在这一博弈中,涉及如下的利益主体: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信用社(包括职员、社员)、信用社所在地的与之相关的利益相关人(比如农民、个体工商户、农村中小企业)等等。那么,这一系列的利益主体相互之间的关系如何?有什么层次性的关系?信用社的控制权在各个利益主体间是如何分配的?它的变更说明了什么问题?笔者认为,经济法的利益分析框架有助于我们理性的把握这一系列问题。 2、经济法 的利益观及其运用 众所周知,法是不同利益主体间的博弈。“法并不创造利益,法律只是发现那些急需得到承认和保障的利益。”2利益衡量是每个部门法分析问题的起点。而经济法的三元利益调节模式使其具有了独特的对现代复杂经济社会问题的包容力。 从近代开始,随着经济的发展,传统的二元社会结构逐渐分化,表现在当代学术思想上,哈贝马斯提出了“公共领域-经济-国家”的三元模式、柯亭。 阿拉托提出了“市民社会-经济-国家”的模式等等作为对这一分化的概括。2结构的变迁导致利益的分化,个人利益-国家利益的范式之外发展出个人利益-社会利益-国家利益的范式。多层的利益结构中,公共利益逐渐凸现,与此相关的法律问题也越来越多。现实的变化也催生了民法、行政法等传统部门的现代化,但是行政法、民法过多的向公共利益靠拢,只能导致这两种部门法本身的异化,换句话说,它们可以进行现代化,但却难以完成社会化。3完成这一使命的是经济法学理论。即在以二元利益调整模式为特征的公法私法之外发展出的三元利益调整模式为特征的经济法。4 相比其他的法律部门,这一体系更加符合真实的现实,从而在面对复杂的利益冲突时具有更强的分析能力。 具体到信用社管理模式改革,其中也涉及三重利益,首先来分析第一类利益主体。15号通知在历史上第一次将管理信用社的权力赋予省级政府,因而它们无疑是当前的方案的最大受益者。从历史上看,在建社初期控制权曾短暂的掌握在社员手中,这是符合信用社制度的法律原理的。随后,由于国家发展战略的调整即施行在资金稀缺的条件下优先发展资金密集的重工业的赶超战略,使金融政策发生变化,采取了以财政代替金融的计划体系,加强了对金融组织的控制,5信用社的控制权也转移到中央政府手中。与此相伴,农村信用社逐渐从创社之初的合作金融组织演变成事实上的国家银行基层机构。这种管理模式所导致的后果便是本文开始所描述的两个背景。这一次中央政府将信用社的管理权下放到省级政府,原因之一便是试图尝试一种新的管理方式以扭转局面。只不过,中央政府宁愿把农信社的管理权交给省政府,也不肯还给所有者。6政府仍然掌握着实际的控制权。 其次是第二类利益主体,包括信用社的职员与社员。研究他们的利益变动,需要结合信用社的定位及控制权归属。自从行政机关掌握了控制权后,中国的信用社就有其名无其实,合作金融从来就没有存在过,现在的合作金融是一种没有所有者的合作制,农民也从来不认为信用社是一种互助性合作金融组织,而是把信用社当作政府部门(或国家银行)的某类附属机构。7在这种情形下,社员(分为三种,即个体社员、职工社员和团体社员)的收益主要是股金利息、利润分红和贷款优惠等等,基本上不享有基于投资所享有的选举权监督权等民主管理权。自然的,在改制过程中他们无一例外的被忽视了。大至全省(市)农信社改革整体方案的制定、产权制度的选择、组织形式的定夺,小到各县级农村信用联社清收不良贷款计划、清产核资方案、注册资本额度的拍板,均由上级决定,而与自己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农信社员工,连参与讨论的机会也没有,只是被动地服从和执行。8 第三种利益主体,即是以需要货币资金支持的广大农民、个体工商户以及农村中小企业为代表的社会利益主体。改革过程中,他们很大程度上也被忽视了。从政策出台的程序上看,当前的方案是中央金融部门和省级政府的谈判中形成的,作为这一改革的利益相关人的广大农村干部群众没有途径表达自己的意愿。他们的权利也没有明确的法律的维护。从控制权归属及其后果上来看,省级政一旦完成行政集权,其直接逻辑便是遏制这些利益主体由下而上的自主寻求发展资金的可能。各地的改制现实逐渐的证明着这一点。 从现实来看,这三类利益主体之间有着激烈的利益冲突,并且产生了明显的利益失衡。最明显的一点是,改革中最应该得到维护的农村社会利益反而成为最大的受害者,这样的改革从程序与实体两方面是违背法治原则的。我们不禁会问,为什么本次的管理模式改革最终会出现这样一种利益格局呢? (二)经济法基本原则的背离与管理体制改革中利益失衡的成因 1, 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经济法理论首先强调分析多元利益冲突,但这只是手段,目的在于:以此为基础,以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为出发点,分析导致利益失衡的原因,构建合乎基本原则的利益协调与保护制度,最终使各类主体的行为与相关制度符合经济法的精神或者宗旨。 可见,基本原则处于一个枢纽的位置上,既是经济法基础理论链条本身的枢纽,又是理论工具与具体社会现实之间联系的枢纽。关于经济法基本原则内涵的界定,学界目前仍有争议。笔者认为,从逻辑上讲,应该从“规则-原则-价值”的关系中把握,“法律原则即是规则和价值观念的汇合点”。9经济法的价值或精神是在经济社会化的条件下的实质公平正义,核心内容是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实现。10作为实现这一理念并贯穿于经济法实践运作全过程的普遍性的基本原则,笔者认为有如下三个:对于政府主体来说,是实现其干预行为的正当性,包括合法性与适度性;对市场主体来说,是保证其获得一种公平竞争的环境;对于社会中间层团体来说,是保证其在自治与管制中获得独立发展的空间,发挥其纠正市场失灵与政府失败的双重作用。 以此为标准衡量信用社管理模式的改革,我们发现,作为政府实施的一种复合干预行为,11在很大程度上却背离了上述的基本原则,从而导致了严重的利益失衡。 2、管理模式改革利益失衡成因的经济法分析 首先,这一改革模式违背了政府正当干预原则。就政府主体而言,通过行政权力取得信用社的控制权缺乏合法性基础。根据2003年9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管理暂行规定》,“省级联社是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市(地)联合社、县(市、区)联合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自愿入股组成,实行民主管理,主要履行行业自律管理和服务职能,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地方性金融机构。”从法律上看,省联社应是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的市场主体。但是,具有更高位阶的国务院一纸15号通知却将这一省级联社定位成省政府领导下的管理机构。 这明显的违背了法人制度的基本原理。从原理上看,基层信用社法人为解决各基层社之间资金清算、资金融通以及其他跨区合作问题,共同出资设立了联合社,并且共同拥有对联社的控制权;换言之联社是为各个基层社服务、受其支配的法人。这种自下而上控制、自上而下服务的体制符合信用社的运转规律。 但是,在我国的信用社中,一直以来由于所有者的民主管理权力没有得到法律保护,行政人控制与内部人控制成为常态。而此次改革,不仅没有消除原有的信用社管理中的不当行政干预现象,反而以制度化的形式巩固下来,将控制权明确的集中到省级政府手中。这完全是计划经济条件下的逻辑。省级行政权力与联社的结合,必将使联社发展成为披着企业外衣的准政府机构,成为又一个政企不分的怪胎。12在这种状况下,联社及基层社不可能 建立起符合现代法人治理结构的组织模式,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的内部制衡机制、作为所有人的社员的选举权和监督权必将流于形式,作为社员的股权性的投资必将异化成为债权性的存款。在这一点上,国有企业的曲折经历已经给我们积累了足够多的沉痛教训。 既没有资本出资关系、又没有专门法律授权,省级政府以“支农”的口号取得对信用社资产的控制权,是违背基本的法治理念的,由此而对信用社行使的政府干预行为是缺乏合法性基础的。 第二,管理模式改革也没有遵循维护公平竞争的原则,这必然会使农村的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因为,地方政府一旦控制了信用社,出于自身利益的本能考虑,必然会将财政支农行为在内的行政行为与对信用社的控制利用紧密结合起来。信用社的未来既不是合作化,也不会是商业化,只能是一种行政化或者官商化。可以说,“农村信用社在当前的种种改制,实际上是地方政府向正规金融部门的再一次扩张。”13与这一过程必然相伴的是,政府对非正式金融14的打击力度将会加大,农村金融的行政垄断性加强,公平竞争的原则遭到背离,反垄断法出台的前夜,又一个行业性的行政垄断系统产生了。结果是各种金融自治与互助团体更加缺乏生存的空间,农村生产发展获得资金更加困难。可见,政府的不当干预,行政垄断的保护、市场竞争的压制、农村资金的恶化有着深层次的内在联系。经济法基本原则的违背必然使改革的走向与目标南辕北辙。“几乎可以确定的是,现有省联社体制的设计将不可避免地成为下一轮改革的对象,农村信用社也不可避免地会有第二次、第三次改制。惟一不确定的是,我们为此将付出多大的代价。”14 三 经济法学视野下信用社管理模式改革的应然分析 通过经济法特有的利益分析框架,我们分析了管理模式改革中的利益冲突;以基本原则为出发点,我们分析了利益失衡的深层次原因。紧接着,我们将根据经济法法律调整模式,就管理体制的应然状况给出一个制度性兼具学术性的回答。 (一)着眼于整个农村金融体系,从源头上奠定控制政府不当干预行为的法律基础 政府在管理模式中的行为失范,相当一部分原因是由于自己在整个农村金融体系中的角色定位不当。换言之,政府在信用社管理方面的行为只是系统性干预失范的一个子项目。因而有必要从农村金融体系的高度来分析,这是解决问题的一个前提。 农村的正式金融,从组织上看,包括有信用社、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等,从功能上讲,可以分为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根据美国金融学家罗伯特·莫顿(Robert C.Merton)和兹维·博迪(Zvi Bodie )的观点,应该从功能视角出发来分析,而不是在现有的金融机构与组织既定的前提下来讨论农村金融组织结构的优化,应该看到,金融功能比金融机构更稳定,即随着时间推移和区域的变化,金融功能的变化要小于金融机构的变化。15这里笔者采纳功能性分类的观点并结合我国的现实来考察农村金融体系,在此基础上具体分析政府干预的正当性问题。 从农村现实来说,功能与组织是不对应的。首先是合作社,原本是一种合作性金融,但是现在它的身上几乎没有多少合作的因子,更多的是一种政府控制下的商业性的金融机构,并且承担了相当部分的政策性金融的功能。其次,本应承担政策性金融功能的农业发展银行,在1998年3月,随着国家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国务院决定将农发行承担的农业综合开发、扶贫等专项贷款业务,以及粮棉企业加工和附营业务贷款划转农业银行,农发行自此专一履行粮棉油收购资金封闭管理职能。16实际上政策性功能严重萎缩,根本承担不了国家层面上支农的使命。 这种混乱的局面危害很大,首先影响各自金融功能的发挥,其次更重要的是必将导致政府对于各种不同功能的金融组织干预行为的基础不清晰。因为对于农业政策性金融来说,一般是由政府全资创办、政府参股或提供国家保证等形式,以保证经营的政策性,有效的贯彻执行政府意图,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基于出资关系或其他法律关系,干预就有了合法性基础;对于商业性金融,无论是国有独资还是股份制,在《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等法律的保护下,政府都无权直接的干预(当然可以采用股权式的市场行为);对于合作性金融,由于没有资本纽带,除非基于相关法律的规定,政府是无权干预的。因而,面对不同的金融组织,政府的权限是不同的。如果不从法律上对一个金融组织的上述功能加以区分,基础法律关系的混沌必然会为政府机关的干预提供自由发挥的空间。事实也证明如此,政府对信用社的干预不都是打着“支农”的旗号吗?在这个问题上也显示出法学和经济学在这一问题上的互补性,经济学家多是关注地方政府借支农为名将国家与自己捆绑在一起,进而引发的道德危机和逆向选择;而从经济法的角度,我们更应该关注这种干预行为的违法与合法的三八线,分解其背后的各个法律关系,进而构建起经济功能与法律责任相一致的金融组织体系,从而严格的规制政府针对不同类别金融机构的行为限度。 (二)防止将省级联社的行政化,发挥信用社协会的作用 前文已经详细的分析了省级联社行政化的危害,鉴于政府行政权力的扩张本性,因而在运用政府权力矫正市场缺陷时不得不更加谨慎冷静。现代经济法的发展再一次给我们以启示:经济法既重视国家因素与市场因素的综合,又肯定社会中间层克服政府失灵与市场失灵的作用。17以行业协会为代表的社会中间团体,具有单纯的政府与市场所不具有的功能,在当前主要表现为对政府干预的抵御。换一个角度,可以将其视为政府权力的分权者或替代者。18这种经济法主体的发展壮大,在管制主体中增加了一个分权者,从而由下而上的提供了一种针对政府不当干预的制衡机制。 以美国为例,美国信用社协会(Credit Union National Association,CUNA)是为信用社服务的联合社团,有地区分会、州协会(Credit Union Leagues)和全美信用社协会三个层次。协会与联社之间有比较明确的分工:联社主要为社员信用社提供资金融通、投资、资金清算、证券托管等经营性服务;协会代表会员信用社协调公共关系、进行职业教育、出版行业刊物、政策分析和研究和进行宣传采访等非经营性服务,19协会的一个重要工作便是维护信用社的合作性质,抵御来自政府、银行界的压力。比如维护免税待遇。20目前我国对协会的设立管理的比较严格。原因比较复杂。但从经济法上多个利益主体分权制衡的角度来看,这种做法是短视的。我们有必要确立协会的经济法主体地位。 (三)基本法律规范作为改革的前提 由于我国特殊的国情,信用社的改革离不开政府自上而下的推动,强制性变迁有一定的必要性。但政府应克制自己的权力扩张冲动,遵循基本的经济规律,谨记“农村金融的干预应该始终以完善和促进市场运行为根本目标,所有的干预都应该以最终减少政府干预、增加私营金融服务和竞争为最终目的”21.可是,政府在信用社改革中没有做到这一点。从法治层面讲,原因之一在于缺乏法律的强制性限制。法律,作为一种限权与控权的工具,在信用社的改造过程中缺失了。 与经济法律的缺位相伴的是经济政策的错位。政府的经济政策(比如国务院的各种通知)以灵活性见长,但缺点也是明显的。相比法律,政策缺乏一种公共性,这从政策制定的主体和程序上可以体现出来;缺乏一种基础性,未能从法律层次上规定利益主体基本的权利义务责任的边界;缺乏一种救济性,受到侵害的利益主体无法宣示自己的权利,找不到获得司法力量支持的通道。政策主导下的改革,排除了市场权利主体的发言权,进 而堵塞了司法力量的进入渠道,在很大程度上使改革演变成为了行政机关内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政府内的各个部门等等)的利益交易。 反观世界各国的信用社制度,大都是以明确的法律规范为基础来完善信用社制度的。美国1916年通过了一个《联邦农业贷款法案》,联邦土地银行就是根据这一法案成立;1933年又通过了另一个《农业信贷法》,据此建立了另两个农村信用合作机构:生产信贷协会和合作社银行。日本农协是根据1947年颁布的《农业协同组合法》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的。22法律的重要性还体现在中俄农业改革的实例上,俄罗斯的农业改革由于在初期便确立起了一个基础的法律框架,因而有力的制约了行政权力的膨胀,没有为一个“盈利的官僚部门”的反市场既得利益的形成、扩张和硬化提供土壤。因而有远比我们明朗顺畅的改革前景。 23由此可以说:改革必须法律先行,一项涉及多方利益的改革,必须由法律对各方权利义务责任的分配确立基本的规则及救济渠道。 四 结语 信用社改革是整个农村金融改革的一个突破口,而信用社的管理模式改革又是整个改革的一个枢纽。但当前的改革模式却隐含着许多重大缺憾。发现它并作出学术性的回答,是学界的使命。但遗憾的是,经济法学缺席了。对于改革本身,这是一种损失。24不同的学术研究体系决定了学科之间的功能、价值互补性。经济法对于实质正义、经济民主的追求、对于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及相关的分析框架,迥异于经济学,对于改革,二者缺一不可;而由经济法理念制度化形成的经济法律规范,更是改革成功的必备要素,而这是单纯的经济学所不具备的。 笔者相信,理论品性的不同使学科之间不可替代。面对复杂的改制,经济法学研究的缺乏必将影响改革的绩效甚至是方向(事实证明也确实如此)。因而,笔者着眼于农村信用社的管理体制改革,根据经济法学的相关基础理论,从改革中的利益冲突入手,分析了利益失衡的成因,提出了经济法视角下的应对之策。 经济法学论文: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经济法学 「内容提要经济全球化趋势对国际经济法的发展产生了一系列的影响。21世纪国际经济法发展中的主要矛盾,将仍然是南北国家之间新旧两种国际经济秩序的斗争,但在经济全球化时期,这种矛盾和斗争具有新的内涵和表现形式。中国的国际经济法研究应从国情实际出发,围绕经济发展趋势和国际经济法发展中的主要矛盾,以经济全球化与国家的经济主权原则的关系等重大问题为研究任务,同时要注意运用正确的研究方法。 「关键词经济全球化,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秩序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跨国的贸易、投资、金融、税收和运输关系(通称跨国经济交往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是随着各国政府对经济交易活动干预管制现象的产生和发展,在国际经济现实生活中客观形成的,一个由各国有关的国内法和国际法规范共同组成、彼此联系和相互作用的法律体系。而国际经济法学则是适应解决各种关系错综复杂的跨国经济法律问题的客观需要,在二战后突破传统的部门法学分科界限的基础上融法学和经济学于一体而形成的一个新的综合性交叉学科。(注:对于国际经济法学科的概念和范围,法学界的认识还存在广义说和狭义说的分歧。请见陈安教授的论文《论国际经济法学科的边缘性、综合性和独立性》,载陈安主编《国际经济法论丛》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9-64页。)在中国,国际经济法这一新兴学科是20世纪80年代初随着国家改革开放的形势需要发展起来的。在过去20年历程中,中国的国际经济法学走过了一段蓬勃发展的路程。(注:关于中国国际经济法学在过去20年中的发展情况,可参见曾华群教授《论国际经济法学的发展》一文,载陈安主编《国际经济法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4-19页。) 在人类社会跨入21世纪之际,国际经济法学界同仁都在关注和思考这样一个问题,即今后一个时期内国际经济法学的发展趋向问题。笔者认为,今后国际经济法的发展与世界经济的全球化趋势密切相关,经济全球化将对新世纪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的发展方向和研究任务产生深刻影响。现不揣冒昧,拟就此问题谈一些个人的认识,以就教于学界同仁。 一、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经济法发展的新趋势 法律制度的发展变化,总是由于它赖以生存的社会经济基础的发展变化而引致的。国际经济法作为一个由各国有关的国内法和国际条约与习惯构成的综合的法律体系,要认识和把握它在今后一个时期内发展变化的总体趋势,必须从当前和今后国际经济发展的总体趋势和基本特点,及其对国际经济法产生的影响来考察和分析。 正如众多经济学家共同指出的,进入21世纪,由于资本扩张和科技进步引起的经济全球化发展趋势将进一步明显加强,这是未来世界范围内经济发展的总体特征。经济全球化对人类社会发展可能带来的影响是广泛、复杂和深远的,其意义有待于人们进一步研究和认识。就其对国际经济法发展的影响而言,至少促使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出现如下几个新趋势: 1.调整跨国经济交易关系的国际统一规则迅速发展 经济全球化的直接结果之一,就是造成各国相互依存关系的不断加深,各国经济关系日渐形成一种“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相互交织、彼此影响的状态。正如主席所指出的,“当今世界经济已成为一个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整体。”[1]这种相互依存的客观经济现实,要求各国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也要照顾到对方的利益和国际社会的整体利益,因此,国际合作与协调成为各国实现经济稳定发展的必由之路。“相互依存带来相互合作的需要”,而加强国际经济合作与协调则“需要有共同遵守的规范”。[2]因此,经济全球化导致的各国相互依存与合作关系的加强,必然促进调整跨国经济交易关系的国际统一规则的长足发展。这一点最突出地表现在,经过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一系列新的多边国际经贸框架协议的形成,以及负责全面落实和监督这些多边协议规则执行的常设行政机构即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建立。WTO的多边协议规则调整的关系内容不仅扩大了GATT调整的传统的国际货物贸易关系范围,而且涉及服务贸易、技术贸易,以及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和国际经贸争端解决机制等领域,在这些历来属于各国国内法管辖的领域里确立起一套新的国际统一原则规范。我们应该看到,目前通过《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等多边协议确立的新的国际统一规则,仅是调整有关跨国服务、技术和投资关系的初步法律框架。随着各成员国之间的相互合作与协调关系的进一步发展,这些初步框架如何运作的具体规则和程序将会进一步健全、丰富。同时,WTO已经开始新的“千年回合”谈判,新一轮的多边谈判可能涉及环境保护、劳工标准和竞争政策等议题,从而可能导致上述领域内新的国际统一规范的形成。此外,像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等区域性经济一体化的不断发展,也将会推动区域范围内统一适用的法律规则标准在广度和深度方面的继续发展。上述这样一些因素的存在和作用,决定了新世纪国际经济法的发展中具有国际公法性质的多边统一原则规范的数量比例,将会明显提高,其所调整涉及的领域范围和程度,也会愈益深广。 2.贯穿于国际经济法发展过程的新旧两种国际经济秩序的矛盾更趋激烈 经济全球化发展是建立在南北贫富悬殊并继续扩大的基础之上的,这种不平衡的经济基础决定了我们这个相互依存的世界仍然充满着矛盾和问题。据世界银行报告,在20世纪60年代,全世界20%的最发达国家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是相同比例最不发达国家的30倍;而在90年代,这一差距不仅没有缩小,反而扩大成为60倍。“全球经济的发展肯定不能长久地建立在少数国家发达、多数国家落后的基础上。世界经济需要新的动力,世界市场需要新的补充。广大发展中国家经济的兴盛,是世界经济持续增长的希望所在。”[2]因此,未来经济全球化的稳定和持续发展,必须要解决广大发展中国家目前面临的巨额债务负担、贸易条件恶化和外部援助匮乏等紧迫问题,改革现存的造成南北经济发展失衡的旧的国际经济体制,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这就决定了在新世纪,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必然贯穿着新旧两种国际经济秩序的 尖锐矛盾和激烈斗争。这也是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的新时期国际经济法发展变化的另一重要特征。 3.作为国际经济法重要渊源的各国国内经济法律制度的趋同性逐渐增强 当前世界经济全球化、一体化发展的一个显著特征是,各国在普遍选择实行了对外经济开放的发展战略的同时,对内也先后进行了市场化的改革,以市场经济作为国内经济动作基础。在早已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发达国家,对国内一些尚未市场化的产业领域,如民航、铁路、电讯等公用部门和服务业,进一步实行自由化政策,如放开对服务业部门的价格管制、经营范围和企业进出产业的限制,打破少数企业对一些部门的垄断,以促进资本和其他生产要素的流动。发展中国家也先后进行了允许企业自由进出产业的市场化改革,对外资开放更多的产业部门。经济转型国家则从废除指令性计划入手,解除价格管制,在市场定价的基础上,由企业自主决定投资方向,使产业结构调整逐步从计划调节向市场调节过渡。这种全球经济市场化的发展趋势,促使作为国际经济法渊源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各国国内经济法律制度,尤其是有关涉外经济法制之间的差异性进一步减弱,而趋同性增强。这不仅表现在各国的合同法和公司法等民商法律部门,而且也反映在像反垄断法、竞争法这类公法方面。[3]各国政府为使国内经济更好地与世界市场机制接轨,必然要参照有关国际经济规则标准来调整、修改国内的经济政策法规。这也是21世纪各国法律制度发展的共同趋势。 4.适用于跨国电子商业交易的法律框架正在形成 促使当前经济全球化形成的重要因素之一是现代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可以说技术的进步是经济全球化的物质基础。跨国界的计算机互联网和信息高速公路的建立,使整个世界变成了地球村。信息技术的突飞猛进在改变传统的生产、销售和经营管理模式的同时,也对现行的适应于传统商业交易活动方式的国际经济法律制度构成了严重的挑战和冲击。例如,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产生的合同的成立与履行、知识产权保护、隐私与安全保护、电子货币与网上支付以及税收征管等一系列法律问题,各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和有关的国际条约缺乏相应的调整手段和规范措施。目前,许多发达国家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为适应信息时代的需要,正加紧研究制订解决电子商务发展问题的法律政策和措施。(注:自1996年11月以来,为解决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问题,美国、加拿大、荷兰、日本和澳大利亚等国财税部门先后发表了各自的政策研究报告,经合组织也在1998年8月了《电子商务税收框架条件》,这些报告和文件分别就如何解决现行的税法和税收协定适用于电子商务交易的困难,提出初步的对策思路和方案。参阅:Luc Hinnekens,Looking for an Appropriate Jurisdictional Framework for Source-State Taxation of International Electronic Commerce in the Twenty-First Century,Intertax Volume 26 Issue 6-7,1998.)因此,在今后的一个时期里,一个由各国有关的国内法和国际条约构成的,适用于跨国电子商业交易的法律框架的形成,将会是国际经济法发展的重要内容。 二、经济全球化与新世纪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的任务及方法 中国属于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国的国际经济法学是适应国家改革开放的形势发展需要而产生发展起来的。我们国际经济法学研究的宗旨,在于为广大发展中国家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斗争和中国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制,提供科学的法律理论依据和切实可行的法律对策方案。在新世纪要进一步贯彻这一宗旨,使国际经济法理论研究更好地为我国的改革开放服务。为此,必须从经济全球化这一国际经济发展的总体趋势出发,在分析研究其对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可能产生的各种影响的基础上,抓住其中的主要矛盾和主要问题,从而在更高的起点上确立新世纪国际经济法研究的战略思想,确定我们的研究任务。 基于前述关于经济全球化对未来国际经济法发展的影响的分析,我们认为,21世纪国际经济法发展中的主要矛盾,仍然是南北国家之间新旧两种国际经济秩序的斗争,但这种矛盾和斗争具有新的内涵和表现形式。在20世纪,尤其是乌拉圭回合谈判之前,南北之间的矛盾主要反映在国际商品的不等价交换之争,国际经济交往的主要障碍是各国在关境边界上执行的关税和进出口限制贸易政策制度。经过乌拉圭回合谈判,各国的进口关税已降到很低的程度,进出口数量限制措施已被明令废除,各国的商品市场将全面开放。因此,21世纪影响市场准入的主要因素已由各国的边界政策制度转为各国边界内的经济政策和法律制度,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主要矛盾和斗争,也从商品不等价交换之争转向经济政策和规则之争。落实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一系列新的多边框架协议,需要各成员国之间在国内经济体制和产业政策上更加协调统一。例如,有关农产品、纺织品和服务协议的实施,关系各国的农业和产业政策;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和投资措施协议的执行,则涉及各国的技术政策、投资鼓励措施和企业经营体制;而服务市场的开放将要求改革国内流通体制、金融体制和国有企业管理体制。如何消除各国经济体制和经济政策规则的差异给跨国经济活动造成的障碍,南北国家之间意见分歧。这些分歧本质上是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新旧两种国际经济秩序斗争的继续。 中国的国际经济法研究应该紧密联系我国改革开放的实践,围绕经济全球化和国际经济法发展中南北国家的矛盾斗争这一主线,抓住中国加入WTO体制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积极进行动态追踪研究,比较借鉴研究和对策研究。这是新世纪我们国际经济法研究应有的战略思想,也是我们确定今后的研究任务的指导思想。 基于上述认识和分析,笔者以为,在新的世纪里,至少在今后10年内,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界应着重对以下这样一些重大问题进行研究: 1.经济全球化与国家的经济主权原则的关系问题 这是一个关 系到在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如何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重要理论问题。经济主权原则是20世纪60年代以来,经过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努力和斗争,在联合国《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和《行动纲领》等重要国际法律文件中确定的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此项原则的基本涵义是各国有权自由选择并发展其政治、经济、社会及文化制度;每个国家对其境内的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有制定法律进行管辖和处置的权力。它对广大发展中国家发展民族经济,维护政治独立地位,具有重要的意义,也是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一项基本原则。[4](P71-82)但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化,这一传统的法律原则正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如前所述,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一系列新的多边协议的贯彻落实,涉及到各成员国国内经济体制和政策的调整修改。例如,《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的执行,要求成员国逐步取消国内外资法中有关当地成分要求、贸易平衡和外汇平衡以及出口比例要求等可能扭曲贸易关系的规定。《农产品协议》的实施,则要求成员国承诺削减对农产品出口的各种直接或间接的政策性补贴。[5](P364,140)而且发达国家进一步主张,新一轮世界贸易谈判议题必须包括与各国国内经济政策和体制有关的问题,如贸易竞争与劳工标准问题;出口生产与环境保护问题;国际多边贸易原则与各国竞争政策的一致性问题等。传统的经济主权领域随着市场的开放,正受到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不断侵蚀。西方的一些国际法学者认为,经济全球化发展的趋向,是民族国家界限的模糊和主权观念的淡化。[6](P13,151)在这种形势下,如何坚持国家的经济主权原则?是否需要重新认识经济主权原则的涵义?如何协调处理维护国家经济主权与加强国际相互合作的关系?这些都是需要认真研究和解决的基本理论问题。 2.中国“入世”后如何充分有效地运用WTO的法律框架体制趋利避害,在发展国际经贸合作的同时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问题 WTO的多边贸易体制庞大复杂,在它目前所确立的基本法律原则框架下,还有许多具体的运作规则将随着国际法律实践的发展而逐步健全和完善。对WTO体制的研究是一个长期的任务。我们过去对“入世”利弊的分析,往往将两者割裂开来看待,其实利与弊是一个矛盾体的两个方面。关键在于我们应如何运用多边协议的有关原则规范,使其利的一面变成矛盾的主要方面,使弊的一面降到次要位置。以《服务贸易总协定》要求成员国开放其金融、证券市场为例,它既有利于中国今后大量吸收外国间接投资的资金,也带来了日后外资对国内银行和证券业的竞争和冲击,以及国际游资引发金融危机的风险。但如果我们能有效地利用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限制保留条款以及《GATS金融服务附录》中有关慎重措施的规定,就能在逐步放开国内金融服务市场的过程中,使外资的竞争、冲击和金融风险降到最低程度。为此需要充分地认识和研究WTO体制中有关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条款和例外条款的运用,追踪分析WTO对有关贸易争端案件的处理,注意吸取有关国家在市场开放过程中的经验教训。 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如何实现与国际经贸惯例和世界市场机制接轨的问题 这是一个内涵丰富的大课题,主要包括如何逐步实现对外资的国民待遇问题,外资企业法与内资企业法、内外两套企业所得税法制的并轨问题,国内证券市场的国际化发展问题等。这些问题的研究,一方面要立足中国的国情和改革开放的实际,正确认识国民待遇原则及其与鼓励、吸引外资的优惠政策的关系,考虑到符合国际惯例规范要求的公平自由竞争、市场秩序的建立和防范金融风险的政府宏观调控机制的必要性;另一方面则应重视对有关国家相关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研究,大胆吸收其中反映客观经济规律的科学内容和合理成分。 4.现代科技发展,尤其是信息技术革命引发的跨国经济法律问题 这类问题的产生,主要是由于传统的法律概念原则和规范难以调整和保护建立在现代信息技术基础上的经济关系和利益。例如,传统的商标权概念和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于解决互联网上域名争端的困惑,现行所得法中的所得分类和来源地识别规则在跨国电子商务所得课税方面存在的适用问题。研究解决这方面法律问题的对策方案,要解放思想,随时跟踪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注意运用新的技术手段处理技术法律问题。例如,在解决跨国电子商业利润的国际税收分配问题上,如果局限于从传统的物理存在的概念框架来寻找来源地国家对有关电子商务所得的课税依据,则难以找到公平合理地协调和解决居住国和来源地国税收权益分配问题的方案。因为各国现行税法上的营业机构、场所和履行地等概念用语,是在适应传统的商业活动方式下征税的需要和合理性而形成发展起来的,而跨国电子商务是在虚拟的电子空间市场中进行的。我们应该突破以非居民在境内有某种固定有形的物理存在作为承认来源地国行使征税权前提的传统观念束缚,寻求更能在网络数字经济条件下反映经济交易联系和营业实质的来源地课税连结标志,才能实现跨国电子商务所得的国际税收的合理分配。 中国的国际经济法学要在上述这样一些重大法律问题的研究方面实现突破性的进展,取得具有理论指导意义和实践参考价值的成果,必须善于运用正确的研究方法,尤其注意采用综合联系的方法、比较借鉴的方法和跨学科研究的方法。 我们之所以强调综合联系的研究方法,首先是由于国际经济法本身是一个由国际法和国内法、公法和私法以及实体法和程序法规范组成的综合的法律部门。[7](P26)现代国际经济交往中的法律问题,往往涉及国际法和国内法关系、公法和私法关系的交叉渗透。其次,更为重要的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各国国内经济政策和法律制度的国际影响增加,对国内经济法律制度的研究,需要联系有关的国际条约和经贸惯例;研究有关国际经济条约,也必须结合有关国家的国内法规范。因此,你们只有突破传统的法学分科界限的束缚,采用综合的研究方法,才能客观、全面地了解和认识错综复杂的国际经济法律问题,探索解决问题的对策。 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实现与国际经贸惯例和世界市场机制接轨方面,比较研究的方法具有重要的作用。比较分析各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异同,有助于我们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健全和完善我国的经济法律制度;对有关国家立法和司法实践的考察研究,也有助于我们及时了解掌握其动态趋向可能对彼此间经贸交往产生的影响。在当今各种双边和多边性国际经贸条约空前发展的形势下,除了各国国内经济法律制度的比较外,还应重视对同类性质的双边和多边条约的比较研究,尤其是这些协定在缔约国的执行情况,从而对我国谈签和执行类似条约实践应采取的立场、原则和方法,提供有价值的意见。 国际经济法调整规范的对象是跨国的经济关系,研究国际经济法律问题必须结合对国际经济关系和跨国经济活动现象的分析。离开了法律赖以存在发展的社会经济关系基础,就法论法,就不可能掌握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变化规律。在21世纪,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将更多地受国际政治、经济、科技和文化等因素的影响。因此,我们必须采用法学与经济学、政治学等相关学科乃至自然科学相结合的跨学科的研究方法,发挥学科交叉渗透的优势,才能更好地揭示国际经济法律的本质和发展变化的规律,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有关法律问题的对策。 经济法学论文:经济法学方法论问题刍议 摘 要:经济法学的深入发展,需要通过创立有效的方法论,来解决传统法学方法论的非自足性问题;需要通过对不同方法类型的拣选与整合,以形成经济法学的方法体系和方法论共识,从而推动经济法学乃至整个法学研究的进步。 关键词:经济法学;方法论;方法类型;方法体系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对于经济法学等新兴学科而言,研究方法尤为重要。事实上,经济法理论纷繁博大,千丝万缕,倘若妙法阙如,则经济法理论就会缺漏百出,凌乱难堪;惟有思虑得法,方能条分缕析,言之成理。 经济法之兴起,意在解决现代社会的诸多“复杂性问题”,由此使经济法学领域需要研究的问题亦较为特殊且复杂。经济与社会越发展,人们就越会认识到:如若研究范式依旧,学科的基本假设、基本范畴、基本共识缺失,研究方法老套,经济法研究就会裹足不前;如果整个学界不转变传统观念,不能从新视角、用新方法去展开研究,则经济法学便难有较大发展,整个法学研究之成熟与自足,亦遥遥无期。 要解决上述问题,迫切需要研究经济法学的方法论问题。但由于诸多原因,学界对该问题的研究尚微乎其微。为此,有必要先探讨经济法学方法论的一些基本问题,例如,经济法学是否需要创立自己的方法论?如果需要创立自己的方法论,则应当如何区分不同类型的方法,并作出适当的方法选择?众多不同类型的方法,如何形成方法体系?在创立方法论方面应当关注哪些问题,形成哪些共识?等等。下面就分别对上述问题展开研讨。 一、经济法学方法论的创立问题 自从英国硕儒培根首创“方法论”(methodology)这一术语以来,众多哲学家、科学家都加入了方法论的研讨①[1](P15),并提出了许多著名的宏论,从而使方法论的内涵日益丰富,对于“方法论”一词也形成了多种不同理解。如或认为它是指科学研究的具体方法,因而与“方法”一词无异;或认为它是指关于方法的理论体系,等等。就一般的方法论研究而言,方法论通常被看作各种方法的综合以及关于方法的基本理论,它以方法为研究对象,是关于方法的规律性知识的体系。[2](P8) 如果按照上述的一般理解,则经济法学方法论,就是研究经济法的各类方法的综合,就是关于经济法的研究方法的基本理论,其核心问题仍然是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对于经济法的研究方法,过去探讨甚微,而一个学科是否有自己的研究方法,有无自己的关于研究方法的理论,正是该学科成熟与否的重要标志。因此,无论是从方法论的积极功能出发,还是从学科的自身完善出发,经济法学界都有必要着力研究方法论问题。 从研究基础来看,目前关于法学方法论的著述已有一些②[3][4],这些著述对于经济法学研究也会有一定的借鉴价值。但从总体上看,由于法学独有的研究方法十分有限,法学方法论的总体研究非常不足,从而会体现出突出的“非自足性”。此外,法学方法论既存的有限研究,对于传统法学研究也许较为适合,但对于具有现代性特征的经济法学研究,却不敷其用。事实上,传统法学理论,并没有提供多种有效的研究方法③,对于方法的研究,则更加不足。因此,即使是传统法学,其方法论也需不断完善,尤其应随着相关学科成果的不断出新而不断调适。 法学研究的沉闷和僵化,可谓由来已久,需要通过范式的有效转换,不断注入清风与活力,使其欣欣向荣。如果说相对成熟的传统法学尚且需要转换研究范式、更新研究方法的话,那么,新兴的尚未成熟的经济法学,就更需要结合自己的特点,不断吸纳新鲜的方法。在研究方法上要吐故纳新,应是殆无异议,但纳新亦不能随心所欲,而必须在对本学科有一定把握的基础上,有所取舍,这就涉及到方法的“借用”与“选择”问题。经济法学的研究,究竟应选择什么样的方法,或者在没有现成可用的方法的情况下,应当如何建立自己的方法体系,如何形成自己的方法论,这首先就是需要面对的一个重大选择。 从研究的风险系数来看,依赖既有的方法,可能是找到了无忧的“高枕”。但是,传统法学既有的方法,本身尚在完善之中,与现代气息浓郁的经济法学似乎也并不完全匹配。尽管传统的法学研究也开始注意到相关学科的方法,如社会学的方法等,但借鉴力度似乎仍然不够,欲套用于经济法学上的一些问题,则更是咫尺天涯。既然传统法学没有给经济法学留下完全适合的方法论遗产,那就需要经济法学者另辟蹊径,创立自己的方法论,以解决法学方法论的非自足性问题。虽然这需要披荆斩棘、披星戴月、披肝沥胆,甚至要甘受垢詈,但若能偶有所得,则不仅是对法学方法论的贡献,而且其影响还会更为广远,泽被后学。因此,在方法论上,经济法学界应当本着创新的精神,选择创立更加适合于自己的方法论。 要创立适合于本学科的方法论,弥补研究方法的不足,就需要明确创立方法论的资源从何处来。 从总体上说,方法论的资源,主要来源于两方面,一是法学方法论,一是非法学方法论④。[5]对于法学方法论,经济法学研究应当根据情况,有选择地“或扬或弃”;对于非法学方法论,则要根据经济法自身的特点,按照“最密切联系”的原则,确定其取舍的“准据”。由于上述两个方面的资源,都离不开共同的、一般性的方法论,因而在经济法学方法论的创立上,有必要对“一般方法论”给予更多的关注。 所谓一般方法论,也称科学方法论,是有关各类科学研究的一般方法的理论,是关于科学研究活动的程序、途径、手段、模式及其规则的理论体系。科学方法论不仅包括研究方法,更包括对这些方法及其相互关系的解释、说明和完善等。作为各类科学研究共通的方法论,它不仅适用于自然科学,而且也适用于社会科学的研究,当然同样也应适用于经济法的研究。这是在学界创立经济法学方法论时不应忽视的一个重要问题。 要创立和发展经济法学的方法论,首先需要明确经济法学可以适用的基本研究方法,在此基础上,才能解释各类基本研究方法之间的联系,说明各类研究方法的价值。为此,下面有必要先探讨各类方法的一般分类,进而提出经济法学的基本研究方法,从而为经济法学方法论的创立和形成奠定基础。 二、方法的类型及其选择 由于方法论是关于方法的理论体系,因此,要研究经济法学的方法论问题,不仅需要明确是否应创立自身的方法论问题,以及如何利用已有的方法论资源的问题,而且还应对不同类型的方法作出选择。而要选择不同的方法,就必须首先明确一系列问题,如何谓方法,方法包含哪些类型,有哪些方法在经济法研究中是可用的,可用的依据是什么,等等。 尽管对习见习闻的“方法”一词并无统一的定义,但一般都认为方法是指为实现一定的目的而采取一定的步骤、手段或选取一定的途径、工具等。⑤[2](P3)对于方法的重要性,人们已经有了越来越多的深刻认识。事实上,现代科学的发展和突破,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取决于方法。没有方法上的创新,就无法对当代的“复杂性问题”有更深入的研究。许多著名思想家、科学家的成功实践和著名论断,以及民间谚语等,都已经很好地说明了这个问题。 方法是重要的,但在不同领域所适用的方法不可能都完全相同,解决不同的问题,需要用最合适的方法、最有效的“招数”,因而需要对各种方法进行类型划分,以便于人们选择和取舍,从而能够针对不同的问题,根据不同的需要,运用不同类型的方法。而研究不同的方法类型及其所构成的方法 体系,同样也是方法论研究的重要内容。 事实上,对于方法的类型,就像对“方法”一词一样,人们的看法始终未尽一致。特别是由于分类标准不同,立基领域不同,以及思想侧重的不同,人们对于方法类型的划分也不相同(其实,分类本身就是一种方法,尤其是一种重要的研究方法)。从方法体系的构成来看,人们通常对方法做以下几种重要分类: 其一,根据适用的学科门类,分为自然科学方法、社会科学方法、人文科学方法等(这取决于人们对于学科门类的具体划分)。其中,自然科学方法又包括数学方法、物理学方法、生物学方法等;社会科学方法又包括经济学方法、社会学方法、政治学方法、法学方法等。如果再作出人文科学方法的划分的话,则还包括语言学方法、历史学方法等。可见,从大的学科门类上说,相关的方法还是很多的。这种分类方法也是人们通常探讨较多的。 其二,按照人类把握精神世界的不同方式,可以分为哲学的方法、科学的方法(包括自然科学、社会科学、思维科学等)、艺术的方法、宗教的方法等。其中,哲学的方法和科学的方法,对于进行具体的相关学科的研究往往更加重要。而艺术的方法和宗教的方法,在某些情况下往往有特殊的意义。 其三,按照人类与世界的关系,可以分为认识世界的方法和改造世界的方法。其中,认识世界的方法尤其具有指导意义。从广义上说,认识世界的方法还可以包括表述世界的方法和评价世界的方法。此外,由于认识世界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改造世界,因此,改造世界的方法对现实有着直接的重要意义。 以上只是列举了通常人们比较重视的几种有关方法的分类,除此以外,还有多种方法分类,如定量方法与定性方法;实证的方法与规范的方法;认识规律的方法和运用规律的方法,等等。方法分类的多样化,反映了方法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也反映了认识的非至上性。 对于上述难以把握的多种分类,也有学者尝试按照方法应用范围的大小和抽象程度的高低,把方法分为哲学方法、一般科学方法、专门科学方法。[2](P45,48-50)这种分类实际上是把方法分为哲学方法和科学方法两大类,进而又把科学方法分为一般科学方法和专门科学方法,以确定各类科学研究共同适用的方法,以及在某些专门科学上具体适用的方法。从总体上说,这种分类方法是有其积极的意义的,因而有必要对其再做分层说明。 第一,哲学方法。它包括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方法、矛盾分析方法、因果关系分析方法等。其中的许多方法对于经济法研究有直接的指导意义。例如,矛盾分析方法中所包含的“一分为二”的思想和方法、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方法等,对于理解经济法学上的“二元结构”假设⑥[6]、对于研究经济法领域的许多理论和实践问题,都很有指导意义。事实上,哲学方法在法学等各类学科研究中的应用都是非常广泛的。 第二,一般科学方法。此类方法比哲学方法低一个层次,主要包括逻辑方法、经验方法、横断学科方法等。对于这些方法在法学研究上的应用,有必要单独作一点说明。 逻辑方法包括比较方法、分类方法、类比方法、证明与反驳方法、归纳与演绎相结合的方法、分析与综合相结合的方法、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的方法等等。这些方法人们普遍较熟,因而在社会科学中,特别是在法学研究中,已经有了广泛应用。在经济法学研究上,上述的逻辑方法也基本上都有应用。 经验方法包括观察方法、实验方法、调查方法、统计方法⑦,以及通过假设、悖论来形成理论的方法等。这些方法特别是调查方法和统计方法在经济学、社会学等社会科学中已经有了越来越多的应用,但是,从总体上看,它们在法学研究上的应用还不够普遍。这与法学学科本身的特点有关,尤其与传统法学研究中更多地强调对“具有稳定性的法律”的注释等有关。在经济法领域,随着相关具体研究方法,如法律经济学、法律社会学方法的引入,诸如统计方法、调查方法等方法应当会有更多的应用。 横断学科的方法,包括系统论、控制论、信息论这“老三论”所提供的分析方法,也包括耗散结构论、协调论等“新三论”所提供的方法等。这些方法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已有一定的应用,如系统论方法在社会学、政治学的研究中都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信息论的方法在经济学等方面的研究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在法学研究中,横断学科的方法尽管已引起了人们的注意,但是深入的研究还比较少见。因此,横断学科的许多方法在法学研究上还有很广阔的适用空间,它们更有助于解决“复杂性问题”,因而对于经济法上的各类“复杂性问题”。 第三,专门科学方法。即在某些具体学科领域所运用的方法,如语言学方法、考古学方法、力学分析方法、经济分析方法、政策分析方法、社会分析方法,等等。这些方法,有的对于某些领域的法学研究恰恰有重要价值。如语言学方法对于法律解释的研究,考古学方法对于法律史等方面的研究,力学分析方法对法律主体的权力配置的研究,经济分析方法对于法律主体的成本与收益、权利配置和保护等方面的研究⑧,都颇具重要价值。 其实,上述的哲学方法和科学方法,是在把哲学与科学做二元划分的情况下的一种分类方法。无论是哪类方法,从分析的起点和关注的利益来看,还可以分为两类,即整体主义方法和个体主义方法。其中,整体主义方法强调整体的价值,特别是整体对部分的影响,认为整体本身是存在自身的目标的,“整体要大于部分之和”。基于整体主义的方法,看问题要从整体出发,要认识到整体对局部的重要影响力,因此在社会科学中,要看到国家对国民、社会对个人的重要作用。⑨个体主义方法则强调要从独立的个体出发,认为只有个体才有自身的目标和价值追求,强调个体对于整体的巨大影响。⑩ 以上只是试图简略地厘清各种不同类型的方法,并对其在法学研究中的应用略做盘点。从总体上看,各类方法无论其层次高低或适用广狭,多可以依据法学发展需要,依据经济法学的发展水平,而借用到相关问题的研究之中。如前所述,由于一般科学方法对于各类科学研究都有普遍性的指导意义和适用价值,因而恰恰是在构建经济法方法论方面应当利用的重要资源。面对上述如此众多的方法,关键是如何作出选择和取舍,并对相关方法予以整合。 如前所述,在上述方法中,有些共通的方法,如哲学方法、一般科学方法中的逻辑方法等,无论是法学还是其他社会科学,无论是经济法学还是其他部门法学,都不可或缺,而且事实上也一直都是基本的研究方法,因而它们应是经济法学方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是,属于一般科学方法的经验方法、横断学科方法,在整个法学中的应用都还相对不够,在发蒙未久的经济法学中,更是罕见其用。特别是经验方法中的通过假设而形成理论的方法,以及横断学科中的系统论等方法,几被冷落,而它们对于新兴而复杂的经济法研究,恰恰确当而重要。因此,如若在经济法学的方法体系中将其遗漏,则不免有遗珠之憾。此外,专门科学方法中的一些方法,应视其与经济法研究的联系是否密切而作出选择。例如,经济法作为调整特定经济关系的法,与经济 生活联系至为密切,因此,经济分析方法自有其用武之地。 此外,由于经济法的宗旨中不仅包含经济目标,而且也包含着社会目标,其有效调整会间接地促进社会问题的解决,因此,经济法的研究同样应当用社会分析的方法,特别是社会学提供的一些有价值的具体分析方法。至于其他学科的一些具体方法,也都应依经济法研究的具体情况而作出选择。 可见,要构筑经济法学自己的方法体系,需要选择适合于经济法研究的特定方法;而要选择特定的方法,就需要在经济法研究与其他法学研究乃至社会科学研究所通用的哲学方法和逻辑方法等共通性方法的基础上,寻找某些有自己特色的研究方法,包括某些经验方法和横断学科等提供的一般科学方法,特别是专门科学方法,这样才可能在此基础上,构筑经济法学自己的方法体系,形成其独特的方法论。 三、方法体系与方法论的形成 前面分别探讨了是否应当建立经济法学的方法论、方法的类型及其选择等问题,这是构建经济法学的方法体系、创立经济法学方法论的重要铺垫。 从方法体系的角度来看,经济法研究中所能够适用的方法并非固定不易,其方法体系恰恰是开放的。如前所述,经济法问题属于“复杂性问题”,对于复杂性问题必须从多个层面、多个视角去透视,所运用的方法自然也应当是多元化的。这样才能对复杂的经济法系统有较为清晰、全面的认识,才不至于“盲人摸象”。 如果把经济法系统作为整个法律系统中的一个特殊系统去进行研究,则应看到,有些方法对经济法和其他部门法研究都是适用的,这些方法可以称为“一般性方法”,如哲学方法、一般科学方法中的逻辑方法、横断学科方法(如系统方法(11)[7])、经验方法(特别是调查方法、统计方法),等等。此外,还有一些是在经济法研究中必须运用的、或称更有特色的方法,如广义的法律经济学方法、法律社会学方法,其中包括交易成本理论、公共选择理论、理性预期理论、博弈论、公共物品理论等所提供的各类分析方法,它们属于“专门性方法”,其有效运用,能够更好地有针对性地解决经济法所涉及到的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等各个方面的问题,从而能够使相关的研究更加深入。 以上各类方法,共同构成了经济法学的方法体系。在该方法体系内部,一般性方法和专门性方法应当和谐共存,基本方法和特别方法应当相得益彰,以共同发挥其重要作用,体现其应有价值。而各类方法协调互补、内在和谐的方法体系的形成,则有利于经济法学方法论的有效确立和研究。(12)[7](P109) 经济法学方法论,作为以上述各类方法为研究对象的理论体系,应依循何种线索进行深入研究,可能是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从前述有关方法论的基本问题的分析来看,经济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应关注以下线索和基本内容:基本假设—基本方法—方法体系—方法整合—方法创新。 依循上述线索,从经济法研究自身的特点出发,应当提出和确定经济法学的基本假设,从而界定经济法研究的基本框架、前提、基础和视角;从基本假设出发,探寻经济法学上的基本研究方法,特别是在经济法学上具有特殊适用意义的,或更有独特价值的研究方法,它们对于经济法研究具有更广泛的适用价值;从基本方法出发,应当再探讨经济法学研究所适用的各类方法,以及这些方法所构成的方法体系,这些方法包括各个法学分支学科普遍适用的研究方法,以及在经济法研究上具有特殊意义的经济法学的基本研究方法;在方法体系之上,还应按照方法论上的一般原则,对上述方法体系中的各类方法之间的内在关联加以明确,以通过其有机整合,找到对经济法研究更有价值的一些研究方法,实现方法创新。而依循上述线索所进行的研究,也就形成了经济法学方法论的基本内容。 在研究经济法学方法论的过程中,不仅应当探讨基本假设、基本方法、方法体系等问题,而且还应当对方法整合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事实上,方法整合恰恰是经济法学方法论中的重要内容,在纷纭复杂的各类方法中,如何发现其内在联系,如何对相关的方法进行整合归类,或使其融为一体,以形成新的方法,这既是方法整合的重要目标,也是方法论研究的重要价值,同时,对于重构经济法理论,推进经济法研究,也更有意义。 除了前面探讨的经济法学方法论的一些基本问题以外,在研究或确立经济法学方法论的过程中,还应当注意以下共识性问题: 1 方法体系的开放性。即经济法研究的方法体系,应当具有开放性。随着人们认识的不断深化,特别是随着方法的不断创新,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自然也会不断得到更新。与此同时,由于作为经济法学研究对象的经济法系统十分复杂,对于这样的复杂系统,无论某种方法多么重要,也不可能“放之四海而皆准”,必须要采取多种不同的方法进行研究,因而经济法的研究方法必然要体现出一种多元化的趋势。而这种多元化,与对经济法的多维度、多视角的认识是密切相关的。方法体系的开放性与方法的多元化是内在一致的。 2 研究方法的综合性。即尽管研究方法可以是多元化的,但从现代的发展需要和经济法自身的系统协调来说,不仅要强调对具体问题的分析,而且还要强调对相关问题的综合,因而不仅要强调具体的分析方法,而且同样也要强调方法的综合性、系统化,使方法得到整合,使具有综合性的方法能够得到应用。为此,不仅要注意一个个具体方法的应用,还要注意经济法研究方法的系统化。可见,研究者仅会运用一种方法、仅会单兵作战是不够的,还要同时学会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学会协同作战,这样才有可能取得更高层次的研究成果。关注研究方法的综合性,也就是强调方法的系统化。 3 研究方法的协调性。强调方法的系统化,进而言之,就是要强调方法的协调性。事实上,事物之间是普遍联系的,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是普遍联系的,与其他部门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是普遍联系的。因此,在经济法研究过程中,对于研究各类不同事实的方法,尤其应注意其协调性,从而更好地发现事实与事实、方法与方法之间的内在联系,探索相关领域的一般规律,以更好地完善经济法制度和经济法理论。 基于上述要求和共识,要建立和完善经济法的方法体系,整合相关的诸多方法,从方法论的角度说,应当注意各类方法所解决的各类问题之间的内在联系,进而发现各类方法之间的内在联系,在此基础上,才可以提炼出经济法上有特殊价值的重要研究方法,才可以更好地确立经济法学的方法体系。 上述共识说明,经济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尤其应当在保持方法体系的开放性的基础上,关注如何对各类方法有效地进行综合、协调,尤其强调在经济法研究上要综合适用相关学科所提供的重要方法。这可以从相关学科的研究方法的借鉴中来得到说明。 例如,经济法研究中涉及很多经济问题,因而自然要吸收在经济学上比较成功的一些方法,特别是个体主义的方法;同时,经济法学又要研究许多宏观问题,因而一些整体主义的方法(如系统的方法等)也要关注。此外,经济法与经济政策有密切的关系,因而需要注意政治学的方法(如政策分析的方法(13)[8]);同时,经济法又有一定的社会性,在其宗旨中包含一定的社会目标,因而有些问题的研究又会与社会学相关。所以,在研究方面,需要综合各类方法。在当今综合的时代,对于综合性问题、复杂性问题,不能指望用单一的传统法学的研究方法去解决。事实上,经济法领域的问题,是综合了经济的、社会的、政治的、法律的等各个层面的问题,是典型的“复杂性问题”,它牵涉的领域比其他传统部门法都要广阔,直接关系到国计民生,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因此,就必须用综合性的方法,必须通过多个视角、多个层面的分析,从不同的路径入手,惟此才有可能取得较为全面的认识,才能避免主观臆断和盲人摸象。 中国的经济被认为是世界经济发展中的一个奇迹,与此相关的经济法在中国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尽管它还有许多不完善之处,但其产生和发展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同中国改革的征途上所遇到的问题和挫折都是一样的,同时,面临的也都是“前进中”的挫折。经济学家在着重解释中国的经济奇迹,并认为解释成功就极有可能获取诺贝尔奖;与此相应,中国的经济法学者,也应对中国经济法本身做一个很好的解释和说明, 同样也应为世界法学的发展作出自己的贡献,创造出世界法学发展中的一个奇迹。而要很好地解释经济法问题,至关重要的,还是如何找到恰切的方法,不断有效地进行方法创新。 四、结 论 鉴于经济法学方法论问题研究不足的现状,本文着重探讨了该领域的几个基本问题。首先,通过分析法学方法论的非自足性,以及经济法问题的特殊性,指出创立经济法学方法论的必要性;通过分析可借鉴的方法论资源,从一个侧面强调创立经济法学方法论的可行性。其次,探讨了方法的类型以及经济法学研究对不同类型方法的选择问题,透过方法的类型划分,来说明方法体系的内在构成,以及各类方法适用范围的局限性,从而说明在经济法研究方法上应有所侧重和取舍。最后,在前面的探讨的基础上,提出方法体系以及方法论形成的问题,强调尤其应当注意方法体系的开放性、综合性和协调性,并认为这是在方法论研究方面应有的共识,这也是对最初的关于经济法学方法论的宏观思考的回应。 从总体上看,在经济法学乃至整个法学研究领域,对于方法论的探讨仍然是很不够的,特别是对于经济法学之类的新兴学科的方法论探讨,就更是几乎尚付阙如。这可能是由于经济法制度和经济法研究本身尚不够成熟,同时,对于方法或方法论之类问题的研究本来就存在难度和风险,因而鲜有人涉足。但是,由于方法论的研究是一个学科是否相对成熟和完善的重要标志之一,因而随着经济法理论的发展,这些“吃西红柿”(而不是“吃螃蟹”,两者含义近似,但后者成本较高)之类的事也必须有人去做。像西红柿对人类的营养价值一样,经济法学方法论问题的研究,对于经济法理论发展的巨大“营养价值”,同样不应忽视,但尝试长期仅供观赏的“方法之果”的风险也确实存在。如何使研究方法真正能够进入实用,真正能够造福于人们的普遍研究,如何不断对其进行“品种改良”或整合,对于那些缺少“维他命”的新生儿(如经济法学、社会法学等)的成长来说,确实很有必要。 如前所述,经济法研究之所以需要有自己的方法论,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传统法学的方法论是不够用的。对于方法论的形成及其研究,本文提出了一个基本线索:基本假设—基本方法—方法体系—方法整合—方法创新,在依循这一路径进行研究的过程中,不仅可能形成经济法学自己的方法论,而且也可能找到一系列不断创新的、更为有效的经济法研究方法。从总体上说,在经济法研究过程中,应注意整体主义方法与个体主义方法的兼顾,从不同视角、不同层面、不同领域来研究经济法,体现经济、社会、政治、法律的结合,体现应对“复杂性问题”的不同思考路径,体现不同路径在方向上的殊途同归,这样才能实现方法体系的内在和谐,才可能不断取得较为正确的认识。 如同一般的科学方法论的研究一样,仅看到某个学科的方法论还是不够的,还应当强调方法论的共性。因此,基于共同基础的方法,同样在经济法的研究上也是可以适用的;各个学科的发展,也都是基于这样的路径来展开的。在传统的法学方法之外,引进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等相关学科的方法,有助于更好地解释和说明经济法上的问题。其实,经济法作为新兴的现代法,其研究仅靠传统的法学思维是非常不够的,有时甚至会产生错误的认识,因此,其方法论的更新不仅很有必要,而且对于整个法学方法论的发展也是一个贡献。 本文只是对经济法学方法论基本问题的非常初步的探讨,对于各类重要的具体方法,特别是容易被忽视的具体方法,还需要作具体的、专门的探讨。由于经济法研究方面可能涉及到的具体问题还有很多,因而还需要做一些遴选。基于经济法学的基本假设的重要性,基于横断学科方法对于经济法研究的必要性,还应当探讨经济法学的基本假设问题,以及由基本假设提出的一系列方法。[9]考虑到整体主义方法与个体主义方法的兼顾,不仅应当探讨总体上的、宏观上的方法,如系统分析方法、政策分析方法,而且还应当探讨相对具体的、微观上的方法,如博弈分析方法、本益分析方法,等等。对于这些在经济法研究方面较有代表性的方法,都需要作具体的探讨。这些方法是层层递进的,相互之间有着密切的关联,从而有助于形成经济法学的方法体系。 在具体的探讨中,如果运用前述方法体系中的相关方法,来研究经济法理论上的一些重要问题,特别是本体论、价值论、规范论、运行论、范畴论、发生论等各个方面的问题,则可能使问题的讨论更为深入。这也是整个学界的重要任务。 经济法学论文:经济法学体系理论问题的探讨 1 关于经济法基础理论的完善 1.1 经济法基础理论的问题 目前主流的经济法学理论是国家干预(调制、调节)说,在经济法理论和教材编写方面主要从“市场失灵”因此需要“国家干预”的必要性的经济学假设上,①这种理论往往忽视了市场主体经济自由权在经济法研究和教学中的应有价值,将整个经济法学简化为“国家干预法学”。②可是我国经济法产生于公有制基础上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阶段。与西方发达国家所面临的“市场失灵”不同,我们的问题主要可能是“政府失灵”,原来是政府完全取消市场,现在的问题是市场发育不全,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还没有得到真正的释放,政府介入市场太深。而公权力肆意侵犯私权利,是现实中国法治面临的主要问题。如果经济法单纯强调国家干预的理论和体系,就容易为那些在改革的过程中原有体制的既得利益者利用“国家干预”来为自己的既得利益寻找借口,从而可能导致经济法理论和教学不能很好地为我国经济改革和宪政建设服务,同时也使经济法学理论有脱离自由的法律的倾向。 1.2 经济法基础理论应当讨论经济法与宪法的关系, 增加经济自由权的相关内容 目前国内流行的法学专业经济法学教材,一般会讨论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等相邻部门法的关系,但大都不讨论经济法与宪法的关系,这是一个理论上的缺憾。经济法的一个方面常常表现为政府为公共利益而限制市场主体的经济自由权而干预经济,而宪法则是为了保护自由而限制法律的限制。③如何依法保护经济自由权,防止政府干预经济权力的滥用,实现对经济“适度”的干预,是一个经济宪法问题,它应当属于经济法的另一个方面。一个以宪政、法治为导向的转轨经济法理论,应当将经济自由权的保护作为政府干预经济的前提条件。经济自由权主要包括:④第一、财产权。财产权是不让他人使用一项资产的权利,以及使用、向他人出租或者出售该资产的权利,因此财产权是一个权利束:拥有一项资产并持有它(消极运用),将它用于交易或让他人暂时使用某些方面(积极运用)。⑤确认财产权是划定一个保护我们免受压迫的私人领域的第一步,私有财产是自由的基本要素,是不可剥夺的天赋的自然权利。⑥对私有财产权的承认是阻止或者防止国家政府强制与专断的基本条件。第二、竞争自由权。即个体享有依法公平的争取市场交易机会的自由权;第三、职业自由权,即个体有依法选择职业和结束职业的自由权利;第四、营业自由权,即个体有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并经营企业或者从事合法的自由职业的自由,也有拒绝违背自己意愿设立并经营企业或者拒绝从事自己不愿意的个体职业的自由。第五、迁徙自由权,是指公民享有选择居住地的自由。第六、(经济)结社自由权,即公民具有发起设立或者加入各种合法的经济性社团、行会、协会的自由,也有拒绝加入自己不愿意加入的社团、行会、协会的自由。 我国《宪法》没有关于经济权利的直接规定,应当说我国《宪法》是承认和保护经济自由权的。首先,《宪法》第15条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只要是实行市场经济,就必须承认最低程度的经济自由权。《宪法》第33条第3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里的人权当然包括经济自由权。其次,2004年修订的《宪法》在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对公、私财产权平等保护提供了明确的宪法依据。再次,我国现行《宪法》一系列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都部分涉及了经济自由权。例如,《宪法》第42条关于劳动权的规定,其实也部分承认了经济自由权,因为劳动权属于职业自由权。最后,我国政府正式签署《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规定的基本人权,当然包括经济自由权。只不过在实际中,由于各种原因,一些下位阶的经济法律、法规、政策对公民经济自由权反倒做了许多限制,实际上部分剥夺了个体的经济自由权,因此经济法学基础理论应当强调保护宪法赋予公民的经济自由权,以划清其与经济行政权的法律界限。 2 维护自由、公平竞争秩序的竞争法应当是经济法的核心 2.1 竞争法在我国现行经济法学中的地位 目前我国比较权威的经济法教材和论着一般有如下特点:第一、内容庞杂、所论范围广泛,体现了我国政府现阶段对经济介入范围较广、较深的现状。第二、大多没有突出竞争法的核心地位。即使一些教材设专编对竞争法进行了论述,也仅仅把它与宏观调控法、市场监管法等法律制度并列,而没有突出其核心地位。也就是说,现行的经济法学体系理论和教材缺乏体系的核心统帅,体系内部各部分关系不清,不能为进一步的市场经济和政治改革提供理论支持,没有充分反映经济法治和宪政的精神。 2.2 应当确立竞争法在经济法中的核心地位 2.2.1 市场竞争是一个发现的过程,经济法本质上是关于国家经济秩序的法 竞争是一个发现过程,它是市场中买方和卖方间相互交 往的演化性过程。购买者们竞相获取涉及购买的知识,供给者们则努力发现、获取产品制造或销售的相关知识,促使产品创新和工艺创新,竞争的全过程会对寻找和试验新知识的行为造成很强的激励。因为竞争者们冒险投入了自己的私人财产,并要对他们的行动和错误负责。⑦从整个经济系统的角度看,竞争性运用的产权有很多益处:第一,竞争推动人们发现有价值的知识和信息,推动经济增长。第二,竞争能够抑制经济权势。竞争一次又一次地向财产所有者发起挑战,在竞争过程中没有一种社会经济地位是不可挑战的。第三,充分的竞争有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分配的公平,第四,充分的竞争其实是买方、卖方争取交易机会的自由,从而总体上促进了自由。第五,竞争有益于经济安全。竞争经济能够更好地吸收外部冲击,靠自发灵活的价格和数量反映使商业周期变得平稳。因此竞争应当得到经济法的促进和保护。经济法本质上 是关于国家经济秩序的法律。在市场中,经济主体行为是通过市场价格进行协调的,而市场价格又是在竞争和企业自由地参与市场交易的条件下产生的,因此,保护竞争就是市场经济秩序中不可或缺的制度追求,从而也使得竞争法无可争辩地成为经济法的核心。⑧ 从国际比较的角度看,德国着名经济法专家沃尔冈·费肯杰着的《经济法》(第二卷)中,⑨除了总论部分对基本概念和经济宪法问题进行论述外,他把经济法分为:(1)一般经济法,包括:经济人法(即经济法的主体);德国竞争秩序(是核心重点内容);德国经济财产法。(2)特别经济法,包括:在德国经济法中的总体调整;在德国经济法中的个体调整。一般经济法主要是有关在市场经济中的竞争和财产所有之类的法律。特殊经济法与市场干预有关,涉及到超越了市场自我调控的经济调控,一些人称之为计划或指导。显然在该着作里竞争法是作为经济法学的核心的。由日本着名经济法学家丹宗昭信、尹从宽所着的《经济法总论》,将经济法定义为在市场机制下建立的经济政策立法体系,它的核心是维持市场竞争秩序,即国家对自由竞争的限制(市场支配)和阻碍公平竞争(不公平竞争)行为进行规制的法律。⑩韩国的权五乘教授所着的《韩国经济法》,强调反垄断法是经济法的核心。 2.2.2 我国应当以竞争法为核心构建经济法体系 我国经济法理论与其他国家的明显差异,固然有其客观原因,譬如,我国当前的经济是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经济,现行经济体制脱胎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在经济改革快速推进的同时,政治改革又处于严重滞后状态,政府职能没有根本转变,权力仍然过多地留在经济领域,国家对经济的控制仍然过多,从发生作用的范围和深度看,行政垄断远比经济性限制竞争严重得多。但这些特殊国情丝毫不能影响竞争法的核心地位,相反恰恰说明竞争法在我国应当成为经济法的核心。我国的《反垄断法》是关于市场竞争的基本法律规则,该法不仅规范经济垄断行为,而且规范行政垄断行为,对深化竞争性经济体制改革和民主化政治体制改革都有重要的意义,它应当是我国经济法的核心。但该法目前仍然没有发挥应有的经济法龙头作用,经济法学界应当把竞争法作为经济法的核心来重构经济法理论体系,我国将来的经济法学体系,应当设一编竞争法,放在基础理论之后,使维护自由公平竞争秩序的竞争法处于一般经济法的核心地位。对于不能完全适用竞争法而又与竞争法有一定联系的经济规制和监管法,也可以单独设专编,使其处于从属的特别经济法的地位。 3 宏观调控法的地位 3.1 宏观调控的含义 宏观调控主要是指利用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对经济总体的调控。目的在于克服“市场失灵”,宏观调控的总目标是通过促进总需求和总供给的基本平衡,使现有资源得到较为充分的利用,实现经济平稳持续的增长,这也就是凯恩斯所说的实现“充分就业”的均衡。财政政策手段采取的具体形式有:增加对商品和服务的购买力(例如,公共工程),或者增加转移支付(例如,扩大社会保障福利或失业补贴),或者减税。货币政策指中央银行为实现既定的经济目标(稳定物价,促进经济增长,实现充分就业和平衡国际收支)运用各种工具(如公开市场操作、存款准备金、再贷款与再贴现、利率政策等)调节货币供给和利率,进而影响宏观经济的方针和措施的总合。这一学派的政策要点是,“百姓不买政府买,消费不买投资买”。我国经济实际中存在借宏观调控调控之名行计划经济之实的现象,已经引起了一些学者的注意。 3.2 宏观调控法在经济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1993年的宪法修正案作出“完善宏观调控”的明文规定后,宏观调控成为了使用频率越来越高的概念,宏观调控法的称谓是我国的特产,我国经济法中的宏观调控法主要是指金融法(特别是中国人民银行法)、财政预算法、税法等。宏观调控法在经济法学体系中的地位主要取决于它与竞争法的关系。有学者认为宏观调控法是我国经济法的核心。主要理由为:第一,我国实际生活中宏观调控手段作用较多,影响较大。第二,现代经济中金融、财政税收处于极其重要的地位,因此,宏观调控法自然处于经济法学的核心地位。也有学者认为在经济法学中宏观调控法是和竞争法处于平等重要的法律地位。笔者认为,与竞争法相比宏观调控法应当处于辅助的地位。这是因为: (1)竞争作为一种动力机制在制度和秩序的构成和演变过程中处于核心地位。德国的市场秩序政策是比较成功的秩序政策,其理论基础是自由秩序主义理论。该理论对公共政策的基本建议是要分清两种做法:①使保护性职能成为政府的重点,尤其是培养和建立各种有益于竞争性系统的制度已达到保护目的;②干预具体的经济性、社会性过程和后果。该理论认为前者优于后者。政府应当专注于用其强制权力促进和保护作为共享品的竞争。他们对凯恩斯主义者主张用预算政策和货币政策来抵消总需求摆动的政策持批评态度。他们担心,刺激经济发展的政府投资和对总需求的操纵会逐步地腐蚀市场信号机制,改变市场主体的行为模式。 (2)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手段,本质上是一种“拆东墙、补西墙”的做法,主要是通过间接的手段,解决短期的经济波动问题,而不重点解决经济的长期发展问题,它应当是为市场竞争机制正常发挥作用服务,而不应当干扰市场竞争。 (3)宏观调控法主要应当是为竞争秩序的形成和维护服务的控权法、程序法。我国现实中竞争法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而所谓宏观调控手段用得较多(其实许多是较少法律约束的行政手段),这与我国市场经济秩序不完善,政府职能没有完全转变,政府权力过多留在市场领域有关。与西方国家经济法先有竞争法不同,我国脱胎于计划经济体制,存在着政府控制经济的惯性,即所谓“路径依赖”, 因此我国经济法是先有宏观调控法。实际中宏观调控的概念往往被滥用,许多政府用行政权力直接干预、甚至操纵经济的方法都称为宏观调控,存在不受控制的调控权侵犯经济自由权的现象。随着市场化、法治化制度改革的深化,宏观调控法将主要是与竞争法相配合,为维护竞争秩序服务的控权法、程序法。 经济法学论文:社会法学研究应当吸取经济法学研究的教训 「内容提要经济法学与社会法学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都具有交叉性和相通性。我国经济法学的研究实践表明,研究范围的选择,调整对象研究的思路,以及对总论与分论、本学科与他学科、求同与求异、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的处理,都存在深刻的教训。在社会法学研究中吸取这些教训,对社会法学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关 键 词社会法学、经济法学、研究方法、教训 经济法学与社会法学都是研究第三法域中的法律现象,介于公法学与私法学之间的学科。在我国法学界,虽然作为社会法学重要组成部分的劳动法学的研究先于经济法学,但作为社会法学整体的研究却晚于经济法学,尤其是鲜见社会法基础理论的研究成果。回顾和总结我国经济法学研究的曲折历程,既有可贵的经验,更有深刻的教训。反思和吸取其教训,对于社会法学的发展,特别是刚刚起步的社会法基础理论的构建,具有重要价值。 一、研究对象的范围 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问题,存在窄、宽两种范围和是否承认经济法为独立法律部门两种选择。窄者以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经济法为研究对象,主要研究经济法部门内的法律问题,而对于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大多在部门法总论层次给予研究。这虽然有助于集中资源探索经济法的原理和构建经济法的制度,但不利于将经济法放在法律体系中展开研究。宽者以关于经济的法为研究对象,其中否认经济法是独立法律部门的学者认为,所谓经济法学就是研究各个传统法律部门中涉及经济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的跨越传统部门法学的学科,主张把散见于各个传统法律部门中的经济法律问题作为一个整体进行专门和系统的研究;而在承认经济法是独立法律部门的学者的研究实践中,唯恐经济法失去独立法律部门的地位,故对研究范围多作窄的选择,忽视了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未能把以经济法为核心的整个法律体系作用于经济建设这一主题作为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所以,不仅经济法学与相关部门法学如何沟通的问题至今未能解决,而且经济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作用于经济建设的过程中所处的核心地位未能得到论证。 社会法学以社会法为研究对象,然而社会法的外延可作多种理解:(1)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社会法,有的限定为劳动法或社会保障法,有的限定为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2)作为法律群体的社会法,即包括第三法域中除经济法之外的其他法律部门,(注:我国官方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描述为宪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程序法七大法律部门,其中,宪法、行政法、刑法属于公法,民商法属于私法,经济法、社会法属于第三法域。)如劳动法、社会保障法、教育法、卫生法、环境保护法等若干法律部门。(3)作为法域的社会法,即介于公法与私法之间的第三法域。(4)作为法律观念的社会法,除第三法域外,还包括公法和私法中的法律社会化现象。 鉴于经济法学研究的上述教训,社会法学的研究范围宜宽不宜窄,至少应当以作为法律群体的社会法为研究对象,还有必要扩及第三法域,甚至可以将公法和私法中的法律社会化现象纳入其中。社会法基础理论可以有两种模式:一是涵盖社会法群体的社会法基础理论,二是涵盖第三法域的社会法基础理论。由于经济法基础理论已由经济法学界作出较多的专门和系统研究,现阶段应当着力研究涵盖社会法群体的社会法基础理论,而不宜仅依据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甚至只依据劳动法来抽象出社会法基础理论。待涵盖社会法群体的社会法基础理论比较成熟后,再试图构建涵盖第三法域的社会法基础理论。无论构建哪种模式的社会法基础理论,在研究中都不应当忽视公法和私法中的法律社会化现象,因为没有公法的私法化和私法的公法化,第三法域及其各个法律部门都不可能与公法、私法衔接和相容。 二、调整对象研究的陷阱 经济法调整对象是经济法学中耗费学术资源最多的问题,但至今尚未形成共识,被许多人视为一个“理论陷阱”。之所以会掉入这个“理论陷阱”,主要有以下几点教训: 1、过分看重调整对象的地位。许多学者把调整对象视为经济法和经济法学的“生命线”,以为调整对象是经济法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唯一依据和经济法学研究的逻辑起点。也正因为如此,许多学者对调整对象问题锲而不舍。无可否认,研究法律调整对象的确具有重要意义。因为法律调整对象就是法律所要规范的客体,对被规范的客体进行研究,肯定有利于法律自身的设计。并且,明确某法律部门的调整对象,也有助于相对界定相应部门法学科的研究范围。但是,经济法调整对象并未达到成为经济法和经济法学“生命线”的程度。经济法作为现代才出现的一种新法律现象,对它展开研究,首先应当研究的是它何以为“新”的特征,它与传统法律现象的联系,它赖以产生和存在的原因,在这些研究对象中,法律调整对象仅是其中一个因素。 2、互相对立的观点都以“一种社会关系只能由一个法律部门调整”为既定前提。例如,横向经济关系由经济法调整就不能由民商法调整,纵向经济关系由行政法调整就不能由经济法调整,反之亦然。于是,关于经济法调整对象与其他法律部门调整对象的界限,至今未能分清。其实,在法律实践中,一种社会关系不可能只由一个法律部门调整。这是因为处在经济社会大系统中的每一种社会关系 都要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制约从而呈现出多方面的属性,而各个方面的属性都有其不尽相同的法律需求,不同的法律需求往往需要由不同的法律部门来满足。于是,需要不同法律部门分别基于不同的目的、按照不同的原则、运用不同的方法、从不同的方面,对同一种社会关系进行全方位的综合调整。因此,把调整对象作为区分不同法律部门的唯一标准,就不可能分清不同法律部门的界限。 3、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只作定性归纳而不作实证描述。其实,研究法律调整对象是为了解决法律对调整对象应当如何进行调整的问题。法律应当如何调整,首先取决于调整对象本身的运行规律及其法律需求。因而,法律调整对象研究,就是要对作为或预设为调整对象的社会关系或行为的运行过程进行实证描述,从中探索其运行规律和法律需求。经济法是产生于现代市场经济的新法律现象,研究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首先应当研究现代市场经济的运行过程和运行规律,即研究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特征、构成、模式和运行机制,研究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中的主体、关系和行为,研究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中的资源配置的规律和原理;在此基础上研究现代市场经济的法律需求,即研究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正常运行需要法律为其提供什么条件,传统法律部门(特别是民商法和行政法)可满足此需求的程度和局限,需要经济法在哪些方面弥补和如何弥补传统法律部门的不足,以满足现代市场经济的法律需求。 鉴于上述教训,在研究作为法律部门的社会法时,应当摆正社会法调整对象的地位,选准研究社会法调整对象的思路,尽可能避免经济法调整对象的争论在社会法学领域重演。为此,社会法调整对象的研究,应当着重描述在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正常运行对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需求,特别是现代市场经济体制运行中的社会政策需求;在此基础上,研究民商法、行政法等传统法律部门和经济法等新兴法律部门满足这种需求的程度和局限,进而研究需要社会法如何满足其它法律部门未能满足的这种需求,并研究社会法在满足这种需求时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其中,还要特别重视研究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特殊性以及其中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特殊问题,描述现阶段经济与社会不协调的种种表现及其形成机制,探讨经济与社会不协调的体制原因、政策法律原因和其他原因,并针对这些原因研究其对体制改革、政策调整和各个法律部门的特殊需求,从而为社会法如何满足这种需求而进行制度设计提供现实依据。 三、总论与分论的关系 各个部门法学都由总论和分论构成,总论的原理应当涵盖和指导分论,总论的分析框架应当为分论提供示范。我国经济法学研究实践中,对总论与分论关系的处理有两点教训值得记取: 1、颠倒了总论与分论的研究顺序。从学科发展史的角度看,民法学、刑法学等传统部门法学都是先有分论后有总论,对于经济法学这样的新学科而言,应当遵循先研究分论后研究总论的顺序,先就个别的突破传统部门法的新法律现象逐个展开研究,有了一定的学术积累,再从若干个案研究中抽象出共性的原理和规则,研究总论的问题。抽象地研究诸如“经济法调整对象应当是什么”之类的问题,不宜成为经济法学研究的逻辑起点。而我国经济法学研究却正是从抽象地研究这类问题开始的。因而,总论的构建特别艰难,虽然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地位、宗旨、观念、本位、原则等问题,已经取得了许多争议不休、玄而又玄的研究成果,但对主体、行为、责任等制度层次的基本范畴却缺少研究。 2、总论与分论脱节。研究部门法总论的问题,应当与分论问题结合起来,使总论中的各种原理都有相应的具体立法、案例和分论原理作支撑。然而,我国经济法学研究实践中,长期以来存在着总论与分论脱节的问题,呈现出总论与分论“两张皮”现象。在这样的研究中,总论研究难免空洞。可能出于对这种空洞现象的厌烦,有学者提出多研究些“问题”,少谈些“主义”。(注:管斌:《第八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综述》,《法商研究》2001年第2期。)笔者认为,这种主张是不适当的。因为,经济法总论在当前仍是薄弱环节,而经济法分论中的问题在经过20多年的实践后已有了一定的学术积累,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多一些“问题”与“主义”结合的研究,少一些“问题”与“主义”脱节的研究。 鉴于上述教训,我国社会法学研究,切忌把总论研究放在优先位置,更切忌仅依据某个社会法部门(如劳动法)的素材和研究成果抽象出社会法总论,而应当先研究各个社会法部门的具体制度、案例和对策,在此基础上研究各个社会法部门的总论;然后,再在各社会法部门总论和分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研究社会法群体和社会法域的总论。同时,还应当将社会法总论问题的研究与经济体制改革中出现的社会问题及其法律对策的研究结合起来。例如,对社会法的公平价值进行研究,不仅要研究公平价值的内涵、要求和依据,以及公平价值与其他价值目标的关系,而且还应当研究实现公平价值的制度安排,如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和现行立法、执法中存在公平价值实现不足的表现及其原因,为充分实现公平价值在体制改革、立法和执法中所应采取的对策。 四、本学科与他学科的关系 作为一门新兴学科,利用他学科已有的研究成果和研究方法是发展经济法学的必然选择。但利用不等于照搬,也不能毫无选择地利用。正确的作法,应当是选择他学科中适合于经济法学研究需要的原理和方法,并将所选择的原理和方法与经济法学研究对象的特殊性结合起来,即运用他学科成熟的原理和方法来分析经济法学中已经出现而在他学科中不曾有过的新问题和新现象,从而得出突破性的创新,尤其是形成有经济法学特色的研究方法和分析框架。在他学科研究成果和方法的借鉴上,经济法学研究中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值得重视: 1、对于公法学和私法学的已有成果存在着不加选择地利用和照搬的现象。例如,由法律关系要素和法律事实所构成的法律关系分析框架,是与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单一性相适应的,一直是民法学的特色。这种分析框架不宜为经济法学所简单套用。因为,经济法的内容有别于民法,其调整对象远比民法调整对象复杂、丰富,并且经济法对各种经济关系的调整要同时满足市场机制和政府干预的需求,既涉及微观经济又涉及宏观经济还涉及中观经济,法律关系分析框架不足以对市场规制和宏观调控作全方位和深入的分析。然而,有的学者运用法律关系分析框架来论述经济法律关系一般理论和具体的经济法制度,显得机械和表面化。又如,民法和行政法中的法律行为相对比较单一,民法学和行政法学中,都有一套涵盖各种民事行为或行政行为的一般法律行为理论。但是,经济法中的行为则具有多样性,既有宏观行为,也有微观行为;既有政府行为,也有市场行为,还有以市场行为为形式的政府经济行为;既有交易行为,也有竞争行为,还有合作行为;既有市场规制行为,也有宏观调控行为;既有运用行政手段实施的行为,也有运用经济手段实施的行为。各种行为之间个性多于共性,尽管在本质上有共性,但在制度要素上的共性甚为单薄。因而,在经济法学中极难形成甚至无多大必要形成涵盖各种行为的经济法律行为一般理论。然而,在经济法学研究实践中,有的学者仿效民法学和行政法学,试图研究相当于民事法律行为理论和行政法律行为理论的经济法律行为理论或政府经济行为理论,以此来涵盖经济法中的各种行为。实践表明,这种努力并未取得应有效果,其理论成果在经济法分论中的普适性甚微。因而,在经济法学中,与其着力研究涵盖各种行为的经济法律行为一般理论,不如对各种行为进行分类归纳研究,形成类型化经济法律行为一般理论,这对形成经济法的基本范畴和设计具体的经济法律制度会有更大贡献。 2、利用经济学理论的同时忽视了与法学原理的结合。经济法学需要以经济学为理论基础,但是,经济学理论成果的利用并不能取代法学的分析,经济学理论只能作为说明制度设计的理由,而不能取代制度设计本身,经济学的理论依据与法学的制度设计相结合才是理想的状态。然而,许多经济法学成果在利用经济学理论的同时忽视了与法学原理的结合,甚至反客为主。研究具体问题时,在照搬经济学理论之后,显示不出法学成果的品格和特色。 3、法经济学在经济法学研究中的泛用。对各种法律现象都运用成本与 收益分析的方法来评价其效率目标的实现程度,当然有助于按照效率最大化的目标来设计和选择法律制度,扭转以往只追求法律的公平正义目标的倾向。但其中至少有三点教训值得记取:(1)过分提高效率目标的地位。作为法律制定和实施主体的国家虽然越来越重视经济,但毕竟不是经济人,或者说经济人不是其主要角色,于是在国家的政策目标和法律的价值目标中,公平正义和安全稳定不能不摆在首位。所以,强调法律的效率目标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把效率目标置于法律的整个价值目标体系中来思考。(2)过分扩大经济分析方法的适用范围。效率目标对立法的影响表现在制定法律时就充分考虑法律的效率后果,亦即法律实施的成本和收益;而对执法的影响只宜限于执法者有自由裁量权的场合,公正执法和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执法的最高原则,执法者追求效率目标时不得超越此原则,这也是近些年来执法过程中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等借口考虑效率目标而执法不严不公的现象盛行的深刻教训。(3)忽视运用来源于我国实践的数据资料进行量化分析。在分析某项法律制度时,如果只是列出其成本和收益的构成因素,而不运用经过调查、统计所得到的数据资料对各项构成因素的数量和比例以及各成本因素与各收益因素之间的函数关系加以分析,那就不是经济学的实证分析;如果虽然进行了量化分析,但所依据的只是外国的数据资料,那其结论对我国仅有参考意义,而不宜用来说明我国法律的成本和收益。在有的法经济学论著中,虽然画出了反映一定函数关系的图像,但未注明其数据和图像的来源,(注:如,吕忠梅、刘大洪:《经济法的法学与法经济学分析》,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 年,第237—238页;周林彬:《法律经济学论纲》,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402—403页。)那就不可能有说服力。 社会法学同经济法学一样也应当利用公法学、私法学和经济学、社会学等学科的成果和方法。鉴于经济法学研究的上述教训,基于社会法学研究对象的多层次性(社会法部门、社会法群体、社会法法域、社会法理念)和社会法中主体、行为、关系的多样性,社会法学研究在利用他学科的成果和方法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对他学科的成果和方法的利用,应当有所选择,即只宜选择适合于研究社会法现象的成果和方法。(2)他学科的成果和方法只宜用来弥补法学成果和方法的不足,而不能取代法学成果和方法本身。(3)他学科的成果只宜作为社会法的制度设计和解决社会问题的法律对策的理由,而不能替代社会法的制度设计和对策建议。(4)法经济学的运用应当在社会法的价值目标体系中将效率目标放在次于公平目标的地位,适当限制成本与收益分析方法的适用范围,并且坚持以来源于我国实践的数据资料作为量化分析的依据。 五、求同与求异的关系 异中求同和同中求异,是研究问题的两种路径,各有其学术价值。对于传统学科而言,同中求异更便于学术创新和学科发展;而对于新学科而言,异中求同更便于统一认识和学科完善。经济法学作为一门新学科,起始于理论纷争,几乎各个问题上都有多种不同的观点,共识远远少于分歧;在论战中,批判多而建构少,对异己观点着重批驳、否定、排斥而忽视尊重、肯定和吸收。这在很大程度上给经济法学走向成熟造成了负面影响。究其原因,一是经济法学作为一门年轻学科,缺乏学术积累,无论是理论体系还是基本范畴、基本观点和制度设计,都需要通过争论才可形成共识;二是经济法学由于研究起点低,理论空白点多,创新难度相对小于传统学科,易于激发学者的创新积极性,更易于刺激学者标新立异、建言立说、自成体系的欲望;三是学者中自以为真理的心态甚浓,而宽容异己观点的心态甚淡。于是,许多问题本来可能或者已经达成共识,但却有意自以为是、拒同存异。 在我国社会法学领域,劳动法学虽然是一门老学科,但就计划经济的劳动法理论转向市场经济的劳动法理论而言,面临着内容更新和体系重构的任务,仍然相当于一门新学科;至于社会保障法学、教育法学、卫生法学等学科,则刚刚兴起或起步时间不长。鉴于经济法学研究的上述教训,社会法学研究中,虽然要重视求异,但更要重视求同;虽然要重视批判,但更要重视建构;虽然要重视争鸣,但更要重视宽容。在论战中,尤其应当善待反方观点。因为在反方观点中往往不乏科学性、合理性或与正方观点有共识之处,反方观点所指出的要害往往也是正方观点的缺陷所在,反方观点的理由也往往可成为完善正方观点的启迪和道理。甚至可以说,对正、反两方面的观点,很难用正确与错误来判断。因而,应当重视从反方观点中吸取完善正方观点所需要的理论营养。唯有这样,才有助于社会法学在论战中不断走向成熟。 六、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 经济法是公法与私法相融合的法律部门,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不可能与其完全对应。因而,经济法学研究应当将实体法与程序法结合起来研究,这样不仅可以给论证经济法的独立性提供新的依据,而且还有助于研究经济法的法律责任和可诉性问题。然而,在我国经济法学研究实践中,一直重视实体法研究,忽视程序法研究。经济法作为一种突破传统法律部门的新实体法现象,对程序法必然有其特殊需求,如果失去程序法的支撑,其实施效果将会打折扣。还可以反过来说,如果没有相应的程序法条件,实体法的某些制度设计就会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行。特别是实体法中的法律责任制度与程序法的联系甚为紧密。正由于经济法学界长期以来未把程序法研究置于适当地位,在近年来司法界发生了将“经济审判庭”更名为数字化排序的民事审判庭的“改革”(注:在已有二十多年改革实践的我国,对“改革”的涵义还值得探讨。如果没有发生体制、机制上的变动,仅是将机构更名,就很难说是真正的改革。)后,在经济法学界引起了一阵恐慌,出现了理论上的批评和论证与情感上的担忧和不满不相称的现象。于是,将实体法与程序法结合起来研究,才引起经济法学界的特别重视,因而,经济法责任和经济公益诉讼被作为当前经济法学界的两大热点问题。但这两个热点问题的结合研究则显得不够,在现有的经济公益诉讼研究成果中,实体法基础仍显得单薄。 鉴于上述教训,社会法学研究应当把实体法与程序法有机结合起来,依据实体法的公私法融合的特点研究其对程序法的特殊需求。在劳动法的既有立法例和理论著述中,其特殊的程序法需求得到了足够的重视。例如,许多国家建立了专门的劳动诉讼制度和劳动法庭或劳动 法院,我国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也显示出了不同于民商事仲裁制度的特色,并且还出现了关于劳动诉讼的专项司法解释。但是,我国现有的与劳动法对应的仲裁和诉讼制度,在立法上还不完善,在理论上还很欠缺;而与社会保障法等其他社会法部门对应的程序法制度,无论在立法上还是理论上都处于空白状态。因而,社会法学研究应当将实体法研究与程序法研究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使其相辅相成地同步发展。无论何种实体法制度的设计,都应当考虑其程序法支撑的可行性;无论何种程序法制度的设计,都应当考虑如何满足相应实体法制度的实施需求。 王全兴 经济法学论文:经济法学的基本假设 「摘要法学研究之深入,端赖于范式转换,经济法学研究更是如此。以往之法学研究,较为偏重权利-义务结构分析,这固然重要,但已显不足。本文基于对“复杂性问题”进行多维审视的需要,运用法与经济学的理论对经济法研究的几个基本假设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经济法、经济学、假设 一、问题的提出 提出和确立假设,作为科学研究的重要方法,已被科学史上的许多成功范例所证实。假设作为科学研究的前提,是较为系统的科学研究都需要具备的。尽管对于法学是否属于“科学”尚存争议,但对于广义上的科学可以包括法学,或者说法学中可以包含一定的科学成分的观点,则殆无异议。正是在此意义上,才可以把法学同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等一起,放入广义的科学之中,并研究其基本假设问题。这对于法学研究的范式转变,具有重要意义。 所谓假设,通常是指在现存的事实和理论的基础上,对某些事物的存在或与其相关的规律所做的推测性的解说或虚拟性的预设。假设只是对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一种推断和猜测,但这种推测是建立在一定的事实和理论的基础之上的,因而它既非成熟理论,亦非主观臆测。其重要价值是有助于明确研究方向,提高研究的自觉性。因此,若假设确定得当,就会大大提高科研的效率和水平。此外,假设是建立和发展新理论的重要方法。通过不断提出假设,并不断地证实假设,就能够不断地提高认识,从而形成新的理论;同时,即使假设被证伪,也同样有助于人们纠正错误的认识,从而推动正确的理论的形成〔1〕。 对于假设的重要价值,纽拉特曾指出,“在社会科学中,我们看到的只是假设之网,说不出某些困难究竟是来自哪些假设。”〔2〕事实上,在经济学、社会学等社会科学领域,对于学科的基本假设问题的探讨是相对较多的,因而其“科学性”也相对较强,特别是其中的一些假设由于确定的条件约束以及数学方法、统计学方法的应用等,更是给人以“精确”的感觉。但是,法学因其在传统上往往被视为“正义之学”或关于“正义的艺术”,特别是由于法学学科本身的一些特点以及人们认识上的偏见,致使法学在吸纳相关学科的新成果时总是相对滞缓,即使是在对一些基本假设的判定方面,也几乎未有太大的进展。但是,随着法学的发展,特别是随着法学与相关学科之间的联系的加强,以及法学研究对“客观性”、“科学性”要求的提高,对于法学研究的基本假设问题进行研究的需求也会越来越强烈。 在经济法学领域,基本假设的重要性更为突出。这是因为经济法与经济学、社会学等都密切相关,其专业性更强,现代性也更为突出,因此,在经济法研究上更有必要研究其基本假设问题。但在社会科学乃至各类科学的“假设之网”中,如何找到关键性的“纽结”,以使经济法研究能够借以实现“纲举目张”,实在是一个重要问题。这涉及到假设的提出、选择和确立的问题。 本文认为,从研究路径和框架选择来看,在法学乃至整个社会科学中,存在着具有共通性的基本假设(如“二元结构”假设),它当然也适用于经济法学的研究。此外,在经济法学上,还应关注那些对于经济法研究有特殊意义的基本假设。由此可以把经济法学上的基本假设分为两类,一类是经济法学与其他部门法学共同的基本假设,另一类是在经济法学上有独特价值的基本假设。这些基本假设,对于经济法学研究,有着重要的意义。为此,下面将先提出和确立两类基本假设及其所包含的若干具体假设,然后再探讨这些假设对经济法学研究的价值,并对其局限性作出相应分析,以求对基本假设的价值有一个较为全面的把握。 二、共通性的假设:二元结构假设 各类科学的研究目的,都是揭示和解决一些现实中的基本矛盾。从哲学意义上说,矛盾是普遍存在的,其内含的互相依存,相辅相成两个方面,形成一种二元对立的结构,可称之为“二元结构”。如同中国道家理论中指出的“太极生两仪,两仪生四象,四象生八卦”的思想,普遍存在的二元结构,其本身也可以层层演化,从而形成更多、更复杂的层级系统。 经济法学的研究也要找到自己的二元结构,从而找到研究的基本框架、问题和视角,以为进一步研究提供前提和基础。依据与经济法学关联的紧密度,可以从诸多二元结构,发掘出对经济法研究最为重要的三个层面的“二元结构”假设,即理论-认知层面的二元结构、经济-制度层面的二元结构、社会-文化层面的二元结构。 (一)理论-认知层面上的二元结构 先讨论理论-认知层面的二元结构,是因为它对于从总体上和根本上来认识二元结构问题,并形成相应的理论至关重要。在社会科学的研究中,从较为根本的意义上说,人类的欲望(或称需求)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基础性问题。因此,从人类的欲望出发,来研究各个学科的问题,往往被认为是一个非常基本也非常重要的起点和入口。 人类的欲望是永无止境的。从需要与可能的角度说,正因资源有限,而欲壑难填,才产生了各个学科需要研究的相对专门的问题。针对人类的某类欲望及由此产生的问题进行研究,便形成了心理学、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法学等各个学科。而在这些学科中,由于人类欲望而形成的各类二元结构尤其值得关注。 事实上,人类欲望尽管纷繁复杂,变幻莫测,但仍然可以分为两类,即公共欲望和私人欲望。其中,私人欲望是独立的私人主体为满足自身的某种需要而产生的愿望;公共欲望则是在各类私人欲望的基础上而形成的各类私人主体所共有的愿望。这样在基本的人类欲望方面,首先就可以分为公共欲望和私人欲望两类,从而形成一个基本的“公私二元结构”。 在上述的人类欲望的公私二元结构的基础上,还会衍生出一系列的公私二元结构,它们构成了社会科学中的几个重要学科得以展开的基本前提- 在经济学领域,由于公共欲望和私人欲望的存在,便有了公共经济与私人经济的划分。人类为了满足私人欲望,在经济上需要有一些物品供自己消费,以维持自身的存续和繁衍,这些满足私人欲望的私人物品,通常是由市场来提供的,由此形成了以满足私人主体的私欲为主要目标的私人经济。此外,由于人类还存在着一些不同层次的公共欲望,因而还需要有一些物品来满足,这些物品便被称为公共物品(Public Goods)。公共物品因其具有消费的非排他性或非 竞争性,而不象私人物品那样具有独占性、消费的排他性和可转让性,因而它不能或不适宜由市场来提供,而通常由政府来提供。经济学上的“公共物品”理论表明,基于人类欲望的二元结构,相应的用来满足人类欲望的物品被分为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经济也被分为私人经济与公共经济。这种经济层面的“公私二元结构”,不仅有助于分析和解决许多经济问题,而且也有助于分析和解决法学、社会学等相关学科领域的许多问题。 在政治学、社会学领域,同私人欲望与公共欲望的“二分法”相联系,存在着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二元结构。其中,政治国家的存在,往往被认为是实现人类的公共欲望的需要;而市民社会的存在,则至少在客观上具有同政治国家相抗衡的功用,从而有助于保护私人欲望的实现,进而使市民社会成为实现私欲的主要领域。这种划分自黑格尔在理论上予以普及化以来,就一直研讨未绝,包括近些年来中国学界对此所进行的相关讨论,都说明人们对此类问题的重视,以及它对相关学科的研究的重要价值。事实上,直到今天,尽管人们对于“国社二元结构”存在着各类不同的看法,包括是否要大力推进“第三部门”(the Third Sector)的发展,是否要推进社会中间层的发展,以弥补国社二元结构的不足,等等,但是,不容否认的是,国社二元结构,仍然是相关分析的基本框架。也就是说,国社二元结构,虽然陈旧,但并未过时。 同上述心理上的、经济上的、政治上的、社会上的各类公私二元结构相对应,在法学上对于法律也有公法与私法的划分,这主要源于法律所保护的利益有公益与私益之分。法律上的这种公私二元结构,对于整个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的展开,都是非常重要的。自从古罗马著名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公法与私法的一般划分标准以来,相关的讨论就一直绵延未绝。其中的一些划分标准,如主体标准、利益标准、权利结构标准等,都可以展开为具体的二元结构,关键是如何把这些有解释力的标准融为一体。由于在法学上关于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在两大法系的认同度越来越高,且对于法学的发展已经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因此,对于法律上的公私二元结构,还应当做进一步的研究。无论是否主张在公法与私法之外还存在所谓“第三法域”,无论是否赞同公法与私法的划分,都应当首先对公私二元结构,以及划分的标准等问题做细致的研究,以免轻率地得出结论。 可见,只要存在公共欲望与私人欲望,就会存在与之相应的公益与私益,以及与其相对应的公权与私权、公法与私法、公共经济与私人经济、政府与市场、国家与市民等多种公私二元结构,这些二元结构为相关领域的研究确定了重要的前提和基础。从而为解决认知和理论构筑问题提供了基本的模型。成为理论-认知层面的重要内容。 上述二元结构假设提供了一个理论研究的框架,它已经具备了托马斯?库恩所说的范式(Paradigm)的意义,对于经济法的研究是很重要的。尽管经济法学是新兴的学科,但它也同样要继承法学中的一些共同的东西,这种理论上的二元结构同样也是适用的。对此在后面还将探讨。 (二)经济-制度层面的二元结构 二元结构不仅在理论-认知层面存在,而且在其他层面也存在。其中,在经济层面就存在着一系列二元结构,这些二元结构又影响到制度建设,从而使得相关的制度层面也存在着一系列二元结构,因而可以总称为经济-制度层面的二元结构。 经济-制度层面的二元结构有多种表现,基于其重要性以及对法学、特别是经济法学研究的重要价值,下面主要探讨以下几类: 1.城乡二元结构 在经济领域,存在着一系列的矛盾和问题,也存在着一系列的不平衡。这些矛盾着的两个方面可以形成一系列的二元结构。其中,城乡二元结构是比较重要的。 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刘易斯(W?A?Lewis)早就指出,在发展中国家存在着突出的二元经济结构问题,即城乡二元结构问题。该问题表现在,如果城乡在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存在很大差距,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并带来新的经济和社会等诸多方面的问题。刘易斯的理论被认为是对发展经济学的重要贡献。事实上,经济上的城乡二元结构问题,确实是非常现实也非常重要的问题,这对我国尤其具有现实意义。 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经历了长期的农业社会发展和资本主义的不充分发育阶段,是发展不平衡的人口大国。过去,突出的工农差别、城乡差别、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差别这三大差别,曾广为人知,而其中的前两类差别,基本上都可以归于城乡二元结构的差别,最后一类差别,实际上也在一定程度上与城乡二元结构的存在有关。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不平衡规律的作用更加凸现。在过去的几十年,农村和农业已经为城市和工业作出了重要的、有时甚至是牺牲性的贡献。虽然作为一种转机,最初的改革也焕发了广大农民的积极性,从而使劳动生产率大为提高,但毕竟由于诸多原因,近些年来出现了农民收入增长缓慢而又负担过重,以及基层管理不当、违法、涣散等诸多问题。这些问题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中国的经济增长和整体目标。因此,如何推进农村、农业的发展,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实现公平与效率的兼顾,是非常现实的问题,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城乡二元结构的产生和发展与国家的“区别式”的治理方式有关,即与国家对城乡所实施的不同政策和制度有关。事实上,在古代社会,国家对于农村的统治是较为放松的。例如,从经济层面来看,在自然经济时代,国家的治理或国家与农民的关系,主要是通过税收的形式体现出来的。在很多统治清明的时期,税收负担是比较低的,不仅存在“什一税”,甚至有时税负为“三十而一”。这比许多现代国家的税负都要轻得多。在很长的一段历史时期,限于统治的能力、需要,以及客观的情况,国家的统治主要是到达县一级,而其下的部分则主要是发挥民间的力量。这与近些年来学术界的相关研究是一致的。由此也产生了国家统治与民间治理之间的关系,从而产生了法学需要研究的国家法律规则与民间治理规范之间的关系。在这种延续至今的分级治理的格局下,中央政府在解决农村的很多问题时往往鞭长莫及,一些法律的实施也很难延伸下去,于是不得不搞各种形式的“下乡活动”,其中也包括“送法下乡”。此外,由于财政控制的松弛,较为现代的“税收法定原则”很难贯彻下去,以致于农民负担过于沉重,于是不得不进行号称是农村第三次革命的“税费改革”,以求把具有经济法性质的财政法、税法在农村也推行下去。 从成因上看,城乡二元结构的存在,有经济上的原因,也有体制/!/等诸多方面的原因。它带来的许多经济问题和社会问题,有些是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来予以解决的,同时它也促进了新制度的形成和变迁。综观历史和现实,恰恰是城乡二元结构,带来了制度上的二元结构或法律上的二元结构。 城乡二元结构对于制度或法律上的二元结构的形成的影响,有多种表现。例如,它带来了实质意义上的城市法与乡村法的划分。在历史上,西方国家曾经有过庄园法、城市法等至少是名称上的划分,而从现代法制来看,现代法律实际上主要更适用于城市,更适用于工商业,而对于工商业不发达的农村往往是不太适用的。在农村,曾经和正在有大量非制定法的适用,它在客观上推动了国家法与民间法、制定法与非制定法的区分,从而推动了法律或制度上的一系列二元结构的形成。 此外,经济发展阶段的差异所体现出的城乡二元结构,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具体制度 的形成。从制度构成上看,同样存在着二元结构的问题。例如,在我国的财政制度上,在工商业成分较高的县级以上城镇,国家财政的约束力、影响力还相对较强,并且至少在名义上各级政权的财政支出是由国家来予以保障的;但是,在农业成分较高的县级政权以下的区域,国家的财政则基本上是不管的,而主要是由乡级政府等基层组织自行解决,由此带来了从基层政权民主建设到政权的合法性,以及官民关系、地方稳定、法治状态等多方面的问题。与之类似,在税收制度上,我国区分工商税制和农业税制,其中,工商税制更主要地适用于工商业发达的城市,而农业税制则主要适用于农业较为集中的乡村。同时,在相关税法的立法宗旨、侧重点等各个方面,都突出地体现了城乡制度的二元结构特征。 与上述财税制度相近,金融制度同样受到城乡二元结构的影响。例如,在银行体制方面,我国有工商银行和农业银行的类别,它们过去曾长期承担政策性银行的职能,这也是城乡二元结构在银行机构设置方面的体现。同时,在各类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设立和布点,业务领域、服务范围等各个方面,也都体现着二元结构的特征。上述在财税、金融制度方面的二元结构特征,在计划制度中当然也突出地存在着。 另外,在市场规制方面,城乡二元结构也有其影响。例如,由于城镇的市场经济更加发达,因而诸如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之类的市场规制法,主要也是在城镇适用。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助于说明:为什么经济法在适用范围上客观存在着城乡差异的问题。由此也可以进一步说明:为什么大量的坑农害农事件屡禁不止-这与行政垄断的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普遍存在,以及市场规制法在农村不能有效实行等因素都有重要关系。这同样也是城乡二元结构影响经济法适用的体现。 2.南北二元结构 与城乡二元结构相类似,还存在着一系列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并存的二元结构。如南北二元结构,东西二元结构等。其中,世界范围内的南北二元结构,就是一个突出的例证。发达国家较为集中的北半球与发展中国家较为集中的南半球,形成了国际经济关系中著名的南北二元结构。 南北二元结构的存在表明,国家的发展是不平衡的,国家之间的竞争还将继续存在。在不平衡的发展格局中,广大的发展中国家如何争取主动,如何采取较为一致的行动,争取在确立竞争规则方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规定,是很重要的。尤其值得指出的是,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经济关系中处于弱者地位,对于弱势群体的权利如何作出特殊保护,以维护实质公平,体现经济法的一般精神,恰恰应当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任务,因而相关保护制度的确立便非常必要。为此,在一些规则中,已经专门为发展中国家制定了保护性的规定,如“普遍优惠制”等,这是发展中国家不断争取的结果。但是,在世界经济加速发展,经济全球化迅猛推进的形势下,发展中国家正处于一种很不利的地位,在发展中国家之间如何处理好竞争与合作关系,全面加强“南南合作”,也正面临着一些新的问题和困难(这也是集体行动的逻辑或困难的体现)。因此,如何加强国际协调,并在本国经济法的法制建设方面把国家协调的有利成果确定下来,甚为必要。 与上述的南北二元结构相关的是“东西二元结构”。东西二元结构存在于国际和国内两个层面。其中,国际层面的东西二元结构,是由原来的计划经济转为市场经济的诸多国家,同传统上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诸多国家所形成的二元结构。由于在这些领域也存在着很多新的问题,因而也很值得研究。此外,国内层面的东西二元结构,即我国较为发达的东部地区与西部地区所形成的二元结构,涉及到区域经济均衡发展、转移支付、地区竞争、转让定价等诸多问题,而这些都与经济法的制度建设有关,都是在经济法研究中需要关注或需要着重加以解决的问题,因此它对经济法的制度形成和法学研究都会带来影响。 可见,无论是经济层面的南北二元结构,还是东西二元结构,都是与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直接相关而形成的二元结构,而这些二元结构的存在,又会提出许多具体问题和需求,从而影响到国际和国内层面的经济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并对整个经济法研究产生影响。上述对于“地域”上的二元结构的认识,有助于在经济法研究方面,打通传统意义上的国内经济法和国际经济法的人为界限,从而可以在整体上进行更为全面的研究。 3.内外二元结构 上述的各类二元结构,与不同地域的经济发达程度关系更加密切。此外,透过经济活动与相关主体及其所在地域的关联性,还可以发现在经济层面上存在的“内外二元结构”。由于经济包括国内经济与国外经济、内国经济与涉外经济、内部经济与外部经济,因此,在经济层面存在着一系列由上述各种不同类型的经济所构成的内外二元结构。下面分别略做探讨。 从国内经济与国外经济的二元结构来看,一国必须首先发展好国内经济,这是现代国家十分重要的任务。与此同时,现代国家又必须协调好国内经济与国外经济的关系,因为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趋势下,在开放条件下,国内经济与国外经济已经越来越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了,这不仅导因于市场主体的利益驱动,而且也导因于某些领域法律规则的趋同化在客观上所起到的促进经济交流的作用。事实上,在强调法制的时代精神感召之下,国内经济需要一套法律制度(如民商法制度、经济法制度等),同样,国外经济也需要一套相应的法律制度。由于国内经济与国外经济密切相关,因而对相关的国内经济法制度于国际经济法制度加以协调便非常必要。尽管两类制度总会有许多的差异,但是在某些方面是可以融合或一致起来的。其重要途径,就是把体现相关国家协调意志的有关国际经济法规范,适当地转化为国内经济法规范。因此,国内经济与国外经济的二元结构的存在,对于国内与国际层面的某些法律规则的融合和沟通,对于现代通行的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等经济法基本制度的形成,都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随着中国市场化进程的推进以及中国为融入世界经济大潮而作出的种种努力,在国内经济法的立法上,已经越来越在总体上强调:必须改变过去的经济法制度中普遍存在的“内外有别”的状况,代之以普遍实行的国民待遇(当然也不是毫无差别),从而使各类在中国土地上的市场主体,都能够至少在形式上有一个基本上可以进行公平竞争的外部法律环境。这些立法努力,将使得内国的经济法制度与涉外经济法制度日益水乳交融,两者虽然仍在内外二元框架之下,但“交集”却越来越大。从而使经济法制度上的二元结构呈现出一种不对称的状态。 从内部经济与外部经济的二元结构来看,这种二元结构与特定主体的经济活动联系更为密切。内部经济与外部经济的划分,与地域上的国内与国外并没有直接的关系,而主要是与从事市场交易的主体是否存在某种关联有关。因此,内部经济也可称为“内部市场”,外部经济也可以称为“外部市场”。通常,人们关注和讨论较多的都是假定不存在关联关系的外部市场,而对内部市场的研究则相对较少。特别是对内部市场经济的法律规制问题,则探讨较少。 所谓“内部市场”,是指组织体的内部机构、成员之间通过经济活动而形成的市场。它是在“内部人”之间按照一定的“内部规则”从事交易活动而构成的市场。内部市场的存在,使市场经济所要求的统一市场被分成了内部市场和外部市场,使市场主体所遵循的规则被分为“内部规则”和“外部规则”,这种内外有别的“二元分立”,对经济发展和制度建设已产生了重要影响。 事实上,内部经济的法律规制问题,恰恰是新兴的经济法不同于传统私法的一个重要方面。它有助于更全面地认识经济法的调整范围(如经济法是否调整市场主体内部关系,以及对内部关系应如何界定等),同时,也有助于完善经济法具体制度方面的罅漏。 (三)社会-文化层面的二元结构 社会-文化层面的二元结构,对于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对于研究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等问题尤其具有意义。下面略做一点分析。 从传统与现代的二元结构来看,传统与现代的界定是非常重要的,它会由于人们对“现代”所做界定的不同而不同。如果把“现代”界定为一个时间概念,特别是二十世纪以来的时间段,则可以认为,传统社会曾为一系列传统部门法-民商法、行政法、刑法等-的产生奠定了基础,而现代社会则为现代部门法-经济法、社会法-的产生奠定了基础。经济法作为现代法,其与传统部门法的重要差别就在于它是产生于现代社会,是为了解决现代社会产生的诸多现代问题才应运而生的。从而体现出突出的现代性〔3〕。特别是经济法通过对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的调整,来实现对社会秩序、社会公益的保障,以及对社会弱者的保护,对社会本位的强调等,都体现出与传统部门法的诸多不同。而传统部门法,如民商法等,对于这方面的保障则很不够。 此外,现代社会由于普行社会化大生产,分工更加细密,节奏更快,并且已经完成了梅因所说的“从身份到契约”的过渡,因而“陌生人社会”迅速形成,并在人们之间产生了一种“互赖而又互动”的关系。陌生人社会的主要问题就是信息偏在问题以及信任、信用等方面的问题,由此带来了导致市场失灵的其他经济问题和社会问题。而解决这些问题,确保现代社会的效率与秩序,本身就是一种公共物品。在私人主体难以提供这种公共物品的情况下,就要求国家建立相应的解决此类问题的制度,调整在现代社会中形成的、同过去存在着很大不同的新型经济关系。由于这些产生于现代市场经济的新型经济关系,是传统部门法所未予预见和未能涵盖的,从而也是其不能充分有效调整的,因此,建立不同于传统部门法的新型法律制度,解决现代社会存在的新型的经济问题和社会问题,便是客观之需。于是,经济法等现代法便应运而生了。这是在经济法产生问题上的一种重要解释。 从工商文化与农业文化的二元结构来看,由于不同的文化直接会影响到不同的制度的形成,因此,许多学者都关注文化对法律制度的产生流变的影响。事实上,工商文化是与大工业、社会化大生产以及商品经济的发达直接相关的,而农业文化是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相联系的,因而不同的文化实际上对应着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也可能在总体上对应着不同的历史发展时期。在一个国家,由于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两类文化极可能同时存在。这种情况,不仅会影响一国在立法上的统一性,而且也会影响统一的立法在适用上的统一性。由于经济法是产生于现代市场经济,是在工商业高度发达的基础上产生的,因此它主要是与工商文化相对应的,或者说在很大程度上对作为工商业中心的城镇经济更加适用,而对于工商经济不发达的农村地区,其适用的空间和效果,都会受到很大的影响,这已经被近些年来相关的研究所不断证实。就我国来讲,经济法的制定,不可能不考虑地区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差异,不可能不考虑中国突出的二元结构;同样,在经济法实施方面,如何认识因文化上的二元结构所带来的经济法实施受挫的问题,也是值得深入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因此,上述的二元结构对于分析经济法的产生基础以及所适用的时代等问题,都是很有裨益的。 以上从三个不同的层面提出和探讨了二元结构假设问题,它对于经济法学的研究具有基础性和前导性的意义。但是,作为具体的经济法研究,仅有共通性的二元结构假设还是不够的,因而有必要在下面探讨在经济法学上有特殊价值的基本假设。 三、在经济法学上有特殊价值的基本假设 在经济法学领域,还有一些在研究上具有特殊价值的基本假设,它们立基于上述的共通性假设-二元结构假设,能够为经济法理论的建构提供更为具体的前提和方法,对于研究经济法问题有更为直接的意义。这些特殊性假设主要有: (一)双手并用假设 双手并用假设其实也是一个二元结构假设。其基本含义是,调节经济或配置资源的手段有两个,一个是市场的无形之手(通称“看不见的手”),另一个是国家(或称政府)的有形之手(实际上也是“看不见的”)。一个国家对于经济的调节需要双手协调并用。 双手并用假设的思想不仅在体现在经济理论上,而且在体现在宪法的规定之中。我国宪法修正案实际上已经默认了这一假设①。即要使市场在配置资源方面发挥基础性作用,而国家则要在市场调节的基础上发挥宏观调控的作用。通过双手假设,可以更清楚地说明在经济学上长期争论的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问题,也有助于更好地说明在法律体系中的私法与公法的关系、民法与经济法的关系等。事实上,经济法上的一系列具体假设,主要是在双手假设的基础上展开的,它为相关问题的分析又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分析框架。如果只是单用一只手来调节经济,则在相应的法律形式上,可能只有民法或非现代意义的行政法,而不可能有现代意义的经济法。恰恰是在现代国家双手并用的情况下,才会产生协调双手,解决其中可能存在的双手失灵等不足的经济法。 (二)两个失灵假设 与双手假设相一致,在经济法理论上还有“两个失灵”假设,或称“双手失灵”假设。它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市场失灵假设,一个是政府失灵假设。在运用市场的无形之手进行调节的情况下,随着市场经济向纵深发展,妨害竞争、外部效应、公共物品、信息偏在等问题也越来越突出,从而使市场调节的无形之手很难有效地发挥作用;与此同时,诸如公平分配、币值稳定等问题,也是市场机制不能有效解决的,由此便提出了市场失灵的假设。市场失灵假设在经济学界已得到了较为普遍的承认和应用。在假定存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市场机制本来在配置资源方面应起到的调节作用,在上述诸多领域却不能有效发挥,因此,只能由市场以外的力量去加以弥补。而从总体上的能力、实力和现实可能性的角度来看,一般认为,由国家来解决上述市场失灵问题是更为合适,也更为现实的。从而,国家被推倒了历史的前台,开始了所谓的对私人经济生活的“干预”或称“介入”的新时代。 对于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是否必然导致国家的介入和弥补,学者的认识不尽相同。这主要是因为政府对资源的配置效果,在一些国家已经出现了许多的问题。由于信息不足、滥用权力、腐败寻租、体制不健、多头管理等诸多方面的原因,政府在资源配置上是低效的甚至是无效的,这被称为政府失灵。也就是说,在某些领域,无论是市场机制,还是政府干预,在配置资源方面都是无效的或低效的。因此,是否要选择政府配置,以及对于政府配置所产生的失灵问题如何来解决,是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必须要直面的问题。而如果选择了用政府配置来弥补市场配置,就应对政府配置资源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各种失灵问题有总体上的把握,特别是应当分析导致政府失灵的具体原因,以便采取相应的解决对策。而对于政府失灵的原因,解释是多个方面的。如公共选择理论、理性预期理论等,都提出了各自的认识。这对于经济法的研究也是非常重要的。 其实,要深入研究两个失灵假设,必然涉及到失灵原因的探讨。对于市场失灵的原因,经济学界已经探 讨较多,并为相关的法学研究提供了一些重要的素材。从经济法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或基本矛盾来看,个体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的矛盾,以及与此相对应的公平与效率的矛盾,是很基本的矛盾②。无论是在市场机制发生作用的领域,还是在政府干预的领域,这些基本矛盾都存在。在这些矛盾不能有效协调和解决时,必然会产生两个失灵的问题。例如,在市场调节的领域是很强调个体的营利性,崇尚效率价值的,但如果由此忽视社会公益性、漠视公平价值,则必然会加剧垄断、不正当竞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必然会导致宏观经济失序,微观经济失范,经济生活失真,从而使宏观调控也很难有效进行。同样,在政府配置资源的领域,如果政府的工作人员也强调自己作为个体的营利性,并把自己的收益凌驾于社会公益性之上,如果只强调本部门、本单位的经济效率或经济效益,而忽视整体上的经济公平和社会公平,则必然会导致政府失灵。 此外,在研究两个失灵假设的过程中,还会涉及到重要的公共物品假设等问题,从而使公共物品理论、外部效应理论等都会对经济法学乃至整个法学的研究产生重要影响。 需要提及的是,两个失灵的假设也导源于“有限理性假设”。根据有限理性假设,市场主体都是“理性的经济人”,都在为自己的利润或效用的最大化而努力。但是,其理性是有限的,因而并不能有效地抑制市场经济波动,并不能解决市场调节的滞后性、盲目性等问题。同时,政府也同市场主体一样,是“理性的经济人”,但由于它并不能获取全面的信息,并不是全知全能的,因而其理性也是有限的。此外,政府认识的局限性还体现在,政府也是由人来组成的,这些人也都是普通人,既不更好,也不更坏,因而在智力、道德等各个方面,同样也不是完美无缺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再有自身的一些利益驱使,就极可能在配置资源方面产生低效率或无效率的情况,从而产生政府失灵。 事实上,即使假设政府的组成人员都是大公无私的,在道德上都是非常优秀的,但由于信息偏在问题的普遍存在,由于政府很难非常迅速地对瞬息万变的经济生活作出相应的调节回应,因而就非常容易导致政府失灵的问题。正因两只手都有自己的缺欠,因而才需要双手并用,才需要综合协调。同时,也正是在这样的框架之下,才有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余地。 (三)利益主体假设 利益主体假设,即假定在经济法上,各类主体都有自己的独立利益,为了各自的利益,都会采取有利于自己的行动,都会努力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从利益的性质来看,经济法上的主体,可以大略分为国家一方(调制主体),以及与国家相对应的另一方(调制受体)。 上述的国家一方,要考虑国家(或政府)利益的最大化,同时,还要在一定程度上考虑社会公共利益,也要兼顾个人利益的保护。此外,从公共选择的理论来看,在国家的各类机构中,组成这些机构的成员也有自己的利益。因此,利益实际上是多重的,涉及到复杂的、多层次的法律保障问题。 上述与国家相对应的另一方,从经济意义上说,主要是市场主体(或称之为“市民”),从社会意义上说,主要是社会成员或社会实体、组织等。这些主体都有自己的利益,都按照自己的理性去行事。只有肯定利益主体的存在,才可能有法律规制的可能性。 经济法制度的实施必须尽量对各类主体的利益给予公平的、有效的保护,以实现各类主体利益的平衡。为此,在经济法上,不仅要像传统私法那样更关注私人主体的利益,也不仅要像传统公法那样更侧重于国家利益的保护,而且更要全面兼顾各类主体的利益,即不仅要在总体上兼顾国家与私人主体(企业、自然人等)的利益,也要兼顾各类主体的具体利益,这些具体利益表现为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利益,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的利益、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利益,等等。由此使经济法在法益保护方面又具有许多自己的特色。 (四)博弈行为假设 与上述的利益主体假设直接相关,既然各类经济法主体都是利益主体,则必然要为实现自己的利益而采取相应的理性行动。而在行动的过程中,则可能采取合作的态度,也可能采取不合作的行为。不管怎样,行动者都要既考虑自己的情况,又要考虑相关主体的情况,以求在互动的博弈过程中,努力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经济法主体之间的博弈可能存在于各个领域。它既可能在国家与国家之间,以及国家机关之间展开,也可能在国家与国民之间展开,还可能在市场主体之间展开。对微观层面的主体行动进行博弈分析是很有价值的。 各类主体之间的行为,既然都属于博弈行为,则参加博弈的主体就需要关注其他行动者是如何思考的。因此,对于各类主体而言,分析“别人的”预期是非常重要的,它直接关系到在博弈活动中的成败得失。与此相关的一个重要假设,便是“理性预期假设”。该假设会提醒人们:任何主体都是有其理性的,特别是在经济领域,当国家要采取某种行动时,必须要分析该行动所影响的主体将会如何思想、如何行动。而这对于确保国家的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效果,从而对于确保经济法的调整实效,都是非常重要的。 (五)交易成本假设 按照上述的利益主体假设和博弈行为假设,既然各类主体都是利益主体,因而必然会关注自己的产权,必然要求产权界定明晰,也必然会关注为取得产权和保护产权所花费的成本;同时,既然各类主体之间都在进行着博弈行为,则参加博弈的各方,便都会关注自己在博弈过程中的利益得失,而衡量在博弈过程中的利益得失的重要指标,便是交易成本的大小,或者是与其相对应的收益的多少。因此,在利益主体所从事的博弈行为过程中,交易成本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由此便在博弈行为假设的基础上提出了交易成本假设。 随着近些年来学术界对产权经济学或制度经济学研究的深入,特别是法学界对法律经济学认识的普遍提升,人们对于有关交易成本的基本理论已经耳熟能详。基于该理论,在经济法的研究上,不仅要重视微观主体或称私人主体的交易成本问题,而且还要重视国家的交易成本问题,特别是国家与国民之间,以及国家机关内部的交易成本问题。同时,应重视本益分析方法在具体经济法问题上的运用。 以上提出的五种基本假设,在经济法研究方面有特殊的价值,它们具体体现了“二元结构”假设的要旨及其所包含的“非对称性”,有助于学界在达成一些基本共识的前提下,把经济法理论进一步向前推进。当然,以上仅是列举了一些较为重要的基本假设,此外还可以有其他一些假设,但限于篇幅和需要,在此不再展开。 此外,提出上述假设本身并不是目的,重要的是要认识到假设的方法在经济法学上的价值,以及如何将其用于经济法研究。为此,还应研究各类假设在经济法研究上的价值是什么,其相互之间是否存在内在联系;同时,尽管前面在探讨各类假设时也涉及到了经济法学的相关问题,但仍然有必要对各类基本假设在经济法研究上的应用问题做一些探讨。 四、各类基本假设在经济法研究上的价值及其应用 经济法的研究需要有自己的前提,需要有学界所认同的一个大略的“基础”,而基本假设的提出和确立,恰恰主要是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尽管认识需要不断深化,因而对于“基础”的认识也处于不断的变动之中;尽管对于“基础”本身的追求是否恰当也有不同的看法,但从研究的效率,从研究的整体推进的角度来说,对于基本假设这类较为基础的问题,还是应当有明晰的认识。 在法学研究中之所以要提出或借助于上述的基本假设,就是因为这些假设最贴近于一般的个体、最能够反映一般性的情况,与基本的人性、与市场行为的一般情况,也都最为接近。上述基本假设,大都来自经济学(以及相关的社会学),而按照一代宗师马歇尔的理解,经济学是最贴近人类生活的③。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与经济学密切相关的经济法学的研究,或者是整个法学的研究,才需要借助于这些一般性的假设,发挥其在研究理论和实践问题上的独特作用 ,以解决法学研究方法不具有自足性,以及法学(而不是法律)与社会经济生活的距离,比经济学和社会学相对更远的问题。由于法律毕竟只是一种“写照”,毕竟总是存在着相对于现实的滞后性,并且,这种滞后性在片面强调“法制原则”的情况下还可能更加突出,因此,就需要通过借鉴,形成经济法学上的基本假设,来拉近法学研究与现实的距离,以确保法学研究更有价值和生命力。 以上的探讨表明,从直接的价值来看,上述各类基本假设为经济法研究提供了一个基本的前提、框架、范围和基础,这也是上述假设被称为“基本假设”的直接原因。它们对于进一步深入研究相关问题,有着重要的作用,特别有助于理论研究的深化。 此外,上述各类基本假设,实际上也为经济法的研究提供了重要的研究方法,这也是其重要价值的体现。从研究方法上看,对于新兴的、具有突出现代性的经济法来说,尤其应当注意方法的综合性,这本身也是必要的范式转换。事实上,法学研究不仅不能只注重单纯的“阶级分析”,而且也不能仅注重单一的“权利义务分析”。今天的法学研究,尤其应当多注意从其他相关学科的研究成果中吸收营养,其必要性导因于法律调整领域的广阔性以及学科之间的内在联系。由于客观的世界是普遍联系的,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与相关社会科学研究的社会关系存在着内在的联系,因此,相关学科之间自然应当打通。特别是经济学、社会学等学科,与各类主体的“微观特点”更加接近,也更能反映人类的较为根本性的东西,因而往往可以作为法学的某些方面的研究基础。而法学本身则更为“上层”一些,它需要通过相关学科的研究来发现和体现自我。 纽拉特曾指出,从科学史上看,假设总是会频繁地产生和消失,没有任何对它们进行排列的可能性〔4〕。但是,这并不影响对相关假设之间的内在联系进行研究。作为一个走向成熟的学科,其基本假设应当至少在逻辑上是自洽的,并且应当在内在联系上存在一致性。为此,有必要对上述各类基本假设之间的内在联系做一些探讨。这些探讨,有助于更好地认识基本假设对于经济法研究的价值,也有助于更好地认识其应用的问题。根据上述对各类基本假设的分类及其具体内容,可以发现各类假设之间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在联系: 首先,具有共通性的不同层面的二元结构假设,本身就存在着内在的联系。对相关层面的概括,也仅具有源自不同视角的相对意义。其中,理论-认知层面,更主要考虑了主体的价值;经济-制度层面,更主要考虑了地域或称空间的影响;社会-文化层面,更主要考虑了实质上的不同时间的影响。 其次,具有共通性的二元结构假设,与在经济法上具有特殊意义的其他假设也存在着内在的联系。例如,在二元结构假设中,理论-认知层面的公私二元结构假设提供了一个非常基本的框架,它暗含了政府与市场的对峙,体现了不同主体的重要价值,从而为两个失灵假设、利益主体假设、博弈行为假设等奠定了基础;经济-制度层面的二元结构假设,体现了空间发展上的不平衡问题,即提出了两个失灵假设等各类假设产生的重要现实基础,也是其他各类假设的现实体现;社会-文化层面的二元结构假设,主要体现了时间发展上的不平衡,它是其他相关假设产生的更深层次的现实基础,同时,也是各类假设所需要面对的问题。 最后,在经济法上具有特殊意义的各类假设,在其相互之间,也存在着内在的联系。例如,从形式上看,两个失灵的假设在经济法理论上是很基本的,但两个失灵假设作为一种“对结果的描述性假设”,又与双手并用假设(这是对手段的假设)直接相关。而无论是两个失灵假设,还是双手并用假设,在更深层次上,它们都离不开利益主体假设和博弈行为。而在这两个深层次的分别侧重于主体和行为的假设中,又包含了理性预期假设、不确定性假设等,同时,它们还都与交易成本假设直接相关。 可见,上述各类假设是连为一体的,而不是各不相干的,从而它们可以成为经济法研究的重要基础性假设,使经济法研究可以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展开。 同时,各类假设与一些具体分析方法的内在联系也值得关注。例如,基本的二元结构假设,与系统论上的系统分析,特别是结构功能分析方法,以及整体分析方法等有关;双手并用假设,也与系统论的思想和方法等有关;博弈行为假设,与博弈分析方法有关;利益主体假设,与利益平衡方法和政策分析方法有关,等等,从而使基本假设在经济法研究方面有了更多的方法论意义,提高了基本假设在解决经济法理论问题上的应用价值。现略举几例予以说明: 1.从二元结构假设来看,它为经济法提供了一个从心理到经济,从政治到社会,从法律到文化的基本分析框架。在这样的框架中,有助于人们认识经济法究竟是公法,还是公法与私法交叉的混合法。事实上,二元结构的假设虽然较为宏观,但它毕竟提供了分析框架的边缘,从而使研究者能够以一定的(虽然也可能存在模糊状态)区域为“基地”进行研究。在公与私之间的模糊地带,是否有所谓混合法或第三法域的存在空间,是否能够存在与公法、私法相并列的社会法,人们的认识不尽相同。不过,根据二元结构的假设,结合客观实际,从总体上说,一如往昔,我至今仍认为经济法只能属于公法,而不是属于第三法域或社会法〔5〕。因此,二元结构假设有助于分析经济法的性质问题。 2.从双手并用假设来看,如果一国仅用一只手,就不可能产生经济法。一方面,经济法虽然要保障国家对经济运行的调控,要保障国家对市场秩序的规制,但它并不是传统的行政强制;另一方面,虽然经济法的调整直接作用于市场经济,并直接关系到市场主体的切身利益,但它毕竟不是单纯的市场调节,更不是传统的自由放任。双手的协调并用,使双手都能够更扬其长而避其短,从而体现经济法的调控与规制手段的特点,体现经济法在调整手段上的特殊性。调控与规制所发挥出的调制功能,与传统的市场调节与行政命令有着根本上的不同。事实上,双手并用所体现出的合力,是对传统的调节经济方式所存在缺失的有力矫正。 可见,透过双手并用假设,不仅有助于理解经济法的产生问题,而且也有助于理解经济法的调整手段、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对市场经济的综合调整等问题,从而不仅有助于认识经济法的独立性,而且也有助于认识其与相关部门法的内在联系。 3.从两个失灵假设来看,该假设实际上在经济法研究中已经占有重要地位。近些年来,经济法学界一般都把市场失灵的存在作为探讨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必要性的重要起点。按照目前较为流行的理论,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市场机制本身无法解决资源配置的效率问题,因而就需要由国家来介入或称干预。而国家介入的法律形式,则主要是经济法。上述的解释,是目前较为通常的解释。这种解释当然有其合理之处,但有些方面还有待于再进一步细化。从双手并用假设来看,正是由于存在市场失灵,因而对经济的调节才不能仅用市场调节这一只手,而是还要用国家调节这只所谓的“有形之手”。但是,在运用国家之手的过程中,可能会存在政府失灵的问题。而政府失灵的存在,主要导源于政府的失控。从现在影响较大的一些行政法理论来看,一般多是基于政府权力的不断膨胀,才认为有必要强调对政府的权力作出限制。因此,在行政法理论中,全部的或部分的“控权论”主张,实际上得到了很多人的赞同。但经济法不同于传统的行政法,它不是单纯地强调要限制政府的权力或国家的权力,而是要通过如何适度分权,以及如何适用合理的程序,按照经济规律的要求,努力实现既定的经济目标和社会目标。因此,经济法必然会存在一些有特色的方面,并因而不同于传统的行政法。 两个失灵假设表明,经济法不仅要通过政府对资源的配置来解决市场失灵的问题,而且也要通过相关的规范,来解决政府失灵的问题。两个失灵的存在,对于经济法产生和存续必要性的问题,有很强的解释力。因此,两个失灵假设,对于探讨经济法的发生论问题很重要。它更有助于说明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必要性,更有助于认识经济法不同于传统部门法的特殊性。 4.从利益主体假设来看,在经济法研究上重视各类主体的利益,真正关注不同主体客观存在的利益,有助于认识经济法调整方面的问题。只有充分地认识到国家利益、企业利益、个人利益;认识到社会公共利益与私人的独特利益;认识到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近期利益和长远利益,一致的利益和冲突的利益,才能更好地在各类主体之间去平衡利益,才能让各类主体更好地去代表和实现某一种利益。从规范的层面看,经济法主要是规定和解决相关主体的权力或权利的问题,但从更深的层面上看,则是相关主体之间的利益如何协调和平衡的问题。利益既是经济法得以产生和发展的重要动力,也是经济法不断完善的重要源泉。没有代表特定利益的主体,没有相应的利益主 体假设,就无法说明法律的制定、完善的动力机制等相关方面。因此,利益主体假设,对于经济法制度和理论的发展非常重要。 上面的一些举例表明,经济法学的各类基本假设,对于经济法的理论研究和制度建设都很有价值。事实上,在理论研究领域,以上述的“二元结构”假设和其他各类假设为基础,在经济法理论上已经形成了一系列有自己特色的“二元结构”。例如,在调整对象理论上,存在着宏观调控关系和微观规制关系的二元结构;在体系理论上,有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的二元结构;在主体理论中,有调制主体与调制受体的二元结构;在行为理论中,有经济调制行为与市场对策行为的二元结构;在责任理论中,有本法责任和他法责任的二元结构,等等。此外,在财税法、金融法、竞争法等相关部门法理论上,也都存在着一些以上述相关二元结构为基础的具体的二元结构。这些都是二元结构假设与其他假设应用的成果,对于增进经济法理论的体系化或严谨度,形成内在和谐统一的“理论”,是很有价值的。 五、各类基本假设的局限性 前面探讨的各类基本假设,尽管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应用意义,但也都存在着自身的局限性,对此也必须要加以分析,以求对基本假设做更恰当的定位。 上述基本假设的局限性,首先来自假设本身的局限性。由于这些假设更多地是源自其他学科的假设,许多假设不仅本身尚需要不断地得到验证,而且是否适合于法学研究,是否有利于推进法学研究,也需要随着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得到检验。 其次,二元结构假设的局限还体现在,它虽然已是各学科的学者都比较认同的,但并不是法学本身能够有效证明的。限于自身的特点,法学要在很大程度上从其他相关学科吸取营养,其中也包括基本假设等。但在上述假设的可靠性和证实性方面,法学很难大有作为。这对假设方法的应用也可能会产生影响。 再次,各类假设都具有一定的相对性。为此,在运用这些假设的过程中,不应把各类假设绝对化。即应采行“相对论”,而不是“绝对论”。具体言之,一方面,上述这些假设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假设是否都合适,以及具有多大程度的可行性和必要性、恰当性,还有待于接受理论和实践的检验,还需要接受时间的考验,还有待于人们认识的日益深化。另一方面,上述各类假设实际上是提供了一系列的分析模型。这些模型的主要功用就是使分析更简明,更有说服力,等等。而作为“模型”,其本身就是有局限性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任何理论都是有局限性的,任何观点也都是一种“偏见”。为此,就应当以一种开放的、包容的、建设性的考虑,来看待各类基本假设。而在这些假设的基础上,所能够建立的理论框架,也才是可以不断更新和不断发展的。 例如,在对二元结构认识方面,并非要强调“两极论”,即并非认为二元结构中只存在完全对立的两极。事实上,在这两极之间的过渡地带往往是很重要的,按照中国的哲学思想,最可取的是“叩其两端而取其中”的中庸之道。而要“取其中”,首先要知道其两端,要以两端为起点才能知道何为“其中”。但关键是现在的一些研究往往是不知两端为何物,因而也就很难作到全面地认识相关问题。二元结构的假设,恰恰是要给出两端、边界,也就是给出进一步分析的基础。 二元结构假设的相对性是很明显的。例如,经济层面的二元结构假设,曾经包括公共经济与私人经济、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公共物品与私人物品等公私二元结构,而这些划分并不是绝对的。在两极中间还会存在一些混合的领域。例如,在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之间还会存在第三部门,在公共物品与私人物品之间,还可能有混合物品等。因此,二元结构只是提供了一个分析的基本框架或平台,对于具体问题必须作具体分析。为此,哈耶克认为,把整个服务领域界分为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的业已为人们接受的二分法,是颇具误导性的;对于一个健全的社会来说,在商业领域与政府治理之间(也就是在私营部门与公共部门之间-作者注)保有一个第三领域,即独立部门(Independent Sector,即前述的第三部门)是至关重要的〔6〕。但是,能否因此否定二元结构的基本框架呢?能否因此如同一些论者引申出经济法就应当以第三部门为依托,以社团为主要主体呢?恐怕至少在现实的条件下还不能。尽管第三部门也是很重要的,尽管社团也有其重要的价值,但诚如伯尔曼所认识到的那样,自20世纪以降,教会早已不再构成对世俗权威的有效的、合法的抗衡力量了;在经济和社会秩序内的商人和其他自治团体或行业的习惯,在立法和行政机构的控制下已经失去了效力〔7〕。 因此,尽管需要有第三部门的适度发展,尽管也需要对第三部门的壮大作出一些积极的倡导,但在现实中其地位无疑较为式微,无法和无力全面地替代国家,也无法真正成为社会公益的代表者。 除了二元结构的假设以外,其他的假设也都具有相对性,特别是在经济法研究上有特殊意义的基本假设。这些假设,尽管在经济学等领域都已经成为一些重要理论或重要假设,但是这些假设在经济法的研究上是否完全适用,以及在多大的程度上有助于相关的研究,都还需要经过较长时间的考验。 正因如此,对经济法上的基本假设需要有一个全面的认识。尤其要认识到这些基本假设是经济法理论展开的前提和基础;这些基本假设不仅确定了经济法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宗旨、性质等问题,而且也确定了经济法上的主要研究方法。而这种有针对性地确立起来的研究方法,对于确保经济法研究的深入,是非常必要的。 经济法学论文:经济法学的研究形式 一、经济法中问题与主义的相关争议 在中国,学者们对于经济法学的肇端尚有不同的认识,但经济法学界大体倾向于以1978年为学科发展的起点,并在每个十年前后,推出一些回顾性、反思性的研究成果。对于经济法学这个新兴的学科,各类理论观点纷出,不同声音混响。而在其研究方法上,学者主要侧重于经济法问题与主义的争论上,即经济法学的理论研究与制度构建的分析。 一些学者把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比做“鸡肋”,认为其食之无味。他们认为中国经济法学在其发展过程中遭遇了方法论上的“意识形态”化、“概念法学”化和“半殖民地”化的巨大冲击,树立经济法学以问题为导向的研究方法,增强其自足性和开放性,成为经济法学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所在。同时,他们也指出其无意否定那些研究主义的学者所进行的研究价值,只是认为这样的研究偏离了法学本来的研究目的。法律就其作用而言是一种游戏规则,是为了处理人类社会的各种纠纷,法学的任务就是发现以及创新更好的游戏和裁判规则,研究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更好的解决纠纷。因此,法学研究不只是书斋中的学问,不是为了研究而研究,而是要解决现实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讲,目前进行的经济法研究与中国活生生的经济现实、经济改革与立法司法实践不联系,只是热衷于构建抽象的理论框架,将经济法理论变成了高深莫侧的玄学,其研究结果是不仅不能为现实问题的解决提供参考和指导,而且会偏离法学研究的初衷和实质。 但对于那些有“爪牙之利、筋骨之强”的人来说,“鸡肋”同样可以咀嚼、消化和吸收,同样可以“食之有味”。他们认为经济法作为一门新兴的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是必不可少的,我们应该充分发挥人们的聪明才智,去探求、发现、形成一套科学的经济法范畴体系,这套范畴具有确切的内涵,准确地概括了事物的本质,并成为逻辑思维的基本要素,从而构建一套科学的经济法基本理论原理,只有具备丰厚的理论基础,才能进行有关制度建设的研究。严重冷落法解释学等传统的研究方法,会直接导致经济法理论解释力的削弱和经济法研究法学特质的减损,而未来经济法研究方法必定是多元的,研究手段必然是综合的,研究体系也一定是动态的、开放的,但其核心却应该是恒定的,即传统法学的基本研究方法不应被动摇、更不应该被抛弃。 二、关于经济法问题与主义之争的共识 从第十五、十六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来看,目前学者普遍达成了关于经济法的问题与主义之争的共识。这也验证了“合久必分,分久必合”这句古话。现在学界的主流观点是,既要研究“问题”,也要研究“主义”,同时更要注重两者的并重研究。张守文教授用“顶天立地”四个字,对这种研究方法进行了高度的概括。“顶天”指在研究经济法理论的基础上,更注重理论研究水平的提高,强调研究必须能够真正的拔高,要真正体现出一种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的提炼和萃取。因为理论的高度不够,就很难有较为广泛的指导意义,就极易被等同于一般。但是,我们所强调的研究并非只是“形而上”,只是“空对空”或者“空中接力”,而恰恰要强调一定要“立地”即要立足于现实,脚踏实地,而不能使其成为海市蜃楼。“立地”强调经济法理论的研究要同经济法的实践相结合,形成具体的制度,以回应和解决法制建设中存在的大量现实问题。因为对于现实问题的关注和解决是经济法理论研究极其重要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经济法研究能否纵深发展的基础。 三、经济法问题与主义之争的未来发展趋势 在我看来,经济法学是一门新兴的学科,正处于库恩所说的科学发展的四个阶段中的“前科学阶段”,突出问题是没有统一的概念体系,缺乏共同的理论假设与方法论原则,理论尚未成熟,只有理论与实践统一,经济法学才能进入成熟的“常规科学阶段”。所以,目前经济法学界所追求的经济法的“问题”与“主义”并重研究,是经济法发展一个必经的阶段。在未来的研究中,应该相对比较注重有关“问题”的研究,即关于经济法制度建设的研究。因为从中国经济法的发展态势来看,在过去的三十多年中,还是比较倾向经济法理论的研究,需要适度的制度建设来“中和”这种非正常的现象。而在经济法的制度建设上,我们可以借鉴经济学中关于“新制度经济学”的相关研究。由科斯提出的“新制度经济学”是近几十年来兴起的西方现代经济学的重要分支之一,它运用企业组织理论、产权制度理论、制度变迁理论等全新的思路和方法,分析和重新解释许多新古典经济学所无法解决的问题。我们可以借鉴新制度经济学研究方法的成功之处,结合经济法本身的实际,来为经济法学的研究注入新鲜的血液,达到创新的目的。 但同时,我们也必须要保持清醒的头脑,不要过分注重问题的相关研究,要做到经济法所追求的“适度”。我们可以在着重研究具体的、有代表性的经济法文本所构建的制度、规则和经济执法的过程中,从中抽象出经济法的范畴原理、语言符号和思维方式,进而达到经济法理论与制度的互动研究。 试析经济法对利益冲突法学的论文 1.1以社会本位作为平衡与协调利益冲突的价值基础 市场机制是合理配置资源、提高经济效率的最有效手段。与此同时,在正常的市场机制调节下,各市场主体之间也能形成一种相对合理的利益格局。然而,西方市场经济发展的轨迹告诉我们:自由放任经济下市场机制本身极易遭到破坏,随之而来的利益格局也容易受到扭曲。而且市场机制自身的局限也会引发矛盾,产生新的冲突。面对市场难以依靠自身力量对冲突加以平衡与协调的难题,现代经济法产生的一个重要历史使命就是依法调整市场经济中的利益关系。然而,当今社会利益关系错综复杂,利益主体日益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在各类利益冲突中,既有国家权力与个体权利之间的冲突,也有社会个体利益之间的冲突,还有个体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之间的冲突。要想平衡好方方面面的利益,经济法需要找准自己的价值定位。 如果经济法选择个体利益至上,这样做虽然会刺激个体对利益的追逐,提高经济效率,但却不利于冲突的解决,也不利于社会经济的长远发展。此外,在法律层面上,这种做法还会使经济法难以独立于民商法,自身的独特价值难以显现。但是,如果经济法选择以国家利益至上的原则来协调利益关系,却容易造成国家权力对个体利益的侵害,进而影响了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基础。同时,这还会使经济法很难摆脱行政法的案臼,难以成为真正独立的法律部门。在现实的需要面前,现代经济法最终选择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最高准则,来协调多种利益冲突。而经济法中所指的社会整体利益是与个人利益、团体利益和公共利益都相关的社会利益,是融个人利益、团体利益以及公共利益为一体的社会利益。在具体的调整过程中,经济法正视各经济主体的利益需求。 经济法学论文:经济法学研究成果论述 经济法学自诞生之日起,各种观点异彩纷呈,尤其在经济法学的基础理论方面,争论很激烈,但已经形成了一些能支撑经济法学理论大厦的基本共识。在经济法具体制度的研究方面,也有过很多的争论,这些争论推动了相关法律制度的产生和完善。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也正经历着由单一走向多元的过程,多种研究方法提供了多元的视角,共同推动着经济法学理论不断深化。概而言之,经济法学经历的正是一个“和而不同”的发展路径。 一、经济法的基础理论 1.调整对象在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方面,学界形成了许多观点。按照前述发展历程的划分,各种观点大体可以分为“前诸论”和“新诸论”。“前诸论”主要有“纵横统一论”“、纵向论”“、企业法中心论”、“综合法论”、“经济行政法论”、“学科经济法论”等。“新诸论”主要有“国家协调说”“、需要国家干预说”“、管理说”“、国家调节说”、“增量利益关系说”等。总体来看,“前诸论”中有对经济法持否定态度的观点,而“新诸论”对经济法独立法律部门的地位已成共识。尽管曾有学者对经济法抱有怀疑或者否定的态度,但学者们的探索、交流与交锋推动了经济法学的发展,这是值得肯定的。各说虽然分析的角度与表述不尽相同,但实际上都反映了国家依法管理国民经济、协调市场经济运行并统筹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平衡这条主线。 2.经济法的地位关于经济法是否独立的法律部门,学者们曾有过很多激烈的争论,其中尤以民法与经济法的关系为争论的焦点。80年代初期,大经济法主义和大民法主义相互排斥对方,不承认各自的独立性。此外,还有经济法与行政法关系的争论,有学者认为经济法属于行政法的一个部门法,而不是独立的法律部门。随着实践的深入和理论的发展,人们越来越认识到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对社会发展的独特作用及相互不可替代性,经济法的独立法律部门地位在法学界基本成为共识,并已为国家立法机关采纳,在官方文件中多有体现。 3.经济法的体系80年代初,不少学者主张建立以计划法律制度为核心的经济法体系,《经济合同法》颁布后,所有的经济法学教科书都把这一法律规范作为理论体系的主要内容。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与深化,学者们基本上抛弃了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影响下所形成的“大经济法主义”,经济法的调整范围相对缩小,趋向科学合理。目前,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应该包括宏观调控法律制度与市场规制法律制度基本没有异议,而对规范市场主体的法律、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是否属于经济法范围则尚有争议。此外,还有不少学者认为,经济法的体系包括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这两大板块已不足够,有学者提出应当加上“企业发展法”这一板块,以更好体现与维护企业的主体地位,促进企业发展。 二、经济法的基本制度 1.主体制度经济法主体的确定与经济法的地位、经济法的体系密切相关。经过30年的发展,经济法主体理论从单纯强调政府的主体地位到以“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为分析框架。例如早期有学者认为经济法的主体包括“决策主体、管理主体和实施主体”,后来有学者提出经济法主体包括“经济管理主体、社会中间主体和市场主体”。在视野方面,形成了两种界定经济法主体的方法,一是“行为界定法”,即根据主体的不同行为列举主体类型,如“经济管理主体和经济活动主体”;另一种是“身份界定法”,即根据主体不同的经济、政治或社会身份来列举主体类型,如“管理者、经营者和消费者”。 2.行为制度 (1)宏观调控制度学界普遍认为,国家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是十分必要的,宏观调控是经济法的核心内容之一。过去学者们比较强调经济计划的宏观调节作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建立,国家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整从过去的以指令性计划为主的调节方式转化为以计划、预算、价格、税收、利率等多种方式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经济法学界对这方面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了研究,提出了不少见解和建议。学界对宏观调控法的研究主要围绕宏观调控基本理论和宏观调控立法两大部分,至今已经基本上形成了较为完整的理论框架和结构体系。在宏观调控的基本理论方面,对宏观调控的基本概念、目标、采取的手段,宏观调控法调整的对象、原则、地位、体系等都有较深入的研究,提出了很多观点。在宏观调控立法方面,最引人注目的是关于制定宏观调控基本法的研究。2001年3月召开的“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宏观调控法》的议案”的小型研讨会,论证了制定《宏观调控法》的必要性,提出了关于《宏观调控法》框架的设计。其后,有学者提出了宏观调控基本法的专家建议稿。在宏观调控部门法方面,经济法学界的研究,填补了法学领域的空白,促进了相关经济法律法规的创制和完善。 (2)市场规制制度学界对市场监管的必要性、市场监管的对象、监管的原则,市场监管法的性质、地位、体系等作了深入的研究,基本认同市场监管法是经济法的又一重要组成部分,以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典型。竞争法是市场经济发展到较高阶段的产物,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经济 法学界自80年代中期即开始引介国外的立法与学说,开展对竞争法的研究。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方面,学界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必要性、目标、原则、立法宗旨、定义、调整范围、执法机构等问题都进行了探讨,为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奠定了重要基础。在《反不正当竞争法》颁布后,学界开始关注其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并通过对各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比较研究,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健全和完善提出建议。在反垄断法方面,反垄断理论研究的基本框架已确立,基本覆盖反垄断法中的主要问题和制度,如: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协议、企业合并、行政垄断等。关于反垄断法的制定,反垄断法1994年就被列入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直到2007年8月才终于通过。十四年的立法历程,出现过很多的争论和反复。比如立法的时机是否成熟、如何看待和处理发展规模经济与反垄断的关系,反垄断法是否规定行政垄断的内容、采用何种规制模式、如何设置反垄断的执法机构等等,许多专家学者都提出了自己的意见。最终学界的研究成果推动了《反垄断法》的出台。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方面,在1993年颁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前,学者们主要致力于论证保护消费者权益和制定全国统一性立法的必要性,提出要用法律手段保护消费者利益。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布后,我国在消费者保护方面取得了显着的成绩,但实践中也出现了诸如王海打假、医疗纠纷等许多新问题。现阶段研究的热点问题包括消费者的概念、医疗纠纷的适用问题、欺诈行为与惩罚性赔偿问题、新型消费方式的法律规制等等,学界提出了很多观点,取得了一定的共识,但这些问题仍有待进一步研究。在产品质量法方面,学界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产品概念、缺陷界定、责任主体、归责原则、诉讼时效、抗辩事由、涉外产品责任、法律责任、监督管理等方面,近年来,产品责任的新发展也引起了学界的关注。 (3)对外开放制度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的法制建设几乎与外贸事业发展同步,在对外贸易法律的发展过程中,我国学者保持了极大的关注,对对外贸易经营者主体资格的取得、货物进出口配额管理与许可证管理、反倾销、反补贴方面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探讨,为立法提出了很多建设性的意见。对外资法的研究也与我国引进外资的实践发展紧密结合,学界在外资的待遇、利用外资的形式、加入WTO对外资法的冲击等问题作了深入的研究。90年代以来,在对外开放制度研究方面出现了新特点:结合复关和入世谈判,加强了对中国涉外经济法与WTO规则接轨问题的研究。这直接推动了我国对外开放制度的变革,为中国加入WTO在对外开放制度领域扫除了理论障碍 3.责任制度学界对经济法的法律责任的表述、定义、是否具有独立性、承担形式、构成要件、司法救济等方面也有很多不同的观点。目前较为一致的看法是:第一,要完善经济法的责任制度,使经济法具有可操作性;第二,经济法责任具有独立性;第三,经济法责任具有公益性和形式上的复合性的特点,既包括传统的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也有一些新的责任形式。 三、经济法的研究方法 经济法学界越来越关注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和思维路径,基本的共识是:要坚持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从经济到法,又从法到经济。出发点是现实经济问题,中间经过法律博弈、法律协调,最后落脚点还是回到解决现实经济问题上来。结合就法论法与法外论法的研究范式,在研究中除运用法学研究的一般方法以外,还要综合运用经济学、社会学、自然科学等相关学科的研究方法。在经济法学的论文、着作里,已经出现了多种方法的运用,如,陈乃新教授在探讨经济法的本质时,从增量利益的角度出发,论证只有经济法调整的是人们在社会化大生产中生产和实现增量利益并相应地进行增量利益分配和再分配的关系,采用了经济分析法学的研究方法。又如,史际春的《经济法总论》一书对经济法产生的根本原因从社会的角度予以阐释,并注重从社会实践中提取论据,以社会实践作为理论探索的出发点和归宿,采用了社会实证的分析方法。 我国经济法学的研究虽然起步较晚,但取得的成绩斐然。经济法对于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经济法学应当利用自己的优势,提炼共识,反思过往研究中的不足不断改进、创新,正如程信和教授所说的,“中国应当而且可能在经济法的理论和制度方面对世界现代文明作出较大的贡献。” 经济法学论文:经济法学教学质量的讨论 一、教学质量与施教质量 教学质量的内容首先是“教”的质量,其次是“学”的质量。在“教”“学”质量的关系中,“教”的质量在很大程度上是前提、是关键,因为它决定着“学”的质量;“学”的质量是我们施教的出发点和归宿;“师高弟子强”,这就是它们间的逻辑关系。教学质量问题一直是教学的核心问题,教育战线关于提高教学质量的讨论中,存在下列误区:其一是以为只要改善了教学方法,教学质量就可以提高了,其实不尽然,因为影响教学质量的因素包括教学环境、教学主体、教学环节等,而教学方法只是教学主体因素中的部分内容。其二是把教学方法等同于“教”方法,在教学方法的讨论中常常忽略“学”的方法的讨论,使其讨论“文不对题”,当然,教师在讨论教学方法时,基于“以身作则”的缘故,主要应讨论“教”的方法。其三是把教师的施教过程简单地概括为施教方法,尤其是仅仅局限于课堂的施教方法,更是远远不够的,因为得当、有效的施教方法有赖于充分的施教准备,施教准备还与施教指导思想有关;课堂教学仅仅是整个教学过程的一个环节而已,这无需更多说明。在教学过程中,由于“教”的主体主要是处于教学第一线的教师,因此,在提高教学质量的过程中,对教学组织的探讨,比对教学方法的探讨来得更为重要,其原因之一是教学方法体现于对教学的组织过程之中;之二是对教学组织的探讨,更加强调了教师在教学中的重要责任;之三是从讨论的视域来看,更加关注教师施教的全过程,而不仅局限于教学方法,同时,将学生的学习方法排除在了本命题之外,这有利于集中讨论教师如何施教的问题。 二、经济法学的特点 认清经济法学的基本特点,是确立怎样施教的前提。经济法学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学科特点“经济法”课程在经济管理类专业和法学专业都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在经济管理类专业一般开设“经济法概论”,在法学专业,本科教育阶段一般开设“经济法学”,研究生教育阶段一般开设“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所以经济法学是法学专业本科阶段所开设课程。在培养方案中,经济法学是法学专业本科阶段的专业基础理论课,它是法学专业的十四门核心课程之一。从法学课程间的关系来看,经济法学具有边缘性的特点:它既包括对法理学、民法学、刑法学、行政法学等学科理论的继承、运用,也包括对它们的理论的扬弃和发展;从经济法学的历史来看,无论在国际还是国内,经济法学相对于民法学、刑法学等课程而言,还很“年轻”,以至于到目前为止,经济法学的基本理论体系和内容体系,尚无一致的认识。经济法学的种种基本特性,给如何实施经济法学的教学,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也使经济法学的教学应当具有不同于其他学科教学的特点。 2.课程关联特点经济法学的前置课程通常包括法理学、宪法学等,后续课程一般包括税法、国际经济法、市场竞争法等,此外经济法学还与民法学、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仲裁法学、证据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商法学、知识产权法学等相关联。由于经济法学与上述课程的关联关系,所以在经济法学的施教过程中必须处理好施教内容的衔接关系,既不能彼此间缺乏照应,又不能出现课程间内容的重复。这就要求教师应当熟悉本专业的培养方案,了解各门课程的教学内容,教师间应当相互沟通和协调,使相关内容———尤其是基础知识等重要内容,既不遗漏,也不重复,而仅限于衔接而已。到目前为止,无论是教材,还是任课教师,对这个问题,往往不是处理得很合理。 3.经济法现象特点经济法是立足于社会整体的意志和利益,借助于各种有效方法对经济关系进行系统综合调整之法。国家调整经济关系的目的在于实现宏观的和可持续发展的经济效益,所以,经济法具有直接的经济目的;在经济法律规范中,经济体制、经济技术规范可以直接构成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经济法的内容具有很强的经济性或专业性;由于经济法根源于国家对经济的自觉调控和参与,使经济法又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和政府主导性特点;国家调整经济关系时可借助的法律方法包括各种层级的法律、各种性质的法律规范、规定丰富多彩的法律后果,这就是调整方法的综合性。国家为追求宏观的、可持续的经济效益,在尊重和保护个体合法利益的基础上,对国民 经济运行关系进行综合的调整,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具有综合性的特点。 4.教材特点由经济法学的边缘性、年轻性和关联性所决定,迄今尚无比较成熟的《经济法学》教材,《经济法学》教材的不成熟,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总论体系不完整:一般的《经济法学》教材,总论部分仅涉及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产生和发展、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和经济法律关系的部分内容,有的教材甚至没有论及经济法基本原则。第二,学界“画地为牢”的门户观念束缚了《经济法学》的教材建设:“经济法”界的专家们在编写《经济法学》教材时常常囿于“学界”的“先占”界限,认为经济法中的某些基本法律和基本范畴,历史上就已“划归”其他法律、法学部门,故《经济法学》不再讨论,于是使“经济法”在法学界就成了“拾遗补缺”之法,从而没有从“经济法”本身的内涵及其外延加以系统论及,这也是总论体系不完整的深层次原因。第三,总论与分论不对应,其表现形式有二:一是总论未论及的一般理论,而分论却有重要篇幅,如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等;二是总论的“观点”“流派”虽然较多,但分论的内容大体趋同。第四,总论的“观点”“流派”虽然较多,但实质区分较少,甚至有的“观点”“流派”主要表现为文字上的“游戏”,以至于难于自圆其说。第五,分论任意膨胀,分论任意膨胀的客观原因主要是经济法现象没有“经济基本法”典,主观原因主要是经济法的学科理论不成熟。 三、教师施教环节的组织教师施教环节基本可以分为备课、课堂教学、学生实践认识、课程考核四个阶段。 (一)备课备课是施教的前提。备课之前首先要作好充分的准备工作,然后才能开始备课。所以,备课过程中须作好以下两方面的工作: 1.教师的备课准备教师在备课前的准备工作充分与否,直接关系到“备课”的质量,进而直接影响教和学的质量。备课准备应从以下方面入手: (1)应当熟悉培养方案。熟悉培养方案的目的在于把握培养学生的社会定位,了解本课程与相关课程的关联性,进而为进行教师间的沟通和协调提供依据,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确定基本的施教内容,以免课程间内容的脱节或不必要的重复,以免施教内容太深、太浅、太宽、太窄现象的发生,从而影响既定培养目标的实现。 (2)应当选用优质教材,“教材”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上一般仅指发给学生而教师又作为主要参考资料的着作,在此可以称之为师生“共用教材”或者“基本教材”;广义上的教材,则应当是除狭义教材以外的其他参考资料,如教师备课参考的着作、论文、案例等,学生学习参考的着作、论文、案例、教师编发的参考资料等。经济法的基本教材版本较多,有的是法律知识读本,有的是非法学专业用的教材,有的是研究生用的教材,有的是对前沿问题进行探讨的专着;有的比较陈旧,有的则较新;有的是经济法学界的专家所编,有的则不然。在选用基本教材时,一般来讲,宜选用经济法学界的专家最新编写的经济法教材。其他参考资料的选用也要遵循新颖、适当、针对性原则。所谓新颖,就是说所选参考资料要能反映本学科的最新成果和学术动态;所谓适当,就是说所选参考资料要适合本专业培养目标,难易适度;所谓针对性,就是说所选参考资料要与共用教材的内容———尤其是任课教师的讲稿的各个“章、节、点”内容密切对应,不要偏离施教任务。 (3)应熟练地把握基本教材内容。一般来讲,教材都在不同程度上存在普适性、教材内容都有自己的体系。熟练把握基本教材内容的意义在于:有利于教师在备课时根据培养方案和课程间的关联性作合理的取舍,进而形成具有本学校本专业特色的课程知识体系;有利于对教材中的陈旧内容进行改造,这主要是因为教材从编写到出版,再到教学使用,总有一定的“时差”,而经济法的理论在不断的发展,经济法律、法规又在不断地立、改、废,使经济法教材具有较强的时效性,所以在备课时必须作到“与时俱进”;同时,基本教材的内容也是我们选用、编写其他参考资料的依据,既然基本教材是代表本学界最新成果和反映学术动态的着作,是师生共用的教材,选用与编写其他参考资料的目的主要在于帮助学生理解、掌握基本教材的内容,在一定限度内扩大学生的视野,所以对于基本教材,必须尊重它、忠实它,其他参考资料的选用与编写,都要围绕基本教材进行,绝不能“喧宾夺主”。 2.备课组织。备课是教师根据培养方案、课程间的关联性、学科特点和学生的需求等具体情况,对教学内容、施教方法进行精心安排的活动。因此,备课的充分程度、备课质量的高低,直接决定着授课质量,即使口才再好的教师,也莫不如此,因为“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相反,只要备课充分、且质量很高,即使任课教师不那么能言善辩,课堂施教质量一定会有基本保障。所以,施教工作的重心是备课,而不是其他施教环节。鉴于“经济法学”所具有的前述特点,培养方案将学生定位于“系统掌握法学专业基础理论和基本方法”的“应用型高级法律人才”的要求,基于此,在此认为在“经济法学”的备课过程中应从以下方面作好相应工作: (1)教学内容的组织:基础理论知识应当相对系统、完整,法律知识的基本含义应当阐述清楚,并在此基础上根据经济法的价值取向和司法实践,分析其科学性与不足,借此,培养学生学习、运用法律知识的技能和素质。教师在组织教学内容时,应根据培养方案将其分为重点内容、熟悉内容、了解内容和扩大视野的内容等不同的层次,尤其要处理好课程间的衔接关系,因为在教学实践中,常常发生课程之间内容的重复问题。 (2)教学材料的组织。教学材料即教学用资料。在外延上大致包括基本教材、讲稿、教案、多媒体课件、参考文献、教学辅导材料(其内容可设计为教学内容要揽、重点提示、疑难解析、认识实践练习、精典案例解析、阅读案例思考等)。教师在组织教学材料时,对于基本教材,要明确重点、难点、熟悉、了解的内容所在;对于多媒体课件,其内容要精;参考文献中的着作、论文要基本体现本学科的水平,选编的法律应当是现行法律,如果是国外法律的介绍,则应当具有代表性和借鉴价值;对于教学辅导材料,其内容要揽要能基本概括知识点,重点提示要准确,疑难解析要深入浅出、令人信服和精辟;认识实践练习要能反映本课程的知识点,并有利于学生牢固掌握和灵活运用;对于精典案例解析、阅读案例思考应来源于生活,并具有教学价值。 (3)教案的组织:在制作教案时,应根据教学内容确定具体的施教方法和施教手段。施教方法是具体而丰富的,不同的内容应有不同的施教方法,同一内容可以设置多种施教方案,以利于教师根据课堂进展情况适时调整;在施教手段上,主要是要注意多媒体课件的制作与应用,使之有助于教学质量的提高。在教案中要注明教学内容的时间分配和要求学生掌握该内容的程度。 (二)课堂教学的组织课堂教学是教师施教和学生学习的中心环节。课堂是教师施教和学生学习的共同场所、是“教”和“学”相结合的主要教学环节。在课堂教学中,教师借助于不同的工具和方法向学生传授本课程的基本知识;学生在课堂教学中,一方面系统地学习 相关知识,另一方面希望自己遇到的疑惑能得以解决。因此,教师在课堂教学中,一方面要发挥其主导性,另一方面要注意师生的互动性,灵活运用各种方法进行施教:比如讲授“经济法的产生”时可以采用历史唯物主义的分析方法和讨论式教学法;在讲授“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时,可以采用演绎法、比较分析法、案例分析法和归纳法;在讲到“经济法主体的权利”时,可以采用重点讲授法,在讲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具体法律规范时,可以采用注释法、理论联系实际的实证分析法、师生讨论法;如此等等。总之,施教方法的运用应因“材”制宜,因学时制宜,多种方法相结合,准备充分,信手拈来,切忌教条。良好的课堂教学效果,仅有施教方法的灵活运用是不够的,其他方面的“软件”也不容忽视,比如对学生的尊重和重视,为此,教师不能傲视学生,而应和蔼可亲;教师在课堂上的“精气神”、语言的抑扬顿挫、适度的幽默与诙谐,都有利于调节庄严神圣的课堂气氛。如果课堂教学在内容方面达到了重点突出而知识面又广;课堂氛围方面和谐而不失严肃;施教方法作到了运用得当而又深入浅出,则可以说该课堂组织是成功的。此外,教师应重视学生的认识实践过程,因为它是课堂施教的必要补充。学生认识实践的内容应以课堂教学的内容为依据,认识实践的方式可以是教师编制提供各种类型的模拟练习题、或者课程论文、或者到具体的单位进行短期的认识实习;同时,教师应适时地批阅作业,对学生在练习中的疑难问题,教师应及时地给予解答,对课程论文进行必要的点评,对实习过程进行必要的指导。 课程考核是施教过程的必然延伸,也是对教学效果的检验。目前,经济法学的考核基本采取统一的全卷闭卷考核模式,从实践来看,这种模式是存在弊端的:因为各任课教师的教学在客观上是不尽一致的,这就影响了考核内容的覆盖面;同时全卷闭卷考核不利于考察认识问题、分析问题和运用法律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所以这种考核对教学效果的检验是不全面的,容易造成“高分低能”的现象。针对这个问题,在此建议:对课程的施教可以推行由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担纲的课程负责制,对课程的考核可以推行闭卷和开卷相结合的方式 经济法学论文:商科学院经济法学教学革新 商科院校(或称财经类院校)对各专业本科生均普遍开设《经济法学》这门课程,而且大多作为专业必修课程,但以往的经济法教学存在许多问题,教学理念不够清晰,教学内容针对性不强,教学方法和手段比较陈旧,考核方式较为单一,教学效果不甚理想,因此必须进行深入改革。本文从经济法学的知识体系和商科院校的办学特色出发,结合多年从事经济法学教学的实践经验,对商科院校本科经济法学教学改革进行探讨,以求教于同仁。 一、经济法学教学改革应充分体现商科院校的人才培养特色 经济法学是我国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而发展起来的一门新兴学科,也是一门边缘性和应用性极强的法学学科,经济法学将法学与经济学等学科知识紧密结合,着力培养学生在经济管理、企业经营、市场交易等经济活动过程中的法治意识、法治理念、必要的经济法知识和技能。商科院校的办学目标是培养既精通经济、管理,又有一定法律专业知识和较强法律意识的复合型、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因此,商科院校本科经济法学教学改革应着眼于经济法的学科定位和商科院校各专业的特点及对各专业教学规律的认识,根据商科院校各专业的培养目标制定适应各专业特点的经济法学教学计划、设计课程结构并定位教学理念,进而确定知识体系及选取教学内容,运用适当的教学方法和手段,以实现教育的目的。 商科院校是为了适应现代市场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人才结构需求以及高等教育大众化而发展起来,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面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化建设的实践,培养满足现代社会需求的高层次人才,“以本科教育为主体,以应用型人才培养为突出特征,多以为行业及所在区域的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教育目标”[1]。商科院校的专业设置具有多学科性、务实性,以经济学、管理学、法学为主体,多学科全面发展,其根本特色就是培养“法商结合”的复合型人才。专业特色是商科院校取得长足发展的必备条件,商科院校必须在专业设置上进行差异、补缺竞争,必须注重课程教学的改革,突出教学特色来达到教学目的,在培养社会所需人才方面体现出自身的特点,才能在高等教育市场竞争中立足,实现学校的长远发展。因此,法学知识的教育,尤其是经济法学知识的培养显得十分重要。 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全社会主义法制,需要大批既懂经济又知法律,既有一定理论水平,又能从事实际工作的实用性人才。但以往的经济法教学与这一培养目标和特色不甚吻合,所以经济法课程教学改革应紧贴我国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反映当今社会法治建设的需要,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实践性和应用性。根据商科院校的特色要求,我们认为,经济法学教学应着重教会学生以下3点:一是经济法的基本理论知识;二是查阅所需法律信息资料的方法,驾驭应用法律资源的能力;三是经济法学特有的思维方式和判断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掌握和运用经济法知识,是对商科院校学习经济法课程学生的基本要求。经济法课程是商科院校法学专业和经济管理类专业的专业基础课程,长期以来经济法教学侧重理论学习,而经济法学是一门应用性、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具有部门法多、内容广泛的特点,由于经济法教学与实践的脱节,忽视对学生的司法实务操作能力的培养,学生头脑中的经济法支离破碎,以致面对将来工作中的司法实践时往往束手无策、无所适从。 二、经济法学教学内容改革应强调针对性和实效性 由于经济法学是一门新兴学科,经济法学的学科理论尚不够成熟,经济法学学科体系也没有完全定型,实践中对经济法的理解也存在一定的偏差,学术界和实际部门对经济法的诸多内容还存在较大的争议,经济法学科理论的构建与社会实践中具体的经济法律实务存在部分脱节的现象,经济法理论不能对经济法律的实践工作有效地加以指导。导致经济法学教学内容比较杂乱,甚至存在偏差,使经济法的教学内容缺乏应有的广泛性和科学性,使学生不能很好地把握经济法的内涵、本质、价值和功能,影响了经济法学教学目标的实现。因此,商科院校本科经济法学教学更应注重经济法内容的科学性、规范性、应用性和针对性。经济法教学应根据商科院校不同专业所面向的行业、区域,或者专业定位的需要,科学合理地选取经济法学教学的内容,在不忽视经济法的基本理论知识的前提下,注重经济法教学内容的实效性。教学内容要让学生更好地掌握经济活动中迫切需要的经济法基本理论,理解经济法的本质、特殊价值功能,掌握运用经济法律法规解决实际问题的技能,为以后从事经济管理、市场活动等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可依据各专业的特色和学生的知识结构选择具体内容进行专业性经济法专题教学,并与相关的专业知识有效衔接、形成互补,完善学生的知识结构,满足学生对本专业领域经济法律知识的需求。教师要考虑不同专业学生知识结构的差异性,根据各个专业的培养目标制定适应各专业特点的经济法教学计划、设计课程结构,根据听课学生人数、课时等具体情况讨论统一授课基本内容,解决在具体的经济法教学中,课程内容庞杂、课时有限的矛盾。经济法教学要加强经济法课程的体系观念,要把经济和法律、国内和国际、经济法内部与外部关系的相关知识、理论、信息紧密结合,使之能够反映当前国内、国际经济、法律、科技综合发展的总趋势。要通过筛选、精简,重点教授最能体现经济法的内涵和价值的内容,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市场规制法、税法等宏观调控法等领域, 使之系统化、体系化、科学化。经济法的一个重要特征是经济法的政策性,国家政策与经济法有紧密的关系,不能脱离国家政策孤立地学习经济法,在经济法教学中分析国家重大经济政策,可加深学生对现实的社会问题的理解,使学生前瞻性地对经济法的发展方向进行预测。由于当前经济形势变化迅速,经济法律实践远比经济法律规则复杂,加之经济法律法规的修订相对频繁,在教学中应注意课程内容动态化,构建主动适应社会需求的创新机制,应及时引入新的信息,更新教学内容,在教学中注意反映司法实践的最新动向及对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动态与社会热点问题的及时响应。 三、经济法学教学方法改革应体现多样性和灵活性 经济法教学主要是通过课堂教学活动来完成的,而经济法课堂教学的效果主要取决于经济法课堂教学方法。商科院校本科经济法学教学需要科学的教学方法,经济法作为与实践密切联系的学科,尤其要注重与教学目的相匹配的实践教学方法,既要讲解经济法基础理论知识,更要强调经济法应用能力和实务操作能力的培养。经济法教学不仅要有传统的理论讲授法,更要加强实践教学方法的运用,通过协调配合应用多种教学方法,培养经济法律的应用能力。根据笔者多年的教学实践,经济法学教学应注重以下教学方法的综合运用。 1.理论讲授法。理论教学是经济法教学的基础,这种教学方法一直是经济法教学的主要形式。教师的主要任务是系统地讲授教科书,注重阐述经济法中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制度等基本知识点,通过准确、详细的理论讲授,使学生准确地把握经济法的核心和精髓。它有助于学生系统地掌握经济法的原理,使学生通过广泛的互相关联的概念和原理理解各种情形的经济法律现象,较容易地运用逻辑思维来推断法律,有助于学生在单位时间的讲授中迅速地汲取经济法的精髓,为经济法的运用打下良好的基础。 2.案例教学法。经济法学具有很强的应用性,单纯的理论和法律条文讲解十分枯燥,对于经济法的重点、热点问题,可以采用案例教学法,使教学显得丰富生动。案例教学法是指以学生对案例的分析讨论为中心的教学方法。在学生掌握有关基本知识和分析技术的基础上,在经济法分论部分,根据教学目的和教学内容的要求,在教师的精心策划和指导下,运用典型案例进行讨论分析,通过学生自身的独立思考和相互协作,提高其分析和解决某一具体法律问题的能力。案例教学法作为一种开放性的教学模式,具有趣味性、生动性、思考性、真实性和可行性,这种教学方法为教学提供了一个真实的场景,缩短了教学与实践的距离,重在引导学生的自主创新思维,使学生学会思考和学习。案例教学给学生提供了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并解决问题的实战演习的机会,学会认真分析案件,找出案件的争议点,从大量的法律法规中找出适用的法律规定,直至形成自己的法律判断和法律意见。在案例教学课堂上,学生针对问题各抒己见,能够集思广益,起到思维互补、开阔思路的作用,使学生对经济法的概念更清晰、结论更准确,也能够培养学生的表达、辩论能力,为学生今后就业提供一个演练场所。案例分析报告的撰写,有利于提高学生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通过案例教学,学生还学会了如何互相点评,如何以建设性的方式向别人提出自己的建议,同时学会了如何接受别人的批评意见,提高了与他人沟通的社交能力。 3.自学研讨法。针对不同专业学生的培养目标需要和对经济法律知识需求的差异性,对于经济法中内容相对简单、便于理解、贴近生活的章节,有针对性地选择不同的内容,实施自学研讨法,根据课时多少确定自学指导部分。对于要进行自学研讨的章节中需要重点掌握的内容,教师可将其当问题先行提出,让学生预习准备,由学生自己通过阅读、观察、思考,上课时由学生进行讲解、讨论,最后由教师进行点评、总结,其他内容则作提示性讲授,布置为自学项目。自学研讨法以学生为主体,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增强学生学好经济法课程的信心,提高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锻炼学生的逻辑思维、语言表达、法律论证等能力。自学研讨法可以科学利用课堂教学时间,把握教学重点内容,能够在有限的课时里传授给学生最有用的知识,增加了教学的有效性,同时教师引导和教会学生合理而充分地利用课余时间进行学习提高。 4.比较教学法。在经济法教学中,通过应用比较法,将相关联的知识点进行对照、比较,可找出其中的共同规律和特殊点,将繁杂的理论知识条理化、简单化,便于学生准确记忆,如将有关知识点做成对应表格,让学生从书本中找出相关内容填入其中,既提高学生的分析比较能力,又帮助学生复习理论知识,极大地提高学生对经济法课程的学习兴趣。 5.讲座教学法。讲座教学法是指聘请有经济法律实践经验的法官、检察官、律师、企业法律顾问、经济行政执法人员等给学生就有关具体问题进行专题讲座。商科院校应加强与经济法律实务部门,如法院、律师事务所、工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税务部门等的联系和协作。经济法课程应当聘请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律师事务所、企业界中既有实际经验又有理论水平的专家讲授经济法方面的案例及办案经验,开办各种经济法的专题讲座等,切实增强学生经济法课程知识的真实感。这些讲座可以弥补教师实践经验不足的缺陷。 6.模拟法庭教学法。模拟法庭教学法是学生在教师指导下,根据精选的典型案例,分别扮演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当事人等不同角色,按照诉讼程序对经济法律纠纷案件的庭审过程进行模拟演示,以司法实践中法庭审判为参照来模拟审判某一案件的教学活动。学生通过模拟法庭的训练,能熟悉经济诉讼的程序,提高案件分析、法庭辩论、口头表达等综合能力,使经济法的学习形成一个从点到面,从关注现象、思考问题到掌握知识、提高法律实践运用能力,从经济法学的单学科学习到整合经济法律、诉讼程序、 法律文书制作等多学科学习的系统过程。与其他教学方法相比,模拟法庭教学法更具教学过程实践性和公开性,有助于学生巩固所学知识,提高分析和解决经济法律问题的能力。 7.观摩庭审教学法。观摩庭审教学法是经济法学课外实践教学的不可缺少的环节,它能使学生真切感受到经济法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应用。教师先与人民法院取得联系,选择一些典型的或者疑难的经济案件,带领学生到人民法院审判庭旁听有关经济纠纷案件的审理,然后组织学生就该案件进行讨论,目的是让学生全面了解诉讼的庭审过程和程序。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让人民法院把一些有针对性的典型实际案例放在学校的模拟法庭内现场开庭,使学生亲身体验经济法律在实践中的应用,感受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运营的真实情况。此外,在经济法教学中,还可以通过其他课外实践活动,如带领学生访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等行政执法部门,或安排学生到消费者维权服务中心为消费者提供法律咨询,培养学生的实务操作能力。 四、经济法学教学改革应注重教学手段多元化 在经济法学教学手段上,要由单向性的教师讲授转变为自主式、合作式以及研究式相结合的多样化教学模式。通过运用现代教育技术与设施,在教师的主导作用下,使课堂教学变得生动形象,易于接受。引入计算机多媒体等现代化教学辅助手段,以多媒体教室为载体,可以实现现代教育技术设施与学以致用的结合。应用多媒体技术进行教学更直观、更生动,同时利用图形、声音和动画播放和教学内容有关的视频资料,能加深学生对经济法相关内容的理解,使教学丰富多样,课堂气氛活泼,案例生动有趣,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应用多媒体教学教师预先对课堂教学内容进行提示,要求学生进行预习,授课前提示学生注意本课的知识点和重要内容,使学生在听课前就对本课内容有大概了解,可提高课堂学习效率。教师应该适当运用多媒体技术,注意多媒体的播放只是辅助教学过程。对现成的多媒体材料应根据教学内容的特点加以适当改造,使二者相互匹配。同时,充分利用校园网络资源,给学生提供经济法课程相关课程讲解、练习题、优秀案例、参考文献等教学资料,教师还可以在网上对学生优秀作业进行点评,开展网上辅导,为学生利用网络进行自学和扩展知识提供条件,方便搭建师生交流平台。 PPT课件可以充分利用网络资源,保证教学内容的先进性,加大课堂上传授的知识量和信息量,开拓学生的视野,采用PPT课件教学可节省书写板书的时间,有利于逐渐加深教学内容的深度、广度和综合程度。此外,可以结合教学内容播放教学案例视频,使用电子教材等来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实现教学过程的可视化、互动化、个性化,提高教学效率和教学质量。学生可以通过视频了解经济法律实践,弥补不能到相关部门实习的不足,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亲身实践的效果。 五、对学生的考核方式应实现多样化 以往经济法课程的考核方式重理论、重闭卷,轻技能、轻应用,平时考核用考勤、作业等方式,期末一般采用闭卷考试的形式,由于受时间、卷面容量的限制,很难全面反映学生对知识的掌握和运用情况,不利于激发学生的求知欲,不利于培养学生的理解能力、表达能力和应用能力。教学应该与考核相辅相成,考核贯穿于整个教学过程符合教学连贯性和逻辑性的要求。因而必须将平时考核与期末成绩相结合,平时成绩在学生科目成绩评定中应占较大比例。教师应当对学生采用多样化的考核方式,建立一套科学的考核制度和激励机制。在平时成绩记录里,对积极参与教学活动、主动获取经济法知识及学习态度端正的学生要有所体现,将学生课堂上回答问题的质量记入平时成绩,在平时的教学过程中,结合各章节的内容给学生布置思考题或讨论题,并围绕讨论题让学生写出专题论文,依据撰写的读书笔记、学生的作业、小论文评定平时成绩,将案例讨论和撰写的案例分析报告作为考核学生的重要指标,以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总之,应将闭卷考试、开卷考试、口头考核、小论文、案例分析、课堂讨论、社会实践等多种方式结合起来,综合评定学生的成绩,以最好地实现经济法学教学的效果 经济法学论文:从经济法学视角,对中国MBO监管之戏说/李华振 从经济法学视角,对中国MBO监管之戏说 李华振 原载《中国证券报》2004年6月18日。此为原稿,后在发表时标题改为《MBO:“打狼棒法”该练练了》。 2001—2003年期间,我在《财经报道》、《人民日报之中国经济快讯(理论版)》等媒体上发表过大约15篇文章,大多是为MBO鼓与呼的。但后来,我在著名经济法专家刘大洪教授主持的国务院司法部“中国公司治理结构及中外比较”课题组中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工作之后,却发现,各地出现的所谓“MBO”有不少是挂羊头卖狗肉的“盗版MBO”,于是,我又写了《谨防“祥林嫂式的MBO”》、《论“变态的MBO”应该缓行》等文,为MBO的异变提个醒。 记得我曾在《中国MBO的“饿狼传说”》一文中写到:健康正常的MBO应当是遵循市场规律的“等价进行”,但现实中出现的往往是异变成“残吞国资肥肉的饿狼式MBO”。但该文只描述了这种现象,却没写出解决办法。如果说我们有1000个理由进行“等价式MBO”,那么,我们也同样有1001个理由反对这种“饿狼式MBO”。 针对此,必须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打个形象的比喻,就是要练成一套“打狼棒法”。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打狼棒法一:现阶段的MBO处于改革试点期,为了免蹈原苏联剧变之后俄罗斯进行的不成功MBO的覆辙,我国不宜一下子彻底通过MBO来达到国企“完全民有化”,而应限制MBO的规模及进度,以部分的、适度的“虚拟民有化”为宜。对于中国国情来说,激进式的MBO改革只会致命而不能治病,其后果看一看今天的俄罗斯便知。 打狼棒法二:要求经营者提供一定比例的非MBO资金,才能收购本企业股份或分支机构。因为,如果这些资金全部是用本企业资金作抵押借贷来的,经营者实际上没出资金,他们感受不到明显的、直接的“血肉相连之感”,当然就难以产生强烈的“与企业休戚与共之心”,这同样达不到科斯定理所揭示的“外部性内部化”,无法真正调动其“关心自己财产”的积极性。至于自有资金的比例为多少,可视具体情况而定。 打狼棒法三:在进行MBO的同时,一定要保护流通股股东的利益。虽然不可能普遍征得每个流通股股东的同意,但至少必须把有关信息向他们真实地、及时地披露,严禁内幕操作。而且,经营者购买本企业股份时的价格不得低于当时本企业的每股净资产价值。 打狼棒法四:切实保护普通职工的合法权益,分配机制不得向经营者过于倾斜。效率虽然第一,公平也必须兼顾。否则,可能激化社会矛盾,以社会的不稳定作为惨重代价。 打狼棒法五:严格规定MBO的融资100%用于购买本企业股份或分支机构,不得用于其它用途,尤其不得用于经营者私人享受或其它投资。实践中往往发生经营者借MBO之名、借贷用于私人用途之事件,这是严重悖离MBO初衷的。 打狼棒法六:在偿还MBO的借贷资金时,一定要坚持先后顺序:经营者是第一债务人,企业是第二债务人,只在第一债务人确实无力还债时才由企业承担责任。正如国务院司法部“中国公司治理结构及中外比较”课题组负责人、我国著名经济法专家刘大洪教授所说,我国要逐步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注:我国目前只有法人破产制度),只有在经营者个人宣告破产之后,仍不足以偿还时,才由企业承担偿债义务。这样才能“逼着”经营者不敢利用MBO之机来侵吞国有资产,不敢恶意把企业作为自己逃债的挡箭牌。 打狼棒法七:加强MBO过程中的官员廉政建设,推进“阳光下的政府”之法治进程。官员不仅是MBO的监督者,也是国有资产的人,是MBO的一方主体。所以,禁止权利寻租、设租之任务尤其迫切。反思俄罗斯国企MBO的失败教训和英国国企MBO的成功经验,会发现:在国企MBO的过程中,官员是否廉政决定着改革的兴衰成败。 经济法学论文:我国经济法学研究的反思和深化 一、经济法学的研究目的问题 经济法学的研究目的直接决定着其研究方向,确立正确的研究目的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性问题。从总体上说,经济法学的研究目的在于揭示和探索经济法产生、变化、发展的规律,促使理论研究的深化和成熟,从而更好地指导我国经济法制建设的实践,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为此,可把经济法学的研究目的具体分解为以下几方面: (一)经济法学作为法学中较新的分支学科之一,首先应把如何建立和完善其自身特有的基本范畴、如何构筑其科学体系确立为其研究目的。 由于“范畴及其体系是人类在一定历史阶段理论思维发展水平的指示器,也是各门科学成熟的标志”[1],因此,经济法学研究的目的首先就应立足于如何完善其自身的基本范畴、如何构筑其科学体系之上,这是构筑经济法学原理的基石。但是,我国目前经济法学界对此方面的研究不够重视,致使经济法基础理论和原理的研究十分薄弱,而在与相关学科的争论、与其他学科划分研究对象及其范围上却投入较多精力。如果说在经济法学产生初期基于为了充分论证经济法存在的独立性,反驳否认经济法地位观点的需要而对有关问题进行争论、并极力确认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及其范围确有必要的话,那么,经过十多年来广大学者的辛勤努力而逐步把经济法学的研究引向深入,经过立法机关的勤奋工作而制定的大量经济法律、法规,以及经济法在改革开放中所发挥的极其重要的作用,已足以表明经济法的独立地位和不可替代的价值性。在此情况下,就没有必要再花费过多的时间和精力用于学科之间的论战、争抢研究对象及其范围,否则,不仅不利于经济法学自身的发展和成熟,相反还会阻碍其发展。“任何具体科学都有自己的基本概念和范畴,是否形成由概念和范畴所构成的理论体系,是这门科学能否独立的重要标志[2]”。实事求是地说,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学自身究竟应包括哪些基本范畴、每个基本范畴应包含的科学涵义是什么、如何构建经济法学的范畴体系这些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的问题尚没有给予深入、系统的研究,这固然存在经济法和经济法学产生时间短、研究幼稚等客观方面的原因,但也不能否认,存在于人们主观上对经济法学研究目的的认识偏差和对经济法学基本范畴研究重要性的忽视同样对经济法学的研究产生了消极影响,致使经济法学界迄今也未能向理论界提供具有充分说明力的、令人信服的、确能体现经济法学自身独立存在和成熟标志的基本范畴及其范畴体系的框架结构。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与经济法学处于并列地位的刑法学、民法学、行政法学等学科已经建立起来了法学界公认的、并为各学科所特有的比较成熟的基本范畴及其体系[3].所以,经济法学在建立其自身基本范畴及其体系方面可谓任重道远,经济法学界的确应将研究的重点转移到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及其体系构成上来。 (二)经济法学作为法学中内容最为丰富的学科之一,理应把如何深化部门经济法学的理论研究确立为其研究目的。 如果说对经济法学自身基本范畴及其体系的研究构成了经济法学原理的基石和框架,并以此构成了经济法学总论的内容的话,那么,对部门经济法学理论的研究则是经济法学内容的具体展开和体现,并以此构成了经济法学分论的具体内容。研究部门经济法学的内容,一方面,应对已制定出的单行经济法的内容和理论予以研究。我国目前尚未制定一部经济法法典或经济法通则,而制定了大量适用于不同部门、领域、不同种类经济关系的经济法单行法和配套法即部门经济法,它们构成了经济法体系的主干,如何制定、修改、补充、完善、理解、实施、适用各种部门经济法,正是经济法学面临的重要课题之一;另一方面,经济法学的研究又不能仅局限于现行立法的既定范围内,对尚未制定单行法和配套法的部门经济法的理论也应予以研究。由于受多种原因的影响,我国经济法立法带有明显滞后性的特点,许多本应属于经济法学内容的单行法和配套法尚未制定出来,比如,作为经济法核心的计划法、反垄断法等都没有出台,因此,经济法学的研究不能忽略或遗漏该部分内容,加强对它们深入、系统地研究,以更好地指导立法工作,同样是经济法学面临的课题。 (三)经济法学作为法学中实践性最强的学科之一,理应把加强最能体现其实践应用性的经济法立法[4]问题的研究确立为其研究目的。 “实践是认识的来源、动力、目的,也是检验认识的真理性标准”[5],为了使经济法学的研究更能适应实践需要,其研究丝毫不能脱离国家经济生活的重大实践,时刻关注着对我国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法律现象的研究,对经济领域和经济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提出相应的法律对策,将它们归结到一点,就是要通过加强对经济问题的法律研究,并以此指导经济法立法活动,从而实现对经济关系的全面调整,达到国家干预、管理经济生活的目的。“法学的产生和发展是以立法的发展和对立法的研究为前提的,没有立法学的发展,不可能有法学体系的真正的完善”[6],同样,如果没有经济法立法学的发展,也不可能有经济法学体系的真正完善。因此,经济法学的研究目的应该立足于加强对经济法立法问题的研究,并把它作为其研究的核心内容之一。尽管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法立法已经取得了令人瞩目的巨大成就,但是,立法上也有严重缺憾,立法技术水平和立法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这与对经济法立法问题的研究不够重视以及由此导致研究薄弱有着直接的关系。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立法问题尚缺乏深入、系统的研究,至今几乎还没有关于经济法立法方面的专著,涉及该方面的论文数量也较少,并且大多是对立法概况的泛泛介绍,而对经济法立法的原理、制度和技术等问题的系统研究却非常薄弱,理论界尚未对经济法立法的专业性、技术性、特殊性引起足够的重视,而是简单把经济法立法与其他部门法立法混同,这种作法很难使经济法立法适应实践的需要。因此,对我国经济法立法进行深刻反思,加强对经济法立法问题的研究,认真总结我国立法中的经验和教训,以更好地指导对现行经济法的修改和今后的经济法立法工作,从而建 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完善的经济法体系和经济法制,无疑具有重要意义。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完善,迫切需要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加强经济法立法正是其关键之一。而加强经济法立法和完善经济法制,又离不开经济法立法理论的指导,故随着适应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建立,经济法立法问题应该、也必将会成为经济法学界关注的重点问题。 二、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问题 每门学科都有其特定的研究对象和范围,它决定着该学科研究的内涵和外延,故学科研究应以确立其精确、科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为前提。经济法学的研究也应恰当地确立其研究对象和范围,把研究的视野置于适当的限度内,准确地把握其研究对象、范围的广度和深度。如果把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及其范围确定得过宽或过窄,都不利于研究的深入和深化。 我国经济法学产生时间较短,学科建设比较薄弱,加之受其他原因的影响,经济法学的研究至今也未能恰如其分地解决其研究对象和范围问题。它自产生之时起即处于与相关学科、尤其是与民法学、行政法学的争论之中,学术争论虽然对经济法学的发展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同时也产生了一定的负作用,导致目前经济法学的研究过于看重其研究的对象及其范围问题,且将对象、范围界定的过宽,甚至存在无节制地扩大经济法学研究领域和范围的倾向,这在以经济法学专著和教材所体现的研究对象和范围上显得尤为突出。我国现行的很多经济法学教材或专著,包括颇具影响的几部统编教材或专著,在确立经济法学研究对象和范围上存在一定缺陷:即把本不应属于经济法学而应属于其他部门法学的内容硬性划入其中,如在现行的研究对象和范围中,有的把应属民法学内容、应属商法学内容、应属劳动法学内容、应属环境法学内容[7]列入其中,有的甚至把应属行政法学内容[8]、社会保障法学内容[9]、刑法学内容[10]都划入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中,此外,几乎所有的教材和专著中都包括应属诉讼法学的经济司法、经济仲裁[11]的内容,还有的把应属法制史的经济立法史[12]的内容也列入其中,导致现实法与历史法不分、实体法与诉讼法不分,都将它们混为一体,使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几乎涉及了法学内容的方方面面,其研究范围近乎于“诸法合体”状态,大大超出了其应该研究的领域和范围,致使经济法学成为了一个“覆盖面最广”的学科,严重阻碍了经济法学理论自身的发展和成熟:一是致使人们难免产生“经济法究竟是什么?”、“以经济法为研究对象的经济法学究竟包括哪些内容?”的疑问,进而引发了人们对经济法能否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经济法学体系是否存在、能否建立起来等一系列问题的怀疑,对人们科学地认识经济法和经济法学产生了严重障碍;二是导致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过宽、过大,难于集中精力认真仔细地研究其自身内容,致使经济法学成为最为幼稚的学科之一;三是由于其研究对象和范围中混杂着不同性质的其他学科内容,混淆了经济法学与其他部门法学之间的界限,导致了法律学科与法律体系的不必要混乱,致使经济法学难于形成其科学体系。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经济法制的日趋完善,为我国经济法学界深入研究经济法学自身的内容和基本范畴提供了良好的契机和条件。因此,经济法学的研究应该首先恰当地界定其研究对象和范围,而“并不是占领别的学科的研究领域。相反,它是开垦同它相邻的学科没有开垦也不能开垦而又必须开垦的领域”[13].“科学研究的区分,就是根据科学对象所具有的特殊矛盾性。因此,对于某一现象的领域所特有的某一种矛盾的研究,就构成某一门科学的对象”[14].据此,确立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并划分它与其他部门法学内容界限的标准就是经济法律现象领域内所特有的某一种矛盾的质的规定性。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干预、管理商品经济关系或市场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调整对象是商品经济管理关系或市场经济管理关系,这是经济法的质的规定性,也是划分经济法学对象和范围的标准。简言之,就是以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及其性质(即经济法调整的特定性质的社会关系)来划分经济法学与其他部门法学研究对象和范围的界限,即凡具有商品经济管理或市场经济管理性质内容的,应属于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反之,则不属于其栐象。经济法学的研究应以此为前提条件,下功夫重点研究的确属于经济法学的内容,对于属于其他部门法学的独立性、独有性的内容,也应予以尊重和肯定,使它们各自归位,回到各自所属的部门法学体系中去,经济法学的研究不再涉及。具体说,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经济法学自身的基本范畴及其体系框架。 “任何一门比较发达的科学,尤其是基础科学,都是由一系列反映其研究对象的相互关系、相互配合的概念(范畴)所组成”[15],所以,确立科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仅仅是经济法学研究的前提,经济法学的研究既不能把其研究对象和范围确定得过宽、过大,也不能确定得过细、过小,“过宽过细或过大过小,都有背划分部门法的原意”[16],故应确立其恰当的对象和范围,但又不能只停留在确立和划分其对象和范围的表面上、形式上,而应以确立恰当的对象和范围为基础,进一步把研究深入化、具体化,即通过对经济法学自身内容认识、分析、比较的深化,总结、归纳出经济法学自身独有的基本范畴,“以严格可靠的概念、范畴为依据;形成或引进新概念、新范畴;明确范畴体系的逻辑起点;确定范畴序列和联系链条等等”[17],并以此作为构筑经济法学体系的基石。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管理经济生活的法律手段,对维护和巩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正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它在调整对象、调整方法、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内容方面与刑法、民法、行政法等都存在着明显区别。因此,应通过深入、系统的研究,对构成经济法学基本范畴的经济法概念、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经济法性质和特征、经济法原则、经济法关系、经济法主体、经济法权利和义务、经济法行为、经济法责任等予以细致地探讨,深刻挖掘其内涵,探求它们相互之间的逻辑联系。只要加强研究,善于归纳分析,就能总结、概括出经济法学自身独有的基本范畴,并以之为基础,形成其科学体系。而经济法学自身基本范畴及其体系的科学建立和完善,正是经济法学理论研究成熟的标志。 (二)部门经济法学内容。 在把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确立为划分经济法学对象和范围的标准的同时,可把以单行和配套经济法律、法规为基础而形成的部门经济法学的内容以经济行为法的体系框架体现出来。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管理社会经济生活的法律规范,它以经济法权利、经济法义务为核心。而权利、义务设定的目的在于通过为经济法主体提供行为模式,实现对经济法主体行为的调控和规范,从而实现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管理。我们把这种经济法基于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需要而确认、调控、规范经济法主体行为形成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称为经济行为法。经济法就是通过确认、调控、规范主体行为为中介而展开和形成的行为规范体系。该体系所表现的部门经济法学的内容框架可作如下表述: 1.行为主体法。即规定经济法行为主体资格、种类及 其法律地位的制度内容的法律规范。在国家干预、管理经济生活的过程中,形成了具有不同法律地位的经济法主体,主要可分为经济法管理主体(经济管理机关)和管理受体(市场主体)两大类,经济法对该两类主体的资格和法律地位应予以规定。如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集体经济组织法、私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等。 2.行为管理法。即规定对主体行为进行管理、调控的制度内容的法律规范。如关于宏观经济调控行为管理方面的内容有:计划法、财政税收法、金融法、投资法、价格法、固定资产投资调控法、对外经济管理法;关于行为运行管理方面的内容有: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3.行为客体(对象)法。即规定经济法管理主体实施管理行为所指向的客体(对象)的制度内容的法律规范。如自然资源管理法、国有资产管理法、市场秩序管理法、产品质量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证券期货管理法等。 4.行为形式和程序法。即规定主体行为形式和程序的制度内容的法律规范。如预算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企业登记管理法等。 5.行为监督法。即规定对主体行为进行监督的制度内容的法律规范。如统计法、会计法、审计法等。 (三)经济法立法问题研究。 一切经济法都来源于经济法立法,所有经济法制度和理论都应以经济法立法为契机。如果没有经济法立法,就没有经济法,离开经济法立法,经济法学的研究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只有深化经济法立法理论和技术的研究,才能以成熟的立法理论更好地指导经济法立法实践,指导立法者不断地制定出更科学、更严密、更合理、更符合实际需要的经济法规范,更好地发挥经济法的作用,也才能促使经济法理论研究的深化和成熟。从此意义上说,经济法立法是把经济法学的理论研究与市场经济的实践需要结合起来的最好媒介,它既是经济法学研究的出发点,又是其归宿。因此,经济法立法应是经济法学研究的不可缺少的环节,主要应对以下问题展开研究: 1.经济法立法基本原理问题研究。即运用马克思主义立法学的基本原理,结合我国经济法立法实践的特点,研究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立法的概念和特征、经济法立法的观念、经济法立法的历史[18]考察、经济法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经济法立法的制约因素等,揭示经济法立法的一般规律和原理。 2.我国与外国经济法立法的比较和借鉴。外国经济法立法产生时间比我国经济法立法产生时间要早得多,而且经过多年的探索和积累,已具有比较丰富的立法经验。我国经济法立法不仅时间比较短,并且现行立法大多是为了适应原有经济体制的需要而制定的,与市场经济的要求存在差距,故更有必要借鉴外国经济法立法的成功经验。通过把我国经济法立法与外国经济法立法进行比较,能够发现我国经济法立法存在的差距和不足,以便在立法中把立足我国国情和借鉴外国经济法立法的成功经验和精华结合起来,使我国的经济法立法更具科学性和可行性。 3.经济法立法制度问题研究。我国尚未制定一部统帅、协调所有经济法律、法规的经济法法典或经济法通则,而是形成了由单行和配套经济法律、法规为主干的分散立法体例。这种体例致使各个经济法律、法规之间在内容、级别、层次、效力等方面难于协调一致,既可能导致立法的矛盾和重叠,也可能导致立法空白。为了建立科学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经济法体系,应加强对经济法立法制度问题的研究,主要研究我国经济法立法体制、经济法立法权、经济法立法主体、经济法授权立法、经济法立法程序等,以合理划分不同立法主体之间的立法权限,完善经济法授权立法制度,制定有效、科学的经济法立法程序。 4.经济法立法技术问题研究。经济法立法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技术性,又有不同于其他部门法的特殊性,故应研究经济法立法的体例结构、逻辑结构、立法语言和专有名词、术语的规范使用,确保经济法立法结构更加合理化、科学化。 5.我国经济法立法的改进和完善问题研究。即通过对经济法立法问题的系统研究,总结经济法立法的一般规律、特点和经济法立法的技术规则,借鉴外国经济法立法的成功经验,对我国现行经济法立法做出客观评析,发现其欠缺和不足,进而提出改进和完善我国经济法立法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济法学研究的方法论问题 不同学科的研究对象不同,其研究方法当然有别。方法论上的差别,往往会导致理论观点和理论体系的重大分歧,甚至是根本分歧。经济法学的研究不仅要确立其正确的目的、对象和范围,而且要确立其正确的方法论。选择和运用正确的研究方法,往往会使研究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在经济法学研究中,除了要坚持法学的一般研究方法外,还应结合经济法学的自身特点,运用以下方法论: 首先,应采用统一、科学标准的方法论。如前所述,经济法学理论是否成熟与完善,并不取决于其体系内容的杂而全,而取决于构筑体系基础和标准的统一性、科学性,恰恰相反,杂而全的体系内容只能说明理论及其体系的幼稚与欠缺。我国现行经济法学体系内容繁杂、体系混乱的原因就在于,没有确立建立经济法学体系的统一、科学的基础和标准、并始终如一地予以贯彻和实施,学者们往往出于各自不同的研究、教学目的和需要,出于各自不同的兴趣和爱好,确立自己的体系基础和标准,并据此建立各自的体系,致使体系杂乱,随意性大。为了促使经济法学研究的深化和成熟,应该克服那种随意确立体系标准的作法,在研究中坚持统一、科学的标准,把用以划分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界限最重要根据的经济法调整对象及其法律性质作为准确界定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的标准,作为确立其体系的基础,净化体系的内容,把已经由其他部门法调整的诸种经济关系、并应属该部门法学的内容均排除在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之外。“如果只是简单地把已经受到其他部门法调整的诸种经济关系都归经济法调整,并以此建立经济法部门,这不仅违背了唯物主义法学关于以社会关系本质属性作为划分部门法的基本理论,而且必然是以否定或贬低其他部门法为代价的,这势必会有害于我国法律体系的和谐统一”[19]. 其次,应贯彻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论。既注重经济法的实用价值,又注重其理论研究深度。一方面,为了注重其应用价值,经济法学的研究首先不能脱离现行经济法立法内容,应以现行立法为基础,对主要立法进行较全面地概括和论述,避免纯理论的空泛议论;另一方 面,又要重视研究的理论深度,不能把研究内容只局限于现行立法内,也不能只是对立法内容予以简单介绍,而应在立足于对现行立法内容予以概括的同时,进一步根据经济法的性质和特点,对立法规定中的不足或欠缺、立法未能全面规定的内容进行评析、反思,进行超前性的理论概括和研究,避免只对立法予以简单、肤浅解释的作法,摆脱纯注释法学方法在研究中的影响。同时,应加强对经济法立法问题的研究,以更好地指导立法实践,提高立法质量,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经济法调整的要求。 再次,应采用比较借鉴的方法论。经济法学是一门新兴的边缘性学科,在研究中要借鉴相关学科的知识和理论,尤其要运用和借鉴经济学、民法学、行政法学等知识和理论。但是,运用和借鉴仅仅是研究问题的方法和手段,其研究的目的在于科学地建立经济法学自身的基本范畴及其体系,深化部门经济法学、经济法立法问题的研究,进而完善经济法学体系,促使理论研究的成熟,指导经济法制建设的实践。因此,在研究中应避免对相关学科基本范畴的简单、机械地照搬照抄,或者进行一些形式上的“创造”,诸如把民法学中的法人改造成为“经济法人”[20],并作为经济法学的范畴的作法是值得商榷的。此外,有些学者还把“经济权利”、“经济义务”、“经济责任”[21]、“经济行为”[22]、“经济立法”[23]等这些含糊不清的概念作为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笔者认为,这种作法同样不可取,因为它将使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很不科学、很不规范,不利于经济法学研究的深化和理论的成熟,故应予克服。同时,对外国经济法学研究中的成功经验和精华,应予大胆借鉴和吸收,不能盲目排斥,但也应注意鉴别和选择,不能盲目照搬照抄。 最后,应重视系统论、控制论在研究中的运用。一方面,经济法是各种经济法律、法规的统称,是由一切经济法律、法规有机结合构成的统一体。从系统论的角度看,经济法是由诸多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经济法律、法规和经济法律制度(要素)所构成的系统或整体,但又不是各要素的简单相加,所以,以经济法为研究对象的经济法学不能单纯地研究某一个经济法律或法规,更不能仅仅研究经济法的某一个具体制度,而应把由各种经济法律、法规构成的集合体、把所有经济法律制度构成的集合体作为一个整体来系统加以研究,揭示不同经济法律、法规或某一具体经济法制度在整个经济法系统中的不同作用,并进一步揭示经济法的产生、发展规律,进而充分认识经济法对社会经济生活所发挥的整体调整作用,防止和避免在研究中产生孤立、片面的的认识。因此,应该重视运用系统论的研究方法,只有这样,才能形成科学的经济法学体系。另一方面,为了有效地实现经济法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管理目的,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高效、有序运行,经济法学的研究应注重对经济法主体行为的有效控制的研究。控制论中突出了其最基本的概念-控制[24],并且认为“控制概念中最基本的属性就在于它必须具有目的,没有目的,无所谓控制”[25],“一切有目的的行为都可以看作需要反馈的行为”[26],揭示出控制、行为和目的之间的关系。这对经济法学的研究颇具启迪意义。经济法通过规定经济法主体的经济法权利和义务,为经济法主体设定行为模式,借以实现对主体行为的法律调控和控制,进而达到对社会经济生活予以干预、管理的目的。因此,研究经济法学,不能只停留在静态的社会关系之上,而应该重视对主体行为的调控,通过研究经济法主体行为的特点和规律,有针对性地制定出能够有效控制主体行为的法律、法规,以实现经济法的目的。 经济法学论文:经济法学方法论问题刍议 摘 要:经济法学的深入发展,需要通过创立有效的方法论,来解决传统法学方法论的非自足性问题;需要通过对不同方法类型的拣选与整合,以形成经济法学的方法体系和方法论共识,从而推动经济法学乃至整个法学研究的进步。 关键词:经济法学;方法论;方法类型;方法体系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对于经济法学等新兴学科而言,研究方法尤为重要。事实上,经济法理论纷繁博大,千丝万缕,倘若妙法阙如,则经济法理论就会缺漏百出,凌乱难堪;惟有思虑得法,方能条分缕析,言之成理。 经济法之兴起,意在解决现代社会的诸多"复杂性问题",由此使经济法学领域需要研究的问题亦较为特殊且复杂。经济与社会越发展,人们就越会认识到:如若研究范式依旧,学科的基本假设、基本范畴、基本共识缺失,研究方法老套,经济法研究就会裹足不前;如果整个学界不转变传统观念,不能从新视角、用新方法去展开研究,则经济法学便难有较大发展,整个法学研究之成熟与自足,亦遥遥无期。 要解决上述问题,迫切需要研究经济法学的方法论问题。但由于诸多原因,学界对该问题的研究尚微乎其微。为此,有必要先探讨经济法学方法论的一些基本问题,例如,经济法学是否需要创立自己的方法论?如果需要创立自己的方法论,则应当如何区分不同类型的方法,并作出适当的方法选择?众多不同类型的方法,如何形成方法体系?在创立方法论方面应当关注哪些问题,形成哪些共识?等等。下面就分别对上述问题展开研讨。 一、经济法学方法论的创立问题 自从英国硕儒培根首创"方法论"(methodology)这一术语以来,众多哲学家、科学家都加入了方法论的研讨①[1](P15),并提出了许多著名的宏论,从而使方法论的内涵日益丰富,对于"方法论"一词也形成了多种不同理解。如或认为它是指科学研究的具体方法,因而与"方法"一词无异;或认为它是指关于方法的理论体系,等等。就一般的方法论研究而言,方法论通常被看作各种方法的综合以及关于方法的基本理论,它以方法为研究对象,是关于方法的规律性知识的体系。[2](P8) 如果按照上述的一般理解,则经济法学方法论,就是研究经济法的各类方法的综合,就是关于经济法的研究方法的基本理论,其核心问题仍然是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对于经济法的研究方法,过去探讨甚微,而一个学科是否有自己的研究方法,有无自己的关于研究方法的理论,正是该学科成熟与否的重要标志。因此,无论是从方法论的积极功能出发,还是从学科的自身完善出发,经济法学界都有必要着力研究方法论问题。 从研究基础来看,目前关于法学方法论的著述已有一些②[3][4],这些著述对于经济法学研究也会有一定的借鉴价值。但从总体上看,由于法学独有的研究方法十分有限,法学方法论的总体研究非常不足,从而会体现出突出的"非自足性"。此外,法学方法论既存的有限研究,对于传统法学研究也许较为适合,但对于具有现代性特征的经济法学研究,却不敷其用。事实上,传统法学理论,并没有提供多种有效的研究方法③,对于方法的研究,则更加不足。因此,即使是传统法学,其方法论也需不断完善,尤其应随着相关学科成果的不断出新而不断调适。 法学研究的沉闷和僵化,可谓由来已久,需要通过范式的有效转换,不断注入清风与活力,使其欣欣向荣。如果说相对成熟的传统法学尚且需要转换研究范式、更新研究方法的话,那么,新兴的尚未成熟的经济法学,就更需要结合自己的特点,不断吸纳新鲜的方法。在研究方法上要吐故纳新,应是殆无异议,但纳新亦不能随心所欲,而必须在对本学科有一定把握的基础上,有所取舍,这就涉及到方法的"借用"与"选择"问题。经济法学的研究,究竟应选择什么样的方法,或者在没有现成可用的方法的情况下,应当如何建立自己的方法体系,如何形成自己的方法论,这首先就是需要面对的一个重大选择。 从研究的风险系数来看,依赖既有的方法,可能是找到了无忧的"高枕"。但是,传统法学既有的方法,本身尚在完善之中,与现代气息浓郁的经济法学似乎也并不完全匹配。尽管传统的法学研究也开始注意到相关学科的方法,如社会学的方法等,但借鉴力度似乎仍然不够,欲套用于经济法学上的一些问题,则更是咫尺天涯。既然传统法学没有给经济法学留下完全适合的方法论遗产,那就需要经济法学者另辟蹊径,创立自己的方法论,以解决法学方法论的非自足性问题。虽然这需要披荆斩棘、披星戴月、披肝沥胆,甚至要甘受垢詈,但若能偶有所得,则不仅是对法学方法论的贡献,而且其影响还会更为广远,泽被后学。因此,在方法论上,经济法学界应当本着创新的精神,选择创立更加适合于自己的方法论。 要创立适合于本学科的方法论,弥补研究方法的不足,就需要明确创立方法论的资源从何处来。 从总体上说,方法论的资源,主要来源于两方面,一是法学方法论,一是非法学方法论④。[5]对于法学方法论,经济法学研究应当根据情况,有选择地"或扬或弃";对于非法学方法论,则要根据经济法自身的特点,按照"最密切联系"的原则,确定其取舍的"准据"。由于上述两个方面的资源,都离不开共同的、一般性的方法论,因而在经济法学方法论的创立上,有必要对"一般方法论"给予更多的关注。 所谓一般方法论,也称科学方法论,是有关各类科学研究的一般方法的理论,是关于科学研究活动的程序、途径、手段、模式及其规则的理论体系。科学方法论不仅包括研究方法,更包括对这些方法及其相互关系的解释、说明和完善等。作为各类科学研究共通的方法论,它不仅适用于自然科学,而且也适用于社会科学的研究,当然同样也应适用于经济法的研究。这是在学界创立经济法学方法论时不应忽视的一个重要问题。 要创立和发展经济法学的方法论,首先需要明确经济法学可以适用的基本研究方法,在此基础上,才能解释各类基本研究方法之间的联系,说明各类研究方法的价值。为此,下面有必要先探讨各类方法的一般分类,进而提出经济法学的基本研究方法,从而为经济法学方法论的创立和形成奠定基础。 二、方法的类型及其选择 由于方法论是关于方法的理论体系,因此,要研究经济法学的方法论问题,不仅需要明确是否应创立自身的方法论问题,以及如何利用已有的方法论资源的问题,而且还应对不同类型的方法作出选择。而要选择不同的方法,就必须首先明确一系列问题,如何谓方法,方法包含哪些类型,有哪些方法在经济法研究中是可用的,可用的依据是什么,等等。 尽管对习见习闻的"方法"一词并无统一的定义,但一般都认为方法是指为实现一定的目的而采取一定的步骤、手段或选取一定的途径、工具等。⑤[2](P3)对于方法的重要性,人们已经有了越来越多的深刻认识。事实上,现代科学的发展和突破,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取决于方法。没有方法上的创新,就无法对当代的"复杂性问题"有更深入的研究。许多著名思想家、科学家的成功实践和著名论断,以及民间谚语等,都已经很好地说明了这个问题。 方法是重要的,但在不同领域所适用的方法不可能都完全相同,解决不同的问题,需要用最合适的方法、最有效的"招数",因而需要对各种方法进行类型划分,以便于人们选择和取舍,从而能够针对不同的问题,根据不同的需要,运用不同类型的方法。而研究不同的方法类型及其所构成的方法体系,同样也是方法论研究的重要内容。 事实上,对于方法的类型,就像对"方法"一词一样,人们的看法始终未尽一致。特别是由于分类标准不同,立基领域不同,以及思想侧重的不同,人们对于方法类型的划分也不相同(其实,分类本身就是一种方法,尤其是一种重要的研究方法)。从方法体系的构成来看,人们通常对方法做以下几种重要分类: 其一,根据适用的学科门类,分为自然科学方法、社会科学方法、人文科学方法等(这取决于人们对于学科门类的具体划分)。其中,自然科学方法又包括数学方法、物理学方法、生物学方法等;社会科学方法又包括经济学方法、社会学方法、政治学方法、法学方法等。如果再作出人文科学方法的划分的话,则还包括语言学方法、历史学方法等。可见,从大的学科门类上说,相关的方法还是很多的。这种分类方法也是人们通常探讨较多的。 其二,按照人类把握精神世界的不同方式,可以分为哲学的方法、科学的方法(包括自然科学、社会科学、思维科学等)、艺术的方法、宗教的方法等。其中,哲学的方法和科学的方法,对于进行具体的相关学科的研究往往更加重要。而艺术的方法和宗教的方法,在某些情况下往往有特殊的意义。 其三,按照人类与世界的关系,可以分为认识世界的方法和改造世界的方法。其中,认识世界的方法尤其具有指导意义。从广义上说,认识世界的方法还可以包括表述世界的方法和评价世界的方法。此外,由于认识世界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改造世界,因此,改造世界的方法对现实有着直接的重要意义。 以上只是列举了通常人们比较重视的几种有关方法的分类,除此以外,还有多种方法分类,如定量方法与定性方法;实证的方法与规范的方法;认识规律的方法和运用规律的方法,等等。方法分类的多样化,反映了方法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也反映了认识的非至上性。 对于上述难以把握的多种分类,也有学者尝试按照方法应用范围的大小和抽象程度的高低,把方法分为哲学方法、一般科学方法、专门科学方法。[2](P45,48-50)这种分类实际上是把方法分为哲学方法和科学方法两大类,进而又把科学方法分为一般科学方法和专门科学方法,以确定各类科学研究共同适用的方法,以及在某些专门科学上具体适用的方法。从总体上说,这种分类方法是有其积极的意义的,因而有必要对其再做分层说明。 第一,哲学方法。它包括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方法、矛盾分析方法、因果关系分析方法等。其中的许多方法对于经济法研究有直接的指导意义。例如,矛盾分析方法中所包含的"一分为二"的思想和方法、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方法等,对于理解经济法学上的"二元结构"假设⑥[6]、对于研究经济法领域的许多理论和实践问题,都很有指导意义。事实上,哲学方法在法学等各类学科研究中的应用都是非常广泛的。 第二,一般科学方法。此类方法比哲学方法低一个层次,主要包括逻辑方法、经验方法、横断学科方法等。对于这些方法在法学研究上的应用,有必要单独作一点说明。 逻辑方法包括比较方法、分类方法、类比方法、证明与反驳方法、归纳与演绎相结合的方法、分析与综合相结合的方法、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的方法等等。这些方法人们普遍较熟,因而在社会科学中,特别是在法学研究中,已经有了广泛应用。在经济法学研究上,上述的逻辑方法也基本上都有应用。 经验方法包括观察方法、实验方法、调查方法、统计方法⑦,以及通过假设、悖论来形成理论的方法等。这些方法特别是调查方法和统计方法在经济学、社会学等社会科学中已经有了越来越多的应用,但是,从总体上看,它们在法学研究上的应用还不够普遍。这与法学学科本身的特点有关,尤其与传统法学研究中更多地强调对"具有稳定性的法律"的注释等有关。在经济法领域,随着相关具体研究方法,如法律经济学、法律社会学方法的引入,诸如统计方法、调查方法等方法应当会有更多的应用。 横断学科的方法,包括系统论、控制论、信息论这"老三论"所提供的分析方法,也包括耗散结构论、协调论等"新三论"所提供的方法等。这些方法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已有一定的应用,如系统论方法在社会学、政治学的研究中都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信息论的方法在经济学等方面的研究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在法学研究中,横断学科的方法尽管已引起了人们的注意,但是深入的研究还比较少见。因此,横断学科的许多方法在法学研究上还有很广阔的适用空间,它们更有助于解决"复杂性问题",因而对于经济法上的各类"复杂性问题"。 第三,专门科学方法。即在某些具体学科领域所运用的方法,如语言学方法、考古学方法、力学分析方法、经济分析方法、政策分析方法、社会分析方法,等等。这些方法,有的对于某些领域的法学研究恰恰有重要价值。如语言学方法对于法律解释的研究,考古学方法对于法律史等方面的研究,力学分析方法对法律主体的权力配置的研究,经济分析方法对于法律主体的成本与收益、权利配置和保护等方面的研究⑧,都颇具重要价值。 其实,上述的哲学方法和科学方法,是在把哲学与科学做二元划分的情况下的一种分类方法。无论是哪类方法,从分析的起点和关注的利益来看,还可以分为两类,即整体主义方法和个体主义方法。其中,整体主义方法强调整体的价值,特别是整体对部分的影响,认为整体本身是存在自身的目标的,"整体要大于部分之和"。基于整体主义的方法,看问题要从整体出发,要认识到整体对局部的重要影响力,因此在社会科学中,要看到国家对国民、社会对个人的重要作用。⑨个体主义方法则强调要从独立的个体出发,认为只有个体才有自身的目标和价值追求,强调个体对于整体的巨大影响。⑩ 以上只是试图简略地厘清各种不同类型的方法,并对其在法学研究中的应用略做盘点。从总体上看,各类方法无论其层次高低或适用广狭,多可以依据法学发展需要,依据经济法学的发展水平,而借用到相关问题的研究之中。如前所述,由于一般科学方法对于各类科学研究都有普遍性的指导意义和适用价值,因而恰恰是在构建经济法方法论方面应当利用的重要资源。面对上述如此众多的方法,关键是如何作出选择和取舍,并对相关方法予以整合。 如前所述,在上述方法中,有些共通的方法,如哲学方法、一般科学方法中的逻辑方法等,无论是法学还是其他社会科学,无论是经济法学还是其他部门法学,都不可或缺,而且事实上也一直都是基本的研究方法,因而它们应是经济法学方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是,属于一般科学方法的经验方法、横断学科方法,在整个法学中的应用都还相对不够,在发蒙未久的经济法学中,更是罕见其用。特别是经验方法中的通过假设而形成理论的方法,以及横断学科中的系统论等方法,几被冷落,而它们对于新兴而复杂的经济法研究,恰恰确当而重要。因此,如若在经济法学的方法体系中将其遗漏,则不免有遗珠之憾。此外,专门科学方法中的一些方法,应视其与经济法研究的联系是否密切而作出选择。例如,经济法作为调整特定经济关系的法,与经济生活联系至为密切,因此,经济分析方法自有其用武之地。 此外,由于经济法的宗旨中不仅包含经济目标,而且也包含着社会目标,其有效调整会间接地促进社会问题的解决,因此,经济法的研究同样应当用社会分析的方法,特别是社会学提供的一些有价值的具体分析方法。至于其他学科的一些具体方法,也都应依经济法研究的具体情况而作出选择。 可见,要构筑经济法学自己的方法体系,需要选择适合于经济法研究的特定方法;而要选择特定的方法,就需要在经济法研究与其他法学研究乃至社会科学研究所通用的哲学方法和逻辑方法等共通性方法的基础上,寻找某些有自己特色的研究方法,包括某些经验方法和横断学科等提供的一般科学方法,特别是专门科学方法,这样才可能在此基础上,构筑经济法学自己的方法体系,形成其独特的方法论。 三、方法体系与方法论的形成 前面分别探讨了是否应当建立经济法学的方法论、方法的类型及其选择等问题,这是构建经济法学的方法体系、创立经济法学方法论的重要铺垫。 从方法体系的角度来看,经济法研究中所能够适用的方法并非固定不易,其方法体系恰恰是开放的。如前所述,经济法问题属于"复杂性问题",对于复杂性问题必须从多个层面、多个视角去透视,所运用的方法自然也应当是多元化的。这样才能对复杂的经济法系统有较为清晰、全面的认识,才不至于"盲人摸象"。 如果把经济法系统作为整个法律系统中的一个特殊系统去进行研究,则应看到,有些方法对经济法和其他部门法研究都是适用的,这些方法可以称为"一般性方法",如哲学方法、一般科学方法中的逻辑方法、横断学科方法(如系统方法(11)[7])、经验方法(特别是调查方法、统计方法),等等。此外,还有一些是在经济法研究中必须运用的、或称更有特色的方法,如广义的法律经济学方法、法律社会学方法,其中包括交易成本理论、公共选择理论、理性预期理论、博弈论、公共物品理论等所提供的各类分析方法,它们属于"专门性方法",其有效运用,能够更好地有针对性地解决经济法所涉及到的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等各个方面的问题,从而能够使相关的研究更加深入。 以上各类方法,共同构成了经济法学的方法体系。在该方法体系内部,一般性方法和专门性方法应当和谐共存,基本方法和特别方法应当相得益彰,以共同发挥其重要作用,体现其应有价值。而各类方法协调互补、内在和谐的方法体系的形成,则有利于经济法学方法论的有效确立和研究。(12)[7](P109) 经济法学方法论,作为以上述各类方法为研究对象的理论体系,应依循何种线索进行深入研究,可能是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从前述有关方法论的基本问题的分析来看,经济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应关注以下线索和基本内容:基本假设-基本方法-方法体系-方法整合-方法创新。 依循上述线索,从经济法研究自身的特点出发,应当提出和确定经济法学的基本假设,从而界定经济法研究的基本框架、前提、基础和视角;从基本假设出发,探寻经济法学上的基本研究方法,特别是在经济法学上具有特殊适用意义的,或更有独特价值的研究方法,它们对于经济法研究具有更广泛的适用价值;从基本方法出发,应当再探讨经济法学研究所适用的各类方法,以及这些方法所构成的方法体系,这些方法包括各个法学分支学科普遍适用的研究方法,以及在经济法研究上具有特殊意义的经济法学的基本研究方法;在方法体系之上,还应按照方法论上的一般原则,对上述方法体系中的各类方法之间的内在关联加以明确,以通过其有机整合,找到对经济法研究更有价值的一些研究方法,实现方法创新。而依循上述线索所进行的研究,也就形成了经济法学方法论的基本内容。 在研究经济法学方法论的过程中,不仅应当探讨基本假设、基本方法、方法体系等问题,而且还应当对方法整合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事实上,方法整合恰恰是经济法学方法论中的重要内容,在纷纭复杂的各类方法中,如何发现其内在联系,如何对相关的方法进行整合归类,或使其融为一体,以形成新的方法,这既是方法整合的重要目标,也是方法论研究的重要价值,同时,对于重构经济法理论,推进经济法研究,也更有意义。 除了前面探讨的经济法学方法论的一些基本问题以外,在研究或确立经济法学方法论的过程中,还应当注意以下共识性问题: 1 方法体系的开放性。即经济法研究的方法体系,应当具有开放性。随着人们认识的不断深化,特别是随着方法的不断创新,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自然也会不断得到更新。与此同时,由于作为经济法学研究对象的经济法系统十分复杂,对于这样的复杂系统,无论某种方法多么重要,也不可能"放之四海而皆准",必须要采取多种不同的方法进行研究,因而经济法的研究方法必然要体现出一种多元化的趋势。而这种多元化,与对经济法的多维度、多视角的认识是密切相关的。方法体系的开放性与方法的多元化是内在一致的。 2 研究方法的综合性。即尽管研究方法可以是多元化的,但从现代的发展需要和经济法自身的系统协调来说,不仅要强调对具体问题的分析,而且还要强调对相关问题的综合,因而不仅要强调具体的分析方法,而且同样也要强调方法的综合性、系统化,使方法得到整合,使具有综合性的方法能够得到应用。为此,不仅要注意一个个具体方法的应用,还要注意经济法研究方法的系统化。可见,研究者仅会运用一种方法、仅会单兵作战是不够的,还要同时学会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学会协同作战,这样才有可能取得更高层次的研究成果。关注研究方法的综合性,也就是强调方法的系统化。 3 研究方法的协调性。强调方法的系统化,进而言之,就是要强调方法的协调性。事实上,事物之间是普遍联系的,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是普遍联系的,与其他部门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是普遍联系的。因此,在经济法研究过程中,对于研究各类不同事实的方法,尤其应注意其协调性,从而更好地发现事实与事实、方法与方法之间的内在联系,探索相关领域的一般规律,以更好地完善经济法制度和经济法理论。 基于上述要求和共识,要建立和完善经济法的方法体系,整合相关的诸多方法,从方法论的角度说,应当注意各类方法所解决的各类问题之间的内在联系,进而发现各类方法之间的内在联系,在此基础上,才可以提炼出经济法上有特殊价值的重要研究方法,才可以更好地确立经济法学的方法体系。 上述共识说明,经济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尤其应当在保持方法体系的开放性的基础上,关注如何对各类方法有效地进行综合、协调,尤其强调在经济法研究上要综合适用相关学科所提供的重要方法。这可以从相关学科的研究方法的借鉴中来得到说明。 例如,经济法研究中涉及很多经济问题,因而自然要吸收在经济学上比较成功的一些方法,特别是个体主义的方法;同时,经济法学又要研究许多宏观问题,因而一些整体主义的方法(如系统的方法等)也要关注。此外,经济法与经济政策有密切的关系,因而需要注意政治学的方法(如政策分析的方法(13)[8]);同时,经济法又有一定的社会性,在其宗旨中包含一定的社会目标,因而有些问题的研究又会与社会学相关。所以,在研究方面,需要综合各类方法。在当今综合的时代,对于综合性问题、复杂性问题,不能指望用单一的传统法学的研究方法去解决。事实上,经济法领域的问题,是综合了经济的、社会的、政治的、法律的等各个层面的问题,是典型的"复杂性问题",它牵涉的领域比其他传统部门法都要广阔,直接关系到国计民生,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因此,就必须用综合性的方法,必须通过多个视角、多个层面的分析,从不同的路径入手,惟此才有可能取得较为全面的认识,才能避免主观臆断和盲人摸象。 中国的经济被认为是世界经济发展中的一个奇迹,与此相关的经济法在中国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尽管它还有许多不完善之处,但其产生和发展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同中国改革的征途上所遇到的问题和挫折都是一样的,同时,面临的也都是"前进中"的挫折。经济学家在着重解释中国的经济奇迹,并认为解释成功就极有可能获取诺贝尔奖;与此相应,中国的经济法学者,也应对中国经济法本身做一个很好的解释和说明,同样也应为世界法学的发展作出自己的贡献,创造出世界法学发展中的一个奇迹。而要很好地解释经济法问题,至关重要的,还是如何找到恰切的方法,不断有效地进行方法创新。 四、结 论 鉴于经济法学方法论问题研究不足的现状,本文着重探讨了该领域的几个基本问题。首先,通过分析法学方法论的非自足性,以及经济法问题的特殊性,指出创立经济法学方法论的必要性;通过分析可借鉴的方法论资源,从一个侧面强调创立经济法学方法论的可行性。其次,探讨了方法的类型以及经济法学研究对不同类型方法的选择问题,透过方法的类型划分,来说明方法体系的内在构成,以及各类方法适用范围的局限性,从而说明在经济法研究方法上应有所侧重和取舍。最后,在前面的探讨的基础上,提出方法体系以及方法论形成的问题,强调尤其应当注意方法体系的开放性、综合性和协调性,并认为这是在方法论研究方面应有的共识,这也是对最初的关于经济法学方法论的宏观思考的回应。 从总体上看,在经济法学乃至整个法学研究领域,对于方法论的探讨仍然是很不够的,特别是对于经济法学之类的新兴学科的方法论探讨,就更是几乎尚付阙如。这可能是由于经济法制度和经济法研究本身尚不够成熟,同时,对于方法或方法论之类问题的研究本来就存在难度和风险,因而鲜有人涉足。但是,由于方法论的研究是一个学科是否相对成熟和完善的重要标志之一,因而随着经济法理论的发展,这些"吃西红柿"(而不是"吃螃蟹",两者含义近似,但后者成本较高)之类的事也必须有人去做。像西红柿对人类的营养价值一样,经济法学方法论问题的研究,对于经济法理论发展的巨大"营养价值",同样不应忽视,但尝试长期仅供观赏的"方法之果"的风险也确实存在。如何使研究方法真正能够进入实用,真正能够造福于人们的普遍研究,如何不断对其进行"品种改良"或整合,对于那些缺少"维他命"的新生儿(如经济法学、社会法学等)的成长来说,确实很有必要。 如前所述,经济法研究之所以需要有自己的方法论,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传统法学的方法论是不够用的。对于方法论的形成及其研究,本文提出了一个基本线索:基本假设-基本方法-方法体系-方法整合-方法创新,在依循这一路径进行研究的过程中,不仅可能形成经济法学自己的方法论,而且也可能找到一系列不断创新的、更为有效的经济法研究方法。从总体上说,在经济法研究过程中,应注意整体主义方法与个体主义方法的兼顾,从不同视角、不同层面、不同领域来研究经济法,体现经济、社会、政治、法律的结合,体现应对"复杂性问题"的不同思考路径,体现不同路径在方向上的殊途同归,这样才能实现方法体系的内在和谐,才可能不断取得较为正确的认识。 如同一般的科学方法论的研究一样,仅看到某个学科的方法论还是不够的,还应当强调方法论的共性。因此,基于共同基础的方法,同样在经济法的研究上也是可以适用的;各个学科的发展,也都是基于这样的路径来展开的。在传统的法学方法之外,引进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等相关学科的方法,有助于更好地解释和说明经济法上的问题。其实,经济法作为新兴的现代法,其研究仅靠传统的法学思维是非常不够的,有时甚至会产生错误的认识,因此,其方法论的更新不仅很有必要,而且对于整个法学方法论的发展也是一个贡献。 本文只是对经济法学方法论基本问题的非常初步的探讨,对于各类重要的具体方法,特别是容易被忽视的具体方法,还需要作具体的、专门的探讨。由于经济法研究方面可能涉及到的具体问题还有很多,因而还需要做一些遴选。基于经济法学的基本假设的重要性,基于横断学科方法对于经济法研究的必要性,还应当探讨经济法学的基本假设问题,以及由基本假设提出的一系列方法。[9]考虑到整体主义方法与个体主义方法的兼顾,不仅应当探讨总体上的、宏观上的方法,如系统分析方法、政策分析方法,而且还应当探讨相对具体的、微观上的方法,如博弈分析方法、本益分析方法,等等。对于这些在经济法研究方面较有代表性的方法,都需要作具体的探讨。这些方法是层层递进的,相互之间有着密切的关联,从而有助于形成经济法学的方法体系。 在具体的探讨中,如果运用前述方法体系中的相关方法,来研究经济法理论上的一些重要问题,特别是本体论、价值论、规范论、运行论、范畴论、发生论等各个方面的问题,则可能使问题的讨论更为深入。这也是整个学界的重要任务。
2020年11月3日,教育部在山东大学组织召开了新文科建设会议,发布了《新文科建设宣言》,对未来文科建设做了新的部署,为中国高等教育创新发展提出了新举措,为高校文科课程建设与人才培养指明了新的方向。在新文科建设背景下,大学写作课程承担着立德树人,培养学生人文素养、沟通表达与创新能力的重要责任,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 一、新文科建设背景下大学写作课程的目标定位 教育部高教司司长吴岩非常重视新文科教育的创新发展。他强调新文科是文科教育的创新发展,提出新文科担负的四大任务和使命是:“培养知中国、爱中国、堪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新文科人才”“培育优秀的新时代社会科学家”“构建哲学社会科学中国学派”“创造光耀时代、光耀世界的中华文化”。[1]很显然,“新文科”是相对于“传统”或“旧”而言的,“新文科”的提出是对文科教学模式改革、文科人才培养方式等方面的重新思考,明显表现出了对传统人文学科的反省与革新。新文科的“新”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强调文科教育的“新”高度。《新文科建设宣言》强调“提升综合国力”“坚定文化自信”“培养时代新人”“建设高等教育强国”以及“文科教育融合发展”都需要新文科的建设[2],将文科教育的重要性提高到前所未有的高度,由此文科教育发展迎来了新机遇。《新文科宣言》还提到“推动文科教育创新发展,建构以育人育才为中心的哲学社会科学发展新格局,建立健全学生、学术、学科一体的综合发展体系,推动形成哲学社会科学中国学派”[3]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文科教育体系、符合现代教育理念的学科体系、深受师生认可的教学体系,为新时代的文化建设和社会改革服务。新文科突出了文科教育在育人方面的重要性,强调文科教育对学生价值观与道德观的培养,为高等教育文科的发展和建设以及人才培养指明了新的方向。在这一背景下,大学写作课程势必也要将原有的课程目标扩展为以“育人”“育才”“价值观、道德和素养培养”为导向。二是提出文科人才培养的“新”要求。新时代人才培育要满足新形势、新科技与教育变革及文化产业发展的需要。新文科提出了新的人才观和培养理念,牢牢把握文科教育的价值导向性,“以培养未来社会科学家为目标,建设一批文科基础学科拔尖人才培养高地。聚焦应用型文科人才培养,开展法学、新闻、经济、艺术等系列大讲堂,促进学界优势互补”[4]。新文科建设既要保留传统文科人才培养特色,也要顺应新时代发展,不断优化人才培养模式,培养有思想觉悟、有道德水准、有文明素养的新时代文科人才。在这一背景下,大学写作课程不仅要重视写作技能的培养,而且必须在课程中实现对学生的价值引导,培养学生的沟通和创新能力,提高学生的思想觉悟与文明素养,既保留文科的思维培养,也强调学生的逻辑思维与科学思维的培养,使其成为复合型人才。三是倡导文科教育的“新”模式。《新文科建设宣言》提出,高科技浪潮和产业革命带来社会新发展也带来日益复杂化的社会问题,要应对这些综合性的问题,就必须进行跨专业、跨学科的知识整合,因此推动各个学科融合发展是建设新文科的必然选择。“积极推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与文科专业深入融合,积极发展文科类新兴专业,推动原有文科专业改造升级,实现文科与理工农医的深度交叉融合”“鼓励支持高校开设跨学科跨专业新兴交叉课程、实践教学课程,培养学生的跨领域知识融通能力和实践能力”。[5]新文科强调教学模式的创新改革,提倡学科之间的融通与整合。在这一背景下,就要求大学写作课程必须重视不同学科之间的交叉融合,促进现代科技与传统课堂的深度整合,改进教学方法与授课方式,形成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相互支撑的新型写作教学体系。在新文科建设的背景下,文科重要性的凸显,学科交叉融合的突出,学生价值观和沟通能力培养目标的明确,使大学写作课程的目标定位也有所改变。大学写作课程不能局限于培养学生写作技能、查阅文献能力和言语表达能力,必须超越“工具性”的目标定位,强调培养学生正确的价值观、跨学科思维、语言能力、写作能力以及创新能力等综合素养。也就是说,新时代大学写作课程必须具有价值塑造和引领的功能,要更直接地回答“培养什么人”的问题。 二、新文科建设背景下大学写作课程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大学开设的写作课程大致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应用型写作课程,重视培养学生的公文写作能力;二是基础写作课程,与中小学语文教学衔接,培养大学生的基础写作能力;三是学术论文写作课程,主要提倡培养学生发现问题、搜集文献与解决问题的能力。这种写作课程的设置对标新文科建设的标准,还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首先,工具性倾向突出。当前写作课程过于强调对学生写作能力的培养,相对忽视对学生价值观、道德以及文明素养的培养。以应用型写作课程为例,传统应用型写作课程的性质被定义为职业核心能力训练课,以“实用”原则为目标,“以就业为导向,以服务为宗旨”,以“培养应用写作的实际本领”为主。课程偏重科学性、理论性与实用性,以应用文范文的展示与格式研究为基点,重视公文写作的技术传授,要求学生了解不同的公文文种的概念、特点、写作要求、注意事项等,强化学生写作格式与模式的实际训练,但忽视写作课与专业课之间的关联,缺少对学生阅读写作材料、确立写作选题、进行写作构思的培养,不重视对学生写作心理过程和写作心理策略的辅导,尤其是缺乏写作思维活动进程的训练。授课模式一般较为机械、呆板,难以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其次,教学模式传统老旧。当前,写作课程大多通过范文的阅读训练学生写作方法,教学过程以“教师讲、学生听”为主,很难实现对学生自主创新与沟通能力的培养。以基础写作课程为例,基础写作课程的授课目标是通过列选的优秀文本的阅读,促发学生习得小说、诗歌、散文等文学写作手法。这类课程没有脱离中小学写作课程思维,是中小学写作课程的一种延伸,强调写作主题、材料、结构、语言、文章的起草与修改、标点符号的使用等形式层面,有机械重复之嫌,难以吸引大学生的兴趣。从人民教育出版社2007年出版的刘锡庆主编的《基础写作》的编写体例来看,教材分为六章,即写作准备、写作过程、记叙文体、抒情文体、议论文体、说明文体。第一、二章介绍了写作该具备的素质(智能结构与非智能结构)、能力(感知能力、思维能力、表达能力)、方法(记叙、议论、说明、描写)、规律(客体主题化、主体客体化、主客体文字化)。第三至六章以记叙文体、抒情文体、议论文体、说明文体为划分,介绍了消息、通讯、报告文学、记叙散文、微型小说、抒情散文、诗歌、思想评论、杂文、演讲稿、文艺评论、广告、说明书、解说词与科学小品等文体的写作方法与模式。教材从方法论到方法、面面俱到,涉及文体形式面广,注重写作能力训练与文体能力训练。初衷是良好的,但是教学实践很难在短时间内实现良好的效果,因此显得大而不当。基础写作课程常常仅有一学期或者一学年的授课时间,却要涉及记叙文、散文、议论文等文体的写作教学,教材体例没有超越中小学写作课,无法在短期内实现更好的培养学生写作能力的目标。此外,课程主要以大班制、教师讲授为主,无法激发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和创新性,更无法提高学生的沟通和协同能力。最后,教师团队聚合性不强。目前,大学写作课程的任课教师基本隶属于公共教学部,教师在专业和身份上很难找到归属感和认同感。此外,教师由于承担全校繁重的公共课授课任务,较少有时间对写作课程进行精心设计,加之学校给予公共课教师提升与进修的机会、平台较少,使写作课程教师难以谋求自身的专业发展。教师各自为阵,很少一起研讨,团队凝聚力不强,限制了写作课程进行创新改革的可能性。 三、新文科建设背景下大学写作课程改革的路径 针对目前大学写作课程存在的问题,部分高校开始积极地进行大学写作课程的改革与探索,希望通过系统的思维训练,培养学生全面的写作能力,使其成为适应新时代发展的青年。这一写作课程的改革开始更接近新文科建设的要求,本文以浙江农林大学的写作课程改革为重点进行讨论。2018年,浙江农林大学结合本校特点,进行了符合新文科建设要求的改革。浙江农林大学在调研国内外高校尤其是清华大学之后,经过周密研讨和准备,率先在浙江省内高校开设大学写作课。课程旨在养成学生独立思考的习惯,提高学生对文化和情感的理解、传递能力,训练学生批判性思维与逻辑思维,培养学生适应新社会的观念和素养。课程不再以教师全堂讲授为主,更重视训练学生的表达与写作的能力。教师在课堂上扮演类似于导演与教练的角色,围绕一个相关的主题或话题,采取专题研讨法,训练学生聚焦和深化主题的能力,引导学生层层深入进行论证,进而提升其逻辑思维的严密度和严谨度,最后完善写作与思辨能力。[6]它以一流课程标准为指导,既考虑培养学生语言表达能力,又重视把学科知识与写作能力的培养结合起来,针对现有写作课程的问题,实现了几个方面的改革。第一,授课模式改革。浙江农林大学写作课程借鉴普林斯顿大学与清华大学的先进经验,采用主题写作教学方式,实现对学生文化素养与写作技能的双重培养,达到新文科建设价值导向的要求。教学主题涉及农学、社会学、经济学、生物学、法学、文学、广告、生态学、环境学等各个方面,将写作能力的训练与专门的主题结合,既有学科知识的养成,又有写作常识的输入,使得课程不再乏味枯燥。每位教师尽量将授课主题与授课学生的专业紧密结合,互促互进,激发学生的兴趣。主题写作教学就是授课的过程中设置固定的主题,整个学期的授课以一个主题为讨论对象,倡导学生进行相关的资料收集、阅读、分析以及文章的撰写。设置一个授课主题,其实就是设置一个研究的主题。研究主题的设计,主要与教师的研究背景相关,这就使得教师可以从研究主题和写作方法两个方面双管齐下地指导学生进行相关课题的写作。在这个过程中,教师还能在主题中增加价值观、审美观、人生观的传达,有利于学生个性和趣味、智慧与精神的养成。对学生而言,有明确的写作主题,就能够在比较短的一个学期或者一个学年内,有的放矢地熟悉主题范围的文献,找出有兴趣的课题,形成文章的构思,尽快完成文章的写作。因此,主题的设置,使得课堂的信息相对集中,既有利于专业教师施展拳脚,也有利于学生集中在相关领域获取信息,既训练学生收集和选用文献的能力,又提高其沟通和判断能力,并且能够使学生形成良好的判断力、审美能力和思维能力。与传统的应用写作相比,主题写作教学的多样性与趣味性,更能够使学生超越对写作格式的掌握,感性地感受写作的整个过程。主题式的写作训练,能够有效地进行思维训练,使学生在课程中学会学科之间的沟通,掌握在材料中找问题的能力,从问题中发现写作意义,习得对各种材料的分析能力,并且通过对主题的沉浸式学习,达到一种知识的进步和价值观的养成。第二,指导方式改革。浙江农林大学的写作课程由“话题提出—阅读材料—讨论聚焦—形成主题—批判性思维和逻辑论证—形成初稿—师生讨论指导—修改完善—规范成文”等教学步骤组成,贯彻学生本位、能力中心、教师引导的理念,强化学生的写作实训。在整个授课过程中,教师要训练学生审阅、整理、归纳资料、寻找研究问题,最后定下写作方向,学生需要完成初稿、改稿和定稿三稿,教师要一对一地对这三篇稿子进行面批,并针对每篇文章,提供反馈意见,包括从文章的选题、关键词、结构、论点分析、文献来源等不同方面进行点评。教师不仅要对学生的论文进行评价,而且要对学生的课堂展示和表现进行评价,以确定所有学生最后成绩,保证成绩评定的公平性。学生写作课程的总成绩由三稿文章(初稿20分+改稿20分+定稿20分=60分)、课堂讨论(20分)、展示呈现(20分)等部分组成。可见,思维训练、沟通能力在成绩中也占有相当的比重,因此学生非常重视对逻辑能力、思维能力以及沟通表达能力的训练。这种连贯的训练,解决了传统写作课时间短、学习内容多、难见成效等问题。写作课程一般以小班化的形式开展,一个班级不超过30个学生,学生能够有更多机会展示自己,师生之间也更有时间进行互动和沟通。相比之下,这种写作指导方式更有针对性,更能够提升学生的写作水平。第三,教学团队管理改革。浙江农林大学设立写作中心,中心设有主任、副主任与秘书各1名,负责整个中心的运作工作,定期组织教师集体备课、培训,每年组织教师参加全国性的写作交流会议,促进教师之间的经验交流和借鉴,有效保障课程改革的实现。写作中心定期召开新教师招聘、培训会、课程观摩会,组织教师参加写作课的各种交流会议,并组织编写教材。大学写作课程管理团队的设立,能够有效地集中培训教师,统一时间精力编写教材,长期进行师资经验交流。这种团队模式能够更及时地发现与修正教学中需要解决的问题,能够更好地开发与推动课程的创新,因此更能够适应学生与课堂的需要。写作中心设置了写作课程的基本教学目标、方法以及统一的规则,定期组织教师就授课主题、模式、方法进行协商、讨论与交流,这就形成一种凝聚力,使教师达成统一的质量共识,既保证让教师丰富的学术背景作为课程的支撑,又使课程教学不会各自分散、各自为政。写作中心已成为教师除了自己专业学院之外的第二个共同体。在这个共同体中,虽然每位教师有自己专业发展的空间,每位教师开设的写作课主题不同,但授课模式按照教学团队的标准执行,并定期举行集体教学研讨活动,这种集体的教师培养模式有助于打破专业壁垒,促进教师之间互助互长。写作中心目前共有28名教师,其中专职20名、兼职8名,分别来自中文专业、农学专业、法学专业、林学专业、社会学专业、传播学专业、考古学专业、历史学专业、哲学专业等。这种跨学科背景的教学团队,有利于促进写作课与专业课之间的融合和沟通,能够实现对学生跨学科意识的培养。 四、小结 大学写作课程是一门非常重要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课程,也是学生适应就业市场需要的一门重要课程。在新文科建设背景下,大学写作课程应坚持知识、能力、素质有机融合,不仅要传授写作方法,而且要启发学生思维,培养学生材料收集和选取的能力、问题发现和分析的能力、文章结构以及表达的能力,更要培养学生沟通与创新的综合能力和人文素养。相对来讲,浙江农林大学的写作课程以主题为主导,打通多元学科间的基础逻辑,重视教师团队建设,在某种程度上为大学写作课程改革创新注入了活力,开辟了一条新的路径,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由于受到学校农林专业特点的限制,其写作课程教师的组成和主题的开发存在一定局限性,还需要不断地探索,达到新文科建设创新发展的目标。 参考文献: [1]吴岩.积势蓄势谋势识变应变求变———全面推进新文科建设[J].新文科教育研究,2021(03):5-11. [2][3][4][5]教育部.新文科建设工作会在山东大学召开[EB/OL]. [6]彭庭松.思维与写作[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21:7. 作者:王美芸 单位:浙江农林大学文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