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会计与审计的关系 (一)会计与审计的概念 会计本质上是一种专门的经济管理活动,它主要以货币为计量单位,具有一定的经济核算与监督的职能。审计则是为了查明有关经济活动和经济现象的认定与所指定的标准之间的一致程度,在审计的过程中,工作人员会客观地收集与评估证据,并将该结果传递给有利害关系的使用者的系统过程当中。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其联系在于审计必须要以一定的会计资料为基础才能够开展,否则审计工作将难以维持。而审查一定的会计资料本身就是审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会计与审计也存在着诸多不同之处,比如两者的性质不同、工作对象不同以及基本职能也不同。 (二)会计监督与审计监督 会计监督是会计的基本职能之一,是我国会计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监督企业的各项财产,确保财产增值保值;监督各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促进资金使用的科学合理;监督各项收入、支出的使用情况;监督成本与盈亏是否真实有效,是否符合企业发展计划和目标。从性质上来说,会计监督是一种体内监督和过程监督。审计监督的内容是审查会计资料及其所反映的表现为经济活动的资金运动。一般除了对重大事项进行随时的审计监督之外,一般都是按照法律程序与制度规定进行定期的审查监督,既检查会计工作质量,又检查企业的资金活动情况。审计监督对于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保证国民经济健康持续发展的必要手段。 二、社会经济监督体系 社会经济监督是为了抑制在经济领域中的经济犯罪行为而设立的一种机构体系,其目的是为了确保国民经济能够健康、持续、良性的运行与发展。目前,我国的社会经济监督体系主要包括审计监督、财政监督与社会监督三部分。 (一)审计监督 审计监督是对各级政府财政支出、金融机构支出以及国家企事业单位的财政收支情况的监督。从审计监督的性质来看,它是对财政经济的一种外部监督机制,主要着力于在经济运行过程中的事中监督与事后监督。审计监督的法律基础主要是依靠国家的权力来进行的。目前,我国的最高审计机关是设立在国务院领导的审计署。在其下辖的领域内,也设有一些地方设计机构和民间审计机构。 (二)财政监督 财政监督是我国社会经济监督体系的重要构成部分,财政监督的对象主要包括国家各级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以及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所有机构等。财政监督的重点在于对国家经济预算的编制、预算的执行以及决算工作等进行一定的监督。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日益深化和发展,我国的财政分配格局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相应地,财政监督也需要依据经济发展的要求而做出相应的调整与改变。 (三)社会监督 社会监督是指由公民、法人或者社会中介机构来对各类经济活动进行的一种监督手段,它在本质上是一种社会性和群众性的监督,也是对审计监督和财政监督工作的一种弥补性监督手段。由于我国的市场庞大,市场的发育程度和市场机制都还在进一步的完善当中,因此政府的审计监督与财政监督的任务十分繁重,而社会监督的组织、协调、反馈以及传导等功能在日趋完善,因此其在未来发挥的作用也将越来越大。 三、审计与其它经济监督的关系 (一)审计监督与其他经济监督目标一致 尽管审计监督与其他经济监督在监督的内容、范围、方式以及方法上有所不同,但是毫无疑问它们共同构成了我国的经济监督体系,因此它们所存在的经济监督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促进国民经济的良性运行与发展而设立的,都是为了降低经济犯罪行为而设立的,从这个角度来讲,审计监督与其他经济监督的关系十分密切,它们相互配合,相辅相成,共同维护了我国经济监督体系的完整。 (二)审计监督与其他经济监督要素联 系紧密从审计监督、财政监督以及社会监督这三种经济监督体系的内在运作模式来看,它们在实施基本职能的过程中所运用到的经济要素之间具有十分紧密的联系。比如,在财政监督的过程中我们主要对国家预算中的收入与支出任务进行监督,同时监督财政政策、法令的正确执行以及财政资金的合理使用,在这个过程中涉及机关就要积极配合财政机关贯彻执行各种财政法规,并对执行的结果进行必要的监督,而如果在监督任务十分繁重的情况下,社会监督部门也可以接受相关的审计委托,发挥积极的协调与辅助作用。这三种监督的要素紧密相连,共同促进了经济监督工作的有效进行。 (三)审计监督与其他经济监督不可相互替代 尽管前述我们已经论述了审计监督与其他经济监督之间存在着诸多共同点和紧密联系,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审计监督可以代替其他经济监督的职能,也不意味着其他经济监督可以完全替代审计监督的存在。一方面,其它经济监督均是在其所专门的领域内行驶监督权,主要是从法的角度对被监督对象进行督促与检查,而审计监督是一种综合性的监督,它综合了各级财政、税务以及银行等行政机关,是对其它经济监督的一种再监督。另一方面,行使其他经济监督职能需要专业领域的知识和业务能力,而行使审计监督工作需要全面的专业能力,两者并不能相互替代。 四、小结 会计与审计及其它经济监督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我们只有真正把握了这些联系,才能够更好地发挥经济监督职能,实现国民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韩威.关于会计与审计及其它经济监督的关系[J].投资与合作,2014(8). [2]丁海青.论企业财务会计监督与审计的关系[J].知识经济,2016(10). 作者:王宇迪 单位:内蒙古财经大学
笔者通过了解物业公司会计科目设置的具体内容,分析物业公司会计核算的含义与特点,结合实际情况探究物业公司会计科目设置与会计核算之间的关系,为物业公司的进步与发展提供较高理论与实践基础,使其能在新时代背景下坚持走可持续发展道路。 一、物业公司会计科目设置的具体内容 1.资产类 一般情况下,物业管理公司内部的资产类会计科目会被详细设置流动资产类会计科目、长期投资类会计科目、固定资产类会计科目以及无形资产类会计科目等。其中,货币资金类属于流动资产类会计科目的细分科目,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在进行具体的工作过程中,需要开展对现金、其他货币、其他资金、银行存款等多方面的管理。资产类会计科目的详细分类情况如下所示:一是流动资产类会计科目:除前文所说的内容之外,还包括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应收股息、应收票据、在途物资、原材料、委托加工物资、低值易耗品、存货跌价准备等;二是长期投资类会计科目: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券投资等;三是固定资产类会计科目: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及清理、在建工程等;四是无形资产类会计科目:其中包括无形资产等;五是其他资产类会计科目:其中包括长期待摊费用等。 2.负债类 物业公司在实际运营发展过程中,负债类会计科目也是其开展的主要会计科目类型。负债类会计科目在具体的操作中,工作人员需要完成短期借款、应付票据等工作内容。除此之外,工作人员还需要积极分类长期负债类会计科目。负债类会计科目主要分为流动负债类与长期负债类两种类型,具体的分类方式如下所示:一是流动负债类会计科目:除前文所说的内容之外,还包括预收账款、应交税金、预提费用、待转资产价值、应付职工薪酬、代收款项等;二是长期负债类会计科目:长期借款、代管基金、长期应付款等都属于长期负债类会计科目。 3.所有者权益类 在设置所有者权益类会计科目时,往往需要物业公司工作人员从资本类、公积类以及未分配利润类三个角度进行开展。所有者权益类会计科目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其具体分类情况如下所示:一是资本类会计科目:其中包括实收股本、实收资本等;二是公积类会计科目:其中包括盈余公积、资本公积等;三是未分配利润类会计科目:其中包括利润分配、本年利润等。成本类会计科目主要包括物业工程建设过程中消耗的成本支出。 4.损益类 在设置损益类会计科目时,往往需要物业公司工作人员从主营业务类、其他业务损益类、期间费用类、投资损益类、营业外损益类、其他损益类等方面进行开展。损益类会计科目的具体分类内容如下所示:一是主营业务类会计科目:其中包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收入等;二是其他业务损益类会计科目:其中包括其他业务支出与收入等;三是期间费用类会计科目:其中包括财务费用、管理费用等;四是投资损益类会计科目:其中包括投资收益等内容;五是营业外损益类会计科目:其中包括营业外收入与支出等内容;六是其他损益类会计科目:其中包括所得税等内容。 二、物业公司会计核算的含义与特点 1.含义 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提升,各个地区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人们从原本的村落、独门独院、杂居等居住方式逐渐转化成为了小区式居住,物业公司也应运而生,成为管理小区事务的主要工作形式。会计核算是物业管理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的核心内容之一。物业管理公司的会计核算工作主要是指利用货币的方式反映、监督物业管理公司内部及其生产经营中的各类经济活动,保证反映、监督过程的全面性、连续性与系统性,按照一定时间要求编制物业管理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向有关监管部门提供物业管理公司的财务信息。 2.特点 物业管理是一个新时代背景下出现的新型产业,其会计核算会表现出自身的独特特点,与其他行业相比较为特殊。第一,物业管理公司的经营过程没有实际产品的生产,其生产的产品多半为服务性质内容,因此,其资金流动的过程与销售相比而言较为简单,因此,其财务核算工作较为简单。第二,物业管理公司的收费工作不仅要受到企业内部的监督,还需要受到政府相关部门以及业主的监督;保证其资金流通监督过程全面化第三,物业管理公司的财务信息使用对象包括企业管理阶层以及该小区的业主,因此,物业管理公司必须详细显示业主关心的收费项目及使用情况等内容。第四,物业管理公司一般情况下会以一年一收的方式向居住在所管理小区内部的所有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用,在对物业管理公司预收账款进行核算时,应当将其安排到预收账款会计科目,计入该科目的贷方,等到分期确认工作结束之后,在将其转入到物业管理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科目中。在提前收取物业管理费用并向业主确认时,前者需要将借记记录在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贷记需要记录在预收账款科目;后者需要将借记记录在预收账款科目,贷记需要记录在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第五,物业管理公司在向业主收取水电费、电话费、有线电视费、煤气费或按照业主的要求代收房租时,可以单独设置名为代收款项的科目,专门用于记录这些代收款项,其应当计入该科目的贷方,当代收款项被支付出去之后,则可以将其计入到解放。物业管理公司在收取到相应的款项与支付款项时,前者需要将借记记录在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贷记需要记录在代收账款科目;后者需要将借记记录在代收账款科目,贷记需要记录在银行存款、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第六,物业管理公司从管理及其他经营中取得的收入,需要将借记记录在银行存款、现金、应收账目等科目,贷记需要记录在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物业管理公司工作人员还需要按照其收入的具体类别进行分类,分别设置物业管理收入、物业大修收入、物业经营收入等。在会计结束之后,应当按照相关税法内容缴纳税金,需要将借记记录在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等科目,贷记需要记录在应交税金、其他应交款科目;当税金缴纳结束之后,需要将借记记录在应交税金等科目,贷记需要记录在银行存款科目。第七,物业管理公司如果使用属于业主的商业用房、公共设施设备等资源时,需要支付相关费用,按照其费用的具体受益对象,需要将借记记录在主营业务成本、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需要记录在代管基金科目。 三、物业公司会计科目设置与会计核算的关系 1.促进会计核算完善化 我国物业公司起步较晚,目前正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其开展业务与管理过程中需要严格按照国家对相关行业的规定完成作业。在这种情况下,物业公司需要积极开展会计科目设置工作,只有保证公司内部的会计科目设置工作顺利,才能为会计核算工作奠定坚实基础。另外,为有效促进我国物业管理工作平稳运行,相关工作人员在进行实际工作过程中,应当重视构建并完善会计核算机制,其中包括员工责任制度、奖惩制度等内容。为保证会计核算工作效率与质量不断提高,相关工作人员需要积极协调企业内部的其他工作人员,使其综合素质不断提升,满足物业公司工作实际需求,使其职业道德始终处于认真负责的状态,避免出现违规、违法操作等行为,这会严重影响物业公司的正常运行。 2.保证成本核算创新化 物业公司积极开展会计科目设置,还能有效促进物业公司会计核算工作方式的改革与创新,工作人员在实际操作工作时,需要对其中包含的各类信息进行处理,随着信息化技术的进步与发展,其物业管理工作的管理效率也与信息化资源相关联,在开展各类工作时也拥有较为复杂的难度。会计科目的明确设置需要能最大程度促进内部各类工作的开展,保证其科学化、创新化发展,保证工作流程的简便性。除此之外,物业企业相关部门在实际工作过程中还要积极引进会计财务信息系统,保证物业公司财会管理能力不断提高,促进各类数据收集、整合、管理工作的有效化与规范化,保证物业企业的管理方式朝向现代化的方向不断发展,使其发展趋势满足新时代背景下社会环境对于物业公司的实际要求。 3.促使财务管理精细化 物业公司保证会计科目的合理化设置,能有效保证物业企业精细化管理财务项目,以之为基础制定并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使该制度始终保证科学化、规范化与合理化,促进财务管理工作不断朝着精细化的方向进步与发展。受到会计科目设置多元化影响,是物业公司在管理整个小区过程中损耗的成本不断降低其中包括财力成本、物力成本以及人力成本,保证精细化管理方式的应用能有效审核物业公司的每一笔交易资金,保证会计成本核算工作的准确性与规范性,为物业公司的经营决策提供有效支持。除此之外,物业公司在开展具体的业务项目时,还需要以财务管理做出的账本内容为基础,为下属的所有部门分配独立的业务内容,保证资金管理工作的有效化,是企业资金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减少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消耗的资金成本。 四、结语 根据文中内容可知,为了保证我国物业公司工作效率与质量不断提高,相关的工作单位与工作人员在进行操作时,需要考虑会计核算作业的强化开展。在对物业公司的会计科目设置与会计核算内容、特点进行分析之后,我们需要从中深入了解到物业公司会计科目设置与会计核算之间的关系,明白会计科目设置能够促进会计核算完善化、保证成本核算创新化、促使财务管理精细化,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落实会计核算工作的价值。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与发展,我国的物业管理工作也会遇见新的机遇与挑战,应当积极提高其工作质量与效率,为社会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推动我国城市化进程脚步不断加快,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及生活质量。 参考文献: [1]信琦.浅析物业企业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和改善措施[J].中国集体经济,2018(06). [2]杜明.关于物业公司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问题的若干探究[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8(08). [3]吴彦文.对新会计准则下物业管理企业财务核算的探讨[J].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报,2018(02). 作者:原培毓 单位:山东农业大学
摘要: STEM教育交叉融合了科学、技术、数学等较多的学科,在培养学生创新精神、问题解决能力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在小学科学课堂中融入STEM教育理念,可改变课堂的教学方式,将学生的主体地位充分凸现出来,有效提高学生的科学素养,推动学生的健康成长与发展。由于探究性活动是小学科学课堂教学的主要方式,小学科学教师要准确把握STEM教育理念的核心内涵,重塑探究性活动的设计原则与流程,改善小学科学的教学效果。 关键词: 小学科学;STEM教育;教学创新 STEM教育理念的核心为跨学科整合,要求结合现实情境问题,利用多学科知识加以解决,从而提升学生的问题解决能力与综合素养。小学科学课程的内容涵盖多个领域,且各个领域并不是独立存在的,而是相互影响与联系,由此可见STEM教育和小学科学课程具有融合的可行性。小学科学课程的实践性特征明显,主要利用探究活动来开展学习。就现阶段而言,很多科学教师已充分认识到STEM教育理念的应用价值,能够在课堂教学中融入其他学科的知识,但并未深度结合STEM教育理念与探究性活动设计,导致STEM教育理念的价值、优势得不到全面体现。因此,教师要依据STEM教育理念科学设计综合性的探究活动,在高效传授学生科学知识及其他学科知识的基础上,同步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与综合素养。 一、STEM教育理念的内涵及实施原则 (一)内涵 STEM教育将多学科知识综合起来,有机统一了知识获取、方法应用、情感态度等方面的目标,可对学生的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进行同步培养。通常情况下,可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1.跨学科性。在STEM教育理念下,教师科学设计活动主题,在项目活动中融入各领域,促使学科课程间的知识割裂和不足得到弥补。2.情境性。为顺利推进教育活动,教师要综合考虑学生能力和教学主题,将真实、复杂的问题设计出来,引导学生结合已有的知识经验,在真实问题情境中探索问题的解决方案。3.合作性。在教育过程中,教师设计的问题情境往往较为复杂,单依靠学生的个体力量难以顺利解决。因此,小组合作是STEM教育的主要学习形式,小组成员结合各自的分工配合开展探究学习活动。 (二)实施原则 为切实发挥STEM教育理念的价值,提高小学科学教学质量,教师需依据正确的原则设计教学活动。 1.关注课程目标。课程标准全面概括了学科中最重要的内容,将此门学科的重点知识综合起来。在开展STEM教育时,可对课程标准中的主题进行利用。其中,小学科学的核心宗旨是培育学生的科学素养,只有通过进阶学习与动手实践才能达成这一目标。因此,小学科学教师要紧密融合课程标准与STEM教育理念,科学设计科学探究活动,帮助学生在理论学习、实践锻炼中高效内化知识,逐步形成科学素养。 2.面向全体学生。结合小学科学的课程标准可知,教师要通过教学活动的实施,促进班级所有学生的个性发展。由于团队合作是STEM教育的主要形式,因此在分组过程中,教师要充分考虑学生之间的差异,搭配具有不同优势的学生,保证各个学生的优势都能够得到展示与发挥,进而将科学学习的信心建立起来。只有这样,才能够有效提升学生的科学素养。 3.解决生活问题。基础性知识是小学科学课程的主要内容,通过揭示生活中常见的科学现象,激发学生的科学探究热情。小学生具有较强的求知欲,在设计探究性问题时,教师一定要与学生的现实生活联系起来,引导学生对生活中的真实问题进行思考和探索,不但能让学生的学习体验得到优化,还能培养其学以致用的能力。 4.以学生为主体。促进学生学习与发展是应用STEM教育理念的主要目标,教师需转变为组织者与引导者的角色,将学生作为课堂学习的中心,围绕学生的“学”设计各项教学活动。在教学过程中,教师要引导所有学生深度参与进来,与其他学生加强协作,共同解决知识难题,使学生产生强烈的成就感,增强他们的科学学习热情。 二、STEM教育理念下小学科学课堂教学的创新策略 (一)设计活动基本信息 在STEM教育理念下,小学科学教学工作主要依托探究学习活动开展。为保证探究学习活动的实施成效,在活动开展前,教师要科学设计活动的基本信息,如活动目标、活动主题、教学重难点等,以便推动探究学习活动的顺利推进。 1.设定目标。培育学生科学素养是科学课程的总体目标,这一目标的完成情况直接影响学生未来的学习与生活。在制订教学目标时,既要重视学生对科学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的掌握情况,又要关注学生其他领域素养的发展需求,将STEM教育理念的跨学科特征充分体现出来。一般来讲,可从科学素养、技术素养、工程素养以及数学素养等四个方面划分活动整体目标。科学素养指的是学生在参与探究活动的过程中,能够掌握相应的科学知识与原理,形成一定的科学观念。技术素养指的是学生在探究实验过程中,能够充分掌握各项实验材料及工具的使用方法。工程素养指的是学生的活动内容及目标,自主设计与调整实验装置。而数学素养则可在实验数据记录、整理、分析等过程中形成。 2.选择主题。教师要综合考虑学生的知识储备及实际生活,选择符合学生学习需求的主题。同时,要关联、承接活动之间的主题,以促使学生的能力和知识水平得到持续提高。在单次活动主题设计时,要将上下次活动的承接关系纳入考虑范围,适当延伸活动内容。 3.确定时间。通常学习探究活动要保持在40分钟以内。活动时间过短,将难以帮助学生顺利掌握相关知识与技能;时间过长,小学生的注意力又容易分散,难以保证学习探究活动的实施效果。在活动实施过程中,教师要严格控制导入时间,避免过多占用学生自主探究、合作探究的时间。4.设定重难点。只有明确课堂教学的重难点,才可以增强教学设计的针对性。因此,教师需依据学生的能力水平,认真分析此节课的探究内容,准确把握重难点知识。为顺利突破教学重难点,教师在学生探究过程中要加强指导,并在活动后进行梳理与总结,保证每个学生都能够深入理解和掌握。 (二)明确师生双方角色 在STEM教育理念下,课堂教学活动的主体由教师、学生共同组成。和常规教学模式相比,教师扮演着更加丰富的角色,学生则在小组中开展探究活动,承担着相应的职能,与其他学生一起探究任务。 1.教师角色。在科学课程教学活动中,教师具有十分丰富的职能,需结合具体的活动主题与目标及时转变角色,以便顺利推进科学探究活动。其中,最为主要的角色是“主讲”和“助教”。教师不再向学生直接讲授科学知识,而是以帮助者、支持者的身份辅助学生开展探究活动。在具体教学过程中,教师先以主讲者的角色创设探究任务情境,保证设计的任务情境能够有效激发学生的探究欲望。同时,提供给学生完成探究任务所需要的基本知识技能,引导学生以小组交流、合作探究等形式共同解决问题,通过展示、交流各个小组完成的作品,来汇报探究结果。在学生开展合作探究时,教师要及时转变为助教的角色,密切关注各个小组的探究情况。如果有疑难问题出现,需及时给予支持,持续评估、反馈学生的学习活动。教师通过及时转换自己的角色,能够有效匹配科学探究活动,保证活动的实施效果。 2.学生角色。由于科学探究活动的复杂性特征明显,小学生又不具备较高的认知水平和探究能力,依靠个体力量无法顺利完成。因此,教师要做好学习活动小组的划分工作,结合每个学生的特长、不足等进行合理分工。在活动实施的各个环节,学生承担的职能、扮演的角色将会出现较大的差异。在STEM教育理念应用初期,学生缺乏相应的经验,不了解自己适宜扮演哪一角色,教师可先让学生对某一角色进行体验,之后再结合学生的意见进行调整。在划分学习小组时,每组一般保持在4-6人。其中,小组内的主要角色有:(1)小组长。小组长主要承担领导职能,带领小组成员深入探讨探究任务,科学划分角色,向各个成员详细讲解各自需承担的职责,协调各个成员顺利推进探究活动。(2)记录者。此角色主要是对科学探究活动的实施过程、假设猜想、阶段性成果等进行记录,将记录内容及时分享给团队成员,与其他成员加强交流,梳理活动探究思路。(3)思考者。此角色需具备活跃思维,结合探究活动的实施进展,及时对出现的问题进行思考,将想法分享给小组成员。(4)建造者。此角色要具备较强的动手能力,负责完成动手实践类环节。(5)汇报者。各组完成科学探究活动任务后,此角色向其他小组及教师汇报本组的实施过程及产生的成果。 (三)优化活动实施流程 1.准备环节。教师需在此环节内创设出符合学生认知特征与教学主题的情境,利用情境揭示探究主题与探究任务。同时,关注班级学生的才能差异,科学划分学习小组,引导各个小组在内部开展交流活动,将各自的假设与探究方案制订出来。各个小组长深入分析教师布置的科学探究任务,领导小组成员深入探讨探究任务,具体划分任务内容。部分任务具有较大的难度,可用实现难度较小的子任务进行划分。在交流讨论过程中,小组成员都要参与并发表个人的看法与建议。如果在讨论交流中遇到难题,教师可及时给予指导。完成讨论之后,将本组的猜想确定下来,并对探究方案进行构建。例如,在学习“空气在哪里”一课时,可利用乒乓球、玻璃瓶、水等材料在准备环节内示范开展找空气的实验活动。学生的求知欲得到激发后,教师引导学生以小组形式思考如何用瓶子、水等基础性材料寻找空气,拟定假想与探究方案。学生在拟定假想的过程中,能够将STEM的工程与技术素养体现出来。 2.探究环节。各组学生明确教师布置的任务后,以讨论形式设计和探究任务,验证猜想的正确性,最终获得相应的结论。在具体实施中,学生要实践应用学习到的科学知识,融合应用多学科知识,大胆尝试新的方法和策略,促使学生的科学素养得到培育和发展。各组的记录者要如实记录探究方案的实施过程、产生的各项数据,与小组其他成员共同分析这些数据信息,得出相应的结论,提升学生的数学素养。在这一过程中,教师主要扮演帮助者、指导者的角色,观察指导各组学生的探究学习活动,将必要的学习工具、技能等提供给学生。要充分发挥多学科融合理念的导向功能,对各个学习小组的活动进程进行组织与调控,鼓励学生整合应用多学科知识,努力解决各种不可预见性问题,推动探究任务的顺利完成。例如,在学习“把盐析出来”一课时,小组学生经过讨论后,确定了“电风扇吹盐水”“酒精灯加热”等探究方案。为避免有安全风险出现,教师要密切关注各组学生的活动进展,及时发现和纠正各种不规范的实验行为。 3.分享评价。通过分享评价程序的执行,学生的思维视野可以得到拓展,促进后续探究活动的顺利实施。因此,完成探究活动后,教师要引导各组学生分别展示、分享各自的探究成果,积极交流任务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形成的经验等。各组学生展示过后,教师依据公平客观的原则评价学生的探究成果,指出探究过程及成果中所存在的问题。 (四)科学开展活动评价 在科学课程教学过程中,活动评价是非常重要的环节。依据STEM教育理念的内涵,科学教师要同步优化评价机制,以便切实凸显评价的价值。完成探究学习活动后,各活动小组会将各自的成果展示出来,教师要结合此节课的探究重点与任务目标,对作品评价量表进行编制,客观、全面地评价各组的作品成果。同时,要充分考虑学生的态度、知识能力等变化情况,利用问卷、量表以及访谈等多元化形式评价学生的实际表现与成果。通常情况下,可从教师评价与学生自评两个方面开展评价工作。教师要密切关注各个学生的参与过程,评价学生的参与态度与探究行为。当小组汇报作品成果时,教师客观给出相应分数,在肯定学生成果的基础上,委婉地指出成果中暴露的问题。在学生自评方面,教师需向学生提供自评量表,让学生从知识技能、过程方法、态度情感等多个维度实施自我评价,深刻认识自己的优势与不足。通过结合采用多样化的评价形式,能够帮助学生更加全面认知自己,促进学生的持续成长和发展。 综上所述,STEM教育理念与科学课程的教育目标相符,能够对学生的探究能力、科学素养等进行培育。小学科学教师要主动创新课堂教学理念,依据STEM教育理念重塑教学模式,依托真实生活问题与科学探究活动,同步提高学生的知识能力与情感素养。为保证STEM教育理念的融入效果,教师要积极学习其他教师的教学案例,总结教学经验,持续提高自身的教学能力。 参考文献: [1]张崇岳.STEM教育理念下的小学科学教学实践与思考[J].神州(上旬刊),2020(4). [2]李慧敏.浅析STEM教育理念下小学科学教学方法的创新[J].读与写(教育教学刊),2019(1). [3]夏菁.STEM教育理念下小学科学课程中问题情境的设计和思考[J].教育界(基础教育研究),2019(3). [4]黄宗强.基于STEM教育理念下的小学科学教学探析[J].考试周刊,2019(55). 作者:韩刚 单位:甘肃省静宁县南关小学
长期股权投资核算评估研究:新会计准则下股权投资核算的变化 摘要:在企业会计核算工作中,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是重点内容之一,同时,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内容的复杂性也给会计报表的制定工作带来了一定难度。与旧版的会计准则相比,新会计准则在诸多方面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工作进行了调整和规范。基于此,本文首先介绍了在新会计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变化,然后针对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变化提出了一系列应对措施,以期对相关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工作有所帮助。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变化;应对措施 伴随社会的不断发展和经济制度的不断更新,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也得到了及时的更新。新会计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工作有了新的要求,这次会计界改革使会计核算更加规范,也使财务信息更加真实,对企业的健康发展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一、新会计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变化 (一)核算范围 核算范围的改变是新会计准则针对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工作做出的最主要变革,原来的会计准则规定的核算范围是“对被投资企业的控制”、“对合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存在重要影响”和“对被投资企业缺乏控制和共同控制且不存在重要影响,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公允价值不能具体估量”的权益性投资。而在新会计准则的规定下,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范围缩小到了仅要求“被投资企业是联合企业或合资企业”,且“投资控制对其具有重要影响”,去除了最后一个权益性投资的内容,并将其纳入了《金融工具准则》中。 (二)核算方法 新会计准则的颁布对权益法和成本法都提出了新要求,不管是哪种法规,其在投资核算方法方面的变化都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不断向国际趋同。而新会计准则针对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方法变更主要体现在权益法方面:第一,企业在权益法下,应该对初始的投资成本进行调整;第二,企业应该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或财务报表进行调整和规范,并在此基础上确定自身的财务收益;第三,企业在进行长期股权投资之前,应该确认自身因超额投资而产生的投资亏损。 (三)初始及后续计量 新会计准则下,企业在进行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时应该采用未来适用法还是追溯调整法是企业面临的新问题。未来适用法和追溯调整法在具体使用过程中存在较大的差异,这对企业的选择具有重要影响。未来适用法指的是企业在对初始及后续计量进行相互转换时可以不改变会计数据,只对发生转换的当天及未来变动进行处理。而追溯调整法是指企业在对初始及后续计量进行相互转换时不仅要对转换前的数据进行调整,还应该将转换看做是在会计初期发生的。当前,学术界的很多学者认为,在新会计准则下对成本法和权益法进行相互转换时,未来适用法是更简单易行且符合新会计准则要求的,甚至有学者认为企业应该摒弃追溯调整法。 二、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变化后的应对措施 (一)会计处理方面 新会计准则规定,如果企业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存在权益性投资,且这部分投资全部或者部分为待售资产,则投资方不能按照权益法进行长期股权投资核算,而对于剩余未被划分为待售资产的部分,企业仍可以按照权益法对其进行追溯调整。另外,新会计准则还明确规定了企业的权益计算方式,除了净损失和净收益之外,对被投资企业的其他综合型收益以及利润分配之外的其他权益变动均应根据权益所有者持有的相应股份,按比例计算其应有的份额,对长期股权投资的价值进行计算并计入公积,在后续处置中仍采用权益法进行相关核算,并将这部分公积转入该时期的损失和收益额中,如果对剩余的股权投资终止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则企业将这部分公积全部转入当期收益中。 (二)报表编制方面 新会计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相关规定是相对严谨的,一方面可以防止投资方通过变动被投资方所有者损益而增加自身的当期损益,另一方面还可以增强会计报表的真实性,使会计报表真实反映权益法中股权投资的核算价值。在新会计准则下,无论是成本法还是权益法,都更多地强调实质重于形式,如果投资企业对后续计量方法的转换存在不满或者异议,由于公司之间的关系已经发生了变化,企业在进行转换的过程中不仅应该遵循现有的会计准则的规定,还应该充分考虑公司现有的经济制度以及经济管理目标,尽量满足公司各阶层的工作需求。 三、结语 新会计准则针对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调整和规定不仅促进了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进一步完善,还充分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点和要求。当前,我国越来越多的企业已经成为了上市公司,新会计准则的颁布也使得我国上市公司的信息质量大大提高,促进了这些公司信息与国际接轨,推动国内企业的市场化和国际化。此外,新会计准则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进行会计核算的难度,尤其是在判断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时,需要企业财务人员不断结合市场发展实际进行学习和研究。 作者:杨勇 长期股权投资核算评估研究:新会计准则下股权投资核算对企业的影响 摘要:长期股权投资核算一直以来都是企业会计核算管理中的重要内容,因其涉及的内容众多、计算处理方法复杂,采取不同的计算方式其结果也不同,而这些差异就会给企业财务报表的制作产生不利的影响。为了解决此类问题,我国财政部根据财政需求重新编制并改进了新会计准则,其主要目的就是给相关人员在进行股权投资核算和决策企业的发展方向时提供参考。新会计准则的制定与出台,为我国企业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提供了范本,也促使我国企业会计向国际会计准则靠近。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核算 从当前企业发展实际来说,长期股权投资项目是企业为了解决在企业规模扩大阶段资金短缺问题而制定的资金募集策略,这也为我国企业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新会计准则对企业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内容、方式有所调整,使其更加符合当前企业长期发展的资金运作模式,有效解决企业发展中资本局限性问题。本文就新会计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核算项目内容的变化进行探讨,并分析其对企业造成的影响。 1长期股权投资的相关内容概述 从保证我国会计制度执行的高效性以及推动企业会计发展等角度出发,需要根据当前的会计发展实际情况,实现会计制度改革,使其能够不断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为了推动企业健康发展,就需要利用新会计准则做好长期股权投资核算项目管理。从当前的实践效果来说,目前新会计准则的实施在推动企业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1.1长期股权投资及其背景阐释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深化改革的不断推进,目前我国已经基本上实现了市场经济的调整。各类企业的发展势头迅猛,都想采取积极有效的发展策略来提升企业的经营绩效,提升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地位。在企业快速发展以及规模扩大中,资本问题就成为企业面临的重大问题,而企业为了解决资金短缺问题,往往会选择资本运营的模式进行资本的募集以推动企业规模扩张的持续推进,进而达到资本增值的目的。为了适应资本运营模式的需求,长期股权投资项目及其核算处理便逐渐出现了。就概念上来说,长期股权投资表示投资单位为了获得企业经营利益,采取投放资金的方式为长期股权投资操作。 1.2我国企业吸纳投资资金的运作模式及其类型 从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当前我国企业在进行资金筹集时往往采取下述三种集中方式:(1)交易性投资;(2)持有至到期投资;(3)长期股权投资。这三种资金募集方式各有优劣,为了保证投资企业获得的受益最大,则应该结合企业自身的发展现状以及核心竞争力。尤其是广大投资者进行长期股权投资资金的运作过程中,一定要充分把握企业的会计信息、会计报表等内容。 2实施新会计准则给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带来的变化 2.1核算范围发生了显著变化 与2006年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长期股权投资》比较,新会计准则实施后,让长期股权投资核算范围发生了显著变化。之前实施的会计准则主要核算内容是给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给合营企业实施控制,此种方式不会对被投资单位产生控制或重大影响,而且在市场中不包含报价、公允价值和不可靠计量等的权益性投资。新会计准则中明确指出,长期股权投资核算范围应该由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等项目组成,不应该对被投资单位产生控制或重大影响,而且在活跃市场中不应该将包含报价、公允价值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归到长期股权投资核算范围中,应该将其纳入到《金融工具准则》中进行规范。 2.2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中所有者权益变动的会计核算改变 随着会计准则的变化,会计准则对投资企业应和被投资单位净损益和分红产生的所有者权益变化的会计处理进行统一规范,但没有对外界不确定因素带来的资产所有权变动而带来的投资收益进行核算,如企业收到其他企业或者社会捐赠的资金等导致所有者权益变化。2014年新颁布的新会计准则中,对投资单位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利润分配和其他所有者权益的变动进行了统一规范,保证投资者和被投资者可以按照持股比例计算获得份额。投资方处理长期股权投资时,采用权益法对处置后剩余的股权进行核算,同时将这些资本公积转入当期损益;如处置后产生剩余股权按照权益法核算,将这些资本公积转入当期投资收益中。 2.3新会计准则下对企业会计报表编制的作用 新准则中强调必须对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核算。如果部分处置导致持股比例下降,不能给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的,可以根据《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中的规定,对剩余股权急性会计核算,在失去共同控制当日,将公允价值与账面产生的价值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同时采用权益法核算对其他综合收益产生的所有者权益者采用权益法核算,全部纳入当期损益。新会计准则的实施,不仅可以让会计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得到保证,还可以对资产减值会计计量与公允价值计量的分离得到稳定,减少对国家实体经济发展产生的不利影响。简而言之,如果没有经投资单位控制与被投资单位的控制下,应将市场竞争中产生的报价和公允价值产生的可靠计量权益性投资,排除在长期股权投资核算范围外。 3新会计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变化对企业造成的影响及应对策略 3.1企业财务受抵销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产生的影响 内部交易损益产生于投资企业与联营、合营企业之间进行的内部交易。而旧会计制度在公允价值计量上存在较大问题,导致企业内部交易损益并未被抵销。当前缺乏统一、规范的公允价值计量法律法规体系是造成我国企业内部交易损益并未被抵销的重要原因,为了避免公允价值计量管理条块分割、多头管理,就需要建立统一的公允价值计量法律法规体系,关于公允价值的定义、内涵、计量方法等一系列的计量体系内容尚不健全,这将严重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准确性。针对当前公允价值计量存在的问题,制定和颁布专业的《公允价值计量管理方法》,针对公允价值计量建立起一套科学系统的评价措施,规范公允价值计量流程与计量标准,从而确保各类资产拥有者的合法权益公允价值计量的准确性以及可靠性《。公允价值计量管理方法》应该包括纲领、组织管理、计量模型以及参数、计量方法、计量流程等内容。还应不断进行修正,同时还要将比较权威性的标准作为参考。全国地方政府机关,应该将此套标准作为基础,减少因多政府部门法规繁多产生的冲突,减少计量混乱,促进国家的稳定发展。 3.2投资收益变化对企业的财务影响 新会计准则更加强调经济利益会带来企业权益的增加,这一概念与资产负债观基本保持一致,也是符合新会计准则要求的内容。在传统的企业收入确认、计量方式中,将各项收入均纳入到收入范畴内,但是这些收入的很大一部分并不能够使得企业的净利润增加,只是增加账面上的数字。因此这种收入以及计量方式不够科学,需要采用差额计入收入法。差额计入收入法计入的是企业的净收入,能够真正带来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增加,因此该方法符合新会计准则的要求;企业涉及到的工作范围较广阔,单纯地采用单一的成本核算方法是不能够满足实际要求的,应该充分发挥出“网络结算”“、差额结算”“、相互结算”等计算方式的优势,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选择。同时企业在实施会计制度的时候,还要积极做好会计新旧制度的衔接,正确处理并调查企业资产工作和会计实务处理工作,销毁无形资产,推动新会计制度下企业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工作发展。 3.3完善企业财务报表 与旧会计制度相比,新会计制度将财务报告分为附注和会计报表两部分,并且在原会计制度的基础上,对于会计报表的内容进行完善与增添。为了适应新会计制度的这一要求,企业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完善财务报告制度:(1)预算管理方面。在目前预算编制中,做好固定资产的清算以及无形资产损耗的估量工作,强化对于资产运行过程中价值损失的核算预计量,进而提升资产运行与使用效率。按照资金的来源区分,处理好财务资金分离预算,将财政补助资金和非财政补助资金准确区分开来;(2)资金收入与支出方面。收入方面,准确界定不同来源的财政资金的类型以及数量。支出方面,逐步完善财务集中收支体制,适当增加支出会计科目;(3)资产管理方面。在资产的入账核算上,应该将捐赠或盘盈等非经营方式得到的资金按照统一规范实施会计入账。如果产生的固定资产含有凭证,必须按照凭证资料和税费对会计入账数目的多少进行确定。如果同类资产没有在凭证但能够通过进行价值计量的,应当根据同类资产的市场价值实施会计计量,然后对会计入账数目进行确定,如果固定资产既没有凭证且难以估算资产,应当按照名义价格“一元”入账,并且在报表中予以单独注明。资产损耗的会计核算上,增设“累计折旧”“、累计摊销”等科目。根据不同种类的资产,应该选择合适的折旧办法,同时确定折旧年限。 3.4稳步推进财务核算绩效指标体系建设 稳步推进财务核算绩效指标体系建设,是一项系统、长期性工作,需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一是充分利用历史数据资料,总结归纳绩效考核规律,积极寻求联系点。采取统计分析的方法逐步探索企业绩效与部门整体绩效的关系,探索同类企业的效益产出比;二是酌情选择绩效考核指标。本着先易后难,由简入繁的原则,从企业预算入手,制定出与预算相对应的各个分企业的绩效指标;三是合理利用先期评价试点企业已建立起来的指标体系,将其应用于同类企业继续检验;四是将综合价值产生的最优结果当作评价标准,根据企业内部实施的成本控制特点,重点确定考评指标体系,满足各部门之间协同发展的要求。及时有效地处理“当年预算评价”和“战略规划评价”的关系,实现评价短期和长期性的结合,保证评价激励体系的准确性和实时性。 4结语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不断深入,未来我国会计发展方向将会逐渐与国际标注相接轨,而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同样要与国际标准保持一致。自从会计制度改革以来,国内经济发展相对较为平稳,而新会计制度颁布更是为企业资本配置以及高效运作指明了前进方向。因此从整体而言,新会计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有利于推动企业长期持续发展。 作者:高斯扬 单位:佳木斯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长期股权投资核算评估研究:股权投资会计核算改进的思考 摘要:被投资单位存在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且公允价值变动计入被投资单位的资本公积中。当被投资单位对所持有金融资产进行处置时,原计入资本公积部分将转为处置当期的投资收益。而在处置当期(末),按照会计准则规定,投资方(企业)也应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并调整其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此时将出现投资企业已确认为投资成本的公允价值变动被重复确认为投资损益,导致初始投资成本核算的不实,本文拟对此做一探讨,并提出改进建议。 关键词:权益法股权投资核算改进 财政部2006年颁布的长期股权投资准则(CAS2)已执行多年,现已经无法与新颁布的国际会计准则同步,也无法满足现有企业核算的需要,虽然财政部于2014年对CAS2做了修订并于2014年7月1日起执行,但仍然存在不完善之处。企业对外进行股权投资时,会计准则规定其进行会计核算时应根据投资方对被投资方影响力大小不同分别采用成本法和权益法核算。企业对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非合并取得的股权,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权或实施重大影响,对其采用权益法核算。二是合并取得股权,该方式取得的股权在编制合并报表时要将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核算,但在投资企业账上(个别报表中)仍以成本法反映投资成本。本文主要对第一种情形即非合并取得股权初始投资成本确认问题进行探讨。 一、权益法核算的相关规定 (一)准则对初始计量的规定 企业对外进行股权投资时,会计准则规定应当按取得该股权时的初始投资成本作为其入账成本。在此过程中如果投资企业是直接以现金(或通过发行股票、转让非现金资产以及承担债务等方式)作为支付对价的,投资方则要以所支付的对价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如果所支付的对价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则应从中扣除,不计入初始投资成本。 (二)后续计量中对投资成本的调整 对于投资方(企业)的投资成本,准则要求其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权益公允价值作比较,如果出现前者大于后者,其差额不调整投资方的投资成本。反之,则应调整增加投资方的投资成本,同时在取得投资当期确认一项营业外收入。 (三)在确认投资损益和其他权益时的规定 在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中,投资方(企业)应当于取得股权后按照其所持股权比例计算应享有损益份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同时调整其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除净损益外,被投资单位可能还存在其他权益的变动,如果被投资单位其他所有者权益发生变动,投资方(企业)也应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被投资单位的其他所有者权益份额增加或减少资本公积,同时对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出相应的调整。 二、准则规定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投资企业在对取得投资进行初始计量时,如果被投资单位存在相关资产(如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以公允价值计量的,且在公允价值发生变动时将其计入被投资方的资本公积(所有者权益)中。此时,投资方(企业)所支付的对价(按照准则规定已计入投资成本)中包含了被投资单位资本公积等相关项目,当被投资单位对所持有金融资产进行处置时,原计入资本公积部分将转为处置当期的投资收益。而在处置当期(末),按照会计准则规定,投资方(企业)也应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并调整其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此时将出现投资企业已确认为投资成本的公允价值变动被重复确认为投资损益,导致初始投资成本核算不实。第二,投资企业在对取得的投资进行后续计量时,准则规定当投资成本小于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权益公允价值的份额时,应调整增加投资方的投资成本,同时在取得投资当期确认一项营业外收入。但是,如果被投资单位存在前述的资产(即以公允价值计量),则投资企业对其所持股权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差额全部计入营业外收入显然是不恰当的,因为其忽视了非损益因素的影响(被投资单位对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的影响既有损益变动,又有非损益,如公允价值变动因素)。 三、对准则规定的改进建议 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通常由实收资本(股本)、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及资本公积组成,如果资本公积全部由于资本溢价形成,上述四项均可作为构成投资企业的投资成本。但是资本公积中如果包含利得形成部分,由于该部分是相关资产价值变动产生的差额暂时计到权益中(并非已实现的损益),其将随着相关资产处置转为相应的处置损益。因此,笔者认为,在进行初始计量时,投资企业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被投资方(企业)权益中由利得形成的资本公积(账面价值)的份额应单独作为综合收益(计入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进行核算(即不作为股权投资初始成本的一部分),所支付的对价与其差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这样,当被投资单位对所持有金融资产进行处置时,原计入资本公积部分将转为处置当期的投资损益。投资企业根据这一变动按照所享有比例同步增加当期投资损益和减少资本公积,从而避免了初始投资成本计量不实状况(因投资企业已将资本公积———未实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部分计入“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同时,通过改进后又可以避免后续计量中计入营业外收入金额包含了非损益变动部分,可以有效地解决原准则会计处理中存在的缺陷。 四、案例分析 例:甲公司于2010年1月以70000000元购入乙公司30%的股份(具有表决权),由于甲公司可以对乙公司的生产及经营决策施加重大影响,因此其对该项投资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假定2009年12月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250000000元(所有者权益结构见表1),其中,持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成本为40000000元,持有期间因其公允价值发生变动而计入资本公积的金额为20000000元。2010年12月,乙公司处置了全部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假定年初至处置时公允价值未发生变动,乙公司2010年损益全部由处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产生。按照准则规定甲公司做如下账务处理:(1)购入股权: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70000000贷:银行存款70000000(2)权益法调整投资成本: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5000000贷:营业处收入5000000(3)确认应享有乙公司的投资收益: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6000000贷:投资收益6000000(4)确认应享有乙公司其他权益变动:借:资本公积6000000贷: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6000000分析:2010年初乙公司股本及留存收益合计为230000000元,未实现损益(公允价值变动)为20000000元。从上述会计处理可知:1.甲公司计入投资成本的对价70000000元包含了应享有乙公司因公允价值变动计入资本公积的部分,而这部分资本公积随着2010年乙公司处置了全部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转为乙公司当期收益。甲公司在确认对乙公司投资收益中包含了这部分转出的资本公积产生的收益(但该部分已计入甲公司投资成本),因此,存在虚增初始投资成本。2.在权益法调整投资成本时,甲公司支付对价小于应享有乙公司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其差额5000000元按准则规定应全部确认为营业外收入。由于乙公司所有者权益中包含未实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甲公司将其确认为当期损益是不恰当的。3.乙公司处置了金融资产后,甲公司在确认对乙公司除净损益以外的其他权益变动时,在减少资本公积(6000000元)的同时也相应调减“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的账面价值。由于该权益变动不是甲公司取得股权后新增的变动,其在取得时已被甲公司确认在投资成本项目中,从而导致其他权益变动(期末余额为-6000000元)与乙公司资本公积(期末余额为0)变动不一致。因此,甲公司在对投资成本进行初始计量时,对应享有乙公司(所有者)权益中资本公积(由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未实现损益)账面价值的部分应单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其他综合收益,不作为股权投资成本,其以支付对价70000000元的差额64000000元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改进后,购入股权的会计处理为: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64000000———其他权益变动6000000贷:银行存款70000000通过上述方法的改进,原股权投资成本中不再包含未实现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处置时“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期末余额为0,这与乙公司资本公积期末余额为0保持一致,很好地解决了原准则会计处理中存在的缺陷。 作者:王天一 单位:中海北方物流有限公司 长期股权投资核算评估研究: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 摘要: 长期股权投资,是指通过投资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股份。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以投资方式得到回报的方式是企业进行经营的不可或缺的形式,盘活资金及财务的运作是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的长远之路。长期股权投资是其中一种重要的投资方式。 关键词: 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会计处理 一、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的定义 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是指投资以初始投资成本计量后,在投资持有期间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有两个方法:成本法与权益法。权益法核心是投资方在被投资单位拥有的净资产量,与被投资方实现净利润、出现亏损、分派现金股利、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紧紧联系在一起,他们的变动都会引起投资方净资产量的相应变动。 二、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的核算 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包括取得、变动、处置和减值的核算 1.长期股权投资取得的核算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例:A公司2014年1月20日,购买南方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股票30000000股准备长期持有,占南方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权25%。买入价为5元,另外支付相关税费450000元,均由银行支付。2013年12月31日,南方股份有限公司的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为600000000元。 初始投资成本=30000000X5+450000=150450000(元)借:长期股权投资———南方股份有限公司———成本150450000贷:其他货币资金———存出投资款150450000由于投资150450000元大于投资份额600000000X25%=150000000元,故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2.长期股权投资变化的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在核算的过程中,应当设置成本、损益调整、其他权益变动明细账。企业在持有投资期间,根据被投资单位利润的增减来增减长期股权投资。当被投资企业发生净亏损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减计至零为限。例:接上例,2014年南方股份有限公司实现净利润8000000元。A公司按照持股比例确认收益2000000元。2015年5月15日南方股份有限公司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每10股派0.4元,A公司可分派1200000元,2015年6月15日,收到分派的现金股利。(1)确认投资收益时:借:长期股权投资———南方股份有限公司———损益调整2000000贷:投资收益2000000(2)对方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时:借:应收股利———南方股份有限公司1200000贷:投资收益1200000(3)收到现金股利时:借:其他货币资金———存出投资款1200000贷:应收股利———南方股份有限公司1200000长期股权投资处置的核算企业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按照实际取得的价款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损益,并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准备。例:接上例,2015年7月15日A公司出售全部股,每股出售价为10元。款项已收到。借:其他货币资金———存出投资款300000000贷:长期股权投资———南方股份有限公司———成本150450000———南方股份有限公司———损益调整2000000投资收益147550000 三、结论 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它是随着被投资企业经营状况的好坏,来调整投资企业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被投资企业盈利增多,相应的投资企业的投资额也会按照投资比例增加股权,反之,则减少股权,不过减到账面价值为零至。 作者:王俊玲 单位:山西省职工工艺美术学院 长期股权投资核算评估研究:核算转换长期股权投资论文 1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 1.1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 (1)我们在进行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处理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首先应该确定投资成本。取得方式主要包括以支付现金、承担债务或转让非现金资产等三种,初始投资成本应为合并日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主要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其次,应该对比合并对价与初始投资成本,如果有差额则需调整留存收益,对于资本公积不足的情况,则需冲减调整留存收益。若合并方是以发行权益性证券的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股本以发行股份面值确定(若以2000万股作为合并对价,每股面值为1元,市价为5元,则计入股本2000万元,其余则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初始投资成本与股本面值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按的,调整留存收益。借:长期股权投资(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应收股利(被投资单位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差额)盈余公积/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不足冲减)贷:有关资产或负债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差额)(2)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可以看成双方进行资产交易的行为。所谓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是以企业所发生的合并成本来进行计量。对于购买方所付出资产、发生或承担负债的,按照购买日的公允价值确定其合并成本;购买方发行权益性债券的,以该证券的公允价值以及为合并所发生各项直接相关费用来确定其合并成本。于此同时,对于进行企业合并而导致购买方发生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和其他相关管理费用均计入当期损益。并对作为合并对价发行的权益性证券或债务行证券交易发生的费用,应由购买方计入相应证券的初始确认金额。 1.2通过企业合并以外的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1)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具体包括购买过程中应当发生的必要手续费等支出,但不包括投资单位已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和利润。(2)以发行权益性证券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由其所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所支付的手续、佣金等从权益性证券溢价发行收入中扣除,溢价不足的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3)长期股权投资是由投资者投入的,应该按照协议的约定或投资合同的价值确定初始投资成本,其中价值不公允的除外。对于价值明显高于或低于该项投资公允价值的,必须以公允价值来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并由该项出资构成实收资本(或股本)的部分与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来进行调整资本公积(股本溢价)。(4)对于所包含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的投资成本应计入应收股利,不能构成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2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 2.1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定义 所谓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是指投资按初始投资成本进行计价核算的一种计量方式。一般不调整其账面价值,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只有在收到清算性股利和追加或收回投资时发生。其中,把被投资单位已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2.2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的具体核算范围 (1)投资单位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2)投资单位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一般为投资单位持有被投资企业20%以下表决权资本,一般持股比例大于50%和小于20%的长期股权投资。 2.3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核算方式 对于采用支付现金的形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实际支付价款确认其初始投资成本。但在确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时,还应考虑企业为取得该项长期股权投资而发生的直接相关费用、税金以及其他的必要支出。成本法核算时我们还应对以下几点予以注意:一是企业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实际支付价款时,被投资单位已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的,该项金额应计入当期投资收益,应收股利。在确认分得现金股利或利润后,还应对其是否减值进行进一步考量。二是可收回金额低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对于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调整其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3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 3.1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定义 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是指以初始投资成本计量长期股权投资后,对于持有期间根据投资企业所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而对投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 3.2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的的核算范围 (1)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投资。(2)投资企业持有被投资企业20%或20%以上表决权资本但不能控制被投资企业的,采用权益法核算。一般持股比例在20%至50%之间(包括20%和50%)。 3.3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具体核算方式 一是对已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其初始投资成本为量化标准,根据比较与投资企业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所占份额的大小来判断,如果前者大于后者,就不调整此项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但如果相反,就应该计算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4将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 (1)原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成本法核算,由于投资单位投资目的变化等原因决定后期追加投资,导致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实施共同控制的,账务处理应相应转换为权益法时,对原持有投资和追加投资的商誉与计入损益的金额考虑在内,分别进行处理:①分别核定按原持股比例确定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和原持有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若前者小于后者,应作为原投资所体现的商誉,其差额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若前者大于后者,根据差额调整账面价值和留存收益;②对追加投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相比较,即后期追加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若前者大于后者,其差额为投资时体现的商誉,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若前者小于后者,则应根据两者之间的差额调增投资成本和当期营业外收入。对初始持有长期股权投资至改变核算方式日之间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相对于原持股比例部分,是由于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产生的,这就要求投资单位按照持股比例去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调整留存收益,计入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若属于其他原因导致,投资方应按享有被投资单位所占具体份额去调整账面价值,并计入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同时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2)因为处置投资使得对被投资单位由控制改变为重大影响或共同控制时,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账务处理:①按处置或收回的长期股权投资比例结转终止确认的成本;②核定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与原投资单位按照持有比例计算的应享有被投资单位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并进行比较。若前者大于后者,差额属于商誉部分,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若前者小于后者,则需调整账面价值和留存收益。对初始持有长期股权投资至处置投资日之间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损益变化,投资方在对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调整时还应考虑至处置投资当期期初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中所享有的份额,应扣除已发放或已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及其利润,调整留存收益,对于处置投资当期期初至处置投资日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享有的份额,应当调整当期损益。针对其他原因导致被投资单位应享有所有者权益变动的发生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和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5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转换为成本法 (1)追加投资等情况,所导致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由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变更为控制时,其会计核算需由成本法变更为权益法:①企业合并前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改变核算方式后由原账面账面价值与购买日新支付的对价的公允价值构成长期股权投资成本;②企业合并前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改变核算方式后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由原权益法下的账面价值与购买日新支付的对价的公允价值构成;③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股权投资改变核算方式后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由原公允价值计量的账面价值与购买日新支付的对价的公允价值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涉及其他综合收益构成,同时在处置该项投资时将与其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转入当期投资收益。(2)因减少投资等原因,核算方法从权益法转成本法的,包括因持股比例下降导致投资单位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情况等。以改变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核算的基础,在核算转换时被投资单位账面留存收益中本企业按比例应享有份额超过被投资单位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的,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冲减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不作为投资收益;否则确认为当期损益。 作者:郝佳琳 单位:甘肃省中医院
当前我国年排放粉煤灰两亿多吨,位居世界前列。但在粉煤灰的组成成分中,几乎全部都是有用的材料,如果加以综合利用,就能有效提升资源的利用效率。有些发达国家的粉煤灰的利用效率可以高达100%,但我国对粉煤灰的利用效率还不达50%,由此看来,我国对粉煤灰的利用方式还需不断的提高和改进。本文以粉煤灰在农业方面的利用为主要内容进行了研究。 1粉煤灰的相关概念 1.1概念 粉煤灰实际上是煤粉燃烧过后产生的废渣,目前在火力发电厂燃煤后排放的固体废渣可以大致分为两部分,一是飞灰,占废渣比例的80%,还有一部分是底灰,两者都是粉煤灰的组成部分。 1.2理化性质 粉煤灰是一种大小不等,形状不规则的粒体,颗粒内部有蜂窝状的结构,其外观类似于日常所见的水泥,由成分变化颜色可以从乳白到灰黑,密度在1000kg/m3左右,含水率小于5%。其化学性质和土壤的组成相似。主要成分为二氧化硅、三氧化铝、二氧化铁等,还含有诸多对农业作物有益的量元素,如硼、锰、铜、锌,并且还有一定量的对作物有害的铬、镉、铅、汞等。pH值呈碱性。 1.3危害 粉煤灰中虽然含有较多的营养物质,但仍存在消极的影响。例如:粉煤灰的储存需要较大面积的空间,如果是直接存放在土地上,会对土壤含量造成影响。在有风的天气,会出现扬尘,对当地空气质量造成消极影响。另外,不合理的存放还会影响土质,造成土壤碱化,不利于作物的种植,影响农业生产。 1.4注意事项 在使用之前必须进行成分检验,避免粉煤灰中所含的危害元素大量进入土壤,影响作物生长。在使用前要尽量将危害元素进行筛除。如果粉煤灰的肥力较低,还要配合其他的话费施用,以满足作物对养分的需求。对粉煤灰的储存,可适当加水降低其碱性,减少风化损失。在使用的时候要使用纯净的粉煤灰,不能夹带其他的杂质,否则极易造成不良的后果。 2粉煤灰在农业方面的利用 2.1直接用于造地 根据粉煤灰的化学成分构成,可将其直接用于土壤造田。粉煤灰的化学组成成分与黄褐土基本相似,只有氮含量略低,因此,可以直接进行塌陷地以及工业开矿等造成的洼地还田项目。我国多位研究学者为粉煤灰造田之后的作物生长进行了研究,结果表明,造地的土壤容重和含水量均有显著提升,营养物质含量充足,有些作物种植效果极好,并且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大大促进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土壤的恢复,取得了良好的环境效益。 2.2土壤改良剂 粉煤灰具有良好的理化特性,能够广泛应用于农业生产,在改良土质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在施用粉煤灰之后,土壤的质地可以得到改善,降低土壤中的粘接性,提高土壤温度和含水量,并且有效中和土壤酸碱性,从而促进作物生长发育,为农业作物产量提升创造很好的条件。粉煤灰本身具有多种作物生长需要的营养物质,可以大大改善土壤环境。同时可以与其他的有机物配合施用,可以达到更高的改善土壤质地的效果,充分利用废渣中的营养元素,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 2.3粉煤灰制肥料 粉煤灰本身的养分含量比较低,直接施用对作物的效果不太明显,因此需要和其他有机物进行组合形成新的肥料。粉煤灰是良好的复合肥添加剂,可用于制粉煤灰硅钾肥、硅钙肥和氮磷钾复合肥等。在实验中,粉煤灰复合肥可提升作物产量2%-13%,效用略高于普通肥料。另外,粉煤灰还可以制作磁性化肥,是通过本身的磁化效果,达到增强肥效,从而降低土壤使用量,促进作物产量提升。在粉煤灰中添加适量的氮、磷、钾元素以及其他的一些作物所需元素,可以支撑磁化复合肥。磁化复合肥是一种效用较高的肥料,可以综合普通化肥、粉煤灰以及磁效应的效果,大大提高了施用效果,促进了农业作物的产量提升以及作物质量的提高,有实验表明,磁化复合肥施用之后,蔬菜可以增产10%-35%,小麦增产10%-15%,玉米增产5%-13%,并且氮素和磷素的利用效果有效提高,促进了作物的产量提升,同时减少了多种肥料施用,更好的促进了农业的发展,提高农业生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4粉煤灰配置农药 在粉煤灰的农业利用方面,还可以以之作为载体,配置农药,勇于对作物的除虫、农田除草等。而且在一些病虫害上,以粉煤灰作为载体的效果比以水为载体要好,其药效发挥时间更长,效果也更好,而且可视性强。因此在沟穴中被广泛应用于杀菌除草灭虫,效果极佳。 2.5间接农用 粉煤灰直接储存于土地会对土壤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但如果与其他物质混合使用,则有利于难以生产。可以将粉煤灰与污泥或者粪尿混合,从而有效降低其中重金属的浓度,减少对土壤质地的伤害,提高作物的生产效率。有实验表明,使用粉煤灰和工业中常见的糠醛废渣进行组合配成的基质可以作为复垦地的耕作层,可以满足大多数作物对土壤的生长要求,为土壤复垦提供了新的方式和途径,从而促进农业领域的不断进步。本文首先阐述了粉煤灰的相关概念、理化性质、可能造成的危害以及在使用时的注意事项,然后详细的介绍了粉煤灰在农业领域的应用。具体阐述了粉煤灰在农业方面的利用,从而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然后促使有关部门作出改进,不断提高粉煤灰的利用效率,并且有效促进农业的发展和社会进步。 参考文献: [1]张金山,李彦鑫,曹永丹.粉煤灰的综合利用现状及存在问题浅析[J].矿产综合利用,2017(5):22. [2]王茂林,张绍如,刘秉龙.山西粉煤灰在农业方面的利用[J].粉煤灰,1995(1):5-8. 作者:黎仲冰 单位:山东邹城市原济南军区农业新技术试验培训基地
1农村中小学校园网系统搭建的预期目标 1.1校园网系统组建的必要性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进步和工作需要处理的事务日趋复杂,计算机在日常工作中的作用日趋重要,计算机已成为现代办公中不可缺少的“工具”。特别在城市里的大多数中学已经建立了自己微机室,农村中学里也有大量的计算机,而且在今后几年里将会变得越来越普遍。单台计算机的数据处理能力虽然很强,但却无法模拟日常工作的流程,也无法代理日常工作中的纸质报表,自然也就无法把日常工作纳入计算机管理。学校将这些分散的计算机连接成一个结构紧密的网络是很有必要的。采用计算机管理的最大好处在于能够提高工作效率、规范工作业务,更符合现代社会的工作模式。计算机之所以能够具有上述优点,最主要的原因是网络的存在,网络使信息共享成为事实,网络使学校内部各部门间的协同工作更方便、及时,在以前学校里各种信息是采用纸质方式进行上报,传阅等等,不但费时费人,且工作效率极其低下。在网络里,所有这些信息是以电子方式进行,所以大提高了每个环节的效率。可以说,校园网为学校的教学、管理、办公、通信等提供综合的网络应用环境。因而在现有的基础上组建校园网是非常有必要的。 1.2校园网系统实现的功能 INTERNET以惊人的速度席卷全球之际,校园网成为网络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校园网系统把分布在校园不同地点的多台电脑连接,按照网络协议相互通信,以共享软件、硬件和数据资源为目标的网络系统。提供丰富的教育教学信息资源是校园网的生命力。校园网络具有距离短、延时少、相对成本低和传输速率高等优点;它的底层协议较简单,控制选择等问题大大简化,因而组网简单、易于实现的特点。校园网系统实现的功能主要有:信息传递、资源共享、信息共享、方便教学。 1.3组网原则 计算机网络系统是校园网系统的核心,因此在设计中必须遵循以下原则:(1)软硬件的可行性。系统软硬件配置必须考虑各种约束条件,主要是性能需求、当前技术水平和改造资金量,兼顾现实性和技术领先性。(2)系统开放原则。系统应具有良好的开放性、兼容性和扩展性,以适应技术的不断发展和不增强的应用需求,因此,应尽量采用工业标准技术。在系统设计时,要考虑系统的生命周期,一般要按超前5-10年考虑。(3)整体最优原则。在进行系统设计和配置时,常遇到很多矛盾,需根据有限合理性原则,进行综合考虑和评价,应考虑先进性、可靠性、安全性、经济性。(4)开放性、先进性原则。系统的传输速率要有一定的余量,以适应应用的不断增长而采用公认的行业标准,以增强适应性,避免淘汰。要留有足够的扩展扩充的余地,以便对系统进行扩充和改进。 1.4按学校规模建设 (1400名学生)学校规模为四栋楼房:教学楼(共5层,每层6个班,每班配有一台多媒体计算机);办公楼(共4层,每层5台计算机,共4台打印机);信息中心(第2层有2间机房,每间45台计算机);图书馆(共3层有2间电子阅览室,每间45台计算机。)该校园网络系统建设的主要目标是建设成为主干跑千兆,百兆交换到桌面;同时在校园网的范围内建立一个以现代网络技术、多媒体技术及Internet技术等为支撑的教学、管理、办公、信息交流和通信平台。 1.5校园网建设的预期目标 (1)网络拓扑结构采用星形结构,且服务器与核心交换机、接入层交换机与核心交换机之间实现备份冗余,两台核心交换机之间实现热备份路由,使其具有很好的可扩充性和可靠性,有利于网络的升级。 (2)通过电信部门联接Internet,供校园网上所有用户使用Internet上的信息资源。 (3)提供Web服务为教师和学生提供内容丰富多彩的信息资源。 (4)提供电子邮件服务功能,供教师与教师之间、教师与学生之间以及学生与学生之间进行信息交流。 (5)提供FTP服务功能,供教师存储资料。 (6)信息资源共享,办公楼内的计算机可访问其他楼内的计算机、相反则不能,但其他楼内以及楼与楼之间的计算机可相互访问。 (7)机房能各自进行联网教学。 (8)电子阅览室能上网阅读电子书。 2农村中小学校园网系统的总体规划 校园网建设作为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与项工程建设一样,在开始建设前都要根据工程的特点,事先进行详细的工程规划与技术需求分析,它的成功与否直接影响到工程的建设质,以及今后网络能否可靠运行都有直接的关系,因此要特别认真地进行系统规划。对于校园网来说,必须对技术和教育的发展前景有着清醒的认识,只有这样,才能很好地为校园网进行合理的规划。校园网系统的组建首先要进行需求分析,在此基础上进行校园网络结构设计,结构设计包括网络的物理设计和逻辑设计,在完成结构设计后才能对网络设备进行选型。网络结构设计对于整个网络系统来说是十分重要的,设计的成功与否都直接影响网络的用户否能满足网络的需求。 2.1局域网的选型 局域网的网络体系结构一般分为对等式体系结构、专用服务器体系结构和主从式(Server/Client)体系结构。对等式体系结构是指在网络中不需要专用的服务器,每一台接入网络的计算机既是服务器,也是工作站,拥有绝对的自主权,不同的计算机之间可以实现互相访问,进行文件的交换和共享其他计算机上的打印机、光驱等硬件设备;具备组建和维护容易、不需要专用服务器、可实现低价格组网和使用简单的优点,但文件的存放分散和数据的保密性差的缺点。专用服务器体系结构是网络中必须要以服务器为中心,工作站与工作站之间无法直接进行通信时,需要通过服务器作为中介,工作站所有的文件读取和数据传送,全部在服务器的控制中;具有数据保密性很强、可严格地对每一个工作站用户设置访问权限和可靠性强等优点,但网络工作效率较低、工作站上的软硬资源无法实现共享和网络的安装维护较困难的缺点。主从式(Server/Client)体系结构是客户(Client)端即可与服务器(Server)端进行通信,同时客户端之间也可进行直接对话,而不需要服务器的中介和参与,而且在客户和服务器之间的关系是相对的,提出服务请求的一方称为客户,把提供服务的一方称为服务器;其具有可以有效利用各工作站端的资源、减轻服务器上的工作量和网络的工作效率较高的优点,但有对工作站的管理较为困难和数据的安全性比不上专用服务器体系结构的缺点。通过对以上三种网络体系结构的比较分析,建议该农村中小学的局域网采用有专用服务器的主从式(Server/Client)体系结构。 2.2网络拓扑图 2.3局域网硬件设备的选型 该农村中小学计算机局域网的硬件组成部分主要为服务器、交换机、路由器、防火墙、和其他设备。 (1)服务器是学校整个网络系统的核心,它为网络用户提供高服务并管理整个网络,根据服务器担负网络功能的不同又可分为文件服务器、通信服务器、备份服务器、打印服务器和Web服务器等类型。根据该校的实际情况,配置三台服务器,以实现WEB、FTP、E-MAIL、DNS等的应用。 (2)交换机用来连接局域网中的服务器和工作站。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一台具有千兆、多端口的核心交换机,来连接服务器和各幢楼的交换机。各幢楼的交换机选择中端的交换机就可以了。 (3)选择一台中端的路由器用来连外部的INTERNET,以实现外网和内网的连接,同时可以进行一些访问控制。 (4)防火墙主要用来进行安全方面的配置。 (5)其他设备主要包工作站计算机上的网卡,通信介质等。学校所有的计算机都以配置100M的网卡。 3IP地址的规划 4DNS、DHCP服务器配置 4.1DNS服务器的搭建 DNS(DomainNameService)是一种名称解析服务,负责DNS域名到IP地址的解析工作,是Internet/Intranet中重要的服务之一。该校向内外网提供WEB服务并向ISP服务商申请一个名为school.com的二级域名。(1)安装DNS服务器。在windows20003域中,把一台计算机配成域控制器时,DNS服务也会一起安装。步骤:控制面板中双击“添加/删除程序”图标→打开“添加/删除程序”窗口→单击“添加/删除windows组件”→“windows组件向导”→“网络服务”→“详细信息”按钮,打开“网络服务”对话框,选择“域名服务系统(DNS)”,单击“确定”。(2)操作DNS控制。①DNS控制台新建区域是通过“DNS”控制台完成的,在控制面板中,双击“管理工具”“DNS”图标就会打开“DNS”控制。②建立正向搜索区域,在区域选择类型中,选择“标准主要区域”,单击“下一步”出现如图所示对话框。输入区域名称“school.com”单击“下一步”按钮,出现“区域文件”对话框。选中“创建新文件,文件名为”单选按钮,单击“下一步”,最后单击“完成”按钮,返回DNS控制台。接下来要增加区域数据。③新建主机,就是在区域文件中增加主机记录,主机记录是DNS名称与IP地址的对应关系。④在school.com区域节点上单击右键,在弹出的快捷菜单中单击“新建主机”命令,打开“新建主机”对话框。在相应的对话框中输入主机名和其对应的IP地址,点击“添加主机”,单击完成返回“DNS”控制台。在相应的对话框中输入主机名和其对应的IP地址,点击“添加主机”,单击完成返回“DNS”控制台。⑤建立反向搜索区域,反向搜索区域是指网络用户可以通过计算机的IP地址查询其DNS名称。在DNS控制台中右键单击“反向搜索区域”,执行“新建区域”命令,打开新建区域向导,单击“下一步”按钮,选择区域类型。在单击“下一步”按钮,选择“网络”单选按钮,输入要反向搜索区域的网络地址。单击“下一步”按钮,在出现如图所示的对话框中选中“创建新文件,文件名为”单选按钮,创建一个新的区域文件,输入文件名,然后,单击“下一步”按钮,完成新建区域向导。右击一个反向搜索区域,打开快捷菜单,执行“新建指针”命令,打开“新建资源记录”对话框。单击“确定”按钮,增加一条搜索记录,用类似的方法增加其他搜索记录。⑥DNS客户端设置,在计算机网络和本地连接文件夹中,右击“本地连接”图标,在快捷菜单中执行“属性”命令,打开“本地连接属性”对话框。选择“internet协议(TCP/IP)”,单击“属性”按钮,打开“internet协议(TCP/IP)属性”对话框。 4.2DHCP服务器的搭建 学校计算机较多,因此采用DHCP服务动态的为每台计算机分配IP地址。下面以信息中心内的计算机IP地址分配为例,来设置DHCP服务器,其他各部门的配置大致相同。(1)打开DHCP管理器。选“开始菜单→程序→管理工具→DHCP”。(2)添加DHCP服务器。选“DHCP→右键→添加服务器”。(3)打开作用域的设置窗口。先选中cxsy-0eb62ckolw名字,再按“右键→新建作用域”。(4)设置作用域名。(5)设置可分配的IP地址范围:这里设置办公楼IP地址段,192.168.3.1-192.168.3.254。(6)在下面的选项中输入欲保留的IP地址或IP地址范围。(7)设定DHCP服务器所分配的IP地址的有效期。(8)点击“完成”即可结束最后设置。(9)完成后的设置。(10)配置DHCP客户端。 5校园网的安全及应用 校园网络安全问题困扰着学校对网络的应用,在校园网络的应用过程中,如果出现安全问题,会影响到网络的正常使用,甚至还会造成麻烦和经济损失。因此,加强校园网络的安全应用,成为了校园网重要难题,只有要做好安全管理工作,才能充分发挥校园网络的作用,才能实现校园网预期功能,推动教育教学的快速发展。校园网安全要及时做好系统漏洞补丁、入侵检测系统、配置防火墙、防范网络病毒(较常用的网络杀毒软件有卡巴斯基、360杀毒以及瑞星等等)。校园网的应用这里主要介绍Web、FTP等应用。 5.1WEB服务器配置 (1)IIS的安装“控制面板”→“添加/删除程序”→“添加/删除Windows组件”。选中“internet信息服务(IIS)”复选框,单击“下一步”,最后点击“完成”。 (2)设置Web站点。右击“默认Web站点”,在弹出的快捷菜单中选择“属性”,所示的“默认Web站点属性”对话框,将IP地址设置为192.168.2.6,单击“主目录”选项块,在“本地路径”中输入网页所在的目录“c:\inetput\wwwroot”单击“完成”。 (3)访问校园网的Web服务器。采用IE浏览器进行访问Web,启动IE后,只需在地址栏中输入相应的网址即可。 5.2搭建FTP服务器 FTP是一种用来上传和下载文件的协议,通过FTP服务器可实现文件的共享。该校采用Serv-u来架设FTP服务器。 5.2.1Serv-U的安装执行其中的“setup.exe”,开始安装,全部选默认选项,点击“next”即可。 5.2.2建立第一个可用的FTP服务器(1)打开Serv-U管理器。选择“Serv-UAdministrator”,即出现“SetupWizard”(设置向导)。通过此向导可以完成基本设置,因为建议使用它。直接选“Next”。(2)IPaddress(IP地址):输入“192.168.2.5”。(3)Domainname(域名):输入“www.school.com”。(4)Allowanonymousaccess(接受匿名登录吗):“Yes”。(5)anonymoushomedirectory(匿名主目录):此处输入一个供匿名用户登录的主目录。(6)Lockanonymoususersintotheirhomedirectory(将用户锁定在刚才选定的主目录中吗):选择“yes”。(7)Createnamedaccount(建立其他账号吗):选“Yes”。(8)Accountloginname(用户登录名):输入“user”。(9)Password(密码):设定用户密码,这里输入123。(10)Homedirectory(主目录):输入此用户的主目录。(11)Lockanonymoususersintotheirhomedirectory(将用户锁定在主目录中吗):选“Yes”。(12)Accountadminprivilege(账号管理特权):一般使用它的默认值“Noprivilege”(普通账号)。(13)最后选“Finish”(结束)即完成设置。(14)客户端可使用cute-ftp进行连接。 6总结 本论文从农村中小校园网的建设思想、目标、校园网的组建及应用等多方面进行介绍,对校园网建设工程有了一个比较深入的了解,校园网络建设作为一项重要的系统工程,它的组建是需要长期进行维护和完善,需要大量技术员和管理员。农村中小学校园网的发展是永无止境的,在前进的过程中必将有更多的知识需要我们去学习与研究,并能将其应用到实际的校园网工程建设中。 作者:赵新海 单位:漾濞县干部信息管理中心
诸多实践表明,版画教学可以激发高校美术专业学生的艺术创造力,调动学生的学习激情,挖掘学生的创新潜能。因此,在高校美术专业教育中开展版画教学,对于提升学生的综合素养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该文探析版画教学在高校美术教育方面的价值功能,以期为培养学生的艺术潜质提供辅助。 版画在视觉艺术方面的特性,与其他美术门类有着同等重要的地位,其教育意义与价值功能自是不言而喻。因此,高校在美术教育中必须全面开发版画教学的潜能,通过对版画教学的推广与深化,为促进学校美术教育的更好发展提供辅助,进而提升学生的艺术素养,为我国美术的发展提供强大的支撑。 一、版画教学在高校 美术教育中的价值功能目前,很多高校的美术专业不同程度地开设了版画教学科目,并且实现了版画教学与其他艺术教学的全面融合。这种艺术教学行为与策略的变革,充分说明了版画教学的重要性。就艺术特性而言,版画教学可以更好地激发高校美术专业学生的创作潜能,让学生在版画创作的过程中体会艺术的魅力;就素养需求而言,版画教学可以推动不同艺术表现形式的相互融合与渗透,提升学生的艺术素养,使其对美术的理解更加深刻;就价值功能而言,版画教学可以促进学生社交能力的提高,帮助学生以艺术的形式,将自己的作品呈现于不同活动场景中,在他人欣赏与评价中提高辨析美、丑的能力,以更加全面的艺术视觉审视自己的艺术成果,塑造更加健全的人格与更加强大的内心。 1.版画教学可以提升学生的艺术创造素养 与其他传统美术不同的是,版画的呈现必须借助刀法符号的作用,具有不同版画创作潜质的学生在用刀方面的习惯与角度各不相同。而用刀的精准度、创造性、节奏感、韵律感等直接决定着一幅版画的成败,这既是对学生版画创作基础的考验,又是对学生版画创造底蕴的度量。因此,要创作出精美的版画,学生首先必须加强版画基础功底,在严谨认真的创作态度锤炼下,不断提升自身的用刀能力;在别具一格的创作思想指引下,实现版画表现形式的升华与超越。唯有实现这两方面的完美融合与无缝对接,学生方可创作出更加完美的版画作品。因此,借助版画教学,可以更好地提升高校学生的艺术创作素养。 2.版画教学可以提高学生的艺术交流能力 作为一种比较灵活、多样的艺术形式,版画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印制于不同的纸张上,应用于不同的活动中,进而实现艺术表现力的随时展现。此时,不同的欣赏者可以就自己对于不同版画的理解与思考、建议与指导等进行交流。这种即时交流,可以促进创作者更好地认识自己作品的优势与不足,在博采众长中提升自己的创作能力,实现艺术思想与艺术特色的更好提升。 二、版画教学在高校美术教育中价值功能的体现 版画教学在高校美术教育中价值功能的体现,需要教师与学生相互协作,在互促共进中实现升华与蜕变。因此,高校在美术教育中应该不断创设有利生态,为实现版画教学价值功能的提升提供辅助。 1.积极创设有利环境,将课堂教学与课外教学融为一体,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就版画教学而言,课内学习与课外教学密不可分。课堂可以为学生奠定理论基础,课外可以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实践机会,唯有实现课内与课外无缝对接,方可为版画创作创设更具生命力的发展空间,实现作品灵魂的升华。因此,高校在版画教学中,首先应该加强课堂教学,将与版画教学相关的理论知识、作品特性、价值需要等方面落实到位,在理论层面为学生的认知发展和思想提升奠定基础;其次,应该加强课外实践,对于当堂教授的知识,及时组织学生开展对应的创作训练,让学生在实践中更好地理解版画的内涵,将创作的思想融入具体作品,为创作更优秀的作品提供支撑;最后,多组织相应的交流赏析活动,及时展示不同学生的作品,让学生相互赏析、相互评价、相互借鉴,为提升学生的创作能力提供互动平台,为呈现更优秀的作品铺路架桥。 2.加强版画教学与其他学科教学之间 的交融与沟通,不断激发学生的创作潜能版画创作元素与很多学科之间都有着密切的关联,加强版画创作与其他不同学科之间的交流,可以丰富版画的创作内涵,以更加多样的艺术呈现形式彰显其艺术魅力。因此,在版画教学中,教师必须加强版画创作与其他学科的融合,实现不同知识内容、不同创作形式之间的相互交流、相互影响、相互分享、相互促进,进而建立不同学科、不同知识内容之间的有机关联。教师应借助其他学科知识与思想维度为参照,为版画创作开创更加广阔的视野,使学生作品的内涵更加丰富,更具包容性、创造性与完整性。这种利用其他学科艺术内容所开创的版画内容表现形式,对于学生版画创作素养的提升、版画创造潜质的激发,都是极为有利的。总之,学生版画创作能力的提升,是一个潜移默化的过程,需要教师加强引导,更需要学生不断探索,进而切实借助各方作用的推动,形成应有合力,为实现版画教学价值功能的开发与学生素养的提升提供动力、创设条件。同时,高校在美术教育中应不断提升对于版画教学的关注度,为开展版画教学提供有利环境,让学生在具体实践中感受版画创作的魅力,为促使版画教学价值功能的提升提供帮助。
高校贫困生的心理健康教育:谈高校贫困生的心理健康教育 贫困生群体,作为大学校园里的一个特殊群体,巨大的精神压力以及由此产生的种种心理问题严重影响着他们的健康成长。如何帮助贫困大学生“心理脱贫”,培养其塑造阳光心态,健康快乐成长,已成为高校教育工作者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高校贫困生常出现的心理问题 1.自尊与自卑感共存。与其他大学生一样,贫困大学生具有远大的理想与抱负,渴望有所作为。因为家庭贫困,这种情感往往更为强烈,更加珍惜来之不易的学习机会。他们认为在经济上比其他同学困难,但是在学习、活动中一定要表现出色。但是更多的贫困生的这种自尊却极为脆弱,一旦遇到小小的挫折就容易走向另一端――自卑。 2.敏感多疑,人际交往困难。经济条件困难容易造成自卑,在人际交往中表现为敏感多疑。与经济条件较好的同学相比,贫困生在日常交往中无法和其他人互相在经济上互利,这种情况造成很多贫困生不敢与同学交往,不喜欢参加集体活动。另一方面,又因为与大家的疏远而对周围的同学、老师等极为敏感。同学一旦有背着自己说悄悄话的就认为是在谈论自己等。这样即为他们自己增添了许多不必要的麻烦,又使他们容易受到更多的挫折。 3.虚荣心强,极力粉饰自己。有些贫困生有着很强的虚荣心,极力掩饰自己贫困状态与处境,生怕同学们知道自己家庭困难而丢了面子。他们宁愿自己在平时省吃简用而不惜在休闲娱乐、名牌服装上大把花钱。为了满足虚荣心,他们又编造各种理由不断向家里要钱。更有甚者虚荣使他们性格受到扭曲,为了得到金钱,他们可能千方百计甚至采用种种不正当的手段去窃取钱财,进而走向犯罪的深渊。 4.心理焦虑,不能正视困难。大多数贫困大学生受客观因素影响,表现出不同程度的心理焦虑。他们因经济上的原因,不能像其他学生一样潇洒自在,衣食无忧的生活。他们要为学费发愁,为生活费担忧,为学习成绩焦虑,为将来毕业后还不清各种借款而心情沮丧。很多同学不能正视现实困难,不为自己找出路,总是为自己的贫困而苦恼甚至发展到怨恨父母,怨恨家庭以至怨恨他人,怨恨社会。 二、高校贫困生出现心理问题的原因 1.社会环境因素。大学处于社会的信息前沿,更容易受到各种思想和观念的干扰。享乐主义、拜金主义、弄虚作假、权钱交易、贫富不均、竞争不公等社会不良现象给贫困生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带来消极的影响,严重冲击着他们的思想观念、价值取向和行为方式。 2.学校环境因素。进入大学后,贫困生面临着人际关系、学习方法、闲暇生活方式等一系列重大转变。因为贫困大学生大多来自农村或偏远地区,在计算机,英语、音乐,体育,美术等方面接受的教育往往达不到标准。现实差距与心理追求形成的矛盾,使贫困生时常感到力不从心,陷入困惑和迷茫之中。 3.贫困生自身因素。多数贫困生就是希望通过上大学来改变自己贫困的现状。这种个体的抱负水平与现实水平的适当差距可以对个体产生激励作用,但如果一个人的抱负水平过高又缺乏一定的挫折容忍力,则极易导致挫折体验的产生,而这正是贫困生普遍存在的弱点。 三、贫困生心理健康教育的途径 1.引导贫困生提高思想认识,正确对待贫困。帮助贫困生正确看待经济上的贫困,澄清对“贫困”的错误认识,消除对“贫困”的恐惧心理。家庭贫困只是一个暂时经济上的困难,它并不能决定贫困生的人品、学绩、能力等方面的发展趋势;经济贫困不等于没有尊严和权利,也不要过于敏感“贫困”的外表。要正视贫困给自己带来的种种困难和压力,认清自己所处的经济困境。 2.转移注意力,克服不良情绪。人们常说,穷人的孩子早当家。大部分贫困生都能自强不息、奋斗不止,很多学生通过勤工俭学顺利完成了学业,圆了父辈们的梦想。引导、教育学生与其他同学一样,多参加读书活动,积极从事体育与文娱活动,融入集体,努力学习,乐观向上,心理的不良情绪就会自然消失。 3.适度宣泄,转变心态。由“贫困”造成的种种困惑,长期淤积于心中,容易导致障碍或疾病。建议贫困生多参加团体培训,学习与其他人沟通和交流,适当表达自己的情绪和感受,走出自己狭窄的世界,打破闭锁、胆怯的心态,开放自己,勇敢地开创一个新天地。 4.磨练意志。成就卓著的大人物都具有锲而不舍、百折不挠的顽强精神和不达目的决不罢休的坚韧性和自制力。一个人的坚强意志是在千百件小事的锻炼中逐步培养出来的,从小事做起,不要因小而不为。 无论是物质的帮助,还是精神的辅导,都是为贫困生摆脱心理困扰提供的外在条件的帮助。他们要克服心理困扰,摆脱不良的心境,最重要的还在于自身努力,树立积极向上、乐观的态度,不懈的拼搏,才能拂去贫困家境带来的心理阴霾,健康地成长。 王丽红、李迪:辽宁锦州渤海大学。 高校贫困生的心理健康教育:积极心理健康教育对高校贫困生的应用 【摘要】高校贫困生一直以来就是大家关注的群体,随着高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开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贫困生的心理健康问题。本文参考积极心理学的研究方向和积极心理健康教育理念的内容,从贫困生的心理现状出发,试图对高校贫困生的积极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做出探索。 【关键词】贫困生;积极心理健康教育 贫困生是指国家招收的普通高校本专科学生在校期间无力支付或者不能完全支付大学学费、住宿费和大学所在城市的最低生活费用(满足吃、穿、行等基本生活需要)的大学生。2007 年5月,全国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人数是1720万多,其中贫困生430万人,约占学生总数的25%。2008年,在我国一般高等院校家庭经济困难的贫困大学生约为20%,特困生约为10%,有逐年上升的趋势。 在高校心理健康教育越来越受重视的今天,面对这样一个庞大的弱势群体,越来越多的研究者和高校教育工作者尝试着给予支持和帮助。而随着积极心理学的引进,高校也开始思考转变长期以来的心理健康教育模式,尝试从积极心理学角度来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一、积极心理学及积极心理健康教育理念 1.积极心理学。1997年,美国心理协会前主席马丁·塞利格曼明确提出“积极心理学”这一概念后,积极心理学正式开始受到世人的关注。积极心理学是指利用心理学目前已比较完善和有效的实验方法和测量手段,来研究人类的力量和美德等积极方面的一个心理学思潮。它提倡用一种积极的心态来诠释许多人的心理现象,包括心理问题,从而激发人自身内在的积极力量和优秀品质,并利用这些积极力量和优秀品质来帮助有心理问题的人、普通人或具有一定天赋的人,以最大限度地挖掘自身的潜力并获得美好的生活。从某种程度上讲,它是对传统病态心理学的一个延伸和补充,它把心理学从注重治疗心理疾病、关注人的消极方面,转向更注重研究人性中的积极潜能。 积极心理学认为,心理学应不仅仅对损伤、缺陷和伤害进行研究,更应该研究如何发掘、培养、发挥积极的心理品质;治疗不仅仅是对损伤和缺陷的修复和弥补,也是对人类自身拥有的潜能和力量的发掘。越来越多的心理学研究发现:幸福、希望、信心、快乐、满意是人类成就的主要动机,研究人的优点比修复疾病更有意义。 积极心理学的研究内容分为三大方面:一是积极情感体验。主要以主观幸福感为中心,着重研究人针对过去、现在和将来的积极情感体验的特征及其产生机制。二是积极人格。积极人格研究的关键是制定积极人格的分类,只有对积极人格特质进行了正确的分类和界定,才有可能为测量、编制量表等提供基础。三是积极的社会组织系统。主要研究社会、家庭、学校、单位等在怎样运作方式下才有利于一个人形成积极的人格,并产生积极情感。 2.积极心理健康教育理念。2008年,孟万金教授在继承和整合西方积极心理健康、积极心理治疗、积极心理学、积极教育诸方面思想和实践的基础上提出了积极心理健康教育理念。概括地说,积极心理健康教育就是根据教育对象的生理、心理发展特点,以人的向善性为价值取向,运用积极的内容、方法和手段,从正面发展和培养个体的积极心理品质,防治各种心理问题,促进个体身心全面和谐发展的教育活动。这一理念切中了传统“问题式”、“病理式”心理健康教育的弊端,正在成为引领全国心理健康教育发展新方向的一面旗帜。 同时孟万金教授还根据我国国情和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实际情况,综合考虑时间指向(过去、现在、未来)、活动类型(生活、学习、工作、社交)、关系维度(对人、对事、对己)等,将学校积极心理健康教育的核心内容列为以下十四项:增进主观幸福感、提高生活满意度、开发心理潜能、发挥智能优势、改善学习力、提升自我效能感、增加沉浸体验、培养创新能力、优化情绪智力、健全和谐关系、学会积极应对、充满乐观希望、树立自尊自信、完善积极人格。 随着积极心理学的盛行,积极心理健康教育理念被提出,引起越来越多的研究者和高校工作者的重视。经过近几年的研究,积极心理健康教育已经开始由关注理论体系构建,转向具体领域的应用,由关注地区转向关注特殊群体。 二、贫困大学生心理状况 以笔者多年从事学生工作和参考相关研究发现,贫困生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虽然没有出现明显的心理病态,但与其他学生相比,心理状况较为复杂,存在着不少问题。胡春红对吉林建筑工程学院的学生的调查研究也得出,贫困学生的心理问题发生率是非贫困学生的1.035-5.984倍,其中人际敏感、精神病性、焦虑、抑郁、躯体化症状比较明显,以人际关系敏感为主要问题。另有调查发现,25%的贫困生承认“常常自卑”,52%的贫困生“偶尔自卑”,特困生忧郁症检出率高达51%,其中轻度忧郁者35%、中度忧郁者13%、重度忧郁者3%。就具体而言,贫困生的心理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1.人际交往中的消极退缩。相比较同龄人,贫困生在人际交往中表现出更少主动,他们较少参加校内外的群体活动。一方面是因为经济拮据,对活动可能需要的额外开销无法支付;另一方面,更主要的原因在于内心的自卑感,这种感觉又在与其他同学的对比过程中不断的自我强化,使得他们在人际交往过程中表现出沉默、孤僻、不合群、自我封闭等特点。但是正是由于这种自我封闭的方式,使得他们受压抑的交往需求更加强烈。这就形成了内心的矛盾冲突。 2.学习中的紧张焦虑。一方面,能够进入大学校门的贫困生多数承载着父母甚至是家族的全部希望,期盼他们早日学有所成,来缓解家里的经济压力,而面对越来越严峻的生存压力,贫困大学生的焦虑情绪也越来越明显;另一方面,贫困生多来自经济贫困地区,这些地方的教育水平总体偏低,且更加注重考试成绩,而在综合素质方面较薄弱,所以贫困大学生存在着理论知识和实践能力的不平衡性,这就造成了他们在大学里的学习困难,引发焦虑情绪。 3.生活中的虚荣心理。与非贫困生相比,贫困生的自尊心更为强烈、敏感和脆弱,如果得不到很好的引导,非常容易转化成虚荣心。部分贫困生不能正确看待自己的贫困,就采取各种方法来掩盖、伪装自己,甚至给他人造成一种有钱的假象或者故作高傲,瞧不起其他同学。这种自欺欺人的“虚荣”心理,待事情过后,往往会导致更大的心理压力和痛苦。 4.复合心理问题。就高校学生整体而言,也会出现诸如焦虑、忧郁、自卑、沮丧、狭隘、敏感、封闭等各种各样的心理问题。然而,贫困生群体的经济压力和身心发展特点,让他们不但有着其他学生共同的心理问题,而且会更加严重。这就使得他们表现出来的是一般学生心理问题的综合症状,一种或几种问题的复合特征,即复合心理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贫困生较非贫困生在各个方面表现出更多的问题,但是贫穷也带给了他们财富,俗语说“穷人的孩子早当家”。 在他们身上有着同龄人没有的优秀品质。研究发现,贫困生的心理弹性较一般大学生要高,这就为我们从积极心理健康视角给予他们帮助提供了条件。 三、针对贫困大学生的积极心理健康教育 1.引导贫困生形成积极心态,树立积极的自我评价,培养积极的品质。其实,在高校资救体系完善的今天,贫困生经济上的困难基本上是有保障的,对他们来说更重要的问题是心理上的“贫困”。而究其根源在于消极的认知。积极心理学主张用积极观点来解释消极的事件,将会防止绝对化、极端化及扩大化等错误思维,使个体面对困境时的行为与情绪具有建设性。因此,要引导贫困生看到贫困对个人成长的积极意义,同时关注他们的积极人格品质培养,引导他们进行积极自我评价,激发自我实现的潜能。对此,根据贫困生的心理特点,可以组织大学适应、自我探索、勇敢自信、心理弹性、人际交往训练、团体合作等主题的团体辅导和素质拓展活动,或者开展相关主题的心理剧表演。用接纳的团体氛围,促使他们从自卑、封闭、敏感的人际关系中走出来,形成积极的心态。 2.增强贫困生的积极情绪体验。积极的情绪体验是一个人积极向上、乐观、自信的力量源泉。积极心理和消极心理具有此消彼长的关系。积极情绪体验不但可以使人在面对困难和问题时,积极寻找灵活的解决方式,更重要的是它有利于有效的控制消极情绪所带来的一系列消极心理反应。所以要在日常生活中通过各种途径增进他们积极的情绪体验。让他们感受到生活和学习中的乐趣,才能更好的摆脱心理贫困,以健康的心态面对人生。 积极情绪体验的培养渗透在生活的各个方面。个体首先要形成一种积极的思维模式。高校可以通过心理健康教育课讲解积极心理知识、引导学生形成积极思维模式,同时可以有意选取贫困生作为班级的心理联络员或者组成心理帮扶小组,给他们提供动力和机会,让他们在助人活动过程中达到自助。 3.鼓励贫困生积极参加社会实践。积极心理教育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活动”,让学生在各种各样的活动中去感受和体验,从而形成积极的心理品质。一方面贫困生可以通过活动与人交流,增强了他们的人际交往能力;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各种途经兼职打工,缓解经济压力的同时找到自食其力的自信。高校的兼职行为已经很普遍,也已得到社会的认可和鼓励,同时也成为培养积极心理素质的有效途径。 学校可以有针对性的为贫困生开设多种勤工俭学岗位,甚至组织学生团体 积极和校外企业、单位联系,收集实习信息,开展寒暑期的兼职招聘,鼓励学生在不影响学习的前提下,参加各种社会兼职。 4.多方合作共同营造积极环境。积极心理学强调环境的作用,认为人及其经验在环境中获得,环境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人的发展。有研究表明一个生长在积极、鼓励、宽容环境下的贫困生和一个在充满消极、鄙视、攀比环境下的贫困生在性格、处世、人际交往上必然都有着很大区别。前者会更加自信,身心更加健康,更加快乐。所以,我们要为贫困生营造一个积极的环境。 学校可以通过开展心理讲座、主题班会、橱窗宣传等各种形式,对全校师生进行贫困观念的更新;同时开展辅导员和班级干部心理沙龙,让他们关注班级贫困学生,给予贫困生更多的关心和帮助,让他们感受到集体的温暖。 高校贫困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刍议贫困生的心理问题和心理健康教育 摘要:随着高校招生规模的迅速扩大,贫困大学生这个群体在高校中越来越突出。但同时,家庭贫困也造成了部分贫困大学生心理失衡,使他们在心理上成了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那么,采取相应措施预防和解决我们大学生的心理问题也是必然。 关键字:心理问题 预防措施 心理健康教育 现在我们大学生群体中成在很多心理问题,情感十分丰富而多变,容易受外界因素影响而出现较大的情绪落差。作为高考竞争的胜利者出现在校园的大学生们,相当一段时间内陶醉在一片赞扬声中,心里充满自豪感。但是经过一段时间的兴奋之后,不少人慢慢发现,中学的优势不复存在了,往日的佼佼者们虽无落伍感,但明显存在失落感,同时现实中的大学环境远非理想中那般如象牙塔一样纯洁神圣,种种失望与烦扰加诸在这般娇嫩脆弱的心理之上,不免出现问题的可能。 一、贫困大学生主要存在的心理问题 清华大学精密仪器与机械学系的辅导员夏帕克提江・吾守尔和曹良才以及清华大学党委学生部的谭鹏曾专门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进行了研究。他们的研究发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心理问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强烈的自卑意识和失落感。经济上的困难使贫困学生容易在学习上、生活上自我否定,感到自卑。在校期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与其他同学有着明显的区别,他们生活节俭、学习认真;往往知识面较窄,大多性格内向,这让他们产生了强烈的失落感,遇到打击容易产生自卑意识。 二是敏感的人际关系和孤独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心理健康状况上表现对人际关系很敏感,家庭经济困难使他们不愿意参加集体活动和加入学生组织,他们往往自我封闭、交往面狭窄。 三是迷茫的择业心态和恐惧感。随着社会竞争日趋激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要面对的一个重要问题便是就业,在职业选择和人生规划时他们不但要考虑自己的发展,而且还要想到家庭的经济问题,这给他们带来了现实的压力。 长期的自卑、压抑会使贫困大学生的内心非常脆弱、敏感。经济上的窘迫是他们不愿提及的,害怕同学的怜悯。出于自我保护的需要,对任何事情都多疑,致使人际关系紧张。同时,他们通常不想让别人知道自己的困难情况,宁可自己艰苦一些,也不愿轻易求助。在有关调查中发现,56%的贫困生对“其他同学主动帮助你”的态度是“虽心怀感激但不愿接受”,31%的贫困生对“无偿资助”表示“不愿接受”,其原因是“认为会被别人瞧不起,会对自己产生不良影响”。 二、心理健康教育的预防措施和解决方法 首先,我们要树立重视心理健康和进行心理咨询的观念。其实心理健康有问题也是正常的,但关键是如何疏导郁积在我们心里的闷结,以避免爆发而成为社会公害。现在有相当一部分同学们会碰到心理问题,但很少人会主动去心理咨询。因此,我认为学校的心理学老师带动心理学专业的同学们主动做好宣传工作,不但把所学知识应用现实,还能更好地改变同学生们那种有心理疾病是可耻的观念,改变他们认为心理咨询是禁区的想法。 其次,心理学专业和教师和同学应主动设立心理咨询中心,这是解决我们大学生心理问题,降低同学们犯罪率的重要途径。 1.每年在新生入学时进行心理健康排查,并建立心理档案。目的在于通过仔细地排查,进行早期心理干预,避免悲剧的发生。 2. 心理咨询的对象面向全体同学,对特殊群体方给予“心理关照”。每一个大学生,不管他是否存在心理障碍或心理疾病,都可以成为心理咨询活动的来访者。心理咨询工作者在面向全体学生进行心理指导和帮助的同时,对于存在心理问题的学生,特别是存在心理障碍或心理疾病的学生应该投入更多的“心理关照”;对于那些贫困同学、新生入学新生和毕业班的择业指导,也应当多加关怀,并加于心理指导,进行培训等。 3.正确处理指导者与来访者的关系。心理咨询的实践表明,做好心理咨询的关键在于指导者能否与来访者之间建立相互的信任关系。这是一切心理咨询工作成功的基础。有人说,做心理咨询工作,要与来访者交朋友,也就是有朋友间的那种信任关系。有的来访者这个心理问题解决了,另一个问题又产生了,因此,这种信任关系必须是长期的。成功与否,除取决于指导者的能力外,还取决于来访者家庭以及生活中与其有重要关系的人的支持,取决于来访者的能力与动机,特别是来访者的信任。 4.开设心理健康课程。把心理健康教育课程纳入课程体系之中,作为其有机构成部分。根据心理健康发展的目标体系,编写课件或是学习指导书,使心理健康教育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为此,应围绕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普及必要的心理学与心理卫生知识,提高同学们对心理素质教育的认识;激发其积极参与心理训练及开展自我教育的积极性;帮助他们认识自我身心的特点;针对不同阶段易于存在的心理问题进行预防教育及咨询工作。 最后,寻求社会支持也十分重要。很多同学心理上的问题其实都是自己想办法解决的,许多人就是因为没有合适的内心体验排解渠道而产生了心理变态。人不能脱离社会而存在,即使是在高校,社会的价值观念都会在同学们的心理上打下烙印,学校社会理应要提供相关的宣泄渠道。 综上所述,目前同学们心理健康的形势不容乐观,这为在新形势下有效开展心理咨询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怎样有针对性调整工作的内容以适应新时期的新情况?怎样富有成效地开展心理健康教育从而有利于同学们全面健康成长?这些都是我们每一个心理学专业和学生工作者面前必须思考和解决的问题。因此,从我们应从自身做起,发挥自身所学专业之么,在生活中向朋友们传达心理健康教育思想。同一个年龄层次的人比较容易沟通,平时朝夕相处,也更容易发现问题。努力为我们大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的内容、途径和方法进一点绵薄之力,为学生工作和同学的健康成长做出一点贡献。
随着马拉松赛事在我国的迅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参与到长跑这一运动中来。然而,由于报名马拉松赛事受到时间、场地、参赛资格等多方面限制,线上马拉松应运而生。线上马拉松,即通过互联网参加马拉松,参赛者在赛事举办当天,按照活动要求,在任何地点,完成相应距离跑步,即可获得官方授权的完赛纪念奖牌或赛事奖品或电子完赛证书。我国的线上马拉松由“悦跑圈”这一手机应用软件发起,随后“咕咚”也开展了相应的活动,截止2017年,线上马拉松的场平均参赛人数超过20万人。线上马拉松赛事在我国发展迅速,本研究首先针对线上马拉松现有开展模式所具备的优势进行分析,其次通过线上平台问卷并对问卷进行整理、研究,最终达到现状探究和前景展望的目的。 1.线上马拉松的优势 1.1低成本 虽然目前在中国田径协会注册的马拉松赛事已经覆盖我国大陆地区除西藏以外的30个省、市、自治区[1],但马拉松赛事的参与有严格的时间、地点限制,对于大部分跑步爱好者而言,参与马拉松仍然存在时间成本以及包括交通、食宿在内的经济成本。线上马拉松对以上问题进行了解决。在地点方面,线上马拉松对跑步路线没有任何要求,达到里程即可获得成绩证书,参赛者可以选择自己熟悉的路线完成赛事;时间方面,线上马拉松通常完成时间为24小时,给了参赛者充分的准备时间,无关门时间的限制也使得大部分报名者能够完成赛事。除了时间和跑步路线更加灵活以外,通常参加马拉松赛事需要支付报名费,而线上马拉松则完全免去了报名费。于是,在不具备实地参与马拉松赛事的情况下,很多跑步爱好者选择参与线上马拉松。 1.2没有报名限制 为了保证赛事可以顺利进行,同时避免报名人数过多的情况出现,大部分的马拉松赛事制定了报名门槛。通常情况下,报名者需要提供一年内马拉松完赛证明以及符合要求的体检报告。线上马拉松的报名与参与没有设置门槛,任何人可以直接通过手机应用软件报名参赛。这样一来,没有参加经历的新人则同样可以通过线上马拉松参与到赛事中去。考虑到安保成本,马拉松赛事在参赛人数上会有严格要求,因此,“抽签”成了大部分报名者必须经历的过程。2017年,兰州马拉松全程及半程项目累计预报名人数73118人,参与全程马拉松抽签的选手共计26780人,参与半程马拉抽签的选手共计42939人,中签率分别为25.29%及13.57%。[2]也就是说,即使不存在时间与费用压力,同时具备参赛资格,也不能保证能最终报名成功。线上马拉松在参赛人数上并未设置上限,因此,在无法到达现场的情况下,线上马拉松成为了一些跑步爱好者的首选。 2.线上马拉松开展现状 为了对线上马拉松的开展情况进行调查,本研究通过网上问卷平台问卷,就跑步爱好者对线上马拉松的参与情况进行数据收集。问卷共发出351份,其中,336份问卷通过手机填写,15份问卷通过网页链接填写。地域分布方面,大陆地区共有23个省、直辖市、自治区作为数据来源,同时,台湾地区、香港地区与海外地区均有数据得到收集。在所有填写问卷的用户中,123人为男性,占比35.04%;228人为女性,占比64.96%。对于调查对象从事工作类型,本研究设置了6个选项,分别为国家公务人员(含国企、事业单位)、私人企业工作人员、自由职业者、个体户、学生以及其他。在所有调查对象中,从事体制内工作的人员较多,占比48.72%,其次为学生,达到20.51%。由于本研究主要针对长跑爱好者展开,可以理解为国家公务人员和学生较多的接触跑步运动。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点:(1)该两类人具有较规律的作息习惯,有利于运动习惯的养成;(2)该两类人具有较高的文化水平,有利于终身体育意识的形成。由于该研究的研究对象局限于长跑爱好者,因此,不具备长期跑不习惯的填表人将不作为研究对象。在所有填表人中,36人没有养成跑步习惯,315人具有长期跑步习惯。对所有具有长期跑步习惯的调查对象的跑步频率进行调查,其中,63.81%的调查对象跑步频率为每周2-5次,具体人数为201。其次为每周跑步超过5次的人群,占比21.9%。只有不足3.81%的调查对象每周跑步次数1次以下,具体人数为12。另外,男性跑者跑步频率明显高于女性。在年龄分布上,18-24岁的调查对象中仅15人有过线上马拉松参赛经历,而40岁以上的调查对象中仅12人未参加过线上马拉松。在关于是否有参加线上马拉松经历的调查中,156人选择“是”,159人表示没有线上马拉松经历。其中,男性跑者有过线上马拉松参赛经历的比例明显高于女性跑者。针对没有线上马拉松参赛经历的调查对象,就未参加原因进行研究,分别设置了4个选项:距离过长无法完成;不感兴趣;没有时间;其他。选择“其他”则需要额外补充原因。其中,54人选择“不感兴趣”,占比33.96%。“距离过长,无法完成”与“没有时间”分别为48人(30.19%)和39人(24.53%)。在对选择“其他”的调查对象的补充说明进行整理,3人表示对线上马拉松没有了解,9人表示已经准备参加,3人表示曾经报名但因天气原因没有完成,3人表示因为身体原因无法参赛。在对这一部分的调查结果进行整理,可以看出,选择“距离过长,无法完成”以及“其他”中正在准备、曾有报名经历的人群均为线上马拉松潜在用户,共60人,占比37.74%。在选择“距离过长,无法完成”的调查对象中,45人为女性。有过线上马拉松参赛经历的156人为本研究主要研究对象。对所有有过线上马拉松参赛经历的研究对象的参赛组别进行调查,超过一半的调查者通常选择参加半程马拉松的组别,具体人数为99人。在选择“其他”的用户中,补充内容全部为“10km”,具体人数45人。只有3人选择通过线上马拉松进行全程马拉松,9人参赛组别为5km。在对调查对象的参赛频率进行研究时,设置4个组别,分别为6次及以上/月、3-6次/月、1-2次/月以及1次以下/月。其中,月参赛次数2次或以下人群共有96人,超过60%。仅有18人参赛频率达到6次及以上/月,即超过每周1次。对于线上马拉松的选择标准,99人表示“只要时间、距离合适就可以”,占比63.46%。选择“有意义的赛事”与“奖牌好看”的各有8人,分别占比15.38%。另外9人选择“其他”。对于有过线上马拉松参赛经历的调查对象进行关于线下马拉松参赛经历的调查,可以看出,144人有过线下马拉松的参赛经历,共占比92.31%,仅12人未参加过线下马拉松赛事。其中,24人每年参加线下马拉松的场次达到6次及以上,120人每年参加线下马拉松赛事1到5次。其中,男性跑者对线下马拉松的参赛热情明显高于女性,仅3名男性跑者没有参加过线下马拉松赛事。对于没有线下马拉松参赛经历的调查对象进行原因调查,共设置4个选项,但没有人选择“没有同伴”及“花费过高”。9人认为,“时间不允许”是参加线下马拉松目前面临的最大困境。3人不具备线下马拉松参赛资格。最后一个问题为多选题,由调查对象表示希望线上马拉松所增加的内容。“与线下马拉松的合作,如赛事直通”及“相关文化产品的加入,如更具特色的奖牌及纪念品”均有超过半数的调查对象选择,具体人数分别为112人与90人。同时,66人表示认为线上马拉松应该“时间更加充裕,适当延长赛事进行时间”,占比42.31%。在年龄分布上,18-24岁人群与40岁以上人群最希望“相关文化产品的加入,如更具特色的奖牌及纪念品”,而24-40岁人群最希望“与线下马拉松的合作,如赛事直通”。通过对所有问题进行整理、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2.1学生群体为线上马拉松的主要目标客户 通过研究得出,在“学生”这一选项下,没有线上马拉松参赛经历的调查对象达到57人,占比79.17%。其中,仅15人选择原因为“不感兴趣”。因此,对于其他42人而言,在克服了体力、时间等阻力因素后,将会成为线上马拉松的主要目标客户。 2.2年龄因素并不会影响手机客户端的使用 在本研究所提交的全部351份问卷共中,336份问卷通过手机填写,占比95.73%。其中,90份问卷的填写者年龄层为40岁以上,达到25.64%。同时,在所有参加过线上马拉松的研究对象中,40岁以上年龄层有66人,达到该年龄层所有研究对象的73.33%,为所有年龄层中占比最高。因此,年龄并不会成为使用智能手机客户端参与线上马拉松的主要障碍。 2.3赛事的开展时间是决定报名人数的主要因素 对所有有过线上马拉松参与经历的调查对象进行原因调查,99人表示“时间、距离合适就可以”,占比63.46%;在没有参加过线上马拉松的长跑爱好者中,39人因为“没有时间”,占比24.53%;在对线上马拉松提出的改进建议中,66人认为线上马拉松应适当延长赛事进行时间,占比42.31%。通过对以上数据进行分析,可以得出,相较于线下马拉松时间上的局限性,线上马拉松时间的相对自由化是一个巨大的优势,因此,适当对该优势进行扩大,将会吸引更多的跑步爱好者参与到线上马拉松活动中来。 2.4相关文化产品的优化有利于吸引更多用户参与赛事 线上马拉松的奖牌设计同样成为线上马拉松的吸引力所在,在所有有过线上马拉松参赛经历的调查对象中,24人表示“奖牌好看”是他们选择赛事的首要标准;在对线上马拉松提出的改进建议中,90人提出“相关文化产品的加入,如更具特色的奖牌及纪念品”是线上马拉松未来发展中应该考虑的问题,占比57.69%。因此,将奖牌设计得更具赛事特色,以及其他相关文化产品的加入,将成为线上马拉松赛事吸引力的重要构成要素。 2.5加强与线下赛事的合作是线上马拉松未来发展的必然路径 有65.38%的调查对象认为,“与线下马拉松的合作,如赛事直通”是最希望线上马拉松今后增加的内容。目前,我国大量马拉松赛事存在直通名额,比如,2016年上海马拉松报名须知中表明,“2015上海国际马拉松赛成绩达到以下要求者:男子全程为3小时25分以内、女子全程为3小时45分以内、男子半程为1小时40分以内、女子半程为1小时55分以内的参赛者。”可以免去抽签环节,直接获得参赛名额。2017年厦门马拉松报名须知中明确规定,“中国马拉松信息平台(www.runchina.org.cn)2015年1月-2016年8月期间公布的,厦门国际马拉松赛官方网站2014年1月-2016年8月期间公布的,马拉松比赛男子净成绩在4小时(不含)至6小时(含)、女子净成绩在4小时30分(不含)至6小时(含)之间完赛的报名者”可以直接获得参赛名额。对于目前我国平均中签率不足50%的线下马拉松参赛名额而言,对于高水平跑者提供直通名额将吸引大量跑步爱好者参与到线上马拉松这动中去。 3.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3.1成绩作弊普遍 相较于执裁严格的线下马拉松,线上马拉松成绩的有效性长期以来被业界诟病。北京马拉松报名须知中直接指出,线上马拉松成绩不得作为资格证明。目前,线上马拉松的作弊方式主要为以下几种:(1)用其他交通工具替代跑步。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措施,部分参赛者采取自行车、电动车等交通方式参与长跑赛事,这样一来,成绩的真实性无法得到保证。(2)跑步中多次暂停。由于没有严格的关门时间,因此参赛者在赛事进行中,可以多次选择暂停,在休整后继续跑程,休息时间并不算入总耗时,因此成绩并不真实。(3)账号不具备独立性。由于并没有对账号的登录设备进行限制,因此,线上马拉松成绩的来源并不具有可靠性。调查显示,65.38%的线上马拉松参赛者希望“与线下马拉松的合作,如赛事直通”,而线上马拉松防作弊系统的不完善成为了发展中的重要障碍。因此,软件开发方是否能够继续优化线上马拉松的防作弊系统,成为提高线上马拉松成绩可信度的关键。 3.2缺少文化特色 57.69%的调查对象认为,“相关文化产品的加入,如更具特色的奖牌及纪念品”能够提高线上马拉松的吸引力。目前,线上马拉松的相关产品为自主购买,除了奖牌以外,其他产品并不具有任何赛事特色,主要为网站官方纪念T恤、水壶、跑鞋等。而最具吸引力的奖牌,也存在设计感不足的问题。不同于线下马拉松依靠实地风光、特色补给等传递赛事文化,奖牌成为了线上马拉松与赛事联系的唯一纽带。15.38%的调查对象表示,“奖牌好看”是他/她们选择赛事的首要标准。因此,提高奖牌的设计水平,同时对其他赛事相关文化产品进行丰富,是线上马拉松未来发展的必要路径。 3.3赛事灵活性不足 线上马拉松参赛时间和地点的相对灵活性是其与线下马拉松相比的主要优势。然而,调查显示,24.53%的调查对象不参加线上马拉松的原因为“没有时间”,42.31%的调查对象希望线上马拉松“时间更加充裕,适当延长赛事进行时间”,63.46%的调查对象选择赛事的首要标准是“只要时间、距离合适就可以”。可以看出,对于部分长跑爱好者而言,线上马拉松时间的灵活性仍有不足。 目前,大部分的线上马拉松赛事依托线下马拉松开展,举行时间为线下马拉松举办当天的00:00—23:59。由于马拉松赛事通常在周末举行,因此,对于非双休的跑步爱好者而言,线上马拉松的参赛时间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因此,除了周末的常规赛事,在工作日开展特别主题的线上马拉松赛事,有助于使更多的长跑爱好者参与到线上马拉松这一活动中来。通过调查问卷的发放以及对问卷结果的统计研究,可以看出,线上马拉松这一特殊的赛事形式在目前我国的跑步市场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占有率,在生活节奏不断加快的当代社会,如何利用线上马拉松固有的优势稳定住使用人群,并持续进行改进吸引更大的参与人群,是线上马拉松未来发展的主要课题。 参考文献: [1]岳川.咕咚CEO申波:马拉松还不够火,带跑友跑遍全世界[EB/OL].2016-1-21. [2]线上马拉松为何到了行业转折点[EB/OL].http://mt.sohu.com/20160816/n464436171.shtml. [3]张登峰.马拉松赛事对城市发展的影响[J].体育文化导刊,2011,(11):12-20. 作者:石珂 单位:贵州师范大学
中级会计论文:中级会计学中外教学比较研究 【摘 要】 在中外合作办学趋势日益明显的今天,会计专业以其无可比拟的优势备受高等学校青睐,成为中外联合办学、开展双语教学的热门课程,而如何提高教学质量、优化授课效果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文章选取会计学的专业必修核心课程――中级会计学为研究对象,从教材框架、授课内容、课后练习等方面,对中外中级会计学的教学特点进行了对比分析,为增强高校会计相关专业教学效果提供有益的素材。 【关键词】 中外; 中级会计学; 教材框架; 授课内容; 课后练习 时至今日,世界各国会计准则的日益趋同不仅便利了实体经济的全球化进程,也给高等教育的国际化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随着高等学府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办学情势的日益高涨,会计专业以其专业技术性强、就业率高的优势为中外各大高校所青睐,各类国外会计资格认证与外国会计专业学位频繁出现在国内各大高校财经类专业之中。此时,作为会计专业本科必修核心课程,“中级会计学”课程授课效果的重要地位可见一斑。笔者以自身中级会计学双语教学经验为基础,以中外中级会计学课程为研究对象,对其教材框架、授课内容以及课后练习等进行对比与分析,总结中外教学中的长处与不足,提出改善教学效果的相关建议与意见,为进一步提升会计专业教学质量提供有益的思考。 一、中级会计学概述 在专业高等教育过程中,为了满足教学方面的需要,一般将财务会计学分为初级会计学(亦称会计学原理)、中级会计学(亦称中级财务会计)和高级会计学(亦称高级财务会计)。因此,在各国的财务会计学教材体系中,三者同属财务会计学的教学范围。但是,将三者进行比较可以看出,它们无论是在体系编排上,还是在内容阐述上,都存在明显的差别。初级会计学主要阐述会计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一般原理,属于入门课程;中级会计学着重阐述企业一般会计事项,如货币资金、应收款项、存货、流动及长期负债、投资、固定资产、损益、所有者权益等事项的会计处理,是财务会计一般理论与方法的运用。高级会计学着重研究企业因各种原因所面临的特殊事项的会计处理。因此,将三者合理划分、分别阐述,在会计教学中是非常必要的。而其中,中级会计学因其内容的全面性、日常性,成为高校会计专业教学的重点与难点之一。 中级会计学作为学习会计的重要课程,既是在初级会计学基础上的知识拓展,也是学生更深层次理解会计精髓的思想升华,更是通往掌握与钻研高级会计学的重要途径。因此,各国学者在该课程的建设方面付出了诸多努力,也涌现出了许许多多优秀的教材与专著。就其实质,均为在遵循会计基本原理的基础上,着重阐述在持续经营的正常情况下,以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为对象,研究如何以科学的方法对各种会计业务进行处理的过程。但由于各国教育背景、教学理念、授课方式的不同,对于拥有相似内容的同一门课程,从其教材框架、授课内容到课后练习均有着较大差异。 二、中外中级会计学教材框架比较 (一)中外中级会计学教材框架共性分析 综观中外中级会计学的诸多教材,不难发现,在会计准则架构与内容日益趋同的今天,各国中级会计学的教材框架亦显现出一定共性,即总体布局均为“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具体报表项目解析”。其中,“财务会计概念框架”是由一系列说明财务会计并为财务会计所应用的基本概念所组成的理论体系,是对整个会计报表体系导向的基础性阐释与说明,它可用来评估现有的会计准则、指导并发展未来的会计准则和解决现有的会计准则未曾涉及到的新会计问题;而“具体报表项目解析”则是在财务会计概念框架指导下,按照会计报表的排列顺序,对企业日常生产经营中涉及到的会计业务与账户的具体处理方式进行解释与分析的过程。上述二者有机结合,形成了统驭全局与实际操作、总体纲领与行动指南的互动关系。 (二)中外中级会计学教材框架差异分析 由于各国教育体制与教学方法的差异,就中级会计学这门专业性较强的课程而言,也体现出了教材框架与教学顺序的不同。其最大的区别体现在财务报表的讲授顺序上,而从中也折射出中外中级会计学教学目的的不同。 国外中级会计学教材中大多将财务报表介绍放在各具体项目讲述之前,即在介绍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基础上,立即引入财务报表的相关内容。此种做法凸显了会计信息的决策有用观,从最直观的会计工作成果――财务报表入手,让学生对整个财务报告体系有一个直接而全面的认识,有助于形成统一的财务会计体系概念。然而,在实际教学中,此种篇章结构安排也会导致一些教学困难。主要体现在学生了解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后,尚未熟悉各报表项目时学习财务报表,其重点会自然而然地倾向于领会各报表项目的含义与作用,而难以掌握整个报表体系的内部勾稽关系。同时,国外教材的初级会计学专业水平偏浅,专业知识量严重偏少,致使学生看到复杂的报表项目时产生一定的畏难情绪,阻碍了学习兴趣的培养,为下一阶段的深入学习造成了一定的心理障碍。 反观国内,我国的中级会计学教材大多将财务报表相关内容放在所有报表项目讲授完成之后,这有利于学生在掌握所有专业名词与会计处理方法基础上,深入全面地了解财务报表内涵,达到深化学生对整个财务会计体系了解的目的。但由于在讲述各报表项目前未对其进行报表全局的介绍,导致学生学习各项目时知识点较为零散,难以形成财务会计报表及其项目的全局观、系统观。 因此,笔者建议,在讲授中级会计学时,无论是国外体系还是中国教材,都应结合财务会计的教学目的与学生的学习特点,在介绍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之后对财务报表体系及报表项目的勾稽关系进行较为简要的介绍,让学生既了解财务会计报表的大体框架以及今后学习的步骤及其内部逻辑性,又不致其感到混淆与困难。待到完成全部报表项目讲授之后,再进行报表的全面与深入讲解,前后呼应,以达到最佳的授课效果。 三、中外中级会计学授课内容解析 除了教材框架外,中外中级会计学在具体内容上也有一定的差异。主要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一)行文风格 总体而言,国外教材的写作风格呈现出通俗易懂、深入浅出的特点,每章均以一则与本章内容密切相关的真实案例开始,该案例的相关知识点或疑问解析将贯穿于整章的学习,既引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又增强了知识的吸引力与连贯性,使学生了解如何在现实工作中运用所学的会计理论、原则和技术。而我国教材的撰写多以精炼的语言、专业的词汇见长,由于考虑到相关法律责任问题,正文中难以见到真实案例,多以虚拟数据与例题作为演示范例。如此一来,在日常教学过程中,容易产生生硬与枯燥感,不利于教学效果的优化与增强。因此,笔者认为,在教学过程中,可借鉴国外教材的生动案例,将其在课堂上引入学生的学习过程中,达到洋为中用、取长补短的作用。 (二)授课重点 相较于国内而言,国外中级会计学的授课重点普遍呈现出“重财务理念,轻会计处理”的趋势。国外教材中对于账务处理的篇幅较少,且大多均为简单会计分录,其侧重于对某一理论或观点的反复论证,通过对简单案例的反复练习达到对原理的理解与掌握的目的;而国内教材中账务处理的比重很大,且多为复合会计分录,关注点在于提高学生对于不断变化与日益复杂的经济业务的处理能力。 因此,常常可以看到一个有趣的现象:国外教材的书本较厚,但其中复杂计算案例不多;国内教材的书本较薄,但篇幅较长的例题占据较大篇幅;国外教材的理论渲染成分较重,其中容纳了许多学者的不同观点;而国内教材中实际操作程序较多,基本上围绕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内容展开论述与演示。上述差异不仅导致授课内容的不同,也影响到学生对知识点的消化与吸收。在学习国外教材时,学生常常感到理论阐述过于繁琐、有失重点,举例演算非常简单、但难以深化;而在学习国内教材时,学生则明显感到理论思路明确,但例题的复杂程度让其望而生畏。由此笔者认为,对于日常教学,既要注重理论阐述,也不能过于繁琐;既要培养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也不能仅拘泥于“工具论”,而应适当放宽视野,升华到“管理艺术”的层面,对理念加以引导与灌输,以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式实现张弛有度的教学效果。 四、中外中级会计学课后练习对比 对于课后练习而言,我国的教材建设确实与国外存在较大差距。国外教材的课后练习数量较多、形式多样,且层次性、实用性均较强,从理论问答、实例演算到报表分析、案例讨论,均有大量的、不同层次的习题供学生练习。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国外教材十分注重对实际案例的分析与讨论,因此在习题中常出现世界知名企业的会计报表与信息,让学生针对本章节所学内容进行分析,并开展多种多样的分组讨论与公开陈述等教学活动,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也锻炼了学生的专业思维能力与口头表达能力。鉴于上述情况,在日常教学过程,可结合国外教学方式与本国授课内容,安排一些与实际联系紧密的案例与习题,供学生练习,以增强学习效果。 五、结语 综上所述,中外中级会计学课程在教材框架、授课内容以及课后练习等方面均有一定差异。在授课过程中,教师应根据学生特点因材施教,以达到最佳教学效果。笔者建议,在开始学习每一章之前,可适当引入与本章内容相关的真实案例以提高学生的积极性与激发其学习兴趣;在完成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相关教学任务前提下,简要地介绍财务报表的格式、内部关联、下一阶段讲授内容与报表的关系等,帮助学生在学习具体报表项目之前建立财务报表的整体概念;在授课过程中注意理论联系实际,用深入浅出的语言与贴近现实的例子,加深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在练习方面,可开展诸如案例分析、分组讨论等形式多样的方式,多方面考察学生的学习情况与综合能力。 中级会计论文:中级会计实务考试回顾与展望 【摘要】 中级会计实务是中级职称考试难度最大的一门课程,如何顺利通过考试,是广大考生特别关注的问题。把握考试的命题规律,科学分析考试内容走势,全力以赴突破重点内容,避免陷入误区,是考试成功的关键。 【关键词】 特点分析;规律总结;应试重点;误区 一、2009年中级会计实务命题特点分析 (一)传统重点章节地位凸显 传统的重点章节,不论内容如何变化,始终都是“雷打不动”的重点。笔者在《会计之友》2009年第4期下(创刊300期)中指出:长期投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前期差错、合并会计报表等章节就是“雷打不动”的重点(见该期第74页)。果不其然,2009年两道大的综合题共计33分均在此出现。尤其是当“新内容”逐渐“褪色”后,传统重点章节地位更加凸显。 (二)试题回归常态 2009年已是新会计准则实施的第三年了。2006年的新准则中,变化“剧烈”的内容,在前两年的试题中基本得到了体现。因此,2009年的试题又回归了常态,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传统重点章节重新占领了综合大题的高地;第二,客观题中,对基本概念的考核及对常规业务操作的考核的比重明显增加,这一特点在以往试题中不多见。 (三)客观题难度下降 2009年客观题难度下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在单项选择题中,需要计算的题目,2006年和2007年均为10个题目,占66%、67%,2008年为12个,占80%,这无形中加大了试题的难度和时间的耗费;而2009年单项选择题中,需要计算的题目只有5个,占33%,这不但节省了考试时间,也降低了出现差错的概率。第二,客观题中,考核基础知识、基本概念的内容比重增加,而模棱两可的内容减少了。 (四)试题覆盖面广 2008年的试题中,《中级会计实务》指定的教材中(共20章)的总论、存货、收入、所得税等章节基本没有出题。而2009年试题中,从第一章总论到第二十章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每章都有分值分布。这也就提醒大家:忽略哪一章都是不行的,复习一定要全面。 二、近年来中级会计实务考试命题规律总结 国家组织的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从多年的命题规律看,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一)充分体现出知识更新的要求,“新内容”是绝对的重点 国家的新制度、新准则,其内容得以快速贯彻,最有效的方式就是考试。本人在以前的辅导中,多次提到过“新”就是“重中之重”的观点。这是复习考试过程中必须牢记的。比如,在2007年职称考试指定的教材中,新增加的内容主要集中在投资性房地产、金融资产、资产减值、所得税、长期股权投资等章节当中,这几章分值高达45分;而分散在其他章节体现出新内容考核的比如弃置费用、职工薪酬、商业实质判断、每股收益、亏损合同等占13分;两项合计大约为58分。随着重要的新内容陆续考核、适合命题的新内容逐渐减少以及新内容渐渐“变旧”, 2008年、2009年的试题中,新内容的比重在逐渐下降。但是,必须强调,在此所指的新内容,是在考试大纲框架下,指定考试教材所呈现的内容;如果指定教材的章节有增加,那么增加部分又属于新内容,比如,2010年教材中增加了“股份支付”的内容,那这一定是2010年的考试重点。 (二)传统的重点章节,不论内容如何变化,始终都是“雷打不动”的重点 不论内容如何变化,那些传统重点章节始终都是考试的重点,比如长期投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会计政策、会计差错更正、财务报告等章节就是如此。近三年综合题均在上述章节中出现。复习考试,全面系统是必要的,但是,如果抓不住重点,“地毯式”推进,是不会取得好成绩的。 (三)各章命题分值具有“轮回性”特征 所谓“轮回性”,也就是各章分值在多年内具有类似抛物线式的变化规律。比如,固定资产一章,2006年出题16分,2007年出题仅有2分,而2008年又出题分值较高为12分,按此规律,2009年、2010年本章应该分值不会很高。再比如,借款费用一章,在2006年之前,出过大题,而2006年至2008年3年间,分值分别为3分、5分、1分,可是在2009年又出了一道计算大题,呈明显的抛物线式的变化规律,因此,2010年本章出题分值绝不会很高。考生可以按照这样的规律,对其他各章进行分析总结。 三、2010年中级实务考试应掌握的重点内容 新会计准则颁布后,已经历了三年考试,根据近几年的命题走势,感觉强调的重点内容总体没变,在这些重点内容中,前三年已经考过的内容,在2010年整体出现的概率不大,有的知识点可能还会零星出现。但是,已经构成重点内容而在前3年还没有来得及考核或考核不充分的内容以及2010年新增加的内容,则一定是2010年考核的重点。 笔者在2009年撰文中,所指出的2009年应试需掌握的重点内容,实践证明,准确率是相当高的(考生可参见《会计之友》2009年第4期下74―75页,并对照2009年试题)。 笔者认为,2010年考试,以下内容值得关注(内容重要程度与排序先后无关)。 (一)传统重点章节 前面已经多次提到传统重点章节包括的内容,比如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会计政策、会计差错更正、财务报告等章节就是如此。不要以为这些内容已经考过多次了,不会再考了,这是极其错误的。 (二)股份支付 股份支付是2010年新增加的一章,而且,股份支付在社会其他考试中,占有重要地位,因此,股份支付这一章是2010年头等重要的一章,广大考生一定要高度重视。从这章具体内容来分析,既可以出客观题,也可以出主观大题。客观题可以考核股份支付的含义、股份支付的特征、股份支付环节、股份支付工具的类型等;主观题可以考核股份支付的确认计量以及相应的会计处理等。有关本章具体掌握的内容以及学习方法,笔者将另行撰稿说明。 (三)长期股权投资 这部分内容是永恒的重点,只要是会计考试,该内容就一定是主角。或者说,长期股权投资的内容不搞通,将很难通过考试。尽管前三年已经考过了很多内容,但是,仍有出题的可能,不能掉以轻心。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首先,可以分成四块:1.对子公司的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2.对合营单位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3.对联营单位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4.其他投资,根据金融资产准则核算。其次,分别掌握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熟悉各自的核算方法和程序。最后要把长期股权投资与企业合并及合并会计报表结合起来一同学习。 (四)职工薪酬的计算 新准则中,对职工薪酬赋予了很多新内容。其中,非货币性职工薪酬、辞退福利、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等内容很重要,并且,也有一定难度,很容易出错。尤其2010年教材中,单独增加了股份支付这一章,把股份支付与职工薪酬结合起来出一道大题的可能性极高。 (五)企业发行可转换债券 新准则规定,可转换发行时,要对其包含的负债成份和权益成份进行分拆,将负债成份确认为应付债券,将权益成份确认为资本公积。另外,还涉及到转换时的处理。本知识点由于难度大、所涉及的金额位数多、数字计算不能取整等因素的存在,因此,本题十分容易丢分。 (六)无形资产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的划分以及费用的不同处理方法 本知识点是新内容,研究阶段的有关支出,在发生时应当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而开发阶段的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当计入无形资产成本。对于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开发阶段支出以及无法区分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支出,也应当在发生时作为管理费用,全部计入当期损益。 (七)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和计量 虽然,2009年投资性房地产的内容有所考核(1个单选、1个多选),但从本章的内容看,还有出题的空间。 第一,要明确投资性房地产的内涵,自用的以及作为存货的房地产不属于概念规范的内容。第二,投资性房地产的初始确认和计量,主要把握对于符合定义的投资性房地产应当采用成本进行初始计量。第三,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要明确可以采用成本模式和公允价值模式两种计量方法;采用成本模式,要计提折旧或摊销,并且,要计提减值准备;采用公允价值模式,不计提折旧或摊销,也不计提减值准备,而是根据公允价值的变动情况,适时调整账面价值,并将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这也是两种模式的主要区别。准则规定,“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具有成本和公允价值模式,通常应当采用成本模式计量,满足特定条件时可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但是,同一企业只能采用一种模式对所有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不得同时采用两种计量模式”。笔者对这一规定表示疑义:当投资性房地产已经满足特定条件并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了计量,而以后增加的新的投资性房地产,又不具备特定条件时将如何计量?这种情况只能采用成本模式计量,而准则又不允许两种模式同时存在。不知道此问题如何解决。第四,投资性房地产的转换和处置。转换时一定要分清是哪种核算模式下的转换。处置核算最重要一点是应用的科目:“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成本”,而不是习惯使用的科目即营业外收支。 上述列举的内容应该是2010年考试的重中之重,当然,重点内容还远不止这些。作为考生,要用心揣摩和科学地分析,要有清晰的思路和全局的观念。 四、走出误区 笔者在去年撰文时就曾指出,考生对传统重点章节的复习,往往容易陷入误区。今年,把这个问题再次提醒给广大考生。笔者强调的重点比如财务报告、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等章节固然重要,但是,考生必须明确,这些章节本身的内容只是基本概念、基本原理,类似于数学中公式、定理一样,而考试形式是运用这些章节的原理来解决其他章的相应问题。比如,2008年财务报告一章15分的综合题,同时涉及委托代销、销售退回、提供劳务、交易性金融资产、职工薪酬、分期收款销售等内容。因此,考生千万不要陷入误区,以为只要把强调的重点章节的本章内容搞明白就可以了,这是极其错误的,必须要全面、系统复习。 中级会计论文:中级会计实务应试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摘要】 中级会计实务是中级职称考试难度最大的一门课程,如何顺利通过考试,是广大考生特别关注的问题。把握考试的命题规律,科学分析考试内容走势,全力以赴突破重点内容,避免陷入误区,这是考试成功的关键。 【关键词】 规律总结;预测分析;误区 一、近年来《中级会计实务》考试命题规律总结 国家组织的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从多年的走势和命题规律看,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一)充分体现出知识更新的要求,“新内容”是绝对的重点 国家的新制度、新准则,其内容得以快速贯彻最有效的方式就是考试。笔者在以前的辅导体会中,多次提到过“新”就是“重中之重”的观点。这是复习考试过程中必须牢记的。比如,在2007年职称考试指定的教材中,新增加的内容主要集中在投资性房地产、金融资产、资产减值、所得税、长期股权投资等章节当中,这几章分值高达45分;而分散在其他章节体现出新内容考核的比如弃置费用、职工薪酬、商业实质判断、每股收益、亏损合同等占13分;两项合计大约为58分。 (二)传统的重点章节,不论内容如何变化,始终都是“雷打不动”的重点 比如长期投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前期差错、合并会计报表等章节就是如此。2007年财务报告一章出题26分,2008年财务报告一章出题高达34分。复习考试,全面系统是必要的,但是,如果抓不住重点,“地毯式”推进,是不会取得好成绩的。 (三)各章命题分值具有“轮回性”特征 所谓“轮回性”,也就是各章分值在多年内具有类似抛物线式的变化规律。比如,固定资产一章,2006年出题16分,2007年出题仅有2分,而2008年又出题分值较高为12分,按此规律,2009年本章应该分值不会很高。再比如,资产负债表一章,2006年出题21分,而2007年出题只有2分,2008年出题又达到20分,呈明显的抛物线式的变化规律,因此,2009年本章出题分值不会很高。 二、2008年中级会计实务命题特点分析 2008年是新会计准则实施的第二年,由于2007年考试指定的教材已经是按最新会计准则编制的,所以,2008年的教材内容基本保持不变,只是对书中与新的法律、法规、制度不一致的地方进行了调整。 从2008年中级实务的试题来看,具有以下几个明显特点: (一)试题分值相对集中 试题分值相对集中,这是2008年试题的最突出特点,以往年份很难发现这一特点。比如,2008年试题中,财务报告一章34分,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一章20分,固定资产一章12分,三章加总达到66分。另外,有两章内容没有分值,有七章内容其分数只有1-2分。上述命题的特点,在以往考试中并不多见。 (二)传统重点章节地位凸显 合并财务报表号称世界会计三大难题之一,无论会计改革如何进行,合并财务报表一直牢牢占据强势地位。2007年财务报告一章出题26分,2008年财务报告一章出题34分,在这么大的分值当中,其主要内容都涉及合并财务报表。另外,固定资产、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这两章也都是传统重点章节,两章分值合计32分。而长期股权投资、收入、所得税等章节内容也都大量穿插在综合试题当中。 (三)主观题的比例不断加大 计算题、综合题近3年来分别是22分和33分,没有变化。但是,在单项选择题中,需要计算的题目2006年和2007年均为10个题目,占66、67%,而2008年为12个,占80%。这无形中加大了试题的难度和时间的耗费。 三、2009年《中级会计实务》考试应重点掌握的内容 根据近几年的命题走势看,重点内容总体没变,在这些重点内容中,2007年和2008年已经考过的内容,在2009年整体出现的概率不大,有的知识点可能还会零星出现。但是,已经构成重点内容而在2007年和2008年还没有来得及考核或考核不充分的内容,则一定是2009年考核的重点。因此,以下内容值得关注(内容重要程度与排序先后无关)。 (一)金融资产 本项内容从本质上说是原来的旧内容,但是,新准则却赋予了新的分类方式和新的核算形式,提出了新的核算要求,这是本项内容的总体特征。第一,要明确四类金融资产的分类。这种分类既具有客观性,更带有主观色彩。因此,这种分类没有一定定律,考试中要特别注意题中的条件说明,看清楚题中涉及的金融资产划分为哪一类。第二,要明确各类金融资产的核算方法。各类资产核算方法差别很大,一定不能混淆。第三,取得金融资产过程中发生的交易费用,有的计入当期损益,有的计入成本。第四,在这四类金融资产中,要重点掌握第一类和第四类。第五,金融资产减值。明确哪类金融资产不计提减值准备,哪些计提减值准备;计提减值准备的金融资产,哪些可以转回,哪些不得通过损益转回,哪些干脆不能转回。 (二)长期股权投资 这部分内容是永恒的重点,只要是会计考试,该内容就一定是主角。尽管2007年和2008年已经考过了很多内容,但是,仍有出题的可能,不能掉以轻心。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首先可以分成四块:对子公司的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对合营单位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对联营单位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其他投资,根据金融资产准则核算。其次分别掌握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熟悉各自的核算方法和程序。再次,要把长期股权投资与企业合并及合并会计报表结合起来一同学习。 (三)职工薪酬的计算 新准则中,对职工薪酬赋予了很多新内容,其中,非货币性职工薪酬、辞退福利、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等内容很重要,并且也有一定难度,很容易出错。 (四)企业发行可转换债券 新准则规定,可转换发行时,要对其包含的负债成份和权益成份进行分拆,将负债成份确认为应付债券,将权益成份确认为资本公积。另外,还涉及到转换时的处理。本知识点由于难度大、所涉及的金额位数多、数字计算不能取整等因素的存在,因此,本题十分容易丢分。 (五)购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延期付款而采用现值入账 本知识点尽管不是很难,但是,计算比较繁琐,尤其是未确认融资费用分摊很容易出错,需要谨慎对待。 (六)固定资产弃置费用 虽然2007年已经考过,但只是一个判断题。因此,仍然有进一步考核的空间和可能。弃置费用实际上分解为两部分:一部分以现值的形式如固定资产成本,以计提折旧的方式实现补偿;另一部分是以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弃置费用的现值部分为基数,按照相应的利率,采用分期计提利息的方式实现补偿。 (七)无形资产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的划分以及费用的不同处理方法 本知识点是新内容。研究阶段的有关支出,在发生时应当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而开发阶段的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当记入无形资产成本。对于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开发阶段支出以及无法区分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支出,也应当在发生时作为管理费用,全部计入当期损益。 (八)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和计量 第一,要明确投资性房地产的内涵,自用的以及作为存货的房地产不属于概念规范的内容。第二,投资性房地产的初始确认和计量,主要把握对于符合定义的投资性房地产应当采用成本进行初始计量。第三,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要明确可以采用成本模式和公允价值模式两种计量方法。采用成本模式下,要计提折旧或摊销,并且要计提减值准备;采用公允价值模式,不计提折旧或摊销,也不计提减值准备,而是根据公允价值的变动情况,适时调整账面价值,并将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这也是两种模式的主要区别。准则规定,“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具有成本和公允价值模式,通常应当采用成本模式计量,满足特定条件时可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但是,同一企业只能采用一种模式对所有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不得同时采用两种计量模式”。笔者对这一规定表示疑义:当投资性房地产已经满足特定条件并采用了公允价值模式进行了计量,而以后又增加的新的投资性房地产,又不具备特定条件时将如何计量?这种情况只能采用成本模式计量,而准则又不允许两种模式同时存在。不知道此问题如何解决。第四,投资性房地产的转换和处置。转换时一定要分清是哪种核算模式下的转换。处置核算最重要一点是应用的科目:“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成本”,而不是习惯使用的科目即营业外收支。 上述列举的内容应该是2009年考试的重中之重,当然,重点内容还远不止这些。作为考生,要用心揣摩和科学地分析,要有清晰的思路和全局的视野。 四、走出误区 通常强调的重点比如财务报告、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等章节固然重要,但是,考生必须明确,这些章节本身的内容只是基本概念、基本原理,类似于数学中公式、定理一样,而考试形式是运用这些章节的原理来解决其他章的相应问题。比如,2008年财务报告一章15分的综合题,同时涉及委托代销、销售退回、提供劳务、交易性金融资产、职工薪酬、分期收款销售等内容。因此,考生千万不要陷入误区,以为只要把强调的重点章节的内容搞明白就可以了,这是极其错误的。所以,必须要全面、系统复习。 中级会计论文:中级会计实务考试趋势预测 摘要 中级会计实务是中级职称考试难度最大的一门课程。笔者认为,考生第一要把握考试的命题规律;第二要分析2008年考试内容的走势;第三要全力以赴突破重点内容。 关键词 分析;总结;预测 一、2008年《中级会计实务》考试总体情况分析 (一)中级职称考试命题规律总结 国家组织的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从多年的走势和命题规律看。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1.充分体现出知识更新的要求,“新内容”是绝对的重点。国家的新制度、新准则,其内容得以快速贯彻最有效的方式就是考试。笔者在以前的辅导体会中,多次提到过“新”就是“重中之重”的观点,这是复习考试过程中必须牢记的。比如,在2007年职称考试指定的教材中,新增加的内容主要集中在投资性房地产、金融资产、资产减值、所得税、长期股权投资等章节当中,这几章分值高达45分;而分散在其他章节体现出新内容考核的比如弃置费用、职工薪酬、商业实质判断、每股收益、亏损合同等占13分。两项合计大约为58分。 2.传统的重点章节,不论内容如何变化,始终都是重点。比如,长期投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前期差错、合并会计报表等章节就是如此。2007年综合题的第2题(18分)就出在此处。在复习考试中,全面、系统是必要的,但是,如果抓不住重点,“地毯式”推进,是不会取得好成绩的。 3.各章命题分值具有“轮回性”特征。也就是说,各章分值在多年内具有类似抛物线式的变化规律。 (二)2008年中级职称考试教材内容构成及命题走势分析 2008年是新会计准则实施的第二年。由于2007年考试指定的教材已经是按最新会计准则编制的,所以,2008年的教材内容基本保持不变,只是对书中与新的法律、法规、制度不一致的地方进行了调整。这样,考生可以对教材内容进行总体把握和分析。较为科学地预测出2008年的命题走势。笔者强调的重点内容总体未变。在这些重点内容中,2007年已经考过的内容,在2008年整体出现的概率不大,有的知识点可能还会零星出现。但是,已经构成重点内容而在2007年还没有来得及考核或考核不充分的内容,则一定是2008年考核的重点。 二、2008年《中级会计实务》考试应重点掌握的内容 笔者认为,以下内容值得关注(内容重要程度与排序先后无关)。 (一)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和计量 1.要明确投资性房地产的内涵,自用的以及作为存货的房地产不属于概念规范的内容。2.投资性房地产的初始确认和计量,主要把握对于符合定义的投资性房地产应当采用成本进行初始计量这一知识点就可以了。3.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要明确可以采用成本模式和公允价值模式两种计量方法。采用成本模式要计提折旧或摊销,并且要计提减值准备;采用公允价值模式不计提折旧或摊销,也不计提减值准备,而是根据公允价值的变动情况,适时调整账面价值,并将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这也是两种模式的主要区别。新准则规定,“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具有成本和公允价值模式。通常应当采用成本模式计量,满足特定条件时可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但是,同一企业只能采用一种模式对所有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不得同时采用两种计量模式”。笔者对这一规定表示疑义:当投资性房地产已经满足特定条件并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了计量,而以后又增加的新的投资性房地产,又不具备特定条件时将如何计量?这种情况只能采用成本模式计量。而准则又不允许两种模式同时存在。不知道此问题如何解决?4.投资性房地产的转换和处置。转换时一定要分清是哪种核算模式下的转换。处置核算最重要的一点是其应用的科目:“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成本”,而不是人们习惯使用的科目即营业外收支。 (二)金融资产 本项内容从本质上说是旧内容,但是。新准则却赋予其新的分类方式和核算形式,提出了新的核算要求,这是本项内容的总体特征。1.要明确四类金融资产的分类。这种分类既具有客观性,更带有主观色彩。因此,这种分类没有定律,考试中要特别注意题中的条件说明,看清楚题中涉及的金融资产划分为哪一类。2.要明确各类金融资产的核算方法。各类资产核算方法的差别很大,一定不能混淆。3.取得金融资产过程中发生的交易费用,有的计入当期损益,有的计入成本。4.在这四类金融资产中,要重点掌握第一类和第四类。5.金融资产减值。明确哪类金融资产不计提减值准备,哪些计提减值准备;计提减值准备的金融资产。哪些可以转回,哪些不得通过损益转回,哪些干脆不能转回。 (三)长期股权投资 这部分内容是永恒的重点,只要是会计考试,该内容就一定是主角。尽管2007年已经考了很多相关内容,但是,仍有出题的可能,不能掉以轻心。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1.可以分成四块:(1)对子公司的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2)对合营单位的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3)对联营单位的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4)其他投资,根据金融资产准则核算。2.分别掌握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熟悉各自的核算方法和程序。3.要把长期股权投资与企业合并及合并会计报表结合起来一同学习。 (四)职工薪酬的计算 新准则对职工薪酬赋予了很多新内容,其中,非货币性职工薪酬、辞退福利、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等内容很重要,并且,也有一定难度,很容易出错。 (五)企业发行可转换债券 新准则规定,发行可转换债券时。要对其包含的负债成份和权益成份进行分拆,将负债成份确认为应付债券,将权益成份确认为资本公积。另外,还涉及到转换时的处理。本知识点由于难度大、所涉及的金额位数多、数字计算不能取整等因素的存在。十分容易丢分。 (六)购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延期付款而采用现值入账 本知识点尽管不是很难,但是,计算比较繁琐,尤其是未确认融资费用分摊很容易出错,仍然需要十分谨慎。 (七)固定资产弃置费用 虽然这部分内容2007年已经考过,但只是一个判断题。因此,仍然有进一步考核的空间和可能。弃置费用实际上分解为两部分:一部分以现值的形式及如固定资产成本以计提折旧的方式实现补偿:另一部分是以计人固定资产成本的弃置费用的现值部分为基数,按照相应的利率,采用分期计提利息的方式实现补偿。 (八)无形资产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的划分以及费用的不同处理方法 本知识点是新内容,研究阶段的有关支出在发生时应当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而开发阶段的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当计入无形资产成本。对于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开发阶段支出以及无法区分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支出,应当在发生时作为管理费用,全部计入当期损益。 上述列举的内容应该是2008年考试的重中之重,当然,重点内容还远不止这些。考生要用心揣摩,进行科学的分析,要有清晰的思路和全局化的视野。 中级会计论文: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全科优秀考生经验谈 中级职称考试,是从事会计工作人员的必经之路,是具有会计从业资格人员水平的评判标准,很多考生大多是在工作、家庭、生活的多重压力下紧张复习。2008年度的职称考试即将来临,特此选登2007年成绩优秀考生的经验总结,希望给备考在2008年会计职称路上的考生一些借鉴与帮助。 我的中级考试心得 叶辉,1991年毕业于河北轻工业学校硅酸盐专业,在企业从事技术、管理工作,一级建造师。2001年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2002年参加中华会计网校会计初级职称二门辅导,通过考试(成绩:94,96);2005年取得自考会计大专文凭;2007年参加中华会计网校会计中级职称三门辅导,通过考试。2007年成绩:经济法88,财务管理96,会计实务95,总分279分。 实务财管经济法分别为ABC的话,我的顺序是A1BICIA282C2A383C3,123代表次数,最后来个一锅端。三科时间大致相等,只是学实务时紧张些,另两门时松懈些,人又不是机器,哪能一刻不停三个月呢?当将考试放在最重要位置时,其他一切都是小事。熟能生巧,别无他法。中级实务的第十五章所得税和十九章合并会计报表这两部分是重要的两章,一定要啃下。我个人的情况而言,所得税有点绕。我的过程是,看完这章后,问自己:为什么叫递延;对企业有什么好处;为什么这是资产那是负债,而不是相反;递延所得税产生及转销时与所得税费用、应交所得税的勾稽关系以分录的思维去理解。搞明白以后会发现,这一章教材很嗦,实际很简单。教材在P35 1的处理有违递延这一宗旨。合并报表是长期股权投资的延续,先把投资一章切实学好,到这一章,不过是换个会计主体的事,合并分录都是一个套路。 我不会瞌睡。只听课件不看书是本末倒置。听课帮助我们理清思路,知悉重点,是辅助手段。试卷是敌人,书本是朋友,安可轻弃!多说一句,祖冲之说的:邪径捷至,吾不忍以投足。我的理解是:没有捷径。 充分利用好自己的时间 李时坤,本科毕业于江西财经大学,2006年6月起至2007年参加中华会计网校会计中级职称三门辅导,一次性通过考试。2007年成绩:经济法64,财务管理80,会计实务65,总分209分。 充足的时间是成功的条件之一。复习的时候就是听课结合习题,在听课时实际上已经把教材过了一遍,建议不熟悉内容的课前可以先预习一下!熟练地做计算题关键在于思路是否清晰,知识是否掌握充分,可以试一试把关键的知识点总结归纳在一起,然后从各知识点发散出来的详细内容分类在一起,做成一本“记忆册子”。对于有丰富经验的会计人员,可以结合自己的经验把知识点更加丰富形象化。 安排复习时间是非常关键的。周一到周五,我充分利用中午休息和晚上的时间。周末和五一黄金周是我复习的主要时间段,这时一天学习时间是9~10个小时。周末充分利用时间,紧跟学习进度,多做练习。真正理解书本知识很重要,外加多做练习,熟练做题技巧,形成适合自己的一套学习体系。 我建议有基础的人不要一门一门的分开学习。实际上3门结合在一起学习,知识融会贯通更便于学习,只要时间安排得合理就可以。熟练主观题,我的方法是先要弄懂知识点,熟悉各大基本业务的相关分录,归纳总结出各章节的重点内容,最后加强练习。我是听课结合习题一起学习的,习题我使用的是轻松过关系列,对于有基础的来说那就因人而异了。经济法相对我来说要容易些,因为文字知识点很多,如果你弄懂了,大致意思能记下来,再多做题目就可以了。其他两科都得在弄懂知识点后多做练习。 经济法,原先我有自学过。经济法知识点很多,文字内容需要自己去理顺条理,系统地归纳总结。然后就是做习题,关键看解题思路和运用了哪些知识点。 财务管理是书结合轻松过关的习题一起复习的,练习上面的各章节前都有知识点及重点归纳,可以帮助理顺知识点,归纳出相关公式,后面的习题也不错。由于经济法文字内容居多,把基础知识弄懂,一系列的处理原则弄清楚,案例题判断起来就很顺手了。另外可以选1或2本好的习题书,主要看他的解题思路是什么,运用了哪些原理。财管公式比较多,除了充分理解还需注意那些因素的性质和内容,比如存货模式下的现金最佳持有量公式里的机会成本指的利率是期利率不是年利率。建议自己总结归纳一下或者买本有总结的书看下。财管公式比较多,除了充分理解还需注意那些因素的性质和内容,比如存货模式下的现金最佳持有量公式里的机会成本指的利率是期利率不是年利率。建议自己总结归纳一下或者买本有总结的书看看。 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制定学习计划,如空闲时间里什么时候效率高就集中利用那段时间学习。如果对教材的内容不熟悉,需要多看几遍教材。做错的习题重要的是看解题思路和方法。看自己哪里不对,分析其原因,避免下次犯同样错误。 如果实在是没有效率的时候建议不要继续看书,自我调整一下。但调整期不要太长,不要延误了复习的进度。至于坚持的办法就因人而异了,我通常是用写东西来激励自己的。 后天的努力很重要。每个人都有自己擅长的方面,充分利用自己的优势,运用适合自己的学习方法学习。严于律己也是很关键的,只要你真正付出了就会有收获! 一次通过全科并不困难 王海英,2000年毕业于河北省张家口市财经学校,期间自学了会计专科学历。2006年之前从事过销售、设计工作,2006年初开始从事会计工作至今。2006年底报考中级职称考试,2007年春节过后开始学习,同年5月份考过中级。2007年成绩:经济法88,财务管理98,会计实务95,总分281分。 我没有什么特殊的学习方法,就是看书、听课、做题。书一定要看透,听课是为了把书中问题弄懂,做题就是为了加强。我没有买辅导书,只买了两种模拟题,各科大约分别做了十几个模拟题。我觉得做一种资料也可以,但模拟题一定要做。建议把书上的例题都看会,然后再自己重新做一遍,再就是多做一些主观题,做的时候不要看答案,做完之后再找出错的地方,错的原因,过几天再重新做一下这些题。此外,教材是一定要看的,而且要看透,先看教材之后再听课,有重点有针对性的听课,才能提高效率。教材看一两遍,课听完一遍对整体有全面掌握之后再做题。 我上班不是很忙,每天的工作平均两三个小时就可以完成,其它的时间都可以学习,一般都是白天看书,晚上听课,每天如果利用的好可以学习八九个小时。上班的时候先把要做的工作做完,然后全心的投入学习。这样才能争取老板的同意。不知从何人手就先看书,看书不会可以选择听课。我的工作、生活很简单不需要花太多时间。备考的时候就专心学习,工作时候就想着工作,学习时候就只想着学习,专心最重要。工作和学习之余,放松一下。用好可利用的时间,做好计划不要轻易打乱计划,同时也不能把时间安排的太满,安排好休息的时间。 我是三科一块学的,分三个阶段,每个阶段十五到二十天,最后留十几二十天查漏补缺。我习惯先过难的,一共就两年,如果第一年把财管和经济法过了,第二年过不了实务岂不后悔,不如先攻克最难的,最好三科一块报,这样万一有一科不过,还有补救的机会,不过报了就一定要学到底,千万别想着学学看不行就放弃,那样哪个也学不好。 我的学习时间是看书与听课按3:2的比率分配。我的做题方法是:第一遍看书不做题,第二遍看完一章做一章的题,看完全书做模拟题。第三遍和做模拟题一起进行,考前有重点的做题。我学习教材占大部分时间,主要就是书上的东西一定要看会。有争议的问题有时间可以看没时间可以不看,考的机率不大。我是晚上听课,因为白天要上班,看书还可以,听课就不太好了。书看三遍,课听一遍,做题时不会做的一定要弄明白。我一般做一遍题,当然做错的主观题要多看几遍。中华会计网校上的课后习题和模拟题是值得做的,可以建议买一本三科合订的习题,《名师讲堂二》也是很不错的。我觉得题不在多,主要是做会做懂。 实务不难学,理解的东西多,死记的不多,只要把书上的东西理解透了。再做一些题,就没问题了。如果学的时候感到困难就找一个好的老师跟着听听课会好一些。会计实务重在理解,掌握了方法以后,就会感觉其实不难,做题时不要贪多,对于比较典型的题一定要完全弄懂解题思路和方法,因为实务主观题的类型并不多,只要把典型的方法掌握了不管出的题再怎么变,都是万变不离其宗。不要贪多,做懂五套题,远比随便乱做十套好。开始把基础打好,考前就不会乱了。 中级的财管,在这三科当中算是简单的了。可能看第一遍会不知所云,多看几遍就不难了。我觉得学习时主要是要专心,要不然学多久都没用。开始看的时候学了前面忘了后面是正常的,多看一遍就记住了,学到后面时不妨翻一下前面的东西加深一下记忆。在学之前还是不要去想难不难的问题了,不要吓自己,其实中级财管并不是很难,只要把书上的东西看会了,考试时也不会太难。实务的主观题我觉得也是要先看书再做一些比较典型的题,然后跟着题的错误再把知识理顺。思路一定要清晰,不能只贪多,糊里糊涂地做,那样没有用的。 经济法个我人认为是需要记很多的,但光靠死记硬背也不太好记的住,看两遍书听听课,然后把老师给讲的都背一下,你只考一科应该时间充足,一定没问题的。我听课都是跟着看书的进度走的,一般都是白天看了哪章书,晚上听哪节课。 我想说的是,学习方法重要但是学习效率更重要,同样的学习时间会出现不一样的效果,个人差异是有的,但更重要是学习时一定要真的投入学习,心思要用在学习上,心要静,不然学多久都无济于事。看书时集中注意力是很重要的,我想这就只有靠信念,我在学的时候心里就想,我一定要通过,没有其它选择,必须过。 我的经验是如果想及格就照着七八十分去考,如果考前都做题能达到七八十分,通过应该不成问题。提前做准备很好,但是要坚持到底。信心一定要有,有了信心就成功了一半。成功没有秘诀,多用功,比别人多花点时间。 中级会计论文: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经验 去年的职称考试已过去几个月了,回想那次考试的过程,我觉得自己之所以能够顺利的通过,很大程度上得益于科学的学习方法。俗话说“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因为曾经尝过懒于计划的苦,所以这次考试我为自己制定了详细的学习计划。其主要内容有: 一、制定合理的学习进度计划,进行全面、系统的复习。 首先我把整个学习过程分为四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泛读阶段,自领取教材后到一月底这段时间内把三本书通读一遍,大概了解一下教材的脉络和各章的主要内容;第二个阶段是精读阶段,这个阶段大概需要两个半月的时间,主要是按照每门课的章节来学习,重点掌握每章的具体内容,特别注意基础知识的掌握;然后乘热打铁及时做各章的习题,用理论联系实际来加强对教材的熟悉;第三个阶段是巩固练习阶段,因为虽然通过了前面一个阶段的学习,对于教材已经基本掌握,但练习也仅仅是针对各个章节,而我们无论是在实际工作中还是面对考试,需要解决的多不是单一的问题,所以在前面一个阶段学习的基础上,对于整本书的内容应该进行融会贯通,多做一些针对性较强的综合练习题,通过练习做到举一反三,学会从不同的角度进一步掌握所学的东西;最后一个阶段是总复习阶段,也就是冲刺阶段,因为中级考试的题量较多,时间比较紧迫,所以这段时间应着重针对应试作一些训练,适当作些模拟题,以便更好地适应考试。 二、讲究学习技巧,做到三门功课均衡发展。 由于职称考试要求应考者所有课程的成绩都要达到规定的分数线才算合格,因此我对三门功课都很重视。在学习过程中,我采用了三门课同时开始学习交叉进行的方法,即在每天不同的时间分别学习不同的课程。如果早晨看了财务管理,那么晚上就看经济法或会计实务。在学习一门课程中遇到难点,一时看不懂或感觉疲劳时,采用这种交叉的方法会有意想不到的效果。为了提高学习的效率,我采用了针对不同的时段分别记忆不同内容的方法。由于早晨和夜晚人的记忆力比较好,又能保证学习的时间,因此我坚持每天早晨和晚上各花一个小时以上的时间来学习新的内容,工作的间隙和中午休息时间比较短,我就用来复习一些已经有些印象的内容加深记忆,取得了不错的效果。 我想科学的学习方法以及良好的临场发挥是我能通过这次考试的主要 中级会计论文:中级会计实务考试分析与展望 【摘 要】 中级会计实务是中级职称考试难度最大的一门课程,广大考生要想顺利通过考试,除了要有顽强的毅力和刻苦精神之外,对往年命题规律进行深入分析,科学预测当年命题走势和考点分布,采用系统有效的复习方法,避免陷入误区,这些因素对考试成功同等重要。 【关键词】 命题规律; 复习方法; 新内容解析 一、中级会计实务命题特点及规律分析 中级职称考试属于国家级正规考试,尽管其考试难度越来越大,对考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要求也越来越高,但是,这种国家级考试,其命题一定是有规律可循的。悉心剖析试题特点,总结命题规律,不仅能更加准确地掌握命题走势和考点分布,更能有助于化解试题难度,进而助推考生顺利通过考试。 中级会计实务考试命题一般以滚动式的三年为一个周期,笔者将近三年各章分值进行了统计,见表1。 通过对各年命题走势认真分析,可发现很多特点和规律: (一)各章命题分值具有“轮回性”特征 所谓“轮回性”,就是各章分值在多年内具有类似抛物线式的变化规律。比如,固定资产一章,2012年出题2分,2013年出题8分,2014年出题7分,按此规律,2015年本章再出现高分值可能性就不大了。相反,第十一章负债及借款费用,2012年分值9分,2013年分值2分,2014年分值4分,按此规律,本章2015年分值一定会提高。另外,本章2015年增加了应付职工薪酬的大量新内容,“新内容”是绝对的重点(后文还要提到)。新内容得以贯彻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将其作为考试内容。有关其他章节的特点在表1中作了标示,考生可以按照这样的规律,对其他各章进行分析总结。 (二)传统的重点章节,不论内容如何变化,始终都是“雷打不动”的重点 不论内容如何变化,那些传统重点章节始终都是考试的重点。比如长期投资、所得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会计政策、会计差错更正、财务报告等章节就是如此。近几年综合题、计算题均在上述章节中出现。另外,还有一个特点,财务报告一章,偶数年必出综合题,如2008年、2010年、2012年、2014年都在本章出综合题。复习考试,全面系统是必要的,但是,如果抓不住重点,“地毯式”推进,是不会取得好成绩的。 (三)试题覆盖面广 中级职称考试《中级会计实务》指定的教材由原来的20章扩充到22章,除个别年份的个别章节没有分值分布外,其他各章均有命题。这也就提醒大家:忽略哪一章都是不行的,有时1分、2分就决定成败,复习一定要全面。 (四)综合性强,注重应用能力的考核 一是近些年客观题中的单项选择题,需要通过计算才能确定答案的比例一直很高,有的年份达到(11/15)73%。另外,还有一个新的特点出现:如果单选题需要计算的比例下降,则后面计算题或综合题的难度一定会增加(2013年为8/15,而综合题难度明显加大)。二是多项选择题也突出综合性,如2013年多选题“当期损益”一题,涉及很多章节的内容。三是综合性、复杂性呈常态趋势,也是考试向难度迈进的标志。计算题原来一般只是局限在某一章范围内考核,而现在往往要涉及多章内容同时应用,综合题的综合性就更不必多说了。综合题是最能考核考生水平的试题,当然,也是难度最大、最容易丢分的试题。所以,考生不能孤立地学习每一章,而是要把知识串联起来,形成网状的知识体系。 二、复习方法推介 根据笔者多年的考前辅导经验,把考生复习方法概括出一句话:“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以前笔者在《会计之友》上也曾提到该方法,在此,再次推介给广大考生,供参考。 “一个中心”就是牢牢地以教材为中心,千万不能抛开教材,企图走捷径而扑在各种复习资料上的复习方法是不可取的。教材是根本,教材是考试大纲和全部考试内容的具体体现。 中级职称考试和注会考试不同:注会考试要提升难度,因此,其命题是以教材知识为基点,充分扩展出去,所以,注会考试只停留在“吃透书本”上是远远不够的;而中级职称考试的难度要比注会考试低得多,其命题思路和基调也与注会考试不同,从考试试题看,尤其是客观题,考核的都是教材的基本内容,甚至好多都是教材的原话。另外,考生在研读教材时,还要注意本年教材与上年教材的变化之处,这是考生必须高度注意的,因为,调整变化之内容必定是考试命题的重点。 每年的新教材往往都在考试前几个月才下发,考生一定要在这有限的时间里,把教材的基本原理扎扎实实地搞清楚,一步一个脚印,也只有把教材的基本理论、基本原理搞透彻,才能“以不变应万变”。而很多考生,由于考期临近,往往把新教材草草地学一遍就搁置一旁,而将大量时间用在了习题集上。我们不是反对做题,尤其会计考试不做题是不行的,但是,不把教材研读熟练,盲目做题是毫无益处的,因为,习题只是个案,它得不出“共性的结论”。况且,有些习题集档次极低,把往年的习题翻版印刷,根本不注意考试大纲更新和教材内容的变化,更有些习题,错误、漏洞百出,对考生产生严重误导。 “两个基本点”是指具体学习方式及方法。基本点之一是指要全面复习,强调“面”;基本点之二是指要抓住重点,强调“点”。只有“点”、“面”有机结合,才能取得理想的成绩。 首先要全面复习。新教材下发后,一定要逐章逐节仔细研读教材,特别是新增加的以及变化的内容,更要高度关注,这都是命题的重点。从职称考试命题来看,考点越来越分散,覆盖面很广。客观题部分,只有全面、深入地研读教材,才能从容作答。 其次要突出重点。职称考试全面复习是十分必要的,但在此基础上还要突出重点。对重点问题能否准确把握,是考试能否通过的关键。 重点怎么把握?一是按照历年命题规律和走势进行深入分析,判断出本年的命题重点,做到有的放矢。二是“新内容”是绝对的重点。财政部会计司2014年新及新修订的会计准则,如应付职工薪酬准则、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合并财务报表准则等,是2015年考试的重中之重,提醒考生要高度重视。三是教材中调整、变化部分也是重点。调整变化部分,是知识更新和改进的体现,肯定也是要求考生重点掌握的部分。 如果说“全面复习”是应对客观题的有效手段,那么,“突出重点”则是应对主观题的最佳方法。实践证明,不分主次、水平推进的复习方法,是不会取得好成绩的。 三、2015年考试辅导教材主要变化 2015年中级会计实务辅导教材在5月初就已经上市了,通览教材内容,和2014年教材相比较,其变化情况归纳如下: (一)新教材总体变化 通过与上年教材比较,2015年教材内容变化振幅大,波及面广。主要体现在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的,导致新教材的相关内容发生增加和修订。每当企业会计准则有大动作,必然带来考试内容的震荡,如1998年、2001年、2006年及2015年,情况都是如此。 (二)新教材具体变化 第五章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和应用指南,对本章内容进行了重新编写。 第十一章负债及借款费用,按照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和应用指南,对应付职工薪酬部分重新编写。 第二十章财务报告,按照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和应用指南以及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及其应用指南,本章内容进行了重新编写。 另外,原来散落在各章的有关资本公积的内容,符合新准则要求的,从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中剥离出来,并入到“其他综合收益”科目核算。 总之,2015年教材变化很大,对考生来说,增加了陌生感和复习难度。要想考试过关,不能回避,必须正确面对。 为了帮助广大考生更加准确、高效地掌握新内容,笔者对2015年教材新增内容进行了梳理和解析。 四、2015年教材新增内容解析 2015年教材内容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三大板块,择其要点予以阐述。 (一)长期股权投资 1.长期股权投资准则适用范围的变化 CAS 2(2014)明确规范权益性投资,即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以及对其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其他投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CAS 22),且按22号准则规定采用成本法计量,不会对实务产生过大的实质性影响。 新准则将长期股权投资核算范围进一步缩小,并与风险特征相匹配。CAS2(2014)规范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方承担的是被投资方的经营风险;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其他投资,投资方承担的是投资资产的价格变动风险、被投资方的信用风险。出于风险管理的要求,对于不同的投资,应采用不同的风险控制机制,因而也应当在不同的会计准则中进行规范。 2.长期股权投资具体变化内容 (1)新准则明确规定,投资企业采用成本法核算对被投资单位的投资时,被投资企业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投资企业应当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取消了原准则中以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为限确定投资收益、超过上述数额的作为初始投资成本收回的规定。 (2)新准则明确规定了投资企业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如何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和其他原因导致的净资产变动的份额。 值得注意的是,新准则在此着重提出了“其他综合收益”的概念。对于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其他综合收益,投资企业按应享有或应分担的部分,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同时,并计入所有者权益(计入“资本公积”)。 (3)新准则明确规定了投资企业在计算确认应享有或应分担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时,与被投资单位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归属于投资企业的部分应当予以抵销,在此基础上确认为投资收益。此项变化原准则是没有规范过的。 (4)新准则明确规定,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全部或部分分类为持有待售资产的,投资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处理,对于未划分为持有待售资产的剩余权益性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进行会计处理。 已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不再符合持有待售资产分类条件的,应当从被分类为持有待售资产之日起采用权益法进行追溯调整。也就是说,不符合持有待售条件的,要适用追溯调整法还原回去。 3.新准则对各项投资类别相互转化的核算规定 为了更方便地表述此项变化,笔者用代号分别代表各项目投资。 ①代表控制;②代表共同控制;③代表重大影响;④代表前三项以外的其他股权投资(主要是化为金融资产的股权投资)。 (1)④②③(追加投资,升级) 新准则明确规定,投资企业因追加投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但不构成控制的,应当改按权益法核算,并视同原持有的股权投资自取得之日起即按照权益法核算的账面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2)④①(追加投资,升级) 新准则明确规定,投资企业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非同一控制下的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应当按照原持有的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改按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股权投资按照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的,原计入其他综合损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应当在改按成本法核算时转入当期损益。 (3)②③①(追加投资,升级) 新准则明确规定,投资企业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非同一控制下的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应当按照原持有的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改按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股权投资因采用权益法核算而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应当在处置该项投资时采用与被投资企业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 (4)②③④(处置投资,降级) 新准则明确规定,投资企业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等原因,导致丧失对被投资单位的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处置后的剩余股权应当改按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其在丧失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之日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原股权投资因采用权益法核算而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应当在终止采用权益法核算时采用与被投资企业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 (5)①②③(处置投资,降级) 新准则明确规定,投资企业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等原因,导致丧失对被投资单位的控制的,处置后的剩余股权能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应当改按权益法核算,并对该剩余股权视同自取得时即采用权益法核算进行追溯调整。 (6)①④(处置投资,降级) 新准则明确规定,投资企业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等原因,导致丧失对被投资单位的控制的,处置后的剩余股权也不能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应当改按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其在丧失控制之日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二)应付职工薪酬 可能出乎大家意料的是,早在2006年出台的38项具体准则中,其最核心的准则居然是职工薪酬准则。 随着新情况不断出现,该准则很多问题也陆续暴露出来。第一,关于离职后福利的会计处理不规范,导致会计实务中离职后福利的会计政策、披露的内容与社会保障体系、职工薪酬制度不匹配。第二,现行职工薪酬准则对有些具体会计事项缺乏规定性和可操作性。例如,长期辞退计划导致的应付职工薪酬的估计和折现等问题。第三,现行职工薪酬准则线条太粗,过于笼统,对有些具体事项比如带薪缺勤、利润分享计划没有给出系统的解释。 1.职工薪酬准则框架的主要变化 (1)职工薪酬包含内容重新分类 原准则将职工薪酬分为8项,尽管在当时来看这些分类项目已经比较全面了,但随着情况不断变化,原来的分类无论是项目内涵还是类别归属都显背时。新准则对原来的分类进行重新整合,对原来的构成要素大幅扩容,充实了很多新的内容,并将职工薪酬体系重新分为4类。 新会计准则职工薪酬的4类包括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涵盖了除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以外的各类职工薪酬。这种分类内涵更加明确,更加符合当前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 (2)增加多个新的概念 为了准确表述和界定职工薪酬体系,新准则在职工薪酬框架下,增加多个新的概念,如短期薪酬、带薪缺勤、离职后福利、设定提存计划、设定受益计划、其他长期福利、利润分享计划等。准确理解和把握这些新概念,对掌握和应用新准则是十分必要的。 (3)正式规范了离职后福利的相关内容 在现行准则中,职工薪酬只规范了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各种社会保障费用和企业年金,没有提出离职后福利的概念,也没有关于离职后福利的相关规范。 新准则增设“离职后福利”一章,区分设定提存计划和设定受益计划,完整地规范了离职后福利适用的会计政策、具体会计处理方法、披露要求等内容。本项内容是职工薪酬体系核算的难点。 (4)对辞退福利的会计处理进一步补充和规范 现行准则中提出了关于辞退福利的定义及其会计处理规定,但相对简单。例如,实务中企业向职工提供长期辞退福利的现象比较普遍,现行准则规定了长期辞退福利的折现率如何确定,但对其他变量所造成影响的处理尚未规范。 新准则进一步明确了辞退福利与职工为企业提供的服务并不直接相关,要求明确区分辞退福利与离职后福利。同时,在报告期末十二个月内不需要支付的辞退福利应适用其他长期福利的有关规定,这为职工内退等长期辞退福利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更充分的指南。 (5)引入其他长期职工福利,起到兜底分类的作用 现行准则中没有提及其他长期职工薪酬。新准则为了避免有遗漏,提出了其他长期职工福利的概念,包括除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和辞退福利以外的所有职工薪酬。 增设其他长期职工薪酬,主要考虑实务中,企业提供的职工薪酬种类繁多,准则无法完全列举。在列举常见的三类职工薪酬(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的基础上,增设“其他长期职工薪酬”有助于囊括实务中可能存在的其他职工薪酬,以完整规范与职工薪酬相关的会计处理问题。 2.具体修订的内容 为了更好地掌握本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下面对其4项内容分别简要阐述。 (1)短期薪酬 短期薪酬是指企业在职工提供相关服务的年度报告期间结束后十二个月内需要全部予以支付的职工薪酬,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除外。短期薪酬具体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短期带薪缺勤,短期利润分享计划,非货币性福利以及其他短期薪酬。 短期薪酬的内容将原8分类下“五险”中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以及“因解除与职工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剔除,补充增加了带薪缺勤和利润分享计划等内容。 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实际发生的短期薪酬确认为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其他会计准则要求或允许计入资产成本的除外。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当在实际发生时根据实际发生额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职工福利费为非货币性福利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三险、两费、一金”),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规定的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计算确定相应的职工薪酬金额,并确认相应负债,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带薪缺勤分为累积带薪缺勤和非累积带薪缺勤。企业应当在职工提供服务从而增加了其未来享有的带薪缺勤权利时,确认与累积带薪缺勤相关的职工薪酬,并以累积未行使权利而增加的预期支付金额计量。企业应当在职工实际发生缺勤的会计期间确认与非累积带薪缺勤相关的职工薪酬。 (2)离职后福利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快,养老金的支付压力越来越大,靠单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已经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养老金支付需要。我国目前养老金制度采取多支柱的保险模式,其中基本养老保险是养老保险制度中最重要的部分。然而,现行准则在养老金核算方面存在种种弊端。 为了进一步缓解上述矛盾,新准则增加了离职后福利相关内容,这也是本项准则变化最突出且难度最大之处,尤其是设定受益计划。 离职后福利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在职工退休或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提供的各种形式的报酬和福利,短期薪酬和辞退福利除外。 离职后福利计划,是指企业与职工就离职后福利达成的协议,或者企业为向职工提供离职后福利制定的规章或办法等。离职后福利计划分类为设定提存计划和设定受益计划。 其中:设定提存计划,是指向独立的基金缴存固定费用后,企业不再承担进一步支付义务的离职后福利计划;设定受益计划,是指除设定提存计划以外的离职后福利计划。 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根据设定提存计划计算的应缴存金额确认为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根据设定提存计划,预期不会在职工提供相关服务的年度报告期结束后十二个月内支付全部应缴存金额的,企业应当按规定的折现率,将全部应缴存金额以折现后的金额计量应付职工薪酬。 设定受益计划是指企业承诺在职工退休时一次或分期支付一定金额的养老金,只要职工退休时企业有能力履行支付义务,企业是否按时提取养老金以及提取多少都由企业自行决定。设定受益计划,是在企业年金计划中根据一定的标准(职工服务年限、工资水平等)确定每个职工退休后每期的年金收益水平,由此倒算出企业每期应为职工缴费的金额。 设定受益计划的会计处理很繁琐,其复杂性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在设定受益计划里,企业需要通过精算假设来计量每期的应计年金负债和年金费用;二是设定受益计划经常会产生精算损益;三是在设定受益计划中,需要选择折现率对应计年金负债进行折现。 (3)辞退福利 辞退福利,是指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给予职工的补偿。 企业应当按照辞退计划条款的规定,合理预计并确认辞退福利产生的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预期在其确认的年度报告期结束后十二个月内完全支付的,应当适用短期薪酬的相关规定;辞退福利预期在年度报告期结束后十二个月内不能完全支付的,应当适用本准则关于其他长期职工福利的有关规定。 企业向职工提供辞退福利的,应当在下列两者孰早日确认辞退福利产生的职工薪酬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企业不能单方面撤回因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所提供的辞退福利时;企业确认与涉及支付辞退福利的重组相关的成本或费用时。 (4)其他长期职工福利 其他长期职工福利是指除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之外所有的职工薪酬,包括长期带薪缺勤、长期残疾福利、长期利润分享计划等。 另外,从应付职工薪酬构成内容来看,它已经不完全是流动负债,有时已经符合长期负债的特征了,如其他长期福利。教材第二节标题为长期负债,而应付职工薪酬也包含长期负债成分。由于是新内容,教材出现认知上的差错也属正常,但考生需要有该项内容的储备。 (三)财务报告 财务报告一章,主要由财务报表列报准则和合并财务报表准则构成。 1.财务报表列报准则的主要变化 (1)新准则增加了持续经营能力的评价标准 新准则规定,在编制财务报表的过程中,企业管理层应当利用所有可获得信息来评价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评价结果表明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评价时需要考虑宏观政策风险,市场经营风险,企业目前或长期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财务弹性以及企业管理层改变经营政策的意向等因素。 持续经营是企业会计核算最重要的假设之一,如果持续经营遇到阻碍甚至有可能清算或停止营业的,则表明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不再合理。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当采用其他基础编制财务报表,并在附注中表明财务报表未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的事实、披露未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的原因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旧准则仅仅指出“企业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报表。新准则对持续经营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表述,有利于增加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和相关性,具有很好的可操作性。 (2)新准则增加了重要性的判断标准 新准则参考我国审计准则对“重要性”的判断以及当前国际上对“重要性”概念的最新进展,进一步完善了“重要性”的定义和判断。 新准则指出,重要性是指在合理预期下,财务报表某项目的省略或错报会影响使用者据此作出经济决策的,该项目具有重要性。同时又强调指出,重要性应当根据企业所处的具体环境,从项目的性质和金额两方面予以判断,且对各项目重要性的判断标准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判断项目性质的重要性,应当考虑该项目在性质上是否属于企业日常活动,是否显著影响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因素;判断项目金额大小的重要性,应当考虑该项目金额占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总额、营业收入总额、营业成本总额、净利润、综合收益总额等直接相关项目金额的比重或所属报表单列项目金额的比重。 新准则的表述更加科学合理,更加具有包容性和可操作性。不过,无论是持续经营能力的判断,还是重要性标准的判断,都需要会计人员具有极强的职业判断能力,对会计人员的执业水平要求更高了。 (3)新准则增加了对综合收益的规范 新准则在利润表单独列示的信息中,增加了“其他综合收益各项目分别扣除所得税影响后的净额”和“综合收益总额”两项。 新准则规范了综合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的概念。综合收益是指企业在某一期间除与所有者以其所有者身份进行的交易之外的其他交易或事项所引起的所有者权益变动。其他综合收益是指企业根据其他会计准则规定未在当期损益中确认的各项利得和损失。 新准则对其他综合收益进行了科学分类,指出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应当根据其他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分为两类列报:一类是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一类是以后会计期间在满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 本项变化主要体现在利润表当中,具有很大的难度,必须在搞清概念内涵的情况下才能悟出其中的玄机。 其他综合收益,准则将其分为两类。一类是:某收益目前不能进损益,只能进所有者权益,比如计入资本公积,而以后也不会进损益;一类是:某收益目前不能进损益,只能进所有者权益,比如计入资本公积,而以后满足规定的条件时,可以进损益。比如,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先要计入资本公积,以后处置时,可以转入损益。 2.合并财务报表准则主要变化 (1)对“控制”定义重新修订 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利,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利影响其回报金额。 在控制定义中,体现两项基本要素,一是可变回报,二是通过权利影响可变回报。可变回报是全新的概念。 在判断权利性质时,引入实质性权利和保护性权利的概念。实质性权利是指持有人在对相关活动进行决策时有实际执行权利。保护性权利是指在特殊情况下仅为了保护持有人利益的权利(不拥有对投资方的权利)。 (2)引入对投资性主体的编制豁免规定 如果母公司是投资性主体,且不存在为其投资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子公司,则不应当编制合并报表。 (3)新增特殊交易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的会计处理 此项内容完全是新增加的内容,难度很大。有关特殊交易的会计处理内容解析,参见《会计之友》2015年第12期(123―126页),笔者已经作过介绍,在此不再赘述。 上述列举的新增内容,应该是2015年考试的重中之重。作为考生,要用心揣摩和科学分析,要有清晰的思路和全局的视野。付出必有回报,用心就会成功。 中级会计论文:论如何通过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摘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是我国用于考核和评价会计人员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的制度。其中,初级、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闭卷考试制度。近年来,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越来越受到社会、用人单位和广大会计人员的欢迎。为了提高分数、顺利通过考试,借鉴一些考试经验是非常有必要的。以实际考试经验为出发点,从目标、内容、方法、效果、应试技巧等方面阐述了如何顺利通过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关键词:会计人员;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级;考试经验 随着会计工作在经济管理活动中的重要地位不断凸显以及职场竞争的不断加剧,我国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下简称“中级职称考试”)的报名人数逐年攀升。与巨大的报名热情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每年的缺考比例也大得惊人。结合财政部每年公布的实考相关数据及笔者的观察,缺考率在60%左右。要想顺利通过考试,不只需要坚定的毅力,更需要掌握一套适合自身的、科学、高效的学习方法。笔者已通过考试,以下是在复习备考方面总结的一些体会和经验。 1 定目标、排时间 中级职称考试包括三门课程:《中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和《经济法》。2010年度各们课程的考试大纲和教材都有比较大的变化。2011年度沿用上年度的考试大纲和教材。新的大纲和教材对很多章节进行了调整,并增加了很多新的知识点,不论是“质”还是“量”都是一次升级,并且考试题量大、时间紧,大有朝CPA考试看齐的趋势。比如《中级会计实务》新增了一章“股份支付”,第五章长期股权投资增加了成本法与权益法的转换、共同控制资产和共同控制经营等内容。《财务管理》新增了一章“税务管理”。考试内容的增加和难度的提升给老考生带来了不小的挑战,而新考生面对砖头厚的教材、习题册也不免产生畏难情绪。 中级职称考试要求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这三门课程,但“长痛不如短痛”,最好全力以赴,一次全部通过。从报名到考试有七个月的时间,看似很长,但去掉休息、工作等时间,能真正用来复习备考的时间少之又少。复习要早做准备,尽量不要等到已经报名了,才开始复习,要早些从心理、时间、考试资讯等方面做准备,协调好工作、家庭与复习备考的关系。 好的开始是成功的一半。报名中级职称考试的人大都具备若干年的会计工作经验,已具备了一定的知识基础,要给自己设定必过、一次性过三门等目标。但能做到始终朝着目标努力,不轻易放弃并不容易。复习备考贯穿于繁忙的工作、家庭生活中,专门的复习时间不多,只能利用有限的业余时间,压力很大。很多人都是由于考试太难、懒于复习等原因半途而废,甚至缺考。因此,当学习过程中遇到困难时,不要随便放弃,而是要积极通过网络答疑、向周围人请教等渠道攻克重难点知识。 如何合理安排三门课程复习时间的长短因人而异。不熟悉的课程应适当多安排些时间。一般而言,根据难度,安排时间最多的应当是《中级会计实务》,其次是《财务管理》,最少的应当是《经济法》。复习过程中千万不要随心所欲、顾此失彼:简单的内容愿意学,复杂的内容连碰也不愿碰。中级职称考试是标准化考试,试题对知识点的涵盖非常广泛,越难的内容越容易出大题。 2 析内容、确难点 每年的教材直到1月份左右才出版,此时才着手复习,有些为时过晚。尽管有可能赶上考试大纲做调整,但总体框架变化不大。应尽早下手,分析考试内容,明确重难点,从而做到有的放矢、提高复习效率。 大多数会计人员从事的是会计实践工作,用到的是会计的基础知识,侧重核算,对会计准则中长期股权投资、所得税、外币折算、合并财务报表等较抽象、较难的内容接触的不多,而且《中级会计实务》的知识容量是最大的。《财务管理》很多观点都是来自欧美会计学者的专著、论文,用到了数列、极限、概率分布等数学方法。预算管理、投资管理、营运资金管理等是重难点,也是分数聚集点。对《经济法》的复习是最轻松的,既不需要会计核算,又不需要数学模型进行计算,大多是需记忆的内容。公司法、证券法、合同法、企业所得税法等内容无论是对考生的实际工作,还是对复习备考,都是重难点。 3 建模式、巧方法 3.1 建立适合自己的学习模式并努力坚持 受报名条件所限,报考中级职称考试的人大多为在职人员,工作、生活的压力很大,复习时间非常宝贵,况且还需面对三门课程。建议可采用“零碎时间+大块时间”的学习模式。由于《经济法》各章之间没有太大联系,知识点较零碎,所以可充分利用零碎时间进行理解和记忆。遗忘是正常的,对于数字较多的内容,如公司法律制度中有关股东大会的召开条件等,要多重复背诵,不要混淆。《中级会计实务》和《财务管理》适合利用晚上、双休日、小长假等大块时间进行学习。这两门的知识是块状的,并且各章之间的联系较紧密。不论采用何种模式进行复习,贵在坚持,高得惊人的缺考率即印证了这一点。 3.2 使用高效的学习方法 学习时切忌搞题海战术。每门课程配备一本教材和一本练习册即可,一般不需额外的资料,也免得给自身增加太大的负担。 研读教材前应先分析一下目录,从整体上对各课程的基本结构有个了解。《中级会计实务》包括四个部分,分别是会计理论部分(第1章)、会计要素确认、计量和记录(第2~6、9、11、14章)、财务会计报告(第17~19章)、特殊业务(第7、8、10~13、15、16、20章)。重难点集中在第二和第四部分。《财务管理》是围绕资金的筹集、投放、使用、收回和分配等环节构成的企业资金循环活动展开的。要明确各章在这一链条上的位置和作用。《经济法》包括经济法的基本原理(第1章)、市场主体法(第2、3章)、债券法(第4章)、市场管理法(第5章)、税法(第6、7章)、相关法律制度(第8章)。各章联系联系不大,但实践性较强。 复习时要以教材为根本。教材至少要研读两遍。第一遍是通读,把书读“厚”,每句话、每个案例、每个例题都不放过。第二遍是精读,对于自己已熟悉或简单的知识点可以一带而过,抓住重难点并逐一攻破,把书读“薄”。 中级会计论文:高职院校中级会计实务模块化教学的探索 [摘要]笔者主持了黑龙江省新世纪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的《高职院校中级会计实务模块化教学的探索》课题,并参与了所在学院《中级会计实务》的模块化教学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改革效果并将这些内容进行了总结归纳。 [关键词]模块化;教学改革;教学实施 一、《中级会计实务》课程模块化教学在我院的改革情况 一直以来,我院的《中级会计实务》采取的都是以教师主动教授为主,以学生被动接受为辅的传统授课方式,这样的教学模式很难实现现代职业教育提出的培养高端技能型人才的要求,更难以满足企业对经验型人才的需求。根据“以就业为导向”的办学理念和职业类院校的教育特色,我院于2008年开始对《中级会计实务》课程进行了教学改革,改革的重点是《中级财务课程》的教学内容,即采用了理论和实践融合为一体的模块化模式。(1)《中级会计实务》课程模块化教学设计的基本理念。以先进的教育理论和教学思想为指导,构建学生愿意学、主动学、全面学,教师启发教、辅助教、因材教的课堂教学模式。这是我们设计《中级会计实务》课程模块的基本理念。(2)《中级会计实务》课程模块化改革的方法。课程改革的核心就是要对授课内容进行改革。对《中级会计实务》的改革也就是对课程的教学内容全面实施全新教学手段的改革,以模块式模式重新构建教学内容体系,以实训来总结理论组织教学,形成了理论知识点与手工操作技能有机地、系统地、全面的结合在一起的一体化教学模块。(3)《中级会计实务》课程模块化的考核方案。检查教师的教学质量、教学水平,检验学生的掌握情况、考核课程的质量与效果的最直接途径就是进行课程考核,课程考核也是是教育改革者与教师获得教育信息的重要渠道。由于“课程模块”中的每一模块的教学完成都是相对独立的,每一模块都有各自的中心,有确定的教学情境和教学结果。因此,《中级会计实务》课程模块化后,其考核要充分发挥考核的导向、激励功能,并达到促进学生积极主动学习、培养创新意识、培养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目的。(4)《中级会计实务》课程模块化教学框架构成。针对《中级会计实务》的课程内容,结合各业务的特点,分别开设:货币资金、金融资产、存货、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流动负债、非流动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财务报告11个模块。每个模块下又设置若干个子模块,以任务驱动设置若干教学单元。 二、模块化教学实施的成效 (1)学生的能力得到提高。模块化教学,解决了学生到企业进行顶岗实习难的难题,让学生在学习中就能够体验真实的工作状态,以形成学生自我负责的学习态度,并在手工实践的基础上建构理论知识,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技能操作水平得到了显著提高。通过规范化、标准化训练,学生的整体素质、综合职业能力得到很大的提高,初步形成“会认知”、“会做事”、“会生存”、“会与人合作”、“会探究”的基本技能。(2)模块化教学使每个教师成为专家。模块化教学的过程是一个行动的过程,教师是这一过程的设计者与方向的掌握者。在实施模块化教学过程中,不管是宏观层面的对课程方案、课程标准、课程资源三个层次的编制,还是微观层面的确定教学目标、选择教学方式、制作教学媒体、编写教学资料,教师不可替代的是实施模块化教学的根本。(3)有限的教学资源得到了充分利用。模块化教学,课程内容之间的相对独立性,可以在同一时间开展多个班级不同模块的教学工作,提高了教学设备的利用率。(4)解决了传统会计教学相对封闭与现代会计理论与实践不断发展的矛盾。“课程模块化”将会计课程内容分解为小的课程组块,模块与模块之间是相对独立的。从其内容上来说,模块是围绕着某一个或某几个主题展开的,这样就有利于适应时代变迁和会计课程改革对教师的要求,及时地对课程内容做出调整。 模块化教学方法的应用,在我院会计系的教学中还只是迈出了成功的一步,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还有很多不尽人意的地方需要我们进一步完善。另外,目前我们还只是在《中级会计实务》这一门课中实现了模块化教学,其他课程的模块化教学的推广还有待进一步探索。
“一带一路”建设是我国深化改革开放的表现形式,必将为区域经济发展带来全新的局面。文章首先对“一带一路”建设进行了介绍,结合“一带一路”建设为区域经济发展带来的机遇及挑战,对“一带一路”背景下区域经济融合发展路径进行了分析。当前,我国区域经济发展的根本问题是发展不均衡,这就直接影响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而“一带一路”建设则推动了区域经济发展,使我国东西部建立起密切的联系,区域经济发展达到更好地融合。“一带一路”建设的实行,使我国中西部区域经济快速发展,各区域发挥其优势产业,实现了全国区域经济的全面融合。 1“一带一路”建设介绍 “一带一路”是2015年3月28日,由国家发改委、外交部、商务部联合的,其中,“一带一路”的“带”指的是“丝绸之路经济带”,“路”指的是“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具有跨时代的现实意义,借鉴我国古代“丝绸之路”的理念,形成一种全新的发展理念,通过中国和其他国家所拥有的双多边机制,经过区域合作平台,与沿线一些国家建立长期的经济合作关系,一同开创经济融合、文化交流的共同体,为区域经济发展稳定提供了前提条件。目前,我国已经有24个行政区域开展了“一带一路”建设,包括福建、云南、浙江等地区。“一带一路”政策的实行,不仅使我国与其他国家增加了国际贸易交流,也在国内各大城市之间实现了经济交流,从而使区域经济发展更密切,促进了区域合作,为区域经济发展增加了动力。 2“一带一路”建设为区域经济融合发展带来的机遇与挑战 2.1“一带一路”建设为区域经济融合发展带来的机遇 我国各大区域之间存在着明显差异,东部地区经济相对发达,而西部地区经济发展迟缓,这些因素阻碍了区域间的融合发展,“一带一路”建设的推动,减少了东西部地区的经济差异,使东部与中西部间经济能够完美融合,达到区域经济的平衡发展,“一带一路”建设使我国东西部区域更好地连接在一起,中西部地区引进东部地区先进的技术,解决了中西部地区技术困难问题,相反地,中西部地区一些自然资源充足,向东部地区转移,促进了中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达到互惠互利、双赢的局面。 2.2“一带一路”建设使区域经济融合发展面临的挑战 “一带一路”建设是我国深化对外开放的一种战略决策,这种决策的实行,使国家区域经济完美地融合在一起,也将我国区域经济与沿线国家紧密联系起来,在此过程中,要面临着国内各个区域经济间产生的差异所带来的压力,更要承受沿线国家所带来的冲击。就我国国内经济市场而言,东部地区较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快,优势也更明显,由东部区域向中西部区域的产业转移,为西部地区本身的产业带来挑战,由于西部地区企业综合能力较差,与东部地区企业相比较处于劣势,这样,就阻碍了本地区经济的发展;就国外技术引入国内的形势来看,当国外企业进驻到国内后,为国内企业带来较大的市场竞争,给国内企业带来挑战。 3“一带一路”背景下区域经济融合发展路径分析 3.1实现区域性经济战略的融合 区域经济只有融合起来才能推动自身发展,区域经济融合是经济发展的必要条件,而我国也相继提出区域发展战略,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战略、西部大开发战略、长三角战略等,但这些发展战略仍存在着弊端,仅仅局限在每个区域自身范围内,区域之间没有实现沟通交流,联系也不密切,很大程度阻碍了区域经济发展。“一带一路”发展决策的提出,打破了现阶段这种困难局面,各区域间真正实现了交流融合,把各自区域中的优势资源挖掘出来,“一带一路”建设的推动,使我国各区域逐渐实现了融合发展,区域性经济决策不再局限于自身区域中,逐渐向其他区域扩展,达到了一点带面的发展局面,要想达到区域经济的飞速发展,需要各区域间摒弃以往的观念,与其他区域间实现多交流,引入其他区域好的产业,将自身优势产业推出去,从而实现区域经济共同发展。 3.2加强区域间合作 “一带一路”建设使区域经济联系密切,该发展战略的实施为区域间的发展提供了平台,各区域要利用此平台,与其他区域开展多边合作。针对我国东西部地区存在明显差异,东部地区要利用好西部地区资源优势,引入西部地区自然资源,运用自身先进技术,创新产品,实现本区域经济的快速发展;西部地区也要把握好先机,将东部地区先进技术引入到本区域企业,结合本地区自身特点,使企业不断发展壮大,跟上东部地区发展的步伐,真正实现区域经济的平衡发展。 3.3建立区域经济协调机制 要想实现区域经济的融合发展不能操之过急,这是一个长期的发展过程,由于我国东西部区域发展差异,在区域经济发展融合过程中,会产生不可避免的经济矛盾,这些矛盾如果不能很好地解决,会直接影响区域经济利益,从而阻碍区域经济发展。所以,建立区域经济协调机制是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环节,区域经济协调机制要以区域经济发展需要为前提,目的是对区域经济发展冲突进行有效地调节,找出解决矛盾的科学合理的方法,达到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此外,还要在每个区域建立协调部门,从自然环境、经济产业等方面实现分别管理协调,使区域经济的发展达到协调一致。 3.4加快区域交通建设 “一带一路”建设发展策略虽然在每个区域中建立了连接,为区域发展提供了前提条件,但是,由于区域中交通条件的影响,对区域融合发展设置了阻碍,加快区域交通建设则是区域经济发展的重中之重,区域沿线的公路、铁路、水路建设,是区域经济融合发展能否顺利进行的关键,只有建立起一个发达、完整的交通网络,才能更好地为区域经济发展服务。 3.5区域产业的融合与调整 由于我国东西部地区自然环境、地理地貌等原因,区域间存在较大的差异,就产业结构来分析,东部地区经济基础比较完善,而中西部地区则明显滞后,经济基础薄弱。“一带一路”建设将会在每个区域中对其产业进行调整分配,例如,将中西部地区能源、化工、制造的产业优势,与东部地区现代生物产业、信息技术产业进行融合,打造一条完美的产业链。根据每个区域自身的特点进行合理分配、科学调整,将产业结构不断进行优化,实现区域经济均衡发展。 4结论 “一带一路”建设决策的实行是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有效途径,将我国东西部区域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加速推动区域发展进程。同时,由于东西部区域存在明显差异,使得区域融合发展受到阻碍,只有在坚持“一带一路”建设决策的前提下,实现区域经济战略的融合,加强区域间的合作、建立区域经济协调机制、加快区域交通建设,对区域产业进行融合及调整,才能加快区域经济发展,实现我国经济的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王颖.“一带一路”战略与区域经济融合发展路径研究[J].环渤海经济瞭望,2017(7). [2]宋君.“一带一路”战略与区域经济融合发展路径分析[J].中国市场,2017(21). [3]韩承平.“一带一路”战略与区域经济融合发展路径分析[J].佳木斯职业学院学报,2017(6). [4]邢娟红.“一带一路”战略与区域经济融合发展路径研究[J].现代经济信息,2017(10). [5]郑志来.“一带一路”战略与区域经济融合发展路径研究[J].现代经济探讨,2015(7). 作者:李昕 单位:沈阳职业技术学院
一、引言 “契合”(Engagement)的概念已在社会学、心理学、组织行为学和政治学等学科中得到广泛研究。在市场营销领域,顾客契合的概念于2005年左右开始逐渐兴起,并越来越多地出现在营销文献中。2010年,营销科学研究所(MSI)首次将顾客契合确定为一项重要的研究领域,并持续至今。如今,许多企业已将社交媒体完全整合到营销和品牌建设活动中。社交媒体平台上的高契合度顾客在生成内容、共同创造顾客体验和价值、向其他顾客推荐产品、服务和品牌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顾客契合已成为衡量品牌实力的最重要指标之一。据此,本文在回顾已有相关文献的基础上,对社交媒体情境下的顾客契合研究进行梳理,构建社交媒体情境下顾客契合的理论分析框架,并提出了未来研究的主要方向。 二、社交媒体情境下顾客契合的定义和维度划分 (一)社交媒体情境下顾客契合的定义 契合是一种根据主体、客体和情境而变化的构念,社交媒体情境中存在多种契合对象(可能是企业、产品、品牌、在线社区等)。已有研究主要关注两类契合对象:一类是品牌;另一类是品牌社区,包括嵌入社交媒体的品牌社区、社交媒体粉丝页面等。消费者在品牌社交媒体中的契合度无疑也会提高其整体品牌契合度。已有研究大多聚焦于顾客-社区契合,也有的关注顾客-品牌契合。学者们主要从以下几个视角对顾客契合进行概念界定:1.行为视角。Tsai和Men(2013)指出,顾客契合指顾客通过各种新媒体渠道与公司进行互动的多种方式,表现为购买和非购买行为,比如消费、贡献和创造内容。Dessart等(2016)考虑了类似的行为因素,包括品牌内容的被动消费和积极的共同创造努力。Wu等(2018)将在线品牌社区契合定义为顾客活动类型和模式,特别是他们的贡献行为。2.心理视角。基于心理视角,社交媒体情境下的顾客契合被视为一种心理状态或内在动机。Brodie等(2013)认为顾客契合是一种依赖于情境的心理状态。Baldus等(2015)认为在线品牌社区中的顾客品牌契合是持续与在线品牌社区互动的内在动机。Carlson等(2019)将品牌社交媒体平台情境下的顾客契合定义为顾客对服务系统中品牌互动的焦点操作性资源(即认知、情感、行为以及社会知识和技能)的动机驱动和意志投资。3.过程视角。Barger等(2016)将“社交媒体契合”定义为企业和顾客在社交媒体上共同创造品牌相关内容和社会体验的互利过程。Brodie等(2013)认为顾客契合是一个包含“学习”“分享”“倡导”“社交”和“共同发展”五个子过程的互动体验过程。Shawky等(2020)认为顾客契合是社交媒体上多个参与者之间的动态迭代过程,它导致持久和长期关系的发展,由连接、互动、忠诚和推荐四个不同层次的契合组成。4.互动关系视角。第一,顾客-品牌二元互动关系。Hollebeek等(2014)将社交媒体情境中的顾客品牌契合定义为顾客在焦点顾客/品牌互动过程中或与互动有关的品牌相关的认知、情感和行为活动的正向价值。Vander Schee等(2020)将顾客契合定义为一种多维顾客-品牌关系结构。Mollen和Wilson(2010)认为在线情境中的顾客契合是对与品牌建立积极关系的认知和情感承诺,通过网站或其他旨在传达品牌价值的计算机中介实体来体现。第二,顾客-品牌-顾客三元互动关系。社交媒体使得品牌和顾客之间以及顾客之间能进行沟通,从而形成一种有利于各方的三元关系(Brodie等,2013)。为此,顾客契合不再被认为是顾客和品牌之间简单、二元的互动形式,而是被扩展到社交层面。契合必须从多焦点角度进行定义,即同时关注品牌和品牌社区。宁连举和刘茜(2017)将移动互联网环境下的顾客契合定义为在顾客与企业、顾客与顾客的互动体验和价值共创过程中所建立的各参与方互动、互惠的可持续性价值关系。第三,多元互动关系网络。社交媒体是一个巨大的数字服务生态系统,拥有复杂的关系网络以及多种社交网络和互动水平(Dessart,2016)。近来有学者呼吁从生态系统的视角研究社交媒体参与者契合(Actor Engagement),从品牌(微观)、品牌社区(中观)层面演进到复杂的社交媒体社区(宏观)层面,以便捕捉不同参与者之间互动的背景、动态和系统方面,以及不同个体如何同时协调他们与多个对象的契合(Sharma等,2020)。综上所述,学术界对社交媒体情境下的顾客契合尚未形成统一定义。原因可能在于顾客契合本身的复杂性,包括契合对象、契合情境和表现形式的多样性等因素。社交媒体形成的多元关系网络使得顾客契合开始关注顾客与顾客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互动和价值共创。因此本文将社交媒体情境下的顾客契合定义为顾客与企业、顾客与顾客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基于社交媒体的可持续性互动和价值共创,由此导致持久和长期关系的发展。 (二)社交媒体情境下顾客契合的维度划分 Hollebeek等(2014)将顾客品牌契合划分为认知加工、情感和激活三个维度。Harrigan等(2017)认为顾客契合包含认同、吸收和互动三个维度。Carlson等(2019)将顾客契合划分为专注、吸收、热情和互动四个维度。Vohra和Bhardwaj(2019)将顾客契合划分为认知、情感和行为三个维度。随着顾客契合从二元视角演变为多元关系网络,有学者将顾客契合扩展到社会维度。Vivek等(2012)提出了一个包含社会维度的顾客契合量表,包括有意识的注意、热情的参与和社会联系三个维度。此外,有的学者仅从行为或心理视角研究顾客契合,也有的将顾客契合视为整体概念进行研究,不进行维度划分(Tsai和Men,2013;Schivinski等,2016)。由此可见,大部分研究都基于多维度视角关注顾客契合的认知、情感和行为要素。社会化作为一个新的维度已开始进入学者们的研究视野,并仍将是今后值得关注的重点。本文认为顾客契合包含认知契合、情感契合、行为契合和社会化契合四个维度。 (三)社交媒体情境下顾客契合的测量 现有的测量工具主要分为两类,一类只关注一个契合对象,即品牌、产品或在线品牌社区等。还有一类同时关注多个契合对象,如品牌和品牌社区。1.单一契合对象的测量。Hollebeek等(2014)率先提出了一种衡量社交媒体环境下顾客品牌契合的量表,该量表包含10个题项,涵盖认知加工、情感和激活三个维度。So等(2014)开发和验证了一个衡量旅游业顾客契合的量表,从识别、热情、注意、吸收和互动五个维度设计了28个题项。Harrigan等(2017)验证了So等(2014)提出的量表,最终得出一个包含11个题项的量表。有的学者将顾客契合简化为单一维度结构进行测量,或仅从单一视角(如行为或心理)衡量社交媒体情境下的顾客契合。如Algesheimer等(2005)将社区契合作为一个一维结构进行测量,De Vries和Carlson(2014)用5个题项测量Facebook品牌页面的顾客契合。Simon和Tossan(2018)从消费、贡献和创造三个维度开发了一个8题项量表,衡量facebook品牌页面的顾客契合行为。Schivinsk(2016)也从行为视角衡量与品牌相关的社交媒体内容的顾客契合,开发了包含消费、贡献、创造三个维度的量表,共17个题项。Baldus等(2015)关于在线品牌社区契合的测量量表专门关注动机方面,包含11个维度,即品牌影响力、品牌激情、联系、帮助、志同道合的讨论、奖励(享乐)、奖励(功利)、寻求帮助、自我表达、最新信息和验证。2.多个契合对象的测量。Dessart等(2016)指出,契合本质上是社会性和互动性的,消费者可以同时与品牌之外的其他参与者互动,如社区或传播媒介。在现实中,消费者同时发展与多个焦点对象的关系,例如与品牌和品牌社区,顾客品牌契合的量表并不一定适用于品牌社区契合。忽视顾客契合的不同焦点可能会导致对顾客契合的驱动因素和结果的理解偏差,从而增加研究结果中出现混淆的可能性(Dessart等,2016)。因此学者们开始从多个契合对象的角度探索顾客契合的测量。Dessart等(2016)基于在线品牌社区中最受关注的两个契合对象:品牌和品牌社区,开发了一个22题项的量表,包含三个维度和七个子维度:情感(热情和享受)、认知(注意力和专注)和行为(分享、学习和认可),该研究拓宽了顾客契合的测量范围。Vivek等(2014)也考虑了品牌和社区两个契合对象,开发了一个10个题项的量表,并已在社交媒体环境下得到验证(Ferreira和Zambaldi,2020)。Helme-Guizon和Magnoni(2019)用5个题项来测量社会品牌契合,主要衡量顾客对其他品牌粉丝的喜爱,从与其他粉丝互动中获得快乐和归属感。 三、社交媒体情境下顾客契合的影响因素 (一)顾客因素 顾客因素主要聚焦于顾客个人特征、顾客动机和顾客社区体验等因素。Marbach等(2019)研究表明,外向性、经验开放性和利他主义三种性格特征是在线顾客契合的关键前因。现有研究发现信息动机、娱乐动机、社会互动动机、个人身份动机、目标追求、利他主义、自我形象表达等内在动机都可能是社交媒体情境下顾客与品牌契合的动机(Carlson,2019)。此外,顾客的个人心理状况和心理体验是影响顾客契合的重要因素,包括社区认同、信任、承诺、依恋、心流、社会存在感、自我效能感等。如Prentice等(2019)研究证实,顾客对在线社区其他成员的认同与对社区的认同显著相关,这两种认同都对顾客契合有显著影响。 (二)社交媒体因素 社交媒体因素包括品牌社交媒体环境的物理特征和社会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种因素:1.信息质量。信息质量是指消费者对品牌页面上与品牌相关信息的准确性、相关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的感知(Carlson等,2018)。消费者还通过媒介丰富度、内容丰富度、数据可访问性、定制能力、相关性和交互性等因素来感知信息质量。Barger等(2016)认为,用户是否参与社交媒体上的内容受内容的娱乐性、教育性和趣味性的影响。品牌社区提供的可靠、真实和更新的信息为顾客提供了良好体验,可以在顾客心中创造积极形象,从而增加他们的契合动机,并有助于与品牌社区发展长期关系。2.系统质量。系统质量是社交媒体的另一个关键技术特征。Gorla等(2010)提出系统质量是指系统在技术上是严格的、无bug的、易于获取的、对客户友好的、精通的、灵活的等状态。此外,系统质量包括消费者关于系统的易用性、响应性、可导航性和真实性的意见。一个高质量的系统可以引导消费者做出购买决定,并有利于顾客契合,发展品牌忠诚度(Naqvi等,2020)。3.虚拟交互性。在线社区平台创造了一个活跃的互动环境,这是顾客契合的关键因素。感知社交性使顾客相信自己在品牌网络社区中受到品牌和其他顾客的关心、重视和帮助,增加了消费者的社会存在感(Carlson等,2018)。Thongmak(2019)研究发现,顾客在Facebook品牌页面上的点赞和评论可以显著提高品牌知名度和互动,可以吸引更多点赞并提高非粉丝的契合度,因此社会化互动是顾客契合的重要催化剂。4.游戏化机制。游戏化是顾客契合的辅助工具,但游戏化对顾客契合的影响机制还有待深入探索。Feng等(2020)认为导致有效性差异的原因在于游戏元素类型。与外部激励型游戏元素相比,关注内在奖励的游戏化元素更能满足用户心理需求,因此能更有效提高顾客契合度。Eisingerich(2019)研究发现不同的游戏化规则通过希望和强迫两种心理状态可能对顾客契合产生积极或消极影响。 (三)品牌因素 Matute(2019)发现,顾客对品牌的认同对顾客品牌契合有强烈正向影响。自我品牌联结或自我品牌一致性程度越高,越有利于促进在线顾客契合。此外,品牌心理所有权、品牌亲密度、品牌个人认知、品牌影响力、品牌满意度、品牌信任、品牌熟悉度等都是顾客契合的驱动因素(Simon和Tossan,2018;Prentice等,2019)。 四、社交媒体情境下顾客契合的作用结果 (一)积极的结果 1.品牌忠诚。在社交媒体品牌社区中,具有较高契合度的顾客往往会有较强品牌忠诚度(Brodie等,2013)。Dessart等(2016)认为顾客(社区)契合可能是品牌信任和影响力的强大预测器,而品牌契合可能与品牌忠诚有更强联系。顾客契合对品牌忠诚的间接心理机制也得到研究。顾客契合增强了品牌/社区依恋,导致品牌信任、社区信任以及对社区的承诺,从而增强了品牌忠诚度(Vohra和Bhardwaj,2019)。2.购买使用意愿。顾客契合有可能将非交易行为转变为购买行为(Prentice等,2019)。Hollebeek等(2014)发现顾客品牌契合对自我品牌联结和品牌使用意愿有正向影响。Harrigan等(2018)进一步证实,参与旅游社交媒体品牌的消费者,在对其进行认知和/或情感投资后,更有可能继续契合该品牌以获得进一步利益;反过来,这种契合会加强品牌的自我联系和使用意愿。3.积极的口碑。在线品牌社区中的顾客契合是基于公开承诺的意识来进行的,这种承诺会使顾客通过积极的产品评价来支持和捍卫品牌和产品(Verhagen等,2015)。同样地,Carlson等(2019)研究发现顾客契合对顾客分享意愿有正向影响,但不同的顾客契合维度对顾客的影响方式因顾客认知结构的差异而有所不同。4.其他积极的结果。在线顾客契合会带来企业绩效和其他积极的品牌结果,包括品牌资产、品牌形象、品牌接受、品牌喜爱、品牌亲密度、品牌倡导等。Ho等(2020)证实了顾客契合行为通过影响顾客的获取和保留进而影响企业绩效。品牌社区中的顾客契合是建立品牌联系、增加消费者品牌亲密度和承诺的基础(Brodie等,2013)。此外,Seo和Park(2018)研究发现社交媒体顾客契合对品牌知名度和品牌形象有积极影响。 (二)消极的结果 实际上,并非所有契合的顾客都会发布品牌正面反馈。在社交媒体情境下,顾客可以通过负面评论形式快速表达负面反馈。负面的顾客契合可能产生负面和无法预期的后果,比如品牌厌恶,包括品牌回避或转换、品牌仇恨或反对、品牌报复或破坏等。当品牌的负面体验被突出时,品牌厌恶就会发生(Hegner等,2017)。Cova和White发现,在顾客契合的背景下,当顾客感到被剥削或被利用时就会导致品牌被批评或抵制,这是顾客展示反对的一种手段。顾客品牌关系越强,对品牌的批评或报复就越严厉(Cova和White,2020)。 五、社交媒体情境下顾客契合的理论分析框架及研究展望 (一)社交媒体情境下顾客契合的理论分析框架 在系统回顾已有文献的基础上,本文构建社交媒体情境下顾客契合的理论分析框架,如图1所示。顾客因素、社交媒体因素、品牌因素是影响顾客契合的主要因素;顾客契合可能带来积极和消极的结果。与此同时,顾客人格特征、社交媒体类型、品牌类型等诸多变量,在三大驱动因素、顾客契合与作用结果三者的关系中,可能存在一定调节作用。 (二)研究展望 1.基于社交媒体生态系统的顾客契合内涵分析。目前对顾客契合的概念和维度并未达成共识,仍需展开深入探讨。社交媒体情境下顾客契合的研究已经呈现从企业-顾客二元关系的视角向多主体生态系统视角的演变,未来需要进一步基于社交媒体生态系统的视角,考虑生态系统的微观、中观、宏观层面及其相互作用,对顾客契合的内涵进行深入探索。且已有研究一般局限于特定行业或社交媒体类型,如旅游业、在线品牌社区等,仍有大量未被探及的领域,需要在不同情境下检验已有量表,并发展更具普适性的量表,特别是大数据环境下的客观定量测量方法,将是未来研究的发展趋势。此外,已有大多数实证研究都是基于横断面,只反映顾客在某一时刻的契合,无法探索跨越时间的动态关系,顾客如何在不同时间在顾客契合的不同维度之间迁移未曾知晓。因此建议进一步进行纵向研究,以更深入理解顾客契合。 2.社交媒体情境下顾客契合前因后果的理论和实证研究。未来需要进一步探索和实证检验顾客契合与其他相关构念之间的因果关系,探索其他可能的因素。鉴于顾客契合的过程性和动态性并且是高度情境驱动的,顾客契合各维度及其因果变量之间的关系在不同情境中可能存在很大差异,未来研究需要进一步探索不同情境下的顾客契合与各种情境因素的关系,考查因果关系中相关调节变量和情境因素,如顾客人格特征、顾客认知、顾客保留期、公司类型、行业类型、品牌类型、社交媒体类型、产品卷入度、产品价值、文化因素、隐私关注度等,以对顾客契合的前因后果有全面深入的理解,提炼更具普适性的顾客契合影响机制模型。3.探索顾客契合的消极作用及其管理机制。迄今为止,顾客契合文献主要关注的是积极的顾客契合。在数字环境中,消极的契合与行为更具有病毒性,对公司的短期和长期业绩和声誉可能产生不利后果。因此未来需进一步关注消极或负面的顾客契合,需要进行跨学科研究来调查消费者在社交媒体中的角色以及网络节点、纽带和相互关系的形成,探索加速或减缓消极契合的方式、消极顾客契合的演化过程、消极顾客契合可能带来的破坏性影响、如何利用顾客契合打造拒绝负面品牌信息的顾客、如何管理消极的顾客契合等问题。4.探索新兴技术对顾客契合的影响。技术通过实现实时的双向互动促进了契合过程。新兴技术如虚拟现实、增强现实、智能产品、基于物联网的应用、服务机器人和其他基于人工智能的技术的出现,将在微观(如个人)、中观(如社区)和宏观(如社会)等不同层面影响顾客契合过程。因此,社交媒体情境下新兴技术如何有效促进顾客契合?新兴技术相关的顾客契合的内涵、维度和测量与先前的研究是否不一致?诸如此类的问题值得未来进一步研究。 作者:聂津君 范钧 单位:杭州师范大学钱江学院 浙江工商大学工商管理学院
刑事诉讼法论文:论新旧刑事诉讼法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论文摘要 本文就中国新旧刑事诉讼法对被害人合法权益保护的变化展开系统系剖,以找到其中的不足,采取措施,解决问题。针对新刑事诉讼法的具体背景,展开有关被害人合法权益保护的积极探讨,这是日常对于法制的要求,也是一种必然发展的趋势,在此过程中,我们要积极进行刑事诉讼法系统的分析,找到运行中的漏洞,展开有效的监督、执法,从而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有利于促进国家的法制建设等。 论文关键词 新旧刑事诉讼法 被害人合法权益 方案设计 具体措施 一个国家脱离了严格的法制系统,必然就不能得到长久的发展,这就需要做好日常的法制工作的事情,在具体环节中,综合利用各种措施,进行积极的法制改革,以维护被害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政治运行的稳定性,有利于社会和谐社会的构建,有利于促进国家发展的稳定环境。 一、关于新刑事诉讼法制定的背景 近年来,中国的刑事诉讼法系统取得了一系列完善,但是其中仍然存在着不足,需要我们进行系统的剖析,找到其中运行的不足。 随着经济的发展,中国法制建设取得了一系列进步,经济、政治与法制之间形成了一种良好的互动,尤其是这几年来的政治建设的展开,为中国经济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驱动力,在此过程中,民主法制化逐渐成为中国政治建设的重点,党的十五大会议开展以来,中国的法制建设取得了一系列成果,确定了依法治国的优良战略,它有利于中国经济建设的大力发展,有利于完善中国仍然存在漏洞的政治体制,在这一过程中,党的执政方式与执政理念取得了巨大的改变,有利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蓬勃发展,有利于中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立健全。在此其中党的领导方式发生了一系列变革,在新出台的刑事诉讼法中,重点强调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强化了对国家权利的监督,有利于国家行政执法部门的建立健全,有利于国家经济政治建设的广阔深化。在这一过程中,被害人的相关权益有所提升,有利于保证中国公民的合法利益、合法权利,这是新经济形势下,公民权利与国家机关的平衡和谐。 自从改革开发以来,中国的政治建设取得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在这一过程中,中国的政治改革,逐渐得到深化,并且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市场机制的完善,中国公民的意识也得到一系列提升,公民本身更加注重以及明确自身的合法权益。新型的政治建立有利于公民合法权益的觉醒,有利于保证公民的合法权益。在这一条件下,改革的成果得到了法律的保护,从而有利于中国经济建设的规则性,另一方面国家经济的稳定发展,为政治建设提供了巨大的物质基础。两者之间的相互促进,避免了经济体制改革引起的社会动荡,秩序紊乱问题,也解决了政治改革,没有强大物质做保证的问题。有利于整个国家机器的合理有序运行,有利于人们日常生活的正常进展。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推动,少数国家的推动霸权主义,强权政治,以至于各种意识形态的渗透,对国家日常的经济政治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困难,在这种情况下,为了有效防止国外势力的政治意识渗透,我们要积极进行相关刑事诉讼法的改革,以确保中国刑事诉讼法系统的建立健全,有利于保证中国公民的人权,以避免西方意识形态的侵入,保证国家机器的合理运转。这与国家进一步推动刑事诉讼法改革是分不开的,需要我们进行大力推动,以保证国家的政治形象,避免被其他国家利用人权借口进行攻击,也避免其他国家意识文化的渗透,在此过程中,我们要明确刑事诉讼的根本目的,进行具体系统的改革。 二、关于新旧刑诉法变化的分析 目前,刑事诉讼法,有利于针对目前的国际形势,国内实情,给出正确的解决方式,有利于中国刑事诉讼法系统的建立健全,有利于保证中国人民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形成国家与公民之间的良性监督,有利于维护国家司法的公正性,有利于打击社会违法犯罪活动,有利于巩固社会主义市场秩序,有利于国家政治建设的顺利开展,有利于促进中国社会主义法治意识的改善深化,有利于公民良好法治意识的养成,有利于国家司法行政体制的建立健全,有利于解决中国在政治建设中遇到的一些问题,进行具体指导,具体解决,以确保国家政治建设的稳定推动,促进中国司法建设的日益深化。 中国新刑事诉讼法的改革,进一步保障了人民的合法权利,有利于保证人权,有利于被害人合法权益的实现。在以前的旧刑事诉讼法中,由于有些规定的不明确,不能很好的保证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从而不利于中国的司法政治体制的深化完善。在旧的诉讼法中,被害人与检察院的关系没有做到完善的和谐性,有时候不利于对被害人的权益实现,在一些情况下相当于公民的合法权益被剥夺。在新刑事诉讼法之后,被害人的权益维护问题得到了一些改善,有利于被害人直接参与相应的诉讼程序中,有利于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的维护,在此过程中,有利于被害人与国家司法行政体制的和谐稳定,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被害人与国家政治建设的协调,有利于国家政治建设的平稳运行,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有利于国家经济建设与政治法制建设的有效结合,共同发展。新刑事诉讼法的建立健全有利于保证中国司法政治体制的建设,有利于促进中国政治的顺利开展,有利于中国公民权利权益的实现。 通过新旧诉讼法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到,国家司法体制建设的日益完善,中国公民权利范围的日益提升,有利于中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有利于中国法制社会的建立健全,更有利于提高中国的政治实力,树立良好的国际形象,以应对国外不良意识形态的侵蚀。 三、关于被害人合法权益在法律规定上的缺陷分析 在日常司法行政建设中,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密切, 它不是那种简单的对立关系,而是一种相对权利关系,是同一刑事诉讼中的对象、主体。在实际法制建设中,新刑事诉讼法,不能对两者的权利权益关系给出一个系统的公平性,也就是相对公平性,这不利于保证中国公民的合法权益,比如在新刑事诉讼法法中,缺少对被害人委托诉讼人权限的具体规定,不能合理的进行权利划分,也就不能形成良好的司法环境,不利于形成相对平等的诉讼权利与公平性的诉讼地位。国家司法机构应该加大这方面的完善,促进辩护人权利系统的完善,以有利于建立健全中国的司法行政建设,有利于中国各个诉讼阶段的顺利进行。有利于保证中国公民的合法权益。在新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诉讼人的权利范围没有给出具体的划分,导致人的权限不明确,不能在具体的刑事诉讼案件中,确保该确保的权利,避免该避免的问题。这些东西对于中国法制建设的发展是非常不利的,需要国家行政司法部门给予相关重视,以确保中国政治建设的蓬勃发展,以实现现阶段中国刑事诉讼系统的建立健全,有利于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在具体的刑事诉讼案件中,关于被害人的上诉问题,总是遇到一些麻烦,新刑事诉讼法中也缺乏了相应对于被害人上诉权利的详细规定,只是给出一些大体的方案。这对中国司法机构保证被害人的权益水平是很不利的,不利于保证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一定程度上影响社会政治生活的稳定,不利于中国构建社会主义法制社会,在这一过程中,要建立健全国家司法体制,健全新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体制关于人权权益的保护更加完善健全。 在实际诉讼案件中,一些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仍然没有得到根本改善,依然根据以前相关诉讼法的规定,将被害人的范围限制在一个小范围里,不利于中国司法行政体制的完善,不利于中国政治建设的建立健全。由于新出台的刑事诉讼法不能对被害人范围作出更加明确的规定,这就不能避免在实际生活中,被害人相关权益保障的缺乏,不利于打击目前社会中的违法犯罪活动,不利于保证国家政治建设的稳定进行,不能很好实现目前国家对于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也就不能适应目前国家日益严峻的政治形势,不能保障中国政治建设的平稳运行。针对目前新型犯罪的日益增多,对于日常增长的法人犯罪率,我们需要积极的进行刑事诉讼法体系的建立健全,稳定社会政治秩序,以促进中国政治建设的顺利运行。针对具体情况,扩宽被害人的应用范围,以满足当前形势犯罪斗争形势的发展需要,扩大被害人的适用范围,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被害人合法权益的提升,有利于被害人日常政治权益的维护。 四、关于实施新刑事诉讼法的必要性分析 随着经济体制建设的发展,中国各种性质的犯罪形势与以往存在着巨大的不同,在传统的刑事司法中,注重的是国家经济效益与政治效益的维护,违法犯罪分子的危害性。国家公诉机关取代被害人的相关权利,一定程度上,不能让被害人渗入到司法体系中,不利于被害人具体权益的保证,不利于被人害权益系统的延伸完善。在以前的体系下,被害人起到的作用是辅助国家公诉机关进行办案,并且其缺乏必要的灵活性,限制了被害人相关权利的发挥。随着新刑事诉讼法的出行,被害人的合法权利得到了相对提升,具有一定的控制权与灵活性,有利于实现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保证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在实践中,硬性的刑事法律调整所产生的结果有时候与社会所期望达到的结果有所差别。对被害人而言,伤害既已造成,这时候理性的做法应该是从利益最大化的角度来考虑问题,这里的利益包括经济利益和精神利益,经济利益用以弥补人身和财产损失,精神利益则是通过惩罚犯罪人使被害人或是被害人家属获得心理上的慰藉。对犯罪人而言,在自由和经济损失之间,自由总是显得更加可贵一些,大多数人在经济能力允许的情况下还是愿意选择刑事和解的。刑事和解不仅有利益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更能保正刑事被害人利益最大化的实现。 通常来说,有些刑事案件可以避免,但是由于犯罪人与被害人当时的情绪冲动或者其他因素的影响,导致双方矛盾的恶化,在导致刑事案件之后,双方可能出现后悔的举动,甚至有些犯罪人和被害人之间是亲戚、朋友、远亲等的关系,新刑事诉讼法法中的冲突双方的和解设定,有利于缓和双方矛盾,改善双方的关系,有利于促进社会秩序的和谐,有利于保证国家政治法制建设,有利于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尽可能的降低被害人的损失。有利于调动犯罪人与被害人在刑事案件中的能动作用,有利于双方的沟通交流,有利于双方关系的缓和,有利于减少不必要的矛盾,促进社会环境的和谐。 五、关于新刑诉法对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的分析 纵观中国不同的历史时期,可以发现中国社会每个时期的政治建设特点都是不同的,在新中国建立之前,别害人的权益根本不能得到有效保证,人权掌握在皇帝的手中,刑事诉讼程序的主动者是国家中央集权机构,而被动者只是被害人,这段时期是没有人权,缺乏基础人权保证的社会。随着新中国的建立,国家刑事诉讼法制体系的建立健全,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日益的改善,其在国家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日益提升,有利于中国被害人权利的保证,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治体制改革,进入了一个发展的高潮,在此过程中,相关人们的权益得到了维护,中国人权保证日益得到了维护。 刑事诉讼法论文:略谈刑事诉讼法对被害人的保护 被害人是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现代各国对刑事犯罪的追诉,有的采取国家追诉主义,即检察官公诉垄断主义,有的采取国家追诉和私人追诉相结合,但是不管采取何种方式,诉讼制度发展的趋势是在充分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同时也重视加强对被害人诉讼权利的保护。八届人大四次会议修改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刑诉法)正是把充分保障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作为修改重点之一,进一步强化了对被害人的法律保护。被害人内容上的修改是新刑诉法最引人注目的变化之一。本文试就现行刑诉法与新刑诉法中被害人的不同规定加以比较分析,以此透视一下二者在立法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方面的变化趋势。 一、关于被害人法律规定上的变化 (一)法条数量上的变化 现行刑诉法涉及被害人的条文有10条,其中将“被害人”一词直接用于规定的仅有8条;而新刑诉法关于被害人的条文有20条,其中涉及被害人一词的规定就达17条。新刑诉法较现行刑诉法改动了110处,其中补充、修改有关被害人的规定占改动问题的七分之一。刑诉法修改决定对被害人的原有规定之所以大幅度地增补,旨在平衡打击与保护的关系,增强被害人的控诉功能。同时力图通过被害人诉讼保护这一窗口,体现我国刑事诉讼的民主化程度。 (二)被害人诉讼地位上的变化 现行刑诉法第五十八条将被害人列为诉讼参与人之列,其诉讼地位与证人相似,不同于证人之处是被害人享有一定的申请权或申诉权。现行刑诉法中的被害人不属于诉讼当事人,一般不直接参与诉讼,只是由于人身和财产安全受到了犯罪行为的侵害,才与刑事诉讼发生联系,其参与刑事诉讼是被动的,其在诉讼活动中始终处于被动地位。被害人诉讼权利受诉讼地位的制约,其诉讼权利的行使主要依靠并通过司法机关对犯罪追诉行为的实施而达到自身合法权益保护之目的。改现行刑诉法第五十八条为新刑诉法第八十二条,将“被害人”修改为“诉讼当事人”。被害人由诉讼参与人变为当事人,这一规定上的变化使其由被动变为主地,势必将形成同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对等且独立的诉讼地位,这将大大提高被害人直接参与刑事诉讼的程序,为其更好地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提供更多的契机。 (三)被害人诉讼权利上的变化 现行刑诉法中的被害人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其诉讼地位有近似于当事人之处,执行一定的控诉职能,有一定的独立请求权,但不是当事人,有证人的作用,而不是证人。现行刑诉法中的被害人实质上是介于证人和当事人之间的一种诉讼参与人,是具有一定独立请求权的特殊证人。其诉讼权利主要有:①控告犯罪和请求赔偿经济损失。控告后如果不立案,有权申请复议;②对人民检察院免诉和不起诉决定有申诉权;③可以亲自参加法庭审理,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证人、被告人发问,有权参加法庭辩论;④在自己的诉讼权利受到非法限制或剥夺时,有权提出控告;⑤委托人依法参加诉讼。新刑诉法则对被害人在不同诉讼阶段的权利作了比较系统的规定:①控告权。对被害人的报案或控告列出专款加以规定;②对不立案决定提出异议权;③侦查起诉过程中对证据或者案件处理发表意见权;④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权;⑤直接起诉权;⑥参加法庭审理权;⑦申请提出抗诉权;⑧对生效裁判的申请权。此外,被害人作为诉讼当事人,还被明确赋予申请回避权和委托诉讼权。 现行刑诉法中被害人作为诉讼参与人,其诉讼权利带有较大的局限性,权利范围相对狭窄。被害人权利的局限性在现行刑诉法中最显著的表现有三:第一,诉讼权利的行使往往受到一定条件的限制,相对滞后。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决定其不能直接参加刑事诉讼的全过程,其权利也只有在诉讼中的部分阶段体现出来,而且一般要在司法机关作出某种诉讼行为之后,才能行使自己的权利。譬如,被害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的申诉权,要在人民检察院作出免诉或不起诉决定之后才能行使。第二,某些诉讼权利的法律依据有限。被害人的委托权现行刑诉法中没有规定,根据律师暂行条例和司法实践,被害人在起诉后,开庭前可以委托律师或近亲属担任其诉讼人参加法庭审理,其委托权的行使仅限于法庭审理阶段。第三,诉讼权利范围窄小。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主要局限于控告权、申请复议权和申诉权等一些补救性权利。窄小有限的权利范围直接束缚、抑制了被害人控诉职能的发挥。鉴于现行刑诉法中被害人规定的种种局限性,新刑诉法首先提高了被害人的诉讼地位,规定被害人是诉讼当事人之一,明确赋予被害人申请回避权和委托诉讼权,并将委托诉讼权扩及整个诉讼阶段;其次,对被害人在诉讼全过程中的诉讼权利作了系统而具体的规定。主要体现是一方面进一步完善了被害人的控告权、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权、参加法庭审理权和对生效裁判的申诉权等原有权限的适用规定;另一方面增设了被害人对不立案决定提出异议权、侦查起诉过程中对证据或案件处理发表意见权、直接起诉权和申请提出抗诉权等新权项的规定。新刑诉法完善并扩展被害人的诉讼权限、丰富其权项内容,有利于提高被害人直接参与诉讼的广度和深度,强化了被害人作为公民个人的法律保护,充分体现了新刑诉法既注重依法惩治犯罪,又注重保证诉讼民主,维护公民权利的立法宗旨。 (四)被害人与公检法机关关系上的变化 近年来,人民群众对“告状无门”的问题反映强烈。有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害后,投诉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立不上案,甚至不被受理;有的立案了,对被告人却该逮捕的不逮捕,该起诉的不起诉;法院判案,也存在着重罪轻判,该判不判等问题。究其原因,不可否认这背后常有“权钱交易”的腐败现象和不负责任的官僚主义作祟;但也不能忽视公检法在刑事诉讼中的诉讼行为缺少外部力量的有效制约,尤其是缺乏被害人一方的制约。 被害人诉讼地位的提高和权利的扩展必然对公检法行使职权产生制约,从而使公诉案件的被害人与公检法机关的关系发生“质”的变化。现行刑诉法实施中,被害人的诉讼权利、诉讼行为在不同诉讼阶段分别受到三机关不同程度的制约。其诉讼行为以三机关的主诉讼行为为前提而存在,属于辅助性、附属性或补充性的行为。纵观我国公诉案件追诉活动的全过程,不难看出,我国现行的刑事追诉形式是国家追诉。公检法机关在国家追诉活动中始终起着主导作用,被害人成为附属。诉讼中的公检法与被害人存在着制约与被制约的关系,被害人无法约束影响公检法的诉讼行为,其投诉难、告状难的问题在所难免。造成此问题的症结是现行刑诉法关于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保障规定明显匮乏,关于被害人对公检法机关诉讼行为的反制约缺少规范。笔者 认为,立法界修改现行刑诉法时可能出于这两方面的考虑,在新刑诉法里建立了一套新制度,增补了三项重要规定: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被害人对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检察机关不立案、不追究的,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对一审判决不服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其中对不立案提出异议权、申请提出抗诉权的规定是被害人通过合法手段间接制约、监督公安机关、人民法院诉讼行为的立法规范。直接起诉权是三项规定中反制约特色最突出的一项,这一规定表明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若不服或不满公安、检察机关阶段性的追诉结果(结论),可以直接起诉(自诉)。直接起诉权的行使,可以使公诉案件转化为自诉案件,使国家追诉转化为个人追诉(自诉)。这实际上扩大了自诉的范围,有利于解决“告状难”的问题,使被害人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积极性提高了,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被害人对公安、检察机关的制约和监督,保障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可以预测,新刑诉法实施后,公诉案件的刑事追诉将构成以国家追诉为主要形式,个人追诉为补充形式的双轨追诉机制。为依法惩治犯罪,行使国家追诉权的公检法机关与拥有自诉权的被害人双方在诉讼中将形成相对独立、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新型关系。 二、关于被害人规定上的不足及立法建议 被告人与被害人,本是犯罪行为中相对的双方,作为刑事诉讼主体,被害人应享有与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相同或相对的权利,然而,新刑诉法中双方的某些诉讼权利既不相同,也不对等,被害人的权利规定明显存在两点缺陷:其一,新刑诉法缺乏被害人委托诉讼人权限方面的规定。被害人作为诉讼当事人之一,其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应有同等的诉讼地位和对等的诉讼权利,推而及至,其委托诉讼人也应与辩护人享有对等的诉讼权利,具有同等的诉讼地位。新刑诉法关于辩护人的权利规定得系统、完善、具体且贯穿于不同诉讼阶段,便于操作。相比而言,关于被害人委托诉讼人的规定仅见于新刑诉法第四十一条,此条规定也仅仅是列举了诉讼人的范围,没有述及诉讼人的权限。被害人的诉讼人与辩护人在权限规范上的不对等、不均衡,无疑是新刑诉法的疏漏之处。其二,新刑诉法缺少被害人上诉权的规定。对于应不应该赋予公诉案件被害人上诉权,是这次修改刑事诉讼法争议比较大的一个问题。对此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如果赋予公诉案件被害人上诉权,势必产生两大弊端,一是导致上诉案件数量大大增加,不利于二审法院开庭审理案件;二是将使上诉不加刑原则名存实亡,形同虚设。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能够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另外,在被害人上诉的案件中,上诉的被害人与人民检察院的关系也难于处理。赋予公诉案件被害人上诉权弊大于利。另一种意见认为,注重保护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当代刑事诉讼发展的潮流和趋势。现行刑诉法在保障被害人诉讼权利方面规定得很不够。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依法行使检察权,不是被害人的代表,对于被害人请求抗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并不一定会提出抗诉,因此应赋予公诉案件被害人以上诉权。上述两种意见都有其道理,笔者倾向于第二种意见。笔者则认为,尽管上诉权的适用中可能会出现诸多棘手的问题,但上诉权是被害人的一项固有必要的诉讼权利,不可取消或剥夺。取消上诉权,就会破坏被害人诉讼权利的完整性,这与人权保障的全面性要求不相适宜。赋予被害人上诉权,还可减少刑事终审裁判后的申诉现象。权衡利弊,为了既避免赋予被害人上诉权可能产生的弊端,又加强对被害人作为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的保障,笔者建议对被害人的上诉权可限制有条件的适用。即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尚未生效的一审判决、裁定不服,可以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不符合抗诉条件的,决定不抗诉的,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此外,关于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范围,现行刑诉法是指正当权利或合法利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适用对象包括自然人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组织。对这一解释,《刑诉法》修正案既未修改补充,又未出台新规定,致使被害人的适用对象依旧狭窄、套用,不能适应当前犯罪斗争形势的需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当前法人犯罪和其他新型犯罪日趋增多,犯罪中经济损失或合法利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受害方往往是法人和国家。法人、国家能否成为被害人?若将法人、国家界定为被害人,其诉讼权利由谁行使?笔者认为,扩大被害人的适用范围势在必行。建议在新《刑事诉讼法实施细则》中重新界定被害人的内涵,划定被害人的范围,将被害人的适用对象扩及到法人和国家,适应当前惩治各类犯罪的需要。同时还应明确规定:若被害人是法人的,其法定代表人可依法行使被害人的诉讼权利;若被害人是国家的,在国家利益遭受犯罪行为不法侵害,受到一定程度损失的情况下,从立法上应根据具体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犯罪客体来具体确定被害人。即确定有职责代表国家保护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的社会关系,依法有义务维护国家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利益不受侵害的国家职能机关或主管机关为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由其具体承担国家作为被害人的权利和义务。诉讼中在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情况下,若其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的决定,只要其有证据证明其所维护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国家利益遭受了犯罪嫌疑人犯罪行为的不法侵害,可代表国家作为被害人行使自诉权,以维护国家的合法权益,挽回国家的经济损失。 为顺应世界潮流和刑事诉讼发展的客观规律,借鉴其他国家的有益经验,在促进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民主化方面突出被害人的立法保护,笔者建议全国人大应制定专门的法律,采取下列措施对被害人的权益予以切实保障。首先,扩大被害人适用对象的范围;其次,对被害人的控告权在情况紧急时的相应保护措施;第三,对不立案决定、不起诉决定的申请复议权,司法机关应慎重对待,在规定期限内,将不立案的原因和复议结果及时告知被害人;第四,赋予被害人对未生效的判决和裁定有限的上诉权;第五,确立被害人在参加庭审活动中与被告人同等的诉讼权利;第六,扩大对被害人法定赔偿损失的范围,确立被害人先行对被告人财产进行预防扣押的申请权;最后,确立对被害人的国家补偿制度。 刑事诉讼法论文:分析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研究 论文摘要 近几年来,刑事诉讼法的研究不只是在内容上的拓展,在研究方法上是也是多种多样的,但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关系却没有被拿来研究,也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本文就从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关系、现在的困境以及解决的办法来对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之间的关系进行研究。 论文关键词 刑法 刑事诉讼法 协调统一 在我国法律的实践过程中发现,行法和刑事诉讼法之间存在着很多不协调的问题,二者互动不明显,无论是在法制观念上还是在立法和司法的实践中,二者的关系都是分离、割裂甚至是断层。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因为犯罪联系到一起,他们是和谐统一的有机整体,他们有着共同的价值取向,都受到刑法政策的知道,在我国法律历史上是并存的,所以,对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关系的认识,对于树立形式一体化的观念和整体立法是非常重要的。 一、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之间的关系 (一)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在本质上是因为犯罪而联系在一起的 犯罪时人和人之间因为利益的冲突而发生恶变,从而产生了犯罪,犯罪这一行为不仅仅是侵犯了当事人的利益,更严重的是破坏了社会正常的秩序,为了消除犯罪这种不理性的行为,国家就一定要对这种犯罪行为进行规范,所以,刑法以及保证刑法能够顺利实施的一系列诉讼法就产生了。 格兰威尔·威廉斯在《刑法教科书》中是这一命名犯罪的:“犯罪是一种可以引起刑事诉讼并导致刑罚的违法行为。”因为犯罪的联系,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关系更加密切,没有刑事诉讼这一程序,案件就没有办法展开认定,犯罪的不到打击,刑事纠纷也不能解决,刑法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所以刑事诉讼是刑法两个最近被要素——犯罪和刑罚之间一个连接,是一个过程。 反过来说,刑事诉讼法也是离不开刑法的,刑法是对保护对象的权利和义务进行规定,如果一旦没有了刑法,那么定罪量刑就没有了标准,诉讼过程也会无的放矢,刑事诉讼法也没有了实际的意义,对于国家惩处犯罪来说,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都有着不可缺少的作用,他们的共同的功能就是处理犯罪引发的刑事纠纷,真是因为这样,才把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联系到一起,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 (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价值取向是一样的 从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关系中可以看出,刑法和心事诉讼法的密切关系,不仅表现在书本上的字里行间,更重要的是在精神层次和理念上的默契,在价值取向上具有相同的特点,“正义所关注的是法律规范与制度安排的内容,它们对人类的影响,以及它们在人类幸福与文明建设中的价值。”正义的体现,是刑法的最终的追求,而这一追求靠的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二者之间的相互配合和相互作用。 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关系遇到的困境 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在我国是非常重要的,他们是我国的基本的法律,同时他们的关系也是非常密切的,二者互相配合,和谐发扎。但是在我国的法制实践中,二者的关系还石出现了很多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对二者的关系认识理解上存在误差 在认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关系的方面,存在着两种极端的认识,一是在我国法律的发展史上,都是延续着“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古老观念,刑事诉讼法的地位没有得到体现,而是作为刑法的附属品与其他的法律合并存在,这种情况延续到现在社会。二是随着法律程序法基础理论的发展,尤其是程序正义理论的导入,刑事诉讼法的价值被很多学术研究者逐步的认识了解,并且去提升它的地位,在学术界开始引起一番实体与程序那个重要的争论。 (二)对于刑事立法来说,没有考虑协调统一的特点 对于国家来说,立法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活动,在立法的程序中,一定要保证规范和严密,并且要考虑到其他的法律,保证协调统一,但是我国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立法时间不能同步,这就造成了刑事诉讼法在处理犯罪问题时候的不协调。 (三)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都收到形势政策的指导影响 形势政策值得是一些能够代表国家权利的公共机构为了实现社会正义和维护社会的稳定,围绕着预防、控制和惩治犯罪所采取的策略和一些有力的措施,还有对这些策略和措施鞥够涉及到的犯罪嫌疑人、犯罪人和被害人所采取的态度。国家在形势政策的指导下创立设置了刑罚,刑事诉讼的中心任务就是对刑事责任进行落实,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形势政策的最终决定意义才得以体现。 在刑事立法、司法和执法的过程中,每一个环节都体现着刑事的政策,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是刑事政策的一个载体,刑事政策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制定的一个依据和标准,刑事政策的精神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体现出来,刑事政策可以说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灵魂和核心。 三、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实现良好关系发展的方法 (一)在观念上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联系起来 观念是行动的先导,要解决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当前的这种不密切的关系现状,首先就要从观念上改变认识,重新对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进行定位,这是能够正确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关系处理好的一个基本的前提,在对待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关系上,对任何一方面的重视或者是疏忽都是片面的,过度的对程序独立价值的强调,牺牲了实体的价值,这种方法只是架空了刑事实体法,并且让刑事程序的本身失去了存在了价值。但是,如果没有实体法的支持和指导,程序的推进是盲目且没有目的性的,在实体法的立法过程中冒然将动态的诉讼过程切断,留着一些看着很美好的刑法的制度,最后却没有一点实用价值。 所以,无论是立法、司法还是进行理论性的研究,都应该将刑事一体化的观念摆在前头,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联系起来思考问题,将原先的重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之间的区别,却忽略二者之间的联系将他们分开对待的陈旧思想,从根本观念上纠正“重实体,轻程序”等一些不科学的观念,对二者的关系要理性的对待和认识,真正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区别和联系,以及二者是和谐统一的有机整体这一观念竖立起来。 (二)在立法的时候注意立法的整体性 在立法的层面正确处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关系,能够保证二者的互相呼应和配合是非常重要的,要想在立法的过程中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二者衔接的自然通常,就要将它们密切联系,看成是一个整体,这样才能减少二者之间的冲突,在系统配合的上才能做到完美。对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实施和废止也应该做到时间的统一,在制定刑事诉讼法的时候,要宠妃考虑刑法相对应的问题,同样的,在制定刑法的时候也要将刑事诉讼法的问题考虑进去,将二者的实体法规范完美结合,对他们进行探讨和沟通的时候也要保证是同时进行的,保证二者在立法方面的协调统一和互动。除了注意立法时候的协调统一,在二者法律的内容规定上和技术方面也应该做到协调,心思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条文内容中,要注意协调,多推敲文字记述的处理,对二部法律内容上出现的矛盾和不协调的地方要尽量避免,努力做到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互相交流和共同发展。 (三)在刑事立法之前,应该做好前期准备 在刑事立法之前,预测工作是不能避免的,法律的制定和修改是一个非常复杂和系统的工程,所以,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自身的特点应该和当前社会发展、经济形式等各方面相结合,制定者不仅要有远见,还要有良好的预测性,能够提出立法的方向、趋势和立法的重点,喂将来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能够创建一个良好的关系打下坚实的基础。 (四)在学科研究方面也要建立一个良好的联系 由于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是属于不同的法律部门的,他们都具有自己独立的理论基础和研究的对象及领域,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被放在两个不同的学科领域进行研究,因为这种划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关系更加疏远,各自发展,没有互动也没有联系,对于二者的发展和沟通是非常不利的,导致很多刑法的研究者都忽略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关系的研究,学习刑法的只研究刑法,学习刑事诉讼法的只研究刑事诉讼法,将它们越拉越远,二者的研究者对彼此的领域有的只是简单的涉及,却做不到像研究本学科一样精通,这种后果就是研究者们在研究法律上各自为政,思想停留在一定的地步不会前进,这种思维模式,造成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之间的联系被切断,很想交叉研究的缺乏,就造成了对很多问题的研究都只是表面性的,做不到深入的研究。 所以,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研究领域,就要做到知识的相互联系和使用,对研究二者的学者要进行知识的普及和联系,鼓励他们多将二者联系起来,从研究的领域解决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关系遇到的瓶颈问题,这样不仅能够确定立法的严密和准确性,保证二者之间的亲密联系和和谐统一,更重要的能够促进我国立法的准确稳定的进行,更好的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服务,创建一个和谐统一的安定社会。 刑事诉讼法论文:仅凭同案被告人揭发不能定罪───兼谈对刑事诉讼法第46条的理解 陈某与曾某因合伙经营事务发生纠纷,于92年8月30日下午,纠集甲、乙、丙、丁四人,言明去“教训”曾某。随后,五人于当晚二十时许,驱车赶至曾某居住的工棚。陈某留在车上,甲等四人下车后,用拳脚和携带的凶器将曾打伤,致曾头部、躯干部多处受伤,倒地不起。作案后,陈某担心被围攻,立即率领甲等四人乘车逃离现场。后曾某因肝脏破裂,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陈某回到住处后,害怕曾某伤情严重,产生严重后果,随又连夜返回现场查看情况。当晚,陈某和丙、丁三人被公安人员抓获,甲、乙二人闻风潜逃。2001年11月12日,甲荒车毓踩嗽弊セ窈笠扑凸榘浮I笪适保⒍《私曳⒓锥质凳┥撕υ承形猓?其余被告人和现场证人均未证实甲实施了伤害行为。甲自己亦只供认到了现场,但未曾动手参与殴打曾某。 审理本案中,对被告人陈某系主犯,认定其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没有疑义。但对甲的处理上,产生了分歧,主要有两种意见:第一,甲事先明知是去“教训”曾某,并相随数人一同前去现场,同案其他俩被告人丙、丁均检举揭发甲分别在工棚内和工棚外参与殴打被害人,是本案实行犯之一: 第二,甲拒不承认有动手直接伤害曾某的情节,只有丙、丁这两个同案被告人检举揭发,而其他同案被告人陈某(主犯)、乙和证人均未证实甲动手打人,仅凭丙、丁的口供,不能认定甲动手参与殴打被害人。即,甲不是实行犯,而是帮助犯。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了七种证据,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就是七种证据之一,并规定“以上七种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在共同犯罪中,常常遇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揭发举报案外人或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即“攀供”,其具有多大的证明力,其可采信和可信性如何,必须经过查证属实,切忌追求“内心确信真实”,满足于“高度盖然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又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并提出了证据要“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反映了法律对口供慎之又慎的态度。 上述运用证据的原则和证明标准,都要求我们在对口供进行审查判断时,要审查口供是在什么情况下取得,是否受到外界干扰影响?如引诱、逼迫、威胁、暗示等,逼供和串供等情况是否存在?还有这些口供是否合情合理,是否前后一致,对同一事实情况是否一致,有无矛盾之处?要审查其动机和与案内其他证据能否一致,相互印证。 我们知道,口供具有双重特征:一方面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自己的行为最清楚,可能是案件最真实、最全面、最具体的证据材料;另一方面,由于案件的处理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罪责有直接利害关系,出于各种动机,他们会作出虚假的供述和辩解或虚假的检举揭发。一方面是证据的一种,具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另一方面又具有辩护的性质,是诉讼权利的行使。因此,口供的真实成份与虚假成份并存,有时也可能全部是虚假的成份。口供自身的这种特点,也要求我们对其从形成过程、内容、动机和与案内其他证据的关联程序来查证。本案五被告人在共同实施伤害曾某行为中,究竞甲是否有罪?在作案中起了多大的作用,处于什么犯罪地位?而甲及其辩护人认为本人确未动手,亦无证人证实,仅凭丙、丁二被告人的“攀供”,不能认定其有罪,应作出无罪的推定。下面按照前述审查口供的要求作一下分析:首先丙、丁的口供从来源、形成过程上看,没有证据反映出存在有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或存在串供;从口供的内容上看,丙、丁二人在涉及实施暴力时,均对自己的行为轻描淡写,且相互推诿。在具体细节上亦不完全一致。如丙说甲在工棚内动手打人,丁说甲在工棚外动了手。可见,对甲动手打人这一点虽然是一致的,但时间、地点不能吻合;从动机上看,不能排除丙、丁二人无推卸罪责,逃避处罚的可能性。恰恰相反,证人林某证实,在实施殴打行为的人当中只看清楚丙、丁两人实施殴打行为,且动用了凶器,这俩人是“主攻手”。心理学告诉我们愈是罪行严重,愈会在对其追究责任时将罪过推得一干二净,本能使然。从平素表现看,丙、丁二人不务正业,游手好闲,且有前科,作案当天才来到包工头陈某的工地,并非同甲乙二人一起打工劳动。故丙、丁二被告人“攀供”的真实性质更加值得怀疑;从与案内其他证据的联系来看,丙、丁的口供无法得到印证。因为,再无其他证据证明甲实施了殴打被害人的行为,那么,丙(或丁)的口供只能用丁(或丙)的口供来印证,但这又会面临一个无法解决的逻辑矛盾:用真实性值得怀疑的事实去证明另一个事实的真实性。这也正是“先入为主”在逻辑上的矛盾表现之一。通过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丙、丁的口供不能查证属实。 (2)再换一个角度来分析。把被告人供述、辩解理解为仅指甲本人的口供,那么,丙、丁的口供只能作为证人证言来对待。同样可以发现,由于丙、丁二被告人受其诉讼地位和复杂心理活动的影响,不能排除其没有隐瞒事实真象,编造谎言,蒙混过关的动机,也即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且在重要细节上陈述并不完全一致,其证言亦不能证明甲动手殴打被害人。而且,由于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口供,因其相互检举揭发与对其本人的定罪处罚有相当的利害关系,即使甲、丙、丁三被告人口供相互一致,也即甲作出了不利于自己的供述,就是在这种情况下也必须满足严格的限制条件,如绝对排除串供、逼供、诱供的可能性,在侦查、起诉、审判各阶段均未翻供,细节基本一致,分别指认的现场情况相互吻合,符合情理,且无不良动机等等,才能谨慎地以口供作为定案的根据。特别是在涉毒、贿赂等具有证据种类单一化特征案件的审理中,尤需严把此关。 (3)甲虽不能认定为与丙、丁是同一犯罪地位的实行犯,但其仍然是有罪的,不能因未直接动手打人即可作出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甲从主犯陈某的工地随同其他被告人出发时,即已明知此行前去打架,是去“教训”曾某,而且是结伙行凶。甲未以任何言辞或行为表明自己是搭乘顺车外出办事或纯粹看热闹,其余被告人亦无这样的认识。这说明,在主观上,甲的个人认识和意志与其他同案被告人及犯罪嫌疑人的认识和意志已经联结成他们共同的认识和犯罪意志,那就是──“教训”曾某。客观上,甲自己也承认进入作案现场。从工棚内的挑衅、撕打到工棚外的暴力行为,整个过程均能较为详细地描述出来,这一事实已查实。即使其本人确未曾直接动手打人,但其冷眼相观,即不劝阻,又不制止,在客观上一方面助长了实施殴打行为者(即实行犯丙、丁等)的嚣张气焰,从而使其更加有恃无恐,恃无忌惮,使犯罪行为升级化。另一方面也使被害人及其身边的人产生畏惧心理,不敢反抗。甲的这种冷漠态度和“坐收渔利”的行为并没有切断自己先前伙同他人乘车前来打人的预备行为与共同犯罪的联系,从而丧失与犯罪结果之间的原因力作用。在这种特定的场景 中,甲的不作为实际上对犯罪的完成起到了促进的作用,远远超过了道德的底线,超出了道德所能调整的范围,应受刑法的调整。我国刑法理论通说认为:替实行犯出主意,想办法,撑腰打气,站脚助威等均属于对实行犯的精神性帮助,其与物质性帮助一样,同样也是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从犯,是帮助犯。而帮助犯只有在及时制止实行犯的犯罪行为,并且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情况下,才构成犯罪中止,显然,被告人甲的不作为是与此背道而驰的。 (4)虽然,对被告人甲动手参殴的事实不能认定,即甲不是实行犯,但对其站脚助威的行为则完全可以认定,即甲是帮助犯。而起主要作用的实行犯可以作为主犯量刑,对本案而言,个别实行犯的实行过限要由全体实行犯承担过限的刑事责任,帮助犯只能作为从犯来量刑,不承担过限的刑事责任。后者在刑罚幅度上要轻于前者。因此,这样处理也符合“疑罪从无,疑罪从宽”的原则精神。 (5)有人认为刑事诉讼法46条中的“被告人”应包括共同犯罪中的同案其他被告人,笔者认为可以。关于被告人口供,从内容上可以分为三层意思:承认犯罪或指控的事实,叫供述;说明自己罪轻、无罪,是辩解;还有对他人犯罪行为的陈述,则为检举揭发(本文仅指对同案其他被告人的检举揭发)。供述纯粹是针对自身行为,而检举揭发则是矛头指向别人,所述事实皆由他人所为。以本案为例(仅指甲是否动手这一事实展开讨论),甲与丙、丁的口供可分为几种情况: 1、甲不供认被指控的犯罪事实,而丙、丁却检举揭发之; 2、甲不承认犯罪,丙、丁亦未检举揭发其犯罪事实; 3、甲供认自己的罪行,丙、丁亦有相同的口供印证; 4、甲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而丙、丁的口供不能与其相互吻合。 5、甲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丙、丁亦交待了各自的犯罪事实。 对了第1种情形,前面已论证了它的不可信性,在此不再讨论。第4种情形属传统意义上的“只有被告人供述”,对其如何处理,法律已有明确规定,即不能认定甲动手参殴;第3种情况,表面上看甲、丙、丁三人口供都能一致,相互吻合,似乎可以定案了。但实际上,丙、丁亦处于被告人地位,受其复杂的心理动机(如报复、陷害他人、相互推诿、蒙混过关、出于私情包揽罪行等)影响,对其口供真实性的怀疑是相当合理的,也是正常的,符合一般经验法则。因此,如果除被告人口供外其他种类的证据一点也没有,绝对不能轻易定案,除非满足所有严格的限制条件。至于第2种情形,则属典型的“没有被告人供述”,此时就要靠其他证据来认定,只要确实充分亦可认定甲动了手。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的是1、3两种情况。审判人员往往为在审限内结案或不使罪犯逃避惩罚,勉强以丙、丁二被告人的检举揭发来认定甲动手打被害人的犯罪事实,作为定案的根据。而且在审查被告人供述与案内其他证据是否一致时,将同案其他被告人的检举揭发放在同物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同等证据地位上来印证待证事实,这是一个误区。被告人的口供笼统地讲既包括甲的供述、也包括丙、丁的检举揭发。但仔细研究, 刑事诉讼法第46条中的“只有被告人供述”,仅指甲(或丙、丁等)承认自己犯罪或有被指控的事实存在,即“供述”:“没有被告人的供述”,则指甲(或丙、丁等)说明自己罪轻或无罪的辩解,甚至对他人罪行的检举揭发。这里不能将“供述”扩大解释为“口供”。因此,把这一点搞清楚,“被告人”的范围有多大则不言自明了。现在反过来再看第5种情形,就可以发现甲、丙、丁三被告人所供认的罪行均关乎自身,亦未相互纠缠,是清一色的“被告人供述”,此时如无其他证据,他们的供述无法得到查证属实,当然不能认定甲动手打人这一情节。可见,无论是被告人的供述,还是辩解和攀供,它们都处于同一的证据地位,具有相同的特性,尽管出自数个被告人之口,但对其互证力不应期望过高,即“不轻信口供”,一般情况下,一定要慎之又慎,尤其是在被害人死亡未留下任何陈述,即死无对证的情况下,更不能轻易用同案被告人的口供互证其罪。而要把着力点应放在口供外的其他证据补强上,放在调查研究上,要“淡化”口供。这既是口供自身特征的内在要求,也是保障人权,杜绝刑讯逼供,促使司法人员提高办案水平特别是侦察水平的大势所趋。立法者的本意也正在于此。 刑事诉讼法论文:浅论对新刑事诉讼法中技术侦查措施规定的反思 论文摘要 技术侦查侦查措施的使用无不涉及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因而从适用对象、批准权限,以及每一措施的适用方式和期限,都要按照法律规定严格进行,坚决杜绝违反程序使用、越权使用和滥用。故此次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我国存在已久的技术侦查措施进行法律上的规范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一个巨大进步,也是势在必行的一步。 论文关键词 新刑事诉讼法 技术侦查措施 进步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郎胜于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说明中指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犯罪情况的变化,一方面,要完善侦查措施,赋予侦查机关必要的侦查手段,加强打击犯罪的力度;另一方面,也要强化对侦查措施的规范、制约和监督,防止滥用。”经济社会的发展,科学技术的发展,刑事犯罪的攀升与犯罪手段的智能化、技术化,已经成为不可争议的现实。这一现实告诉我们,不仅侦查观念要更新,而且侦查模式、技术手段更要更新;另外,在侦查行为方面,由于不规范导致的冤假错案也时有发生,收集证据中的违法乱纪现象,滥用侦查权的问题,一直比较突出,侦查权运行的现状急须加强制约和监督。针对以上的问题,《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在侦查程序方面作了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批准,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决定由特定人员实施秘密侦查,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的交付;明确规定采用技术侦查、秘密侦查措施控制下交付收集的材料可以作为证据适用。 一、对技术侦查措施进行法律上规定,是对权力限制的必要体现 “绝对的权力产生绝对的腐败”,刑事诉讼活动其主要特征之一在于国家公权力的参与,故需加强对公权力制约,规范公权力的行使是处于打击惩罚犯罪的合理需要。由于公权力带有天然的扩张性,所以必须对其严加控制防范,以防其成为脱缰之野马。刑事诉讼法作为规范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自然具备了公法的属性,即应通过合理的程序设计有效控制国家公权力的运行,防止因公权力滥用给被追诉人造成损害。“权力趋于腐败,绝对的权力便绝对地腐败”,应把权力制约为修法的重中之重,这是实现其保障人权目的的必然要求。只有这样刑事诉讼法才是一部“民权法”而非“治民法”。在刑事诉讼法中,事关重要的首为侦查权。侦查权是刑事诉讼中的“双刃剑”,既关系到犯罪的控制又关涉犯罪嫌疑人基本权利的保障,因此,应当缜密设计,以防止权力滥用给犯罪嫌疑人权利造成侵害。在此次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其中之一亮点是新增了“技术侦查”一节,把技术侦查和秘密侦查从现实中的“幕后”推至立法的“台前”,修正案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人民检察院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交由相关机关执行、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适用对象以及期限等相关规定,通过这些规定来进一步增强技术侦查的外部制约因素,从而减少技术侦查行为恣意的可能。 二、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技术侦查措施规定了相关原则 在此次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其中之一亮点是新增了“技术侦查”一节,从第一百四十八条到第一百五十二条不难看出,条文本身对技术侦查措施做出了相关的规定。 首先,“重罪”原则。“重罪”原则指所采取的技术侦查措施要与侦查机关所要保护的公共利益相适应。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去讨论技术侦查措施,技术侦查的投出要与收入成正比,起码不至于失衡,俗话说“杀鸡焉用牛刀”,如果对轻微的刑事案件而采取与之不相符的或者说投入成本大的技术侦查措施,那就必然会浪费国家的司法资源,不符合侦查成本效益分析原则;因为它对公民基本人权的侵犯性比传统侦查行为的侵犯性更为严重。在此次的刑事修正案中,首先规定的就是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案件的性质,明确规定公安机关采取措施的为“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检察院的为“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同时修正案也通过以上条文明确除此之外无其他例外情况。 其次,人权保障原则。从保障人权角度讲,由于技术侦查措施所主动介入的事件(活动)性质有时会尚未确定(即是否犯罪事件),此时所采取的侦查措施是建立于“假想犯罪”之上的,于是它也就可能会对公民的隐私权、通讯自由权等人权造成侵犯。从保障人权角度分析第一百五十条,其对公民的基本权益在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时也做出了保障。在采取措施时,应注重保障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在进行俗称“卧底侦查”的时候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于此同时也规定了,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适用对象和期限执行,对期限的延长也做了相对的规定。 再次,侦查程序法定。程序法定原则对于诉讼法的重要性不言而明,而现代刑事诉讼中同时亦具有全局性指导意义的重要作用,刑事程序法定包括立法和司法两层含义:一是立法方面的要求,即刑事诉讼程序应当由法律事先明确规定;二是司法方面的要求,即刑事诉讼活动应当依据国家法律规定的刑事程序来进行。刑事程序法定,是由刑事诉讼涉及利益的重大性决定的。刑事诉讼的过程,是实现国家刑罚权的过程,而刑罚权包含着国家以强制力剥夺公民的财产权、自由权乃至生命权等最重要的人权。因此,程序的确定性、公平性尤为重要。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没有程序(法)即无实体(法)”。这一法律格言,在刑事领域体现得最为彻底。为此,由国家立法机关以法律事先明确规定刑事诉讼程序,规范刑事诉讼活动,保证刑事诉讼的有序性和公正性,就显得尤其必要。此次的刑诉法修正案的出台,规范了技术侦查一章。在此前技术侦查的主体、对象、程序、监督、 救济和结果使用等方面在刑事诉讼法中均没有明确规定;以及技术侦查其本身的特性决定,在其没有程序规定时必然会导致滥用或者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此次修正案从规定有权决定技术侦查措施的主体,执行主体、执行种类、期限、材料作为证据使用等方面都做了相关的规定,完善了技术侦查措施的实施。 三、对技术侦查手段进行了规定,完善侦查机关侦查措施,屏蔽法外手段的需要 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颁布出台前,各种技术侦查措施和秘密侦查措施都在法外存在,而且对案件的侦破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但从权力法定的原则看,侦查机关在侦查案件时使用法外的侦查手段又是缺乏法律基础的。由于是法外手段,必然会缺乏监督,权力缺乏限制;于此同时,基于技术侦查和秘密侦查手段的自身特性加之其法外性,导致了技术侦查措施的滥用。由于对概念的理解不同,存在许多不同的技术侦查措施,如包括电子侦听、电话监听、电子监控、秘密拍照、录像、进行邮件检查等秘密的专门技术手段。在我国,笔者认为技术侦查措施主要包括三类:技术类侦查措施(电子侦听、电话窃听、电子监控、秘密拍照或录象、邮件检查等);诱惑类侦查措施(如机会提供型引诱、虚示购买、控制交付等);派遣秘密调查人员类侦查措施(包括线人、特情、卧底侦查员等)。从而不难看出,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第151条肯定以上三大类的技术侦查措施。此条文明确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即明确了派遣秘密调查人员类侦查措施,包括线人、特情、卧底侦查员等;以及“对涉及给付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即明确了诱惑类侦查措施。 四、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赋予证据合法性。 在法律上,我国相关法律已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做了一定的规定,如《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侦查机关依照有关规定采用技术侦查措施所收集的物证、书证及其他证据材料,经法庭查证属实,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1998年公安部实施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63条第2款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移送案件时,只移送诉讼卷,侦查卷由公安机关存档备查。技术侦查获取的材料,需要作为证据公开使用时,按照规定采取相应的处理。由于上述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加之规定的法律性质和地位的特殊性,导致的结果是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所取得的证据材料在事实上无直接的法律依据。在司法实践中,犯罪人的反侦查能力却在提高,增加侦查取证的难度,尤其在“一对一”案件、无被害人案件中,取证难度不断加大,制约了侦查工作的打击犯罪效果。尽管我国在实践中,技术侦查工作取得了许多经验,实践工作中对提高科技含量热情很高,但是法律对此却没有积极回应。我国技术侦查多是以“隐形法”规制。 然而,在此次新修正案中明确规定采用技术侦查、秘密侦查措施控制下交付收集的材料可以作为证据适用。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依照本节规定采取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如果使用该证据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必要的时候,可以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修正案此规定为侦查机关在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时所获得、收集的材料作为证据使用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也弥补了在司法实践中对相关案件侦查难,取证难的不足。 刑事诉讼法论文:刑事诉讼法实施中的存在的问题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从1997年1月1日开始正式施行,它总结了我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施行16年的经验,又吸收了国外刑事诉讼发展的新成果,在内容上进行了一系列重大修改,体现了科学性和民主性的统一。《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总体执行情况良好,但也出现了不少问题,其中主要的有: 一、认识观念问题 一是实体和程序的关系问题。《刑事诉讼法》是一部程序法,和作为实体法的《刑法》是相辅相成的关系。但长期以来形成的“重实体,轻程序”观念,已经成为制约新刑诉法正确实施的一大障碍。一些办案人员认为只要达到目的,就可以不考虑方法、程序。对刑诉法程序的完善反而认为是“束缚了手脚”、“影响了打击犯罪”,因而违反程序、省略程序甚至规避程序进行办案。侦查机关开始摆脱新刑法刚出台时的担心,仍然存在刑讯逼供现象,在新刑诉法实施后,有的警察甚至还因刑讯逼供致人死亡而被判刑。有的法院审判方式改革只是“走过场”,“先定后审”现象仍然存在,律师辩护依然是“你辩你的,我辩我的”。为了达到“直接开庭、当庭宣判”的效果,只得进行二次、三次甚至更多次的开庭。名为控辩式庭审,法官往往不自觉地又和检察官一起追诉犯罪,控审职能不分,难以达到控辩式庭审的要求。 司法公正既包括实体公正,也包括程序公正。从古到今,对一些行为认定为犯罪的实体标准可以说没有太大的变化,但对由谁认定、如何认定等程序问题上却产生了极大的变化,这也是司法文明进步的表现。司法实践中,被上诉或再审改判的案件毕竟是少数,但群众有意见的案件却不少,程序总是是一个重要原因。粗暴执法、办案拖拉、司法人员和利害关系人私下频繁接触,怎能不引起群众的不满? 二是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权的关系问题。刑诉法的修改在许多方面体现了保护人权的精神,如比如第一次在法律上规定“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对任何人都不行确定有罪”的原则,取消了收容审查和免予起诉制度,将律师介入诉讼的时间提前到侦查阶段,案犯在交付审判前都称为“犯罪嫌疑人”,等等。从实施情况来看,“宁错勿纵”、“有诉必罚”的观念仍然很有市场。特别表现在宣告无罪的案件中,有的法院规定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不必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但对宣告无罪的案件却非常慎重,一定得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害怕被指责为“放纵犯罪”。尤其是对因证据不足而被指控无罪的,不仅观念上难以接受,实际操作上更是谨小慎微。也正是由于忽视了对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保护,律师介入诉讼才举步维艰。不仅会见在押被告人有许多条条框框,在实际开庭辩护中,也往往是“你辩你的,我判我的”,被告人的辩护权难以得到彻底的保障。监视居住被曲解为到指点地点进行居住,由于监视居住可长达六个月,使之形同收容审查。 违反程序也是违法。只有从根本上转变观念,严格执法、规范执法,才能适应依法治国的需要,真正发挥刑诉法在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中的作用。 二、司法解释问题 由于《刑事诉讼法》比较抽象,适当的法律解释是必需的。但自新刑诉法实施以来,出现了多头制定司法解释的问题,中央国家机关制定的刑诉法实施规定就达1159条,是刑诉法本身条文的5. 15倍。其中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为342条,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实施细则》为414条,公安部的《程序规定》为355条,以上三部门及全国人大法工委等六部委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48条。由于实施细则制定主体繁多,内容上不协调,有的已超越刑诉法本身的内容。由于刑事诉讼从侦查、起诉到审判本身是连贯的过程,但法律解释上的不一致影响了司法过程的互相衔接。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试行)》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时,“保证人保证与保证金保证对同一被告人不能同时使用”,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实施细则(试行)》则规定“必要时,也可以责令犯罪嫌疑人同时提出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不仅如此,地方立法还与中央立法不协调。如刑诉法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自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同在押的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检察院许可也可会见。但广东公安厅却明文规定要由检察机关批准会见文书才准予会见,律师也不例外。可见,各自为政的解释有损于法律的统一和尊严,造成办案程序的混乱。 三、审判方式改革问题 修订后的刑诉法,顺应刑事诉讼发展的科学规律,提出变革审判方式。审判方式改革的主要内容就是实行“控辩式”庭审,让公诉人和辩护人就犯罪是否成立进行辩论,法官居中裁判而不是和公诉人一起审问被告。所有定案的证据,应当在法庭上经过当庭举证、质证、认证。但在实施新刑诉法进行审判方式改革中也遇到不少问题: 一是检察机关的地位问题。控辩式诉讼要求控、辩、审三权分离,检察官和辩护方在法律地位上平等,亨有同等的诉讼权利,法官居中裁判。但是检察官具有双重身份,既是诉讼的一方,又是法律监督者,造成控辩双方事实上的不平等,法官更多 地要考虑控方的观点和主张。控辩双方地位在开庭礼仪上也很能说明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25条规定“审判人员入庭时,请全体起立”,就引起了检察机关的强烈不满,最终无法实行。 二是独立行使审判权的问题。独立行使审判权是一项宪法原则,也是审判方式改革的核心。不仅包括人民法院独立审判权,不受其他机关的干涉,也包括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新刑诉法实施后,法院行使审判权受到其他机关干涉的情况有所好转,这也是全社会法制意识提高的结果。但在法院内部却并不能完全做到独立行使审判权,表现在先定后审和请示报核两个问题上。在案件开庭前,法官就根据现有的证据材料在合议庭内部先进行讨论,预先确定判决刑期,这就是先定后审。先定后审与新刑诉法的要求是背道而驰的,而且侵犯了被告人的辩护权,使开庭流于形式。不仅如此,有部分法院对审理中遇到的疑难复杂案件,动胤打报告向上级法院请示,而有关法院也乐于解答,以为是帮助下级法院解决实际问题。从请示报核的动机上看,业务水平是一方面原因,更重要的原因是害怕上诉后被上级法院改判而被追究错案责任。请示报核的存在,违背了二审终审制原则。因为经请示后判决的案件,实际上是二审并为一审,便当事人的上诉权得不到保护。 三是证人作证问题。按照控辩式庭审的要求,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公开质证、认证。根据举证责任的要求,证人应当由举证方负责保证出庭。但新刑诉法规定证人由法院通知,并且绝大部分证人不愿出庭作证。据某法院统计,该院审理的刑事公诉案件中,证人出庭率只有5%左右。证人作证难主要有三方面原因:一是刑诉法上没有规定证人不履行作证义务的后果,也没有对证人的具体保护措施。另一方面,是由法院、检察院还是律师负责通知证人出庭,各方认识不一。第三,证人本身法律意识不高,害怕打击报复、得罪人,存在传统上不愿涉讼的心理,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证人不出庭作证,当事人就只能对书面证言发表承认或否认的意见,无法对证人进行询问,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质证。 四、司法机关的配合问题 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实现刑诉法的目的。新刑诉法施行一年多来,虽然总体上配合得不错,但在某些方面也衔接得不好,主要表现在二方面: 一是赃款赃物移送问题。新刑诉法专门增加了一条关于赃款赃物移送的规定,但比较原则。在实际执行中,有的司法机关出于部门利益的考虑,不移送赃款赃物。因为有的地方财政对赃款赃物采取提成的办法,即使不提成,执法机关也可凭入库赃款数额为筹码要求多拨办案经费。而且在六部委的《规定》中,一方面讲“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依法移送”,另一方面又规定“不得以未移送赃款赃物为由,拒绝受理案件”。如果公诉机关不移送作为证据使用的赃款赃物,(事实上赃款赃物肯定是案件证据,且是否是赃款赃物只有通过审判程序才能确定),法院则处于两难境地,既不能退回侦查,也不能轻易作出罪名不成立的判决。赃款赃物不能依法移送,还很容易产生司法腐败。 二是卷宗材料移送问题。新刑诉法对庭审结束后检察院是否向人民法院移送案卷材料无明文规定,而“两高”司法解释又不一致。最高人民法院要求检察院在庭审后3日内将其全部案卷材料移送法院,且移送的证据材料必须是原件。而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证据只移送复印件,且不移交内部材料。另一方面,对移送的卷宗材料中,如发现在庭审中未被指控的犯罪,按控辩式庭审的要求,法院不能处理。但如果不处理,是否会导致放纵犯罪? 五、财产刑执行问题 新《刑法》实施后,罚金、没收财产等财产刑适用范围扩大,相关条文从20条增加到139条。但新刑诉法关于财产刑执行的规定仅2个条文,即使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也仅有2个条文,造成司法实践中产生一系列问题。如被羁押的犯罪分子,是由其本人缴纳还是应由其亲属代为缴纳?应在判决生效时缴纳还是刑满释放后缴纳?对未成年人应否适用罚金?如果适用应由谁缴纳?对死刑犯的罚金或没收财产如何执行?如何区分犯罪分子个人财产及其家庭财产?罚金刑由刑庭执行还是由执行庭执行?诸如此类问题,由于法无明文规定,各地做法不一,使刑事生效判决的严肃性受到影响。 这些问题立法机关应当加强研究,完善立法。司法机关应严格依法办事,不断规范程序,以更好地发挥刑诉法在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中的作用。 刑事诉讼法论文:分析新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缺陷与完善建议 一、新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存在的缺陷分析 (一)该条依然把“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作为辩护人的责任,却又未指明这一责任是针对谁应付的责任和性质,易使公安司法机关依然误认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责任还由辩护人承担;一旦辩护人未尽到这一责任,公安司法机关完全可能据此作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利的刑事裁决。 (二)该条虽然规定了辩护人上述责任,却没有规定,辩护人未尽其责,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难以保证辩护人怀着满腔热情,积极主动、自觉地为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努力“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相反,他可能根本不“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因为即使如此,辩护人也不用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如果这样,就很可能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 (三)该条规定与刑法的规定不完全相符合。根据我国1997年刑法有关规定,当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的方式,有如下几种:①单纯有罪宣告,减轻处罚;②作有罪宣告,从轻处罚;③作有罪宣告,减轻处罚;④免除其刑事责任等。例如,1997年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就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等等。“根据法律”的要求,辩护人有权也应当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为了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履行“提出其从轻处罚的材料和意见”的职责。然而新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却没有规定辩护人要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履行这一职责,这有可能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该享有的“从轻处罚”的合法权益落空! (四)依然重视实体辩护,没有规定辩护人有权也有义务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履行“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刑事办案机关及其办案人员违反法定程序而遭受侵犯的材料和意见”的职责,只是笼统地规定辩护人“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这可能导致辩护人本来想提出,却不愿或不敢提出抑或根本就不提出此类辩护意见,因而不能确保辩护人去积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五)把原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中的“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改为“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它合法权益”,本意很好,强化、扩大了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的内容和范围———使之从笼统的“合法权益”具体到“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但是,却依然把其作为辩护人应实施的行为内容及其结果本身”,而不是作为其“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刑事办案机关及其办案人员违反法定程序而遭受侵犯的材料和意见”所追求的结果和希望实现的目标,未免强辩护人之难。因为,这一结果是否得以实现,不完全取决于辩护人是否提出了这些材料和意见,在很大程度上还取决于裁判方是否公正司法,听取和采纳辩护人所提出的正确材料和意见。即使辩护人提出了上述正确的材料和意见,如果裁判方也完全可能置之不理,作出不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它合法权益的裁决。新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不考虑辩护人的个人能力及其主观努力程度,一律要求辩护人完全做到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它合法权益,显而易见,这是勉为其难!另外,本条也未限定辩护人的责任的时空范围和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合法权益”所指,有可能使人们误认为,只要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无论其是否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涉案件相关联,辩护人都有责任加以维护。 二、对新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再修改的建议 笔者以为,为确保新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科学化,协调其与刑法的关系,促使辩护人更好地尽力履行自己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职责,消除不良影响和后果,有必要对其进一步修改。对此,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明确规定辩护人的职责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履行”而不是仅仅笼统地规定“辩护人的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以便从根本上排除“公安司法机关和其他人错误认为辩护人应当向它们履行这一职责”的理念和可能性,从而防止和消除公安司法机关以新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为据,以辩护人未向它们履行该职责为由,作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利的裁判。 (二)在本条尾部,增加责任规定,即增加“辩护人不履行该职责,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内容。“没有救济的权利不是权利”。同理,“没有责任的义务或职责,不是义务或职责。”一个人的义务或职责,只有在其得以全面正确地履行的时候,才能真正表明其真实的存在;当其没有被全面正确的履行,义务人就必须依法承担因此带来的不良法律后果,即法律责任。只有这样,才能促使义务人或承担此职责之人积极主动、尽心尽力全面正确地履行自己的应尽的义务或职责。一个人不全面正确履行义务或职责,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也是保证应尽义务或者职责的得以全面正确履行的必要条件和根本保证。 作为辩护人,也不例外。因为,一方面,既然辩护人具有这一义务或职责,当他未全面正确地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履行这一义务或职责时,毫无疑问,也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只有这样,才能强化辩护人的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促使辩护人积极主动、自觉全面正确地履行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尽的义务或职责;另一方面,也有助于树立辩护人敢于承担责任的优良形象,建立起人们(尤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辩护人的信任度或依赖感,以便人们愿意更多地寻求获得辩护人的法律服务,从而为辩护人拓展法律服务市场创造条件。不过有一点需要强调,辩护人的这一法律责任,还有待法律进一步完善。 (三)与刑法相协调,增加“根据事实和法律,辩护人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轻处罚”或者“从轻承担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的内容。因为,一是,“从轻处罚”与罪轻还是存在明显的不同。前者是量刑问题,既可以是轻罪引起的“从轻处罚”,也可是因为存在“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而作出的;而罪轻既包括罪质方面的轻即轻罪,也包括罪量方面的轻,具体有两点:①某一犯罪存在不同的量刑幅度的犯罪时,指其中的轻刑幅度的该犯罪;②指某一犯罪的同一刑罚幅度内的轻刑所对应的犯罪情形。二是基于此,这是实现刑事诉讼法的目的和任务,尊重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的需要。 2012年3月14日新刑事诉讼法第一条中规定:制定刑事诉讼法的目的之一是“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新刑事诉讼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 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其中,查明犯罪事实“是指查明谁实施了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的过程,以及其他与他定罪量刑有关的情况。” 而这有赖于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明犯罪事实(包括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证据,也仰仗于辩护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尽忠职守,积极提出能够用于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材料和意见。“正确应用法律”,要求公安司法机关在将法律应用到已经查明的具体案件事实时,分清罪与非罪,此罪与非罪的界限,做到定罪准确,并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做到量刑适当。” 为了实现上述刑事诉讼法目的和任务,规定辩护人向公安司法机关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确实存在从轻处罚的情形,一经查证,这无疑有助于公安司法机关依法从轻处罚。“尊重和保护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仅仅指通过惩罚犯罪,保护无辜的守法公民的合法权益,也包括依法处罚犯罪人,做到罪形相适应,罪当其刑刑应其罪,不过分剥夺、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当辩护人向公安司法机关提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材料和意见,且经查证属实,被公安司法机关采纳,贯彻、体现和实现了公安司法机关对犯作出相应的“从轻处罚”的裁判,这无疑是切实“尊重和保护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精神和宗旨。 不仅如此,新旧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都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的材料和意见”其中,“根据事实,是指辩护人根据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情况,包括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定罪量刑一切事实情况。其中,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存在的从轻处罚的情节在内;“根据法律是指根据与处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涉案件有关的所有的法律、法规等法律规范,理所当然包括刑法在内。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确实具有刑法所规定的“从轻处罚”情节时,辩护人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材料和意见,以便公安司法机关采纳,并对他(它)们作出从轻处罚的裁判。 (四)增加“辩护人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公安司法机关违反法定程序而遭受侵犯的材料和意见”的内容,真正强化程序辩护,维护程序公正,从而真正实现刑事辩护的维护实体公正与程序统一的维护司法公正职能。 (五)在“维护……权益”之前加个“以”字;在“其他”与“合法权益”之间增加“与案件相关的”限定词。笔者之所以建议作如此修改,主要基于以下几点考虑:一是把“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与案件相关的其他合法权益”设定为目的,使之与“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的行为区分开来,增强后者的目的性,表明辩护人实施这一行为是为实现“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与案件相关的其他合法权益”服务的,而不是盲目的;二是明确后者作为目的,有可能实现———若能实现则最好,也有可能不实现。如果辩护人全心全意,竭尽所能,做到了“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从轻承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旨在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与案件相关的其他合法权益,但是由于辩护人所无力、无法控制的因素,例如,公安司法机关徇私枉法,对其材料和意见断然拒绝采纳,依然作出违背事实和法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极为不利的裁判,不能苛责于辩护人。因为“法律不强人所难”,“法律不能命令人们实施不可能的行为,也不能禁止人们实施不可避的行为。” “即使是善良的事项,但如果不可能,法律也不强求。”这是法律正义的要求和体现,也体现了法律对辩护人的公平。基于以上分析,笔者建议,将新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再次修改为:“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尽心尽责,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从轻承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以及其因公安司法机关违反法定程序而遭受侵犯的材料和意见,以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与案件相关的其他合法权益。辩护人不履行该责任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刑事诉讼法论文:刑事诉讼法的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刑事证据收集规则,属于程序性规则,是刑事诉讼证据规则乃至刑事诉讼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侦查中刑事证据收集活动的准则。其功能在于规范和约束侦查活动,使证据的收集合法化、程序化,保证收集到的证据的合法性,避免侵犯人权,防止侦查权的无限扩张。然而目前我国的刑事证据收集规则很不完善,现有的收集规则零散分布在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中,缺乏系统性,可操作性。学术界对此问题也较少涉及。笔者力图通过对我国刑事证据收集规则的反思探寻更为合理的规则。 一、我国刑事证据收集规则立法现状及反思 我国现代证据立法吸取了大陆法系证据立法的有益成分,在诉讼法内以专章对证据制度的有关内容作了规定。现行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证据也有专门规定。然而,关于刑事证据收集规则的法律规定却不甚完善,存在立法缺陷。 (一)立法现状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对刑事证据收集规则作出了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该法第89条至第118条、第131条关于侦查的规定中也包含有刑事证据收集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61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140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获取供述。”该规则第160条规定:“不得采用羁押、刑讯、威胁、引诱、诱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获取证言。”该规则第265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51条规定:“公安机关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或者以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该《规定》第九章关于侦查的规定中也包含有刑事证据收集规则。与刑事诉讼法相适应,《刑法》第247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以上为我国现行法律、司法解释中关于刑事证据收集规则的规定。 (二)反思 1、法律本身的缺陷——不完整,可操作性不强。 一项完整和独立的刑事程序性规则由实体性规则和实施性规则构成。实体性规则指在什么条件下进行什么诉讼行为的规则;实施性规则指规定如何实现实体性规则的内容的规则。同样,刑事证据收集规则也分为实体性规则和实施性规则。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解释》第61条、《规则》第140、160、265条、《规定》第51条属于实体性规则,其余规定属于实施性规则。目前我国刑事证据收集规则仍然存在明显的不足,其缺陷具体表现在: 刑事诉讼法论文:谈基层检察工作如何应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 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批捕条件、羁押审查、诉讼程序、审问方式、辩护制度等诸多方面都提出新规定,也对基层检察院行使公诉、批捕、法律监督、反贪污贿赂、反侵权渎职等职能做出了新要求。牵一发而动全身,新法律产生了连锁反应,对基层检察的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制度与机制建设都提出了新挑战。基层检察工作如何应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呢?我简要谈几点看法。 一加强学习培训,提高基层检察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行意识。 针对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可以从四个方面重点开展培训:首先,重点培训新法律条文。组织法律专家、业务骨干等开展新法条文学习活动,全面把握新新刑事诉讼法的内容与规定,特别突出修改部分的内容,指导干警全面掌握法律条款。可开展新法专题考试活动,可开展新法知识竞赛活动,可开展新法适用理论研讨活动,引导干警加强自学,积累新法规知识,把握尺度,学会依新法办事。其次,重点培训新法精神。以培训方式指导干警把握新法规的立法背景、立法精神和立法意图,明确新法对于司法公正、促进和谐的重要意义,增强基层检察队伍的执行意识。可开展“我与新法关系”的大讨论、大辩论活动,重点明确新法给基层检察员、各科室、各岗位带来的新任务、新责任,引导检察队伍转变旧思维,树立新观念,自觉执行新法律。三可开展模拟演练活动。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体现了“保障人权”的精神,客观上给检察工作增加了难度。可充分预见执行新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突发情况、高难度审讯情况、媒体炒作等,完善各类应急预案,开展应对各种情况的模拟训练活动,提升攻坚能力。四可强化职业操守与职业形象培训。新法对文明执法提出更高要求,比如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无疑增加了检察工作的透明度,这就需要强化对干警职业操守与职业形象教育,以便展示检察队伍依法办案、公正执法、专业能力强的整体形象。 二主动对接新法规,改进检察业务管理制度。 按照新法规依法行使检察机关各项工作职责,必须突出建章立制,规范业务管理。一要全面梳理检察业务流程,建立健全程序性制度。对照新法精神和具体内容,全面梳理检察业务流程,该简化的简化,该增加工作的程序的增加工作程序,确保执法程序合法、规范。比如,过去的审查逮捕工作程序相对简单,主要采取“构罪即捕”、“一押到底”的作法;新法要求“确有必要逮捕方可逮捕”、“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可结合这一转变,建立健全有关“必要逮捕”的条件性规定和捕后羁押的审查规定,明确什么条件进入审查,审查的程序是什么等,适当增加执法程序与工作环节,落实新法的规定。二要全面梳理业务制度,补充改进业务管理制度。有些不符合新法的制度,该废除的要废除,需补充的要补充,该新建的要新建。要特别注意完善业务部门管理制度,视情增加部门的新职责;比如审查起诉工作要从单纯的指控犯罪向同时承担指控犯罪的举证责任和收集证据合法性的证明责任转变,相关职责要增加;要特别注意完善岗位职责制,将落实新法各条款的责任落实到具体岗位,防止出现走老路、违规执法现象。比如,针对新刑事诉讼法延长了传唤、拘传时间和职务犯罪嫌疑人决定逮捕时间的相关规定,可建立相关岗位职责和部门管理制度,落实好相关执法环节在时间上的规定。当然,亦可针对“案情特别重大、复杂,拘留的职务犯罪嫌疑人决定逮捕的时间才可以从14日延长至17日”这一规定,明确什么情况属于“案情特别重大、复杂”,建立相关执法标准。三要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创新业务制度。新法的实施必然会使检察工作面临一些新情况,包括检察队伍、法律监督对象及罪犯嫌疑人都会出现一些新问题,在实践中中要及时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不断细化工作流程和相关制度,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 三适应新法律环境,完善基层检察工作机制。 为了适应新法律环境,还需要完善相关工作机制。一是完善考核评价机制。健全新的考核制度和评价体系,把各部门、各岗位落实新法的情况作为重点考核事项,除联合其他执法工作进行综合考核外,还可以针对新法的执行开展专项考核,高度关注存在的问题,及时调整工作策略。二是完善组织机构机制。新法给一些部门一些岗位增加了工作难度和工作量,基层检察机关原有的组织机构不一定适应新的工作形势,可适当结合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人员岗位,给相关部门充实人员,人员配置上向业务一线适当倾斜。三要完善物质保障和科技保障机制。新法的实施给侦破、取证、调查、审问等环节增大难度,加大了某些部门的的执法成本,因此亦应强化物质保障机制建设,在资金、设备、办案交通工具等方面予以保障;结合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从传统的人力密集向信息密集、技术密集转变,以及审问办案过程对现场录像的要求,坚持科技强检,适当引进运行效率高、投资成本的信息技术新设备,加强技术保障。 总之,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给基层检察工作带来的深远的影响和新挑战,关键要需要基层检察班子转变思想,提升观念,以制度建设、机制建设、队伍建设为抓手提高业务及队伍管理水平,积极适应新法律营造的新环境,促进检察工作再上新水平。(编辑:圆圆) 刑事诉讼法论文:刑事诉讼法的修正案草案完善的基本方向以人权保障为重心 2011年8月,期待已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颁布并面向公众征询意见,通过认真学习,笔者认为,《修正案(草案)》在人权保障方面取得了令人欣喜的进步:如完善辩护制度、明确任何人不得被强迫自证其罪、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对于推进我国刑事法治的进程意义重大。与此同时,《修正案(草案)》在控制犯罪方面也加大了力度,如增加了技术侦查及特别程序的规定,赋予司法机关较为笼统宽泛的决定权,这也极有可能对被追诉人的基本权利造成损害。 基于对《修正案(草案)》中存在的问题的反思与担忧,笔者认为,《修正案(草案)》的完善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强化人权保障,凸显立法目的“如果说刑法是犯罪人权利的大宪章(贝卡利亚语),那么,刑事诉讼法则可以被看作被告人的大宪章。”刑事诉讼的本质决定了对被追诉人的人权保障是其永恒的主题。一方面,刑事诉讼中的强弱对比关系决定了人权保障的必要性。在公诉占据主导地位的国家,犯罪表现为公民个人与国家、社会利益的冲突和对抗,面对强大的国家公权力的追诉,被追诉人的弱势地位十分明显,其个体的基本权利极有可能遭受国家公权力滥用的侵害。 在悬殊的力量对比之下,要保证控辩对抗能够平等理性地进行,就必须特别关注被追诉人的人权保障,即通过立法确认、赋予被追诉人权利,使之有能力与公权力相抗衡。正如德沃金所言:“在大多数社会里,给予老人、儿童和残疾人以明确的法律保护。这样做的原因是这些群体的成员自我保护的能力较弱,而不是由于这些人对社会更有道德价值。与此相类似,给予个人的更多的权利保护,是因为面临政府滥用权力的时候,个人是脆弱的。权利理论强调个人权利,因为需要特殊保护的是个人而不是社会。”另一方面,从个别与一般的关系考察,被追诉人的权利实为社会上每个公民应有的个人权利。因为每个人都有可能成为潜在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诉讼法对被追诉人的人权保障,即是对每一个公民的人权保障,故必须认真对待权利,在立法上构建科学完善的权利保障体系。 刑事诉讼法论文:诱惑侦查初探——刑事诉讼法理角度的思考 [内容摘要] 诱惑侦查,是犯罪侦查中一种特殊的侦查方式,但对其合法性存在争议。本文针对实践中两类诱惑侦查的特征和法律性质,从法理角度划清了诱惑侦查的合法与非法的界限,着重剖析了“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的违法性危害及法律后果。 [关键词] 诱惑侦查 犯意诱发型 提供机会型 随着社会的发展,犯罪案件日益复杂化,出现了一些无被害人的犯罪,如贩毒、行贿、组织、伪造货币等。由于其具有隐蔽性和组织性,给侦查活动带来了很大的困难,于是产生了各种特殊的侦查方法。诱惑侦查,就是被实践证明为查获此类犯罪的行之有效措施之一。 所谓“诱惑侦查”,或称“诱饵侦查”,是指侦查人员在掌握了一定的犯罪线索而又没有足够证据时,亲自或者使用民间侦查合作者创造情境,诱使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然后当场将其抓获进行证据收集。这种侦查手段的优势在于,由于事先设置了诱饵,整个犯罪过程都在侦查机关的严密监控下,犯罪嫌疑人很难毁证、匿赃、逃脱,也难以翻供翻证,所以案子破得干脆利落,富有效率,因此对于侦破一些较难获取证据的案件是极其有效的。因此,诱惑侦查即使在法制发达的西方国家的刑事侦查中也并不少见;在我国,由于打击犯罪的需要,诱惑侦查在各种刑事案件的侦查中也越来越受到青睐。然而,对此法律上并无相应规制,因此,诱惑侦查的合法性不得不打上一个问号。 一、诱惑侦查的基本类型 诱惑侦查的一般做法是,警察或警察雇用的原犯罪集团的成员,扮作犯罪者,根据已掌握的线索接触嫌疑犯,伪装要卖、宿娼或行贿,而在对方同意并开始交易时立即将嫌疑人逮捕。引蛇出洞,诱以利益,后发制人——从侦查技巧上分析,这无疑侦破疑难案件的成功方案。然而,如果某人并不吸毒或以戒毒,但扮成贩子的警察却一再向他推销或者怂恿贩毒,使他决定试一试。如果因此而将这个人逮捕,则我们显然会感到这是不公平的。那么,我们如何从法律角度来判断这种诱惑侦查是不公平或者违法呢? 其实,归纳实践中采用的诱惑侦查,基本上有两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诱惑者促使被诱惑者产生犯罪意图并实施犯罪,我们称之为“犯意诱发型”的诱惑侦查。这种诱惑侦查的主要特征是,被诱惑者原本是没有犯罪意图的,他只是被侦查者认为是嫌疑人;而诱惑者采取了“主动行为”或“积极行为”,致使被诱惑者在强烈的诱惑下实施了犯罪行为。这种方法在美国曾经广为采用,并为法律所允许,直到后来有人对此提出了质疑,认为警察设置的圈套实际上是在“引诱”原本清白的人进行犯罪活动,因此违反了宪法修正案第四条,构成非法搜查。[1]对于圈套(entrapment)的确切定义尽管仍存在争议,但普遍认为它应包含这样一种情形,即“侦查机关在本来并无犯罪倾向的无罪者(innocent person)心里植入(implant)犯罪意图,诱使其实施犯罪行为,然后使他们受到追诉。”[2]所以美国的所谓“警察圈套”(police entrapment)实际上就是我们所说的“犯罪诱发型”诱惑侦查。例如,在某重大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侦查人员化装成刑事被告人的亲友,向审理该案的法官行贿,并一再表示无论事成与否决不声张,保证没人知道等,待法官经不住反复劝诱而收下贿赂时,再以贿赂罪追究法官的刑事责任。在这类诱惑侦查中,侦查机关无异在诱使或者鼓励无罪的人犯罪,所以应当属于非法的侦查行为。现实中许多国家也是对“犯意诱发型”的诱惑侦查是持否定态度的。 第二种类型是,诱惑者为已具备犯意的被诱惑者提供机会,我们称之为“提供机会型”的诱惑侦查。这种诱惑侦查的特征是,被诱惑者本来已产生了犯罪意图,甚至已有犯罪行为,诱惑者仅仅是提供了一种有利于其犯罪实施的特定条件和机会,相对来说,侦查机关的行为是被动的、消极的,往往是守株待兔地等待犯罪人现身或犯罪团伙暴露,所以并不存在诱发无罪者犯罪的倾向。例如,警方得知有一抢劫团伙欲在某银行运钞途中行动,遂把作了记号的大量现金用运钞车招摇过市运往银行,暗中布下严密的控制,待犯罪分子全面行动之时将其一网打尽。在这个案例中,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决定性因素是其早已产生的犯罪意图,警察的行为只是提供了其实施犯罪的有利场合与环境,目的是获取证据,擒获隐蔽的罪犯。由于避免了引诱清白者犯罪的弊端,所以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包括欧洲人权法院均对“提供机会型”诱惑侦查持肯定态度的。 二、诱惑侦查的实践区分 “犯意诱发型”的诱惑侦查和“提供机会型”的诱惑侦查在理论上较易界定,但在实践中如何区分二者的界限呢?笔者认为可以从三个方面来判断: 首先,从诱惑侦查的作用对象来看,有无明确的犯罪嫌疑人和充分怀疑理由是区分“犯意诱发型”和“提供机会型”诱惑侦查的先决性条件。笔者把这称之为“目标明确性原则”。如果侦查机关事先掌握了大量的线索,确定某人(也许是潜在的)有犯罪嫌疑,说明侦查机关的行为并非随意性,诱发犯意的危险性就降低了;反之,毫无根据地把某人确定为诱惑对象,就可能面临侵犯一个根本没有犯罪意图的清白者的声誉。 其次,从被诱惑者的主观方面来看,“提供机会型”诱惑侦查中的被诱惑者应当具有明显的犯罪意图(正在进行犯罪准备活动或正准备继续犯罪),这可以称为“犯罪倾向性原则”。当然,被诱惑者主观上有无犯意是较难判断的,但是主观犯意也会在不经意间通过外部行为暴露出来,例如在言语中流露出明确的犯罪预谋和计划,事先已作好进行犯罪的准备活动,或者有迹象表明其正在秘密从事犯罪。这就要求侦查机关在初步的侦查中掌握一定的证据材料,根据线索确定犯意是否已经产生。要注意避免一种思维定势,即把有过犯罪前科或者类似劣迹者都想当然地认为具有犯意,而应当具体的犯罪案件中具体分析,否则很容易走入“天生犯人”或“犯人无法矫正”的犯罪论误区。如果犯罪意图在诱惑前已经产生,即犯意是犯罪嫌疑人“自发性产生”而非经诱惑者“植入”的,受到诱惑后“一拍即合”,从而自觉实施犯罪行为的,我们就不能认为是“犯意诱发型”的诱惑侦查。 再次,从侦查者的行为强度来看,诱惑程度是否超过合理限度,是决定诱惑侦查属于何种类型的客观标准,此乃“行为适度性原则”。例如女警察假扮“女护士”对存在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诱惑侦查,如果该“女护士”身着性感暴露,并且用身体或语言进行挑逗引诱,致使被诱惑者受到巨大刺激而犯罪,则该诱惑侦查可以说超越了“提供机会”的限度。行为是否适度,可以以一般侦查行为的强度,普通人承受诱惑的能力等作为参照进行判断。 当然,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未作出如此详尽的规定,所以上述分类和判断标准只是从学理上进行研究得出的,但这并不妨碍暂且抛开法条的局限,就诱惑侦查的一些基本问题作出思考,并为刑事诉讼立法的完善提供一些有益的建议。 三、诱惑侦查的违法界线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已经基本上可以下结论:“提供机会”型的诱惑侦查基本上是合法的,而且考虑到目前与贩毒、行贿、组织 、伪造货币等犯罪斗争的严峻形势,应允许其使用;“犯意诱发型”的诱惑侦查则基本上是违法的。所以在此主要讨论“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的违法性及其法律后果问题。 笔者认为,“犯意诱发型”的诱惑侦查在侦查活动中虽然对侦破特殊案件发挥了较大作用,但从法律价值层面分析,它却存在着难以忽视的危险: 第一,“犯意诱发型”的诱惑侦查侵犯了公民的不受公共权力干涉的人格自律权。首先,从公民权利角度说,公民作为有理性的人,应被视为对自己行为的利益后果有着认识的,只要不触犯法律,他可以在社会容许的范围内依靠自律决定自己的行为,而排斥公共权力的任意干涉,所以代表国家的侦查机关不能毫无根据地对无罪的公民采取侦查手段。人格自律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在许多国家被规定为宪法权利(例如日本宪法第13条就明确规定了人格自律权),尽管在我国宪法中并无反映,但并不能因此无视其存在而任意侵犯;其次,从人性的弱点来说,不能否认人有七情六欲,有贪心,易受诱惑,甚至有犯罪的冲动,但只要不明确地表现为特定的犯罪意图,只要其行为对社会秩序并未造成任何妨碍,我们应允许任何人通过自律改正,如果利用人性的弱点而使其实施本来不会实施的犯罪,则无异于引诱清白的人犯罪,对社会的危害就大了。 第二,“犯意诱发型”的诱惑侦查突破了打击犯罪的底线,有陷人于罪的嫌疑。诚然,诱惑侦查手段的采用是为了侦破难以取证的案件,实现惩罚犯罪的目的,但是如果错误地使用了这种手段则又很可能走向它的反面。“国家只能打击和抑制犯罪而不是制造犯罪,这是国家行为的基本界限,也是任何公民行为基本界限。”[4]而在“犯意诱发型”的侦查中,政府充当了诱人犯罪的角色,无异于设置圈套,陷人入罪,显然背离了其打击犯罪、抑制犯罪的本职,违背了诱惑侦查的初衷。这种情形如果用中国一句古谚来反讽,倒是颇耐人寻味的——“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 第三,“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由于不要求掌握犯罪嫌疑人具有犯意的一定线索和证据,容易被侦查机关滥用,特别是受部门利益的驱动,而过分扩大犯罪的打击面。这里的利益驱动,并不一定是经济利益,更多的往往是社会治安的压力和上级部门的影响,如在一定时间破不了案显然会有一种“不利益”的后果,这有可能导致侦查机关不择手段,为求破案率而不顾侦查活动本身的合法性,甚至侦查机关知法犯法的事情也时有耳闻。这就误导了侦查活动的基本方向。 第四,从根本上说,犯意诱发型的诱惑侦查已经背离了现代诉讼(包括侦查活动)的公正价值,有损于侦查机关的道德责任,有损于国家机关的威信。它不仅违背了法律精神,也违背了社会的价值标准,必然会在社会上造成消极影响。丹宁勋爵曾言:“人身自由必定与社会安全是相辅相成的。……每一社会均须有保护本身不受犯罪分子危害的手段。社会必须有权逮捕、搜查、监禁那些不法分子。只要这种权力运用适当,这些手段都是自由的保卫者。但是这种权力也有可能被滥用,而如果它被人滥用,那么任何暴政都要甘拜下风。”[5] 四、违法诱惑侦查的后果 既然“犯意诱发型” 诱惑侦查是违法的,那么这种侦查活动将导致怎样的法律后果呢?日本诉讼法学者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大致有如下三种观点:(1)有的学者主张对通过违法的诱惑侦查获得的证据,应该适用违法收集证据排除规则;[6](2)有的学者认为,诱惑侦查违法的原因是程序不公正,应以违反正当程序为依据驳回公诉;[7](3)有的学者认为,诱惑侦查违法时,因为缺乏国家处罚的资格,所以应予免诉。[8] 应该说,诱惑侦查的违法性问题并非单纯地属于非法收集证据的问题,而是超越了证据可采性的更大问题,所以第一种观点未免有失偏颇。第二种观点和第三种观点的区别是,驳回公诉的判决在日本是形式判决,不适用一事不再理,而免诉判决属于形式判决还是属于实体判决在日本虽有争议,但一般认为它是发生一事不再理效力的。所以日本早稻田大学的田口守一教授认为,如果诱惑侦查违反程序的程度已经到了不允许行使国家刑罚权程度的话,可以通过一事不再理效力的免诉中止程序。[9] 在我国对诱惑侦查的研究中,实际上也存在诱惑侦查违法时的法律后果问题,但学者论及较少。而实务部门呢,一般是不加区分诱惑侦查的类型而采纳其获得的证据的;也有少数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采用诱惑侦查手段侦查终结的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以“诱发犯罪”为由不予起诉,退回公安机关。虽然,公安机关使用诱惑侦查方法侦破案件在法律上没有直接的依据,但是检察机关的这种做法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为我国的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均没有规定什么样的诱惑侦查是可以接受的,什么样的诱惑侦查是不可以被接受的。只是在理论界,有人分析后指出,对于“犯意诱发型”的诱惑侦查所取得的证据,应该不予采纳。[10]然而,这对于明确违法性的诱惑侦查的法律后果来说依然是不全面的。 笔者认为,对于“犯意诱发型”的诱惑侦查,基于本文前述的种种危害,权衡利弊,应当在刑事侦查活动中禁用,以免过分倾重打击犯罪而侵犯了基本的人权,因此,对于通过“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取得的证据,相应地就必须在刑事诉讼中排除;如果属重大违法(如引诱清白的人犯罪,陷无辜者入圈套)且达到了不允许行使国家刑罚权的程度,就应当不予受理(我国并未真正确立一事不再理原则),同时视违法情节的轻重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对于“提供机会型”的诱惑侦查,由于其并不违法,考虑到打击犯罪的需要,可以采用,并可根据其收集的证据定罪处刑;但考虑到实际情况,在量刑时应适当从轻处罚。 刑事诉讼法论文: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被害人与被告人之人权保护 一、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概述 在中国近代化以前,中国的刑事诉讼以发展了近2000年,但这种刑事诉讼只能归类于纠问式刑事诉讼,其文明与民主成分含量极少。因此,到了现代,这种纠问式诉讼制度就毫不犹豫地被抛弃了。而一部科学的经得起历史考验的刑事诉讼法典,应把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有机结合起来,并贯穿于各个程序,各个制度之中,成为人权保障的有力屏障。 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除了通过打击犯罪以保护人民的权利不受犯罪分子的侵害以外,主要指:(1)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等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充分的尊重和行使;(2)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和惩罚;(3)保证有罪的人得到公正的惩罚。以上三点,第一点是从诉讼过程中说的,第二第三点是从结局上说的,只有诉讼参与人权利在诉讼过程中得到保障,才能使诉讼结果的人权保障得到实现。 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是十分重要的,世界上任何民主的刑事诉讼法,都着重规定了旨在保障人权的各种原则、制度。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也是如此,它不仅规定了“保障无罪的人有受刑事追究”的任务,而且规定了无罪推定原则的精神,规定了辩护权、诉讼参与人权利及其保障,规定了其他一系列保障人权的原则、制度和程序,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刑事诉讼中的人权理念和制度保障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现仅从被害人和被告人角度上阐述一二。 二、 刑事被害人人权保障的补充健全了我国人权保障制度 (一) 刑事被害人当事人地位的确立 1979年刑事诉讼法中第58条规定:“当事人”是指自诉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另规定: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被害人、法定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和委托人。”从中可看出,被害人是处于一种既不是当事人,也不是证人,而是执行控诉职能的独立诉讼参与人与类似诉讼地位的有机统一。这就使得刑事被害人诉权难以实行,严重地损害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有鉴于以往立法的不足,并借鉴外国立法经验,新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被害人的当事人的地位。 新刑事诉讼法第82条规定:“当事人”指被害人、自诉人、被告人……。刑事被害人当事人地位的确立,突破了刑事被害人不能成为刑事当事人的禁域,开创了刑事被害人能以当事人身份参与刑事诉讼的先例,表明了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对刑事被害人诉权的法律保护有了重大发展。 刑事诉讼法中的被害人指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并在诉讼中执行控告职能的主体。首先,刑事被害人作为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受害人,对犯罪的全过程有较为清楚的了解,能准确地提供犯罪的时间、地点、犯罪分子的特征,对揭露犯罪、证实犯罪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在法庭辩论过程中,一般来说被害人不仅可以完整地,全面地向法庭提供被告人的犯罪情况,还能有力地揭露犯罪真相,反驳被告人的无理辩解,对于公诉机关、审判机关查明犯罪分子的全部犯罪事实、核实证据都有重要作用。其次,被害人作为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与案件结局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他不仅具有获得经济赔偿或补偿的欲望,而且更有着使对其实施侵害的犯罪上受到法律上的谴责、惩罚的要求。刑事诉讼的进行,在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处于待定状态的同时,也使被害人的上述欲望和要求处于待确定状态,这是赋予他当事人诉讼地位的理论基础。再次,被害人基于实现使被告人受到合法的报应这一要求,具有积极主动地参与诉讼过程、影响裁判结局的愿望。只有满足被害人的这种愿望,使其作为拥有较广泛诉讼权利的当事人,诉讼活动的进行才能对国家、被告人、被害人等各方面的权益作出适当、合适的平衡。因而,确立刑事被害人当事人地位,对于查清犯罪事实,正确定罪量刑、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都有着重要的意义,这也是我国人权保障制度完善的要求。 但是,被害人作为诉讼当事人与被告人居于大致相同的诉讼地位,但刑事诉讼毕竟不同于民事诉讼,在检察机关作为追诉机关已成为被告人的强大对手的情况下,被害人如果再拥有与其完全相同的诉讼权利,那么被告人事实上将同时面对两方面的指控,其诉讼地位将处于十分不利的状态,因此,为维护控、辩双方的地位平衡,刑事诉讼法对被害人的诉讼地位也作出了一些限制,使其不至于成为一般意义上的原告人。 (二) 刑事被害人当事人身份的权利 1、 申请回避的权利 诉讼法第28条中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在肯定了被害人当事人的地位后,理所当然地享有了申请回避的权利,这一立法意图的转变,正是新刑事诉讼法保护人权最显著的地方之一。这是因为:第一,法律规定回避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司法人员徇私舞弊或偏袒一方,保证对案件作出公正处理;第二,被害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等等。 2、 赋予被害人委托律师诉讼的权利 委托律师代为一定的刑事诉讼行为,是被害人借助律师的法律知识、诉讼技巧, 实现自己诉讼权利,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之有效的途径之一,1979年刑事诉讼法,只赋予了被告人委托的权利,没有规定被害人有该权利。在新的刑事诉讼法第40条中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人;自诉、附带民事诉法的当事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人。”这从立法上是一个小的转变,但从当事人权利的保护角度出发,它起到了到关重要的作用,更有利于被害人权益的实现和保障。 3、 刑事被害人申诉权,起诉权的确定 赋予被害人的对公安机关不予侦查决定不服,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以及对检察 机关决定不起诉不服而提出申诉或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的权利,是我国新刑事诉讼法保护刑事被害人诉权的又一新发展,它表明了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已开始以被告人权利保障为主逐步转向寻求被告人与被害人诉讼权利的平衡,从而使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出现了不断扩大的趋势。新刑事诉讼法第88条、第145条规定了被害人对于不立案侦查的案件,及决定不起诉的案件的决定不服时,规定了法律保护措施。根据规定,被害人对公安机关不立案侦查时,可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人民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如不立案理由不成立时,检察机关应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对不起诉决定不服的,被害人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诉,请求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应将审查结果通知被害人,被害人对维持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后,检察机关应将有关材料移送法院。这些规定对于消除司法不公,加强司法机关执法活动的监督、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惩罚犯罪都起到了积极作用。 4、 刑事被害人请求抗诉权的赋予 新刑事诉讼法第182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 院第一审的判决后,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赋予刑事被害人请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权利,改变了以往刑事诉讼中,被害人对裁判结果只能被动接受,完全无能为力的状况,使《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进一步得到体现和具体化。 三、 被告人享有更多人权保护,这是刑事诉讼立法不断完善,走向法治化人权保障正轨的标志 (一) 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的区分具有深刻意义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是对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究的人的两种称谓。公诉案 件,受到刑事追诉者在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以前,称为犯罪嫌疑人,在检察机关正式向法院提起公诉以后,则称为被告人,作此区分,具有深刻的实质意义。 首先,根据诉讼法的一般理论,提起正式的控诉是确定被告人的前提。控诉是 指依法拥有起诉权的部门或个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正式的控告,要求追究某人刑事责任的法律行为。它是刑事审判程序的启动器。而在检察机关正式提起控诉以前,受刑事追诉者之所以参与诉讼活动,是因为他涉嫌犯罪并受到起诉,而不是因为他受到控诉,他只是犯罪嫌疑人,而不具备刑事被告人的身份。所以作此区分,符合包括不告不理原则在内的一系列诉讼原理。 其次,将犯罪嫌疑人确定为被告人需具备法定的条件。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 机关要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审查案件是否具备起诉的条件。其中确定据以证明受追诉者有罪的证据是否已达到提起公诉所要求的证明程度,是实体审查一个重要方面。受追诉者能否被正式确定为被告人,也要视审查起诉的结果而定。在程序上,如果条件具备了起诉的条件,检察机关应正式提起公诉,制作起起诉书,犯罪嫌疑人随之被确立为被告人,因此作此区分,符合刑事诉讼法的实际进程,也与他在诉讼中地位的变化相适应。 再次,将受到刑事追诉者在诉讼过程中统一称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诉讼 公正、民主和文明的重要标志。两种称谓的共同之处在于,它们标志着受刑事追诉者在诉讼过程中不是罪犯,这从法律上排除了他的罪犯身份,赋予他诉讼主体的身份,这是彻底废止有罪推定防止主观臆断所必须的,也是诉讼民主、文明、公正的重要标志。 (二) 无罪推定原则的确定,是被告人人权保障的最大突破 无罪推定是在废除中世纪纠问式诉讼制度的基础上形成并发展起来的一项刑 事诉讼基本原则,它与罪刑法定原则共同构成了现代刑事法律制度,根据这一原则,任何人在法院依法确定有罪之前,一律被推定为法律上无罪。这一原则包含着一系列法律规则: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一律由起诉方承担,这一责任是不可转移的;检察官证明被告人有罪,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否则就不能推翻无罪推定,原来的无罪推定也就会转移为无罪的判定;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或责任,而享有辩护的权利,在其罪行得不到证明的情况下,法院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无罪推定原则是刑事诉讼科学化、民主化的一个重要表现,在维护司法公正,保障被追诉者充分行使诉讼权利,保障任何人免受不公正的追究方面发挥着重大作用。 以往的刑事立法,通过“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导致很多的案 子无法作出确切结论,实事求是原则在处理疑罪问题上显得无能为力,当案件事实因各种原因而无法查清时,按照该原则就不能作出确切的结论。于是,无罪推定原则的确立便成趋势。 新的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 定有罪。”这条明确了无罪推定原则,成了修改后的我国刑事诉讼法最显著之处。在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之前,我们不能称被告人为罪犯,但也不是说他没有罪或者假定他无罪,即“宣告一个人无罪并不等于他事实无罪,只能说明我们不能证明他有罪,只要不能证明他有罪,就得宣告他无罪。”②为了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到刑事追究,维护公民合法权益,这一规定的设定是重要的,并且也是必要的,在此基础上,赋予被告人各种权利,让其享有人权内容的保护。 为了贯彻这一原则,新的刑事诉讼法作出了以下几方面的改革:首先,废除了 免除起诉制度,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后不得作出有罪但免于起诉的决定,将原免于起诉的部分对象纳入不起诉的范围,防止分割法院定罪权,防止因缺乏有效监督制约机制造成人民检察院滥用定罪权侵犯被追诉者的合法权益;其次,明确由控诉方承担举证责任,公诉人在法庭调查中有义务提出证据,对被告人有罪承担证明责任,并应使这一证明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而被追诉者则没有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的责任。另外,刑事诉讼法摒弃过去长期司法实践中形成的与“宁枉勿纵”“有罪推定”观念相联系的疑罪从有、从轻原则,确立了疑罪从无原则。 (三) 被告人的权利 1、 被告人不受不必要羁押的权利 依据我国新刑事诉讼法规定:(1)逮捕人犯的条件是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拘留的条件是:罪该逮捕,有新刑事诉讼法第61条的7种紧急情况之一;逮捕的程序是: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人民法院的决定。(2)被拘留者对逾期的拘留有向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要求释放的权利。这些都是在合法程序下进行的,是对被告人人权保护的有力表现。 2、 接受迅速、公正和公开审判的权利 根据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1)人民法院审理一审和二审公诉案件的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到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特殊情形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一个月(新刑事诉讼法第168条,第196条)。(2)为了保证公正的审判,被告人有权申请回避。(3)除涉及未成年人、国家机密、个人隐私以外的案件一律公开审理(新事诉讼法第152条),且所有案件的宣判必须公开。这些规定合理、及时地保护了被告人的权益。 3、 被告人有辩护权和辩护依赖权 根据规定:(1)被告人有权自行辩护或委托辩护人辩护。(2)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在向被告人送达起诉副本时,应当告知他有委托辩护人进行辩护的权利;被告人是聋、哑,或者未成年人的,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为他指定辩护人,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原因或其他原因未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等等一些应该说被告人在法院有罪判决之前,有充分的权利为自己辩护,解除或减轻自己的责任。 4、 对不公正判决的上诉权及申诉权 根据规定:(1)被告人对一审判决不服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新刑事诉讼法第180条)。(2)对于被告人及其法定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新刑事诉讼法第190条)。(3)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新刑事诉讼法第203条)。 四、 刑事诉讼立法实践中有关人权保障的不足和改进建议 (一)关于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关于证人了庭作证方面,证人不愿出庭作证的比例相当高,原因有:第一,对证人安全缺乏具体的保护措施,《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上述规定侧重与事后对伤害证人的行为实施惩罚,但由于对证人事前和事中的预防性保护制度尚未确定,还缺乏有组织的保护运行机制;第二,缺乏对证人的财产权保护。证人因出庭作证,不可避免的要受到一定的经济损失,对此,刑诉法中未作规定;第三,对拒绝作证缺乏有力的制裁措施,证人作证本是一项法律义务,如不履行这一义务,就应当加以适当的制裁。刑诉法未作相应规定是一漏洞。此制度对于保护被害人、被告人权益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尤其是保护被告人的权益。④证人的作证能使被告人得到公平的对待,从而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为了让证人能出庭作证必须从制度上入手,来确定证人作证保障机制:第一,确立证人对控辩双方的平等作证义务,现行法律规定不利于控辩双方的抗衡;第二,完善证人作证的保护制度,应加强对证人人身安全保护,进行事前、事中保护,并建立补偿制度,保护证人的财产权利;第三,健全拒绝作证的制裁制度,可采取强制性措施,对于无正当理由拒绝作证的证人,司法机关可以强制传唤,甚至可以考虑采取一定的罚款或拘留措施,并且严重的,可判其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 (二)关于逮捕羁押的运用 根据刑事诉讼法对逮捕运用条件及程序的严格限制,逮捕羁押对于防止犯罪嫌疑人自杀、逃跑具有一定意义,其运用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只有当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严重到足以阻碍诉讼的进行时,才应逮捕羁押。然而,据统计,我国各级人民检察中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基本上被羁押,受到羁押而最终未被处于刑罚的比例相当高。这说明在现实中,滥用逮捕的现象还比较严重,有的不必要逮捕的,公检法机关为图省事,一抓了之,将导致官僚主义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不公。审判中,已被羁押而未有证据证明有罪的被告人未被处于刑罚,但人身自由事实上被剥夺了一定时期,而我国的国家赔偿法并未对些做出规定,实在是立法的一大缺陷。 为此,为了更好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应更加严格的控制逮捕的程序, 不得滥用逮捕权,同时在立法上确立对此类情况进行国家赔偿才能更好地保障人权。 (三) 关于证据开示制度 证据开示的基本含义是庭审调查前在双方当事人之间相互获取有关案件 的信息。这一制度的核心要求是:在辩护方提出合理申请的情况下,法庭可以要 求指控方将其掌握的证据材料展示给辩护一方,展示的具体方式是允许其阅览、 复制;同时,在法定特殊情况下,法庭也可要求辩护方将其准备在审判中提出的 证据材料向指控方予以公开。意义最主要是保护辩护权利,保证被告人,犯罪嫌 疑人合法权益。 我国刑事审判实行由控辩方举证的庭审方式的情况下,实行庭前证据开示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尤其在我国现行的刑事审判方式下,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受到了较大的限制。这使得律师较多依赖于侦控方所收集的证据,这就使庭前查阅证据具有更大的作用。但现实中律师的阅卷受到很大的障碍,需要完善:首先,应明确规定控方向辩方开示证据的范围,原则上应全部开示;其次,应明确规定辩方向控方开示的证据的种类和范围,如被告人案发时不在现场的证据等;再次,确立违反证据开示制度的制裁措施,包括程序性制裁和实体性制裁等。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法治化的向前推进,公民法律意识的进一步提高,人权的法律保障正逐步走向完善、成熟。我国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便是一例,它特别强调了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等刑事诉讼主体的人权保护,并逐步健全。另外,人权保障制度深深渗透刑事诉讼法的方方面面,使人权保障在刑事法方面得到有力体现。 刑事诉讼法论文:透视我国刑事诉讼法在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上的变化 论文摘要:我国新的刑事诉讼法着眼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进行了较大的变化。在法条数量上,涉及被害人的由原来的10条增加到20条,直接用于规定的由原来的8条增加到17条,注重平衡了打击与保护的关系,增强了被害人的控诉功能。在诉讼地位上,被害人由先前的诉讼参与人变成了当事人,获得了同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对等且独立的诉讼地位,为其更好地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提供了更多的契机。在诉讼权利上,明确赋予被害人申请回避权和委托诉讼权,并将委托诉讼权扩及整个诉讼阶段。在与公检法机关关系上,增补了三项重要规定,扩大了自诉的范围,有利于解决“告状难”的问题,也增强了被害人对公安、检察机关的制约和监督。公诉案件的刑事追诉构成了以国家追诉为主要形式,个人追诉为补充形式的双轨追诉机制。公检法机关与被害人双方在诉讼中将形成相对独立、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新型关系。新刑事诉讼法存在的不足之处:一是对被害人的上诉权及其委托人权限没有明确规定;二是对被害人范围界定上,仍未将法人、国家界定为被害人,致使被害人的适用对象依旧狭窄;三是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立法保护上,如何使被害人实现其诉讼权利、防止再度被害及精神损害赔偿与《民法通则》不协调的状况等方面有待于继续完善。 关键词:被害人 诉讼权利 刑事诉讼法中的被害人指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并在诉讼中执行控告职能的主体。现代各国对刑事犯罪的追诉,有的采取国家追诉主义,即检察官公诉垄断主义,有的采取国家追诉和私人追诉相结合,但是不管采取何种方式,诉讼制度发展的趋势是在充分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同时也重视加强对被害人诉讼权利的保护。八届人大四次会议修改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刑诉法)正是把充分保障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作为修改重点之一,进一步强化了对被害人的法律保护。对被害人内容上的修改是新刑诉法最引人注目的变化之一。现试就79年刑诉法与新刑诉法中对被害人的不同规定加以比较分析,以此透视二者在立法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方面的变化趋势。 一、关于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在法律规定上的变化 (一)法条数量上的变化 79年刑诉法涉及被害人的条文有10条,其中将“被害人”一词直接用于规定的仅有8条;而新刑诉法关于被害人的条文有20条,其中涉及被害人一词的规定就达17条。新刑诉法较79年刑诉法改动了110处,其中补充、修改有关被害人的规定占改动问题的七分之一。刑诉法修改决定对被害人的原有规定之所以大幅度地增补,旨在平衡打击与保护的关系,增强被害人的控诉功能。同时,力图通过被害人诉讼保护这一窗口,体现我国刑事诉讼的民主化程度。 (二)被害人诉讼地位上的变化 1979年刑事诉讼法中第58条规定:“当事人”是指自诉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另规定: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被害人、法定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和委托人。”从中可看出,被害人是处于一种既不是当事人,也不是证人,而是执行控诉职能的独立诉讼参与人与类似诉讼地位的有机统一。这就使得刑事被害人诉权难以实行,严重地损害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此外,如果被害人对审判结果不服,认为判决过轻或不公,但由于其不是独立的当事人,只能通过请求检察院来实现愿望,如果检察院不接受请求,则对被害人明显不公.有鉴于以往立法的不足,并借鉴外国立法经验,新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被害人为当事人的地位。 新刑事诉讼法第82条规定:“当事人”指被害人、自诉人、被告人……。刑事被害人当事人地位的确立,突破了刑事被害人不能成为刑事当事人的禁域,开创了刑事被害人能以当事人身份参与刑事诉讼的先例,表明了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对刑事被害人诉权的法律保护有了重大发展。 79年刑诉法第五十八条将被害人列为诉讼参与人之列,其诉讼地位与证人相似,不同于证人之处是被害人享有一定的申请权或申诉权。其中的被害人不属于诉讼当事人,一般不直接参与诉讼,只是由于人身和财产安全受到了犯罪行为的侵害,才与刑事诉讼发生联系,其参与刑事诉讼是被动的,其在诉讼活动中始终处于被动地位。被害人诉讼权利受诉讼地位的制约,其诉讼权利的行使主要依靠并通过司法机关对犯罪追诉行为的实施而达到自身合法权益保护之目的。而事实上,刑事被害人作为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受害人,对犯罪的全过程有较为清楚的了解,能准确地提供犯罪的时间、地点、犯罪分子的特征,对揭露犯罪、证实犯罪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在法庭辩论过程中,一般来说被害人不仅可以完整地,全面地向法庭提供被告人的犯罪情况,还能有力地揭露犯罪真相,反驳被告人的无理辩解,对于公诉机关、审判机关查明犯罪分子的全部犯罪事实、核实证据都有重要作用。其次,被害人作为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与案件结局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他不仅具有获得经济赔偿或补偿的权利,而且更有着使对其实施侵害的犯罪人受到法律上的谴责、惩罚的要求。刑事诉讼的进行,在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处于待定状态的同时,也使被害人的上述权利和要求处于待确定状态,这是赋予他当事人诉讼地位的理论基础。再次,被害人基于实现使被告人受到合法的制裁这一要求,具有积极主动地参与诉讼过程、影响裁判结局的愿望。只有满足被害人的这种愿望,使其作为拥有较广泛诉讼权利的当事人,诉讼活动的进行才能对国家、被告人、被害人等各方面的权益作出适当、合适的平衡。因而,确立刑事被害人当事人地位,对于查清犯罪事实,正确定罪量刑、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都有着重要的意义,这也是我国人权保障制度完善的要求。 改79年刑诉法第五十八条为新刑诉法第八十二条,将“被害人”修改为“诉讼当事人”。被害人由诉讼参与人变为当事人,这一规定上的变化使其由被动变为主动,势必将形成同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对等且独立的诉讼地位,这将大大提高被害人直接参与刑事诉讼的程序,为其更好地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提供更多的契机。 (三)被害人诉讼权利上的变化 79年刑诉法中的被害人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其诉讼地位有近似于当事人之处,执行一定的控诉职能,有一定的独立请求权,但不是当事人,有证人的作用,而不是证人。被害人实质上是介于证人和当事人之间的一种诉讼参与人,是具有一定独立请求权的特殊证人。其诉讼权利主要有:①控告犯罪和请求赔偿经济损失。控告后如果不立案,有权申请复议;②对人民检察院免诉和不起诉决定有申诉权;③可以亲自参加法庭审理,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证人、被告人发问,有权参加法庭辩论;④在自己的诉讼权利受到非法限制或剥夺时,有权提出控告;⑤委托人依法参加诉讼。新刑诉法则对被害人在不同诉讼阶段的权利作了比较系统的规定:①控告权。对被害人的报案或控告列出专款加以规定;②对不立案决定提出异议权;③侦查起诉过程中对证据或者案件处理发表意见权;④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权;⑤直接起诉权;⑥参加法庭审理权;⑦申请提出抗诉权;⑧对生效裁判的申请权。此外,被害人作为诉讼当事人,还被明确赋予申请回避权和委托诉讼权。 79年刑诉法中被害人作为诉讼参与人,其诉讼权利带有较大的局限性,权利范围相对狭窄。被害人权利的局限性最显著的表现有三:第一,诉讼权利的行使往往受到一定条件的限制,相对滞后。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决定其不能直接参加刑事诉讼的全过程,其权利也只有在诉讼中的部分阶段体现出来,而且一般要在司法机关作出某种诉讼行为之后,才能行使自己的权利。譬如,被害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的申诉权,要在人民检察院作出免诉或不起诉决定之后才能行使。第二,某些诉讼权利的法律依据有限。被害人的委托权在79年刑诉法中没有规定,根据律师暂行条例和司法实践,被害人在起诉后,开庭前可以委托律师或近亲属担任其诉讼人参加法庭审理,其委托权的行使仅限于法庭审理阶段。第三,诉讼权利范围窄小。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主要局限于控告权、申请复议权和申诉权等一些补救性权利。窄小有限的权利范围直接束缚、抑制了被害人控诉职能的发挥。鉴于现行刑诉法中被害人规定的种种局限性,新刑诉法首先提高了被害人的诉讼地位,规定被害人是诉讼当事人之一,明确赋予被害人申请回避权和委托诉讼权,并将委托诉讼权扩及整个诉讼阶段;其次,对被害人在诉讼全过程中的诉讼权利作了系统而具体的规定。主要体现是一方面进一步完善了被害人的控告权、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权、参加法庭审理权和对生效裁判的申诉权等原有权限的适用规定;另一方面增设了被害人对不立案决定提出异议权、侦查起诉过程中对证据或案件处理发表意见权、直接起诉权和申请提出抗诉权等新权项的规定。新刑诉法完善并扩展被害人的诉讼权限、丰富其权项内容,有利于提高被害人直接参与诉讼的广度和深度,强化了被害人作为公民个人的法律保护,充分体现了新刑诉法既注重依法惩治犯罪,又注重保证诉讼民主,维护公民权利的立法宗旨。 (四)被害人与公检法机关关系上的变化 近年来,人民群众对“告状无门”的问题反映强烈。有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害后,投诉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立不上案,甚至不被受理;有的立案了,对被告人却该逮捕的不逮捕,该起诉的不起诉;法院判案,也存在着重罪轻判,该判不判等问题。究其原因,不可否认这背后常有“权钱交易”的腐败现象和不负责任的官僚主义作祟;但也不能忽视公检法在刑事诉讼中的诉讼行为缺少外部力量的有效制约,尤其是缺乏被害人一方的制约。 被害人诉讼地位的提高和权利的扩展必然对公检法行使职权产生制约,从而使公诉案件的被害人与公检法机关的关系发生“质”的变化。79年刑诉法实施中,被害人的诉讼权利、诉讼行为在不同诉讼阶段分别受到三机关不同程度的制约。其诉讼行为以三机关的主诉讼行为为前提而存在,属于辅助性、附属性或补充性的行为。纵观我国以往公诉案件追诉活动的全过程,不难看出,我国一贯的刑事追诉形式是国家追诉。公检法机关在国家追诉活动中始终起着主导作用,被害人成为附属。诉讼中的公检法与被害人存在着制约与被制约的关系,被害人无法约束影响公检法的诉讼行为,其投诉难、告状难的问题在所难免。造成此问题的症结是79年刑诉法关于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保障规定明显匮乏,关于被害人对公检法机关诉讼行为的反制约缺少规范。立法界修改刑诉法时可能出于这两方面的考虑,在新刑诉法里建立了一套新制度,增补了三项重要规定:第一项是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第二项是被害人对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检察机关不立案、不追究的,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第三项是被害人对一审判决不服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其中对不立案提出异议权、申请提出抗诉权的规定是被害人通过合法手段间接制约、监督公安机关、人民法院诉讼行为的立法规范。直接起诉权是三项规定中反制约特色最突出的一项,这一规定表明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若不服或不满公安、检察机关阶段性的追诉结果(结论),可以直接起诉(自诉)。直接起诉权的行使,可以使公诉案件转化为自诉案件,使国家追诉转化为个人追诉(自诉)。这实际上扩大了自诉的范围,有利于解决“告状难”的问题,使被害人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积极性提高了,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被害人对公安、检察机关的制约和监督,保障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新刑诉法实施后,公诉案件的刑事追诉构成了以国家追诉为主要形式,个人追诉为补充形式的双轨追诉机制。为依法惩治犯罪,行使国家追诉权的公检法机关与拥有自诉权的被害人双方在诉讼中将形成相对独立、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新型关系。 二、关于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在法律规定上存在的不足之处及其变化趋势 (一)新刑诉法中关于被害人的权利规定存在的缺陷 被告人与被害人,本是犯罪行为中相对的双方,作为刑事诉讼主体,被害人应享有与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相同或相对的权利,然而,新刑诉法中双方的某些诉讼权利既不相同,也不对等,被害人的权利规定明显存在两点缺陷:其一,新刑诉法缺乏被害人委托诉讼人权限方面的规定。被害人作为诉讼当事人之一,其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应有同等的诉讼地位和对等的诉讼权利,推而及至,其委托诉讼人也应与辩护人享有对等的诉讼权利,具有同等的诉讼地位。新刑诉法关于辩护人的权利规定得系统、完善、具体且贯穿于不同诉讼阶段,便于操作。相比而言,关于被害人委托诉讼人的规定仅见于新刑诉法第四十一条,此条规定也仅仅是列举了诉讼人的范围,没有述及诉讼人的权限。被害人的诉讼人与辩护人在权限规范上的不对等、不均衡,无疑是新刑诉法的疏漏之处。其二,新刑诉法缺少被害人上诉权的规定。对于应不应该赋予公诉案件被害人上诉权,是这次修改刑事诉讼法争议比较大的一个问题。对此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如果赋予公诉案件被害人上诉权,势必产生两大弊端,一是导致上诉案件数量大大增加,不利于二审法院开庭审理案件;二是将使上诉不加刑原则名存实亡,形同虚设。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能够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另外,在被害人上诉的案件中,上诉的被害人与人民检察院的关系也难于处理。赋予公诉案件被害人上诉权弊大于利。另一种意见认为,注重保护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当代刑事诉讼发展的潮流和趋势。79年刑诉法在保障被害人诉讼权利方面规定得很不够。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依法行使检察权,不是被害人的代表,对于被害人请求抗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并不一定会提出抗诉,因此应赋予公诉案件被害人以上诉权。上述两种意见都有其道理,但第二种意见更具说服力一些。尽管上诉权的适用中可能会出现诸多棘手的问题,但上诉权是被害人的一项固有必要的诉讼权利,不可取消或剥夺。取消上诉权,就会破坏被害人诉讼权利的完整性,这与人权保障的全面性要求不相适宜。赋予被害人上诉权,还可减少刑事终审裁判后的申诉现象。权衡利弊,为了既避免赋予被害人上诉权可能产生的弊端,又能加强对被害人作为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的保障,对被害人上诉权的适用可以有条件的加以限制。即,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尚未生效的一审判决、裁定不服,可以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不符合抗诉条件的,决定不抗诉的,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关于公诉案件被害人范围的重新界定势在必行 关于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范围,在79年刑诉法中是指正当权利或合法利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适用对象包括自然人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组织。对这一解释,《刑诉法》修正案既未修改补充,又未出台新规定,致使被害人的适用对象依旧狭窄,不能适应当前刑事犯罪斗争形势的需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当前法人犯罪和其他新型犯罪日趋增多,犯罪中经济损失或合法利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受害方往往是法人和国家。法人、国家能否成为被害人?若将法人、国家界定为被害人,其诉讼权利由谁行使?因此,适当扩大被害人的适用范围已势在必行。建议在新《刑事诉讼法实施细则》中有必要重新界定被害人的内涵,划定被害人的范围,将被害人的适用对象扩及到法人和国家,适应当前惩治各类犯罪的需要。同时还应明确规定:若被害人是法人的,其法定代表人可依法行使被害人的诉讼权利;若被害人是国家的,在国家利益遭受犯罪行为不法侵害,受到一定程度损失的情况下,从立法上应根据具体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犯罪客体来具体确定被害人。即确定有职责代表国家保护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的社会关系,依法有义务维护国家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利益不受侵害的国家职能机关或主管机关为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由其具体承担国家作为被害人的权利和义务。诉讼中在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情况下,若其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的决定,只要其有证据证明其所维护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的国家利益遭受了犯罪嫌疑人犯罪行为的不法侵害,可代表国家作为被害人行使自诉权,以维护国家的合法权益,挽回国家的经济损失。 (三)促进诉讼制度民主化,突出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立法保护 为顺应世界潮流和刑事诉讼发展的客观规律,借鉴其他国家的有益经验,在促进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民主化方面突出被害人的立法保护,我国全国人大应制定专门的法律,采取下列措施对被害人的权益予以切实保障。首先,扩大被害人适用对象的范围;其次,为被害人实现其诉讼权利提供物质保障。例如:被害人因经济困难无力参加诉讼应如何救济、被害人缺乏起码的诉讼常识应如何提供帮助等等;第三,加强对被害人的整体保护,防止被害人再度被害。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有的被害人因人身受到威胁而不敢参加诉讼,有的隐私案件的被害人在诉讼中因人格、名誉受到毁坏而苦不堪言。因此,国家立法应在整个法律过程中加强对被害人的整体保护,必要时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防止对被害人的威胁和报复行为;第四,扩大对被害人法定赔偿损失的范围,将精神损害列入法定赔偿的范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7条和刑法第36条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赔偿范围仅限于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对于因犯罪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失,被害人不得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我国《民法通则》中已将民事损害赔偿的范围扩大到精神损害赔偿,这就在我国立法上形成了一个极不协调的状况。因此,刑诉法的规定应尽快与《民法通则》的规定相协调,将精神损害赔偿合法化,消除就同一问题两部法律的规定相冲突的现象及由此导致的弊端;第五,建立国家对被害人的补偿制度。在实践中,由犯罪导致的被害人死亡、伤残以及惨重的经济损失,往往会因犯罪人无力赔偿致使被害人承受无限期的被害延续。为了避免被害人痛苦的无限延续,应由国家对不能从加害人那里得到赔偿的被害人的损失进行赔偿。这样,可以使被害人的心理得到平衡,提高被害人及其他公民同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同时,也可在一定程度上增加犯罪人的负罪感,唤起其良知从而有利于矫正犯罪。 总之,刑事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地位的变化及其权利的赋予,表明了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在加强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障,使其拥有完整的诉讼权方面,又取得了突破性进展。有利于刑事被害人充分行使法律赋予其的各项诉讼权利,是刑事诉讼法对被害人合法权益进行依法保护的最突出表现。这些变化对于消除司法不公,加强司法机关执法活动的监督、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惩罚犯罪都起到了积极作用。相信随着经济的发展,法制建设的加强,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将会更加完善。
浅谈生态工业技术发展模式:生态工业技术经济发展分析 一、丽水工业生态化评价 丽水工业制造业产值占比超九成,采矿业企业少、占比小,缺乏代表性,水力发电绿色环保且效益高,本文以2013年数据为基础,通过对10个指标的分析,得出制造业各维度上的优势产业,结合产业集聚度,综合分析得出丽水生态工业发展的着力点和主要方向。 (一)以经济效率为标准的经济有效性评价以固定资产净值、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主营业务成本、各项费用作为投入指标,将主营业务收入、工业增加值、营业利润作为产出指标,选取增加值率、成本费用利润率、全员劳动生产率、固定资产周转率4个指标,从生产要素消耗带来的经济产出角度评价经济有效性。1.增加值率。六成规上工业行业增加值率高于全市水平(19.72%),制造业排名前5位的是: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50.9%)、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31.1%)、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29.1%)、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28.4%)、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25.9%),基本以劳动密集型为主。2.劳动生产率。全市规上工业全员劳动生产率为19.64万元/人,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金属制品、纺织、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等六成行业高于平均水平,大部分为机械化程度相对较高的重工业。3.成本费用利润率。全市规上工业平均成本费用率为9.2%,17个行业高于平均水平,其中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21.8%)主要产品为木制玩具、石雕等文化创意产品,附加值明显高于其他行业,与金属制品、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通用设备制造和酒饮料精制茶制造业分列前五位。4.固定资产周转率。18个行业固定资产周转率高于平均水平(5.0%),其中化学纤维制造业只包含两家开业时间较早的老企业,固定资产净值低,固定资产周转率明显高于其他行业,缺乏代表性,予以排除。此外,排位靠前的行业有: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农副食品加工业。从经济效率角度考虑,具有相对优势的行业是: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纺织、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造纸及纸制品、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非金属矿物制品、金属制品、通用设备制造、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二)以环境效率为标准的环境友好度评价以万元产值能耗量、万元产值SO2排放量、万元产值COD排放量分别测算能源友好度、大气友好度和水环境友好度,分析得出环境效率优势行业。1.能源友好度。2013年,丽水规上工业万元产值能耗为0.1296吨(等价值)。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汽车制造、金属制品业等17个行业低于全市水平。2.大气友好度。2013年,丽水工业排放SO22.44吨,万元产值SO2排放量为1.1千克。SO2排放轻重工分化较为明显,排放较多的行业有:橡胶和塑料制品、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纺织业。而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通用设备制造、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等轻工业则排放明显较少。3.水环境友好度。2013年,全市工业共排放COD0.98吨,万元产值COD排放量为0.45Kgs。橡胶和塑料制品、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金属制品、农副食品加工、造纸和纸制品业合计约占总排放量的6成。单位产值排放量较少的主要行业有: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通用设备制造、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从环境效率角度考虑,以下14个行业具有相对优势:纺织服装服饰、纺织、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家具制造、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文教美工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金属制品、专用设备制造、汽车制造、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电器机械和器材制造、仪器仪表制造、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三)以创新效率为标准的创新能力评价以科技经费内部支出/主营业务收入作为科技投入、新产品产值率作为科技产出、专利申请数/企业数量作为知识产权测算,从创新效率角度挑选优势产业。1.科技投入。2013年,丽水规上工业R D经费支出10.61亿元,增长17.0%,万元产值R D经费支出59.2元,13个行业高于全市平均水平,其中装备制造业5个: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汽车制造、通用设备制造、专用设备制造业。2.科技产出。近年来,丽水工业不断加大投入,提升新产品研发力度,2013年规上工业实现新产品产值372.29亿元,新产品产值率达20.8%,13个行业超平均水平,其中仪器仪表制造业高达57.5%,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新产业产值率近50.0%3.知识产权。2013年,丽水规上工业共申请专利1598件,其中制造业1588件,占99.4%,户均专利申请数1.34件,12个行业高于平均水平,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3.40件)、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3.35件)和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2.82件)位列前三。从创新效率角度考虑,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文教美工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和医药制造业具有相对优势。(四)综合评价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得出三个维度上的优势行业,本段通过以下汇总分析,得出综合优势行业:各行业按照各项指标高于全市平均水平即得1分计算,总得分在7分以上的行业有以下12个行业,综合优势产业总体可归纳为四类:1.传统优势产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金属制品、通用设备制造、专用设备制造业;2.特色产业: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家具制造业;3.新兴产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汽车制造、医药制造业;4.其他非代表性行业:纺织服装服饰业。 二、丽水生态工业发展方向与建议 1.树立品牌,做大做强做优传统优势产业。传统优势产业通常规模大,集中度高,具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以纳爱斯集团为龙头的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以遂昌元力集团建筑五金为代表的金属制品业、以阀门和切削工具产业为代表的通用设备制造业和以青田意尔康集团为代表的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即具有以上特点,2013年,四大行业占规上工业增加值比重达37.4%。当前,全球经济深度调整,国内经济向新常态转变,丽水工业应加快传统优势产业的改造升级,向高端化发展,提升实力和竞争力,发挥支柱作用,为经济发展提供不竭的强大动力。 2.打造“名片”,培育壮大特色产业。特色产业是在长期发展中积淀而成的特有的资源、人才、技术、管理、文化、环境等方面的优势,从而形成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产业集群。丽水目前广为人知的地方“名片”有青田石雕、云和玩具、龙泉青瓷、宝剑。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作为特色行业的代表,包含木制玩具、龙泉宝剑、青田石雕制造,在综合评价中以9分高居第一,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创新效益均具有绝对优势。生态工业发展应抓住文化产业发展的机遇,立足深厚文化土壤,充分发挥本土工艺美术大师的引领作用,提升产品创意设计与研发,加大品牌培育,打造特色鲜明的区域“名片”。 3.提质增量,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近年来,丽水装备制造业发展较快,2013年已有从业人员10.5万人,占工业从业人员的28.5%,其中规上企业512户,从业人员6.96万人,实现增加值119.08亿元,占规上工业增加值的33.9%,对工业的支撑作用明显。基本形成了市区微电机、阀门精加工、高低压电器;青田阀门铸造和精加工;缙云机床、工模具、缝制设备、日用五金、照明器具;遂昌建筑五金;龙泉汽车空调配件等特色产业集群。优势行业中一半属于装备制造业。生态工业发展应以装备制造业提质增量为主抓手,坚持创新驱动,以精密化、专用化、自动化、智能化为方向,不断提高整体素质和市场竞争力。 4.依托科技,助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丽水高新技术产业虽然保持了持续较快的增长,但与全省尤其是发达地市相比,仍存在一定差距。2013年,规上工业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51.51亿元,占规上工业增加值的14.7%,占比分别低于全省和工业进程相近的衢州10.9和16.7个百分点,居全省末位。皮鞋、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电气机械及器材、通用设备制造是我市高新技术产业中的支柱产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医药、汽车配件制造是近年来的新增长点。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和资金投入,完善园区平台建设,不断培育和引进各类人才,把高新技术产业作为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主导产业和事关长远发展的战略产业加以培育和推进。 5.因地制宜,积极稳妥推进绿色环保能源产业开发。丽水地处浙西南山区,境内有六大水系,常年降水充沛,水资源较为丰富。2013年,全市水电总装机容量160.38万千瓦时(不包含紧水滩、石塘、滩坑电站),水力发电企业803家,合计发电量43.94亿千瓦时,其中规上工业企业24家,实现增加值12.32亿元,占规上工业增加值的3.5%。景宁县被水利部授予“中国农村小水电之乡”称号,小水电已成为丽水的支柱产业之一。此外,缙云括苍山、大洋山、庆元双苗尖、云和黄源、遂昌白马山风电项目正在有序推进。各地应当因地制宜,从规划、设计、施工、运行、管理各个环节,优先考虑生态环境问题,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地开发绿色资源,实现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 作者:陈叶青 单位:丽水市统计局 浅谈生态工业技术发展模式:生态工业技术形势的建构 作者:李江利单位:中共山西省委党校现代科技教研部 美国学者里夫金所著的《熵———一种新的世界观》指出,技术创造出来的更多的是对人类有害的垃圾。巴里•康芒纳指出,自然环境恶化的根源在于现代技术的失控。美国学者弗•卡普拉在《转折点》中指出,现有的污染仅仅只是科技作用于自然的一些明显表现,许多尚未被人们所认识的作用带来的危险可能更大,技术正在毁灭我们的生态体系等。这些观点都是通过对技术引发的生态问题的反思,把批判的触角伸向了价值观念、政治制度、经济模式和行为方式,从而形成了对整个社会的全面批判。 技术的生态学批判的本质是与“全球问题”紧密联系在一起的,针对的是全人类的共同利益,是超越了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是以普世价值原则为基础的,是一种关于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革命性的批判。同时,也正是技术的生态化创新,为生态理论的发展和生态社会的建设开辟了道路,为可持续发展理论的诞生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可持续发展的概念是1987年由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在《我们共同的未来》的报告中提出的。1992年,巴西里约热内卢举办了人类环境会议,会议通过了《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和《21世纪议程》等重要文件,明确地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战略。但是,在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执行中必然会面临经济发展、技术条件、人类决策行为等因素的制约。可持续发展的理论只能从宏观上指导,还缺少很多微观层面技术系统的支撑。当人们将发展的希望寄予可持续发展时,就必然会联系到人们选择技术的态度,尤其是对于技术发展方向的选择。 在传统的价值观念中,人们认为,自然界是以人为中心的,人类可以通过技术的实现来满足自己的目标要求,“技术不仅可以使我们免于自然的暴戾,而且还能慷慨地授予我们更加富裕的生活。” 这些观念使得人们过分地依赖技术,从而也就带来了生产力水平的过分提高以及人类与自然环境和谐关系的破坏。而技术创新的生态化正是辩证地看待技术与环境、经济与生态之间的关系,它以可持续发展理论为思想基础,对可持续发展的实现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它不仅能够弥补传统技术理论的生态缺陷,还可以促进人与自然系统的协调发展,为可持续发展提供强大的动力。技术创新的生态化为可持续发展提供强大的动力时,落实生态化技术的载体便成了下一个要面临的课题。而生态工业园区作为生态工业学的一种具体的实践形式,已经被越来越多的国家和政府所选择。 建立生态工业园区的必要性 生态工业园的概念由美国的Lowe教授第一次明确提出,之后又有很多研究者重新定义了这个概念。较为统一的定义是:生态工业园是继工业园和高新技术园的第三代工业园,是目前工业园的最高级形态,是生态工业的重要实践形式。它是由自然、工业和社会构成的一个区域性系统,系统成员依据循环经济理论、产业生态学原理及清洁生产要求设计建立的一种新型工业园区,通过成员之间的副产物和废物的交换、能量和废水的逐级利用、基础设施的共享来实现园区在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协调发展,具有横向耦合性、纵向闭合性、区域整合性和结构柔性等优势,是区域层面循环经济的表现形式和具体实践。 其中,第一代的工业园区又称之为经济技术开发区,主要是以劳动密集型企业为主。这类企业技术含量较低,对环境的污染较为严重。第二代的高新技术园区主要是以应用高新技术的企业为主。目前我国城市工业园区的发展主要集中在前两代。这是由于我国正处在工业转型发展的初级阶段,工业发展仍然是以传统产业为主,体现高新技术前沿的产业仍为少数。这就必然导致经济发展的模式仍然主要以线性的物质流动生产过程为主。这种发展模式伴随的必然是低效率、高污染、高耗能;带来的自然是环境和资源的不可持续性发展。 然而,生态工业园区的建立正好克服以上的缺点。它是以循环的物质流动生产过程为主。在这种生产模式下,各个生产过程的副产物和废物都能够进行充分的循环和交换,能量也有着梯级利用,同时还可以重新整合生产力要素,使园区内的资源达到最优化配置。不仅如此,园区内的企业还可以增强竞争优势:通过变废为宝、物质的循环利用等可以增大企业的成本优势;通过副产品的利用、资源的使用等可以增大企业的交易费用的优势;同时园区内的企业还可以实现资源集成的共享优势等。这样便实现了高产出、低排放、低收入的运行效果。在这种模式下也就极大地减少了人类对自然界的压力,最大化地缓解了人类面临的生态问题。 目前,我国生态工业园区的建设正处于初始阶段。截至2010年4月,我国已经批准建设的国家级生态工业园区共有30个,其中只有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等6个园区通过了环保部、商务部、科技部三部门组织的现场验收,被正式批准为我国首批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 在这些生态工业园区建设的过程中,技术问题是生态工业园区建设所面临的最基础、最核心的问题之一。生态技术是生态工业的载体,脱离了生态技术,生态工业的实现便无从谈起。因此,生态技术在生态工业园区的建设中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反过来,生态工业园区的建设又会对技术生态化的实现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建立二者之间的关系,并深入讨论二者之间的关系,对技术生态化的实现和生态工业园区的良性运作都有重要的意义。 技术生态化实现与生态工业园建立的关系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技术的“生态化”已经不单单是指生态学层面下的生态化,而是指哲学层面下的一种生态化。这里的生态化从内涵的层面来讲,应该是指事物之间的相互协调、平衡相依、彼此促进、共同发展的状态和过程。从外延的角度理解,应该包括由多个元素构成的开放式的动态系统,这其中包括自然环境、经济环境、社会环境和人的生态化,而不单指自然环境的生态平衡。因此,技术生态化的实现过程应该是一个全面的生态化实现过程,其中应包括技术创新的生态化、技术生产的生态化以及技术成果的生态化。 技术创新的生态化较之于传统的技术创新应该是一种体系,是一种新型的创新体系。这样的“创新”需要建立在企业和经济社会的一个开放式的动态系统中,在技术创新的每个环节中引入生态的观念。这个生态的创新应该包括工艺的生态创新、产品的生态创新和资源的生态创新等。它是以生态保护为基础,在企业和经济社会的一个开放式的动态系统中,追求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综合效益,从而使资源、环境的生态保护和经济、社会系统之间尽可能地达到一种良性的循环,以确保企业、经济乃至于整个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生态工业园区的建立正是在企业和社会的开放式的动态系统中,要求在基础设施、资源等共享的基础上,实现园区内自然、企业和社会的区域循环经济。同时,生态工业园区内较为完善的生态技术服务体系可以为技术创新的生态化提供强有力的政策支持。生态工业园区内倡导的绿色意识以及生态工业园区自身所具有的示范功能、带动功能、产业集群等特点都为技术创新的生态化提供了良好的生态环境。因此,生态工业园区是技术创新生态化实现的一个必然要求。 技术生产的生态化不仅包含技术层面的生态化,还应该包含管理层面的生态化。技术层面的生态化指的是在技术生产的过程中使用生态技术,实现环境污染和资源破环的最小化以及综合效益的最大化。管理层面的生态化指的是建立一种生态化的管理模式,使得生态环境与经济发展相互协调。它的本质是将生态学的思想贯彻进入企业管理的过程中。管理层面的生态化不仅包括合理调整生态生产关系和经济生产关系、组织生态生产力和经济生产力,还包括使用生态的组织方式,合理利用和优化配置现有资源,从而使生态经济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相互协调。这种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相互协调同样需要在开放式的动态系统中实现。系统、效率、相互协调等显然是描述生态工业园区的关键词。 生态工业园区要求建立完善的生态管理体制:在园区的层面要求建立统一的生态环境管理体系;在企业层面要求其自身实现生态管理;在产品层面要求其开发的产品减量化、再使用、可循环。从而使园区内的生产力要素实现有机的组合,使园区内生产关系和生产组织形式实现新的突破,进而达到生态经济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相互协调。因此,生态工业园区也是技术生产生态化实现的一个重要途径。 技术成果的生态化指的是技术生产的产品对自然、经济和社会的影响。生态技术的使用可以降低其产品对自然、经济和社会的破环。然而,技术的异化是生态技术发展过程中同样不可避免的一个问题。生态工业园区的建立可以尽可能地降低技术的异化所带来的负面效果。以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副产品和废物为例,生态工业园区可以实现企业内和企业间的各种副产品和废物的交换,从而实现物质和能量的阶梯使用,达到综合效益的最大化。如广西贵港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它由六部分组成:甘蔗田、制糖厂、酒精厂、造纸厂、污水处理厂、肥料厂。其中包括甘蔗田制糖厂(甘蔗渣)造纸厂的生产链,制糖厂(糖蜜)酒精厂(废酒精)肥料厂,造纸厂污水处理厂(沉泥)肥料厂,肥料厂甘蔗田这四条生态链。它们之间相互耦合,又整体闭合,从而实现了生产过程中副产品和废物的充分利用以及物质和能量的阶梯使用,尽可能地实现了技术成果的生态化。因此,生态工业园区是技术成果生态化实现的一个重要途径。 总而言之,不论是技术创新、技术生产还是技术成果,都只有在一个开放式的动态系统中,才能够达到一种相互协调、平衡相依、彼此促进、共同发展的生态化状态。而生态工业园区便成为这种生态化实现的重要途径。然而,生态工业园区的建立又对生态技术的需求尤为凸显。我国生态技术的发展还仅仅处于起步发展阶段。许多生态技术都还十分落后。这些都成为制约生态工业园区发展的关键因素。积极地推进技术创新的生态化,对于生态工业园区的建立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就要求我们要积极创新生态技术,加强与之相关的研究和应用。因此,建立生态工业园区是实现技术生态化的重要途径,而技术生态化的实现是建立生态工业园区的重要保障。 浅谈生态工业技术发展模式:生态工业技术发展模式探讨 一、栖霞市生态工业经济发展新特点 1、生态工业经济已成为栖霞市经济发展主方向。到2014年底,生态工业经济已初步形成新能源产业、节能环保产业、新材料产业、汽车及船舶零部件产业等四大产业集群。据调查,2014年底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生态工业企业共计30户,已投产、尚未纳入规模以上工业统计的企业12户。 2、“一体两翼”生态工业发展布局已初步形成。按照突破“一体两翼”的发展思路,园区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逐步完善,承接烟台市辐射带动能力不断增强,为生态工业经济发展培育了良好的发展载体。“南北两翼”抓住潮水机场、八角港口和烟青城际铁路等重要基础设施建设的有利时机,在促进工业经济崛起、引领高端产业发展等方面承担了更大的份额。北翼的经济开发区已培育成高端产业发展的龙头,松山街道、臧家庄镇与开发区一体发展,加快对接融合步伐,拉开了生态工业经济大发展的框架。南翼的桃村镇借助台湾农民创业园的品牌优势和烟青城际铁路开工建设的机遇,加大基础设施配套改善力度,着力打造烟台市卫星城和栖霞南翼经济中心。 3、汽车和船舶零部件产业呈现规模化发展。2014年规模以上汽车和船舶零部件企业有13户,实现主营业务收入120056.4万元,利税6040.1万元,利润3844.5万元,占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5.26%、4.04%、3.24%。 4、新能源产业迅速崛起,全市能源结构发生根本变化。2014年规模以上新能源企业3户,实现主营业务收入8370.2万元,利税1661.3万元,利润927.5万元,占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0.36%、1.1%、0.78%。新能源产业发电量(含中节能生物质热电,不含余热发电)达到30114万千瓦时,占全社会用电量的25.8%,相当于节约标煤10万吨,减排二氧化碳26万吨。其中风电发电量22930万千瓦时,生物质发电7184万千瓦时。到“十二五”末,栖霞市包括风电和生物质热电的新能源发电量将达到15亿千瓦时,加上余热发电,总发电量将达到17亿千瓦时以上,折标煤约50万吨,将有望占全社会用电量的70%以上,全市能耗结构将出现明显变化。 5、节能环保产业发展强势。2014年,节能环保及新型建材企业9户,实现主营业务收入229489万元,利税28697.8万元,利润15344.2万元,占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10.06%、19.23%、12.92%。其中:新型建材企业6户,实现主营业务收入157684.5万元,利税22197.9万元,利润11543万元,占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6.91%、14.88%、9.72%。 6、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效果显著。农作物秸秆资源利用产业化取得成效。一是利用农作物秸秆发电供热。二是利用农作物秸秆替代木材。三是利用枝条生产食用菌等。通过这些方式,年可利用农作物秸秆30多万吨,节约标煤10万吨,节约替代木材10万立方米,创造经济价值近4亿元。水泥企业余热发电项目可节省30%左右用电量,降低了成本,节约了资源,是典型的“小循环型”生态工业项目。目前五户水泥生产企业均已进行余热发电项目改造,年发电量达到2.4亿千瓦时,折标煤7.3万吨。包括旋窑水泥利用粉煤灰等各类工业固体废物,三菱水泥协同处理城市污泥,新型墙体材料产业利用各类工业固体废物,中节能生物质热电、万华生态板综合利用各类生物资源等在内的一批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实施,完善了水泥和生物质资源产业链。 二、生态工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生态工业经济总量偏低,质量不高,科研能力较弱。2014年,栖霞市230户规模以上企业中,生态工业仅占全部规模以上企业总数的11%,2014年实现销售收入仅占全部规模以上企业的16.43%。现有生态工业企业产品技术含量低、研发能力较弱,42户企业中仅有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2家,市级企业技术中心8家,大部分企业处于产业链的初加工阶段。2、生态工业园区建设水平较低。工业园区是发展工业的主战场和主阵地,目前栖霞市工业园区的规划建设离生态工业园区要求仍有一定距离,主要表现在:(1)产业规划不尽合理。生态工业园建设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产业链的互补,但栖霞市工业园区招商过程中对产业链接重视不够,除了新型建材产业以外,各相关企业间能源、资源的链接关系比较松散。资源的加工是同向的,企业间几乎没有物质流,绝大部分企业的原材料从外地采购,产品又销往外地,标准的“两头在外”。(2)公共平台建设滞后。生态工业园建设的目的就是使一个企业的副产品或废物(包括能量)用作另一个工厂原料,达到梯次利用和层级利用,实现物质能量利用最大化和废物排放最小化。由于园区相关设施建设滞后,导致物质和能源在企业间不能有效流动,无法实现生态工业园建设目的。3、传统产业优化升级力度不够。栖霞市的传统产业包括机械、化工、黄金、食品、纺织等行业,工艺相对落后、产品单一、技术含量低,尽管近几年不断进行技术改造,仍处于中低端运行,企业应付外部环境变化的能力低。 三、构建栖霞生态工业发展模式 为了更好的推动栖霞市生态工业发展,结合栖霞市生态工业现状和趋势,建议: (一)着力抓好生态工业经济发展模式落实1、生态工业是以节约和高效利用资源、清洁生产和废物多层次循环利用为主要特征的一种工业发展模式,高效、循环和层级利用是其三大突出特点。为确保生态工业内涵的理解和把握准确到位,全市上下要大力宣传生态工业发展模式,理解生态工业的内涵和实质,以便明确工作方向,指导全市生态工业快速健康发展。2、建立生态工业考核评价体系。在全市机关岗位责任制考核体系中设立生态工业考核指标,给予相应分值。设立生态工业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对积极采取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等进行节能改造的企业给予奖励,鼓励企业进行节能技术改造,促进资源循环利用。同时严格行政执法,加大对企业违犯节能法律、法规的处罚力度,引导企业不断改进生产经营方式,向生态企业转型。 (二)打造生态工业发展载体1、加快三区融合,打造20公里生态工业经济长廊。加快开发区、臧家庄和松山对接融合步伐,推进三区一体发展,按照生态工业园区的标准和要求,搞好基础设施配套,提升园区承载能力和水平,加快融入烟台蓝色经济区,培育高端产业发展龙头和生态工业经济隆起带。经济开发区作为栖霞市经济发展龙头镇,要大力做好循环化改造,把循环化改造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的有效形式,建立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能循环的现代产业体系。2、把栖霞市桃村镇的台湾农民创业园打造成生态创业园区。以桃村为主体,实行镇园一体、统筹发展,围绕汽车零部件、机械制造、电子信息、食品加工等产业,积极承接周边城市产业转移,抓好台资项目引进建设,打造栖霞生态工业南翼中心。三是其他镇街应结合当地产业基础、资源禀赋等特点,因地制宜发展生态工业。 (三)加快发展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1、完善新型建材行业循环经济产业链,加大节能技改力度。加大建材产业补链项目建设力度,延长水泥产业链。瑞祥干混砂浆、新建华管桩、宝业建材、白洋河水泥搅拌站等一批水泥产业链补链项目陆续建设投达产,增加了栖霞市水泥产品的当地消耗量,避免了高能耗的熟料外销,降低了水泥行业单位能耗水平。(1)加快产业链上已有关联项目建设,完善建材产业链条,降低水泥行业单位能耗。帮助山水水泥骨料厂200万吨石子、兴昊水泥余热发电、三菱水泥熟料生产线节能环保技术改造项目等项目尽快建成投产,尽早发挥节能效益。(2)加快推进富氧助燃等节能新技术推广应用。栖霞市旋窑水泥企业年能耗总量约100万吨标煤,若全部采用富氧助燃技术,年可节约标煤8万吨以上。该装置已在河南天瑞集团汝州水泥有限公司日产5000吨生产线、成都拉法基水泥有限公司日产12000吨生产线等旋窑生产线上成功运行,产品质量有所提高,综合节能率达到8%以上。目前三菱水泥正在探讨方案可行性,如果可行,可相继协调其它四户水泥企业开展调研,尽早实施。(3)鼓励水泥产业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工信部、山东省经信委先后提出了《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做好水泥磨机置换改造优化产能布局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根据水泥行业现状,做好磨机改造工作,整合磨机产能,推进兼并重组,栖霞市的置换改造实施方案正在编制中,以进一步推动水泥行业改造升级。2、加快农作物秸秆循环利用产业链建设。(1)建立农作物秸秆回收体系。一方面大量秸秆被遗弃,焚烧,而企业又面临原材料收集困难,外购运输距离远,导致企业运营成本提高。建议当地政府引导收购企业与农户之间建立回收利用渠道,公安、交通、林业等部门在加强管理的同时给予支持。(2)加快万华生态板产业链延伸。一是要加快万华生态板生产工艺研究,提高工艺稳定率和成品率,降低成本,扩大生产。二是发挥万华栖霞公司的龙头作用,加大招商力度,建设万华生态家装产业园,引进表面装饰、家具加工等生产企业,实现规模化经营,健全产业链。(3)加快臧家庄新型复合模压托盘等项目建设,使秸秆综合利用成为栖霞市一个新兴的循环经济产业。3、打造完整的风电产业链。按照《栖霞市风电及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划》有序推进风电场建设,推动唐山硼风电、庄子风电等风电场的旅游资源开发。打造桃村风电装备产业基地,以安得利斯公司为依托,鼓励其与大型风电整机生产企业合作,大幅提升生产规模、产品等级和技术创新能力。打造风电人才培训基地。烟台风能电力学校是全国唯一一所全日制风能电力学校,面向全国培养风电开发、风电设备制造、风电配套产品与技术研发等多领域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 (四)加快淘汰落后,促进传统产业优化转型升级一是加快淘汰落后。鼓励企业加大“能效对标”力度,对照国家产业政策和淘汰落后目录,利用先进技术对现有装备进行节能技术改造,提高企业装备水平,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鼓励企业按照国家节能惠民有关规定,采购国家财政补贴的高效机电设备。二是积极推进企业退城进园,抓好企业技术改造。充分发挥老企业嫁接改造投资少、见效快的特点,坚持不懈地推进企业技改扩能,实现快速膨胀、滚动发展。栖霞市现处于爬坡赶超的发展的关键时期,在新常态经济发展形式下,以科技创新和开放开发为动力,以工业园区和项目建设为载体,着力构建循环工业产业链,推进循环发展和清洁生产,努力推进工业生态化、生态产业化,走出一条绿色、环保、可持续的生态工业化发展的新路子,促进全市工业转型跨越发展。 作者:史晓婧 单位:山东省农业广播电视学校栖霞市分校 浅谈生态工业技术发展模式:生态工业技术发展研究 1.切实加大工业节能减排力度。 工业是我区耗能大户、排放大户。我区工业能耗由2001年的2172.44万吨标准煤快速上升到2010年的11502万吨标准煤,占全区总能耗的比重由48.78%猛增到2010年的60.91%。能耗与排放紧密相连,能耗决定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主要污染物大部分是在煤炭等能源燃烧过程中排放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就是生产生活污水中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高能耗必然伴随高排放,减排必先节能。抓住工业用电量、用水量就抓住了工业节能减排的“牛鼻子”。工业是内蒙古能源消耗的重点领域,因而也是节能减排的重点领域。我区发展生态工业,必须切实加大节能减排力度,把万元GDP能耗和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降下来。我区工业能耗、污染物排放居高不下,与我区经济发展阶段有关,与产业层次处于低端有关,与工业结构比较单一有关,与工业发展方式粗放有关,更与推进节能减排的体制机制有关,特别是与没有把工业节能减排指标分解落实到工业企业直接有关。把工业节能减排指标科学分解落实到每户工业企业,实行严格的考核奖惩制度,可以倒逼企业采用节能减排技术,实施技术改造,主动节约能源资源、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使企业生产经营方式由外部不经济向内部经济性与外部经济性相统一转变。建立工业企业节能减排的倒逼机制,在整个新型工业化进程中可以形成企业自觉增加研发投入、自主创新步伐加快;产业结构加速调整、产业层次不断提升;发展方式加快转变、经济发展质量明显提高的积极效应。 2.切实提高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 提高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就是要把工业固体废弃物资源化循环利用。这就要求围绕行业龙头和骨干企业,发展专业化分工协作的配套企业,根据该企业产生的废弃物,引进一些可以消化这些废弃物的企业入园,同时通过对龙头企业产生的剩余能量进行利用,实现物质和能量的阶梯利用[3]。生态工业园区是围绕骨干企业发展专业化分工协作的配套企业,实现资源循环利用的有效载体。因地制宜规划、设计和发展生态工业园区,有利于形成产业集群,产生产业集聚效应,提高产业组织程度与产业规模竞争力。 3.推进生态工业发展的政策、制度和重点工程。 一方面需要制定支持企业积极主动节能减排的财政政策。对增加研发投入、研究开发节能减排技术或采用节能减排技术,在节约能源资源、减少污染物排放上取得突出成效的企业给予财政补助。一方面需要制定支持一般工业园区向生态工业园区升级的政策。生态工业园区以生态工业理论为指导,着力于园区生态链和生态网建设,最大限度提高资源利用率,从源头上将污染物排放量减至最低,实现区域清洁生产。 与传统的“设计—生产—使用—废弃”生产方式不同,生态工业园区遵循“回收—再利用—设计—生产”的循环经济模式。生态工业园区使不同企业之间形成共享资源和互换副产品的产业共生组合,使上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成为下游生产的原料,达到资源最优化配置。与此同时,实行工业节能减排指标和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要求分解落实到企业的制度。企业是耗能、污染物排放和固体废物废弃的主体,也是节能减排、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的主体。只有把节能减排和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的指标分解到每户企业,才能确保完成节能减排和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的目标。发展生态工业,推进生态工业园是内蒙古自治区节能减排、改善民生的重要环节;是建立可持续的生产生活方式,使社会走上可持续、和谐的发展道路的关键所在。 作者:刘倩雯 白洁冰 单位: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科学研究院
行政类论文:关于酒类行政执法的调查 酒类行政执法是开展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的重要手段,也是商务行政执法工作中的一个重要方面。酒类行政执法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人民群眾的饮酒健康和生命安全,对维护国家利益,社会稳定及保证酒类生產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有著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我市经济迅速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水涨船高,各类宾馆酒店、夜总会、KTV、酒吧和夜市异军突起,市一跃成為名符其实的饮料酒消费大市。加强酒类行政执法,显得尤其重要和迫切。為此,市商务局酒管办历经几届人的努力,克服机构调整、人员异动、经费短缺,执法环境不佳等因素的影响,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為指引,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產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及商务部2005第25号令《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和《省酒类流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坚持依法依规,严查快处的原则,有效打击制贩卖假酒和倒酒扰市的违法违规行為,為规范我市区域内的酒类流通秩序,促进酒类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国家利益,保护酒类生產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做出了积极贡献。 一、酒类流通现状 目前我市拥有合法酒类生產企业6家,分别分布在我市的区和县境内,其中年產量在30吨以上200吨以下的生產企业有3家,年產量在200吨以上的生產企业3家。另有已登记备案的酒类批发企业183家,零售企业2680家。根据年市酒管办收集的监测数据显示,年我市共消费白酒5620千升,黄酒2870千升,啤酒28468千升,红酒7950千升,累计共消费饮料酒44908千升。进口酒类由于营运成本较高,申请备案登记资料要求严格且市场需求不大,个别经销商虽有兼营行為,但均不愿主动向市酒管办提出许可登记和备案申请,业务往来基本都没有开具酒类随附单,故无法纳入监测统计。由于我市酒类生產企业基本属于中小型传统企业,生產能力低,品牌知名度不高,故我市目前酒类消费仍以外地品牌酒為主导。根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市流通的国產白酒品种数量有200余种,啤酒种类达到20余种,红酒品种多达40余种以上,价格高、中、低档齐全,其质量也是优劣参半,鱼龙混杂。虽然自开展酒类执法工作以来,市场较以往更规范,制贩卖假酒的行為得到了有效扼制,但由于我市推行酒类执法工作起步较晚,执法经验不足及执法制度不完善等原因,导致酒类行政执法工作推进速度慢,执法力度不强,执法影响不广,酒类行政执法工作可以说任重而道远。 二、酒类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 (一)酒管执法力量薄弱,执法经费短缺是导致执法不到位的直接原因。据统计,目前我市拥有合法酒类生產企业共6家,登记备案的酒类批发企业有183家,酒类零售企业2680户。而事实上,6家生產企业除索卡黄酒办理了生產经营许可证外,其余5家都没有办理酒类生產经营许可证,应登未登的酒类批发企业也远远不止183家,酒类零售企业更是多达3260户以上。而目前我市全部酒管人员(含执法人员)不过73人。个别县(市、区)的酒管部门还属于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工作经费短缺,酒管从业人员收入低微,相对于其他行政执法部门来说,商务酒管执法人员是典型的弱势群体。受人员和经费短缺的影响,对偏远乡镇的酒类流通监管执法显得力不从心,鞭长莫及。 (二)执法主体不明,职能部门协调不畅是导致酒类执法难到位的根本原由。酒类行政执法的主体是商务局酒管办,但打击假冒偽劣却归属于市工商局,质量检测又是技术监督局的职责。商务部门对无证经营和没有开具酒类流通随附单的酒类只能就地扣押,不能没收,这无疑削弱了酒类执法的权威。对于涉嫌假冒或者造假的酒类必须依靠工商和质监局的配合,才能执法到位,遇上暴力抗法,除了报警外没有其他有效的行政手段,而事实上是,目前我市部门之间各自為阵,互不协调,仅凭商务酒管部门单打独斗,面对宠大的酒类流通市场,明显势单力薄,事倍功半。 (三)政府重视程度不够,宣传发动不到位是导致酒类执法不力的重要因素。我市酒管执法正面临著群眾不知晓、经营户不理解、不配合的困惑。从我省其他市州酒类执法现状来看,政府重视是关键。我省、、等地市,当地政府在参照《国家食品安全法》和《省酒类流通管理条例》的基础上都出台了符合本地区实际的酒类行政执法条例,并且充分利用本地电视电台、报纸刊物等新闻媒介资源,大力宣传酒类执法,广而告之,不仅让全市老百姓知道酒管执法是政府行為,同时也给当地的酒管执法部门找到了执法的依据。在培养酒类经营户增强持证经营、守法经营意识同时也从根本上起到了震慑制贩卖假酒违法犯罪的作用。 三、加强酒类行政执法的几点建议 (一)加大宣传、扩大影响,定期开展打击假冒偽劣酒类违法行為的专项行动。结合打击经销假冒偽劣酒类商品违法行為行动,大力宣传酒类执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新颖的形式、丰富的内容,良好的形象对外展示酒管执法队伍,以“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為平台,向酒类消费者和酒类经营者宣传酒类流通领域的法律法规知识,定期举办酒类流通法律法规培训,同时全方位与有关媒体合作,利用平面媒体、网络平台和全市各项专题活动,加大宣传力度,為开展酒类行政执法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 (二)政府支持,建章立制,為酒类执法提供执法依据。参照我省、、等地市的做法,在严格遵循《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產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及商务部2005第25号令《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和《省酒类流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按照《省行政程序规定》和《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参照市直相关行政执法单位的经验和文本,制定《市酒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市委、市政府两办名义发文实施,并在政府网站予以公布,从而使我市酒管执法做到有据可查,有法可依。 (三)职能部门应相互协调配合,建立行政执法联动机制。酒类管理和行政执法涉及部门多,只有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才能形成战斗力,将案件执法到位。遵循法律法规关于执法职责划分的规定,与公安、卫生、工商、质监等部门密切配合并建立跨部门的信息通报、联合调查、案件移送等工作机制;建立联席联审会议制度,成立专项整治工作小组,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加强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监察等部门和单位的联系,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努力提升商务综合行政执法的法律地位和社会地位,不断扩大商务综合行政法的影响。 (四)建立酒类行业协会,用行业标准促行业自律。我市是酒类消费和流通的大市,仅凭酒管执法人员的力量是不够的,应该尽快成立酒类行业协会,运用行业标准去促进行业自律,从而杜绝或减少制贩卖假酒及倒酒乱市行為的发生,真正保护酒类生產企业和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五)提高酒类批发准入门槛。现行酒类批发准入规定对批发企业拥有资金要求不高,一般一个品牌或者其中的某个系列就能申办批发许可证,按照现行的酒类流通管理制度,批发许可证有效期為三年,期间不年审。事实上有些企业因為经营不善或资金周转问题而被迫提前中止经营,此时容易出现许可证转让或者租借等情况,由于联系人、联系电话和联系地址变更,导致出现监管盲区。提高酒类批发准入门槛,鼓励企业发展多种经营,既有利于酒管部门加强对酒类流通企业和酒类流通市场的监管力度,又有利于扶持酒类批发企业做大做强,形成產业。 (六)定期举办酒类从业人员的资格培训,做到持证上岗。目前我市酒类从业人员多达18000余人,应定期组织对酒类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并发给培训证书。通过培训,增进从业人员知法、守法经营的自觉性和辨别真偽酒类的能力。规定所有酒类经营企业的从业人员未经培训,不予核发酒类批发许可证或者零售许可证。宾馆酒店,KTV酒吧、夜市等场所的酒类推销人员,未经培训,不予聘用。培训所需经费应由财政列入年初预算并建立专门帐户,做到专款专用。 (七)严格落实酒类随附单和建立进销台帐溯源制度。对所有从事酒类批发、酒类零售店实行酒类随附单及销售台帐制度,加大对超市、宾馆酒店、酒吧及KTV、夜市等终端消费场所的监督和检查。让流向市场的每瓶酒都有独一无二的身份证明,让消费终端的每瓶酒都做到有据可查。同时重点加大对国產名优名酒和进口红酒的监督检查。 行政类论文:德美行政诉讼种类之对比与借鉴 摘要:从法国国家参事院的建立算起,行政诉讼制度存在已经有200多年历史。20世纪以来,行政诉讼类型化越来越成为一种发展趋势。本文对德美行政诉讼类型进行比较,以期对我国行政诉讼有所借鉴。 关键词:行政诉讼类型;类型化;比较与借鉴 行政诉讼的类型化是20世纪以来各国行政诉讼制度发展的总趋势。行政诉讼类型的划分标准因国而异,但一般来说,不外乎考虑以下因素:诉讼人的请求、当事人的诉讼资格、法院的判决权限及诉讼程序。本文中笔者着重考察和分析了德国和美国的行政诉讼类型,通过介绍、比较和分析两国行政诉讼类型的优劣所在,以期对于我国下一步修改行政诉讼法,确立行政诉讼的类型有一定的借鉴效应。 一、德国行政诉讼类型 诉讼类型的划分是德国行政诉讼制度的一个鲜明特色,按照权威的观点,基本诉讼类型是形成之诉、给付之诉和确认之诉。各种诉讼类型之间又有一定的交叉,因此,期间的界限并不十分明确。对于同一事件,当事人可以出于不同的考虑方式提出数个类型的诉讼,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1.确认之诉,是指确认公法法律关系是否存在、行政行为是否无效的诉讼类型。《行政法院法》采取简便的二分法:即一般确认之诉;继续的确认之诉,又称为事后的确认之诉。 2.给付之诉是原告方要求被告方提供特定的“给付”即作为或者不作为的诉讼,此种类型既适用于行政机关与公民之间,也适用于行政主体与行政主体之间,其中,典型的是的职责之诉,即公民提出要求行政机关做出原先拒绝或者没有做出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履行法定义务的诉讼,又被称为义务之诉。 3.形成之诉,是成立、变更或者消灭某种法律状态的事实,是一种开放的、不确定的诉讼类型,既适用于行政行为,也适用于其他行政活动形式。形成之诉可以分为诉讼上的形成之诉和实体法上的形成之诉。包括以下类型:变更之诉、强制执行之诉又称为反强制执行之诉、重新进行之诉、机关诉讼、撤销之诉。 德国行政诉讼制度中对于诉讼类型的规定从三个方面体现:(1)在《行政法院法》中有明示或者默示的规定。(2)由《行政法院法》指示使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形成。(3)法院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认可特别的诉讼类型。不过后两种模式也可认为是在《行政法院法》规定的基本模式下的衍生产物。 二、美国的行政诉讼类型 美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行政诉讼的类型,由于强调三权分立以及司法权对行政权的控制,因而和行政诉讼相似的制度在美国被称为司法审查。根据联邦司法审查的方法,美国的行政诉讼类型可以分为: 1.法定的审查。法定的审查是指法律对于行政机关的某项活动直接规定的审查,一般规定在机关的组织法中,法定的审查具体又有两种方式:一是特定的法定审查。二是普遍的法定审查。最典型的是霍布斯法。 2.非法定的审查。一切行政行为未明白禁止审查时,都可受到司法审查,这种法律所未明白规定的司法审查称为非法定审查。联邦法院的非法定审查主要有8种:侵权行为赔偿之诉、制止状、确认判决、提审状、禁止状、追问权力状、人身保护状、执行状。 3.执行诉讼中的司法审查。执行诉讼中的司法审查是一种间接审查,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决定不提起诉讼,而是在当事人不执行行政机关的决定,行政机关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裁判执行的时候,当事人主张行政决定违法作为抗辩的理由,否认行政决定具有执行力量,法院在裁判以前,必须解决两个问题:(1)行政决定是否合法成立。(2)当事人是否违反行政决定,或者是否没有执行行政决定。因此,执行诉讼的裁判也是法院取得司法审查权力的方法。 行政机关提起行政诉讼可以发生在两种情况:(1)法律对行政决定完全没有规定执行的方法。(2)法律规定当事人不执行行政机关的决定时,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执行措施,但是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力。 宪法权利的司法审查联邦行政机关的一切重要决定,几乎都有成文法的司法审查形式。在成文法对行政机关的决定没有规定司法审查时,只要法律形式没有明白禁止司法审查,法院都假定可以审查。这时,法院根据法院具有的一般管辖权限进行司法审查。当事人对法律的规定不服,能够根据宪法主张司法审查,只限于行政机关的决定涉及到宪法问题的时候。 当事人根据宪法主张司法审查的权利出现在两种情况:(1)行政机关侵犯当事人的宪法的实体权利,如侵犯宪法保障的言论自由、信仰自由等。(2)侵犯宪法保障的程序权利,如剥夺当事人的自由和财产而没有按正当的法律程序。这两种情况,如果受害人没有其他的司法审查权利,或者这种权利受到很大的限制时,可以根据宪法权利申请司法审查。 三、两国行政诉讼类型的比较 对于行政诉讼类型的规定两国有很大的不同,德国代表着典型的大陆法系传统,美国则沿袭英美法系的格式。虽然两国行政诉讼类型存在诸多差异,但是行政诉讼制度又有某些普适的原则。 1.相同之处 (1)行政诉讼类型的划分都遵循着相同的目的或是价值基础。不论在德国还是在美国,设立行政诉讼制度的目的无非是两个:一是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一种最可信赖的司法最终救济手段,保护相对人的权利和自由。二是监督政府依法行政,维护公共利益,维护行政法治及行政法律秩序。 (2)都注意对公共利益的保护。在美国有私人检察总长理论,认为国会为了维护公益,可以授权检察总长对行政机关的行为申请司法审查,国会也有权以法律指定其他的当事人作为私人检察总长主张公共利益。在德国协会之诉和民众之诉,协会之诉指协会因其成员或他人的利益而提起的诉讼。民众之诉指原告为他人利益或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 (3)行政诉讼类型化标准的多样性。在德国有传统的分类方法,根据原告诉讼请求的目的,将行政诉讼分为基本的3个类型。也有是根据诉的标的将诉分类为针对行政行为、事实行为和法律以下的法规三大类别。此外,还可以根据诉的提出系针对国家权力的消极防御还是积极要求,以及系针对不再产生法律效果的行政活动、正在产生法律效果的行政活动或将来才会出现的行政活动而对其进行分类。在美国由于英美国家没有公私法的划分,它的行政诉讼类型主要是根据法院取得司法审查方式也将行政诉讼分为4种类型。美的两国的行政诉讼类型是多样化的。 2.不同之处 (1)行政诉讼类型划分的标准不同。德国行政诉讼类型的划分标准主要是行政诉讼的原告所提出的诉讼请求以及诉讼目的,是从实体的角度进行的划分。而美国则是通过程序上的标准不同来划分行政诉讼的。 (2)行政诉讼类型宽窄不同。在美国存在着执行诉讼,在相对人不执行行政机关的决定,或不履行行政义务时,行政机关原则上不能采取强制执行手段,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以命令促使履行。相对人如不履行法院的命令,法院将以藐视法庭罪处以罚金或拘禁。美国执行诉讼的基础在于按照美国三权分立的特点,为有效地控制行政行为,防止行政权的滥用,把这种对公民权益极易造成损害的强制执行权交由法院行使,而强制执行的发动权属于行政机关。而在德国则没有此类诉讼,若相对人不履行行政机关的决定,德国的行政机关可以自己强制执行,无须向法院提起诉讼。 (3)两国的行政诉讼类型体现了他们对私益和公益保护的侧重点不同。在美国,制止状、人身保护状、禁止状及宪法权利的司法审查体现对私人权益的保护,都以突出保护私人利益为目的。而在德国,撤销之诉和变更之诉则是体现对行政法治、行政法律秩序的维护之上,体现对公共利益的高度重视。 四、中国对于两国行政诉讼类型划分的借鉴 我国目前的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诉讼的类型并没有做明确的规定。非类型化使得在行政诉讼的司法实务中暴露出许多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行政诉讼效率低下,司法资源浪费。行政争议相对于民事纠纷来讲,其性质较为复杂。例如“行政争议有外部争议和内部争议之分,行政争议还有直接争议和间接争议之分。因为行政争议的性质如此复杂,法院在处理行政争议的时候。应当针对不同性质的争议采用不同的处理方式。显然,现行的规定降低了行政争议的效率,不利于行政争议的解决。 2.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保护的不完善。在中国现行的行政诉讼制度的模式下,没有明确规定行政诉讼的类型,其结果是使得公民的起诉范围过于狭窄,公民只有在与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情况下才能提出行政诉讼。使得那些被抽象行政行为损害合法权益的公民投诉无门,不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3.我国行政诉讼体系的设置不科学。我国没有明确的行政诉讼类型,这使得法院在定位某一具体行政诉讼时通常采用结合《行政诉讼法》第54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行政诉讼一审判决的种类的方法,而将行政诉讼的定性分别对应撤销判决、变更判决、履行判决、确认判决等,分为撤消诉讼、变更诉讼、履行诉讼、确认诉讼和行政赔偿诉讼这几种类型。从逻辑关系来看,这种由判决方式倒推诉讼类型的做法显然是一种倒果为因的做法,从而破坏了整个行政诉讼体系的科学性。 4.不利于我国法治社会建立。在法律上明确行政诉讼的类型,可以完善行政诉讼制度自身的建设,促进宪政制度的建立,使对国家的管理建立在一个理性的规则之上,我国这种行政诉讼非类型化的模式有可能阻碍国家法治社会的发展和宪政制度的建立。 借鉴诉讼制度较为发达的西方国家的经验,行政诉讼类型化已经是此次行政诉讼法修改的大势所趋。虽然我国行政诉讼法对于类型化一直没有规定,但是学者们已经开始对诉讼的类型化有了不同的设想。例如薛刚凌教授在其《行政诉权研究》一书中,以法院行政判决权的大小为标准,将我国现行行政诉讼的类型分为撤销诉讼、变更诉讼、履行诉讼和行政赔偿诉讼四种类型。马怀德教授则认为,应当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我国的判决形式,将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类型划分为撤销诉讼、确认诉讼、变更诉讼、赔偿诉讼、履行诉讼等五种类型。在不久的将来,随着行政诉讼法修改的逐步实现,这些构想将变成更为适应现实律条。 行政类论文:行政诉讼类型化分析论文 一、行政诉讼类型化概念探析 概念的界定是一切研究和实践的基础。笔者认为,应从行政诉讼法控制行政权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之目的出发:(1)行政诉讼类型的定义首先应当让相对人十分清晰的知道自己所享有的诉权以及诉权能够行使的范围。(2)除了诉权,行政相对人最关注的,也是与诉讼的目的最为相关的就是行政诉讼的判决。要保持判决的公正性,不同的诉讼类型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裁判方法裁判。(3)行政诉讼是一项由行政相对人、行政机关和法院共同参与的活动。笔者较为认同行政诉讼类型是根据行政诉讼的性质与行政相对人的诉讼请求而对行政诉讼进行归类,并由法院依据不同种类的行政诉讼所适用的法定的裁判方法进行裁判的诉讼形态。 二、行政诉讼类型化的作用 1.行政诉讼类型化,可以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于1989年颁布,1990年起实施。当时处于对我国法制水平偏低,行政资源有限等多方面因素考虑,该法对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作了较为严格的限制,客观上限制了行政诉讼原告的诉权,致使行政实体法中规定的当事人部分权利,在诉讼领域的得不到相应的救济。因此,行政诉讼类型化意味着国家在确保行政法治方面,在保护当事人权益等方面,承担更多的司法保障义务。 2.行政诉讼的类型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司法权与行政权的紧张对立。在整个行政诉讼中,司法权与行政权关系的准确定位是有效解决行政争议的关键。一方面,司法权应当理直气壮的对行政权行使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从而通过纠正违法行政来保障民众的基本权利;另一方面,作为一种有限权力的行政审判权又必须对行政权的正当运用给予应有的尊重,避免造成审判权对行政权的侵蚀。 3.行政诉讼类型化,有利于人民法院有效行使审判权,节约司法资源。行政诉讼非类型化,使法院不能按照行政案件的不同性质做出不同的处理。法律规定的非此即被的判决权限常常使法院处于左右为难的境地,有的法院迫于各方面的压力,违法判决或违法调解。这不仅使司法资源浪费,还会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影响司法尊严和人们对司法公正的信念。同时,行政诉讼的非类型化也影响到行政权与司法权的界分。 三、我国行政诉讼类型化构想 我国应当在充分汲取域外行政诉讼类型构造模式的基础上,周密设计我国的行政诉讼类型,具体如下。 1.立法模式的选择 因为诉讼类型的规范模式对诉讼类型的多少以及是否具有可扩展性有直接的影响。从行政诉讼类型的规范模式上看,尽管“默示主义”更能赋予法院较大的诉讼种类形成空间,使民众寻求法律救济的机会更多。但基于诉讼类型明确化和程序规则定型化的考虑,大陆法系国家更多地选择了“明定主义”,如日本、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类型应当是开放的,在我国行政诉讼法修订时,我们应当采取概括主义与例举主义相结合的模式,在确立基本诉讼类型之后,在基本类型下又划分出一些亚类型,并没定某些特殊的诉讼类型,或承认法定诉讼种类之外的其他“无名诉讼类型”。 2.类型构造的基本标准 对概念进行划分时,必须按照分类的规则来进行,即划分时必须按同一标准进行分类,并且各子项外延必须互不相容。只有建立在科学、明确的标准基础上的分类才能更好地实现行政诉讼类型化的价值。鉴于行政诉讼类型构造的理论基础在于公民诉权的有效保障,因而类型区分的标准也应当着眼于当事人对其诉权的具体行使,亦即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内容,只有尊重当事人的诉权和诉讼请求,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才能显现,审判权才能真正受到诉权的约束。综观各国行政法治的实践,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内容的不同作为区分行政诉讼类型的核心标准业已成为城外行政诉讼类型构造的重要发展趋势。作为一种独立的区分标准,其本身应具有高度的涵盖性,能够揭示行政诉讼的本质属性,因此,我国应当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为行政诉讼类型构造最基本的标准。本文由收集整理。 3.我国应确立的行政诉讼类型 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为主导性区分标准,我国未来行政诉讼的基本类型应划分为“行政撤销诉讼、行政给付诉讼、行政确认诉讼”三种。这三类诉讼几乎涵盖了当事人起诉的所有情形,因此应作为我国未来行政诉讼的最重要的基本类型。在基本类型下根据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与维护客观社会秩序的需要,可根据诉讼标的的不同,进一步区分出若干亚类型。撤销诉讼可以再分为原行政行为撤销之诉和行政复议行为撤销之诉;行政给付之诉可以分为课予义务之诉与一般给付之诉,其中课予义务之诉又包括纯粹行政不作为之诉和行政拒绝作为之诉两种子类型。现在学界探讨比较多的行政诉讼形式,如公益诉讼、当事人诉讼、机关诉讼等,这些诉讼类型充其量也只是诉讼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以及行政争议的属性发生某些变化而已。诉讼请求无非是撤销、变更车责令行政机关履行义务,其仍需借助于“行政撤销诉讼、行政给付诉讼、行政确认诉讼”三种基本类型。 四、结语 行政诉讼类型化研究在我国大陆的兴起,既是司法审判实践的迫切需求,也是我国行政诉讼法学界的自觉行动。虽然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并没有对行政诉讼的类型构造做出明确规定,但这种非类型化的诉讼格局所造成的负面影响已经为越来越多的学者所体察。结合我国现有的制度资源,建立科学、统一而独立的行政诉讼类型化划分标准,设计出我国当下社会转型时期所迫切需要的诉讼类型已成为学界共识。当然,诉讼类型化的研究也一定能够获得更多的社会认同。我们有理由相信,一个科学完整、严谨务实的诉讼类型体系必将载入我国未来的行政诉讼法典! 行政类论文:我国区域行政类型分析论文 (1)中央直辖市区域与普通省制区域行政。它们基本上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后解放区不断推向全国,军管会逐步过渡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而形成其基本蓝图的。随着国民经济的恢复和第一个五年计划建设的实施,与高度集中的经济管理体制相匹配,建立并推行高度集中的行政管理体制以加强行政权力的集中统一,于是,在中央之下,逐级建立了省一县一区一乡四层级行政体系。此后一个历史阶段,地方行政建制趋于基本稳定,某些具体环节的变化并未从实质上引起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变革。改革开放以来,在经济体制和行政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地方行政建制有了新的调整和发展趋势,行政层级以省(直辖市)——地市(区)——县——乡为主体框架,海南省和重庆直辖市相继进入隶属于中央政府的行政区域序列,地方行政格局出现局部变动。不仅如此,中央实施一系列适应市场经济和改革开放深入发展需要的行政政策和区域发展战略与措施,精减机构,简政放权,地方随之有了更多的自主权,促进旧体制向新体制过渡,中央与地方间权力重新配置,利益共享或分享。但是,中央与地方的权限划分实际上只能在一定范围、部分权限内进行,中央政府在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和国家政治与行政体系中的某些权限诸如外交、国防等是排它而不可划分的。中央向地方不同方面、不同程度地放权让利,使得特区与非特区、沿海与内地等行政区域间政治、经济差异性增多,存在着不平等和不公平竞争,而且地方主义、宏观调控不力,政治监督机制不健全在政治生活中占有不容忽视的比重,影响中央的权威,政府组织与管理社会的效率及政府行政能力,制约政治参与的扩大和区域整合。由于市场经济尚在发育和成长中,中央与地方关系仍具有较大的变动空间和潜力,蕴含着政治发展新的内容和走势。 (2)民族区域自治制区域行政,民族区域自治制区域行政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结合,就是在国家所辖领土的地区内,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地方自治,建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自主地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以实现其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它以《民族区域自治法》为依据,赋予了经济文化相对落后的民族及其所居地区更多的自治权和自主权,保证了政治、法律上的平等,并为逐步消除事实上的不平等提供了政治条件和现实可能性。 民族自治区域的自治机关具有双重性质,首先它是我国人民民主国家政权的一部分,与普通省制区域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国家行政机关是同质的;其次,它又是民族自治区域的一级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享有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的自治权。在县级以下的少数民族自治乡是基层行政区域,因地小人少,则不具备有行使民族自治地方的、宪法规定的全部自治权的条件,不能制定自治条例。自治权,是民族区域自治的核心,其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利的规模应当同它的行政地位相适应。 在民族区域自治区中,西藏自治区具有一定典型意义。西藏近代社会是一个封建农奴制社会,政教合一,西藏人民在官家、僧侣、贵族三大领主统治之下,几无人权可言。中国中央政府与西藏地方政府于1951年签订的《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标志着西藏和平解放,《协议》规定了西藏各民族的基本人权,是西藏近代意义上的第一个人权宣言。西藏和平解放以来,西藏社会从封建农奴制社会逐步跨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在西藏考虑任何问题,首先要想到民族问题和宗教问题这两件事,一切工作必须慎重稳进。”其区域行政的一个基本内涵就是自治机关民族化。自治机关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藏族工作人员,而且自治机关在执行公务行政时,一般使用藏语文,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这样,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付诸区域行政,坚持“两个离不开”,克服大汉族主义和狭隘的民族主义,促进了民族间相互尊重和团结,共同繁荣和发展。在实践中为从西藏具体实际出发,开辟了一条民族进步及其政治发展的渠道。(3)特别行政制区域行政同样是区域自治却高于民族区域自治程度的“一国两制”下高度自治的特别行政区域,已纳入中国当代区域行政范畴和政治发展轨道。特别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国中央人民政府,它所享有的各种自治权以及保持资本主义制度,并不是中央人民政府新赋予的,只是由国家在法律上确认原有的而已,其政治不是“完全自治”,却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就是比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区域的自治权力还要广泛得多。 香港回归中国后,依据《香港基本法》,“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香港政制以“行政主导”为一大特色,行政长官实际上具有双重法律地位。一方面,“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对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另一方面,“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首长是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行政长官是香港的最高地方长官,并负有领导特别行政区政府行政之责,他不同于过去的香港总督,也有别于普通省制、中央直辖市、民族区域自治等行政区域的行政首长。 在英国的殖民统治之下,香港政治发展与经济发展相悖,即政治从根本上不发展。香港主权回归后,中国对其恢复行使主权和治权、港人当家做主人,区域行政既消除了原来的殖民地因素和一些明显属落后、不合理的方面,又吸收其中与现代人类相吻合的积极进步的内容。这在香港发展史上是个历史性的转折和飞跃。对于香港、澳门,中国是恢复行使主权,而台湾问题则是国家和平统一的问题。台湾与祖国大陆和平统一后,大陆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台湾实行资本主义制度,现行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不变,生活方式也不变。台湾作为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司法独立,终审权不须到北京;可保留军队;台湾当局和有关各方以及台湾人民的利益都将得到切实保障。特别行政在香港的运行和在澳门、台湾的现实可能性,是要长期影响中国当代政治发展内容和基本走势的。 行政类论文:建设局综合类行政执法工作汇报 一、开展工作情况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建立健全领导和办事机构,按时对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和总结,并按要求报送执法情况。我局成立了××县建设局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并根据人员变动情况及时调整充实,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二)结合实际,稳步推进 根据我局所开展的行政审批(服务)项目目录,将法定执法职权职责的依据明确到法律规范的具体条款,并将新颁布的《城乡规划法》、《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纳入执法目录,将执法责任职责落实、细化到具体领导和内设机构、执法人员。并以文件形式印发局属各部门执行,在××县建设局网站、××县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和建设局橱窗内向全社会公开。我局党组书记、局长罗德芳亲自抓行政执法工作,对我局的行政执法工作负总责,并将目标责任层层分解落实。 (三)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资格合法。所有执法人员持证上岗,依法使用执法证。未出现无执法资格的人员执法现象。 (四)实行行政许可公示,制定了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依法实施行政许可。我局全年行政许可未出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案例,许可程序均合法,手续不完善。 (五)强化队伍建设。本年度末未出现1名执法人员违纪、领导违纪事件。 (六)结合部门工作实际积极开展执法培训。今年我局法制员参加了县政府法制办举办的行政执法培训,同时派出执法人员参加了《物权法》、《房屋登记办法》、《城乡规划法》、《安全生产法》、《云南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程项目动态管理》、《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房屋安全鉴定、恢复重建技术培训、物业管理培训等。 (七)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未出现内容、程序违法的规范性文件。 (八)规范执法案件卷宗宗材料管理。 (九)抓好部门法的宣传、培训。我局今年抓好了《物权法》、《房屋登记办法》、《城乡规划法》、《安全生产法》、《云南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程项目动态管理》、《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等部门法的宣传、培训。 (十)积极履行法定职责。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今年行政执法工作中,未出现不作为和依法该立案而未立案的、超时限办案办事的、违反法定程序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依据错误的、越权执法或滥用职权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未予以或未按时限予以行政许可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法律文书不符合规定的、重大行政行为未备案的十大行为。 (十一)按时办理人大建议、批评和意见,按时办理人大交办并要求反馈结果的重要信访案件,及时办理市长、县长热线电话交办的事项,及时组织和参与调处社会矛盾。 二、存在问题 1、执法力度还有待加强,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不高; 2、群众对执法不理解,抵触情绪大。 三、下步工作打算 1、加强执法培训,加大执法力度; 2、完善执法程序,依法行政; 3、加大各项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群众法制意识。 行政类论文:行政诉讼类型分析论文 一、行政诉讼类型化概念探析 概念的界定是一切研究和实践的基础。笔者认为,应从行政诉讼法控制行政权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之目的出发:(1)行政诉讼类型的定义首先应当让相对人十分清晰的知道自己所享有的诉权以及诉权能够行使的范围。(2)除了诉权,行政相对人最关注的,也是与诉讼的目的最为相关的就是行政诉讼的判决。要保持判决的公正性,不同的诉讼类型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裁判方法裁判。(3)行政诉讼是一项由行政相对人、行政机关和法院共同参与的活动。笔者较为认同行政诉讼类型是根据行政诉讼的性质与行政相对人的诉讼请求而对行政诉讼进行归类,并由法院依据不同种类的行政诉讼所适用的法定的裁判方法进行裁判的诉讼形态。 二、行政诉讼类型化的作用 1.行政诉讼类型化,可以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于1989年颁布,1990年起实施。当时处于对我国法制水平偏低,行政资源有限等多方面因素考虑,该法对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作了较为严格的限制,客观上限制了行政诉讼原告的诉权,致使行政实体法中规定的当事人部分权利,在诉讼领域的得不到相应的救济。因此,行政诉讼类型化意味着国家在确保行政法治方面,在保护当事人权益等方面,承担更多的司法保障义务。 2.行政诉讼的类型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司法权与行政权的紧张对立。在整个行政诉讼中,司法权与行政权关系的准确定位是有效解决行政争议的关键。一方面,司法权应当理直气壮的对行政权行使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从而通过纠正违法行政来保障民众的基本权利;另一方面,作为一种有限权力的行政审判权又必须对行政权的正当运用给予应有的尊重,避免造成审判权对行政权的侵蚀。 3.行政诉讼类型化,有利于人民法院有效行使审判权,节约司法资源。行政诉讼非类型化,使法院不能按照行政案件的不同性质做出不同的处理。法律规定的非此即被的判决权限常常使法院处于左右为难的境地,有的法院迫于各方面的压力,违法判决或违法调解。这不仅使司法资源浪费,还会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影响司法尊严和人们对司法公正的信念。同时,行政诉讼的非类型化也影响到行政权与司法权的界分。 三、我国行政诉讼类型化构想 我国应当在充分汲取域外行政诉讼类型构造模式的基础上,周密设计我国的行政诉讼类型,具体如下。 1.立法模式的选择 因为诉讼类型的规范模式对诉讼类型的多少以及是否具有可扩展性有直接的影响。从行政诉讼类型的规范模式上看,尽管“默示主义”更能赋予法院较大的诉讼种类形成空间,使民众寻求法律救济的机会更多。但基于诉讼类型明确化和程序规则定型化的考虑,大陆法系国家更多地选择了“明定主义”,如日本、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类型应当是开放的,在我国行政诉讼法修订时,我们应当采取概括主义与例举主义相结合的模式,在确立基本诉讼类型之后,在基本类型下又划分出一些亚类型,并没定某些特殊的诉讼类型,或承认法定诉讼种类之外的其他“无名诉讼类型”。2.类型构造的基本标准 对概念进行划分时,必须按照分类的规则来进行,即划分时必须按同一标准进行分类,并且各子项外延必须互不相容。只有建立在科学、明确的标准基础上的分类才能更好地实现行政诉讼类型化的价值。鉴于行政诉讼类型构造的理论基础在于公民诉权的有效保障,因而类型区分的标准也应当着眼于当事人对其诉权的具体行使,亦即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内容,只有尊重当事人的诉权和诉讼请求,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才能显现,审判权才能真正受到诉权的约束。综观各国行政法治的实践,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内容的不同作为区分行政诉讼类型的核心标准业已成为城外行政诉讼类型构造的重要发展趋势。作为一种独立的区分标准,其本身应具有高度的涵盖性,能够揭示行政诉讼的本质属性,因此,我国应当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为行政诉讼类型构造最基本的标准。 3.我国应确立的行政诉讼类型 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为主导性区分标准,我国未来行政诉讼的基本类型应划分为“行政撤销诉讼、行政给付诉讼、行政确认诉讼”三种。这三类诉讼几乎涵盖了当事人起诉的所有情形,因此应作为我国未来行政诉讼的最重要的基本类型。在基本类型下根据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与维护客观社会秩序的需要,可根据诉讼标的的不同,进一步区分出若干亚类型。撤销诉讼可以再分为原行政行为撤销之诉和行政复议行为撤销之诉;行政给付之诉可以分为课予义务之诉与一般给付之诉,其中课予义务之诉又包括纯粹行政不作为之诉和行政拒绝作为之诉两种子类型。现在学界探讨比较多的行政诉讼形式,如公益诉讼、当事人诉讼、机关诉讼等,这些诉讼类型充其量也只是诉讼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以及行政争议的属性发生某些变化而已。诉讼请求无非是撤销、变更车责令行政机关履行义务,其仍需借助于“行政撤销诉讼、行政给付诉讼、行政确认诉讼”三种基本类型。 四、结语 行政诉讼类型化研究在我国大陆的兴起,既是司法审判实践的迫切需求,也是我国行政诉讼法学界的自觉行动。虽然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并没有对行政诉讼的类型构造做出明确规定,但这种非类型化的诉讼格局所造成的负面影响已经为越来越多的学者所体察。结合我国现有的制度资源,建立科学、统一而独立的行政诉讼类型化划分标准,设计出我国当下社会转型时期所迫切需要的诉讼类型已成为学界共识。当然,诉讼类型化的研究也一定能够获得更多的社会认同。我们有理由相信,一个科学完整、严谨务实的诉讼类型体系必将载入我国未来的行政诉讼法典! 行政类论文:行政执法类职位考生申论写作技巧 2014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大纲关于申论考试的内容与往年相比有较大的变动。最为显著的就是2014年国家公务员考试申论考试分设为两类试卷——一类试卷是省级以上(含副省级)综合管理类;一类试卷是市(地)以下综合管理类和行政执法类。考试大纲进一步指出,市(地)以下综合管理类和行政执法类职位申论考试主要测查报考者的阅读理解能力、贯彻执行能力、解决问题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其中的“贯彻执行能力”特别引人注目:在笔试中如何考查考生的贯彻执行能力呢?针对此,华图教研中心公务员考试辅导专家李天甲老师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了解读,希望能对广大考生备考有所帮助。 关于“贯彻执行能力”,考试大纲解释道:“能够准确理解工作目标和组织意图,遵循依法行政的原则,根据客观实际情况,及时有效地完成任务。”根据考试大纲的解释,华图公务员考试辅导专家李天甲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把握所谓的“贯彻执行能力”。 申论材料往往涉及一个或者两个社会现象或者社会问题,同时,给定材料中也会包含一些解决该社会问题的具体措施。因此,华图公务员考试辅导专家李天甲认为,2014年国家公务员考试申论考试很可能会要求考生针对材料中提到的某一项具体措施提出(写出)具体的执行方案或者实施方案。考生在写出具体的执行方案时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准确理解工作目标和组织意图。实施方案的关键在于把握好相关部门出台这项措施的背景、目的与意义,这样才能准确理解工作目标和组织意图。对此,考生可以通过阅读材料来了解出台这项措施的背景、目的与意义。 其次,遵循依法行政的原则。所谓的依法行政原则,简单来说包括六个方面: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在申论考试当中,考生除了要固守原来提对策的基本原则——可操作、合常理之外,还需要特别体现我们具有“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的意识与素质。我们的主体要合法,我们的措施要合法、我们的程序要合法以及我们的执行措施要高效便民,而不能低效扰民。 再次,根据客观实际情况。这就要求考生仔细阅读材料,充分体会材料设定的“场景”存在哪些“客观实际情况”。针对这些客观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灵活变通地制定相应的执行方案。 最后,及时有效地完成任务。这项要求与前文提到的“高效便民”之“高效”重合,此不赘述。 专家认为,制作一份执行方案或者实施方案基本上也属于对策措施题的一种,因此要贯彻对策题的作答原则——可操作、合常理。同时,李老师提醒各位考生,在复习的过程中注意对“贯彻执行能力”这一要求的思考。 行政类论文:行政诉讼类型化比较论文 摘要:行政诉讼类型化是二十世纪以来各国行政诉讼发展的共同趋向之一。行政诉讼的类型化有助于公民诉权的切实维护和行政法治进程的推进,因此是一国行政诉讼制度变革的核心新问题。文章通过对行政诉讼类型化的理论界定,借鉴国外和我国太湾地区行政诉讼的分类标准,以及对其类型异同的分析,在结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上,提出对我国行政诉讼类型构建的一些想法。 一、有关行政诉讼类型化的理论界定 根据太湾学者蔡志方先生的界定,所谓行政诉讼的类型化意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行政诉讼请求救济且法院仅在法定的裁判方法范围内裁判的诉讼形态。"私以为,蔡先生的表述恰当的反映了类型化的主旨,基本上能够揭示类型化的实质,可以为大陆学界所沿用。鉴于行政诉讼体现了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因而行政诉讼类型化相比较民事诉讼类型化而言,自然具有其非凡的一面。但是,行政诉讼究竟脱胎于民事诉讼,因而两者之间仍存在许多关联,尤其是民事诉讼类型的划分标准和结果,对行政诉讼的划分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近来,各国行政诉讼类型划分的简约化即体现出其和民事诉讼的渊源。对行政诉讼类型和受案范围、诉讼请求、判决类型、诉讼模式等概念的区分,则有助于提升我国行政诉讼法学探究的范畴意识,在范畴提炼乃至体系化的基础上,重构我国行政诉讼法学的理论体系。私以为,应当尽快结束对受案范围的"聚焦",将探究重点转向行政诉讼的类型化比较上。 二、有关国家和地区行政诉讼的划分 (一)法国 法国没有有关行政诉讼类型的法律规定,但学术界的讨论比较激烈,主要有两种分类方法摘要:第一种是以法官判决案件权力的大小为标准,将行政诉讼分为完全管辖之诉、撤销之诉、解释、审查行政决定的意义和合法性之诉以及处罚之诉;第二种新的分类方法是以诉讼标的的性质为标准,将行政诉讼分为客观之诉和主观之诉。传统分类方法的优点在于标准的明确性和易于执行,而新的分类方法存在于不能穷尽行政诉讼类型、标准较模糊而不易把握等缺点。因此,传统分类一直是法国实务界的主要依据。 (二)日本 日本《行政案件诉讼法》将行政诉讼划分为抗告诉讼、当事人诉讼、民众诉讼、机关诉讼,而抗告诉讼又分为撤销诉讼,无效确认诉讼、不作为的违法确认和无名抗告诉讼。在日本,抗告诉讼具有重要的地位,大多数的行政案件都是通过其解决的。日本的这一划分包含着两个层次摘要:第一是以诉讼标的的性质为标准将行政诉讼划分为抗告诉讼和其他三种诉讼;第二是主要以行政判决的内容为依据将抗告诉讼分为四类。 (三)英国 英国的行政诉讼类型和令状制度有密切的联系,主要依据诉讼程序的性质,划分为普通救济诉讼和非凡救济诉讼。普通救济诉讼是一种私法救济,完全是以民事诉讼发展而来的;以诉讼请求为标准,分为禁制令之诉、宣告令之诉和损害赔偿之诉。而非凡救济诉讼是一种公法救济,强调依法行政和法律秩序的维护;以诉讼请求为标准分为人身保护装之诉、调卷令之诉、禁止令之诉和强制令之诉。 (四)美国 美国没有典型意义上的行政诉讼制度。她的司法审查就类似于行政诉讼制度。按照诉讼的性质和功能,美国的行政诉讼划分为个人救济诉讼、纳税人诉讼(或监督诉讼)、执行诉讼、和程序诉讼四类。美国的司法审查实现了比行政诉讼更为广泛的功能。 (五)台湾地区 台湾地区《行政诉讼法》第三条摘要:"前所称之行政诉讼,指撤销诉讼、确认诉讼及给付诉讼";第七条规定了提前行政诉讼时可以合并请求损害赔偿;第九条规定了公益诉讼;第十条规定了选举罢免争议诉讼。现台湾学界主要讨论行政诉讼类型的诉讼要件、各诉讼类型之间的关系、原告对类型的选取、行政诉讼类型和行政行为的关系、对一种诉讼类型的具体探究等。可见,台湾地区的行政诉讼类型理论探究较深入,受大陆法系影响较深。比较以上几个国家和地区行政诉讼类型的划分情况,可以得出以下几个结论。第一摘要:从历史发展来看,行政诉讼类型有逐渐扩大的趋向;第二摘要:在分类标注上,划分标注呈现多样化。这一方面表明了标准的开放性,另一方面也证实了行政诉讼类型的具体划分取决于各国的实际情况,如诉讼价值取向、法律传统、原有的法律体系以及包括宪政在内的政治制度等。英美法系主要从程序角度考虑划分标准,而大陆法系主要从实体角度考虑,这和两大法系的法律传统和大陆体系是一致的。 三、对我国行政诉讼类型的构建设想 针对我国行政权历来膨胀且极为强大,及我国公民法律意识淡薄的目前状况,我国行政诉讼的目的应侧重保障行政相对方的合法权益,规范行政权的合法行使。为更好的实现这一目的,行政诉讼的类型就应当规定的全面。 (一)撤销诉讼 撤销诉讼属于形成诉讼的一种,其目的在于法院以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方法,原则上溯及既往地消灭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使原告因该具体行政行为被侵害的权利得以恢复。提起撤销诉讼的条件,主要是因撤销之诉的诉讼标的违法,导致侵害原告之权利或法律上的利益,在公益诉讼时侵害的是公共利益,这和原告的诉权或适格有关。因而法院在对这类行政案件进行审理时,只能就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审查,对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判决撤销。 (二)课以义务诉讼 课以义务的诉讼目的是原告向被告行政主体依法提出的申请,被行政主体违法拒绝或不予答复,使其权利收到损害,因此原告欲借助法院的判决,使行政主体做出原告依法请求的具体行政行为。课以义务之诉,主要适用于干涉行政领域。 (三)给付诉讼 给付诉讼的目的是原告欲借助法院的判决,使被告履行金钱或财产的给付义务,假如行政主体再次拒绝,则可予以强制执行。提起条件是行政主体应当履行金钱或财产的给付义务而没有履行,其形式可能是安置、补助、抚恤、优待、救灾扶贫等,由于该诉讼标的未履行或未做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四)确认诉讼 确认诉讼的目的在于借助法院的"确认判决",确认具有争议状态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无效、行政法律关系是否存在。相对于其他积极的诉讼种类,确认诉讼仅具有补充性质,即只有在其他诉讼种类不得提起时,才可提起确认诉讼,因此具有补偿性、从属性、次要性和后备性。 (五)公益诉讼 提起公益诉讼的条件,应当是某法律主体的作为或不作为使公众的公共利益收到损害。有关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还有待于进一步的探索,例如由谁来提起公益诉讼、对于哪些情况可以提起公益诉讼、法院应如何审理及判决等等。目前,呼声较高的是建立行政公诉制度,由检察院作为提起公诉的主体。 (六)当事人诉讼 当事人诉讼是行政诉讼的一种非凡类型,他是指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导致平等主体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从而引发民事当事人之间或者和行政机关之间的争议,法院审理此类争议的活动称之为当事人诉讼。 结语 借鉴诉讼制度较为发达的西方国家的经验,行政诉讼类型化有了不同的设想。例如马怀德教授认为,应当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我国的判决形式,将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类型划分为撤销诉讼、确认诉讼、赔偿诉讼、履行诉讼等五种类型。在不久的将来,随着行政诉讼法修改的逐步实现,这些构想将变为更为适应现实的律条。 行政类论文:行政处罚种类分析论文 行政处罚的种类分析和论文关键词行政执法;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罚金 论文摘要对行政执法实践中的3个问题,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罚金3种处罚是否属于行政处罚种类的问题进行分析,以期能为行政执法尺度的确定和执法工作实践提供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第8条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种类共7项,前6项明确规定了行政处罚常用的处罚种类,而第7项只是笼统地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在行政法学上规结出行政处罚种类共四大类,即申诫罚、财产罚、行为罚、自由罚。申诫罚是指行政机关向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政相对人提出警戒或者谴责,申明其行为违法,教育行为人避免以后再犯的一种形式。它区别于其他种类处罚的特点在于对违法行为者实施的是精神上或者名誉、信誉等方面的惩戒,而不是对行政相对人的其他实体权利的剥夺或者限制,因此申诫罚更能体现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财产罚是指强迫违法的行政相对人交纳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剥夺其原有财产的行政处罚。这种处罚的特点是对违法的相对人在经济上给予制裁,迫使行政相对人履行金钱给付义务。财产罚是目前应用最广泛的一种行政处罚,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没收指对非法收入应采取没收措施,而罚款是处罚违法相对人的合法收入,这是罚款与没收的主要区别。行为罚(能力罚)是对行政相对人的行为权进行限制或者剥夺的一种制裁措施。这里所说的行为主要是指经行政机关批准同意从事某项活动的权利和资格。没有这种资格就意味着违法。如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责令停产停业。自由罚(人身罚)是限制或者剥夺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的处罚。自由罚的实施使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也就是行政相对人在短时期内将失去人身自由,如行政拘留。除了上述《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常用处罚种类外,许多单行法律、法规规定了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等,下面将就这些规定是否行政处罚进行探讨。 1责令改正是否为行政处罚的种类 许多学者们和执法工作者持不同意见,有的人认为责令改正不是一种行政处罚,因为《行政处罚法》中没有规定,因此它只是行政措施或行政命令,或者是行政强制,而有的人认为,它是一种行政处罚,因为它是行政机关向行政相对人书面文书送达的,并且对行政相对人具有约束力,要求相对人必须执行的。《行政处罚法》除了规定6种基本行政处罚种类外,还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另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10章法律责任第62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①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包装的。②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③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④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⑤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 这些规定中的“责令改正”是不是一种行政处罚呢?笔者认为如果由行政处罚机关没对行政相对人下达处罚决定之前,单独口头或者以文书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就不是行政处罚,只是起要求违法的行政相对人纠正其违法行为的作用,具有教育意义;如果单行法条款中规定了责令改正,行政处罚机关对行政相对人以行政处罚决定形式书面下达的,那就是行政处罚。地方法规中规定的“责令改正”是不是行政处罚呢?如《江苏省种子条例》第6章法律责任第42条规定,违法本条例第6条第2款规定,未经批准采集或者采伐省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按理《江苏省种子条例》只是地方法规,只能规定6种基本的处罚种类,但是该条例的第1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行政处罚法》第11条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该条例的这条规定,实际上是对《种子法》第61条第3项作出的具体规定。另外,在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法律责任或者罚则中规定类似于责令改正的,应一并如上理解。2通报批评是否为行政处罚的种类 对于通报批评,在法学界也有不同的看法,有的人认为通报批评不是行政处罚的一种,而是一种机关内部指出错误的方法,不具有处罚性,有的人认为通报批评是一种行政处罚,一旦作出将会对行政相对人的名誉、信誉等产生影响。笔者认为,通报批评用于单位内部上级处理违纪的下级,或者党和行政机关内部监察部门或者纪委处理违反纪律的人,这时只是一种行政处分,不是行政处罚。当行政机关对违法的行政相对人使用通报批评时,是否是行政处罚呢?按照《行政处罚法》的第8条第(7)项规定,先看一个例子。《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6章法律责任第43条规定,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这条规定中包含警告,也就是行政处罚的一种,笔者认为,单独对违法行政相对人以书面形式通报批评时,不是行政处罚,只是行政机关利用责权对违法的行政相对人一种警示,利用其声誉对其施加压力,迫使其停止或者改正违法行为。但是如果行政机关将通报批评写入行政处罚决定中,并在一定范围内书面通报批评的,就是行政处罚。因此,通常有人把通报批评同警告一起,作为申诫罚的2种最重要的形式。其实,警告通常仅限于直接告知违法行为人,而通报批评告知的范围较广泛,不仅限于告知行为人自己,还包括告知与行为相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3罚金是否为行政处罚的种类 有的人将罚金和罚款混淆,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写了“处以罚金××元”之类的文字,这是错误的。罚款,属于财产罚,是指行政机关强迫违法的行政相对人缴纳一定数额的货币从而依法损害或者剥夺行政相对人某些财产权的一种处罚。罚款就是依法对违法行为人财产权的剥夺,不管行为人是否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只要违反了法律、法规,危害了行政管理秩序,就可以依法予以罚款。在行政处罚中只能是罚款,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而没有犯罪的行政相对人实施金钱的处罚,而罚金是对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个人或者组织的一种刑事处罚,是刑罚中的一种附加刑,是由人民法院实施和执行。另外,行政处罚中的罚款与司法上排除妨碍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的罚款也不同,后者是针对在诉讼程序中实施了妨碍诉讼活动的违法行为人进行的,由人民法院决定与实施。 行政类论文:行政性垄断概念分类论文 这些年来,行政性垄断一直是经济法理论界和实务界所讨论和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但迄今为止,学者们关于行政性垄断的见解仍然是众说纷纭。 一、行政性垄断的概念分类 许多学者认为,行政性垄断和经济性垄断共同构成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而行政性垄断对竞争的危害远甚于经济性垄断。因此,反行政性垄断是反垄断法的重要任务。笔者认为,行政性垄断(又称行政垄断)是指中央政府所属的各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及其所属的各管理部门以及被上述政府和政府管理部门授予行政管理权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限制或者排除企业竞争的违法行为。 行政性垄断可分为两大类,即地区垄断(又称地区封锁)和部门垄断(又称行业垄断)。所谓地区垄断是指某一地区的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为保护本地企业和经济利益,滥用行政权力而实施的排除、限制外地企业参与本地市场竞争或者本地企业参与外地市场竞争的违法行为。地区垄断多由地方政府以命令、文件和通知等方式作出。对地区垄断即地区封锁,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仅作了原则性规定,2001年4月21日,国务院颁布了《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对地区垄断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制。 所谓部门垄断是指政府所属部门为保护本部门的企业和经济利益,滥用行政权力而实施的排除、限制其他部门企业参与本部门市场竞争的违法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此没有规定,以致于个别学者认为没有将部门垄断单列的必要。事实上,部门垄断与地区垄断虽然也有些微的交叉、渗透,但基本上是泾渭分明的。 二、行政性垄断的危害及成因 具体来说,行政性垄断的危害性主要体现在以下诸方面:第一,阻碍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第二,损害市场主体的独立自主的经营权和消费者的利益;第三,滋生腐败,败坏社会风气;第四,阻碍自由、公平的有效竞争秩序的形式;第五,破坏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成果,阻碍其进一步深化;第六,培养、扶植并保护经济性垄断。至于行政性垄断的形成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尚未彻底完成以及贯彻执行不力是行政性垄断产生的根本原因;多元化的行政利益的趋动,国家对行政性垄断缺少必要的法律规制以及行政人员依法行政法律意识的淡薄等也是行政性垄断产生的重要原因。 三、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对行政性垄断规制的现状以及完善行政垄断规制立法的若干思考 我国现有规制行政性垄断的法律主要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第7条和第30条把行政性垄断行为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十分简略的规定。除此以外,国务院还先后颁布了一些行政法规。 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行政性垄断规制的现状看,其不足之处主要体现为三点:一是对行政性垄断规制的法律文件效力层次大多较低,欠缺应有的权威性;二是对行政性垄断实施主体的法律责任规定太轻,且欠缺强有力的监督机制;三是反行政性垄断的主要机构设置不当,使得反行政垄断执法举步维艰。 笔者认为,要有效制止行政性垄断,应创建以下几项新制度和新机制:第一,应在充分总结本土经验基础上博采众长,制定包括反行政性垄断在内的统一的反垄断法典,并在立法、司法和执法的全过程中,建立能够充分发挥专家尤其是经济学家和法学家作用的相应机制;第二,建立严格的行政性垄断法律责任制度,并使其落到实处;第三,设立高度权威性和独立性的具有准司法机构性质的反垄断主管机构,并赋予其对行政性垄断禁令的权力;第四,赋予反垄断主管机构针对行政性垄断在特定的条件下提起诉讼的权利,包括建立民事公诉制度;第五,在未来的反垄断法典中,应建立司法审查制度。 行政类论文:税务行政处罚种类论文 税务行政处罚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反税收征收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依法应当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由税务机关依法对其实施一定制裁的措施。行政处罚是一种行政机关主动作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对相对人的人身自由、财产、名誉或其他权益限制或剥夺,或者科以新的义务,体现了强烈的制裁性质,因此国家专门制定了《行政处罚法》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行为。 一、税务行政处罚管理现状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行政处罚有七种:(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和(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施规定的处罚种类。考虑到其他法律法规具体调整的需要,因此《行政处罚法》在规范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种类时在第八条特别作了一条附加规定,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这实际上是在行政处罚的种类上开了一个口子,按此规定在《行政处罚法》颁布前其他生效的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还可以继续适用,而且以后出台的法律、法规还可以补充行政处罚的种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七条第六款的规定,税务行政处罚包括: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其中停止出口退税权的处罚设定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的是在二00一年四月二十八日修订后的《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才予以明确为一种行政处罚,这才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种类设定权限的规定。 正确划分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利于规范税务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因为税务行政处罚是对管理相对人违反了税收管理秩序后,税务机关给相对人一定制裁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一种可诉讼行为,税务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作出,否则税务机关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因此应当正确界定税务行政处罚行为和“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的行为”(《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七条第七款规定)。 然而,在新修订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出台前,对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规定还不规范和完善,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及税收征管工作规程等规章规定,确定的税务行政处罚种类少,与基层税务机关的管理实际不相适应,一些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规程规定,在管理中已经采取的有效管理措施在法律上没有充足的依据,特别是涉及到损害到纳税人利益的措施,如果不在法律上予以明确,不利于日常税收管理。因此,应当根据税收征管的发展情况,将原有规章、规程规定的有效管理措施上升为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 根据修订后的《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应当有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停止出口退税权、没收违法所得、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提请吊销营业执照、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 其中责令限期改正从实质来看,它基本近似于《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警告,无论是就其作用还是性质而言,几乎与警告相同,只是名称不同而已。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和停止出口退税权是《税务行政复议规则》中已明确的税务行政处罚种类。 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是在原《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已明确规定的处罚措施,《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将其作为单独的复议情形,未作为税务行政处罚。而全国税务人员执法资格统一考试用书《税收执法基础知识》第57页认为“其他法律法规还规定有关机关可以依法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可以采取驱逐出境、限制进境或出境、限期出境的行政处罚”。《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它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其出境。”从该种措施的性质和手段看,应该属于税务机关依法提请,而由有权机关协助执行的一种税务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因此应当将阻止处境作为一种税务行政处罚。 新《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后在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了“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的处罚措施,这与阻止出境措施的执行主体相似,都是由税务机关依法提请,由有权机关依法执行的一种处罚措施。吊销营业执照是《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的一种处罚措施,阻止出境按照其性质也属于其他法律规定的一种行政处罚措施,只是执行机关的特殊性。根据税收法律规定,执行该两项法律规定的处罚措施的原因是相对人违反税收征管秩序,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的程序处理后,才能提请相关机关执行,在提请之前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调查取证、审理告知无效后,再由税务机关提请相关机关执行,只是最终执行的结果由相关部门执行。这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税务罚款的措施相似。因此该两项措施应当是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一种特殊的执行主体的税务行政处罚。这与我国现行的执法体制有关,是由于我国税务机关执法范围和权限的有限性决定的。管理相对人对该处罚措施可以依法申请上一级税务机关复议,也可以提请行政诉讼。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税务机关为被告或与具体执行机关为共同被告,而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应当全部由税务机关负责。因此对这两项税务行政处罚措施的程序、法律责任应当进一步规范和明确。 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是税务机关早已使用的一种管理措施,基层主管税务机关针对纳税人违章情况采取了停票或缴销发票等不同方式的管理制度,特别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已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体系,国家税务总局也制定了许多具体的发票控管办法。然而长期以来从税收立法到税务机关实际操作中没有将停止供应发票作为一种处罚措施,《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只将这一措施作为一种税务机关不作为的行政行为。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财务管理不断的规范和税收征管措施的日益强化,发票作为经济往来的重要凭据,已成为经济交往中明确经济责任的主要的原始凭证,纳税人交易活动的重要凭证。对发票的控管成为税务机关控税管理的有效手段。作为发票管理的主管机关,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停止或缴销发票后,势必影响到纳税人的正常经营活动。纳税人正常取得和使用发票以保证其经营秩序的运行无疑是纳税人的一种权益,在税务征管活动中税务机关应当充分尊重纳税人的权益,然而在新修订《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前,税务机关对发票的停售和缴销随意性较大,影响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如果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发票控管措施提出诉讼。税务机关在诉讼中法律依据不足。 新《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后在第七十二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从立法的角度给税务机关的收缴发票予以认可。税务机关收缴和停止发售发票,是对纳税人使用发票权利的制裁,符合行政处罚的性质和特点。因此税务机关在采取收缴和停止发票处罚措施时应当按照税务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三、规范税务行政处罚措施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税收征管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额在二千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因此七种税务行政处罚措施中停止出口退税权、没收违法所得、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提请吊销营业执照、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应当由县级税务机关作出。 然而在《税收征管规程》中,对警告和罚款外的税务行政处罚规定得不具体,在基层税务机关执行中很不规范。急需完善现存的税收征管规程中税务行政处罚程序,当相对人违反税收管理秩序,需要给予税务行政处罚时,除警告和罚款外,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处理,例如对欠缴税款的出境前,需要阻止出境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欠缴税款情况及催缴文书报县级税务机关审理,县级税务机关将欠税情况及文书审理后向当事人下达《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然后在当事人陈述申辩后制作阻止出境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交当事人,并制作《阻出境通知书》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交进出境管理机关执行,当事人在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不服的,可以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申请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 因此,现行税收征管规程中关于税务行政处罚程序需要进一步完善,对除警告、罚款外的税务行政处罚程序需要的税务文书应当尽早制定,以便于税务管理程序的规范化、合理化。
摘要: 针对道路红线狭窄、规划管线种类多,大断面管道多、用地规划布局复杂、重力流管线与规划矛盾等突出问题进行了分析,提出了相应的优化设计方案,希望对一些复杂的市政道路设计综合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 管线综合;复杂市政道路;优化设计 市政管线是城市正常运营的生命线,市政管线综合规划是协调各市政管线之间、管线与其他各项工程之间矛盾而进行的规划。近些年来道路方案、公用设施、市政单体管线的设计方法都有改进和创新,但是管线设计综合的布置方法和原则很多年都没有变化,国内关于管线综合规划的交流会又很少,常规方法已不能适应复杂道路管线安排,所以需要及时总结复杂道路管线综合中的技术难点,增加工程技术经验,提高处理复杂道路管线排布效率。 1管线综合一般设计步骤 市政管线综合一般步骤包括:相关资料收集、现状管线分析、确定管线横断面布置、绘制管线平面图、管线高程控制、进入“多规合一平台”。 1.1相关资料收集 建设方提供规划范围内1∶500地形图及管线物探图,道路及排水初步设计方案,作为市政管线综合编制的基础底图,以及作为管线横断面图及控制高程编制的重要依据;收集市政方案综合资料,确定道路管线种类及管道规模;收集规划范围内用地资料,道路两侧用地小市政管线设计图等,作为管线综合规划支线甩口规模及位置的依据;收集整理与实际工程相关的其他技术资料、行政审批及指导性文件,例如穿越河道跨河桥设计方案、地铁车辆段开发形式及出入口、通风口等设计方案,重要油气、高压线新建或废止审批文件。 1.2现状管线分析 现场踏勘、现状管线资料分析对于规划工作尤其重要,规划设计工作要做到“七分现状,三分规划”,对于现状管线在满足规划规模及管材要求的情况下尽可能保留[1],避免现状市政主干管的拆改。对于不能保留现状管线的情况,通过管线建设完善程度、管线平面位置以及竖向高程的分析,对现状管线迁改或废除新建。如:现状管线不平行道路中线,管线波动已经影响行道树或规划管线布置,需要对现状管线进行全线或局部迁改;现状管线高程影响重力流管线竖向布置,或现状管线规模不满足规划需求,需要对现状管线废除且按方案综合规划新建。 1.3确定管线横断面布置 依据GB50289—2016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2]、道路设计方案、市政管线规模尺寸、道路两侧用地情况等,布置管线横断面图,直观表示出各种管线之间、管线与道路中线、红线、路缘石、树茎、灯杆等之间的距离,满足管线之间以及各种建构筑物的水平净距要求,管线横断面的设计指导下一步平面布置方案。 1.4绘制管线平面图 按照初步确定的横断面图,以规划永中为基准,偏移市政各专业干线。通过现状管线物探图、已编制的相关设计综合成果、周边用地场站情况等,校核干线平面位置,同步调整管线横断面图。根据排水初步设计方案,布置雨污水支线位置,根据规划用地及小市政情况,综合考虑布置其他市政支线。各种管线满足平面布置水平间距要求、单体工程管线工艺要求、兼顾管线综合设计的其他要求。 1.5管线高程控制 在管线平面图绘制完成后,管线综合需要对所有规划管线平面交叉点进行高程控制,交叉点主要包括干线在相交路口的交叉,还包括支线与干线的交叉,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应符合GB50289—2016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规定的要求。根据道路及排水初步设计方案,以重力流管线高程作为其他管线高程控制基础,对规划道路各市政管线进行高程控制,以指导后期各专业管线施工图纵断设计。 1.6进入“多规合一”平台 管线综合规划方案基本稳定后,属地规自分局听取相关汇报,各专业公司及相关职能部门提出意见,采纳修改后,设计单位将成果汇至建设方,建设方向属地规自分局提出进入“多规合一”平台的申请,最终获取“多规合一”意见,该过程取代了原规划审批的会签过程。 2管线布置原则 2.1平面布置原则 1)管线综合平面图需要采用统一的坐标系统。在市政道路管线综合设计中,要采用与城市规划设计一致的坐标系统,以避免发生混乱和互不衔接的情况。如果坐标系统不同,需加以换算,在统一坐标系统下绘制平面图。2)尽可能保留现状管线。只有当现有的管线不能满足居民生活需要或不能适应生产发展的要求时,才考虑将其拆除或废除。对于按照规划改直、拓宽的道路上已有的现状管线,应该按照规划相应考虑迁改方案,可以不受上述要求的限制。3)远近结合,为远期规划管线预留位置。处理好各种管线工程的近期和远期建设,分期建设的管线,管线布置应统一,近期为主,同时考虑城市发展需求,为远期新增管线预留路由条件。4)地下管线应与道路中心线按一定顺序平行敷设。各种管线从道路红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平行布置的次序宜为:电力管道(步道)、信息管道(步道)、中压天然气管道(自行车道)、供水管道(自行车道)、热力管道(自行车道)、雨水管道(机动车道)、污水管道(机动车道)。5)当各种市政工程管线由于受道路等级、断面形式及现状管线位置等各种因素限制,不能满足规范安全间距要求时,可采取下列措施:a.汇同规划审批部门、道路设计等重新对规划道路等级或断面形式进行调整。b.规划建设综合管廊,将多种管线统一敷设。c.可以依据设计规范,采取相应施工技术措施后,减小管道之间的间距[3]。 2.2高程控制原则 2.2.1覆土最小原则 在各专业管线满足GB50289—2016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中最小覆土、管道间距要求的同时,根据各专业运营要求,尽可能使管道覆土最小,减小施工过程中开挖深度及放坡,从而减少工程投资及后期维护检修费用。根据工作经验,通常对交叉管道进行分层,重力流雨水、污水管道高程沿用排水规划数据不变,通常雨水管道在上,污水管道在下,将其他相交规划市政管道按照“雨水上、雨污水之间、污水下”的顺序依次排布,通常大尺寸电力及热力管沟埋至最底层。 2.2.2管线交叉原则 管线交叉需要遵循以下几点原则:供水、燃气、热力等压力管道避让重力流管道;规划管道避让现状管道,减少管线拆改;供水、再生水等易弯曲管线避让电力、电信等不易弯曲管线;小管径管道避让大管径管道;常规市政管道避让特殊技术要求管道。 2.2.3管线穿越特殊构筑物原则 市政管线如需要跨越河道,根据跨河桥梁结构,如T型梁结构,过河电力及信息管线尽可能随桥敷设;其他管线避开桥区选择在稳定河道段穿越,根据相关河道治理工程规划,穿越管道覆土深度不影响通航及河道治理工程,管外顶与规划河底间距应依据河道等级及水务部门意见确定。市政管线如需穿越高等级道路或铁路,需要征求道路及铁路部门意见,并与之相关设计单位配合确定穿越管线高程。 3案例分析及应用 北京某地区是北京南部发展带中的重要节点之一,是北京市的重点发展区域,同时也是以医药产业生产及研发为主导功能,以多功能、居住为辅助功能的地区。规划用地面积约478.59hm2,建筑规模约为469.43万m2,整体地势西北高、东南地。规划路网为20条城市道路,红线宽度20m~60m,其中包括5条城市主干路、4条城市次干路、11条城市支路。地下主要市政管线包括:雨水、污水、给水、中水、热力、燃气、电力、电信、有线电视9个专业。 3.1编制难点 3.1.1上位规划调整 北京某地区控规于2005年—2013年一直处于编制及深化过程中,2013年,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对该地区控规进行批复。与原控规相比,用地总面积保持一致,建筑规模增加约50万m2,增加约15%。部分道路及地下雨水、污水、供水等管线已为现状,但部分管线不能满足规划需求,对专项规划做出相应调整。 3.1.2道路红线狭窄、规划管线种类多 区域范围内,除外围道路及骨架路网道路为城市主干路、次干路,有14条道路为城市支路,道路红线宽度仅为20m。在项目综合中,大部分城市支路安排了雨水、污水、供水、再生水、电力、燃气、电信、歌华有线、供热等9类市政管线。依据GB50289—2016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需要考虑各种管线水平净距的影响因素,还需要考虑管道与路缘石、路灯、树木根茎、道路标线等相对位置关系。因此在满足规范的情况下,很难在道路下安排所有规划管线。 3.1.3管线断面尺寸大 依据排水规划,雨水管道多为雨水方沟形式,最大尺寸为2φ4000mm×1800mm,即两孔雨水方沟,考虑管道外结构,方沟横断面尺寸最大将达到9m。如果道路红线宽度仅为20m的断面形式,路板宽度为12m,两侧各4m人行步道,雨水方沟基本已经占据了整个路板下的横向空间。不仅对规划管线位置安排造成困难,同时现状管线也需要迁改路由条件,见图1。供热管道包括热水管道和蒸汽管道,如果采用直埋方式,管沟尺寸根据直埋管线管径大小确定,随供热管道管径增大,管沟尺寸变大,例如:热水管道管径为DN500mm,蒸汽管道管径为DN500mm,管沟的横断面尺寸为5.375m,考虑供热小室尺寸,供热横断面约7.5m,见图2。 3.1.4用地规划布局复杂 用地长度基本在300m左右,地块分割较多,且部分企业只有一个方向临街。并且根据甲方及企业要求,需要为每个企业安排专用全专业市政管线接口。这就造成了同一条道路上支线安排密集,增加设计综合平面及竖向设计难度。 3.1.5重力流管线与规划矛盾 部分道路需要保留现状雨水、污水管线,但是由于道路和管线修建时间较早,雨水管线在道路横断面波动较大,影响规划管线路由安排;并且经过核算,现状部分道路雨污水管道规模不能够满足排水需求,需要扩建,现状雨污水管线平面位置较近,不能满足扩建后管道路由条件需要。 3.2管线综合优化设计 3.2.1优化各专业管线规划设计方案 市政规划管线类型较多,管线综合规划原则上应在各类管线专项规划的支撑下开展编制工作,但目前专项规划多从自身发展需要考虑,导致各类专项规划在布局上缺乏相互整合、在竖向控制上缺乏相互协调、在建设时序安排上缺乏相互统筹。市政工程设计综合依托于市政工程方案综合统筹各专项结果,所以在方案综合阶段建议考虑道路红线宽度、管线种类、地块划分情况等,对布局、竖向、建设时序不合理的专项方案进行统筹调整,优化各专业管线规划方案,以期减小设计综合编制的困难,缩短整体编制周期。 3.2.2优化横断面布置方案 对于较大横断面尺寸的管线如雨水方沟、热力管线、电力方沟等,根据热力管道的敷设方式、方沟的埋设深度等,在有限的道路横断面空间,优化各市政管线横断面布局[4]。 3.2.3优化地块支线甩口 当地块分割较多,市政管线只能由市政道路管线接口解决时,综合分析地块所需要的市政管线、地块比邻道路管线分布情况、地块建筑布局等,优化地块支线甩口数量及位置,满足用地市政管线需求,并且尽可能减少管线井盖集中数量,保证交通通行的舒适度。 3.2.4优化翻建重力流管线 校核现状雨污水管线平面路由位置、现状雨污水管线高程与规划管线高程问题,对于现状雨污水管线平面路由位置摆动较大的,且影响其他规划管线路由安排,重新安排雨污水管线路由位置进行翻建;对于现状雨污水管线规模不能满足规划要求或者高程与规划相矛盾管段,要求按照校核结果在原位置进行翻建。 4结语 北京某地区中存在的问题,在很多工程实际中是普遍存在的,这就使得工作前期主要精力花费在与规划行政审批部门、各专业公司、设计单位以及委托方的大量协调工作上。因此,通过深入分析市政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设计各个环节中遇到的困难和现有设计方法的不足,可以为各类管线综合布局提供参考。 作者:赵艳琳 单位:北京市首都规划设计工程咨询开发有限公司
中小学美术教育论文:农村中小学美术教育 我国的艺术教育在近十多年间有了长足的发展。特别是针对基础教育中“我国教育工作起步较晚,基础比较薄弱,不仅艺术教育师资的数量严重不足,同时,从整体上讲,在艺术教育素质、教学科研能力和艺术专业技能水平等方面也亟待提高”①的状况,通过多方面、多形式的努力建设,现在师资紧缺的状况得到了初步缓解,教师的素质也有了很大的提高。然而,我们在充分肯定基础艺术教育所取得成绩的同时,也应清醒地看到,学校艺术教育仍然是整个基础教育中最薄弱的环节之一。 学校艺术教育和美育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的组成部分,尽管2002年7月25日国家教育部颁布了《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使学校艺术教育步入法律化、规范化的轨道。但一些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领导和中小学的领导在思想上还没有真正明确美术教育在素质教育中的地位和作用。又由于种种原因,目前农村、山区中小学,特别是西部地区农村中小学美术教育是基础教育中最为薄弱的环节,并突出地表现为师资短缺,师资队伍的素质状况不能适应当前素质教育的需要,不能适应当前美术教育的发展。形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我认为主要是: 其一,一些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领导和中小学领导是“美盲”,不了解美术知识和技能与社会生活、工作的密切关系;不了解随着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高度综合化发展的趋势,美术是新世纪祖国各行各业的建设者不可缺少的艺术素养;认识不到美术教育是美育和素质教育最主要的组成部分,是学校实施美育的主要形式和有效途径;认识不到美术教育是对创造性思维和创造力培养最具成效的学科之一。由于实际认识不足,致使一些农村中小学的领导认为美术课是“调剂课”,可以是“口头上重要,工作中次要,执行中不要。”美术课在实际工作中被随便缩减,随时被其他基础学科挤占,甚至停开。 其二,美术教学不同于一般文化课教学,它是一个眼、脑、手相结合的学习过程。在美术教学中,范画挂图、图书资料起着重要作用。只有见到大量的优秀作品和具体的实物,学生才能有一个感性认识;让学生动手操作,他们才能深刻体会。但一些中小学校领导不愿投入资金改善教学设施,购置教具和资料。 其三,应试教育的误导。尽管国家教育部已提出中小学教育应由“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转变,但由于中国自身的实际情况,一些学校只重视升学率,仍跳不出应试教育的怪圈。美术的学习,除了部分专业美术考生之外,不作为升学手段。学生家长也只关心孩子的语、数、外成绩,美术的学习在这种情况下受到一定的限制是难免的。 大量调查研究发现:广大农村中小学迫切需要大量的美术教师。虽然我国鼓励综合性高校和非师范类高校参与培养、培训中小学教师的工作,加之近几年来各院校的扩招,美术师资毕业生虽然数量多,但农村学校美术师资却存在“来不了”“养不起”“不稳定”“配不齐”的现象。现将原因分析如下: “来不了”。上述的农村学校美术教育外部环境让美术教师和美术师范毕业生“心寒”,加上我国农村学校不仅数量多,而且受思想观念、地理位置、交通、地域经济等影响,一些高师的美术毕业生贪恋城市,认为到农村、山区中小学是“大材小用”或无用武之地,不愿到生活与工作条件艰苦的农村、山区工作,甚至放弃分配,这种现象相当普遍。 “养不起”。农村学校办学规模小,教师编制受限制。一般情况下,一所农村中小学养不起也用不足一个专职美术教师。这就使一些学校为给其他学科的教师排够课时或照顾老弱病残,而让这些根本不懂美术的老师教美术,或让美术课只停留在课表上,教学得不到保证。即使有一名专职教师也成了基础课教师,或成了跑腿的、打杂的,使之不能专一地去研究自己所教学科。 “不稳定”。农村学校无能力更多地“创收”,农村教师的实际待遇长期徘徊在社会的一个低水平线上,拖欠工资现象时有发生。中小学美术教师除完成美术课教学工作外,还要做多项琐碎繁杂的工作。如:开展第二课堂辅导学生,为学校办板报、墙报,为各班级布置教室,为节日庆典和上级各种检查活动写标语、布置会场、美化环境等等。白天上课,有时晚上还得加班加点,而这些工作并不起眼,不计报酬和功劳。美术课非统考科目,在评职、评优、晋级等方面不便计算成绩,工作辛苦又得不到承认,加之农村中小学美术教学设施和教具缺乏等诸多因素,导致在农村、山区中小学工作的美术教师不安心。在教学上,不研究大纲和教材教法,对课堂教学敷衍应付,对学生不负责任,或跳槽、或改行,流失现象十分严重。 “配不齐”。我国85%左右的学校在农村,75%左右的学生在农村,可以说农村艺术教育的发展直接影响整个学校艺术教育的发展,农村学校美术教师需求量最大。但“来不了”“养不起”“不稳定”形成恶性循环,越是缺,越是配不齐。基础美术教育不合格,造成学生素质不高,直接影响美术院系的生源,低素质的生源又影响中学美术师资,这样又形成恶性循环。 解决当前农村学校美术师资问题,稳定教师队伍,最根本的还是要把农村学校美术教育真正重视起来,要增强教学设备的投入,按“普九”的标准配齐设备。同时,要改善美术教师的教学条件,每学期应提供一定的教学业务经费,以保证美术课教学活动的顺利开展。其次,要把美术教师的地位真正提高。在美术教师的评职、评优、晋级、奖金等方面要与其他学科的教师一视同仁,并能根据美术科的特点,建立相应的、公平的考核考绩制度。美术教师的外出写生、参观展览要形成制度。美术教师对美术兴趣小组活动的指导、办板报、校园环境的美化、为其他学科绘制挂图以及为节日和会议刷写标语等,都应为美术教师计算工作量。尊重他们的教学劳动和科研成果,鼓励、支持他们外出交流学习、进修、函授等,以提高美术教师的业务素质。 另外,对美术教学和教师也要提出要求。各级的教育行政领导与教研部门在检查教学工作时,应把美术教学工作列入检查的项目,每学期要制定检查制度,包括教学、教案、教研、教改、美术活动的开展、经费和设备添置等。开展听课、评课制度、教师基本功竞赛等活动。加强对教师的教学评估和综合素质评估,要有计划地对美术教师特别是兼职美术教师进行在职培训,以提高教师的职业技能。 重视农村学校美术教育就要转变观念,以全面提高全民族素质、培养创新人才的高度来贯彻落实《学校艺术工作规程》,各级教育部门的领导与学校的领导应自觉地把学校美术教育纳入素质教育的轨道。保证美术教育的投入,加强美术课程教学,努力改善农村中小学美术教育的落后面貌,促进美术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实施。 中小学美术教育论文:中小学美术教育的现状探析 摘要:随着新课改的不断推动,中小学美术教育已经成为了我国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大环境之下,中小学美术教育越来越受到重视,同时新时代的情况也与之前大不相同,处理好中小学美术教育在新环境下的发展问题成为促进中小学生全面发展的重要研究内容之一。 关键词:中小学美术教育;新时代;全面发展面 发展起到重要的作用,我国中小学美术教育的目的是提升学生的审美素质,通过一些基础课程,使他们对美术有一个基本的认知,培养他们对社会对生活的审美能力,提升他们的观察力,促进中小学的创新能力,培养广泛的兴趣爱好,而不单单只停留在应试教育的狭小思维之内。 一、当下中小学美术教育中存在的问题 在新课改以来,促进中小学生全面素质的发展成为我国现今的教育主题,传统的教学方法和教学理念已经不适应当下的发展要求,为了满足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中小学美术教育也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改革,但是改革过程中涌现出许多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中小学美术专业教师缺乏,师资力量不足 教师是传播教育理念,教书育人的重要角色,但在新课改的大环境下,对于中小学美术教师的专业化程度的要求越来越高,工作在中小学美术教育岗位的教师严重缺乏。这一问题在教育程度发展不平衡的地区尤为突出,在教育落后的中西部地区,通常是一个老师身兼数职,既教语文、数学、外语,也教美术、体育和音乐。这一现象的产生是社会的现实问题,许多高校毕业的美术教育专业的学生都相继从事其他工作,主要原因在于美术教育专业的发展前景不足,这在中小学美术教育中的表现更为明显,教师的工资待遇通常也低,许多学生不愿意从事教师这一工作,更不愿意去中西部那些偏远的落后地区,这一系列的原因导致了中小学美术教育的师资力量严重匮乏。 (二)中小学美术教育受传统教学观念束缚,得不到足够重视 在以应试教育为当今主要教育方式的大环境之下,中小学的美术教育只成为了表面工作,不论是在家长、学生还是在学校看来,体育、音乐、美术依旧是作为“副科”存在于教育教学之中,都没有对中小学的美术教育有一个正确的认识,仅仅当做一个任务去应付,自然而然也就不会考虑过多,中小学美术的教育理念教育方法更是随便了事,从不深入探讨,教育部门对中小学的美术教育的重视也微乎其微,对于美术教育用到的工具,投入的资金更是少之又少。 (三)中小学美术教育同高师美术教育相脱节 中小学的美术教育是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使学生对于美术这门学科先有一个初步的认识,在逐渐的加深,不断提高美术技能和美术观念,提升自己的审美素质和专业技能。而高师美术教育重在培养学生的专业技能和专业知识,学科划分过多过细,有油画、版画、雕塑、书法、陶艺、写生、素描等等几十上百个专业,教育出来的学生也都在其专业课上具有相当好的素质,但是他们在从事中小学美术教育的工作中通常捉襟见肘,自己的学科专业化知识得不到充分的发挥,也无法传授给学生,影响了中小学美术教育的工作,使得高师美术教育和中小学美术教育相脱节,沟壑甚深。 二、解决当下中小学美术教育问题的措施 当下中小学美术教育存在的问题甚多,这些问题束缚着中小学美术教育的发展,影响着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理念的传播,针对这些问题,一定要给予足够的重视,利用好新课改的大环境解决这些问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加强对美术师资力量的培育,提高教师待遇 对于高校,要加强对学生的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培育,扩大美术专业的招生,开拓教师源头,并且提供最新的美术教育信息和美术专业用到的各种设施。政府要提高教师的薪资待遇,使毕业的大学生对于从事美术教育这一工作充满希望,特别是中西部偏远地区,加大对偏远地区的投入,中小学美术教育是美术教育发展的源头和基础,社会各界要对中小学阶段的美术教育给予足够支援。 (二)破除传统中小学美术观念的束缚,重视中小学阶段美术教育的发展 脱离传统中小学美术教育观念的束缚对于中小学美术教育至关重要,使中小学阶段的美术教育从“副科”上升到主科,现在新课改的要求是学生素质的全面发展,促进学生素质的全面发展是大势所趋,是现代教育的新潮流。给予中小学美术教育足够的重视,大力发展中小学美术教育对学生综合素质的提升将是相当主要的部分,既能够培养学生更多的兴趣爱好,又可以提升学生的全面发展。 (三)注重高师美术教育和中小学美术教育的衔接 注重高师美术教育与中小学美术教育的衔接,是缩短高师美术教育和中小学美术教育差距之间的有效方法,主要从培养目标、培养模式和课程内容三个方面着手。在培养目标上,高师美术教育不能单单发展专业知识和技能,要注重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在培养模式上,将高师美术教育由专一的培养模式多元化,加入人文综合素质和课堂组织能力教育;在课程内容方面,注重与其他学科相结合,整体上把控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 三、结语 在新时代新课改的大趋势下,注重中小学美术教育的发展已经成为培养学生综合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要解决在发展中遇到的问题,适应新形势的发展,就应该让中小学美术教育要与时俱进,注重教师队伍的发展壮大,破除传统观念,使高师美术教育和中小学美术教育相结合,能够使中小学美术教育的发展更进一步,使美术教育成为提升学生综合素质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作者:李雅楠 单位:河南大学艺术学院 中小学美术教育论文:中小学美术教育中设计意识培养 一、中小学美术教育中设计意识培养的重要性 1.社会与教育的发展和进步,促成了中小学美术教育中对设计意识培养的重视 20世纪是人类历史上科学技术发展最快的时代。进入21世纪,这种速度在进一步加快,科技进步给经济、政治和文化带来了一系列深刻变革。然而一个国家科技水平的高低与教育息息相关,教育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人才培养的目标及国民素质,重视教育已成为社会发展的重要的战略手段。随着世界范围内的教育革新,当代中国教育发展也在不断创新发展,传统的教育模式受到冲击。学校把美术学习当作纯粹的技能技巧训练,教学侧重于绘画与制作的技能性问题,过于注重接受性学习的做法,使学生缺乏主动的审美体验和探究活动过程,抑制了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目前,随着现代设计在我国蓬勃发展,过去那种轻设计、重美术的现象有所改变。在国内中小学教育中,美术教育是一种生活教育,它所包含的内容应该有利于学生未来生活和身心发展,设计意识培养在美术教育中已经得到广泛重视,尤其是随着课程改革的进行和教育理念的更新,设计意识培养在基础美术教育中呈现出越来越显著的教育价值。 2.设计的自身发展 透过人类社会的发展及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不难发现设计改变了人类的生活方式,也提高了人们的生活质量。21世纪是设计的时代,设计的发展,离不开设计教育的研究。被誉称为“工业设计之父”的威廉莫里斯早在19世纪就倡导设计事业必须与社会发展需要密切关联。设计教育是具有强大延伸性的工具,不仅仅丰富了自身人才的塑造,也大大拓宽了其他职业范围人才的培养。美国学者西蒙教授认为设计科学是一门区别于技术与艺术第三类知识体系,英国设计泰斗艾克博士也认为设计是培养人们思维模式的第三种科学,国内清华大学美术学院柳冠中教授同样认为设计是人类的第三种智慧。我认为,理想的设计教育过程,学生的兴趣应该是老师关注的焦点,这是最有效的学习动力。老师应该非常重视学生的意见,在课堂上是否出现踊跃激烈的讨论是课堂成功与否的标准,学生的决定和自由选择也由学生自己负责,其他人,包括老师,不要过多干涉。这种自由多远式的教学,给学生带来创新理念的源泉和意象,指导其实践动手能力,为今后学生职业生涯奠定基础,培养出可塑性强适应性大的新生代。因此,我想从影响设计意识的主观和客观两方面因素阐述几点具体的要求。主观方面,我认为应该从设计意识的主体即:老师和学生两点分析;客观方面,认为是设计意识的内容与形式两方面。 二、设计意识的培养要求 1.主观方面:对教师的要求 (1)不断提高自身的理论知识和实践能力设计的本质是服务于人。要使学生学以致用,作为教师,首先要学以己用才可授予他人。诸葛亮从未出山,却有刘备三顾茅庐。这足以体现不断丰富自身知识的重要性。梳理各个知识点使之形成环环相扣的知识体系的能力是必备的,当然,更应该是可以帮助学生建立这样的体系,这不是简单的传授,而是技巧化、人性化、智慧化的体现,对教师有很高的要求。不仅要有灵活的思维也需要老师紧跟时代步伐,有条不紊的做好学生的带头羊,和自己的学生一起成长一起学习一起感受快乐。 (2)做学生的忠实听众一位好的老师不仅仅要具有丰富的知识能力素质,更要是一位好的倾听者。这里的“听”不单单是用耳朵来听,还需要老师们做一个细心的观察者。课堂上,老师很多时候应该比学生更加积极主动一点,面对中小学生,他们已经有了自己的脾气习性,不像幼儿园的孩子那样无所顾忌的表达自己。所以,这时候,老师可以主动的去询问学生自己内心的想法,比如说‘你喜欢老师怎么样教你们呢?’‘你觉得老师上课的时候哪些地方做的不好呢?’等等。不单单把自己看作是老师,或许更多时候可以把自己看作是他们的朋友。当然,时不时的留心每一个同学的日常表现,根据学生自身的特点有针对性的教学,对老师是一个挑战,但更是一个好的途径。要知道学生需要什么,想什么,从而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才能让程度不同、兴趣不同、素质不同的学生时时都保持着对课程和对老师自身新鲜感和学习动力。 (3)注重理论基础和实际生活相结合哲学上有说:理论指导实践,实践对理论具有反作用。这就要求美术老师需要将学术理论和实际操作乃至生活相结合。不仅是要关注于学生理论和实践的结合,更要从自身的素养打基础。就自身而言,美术老师还应是一个勇于追求幸福感的人,包括其自身的品味、包容和创造力的体现。美术教育是充满灵性的、智慧的活动,不是干巴巴的、教条式的教育,所以美术老师也需要有智慧和灵性。美术教师要用自身的人格品质来影响学生,用爱心、同情心、宽容心来对待学生,以负责、认真的工作态度来开展教学。这样才可以言传身教。 2.主观方面:对学生的要求 在《美术课程标准》中,明确提出了学生通过“设计?应用”领域的学习应达如下目标:第一,了解“物以致用”的设计思想,并运用设计和工艺的基本知识和方法,进行有目的的创意、设计和制作活动,发展创新意识和创造能力。第二,感受各种材料的特性,合理利用多种材料和工具进行制作活动提高动手能力。第三,了解艺术形式美感及其与设计功能的统一,提高对生活物品和自己周边环境的审美评价能力,激发美化生活的愿望。因此,学生应该做到如下几点: (1)提高主动性教学过程也是一个互相沟通互动的过程。有好的老师是不够的,同时也需要学生积极主动的参与进来。不然,就真的演变成了对牛弹琴。主动性的体现,比如说:上课经常提问题、积极寻找新的思路、课后和老师探讨自己新想法或者是生活上的小细节。也可以是学生之间时常的交流,甚至是比较。这样的学生才会有十分强烈的求学欲望和进取心,也是老师教学过程中很好的案例和伙伴。当然了,教学目的和成果也会事半功倍。 (2)培养想象力由上一点我们可以得出,积极主动的学生似乎在创造力上也是有优势的。但这绝不是肯定的。中小学生想象力的培养似乎比幼儿时期有些困难。这个时候他们已经形成了有自己的独立思想和固定模式。但是作为学生,一切都有可能,因为我们还在学习,这样就有重新乃至更一步创造的可能。所以,我们也应该对自己有一定的信心。在学习中我们可以多对生活上的美加以关注,做个有心人。感受大自然的美,发觉人内心的美,从而体现在我们自身作品中。 (3)设计工具随着现代经济技术发展,美术工具也是纷繁多样,供不应求。好的作品当然离不开基本的设计工具。常用的有:马克笔、彩笔、尺子、剪刀、彩色小贴纸等工具,这些工具应用范围很广。我们应该对它们多加爱惜保护,他们也是美的化身。设计意识的培养不仅有对主观因素方面的要求,即就其主体:老师和学生而言。更有其客观因素的需要。下面我提出两点比较关键的要素供大家参考。 3.客观方面:设计意识培养的内容要求 为了比较准确客观的说明这一点,我直接引用了《美术课程标准》中对不同学生阶段的学习目标的确定。其表述如下:第一学段(1~2年级):初步认识各种工具,用身边可以找到的各种媒体,通过看看、想想、画画、做做等方式进行简单结合和修饰,体会设计与制作的趣味。第二学段(3~4年级):学习对比与均衡、和谐与对称等组合原理,了解一些简单的创意和手工制作的方法,进行初步的设计和装饰,感悟设计制作与其他美术活动的区别。第三学段(5~6年级):运用对比与均衡、和谐与对称、节奏与韵律等组合原理,了解一些简单的创意、设计方法和媒材的加工方法,进行设计和装饰,美化身边的环境。第四学段(7~9年级):了解主要的设计类别、功能,运用对比与均衡、和谐与对称、节奏与韵律、多样与统一等组合原理,利用媒材特性,进行创意和设计,美化生活,形成初步的设计意识。在第一学段(1~2年级)中,针对低年龄儿童的生理和心理特点,目标的指向是“媒材”“尝试”“体验”和“乐趣”几个词。对新入学的儿童来说,美术学习兴趣的培养是首要的,知识技能的学习应尽可能的淡化。因此,美术教学应从“看看、想想、画画、做做”开始,通过感官体验各种媒材工具的特质,尝试进行各种“简单的组合和装饰”,开始体验到设计的乐趣。到了第二学段(3~4年级),“简单的组合和装饰”就递进为“简单的设计和装饰”,“组合”可以是自由的、随意的,而“设计”则必须是有一定目的的、秩序性的。第三学段(5~6年级)再递进为“进行设计和装饰”,去掉了“简单的”一词,意味着进入高一级的层次。第四学段(7~9年级)最终递进为“进行创意和设计”,指向了思维活动和操作实践过程的要求。 4.客观方面:设计意识培养的形式要求 (1)课程内部结构调整与优化哲学上说: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所以在这里,教育课内部程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对设计意识的培养至关重要。课程结构往往直接体现人才的培养规格,决定人才的知识结构、能力结构和素质结构,是提高人才质量的关键。过去,我们的课程存在一些重专业、轻人文,重技能、轻理论,分科过细、专业面过窄的现象,不利于学生的全面发展。而根据现代学科发展的整体化、综合化趋势,希望教育部门继续深化课程的内部结构调整与优化,帮助学生在发挥自我能动性上更进一步,才能为设计意思的培养创造更大可能性。 (2)融合借鉴中国文化博大精深,任何一门艺术知识不可能单独存在,总会有和其相关联的因素互相存在着。因此,美术教育中设计意识的培养不能仅仅局限于美术本身,而应该发散开来,与其他学科知识相互借鉴,甚至与国外美术教育相互吸取营养元素。就目前国内而言,深圳大学艺术系根据当前艺术教育的这种现状,有意尝试的一门新的教学实验课,它的实质是一门综合创作实验课程,目的是让学生接触多元的艺术创作形式,研究多材料多手段的创作方法,唤醒学生对外部事物的艺术感知力,开发学生的艺术创作潜能,让学生在更广泛的文化情景中认识艺术表现的丰富性和多样选择性,学会探索与发现,发展学生的综合创造能力,并且在课程教学中积极寻求新的教学方法。这是一大突破性的创举,同时,我想,对于中小学生来说能否也可以这样做呢?为什么不能从学生的这一启蒙阶段入手来开发其设计意识呢?我觉得这种教育方式不应该仅仅局限于大学,我们更应当将其在少儿乃至幼儿教育中发展开来,并探索更多更好的教学形式,来提高不同学生的设计意识。当然,这对于教育部门,教育工作者来说是任重道远的,但是。这必定是可行的,并且有价值和更加深远意义的。另外,借鉴国外的设计理念来丰富我们自身的设计意识方向也是作为新时代学生和教育部门的责任与要求。 (3)教育环境要想培养同学们的设计创新意识,就一定要为同学们提供相应的适宜环境,在这样的环境中,同学们才有可能喜欢美术,进而在学习美术的过程中缓解自己的压力。在每一位同学的心目中都有一个想象的世界,使其可以发挥出自己的想象力。美术是人类社会一项重要的文化素质教育活动,美术教育历来是幼儿园教育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整体课程的改革,在综合教育中,美术活动仍占据着重要的地位。综上所述,美术教育对于设计意识的培养是一门比较繁重的工作。对教师和学生都有一定的要求,国家教育制度的革新也是原动力。相信在整个大环境的发展影响下,设计意思的培养也会越来越受到关注。作为学生不仅仅学到是知识内容,更多的会带给他们美的享受。 作者:邓念 单位:湖南工业大学 株洲市八达小学 中小学美术教育论文:浅议中小学美术教育的有效路径 一、对美术教育的认知仍存在不足 在现行教育体制及教学条件下,农村的学生家长依然认为数理化等应试科目才是决定学生未来发展的重要指标,对美术教育无法提起兴趣。正是基于这些认知,农村中小学美术教育被视为“鸡肋”,让人食之无味,弃之不能。家长和学生也很少将时间花在美术课程的学习上。大多数家长对美术课持可开与可不开的态度,这些家长认为学生现在面临的升学压力很重,对于基础相对薄弱的农村学生来说学习时间已不够用,不如把美术学科上课的时间节省下来上其他的基础课程。在部分学校,美术教师仅是校内的“免费美工”,美术老师往往将大量本该放在教学研究上的时间用在完成一些没完没了的欢迎、宣传标语的制作上。学校对美术教师的考核不是从教学角度,而是以其“校内美工”业务做得如何来评判。由于得不到应有的重视,美术课常被挪作他用,美术教师的作用亦无法完全得以显现,教学积极性必然受到影响,学生很难得到连续、系统的美术学科教育。 二、美术师资缺乏与浪费并存 制约当前我国农村美术教育发展的一大因素就是师资队伍相对薄弱,美术教师仍然是缺额最大、合格率最低的教师群体,专业人才极其匮乏。大量调查研究发现,农村中小学在美术教师上仍然存在着巨大缺口。由于政府所拨教育经费有限,因此,教师的实际待遇长期徘徊在一个相对较低的水平,这对于原本就不受重视的美术学科来说,学校难以做到对美术教师“待遇留人”,部分美术教师凭借“一技之长”或努力争取逃离农村学校,或干起第二职业,从而导致美术教育师资流失,不得不用其他老师顶替。同时,美术教师在农村中小学得不到重视,其发展受到极大的制约,致使美术教师不能专心研究自己所教学科,甚至一些美术教师在干上几年之后,放弃自己所学专长,转行到其他学科的教学之中。近年来,综合性大学等非师范院校也参与、涉及中小学教师培养这一块工作,以及各高校的扩招,美术师范专业毕业生数量增加,但农村中小学美术师资“来不了”“养不起”“不稳定”“配不齐”等现象仍没有得到缓解,如上文提到的,部分学校的美术教师的日常工作就是充当学校的免费美工,所以,在相当多的农村中小学校里往往只有一两个美术教师,这一两个美术教师需要面对学校所有的班级,从这个层面来看,农村中小学教育师资十分缺乏。但在了解部分农村中小学美术教育时我们却发现:部分担任美术课的教师并非是师范院校美术专业毕业生,甚至他们并不具有美术专业技能和美术教育知识,仅仅是因为他们能写、会画,略懂一点美术常识,而这些教师中有的还兼任其他课程;另一方面,受过良好美术专业教育的老师却往往不能从事自己的专业,被学校分配了其他学科的教学工作。无论是其他老师兼任美术课程,还是美术教师转教其他课程,对于农村中小学美术教育来说都是一种损失,必然导致美术课程的教学质量低下,进而影响到学生素质的全面发展,使美术教育难以适应教育改革的发展需要。 三、教育设施资源分配不均,美术教育资源相对落后 城市与农村、经济发达地区与经济欠发达地区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因而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水平存在差距,而这种差距也影响着教育设施的分配问题。比较而言,农村中小学教育设施与发达地区学校还存在着一定差距,这种差距在美术学科上更加明显。由于大多数农村中小学都面临经费紧张、学校资金不充足等问题,学校对美术课堂教学以及教具的支持与投入很小,部分学校把本该用于美术学科的资金投入到了语文、数学、外语等课程的教学上,使农村中小学美术教育在教育设施、队伍素质、教学效果等方面严重滞后。具体来说,主要体现为:1.农村中小学美术教师较为缺乏,教学设施没有配套;2.农村中小学美术教师缺少应有的“阵地”,不能安心教学;3.农村中小学受传统教育理念“主”“副”科影响较大,美术课受其他主课冲击现象比较普遍;4.农村中小学由于受地域差距影响,信息相对闭塞,美术课程更是缺少交流,提高较慢。这些差距的产生有着多种原因,正是因为教育设施资源的分配不均、美术教育资源相对落后,导致了农村中小学美术教育与城市美术教育的差距越来越大,长此以往,对美术教育的发展极其不利。 四、对策研究 笔者认为,要转变当前农村中小学美术教育现状,需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转变观念,加强对美术教育的重视 美术教育的目的并不是单纯地培养画家。丰子恺曾经说,“我教艺术科,主张不求直接效果,而注重间接效果;不求学生能作直接有用之画,但求涵养其爱美之心。能用作画的一般的心来处理生活,管理人生,则生活美化,人世和平。此为艺术最大效用。”通过美术教育可以培养和提高学生对自然美、社会美和艺术美的感受,提高学生的审美素养,丰富校园文化生活,激发学生热爱自然、热爱生活的思想情感,进而对学生德、智、体等其他学科产生积极的推动和促进作用。学校及教育系统的工作者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学校教育必须在满足社会各方面的需求的同时也要满足人类个性均衡发展的需要。 2.改善教育资源分布不均衡、投入不合理的状况 中小学教育对儿童的成长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而教学设施是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的前提。美术教育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肩负着重要的历史使命,当前教育资源的分布及分配模式,并不利于中小学美术课程的开展及美术人才的培养。调整现有学科布局,加大对农村美术教育资源的投入力度,有效利用学校现有美术教育的师资、资金、图书、实验室、设备等教学条件进行美术教学,是改善教育资源分配不均的首要任务。在此基础上,各级主管部门及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应切实重视,从实际行动上消除美术教育与其他课程之间的差别,根据新课程要求,加强学校的硬件、软件的设施配备,从根本上改善农村中小学美术教学办学条件,因地制宜,充分利用社会上的美术资源,积极开发学校周围的美术教学资源,如校园环境资源等,创造和谐的美术教学环境。 3.加强农村美术教育的师资力量建设 针对农村中小学美术师资力量相对薄弱的问题,上级主管部门首先要对农村中小学美术教育给予足够的关注与扶持,配齐美术专业师资及对专业师资进行合理利用。学校应加强美术教师队伍建设,抓好教师的培训工作,有计划、有规模地组织年轻美术教师赴美术院校、师范院校进修、培训,提高教师整体业务水平。定期进行素描、色彩、水墨画、美术史论等方面的知识培训,积累经验与素材,从而提高美术教师的自身业务素质和工作积极性。培训中要充分发挥业务能力较强的教师的带动作用,通过走出去、请进来等多种渠道提高教师美术素质修养,邀请专家进行指导,提高农村美术教师待遇,使美术教师得到和其他学科教师一样的重视,同时,加强美术教师的培养,提升农村美术教师的业务素养和专业水平。同时鼓励和支持一部分城市美术教师到农村中小学支教,促进城市与农村美术教师之间的交流合作。 《新课程标准》颁布实施以来,美术教育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农村中小学校的美术教育也取得了长足进步,积累了许多农村中小学美术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好经验,但与国家要求还存在一定的差距。我们应抓住素质教育及政府工作报告把文化发展改革列入各级政府效能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的契机,向农村中小学美术教育投入更多的关注,实现农村中小学美术教育的新跨越。 本文作者:黄润生 单位:西华师范大学美术学院 中小学美术教育论文:中小学美术教育问题研究 摘要:中小学美术教育作为我国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受到教育部门越来越多的重视。随着我国教育体制改革的深入,中小学美术传统教育观念和思想已经落伍,为了适应新时期美术教育的发展,中小学美术教育改革势在必行。从我国中小学美术教育现状和存在的各种问题,来论述新时期中小学美术教育特点及对美术教师的新要求,最后论述我国中小学美术教育教学改革所采取的对策与措施,目的就是大力促进我国中小学美术新课程向更好方向发展。 关键词:中小学美术教育;存在的问题;对策与措施 随着我国基础教育快速转型发展,基础教育改革势在必行。作为素质教育重要组成部分的中小学美术教育,对陶冶学生思想情操、提高审美能力和促进全面发展具有着重要意义和作用。中小学美术教育意识的加强与提高,对于普及学生综合素养,提高中华民族精神文明具有着不容忽视的作用。然而,当前我国中小学美术教育现状并不乐观,很多学校并没有把美术教育提到日常教学课程,尤其广大农村和边远山区更是如此,美术教育成为中小学教育中十分薄弱的环节,当然与美术师资力量和办学条件的限制有关,也与学生家长和学校领导不重视有关。即使部分学校开设了美术教育这门课程,也只是走形式,并没有严肃认真对待。中小学美术教育并不是说让每个学生将来都能成为美术家,主要目的就是进行艺术熏陶,培养学生审美情趣和审美能力,使得他们将来成为一个真正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由此可见,大力改变我国中小学落后的美术教育面貌势在必行,作为中小学美术教育工作者,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我国中小学美术教育理论研究和美术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采取各种措施和策略,提高中小学美术教育质量和水平。 一、我国中小学美术教育的现状和存在的各种问题 国家三令五申强调中小学要进行全面素质教育,但相比较其他课程来说美术教育还是无法适应当前社会发展形势。中小学美术教育现状令人堪忧,在很多中小学,美术教育被当作可有可无的点缀课程而已,大都看重学生文化课考试成绩,从没有真正考虑过学生的爱好和学习兴趣,目前我国中小学美术教育不外乎存在以下几种问题。首先,传统教育思想观念和教学模式已经落伍。尤其是广大农村中小学美术教育,很多学校领导、教师、学生,甚至学生家长都把音、体、美当作可有可无的“副科”。在错误思想行为指导下,中小学教育严重存在着重视基础知识与技能的传授,从而忽视了学生审美文化素质的培养,导致美术课堂教学艺术性不强、内容随意性大、教师缺乏教学激情等问题。这些陈旧思想观念严重影响了中小学校美术教育的改革和艺术教育的开展。其次,在升学率指挥棒之下学生远离了美术教育。虽然我国现在提倡综合素质教育,但是在当前教育制度之下依然脱离不了应试教育,升学率是评判一个学校教育质量的唯一标准。迫于学生家长对升学率的重视、学校名誉和上级部门考核等各种压力,中小学美术课随便被占用或压缩,甚至被取消。第三、落后的经济条件制约着中小学美术教育。广大中小学美术教育相对滞后,也源于经济条件和办学条件的限制,尤其在地理位置上偏僻的农村中小学,他们因经费投入少、师资力量薄弱、教学设施跟不上、课程资源开发不足等种种困境,难以开展美术教育。很多中小学没有画室,更别谈画架、画板、石膏雕塑等美术绘画设备,美术教师上课不外乎照本宣科,随便说说,甚至很多学校没有多媒体教室,美术教师想用PPT课件进行美术欣赏教学都难以实现,所以落后的经济条件也成为中小学美术教育难以开展的主要因素。最后,还存在美术师资力量严重不足或资源浪费的现象。中小学美术教育离不开美术教师,很多美术院校毕业的学生都愿意去城市中小学或者经济发达的东部地区学校,这样一来城市中小学美术教师就显得相对过剩,师资大量过剩导致资源严重浪费现象。而对于中国西部不发达地区来说,美术科班出身的美术教师少得可怜,甚至有的农村中小学压根就没有专业美术教师。总之,广大中西部地区落后的农村中小学美术教育严重匮乏,主要问题还是社会对美术教育不关心、学校对抓好美术教育不重视、教师对开展美术教学积极性不高、学生对美术学习也不努力等问题。究其客观原因,还是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约着农村中小学美术教育,应试教育导向是制约农村美术教育的关键因素,教育功利化是制约农村美术教育的重要因素。 二、新时期中小学美术教育的特点及对美术教师的新要求 尽管中小学美术教育还存在着种种问题,但是在素质教育推进下,近年来美术教育也还是取得了一定的成就,成为素质教育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美术教育逐渐翻开新的篇章,中小学基础美术教育不断得到加强,美术课开课率大幅度提高,艺术教学体系逐步得以建立,教学改革也在不断深入,美术课教学质量不断提高。从教学内容上增加了包括陶艺、国画、民间艺术、水粉、水彩等丰富多彩的绘画课程教学及手工艺技艺,大大提升了学生审美水平,拓宽了他们的知识视野;从教学方法上采用了各种新式教学方法,结合多媒体教学将更加生动的艺术形象和美学思想传达给学生,充分调动了学生学习热情与主观能动性;从教学设施上逐渐投入大量资金支持美术教育,现在一般中小学都有专门的美术器材室,有着石膏、静物、挂图、多媒体、投影仪等;从师资力量上美术教师得以补充到位,他们文化素质也在明显提高,大都是美术院校本科毕业生,有的城市中小学美术教师甚至还是硕士研究生。新时期对中小学美术教师也提出了新要求,那就是要求美术教师具有正确的艺术观,教师自身要具有较强的综合能力和专业能力,在知识结构上不断拓宽视野,具有良好的艺术修养和综合知识,以宽容态度对待学生个人感受和评价;美术教师还要有积极的人生观,中小学美术教师要具有无私奉献精神,教师要有积极乐观的精神和豁达性格,要能感染和打动学生,教师美术教育热情对培养学生健康的心志具有着重要作用;还要求美术教师具有时代精神,主要体现在对社会生活灵感的准确把握,以及对当今艺术发展的独立思考和对人才需求前瞻性的发展眼光;同时还要求中小学美术教师具有极大的教育热情和耐心、社会责任心等一些新要求。 三、加强中小学美术教育改革策略与措施 我国中小学美术教育目的就是为了提高学生的审美素质,对学生进行一定的技能基础训练,培养他们对社会生活和艺术的审美感受能力,以及创造性的社会生活能力。培养学生的艺术创造性思维,使得他们具有创新精神和鲜明个性,对身边事物具有敏锐观察能力,这就要求中小学美术教育采取一定的教学策略和措施,要进行大胆改革,解决新时期美术教育所存在的各种问题。首先,要强化领导意识转变美术教育思想观念。作为中小学领导应该树立美术基础教育的思想观念,充分认识到美术教育在素质教育中的重要作用,重视美术教育,把素质教育落到实处,切实加强对美术教育工作的大力扶持,真正将美术教育提上工作议程。其次,地方政府部门要加大资金和设备投入,保证中小学美术教育教学正常开展,改变城乡教育资源不均衡、不合理现状。而作为学校部门不要抱着等、靠、要的思想,要充分运用现有美术教学设备发挥其最大功用。学校领导要充分发挥师生主观能动性,开发利用乡土教材,还要加强宣传力度,借鉴其他学校美术教育成功经验。第三,建立系统化的中小学美术教育体系。建立健全中小学美术教育体系,美术教育应该从幼教开始,中小学美术教育是实践性的,以启发创造想象力为主,以突出人文科学性质为主,在不同阶段都开设艺术鉴赏课和艺术活动,还可以适当开设艺术史课程、艺术讲座和艺术批评课程,进而扩大学生知识面。第四,积极开发与利用当地工艺美术教育资源。我国各地都有丰富多彩的工艺美术教育资源,充分利用和开发这些教育资源,有助于传承和弘扬民族与地域优秀文化。美术教师可以发动学生和家长,进行调查学校周围和家庭在内的工艺美术教育资源,筛选出来作为美术课堂教学或课外活动的资源,在工艺美术教学过程中,让学生体验和感悟民间民族特征、社会历史、风俗习尚、地理环境、审美观念等文化内涵。充分利用当地民间美术资源,激发学生对家乡的热爱和民间艺术的了解,融合于校园文化,彰显美术教育之精髓。第五,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手工艺制作大赛、校园文化艺术设计大赛、电脑美术创作大赛、绘画大赛等校园美术活动,激发学生对美术教育的热爱。第六,加强中小学美术专业教师队伍建设。为了提高美术教师专业素质,尽快适应美术教学改革需要,培养具有一定艺术素养的美术教师队伍已迫在眉睫。尤其中西部农村美术教育部门,要大力关注和扶持,给美术教师创造进修机会,选派骨干美术教师到各大高校美术系进行深造或者培训,也可以开展校际间的美术观摩教学活动,提高美术教师自身业务素质和教学积极性。建立与完善美术教师的培养和培训体制,进一步提高美术教师质量是促进中小学美术教育的重要途径。 四、结语 作为提高我国国民综合素质的中小学美术基础教育,中小学美术教师任重道远。作为中小学加强美术教师队伍建设是非常必要的,作为当地各个教育部门要更新教育观念,认真落实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确立美术教育在素质教育中的重要地位,改变以往传统美术教育评价方式,摆正美术教育位置,尊重与重视美术教师劳动成果,对美术教师的评价要进行多层次、多类别、多元化、全方位的综合考核。要解决好中小学美术教育现存的各种问题,积极做好美术教育改革工作,解决好重文轻艺的问题,解决好用美术作为走捷径的问题。在今后的中小学美术教学发展方向上,美术教师要学会运用现代多媒体技术给美术教育注入新的活力,不断拓展探究性学习空间,教师要鼓励学生进行探索性学习,转变教育观念,积极探索新的学习内容和方法,进一步扩大改革成果,使美术新课程改革向更好的方向发展。 作者:陈大伟 中小学美术教育论文:剪纸工艺在中小学美术教育的开发 摘要:剪纸艺术是我国民间传统手工艺术中的一朵奇葩,有着独特的艺术语言和价值。文章以四川成都及其周边中小学美术教育状况的调查为基础,针对中小学美术教育中剪纸工艺的文化传承与发展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以新时代的角度和观念对待这种传统工艺,思考如何汲取剪纸工艺的文化精髓,把剪纸工艺引入中小学美术教育。 关键词:剪纸工艺;中小学美术教育;开发与利用 剪纸工艺有着极其广阔的想象和创造空间,在中小学美术教育中开展民间剪纸艺术教学,不但可以丰富学生的校园文化生活,还可以充分发挥学生的想象力与创造力,培养学生的审美情趣。研究者在对剪纸艺术开发取材的过程中要因地制宜,充分利用本土资源与文化特征。在调查中,笔者以四川本土的剪纸工艺作为主要的民间剪纸资源,将四川绵阳涪城区、广安市武胜县作为研究的重点区域,将剪纸艺人龙玲、黄英等作为重点调查对象,在此基础上,大胆地对教学形式进行创新,寻找更加适合中小学学生的教学空间。 一、成都地区剪纸工艺概况 1.成都地区中小学美术教育中的剪纸 工艺教学现状调研组以问卷、访谈等方法展开调查,主要调研中小学剪纸课程现状以及教师、学生在中小学美术教育中对剪纸工艺的认识。调查发现:75%的中小学生对剪纸这门课程很感兴趣;50%的学生接触过剪纸,但了解得不多;85%的学生希望教师上课多注意实践,学生更愿意在体验中学习;56.25%的学生喜欢剪动植物题材的内容。经过调查研究,笔者分析了学生的学习兴趣和要求,总结学生的学习情况并提炼出有针对性的内容。 2.成都地区剪纸工艺特点 调研组对成都及其附近剪纸工艺集中区(绵阳涪城、广安武胜)进行了实地考察,特别走访了龙玲工作室。与其说这是一间工作室,不如说是书房更加贴切,书架上摆满了各类书籍,整洁的桌面上是她刻纸用的蜡台,搁放台上堆积的是她多年的作品,更有她创作的剪纸风格服装。她真真切切地做到了与时俱进,将民间传统与现代设计生活相联系。整合收集的剪纸作品,将田间考察的口述资料和图像资料进行整理,可发现:四川本土民间剪纸,形式上稚拙古朴,粗犷深厚,简洁灵活;内容上反映了四川民间生活,人文气息浓厚,如表现吃火锅、糖艺、盖碗茶等的剪纸作品,都展现了特殊的艺术魅力。 二、如何在中小美术教育中有效运用剪纸工艺 剪纸艺术是我国传统装饰艺术之一,凝聚着中华民族几千年来的历史和文化。在现代生活对民族文化的冲击下,传统民间艺术难以被更多的人了解,有的甚至到了濒临失传的地步,国家虽然有力地实施保护,但是在中小学美术教育中传统工艺的教学质量还需要提高。为了使传统民间剪纸工艺能得到传承,使民间美术后继有人,将剪纸工艺融入中小学美术教育迫在眉睫。要在中小学美术教育中有效运用剪纸工艺,将二者有效结合起来,教育者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收集整理四川成都地区剪纸 在教学实践中,笔者和团队成员带领学生到周边的剪纸展览馆和示范点参观交流,学生通过访谈记录、摄影等方式收集一手资料;我们鼓励学生利用周末等空余时间发现学校或社区已经存在的剪纸工艺相关资源,收集后以PPT的形式和同学分享交流,让学生自主对剪纸作品进行赏析,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另外,我们还邀请了著名剪纸艺人龙玲到学校与学生面对面交流,让学生直接与民间艺人对话,提高了学生的文化艺术素养。 2.制订教学计划、编写具体的教案 在研究过程中,团队成员制订了具体的教学计划,主要采取游戏教学的模式,用简单的歌谣、口诀让学生画出最简洁的图形,引导学生探索,如,“左手剪,右手剪,纸在手中轻轻旋,刀口转换成一线,左右照顾上下看,黑白过渡要自然”。在剪具体图案时,为了便于学生操作,笔者把剪纸内容编成儿歌,学生易懂、易记。如,“小猴子,月牙脸,嘴儿尖,头上配上月牙眼,七手两腿紧相连,S形尾巴向上卷”。学生边做游戏边剪纸,不仅掌握了动物的特点和剪纸的技法,也培养了形象设计能力。对于低年级学生来说,剪纸教学可以从几何图形、动植物图形逐渐向简单人物过渡,由易到难地展开,在打好基础的前提下开发学生的智力;而高年级的学生要做的就不仅仅是剪出图形,更多的是要进行主题创作,将剪纸与生活紧密联系,将平面剪纸向立体剪纸转化(二维转三维),将传统剪纸与现代设计相结合。团队成员根据不同年龄阶段的学生制订不同的教学计划,大大地提升了学生对剪纸的兴趣。 三、结语 在中小学美术课堂中增加剪纸工艺的相关内容,对于美术教学的发展起着不可估量的作用,在传承本土文化资源的同时也提高了中小学学生的文化素质。要想成为一名优秀的美术教师,教师不能局限于书本上的内容,更不能拘泥于让学生临摹作品,而要引导学生,充分发挥学生的创新能力,对学生的作品不求高大上而求接地气。灵感源于生活,培养学生有一双善于发现美的眼睛是笔者的信念,也是笔者对自己未来学生的期望。 作者:骆双 单位:四川师范大学 中小学美术教育论文:中小学美术教育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中小学美术教师专业化发展方面存在的问题 教师的专业化发展存在的问题根深蒂固,特别是美术学科的教师专业化不高,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美术教师的专业化意识淡薄 教学方法、课程资源过于陈旧。教师职业的稳定性和考核制度不够创新让美术老师对自己的要求不高,准备一个教案、一副范画可以讲到一个年级、一个学校,如果教材不变化,甚至可以讲述几年,对教师自身来说,教学的重复性、单一性让他们对这个过程产生厌倦感,所以对于教学方法和教学资料更是没有更新,对于自身专业化的发展也是没有任何提高的意识。 2、美术教师专业化程度不高 一些学校,美术教师作为一个长期管理行政、招生人员的情况更为突出,一些美术老师长期没有从事课程教育。在一些乡村学校,美术老师几乎是由学校管理人员或其他老师带,还有些学校甚至无一专职美术教师。美术教育基本功下降,既没有教师资格证,也没有参加专门的教育培训活动,在学生创作思维能力和审美能力上也无法给予正确的引导,美术教师的专业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 3、美术教师知识面狭窄 意识因为专业知识结构较为单一,二是因为长期时间轻“理论”重“技能”,所以在教学中出现常识性错误的情况更是时有发生,三是综合素养特别是人文素养不足,导致在教学中不能更广泛地运用文化情景开展美术教育。美术教师只是按照课本把课程内容陈述,而一些美术更高形式的抽象性和表现性等审美教育更是无法教学,教师对于课本上范画的讲解同样是一句带过,对于学生审美能力和抽象思维的提高无法提供系统的教学和文化情景。美术专业理论的范围宽广,只有掌握基本美术理论,美术教师才能有话可说、有内容可讲。 4、美术教师教学能力不强 在课程中一些美术老师将书本上的手工课、实践课、写生课等一些本该让学生走出教室,到课堂外体验自然的课程取消,学生无法接受此类课程的训练,对于动手能力、观察能力等无法提高,学生的美术教育,尤其是抽象的美术作品需要老师的引导和分析。通过老师的讲解学生能增强对美术作品的理解,进而提高自己的认知、审美水平,有的老师尽管学过专业的心理学、教育学等课程,但是他们不会教学。理论研究是一回事,和应用理论知识付诸实践又是另一回事,一些老师工作了几十年,但教学没有一点进展,因而缺乏自身意识和科研意识,教学能力就无法提高。 二、中小学美术教师专业化发展途径 1、提升中小学美术教师专业素养 首先是教师要树立新的理念,转变自身角色,学习新知识提升专业素养,形成终身学习的理念,学习新技能,提升专业水平。教师通过教学实践经验、课程设计、教法运用等方面,认识自己的不足,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其次教学过程中遇到困难,要积极主动寻求各方的帮助或解决问题的方法,学习别人的经验和处理方法能给你一些启示,令人豁然开朗,教师相互学习、积极开展合作学习与合作教学研究,也可以利用网络平台,得到更广泛的指导。通过观看优秀教师的教学视频,吸收、消化在美术学习情境和方法,提高自己的专业修养。再次通过参加定期的学习培养。学习别人思考问题的方法、学习别人处理问题的办法,从培养者的培训内容中找到对自己有用的信息,尽管这是一个方向性的引导,但能够提供给美术老师一些新的思路和认识,通过学习了解一些前瞻性的思想和技能,丰富自己的知识,为实践做好充分准备。最后教师通过阅读有关美术教育理论书籍,看一些与美术欣赏或教育理论相关书籍,撰写学习心得。组建美术老师学科发展小组,进行专题学习交流,网上观看优秀教师教学视频,以提高教学指导能力。通过阅读国内外美术理论、美术杂谈等方面的理论著作,积极思考、加强与其他老师的合作、交流,不断提高自身的艺术修养。 2、提升教学能力 中小学生美术教学方法是丰富多彩,随着现代教学理论与实践研究的不断深入,许多新的和有效的教学方法不断涌现。所以在实际课堂中教师要选取更有效的教法,提高教学本领。一些美术老师有较高的成就,但不善于把知识传授给学生。教师要根据自身能力,结合各种资源与技术确定有效的策略和方法来解决,体现教师教学个性化和教学智慧,课堂中教师要用美术教学理念指导学生学习,促使自主学习、探究和合作学习,和学生健康全面地发展,根据不同学生的特点、分类教学。 3、提高研究能力 美术教师不仅应该具备各种各样的美术学科知识和美术实践本领,还要深爱美术教育事业的信念和激情。基础课程改革对美术老师提出新的要求,要从课堂实践者、主导者转变为课堂指引者、开发者和研究者,使美术老师成为研究性、甚至专家型教师,成为可持续发展的教师。教师在教学中根据教学存在的问题、结合班上同学的实际情况,使用先进的教学理念,有计划、有目的地开发各种教学设计和研究实验,总结教学规律,依据最初的教学效果,设计有针对性的课堂。如实验型教学、民族型教学、多元化教学等,找到最佳的教学模式,让学生在掌握美术知识和技能的同时,教师可以提高自己教学的效率。美术老师应不断发现新材料,要有较强的设计能力、实践能力,利用废旧材料。美术不仅是绘画、美术教育需要从平面向立体发展,从纯艺术向创意型、设计型发展,从静态的造型向动态的造型艺术活动发展,从单一学科美术学习向与其它学科全面发展,为美术教师提供及其宽阔的创造空间,展现丰富多彩、又深爱学生喜欢的新型美术课。 作者:李海峰 单位:贵州师范大学美术学院 中小学美术教育论文:中小学美术教育中的素质培养 摘要: 随着素质教育改革的不断进行,美术教育成为能够有效激发学生创作力,培养学生审美素养的学科。在中小学美术教育中,学校应当重视其在素质教育中所占据的重要地位,教师应当转变传统教学理念,激发学生创作热情,还应当合理利用现代高科技,丰富教学内容。从而不断提升学生的审美水平,使学生体会到美术学习的乐趣,促进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本文以中小学美术教育中的素质培养为主题,展开了探讨与分析,希望能对相关人员有所帮助。 关键词: 中小学;美术教育;素质培养 美术教育可以说是现代素质教育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有效地提升学生的审美水平,培养学生的创造性思维,越来越得到广大教育工作者的重视。但在实际教学过程中,中小学美术教学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很难在有限的课堂中保证学生的素质得到合理地提升。这就需要学校和教师共同努力,为中小学美术教育中的素质培养寻找有效的措施,实现美术教育的更好落实与发展。 1重视中小学美术教育在素质教育中的重要地位 教育关系到我国的未来,在现代教育中为了给社会的发展提供更为优秀的人才,相关部门特意制定了素质教育的方针政策,但在实际推行过程中受到了种种阻碍。美术教育时素质教育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小学教育中尤其对培养学生的创造力、想象力、形象思维能力等发挥着巨大作用,是一门具有浓厚的艺术感染力的课程。但在实际的教学中,由于之前美术教学并未得到重视教学资源短缺,学校重视程度较低,美术教师专业技能不够高等原因,始终小学美术教学存在种种弊端。这就需要各中小学校深刻落实国家颁布的有关素质教育的方针,组织校领导以及全体教师进行素质教育方针政策的学习,做到真正理解素质教育的内涵。在校方组织进行相关学习之后,各任课教师应该认识到美术教学在素质教育中占据的重要地位,积极配合美术教师的教学工作,不占用美术课的时间。校方还应该加大对美术教学相关教具的投入,针对各年级所需要学习的美术课程,为其配备较为充足的美术教具,有条件的学校可以帮组学生置办美术用品,这样为美术教学的顺利展开提供物质保证。美术教师也应该重视美术教育工作,在业余时间不断进行学习,掌握美术这一学科的发展动向,不断提升自身的美术专业技能。这样通过校方和教师的不断努力,转变美术在传统教学中所占据的地位,提升对美术教学的重视程度,正视其在素质教育中占据的重要地位。 2教师转变传统教学观念,激发学生创作潜力 美术教师在对自己的本职工作具有足够的重视之后,需要转变传统的教学观念,认识到美术教学不仅是教授学生学习美术知识与技能,还需要培养学生对美术创作的热情,激发其创作力及想象力,帮助中小学生形成健全的人格。教师首先要转变照本宣科的教学方式,在实际教学过程中,对每节课所需要教授给学生的知识技能进行深入挖掘,并根据本班学生的实际情况设计需要进行美术创作的主题。在学生完成了美术创作之后,教师要认真欣赏学生的作品,从中挖掘学生作品的闪光点,并对学生提出表扬。对于一些在创作上存在不足的学生,只要其作品能表达出真情实感即可,不必要求学生必须正确掌握和学会运用美术技能。在实际教学过程中,除非必要的课程,教师尽量减少学生对物体的描摹或者对大家作品的临摹,给学生足够的进行想象与创造的空间。美术教师需要交会中小学生每件艺术品都是独一无二的,充满创造力的作品才是最与价值的。例如在进行与版画相关的创作时,教师只需要传授给学生如何制作版画即可,不需要为学生制定版画的主题,可以让学生选择自己最感兴趣的内容作为版画的主题,这样学生制作出来的版画才能各具特色。对于一些再制作版画时能够大胆进行想象、构图、色彩搭配的学生,教师要予以鼓励,并向全班同学展示其作品。让学生认识到充满创作力的美术作品才是最具有特色的,是值得观众欣赏的。 3教学中合理利用现代技术,提升学生审美素养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许多高科技在现代教学中能够加以利用。在中小学美术课堂上,教师可以合理的利用相关现代科技,为学生提供更为丰富的教学内容,开拓学生的视野,使学生在课堂上就能感受到美术领域的日新月异,也能够帮助学生更为深刻的理解美术相关知识技能,使得教学目标更为高效的落实。教师可以在教学过程中将每节课的重点内容制作成课件,在课上演示给学生,使得课本上的文字材料和图片以一种相对动态的形式展示给学生。在进行欣赏课时,教师需要充分利用互联网和多媒体,将名家名作展示给学生进行欣赏,并利用多媒体进行细节的放大,帮助学生更好的对美术名作进行观察。在遇到难点问题时,教师还可以制作一些小软件,利用电脑帮助学生重复练习和理解,这样学生能够在玩乐中掌握相关绘画技能。例如在学习有关素描的知识时,由于素描的色彩较为单调,容易使中小学生感到枯燥,教师就可以合理利用多媒体向学生讲解相关绘画技巧。教师可以将知识点制作成色彩丰富的课件,吸引学生的注意力,还可以将运笔等绘画技巧制作成动画,使学生更为形象的理解相关的知识技能。这样,在中小学美术教学中合理的利用现代技术,能够有效地吸引学生的注意力,提升学生审美素养。 4结语 综上所述,在中小学美术教学过程中需要重视中小学美术教育在素质教育中的重要地位,转变传统教学观念,激发学生创作潜力,合理利用现代技术,提升学生审美素养。从而落实素质教育教学目标,培养学生全面发展。 作者:邬季阳 单位:长春市创业中等职业学校 中小学美术教育论文:中小学美术教育城乡差异及成因 【摘要】 当今实行素质教育,而美术教育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美术教育在提升学生品质、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以及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等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但由于我国农村美术教育起步较晚,目前存在着很多问题,本文以城乡中小学美术教育发展现状为基点,着眼于农村的美术教育的整体发展,提出促进农村美术教育的方略以及缩小城乡差距的重要举措。 【关键词】 美术教育;城乡差异;素质教育 一、我国城乡中小学美术教育发展现状 1、我国城市中小学美术教育发展现状在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的今天,社会文化呈现出多元的时代特点,我国城市中小学的教育也有所进步,学生眼界不断打开,由此美术学科教学也呈现出多元化的发展趋势。美国著名发展心理学家加德纳提出过“多元智能理论”,这条理论的提出对艺术教育实践有着重要的影响。在2001年,我国教育部就制订颁发了《全国全日制义务教育艺术课程标准》标准中指出,把美术与音、舞、戏、影以及篆刻、书法等过去较为分散的多个艺术学科综合在一起构成“艺术综合课程”。目前我国城市中小学基本都开设美术课,我国城市小学都也能够100%的在一周开设美术课2节,已经基本达标,但是我们发现,随着年级的上升,美术课被占用的比例也在上升。 2、我国农村中小学美术教育发展现状由于我国农村中小学对美术教学投入不够,甚至是没有投入,家长学校对美术教育重要性认识不足,有些家长不给学生买应有的绘画工具等现象这给美术课中的欣赏、手工等教学内容的课堂增加了难度使美术教学的开展举步维艰,。难以达成最基本的课堂教学要求,再加上对于现代美术教育所需要的各种辅助教学设施的缺乏更使美术课堂教学缺乏生机,美术课堂教学效果更是无从谈起。 二、造成我国中小学美术教育城乡差异的原因 1、美术资源和教学硬件的差异由于我国农村中小学对美术教学投入不够,甚至是没有投入,这给美术课中的欣赏、手工等教学内容的课堂增加了难度。由于对美术教育重要性认识不足,造成各方面对美术教育的不重视、教师上课“放羊”,学生上课做其他练习,不带课本和工具。家长不给学生买应有的绘画具等现象使美术教学的开展举步维艰,难以达成最基本的课堂教学要求。对于现代美术教育所需要的各种辅助教学学员设备、设施的缺乏更使美术课堂教学缺乏生机,美术课堂教学效果更是无从谈起。从这一点来看,我国城市中小学在美术教学上的资源和硬件都要强于农村,各个学校基本上有自己的美术教室,与美术课程相关的道具也比较齐全,因而能够收到比较明显的教学效果。 2、师资力量的差异专职美术教师不足极大限制了美术教育的发展。在很长的时间里,农村学校没有专职美术教师,更没有美术专业教师,美术基础仅限于个人爱好,美术素养不是很高,有些专职美术教师,接受过正规教育,他们虽不能完全胜任小学美术教学,但也能教给学生一些基本的美术知识。美术师资不足,兼职教师素质低,就很难实现九年义务教育的美术教学目的。因此专业教师缺乏成为农村学校美术教育的大碍,但是如今已经有大量的高校美术毕业生加入城市中小学美术教师的队伍,他们的到来使得城市中小学美术教育有了新的发展和进步。 三、缩小我国中小学美术教育城乡差异的方法 1、转变价值观念,端正美术教育思想农村中小学的学校和老师要转变对美术教育的看法,要知道美术教育的重要性,老师们可以通过各种活动增强学生的美术学习兴趣,了解学生对于美术教育的看法,发现学生的兴趣所在。在美术教学活动中,不同的学生会表现出不同的态度,有的学生喜欢画风景,有的喜欢画人物,还有的喜欢画动物等。以学生的兴趣为出发点合理安排教学活动,一步步引导学生积极地参与到美术学习过程中来。其次,教师要善于发现学生身上的优点,对于美术教学中个性比较鲜明的作品,美术老师不能以传统的标准对其作出消极的评价,而是应当给予支持和鼓励,并从学生角度出发引导其进行更加深入的思考,激发他们的学习兴趣,开发他们的绘画潜力。再次,教师要注重通过多种教学方式打开学生的月上眼界,培养学生对于学习美术的兴趣,在教学过程中老师也可以举办一些美术作品展,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另外,教师可以充分利用农村的广阔天地,带领学生深入到大自然中去开展美术教学,引导学生细致观察大自然中的生物,以这种教学形式的新鲜感来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 2、提升硬件设施,美化美术教育环境高质量的美术教学离不开必备的教学资源,现今拥有合格美术教学资源的农村学校少之又少,即便有个别学校拥有相应的教学工具和场地,但大多是为了应付检查而准备的,实际教学中根本不允许使用。改善农村美术教学资源,需对美术教学工具和美术书籍的配备。某些农村学校美术课上老师仅有一本教材和几盒彩色粉笔,这样极端的现象或许并不普遍,但从整体来讲,农村美术教育教具缺乏的现象仍然十分严重。学校应拨出专项资金,购买美术教学所需要的师范挂图、名师名作、石膏模型、几何图形以及画板画架等等,同时对于破损的教学工具应及时的修补或更换,另外还可以秉承勤检办学的原则,动员美术教师动手制作一些简单的教学工具,保证学生在上课时可以使用到必备的教学工具。与此同时,还要拿出一部分资金购买相关的美术书籍,提高美术书籍在图书馆中所占的比例,还要注意此类书籍的有选择性购买,在符合开支要求的前提下为学生欣赏美术作品提供优质的资源。 3、保证师资力量,提高美术教育水平要想提高农村美术教育事业的水平,除了要重视农村学校的硬件设施,改善美术教学资源外,更要注意保证的是农村学校的教学软件质量,因为教育水平的提高并不是单纯依靠改善设备就可以实现的,只有教师素质上去了,教育方法改善了,才能从根本上改变学生对美术学习的认识,才能进一步提高学生的美术学习兴趣,从而提高美术教育质量,为国家提供满足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高素质的综合发展的人才。总的来说提高学校的软件质量就是要加强农村美术教师队的建设,探索新的美术教育教学思路。 四、结语 美术教育是一项特殊的教育活动,它在人才培养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是我国实现素质教育目标的重要途径。虽然近年来注重美术教育的呼声日益高涨,城市中也出现了很多美术培训班,但是我们可以看出农村的美术教育仍然非常落后,无论是从教学资源还是从教师队伍和教师素质来说都与城市有着较大的差距,与我国美术教育课程要求以及素质教育的改革观念相差甚远。因此,我们必须重视农村的美术教育事业发展,只要我们转变观念,重新认识在农村发展美术教育的重要性,加大政府扶持、加大学校支持、加强教师素质,重视农村实际,就可以探索出一条适合农村的美术教育发展之路,改变农村美术教育现状,拓农村美术教育新天地。 作者:王苗苗 单位:湖南师范大学 中小学美术教育论文:中小学美术教育研究 摘要: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我国新课程改革的不断深入,基础教育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与重视。在新媒体时代,各种新型教学技术、教学模式的应用与推广,促进了我国基础教育改革的深入发展,特别是视听结合的新媒体辅助教学在基础教育中的应用,在很大程度上使学生的学习兴趣得到了激发,使学生的知识面与视野得到了拓宽。因此,对新媒体时代中小学美术教育进行研究与探讨具有珍贵的现实价值与重要的长远意义。文章主要就新媒体时代中小学美术教育这一论题展开研究与探讨,以期对相关研究和实践工作有所帮助。 关键词: 新媒体时代;中小学;美术教育;研究 在新媒体时代,信息技术得到了快速发展,并越来越广泛地被应用于中小学美术教育工作,在提高中小学美术教育效率、教育质量、教育水平方面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将中小学美术教育的具体实际情况作为主要根据,并将其与新媒体有效结合起来,可以使学生的学习兴趣、学习积极性得到提高,使中小学美术教育体系得到不断发展与完善,从而推动中小学美术教育向着多样化、多元化的方向发展,最终使其得到长远、可持续发展。 一、新媒体时代中小学美术教育的发展趋势 1.注重教学创新的全面性与先进性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复合型人才成为社会普遍需要的人才。因此,中小学美术教育应当注重教学创新,并通过为学生构建愉悦、轻松的学习环境,使学生的学习热情、学习积极性得到有效的提高,让学生主动、积极地参与到美术教育教学活动中。新媒体时代的中小学美术教育必须注重教学创新的全面性与先进性,通过有效地运用多方面的资源,如各种图片、摄影、动画等,合理创设美术教学情境,从而使中小学美术教育有更加生动、丰富的课题内容,使学生学习美术的热情得到激发,创造力、想象力、创新思维能力得到不断提高。 2.注重师生互动型的教学方法在中小学美术教育中,教师扮演着引导者的角色,在学生的学习过程中起着引导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所以,新媒体时代的中小学美术教育必须注重不断创新教学方法,加强师生互动,从而使教师更好地掌握学生的学习动态,进而帮助学生形成一个更加系统、完善的学习体系。中小学美术教师应当全面认识新媒体时代中小学美术教育发展的实际情况,对自己有精准的定位,这样才能对学生起到引导与帮助作用。 3.注重多元化的教学模式在新媒体时代,网络技术得到了推广和应用,从而使中小学美术教育摆脱了空间与时间的限制,当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出现问题时,教师可以利用网络技术随时随地地解决。此外,利用新媒体技术,可以将学生的校外课余时间与美术教育联系起来,有效提高中小学美术教育效率、教育质量、教育水平。在新媒体时代,学生可以利用信息网络技术自由地发挥自己的想象力,展示自身独特的创作风格。如,学生可以利用3D手段增强自己作品的奇幻效果,让事物形象更富有活力和生动性。教师在应用新媒体技术的前提下,注重多元化教学模式的发展趋势,能够使学生获得更多的学习资源,自由地展示自己的作品,还可以加强学生间的交流与沟通,全面提升学生的主动学习意识和自信心。 4.注重趣味性的教育意识相关调查表明,新媒体技术给中小学美术教育的多个方面带来了影响,主要包括课程结构、教学形式等。所以,新媒体时代中小学美术教师必须注重创新教学意识,高度重视教学趣味性,合理、有效地应用新媒体技术,全面提高学生的审美能力、创造能力。通过运用交互新媒体手段,师生间的交流与沟通会更加有效,从而使学生的学习兴趣、学习积极性得到提高。如,通过采用电子讲座的教学方式,教师可以给学生的电脑传送中小学美术教育的课题内容,学生则可以根据电脑上显示的操作步骤完成学习,在学生具有浓厚学习兴趣的前提下,帮助学生尽快了解并掌握操作技巧与相关理论知识,从而提高教育效率。 二、新媒体时代中小学美术教育的实践 笔者全面分析新媒体时代中小学美术教育的实际情况,探讨其实践思路,总结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应合理构建教育平台。随着新媒体的不断发展,学生与外界的联系更加密切,所以,中小学美术教师应该为学生构建一个多元化、全方位的展示平台,将学生创作的作品展示出来。此外,还可以积极组织各种活动,如参观美术馆、博物馆活动等,组织此类具有浓厚艺术气息的活动,不仅能够使学生学到更多的知识,拓宽其知识面与视野,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培养与提高学生的创新能力、探索能力。第二,应注重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素质教育理念要求教育应当融入学生的实际生活,小学美术教育也应如此,只有让学生学习实际的东西,提高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才能使学生在学习中变被动为主动,真正体现以学生为主体的教学思想。此外,学生由于生长环境、基础水平的不同,想法与学习思路也会存在一定的差异性,教师在选择教育教学手段时,应当注重多样化、多元化,做到因人而异、因材施教,这样才能在真正意义上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第三,应不断提高教师的素质能力与教学水平。借鉴国外比较先进的教育模式、教育理念,并将其与我国中小学美术教育的实际情况相结合,加大对教师综合技能培训、专业培训的力度,才能在真正意义上全面增强中小学美术教育的师资力量,从而在合理利用新媒体技术的基础上,拉近师生间的距离,使优质教学资源实现共享。 三、新媒体时代高师美术教育的对策 在基础教育改革背景下,中小学美术教育迫切需要能够适应当前发展状态的人才,这就要求高师美术教育也参与到改革队伍中,对课程结构、教育理念进行不断的调整,使其能够满足现行改革的需要,最终培养出中小学美术教育需要的合格人才。因此,在新媒体时代,面对中小学美术教育的实际需要,高师美术教育应当采取“专而多能”的对策,进行全面发展。其中的“专”所要突出的是美术教育。首先,高师美术教育专业学生应当掌握美术学科的基本技能、基本理论,主要包括中外美术史、艺术欣赏、民间美术、篆刻、书法、工艺美术、雕塑、绘画、现代媒体艺术等。其次,实践美术教育理论、教育科学理论之“专”,主要包括对新课程标准、现代美术教育理念、美术教材有所研究,并参与开发利用校本课程、地方课程与美术课程资源。在新课程改革最新标准的要求下,教师应当把学习美术教育理论的重点放在理解、学习新美术课程标准方式、内容和观念上,从而全面提高高师美术教育专业学生认识、理解和实践新教育改革理念的能力,使其在参加工作后的教育方法、教育观念能够始终与美术课程标准保持同步。而“多能”指的是应当适当增加选修课程,包括综合艺术、自然科学、人文科学以及相近专业,如影视、地理、历史、文学、舞蹈、音乐等。高师美术教育专业需要树立较强的专业观念,从而满足基础教育改革发展的要求。 四、结语 文章主要探讨了新媒体时代中小学美术教育的发展趋势和实践思路,以及高师美术教育的对策,可以为教育主管部门加强和改进对中小学美术教育教学的指导工作提供一定的参考。 作者:李晓瑭 单位:泰州学院 中小学美术教育论文:高师与中小学美术教育脱节 一、高师美术教育忽略师范性是导致其与中小学美术教育脱节的重要原因 所谓“学高为师,身正为范”,有意识地突显师范性,努力培养高质量的中小学美术师资应该是高师美术教育的出发点和立足点。可在当前,高师美术教育却不同程度地忽略了师范性,导致其所培养的人才与中小学美术教育的要求不符。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对美术课程性质和价值的认识不足、培养目标的偏离,笔者对此已有论述,在此不再展开。此处重点阐述一下在“教什么”和“怎么教”上缺乏师范性的表现。在“教什么”的问题上,笔者认为当前高师美术教育没有实现“学科专业性”与“师范职业性”的结合和统一,基本上是只注重前者。虽也开设了教育学、心理学、学科教学论等课程,但从领导、教师到学生对此并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教师是为了完成教学任务,学生只是为了凑学分,所以这些课无论是时间上还是质量上都无法保证。很多学校的实习流于形式,实习指导力度不够,质量不高,缺乏与中小学的紧密沟通。就是在美术学科内部,对技能技巧的过分强调,也导致了对史论课程的忽视,学生的艺术文化素养得不到提升。注重“学科专业性”直接导致了学生的职业适应性差,毕业后不能从容面对中小学美术教育。在“怎么教”的问题上,高师美术教育在引导学生的教师角色意识上缺少示范性。“堪为人师而模范之”,高师美术教育囿于专业式美术教育的模式,对“师范职业性”重视不够、引导不够。人类具有与生俱来的模仿的本能,所以不仅如此,还会陈陈相因,学生毕业后继续这种模式,很难达到中小学美术教学的要求。如此循环往复,美术教育就会停滞不前,只求生存不求发展。 二、不合理的运行机制是导致高师美术教育与中小学美术教育脱节的另一重要原因 不合理的运行机制表现之一就是当前我国的高师美术教育呈现高高在上的姿态,在培养目标、培养模式、课程内容的设置上都没有想中小学美术教育之所想,急中小学美术教育之所急。即它脱离了中小学美术教育,没有与中小学美术教育的发展、改革始终保持密切的联系、合作和适时的调整。所以从小学到高师美术教育的生态循环系统就不能建立起来。事实上,高师美术教育一刻也离不开中小学美术教育。中小学美术教育应成为高师美术教育发展的厚实的基础,为其提供全面发展的高素质的生源,成为其实习试验基地、教研教改的基地,为其发展注入源头活水。高师培养的学生大多要到中小学进行实习锻炼甚至毕业后从事教学工作,所以脱离中小学美术教育的高师美术教育,就必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其培养的学生不管是到中小学实习还是毕业后教学,可能就会遇到所学非所用或者无力应对的问题,可能还得一切从头开始,岂不浪费时间、资源和精力?关键还在于会阻碍教育的发展和影响教育质量的提高,害了受教育者。 中小学美术教育也不能脱离高师美术教育。笔者挂职锻炼所在学校的一位教学主任的亲身经历发人深思,她说假期去某高师学校接受培训,她的专业是小学数学,而培训老师讲的却是初中数学,她觉得高师教育不太了解她们的需求。这个学校美术组组长段老师对此也深有感受,并期待有去高师接受继续教育的机会。笔者发现,中小学大部分美术教师认为学校或者是上级部门应该加强对教师的职后培训,多给教师提供进修的机会。他们渴望通过继续教育更新教育观念、掌握更先进的教育技术,扩充知识内容、开阔眼界、提高教学能力。不合理的运行机制表现之二是高师美术教育与当地资源的关系冷漠。高师美术教育应该立足于本地区的经济文化资源,积极进行美术课程资源的开发利用。而且高师培养的学生,会有相当一部分在当地从事中小学美术教育,所以高师美术教育应该关注当地教育部门的重要决策和改革措施。 总之,对美术课程性质及价值的不合理认识,缺乏师范性和示范性的引导及不合理的运行机制,导致高师美术教育与中小学美术教育发生了错位。衡量高师美术教育的质量如何,不在于培养了多少画家,而在于它是否能培养出合格的中小学美术教师。如果高师美术教育培养的毕业生,缺乏起码的教学技能,不会备课、讲课,不能胜任班主任工作或者根本就不愿意当老师,而一心一意想当画家,也无论如何不能说这样的高师美术教育是成功的。所以为了培养高质量的毕业生,高师美术教育的改革势在必行。 作者:王胜彩 单位:唐山师范学院 中小学美术教育论文:农村中小学美术教育研究 摘要: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时代的更替与变化,素质教育在目前社会的不断普及和进步,影响人整体素质的艺术教育事业也在改革中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是我国一些农村地区学校的美术教育水平仍与城市学校存在明显的差距,如西北地区一些农村学校的美术教育有许多问题迫切需要解决。因此,加强农村地区中小学生美术教育是十分重要和必要的。 关键词:美术教育;重要;差距 当代农村美术教育工作存在一些问题,根据调查研究,笔者认为有必要细致分析研究改善农村美术教育工作的对策。 一、加强美术教师队伍建设 高素质教师的业务能力和师德水平高,会对学生的世界观和为人处世,甚至一生的发展都产生巨大的影响。所以,国家相关部门应该多方面采取措施不断提高在职教师的业务水平和能力,多组织教师接受培训,让教师通过积极赛教和短期学习提升业务水平,适应教学要求。 1.培养师范院校的专职美术教师 知识面狭窄的教师已经不再受到学生及其家长的欢迎和认可,他们需要拓展知识面,具备多种能力,成为全能教师,学校特别需要有责任心、有爱心、有事业心的道德素质较高的教师。首先,要加强专业美术教师的培养,不断增加美术教师的数量,不断提高美术教师的质量,彻底改变美术教师兼任或者聘任制的情况。其次,通过提高农村教师的相关待遇,鼓励大学生毕业后投入农村地区的艺术教育活动。各地区要切实落实支教制度,让全区范围内的美术教师进行轮流支教。这样一方面使美术教师积累了授课经验,一方面增强了学生对美术的理解能力。最后,要切实完善学校内部教师的培训机制。在农村中小学教师中,不乏有爱心和责任心的教师,很多美术教师对美术很感兴趣,但是由于自身美术知识有限,或者没有相应的培训机会,即使他们想教育好学生也是心有余而力不足。 2.加强美术教师的个人思想道德修养 热爱学生,能够换位思考,了解学生的心理发展情况,对症下药帮助他们学好美术课程,是教师个人思想道德表现的重要途径。美术教师要培养思想道德,还要依靠平时的知识积累和实践锻炼。美术教师要能够备好一堂课,上好一堂课,反思课堂上的问题,在课后及时找到方法补缺,提升自己的业务水平。同时,教师还要与学生进行课后沟通,找出学生存在的问题,帮助学生解决问题,提高课堂教学效果。 二、掌握现代化的教育教学理念 自改革开放以来,经济迅猛发展,人们的思想意识、审美观念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我国的教育事业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以往不受重视的美术教育得到了空前的发展。在大城市的中小学校里,美术教育甚至占了很大的比重。很多家长从幼儿时期就开始培养孩子的各项能力,导致绘画、书法、舞蹈等兴趣班学习占据了孩子大量的时间。在拥有现代教育设备、现代教学理念和知识大爆炸的教育背景下,学生有很大的艺术探索空间,他们感知艺术、表现艺术,通过艺术诠释自己对生活和世界的态度,抒发自己的情感。1.树立正确的教学理念我国义务教育纲领中明确要求通过德、智、体、美教育促进学生的素质全面发展。在21世纪,及时更新教育教学理念,争取给学生最佳的学习环境和获得较好的教学效果,已成为教师的基本目标。美术文化在城市里受到高度重视,但经济相对落后地区的中小学校也应重视美术教育,有关部门要多多关注美术教育事业,因为美术教育对孩子的成长和思想的形成有着潜移默化的重要影响。作为管理者,第一,要加大对学校美术教学设施的投资力度,力争达到现代化的教学条件;第二,要帮助学生及其家长树立正确的美术教育理念;第三,要创造条件鼓励从事艺术教育的教师走出去,开阔视野,多学习、交流,接受新的文化熏陶,开拓教学思路,促进美术教育教学研究进步。2.实施科学的教学方法做一件事前,目标明确,这件事情就成功了一半,对于美术教学也是这样的。美术教师上好每一节课也是一样的道理,其必须知道这节课的教学目的,要有目的地向学生传授美术知识。经济欠发达地区的中小学美术教师应根据自身能力和实际情况探索合适的教学方式,从而促进该地区的美术教育发展。在经济欠发达的农村中小学中,由于教学设施不齐全、资金有限,不能组织很多美术活动。但是,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农村中小学可以利用现有的设施和条件开展相应的美术活动。如,学校应该组织相应的美术兴趣小组,每周集中进行一次美术知识培训,在日常的校报和对外宣传册上可以尝试让画得好的学生担任设计主编进行创作。这样一方面节省了学校的资金,另一方面锻炼了学生的实际应用能力,更增强了学生美术创作的信心和决心。 三、进一步加强美术教育资源建设 在经济落后、知识匮乏的偏远地区学校,即使有专业能力强、理论知识丰富的美术教师在这里工作,但是如果学校的办学条件有限,教学硬件设施欠缺,教学软件匮乏,学生和家长不重视美术,教学工作要想顺利开展,也是一件非常艰难的事情。因此,政府机构要多投入精力和财力到西北偏远地方,普及中小学美术教育,鼓励师范生毕业后到农村支教,给予他们政府补助和其他优厚待遇,帮助相对落后地区的美术教育工作取得进步。 1.改善农村中小学的教学环境 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农村中小学的财力十分有限,所以首先要解决实际教学所需的硬件材料,可以通过政府拨款、找企业赞助或者借助新闻媒体扩大影响力、号召社会募捐等方式获得硬件教学设备。其次要健全和完善美术教育管理体系,不断规范美术教育教学秩序,特别是加强农村学校美术教育教学的管理和指导,对中小学美术教育进行全方位的监督和管理。可以聘请知名教育专家、美术家深入农村小学,亲自指导师范生教学,也可以定期举办一些公益活动促使美术爱好者来当地感受生活,义务教学。最后要多组织培训。政府和教育机构应该不定期对农村中小学美术教师进行培训,对教师的课堂教学进行指导,并及时提供和传达美术课程改革的最新信息,引导美术教师多进行课题研究,解决在教学中出现的难题,以促进美术教师在教学上不断取得进步,确保美术教育的各项工作得到落实。 2.认可美术教学的实际社会价值 在九年义务教育中,包含了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生物,同时也有与人的精神需求密切联系的美术、音乐等课程。国家既然设置了这些课程,说明这些课程必然有实际的用途。我们要认识到这一点,美术学科在学校教育中是有一定价值的,而不是可有可无的“闲置”课。《九年制义务教育全日制小学美术教学大纲》和《九年制义务教育全日制初级中学美术教学大纲》都充分肯定了美术教学的重要作用。设置美术课,能够加强培养学生的审美能力,同时又有助于学生良好思想品德的形成,促使学生身心健康地发展。 四、结语 农村中小学美术教育要想获得进一步发展,需要做的事情还有很多,首先要彻底改变只重视分数的教学观念,要以开放的、创新的思想进行教学与管理活动。其次,在进行美术教育的同时,可以充分利用当地独特的环境和自然风光,促进学生发现、感触自然万物的变化,从而有利于学生写生。一些经济落后的农村地区中小学美术教育在师资、观念、办学条件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和城市学校美术教育相比,发展相对缓慢。要想改善这种状况,一方面,这些学校应从自身条件出发全面加强美术教育建设,提高学校教师的整体教学水平和管理者的素质;另一方面,政府应重视并积极给这些欠发达地区的中小学校创造条件,提供硬件设备,输送优秀师范类人才,给予教师优厚的物质待遇,多培训教师,如此才能保证我国美术教育事业健康、快速地发展。 作者:白莹 单位:咸阳师范学院 中小学美术教育论文:农村中小学美术教育思考 摘要:农村中小学美术教育是关系到国人素质的大事,但目前我国许多农村地区中小学美术教育中都存在着形式化,且很多也都没落到实处。《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的目标中提出了“要关注学生学习的兴趣和经验”。对于美术的学习,可以说兴趣是学习过程中的关键。而提高学生兴趣的关键就是要如何将课堂内容与学生的生活体验结合起来。正确的认识和了解当前美术教育在各农村中小学的实施情况,通过对农村学校美术教育状况的分析,探索在课程改革的今天,如何更好地开展农村学校的美术教学工作,让农村学校全面推行素质教育,提高学生艺体素质,逐步促进农村美术教育的提高和发展。 关键词:农村学校素质教育;新课标;美术兴趣 一、农村中小学美术教育的困境 1.教学理念陈旧,美术课程资源缺乏。在基础教育课程的改革大背景下,美术教师如何走进美术新课程,如何在观念更新、知识更新和教学法实践中贯彻实施新课程,就必须克服其开课率低,只是针对低年级开课,而且也并未按教学大纲规定开足课时量的现象。不能让各种原因随意停课和挤占美术课的情况随意发生。改变由于学校的重视力度不够,使其他学科教师对美术课的认识也有偏见,学生根本就得不到连续的系统的美术教育的现状。 2.教学目标模糊,美术教师无教学积极性。师资的不规范和不专业性使学生们上美术课可以做其他课程的作业。一些乡村学校的美术课感觉食之无味弃之可惜,于是美术教师在课堂中对学生放羊式教学,自己轻松舒服、无所事事。浪费师资力量。长此以往美术教师的能力不是体现在教学方面,而是成为一个“在岗美工”,本应该放在教学研究上的时间用在毫无意义的校内繁杂琐事上,使得美术课程变成了可有可无的东西,美术教师自然也不被重视。那种混日子,把美术教师在学校的工作当成“万能胶”的情况在也不能继续下去了。 3.环境条件制约,学具短缺,影响教学。由于师资水平参差不齐,不可避免会影响美术教学的质量。更谈不上学生受到好的美的熏陶和教育了。学生的想象力和创造力被扼杀在萌芽状态。有的非专业美术教师,对课纲和教材一知半解,死搬书本,照葫芦画瓢,把一堂生动有趣、极富创新性的美术教学课上得了无新意,呆板、无聊,部分学生因此失去了学习美术的兴趣。农村中小学美术教育现实存在的问题迫切需要解决。 二、如何改变农村中学美术教育的这些现状 1.要改变美术教育课在农村中小学校中是“听用课”的尴尬地位,只有改变了农村中小学学校领导的政绩考核方式,不再单纯以升学率来肯定或者否定一个学校领导的成绩,而应该多看看其所在学校学生的综合素质。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改变农村中学学校领导对美术教育的看法,才能让他们在美术教育中发挥他们应有的作用。而这一点,也是改变农村中学美术教育现状最重要的一个因素。 2.《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的目标中提出了“要关注学生学习的兴趣和经验”。对于美术的学习,可以说兴趣是学习过程中的关键。要引起学生的重视,首先就是要提高学生的兴趣,而提高学生兴趣的关键就是要如何将课堂内容与学生的生活体验结合起来。美术与社会生活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美术学习决不仅仅是一种单纯的技能技巧的训练,而应视为一种文化的学习,这就需要每一个美术教育工作者的努力了。同时我们还应该适当减轻学生的学习压力,使他们有精力来关注美术。让他们了解美术不只是以后有志于向其发展的学生的事,我们每一个人都需要它来丰富我们的生活,来陶冶我们的情操,是我们共同的追求。 3.想让学生真正了解美术,还要使我们的课程内容设置和教学方式都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并使这种兴趣呈现出持续长久的情感态度。组织不同的学生练习不同难度的绘画部分,以适应不同素质的学生,因材施教。这样的课学生才会有学习兴趣,而学习兴趣对学生的学习有重要的推动作用,激发和维持学习兴趣是教育教学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在实际训练中,学生积极的观察能力和在平凡的事物中发现美、创造美的能力是在潜移默化地培养中锻炼出来的。 4.美术教师在学校的“鸡肋”地位使他们缺乏对美术教育的热情,那么我们只要改变美术教师在学校的地位,让他们体现自身的价值,不再让美术课变成自习课,给他们充足的时间用于美术教学研究,激发学生学习美术的氛围。这一现状也不难改变。 5.而对于农村中学学生地域环境的局限这一问题,随着我们国家的富强,国家对教育的重视,农村中小学的办学条件和环境将会越来越好,而农民的生活也会越来越好。这种所谓的局限不但不是问题,反而是形成优势的必备条件。农村风光、民俗风情有强烈的艺术感染力,乡村学校美术教育依赖这些丰富的艺术素材,让学生在这样的地域环境之中产生美的向住,热情洋溢的进行绘画体验,激发强烈的美的情操。既开发学生智力,又加深学生对所生活环境的热爱和关心。 三、农村中小学美术教育的前景 美术,又是美的艺术。美术之美不仅为人们提供了典型化、理想化的“瞬间定格”,而且还直接作用于人的内心情感。美术教育是国家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美术教育的进展与否,从一定意义上也是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的素质教学的成效。中小学的美术课堂是用来实施完成美术教育内容的,必须遵守与符合学校的教育教学常规,和新课标并行不悖。我们在教学过程中,要给美术教育应有的地位和待遇。那种随意的纯技术教育与纯欣赏教育方式是不可取的,要求讲解与练习、欣赏与创作结合,丰富的理论与动手实践结合;还有就是大力提倡现代化教学手段的运用,多媒体课件结合远程教育网络直播的综合运用等,给农村学校的美术教师提供交流平台,展示、互动空间。在教材内容的组织教学中,通过写生、教师范画、艺术家图片的演示和观察,形成有相互联系的内容,激发学生对美术课的学习热情。我们正处在一个转折的时代和建设的时代,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使得美术教育的变革大大加快了,计算机和通讯的结合等新的科技趋势已强烈的影响着美术教育的方式,我们必须开展一场深刻的而又快速的变革,以适应时代的发展.因此,进一步推行和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美术教育势在必行。 作者:黄燕云 单位:长江师范学院美术学院 中小学美术教育论文:中小学美术教育的审美误区与改进策略 摘要:随着素质教育的不断落实,中小学的美术教育逐渐得到完善,在培养学生全面发展上发挥着巨大作用。但在中小学美术教育的审美教育中,还存在种种误区,需要教师正视美术教育中审美教育的作用,协调美育、智育、德育三者的关系,并在实际的美术审美教育中突出与其他美学领域审美范畴的不同。这样才能在美术教学中更好的发挥审美教育的作用,提升学生的审美素质,实现中小学生的全面发展。本文以中小学美术教育的审美误区与改正策略为主题,展开了较为深入的探讨与分析,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关键词:中小学;美术教育;审美误区;改正策略 素质教育下的中小学美术教育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重视,美术教育不仅能够交给学生美术知识技能,还能够有效提升学生的审美水平,因此,美术教育中的审美教学具备一定的重要性。在教学过程中,需要相关美术教师不断针对审美教学存在的误区进行改正,逐步实现审美教学的高效率完成,最大程度上发挥其应有的效应。 1中小学美术教育的审美误区 第一,将审美教育看做单纯的教学手段,忽视了审美教育对学生全面发展的重要性。在我国现阶段的中小学美术教育中,普遍将审美教育看做一种教学手段,特别是存在于素质教育改革下的教学手段。许多教师在授课过程中,会单纯的将美术作品归类为一种艺术形式的存在,而不是将美作为美术作品的内涵。这样教师在进行审美教育时往往无法抓住其中的中心,是的审美教育沦为美术教育的手段,而无法实现其对学生全面发展过程中应当起到的作用。可以说,这样的审美误区时片面看待审美教育的结果。第二,割裂了美术教育中审美教育与其他教育的关系,缺少与德育、智育的有机联系。在美术教学过程中,实施审美教育必然会涉及到其他教育方式,特别是在素质教育改革的背景下,德育与智育是与美育密切联系的。但在我国现阶段的美术教学过程中,大部分教师都无法正确认识到三者之间的密切联系,往往盲目的割裂三者之间的联系,使得美育的作用无法在实际教学中得以发挥,也无法真正的做到推动学生的全面发展。当学生不具备正确的道德观念时,也就无所谓审美水平。教师在教学中应当认识到德育才是所有教育的基础,美育和智育时对其的升华。因此,教师一旦在美术教学中割裂美育与德育、智育的关系,容易造成审美教育的扭曲,是美术教学成为一种单纯的审美教学,起步到其他的作用。第三,在中小学美术教学过程中,将美术教学中的审美教育与其它学科的审美教育等同起来,缺少学科的独特性。美术教学中的审美教学具有美术学科独特的特征。而在实际教学过程中,美术教师大多无法正确理解美术教学的审美教育,将在语文、音乐等学科中对审美的理解强加到美术之上,使得美术中存在的审美范畴成为形式。这样在教学过程中由于教师对美术学科的审美教学理解不够透彻,无法深入的教授给学生,学生也就不能做到真正领会美术学科之中存在的审美意味。 2改正中小学美术教育审美误区的策略 第一,正视中小学美术教学中审美教育的作用,采取多种手段使其为学生的全面发展发挥力量。美术教学中的审美教育确实是一种提升学生美术水平的教学手段,但不能单纯的将其视作教学手段,而是需要将美育作为美术教学中的一项任务,一个教学中的重点。教师应该认识到美术教育的最终目的不仅仅是教授给学生有关美术的知识技能,还需要提升学生的审美素养,开拓学生的创作视野。这样看来,教师应当对教材进行深入研读,从中挖掘出美术作品中存在的美,并按照美的发展规律向学生教授。例如在进行有关剪纸艺术的学习时,教师不仅要交给学生剪纸的技巧,还应该引导学生发现剪纸过程的趣味性以及剪成之后作品的美感,让学生感受到剪纸艺术蕴含的魅力。这样才能真正发挥美术教学中审美教育的实际作用。第二,在中小学美术教学中,适当加入德育、智育,使美育能够与其他教育相协调。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当适当加入德育与智育的教学。德育是所有教学的基础,学生只有在真正学会做人,树立好正确的人生价值观之后再进行智育与美育的教学。美术教学中进行智育能够有效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美术教学中相关的知识技能,帮助学生更好地体会到美术作品中存在的美感。尤其是中小学生在智力发育和人格建立上还存在一定的不足,教师应当在实际教学过程中将德育、智育与美育相结合,这样才能利用好三者,相辅相成的不断提升学生的审美水平。第三,对美术教育中的审美教育进行深入的研究,使其具备美术教育的特色,与美学中的一般审美范畴进行区分。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当明确美术教学中的审美教育与美学中审美范畴的不同,进行审美教育时注意美术的特点,与其他学科进行区分。美术之中的审美是构图、色彩搭配、形状等带来的美感,语文中存在的美是文字、语言的美,音乐中的美是节奏、音律等的美,在教学过程中应予以区分。教师可以针对每节课所涉及的不同的作品进行分析,这样才能保证美术审美教学与美术作品的密切相关,使学生更为深入的理解美术作品。 3结语 综上所述,中小学美术教学中的审美教学存在一定的误区,需要教师在正视中小学美术教学中审美教育的作用,适当加入德育、智育,使美育能够与其他教育相协调,对美术教育中的审美教育进行深入的研究,使其具备美术教育的特色,与美学中的一般审美范畴进行区分。采取多种手段使其为学生的全面发展发挥力量。从推动学生的全面发展,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价值观。 作者:曹宇 单位:长春市创业中等职业学校
一、新课改背景下对中学历史教师专业发展的要求 在新课改的背景下,对中学历史教师专业发展有了新的要求和新的教学目标,他们已经不再是简单地以教授学生历史知识为主,更重要的是让学生正视历史,从历史的发展轨迹中探寻社会未来的发展趋势,为未来服务。而要实现这些目标,就必须首先从教师层面入手,让他们的教学思想、教学内容以及教学方式都满足要求,这样才能保证后续工作步入正轨。 (一)教学内容对教师专业发展的要求 就历史教学过程而言,教师对教学内容的选择对学生学习历史有很大的影响。对于中学生来说,教材上的内容有的很有吸引力,但是有的确实没有什么吸引力,这就需要教师懂得取舍,在不违背教学大纲条件下可以适当地添加一些具有趣味性的教学内容,也可以适度抛弃一些不重要而且很枯燥无味的内容,这样处理教学内容不仅有利于教师专业发展,而且还可以极大地促进学生的听课兴趣,完善教学过程。学习历史是个既庄严又具灵活的过程,庄严主要体现在对历史的尊重层面上,要尊重历史真相,让教学内容更受学生欢迎,这也很考验教师的专业讲课能力。 (二)知识体系不完善需要教师重视自己的专业发展 当前,学科综合是教学的一个主流方向,一名教师只懂得自己的专业知识是很难有发展空间的,因为单一的研究一个领域、一个方向而忽视其他学科对历史教学的影响,就会把历史教学限定在一个很小的圈子里,从而制约历史教学过程的健康发展。历史并不是一个单一化的过程,其与地理、传统文化等内容息息相关。但是大部分的中学历史教师在其他方面的知识都较为薄弱,对实现综合教学有一定的困难。所以,知识体系不完善需要历史教师重视专业的发展,扩大对其他学科内容的学习,提高自身教学能力。 (三)教材内容的添加要求教师加强专业学习 在新课改环境下,学生所使用的历史教材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不仅知识结构、编排顺序有所更新,而且还添加了一些新的知识。如果历史教师不及时补充相关知识而故步自封,那么就很容易陷入知识陈旧的泥潭,难以自拔。教材内容的添加需要教师根据自身的需要及时补充养分,避免被历史淘汰,影响教学。 二、新课改背景下中学历史教师专业发展的策略 针对新课改背景下,中学历史教师专业发展要求,教师有必要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完善教学,以自身现有基础为参考,改变教学策略,按照专业发展严格要求自己,扩大知识体系,加强与其他相关科目教师的教学,实现综合性教学过程。 (一)教师要扩大自身知识结构 要摒弃传统的教学理念,不要把教学范围限定在历史这个小圈子里,要尽可能地把其他内容添加其中,让学生借助于其他科目知识深入理解历史内容。帮助学生找到不同科目知识与历史知识之间的联系,让学生能够有计划性地学习。历史知识内容体系庞大而冗杂,很多时候都需要教师把这么复杂的内容抽丝剥茧才能让学生理解得更为透彻。 (二)合理选择、分配教学内容 历史教师要学会合理选择和分配教学内容,根据学生兴趣和知识对学生影响力的大小进行划分,当学生听课兴趣高涨时,要把重点知识进行讲授,而当课堂氛围沉闷的时候,教师要尽可能地选择他们感兴趣的内容进行教授。这就需要教师熟练掌握不同章节内容之间的联系,做到运用自如。 (三)尽可能保证教学语言具有幽默性 看过《明朝那些事儿》的读者都知道,不仅内容引人入胜,而且语言风格十分诙谐幽默,给读者一种很轻松而且愉悦的读书享受。所以,历史教师也可以借鉴这种语言表达方式,尽可能地调动学生听课的积极性,给学生创造一个欢快的课堂环境,促进专业发展。 三、结语 随着新课程改革的不断深入,中学教师面临着各种各样的挑战,使人们逐渐意识到,更新传统教育教学理念,有效提升教育教学质量,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的必要性。由此可知,探究《新课程改革背景下中学历史教师专业发展的策略研究》这一课题具有重要的研究意义。 参考文献: [1]黄虚峰.关于中学历史教师的素质要求和培养模式的建议[J].浙江海洋学院学报(人文科学版),2001(4). [2]冯章葆,严红妹.试论新课程背景下中学历史教师专业发展的可持续性[J].江苏教育研究:实践版,2009(1). [3]吴红霞.高师历史教育专业培养学生教学基本功的思考和实践[J].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0. 作者:戚庭跃 邢昌明 单位:通化师范学院历史与地理学院;宁省抚顺市第五十中学
存货会计论文:存货会计政策与成本流动假设的经济学分析 摘要:存货是大多数企业的重要流动资产,基于不同的成本流转假设理论,存货计价方法一般可划分为具体辨认法、平均成本法、先进先出法、基本存货法、后进先出法等。存货会计政策选择具有广泛的经济后果,影响企业的财务状况、收益质量、税收成本、现金流量、经营者业绩与其报酬、公司股票价格及报表使用者理解会计信息等。本文认为,各种存货计价政策对企业净利润产生的差异均属于“时间性差异”,在若干个会计期间内,企业无论选择何种会计政策,产生的净利润和经营性现金流量都应该是相等的,企业之所以进行会计政策选择是为了取得上述会计数据不同时间分布带来的各种可能的经济利益。 关键词:存货会计政策选择成本流转假设经济后果 一、引言 存货是指企业正常经营活动中用于销售的商品及以销售为目的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耗用的原材料和物品。对大多数企业来讲,存货都是一项重要的流动资产,为了准确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要采用适当的途径、选择适当的会计政策对存货进行准确地计量。运用不同的存货计量方法可以帮助人们实现如下目的:确定期间净损益。存货计量最基本的目的是为了将存货成本与相关的收入相配比,相对较为真实、准确地确定企业每一期间的净损益,作为缴纳所得税及进行相关收益分配的基础,维护企业各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衡量企业存货的价值,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存货的价值一般被假定为拥有某些特定资产企业的价值与不拥有这些特定资产的企业价值的净差额。企业经常重置存货,其价值接近于其重置成本,而那些不持有就会导致产量或销售额下降的存货,其价值可能会高于其重置成本,但有些存货的价值可能又低于其重嚣成本。因此,存货计量的目的就是要使计量的结果能够解释并能准确地确定企业存货的价值,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预测企业未来的现金流量。财务会计的主要目标在于向会计报表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具体到存货项目是企业不仅要提供预测企业销售存货可能产生的现金流入量,还要预测重置以后会计期间销售存货所需的现金流出量。为了实现上述目标,要将存货的成本在已销存货和期末库存存货之间进行分配,本文将比较各种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以便从中选择出最恰当的存货会计政策。 二、成本流动假设与存货会计政策分类 (一)成本流动假设存货成本可分为实际成本与非实际成本,存货成本计量方法也可分为实际成本计量方法与非实际成本计量方法。实际成本计量方法包括具体辨认法、先进先出法(FIFO)、后进先出法(LIFO)、加权平均法等,非实际成本法包括计划成本法、成本与市价孰低法、毛利率法和售价成本法等。在持续经营假设下,企业的期末存货就相当于流入流出相抵后的“池中蓄水”,本期期末存货结转到下期即成为下期的期初存货,下期继续流动;就形成了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存货流转。企业要生产经营就要保持一定的存货量,正如利特尔顿在谈到企业经营活动循环时所讲的那样,在某种意义上,会计试图以同样的方式去处理川流不息的企业交易流。企业通常在期初开始时就拥有一定数量的存货,当期还要再采购或自制一定数量的存货,已有的存货加上可利用的存货就等于公司可以用于对外销售的存货,在某一会计期间,这些存货要么被出售,要么成为企业的期末存货。企业的存货流转包括实物流转和成本流转两个方面。从理论上讲,存货的成本流转应与其实物流转相一致,即购置存货所确定的成本应随着该项存货的销售而结转。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企业存货的进出数量很大,品种繁多加之存货的单位成本多变,存货的实物流转和成本流转很少相一致,人们只能按照不同的成本流转顺序确定已销商品和库存商品的成本,这样就产生了存货成本流转假设。 (二)存货会计政策分类在一个会计期间公司往往有多次采购活动,且同一单位存货的采购成本可能各不相同。那么在会计期末,期初存货和本期采购存货的成本哪些应作为期末存货、哪些应作为已销商品的成本,企业会计准则通常允许用几种不同的会计方法确定期末存货和已销商品成本,这些方法产生的期末存货和已销商品成本结果也各不相同。 (1)具体辨认法。该方法是唯一的能使实物流转和成本流转最接近或相吻合的存货计价方法,便于实现特定成本和特定收入的配比,因而最符合配比原则。但这种方法的缺点也是显而易见的,首先,该方法所依据的假定是可以将企业的经营活动尽可能地划分为若干个存货项目,分别进行配比并计算损益,这种作法符合传统会计的存货成本分配目标。但对于大多数企业而言,存货的种类众多、流动频繁,要具体辨别出各个存货的实物流动和成本流动的成本是高昂的;其次,对于与不同质的许多批次相联系的联合成本,要做到合理、精确地分摊非常困难,同时对分摊标准的确定难免带有一定的主观性;再次,这种方法的成本流动假设因客户购买的随机性和管理当局的偏好而变化不定,没有一定的规律性;最后,对于同质而不同价格的存货,管理当局可以通过选择不同的单位成本,以增加或减少已销商品成本,从而达到操纵利润的目的。 (2)先进先出法。此方法的优点主要有:一是最符合逻辑的存货计价方法。正常情况下企业都想先销售存货中持有时间最长的商品,易于变质和过时的商品更是需要按照先进先出法方式处理。虽然《企业会计准则》并没有要求存货成本流动必须符合商品的实物流动,但该方法的成本流动假设确实与商品的实物流动观念相一致。因此,对于许多种类的存货而言,FIFO法和具体辨认法得出的已销商品成本和期末存货都相同。二是先进先出法较为简便易行,无论是用于期间盘存制抑或是永续盘存制,相比而言都较为省事简便。三是先进先出法较为客观。与其他存货成本流动假设,特别是和LIFO、具体辨认法相比,管理当局不能任意选择存货计价,可以减少操纵存货成本和利润的可能性,从而可以保证存货计价和售价成本计算的系统性和一致性,便于同行业不同企业之间和同一企业不同时期的比较。四是在先进先出法中,期末存货成本是基于最近的采购成本。因此,资产负债表中的存货价值更接近于当前的重置成本,特别是当企业的存货周转较快、期末存货分摊的大部分成本都很接近于近期采购成本。与其他存货计价方法一样,先进先出法也存在一定的缺陷,首先,该方法把大部分近期成本都分摊给了期末存货,相对而言非当期成本或过期成本都分摊给了已销商品,在物价上涨时会高估企业的当期利润和期末存货价值。当某一会计期间的采购成本或存货数量急剧上升时,用较过时、较低的存货采购成本与相对较高的销售收入进行配比,往往会高估企业的利润和存货价值,造成“虚盈实亏”。用相对较过时、较低的存货采购成本与当前收入相配比得到的利润数形成通货膨胀下的存货持有损益,但持有损益通常是不能进行利润分配的。其次,存货持有损益产生于存货价格上涨期间,是较低的、过时的存货成本和现时存货重置成本之间的差额。当管理者为了掩饰当前存货采购成本增加的事实而提高商品的售价时,因使用FIFO而产生的存货持有损益能招致误导性的利润和现金流量信号。FIFO忽略了存货重置成本的价格较高这一事实,因而这一包含存货“账面利润(即存货持有损益)”的利润数并非真正的可以向股东进行分配 的利润,因而具有一定的欺骗性。最后,先进先出法下的净损益包括正常经营损益和因存货价格变化而产生的持有损益,财务报表无法将两者分开披露,容易误导使用者。 (3)平均成本法。平均成本法是一种较为中庸的存货方法,其优点和缺点与先进先出法和后进先出法不同,如该方法确定的已销商品成本和期末存货价值大小处于FIFO和LIFO中间。无论存货采购成本是上升或是下降,平均成本法产生的已销商品成本和期末存货价值都处于FIFO和LIFO之间。然而它对资产负债表的影响更像FIFO而非LIFO,事实上当存货周转率较快时,平均成本法产生的存货成本如同FIFO一样接近于当前重置成本。平均成本法的主要优点在于它的实用性,该方法只在月末计算一次加权平均单价,易于使用,也比较客观。此外,相对而言,平均成本法也不像具体辨认法和uFo那样易于被人为地操纵。即使如此平均成本法仍然还是有缺点的,如该方法既不反映当期收入与成本的配比关系,也不反映按现时成本对资产负债表中存货进行的计价;再如该方法不符合存货的实物流动,而是与之相悖。简单平均法有时会导致严重的价格偏离,但平均成本法还是以其简便易行而在不少企业中得到推广。 (4)后进先出法。此方法是一种最有争议的存货计价方法,其缺点和优点都比较突出,主要表现在:其一,后进先出法用最近的存货成本和销售收入进行配比,能够恰当地反映当期收益。特别是在存货的采购成本持续上升以及存货周转率较慢的会计期间这一方法是至关重要的。虽然在此方法下已销商品成本并不等于其重置成本,可能只是近似于其重置成本,因此,该方法可使存货的持有损益最小,在存货价格上涨期间使用LIFO报告的净利润可能更接近于可向股东进行利润分配的数量,有利于资本保全。其二,在物价波动不稳定的情况下,LIFO可以人为地平滑利润,避免企业损益的剧烈波动,以提高企业收益预测的可靠性,降低未来收益的不确定性,增进人们对企业管理绩效和声誉的信任。其三,该方法因对存货的计价比较稳健,因此计算各项偿债指标比较真实,有利于保护债务契约中债权人的利益,因而受到债权人的欢迎。其四,在存货价格上涨及存货数量并不下降的情况下,LIFO可获得相对较低的报告净利润,并可以通过降低应税利润而永久性地递延所得税。从企业管理当局的立场看,消除通货膨胀的不利影响是LIFO最主要的优点。事实上,在通货膨胀期间,节税利益才是LIFO得到广泛应用的最主要原因。其五,LIFO使企业的净损益比较符合通货膨胀条件下的“真实收益”,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虚盈实亏现象,有利于企业的再生产,也有利于整个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是会计政策服务于经济政策、服务于政府宏观经济目标的一种体现。其六,IRS的“LIFO遵照规则”要求,为了节税目的采用LIFO法的公司,在其对外财务报告中也必须使用LIFO。尽管它可以通过降低应税所得获得递延纳税的益处,并且使用LIFO也可在公司对外财务报告中较其他成本流动假设降低报告净利润。从(表1)可知,当全世界都普遍采用FIFO和平均成本法在时,美国是唯一的广泛应用LIFO的国家。究其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有些国家并不允许采用LIFO(如英国和法国);另一方面有些国家允许为会计目的采用LIFO,但不允许为节税目的采用该方法。后者增加了在存货采购成本上涨期间采用LIFO法的主要动机是为了节税的可信性。从国际范围内看,值得注意的是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已建议为了财务报告目的应取消LIFO,我国新颁布的会计准则也取消了该方法。笔者认为,由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等客观因素存在着较大差异,强行在世界范围内推行或取消后进先出法都是不足取的,而应由各国根据自己的国情选择适合本国企业特点的会计政策,在会计准则允许的范围内是否选择后进先出法是企业自己的权利。 三、企业存货会计政策的经济学分析 当存货的价格在一个会计期间是按同一方向变动时,在以成本为存货计价基础的情况下,上述各存货计价方法对本期净利润和期末存货价值的影响是有差别的。由于“本期可供销售的存货成本=已销商品成本+期末存货账面价值”,因而,存货价格的变动不是影响“已销商品成本”,就是影响“期末存货账面价值”。在有些国家,上述各种成本假设都是公认会计准则所承认的,如果物价水平不变,则不论选择任何一种成本流转假设所得的损益结果都是基本相同的,但上述理论分析都是针对物价水平变动的情况而提出的,因为物价波动是市场经济的常态,与企业的现实经营活动实践是一致的,如(表2)所示。因此,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将上述存货会计政策选择产生的经济后果概括为以下方面: (一)对资产负债表即财务状况的影响 “资产负债表是说明为实现未来成果的现存手段资产”,“负债表的有用性是对当时的可偿付债务的资产、待支付债务或净清偿价值的表述”。在FIFO法下,期末存货按照近期进价计算,比较接近于资产负债表日的重置成本,使资产负债表较为真实合理;在LIFO法下,期末存货是按较早期的采购价格计算的,与资产负债表日的重置成本差别较大,因此LIFO法计算的存货数偏低,即资产负债表中存货的价值被低估。运用这一存货数值计算的相关财务分析比率也受影响,如存货周转率、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就会被歪曲。亨德里克森提出反对LIFO法观点的理由之一是,“资产负债表中反映的存货价值是过时的,在现在的经济环境下反映过去期间存货的价值是毫无意义的。” (二)对损益表即收益质量的影响在FIFO法下,用早期较低的存货成本与当期的营业收入相配比,就会高估或虚计利润。若以此利润数额计缴所得税、分配股利等,会使企业因难以重置同等数量的存货即企业无法进行实物补偿,使企业无法在原有的规模上持续经营,造成过量分配,不利于资本保全,从而会削弱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相反,在LIFO法下,以最近的存货采购成本与当期的营业收入相配比产生的利润数额,可以恰当地解释、评价和预测企业的经营成果,以此利润数额计缴所得税和分配股利就不至于影响企业的持续经营。由此可以看出,各种存货会计政策对损益表影响的主要差别在于时间性,即存货成本在什么时候由资产摊销、转化为费用。在上述存货计价方法中,按稳健程度从大到小的顺序进行排列依次是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先进先出法,具体辨认法最接近于真实状况。在物价上涨的情况下,FIFO法使存货价值和企业损益达到最高水平,其次是加权平均法和LIFO法;在物价下降时则相反。在物价持续上涨及不动用期初存货的情况下,LIFO法使当期已销商品成本最高,企业的损益降剑最低水平。 (三)对税收成本和现金流量的影响在LIFO法下,由于低估了期末存货成本而多计了已销商品存货成本,就减少了本期应税利润从而也减少了税收成本LIFO因节税而减少了现金流出量,与其他方法相比,增加了当期的现金流量,改善了企业的现金流转状况。从此意义上而言,企业采用不同的会计政策产生不同的税收负担,相当于企业享受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笔者认为,企业因采用不同存货计价方法对报告收益的影响只是一种形式上的影响,并不能反映企业财富的任何变化,所得税支出才是对企业的真正影响。 (四)对经营者业绩及其报酬的影响在每一份重要的收益表后面都有相当数量的利益关系,不少企业的激励机制都是建立对经营者业绩考核基础之上的,而选择何种存货会计政策对企业的经营业绩有显著的影响。一般来讲,FIFO能高估经营者任期内的利润水平,获得较多的短期利益,实现经营者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LIFO则相反。“由于存在可以产生不同结果的代用方法,所以,人们不断尝试不通过实实在在地改善业绩就能获得盈利和增长的办法”。 (五)对股票价格的影响人们普遍认为,不同的会计政策包括存货计价方法会对企业股票价格产生影响。导致较低报告收益的计价方法会产生较低的股票价格,反之亦然,这也是众多企业不愿意采用后进先出法的原因之一。但有效市场理论认为,虽然企业任何公开相关的信息都会立刻反映在企业的股票价格之中,但市场并不会被那些不反映企业经济本质的盈余操纵所迷惑。所以,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没有实质性影响的存货计价方法的变动并不会影响企业股票的价格。从长远的观点看,股东的财富通常是由能推迟所得税支付的决策提高的,而所报告的净收益有可能比较低。投资者早已观察到,FIFO将使公司支付的所得税增多,而现金流量减少,即只有那些对公司现金流量具有实质性影响的存货会计政策才会影响公司的股票价格,而“仅仅为了编制报告而把存货计价法由先进先出法改为后进先出法并没有改变股份公司的经济状况,因此,不应该影响公司的股票价格”。 (六)对报表使用者理解会计信息的影响企业财务报表蕴涵着丰富的信息含量,全面综合地反映了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但会计报表使用者要完整、准确地从报表中获得这些决策有用的信息还要付出一定的努力。因为尽管各国都有统一的会计准则,但在进行具体会计核算和编制会计报表的过程中,各个企业都有相当大的灵活性和可选择余地。会计政策和会计方法的选择不可避免的带有一定主观判断的成分,从而造成了企业之间的差异情况,降低了企业之间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加大了会计报表分析的难度;会计政策选择过程中的人为操纵因素,更使企业的财务状况变得难以区分真伪。 存货会计论文:会计基本原则在存货会计中的运用 摘要:会计基本原则是会计确认、计量、报告的基本原则。在存货会计中会计基本原则的运用得到极大的体现。 关键词:会计基本原则;存货会计;运用 会计基本原则是会计确认、会计计量、会计方法选择、会计数据搜集、会计报告的基本前提和一般原则,在会计基本原则中有一些是适用于存货的,它们包括会计主体假设、一致性原则、披露原则、重要性原则和会计稳健原则等。下面分别予以讨论。 1 会计主体假设 会计中最基本的概念是主体。一个会计主体是一个组织,或是作为一个独立的经济单位而存在的组织的一个分部。从会计的角度看,每个主体都有分明的界限,这样一个主体的业务才不会与其它主体的业务相混淆。不同主体的业务不能混合核算。每个主体都应该单独给予评价。 会计主体假设在存货会计中也同样体现。比如:在存货确认上,企业委托加工发出的存货属于委托方的存货;已经销售的存货商品,即使存货还在销售方仓库而购买方未提货,这样的存货商品也不属于销售方;购买方虽未提货,在会计上也确认为购买方的存货。 2 一致性原则 一致性原则要求企业在不同的会计期间采用相同的会计方法和程序。一致性使企业在不同期间的会计报表具有可比性。 假定你分析一个企业两年会计年度中的净收入,如果该企业对存货的计价方式在此期间由后进先出法改为先进先出法,它的净收入将呈现大幅度的增长,但这只是会计方法改变的结果。如果不揭示这一变更,会误解为收入的增长是企业经营改善的结果,而实际上并非如此。一致性原则并不要求同一行业中的所有企业采用相同的会计方法,也不意味着一家企业一定不能改变其采用的会计方法,但是,一家企业变更会计方法时需要对外披露由此变更造成的对净利润的影响。 3 披露原则 披露原则认为企业的财务报表应当为报表的外部使用者作出决策提供充分的信息。简而言之,企业应当提供关于经济事项的相关的、可靠的并且可比的信息。涉及到存货,披露原则意味着企业应当披露所采用的存货计价方法。根据有关存货计价方法的信息,一个银行家可能得出对一个企业错误的印象,从而作出不明智的贷款决策。例如,如果一位银行正在对两家企业进行比较――一家采用后进先出法,而另一家则采用先进先出法。采用先进先出法的企业报告的净利润高,但只是因为采用的存货计价方法的差异。不了解这些企业所采用的会计方法的差别,银行可能贷款错误,或者拒绝给有信誉的顾客提供贷款。 4重要性原则 重要性原则意味着企业只对企业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资产项目和经济事项严格执行相应的会计方法。重要的信息,用会计术语来说,即重要性,指信息在财务报表中的归集和恰当地表述方式将影响报表使用者作出决策。非重要项目信息在财务报表中的归集和恰当地表述将不会影响任何人的决策。重要性概念使会计人员从严格按照公认会计准则计算和报告每一项事项中解脱出来。这样,重要性原则降低了会计工作的成本。 企业如何划分存货重要性和非重要性呢?这个决定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企业的规模。例如,某公司有将近5亿元资产,管理层可能对100元被偷盗的存货产生的损失认为是不重要的。因为这一损失对于公司的总资产和净收入而言微不足道,公司会计人员可能不会对此作单独报告。这一会计处理一般不会影响报表使用者对于公司的决策,所以是否单独披露这一损失无关紧要。 5稳健原则 会计中的稳健原则意味着在财务报表中的项目应当以导致企业最谨慎的财务结果的数字填列。稳健原则只在对同一项目有数种会计方法选择时才能有所体现。稳健原则能给企业带来何种好处?管理层往往只看到企业经营表面的繁荣景象,并且常常夸大企业的收入和资产。会计人员视稳健原则为对管理层乐观倾向的适当平衡,目的是使财务报表能更真实地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 稳健原则体现为这样一些会计思想:不夸大任何的收入,但估计所有可能的损失,如果存在怀疑,那么对一项资产以其合理范围中最低的数字填列,而对一项负债以最高的数字填列。稳健原则指导会计人员在一项资产价值高于常规时,减少它的会计计量价值,即便在没有任何交易发生的情况下。 例如:稳健性原则一个重要的体现是存货减值准备的提取。当一个企业取得存货时支付了35000元,但年末的价值却只有12000元,稳健原则就要求会计人员在会计期末将存货价值减记至12000元。稳健性原则还体现在存货计价方法上,常用的存货计价方法有:加权平均法,先进先出法和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能够按照最接近现行价格的价格反映存货的价值,为了更谨慎反映存货期末价值,先进先出法则是首要选择。 6成本与市价孰低原则 成本与市价孰低原则是稳健原则的具体体现。成本与市价孰低原则要求在任何时候,在存货历史成本和市价中取其低者在财务报表中列示。在涉及到存货时,所谓的市场价值通常指当前重置成本(也即企业如果重新购买同样数量的同一种原有存货时所需要支付的数额),如果该存货的重置成本低于它的历史成本,企业将减少存货的账面价值,因为存货的这一损失在很大程度将会发生。会计准则对此作出的要求是对会计历史成本原则的背离。企业在资产负债表上以成本与市价孰低法对期末存货计价。 例如:某公司在9月26日支付了300000元购买存货,到了11月31日,存货已经发生减值,此时存货的重置成本为220000元,市价跌至成本线以下,该公司在资产负债表上存货栏内即以220000元填列。 7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国际会计准则关于实质重于形式规定是:为使信息客观真实反映它所拟反映的交易或其他事项,就须根据它们的法律形式进行核算和反映。交易或其它事项的实质,不总是与它们外在的法律或设计形式相一致。这里的形式是指交易或事项的外在表现,既指其法律形式,又指法律形式之外的其它形式。我国《企业会计制度》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这就是实质重于形式在我国企业会计制度中的体现。这里的实质是指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强调在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与其外在表现不相一致时会计人员应当具备更好的专业判断能力,注重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以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 存货会计论文:存货会计中税金的会计核算方法改革研究 摘要:在会计准则中,与存货实际成本有关的税金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关税、印花税、遗产与赠予税等,现行中有的计入了存货的实际成本,有的未计入存货的实际成本。这种核算方法有违实际成本原则,会计信息缺乏问题,应进行改革。本文主要研究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分离后存货会计中税金的会计核算方法的改革。 关键词:存货;税金;会计核算;改革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存货》的规定,存货的实际成本包括购货价格、附带成本、税金和制造费用。从理论上讲,与存货实际成本有关的税金主要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关税、印花税、遗产与赠予税等7种,可分为流转税和附带税。流转税是存货在贸易时直接发生的税金,如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关税属于流转税;附带税是指印花税、遗产与赠予税,它们不是在存货贸易流转时发生的。与存货有关的税金支出应计入有关资产的实际成本:这些税金是进口或购入商品、材料在达到可使用、销售状态前所必需的支出,符合实际成本的定义;税金支出因金额大,又能具体对象化到单位材料、商品上,同存货的购销直接相关,不宜直接计入当期费用。 但实际上,上述税金有的计入了存货的实际成本,有的未计入存货的实际成本,这种处理属于“财税合一”(即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合一)的模式,有违实际成本原则,会计信息缺乏可比性:如为购进货物支付的增值税,有的企业(一般纳税人)计入存货资产的实际成本,有的企业(小规模纳税人)不计入存货资产的实际成本;同一企业在不同情况下,有的增值税付出计入存货资产的实际成本,有的不计入存货资产的实际成本:一般纳税人为生产产品而购入存货的取得并保管好了专用发票的,因可抵扣而不计入存货的实际成本,一般纳税人如购入为在建工程项目的存货支付的增值税计入存货的实际成本,为生产产品而购入存货的未取得或取得的专用发票不合法或未保管好的,均计入存货的实际成本。 存货会计中税金的财务会计核算方法应遵守的基本原则有实际成本原则、配比原则、划分收益支出和资本支出原则。存货会计中税金的财务会计处理方法均应根据国际惯例或国际会计准则和我国的具体情况确定,使财务会计信息既成为国际通用的商业语言,真正与国际接轨,又符合我国实际,在一致性的前提下,企业有较大的灵活性和自主性。在财税分离的模式下,可设想将流转税全部计入存货的实际成本,附带税则据重要性原则,有的计入,有的不计入。至于各税金的计缴,则在税务会计中核算。具体改革研究如下: 1 消费税:与存货有关的消费税业务为企业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据《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供货时代收代缴,委托方对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用于销售的,委托方将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款计入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成本,借记“加工商品”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委托方对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委托方可将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款抵扣,借记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分离的设想,委托方对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无论是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还是直接用于销售,都可将受托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款计入存货的实际成本,借记“委托加工材料”或“加工商品”,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 资源税: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就应税数量征收的一种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应缴纳资源税。资源税是对自然资源征税的税种的总称。级差资源税是国家对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由于资源条件的差别所取得的级差收入课征的一种税。一般资源税就是国家对国有资源,如我国宪法规定的城市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根据国家的需要,对使用某种自然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取得应税资源的使用权而征收的一种税。 3 增值税:增值税的会计核算贯穿于企业购、产、销各环节,增值税纳税人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存货增加时支付的增值税额计入存货的实际成本,借记“原材料”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一般纳税人增加存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支付的进项增值税额不计入存货实际成本,借记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分离的设想,不论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不论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存货增加时支付的增值税额都应计入存货实际成本,借记“原材料”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4 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纳税人,存货的实际成本中包含增值税、消费税,当然也应包含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计提应给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科目。在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分离的情况下,可设想将因存货增加给予增值税和消费税而提供的城市维护建设税计入存货实际成本,借记“原材料”等科目,贷记科目。但考虑到现行城市维护建设税条例规定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税额的1%或者5%或7%计提,城市维护建设税税额较少,根据重要性原则和可操作性,可将因存货增加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作为费用,记入“管理费用”科目,即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科目。 5 印花税:应计入存货实际成本的印花税是指购入存货或接受捐赠存货、接受投资转入存货而签定购销合同、产权转移证书据而缴纳的印花税。企业缴纳的印花税全部计入“管理费用”科目,金额较大时先计入“其他应收款”科目。根据实际成本核算原则,因存货增加而缴纳的印花税应计入存货的实际成本,但考虑到购销合同缴纳印花税适用0.03%的比例税率,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适用0.05%的比例税率,印花税的金额一般较小。因此,在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分离的情况下,结合运用实际成本原则和重要性原则,可设想将因存货增加而缴纳的印花税在金额较小时作为期间费用,计入“管理费用”科目,金额较大时计入存货的实际成本。当企业购买印花税税票时,借记“管理费用”或“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当因存货增加而需在购销合同或产权转移书据上贴印花税票且金额较小时,不作会计处理;当应贴印花税票而金额较大时,可借记“原材料”等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使用原购税票时)或“银行存款”(新购税票贴花时)科目。 6 遗产与赠予税 :我国目前尚未开征遗产与赠予税,但根据税制改革目标将开征此税。其纳税人是继承和接受捐赠的单位和个人,与存货实际成本有关的遗产与赠予税是企业接受捐赠存货时应缴纳的遗产与赠予税,据实际成本原则,应计入存货实际成本,可借记“原材料”等科目,贷记科目。 7关税 :与存货实际成本有关的关税是指进口货物的关税,一律计入进口货物的实际成本,借记“原材料”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此会计处理方法符合实际成本原则,在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分离的情况下仍然适用。 存货会计论文:新存货会计准则对制造企业的影响 摘要:本文简要介绍了新存货会计准则主要变化在于取消了后进先出法和移动平均法,允许因存货发生的借款费用资本化。新存货会计准则的变化可能对制造企业产生以下影响:其一,由于新存货准则取消了确定发出存货成本的后进先出法,在市场物价不稳定的情况下,对采用这些方法确定发出存货成本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构成了一定的影响。其二,由于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范围扩大到某些存货项目,它将导致仍使存货处于长期间生产周期的损益表中,当期财务费用减少,则利润增加,资产负债表中存货资产额和权益额也相应增加。同时针对可能产生的影响找出相应的解决方法。 关键词:存货;新会计准则;差异;影响 进入21世纪,我国经济市场化程度和全球化程度又上了一个新的水平。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2001年颁布的旧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旧准则)不适应国内外经济环境。另外,近年来,我国会计信息造假严重,为规范会计市场,加快与国际会计接轨,保证我国会计目标的顺利实施,我国于2006年2月出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相趋同的新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新准则不仅理念先进、体系完整,而且充分体现了与国际准则的趋同,新准则的实施会极大地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进一步缩小会计收益调整空间,它将给我国企业带来巨大考验,对企业财会人员的执业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本文将分析新会计准则与旧会计准则在存货这一块的主要差异,并探讨新会计准则――存货准则实施后对制造企业的影响。 新会计准则规定:存货是指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再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的材料和物料等。存货是制造企业资产的主要组成部分,也是营运资金的最大组成项目。由于存货本身的特点,如种类、项目繁多,差异性大,往往又置于不同处所,而且还可能因为呆滞、过时、陈旧及受损而使其价值减损。因此,制造企业对存货的管理利用情况直接反映资金的占用水平和成本的高低,对企业的经营成果有着重要的影响。存货的对象包括产成品(商品)、半成品、在产品、原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 存货作为企业生产经营所必需的一种重要资产,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获得,如直接购入,投资者投入,通过债务重组或非货币性交易取得。但应当注意的是,并非所有按存货管理的资产都使用新准则。 新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对于性质和用途相似的存货,应当采用相同的成本计算方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对于不能替代的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以及提供劳务的成本,通常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对于已售出存货,应当将其成本结转为当期损益,相应的存货跌价准备也应当予以结转。旧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各类存货的实际情况,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可以采用的方法有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和后进先出法等。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以及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一般应当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新会计准则取消后进先出法的原因主要在于,成本流与实物流在大多数情况下不一致,而移动平均法计算过于繁琐且无太大必要。 新准则允许因存货发生的借款费用资本化。对于因存货而发生的借款费用,旧准则的规定是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而新准则规定,如果是为生产大型机器设备、船舶等生产周期较长的资产而借入的款项所发生的利息,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规定,在满足有关条件时予以资本化,计入存货价值。 对于需要通过专门或一般借款,存货需要长时间处于生产周期中的制造企业来说,其利润表中的财务费用将有一部分转移到存货成本中,结果是利润表上的经营成果因此有所增加,而资产负债表上的存货项目金额也有所增加。允许存货的借款费用资本化,对于生产周期长且借款金额巨大的制造业来说,新准则的变更带来的不仅仅是企业当期的会计利润增加,关键在于改善了企业经营者的业绩考核指标。新准则的规定避免了将大量借款费用计入某一期间从而影响当期经营活动的正常损益,大大提高了经营者扩大再生产的积极性。 同存货发出成本的确定方法一样,旧准则采用的是不完全列举的方法规定“企业应当采用系统合理的方法对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进行摊销,计入成本费用。可选用的方法有一次转销法、五五摊销法等”。新准则规定:企业应当采用一次转销法或者五五摊销法对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进行摊销,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 存货发出的计价方法是指对发出存货和每次发出后的存货价值的计算方法,实质上是解决存货的采购成本或销售成本与期末存货成本之间的分配问题。发出存货价值的确定是否正确,直接影响到销售成本,影响当期损益的计算,也直接影响到各期期末存货价值的确定。由于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的不同,故不同的计价方法对企业的当期利润就有着不同的影响。 新准则取消了原采用的“后进先出法”,一律采用“先进先出法”,在原材料价格一路下跌时,采用“后进先出法”可扩大企业的利润,而用“先进先出法”则收缩企业的利润空间,原材料价格上升时则相反。另一方面,新准则扩大了资本费用化的范围,将使生产周期长的制造企业受益。 事实上对于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对利润表的影响程度是很难估计的,其中一个最重要的原因是市场存货价格的变化无常和对价格变动幅度无法把握,上面的分析只是很笼统和简单的,如果要得出精确的结论可借助计算机,运用数学统计模型,在作出各种假设的情况下作详尽的分析。我国现行会计制度规定了企业在一个会计期内不能随意变更存货的计价方法,所以在存货计价方法已定的情况下,只能结合当时的经济形势作出此种存货计价方法对利润会产生怎样的影响,其影响程度如何,以便于我们改善企业经营。 新准则允许存货借款费用资本化,从企业利润表来看,扩大了借款资本化对象的范围,减少了计入当期损益的借款费用,从而使企业降低了当期财务费用,提高了当期会计利润。 在新准则下,由于发出存货计价方法的变更,将使制造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中的存货的资产额和权益额也相应的改变。在存货市场价格持续上涨时,先进先出法发出存货成本最低,存货的资产额和权益额则相应较低,而后进先出法发出存货成本最高,存货的资产额和权益额则相应较高;在存货市场价格持续下降时,先进先出法发出存货成本最高,存货的资产额和权益额则相应较高,后进先出法发出存货成本最低,存货的资产额和权益额则相应较低。那么在新准则未出台之前,企业则可以利用改变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以达到增加或减少账面资产的目的。新准则出台后,取消了后进先出法,企业将不能借助改变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来增减账面资产。 新准则允许存货借款费用资本化,从资产负债表来看,扩大了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范围增加了存货账面价值,导致资产总额上升。 新准则允许存货借款费用资本化,对于生产周期比较长的制造业企业是有利的。由于制造业企业的生产周期较长,而且借款金额巨大,因此实施新的会计准则将会提高该类企业的当期业绩,也更加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由此可看出,新存货准则为更加客观、有效地反映存货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提供了更加有力的保证。 综上所述,新准则为更加客观、有效地反映存货对制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提供了更加有力的保证。但是,新准则允许存货借款费用资本化,也存在不利影响。首先,借款费用资本化计入存货价值不利于企业参与市场竞争。与同行业选择费用化的企业相比,这使企业产品成本偏高,并且由于产品生产周期较长,销售不能当期实现,借款费用不能当期收回,从而不利于资金周转。其次,存货借款费用资本化对企业成本管理提出挑战。成本管理虽然可以通过明确成本明细项目来确定产品成本,但当涉及外币借款的利率发生变动需要根据变化调整计划成本,这将导致企业各种产品的边际贡献、不同期间的产品成本发生变动,给企业决策带来影响。最后,允许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资产,必须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或者可销售状态。不同的制造行业,其生产周期不同,而规定必须经过“相当长时间”这样一刀切的做法不利于准则的实施。随着生产技术的提高,大型机器设备、船舶等生产周期较长的企业的成产周期呈现逐渐缩短的趋势,实务操作中可能出现其他各种情况,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需要对“相当长时间”进行规定。任何法律、法规及准则都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此次会计政策的调整对制造企业产生的影响总体上是好的,同时体现了国家对制造企业的扶持政策。 存货作为一种企业生产经营所必需的重要资产,涉及会计核算的各个方面,对存货进行正确的计量并披露相关的信息,对于真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具有重要的意义,若企业相关人员对新准则相关的规定理解不透彻,可能做出错误的决策或错误的核算,让企业蒙受不必要的损失。因此每一企业需要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评估新会计准则的影响,制定适合本企业的工作计划,并及早开始行动,建议企业采取如下的应对措施: (1)培训――对有关管理层和财务、会计人员进行培训,了解和熟悉新会计准则的要求。 (2)修订会计手册,针对复杂的会计业务,制定具体操作指引。 (3)做好衔接准备――确定新会计准则与以往会计准则和规定的差异,做出衔接调整的准备。 (4)内部控制系统方面,也要作出相应调整和完善。 存货会计论文:会计基本原则在存货会计中的运用 【摘要】 会计基本原则是会计确认、计量、报告的基本原则。在存货会计中会计基本原则的运用得到极大的体现。 【关键词】 会计基本原则;存货会计;运用 会计基本原则是会计确认、会计计量、会计方法选择、会计数据搜集、会计报告的基本前提和一般原则,在会计基本原则中有一些是适用于存货的,它们包括会计主体假设、一致性原则、披露原则、重要性原则和会计稳健原则等。下面分别予以讨论。 一、会计主体假设 会计中最基本的概念是主体。一个会计主体是一个组织,或是作为一个独立的经济单位而存在的组织的一个分部。从会计的角度看,每个主体都有分明的界限,这样一个主体的业务才不会与其它主体的业务相混淆。不同主体的业务不能混合核算。每个主体都应该单独给予评价。 会计主体假设在存货会计中也同样体现。比如:在存货确认上,企业委托加工发出的存货属于委托方的存货;已经销售的存货商品,即使存货还在销售方仓库而购买方未提货,这样的存货商品也不属于销售方;购买方虽未提货,在会计上也确认为购买方的存货。 二、一致性原则 一致性原则要求企业在不同的会计期间采用相同的会计方法和程序。一致性使企业在不同期间的会计报表具有可比性。 假定你分析一个企业两年会计年度中的净收入,如果该企业对存货的计价方式在此期间由后进先出法改为先进先出法,它的净收入将呈现大幅度的增长,但这只是会计方法改变的结果。如果不揭示这一变更,会误解为收入的增长是企业经营改善的结果,而实际上并非如此。一致性原则并不要求同一行业中的所有企业采用相同的会计方法,也不意味着一家企业一定不能改变其采用的会计方法,但是,一家企业变更会计方法时需要对外披露由此变更造成的对净利润的影响。 三、披露原则 披露原则认为企业的财务报表应当为报表的外部使用者作出决策提供充分的信息。简而言之,企业应当提供关于经济事项的相关的、可靠的并且可比的信息。涉及到存货,披露原则意味着企业应当披露所采用的存货计价方法。根据有关存货计价方法的信息,一个银行家可能得出对一个企业错误的印象,从而作出不明智的贷款决策。例如,如果一位银行正在对两家企业进行比较――一家采用后进先出法,而另一家则采用先进先出法。采用先进先出法的企业报告的净利润高,但只是因为采用的存货计价方法的差异。不了解这些企业所采用的会计方法的差别,银行可能贷款错误,或者拒绝给有信誉的顾客提供贷款。 四、重要性原则 重要性原则意味着企业只对企业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资产项目和经济事项严格执行相应的会计方法。重要的信息,用会计术语来说,即重要性,指信息在财务报表中的归集和恰当地表述方式将影响报表使用者作出决策。非重要项目信息在财务报表中的归集和恰当地表述将不会影响任何人的决策。重要性概念使会计人员从严格按照公认会计准则计算和报告每一项事项中解脱出来。这样,重要性原则降低了会计工作的成本。 企业如何划分存货重要性和非重要性呢?这个决定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企业的规模。例如,某公司有将近5亿元资产,管理层可能对100元被偷盗的存货产生的损失认为是不重要的。因为这一损失对于公司的总资产和净收入而言微不足道,公司会计人员可能不会对此作单独报告。这一会计处理一般不会影响报表使用者对于公司的决策,所以是否单独披露这一损失无关紧要。 五、稳健原则 会计中的稳健原则意味着在财务报表中的项目应当以导致企业最谨慎的财务结果的数字填列。稳健原则只在对同一项目有数种会计方法选择时才能有所体现。稳健原则能给企业带来何种好处?管理层往往只看到企业经营表面的繁荣景象,并且常常夸大企业的收入和资产。会计人员视稳健原则为对管理层乐观倾向的适当平衡,目的是使财务报表能更真实地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 稳健原则体现为这样一些会计思想:不夸大任何的收入,但估计所有可能的损失,如果存在怀疑,那么对一项资产以其合理范围中最低的数字填列,而对一项负债以最高的数字填列。稳健原则指导会计人员在一项资产价值高于常规时,减少它的会计计量价值,即便在没有任何交易发生的情况下。 例如:稳健性原则一个重要的体现是存货减值准备的提取。当一个企业取得存货时支付了35 000元,但年末的价值却只有 12 000元,稳健原则就要求会计人员在会计期末将存货价值减记至12 000元。稳健性原则还体现在存货计价方法上,常用的存货计价方法有:加权平均法,先进先出法和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能够按照最接近现行价格的价格反映存货的价值,为了更谨慎反映存货期末价值,先进先出法则是首要选择。 六、成本与市价孰低原则 成本与市价孰低原则是稳健原则的具体体现。成本与市价孰低原则要求在任何时候,在存货历史成本和市价中取其低者在财务报表中列示。在涉及到存货时,所谓的市场价值通常指当前重置成本(也即企业如果重新购买同样数量的同一种原有存货时所需要支付的数额),如果该存货的重置成本低于它的历史成本,企业将减少存货的账面价值,因为存货的这一损失在很大程度将会发生。会计准则对此作出的要求是对会计历史成本原则的背离。企业在资产负债表上以成本与市价孰低法对期末存货计价。 例如:某公司在9月26日支付了 300 000元购买存货,到了11月31日,存货已经发生减值,此时存货的重置成本为220 000元,市价跌至成本线以下,该公司在资产负债表上存货栏内即以220 000元填列。 七、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国际会计准则关于实质重于形式规定是:为使信息客观真实反映它所拟反映的交易或其他事项,就须根据它们的法律形式进行核算和反映。交易或其它事项的实质,不总是与它们外在的法律或设计形式相一致。这里的形式是指交易或事项的外在表现,既指其法律形式,又指法律形式之外的其它形式。我国《企业会计制度》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这就是实质重于形式在我国企业会计制度中的体现。这里的实质是指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强调在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与其外在表现不相一致时会计人员应当具备更好的专业判断能力,注重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以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 存货会计论文:存货会计中税金的会计核算方法改革浅探 【摘要】 与存货实际成本有关的税金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关税、印花税、遗产与赠予税等,现行做法中有的计入了存货的实际成本,有的未计入存货的实际成本。这种核算方法有违实际成本原则,会计信息缺乏可比性,应进行改革。本文就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分离后存货会计中税金的会计核算方法改革作一粗浅的探讨。 【关键词】 存货;税金;会计核算;改革 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资产的计价一般采用实际成本原则。据《企业会计准则―存货》的规定,存货的实际成本包括购货价格、附带成本、税金和制造费用。从理论上讲,与存货实际成本有关的税金主要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关税、印花税、遗产与赠予税等7种,可分为流转税和附带税。流转税是存货在交易流转(包括进口)时直接发生的税金,如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关税属于流转税;附带税是指印花税、遗产与赠予税,它们不是在存货交易流转时发生的。与存货有关的税金支出应计入有关资产的实际成本:这些税金是进口或购入商品、材料在达到可使用、销售状态前所必需的支出,符合实际成本的定义;税金支出因其金额大,又能具体对象化到单位材料、商品上,同存货的购销直接相关,不宜直接计入当期费用。但实际上,上述税金有的计入了存货的实际成本,有的未计入存货的实际成本,这种处理属于“财税合一”(即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合一)的模式,有违实际成本原则,会计信息缺乏可比性:如为购进货物支付的增值税,有的企业(一般纳税人)计入存货资产的实际成本,有的企业(小规模纳税人)不计入存货资产的实际成本;同一企业在不同情况下,有的增值税付出计入存货资产的实际成本,有的不计入存货资产的实际成本:一般纳税人为生产产品而购入存货的取得并保管好了专用发票的,因可抵扣而不计入存货的实际成本,一般纳税人如购入为在建工程项目的存货支付的增值税计入存货的实际成本,为生产产品而购入存货的未取得或取得的专用发票不合法或未保管好的,均计入存货的实际成本。 本文试就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分离后存货会计中税金的会计核算方法改革作一粗浅的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在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分离后,存货会计中税金的财务会计核算方法应遵守的基本原则有实际成本原则、配比原则、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原则。存货会计中税金的财务会计处理方法均应根据国际惯例或国际会计准则和我国的具体情况确定,使财务会计信息既成为国际通用的商业语言,真正与国际接轨,又符合我国实际,在一致性的前提下,企业有较大的灵活性和自主性。在财税分离的模式下,可设想将流转税全部计入存货的实际成本,附带税则据重要性原则,有的计入,有的不计入。至于各税金的计缴,则在税务会计中核算。具体改革设想如下: 一、增值税 增值税的会计核算贯穿于企业购、产、销各环节,增值税纳税人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存货增加时支付的增值税额计入存货的实际成本,借记“原材料”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一般纳税人增加存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支付的进项增值税额不计入存货实际成本,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分离的设想,不论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不论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存货增加时支付的增值税额都应计入存货实际成本,借记“原材料”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消费税 与存货有关的消费税业务为企业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据《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委托方对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用于销售的,委托方将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款计入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成本,借记“加工商品”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委托方对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委托方可将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款抵扣,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分离的设想,委托方对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无论是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还是直接用于销售,都可将受托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款计入存货的实际成本,借记“委托加工材料”或“加工商品”,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资源税 资源税与存货实际成本相关的业务是收购未税矿产品和外购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据《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企业以收购未税矿产品实际支付的收购款及代扣代缴的资源税款作为矿产品的实际成本,借记“材料采购”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等科目;企业外购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的,购入液体盐支付的资源税(销售液体盐的单位为扣缴义务人)税款可以抵扣,按允许抵扣的资源税款,借记“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按外购价款扣除允许抵扣资源税后的数额,借记“原材料”等科目,按应付的全部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在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分离的情况下,可设想收购未税矿产品和为加工固体盐而外购液体盐支付的资源税额全记入存货的实际成本,按应付的全部价款,借记“材料采购”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纳税人,存货的实际成本中包含增值税、消费税,当然也应包含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计提应交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科目。在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分离的情况下,可设想将因存货增加交纳增值税和消费税而交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计入存货实际成本,借记“原材料”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科目。但考虑到现行城市维护建设税条例规定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税额的1%或者5%或7%计提,城市维护建设税税额较少,根据重要性原则和可操作性,可将因存货增加而须交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作为期间费用,记入“管理费用”科目,即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科目。 五、关税 与存货实际成本有关的关税是指进口货物交纳的关税,一律计入进口货物的实际成本,借记“原材料”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此会计处理方法符合实际成本原则,在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分离的情况下不必改革。 六、印花税 应计入存货实际成本的印花税是指购入存货或接受捐赠存货、接受投资转入存货而签定购销合同、产权转移证书据而缴纳的印花税。企业缴纳的印花税全部计入“管理费用”科目,金额较大时先计入“其他应收款”科目。根据实际成本核算原则,因存货增加而缴纳的印花税应计入存货的实际成本,但考虑到购销合同缴纳印花税适用0.03%的比例税率,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适用0.05%的比例税率,印花税的金额一般较小。因此,在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分离的情况下,结合运用实际成本原则和重要性原则,可设想将因存货增加而缴纳的印花税在金额较小时作为期间费用,计入“管理费用”科目,金额较大时计入存货的实际成本。当企业购买印花税税票时,借记“管理费用”或“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当因存货增加而需在购销合同或产权转移书据上贴印花税票且金额较小时,不作会计处理;当应贴印花税票而金额较大时,可借记“原材料”等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使用原购税票时)或“银行存款”(新购税票贴花时)科目。 七、遗产与赠予税 我国目前尚未开征遗产与赠予税,但根据税制改革目标将开征此税。其纳税人是继承和接受捐赠的单位和个人,与存货实际成本有关的遗产与赠予税是企业接受捐赠存货时应缴纳的遗产与赠予税,据实际成本原则,应计入存货实际成本,可借记“原材料”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遗产与赠予税”科目。 存货会计论文:存货会计计价方法对存货管理模式的影响分析 [摘要]我国新的会计准则体系于2006年2月15日由财政部,自2007年1月1日起首先在上市公司范围内实行。新的会计准则与原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相比有很多新变化,执行新会计准则后,对企业管理行为产生了重大影响。特别是存货会计计价方法的改变,对上市公司存货管理模式的影响是重大而深远的。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存货;计价方法 我国新的会计准则体系自2007年1月1日起首先在上市公司范围内实施,并鼓励其他企业执行,到2008年底,所有大中型国有企业都开始执行新会计准则。新准则体系充分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新准则中绝大部分会计政策和方法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要求是一致的。执行新准则对上市公司利润将产生重大的影响。本文通过具体分析新会计准则中存货会计计价方法的改变来探讨其对企业存货管理模式的影响。 一、存贷计价方法的改变对企业存货管理的影响 存货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销售或耗用而储存的各种有形资产,是企业流动资产的一项重要内容,直接对应于利润表中的主营业务成本项目,因此该科目的变化对企业损益、资产总额、所有者权益和所得税数额都能产生一定影响。企业若采用不适当的计价方法或任意分摊存货成本,就可能降低销售成本,增加营业利润。存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是与该存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能够带来应税收入;二是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在传统的存货计价方法中,“后进先出”法是企业在核算成本时,参考的是最近购入的原材料存货的价格,而“先进先出法”,则是参考最早购入的原材料存货价格。在原材料价格一路下跌时,采用“后进先出”法,显然扩大了公司的利润率,而用“先进先出法”,则缩小了公司的利润率,原材料价格上升时则反之。可以说,“先进先出”法更侧重于反映公司长期的经营情况。不过新的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笔者认为,正是由于后进先出法与准则的这一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严重背离,才被排除到允许被使用的存货计价方法之外。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这一要求,具体到存货发出这一事项,就是要求存货的成本流转应当与存货的实物流转相一致。从理论上来讲,企业的实物流转和成本流转也应当一致。虽然在实际工作中,由于企业的存货进出量很大,品种繁多,成本多变,保证各种存货的成本流转与实物流转完全一致是难以做到的,但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和个别计价法都能比较好地体现成本流转与实物流转的一致性。个别计价法无需多论,它能完全保证成本流转与实物流转的一致性。同时根据生活经验,也容易发现后进先出法的不合情理之处。如果分几批买入同一物品,按照后进先出的顺序使用这些物品,可能会使人们丧失最先几批购入物品存在瑕疵的追偿权利。这说明,即使企业能够实现零库存,按照后进先出的顺序发出存货也是不理智的。总之。取消后进先出法的理由,不在于它的计算烦琐或者企业可以利用这种计价方法调节利润,而在于这种方法不符合存货发出的实物流转顺序,不能提供与企业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相一致的会计信息。 二、合理选择存货计价方法,加强企业存货管理的措施 尽管存货无论采用何种计价方法,一段时间内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的总和应该是相同的,因为一批存货在一段时期内会全部转入企业的损益,但在这段时期内前后各段时间中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却不一样,并由此影响到所得税的应纳税额。企业在选择存货计价方法的时候,要选择有利于本期多结转成本,能使成本上升,利润减少,从而减少计税依据,减轻所得税税负的方法。而又因为所得税税金支出是一种强制性的现金支出,所以还要以所得税的税金支出的现值作为评判标准,立足于使成本费用的抵税效应得到最充分最快的发挥,即所得税税金支出现值最小的方法。这就要针对不同的企业,选择不同的计价方法。(1)在盈利企业,由于存货成本能从所得税中税前扣除,即存货成本的抵税效应能够完全发挥。因此,在选择计价方法时,应着眼于使成本费用的抵税效应尽可能早地发挥作用。即选择前期成本较大的计价方法。在通货紧缩时期,选择先进先出法。(2)在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由于减免税期内成本费用的抵税效应会全部或部分地被减免优惠所抵销,应选择减免税期成本少,非减免税期成本多的计价方法。(3)在亏损企业,选择计价方法应同企业的亏损弥补情况相结合。选择的计价方法,尽量使能得到税前弥补亏损年度的成本费用较高,而不能得到或不能完全得到税前弥补亏损年度的成本费用较低,从而保证成本费用的抵税效应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 三、保障企业合理选择存货计价方法的配套措施 (一)完善证券市场监管的政策和法规 可以考虑对公司首发、配股、增发新股及对亏损的处理采用新的标准,从动机上消除部分上市公司操纵存货计价方法的可能。应该改变目前以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为核心的单一的上市公司业绩考察指标体系,采用包括经常性经营收益、经营性现金流量指标、产品创新与成长业绩指标、企业内部管理业绩指标在内的短期与长期指标相结合的考察指标体系,以更加客观地评价企业目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未来的发展前景,减少企业管理当局进行存货计价改变的外在诱因。 (二)加强和规范存货管理审计的外部监督 上市公司滥用存货计价方法的行为大大加大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风险,同时也增大了审计的工作难度与审计成本。因此,应结合我国当前上市公司滥用存货计价方法的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存货计价方法的独立审计准则,规定明确、具体的各项存货计价方法的审计程序,为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提供技术支持;同时还应该进一步完善注册会计师的聘用和轮换制度,为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提供制度上的保证,最终达到降低审计风险、防止审计失败、提高审计质量等,从而达到有效遏制上市公司的存货计价方法滥用行为的目的。 (三)培育和完善信息市场、价格市场 信息市场和价格市场可以使企业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市价得到公正合理的确定和公开,因此有效的信息和价格市场是顺利实施资产减值准则的重要保障。我国目前资产信息、价格市场不健全,不能定期、及时地公布各种资产的最新市价,使得存货计价方法的可操作性较差。可以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定期公布有关资产的价格、信息资料,使企业存货计价的选择有章可循,提高存货计价的可操作性,增强存货计价的公允性和客观性。 总之,企业存贷管理需要随着市场的环境演化而变化,其会计知识结构需要随着新会计准则的实施而全面更新升级。惟其如此,才能真正读懂包括存货计价方法在内的会计信息的真正含义。 存货会计论文:浅谈新旧存货会计准则变化产生的影响 摘要:存货的正确确认、计量和披露对于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具有重大影响。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的批复》(国函[1992]178号)的规定,财政部对《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令第5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已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公布自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上市公司先实施,随后逐步推广到所有企业。文章就新旧存货会计准则变化对企业的影响进行了分析说明。 关键词:存货;新存货准则;旧存货准则 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物料等。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对该准则进行修订并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以下简称“新存货准则”),标志着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与国际惯例趋同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和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体系正式建立,是我国会计审计发展史上新的里程碑。 一、新旧存货会计准则内容变化 (一)存货会计准则确认方面的变化 1、存货发出成本计算方法。(1)旧存货会计准则对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计价方法: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后进先出法,企业有很大的选择空间。(2)新存货会计准则对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计价方法: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以及提供的劳务,通常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成本,因此,除上述特殊情况的存货,企业可选择的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计价方法只有先进先出法和加权平均法,选择空间很小。 2、接受捐赠及盘盈的存货。(1)旧存货会计准则规定:接受捐赠的存货,应当分别依据以下情况确定实际成本――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应当参照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盘盈的存货,应当按照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作为实际成本。(2)新存货会计准则取消该规定。 3、借款费用。(1)旧存货会计准则没有这规定。(2)新存货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记入相关资产成本。 4、存货出售时,存货跌价准备的处理。(1)旧存货会计准则规定:企业每期都应当重新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如果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则减记的金额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应当减少计提的跌价准备。(2)新存货会计准则规定: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5、接受投资者投资的存货。(1)旧存货会计准则规定:投资者投入的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确定。(2)新存货会计准则规定: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二)存货会计准则计量方面的变化 1、商品流通企业存货采购成本的确定。(1)旧存货会计准则对商品流通企业存货采购成本包括:采购价格、进口关税、其他税金。(2)新存货会计准则对商品流通企业存货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格、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 2、劳务的存货成本。(1)旧存货会计准则无此规定。(2)新存货会计准则规定:企业提供劳务的,所发生的直接从事劳务提供人员的直接人工和其他直接费用以及的归属的间接费用,计入存货成本。 (三)存货会计准则披露方面的变化 1、旧存货会计准则:应当披露存货的取得方式、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的摊销方法;当期确认为费用的存货成本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的发出存货成本与采用先进先出法或移动平均法确定的发出存货成本的差异。 2、新存货会计准则规定:各类存货的期初和期末账面价值;确定发出存货成本所采用的方法;存货可变金净值的确定依据,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当期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当期转回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以及计提和转回的有关情况;用于担保的存货账面价值。 二、新旧存货会计准则内容变化产生的影响 (一)对财务报表使用者产生的影响 财务报表使用者包括股东、投资者、企业高管人员、债权人、政府部门人员。由于报表使用者的立场不同,因此存货会计准则内容变化对他们产生不同的影响。 1、从存货的借款费用和存货劳务成本方面分析。(1)存货的借款费用按实际发生的、符合资本化条件计入存货成本;从事劳务提供人员的直接人工和其他直接费用以及的归属的间接费用,计入存货成本。以上两点都是将计入费用科目的转到计入存货成本科目。在当月报表中表现为――利润表:费用项目减少,净利润增加;资产负债表:存货项目增加,总资产增加。在当期报表中表现为――利润表:在实际收入确认时,成本才予以结转,收入成本更加配比,毛利率也更合理,更具有市场竞争力。(2)一方面,在股东、投资者、企业高管人员、债权人分析报表时,报表体现的净利润更符合企业的实际情况,不会出现按旧存货会计准则核算的这样的情况,当月与有此相关的费用发生,利润很少;今后没有与有此相关的费用发生,利润很多。导致企业高管人员束手束脚,股东、投资者及债权人也会误会企业的实际情况,造成判断失误,使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失去好的机会。另一方面,由于利润总额的增加,企业要多交所得税(当然,运用新旧存货会计准则,对整个经营期所得税缴纳的金额是一样的),由此增加了企业现金支出,占用企业资金,减少了股东的投资机会。政府部门由此增加现金流入量,可以更好运用财政政策进行宏观调控。 2、从存货发出成本计算方法方面分析。取消了后进先出法,新存货会计准则对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计价方法的限制,使利润波动性减小,存货成本更多的取决于市场价格的走势。在物价的上涨时,对库存存货金额不会有很大的影响,毛利率变动不会很大,避免了企业高管人员为了骗取奖金而操纵利润,增加报表的“水分”;股东、投资者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利润享受分红;在物价不稳定时债权人可以根据报表的数据判断企业的各项财务比率,由此确定是否收回债权;政府部门在统计各项经济指标时也更准确,不会因为企业核算方法的选择,而导致国家整体经济数据出现问题。 3、从接受投资者投资的存货和接受捐赠及盘盈的存货方面分析。(1)接受投资者投资的存货和接受捐赠及盘盈的存货都按公允价值入账(公允价值,指在公平的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由于目前市场价格的混乱,企业会计人员在操作上有一定的难度,因此,要求会计人员判断能力、分析能力要强。(2)以存货投资,按公允价值入账对股东、投资者都是公平的;对于债权人不会因企业间的关联交易,虚增资产,在企业出现危机时,无法收回债权,造成损失。 (二)对账务处理及存货价值的影响 1、存货跌价准备的处理。(1)旧存货会计准则账务处理。借:存货跌价损失;贷:存货跌价准备。(2)新存货会计准则账务处理。借:资产减值损失;贷:存货跌价准备。期末存货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两者之中较低者计价的方法。实施新准则后,虽然存货出售时结转存货跌价准备并不会影响企业利润总额,但却会增加销售当期的毛利,在利润表上表现为当期主营业务利润的增加。存货出售要结转相应的存货跌价准备,这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处置时结转保持一致,这样做便于理解,也能够更准确及时地反映存货资产价值,不会导致账面资产虚增。 2、接受捐赠及盘盈的存货。(1)旧存货会计准则账务处理。借:原材料/库存商品(计划成本或估计成本)。贷:待处理财产损溢。(2)新存货会计准则账务处理。借:原材料/库存商品(公允价);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发生盘盈的存货,经查明是由于收发计量或核算上的误差等原因造成的,应及时办理存货入账的手续,调整存货账的实存数,按盘盈存货的价值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再冲减管理费用。由此产生的影响:盘盈的存货按公允价值使企业的流动资产与市场同类存货价值保持一致,使企业的总资产更真实,将最真实的财务报表提供给信息使用者。 3、接受投资者投资的存货。(1)旧存货会计准则账务处理。借:原材料/库存商品(评估确认的资产价值);贷:实收资本。(2)新存货会计准则账务处理。借:原材料/库存商品(公允价);贷:实收资本。新存货会计准则对投资者投资存货的成本应当按公允价值确定,强调了公允价值的运用。由此产生的影响为:避免了对投资者投入存货成本的人为操纵,避免了存货资产的不实,便于向信息使用者提供更可靠的存货资产价值。 (三)对财务比率产生的影响 借款费用资本化和劳务相关费用资本化,增加了存货成本;取消了后进先出法,在物价上涨时,存货结存成本金额变大。 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平均存货 以上变化使存货周转率变小,存货周转速度变慢,存货资金的占用水平变高,流动性变差。 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其他流动资产等)÷流动负债 以上变化使速动比率变小,使企业的偿债能力变弱,影响贷款额度。 接受投资者投资的存货和接受捐赠及盘盈的存货都以公允价值入账。 如果入账时价值的使存货价值增加,使存货周转率变小,存货周转速度变慢;如果入账时价值的使存货价值减少,则相反。 如果入账时价值的使存货价值增加,使存货速动比率变小,使企业的偿债能力变弱;如果入账时价值的使存货价值减少,则相反。 在执行新存货会计准则后,企业的仓储管理水平要更高。 新会计准则的实施将给我国企业带来巨大的挑战和机遇,特别是新存货会计准则,虽然初期有这样那样的弊端,相信在今后的修订中会更加完善,使得会计信息的生成和披露更加透明和准确,提高会计人员的素质,使会计报表的使用者可以获得更为透明、可比而有效的财务信息。 (作者单位:福州贝奇饮料有限公司) 存货会计论文:对企业存货会计处理的若干思考 摘要: 由于我国各种会计标准的结构、模式不同,相同会计标准又在不同的范围实施,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构成复杂多样使企业存货会计核算变得有些茫然,会计实务中不断出现旧问题、新情况,特别是出现一些常规存货入账价值错误,存货发出处理随意、混乱等浅层问题,需要对企业存货会计核算的有关现行会计标准及会计实务处理加以梳理浅析,不断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因此,本文就企业存货会计基本原则及其他理论方面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会计基本原则;存货会计 企业存货的会计核算,应当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恰当地判断存货的确认范围,公允地选择存货的计量基础和入账价值,真实完整地记录和披露存货的收人、发出、结存等会计信息。 一、 存货会计的主体假设 会计中最基本的概念是主体。一个会计主体是一个组织,或是作为一个独立的经济单位而存在的组织的一个分部。从会计的角度看,每个主体都有分明的界限,这样一个主体的业务才不会与其它主体的业务相混淆。不同主体的业务不能混合核算。每个主体都应该单独给予评价。 会计主体假设在存货会计中也同样体现。比如:在存货确认上,企业委托加工发出的存货属于委托方的存货;已经销售的存货商品,即使存货还在销售方仓库而购买方未提货,这样的存货商品也不属于销售方;购买方虽未提货,在会计上也确认为购买方的存货。 二、存货会计的基本原则 1、一致性原则 假定分析一个企业两年会计年度中的净收入,如果该企业对存货的计价方式在此期间由后进先出法改为先进先出法,它的净收入将呈现大幅度的增长,但这只是会计方法改变的结果。如果不揭示这一变更,会误解为收入的增长是企业经营改善的结果,而实际上并非如此。一致性原则并不要求同一行业中的所有企业采用相同的会计方法,也不意味着一家企业一定不能改变其采用的会计方法,但是,一家企业变更会计方法时需要对外披露由此变更造成的对净利润的影响。 2、披露原则 披露原则认为企业的财务报表应当为报表的外部使用者作出决策提供充分的信息。简而言之,企业应当提供关于经济事项的相关的、可靠的并且可比的信息。涉及到存货,披露原则意味着企业应当披露所采用的存货计价方法。根据有关存货计价方法的信息,一个银行家可能得出对一个企业错误的印象,从而作出不明智的贷款决策。 3、重要性原则 重要性原则意味着企业只对企业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资产项目和经济事项严格执行相应的会计方法。重要的信息,用会计术语来说,即重要性,指信息在财务报表中的归集和恰当地表述方式将影响报表使用者作出决策。非重要项目信息在财务报表中的归集和恰当地表述将不会影响任何人的决策。重要性概念使会计人员从严格按照公认会计准则计算和报告每一项事项中解脱出来。这样,重要性原则降低了会计工作的成本。 4、稳健原则 稳健原则体现为这样一些会计思想:不夸大任何的收入,但估计所有可能的损失,如果存在怀疑,那么对一项资产以其合理范围中最低的数字填列,而对一项负债以最高的数字填列。稳健原则指导会计人员在一项资产价值高于常规时,减少它的会计计量价值,即便在没有任何交易发生的情况下。 三、关于“可变现净值” 存货会计准则将可变现净值定义为,“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金后的金额”。该定义较之于国际会计准则和其他会计教科书更通俗,更易于理解。对于可变现净值,我们认为,应作如下两方面理解: 1、对于还需要进一步加工的存货(如材料),其估计售价应扣除的项目包括:至完工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如因为将要加工还可能发生的其他辅助材料成本、加工工资及其它间接费用;因销售将要发生的广告费用、运输费用以及销售存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流转税金等。例如,某企业期本库存原材料一批,入库时的实际成本为10000元。企业因产品更新换代,该批材料已经不适应新产品的需要,所以,一直积压在库。估计用该材料加工后的产品售价为12000元,因加工而发生的加工费用2000元,估计因销售加工出来的产品发生广告费用208元,因销售产品而发生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流转税费计792元。则由于该批材料的成本为10000元,可变现净值为「12000-(2000+208+792)9000元。本期,企业应提取存货跌价准备为「10000-9000]1000元。 2.对于不需要进一步加工的存货(如库存商品),其估计售价应扣除的项目包括:因销售将要发生的广告费用、运输费用以及销售存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流转税金等。因为库存商品不需要加工,其至完工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也就没有了。 四、关于发出存货成本 企业发出库存存货成本的 计算 方法 有多种,存货会计准则把发出存货成本的计算方法规范为5种,即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和后进先出法。我们认为, 工业 企业采用计划成本法。商品流通企业采用售价金额核算办法与存货会计准则规定的“企业应当根据各类存货的实际情况,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并不矛盾。工业企业采用计划成本法也好,商品流通企业采用售价金额核算办法也好,但在存货出库时,前后各期都应该采用一致的方法将计划成本或者售价金额调整为实际成本。 五、关于加工成本 我国存货会计准则将存货的加工成本定义为“包括直接人工及按照一定 方法 分配的制造费用”。我们认为,我国存货会计准则只单纯从自制材料、自制产品出发规范存货的加工成本,漏掉了委托加工物资之类的存货成本构成情况,这势必会造成我国一些 企业 委托外单位进行物资加工,失去了核算依据。 我们认为,国际会计准则关于加工成本的定义更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它不仅概括了企业自制的材料加工成本。企业自己生产产品的加工成本,也概括了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的材料成本。相反,我国存货会计准则对存货的“加工成本”定义,不仅与《企业会计制度》中关于“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的存货,以实际耗用的原材料或者半成品以及加工费、运输费、装卸费和保险费等费用以及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税金,作为实际成本”的规定相互矛盾,也很难理解委托外单位加工的物资,其加工成本包括哪些 内容 ,即包括加工单位的直接人工、分配的制造费用,还包括其他什么。 六、关于存货披露的信息 我国存货会计准则将存货披露的信息概括为9项内容。其中,“(1)材料、在产品、产成品等类存货的当期期初和期末账面价值及总额;(2)当期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和当期转回的存货跌价准备”,“(4)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5)确定存货可变现净值的依据;(6)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所采用的账面价值”和“(8)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的发出存货的成本与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确定的发出存货的成本的差异”与国际会计准则有关披露内容表述方面尽管不同,但意思却是一致的,基本相同的。 当然,为了更详细地说明企业存货的来源方式及其他存货的摊销,我国存货会计准则第28条第3款特别提出,企业还应当披露“(3)存货取得的方式以及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的摊销方法”。这是由我国《企业会计制度》对存货核算的特点决定的,同时,也与我国存货会计准则“其他方式取得的存货成本”相对应,便于会计人员在 应用 存货会计准则核算过程中结合《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规范企业存货的核算行为,使我国具体会计准则体系有机地结合起来。 存货会计论文:新存货会计准则会计核算变化浅析 摘要:新会计准则是在相关国际会计准则的基础上,对我国已有的存货准则、企业会计制度中在存货在入账价值、发出计价方法、期末计价、核算范围、核算的有关会计科目等核算的会计处理方面的变革。本文就新存货会计准则的变化进行分析、梳理,通过实例对比,对存货在新旧准则条件下的会计核算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 存货核算 比较 旧存货准则由引言、定义、确认、初始计量、发出存货成本的确定、期末计量、存货成本结转、披露、衔接和附则共十个部分组成;新存货准则的总体结构有所改变,由总则、确认、计量和披露共四个部分组成。存货在新旧准则条件下的核算有所变化。 一、新旧会计准则存货会计的变化 1、准则的适用范围方面 旧存货准则规定:“本准则不涉及: (1)因建造合同而形成的在建工程; (2)农业企业收获的农产品和采掘企业开采的矿产品; (3)牲畜等与农业活动有关的生物资产; (4)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存货的初始计量。 而新存货准则第一章第二条规定:“消耗性生物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和“通过建造合同归集的存货成本,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相比之下,新存货准则的适用范围更广。 2、存货的采购成本方面 新存货准则第三章第六条规定:“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进口关税和其他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而旧存货准则除了此项规定外,为了与原执行的《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衔接,还对商品流通企业的存货的采购成本单独作出了说明性的规定:“商品流通企业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采购价格、进口关税和其他税金等”。新存货准则取消了这项规定,同时在第三章第九条“不计入存货成本”的项目内删除了旧存货准则中有关“商品流通企业在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仓储费等费用”的内容。 3、存货的加工成本方面 旧存货准则对存货加工成本的确定,列举了可选用的制造费用分配的方法和联产品加工成本可选用的分配方法,并规定了主副产品加工成本的分配方法。而新存货准则第三章第七条仅提出“企业应当根据制造费用的性质,合理地选择制造费用分配方法”、“在同一生产过程中,同时生产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并且每种产品的加工成本不能直接区分的,其加工成本应当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各种产品之间进行分配”,并没有对制造费用分配等方法进行列举。 4、存货成本中的借款费用方面 新存货准则第三章第十条明确规定:“应计入存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处理。”即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范围将扩大到某些存货项目中,如需要通过相当长时间的生产活动才能达到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因旧借款费用准则中仅规定用于固定资产的借款费用可以资本化,所以旧存货准则不涉及存货成本中的借款费用问题。 5、其他方式取得存货的成本方面 旧存货准则规定“投资者投入的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确定”。新存货准则第三章第十一条规定:“投资者投入的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强调了公允价值的运用。但新存货准则亦未具体规定如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情况下,存货的价值应如何确定。 新存货准则第三章第十三条中,增加了旧存货准则中未提及的内容,即“企业提供劳务的,所发生的从事劳务提供人员的直接人工和其他直接费用以及可归属的间接费用,计入存货成本”。实际上,这一做法在会计实务中已被普遍采用。另外,新存货准则第三章第十三条中,也相应地将旧存货准则中“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以及提供劳务的成本,一般应当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扩展为“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以及提供劳务的成本,通常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 旧存货准则专门规定了接受捐赠及盘盈存货的成本确定方法,而新存货准则删除了此项规定,其原因与新准则体系对公允价值的重新运用有关,即接受捐赠及盘盈存货的成本可以相关存货的公允价值加上相关的税费确定,故不需作专门规定。 6、发出存货成本的确定方法方面 旧存货准则对发出存货成本的确定采用不完全列举的方式,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各类存货的实际情况,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可以采用的方法有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和后进先出法等”。 新存货准则第三章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即新存货准则所列存货发出成本的确定方法仅包括: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和个别计价法三种,取消了移动平均法和后进先出法,并将“个别计价法”的位置调整到最后。这一做法主要是基于两方面考虑:一是确定发出存货实际成本的移动平均法和后进先出法不具有普遍性或不能真实反映存货流转情况;二是改进后的《国际会计准则第2号》已取消了确定发出存货实际成本的后进先出法,新存货准则的此项修订是为了与国际会计准则进一步趋同。 7、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的摊销方法方面 与存货发出成本的确定方法相同,旧存货准则对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的摊销也采用不完全列举的方法规定,“企业应当采用系统合理的方法对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进行摊销,计入成本费用。可选用的方法有一次转销法、五五摊销法等”。 新存货准则第三章第二十条规定:“企业应当采用一次转销法或者五五摊销法对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进行摊销,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即,将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摊销方法的采用明确限定为一次转销法和五五摊销法两种。 8、盘亏或毁损存货的损失方面 旧存货准则规定:“盘亏或毁损的存货所造成的损失,应当在发生的当期计入损益”。新存货准则在第三章第二十一条中进一步说明“企业发生的存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存货的账面价值是存货成本扣减累计跌价准备后的金额。存货盘亏造成的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9、存货的披露方面 在旧存货准则基础上,新存货准则取消了企业应当披露“存货取得的方式以及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的摊销方法”和“当期确认为费用的存货成本,如主营业务成本等。”的规定。除此之外,由于新存货准则取消了确定发出存货成本的移动平均法和后进先出法,因此亦相应取消了旧存货准则中要求披露“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的发出存货的成本与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平均法确定的发出存货的成本的差异”的规定。 二、新存货准则对企业财务的影响 旧准则规定的投资者投入的存货成本,人为可操纵性很大,容易造成存货资产不实,提供虚假的会计信息。新准则规定投资者投入的存货的成本采用公允价值确定,避免了人为操纵性,保证了存货资产的真实性。 新准则防止了利用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摊销方法的变化,多计提或者少计提费用,减少了人为操纵利润的空间。 存货发出计价的“后进先出”法,在存货较多,周转率较低的公司,若存货价格下跌,会计报表提供的利润就是虚假而不真实的,对公司业绩评价将产生一定的影响。 存货会计论文:钢铁上市公司存货会计政策选择行为研究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我国钢铁行业的稳步提升,钢铁上市公司的存货会计政策的选择对于钢铁上市公司的财务稳定有着越来越重要的影响。本文从阐述我国钢铁上市公司存货会计政策选择现状入手,对我国钢铁上市公司存货会计政策选择行为进行了研究。 关键词:钢铁上市公司;会计政策;选择行为 钢铁行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行业,对于国民经济的发展和GPD的不断提升一直具有重要影响。在钢铁行业中钢铁上市公司的稳定运营对于行业的整体健康发展起着持续性的作用。在此之中存货会计政策是钢铁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生成的基础,同时也是钢铁上市公司会计制度与财务制度得以发挥的重要前提。因此研究者对于钢铁上市公司存货会计政策选择行为的研究对于完善钢铁上市公司财务制度、促进钢铁上市公司的平稳运行都有着重要影响。 一、钢铁上市公司存货会计政策选择现状 存货会计政策主要包括各类存货的期初和期末账面价值、确定发出存货成本所采用的方法、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依据以及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等,在我国由于部分钢铁上市公司的存货会计政策选择不合理给钢铁上市公司的正常运营带来了较大困难。以下从几个方面出发,对我国钢铁上市公司存货会计政策选择现状进行了分析。 1.上市资格稀缺 虽然钢铁行业是我国上市板块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上市的钢铁公司数量也并不稀少。但是这并不能有效缓解钢铁板块公司上市资格稀缺的现象。这种情况的出现会使钢铁企业中买壳上市现象的增多。因此许多钢铁企业为了更好的进行买壳上市会对公司的存货会计政策选择进行较大扭曲。这对钢铁上市公司会计制度的有效性和公司的正常运营都带来极大损害。 2.压利现象的存在 压利现象通常又被成为微利现象,是上市企业特有的一种会计政策。其在钢铁上市公司出现的具体原因是因为近几年有些出现持续性亏损的钢铁上市公司为了避免遭受摘牌的处罚通过减少盈利进行销售的手段确保公司的总体业绩为正,以扭曲公司的会计存货政策为代价从而避免公司的上市资格受到影响,因此而这种压利现象的存在无疑会给钢铁上市公司存货会计的政策选择带来很大影响。 3.财务作假现象的存在 财务作假一直以来都是影响钢铁上市公司存货会计政策选择有效性的重要因素。有些亏损较为严重的钢铁上市公司为了延迟遭受相关惩罚,为下一年可能存在的“盈利“创造机会,铤而走险选择进行财务作假。这极大程度上扭曲了我国钢铁上市公司存货会计政策选择,因为存货会计中的许多数据都是虚假的,有些财务表报上存在的钢铁材料根本不存在于库存中。财务作假现象的存在不仅很大程度上扭曲了公司存货会计政策选择同时也严重损害了我国的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 二、钢铁上市公司存货会计政策选择行为研究 随着大量的经济学家和财务专家对于钢铁上市公司存货会计政策选择行为进行深度的研究与分析,影响钢铁上市公司存货会计政策选择行为的因素也逐渐为人所知。以下从几个方面出发,对影响钢铁上市公司存货会计政策选择行为的因素进行了研究。 1.明晰产权 明晰产权无疑是某些钢铁上市公司进行存货会计政策选择的重要因素,通常而言产权是国家法律规定的对特点资源的所有权及使用权利。钢铁行业属于传统工业,因此对于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的需求都较大。与此同时钢铁行业特有的集中特性也要求钢铁上市企业在运营过程中必须对下属的产权与资源进行明晰,这也是促使钢铁上市公司进行存货会计政策选择的重要因素。 2.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会计制度对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性无需置疑。存货会计政策因为其与钢铁生产天然的联系因此对于钢铁上市公司的治理更是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因此许多钢铁上市公司处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企业生产效率提高的目的对存货会计政策进行具有自身偏好的选择,这也对某些钢铁上市公司独特的存货会计政策选择的行为提出了解释。 3.发展机构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在资本市场上始终占有重要地位,钢铁上市公司的正常运营与合理融资始终离不开机构投资者的扶持。因此在某些情况下钢铁上市公司为了获得关键的融资,在与机构融资者进行博弈时,通过选择特定的存货会计政策来博取机构投资者的青睐,从而通过更加优惠的融资政策的获取为钢铁上市公司的进一步发展收集筹码。 4.提升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是关系到钢铁上市公司能否顺利运营的关键因素,因此钢铁上市公司为了在实现公司的有效治理同时促进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不断完善,通过存货会计政策的选择与调整来有效维护公司自身的利益。这也为钢铁上市公司存货会计政策选择的改变提供了相关理论基础。 三、结语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钢铁行业发展方向越来越多样化。钢铁上市公司的存货会计政策也受到越来越多因素的影响。通过对钢铁上市公司的存货会计政策选择和政策现状进行研究,可以发现上市资格稀缺、压利现象的存在、财务作假现象的存在对钢铁上市公司存货会计政策选择现状有着较大的不良影响,与此同时,明晰产权、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发展机构投资者、提升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需要则是影响钢铁上市公司存货会计政策选择行为的正规因素。钢铁上市公司的财务研究者应当对不同的因素进行有效甄别,通过减少不良因素的影响从而促进钢铁上市公司存货会计政策选择行为的正常进行。 存货会计论文:关于企业存货会计核算若干问题的探讨 【摘 要】 企业的存货就像现金一样,只不过在企业的表现形式不一样,但存货占用企业资金比率高、变现能力强,为确保存货的安全,加快存货周转率,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防止企业积压资金。这就为企业加强存货会计核算提出更高的要求。 【关键词】 企业 存货 会计核算 引言 存货是企业经营不可缺少的重要生产资料。存货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耗用或销售而储备的实物资产,包括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协作件以及外销商品等。存货目的是供企业生产经营使用,而不是以转售盈利为目的的。存货占用着企业大量的流动资金。存货会计核算是否准确,直接影响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本文就企业存货会计核算具体做法进行探讨。 存货在日常管理的做法和会计核算建议 存货管理在企业涉及的部门主要有:财务部、采购部、物流部,财务部负责企业存货会计核算工作。采购部负责存货的购置、请付工作,采购部门在采购时,企业应编制材料采购计划,避免给企业损失。物流部负责存货验收入库、出库和日常保管工作。凡所有权已属于企业,不论企业是否已收到或持有,均应作为本企业的存货;反之,若无所有权,即使存放于企业,也不作为本企业的存货。仓库管理人员应对在仓库中的存货建立“物料登记卡”,“物料登记卡”应详细记录存货的进、出、存,“物料登记卡”登记的数量应定期与仓库帐进行核对,查看是否相符。如有不符,应查找原因。财务部在存货核算主要涉及以下环节: 1.存货的计价 企业的存货计价以实际成本为依据,按照财务制度规定,遵照下列原则进行存货的计价: 企业购入存货按照买价加上各种杂费、途中合理损耗、入库前的加工、整理及挑选费用,以及缴纳的税金等计价(按规定应抵扣的增值税额不包括在内)。 由此可见,存货的价值=买价+各项杂费+途中合理损耗+整理挑选费用+缴纳税金。 另外企业对于自行制造的存货,其价值应包括:自制存货价值=制造过程中的所有实际支出。 企业对于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存货,其价值应包括:委外加工存货价值=委托加工材料或半成品的价值+委托加工费+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其他杂费。 2. 存货的收、发、领用 对于各项存货的日常收、发、领用,仓库人员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将存货的收、发、存等有关信息提供财务部,并向财务部提供相关出、入库单据,以便财务部相关会计对采购订单、供应商发票、入库单、送货单、领用单、发货单进行复核,复核合格后,制作记账凭证并提交总账主管复核,复核无误后批准后入账;供应商发票尚未送达的,则根据合同/协议暂估入账,下月冲回。 3. 存货采购付款办法 供应商必须开具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单证,并将单证与仓管员签字的送货单整理后,邮寄或随货同行送采购部申请付款。 采购部审核发票与送货单、采购订单、入库单内容是否相符,登记发票号码后,填制相关单证,送财务部进行审核。 财务部收到的采购发票,作为应付账款的原始凭据附上,同时对采购部的付款申请的相关单据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送出纳报相关领导签字后付款。出纳付款后,将有关单据送应付会计录单、记账。 4. 存货发出核算方法 企业可采用实际成本、计划成本或两者相结合的核算方法。 5. 存货盘存办法 存货在盘点时,要求账实相符,出现不符应查明原因,作盘亏盘盈处理。按照会计谨慎性原则,会计准则规定,期末,存货成本按账面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价,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1)市价持续下跌,并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无回升的希望;(2)企业使用该项原材料生产的产品的成本大于产品的销售价格;(3)企业因产品更新换代,原有库存原材料已不适应新产品的需要,而该原材料的市场价格又低于其账面成本;(4)因企业所提供的商品或劳务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的需求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逐渐下跌、过时或不能在市场上出售;(5)其他足以证明该项存货实质上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 存货跌价准备由财务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存货跌价准备计提说明》,交财务部经理审批,财务部经理签批后才进行账务处理。报废的存货需要通知仓库并经生产中心经理审批后才可进行报废处理。 6. 存货期末盘点 存货盘点一般由企业财务部组织实施,物流部、采购部、生产部等相关部门配合。 财务部负责制定盘点的实施流程及办法,并提供盘点表,同时负责编排“盘点人员编组表”,安排人员监督盘点;物流部负责事前整理仓库,并组织人员现场清点实物;生产部负责清点在车间的原材料和在制品;采购部及流通部预先通知供应商暂停送货及告知客户停止发货。 盘点事项,财务做好盘点前的准备工作:准备盘点单,盘点单连续编号;各部门盘点人员需在盘点单上签字确认。盘点时发现损坏、变质、陈旧、失效的存货,要单独注明,写明盘点日期,并由盘点人签名确认;盘点后将盘点表全部收回,检查是否有签名。 盘点结算结束后,对于存货盘点的结果,财务部应编制《存货盘点表》,将账实不符的存货记入表内,列出盘盈或盘亏的数量,并注明盘盈、盘亏的原因,在规定损耗率范围内的盘亏,经财务经理签批后才能进行账务处理,超过规定损耗率范围内的,经财务部经理与物流部经理签字确认后,还需报公司总裁审批。 盘盈、盘亏处理:存货清查盘点出现的盘盈、盘亏、毁损和报废,按财务制度规定,应先计入“待处理财产损溢”,查清原因后,并报财务经理、财务总监审核,总裁批后,计人管理费用中,即:盘亏、毁损、报废的存货,扣除过失人或保险公司赔款和残料价值后,计入管理费用;盘盈的存货冲减管理费用;存货毁损属于非常损失部份,并非企业生产经营原因,在扣除保险公司赔款和残料价值后,计入营业外支出。 盘盈或盘亏的存货,如在期末结账前尚未批准,应在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时先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做出说明;如果其后批准处理的金额与已处理的金额不一致,应按其差额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期初数。 (作者单位:双鸭山市市政工程公司) 存货会计论文:浅析存货会计错弊的表现 【摘 要】存货是一项重要的流动资产,在企业的全部资产中也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而由于其自身的特点和一些人为的因素,存货错弊几乎存在于企业活动的各个环节。本文从存货的取得、发出、储存三个环节分别分析了存货会计的错弊现象在企业经济活动中的表现,为企业和相关部门规范管理会计业务提供参考。 【关键词】存货;会计错弊;蓄水池 存货通常在企业的流动资产或全部资产中占有较大比重,但因其种类繁多、收发频繁并且具有流动性强、计价方法多样、在企业中滞留时间长、变现能力慢等特点,在管理和核算过程中容易产生薄弱环节。缺乏诚信的企业出于各种目的违反会计基本准则、基本操作,把存货作为调节成本和利润的蓄水池,通过存货进行会计错弊,严重降低会计信息的质量,影响会计信息使用者的正确决策,进而在宏观上影响国民经济的运行秩序和发展。存货错弊在取得、发出、储存等环节都有着不同的具体的表现。 一、存货取得会计错弊 (一)将应计入外购材料成本中的有关进货费用计入当期费用 企业将运杂费、运输途中合理损耗、人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及购入材料所应负担的有关税金(如进口关税等)各种进货费用直接入“管理费用”列支,从而造成成本不实,影响本期及以后各期经营成果的准确性。 (二)将当期费用的有关进货费用计入采购成本 (三)存货购进过程中对增值税的处理不正确 一般纳税企业外购材料或商品在购进环节应按购进价款和规定的增值税率支付增值税,合规的运输费和建设基金按7%的比例扣税。有些企业对增值税的处理不够规范,如将增值税计入存货成本,造成成本虚增,利润不实,加大消费者负担;或在进货退出的情况下,有意将本应冲销“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退回增值税款作为“应付账款”或“营业外收入”等处理;或在所购材料或商品改变用途或发生非常损失时,有意不将其在购进环节支付的进项税额转出,从而达到多抵扣、少交税的目的。 (四) 外购材料的入库价格不正确,使前后各期缺乏可比性 企业出于各自的目的随意变更其材料入库时的核算方法或在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核算时,其计划成本的确定存在着随意性和多变性,从而使材料的管理和核算出现错弊现象。 (五) 任意虚列自制存货和委托加工存货的成本 企业利用虚列成本的方式,达到少交税的目的,或当事人有意加大加工费用,虚增加工商品的成本,取得现金回扣,私分公款。 (六) 接受捐赠的存货不入账 企业对接受捐赠的存货不入账,形成账外财产或有意将其出售后形成“小金库”。 (七) 对存货购进过程中发生的溢缺、毁损的会计处理不正确、不合理 例如把应由责任人赔偿的短缺毁损作为企业的“营业外支出”或“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处理,将属于供货方多发等原因造成的商品溢余私分或账外出售后作为“小金库”处理等。 (八) 对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存货的购进核算不够严密,形成账外财产 这类问题在实际工作中比较普遍,有些企业购进包装物或低值易耗品时,直接以“管理费用”列支,以简化核算,企业因此形成了大量的账外财产,造成企业资产流失和浪费。 二、存货发出会计错弊 (一)随意变更存货的计价方法 例如企业对存货发出的成本计算选用后进先出法,但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存货购进价格上涨时,改用加权平均法,存货购进价格下跌时,再改用后进先出法。 (二)人为多计或少计存货发出成本,调节账面利润 企业通过虚转成本的方法达到隐匿利润的目的。例如:查账人员在查阅某企业会计报表时,发现2008年11月份利润额较以前各期及上年度同期有明显减少,商品销售成本却增加.经追查,查账人员调阅了“库存商品”明细账,经核对,库存商品各明细账上计算出的商品销售成本总额为 724 万元,而“库存商品”总账账户及“主营业务成本”账户记录的商品销售成本总额为924万元,其记账凭证的内容为: 借:主营业务成本 924 贷:库存商品 924 经过进一步的核实有关凭证后,被查企业会计主管人员承认该月虚转了销售成本200万元。 (三)材料成本差异成为企业调节利润的工具 企业结转发出材料的成本差异时,多结转存货成本差异,或少结转存货成本差异,利用存货成本差异作为利润的“调节器”,人为调整当期成本费用水平,进而达到隐匿或虚报利润的目的,造成企业盈亏失实。 (四)多摊或少摊商品进销差价 企业为了调节本期利润,对本期销售的商品,人为地多摊或少摊商品进销差价。 三、存货储存会计错弊 (一)利用在产品成本作为调节产品成本的“蓄水池” 企业通过在产品任意调节产品成本,虚增虚减利润。具体表现为:①物资管理方面,有些企业生产流程相对简单,材料一经投产除了完工产品剩下的都是在产品,加上场地的限制,就直接堆放在工地上,忽略了在产品的收、发、存的核算,使得账实难以核对相符,不利于加强生产管理、掌握生产进度和保护企业财产。②会计核算方面,没有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没有选择合理的、科学的成本核算和分配方案,最为重要的一个因素就是企业领导决策者,为了企业自身的利益,使得在产品核算成为成本核算的“蓄水池”,人为的任意调节、虚增虚减利润,严重影响了会计核算的真实性。 (二)利用存货盘点进行舞弊 主要包括:①操纵存货盘点。存货的重复盘点,提供虚假出入库数据等办法进行舞弊。②不报毁损,虚盈实亏。个别企业为了掩盖其不景气的经营状况,搞虚盈实亏,对年终财产清查中已经查明的毁报材料,不列表呈报。③材料盘盈、盘亏,不作转账处理。 (三)企业存货在储存中发生非常损失不转销进项增值税 企业存货在储存过程中发现非正常损失时,相应的“进项税额”未转出,增加了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额。 存货会计错弊的存在不仅侵犯了公司外部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而且不利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企业要通过完善存货内部控制制度防范存货会计错弊,税务、审计等相关机构也应提高对存货会计错弊的查处能力,加大处罚力度。同时要加强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建设,提高单位负责人的思想道德素质,进行综合治理,才能保证会计工作规范、有序、健康地运行和发展,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服务。 作者简介:石亚辉(1985―),湖南邵阳人,大学本科,广东科技学院助教。 存货会计论文:新旧存货会计准则的比较 [摘要] 2006年2月15日新的存货准则与旧存货准则相比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因此,本文拟就变化的相关内容作一比较,以期更好地理解和执行新存货准则。 [关键词] 存货会计准则差异 存货是企业的一项重要流动资产,它的正确确认与计量对于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具有重大影响。我国财政部于2001年11月9日了《企业会计准则――存货》(以下简称旧准则),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在股份有限公司施行。2006年2月15日又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存货》(以下简称新准则),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本文拟就我国新旧存货准则的变化作一比较,以期更好地理解和执行新存货准则。 一、新旧存货准则总体结构的差异 新存货准则由总则、确认、计量和披露四章内容组成;而旧存货准则是由引言、定义、确认、初始计量、发出存货成本的确定、期末计量、存货成本结转、披露、衔接办法、附则共十部分内容组成。相比较而言,新存货准则的总体结构比较严密,层次较分明,体系也十分完整,涵盖了会计确认到披露的整个过程,也充分体现了新会计准则与国际接轨的趋势。 二、新旧存货准则内容的差异 1.存货发出的计价方法发生变化 新准则取消了确定发出存货实际成本的移动平均法和后进先出法,规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这一变化主要是由于:一是移动平均法和后进先出法不能真实反映发出存货流转情况,结存存货实际成本不符合历史成本计量属性。例如:一些为了避免先购入或先生产完工入库的存货存储时间较长,发生货物变质或毁损,便将先入库的货物先发出,而在会计处理上却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使得存货的实物流转与成本流转相互脱节,并且结存存货实际成本不符合历史成本计量属性;二是国际会计准则已取消了确定发出存货实际成本的后进先出法,新准则的修订,表明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进一步接轨。这一变化对于原先采用后进先出法、存货较多、周转率较低的公司,会造成毛利率和利润的不正常波动。 2.允许将用于存货生产的借款费用资本化 新准则规定,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范围将扩大到某些存货项目中,如需要通过相当长时间的生产活动才能够达到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应计入存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规定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规定,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时,应当予以资本化。这就意味着允许为生产大型机器设备、船舶等生产周期较长且用于出售的资产所借入的款项所发生的利息资本化,计入存货价值,而不再直接计入损益,也就是可资本化的资产不再限于使用专门借款购建的固定资产。 3.投资者投入的存货成本确认方法不同 新准则规定,投资者投入的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即应当按照公允价值来确定存货的成本。公允价值的确定是这次新制定的会计准则的一个亮点。旧准则规定,投资者投入的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确定。旧准则对投资者投入的存货成本,人为可操纵性很大,容易造成存货资产不实。 4.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摊销方面有新规定 新准则规定,企业只能采用一次转销法或者五五摊销法两种方法对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进行摊销,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旧准则规定,企业应当采用系统合理的方法对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进行摊销,计入成本费用,可选用的方法有一次转销法、五五摊销法等。新旧准则的变化,防止了利用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摊销方法的变化,多计提或者少计提费用,减少了人为操纵利润的空间。 5.增加了企业为提供劳务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存货成本的说明 新准则第三章第13条规定:企业提供劳务的,所发生的从事劳务提供人员的直接人工和其他直接费用以及可归属的间接费用,即如存货成本。这一内容在旧准则中未曾明确提出,但在实际工作中企业已实际采用该方法进行会计处理,新旧准则的变化明确了为提供劳务而发生的相关费用的会计处理。 6.取消了接受捐赠及盘盈存货成本确定的说明 新准则删去了捐赠方提供和未提供有关凭证情况下企业接受捐赠存货以及企业盘盈存货成本确定的说明。 7.进一步明确盘亏或毁损存货的处理 旧准则规定:盘亏或毁损的存货所造成的损失,应当在发生的当期计入损益。新准则进一步明确:企业发生的存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存货的账面价值是存货成本扣减累计跌价准备后的金额。存货盘亏造成的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这一会计处理,与实际工作中的处理是相同的,新旧准则的变化在于作处理更明确的规定。 8.调整了应当在附注中披露的有关存货信息内容 新准则删去了“存货取得方式以及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的摊销方法”和“当期确认为费用的存货成本,如主营业务成本等”的内容。 由于新准则取消了确定存货成本的移动平均法和后进先出法,因此新准则也相应取消了旧准则中要求披露 “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的发出存货的成本与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平均法确定的发出存货的成本的差异”的信息。
财务管理作为贯穿企业各个部门的重要工作,包含了企业业务运营的各个层面,需要谨慎的处理各项数据,而传统的财务管理模式已不能为企业创造价值,需要转变扩展财务管理的职能,破除固有的模式,寻求新的管理模式,转变财务人员不仅从背后默默处理财务数据的体制,将其调整到公司整体的业务运营过程中去,使其参与业务运营,联结业务部与财务部,加速业财融合进程,实现企业财管模式的转变。 一、财务管理和业务管理融合发展的现状分析 (一)业财衔接点的差异性业务部 在传统的运营模式下加入了信息化的管理编码以及系统等,使得业务流程数据可以直接生成以及在档案中备份。一方面,可以看到管理系统信息化的建设提高了业务部门以及财务部门的数据处理速度;但另一方面也显现了弊端,业务管理的信息化围绕业务部门为主,而财务管理的信息化以财务数据为中心,两者的编码信息以及系统侧重点不同,业务部门无法直接将业务数据生成财务数据发送到财务部门,需要对业务数据进行二次甚至是多次处理。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两个部门数据的衔接点差异性问题,对财务管理制度体系的完善产生了一定的阻碍作用,无法发挥部门对公司财务数据进行一个从事前到事后的全面的预测、分析和调控的作用。 (二)企业内各部门对于财务的低配合度 业财融合的管理模式主要是针对财务部门提出的财务管理改进模式,对于财务部门的制度管理体系的改进完善效果显著,而对于其他部门效果微乎其微。因此这一融合趋势的推进也主要是由财务部门领头,而企业内的其他部门给与配合。业财融合,一方面无形中增加了业务部门人员的工作时长、总量甚至是改变了业务部门工作的整体模式;另一方面,业务部门对财务部门数据等信息的开放等相当于给业务部门自己增加了一道审核制衡关卡,并且在融合的过程中不断地暴露出弱点不足等。因此,业务部门人员对于业财融合的参与积极性并不高甚至会产生反对抵抗情绪,导致公司内部各部门对于业财融合的配合度并没有想象中的高。 (三)业财融合模式方法的局限 术业有专攻,财务部门专注于财务数据等信息数据的处理,对于企业业务部门等业务流程并没有较为清楚地认知,往往是在最后的业务数据出来之后,在对其进行一个总体整理汇总的过程中,慢慢的了解到,在此产生的时间成本以及业务费用的浪费等都是不可避免的。传统的财管体系,由于时间和精力的有限,人员往往不能很好地在整合信息,快速及时的制定财务报表,这就会导致企业所获得的财务信息通常都是片面的。这些数据不足以作为坚实的基础供企业进行决策。因此在业财融合的过程中,传统方法的局限性会不断的放大,不断地阻碍业财融合的过程。 二、财务管理和业务管理融合发展的可行必要性 (一)业财融合促进财务体系完善 业财融合是财务管理的基础以及前提条件,注重的是业务部门与财务部门的协调机制,组织制度以及工具等的统一融合与协调,通过业财融合加强财务管理对于公司运营的预测、分析、改进等,弥补财务管理上存在的时间差异性,避免造成财务管理上的信息孤岛现象。财务人员处理的主要对象就是财务数据,财务数据来源于公司各个部门产生的数据,财务人员正是在综合公司整体数据的基础上,进行公司财务数据的整理。在业财融合的过程中,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可以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监督,同时帮助财务管理部门人员不仅仅局限于财务部门内部得到的数据,而是创造新的财务管理方式,以一种自觉主动的态度去靠近业务,走进运营流程,得到可分析数据,重塑组织流程,创新性的寻找财务管理运营方式,实现业财的快速融合,提高公司整体的运营效率。 (二)业财融合支持精细化、多元化数据需求 传统上来说,财务部门所管理的数据仅仅包括单层次的、静态的企业整体运营数据以及显示财务状况的数据,管理者不从多元化、精细化的角度去体会挖掘数据背后所显示的企业运营状况,这对数据的价值大打折扣。因此,当企业有精细化、多元化的数据需求时,财务数据远远不能够满足,而业财融合所得到的信息数据等无疑成为解决这一需求的基础条件。业务运营过程中,必然产生业务数据,而业务数据往往是被记录在业务清单上,依照旧有的管理模式,业务部门只是将财务数据有用的信息汇总并转移到财务部门,而其他信息并没有转移到财务部门,只是在业务部门内部传阅,造成清单上大量有用的数据被遗忘,而这些数据恰恰是分析公司整体运营或者是某个部门运营出现状况甚至是运营决策的精细化的关键性数据支撑。多元化、多角度的数据更能帮助管理者适应不同阶段甚至是突发状况下的信息决策,从业务角度出发,企业结合管理者的决策需求,将此需求有效的融入到业务运营过程中,在业务运营过程中完成信息数据的规整,而这一过程,需要在业财融合的过程中实现。 (三)业财融合实现企业战略传承 经济新常态下,我国经济处于缓慢增长的状态,企业的盈利能力自然受到国内经济环境的冲击,业财融合成为企业战略转型以及增加数据价值的重要手段。业财融合的过程中强调对企业战略的协同性分析,这不仅体现了两者发展的一致性,同时体现了综合性的财务指标,支撑了财务战略。企业的战略制定不仅仅包含财务方面,业务方面的战略也是必不可少的。各部门除了自身的自主权以外,与其他部门的战略应具有衔接性,即在业财融合的过程中,财务部门承担的职责不仅仅只是财务部的,同时也应该对业务部有所负责。财务部门分析环境、制定决策、管理成本费用等,对于公司的整体运营具有一个综合把控,在公司重大会议举行时,财务人员均是要参与其中,因此财务部门在公司重大举措事项上都有较大的发言权,从这种程度上来说,更要通过业财融合的方式,调节资源,做到合理配置,考核以此得到的绩效,实现战略的正确定位。 三、财务管理和业务管理融合发展的践行措施 (一)加快业财管理人员建设 加快业务与财务的快速融合,最重要的是人员的转型,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践行措施。第一层面,转变人员的沟通能力以及沟通技巧问题。财务部门想要获得大量数据,增加清算预测能力,财务部门的主管就要维持和巩固好与业务部门主管以及总经理、运营经理的关系,保证合作的顺利性,以便方便快捷的获取业务数据及其他层面的数据。沟通技巧上,财务人员在对管理层进行汇报时,注意从管理者出发,传递对管理者最有价值的信息。第二层面,转变思维方式。财务人员在面对数据处理时,除了一些常规的财务数据处理方法以外,还需要从固定的思维方式中抽离出来,利用创新性的思维方式去处理这些数据,这保证了业务和财务的快速融合。第三层面,同时要加强对业务人员的相关培训,增强其财务敏感度,在业务进行的过程中,留意财务数据,打破业务独立,消除业务和财务两者间的壁垒,建立两者之间沟通的桥梁,使得业财融合的过程更加顺畅。最后一层面,企业可以组建专业的业财融合人员团队,通过抽离各个部门精英骨干人员组成业财融合小组,提高企业的运营效率。 (二)塑造业财融合机制 在业财融合的过程中,不仅对人员管理进行培训建设,另外也要花大力气来塑造建设业财融合的机制。业务和财务的顺利融合,离不开工作机制的作用。因此,企业的管理者应该加强财务部与业务部及其他部门的交流,并为其合作创造机会,确立业财融合的运营机制,明确分工与职责,进行合理的搭配,为业财融合创造机制基础。在财务管理模式方面,企业可以借助于互联网技术,搭建一种财务共享服务中心平台,将企业所拥有的财务数据、资金流动、财务报表等其他财务内容,以及采购、人力、市场等其他业务数据集中于此,进行一个整体的优化。这无疑解决了业财融合的数据录入以及基础处理的环节,节省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成本,为业务和财务的快速融合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推动了业财融合的进程。此机制平台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公司财务运营模式,使其企业更加适应新时代的需求。 (三)合理选择业财融合的衔接点 业务部门与财务部门因其职能不同,对于数据的敏感度以及需求会有所不同。因此在将两者融合的过程中,两者之间的衔接点便是一个很重要的地方。按照管理者的需求,合理的选择两者的衔接点便成为了业财融合的关键点。企业业财融合的衔接点有很多,可以是成本,也可以是预算,甚至是投资管理。在成本管理中,财务部门通过对成本的控制,以成本为主线索,将目标成本分解,具体归结到每个部门中去,使得各个部门明确本部门的职责,才能够加快组织内部业务流程再造,实现组织的高效发展。在预算管理中,预算管理是一个超前、整体的管理方式,将企业的各个部门及其业务流程全部归纳考虑其中,他需要的是公司全员整体的配合,需要多个部门的协调再协调,配合再配合。因此,在预算编制流程中,需要财务部门领头,各个部门的积极配合,这也从另一层面上体现了业财融合。投资管理更是如此,通过创新性的业财融合投资管理机制,创造了为企业寻求更多资源支持的机会。 四、结语 新形势下,传统财务管理模式已无法为企业增加创新的价值,而创新性的业财融合模式则实现了财务管理水平的提升,支持企业精细化、多元化的数据需求,成为企业战略传承的重要衔接点,完善了企业财务管理体系,成为企业财务水平成熟发展的重要基础。
厌氧生物技术是废水处理手段中的一种,对比其他手段,该种处理方式不会产生其他有害成分,作用机理以及处理操作比较简单,因此应着重对该种处理方式进行引进和研究,使其对废水处理的效果更加显著。 1厌氧生物处理技术应用原理 废水中含有很多有机化合物,这些物质是厌氧微生物、兼性厌氧菌等需要处理的主要对象。在准备好厌氧环境,创造好良好的厌氧条件后,相关人员可以将这些微生物放置于废水中,微生物会对处理对象进行降解,降解物为无污染、无公害的气体和相关有机物,如甲烷气体和二氧化碳=。在微生物降解过程中,相关人员不需要加入任何辅助介质。该种处理技术又名厌氧消化。 2厌氧生物技术在工业废水处理应用中的几个因素 2.1温度 微生物对生存环境的温度有严格要求,不同微生物的适应温度有差异,只有在温度适宜的条件下,微生物才能在生存之余,发挥出更强的消化优势,使各种有机物组成成分降解效果达到最大。所以相关人员还要对温度进行控制,通过多次实验,根据消化率,确定最佳温度。厌氧微生物的生存环境有可能处于常温、中温或高温状态,其分别对应着相关的厌氧消化技术。 2.2PH 厌氧微生物在降解有机物的过程中,虽然不需要辅助介质,但对环境的酸碱性有要求,只有PH满足要求,消化反应才良好。每种菌类对酸碱性要求不同,如甲烷菌要求酸碱适宜,所以相关人员不能使培养皿中的液体过酸或过碱,以使该种菌类能快速繁殖,快速消化有机物质。产酸菌对环境酸碱性要求和其他菌类也不同,相关人员要将培养皿溶液PH控制在4.5~8.0。如果这些菌类需要在同一个容器中完成繁殖,相关人员还要结合各种菌类的适应PH,确定容器环境中的最佳PH,使其能对菌类消化反应起到辅助作用。 2.3氧化还原电位 虽然厌氧微生物需要在无氧环境中进行消化反应,但在处理废水过程中,难免会使厌氧反应器中出现氧气,相关人员应对各种菌类的适应氧气浓度进行测定,然后以其为标准,判定容器中的氧气含量,最终对其进行调整控制,使各种菌类能快速繁殖,快速消化。一般通过氧化还原电位来断氧气浓度,所以相关人员还要对各种菌类的氧化还原电位最佳范围进行确定。 2.4有机负荷 有机负荷主要产生于厌氧生物处理器,该处理器是厌氧生物消化出气的主体,其运行效率会受到有机负荷量的影响。有机负荷越大,产气率越低,厌氧消化反应就越弱。所以相关人员还要将有机负荷控制在一定范围内。 2.5F/M比 该比值主要指有机物含量与微生物含量比值,也称之为有机负荷率,在控制好有机负荷范围后,相关人员还要对厌氧生物以及废水中的有机化合物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看其是否符合要求=。另外在启动反应器设备时,相关人员还要考虑负荷高低,以及生物量高低。该比值越大,厌氧生消化反应就越弱,所以还需要提高厌氧微生物的繁殖效率。 2.6有毒物质 厌氧微生物虽然会降解一些有机化合物,但在废水处理中,有机化合物只是众多污染物质中的一种,此外还有一些重金属之类的有毒物质,这些物质难以降解,其存在还会对厌氧微生物的存在造成威胁,所以会直接影响厌氧消化反应效率。这种影响体现在硫化物质还原反应中,还原后的硫化物会对消化反应产生抑制作用。针对这种情况,相关人员还要利用一些金属盐类,使有毒物质含量减少。 3厌氧生物技术在工业废水处理中的应用趋势 在工业废水处理中,厌氧生物技术逐渐和滤池、污泥床等联系在一起,组成综合性更强,处理效率更高的技术。虽然该种技术一直处于发展状态,但该技术在处理废水中,往往只是应用在预处理阶段,在后期,还会结合其他废水处理手段,来使废水达到净化标准。在厌氧生物技术应用发展中,相关人员应扬长避短,解决该种技术的劣势,使其得到更好的应用。针对有毒物质对其作用效率产生的影响,相关人员应结合有氧处理技术和其他的湿池技术等,来增强厌氧生物技术的处理效果。这几种技术的结合,也会使废水实现循环处理。在循环处理中,好氧到厌氧再到湿池处理,废水净化效果会越来越显著。另外针对厌氧技术的缺陷和限制条件,相关人员还可以将其与酸化技术以及好氧技术结合起来,使厌氧出水后的废水处理效率得到保证。 4结束语 企业在处理工业废水时,要严格按照厌氧生物技术处理原理,执行处理流程,更要做好准备工作,为厌氧微生物提供良好的处理环境。另外相关人员还要加强对该种技术的研究,使其应用前景更好,使微生物对废水的适应性越来越强,厌氧微生物对废水的处理效率则会提高不少。
1运行故障的主要因素 电网作为人们生活的一部分,其安全运行不仅影响着人们的生活,还对人们的生产造成影响,因此,电力系统需要不断强化自身性能。输配电线路而言,出现运行故障最多的原因是雷击[1-4]。我国每年都会有由于雷击而导致停电的问题,在影响输配电线路的同时,还会影响到地区的经济,造成经济损失。因此,电力行业需要加强输配电线路的防雷措施,使得电网的安全运行得到保证。 2输配电线路遭受雷击的形式和危害 2.1雷击的形式 (1)雷电感应,即感应雷。雷电感应可以分为两大类,即电磁感应和静电感应。巨大的雷电流会在其附近的空间内形成一个强大的磁场,而形成的磁场可以在周围的导体上产生非常高的电压,会使得人们和设备出现二次放电的情况,进而使得电气设备出现损坏。(2)球形雷。在这几种雷击形式中,球形雷出现的次数比较少还不规则,关于球形雷的相关资料也不够齐全,研究人员对其出现的原理观点还不一致;除此之外,球形雷还可以通过烟囱、门或窗等进入室内,会导致人们的生活安全受到重要威胁。(3)直击雷。出现直击雷的情况,会产生非常大的雷电电流,这些电流会侵入地表,导致和雷击地方产生接触的金属会出现很大的对地电压,从而导致触电事故出现。与此同时,直接的雷击会导致大量电流的出现,由于雷击产生的冲击电压会导致发电机和电力变压器出现烧毁情况,进而使得电线被烧毁,严重的会出现断裂情况,从而出现断电情况,导致火灾的发生,由此可见,直击雷具有非常大的毁灭性,也会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威胁到人民的生命安全。 2.2雷击的危害 输配电线路会在雷击的作用下,产生很大的危害,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四种。(1)如果线路遭受到雷击情况,导线和地线上的电压都比较高,会导致杆塔的间隙或者是交叉跨越的间隙出现被击穿的情况。(2)如果出现架空地线档中落雷情况,放电通道连接的底线上,会出现强度降低的情况,严重的会出现断股、灼烧的问题,进而导致底线中断。(3)在雷击作用下,会导致绝缘闪络,使得相间或者是单相接地出现短路情况,从而使得导线、接地引下线出现烧伤乃是烧断问题。(4)在雷击作用下,会导致绝缘子闪络,电源开关出现跳闸情况,如果较为严重,还会导致绝缘子串脱开甚至炸裂情况,从而导致线路出现接地故障,且这种故障无法修复。 3输配电线路的防雷措施 建筑物的正常运行和建筑物的输配电线路息息相关,在建筑物中,很多输配电线路和系统设备都会容易受到雷击的作用。因此,需要根据雷电的特点以及雷电造成的损害,采取有效的防雷措施,从而确保建筑物输配电线路的正常运行。 3.1整体防雷系统 由于输配电线路属于一个整体,一个地方出现问题,都会对其他地方造成影响,这就需要做好相应的防雷措施,从全局出发,对防雷措施进行规划,确保防雷措施可以全面覆盖到整个输配电线路。就整体情况来说,在输配电线路外部可以采取安装避雷针和接闪器等措施,防止输配电线路和其他的线缆配电箱等设施被雷电直接击中,从而引发火灾或者其他安全事故。除此之外,在建筑物内部需要做好浪涌吸收保护器、共用接地系统和电磁屏蔽等子输配电系统,借助这些子系统,可以将建筑物中的浪涌电流和浪涌电压放于大地,还可以控制钳位控制在相应的范围之内,从而保护电气设备。需要从全局上做好防雷规划,做好内外覆盖,从而使得防雷措施更加可靠、科学。 3.2多级保护措施 整个建筑物得以正常运行离不开建筑物的输配电系统,而在建筑物中,最容易出现受到雷击的地方就是输配电线路;这就需要做好输配电线路的防雷工作,从而确保建筑物的安全。目前,大多数建筑物都安装了避雷针和避雷带等设备,但实验显示,这种防雷措施或者仅仅安全防雷器件,不能使输配电线路的安全运行得到保障。如果出现雷击下降的情况,建筑的自控设备,如电源机盘会在电击作用下而出现损坏。因此,在针对输配电线路采取防雷措施时,一定要根据实际情况开展相应的多级防护措施。(1)需要在变压器二次侧进行各种防雷装置的安装工作,可以确保外线产生的电压得到释放。(2)应在各个控制站安装专用隔离变压器,专用隔离变压器的主要目的在于将外线残压、其他用电设备的操作过电压、配电线路上感应出的过电压进行释放。与此同时,在设置隔离变压器时需要进行科学合理的设计,并加大对其他电磁干扰的处理,进而降低雷电波导致的雷击现象产生。(3)在对专用电源模板进行安装之前,需要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从而使得先前的残压在最短时间内得到释放,并从总配电柜到自动系统的电源线,进行单独布排。需要注意,在布置防雷器时,需要将其安装的靠近保护设备,防止出现雷电侵入波的全部反射情况。 3.3降低接地电阻 (1)合理接地。进行科学合理的接地设计是确保建筑输配电线路进行防雷的重要保障。在输配电线路中,接地方式主要有计算机自控系统接地、配电系统和强电设备接地和构筑物接地,这就需要对这三种接地方式进行科学合理的设计,确保三者之间可以相互配合,从而可以降低雷击对接地网络的毁坏。就计算机自动系统而言,大多数都是采用安全保护接地、直流工作接地和系统工作接地,在进行防雷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组合好接地方式,将接地电阻值降低到最低,确保效果最好。(2)敷设水下接地装置,如果杆塔周围存在水源,可以借助水源,在水底或者是岸边进行接地极的布置工作,从而使得接地低阻降低,从而提高泄洪能力。(3)填充电阻率比较低的降阻剂。如果周围存在低电阻物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好好利用。(4)深埋式接地极,如果地下土壤电阻率比较低,可以采用深埋式或者深井式的方式接地极。(5)水平外延接地,由于水平放射施工的费用比较低,可以使得工频接地电阻降低的同时,还可以使得冲击接地电阻得到降低。 3.4架设耦合地线 在接地电阻较高的线路上,主要应用架设耦合地线,从而使得线路的反击耐雷水平提高的同时,还可以使得反击跳闸概率降低。根据相应的调查结果显示,在雷击性能改善结果相同的情况下,使用耦合地线的费用是增加绝缘的4.5倍左右;因此,相比其他方法,使用耦合地线的费用比较高,这种方法的性价比比较低,可以使用其他方法的情况下,尽量使用其他方法。 3.5耦合地埋线 在线路中进行耦合地埋线,相应的结果表明,在20基杆塔中容易受击的位置埋设耦合地埋线,在十年中,只出现过一次雷击故障。由此可见,这种方法可以使得跳闸率大大下降,并可以提高线路的防雷效果。 4结语 对输配电线路进行防雷工作是一项持续时间比较长的任务[5],仅仅采取上述措施不一定能全部解决雷击问题,需要不断创新防雷技术,应用新的防雷方法,从而切实提高输配电线路的安全。 参考文献 [1]陈家宏,赵淳,谷山强,向念文,王宇,雷梦飞.我国电网雷电监测与防护技术现状及发展趋势[J].高电压技术,2016,42(11):3361-3375. [2]邢鲁华,郭奇军,张鹏,蒋哲,李文博,张丹丹.高压直流输电线路雷击故障仿真与故障选极方案[J].电瓷避雷器,2019(02):96-102. [3]王锐,彭向阳,梁永纯.一起因雷击造成的220kV架空地线断线故障分析[J].广东电力,2019,32(04):106-111. [4]谢允,杨足明,向力,徐星.自动气象站雷击故障诊断与防雷措施探讨[J].气象水文海洋仪器,2019,36(01):102-105. [5]胡毅.输电线路运行故障的分析与防治[J].高电压技术,2007(03):1-8. 作者:周峰 单位:陕西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文章基于对英美文学中跨文化意识含义的分析,重点阐述关于英美文学中跨文化意识的渗透与养成方法,从而对深度了解英美文学以及加强文化交流与建设提供良好的理论指导。 一、英美文学中跨文化意识的渗透及方法 (一)培养阅读兴趣 利用英美文化进行跨文化意识的渗透及养成,培养读者阅读兴趣在这一过程中较为重要。只有读者有阅读兴趣,能够被文学作品中的故事情节所吸引,才能保证持续阅读。此外,了解他国文化中,最主要的是要对他国文化的历史背景有所了解。例如,在了解英国封建时期的历史文化时,可以从莎士比亚的戏剧开始,其中具有代表性的宫廷生活作品《哈姆雷特》《李尔王》《麦克白》,或者能够表现英国贵族生活的《奥赛罗》以及《罗密欧和朱丽叶》。这些作品对英国古代的王室生活以及宫廷斗争进行详细描写。但是与我国古代宫廷生活不同,通常在英国王室中有一个特殊的角色“小丑”,该角色是国王的心腹,同时也负责国王开心,他们敢于说真话,并且国王不会怪罪他们。尽管他们看起来有些傻,但说的话却有一定的哲理性。这在亚洲国家的古典小说和影视剧中都是不存在的,这也是东西方文化的差别。 (二)通过影视节目了解文化差异 我国部分小说作品被改变成电影,发达国家也是这样。通过观看影视节目可以更加方便地了解英美文学与我国作品的差别。影视作品可以更加生动地呈现人物形象、特点。中国传统女性在文学作品中通常以较为柔弱的形象示人,如,我国传统四大名著中的《红楼梦》中的女主角林黛玉就是这一形象的代表性人物。林黛玉在母亲去世后被贾母接至贾府居住,在这一优越的环境中逐渐形成了自尊心强烈、内心脆弱且敏感的性格。而英美文化中,女性普遍存在着一种追求自立自强的性格特点,如,名著《简·爱》中主人公简同样作为孤儿,由于其自身性格的特点在被送入孤儿院后逐渐培养出独立自强、勇敢的性格特点。可以说,两国文学作品中人物性格的不同直接反映了两国文化间的差异。 (三)结合区域文化特色 在跨文化意识的养成中,对英美文化的了解要从当地的文化背景考虑,在阅读英美文学作品前,要认真了解不同国家间的文化特色,从而体会国家间文化的差异。例如,在英国小说《傲慢与偏见》中,从主人公对女儿的婚姻大事选择中可以看出,英国在9世纪初期主要处于保守状态下,从作品中能够了解到中产阶级家庭的少女对待婚姻的态度,同时也能够了解到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女性婚姻的不幸。而同时期的中国正处于封建时期,主要采用婚姻包办的形式,并且将“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认为是正常现象,这可以体现出同一时期由于社会背景不同,从而使不同民族之间的思想文化有所不同。 (四)跨文化意识的培养 1.怪异文化的培养。对某一类被认为是怪异文化的认识,例如,非洲部落的半裸装扮,长久以来这种文化在中国人看来都认为是比较怪异的事情,但非洲本地人却认为这是一件比较平常的事情,对于这种文化差异,要分析其原因,应从其他国家民族文化的审美观与本国的差别来看,而不能直接否定其他国家的文化。2.异族文化的培养。一些异族文化中与母语文化有所差异的文化,也就是说一些看起来不可思议的文化。英美文学主要是指英国文学及美国文学,英国文化历史久远,并且长久以来都将英国文学作为整个西方文学的代表。美国历史与英国相比较短,但其多元化在文学中也有较高的体现。3.理性意识的培养。在理性分析后应获得对异族文化的了解与认识。并从文化价值的角度来看,英国文学是西方文学中最有价值的文学。虽然英国不属于四大文明古国,但是英国文学在基督教传入后就已经开始了宗教文学的创作,并在14世纪后期,形成文学发展的高峰期,出现了杰弗雷·乔叟这类的诗人,其代表作为《坎特伯雷故事集》。4.异国文化的培养。从拥有异族文化国家的角度出发,了解其文化特征。其中在跨文化的四层意识中,最后一层被称为跨文化意识的最高境界。英美文化是指英国文化和美国文化两种文化,英国文学与中国文学的发展都具有久远的历史,这也与英国是一个古老的国家有较多关系。从某种程度上来说,现阶段文化已经成为各国之间进行交流的重要枢纽。从社会文明发展进程的角度来看,现今的社会发展在衡量一个国家时,不应该以自己国家的标准去衡量。 二、英美文学中培养跨文化意识的价值 (一)增强国民文化内涵 跨文化意识在理解中由于其内涵丰富多彩,因此在培养跨文化意识的过程中,需要拥有包容的心态。在逐渐理解的过程中,认同各民族文化,从而使世界和平发展、共同进步。跨文化意识的重要性可以体现在多种方面,例如,长久以来我国都属于相对传统的国家,大部分人在看到欧洲国家的裸体面时,都认为这是一种道德败坏的行为。但是这种文化在欧洲人看来,裸体面所展现的是一种艺术美,我国与欧美国家在裸体面上所具有的不同观点就是文化差异。也就是上述内容中所说的,不能用本国文化的标准区衡量其他国家的文化。例如,我国有尊祖敬宗的习俗,要求小辈对长辈不能直呼其名,这一文化与西方国家的礼仪完全相反,因此在了解及学习其他国家文化时,要保证尊重他国的礼仪习俗, (二)提升国民文化素养 在跨文化学习中要理性对待他国文化,从文化持有者的角度了解其他国家的文化特征。从跨文化意识的层面来说,也就是跨文化学习的最高境界。经济及文化的全球化发展使不同国家所拥有的不同文化差异对其所在国家的经济以及文化发展产生重要意义。因此现阶段积极吸取不同国家的文化,在较大程度上能够使本国发展更加强大。比如目前较为发达的国家美国,是一个具有多民族文化的国家,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美国的文化发展,是将世界各国的不同文化相融合而形成的文化。因此在美国,既没有特定的语言文化也没有特定的风俗习惯,但是美国将各个民族的文化特色相融合而形成的一种新的文化特色,这种文化在时间的积累下也逐渐形成具有较大价值的文化。现阶段美国在其强势文化的发展下,促进其人民乐观向上的精神与活力,并吸引了世界各国优秀的人才。由此可说明,培养跨文化意识,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促进一个国家及民族的发展。 三、结论 了解不同国家之间的民族文化需要时间的积累。我国文化在世界范围内是辉煌灿烂的,但不能仅满足与目前的发展现状,为使我国能够快速发展在一定程度上离不开对英美国家文化的吸收和借鉴,因此对英美跨文化意识的渗透及养成十分有必要。中西文化的交流以互相了解文学作品为基础,只有对其他国家的历史文化有足够的了解,才能在各国竞争中处于强势地位。 参考文献: [1]鄂巍.浅谈英美文学的异质性障碍与大学生跨文化意识的培养[J].亚太教育,2016(32):24. [2]王媛媛.关于英美文学的异质性障碍与大学生跨文化意识的培养[J].文化学刊,2015(3):128-129. [3]程晓.浅谈学习英美文学对提升内涵的自身价值及投身社会实践的现实价值[J].海外英语,2015(20):157-158. 作者:董海涛 单位:吕梁学院汾阳师范分校外语系
民事诉讼法上诚实信用原则研究:论民事诉讼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摘 要】近年来,随着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深化,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但是与此同时,司法实践中普遍地存在着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的情形如恶意诉讼、虚假诉讼、伪造证据等时有发生。此外,法官也存在着滥用自由裁量权,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现象。针对以上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于2012年8月13作了相关的修改,将诚实信用原则明文化、法定化。在此种背景下,提出了在民事诉讼法分则中完善诚实信用原则支配下的规则和条款、完善并强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责任、完善我国的律师制度和限制诚实信用原则适用等建议,以期对我国民诉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实施有所裨益。 【关键词】诚实信用原则;意义;适用;完善 古语有云:“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这说明早在我国古代诚实信用就被作为衡量个人修养素质的一个标准,它也强调了诚实信用的重要性。然而,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个人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往往做出一些违背诚信的事情,在民诉法上就表现为某些当事人为了获得个人不正当利益,往往滥用诉讼权利,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种道德规范,是为了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而被引入私法领域,并由此发展成民法最重要的原则,享有“帝王条款”之美誉。包括我国在内的大多数国家都将诚实信用原则确立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然而,近年来在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大量出现当事人违背诚实信用滥用诉讼权和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的现象,在民事诉讼领域也亟需诚实信用原则来规制这些行为。面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我国民诉法在今年的修改中也将诚实信用原则确立为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 作为私法领域的诚实信用原则,“就是要求人们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那么作为公法领域即民事诉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又是什么呢?由于诚实信用原则的抽象性和不确定性,导致学术界对诉讼法领域的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众说纷纭。 有学者认为,诚实信用,即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和进行民事诉讼时必须公正、诚实和善意。 也有学者认为,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简而言之,大体上就是指法院、当事人以及证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必须基于诚实信用来实施诉讼行为。 还有学者认为,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实质指如果在诉讼中出现民事诉讼法中没有规定的程序问题,法院可以根据该原则行使公平裁量权,直接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进行调整。 由于着眼点不同,各个学者对民事诉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的定义各异。从以上各个学者对诚实信用原则的理解来看,诚实信用原则包含以下几点内容:第一,要求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行使审判权和诉讼权利时主观上要是善意的;第二,所以的诉讼参与人在行使相应的诉讼权利时不能存在滥用权利的行为;第三,诚实信用原则赋予法官在民事诉讼法没有相关规定时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民事诉讼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应本着诚实、善意的心理恰当地行使审判权和诉讼权利,以达到当事人间的利益、当事人与社会间的利益、法院与当事人间的利益、法院与社会间的利益的均衡,如若违背诚信,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我国民事诉讼法确立诚实信用原则的意义及其适用 (一)我国民事诉讼法确立诚实信用原则的意义 1.民事诉讼法确立诚实信用原则,有利于维护诉讼公正和提高诉讼效率,促进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在民事司法实践中普遍地存在着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的情形如恶意诉讼、虚假诉讼等,这不仅增加了法官发现案件事实真相的难度,而且造成诉讼拖延,成本增加,危害司法公正。同时,由于国家为社会提供的司法资源是非常有限的,个案的拖延不仅会影响其他民事主体利用诉讼资源和寻求司法救济,而且还会导致国家司法资源的浪费。民事诉讼法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通过有效的制约诉讼权利和审判权力的滥用,一方面可以使案件事实得以尽快的发现,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另一方面可以使纠纷得到公正、快速的解决,从而提高诉讼效率,促进司法资源在所有当事人之间的合理分配。 2.民事诉讼法确立诚实信用原则,有利于补充现行民事诉讼法的漏洞,维护法的稳定性。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纠纷数量不断地增加且类型日益复杂化,而法律本身具有稳定性,不能随意修改;同时由于立法的滞后性,法条不可能涵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所以现行的民诉法必然存在着漏洞。而诚实信用原则由于内涵和外延的不确定性,它可以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在民诉法未作相关规定的情况下,法官可以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加以裁判。诚实信用原则不仅能弥补法的漏洞,而且可以维护法律的稳定,使现行民事诉讼法能够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3.民事诉讼法确立诚实信用原则,有利于推动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顺利进行。我国以往实行的是超职权的审判模式,然而此种模式弊端甚多。为此,我国开始实施由超职权的审判模式向以当事人主义为主、以职权主义为辅的审判模式改革。在以当事人主义为主的新型审判模式下,它赋予了当事人更多的诉讼权利,强化当事人的诉讼自主权,弱化法院对诉讼程序的职权干预。然而权利的增加如果没有必要的限制,必然导致权利的滥用。在民诉法中确立诚实信用原则后,此原则要求当事人应公正、善意的行使诉讼权利,禁止诉讼权利的滥用。因此,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有利于维护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成果,而且有利于保证我国新型审判模式的合理实施。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 我国新民诉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从该条文可以看出我国民诉法并未明确规定诚实信用原则适用哪些主体。在司法实践中,既存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滥用诉权或诉讼权利,也存在法官滥用司法审判权的现象。所以,笔者认为,诚实信用原则不仅应适用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而且也应适用于法院。 1.诚实信用原则对当事人的适用 当事人作为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主体,所以其理当受到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制,具体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第一,禁止虚假陈述。即当事人负有真实陈述的义务。当事人的陈述对法院认定案件事实具有重要的作用,所以虚假陈述不仅会影响法院对事实的判断,还会影响法律的正确适用,最终将会导致判决的不公正,从而影响司法的权威性。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有利于规制当事人的虚假陈述,保证司法的公正性和效率性。 第二,禁止滥用诉讼权利。滥用诉讼权利,是指当事人违背诉讼权利设置的目的,专门以损害对方当事人或国家利益为目的行使权利的行为。它要求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不得违背诉讼权利设置的目的而滥用诉讼权利。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的情形主要有滥用程序异议权、回避申请权、反诉权、上诉权等。 第三,禁止恶意制造诉讼状态。恶意制造诉讼状态主要指当事人为了自己的利益,利用不正当的手段谋取有利于自己的诉讼状态,而使对方处于不利的诉讼地位。例如,一方当事人故意变更义务履行地从而取得对自己有利的审判管辖,或者是以不正当的理由获取财产保全等。这些都是利用不正当方式获取有利于自己的诉讼状态,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诉讼行为。 民事诉讼法上诚实信用原则研究:浅析新《民事诉讼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有丰富的内涵,它是在遵守交易道德基础上谋求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与社会的利益平衡。在《民事诉讼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在主体、客体和程序的适用上,都有一定的阐述。将诚实信用原则写入《民事诉讼法》,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现实上,都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诚实信用;内涵;适用;意义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 诚实信用原则原本属于道德范畴,它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追求自己利益同时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讲求信用、严守诺言、不弄虚作假,不欺骗他人,维护双方当事人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如今诚实信用原则上升为民法上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这是道德规范走向法律化的体现。 有史以来,民法学者对诚实信用原则的研究仅仅在实体法领域,民事诉讼法领域一直未受关注。随着民事诉讼法的不断发展,该原则的明文化,法律化趋势越来越明显。我国新《民事诉讼法》第13条第1款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这是我国新《民事诉讼法》修改的一大亮点,将对我国民事司法制度产生重大影响。 二、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的适用 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是指适用的主体,客体范围,以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这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主体的适用 关于民事诉讼法中诚实信用原则适用的主体,学界围绕着适用于当事人之间,适用于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等观点争论不休。例如日本多数学者认为,适用于当事人和法院之间;还有少数学者认为,只适用于当事人之间,法院在行使公权力时无需考虑是否应取得当事人的信赖,若当事存在不诚实行为、缺乏信用的行为,法院可以以滥用诉讼权利为由加以排斥,诚实信用原则只是调整和衡平当事人相互之间的利益。 随着诉讼制度的不断发展,我国新《民事诉讼法》把诚实信用原则确立为基本原则,用来指导整个诉讼行为,它不只是针对当事人而言,它应扩展到所有诉讼主体,包括法院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对于当事人,诚实信用原则约束当事人在诉讼中的意思自由,禁止当事人的反悔和矛盾行为,禁止当事人的恶意诉讼,禁止滥用诉讼权利及故意拖延诉讼,要求当事人的只是义务,禁止虚假陈述,模糊法院对案件事实的判断。防止诉讼权利的丧失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对于法院,禁止滥用自由裁量权,要求法院尊重当事人的程序权利,为当事人创造平等的诉讼条件,尊重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禁止突袭性裁判。对于其他诉讼参与人,包括诉讼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以及翻译人员,这些人员对推动诉讼进程和实现审判公正具有重要的意义,他们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本着诚实善意的行为方式实现自己的作用,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 (二)程序的适用 诚实信用原则贯穿整个民事诉讼法领域,为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提共了依据和标准。第一,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于法庭审理之前。法庭审理之前,要求诉讼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诚实信用,禁止为了个人的利益,无视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和法律的权威,恶意诉讼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对方基于信赖而受到损失。 第二,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于法庭审理之中。在法庭审理中,当事人不得滥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力,不得实施矛盾行为,损害对方当事人,第三人或社会公共利益而谋取个人最佳利益。同时在法庭审理之中,法官也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正确的适用法律,适当的行使自由裁量权,既不能主观臆断,也不能古板教条。诉讼参与人要在自己的义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违反法律,不得扰乱法庭秩序,不得损害当事人利益。 三、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确立的意义 (一)理论意义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的确立,首先,是道德规范法律化的表现,以法律形式吸收道德规范,增强了道德规范的权威性,更好的指导实践。其次,体现了公法和私法的相互融合,促进了程序法与民事实体法的有效衔接。二者相辅相成,实体法中民事纠纷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得以有效解决,程序法是实体法的根本保证。再有,指导民事诉讼法的法律解释,弥补了民事诉讼法中平等原则,辩论原则,处分原则的不足,适度的约束了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合理地体现了立法者的意图,巧妙的调整了诉讼中各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使诉讼过程更佳和谐,从而实现诉讼的公平正义。 (二)现实意义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的确立,有利于完善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审判方式,改变司法实践中的腐败现象,遏制诉讼中的道德危机,树立法律的权威,确保法院独立审判的地位,更好的指导我国诉讼法的审判实践。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的确立,有利于评价民事诉讼行为活动的,指导诉讼程序与非诉讼程序;节省了诉讼中时间和物质资源的消耗,增强了诉讼权利人的期望利益,提高了法院的办案效率,真正实现了诉讼的效益价值;约束了诉讼主体权利的任意行使,有利于规制司法实践中诉讼主体的不诚信欺诈行为,防止诉权、审判权的滥用。 民事诉讼法上诚实信用原则研究:民事诉讼法确立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思考 [摘 要]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是各国民法公认的“帝王条款”,而且随着其内涵和适用范围的不断丰富和扩大,已成为一项涵盖公、私法域的世界性法律原则。在我国,由于民事诉讼法中未确立诚实信用原则及相关法律规则不完善,导致大量的道德危险行为的出现,而得不到有效的控制和避防,文章对民事诉讼法引入诚实信用原则的理论和实践依据进行了论证,并提出了相应的立法思路。笔者认为在民事诉讼中确立诚实信用原则既是与国际司法接轨的必然选择,也是实践和协调以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治国方略的一个很好的结合点和突破口。 [关键词]诚实信用 民事诉讼 道德危险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渊源及内涵 诚实信用,简称诚信,诚即真诚、诚实;信,即守承诺讲信用。诚信的基本含义是守诺、践约、无欺。[1]它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诚实信用恪守诺言,是一项古老的伦理道德标准。在原始社会末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社会分工的出现以及私有制的产生,交易也随之产生,诚实信用作为交易的一般原则和日常行为道德准则就开始形成并广为接受和传承。从古哲人的“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古诗人的“三杯吐然诺,五岳倒为轻”,到民间流传几千年的“一言既出,驷马难追”、“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就可见一斑。而它从伦理道德的范畴提升到制度建设的层面最早也可以追溯到罗马法时代,因此诚实信用也是一项古老的法律制度。 诚实信用成作为法律原则起源于罗马法,最初只适用债权债务关系,规定在商法中。在罗马法的诚信契约中,债务人不仅要依照契约的条款,更重要的是要依照其内心的诚实观念来完成契约规定的给付,[2]从此诚实信用这一伦理道德规范被提升为法律规范并一直沿用下来。1907年《瑞士民法典》第3条规定:“无论何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均应依诚信为之。”将诚信原则的适用由债权债务关系扩充到一般的民事法律关系,并被世界各国民法所接受,今天诚实信用原则及其支配下的法律规则,已成为各国民法公认的“帝王条款”。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即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诚实、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其内容具体体现为(1)任何当事人要对他人和广大消费者诚实不欺,恪守诺言,讲究信用;(2)当事人应依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在获得利益的同时应充分尊重他人的利益和社会利益,不滥用权利加害他人[3]. 但是在20世纪30年代以前,诚实信用原则只在私法领域确立了其作为法之基本原则的地位,在当时看来,诉讼法关系是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公法关系,诉讼法作为公法与私法有严格的分野,因此诚实信用原则作为私法规则的重要准则,不能适用诉讼法。但是随着近现代国家干预日益加大,私法与公法的相互渗透和交融,公法私法化,私法公法化趋势日益明显。从20世纪30年代始,德国将诚信原则引入到诉讼法领域。1924年,其民事诉讼法典规定了“真实义务”,即当事人应当完全真实地陈述案件事实。1926年,承接德国民法传统的日本在民事诉讼法中确立了信义原则。此后德国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中将真实义务原则发展为协同关系原则,而我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澳门民事诉讼法典》进一步规定为善意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由最初只规定当事人间的真实义务开始向协调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整体关系演变。其内涵、适用范围不断丰富和扩大,并成为一项涵盖公、私法的世界性的法律原则。 二、民事诉讼法确立诚实信用原则的法理基础和现实依据 什么是法的基本原则以及如何确定法的基本原则,大多学者认为,法的基本原则就是指体现着法的本质和内容的基本出发点和指导思想,它包含两层意思:(1)法律的诸多规则或学说的根本的真理或学说,是法律的其他规则或学说的基础和来源;(2)确定的行为规则、程序或法律判决、明晰的原理或前提,除非有更明晰的前提,不能对之证明或反驳,它们构成一个整体或整体的构成部分的实质,从属于一门科学的理论部门[4].由此我们引伸两点:(1)法的基本原则是其他规则产生的依据;(2)它们又是直接的行为规则[5].基本原则的确立,是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和人们主观认识统一。原始阶段的法律特点之一就是法律的适用范围极为有限,往往一事一法,既无原则也无一般概念,这正反映了简单的社会生产关系下,人们思维能力与认识能力的低下和局限。随着社会物质生产的发展,社会关系日益复杂和多样,与此相适应人类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能力也得到了极大的释放和拓展,面对这种变化,立法者就试图通过较为模糊的而非明确的,一般的而非具体的法律规范向人们提供行为模式,以增加其适用性,从而也给执法者适用和解释法律预留了必要的可能和空间,这就是法的基本原则的产生,它使法律渊源突破了占主导地位的习惯法的范围,而形成为具有普遍规范意义的制定法。法律基本原则这一概念的内涵很小,因此其外延就很广。正是基于这一点,为立法者越多越重视和采纳,以进一步扩大法律的涵盖面。进而我们又得出结论,法律基本原则的确立取决于两点:(1)法的基本原则本身的法律价值,该原则具有普遍规范的意义;(2)社会实践的需要。现实社会的多样化需要以该基本原则来概括并规范。 (一)诚实信用原则向公法领域引伸的理论依据。 尽管在20世纪30年代以前,对于诚实信用原则能否适用于公法领域,一直持否定态度,但从德国将其引入诉讼法领域以来,肯定的说法逐渐占了上风,其中主要有三种观点:①“私法类推说”认为公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乃民法上诚实信用原则的合理类推所致,由于此前私法发达而公法作为新兴的部门法在许多情况下尚缺少具体规定,因此完全可以从相关法域中类推适用有关规则;②“一般法律思想说认为诚实信用原则乃一般法律思想的必然体现,在所有法律秩序中都具有规范法律交易的任务,只是它较早在民法领域中发现了该原则而已;③”法本质“说认为法乃由国民法意识所成立的价值判断,而这一判断的根本要求乃诚实信用,因此该原则构成法规范,并全面直接适用于所有法规范之中。[6]笔者认为,”私法类推“说将民诉法中的诚信原则解释为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在民诉法中的合理类推有欠妥当。而”一般法律思想“说和”法本质“说则殊途同归,均正确地揭示了诚实信用原则的渊源基本内涵。事实上,在当代 法学理论以及司法实务中,不管在公法还是私法领域,不管是在实体法还是程序法领域,就诚实信用原则而言,早已构成诸法所共同的法之理想所形成的一般法律原理。况且在今天,将审判权的运用及审判结果视为一种服务和服务产品,而寻求解决纠纷的当事人视为司法服务的消费者的观念已经被人们广为接受。因此从人民法院乃为社会与个人提供公共司法服务之主体这一视觉来考察,人民法院与当事人的关系,实则是服务者与消费者之间关系,显然服务者(人民法院)须以诚实信用原则提供服务,消费者(当事人)亦须以诚实信用之态度来接受服务。 (二)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所负载的价值功能。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其效力贯穿于民诉法始终的根本规则,是对作为其调整对象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本质和规律的集中反映,是克服法律局限性的工具,而诚实信用原则的确立恰恰起到了这种工具性的作用。①对法官的自由心证进行控制。司法乃抽象的法律与具体的案件的结合,法律适用的前提是查明案件事实。对于每一起案件而言,案件事实都已成为历史,不可能重现,因此法官只能凭借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依据一定的规则来推断案件事实,这个规则就是诚实信用,也即法官必须依照公正无私的职业良心和科学的法律方法,逻辑规律来决定证据的取舍,只能这样才能使查明的事实(法律事实)最大可能地接近案件事实,才能为正确适用法律奠定坚实的基础;②对法官的自由裁量进行控制。法律的价值在于适用,而现实生活是多变的,从立法技术的角度来讲,法律不可能涵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从法律需要稳定的角度来讲,法律的稳定性又不允许立法者朝令夕改,因此在法律规定不足或规定不清时,法官就必须从立法的宗旨出发,以善良诚实之心和不偏不倚的态度,探求法律的本意和当事人缔约目的,合理地解决纠纷。③对当事人不正当地行使诉权,消极履行诉讼义务进行控制。 因此诚实信用原则从其本身的法律价值而言,它所包涵的内容具有根本性,其效力具有始终性,具有适用对象上的普遍性和适用阶段的一贯性,符合作为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一般要求和条件,其作用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符合民事诉讼的基本规律和价值要求。 事实上诚信原则作为一种目标,要求实际上已贯穿在民事诉讼法全过程,如关于审判人员自行回避的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法秉公办案的规定,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的规定,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以及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规定等,还有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职业道德规范》,《审判纪律追究办法》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七条:“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举证责任的分配依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进行,即表明诚信不仅仅是道德规范。已经成为一种法律规范具有法律强制力,不履行诚信原则就要受到法律制裁,只是没有将其提升到基本原则的高度,限制了其作用的发挥。 (三)、民事诉讼中的道德危险的大量存在为确立诚实信用原则提供了现实依据。 民事诉讼中的道德危险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法官、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因与案件有某种利害关系,故意滥用自由裁量权或诉讼权利,消极履行诉讼义务或不当履行诉讼义务,从而促成裁判不公正或诉讼拖延的行为而引起的危险。 司法实践中,法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接受一方当事人或人的吃请、礼金因而在诉讼中不能保持中立性而有意偏袒一方当事人甚至循私舞弊、枉法裁判,如在证据判断取舍上有意褊袒一方,或者刻意提高对一方举证责任造成证据上的失衡;故意曲解法律或当事人的缔约的本意、目的,从而作出不公正裁判等以及当事人滥用诉权,如为不正当竞争之目的,恶意对他人提起诉讼,滥用申请回避权,故意多次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的达拖延诉讼之目的,实施突袭举证,消极履行诉讼义务,提供伪证,或隐匿对己不利的证据;在法庭上故意作相互矛盾的陈述或虚伪陈述,承认等和以不正当手段谋取胜诉,如以吃请、送礼行贿等方式谋取法官的不公正裁判,以威胁利诱等手段迫使证人作伪证,以及规避法律等。 这些行为必然导致:一、损害司法的公正性。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恶意偏袒一方,当事人提出伪证,或以不正当方式谋取胜诉,其结果必然是造成裁判不公,影响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度;二、必然造成诉讼的不经济。不公正的裁决出台后,必然造成不必要的上诉和申诉,一方面增加了当事人的讼累,另一方面就一事多次或重处长启动司法程序必然造成司法资源不当浪费,更重要的是由于争议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得到有效确认,争议财产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不能反对投入到经济运行中,从而取得更大的经济效益,使得人们丧失依赖司法解决纠纷的信心和热情,从而寻求其他途径解决纷争这是对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双重损害。实践中,人们已经意识到单纯把道德危险的避防寄托在道德教化上,寄托在行为人的品行、良心的信赖上,我们所要面临的风险不是减少了,而是扩大了,必须将民事诉讼中法官、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所要承担的道德义务,提升为法律义务,才能有效避防道德危险行为的发生,以实现人们对司法公正与效率的渴求。 三、民事诉讼法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与完善 在民事诉讼法中确立诚信原则,对于预防民事诉讼中的道德危险,实现司法的公正和效率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也正是基于此,顺应国际民事司法发展潮流,并借鉴世界各国对诚信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成功运用,笔者提出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确立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思路。 (一)在民诉法总则中确立诚实信用为基本原则。 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法律始终的根本规则。因此建议在我国《民事诉讼法》总则中在第七条中增加:“在法律规定不足或规定不清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合理处理民事纠纷。”并另增加一条款:“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及其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依照法律规定,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使其在民事诉讼法中起到统领全篇的作用。同时,由于民诉中不诚信行为表现的多样化,在分则中也不可能罗列所有的不诚信行为,这样用诚实信用原则来概括所有道德危险行为,避免了在分则中通过列举而出现挂一漏万的现象。这也正是其作为法之基本原则的作用所在。 (二)在民诉法分则中完善诚实信用原则支配下的规则和条款。 法的基本原则不仅是直接的行为规则,也是其他规则产生的依据,因此法的基本原则只有与法律概念、法律规范有机组合在一起才能构成一部完整的法律,法的基本原则决定其他规则的内容,其他规则也必须体现法的基本原则的精神,也就是法的基本原则之效力必须贯穿法的始终,唯如此,才成其为法的基本原则。因此在《民事诉讼法》总则中确立了诚实信用作为法的基本原则的法律地位以后,必须在分则条文中规定具体的规范来体现落实该原则,使其发挥应有的作用。尽管我国民诉讼中已有相关规定,但还不够明确、完整。笔者认为至少还应在分则中增加以下内容:1、在第五章第一节关于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第五十条第三款后增加如下内容“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谋取胜诉,避免败诉。”;2、在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增加“当事人不得提供伪证。”;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增加:“人民法院调查取证须依当事人申请,客观收集。”;第六十六条增加:“未在法庭出示,并经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裁判的依据。”第七十条增加:“证人在法庭上须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不得作伪证。”第七十一条第二款增加:“当事人不得作虚伪陈述和虚伪承认。”第七十二条增加一款:“鉴定部门和鉴定人依法独立进行鉴定,不得出具与事实不符的鉴定结论。”第七十三条增加一款:“勘验人不得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勘验结论。”第八十八条修改为:“调解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动员和强迫当事人接受对自己明显不利的 调解,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第一百零八条增加一款:“当事人不得滥用诉权。”第一百一十二条在“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后增加:“通知书中应裁明,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其他基本诉讼知识,如举证责任和举证时限。” (三)完善和强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责任。 相对于公开审判原则、辩论原则、处分原则等授权性规范是对当事人自主权和自治权的保障,诚实信用原则则是对当事人自主权、自治权的限制,属于义务性的法律规范。诚实信用原则是当事人及其代诉讼参与人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义务必须履行,否则就必须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为了确保诚实信用原则的贯彻落实,民事诉讼法必须同时规定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实施道德危险行为的法律后果。进一步完善和强化违反该原则的法律责任。1、可以在司法解释中明确:“滥用诉权、反诉权,以及其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给他人或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他人或对方当事人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在民诉法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中,增加对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违反诚信原则制裁的规定;3、对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等不诚信行为,一方面应将其作为启动再审的法定理由,以彰显诚实信用原则作为程序性规定的独立价值,另一方面通过完善《法官法》和其他规定对法官的惩戒措施来加以控制和预防。 因此在我国的诉讼法中确立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有深厚的法理依据,而且有广泛的实践基础,同时也是司法与国际接轨的必然选择。随着我国加入WTO市场经济的建立和经济全球化法律一体化进程的加快,我国适时提出了以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在民事诉讼中确立诚实信用原则,正是适应现阶段司法改革实践需要,实践和协调这一战略的一个很好的结合点和突破口。 作者简介: 赖建根(1969—),男,法学硕士,吉安县人民法院庭长,主要从事民商事审判与研究。 民事诉讼法上诚实信用原则研究: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上的应用 [内容提要] 信用的缺失已经成为现代中国社会的巨大危机。这种现象在民事诉讼领域也日益严重。为了重建诉讼信用,在民事诉讼中适用诚信原则是必要的。诚信原则具有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授权与限权的双重功能,并有节约诉讼成本的功能。在诉讼中,诚信原则适用于诉讼当事人和法院三方。诉讼当事人和法院三方都应该遵守诚信原则所要求的义务,违反诚信原则所要求的不同的义务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诚实信用原则理论在近代经历了两次扩张。一次是诚实信用原则在私法内部的扩张,即该原则由债权法原则上升为整个民法的基本原则,这次扩张以瑞士民法典在总则中明确规定诚实信用原则为标志。第二次则是诚实信用原则向私法外的其他法律领域的扩张。这一过程正在进行之中,主要表现在诚实信用原则向民事诉讼法、行政法甚至刑事诉讼法领域的渗透。与第一次的顺利实现扩张不同,这次扩张在理论上遇到了很大阻力,但是在立法上很快得到了回应。德国于1933年修改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诉讼当事人的真实义务,韩国1990年的民事诉讼法在第一条中明文规定了诚信原则,这是诚信原则向民事诉讼法扩张的重要标志。今天,“无论是学说还是判例都不再怀疑在民事诉讼中信义原则的可能性了”,“谁也不会否定信义原则作为民事诉讼基本原则之一的存在价值”。 过去我国对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研究较少,近来随着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讨论诚实信用原则的文章多了起来。论者或从实体法向程序法的渗透、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授予、控制当事人滥讼等出发,肯定民事诉讼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必要性,或从民事诉讼的诚实信用原则要以现代民事诉讼程序的建立、尊重诉讼当事人的主体地位以及程序主导作用为前提立论,认为民事诉讼领域诚实信用原则的引入有“后现代意味”,在我国职权主义模式下引入此原则很有可能会陷入“时代错位”这一危险境地。那么,中国民事诉讼到底是否应该引入诚信原则?诚信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功能、使用范围和方法是什么?本文首先论证民事诉讼中适用诚信原则的必要性,然后探讨诚信原则的功能与局限性,最后说明它的适用范围和方法。 一、诚信原则为何能适用于民事诉讼法 诚信原则起源于罗马法。在罗马法中有两种诚信,一种是诉讼法领域的诚信,另一种是适用于债权法领域的诚信。诉讼法领域的诚信表现为裁判官运用自己的权威解决疑难案件的“裁判诚信”过程,当然裁判官在这个过程中也必须遵循诚信原则的正义与公平的要求。诉讼中解决疑难案件的结果,确立了实体法中的裁判规则,这就是程序法产生实体法的过程。这些规则要求当事人以其行为忠实地履行其义务,恪守客观诚信。债权法领域的诚信是一种当事人确信自己未侵害他人的权利的心理状态,即主观诚信。实际上,从发生上看,不论是主观诚信还是客观诚信都是裁判诚信的结果。在现代民法中,由于法律的重心早已由程序法转向实体法,在多数国家裁判诚信被作为主观诚信和客观诚信的诉讼运作方式而失去了其独立的存在。所以在现代诉讼中,裁判诚信就成为主观诚信和客观诚信的结果。诚信原则的诉讼法起源所赋予它的属性尽管被从程序到实体的法律重心所遮蔽,它最终仍然暴露出来。如在瑞士民法中,第2条第1款规定了客观诚信,第3条规定了主观诚信,第4条规定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实质上就是裁判诚信。由于诚信原则已经无可置疑地规定在民法典中,这一规定必然意味着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以及要求法官遵守公平正义标准,这样裁判诚信也就如影随形地存在着。“归根到底,诚信原则在任何时代都是一个诉讼问题”。 诚信原则之所以在大陆法系受到高度重视,还与大陆法系的成文法传统密切相关。成文法有不合目的性、不周延性、模糊性、滞后性等局限性,无论成文法的规定如何周密,都不可能覆盖所有需要解决的问题,因此会出现模糊地带和空白地带。诉讼法也是如此。在模糊地带,需要法官基于诚信原则秉承正义理念去加以澄清或划清界限;在空白地带,则需要法官根据诚信原则去创造规范。可以说,成文法有对诚信原则的天然的依赖性。 近代社会的发展也凸现了对诚信原则的需求。近现代以来,诉讼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公害诉讼、环境诉讼、以大企业为被告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等逐渐增加,这类诉讼中当事人的地位存在差别,要公平地实施诉讼程序,诉讼双方遵守诚信原则就显得很重要了。同时,由于经济的发达,时间的价值也在增加,人们越来越重视纠纷解决中的时间的经济性和诉讼的效率性,希望以尽量少的时间和财力去解决纠纷。但是随着法律的普及和律师业的发展,造成了当事人双方过分的诉讼攻击和防御活动,出现了各种各样的缠讼和滥讼现象。要对这些现象进行处置,诉讼法的明文规定显然无济于事。法官不得不求助于富有弹性的诚实信用原则。特别是战后以来,所谓的个人自由主义思想受到了社会团体主义的矫正,要求个人不仅要对自己负责,也得对社会利益给予适当关注,现代民事法制由个人本位转向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的结合。在民事诉讼上,发生了民事诉讼观念从相互对抗的自由主义诉讼观向公平论战的诉讼观的变化。在诉讼中,要求当事人真实陈述、相互协作,不得以欺诈等为手段妨碍他人和社会,诚信原则在诉讼中的作用得到了凸现。所以,“信义原则的观念得到了很大的重视,而对该原则在各个领域具有的特殊性的认识已经逐渐淡薄,从而对横跨公私法领域的民事诉讼法解释论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从诚信原则产生上看,由于裁判诚信的存在,使得诚信原则本身就成为一个诉讼问题;而且我国作为成文法国家,由于成文法固有的局限性,不可能覆盖诉讼当事人的一切行为,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地方,需要诚实信用原则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同时,在我国民事诉讼走向现代化的过程中,在审判实践中出现了当事人以不正当方法形成有利于自己的诉讼状态,故意拖延诉讼,作虚假陈述影响法院对案件事实的正确判断,提供虚假证据等信用缺失现象,导致一系列弊端的产生;在我国社会有重视团体本位的传统,要求当事人追求自己利益的时候兼顾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因此诚信原则在我国民事诉 讼中应该成为基本原则之一,这不是“历史的错位”,而是有着现实的必要性与价值。 二、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功能与局限 从诚实信用原则的起源以及它与成文法的渊源可以看出,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功能就是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授予。诚实信用原则的授权功能源于其内在的性质。诚信原则内容抽象,又有高度的弹性和包容性,必须在具体的适用中才能表现出自身的内涵,因此学者称其为“白纸规定”,即表示其内涵和外延都不确定,含盖范围很广,其模糊性远远超过一般的原则规定。在适用该原则时,需要法官根据具体情形进行分析,决定其适用的内容。“立法者正是通过这种空白委任状,授予法官以自由裁量权,使之能够应付各种新情况和新问题。”19世纪成文法国家对法律完善无缺的信念早已随着历史而破灭了,明智的立法者承认,法律不可能制定地完美无缺,不可能对一切需要调整的行为给出详尽而又确定的答案,法官也不是孟德斯鸠所谓的“自动售货机”,他需要在法律不完善时进行创造性的司法。民事诉讼法不是简单的操作规程,它包含诉讼程序、法院职权、当事人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的规定,需要进行深入理解和适用。在实践中,当事人滥用诉权、恶意拖延诉讼等行为多种多样,大量出现。这些行为在民事诉讼法上并不是都能够找到明确的解决办法,这就要求法官在司法实践中拥有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权,以缓和法律的刻板性。从历史上看,一些侵权行为的举证责任的倒置,就是以适用诚实信用原则的方式完成的。如20世纪工业化的到来,大量出现了污染、医疗、产品责任等侵权案件,在审理这些新型案件时,如果按照传统的举证责任分配办法,则显失公平,法官在此过程中就运用诚信原则,在诉讼中要求侵权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从而在诉讼法上诞生了举证责任的倒置。 如果只看到了诚信原则的授权功能,这只是问题的一方面。诚信原则在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同时,也暗含了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限制。它要求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时候,必须基于公平正义的理念,本着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公平兼顾的原则去发展和创制规范。这是诚信原则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内在限制。诚信原则要求法官从立法者的角度出发,去探求立法者在这种情况下会如何处理;同时,法官在创造性的司法活动中,这种司法处理活动逐步积累和增加,就会逐渐地明晰该原则适用的范围、边界和具体的内容,并借由判例对以后的类似行为产生影响,形成对某类行为的具体处理方式的类型化,使原先具有创造性适用的司法活动得以稳定化。这种诚信原则的具体化、类型化的处理方式构成对法官司法活动的外在限制。这也是诚信原则的客观化或称外化的过程。当这些判例的具体处理类型成熟时,通过修改成文法加以吸收和消化,把它上升为体现诚信原则的法律规范。 正是由于诚信原则对法官的授权和限权的双重变奏,法官的自由裁量行为有了安全、确定的外观,从而把法官造法的活动以静态、朴素的形象表现出来,使法官的创造性司法活动获得了正当化的支持。可能正是因为如此,即使法官在法无明确规定而运用自由裁量权造法的时候,仍然使“审判神话”不至于破灭。 诚信原则还有降低民事诉讼成本的功能。诚信原则要求诉讼主体在诉讼活动中本着诚实善意的心意进行诉讼活动。它要求诉讼当事人真实陈述自己的主张,不欺诈和伪造证据,不恶意地滥用诉权,拖延诉讼,双方相互协力,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兼顾他人和社会的利益,要求其他诉讼参与人善意公正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从而迅速、公正、经济地寻求纠纷地解决。诚信原则要求法官严格公正地遵守和适用法律,不随意延误案件的受理、审理,不故意拖延判决的执行等。通过诉讼参与人和法院的共同努力,保证诉讼活动公正有效顺利地完成。这样就能够节省物力、节约时间,大大降低诉讼成本,包括私人成本和公共成本。在以前的研究中,学者们只注意了诚信原则的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功能,而没有看到它降低诉讼成本的功能,从而低估了诚信原则的价值。 除了在司法实践中运用之外,还可以借助诚信原则对民事诉讼法的理论进行重新审视和思考,如运用诚信原则探讨判决的既判力、论证举证实效的正当性等,形成了对诉讼理论与实践的新贡献,因此具有理论认知功能。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存在着作为说明概念的诚信原则和作为实践概念的诚信原则。 与任何原则一样,诚信原则具有过大的灵活性和模糊性,它通常并不是对诉讼行为进行直接规范。它往往作为一种精神或者思想指导,渗透到具体的条文中,通过具体条文的运作体现和实现自身。一般情况下,人们遵守具体规范也就实现了诚信原则的要求;法院往往也不会直接适用诚信原则,而是适用体现该原则的具体规范。从这个角度而言,诚信原则总是补充性的,第二性的。它只能在法律缺乏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不适用它就不能正确解决案件的情况下起作用。当存在体现着诚信原则的具体条款时,这些条款应该首先得到适用。如果适用这些条款所得出的结论与法律的目的性背离或者违反了公平正义的社会理念时,才能排除这些条款的适用,应用诚信原则去创设新的规范。这是诚信原则适用的特点,也是其局限性之一。另外,由于诚信原则集授权和限权于一体,而限权主要通过法官的正义观念以及的诚信原则的外化来实现,如果这两个因素之一欠缺时,诚信原则就会成为法官滥用诚信原则的合法外衣。 三、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范围和法律效果 诚信原则必须对诉讼当事人和法院三方都适用。因为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当事人双方三极构成三角关系,在这个三角关系中,以其中一个顶点针对另一个顶点实施某种行为时,当然会对另一个顶点产生影响。另外,作为实践概念的诚信原则具有裁判规则和行为规则的双重属性。它授予法官以自由裁量权去澄清法律规范的边界和内容,弥补法律所未规范的地域,对诉讼参与人的行为进行评判,在此意义上是裁判规则;它要求诉讼参与人真实陈述,相互协力,要求法官本着公正地理念从事审判工作,不拖延审理和受理、执行,公平地对待双方当事人,在这个意义上又是行为规则。作为裁判规则,当然适用于法院;作为行为规则,它既要适用于法院,也要适用于诉讼参与人。过去有些学者对诚信原则是适用于当事人之间还是当事人和法院之间还是两者都要适用存在不同意见,其根源就在于没有认识到诚信原则的裁判规则和行为规则的双重属性。 在民事诉讼法上,违反诚信原则可能产生两种效果:实体法上的效果和程序法上的效果。在诉讼中的行为也是法律行为的组成部分,所以也必须接受实体法的评价。如果构成侵权行为,则产生损害赔偿责任。此外,诉讼法上的行为同时也要接受程序法的评价。此时,诚信原则就成为判断诉讼行为合法性和有效性的判断标准。在一方的行为就能够产生诉讼法上效果的情况下,如果该行为违反诚信原则,将被判为无效,已经产生的效果也应该被撤销或者无效。在双方的行为相互结合才能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情况下,例如向法院提出申请的情形,如果被认定为违反诚信原则,法院就会直接驳回申请。因为诉讼行为要受到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限制,另外,由于处分原则和辩论主义也是现代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要谋求自己的个人利益,完全贯彻诚信原则也是不可能的,强加给当事人许多责任限制未免过于苛刻,所以各国在规定违反诚信原则行为的法律效果时都比较慎重。例如在规定当事人违反真实义务的效果时,奥地利法律只规定了实体上的效果,即对故意或过失者视情形令其承担损害赔偿义务或者依据刑法判处罪行。德国法则只规定了诉讼法上的效果,即对于违反真实义务者令其承担诉讼上的不利益,如承担因为其行为而产生的诉讼费用。匈牙利虽然规定违反真实义务的当事人要承担实体法和程序法双重效果,但是其规定的诉讼法效果只是课处一定数量的罚款。可见各国对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比较宽容,基本上是以诉讼法上的效果为主。 四、在民事诉讼中适用诚实信用原则的主要类型 经过长期的司法实践,法院在适用诚信原则解决案件的过程中,逐步把一些适用结果类型化、固定化。下面从法院和诉讼参与人两个方面进行说明。 对法院而言,诚信原则既是裁判规则又是行为规则,因此对法院的作用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 作为裁判规 则,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诚信原则的作用是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证据的审查和判断,二是分配证明责任。 不论我们是否承认,在审查和判断证据问题上,法官的自由裁量是客观存在的。目前世界上几乎没有国家采用绝对的法定认证制度和绝对的自由认证制度。因为首先证据问题十分复杂,法律的规定不可能覆盖实践中的全部问题,此时通过诚信原则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非常重要。另一方面这种自由裁量权也不能不受限制,各国都设置了拘束这种裁量权的规则,诚信原则就是这种限制的方式之一。首先,它要求法官在审查和判断证据时应当坚持同一证据规则,即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证据,不论由何方提出,法院都应当将其作为审查判断的对象,也就是说,法官必须坚持公正的理念,排除主观偏见、个人好恶及其他主观因素的干扰。无论哪一方提出的证据,也无论证据对谁有利,法官都应当给予相同的注意而不能有所偏私。其次,在具体审查判断时应该遵循一些符合诚信原则的客观性准则,包括逻辑和概率准则、自然规律准则、人类行为准则及其他普遍准则,使法官的判断能够符合经验和常识。因此,是否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就成为法官自由认证行为的标准之一。法官对证据的审查判断不符合诚信原则的,当事人可以此为由提出上诉。 在分配证明责任问题上,诚信原则也能起到重要作用。根据为现代证明责任问题画上“休止符”的德国学者汉斯·普维庭的理论,这里把证明责任界定为客观证明责任,即当事人因为裁判所依据的事实未被证明,案件处于真伪不明时而应该承担的不利的诉讼后果。如果案件事实得到了证明,问题不会存在,只有在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法官又必须做出裁判的情况下,法官才必须决定真伪不明的责任由何方当事人承担。由于民事立法传统和便利的原因,大多数法律规范并没有明确规定证明责任的承担问题,只是在民事诉讼法中设置了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极少情况下明确规定分配的特殊规则。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这个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这是证明责任承担的一般原则。在法律没有规定具体的证明责任时,大多数情况下,法官都可以根据此规则作出判决。但是如果机械地适用这一规则,可能会造成显失公平现象的出现或者与一般的社会观念、社会价值目标不符。此时,法官就要行使自由裁量权重新分配证明责任。此时,诚信原则就成为法官的工具和武器,通过适用该原则为证明责任的分配提供理论依据,以实现所追求的社会价值。如德国法院为了保护乘客的利益,在判决中依据诚信原则,要求客运部门对乘客落车受伤的原因不是因为车门未关紧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这种做法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已经得到了法院的承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明确肯定了诚信原则在分配证明责任方面的重要作用。例如,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有权要求双倍赔偿。欺诈作为双倍赔偿的要件之一,应该由谁承担证明责任呢?许多法院在判决中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传统认识,认定由消费者承担证明责任。由于欺诈属于主观构成要件,消费者证明比较困难,因此这一条在实践中所起作用不大。如果从诚信原则角度考虑,经营者应该诚实善意地进行经营,有义务把好商品的质量关,对消费者负责。如果经营者没能证明自己没有欺诈,只能说明在经营中没有履行诚信原则所要求的注意义务。在事实真伪不明时,即使经营者主观上没有欺诈的故意,让其对消费者承担一定责任也未尝不可。所以根据诚信原则可以推定立法者在该条中把对欺诈的证明责任分配给了经营者。当经营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欺诈故意,案件真伪不明时,由经营者承担责任。这样有利于处于劣势地位消费者保护自己的权益,也促进了经营者诚信经营的意识。 (二)禁止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 作为行为规则,诚信原则可以约束法官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所谓自由裁量权指法官酌情作出决定的权利,并且这种决定在当时的情况下应该是正义、公正、正确和合理的。可见这里所谓的自由是有限制的,不是法官的恣意,而是要以遵守诚信原则为前提。诚信原则虽然赋予了法官以自由裁量权,但是它本身也构成对自由裁量权的限制。它要求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时候,必须本着公平正义诚信的理念,以善意的心态去行为。为此,诚信原则首先对法官的素质提出了要求,给法官应该具备公正、节制、善良的品格,其次在根据诚信原则形式裁量权具体处理案件的过程中,要做到第一、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立足于案件事实(basedonfacts),这是法官进行自由裁量的基础。第二、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依法进行(guidedbylaw),这是对法官自由裁量的法律约束和限制,也是对自由裁量的引导和指导。第三、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乃是在特定情势下对正义和合理的事物行使衡平权(equitabledecision)。这是设定自由裁量权的价值目标。如果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则构成违法,在特定的情况下应该成为当事人上诉的理由;如果给当事人造成损失,还应承担赔偿责任。我国《国家赔偿法》也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赔偿。 (三)禁止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职责以及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作为行为规则,诚信原则对于拘束法院正确履行职责也有重要意义。它要求法院认真对待当事人的请求,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具体体现在: 1、法院不得与一方当事人共谋或者辜负当事人的信赖而损害其利益。在司法实践中,曾经发生过法院因为重大过失保管不善遗失原告提交的用于证明被告借款的借据原件,致使原告无法证明被告借款的事实而败诉的情况。由于法律对此类情况没有明文规定,原告无法获得任何救济。如果根据诚信原则,法院辜负了当事人的信赖,则可以要求法院承担责任。 2、判决书应该说明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和依据的法律规则。 3、采取强制措施时应该考虑案件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及时正确地作出处理。 4、不得故意或者过失形成不利于双方诉讼或者有利于一方的诉讼状态。如无故拖延受理、审理案件和执行判决;不给当事人以合理的辩解机会;在指定诉讼期间的时候,故意有利于一方当事人而不利于另一方当事人等等。 5、当明知自己与一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审理时,应该主动提出回避等。 可见,法院接受诚信原则的约束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国家机关要保卫国家和社会的利益,维护人民的权利,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遵守诚信原则,同时法院自身也必须做到诚实、公正、信用,才能取信于民,法院的司法权利才有良好的运作环境。法院是国家机关之一,如果其不遵守诚信原则,法院的司法也就失去了权威,人民就会产生对法律的不信任感,进而产生对整个国家制度的怀疑,动摇国家的民众基础,阻碍法治建设的发展。所以公 法学者拉邦德说:“诚实信用原则,一如其在私法的领域那样,可以支配公法的领域。苟无诚实信用,立宪制度似乎不能实行,诚实信用为行使一切行政权(司法权、立法权亦同)之准则,同时亦为其界限。” 对诉讼参与人而言,诚信原则只是行为准则,要求诉讼参与人在民事诉讼中诚实、善意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法官则基于诚信原则对诉讼参与人的行为进行裁判。诚信原则对诉讼参与人的适用类型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要求诉讼参与人履行真实义务 所谓真实义务,蔡章麟先生认为它是指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在民事诉讼上,应负真实陈述的义务。日本通说则认为真实义务是要求当事人在诉讼上不能主张已知的不真实事实或自己认为不真实的事实,而且不能在明知对方提出的主张与事实相符时,或者认为与事实相符时仍然进行争执。奥地利、匈牙利、南斯拉夫、德国、意大利的民事诉讼法都规定了当事人的真实义务。真实义务起源于罗马法,并与宣誓制度联系在一起。在古代科技手段不发达的条件下,物证手段极少,当事人的陈述是法官认定事实的主要依据,强调真实义务是势所必然。现代民事诉讼的真实义务则是诚信原则的必然要求。实际上,正是因为真实义务的规定,学说和判例逐渐把其一般化,从而产生了更广泛意义上的诚信原则。今天人们往往把真实义务作为诚信原则的主要表现方式之一,再也没有人单独讨论真实义务了。在自由主义诉讼时代,人们认为诉讼是双方当事人在对立中追求自己利益的过程,所以当事人可以使用法律所容许的一切手段,并且不会与法律的一般原则相抵触,即使虚伪陈述也无妨。随着社会的发展,自由主义诉讼观念向社会协同诉讼观念转变,学者们主张:诚实信用原则之支配民事诉讼法,实与其支配一切法域相同,国家决不应该给予不正之人或无良心之人,以一种工具。在实践中,如果当事人故意作虚伪陈述,一方面导致诉讼程序复杂和诉讼迟延,增加法院的负担;另一方面也给对方当事人反证带来了时间和费用的浪费,增加了无关的诉讼费用。因此,在民事诉讼法上规定当事人的真实义务还是有必要的。 当事人违反真实义务,要产生实体法和程序法两种后果。如果当事人做了虚伪陈述,在程序法上,法官应该根据诚信原则决定不采信当事人与之有关的主张;如果因为其虚伪陈述导致诉讼拖延,当事人应该承担与之相关的诉讼费用;在实体法上,如果因为一方的虚伪陈述造成了对方的损失,对方当事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由于现代民事诉讼以当事人辩论主义为基础,这与民事实体法上当事人具有更大的共同利益不同,要求当事人贯彻彻底的诚信原则不太可能。所以各国对违反真实义务的法律后果规定比较温和,正如前文所述,在规定当事人违反真实义务的效果时,奥地利法律只规定了实体上的效果,德国法则只规定了诉讼法上的效果,匈牙利虽然规定违反真实义务的当事人要承担实体法和程序法双重效果,但是其规定的诉讼法效果只是课处一定数量的罚款。 (二)排除当事人举证妨害行为 所谓举证妨害行为,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故意使举证不可能或者举证困难的行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为了谋求自己的利益,有时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使举证责任人的举证成为不可能或者有困难,如故意毁灭证据、对于对自己不利的证据拒不提交、不告知自己明知的事故目击者的住所和姓名从而进行隐瞒等。这些做法违反了诚信原则要求的诚信、协力和促进义务,行为人不能通过此行为使举证者处于举证不能的状态来牟取利益,应该得到制裁。举证妨害行为的法律后果,判例和学说出现了两种立场,一种是转移举证责任,二是法官根据自由认证确定举证者主张的证据事实为真实,即在发生举证妨害的情况下,法官是根据整个证据材料,并结合相对方妨害证据的事实,按照自由认证制度把举证责任者所主张的事实认定为真实。根据转移举证责任说,即使是由于过失引起的举证妨害行为,举证责任也要由相对方负担,从而产生败诉的后果,显然过于严厉。因此,大多数国家还是采取自由认证说,即法官在此种情况下根据自由认证决定给予妨害者以不理的评价,认定举证者的相应主张为真实。这种做法在韩国民事诉讼法第320、321条、德国民事诉讼法第444、446和453条都有明确规定。如韩国有这样两个判例:在建筑物采光诉讼中,法官为了确认被告的使用部分的范围进行现场勘验,被告把建筑物的门锁上后隐藏起来,造成没有做成现场勘验的情形,被法院判为违背了诚信原则要求的协力义务,认定原告的诉讼主张为真实。在另一个以医疗纠纷中,医师有变造医疗记录的行为,由于医师在治疗记录上的记载对认定事实和进行法律判断有重要地位,所以法院认为如医师不能提出其变造有相当合理的理由的话,则违背了诚信原则,属于举证妨害行为,患者的主张应被认定为真实。 (三)诉讼法上的禁反言 诚信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诉讼中讲求诚实,不得出尔反尔,在诉讼法上形成禁反言制度。所谓禁反言是指禁止当事人或诉讼参与人之间实施前后自相矛盾的诉讼行为,从而损害相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例如在诉讼中,由于一方当事人先行实施了一定的诉讼行为,而令相对方当事人对该行为深信不疑并实施了相应的诉讼行为后,实施先行行为的当事人一方又做出与先行行为相矛盾的行为时,就可能危及后实施诉讼行为的当事人的利益。对此,法院便可以依据诚信原则否定先行行为人后来的矛盾行为的效力。诉讼禁反言制度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都存在。大陆法系禁反言原则的条件是:当事人有矛盾行为、对方当事人有理由相信该矛盾行为的先行行为;矛盾致使对方当事人受到损害。在英美法系,禁反言原则主要有两种形态:判决遮断意义上的禁反言和裁判上的禁反言。前者适用于对争点有利害关系的非当事人,如果其行为引起了判决的信赖,此后就不能再主张该判决无效。后者适用于当事人,与大陆法系类似。按照美国学者和判例的解释,裁判上禁反言的适用对象包括:附宣誓证言的主张、宣誓证言、被法院认定为真实的主张。因为这些主张和证言与作为裁判认识前提的事实和权利义务关系有实质联系,所以诉讼中不允许出现前后矛盾。 (四)禁止滥用诉讼权利 滥用诉讼权利是指违背对方当事人的信义,以损害对方的利益或者拖延阻碍诉讼为目的恶意行使诉讼权利。各国对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都做了明确规定。英国法院很早就根据其权限,以简易程序结束毫无根据的,折磨人的诉讼。前者指为了和法院开玩笑而提出的诉讼,它浪费法院的时间,后者指由于案件不可能进行争辩,仅为了使人为难而提起的不可能胜诉的请求或者防御方法的诉讼或者有其他违反诚信原则的不正当利益的诉讼。法国的判例则有对于没有合理依据的只有微小利益的非金钱诉讼不予受理的判决。滥用诉讼权利主要表现在:1、滥用程序异议权,如明知没有合法依据但是为了拖延诉讼而提起管辖权异议、执行异议等;2、滥用请求回避权,如为了拖延诉讼没有正当理由要求法官回避。3、实施证据突袭,即在诉讼过程中没有合理理由提出了在起诉或者答辩时没有提出的证据,新的证人,令对方措施不及。实施证据袭击被普遍认为是违反民事诉讼程序性公正,有悖于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不当诉讼行为。在诉讼推理过程中,赋予当事人充分陈述、提出诉讼资料、质证、答辩的机会和条件是程序公正必不可少的内容。如果一方当事人未经合法程序即用隐蔽的诉讼证据向另一方当事人实施突然攻击,使该当事人没有进行防御的机会,而在诉讼中处于劣势,这是最明显的缺乏诚意的不当诉讼行为。4、滥用起诉权,如为了耗费对方当事人的时间和精力而提起的微小利益的诉讼,如德国有以缺少合法利益驳回小额债务诉讼判例,被告已经支付了总数为294.41德国马克的债务中的294马克,债权人就剩余的0.41马克起诉,被驳回并被判决承担诉讼费用;另外在德国,如果原告未违背诚信原则为了追求不正当利益而提起诉讼也会被驳回,如原告提交给法院饰以政治标志纹章的诉状,利用起诉状所载内容的送达来散布反宪法的宣传、为了从法院得到法律建议而起诉等。 (五)诉讼法上的失权 民事诉讼法上的失权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 原本享有的诉讼权利因为某种原因或者事由而丧失。当事人一方在诉讼中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以至于相对方有理由相信其不会在行使该权利,并作出了相应的诉讼行为后,当事人才开始行使其诉讼权利,并造成了相对人的损失,此时,法院应该根据诚信原则否定该诉讼行为的效力。 (六)诚信诉讼 诚信原则对其他诉讼参与人也要适用。律师的诚信就是重要内容之一。它要求律师在民事诉讼中要诚实守信,善意地维护委托人的利益。这在我国的律师法以及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中都有规定。 一个法律原则的引入或许并不能对法律实践产生多大影响,有时学者们可能夸大了诚信原则的作用。它过大的灵活性和模糊性限制了其作用的发挥;法官也仅仅是借助于它为自己的判决增加正当性。但是即使作为一个心理暗示,它也会对法官和诉讼参与人的行为产生影响,对他们的行为提供指导。而且,诚信原则适应了社会的整体性和利益一致性的发展趋势,在利益衡量的天平上更好的协调了当事人与社会利益的平衡,与国际上民事诉讼领域接近正义的潮流也是一致的,因此,把诚信原则适用于民事诉讼法意义重大。
现阶段,学生的数学学习应该朝着多元化的趋势发展,即在数学课堂上通过教师的正确指导和启发,使学生真正获得进步,不断成长。在这样的背景下,如何开展有效的数学教学已经成为了一个具有战略性的问题。有效数学教学,指的就是能让学生收获到数学进步的教学,并不是只需要教师讲解较多的数学知识,而是更加侧重于学生最终的数学进步。因此,高中数学教师更需要把握好每一节数学课堂,带领学生分析和探究数学知识,帮助他们在这个过程中真正理解和掌握数学知识和学习技巧。 一、高中数学课堂教学的现状 (一)教学形式不新颖 在当前的新高考形势下,很多高中数学教师由于受到较大的升学压力,习惯于采用传统意义上的口头讲解形式,而学生则是被动地跟着听、跟着学,没有独立思考和分析所学知识的时间。从表面上看,学生似乎已经掌握了教师所讲的内容,实际上等到下了课,很多学生就已经忘记了教师讲过的知识,再加上高中数学这门课程的学习难度较大,其中包含很多复杂的数学公式、数学定理和概念等,更是对学生的数学思维和逻辑能力有着较高的要求,单单只靠口头讲解这种传统的教学形式,学生难以形成深刻的数学理解,也无法提高其学习能力,阻碍了学生的进步和发展。 (二)忽视学生的主体性 高中数学新课标中明确指出教师需要重视学生在课堂上的主体性,即教师不仅需要向学生讲解数学理论知识,更重要的是要关注学生本身。虽然说,现在已经很多教师已经开始尝试注重学生的主体性,但也只是停留于形式上,无法真正体现出学生的主体性。长此以往,学生一直处于被动学习、被迫记忆的状态下,学生就会对这门课程逐渐失去学习兴趣,导致大量的数学知识成为了学生的学习负担,学生对数学知识的认知也将会存在一些漏洞,不利于学生数学学习成绩的提升。 (三)教学内容不丰富 高中数学教材是教师开展数学课堂教学的重要资源,但并不是唯一资源。部分教师存在一种错误的理念,即自己只能讲解数学教材上的内容,若是融入其他内容则将会脱离数学教学要求,甚至还认为融入其他资源只会浪费学生学习数学知识的时间。正是因为这样的理念,导致了教师所开展的教学受到了内容上的限制,毫无新意,难以激发学生的数学学习兴趣和探究动力。在这样的数学课堂上,学生的参与程度以及学习效率都比较低,不利于提高学生的数学学习能力,也不利于培养学生的数学学科素养。 (四)教学评价不完善 受传统教学模式的影响,部分高中数学教师所设定数学教学评价标准只是关注学生的数学成绩,并不会将学生其他方面的能力考虑在其中。在这样的教学评价下,教师就会不自觉地对学生形成偏移态度,有的学生数学成绩好,教师就会给予更高的关注,而其他数学成绩稍差的学生,教师则很少会及时指导他们。事实上,这种做法只会进一步打击学生的学习积极性,甚至是导致部分学生产生一定的厌学情绪,可能部分数学成绩不好的学生想要寻求教师的帮助,但是由于教师有偏移态度而选择自行领会,进而影响到该学生的数学学习。由此可见,不完善的教学评价不利于有效教学的开展。 二、高中数学有效教学的策略 (一)创设数学教学情境 由于高中数学这门课程的学习难度较大,部分学生不自觉地就会对数学知识形成抵触情绪,学习兴趣也不浓烈。而数学情境是快速激发学生数学学习兴趣的重要途径,因此,高中数学教师可以围绕具体的数学知识,创设出相应的数学教学情境,让学生在不同情境的影响下,能够形成更加强烈的数学学习兴趣和学习热情,由此实现有效的数学教学。创设数学教学情境,不仅可以帮助学生快速进入到良好的学习状态中,而且还可以促进学生充分感受到这门课程的学习乐趣,以此来快速提升学生对这门课程的喜爱程度。例如,在学习《余弦定理》一课时,教师可以从数学情境的创设开始:“同学们,假如说我家距离学校8千米,班长家距离学校3千米,那你们算一算班长家距离我家多远呢?”通过创设情境,引导学生进行思考和计算;通过提出类似于这样的现实生活问题而不是直接开始讲解余弦定理,更容易带动学生,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经过思考之后,可能有的学生算出来是11千米,还有的学生算出来是5千米等;这时,教师可以再次启发学生,让学生想一想:“如果这三个地点出现不在同一条直线上这种情况,会有怎样的结果?”之后给学生留出一定时间,让学生进行自主思考和探究;最后,根据学生的探究成果,教师就可以自然地引入本节数学课的重点内容,而学生有了刚刚数学情境的铺垫,他们对这些数学知识也将会形成较浓厚的兴趣,进而积极参与到数学知识的学习中。 (二)应用信息技术,进行有效教学 上文已经提及到,很多教师所开展的教学内容十分枯燥,不利于学生的数学进步,而信息技术中含有十分丰富的数学教学资源,可以帮助教师实现数学教学内容的拓展与延伸。因此,高中数学教师可以合理利用信息技术,丰富数学课堂的教学内容,由此实现有效的数学教学。需要注意的是,教师所引入的教学资源必须与数学教材有着十分紧密的联系,否则会影响到学生的进步。同时,信息技术还可以为教师提供技术上的支持,像数学微课视频的制作等。信息技术的有效应用能够促进学生取得数学学习方面的进步。例如,在学习《多面体与棱柱》一课的时候,教师可以利用信息技术向学生展示世界上著名建筑物的图片,丰富数学课堂内容,让学生将注意力集中在这些图片上,图片欣赏结束后,教师可以让学生说一说这些建筑物中都含有哪些几何体。这时候,教师可以再次利用信息技术为学生展示图片,并且将学生说的几何体名称写在黑板上,帮助学生更好地进行区分。最后,教师就可以引入本节课需要学生重点掌握的内容,带领学生了解多面体的概念和特征。通过在数学课堂上应用信息技术,能够打破数学教材的限制,丰富数学课堂内容,激发学生的数学学习兴趣。 (三)组织小组合作探究 要想创新和改变传统口头讲解的教学形式,提升学生的数学学习能力,那么小组合作这种形式必不可少,小组合作的教学形式不仅具有一定的新颖性,可以快速吸引学生积极参与到数学知识的学习中,而且还可以充分凸显出学生在课堂中的主体地位。因此,高中数学教师可以组织学生进行小组合作探究,由此实现有效的数学教学。在组织之前,教师需要对学生进行科学地分组,让每一个学生都有机会参与到共同谈论和合作总结的过程中。相对于教师口头讲解的形式,学生对经过自己探究得来的数学知识将会形成更加深刻的记忆,更有利于学生学习成绩和学习能力的提高。例如,在学习《复数的几何意义》一课的时候,教师可以改变和创新教学形式,组织学生进行小组探究。首先,教师需要做好分组,让小组成员之间做好分工合作,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合作交流和学习;其次,再安排小组探究任务,即让各个小组探究复数的几何意义;之后,再留出时间让小组进行思考和探究,并且教师需要仔细观察每一个小组的探究情况。可能有的小组不知道该如何探究复数的几何意义,这时候,教师需要及时予以指导,让他们通过类比实数的几何意义来展开探究。经过教师的指导,各个小组也将会形成更加清晰的数学探究思路,进而充分掌握本节课的内容。 (四)开展分层教学 事实上,每一个学生所处于的学习环境都是不同的,看待问题的角度也都是不同的,这也就决定了他们的学习能力、态度等也都是不同的。以数学为例,学生之间不可避免地在数学学习方面会存在一定的差异,因此,高中数学教师更需要针对这种学生间的差异而采取分层教学,由此实现有效的数学教学。具体来说,教师要在充分掌握每一个学生的数学基础和认知水平的前提下,设计出具有层次性的教学内容,这样可以很好地照顾到每一个学生,让他们都可以保持较强的数学学习自信。例如,在学习《椭圆的标准方程》一课时,教师需要设计出不同难度的数学教学内容,针对数学基础较弱的学生,教师需要做好引导,从一些常见的椭圆入手,并且展示椭圆的形成过程,为学生之后的数学学习打好基础;而针对数学基础较好的学生,教师除了需要讲解基本的数学知识以外,还需要适当增加挑战性,让学生尝试推导椭圆标准方程。通过分层教学,能够使每一个学生都能有所收获,最终推动他们实现更加个性化的成长。 (五)优化作业设计,实现有效教学 数学作业是拓展和延伸数学课堂内容的重要手段,也是帮助学生巩固和理解数学知识的重要途径。因此,高中数学教师可以优化数学作业的设计,减少随意性,由此实现有效的数学教学。根据具体的数学知识和学生的听课表现,教师可以适当创新数学作业的内容和形式。内容上除了数学教材以外,还可以适当延伸其他内容,增加趣味性;在形式上除了书面形式以外,还可以设计一些实践类型的数学作业。相信这样的数学作业更容易吸引到学生,进而让学生在完成作业的过程中做好知识巩固。例如,在学习《圆与圆的位置关系》一课时,教师可以设计实践类型的数学作业。为了帮助学生更好地掌握圆与圆的位置关系,教师可以让学生在课下仔细观察现实生活中的事物,找出可以描述圆与圆位置关系的物品,还可以动手制作。与书面作业相比,这种作业形式更加新颖,不仅可以减轻学生的负担,而且还可以帮助学生巩固本节课所学的重要知识点。 (六)完善教学评价 数学教学评价也是高中数学课堂教学的重要部分,其重要价值不容忽视。因此,教师需要制订出完善的数学教学评价标准,由此实现有效的数学教学。除了考虑到学生的数学成绩以外,教师还需要考虑到学生其他方面的表现,例如数学课堂表现、学习态度、作业情况等,都可以成为数学教学评价标准中的一项内容。同时,还可以让学生也参与到教学评价中,引导他们实现自我评价。只有这样,才能做到全方位地评价每一个学生,才能推动学生实现更加全面的发展。例如,在学习《抛物线的标准方程》一课时,教师需要制订出较为完善的数学教学评价体系。具体来说,教师不仅需要关注学生数学成绩的变化,更需要观察学生在本节数学课堂上的听课表现。部分学生虽然说数学成绩还没有取得较大进步,但是经过了本节课的学习之后,已经可以根据题意列出抛物线的标准方程,教师就可以针对这点对其进行评价。同时,教师还可以让学生进行自我评价,有的学生认为自己可能只能列出简单的抛物线标准方程,再增加一些难度可能就不会了,学生经过了自我反思之后,自然也就清楚应该朝哪个方向努力,并且朝着这个方向不断努力。由此可见,完善的数学教学评价对学生的成长是十分有必要的。 三、结语 综上所述,开展有效的数学教学对学生的数学进步有着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因此,高中数学教师更需要针对“有效”进行深入的研究,设计和采取有效的教学策略,充分激发出学生的数学学习兴趣和学习动力,从根本上切实提升学生数学学习的效率,最终使学生在有效数学教学的推动下实现全方位的发展。 参考文献: [1]严晓春.高中数学有效教学策略实践探究[J].当代家庭教育,2021(2):125—126. [2]徐凤坤.新课改背景下的高中数学有效教学策略[J].新课程教学(电子版),2021(12):115—116. [3]张飞.新课改背景下高中数学有效教学策略[J].试题与研究,2021(6):9—10. [4]冯之涛.“互联网+”背景下的高中数学课堂教学改革探析[J].中国新通信,2021(2):172—173. [5]段海莉.基于“互联网+”的高中数学教学方式创新探究[J].中国新通信,2021(2):208—209. 作者:张春燕 单位:山东省五莲县第一中学
财务审计论文:安徽省村级财务审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安徽省是农业大省,农业是本省重点投资和保护的基础产业。国家与社会投入了大量资金是为了加强农业的基础地位,从而促进工业及其他产业的稳定发展。村(庄)作为农业资金管理的基础部门,村级财务管理是否合理,常常成为人民群众关注的焦点。因此,安徽省加强村级财务审计工作,直接关系农村经济能否稳定发展,关系到干群关系、党群关系及社会安定等重要问题。笔者曾对本省有些村(庄)进行过财务审计。在此谨就村级财务审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进行粗浅的探讨。 一、村级财务审计工作中存在问题 1.会计资料不规范 有些村的财务工作仍使用传统的收入减去支出方法,缺乏足够的原始凭证,代之以大量的自制自支的白条、收据和报销单。因为未采用正规的记账凭证,因此不可能按照规范的会计记账程序入账。例如,在对某村进行审计时发现,该村2002年8月12日的招待费为2473.00元,登记在一张自制的记账凭证中,根本没有附上任何原始凭证。在记账凭证的使用上,重复编号、所附原始凭证数与实际数不相符等现象时有发生,有的甚至根本没有明细账和总账,给村级财务审计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2、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 村级财务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尚不健全,主要表现在财务工作没能明确的划分审批人、会计和出纳,使会计资料分散在村长、书记、会计和计生专干的手里,待需要时再临时拼凑在一起。另外,由于缺乏必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出现人人都有审批权和现金控制权的现象,或者自批、自领、自用、一个人说了算的现象。 3、会计处理方法不正确 会计处理方法不正确是村级财务工作中最常见的错误,也是许多重要问题、热点问题的症结所在。具体表现在一是会计科目使用的不合理。例如,同是招待费,有的记入“管理费用”,有的记入“其他支出”或“承包经营支出”;同为一笔借款,借入时记入“短期借款”,返还时却从“其他支出”中冲销。二是会计工作的连续性不强,我们在审计某村时,发现其2001年12月31日的应收账款余额为4327.60元,而2001年1月1日的上年结转数却为零,就其原因,原来是被转入了收益的贷方,但从账面上却无任何反映。三是会计期间没有明确地划分。如2002年的原始凭证中夹杂着大量1999年至2001年的原始凭证。 4、项目支出繁多,无法准确核实 村级财务中的招待费支出并无明确的限额标准,这很容易给某些村干部造成可乘之机。由于许多专项资金被基层用款单位领用之前,已经被层层分解,在此过程中大多以拨代支。有些用款单位的支出仅凭自制的领款单领款或以领款单作为项目支出;有些用款单位财务管理较混乱,大量的白条使资金真正用于项目的可信度大打折扣。例如,我们在具体审查个村时,如果发现该村发放了一笔款项用于统一购买树苗时,我们可以去怀疑村或农户会将该项资金挪为他用,但具体核实起来难度较大,审计人员不可能对此进行详细的核实。 5、财务管理长期混乱,干群关系紧张 近年来,由于某些村干部重发展、轻管理和作风不廉洁等原因,使村级财务管理中出现了会计人员不会记账、不会成本核算的现象,村干部谁收谁支,坐支挪用的现象也屡见不鲜,村领导和会计人员更换频繁,从而造成财务管理长期混乱。村级财务管理的长期混乱导致了干群关系紧张,一些村干部的形象不佳。 二、村级财务审计中的治理对策和建议 1、成立完整的基层专职审计机构 乡镇党委、府应根据本乡镇实际情况,立基层专职审计机构,备专职审计人员,心接受县级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镇党委、府要经常把群众关心的热点、点和难点问题交给专职审计人员进行审计、查和研究。时要做专职审计人员的坚强后盾,他们放下思想包袱,有后顾之忧,解决专职审计机构所需要的经费,级财务审计专职人员不仅应该具备较全面的财会知识,谙相关制度和法规,且还应该具备较强的协调、往能力和文字综合处理能力。此应对专职审计人员进行基务培训,高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 2、层审计宣传力度“增强基层干部的法律意识 各乡镇党委、府应该把依法治村纳入发展经济的重要环节,大基层审计宣传力度。立健全村级财务管理制度和内控制度,强基层干部的守法意识,高群众的参与意识。村级财务上墙公布以便接受群众监督;各村群众民主选举组成财务清理组织,为村常设的群众监督机构,组织有权参与制定本村全年的财务预算并检查预算执行情况,权把村里的集体财产登记造册并负责保管资产登记册,权于月末听取会计人员关于财务收支的汇报,把有关账页的复印件在专用的财务公开栏上公开张贴。 3、财务审计工作应该协调借助相关部门的力量。采用灵活多变的操作方式 基层专职审计机构每年应根据本乡镇实际情况自行立项或接受委托的开展村级财务审计工作,审计项目确定了审计具体事项之后就可以组成审计组进行审计。村级财务审计中还要乡镇有关部门如经管站、财政所、司法等部门相互配合。村级财务审计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用送达审计、就地审计或者送达审计与就地审计相结合的方式,如有必要还要进行审计调查。在具体审计过程,应采取既要沉下去又不能陷进去的灵活方式,对于矛盾小、问题少的村可以集中送达到乡镇所在地进行审计;对于矛盾大、问题多、群众呼声急的村,可以进行就地审计,也可以先送到乡镇进行审计后再到村里进行调查核实。这样更利于有的放矢,对症下药。 4、审计工作结束后,应该实现“三个公开” 素的影响,审计“处理难”的问题普遍存在。村级财务审计工作结束后的处理阶段比前期工作难度更大,因为在审计阶段,群众都在屏息观望,一旦审计结束群众就想知道该如何处理。因此要实行“三个公开”,即审计结果公开、干部退赔贪占资财公开、最后处理结果公开。对一般违纪违规问题和严重违规违纪问题,定性要准。对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责令限期上缴其非法收入,限期退还非法所得,同时根据具体情况决定给予适当的经济处罚,如拒绝服从,可建议法院强制执行;对于侵占贪污、弄虚作假、失职渎职、官僚主义等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基层专职审计机构应请司法所协助查实,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财务审计论文:浅谈管理会计在提高财务审计质量中的作用 【论文关键词】管理会计 财务审计 财务信息 【论文摘要】财务审计应当服从审计者的选择,财务报表是财务报告框架的基础。财务审计的质量取决于信息质量,审计人员的判断要根据会计准则和惯例。在实际工作中,许多信息是由财务会计来提供的,此外,我们也可以站在管理会计的角度来识别财务审计中信息最显著的贡献,并且展示信息是如何增强审计的可靠性。 一、引言 会计的多重定义形成了这样一个观点,会计提供的信息包括主要的财务状况和相关的权益。信息能帮助内部和外部的使用者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决策。换句话说,会计是经济活动的一种语言,就像其他语言一样,它有它自己的词汇、表达方式、惯例和准则。在这样的背景下,会计假设定义了会计所采用的方法是提供信息并做出最好决策。 在充满竞争和风险环境中,一个真实市场的经济运营主体,他们的目标是利润。一个公司的会计系统应该分为两个部分:一个是提供给外部使用者,称作财务会计(考虑到会计主体的外部性);另一个称作管理会计(考虑到会计主体的内部性)。而整个会计系统中有两个组成部分: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这两种信息循环取决于会计运行所在的经济社会。因此,在熟识的Anglo-Saxon环境中,会计在组织中只有一个循环即会计一元论,而在西欧国家,应用的则是二元论模型,其假设会计运行的两个组成部分在截然不同的两个循环中进行。有用性是会计信息的标准之一,并以此来验证公司会计模型。在过去的几年里,自动化会计的进步加速了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的融合。账面记录能够提供很多有用的数据,并将其提取来编辑财务报告,进一步的分析并向管理会计报告。因此,公司会计应该融合为一个整合体。 二、管理会计的信息作用 决策决定着信息的需求。Emery(1969)认为提供信息需要注意到以下三个标准:1、对于管理者而言,如果信息能够降低未来的不确定性,那么信息就是有价值的;2、如果附加的信息能够影响决策,那么信息是有价值的;3、如果在改变决策的结果中信息扮演着“敏感”的角色,那么此信息是有价值的。管理会计在做决策的时候意味着决策观念已经形成。《决策系统》的作者——诺贝尔获奖者Herbert Simon(1978)在一篇关于管理者对管理会计期望的研究中写到:保持业绩:“所有的事情变好了还是变坏了”;直接关注:“我对什么样的问题感兴趣”;问题解决:“在各种方案中哪种是最佳方案”。 管理会计主要是为了将信息提供给管理者,其目标与三个关键管理功能相联系,它们分别是:计划:在这个过程中,管理会计支撑着对未来目标的决策(战略计划),并为做出决策提供信息,这包括采取专业化的制造系统、公司的物价政策、商业政策以及建立的投资资本;组织:它决定公司需要的信息数量,这对于识别组织结构以及更好了解权利当局十分重要。组织结构定义为分配公司中的权利和责任,确定工作计划的结构。为了达到管理和控制的目标(例如:利润最大化),管理会计假设会计信息系统的设计和执行会解释并加强这些关系;控制:作为一个公司管理的基本功能,涉及控制政策执行,评估业绩水平,当管理会计作为管理控制的工具时能够纠正出现的故障,分析预算误差和纠正决策。总而言之,管理会计协助管理的控制功能识别公司运营过程中的“问题”。 决策的标准不仅仅取决于会计信息。会计对于管理者和其他经济角色是一个评估的工具和称职的“建议者”。如果剔除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这两个子系统,我们不得不承认对于其他利益相关者缺少了商业信息的真实性,但有时这两个子系统“太慢”,过于笼统并且有时与用户所需要的信息不相关。另外,Diaconu(2002)认为这两个子系统是信息收集器,事实上财务会计提供的信息应当用一种标准的方式表达,不应包括其他的陈述或者细节,经过准则和原理修订的除外。在这样的环境下,如果财务会计主要的方向是测算经济实体的业绩,那么管理会计扮演着解除束缚的角色。管理会计提供的信息则认为这两个系统的关系是互补的而不是竞争的。管理会计提出了问题,而答案要在将来回答。财务会计告知我们过去发生了什么,而管理会计则是要告诉我们将来要发生什么。 三、财务审计和信息源头 审计可以看作是一个人被另一个具有知识的,胜任的和独立性特性人的肯定。从通常的审计定义开始,我们最熟识的审计是对会计信息真实性的评估。美国会计师协会——AICPA认为审计是由独立的审计人员,审计检验一个经济实体的财务报告。Robertson(1988)认为审计人员应持有这样的目标:表达财务状况年度决算的真实情况,结果和财务状况的改变应顺从会计准则。Pige(1997)认为审计是控制公司会计和管理的过程。会计所提供的真实情况的可靠性受到准则的影响,这涉及会计的一致性和真实性、审计过程中会计信息提供者的职业道德和会计信息的使用者。在这样的情况下,审计被称为独立表达年度财务报告情况并保护全部会计信息使用者,这包含所有社会经济的参与者:股东、政府、雇员、银行等。 四、财务审计目标与流程 根据DSA/SAS1,财务审计报告目标意味着由独立的审计人员表达财务信息的真实情况、结果和流程应该遵守的会计理论。即使审计人员不是在财务报告提供完全可信任信息的保证人,他们也需要通知使用者财务报告的表述是否准确。审计人员代表着计划和执行审计,所以他应该确保财务报告存在或者不存在某些显著的错误。 定义审计的目标可以简明的表示如下:理解目标并对审计负责——分析财务报告——分析普通审计目标,涉及运营和账户分类——分析特定的审计目标,涉及运营和账户分类审计意味着用预先制定的标准来比较财务报表,这些标准都要服从会计准则。 审计过程,第一阶段:计划——获得背景信息——获得客户的相关信息——进行初步的分析过程——预测可接受的审计风险和内部风险——了解内控并估计控制风险——构建审计计划和程序的底稿;第二阶段:降低控制风险——进行控制测试——估计在财务报表中错误的可能性;第三阶段:进行分析过程——进行额外的测试;第四阶段:检查债务条件——收集最终的样本——评估结果——出示审计报告——与审计委员会的管理者取得沟通。 五、通过采用管理会计的信息提高财务审计质量的可能性 从我们的表述中可以看出,主要是由来自财务会计的信息支撑着财务审计,包括财务报表里面审计人员认为不服从会计准则的公共信息。一个良好的审计导向和计划,能避免无效工作,审计人员应当识别相关的领域、系统、审计风险,即使每个经济实体有所不同。显著的领域主要有:1、购买——支付;2、销售——收款;3、工资——员工;4产品;5、财政;6、固定资产;7、发行债券。为了说明在财务审计中使用管理会计的信息,我们参考生产周期审计,这与其他营运循环是紧紧联系在一起的。原材料和直接人工进入购买——支付环节,工资——员工和生产周期,在销售——收款循环以出售产品结束。通常,在每个财政年末的存货审计是最复杂和最漫长的阶段。 我们可以将生产周期分成2个内部紧密联系的环节,它们分别是存货获得的实物环节和成本转移到产品的环节。在这种情况下,存货的实物流动和辅助成本需要得到适当的控制。生产周期包括六个功能:接收订单、接收原材料、储存原材料、制造产品、储存产成品、运输产成品。如果原材料、产品制造、产成品和销售成本能够真实的反映在财务报表里,生产周期审计的目标就是增值。这个审计过程分为5个显著部分:1、支付和登记原材料、员工和管理——与前三个功能相联系;2、资产和成本的内部转移——与第四、第五个功能相联系;3、产品运输,收入和成本记录——联系最后一个功能;4、实地盘存——检查存货是否真正的存在;5、存货评估——使用会计准则中规定的评估方法。如何获得正确的原材料、直接人工和产品管理的成本数据是成本会计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过充分的考虑,成本账簿应该与产品账簿和其他账簿相联系并且能够得出所有产品的正确成本。成本账簿与审计人员是相关的,因为最终的存货评估取决于正确的数据记录。 六、结论 收集、处理、合成会计信息的人员与这些信息的使用者存在着一个潜在的利益冲突,财务审计必须在这两者间重新构建一个适度冲突。会计信息的使用者对会计事务所提供的信息缺乏信任,因为信息编制人员并不独立,这使人们对信息的客观性和无偏性产生了怀疑,审计保护了所有会计信息的使用者。人们关注年度财务报表,首先会分析外部信息。但是,外部信息紧密的联系着由会计提供的内部信息,审计人员应该有权使用这些信息。我们的结论是:在分析财务信息的复杂背景下,除了财务信息,使用管理会计提供的信息也能提高财务审计的质量。 财务审计论文:浅谈加强农村财务审计 规范农村财务管理 论文关键词:农村 财务审计 论文摘要:自实施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我国农村集体经济不断发展,有了一定的资金积累,然而,伴随着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农村财务管理方面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因此,为了管理好农村财务,一定要做好农村财务审计工作,将审计作为管理好农村财务工作的突破口,为农村经济发展做好保障。 1 加强农村财务审计工作的重要意义 1.1 推行农村财务审计,有利于揭露农村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农村一部分人尤其是一些基层领导干部,利用职权侵占集体资产、大吃大喝、奢侈浪费现象时有发生;账目管理混乱和乱收乱支现象屡见不鲜。这些不良行为严重削弱了集体经济力量。推行农村财务审计制度,能及时发现并纠正农村基层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正确、全面地落实农村政策,促进农村干部依法、依规地执行政策和管理财务。 1.2 推行农村财务审计,有利于强化农村财务公开制度的落实 目前,很多行政村没有公开账务,或者存在公开的账务与账内的实际情况不符的现象。因此,农村推行农村财务审计工作非常关键,定期对村财务进行审核、检查,及时将审计结果公开公布。这样,村民才能了解并掌握村集体财务收支情况,让村民明明白白,利用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1.3 推行农村财务审计,有利于农村集体资金合理、有效使用 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实施以来,我国农村集体经济不断发展,有了一定资金的积累。然而,目前,在使用农村集体资金时确出现了很多不合理的问题。例如:没有合理规划资金的使用,随意性较大,非生产性开支比重过大等现象较常见。农村集体资金额度有限,加之没有合理规划,导致乱挪、乱占现象经常发生,资金没有发挥最大的作用。如果推行农村财务审计工作,则能够合理建议农村集体资金的使用,使有限的资金用于提高农业科技、改善农村基础设施,壮大集体企业上,实质发挥最大的作用,以促进农村经济繁荣,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1.4 推行农村财务审计,有利于提高农村财会人员的业务素质 现阶段,我国普遍存在着农村财务人员年龄较大、业务水平较低的现象。甚至,很多农村财务人员没有经过专业培训直接上岗,“捆捆账”和“包包账”的现象时有发生,或者随意处理账务,不遵守会计基础规范要求。 这样的财务人员会严重阻碍农村财务工作的顺利、有效开展,影响农村经济发展。因此,通过推行农村财务审计工作,能够从客观上督促农村财务人员学习相关专业知识,以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通过审计督促农村财务人员按照会计制度建账、记账和报账,保证会计资料的全面性和真实性;通过审计督促农村财务人员按照现代会计制度要求,完善会计科目、报表、凭证,确保账目规范。 2 开展农村财务审计工作的保障措施 自1991年开始,我国开始实行农村财务审计工作,之后,国家农业部、省、市相关的审计规章制度相继出台,各地区逐渐重视起农村审计工作,将农村财务审计工作作为新时期工作的一个切入点。 2.1 逐步完善农村财务审计制度,加强对审计人员的考核、培训 要逐步完善农村财务审计制度,尤其要建立健全县、乡(镇)两级审计机构,保证县乡级审计部门的工作职能。同时, 由于农村财务审计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和专业性都非常强的工作,因此要求从事农村财务审计的工作人员要具备较高的政策水平、良好的职业道德、过硬的业务素质,所以一定要切实加强对农村财务审计人员的考核、培训及监督,从根本上提高财务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 2.2 努力克服困难,改善审计工作环境 过去,农村经济部门一直处于地位低,财务困难的状态,因此,阻碍了农村财务审计工作顺利开展。尤其在执行审计结果时,常常由于缺乏手段而听之任之。为了克服这些问题,应该加强与监察、纪检等权威部门的合作,积极主动地解决纠纷,调节矛盾,做好配合工作,主动寻找开展工作的突破口(加强农民负担专项审计工作),以最终能够尽职尽责地完成各项任务,争取政府对农村财务审计工作的支持。通过全方面的努力与争取,逐渐使农村财务审计工作环境得到改善。 2.3 严格审计纪律,树立审计权威 审计质量的提高是打开审计面,顺利开展审计工作的基础保障,只有提高审计质量、树立审计的权威,才能使审计工作的效果得到最大的体现。要求审计人员一定要做到“四不”,即:处理问题不留情面;审计账簿不留死角;定性是非不偏听偏信;核查手续不留漏洞。在这个基础上,我们需要拓宽思路与运用各种方式加强审计结果的执行力,;我们要借助各方面的力量,开展广泛合作,以提高审计工作的质量,树立审计的权威性。 2.4 着力加强审计力度,不断拓宽审计范围 首先要以法制化、规范化、经常化为目标,着力加强农村财务审计力度,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安全和农民的合法权益。 其次拓宽审计范围。将审计的内容由过去单一的集体财务审计和农民负担专项审计,拓宽到现在的群众举报审计、、重点财务审计、村干部离任审计、承包合同审计等。争取达到日常业务定期审、农民负担重点审、班子调整离职审、群众举报专项审、重点问题经常审的目标。 综上所述,农村财务审计工作非常重要,在农村发展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要充分认识到农村财务审计工作的重要性,各地区要严格遵循《会计法》和《审计法》及本地的相关管理条例,使各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安全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财务审计论文:安徽省村级财务审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安徽省是农业大省,农业是本省重点投资和保护的基础产业。国家与社会投入了大量资金是为了加强农业的基础地位,从而促进工业及其他产业的稳定发展。村(庄)作为农业资金管理的基础部门,村级财务管理是否合理,常常成为人民群众关注的焦点。因此,安徽省加强村级财务审计工作,直接关系农村经济能否稳定发展,关系到干群关系、党群关系及社会安定等重要问题。笔者曾对本省有些村(庄)进行过财务审计。在此谨就村级财务审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进行粗浅的探讨。 一、村级财务审计工作中存在问题 1.会计资料不规范 有些村的财务工作仍使用传统的收入减去支出方法,缺乏足够的原始凭证,代之以大量的自制自支的白条、收据和报销单。因为未采用正规的记账凭证,因此不可能按照规范的会计记账程序入账。例如,在对某村进行审计时发现,该村2002年8月12日的招待费为2473.00元,登记在一张自制的记账凭证中,根本没有附上任何原始凭证。在记账凭证的使用上,重复编号、所附原始凭证数与实际数不相符等现象时有发生,有的甚至根本没有明细账和总账,给村级财务审计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2、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 村级财务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尚不健全,主要表现在财务工作没能明确的划分审批人、会计和出纳,使会计资料分散在村长、书记、会计和计生专干的手里,待需要时再临时拼凑在一起。另外,由于缺乏必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出现人人都有审批权和现金控制权的现象,或者自批、自领、自用、一个人说了算的现象。 3、会计处理方法不正确 会计处理方法不正确是村级财务工作中最常见的错误,也是许多重要问题、热点问题的症结所在。具体表现在一是会计科目使用的不合理。例如,同是招待费,有的记入“管理费用”,有的记入“其他支出”或“承包经营支出”;同为一笔借款,借入时记入“短期借款”,返还时却从“其他支出”中冲销。二是会计工作的连续性不强,我们在审计某村时,发现其2001年12月31日的应收账款余额为4327.60元,而2001年1月1日的上年结转数却为零,就其原因,原来是被转入了收益的贷方,但从账面上却无任何反映。三是会计期间没有明确地划分。如2002年的原始凭证中夹杂着大量1999年至2001年的原始凭证。 4、项目支出繁多,无法准确核实 村级财务中的招待费支出并无明确的限额标准,这很容易给某些村干部造成可乘之机。由于许多专项资金被基层用款单位领用之前,已经被层层分解,在此过程中大多以拨代支。有些用款单位的支出仅凭自制的领款单领款或以领款单作为项目支出;有些用款单位财务管理较混乱,大量的白条使资金真正用于项目的可信度大打折扣。例如,我们在具体审查个村时,如果发现该村发放了一笔款项用于统一购买树苗时,我们可以去怀疑村或农户会将该项资金挪为他用,但具体核实起来难度较大,审计人员不可能对此进行详细的核实。 5、财务管理长期混乱,干群关系紧张 近年来,由于某些村干部重发展、轻管理和作风不廉洁等原因,使村级财务管理中出现了会计人员不会记账、不会成本核算的现象,村干部谁收谁支,坐支挪用的现象也屡见不鲜,村领导和会计人员更换频繁,从而造成财务管理长期混乱。村级财务管理的长期混乱导致了干群关系紧张,一些村干部的形象不佳。 二、村级财务审计中的治理对策和建议 1、成立完整的基层专职审计机构 乡镇党委、府应根据本乡镇实际情况,立基层专职审计机构,备专职审计人员,心接受县级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镇党委、府要经常把群众关心的热点、点和难点问题交给专职审计人员进行审计、查和研究。时要做专职审计人员的坚强后盾,他们放下思想包袱,有后顾之忧,解决专职审计机构所需要的经费,级财务审计专职人员不仅应该具备较全面的财会知识,谙相关制度和法规,且还应该具备较强的协调、往能力和文字综合处理能力。此应对专职审计人员进行基务培训,高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 2、层审计宣传力度“增强基层干部的法律意识 各乡镇党委、府应该把依法治村纳入发展经济的重要环节,大基层审计宣传力度。立健全村级财务管理制度和内控制度,强基层干部的守法意识,高群众的参与意识。村级财务上墙公布以便接受群众监督;各村群众民主选举组成财务清理组织,为村常设的群众监督机构,组织有权参与制定本村全年的财务预算并检查预算执行情况,权把村里的集体财产登记造册并负责保管资产登记册,权于月末听取会计人员关于财务收支的汇报,把有关账页的复印件在专用的财务公开栏上公开张贴。 3、财务审计工作应该协调借助相关部门的力量。采用灵活多变的操作方式 基层专职审计机构每年应根据本乡镇实际情况自行立项或接受委托的开展村级财务审计工作,审计项目确定了审计具体事项之后就可以组成审计组进行审计。村级财务审计中还要乡镇有关部门如经管站、财政所、司法等部门相互配合。村级财务审计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用送达审计、就地审计或者送达审计与就地审计相结合的方式,如有必要还要进行审计调查。在具体审计过程,应采取既要沉下去又不能陷进去的灵活方式,对于矛盾小、问题少的村可以集中送达到乡镇所在地进行审计;对于矛盾大、问题多、群众呼声急的村,可以进行就地审计,也可以先送到乡镇进行审计后再到村里进行调查核实。这样更利于有的放矢,对症下药。 4、审计工作结束后,应该实现“三个公开” 素的影响,审计“处理难”的问题普遍存在。村级财务审计工作结束后的处理阶段比前期工作难度更大,因为在审计阶段,群众都在屏息观望,一旦审计结束群众就想知道该如何处理。因此要实行“三个公开”,即审计结果公开、干部退赔贪占资财公开、最后处理结果公开。对一般违纪违规问题和严重违规违纪问题,定性要准。对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责令限期上缴其非法收入,限期退还非法所得,同时根据具体情况决定给予适当的经济处罚,如拒绝服从,可建议法院强制执行;对于侵占贪污、弄虚作假、失职渎职、官僚主义等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基层专职审计机构应请司法所协助查实,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财务审计论文: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务审计的研究 事业单位中财务审核工作可以有效促进事业单位的发展,随着我国政府对于事业单位的财政改革的重视,先后出台了《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为了事业单位的会计制度的改革提供依据,使事业单位的财务审计工作出现了新变化,本文将对新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下财务审计的侧重进行深入分析,以促进新事业单位的进一步改革。[1] 一、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改进和特征 (一)在体系上进行独立 事业单位与传统的行政单位不同,与市场有一定的联系,因此,事业单位的会计制度,应该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市场经济的特征。传统的事业单位的会计制度是与行政单位的会计制度合并在一起的,这势必会影响到事业单位改革的进行。因此,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改革要在体系上进行独立,实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独立性,改变传统的预算会计制度,实现与企业会计制度的发展有着重要作用。 (二)会计记账方法的变革 传统的事业单位会计记账主要通过收付的方法来进行的,这种方法是在严格的制度要求下进行的,没有明确财务的责任和义务,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与会计制度改革的要求相违背。因此,要采用权责发生制,通过财务账目、记账规则的制定,与发展的市场经济相适应。 (三)统一会计科目 传统的事业单位的会计科目分为自收自支、全额、差额等三套会计科目,这三套科目,有自身的独立性,也有一定的相融性。会影响到会计工作的效率。因此,新的会计制度摒弃了这三套会计科目,建立了一套会计科目,极大增强了会计科目的准确性,促进了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发展。 二、新事业单位审计工作的重点 (一)注重把握行政性收费、资金缴拨等环节 在新事业单位的财务审计工作中行政性收费、罚没权限、资金缴拨等工作是财务审计工作中的重点,所以应该从这些环节中的收费票据的领取、使用、保管为突破口,对财务进行审查,抽查事业单位的资产和负债情况,避免出现个别人员扣留企业资金的问题。 (二)做好财务审查、内控测试、风险评估的环节 事业单位与行政机构不同,各个单位具有不同的功能,工作人员的组成情况也不尽相同,编制情况也比较复杂。这个给事业单位的财务审查、内控测试、风险评估的环节带来巨大压力,也是事业单位财务改革的关键。因此事业单位的财务审核人员要充分了解事业单位的职能和人员编制情况,建立有效的资金管理、收支管理的制度,并做好风险评估,减少财务管理的风险。 (三)重视事业单位内部的控制鉴证和审计意识的提高 目前,很多事业单位内部领导人员并不能认识单位财务审核工作的重要意义,事业单位内部的控制鉴证和审计意识的不高,认为这二项工作并没有进行的必要,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使事业单位的很多部门并不是十分配合日常的审核工作。为了促进二者的实施,需要对财务审核工作的重要性进行积极的宣传,提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控制鉴证和审计意识。 三、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下财务审计应采取的对策 (一)应该更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下财务审计理念、改进审计手段和方法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传统事业单位的设计理念和方法已经不能够满足新形势的需要。应该不断更新事业单位制度下财务审计理念,结合时代的变化对事业单位的财务设计工作进行全新的认识,将财务审计工作与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相结合,结合财务审计的特点,不断改进财务审计的手段和方法,将效益审计与项目审计有效联系在一起,对事业单位进行的工作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审计工作的实际情况不断探索新的审计模式。 (二)建立财务审计的保障制度,提高财务审计的质量 对新事业单位进行财务审计是财务审计机构最主要的工作职责,事业单位审计机关的财务审计质量对于接下的设计工作的开展十分必要。为了提高财务审计的质量需要建立财务审计保障制度,严格按照财务审计标准进行工作,促进审计工作的开展。 (三)加强对财务审计人员的培训,提高财务审计人员的素质 财务审计人员的专业素质是提高财务审计的工作效率和审计质量的关键,要根据相关政策定期对财务审计人员进行培训,使财务审计人员做到与时俱进,了解新的财务审计发展趋势。并为工作人员创造学习机会,保证财务审计的质量和效率。 四、总结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不断发展,事业单位的财务审计项目越来越多,传统的审计模式已经不能满足新形式的需要,使得项目审计的质量变低。为了促进事业单位审计工作的发展,根据我国事业单位的特征,找出新事业单位审计工作的重点,以审计工作的重点为突破口,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财务审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财务审计论文:关于注册会计师与农村财务审计的思考 摘 要:农村财务管理的混乱客观上要求对农村财务加强审计监督,农业主管部门所主导的农村审计模式存在诸多不足,相比之下,注册会计师则具有独特的优势。为此,应考虑将注册会计师引入农村财务审计监督领域,真正发挥农村财务审计的监督作用,促进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农村财务审计;注册会计师;不足;优势 作为拥有9亿农民的大国,农村问题向来是党和政府关注的重要问题,而农村财务的混乱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农村的发展,如何加强农村财务管理,尤其是加强对农村财务的审计和监督,是化解农村债务问题的关键。通过将注册会计师的第三方审计引入农村财务审计能有效地提高农村财务审计的效率,从而避免农村债务的进一步扩大,促进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 一、农村财务管理的混乱客观上要求对农村财务加强审计监督 由于农村人员素质及机制等因素的制约,农村财务管理与监督仍存在诸多问题。 (一)农村财务管理的制度及机制不健全 财务管理的制度不健全,在财务及资金管理上没有一套切实可行的管理制度,缺乏较为严密的内控机制,财务工作没有进行明确的职能分工,会计资料比较分散。制度的不健全导致了财务管理的混乱,具体体现在下面几个方面: 1.会计基础设置混乱。会计科目不健全,设置不规范。有的村总账、明细账不分,现金账、存款混记,有的只设总账,未建立相应的明细账,或只设现金、存款科目,未设固定资产科目和固定资产登记簿,而且记账不及时,报表不准确。 2.会计资料不规范。票据不规范,有些村的财务工作仍使用传统的收入减去支出方法,缺乏足够的原始凭证,代之以大量的自制自支的白条、收据和报销单,白条入账、白条抵库、以支代收现象普遍存在。收支单据凭证要素不齐全,收款不出收据,会计出据记账。 3.会计处理方法不正确。会计处理方法不正确是村级财务工作中最常见的错误,也是许多重要问题、热点问题的症结所在。具体表现在:一是会计科目使用的不合理;二是会计工作的连续性不强,导致村级账务断层。 4.财产物资管理混乱。资金管理混乱,借支欠款量大。物资管理手续不全,资产损失严重。村社干部对村集体资产数目不清楚,财产物资报废处理后在账务上并没有反映。或是将集体财产物资作为私有财产物资进行处理,占用集体资产长期不还。 5.虚假报销。其表现手法:一是发票不真实,常以白条作为报销凭证,甚至隔年的无效单据不经审批照报不误;二是单据不合法,通过虚开发票或虚假数量、提高单价的做法进行报销;三是重复报销费用;四是不该报的费用通过非法手段进行报销,这在招待费中作假情况最多。 (二)财务人员整体素质差,队伍不稳定 农村财务管理人员往往没有受过正规的教育或系统的培训,通常是从村民中指定的,所以业务及职业道德素质普遍较差,在日常财务管理中出现诸如账账不符,账实不符,总账不平,年终不结账或不及时记账,不合规发票入账,私设小金库,集体资金被挪用、挤占等严重违反财经法规的现象。财会队伍不稳定,财务人员常变动,会计跟着村干部走,更换比较频繁,造成村财务工作专业性和连续性差。 (三)监督弱化,贪污腐败现象严重 由于群众监督和乡镇管理部门对村组财务检查和审计的缺乏,村组干部贪污腐败现象比较严重。由于村级财务管理混乱,会计行为不规范,在民主理财名存实亡的情况下,挪用公款的情况常有发生。常见的做法是通过挂账的形式,借款长期不还,名为借支、实为挪用。村干部随意截留收入作为小金库,设置两套报表、两本账,少数村干部甚至滥用手中的权力私分财物。 因此,加强农村财务审计,帮助农村财会人员提高业务素质,以审计促进基层财会人员按照会计制度建账和报账,保证会计资料的全面性和真实性,有利于农村集体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有利于及时发现并纠正农村基层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有利于村民了解村组财务的收支状况,改善和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促进农村社会稳定。 二、农业主管部门所主导的农村财务审计监督存在诸多不足 农村审计是指由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农村审计站对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单位的资产管理、财务收支和提取、使用农民承担的费用及劳务状况进行的全面审计,以及会同乡镇企业等有关部门对占有、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情况进行的专项审计。 以农业主管部门所主导的农村审计在很大程度上规范了农村财务管理工作,使农村财务管理逐渐向正常化和正规化的方向发展。但是由于制度等方面的因素,农村审计也存在诸多问题和不足。 (一)农村审计制度不利于农村审计工作的开展 农村审计工作由县级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承担,工作缺乏权威性;农村审计工作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由于地方财政困难,审计经费无法保证。审计人员无编制,均为农村经营管理员兼职。这些制度均不利于农村审计工作的开展。 (二)农村审计人员整体素质偏低 农村审计工作的特性决定了审计人员必须具备较丰富的审计专业知识和会计、法律等相关知识。但目前,农村审计人员的业务素质、政策水平参差不齐,有相当一部分审计人员对党在农村的各项经济政策、相关财经规章制度掌握得还不熟练,离实际业务工作的需要相差甚远。 (三)农村审计的环境较差 一是农村统计工作不规范,虚假资料过多。某些乡、镇干部为了表现自己的工作业绩,指使统计人员在统计资料和报表中做假,虚夸业绩。二是农村审计机构的横向联系过少,如与公检法等部门的配合较少,使得这些部门常常怀疑农村审计人员出具的审计报告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四)农村合作经济内部审计工作难度大 表现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多,审计人员少,群众急需解决的问题不能及时处理;需要审计的工作范围广,包括乡(镇)合作经济组织,村、组合作经济组织,乡村办企业等;无帐可查,多数村存在“包包账”、“堆堆账”。 (五)农村财务监督流于形式 民主理财制度形同虚设,没有定期财务公开的实际内容。按照规定,村社财务收支票据应该由村社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后才能入账,但很多村社都以各种借口排斥民主理财小组的监督,或民主理财小组由村社干部的亲朋任职,难以起到监督作用。 三、注册会计师从事农村财务审计具有独特的优势 (一)不占用编制,不列入财政支出 农业主管部门主导下所建立的农村审计机构是靠国家财政拨款的行政管理型事业单位,审计人员纳入事业编制,其各种开支及费用列入当地财政预算。然而,当前地方政府债务负担沉重,为了维持政府日常运转都存在困难。如果将注册会计师引入农村财务审计监督领域,政府和主管部门只须支付审计工作经费,而不必将注册会计师纳入政府事业编制,相比于农村审计机构的审计模式,注册会计师进行农村审计的费用就仅仅包括了审计的工作费用,而省去了维持农村审计机构的费用。 (二)具有专业的知识技能,素质比较高 农业主管部门主导的农村审计下的审计人员构成比较复杂,而且缺乏系统的专业学习和培训,知识储备和技能水平较低,很难进行有效的审计监督。注册会计师作为专业的审计人员具备系统的专业知识、丰富的审计经验、较高的技能水平,面对农村财务管理的混乱局面和农村审计中存在的困难,能利用他们的专业优势配备专业的审计人员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审计方案,采用规范的审计程序进行审计,得出规范的审计结论,提出具有较强针对性的审计意见,真正发挥审计监督的作用。 (三)审计地位更加独立,审计更加客观公正可信 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上级政府聘请的审计机构,在对农村财务进行审计时,由于注册会计师不是政府事业编制,与政府人员特别是基层乡镇政府和村组干部没有直接的利益联系,进行审计时其审计地位更加独立。而且作为上级政府聘请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范围内也被赋予了一定的权力,因此在进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向各个横向部门进行沟通取证的阻力和障碍比较小,减少了和相关部门的利益牵扯,审计工作能更加顺利地进行,审计的结论也会更加客观和公正。 (四)更能适应税费改革后的审计工作 农村税费改革后,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经济来源的乡统筹、村提留取消,但是农村审计的主要对象是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农村经济组织的收支状况。村提留款只是小部分集体资产,集体资产还包括各种自然资源和固定资产。上级财政给付村级的转移支付款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并没有改变,对其使用情况的监督依然是农村审计的重要内容。 地方上的小型会计师事务所所具有的专业的知识和技能水平,能为农村财务审计提供有力的质量保障;由于地缘优势,接近农村,了解农村实际,熟悉农村政策,所提出的审计意见能结合农村存在的实际问题,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较高的可行性,更加能适应税费改革和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农村审计工作的需要。 尽管注册会计师进入农村财务审计领域具有独特的优势,具有较大的发展空间,但是毕竟在农村财务审计监督领域行业主管部门所主导的审计机构模式在现阶段是主要的形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要在农村审计中有较大的发展还面临着较大的困难,首先就是政府部门的观念转换问题。另外,注册会计师进行农村审计的风险较大。由于国家没有出台相应的关于注册会计师进入农村审计的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进行农村审计将面临很多的不确定性因素和不可预知的风险。注册会计师如果要在农村审计领域有所作为,国家的各项配套改革就必须同时进行,这样才能为注册会计师进入农村审计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财务审计论文:关于注册会计师参与农村财务审计的思考 摘 要: 农村财务管理的混乱客观上要求对农村财务加强审计监督 , 农业主管部门所主导的农村审计模式存在诸多不足 , 而注册会计师相比具有独特的优势。应考虑将注册会计师引入到农村财务审计监督领域 , 真正发挥农村财务审计的监督作用 , 促进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 一、混乱的农村财务管理要求加强审计监督 农村财务问题历来是农村工作的难点 , 也是广大农民最关注的热点和焦点 , 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由于农村人员素质及机制等诸多因素的制约 ,农村财务管理与监督仍存在诸多问题 , 农村财务越来越成为农村诸多矛盾的焦点。11农村财务管理的制度及机制不健全财务管理的制度不健全 , 在财务及资金管理上没有一套切实可行的管理制度 , 缺乏较为严密的内控机制 , 财务工作没有进行明确的职能分工 , 会计资料比较分散。制度不健全导致的财务管理比较混乱 ,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会计基础混乱。会计科目不健全 , 账簿设置不规范。有的村总账、明细账不分 , 现金账、存款混记 , 有的只设总账 , 未建立相应的明细账 , 或只设现金、存款科目 , 未设固定资产科目和固定资产登记簿 , 也不设应收应付款和内部往来明细账 ,收支均在现金、存款中反映 , 出现多头设账 , 账外账、小金库等 , 而且记账不及时 , 报表不准确。(2) 会计原始资料不规范。有些村的财务工作仍使用传统的收入减去支出方法 , 缺乏足够的原始凭证 , 代之以大量的自制自支的白条、收据和报销单 , 白条入账、白条抵库、以支代收现象普遍存在。收支单据凭证要素不齐全 , 收款不出收据。在记账凭证的使用上 , 出现重复编号、所附原始凭证数与实际数不相符等现象。(3) 会计处理方法不正确。会计处理方法不正确是村级财务工作中最常见的错误 , 也是许多重要问题、热点问题的症结所在 , 具体表现: 一是会计科目使用的不合理; 二是会计工作的连续性不强。(4) 财产物资管理混乱。资金管理混乱 , 借支欠款量大。物资管理手续不全 , 资产损失严重。村组干部对村集体资产数目不清楚 , 财产物资报废处理后在账务上并没有反映; 或是将集体财产物资作为私有财产物资进行处理 , 占用集体资产长期不还。(5) 虚假报销。其表现手法: 一是发票不真实 , 常以白条作为报销凭证 , 甚至隔年的无效单据不经审批照报不误; 二是单据不合法 , 通过虚开发票或虚假数量、提高单价的做法进行报销; 三是重复报销费用; 四是不该报的费用通过非法手段进行报销 , 这在招待费中作假情况最多; 五是涂改单据 , 自制单据 , 中饱私囊。21财务人员整体素质差 , 队伍不稳定农村财务管理人员往往没有受过正规的教育或系统的培训 , 通常是从村民中指定的 , 所以业务及职业道德素质普遍较差 , 在日常财务管理中出现诸如账账不符 , 账实不符 , 总账不平 , 年终不结账或不及时记账 , 不合规发票入账 , 私设小金库, 集体资金被挪用、挤占等严重违反财经法规的现象。财会队伍不稳定 , 财务人员常变动, 会计跟着村干部走 , 更换比较频繁 , 造成村财务工作专业性和连续性差 , 出现了多人收钱、多人管钱、多人用钱 , 不结账、不记账等突出问题。31监督弱化 , 贪污腐败现象严重由于群众监督和乡镇管理部门对村组财务检查和审计的缺乏 , 村组干部贪污腐败现象比较严重。由于村级财务管理混乱 , 会计行为不规范 , 在民主理财名存实亡的情况下 , 挪用公款的情况常有发生。常见的做法是通过挂账的形式 , 借款长期不还 , 名为借支实为挪用。村干部随意截留收入作为小金库 , 平常财务不公开 , 收支情况封闭 , 为应付上级检查 , 设置两套报表、两本账 , 以假乱真。税费不按政策分摊 , 干部趁着任职期间多领补助。少数村干部滥用手中的权力私分集体财物 , 将村办企业的产品通过不入账或少入账的手法 , 进行私分 ,吃尽分光、分钱分物现象严重。 二、农管部门主导的农村审计存在诸多不足 农村审计是指由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农村审计站对乡 (镇 )、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单位的资产管理、财务收支和提取、使用农民承担的费用及劳务状况进行的全面审计 , 以及会同乡镇企业等有关部门对占有、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情况进行的专项审计。农村审计不属于政府审计范围之列。农村审计机构是靠国家财政拨款 , 不交纳税赋的行政管理型事业单位 , 在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领导下开展工作。农村审计以审计监督为主要职能 ,是有计划安排的例行审计、受委托或根据群众举报进行的审计 , 不管被审计单位或个人是否同意 , 都有权对其进行强制审计。农业主管部门所主导的农村审计在很大程度上规范了农村财务管理工作 , 使农村财务管理逐渐向正常化和正规化的方向发展 , 在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的健康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 但是由于制度等方面的因素 , 农村审计也存在诸多问题和不足。11农村审计制度不适应农村审计工作的开展农村审计工作由县级农村经济管理机构承担 ,县级农村经济管理机构多为站 (科 ) 级事业单位 ,机构规格低 , 任务重 , 工作协调难 , 落实难 , 工作缺乏权威性; 农村审计工作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 , 由于地方财政困难 , 审计经费无法保证 , 严重影响了农村审计工作的正常开展。审计人员无编制 , 均为农村经济管理员兼职。机构改革后 , 有关乡镇、街道都设了农村经济管理部门 , 专门配备了编制。但目前有不少乡镇、街道的经管部门 , 不是人员编制被其他部门占用 , 就是人员与其他部门混岗使用 , 真正专门从事经管工作的人寥寥无几 , 有的只有经管站长一个人 , 严重影响了对农村财务的监督管理 , 造成农村集体资产审计工作质量不高 , 农村经济监督管理工作难以开展。21农村审计人员整体素质偏低农村审计工作的特性决定了审计人员必须具备较丰富的审计专业知识和会计、法律等相关知识。但目前 , 农村审计人员的业务素质、政策水平参差不齐: 他们中有大、中专毕业生, 有在村合作经济组织中从事过财会工作的 , 有乡镇其他部门调入的 , 也有文化程度较低的领导干部的亲属和亲戚等。有相当一部分审计人员对党在农村的各项经济政策 , 农村财务管理方面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农村会计专业技术知识等掌握得不熟练, 这离实际业务工作的需要相差较远。31农村审计的环境较差一是农村统计工作不规范 , 虚假资料过多。某些乡、镇干部为了表现自己的工作业绩 , 指使统计人员在统计资料和报表中做假 , 虚夸业绩。二是农村审计机构的横向联系过少 , 如与公检法等部门的配合较少 , 这些部门在面对农村审计人员出具的审计报告时 , 常常怀疑其法律效力。41农村合作经济内部审计工作难度大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多 , 审计人员少 , 群众亟需解决的问题不能及时处理; 需要审计的工作范围广 , 包括乡 (镇 ) 合作经济组织 , 村、组合作经济组织 , 乡村办企业等; 多数村存在 “包包账 ” 、“堆堆账 ”现象 , 有的甚至无账可查 , 致使审计工作难度增大。51农村财务监督流于形式民主理财制度形同虚设 , 没有定期财务公开的实际内容。按上级要求 , 村社财务收支票据应该由村社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后才能入账 , 并且每季度进行一次财务公开 , 但很多村社都以各种借口排斥民主理财小组的监督工作 , 有的民主理财小组由村社主要干部的亲朋任职 , 难以起到监督作用。 三、注册会计师从事农村审计具有独特优势 由于农业主管部门主导的农村审计存在诸多不足 , 可以将注册会计师引入农村财务审计监督领域 , 在现阶段作为对现有农村审计制度的补充 , 待条件成熟时考虑作为主要的农村财务审计监督形式。在需要对农村财务进行例行审计、专项审计、干部离任审计以及涉及经济案件的审计时 , 由上级政府或者行政主管部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中介机构介入审计工作 , 并且在审计的范围内授予会计师事务所一定的权力 , 便于事务所进行审计取证,进行审计工作。与农业主管部门所主导的农村审计相比 , 注册会计师从事农村财务审计具有其独特优势。11不占用编制 , 不列入财政支出农业主管部门主导下所建立的农村审计机构是靠国家财政拨款的行政管理型事业单位 , 审计人员纳入事业编制。维持农村审计机构的正常运转需要一笔固定的开支 , 其中不仅包括审计人员的工资以及各种保障 , 而且还包括审计工作经费 , 而这些开支及费用是列入当地财政预算的。目前的情况是 ,地方政府债务负担沉重 , 仅维持政府日常的运转都存在困难。如果将注册会计师引入农村财务审计监督领域 , 在需要对农村财务进行审计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 政府和主管部门只需支付审计工作经费 , 省去了维持农村审计机构的费用 , 这对财政困难的地方政府来说无疑是有益的 , 而且也适应了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要求。21具有专业的知识技能 , 素质比较高农业主管部门主导的农村审计 , 审计人员构成比较复杂 , 且缺乏系统的专业学习和培训 , 知识储备和技能水平较低 , 面对农村审计的复杂困难局面很难进行有效的审计监督。注册会计师作为专业的审计人员具备系统的专业知识、丰富的审计经验、较高的技能水平 , 能利用专业优势配备专业的审计人员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审计方案 , 采用规范的审计程序 , 得出规范的审计结论 , 提出具有较强针对性的审计意见 , 真正发挥审计监督的作用。面对在审计中出现的取证难等问题 , 注册会计师能利用他们丰富的审计经验采取针对性的审计方法保证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针对农村财务管理中出现的财务制度不规范的问题 , 通过审计取证完成审计后 , 注册会计师能利用专业的财务会计知识来指导村组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内控制度 , 使建立起来的财务制度能真正起到规范农村财务、监督农村财务管理的作用 , 真正发挥审计的监督作用。31审计地位更加独立 , 更加客观公正可信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上级政府聘请的审计机构 ,在对农村财务进行审计时 , 由于注册会计师不是政府事业编制 , 与政府人员特别是基层乡镇政府和村组干部没有直接的利益联系 , 进行审计时其审计地位更加独立。而且作为上级政府聘请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范围内也被赋予了一定的权力 , 因此在进行审计的过程中 , 向各个横向部门进行沟通取证的阻力和障碍比较小 , 减少了和相关部门的利益牵扯 , 审计工作能更加顺利地进行 ,审计结论也会更加客观和公正。特别是在进行离任审计和涉及经济案件的审计工作时 , 会计师事务所的中介机构身份能最大程度地保证审计工作的客观公正。注册会计师独立的审计地位 , 客观公正的审计工作保证了审计结论的可信性, 使审计结果更加具有权威性。41更能适应税费改革后的审计工作农村税费改革后 , 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经济来源的乡统筹、村提留取消 , 但是农村审计的主要对象是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农村经济组织的收支状况。村提留款只是小部分集体资产 , 集体资产还包括各种自然资源和固定资产。上级财政给付村级的转移支付款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并没有改变 , 仍然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 对其使用情况的监督依然是农村审计的重要内容。另外 , 随着新农村建设的全面推进 , 支农资金审计、粮农生产资金及相关补贴审计以及各项农村社会事业相关资金审计将会成为农村财务审计监督的重点。地方上的小型会计师事务所不仅具有专业的知识和技能水平 , 能为农村财务审计提供有力的质量保障; 由于地缘上的优势 , 接近农村 , 比较了解农村实际 , 熟悉农村政策 , 所提出的审计意见能结合农村存在的实际问题 , 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较高的可行性 , 并且由于事务所的规模比较适应农村财务审计的需要 , 可以根据委托随时进行审计 , 因而更能适应税费改革和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农村审计工作的需要。 财务审计论文:试论管理会计在提高财务审计质量中的作用 【论文关键词】管理会计 财务审计 财务信息 【论文摘要】财务审计应当服从审计者的选择,财务报表是财务报告框架的基础。财务审计的质量取决于信息质量,审计人员的判断要根据会计准则和惯例。在实际工作中,许多信息是由财务会计来提供的,此外,我们也可以站在管理会计的角度来识别财务审计中信息最显着的贡献,并且展示信息是如何增强审计的可靠性。 一、引言 会计的多重定义形成了这样一个观点,会计提供的信息包括主要的财务状况和相关的权益。信息能帮助内部和外部的使用者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决策。换句话说,会计是经济活动的一种语言,就像其他语言一样,它有它自己的词汇、表达方式、惯例和准则。在这样的背景下,会计假设定义了会计所采用的方法是提供信息并做出最好决策。 在充满竞争和风险环境中,一个真实市场的经济运营主体,他们的目标是利润。一个公司的会计系统应该分为两个部分:一个是提供给外部使用者,称作财务会计(考虑到会计主体的外部性);另一个称作管理会计(考虑到会计主体的内部性)。而整个会计系统中有两个组成部分: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这两种信息循环取决于会计运行所在的经济社会。因此,在熟识的anglo-saxon环境中,会计在组织中只有一个循环即会计一元论,而在西欧国家,应用的则是二元论模型,其假设会计运行的两个组成部分在截然不同的两个循环中进行。有用性是会计信息的标准之一,并以此来验证公司会计模型。在过去的几年里,自动化会计的进步加速了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的融合。账面记录能够提供很多有用的数据,并将其提取来编辑财务报告,进一步的分析并向管理会计报告。因此,公司会计应该融合为一个整合体。 二、管理会计的信息作用 决策决定着信息的需求。emery(1969)认为提供信息需要注意到以下三个标准:1、对于管理者而言,如果信息能够降低未来的不确定性,那么信息就是有价值的;2、如果附加的信息能够影响决策,那么信息是有价值的;3、如果在改变决策的结果中信息扮演着“敏感”的角色,那么此信息是有价值的。管理会计在做决策的时候意味着决策观念已经形成。《决策系统》的作者——诺贝尔获奖者herbert simon(1978)在一篇关于管理者对管理会计期望的研究中写到:保持业绩:“所有的事情变好了还是变坏了”;直接关注:“我对什么样的问题感兴趣”;问题解决:“在各种方案中哪种是最佳方案”。 管理会计主要是为了将信息提供给管理者,其目标与三个关键管理功能相联系,它们分别是:计划:在这个过程中,管理会计支撑着对未来目标的决策(战略计划),并为做出决策提供信息,这包括采取专业化的制造系统、公司的物价政策、商业政策以及建立的投资资本;组织:它决定公司需要的信息数量,这对于识别组织结构以及更好了解权利当局十分重要。组织结构定义为分配公司中的权利和责任,确定工作计划的结构。为了达到管理和控制的目标(例如:利润最大化),管理会计假设会计信息系统的设计和执行会解释并加强这些关系;控制:作为一个公司管理的基本功能,涉及控制政策执行,评估业绩水平,当管理会计作为管理控制的工具时能够纠正出现的故障,分析预算误差和纠正决策。总而言之,管理会计协助管理的控制功能识别公司运营过程中的“问题”。 决策的标准不仅仅取决于会计信息。会计对于管理者和其他经济角色是一个评估的工具和称职的“建议者”。如果剔除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这两个子系统,我们不得不承认对于其他利益相关者缺少了商业信息的真实性,但有时这两个子系统“太慢”,过于笼统并且有时与用户所需要的信息不相关。另外,diaconu(2002)认为这两个子系统是信息收集器,事实上财务会计提供的信息应当用一种标准的方式表达,不应包括其他的陈述或者细节,经过准则和原理修订的除外。在这样的环境下,如果财务会计主要的方向是测算经济实体的业绩,那么管理会计扮演着解除束缚的角色。管理会计提供的信息则认为这两个系统的关系是互补的而不是竞争的。管理会计提出了问题,而答案要在将来回答。财务会计告知我们过去发生了什么,而管理会计则是要告诉我们将来要发生什么。 三、财务审计和信息源头 审计可以看作是一个人被另一个具有知识的,胜任的和独立性特性人的肯定。从通常的审计定义开始,我们最熟识的审计是对会计信息真实性的评估。美国会计师协会——aicpa认为审计是由独立的审计人员,审计检验一个经济实体的财务报告。robertson(1988)认为审计人员应持有这样的目标:表达财务状况年度决算的真实情况,结果和财务状况的改变应顺从会计准则。pige(1997)认为审计是控制公司会计和管理的过程。会计所提供的真实情况的可靠性受到准则的影响,这涉及会计的一致性和真实性、审计过程中会计信息提供者的职业道德和会计信息的使用者。在这样的情况下,审计被称为独立表达年度财务报告情况并保护全部会计信息使用者,这包含所有社会经济的参与者:股东、政府、雇员、银行等。 四、财务审计目标与流程 根据dsa/sas1,财务审计报告目标意味着由独立的审计人员表达财务信息的真实情况、结果和流程应该遵守的会计理论。即使审计人员不是在财务报告提供完全可信任信息的保证人,他们也需要通知使用者财务报告的表述是否准确。审计人员代表着计划和执行审计,所以他应该确保财务报告存在或者不存在某些显着的错误。 1 2 3 下一页 定义审计的目标可以简明的表示理解目标并对审计负责——分析财务报告——分析普通审计目标,涉及运营和账户分类——分析特定的审计目标,涉及运营和账户分类审计意味着用预先制定的标准来比较财务报表,这些标准都要服从会计准则。 审计过程,第一阶段:计划——获得背景信息——获得客户的相关信息——进行初步的分析过程——预测可接受的审计风险和内部风险——了解内控并估计控制风险——构建审计计划和程序的底稿;第二阶段:降低控制风险——进行控制测试——估计在财务报表中错误的可能性;第三阶段:进行分析过程——进行额外的测试;第四阶段:检查债务条件——收集最终的样本——评估结果——出示审计报告——与审计委员会的管理者取得沟通。 五、通过采用管理会计的信息提高财务审计质量的可能性 从我们的表述中可以看出,主要是由来自财务会计的信息支撑着财务审计,包括财务报表里面审计人员认为不服从会计准则的公共信息。一个良好的审计导向和计划,能避免无效工作,审计人员应当识别相关的领域、系统、审计风险,即使每个经济实体有所不同。显着的领域主要有:1、购买——支付;2、销售——收款;3、工资——员工;4产品;5、财政;6、固定资产;7、发行债券。为了说明在财务审计中使用管理会计的信息,我们参考生产周期审计,这与其他营运循环是紧紧联系在一起的。原材料和直接人工进入购买——支付环节,工资——员工和生产周期,在销售——收款循环以出售产品结束。通常,在每个财政年末的存货审计是最复杂和最漫长的阶段。 我们可以将生产周期分成2个内部紧密联系的环节,它们分别是存货获得的实物环节和成本转移到产品的环节。在这种情况下,存货的实物流动和辅助成本需要得到适当的控制。生产周期包括六个功能:接收订单、接收原材料、储存原材料、制造产品、储存产成品、运输产成品。如果原材料、产品制造、产成品和销售成本能够真实的反映在财务报表里,生产周期审计的目标就是增值。这个审计过程分为5个显着部分:1、支付和登记原材料、员工和管理——与前三个功能相联系;2、资产和成本的内部转移——与第四、第五个功能相联系;3、产品运输,收入和成本记录——联系最后一个功能;4、实地盘存——检查存货是否真正的存在;5、存货评估——使用会计准则中规定的评估方法。如何获得正确的原材料、直接人工和产品管理的成本数据是成本会计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过充分的考虑,成本账簿应该与产品账簿和其他账簿相联系并且能够得出所有产品的正确成本。成本账簿与审计人员是相关的,因为最终的存货评估取决于正确的数据记录。 六、结论 收集、处理、合成会计信息的人员与这些信息的使用者存在着一个潜在的利益冲突,财务审计必须在这两者间重新构建一个适度冲突。会计信息的使用者对会计事务所提供的信息缺乏信任,因为信息编制人员并不独立,这使人们对信息的客观性和无偏性产生了怀疑,审计保护了所有会计信息的使用者。人们关注年度财务报表,首先会分析外部信息。但是,外部信息紧密的联系着由会计提供的内部信息,审计人员应该有权使用这些信息。我们的结论是:在分析财务信息的复杂背景下,除了财务信息,使用管理会计提供的信息也能提高财务审计的质量。 财务审计论文:浅谈管理会计在提高财务审计质量中的作用 【论文关键词】管理会计 财务审计 财务信息 【论文摘要】财务审计应当服从审计者的选择,财务报表是财务报告框架的基础。财务审计的质量取决于信息质量,审计人员的判断要根据会计准则和惯例。在实际工作中,许多信息是由财务会计来提供的,此外,我们也可以站在管理会计的角度来识别财务审计中信息最显著的贡献,并且展示信息是如何增强审计的可靠性。 一、引言 会计的多重定义形成了这样一个观点,会计提供的信息包括主要的财务状况和相关的权益。信息能帮助内部和外部的使用者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决策。换句话说,会计是经济活动的一种语言,就像其他语言一样,它有它自己的词汇、表达方式、惯例和准则。在这样的背景下,会计假设定义了会计所采用的方法是提供信息并做出最好决策。 在充满竞争和风险环境中,一个真实市场的经济运营主体,他们的目标是利润。一个公司的会计系统应该分为两个部分:一个是提供给外部使用者,称作财务会计(考虑到会计主体的外部性);另一个称作管理会计(考虑到会计主体的内部性)。而整个会计系统中有两个组成部分: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这两种信息循环取决于会计运行所在的经济社会。因此,在熟识的anglo-saxon环境中,会计在组织中只有一个循环即会计一元论,而在西欧国家,应用的则是二元论模型,其假设会计运行的两个组成部分在截然不同的两个循环中进行。有用性是会计信息的标准之一,并以此来验证公司会计模型。在过去的几年里,自动化会计的进步加速了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的融合。账面记录能够提供很多有用的数据,并将其提取来编辑财务报告,进一步的分析并向管理会计报告。因此,公司会计应该融合为一个整合体。 二、管理会计的信息作用 决策决定着信息的需求。emery(1969)认为提供信息需要注意到以下三个标准:1、对于管理者而言,如果信息能够降低未来的不确定性,那么信息就是有价值的;2、如果附加的信息能够影响决策,那么信息是有价值的;3、如果在改变决策的结果中信息扮演着“敏感”的角色,那么此信息是有价值的。管理会计在做决策的时候意味着决策观念已经形成。《决策系统》的作者——诺贝尔获奖者herbert simon(1978)在一篇关于管理者对管理会计期望的研究中写到:保持业绩:“所有的事情变好了还是变坏了”;直接关注:“我对什么样的问题感兴趣”;问题解决:“在各种方案中哪种是最佳方案”。 管理会计主要是为了将信息提供给管理者,其目标与三个关键管理功能相联系,它们分别是:计划:在这个过程中,管理会计支撑着对未来目标的决策(战略计划),并为做出决策提供信息,这包括采取专业化的制造系统、公司的物价政策、商业政策以及建立的投资资本;组织:它决定公司需要的信息数量,这对于识别组织结构以及更好了解权利当局十分重要。组织结构定义为分配公司中的权利和责任,确定工作计划的结构。为了达到管理和控制的目标(例如:利润最大化),管理会计假设会计信息系统的设计和执行会解释并加强这些关系;控制:作为一个公司管理的基本功能,涉及控制政策执行,评估业绩水平,当管理会计作为管理控制的工具时能够纠正出现的故障,分析预算误差和纠正决策。总而言之,管理会计协助管理的控制功能识别公司运营过程中的“问题”。 决策的标准不仅仅取决于会计信息。会计对于管理者和其他经济角色是一个评估的工具和称职的“建议者”。如果剔除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这两个子系统,我们不得不承认对于其他利益相关者缺少了商业信息的真实性,但有时这两个子系统“太慢”,过于笼统并且有时与用户所需要的信息不相关。另外,diaconu(2002)认为这两个子系统是信息收集器,事实上财务会计提供的信息应当用一种标准的方式表达,不应包括其他的陈述或者细节,经过准则和原理修订的除外。在这样的环境下,如果财务会计主要的方向是测算经济实体的业绩,那么管理会计扮演着解除束缚的角色。管理会计提供的信息则认为这两个系统的关系是互补的而不是竞争的。管理会计提出了问题,而答案要在将来回答。财务会计告知我们过去发生了什么,而管理会计则是要告诉我们将来要发生什么。 三、财务审计和信息源头 审计可以看作是一个人被另一个具有知识的,胜任的和独立性特性人的肯定。从通常的审计定义开始,我们最熟识的审计是对会计信息真实性的评估。美国会计师协会——aicpa认为审计是由独立的审计人员,审计检验一个经济实体的财务报告。robertson(1988)认为审计人员应持有这样的目标:表达财务状况年度决算的真实情况,结果和财务状况的改变应顺从会计准则。pige(1997)认为审计是控制公司会计和管理的过程。会计所提供的真实情况的可靠性受到准则的影响,这涉及会计的一致性和真实性、审计过程中会计信息提供者的职业道德和会计信息的使用者。在这样的情况下,审计被称为独立表达年度财务报告情况并保护全部会计信息使用者,这包含所有社会经济的参与者:股东、政府、雇员、银行等。 四、财务审计目标与流程 根据dsa/sas1,财务审计报告目标意味着由独立的审计人员表达财务信息的真实情况、结果和流程应该遵守的会计理论。即使审计人员不是在财务报告提供完全可信任信息的保证人,他们也需要通知使用者财务报告的表述是否准确。审计人员代表着计划和执行审计,所以他应该确保财务报告存在或者不存在某些显著的错误。 定义审计的目标可以简明的表示如下:理解目标并对审计负责——分析财务报告——分析普通审计目标,涉及运营和账户分类——分析特定的审计目标,涉及运营和账户分类审计意味着用预先制定的标准来比较财务报表,这些标准都要服从会计准则。 审计过程,第一阶段:计划——获得背景信息——获得客户的相关信息——进行初步的分析过程——预测可接受的审计风险和内部风险——了解内控并估计控制风险——构建审计计划和程序的底稿;第二阶段:降低控制风险——进行控制测试——估计在财务报表中错误的可能性;第三阶段:进行分析过程——进行额外的测试;第四阶段:检查债务条件——收集最终的样本——评估结果——出示审计报告——与审计委员会的管理者取得沟通。 五、通过采用管理会计的信息提高财务审计质量的可能性 从我们的表述中可以看出,主要是由来自财务会计的信息支撑着财务审计,包括财务报表里面审计人员认为不服从会计准则的公共信息。一个良好的审计导向和计划,能避免无效工作,审计人员应当识别相关的领域、系统、审计风险,即使每个经济实体有所不同。显著的领域主要有:1、购买——支付;2、销售——收款;3、工资——员工;4产品;5、财政;6、固定资产;7、发行债券。为了说明在财务审计中使用管理会计的信息,我们参考生产周期审计,这与其他营运循环是紧紧联系在一起的。原材料和直接人工进入购买——支付环节,工资——员工和生产周期,在销售——收款循环以出售产品结束。通常,在每个财政年末的存货审计是最复杂和最漫长的阶段。 我们可以将生产周期分成2个内部紧密联系的环节,它们分别是存货获得的实物环节和成本转移到产品的环节。在这种情况下,存货的实物流动和辅助成本需要得到适当的控制。生产周期包括六个功能:接收订单、接收原材料、储存原材料、制造产品、储存产成品、运输产成品。如果原材料、产品制造、产成品和销售成本能够真实的反映在财务报表里,生产周期审计的目标就是增值。这个审计过程分为5个显著部分:1、支付和登记原材料、员工和管理——与前三个功能相联系;2、资产和成本的内部转移——与第四、第五个功能相联系;3、产品运输,收入和成本记录——联系最后一个功能;4、实地盘存——检查存货是否真正的存在;5、存货评估——使用会计准则中规定的评估方法。如何获得正确的原材料、直接人工和产品管理的成本数据是成本会计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过充分的考虑,成本账簿应该与产品账簿和其他账簿相联系并且能够得出所有产品的正确成本。成本账簿与审计人员是相关的,因为最终的存货评估取决于正确的数据记录。 六、结论 收集、处理、合成会计信息的人员与这些信息的使用者存在着一个潜在的利益冲突,财务审计必须在这两者间重新构建一个适度冲突。会计信息的使用者对会计事务所提供的信息缺乏信任,因为信息编制人员并不独立,这使人们对信息的客观性和无偏性产生了怀疑,审计保护了所有会计信息的使用者。人们关注年度财务报表,首先会分析外部信息。但是,外部信息紧密的联系着由会计提供的内部信息,审计人员应该有权使用这些信息。我们的结论是:在分析财务信息的复杂背景下,除了财务信息,使用管理会计提供的信息也能提高财务审计的质量。 财务审计论文:新时期加强农村集体财务审计的思考 一、新时期农村财务呼唤专业审计 近年来,农村财务经过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财务公开、乡镇建立农村会计服务中心和农村综合招投标中心,实行农村财务委托“双代管”等多种程序和手段,规范农村“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使其更趋规范和透明。但也有一些少数个别村民主理财流于形式局限于村干部“近亲”理财、“亲信”理财,财务公开走过场,“双代管”运作不规范等多种主客观因素,致使村级财务管理处于松散无序状态。村级资产资源管理混乱,有限的资金大量流失。由于尚未形成一个系统有效的审计监督体系,使得农村财务问题久久不能解决,导致干群关系、党群关系紧张,矛盾激化,影响 农村改革 发展 、社会稳定和农村基层政权的巩固。正因为农村集体资产对支撑社会公益事业、稳定农村基层政权具有特殊的作用,随着农村集体经济规模的进一步扩大,对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基层政权建设的作用也将会不断加强。因此,客观上存在着对农村集体资产经营使用的审计监督需求。《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决定》中明确指出:“村务公开的重点是财务公开。”村级财务公开在推进村级民主监督、健全村级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经审计后公开的村级财务将杜绝数字失真、流于形式的现象。财务公开对于“给村民一个明白,还村干部一个清白”的作用已成为村干部和村民的共识,对村级财务状况做鉴定性服务的审计要求也随之出现。针对这种情况,农村财务需要一支专业审计队伍进行有效管理和监督,从而促进农村财务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的建设。 二、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现状 一是农村审计工作组织机构不适应。乡镇综合改革后,乡镇农经部门被合到乡镇财政所,县级农经局,任务重,工作协调难,落实难,工作缺乏权威性。乡镇一级农经干部取得审计资格证及少。同时取得审计资格的乡镇农经干部均是兼职审计,充当了“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角色。近年来实行了村级财务会计委托“双代管”,由于受经费等因素的影响,会计一直由乡镇农经干部兼职,同时乡镇农经干部又承担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这种组织机构的不适应,不可能使审计结果取信于民,从法律的角度上说也是行不通的。为确保审计机构独立地行使审计监督权,审计机构必须是独立的专职机构,应单独设置,与被审计单位没有组织上的隶属关系。根据审计的独立性这一审计监督本质特征,审计的主体应当是“独立”于被审计一方之外的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二是农村审计工作条件不适应。一是审计工作时间和工作精力得不到保证。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的主力军是乡镇农经员,但是乡镇农经员从事审计工作是兼职的。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时间紧、任务重,乡镇农经员不可能象专业审计机构一样把主要精力花在审计工作上,审计工作的时间就会显得很仓促,而审计工作的审计对象又比较多。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的审计对象是村一级,相对来说比较偏远,交通极为不便,给审计工作特别是调查取证工作带来很多困难。二是村集体经济审计是免费服务的。到目前为止,国家财政部门还没有将审计工作经费列入预算,审计经费无法保障,工作人员在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中时常感到有心无力。在审计实践中,因为没有经费,不得不尽量压缩时间,这也必然会影响审计工作质量。 三是农村审计人员素质普遍偏低。村级财务审计工作点多且面广,要求审计人员不仅应该具备较全面的财会知识和相关制度和法规,而且还应该具备较强的协调、交往能力和文字综合处理能力。乡镇一级由农经员担任的审计工作是兼职的,并且从事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的起步时间晚,开展的审计工作时间短,虽说已经过专业培训,但审计专业水平仍然受到很大的限制,特别是对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理解和运用上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学习和研究。大多数审计人员缺乏协调、交往能力和文字综合处理能力。审计人员素质跟不上形势发展需要。 四是审计立法滞后。农村审计目前尚无全国性条例,仅有少数省市出台了地方性农村合作经济审计条例。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结果所出现的村级财务严重问题,因为缺少专门的针对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得不到有效的解决。如村的主要干部铺张浪费使用集体公款,而支出单据所应具备的经手人、审批以及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等应有的手续却具备。因为没有明确的具体法律依据,村里又没有制定出具体的财务管理制度,给单据支出的合理性、合法性、有效性的定性问题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五是审计处理难。首先是现行审计体制及其它一些人为的因素。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没有处理决定的权利,使得查出问题与处理决定之间产生脱节,很难将查出的问题得到及时解决处理;在有关部门处理问题时,由于难免存在一些人为因素,使得问题被搁置下来得不到解决处理;其次是审计工作结束后的处理阶段比前期工作难度更大。因为如果不及时把查出的问题予以纠正和处理,就会使群众感到审计只是一种形式,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但是查出的问题牵涉到很多方面,很难面面俱到,三是社会不正之风带来的阻碍影响了问题的处理。 三、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改善对策 根据当前我国村级财务工作所面临的形势和现状,加快村级财务审计工作的开展,应尽快解决解决审计机构与人员问题,确保村级财务审计工作落实到位。 首先是要建立职能定位明确的工作机构和审计队伍。乡镇专职审计机构不完整、不健全。随之村级经济中的违纪违规问题日渐增多,有的还非常严重,在基层设立完整的、健全的专职审计机构十分必要。但是,由于乡镇审计受其地位未定(我国宪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和发展尚未成熟等因素制约,致使乡镇审计发展滞后,特别是对村级财务的审计监督有限,力度较低。主要体现在部分乡镇尚未设立专职的审计机构、未配备专职的审计人员、审计人员较少、审计人员的素质不高等。因此,尽快确立乡镇审计地位,充分发挥乡镇审计的职能和作用,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秩序变得日益重要和突出。农村税费改革后,乡镇农经部门和财政所进行了实质合并。过去由乡镇农经部门负责的村级财务审计职能相应合并到财政所。为充分发挥财政所对村组财务审计的职能,可依托财政所成立由3—5人的事业编制,由财政保证供养的审计站。主要职能是负责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及村(组)集体的财务审计工作;对村(组)财务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对新一届各村(组)理财小组组成人员进行培训和监督指导理财小组运行情况。 其次是要改善审计工作条件,保证审计工作开展。要改善农村审计工作条件,除了进行村级会计管理体制改革外,乡镇政府的主要领导必须高度重视村集体经济审计,提高对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的认识,为审计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和工作条件。财政部门要在经费上保证农村审计工作正常开展。 其三是要提高基层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提高审计人员的业务素质首先应从加强基层业务培训着手,由县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站提出审计培训计划,有计划地组织乡镇农经干部进行中短期业务培训,提高基层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要突出加强对农村审计人员的政治理论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审计专业知识及技能教育,培养造就一支政治强、素质高、业务精、作风硬的农村审计队伍。通过考试考核等方法选拔具有审计、会计专业的审计人才,建立持证上岗和定期考核制度,淘汰素质低和工作不力的审计人员;加强审计人员政策法律及业务培训,使审计人员的政策法律水平和业务技能得到提高,以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要求;切实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审计报告要真实、可靠、严密,经得起推敲,经得起反驳,真正体现农村审计工作水平。通过扎实细致的工作,让社会各界了解、认可、支持农村审计工作。 再次是要加快农村审计立法,树立农村审计工作权威。尽快制定全国性的农村审计条例和与之相配套的审计取证、报告、档案管理等办法,进一步明确农村经济审计的定性问题。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也应从实际出发,积极听取农村经营管理机构的意见和建议,制定相应的审计实施细则和相关办法,解决长期困扰农村审计工作的政策问题,使农村审计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充分发挥农村审计工作的监督作用。同时要加大审计宣传力度,增强基层干部的法律意识。各乡镇党委、政府应该把依法治乡(镇)、依法治村纳入发展经济的重要环节,加大基层审计宣传力度。建立健全乡镇、村两级财务管理制度和内控制度,增强基层干部的守法意识,提高群众的参与意识。把乡镇、村财务管理制度贴在墙上以便更直观的形式接受群众监督。 最后是要注重农村财务审计结果的综合运用。农村财务审计工作要保持长期有效,形成长效机制,实现制度化、规范化,注重其结果的综合运用是重要的措施之一。一是要督促整改。对在审计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对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村(组),由乡镇主要领导及时找有关责任人谈话、限期整改。对期限内仍未整改的村(组),按程序召开村民会议研究处理意见,对村民选举产生的村(组)干部建议村民启动罢免程序,依法依规罢免。二是要严肃纪律。审计结果要形成书面材料并向群众公布。审计出的问题,一定要按照财务管理法律、法规进行妥善处理,该批评的进行批评、该纠正的给予纠正,该清退的责令其清退、该赔偿经济损失的要赔偿、该罚款的一定罚到位、该罢免的组织乡镇村讨论罢免、该撤职的坚决撤职,以维护执法的严肃性,进而保障各项制度的落实,杜绝违规行为的发生,保证农村财务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维护审计工作的权威性。三是要接受监督。农村财务审计是农村经济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这项工作的意义以及所产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群众满不满意是一个检验和衡量的标准。因此,要把审计结果公布于众,告知于民,广泛听取民意,收集对审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努力把审计公开的过程转化成为推进民主法制建设的进程。 财务审计论文:基建工程财务审计重点探讨 论文关键词:基建工程 财务审计 审计重点 论文摘要:基建工程财务审计是规范基本建设投资行为,对基本建设工程进行经济监督的一项很重要的经济监督形式,是做好基建工程效益审计的一种有效的方法。基建工程财务审计作为一项成本控制的有效方法,已经在基建工程领域得到广泛的应用,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减少了资金浪费和损失,提高了基建工程的投资效益,本文将对基建工程财务审计的重点进行分析。 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基建工程投资主体逐渐趋向多元化,利益格局的变化使得基建工程的财务审计成为必需。基建工程财务审计是对基本建设工程进行经济监督的一项很重要的经济监督形式,是做好基建工程效益审计的一种有效的方法。基建工程财务审计作为一项成本控制的有效方法,在监督投资工作、做好项目管理与控制方面发挥着积极地作用,有效地提高了基建工程的投资效益,下面将就基建工程财务审计的重点进行具体的分析。 一、明确基建工程各项费用 基建工程财务审计的重点首先是明确各项费用的情况,主要包括几下几个方面:第一,基建工程的资金来源。财务审计要对项目的各项资金来源审核清楚,审计基建工程的资金来源是否正当,在使用中是否出现资金缺口,是否能保证基建项目施工过程中的资金及时到位,同时还要对工程后期的投资情况进行审计。第二,会计核算。基建工程的财务审计需要对工程项目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会计核算,审查财务收支情况是否按照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第三,资金的使用。基建工程的资金使用情况是否按照预算执行,控制投资计划范围内使用。是否符合工程建设的规范,在施工过程中是否出现超支或者是挪用资金、随意浪费的现象,对这些情况都要进行财务审计工作。第四,财务凭证。基建工程的财务审计还要审查与建设工程相关的会计账簿、财务报表等的记录是否真实,是否出现缺损、记录是否规范。第五,要明确基建工程的债权债务关系,对施工过程中的财务往来做好财务审计工作。 二、审查合同的签订以及执行情况 基建工程项目的实施要遵循先订立合同、后施工的原则,因此,财务审计的重点也包括审查合同的订立以及执行情况。首先,要对合同的条款进行审查,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且关于定额套用、材料供应、费用计取、结算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的条款是否符合施工建设的要求进行审查。其次,还要对基建工程施工建设的相关单位是否严格符合合同条款的要求、是否缴纳足额的保证金进行审查,基建工程的预付材料款以及工程款是否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要求与金额要求进行支付,对合同的这些规定都要进行审查。再次,还要审查是否出现违法转包与分包的情况,审查相关的财务资料,根据资金的流向以及会计核算方式来判断是否出现违法转包、分包的情况,同时,还要对非法利益分配进行审查。 三、项目施工过程中的财务审计 基建工程的财务审计的重点是对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进行财务审计,从而保证建设项目的顺利完工以及保证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第一,审查施工单位的工程款与发包方的支付的是否一致,审查基建工程项目的各个款项有无出现资金挪用的情况,是否都用在建设项目上。第二,基建工程的财务审计还要对施工现场的日记账、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还要对报销凭证进行审查。第三,还要对建设项目的利润是否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进行审计,避免出现利润过高或者是利润过低的问题。 四、对基建工程的项目成本进行财务审计 基建工程财务审计的重点还需要对工程项目的成本进行审计。首先,要审查建设工程项目的成本核算是否符合会计制度的要求,成本核算的实施对基建工程项目的管理是否有利,同时,还要审核工程项目的成本的归集、投资的核算以及工程的成本核算是否合法、真实,基建工程项目的各个环节的财务审计以及内部的管理是否管理良好。其次,还要对工程项目的工程款的结算进行审计,是否随意抬高造价成本、变更建设的内容,有无虚报工程款、重复计算以及其他不利于工程款结算的情况。 五、其他相关项目的审计 (1)工程物资管理进行审计,其审查项目主要包括:要对库内的设备、材料等及时的进行检查,并对出现的技术以及质量问题及时进行维护和保养,同时,要正确的计算设备材料的实际成本,出入库手续是否完备、齐全,定期对工程物资进行盘点。工程项目竣工后对,及时对结余设备、材料物资进行退库管理,也是基建工程财务审计的重点项目。 (2)基建工程决算的审计,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一是收集相关的决算审计资料文件,包括项目立项文件、各类工程合同、物资采购以及各种招投标等资料;二是对构成资产的建筑工程、设备价值、安装工程费、其他费用等内容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查,关注资本化利息计算是否准确;三是材料物资的超领或结余情况的账务处理;四是对固定资产的实物盘点情况,确保资产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六、结语 基建工程建设的根本是工程的质量问题,为了更有效地提高基建工程的投资效益,做好财务审计工作是很有用的。但是在实践中,往往由于很多方面的原因,使得基建工程的财务审计存在很多的问题,这就需要我们坚持财务审计的原则,并积极引进专业技术人才,做好基建项目的财务审计工作,只有这样,才能提高审计能力,从而更好地保证基建工程的质量,为我国的建设事业创造一个好的环境。 财务审计论文:浅谈信州区村级财务审计的探索与思考 村干部村级财务规范管理意识弱,村会计业务能力低,村级财务管理不规范,是当前农村村级财务管理普遍存在的问题。作为上饶市的中心城区,随着城市扩张,农村经济发展,村集体经济壮大,涉农资金增多,村级财务规范管理日显重要。对此,2010年上饶市信州区审计局探索性地开展了5个村村级财务审计。 一、开展村级财务审计探索,采取什么审计形式? 村财务由农经部门内审监督,审计部门开展村级审计一直没有法律明确规定。根据资金的性质和有关法规,我局主要采取两种方式进行探索。 1.开展专项资金审计(调查)延伸审计村级财务。国家和地方的财政专项资金是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重点内容。2010年,我局先后安排了农村公路专项资金、农村低保资金和计划生育社会扶养费(征收)管理、使用等专项资金审计。审计时都延伸审计到村级财务,重点查看村级对这些资金的管理、使用或发放(征收)是否安全、合规或到位。 政府批转年度审计计划委托开展村级财务审计。审计机关接受政府委托,开展村级财务审计是履行审计监督职能行为,符合《审计法》规定。2010年,我局根据政府领导的要求,拟定了5个村村级财务审计列入年度计划,提交政府通过,并以政府文件批转,从法律上确定了审计地位。 二、开展村级财务审计探索,确定什么审计对象? 目前县级审计机关普遍审计力量有限,而村级组织在大县多则几百个,在小县也少则有几十个,审计不可能全面铺开,必须有所选择。 1.选择社会上有反映的。无论是专项资金延伸审计还是财务审计,可选择有社会反映的。特别是涉及退耕还林、土地征用等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反映或是平常生活中听到,或是农民举报,或是领导告之,作为确定审计对象或查处线索的重要依据。如我局选定的审计对象中,就有个别是有反映的。审计也因此取到了社会效益。 选择经济状况较好的。这些村通常集体资产多、实力强、经济活动频繁,村财务出现问题的可能性也因此较大,通常也容易取得审计效益。如我局审计的一个村,其集体资产达5 700余万元,通过审计确实发现了该村一些重大违纪违规问题。 选择涉及资金量大的。2010年安排的5个村基本上都属城郊村或城中村。这些村几年来都有大量的土地征用、拆迁安置,其中个别村还争取了专项资金用于村龙头企业发展,涉及的资金量大,财务管理很容易出现问题。 三、开展村级财务审计探索,如何把握审计重点? 村级财务审计既简单又复杂。应从简单中看到重要问题,从复杂中找到关键问题。我局在制定工作方案时确定了三个审计重点方向。 1.涉及土地。如土地征用、拆迁安置、新农村建设等。这些年一些农村特别是城郊地区,因重点工程建设和城市扩张,有大量土地被征用、房屋被拆迁。在审计时,我们重点关注了有无非法买卖土地、有无私下开发出售、有无截留征地款、拆迁补偿资金是否及时到位等问题。 涉及资产。如集体资产处置、工程基建投资、下属公司经营等。城郊村特别是城中村通常有一定甚至较多的集体资产,有的还有自己的公司,我局要求查深查透。如在对某村审计时发现,该村在处置某资产时未挂账,形成账外资金,且拍卖公司从应付拍卖款中直接支付某个人款项。通过审计,依法收缴了违纪款40万元,追回集体损失58万元。 涉及财务。由于乡镇农经部门对村级内审监督长期存在空白点,村级普遍存在重大经济事项民主程序缺失、忽视财务规范管理、财务收支随意、挥霍浪费等问题。如:某村在处置集体资产时,未经村民大会通过;某村在发放征地补偿款时,到村小组一级没有发放明细;某村开具大额水果和购物卡发票,用于走访关系户等等,都成为审计发现问题的疑点。 四、开展村级财务审计探索,应该解决哪些问题? 开展村级财务审计探索,目的是通过重点审计解决村级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促进在村一级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机制。 1.坚持审计机关重点审计与乡镇农经内审监督相结合。审计机关的重点审计起到了震慑作用,但毕竟力量有限、覆盖面窄,替代不了日常审计,应更多地抓好乡镇农经部门的内审监督。当前,乡镇农经部门的内审机制已严重缺失,有的地方已多年没有进行内审,“村财乡”存在漏洞。应该通过重点审计,推动乡镇农经内审机制的全面建立。 1 2 3 下一页 坚持审计查处处罚与促进财务规范相结合。审计查处或处罚涉及的只是严重的违纪违规问题。从审计情况看,村干部素质不高,财务规范管理意识差,村会计财务水平低,加之长年没有进行内审,村级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有其客观因素。通过审计,重要的是促进村级财务的全面规范,特别是规范建账,民主理财。 坚持日常财务审计与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相结合。审计发现,有些村账目不全,基础资料严重缺失,特别是换届时没有进行财务和基建等相关交接。少数村干部以此为理由不配合审计工作。因此有必要开展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将任期内的经济活动全部纳入审计范围,并在换届时在乡镇监督下履行交接手续。 坚持开展审计探索与提出审计建议相结合。我局村级审计在出具单个报告后,还形成了综合审计报告报政府并抄乡镇。综合报告着重全面分析审计发现问题的共性和个性特征,就完善村财乡、加强乡镇农经内审监督、开展村级经济责任审计试点、做好村换届交接工作、深化村务公开、推进民主理财等提出了建设性建议,并由政府和乡镇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 财务审计论文:农村财务审计工作探讨 摘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审计监督是落实农村经济制度、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重要工作。介绍了农村财务审计的范围和内容、程序和方法等,并提出加强农村财务审计工作的建议,以促进农村财务审计工作的开展。 关键词农村财务;审计;财务监督 加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审计监督,是全面贯彻落实党在新时期农村各项经济政策,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济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加强农村财务审计,对进一步实现农村财务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1加强农村财务审计工作的重要意义 (1)有利于农村干部的清正廉洁,可以有效杜绝或避免贪污、挪用等违法违纪现象发生。集体的财产属于集体成员共有,任何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但是,目前农村一部分人尤其是有些村干部,利用职权侵占集体资产、大吃大喝、奢侈浪费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削弱了集体经济力量。如果任其发展,必然会影响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通过加强农村财务审计,能及时发现并纠正农村基层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农村干部依法、依规、正确、全面地落实农村政策和财务管理规定。 (2)有利于增强农村集体经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程度,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保护和激发广大农民对发展集体经济的积极性。目前,仍有一些村的财务公开不及时,或是公开的内容和帐目反映的内容不一致。因此,有必要开展农村财务管理离任审计工作,对村财务一届来的情况实施审核、检查,并把审核、检查的审计情况向村民公开。这样,有利于村民了解村财务一届来的收支状况,有利于改善和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促进农村社会稳定。 (3)有利于端正村干部的经营思想和经营行为,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目前,大部分农村财会人员在实际财务管理操作中仅限于“理理帐”、“报报帐”,对财务处理随意,没有认真地执行农村财务管理相关制度。通过农村财务审计,帮助农村财会人员提高业务素质,促使其按照《农村财务新会计制度》要求,完善审批程序、监督程序、报账程序、公开程序,确保帐目规范、合法、合规、合理,促进农村财务管理工作按照新会计制度报帐、建帐和记帐,保证会计资料的全面性、真实性和规范性[1,2]。 2农村财务审计工作的范围和内容 (1)按照规范化、法制化、经常化的目标,逐步加大审计力度,提高审计覆盖面。随着农村审计工作的不断深化,其审计范围由原来的农民负担(一事一议)专项审计、承包合同审计、群众举报审计、重点财务审计拓展到村干部离任审计。各种审计范围是日常业务重点审、农民负担(一事一议)定期审、群众举报专项审、重点问题随时审、班子调整离职审。 (2)农村财务审计的内容共分为6个方面:一审财务收支帐目。查收入是否入账,是否开具统一收据,查是否漏收、少收,开票人是谁,支付是否合理;查凭据的时效性、审批手续、用途说明、经手人;查大额开支是否经集体研究。二审货币资金。查现金、存款情况。三审财产物资,查账、物是否相符。四审债权债务。查应收款、应付款、内部往来等。五审项目承包合同的签订、结算和兑现情况;查项目的招投标、合同、预决算情况。如是集资项目,还必须查项目集资或收费是否按照“一事一议”程序执行,是否有乱收费、乱集资行为,项目款是否专款专用。六审财务管理制度与村务财务公开执行情况。查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包括通讯费、干部报酬、招待费等具体规定。财务公开方面,查公开资料是否齐全,公开时间是否及时,干部误工及招待费是否逐笔公开。同时在各个环节上,力求做到查清、查深、查透,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章进行审计和检查。 3农村财务审计工作的程序和方法 (1)审计程序。分为3个阶段:一是准备阶段。被审计的村,在接到审计通知书后,要组织好村里的相关财务人员,迎接审计人员的审计。二是实施阶段。由审计人员确定审计的重点和拟订审计工作方案。审计可采取主地审计或报送审计,重点审查财务收支帐目和经济活动及其他有关事项,实行内查外核。三是终结阶段。由审计人员对被审计村的财务帐目情况撰写审计报告,并由农村财务审计组作出审计处理结论或决定。 (2)审计方法。着重抓住3个重点,把牢4个环节。“三个重点”:一是财务收支帐目,采用审查书面资料的方法,进行顺查与逆查;二是货币资金和有形资产,采用直接盘点现金、存款和实物的方法;三是债权债务,包括承包合同结算兑现,采用核对、复核、查询的方法。“四个环节”:一是把牢各项收入帐的清查,是否有漏收;二是把牢各项费用,尤其是招待费开支的票据,是否有虚假;三是把牢货币资金盘点核对,银行帐户、库存现金是否帐实相符,审计一开始,就立即盘点现金,是否有白条抵库及挪用公款等违纪问题;四是把牢债权债务帐户核对,是否与帐户相一致[3]。 4开展农村财务审计工作的几点建议 (1)农村主要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财务审计工作,做到亲自参与审计工作。 (2)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进行调查取证和笔录时应有2名以上审计人员在场,所有证明材料必须有提供者的签名、盖章或有第三方见证。 (3)坚持审计原则,抓好兑现处理。审计人员依法行使审计监督权,作出的审计意见,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执行;涉及有关单位的,有关单位应当协助执行[4]。审计结论书送达之后,被审计村应做好兑现处理,争取做到审计质量好、兑现效果好、群众反映好。 财务审计论文:中小民营企业资金结构特征与财务审计和监督 摘要:我国的民营经济,进入本世纪以来,在良好的社会环境下得到长足的发展。但由于中小民营企业特殊的组织结构形式和运行机制,使得一些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缺失或残缺不全,造成企业财务运作与资金使用的无序性和违规性。因此,如何解决这一难题,则加强中小民营企业财务审计与监督是关键。 关键词:中小民营企业;资金结构;财务运行;审计监督 我国的中小民营企业,从改革开放初期到上世纪末,二十余年中受传统体制的制约和传统思想、传统观念的束缚,一直发展缓慢,直到本世纪初,国家将非公有制经济作为我国经济发展的主要内容,与国有经济、合作经济(中外合资)共同发展、并存发展,中小民营经济才有了长足的发展。 我国的中小民营企业多数起源于家庭(家族),部分为近年来全民或集体企业改制而成,少数为合作或股份制形式。其特点是:企业规模小、起点低、层次低,企业人员整体文化素质不高、知识结构差、技术素质低、科技能力低、创新能力低,企业市场能力低、竞争能力低、抗风险能力低。企业的决策者、经营者基本就是企业投资者,企业运行机制基本沿袭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家长式决策和家族式管理,企业的重要管理岗位基本被家庭(家族)成员占据,企业主要的结构形式是以裙带关系、血缘纽带作为基础的。企业财务的运行、操作、管理等处处显现着家庭行为方式的特点和渗透着家族血缘关系的气息,资金的来源、使用、流动,往往缺乏规范性和有效的控制与监督,有时甚至出现无序、混乱的状况,使得本来就非常紧张的资金不能发挥最佳的效率,从而影响了企业的健康发展。 一、中小民营企业资金结构状况及特点 中小民营企业的组成特点决定了企业的投资者、决策者、经营者的同一性,探究这类企业资金的来源和组成状况,就可清楚地了解企业资金结构特征、 企业财务组织特征、财务运行状态等。从目前看,中小民营企业资金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组成。 1.自有资金:这是中小民营企业资金的首要来源,也是家族式企业最普遍、最快捷、最简单的投资方式,更是创办企业的源泉和动力所在。自有资金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家庭存量资金。主要是家庭多年的收入积蓄、存款和祖产。(2)原始积累。通常为创办企业前,以家庭为基础已从事了一段时间经营性或服务性活动,经过几年甚至十几年的滚、爬、摸、打,获得一些积累,在逐渐了解一些经营之道后,希望得到更大的发展而投资创办企业。(3)家产抵压。由于资金不足,将家中财产(包括房屋)抵押,获得资金(贷款)创办企业。 自有资金是中小民营企业创业的首要资金来源,也是企业的根基所在,尤其家族(家庭)式企业,更是将企业与家庭的共同命运紧紧地联系在一起。但由于自有资金一般数量都很小,所以,在企业筹备、注册、创办阶段,只能暂时维持企业初期的生产、经营的运转。 2.合股经营:这是中小民营企业创办初期较为普遍的资金筹集和经营方式,其优势可以减轻独立经营自有资金的困难度,使企业资金能相对宽松一些。同时,可以在筹划、申请注册和创办初期集中合股者的人力、物力和智力,为企业顺利投入生产、经营奠定良好的基础。合股经营一般由二人以上共同投资,持大股者理所当然的成为企业的最高权力者,合股者一般有兄弟姐妹、亲朋好友或其他形式。但从目前看,随着时间的推移和企业生产经营的不断推进,合股者的经营理念、服务方式、价值趋向等方面的分歧逐步产生,加之在权力分配、利益分配等方面的矛盾不断显现,使得生产、经营、服务不能形成统一的意见,影响决策的施行,而成为企业发展最大的障碍,成为丧失市场、失去竞争力的最大因素,也是导致众多合股经营企业在创办二、三年后走向分裂的根本原因。 3.贷款:向银行借贷,是所有中小民营企业都必须进行的资金筹集方式,也是最难的工作之一。其一,是贷款难。因为,企业本身规模小、资金少、生产加工等都不可能在短期内获得较多的利润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对银行而言,中小民营企业本身的投资和资产数量就很小,如生产经营一旦出现意外,就将血本无归,银行的贷款就会成为呆账。所以,银行在贷款时往往谨小慎微,要求很高,手续很繁杂,并且要有相应的企业担保,而寻求担保又是企业实现贷款的一道高高的门槛,获得经济担保的机率很低。因此,多数银行不愿贷款给这类企业,即使企业在耗费很大的精力后所获得的也只能是小额的、短期的贷款。其二,还贷难。由于企业的各种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开支往往超出企业的预算,企业开业初获得的收益又很快投入新的生产、经营流程中,流动资金很难在账面上有结余。所以,按期还贷往往是企业的大事,企业经营者往往为还贷绞尽脑汁,有时为了应急,甚至不惜向民间借取高息资金,用于还贷或生产中急需。 4.民间借贷:是中小民营企业普遍采用的一种筹集资金手段。企业创办时资金的困难、生产经营中周转金的缺少、银行贷款的限制和繁锁的手续以及还款期临近等都制约着企业,很多中小民营企业都采用民间借贷方式缓解资金的困难。民间借贷形式一般有向个人和企业借贷二种,其利息一般比银行贷款利息高得多(尤其是目前市场上出现的小额资金借贷公司,利息高出银行几倍、十几倍),但借贷方便、手续简便、资金筹集时间短、速度快、能很快解决企业的资金的困难,尤其是外贸加工企业,在接到较大订单后的资金筹集,基本都采用民间借贷方式解燃眉之急。民间借贷一般时间不长,以一批产品或一个加工周期为一阶段,企业往往在资金回笼后立即归还。民间借贷有一定的可行之处,但过高的利息往往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同时存有很大的风险性,一旦产生或出现问题,后果都较为严重。民间借贷的背后,留给人们一些启示,即民间资金存量很大,如何将这些资金集中起来,统一管理,在盘活这类资金的同时,规范民间借贷,发挥民间资金的积极作用,获得更大的经济效益,是值得人们去思考和研究的。 二、中小民营企业财务组织结构、制度及现状 中小民营企业的规模、运行机制,决定了企业的财务组织结构、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运行的状态。第一,从目前着,中小民营企业一般只设总账、出纳和仓库保管三名财务岗位,有些甚至是总账和出纳合二为一,现金出纳、总账基本由家庭主要成员担任,仓库保管也基本为家族成员或至亲好友,属于企业财务监督中的财务审核、财务审计、财务管理等基本不予设置。因此,从企业法人到财务结算的整个运作过程都具有企业运行和家庭操作的双重特点,即使少数企业采用聘请总账会计的方法进行结算和纳税,受聘人也只在月末、月初的几天中来企业履行一下结账手续,并不真正履行会计职责和监督职能。所以,财务审计与监督在企业是不复存在、或者是有名而无实的。第二,由于企业组成和财务组织结构的特点,造成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的缺失或残缺不全,资金使用、流动、流向的随意性很强,主观意志基本主宰企业资金的运行;现金的存量控制、使用范围、支付等缺少规范和约束;会计要素中的各项指标不能严格按要求去执行和操作,造成企业财务运作与资金使用的无序性和违规性。第三,财务制度和财务监督的缺失必然带来企业财务信息不能正确反映企业经营和资金运行的实际状况;不能正确、完整的反映企业财产、资金、盈利和负债的真实情况。第四,有些企业投资者、经营者的个人消费与企业经营性开支混为一体,企业流动资金成为个人消费和挥霍的来源;企业经营中大量采用现金交易,为拖欠工资、欠债不还、甚至行贿、逃税等违法活动提供便利。 因此,从总体上看,多数中小民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是奉公守法,服从国家法律、法规的,但仍有少数中小民营企业的财务运行状况不容乐观,尽管是少数现象,但所产生的负面影响和造成的危害却是很大的。所以,加强中小民营企业财务审计和监督已成为规范和净化市场、规范企业行为的重要工作内容。 三、财务审计与监督的地位、作用、途径及方法 1.能够逐步地、有效地规范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通过有效的财务监督与控制来促进企业管理步入良性轨道。首先,健全和强化企业财务制度、规范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资金流动和使用等,促进企业财务运作和资金使用的正常有序;其次,促进财务信息完整、全面、系统地反映企业生产经营的实际,正确反映企业资产、负债、盈利的真实情况,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详实、正确和具有参考价值的财务资料。 2.能够逐步地、有效地规范企业的财务行为,规范企业资金的投入、投向,全面掌握企业资金流动、流向,确保企业资金使用的安全和有效,促进资金投放和使用的最佳效果,促进财务真正为企业发展服务。 3.财务审计与控制在规范企业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中有着无可替代的作用。第一,能有效地规范企业投资者、经营者、以及家庭(家族)成员在企业的财务行为。第二,能有效地跟踪企业资金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动向和作用,提高生产、经营的效率和效益。第三,能有效地减少或防止违反财务、财经制度行为的发生,有效扼制违法行为的产生。 4.加强中小民营企业财务审计与监督应注重以下几方面的内容。第一,完善企业财务组织结构,健全并严格执行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第二,财务人员要严格执行财务规定,遵守财务制度,对企业资金的流向、流动、回笼、周转要时刻予以密切关注,监督并加快资金回笼,以防资金的流失而造成损失;第三,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要坚持诚实守信的原则,要时刻牢记财务信誉是企业信誉的首要要素,是企业的创业之本、立身之本,是企业塑造良好形象,提高社会地位,创造经济效益的根基所在,因此要时刻注意维护企业信誉和塑造良好企业形象。 5.加强中小民营企业财务审计与监督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要强化管理职能。委托会计事务所和审计事务所,加强对中小民营企业的财务指导和审计监督,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将企业财务运行中可能产生的问题扼制在萌芽状态。这样既维护了国家利益,又保护了企业的利益。(2)对企业生产经营中较大的投入、投资项目等要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的跟踪指导和审计,确保企业资金运行中的正确、正当、正常和安全。(3)地方政府要关心中小民营企业的发展,为本地民营企业提供指导和帮助,有关职能部门要牵头成立中小民营企业协会,并且吸收西方国家中小企业协会(联合会)的经验,对中小民营企业进行规范管理,协调企业间的矛盾和整合企业资源进行最佳的配置。(4)加强企业的财务监督和检查,同时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出现的问题和资金困难,改变税费有人收、管理费有人要、困难无人问、资金无处借的被动状态,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四、解决中小民营企业资金困难的路径探析 资金困难是中小民营企业存在的普遍问题,是制约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瓶颈”。社会经济发展中,再好的项目、再好的订单、再丰厚的利润,没有资金去运作,也是空话一句;再好的经营者、决策者,再优秀的创业者、管理者,没有资金,企业生产、经营也是纸上谈兵。因此,资金已成为影响中小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首要因素,成为企业发展的第一障碍。而如何有效地解决企业资金困难,笔者认为,政府的扶持和协调是关键。 1.政府协调:各地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在发展民营经济中要充分发挥政府的管理和服务职能,要根据当地民营经济的特点,借鉴和学习英、美西方国家的先进经验,组织成立中小民营企业协会(联合会),组织协调资金,为协会成员企业提供担保,通过协会对企业进行信用评定,为银行贷款的平安度提供参考。 2.政府扶持:国家和地方财政可拿出一定的资金,通过财政扶持和政策倾斜的方式解决中小民营企业借贷的困难。这类资金可以采用长期借贷、贴息借贷、扶持借贷等多种形式,同时由执行部门或机构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审计、检查、跟踪服务等,这样既解决中小民营企业的资金困难,又促进了地方民营经济的发展,国家和地方政府同时可收益,企业、国家、政府获得“三赢”。 3.银行贷款:银行等金融部门要改变传统的观点和贷款方式,要从促进地方民营经济发展、扶持中小民营企业的角度出发,尽可能的增加企业借贷的额度和简化手续。可以请企业协会担保,而将风险和管理转向行业协会内部,通过行业自律和信用机制来约束企业。 4.成立民间银行:国家、政府、管理部门、企业(行业)协会可以联合组建民间商业银行。由民间出资,专门面向中小民营企业,尤如中小民营企业自己的银行,解决企业资金急需和投资的困难。
结果:观察组不良事件发生率为1.2%,明显低于对照组的3.5%,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观察组护理满意度为97.2%,明显高于对照组的90.9%,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结论:妇产科护理工作中开展患者安全风险管理可以有效降低不良事件发生率,提高患者护理满意度,值得采用。 妇产科是高风险科室,尤其产科工作关乎母婴生命安全,责任重大。随着医学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新的医疗护理技术在妇产科工作中广泛应用。国家二胎政策开放后,高龄产妇、高危孕产妇相对增多,且随着全民法律知识普及,人们维权意识不断增强。这些对妇产科护理工作都是极大的挑战。在临床护理工作中,应以患者为中心,站在患者的角度分析各种常见、易发护理风险,并有效控制其发生,维护患者在医疗护理过程中不受伤害,确保护理安全,提高护理质量。现将近两年的安全管理实践报道如下。 1临床资料 选取山西省晋城市第二人民医院妇产科2015年4月至2016年3月收治的583例女性住院患者及孕产妇作为对照组,年龄16~72岁;病程1~51d;其中正常分娩173例,剖宫产155例,妇科及其他产科手术195例,子宫颈癌放化疗28例,其他32例。选取实施患者安全风险管理持续改进后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的806例女性住院患者及孕产妇作为观察组,年龄17~73岁;病程2~50d;其中正常分娩299例,剖宫产264例,妇科及其他产科手术183例,子宫颈癌放化疗33例,其他27例。两组患者一般资料比较,差异均无统计学意义(P>0.05),具有可比性。 2方法 选取以上护理安全管理资料比较,包括每月的安全管理数据、安全隐患分析、警示教育、护理不良事件等。 2.1患者安全风险因素及原因分析 临床护理工作中,护理查对制度执行不到位、用药风险控制不力、护理环节和人员风险管控不到位、患者安全意外风险等,是造成患者安全风险的主要因素。 (1)查对制度执行中的安全风险①医嘱查对。不能辨别错误医嘱,如医生下达苯巴比妥钠医嘱时,误下达为苯妥英钠,护士未能识别,将药取回。原因分析:年轻护士夜间单独执行医嘱;药品知识缺乏;专业知识缺乏;对自己不熟悉的药或第一次接触的药,没有在头脑里问为什么用;没有去查药物说明或者与医生核实为什么要用该药;未严格履行双人核对发药、用药流程;未发现不正确医嘱,如应肌注的药物,医嘱误下为口服;护士在电脑上处理医嘱时,因精力不集中,或者周围有干扰,或中途去做别的事情,未再仔细核对,未发现医嘱用法错误,未将错误医嘱拒签并告知医生,仍按经验肌注执行。②静脉用药查对。给患者静脉输液或加药时,未严格查对。如将10%葡萄糖用作5%葡萄糖;或将甲的药给乙。③静脉用药速度查对。患者实际输液滴速过快与医嘱滴数不符。对老年患者、合并心脏病患者及产后3d内的产妇都有较大风险,易诱发心力衰竭。如护士凭经验调节滴数;或未将输液相关风险、安全须知告知到位,家属或患者擅自调速;或患者变换体位时输液滴速变快,护士未按时巡视,未发现;或交由实习学生调节滴速,学生经验不足,所数、所调的滴数与实际不符。④口服用药查对。护士取药时,药房人员未仔细核对,将米非司酮发为米索,护士取回药后未再次将药品与医嘱、发药单核对。(2)药物风险药物本身有毒副作用;药物外渗易致皮肤、软组织炎症、红肿、坏死风险及易致过敏药物等。这些风险药物如果护士没有按照流程规范输注、巡视、应急处理,或者未熟练掌握规范、流程、应急预案也是极大的安全隐患。如用药前的充分评估和应急准备,输液工具、输注部位的合理选择,输液过程的严密巡视(巡视卡记录),输注后的继续观察,一旦发生外渗、过敏等,启用应急预案。妇产科高危药物有硫酸镁、催产素;化疗药物顺铂、紫杉醇、氟尿嘧啶(5-FU)等;高浓度、高渗性药物如25%硫酸镁、20%甘露醇等;易致过敏药物如抗生素类、氨基酸、血液制品、甘露聚糖肽等。(3)护理环节、人员风险交接班、周末、节假日、中午、夜间,这些特殊时段护理人员少,力量薄弱,精神容易松懈,是护理风险较大的高危时段。入科少于5年的护士、岗前人员、实习生是科室护理人员中的薄弱力量,需要针对性制订培训计划,实施责任制带教,合理排班,控制其因经验不足带来的护理风险。(4)患者安全意外风险①坠床、跌倒风险。产妇分娩后24h内因体力消耗、精神疲乏、产程中出血等原因应卧床休息,如果因各种原因起床过猛、下床大小便,均容易导致晕倒坠床、跌倒等。妇科患者合并贫血者较多,严重贫血时也容易因如厕、起床过猛等发生跌倒、坠床。放化疗患者年龄在50岁以上者居多,往往合并糖尿病、高血压病等,加之用化疗药物后的恶心头晕,以及对血液系统的影响,也增加了坠床、跌倒的风险。②压疮风险。妇产科合并贫血患者,过于肥胖、消瘦、营养不良患者及老年人,大手术后卧床时间长,剖宫产后恶露排出、局部潮湿等,手术后腹带使用过紧或时间过长,血压血氧监测时袖带、血氧夹未定期放松等各种原因,也容易导致各种压疮风险。③空气栓塞风险。输液排气准备不充分,排气不彻底,空气进入静脉内;加压输液,液体输注完毕后未及时发现;中午时段1人值班时输液患者多,更换液体不及时;双头输液器输液时,未做好输液安全告知,家属更换液体,空气进入静脉。(5)新生儿风险新生儿各方面发育不完善,尤其是早产儿、高危儿风险较大。有新生儿误吸、新生儿院内感染、新生儿低糖风险等;护理人员如果观察巡视不到位或经验不足,不能及时发现新生儿病情变化,也会带来很大的风险。 2.2护理管理对策 (1)护理安全文化建设医院护理部积极开展安全文化建设,科室每月组织安全隐患分析、安全警示教育。每月对护士进行人文素养教育,提高护士综合素质,营造科室安全文化氛围。对发生的护理缺陷、不良事件及时分析原因,分析潜在的护理风险,制定有效的改进措施,重点从护理流程上找根本原因,通过完善流程减少或杜绝护士犯错的机会。如控制因人力资源管理不到位带来的风险;从流程上严格把控双人核对的流程。护理缺陷、护理不良事件与护理绩效挂钩,对积极发现隐患、杜绝隐患者予以双倍积分,对再次发生不良事件者予以加倍惩罚。(2)质量控制科室健全质控、安全管理组织,按制度、职责工作,护士长严格把关,真正把质控落到实处。严格落实护理查对制度、护理三级查房制度、交接班制度、分级护理制度、护理不良事件报告制度、会诊制度等各种护理核心制度。借鉴追踪方法学理论将其运用于护理质量管理,系统全面精细化地改进护理质量。(3)前瞻性分析和评估患者的安全风险运用失效模式分析(FMEA)对患者安全隐患进行科学评估,切实运用落实好临床患者安全隐患处理和预防的流程指引;运用根本原因分析(RCA)对护理质量的高危环节进行风险评估,落实高危药物、高危技术、高危意外事件管理流程。科室通过严格落实护理三级查房把控护理质量和患者安全隐患。通过动态的分析和评估,及时完善科室在安全管理上存在的缺陷,完善护理工作流程,从系统上预防护理不良事件,保障患者安全。(4)对患者安全重点项目质量动态跟踪管理科室对给药错误、压疮、跌倒、坠床、药物外渗、输液/输血反应、意外脱管、意外损伤、院内感染等不良事件重点监测,动态管控。不断学习并应用先进、科学的风险评估工具筛选高危人群,建立管理信息系统。如应用正确的跌倒风险评估工具筛选跌倒高危人群,及早识别跌倒的高危因素并给予护理,可有效降低跌倒的发生及其并发症。(5)应急预案学习演练科室每月组织1次有效的模拟应急演练,并评价效果,积极改进。如专科应急预案有产后出血、子痫急救、羊水栓塞、妊娠合并心衰的应急预案等;其他如化疗药物外渗、空气栓塞、输液、输血反应、低血糖反应、药物过敏性休克、病房发生火灾应急等。 3疗效观察 3.1统计学方法 采用SPSS21.0统计学软件处理数据,计数资料以[例(%)]表示,采用χ2检测,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3.2结果 (1)不良事件发生率比较观察组不良事件发生率为1.2%,明显低于对照组的3.5%,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2)护理满意度比较观察组护理满意度为97.2%,明显高于对照组的90.9%,差异存在统计学意义(P<0.05)。 4讨论 患者安全是民众的基本权利,是社会对医院的最低期望,更是每名医务工作者的神圣职责。护理过失可直接导致患者的痛苦和生命安危,一旦出现事故,造成的损伤将是无法挽回和弥补的。科室以“患者为中心”,围绕患者安全与质量,对科室护理行为、工作流程、环境、管理等是否存在不安全因素,科学、前瞻地分析护理风险,并持续改进质量,着力科室安全文化建设,建立风险防范指引及专科患者风险评估与护理管理为内涵的患者安全风险管理体系。每月通过安全隐患分析、护理不良事件分析、警示教育帮助护士将日常工作中习而不察或无法识别的高危风险提炼出来进行分析和警示,通过应急预案演练加强护士的临床实践,将患者安全与高质量护理真正落到实处,提高患者满意度。
以某知名房地产企业某商品住宅项目2014~2015年的销售成交记录(801条)和访问接待记录(865条)为样本,通过剔除“实质贫数据”的客户人口统计信息改进数据集,同时通过对已成交购房者按“消费状态”(即“刚需”“首改”“再改”和“升级”)进行决策树分类,得到“利益相关者”和“以投资为导向”两个稳定的关键变量。以此指导对访谈数据集的分类,发现购房者在与销售人员接触时,首先关注的是房源的面积大小,而非如价格、户型等其他信息,在兼顾精度的同时,发现可以直接指导人工销售的知识规则。 一、引言 近年来,我国住房消费市场不断发育成熟,房地产行业也逐渐积累了大量的客户信息数据。这些房地产交易数据与客户数据,与宏观经济数据、房地产供给数据以及交易后服务数据一道构成了房地产市场的数据体系。这些数据对房地产企业经营的各个环节,尤其是后端销售环节具有重要意义(李海洋,2017)。但由于房地产交易不同于简单的网上购物,消费者必须借助专业销售人员的帮助才能完成交易,而消费者与销售人员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许多“大数据”在交易完成前都无法获得,因此针对历史数据的预测方法就无法使用。如何从这种名义上是大数据,实质上却是“贫数据”的房地产客户数据中获得有价值的信息,使数据真正可以应用与指导实践就成了一个重要的问题。本文在现有研究和决策树的成熟模型基础上,试图改善这两个问题,让机器学习不仅获得数据分析结果同时也获得知识,并可以将知识直接服务于人工房地产销售业务。 二、基于决策树的市场数据挖掘模型构建思路 决策树是一种重要的预测型数据挖掘技术,这种算法主要通过贪婪算法递归实现分类与预测功能。其系列算法起源于Hunt、Marin和Stone在1966年提出的单概念学习系统。Quinlan(1987)提出的ID3算法正式建立了决策树的算法框架。决策树分类预测的实现流程大致如下:(1)在理解问题的基础上,对数据进行清洗、赋值、标准化等预处理;(2)进一步使用具体决策树分类方法,利用训练样本构建决策树,并通过测试集样本检验决策树的效果;(3)根据结果调试相关参数与方法改进模型。决策树在标准选择、改进思路和效果评价上有着多种不同规则。目前在许多理论与应用研究上,对模型效果的评价主要聚焦于预测精度。通过设置代价系统、改变抽样机制等方式,追求相关问题预测精度的最大化。但本文参考决策树在多个领域的应用研究(Liang等,2015;Kretser等,2015;Dhurandhar等,2015)认为,除此之外,研究方向还应包括:分析样本数据集与生成的数规则的关系、规则复杂度与预测准确性的折衷等方面。前一个问题是联系决策树算法与现实中具体应用的桥梁,而后一个问题则是将单纯的分类算法提升到系统科学的角度进行多目标的决策体系构建。本文即从这两个问题出发,首先从研究房地产销售数据的特性,站在从房地产交易的具体情境上分析数据的可得性及稳定性,以建立适当的数据集。此外,鉴于房地产交易的复杂性,消费者必然会借助专业销售人员的帮助完成交易,因此,房地产数据挖掘更应该对房地产销售人员的服务过程形成协助。房地产销售人员在服务过程中,对单个客户的精准把握自然是一方面,但在同样的时间里用尽可能少的交流,掌握切中购房需求的要害问题,对更多客户形成基本正确的判断,也是其拓展渠道提升业绩的方式。因此本文希望通过数据挖掘,得到分类标准稳定并易于解释的决策树规则。 三、数据分析 (一)数据说明与预处理 本文采用的数据包含两部分,均源自某综合性知名房地产企业的数据库,一部分是该企业在环渤海地区某城市一处住宅小区销售中心2014年成立以来的商品房住宅销售成交记录共801条;另一部分为该销售中心自成立以来的访问接待记录共865条。对这些一手数据做进一步清洗,在成交数据中剔除值缺失、明显输入错误记录24条,剩余有效记录777条;以同样的标准剔除访问接待记录中的无效记录43条,剩余有效记录823条。成为本文用于挖掘的数据集。其中成交数据中包括50个字段,剔除没有信息含量的“序号”“组别”“职业顾问”“楼号”等字段后。所谓数据稳定性强,是指这类数据反映的信息是客观事实,一般不具有随意性。如购房人的身份信息家庭信息无法根据消费者的意愿改变,但购房需求的细节如户型、周边配套设施等,属于消费者的主观意愿,本身没有客观事实与之对应,也就无稳定性可言。数据的隐瞒成本,是指消费者不披露该信息对于购房交易而言,是否影响交易的完成与完成质量。房地产的销售人员相对于消费者始终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劣势地位。消费者具有选择是否披露自身相关信息的主动权。消费者在交易完成前,出于各种原因(家庭安全、隐私保护等)选择不披露与房产交易无直接关联的信息,就不会造成交易上的损失,因而隐瞒成本低。但如果一个消费者在与销售人员交流时隐瞒其对于价格、户型或周边设施等消费需求,这样的隐瞒将会对交易造成直接的影响。基于这一分析,容易发现:尽管房屋成交后的数据集由于产权登记这一流程,拥有上表中所有字段的信息,但在房地产交易完成之前,销售人员难以获得与消费者本次购房无直接关联的人口统计数据和其他消费习惯数据。因此,在数据集中应将两个门类的数据剔除,只保留后两个类型做进一步分析。在成交数据集中,各个字段均隐瞒成本较高,或如消费者信息来源这类信息由于导流渠道的确定性而无法隐瞒,因此均可以作为数据挖掘的数据集适用。 (二)实验结果及分析 基于上述数据处理后,在SPSS16.0平台上进行决策树分析。基于前章节的论述,本文以二项分枝,能生成较为简明的树规则CRT分类方法为主要方法,以CHAID为参考方法进行分析。针对所研究的问题,不同于类似银行信用、航班延误等预测,房地产的不同类型客户各有其价值与风险,刚需消费者潜在价值可能偏低,但需求迫切成交的几率也大,高端升级型消费者潜在价值更高,但需求更多元,完成交易的几率较小。很难说哪类误判有更大的代价。因此,本文的分析中不设置成本偏好的不对称性。 1.对访谈客户记录的分析 通过观察访谈数据集可以发现,这一数据集建立决策树模型并分类的问题在于:缺少一个核心指标或组合规则将消费者加以区分,并以此为“类”对数据集进行分类,这与访谈数据没有结构化的设计、信息获得也比较零散有关。因此,本文首先对成交数据进行分析,试图解决对客户需求进行分类的“类”以何种规则确定的问题。 2.对成交记录分析 通过对交易数据的观察发现,消费者的住宅消费状态这一信息具有优良特性:首先由于全国建立产权信息登记制度,消费者这一信息基本上属于确定信息;其次,根据现行法规,处于不同住宅消费状态的消费者在所适用的税收、贷款等交易内容会有很大不同,在这一信息上选择保留,将使自己在交易中蒙受损失。此外,房地产交易是大宗交易,客户的消费次数不可以直接反映出其财富水平、交易经验等相关信息,可以作为客户细分的变量。因此本文拟对消费状态(即刚需、首改、再改、升级)作为客户细分的标准,进行决策树分类。这一分类规则有一定的经济含义,首先婚房与给父母买房,属于有利益相关者,这一类需求往往迫切缺乏考虑的余地,因此往往是刚需用户。而其他客户中,又以“关注住宅质量”还是“单纯为投资而购房”加以区分。已有一套住房的客户,首次购买改善性住房时往往更注重房屋升值空间,愿意升值牺牲居住质量;而已有多次购房经历的消费者,再次购房往往更关注生活质量;而已经购买过改善性住房,但其购买住房还没有达到升级标准的再改客户在分类中并不明显,是因为其兼具了首改客户与升级客户的特征。此外通过观察在CRT规则的右枝第二层可以发现,刚需客户关注设施环境等问题的比例远大于关注价格与升值空间,这一点与刚需客户往往购房自住或给家人居住,同时该笔交易对其家庭财富影响巨大有关。基于以上分析可知,利益相关人与投资导向是对房地产客户细分的关键规则,其他的规则并不重要,这一点对房地产的销售人员如何进行沟通有一定指导意义。 3.投资深度重分类与访谈记录再验证 以消费状态对客户细分的主要规则是,是否有利益相关者和是否以投资为导向。基于这一认识,进一步对访谈数据集进行分析。两种方法的相互验证表明这样一个观点:无论是通过“利益相关人”还是“质量敏感”来分类,对客户区分度最大的因素都是住房面积。这一点不难解释:当客户主动联系具体销售中心接受访谈时,可以断定其对于自身经济条件和诸如学区等关键因素均已形成判断,而所联系的楼盘,则恰好是其通过对自身信息判断后找出的选项,这一点可以启发销售人员,在同客户沟通时,首先根据上述判断,沟通房源本身的户型面积等问题,可以提高沟通效率。同时应注意,分枝的叶子集形式也有一定的信息含量,应注意到:倾向于购买大户型住宅的客户主要是“中间层”,“刚需”客户与“升级”客户则有购买小户型的倾向。 四、结论与政策建议 由于房地产消费者与销售人员间的信息不对称,许多在交易完成前都无法获得的“大数据”被用于数据挖掘和预测,造成“实质的贫数据”。本文通过对房地产销售数据稳定性与隐瞒成本的判断,剔除客户人口统计信息,改进了数据集。同时通过对已成交购房者按“消费状态”进行决策树分类,得到“利益相关者”和“以投资为导向”两个稳定的关键变量。以此指导对访谈数据集的分类,发现购房者在与销售人员接触时,首先关注的是房源的面积大小,而非如价格、户型等其他信息。本文在兼顾预测精度的同时,发现了可以直接用于指导人工销售业务的知识规则,房地产销售人员可借助以上规则,提高沟通效率、改善销售业绩。根据以上结论,地方在制定住房政策时,也应充分利用数据挖掘的技术及其发现的知识:一方面,地方政府应与房地产企业建立更加系统的信息共享机制,建立认识住房需求的信息抓手,以便对已经存在的住宅交易进行市场调节;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可进一步善用拥有的户籍等信息,加强对居民房产需求的理解,进而改善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的事前规划,使市场更加平稳有序地发展。
一、存在的问题 (一)费用的自我膨胀 在企业的管理活动中,管理者通常希望各个部门用尽可能少的人和费用去完成尽可能多的工作,而各个部门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希望用更多的人、更高的薪酬去完成尽可能少的工作。因此,可以预见,如果没有相关政策和制度的引导及约束,各个部门必然会尽可能多的占用各类人、财、物等资源,将本部门及个人利益最大化,造成企业人员越招越多、机构臃肿、人员冗余、费用年年攀升的情况出现。一些企业对管理人员的薪酬采用定额制,部门雇佣人数的多少,并不会影响个体员工的薪酬,反而会因为雇佣人数的上升提升部门的费用额度。因此,作为部门的最优策略,必然夸大工作量和工作强度,招聘更多的员工对工作进行分摊,导致了企业人员的自我膨胀。对销售人员的薪酬采用与业绩挂钩的方式,没有对销售人员产生的费用进行合理的管控,当销售人员业绩不佳、工资下降时,可能会出现虚报费用以弥补工资的情形。对于其他业务经办人员,同样有虚报费用、中饱私囊的动机,经办的业务越多,虚报的空间就越大。一些企业为了控制各部门的费用开支,采用增量手段控制。即当年的部门费用总额在上年费用的基础上不得超过一定的比例。在这种政策的引导下,业务部门为了避免以后年度的费用额度因当年费用开支的下降而缩水,通常会超额开支本部门的费用,对费用开支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不加考虑,甚至虚报费用。当企业出现人员臃肿、费用高、效益不佳的状况时,管理者往往想到的是减员增效,寄希望于通过人员的减少,减低工资支出、降低费用。但这种方法不仅严重影响企业的士气,挫伤员工的积极性,同时,治标不治本,并没有消除费用自我膨胀的根源。往往经过一段时间之后,裁掉的人员又以其他理由补上,陷入恶性循环。从某种角度看,企业是一个公共平台,企业资源属于公共资源,如果没有相应的政策引导和规则制度进行约束,企业内部各部门及人员会出现哄抢资源、损公肥私的情况,从财务角度来看,出现企业费用乃至成本的自我膨胀现象。可见,对企业费用进行管控,合理的控制企业的费用开支规模,使之与企业的经营发展状况相匹配,不仅关乎企业的效益,更关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管控的自然缺失 企业管理部门的工作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事务性工作,如记账、付款、招聘等工作;一类是管理性工作,如考核、评价、管控等工作。管理性工作与事务性工作的区别在于其短期的可或缺性。事务性工作作为企业生产经营的一部分,如果缺失,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运转。而管理性工作是组织为了提高自身效率而产生的附加性工作,管理工作的缺失可能会降低企业的效率和竞争力,但短期内不会影响企业的日常经营和运转。正是由于管理工作的这种短期可或缺性,造成企业管理工作难以开展,推行的过程中稍遇困难就容易搁置,回到散漫无序、各自牟利的混乱状态,这无异于温水煮青蛙,短期内虽未见重大的影响,长期必将使企业丧失创造力和竞争力,导致企业被市场淘汰。如果企业的管理缺失,对于费用的管控通常仅体现在报销环节的签字和审批,缺乏其他有效的管控措施。同时,由于缺乏责任落实,财务部门不愿意对费用开支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履行审核责任,只从会计的合规性上审查票据是否合规、手续是否齐全,并没有站在企业管理的角度进行费用管控。其他审批环节同样没有足够的动力去严格履行审批责任,审核过严反而会影响同事关系,不利于今后工作的开展。甚至会出现权力寻租行为,利用审核权力同其他部门进行利益交换,审核工作流于形式、收效甚微。费用管控是企业管理中的其中一环,做好费用管控工作,离不开科学的管理体系和内控体系。然而,管理工作不是随着业务工作而自行开展的,如果相关人员大力推动,就会出现自然缺失的状态,因此,企业管理部门不应局限于眼前的事务性工作,任由管理缺位,应着眼全局,做好企业管理和内控的顶层设计并推进落实。 二、应对措施 (一)对各项工作进行全面的评估 企业对外购买服务或在项目投资的过程中,通常会对相应服务或项目的成本或价格进行合理的评估,以确保购买价格的公允。但在面对内部的用人需求及费用开支时,没有合理的依据和标准,仅凭历史数据和经验,对各部门编制用人需求和费用预算的合理性及必要性进行评价,造成人员年年增、费用年年长的情况。究其原因,主要是企业管理者对各部门的工作缺乏有效的评估,对其工作内容及工作强度无从掌握。企业对于人员工资以及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期间费用的开支,在某种意义上,可以看作时因为生产经营的需要,向各部门购买服务。既然是购买服务,就要对服务内容及购买价格进行全面的评估,以确保购买价格相对于服务内容的公允性。做到工作费用的开支与部门的实际工作内容和工作量相匹配,而不是简单的每年按照一定的涨幅递增。按照上述思路,企业费用管控部门首先应通过各种方式积极了解各个部门的工作性质和内容,然后,要求各部门将计划开展的工作及费用开支预算进行上报,对计划开展工作及费用支出的合理性和必要性进行评估,进而形成该部门的重点工作计划及费用开支预算。企业可以结合预算、考核等管理手段,对费用开支和执行情况进行管控,与部门及个人的薪酬挂钩,对于节约和超支进行一定程度的奖惩,调动部门主动控制费用的积极性。 (二)转变费用管控观念 很多企业的管理人员认为,对费用的管控就是将费用压到最低,一切超出预算的费用原则上都不应该开支,所有短期对企业经营没有影响的费用开支都可以削减,如此方可使企业费用最小化、利润最大化。上述观点无疑是短视的、不可持续的、不利于企业长期发展的,有的费用开支短期内可以看到效益,有些费用的开支所产生的效益是长远的,具有战略性,如果盲目的对企业的费用进行削减,必定会使企业的开拓性、战略性工作萎缩,制约企业的发展。因此,对企业费用的管控并不是将费用控制的越低越好,而是使企业资源配置的效率最大化,将有限的资源花在最该花的地方,产生最大的效益,该花的钱一分不省,不该花的钱一分不花。至于哪些是合理的费用、哪些是不合理的费用,需要企业经营层从总体上对拟开展的各项工作进行评估,保留那些对企业能够产业重大效益、具有积极影响的业务,必要的时候甚至可以增加费用开支额度,对那些重要性较弱、不能为企业带来效益和增值的业务,建议取消或削减费用开支。因此,费用控制的重点应该放到业务前端,在业务尚未发生时,对业务的重要性及预计产生的收益进行评审或评估,并在有限的资源范围内进行一定的取舍。而不是等费用产生了之后对需要报销的费用进行人为的压制和削减,不合理的压制和削减必定会挫伤业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进而损害企业的利益。 (三)全面费用管控 在一些企业的费用管控中,管理人员将费用分为可控费用和不可控费用,例如,差旅费、业务费等属于不可控费用,工资折旧等属于不可控费用。重点对可控费用进行管控,认为不可控费用的开支是既定的,不能对其实施有效的管控。所谓的不可控费用,其支出是既定的,预算执行过程中的变数要小于可控费用,但并不意味不可控费用就无需管控。如果说工资折旧等费用无需管控,那么企业的人员招聘、固定资产采购将会失控。任何费用之所以会产生,都有其自身的动因,因此,企业应对费用产生的动因进行全面的管控,正确的评估各项费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不仅所有的费用都要全面纳入管控范围,费用管控的各个环节也都要全面落实管控责任,不仅依靠财务部门对费用进行管控。一些企业认为费用预算、费用管控等工作是财务部门的事,审核重点、审核责任落在财务部门头上。业务部门的主管人员虽然也对费用审核签字,但往往对费用开支的真实性及合理性不加关注,疏于控制,甚至为了不影响部门工作的开展,对一些违规的费用报销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而财务部门往往对业务不够熟悉,对一些费用的真实性、合理性无从判断,同时,财务部门对费用的管控过严,容易造成财务同业务部门之间的关系恶化,造成工作上相互掣肘,影响企业业务的开展。因此,费用管控是个系统工程,仅仅依靠某一个部门是难以推进的,必须是各个管控环节各司其职、通力配合、全面管控,严格落实各个环节的审批责任,对于审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追究相关部门或人员的审批责任,确保各个环节严格审批、尽职尽责。 (四)根据费用动因进行费用归集 在实务中,很多企业的财务部门在进行部门费用归集的过程中,通常是根据费用的受益对象进行归集,即谁受益、谁承担费用。但实务中也经常会出现费用受益对象对费用的开支并没有决定权、却要承担相应的费用考核责任,出现了权责不匹配的情况,不利于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也不利于费用管控工作的开展。因此,从费用管控的角度,对费用的归集应该根据费用产生的动因进行归集,而不是根据费用承担主体进行归集。例如,企业的培训活动支出,虽然受训对象是各个部门的员工,但如果培训活动的组织筹划工作均由人力资源部门安排,那么培训费用开支的决定权就在人力资源部门,需要对培训费用的管控承担考核责任。根据费用动因进行费用归集,有利于费用管控过程中权力和责任的统一,增强费用管控的效果。 (五)建立科学有效的管理和内控体系 费用管控工作是企业管理体系的一部分,做好费用管控工作,需要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规范的管理流程作为基础,需要有健全规范的预算管理、绩效评价、费用审批等相关制度和流程。但仅仅有相关的制度和流程,并不能形成科学有效的管理体系。企业的管理体系建设犹如国家的法制建设,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实务中,很多企业仅仅实现了有法可依,即编制了齐全的制度流程,但却得不到贯彻落实,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依然需要依靠领导指示维持基本的秩序,难以摆脱人治化的管理,制定的制度流程束之高阁,成为纸上的规章。科学有效的管理体系,不仅要有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和流程,也要有公开公正的执行机制、完善的监督机制和考核评价机制,形成规章制定、规章执行、监督检查、考核评价的闭环管理体系,使企业的管理体系焕发生命力,摆脱人治的影响,自行运转。 三、结语 现代企业随着业务活动的日益增多,出现了企业费用迅速膨胀、管控缺失等问题,不仅影响企业的效益,也关乎企业的发展。对于费用的自我膨胀,企业管理者应对各项业务进行全面评估、全面管控,确保支付成本相对于业务内容的公允性。对于管控缺失,企业管理者应该打造规章制定、规章执行、监督检查、考核评价的闭环管理体系,摆脱人治的影响,让管理体系自行运转。
近些年,汽车工业领域的快速发展,使其在很大程度上带动了我国经济,同时,汽车的出现,也给人们的日常生活带来了极大便利,并已经成为人们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这也使汽车维修行业成为一大热门行业,特别是科学技术的进步,使汽车检测与维修变得越来越自动化、智能化,极大程度的提高了汽车检测水平,有效保障了汽车驾驶安全。在汽车自动化检测中,如何更加合理的进行故障诊断,并采取针对性的对策来对故障予以维修,也已成为汽车维修行业的重要课题。为此,以下便对汽车自动化检测中的各种故障进行类别划分,以便于更好的采取相应的对策来进行解决。 一、汽车自动化检测中故障的划分 (一)以工作状态划分 在汽车自动化检测中,以工作状态对故障进行划分可将其分为间歇性故障与永久性故障,间歇性故障是指具备时有时无特点的故障。而永久性故障则是通过人工排除的方式才能明确的始终存在的故障。 (二)以故障程度划分 以故障程度进行划分可分为局部功能与整体功能故障,汽车内部结构中的某个零部件发生故障时,其自身功能难以正常运行,但却不会影响到其他零部件的运行,此故障为局部功能故障。而当某个零部件发生故障后还会波及到其他部分时,致使汽车的其他功能也无法运行时,则为整体功能故障。 二、汽车自动化检测中故障诊断的相关对策 (一)汽车诊断参数要尽量详细 在汽车自动化检测中,对诊断参数进行收集是十分重要的,诊断参数能够对系统、零部件及结构的状态变化进行真实的反映,从而为检测人员提供可靠的诊断依据。因此,在对汽车进行自动化检测时,应确保诊断参数能够尽量详尽,并通过技术与经济角度来对诊断参数的合理性进行分析,以此选择正确的诊断参数。 (二)汽车诊断方法要正确 汽车在运行过程中,其结构中的各个零部件均处于装配状态,在这种状态下是不能进行直接测量的,比如对汽车在行驶过程中的曲轴轴承间隙、汽缸的磨损程度等。因此,在对汽车故障进行诊断时,主要是通过间接测量方法来实现的,但这种方法必然会产生一定的不准确性。比如,在发动机运行过程中,其内部结构中的曲轴主轴承的运行状态既可能是正常的,也可能是不正常的,如果在对轴承工作状态进行判断时,以机油温度作为衡量标准,则其油温又包含过高与正常两种情况,这就会使检测结果发生误判。这是因为如果机油的温度过高,必然会是轴承不运转所造成的,同样其他原因也可能造成这种情况,比如机油量不足或者其黏度不合理等。 (三)确保维修信息合理 在汽车自动化检测系统中,对其进行检测时,需要确保维修信息合理。因此,在汽车故障诊断中,应根据汽车说明书来进行检测,如果原车说明书缺失,可以对其他相同类型的说明书进行参照检测。不过必须要对数据差异进行充分的考虑,这样才能使检修人员更好的对故障进行诊断,以避免自动化检测时产生问题及漏洞。此外,检修人员在对汽车的机构及电路进行自动化检测时,还要具备相应的机构图与电路图。在汽车生产厂家所提供的维修手册中也同样包含有详细的维修信息,可按照这些提供的维修信息来对汽车进行维修。同时,检修人员还可以利用传感器来对故障进行自动化诊断,当无法判断故障位置时,应按照相应的检查流程来对故障原因进行分析。 (四)主动探查故障原因 由于部分汽车故障为间歇性故障,因此较难诊断,只有在汽车正好出现该故障时,才能及时诊断出来。也就是说,在某些情况下,如果汽车没有明显的故障症状,检修人员不通过自动化检测技术的应用,是难以判断该车是否存在故障的。因此,当该车出现间歇性故障症状时,驾驶员应尽量不要启动汽车,这样不仅会使汽车的能耗增加,甚至还会进一步引发更严重的故障,此时,检修人员就必须要及时到达现场来进行诊断与维护,以便于及时排除故障。在汽车自动化检测中,当计算机中安装了能够进行拆卸的存储器时,应确保存储器中的信息得到及时刷新,如没有刷新,则可对其进行更换,不过这样会在一定程度上花费更多的精力与成本。此外,在汽车发生故障时,某些故障会产生故障代码,而这些故障代码并不一定就代表其内部某一零部件发生故障。比如,当排气阀被烧坏时,会造成汽缸出现压缩性变差,但其故障代码却表示氧传感器缺氧。因此,检修人员必须积极主动的探查故障原因,并结合自动化检测手段,这样才能更加有效的排除故障。 三、结语 总而言之,我国国力的不断增强,使民众的生活质量不断提高,这也使人们对汽车的舒适性及安全性有了更高的要求,这也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汽车自动化检修水平的进步,不过在汽车自动化检修中,仍旧存在许多问题有待解决,如果忽视了这些问题,势必会对汽车的维修质量造成严重影响。本文通过对汽车自动化检测中的故障分类进行探讨,提出了汽车自动化检测中故障诊断的相关对策,希望能为汽车检修人员带来一定的借鉴意义。
我国法学教育始于清末,此后在人才培养模式上发生过几次较大的变化。虽然教育主管部门强调“应用性”人才的培养,但目前法学人才培养上依然存在职业教育不足的问题。国外法学人才培养模式,大体可分为“学术教育”模式和“职业教育”模式两种。此外,韩国近年来还创立了两者兼而有之的“混合”教育模式。我国可以参照韩国的法学教育模式,对现有的法律硕士培养方式进行改进,确立本科阶段为“学术教育”、法律硕士阶段为“职业教育”的人才培养模式。本文对于我国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的沿革进行论述,在借鉴国外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的基础上,提出改进我国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的具体方案。 一、我国法学教育人才培养模式的沿革 我国虽然在春秋战国时期就出现了“法家”学派,但“法家”思想和现代法学相距甚远,其招收门徒并传播思想并不能视为是进行法学教育。现代法学起源于西方,我国法学教育最早出现在清末,是“西学东渐”的结果。在清朝末期,西方列强用坚船利炮打开了我国的国门,清政府被迫和西方国家建立了外交关系,但此时中国了解国际交往规则的人才奇缺。1867年,同文馆开设了国际公法课程,以培养通晓国际法的外交人员为目标,希望能够通过法律手段在外交中维护国家利益,这是我国现代法学教育的开端。但此时我国的法学教育,受到洋务派“中学为体,西学为用”思想的影响,注重“西艺”而排斥“西政”,并没有将宪法等包含西方法治思想的学科引入中国。1894年中日甲午战争的战败,宣告了洋务运动的“破产”,“中体西用”思想被抛弃,“变法图存”的思想逐渐兴起。1895年,天津中西学堂成立,开设“律例”,开启了我国法科专门教育。1898年,光绪皇帝进行了戊戌变法,颁布了大量体现西方思想的法律,虽然变法失败后新法大部分被慈禧太后废除,但在1901年,清政府迫于压力,宣布实行“新政”,又重新颁布了大量的新法。为了培养能够应用新法的人才,清政府开始大力推行法学教育。1906年,山西大学堂西学专斋举办了法律本科。1910年,京师大学堂政法分科大学成立,其法律学(系)开设了法律学原理、各国宪法、各国商法、交涉法等14门课程,我国法学教育在课程设置方面日趋完备。此时的法学教育以培养能够适用新法、具有民族复兴意识的人才为目标。在教学内容上以西方法学理论为主,使得西方法治思想得到广泛传播。在民国时期,除了官办大学外,民办大学也开设法学专业,成为法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1912年,汪有龄在北京创办朝阳大学,借鉴了日本法学教育模式,主要采用大陆法系的教学方法,以培养法律应用人才为目标,其毕业生为国民政府以《六法全书》为核心的法制体系的创建作出了巨大贡献。1915年,美国基督教差会监理公会在上海创办了东吴大学法学院,借鉴了美国法学院教育模式,主要采用英美法系的教学方法,以“完全掌握世界主要法律制度的基本原理”为目标,其毕业生较为熟悉国际法,为国民政府的外交事业作出了贡献。改革开放之后,法学教育得到快速恢复和发展,但在人才培养模式上,存在“学术教育”和“职业教育”、“通才教育”和“专才教育”之争,至今也无定论。在2012年教育部编写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中,提到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是:“培养系统掌握法学知识,熟悉我国法律和党的相关政策,能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特别是能在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仲裁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专业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由此可见,上述培养目标将法学教育定位于应用型的“专业教育”。在2012年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中,将“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作为培养目标,提出“坚持厚基础、宽口径,强化学生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强化学生法律实务技能培养,提高学生运用法学与其他学科知识方法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深度衔接”的要求。因此,该文件将法学教育定位于“职业教育”和“通才教育”。 二、国外法学教育人才培养模式 从国外来看,法学教育存在“学术教育”和“职业教育”两种模式。在“学术教育”模式下,法学教育主要采取传统的课堂讲授方式,即教师讲授法学理论知识,学生被动接受知识,很少主动参与教学过程。在“职业教育”模式下,通常采用“案例教学”和“法律诊所”教学方法。教师不直接讲授法学理论,而是引导学生通过研读案例来获取知识,或者通过处理案件来获取知识。目前来看,包括英国在内的大陆法系国家大多采用“学术教育”模式,而以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则采用“职业教育”模式。此外,还有兼具“学术教育”和“职业教育”的混合模式,比如韩国的法学教育模式。英国虽然属于英美法系国家,但其大学法学教育采取的却是“学术教育”模式。从英国法学教育的历史来看,最初的法学教育是由律师会馆承担的,采取的是“学徒式”教育模式;英国大学并不进行法学教育,担任律师也不需要大学文凭。20世纪初,英国法学教育实现了从传统到现代的转型,大学参与到法学教育之中。英国法学教育分为两个阶段,大学承担法律基础教育,律师学院和律师事务所承担职业教育。学生获得大学学历后,还需要再接受职业教育才能够从事律师职业。由于英国实现了专业教育和职业教育的分离,英国大学重在传授学生理论知识而不是实践技能。因此,英国大学法学院开设了大量的法学理论课程,此外为了拓展学生的知识面,还开设哲学、经济学、历史学、逻辑学等课程。由此可见,英国大学法学教育是一种“通才”教育。美国法学教育起初沿袭英国模式,先是采取学徒模式,后来独立设置的法学院和依附于大学的法学院成立,成为法学教育的主要承担者。在教育模式上,美国起初也是采取类似英国的学术教育模式。1829年,哈佛大学法学院进行了改革,将人文教育和职业教育进行分离,要求学生在入学前先要获得其他学科的学位,法学教育成为大学后教育。法学院主要对学生进行职业教育,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和实践技能。在教学方法上采取案例教学法,推行法律诊所等实践教学模式。由于学生在接受法学教育前就已具备其他学科的知识,因此美国大学不必要像英国大学那样,通过开设众多基础课程来拓展学生的知识面。由此可见,美国法学教育是“专才”教育。除了英国和美国的教育模式外,韩国进行法学教育改革后,形成了兼具“学术教育”和“职业教育”特征的混合教育模式。在改革前,韩国采取的是类似英国的学术教育模式,目的是培养“具有一般法律修养的社会人”。2007年,韩国颁布了《关于设立并运营法学专门研究生院的法律》,将基本法学教育和专门法学教育进行分离,设立了法学专门研究生院。此后获准设立法学专门研究生院的高校不能从事法学本科教育,而没有获准设立法学专门研究生院的法学教育机构则继续开展法学本科层次教育。法学专门研究生院的入学资格和美国类似,要求学生必须已经取得学士学位,但与美国法学院J.D.学位只招收非法学学位的人不同,韩国的法学专门研究生院也招收一定比例的法学学位学生。此外,只有法学专门研究生院毕业的学生才能参加律师考试,从而获得从事法律职业的资格。韩国法学专门研究生院的培养目标是“培养具备健全职业伦理观和快速有效解决复杂法律纠纷的专业知识与能力的法律人”。由此可见,韩国法学专门研究生院进行的是职业教育,学术教育则由普通大学法学院承担。 三、我国法学教育人才培养模式的改进 虽然我国教育主管部门一再强调,法学教育要突出职业性和应用性,但从目前来看,我国法学教育是类似于英国的学术教育模式。我国法学院的入学要求和英国及韩国类似。法科生从高中毕业生中选拔,因而和其他专业一样属于本科教育。在教学模式上注重法学理论的讲授,而不是职业技能的训练。我国法学毕业生一般不具备从事法律职业的技能,需要在工作岗位上经过一段时间学习才能达到职业要求。虽然我国法学院校也注意到了这方面的问题,部分院校引入案例教学法和法律诊所教学等教学模式,但这些也只是“点缀”,法学教育面貌并没有实质性改变。法学和其他学科相比具有独特性,属于理论性和应用性都兼而有之的学科。有人将律师比作医生,认为医生是治疗身体疾病,而律师是治疗社会疾病。但律师和医生的不同之处在于,医生只需要掌握好医学知识就足够了,而律师则要掌握除法律之外的人文知识,有些时候甚至要掌握自然科学知识。因为不同的案件可能涉及不同的行业,如医疗纠纷案件的处理,就要求律师具备一定的医学知识;建筑纠纷案件的处理,则要求律师具备一定的建筑学知识。此外,案件的处理还要考虑当下的政治经济环境,掌握一定的人际沟通技巧,这些都是在书本中学不到,只有通过实践中才能掌握的职业技能。正因为如此,从世界上其他国家来看,完整的法学教育是职业教育和学术教育的结合。采取职业教育模式的国家,会要求学生入学前已接受过学术教育,如美国法学院的入学要求是学生已经获得过其他学科的学位。采取学术教育模式的国家,则要求学生毕业后再接受职业教育,如英国法科生从法学院毕业后,还要在律师学院和律师事务所接受职业教育。采取混合教育模式的韩国,则是学术教育和职业教育都由大学来承担。从我国来看,学生从大学毕业后,并没有专门的机构对其进行职业教育,基本就是在边工作边学习。近年来,律师协会也注意到了职业教育的不足,因此规定实习律师必须参加不得少于1个月的集中培训。对于在法院、检察院工作的毕业生而言,则要参加初任公务员的集中培训。但无论是对于实习律师的培训,还是对于初任公务员的培训,在职业培训时间上比西方国家要短。在培训效果上很多流于形式,导致我国法律职业者在素质上整体低于西方发达国家。在改进法学教育模式方面,我国曾进行过尝试。1996年,我国开始设立法律硕士学位,要求报考法律硕士的学生需获得非法学学位,就是借鉴美国职业教育模式的结果。然而,我国和美国的不同之处在于,美国没有本科阶段的法学教育,而我国却有法学本科教育。从2009年起,法律硕士学位也招收本科为法学学位的学生,因而有了法律硕士(法学)与法律硕士(非法学)之分。我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培养目标,一般定位在培养“高层次复合型、实务型法律人才”。然而从目前来看,我国的法硕(非法学)教育基本上和法学本科教育差不多,都是以法学理论教学为主;法硕(法学)教育则和法学硕士差不多,都是以学术教育为主。因此,我国的法律硕士教育并不能弥补我国法学职业教育不足的缺陷。为了弥补我国法学职业教育的不足,提高法律职业者的整体素质,我国应当学习韩国模式,改革法律硕士的培养模式,将获得法律硕士学位作为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前提。在教学内容上,应规定法律硕士以职业教育为主,引入案例教学和法律诊所课程。为了保障法律硕士学位的培养质量,应当对办学资格提出更高的要求,如在师资上要求教师必须有一定年限的法律实务部门工作经历。为了突出法律硕士的独特性,还应当规定招收法律硕士专业的法学院校,应当停止其法学本科教育。在学生的入学资格上,对学生本科所学专业不作要求,并且应当规定所招收的非法学学位的学生不低于一定的比例,从而实现培养“复合型”法律应用人才的目标。这样,我国法学教育就分为了两个阶段,本科阶段是学术性教育,而法律硕士阶段则是职业教育,从而实现学术教育和职业教育的结合,我国法律职业人员的素质将会得到大幅度提高。总之,我国在法学人才的培养上,在不同历史时期呈现出不同的特点。为了满足国家对于高素质法学人才的需求,就应该在立足于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勇于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我国法律硕士培养已有30年的历史,借鉴韩国的“法学专门研究生”培养模式,对其目前教育模式进行改进,则可以实现“学术教育”和“职业教育”的兼顾。 作者:孙首灿
市政给排水管道施工篇1 市政排水管道建设工程虽然施工工艺相对不太复杂,但是由于大多项目是在市区施工,环境复杂,既有的地下管线及电缆情况不明,在确保既有工程安全的前提下,还要考虑地上交通等因素的影响,导致施工难度增加,施工质量和工期往往无法保证。笔者结合自己的工作经验,对市政管道施工中的质量如何控制谈谈自己的一些看法。根据市政管道施工的实际情况,可将施工的全过程分为管道铺设前的准备、管道铺设和施工场地恢复三个阶段。每个阶段的关键工程是: 1.管道铺设前的准备 1.1道路的拆除与恢复城区管道施工时,将有一定数量的既有路面被破除。为保证施工安全和路基质量,施工时要求管道在道路上开挖时,根据施工图纸设计要求,计算出开口宽度,并用白漆标注出开挖线,用切割机将路面切断,表层的破碎沥青面层及路基渣层,由挖掘机开挖,路基稳定砂层合理堆放以备回用,余土由自卸车运至弃土场。管道施工完成后,沟槽回填质量将直接影响道路的质量和使用功能。该工程管顶上500mm内回填素土,采用电动轻夯机分层夯实,以外采用蛙式打夯机分层夯填,回填时每层虚铺土层控制在250mm以内。每层夯填完成时,专职实验人员采用核子密度仪测量其密实度,以保证压实率达到95%以上。根据原道路结构情况,进行道路恢复。 1.2地上、地下公用设施的保护管道沟槽开挖时,应根据地质土层情况及时采用支撑,以免造成滑坡、塌方。开挖边坡及支撑形式要交项目监理审查,得到认可后方能施工。在建筑物、构筑物基础及电线杆、灯杆附近开挖时应上报防止其下沉或变形的措施、加固工程计算书及图纸,并交项目监理审批。某些地段需要排水,以使开挖人员始终在干燥环境中工作。排水过程不得使地面产生过大的沉降,影响现场周围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公用设施的正常使用和安全。在建筑物、构筑物基础及电线杆、灯杆附近开挖,采用钢板桩加固。在高压线下开挖时,挖掘机要求不在电线正下方工作,必要时采用人工开挖。在公路边上开挖沟槽,在靠近公路一侧设立安全和警告标志,如护栏、路障及危险旗,在夜晚悬挂红灯。开挖过程中,遇有电缆、管道或其他构筑物时,及时与有关单位联系会同处理地下管线和各种构筑物,尽量临时迁移;如无法迁移,必须挖出使其外露,并采取吊、托等加固措施。 2.管道施工 2.1沟槽开挖与支护该项目中,土方的工作量占整个工程的很大比重,在安排上采用两台轮胎式挖掘机、一台75kW推土机配合开挖与人工开挖相结合,在需土方运输的地方配备两台自卸汽车。在开挖前逐一探明地下既有管道、电缆和其他构筑物的位置,将调查结果和处理方案送交业主和相关管理单位确认,以便进行相应的保护、迁移等措施,保证开挖工作持续进行。 2.2管道安装 2.2.1管材的选用和检查。管材及主要配件由选定的合格制造商提供,管材进场后,由施工方材料工程师对产品的质量进行验证。当外观检查不能确保管材的质量时,进行内、外压试验。进场的管子必须是经过专业实验室批量检验合格并取得检验合格报告的产品。 2.2.2下管。根据测放的中心线,用细绳控制好管道的一侧边线。采用8t轮胎式吊车下管,吊车沿沟槽开行至距沟边缘1m处,以避免沟壁坍塌,影响沟槽边坡的稳定。下管时用专用吊钩或柔性吊索,严禁用钢丝绳穿入管内起吊。同时有专人指挥,绑(套)管子应找好重心,平吊轻放,避免扰动基底管道相互碰撞。在施工现场狭窄不便机械下管的地段,采用人工压绳下管。有架空线路时,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管节下入沟槽时,避免与槽壁支撑及槽下的管道相互碰撞,严格控制水平与方向。管道的安装一定要符合质量要求:管道必须垫稳,管底坡度不得倒流水,缝宽应均匀,管道内不得有泥土、砖石、砂浆、木块等杂物;管座混凝土应捣实,与管壁紧密结合;管座回填粗砂应密实。 2.3管道闭水试验管道回填土前应采用闭水法进行严密性试验。 231闭水试验前的检查工作。检查管道及检查井外观质量合格;管道未还土且沟槽内无积水;全部预留孔洞均封堵且不漏水;管道两端堵板承载力经核算并大于水压力的合力;除预留进出水管外,其余封堵坚固不漏水。 2.3.2闭水试验的方法。排水管道作闭水试验,宜从上游往下游分段进行,上游段试验完毕,可往下游段倒水,以节约用水。试验管段应按井距分隔,带井试验,每3个井段由监理工程师任指定一段进行。试验段上游设计水头不超过管顶内壁时,试验水头从试验段上游管顶内壁2m计。试验段上游设计水头超过管顶内壁时,试验水头以试验段上游设计水头加2m计。当计算出的试验水头超过上游检查井井口时,试验水头以上游检查井井口高度为准。 3.施工场地恢复 3.1管沟回填管道安装完毕并经水压试验合格后,经项目经理批准后及时进行管沟回填。管道回填采用人工回填。检查井回填前先将盖板坐浆盖好,并通过测量保证标高准确后,井墙和井筒周围同时回填。管沟回填前清除槽内遗留的木板、草帘、砖头、钢材等杂物,且槽内不能积水。将所有回填土的含水量控制在其最佳含水量附近。还土时按基底排水方向由高至低分层进行,管腔两侧也同时进行。工程完工后,迅速好细地复原所有施工地面,使之恢复施工前的状态,达到监理认可的程度。并维护上述地面直至缺陷责任期结束。 3.2路面恢复 3.2.1沥青混合料摊铺。摊铺沥青混凝土前2h-3h,在水泥稳定砂基层上用汽车式沥青喷洒机浇洒透层沥青;在与路缘石、雨水口等其他构筑物侧面浇洒粘层油。粘层油采用液体慢凝1号或2号石油沥青或用60号石油沥青与汽油掺配而成。在路面接搓或与检查井、雨水口接触处应涂刷一层薄沥青。在铺筑过程中现场应设1人—2人来回检查,防止车辆、施工人员及其他机械碰撞支撑杆或钢丝。摊铺前将熨平板预热15min-20min,使其接缝处原路面的温度达65℃以上再新开始铺筑路段,应使高度为各层的厚度乘以各层的松铺系数,使熨平板与路面横坡一致,然后在全宽度范围内填5块木块,使熨平板放稳。当接着已铺好的沥青层铺筑时,应量出横缝处新铺路面的实际厚度,再乘以各层的松铺系数,确定在已铺路面上应垫的高度。再在全宽度范围内垫5块木块,使熨平板放稳。开始摊铺时,逐车检测混合料的温度,应不低于130℃。调整摊铺机的振夯频率及振幅,使摊铺后的沥青混合料具有80%以上的初始密度。 3.2.2沥青混凝土碾压。沥青混合料各层的碾压成型分为初压、复压、终压三个阶段。为避免碾压时混合料推挤产生壅包,碾压时应将驱动轮朝向摊铺机;碾压路线及方向不应突然改变;压路机起动、停止必须减速缓行。对压路机无法压实的死角、边缘、接头等,应采用小型振动压路机或手扶振动夯趁热压实。压路机折回不应处在同一横断面上。在当天碾压的尚未冷却的沥青混凝土面层上,不得停放压路机或其他车辆,并防止矿料、油料和杂物散落在沥青面层上。要对初压、复压、终压段落设置明显标志,便于驾驶员辨认。对松铺厚度、碾压顺序、碾压遍数、碾压速度及碾压温度应设专岗检查。压实完成12h后,方能允许施工车辆通行。 作者:王志刚 单位:平顶山市新城区管委会建设部 市政给排水管道施工篇2 市政排水管道建设工程虽然施工工艺相对不太复杂,但是由于大多项目是在市区施工,环境复杂,既有的地下管线及电缆情况不明,在确保既有工程安全的前提下,还要考虑地上交通等因素的影响,导致施工难度增加,施工质量和工期往往无法保证。结合工作经验,对市政管道施工中的质量如何控制谈一些看法。根据市政管道施工的实际情况,可将施工的全过程分为管道铺设前的准备、管道铺设和施工场地恢复三个阶段。每个阶段的关键工程是: 1管道铺设前的准备 1.1道路的拆除与恢复 城区管道施工时,将有一定数量的既有路面被破除。为保证施工安全和路基质量,施工时要求管道在道路上开挖时,根据施工图纸设计要求,计算出开口宽度,并用白漆标注出开挖线,用切割机将路面切断,表层的破碎沥青面层及路基渣层,由挖掘机开挖,路基稳定砂层合理堆放以备回用,余土由自卸车运至弃土场。管道施工完成后,沟槽回填质量将直接影响道路的质量和使用功能。该工程管顶上500mm内回填素土,采用电动轻夯机分层夯实,以外采用蛙式打夯机分层夯填,回填时每层虚铺土层控制在250mm以内。每层夯填完成时,专职实验人员采用核子密度仪测量其密实度,以保证压实率达到95%以上。根据原道路结构情况,进行道路恢复。 1.2地上、地下公用设施的保护 管道沟槽开挖时,应根据地质土层情况及时采用支撑,以免造成滑坡、塌方。开挖边坡及支撑形式要交项目监理审查,得到认可后方能施工。在建筑物、构筑物基础及电线杆、灯杆附近开挖时应上报防止其下沉或变形的措施、加固工程计算书及图纸,并交项目监理审批。某些地段需要排水,以使开挖人员始终在干燥环境中工作。排水过程不得使地面产生过大的沉降,影响现场周围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公用设施的正常使用和安全。在建筑物、构筑物基础及电线杆、灯杆附近开挖,采用钢板桩加固。在高压线下开挖时,挖掘机要求不在电线正下方工作,必要时采用人工开挖。在公路边上开挖沟槽,在靠近公路一侧设立安全和警告标志,如护栏、路障及危险旗,在夜晚悬挂红灯。开挖过程中,遇有电缆、管道或其他构筑物时,及时与有关单位联系会同处理地下管线和各种构筑物,尽量临时迁移;如无法迁移,必须挖出使其外露,并采取吊、托等加固措施。 2管道施工 2.1沟槽开挖与支护 该项目中,土方的工作量占整个工程的很大比重,在安排上采用两台。耐轮胎式挖掘机、一台75kW推土机配合开挖与人工开挖相结合,在需土方运输的地方配备两台自卸汽车。在开挖前逐一探明地下既有管道、电缆和其他构筑物的位置,将调查结果和处理方案送交业主和相关管理单位确认,以便进行相应的保护、迁移等措施,保证开挖工作持续进行。 22管道安装 2.2.1管材的选用和检查 管材及主要配件由选定的合格制造商提供,管材进场后,由施工方材料工程师对产品的质量进行验证。当外观检查不能确保管材的质量时,进行内、外压试验。进场的管子必须是经过专业实验室批量检验合格并取得检验合格报告的产品。 2.2.2下管 根据测放的中心线,用细绳控制好管道的一侧边线。采用8t轮胎式吊车下管,吊车沿沟槽开行至距沟边缘1m处,以避免沟壁坍塌,影响沟槽边坡的稳定。下管时用专用吊钩或柔性吊索,严禁用钢丝绳穿入管内起吊。同时有专人指挥,绑(套)管子应找好重心,平吊轻放,避免扰动基底管道相互碰撞。在施工现场狭窄不便机械下管的地段,采用人工压绳下管。有架空线路时,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管节下入沟槽时,避免与槽壁支撑及槽下的管道相互碰撞,严格控制水平与方向。管道的安装一定要符合质量要求:管道必须垫稳,管底坡度不得倒流水,缝宽应均匀,管道内不得有泥土、砖石、砂浆、木块等杂物;管座混凝土应捣实,与管壁紧密结合;管座回填粗砂应密实。 2.3管道闭水试验 管道回填土前应采用闭水法进行严密性试验。 2.3.1闭水试验前的检查工作 检查管道及检查井外观质量合格;管道未还土且沟槽内无积水;全部预留孔洞均封堵且不漏水;管道两端堵板承载力经核算并大于水压力的合力;除预留进出水管外,其余封堵坚固不漏水。 2.3.2闭水试验的方法 排水管道作闭水试验,宜从上游往下游分段进行,上游段试验完毕,可往下游段倒水,以节约用水。试验管段应按井距分隔,带井试验,每3个井段由监理工程师任指定一段进行。试验段上游设计水头不超过管顶内壁时,试验水头从试验段上游管顶内壁2m计。试验段上游设计水头超过管顶内壁时,试验水头以试验段上游设计水头加2m计。当计算出的试验水头超过上游检查井井口时,试验水头以上游检查井井口高度为准。 3施工场地恢复 3.1管沟回填 管道安装完毕并经水压试验合格后,经项目经理批准后及时进行管沟回填。管道回填采用人工回填。检查井回填前先将盖板坐浆盖好,并通过测量保证标高准确后,井墙和井筒周围同时回填。管沟回填前清除槽内遗留的木板、草帘、砖头、钢材等杂物,且槽内不能积水。将所有回填土的含水量控制在其最佳含水量附近。还土时按基底排水方向由高至低分层进行,管腔两侧也同时进行。工程完工后,迅速仔细地复原所有施工地面,使之恢复施工前的状态,达到监理认可的程度。并维护上述地面直至缺陷责任期结束。 3.2路面恢复 3.2.1沥青混合料摊铺 摊铺沥青混凝土前2~3h,在水泥稳定砂基层上用汽车式沥青喷洒机浇洒透层沥青;在与路缘石、雨水口等其他构筑物侧面浇洒粘层油。粘层油采用液体慢凝1号或2号石油沥青或用60号石油沥青与汽油掺配而成。在路面接搓或与检查井、雨水口接触处应涂刷一层薄沥青。在铺筑过程中现场应设1~2人来回检查,防止车辆、施工人员及其他机械碰撞支撑杆或钢丝。摊铺前将熨平板预热15~20min,使其接缝处原路面的温度达65℃以上再新开始铺筑路段,应使高度为各层的厚度乘以各层的松铺系数,使熨平板与路面横坡一致,然后在全宽度范围内填5块木块,使熨平板放稳。当接着已铺好的沥青层铺筑时,应量出横缝处新铺路面的实际厚度,再乘以各层的松铺系数,确定在已铺路面上应垫的高度。再在全宽度范围内垫5块木块,使熨平板放稳。开始摊铺时,逐车检测混合料的温度,应不低于130℃。调整摊铺机的振夯频率及振幅,使摊铺后的沥青混合料具有80%以上的初始密度。 3.2.2沥青混凝土碾压 沥青混合料各层的碾压成型分为初压、复压、终压三个阶段。为避免碾压时混合料推挤产生壅包,碾压时应将驱动轮朝向摊铺机;碾压路线及方向不应突然改变;压路机起动、停止必须减速缓行。对压路机无法压实的死角、边缘、接头等,应采用小型振动压路机或手扶振动夯趁热压实。压路机折回不应处在同一横断面上。在当天碾压的尚未冷却的沥青混凝土面层上,不得停放压路机或其他车辆,并防止矿料、油料和杂物散落在沥青面层上。要对初压、复压、终压段落设置明显标志,便于驾驶员辨认。对松铺厚度、碾压顺序、碾压遍数、碾压速度及碾压温度应设专岗检查。压实完成12h后,方能允许施工车辆通行。 作者:谢宜平 盛小平 单位:金华市金东新城区建设指挥部 金华市市政设计院有限公司 市政给排水管道施工篇3 1市政给排水施工管理现存的问题 工程管理对于一个工程的进行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很多问题的出现都是由于管理不善引起的。通常由于管理给市政给排水管道工程带来的问题有以下几种:管道位置偏移或积水、闭水试验不合格、回填土沉陷等问题,这些和市政给排水施工管理有着直接的因素。 1.1给排水施工单位质量管理问题 现在政府越来越注重城市基本设施建设,排水管道工程也随之发展起来,大部分企业也由原来的分包企业向着总包企业发展。但是问题也随之出现,总包企业往往不能够完全控制分包企业的施工质量,而且分包施工在施工现场的施工质量还不能完全保证,这样就会导致出现一系列的问题例如:闭水试验不合格、管道位置偏移等问题。 1.2市场管理不规范 市政工程的业主很多都来自于政府或者主管部门,这样市政工程就和普通的工程有了很大区别,由于有些单位依据自身的权利不按照政府规定办事,忽视项目法人制、工程监理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等制度;甚至有的工程还没有签订正式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工程就已经开工很久了。违背了先合同后开工的原则;有的工程要在检查时候才补办规划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以及施工许可证。 2市政给排水管道施工质量控制的要点 2.1沟槽开挖与支护 因为排水管道大部分都是深埋地下,所以在市政施工中土方施工占了很高的施工比例,这时候大多采用轮胎式挖掘机、推土机配合开挖与人工开挖相结合,在需土方运输的地方配备一些自卸汽车。在开挖之前要做一些调查防止开挖地下有管道、电缆和其他构筑物的位置,将调查结果进行分析审查得出解决方案,将解决方案送交业主和相关管理单位确认,以便进行相应的保护、迁移等措施,保证开挖工作持续进行。 2.2施工测量 因为管道大多铺设在地底所以管道工程变得很复杂,地下施工也决定了工程要有很高的技术要求,尤其是在测量精度上面。施工必须要有确定测量技术人员,精确的测量数据可以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所以技术人员要提高对自身的要求,确保每一个环节核实数据时测量数据的偏差比规定中允许偏差的精度,再提高50%,最好安排两位测量工程师一位专业测量施工的工程师进行初步测量,再由另外一个测量工程师进行复核。 2.3管基制作 在管沟开挖已经完成并技术人员已经验收合格之后,施工人员就可以按照图纸设计尺寸、标号以及中心线等要求进行管基施工。管基施工时,土质基底不能裸落太长时间,同时还应该考虑多方面因素例如:保养、混凝土远距离运输、气候等不利因素,混凝土可以提高一个强度等级或采取添加早强剂等措旌,等管基达到一定强度之后才下管。 2.4管材安装 随着排水管道工程的发展,我国开始注重排水管道安装过程中的技术要求并陆续出版一系列塑料埋地排水管道技术规程,规程详细制定了管材安装中的每一个环节对相应管道的设计和施工,包括管道施工的沟槽、基础、管道安装及连接、沟槽回填等都有明确要求,尤其沟槽回填土的密实度要求很高。只要设计人员和施工人员参考技术规程,在设计和施工遵循规章制度,将每一步做到位就一定能保证各种新型埋地排水管的正常使用。在管道投入使用之前要确保管道无裂缝和没有孔眼,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在闭水试验中成功进行,为以后的使用确保了安全,如果管道出现了上述问题,那么就要向有关部门反映并将其修补或者调换。为保证闭水试验的成功,管材进入工地时要仔细检查有无裂缝和孔眼漏洞,若有上述问题,应及时调换管材或予以修补。下管前,既要仔细检查管基中心线、边线及井基等尺寸和高程是否符合图纸要求,又要检查井位置、井距、各种部位混凝土基础的强度等级、接口防渗砂浆的调配足否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安装两管结口处时,应及时处理因挤压造成的管内接口部位3cm的凸出接缝,否则会造成流水断面减少的现象,影响流速和排水的通畅,造成杂物的堆积和管道堵塞。每根管的安装都必须用拉草包法将挤出凸起的砂浆拉平。对D400mm以上的管材,可采用工人钻入管内的办法将接口挤出的砂浆抹平,将不严实的接缝部位填满砂浆,使其饱满不漏水,并清除管内杂物。 2.5砌检查井 在进行挖沟槽的同时,要对井中心桩进行检查,依井基圆圈尺寸挖好井基。等管材放稳之后再调节直管线管口。管材与井筒砌筑完之后,应该立即埋入闭水试验的弯管接头。井底高程、管底高程以及井盖高程的设计必须要按照图纸,这样就提高了工程的精确度,避免了通水时出现积水、漏水、倒流水的现象。 2.6管道闭水试验 在进行闭水实验前要进行一系列的检查工作,首先检查管道和井外观是否达到了标准,其次检查沟槽内是否积水;所有的预留孔洞都要封死而且保证不向外漏水,如果管道发生损坏出现裂缝,可采用细砂浆进行修补;如果出现渗水部位,可调制水泥浆把渗水部分修补。试验管段虑按井距分隔,带井试验,每3个井段由监理工程师任指定一段进行。试验段上游设计水头不超过管顶内壁时,试验水头从试验段上游管顶内壁2m计。试验段上游设计水头超过管项内壁时,试验水头以试验段上游设计水头加2m计。当计算出的试验水头超过上游检查井井口时,试验水头以上游检查井井口高度为准。闭水试验合格后,再进行傍管混凝土的回填。对闭水不合格的管段,则应采取补救措施或尽快返工。 2.7沟槽回填 在隐蔽工作验收合格后就可以进行最后一项沟槽回填工作。胸腔部分还土时,必须在两侧同时对称回填,如使用机械回填,则胸腔部分、管顶以上0.5m处及检查井周围应先用人工回填好后,方可用机械进行大面积回填。靠近建筑物旁及排水管顶面需铺设路面的淘槽,到填土时必须分层压实,不得回填淤泥、腐殖土及冻土。不同地点沟槽的回填压实度是有区别的,如果管道上方是车辆行驶的路面,那么回填压实度最少达90%以上,如果是在建筑物旁变那么沟槽回填压实度也需要达83%以上。 结语 排水管道工程随着时代的发展有了更高的要求,由于工程本身很复杂,需要涉及多个单位而且需要严格的技术要求和质量保障。所以在设计初期就应该采取科学方法来制定详细的计划,施工阶段中严格控制施工质量,保证施工的顺利进行。其实施工质量问题大多是由于管理不当造成的,所以要解决排水管道质量问题就要从管理中的细节出发,控制施工中的每一个环节,把责任落实到个人,强化监督等来提高质量。这样既可以节省政府开支又可以改善排水管道工程质量,对促进城市发展起到了良好作用。 参考文献 [1]杨均昌,胡正平.市政工程给排水管道施工的质量控制[J].工程技术,2010,(10). [2]马晓颖,王小强.市政给排水工程施工管理问题及对策研究[J].现代商贸工业2010,(07). 作者:潘凌霄 单位:台州市黄岩区市政建设公司
就目前来看,虽然社会经济的快速增长极大程度上满足了大众日常所需,但看病难、看病贵等问题依然存在,而“药品零差价”政策的提出促使公立医院在医疗活动中取消了药品的加成,缓解了社医疗矛盾。为切实发挥出“药品零差价”在公立医院中实施的效率与质量,现阶段医院管理部门也应将当前的工作重点放在认清“药品零差价”对医院自身财务管理工作的影响上,并针对医院实际发展需求,制定出能够有效控制及降低医院财务管理风险的对策来。 一、“药品零差价”的相关概述 随着公立医院医疗体系改革工作的不断深入,促使医院财务管理机制也不断的升级与完善之中。“药品零差价”提出于2009年,其主要的内容就是要求公立医院取消药品价格的提成,积极实施“医药分离”的发展战略。与此同时,“药品零差价”的出现及推广,大大降低了大众在看病方面所需使用的成本,推进了公立医院又好又快的发展进程,但“药品零差价”也造成了公立医院药品收入减少,给医院正常且平稳的运行造成了相当大的经济压力。因此从一定角度上来说,“药品零差价”为公立医院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同时也使得医院财务管理工作面临巨大的挑战。 二、“药品零差价”对公立医院财务管理的影响 “药品零差价”在公立医院财务管理中的实施与推广使得医院在销售药品时的收入大大降低,并为医院的运营带了一定的经济压力。就目前来看,公立医院的经济压力主要表现资金的流向方面,具体而言,为向大众提供最优的医疗服务,满足其看病时的用药需求,医院需要购置一大批药品,而此些药品所消耗的资金成本在医院整体成本中占据重要地位,同时“药品零差价”的实施无法使医院从所消耗的成本中获取相应的利益,造成医院成本资金无法实现良好的流通。不仅如此,为缓解“药品零差价”给医院带来了巨大压力,医院往往会选择在其他地方增加收入。举例而言,增加手术成本、提升医疗活动中的其他费用等。故从一定角度上来说,“药品零差价”的实施缓解了大众看病问题,并促使公立医院提升自身的综合医疗水平,充分发挥出了医疗人员的技术性劳务价值。举例而言,在某公立医院财务管理过程中,由于受到“药品零差价”影响,造成医院财务收入降低等问题的出现,并大大增加了医院财务工作管理的难度。因此,为有效降低“药品零差价”对医院自身带来的负面作用,医院管理部门也采取在其他医疗活动中提升设备及人工成本等活动,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三、“药品零差价”下公立医院财务管理的对策 (一)构建“药品零差价”信息网络系统 在“药品零差价”背景下,公立医院财务管理部门也应从构建“药品零差价”信息网络系统入手,注重在医院任职人员群体中强调“药品零差价”的公益性。同时为有效降低“药品零差价”对医院平稳运行造成的一定不利影响,现阶段公立医院也应在医疗人员、患者及政府三方中实现关于药品价格及具体医疗信息的公开及共享,便于有关部门及大众对公立医院“药品零差价”实施情况的监督及管理。 (二)提升公立医院财务管理水平 “药品零差价”政策实质上就是要求公立医院在财务管理中采用医药分离的手段,将医药成本转向投入于医疗服务建设等方面,故虽然很大程度上的缓解了大众看病难的问题,但也使得公立医院收入降低,因此为有效降低“药品零差价”政策的实施对公立医院财务管理造成的风险性,现阶段医院管理部门应提升自身财务管理水平入手,严格管理及监督医院财务部门成本预算工作,并在保证医院医疗质量的前提下有效控制及管理成本。 (三)建立健全公立医院财务管理机制 为切实发挥出“药品零差价”在公立医院运营过程中的积极作用,现阶段医院还应注重财务管理机制的建立健全。引进具有一定专业技能及职业素养的专业性人才,提高医院财务管理工作的运行效率及质量,针对医院现有发展实情,将“药品零差价”下的财务管理责任制细化量化,提升医院各部门关于“药品零差价”重要性的认知度,在日常工作中深入贯彻落实医疗保障机制,推动公立医院平稳发展的进程。 (四)强化公立医院财务管理监督力度 在将“药品零差价”政策落实到医院财务管理工作中,医院也应进一步强化自身财务管理工作的监督力度,提升相关工作人员的专业技能及思想政治水平。其次医院也可在财务部门之中采用适当的激励机制,在财务管理部门之中营造出积极向上的工作氛围,确保医院财务信息的公开化与透明化,切实保障医院财务管理部门的正常运行。 (五)加强公立医院财务精细化管理 加强公立医院财务精细化管理,更好的适应“药品零差价”政策的实施,同时,医院也可依照“药品零差价”的具体要求,对原有药品销售情况进行不断的整改,积极引进先进的医疗科技技术,提升自身医疗水平。不仅如此,在精细化管理的过程中,医院也需将原有财务部门的工作内容及工作职责加以细化、量化,在财务部门任职人员群体中采用一定的绩效考核机制,更好的将“药品零差价”落实到医院财务管理实处。 (六)积极应用大众舆论导向 由于公立医院医疗体系改革相较于其他事业改革而言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及长期性,并受到了大众的广泛关注,因此为切实提升“药品零差价”在公立医院财务管理过程中的运行效率及质量,医院财务管理部门还可积极应用大众舆论导向及监督力,切实提升自身的医疗水平。同时财务部门还应注重在大众中宣传“药品零差价”政策实际内容,摆正大众对于“药品零差价”政策过高的期望值,最大限度的满足大众的实际医疗需求。 (七)增强公立医院公益服务意识 公立医院具有一定公益性及服务性,因此提升相关工作人员公益及服务意识,也是促使“药品零差价”政策顺利实施的重要措施之一,故医院可采用标杆式管理手段,通过财务管理部门实际工作效率及工作质量的对比,找寻到存在于自身管理过程中的不足之处,并进行积极的改正,让经验丰富的财务管理人员作报告,提升全体医疗工作者对“药品零差价”政策的认知。 (八)新医保支付方式的探索 在“药品零差价”推行期间,公立医院还应将当前的工作着力点放在新医保支付方式的探索上,并借助其他支付平台为大众提供更加完善的医疗服务,并在所有的医保支付方式中找寻到适宜的比重。例如,“药品零差价”下医保支付使可依照常见病、多发病等方面实行不同的医保支付方式。 四、总结 总而言之,通过就“药品零差价”对公立医院财务管理的影响及对策等问题进行相关研究,我们不难发现,为从根本上提升公立医院在正常运行中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及服务效益,现阶段公立医院就应紧抓自身的财务管理工作,认清“药品零差价”政策的实施对医院财务管理工作产生的影响,积极引进先进的科技技术,提升自身实际医疗水平,并为特色社会主义的和谐构建奠定坚实的基础。
1引言 人工智能时代下,培养人类思考如何与机器协同解决问题尤为重要。人工智能在1956年的达特茅斯会议提出后,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近几年,随着大数据、机器学等相关技术的发展,人工智能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一定的影响。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机器从未如此像人类,人类也未如此依赖机器,人类与机器的协同合作成为必然[1]。学会形成通过与机器的协作共同解决问题的思维,是协同合作的必要条件。这也正是计算思维(ComputationalThinking)的关注点,培养计算思维有助于人们更好地适应智能时代。对国内外计算思维的相关文献进行分析梳理后发现,计算思维融合在其他学科中的培养存在可行性。但国内对此研究存在较大的空白。因此探究国内计算思维学科融合的可行性十分必要。本文通过对Weintrop等学者建立的计算思维框架进行修改完善,并运用完善后框架对《普通高中数学课程标准(2017版)》(以下简称“课标”)进行内容分析,以期确认当前课标中是否包含计算思维成分,并发现其中包含计算思维的具体成分,从而探究计算思维与数学学科融合可行性。 2计算思维 计算思维是每个人的基本技能,不仅仅是计算机科学家[2]。计算思维作为基本技能之一,如何培养应当受到关注和重视。2011年,美国国际教育技术协会和计算机教师协会(ISTE CSTA)针对K-12计算思维的教育对计算思维进行操作性定义[3]。该操作性定义有利于探究对计算思维进行培养的具体内容,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计算思维的研究。随着对计算思维相关研究的深入,有学者提出“计算参与”。“计算参与”作为对计算思维的新解读,在社会以及文化的维度上补充说明了计算思维的内涵[4]。2017年,《普通高中信息技术课程标准》明确将计算思维列为信息技术学科核心素养之一,并指出计算思维是指个体运用计算机科学领域的思想方法,在形成问题解决方案的过程中产生的一系列思维活动[5]。课标提出的计算思维有两个核心要点:解决问题的思维和计算科学的思维。综合以上分析不难发现,计算思维是以抽象和自动化为核心要素,在解决问题时,充分考虑人和机器的优势所形成的问题解决方案的思维过程。2013年,Dede等人指出,计算思维与21世纪技能相关,但又区别于其他21世纪技能,应该在课程中融入这项能力[4]。这说明将计算思维融入学科课程培养是计算思维培养的一种可能路径。由于计算思维本身即是动态、普适的思维技能,是可以在不同场景与不同学科背景下进行不固定、不机械的应用[4]。其思维的本质为学科融合培养计算思维提供了可能性。陈国良提出,计算思维要真正融入人类活动的整体中,成为人类解决问题的高效方法,必须与其他学科进行融合[6]。有学者就计算思维在其他学科的融合展开相关研究,Sengupta等人将计算思维与小学科学教育进行整合;Weintrop等人结合数学和科学学科总结了四个实践要素;Settle等人在跨课程计算思维教育项目中,在拉丁语、图形艺术、英语、历史课程融入计算思维的教学[4]。 3研究设计与实施 3.1研究对象 计算思维的思想是跨学科的,可以嵌入小学和中学的其他学科领域,如语言、科学、数学、计算机科学等[7]。但在国内,计算思维通常作为信息技术学科核心素养,而忽略其是能在其他学科中得到培养的。由于研究时间的局限,本文选择数学学科作为研究的对象。课程标准描述了教育体系规定学生在不同学科领域、不同年级阶段理应获得的成绩、展现的行为以及个人发展,其对教学具有一定的指导性,具备一定的代表性和权威性[8]。这使得对课标进行分析的结果,具有一定的说服力。 3.2研究方法 本文主要采用比较内容分析法。内容分析法是针对明显的传播内容,做客观而有系统的量化并加以描述的一种研究方法。它以预先设定的类目表格为依据,以系统、客观和量化的方式,对信息内容加以归类统计,并根据类别项目的统计数字,作出叙述性的说明。本文运用内容分析法对课标进行研究,通过制定的类目表格进行评判分析,确定课程标准中计算思维的具体体现,从而达到探究计算思维在数学学科融合的可行性的研究目的。 3.3研究工具 本文使用的主要工具是计算思维内容分析类目量表。该量表的设计主要参照Weintrop等人在数学、科学的学科背景中,进行相关研究后构建出来的计算思维框架。根据研究需要和学科的特点对其进行适当调整、修改、完善。例如在数学学科中,编程工具选择、开发、调试的维度,在我国的数学学科中较少体现,因此删除。最终形成文中对计算思维维度进行分析的基本框架,如表1所示[9]。 3.4研究实施 3.4.1抽样本文探究计算思维在非信息技术学科融合的现状及可能性。由于时间因素的制约,选取数学学科作为具体的分析科目。课程标准作为规定学科内容目标、实施建议等的指导性文件,从一定程度上代表着学科教学的广泛性。将教育部制定的课标确定为内容分析的样本来源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科学性。由于课程标准中的内容涉及该学科的课程性质、课程目标、课程内容、实施建议等多方面,内容复杂多样。结合研究课题,研究对课程标准进行单元抽样。抽取的单元样本包含:学科核心素养与课程目标、课程内容、学业质量三个单元,并对各单元内容进行编码。本文主要参考国外学者Weintrop等人对计算思维的解读,将计算思维划分为数据操作、建模仿真、计算问题的解决、系统性的思考四个基本维度,并在每个维度下面对具体的内容进行详细划分,例如:将数据操作维度划分为数据收集、数据创建、数据操作、数据可视化五个子维度。此外,在对课标进行抽样时,考虑到部分章节并未体现对教学的具体指导,将其排除在样本范围之外,只选取包含教学内容或具有教学指导性的三个章节,分别是学科核心素养与课程目标、课程内容、学业质量,并以此对其进行排序编码,设置为分析单元一、分析单元二、分析单元三。3.4.3评判本文的研究由两名评判者进行内容分析,其中一名研究者的专业为数学(师范类),另一名研究者的专业为教育技术学。两名评判人员先将内容进行科学拆分,并进行编码;结合预先设计类目表格、按照制定的分析单元的顺序,记录各个类目出现的频数并进行统计。在进行评判之前,两位评判者均对计算思维相关文献进行具体研读和整理,从而对计算思维形成具体科学的认识,尤其对学者Weintro等人的文献进行精读和学习,对其中计算思维下属维度的概念展开探究和讨论,为后续的评判工作奠定基础。评判员依据类目表格对课程标准分析单元进行评判。在开始评判工作后,两个评判员未就评判内容展开讨论,从而保证评判的科学性。例如在对课程标准当中“经历从具体情境中抽象出椭圆的过程”这一描述中,评判员A认为其包含抽象元素,但评判员B认为其抽象的内涵不同于分析框架当中的抽象的内涵。诸如此等意见不统一的情况,均不做讨论,按照实际情况由评判员记录进数据记录表中。 4数据分析与结果 在单元一的内容中,主要存在建模与仿真的模型评估、模型设计、模型建设。其中主要涉及课标所要求的数学建模的素养,学生在进行数学建模的过程涵盖了以上计算思维的要素。在单元二的内容中,计算思维的体现丰富,在数据操作维度中主要体现了数据分析和数据可视化的元素。其中数据分析体现为依靠计算机完成对数据的处理分析;数据可视化则主要体现为利用计算机绘制函数图像,呈现函数的变化特点。在建模与仿真维度,课标主要体现了概念理解、测试解决方案、模型评估、模型设计。其中概念理解强调学生利用模型促进对概念的理解学习,例如通过误差模型了解正态分布的随机变量,通过长方体认识空间点、直线、平面等;测试解决方案则聚焦于通过测试假设从而形成解决方案,课标中学生在建立数学模型后对模型进行求解验证的过程中体现了该要素;模型评估强调对模型与生活中存在的现象进行比对,建立二者的联系,本单元中阐述了大量将数学模型与生活现象建立对比联系的例子,例如将乐曲中的高潮与黄金分割相关联,将自由落体现象与二次曲线模型建立关联等;建立模型则主要体现为通过实例建立对应的是数学模型,例如就存款问题建立复利模型等。在计算问题解决维度下,解决方案准备强调学生需要在形成解决方案前对问题进行分解,本单元主要在数学建模过程中对问题的分解体现;解决问题评估考量的是结合效率等其他因素对解决方案进行选择,学生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函数表示的不同方法中存在评估的过程;抽象指的是对重要内容前景化,无关内容背景化的能力,学生从实际问题中抽象出问题本质正体现该要素。在系统思考中,系统调查强调系统观念的形成,课标指明学生在学习数列时,不仅要有对项的认识,也要形成对数列的认识等内容均体现该要素;关系的理解强调对系统内要素的联系产生思考和认识,课标中学生在对一元二次方程学习中,还应理解根的存在性、实根个数、零点、实根的关系等;沟通聚焦运用合理方式表达对系统的认识,课标中的利用列表、图像、通项公式表达对数列的认识正体现该点;系统管理所强调的系统的边界观与学生在学习集合时对集合并集、交集、集合本身存在一定的相关性。在单元三的内容中,建模与仿真的模型设计主要涉及要求学生能够针对不同问题构造相应的统计模型,模型建设强调学生在原有模型中扩建新模型的能力,这与课标中要求学生在已有命题的基础上拓展新命题存在相关。计算问题的解决维度下,解决方案准备体现为在数学建模初步对问题的描述和分析,抽象则多呈现为要求学生在情境中提炼出教学概念和规则。研究表明,在数学课标中含有计算思维的相关成分,具体占比情况如图2所示。其中,关于建模与仿真维度的体现最明显,建模与仿真主要与数学建模存在较强的关联,例如其中的模型建设、模型设计、解决方案的测试在数学建模过程中建立模型、求解模型、检验结果步骤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此外,模型评估所强调的建立模型与生活现象的联系在课标中的体现最广泛。其强调学生需要将所学习的模型与现实生活的现象产生思考联系,例如与自由落体现象、音乐的高潮低估现象相关联。概念理解维度有利于学生利用模型促进对学科知识的理解,例如在立体几何中,学生利用长方体模型有利于学生理解三维空间中的点、线、面。在系统性的思考维度上,学生对集合、函数等知识点形成的系统观、对例如集合中元素关系形成的对要素的理解,一一映射了计算思维下关于系统的相关要素。在计算问题的解决上,抽象与数学抽象产生了紧密的关联,数学抽象作为学科素养之一,贯穿于数学的教学中;而数学学科需要的对问题进行分析的能力映射出了计算思维中解决方案的准备。最后,在数据操作上,数学学科体现了数据分析以及数据的可视化操作,值得注意的是,在对数据收集、创建、操作上并未体现。这是因为计算思维中的数据收集、创建、操作都强调了对计算机或其他机器的运用,这与数学学科课程标准所体现的数据操作等概念存在显著差异。由于研究采用内容分析法时,设计两位评判人员就内容展开分析。为检测参与内容分析的研究者对类目判断的一致性,在对研究的数据进行统计整理基础上,进行信度分析。其中平均相互同意度0.8;内容分析的信度为0.89。 5研究讨论与启示 研究发现,数学课程标准含有丰富的计算思维元素。在数学课标中含有计算思维不同维度的相关元素,数据操作上以数据分析、数据可视化元素得到充分体现;建模仿真中对模型的评估是计算思维体现在课标中最多的元素,学生需要将模型与生活的现象建立联系,从而培养其对模型的敏锐程度,为此后模型的建立提供基础。此外,数学学科聚焦的数学建模能力,与模型设计、建设产生了紧密关联。计算思维所包含的系统性思考的能力,蕴含在相关数学知识点的学习中。计算问题的解决也在数学学科的课标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其中的抽象元素与数学学科中的数学抽象紧密相关。此外,研究表明,数学学科有利于培养建模能力。在数学课程标准蕴含的计算思维元素中,建模仿真元素最高,达到25.37%。数学学科要求学生将数学的相关模型同生活中的现象建立联系,与计算思维的模型评估形成对应关系,有利于提高学生对模型的敏感度。同时,作为数学学科核心素养的“数学建模”聚焦于培养学生从生活的实际情境中发现、分析问题,建立、求解、验证模型的能力,与计算思维所要求的从问题中经过分析处理形成解决问题的模型一致。因此数学学科对计算思维中建模能力的培养提供了良好的基础和无限的可能。与此同时,数学学科为学生抽象思维的发展提供了基础条件。抽象要素在课程标准中多以数学抽象进行体现。数学抽象是数学学科核心素养之一,通过分析总结,可以发现数学抽象多以三种途径进行:(1)从实物的具体背景中,概括抽象出实物的一般结构、特征。(2)从综合的情境中,分离并抽象出数学问题、数学概念、数学命题。(3)从具体的实物或综合的情境中,抽离形成图形原型或几何图形。可以发现,三种不同的途径的共同点在于都需要从复杂的情况中,对各个要素进行处理,提取核心要素,并形成相关的结果。这与Weintrop等人提出的计算抽象(将想法的重要方面前景化,而将不太重要的特性背景化)是一致的。但数学学科弱化了对数据的相关操作。通过研究结果可以发现,借助计算机进行操作的数据处理上,数学学科停留在简单的数据分析和数据可视化上。数据可视化在课程标准中多体现为利用相关计算工具,绘制函数图像。其中包含希望学生能够运用相关计算工具绘制相关函数的图像,还包含希望教师能充分运用计算机软件向学生演示方程中参数变化对方程所表示曲线的影响。并没有充分挖掘机器对数据进行处理的优势,在关于数据的收集创建、操作甚至没有体现。综上所述,在课标中存在丰富的计算思维要素,因此理论上,在数学学科中对计算思维进行融合培养具有一定的可行性。 6结语 研究表明,在数学学科中对计算思维进行融合培养具有一定的可行性,但实验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因此,计算思维融合培养的有效性还需要在实践层面对其进行分析验证,为在教育一线开展计算思维的培养作出贡献。一方面可以鼓励学者进行相关实证研究。另一方面,也可以鼓励一线教师就如何在学科中融合培养计算思维,展开尝试性的教学实践,助力计算思维的培养。本文的研究旨在探索计算思维在其他学科进行融合培养的可能性,但由于研究时间有限,仅仅以数学学科为例,进行相关的内容分析研究。本研究仅以数学学科为例,具有一定的典型性,但欠缺相关普适性特征。未来研究可以在本研究的基础上,采用其他合适的分析工具对数学学科的课程标准进行分析,以验证计算思维是否在学数学课具有学科融合从而进行培养的可能性。除了探究计算思维通过学科融合进行培养的可能性进行分析的相关研究,探究学科融合培养计算思维的相关教学模式、教学策略,也是未来的一个研究趋势。 作者:黄贤玲 杨宁 曹琦婷 单位:福建师范大学教育技术系 福建省厦门双十中学漳州校区
1引言 人工智能时代下,培养人类思考如何与机器协同解决问题尤为重要。人工智能在1956年的达特茅斯会议提出后,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近几年,随着大数据、机器学等相关技术的发展,人工智能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一定的影响。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机器从未如此像人类,人类也未如此依赖机器,人类与机器的协同合作成为必然[1]。学会形成通过与机器的协作共同解决问题的思维,是协同合作的必要条件。这也正是计算思维(ComputationalThinking)的关注点,培养计算思维有助于人们更好地适应智能时代。对国内外计算思维的相关文献进行分析梳理后发现,计算思维融合在其他学科中的培养存在可行性。但国内对此研究存在较大的空白。因此探究国内计算思维学科融合的可行性十分必要。本文通过对Weintrop等学者建立的计算思维框架进行修改完善,并运用完善后框架对《普通高中数学课程标准(2017版)》(以下简称“课标”)进行内容分析,以期确认当前课标中是否包含计算思维成分,并发现其中包含计算思维的具体成分,从而探究计算思维与数学学科融合可行性。 2计算思维 计算思维是每个人的基本技能,不仅仅是计算机科学家[2]。计算思维作为基本技能之一,如何培养应当受到关注和重视。2011年,美国国际教育技术协会和计算机教师协会(ISTE CSTA)针对K-12计算思维的教育对计算思维进行操作性定义[3]。该操作性定义有利于探究对计算思维进行培养的具体内容,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计算思维的研究。随着对计算思维相关研究的深入,有学者提出“计算参与”。“计算参与”作为对计算思维的新解读,在社会以及文化的维度上补充说明了计算思维的内涵[4]。2017年,《普通高中信息技术课程标准》明确将计算思维列为信息技术学科核心素养之一,并指出计算思维是指个体运用计算机科学领域的思想方法,在形成问题解决方案的过程中产生的一系列思维活动[5]。课标提出的计算思维有两个核心要点:解决问题的思维和计算科学的思维。综合以上分析不难发现,计算思维是以抽象和自动化为核心要素,在解决问题时,充分考虑人和机器的优势所形成的问题解决方案的思维过程。2013年,Dede等人指出,计算思维与21世纪技能相关,但又区别于其他21世纪技能,应该在课程中融入这项能力[4]。这说明将计算思维融入学科课程培养是计算思维培养的一种可能路径。由于计算思维本身即是动态、普适的思维技能,是可以在不同场景与不同学科背景下进行不固定、不机械的应用[4]。其思维的本质为学科融合培养计算思维提供了可能性。陈国良提出,计算思维要真正融入人类活动的整体中,成为人类解决问题的高效方法,必须与其他学科进行融合[6]。有学者就计算思维在其他学科的融合展开相关研究,Sengupta等人将计算思维与小学科学教育进行整合;Weintrop等人结合数学和科学学科总结了四个实践要素;Settle等人在跨课程计算思维教育项目中,在拉丁语、图形艺术、英语、历史课程融入计算思维的教学[4]。 3研究设计与实施 3.1研究对象 计算思维的思想是跨学科的,可以嵌入小学和中学的其他学科领域,如语言、科学、数学、计算机科学等[7]。但在国内,计算思维通常作为信息技术学科核心素养,而忽略其是能在其他学科中得到培养的。由于研究时间的局限,本文选择数学学科作为研究的对象。课程标准描述了教育体系规定学生在不同学科领域、不同年级阶段理应获得的成绩、展现的行为以及个人发展,其对教学具有一定的指导性,具备一定的代表性和权威性[8]。这使得对课标进行分析的结果,具有一定的说服力。 3.2研究方法 本文主要采用比较内容分析法。内容分析法是针对明显的传播内容,做客观而有系统的量化并加以描述的一种研究方法。它以预先设定的类目表格为依据,以系统、客观和量化的方式,对信息内容加以归类统计,并根据类别项目的统计数字,作出叙述性的说明。本文运用内容分析法对课标进行研究,通过制定的类目表格进行评判分析,确定课程标准中计算思维的具体体现,从而达到探究计算思维在数学学科融合的可行性的研究目的。 3.3研究工具 本文使用的主要工具是计算思维内容分析类目量表。该量表的设计主要参照Weintrop等人在数学、科学的学科背景中,进行相关研究后构建出来的计算思维框架。根据研究需要和学科的特点对其进行适当调整、修改、完善。例如在数学学科中,编程工具选择、开发、调试的维度,在我国的数学学科中较少体现,因此删除。最终形成文中对计算思维维度进行分析的基本框架,如表1所示[9]。 3.4研究实施 3.4.1抽样本文探究计算思维在非信息技术学科融合的现状及可能性。由于时间因素的制约,选取数学学科作为具体的分析科目。课程标准作为规定学科内容目标、实施建议等的指导性文件,从一定程度上代表着学科教学的广泛性。将教育部制定的课标确定为内容分析的样本来源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科学性。由于课程标准中的内容涉及该学科的课程性质、课程目标、课程内容、实施建议等多方面,内容复杂多样。结合研究课题,研究对课程标准进行单元抽样。抽取的单元样本包含:学科核心素养与课程目标、课程内容、学业质量三个单元,并对各单元内容进行编码。本文主要参考国外学者Weintrop等人对计算思维的解读,将计算思维划分为数据操作、建模仿真、计算问题的解决、系统性的思考四个基本维度,并在每个维度下面对具体的内容进行详细划分,例如:将数据操作维度划分为数据收集、数据创建、数据操作、数据可视化五个子维度。此外,在对课标进行抽样时,考虑到部分章节并未体现对教学的具体指导,将其排除在样本范围之外,只选取包含教学内容或具有教学指导性的三个章节,分别是学科核心素养与课程目标、课程内容、学业质量,并以此对其进行排序编码,设置为分析单元一、分析单元二、分析单元三。3.4.3评判本文的研究由两名评判者进行内容分析,其中一名研究者的专业为数学(师范类),另一名研究者的专业为教育技术学。两名评判人员先将内容进行科学拆分,并进行编码;结合预先设计类目表格、按照制定的分析单元的顺序,记录各个类目出现的频数并进行统计。在进行评判之前,两位评判者均对计算思维相关文献进行具体研读和整理,从而对计算思维形成具体科学的认识,尤其对学者Weintro等人的文献进行精读和学习,对其中计算思维下属维度的概念展开探究和讨论,为后续的评判工作奠定基础。评判员依据类目表格对课程标准分析单元进行评判。在开始评判工作后,两个评判员未就评判内容展开讨论,从而保证评判的科学性。例如在对课程标准当中“经历从具体情境中抽象出椭圆的过程”这一描述中,评判员A认为其包含抽象元素,但评判员B认为其抽象的内涵不同于分析框架当中的抽象的内涵。诸如此等意见不统一的情况,均不做讨论,按照实际情况由评判员记录进数据记录表中。 4数据分析与结果 在单元一的内容中,主要存在建模与仿真的模型评估、模型设计、模型建设。其中主要涉及课标所要求的数学建模的素养,学生在进行数学建模的过程涵盖了以上计算思维的要素。在单元二的内容中,计算思维的体现丰富,在数据操作维度中主要体现了数据分析和数据可视化的元素。其中数据分析体现为依靠计算机完成对数据的处理分析;数据可视化则主要体现为利用计算机绘制函数图像,呈现函数的变化特点。在建模与仿真维度,课标主要体现了概念理解、测试解决方案、模型评估、模型设计。其中概念理解强调学生利用模型促进对概念的理解学习,例如通过误差模型了解正态分布的随机变量,通过长方体认识空间点、直线、平面等;测试解决方案则聚焦于通过测试假设从而形成解决方案,课标中学生在建立数学模型后对模型进行求解验证的过程中体现了该要素;模型评估强调对模型与生活中存在的现象进行比对,建立二者的联系,本单元中阐述了大量将数学模型与生活现象建立对比联系的例子,例如将乐曲中的高潮与黄金分割相关联,将自由落体现象与二次曲线模型建立关联等;建立模型则主要体现为通过实例建立对应的是数学模型,例如就存款问题建立复利模型等。在计算问题解决维度下,解决方案准备强调学生需要在形成解决方案前对问题进行分解,本单元主要在数学建模过程中对问题的分解体现;解决问题评估考量的是结合效率等其他因素对解决方案进行选择,学生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函数表示的不同方法中存在评估的过程;抽象指的是对重要内容前景化,无关内容背景化的能力,学生从实际问题中抽象出问题本质正体现该要素。在系统思考中,系统调查强调系统观念的形成,课标指明学生在学习数列时,不仅要有对项的认识,也要形成对数列的认识等内容均体现该要素;关系的理解强调对系统内要素的联系产生思考和认识,课标中学生在对一元二次方程学习中,还应理解根的存在性、实根个数、零点、实根的关系等;沟通聚焦运用合理方式表达对系统的认识,课标中的利用列表、图像、通项公式表达对数列的认识正体现该点;系统管理所强调的系统的边界观与学生在学习集合时对集合并集、交集、集合本身存在一定的相关性。在单元三的内容中,建模与仿真的模型设计主要涉及要求学生能够针对不同问题构造相应的统计模型,模型建设强调学生在原有模型中扩建新模型的能力,这与课标中要求学生在已有命题的基础上拓展新命题存在相关。计算问题的解决维度下,解决方案准备体现为在数学建模初步对问题的描述和分析,抽象则多呈现为要求学生在情境中提炼出教学概念和规则。研究表明,在数学课标中含有计算思维的相关成分,具体占比情况如图2所示。其中,关于建模与仿真维度的体现最明显,建模与仿真主要与数学建模存在较强的关联,例如其中的模型建设、模型设计、解决方案的测试在数学建模过程中建立模型、求解模型、检验结果步骤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此外,模型评估所强调的建立模型与生活现象的联系在课标中的体现最广泛。其强调学生需要将所学习的模型与现实生活的现象产生思考联系,例如与自由落体现象、音乐的高潮低估现象相关联。概念理解维度有利于学生利用模型促进对学科知识的理解,例如在立体几何中,学生利用长方体模型有利于学生理解三维空间中的点、线、面。在系统性的思考维度上,学生对集合、函数等知识点形成的系统观、对例如集合中元素关系形成的对要素的理解,一一映射了计算思维下关于系统的相关要素。在计算问题的解决上,抽象与数学抽象产生了紧密的关联,数学抽象作为学科素养之一,贯穿于数学的教学中;而数学学科需要的对问题进行分析的能力映射出了计算思维中解决方案的准备。最后,在数据操作上,数学学科体现了数据分析以及数据的可视化操作,值得注意的是,在对数据收集、创建、操作上并未体现。这是因为计算思维中的数据收集、创建、操作都强调了对计算机或其他机器的运用,这与数学学科课程标准所体现的数据操作等概念存在显著差异。由于研究采用内容分析法时,设计两位评判人员就内容展开分析。为检测参与内容分析的研究者对类目判断的一致性,在对研究的数据进行统计整理基础上,进行信度分析。其中平均相互同意度0.8;内容分析的信度为0.89。 5研究讨论与启示 研究发现,数学课程标准含有丰富的计算思维元素。在数学课标中含有计算思维不同维度的相关元素,数据操作上以数据分析、数据可视化元素得到充分体现;建模仿真中对模型的评估是计算思维体现在课标中最多的元素,学生需要将模型与生活的现象建立联系,从而培养其对模型的敏锐程度,为此后模型的建立提供基础。此外,数学学科聚焦的数学建模能力,与模型设计、建设产生了紧密关联。计算思维所包含的系统性思考的能力,蕴含在相关数学知识点的学习中。计算问题的解决也在数学学科的课标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其中的抽象元素与数学学科中的数学抽象紧密相关。此外,研究表明,数学学科有利于培养建模能力。在数学课程标准蕴含的计算思维元素中,建模仿真元素最高,达到25.37%。数学学科要求学生将数学的相关模型同生活中的现象建立联系,与计算思维的模型评估形成对应关系,有利于提高学生对模型的敏感度。同时,作为数学学科核心素养的“数学建模”聚焦于培养学生从生活的实际情境中发现、分析问题,建立、求解、验证模型的能力,与计算思维所要求的从问题中经过分析处理形成解决问题的模型一致。因此数学学科对计算思维中建模能力的培养提供了良好的基础和无限的可能。与此同时,数学学科为学生抽象思维的发展提供了基础条件。抽象要素在课程标准中多以数学抽象进行体现。数学抽象是数学学科核心素养之一,通过分析总结,可以发现数学抽象多以三种途径进行:(1)从实物的具体背景中,概括抽象出实物的一般结构、特征。(2)从综合的情境中,分离并抽象出数学问题、数学概念、数学命题。(3)从具体的实物或综合的情境中,抽离形成图形原型或几何图形。可以发现,三种不同的途径的共同点在于都需要从复杂的情况中,对各个要素进行处理,提取核心要素,并形成相关的结果。这与Weintrop等人提出的计算抽象(将想法的重要方面前景化,而将不太重要的特性背景化)是一致的。但数学学科弱化了对数据的相关操作。通过研究结果可以发现,借助计算机进行操作的数据处理上,数学学科停留在简单的数据分析和数据可视化上。数据可视化在课程标准中多体现为利用相关计算工具,绘制函数图像。其中包含希望学生能够运用相关计算工具绘制相关函数的图像,还包含希望教师能充分运用计算机软件向学生演示方程中参数变化对方程所表示曲线的影响。并没有充分挖掘机器对数据进行处理的优势,在关于数据的收集创建、操作甚至没有体现。综上所述,在课标中存在丰富的计算思维要素,因此理论上,在数学学科中对计算思维进行融合培养具有一定的可行性。 6结语 研究表明,在数学学科中对计算思维进行融合培养具有一定的可行性,但实验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因此,计算思维融合培养的有效性还需要在实践层面对其进行分析验证,为在教育一线开展计算思维的培养作出贡献。一方面可以鼓励学者进行相关实证研究。另一方面,也可以鼓励一线教师就如何在学科中融合培养计算思维,展开尝试性的教学实践,助力计算思维的培养。本文的研究旨在探索计算思维在其他学科进行融合培养的可能性,但由于研究时间有限,仅仅以数学学科为例,进行相关的内容分析研究。本研究仅以数学学科为例,具有一定的典型性,但欠缺相关普适性特征。未来研究可以在本研究的基础上,采用其他合适的分析工具对数学学科的课程标准进行分析,以验证计算思维是否在学数学课具有学科融合从而进行培养的可能性。除了探究计算思维通过学科融合进行培养的可能性进行分析的相关研究,探究学科融合培养计算思维的相关教学模式、教学策略,也是未来的一个研究趋势。 作者:黄贤玲 杨宁 曹琦婷 单位:福建师范大学教育技术系 福建省厦门双十中学漳州校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