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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探讨

时间:2022-11-30 17:55:35 关键词: 法学 教育 人才培养
摘要:法学专门研究生院的入学资格和美国类似,要求学生必须已经取得学士学位,但与美国法学院J.D.学位只招收非法学学位的人不同,韩国的法学专门研究生院也招收一定比例的法学学位学生。

法学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探讨

我国法学教育始于清末,此后在人才培养模式上发生过几次较大的变化。虽然教育主管部门强调“应用性”人才的培养,但目前法学人才培养上依然存在职业教育不足的问题。国外法学人才培养模式,大体可分为“学术教育”模式和“职业教育”模式两种。此外,韩国近年来还创立了两者兼而有之的“混合”教育模式。我国可以参照韩国的法学教育模式,对现有的法律硕士培养方式进行改进,确立本科阶段为“学术教育”、法律硕士阶段为“职业教育”的人才培养模式。本文对于我国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的沿革进行论述,在借鉴国外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的基础上,提出改进我国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的具体方案。

一、我国法学教育人才培养模式的沿革

我国虽然在春秋战国时期就出现了“法家”学派,但“法家”思想和现代法学相距甚远,其招收门徒并传播思想并不能视为是进行法学教育。现代法学起源于西方,我国法学教育最早出现在清末,是“西学东渐”的结果。在清朝末期,西方列强用坚船利炮打开了我国的国门,清政府被迫和西方国家建立了外交关系,但此时中国了解国际交往规则的人才奇缺。1867年,同文馆开设了国际公法课程,以培养通晓国际法的外交人员为目标,希望能够通过法律手段在外交中维护国家利益,这是我国现代法学教育的开端。但此时我国的法学教育,受到洋务派“中学为体,西学为用”思想的影响,注重“西艺”而排斥“西政”,并没有将宪法等包含西方法治思想的学科引入中国。1894年中日甲午战争的战败,宣告了洋务运动的“破产”,“中体西用”思想被抛弃,“变法图存”的思想逐渐兴起。1895年,天津中西学堂成立,开设“律例”,开启了我国法科专门教育。1898年,光绪皇帝进行了戊戌变法,颁布了大量体现西方思想的法律,虽然变法失败后新法大部分被慈禧太后废除,但在1901年,清政府迫于压力,宣布实行“新政”,又重新颁布了大量的新法。为了培养能够应用新法的人才,清政府开始大力推行法学教育。1906年,山西大学堂西学专斋举办了法律本科。1910年,京师大学堂政法分科大学成立,其法律学(系)开设了法律学原理、各国宪法、各国商法、交涉法等14门课程,我国法学教育在课程设置方面日趋完备。此时的法学教育以培养能够适用新法、具有民族复兴意识的人才为目标。在教学内容上以西方法学理论为主,使得西方法治思想得到广泛传播。在民国时期,除了官办大学外,民办大学也开设法学专业,成为法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1912年,汪有龄在北京创办朝阳大学,借鉴了日本法学教育模式,主要采用大陆法系的教学方法,以培养法律应用人才为目标,其毕业生为国民政府以《六法全书》为核心的法制体系的创建作出了巨大贡献。1915年,美国基督教差会监理公会在上海创办了东吴大学法学院,借鉴了美国法学院教育模式,主要采用英美法系的教学方法,以“完全掌握世界主要法律制度的基本原理”为目标,其毕业生较为熟悉国际法,为国民政府的外交事业作出了贡献。改革开放之后,法学教育得到快速恢复和发展,但在人才培养模式上,存在“学术教育”和“职业教育”、“通才教育”和“专才教育”之争,至今也无定论。在2012年教育部编写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中,提到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是:“培养系统掌握法学知识,熟悉我国法律和党的相关政策,能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特别是能在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仲裁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专业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由此可见,上述培养目标将法学教育定位于应用型的“专业教育”。在2012年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的《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中,将“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作为培养目标,提出“坚持厚基础、宽口径,强化学生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强化学生法律实务技能培养,提高学生运用法学与其他学科知识方法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深度衔接”的要求。因此,该文件将法学教育定位于“职业教育”和“通才教育”。

二、国外法学教育人才培养模式

从国外来看,法学教育存在“学术教育”和“职业教育”两种模式。在“学术教育”模式下,法学教育主要采取传统的课堂讲授方式,即教师讲授法学理论知识,学生被动接受知识,很少主动参与教学过程。在“职业教育”模式下,通常采用“案例教学”和“法律诊所”教学方法。教师不直接讲授法学理论,而是引导学生通过研读案例来获取知识,或者通过处理案件来获取知识。目前来看,包括英国在内的大陆法系国家大多采用“学术教育”模式,而以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则采用“职业教育”模式。此外,还有兼具“学术教育”和“职业教育”的混合模式,比如韩国的法学教育模式。英国虽然属于英美法系国家,但其大学法学教育采取的却是“学术教育”模式。从英国法学教育的历史来看,最初的法学教育是由律师会馆承担的,采取的是“学徒式”教育模式;英国大学并不进行法学教育,担任律师也不需要大学文凭。20世纪初,英国法学教育实现了从传统到现代的转型,大学参与到法学教育之中。英国法学教育分为两个阶段,大学承担法律基础教育,律师学院和律师事务所承担职业教育。学生获得大学学历后,还需要再接受职业教育才能够从事律师职业。由于英国实现了专业教育和职业教育的分离,英国大学重在传授学生理论知识而不是实践技能。因此,英国大学法学院开设了大量的法学理论课程,此外为了拓展学生的知识面,还开设哲学、经济学、历史学、逻辑学等课程。由此可见,英国大学法学教育是一种“通才”教育。美国法学教育起初沿袭英国模式,先是采取学徒模式,后来独立设置的法学院和依附于大学的法学院成立,成为法学教育的主要承担者。在教育模式上,美国起初也是采取类似英国的学术教育模式。1829年,哈佛大学法学院进行了改革,将人文教育和职业教育进行分离,要求学生在入学前先要获得其他学科的学位,法学教育成为大学后教育。法学院主要对学生进行职业教育,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和实践技能。在教学方法上采取案例教学法,推行法律诊所等实践教学模式。由于学生在接受法学教育前就已具备其他学科的知识,因此美国大学不必要像英国大学那样,通过开设众多基础课程来拓展学生的知识面。由此可见,美国法学教育是“专才”教育。除了英国和美国的教育模式外,韩国进行法学教育改革后,形成了兼具“学术教育”和“职业教育”特征的混合教育模式。在改革前,韩国采取的是类似英国的学术教育模式,目的是培养“具有一般法律修养的社会人”。2007年,韩国颁布了《关于设立并运营法学专门研究生院的法律》,将基本法学教育和专门法学教育进行分离,设立了法学专门研究生院。此后获准设立法学专门研究生院的高校不能从事法学本科教育,而没有获准设立法学专门研究生院的法学教育机构则继续开展法学本科层次教育。法学专门研究生院的入学资格和美国类似,要求学生必须已经取得学士学位,但与美国法学院J.D.学位只招收非法学学位的人不同,韩国的法学专门研究生院也招收一定比例的法学学位学生。此外,只有法学专门研究生院毕业的学生才能参加律师考试,从而获得从事法律职业的资格。韩国法学专门研究生院的培养目标是“培养具备健全职业伦理观和快速有效解决复杂法律纠纷的专业知识与能力的法律人”。由此可见,韩国法学专门研究生院进行的是职业教育,学术教育则由普通大学法学院承担。

三、我国法学教育人才培养模式的改进

虽然我国教育主管部门一再强调,法学教育要突出职业性和应用性,但从目前来看,我国法学教育是类似于英国的学术教育模式。我国法学院的入学要求和英国及韩国类似。法科生从高中毕业生中选拔,因而和其他专业一样属于本科教育。在教学模式上注重法学理论的讲授,而不是职业技能的训练。我国法学毕业生一般不具备从事法律职业的技能,需要在工作岗位上经过一段时间学习才能达到职业要求。虽然我国法学院校也注意到了这方面的问题,部分院校引入案例教学法和法律诊所教学等教学模式,但这些也只是“点缀”,法学教育面貌并没有实质性改变。法学和其他学科相比具有独特性,属于理论性和应用性都兼而有之的学科。有人将律师比作医生,认为医生是治疗身体疾病,而律师是治疗社会疾病。但律师和医生的不同之处在于,医生只需要掌握好医学知识就足够了,而律师则要掌握除法律之外的人文知识,有些时候甚至要掌握自然科学知识。因为不同的案件可能涉及不同的行业,如医疗纠纷案件的处理,就要求律师具备一定的医学知识;建筑纠纷案件的处理,则要求律师具备一定的建筑学知识。此外,案件的处理还要考虑当下的政治经济环境,掌握一定的人际沟通技巧,这些都是在书本中学不到,只有通过实践中才能掌握的职业技能。正因为如此,从世界上其他国家来看,完整的法学教育是职业教育和学术教育的结合。采取职业教育模式的国家,会要求学生入学前已接受过学术教育,如美国法学院的入学要求是学生已经获得过其他学科的学位。采取学术教育模式的国家,则要求学生毕业后再接受职业教育,如英国法科生从法学院毕业后,还要在律师学院和律师事务所接受职业教育。采取混合教育模式的韩国,则是学术教育和职业教育都由大学来承担。从我国来看,学生从大学毕业后,并没有专门的机构对其进行职业教育,基本就是在边工作边学习。近年来,律师协会也注意到了职业教育的不足,因此规定实习律师必须参加不得少于1个月的集中培训。对于在法院、检察院工作的毕业生而言,则要参加初任公务员的集中培训。但无论是对于实习律师的培训,还是对于初任公务员的培训,在职业培训时间上比西方国家要短。在培训效果上很多流于形式,导致我国法律职业者在素质上整体低于西方发达国家。在改进法学教育模式方面,我国曾进行过尝试。1996年,我国开始设立法律硕士学位,要求报考法律硕士的学生需获得非法学学位,就是借鉴美国职业教育模式的结果。然而,我国和美国的不同之处在于,美国没有本科阶段的法学教育,而我国却有法学本科教育。从2009年起,法律硕士学位也招收本科为法学学位的学生,因而有了法律硕士(法学)与法律硕士(非法学)之分。我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培养目标,一般定位在培养“高层次复合型、实务型法律人才”。然而从目前来看,我国的法硕(非法学)教育基本上和法学本科教育差不多,都是以法学理论教学为主;法硕(法学)教育则和法学硕士差不多,都是以学术教育为主。因此,我国的法律硕士教育并不能弥补我国法学职业教育不足的缺陷。为了弥补我国法学职业教育的不足,提高法律职业者的整体素质,我国应当学习韩国模式,改革法律硕士的培养模式,将获得法律硕士学位作为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前提。在教学内容上,应规定法律硕士以职业教育为主,引入案例教学和法律诊所课程。为了保障法律硕士学位的培养质量,应当对办学资格提出更高的要求,如在师资上要求教师必须有一定年限的法律实务部门工作经历。为了突出法律硕士的独特性,还应当规定招收法律硕士专业的法学院校,应当停止其法学本科教育。在学生的入学资格上,对学生本科所学专业不作要求,并且应当规定所招收的非法学学位的学生不低于一定的比例,从而实现培养“复合型”法律应用人才的目标。这样,我国法学教育就分为了两个阶段,本科阶段是学术性教育,而法律硕士阶段则是职业教育,从而实现学术教育和职业教育的结合,我国法律职业人员的素质将会得到大幅度提高。总之,我国在法学人才的培养上,在不同历史时期呈现出不同的特点。为了满足国家对于高素质法学人才的需求,就应该在立足于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勇于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我国法律硕士培养已有30年的历史,借鉴韩国的“法学专门研究生”培养模式,对其目前教育模式进行改进,则可以实现“学术教育”和“职业教育”的兼顾。

作者:孙首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