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专业论文:农学专业农业昆虫学教学改革与实践 为适应现代农业的发展,结合黑龙江省的地域特点,对农业昆虫学的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进行改革。实践表明:改革后的教学方法,提高了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收到了良好的教学效果。 农学专业农业昆虫学教学改革 一、农学专业农业昆虫学教学面临的问题与挑战 农业昆虫学是农学专业的基础课,兼有基础学科和应用学科的双重性质,在农学类专业中扮演的角色尤为重要。本课程主要讲授昆虫学的基础科学知识,内容包括各种害虫的形态特征、生活习性、为害方式、发生规律、种群动态与环境条件的关系以及有效的防治措施,是保护农作物获得丰产丰收的一门科学,具有较强的理论性、专业性和实践性,对培养学生运用专业理论知识解决生产实践中相关问题的能力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深入和发展,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型也发生了转变。目前,用人单位对农学专业学生的实际应用能力和动手能力的要求也愈来愈高。因此,结合我国高等教育体制的变化和社会需求,根据学科建设的发展趋势和专业特点,加强农业昆虫学课程的建设与教学改革,是农学类学科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培养出一流的高等农业技术人才和农业科研工作者的重要保证。 二、具体做法 1.注重教材选择,优化课程体系 高等学校越来越重视培养“宽口径复合型人才”,以适应新形势下社会发展的需要。在此背景下,本科专业设置由细化转向加强基础,缩短学时,拓宽口径的改革。因此,如何在较少的学时情况下保证农业昆虫学的教学质量,是农学类专业教学所面临的挑战。选好教材以及做好对教材课程体系的优化是农业昆虫学教学工作者首要考虑的问题。 目前,农学专业的《农业昆虫学》课程没有合适的教材,采用彩万志等主编的《普通昆虫学》和李云瑞主编的《农业昆虫学》两本教材,均为植物保护专业本科教材,内容多且深。为了在有限的时间内给学生提供最全面的知识,让学生更容易理解并掌握新的知识点,了解最新的学科进展情况,教师在备课的时候应该精心组织课程内容,根据教学实际情况并结合地域特点对教材进行优化,达到知识的系统性、前沿性和实用性。 首先,注重农业昆虫学基础科学部分的教学。由于农学专业没有昆虫学科相关专业的基础知识,然,解决生产中害虫防治的实际问题,更多的则是依靠运用昆虫学基础知识来解决,因此,昆虫学基础科学部分的教学尤为重要。我们在教学内容上采取“突出重点,兼顾其他”的原则,引导学生关注本学科发展的前沿动态。将《普通昆虫学》教材中的第一篇至第三篇合并为一个章节,即昆虫体躯构造与功能,授课时联系生产实践讲授昆虫的外部和内部构造与功能,力求将这部分内容讲细讲透彻。例如,不同类型口器的昆虫,其危害症状不同,应根据昆虫的危害症状有针对性的选择农药种类和施用方法;利用昆虫的触角,可区别害虫的雌雄,如果诱虫灯下诱到的害虫多是雌虫尚未达到产卵的程度,那么及时预报诱杀成虫就能减少产卵量,降低为害,这在害虫的预测预报和防治策略上是很有用处的。对于昆虫生物学特性的章节,有选择的讲授昆虫的生殖方法、生活史及习性;昆虫分类章节,重点讲授农业上常见昆虫的分类特征,包括对农作物有益和有害的种类,引导学生正确对待农作物昆虫。对昆虫与环境的关系,重点掌握温度对昆虫的影响,了解其他因素对昆虫的影响,将农业昆虫的调查统计及预测预报放在农业昆虫学各论中,结合具体的害虫进行讲授,使教学内容更加具体丰富。在农业害虫的防治原理和方法章节中,以害虫综合治理(IPM)理论为基础,引入害虫可持续治理理念,解决环境污染、农产品残留等安全问题,结合成功防治农业害虫的典范讲解农业害虫防治的原理和方法,使教学内容具有新颖性和生动性。 其次,灵活讲授农业昆虫学各论部分的内容。由于农业昆虫学各论内容庞杂,具有综合性、实践性和地域性的特点。因此,我们结合黑龙江省的实际情况,对有关章节进行调整,形成了以地区主体作物为特色的害虫群落系统。我们将某种作物害虫作为一个单元来讲授,先讲授某种作物害虫的种类,然后讲授重要害虫的群落特征,之后再阐述优势种种群的发生为害特点,最后在害虫为害特点的基础上,制定某种作物害虫的综合治理技术。这样授课的效果显着体现在两点:第一,使农田生态—害虫群落—害虫种群—综合治理有机地联系在一起,非常便于学生掌握学习的重点,学生学习效果显着;第二,将害虫的发生为害与综合治理联系在一起,既符合现代害虫综合治理的理念,又可提高学生的专业综合素质。因为,害虫的综合治理与植物学、植物生理生化、生物化学、作物学、栽培学、气象学、土壤学、耕作学等多门专业基础和专业课程相联系,在课程授课中注重将上述学科的知识与昆虫学知识结合在一起,利用作物自身的外部形态、内部生理生化特点、作物栽培措施、栽培制度、农事操作等措施,来分析害虫—植物—环境之间的关系,以创造有利于作物生长,而不利于害虫发生的条件,减少害虫的危害。此外,授课时及时补充害虫变化的新动态,做到与时俱进。如搜集整理关于美洲斑潜蝇、烟粉虱、白粉虱等害虫的资料,补充到授课内容中,使学生能够学到最新的知识。 2.改变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效果 讲课是一种艺术,对于一个教师来说,要使教学效果好,就必须精心设计授课内容,认真备好课,写好教案及讲稿,在语言表达上力求做到简练、准确、富有趣味性。改革之后的教学方式,极大程度地提高了理论课的教学效果。尤其是在讲授昆虫学基础知识部分时,昆虫分类章节中,某些害虫的特征较繁杂,学生不易记忆,如在讲课过程中引用一些谚语、经典事例等,教学效果会很显着。例如,在讲到“弹尾虫”的特征时,我们引入了“善跳弹尾目,腹节 不过六;基部有腹管,跳器在端部”的例句,这样学生就很容易接受和记住。在讲授各论部分时,挑选2~3种重要虫害作为重点讲授内容,其余的虫害安排学生自学,之后让学生以小组的形式自制PPT课件讲解,最后由教师总结补充。如此,学生从一类害虫的危害症状特点到学习此类害虫的发生发展规律,从重点剖析此类害虫的发生危害原因到举一反三的学习其他类害虫的过程中,学会了自己查找文献和总结归纳,这样既培养了学生的动手能力,又激发了学生的创新思维,增强了学生对专业知识的理解能力。在整个农业昆虫学授课过程中,我们采用了多媒体的授课形式,教学过程中增加了实物、录像、电影等方式,利用其图像、声音和动画效果体现昆虫的各种形态及生命活动方式,以调动学生学习的兴趣,增强学生的感性认识。 3.加强实验教学改革,提升学生专业能力 实验室是实验教学的物质依附和基础支撑,实验体系的建设直接影响教学效果和整体科研能力,是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的重要平台。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结合社会和地方需求,农业昆虫学的实验教学逐渐向农业生产实践型转变,以提高实践教学质量,利于毕业生的就业要求。首先,改变教学模式。以往的实验课教学,基本以教师讲授为主,学生在教师的讲解过程中,完成实验项目内容,对作业以外的实验内容不重视,甚至不做,这种教学模式导致学生学习主动性差,出现应付现象。改革后的教学模式则以学生为主,教师为辅,旨在提高学生的动手操作能力,增强学生对理论知识的理解。其次,教学手段的革新。实验教学中,利用了多媒体技术,弥补了板书、挂图、标本残缺、标本数量不足等方面的缺陷,显着提高了实验教学效果。其三,为培养学生动手能力,实验教学内容中增加了设计性、综合性实验项目,由学生自行设计实验步骤,在教师的指导下完成实验,实验完成后,分析实验结果、问题产生的原因和解决办法。其四,为增加学生对理论知识掌握的牢固性,提升学生的感性认知能力,我们在实验中增设了昆虫学教学实习。要求学生到温室、田间采集昆虫标本,室内鉴定,识别害虫危害症状等,这样的教学方式显着提高了教学效果,学生能亲身观察和掌握这些昆虫的基本形态、习性、危害状况等,弥补了以往单一室内实验教学的缺点。改革之后的实验教学方法,既培养了学生对农业昆虫学学习的兴趣,也训练了学生在农业昆虫学实验技术方面的扎实功底,为今后从事农业昆虫学的科研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 4.完善考核制度,提高综合素质 考核的目的是考查学生对所学课程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掌握的情况,以及能否应用所学知识进行综合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为此,我们将平时成绩、实验、期末笔试成绩按照10%、20%、70%的比例计入总成绩中,作为农业昆虫学课程的成绩。平时成绩主要考查学生自制理论PPT的质量和查阅资料的丰富度;实验成绩主要依据学生实验过程中对仪器的使用能力、昆虫标本的采集和制作技巧、编制和使用检索表的能力、鉴别农业昆虫种类的能力、综合性实验设计的能力,一般采用开卷或实物考试法;期末考试主要考查学生对课堂讲授的基本理论、基本概念、害虫综合治理方案的设计及害虫的防治措施等内容。改革之后的考试评分方法,激励了学生学习的主动性,提高了学生应用专业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总结与展望 教改之后的农业昆虫学教学实践表明,目前的教学内容、教学方法、考核制度能较好地将理论与实践结合起来,激发了学习激情,提高了自主、创新学习的主观能动性,明显地提高和加强了学生的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起到了初步的改革成效。相信通过我们今后不断改进和完善,并将新的教学模式试行和推广到其他农学类学科,对大学生创新意识的培养和综合素质的提高必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农业专业论文:浅析农业职业教育应走出专业设置的误区 论文关键词: 农业职业教育;误区;改革途径 论文摘要: 农业职业教育要走出专业设置的误区,就要从抓住机遇、深化改革出发,充分认识三农问题,建立新的课程体系,健全激励机制,加大实习基地建设,走出一条良性循环的发展道路。 一、目前农业职业教育存在的问题 1、专业改造的误区 农业相对效益较低,使农业职业学校或学院的涉农专业在生源竞争中处于弱势,为了追求生存、发展,多数学校都在大刀阔斧地进行老专业改名、新专业设置,目的是为了吸引生源。但忽略了与之配套的相关改革,改造后的专业大多数换汤不换药,新专业师资力量匮乏;实习基地数量少、规模小,甚至没有,专业课教学依然存在“实验室养猪、黑板上种田”的现象。 2、教学环节的弊端 专业变化快,课程设置跟不上步伐,征订教材教师参与少,教材与实际需要和学生能力脱节,学生水平评价主要以理论考试为主,教师水平评价仍然是传统的方式(教案的规范性、教学环节的完整性、学生对教师的满意程度、领导的印象等),使工作缺乏推动力,教师缺乏开拓进取精神,导致教师队伍新技能欠缺或技能熟练程度不高,学生理论学习与实践脱节,技能训练不到位。 由于上述原因,培养出来的学生基础理论不扎实又缺乏特色和职业能力,毕业后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虽然新名称、新专业在招生中起到一定的作用,但很快就被扼杀在摇篮中,生源又会陷入困境。 二、抓住机遇、深化改革 1、充分认识三农问题 众所周知,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有力举措。近几年各级政府对农村劳动力的跨地区转移在政策上给与诸多照顾优惠,使其待遇有所改观,但我们看到大中城市大多选择发展资本、知识、技术密集型产业,需要的是高素质的劳动力,况且城市本身存在大量的富余劳动力,农村劳动力在与城市富余劳动力的竞争中多处于劣势,数量庞大的农民工仍然是城市的贫民阶层,低成本、低风险的土地将成为农民生存的最后保障,况且农业、农村的现代化最终也只能靠农民自己,因此,农村富余劳动力就地转移既是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的根本出路,也是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根本要求。 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就地转移是对农业职业教育提出的挑战,并带来机遇。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未来农业将成为一项新型产业,同样也要求造就新一代农民来改革传统农业的生产经营方式,适应现代农业生产需求。农业发展趋势表现在由单纯的数量增长转向优质高产高效,产品系统转向名、特、优、稀、新、少,林果牧渔各业及产品生产规模扩大,发展工厂化基质栽培技术,产业化经营成为农业的走向。以上各项战略均对农村从业人员的种类布局、技术结构和能力的层次规格等提出了新的要求。然而目前农村劳动者整体素质低、优秀科技人才奇缺、信息渠道不畅通阻碍着农村劳动力就地转移效益的提高。职业教育应密切关注“三农”需要,实施全面的、多元化的专业和培训,同时加强与之相配套软硬件建设。抓住机遇,以优质“产品”迎接挑战。 2、走出一条“凭实绩体现质量,以质量创造品牌,以品牌带动就业,以就业促进招生”的良性循环的发展路子 (1)建立新的课程体系。学校应根据当地农村劳动力转移的特点,构建与当地人力资源开发相适应的课程新体系。该体系应突出职业教育特色和能力的培养,根据职业能力需求,自制教学方案和教学大纲,强调适用、够用,突出实用性、体现地方化、模块化和现代化。设置区域性或乡土性专业课程,组织编写适合地方特色的实用教材。结合实际增减课程,培养学生熟练使用各种工具书、手册及图表的能力,提高学生适应新形势的能力。 职业的现实性因素决定了职教的课程和教材是多变的,教材的选择要依靠有能力把握现实职业环境、有能力创新的专业教师。至少有内行教师和德才兼备的人员参预订购教材事宜。 (2)打破传统教学模式。职业教育,如果忽视了实践性教学环节和专业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就等于丧失了办学生命力,所以必须打破传统的教学体系,从职业能力分析入手,建立以能力培养为中心“工学结合”教学模式,给学生创造一个客观真实的环境,增加学习接触实际技能和社会实践的机会,增强学生的职业意识和岗位业务能力。 突出“应用性”的 教学内容。基本理论知识以“必需、够用”为原则。专业课程的理论部分应削枝强干、删繁就简,体现知识能力的“岗位针对性”。教学过程强调结论和应用,教学重点告诉学生“是什么”和“怎么用”,加强基础专业技能训练、实习等实践性教学内容。 (3)启用教学能力评价模式。评价机制对提高教师教学能力至关重要。作为价值导向,学生的学习能力和职业能力更是教师能力最直接、最有说服力的评价指标。把学生对常见的一些专业现实问题,有没有深入分析问题的能力,有没有通过查找资料、广泛寻求合作、最终解决问题的能力等作为课堂教学是否有效的衡量标准。删减当前的理论考试,把单独进行理论知识测试和技能测试有机地结合起来,作为教学水平的测试方式。有说服力的评价指标可以促进教师在教学上将传统的文化课教室变成“教、学、做”相结合的理论课堂,将实训基地作为理论与实践结合的应用课堂,在这样的课堂里,学生要做到在学中做,在做中学,边做边学,教、学、做合一,手、口、脑并用。这样既对学生实行了“高标准、严要求、强训练”,使学生所学习的理论和掌握的技能融为一体;又对教师完善自身理论知识、技能水平和技能熟练程度无论从主观和客观上都起到推动作用。 (4)建立健全激励机制,提高教师专业能力。无论是改造老专业还是设置新专业,教师能力欠缺是改革的最大障碍。育人先育师,教师的专业培训,应当成为专业建设的前提,只有有目的、有计划、有步骤的教师队伍建设与新专业建设相匹配,新专业才具有生命力。 学校体制、政策对能力的发挥和积极性的影响同样至关重要。学校应以实绩作为能力标准、待遇标准。取缔效益甚微的岗位和影响职工积极性的一劳永逸的待遇,以公平、公正、公开的奖罚制度,建立、健全鼓励扶持政策,使全校职工个个有压力,人人有动力。 支持、鼓励实训基地建设中教师技能的创新、名特优品种的引进、示范、试验。农业受天时、地利的影响明显,允许一二次的失败,鼓励教师大胆实践、探索、创新。支持、鼓励教师建立自己的指导专业户或自办实体。以实体和专业户的效益、学生能力展示评价教师能力,并作为评选教学能手和学科带头人的依据。奖励应倾向于技术含量高、难度大、艰苦、能力要求高、对学校发展影响大的工作和岗位,真正体现能者多劳,多劳多得,充分调动全体职员的工作热情,发挥其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精神。鼓励专业课教师充分利用寒暑假期,在节假日深入各行业一线参加生产、管理实践活动。经过锻炼,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有计划的对教师进行外出培训、考察学习。积极采取引进人才、校企联合等完善师资队伍。 (5)加大实习基地建设。农业职业教育要办好,就要确立培养实用技术型人才的目标,加大校内外实习基地建设,在自己的实训基地上依靠它的技术优势、人员优势,建立一套与专业对口、科技含量高的实体,让学生真正参与到生产实践中去,提高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从而达到学有所练,学有所得。而且该实体能对外营业,效益可观,使基地具有较高的示范性和较强的辐射功能,以此赢得良好的社会声誉,走出了一条“凭实绩体现质量,以质量创造品牌,以品牌带动就业,以就业促进招生”的良性循环的发展路子。 农业专业论文:浅析农村中职学校农业类专业适应新农村建设人才培养的研究 论文关键词:初中地理 课堂教学 方法改革 论文摘要:中学地理教育在社会上急功近利思潮和学校中应试教育思想的双重冲击下,教学水平处在低谷状态。初中地理教学是目前中学地理教育中最需要突破的薄弱环节。在素质教育的新形势下,笔者认为初中地理教师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课堂教学方法的改革与实践。 农村中等职业学校农业类专业多年来为当地农村培养了大批的科技人才,随着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深入,农业的发展越来越依靠科技进步和科技人才的培养,在新形势下如何确定培养目标、培养什么样的人才成为职业学校新的课题。 一、农村中职校培养农业科技人才的现状 随着经济社会的深入发展和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对人才的需求越来越大,但目前来看,农村中等职业教育在专业设置上紧跟社会发展的需求,向第二、三产业方向倾斜,第一产业的农林牧专业呈现逐渐萎缩的趋势甚至被裁掉。有的学校虽然保留了部分农业类专业,但学生的目标是升入高等学府继续深造,将来有利于谋求一个好的职业,没有把服务农业放在首要的人生目标。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农业专业技术人员不足130万人(包括农民技术员),与农业人口的比例不足千分之一,而欧美等发达国家这一比例己超过千分之四,这与我国农业的基础地位很不相称。农业科技人才的大量短缺与培养科技人才过少的矛盾日益突出,即便这样,很多中职学校仍把重点放在对初中毕业生的培养上,这就加大了培养的局限性,培养的数量捉襟见肘。由于学生的学习动机或者说学习目的的偏离,培养的质量更值得怀疑。 二、农村中职校培养农业科技人才的优势 (一)地里位置的优势。 农村中等职业学校大都地处农业生产前沿,与农业生产能近距离接触,有着广泛的群众基础。职业学校能在第一时间掌握农业生产的动态,可以有目的的进行指导和服务。在遇到农业生产中出现的典型的、普遍的、共性的问题时,可以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综合治理,还能做到防患于未然。 (二)办学经验的优势。 职业学校基本上是从农业技术中学转轨而来,有着多年的办学经验。在对农业人才培养上,可以采取灵活的办学模式,既可以培养初中毕业生成为中等职业技术人才,还可以培养生产一线的农民,使其掌握先进的科学生产知识。 (三)师资力盆的优势。 就目前而言,很多农村职业学校农业类专业教师占专业教师的20-25%,有的学校这个比例还大。他们大都是八十年代为职业学校定向培养的师资力量,对农业生产有着深厚的感情,农业科技知识比较扎实。 三、农村中职校培养农业科技人才的措施 (一)培养目标的重新定位。 针对目前农业发展迫切需要科技人才的现状,职业学校要构建多层次农业科技人才培养体系,其中中等职业学校的培养目标定位应该是农村留得住、能创新、有作为的中等专业技术人才。他们不但对所学的专业知识精通,还要熟知相关专业知识,要成为农业生产中的多面手。在实施教学上,要合理安排理论教学内容,不断改进教学方法,强化实践性教学。可以把教室搬到田间地头甚至鸡舍猪圈,让学生亲自动手去做,从感性认识上强化训练。与此同时,更新旧观念,不断传播先进的生产、经营、管理知识,使学生置身于农业科技前沿,用先进的知识武装头脑。加强学生的继续教育,培养学生自主学习的优良品质,鼓励学生敢于创新,敢于实践。 农村中职校在培养初中毕业生的同时,还应把培养人才目标对准农业生产一线的农民。这些农民对农业生产有着深厚的感情,他们渴望知识,学习目的明确,针对性强。在职业学校深感农业类专业招生难、在校生少的同时,有一个庞大的农民队伍急需培训和学习。他们在农业生产中经常遇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但苦于无门,不知道去什么地方请教,职业学校恰恰是为他们解决这些问题的桥梁,完全可以利用专业知识服务农民。 从某种意义上讲,职业学校也只有重新对培养目标定位才能做到可持续发展。在职业学校的办学过程中,农业类专业逐渐萎缩、招生困难、办学特色不明显等都制约了农业类专业的发展,从而失去了农村中职校生存的根基。将培养人才目标定位在农民这个群体上,学校将在农业广阔天地大有作为,会使学校焕发出勃勃生机。 (二)培养模式的不断创新。 职业学校沿袭普通中学的办学模式显然背离了职业教育发展的真谛,职业教育不能把学生禁锢在课堂上,不能把学生埋在书本里,实行开放式教学成为职业教育发展的必然。培养目的的定位为多种多样的培养模式提供了可能。培养在校生时可以采取动态的教学过程,根据不同学生的爱好,让他们自己制定农业生产的一个小环节,并付诸实施,教师则针对每一个生产环节进行有目的的指导,这样以来学生就可以通过实践掌握理论知识。 针对农民的培养可以采取灵活多样的教学模式进行,农业类专业包涵了农林牧等专业,不同的行业生产也各不相同,比如从事种植生产季节性较强,而从事养殖生产的季节性就差一些。随着集约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各行业的细化程度也越来越强,这就要求农民培训具有较强的针对性。既要从基础知识上强化,又要在专业技能上提高。从培训时间上看,种植类专业可以在农闲时集中进行培训,而养殖类专业可以利用下午或者晚上的时间进行。从培训层次上看,可以进行短期培训,培训后经考试合格后发培训证书:可以注册中职学籍,采取学分制的形式,修满学分即可毕业,享受中职生待遇;可以参加“一村一名大学生”培养工程,按照中央电大学习包的要求,有步骤、系统地进行学习,最后按课程所修学分毕业。 因此,农村中职校在培养模式上要有突破、有创新,不能把眼光停留在传统的教育模式上,要看的更远,只有采取多种形成是培训,才会有更多的培养对象,职业教育才有活力。 (三)培养方案的制定。 培养目标和培养模式确定后,就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培养方案。培养方案一定要有针对性,既要考虑到农民群体特征,又要考虑到个性发展;既要有稳固的基础知识,又要有前沿的专业知识。培养方案可以以学习包的形成发给每一个学员,让他们有目的的去学习,在学习以前要知道自己在做什么和想做什么,方向的确定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农业专业论文: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推动农业产业化进程 “三农”问题是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三农”问题的核心是农民问题,农民问题的核心是增收问题。而农业产业化是农民增收的有效途径。在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中,农村专业合作组织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从近年来宁夏各地的实践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农业产业化是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基础,专业合作组织是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的一种比较好的组织形式。不发展专业合作组织,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就不得要领。 一、农村专业合作组织与农业产业化相辅相成、密不可分 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关系十分密切,好像一对孪生兄弟,不实行农业产业化经营,专业合作组织就发展不起来;没有专业合作组织,农业产业化经营就难以推进。从宁夏这几年的实践中,我们深切地感到,哪里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搞得好,哪里的专业合作组织就发展得好。反过来也是如此。 (一)只有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组织,才能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业产业化经营要求农产品生产和加工、销售的各个环节有机组合起来,实行种养加、产供销、贸工农一体化经营。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制约因素是一家一户分散生产的农产品不能够满足龙头企业的需要。龙头企业依靠分散经营的农户提供的原料,一般都不会成功。所以,许多龙头企业要自己建设原料基地,搞“反租倒包”。而“公司+专业合作组织+农户”的经营模式,就破解了这个制约因素。专业合作组织按照龙头企业的要求,安排农户生产,建设标准化种植基地、养殖小区,代表农户与企业签订合同,既降低了龙头企业与千家万户打交道的高额成本与合同不能兑现的风险,又有效提高了农民的市场谈判地位,保护了农民的利益,较好地实现了龙头企业与农户的“双赢”,推动农业产业化进程的目标。 (二)只有实行农业产业化经营,才能促进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国外农村合作组织发展的历史和国内农村合作组织发展的实践都说明,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和农业产业化都是农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农民的生产是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时,不会提出也不会出现专业合作组织。只有当农民的生产变为商品生产,农产品成为加工企业的原料,或者直接进入消费市场时,农民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使自己的产品适应市场的需求,取得较高回报,才出现了专业合作组织。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的有机组合,就是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业产业化经营对农民的生产和农产品的质量提出了新的要求,农民一家一户分散经营不能适应这个要求,专业合作组织就应运而生了。我国的农村专业合作组织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为农户提供服务为宗旨,以生产经营活动为纽带,以增加农民收入为目的,围绕某一个农产品生产,由农民自愿组织起来的,在技术、资金、信息、储运、购销等方面开展合作的组织。它与龙头企业直接挂钩,成为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三)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组织是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必然选择。农业产业化是农业发展和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客观要求。当我们认识到这个发展趋势并自觉推动农业产业化时,首先要解决的是发展加工或销售龙头企业。没有龙头企业,就没有农业产业化。当龙头企业建立后,马上就出现了原料供不上、原料质量不符合要求的问题。制约了龙头企业的发展,进而制约了农业产业化的推进。这个时候,发展专业合作组织就成了推进农业产业化的唯一选择。专业合作组织把农民有序地带进农业产业化运行轨道,既提高了农民的生产水平和收入,又解决了龙头企业原料供应不稳定的问题,把龙头和龙身紧密联结在一起,真正实现了农业产业化经营。 总之,组建专业合作组织,对于发展现代农业,增加农民收入,巩固农村基层政权具有重要作用,是农村改革发展的必然趋势。 二、健全机制,规范管理,大力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近年来,宁夏制定了《优势特色农产品区域布局及发展规划》,突出龙头带动,狠抓项目落实,区域布局初见成效。特别是4个战略性主导产业发展良好,基本形成以(中)卫(中)宁为核心,辐射固原、石嘴山的枸杞产业带;盐(池)同(心)灵(武)滩羊及灌区杂交肉羊肉牛产业带;以吴忠、银川为核心的奶牛产业带;以宁南山区为主的马铃薯产业带。各地依托优势特色农产品区域布局,组建专业合作组织,有效地促进了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民增收。同时,我们也感到,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组织一定要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按照“完善组织、创新机制、自主管理、共同受益”的目标,积极引导农民组建专业合作组织,以此推动农业产业化上档次、上水平。切忌部门直接介入管理,与民争利,一统就死。工作中,要抓好以下几个关键环节: (一)大力推广“支部+协会(合作社)+农民”模式。农村专业合作组织需要“组织”,需要“能人”去领头。宁夏吴忠市利通区党委把发展专业合作组织作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与经济建设的结合点,在借鉴外地经验的基础上,探索出了“支部+协会(合作社)+农民”的模式,充分发挥了党组织、党员在发展专业合作组织中的作用。在基层党组织领导下,党员带头,以产业为依托,组建专业协会或专业合作社,通过支部抓协会(合作社),协会(合作社)带农户,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民增收。 (二)完善运行机制。当前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尽快建立和完善以下几种机制。一是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合作组织除了收购农民的农产品外,还要按照一定比例向农民返还一部分流通或加工环节的增值利润,实行二次分配。有条件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实行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实行股金分红,坚持做到“风险共担、利益均沾”。吴忠市利通区扁担沟镇黄沙窝村奶牛合作社与夏进乳业公司的利益联结,就比较充分地体现了这一点。这个合作社建设了标准化的奶牛养殖园区,夏进公司在园区投资建了挤奶站。入园区的农户按统一要求和标准饲养奶牛,机械化挤奶,统一售奶。由于牛奶质量好,符合企业要求的标准,鲜奶价格每公斤比市场价高1毛钱,夏进公司每收一公斤鲜奶还给合作社返利8分钱。牛奶质优价高,使社员增加了收入;公司返利使合作社实现了创收。这是一种最直接的利益联结方式。此外,还有企业优惠提供良种,派出技术员指导,在产品市场价格下跌时按照保护价收购等利益联结方式。不管哪种利益联结方式,前提条件是专业合作组织必须与龙头企业签订合同,受法律保护。二是民主的管理机制。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制定章程、制度,规定合作组织的重大事项都要通过社员大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民主决策,民主管理,避免农民受到损失。三是积累机制。有条件的合作组织要设立公积金、公益金、风险保障金,具体提留比例和社员分配方案,要通过社员大会决定。四是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专业合作组织要建立监事会,作为内部的监察和监督机关。要实行社务公开,财务公开,严防共有财产流失或浪费。 (三)加强对专业合作组织领导人的培训。专业合作组织能不能有效运作和发展壮大,关键在于合作组织的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特别是理事长素质的高低。所以,要加强对专业合作组织的理事长和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的培训。使他们掌握合作组织的原则、管理办法、运行机制,以及市场经济知识;使他们懂得正确处理合作组织与农户的关系、合作组织和龙头企业的关系,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管理水平。 (四)进一步做好积极引导、热情服务的工作。发展专业合作组织形式要活,渠道要宽。只要能为农民生产经营提供服务,带动农户,促进生产,扩大农产品销路,不管是什么形式出现、采用何种方式联合,都应予以鼓励,积极引导。鼓励科技特派员、农民经济人、专业大户、农产品加工企业牵头组织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依托村级组织的组织优势、农技部门的技术优势、基层供销社的经营优势加快组建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以建在村一级,可以建在乡镇一级,也可以建在县、市一级。各类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大了,还可以组成商会。专业合作组织要不断适应新阶段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要求,由单项服务向综合服务发展,着力提高合作组织的生产力和市场竞争力。要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引导同一产业的专业合作组织、加工企业、商贸企业进行联合,组成经济实体或行业协会,迅速把产业规模做大。专业合作组织是农民自愿结合在一起的组织,是“民办、民管、民受益”的组织,主体是农民,必须充分尊重农民群众的意愿,做到组建自由,进退自由。各级党委、政府应当积极引导而不强制推广,热情服务而不包办代替;既要加快发展,又不能搞成“一阵风”。要培养和树立一批先进的专业合作组织,使农民看到专业合作组织的好处,激发更多的农民组建或者加入专业合作组织。要教育加入合作组织的农民遵守章程规定,正确行使权利,尽到义务;引导他们遵循市场经济法则和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要求,按标准生产,按合同履约,使已经建立的合作组织得到巩固、提高,健康发展。 三、为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当前,农村专业合作组织还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既有发展的问题,也有巩固提高的问题,但主要是发展问题。社会各方面都要给予支持,营造良好的环境。 (一)完善政策,大力扶持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组织是一个新事物,正处在发展之中,还很不成熟。它最终要发展成企业性质的组织,或者办成企业。但现在还不同于企业,也不同于公益事业单位,是一种特殊的经济合作组织。因此,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需要政府的大力扶持。对专业合作组织在税收、工商登记、土地占用等方面,应像发展民营企业一样给予支持。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应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工商部门要统一登记注册办法,减化登记程序和手续,并减免手续费。金融部门要采取扶持政策,优先为合作组织贷款。对专业合作组织农产品经营活动,应按农民自产自销、自买自用对待,不收税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原则上也适用于专业合作组织。自治区要在支农资金、扶贫开发、农业综合开发等项目的安排上向专业合作组织倾斜,扶持合作组织的发展。 (二)要正确把握和处理好几个关系,保证合作组织的健康发展。一是发展合作组织与坚持家庭承包经营的关系。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是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必须坚持。发展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建立在稳定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之上,决不能侵害农户的经营自主权。二是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与原有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过去统的一层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的。有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有一定经济实力,为农民服务和统的功能发挥得比较好;有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基本不发挥作用。要继续办好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挥其为全村农户服务的作用。同时,要积极发展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专业化生产的农户服务。三是发展与规范的关系。首先要鼓励发展,在发展的基础上逐步规范,通过抓典型,进行规范。 (三)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提供组织保障。邓小平同志讲过农村体制改革的两个飞跃。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产生和发展,表明第二次飞跃已经开始。党委管农村工作,重点是研究解决生产关系方面的问题,通过调整生产关系推动生产力发展。发展专业合作组织属于生产关系范畴。当前,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组织面临着很好的机遇。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中央和地方要安排专门资金支持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有关立法工作也在积极推进。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加强领导,放到重要位置,提上议事日程,务必做到认识到位、工作到位、措施到位。要深入调查研究,认真分析形势,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要加大宣传力度,教育群众认识到组建专业合作组织是农村和农业发展的必然要求,是一种新的生产关系,这条路非走不可。早走比晚走更有利于农村和农业的发展,更有利于农民增收。要运用典型引路,及时总结好的做法和经验,组织观摩活动,召开经验交流会,把县、乡和一些专业合作组织的负责人带到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好的地方和办得好的合作组织去参观学习。各级农业、工商、财政、税务、金融、经贸、供销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协调配合,通力合作,形成推动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强大合力。 农业专业论文:农业工程类学科专业建设探讨 摘要:以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的农业工程类学科专业建设为例,分析了我国农业工程类教育的现状以及存在的挑战和机遇,探讨了一些可行的方法和举措,旨在促进我国农业工程类教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农业工程;学科专业建设;农业服务意识 “农业工程”这一概念是由20世纪初美国学者提出来的,1963年美国农业工程学会对农业工程学科的定义是“一门应用物理科学与生物科学来研究农业生产的特殊的工程科学”。我国的一些专家学者也在对农业工程的定义不断进行归纳总结。近年来,随着对农业工程内涵的不断加深和拓宽,对农业工程教育的要求也在不断加强,农业工程与生物科学的融合是国际农业工程发展的趋势。目前,我国的农业工程教育紧随世界农业工程教育改革的脚步,农业工程教育目标也由原来的“深窄型”农业工程人才培养转变为综合型农业工程人才培养,从而对教育教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根据农业工程教育改革的要求以及目前存在的一些问题,并以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的农业工程类学科专业教育为例,提出了农业工程类学科专业建设过程中采取的一些建议和举措,旨在促进我国农业工程教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一、我国农业工程教育面临的挑战和机遇 应义斌等非常全面地总结了目前我国的农业工程教育面临三个方面的挑战:首先是新兴学生生物学及相关的交叉学科大量涌现,冲击着传统学科;其次是我国农业已经步入新的发展时期,农业生产经营方式正由传统经营方式向着产业化、专业化和集约化方向发展,要求农业工程技术人才不仅要具有工程专业技能,还需拥有农业方面的基本知识,更应具有较强的统筹规划和沟通能力;再次是高等教育体制的改革使得农业工程面临着来自工科类院校的竞争,尤其是在招生和就业上存在困难,导致办学效益低、投入少开支大。可见,我国农业工程类教育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另一方面,中央一号文件连续十年聚焦“三农”,2013年更是锁定农业科技。这些文件中多次提到农业工程方面的问题,并明确地指出未来的发展方向,表明了国家对农业科技尤其是农业工程方面技术的关注和支持。因此,我国农业工程类教育面临着巨大的机遇。 二、我国农业工程学科专业的现状与问题 20世纪80年代以前,由于受苏联模式影响,中国的农业工程学科发展不够全面,对它的“综合性、边缘性”认识不足,专业划分过细,形成了窄深型的专业体系。虽然后来有所调整,但目前学科间的交叉度仍旧不够。同时过于强调课程自身的完整性和系统性,课程体系缺乏综合性,不利于学生探索各门学科知识之间的内在联系,也不能扩大学生的知识面和认识视野,使得农业工程的人才培养目标不明确。再加上我国特有的轻农思想,学生选择这个专业方向往往并非心甘情愿,从根本上缺乏为“三农”事业服务的意识。同时,为了迎合就业,农业工程相关专业的课程设置又大多偏重于工程类专业,导致学生们关于农业的基础知识不够扎实,没有掌握本应该具备的农业科学方面相关的知识。 三、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农业工程类学科专业教育探索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农业工程学科在下设的二级学科农业机械化工程、农业水土工程、农业生物环境与能源工程、农业电气化与自动化、生物材料科学与工程和农业水资源与水环境工程上都有博士点和硕士点,农业工程类本科专业包括农业水利工程和农业机械化及其自动化,相关的工程类本科专业有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水文与水资源工程、能源与动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土木工程、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软件工程、电子商务等,这些相关专业的学生本科毕业后都能直接进入对应的农业工程类硕士点进行深造。本着立足西北、放眼全国的方针,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为国家培养了大批农业工程类人才,在农业机械化和现代农业发展进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社会经济日新月异以及高等教育改革步伐的加快,教学模式单一、学生创新实践乏力等问题日益凸显,从而制约了人才培养质量和学科专业建设水平的提高。由于地处杨凌,学生缺乏与其他高校在校生的有效沟通,以致没有形成全面的科学世界观和人生观,尤其是上述偏工程类专业的学生普遍对所学专业认同感低,为“三农”服务的意识不强,毕业后进入农业工程类学科继续深造的意愿不强。针对以上 题,建议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探索。 1.引导学生树立为农服务的意识。就当前而言,涉农专业的就业情况确实难尽人意,尤其是涉农的工程类专业的学生,在看到其他高校相近专业的学生能比较容易找到一份相对满意的工作时,经常会有抱怨,且因为这些工作的就业环境相对舒适,从而一心向往这些工作,进而引导学校往这些纯工程类的靠近,就出现上文所提的低不成高不就现象了。尽管如此,但从长远来看,随着农业生产方式的转变和经济的发展,农业工程类专业的学生在将来必将会有更多的选择,这个可以从目前发达国家的农业工程类专业的就业情况看到,例如美国的john deere、日本的yanmar等,都是很不错的世界著名企业,但前提是学生得有为农服务的意识。因此,可以从学生一进校门就给他们灌输为农服务的意识,通过合适的方法让他们对农业有个正确的认识。 2.优化课程设置,实现学生的全面发展。根据农业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和农业工程学科领域的扩大,有计划设置了新兴专业,调整、改造、拓宽原有学科专业结构,例如从我校目前的农业工程类本科专业整体来看,有机械制造,也有电子电信计算机等,但缺少一个中间的连接过渡专业:自动化专业。同时使专业向综合方向发展,对农业工程类专业的课程设置进行适当调整,增强人文社科类的教育,优化基础课程的设置,夯实学生的基础知识水平,同时,专业课可以多开一些农业和生命生物方面的课程,从而有望实现专业课的综合化。此外,还可以增设涉农专业选修课,为学生提供了更全面的选课平台。 3.以教学团队为依托,改革教学方法。教育需要一支合格的教师队伍。考虑到人才培养有不同的需求,例如研究型和复合应用型。可以通过整合教师资源,组建“研究型”、“工程应用型”两个不同特色的教学团队,并采取多种措施,同时提高两个教学团队的综合素质,为农业工程类相关人才的培养提供师资保障。“研究型”教学团队可主要由科研能力强、科研项目多的高水平教授和青年教工组成;“工程应用型”教学团队,可主要由实践能力强、技术推广水平高的教授、副教授和企业工程师组成。在“工程应用型”人才培养过程中,加大校企合作的开放式办学力度,建立学生双导师制,与企业联合培养,并通过以工程应用为核心的训练和实践体系,培养学生的综合应用能力。同时,完善校内转任教师到相关产业或领域一线学习交流,以及相关产业和领域的人员到学校兼职授课的制度和机制。良好的教学方法对人才培养具有积极作用。因此,在建设“研究型”和“工程应用型”教学团队的同时,不断改革教学方法,促进传统教学模式的转变。目前,灌输式知识传授方式在众多高校占有较大比例,造成课堂气氛沉闷、学生学习积极性不高、教学过程单调死板。实践证明,这种知识传授方式不利于培育人才培养。为此,改革教学方法就成为提高学生培养质量的重要途径。在教学过程中,我们需要注重互动性和探究式教学方法的实践与应用。从工程实际出发,通过启发式、自学讨论式、问答式、角色换位式等多种既有明确目的又灵活多变的教学方法,从一定程度上调动学生的积极性、能动性,充分活跃课堂氛围。同时,倡导自学,注重培养学生主动学习的精神和捕捉信息、获取知识、更新知识的能力以及创造性思维的能力。 近年来,笔者所在单位也在积极地进行学科专业建设改革活动,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希望以上几点探讨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更多的专家学者集思广益,从而进一步推动我国农业工程类学科专业的发展。 农业专业论文:农业经济管理专业民族班教学体系改革探讨 【摘要】针对目前农业经济管理专业民族班教学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从少数民族学生的特点出发,指出创建差异化的民族班教学体系的重要性,并在民族班教学团队建设、教学模式创新以及教材建设与课程设置改革等方面提出了若干建议。 【关键词】新疆;农业经济管理;民族班;教学体系 一、引言 农业一直是新疆的基础产业与支柱产业,农业产值比重也一直高于全国6-8个百分点,新疆“大农业”的产业结构特征客观上需要较多的农业经济管理人才,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农业发展相对落后的局面更加凸显了培养少数民族农业经济管理人才的重要性。因而与全国各高校农业经济管理专业的生源总体处于萎缩状态相反,新疆各高校农业经济管理专业的学生规模较大,其中少数民族学生比重相对较高。新疆高校设置农业经济管理专业的主要任务是培养具备系统的农业基础知识与经济管理基础理论,同时掌握农业经济管理基本方法与技能的高级专门人才,用于满足各类农业企业、教育科研单位和各级政府部门从事经营管理、市场营销、政策研究等工作的需要。但目前多数高校的农业经济管理专业没有根据少数民族学生特点设置差异化的教学体系,民族班的教学模式、教学方法以及课程设置与汉族班基本趋同,导致民族班教学效果普遍较差,影响了少数民族农业经济管理人才的培养,因而亟待改革与创新。 二、农业经济管理专业民族班教学体系存在的问题 1、课程设置不合理 根据对新疆多所高校的调查,农业经济管理专业课程体系的设置基本上是借鉴内地高校的经验,没有体现新疆地方特色与民族特色。多数高校农业经济管理专业的课程设置名义上存在少数民族与汉族之分,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并没有太大区别,一些对少数民族来说学习难度很大的课程如计量经济学、数理统计学等依然保留在课程体系中。这种局面不仅增加了民族学生的负担,而且影响了民族学生的学习兴趣,从而不利于少数民族农业经济管理适用型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 2、缺乏专业师资队伍 各高校虽然分别制订了民族班与汉族班的教学大纲,也对民族班的教学提出了许多具体要求,但在教学过程中并没有严格贯彻执行。多数教师既担任民族班教学任务,又担任汉族班同一课程的教学任务,在教学过程中一般采用同一课件与同一教学大纲。担任民族班教学任务的教师对民族学生的学习特点与理解能力缺乏足够了解,对授课内容与讲课速度也没有做相应调整,严重影响了民族班教学效果。大多数教师也不懂民族语言,一些重要术语与关键问题很难准确向学生传达。 3、缺乏民族班专用教材 尊重差异、求同存异,是社会主义新时期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教材建设的重要原则,但目前市场上鲜有专门针对少数民族学生编写的教材。以塔里木大学农业经济学课程为例,不管是民族学生还是汉族学生,采用的教材都是华中农业大学王雅鹏教授编写的《现代农业经济学》教材,其它高校也大多采用钟甫宁、孔祥智、李秉龙等知名学者编写的教材。这些教材一是内容上对少数民族学生偏难,二是未能体现新疆农业这一区域特色,让民族学生很难理解与吸收。多数高校的《西方经济学》也统一采用人大版教材,对绝大部分民族学生来说同样太难。 4、教学模式单一 目前农业经济管理专业民族班的教学问题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教学活动仍以课堂教学为主,缺少实体背景材料,学生走向田间或企业从事观察、试验的机会较少,理论与实践严重脱节。二是在民族班课堂教学中强调现代教学的共性较多,关注文化差异性较少,这是导致民族班课堂教学效果较差的一个重要原因。如在教学过程中过分依赖PPT,PPT虽然有利于增加信息量,开拓学生视野,但对民族学生来说,由于其汉语言水平相对较低,无疑增加了学习难度,经常出现观看PPT与听老师讲课顾此失彼的现象。 三、改革思路 1、加快课程体系改革 课程设置是人才培养目标在教学计划中的集中表现,农业经济管理专业民族班的课程设置首先需要考虑少数民族学生语言差异、接受能力相对较弱的特点,结合新疆社会对少数民族农业经济管理人才的需求,根据“加强基础,突出重点,提高能力”的原则进行。具体思路一是适当减少课程数量,压缩课内总学分,降低民族学生学习压力。同时适当删减一些纯理论性且难度较大的学科,或以选修课的形式开设,民族学生可以根据自身的汉语水平与学习能力进行选修;二是以农业经济学作为主线,借鉴经济学专业与管理学专业课程设置经验,增设一些具有地方特色且实用性较强的学科,同时有必要增加各学科实践课的课时比例,提高民族学生的创新能力、适应能力、实践能力和竞争能力。 2、重视专业师资力量培养 教师的专业技能和实践能力是提高少数民族学生教学质量的关键,而教师对民族学生的心理特征与学习需求的了解与把握则是增强教学效果的有力保障。因此,高校有必要根据本校民族学生的数量有计划地引进或培养一定比例教师,要求这些教师既具有丰富的农业经济管理专业知识,同时具有长期从事民族教学与管理的实践经验,用于专门负责民族班的教学与管理,从而避免忽视少数民族学生与汉族学生差异、教学与管理方式民族班与汉族班趋同现象。由于新疆高校民族学生中大多数是维吾尔族,因而有条件的高校应该引进或培养一批既懂汉语又懂维语的教师,开展双语教学。 3、编写适用于民族班的专用教材 当前农业经济管理专业民族班教学面临的主要问题是缺乏适用于民族班的专用教材,尊重不同文化,承认相对差异,是当前国际多元文化教育的重要理念,也是我国推进教育公平的重要思想,因而编写适用于民族班的专用教材是实行差异化教育的前提。农业经济管理是涵盖农业、管理与经济三大学科的宽口径专业,包含的课程相对较多,加上民族学生相对较少,教材适用范围受限,因而民族班专用教材的建设存在明显的成本过高问题,需要政府给予适当的财政支持。在教材编写过程中,根据民族学生理论基础薄弱和普遍缺乏中国传统文化共识的特征,应重视基础知识与中国文化背景的介绍,同时在汉族班的基础上降低难度,形式上尽量做到图文并茂,以便于民族学生自学。 4、创新教学方法与教学模式 结合农业经济管理专业民族学生的培养目标,选择适合民族学生发展的科学教学模式,是提高民族班教学质量,培养合格少数民族农业经济管理人才的当务之急。民族班课堂教学的改革要充分考虑各民族文化的特点、师生的心理与行为方式特点,并以此作为提升其教学质量的一大基础。根据作者多年的教学经验,以下两种教学模式的教学效果较好,值得推广。一是PPT教学与和板书教学相结合的混合式教学模式,事实上,传统的板书教学模式在某种程度上更加适合民族学生特点,对一些难度较大,逻辑性较强的理论推导改用板书形式更好,因此在以PPT教学为主的前提下,有必要适当穿插一定课时的板书教学。二是老师与学生的互动式教学,一方面要求教师参与学生的活动,让教师成为与学生合作学习和探究学习的伙伴。另一方面要求学生参与课程教学,从课程内容中抽取部分相对容易的章节让学生自学自讲或相互讨论,使学生养成主动思考的习惯,不仅有利于学生提高学习兴趣,增强学习信心,同时也利于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 作者:欧阳金琼 刘春风 单位:塔里木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农业专业论文:农业专业市场创新发展 1产业集聚与制度创新、技术创新的互动关系 1.1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 熊彼特认为,创新是“企业家对生产要素之新的组合”,包括5个方面的内容:引入一种新的产品(产品创新);采用一种新的生产方法(工艺创新);开辟一个新的市场(市场创新);获得一种新的原料(资源开发利用创新);实行一种新的组织形式(组织和制度创新)。可见,创新包括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技术创新就是建立新的生产体系,使生产要素和生产条件重新组合,从一种或若干种新设想(或新概念)发展到生产中的实际应用。而技术创新的实施,必然要求生产组织、管理方式和制度安排的调整及变动;技术创新成果的市场实现,也总是要求原有市场的深化或者新需求的创造。因此制度创新和技术创新是互动的。制度创新是技术创新的基础,它可以降低交易成本、为经济提供服务、为合作创造条件、提供激励机制、外部利益内部化等,从而促进技术创新。制度创新还在技术进步的形成和扩散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技术创新需要制度保障、制度激励和制度诱导。同时,技术进步能诱导相应的制度创新。知识和技术确立了制度创新的上限,缺乏技术进步内涵的制度安排即使可调动经营主体经营积极性,也毕竟难以维持持久的生命力[1-2]。 1.2产业集聚与区域创新系统 产业集聚有利于形成一个区域创新系统,从而促进制度创新、技术创新,提高产业竞争力。产业集聚带来直接的“集聚效应”和间接的“基础效应”。“集聚效应”的产生原因如下:第一,生产的集聚意味着资源在特定的区位集中。这有利于产业内形成纵横交错的企业协作网络和社会化大生产体系,从而为充分发挥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创造条件;第二,生产的集中意味着资金在一定区域里集中,而资金的集聚、固定资产的积累是现代产业发展的重要前提;第三,生产和资源的集中意味着信息和服务在一定的区位的集中,导致信息成本的节约,提高交易效率;第四,生产的集中还意味着人力资本在区位的集聚。间接的“基础效应”主要是指区域经济的一般发展水平以及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可以改善企业经营环境,从而给企业生产活动带来间接的经济效益。一般地,间接的“基础效应”是随着资源的集聚而产生的,而“集聚效应”的发挥又依赖于“基础效应”的扩张。因此,产业集群促进分工与专业化发展,加快创新的速度[3-4]。产业集聚将使企业加速学习过程,使知识创造和扩散更加快速而高效,强化了知识的“溢出效应”;产业的地理集中还有利于吸引专门的管理人才、技术人才和劳动力,积累人力资本,并强化人力资本的外在效应,从而使整个区域里平均人力资本水平提高。溢出效应是与距离成反比的,创新的知识从原创者扩散到产业区里的其它人员,从人力资本要素扩散到其它生产要素,从核心企业到相关企业,从支柱产业到配套相关产业。其报酬递增的作用,产生巨大的聚集作用,吸引区外其他企业迁来。而更多企业的聚集,有利于建立一个区域创新系统,使创新条件更加完善。由此,产业集聚与创新二者形成良性循环。 2对广东陈村花卉产业的实证研究 广东省顺德市初步形成了一个以陈村镇为中心的花卉专业市场。陈村花卉专业市场与产业集聚相互促进,形成了包含企业、事业单位(如大学、研究机构)、中介组织、行业协会、地方政府的区域创新网络,促进了区内制度创新和技术创新,提高了花卉产业的竞争力。 2.1陈村花卉产业发展概况 陈村镇地处广东省顺德区北部,总面积50.9km2,户籍人口7万多人,流动人口5万多人,素有“岭南千年花乡”和“中国花卉第一镇”之称。该镇花卉种植面积达1500多hm2,花卉种植户超过10000家,拥有大小花场近6000个,2007年花卉产值4.92亿元人民币。这里荟萃了世界名花异卉,花卉种类已由过去以盆桔、盆景、荫生观叶植物为主约2000个品种,发展到传统花卉和时花、仙人球、洋兰、菠萝等高档花卉并举约6000多个品种,产品销往国内和世界各地。花卉出口占据广东花卉出口总量的1/2、内地花卉出口总量的1/4。为推动花卉业走上集约化生产、产业化经营和国际化贸易道路,1998年,陈村镇政府遵循“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效率管理”原则,以陈村原有的1200hm2花卉种植基地、已有的花卉企业和每年一届的迎春花市为基础,运用“利用高科技,建立大基地,发展大生产,培育大市场,搞活大流通”的花卉产业化发展战略,成立陈村花卉世界有限公司,投入巨资筹建陈村花卉世界产业园区。陈村花卉世界规划面积670hm2,目前已开发面积400hm2。来自美国、日本、澳大利亚、韩国、荷兰、泰国、菲律宾、港澳台等10个国家和地区及国内14个省、市、自治区的花卉及相关企业共600多家在园区设立花卉生产、研发、销售机构,引入资金达30多亿元,年交易额近20亿元,是国内目前最大的庭院树、盆景和棕榈科植物的交易市场,有着中国最大的洋兰种苗生产基地,也是中国最大的年宵花批发和零售市场,占据着广东省花卉进出口70%以上的份额。也是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国家级星火计划项目、全国重点花卉市场、国际盆景园艺赏石交流中心、广东省农业科技园区、广东省农业科技创新中心等,最近获批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陈村花卉世界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兰花生物科技园、盆景大观园、综合批发市场、佛山古玩城。经营的主要园艺产品有:种苗(种子、种球、种头)、盆花、盆景、观叶植物、兰花、绿化苗木、园艺设施、园艺资材等等,同时还云集有一批园林工程企业和奇石、根雕企业,形成了较完整的产业链。在配套服务上,建设了花卉研发、贸易、物流、会展、信息、培训等综合性多功能的服务平台,为客户和消费者提供快捷的花卉贸易及物流服务、专业化的会展服务、强大的信息资讯服务、高效的花卉培训推广服务,形成特有的多样化优质服务体系。 2.2陈村花卉产业的制度创新 陈村花卉产业制度创新主要有四点:第一,专业市场组织形式的创新。陈村花卉业的发展得到了地方政府积极有效的推动,实现了“企业办市场”、“企业管市场”和“市场企业化”的组织形式创新。由陈村镇政府对建设用地和建设项目进行统一决策、统一征地、统一规划;由镇政府专门成立陈村花卉世界有限公司对陈村花卉世界进行基础设施建设、统一开发、招商引资、日常管理和配套服务。一方面避免了小生产分散经营的弊病;另一方面也克服政府以行政手段直接管理市场的低效率缺陷。第二,“公司+专业市场+农户”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实现了经营体制创新。陈村花卉世界采用“政府搭台,花商唱戏,带动周边”的经营模式运作。公司经营市场、市场带动农户的“公司+专业市场+农户”的花卉产业化经营模式,十分适合当地花卉业的生产力水平和行业特点,是传统花卉产业现代化的一条好路子。在产业区里,陈村花卉世界有限公司(龙头)主要进行各种配套服务,花卉世界园区内的600多个花卉企业(龙身)主要进行各种花卉产品的生产、营销、进出口贸易,带动了周边的6000多个花场和1万多个农户(龙尾)生产经营。这种模式使龙头、龙身、龙尾各自从事最具优势的价值创造活动,使整个价值链的效益达到最大化。第三,从企业内部管理转向供应链管理,发挥中间性组织的优势,实现管理创新。在传统的观念上,企业往往会通过扩大自身的规模或进行前向一体化与后向一体化来获取范围经济,但这会带来机构臃肿,反应迟缓等“大企业病”,增加了组织管理费用。而陈村花卉世界产业配套较完整,企业没有必要进行“小而全”或“大而全”的生产经营,可以把视野从企业内部转向整个产业区的供应链,只选择其中有核心竞争力的某一个或少数几个环节进行经营,并和上、下游企业建立良好的协作关系来取得分工经济和外部规模经济。由于园内企业地理接近,可以通过信任和契约来进行合作,整个产业区成为一个大的中间性组织,提高了产业竞争力。第四、创新了公共产品供给机制,发挥区域品牌的效应。园区内不仅产业链配套完整并得到延伸,同时,还形成了多样化配套服务体系,园区引进了物流公司、包装公司、植物检疫站、进出口贸易公司、公共汽车站,并设立了物业管理部、财务室、宣传部、展览部、旅游开发部、信息中心、科技创新中心、职业技能鉴定站、花卉综合批发市场、休闲会所、度假区、大型停车场、展览中心、阅览室等。这样一来,园区附近的中小企业和花农可以获得廉价的公共产品供给。他们在经营上,可以减少对专用性资产的投入,分散了经营风险,享受了区域品牌的效应;在管理上,可以采取扁平化的组织结构,决策迅速、反应灵活,充分享受了分工网络的优势。 2.3陈村花卉产业的技术创新 陈村花卉产业技术创新主要有三点: 第一,技术创新中心的建立与产学研结合。陈村花卉世界吸纳了中山大学、仲恺农学院、深圳农科中心、广东花卉研究中心、美国维生园艺科技有限公司、台湾今日景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院校、科研单位和有研发能力的世界一流花卉公司进驻,建立科技创新中心和产学研基地。由于陈村花卉世界是竞争能力强、带动面广、出口创汇多的花卉业龙头企业,可以集中区域网络内人才、资金、科研设备等资源优势,通过技术创新,形成技术辐射源,带动区域内科技成果的转化和覆盖,广东省科技厅因而在此设立了广东省农业(花卉)科技创新中心,专门从事花卉核心技术研发、技术成果推广、培训咨询和信息集散等工作,从而在组织制度上、人力资源和资金投入上充分保证了创新活动的开展,促进了产学研结合。例如:陈村花卉世界与仲恺农业技术学院合作开展“花卉病虫害综合防治研究”、“高档花卉快速繁殖研究”、“金桔抗寒基因转移的研究”等专项课题研究,基本摸清了对花卉危害面积较大的一些主要病虫害(如苏铁灰蝶、兰花炭疽病)的综合防治方法,并通过有关人员现场指导花农提高花卉的品质。今日景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花卉世界有限公司合作开展兰花快速繁殖的技术研究与开发并取得成功,成为市场的著名品牌,加快了洋兰的国产化进程。国际著名公司美国维生公司带来了新品种开发与种子种苗繁育的新理念。 第二,陈村花卉世界提供人才培训、信息服务,有利于技术扩散与应用。陈村花卉世界建立了“花卉世界网”和《花卉世界快讯》等媒介,宗旨是“关注行业动态,把握市场脉搏,展示企业风采,促进产业发展”,为广大企业和有关人士提供花卉专业信息服务;陈村重视专门人才的培训,建立了园艺职业技能鉴定站,可给成绩合格学员发给初、中、高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公司还经常利用各种花事活动的机会举办各种讲座和研讨会,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和专业技能。 第三,通过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促进产业区技术交流。顺德花卉协会是全国最先成立的县级花卉行业协会,它承担了产业信息的收集、整理、;先进生产技术的推广;制定和推广行业标准;与国内及世界各地的花卉业协会和客商进行联络与合作;组织外出参展和外出考察;主办花卉商品展和招商合作洽谈等重要职责。协会是企业和政府的纽带,有利于树立陈村花卉的良好形象、保护成员共同利益,有利于促进陈村花卉业技术交流。通过对陈村花卉产业案例的剖析可以看出,通过发展专业市场,建立农业产业集群,促进制度创新和技术创新,可以提高现代农业竞争力。 农业专业论文:农业工程专业技术职务分析 编者按:本论文主要从全省农业工程专业技术职务管理体系;农业工程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对象及评审范围;农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条件;申报专业技术职务程序;答辩的有关问题;外语及计算机要求;评审材料的有关问题等进行讲述,包括了部分直属事业单位的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等,具体资料请见: 四川省农业工程专业技术职务高级评审委员会、中级评审委员会设在省农机局,负责全省农业工程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部分中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高级职称每年评审一次,中级职称每两年评审一次。现将我省农业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的有关情况及相关政策作简要介绍。 一、全省农业工程专业技术职务管理体系 四川省农业工程科技干部管理工作由省人事厅、省职改办领导,省农机局人事处负责管理工作。省农机局负责组织评审全省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直属事业单位、受委托(市、州、县)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部分直属事业单位的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向农业部和省经委推荐、初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市、州农机局负责评审本地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及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向上级推荐正高级、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部分县负责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工作。 二、农业工程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对象及评审范围 根据四川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川I职改[2000]37号文件精神,国有企事业单位中干部职工根据条件可以申报任职资格;非国有企事业单位及个体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具备干部身份的(工人、农民及其他无确定身份的各类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其他系列已取得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专业技术人员、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均可以按文件要求申报评审高一级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评审范围包括农业机械(化)、农业电气化与自动化、农产品储运与加工、农业环境工程、农业水土资源利用与整治、农村能源工程等六个专业。凡从事上述专业的技术推广、使用管理、科技研究、生产制造、技术培训、技术监督、安全监理等的中级技术人员,只要符合有关申报条件的均可申报评审农业工程高级工程师职务。 三、农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条件 担任工程师职务具备博士学位二年以上,或硕士学位四年以上.或大学本科毕业五年以上,或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专家,或中组部、人事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青年科技奖或省优秀专家称号的获得者.或获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或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以上项目的主要贡献者,或获全国农牧渔业丰收一等奖,或省部级星火奖一等奖项目的评分贡献者,或公开出版本专业著作一本(五万字以上)等,均可申报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其它申报条件可参照川1人职(1998)15号文件。 四、申报专业技术职务程序 农业工程高级技术职务申报程序:由本人向单位人事部门提出申请,经单位同意后,按省农机局当年下发的有关申报文件要求填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申报信息表》,提供其它有关材料,经单位领导审核,写出推荐材料送市(州)职改办、农机局审查签章后报省农机局审查、评审。个体专业技术人员,直接向当地县(市、区)职改办申请,经审查签章后报省农机局。 五、答辩的有关问题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报人员必须参加答辩:不具备规定学历;虽达到规定学历但非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未达到规定任职年限;越级晋升:评委会及专业组根据评审需要要求答辩的人员,均需参加答辩。答辩重点了解申报人员掌握有关专业学识水平、该职务要求的基本技能以及本专业国内外动态等.并通过答辩核对有关情况。答辩结论为:优秀(有效期三年)、合格(有效期一年)、不合格(不能参加本次评审)。 六、外语及计算机要求 外语条件按照川I职改办(1999)53号文件执行,农业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外语等级分为:正高A级、副高B级、中级C级等,该文分别规定了外语免试、暂不作要求、考试必须合格及降低一个等次要求的各种条件。外语考试的有效期:A级4年,其余均为3年。考试不合格者.先评后补人员可作为下一年度考试前评聘职务的依据。 计算机条件按照川I职改(2000)9号文件执行。农业工程系列计算机等级考试要求分别为高级A等,中级B等,初级C等。有效期:A、B级5年,C级4年。文件提出了各等级对计算机知识的主要要求及免试和暂不参加职称计算机考试的人员范围。外语、计算机条件掌握,申报人员可根据自身条件参照以上文件执行对应的政策规定。免试人员、先评后补人员需提供相关的材料(如身份证)及证明,并由所在单位和市、州人事职改部门加盖鲜章。 七、评审材料的有关问题 申报人员必须报送材料如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份;《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申报信息表》一份;单位综合推荐意见、任现职以来业务自传各l5份。上报的评审材料必须真实、可靠、无误。论文著作一至二篇(独著或第一作者);成果证书、获奖证书;最高学历证明、外语成绩证明、计算机成绩证明、现任职资格证明复印件各一份;业绩贡献公示。 单位综合推荐意见和个人任现职以来业务自传的内容应当包括被推荐人的基本情况、政治表现、工作态度、技术水平、主要业绩等,要求观点明确,文字在1000字以内.由推荐单位负责撰写并加盖公章。 为使申报材料内容详实地反映申报人员学术水平,专业技术人员平时应加强业务、技术学习.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对本人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进行及时归纳总结,多写论文、讲稿,并积极向有关科技期刊投稿。单位领导和管理者在项目管理、获奖人员安排上有必要向专业技术人员倾斜.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学术氛围。 农业专业论文:农业机械化及自动化专业人才培养要求 摘要:在城乡一体化背景下,对农业机械化及其自动化专业人才培养提出新的要求,本文以社会需求为指针,对高校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制定出复合土地流转政策背景下农业发展的农业机械化及其自动化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方案,构建“理论、模拟、实训、实践”四位一体的课程体系,加强人才培养,为我国全面实现现代化农业提供人才保障和技术支持。 关键词:城乡一体化;农业机械化;人才培养 1绪论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根据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全局的客观要求,明确了统筹城乡发展的基本方略,指出了我国总体上已到了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部署规划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发展现代农业的基本任务。在这一系列重大政策的推动下,为了更好的发挥当代农业学科办学优势,各农业高校多年来致力于培养学生掌握农学、机械学、自动化控制技术及经营管理方面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掌握农业机械及其自动化装备的性能设计、选型配套、使用维修知识和技术;具有农业生产机械化系统的规划设计和经营管理的能力、科学研究和实际工作能力、独立获取知识、信息处理和创新的基本能力。但是如何将上述方面教学与提升学生综合素质工作结合,培养适应城乡一体化背景下,农业生产对农业机械化专业多方面复合型应用人才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2农业机械化及其自动化专业人才培养面临的问题 2.1现有的基层一线工作人员学历亟待提高 据权威数据统计,2012年,我国一线农机研发、维修、经营的从业者中拥有本科学历的不足1/2,具有硕士学历及以上的骨干力量绝大多数集中在省级机关单位,基层从业者学历普遍偏低,理论知识严重匮乏,知识储备量难以适应当前现代农业的发展[1]。原有人才培养方案缺乏向一线生产实践倾斜的课程体系。 2.2教学课程效果质量需要提升 主观方面,因为农业机械化及其自动化专业对学生的实践性和动手性有着严格的要求,除应合理安排必要的专业实习以外,因为教学任务多,教学时间紧张,教学过程中实际操作的安排不尽如人意,对教学效果有所削弱。客观方面,由于技术性强,机械化水平要求高,对于不思进取,学习观念差强人意的学生缺乏条例标准,这无形中就把教学课程课堂化、形式化、应试化,形成了学与不学一个样,学懂与学不懂一个结果的现状,使学生一旦走向工作岗位,无法将书本知识在现代农业生产中得以实践。 2.3学生业余文化专业实践性有待提高 现有的学生第二课堂,重视学生综合素质,文化体育类活动为主,专业实践创新活动相比较少,每年的社会实践活动,能够接触大规模农业机械化生产实践的人数较少,不能满足众多学生对接触生产实际的要求,且由于扩招速度过快,师资力量积累成长不足,致使指导学生实践动手能力不能接地气、针对性、实效化。 3农业机械化及其自动化专业人才培养的思路 3.1农业机械化及其自动化专业人才培养的目标 以农业生产过程机械化为基础,培养适用于我国农业机械化发展需要的应用型人才,加快农业机械化技术的应用与推广,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与机械化程度。以改进传统农业机械设计制造方法为基础,培养大型先进农业机械的设计型人才与应用管理人才,充分发挥大型农业机械装备在现代农业生产中的作用。以强化通才教育为基础,加强专业实践教学,培养复合型人才,强化学生的科研与实践能力,拓宽学生就业渠道。 3.2突出农业机械化及其自动化专业的办学特色 在土地流转政策下,紧跟新政策、新形势、新方向、新装备的新要求,以实现农业生产过程机械化为基础,突出以农业机器运用管理为主的应用型人才培养特色。结合地域特点和经济条件,立足于平原区大中型农业机械配套和半山区小型农业机械开发,突出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特色。加强通才教育,突出科学基础、文化基础、农业工程技术基础及基本技能有机结合的宽基础教育的特色[2]。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和综合提高,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突出具有鲜明的未来大规模农业机械化发展对新型人才需求的特色。适合学生个性发展和创新能力培养,深化实践性教学环节,突出能力与技能训练的特色。 3.3增强第二课堂的专业实践性 通过积极与农机生产农业合作社建立实习实践基地,加强师生动手实践能力接地气工作,在生产实践中锻炼提高,并结合生产实际中出现的问题,加强理论创新;通过开展机械创新大赛,生产技能大赛,就业锤炼工程等活动,加强学生第二课堂的专业实践性,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4为保证教学质量采取的主要措施 4.1修订培养方案 以“应用”为原则,以“实际操作”为要素,结合农业机械化及其自动化专业特点和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的时代要求,完善农业机械化及其自动化专业课程体系和学生培养方案,突出应用型与设计型2类人才培养方向与目标。 4.2完善课程体系 加强教材与课程体系建设,提高教学质量。在全国农业机械化及其自动化专业都是实践指导理论的情况下,构建“理论、模拟、实训、实践”四位一体的农业机械化及其自动化专业课程体系,努力促进课程设置的对象化、实效性、接地气,并在授课过程中增加现代化授课形式,研究出版统一教程,积极改革教学方法,充分利用多媒体教学手段,提高多媒体教学授课时数。 4.3提高实践教学质量 改善实践教学环节,增加实验设备的投入。加强校内实践教学基地、科研基地的建设,并大力投入使用,使广大在校学生能够在全部真实的环境中检验每一阶段的学习质量,避免出现纸上谈兵的效果。通过暑期社会实践、基层挂职锻炼、延长毕业设计时间、提高毕业设计质量、严把毕业设计通过标准、积极组织学生主动参加全国大学生挑战杯大赛及机械创新大赛等多种渠道,加大对学生科技创新意识与动手能力的培养;加强与校外企业、农机生产合作社及相关部门有机联合,形成长效合作机制。通过采取课堂上书本教学与安排课下参加生产实践相结合,为在校学生提高专业技能的实际操作提供良好的平台,还能为企业及合作社的良性发展提供强大的人才保障。 4.4明确考核机制 以培养应用型和设计型“双型”人才为宗旨,通过教学秘书统一排班、记录,加大院系领导听课制,提高学院领导班子的职能作用。以培养学生的技术水准、解决突发问题的方法能力和个人协调性全面发展为出发点,不断完善教学内容,变革教学方法,更新专业设备,保证师资队伍,改革考试制度,不断加大实验、实习、设计、实践等各项教学环节的学分考核比例。 4.5重视管理制度 加强教师理论与实践授课环节的检查指导,实行青年学生导师制,加强学生的日常管理,做到制度化、规范化、接地气,帮助学生树立牢固的专业思想。加强科研立项与管理,以科研促进教学,并努力构建把论文写在大地上的实践科研制度。 4.6壮大师资队伍 师资队伍是保证教学质量的关键,应该采取内强外聘的手段,采取“引进来,走出去”的方法。整体提高本校教师队伍的教学质量和专业技能。从而,逐步建设一支严格锤炼、师德高尚、教风优良、实际操作经验丰富、年龄与职称结构合理的高素质师资队伍;积极聘请其他高校农业机械化及其自动化专业的专家学者、培训机构资深讲师等高端人才为专业顾问,并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合理、灵活的工作时间和授课方式,在建立长效协作的基础上,就专业教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共同探讨,形成共识,从制度模式上为农业机械化及其自动化专业教学奠定坚实的人才基础和保障。 5结论 城乡一体化的背景下,对农业机械化及其自动化专业人才培养有了新的认识和判断,在此基础上进行总结和归纳,高校在进行这种实践性强、操作性强的课程设置的时候,要给学生树立敢于动手的意识,提供勇于实践的机会,增强职业规划的方向,确立人生目标,从而使广大学生提高对本专业的兴趣,达到学有所成,学有所用,提升就业率的目的。 作者:付大平 王军政 王景立 单位:吉林农业大学 农业专业论文:专业学生创业能力培养农业发展论文 一、改革农业专业的课堂教学模式 中等职业学校农业专业分养殖和种植两个方向,专业课程内容较多,而且很多部分要求学生能够理解识记。课堂教学如果仅靠教师口头传授理论知识,或划出重点让学生机械记忆,这种“为教学而教学”的传统模式与具有实践特点的农业专业教学是相违背的。因此,教师必须转变传统教学思想,改革课堂教学模式。教师可以借助现代教学手段,以培养学生学习能力,提高专业教学质量为目标,提高学生的创新能力和职业能力。比如在农业专业生物学《细胞的分裂》的教学时,传统模式中教师往往是利用黑板作图或借助图片展示细胞分裂过程的图例。这些做法不但会消耗教学时间,而且作图的精确性与图片展示的局限性也会影响课堂教学质量,并且静态的展示不能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课堂教学效果并不理想。教学中为了提高课堂效率和质量,教师可以将细胞分裂的过程制作成多媒体动画,生动形象地展示每一个动态过程,辅以教师简单的讲解,让学生对于课本的知识了解得更加直观。 二、营造农业专业浓厚的专业氛围 专业学习是职业学校与普通中学的根本区别,学生学好专业知识离不开自身的努力与教师的讲授辅导。在学生、教师、学习时间等这些影响学习主要因素外,良好、浓厚的专业氛围对学生专业能力的培养也很重要。学生置身其中可以加强对专业知识的理解和认同,好的氛围也能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对学生专业发展起到潜移默化的作用。专业氛围建设,教师可以充分利用教室、宿舍、实训场地等空间类的各个宣传阵地,精心设计符合农业专业宣传或展示的图片、标语、代表人物、行业信息等,让学生学习、生活的场所处处体现出浓厚的农业特色。此外,教师还可以针对农业专业的专业特点布置教室。比如将教室内的盆摆绿色植物换成观赏类蔬果植物;也可以要求学生自己培育绿色植物布置教室。学生在充满专业特色的环境中学习和生活,有利于学生更好地理解农业专业。 三、加强农业专业学生创业能力的培养 现阶段农业专业学生就业的对口率偏低,而且就业的稳定性差。要解决这些问题,教师必须重视对学生创业能力的培养,帮助学生树立就业是为创业打基础的意识,促进其就业的稳定性。同时,加强创业能力教育也是职业学校教育价值的体现,对学生的个人发展和自我实现有着重大意义。加强农业专业学生创业能力的培养首先要完善创业教育体系,将创业教育融于平时的教学内容中去,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创业教学计划;其次,教师要摸索创业教育的培养方式方法,包括知识讲座、案例分析、实地考察、典型报告等;再次,鼓励学生撰写创业计划书,并指导学生关注农业创业热点,帮助学生处理难点,理清创业思路;最后,学校和教师还要逐步完善农业专业学生创业基地,开发校内农业实训基地供学生创业尝试,解决学生创业起步难的问题。总之,中职农业专业作为职业教育中的新兴一员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职业学校的每一位教师都应该将为社会培养优秀专业人才作为自我的奋斗目标。改革传统观念,探寻真正适合农业专业学生的培养模式,我们任重而道远。 作者:李谢颖 农业专业论文:浅析高校开设休闲农业专业可行性 一、高校开设休闲农业专业的必要性 1.休闲农业自身发展需要。近年来,全国各地根据市场需求及时优化调整农业发展定位,在推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过程中,积极发展都市农业、生态农业、观光农业等农业新形式,农业正在由单一提供农产品转变为改善城乡环境面貌、发展旅游文化等的重要手段。20世纪90年代后期,休闲农业借助创意产业理念,融入农业生产生活。随着我国农业转型和新型农业系统的构建,休闲农业实践为我国农业经济带来巨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休闲农业的产业化发展渐成趋势。休闲农业的蓬勃兴起急需专业类人才的培养与之相匹配和适应。 2.社会发展需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我国迅速兴起,使得我国社会开始由温饱型向小康型全面发展,并在21世纪初向发展型目标迈进。在今后数十年,我国经济仍将保持较快的增长速度,这意味着中国人民对包括休闲、观光等在内的自我个体现实需要将得到可持续性的发展。然而,要将这种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还必须具备其它几个重要的条件:其一是社会的政治目标。这一点无疑已有确切的保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就是这一政治目标的强有力的支撑;其二是社会休闲文化的发展认同。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与对外融合的推进,休闲意识不断地与国际接轨,休闲文化积累丰厚,有着极为丰富的组织形式、活动方式和活动内容,并且与中国的传统哲学、伦理道德、审美观等交织在一起,为中国民众所喜闻乐见。休闲农业教育的发展有着深厚的民众基础,在新的历史时期势必得到空前的发展。 3.传统农业专业调整改造的需要。目前,我国大多数农业高等院校都设置了农业发展学科,培养不同程度的农业专门人才,而且对已经设置的学科不断进行调整和改进,重组教学内容、课程体系、拓宽专业口径,适应我国农业发展和转变过程对农业人才的需求。但是,以往的改革大多为数量和内容上的变化,没有从根本上改变以专业为中心的高校培养模式,学生的创造力不能得到很好的实践和发挥,导致学生实际工作适应能力较差。在西方,高校农业类专业口径较宽,涵盖体系比较完善,不同的专业课程之间相互渗透,课程所学知识与实际农业发展水平和应用紧密相连,学生在校期间就可以学到全面、新颖的农业专业发展现状和将来发展趋势。 二、休闲农业教育专业课程的设置内容分析 1.理论教学方面。如何将休闲教育与农业学科教育进行有机结合是一个新的课题。目前各式休闲教育在我国已经蓬勃开展起来,比如休闲体育教育学、休闲社会学、休闲经济学等等,而休闲农业教育的发展比较滞后。相对于大陆的休闲农业教育,台湾之所以发展休闲农业教育比较好,是因为随着休闲农业的不断发展,需要有专业的人才熟悉休闲农业的管理、经营及发展趋势,以便更好地指导现实工作。有效的将休闲学科教育与农业发展紧密结合,不仅仅要从理论上增加休闲学科的相关内容,加深对休闲产业的理解和认识,还要从实践的角度认识发展休闲产业的目标和要求,使得学生从思想的高度对休闲产业学科有一个系统、全面、详细的了解,同时,对休闲产业发展实际需求趋势有一个清楚的认识。真正实现通过体验式的教学环节实践这一积极、动态休闲方式的学习,促进大学生形成正确的休闲农业课程学习意识,为将来步入休闲农业管理这一领域打下认识与技能的准备。农业专业课程已经开展了多年,但是休闲农业的发展在国内属于刚起步阶段,因此在理论教学方面还需要深入地联系经营、管理理论,实现农业课程的休闲化特点转变。这也是实现高校农业课程开放性的一个重要表现。同时,需要积极的改变传统的教育模式,从简单的说教教育逐渐的发展成为一个理论与实践相互融合的教学模式,使得学生不仅仅从理论上理解所学知识,更从实践的高度去认识所学内容。 2.实践教学方面。休闲农业课程目标是制定教学内容的根本出发点,应该全面地服务于学生身心对于专业的发展需求,从实践出发,突破以知识灌输为教学为主的旧体系,建立以增强专业技能,把握知识前沿理论,提高实际运用能力与就业本领,促进学生身心健康为主线的课程内容。依据休闲教育的需要,休闲农业课程的理论课教学内容应以休闲教育的相关知识为主体,实践课的内容则首选休闲特征和体验特征突出的休闲农业模式和典型的地区为体验基地。因为只有广泛参与休闲活动,才能促使学生在充分的“休闲体验”过程中,不断感悟休闲、感悟生命的价值和意义,感受农业发展的无穷魅力与光明前途,从而树立正确的学科观和休闲观,为走向工作岗位打下坚实的基础。 3.休闲农业教育课程的结构设计。课程结构指课程各部分的组织与配合,即讨论课程各组成部分如何有机地联系在一起的问题。休闲农业教育课程新体系的建立必须从学校农业教育、休闲教育整体的角度去考虑。把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课外休闲农业体验纳入到农业学科课程的改革中去思考。体验类项目的教学不可能在有限的课堂时间和空间内完成,所以,课外和校外时间都被纳入到休闲教育的视野中。休闲农业学科的课程设置可分为多层次:(1)低年级(大一至大二)阶段以开设常规型教学课,课程内容以农业学科教育、休闲教育课程、经营、管理理论学习为主。具体课程可根据授课时数前后相继,衔接安排,也可平行安排整体推进;(2)三、四年级则主要开设综合活动课,内容按照实践要求、结合学生爱好为依据,这一改变使得高校农业教育得到拓展,给学生留下更大的发挥和学习空间;(3)鼓励课堂内部知识向实践的转化,积极主动挖掘学生的创造力和个性,使得传统以学生为辅逐渐改为以学生为主体的教学模式,教师只是指导者、引导者,充分发挥学生的实践参与能力和积极性。 4.休闲农业教育课程的重点内容。休闲农业专业课程的重点是介绍休闲农业的基本概念,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农业旅游之间的区别与联系、不同地区发展休闲旅游农业产业的特点、休闲农业管理等方面的内容。通过本课程的学习,要求各相关专业的学生能够熟练掌握休闲农业的基本概念,理解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农业旅游之间的区别与联系。了解发达国家和地区休闲农业发展的经验以及如何高效地进行休闲农业方面的管理等等。 三、结论与建议 休闲农业的迅速发展,急需培养大量的休闲农业专业人才作保障。增设休闲农业专业是农业自身发展、社会发展和高等教育发展的需要,休闲专业发展具有可持续性。因此建议国家和地方有关教育、农业部门和高等院校尽快采取措施,把握机遇,科学论证,为休闲农业及其人才培养创造良好的条件,为休闲农业走向生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做出贡献。 作者:常伟 罗剑朝 单位: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农业专业论文:增强农业经济管理专业的实践性研究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经济迅速发展,产业结构、就业结构和城乡结构发生了剧烈变化。可是,当前我国农业经济管理专业各教学环节中,教学实践环节与飞速发展的经济、科技、社会的滞后尤为严重,此方面的教学改革是当前该专业教育教学研究的热点问题,引起了国内学者的广泛关注。罗攀柱等[1]对农业经济管理专业的培养目标改革作了大量的研究。崔宁波[2]对农林经济管理专业本科实践教学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了研究。吉洁等[3]探讨了农林经济管理专业本科人才的培养模式,并针对当前招生、就业等环节中的一些问题进行了阐述。李茜等[4]从农业经济管理专业学生财务分析能力视角,探讨了如何提高学生财务能力的建议。根据教育部高等教育司的调查表明,全国范围内经济管理类教师中,31.2%的教师没有专业实践经历,78.6%的教师没有国际交流经历[5]。根据当前农业经济管理专业实践性教学中存在的问题,本文就如何提高农业经济管理专业实践性教学的效果进行了一些有益探索,现与大家分享一下这方面的经验。 1通过产学研结合推进农业经济管理实践性教学 教育部在《关于深化教学改革,培养21世纪需要的高质量人才的意见》中明确强调“树立人才培养要更加积极主动地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坚定不移地走‘产学研3结合’的人才培养道路的思想”。产学研结合是高等学校培养人才、科学研究和服务社会三大职能的具体要求。世界各国的著名高校在产学研结合这一环节上都做得相当成功,我国在这方面也在逐步加强。改革开放以来,农业企业不断增多,促进了农业生产的不断发展和农产品的不断丰富,但农业的经营思想和农业企业的经营管理观念还比较落后。这就需要农林高校和企业紧密结合,加强科研和教育的双向交流。开办农业经济管理专业的高等院校应尽量加强教学与生产实际、企业经营管理的结合,使学生走出校园,了解当前农业生产的现状、农业企业管理和科学技术方面的现状及缺陷。从而达到理论联系实际、知行合一的目的。 2007年,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指出,要进一步加强对本科实验实践等教学基本条件的投入。当前农业经济管理专业的实践教学基础仍然比较薄弱,如何加强实践教学是农业经济管理课程的重要课题。这就要求高等院校加大专业硬件投入,要求担任农业经济管理课程的教师积极改善实践性教学条件,加强与有关企业联系及合作,指导学生在实践中学习、在学习中实践,通过产学研结合方式发展农业经济管理教学,培养现代农业经济管理人才。 2通过社会实践和科研学术活动提高农业经济管理专业实践教学质量 农业经济管理类本科实践性教学主要分为课程实验、专业综合实训、科研实践、情景模拟实验和社会实践5个阶段。开展社会实践和科研学术活动能将不同阶段所学内容有机结合起来,在教学活动中,做了以下尝试性研究。 2.1教学活动组织环节 (1)学生自由组成4~5人的团队,根据自己了解的情况,自由选题,并撰写申请书。申请书按照自然科学基金申请的格式,分为立项依据、研究内容、研究路线、创新性和经费预算。由于具有社会实践的功能,申请书中增加了技术可行性和风险性分析这部分内容。 (2)申请书以作业形式交给任课教师。任课教师根据申请书的情况审批后,组织相关学生团队进行讨论。好的项目争取和相关企业、村委会等部门取得联系,然后进行类似实习的方式推进该研究活动。 (3)各团队针对申请书研究内容开展实践性教学活动,并在期末面向全体同学进行答辩。答辩过程中其他学生每人至少提一个问题,从而达到双向互动的目的。 2.2教学活动效果分析 从这几个学期的教学效果来看,此活动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对于提高学生的写作能力、实践能力、分析能力和领导力均有很大好处。专业与社会实践是一项重要的模拟实践活动,由于农业经济管理学科的交叉性,加上国与国、地区与地区之间的差异,实践性教学的内容本应是丰富多彩的,但目前由于条件所限,实践性教学内容比较单一,这就导致老师难教、学生难学的局面出现。因此,农业经济管理的实践性教学应当与相关的农业企业、农业生产部门、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建立广泛的合作机制,使得学生能够在学习阶段了解企业的经营管理,了解相关部门对农业的宏观调控。在教学中,可以借鉴东北农业大学的经验,即“班村共建”的措施。东北农业大学最初是以农林经济管理专业的一个班级和学校附近的一个村对接,学生通过义务支教、担任村主任助理、为村委会建网站、办信息报等形式开展社会实践,取得了很好的效果。目前已经推广到全校百余个班级,成为该校学生实践性教学的重要载体。 3农业经济管理专业实践性教学中需要关注的问题 3.1通过实践性教学提升学生的综合能力 农业经济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社会活动,当前社会对农业经济管理人员具有很高的要求。通过实践性教学增强学生的综合能力是教学的重要方面,可从如下几个方面加以培养:(1)增强学生动手能力的培养。学校应重视概率论与统计等基础课的开设,要求学生必须熟练掌握相关的财务及统计软件,熟练分析各种规律,迅速生成报表,并撰写报告。(2)增强学生领导力的培养。通过各种竞赛活动、各种创业模拟活动,提高学生的领导能力。(3)增强学生全球化观念。专门对这方面的能力进行训练和培养,既可学习国外先进的管理经验,还能培养学生全球化观念,把自己放在全球农业经济中来思考和观察问题,有助于培养和提升学生的综合能力。 3.2通过实践性教学增强学生爱国情感和责任意识 农业经济管理专业的学生,无论是进入相关的农业企业、还是进入政府部门,或者作为大学生村官,加强其爱国主义教育、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都非常重要。大学阶段的学生正处于“指点江山,激扬文字”的阶段,其心理发展尚不成熟。通过一些做义工和慈善等活动,增强学生个人责任感,最终达到通过实践性教学促进学生知识、技能、心理和品德的全面发展。 农业专业论文:农业院校法学专业的教学改革 摘要: 农业院校法学本科教育是教育体系不可分割的部分,农业院校培养的法学人才对填补农村法治人才真空、提供农村发展外源型动力具有重要意义。当前农业院校法学本科教育存在着法学教育的通病,同时又面临基础不扎实、培养目标模糊等困境。本文将基于对农业院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现状的分析,结合农业院校法学专业教育的目标提出改革建议。 关键词: 高等农业院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问题;改革 一、农业院校法学专业本科教育的现状及目标 中国法学教育在学历上由中专、大专、本科、研究生构成,经过六十年的发展,一个以法学学士、硕士、博士为主,法学专科教育为辅的多层次高等法学教育体系逐渐成熟。在建设法治社会的要求下,中国法律业蓬勃发展,各大高校为顺应时代潮流纷纷设立法学专业,农业本科院校也不例外。当今绝大多数农业本科院校均设立了法学专业,虽然体现了其全面办学、综合发展的宗旨,但农业院校多为综合性大学,且多以涉农专业为主,在法学专业方面难以像中国政法大学之类独立设置的政法院校般投入大量的资源,加之师资不足、办学经验浅薄、学院重视程度不够等因素,难免会产生专业基础不扎实、培养目标模糊的问题。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可分为如下四种:普通型法学人才、应用型法学人才、研究型大学人才和精英型法学人才。不同等级的院校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可实现的人才培养目标。相较于办学历史悠久、师资力量雄厚、学术氛围浓郁的综合类、政法类高校,农业院校应扬长避短,依靠自己的学科优势,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培养具有农业院校优势学科基础知识的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人才,为新农村的建设服务。 二、农业院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现状与问题 (一)农业院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现状法学专业教学实践是专业人才培养的重要途径,高等农业院校的法学专业,由于创办时间短、师资力量薄弱等原因,实践教学尚未形成自己的特色,不能适应社会和学生对专业能力培养的要求。为了实现农业院校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即培养具有农业院校优势学科基础知识的应用型法律人才,各高校近年来都在致力于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改革。目前,农业院校法学专业一般实践教学方法有:课堂模拟练习、真实案件、模拟法庭等,其中模拟法庭的应用较为广泛。这里以模拟法庭为例,通过对其现状的分析来揭示农业院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问题。模拟法庭是指精选典型案例,由学生扮演其中角色,在专业老师的指导下模拟法庭审判全过程。正如美国法律哲学家埃德加·博登海默所说“如果一个人只是一个法律的工匠,只知道审判程序之规程和精通实在法的专门规则,那么他的确不能成为第一流的法律工作者。”此教学方法的目的就在于加深学生对法律知识和司法程序的理解,增强对法条的运用和把握,熟悉法律文书制作,锻炼辩论技巧,提高实践能力。 (二)农业院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问题农业院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暴露出一系列问题: 1.实践课程课时偏少教育部依据“宽口径、厚基础、重应用”的原则将法学专业的课程划分为公共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等三部分,其中专业课部分又分为核心课、必修课、选修课,以法理学等十四门核心课程为基础形成了中国法学教育统一的课程设置,而大量的实践性课程却被排除在外。因此,实践性课程设置不合理和课时偏少的问题亟待解决。 2.实践教学主体对其重要性认识不够不论是教师还是学生,都存在对实践教学之重要性认识不够的问题。很多学生只是把模拟法庭当成任务一样机械地去完成,根据准备好的剧本照本宣科,使得模拟法庭完全沦为走过场式的表演。另外,由于案件中角色特定化的原因,只有为数不多的几个重要角色,导致其他边缘角色的同学参与度不够,积极性不高,得不到充分的锻炼。除此之外,部分老师也只是把模拟法庭当做教学成绩的证明和点缀,做指导时态度不够严谨认真、应付了事,最终使得模拟法庭形同虚设。 3.制度建设亟待加强由于相关制度建设不完善,很多指导老师对模拟法庭的总结、反馈只是象征性的加以分析与评价,不能真正起到查漏补缺、逐步完善的作用。而且在案卷归档、设备保管、场地使用等各环节都缺乏规范的管理,有必要尽快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加以规整。 三、农业院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改革 (一)坚持“厚基础、宽口径”的培养要求课程设置的“厚基础”是指应扩大基础课教学内涵,实现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的完美结合,以及专业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教学和基本素质的培养;课程设置的“宽口径”就是力求按大一学科设置学科基础课,力求课程门类多种多样,拓宽教育者的专业知识面。具体到法学专业必修课程的设置上,“厚基础、宽口径”就是应当重视十四门专业核心课程,因为专业核心课程是面向2l世纪、适应经济社会对法律人才的实际需要而精心设计的,是法科学生应当系统学习和掌握的基本专业理论和知识,是本科法学人才达到一定专业水平的基本保障,是各高校本科法学教育的最低要求。然而,根据各农业院校网站披露的资料,一些农业院校法学专业仅将三大国际法课程列为选修课,有的院校甚至将全部核心课程列为选修课。这种不合理的课程设置体系直接导致学生基础知识不扎实,不具备法律人独立人格等问题,与法学教育的统一性与多样性相结合的原则相背离,也不利于学生独立从业。 (二)课程体系的设置与改革 1.科学安排课程设置课程的设置应当符合认识的规律,即在实践的基础上获取真知。当前各农业院校在课程安排上存在着诸多误区,如先理论法学后应用法学,先公法后私法等主张。在此错误认识的指导下,很多高校在大一就设置了法理学、法制史等史论性课程,而民法、刑法、诉讼法等实用性法律却在大二才设立。如此,学生在没有法律基础知识的情况下就去学习法律思维,导致入门难、易失去对专业的学习兴趣等问题。实际上,民、刑法和诉讼法作为一切法律的基础理论,其理念和方法处处都彰显着法理,而法理则是为了更好的指导应用型法律的学习和运用。因此,学校应当将民、刑法和诉讼法等应用性法律课程的设置提前,将法理学、法制史等史论性课程设置在大二,让学生在对法律条文有一定了解的基础上去学习法律思维,这样不仅能够引起学生对实际法律运作和具体法律现象的兴趣,更为老师们实践课程的安排提供了便利。 2.加强职业技能训练所谓法律职业技能,就是指从事法律职业的人运用运用所掌握的必要专业知识和专业理论进行法律实践操作的能力,包括法律解释能力、法律推理能力与技术、证据运用技术、法律文书制作技能等等。加强职业技能训练应当从两个方面进行,一方面应加强课堂理论教学,使学生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为从事法律实践做好准备;另一方面应当加强课堂技能训练,增设专门的法律事务性课程,如社区法律咨询、模拟法庭、专题辩论等模式,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使其成为能独立解决问题的合格法学人才。 3.增设专业实践性课程法律是一门实践性要求很高的学科,而现今法学教育界的通病就是重理论、轻实践,为了弥补“实践”的短板,目前大多数农业院校都设置了如上文提到过的模拟法庭、毕业实习等实践性课程,但都流于表面,收效甚微。因此,专业实践性课程的增设刻不容缓,如备受英美法系推崇的案例分析和诊所式法律教育。案例分析即通过给出一定背景材料提出问题,让学生依据一定法律知识自主地去思考并解决问题。它不仅能加深学生对专业知识的掌握,更能锻炼其综合分析、知识运用方面的能力。诊所式法律教育其特点在于通过诊所教师指导学生参与法律实际运用,其运行通常以真实案例为课堂教材,有课堂教学和案件两部分组成。课堂教学是在老师的辅导下,主要以学生为中心,围绕学生对案例的分析、讨论、提问和反馈进行。学生通过自主分析案件获得事实和法律上的认识与判断,除培养其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外,还能很好地提升法学学生的职业技能,增强其职业道德意识,实现理论和实践的统一。案件是指在老师的指导下,由学生深入社会去为需要帮助的人们提供法律咨询并负责案件的全过程。此方式虽然带给学生极大的压力,但也能最大程度上丰富学生的司法实践经验。这几种实践性课程不仅弥补了现有课程的不足,还能以其趣味性和灵活性激发广大学生学习的兴趣。 (三)实践教学方法与手段的改革很多教师在教学中采取的是仅靠一支笔、一张嘴,满堂灌、一言堂的填鸭式理论教学形式,上课只管讲而不理会学生有没有在听、听不听得懂;有的教师讲课时完全按着自己的想法来,课本形同虚设,使得学生在上课时常常不知所以,一步落后则步步落后,难以跟上老师的思维。这样的教学方式手段单一、内容死板、重灌输轻启发、重书本轻实践,很难保证教学质量。农业院校的法学专业教学也应该是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有机结合,因此应当多多增加课堂互动,例如本课中由学生选定课题再做汇报的方式,这样可以引导大家积极思考,集众之所长拓宽对同一热点问题的认识。除此之外,还可采用分小组学习的方式,在一开始就分好固定的小组,安排一些实践性质的任务,如送法下乡:若干队员分为一队,各个小队在一个村子里进行活动,宣传的方式可以采用讲座、宣讲、串户等方式。在向农民宣传法律知识的过程中学生尽己所能对农村中的弱者提供法律援助,从而增强了社会责任感,积累了实践经验,也培养了团队协作能力。此外还有“送法进社区”、“设立法律援助中心”等方式。 作者:江虹 张贵梅 单位:湖南农业大学公共管理与法学学院 农业专业论文:农业技术服务专业群建设 1把握立足点 近年来,围绕我省现代农业发展需要,我院深化校企合作,坚持产教融合,加强中高职衔接,推动专业设置与产业需求、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以畜牧兽医省级示范性特色专业为核心,以职业教育对接现代生猪产业协同创新平台为标杆,通过核心专业的带动和专业之间的依赖和促进,形成合力促进涉农专业群资源共建共享,提升涉农专业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质量。通过专业群建设,力争3年内实现我院现代农业技术服务专业群的“3821”目标,即三项成果、八化标准、两个成为、一个引领。三项成果是制定一个专业对接产业链标准,建设一个示范基地,完善一套监督评价体系;八化标准就是按照标准国际化、农业现代化、流程规范化、模式创新化、管理精细化、操作自动化、过程信息化、成品安全化的标准,建成一个集种植、养殖于一体的“教、学、做”生态循环示范实训基地;成为全国现代农业示范性生产基地和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基地;引领现代种植、养殖业新业态。 2抓住关键点 2.1组建职教集团由永州职业技术学院牵头,与相关知名企业、行业协会、科研院所、有关职业院校共同组建湖南现代畜牧养殖职教集团,借助职教集团平台,构建职业教育对接现代生猪产业协同创新平台,通过协同创新破解职业教育对接现代农业产业的壁垒,寻找服务三农推进农业科技创新的突破口,为服务湘南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永州现代农业高科园建设以及现代农业产业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2.2创新培养模式借鉴国外农业职业教育的先进经验和理念,按照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总体要求,协同推进涉农专业群人才培养模式改革,逐步构建“六同步”人才培养模式,培养综合素质的新型职业农民,即对接服务三农与优化涉农专业同步、中职教育与高职教育衔接同步、大专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同步、学校专业培养与企业上岗培训同步、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同步、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同步。 2.3重构课程体系涉农各专业从自身的特点出发,对接一流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依照职业岗位的需求,根据学生的实际需要和市场需求,以“基础模块+专业模块+活动模块”形式,构建“底层共享,中层分立,高层互选”的相融相通的涉农专业群课程体系,着重探索适应现代农业产业发展的“岗证课”融合的课程结构,真正实现专业链与产业链、课程群与岗位群、职业(企业)标准与课程标准对接。目前,畜牧兽医专业已校企合作开发了6门专业核心课程标准;园林技术专业校企合作开发了3门专业核心课程标准。 2.4推进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现代网络技术,依托世界大学城云空间,搭建“教师、学生;基地、企业”互通互动教学资源平台,创建移动化数字课堂,开展涉农专业群微课、慕课的探索,进行翻转课堂、混合式数字化教学等教学方式方法改革,实现由教师主导到师生互动、自主学习的转变;将教学环境由教室延伸到生态养殖场、企业的生产真实现场,打破教学、实训受时空、地域的限制,形成“校中场数字化,做学教一体化”的开放互动的空间教学新模式。近年来,共开发慕课3门、视频课程5门,开发课程数字资源包9个;与洞口职业中专、溆浦职业中专等学校合作,畜牧兽医专业“专递课堂”2014年6月已通过省教育厅立项,现正在建设中。 2.5提质示范基地投资1200万元对原来的生态养殖基地进行智能化提质改造,借鉴本香和烟村模式,建设“猪—禽—鱼—沼气—果—蔬—花卉”现代农业产业生态链实训基地,按照“饲料生产—种猪繁育—商品猪养殖—猪肉深加工—肉食品连锁专卖—有机肥生产”生猪产业链,自主生产特色品牌、安全放心的猪肉。2014年12月,智能化养猪和养禽生产线已通过验收,2015年初可投入经营化生产。届时,可年出栏种猪和商品猪25000头,年产值可达5000多万元,提质改造后每头猪比传统养猪多增收143元。 2.6提升服务功能充分发挥专业人才培养和示范基地的优势,构建“学、研、产、训、推”五位一体现代农业科技推广体系,争取现代农业示范基地年产值上亿元,年培训农村各类人才2000多人,推广先进技术50项以上,指导周边地区种植、养殖户300余家,帮助解决技术难题100多项,更好地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 3提升引领点 3.1校企合作紧密进一步加强2013年10月30日,由永州职业技术学院牵头组建的湖南现代畜牧养殖职业教育集团成立大会在永州隆重召开。目前,集团有加盟单位56家,其中高职院校7所、中职学校6所、企业43家。湖南现代畜牧养殖职教集团成立以来,以项目合作和专业建设为纽带,以教学、培训、科研和就业为主要内容,充分发挥集团优质资源的示范辐射效应和专业的品牌带动功能,通过基地示范、技术引进、信息服务,引进技术3项,开展技术服务项目11项,专利1项,开发企业生产标准3个,广泛开展现代畜牧养殖职业技术培训,培训人数2014人次,进一步推动教育与产业发展紧密对接、深度融合,加快推进湖南现代畜牧业发展,提升职业教育服务“三农”的能力,推动湖南省职业教育和畜牧养殖业的大力发展。 3.2科研创新能力进一步提升永州职院立足生猪产业协同创新示范平台,邀请相关职业院校、企业行业和科研院所组建职业教育科研联盟,共同研究现代安全生猪产业养殖的新方法、新技术,提高生猪产业的价值,打破畜牧兽医专业与生猪养殖企业对接和深度融合的瓶颈,革新了职业院校传统的科研模式,大大增强了职业教育研究的针对性、实效性。涉农专业群教师主动深入中小企业,为其提供技术支撑和服务。与企业共同申报应用技术研究项目32项,获得专利1项,2014年我院合作参与湖南恒惠集团《舜皇山土猪资源综合利用湖南工程技术中心》和湖南永州异蛇科技有限公司《珍稀蛇类繁育与资源综合利用湖南省工程实验室》均通过专家评审,获得湖南省发改委立项建设。 3.2课程标准进一步贴近生产一流的企业需要一流的专业,课程标准需要对接企业最高标准。与本香、唐人神等龙头企业深度合作,在建设现代生猪产业示范基的同时,促使企业全过程参与专业建设,开发畜牧兽医专业的课程企业标准、行业资格标准、本香模式本土化标准等,大大更新了专业和课程建设。 3.4人才培养模式进一步创新为了更好地服务区域经济,培养出符合湖南农业发展所需要的现代涉农专业人才,协同推进涉农专业群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进一步创新,构建开放互动“六同步”的立体化人才培养模式,推动新型职业农民人才培养。 3.5实训基地规模进一步扩大为了提高生猪养猪现代化程度,减少环境污染,提升办学质量,学院投资1200万元对原来的生产线进行智能化提质改造,新建智能化配怀舍、分娩舍、保育舍和种猪生产性能测定舍各1栋,总建筑面积约7000m2,采用水泡粪、自动喂料、母猪群养、全年恒温、垂直预热通风、信息化管理等先进工艺,常年存栏基础母猪1000头。实训基地经过提质改造,将本行业的新技术、新标准、新设备、新工艺、新成果应用到生产和教学中,学生通过生产性实训基地的实训,能够更及时地了解生猪生产新动态,学到最新的养猪技术,同时大幅度提高经济效益,生产指标在原来基础上将大大提高,配种率由80%提高到95%以上,成活率由85%提高到95%以上,每头母猪多交保育猪4头以上,每头母猪将多增收1000~2000元,同时可减少劳动力8人,每年节约成本24万元;实训基地改造对全省乃至全国同类院校的实训基地建设起到了示范引领作用。 3.6社会服务能力进一步提升项目实施以来,开展了扶贫和致富各种培训30余期,培训课程涵盖了畜禽养殖技术、水产养殖技术、动物疫病防治、辣椒大棚栽培技术、绿色食品生产等,共培训农村实用人才2016人次,培养农村致富能手113人,带动周边203个种养大户,为农民解决技术难题121次,发送技术资料11000余份,达到了为永州地区农户提供现代农业生产技术的理念和基本技能,并向周边地区辐射,带动永州地区农户尽快致富的目的。 作者:于桂阳 刘俊琦 郑春芳 单位:永州职业技术学院 农业专业论文:农业资源与环境专业课程群建设 一、课程群建设的基本思路 1.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按照由浅入深,先基础再综合的方式组织,教学内容随教学过程的推进而不断加深递进和拓展延伸,以整体、综合的科学思维方法训练学生的综合能力以环境监测与评价综合能力培养为目标,通过环境科学概论和环境监测基础课程理论与实践教学模式夯实学生基本能力把握,利用环境影响评价专业特色课激励学生提高应用素质能力,挖掘环境规划与将管理专业教育课内涵拓宽学生理论联系实践能力体系,突出农业环境污染、监测、评价与管理体系的教学系统性,优化课程群教学模式。本课程群既有系统的理论研究内容,也有实践性强的实验内容,在教学上强调理论联系实际,打破以传授知识为中心的教学模式,转移到注重培养学生基本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促进学生个性与才能全面发展的教学模式上来,建立传授知识+培养能力+提高素质的新课程体系,突出农业环境污染、监测、评价与管理体系的教学系统性。 2.突出课程群实践定位,通过调整实验和实习教学内容,优化实践体系,强化教学过程课程群的教学目标是培养具有环境监测与评价知识和技能的专门人才,重在知识的应用与实践,故突出了课程群的实践定位,通过调整实验内容和优化实验体系,加强实践教学,在教学过程中遵循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原则,走知识理解提出问题实际操作总结分析实习应用深化学习的路子。 3.以科研带教学,积极指导与引导学生开展创新实践,完善学生创新能力培养体系“国家中长期科学技术发展纲要(2006-2020)”中指出: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建立合理的农林牧副渔复合生态体系。这突出了农业生态环境监测与评价在保护生态环境中的重要地位,课程组老师依据地域特色和科研基础,积极指导与引导学生开展相关研究与实践,培养学生创新能力。 二、课程群框架 农业环保类专业中环境监测与评价课程群是农业与环境科学的交叉,主要研究运用环境监测技术和有关学科的原理和方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农业资源,防治生态退化和环境污染,以改善农业生态环境质量。环境监测与评价课程群以宏观层面的农业环境问题为出发点,强化“农业与环境监测”、“农业环境评价与管理”等基本理论,结合农业、环境科学、环境监测技术、环境影响评价、环境规划学和环境管理学相关知识,系统地打造以保障农业环境安全为核心的环境监测与评价课程群。教学组织上,加强主干理论课与实践课之间的联结、递进与层级关系,减少重复与交叉的内容。课程群建设以增强学生的竞争能力、提高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素质、增加教学效率和农业资源与环境专业建设中的特色办学为目的,通过将相关的课程科学地整合,产生新的课程群,从而优化教学资源,实现课程建设的规模效应,强化农业资源与环境专业环境方面应用与创新能力的整体提升。环境监测与评价课程群包括环境科学概论、环境监测、环境监测实验、环境监测实习、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规划与管理6门课程。环境科学概论课程和环境检测课程是农业资源与环境专业的专业基础课,环境影响评价课程是本专业的专业综合特色课,环境规划与管理课程是本专业的专业教育课,环境监测实验和环境监测实习课程是本专业的实践基础技能培养必修课。课程整合优化后,将系统优化教学模式,强化学生实践能力培养,以基本技能为着力点,技术应用为主线,加强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实践教学,利用环境监测实验分成模块化教学,从根本上改变以知识为本位确定教学内容的做法,突出农业资源与环境专业环境理论与实践课程的系统性,建立以综合应用能力为本位确定教学内容结构的体系,为培养应用型人才提供可靠的保障。 三、本专业课程群建设条件 石河子大学于2003年开设“环境监测与评价”课程,并列为农业资源与环境本科专业必修的专业基础课。课程主要讲授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弃物、生物等主要污染物的监测分析技术方法,监测过程中的质量保证,以及环境监测技术发展趋势等内容。经过几年教学实践,已经积累形成了较完善的教学体系。2010年环境监测课程被评为校级一类课程。在该课程的推动下,教研室逐步加强和改革环境监测相关课程的建设。2011学年教研室教师所授本科生课程《生态环境科学概论》、《环境科学概论》、《环境监测》、《环境监测实验》、《环境监测实习》、《农业资源与环境专业概论》、《环境影响评价》、《环境规划与管理》、《资源环境研究法》被评为石河子大学优质课程。因此,环境监测与评价课程群建设可更好地优化教学资源,实现课程建设的规模效应,创办出颇具特色的农业环境教学。随着环境污染日益加剧,环境相关理论与实践技术不断更新。 四、本专业课程群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环境监测课程体系较健全,但环境科学概论、环境影响评价、环境规划与管理课程教学内容均按照环境专业人才共性能力培养为主,农业环境污染、监测、评价与管理的相关理论还不够突出和系统,亟待课程系统整改,主要问题有:(1)教师对各课程内容及特点不够熟悉,课程之间知识点重复或脱节,教学内容与教学方法不配套,未与教学资源与条件有机结合,课程之间不能融会贯通,教学案例与实例启发性及与课程联系性不强。(2)课程组教师单打独斗,谈不上学生能力培养的系统性和综合性,学生由课程学习获得的能力系统连贯性不强,学期分散授课后教师仅强调本门课程的能力培养目标,未融合课程体系的教学目标。(3)环境监测课程实验和实习内容虽然经过多次改革优化,但对学生仅注重实验及实习结果,教学效果有待进一步优化,不能突出学生个人在实践教学过程中的综合能力提高。(4)学生创新能力仅依靠教师个人指导,没有发挥相关课程及课程组老师的指导优势,忽略了学科及教师优势的交叉性和互补性,局限了学生思维。因此,本专业应针对环境领域共性职业能力(环境监测技术、环境评价方法)分析的课程群平台设计,课程群建设以“夯实基础—拓宽专业—创新提高”为主线,以“环境科学概论”、“环境监测”与“环境影响评价”必修课程作为课程群建设的理论支撑主体,以“环境监测实验”和“环境监测实习”为课程群建设的实践支撑主体,结合农业环境保护类专业环境监测与评价能力分析,依据专业培养目标和社会需求要求,选择相关课程,以“环境规划与管理”选修课程为专业方向拓展核心课,从而为基层培养应用型创新人才,有助于学生能力培养和就业需求,实现岗位需求和能力培养、课程内容与人才培养、就业相结合。 作者:王开勇 樊华 张凤华 杨乐 潘旭东 庞玮 单位:石河子大学 农学院资环系 农业专业论文:农业类院校包装工程专业课程设置 一、基础特色与定位 普通高校教学改革一直在进行,发展到今天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已经不再是难点。重点在于如何结合学校特色合理设置课程体系开展什么样的教学内容才能实现素质教育和创新能力培养。许文才教授就提出过“设有包装工程专业的高校应结合本学校的优势和专业特色明确定位,按人才培养目标合理修订培养计划,把教育改革落实到整个教学活动中。”内蒙古农业大学的包装工程专业设置在食品科学与工程学院。食品科学与工程学院的同时设有食品科学与工程系、食品质量与安全系、酿酒工程专业。拥有“畜产品加工”国家级特色优势学科专项资助实验室、“乳品生物技术与工程”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乳品生物技术”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乳制品研究”自治区重点开放实验室、“畜产品加工”内蒙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及中日政府合作项目“益得”乳品实验厂。拥有食品科学与工程一级博(硕)士学位授权点,食品科学、农产品加工及贮藏工程、粮食油脂及植物蛋白工程、水产品加工和畜产品安全生产等5个二级博(硕)士学位授权点。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是自治区品牌专业,农产品加工及贮藏工程学科是自治区重点建设学科,内蒙古畜产品加工研究会挂靠在本院。因此,结合我区特色乳品肉品产业以及我校优势食品加工与检测,包装专业定位为食品包装。课程设置以包装工艺为主线开展设置,强调食品包装新材料研究、包装与食品质量安全、食品包装贮运、包装容器及包装机械等。内蒙古农业大学包装工程专业的设置与发展也是历经曲折,在探索中不断前进,在办学中不断总结经验及时调整。2008年召开了内蒙古农业大学包装工程专业建设研讨会召开。中国包装联合会副会长,中国振动工程学会包装动力学专业委员会名誉理事长、理事长和6位副理事长、副秘书长,教育部包装工程专业指导分委员会领导,内蒙古农业大学食品科学与工程学院领导与教师共同对专业建设进行了讨论。一致认为:“内蒙古农业大学包装工程专业依托食品大学科方向是正确的,应该充分利用学校相关的优质学科资源,凝练包装工程自身专业特色,建设好这一学科交叉性很强、应用面极广的工科专业。”因此我校包装工程专业培养目标为: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掌握包装材料、运输包装、包装工艺与设备、包装结构与装潢设计等方面的基本知识,能运用所学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解决实际问题;具有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能在食品及其它相关生产企业、科研机构、物流、商检等部门从事包装系统设计、质量检测、技术管理和科学研究等方面工作的应用型人才。 二、课程设置 (一)课程模块设置为了更好地实现我校包装工程专业的定位与培养目标,在科课程设置上,我校采取了模块设置方案。将本科阶段所有课程分为通识教育核心课程、学科基础教育核心课程、专业基础教育核心课程、专业教育核心课程、通识教育拓展课程、学科基础教育拓展课程、专业基础教育拓展课程、专业教育拓展课程、通识教育实践、学科基础教育实践、专业基础教育实践、专业教育实践12个模块。通识教育核心课程和学科基础教育核心课程累计60学分,学科基础教育拓展课程要求学生在7门可选课程中根据自己的需求自主选择8学分。同样学生可以根据爱好与侧重点不同在通识教育拓展课程中社会科学拓展课程最低选学3学分,文化素质教育系列课程最低选学4学分,秉承了人文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在专业课程设置上,主要以食品安全为主要目标,所有课程围绕设置。专业基础教育核心课程模块(表3)设置了10门必修课程,是本专业最基础的专业课程,涵盖食品、机械、材料、艺术设计、结构设计等基础课程总计28.5学分。在专业教育核心课程模块中(表4),除了7门核心课程外,还包括教学生产实习和毕业实习(含论文或设计),生产实践实习达22学分。将生产实践教学放到了核心地位。其中课程设置涉及食品包装、包装工艺、食品包装材料检测、结构设计、印刷装潢、食品运输过程等。专业基础教育拓展课程模块(表5)设置21门共计46.5学分的课程,学生可以根据自身发展方向选择至少17.5学分相关课程。加大了食品相关课程,涉及乳肉农产品等课程共计10门。专业教育拓展课程模块(表6)设置课程10门其中材料类4门。同时要求学生跨专业拓展课程学修4学分。在该模块本专业拓展课程最低学分要求8学分。课程涵盖面较广泛,学生可以根据爱好自由选择。总体来说,模块设置中,学生除了必修课程外,选修课程力度加大、门数增多、选择机会增加,学生可以根据偏好自由拓展课程。这样对学生知识面拓展,新技能新知识掌握有很大的好处,但也对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课题组设置为了符合学生拓展要求,同时根据我院师资特色及课程设置特点,设置了四个课程组。(1)食品科学课程组,主要涵盖课程:食品工程原理、食品冷冻冷藏原理与设备、食品包装安全学、包装管理学、包装防伪技术、包装物流技术、食品工厂设计、食品物性学;(2)包装材料课程组,主要涵盖课程:食品包装学、高分子物理与化学、功能高分子、包装材料学、包装辅助材料、高分子材料成型加工、聚合物及复合材料、智能包装学;(3)结构与艺术设计课程组,主要涵盖课程:包装印刷、包装测试技术、包装设计、包装CAD、广告设计、包装结构设计、包装环境学、包装工艺学、包装动力学、包装装潢与造型设计基础;(4)工程机械课程组,主要涵盖课程:包装机械、食品机械与设备、机械设计基础、食品制冷技术、运输包装学。课程组由组长统一负责,定期召集本组教师研讨课程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案及试题研讨与审核,建立听课制度互相学习督促。当然也不仅限于组内交流,更多学科需要交叉讨论。如食品包装机械课程就需要涉及食品物性、材料特性、机械基础、包装工艺等多学科交叉。课程组是分散与集中的统一,分散便于相近课程教师共同探讨授课内容,集中又便于各学科之间的交流。 三、结语 在包装工程专业办学过程中,各个高校都是在探索中前进着,都在力争将包装工程专业办好办强。在农业类院校中如何办好包装工程专业也是农业类院校思考的问题。在食品安全、食品包装安全日益受到重视的今天,内蒙古农业大学结合本校农业特色,结合本区特色农产品,对包装工程专业课程设置进行了改革,将包装工程专业定位于食品包装。因此课程设置上偏重于食品安全,课程设置均结合食品加工工艺、食品包装工艺展开。希望能够办出有特色的包装工程专业。诚然,我们的办学还有不足,还需要探索前进。因此将些许的成绩与大家分享,共同探索包装办学方向办学特色,为包装专业做大做强而共同努力。 作者:孙文秀双全董同力嘎李莉武玲玲单位:内蒙古农业大学 农业专业论文:农业专业化土地流转论文 1仙踪镇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工作存在的问题分析 1.1农户土地流转意识不强,主动性不高由于农民对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了解的缺失性和延后性,使他们对土地流转的认识存在一定的局限,甚至是错误认识。其表现就是:对土地流转的积极性,主动性不高,并存在被动流转,这就增加了流转过程中的风险和矛盾。 1.2土地流转市场体系不健全农村土地流转市场还处于起步的阶段,转租给亲戚朋友不签订流转合同的情形很常见。土地流转的行为不规范,不利于土地后续的流转,对土地流转规模、速度和效率有很大的影响。农民作为流转市场的主体,对于市场并不了解,管理部门对土地流转市场的管理薄弱,致使土地不能大量迅速流转。 1.3土地流转的社会保障体系不完整如今,大规模的土地流转和农业大型机械的普及应用。解放了大量的农村劳动力,出现了农村劳动力向城市和城镇的大转移。但对农民来说,土地、粮食是他们的命根子,不断上涨的生活费用和有限的租金,使他们对赖以生存的土地不愿流转,对土地流转后生活的保障有着很多的顾虑,不愿将土地流转出去,积极性不高。 1.4土地流转进程不平衡我镇耕地主要分为山坡旱地和水田,水田因为能够种植水稻、小麦、油菜等作物,适宜规模化,机械化种植,因而受到承包大户的欢迎,土地流转率提高;而旱地因为可种植作物种类受限,不适合规模化、机械化种植,土地流转率就较低。在经济发展水平比较低,自然条件差的地区,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率更低;而经济发展水平比较高,自然条件好的地区,其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率便比较高。 1.5农业专业化合作组织不发达,失地农户与农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之间没有形成利益共同体当今,农业专业化合作组织由于缺乏资金,技术管理人员等因素影响,其规模小,管理水平低,经营资金缺乏,经验不足,农业新技术、新品种推广应用滞后,推动规模化流转的效果不明显。而农户只关心租金的多少,对农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的经营效果好坏漠不关心,这也导致了一部分土地流转失败。 2加快仙踪镇土地流转,推动产业发展的对策和建议 2.1提高农民对土地流转的认识服务“三农”是基层政府的基本职责,因此地方政府领导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搞好土地流转调查研究。要加强对农民群众的宣传教育,积极引导农户转变传统经营观念,在稳定农村土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前提下,增强农民参与农地流转的积极性,主动性,不可急功近利,不能因追求政绩而做了损害农民利益的事情,要打好基础,顺其自然,循序渐进。这样才能真正做好土地流转工作。 2.2加快建设土地流转的市场化机制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我国将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化的目标确定为建立健全农地市场,实行农地有偿转让制度和土地投资补偿制度。因此,必须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的法律法规,保障农村土地有法、有序、高效的流转。 2.3进一步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目前我国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完善,保障水平还很低,土地具有一定的社会保障功能。农民对土地的依赖性很高,所以必须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才能更有利于推进农村土地流转。这就必然要求我国农村建立以社会救济、养老保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社会互助和合作医疗六项制度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制度,以及与之相配套的社会保障服务网络。 2.4制定优惠政策,促进土地流转对于优质田地和经济水平较高地区的田地可以给予流转双方较少的优惠政策;而劣质田地和经济水平较差的地区,则给予流转双方更加优惠的政策,促进土地流转。政府及时了解掌握农户在土地流转方面的接受需求和转让需求,优化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具体环境,保持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健康发展,并实施科学有效的管理。 2.5加大对农业专业化合作组织和农业企业的培育,并促进它们与农民组成有效的利益共同体我镇鼓励社会各界有资金、有实力的人士,成立农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来投资农业、经营农业,促进农业发展,带动农民致富,并给予农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一定的优惠政策,对其进行定期培训,经常组织外出参观学习,使他们真正成为引领现在农村发展的领头羊。农民可以以土地经营权入股等形式加入组织或企业成为股东,也可采取公司加农户形成统一体,让农民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成为利益共同体,你富即我富,让农民体会到土地流转的好处,带动更多农民主动流转土地。 土地流转在目前阶段,是循序渐进的过程,政府在土地流转的过程中,要注意引导、不宜强力推动。在这样的条件下,土地流转需要科学合理的法律法规来引导规范。还因为土地流转内容与形式的不断丰富和发展,使土地经营规模不断创出新高,也使农村经济发展进入到一个新的领域。 作者:陈敏单位:含山县仙踪镇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站 农业专业论文:农业院校专业人才的培养 《农业工程杂志》2014年第五期 1人才培养面临的问题 尽管从2011年开始,学院启动了食品科学与工程应用型人才培养研究项目,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过去两年也得到了较好的发展。西藏高校食品科学与工程应用型人才培养取得了积极的进步,但与西藏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对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人才需要还有一定的差距。究其原因,主要源于以下几点。 1.1学生主观学习的意愿不强,专业课学习效果不理想西藏自治区从2006年开始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进行了改革,专科毕业生不再计划分配,2007年开始除部队生源外,本科及本科以上毕业生也不再计划分配,均实行供需见面,双向选择、自主择业。但这种改变并没有促使学生积极学习专业知识,增强就业本领。2012年西藏自治区通过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并使西藏籍应届高校毕业生实现全部就业。这种政策一直持续至今。西藏自治区区内毕业生就业基本上都寄希望于每年的西藏高校毕业生公开考录公务员及事业单位人员,学生毕业后进企业或其他单位就业的意愿较低。由于公务员考试的内容与专业相关不大,导致一部分学生对专业的学习不够重视,专业课程学习较差。 1.2实训实习教学条件与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需要有差距为了较好地培养食品科学与工程应用型人才,在给学生传授专业知识的同时还需要锻炼学生的应用能力,这就需要实训场地、实习基地。目前学院食品科学与工程的实验室建设投入不足,加上学校所处的西藏林芝地区食品加工企业较少,这些都直接导致了学生无法获得严格和广泛的食品科学与工程类训练和技能的应用[2]。 1.3学科基础比较薄弱西藏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面向全国招生仅10余年的时间,专业教师也仅有11人,学科的基础还比较薄弱。学院学科带头人建设薄弱,虽然学校下文任命了学科带头人,但至今还没有出现在西藏和全国都有重要影响力的食品科学与工程研究领域的带头人,所有这些都影响着学科建设和发展,直接影响到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的教育和发展。 2应用型人才培养体系 在教学改革过程中紧密结合西藏的种养殖与加工结构,以最大程度服务于地区经济为目的,以创新教育与个性化教育为特色,对食品专业教学课程体系进行调整[3]。通过这次课程体系调整,力争使课程更贴近于学生,更符合西藏食品工业发展对人才培养的要求。 2.1以应用型人才培养构建专业课程体系根据本专业的特点,结合西藏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努力探索“厚基础、宽口径、强能力、高素质、广适应”的新型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培养拥护党的领导,德、智、体、美和劳等各方面全面发展,适应西藏食品行业发展需要,具备食品科学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系统掌握食品工程原理、食品保藏原理、农产品加工技术和农产品质量检验与品质控制等方面的基本知识及技能[4]。能在质监、工商、出入境检验检疫、海关、卫生防疫机构、科研院所等部门及相关企业工作。从事产品研发、生产和管理等工作的高素质应用型技术人才。通过制定教学计划,分析理论教学相关课程,优化教学内容,合理分配理论课程学时数[5]。使学生毕业时具备食品研发、食品加工、食品保藏和食品生产技术管理等方面的能力。具有科学研究和成果推广的基本能力。具有在食品企业、食品质量管理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及国家机关中从事食品研发、生产、管理、分析检验与质量控制的能力。通过专业技能训练,获得相关专业技能证书。 2.2确立主干课程原来的教学计划中专业课程较多,没有明确的方向,也没有归纳出专业的核心内容,培养的学生在专业上没有明显的特色与优势[6]。针对这一问题,教学计划调整的核心就是确立应用型人才培养的实质,经教研室全体教师的多次调研与探讨,确定了食品生物化学、食品化学、食品微生物学、食品理化分析、食品营养学、食品卫生学、食品工程原理、食品保藏原理、畜产品加工工艺学、果蔬加工工艺学、粮油加工工艺学、食品工厂设计和食品包装学13门课程为西藏食品科学与工程高等教育的主干课程。 2.3调整教学课程西藏高校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学生毕业后,大部分会成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基层公务员。其中部分人员会到西藏各地区工商、质监、药监、农牧和粮食等系统从事与食品专业相关的工作,少数学生会到食品企业就职。西藏高校食品科学与工程学生毕业后授予农学学士学位。根据学生毕业后的去向和专业培养要求,在座谈征求意见及全体专业教师专题讨论的基础上,对专业课教育做了相应的调整。一是削减了部分工科学时,如食品工程原理、食品保藏原理均由以前的80学时降到了64学时。二是优化了部分课程设置,如将农产品原料学和畜产品原料学两门课程合并成了食品原料学,课时由以前的共96学时降低到了现在的64学时。食品营养学和食品卫生学两门课程合并成了食品卫生与营养学,课时也由以前的112学时降低到了现在的64学时。三是减少了人才培养学时总量。食品科学与工程人才培养计划总学时由2012级的2727学时降低到了2013级的2567学时。人才培养方案得到了进一步优化。 3教学方式改革和探索 3.1多媒体教学得到了广泛应用多媒体教学有利于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教学质量;有利于突破教学难点,降低教学难度;有利于增加教学信息量,提高教学效率;有利于学生素质能力的培养与提高[7]。西藏大学农牧学院食品科学与工程教研室从两年前仅有《食品生物化学》等极少数课程利用多媒体上课到目前80%以上的课程均由多媒体教学,多媒体教学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多媒体教学的优势得到了充分的显现,教学质量有了明显提高。 3.2实行双线管理,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学院实行“学院行政-教研室-教师线”和“学院党总支-辅导员-班主任线”双线管理,第1条线主要向学生传授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是实现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应用型人才培养的关键。第2条线配合学校“两课”教育,加强学生人文素养和健康心理培养,使学生具有强烈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具有坚定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和深厚的国家感情及民族感情。努力培养“靠得住、用得上、留得下”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两年来,通过丰富多彩的活动形式,学院积极引导学生参与课外学术活动,到目前为止学院共有两队选手获西藏自治区“成才杯”三等奖,1对选手获国家“挑战杯”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二等奖。为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应用能力及创新意识起到了积极作用,在应用型人才培养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 3.3综合型和设计型实验比例增大2012年至今,学院争取到了中央与地方共建实验室1个,新到位实验室设备价值200余万元,实验条件得到了极大的改善,实验开设质量有了较大的提高。在实验开设过程中减少了验证性实验,增加了综合型和设计型实验。如在畜产品加工学课程中就开设了畜产品加工综合实验、乳制品加工综合实验以及蛋制品加工综合实验。在食品工厂设计中开设了工厂设计实验、工厂制图实验。在食品营养学课程中开设了特殊人群食谱设计、个人食谱设计、不同阶段人群食谱设计、营养学调查等综合性和设计性实验。 3.4毕业实习改革为了提高学生毕业论文的质量,食品科学与工程教研室采取了大学生创新实验与毕业论文相结合,近两年通过国家级、自治区级和校级大学生创新实验完成毕业论文的学生占毕业学生总数的50%左右。对于没有参加国家大学生创新实验的学生,教研室采取了关口前移,提前安排部署,在第7学期开始的时候便给学生指定了毕业论文指导教师,便于学生提前开展毕业论文工作。避免第8学期毕业论文实验与毕业就业实习冲突。 4建设“双师型”师资队伍 在西藏高校食品科学与工程应用型人才培养过程中,“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的作用非常重要。“双师型”教师不但应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实践能力,而且还应具备将两者融合于教学过程的能力[8]。为了切实将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落实到各门课程和教学环节中去,克服运作逻辑上存在的脱节现象,必须培养和造就一支适应应用型人才培养需要的懂教育、通实践的教师队伍[9]。在过去两年中,教研室充分利用西藏自治区实训项目,积极提高教师的实践能力和实践水平。到目前为止,已经有7名教师取得了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国家注册审核员资格,11名教师深入到林芝地区乳品企业进行了实践实训,提高了专业教师尤其是年轻教师的业务水平。教研室老师基本上都成为了“懂教育、通实践”的双师型教师。 5加强校外实习基地建设 校外实习基地是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重要场所,是学生了解社会和企业、接触生产实践的桥梁[10]。实习基地建设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实践性教学环节的质量。由于西藏大学农牧学院现有的校内实习基地已不能满足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学生实习的需要,学生实习更多地依赖校外实习基地。加强实习基地建设,对于培养适应西藏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食品专业人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两年来,学院先后与林芝地区贡布乳业有限公司、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西藏分中心等多家单位达成了校外教学实习基地建设的协议。特别是林芝地区贡布乳业有限公司已经成为学院学生校外实习和教师实践实训的重要基地。为学院食品专业人才培养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6结束语 教学改革只有起点,没有终点。西藏食品科学与工程应用型人才培养虽然取得了重要的进步,但离社会需要还有一定的差距,还存在学生动手能力和动手机会不足等问题。未来将继续调研,学习兄弟院校的经验,不断探索,以服务西藏地方食品工业发展和西藏地方经济发展的要求来修订课程内容和教学体系,从而为西藏食品行业的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作者:辜雪冬马长中杨林池福敏薛蓓张国强罗章单位:西藏大学农牧学院 农业专业论文:农业工程专业课程教学的完善 1综合运用多种教学方法 农业工程专业是现代科学技术与农业生产相结合的交叉学科,课程涉及广泛。在具体教学中,应综合运用多种多样的教学方法,活跃课堂气氛,激发学员的兴趣,提高教学质量。 1.1问题式教学方法采用这种教学方法时,先由教师提问,学员小组讨论回答,师生之间形成一种“问与答”的教学模式。教师应结合课程内容,在教学中设置难易兼顾的问题进行讨论,当学员无法回答时,则应进行引导。该方法简单实用,有利于加深学员对课程内容的理解,可以作为基础教学形式融入到其它教学方法中。 1.2比较式教学方法从农业工程设计的目标、功能、技术要点等方面来看,相似的案例不在少数。通过选取一些相似案例,分析它们之间不同点,在比较中鉴别各类方案的优劣及其内在原因,可以激起学员思维的碰撞和智慧的火花,从而更加直观地感受到各种工艺方案的特点及适用性。 1.3案例式教学方法农业工程领域的问题往往呈现复杂性和综合性,适合开展案例式教学。采用该教学方法时,由教师提供案例并提出问题,学员运用所学知识进行思考和解决问题,最后再由教师点评。该方法通过具体的情境将学员的隐性知识外显或把显性知识内化,有利于加深学员对重点概念和原理的理解,充分挖掘并提升学员思考现实问题的能力, 1.4多媒体教学方法在通常情况下,无法经常将课堂搬进农业工程现场。多媒体教学的出现,让学员足不出课堂就能体验到工程现场一样的效果。在多媒体教学中,教师结合教学需要,将农业工程建设过程制成照片或视频给学员观看,给学员以直观体验,从而丰富课堂内容,使学员印象更加深刻,达到优化教学效果的目的。除以上介绍的教学方法以外,还有探究式、直观式、延展式、跳跃式等新型教学方法,这些教学方法往往互相融合,组合使用,采用模块化教学,进一步提高教学效果。 2积极采用多种教学策略 农业工程专业课程的教学效果与教师采用不同的教学策略有密切关系。教师应积极采用多种教学策略,提高教学效率,确保教学质量。 2.1替代式教学策略该策略是由教师设立学习目标并安排教学,属传统教学策略。适用对象主要是自学能力一般的学员,适用的教学科目主要是理论性较强的课程环节。优点是教学推进快、效率高;缺点是学员自主思考时间少,学习深度不够。 2.2自主式教学策略该策略是让学员自己设立学习目标,自主安排学习。适用对象主要是自学能力较强的学员,适用的教学科目主要是理论性较强的课程环节。实际操作中,教师可先让学员自学,然后重点对自学中遇到的难点进行讲解。 2.3评价式教学策略该策略是给予学员自我肯定的教学策略,具有广泛适用性。教师通过对学员进行恰到好处的评价,调动学习热情,增强进取心,对学习起到催化促进作用。 2.4合作式教学策略该策略是由小组学员共同设立学习目标,互相配合,联合开展学习。主要适用于课程设计、毕业设计及一些实验环节。优点是可以发挥学员间的互帮互助精神,促进问题的解决;缺点是当出现分歧时容易产生内耗,降低学习效率。 2.5认知学徒式教学策略该策略是让学员在现实中观察教师活动,并通过模仿进行主动学习。优点是学员可以自主设定学习目标,并在学习中得到教师有力的支持,缺点是过分偏重于实际操作且难以大规模培养人才。其主要适用于农业工程中实践性较强的课程。农业工程专业课程设置的目的是为了培养在农业工程一线从事规划、设计、施工、管理及后续维护等工作的高级应用型人才[5]。进一步优化农业工程专业课程教学,提高学员运用农业工程技术来解决农业生产具体问题的能力,有利于解放和发展农业综合生产力,有效提升我国农业现代化水平。 作者:尤滨乾金雪江裴新华单位:海宁市新能源技术服务站斜桥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 农业专业论文:职校农业专业学生就业对策 《南方农村杂志》2014年第三期 一、广东高职院校农业专业学生就业现状 近年来,广东普通高校毕业生的总数逐步攀升,毕业生就业率同比有所提高[6]。《2011广东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白皮书》透露,2011年广东高校毕业的本专科应届毕业生达35.4万人,与2010年相比增加6.36%;本专科应届毕业生初次就业率94.93%,较2010年增加约1.67个百分点;本科毕业生初次就业率94.10%,专科毕业生的初次就业率95.60%。广东普通高校一级学科毕业生初次就业情况统计,详见表2。表中显示,2011年广东普通高校毕业生初次就业情况较为理想,其中,在本科毕业生中,农学类毕业生的初次就业率最高,为95.37%。但在专科毕业生中,农学(农业)类毕业生的初次就业率仅为93.93%,仅比哲学和法学等专业略高,可见广东专科层次农学(农业)类毕业生的初次就业率并不理想。笔者通过对广东高职院校农业专业毕业生就业情况进行调查与分析,主要表现如下五个方面:1.就业率情况与调查。2009-2012年公布的《广东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白皮书》资料有关统计显示,广东高职院校农业专业2009年有毕业生516人,初次就业率为92.25%;2010年有毕业生571人,初次就业率为91.24%;2011年有毕业生742人,初次就业率为93.76%[7]。2.就业去向与调查。高职院校毕业生的人才培养目标,就是留得住、下得去、用得上的实用型的专业技术人才,更好地为地方经济社会建设服务。 《广东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白皮书》资料有关统计显示,广东高职院校毕业生初次就业情况然发生变化,体现在省内就业的毕业生人数和比例有逐步下降的发展态势,到东部沿海大中城市以及返乡创业的比例则不断提高。详见表3。3.就业意向与调查。为更好地了解、掌握广东高职院校农业专业毕业生就业愿望的具体情况,笔者深入对广东2009年以来高职院校农业专业毕业生的就业意向等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具体情况分别如表4、表5和表6所示。从表4中我们可以看出,广东高职院校农业专业毕业生的就业区域主要集中在沿海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而在中、西部农村等边远地区就业的高职院校毕业生较少。从表5中我们可以看出,多数高职院校毕业生都选择在国家机关、企业及事业等单位解决就业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高职院校毕业生就业求稳的基本心理及行为。从表6中我们可以看出,高职院校毕业生的首次就业薪酬大多处于1500—3000元之间。从总体上来看,广东高职院校农业专业毕业生在择业标准方面相对比较适中。4.就业满意度与调查。笔者共设计了五项调查选项,即很满意、满意、一般、不满意和很不满意。通过调查统计发现,广东高职院校农业专业毕业生的就业满意度并不高(见表7)。5.就业途径与调查。通过跟踪调查2009—2011届广东高职院校农业专业毕业生就业情况,就业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种:校园招聘、亲朋介绍、网络报刊、自我推销以及自主创业等(见表8)。其中,校园招聘排在首位,其次为亲朋介绍、网络报刊、自我推销,而自主创业为最低。根据《2011广东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白皮书》资料显示,2011年,全省毕业生中,只有1253人选择自主创业,其中本科生559人,专科生694人。这表明,全省毕业生的创业率只有0.35%。通过统计调查资料表明,目前广东高职院校农业专业毕业生的就业途径依然还比较单一,学校在培养大学生的创新精神和意识,积累创新能力等方面的创新教育不够,也没有很好地发挥推荐顶岗就业的主渠道作用。因此,怎样进一步提高毕业生创业人数和就业质量,拓展就业途径、发挥实习实训基地在就业方面的重要渠道的作用,是我们今后必须高度重视和值得思考的问题之一。综上统计显示,好的方面表现在广东高职院校在农业专业设置方面正在日趋改进和完善,部分非农业类高职院校已开始增设涉农业专业。但是,目前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需要我们研究解决,比如怎样加强毕业生就业的心态、提高他们对就业指导的满意度、进一步拓展就业途径等,都有待我们深入研究及探讨。 二、广东高职院校农业专业学生就业存在问题 (一)竞争力不够强通过以上对广东高职院校农业专业毕业生现状调查可见,广东高职院校存在农业类专业数量偏少,甚至两所农业类出身的学院涉农业专业合在一起也才15个,而且,农业类专业近几年来招的学生数量也偏少,势必出现广东高职院校对农业类专业科研投入不足,整体教研水平不高,竞争力不够强等现象。更何况广东高职院校农业专业本身起步比较晚,多为原来的农业干部培训机构调整或中等专业学校升格成立,社会知名度并不高,加之高职教育与普通高校在人们心中的地位并不同,在社会上,对于高职院校毕业生曾流行这样一种说法:实在不行上高职。因此,必然造成了高职院校毕业生在社会上处于弱势的地位,这就是广东高职院校农业专业毕业生就业存在的根源性问题。 (二)就业率比较低社会发展的复杂多变,国际政治、经济形势的不确定性,国内经济发展的转型升级,以及我国教育事业的蓬勃发展,高等教育与中等职业教育规模的不断扩大,毕业生人数在今后几年内仍有一定幅度的增长,供求矛盾和结构性矛盾依然十分突出[10]。高职院校教育作为国家培养高学历、高层次、应用型专业技术人才而开设的教育类型之一,其往往注重专业技术和技能素养的培养。然而,由于高职院校专业的设置与人才需求出现错位,加之毕业生的就业期望存在一定的偏差以及社会对高职院校毕业生存在偏见等,不少毕业生没有到真正发挥动手能力优势的工作岗位上,就势必造成了高职院校毕业生的就业率、对口率普遍较低。2011年,广东省普通高校毕业生总数为35.4万人,就业率94.93%。而高职类农学专业毕业生总数为865人,就业率93.76%,比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率低1%,比专科毕业生就业率低1.84%,相对大量的毕业生就业来说,这种就业率是较低的。 (三)服务有待完善在走访调查中发现,近年来广东高职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存在一些明显的不足:首先,就业工作长效机制依然没有形成。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存在着工作职责不够明确、协调联系不够顺畅等突出问题。其次,毕业生就业指导水平有待提高。就业指导于服务的水平还比较低,就业指导与服务仅局限于实习阶段,没有把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贯穿到人才培养的全过程,与就业指导的全员化、全程化要求差距还比较大。指导工作的视野还不够开阔,对毕业生的个性化指导不够,毕业生就业指导的理论研究还不够深入,理论转化为实践的能力还不强[11],特别是高职农业类专业就业指导理论几乎空白。再次,一些就业服务机构并没有真正发挥其应有的管理职能和作用,而只能被动地接受上级就业服务部门的指令,并没有形成就业服务与管理的良性互动[12]。另外,就业服务的信息化程度不高。目前,就业服务信息仅停留在网上,没有完全形成网上人才市场体系。 (四)质量有待提高对于毕业生就业质量问题,可谓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有人认为,其具有质和量两个方面。从量的方面来看,首先,考虑薪资因素。薪资越高,说明毕业生的工作能力得到用人单位的认可,其就业质量就越好。其次,考虑就业单位的性质及层次、规模及知名度等。一般而言,毕业生能在国家机关、事业(国企)单位实现就业,就表明其工作能力越强,就业质量越高[13]。从质的方面来看,主要有三个指标:一是岗位发展前景。岗位发展前景越好,就业质量就越高。二是专业对口率。专业对口率越高,说明毕业生在学校所学习的专业知识及技能被用人单位的认可度越高,也说明学校的专业设置比较符合社会的需求,相对来说其就业质量就越高[14]。三是岗位适应度。适应度越高,表明综合能力越强,就业质量越高。通过对广东高职院校农业专业2009—2011届毕业生就业意向进行调查分析,在国家机关、事业(国企)单位等部门就业的毕业生比例逐步呈现下降的趋势,而在非公企业就业的毕业生比例正逐年增多。总体上看,广东高职院校农业专业毕业生的就业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究其原因是,部分毕业生还没有树立科学的就业观和职业生涯规划理念;毕业生就业专业不对口,学非所用的现象大量存在;毕业生自我创业意识依然较为淡薄;社会用人单位片面追求人才高消费的现象难以杜绝等等[15]。 三、广东高职院校农业专业学生提高就业率对策 (一)增强就业竞争力高职院校必须积极有效地引导农业专业学生转变指导就业的观点,认识自身所处的就业环境,认识到适合自己的职业才是最好的职业;引导他们摆脱专业不对口的思想认识和束缚,不能简单地强调其专业技能及知识,还要不断增强其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更需要增强其发现问题、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水平;引导他们切实把用人单位的根本需求同自身的能力水平有机统一在一起,在选择就业岗位时应当理性及切合实际。同时,开展农业类高职院校与用人单位之间联合办学,有效整合和利用合作办学的资源、优势及潜力,深化产学研结合的实践教育,切实解决用人单位和学生就业的实际困难,努力实现高职院校农业专业教育“量身定做”、“订单培养”等目标与任务。 (二)提高毕业生就业率《广东省教育发展“十二五”规划》中提出,广东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新思路,强调结构优化、质量提高和实力增强,在追求量变引发质变的过程中,实现实质性的发展,打造教育品牌[16]。作为培养实用型高职人才为主的高职农业类专业,就必须要立足广东实际,瞄准行业发展的变化,以就业服务为导向,以职业教育为主,努力打造专业品牌,扩大社会影响力,促进就业率提高。 (三)完善就业服务体系采取多元化、多角度与多层次的有效途径,科学规划集职业教育、就业指导、就业推荐和就业服务等为一体的就业指导与服务网络,全面开展高职院校农业专业学生就业的指导及服务等工作,可以聘请专业就业服务机构、专家、成功人士、政府部门负责人或企业负责人等,为他们开展就业指导与服务。同时,加强农业专业类高职院校与农、林、牧、渔等主管部门的横向交流合作,以弥补高职院校自身存在的问题及不足,整合各种就业资源,为毕业生搭建便捷、优质、高效的就业信息服务平台,实现互利共赢,促进高职院校农业专业毕业生的就业。 (四)提高就业的质量农业专业类的高职院校要积极引导农业专业学生努力提高自身的专业技能、专业水平,以及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人际关系、协调能力等综合素质,为实现就业打好基础。同时,要不断培养、锻炼和发展自身的创新能力,牢牢把握选择就业的主动权,进而更好地实现自身的就业及需求。 作者:张志玲单位: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公共基础部
财经类论文:财经类实验教学之教育技术论文 一、良好的教学效果 现代教育技术使财经类实验教学摆脱了时空限制,能够充分发挥学生的个性,学生能够创造性地进行自主学习。通过网络技术能够构建交互式教学平台,使教师和学生、学生和学生能够进行跨时空的交流和互动,进行自由谈论,提高了教学的开放性。在财经类实验教学中课后复习时不可或缺的,学生能够利用网络资料完成实验任务、阅读大量教学案例和学习材料,丰富自己的知识。开放的教学工具、环境和资源,提高了财经类实验教学的时效性。 二、现代教育技术在财经类实验教学中的具体应用 目前,我国大多数财经类实验室以计算机作为教学硬件,以专业应用程序和操作软件以及实验数据库作为教学软件,根据教学目标和学生具体情况设计教学流程,现代教育技术在教学课堂中的应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新型媒体技术的应用 财经类实验教学中的基本操作实验包括原理类、流程类和验证类,通常教师利用动画、视频、PPT、教学软件和计算机流媒体等进行演示和模拟,例如对企业的实际制造生产、运营管理过程或银行业务进行再现,从而增强学生的感性认知。传统多媒体,例如视频和课件,具备实用性和直观性,而现代教育技术在信息技术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多样化的媒体技术,例如模拟软件、实验软件及其集成软件,进一步提高了教学流程的连贯性和整体性,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意识。传统多媒体的应用主要体现在讲解层面,而现代教育技术则集中与演示层面,两种方式的有机结合,能够让学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财经类理论知识和实际应用。 2、构建教学情境 现代教育技术中的虚拟技术对现实的仿真效果良好,教师在财经类实验教学中利用虚拟技术能够进行仿真实验,创建形象的实验情境,让学生在虚拟现实中进行自主学习,提高学生发现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例如,在会计实验中,教学可以对学生进行分组,模拟井下集团企业的会计业务,并模拟不同角色分工进行会计分析、决策及预测、审计等实训教学,利用会计仿真软件,构建问题情境,并对实际案例进行分析,能够使学生认识实际会计业务,并调动他们的知识储备进行思考和分析,满足了学生的学习需求,实现了教学目的。 3、互联网资源的应用 网络教学是应用现代教育技术形成的新型教学模式。该模式将学生视为教学主体,利用开放的网络环境进行开发、研究和综合实验,将教学和科研联系起来,是培养学生能动性的有效措施。例如在实验教学过程中以项目群为核心,让学生自主选择实验项目,明确实验目的,利用丰富的网络资源,实现文献阅读和专题检索,完成选修课程并充分掌握该领域的技术手段和问题解决方法。此外,学生还可以选择符合自己水平的实验项目,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通过在线课堂进行自主学习,教师通过在线辅导帮助学生更好地掌握知识。 三、总结 综上所述,科学技术的发展为实验教学提供了更加有效的教学手段和模式,丰富了教学资源。在财经类实验教学中应用现代教育技术,能够形成互动、开放的学习环境,提高了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和实际应用能力,促进了现代教育的发展。 作者:田静 单位:内蒙古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财经类论文:财经类大学会计专业论文 一、管理学类专业计量经济学教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课时紧张 青岛大学商学院会计系于2011年开设了计量经济学课程。根据课程安排和学分要求,该门课被安排在大二下学期,课时为一个学期总计36学时,去掉假期、校运动会或中期考试等2~6学时,总可用学时仅为32学时左右。学生在此之前已经修完概率与数理统计、线性代数、微观经济学,宏观经济学与计量经济学在同一学期修读,但尚未学习统计学。从教学大纲和课程内容体系来看,这个课时量明显不足。对于大多数高校来讲,本科生培养方案需要保持相对稳定,即使培养方案有所变更,各课程的课时量调整也要综合考虑专业性质、学科性质、培养目标、学分安排等多方面的因素。因此,计量经济学课时量的增加在短期内难以实现。对于许多高校来说,计量经济学是一门新兴课程。一些学校在管理学类专业中尚未开设该课程,而开设了该课程的管理类专业也普遍存在课时量不足的问题。谭砚文、陈珊妮(2011)的统计表明,在8所具有代表性的综合类大学中,本科计量经济学教学的平均课时为58学时,而一些农业院校仅为48学时。这个统计数据是基于经济学类专业的调查结果,而对于管理学类专业来讲,其课时量更少。以全国45所财经类大学的会计专业为例,仅开设统计学的有32所,未开设统计学而直接开设计量经济学的有2所(总课时分别为32、54学时),先后开设统计学和计量经济学的有11所(计量经济学的课时分别为30、32、32、36、48、48、48、48、51、36、72)。可见,对于管理学类的课程来讲,课时紧张是普遍存在的问题,这就要求教师在教学过程中采取恰当的教学方式,争取在最少的课时量内完成教学任务。 (二)先修知识准备不足 计量经济学创始人R.弗里希曾指出:“用数学方法探讨经济学可以从好几个方面着手,但任何一个方面都不能和计量经济学混为一谈。计量经济学与经济统计学绝非一码事;它也不同于我们所说的一般经济理论,尽管经济理论大部分具有一定的数量特征;计量经济学也不应视为数学应用于经济学的同义语。经验表明,统计学、经济理论和数学这三者对于真正了解现代经济生活的数量关系来说,都是必要的,但本身并非是充分条件。三者结合起来,就是力量,这种结合便构成了计量经济学。”因此,计量经济学是数学、经济学和统计学的结合,这门课程对学生的基础知识要求较高,在学习该课程之前,学生应掌握经济学、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线性代数、经济统计学等先修知识。显然,经济学类本科生在经济学基础方面比管理学类本科生具有“先天的优势”,而一些学校的课程设置也对管理学类本科生不利,如有的学校未开设经济统计学而直接开设计量经济学,有的学校将宏观经济学和计量经济学开设在同一学期而未先后开设。除了经济学基础的差异之外,一些高校对经济学类专业学生的数学要求要高于管理学类专业。因此,总的来看,管理学类本科生的数学基础要弱于经济学类本科生。综上,先修知识准备不足、基础知识薄弱,是管理学类专业计量经济学教学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何在改善这些弱势条件的基础上,提高教学效果,值得我们深思。 二、教学经验总结 在教学过程中,经常有学生在课后提出一些与数量研究方法相关的问题。比如,有学生在参加大学生挑战杯创业计划竞赛或学校举办的建模大赛的过程中,希望用上所学的计量经济学知识;也有学生在学习了这门课程之后,对现实经济生活中的问题产生研究兴趣,如是哪些因素决定了股票价格的上升,能否量化这些因素的影响等。2011年之前,青岛大学会计系本科生的毕业论文几乎全部为规范研究。2011年之后,每年在240篇左右的本科生毕业论文中,有10篇左右的论文采用了实证研究方法,用到了计量经济学课程所学的知识。总体来看,计量经济学的开设已引起很多学生的兴趣,有部分学生在学习和研究中运用了课上所学的知识。 (一)合理的目标定位 计量经济学是一门应用学科,可以为实证研究提供工具基础,在管理学领域已有广泛的应用。因此,对管理学类的本科生来讲,学习计量经济学的必要性毋庸置疑。计量经济学的教学目标在于培养学生的数量分析能力和研究能力。王少平、司书耀(2012)指出,计量经济学教学中对学习兴趣和研究能力的培养重点在于三个关键能力的培养,即观察和分析实际经济现象的能力、基于观察到的经济现象提出问题的能力和应用恰当的计量经济模型或者方法进行研究的能力、在研究的过程中发展计量经济理论和方法的能力。学习计量经济学要求学生具备经济学、数学和统计学的知识基础,但这对于管理学类的本科生来讲,难度较大。很多学生数学基础不好,有些高校管理学类本科生在读期间并未事先修读统计学,这就给计量经济学的学习增加了难度。很多学生是初次听说计量经济学一词,对于该学科的性质、定位、掌握程度等没有清晰的认识。一些学生在看到教材中的数学推导和大量的统计结果时,直接将其定位为数学,并将该学科划入“超困难”级别,从心理上产生了抵触情绪。管理学类本科生的经济学基础和数学功底较之经济学类本科生要差,再加上课时紧张等原因,对管理学类本科生的目标要求不应与经济学一样。同时,由于专业性质和培养目标的差异,管理学类本科生也不需要与经济学类本科生有着相同的目标定位。在教学过程中,应将计量经济学定位为一门工具学科,而一个工具要发挥作用,就要有该工具能产生作用的对象,计量经济学也只有应用于相关学科,才能真正发挥力量。正如古扎拉迪所指出的:“在应用计量经济学中,要利用理论计量经济学作为工具,去研究经济学或者商业中的某些特定领域。”对管理学类专业的本科生来讲,其研究的更多是商业中的某些特定领域。王少平、司书耀(2012)提出的三个能力的培养,是要根据不同的学科,更多地关注商业或管理学的某些领域,即观察和分析实际商业现象的能力、基于观察到的商业现象提出问题的能力以及应用恰当的计量经济模型或者方法进行研究的能力。第三个目标“在研究的过程中发展计量经济理论和方法的能力”对于管理学类本科生来讲,有些难度,不适宜作为必须达到的教学目标。 (二)针对管理学类本科生的应用导向式学习 计量经济学是一门工具学科,它不仅有助于提高文科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同时还能培养学生对经济问题的定量分析技能,使学生的文理知识很好地整合起来。目前,普通本科院校的文科学生普遍缺乏这种逻辑能力,虽然学生会在大一学习微积分、线性代数等必修课程,但这些课程常与经济管理实际脱节,很多学生在学习了数学课程后不清楚其应用价值,甚至认为不是专业课就不用好好学。计量经济学可以起到文理衔接的作用,使计量经济学更好地服务于管理学类的学科体系,为该专业后续课程的学习和研究打下良好的定量分析基础,为学生的进一步学习扫清数理障碍。对管理学类本科生应采用“应用导向式教学”,即教师在授课过程中尽量不去讲解公式的推导、统计理论的证明等“深层计算问题”,而是以“表层意义和实际运用”为导向,使学生“知其然,知其然何所用,但不必知其所以然”。当然,对于数学基础较好的学生,也鼓励其“知其所以然”。另外,在案例教学过程中,教师要尽量结合具体学科,以管理学领域的问题为案例,以学生比较关心的问题展开讲解。比如,对于显著性这一概念,可以结合“A股历史上最刺激的迷案”重庆啤酒案例进行讲解。2011年12月,重庆啤酒的股价开始连续9个跌停,一个月内股票价格由每股80多元暴跌至20多元,市值蒸发高达270多亿元。这一切源自重庆啤酒披露的一则消息:“乙肝疫苗Ⅱ期在临床试验的主要疗效指标方面,安慰剂组与用药组无显著性差异———这相当于鸡汤熬熟了,居然只相当于白开水的营养价值。”2012年1月9日,重庆啤酒再次披露信息:Ⅱ期次要疗效指标方面安慰剂组与用药组“在统计意义上无差异”。何为“在统计意义上无差异”?从案例中引入显著性这一概念,不仅可以引起学生的兴趣,使学生了解到这门学科的应用价值,而且可以结合本专业具体的问题展开进一步的思考和探索。比如,在了解了显著性这一概念后,学生会注意到信息披露对股价的影响,进而会思考有哪些因素会影响股价的变动?哪些因素是有显著影响的?如何收集这些因素的数据?是否可以判断股价变动的方向和程度并据此进行投资从而获取收益?通过对这些问题进行思考,学生将现实生活、经济问题与所学知识联系起来,增强了学习兴趣和对该应用学科的直观认识。 (三)在教学过程中运用网络、多媒体等IT教学资源 在当今IT时代,知识的获取、传递和沟通等都可借助于IT实现。IT改变了教学方式,也改变了学生的学习方式。应用导向的教学方式会忽略公式推导等“深层计算问题”,而以“表层意义和实际运用”为导向,使学生“知其然,知其然何所用,但不必知其所以然”。这样的教学方式虽然把学生从繁琐、复杂的数学推导中解脱出来,但也会使部分学生感到“不踏实”“,对没有证明过的问题感觉内心惶恐”,也“不便于记忆和理解”。运用IT进行教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这些弊端。比如,在讲授样本均值是总体均值的最优线性无偏估计量(BLUE)这个概念时,教师仅需简单推导无偏这一概念,而对方差最小这一特征可以用动画的方式来呈现。再如,在推断统计中,参数估计和假设检验是两大核心问题,而假设检验是难点,学生无法理解何时拒绝零假设以及为何拒绝零假设,容易在判断过程中因为显著性水平α的不同而在与实际概率值ρ的比较中产生混乱。恰当地制作课件,形象地向学生展示判断过程,就会给学生直观的认知,使其更容易理解和记忆。以总体均值m=50和总体均值m=10.5两个零假设为例。计量经济学教学重在对基础性计量经济模型和方法的正确理解与延伸,以引导和培养学生进一步的学习兴趣和研究能力(王少平、司书耀,2012)。因此,教师除了在课堂中利用课件进行教学外,课后还可以通过学校网络教学平台、微信朋友圈、微博、博客等与学生展开交流,课程的相关视频,沟通课上难点,补充基础知识,推荐参考资料,解答疑难问题,举办知识竞赛,从而进一步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学习兴趣,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强化学科的应用性,最终提高教学效果。 三、结束语 本文结合管理学类本科生计量经济学教学面临的课时紧张、先修知识薄弱等现实情况,提出了进行适宜的目标定位、强化应用导向式教学、合理运用IT资源等教学建议。其中的有些做法是基于现状不得已而为之,要想大幅提高教学效果,必须满足基本的教学条件并遵循科学的教学规律。对于课时量过少、课程安排不合理的高校来讲,制定科学的培养方案是当务之急。随着管理学类各专业对计量经济学的逐步重视,课时量必然会做相应的调整,教学目标定位也应提高。同时,随着时代的发展,新型的教学方式和教学方法应引入计量经济学教学过程中,以进一步提高教学效果。 作者:陶黎娟 单位:青岛大学商学院 财经类论文:高职院校财经类教学团队的构建 1高职院校财经类专业教学团队的基本职责 1.1组织和完成日常教学工作 组织和完成日常教学工作是团队成员的基本工作,是学校正常运作的基本条件。在团队负责人的领导下,根据每位教师的授课特点,明确每位教师的教学任务,确保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教学质量得以提高。 1.2制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专业教学团队应当认真学习有关教育教学改革的文件,密切关注经济领域里的最新动态,并紧密结合教育思想观念,在社会、市场调查的基础上,对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制定和修订,使之符合财经行业、企业发展的要求,成为推动课程改革和教学改革不断深化的动力。 1.3研究专业课教学方法 财经类工作岗位如银行储蓄、保险理赔、公司会计等,由于其工作涉及商业或私人机密,若非本单位职工,一般很难获得直观的操作经验,这就对教师的教学方法提出不同要求。在教学中,教师要将岗位操作要领引入课堂,如保险实务课程就可以将投保单、保险单、理赔等单据的填写引入课堂;对于一些保险案例用“庭审现场”的形式引入课堂,让学生扮演不同的角色,用所学的保险理论知识来做辩护,这样可以极大的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激发其探索新知识的欲望,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 1.4参与专业实训室的建设 专业教学团队应该根据专业特点,建立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校内外实训实习基地,营造真实的工作环境,形成具有财经特色的实训实习基地,提升实训教学效率和质量,并且制定实训制度,对实训指导教师进行业务培训。 1.5培养专业骨干教师 由于目前高职院校的教师来源主要为应届的大学毕业生,实际工作经验比较欠缺,因此,专业教学团队要建立师徒制,由具有丰富经验的教师带领年轻教师,帮助他们掌握高职教学理念、教学方法,为年轻教师的学习、锻炼提供必要条件。 1.6开展社会服务 依托学院专业教学团队的资源优势,成立培训中心,积极开拓培训市场,探索灵活多样的培训形式;成立各类技能鉴定中心,面向企业职工、社会成员、各类毕业生开展继续教育,为中职毕业生在岗接受高等学历教育服务;为企业搭建信息、培训和服务平台,帮助企业提高竞争力。 2高职院校财经类专业教学团队保障机制的构建 2.1制度和政策保障机制 首先要制定整体的优秀团队建设规划。学校要在整体教学改革规划的基础上,重点建设一批教学质量高、结构合理的教学团队,遴选一批教学经验丰富、有创新意识的教学团队带头人。其次,要制定有利于教学团队发展的激励政策,对于有突出成绩的团队带头人和团队成员给予物质待遇、职称评聘等方面的支持与鼓励,从而为教学团队的健康发展营造具有竞争性的政策环境。再次,要建立经费保障制度。学校要为教学团队的学习、考察、运行等工作提供专项经费支持。最后,要建立评价机制。学校要建立院、系部、学生三位一体的评价机制,加强对教学团队的考核和评价。 2.2培训保障机制 第一,学校应有计划地从高校、企业引进中青年人才,并通过高校学习、企业实践、校内培训等多种方式的培养,使骨干教师具备“双课堂”教学和承担项目课程建设与项目化教材编写的能力,成为专业建设和教学改革的中坚。第二,鼓励教学团队成员积极学习现代化教学手段,熟练掌握ppt、flash、photoshop等制作技术,并能充分运用到多媒体教学中。第三,聘请优秀教师传授讲课、说课技巧,并定期组织各种教学竞赛。通过集训、竞赛等方式提高团队教学水平。 2.3团队分配制度 要设立对应不同薪酬标准的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岗位,以高薪来回报和激励付出多、贡献大的团队成员,培养高层人才对学校、团队的忠诚度,努力稳定高层次人才队伍。同时,鞭策和吸引低岗位、低薪酬的岗位成员通过努力学习,掌握高级岗位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对于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的团队成员,可以通过适当的惩罚督促其改进工作,提高工作绩效。 2.4校企合作机制 一是加强校企深度融合,建立互利共赢的校企合作新机制。二是按照职业性、实践性和开放性的要求,与企业进行基于工作过程的课程开发和设计,构建新的课程体系和课程标准。三是与企业共同制订课程标准,将工作过程中的岗位技能要求、行业标准与职业规范等要求编入课程内容。四是聘请精通生产操作技术、掌握岗位核心技能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兼职教师,负责部分校内综合实务训练课程的指导和实训的教学指导、校外实习实训指导等;鼓励教师下企业锻炼,及时跟踪产业发展趋势和行业动态,分析职业岗位(群)任职要求和更新变化,并及时纳入教学内容。 作者:杜逸冬 财经类论文:远程教导财经类案例综述 (一)远程财经案例库个案构建模式 远程财经案例库个案模式的构建分为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为了满足规模管理和信息化管理需要的对原始个案的标准化加工,二是为了满足师生需求的过程的个性化加工,三是为了实现质量评价的监控机制的设计。首先,依据评价指标体系中一级指标“标准化”的要求,对原始个案按“标准模块、标准问答、标准过程”三个二级指标纬度进行标准化加工。我们将原始个案设计成“引言、案例背景、主体内容、结尾和案例使用说明”五个标准模块,“引言”能有效点明案例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主要决策内容、关键问题等重要信息,能吸引读者的阅读兴趣,“案例背景”包含案例事件所在的行业、公司、经济社会环境等重要信息,能有效辅助案例讨论分析,“主体内容”层次清楚,决策点突出,分析数据完整,是案例分析的主阵地,“结尾”能给读者提出一个精辟的总结或能引发读者深入思考,“案例使用说明”是案例学习的“使用操作说明书”,包含教学用途与目的、思考题和教学计划等重要内容。我们对案例答案也进行标准化设计,如在预习案例阶段,设计了“案例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分别是什么”,“案列涉及的知识、理论和原理有哪些”,“本案例的主题是什么”等通用且标准化问题供学生回答,采用关键词匹配等技术手段实现答案标准化。并对案例学习也设计标准化的案例学习过程,分别为“预习案例、复习案例、小组交流、问题争鸣、答问提问、案例报告”,体现了学生要撑握一个知识、原理或技能的一个完整的学习循环,也体现了案例学习对互动与讨论的要求。其次,对已经进行标准化加工的个案进行个性化匹配和深度加工,力图实现学生的自主学习、协作学习,充分满足学生学习个性化的需求,实现对学生学习行为的持续激励。“自主学习”是指以完成教学目标为前提,在教师的指导下,学生可以自主制订学习计划,自主安排学习时间与考核时间,自主选择所需学习的案例和学习资源,独立自主地完成学习任务。“协作学习”是指学生在案例学习过程中,成立学习小组协同学习、协同分析案例并协同解决案例问题,学习小组成员之间有任务分工,但更多的是取长补短,协同学习,在解决问题过程中相互学习,共同提升,另外,小组之间的所有案例学习者都可以参与到相关案例问题的研讨之中,实现更大范围的协作学习。最后,为实现远程监控需要,我们在标准化学习环节上设置过程监控观测点,用以监控学生的学习行为和教师的教学行为,真正实现全程的网络化远程监控,及时统计,形成数据报表,将监控结果反馈给师生,用以改进学习行为和教学行为,最后利用监控生成的结果,形成对学生远程案例学习效果的考核和对教师教学工作质量的考核。远程财经案例库的个案构建模式成功融入了“标准化和个性化”元素,实现了对教学与学习过程的实时监控,并且将“标准化、个性化与实时监控”三个要素有机结合起来,形成了一个适应现代远程开放教育教学环境,满足开放教育教学需求的相对科学而系统的模式。详见下图1。 (二)远程财经案例总库构建模式 专业教学所需的案例侧重于综合性强,涉及知识面广,能提高学生综合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能对专业培养目标的实现提供辅助作用的案例,例如,针对工商管理专业,可以将人力资源、企业文化、战略、财务等多项内容进行有机整合形成综合性案例来满足专业教学需要。课程教学所需的案例侧重于专业性强,涉及知识点的内容比较专较深,能让学生在案例学习过程中对某一知识点有个全面、准确、深入的认识和理解。教学活动所需的案例侧重于帮助学生在组织进行教学活动前的“热身”,因此需要编写或选择与所进行的教学活动相类似的案例供学生学习,例如,某工商管理班要参加专业老师组织的对某个企业管理问题的咨询诊断活动,那么之前就要提供与该企业相似的经营环境、相似的管理问题的案例供学生学习。在计划编写或选择案例时,按照此三个标准进进行分类整理,形成“专业教学案例、课程教学案例和教学活动用案例”三类案例,并进行入库管理,完成“库类”建设工作。“库源”是指案例的来源。可以将上述三类案例的来源框定在四种渠道,分别是“本土型、实用型、学生编写、比赛生成”四种渠道。本土型案例素材主要来源于本土企业,展现本土企业的环境和文化,呈现本土企业管理实践中存在的一些普遍性问题,实用型案例主要来源于有计划的案例编写,应由学校或部门组织形成开发团队来完成,其目的是能达到有效完成专业或课程的教学目标,针对性比较强,学生编写和比赛生成的案例主要来源于学生作品。上述四种渠道能有效保证源源不断的输入初成品案例,但还需对初成品进行深度加工优化和筛选,形成成品案例,最后分类入库,供学生学习使用。 综上所述,“库源”建设与“库类”建设工作相辅相成,互相关联,形成有机的案例库建设系统,其工作流程共同构成远程教育财经案例库的总库构建模式,具体模式如下图2所示。总之,在“CLE”模型的指导下,为了满足远程教育专业和课程教学目标实现的需要、学生学习的需要、教学质量监控的需要和远程实现的需要,在远程教育财经案例库的建设过程中不仅需要考虑案例总库的个案来源,还要考虑来源案例的分类及管理。远程教育模式下的财经类专业案例库的构建是一项系统工程,我们在下一阶段的研究中,将重点探讨远程财经案例库使用及监控,在案例库管理中实现对学生学习行为的监控、教学质量的监控和学习效果的测评。 作者:段庆华 单位:湖南广播电视大学 财经类论文:高校财经类学生就业状况论述 一、调查设计与实施 (一)调查对象 此次调查研究以四川省三所开设财经类专业代表性院校(四川财经职业学院、四川商务职业学院、四川工商职业技术学院)的就业指导机构和全日制高职专科在校生和毕业生为调查对象。接受调查的抽样学生四川财经职业学院200名,四川商务职业学院200名,四川工商职业技术学院200名,涵盖大二、大三阶段学生和2012届部分已毕业学生。参与调查的600名学生分别来自会计、财务管理、财务审计、市场营销、会计电算化、电子商务、经济贸易、国际贸易、连锁经营管理、物流管理、工商企业管理等专业。 (二)调查内容 本研究的调查包括两项内容:一是关于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包括就业指导服务机构、人员、经费、场地等;就业指导师资队伍建设情况;就业指导的内容和形式;就业政策与就业帮扶等情况。二是学生就业状况。包括在校生的就业意愿、就业准备和毕业生的就业状况。具体内容包括就业率、薪酬、行业分布、区域分布、社会保障、就业心理、就业政策了解、就业方式与途径等。 (三)调查方法 从高职大学生就业心里、就业服务、就业权利和权益保障等方面确定问卷调查的指标内容。通过搜集和查阅大量资料,确定选题。在调查过程中根据问卷回收、接受调查的机构和学生反馈等情况进行整理,选取与高职学生就业紧密相关的一些问题,力争在各选题之间保持相对独立性和逻辑关联性,最终完成调查问卷。 (四)问卷发放与回收 我们分别调研走访了四川财经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四川商务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四川工商职业技术学院职业与就业指导中心,发放问卷调查3份,回收3份,回收率100%。在三所学校二、三年级和2012届毕业生中各随机抽样200人,涵盖会计、财务管理、财务审计、市场营销、会计电算化、电子商务、经济贸易、国际贸易、连锁经营管理、物流管理、工商企业管理等专业。共计发放问卷600份,回收有效问卷561份,回收率93.5%。其中四川财经职业学院回收有效问卷192份,回收率96%,四川商务职业学院回收有效问卷183份,回收率91.5%,四川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回收有效问卷186份,回收率93%。 二、调查结果分析 (一)就业状况分析 1、就业率从调研结果看,2012年四川财经职业学院就业率99.02%,四川商务职业学院就业率97.76%,四川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就业率93.3%。三所院校的财经类专业近三年平均就业率约在96.69%,其中四川财经职业学院平均就业率约在97.7%,均高于全国和全省高职院校平均就业率。数据显示与麦可思研究院撰写的《2012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是吻合的,说明财经类专业依然受到社会的欢迎,就业前景广阔。2、就业区域从调研结果看,财经类专业学生的就业区域集中在经济发达的大中城市。选择成都就业的351份,占62.6%;选择四川省内二线城市(主要是德阳、绵阳、乐山、自贡等)就业的106份,占18.9%;选择西南地区重庆、昆明等地就业的45份,占8.1%;选择上海等东部一线城市就业的35份,占6%,选择县级城市就业的16份,占2.9%;选择西部农村就业的8份,占1.4%。从统计数据看,财经专业学生主要在学校所在区域的大中城市就业,地域观念强,面向西部、面向基层、面向农村就业意愿不强。3、就业单位类型调研结果看,就业选择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113份,占20.1%;选择国有企业的212份,占37.8%;选择非公企业的208份,占37.1%;选择自主创业的28份,占5%。说明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公召吸引力仍然很大,希望职业更加稳定。国有企业的品牌效应、高薪酬和高福利对学生吸引力很大。实际就业中,非公有制企业、中小企业就业的比例更大。受市场激烈竞争的影响和创业条件的制约,学生的创业意识和意愿不够。从毕业生创业情况看,创业成功至少需要5-10年的时间。4、就业报酬期望与实现分析调研结果看,就业报酬期望值在800-1200元的40份,占7.1%;在1200-2000元的104份,占18.5%;在2000-3000元的243份,占43.3%;3000元以上的174份,占31%。据麦可思公司《2011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显示高职毕业生平均工资2010届2142元,《2012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显示高职毕业生平均工资2011届2482元。调研数据看,大部分的学生的薪酬期望与现实吻合,能够比较好的实现,但有部分学生期望值过高,心态不稳定,对就业产生影响。5、就业模式调研结果看,就业选择考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93份,占16.6%;面向企业就业357份,占63.6%;选择参军49份,占8.7%;选择“西部志愿者”、“三支一扶”等31份,占5.5%;选择自主创业31份,占5.5%。从数据看,学生大部分就业选择是面向企业和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就业,选择参军和参加“西部志愿者”、“三支一扶”等项目就业意愿人数有所增加。6、就业途径调研结果看,自行参加社会招聘就业72份,占12.8%;靠父母亲戚帮助就业53份,占9.4%;通过社会中介服务就业81份,占14.4%;校企合作单位实习就业的93份,占16.6%;学校招聘会等提供岗位就业197份,占35.1%;通过互联网上信息就业65份,占11.6%。从数据看,目前学生就业的主要途径是招聘会,用人单位集中招聘,规模大,直接可靠。通过学校招聘会和校企合作单位实习就业应该成为职业院校学生就业的重要途径。7、就业选择主要因素调研结果看,就业选择考虑的主要因素薪资213份,占38%;企业发展前景84份,占15%;个人发展前景157份,占28%;专业对口86份,占15.2%;其它21份,占3.7%。数据显示,学生就业考虑主要因素为薪资和个人发展,对于初次就业学生而言,对专业对口率要求并不高。8、就业心理调研结果看,充满自信145份,占25.8%;压力较大213份,占38%;迷茫109份,占19.4%;自卑心理68份,占12.1%;依赖心里26份,占4.6%。面对激烈的就业竞争,多数学生就业压力大。自信心强的一般是能力强,综合素质好的学生干部;知识技能较弱,相貌平平,个人素质较差的学生具有自卑心理和依赖心里,希望学校和老师帮助其解决就业。相当多的岗位要求本科以上学历也是一个重要因素;还有部分的学生就业迷茫,没有职业方向,值得重视和加以解决。9、毕业去向调研结果看,选择求职就业414份,占73.8%;选择专升本58份,占10.3%;选择出国学习19份,占3.4%;选择应征入伍17份,占3.1%;选择创业36份,占6.4%;暂不就业的17份,占3%。数据显示,绝大多数毕业生选择就业,但其中创业比例较低,应加强创业教育和引导。2013年国家调整了大学生应征入伍的时间,应加强引导和鼓励毕业生应征入伍。10、未能顺利就业学生情况分析从三所院校看,近几年来大概5%的学生未顺利就业。主观原因分析:毕业后有旅游、治病等其他安排暂不就业;结婚生小孩;继续提升学习;不愿工作啃老;就业期望值过高等。客观原因:因病治疗不能坚持工作;身体残疾学生暂时找不到工作;就业能力欠缺学生,难以适应竞争等。大中城市生存成本高、生活压力大。“蚁族”对贫困生在大城市的心理冲击很大。贫困生求职成功比例大大低于非贫困生。 (二)就业指导和服务情况分析 1、组织机构四川财经职业学院和四川商务职业学院均没有独立设置就业指导中心,招生就业合署设招生就业处,就业服务指导作为常规性、事务性工作。四川工商职业技术学院设立职业与就业指导中心。三所学校均成立了学院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在各系建立了学生就业工作小组。四川商务职业学院还在各系专门设立了就业指导工作岗位,其余两校均没有设立。2、师资情况三所学校均没有建立专业化师资。职业指导师资由行政和部分辅导员兼任,虽经过培训多数教师持有职业指导师资格,但学历、专业、能力、水平参差不齐。还没有建立一支有企业人士、社会专家参与的校内外结合、专兼结合的职业指导师资队伍。调研结果看,认为就业指导教师应具备的知识背景(多选):就业政策知识521份,占92%;就业指导知识561份,占100%;心理学、教育学知识502份,占89.5%;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知识519份,占92.5%;法律知识441份,占78.9%;信息技术网络知识410份,占73.1%。3、就业指导服务对就业形势:调研结果看,对当前就业形势了解并认为非常严峻的448份,占79.8%;认为就业形势较乐观,就业容易72份,占12.8%;对就业形势盲目,不了解的41份,占7.3%。对就业政策:调研结果看,对当前就业政策关注和了解的94份,占16.8%;对当前就业政策关注,但不十分了解的318份,占56.6%;对当前就业政策不关注,基本不了解的149份,占26.6%;对行业和企业需求:了解,比较明确的64份,占11.4%;有一定了解,但不明确的296份,占52.8%;基本不了解,也不明确的201份,占35.8%。对职业指导有效形式:选择专题讲座的204份,占36.4%;选择职业指导课的195份,占34.8%;个体职业指导的106份,占18.9%;网络指导的56份,占10%;对就业指导服务满意度调查(多选):提供招聘信息493份,占87.8%;职业适应度测试386份,占68.9%;职业生涯规划525份,占93.7%;择业指导417份,占74.5%;求职简历制作指导460份,占82%;面试技巧指导521份,占92.3%;商务礼仪培训539份,占96.2%。4、就业平台服务希望学院提供就业平台(多选),从调研结果看,选择毕业生“双选会”的541份,占96.6%;专场招聘会552份,占98.6%;就业网站314份,占56.1%;就业信息QQ群486份,占86.6%;顶岗实习451份,占80.4%。5、就业能力服务希望得到提升就业能力帮助(多选),从调研数据看,选择职场分享的408份,占72.8%;选择职业素质训练提升的515份,占92%;选择模拟面试的496份,占88.4%;选择创业教育的174份,占13.2%。 三、对策与思考 (一)加强学生就业观念教育 1、先就业后择业。教育学生以务实的态度,积极引导学生毕业后先就业,在实际工作中再选择就业方向和更适合的就业岗位。特别是要面向基层和大量容易进去的中小企业就业,淡化考公务员,到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外资企业等竞争激烈,人才拥挤的就业去向。2、立足西部,面向基层就业。西部是中国经济发展最具潜力的地区,也是最急需人才的地方。要引导学生到西部,到基层和艰苦地方去勇于实践锻炼成才,实现人生的理想和抱负。但不要太集中在成都、重庆、西安等发达的省会城市,应眼光下移到区县、乡镇和农村地区就业。3、自主创业。市场经济机会多多,国家对大学生创业政策支持力度逐年加大。要加强创业教育,引导和支持学生在校期间创业实践,设立创业基金、提供创业项目、建立创业园区、网店等帮助学生创业。鼓励毕业学生自主创业,加强创业初期的继续扶持和帮助。 (二)加强学生就业全程指导服务 1、建立学生就业全程指导和服务体系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在读期间和毕业后半年或1年内的就业全程指导和服务体系。将职业指导课作为重要的必修课纳入课程体系,帮助做好学生职业发展规划,培养职业素质;建立专业化的职业指导中心,创业孵化中心,配备职业化的指导教师;建立校内外学生实习实训基地,建立常态的就业信息网络,努力开拓就业市场,促进学生顺利和充分就业。2、建立和打造就业指导专业化师资队伍就业指导是一项政策性强、要求高、难度大,涉及面广而复杂的专业技术工作,必须要依靠专业化的师资队伍才能确保就业指导工作的有效开展。学校应当建立由职业指导师、政府人力资源部门人士、企业负责人、专家学者、职业顾问等组成的专兼职结合的专业化师资队伍。3、建立政府、学校、企业、家庭四方联动机制就业是系统的民生工程,应当建立政府主导,企业需求,家庭需要,学校参与的四方联动机制,切实将政策落地,工作落实,学生满意、社会满意。学校要承担整合资源,帮助和服务学生顺利就业和充分就业的使命。 (三)加强学生就业跟踪反馈 加强毕业生就业信息采集、整理、分析,促进学校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提高学生就业率,促进学校人才培养。目前很多学校委托麦可思数据有限公司等专业公司开展此项工作,专业性、针对性、科比性、权威性较强。 (四)加强学生就业帮扶 学生就业群体中部分因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身体残障学生、少数民族学生、就业能力较低的学生,在就业的竞争中处于劣势,需要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大关注和帮扶力度。 (五)加大就业工作经费投入 就业是民生之本。高校学生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时间长、跨度大,工作面广,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予以保障。各学校应当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教育部规定就业工作专项经费比例预算做到“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四到位,确保就业工作的顺利开展。五、结语此次课题的研究,是我们在就业工作开展中的一些总结和思考,由于时间和样本的因素,可能数据统计上存在一定的偏差,思考分析不一定准确和深入,作为从事财经类高职院校学生就业工作者,我们将继续努力探究,不断提高工作,服务学生、服务社会。 作者:李平 陈利平 闫伟 单位:四川财经职业学院 四川商务职业学院 四川工商职业技术学院 财经类论文:高职财经类电子商务教学创新 一、电子商务概论教学改革的方法指导 电子商务概论是江苏城市职业学院“物流管理”专业群的技术平台课程,该专业群是江苏省“十二五”省级高职高专重点建设专业群,根据专业群建设要求,基于“四流合一”视角,体现工学结合、教学做合一的高职教育规律,针对以上出现的问题,提出以下的改革方法。1、更新教学理念,通过实践实训培养学生兴趣。通过项目和完成专业任务的方式,使学生深化自己对电子商务的初步认识,逐渐培养学生的兴趣。让学生带着任务去做,带着疑问去想,最终达到知行合一的效果。2、编排具有针对性的教材。教材的结构与内容必须符合高职财经类专业学生的认知特点,财经类学生以文科生为主,这些学生的技术学习能力较差,但是营销管理思维能力较强,所以教材内容的选取应该以电子商务市场调查、市场分析、网络营销、网络推广、网络应用等偏重于财经管理为主。3、改革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采用最新的工具、应用和软件等。教学方法所要解决的就是“怎么教”的问题。科学的财经类电子商务概论课程的教学方法应具备以下特点:(1)将“工学结合、四流合一”贯穿到每个教学项目中。(2)教学工具的采用应该能够跟上时代的发展,利用学生最熟悉的软件应用进行教学。(3)构建教学网站,嫁接各类电子商务应用,在最真实的电子商务环境中开展实践实训。 二、电子商务教学课程改革后的教学设计 1、设计理念。针对高职院校学生的特点,在课程设计上要体现基于职业岗位分析和具体工作过程,并结合国家助理电子商务师职业资格鉴定考试内容,以就业为导向,以能力培养为本位,按照“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理实一体”的理念设计课程教学体系。2、设计思路。在课程内容的组织形式上采取贯穿“案例教学”、“项目训练”、“实战训练”、“自主创业”相结合的方法,将知识与技能有机地融入到“训练项目”和“自主创业”中,同时对难点知识与能力进行分解,开展了一系列的教学活动。3、内容设计。(1)选取课程内容的依据。深入了解企业对财经类人才中对电子商务的技能要求,根据目前电子商务发展的现状,同各专业教师、行业专家以及企业中的一些决策者、基层工作人员等进行了深入的交流与探讨,经过各相关人员的反复讨论,选取专业性强、与职业岗位需求密切相关的教学内容,制定了详细的教学大纲。(2)内容组织与安排。项目1:阿里巴巴网站和当当网站等的简单使用。情境设置:某公司要求将其公司的产品在网上。希望找到合适的买家。教学内容:熟练使用搜索引擎搜寻产品信息,熟悉使用产品信息,在阿里巴巴网站、淘宝网站等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上产品信息和开设网上商店。项目2:网上银行和电子支付工具的申请和使用。情境设置:在电子商务网站完成交易后,实现网上的在线支付或转账。教学内容:(1)熟悉网上银行的开户申请和在线支付和转帐。(2)了解电子钱包电子现金等小额支付工具的在线使用。项目3:B2B交易。情境设置:要求将公司的产品,卖给消费者。教学内容:(1)B2B会员注册与管理;(2)供求双方供求信息;(3)供求双方洽谈交易。项目4:B2C交易。情境设置:要求将公司的产品,网上开店,卖给消费者。教学内容:(1)会员注册与管理;(2)B2C后台管理;(3)B2C网上交易。项目5:数字证书的申请和使用。情境设置:申请成为网上交易平台的会员,完成必要的数字证书的申请和认证。教学内容:熟悉会员注册的程序,熟悉数字证书的种类和内容和申请程序和使用方法。项目6:电子商务物流。情境设置:开展电子商务后,加强订单管理和物流配送管理势在必行。教学内容:了解电子商务物流配送和订单管理,熟悉入库出库的程序。项目7:网络营销。情境设置:利用电子商务平台,进行网上调查和网上促销。教学内容:(1)了解网上营销与传统营销的差别;(2)开展网上营销的方法和策略。项目8:移动电子商务。情境设置:利用移动电子商务平台,进行移动电子商务的运营。教学内容:(1)了解移动电子商务与与传统电子商务的区别;(2)开展移动电子商务的应用。项目9:电子商务综合实训。4、考核设计。本课程的考核方式由传统的根据期末考试来评定学生掌握知识的情况,改变为以过程性考核、实践性考核为主。具体方式为“课堂表现20%+平时作业20%+实践实训40%+综合应用20%”来评定学生的成绩。技能主要是考查学生相关技能操作的掌握情况,理论知识考核相关理论知识的掌握程度,综合应用主要是考查学生的项目运营情况以及对所学知识的实际应用能力的检查。考核体系更强调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适合高职人才培养目标。 三、电子商务概论教学下一阶段的改革设想 经过一系列的教学改革,在电子商务的教学中,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仍然有许多问题,需要进行深入探索。首先,教学内容的继续提炼。因为电子商务本身一直就在快速发展、不断创新,所以电子商务的教学内容肯定要随着变化而不断的与时俱进。其次,就是教材需要更新换代。根据工作项目需要,编写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突出高职教学的教材。第三,教学模式还需要进一步总结和完善。没有标准的和适应一切的电子商务的教学模式,要根据内容、方法和教学条件的变化而不断的调整,真正的适应高职教育的发展。 作者:朱长春 单位:江苏城市职业学院 财经类论文:财经类论文中常用别字解析 一、权力与权利 在有关公司治理的文章中,经常会出现董事会权力、董事会权利、股东权利等词语,那么,“权利”与“权力”这两个词有什么区别呢?在《现代汉语规范词典》中,“权力”指政治方面的强制力量,或者(个人或机构)在职责范围内的领导和支配权。“权利”是公民或法人依法享有的权力与利益,与“义务”相区别。“权力”是国家、公众或上级赋予的职权、强制力,是政治上的概念;“权利”是法律赋予的权力与利益,是法律上的概念。英语中,是power(权力)与righ(t权利)的区别。例如,制约权力,捍卫权利。 二、常见字的混用与别字辨析 1.截至与截止。“截止”意思为到某一时间之后不再继续,例如,截止日期,报名在昨天已经截止。“截至”意思为截到(某时限)为止,例如,截止10月1日,报名截至三月底。“截止”中的“止”是“停止”的意思,“截至”中的“至”是“到”的意思。 2.度过与渡过。“度过”指经历、经过,主要是时间性的经过,例如,度过了假期。“渡过”主要指的是由此岸到彼岸,是空间的经过,首先是涉水的空间转移,如渡过重洋、渡过黄河。另外,也用于比喻义的通过,如渡过艰难险阻、渡过难关。由此可知,我们经常看到的“欢渡春节”是错误的,应为“欢度春节”。 3.凸显、突显与突现。“凸显”意思是清楚地显露出来,例如,凸显英雄本色。再如,以网络为代表的新经济,凸显了科技在人们生活中的重要性(中国文化报,2000-05-29)。“突显”指突然显露出来,例如,今晨身体突显不适。“突现”是“突然出现”,例如,转过山脚,一片美丽的景色突现在眼前。 4.亟待与急待。在编辑工作中,我们常常会在论文中看到“某某问题急待解决”,但是也有很多地方是“亟待解决”,那么这两个词语可否通用,哪一个是正确的?“亟”是“急迫”的意思,“亟待”指“急迫等待”,如亟待解决、亟待研究。在《现代汉语规范词典》中“,亟待”意为“急待”,说明二者在一般使用中没有太大的区别。细究起来“,亟待”文言色彩较浓,语意较重,多用于较庄重的场合“;急待”则较口语化,多用于一般场合。 5.等与等等。“等”表示列举,有两种用法。一是用于部分列举,有省略或替代未列举部分的作用。例如,本次列车开往北京,途经石家庄、保定等地。再如,田径运动是体育运动项目的一大类,包括各种跳跃、投掷、赛跑和竞走等。二表示列举后煞尾,用于全部列举,有语气停顿、加以强调的作用,后面往往带有各项总计的确切数字。例如,联合国有汉语、英语、法语、俄语、西班牙语、阿拉伯语等六种工作语言。“等等”只能表示列举未尽,而不能用于列举后煞尾。“等等”与“等”的第一种用法基本相同,但又有所不同。“等等”有更强的语义色彩,往往强调未列举的项目较多,语句也较长。此外,“等等”还有一些特定的使用条件,后面一般不能再有其他的词语。例如上面例句,不能写为“本次列车开往北京,途经石家庄、保定等等地”。“等等”之前有停顿,可以加逗号、分号,而“等”之前没有停顿,不能有标点。 6.连接与联结。从方式上看,“连接”重在“衔接”,就是互相接连在一起,而且连接的方式具体明确。“联结”重在“结合”,由于某种因素的作用,使二者之间有了密切的联系,是比较抽象的。例如,锦州是联结东北和结北的战略要点。从涉及的对象上来看“,连接”的两个事物,一般都是具体可感的,而“联结”所涉及的事物,一般都是比较抽象笼统的。 三、结语 以上列举了财经类学术论文中常见的一些错别字,究其原因,一是在于作者在书写论文时对于语言文字的正确运用认识不足,重视不够;二是编辑把关不严,工作中疏忽大意,责任心不强。学术期刊以报道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创新型科研成果和科研进展,反映学科水平与发展动向,开展学术交流为主要任务。既是科研成果的记录和传播载体,又是科学技术不断创新发展的重要条件和基础(《中国科学院科学技术期刊编辑工作条例》)。为了更好地办好期刊,提高办刊质量,学术期刊编辑应该带头使用与推广正确规范的语言文字,努力提高自身的中文素质,使所编辑的文章语言文字规范正确,表达简练清晰。 作者:李莉 单位:山西财经大学 学报编辑部 财经类论文:财经类高校文化教育管理问题简析 1问题分析 通过深入的调查分析,我们发现,财经类高校高水平运动队在近些年取得了显著的发展,但存在的文化教育管理问题也日益突出,本文将针对所了解到的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1.1高校对高水平运动队的管理层次不清晰,各部门职责不明确,出现权责不明,互相推诿的现象调查中发现,财经类高校高水平运动队的管理小组一般是在主管副校长的直接领导下,包括招生办、学生处、教务处、体育部等各相关职能部分共同参与。原则上,运动队的日常训练比赛由相关的体育部门负责管理,教练员具体执行,大学生运动员的日常生活和思想政治教育由辅导员和教练员等共同管理,他们的学习和平常大学生并无太多区别,由他们所在院系及教务处负责,招生方面由体育部门和招生办共同参与。运动队的各种训练管理制度由体育部门拟定,具体涉及的问题也是由体育部门出面到学校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协商。由于各部门分工不同,相互之间的配合默契较少,存在管理疏漏,发挥不出集体的力量,在学习文化课程、教育管理等方面,确实存在交叉重合功能。 1.2财经类高校运动队的项目主要集中在游泳、田径、篮球等大项目上,各学校所招收的队员有所重叠从运动员等级情况看,二级运动员占了非常大的比例,一级和健将级运动员所占比重偏小,这说明目前财经类高校高水平运动队的起点较低。运动员无论是在文化学习还是在竞技水平上,普遍存在吃老本的问题。另外,运动员所学专业普遍是在文科专业,学生缺乏选择专业和兴趣爱好的自由,与体育专业相关的课程学习较少。运动员学习的自我心理定位和现实定位有较大偏差,其文化教育脱离运动员实际。 1.3“学训矛盾”依然存在高水平运动队突出的问题集中在学习和训练的冲突方面,财经类高校大多数学生运动员的知识文化水平不高,背负学习和训练的双重挑战,由于自身精力的有限,这种半读半训的状态很难两者兼顾,而不少高校越来越重视运动员的运动成绩,因而导致学生运动员们对学习重视程度不高,混及格的思想普遍存在。如果运动员不能保证一定的训练和比赛时间,就很难提高和保持竞技水平,而不在学习上花费足够的时间,也很难在学习领域取得很好进展。学习和训练上的反差,反映出大多数学生运动员对待学习是没有动力的,即便学校对于运动员的成绩一般采取的是宽松管理,但不少队员仍然感觉吃力,积极性不够。很多教练员也对学生的文化学习重视程度不够,对于相关文化教育的理解不够,存在侥幸心理,督促不够。一些教练员只注重运动员的竞技成绩和所取得的名次,对于文化课程等根本不注重。 1.4教学管理制度不完善,监管不力,对学生运动员的要求不严格,思想教育不够调查中发现,大多数财经类院校根据运动员的竞技水平、文化基础、训练要求等,拟定了《高水平运动队学籍管理条例》、《高水平运动员学分管理规定》等专门教学管理制度,努力解决运动员文化学习和训练比赛之间的冲突。例如,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就专门建立了符合自我特点、具有自身发展需要的学籍管理档案(包括个性化的培养方案、参加训练和比赛的有关规定、违纪行政处分规定、办理离校请假规定、住宿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各院校存在着标准不统一,难以严格执行,有些规章制度形同虚设的情况。因为每个学校的情况不尽相同,在高水平运动员的招生、教练员的培训、经费的筹备和教学管理、训练和比赛的统筹、激励措施等方面都还没有形成完善的制度管理,有些方面会存在利益冲突,责权不明确,因而导致高水平运动队的各项工作效率低下。相关部门对于大学生运动员的思想教育不够,要求有时过于松散,导致他们也放松了自我要求。 1.5运动员学习的积极主动性不够,动力不足由于大多数高水平运动员进入高校后,主要是为了顺利地拿到毕业文凭,为未来的就业提供一个好的平台,因此,他们努力提高竞技成绩、在比赛中争取好名次的训练动机已经弱化,运动员更多是考虑今后的发展前景,未来的工作生活。因此,他们投入训练比赛中的精力不够,动力不足,竞技成绩自然提高缓慢,甚至下降。调查中还发现,部分运动员的学习态度不端正,学习积极性不高,学习效果的满意度较低,在同学和老师印象中并不太好。由于受环境等因素的影响,他们中不少人养成不愿学习、作风散漫等习惯。虽然他们由运动员变成了大学生,但是把不良习惯仍然带到了高校。 2建议 可以看到,运动员的文化教育管理一直是高校高水平运动队伍建设的重点和难点,如何兼顾运动员的学习和训练,实现两方面协调促进发展,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艰巨任务。研究发现,财经类高校高水平运动队的文化教育管理存在着不少问题,包括教育制度不完善,管理不清晰,运动员学习动力不足,思想教育不够等问题,我们必须有效解决“学训矛盾”,建立适应运动员学习和训练的管理模式。以下提出几点建议:1)对财经类高水平运动队的发展进行清晰定位,明确办队理念,发展自我特色,突出传统优势项目,提高招生标准,加强队伍管理,建立高水平、有特色的可持续发展运动队。2)组建高效的学生运动员文化教育专门管理部门,明确学校各级部门的职责权限,加强规范化管理,完善各高校高水平运动队的各项规章制度,体育部门和各相关职能部门之间密切配合,为高水平运动员提供一个良好的学习、训练环境,促进高水平运动员的全面发展。3)努力改进和提高高水平运动员学习与训练之间的关系,建立适应各财经类高校高水平运动员的学习训练管理模式。各高校需要完善学分制管理制度,采用积极灵活的学籍管理制度来缓解训练和学习之间的矛盾,采用多样化的课程组织形式保障学生运动员的文化学习。学校对学生运动员的训练时间和比赛时间进行总体把握,实行弹性学制和选课制,文化课程学习要兼顾学生运动员赛期的影响,努力为运动员提供文化学习的时间保障,强化对运动队的学习管理,形成激励机制。4)加强对高水平运动员的思想教育,引导其端正学习态度,激发学习兴趣,同时提高运动员的思想认识,使之明确学习、训练的目标,同时制定相应的措施对运动员缺课等行为进行监督,效仿美国NCAA管理办法,严格执行相关措施。 作者:廖彦罡 单位: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体育部 财经类论文:财经类校园素质教导模式探析 作者:余锦秀 单位:广东金融学院 以专业化的要求对待艺术素质教育的教学,而非培养学生素质的手段,普通的艺术素质教育变为专业化的培训,反而起不到实施美育和素质教育的真正目的;从范围上看,把“艺术教育”只作为学校的任务,学校又把“艺术教育”当作几节艺术类课程的任务,把“艺术教育”理解得太具体,使其范围渐趋缩小,达不到真正的艺术素质教育的效果。高素质艺术素质教育师资队伍数量严重缺乏,结构严重失衡财经类高等院校从事艺术教育的师资力量严重不足。(1)数量上严重缺乏。《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公共艺术课程指导方案》中规定:“担任公共艺术课程教学的教师人数,应占在校学生总数的0.15%-0.2%,其中专职教师人数应占艺术教师总数的50%。”按国家规定的正常艺术教育编制来看,财经类高等院校从事艺术教育的专兼职教师数量严重不足,常常是有上万人学生的学校配备的艺术教育教师才5、6个,师资严重缺乏。(2)结构上严重失衡。与其他学科的教师相比,公共艺术课教师队伍在教师年龄的梯次结构、职称的合理搭配、专业的有机补充等方面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问题。高学历、高职称的艺术教师比较缺乏。据有关资料显示,公共艺术课教师本科学历占大多数,而其中的教授、副教授职称者更是居于少数。艺术素质教学基础设施不完备总的来说,各高校加大对艺术素质教育的投资,设施有较大改善。目前多媒体教学逐渐普遍。部分艺术素质教育办得好的财经类大学甚至也建立起艺术教育的专业活动场所。但是,从多数财经类高等院校来看,许多院校对艺术器械的使用仍然较为局限,对艺术专业活动场所的设置较为缺乏。总体来说,基础的教学设施还不完备。艺术素质教育科研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相对于其它学科而言,艺术方面的科研课题一直比较少。目前研究的课题也存在着一些问题:课题的原创性和创新性不强;以应用性研究为主,理论研究较少;研究方法比较陈旧,仍然以经验总结为主。教师在职称评定和科研能力上都明显落后于其他专业教师。因此,艺术素质教育科研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更新观念,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艺术素质教育高校的艺术素质教育与专业艺术教育不同。专业艺术院校和艺术专业教育以专业艺术人才的培养为目标,而高校艺术素质教育,它是美育和素质教育的主要实施途径,重在培养全体学生的艺术素养。高校艺术素质教育的目标是:“通过艺术教育,使学生了解我国优秀的民族艺术文化传统和外国的优秀艺术成果,提高文化艺术素养,增强爱国主义精神;培养感受美、表现美、鉴赏美、创造美的能力,树立正确的审美观念,抵制不良文化的影响,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因此,要高度重视艺术素质教育在整个素质教育中的重要地位,从而在思想认识上解除发展艺术素质教育的障碍。坚持科学发展观,优化师资队伍结构,平衡师资数量和质量关系坚持科学发展观,就要以提高艺术素质教育师资队伍的整体素质、优化师资队伍结构为本,从而实现艺术素质教育师资队伍的可持续发展。按照《全国学校艺术教育发展规划(2001-2010)》的要求,建设一支以专职教师为主,数量和质量都能够满足学校艺术素质教育需要的艺术教师队伍,是提高艺术教育教学质量的关键。优化师资队伍的年龄结构、学历结构、职称结构、学缘结构是师资队伍建设的着眼点。在年龄结构方面,老、中、青年教师人数搭配要科学合理,避免人才断层,要发挥人才队伍的长线潜力;在学历结构方面,具有博士学位、硕士学位、学士学位教师人数的比例关系要合理,人员分布要相对科学,以形成整体良好的学术梯队;在职称结构方面,具有高级职称、中级职称、初级职称教师人数的比例关系要适中,人员分布要相对均衡,使师资队伍整体阵容整齐;在学缘结构方面,教师来源应尽可能地多样化,以形成开放的用人格局。采取有效措施引进、培养和稳定高层次、高学历人才,提高师资队伍的学历层次。在补充教师时要注意来源多元化,尽可能地从校外补充。 完善教学计划,艺术教育实现“一主多辅”体系,开设一门综合性艺术类课程作为全体学生的必修课,开设门类丰富的艺术选修课财经类普通高校的艺术素质教育要坚持全方位的美育观。因此,必须健全和加强艺术教育课程的建设,要完善教学计划,把艺术教育课程作为整个素质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纳入教学计划,开设一门综合性艺术类课程(比如《艺术导论》等)作为全体学生的必修课,同时开设门类丰富的艺术选修课(如美术、音乐、书法、影视、戏剧、戏曲、舞蹈等),并力求做到课时、进度、考试、考核等稳定化、正规化。如此,才能使学生对艺术有较为系统、完整的了解,对艺术的各门各类、形式特点、风格流派以及社会作用等获得较全面的认识,并从欣赏古今中外优秀的艺术作品中获得积极的精神营养。完备财经类高等院校艺术素质教育的硬件设施先进的硬件设施和教学设备,为高校教学理念的更新和教学手段的丰富带来了可能性。多媒体教学是目前最普及的辅助教学方式,但这远远不够。比如,开设《中国民族器乐欣赏》课程,可以让学生对我国历史悠久、形态各样的民族乐器有个初步认识,但一般仅限于平面图片的认知和有声材料CD/VCD/DVD的接触。如果条件允许,学校购置有门类齐全的各种民族及西洋乐器,能够给学生当面演奏和让他们亲手接触乐器,让普通的学生亲手试一下,他们对于艺术的心理距离就会大不相同。此外,还可以根据艺术教育的特殊要求,安排专门的多媒体教室和艺术陈列室,凸现艺术教育的高雅色彩,同时又面向全体学生,使每个人都得到第一手的艺术体验,必将成为高校教育的一大亮点。建立学生艺术团体,普及高雅艺术,引导更多学生参与群众性艺术教育活动在开设艺术素质教育课程的同时,学校应该建立学生艺术团体,积极发挥学生艺术团体的力量,开展各类校园文化活动,普及高雅艺术,为提高学生艺术素质和审美情趣提供一个工作平台、教学载体和实践机会。为此,财经类普通高校可在专业教师的指导下建立各种艺术社团组织,如合唱队、乐队、书画社、摄影社、诗社、文学沙龙等社团组织,开展各种形式健康的审美活动,如音乐会、演唱会、诗歌朗诵会、演讲会、书法比赛、绘画竞赛等活动,引导更多学生参与群众性艺术教育活动,使学生在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中,潜移默化地受到美的熏陶,提高艺术素质教育。 财经类论文:校内实训地对财经类学生能力的培养 2005年《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提出: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结构合理、形式多样,灵活开放、自主发展,有中国特色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2006年教育部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中更是明确指出:“要积极推行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的学习模式,把工学结合作为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重要切入点”;“积极推行订单培养,探索工学交替、任务驱动、项目导向、顶岗实习等有利于增强学生能力的教学模式”;“加强学生的生产实习和社会实践,高等职业院校要保证在校生至少有半年时间到企业等用人单位顶岗实习”等等。自此,全国的高职院校逐步探索并实施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顶岗实习成为人才培养过程中必不可缺少的一个教学环节。 一.高职工学结合的基本内涵及现状 高等职业教育作为一种与普通高等教育并列的一种教育类型,其本质是坚持一种以就业为导向的教育。我国高职教育从1980年第一所职业大学——金陵职业大学创立开始,经过20多年的探索,教育部在2004年总结高等职业教育的办学指导思想时达成共识,即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走产学研相结合的改革发展之路,培养数以千万计的高技能专门人才,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服务。在最近几年高职教育跨越式发展的进程中,在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的引导下,工学结合教育逐步取代产学研合作教育,成为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提高高职人才培养质量与就业率的有效途径。工学结合是指高职院校在人才培养过程中,与企业广泛开展合作,以就业为导向,转变学习方式,学生作为主体,将以课堂教学为主导的学校教育和以直接获取实际经验为主导的企业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的一种教学模式。因此,“工学结合”是人才培养层面上的概念,是一种育人模式。所谓“工”不仅指企业的顶岗工作,也指在相关岗位的工作实践,以及对专业对应职业环境、工作过程的体验;“学”既包括学生在校理论知识的学习与掌握,亦包括对实际工作内容、经验和职业规范等的学习与掌握。因此,实施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需要学校与企业之间开展深度合作,校企资源共享。学校在人才培养过程中需要坚持“文化•专业•实践”六字方针,学生在校不仅学习文化知识与专业知识,还应具备专业技能。学校通过加强实践教学环节,使学生在生产实践中培养职业技能。近几年来,高职院校积极探索与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分别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人才培养模式。如“分层递进式工学交替”人才培养模式、“循岗施教的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等等。尽管人才培养模式的名称从学院层面到专业层面千差万别,但其核心均围绕着“工学结合”这一根本教学思想。通过实施工学结合人才培养,能够实现专业人才培养与专业工作岗位的零距离对接。但由于工学结合在我国高职人才培养中尚处于摸索阶段,如何吸引来自于企业、行业、社会等其他主体的参与积极性,仍是在未来需要从政府到高职院校自身等共同努力的一个方向。 二.高职会计专业工学结合的困境 高职院校实施教学最基本的单位是专业,不同专业在培养目标、职业技能及职业规范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因此在具体实施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过程中,工学结合的深化程度并不一致,发展是不平衡的。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的要求,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重点是要实现教学过程的“三性”,即实践性、开放性和职业性,为此,教学过程中的实验、实训、实习是三个关键环节。其中,实验、实训环节在财政资金的大力支持下,高职院校可以通过有规划的布局、建设校内实验实训基地、营造高仿真性的模拟环境、培养实践能力较强的师资队伍得以有效开展。但是,实习环节却往往是高职工学结合有效实施的一个难点问题,尤其是对会计专业的人才培养而言,由于会计工作的特殊性,顶岗实习的安排是会计专业工学结合的困境。 (一)会计工作具有专业性,实习学生难以胜任会计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要求从业人员不仅需要掌握会计知识,还应具备一定的专业实践经验。同时会计工作繁琐复杂,需要从业人员严谨细致。因此,会计工作对从业人员具有较高的素质要求。高职会计专业的学生虽然在校内教学安排中有大量的单项及综合模拟训练,但由于模拟实训与会计实际工作的差异性,学生进入顶岗实习单位时面对真实的会计业务无从下手。对于会计专业学生来说,由于没有任何工作经验,不能得到实习单位的信任,很难真正落实校外的顶岗实习。即使通过一定的社会关系解决了实习单位的问题,但是实习单位指导教师也不放心把经济业务的会计处理交给学生去做,实习学生只能走马观花,看看账本。 (二)会计工作具有保密性,实习学生难以顶岗财务部门是现代企业管理的核心机构,会计工作具有保密性,具有排他性。企业出于财产安全及保密的考虑,在用人上会更具有选择性,短期实习的学生往往不被得以信任,不会让实习生真正参与会计岗位的具体工作内容。并且,企业的会计工作具有明确的岗位分工,各岗位会计人员规定对应的职责权限,并具有严格的交接手续。如果实习生在企业真正顶岗从事会计工作,将需要替换某一岗位的会计人员并须办理交接手续,才能明确该岗位前后任之间的责任,因此,岗位的特性决定了企业不可能履行如此复杂的程序去安排实习生真正从事顶岗实习。 (三)会计岗位具有分散性,实习学生难以管理虽然企业缺乏主动性接收会计专业的实习生,但学校发挥各种资源,会计专业也能建立少量的校外实习基地,安排学生实习。但无论学校集中安排还是学生自主实习,都会面临的一个问题是,企业财务部门的会计岗位是有限的,一次性接受实习生的规模都比较小,一般只能接收1-2个实习生。这就造成会计专业学生的校外顶岗实习分散性较强,分布在不同城市、不同单位,难以集中进行指导和管理。而企业的指导老师由于自身业务水平、工作繁忙等各种因素,可能无心指导、无力指导实习学生,使得学生顶岗实习的效果因企业而异,实习效果难以保证。 三.高职会计专业工学结合的出路 依靠高职院校自身力量能够实现的校内模拟实训难以解决学生“零距离”就业的需求,而高职会计工学结合人才培养中存在顶岗实习落实的困境,如何寻找出路解决这一矛盾,有效推进高职会计专业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在近几年的探索中,我们摸索出来一条路径:建立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实现校内模拟实训与校外毕业实习两者之间的衔接,通过校内生产性实训,切实提高高职会计专业学生的职业技能和实践能力,实现学生的“零距离”就业。 (一)构建系统化的实践教学体系 (二)设计“校内生产性实训”实践教学环节校内生产性实训是高职院校在工学结合教学改革中创新的一个产物,它与校内模拟实训的区别在于:校内模拟实训项目的指导一般由校内专任教师承担,实训教材由教师经过一定的取舍进行编制,经济业务资料具有仿真性;而校内生产性实训项目采用的实训资料为企业真实发生的经济业务,具有全真性,实训指导一般由企业指导教师与校内专业教师共同承担。通过校内生产性实训项目的训练,学生接触到的不再是经过教师整理编出的经济业务表述资料,而是一大堆无序的原始凭证,学生需要利用所学习的会计知识对原始凭证进行分类整理,审核原始凭证的合法性,根据原始凭证上内容的记载,判断经济业务的类型,进而编制经济业务的记账凭证及后续会计处理。校内生产性实训与校外实习相比,学生足不出户即可参与企业全真经济业务的会计处理,可以掌握企业会计工作的真实工作流程与工作方法,顺利完成从校内到校外的过渡,为大三最后一个学期结合就业而进行的毕业实习奠定基础。 (三)建设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落实工学结合教育的宗旨由于校内生产性实训具有无可比拟的优越性,其在学生职业能力综合培养方面的作用逐渐得到高职院校、尤其是高职会计专业办学者的重视。因此,为落实工学结合教育的宗旨,提高学生的就业能力,实现高职教育以就业为导向的培养目标,建设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就显得十分必要。 1.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建设的类型目前高职院校会计专业建立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的类型主要有三种:一是由学院出资注册成立会计记账公司,公司的出纳和会计均由专业中具有会计工作经验的专业教师担任,公司不以盈利为目的,业务来源由专业教师承接,业务收入归承接教师所有,记账公司成立的主要目标是为学生提供校内实习的机会;二是由学院财务处与会计专业合作,财务处将办公场地搬到会计专业,建立校内实习基地,财务处的工作人员成为会计专业学生的实习指导教师,学生在实习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完成学院会计业务处理;三是校企合作,会计记账公司将办公场地搬到学校或将一部分业务拿到学校,成立会计记账服务部,在企业指导老师的带领下,学生在校内参加实习完成会计记账业务。三种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的类型,其本质都是提供企业的记账业务或者学院自身的会计业务,在老师的指导下,学生动手完成真实经济业务的会计处理,学生校内实习的成果即是企业或学校每月的账务资料。 2.我院会计专业建设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的探索在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的三种建设类型中,我院采用了第三种类型,即与杭州ΧΧ财务咨询公司合作,共同建立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学校负责提供场地并按照公司财务部门的布局,建设校内实训室,营造企业化的实训环境,安排会计专业学生分批轮流参加校内生产性实训;公司员工每月收齐记账业务资料后,定期在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上班,指导学生完成会计记账、网上申报纳税以及办理工商年检登记手续等工作。目前,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已经建立近两年的时间,在实践中取得了非常良好的运行效果。从学生来看,通过校内实习真正体验了企业的会计工作,在提高专业实践操作技能的同时,增强了就业的信心。根据对毕业生跟踪调查的结果,几乎所有在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得以训练的学生均认为,这些训练对其就业及实习工作提供了很大帮助。从教师来看,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为其进行顶岗实践提供平台,解决了会计专业教师参加顶岗实践所面临的与学生顶岗实习一样的难题,并为课堂教学积累原始资料。从专业发展来看,合作企业员工纳入专业兼职教师队伍,有利于专业建设一支结构合理的“双师”团队;专任教师在实践中收集第一手的会计资料,有利于工学结合课程与工学结合教材的开发。另外,校企双方在合作中关系逐渐得以深化,不断拓展新的合作项目。 总之,通过建立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开设校内生产性实训项目,有力地促进了学生与教师实践能力的提高、会计专业建设水平的提升,并且作用于工学结合人才培养的其他环节,使校企合作更加深化。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作为校外实习基地的有益补充,弥补了校外顶岗实习的不足,是有效落实会计专业工学结合人才培养实习环节的重要举措。会计专业应重视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建设的质量与规模,基于此,不断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提高会计专业工学结合的水平。 财经类论文:财经类专业本科经济法课程教学研究 目前高校财经类专业基本都开设经济法课程作为专业基础课,该课程是一门理论性与实践性都很强的课程,涵盖合同法、公司法、证券法、破产法、保险法等多部门法。财经类专业学生由于缺乏系统的法学理论基础,对于比较抽象的法律规范和高度概括的法律原则往往不易理解和掌握。如何在有限的教学时间内将抽象的经济法理论和多变的社会实际结合起来,让学生在掌握基本经济法理论的同时,能够很好地和实际结合起来,科学解释和全面理解生活中的经济法问题,实现学以致用,提升学生经济法理论知识,灌输学生遵法守法的观念,是每个法学教师面临的共同问题。 一、财经类经济法课程教学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认识误区:将法学类经济法与财经类经济法混淆 经济法学是法学专业十四门核心课程之一,经济法作为部门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是被法律界普遍认可和接受的,经济法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包括七个法律部门:宪法相关法部门、民商法部门、行政法部门、经济法部门、社会法部门、刑法部门、程序类法律。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经济法也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其主要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国家对土地、货币、税收等进行管理的法律,也归于经济法体系。目前,全国大部分高校财经类专业都开设了与经济法体系相关的经济法课程。与财经类经济法课程不同,经济法学主要是研究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的法学学科,主要包括经济法总论、经济主体法、市场监管法、宏观调控法等相关内容。[1]这一点与财经类经济法课程以“经济法与商法的一些部门法为主”有着本质的区别,财经类经济法主要包括总则与分则,总则内容主要讲述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分则主要讲述经济法与商法的一些部门法。该课程涵盖合同法、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破产法等多部门法[2],是一门兼具理论性与实践性双重属性的经济法课程。所以不能把二者混同。实践中,多数高校并没有认识到这一点,在经济法课程的开设和讲授方面存在一定的随意性。 (二)教学误区:经济法课程内容的讲授侧重实践,忽视理论 法学类经济法一般都是在大二或大三开设经济法学,而财经类专业由于把经济法课程作为专业基础课,通常是在大一或大二开设,由于低年级财经类专业的本科生缺乏法学基础课程的学习,不具备或鲜少具备一般性的法学基础知识,例如民法的基本理论,关于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的理论,以及对民事行为的认识等,或商法的基本理论,这些基础的法学理论的积累是非常必要和关键的,没有这些知识的积累,会使原先就属法律门外汉的财经类专业本科生更加迷惘。在有些学校,财经类专业本科的经济法教学甚至由非法学背景的授课者来担当,由于教师本身欠缺法学训练,则把经济法教成经济学或把保险法教成保险学也就不足为奇了。有些教师认为,既然不是法学专业学生,在有限的学时里,是不可能使其在经济法理论上有过多的探讨和获得较深造诣的。通过一些案例介绍掌握一些基本知识就可以了,只重视实践运用环节,而不就一些法学理论做过多的讲解。法学的教学方法与其他学科的教学方法存在差异,大家一致的观点是法学的教学方法,逻辑推理、案例教学是不可缺少的一个环节。 (三)开课误区:经济法课程不分专业,内容雷同 法学类经济法学包括的内容,国内不同的版本的教科书与学者的认识是大同小异,基本包括经济法总论、经济主体法、市场监管法、宏观调控法。面对法学类学生,授课教师主要根据课时的多少合理安排讲授内容即可。而财经类经济法由于不同的版本的教科书与学者的认识存在差异大,各个高校安排课时多少不一,内容的取舍不容易确定。不过无论何种版本基本都是侧重于经济法与商法的一些部门法介绍。对于财经类不同专业的学生,教师在授课过程中应该区分不同的授课对象因材施教,即使使用的教材相同,也应把握好不同的侧重点。而在实际教学中,教师往往忽视了这一点,相同的教案轮流适用于不同专业的学生。当然这种现象的出现也有客观原因,由于学校在课程考查、考试方式有一定的要求,特别是考试课,会出现不同专业用一张试卷的现象,这就不可避免地忽视了不同专业学生知识结构的差异性,而造成授课内容的雷同,如果这样教师就没有做到将学生最需要的知识传授给他们,收不到好的教学效果。 (四)考核误区:重视试卷成绩,轻视平时评价 对财经类经济法课程学习效果的评价,大多数做法是以闭卷考试作为主要的测评手段,考核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考试形式单一,考试题型简单。经济法课程考试一般以闭卷方式进行,考试题目多为对知识的再现,客观题型较多,主观题型较少,由于考试题型以客观题为主,考试中容易出现作弊现象。二是注重学生的卷面成绩。这种考核方式就可能导致学生在考试前几天集中时间进行机械背题,达不到该课程设置的目的和意义。 二、财经类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的思考与建议 (一)合理取舍教学内容 对于一个大学的根本任务是培养人才,而人才培养包括各层次人才的培养,但本科院校的教育核心是本科生的培养,本科生的培养质量是大学的重中之重。因此,提高大学办学质量对于本科生的培养质量非常关键。财经类专业本科生培养不同于高职高专学生的培养,二者有一定的区别,前者应侧重一定的理论知识,是一种宽口径的培养教育;后者是以培养实用型、技能型人才为出发点,瞄准职业岗位群的实际需要,以职业能力训练为基础的教育。因此,财经类专业经济法课程的教学内容必须确定是经济法学的学习,还是经济法或商法介绍。如果是经济法学的学习不可避免地造成与法学类经济法学内容的一致,对于授课老师来说,在有限的课时里根本完不成任务;而对于财经类专业学生来说,由于缺少法学专业素养,接受起来的确有一定难度。如果是经济法或商法介绍则会造成与高职高专学生教学内容的一致,达不到教学效果。通常财经类经济法课程包括以下内容:经济法概述、企业法、公司法、破产法、担保法、票据法、证券法、保险法、金融法、知识产权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竞争法、劳动法。[3] 综观以上内容,主要包括经济法或商法介绍,笔者认为经济法课程的设置与取舍应做到以下两点:第一,总体设置上必须坚持基础理论与实用性相结合,特别是理论内容的设置,而不是仅仅注重实用性。要构建一个结构清晰的经济法理论体系,该理论体系,不仅包括经济法内容,而且包括商法内容。然后按照这一体系,在部门法的学习过程中,一定要有理论内容,而不仅是法律、法规的介绍。例如关于公司法,一般的财经类高校经济法课程里都是作为重点内容介绍的,但事实上法学类专业经济法学是很少介绍该部分内容的,这部分内容是在商法里学习的。因此该部分就要求教师要介绍商法的基本理论。由此引申介绍公司的产生、发展的不同时期、不同观点的异同,从而引导学生按照市场经济运行的内在逻辑思考问题,对经济立法的现实意义有更加深刻的认识。而仅从法律、法规的角度介绍,达不到该目的。第二,教学内容上针对不同专业要有所不同,经济法课程的教学内容应根据专业教学计划需求和其他课程内容适当增减,形成相互呼应的统一体。例如人力资源专业,经济法课程里关于劳动法的内容可以不讲或少讲。金融保险专业,由于学习货币银行学、保险学以及专门学习金融法律、法规,经济法课程里证券法、保险法等内容都可以删减,从而减少教学内容的重复。而市场营销专业就要以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合同法、担保法的内容为重点。在教学中,要根据不同专业需求适当增减教学内容,做到因人施教,而不是因教材施教,一本教材到处讲。[4] (二)强调理论传授与案例教学并重 在经济法课程的概述里以及部门法内容介绍中,笔者认为对于财经类本科生不能忽视理论的内容,例如在总则里关于经济法的历史发展、经济与法的关系,经济法的各种学术观点等要给学生讲清楚。在分则里以产品质量法为例,要介绍产品质量法律制度、产品质量法的理论基础、国内外有关产品质量立方概况等内容,不能仅用几个案例介绍我国产品质量法的内容,而忽视理论的介绍,否则与本科生的培养目标不符。课堂理论讲授虽然重要,但案例教学、实践教学是法学教育不可缺少的环节,理论教学与案例教学在法学教育上是水乳交融的关系,没有案例的经济法课程是很难引起学生共鸣的。例如在讲授产品质量法时,可以结合当前食品安全问题,举三鹿奶粉事件的案例,分析该事件中所包括的各种法律关系以及各法律主体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在各种教学体系中,课堂理论讲授主要以口头的形式向学生宣讲经济法的有关内容,教学效果取决于学生学习兴趣、教师讲授水平、讲授技巧以及教师对经济法理论的把握程度。而案例教学是对理论教学的有效补充,是解决课堂教学中理论联系实际的有效途径之一,是现代法学教育的必然要求。案例教学客观上要求在教师指导下,根据教学目标的要求和教学内容的需要,通过一定的情景、设疑、引趣、启思来组织学生进行学习、分析、研究。一般选择的案例要本着生动逼真、故事性和可读性较强,能给学生造成一种身临其境的感觉,加深感性认识,从而形成对现实问题,或某一种特定事实进行交互式探索的过程。进而能诱使学生很快进入角色,激发学生的主观能动性,能够构建以学生为中心的课堂教学模式。 课堂案例教学已成为目前多数高校法学教学的主要手段,也是巩固所学知识、加强实践教学环节不可少的环节,法学教育是实践性比较强的学科,只有通过理论讲授、课堂案例教学,才能使学生对案例分析得精、深、透。例如在讲授产品质量法律制度时,举三鹿奶粉事件的案例,要讲清楚以下几点:一是“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事故是一起重大的食品安全事故。二是三鹿奶粉事件涉及什么法律问题?三是三鹿奶粉事件应由什么法律来管?弄清以上三个问题,基本上对经济法的重要作用就会深刻理解。另外,经济法课程属于法学教育,理应安排学生到律师事务所、公司参与实践或到法院旁听案件审理,才能达到身临其境、学以致用。 (三)侧重考核方式上的理论与实践性结合 高校财经类专业经济法课程的考核,不能完全照抄照搬法学专业的考核方式,法学类经济法学考核,基本上都是以闭卷考试的方式进行,传统的试题内容主要是名词解释、选择、判断、填空、简答等主观题和客观题。笔者认为,闭卷考试不一定是财经类专业经济法课程的唯一选项。因为财经类专业经济法课程涉及十几部基本法律,而且领域广泛,条款繁多,要想让学生在有限的时间内靠死记硬背掌握理解所学知识是难以想象的。一般应通过理论加实践的考核方式,平时成绩为主,闭卷考试的内容为辅。只对必须掌握的基本理论采取闭卷考试,其他可以通过案例分析形式对理论和实践的双重考查,以便达到应有的效果。
引言 近年来,我国经济正处于高速发展向高质量发展的转变阶段,人工智能、“互联网+”技术迅速发展,“机器换人”现象屡见不鲜。企业“裁员潮”来势汹汹,腾讯、阿里、京东、字节跳动等知名互联网技术公司的员工首当其冲,劳动争议高发。根据相关统计,调岗案件数量在劳动争议中大概占比20%~30%,由用人单位调岗行为引发的纠纷已成为影响我国劳动关系稳定的重要原因之一。调岗行为的背后是平等与自由、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平衡,干预过多会增加企业人力成本负担,甚至有可能损害劳动者利益,应有合理的规范及程序来调和冲突。但目前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对调岗并无直接的规定,司法实践中法院只能援引劳动合同变更的相关条款解决纠纷。在裁判规则缺位时,如何把握用人单位调岗行为之界限,怎样协调用工自主权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冲突,如何实现劳资双方“利益最大化”的诉求等问题值得学术界和实务界共同关注。为了妥善解决调岗纠纷中的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困境,实现用工自主权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平衡,有必要对“利益衡量方法在调岗纠纷中的适用”这一问题进行研究。 一、利益衡量方法的核心内涵 利益衡量方法通常是指在合法权利(利益)发生冲突时而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时,为形成公正合理的判决而采用的一种司法平衡方法。它贯彻着司法能动、经验主义和利益平衡精神,主张灵活有效和实用主义的自由裁量,其基本理念是协调利益争议各方,实现总体效益优化[1]。利益衡量理论源于德意志的自由法学及其衍生的利益法学,最初是在批判概念法学的基础上作为一种法解释方法被提出,并受到美国现实主义法学的深刻影响。20世纪初期,以德国法学家赫克为核心的利益法学强调裁判中的各种利益,将裁判者的视野引向了社会现实和实体价值层面,主张法律是对利益的分配和保护。他们认为法学是一门实用性学科,其主要任务就是协调社会中的各种利益问题。在司法过程中,面对法律规则不能完美解决纠纷的窘境,法官必须考察和确定立法者意在保护但未予以明确的利益因素,主动审视案件所涉及的各方利益,维护可被认为是优先的利益,在冲突的利益中谋求平衡。20世纪60年代,日本学者加藤一郎与星野英一将其作为法的解释方法论进行研究,强调法律解释过程中的价值判断,并将利益衡量的理论体系化。日本的利益衡量论不仅仅是弥补法律漏洞的方法,更是对法及其与社会之间关系进行综合权衡考量的产物。利益衡量方法在我国法学理论中可谓是“舶来品”。20世纪90年代,梁慧星教授将日本的利益衡量理论介绍入国内,率先尝试利用利益衡量方法分析论证案件,他认为利益衡量是“实质判断加上法律依据”,法律是衡量基准,案件是利益冲突的体现,案件的裁判是法官利益衡量的过程。有关利益衡量的含义,我国台湾学者杨仁寿曾作如下阐述:“法官在阐释法律时,应当摆脱逻辑的机械规则之束缚,而探求立法者与制定法律时衡量各种利益所为之取舍,设立法者本身对各种利益业已衡量,而加取舍,则法义甚明,只有一种解释之可能性,自需尊重法条之文字。若有许多解释可能性时,法官须衡量此案性环境及各种利益之变化,以探求立法者处于今日立法时,所可能表示之意思,而加取舍。斯即利益衡量。”[2]利益衡量方法的核心内涵体现在:(1)利益衡量方法的适用前提和对象是审判过程中所面临的相互冲突的利益关系;(2)适用利益衡量方法的主体是承办案件的法官;(3)利益衡量的内容是对具体案件中的冲突利益进行衡量与取舍,为利益冲突的协调寻取妥当的标准。利益衡量方法强调对法律条文背后利益的评估与衡量,注重具体案件中不同利益诉求的评判与取舍,具有追求平等的价值倾向,它不仅是一种法律解释方法,更是法官在案件审判过程中的思维方式。利益衡量方法打破法律形式主义的桎梏,能够弥补形式逻辑方法的局限性,其要旨就在于强调法官对现实案件中利益关系的思考与权衡,能够在疑难案件和新型案件中帮助裁判者正确运用法律解释方法和法律推理方法,寻求可以被各方接受的最优判决结果,实现司法定纷止争之目的。正因如此,有学者将其称为法学方法中的“黄金方法”。 二、利益衡量方法与调岗纠纷的内在契合 我国法律未对调岗的概念进行界定,通常意义上的调岗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工作岗位进行的调整,主要体现为工种、职位、工作时间与地点、劳动条件以及薪资报酬等条件的变更,与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3]。为了应对瞬息万变的市场环境,满足生产经营和长远发展需要,以调岗的方式调整用工诉求,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引发劳动者在不同岗位上的流动,是用人单位行使用工自主权的表现。但实践中未达成合意的单方调岗问题多发且情况复杂,在调岗致使劳动者利益降低或者工作负担增加的情况下,极易产生利益冲突,引发劳动争议。 (一)我国调岗纠纷的现状 笔者在中国司法大数据服务网以“调岗”为关键词针对2020—2022年(截至8月31日)全国各级法院全部审结的民事案件进行查询,共检索到公开案例19089个。涉调岗案件中占比较大的案由为:劳动争议(70.08%)、劳动合同纠纷(20.12%);其中争议焦点排在首位的是“劳动合同解除争议”,其次是“劳动补偿金争议”分别占案件总数的40.8%和25.8%。此外,上述案件中各审级占比依次为:一审(51.76%)、二审(46.61%)、再审(1.62%),可见涉调岗案件不仅数量多、争议焦点集中且上诉率高。一审中调岗纠纷中所涉及的劳资双方利益冲突不能有效协调,直接导致上诉率增高,对调岗纠纷的审判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通过对相关裁判文书进行分析,笔者发现实务中引发纠纷的情形主要包括: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而调岗;以非正当理由随意调岗;对处于特殊地位的劳动者无视立法的强制性规定而进行调岗;为节约经营成本、规避解雇保护制度,以调岗或降薪等方式恶意调岗、变相辞退,等等。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多注重对调岗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认定,在判断调岗具有合法性的前提下,主张用人单位在确需对劳动者进行调岗时应证明其合理性。在此过程中,囿于法律之于调岗纠纷的滞后性,法官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二)利益衡量方法适用的必要性 1.缓解调岗中的劳资利益冲突一方面,用人单位作为市场主体,追逐利益是其本质,为了维护和保障生产经营秩序,根据市场的发展变化规划人力资源配置以适应内外环境,提高管理效率以保持竞争优势对劳动者调岗,是其行使用工自主权的体现。另一方面,劳动者的职业安定性追求对其工作条件、生活环境、人际关系及社会交往等各方面都提出了要求,而工作地点、岗位变动、薪资福利的变化会对劳动者的工作、生活产生很大影响。劳资关系具有天然的不平等性,劳动者作为劳资关系的重要主体,接受劳动管理、服从统筹安排无可非议。但劳资双方的不平等地位和由此导致的话语权悬殊,导致调岗过程中很难实现意思自治,进而产生劳动者对切身利益的追求之于企业用工自主权的冲突。利益冲突是利益衡量的适用前提,在调岗纠纷中引入利益衡量方法,由法官通过对用工自主权和劳动者利益进行取舍平衡,判断调岗行为的合理性,能够协调劳资利益关系,增强裁判的妥适性。2.弥补劳动法的滞后性法谚有云,“法律从其颁布的那一刻就已过时”。法律具有权威性、安定性,一经确定即不会轻易变更,规范与事实之间永远存在着紧张,劳动法也不例外。用人单位基于经营与发展需要而进行单方调岗,由此引发的纠纷不断增加,但我国现行法律缺乏对调岗行为的专门、直接规定。考虑到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调岗必然会导致劳动合同主要条款的变更,司法实务中大多援引《劳动合同法》中涉及劳动合同变更的相应条款解决调岗纠纷。上海、江苏、北京、广东等地通过司法指导意见对用人单位单方调岗行进行规定,各地裁审规则基本认同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强调对用工自主权边界的把握,在调岗行为合理性认定标准上亦有共通之处[4]。例如,调岗须出于生产经营的需要;劳动合同或者规章制度事先规定可以调岗;调岗不得对劳动者产生侮辱性等不利影响;用人单位应当证明调岗的合理性,等等。但鉴于案情所涉要素的差异,具体考量标准存在差别,自由裁量权界限模糊,容易出现裁判口径不统一的现象。利益衡量旨在追求个案中的实质正义,注重对争议双方冲突的利益进行比较、权衡与取舍,是司法填补法律漏洞的有效方法[5]。法官面对新经济发展态势下的诸类调岗纠纷,在认定调岗的合理性、判断调岗是否对劳动者产生不利影响、衡量劳资双方的利益冲突、适用法律等问题的过程中均有利益衡量方法适用的空间和必要。 (三)利益衡量方法适用的可行性 1.有法律依据可循劳动法的良好实施具有促进生产力发展,构建和维护和谐劳动关系等多种现实意义。我国《劳动法》第一条确立了倾斜保护劳动者的原则。该规定看似偏袒性地维护处于弱势的劳动者利益,与公平有悖。但应当考虑到,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拥有强大的人力物力资源,把握着利益分配的主导权、用工选择权,极易利用强势地位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处于劣势的劳动者往往无法与用人单位抗衡。笔者认为,劳动法立法本身就是利益衡量的产物,通过对劳动者利益的倾斜保护,使其具有与用人单位平等对话的能力,协调劳资利益冲突,符合公平正义之司法理念。将利益衡量方法适用于调岗纠纷,符合劳动法的立法目的,是实现劳资双方利益动态平衡的有效方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切实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保障法律统一适用的指导意见》第七条规定:“正确运用利益衡量方法。行使自由裁量权,要综合考量案件所涉各种利益关系,对相互冲突的权利或利益进行权衡与取舍,正确处理好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人身利益与财产利益、生存利益与商业利益的关系,保护合法利益,抑制非法利益,努力实现利益最大化、损害最小化。”在调岗纠纷的审裁过程中,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判断调岗行为合理性,要根据案件事实,从利益衡量的角度综合考量劳资双方的利益关系,将劳动者对出勤成本、工作环境、工资标准、福利待遇等的追求与降低劳动成本、低投入高产出、效益最大化的愿景纳入权衡范畴,正确处理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利益冲突。2.有司法裁判经验借鉴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利益衡量方法在民事审判领域的适用在一定程度上已获得学术界的认可,在环境案件、知识产权案件、行政案件甚至刑事案件都有广泛适用。有学者认为,司法实务中劳动争议归根结底亦是利益权衡与选择问题[6]。实践中已有法官在调岗案件中引入利益衡量方法,为其在调岗纠纷中的适用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借鉴。在“张某与山东鲁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①中写道:“张某不满工作岗位的调整而缺勤,该行为是否构成严重违纪取决于鲁泰公司调整工作岗位的合法性。对于张某而言,从其自身发展需要、劳动报酬的获得与付出进行综合利益衡量分析,工作地点由同城变为异地、工资报酬由多变少导致的劳动合同的重大变更,对其劳动合同履行已经造成实质影响……鲁泰公司自行调整张某工作岗位不具有合法性。因此,张某并非自身原因导致缺勤,鲁泰公司以张某旷工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违法。”该案中法官运用利益衡量方法,全面衡量调岗行为对劳动者产生的不利影响,对用人单位调岗的合法性进行认定,并在判决书中展示进行利益衡量的思路,协调用工自主与劳动者利益的冲突,为利益衡量方法在调岗纠纷中适用的可行性提供佐证。 三、利益衡量方法在调岗纠纷中的适用原则 诚然,利益衡量方法可为调岗纠纷提供新的解决路径,但利益衡量的主观性和个案差异性特质明显,更多的是裁判过程中的思维导向,与法官个人的价值判断与选择密切相关[7]。利益衡量并非任意妄为,其适用应当有所限制,以避免法官的主观恣意。为保证利益衡量方法在调岗纠纷中适用的正当性与合理性,应遵循以下原则:第一,有限的利益衡量。利益衡量应当被严格限制,不能脱离法律规范恣意进行。法官要依据法律规范评价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根据调岗纠纷中劳资双方的利益冲突与诉求衡量利弊,在公平、合法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中做出符合法律精神和当事人利益追求的评判,不仅要恪守法律的严密性和体系性,亦要兼顾法作为社会规范的适应性和灵活性。第二,遵循立法者原意。利益衡量的基本功能在于补充法律漏洞,包含着法官对法条的理解和掌握,应当透过现行法律规范探寻法律语言词句背后的立法者意图和利益取舍之道,熟谙法律中所包含的利益,对调岗纠纷中的利益冲突进行公平、妥当的衡量,实现用工自主权和劳动者权益的平衡。第三,充分论证与公开原则。利益衡量的说理和论证决定着裁判结果的说服力与可接受性[8]。法官利益衡量的思维过程和结论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个人价值取向和法律职业素养。在运用利益衡量方法解决调岗纠纷时,法官应尽可能在判决书中明示其判决结果来自利益衡量,并将其对利益冲突进行衡量、取舍的思考过程以及依据法律规范进行理论构成的过程予以公开阐明,检验推理论证的妥当性,增强裁判说服力。第四,比例原则。平衡强弱悬殊的力量,实现利益均衡是比例原则的重要价值,其本身包含着“适当、必要、最小侵害、均衡”等判断因素。在调岗纠纷中,法官要结合案情,分析用人单位单方调岗行为是否符合比例原则的精神,尊重劳资利益多元化,实现整体利益的最大化,追求损害的最小化,谨慎行使自由裁量权,维护劳资关系和稳定。第五,符合公平正义理念。利益衡量的理念是协调争议各方利益,实现总体效益优化。在调岗纠纷中适用该方法,要充分考虑合同当事人在经济地位、占有资源等方面的差异以及倾斜保护劳动者利益的劳动法精神,本着对个案公平正义的追求进行利益衡量,形成最妥当的衡量结论。 参考文献: [1]余净植.“利益衡量”理论发展源流及其对中国法律适用的启示[J].河北法学,2011(6). [2]杨仁寿.法学方法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175-176. [3]丁建安.论企业单方调岗行为法律效力的判断[J].当代法学,2015(3). [4]孙国平.论雇主劳动合同条款变更权之控制[J].比较法研究,2016(1). [5]孙盈.价值与逻辑之间:利益衡量裁判方法在民事审判中的运用[J].法律适用,2017(13). [6]潘福仁.司法过程中的利益衡量[J].东方法学,2008(3). [7]马平川,赵树坤.利益衡量的主导取向与方法论特征[J].法律方法,2015(1). [8]王晓,程暖茜.论利益衡量在法律适用中的缺陷及完善[J].重庆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3). 作者:王婷 单位: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社会科学论文:当代西方社会科学发展的整体化趋势:成就、问题与启示 【内容提要】当代西方社会科学在经历了长期的专业化分化和初步的交叉、融合之后,已大踏步地向杂交、综合和整体化的方向发展。传统的学科界限已经模糊;交叉、横断、边缘性的学科分支、研究领域和理论流派大量出现;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知识的产生途径以及理论的应用方式得到了更新。简言之,跨学科交叉研究以及杂交化和整体化已成为当代西方社会科学发展的最基本的趋势。在人类即将迈向新世纪的时候,对当代西方社会科学发展的基本趋势的表现、成就和问题作简要的回顾、检讨与展望,对于我们跟踪国外社会科学的新发展及新成就,加强跨学科研究,更新我国21世纪社会科学各学科的研究方法,推动我国社会科学的研究与教学体制的改革,促进我国社会科学事业的全面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近现代社会科学的形成与分化 科学技术的发展经历了一个由整体化(古代)到专业化(近现代)再回到整体化(当代)的发展过程。近代各门实验科学在分化出来以前,是以自然哲学这一整体化的形式存在于哲学的母体之中的;而近现代各门经验社会科学在分化出来以前,则以道德哲学或人文知识的方式存在于哲学的母体之中。可以说,在文艺复兴以前,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知识,其研究与教学事业是整体化的。 自文艺复兴开始,物理学、化学、生物学等各门实验自然科学纷纷从自然哲学的母体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的学科领域。从16世纪开始,人文社会研究也试图以某种方式获得经验确证,从而发展出系统的世俗知识,即开始了社会研究的科学化的努力。但是,近代的经典科学观的一个基本前提是笛卡儿的二元论,即物质与意识、人与自然、物理世界与社会及精神世界的分离。科学文化与人文文化这两种文化从一开始就出现了分界。这一点我们可以从1663年托马斯·胡克为英国皇家学会草拟的章程宗旨中得到清楚的证明。胡克写道:皇家学会要“通过实验手段增进关于自然万物的知识,完善一切手工工艺、制造方法和机械技术,改进各种机器和发明”,学会“无涉于神学、形而上学、伦理学、政治学、语法学、修辞学或逻辑学。” 到了上一个世纪之交(18世纪末—19世纪初),各门实验自然科学以及数学已经成熟,并且占据了人类知识领域中的至高无上的地位。自然科学家并不把人文社会知识当作科学,而社会科学家则以自然科学为榜样,为社会知识的科学化(科学的客观性、可证实性、定量化、形式化和精确化等)而努力。 进入19世纪,随着西方工业化、城市化、大学改革和经验研究的成长,社会科学知识的产生逐步变成一种相对自主的、由自己特殊的程序或方法所指导的活动,并逐步建立在系统的经验数据的基础上。在19世纪,社会科学作为了解和控制日益复杂的社会的手段成长起来,先是以统计学和人口统计学的形式,后以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人类学等形式确立起来。这一时期社会科学新的且最重要的东西,是理解社会及其问题的程序或方法从根本上发生了变化,即想象的、神秘的、天启的东西让位给科学。这反映了经验的、定量的以及形式化科学方法的成长。这种方法论上的变化,并不仅仅是经验科学发展对经验主义认识论原则的承诺,以及社会研究模仿自然科学尤其是物理学研究方式的结果,而且也是人类社会由农业文明向工业文明转变的必然结果。因为社会科学的最终目标是社会问题的解决,工业化、城市化以及劳动分工的细化带来了更复杂的社会问题及管理问题,国家或政府需要更多、更精确可靠的知识和信息来制定与执行政策、管理社会。因此,新方法的应用不只是为了获得关于社会的客观知识或科学真理,更重要的是统治者要利用这种知识来控制和管理社会。此外,18世纪末、19世纪初欧美大学的复兴与改造也是近现代社会科学形成的一个重要原因。经过改造的大学成为知识创造的主要场所,神学院或被取消,或缩小为一个系;医学院和法学院仍有其重要地位,但局限于特定的专业或职业训练;哲学学院以及分离出的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各系科成了知识产生的主要场所。 19世纪50年代到本世纪20年代(有的学者界定为1850—1914年间),社会科学的各个主要学科(史学、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人类学等)先后形成了现代社会科学独立的研究框架,并加以制度化,尤其是在大学扎了根。这种进程主要发生在英国、法国、德国、奥地利、意大利和美国,因而我们今天所看到的西方社会科学的大部分经典也就是在这些国家出现的。当然,这并不是说在16世纪后半期到19世纪上半期,人文社会研究没有涉及现代社会科学的主题。相反 ,有不少现代社会科的核心问题,如国家与法、政治制度、经济政策、社会政策、国际关系、权力问题等已得到了相当充分的研究,人们不仅能在早些时候的马基雅维利、布丹、格老秀斯、配第、重农主义者和启蒙学者的著作中,而且能在19世纪上半期的托克维尔、赫尔德、基佐、费希特、马尔萨斯、李嘉图等人的著作中看到大量的社会科学主题的论述,只不过这些论述很少是在我们今天所说的特定的学科框架中来进行的。 还是让我们简要地叙述一下社会科学的各个主要学科是如何形成的吧。据说史学是一门在西方最早制度化的社会科学(在我国,人们更多地把史学当作人文科学看待,在西方也有不少学者反对把史学列入社会科学领域之中)。实际上,史学是人类知识最古老的分支之一,在世界各地尤其是各文明发祥地,遗留下大量的历史典籍,它们所记载的多是民族或国家的过去、尤其是帝王将相的生平活动。19世纪后半期所形成的新史学之所以被看作社会科学,就在于它遵循经验科学的传统或要求,提出用历史的事实来说明理论,或者说从历史事件或现象中概括、归纳出说明历史过程及其内在联系的理论,并用这些事件或事实来检验这种理论。新史学要求经验理论说明各种历史现象的相互关系以及历史过程的规律性,反对旧史学的那种讲述故事的研究方式。 经济学是另一个出现较早的社会科学学科。尽管“经济学”这一名称是19世纪才出现的,但是,经济研究及经济理论在近代成就卓著。在16—18世纪已经出现了政治经济学、统计学、财政学和国家学这样一些学科名称;重农主义、重商主义、古典政治经济学理论都是现代经济学诞生之前所取得的丰硕成果。应该说,这一时期出现的经济研究与政治研究是密不可分的,“政治经济学”、“国家学”、“财政学”这些名称本身就说明了这一点。现代经济学的出现,使政治经济学这种政治与经济的整合研究逐步消失。因为经济学家强调经济行为反映的是个体行为,而不是各种制度,进而又假定了自由放任或自由主义原则;经济学的普遍化假定使经济研究直接面向现实,因而经济史研究被挤到了角落的位置(后面我们将看到,在当代社会科学的整体化发展趋势中,政治经济学和经济史的研究复活了)。 社会学的兴起几乎与经济学同步。美国著名社会学家拉尔夫·H ·特讷在《寻求认同的美国社会学》(载于《当代美国社会科学》)一文中认为,社会学之作为一个研究领域的想法出现于动荡的19世纪中叶的欧洲。当时,传统的社会在一片革命、反革命和国际战争嘈杂纷乱中瓦解;作为对现实的反应,法国哲学家奥古斯特·孔德提出社会学应作为一门科学来研究人类社会的相互关系,并提出采用现有科学的实证方法;而另一些学者(包括赫伯特·斯宾塞、乔格·齐美尔、埃米尔·杜克海姆、卡尔·马克思和卡尔·曼海姆等)则奠定了现代社会学的基础。他们与孔德一样,力图将不带偏见的学术性理想,与解决时代主要社会问题的原则这一目的相结合。(注:参看单天伦主编:《当代美国社会科学》,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第23页。)不过孔德所提倡的社会学与今天的社会学不同,它是一门实证的、综合的、统一的社会科学,是各学科的皇后(社会学在19世纪后半期发展起来之后,如何看待它的研究对象及其与其他社会科学学科的关系,一直是有争论的问题;到了当代,主流观点主张它落脚于市民社会或狭义社会问题,即与政治、经济和文化问题相对的社会问题的研究) 政治学作为现代社会科学的一个正式学科,比经济学和社会学要晚一些(据说迟缓出现的一个原因是法学院不愿放弃对国家及政治领域的垄断)。它的兴起也许可以将哥伦比亚大学设立政治学院(1880年)作为标志。在此之前,政治学的研究已具备了坚实的基础。近代民族国家的生成是政治研究发展的一个强大的推动力。美国政治学家、行政学家D·沃尔多在《政治学的发展》一文中曾这样来描述近代政治研究的进展:近代政治研究可以划分为三个范畴,即建立国家体系;改变与改善国家体系;寻求毁灭或超越国家体系。第一个范畴以马基雅弗利、布丹、霍布斯为代表;第二个范畴以洛克、边沁、密尔为代表;第三个范畴以马克思、巴枯宁及克鲁泡特金为代表。此外,孟德斯鸠、托克维尔等人也有重要的影响。(注:参看Fred I.Greenstein,Nelson W.Polsby主编:《政治学:范围与理论》,台湾幼狮文化出版事业公司1984年版,第15-20页。)这一时期政治研究的中心主题是国家、主权、权力、法律及历史。在二战后美国行为主义政治学兴起以前,政治学的研究重心是政治哲学尤其是国家理论,它直接继承了古希腊至近、现代欧洲的政治研究遗产。政治学作为独立学科的出现,一方面促进了经济学的成长,另一方面却加速了政治经济学的衰落。因为在人们看来,国家(政治)和市场(经济)是按照不同的逻辑运转的,必须对两者加以分别的研究(“国家学”在19世纪中后期的德国是一个兴旺发达的学科,它往往被人们当作现代政治学前身或近现代政治学的德国版本。实际上它并不是“纯”政治学研究,而是包含了当代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法理学和经济史等方面的研究,相当于当时英法流行的“政治经济学”)。 人类学作为社会科学的一个独立学科,其形成有独特性。按照华勒斯坦在《开放社会科学》一书中的说法,现代世界体系的建立涉及欧洲人与世界其他民族的相遇以及对这些民族的征服。在欧洲人眼里,有两类截然不同的民族和社会结构。落后民族生活在相对较小的群体中,没有文字与大范围的文教,技术、军事、经济落后,用来描述这些民族的一般术语是“部落”(tribcs)、“种群”等等。对这些民族的研究构成一个新学科领域,即人类学。它主要从探险、旅游和殖民地机构官员的活动开始,随后在大学里作为一个学科而被制度化,不过它与其他社会科学的分支是隔绝的。尽管人类学家也研究人类的普遍自然史,但其更多地研究特定的民族,成为人种学家(西方各国人类学研究的重心与其所征服的国家或地区密切相关,英国人类学的重点是东非和南非;法国的重点是西非,美国的重点是美洲印第安人和关岛)。在西方尤其英美的大学中,人类学早已成为社会科学的一个重要领域。与研究落后民族的人类学相对,在近现代西方,曾流行一门对其他高级文明国尤其是中国、印度和伊斯兰世界的研究学科,即东方学。在近代,这些地区衰落,相继成为西方的殖民地或半殖民地。东方研究原本发端于教会,最初是作为福音传道的辅助手段而获得存在,后来逐步世俗化,并在大学中制度化而成为一个社会研究领域。 此外,还有几个在现代没有被当作社会科学主要学科的领域:(1)法学。法律现象显然是社会政治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法学无疑应是社会科学的一个基本分支。然而在现代,法学没有被人们当作社会科学学科看待,原因在于:一方面,在近现代社会科学形成与分化以前,大学早就设有法学院,且势力强大,其任务是培养职业法官或律师;另一方面,法律条文太规范化了,缺乏经验研究的根基,其规则也不是科学的规则,背 景过于个别或特殊化,因而受到注重经验研究、探求普遍规律的社会科学家们的怀疑。(2)地理学。19世纪末期, 地理学首先在德国的大学中得到重建,获得新生。它实际上跨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两大领域:人文地理属于社会科学;自然地理属于自然科学。(3 )心理学。它本来是哲学尤其是认识论的组成部分,较早从哲学母体中分离出来,并在近现代以新学科的形式出现。它主要被人们当作自然科学及医学的一个分支(实验心理学尤其如此);只有社会心理学才作为社会科学的一个分支在社会研究中幸存下来。 在两次世界大战之间,已形成独立研究框架或范式的社会科学各主要学科继续发展。社会科学家们继续对这些学科领域进行界定,为本学科“划界”,确定本学科的研究对象及范围,说明它与相邻学科之间的关系(尤其是差别)。同时,社会科学学科的制度化建设进一步得到加强。所谓的学科制度化建设,是指一个学科或研究领域的学术团体、专业杂志、书籍出版、基金资助渠道、教育培训、职业化以及图书馆新收藏目录的确定等方面的建设,其中尤以大学的教学发展(专业、系、所、学院的设置)为要。19世纪后半期所开始的社会科学学科的制度化历程大概是:首先是各主要的社会科学学科在大学里站稳脚跟——先设立讲座或教席职位,进而成立系、所或学院,开设系列专业课程,授予专业学位,学生获得职业资格;伴随着教学制度化的是学科研究的制度化——成立地区性或全国性的学会,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专题研讨会,出版发行专业期刊与书籍,获得各种基金来源的资助,图书馆对本学科领域论著收藏的制度化等。 总之,从1850—1945年近一个世纪的发展中,社会科学的各个研究领域逐渐从道德哲学以及人文社会知识的总体中分离出来,有的学科成熟了,成为当代社会科学的主要学科(如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人类学);有的边缘化了(如史学、地理学和心理学);有的则衰落了(如国家学、东方学等)。这近百年的社会科学建立学科的过程可以说是一个不断减少学科数量、以便能划分成若干学科门类以及彼此严格“划界”的过程,最后只剩下今天我们所熟知、并在世界被广泛承认的若干学科门类——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人类学(也许还有史学和法学以及社会心理学)等。于是,人类的科学知识形成了这样一个三分格局;在一端是数学和各门实验自然科学尤其是物理学、化学和生物学;另一端则是人文科学尤其是哲学、文学、艺术;介于这两者之间的,是社会科学特别是经济学、政治学和社会学。社会科学之所以获得这种中介地位,是因为它们具有如下几个基本的特征:第一,它们的目标是获得制约人类行为或某一社会生活领域的一般法则或规律性;第二,力图把握各种必须当作个案来加以研究的现象(而非个别事实);第三,强调必须将人类社会的现实分割成若干不同的部分来分别加以研究;第四,主张采取科学方法及程序,为科学的客观性和严格性而努力;第五,偏爱通过系统的研究方法获得证据,以控制条件下的观察,而不以普通的文献资料为主。 二、当代社会科学发展的杂交化、整体化趋势 如果说,二战以前社会科学的形成与分化的一般趋势是各个社会科学研究领域逐渐形成自身的学术框架,并严格与其他学科划界且学科数量不断减少的话,那么,二战后则是相反的趋势占上风,即跨学科、交叉研究以及学科的杂交化、整体化趋势的出现和不断加强。 按照华勒斯坦在《开放社会科学》中的说法,19世纪末20世纪初,社会科学的学科系统的分化形成了三条明确的分界线:(1 )对现代文明世界的研究(史学和社会学、经济学、政治学)与对非现代世界的研究(人类学、东方学)之间的分界线;(2)在对现代世界的研究方面,过去(史学)与现在(社会学、经济学和政治学这三门研究普遍规律的社会科学学科)之间存在着一条分界线;(3 )在探求普遍规律为宗旨的社会科学内部,对市场的研究(经济学)、对国家的研究(政治学)与对市民社会的研究(社会学)之间的分界线。二战后,由于世界政治格局的变化、社会经济(生产力)的发展、人口增长、人类活动范围的扩大、社会问题的日益复杂化、大学的扩展以及社会科学研究人员的大量增加等因素的推动,这三条分界线面临严峻的挑战。 尽管战后社会科学的学科分化仍在继续,但新学科、新知识系统分支以及新思潮,更多地是以学科的交叉融合的方式出现的,社会科学的杂交化、整体化趋势不断加强。尤其是60、70年代,跨学科交叉研究得到了迅速发展。在西方特别是美国,各种跨学科研究机构纷纷成立,跨学科的研究文献大大增加,并涌现大量的交叉、横断和边缘性学科。在这个时期,美国的各大学纷纷成立跨学科研究中心,兴起跨学科研究,各种不同的组织机构尤其是各种基金会也都热心支持跨学科研究。因此,60、70年代被人们称为“跨学科研究的时代”。进入80年代,跨学科交叉研究蓬勃发展,社会科学以及科学技术的杂交整体化趋势更加强劲,传统的各社会科学学科的边界日益模糊,难以清晰界定。80年代以后,跨学科交叉研究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志是, 跨学科研究体制的国际化:1980年“跨学科研究国际协会”成立,到1986年已召开了四次国际大会;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86年召开了首次跨学科会议,主题是“科学与知识的边界”,1991年12月在巴黎召开第二次会议,主题是:“科学的传统——面向21世纪的跨学科展望”(会后发表了《巴黎宣言》)。 顺便说,我国在80年代初兴起了一个“交叉科学热”。1985年5月,在著名科学家钱学森、钱三强和钱伟长的倡议下,召开了全国的交叉科学讨论会。钱三强在会上提出了“迎接交叉科学的新时代”的激动人心的口号,认为“在某种意义上,本世纪末到下个世纪初将是一个交叉科学的时代”(注:钱三强:《迎接交叉科学的时代》,载《光明日报》1985年5月17日。);钱学森也认为,“交叉科学是一个非常有前途、非常广阔而又重要的科学领域,开始时可能不被人所理解,或者有人不赞成,但终究会兴旺起来”(注:钱学森:《交叉科学:理论与研究展望》,载《光明日报》1985年5月17日。)。 所谓的跨学科或交叉学科研究(或多学科研究、超学科研究),按照G·伯杰在《跨学科:大学的教学和科研问题》中的说法,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学科之间的紧密或明显的相互作用,包括从简单的交换学术思想,直到全面交流全部学术观点、方法、程序、认识、术语以及各种资料。也有人认为,跨学科或交叉学科研究是对于典型学科之间的问题的研究。这种跨学科或交叉学科的研究方式,导致了传统的社会科学各学科的融合和重组,产生了一系列新的综合性知识分支,推动了当代社会科学的杂交、整体化趋势的形成与发展。 二战后,社会科学的各个主要学科尤其是经济学、政治学和社会学,越来越多地采用了科学方法尤其是定量分析方法及数学模型,结果它们研究问题的途径、方法论以及问题切入点的各自的独特性被削弱了;实证主义的研究方式的局限性日益暴露而引起各学科学者的批判。尽管从组织方式上看,这些社会科学主要学科之间仍然存在很大差别,但研究的主题与方法日益重合。“这些学科多方面的重合产生出双重的后果:一方面,无论是依据研究的对象还是依据处理数据的方法,要想为这几门学科找到明确的分界线都越来越困难;另一方面,由于可接受的研究对象有了范围上的扩大,每一门学科也变得越来越不纯粹了。这样便导致了对这些学科的统一性和学术前提的合法性的不容忽视的内在质疑,而在以前,每一学科正是借此而为自身的独立存在权利进行辩护的。”(注:华勒斯坦等著:《开放社会科学》,北京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50页。)战后特别是60年代末70年代初以后,出现了一大批跨学科交叉研 究的综合性新学科领域,其中涉及面较广、较成熟、且有相当影响力的新学科,有未来研究、科学技术与社会研究、政策科学或政策分析、管理科学、区域研究、文化研究、现代化与发展研究等领域。兹举几例: (1)未来研究。这是一个在60年代末、70 年代初开始兴起的一个典型的跨学科、综合性领域,以对事物的未来进行研究和预测为主题,开展研究未来的各种活动,有自己的跨学科体系和分支,涉及经济、社会、科技、军事和全球问题等领域,特别是在粮食和人口、资源及能源、城市和交通运输、自动化、信息化、空间开发、教育、环境、科学技术的社会作用、全球问题的研究等方面,成就卓著。未来研究通常包括未来学、预测学和分布在各个领域的跨学科分支(如社会预测学、经济预测学、军事未来学、人口预测学)所组成的学科领域。跨学科性是未来研究的最根本的特征,甚至可以说,没有跨学科性,便没有现代的未来研究。这种跨学科的特征,在研究内容、研究主题和研究方法上都得到充分的体现:它涉及的课题及研究内容大多是总体的、复杂的、多系统的问题;它的研究以问题为核心,需要依靠跨学科、多学科的专家智慧来解决;从研究方法及分析技术体系看,它基本上采用跨学科和多学科的研究方法和手段。(注:参看金吾伦主编:《跨学科研究引论》,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7年版,第307-308页。) (2 )政策科学(政策分析或政策研究)(注:关于政策科学领域的详细情况,可以参看陈振明:《政策科学的研究纲领》(载《中国社会科学》1997年第4期), 《是政策科学还是政策分析》(载《政治学研究》1996年第4期)、《美国政策科学的形成、 发展及最新趋势》(载《国外社会科学》1995年第11期)等论文,以及作者主编的《政策科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出版)。)。这是二战后开始出现,60年代末、70年代初异军突起的又一个跨学科综合性的新研究领域。它的诞生,是由社会科学家与科技专家联合、致力于解决人类面临的日益复杂问题的需要所推动。政策科学不是现有的某一社会科学学科的更新,而是一个全新的跨学科研究领域,具有综合、交叉的特点。它的产生和发展需要以大量的知识和分析为基础,几乎迄今为止人类所创造的科学知识和方法都可以运用于政策研究之中。政策科学正是在吸收其他学科尤其是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管理学、心理学、统计学、运筹学、系统分析以及哲学和数学等学科的知识和方法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戴维·伊斯顿在载于《当代美国社会科学》的《美国的政治学:过去和现在》一文中这样描述政策分析或政策科学发展:“在研究解决〔环境污染、种族的和社会的和性别的平等、战争〕这些紧迫的社会问题的过程中,这个时期〔即60年代末、70年代初〕政治学与其他社会科学相结合,对知识的应用投入了巨大的力量。我们在迅速和广泛发展的所谓政策分析运动中,亲眼看到这一点。不夸张地说,数百个学会建立起来了,不仅是为了理解政策的形成和贯彻方式,而且为了系统阐述帮助解决目前所有紧迫的社会问题的政策选择……。这样,政策研究重新唤醒了早些时候各门社会科学一体化的希望,至少在知识的应用上如此。”(注:单天伦主编:《当代美国社会科学》,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第13页。) (3)区域研究(或地区研究)。 这也是一个跨学科或多学科的研究领域,二战前已经出现,二战后迅速发展,起先出现在美国,随后扩展到西欧各国、日本、澳大利亚以及世界其他地方。区域研究的对象、范围是“区域”——即被假定在文化、历史和语言等方面具有某种一致性的地区;研究者来自社会科学的各个学科以及人文科学的各学科,也有少量自然科学家,他们从不同的角度来研究某个地区的历史与现状、政治、经济、文化及科技等方面。区域研究是美国大学的科研及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几乎所有研究性的大学都设有各种区域研究所(中心),主要涉及的“地区”有:东亚(中国或日本)、东南亚、南亚、欧洲(或西欧)、苏联(俄罗斯)、东欧、中欧、拉美、中东、非洲等。区域研究所(或中心)的人员大多来自于其他学科,也有少量的专职研究人员及职员。这个领域之所以首先在西方尤其在美国兴起,有其政治原因及动机。随着战后美国在全球范围内发挥领导作用的加强,需要了解世界其他地区的政治、经济形势及历史,需要对某一地区有“专门知识”的专家,为政府制定及执行相关政策(尤其是外交和国防方面的政策)服务。区域研究的目的正是要培养这一类专家。 那么,当代西方社会科学的跨学科交叉研究是通过什么样的途径实现的?或者说,其杂交化及整体化的方式是什么?应该说,途径或方式是多种多样的,主要有研究方法的移植、模仿和渗透;研究主题或对象领域的交叉、重合或融合;概念、假定和理论的相互借用等方式。 首先,方法论的成熟程度及独特性是一个学科“范式”或“研究纲领”中最基本的构成因素之一。当代西方社会科学的跨学科交叉研究以及杂交化和整体化趋势,首先是通过方法论上的移植、模仿和渗透来实现的。经济学、政治学和社会学这几个以探求普遍规律为目标的社会科学主要学科,从一开始就以自然科学特别是物理学为榜样,继承经验自然科学的传统,追求知识的客观性、可证实性以及解释和预言。在其形成和发展历程中,各个社会科学学科普遍地应用自然科学及数学的方法,如观察、实验、归纳、类比、概括、模型化等;随着战后科技革命的展开以及科学方法论的进展,各门社会科学学科纷纷借助于系统分析、控制论、运筹学、数理统计、计算机模拟、博弈论等当代科学方法论及分析技术。而且,各门社会科学在模仿、移植或利用自然科学和数学的一般方法论及分析技术的过程中,也相互学习和相互借鉴,一旦一种新方法被某门社会科学所应用并取得成功,其他社会科学学科就会跟上仿效。根据美国学者P·戴辛在《社会科学的发现模式》(1971 )一书中的说法,社会科学的方法可以归纳为四类,即实验法、调查法、参与观察法和形式化方法。实验法最早被心理学家所采用,后广泛应用于社会心理学,而其他社会科学学科后来也普遍采用这种方法;调查法是政治学、社会学、心理学和经济学(尤其是市场研究)共同使用的方法;形式化方法最初产生于经济学,后来被广泛地运用社会学、政治学和心理学(经济学在这方面对许多社会科学产生了示范效应);参与观察最初来自于人类学,目前在社会学、政治学、组织理论等领域中有大量的运用。自然科学和数学方法的应用以及各社会学学科方法的相互借鉴,一方面使社会科学学科的科学化、形式化的程度日益增强,另一方面使它们各自方法论和切入问题角度的独特性削弱,学科的差距缩小,逐步靠拢或趋同。 其次,研究主题、对象范围的交叉、重合或融合。社会科学的基本功能是社会问题的解决,当代社会科学各学科的学者日益关注当代复杂多变的社会问题的解决,逐步由以学科为方向,转移到以问题为方向的研究途径或知识产生方法。这在客观上推动了各学科的研究主题或对象范围的交叉、重合或融合。早在50年代,社会学就将“政治社会学”和“经济社会学”列为它的两个重要的、常规的分支领域;政治学家日益将它的研究范围扩展到国家、政府、政党这些正式的政治体制之外,把原来属于社会学研究主题的非正式组织或体制及过程,如利益团体(压力集团)、社区、抗议运动等纳入自己的视野,并日益关注经济过程及其与政治过程的相互作用。当代经济学家也同样关注经济与政治的整合研究,这导致了19世纪末20世纪初衰落了的政治经济学传统的复兴,即所谓“新政治经济学”的出现及其在经济理论研究中地位的日渐显赫。用经济学的假设、理论和方法(“经济学途径”)来研究传统的政治学主题(国家、政府、阶级、利益团体及权力关系等),在当代是一种时髦的做法,在这方面,当代西方经济学思潮中的公共选择理论及新制度学派是典型。此外,当代经济学家也十分注重经济史的研究,日益介入传统史学的领域,现在,经济史研究已是经济学的一个重要分支领域。这种研究主题、对象范围的交叉、重合或 融合,进一步使当代社会科学各学科的研究越来越不纯粹,学科的边界越来越模糊。于是,出现了这样一种状况:“对历史的关注并不是那群被称为历史学家的人的专利,而是所有社会科学家的义务。对社会学方法的运用也不是那群被称为社会学家的人的专利,而是所有社会科学家的义务。同样,经济学问题也不只是经济学家才有权研究。事实上,经济问题对一切社会科学分析都是极其重要的。我们也没有绝对的把握说,专业历史学家对历史解释、社会学家对社会问题、经济学家对经济波动就一定比其他社会科学家知道得多。”(注:华勒斯坦等著:《开放社会科学》,北京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06页。) 第三,概念、理论的相互借用。这是社会科学的跨学科交叉研究及杂交化、整体化的又一途径或方式。概念的提出、应用和传播是一个学科概念发展的三个基本阶段,概念在各学科的交叉、杂交中起着中介或桥梁的联系作用。列宁说过,概念或范畴是人类认识之网的“网结”。每个学科的新概念都有可能对其他学科的发展产生影响,因为人们可以借助这些新概念来观察世界,进一步加深或拓展对因果关系的认识。曾有学者作过统计研究,认为在社会科学的各学科中,政治学引进、借鉴其他学科概念的数量最多,从其他学科那里借用的概念分别是:社会学概念22种;人类学和经济学的概念各12种,心理学和法学概念各9种,新闻学概念5种,生物学、数学、社会心理学、统计学和神学概念各2-3种;“纯”政治学概念只有9种。有一种说法,认为30年代政治学开始借用一部分法学理论;50年代吸收社会学、史学理论以及少量哲学理论;70年代引进领域扩展到心理学及数学理论;80年代以后日益转向经济学理论。D·E·梅亨利在《比较政治学研究生核心课程的调查总结及分析》(1988)一文中对美国32所大学所设立的比较政治学专业研究生课程进行了归纳和分析,整理出一份核心课程表,共21门课,其中有15门课属于交叉研究或杂交领域,包括发展研究(发展经济学)、政治文化(政治人类学)、精英理论(政治社会学)、依附理论(国际政治经济学)、团体理论(社会学分支)、功能主义(比较人类学)、系统论(生物学)、阶级理论(社会分层)等。而按照拉尔夫·H ·特讷在《寻求认同的美国社会学》一文中的说法,社会学在其发展历程中(尤其是50年代以前),与人类学关系密切,社会学家往往吸收人类学的经验,借用人类学的概念,早期社会学家从人类学那里借用了“文化”概念,40年代后期到50年代,从人类学的结构功能主义借用“结构-功能”概念;随着70、80年代对功能主义的反叛及一股上升的社会结构解释文化的趋势的出现,社会学日益转向政治学、经济学等学科,从这些学科中借用概念、理论及模式。对社会结构兴趣的加深,使社会学家的注意力重新引向长期被忽视的政治学的“权力”与“冲突”概念,这两个概念成为60年代及随后突起的政治社会学的中心议题。与此同时,社会学家频繁地转向经济学,以寻找组织和个人决策模式,70、80年代,这种模式在社会学中发生了前所未有的扩散,以至于“合理性”、“自利”一类的概念在社会学中也流行开来。(注:参看单天伦主编:《当代美国社会科学》,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第27—28页。) 理论的相互借用,也促使了社会科学各学科的交叉、融合。根据M·因特里加托在《行为科学间的相互依赖》中对社会科学理论相互借用方面的分析,经济学把竞争理论、结构模式、效益理论和决策理论分别输出给政治学、社会学和心理学;经济学、社会学分别把政治学的组织理论、权力理论以及权力均衡论引入各自的学科之中;社会学的科层制理论、社会体系论和混沌学说,分别被经济学、政治学和心理学所吸收。每一学科为解决本学科的问题及促进本学科的发展而引进、借鉴其他学科的理论。 三、评价与启示 综上所述,从二战结束到今天,在经历了半个世纪孕育之后,当代西方社会科学的跨学科交叉研究以及杂交化、整体化的趋势已清晰可辨。正如华勒斯坦等人所说:“多学科的发展趋势业已十分明朗,不管人们对此怎样评价,它对学科的组织形式所产生的后果似乎是显而易见的。在1850年至1945年期间,用以给社会科学知识活动归类的名称一直都在不断地减少,最后只剩下寥寥几个公认的学科名称。然而,1945年以后却出现了一个反向的曲线运动,新名称层出不穷,并且都获得了适当的制度化基础:大学里新的研究规划甚至新建的系,新的学术团体,新创办的期刊,以及图书馆制定的新的分类目录。”(注:华勒斯坦等著:《开放社会科学》,北京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51页。) 当代西方社会科学发展中的这种跨学科交叉研究以及杂交化整体化基本趋势出现,其积极作用就在于:第一,它融合了不同学科的“范式”(尤其是研究方法及程序、研究主题、基本假定、概念、理论等),加强了各学科之间的交流,打破了以往专业化垄断现象,拓展了研究范围及研究主题,采用了新的研究方法或转换了研究视角,形成大量交叉性、综合性、横断性和边缘性的新学科,极大地增加了社会科学的知识内容。 第二,它用“以问题为中心”的新知识产生途径(方式),取代旧的“以学科为中心”的知识产生途径(方式)。传统的社会科学,各学科所采用的基本上是一种“以学科为中心”的知识产生途径,它们彼此划界,严格限定研究的范围,在本身的学术框架内活动,并产生关于界定为本学科问题研究的知识。当代社会科学创造了“以问题为中心”的知识产生途径,它从各学科不同的侧面或视角展开对同一问题的研究,从而促进了社会科学不同领域学者的交流与合作,大大拓展或加深了对相关问题的了解。 第三,与这种“以问题为中心”的知识产生途径密切联系,当代社会科学知识的实践性、应用性或解决社会问题的能力大大增强。尽管传统的社会科学各学科也宣称要解决社会问题,但是,它们所追求的是可以证实的经验理论,基本上属于学术研究,而不以帮助政府提出解决实际社会问题的政策方案为己任。当代社会科学仍然遵循科学的传统,为社会知识的客观性而努力,但它更关注当代人类以及各国或地区所面临的复杂社会问题的解决,为社会知识的日益增加的应用性而奋斗,它把端正人类社会的发展方向、解决社会问题、促进社会经济发展视为天职。 第四,推动了大学以及思想库的社会科学的教学、研究与应用体制的改革与创新。学科的制度化或社会建制,本身就是当代社会科学跨学科交叉研究及整体化趋势的一个重要内容,随着各种交叉、综合性新学科的出现,西方各主要大学及时调整社会科学的教学与研究体制,创建从事这些新学科领域的教学与研究的系、所、学院。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各种跨学科研究中心或研究所的创立、以及注重知识应用的思想库的兴起,对于打破传统的社会科学各系、所、学院的僵化体制以及彼此之间的封闭、分割状态,形成灵活的体制,对于加强各学科知识和人员的交流,增加社会科学知识对解决社会问题的应用,增强其生机活力,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然而必须指出,当代西方社会科学在跨学科交叉研究以及杂交化、整体化过程中,仍存在不少问题,或者说遇到了一些障碍。一是整体化与专业化的关系问题。当代社会科学各学科的界限已经模糊,学科分类已难以做到清晰。但是迄今为止,社会科学内容的专业分工仍然存在,社会科学教学、研究及应用的体制,仍然以传统的学科分割作为基础(按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等设立系、所或学院,仍然是大 学最基本的社会科学教学与研究的建制)。而且,在可以预见的未来,这种以传统学科为基础的专业分工将继续存在。学科的确可以起到锻炼头脑、疏导学术能量以及便于知识的归类的作用。因此,如何处理整体化与专业化的关系,就成为21世纪西方乃至全球社会科学发展的一个重大问题。 二是同行专家的评价与认可问题。由于大量的交叉性、综合性、横断性、边缘性学科的出现,使得从事这些领域研究的学者尤其是先驱者的学术成就的承认,成为问题。按照以往的传统,研究成果只能在本学科的专业刊物上发表,其他方面的成果不论多么优秀,只要在其他刊物上发表,往往被视为异端,不被当作本学科、专业的成果。美国学者J·科尔和S·科尔在《科学界的社会分层》(1972)一书中曾指出, 科学家的专业身份与科学成果的认可之间存在着一定的“马太效应”,不能达到一视同仁的“普遍主义”原则。这就抑制了人们从事跨学科交叉研究方面的热情与积极性,妨碍科学的杂交化、整体化趋势的迅速发展。 三是跨学科交叉研究中不同学科的交流问题。这是跨学科交叉研究中深层次的方法论基础问题。著名科学哲学家托马斯·库恩认为,相互竞争或对立的科学理论之间是不可通约的,不同学科共同体所使用的语言也是不可翻译的。既然如此,在跨学科交叉研究中,社会科学的不同学科如何做到充分完全的交流,各学科的概念、理论和方法如何真正得以融合贯通,就成了一个值得深思的方法论基础问题。 对于跨学科交叉研究中遇到的这些问题,国外学者做了不少研究。他们认为,在学科与跨学科研究之间,形成某些难以解决的“悖论”。美国学者J·T·克莱因在《跨学科的历史、理论和实践》中指出:学科的局限,与跨学科研究为打破这种局限,必然出现“悖论”;法国学者J·P·雷斯韦伯在《跨学科方法》一书中认为,跨学科方法反对学科的垄断,打破了科学的传统的统一体系,动摇了以分化为主旨的科学体系,但同时又在进行新的分化,跨学科研究出现了一种悖论。 如何解决跨学科研究中遇到的这些问题?1991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起召开的第二次国际跨学科会议所发表的《巴黎宣言》提出了这样的思路:跨学科研究并不寻求建立科学与传统之间的结合,而是探求使两者相互作用的方法,使两者在高度差异的基础上统一;日益显著的专业化趋势已把科学与文化分离了,跨学科性在承认专业化价值的同时,力求通过重新创立文化的统一和重新发现生活的内在意义而超越这一价值。的确,面对社会科学的杂交化整体化不断加强、而传统的学科专业分工依然起作用这两者并存的局面,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在承认专业分工的差别的基础上,注重跨学科交叉研究,加速各学科的融合与统一。 当代西方社会科学的跨学科交叉研究及整体化趋势,对于当前我国社会科学的发展、尤其是社会科学的教学与研究体制的改革与创新,具有重要的借鉴与启迪意义。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社会科学领域(包括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法学等)研究与教学得到了恢复与发展,学术研究、学科建设和理论应用都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与国外的交流与合作不断加强,我国社会科学的研究与教学日益与发达国家同步、接轨;社会科学的跨学科交叉研究及整体化也在逐步成长壮大,涌现出大量交叉、综合、边缘、横断学科,科学技术与社会研究、管理科学、未来研究、政策分析、区域研究等已成为当代社会科学研究的生力军。 但是,毋须讳言,我国社会科学的研究与教学中一直存在着一些障碍性的因素,妨碍或制约社会科学的研究与教学的进一步发展与突破。这些问题或障碍主要有:一是体制僵化、臃肿、缺乏活力。各系、所、学院(研究院)一直沿用传统的社会科学的专业分工设置,这些研究与教学单位彼此分割,相互封闭,自成一统,没有足够的联系沟通的机制与渠道;二是社会科学的学科、专业的划分过细、过杂,学科专业设置老化,教学内容也相对陈旧;各学科之间没有充分的交流与融合,跟不上当代社会科学的杂交化、整体化趋势发展的步伐;三是社会科学研究及教学,与社会实践、社会需要脱节,不少社会科学工作者仍然习惯于在大学或研究所的“象牙塔”做“纯”学术研究,不愿意、或无力从事现实社会问题的研究与解决;而另一方面,政府、企业和社会仍然不懂得充分利用社会科学的研究成果来为决策与管理服务,学界与政界、企业界及社会之间,并未真正形成中介或桥梁。 面向21世纪的中国社会科学必须克服这些困难和障碍。一种可供参考的思路是,跟踪、研究当代国外社会科学中的跨学科交叉研究以及杂文化整体化的发展趋势,借鉴其成功和合理之处。例如,大力发展交叉、综合性新学科,加大应用性研究的比例;加强社会科学各学科之间的合作与交流,设立大量的跨学科研究中心或研究所,创建注意社科知识应用的思想库;调整社会科学的学科、专业及课程设置,扩大一级学科的比例,减少二级学科(专业)的数量;更新或充实社会科学各学科专业的课程内容,增加按一级学科设立课程的比重,引入综合、交叉、前沿的学科知识及方法论等等。 应该说,近几年来我国高校和社会科学院系统的研究及教学体制改革,基本上顺应了当代社会科学发展的这种杂交化和整体化的潮流。一些大学和社科院(如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加大了跨学科交叉研究的力度,成立了不少旨在促进学科交叉融合和知识应用的研究中心或研究所(如国情研究中心、政策研究中心、市场经济研究中心、科学技术与社会研究中心等);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近期对大学教育的学科专业进行了大幅度的调整,本科生专业由原来的500多个压缩合并为250个;研究生专业(二级学科)由654种压缩合并为381种;相应增加了一级学科的数量,由原来的72种增加到88种;各种社科研究基金大大增加了对交叉性、综合性、前沿性学科以及应用性课题研究的资助;如此等等。简言之,当代社会科学的杂交化和整体化趋势正在悄悄地改变着我国社会科学研究、教学及应用的格局。 社会科学论文:教学《社会科学基础知识》引发思索 有人说,地球的颜色是绿色的,她孕育着生命,预示着人类的诞生和未来。我说,她是生命的摇篮,人类的母亲,她把全部的爱无私地奉献给人类的子子孙孙。她的确很大,幅员辽阔,但不是无边无际;她的确很美,山青水秀,但不是青春永远;她的确很富,资源广博,但不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 如今,地球生态环境已被人类活动严重破坏。尤其是水的污染更为突出。 水是地球上万物的命脉所在,水滋润万物、哺育生命、创造文明。中国水资源的分布极其不均匀。中国的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低于500立方米,远远低于国际公认的人均所需1000立方米的临界值。北方许多大中城市因缺水造成工厂停产或限产,损失的年产值达1200亿元,南方一些城市也陆续出现水荒。目前全国600多座城市中,有300多家缺水,其中严重缺水的有108个,缺水量约为1000万吨/天左右。几百万人生活用水紧张。 面对“滴水贵如油”的水资源,而人类对它的浪费和污染却是令人痛心的:据统计,全世界污水排放量已达到4000亿立方米,使5.5万亿立方米水体受到污染,占全世界径流总量的14%以上。 一、石家庄水污染及主要污染物 水体污染和水资源短缺是石家庄市水环境面临的两个严重问题。由于气候变劣和生态环境破坏等原因,区域内地表水径流量减少,地下水超采严重;城镇污水排放、工业废水排放及广大农村地区超量使用化肥与农药等农用化学物质,使地表水环境质量难于根本改善。 地表水 市域河流总长为1536.4公里,其中常年干枯河段占25.21%,季节性有水河段占32.66%,在常年有水的648.2公里监测河段中,河流污染状况十分严重。 石家庄市主要监控的地表水体包括辖区内的两大水库(黄壁庄水库、岗南水库)和地表河流。 岗南、黄壁庄水库是石家庄市的重要地表水源,承担着每天40万立方米的城市供水任务。由于岗、黄水库水源地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有效地控制了水库水质的污染加剧趋势,除总磷和总氮两项指标外,两个水库的水质基本达到并保持在国家地表水二级标准范围内,但由于受上游来水和汇水区范围内面污染源的影响,两大水库氮、磷污染问题不能得到根本解决。 市区南部,源于鹿泉市上寨乡五峰山,由赵县东南部出市境,全长80公里,是石家庄市区、栾城县、赵县和鹿泉市排污泄洪河道,同时承担着栾城县、赵县沿途农田的灌溉功能。由于接纳了石家庄市区的绝大部分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沿途又汇入了栾城县、赵县、鹿泉市的部分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该河实际为一条排污河,河水常年呈黑臭状态,有机类污染严重。 滹沱河作为石家庄市的母亲河,是市域内的最大河流,也是海河流域上游一条重要支流,她发源于山西省繁峙县,在石家庄市境内全长237公里,对经济社会发展起着全局性的支撑作用,沿河地区已发展形成一条连接冀晋的经济走廊。目前,河流上游建有两座大型水库(岗南水库、黄壁庄水库),水质较好,河流下游从正定县开始水体水质为劣V类,水体中首要污染物为化学需氧量和生化需氧量。 地下水 石家庄市地下水资源短缺,地下水采补矛盾突出,地下水位埋深增大和地下水降落漏斗面积扩大的程度难以得到根本控制。地下水水位漏斗面积呈逐年增加趋势。 二、石家庄水污染危害与影响 色度:许多工业废水会使河流变浊变黑,不但有碍观瞻,而且会干扰阳光照射河水,妨碍光合作用进行,影响水中生物生存。其中,以纸厂,染料厂,皮革厂等污染最严重。 温度:有些工厂排放高温废水,使河水温度增高,水中含氧量减少,正常水生物不能适应,并会降低水的净化能力。会排放高温废水的工厂有炼钢厂、石化工厂、纸厂、食品加工厂、火力及核能电厂等。 毒素:金属、石化、农药等工厂排放的废水,常具累积性毒素,可能引发各种生物性病变,甚至导致生物体死亡。 铅: 对肾脏、神经系统造成危害,对儿童具高毒性,致癌性已被证实 镉: 对肾脏有急性之伤害 砷: 对皮肤、神经系统等造成危害,致癌性已被证实 汞: 对人体的伤害极大,伤害主要器官为肾脏、中枢神经系统 硒: 高浓度会危害肌肉及神经系统 亚硝酸盐: 造成心血管方面疾病,婴儿的影响最为明显(蓝婴症),具致癌性 总三卤甲烷: 以氯仿对健康的影响最大,致癌性方面最常发生的是膀光癌 三氯乙烯(有机物): 吸入过多会降低中枢神经、心脏功能,长期暴露对肝脏有害 四氯化碳(有机物): 对人体健康有广泛影响,具致癌性,对肝脏、肾脏功影响极大 污水种的粮食卖石家庄:子牙河水系的黑色幽默 石家庄赵县的沟段,未到河边,浓浓的臭味先至,只见乌黑的污水穿桥而过,沟边一些树木干枯死亡。邢台市环保局一位负责人说,沟段每日污水高达10万吨,主要来自石家庄市的造纸、制药等废水。记者看到,沟两岸玉米等庄稼青青,长势喜人。记者问曹务屯村一位村民,是否用污水浇地,他回答:"不用污水用啥,这水毒,菜一浇就死,只能种麦子、玉米等作物。"记者问吃不吃这地里的粮食,老农笑笑说:"不吃,全卖给石家庄。" 三、石家庄水污染防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是一部控制水污染的基本法,控制范围十分广泛,包括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主要措施如下: (1)在开发、利用和调节、调度水资源的时候,应当统筹兼顾,维护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体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 (2)新建、扩建、改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3)依法划饮定生活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其他等级保护区。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取水口附近可以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为一级保护区。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外,可以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为其他等级保护区。各级保护区应当有明确的地理界线。 (4)防止地下水污染,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不得恶化地下水质。 但是,提倡生态文明就是否定工业文明吗 ? 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要求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提倡生态文明是否意味着否定工业文明? 党的十七大报告旗帜鲜明地提出在全社会牢固树立生态文明观念,同时强调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社会放在工业化、现代化发展战略的突出位置。生态文明是在扬弃工业文明基础上的“后工业文明”,是人类文明演进中的一种崭新的文明形态。生态文明建立在把“人—社会—自然”看作是一个辩证、发展、整体的生态科学世界观的基础之上。它把人与人化自然(社会)看作是大自然的一部分,把人类的整体利益与自然生态系统的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崇尚“节约自然资源”、“尊重大自然的价值与权利”,追求“人—经济—社会—自然环境”的和谐协调与可持续发展,把维护生态系统的平衡、稳定与美丽看作是全人类根本利益之所在和基础。 社会科学论文:社会科学常识普及政策 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是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新时期做好哲学社会科学的普及工作,必须充分认识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战略意义,针对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工作面临的形势,坚定不移地坚持正确的指导思想,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多渠道、多角度探索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新思路、新举措,从而全面提高全民族哲学社会科学素质。 一、加强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战略意义 加强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是发展先进生产力、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客观要求。哲学社会科学作为揭示社会发展规律和人类自身发展规律的学问,是人类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强大思想武器,是推动社会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的重要力量。科学包括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两者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缺一不可。指出:“在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过程中,哲学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同样重要”,“哲学社会科学的研究成果也是综合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哲学社会科学也是生产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哲学社会科学的普及是自然科学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必经环节。繁荣发达的哲学社会科学是自然科学进步的基础,只有依赖于哲学社会科学的正确价值导向,自然科学才能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造福于人类。 同加强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是发展先进文化、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的有效手段。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与发展,既可以为现实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重要的是它将为整个社会的持续发展和全面进步营造良好的思想和精神氛围。在当代中国,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哲学社会科学,是先进文化的最重要组成部分。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对发展先进文化、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极为重要。中华民族优秀的文化遗产和伟大的民族精神要始终继承与发扬光大,就要依靠哲学社会科学的繁荣发展,特别是大力加强哲学社会科学的普及与传播。 同加强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是提高全民族科学文化素质、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人的全面发展是历史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客观趋势。由于我国人口众多,文盲率较高,且基础教育还不能适应社会迅速发展的需要,公民素质偏低。公众的科学素养偏低,已成为制约经济和社会发展、国际竞争力提高的关键因素。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大力推进社科普及,有利于培养公众的人文精神和科学精神,形成尊重科学,求真务实的风尚;有利于公众掌握科学的思维方法,认识社会运行和发展的客观规律,提高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能力;有利于增强全民族的民主法制意识,激发广大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自觉性,提高民主参与、民主监督和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能力;有利于公众正确认识和处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人际关系,在全社会确立符合社会主义伦理要求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道德规范;也有利于公众形成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提高精神文化生活的品位和质量,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全民族科学文化素质的提高,必将在更高层面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有力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二、新时期社科普及工作的形势 伴随经济全球化而来的文化的全面交流与渗透使社科普及工作任务异常艰巨。当今世界正处于经济全球化时代,经济全球化的推进,不仅促进了各国经济的发展,而且也深刻影响着世界各国的政治、文化的发展。经济全球化把各民族文化带人了全面的交往中,使文化的经济功能和政治渗透功能紧密结合。面对经济全球化这个不可逆转的世界大潮,不管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不管是否愿意,都要自觉不自觉地融人其中,否则,就会失去生存的空间。 经济全球化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影响是双重的,既有积极方面的影响,也有消极方面的影响。首先,经济全球化促进了人类的普遍交往,使得不同文化之间,尤其是东西方文化之间大大增加了相互了解的机会;同时,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和管理经验以及其他方面的文明成果在国际上的广泛传播,为不同民族的人们打开新的文化视野,用一种新的眼光来环顾世界,审视自己的文化;通过对世界文化的了解,可以进一步加深对本民族文化的认识,以便采取相应的政策推进文化的发展。其次,经济全球化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发展提供了有利的条件、丰富的文化资源。 当然,经济全球化也给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带来了消极的影响。首先,某些西方大国仍然坚持冷战思维,推行“西化”、“分化”战略,从而加剧了东西方两种文化之间的冲突。其次,经济全球化虽促进了人类的普遍交往,但同时也宜扬了西方文化霸权主义思想、文化帝国主义思想,传播了西方的意识形态、价值观念,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进行种种歪曲和攻击,支持海外的资产阶级自由化分子甚至是邪教分子进行颠覆活动。 为此,我们必须正视经济全球化给我们带来的影响,结合中国实际,加大民族优秀文化的教育和传播,大力宏扬民族优良传统,在马克思主义创新理论的指导下,积极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同社会转执时期矛质凸显,和谙社会建设对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我国社会总体上是和谐的。但是,也存在不少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主要是:城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很不平衡,人口资源环境压力加大;就业、社会保障、收人分配、教育、医疗、住房、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等方面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比较突出;体制机制尚不完善,民主法制还不健全;一些社会成员诚信缺失、道德失范,一些领导干部的素质、能力和作风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还不适应;一些领域的腐败现象仍然比较严重;敌对势力的渗透破坏活动危及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任何社会都不可能没有矛盾,人类社会总是在矛盾运动中发展进步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持续过程。”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确保社会稳定,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和重要环节。哲学社会科学作为分析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理论工具,对协调个人惯性与社会变化、润滑发展中的社会和谐关系,具有特别的意义。开展哲学社会科学知识的宜传和普及,让哲学社会科学走进百姓生活,让人文精神渗人千家万户,是化解人民内部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途径。和谐社会建设迫切需要广大社科工作者坚持“贴近社会、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针对百姓关注的社会热点和难点问题,释疑解惑,舒解公众的不良情绪,从而维护社会稳定和人心安定;通过普及法律知识,增强民众法律意识,培养公民法律理性,从而增强公民通过正当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和自觉性,促进社会的有序与稳定;通过人文社科知识讲座和报告会,向大众阐释和谐文化精神,倡导人文关怀,养人心志,育人情操,以文化育和谐。 信息与网络技术的迅速发 展使社科普及工作面临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网络对人们的思想观念和社会行为产生了并正在产生着重大而深刻的影响,这种影响正在对社会科学普及工作产生着潜移默化的作用,改写着社科普及工作的历史,使社科普及工作面临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 网络宣传形式的综合性将增强社科普及工作的吸引力、感染力和辐射力;网络的开放性、现代性将为实现社科普及工作科学化、现代化提供前提条件;网络有助于提供个性化服务,满足个性化需要,增强社科普及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网络的超时空、全天候性,有利于社科普及工作的经常化;网络的等时共享性、即时播发性和快速传播性,将大大提高社科普及工作的效率和效益。 网络是一把双刃剑,对于社科普及工作来说既意味着机遇,也意味着挑战。其一,网络增大了舆论管理、舆论监督和舆论导向控制的难度;其二,网络传播方式对社科普及工作者的素质提出了新要求;其三,网络传播方式迫切要求社科普及工作者转变传统的社科普及工作理念和思维。 回立法滞后,经费无保障,社科普及工作未得到应有重视。与自然科学相比,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立法相对滞后,哲学社会科学的宜传和普及基本处在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状态。由于长期以来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保障,哲学社会科学普及的重要性尚未被全社会充分认识和重视,一些人将“科普”仅仅理解为自然科学的普及。尽管很多有识之士近年来都在呼吁,要加大哲学社会科学传播力度,促进哲学社会科学知识的普及,提高人们人文社会科学素质,但在实际工作中,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往往被置于无足轻重、无关紧要、可有可无的地位,严重制约了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发展和其服务社会功能的发挥;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没有真正纳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其专项经费目前在全国大部分地区都没有列入同级财政算,使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制度建设和长期发展计划难以得到完善和落实。 闪会众对社科知识雷求增长较快,社科普及产品供给不足,会众获取社科知识的梁道不畅。 经济社会生活的迅速发展和变化,使公众对社会科学知识的需求在迅速的增长,尤其是经济学、管理学等一些实用性较强的社科知识。虽然近些年来社会各界对社科普及工作进行了艰苦的探索,但社科普及工作仍然没有摆脱困境,社科普及的形式、内容、方法同社会发展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哲学社会科学普及资源缺乏有效地组织整合,其宜传和普及仅限于一定的范围,不能有效地夜盖社会各个层面,难以满足经济社会迅速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需要,与广大人民群众对哲学社会科学知识的需求存在着很大的差距。 三、搞好新时期社科普及工作的对策与建议 问加强社科普及工作自我宣传,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和重视社科普及的良好氛围。搞好新时期的社科普及工作,首先要普及的是有关“社科普及工作的重要性”的理论和知识,我们要通过各种宜传手段和方法,让全社会充分认识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离不开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哲学社会科学的繁荣发展。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包括繁荣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两个方面。 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哲学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同样重要,提高全民族的哲学社会科学素质与提高全民族的自然科学素质同样重要。社会主义现代化,应该有发达的自然科学,也应该有繁荣的哲学社会科学。”促使社会各界共同关注和重视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目以社会普遥关注的热点问题为重点,扩大普及内客的洒盖面。社会在发展,新生事物在不断涌现,人们需求的知识内容也在不断变化。这就要求社科普及工作者要深人实际,面向大众,善于抓杜会的热点难点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普及工作。一方面,要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开展理论宜传,传播马克思主义的最新理论成果,统一思想,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但我们也要注意社科普及不能等同于党的思想政治宜传工作,社科普及应该有更广阔的舞台和更丰富的内容。另一方面,社科普及工作要以“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贴近生活”为原则,以“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树立科学观念,提倡科学方法”为导向,以“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为目标,不断拓宽普及知识面,把社会科学领域不断更新的理论、知识和方法纳人到普及的内容。要使社科普及工作真正做到与时俱进,起到引领和促进社会发展的作用。 闰创新方式方法,实施社科普及品牌战略。 目前,社科普及形式多采用办学、办班、讲座、知识竞赛、展览、编写普及读物、在刊物上开辟科普专栏、成果交流、科技咨询、信息服务等。随着社会需求的不断扩展,新颖的普及形式将会不断出现。我们应该根据普及工作的不同对象、不同层次、不同要求,采取灵活多样的普及形式,而不能仅仅拘泥于某一种或某几种固定模式。只要适应社会和大众所求,方法适宜,路子对头,任何普及形式都可以探索。 网络的优势是明显的,它具有综合性、开放性、现代性、全天候性、等时共享性等特点。我们要充分利用它的优势和特点,运用社科普及网站、网业等不同于传统媒体的方法和手段,进行独具特色的网络社科普及,占领网络宣传主阵地,宏扬网络宜传主旋律,引领积极、健康、向上的网络主流文化。 做好新形势下的社科知识普及工作,还有一个比较成功且值得推广的方法是打造立得住、叫得响的公益性品牌,以凝聚力量、聚集人气。如中央电视台的“百家讲坛”等品牌节目,能够有效起到激发学习兴趣、掀起学习热潮的效果。 回拓宽经费来源梁遗,建立德定的社科普及经费保津机制。稳定充足的经费来源是搞好社科普及的重要保障。首先,要积极争取政府加大投人力度,各级政府要将科普经费列人同级财政预算,逐步提高科普投人水平,改变当前很多地方一搞活动就要“请示、化缘”的尴尬局面 社会科学论文:建设高素质哲学社会科学队伍 哲学社会科学是人们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重要工具,是推动历史发展、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进程中,哲学社会科学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当前,我省高校社会科学系统和社会科学研究系统,正按中央和省委的统一部署,开展“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职业精神职业道德学习教育活动,这是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迫切需要,是巩固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的迫切需要,是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作风过硬的哲学社会科学队伍的迫切需要,必须认真抓好,切实抓出成效。认真搞好“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教育,进一步增强广大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运用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统领哲学社会科学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全党全国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必须长期坚持的根本指导思想,更是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须臾离不开的根本指针。深入学习、广泛宣传、全面贯彻、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既是全党的一项长期任务,也是哲学社会科学界的历史责任。广大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一定要不断增强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自觉地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推动工作,指导实践。首先,要在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上争先锋。要联系当今世界和当代中国发展的新变化,联系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实践,联系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新探索,进一步拓展对“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研究视野,不断深化对“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时代背景、实践基础、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历史地位的认识,在解决好自身真学、真懂、真信问题的同时,不断推出新的研究成果。其次,要在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上当表率。要自觉地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哲学社会科学的教学和研究,使之贯穿于学科建设、教材编写、课堂教学、课题研究、学术交流、成果评价等各个环节,体现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的各个方面。要把是否体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判断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方向的根本标准,把是否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衡量哲学社会科学成果的重要尺度。第三,要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上做模范。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既要做“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真诚信仰者,热情宣传者,更要做“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忠实实践者。每一名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都要自觉地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规范自己的一言一行。凡是符合中国先进生产力发展要求、先进文化前进方向、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事情就满腔热情地去研究、去宣传、去实践。 党的十六大以来,以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历史进程中,不断推进理论创新,提出树立和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这是我们党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指导思想的新发展,也是我们党执政理念的一个新飞跃。广大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要把学习树立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学习贯彻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有机地结合起来,深入研究科学发展观,大力宣传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 认真搞好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的学习教育,进一步增强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马克思主义揭示了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规律,是我们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强大思想武器。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是我国哲学社会科学沿着正确方向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我们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绝不能搞指导思想多元化。 我们坚持马克思主义,是要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而不是坚持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个别词句和结论。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就是坚持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来观察和处理问题。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一言以蔽之,就是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广大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必须认真学习,真正掌握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并将其运用到哲学和社会科学的各项工作中。 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是一个完整的科学体系,蕴涵在其中的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可以说是博大精深,在具体实践中,要注意把握其精髓。 在坚持马克思主义立场的问题上,应特别注意把握住两点:一是要始终站在真理的立场上来观察和处理问题。马克思主义的生命力在于它的真理性。马克思主义的发展过程,说到底就是一个不断探求真理、发现真理、服从真理、捍卫真理、发展真理的过程。马克思主义并没有穷尽真理,只是开辟了一条通往真理的光明大道。马克思主义者随时准备坚持真理,随时准备修正错误。作为一名用马克思主义武装起来的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必须不断追寻真理,一切服从真理,敢于坚持真理,坚决捍卫真理,努力发展真理,自觉地和真理站在一起。二是要始终站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立场上观察和处理问题。马克思主义的阶级性和真理性是统一的。在马克思主义看来,无产阶级只有解放全人类,才能最后解放自己。从这个意义上说,马克思主义就是为全人类谋解放、谋幸福的理论。用马克思主义武装起来的中国共产党人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自己的根本宗旨,以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自己毕生的追求。广大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必须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无论是搞教学还是搞科研,都要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以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重去考虑其社会效果。 在坚持马克思主义观点的问题上,也应特别注意把握两点:一是要坚持实践的观点。实践的观点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第一和最基本的观点。实践是认识的源泉、动力和目的,是检验认识的惟一标准。马克思主义重视理论,但更尊重实践。当前,我们正处于发展的关键时期、改革的攻坚阶段,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在马克思主义那里找不到现成的答案,必须在实践中去探索,去总结。广大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必须在头脑中树立起实践的权威,满腔热情地投身到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实践中去,在实践中经受锻炼,在实践中总结经验,在实践中发现和坚持真理。二是要坚持群众观点。群众观点是马克思主义最基本的观点。在马克思主义看来,“历史活动是群众的事业”,决定历史的是“行动着的群众”,人民群众是历史的主体,是一切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创造者, 是推动社会变革的决定性力量,同时也是我们党的力量源泉和胜利之本。我们党来自于人民,植根于人民,服务于人民。在长期的革命斗争和社会主义建设的过程中,我们党逐步形成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一切对人民负责、虚心向群众学习、群众是真正的英雄等一系列重要的群众观点,并在这些观点的基础上制定了“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根本工作路线。坚持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不仅是中国革命和建设取得胜利的重要保证,而且是繁荣和发展我国哲学社会科学的重要保证。作为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必须模范地坚持马克思主义的群众观点和党的群众路线,无论是搞教学还是搞科研,都要注意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努力从人民群众的广阔而丰富的实践中挖掘研究题材,汲取思想养分,形成真知灼见,创造学术精品。要立足于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理论需求,面向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火热生活,研究和回答新的实践课题,提出和概括新的实践经验,不断增强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创造力、说服力和感召力。 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既是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又是马克思主义的方法论。从总体上说,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既是坚持马克思主义的立场和观点,也是坚持马克思主义观察和处理问题的方法。具体说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观察处理问题的方法很多,如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方法,全面地发展地联系地看问题的方法,理论和实际相结合的方法,透过现象看本质的方法,在处理复杂问题时抓主要矛盾和主要矛盾方面的方法,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方法,等等。马克思主义者是动机与效果统一论者。坚持正确的方法,是实现动机和效果统一的重要途径。对于马克思主义观察和处理问题的具体方法,不仅从事实际工作的同志要认真研究和运用,从事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的同志尤其应该认真研究和运用。 认真搞好职业精神职业道德的学习教育,进一步增强端正学风、文风、作风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养成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先进的职业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搞好学风、文风和作风建设,是加强哲学社会科学队伍建设的基本要求,是繁荣哲学和社会科学的重要保证。 首先,要养成和弘扬先进的职业精神。在这个问题上,有以下五点需要认真把握:一是要养成和弘扬为真理而献身的精神。哲学社会科学事业,说到底是探求真理、发现真理、服从真理、捍卫真理、发展真理的事业,而探求、发现、服从、捍卫和发展真理是要付出代价的,有时甚至要付出鲜血和生命的代价。二是要养成和弘扬艰苦奋斗的精神。哲学社会科学事业既是一项崇高而伟大的事业,又是一项十分清苦的事业。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必须耐得住清贫,耐得住寂寞。三是要养成和弘扬百折不挠的精神。马克思说过:“在科学上面,没有平坦的大道可走,只有在崎岖小路的攀登上不畏劳苦的人,才有希望到达光辉的顶点。”合格的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必须具有坚强的意志、矢志不渝的品格,无论遇到什么艰难险阻,都不改初衷,不移青云之志。四是要养成和弘扬开拓创新精神。真理既是绝对的,又是相对的,是绝对性和相对性的统一。追求真理的道路永远没有止境。马克思主义所以具有不可战胜的生命力,就在于它具有与时俱进的品格。广大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必须模范地坚持党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正确处理继承与发展的关系,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进程中,不断开创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新境界。五是要养成和弘扬战斗精神。尤其在今天,马克思主义既需要发展,更需要捍卫。当前,在哲学社会科学领域,不仅要提倡探索精神、创新精神,而且要呼唤战斗精神。广大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在重大原则问题上,必须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对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要义无反顾地去坚持,对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要满腔热情地去宣传,对各种反马克思主义的思潮要理直气壮地去抵制、去斗争。 其次,要养成和弘扬优良的职业道德。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在职业道德上应特别注意以下三点。一是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在任何社会中,哲学社会科学都不能游离于政治之外。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对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来说,既是政治纪律,又是职业道德。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必须自觉地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必须有很强的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时刻保持政治上的清醒。必须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伟大旗帜,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社会主义信念。二是要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哲学社会科学工作是一项面向社会、研究社会、面向大众、服务大众的工作。广大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要以对党对人民对社会高度负责的态度,严肃对待自己的一言一行,认真考虑自身工作的社会效果。在教学和研究工作中,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纪律意识。当前,尤其应从哲学社会科学的角度,多做团结鼓劲的工作、正面引导的工作、化解矛盾的工作、维护稳定的工作,为促进我省的“三个文明”建设和构建和谐辽宁作出应有的贡献。三是要淡泊名利,加强修养。从事纯洁而高尚事业的人也应是纯洁而高尚的。广大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必须不断加强自身修养,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的侵蚀。要把做人做事做学问统一起来,堂堂正正地做人,踏踏实实地做事,老老实实地做学问,以良好的思想和道德风范,树立和维护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良好形象。第三,作为一名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在养成良好的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的同时,还要特别注意端正学风、文风和作风。学风问题,说到底是理论与实践的关系问题,是对马克思主义的态度问题,是使马克思主义束之高阁,还是使其与中国改革和建设的实践紧密结合的问题。全党的学风关系到党的事业的兴衰成败,哲学社会科学界的学风,关系到哲学社会科学的繁荣与发展。文风问题说到底是动机与效果、内容与形式的统一问题,文风的好坏,关系到我们的理论能否真正为广大人民群众所接受,我们的文章、著作和报告能否发挥应有作用,马克思主义理论的说服力和战斗力能否得到充分发挥。在哲学社会科学领域树立良好的学风和文风,最根本的是认真贯彻党的思想路线,求真务实,大胆探索,自觉地把思想认识从那些不合时宜的观念、做法和体制的束缚中解放出来,从对马克思主义的教条式的理解中解放出来,从主观主义和形而上学的桎梏中解放出来。要坚持做到严谨而不保守,活跃而不轻浮,锐意创新而不哗众取宠,追求真理而不追逐名利。要讲真话不讲假话,讲实话不讲空话,讲新话不讲套话,讲群众听得懂又愿意听的话,不讲群众既不愿意听又听不懂的话。学风和文风建设要靠作风建设来保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必须经常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第一线,注意在实践中发现问题,在群众中汲取营养,在艰苦生活中磨练意志,在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说明和解决问题,在继承和发展中不断推出学术精品,为振兴辽宁老工业基地和构建和谐辽宁提供强有力的思想保证和理论支持。 社会科学论文:社会科学研究中的价值问题浅议 社会科学研究究竟是否需要将事实与价值分开,或有意识地排除价值判断?这似乎是个显而易见的简单问题。但实际上并非如此,因为人们暗含的价值观总是或隐或现地影响研究本身。这一问题在东方国家的社会科学研究中成其突出。因此。本文先论述当代西方哲学对这一问题的若干代表性论点,然后再对我国当前社会科学研究中的某些普遍倾向作针对性的评论。 科学价值中立说 关于科学的价值中立的观点,在西方哲学思想中在较长时期内影响了占主导地位的科学观和认识论。一般认为马克斯?韦伯引入了现代的事实—价值两分的观点。他在《社会学与经济学中“价值中立”的意义》这一经典论文论述了两方面的观点[1]。第一点他吸取了休谟的思想,认为在规范与描述之间、在断言某物实际上是什么与理想上应当是什么之间,存在着不可逾越的鸿沟。因为我们加于事物的价值不属于这些事物的真理性,科学关心的是描述实际发生了什么,并且解释为什么。自然,科学能够而且必须注意个人和团体在事实上怎样做出评价,但他们却不能从根本上真实地记录这个或那个事物是内在地有价值的,因而是在范畴上应当被评价的。韦伯的第二个论点是有规定性的。他从不认为价值是无足轻重的,也从不宣称每个人,特别是社会科学家应当总是避免价值判断。与此相反,他坚持提出指认与评价的区别,二者不容混淆。一个人在表达价值判断时,不应当自称这种判断是得到科学地确认的;因为事实上这是做不到的。当社会科学家推崇某种行动时,他们应当尽力地说明自己所说内容中哪些是科学的发现,哪些是具有很不同地位的政策建议。这是知识分子的真诚品质与尊重真理的原则所必然要求的。 20世纪的逻辑实证主义者一般都竭力提倡科学与价值、描述与规范、实然与应然判断的严格区别,要求社会科学坚持价值中立的立场。亨普尔指出,有关科学的价值中立问题,可以说是围绕着两个不同的方面而展开,这就是:(1)科学家的实际研究行为,和(2)批判评价和论证科学断言和程序的方法论标准。在科学家的实际行为层次上,价值评价作为科学研究的一个诱导因素无疑起了重要的作用。道德的准则、审慎的思考和个性等等显然会影响科学家对所研究领域、问题和所采取的方法的选择。社会和政治价值有可能削弱研究某些特殊问题领域的努力,也可能鼓励人们赞同某些并无可靠根据的理论。当然,作为一种规律,科学研究中决定采取或放弃一个特定的假设或理论,将强烈地受到认知价值或准则的影响,这反映在他们坚持某种方法论程序的标准上。[2] 正是在构成研究行为的重要的诱导因素这个问题上,价值评价与科学研究相关联。因此,必须在心理学、社会学和科学史解释科学研究行为时考虑价值评价的作用。然而,这种科学解释在谈到科学家受价值影响的时候,并不涉及任何价值判断。也就是说,它在解释科学家接受或放弃一个理论时,并不论证这个理论的合理性,或表明这是个不合理的科学程序。而合理性问题要求的是在可以获得的证据和其他系统的根据的基础上对理论进行批判的评价。正是在这个问题上,传统的科学观,特别是逻辑实证主义的科学观主张科学理论与证据关系有明确的客观标准,并认为这种标准可用证据与理论之间的肯定或否定的的逻辑关系来表示,由此而为科学的客观性与价值中立说提供了依据。按此观点,恰当的科学研究及其结果是独立于研究者个人的成见、信念或态度的,因而可以把某些程序看作违反了科学规范,并可以用对科学以外的价值观的过度依赖来解释研究者违背恰当的科学行为的动机。 与上述科学哲学观点相类似,现代知识社会学(或科学社会学)的鼻祖卡尔?曼海姆也把自然的与文化的区别了开来,把数学、自然科学与宗教、道德、实践领域等其他方面明确区分开来。“可以说,形式知识在本质上是所有人都可以接受的。其内容并不受个别的主体及其历史社会条件的影响。但在另一方面,显然存在着范围广泛的主体事务,它只能由某些主体、或在某些历史时期被接受,而且从个人的社会目的来看,这也是显而易见的。”[3] 他认为,自然科学具有可重复性,而宗教道德等文化的领域则具有不可比的特征。所以他断言,意识形态在本质上是非真理的。一般来说,意识形态的特征是对其范围广泛的对象进行高度明确的阐述,对其追随者有权威的明确的命令性。与其他类型的信仰相比,意识形态更加系统化,围绕一个或数个突出的价值观而整合。它往往抵制信念的变革,它的接受或推行还往往伴随着鼓动性的宣传。谁接受它,谁就要完全服从它,谁的行为就必须完全渗透着意识形态。任何一种意识形态都产生于特定的文化中,因此它不可能与该文化的重要因素完全分开。意识形态故意掩盖人们的动机与利益,这就迫使利益与对抗着的人们相互欺骗,并用貌似普遍化的方式掩盖狭隘的局部目的和利益。意识形态不会把系统地追求真理当作自己的一项义务,因而采取取教条主义的认识态度,不愿接受新经验和真理。作为一种文化的产物,意识形态对社会科学的影响尤其明显。 曼海姆坚持认为,凡政治的或是涉及世界观的一切知识,不可避免地都是有党性的。他因此而暗含的论点是,像政治学、社会学等社会科学均无法摆脱意识形态和党性的束缚,所以他也承认不同社会地位的人有不同的思想。这些观点引起了美国实用主义者胡克的争论。胡克在肯定了曼海姆的开创性工作以后指出,困难在于,曼海姆承认,表现阶级立场的意识形态和乌托邦,导致在科学意义上被认为“真”的那些关于事物性质的理论和发现,因此,问题就转移到这些“真理”是否取决于导致探索和发现这些真理的阶级立场和阶级利益这一点上。“阶级立场和阶级利益既然随着历史时期而改变,曼海姆认为这问题就成为一个知识社会学的问题。……现在假定科学的处理方法和客观性是同一的,使曼海姆感到头痛的问题是:任何一种的科学知识是怎样成为可能的?曼海姆在他的书中,不同的一页就有不同的答案,而使读者对于他真正相信什么完全感到茫然。”[4] 实用主义作为一种独特形态的科学主义思想,对此作出了自己的回答。胡克实际认为,即使存在阶级或党派观点的相对性,科学(包括社会科学)仍然存在超越主观价值的客观性基础,比如根据经验基础所作的证实或证伪的判定。这是我们过去在认识实用主义时所忽视了一个重要论点。 因此,关于科学价值中立的观点,反映了西方一些思想家在科学发展以后对其根本任务的一种认识论的反思。 在科学知识系统发展达到一定水平以后,有必要主动排除意识形态等主观价值的干扰,以相对纯化的方式对待其研究,以便适应客观性的要求。 对绝对价值中立说的批评 韦伯和逻辑实证主义者关于科学价值中立说的观点,在近数十年受到了西方哲学家主要是历史主义者和科学实在论者的批评或挑战。库恩以来的历史主义学派深刻地批判了科学的积累发展观,论证了科学理论的根本转变不简单地只是对关于事实的增长了的知识作出的理性反映。而科学不同学派之间的转换更像是信仰的转变,没有太多的合理性基础可言。劳丹则提出了一种关于科学家理性行为的适中的观点,指出理性的行动者持有各种目的和关于世界的预设信念,为了合理地接受一个信念,他必须能够限定与自己的目标和信念有关的推理范围。劳丹试图把科学合理性的一般要求与价值论、方法论和事实层次的共识统一起来。 科学实在论者普特南对事实与价值关系的看法具有某些独特的意义。他公然声称自己要为一种几乎被推翻了的观点恢复名誉,这种观点认为事实与价值的区分无论如何也是模糊不清、无法实现的。因为事实陈述 本身,以及人们据以决定什么是事实和什么不是事实的科学探究实践活动,都预设了价值。普特南指出,关于科学价值中立的传统观点是建立在科学的工具的成功和多数人的一致意见基础上的。怀疑价值判断具有认识功能的一个理由是,它们不能用“科学方法证实”,而且在福柯所讨论的伦理学观点中还强调调,在伦理问题上,人们不可能取得普遍一致或大多数人一致的意见。许多人相信科学理论的正确性可以作出使大家满意的论证。但在事实上,对于任意选取的一个科学理论的真理性,人们不可能得到绝大多数人的赞同。许多人对于科学和很多理论都是可悲地无知,至于科学的工具的成功,由于科学的意义决非仅限于它的实际应用性,故不能由此而推出科学的合理性。所以,用工具的成功与多数主义来证明科学真理的合理性和价值真理的非合理性,这是站不住脚的。[5] 普特南强调,至少有些价值必定是客观的。精确科学的理性上的可接受性取决于像“融贯性”和“实用的简单性”之类认识上的优点,因此,至少有些价值词项不仅仅代表使用这些词项的人的情感,而且代表了它们适用的那些事物的属性。如果这些词项不代表理论的性质,而仅仅代表有关人对理论所持有的“态度”,那么像“正当的”、“充分确证的”、“最有效的解释”等等,必定也完全是主观的。因为理性上可接受性不可能比它所依赖的参项更为客观。因此,至少这些价值词项具有某种客观的用法,即某种客观的正当性条件。同样,对于伦理学判断的主观方面也不能强调过分了。如果说,在科学领域坚持科学是一项客观的事业,并不等于认为每一个科学问题都有一个确定性的答案,某些科学问题也许有一些客观的、不确定的答案,那么,在伦理学领域,某些价值见解是确真的,某些是确假的。“总而言之,某些价值见解(以及某些意识形态)肯定是错误的,某些见解肯定不如其他见解,在这个意义上坚持伦理学探究是客观的,同坚持根本没有任何不确定性的情况这种愚见,是两码事。”[6] 由此可见,普特南在科学与价值的关系问题上,竭力从两方面来阐述二者之间的融合、统一与制约。一方面,他不同意证实主义和旧实在论把事实与价值截然分开的观点,而坚持科学对客观真理的追求与融贯性、正当性、实用简单性和完美性等价值要求的统一,科学的客观性与多元性要求的统一。另一方面,从伦理价值的角度来看,普特南又不同意主观主义、相对主义和功利主义的价值观,而认为至少有些伦理价值是有客观标准或依据的。就认识而言,对于概念构架的任一选择,都是以价值为先决条件的,在选择一个描述日常人际关系和社会事实的构架时,在众多的因素中首先会涉及到人们的道德价值。因此,真理理论以合理性理论为先决条件,而合理性理论又以我们关于善的理论为先决条件。 普特南试图把事实与价值、真理与价值有机地、内在地统一起来,既不放弃实在论的客观真理论的基本前提,又不接受事实一价值两分的传统观点。其观点属于一种形式的价值真理论,是对那种离开人的能动的认识过程,而仅仅在本体论上强调真理是对实在或事实的纯客观描述的传统实在论的批评。它告诉人们,追求直理的科学不是与人的价值无涉的中性活动。 那么,是否可以像相对主义者所断言的那样,由此而彻底否定事实与价值、科学与意识形态的区别呢?显然也不能。正如普特南所断言的,每一个事实都有价值负载,每个价值又都负载着某个事实。这后一命题说明,没有客观性依据的价值不能算作真正的价值。因此,这里的价值又与传统的事实价值两分观点所说的价值已不完全是一回事,因为后者主要指的是主观价值。可见对价值的不同解释预设了不同的结论。而从根本上说,价值具有主观与客观两重属性,纯粹的主观价值显然无法与客观性或科学性相统一。这里便存在不同层次的价值问题,客观性与价值只能在科学发展的高层次上统一起来。 社会科学研究中的价值问题 前面论述了当代西方哲学有关事实与价值关系的一些基本观点,这些观点为我们合理解决社会科学研究中的价值问题提供了借鉴。 就本来意义而言,社会科学是以社会为对象的系统的知识探究,因此它在实质上与意识形态等主观价值体系有所区别。其区别主要表现在基本立场、态度和方法上。从基本立场来看,社会科学以追求关于社会的事实知识或确切知识为基本任务,因而一般不预设立场。真正的社会科学是真诚而无畏的,无须迎合某些特定的个人或社会集团的口味,因而所采取的态度是合理的怀疑。研究无禁区,一切似乎已成定论或天经地义的东西或结论,都可能成为社会科学家的怀疑对象。即使有可能在研究的过程中否定自己的先前结论或成见,也在所不惜,真正的社会科学家是“无我的”,不怕否定自己。因此,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正是社会科学的题中应有之义。在方法论上,社会科学多用归纳法、统计法等科学方法,以便从具体的社会现象中得出规律性的东西。尽管归纳法是不可靠的方法,但为了探究事实,社会科学家仍然频繁地使用,包括统计法等科学的归纳方法。 意识形态等主观价值的追随者则与此不同。他们固执地追求信仰,从抽象的观念、原则、口号出发,竭力为某些特定社会集团的利益服务,因而他们采取的是教条主义的顽固态度,对既成的传统和信念不敢怀疑或质疑。其方法大多为演绎法,即从抽象的大前提出发,推演出脱离现实的结论,所以意识形态等主观价值体系尽管也打着科学的旗号,但其论证方式却十分繁琐,追求华丽的词句或动听的口号,实质则空洞无物,思维也不讲究逻辑,经常出尔反尔。归纳法和统计方法在意识形态那里只具有纯粹工具的意义,事实成了任人打扮的女孩子。 社会科学和人文学科还存在一定的区别 ,前者指的是像政治学、经济学、人类学等与自然科学更为接近的学科,可以采用经验研究和统计学等手段,后者指的是文学、历史、哲学、艺术学等更具有文化特点和包含更多价值判断的学科,往往与特定文化的价值观分不开。然而,当代的一个发展趋势是日益要求人文学科也具有客观性和科学性,即采用更多的科学方法和论证方式。比如,伦理学曾被认为只是关于规范价值的学问,但是,20世纪的科学主义者提出了伦理学不能与现实生活相脱离的任务,伦理价值前提应从实际生活的伦理中得出。因此,人文学科如仍停留在传统的相对价值的水平,永远自说自话,无法像科学那样可作广泛而重复的比较和讨论,那显然是一种落伍的表现。 将人文和社会科学只当作特定社会集团的学问,是其利益的集中表现,甚至提出所谓民族特色的科学、经济学、政治学等等,这实际上是将这些学科降至不具普遍意义的私学的水 平,与占星术、风水术没有多少区别了。一门学科只有在成为可跨文化共同研究、讨论和验证的学问时,才能成为公认的科学。社会科学也许因为研究对象的文化特色而加入了某些价值因素的考虑,从而有可能影响研究者对具体社会问题的看法,但每门科学都有一些共同的、基本的公理、原则、范畴或概念,以及公认的研究和验证方法,包括共同的逻辑工具。比如政治学中的国家、政体、民主制、权利等概念及相关学说,用于民意调查的统计方法和一般数学及逻辑方法,便属于这种共同基础性的东西。 当然,如前所述,纯粹的绝对的价值中立在科学研究中也只是一种难以实现的理想,类似于乌托邦,而且正如普特南所说,从更高的境界来看,脱离客观性的价值只是主观价值,并不具有真正的价值意义。然而,这仍然不能说明科学研究丝毫不需要警惕主观价值的束缚或影响,妨碍认识客观性的实现。而且,人的认识与科学发展的高低阶段之分,在时间上也有侧重点先后的区别。可以说,只有在较低层次上解决了事实与价值相对区分的问题之后,才能实现较高层次上统一的任务。 由此来看我国当前的社会科学研究,仍然在相当程度上处于较低层次的主客不分、科学与意识形态混淆的状况。举例来说,伦理学几乎还没有脱离规范伦理的阶段,对于当前人们实际上如何处理或对待人伦关系,较少作实事求是的描述性研究,一般仍停留在从抽象规范向下推演的水平。诚然,规范伦理是伦理学的重要内容之一,但作为科学的伦理学还要从事认定事实的工作,这就需要进行某种程度上价值中立的研究,避免把伦理的“应当”误作“是”。在传统伦理的研究上更存在事实与规范不分的情况,例如有人把写在经典中的规范伦理与中国社会实际处理人伦关系的事实混为一谈,几乎不指出两者间的区别;更有人将战后日本等东亚社会的成功归结为孔孟之道,对于这些国家在长期传统中形成的带有自身特点的伦理道德作如此轻率的概括,更显出概括者社会科学研究常识的欠缺。 至于像社会学、政治学、法学等社会科学,也程度不等地存在着事实与价值混淆、应然判断与实然判断不分的情况。一些人不懂政策宣传与事实认定之间的区别,硬是把“应当”当作“是”,不懂得意识形态与科学并不是一回事。立场相对中立的问调查和事实报告,特别是在涉及政治、性等敏感问题上,做得还相当不够。有时候则以感情代替法律判断。例如,某个新兴小城市近年在吸引外资和城市建设及环境卫生方面做出了显着的成绩,但其干部在工作作风上却存在着明显的缺陷,长期要求机关干部普遍加班加点,休息时间极少,在维护城市卫生时采取了一些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严厉惩罚措施等。这些都是涉嫌违反现有法律、侵犯公民权利的问题。但有研究者写文章把这些归结为“善良违法”,试图以其行为结果的某些成绩来论证其违法行为的合理性。请注意这里的“善良违法”这一提法,这是用伦理价值判断来限定事实判断。如果有点现代科学的常识,便不会这样来认识问题。因为事实首先是,这些规定违反了我国现行法律的基本精神,至于行动者的动机是否善意,则完全是另外的问题。以对动机的价值判断来为违法的行为作辩护,显然是难以服人的。 造成这些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历史上的中国社会在“百家争呜”时期多种学派并存竞争,源于民间的学问可以被某些统治者所利用,但尚未出现官方垄断学术的局面。只是到了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后,一切学问才被打上了官方的烙印。其结果是历史、文学、哲学都摆脱不了官方意识形态的束缚,成为广义的统治术的一部分,更不用说法学和政治学了。这种情况甚至蔓延到自然科学,如天文学为皇帝订立历法服务。当西学经过外国传教士之手传到中国时,官方思想已严重僵化和落后,采取了抗拒的态度。直到20世纪初的政治和文化变革,才最终冲破了官方意识形态的束缚,现代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才得以在在中国生根。然而,近百年史仍然是科学、特别是社会科学争取相对独立的奋斗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在社会科学研究中真正得到贯彻,经历了百般曲折,至今仍然是项艰巨的任务。一些人习惯于唯上、唯书,偏偏不唯实, 连面对现实的勇气都没有,制造了许多指鹿为马、改事实、严重脱离实际的“研究成果”,以“遵命为术”为己任。因此,解放思想是项长期的任务,需要克服传统的体制弊端,使研究者真正摆脱各种束缚,取得真知。 由此可见,我国社会科学研究存在着较普遍的事实与价值不分的问题。当然,社会科学中的事实与价值,客观性与价值判断之间的区别不是绝对的、一成不变的。二者在更高层次上可以统一起来。但在较低层次,在社会科学发展的初级阶段,注意两者之间的区别则是更为重要的任务。只有解决了低层次的区分问题,才能解决更高层次的统一问题。另一方面,绝对化地理解科学的价值中立,在两者之间划出截然分明的界限,同样也会陷入乌托邦主义,因为我们只能做到大致的区分。 因此,问题正在于掌握一个合适的度。如果把纯粹的绝对的客观性与完全的主观价值当作两个极端,那么实际的研究者总是处在两者之间的某个位置上。我们的社会科学研究在相当程度上还处在靠近主观价值的一端,有必要经过艰苦的努力,更接近客观性那一端,当然,谁也无法奢望达到彻底的客观性这一理想状态,只能尽力做到比较高的客观性。反之,毫无客观性的自觉要求,让科学与主观价值混淆不清,那就连起码的科学性也无法保证。 社会科学论文:巩固五五普法成果服务经济社会科学发展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五中全会对加强全民法制宣传教育提出明确要求;党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总书记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就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作出重要指示,为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指明了方向。—,我国在全体公民中实施了第五个五年普法规划。五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正确领导和全国人大有力监督下,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和各地各部门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全面实施“五五”普法规划,取得了显著成效,为保障和促进“十一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施作出了重要贡献。 (一)坚持突出宪法的学习宣传,各项法律法规得到广泛传播 各地各部门坚持以宪法为核心,深入宣传各项法律法规知识。一是突出加强宪法的学习宣传。组织开展了以“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主题的法制宣传活动,举办巡回报告78600多场次,直接听众达2600多万人次。每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司法部、全国普法办都确定宣传主题,指导各地各部门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宪法知识,弘扬宪法精神。各地各部门把宪法纳入普法重点对象法制培训内容,加强宪法知识考试考核。二是深入开展国家基本法律的学习宣传。深入学习宣传与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深入学习宣传民事、刑事、行政实体法和程序法,在抓好日常宣传教育的同时,积极利用各项法律颁布实施周年纪念日,组织开展集中宣传,收到了良好效果。三是切实加强新颁布或新修订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编写新法知识读本40多种,免费发放1200多万册,发放张贴宣传挂图2500多万张,使各项法律为人民群众及时了解。四是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融入法制宣传教育全过程,重点抓好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的教育,促进全社会牢固树立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的理念。通过学习宣传,全社会学习宪法、崇尚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权威的氛围更加浓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更加深入人心,学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进一步增强,进一步夯实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 (二)坚持以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农民为重点,全民法制宣传教育深入推进 坚持分类指导,区分不同对象,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一是领导干部学法用法不断深入。坚持党委(党组)理论中心组学法、举办法制讲座、党校和行政学院设置法制课、考试考核等,推进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五五”普法期间,有24600多人次省部级领导干部、41.53万人次地厅级领导干部参加了法制讲座,各级领导干部依法执政、依法决策意识和能力进一步提高。二是公务员学法用法不断深入。加强公务员岗位职能法律知识培训和考试考核,共培训公务员4200多万人次,公务员参加法律知识考试2700多万人次,98%以上的公务员达到了每年法律知识学习、培训不少于40学时的要求,公务员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和服务社会的能力进一步提高。三是青少年学法用法不断深入。坚持课堂教育与课外教育相衔接,努力抓好课堂法制教育,广泛利用第二课堂开展寓教于乐的法制教育活动,在校青少年学生都不同程度地接受了法制教育,增强了遵纪守法意识,提高了自我保护和抵御违法犯罪侵害的能力。四是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学法用法不断深入。组织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律知识培训3.35万多期,培训人员290多万人次,举办讲座、报告会5.13万多场次,参加人员620多万人次,提高了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依法经营、诚信经营和依法管理的能力。五是农民法制宣传教育不断深入。根据农村特点和农民群众需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培训农村“两委”干部1200多万人次,培训农民工1.56亿人次,提高了农民的法律意识,增强了依法参与村民自治和基层民 主管理的能力。重点对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深入开展,有力地带动和促进了全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全体公民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进一步提高,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依法参与社会管理、维护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进一步增强。(三)坚持以法制宣传教育主题活动为平台,法制宣传教育在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围绕“十一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司法部、全国普法办指导各地各部门组织开展了系列主题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发挥法制宣传教育职能作用,服务和促进了经济社会科学发展。一是紧紧围绕服务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各地各部门共举办促进经济发展法治论坛、法制讲座、报告会等专项法制宣传活动39.8万场次,开展“提高农民法律素质、促进农村改革发展”等主题法制宣传教育活动136万多场次。二是紧紧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大力加强劳动就业、安全生产、社会保障、社会救助、医疗改革、食品药品安全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城市和农村居民都不同程度地接受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三是紧紧围绕党和国家重大部署、重大任务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围绕改革开放30周年、北京奥运会、新中国成立60周年、上海世博会、广州亚运会等大事喜事,以及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四川汶川和青海玉树地震灾害、甘肃舟曲特大泥石流灾害、西藏拉萨“3·14”事件、新疆乌鲁木齐“7·5”事件等,组织开展了国庆60周年安保、“人文奥运、法治同行”、“加强企业法制宣传教育、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抗震救灾、“精彩世博、法治先行”、法律进帐篷、法律进寺庙等一系列主题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为党和国家办成大事、办好喜事、办妥难事营造了良好的法治氛围。四是紧紧围绕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促进社会矛盾化解”为主题,加强与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宣传,组织开展专项宣传活动16.2万多场次。针对重点地区、特殊人群开展法制宣传7.6万多场次,开展校园周边整治法制宣传教育活动12.5万多场次。主题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的开展,发挥了法制的规范、引导和保障作用,有力促进了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服务了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四)坚持以“法律六进”为载体,法制宣传教育的覆盖面进一步扩大 在全国组织开展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法律六进”活动,是“五五”普法的一项重要创新。,、司法部、全国普法办联合下发通知,对“法律六进”活动进行了精心安排部署,制定下发了实施细则,组织召开了“法律六进”经验交流会和现场会,推进“法律六进”活动深入开展。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制订实施方案,加强考核和监督,确保“法律六进”活动扎实推进,取得了明显成效。深入推进“法律进机关”,坚持机关法制培训、考试、法制讲座制度,组织开展各种学法用法活动,加强机关学法用法工作考核,提高了各级机关依法管理和服务社会的水平。深入推进“法律进乡村”,切实加强农村法制宣传教育阵地建设,广泛开展“送法下乡”、“送法进农户”活动,大力开展“农村法律明白人”、“法制宣传员”培训,广泛利用农村广播站及农民夜校宣传法律知识,促进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深入推进“法律进社区”,充分发挥普法讲师团、法制宣传志愿者作用,积极整合资源,推进社区普法广场、法制公园、法制长廊、法制宣传电子显示屏建设,开展针对社区青少年、下岗职工、闲散人员、回归人员、流动人员、安置帮教对象、社区矫正人员等人群的法制教育,服务了社区群众,提高了社区依法管理水平。深入推进“法律进学校”,扎实推进中小学课堂法制教育计划、课时、师资、教材“四落实”,组织开展“模拟法庭”、“小小律师辩论会”、“小手拉大手”等课外法制教育活动,加强学校法制教育园地建设,增强了青少年法制观念。深入推进“法律进企业”,利用职工学校、企业宣传园地、举办短期培训班、专题辅导、法制讲座,开展有针对性的法制宣传教育,引导企业员工依法参与企业民主管理,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促进了企业依法经营和管理。深入推进“法律进单位”,发挥各单位自身优势,利用公示牌、宣传册、触摸屏、开放日等多种形式,宣传与本单位业务相关的专业法律,在城市公园、车站、机场、港口等窗口行业单位设立法制宣传栏或电子显示屏,使之成为法制宣传的流动窗口。“法律六进”活动丰富了普法内容,拓展了普法途径和方式,扩大了覆盖面和影响力,增强了针对性和实际效果,使法制宣传教育更加深入基层,更好地服务群众。 (五)坚持以法治创建活动为依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 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深入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一是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广泛开展。法治城市和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是“五五”普法的又一项重要创新。在认真总结各地依法治理工作经验基础上,全国普法办下发了创建工作通知和指导标准。各地结合贯彻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制定完善了创建制度,建立了目标考核体系,不断推进创建活动深入开展。到底,全国已经有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241个市(地、州、盟)、1856个县(市、区)全面开展了法治创建活动。底,全国普法办评选表彰了首批266个法治县(市、区)创建先进单位。二是基层依法治理深入推进。“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得到了全面推进,各地建立完善了“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标准和目标考核体系,民政部、司法部分四批命名表彰了1373个“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各地还积极探索开展“民主法治示范社区”、“诚信守法企业”、“依法行政示范窗口”等创建活动,基层依法治理活动形式 更加丰富。三是行业依法治理不断深化。各部门各行业围绕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积极开展各种依法治理专项活动。“五五”普法期间,各部门和行业开展全国性专项整治活动130多次,开展执法检查活动170多次。多层次、多领域的依法治理活动,提升了法制宣传教育效果,有力促进了法治政府建设,促进了社会管理创新,提高了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六)坚持以改革创新为动力,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水平进一步提升 各地各部门努力改革创新,不断提高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水平。一是创新工作理念。坚持以人为本,始终把服务群众作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增强了法制宣传教育的吸引力和感染力。二是创新工作制度。在认真总结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制定完善了各项学法用法制度和法制宣传教育考核评估、监督检查机制。制定了关于加强新闻媒体、网络等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指导意见、关于开展“法律六进”和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等法治创建工作指导标准和意见等。各地各部门从实际出发,建立完善了普法档案、工作考核等制度。目前,全国已有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并实施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条例》。各地各部门还把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年度综合考评体系,促进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任务的落实。三是创新工作载体。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优势,不断拓展法制宣传教育领域。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级电视台开辟法制栏目430多个,县(市、区)级电视台开辟法制栏目1530多个,建立普法网站2300多个。加强城市、乡村公共场所法制宣传阵地建设,法制长廊、法制公园、普法大篷车等成为法制宣传教育的新型阵地。广泛利用公共场所电子显示屏、楼宇电视、手机报、城市公交电视、移动通信等新平台,不断扩展法制宣传的覆盖面和受众群。四是创新工作形式。广泛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法制文艺活动,共举办各类小型法制文艺演出137万多场次,参加现场观看的群众达1.8亿多人次。“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系列宣传活动在全国产生广泛影响,已成为法制宣传的重要品牌。 (七)坚持健全完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深入开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各地各部门不断健全完善普法依法治理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遍成立了由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的普法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了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实施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体制。各部门、各行业也成立了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任组长的普法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本部门本行业普法工作的领导。各级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认真履行职责,积极争取党委、人大和政府支持,广泛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法制宣传教育。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实施,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广泛参与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有力保障和推动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 法制宣传教育是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基础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必须持之以恒、常抓不懈。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科学制定好“六五”普法规划,求真务实,开拓进取,扎实工作,进一步推进新形势下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深入发展,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社会科学论文:法学自身的品性决定了社会科学方法应用前景的有限性 刻下汉语法学学术含量较低,学术规范窳败,丑闻时有。将眼光放宽,迄现代中国一百年,海峡两岸三地,整个汉语世界,既无伟大法学作品和作家,更谈不上成熟范型或者流派的提出。这是有目共睹的事实,也是不少法学从业者的忧心所在。有鉴于此,经由借鉴和运用社会科学的范式与方法,提升法学的学术含量乃至“科学性”,是一种可欲的选择,可能也是提升汉语法学必需完成的作业。 本次会议的主旨既是“社会科学”方法在法学中的运用,即意味着法学非社会“科学”,因此是科学话语难能完全笼罩的言说空间。这便一般性地决定了此种“科学 ”方法在该领域应用前景的有限性。所谓的“文科”、“理科”这类说法,是通常习用的,但却非“科学”的,无法用作解释此种问题的概念工具。既不算“科学 ”,亦非人文学科,那便是通常所说、行之已久的“法科”了。法学之为法科,决定了自己在人类知识体系中的位置,其之用来形成自己的知识系统、设构自己的理论命题的进路和范式。这一切叠加在一起,构成了法学的品性。 法学之为一门知识体系、理论体系和思想体系,其基本问题,其需求和担当,决定了它具有不同于“社会科学”的学术品性。法学的基本问题源于法律的基本问题,一言以蔽之,是“事实与规范”的互动。人世生活本有规范,将它们描述出来,呈现为规则及其体系,是法律的创世纪,法学的使命,也是对于法学的劳动分工要求。通常情形下,事实先于规范,规范因为有待自生活中提炼和完型,总要慢半拍。之所以说一切立法颁行之际即已“过时”,如拉丁法谚所谓“法律一旦公布即已过时”,其因在此。但是,在诸如急遽的社会-文化转型时段这种特定时期,规则可能先于事实,以整顿山河。拿百多年来的中国社会-文化转型为例,虽然迄今为止尚未形成真正的共和政体和宪政秩序,但是,自1911年以来,法律藉由立法,先在规则层面形成了宪政与共和图景,以此理想图式引导、推动、逼迫事实就范,向它靠拢,即向规则的制订者心目中拟订的生活模式看齐。正是在此,法学担当了从“发现”规则到“设定”事实的知识使命。 从而,法学-法律的需求和担当是双重的。一方面,对于规则进行静态的描述和设定。描述是“发现”生活,“设定”即归置并规制生活。另一方面,对于源于社会变迁等等因素而导致的事实提出的挑战,消极或者积极地做出规则的回应。正是在此,对于什么是事实?有哪些事实?规则的效果如何?如何获得预期的法律效果?以及为什么规则会出现与其制订者预期相悖的结果等等,恰恰是“社会科学”的用武之地。所谓“多点”、“多层”的民族志范型,人类学的田野调查,都是“观俗立法”的杠杆。事实上,伪满政体进行的民事习惯调查和民国政府组织的华北农村民事习惯调查,均为适例。通常习用的回归统计方法等等,在实证性地解答诸如“ 为什么有法不依”这类问题时,应当有用武之地。至于涉及到法律的人类学田野调查,诸如马林诺夫斯基的研究,它们是否属于这一意义上的“法学研究”,则有待辨析。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法学是一种基于特定需求而来的知识体系,而主要并非人类好奇心的产物,更非形上心性的对象。因而,法学是一种有限的知识体系,甚至是一种自我循环、自我证立的知识体系。法律的思维方式,如法律论证,常常即为一种典型的循环论证。实际上,法学共同体是一个相对封闭的学术集团,自产自销,也不是什么不可想象的事。诸多的法学刊物可能只在法律从业者圈子里流转,正像《牙科研究》这种杂志只有牙医才会去看,不是什么不正常的事。而以“解决实际问题”自勉的“务实”导向,整体上来说不是坏事。其之为“有限的知识体系”,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即“限”定在此。这就如水利工程学,当然无需也不可能回答宇宙起源的问题,更不可能处理人生意义。但要修水坝,建水库,就得靠它。各门特定学术的定位及其价值,正在于此。从而,就整体而言,法学基本上是一种解释学,一种关于事实与规范互动图景的描述、评价和阐释的技艺。从而,它排斥对于多余学术附加值的追求。——一旦“多余”,即超出法学,而进入其他“学科”。这也就是为什么“大法学家”倒未必一定在法学院的原因,至少是原因之一。今日与会的主要是法理学、法哲学的学者,部门法学的从业者寥寥,而法学主要是由众多部门法学构成的知识家族,这就从另一侧面对此提供了说明。——这不正是我所说的“有限性”的具像吗? 所谓“多余”,即就完成法学的需求和担当来说并非必要的知识诉求、理论铺陈和思想启示。毕竟,法律及其一整套理念形态以解决实际问题为结果导向,即订定规则、划定是非,自分配正义和校正正义归置并进而规制人世生活,——具体的、日常的、有形的、关乎什么事情的用处的打理日子的流程,是是非非的油盐酱醋,打打闹闹的家长里短。形上的人类理性成果下落至具体的法的运作和法学意义上的研究,中间存在着若干环节。不是形上的东西没价值,事实上,以实用理性著称的汉语文明今天恰需补充浓郁的形上兴趣,以益中和,而致通明,才是正道。而是说,就具体的法律和法学的担当来说,即便没有它们,也还够用。超出这一层次,即进入社会学、经济学、政治哲学或者法律哲学,已然非经典的法学范式所能涵括了。有人可能会说,哪里有什么“经典”的法学及其范式?今天的法学与百年之前难道一样吗?这话没劲。因为,我们可以问今天的人类和千年之前一样吗?你与昨天之你相比还是同一个人吗?当然不一样,可人还是人,你还是你。——法学还是法学。 必须承认,在人类知识的阶梯中,不同学科的学术含量及其所要求的人类心智和心性,在层次与类型上是不同的。一般常人经过培训可以成为工程师或者部门法的专家,也会比较胜任,但要成为理论物理学家和法哲学家,甚至是小有所成的理论物理学家和法哲学家,则非中上心智之人不可。而同一层次的心智,却因心性不同,或趋于理性,或趋于情绪,有的善于事功,有的耽溺思辩,遂各 自成就一番书生事业。远的不说,就晚近中国而言,吴经熊就根本不同于王世杰,一如陈景润之迥异乎钱学森,而同为超逸灵动的心性,朱光潜还与宗白华大大不一样呢!就法学家而言,在现代学术分工体系中,他们可能在法学院,也可能在其他科系,这是现代大学“官僚行政体制”的隶属关系,不是问题所在。许多人正因为自己的心智不屑于、心性难于忍受法学的品性,遂“转行”到其他学科,找到自己的心灵投契之所, ——马克思、韦伯、巴尔扎克、吴经熊和徐志摩,无一幸免! 在科际界限趋于模糊的“后学科”时代,学科之间方法上的借鉴是常有的事。学者们大多是“心中有问题,眼里无学科”,属于哪一种“学”,倒并非什么大不了的事。这也恰恰说明了借鉴“社会科学”范式、方法的可能与必要。但是,不能因此犯晕,认为自己的那点“借鉴”,真的就是“科学”了。——别忘了 法学说自己是科学,社会学就笑了 社会学说自己是科学,经济学就笑了 经济学说自己是科学,人类学就笑了 人类学说自己是科学,物理学就笑了 …… 最后,诗人笑了 这是打油,不是取销主义的立场,也不是将探索社会科学方法在法学中的运用这一严肃用意直接扭曲为大家要将法学变成科学的天真,一如要用拼音取代汉字,更非危言耸听地直认社会科学方法为法学的“天敌”,而只是想说明我今天的发言主旨,即在法学中运用社会科学方法的有限性,从而,找准其可能用武之地。同时,对于今天会场上基于校际立场而波光旖旎的集体自恋情绪,觉得有点“那个”,所以略加调侃,不损人以利己,提醒不要过于自恋,否则小模小样,鸡皮疙瘩出,没意思,可能上帝倒哭了。自恋是动物的本性,太过自恋则为本性的倒错。诸位多谈其运用或者应用的可能性,我则提醒其有限性,正反两面,一积极,一消极,而同为 “建设性的”,则问题将趋澄明,列位看官,你说乐之何如。 我愿再次指出,陈述法学及其知识生产过程的这一品性,并非排斥法学研究借鉴社会科学范式或者方法,更不是否定法律人养成过程中对于大量非法学知识和理论的引入。恰恰相反,鉴于现代社会的复杂性,价值多元主义和相对主义的进境与困境,造成了利益厘定、是非判断的一定时空的不可能性,要求法科学生在体察世态人情、历练人间冷暖的同时,尽量多具备法学之外的“社会科学”知识和文史哲等传统人文修养,使法律人成为既具备法律理性和知识力量,同时并具有道义担当和同情心,真正属于孔门所说的“文质彬彬”的人,具有现代公共理性和人文关切的人。就刻下中国语境而言,法学教育不仅应当是职业人士的养成过程,同时应当是博雅的、人文的,道理正在于此。深切的人文精神,是这个工商时代更为珍稀的人类心性,也是疗治当下汉语法学求致用而至俗、阐学理却近私这一病症的良方。—— 这可不是要让法学院毕业生个个都成“文人”,正如倡导在法学中借鉴社会科学方法并非意味着所有法学门类均无一例外地运用,并且能够运用这些方法。 否则,法学院的毕业生人人大脑发达,个个能说会道,似乎都能运用一套科学方法,却恰恰没心没肝,甚至狼心狗肺,连基本礼数也不屑,那时节,还不如没有的好。——朋友,知识并不导向善,甚至导向恶,在今天这样一个唯科学主义的时代,一个“科学裁判所”的世代,不是恰需时时警怵的吗!现今的法科学子多数只有职业关切,实用主义取向无以复加,动不动就弱兮兮地“郁闷”,好像也谈不上什么社会情怀之类,公司、财产、债券、金融等等实用法知识成为唯一选项,这难道是法学教育的福音吗?——好像实用主义的本意也并非是这个意思。 社会科学论文:社会科学期刊的重要意义 社会科学期刊是以社会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科学,它来自社会实践又服务于社会实践。 作为社会科学文字载体和传播媒介的社会科学期刊是社会科学的必然产物和社会发展的客观反映。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繁荣社会科学期刊,促进社会科学研究的深化,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起着举足轻重的推动作用。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繁荣社会科学期刊的重要意义 1.社会科学期刊的重要地位。科学包括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自然科学是自然规律的反映,它研究自然界各种物质现象的本质及其规律,是人们改造自然的武器;社会科学则是社会规律的反映,它研究社会现象的本质及其规律,是人们改造社会的武器。主席在全国科技大会上指出:“我们要在实现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伟大事业中,加强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紧密结合,深刻认识井掌握当今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内在规律,运用科学的理论和方法去指导实践。实行仕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前人没有走过的路.必须用新的理论去指导实践.社会科学的重要性就显得更为突出。 社会科学的重要性决定了社会科学期刊的重要性。一方面社会科学期刊所产生的社会效益很难用经济的观点来衡量;另一方面社会科学期刊所产生的经济效益是间接的,不象自然科学同生产力要素那样直接结合.很快就会提高效率、效益,社会科学更多地体现为研究生产关系的科学,虽然科学管理也会出效益.但毕竟是间接的,社会科学对生产力的发展起得是促进和保漳作用。所以.社会上普遍存在重视自然科学而忽视社会科学的倾向.但社会科学研究滞后于自然科学的研究,这是社会科学期刊受冷落的原因。 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是一个有机结合的整体,自然科学的发展带动社会科学的发展,社会科学的发展反过来又促进和保障自然科学的发展,二者相辅相成、互相促进。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生产关系发生了很大的变革,社会科学许多新的未知领域需要我们去研究和开发,特别在当前科技进步带来生产力大发展和经济高速增长的时候,繁荣社会科学期刊加强社会科学研究更有着特殊重要的意义。 2.社会科学期刊的重要作用。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来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巨大的变革,从而导致一系列新的社会问题产生,这些问题只有通过新的社会科学研究成果才能给予科学的回答和正确的解决。实践证明,如果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客观规律的事物发生,就会出问题。文化教育上的失误将产生思想意识上的混乱,经济管理上的失误将带来巨大的物质损失,政治决策上的失误将造成社会动乱。因此我们应当高度重视社会科学期刊的重要作用,它是掌握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的学习园地,是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舆论工具,是了解社会动态和经济形势的了望之窗,是学习社会科学文化启迪智慧的知识殿堂,是研究探讨社会经济发展客观规律的公共讲坛,是进行科学管理民主决策的参谋和助手,繁荣社会科学期刊是时代的要求和社会的呼唤。 二、当前社会科学期刊面临的主要问题 1.经费拮据。据1991年统计,全国自然科学科研经费为11亿3千多万元,而社会科学研究经费仅为3千多万元。国家拔给社会科学研究机构的科研经费不及自然科学经费的零头。近年来这种状况并无多大的改观,凭这点经费要想举行学术交流和开展调查研究活动已显得力不从心,再投入更多的财力去办好社会科学期刊就更是举步艰难。 2.质量降低。期刊的质量要以所刊载的内在质量为标准。当前,社会科学期刊存在片面追求经济效益的倾向,有的研究者囿于经费困难闭门造车,有的不愿深入进行艰苦细致的社会调查,使科研成果和实践相脱节;有的期刊部门和单位倾向比较严重,刊物.自觉不自觉地成为领导论坛;有的片面追求名人效应,从而脱离读者大众;有的受不正之风的影响,期刊变成应酬亲朋好友的关系稿,上级领导的推荐稿,金钱来往的交易稿.评聘职称的照顾稿等等,使得文章平庸、肤浅、枯躁,影响了期刊的质量。 3.读者面窄。在商品经济大潮的冲击下,社会科研工作者劳动的社会效益体现不在经济报酬上,作者千辛万苦获得的科研成果要发表不仅得不到相应的稿费,往往还要承担版面费、赞助费,作者和编者都缺少提高期刊质量的积极性。另一方面改革开放的大潮却冲破了多年被禁锢的思维定式,使读者品味不断提高趋于多样化,使社会科学期刊受到冷落。一些期刊的作者和编者与读者缺少交流和沟通,造成社会科学期刊的读者群体日益萎缩。 4.偏离办刊宗旨。社会期刊的重要作用就是发挥社会效益,除读者需求外还存在社会需求。受经济利益的驱动有的期刊忽视社会效果,偏重猎奇,追求轰动效应.背离了为j、民服务的宗旨,影响了社会科学期刊的健康发展。 5发行困难。从社会科学期刊的功能来看,不论是可读性还是收藏价值,都受到了广播、电视、报纸等大众传媒和电脑光盘等现代化存贮设备的有力冲击。归根到底社会科学期刊的发行数量要受到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要同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承受力相适应.期刊的过多过滥和不合法的指购派购都影响到社会科学期刊的正常发行,背离读者和社会需求的期刊也就失去了生命力。 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繁荣社会科学期刊的对策 1.坚持正确的办刊方向。邓小平同志指出:“仕科期刊工作者在工作上要精益求梢,力戒粗制滥造,认真严肃地考虑自己作品的社会效果,力求把最好的精神食粮贡献给人民。”社会科学期刊要以社会效益为已任.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指引下,坚待四项基本原则,把握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的科学世界观和方法论,从国家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求真务实地办好刊物。 2.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社会科学期刊只有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进行改革才能带来生机。一方面各级领导要提高对社会科学期刊重要性的认识,在办刊经费上给予政策上的倾斜。另一方面要大胆改革,引入竞争机制,打破铁饭碗、大锅饭的旧体制.允许搞一些广告和实体等合法的创收。期刊内容上要锐意创新 、广开言路、百纳群言,鼓励不同的学术观点进行辩论和探讨,提倡运用新思维、新观点、新思路来分析研究社会问题和现象,开创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新局面。 3.加强管理。社会科学期刊作为社会科学产品公开发行就具备了商品的属性,当然要受到社会主义市场管理的约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社会科学期刊这样的特殊商品不应当排除计划管理,读者需求用市场去调节,社会需求要计划去调节。不是所有的期刊和期刊所有的出版费用都由国家包下来.国家财政支持要有重点,即使是重点期刊国家也只是分门别类承担一个基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市场管理中的首要任务就是确定汁么可以进入市场.什么不可以进入市场,对那些社会效益好的就是赔钱也要坚待出版,对社会效益不好的就是赚钱也不能办。国家要运用价格、悦收等经济手段加强宏观调控、指导消费,使社会科学期刊在文化商品中得到资源的优先配置;运用法律手段促进和保障社会科学期刊的健康发展.运用必要的行政手段淘汰那些质量差、社会效益低、不具备办刊条件的期刊,集中有限的人力、物力、财力把社会和经济发展必需的期刊办好。 4.扩大群众基础。社会科学期刊要扩大刊物的影响,不仅要使专家学者青睐,而且还要使人民群众喜欢。要扩大读者面就必须扩大作者面.必须坚持以质量为标准,材料要实、文风要正,对有头衔和没头衔的作者都要做到一视同仁。社会科学期刊就必须走入社会贴进群众.要以群众论坛、读者专栏等形式扩大人民群众的参与力度和范围,满足人民群众日益提高的精神文明和科学文化需要。 5.提高服务水平。社会科学期刊要提高服务水平就必须立足于从理论上解决社会经济发展的热点问题和难点问题。要根据中央的战略部署,结合国际国内形式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情况.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从科学推断预测未来发展的新动向、新趋势和发展规律出发,及时调整栏目设置和研究方向,加强相关课题的研究,发挥社会科学期刊服务社会的功能和作用。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繁荣社会科学期刊就必须提高对社会科学期刊重要性的认识.找准存在问题的原因,提出解决的方法和对策,只有保障规模适度的社会科学期刊群体平衡协调地健康发展,才能开创社会科学期刊欣欣向荣发展的新局面。 社会科学论文:社会科学常识普以及探析论文 一、加强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战略意义 加强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是发展先进生产力、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客观要求。哲学社会科学作为揭示社会发展规律和人类自身发展规律的学问,是人类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强大思想武器,是推动社会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的重要力量。科学包括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两者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缺一不可。指出:“在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过程中,哲学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同样重要”,“哲学社会科学的研究成果也是综合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哲学社会科学也是生产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哲学社会科学的普及是自然科学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必经环节。繁荣发达的哲学社会科学是自然科学进步的基础,只有依赖于哲学社会科学的正确价值导向,自然科学才能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造福于人类。 同加强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是发展先进文化、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的有效手段。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与发展,既可以为现实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重要的是它将为整个社会的持续发展和全面进步营造良好的思想和精神氛围。在当代中国,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哲学社会科学,是先进文化的最重要组成部分。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对发展先进文化、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极为重要。中华民族优秀的文化遗产和伟大的民族精神要始终继承与发扬光大,就要依靠哲学社会科学的繁荣发展,特别是大力加强哲学社会科学的普及与传播。 同加强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是提高全民族科学文化素质、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人的全面发展是历史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客观趋势。由于我国人口众多,文盲率较高,且基础教育还不能适应社会迅速发展的需要,公民素质偏低。公众的科学素养偏低,已成为制约经济和社会发展、国际竞争力提高的关键因素。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大力推进社科普及,有利于培养公众的人文精神和科学精神,形成尊重科学,求真务实的风尚;有利于公众掌握科学的思维方法,认识社会运行和发展的客观规律,提高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能力;有利于增强全民族的民主法制意识,激发广大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自觉性,提高民主参与、民主监督和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能力;有利于公众正确认识和处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人际关系,在全社会确立符合社会主义伦理要求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道德规范;也有利于公众形成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提高精神文化生活的品位和质量,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全民族科学文化素质的提高,必将在更高层面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有力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社会科学论文:树立科学发展观促进高校人文社会科学成果转化 摘要:树立科学发展观,提高人文社科成果转化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引导提升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质量。健全机制,搭建平台,畅通转化渠道解决转化难的问题。 关键词:成果转化;人文社会科学;科学发展观 人文社会科学成果的转化,即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的具体运用,就是社会主体为实现一定目的而自觉接受社会科学成果的影响或应用社会科学成果的过程。目前,高校承担的国家科技攻关项目占全国总数的1/4,承担的国家“863”计划项目占全国总数的1/3 以上,获得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占全国总数的70%以上。据统计,一所综合性大学的人文社科类成果数约占学校成果总数的1/3。近年来,国家通过狠抓科技成果的转化,高校许多自然科学类的科研成果已经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有力地推动了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而人文社科类的科研成果的转化则存在明显的不足,已逐渐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一、高校人文社科类研究成果转化的现状 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在弘扬传统文化以及学习和借鉴人类文明的优秀成果等方面均取得重大成果,但是高校人文社会科学成果的转化在质量、数量和效率等方面还存在不足。许多人文社会科学成果仅仅停留在发表的刊物上,即使有少量的成果进行了转化,也存在转化的层次偏低,影响力不够,不成体系的状况。由于构建和谐社会对人文社会科学成果的需求日益迫切,人文社会科学成果的社会效用不断凸显。许多高校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还不能适应这个新的形势和新的要求,成果转化的效益无法得到保证。 二、高校人文社科类研究成果转化难的原因 (一)人文社科类研究成果自身特点决定 人文社会科学类研究成果对于社会进步的作用方式和产生的影响与自然科学的研究成果大不相同。自然科学成果应用于社会生产和生活中,可以像企业生产产品一样,从研发到投产,从生产到获利,能够比较精确地计算出成果转化的效率。社科成果一般不直接作用于社会生产力,而是与自然科学成果结合起来共同发挥作用,因此它对于社会进步的促进作用一般是间接的、伴随性的,这就增加了社科成果转化的难度。 (二)高质量应用性人文社科成果较少 科研成果质量是市场转化的生命线。我国高校文科科研成果转化少、转化难的现实,与高质量应用性人文社科成果较少有着很强的相关性。人文社科类科研成果的表现形式是论文、论著和研究报告,一所综合性大学每年发表的人文社科类论文有上千篇,其中不少发表在核心期刊和权威期刊上,但通过仔细研究发现,这些论文推广和转化的价值较低,真正对现实有指导意义的更少。究其原因一是高校里有一部分文科类的教师主动与社会接触少,对社会发展状况了解不深、不透,难以有重点、有选择性地开展针对性、前瞻性科研。如某一地方性本科学院,在申报当年所在市下达的社科科研课题时,很少申报与当地省情、市情结合紧密的课题,80%以上的教师都热衷于那些比较务虚的纯理论课题。最终的成果能直接指导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的自然就少了。二是,高校文科科研中重数量、轻质量,重科研、轻转化的现象比较突出。许多教师为了完成科研任务,不注重社会的现实需求,闭门造车,主观臆断,直接影响科研成果的实用性和针对性。所谓的科研成果不仅与社会现实严重脱节,而且难以进行转化,成为庸俗的文字游戏。 (三)对人文社科类成果转化重要性认识不够 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国家越来越重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但是,不管是主观上还是客观上看, 谈到成果转化,各级政府部门、政府官员、企业管理人员首先考虑的就是进行自然科学类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工作。国家设立的“成果转化基金”、“产业化项目”等资助的全是自然科学类的项目。 国家1996年颁布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第二条中注明:“本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将人文社科类科研成果排除在可转化的成果之外。可见人文社科类科研成果的转化推广工作还没有引起全社会足够的重视[1]。 三、促进高校人文社科成果转化的对策 (一)树立科学发展观,提高对人文社科成果转化重要性的认识。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是解决人们对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转化重要性认识不足的关键。社科成果一般不直接作用于社会生产力,而是经过转化作为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武装劳动者。与自然科学类科研成果转化相比,有着软件性、滞后性、受众不确定性、效果不确定性、转化周期较长等特点。 这就要求:一是各级政府和政府官员要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不能只顾任期内短期的社会和经济发展指标。而应该高屋建瓴、具有前瞻性,如同重视自然科学类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一样,重视人文社科类科研成果的转化。二是高校的教师和科研工作者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要有“甘坐十年冷板凳的精神”,克服急功近利和浮躁的心态,潜心研究对社会发展有巨大推动和指导作用精神产品。 (二)加强引导提升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质量。人文社科类科研成果的质量是转化的前提。社会需要大量的切合社会实际的、有转化价值的精品科研成果,这类成果的产生,需要引导和激励,需要科学的、客观的、适应于人文社科类科研成果的评价指标体系,需要与科研人员特点相适应的激励措施。中国政法大学为了鼓励精品成果,制订的《文科科研成果评价办法》对在一定考核期内有一个精品成果的教师、科研人员即可以豁免其他科研成果项数,鼓励教师用足够的时间准备高水平的成果, 起到了促进科研、激励精品的效果,有较高的借鉴价值。 省市科技、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在主持社科类科研课题立项时,应加强引导和管理,鼓励教师积极申报与省情、市情紧密结合的课题,把纯理论性的、“空对空”的课题量规定在合理的比例范围内。 (三)健全机制,搭建平台,畅通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转化渠道。不断改革旧的体制机制,建立适合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转化的新机制。一是要加强高校自身的科研机制和体制改革,要变革那种纯学术、脱离实际的研究,而应将纯理论研究为主转向综合性、开发性、应用性研究为主;研究方式从无偿研究转变为有偿研究;只有实现了科研导向、运行环节、队伍结构等方面机制的转变,才能真正促进高校科研成果的转化。二是探索建立社会科学成果的产权认定制度、价值评估制度和权益保护制度。三是要建立健全社科研究机构与政府、党政、企业等部门的信息沟通机制,加强社科研究的针对性、时效性,密切供求联系[2]。 要搭建起一个平台,全面调整产方—卖方—买方的关系,使成果的转化正规化、程序化。作为买方的决策人要用社会科学成果支持和检验自己决策,作为卖方的社会科学成果管理机构要承担起监督决策者的决策是否科学的职能,同时根据需求制定合理的科研成果生产计划。作为产方的科研工作者和科研机构要分析市场动态,使自己的成果能满足市场需要。 随着改革的深入,人们对社会科学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与应用价值、社会价值与经济价值和直接价值与间接价值的认识和理解将不断加深。人文社会科学繁荣发展的新局面必将到来。 社会科学论文:试谈领导干部科学素养是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基础保障 论文关键词:领导干部; 科学素养; 科学发展 论文摘要:领导干部在经济社会的发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领导干部是决策者,决策的科学与否直接关系着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方向与方式的科学与否。领导干部的科学素养是科学决策的基础保障。领导干部必须具有科学精神、掌握科学知识、运用科学方法,才能使经济社会各项事业沿着科学的道路不断向前发展。 一、 领导干部科学素养的社会特征 科学素养是人们坚持科学精神,自觉地运用科学知识和科学方法认识问题、解决问题的修养和能力。科学素养决定着人们处理问题的方式和方法,关系着人们工作与生活发展的优劣与成败。公民的科学素养,除了关系到自身的发展,作为国民素质的基本元素也同时关系到国家的发展。领导干部的科学素养与普通公民具有不同的社会特征,作为决策者,领导干部的科学素质不仅只是作为一个普通个体对社会产生影响,更重要的是作为社会发展的领导和推动力量对社会产生影响。 领导干部的科学素养对于经济社会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决策的科学性上。决策的科学与否关系着发展目标的正确与否和发展方式的优劣与否,科学的决策符合事物发展变化的客观规律,能够促进事物向好的方面发展,是社会发展的引领和推动力量。不科学的决策则违背客观事物发展变化的规律,会使事物的发展与人们的希望背道而驰,阻碍社会的发展。因此,决策的科学与否,对于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具有决定性的影响。 领导干部的科学素养是科学决策的基本保障。领导干部必须具有科学素养,才能具有科学决策的意识与科学决策的能力。首先,领导干部必须具有科学精神,才能在决策过程中自觉地以科学的态度看待问题、解决问题;才能在工作中勇于探索、不断创新,推动各项工作不断发展。其次,领导干部必须具备一定的科学知识、掌握科学方法,才有能力在决策过程中客观地认识环境,正确地分析和判断形势,准确把握事物发展的规律。从而确保决策这个主观行为符合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使决策具有科学性。 二、 科学精神是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意识保障 精神是推动事物发展的灵华,领导干部的科学精神是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意识保障。科学精神来自于科学知识、科学方法的积累和升华,它又反过来制约着人们行为和习惯的科学性。科学精神所代表的核心内涵是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与实事求是的理性精神,创新精神是推动事物发展的动力,而理性精神则是各项事业沿着科学道路、按照科学方式发展的保障。 首先,创新精神是推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的动力。科学精神的本质要求是开拓创新、不断进取。科学技术之所以不断发展,就在于科学研究在不断更新观念、不断大胆创新。创新精神是一种强烈的创造欲望、开拓精神,是一种对于新问题、新方案、新途径孜孜不倦的探索精神。科学的创新精神体现在对旧概念的修正和不断发展新的概念,它对陈旧的现实、落后的现象不满、并提出质疑,而且要求改变现状,追求进一步发展的可能性。创新精神是由科学探究的实践升华而来的,科学探究的过程是寻找新发现的过程,“科学上的新发现,必然冲击原有的认识,产生新的认识,达到一个新的境界”。由于新的发现变革了人的认识,而这种认识又引导了人们新的行为,因此,使工作出现了新的局面,事业得到新发展。所以,创新精神是变革的动力。思想的解放、观念的转变和思维的更新都来自于人们的创新意识。事业的发展,必须依靠创新精神的推动。 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是一个不断前进的过程,旧的问题解决了,新的问题又会不断产生。面对新环境、新形势下出现的新问题,领导干部如果墨守成规,仅拘泥于经验,就有可能使新的机遇丧失、使旧的情况恶化。因此,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具有创新精神,这样才能面对工作中出现的各种新情况和新问题,解放思想、勇于探索、大胆创新。主动审视现实的状况,质疑制约发展的现象,自觉地变革陈旧、落后的东西,在思想认识上和工作实践中不断开拓进取,用新的思想和方法去分析问题,以新的目标和新的措施来解决问题,从而推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不断向前发展。 第二,理性精神是促进各项事业沿着科学道路、按照科学方式发展的保障。实事求是的理性精神是科学精神的首要要求。实事求是的理性精神要求人们必须依靠理性思维来把握事物的本质,实事求是地去探索客观事物的本来面貌,得出事实和逻辑的必然性,而不是单凭直觉和经验。实事求是地理性精神体现的是一种尊重客观事实、探索求知、追求真理,不盲从潮流,不把偶然性当必然性,不把局部看作全体的精神。这种科学精神,来自于人们对于科学本质的认识。科学的本质就是整理事实,从中找出普遍性的规律和结论,而不是仅仅抓住现象作出的结论。一个具有普遍性的规律和结论,必须是在观察、试验所得到的事实基础上进行整理、分析、判断,然后经过实践的验证加以证实,这样才能将其作为具有普遍性的科学结论。因此,科学的理性精神是把握事物科学发展的保障。 促进经济社会各项事业朝着科学的方向、按照科学的方式发展,必须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具有实事求是的理性精神。领导干部的理性精神是科学决策的理性支撑。领导干部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理性精神,才能自觉地排除掉主观唯心的东西,以科学的态度处理和解决发展中的问题,从实际出发、按规律办事,通过调查研究来了解发展中的问题;以事实为依据来研究、寻找事物发展变化的规律;以实践作为检验结论的标准。领导干部在决策过程中只有做到这一点,才能使各项事业科学、系统、有序、稳健地发展,从而确保经济社会各项事业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 科学知识是认识和判断发展环境与形势的基础保障 科学知识是领导干部具有这种认识和判断能力的基础支撑。领导干部必须具备丰富的科学知识,才能具有正确认识和判断环境与形势的基本能力,并以此来保证经济社会的发展具有正确的方向和目标。 首先,科学知识是领导干部辨识能力的基础支撑。科学知识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个是客观的事实,它包括自然的事实、历史的事实和社会的事实。另一个是规律,规律是事物之间内在的、本质的和必然的联系。人们必须具有科学知识,才能认识和分辨各种自然、社会和思维现象及其规律。在促进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科学的发展中,领导干部要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必须首先对发展环境和形势有一个客观的认识和科学的判断,这样才能为决策方案的制定提供基础信息。这就要求领导干部具有科学地辨识能力,而这种能力来自于科学知识的支撑。领导干部只有具备丰富的科学知识,才能识别国家政策方针和大众传媒中出现的各种相关信息,才能利用科学知识去分析和判断各种事物。如果领导干部缺乏必备的科学知识,就会妨碍其对于环境和形势的客观认识与科学判断。例如,为了应对资源紧缺、环境污染的局势,我国提出了“节能减排”这一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战略措施。为了落实这一措施,国家明确了“到2010年,中国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将由2005年的1.22吨标准煤下降到1吨标准煤以下,降低20%左右”;“到2010年,二氧化硫排放量由2005年的2549万吨减少到2295万吨,化学需氧量(COD)由1414万吨减少到1273万吨”等任务和要求。但是,在我们对某市部分现任局处级领导干部进行的科学素质调查中发现:对于“标准煤的含义是什么?”这个问题,有43.30%被调查的领导干部选择了错误的答案;11.34%的人选择了“不知道”。对于二氧化硫排放主要来源的问题,有35.57%的人选择了错误的答案,6.70%的人选择了“不知道”。对于“COD是什么?”这个问题,有22.68%的人选择了错误的答案,35.57%的人选择了“不知道”,对于“循环经济的‘3R’原则是什么?”这个问题,仅有54.12%被调查的领导干部选择了正确的答案,而有近一半的领导干部对这一原则不够了解。由上可见,由于一些领导干部由于缺乏相应的科学知识,因此,无法搞清这项措施中的相关概念。这必然影响他们对“‘十一五’期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0%左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等项约束性指标的客观认识;对发展“循环经济”这项“节能减排”的重要措施的意义的正确理解。同时,也会妨碍他们对“节能减排”这一战略措施实施后未来发展环境与形势变化的正确判断。 第二,科学知识是提高认识效能和预见能力的支撑。科学知识是人们对外部世界进行再认识的基础,人们根据已有的知识进行分析、推理、判断,寻找和认识不同事物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其发展变化的规律,由此来掌握社会发展的进程,利用事物之间的促进关系、消除发展进程中的制约因素,提高预测和预见能力,使社会有计划、有目的地朝着人们希望的方向健康地向前发展。目前社会系统纷繁复杂,各个社会部门、各种社会现象相互联系又相互作用,构成社会自身的矛盾运动。因此,领导干部必须依靠科学知识去再认识这些社会现象和发展过程中各种因素的必然联系以及相互促进和制约关系,以便正确处理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关系,正确制定社会的改革方案、工作计划、方针政策;及时调整社会关系和上层建筑,加强意识形态的建设,以此去改造和管理社会活动,引导和管理人的行为,从而推动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而如果领导干部缺乏必要的科学知识,则会制约领导干部观察和处理问题的视野和高度,影响其决策的大局性和系统性。例如,我们在对领导干部进行的科学素质调查中发现:对于“在我国,专利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固定构造四种”这个判断正误的问题,有40.72%被调查的领导干部选择了“正确”这个错误的答案,17.53%的人选择了“不知道”。这说明超过五分之三的领导干部,对于我国的专利法不够清楚。对于“恩格尔系数越小,说明生活水平越高。”这个判断正误的问题,仅有43.30%被调查的领导干部选择了正确的答案;而有4.12%的人和52.58%的人,分别选择了“不知道”和错误的答案,这说明大部分领导干部对于测量人民生活水平的常用方法不了解。对于“科学决策的民主化意味着民主选举与言论自由。”这个判断正误的问题,仍有10.31%的人选择了“正确”这个错误答案。这说明,少数领导干部,缺乏基本的科学决策知识。 专利法、恩格尔系数和决策的民主化,是目前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一些横向知识。其中:专利法是保护创新的重要科技政策之一,它与“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决策密切相关。领导干部对于我国专利法的基本内容和内涵缺乏了解,说明他们还不能从“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高度,对什么是创新、为什么创新和怎样创新有一个认真的思考。“恩格尔系数”是家庭收入中食物支出金额与总支出金额的比,它是国际上通用的衡量居民生活水平高低的一项重要指标。领导干部对此指标的含义不了解,说明他对我国人民的生活水平目前的差距是什么、问题是什么、发展目标是什么还没有一个客观的判断。决策的民主化是科学决策的根本内涵,领导干部对于科学决策的民主化,除了意味着民主选举与言论自由外,更重要的是意味着“在照顾大局的条件下,公平地照顾各方面的利益”这个基本内涵都不清楚。说明他对现代社会的决策环境与决策需求还缺乏应有的理解,对于以人为本的科学内涵缺乏基本的认识。 四、 科学方法是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的手段和途径保障 科学方法是领导干部科学决策能力的支撑,是推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思想方法与措施、手段的保障。面对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复杂局势,领导干部只有按照科学的思维方式、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手段,才能充分把握事物发展的规律,确保决策的科学性。 首先,科学方法为领导干部科学决策提供了科学的思想方法。科学方法为人们有计划地管理和改造世界,提供了科学的指导思想。例如、系统思维、辩证思维、创造思维等科学思维方法,为人们对社会的整体和部分进行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分析,确立改革和管理的最佳方案提供了科学的思想方法。科学思维是人们利用科学方法进行思考,获得理性认识的基本途径。当今社会已发展成为一个不可分割的大系统,任何个人的行为,局部的事物都与整个社会系统密不可分。同时,现代科学技术不断进步,社会经济迅速发展,资源和生态环境日益恶化,这使决策环境日趋纷繁复杂。这些都给领导干部的决策,提出了新的要求:决策问题复杂、规模庞大、涉及面广泛、因素繁多,决策问题变化快、动态性强是现代决策的面临的新问题。面对这种复杂的决策环境与决策需求,领导干部如果不能很好地运用现代科学思维的方法,特别是系统思维的方法,则难以把握好各项事业科学发展的方向和方式。但是,从我们在对领导干部进行的科学素质调查中发现,大部分领导干部对于传统科学思维的理解与运用能力比较好,而对于系统思维、创新思维等近代科学思维方法的理解与运用能力比较差。调查显示:80.11%被调查的领导干部,能够运用逻辑推理的方法得出测试题的正确答案。而在对系统思维方法进行的测试中,只有11.29%被调查的领导干部能以系统的观点,运用系统科学的方法处理测试题中的问题,而其余88.71%人,均按照传统思维方法对问题进行处理。系统思维是按照客观事物本身的系统性,“从整体与部分、部分与部分、整体与环境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和相互制约关系中综合地考察和研究问题,以达到最佳处理方案的思维方法。领导干部只有运用系统思维原理,来探究工作中整体与局部、整体与环境的相互关系与相互作用,才能将自己的局部工作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工作紧密联系起来,才能将各个方面的关系与利益统筹、协调起来,才能有效处理好当今经济与社会发展中诸多矛盾,按照科学发展观所提出的“全面发展”和“统筹兼顾”的要求,推进各项事业的全面共同发展。 第二,科学方法为科学决策提供了先进的手段与措施。科学方法是处理问题的方式、途径、手段、程序和技巧。科学方法是把握事物发展方向与方式的有效工具与锐利武器。领导干部运用科学方法,一方面,能够为决策提供更加全面和精准依据。另一方面,能够使主观决策更贴近客观事物变化的规律。因此,充分、有效地利用科学的方法与手段,是保证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重要途径。但是,我们在对领导干部进行的科学素质的调查中发现:部分领导干部对于定量分析科学方法的运用还存在差距。调查显示:72.04%被调查的领导干部对科学研究的一般方法完全理解;有56.45%被调查的领导干部对于比对实验方法完全理解。但是,在对统计方法进行的调查中,对“统计科学的总体性是从整体上反映和分析事物的质量特征。”这个正误判断题,有59.79%的被调查者选择了“正确”这个错误的答案,11.34%的人选择了“不知道”。这说明有超过三分之二的领导干部,对于统计科学的总体性是从整体上反映和分析事物的数量特征这个概念不清楚。在对领导干部的综合数据分析能力测试中,我们给出了一组中国与国际先进水平能源消耗的比较数据,内容为:“中国火电厂供电煤耗为404(gce/kw.h),国际先进水平为317(gce/kw.h);中国每吨钢可比能耗平均值为966kg(标准煤),国际先进水平为656(kg标准煤);中国每吨水泥熟料燃料消耗为170(kg标准煤),国际先进水平为107.5(kg标准煤);中国每公斤标准煤能耗产生的国内生产总值为0.36(美元),国际先进水平为5.58(美元)”。要求被测试者根据给出的数据,对我国能源状况进行判断并得出结论。结果只有44.62%被调查者选择了“我国节能潜力大”这个正确答案,而超过一半的人分别选择了“我国能源消耗量大”和“我国能源安全问题大”两个错误的答案。这说明部分领导干部对于数据分析方法的运用水平还有待于提高,对于“单位”数值与“总体”数值反映客观事实的区别认识不够清楚。 由上分析可见,领导干部的科学素养是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基础保障。要使经济社会各项事业朝着科学的方向、按照科学方式发展,关键要靠各级领导干部的科学决策。领导干部的科学素养是科学决策的保障,领导干部必须具有科学精神、掌握科学知识、运用科学方法,才能使决策成为经济社会沿着科学道路发展的动力与方向盘。 社会科学论文:生态学视野中的若干人文社会科学问题 【摘 要 题】生态文化与环保意识 【正 文】 科学的精神是统一,社会运动与自然运动的规律有着惊人的相似。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两者间有许多值得相互借鉴的成果,从某种程度上讲,两者甚至可以用更加简练和统一的语言来描述,生态文化的核心观念为此提供有价值的视角。在生命科学发展历程中,先后取得过两个对人类世界观产生重大影响的成果,一个是达尔文的进化论,它使人们心目中静止不变的客观世界转变为动态、进化的客观世界;另一个成果就是随着生态科学的发展,而形成的生态文化观念,它使人类从人类中心主义的恶梦中醒来,回归人与自然和谐共处、永续发展的光明大道上来。具体讲,生态文化作为以生态学基本原理为基础的文化形态,正在逐渐取代人类中心主义,成为人类发展的主导性、前瞻性文化,是现代以及未来人类文化发展的主流,也是人类实现可持续发展必需的基础。因此,从生态学视角认识和理解人类面临的各种困境和问题,寻求可能的、合理的解决途径,就显得格外迫切和重要了。本文试图以生态工作者的视角审视和理解若干人文社会科学问题。 一、生物与环境的关系、人与环境的关系 生态学是研究生物与环境之间相互关系的科学。了解生物与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显然是研究生态学和生态文化的基础。生物与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错综复杂,很难用简短的几句话来概括,但是,我们可以从历史沿革的角度对其有一个比较恰当的理解。 简而言之,生物与环境之间相互关系可以用三句话来概括。一、生命是环境的产物。在地球形成之初,表面笼罩着原始的还原性大气,没有氧气、臭氧层,紫外线强烈地照射着地面,地球上没有任何生命;经历漫长的化学演化过程,大约在35~38亿年前地球上出现了原始的生命——光合自养生物蓝绿藻(Cyano phyta);原始的生命在遗传、变异和自然选择的长期作用下,经历了由低级到高级、由简单到复杂的演化过程,形成了现存的多样性的生物类群。二、生物在进化与发展过程中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原始的生命在海洋中繁殖、蔓延,消耗CO[,2],释放O[,2],地球表面逐渐形成氧化性大气和臭氧层,地表紫外线辐射减弱,昼夜温差缩小,为原始生命的演化和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由于物理、化学和生物因素的共同作用,地球岩石圈的表面形成土壤,为陆生生物的生活提供了基质,也为其登陆创造了条件;在大约4亿年前,绿色植物登陆成功,从此陆地上出现了欣欣向荣的景象。三、生物与环境密切相关、相互依存。现存的生物圈是生物与环境长期协同进化的结果,而这种环境又需要生物的调节来维持,生物与环境之间存在密切的、相互依存的关系,共同影响着全球环境的变迁和人类的命运。 人类与环境之间的关系以及人类对这种关系的认识水平也是逐渐发展、变化的,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从人类的产生开始、到文艺复兴之前,为神秘文化阶段,相当于人类文明的蒙昧阶段。在这个阶段人类对自然规律缺乏认识,对自然界充满了神秘和恐惧,人类是自然的附庸;在这个时期,人类对环境的影响局限在局部和较低的水平,以宗教为代表的神秘文化是文化的主流,社会、经济及文化缓慢地向前发展。第二个阶段,从文艺复兴开始到20世纪中期,工业文明阶段。由于科学与技术的发展,人类开始具备揭开自然界神秘面纱的能力,人类在人与环境关系的认识方面,出现了意识上的偏差,摇身一变以自然的征服者和驾驭者自居,这是人类文化发展少年时代;在这个时期,以工业化大生产为背景的工业文明成为人类文化的主流,社会、经济和文化飞速发展;人类对环境的影响逐渐超过了环境自身的调节能力,环境问题成为世界性的问题,危及人类的长远发展与持续生存。第三个阶段,20世纪60年代至今,生态文明阶段。在此之前,以自然的征服者和驾驭者自居的人类,面临着日益严重的环境、资源、人口、能源等危机,促使人类重新认识人与环境的关系,认识到人是自然的一部分、人与自然应和谐相处;逐渐形成了以生态学基本原理为基础的生态文化,成为人类发展的主导性、前瞻性文化;以生态文明为基础的可持续发展观念,是人类实现人—自然—社会可持续发展必需的基础,这是人类文化走向成熟的阶段。 人对人与环境关系的认识,是人类认识自然、认识自我发展过程的产物,这种认识水平体现在人类文化、科学的方方面面,形成纵横交织的人类文化与科学谱。在不同时期和社会背景下,不同的文化形态可能同时并存,各种文化形态在文化谱系中所占的比例及其变化趋势,决定了文化的现状与文化的发展方向。作为人类的一员,无论在那一种文化形态的背景下,只有溶入主流的先进文化之中,个人的价值才能够得到充分的体现。 二、生态位理论与社会生态位现象 Whittaker(1975)指出:“生态位是指每个物种在群落中的时间、空间位置及其机能关系,或者说群落内一个物种与其他物种的相对位置”。通俗地讲生态位就是生物在漫长进化过程中形成的,在一定时间和空间拥有稳定的生存资源,进而获得最大生存优势的特定生态定位。生态位的形成减轻了不同物种间的恶性竞争,有效地利用自然资源,使不同物种都能够获得比较的生存优势,这是自然界各种生物欣欣向荣、共同发展的原因所在。 生态位理论已经广泛应用于农林、经济、教育、政治等领域。事实上,人类社会活动的诸多领域均存在“生态位”定位问题。只有正确定位,才能形成自身特色,发挥比较优势,减少内耗和浪费,提高社会发展的整体效率和效益,促进社会良性与健康发展。在我国社会与经济发展过程中,存在着大量的生态位重叠现象。以教育为例,教育部对从小学到大学教育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学内容、教材版本、教师培养等都做出了严格的规定。确保全国人民在不同地区受到整齐划一的教育,培养出的人才在知识背景、能力倾向、思维模式、就业取向、发展目标等方面存在全方位的生态位重叠,甚至连知识与能力缺陷都大同小异。这与美国各个州政府负责管理地方教育,可以形成各具特色的教育体系相比,我们的教育实在是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了。目前中小学正在进行的教育改革,可望逐步改善这种被动的局面。但高等教育的改革却显得畏缩不前、无所作为。 从事科学研究也同样存在“生态位”定位问题,人云亦云、附庸风雅的跟屁虫显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科学家;科学家应该将自己热衷的工作当成一种事业去追求,而不是当成一种职业仅仅用于换取养家糊口的资本和安逸舒适的生活。就社会科学而言,社会科学家的任务包括两个基本方面,一方面以其严谨的科学性预见社会发展的趋势,为社会的发展指明方向;另一方面,以其敏锐的洞察力,及时发现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偏差和失误,及时予以指出和纠正。新中国建国后发生的一系列失误,社会学界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当前我国正处于道德与社会价值重构的历史转折时期,人文社会科学可谓大有可为。人云,科学家是社会的良心,社会科学家更是如此,他们不应该,也没有任何理由把自己混同一般的民众,而应该勇敢地肩负起社会责任与科学道义。 三、生物重演律、文化重演律与社会重演 生物重演律:1866年海克尔(E.Haeckel)提出,生物的个体发育简短而迅速地重演系统演化的过程,这就是著名的“生物重演律”。如,蛙的个体发育经历了受精卵、囊胚、原肠胚、蝌蚪、幼蛙(有腿、有尾)、成蛙等几个阶段,分别相当于系统进化过程中的单细胞生物、多细胞群体生物、腔肠动物、鱼类、有尾两栖类、无尾两栖类等阶段,这说明蛙的个体发育反映了蛙的系统发育过程。 文化重演律:个人文化素养的形成过程简短而迅速地重演人类文化发展的历史。教育过程的本质是人类文化的重演。在人类5000年文明发展的历程中,有无数先人、巨匠为科学文化的发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积累了大量的科学文化知识,形成了现存的多样化的人类文明。教育过程实际上是将人类已有的文化成果传承给后人的过程。但这种传承并不是机械地照单全收,而是对人类文化的精华和重要文化成果的传承。因此,个人文化素养的形成过程实际上是对人类系统文化成果形成过程的重演。这个过程相对于人类5000年文明史,简短而迅速。 与生物重演相似,文化的重演也绝不是机械的或绝对的。作为个体文化的发育,实际上应该是在继承人类系统文化成果基础上的发展,个人的学习阶段正是接受人类系统文化成果的时期,相当于文化的重演阶段。名师出高徒,为什么?之所以成为名师,因为他们对系统文化成果的认识和理解具有独到和高明之处,能够帮助学生多快好省地跨越了文化的重演阶段,少走弯路,节约时间,并为其进一步的发展提供有利的指导和支持。其实这个例子也说明了,教师的素质对教育及人口素质的发展和提高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 有些教育专家提出,教育不应该只是继承。文化的继承或重演与创新并不矛盾,人类系统的文化成果是巨人的肩膀,是人类文明进步的基础,只有站在巨人的肩膀上才能成为伟人。对于人类系统的文化成果,不是需不需要继承,而是如何继承的问题。而是创新的继承和继承中的创新,是对人类文明的传承和扬弃。因此,教育必须不断探索教育教学规律,更新教育观念,确保不使教育这一传承人类文明的过程成为制约文明开拓前进的障碍,进而推动人类文明的发展与进步。 社会重演律:社会的重演并非新的发明创造,马克思关于社会运动与发展趋势的理论,其实也就说明了作为国家和社会发展的个案,其发展过程在重演整个人类社会演化的过程。但这种过程并非绝对的重复。在发达国家发展过程中曾经面临和解决过的问题,在发展中国家的某些发展阶段也不同程度的体现出来。 四、生物的进化与文化的进化 1、生物进化 种群是生物生存与进化的基本单位。生物进化的微观表现形式是种群的基因频率从一个时代到另一个时代的连续变化,这是物种进化的量变的过程。当这种量变的积累超越了物种质的界线时,就产生了新的物种。一般来讲物种的形成包括三个主要步骤,即:突变、自然选择和生殖隔离。突变是生物进化的动力,通过突变为自然选择提供素材,对物种有利或无害的基因可以通过自然选择而保留下来,并在种群中逐渐扩散;个体迁入 (基因流)也可以增加基因素材,个体的迁出与基因漂变会导致基因库的萎缩;种群基因库数量、质量逐代变化,当该种群中某些个体与其他个体之间形成生殖隔离时,就产生了新的物种。 比如:美国就是一个人口基因库质量发生连续变化的例子,这与其长期实行移民政策密切有关。美国是世界超级大国,吸引了各国高素质的移民,这种移民流的生物学实质就是优质的基因流。因此,其人口基因库质量和整体人口素质不断提高。美国经济、科技实力不断提升和人口素质的不断提高互为基础,相互促进,为美国长期的发展与强盛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中国作为快速发展的大国,拥有大量的发展机遇,这是吸引外来移民的重要条件,如果我国也能实行严格、适度的移民政策(千万别腐败),同样也会对我国人口质量的提高助一臂之力。 自然条件下的生物的进化、人工条件下的生物驯化等条件下的生物进化所遵循原理是相同的,但两者之间又存在着本质的区别。在自然条件下,生物进化过程中的选择力量是自然因素(自然选择);选择的标准是生物的适合度;生物进化的速度缓慢,但其遗传机制稳定、遗传结构均衡,有利于生物长期发展与生存。以野猪为例,在自然条件下,野猪通过发展快速运动能力来逃避捕食者和猎人的伤害,其体型紧凑而强悍,适于奔跑;体表粘有沙粒和树胶(在树上蹭痒、粘上树胶,在地上沙浴,粘上沙子),一般的子弹都难以穿透;野猪锯齿獠牙,十分凶猛,可以捕食小型动物,并可以与虎狼对抗,这都为野猪在自然界中很好地生存创造了条件。 人工条件下,生物驯化过程中的选择力量是人为因素(人工选择);以人类的好恶作为选择的标准 (生产性能、经济价值、娱乐观赏价值等);生物驯化的速度快;但人工选择会导致生物遗传结构的失衡,限制了生物进化的潜力,最终可能会导致物种的崩溃。仍然以猪为例,野猪是家猪的祖先,但家猪与野猪已经表现出很多方面的不同,家猪的体形臃肿,行动迟缓、性情温顺,这是长期人工选择的结果;但是这种选择导致家猪育种潜力或遗传潜力的衰退。比如,比利时培育的皮特兰猪,其瘦肉率达到了70%以上,经济价值极高。但其抗应激的能力极差,从种猪场运到养殖场、或从养殖场运到屠宰场,就可能导致其死亡。显然人工条件下的生物驯化是一种有限的进化,不能保证物种的长期进化与持续生存。 无论是哪一种条件下的生物进化,即使对于完全相同的种群,可以仅仅因为选择的力量和标准不同产生截然不同的进化结果。 2、文化的进化 文化进化的规律可能更复杂,生物进化的规律虽然不能简单地挪移到文化进化领域,但是生物与文化进化两者之间却有着许多相似之处。我们不妨把作为文化构成单位的个人的思想、观点、方法等视为文化的基因,某种文化基因的总和构成了该种文化的墓因库。文化基因库中基因频率从一个时代到另一个时代的连续变化,这是文化进化的微观表现形式。文化发展的前景取决于文化、思想来源和发展的多元化(多样化)。统一行动对于社会发展的有序化是有益的,而统一思想,却从源头切断了新思想、新文化形成和扩散的途径,对文化发展绝对具有重大危害。 对于文化的进化我们也尝试从文化基因的突变、文化的选择和新文化的形成三个方面予以论述。 文化基因的突变。新思想、新观念、新方法的产生,可视为文化基因的突变。文化基因的突变为文化的进化提供选择的素材,是文化进化的动力源泉。但是新的文化基因能否在文化基因库中扩散,并成为文化进化的动力,还取决于文化的选择力量,不同的选择力量,塑造不同的文化形态。因此,在此阶段,应该减少对新思想、新观念、新方法传播和扩散的人为限制,言论和思想自由是推进文化健康发展的最基本的问题,也是先进文化得以产生和发展的必备条件。 文化的选择。与生物的进化不同,文化选择的力量更多地属于人为因素。从这一点上看,文化的进化与人工条件下的生物驯化,在选择标准、进化潜力、进化前景等方面存在相似之处。现存的各种不同的文化形态实际上是不同的选择力量和标准长期作用的结果。因此,选择力量和标准的革新是文化创新的先导。 下面从文化选择的力量和标准、选择类型两个方面对文化选择予以简单介绍。一、文化选择的力量,可以是国家机器、宗教力量、学术力量、民众力量、随机事件、其他力量等。这其中,取兼容并包、学术自由原则的学术力量是文化选择最良性的选择力量;国家机器、宗教力量以及国教合一的选择力量,往往导致文化发展的畸形;尤其是在现代社会条件下,当迷信战胜科学、蒙昧战胜理性时,如以宗教或国教合一的力量对文化进行的选择,导致文化形态的滞后更为严重。另一方面,某种文化选择力量在社会中渗透的越充分,对文化进化的影响就越大,当这种选择力量已经渗透到社会的每一个角落、甚至每个人的思想意识中去的时候,这种文化发展的方向就很难在短时间内逆转了。比如:适宜的文化选择的力量,直接导致文化的繁荣。文艺复兴的例子自不必说,就单以我国为例,春秋战国时期,诸子百家的文化与思想空前繁荣;二十世纪上半叶中国大陆的思想文化激烈论争,导致文化巨星群星灿烂;蔡元培先生兼容并包、学术自由的治学理念,曾经造就了北京大学的一度繁荣,并成为当时中国新文化、新思想的发源地,成为推动中国新文化运动的排头兵。 文化选择的类型有定向选择、稳定选择、分裂选择三种类型。定向选择的力量和标准只有利于文化谱系中偏向一端的部分,促使文化朝向一个特定的方向发展,这种选择类型一般是良性的和趋前发展的,以学术力量、民众力量作为选择力量的文化进化属于这种类型。稳定选择的力量只有利于文化谱系的中间部分,偏离文化谱系的中心越远,被淘汰的压力就越大;这种选择促使文化谱系高度单一化,稳定地长期处于某种文化形态,其文化进化与发展都十分缓慢,以单一的意识形态作为选择力量的文化进化多属于这种类型。与稳定选择正好相反,分裂选择的力量不利于文化谱系的中间部分,而对文化谱系的两端有利,导致社会文化形态的两极分化,进而导致文化形态的分立。世界各地民族主义的抬头,就是这种文化分立的典型现象。由于文化进化的选择力量不同,形成了千差万别的文化形态。 文化选择的结果。在过去由于交通限制,世界不同地区的文化在相对封闭的条件下,按照一定的选择标准、沿着一定的发展路线稳定地发展着,逐渐形成了各具特色的文化形态。在这些文化形态的发展过程中,由于外敌入侵、朝代更迭,社会发展,在不同时期的文化选择标准发生过这样或那样的变化,这其实也是这种文化形态形成的必备的条件。在现代全球经济与文化一体化进程逐渐加快的条件下,各种文化形态之间还没有发生实质性的融合。相反,以经济和军事实力为依托的优势文化的扩散,更加充分地暴露出了不同文化形态的差别,导致了文化形态之间的持久的冲突。文化形态的不兼容,正如生物的生殖隔离一样,它是文化进化的结果,也是不同文化形态分型的依据。 五、生物进化中的遗传瓶颈与文化进化中的文化瓶颈 遗传瓶颈是指,如果一个种群在某一时期由于环境灾害或人为过捕等原因导致种群数量急剧下降,这必然会导致种群基因库质量的下降。经历遗传瓶颈后,如果种群数量不能得到有效恢复,就会由于遗传漂变其基因库质量迅速降低。如果经受连续的选择(捕猎、灾害等)压力,种群最终可能走向灭亡。如果经历遗传瓶颈后种群数量逐渐增加,并不断积累新的遗传变异,补充和扩大基因库的数量、提高基因库的质量,种群就会重新发展和兴旺起来。但是,一般而言,经历遗传瓶颈后,种群的恢复需要相当长(多个世代)的时间。比如,由于过度捕猎,19世纪90年代北方象海豹只剩下了20头,通过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直到100多年后,其种群的数量增长到3000余头,数量仍然很低。如果不是采取有力的保护措施,仍然大量捕杀,该物种可能已经灭绝了。 文化瓶颈现象在文化进化过程中普遍存在。文化瓶颈的形成通常与文化进化的选择力量的变化有关。与生态学的遗传瓶颈相似,一旦形成文化的瓶颈,其文化基因库的恢复需要相当长的时间。如果连续遭受强大的选择压力,就会形成持续的文化瓶颈,导致文化的衰落,甚至消亡。在中国文化发展史上,文化瓶颈持续现象较为突出。秦朝灭六国统一天下之后,焚书坑儒,杀戮了大量的文人雅士、永久性地毁灭了大量的文化典籍,形成了中国历史上影响深远的巨大的文化瓶颈;汉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把儒家思想作为封建统治的正统思想,而排斥其他各家思想,进一步限制了百家争鸣,形成了秦汉以后两千余年、持续的文化瓶颈现象;大清王朝灭亡前后的百年间,军阀混战、外族入侵,民族命运风雨飘摇,各家学派、思想论争激烈,文化思想空前繁荣,这一时期可谓群星璀璨,精彩纷呈,这是中华文化大恢复与大发展的时期,是中华民族的文艺复兴。新中国成立以后的某一段时期,由于文化政策方面的失误,“宁要社会主义的草、不要资本主义的苗”,曾经导致一种文化、一种思想长期作为文化选择的准绳,国家机器成为文化选择的主导力量,文化发展的单元化趋势压制了文化的进化与发展,形成了文化的瓶颈。这种局面在结束以后才逐渐得到缓解。 从世界文化发展史的角度看,阿拉伯文明的没落可能与其政教合一(伊斯兰教)的意识形态关系密切,印度文明的衰落也与佛教不无关系,当宗教意识成为文化选择的力量时,文化瓶颈的现象也就随之产生了,而这种文化瓶颈的长期持续必然导致文化的衰落。 突破文化瓶颈的限制,是文化走向兴盛的基础。中国文化发展史上,封建制度的逐步瓦解,打破了原有的文化瓶颈,形成了清王朝灭亡前后100余年的文化振兴。日本明治维新,引进西方文明,推动了日本社会、经济与文化的大发展。而美国南北战争打破了奴隶制度对美国政治、经济、文化的限制,形成了随后美国长达100余年的大发展。文化瓶颈效应可以用来解释人类文明兴盛与没落,勾勒人类文明发展的大轮廓。 六、群落的演替、顶极群落与文化的演替及顶极文化 生物群落是指生态系统中有生命的部分。自然界中生物的分布并不是杂乱无章的,而是遵循一定规律而聚集成的有机整体。每个群落都有其特定的外貌,结构(空间、时间结构等)和功能。 当群落内外环境变化达到一定程度时,生物群落中的一些物种消失,另一些物种侵入,群落的组成、结构、形态、内环境向着一定的方向发生连续的有序变化,结果一种性质的生物群落被另一种生物群落所取代,这个过程就是群落的演替。任何一种群落演替达到稳定阶段时,就形成了与当地气候、土壤、生物等条件相适应和协调的群落,这是演替的终点,也称顶极群落。在群落顶极形成之前,群落的演替过程持续进行。如果我们要求群落的演替停留在某一阶段,比如,农田生态系统、湿润地区的草坪(自然演替可形成森林)等,就必须投入相应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用于除草、灭虫、修剪等。如果群落演替达到顶极状态,群落的结构、功能趋于完善,此时,群落的生物量存量达到最大,而群落生产力维持在较低的水平。对顶级群落的适度利用,有利于打破平衡关系,刺激群落生产力的提高。 文化现象虽然表面上杂乱无章,实际上相互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即所谓的文化群落。由于外来文化的渗透、自身新文化的产生,文化群落的形态、结构和功能也会发生有序的变化,这种变化的最终结果可能是一种性质的文化取代另一种性质的文化,导致文化形态的更迭,这就是文化的演替。日本明治维新以来文化的西方化、我国文化的近代化与现代化,以及现代世界文化的一体化趋势等等,实际上都是文化演替的实例。任何一种文化发展到稳定状态时,也就形成了文化顶极。文化处于顶极状态时,其发展与进化潜力降低,文化处于相对停滞的状态。 在相对封闭、缺乏交流的条件下,在文化单元化(包括宗教化、神化等)条件下,在国家和政权强制力的作用下,更容易形成文化的顶极。比如:在政教合一的国家,文化顶极现象往往明显而持久。 生物群落顶极形成之前,群落的演替过程持续进行。与此相似,文化顶极形成之前,文化也是处于不断发展和持续变化之中的。同样,如果我们人为地要求文化的演替停留在某一阶段,就必须投入相应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给予压制、阻截和控制。期间,这种倾向就十分明显,导致文化的倒退。 与人类中心主义相比,生态文化是一种全新的和革命性的文化形态。而“现代”文化建立在人类中心主义和工业文明的基础之上,从这个角度上讲,生态文化是一种反“现代”文化的文化形态,这也就注定了生态文化在形成和发展过程中,必然要受到“现代”文化的抵抗和阻挠,包括“现代”文化对生态文化所作出的消极和迟钝的反应。但是,生态文化作为人类发展的主导性、前瞻性文化,其发展趋势是无法逆转的,未来人类的文明必然是生态文明。 社会科学论文:哲学和人文社会科学的定位 有人主张将已往的“哲学社会科学”改称“人文社会科学”或“人文科学”,用以指称不同于自然科学的另一大半(有关人、文化社会生活和社会历史的)科学领域,这是目前一股国际性的学术潮流。其用意在于强调哲学和各门社会学科的本性是面向人、社会、文化的,从而倡导立足于人、关心和服务于人的发展的价值导向。采用这一提法的好处是,强化这些学科的本意,它符合马克思主义的价值导向。但其中有几个具体的理论问题是值得探讨的。 一、带有人文性质的研究和创作是否属于“科学”。 对于这个问题,国内外学术界一直有争议,关键是对“科学”的理解不同:以西方一些人的标准,一个学科只有达到了对象的可重复性、描述的客观化、形式化和定量化、知识的可积累性等一些自然科学的特征,才属于科学。这种狭隘观点目前仅承认现代的经济学、社会学等少数社会学科是科学,而把政治学、史学、法学、文学、艺术、教育、新闻乃至哲学等统统排除在外(当然,这也与有些社会学科的工作和发展水平尚不到位有关),或宁肯叫“人文学科”,也不叫“科学”。这种观点影响了不少人,特别是在自然科学界有一定市场。 按照另一种,特别是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科学的实质在于“理性地处理感性材料”(马克思),在于通过“实事求是”(罗素)的研究去追求真理,凡符合这一实质的研究活动及其成果,就属于科学范畴。因此,哲学和各门社会科学也应该是科学,不应因为有某些形式上或程度上的差别,就否定其科学的实质。邓小平同志说“科学当然包括社会科学”,无疑体现了这个马克思主义的一贯立场。 二、在学理上,“科学”与“人文”两个范畴是有区别的。 科学,是以强调事实、理性、描述性知识和真实性、真理为主旨的规范体系。科学仅以符合事实及其客观规律为根据,而较排斥人的主观意向、价值取向、意识形态,虽然在总体上,科学与人类的价值追求正相关(对人类有益);但在具体研究过程和具体观点上,则要求必须不带任何主观倾向,首先要如实地反映客观。科学的直接成果只给人提供可能的选择空间,并不直接规定或代表人的价值选择,自然科学最能体现这种特点。当然,这并不意味着科学技术活动可以没有价值导向、人文负载。事实上,科学总是要走向人文价值的,而技术本身就已经是科学向人文转化的一个阶段了。科学愈是走向发展和应用,就愈是离不开人文导向,这一点正是当今时代的一大特征。至于如何对待科学技术的问题(如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则显然属于社会人文领域,而不是自然科学问题。 “人文”这个概念,有“人的(人本的、人道的等)+文化、文明的”意思。其特点恰恰在于强调人的主体地位、人的需求和保障、人的情感和意志等价值性内容,即“人文精神”。“人文”的核心是价值,对于阶级、国家和社会利益集团来说,它们的人文倾向、价值观念体系如何,则构成一定的社会意识形态。“人文精神”的特点在于是从一定人的立场出发,一切为了现实的、具体的人。因此,它的思考和表达方式不同于科学:反对“价值中立”,要求始终体现和维护人的价值权利、价值选择,要有自己的主观倾向性,不能停留于冷冰冰的事实描述,更不能容忍依据事实和理性而得出不利于人的结果。政治、道德、文学、艺术、教育、宗教等最能代表这种特点。当然,“人文精神”说到底也有科学不科学、合理不合理之分。完全排斥科学的“人文精神”,往往是野蛮落后的。 因此严格说来,“科学”与“人文”的区别并不在于对象,不在于对象是自然界还是社会、不在于对象中是否包括人(科学也是人在活动)等等,而在于研究的方式、性质和直接的目的。因此,我认为,不宜以“科学”和“人文”作为外在的标准,去机械地划分学科类型,而应以“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作为一切思想和知识的内在要求,并用它们来反映各门学科的发展特点和程度,即:一切科学都应该严格遵守科学原则,贯彻人文精神。 在历史上,曾有人(如德国哲学家李凯尔特等)主张全部科学可以分为两类:自然科学和文化科学;有人(极端的科学主义者和极端的人文主义者)则认为,把“人文”与“科学”联在一起,犹如“方的圆”和“黑的白”一样,是不成立的。从哲学上看,科学主义和人文主义这两个极端之间,有共同的毛病,就是未能全面地理解和把握真理与价值之间的关系。 三、关于“哲学社会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这两个提法,我认为名词之争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明确以下两个方面的涵义: ①关于人文和社会领域(以它们为对象)的研究,应该和能够成为科学,应该使它们具有与自然科学同样的科学本质和功能。 ②以人和社会为对象的学科,不能仅仅以科学性的描述为满足,更要充分体现人文精神、发挥人文关怀的功能,并向一切科学技术领域普及这样的功能。这一点,正是当前国际性人文学术思潮所强调的重点,也符合马克思主义的特征。 这样,“哲学社会科学”就有了双重的身份和意义:一方面,它是科学,具有科学的本质和功能(经济学、史学、社会学、语言学等在这方面更突出)。在关于社会和人的问题上,自然科学不可能代替社会科学;另一方面,它又是人的价值观体系,有比自然科学更突出的人文性质和功能(伦理学、美学、政治学、法学、文学、艺术、宗教、教育学等更明显)。哲学既不是单纯的社会科学,也不属于纯粹的自然科学,而是具有两方面的综合功能(把哲学列入人文科学,仅仅是对哲学精神的一种理解)。也就是说,人文社会科学比自然科学的涵盖面更广、功能更多、意义更深远。因此,从人类社会全面的、长远发展的意义上说,我们无疑应该更重视哲学和人文社会科学,更依靠哲学和人文社会科学。 四、承认人文学科是科学,是就这些学科领域的总体和实质而言,不等于认为在这些领域中的任何一种观点、学说体系都一定是科学的。就像并非每个物理学家的观点在物理学上都能成立一样。“学科”与“学说”之间,不能简单等同,这一点有普遍意义。但我们以往似乎不够注意。 同时我们也有理由认为,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中,马克思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代表了人类已取得的最高成就,至今仍是世界上最科学、最先进的学说体系。这一点已经并将继续得到历史和实践的证明。因此,我们一定要坚定不移地学习、贯彻、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用以来指导和推动我国的各项事业。 五、根据以上分析,可以得出的结论是: 首先,必须承认:以马克思主义为主导的我国哲学和人文社会科学是科学,不是非科学,因此要充分理解和高度重视它们的这一社会地位。如果说,科学技术作为社会物质生产的“第一生产力”,在于它如今已经成为生产力构成中最重要的“软件要素”,那么哲学和人文社会科学则是整个社会的“软件要素”,是生产力中的“软件的软件”(掌握科学技术应用的程序)。当我们考虑社会发展要依靠科学技术的发展时,决不能忘记哲学和人文社会科学。否则,其科学观将是不完整、不充分的。 同时,要进一步指出:仅仅把哲学和人文社会学科当作科学还不够,它还有超过一般科学的意义和功能,即人文价值体系的意义和功能。马克思主义是人类实现自身解放、自由和幸福的社会理想、价值观念的代表。因此,在谈论社会全面发展时,我们更不能离开马克思主义的哲学和人文社会科学。否则,其社会历史观、人生观、价值观也将是不完整、不正确的。 总之,我们需要充分认识马克思主义是科学与意识形态、真理与价值统一的、先进的学说体系,从而高度重视我国哲学和人文社会科学事业的建设和发展,高度重视这方面成果的检验、推广和应用。在我国和世界未来的发展进程中,文化和价值领域里将要面临的变革和建设任务、将要迎接的挑战和机遇,丝毫不比科学技术上的任务更小、更简单。对此,需要有充分的准备。 社会科学论文:浅论体育社会科学学科体系构建的逻辑起点 论文关键词:体育社会科学 学科体系 逻辑起点 人本体育 论文摘要:要探讨体育社会科学学科体系构建问题,首先必须明确它的逻辑起点。为探寻这一逻辑起点,在对近期内快速发展并已初步形成的学科体系考察基础上,运用辩证逻辑思维的方法,经过抽象和提炼,提出了体育社会科学学科体系的逻辑起点是“人本体育”的观点。无论从学科发展的历史,还是学科本质属性来看,“人本体育”都应是本学科最本质、最基本、最概括和不可分割的范畴,这个范畴可成为本学科体系构建的起始点和基石。 改革开放后,我国体育事业发展迅速,其规模不断扩大,水平不断提高,与社会之间的关系越来越密切,成为一种日益复杂的社会现象。面对这一形势,仅靠当年单薄的“体育理论”这一具有体育社会科学性质的学科,已经无法应对我国体育事业快速发展的需要。体育运动实践的需要呼唤体育社会科学兴起,在这种需要的推动下我国体育社会科学在短短的30多年里得到了迅速发展,不少学科已经初步形成了自己独特、具体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形成了独立的学科理论框架和特有的研究角度。一定数量学科群的逐步成熟,促进了我国体育社会科学学科体系的初步形成,它的地位与作用逐步得到全社会的承认。1996年,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批准,体育学(体育社会科学)被正式纳人由国家统一管理和规划的哲学社会科学领域,成为与哲学、政治学、经济学等并列的一级学科。然而,我国体育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形成的时间毕竟很短,体系仍未完善,关于体系构建的一些理论性问题还未完全清晰,其中包括它的逻辑起点尚未探明。任何一个学科体系的构建都必须明确它的逻辑起点,这是学科体系构建的基石。因此在研究体育社会科学学科体系时,探讨其逻辑起点是一个不可缺少的环节。 1学科体系逻辑起点及其确定的方法论基础 “逻辑起点也称之为逻辑始项,它是指一门科学或学科结构的起始范畴,是指理论体系的始自对象,是整个逻辑体系由以展开和得以完成的一个最初的规定。用黑格尔的话说,就是‘科学应该以什么为开端’田”范畴是人类认识事物本质的一种思维形式,是反映事物发展过程最本质、最普遍联系的基本概念。人们依托范畴深入了解事物的整体和内在的联系。因此,和其他学科一样,对体育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内部结构的认识,实际上是对该学科的范畴体系的认识与推演过程。而这一推演过程需要一个起始的范畴,这个范畴决定了对体育社会科学学科体系的认识应该从哪里开始。“学科体系的‘逻辑起点’问题,既是确定学科体系展开的最原初、最基本、最简单的范畴,作为学科体系构建的出发点,又是探求能揭示研究对象的质的规定性并以此范畴作为整个体系得以建立与展开的根据和基础,整个体系是按照某种必然性由这一开端生发开来,形成系统”可以认为,任何学科体系的构建必须建立在一块基石上,而这块基石即是“逻辑起点”。 探寻学科的逻辑起点是体育社会科学学科构建其体系难以回避的问题,而且又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一门学科体系的构建是一个辩证逻辑的思考过程,它需要遵循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思维法则。对体育社会科学学科体系的认识,必须在对近期内快速发展已初步形成的体系考察的基础上,抽象出一个反映该学科最本质、最基本和不能再分隔的范畴,也就是寻找一个构建体系的逻辑起点。最后所确定的逻辑起点必须符合“历史从哪里开始,思想就应当从哪里开始”的规定圈,这一起点范畴,还必须是本门学科所包含的诸多范畴中那一个最原初、最抽象和规定性最简单的范畴。当学科体系的起点范畴被确定后,我们才能进行逻辑的推演,构建一个较科学的体育社会科学学科体系也就有了坚实的基石。 2体育社会科学学科体系逻辑起点的确定 2. 1明确研究对象 当前,我国体育学术领域中关于学科名称的提法不太一致。比如,常把“体育学”、“体育人文社会科学”、“体育社会科学”等,都看作是除体育自然科学学科之外,其他所有体育科学学科群集合的统称。《辞海》对科学所下的定义是:“关于自然、社会和思维客观规律的知识体系。科学可以分为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两大类,哲学是二者的概括和总结。”美、英百科全书则根据人类认识世界的知识体系包括自然的、社会的、人类思维的三大方面,而把科学分为自然、社会和人文三大类。从我国对科学统一管理和规划的角度来看,国家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1996年批准,将体育学(体育社会科学)正式纳人哲学社会科学领域,成为该领域的一级学科。国家管理机构这一决定,实际上是将体育社会科学等同于体育学,这里的体育社会科学即可理解为除体育自然科学学科之外,其他所有体育科学学科群的集合,其中包括体育人文与体育社会科学的所有学科。因此,本文所要探讨的体育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即是关于人们认识体育的社会与人文方面客观规律的知识体系。 2. 2对体育社会科学学科体系本质属性的理解 体育是人类创造的一种文化,是一种社会现象。根据文化结构的三层次理论,体育社会科学知识应当包括除外层的物态文化外的中间层与核心层文化,即中层的社会制度、关系、组织,核心层的体育认识、体育情感、体育价值、体育理想、体育道德、体育审美等。人具有物性和人性这两重性。人首先是由各种组织器官等物质构成的,组织器官是由细胞组成的,而细胞又是由各种分子构成的。体育运动实际上都是人体内部物质间相互作用、不断变化与运动的过程。因此,要了解人体运动的内在机制,要使运动更加有效和科学,要取得良好的锻炼效果或提高运动技术水平,就要运用自然科学中的一些学科知识来解决这些问题,于是就产生了运动解剖学、运动生理学、运动生化、运动生物力学等体育自然科学学科,当然这不是本文所要探讨的。人与其他万物不同的是,人不但是由物质构成的有机体,而且人还有思想、精神、情感等;同时人还是一种社会性的动物,在漫长的发展过程中,人类选择了社会这种生存形态,人类的各种活动从此便离不开群体。为了保证社会正常运行,社会就产生了各种规范性的道德、伦理、制度等。体育是由于人的需要而产生的,因此体育运动中会有许多善与美的判断问题、价值观问题、道德伦理问题以及制度规范问题、组织问题等,需要我们去探讨、研究和解决,这必然就需要运用各种人文与社会科学学科的理论知识来指导。改革开放后,由于体育事业迅速发展的需要,我国引进、产生了一批体育社会科学的学科群,比如体育史学、体育哲学、体育人类学、体育社会学、体育管理学、体育法学、社会体育学、体育经济学、体育伦理学、体育美学、体育科学学、奥林匹克运动、运动心理学等。随着这些学科的逐步成熟,我国的体育社会科学学科体系便初步形成了。在这个体系中的学科,研究的都是体育中除物性问题外的人性问题。 2. 3体育社会科学学科体系逻辑起点的确定 要准确选定体育社会科学学科体系逻辑起点的范畴,就需要合理的抽象,使这一抽象出来的概念能准确反映本学科本质的规定性,而且不能对它再进行分割。“作为逻辑起点的范畴,如果抽象不足或抽象过度都不可能形成一个科学的理论体系。‘抽象不足’是指没有把那些非本质的、个别的、偶然的以及现象的因素舍弃于净而使起点范畴“过于”丰富。‘抽象过限’是指把本来体现研究对象本质规定性的因素舍弃掉了,使起点范畴过于抽象。 根据以玉对体育社会科学学科性质的分析,我们知道,这一学科涵盖的范围较大,它涵盖了除关于体育“物性”研究的体育自然科学诸学科之外所有的其他体育学科,即包含体育人文学科群和体育社会学科群。而这些诸多的学科中都有体育中的“人性”这一基因(鉴于体育概念的复杂性,在这里就不对体育概念进行讨论),也就是说这些学科的理论知识都是由体育中的“人性”成分所决定的。这就是说,体育之“人性”是反映体育社会科学学科本质的最基本的概念。但是,鉴于目前人们对人性有不同的看法,为了不引起歧义,我们拟采用“人本体育”这一概念作为体育社会科学学科体系的起始概念。这一概念的概括度高、外延广大,它反映了本学科体系中概念体系的内在联系,并对理论体系起着统一概括的作用。因此,我们认为将“人本体育”作为体育社会科学学科体系的起点范畴是合适的。 3“人本体育”作为学科体系逻辑起点的合理性分析 3. 1从形成与发展历史看其合理性 改革开放前,我国社会科学长期受到忽视。在计划经济的年代里,社会的运行机制高度统一,社会的一切活动由政府规划、管理、包办,具有高度的统一性和简约化,因而对社会科学的需要并不那么迫切。这种现象造成了我国的社会科学在那些年代里发展缓慢,一些学科的研究与教学甚至被取消了,如社会学学科等。在这一背景下,我国体育事业同样由政府统一规划、管理和包办,体育工作者可以等、靠、要,无需考虑和研究更多的问题。在旧体制中,体育的任务主要是为政治服务,任务的单一性和过分偏重竞技体育促使体育界只重视物质层面的研究,如技术、战术、体能训练研究、运动员选材研究等困,由此造成了当时的体育科学研究深受工具理性思想的影响,过分地倚重于体育自然科学学科群,忽视了体育社会科学的研究。在相当长一段时间里,我国具有体育社会科学性质的学科只有“体育理论”这一门,这种学科单一的状况,决定了在这一时期里难以形成具有真正意义的学科体系。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渐深人,我国体育事业生存与发展的内外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以市场为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使得原有体育体制与转型中的经济体制出现异质矛盾。在经济快速发展的推动下,我国体育事业的规模不断扩大,结构日益复杂,人民群众对体育的需求也进一步提高,呈现出多样化和个性化的趋势图。在这一时期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需求与原有的体育体制以及发展水平之间的矛盾突出,而要解决这一矛盾就急需体育社会科学理论的指导,正是由于体育改革实践的需要,体育科学园地里萌发并成长了一批新学科,这些学科至20世纪90年代已初具雏形。90年代后,我国体育学术界从原来单一的工具理性思考逐步开始体育“人性”的思考,关于人文体育的研究成果在增多,在批判体育过分“物化”中“人文”的字眼也在不断增多。 2003年10月,中国共产党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这就是科学的发展观,这种发展观把以人为本作为发展的最高价值取向,提出一切工作要以不断满足人的各方面需求、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根本出发点。提出以人为本是社会发展的进步,体育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一项重要事业,理所当然要坚持以人作为自己发展的出发点。这就要求研究体育中的人和人与人关系的体育社会科学诸学科将自己的研究视角指向人,以人为本,将“人本体育”作为自身学科的起始范畴。 3. 2“人本体育”是学科最本质、最基本和不可再分割的范畴 “人本体育”是一个高度概括的概念,理解它实际上就是就要弄清以人为本的体育应当是什么,或者说体育应当如何以人为本。这一问题决定着本门学科最本质的问题。而要弄清这一问题,首先还是要了解“人是什么?”这一个看似简单却又深奥的难题。要真正弄清这个问题,就必须对人性、人的本质等有一个科学的认识。古今中外,多少学者探讨了这一问题,然而直至今天,其答案依然莫衷一是。但是无论对于人性有多少种不同的看法,人性不同于物性这一点则是公认的。人一方面是由物质构成的有机体,人需要靠补充各种物质与能量以保持机体的存在与发展,也就是说人有生理方面的需求。从体育的角度来说,人要参与体育运动,需要有物质性的生理基础,还需要有符合生物力学的运动技术,这些都属于体育运动的物性知识。而体育运动中的人性则是人不同于其他万物(包括动物)的特性,这就是人有思想、有精神、有感情,人除了有生理、安全等低级的需求外,还有其他万物所没有的精神上的高层次的需求。人类由于需要而创造了体育,人对体育的需要不仅仅是由于物性的需要,更由于人性的需要,即认同的需要、尊重的需要、自我价值实现的需要以及休闲、娱乐、养性等提高精神生活质量的需要。这些需要是人类所特有的高层次的需要。人创造体育是为了满足自己的需要,因此认识和研究体育就应当从人的角度出发,探讨人(各种人)对体育的具体需求是什么,并如何满足不同人的不同体育需求,体现体育的以人为本的宗旨。这是体育社会科学所有学科都需要探讨的问题,也就是说以人为本的体育是所有体育社会科学学科的共同基础。 人类各种需求的满足仅靠个人是无法实现的,为了更好地生存和发展,人类选择了“社会”这一存在形态。人们为了追求更加幸福的生活走到了一起,结合成各种群体,将个体的力量有机地结合成为强大的集体力量,以求满足自身不断增长的各种需求。自从人类产生以来,这种社会性就一直伴随着他们,并成为他们得以存在与发展的重要条件。千百万年的群体生活、社会生活,使得人世世代代处在有组织的生活之中。反过来说,社会性又无时不在影响、促进着人类本身的发展,可以说离开社会就无法研究人。体育实际上是一种社会活动,在体育实践中人们为了满足各种体育需求总要产生种种体育群体、组织,产生各种能保证体育运动更好开展的种种规范,如各种体育政策法规、规章制度等。这些在体育发展过程中产生的社会性产物,实质上是为更好地为满足人们自身体育需求的手段,在现代社会中如果没有这些社会性要素,人们的各种体育需求便无法得到满足。因此,体育中社会性问题也是体育社会科学应探讨和认识的问题,而且研究这些问题的基点同样是“人”,仍然应以人为本。 以人为本,就是要求我们办任何事情首先要考虑的是人,凡事以人为重,以人为出发点,要不断满足人的全面需求,促进人更好地发展。这里要强调的是,人应当指的是广大人民群众。体育作为一项促进人全面发展的事业,它关注与思考的应当是体育应当如何做到以广大人民群众为本。人类精神生活的需要是促使体育产生的重要原因。在生活中人们需要体育来宣泄自己的情感,展示自己的个性,体现自己的价值和对健康的追求。体育是以身体活动为手段去追求人的发展、个性的张扬、身心的健康和生命质量的提高,即体育应以人为本,关注人的生命存在的意义和价值。然而在过分强调政治和经济的年代里,却往往把体育当作是实现政治或经济目的的手段,与此同时科学主义也在对体育产生严重影响,使人们逐步形成了依靠科学技术可以解决所有的体育问题的观念。这种观念使人们在认识体育时产生了主客体的错位,造成了对待体育的“物化”现象,关注的只是运动技术、生物指标和器物等物态文化。尤其是在竞技体育中,产生了“技术异化”的现象。当人们的目光紧紧地盯着运动技术和运动成绩时,忘记了自身价值的存在,而把借助科学技术的力量极大地提高运动成绩当作是运动训练的终极目标。这种现象导致了人们忽视体育的人性的本质,忘记了体育的本意和初衷,也使得体育社会科学的发展迷失了方向。因此,我们在探讨体育社会科学不同学科的问题时,始终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基本思想,将“人本体育”这一基因渗透到所有的问题领域中去。而作为体育社会科学基因的“人本体育”是不可以分割和异化的。换句话说,我们在构建体育社会科学学科体系时,必须将以人为本的体育即“人本体育”作为构建的基石,在这块牢固的基石上才能构建起合理的体系。 4结语 在我国建国后较长的一段时间里,体育社会科学不被人们重视,因而它的发展缓慢,显得十分薄弱和单一。然而改革开放后,在我国体育事业快速发展和哲学社会科学大繁荣的背景下,30多年来取得了迅速的发展,不断涌现出许多新的体育社会科学学科,一些较为成熟的学科正逐步集合成自己的学科体系。“一般说来,一门科学只有到了相对发达和成熟的阶段,才便于发现它的逻辑起点,作为起点的范畴也能为自己的合理性和必然性找到充足的理由和根据。对于一门科学理论的逻辑起点,在开始时往往是不清楚的,只有经过认真地研究之后,才能逐步明确起来。”在我国体育社会科学学科形成的初级阶段,探讨其学科体系的建构,有助于学科健康发展,而要构建学科的体系,首先就要寻找它的逻辑起点。为此我们运用辩证逻辑思维的方法初步探讨了这一问题,提出了体育社会科学学科体系的逻辑起点是“人本体育”的观点。我们认为无论从学科发展的历史,还是学科本质属性来看,“人本体育”都应是本学科最本质、最基本、最概括和不可再分割的范畴,这个范畴可以成为本学科体系构建的牢固基石。 社会科学论文:日常生活批判与社会科学范式转换 西方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卢卡奇在《审美特性》中曾把日常生活比作一条长河,他认为,科学、艺术等更高的对象化形式都是从这条生活长河中分化出来的。他的学生赫勒在《日常生活》中明确把日常生活界定为“那些 使社会再生产成为可能的个体再生产要素的集合”。她认为,如果没有个体的再生产,任何社会都无法存在。然而,与每一个体的生存息息相关,而又无言地孕育和滋养着人类社会的衣食住行、饮食男女的日常生活世界,却长期处于哲学社会科学的视野之外,成为人们熟知的但又熟视无睹的背景世界,一种与物换星移、花开日落无异的自然氛围。把日常生活世界从背景世界中拉回到理性的地平线上,使理性自觉地向生活世界回归,是20世纪哲学的重大发现之一,胡塞尔、维特根斯坦、许茨、海德格尔、列菲伏尔、哈贝马斯、赫勒等许多理论家从不同层面推动了这一哲学转向。对我国哲学界而言,生活世界的概念已经不再陌生,但是,回归生活世界的真实含义,以及这一转向对于哲学社会科学范式转换的重大意义,还远远没有开展出来。 生活世界之被遗忘是在两个层面上完成的。首先,在社会结构层面上,历史的进展呈现出从日常向非日常的演化趋势,即从原初的、未分化的衣食住行、饮食男女、婚丧嫁娶、礼尚往来的日常生活世界中逐步分化出哲学世界、艺术世界、科学世界、政治系统、经济体系等非日常世界。相应地,人类社会和历史发展的重心也由日常向非日常转移。其次,在理性反思的层面上,哲学和历史科学的关注点越来越被非日常世界所吸引。近现代,哲学社会科学经历了“自然科学化”的过程,习惯于把自然科学所揭示的因果现象、必然性、线性决定特征、还原性、可计算性、普遍性等,放大为统一的、一元的、无限的世界的普遍规律,由此建立起以理性逻辑、绝对真理、普遍规律为核心的形而上学、认识论和各种社会科学体系,人真实地生活于其中的日常生活世界则被完全从理性的视野中放逐。一种遗忘生活世界的社会科学理论范式生成了:哲学成为描述普遍精神和绝对理性的纯粹意识哲学,历史学表现为环绕着政权更迭和国家兴亡的宏观史学,政治学表现为以政治权力和制度安排为核心的宏观政治学,经济学成为揭示基本经济运动规律的国民经济学,等等。 应当说,这种以追逐普遍性的宏大叙事为特征的哲学社会科学范式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因为,理性的反思性本身就具有抽象性和普遍性的本质特点。在人类历史由自发走向自觉的时代,对日常的微观的生活现象进行理论抽象,有助于在偶然的、差异的、个别的、多样化的社会现象中把握人类历史运行中的某些规则性和普遍性的机制。但是,当宏观的哲学社会科学把人具体地生存于其中的生活世界完全视作无足轻重的、平庸的日常琐屑而加以蔑视时,当以价值和意义为特征的人的生活世界完全被以必然性和普遍性为特征的自然世界所消解时,这种遗忘生活世界的社会科学理论范式之弊端就充分显现出来。 弊端之一:否定差异性和个体性。遗忘生活世界的社会科学理论范式的根本缺陷是用普遍化的方法来研究文化和社会现象,从而否认差异性、个别性、主体性和自由。黑格尔在《精神现象学》中甚至断言,在精神的普遍性已经大大地加强的时代,“个别性已理所当然地变得无关重要”,而绝对理念的普遍性要求统治一切。 弊端之二:忽略社会发展的文化内涵。遗忘生活世界的社会科学理论范式对差异性和个体性的否定,实际上是对生活世界的内在文化内涵和意义结构的排斥。结果,在这种宏大的哲学社会科学体系中,不仅生活世界和伦理道德世界的特殊性和个别性被抽象掉,变成数学化和理念化的无限自然世界图景中的一个案例;而且,从原初的生活世界中分化出来的经济领域、政治领域、科学世界等非日常世界,也变成没有内在文化规定性和价值约束的机械的、冷冰冰的自然领域,历史成为“无主体的”自在运动。 弊端之三:理论研究的抽象化顽症。马克思关于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论强调思维中的具体,即思维中包含“许多规定的综合”和“多样性的统一”。恩格斯曾断言,任何一种社会哲学,它的研究结论如果没有包括“使它得以成为结论的发展过程”就毫无价值。我们发现,遗忘生活世界的社会科学理论范式的根本特征正是在普遍的知识和原理中抽象掉这些多样性和过程性,从而形成空泛的、大而化之的理论结论。目前,这种抽象化的毛病不仅在哲学研究中而且在社会科学各个领域中普遍存在。 因此,“回归生活世界”有着更为深刻的内涵和意义。真正的日常生活批判范式是要使我们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真正回归到不同时代、不同历史条件下的具体的生活世界,回到日常生活世界的衣食住行、饮食男女、婚丧嫁娶、生老病死、礼尚往来的具体活动,回到生活世界内在的价值、意义、传统、习惯、知识储备、经验积累、规范体系,等等;是要在日常生活的层面上批判地考察每一时代每一文化中的个体是如何展开自己的消费、交往、思考和生存,如何形成自我同一性,如何把这些文化背景带入公共的社会生活之中,还要考察生活世界内在的图式、知识储备、规范体系等是如何同社会公共生活和制度安排形成互动。不难看出,这种意义上的日常生活批判范式代表着哲学社会科学范式的深刻转变。 首先,日常生活批判或生活世界理论极大地拓宽了社会历史理论的视野。实际上,马克思恩格斯所创立的唯物史观的内涵要比我们的教科书体系更为广泛。他们反复强调一个重要的出发点:人们首先必须吃喝住穿,才能从事政治、科学、艺术、宗教等社会活动。因此,人的生存需要和满足需要的生产,以及人自身的繁衍和家庭等是社会历史运行的深刻基础和社会历史理论的基本主题。然而,后来的理论体系并没有对这些日常生活予以关注,而是围绕着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等非日常领域而展开。如果我们把衣食住行、饮食男女等日常消费、日常交往、日常思维活动纳入社会历史理论的视野,认真考察日常生活世界和非日常世界在不同历史时期此消彼长、支撑、制约、互动的关系,我们就可以构造出更为完整的人类世界图景,对社会历史运动肯定会有更为深刻而全面的理解和把握。 其次,日常生活批判或生活世界理论提供了一种微观哲学社会科学范式,一种文化批判的理论视野。日常生活批判并不是对于具体的日常活动及其要素的非批判的描述,而是对于生活世界的内在文化结构和活动机制的分析,特别是对经济、政治、科学、艺术等非日常活动的日常文化根基的挖掘。哈贝马斯把世界划分为客观世界、社会世界和主观世界。而由文化、社会和个性构成的生活世界不是世界的一个独立的组成部分或领域,而是为行为主体提供给定的文化传统力量(知识储备)、规则体系和价值支撑的条件和背景世界。作为交往行为主体的主体间性的生活世界实际上是以文化的解释力量内在地与所有其他三个世界相互交织和相互影响,或者构成所有这些对象领域的内在的文化机理。在这种意义上,哲学、社会学、历史学、政治学、法学、教育学等在微观层面上开展日常生活的解读与批判,无论是挖掘生活世界内在的价值和意义以抵御技术理性的异化,还是拆解前现代的日常生活世界的自在自发的、经验式的和人情化的文化图式以铺平社会公共生活和社会运行中现代性启蒙的文化地基,或是把生活世界当作全球化交往和世界历史背景下交往行为合理化的文化基础而加以重建,都会为我们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提供新的研究思路。 特别需要强调指出的是,日常生活批判范式对于克服哲学社会科学理论研究的抽象化顽症,具有根本性的意义。20世纪,在哲学所营造的回归生活世界的文化氛围中,史学、政治学、社会学等众多社会科学领域中都出现了告别宏大叙事,自觉地向生活世界回归的趋势。法国的年鉴学派、意大利的微观史学派、德国和奥地利的日常生活史学派、英国的“个案史”学派等,都反对只写重大历史事件和只关注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宏大叙事的历史学,而主张把关注中心转向具体的和微观的日常生活世界的各个领域。在政治学领域,开始出现微观政治学,主张从日常生活的机制去思考制度安排问题,探讨微观权力秩序的重建问题,而福柯则从监狱、医院、军队、学校等传统政治学忽略的边缘领域,开展了关于理性权力结构的微观政治学的批判。 在我国,20世纪90年代哲学领域率先开展日常生活批判研究,此后,日常生活批判的理论范式对于政治学、社会学、教育学、文学、法学等领域的研究也开始产生重要的影响,相继出现了教育的日常生活批判、法学的日常生活批判、历史学的日常生活批判、文学的日常生活批判,等等。虽然这些探索具有初创的性质,但是已经开始展示特别的发展潜力。我们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开始自觉地告别那种遗忘生活世界的理论范式,自觉地摒弃那种从范畴到范畴的抽象化病症,并且开始为我们提供具有创造性的新见解。例如,中国社会转型过程中现代性的启蒙和生成所遭遇到的许多阻力都可以从日常生活批判的视角获得特别的解释:中国各级教育中的应试教育屡禁不止,而素质教育流于形式的问题,以及决策机制和行政运行机制的经验化和缺乏理性的特征,在深层次上与中国传统日常生活世界的普遍的经验化文化图式有着紧密的关联;而中国社会公共生活之中相当普遍地存在着的“有法不依”、超越规则的现象,则与中国传统日常生活世界的普遍的人情化文化图式有着必然的关联,也即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中所分析的那样,传统农本社会是一个“无讼的”社会,其日常的礼俗文化基因阻碍法治秩序的建构。总之,日常生活批判范式将成为21世纪最具解释力和创造力的哲学社会科学范式,它同宏观的社会历史理论范式有机结合,将为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开启崭新的地平线。
综合实践教学论文:法学综合实践教学模式的探索 一、法学实践教育的必要性 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法学教育无论是在法律人才培养的规模,还是法学教育本身的发展都取得了显著的成就。但不能回避的是传统模式教育下培养的法科毕业生难以承接法律职业的要求,显现了当下法学教育的诸多问题。 法学教育本应是具有深刻职业背景下的一门应用性学科,具有时代性、社会性和实践性强的突出特点,法学教育的主要任务应该是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从根本上讲法律职业决定了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培养规格、培养要求和培养模式,决定了法学教育改革发展的方向和动力。没有法学教育就没有法律职业,法律职业决定了法学教育的发展方向,法律职业丰富了法学教育的内容。笔者认为,作为高等教育的法学教育不等同于纯粹的法律职业教育,现代法学教育,应该在重视理论教育的同时,突出法律实践教育的独立性和重要性。 二、法学实践教学体系的构建 近年来,我国各大高校法学院系陆续开展了法学实训实验教学,并且将法学实训实验融入到培养方案中,体现了我国法学教育向法学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的积极转变,以及法学实训实验教学的有益尝试。目前,教育部正在实施的“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将建设法学教育实践平台明确为需要着力解决好的四方面问题之一。同时,为了进一步推进高等学校实验室建设和实验教学改革与创新,教育部决定在“十二五”期间建设一批学科专业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明确了法学实验教学的基本方向和目标模式。 法学实践教学关系到高等教育法学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其质量决定着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教育的水平,是法学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的实验教学体系建设对于培养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和开发学生的科研创新能力都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实践教学应处于相对独立、与法学理论教育对等的地位。 近年来,沈阳师范大学在法学人才培养的过程中始终将实践教学环节作为人才培养工作的重点,在法学综合实践教学模式改革中,形成了一套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学习进程的法学实践教学体系,该体系主要包括实验、实训、实践和实习四个部分内容。 本文由论文联盟//收集整理 (一)法学实验 文科实验将单纯的课题讲授式的传统教学模式创新为与现代化实验手段相结合的教学模式,使文科教学方法和教学效果都大为改观。 2011年12月,沈阳师范大学法学教学综合实训中心,包括模拟法庭、模拟仲裁室、法务实训室、法务仿真实验室、案例研讨室、文书检验实验室、痕迹检验实验室和案例库等实验室投入使用。并整合了校内的经济学、管理学、社会学、生物科学、环境科学及软件和工程技术学等专业和学科资源,形成辐射全校、服务地方法治建设的法学综合实训教学体系。实现了以培养学生综合能力为目标,以独立设课和辅助实验共存的实验教学体系为基础,以法学实验、实训、实习教学为依托,以仿真课程训练、模拟法庭实验室、法律诊所为载体,以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教学实习基地为外延,构建开放性、多元化的新型实践教学体系,实现基础与前沿、经典与现代、应用与创新的有机结合。最终形成三个层次的综合实践教学体系,即基础技能型实验、综合设计性实验和研究创新性实验,进而整合其他专业的教学资源,实验范围从单一服务法学,转向以法学为中心、辐射文理工诸专业、服务多学科的法学综合实验教学中心,在实验教学体系、实验教学项目、实验室规模、管理、运行等方面处于国内先进行列。 (二)法学实训 法学实训室是在校内专业教师的指导和教学大纲的规划下,对学生进行有目标的法律实务训练。它是课内理论课教学与课外实践环节相融合的中间地带,它将课外实践能力的培养融入实训教学,将课外实践延伸到实训课堂,使学生在一个动态的、立体的课堂环境中感受真实的司法实践。 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根据教学重点,利用自身的优势,开发了庭审观摩、案例诊断、民事法务实训、刑事法务实训、行政法务实训、非诉讼法务实训等多门实训课程。实训课程将司法实务过程分为若干模块,如刑事侦查专题、审查起诉专题、民事一审程序专题等,各专题由学校聘请不同的法律职业部门的实务专家授课,主要讲授实践操作规程,技巧及疑难问题的处理,学生在课堂上还可以与实务教师展开交流和讨论。 学生以不同的身份直接参与法律实务的操作或模拟案件的处理的实训模式,促进了学生运用各种技巧、方法和能力解决实务问题,改变了理论课教学无法克服的学生始终处于被动接受地位的不足,真正能够以学生为主体,教师始终处于指导者、交流者地位,避免以往单向教学所带来的学生学习兴趣不足的弊端,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培养了学生的独立思辨习惯,真正提高了学生的实践能力。 (三)法学实践 鼓励学生深入乡镇、街道、监狱和劳教所,或联合行政机关、金融行业、国有企业、私营企业、村委会和居委会,在专业教师的帮助下,进行普法宣传、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多种形式的社会实践活动。通过与法律实际问题面对面,学习解决法律问题的方法,同时对学生法律职业道德的形成具有良好的作用。 通过实习基地和实务部门兼职教师,将真实的案件引入校园,在校内模拟法庭审理案件,使学生切身感受到法律技术的操作和法学知识的运用过程,缩短学生从法学院到法院的距离。同时,采取走出去的方法,使学生到法庭见习常态化,使学生将书本上的法变成生活中的法。在法庭听审中,观看到一些比较资深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在法庭中的实际工作过程,使学生对庭审过程中的工作得到切身的体会,并且学习到这些优秀的法律工作者身上所具备的工作技能,从而在今后的学习过程中能够对自己的学习方向有一个清楚的认识,并且能够更好地遵守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坚持自己的原则和追求法律正义的实现。 (四)专业实习 沈阳师范大学近年来与公检法司、律师事务所、企事业单位法务部门共建法学实践教育基地45所,学生利用半年时间在实践基地从事法律服务和法律职业工作,切身体验解决法律实际问题和司法和执法过程,提升学生法律实务的技能和参加公益服务的意识以及社会责任感。 在专业实习方面,学校主要开展了法律诊所和校外实习教学工作。学校在法律援助中心的基础上建设了法律诊所,并有专门的法律诊所教学团队负责,以培养学生接触社会问题而及时有效地解决社会问题能力。另外,学校还在法学实践教育基地聘请了100多位兼职教师,学生在兼职教师的指导下开展校外实习,由校内实习督学小组负责学生实习的管理。 三、法学实践教学模式的探索 根据各实践项目对学生能力培养的作用和作用的递进等级,沈阳师范大学将实践项目类别分为基本技能型实践、综合设计型实践、研究创新型实践三类。这三类实践项目所占的比例,对于本科实践教学以前两者为主,主要加强学生对理论知识的理解和训练理论应用于实际法律实务的基本能力,另外辅以创新新型实践教学,分析和探讨现行法学理论和实践教学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培养学生的法律创新思维能力;而对于研究生的实践教学,则应侧重后者,着眼于精英式教学目标,着重培养法学研究创新型人才,为发展和拓宽法学知识,为法学理论和技术更好地服务于社会活动而开展。 (一)开放共享,完善共建模式,拓展校外实践基地领域 为保证多层次实践教学模式的建立和运行,将彻底打破过去的封闭式教学方式,开放实验实训空间和实践基地。同时,在资源优化配置的前提下,实现不同年级间实践资源的共享,不同学校间的实践基地共享。重点开设综合型实践教学内容,鼓励学生自带课题,激发其主动索取知识和进行科学实践的兴趣,让学生综合运用各课程或各学科的基本知识和实验实训技能进行实践,使其了解知识点之间的内在联系,学会知识的融会贯通,提高综合运用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引导部分学生探讨交叉学科存在的理论和实践教学问题,体现观念创新和实验技术创新,培养学生的法律创新思维能力和综合素养。 (二)优化教学方法,构建多元化、多层次的实践教学模式 在法律理论知识讲授的过程中,贯彻以案例教学、案件辩论等为手段,引导学生对案情中包括的问题进行分析和讨论,增强学生的感性认识,培养专业兴趣和习惯;并依托模拟法庭,观摩审判,通过观摩和角色投入,了解并实践开展庭审中的各项工作,引导学生将所学的法律知识综合地运用于实践,同时在活动中感受法律的严肃和权威;建立供教学用的法律诊所,作为学生参与法律实践的平台之一,在法律实践中训练学生的法律技能;围绕庭审过程中的证据使用,开展证据技术实践教学,让学生了解并参与到证据的发现、固定、提取及分析等环节当中,充分了解证据的使用价值和应用原则;建立法学实践教育基地,通过专业调研、参加法律援助和专业实习活动,将实际法律活动与理论知识更好地结合,训练学生的法律实务工作能力,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事业心;建立网络法律资源和活动平台,充分利用网络信息资源,拓展教学时空,提高教学实效。通过多元化的实践教学模式,为学生搭建在实践教学中学习法律的平台,做到法律实务工作与法律业务演练相结合。 (三)加强过程控制,创新法学实践教育考核评价模式 法学实践教学不同于传统理论教学,它需要通过考查学生对具体法律实务的操作、实际问题的操控和解决来评判学生的学习情况。因此,为客观公正地评价学生的学习水平,提高实践教学的实效性,建立过程考核机制是尤其必要的。 过程考核即采取平时考查与综合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依据主要是实践报告和学习反馈,评价要素主要有学习效果、社会效果、沟通与执行能力等。以模拟法庭实训为例,可以从准备工作是否到位,模拟案件的复杂性,学生审理案件的思路、法律程序是否得当,法律适用是否正确,过程是否流畅,对突发状况解决是否合理,以及提交的实践报告的质量等方面进行考核。另外,在评价中还要考虑团队配合和个人表现相结合的综合考核模式。 为实现培养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复合型、应用型精英法律人才,沈阳师范大学在法学综合实践教学改革方面不断探索,形成了完善的实践教学改革新思路,构建了完整的实践教学新体系。但不可否认,法学实践教学改革是一项艰巨而长远的工程,也是法学教育不断适应职业需求的关键,可以预料法学实践教学改革还将面临更多更艰巨的任务。 综合实践教学论文:多媒体技术在初中教学中综合应用的实践与探索 我们正处在一个知识爆炸的信息时代,传统的教育理念、教育方法和教育手段不能适应时代的需要。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的应用,为教育技术的变革创造了条件。现代教育技术具有时代特征的教育思想和教育理念。它是一种综合运用声音、文字、图像、动画、视频影像等多种媒体的现代多媒体技术,初中课程教学常应用教学的技术有两种:flash动画和powerpoint课件。运用多媒体技术有利于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陶冶学生的情操,培养学生的多种能力,是提高课堂教学效率,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一、运用多媒体创设教学情境,激发学习的兴趣 “兴趣”是一切动力的源泉。有了兴趣,学生才能积极主动、愉快地学习,才能在课堂教学中真正发挥其主体作用。因此,教师在课堂教学中要深入了解学生的心理特征和认知规律,运用多媒体技术创设赏心悦目的情境,使学生产生如见其人、如闻其声、身临其境的感觉,激发出学生积极探索的活动,调动起学生对历史学科的学习兴趣。 如:在讲授历史课《人类的形成》中“人类的出现”内容时,利用多媒体给出了三张图片“女娲造人”、“亚当与夏娃”、“非洲南方古猿”, 从而引发学生思考人类起源问题。自古以来东西方的人类起源传说有西方上帝造人说,东方有女娲造人说等。那么人类到底是怎么来的?紧接着再提问《圣经》中说,上帝首先制造了男人亚当,然后又用亚当的肋骨制造了女人夏娃,人类果真如此吗?人类是什么时间出现的?判断依据是什么?由此引导学生看书、议论,营造热烈、探究式的课堂氛围,激发其兴趣,使学生从被动的学习变成主动愉快的参与。 二、运用多媒体技术突破教学难点 初中生物教材中有时某些内容比较抽象或复杂,年代久远或地域空间概念强,学生感到陌生,教师也难以用语言讲清,使用传统的教学手段很难突破这些难点。而运用多媒体教育技术,可以变抽象为具体,变无声为有声,调动学生各种感官共同作用以强化感知,或帮助其建立起地域空间想象能力,解决了过去许多教师无从下手的苦衷。 如:讲“花的结构和花序”内容时,采用flash制作,首先在一片蓝蓝的天空下出现课题名称“花的结构和花序”。随着音乐声画面上出现了一幅幅大自然中百花争艳的图片,接着用动画方式显示桃花徐徐开放的画面,用特写镜头依次显示花萼、花冠、雄蕊、雌蕊,把学生的注意力引导到雄蕊和雌蕊的形态上来。同时配以同步的文字显示,使学生掌握花的基本结构,接着出现思考题:花的各部分结构中主要结构是什么?原因是什么?在学生回答主要结构是雄蕊和雌蕊后,引出白菜花的图,采用超媒体技术链接它们的内部结构放大图、功能及子房和胚珠发育的动画,使学生在学习新知识的同时尝试记忆和巩固,很好地突破了难点。 三、运用多媒体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 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是素质的基本要求。多媒体表现力强,信息量大,可以在课堂再现历史场景,便于学生广泛涉猎所学的知识,学生通过观察直观画面,展开丰富的想象,进行积极思维,从而培养学生的观察能力、想象能力、综合分析能力、解决问题的能力,促进思维向纵深发展,最终形成一种能力。 如在初中物理课堂中,可创建虚拟实验室进行实验模拟,用视频实验来演示是一种很好的教学方法,但由于实验受到时间、空间等因素影响,因而总有许多力不从心之处。如电流的方向判断及大小计算在初三《电学》中是重点,但电流在导体中看不见,摸不着的,对初中学生来说是较抽象难以理解的、导致在电路分析和计算经常出错,课本中虽然有许多幅相关插图,但却是静止的,不能让学生有电荷流动感觉。如果利用多媒体技术中动态软件(flash、3d)设计;非常方便地制作出导线中正、负电荷流动的画面,这样把微观粒子夸张化,学生理解起来就不那么困难。 四、运用多媒体陶冶学生情操,塑造学生良好的思想品德 思品课是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和国情教育的好教材,它在培养和塑造学生良好的品德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我们在思品教学过程中,一定要把思想品德教育摆在重要的位置,要挖掘历史教材中蕴含的思想内容,对学生进行马克思主义基本观点教育、四项基本原则教育、爱国主义教育、革命传统教育和国情教育。可以通过多媒体可以把一些新闻报道、记录片以及反映实际的图片、数据、视频片段与政治可的内容有机结合起来,这样一来就 以增加信息总量,反映时代脉搏,丰富教学内容,而且用事实说话,实现超时空的信息再现,从而大大提高政治课教育的可信度。现代化教学技术的应用,最佳情境的创设,形象地再现历史场景,有利于强化学生的情感,使学生处在历史氛围中进入角色,受到感染和良好的思想品德教育。 五、运用多媒体培养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 随着新一轮课程改革的来临,在教学中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学生自主学习成为教学中的重点问题。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多媒体技术的应用能起很大的作用。利用多媒体,创设情境,导入新课,列出阅读提纲,指导学生阅读,教师再针对提纲提出的问题,检测出学生的阅读情况,久而久之,学生就能形成很强的阅读能力。阅读是人类获取知识,提高观察、分析、思维等高层能力的基础。 总之,教无定法,新课程也提倡教学形式的多样化。历史教学需要广大同仁通过计算机辅助教学和课堂教学的实践,积极探索多种教学途径,以充分开发和利用课程资源,实现教师与学生的互动、学生和教材的互动、学科与学科的互动,进而促进教与学的全面发展。 综合实践教学论文:以提高综合素质为目标——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专业实训教学改革探索与实践 [摘要]实训教学环节在学生综合素质能力培养过程中具有重要的地位,但传统的实训教学内容、教学方式、考评方式存在一定的弊端。为克服存在的弊端,更好地将综合素质培养为目标的实训教学环节落到实处,河南职业技术学院较早地开展了实训教学改革探索与实践,通过增加实训教学内容,改革实训教学方法、完善实训考核方式,并推出了“讲—演—练—评”的实训教学模式,在学生综合素质能力培养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可为高等院校的实训教学提供借鉴。 [关键词]实训教学改革 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 综合素质 综合素质是新时代对人才培养的要求,它重视人的思想道德素质、能力培养、个性发展、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教育。在高等院校对学生综合素质能力培养的过程中,实训教学环节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因为实训教学环节是具有直观性、综合性、启发性和创新性的特点,它是巩固学生所学理论知识,培养学生动手能力、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重要方法和手段。在实际教学过程中,如何将以综合素质培养为目标的实训教学环节更好地落到实处,让学生更好地适应新世纪社会对人才的综合素质要求是目前实训教学环节中有待解决的问题,同时又是教学和科研工作人员面临的重要研究课题。 一、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专业实训教学的现状 随着汽车市场的国际化,汽车维修行业有了一个较为先进的国际环境,汽车电子技术及高科技电子化检测维修设备已在汽车维修业得到迅速的推广和普及,老的检测维修手段及设备已经不能满足市场的需求,新的检测诊断设备、先进的维修观念及技术、现代的企业管理手段和管理机制已经成为现代维修企业发展的主要特点,而现在从业人员的素质却参差不齐,很多从业人员未经过专业培训或只经过简单的培训就充实到相应的工作岗位,这种状况已不能满足现代汽车工业的发展。 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专业是一个应用技术较强的专业,既需要一定的理论知识,更需要有熟练的动手能力和运用能力。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专业实训教学是培养合格的汽车专业应用型人才过程中一个重要的教学环节,是强化学生综合素质、培养和激发智力潜能使其具备较高专业技术水平、较高现代化企业管理能力、熟练掌握先进仪器设备操作的专业人才的重要途径。但是,目前的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专业实践教学中还存在许多的问题。 1.实训教学内容单一。高等院校的培养目标就是要培养具有综合素质能力,并满足社会需求的大学生。但传统的实训教学内容非常注重理论,不太注重社会需求,这样就造成了和社会需求相脱离的现象。以《电控发动机实训》课程实训为例,实训大纲的要求就是要学生掌握电控发动机传感器及执行器的检测及故障分析方法。这些实训要求固然重要,但实际工作过程中原车电路较实训用发动机电路要复杂、隐蔽,在学校实训教学环节中得不到充分的体现。因此,现有实训教学内容相对单一,和实际工作中的电路存在差距,不利干学生综合素质能力的培养。 2.实训教学方式单一。实训教学环节中,通常是指导教师事先将制作好实训台架,汽车的各部分的分解电路也是在实训之前完成,然后学生按照班级为单元,到实训地点后教师进行现场的简单讲解,然后在教师的操作下,学生作为旁观者或者次要参与者完成实训内容,最后结合实训数据完成相关的实训报告。在整个实训过程中学生只是作为被动学习者,没有真正参与到整个实训的过程中。因此,造成了学生动手能力差,对整个实训检测过程不是很了解,传感器的波形及数据采集无法掌握,实训报告中错误也较多。这样学生失去了实训教学环节中综合素质能力的培养机会。 3.实训考评方式单一。实训教学环节长期以来作为理论课程教学的补充,其成绩的评定也是以理论课程考试成绩为主,实训成绩为辅,实训教学环节的成绩在总评成绩中占有的比例非常小,大都在10 %,没有形成独立的考核方式。另外,实训成绩的评定一般是实训指教教师给出,而且评价的唯一依据就是实训报告,一个班级实训基本相同,实训报告也基本类似。所以,实训教学的成绩考核不能全面衡量学生对实训教学内容掌握的情况。而且实训教学环节成绩评定缺乏奖励机制,这就导致学生只重视理论教学的学习,对实训教学的环节积极性不高,实训教学环节对学生的综合素质能力培养的效果非常不明显,更不用说挖掘学生在实训教学环节中的创新意识和思维。 二、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实训教学改革探讨与实践 1.实训教学内容的多样化。我校实训教学环节本着”强化基础、注重综合”的指导思想,在传统的实训教学内容上为学生的综合能力培养开拓了更多的途径。 (1)实践教学内容要与实际维修生产任务相结合。实践教学要根据维修企业的生产实际,设计实训项目和组织实训教学,即可以让学生了解实际生产,又可使教学更主动,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和积极性。为加强实践教学的实践开放性和先进性,应该聘请汽车维修企业管理和技术人员担任指导教师,完成实践教学的指导工作;让学生有更多的时间和机会直接参加企业生产,进行项岗实践。 (2)积极推行多种职业资格考证培训。高职教育培养的是面向某一职业岗位的应用技术型人才,职业特征明显,将职业资格考证纳入实践教学内容,让学生在毕业前完成岗前培训,毕业后直接上岗;同时让学生在毕业前获得与汽车检测与维修专业相关的职业资格或技术等级证书,提高就业竞争力。 2.实训教学方式的多样化。传统实训教学模式存在较多的弊端,学生始终处于被动学习状态,为改善传统实训教学方式弊端,我们采取了让学生全过程参与实训的实训教学模式。在整个实训过程中学生以为主要参与角色,教师作为指导角色,以引导为主、授课为辅,即全过程参与实训教学模式。 (1)推广了“讲—演—练—评”四位一体实践教学模式 实践教学是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实践能力和职业综合能力的最主要途径和手段,实训课程是实践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最能体现高职教育特色的课程项目,我院汽车维修技术实训集体建设为契机,积极推行课程建设与改革,推行了“讲—演—练—评”四位一体实践教学模式。 “讲—演—练—评”教学模式的创立和运用,取得了显著的效果。尤其在特色办学和培养“双证书”高技能人才方面,显示出它独有的实用价值和创新价值。 (2)改革人才培养模式 改革单一的人才培养模式,如:学生知识结构有一个基础平台层后,通过开设多门选修课,开办第二课堂,举办讲座,成立兴趣小组,使每位学生既有专门化的特长,又能熟知各课程间的融合,这不但培养了学生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和创新意识,还加强了学生综合应用各种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在教学管理上各专业均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 (3)运用多种教学方法 改革教学方法,利用现场观摩、讲解、实物展示分解、多媒体教学软件,来增加学生的感性认识,提高效率。采用汽车性能参数的测量、调整,车辆故障产生原因的分析、修理方案的选定,故障排除的操作来考核学生。对学生实施“双证书”教育,开展技能比赛活动,培养用人单位适用的高级技能应用型人才。 3.考评方式的多样化考评是检查学生教学效果、评价教学质量、衡量是否达到教育教学目的的重要途径之一。为避免传统考评方式的一些弊端,我们采用了基于工作过程参与的实训考核的方式,将学生考核成绩里面体现其全程实训每一个环节的表现情况。总体来说考评分为参与表现、实践能力以及提交的实训任务书等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1)参与表现,主要考核学生在实训教学环节中的学习态度、完成情况、团结协作情况以及维修方案制定、任务实施、研讨等方面参与表现情况。 (2)实践能力,主要考核学生在各实训教学环节中表现出来的对实训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和方法的掌握程度,实训操作、测试、数据分析、答辩及研讨等方面的实践能力,同时,也包括了在实训过程中表现出来的理解、思维、创造性等方面的综合能力。 (3)提交资料,主要考核学生各阶段提交的资料、实训报告以及研讨总结,主要根据提交资料的完整度、故障分析的准确性以及问题讨论的深度进行综合评价。 最后实训成绩评定标准为:实训成绩=参与表现(40 %)+实践能力(40 %)+实训提交资料 ( 20%)。 全过程参与的实训考核方式,在成绩的评定中既考虑到了考核本身的公平、公正性,同时又兼顾了学生综合素质能力表现,给予学生客观、全面的综合评价,最大限度地激发了学生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热情。 三、总结 以学生为主体全程参与实训过程的教学方式、考核方式的改革,积极调动了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实训环节学习热情得到明显提高,实训教学的效果得到较大的改善,同时,参与改革教师在学生满意度测评中得到了较高的评价。 总之,随着社会对学生质量需求的不断提高,现在实践教学越来越受到许多高职院校的重视,无论从办学指导思想到实训教学的理论指导日渐完善,实验实训条件日益改善,经过几年的努力,在实训教学改革中取得可喜成果的同时,我们也深知,教学改革是高等院校教育研究中深远的课题,实训教学的改革也要不断顺应社会的发展,紧密结合社会需求,在现有改革成果的基础上,我们要不断将教学实训方面的改革深化,培养出更多具有较高综合素质能力的企业欢迎人才。 综合实践教学论文:中学综合实践课程中项目教学法的探索和运用 一 新课改的实施,要求彻底改变过去注重知识传授,强调接受性学习、死记硬背、机械式训练的教学状况;提倡学生主动参与,积极探究,勤于动手、动脑,培养学生收集和处理信息的能力,获取知识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交流合作能力。教学中注重知识和技能并重,通过各种主题探究性活动,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实现学生的可持续发展。但在日常的教学实践中,教师遇到了以下问题: 1.活动主题不确定 在课程实施的过程中,大多数活动的主题来源于学生的问题。学生思维活跃,有无穷无尽的问题,包括物质方面的、精神方面的,校内的、校外的、有形的,无形的,应有尽有。但是教师不是万能的知者,不可能帮助学生解决一切问题,因此在确定主题方面受到知识等条件的限制,导致主题多而不精,缺乏目的性和层次性,达不到培养学生能力的目的。 2.学生发展水平不平衡 由于学生的成长环境的不同,在认知、知识和智力方面的差异,导致学生在主题探究活动中受到知识和动手能力的限制,很多主题活动半途而废,从而打击了学生的积极性。学生没有完成主题活动的成就感,体验不到成功的快乐。 3.教学理念严重滞后 大多数综合实践教师是由其他学科转科而来的,由于在长期的学科教学中形成的固定的教学习惯和教学模式的影响,加上对新的课程理念的理解不深刻,导致在课堂上“讲”综合实践课的怪现象;或领着学生到课堂外走一走,出现没有目的和任何收获的“放羊”行为,造成综合实践活动“空洞化”。上述问题导致课堂内外的有效资源得不到很好的利用,不能面向学生的真实生活,不能更好的关注学生的兴趣、爱好和情感的发展需要,为学生提供开放的个性发展空间。 4.课程的评价体系不完善 在学科评价体系中,由于专业学科有明确的知识和能力要求,在制定评价办法时有据可依,有比较可行的评价依据。而研究性学习的要求弹性大,在具体的评价过程中没有明确依据。学生的各种活动不能得到有效的、恰当的评价,得不到应该得到的表扬和鼓励,评价的作用在学生的发展中发挥不出应有的作用。 二 针对以上的问题,教师开展了一系列的学习和研讨,探索解决以上问题的办法,尝试用项目教学法进行教学活动。项目教学法是指师生以团队形式共同实施一个完整项目而进行的一系列教学活动。它是在建构主义理论指导下,以学生为中心,以培养学生的综合能力为目标,把整个研究性学习过程分解为一个个具体的主题作为项目,设计出一个个项目教学方案,在教师的引导和协助下,让学生分组围绕各组的项目进行进行讨论、协作学习或实际操作,最后共同完成一个完整的项目。 在研究性学习中,项目可以理解为一个个由学生产生的主题活动。项目的完成可以理解为围绕主题活动而产生的一系列实践活动,包括立题、讨论、调查、探究、汇总、思考、创新、结论、成果展示等过程。 下面笔者以开展《农村循环经济模式》教学为例,探讨实施项目教学法的步骤和方法。 1.选择有价值的问题进行讨论,形成主题,确定项目 综合实践课程的开发和实施的基本理念是将学生的需要动机和兴趣置于核心地位,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鼓励学生自主选择活动主题。学生怎样选择适合自己知识和能力的主题是确定项目的关键。在实践中,教师带领学生走出课堂,走进社会,学生在亲身体验中发现问题,在教师的帮助下形成主题,作为项目,开展活动。 教学《农村循环经济模式》开始选择了学生身边的事情,首先第一个主题为调查农村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这个主题作为项目易操作,学生积极性高,纷纷拿出自己做的调查报告。第二步,由于本地以种植业和畜牧业作为农户主要收入来源,于是教师引导学生产生第二个主题,种植业和畜牧业带来的问题,即农村焚烧秸秆带来的环境污染以及畜牧业产生的牲畜粪便污染。第三步,秸秆和牲畜粪便的处理方法和有效利用随之成为第三个主题。学生调查发现秸秆是良好的牲畜饲料,牲畜粪便可以产生沼气。第四步,沼气的利用成为第四个主题。作为一个项目,学生搞调查,查阅资料,发现沼气不但可以烧水、做饭,还可以用来发电。第五步,沼气使用的规模问题。学生发现现在农村小沼气池比较多,利用率低,提出如何大规模使用沼气的问题,并以报告的形式上报当地的领导,受到了当地领导的重视和好评,这也极大的鼓励了学生的积极性。通过一系列的小项目的发现、实施,最终形成了一个具有时代意义的符合节能减排政策的环保项目报告。 2.制定完成项目的活动计划 学生根据每个小项目进行预设性的成果展望。教师协助学生讨论和制定实施项目的活动计划,主要包括活动的时间、地点、调查问卷的问题、设计样式、活动的展开方式、成果的展示方式、实施小项目的关键环节等。采用列清单的形式,并对完成过程做记录,主要包括可能遇到的困难和处理方法。可以适当的做预设性演练,让每个学生都参与进来。计划的制定要注意连续性和创新性。在计划的制定过程中,教师要及时指导,抓住闪光点,及时把计划的制定过程变成学生创新的过程,实现由学生的感性认识转化为理性认识。 3.项目的实施过程 项目的实施过程,就是学生在教师的指导和帮助下,走出课堂,走进社会的过程。学生根据项目实施计划,分组进行不同的活动,完成不同的任务。在活动的过程中,学生充分发挥主动性,去克服和处理项目实施中出现的各种挫折和困难,着力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提高综合能力。 例如,下面的“循环经济模式图”就是学生自己设计的。 教师作为指导者,在学生遇到超过自己能力的困难时进行恰当的指导,促使项目的顺利完成。例如,在走访和调查问卷的过程中,学生会遇到农户不配合的困难。教师在检查时发现学生情绪低、有失落感,这时要及时的给学生做出解释和诱导,并鼓励学生继续走下去,再访问另一户。让学生明白遭人拒绝是一个非常正常的社会现象,要充分理解别人,从而养成一个良好的社会道德习惯,把学生塑造成具有良好社会公德的好公民。对克服困难完成任务的小组成员进行表扬,并请他们分享自己的感受和心得。 4.项目成果的展示和评价 阶段性评价和最终性评价要公开、公正,评价手段、方法要多样。教师评价与学生自评、互评相结合,小组评价与组内个人评价相结合,书面材料评价与口头报告、活动展示评价相结合,还有课外、家庭、社会评价相结合,达到评价的引导和鼓励作用。 学生在具体的项目完成后,以小组为单位共同展示自己的活动成果,既项目实施后所谓的“产品”。注意成果的展现方式有不同的形式,可以是一份报告、一个设想、一件作品、一次活动心得等。 项目教学法的实施,解决了综合实践课程中主题的选择问题,使主题的选择更具有针对性、目的性、可操作性。同时以小组为活动单位的架构模式,充分发挥了小组内各个学生的能力,解决了学生发展的不平衡问题,使学生在活动中相互促进和学习,达到知识和能力的共同提高。在实施项目教学的过程中,有效的改变了教师传统的教学观念,充分发挥了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和协作能力。 教学中的一系列环节,提出问题———形成主题———确定项目———制定计划———实施计划———检查评价———成果展示符合“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客观认识规律,做到了“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阶段性和最终性评价体系,使研究性活动的评价有据可依,使评价及时、有效,发挥评价的激励作用,充分调动了学生参与研究性学习的积极性。学生乐于动手动脑,有力地培养了学生的合作意识和创新能力。 项目教学法的实施,有效的建立了课堂和社会的联系。整个项目活动是真实的,是现代生活的真实反映,使学生的知识学习更具有针对性和实用性,学生学到了将来适应社会发展的必要技能,它包括发现问题的能力、分析能力、实践能力、应变能力、综合能力、交流合作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综合实践教学论文:综合实践教学中学生创新思维的培养 【摘 要】创新思维是一切创新活动的源头。创新思维无论在科学研究还是在发明创造中都具有积极意义。在综合实践教学中,学生不仅要掌握前人的知识,更要注重创新思维的生成。创新思维的形成是在一般思维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它是后天培养的结果。本人结合自己的教学实践,谈谈如何在综合实践教学中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 【关键词】创新思维 情感教学 问题教学 综合实践 英国科学家霍伊尔(f.hoyle)指出:“今日不重视创造性思维的国家,则明日将沦为落后国家而羞愧。”创新思维是高级的、复杂的思维活动,但绝不是神秘莫测和高不可攀的,决不是只有少数“天才”和科学家才具有的东西,它存在于创造活动中。创新思维能力是当代社会对学生提出的基本要求,也是创新人才必备的基本素质。所谓创新思维就是运用直接知识进行分析、综合、联想、推理、想象等思维活动,获得自己以前不知道的知识,得出新的结论、规律。它的具体内涵就是突破原有事实、框架而获得解决问题的全新方式。 一 利用情感教学,激发学生的创新思维 心理学认为,情感是客观事物是否符合人的需要与愿望、观点而产生的心理体验,它反映的不是客观事物的本身,而是具有一定需要或愿望、观点的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关系。情感教学是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借助一定的教育教学手段,通过激励、调动和满足学生的情感需要,促进认知活动的发展,达到学生和谐健康的情感品质培养之目的。从情感教学的概念中,我们不难看出情感教学有两个基本内涵:(1)把情感作为一种教学手段,促进认知活动的发展;(2)把和谐健康的情感品质培养作为情感教学的目的。也就是说,情感教学是目的和手段的统一,情感促进认知,认知的结果稳定和升华情感。 皮亚杰说:“没有一个行为模式(即使是理智的),不含有情感因素作为动机。”如果缺乏情感动力的参与和伴随,创造力的产生和发展均会受到严重影响。教师在教学中要为培养学生创新思维营造接纳的、支持性的、开放的课堂氛围,引导学生成为知识掌握过程中活跃的、兴趣盎然的参与者。将课堂还给学生,把尊严还给学生,把自主还给学生,使课堂教学与学生的情感、体验、思维创新水乳交融。学生丰富多彩的个性淋漓尽致地展现出来,健全的人格得到和谐、全面发展;学生在猜测、想象、探索问题的美好空间里,将大胆的设想和创新计划变成学习中的现实,让学生自己品尝到创新学习的成功喜悦,领略创新的实际意义。 二 利用问题教学,训练学生的创新思维 新课程强调:学生的学习过程就是一个不断发现问题、提出问题、解决问题和再去认识更高层次问题的过程。任何思维都是从发现问题开始,以解决问题而告终,因此,我们在教学中应遵循“疑—问—思”这一规律。有疑才会有问,有问才会有思,多疑才会多问,多问才会多思。经过思,疑则渐解,以致融会贯通。 1.设疑 我国教育家陶行知说过:“发明千千万万, 起点是一问。”教师富有针对性和启发性的课堂提问,可以激起学生思维的浪花,启迪学生的心扉,开拓学生的思维,使他们处于思维的最佳状态。在课堂教学中教师要善于把教材中既定的观点转化为问题,从不同侧面、不同角度设问;紧紧围绕教学内容,抓住那些“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关节点、疑难点设问;对较难或较综合的问题,用按认知层次分化知识点的方法由易到难步步深入发问;对学生错误或不全面答案进行反问,不断加大问题的思考力度等。 2.质疑 “学起于思,思源于疑”。对每一种事物都提出疑问,对每一种现象都有适当的反应。这是许多新事物、新观念产生的开端,也是创新思维最基本的方法之一。教师应把质疑作为教学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1)要求学生自己预习教学内容,进行独立思考,发现疑难,提出问题;(2)要设计具有针对性和启发性的疑难问题,尤其对教学中疑点和难点以及比较含蓄或潜在的内容,启发学生提出问题;(3)鼓励学生解放思想,大胆向教师质疑提问;(4)组织学生间相互批改作业,评阅试卷,发现问题。 3.解疑 对学生来说,创新思维能力就是利用已学过的知识和经验创造性地思考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如独特的见解、新颖的解法、公式独到的证明或应用等。这就要求教师要以学生独立自主学习和合作讨论为前提,以现行的教材为基本探究内容,以学生周围的世界和生活实际为参照对象,为学生提供充分表达、探究、讨论问题的机会,让学生的思维在开放、发散中涨落,在求异、探索中又趋于有序。“问题”是开启思维和发展思维的源泉。一个问题的答案往往并不是唯一的,教师的评价也应更具有开放性,要对学生独特的见解给予分析,充分肯定正确的见解,对错误的要善于诱导,要尊重持不同观点或错误观点的学生,要保护好学生创新思维的积极性,使他们的创新思维在教师的引导下,得到深化,受到锻炼。 三 利用综合实践,发展学生的创新思维 综合实践课是一门以实践为主的自然科学,引导学生根据实验目的灵活地、创造性地综合运用知识和技能设计实验方案,从新的角度给予新的思考、分析、审查,进行“挑剔”,找出其缺陷与不足,并给予修正和扬弃,是发展学生创造性思维的一条重要途径。例如:教师和学生共同或学生以小组为单位确立实践课题,教师放手让学生自己完成课题的实施方案、实施计划和过程,教师协助监督完成全过程,并在考核中注意衡量学生实践设计的逻辑性和创造性、实验总结与讨论中的知识性和探索性以及表达方式的科学性,则更有利于激发学生的创新思维能力。各小组按照设计的实验方案进行试验;教师根据学生的实验方案,进行总结和归纳,找出班级中典型的实验方案让学生进行探索。这种方式既发展了学生思维的创造性,又获得了良好的实验教学效果,是其他常规实验无法比拟的。 总之,创造性思维不同于一般的思维活动,它是一种在人的心理活动的高水平上实现的、多种思维形式协调活动的综合性思维。要培养创新思维,必须从各方面入手,充分调动教师和学生的积极性,利用现有条件,想方设法地进行各式各样的、丰富多彩的学习活动,才能收到较好的效果。 综合实践教学论文:浅析综合实践活动中教师教学行为的应然要求和现实问题 [论文关键词]综合实践活动 教师教学行为 [论文摘要]随着综合实践活动实施的不断深入,教师在教学中仍存在一定的问题。本文阐述了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对教师教学行为的具体要求,分析了教师教学行为问题的种种表现,并对其产生的根源进行了探析。 综合实践活动课程作为一种新的课程形态,其实施成效如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教师的教学行为。综合实践活动课程是为了学生的全面发展而设计的,学生能否真正有所收获,真正得到了发展,取决于教师实施的成效。综合实践活动课程中教师在教学中的角色与学科课程相比发生了变化,教师不是单一的知识传授者,而是学生活动的引导者、组织者、参与者、管理者、协调者、评价者和开发者,有时甚至可以是学生活动的旁观者。 一、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对教师教学行为提出的应然要求 教师的教学行为是由教师在综合实践活动中的角色地位决定的。在综合实践活动课程中,教师是活动的引导者、组织者和参与者,活动的管理者、协调者和评价者等,因此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对教师有一定的要求。 1.对综合实践活动课程教师的能力要求。教师应具有相应教学能力。第一,教师的教学设计能力。因综合实践活动没有教科书、大纲与教学参考书,必然要求教师应具有设计活动方案的能力,并能根据方案进行有特色的教学活动;第二,教学预测能力。在综合实践活动中,选择问题与解决问题过程中的预测能力很重要;第三,应用信息能力,协作性教学能力,综合评价能力等。第四,教师指导能力。教师有效指导是课程成功实现的重要保障。教师对学生应在研究方法上指导;对学生合作方式与技巧指导;选择与确立适当的活动成果呈现方式。第五,教师评价能力。综合实践活动的评价要淡化甄别功能与选拔功能,打破只重结果的终结性评价,注重学生的学习过程。教育实践中可以运用“档案袋评定”“自我评价”以及协商研讨等“问诊式评价”。教师应建立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的评价理念,即评价的整体观、评价主体的多元化、评价内容的过程性;教师应运用多种评价方式,观察、描述、记录学生在活动中的表现,在具体操作中可使用“成长记录评定”、“协商研讨式评定”的方式。 2.对教师在教学活动中的指导要求。 (1)参与活动,进行有效指导。学者们认为,综合实践活动课程中,引导者是教师最重要的角色。整个教学活动虽然以学生活动为中心,教师在活动中的指导作用不能忽视。学生在活动中主要以探究方式进行学习,活动内容、学习方法的选择都需要教师指导,教师应参与到活动中,在活动中给学生以指导。如帮助学生确定体验的活动和探究的方向;对学生预计的探究方法和实践途径的可行性进行相应指导;督促和激励学生的实践与探究活动等。教师不再把自己束之高阁,以管理者和知识权威的身份出现在学生面前,教师不能“教”学生怎样进行综合实践活动课程,而是要对学生进行有效的、适度的指导,引导学生选择和确定适当的学习目标,引导学生从问题情境和现实生活中选择适合自己的探究课题,帮助学生找到适合自己的学习方式和探究方式,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和途径,并在学生遇到困难时给予提醒和点拨。 (2)教学内容的研制和开发。与传统的分科课程教学模式不同,综合实践活动没有现成的可供使用的教材,也没有现成的教学大纲,教师引导学生活动没有固定的模式与步骤,需要教师指导学生一起进行课程的研制与开发,选择活动主题和内容,确定活动开展的方式和途径,承担起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研制者和开发者的角色。这与传统教学中教师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教学,循规蹈矩的教学是一大进步。综合实践活动课程这种开放性的特点,为教师提供了一个创造性发挥教育智慧的空间,需要教师不断组织、开发和利用各种课程资源。因此,教师要提高课程意识,减少对教科书的依赖程度,不但要考虑“怎样教”,而且考虑“教什么”,把课程开发作为自身专业生活的一部分,具有课程开发能力。教师可根据不同的教育情境,根据学生的生活和需要去组织、开发和利用丰富的教育资源,制定课程方案,生成新的课程内容。 (3)组织学生开展活动。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的展开是以学生为主体,活动的过程是由学生主导进行的,教师起着指导的作用。如从活动的组织形式看,综合实践活动多采用小组合作学习形式,由于学生活动经验、自控能力等差异,会导致小组与小组之间、小组内学生与学生之间的活动质量、效益的差异,需教师组织有关活动、组织活动计划的制订、活动结果的评价,使学生尽可能获得全面的发展。综合实践活动课程改变了课程组织形式,它在本质上是课程价值观的深层变革。综合实践活动立足于这种整体主义教育,主张张扬人性,强调“德、智、体与知情意的和谐发展,关注理性主义与非理性主义的交融“。在活动中每个学生自主计划,自主解决问题,有助于学生自信心的养成及独立习惯养成。 (4)教师应具有问题意识并能帮助学生解决活动中的问题。综合实践活动主要由学生开展实践探究活动,教师应具有敏锐的间题洞察能力,并有较强的解决实践问题的能力,引导学生发现信息,收集信息和处理信息,并将方法教授给学生,培养学生获取信息的能力与习惯。如教师教学生运用调查、考察、文献检索等方式收集资料,对材料有针对性的筛选,并能将资料进行统计。 二、综合实践活动中教师教学行为的问题表现 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对教师的要求主要集中于教师课程观念的转化与教师教学能力提高方面,它通过具体的教师教学行为的变化反映出来。综合实践活动课程要求与现实教师教学行为之间具有一定的差距,综合实践活动课程中教师教学行为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课程实施有待创新。在传统教学论概念中,“课程”被理解为规范性的教学内容,教师是既定课程的阐述者和传授者,教师在课程实施时的角色即“课程忠实的实施者”。 而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的重要特点之一是生成性,课程实施时没有统一的教材,也没有预先规范的课程内容。虽然教师与学生对课程进行了规划与设计,但在具体实施中,学生往往会对课程提出新的设想,原先计划好的课程目标、内容程序会改变,课程的内容是在课程实施中不断生成的。所以,教师应把课程视为一种动态生成的教育要素,应创造性地对课程以适度调适。但在具体实施中,部分教师仍将综合实践活动教材奉为“圣经”,不敢越雷池半步,原封不动教给学生,出现将综合实践活动教材化、学科化倾向。如笔者在观摩小学国家实验基地的一节“分析垃圾废弃物”这一综合活动时,发现活动资料有一个问题,就是要求学生按百分比(学生未学过)画出各种垃圾的饼状图。因为学生未学过百分数,综合实践活动课程教师就让数学老师给学生提前教授了百分比知识。在综合实践活动课程进行时,多数学生因感到困难,百分数还是不会算,而游离于活动之外。富兰(m. fullan)庞弗雷特(a. pomfret)等人认为课程实施大致有三种取向:①得过且过取向。它往往避开矛盾与问题,对课程目标持怀疑态度;②忠实取向,认为课程实施即忠实地执行课程计划;③适应或改编(adaption)取向,强调课程实施过程本身的变化过程,强调教师应对课程内容采取较为灵活的态度,尊重教师对课程计划的适切性调整,课程实施过程应是教师与学生围绕知识资源进行双向建构的活动,是在教师指导下,激励学生通过探究、实验、操作、参观等方式自主成长的过程。由此可见,综合实践活动中教师应采取适应或改编取向,而不能固守着课程的忠实取向;教师完全可以根据教学实际情况进行改编教材,而不必固守不变,陷人活动的僵化模式中,偏离了教学的价值目标。 2.组织活动有待深化。实践性是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的主要特征之一。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强调学生的亲身经历,要求学生积极参与到各项活动中去,在“做”、“考察”、“探究”等一系列的活动中发现和解决问题,体验和感受生活,发展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因此,活动是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的主要形式,但活动本身以及探究结果并不是综合实践活动的目标,它更为关注的是学生通过活动取得自我发展。有些学校教师偏重于追求活动形式的多样化,注重学生外显的活动,忽视了学生内在的同化,看似“热热闹闹”的“动中学”,实际上目的性差,为活动而活动,违背了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的价值取向。如观摩《分析垃圾废弃物》这堂课,授课老师让学生在阳台上观看校园垃圾,以引起学生的注意。此教学环节的设计与长期以来我们的学科教学即应有完整的教学环节,整节课应有一个完整的教学结构说明我们的教学行为还是不知不觉地按照老路进行。因此,活动中教师应引导学生明确活动目的,把握各种不同实践方式的基本要求和操作要领,同时应引导学生对实践过程进行细致和深刻反思,使学生能真正通过实践有所收获。 3小组合作有待积极配合。综合实践课程主要采用小组合作方式进行,小组成员一般由3~5人组成,小组成员间应分工合作,彼此指导,相互沟通,最终共同得出课题成果。但在具体实施时,部分教师较注重教师追求合作的外在形式,对目的、动机及过程没有认真设计,小组成员的组合随意性大。当学生提出问题后,教师往往不加分析地让学生小组进行探讨,在有限的时间内,小组成员匆匆讨论,还没有进人合作状态,合作就此结束,也没有及时的评价,整个活动过程只有合作形式而无实质。小学生刚开始合作时,缺乏合作经验,易出现合作不协调,相互推诱、消极被动或专制独裁,合作只是形式而无实质,没有心灵的碰撞,没有集体思维的火花,往往结论就是优秀者的想法,小组其它成员并未真正参与其中。有效的小组合作探究应有以下几个特征:积极的相互依赖;面对面的促进性互动;个人责任制;人际和小组相处技巧;小组过程,即小组合作需要一定时间量。因此,要想真正达到合作效果仍是值得探讨的话题。 4.情感、态度、价值观有待渗人。相对于学科课程,综合实践活动更注重学生直接经验的获得。更强调学生通过亲身参与获得个性化情感、态度体验,从而使学习过程成为富有个性的活动过程,使学生的情感、态度、价值观等非认知品质得到发展。欲达到教育效果,教师应精心设计与学生生活密切相联系的生活热点、焦点和疑难问题作为活动材料,让学生在模拟的或现实的学习与生活情境中获得充分的心理体验,形成正确的认知观念、思维方式及方法,内化形成自己的态度及价值观。但在具体实施时,一些教师脱离了真实活动或虚拟的活动场景,学生并不能产生情感体验,反而成了“角色扮演”,使情感、态度、价值观教育成了说教式教育。如小学“助人活动”的综合实践活动课,教师虚拟小组一个成员生病,其他成员帮助他;同学打羽毛球,帮忙拣球等活动,欲使学生体验到帮助者与被助者的情感体验,从而达到教育目的。但实际的情景是:学生是在进行着“角色扮演”,毫无情感触动。就情感而言,需要是产生情感的基础,个体没有需要,就产生不了相应的情感,就不可能内化为态度、价值观。所以,小学生的心理特点决定教师应让学生亲身参与活动中,在活动中进行情感、态度、价值观的统整。 5.教师指导有待适度。综合实践活动课程中,学生是活动的主体,教师是引导者、组织者、协同者,教师不能象学科课程一样“教”综合实践活动课,应起到有效指导作用,它是“综合实践活动”课程成功实施的必要条件。就指导内容而言,教师应能创设学生发现问题的情境,引导学生从问题情境中选择适合自已‘的探究课题,帮助学生找到适合自己的学习方式和探究方式,与学生共同展开探究过程。但在具体实施中,教师普遍感到指导“度”难于把握,存在指导过度与疏于指导的偏差行为。指导过度强调“导”的功能,即教师总是担心学生不知道要研究什么问题,用什么方法、怎样去研究,在研究中碰到问题怎么办等,过重于教师指导,使学生在活动中失去自主性和独立性;疏于指导是指教师认为综合实践活动就是让学生自己活动、自己体验、自己研究,继而放任自流,教师成为旁观者,使学生陷人盲目活动中。 综合实践教学论文:试论综合实践活动课程中教师教学行为转化的必要性与条件 【论文关键词】综合实践活动 行为偏差 课程价值 教师行为转化 【论文摘要】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在理论及实践层面取得一些成绩的同时,一线教师在教学实施中出现了某些偏差行为,对综合实践活动课程价值的实现造成了一定的影响。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的价值及其教师在课程实施中的作用决定了教师行为转化的必要性;教师自身的内在转化动力、新的教育观念、相应的课程知识与教学能力是实施其教学行为转化的主观前提条件,以此促进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目标的顺利实施。 综合实践活动课程作为一种崭新的独立课程形态、一种开放性的活动课程,对发展学生创新能力、合作精神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综合实践活动课程价值的实现关键在教师,教师的教学行为直接影响实施效果。但现实中,教师的教学出现了一些偏差行为,阻碍了课程价值的实现。本文就教师教学行为转化的前提条件与必要性进行探讨,以期对教师教学行为的转化起到借鉴作用。 一、综合实践活动课程中教师行为转化的必要性 (一)教师行为的转化是由课程的价值决定的 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的价值重在学生创新能力与实践能力的培养。(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明确规定,此次课程改革的目标是改变课程过于注重知识传授的倾向,强调形成积极主动的学习态度,使学生获得基础知识与基本技能的同时,应学会学习并形成正确的价值观。长期以来,我国的课程设置及其教学都偏重于知识,如学科课程的性质、学科课程教学都强调知识系统性的特征,人们更易关注知识技能,而有意无意地忽视教学过程中方法、情感、态度和价值观的培养。因此,综合实践活动课程是学生在教师的引导下,自主进行的综合性学习活动,是基于学生的经验,密切联系学生自身生活和社会实际,体现对知识的综合应用的实践性课程。作为一种新型的课程形态,它独特的课程特点—实践性、整合性、开放性、自主性等弥补了学科课程的不足,在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情感态度和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方面具有学科课程所不具有的独特价值。这一独特价值是综合实践活动独立存在的基础和根源,具体通过目标加以表现。 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的总目标是通过认识、体验、发现、探究、操作等多种学习和活动方式,发展实践能力,发展对知识的综合运用和创新能力,形成对自然、社会、自我之间内在联系的整体认识,进而养成良好的个性品质。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的目标取向具有以下特点:认知与情感、态度、价值观的整合,科学教育与人文教育融合,内容与方法兼顾,个性与群性并重。由此看出,综合实践活动与学科课程在总目标上是一致的,但在侧重点上有所不同,学科课程偏重于系统知识的学习而综合实践活动侧重于创新精神和实际能力的培养,偏重于学生学习与生活的联系,偏重于情感的展现,它的这种功能是学科课程不能取代的。 (二)教师行为的转化是由教师在课程实施中的作用决定的 课程实施(curricjlum implementation)是将编制好的课程计划付诸实践的过程,是实现预期的课程理想,达到预期课程目标的基本途径。在课程实施过程中,教师扮演着一个重要的角色。从某种意义上说,课程改革的成败关键因素在教师,正如雅克·德洛尔在《教育—财富蕴藏其中》一书序言中所说:“没有教师的协助及其积极参与,任何改革都不能成功。美国课程论专家、实践的课程范式的代表人物施瓦布(j.j.schwab)提出“教师即课程”,教师不是孤立于课程之外,而是课程的有机构成部分、课程的创造者、课程的主体。综合实践活动中教师的教学行为是教师在实际教育教学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可观察到的各种行为、教育教学方法、策略、措施和手段的总和及情感、价值观、潜在能力和个性品质等多种因素组合而成的态势,是课程实施的具体化。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实施中,教师不应成为教育权力部门和课程专家的附庸,而应用自己独特的眼光理解课程、理解教育,有自己独特的、适应学生身心特点的教学设计,在教学中不断体现出创造性。因此,教师只有进人课程,才能实施课程,才能使课程目标不断得以实现。 二、综合实践活动课程中教师教学行为转化的前提条件 教师教学行为实现了转化,才能实现综合实践活动的课程价值,最终作用于学生的发展。但是,这种转化受主客观条件的影响。这里主要分析教师自身的主观条件。 (一)炸合实戏活动课程教师自舟应其有内在的转化动力 i.教师的心理认同与参与意识。教师的心理认同与参与意识直接影响教师的行为。综合实践活动作为新的课程形态,需要教师在教学方方面面进行改革,需要教师心理方面的认同。现在有些改革者认为由于教育评价机制、传统文化及教师自身的原因,教师对综合实践活动应付了事。综合实践活动课程作为一种新型的课程,它的实施确实加重了教师的工作负担,迫使他们投人更多的精力。根据詹姆斯(m . jams)的分析,教师在面对改革时所表现出来的抗拒情绪还存在程度上的不同,一般可分为3种类型:挑衅性抗拒、消极一挑衅性抗拒和消极性抗拒。第一类抗拒主要表现为直截了当地拒绝,其不合作的态度异常鲜明;第二类表现为委婉地拒绝,以缺乏时间和精力为由,以达到不合作的目的;第三类则表现为阳奉阴违,即口头上接受变革,但并不真正落实在实践中。 由此,教师认同综合实践活动课程,以积极的心态参与课程实施变得异常重要,它直接影响教师教学行为。如何防止教师的抗拒心理,消除教师的抵制心理是综合实践活动课程有效实施的重要前提。改革专家吕克(maurer,rick)在(超越抗拒之墙》一书中把改革过程之改革实施者的心态发展分为六个阶段:(i)发生了什么(something’ sup)? (2)这是什么(what is it)? (3)我需要做什么(what doi need)? (4)我打算做它(i will do this) 。(5)我能够做好它( i am able do it ) 。( 6)下一步怎么办(i got through what isnext)?吕克认为,改革参与者的心态发展是这样一个周期循环的过程,即从第一阶段到第六阶段再进入下一次改革的初始阶段,它是螺旋式发展的过程,其周期的长短主要取决于改革的复杂性、艰巨性及改革的准备条件等综合性因素。如果改革来得突然,对于改革参与者而言,这就是无法预期的事件,改革参与者没有心理准备,心理会紧张,表现出对改革的抗拒和抵制。在前三阶段中,如果相应的准备工作没有做好,那么,改革参与者的基本心态是抵制改革,拒绝参与,回到改革的初始状态。教师要想顺利进人角色,必须对综合实践活动理论进行解读,从观念的转变到相关实施能力的提高相当迫切,这种要求挑战着教师的观念、知识、能力和生活方式,可能危及他们的身份认同和专业信心,导致他们的焦虑甚至抵触。所以,给综合实践活动课程教师宽松的环境和氛围,政府应提供一定的保障制度,教育研究人员应给教师一定的指导,以提高他们的相关能力,激发他们参与的积极性。 2.教师应具有较高的教学效能感。自我效能感(seir-efficacy)是由美国心理学家班杜拉(a . bandura)于1977年提出的一个概念。他认为人们对自己能力的判断在其自主系统中起主要作用,自我效能感就是对自己在特定情境中是否有能力操作行为的预期。它影响着个体行为的发生及其发展水平:影响个体对活动的选择,影响着个人表现的品质,决定着个体努力程度和坚持性,影响着人们在处理问题时的思想方法和情绪反应。教学中的教师教学效能感就是教师对自己教学能力的觉知与信念,教学信念会影响一个人的行为倾向,教师对自己教学能力的觉知与信念自然也会影响教师的教学行为取向。教师教学效能感是多种心理成分的整合,可从多角度理解:第一,就教学效能感的本质而言,它既是一种能力,又是一种信念。其能力特性表现在:教学效能感使教师深信自己能指导学生,其信念特性表现在教师拥有一种能够克服各种阻力去提高学习者学习能力的信念。第二,就教学效能感的成分而言,它是一个既包括认知成分,又包含情感成分的多维整体性概念。第三,就教学效能感的核心内容而言,它包括一般教育效能感与个人效能感两个方面。而一般教育效能感指教师对教与学的关系,对教育在学生发展中的作用等问题的一般看法与判断;个人教学效能感是指教师对自己教学结果的认识和评价。这里教学效能感主要是指教师对于自己“能否准确领悟教育相关理念、能否胜任教学各项工作以及能否有效达成教学目标”所持有的一种认知和信念。 有学者通过实验研究证实了教学效能感与教学行为有相当高的一致性,即高效能感的教师,在课堂教学中表现出较高水平的教学行为。因此,综合实践活动中教师教学成效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教师是否具有较高的自我效能感,即能否清楚地认识自己的能力及价值,能否充分发挥自身的主体意识和作用。教师的高效能感往往对教学的设计、实施、教学组织等方面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二)教师具有祈的教育观念 所谓观念,一般是指客观现实事物在人的意识中的反映。而教师的教育观念,是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形成的对相关教育现象,特别是对自己的教学能力和所教学生的主体性认识。它来自教师个人教学的经历与经验,是教师教学行为背后的价值预设、因果假定,是教师在其教育教学实践中所信奉和遵循的准则,是对教学应循方向和应达到理想的感悟追求。其具体内容包括教育价值观、学生观、人才观、师生观及课程观等。 教育观念有以下特征:第一,教育观念既可以是零散的、不系统的感性认识,也可以是系统的、理论化的理性认识,是“经验和理论在人们头脑中的积淀”,对这些问题中某一具体间题的认识,则是教师个体心理活动的外在表现。第二,教育观念作为指导教师个体行为的一种心理活动,既可以被意识到,也可以是处在潜意识水平,不被教师意识到。第三,教育观念一旦形成,就具有了评价事物、唤起主体态度、指引和调节主体行为的定向功能。 在综合实践活动课程中,教师应具有新的教育观念,才能顺利实施新课程。具体转变应该是改变长期以来形成的“学科本位”思想,正确认识综合实践活动的课程性质,改变“教”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的观念,应是指导学生进行活动;综合实践活动课程要求教师切实确立主体意识,发挥学生的主体性,尊重学生的生活经验和发展需要、兴趣和爱好,作为学生的组织者、引导者、参与者,指导学生的活动。要求教师具有资源意识、生成意识,要求教师注重引导学生关注生活、关注现实,从现实生活中发现问题,提出活动主题,开发与利用广泛的课程资源。 (三)教师其有相应的蛛合实践活动课程的知识与教学能力 1教师应具有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的知识。综合实践活动课程是一门新课程,其教学形式、内容、方法等完全不同于其他课程,这无疑给教师提出了新的要求,教师应在较短的时间内通过学习,获取综合实践活动的知识。波兰尼的缄默知识理论认为,“人类的知识有两种。通常所说的知识,即以书面文字或图表、数学公式加以表述的,这是一种类型的知识。而未被表述的知识,像我们在做事时所拥有的知识,则是另一种知识。前一种知识可以称为显性知识,后一种知识可以称为缄默知识”,而且“内隐学习获得的缄默知识是直接指导与支配个体的行为的”。由此分析,教师个体的知识包括可用语言表达的,通过学习获得的显性知识,如教育理论知识;也包括通过无意识内隐学习获得的、个体自己可能意识不到的缄默知识,如教师的技能、方法、交流、态度、体会等。缄默知识是支配教师教学行为的关键因素,缄默知识不是通过言语传递获得的,而是教师在具体教学活动中,通过自身感受、反思得到的。综合实践活动中,教师一方面应具有综合实践活动相关的理论知识,另一方面应不断进行综合实践活动教学实践,在实践中不断积累经验,积累缄默知识,最终促进教师发展。如在综合实践活动中,虽然有一些统编的教材,但它只是教学的参照,它的内容是静态的,是对教学内容的某种预设,而具体教学情景是复杂多变的,是动态的,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根据具体的教学目标和教学情景对教学内容进行处理,形成具体有效的教学设计,使教学实施顺利进行。 2.教师应具有相应的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的教学能力。综合实践活动课程是教师与学生合作开发、共同设计的,教师所起的指导作用非常重要。教师在理解这门课程的基础上,将综合实践活动的课程目标转化为教学目标,顺利实施教学。综合实践活动课程教师除了应具一般教学能力以外,教师对学生活动有效指导是综合实践活动成功的重要保障。教师不仅要对学生在选题、制订计划、活动过程等方面给予指导,还要进行方法方面的指导。在活动主题确定阶段,教师需要针对学生知识基础、兴趣爱好、经验背景等因素引导学生自主确定恰当的活动主题,引导学生对活动主题或活动项目进行论证,以便确定其合理性和可行性。如果主题合理、可行,那么教师就能指导学生制订合理可行的活动方案和计划,培养学生的规划能力。在活动过程中,教师要指导学生记录个人体验和活动事实,包括运用工具书收集资料、统计和处理信息资料、撰写活动报告等。 3.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实施中教师教学能力还体现在教师对教学应具有自我监控能力与反思能力。教学监控能力直接影响教师的教学行为。教学监控能力是教师为了保证教学的成功、达到预期教学目标,而在教学的全过程中,将教学活动本身作为意识的对象,不断地对其进行积极、主动的计划、检查、评价、反馈、控制和调节的能力。教学监控能力是教师教学能力结构中的高级形式,是教师其他教学能力和教学行为的调节中枢,它作为自己教学活动自我意识的一种表现,必然反映到教学行为上来。如果综合实践活动课程教师的教学监控能力得到发展,那么就会有利于教学活动更加深人,有助于教学行为的合理化与规范化。辛涛等认为,教师对于自己的教学能力和努力程度的自我觉知与教学监控能力存在明显相关,自我觉知作为重要的心理变量对个体的行为方式和取向有显著的影响,而教学监控能力本质上说是对自己教学行为的一种自我意识。综合实践活动中,教师一方面应具有较强的教学觉知能力,对组织学生进行活动的过程、方法、实效有一定的认识,及时发现自身教学的优点及缺陷;同时,应具有教学监控能力,能对学生研究课题的选定、小组的合作、研究的实施、成果的呈现等进行帮助和调节,以实现课程的目标。 综合实践活动作为不同于学科课程的一种新的课程形态,对教师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正如艾利奥特所说的那样:“课程改革是人的改革”,“课程发展是人的发展”,“没有教师的发展就没有课程的发展”。因此,实施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的教师必须有实现转变的内在需求,在每天的教学体验中通过反思、感悟,提升自身的教学能力,以顺利实现教师教学行为的转化。 综合实践教学论文:高职 线路工程 课程教学综合改革研究与实践 摘要:《线路工程》是通信专业最重要的职业能力课程之一,本文通过分析该课程改革的原因,提出对该课程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及教学手段的改革措施并阐述了改革成效,同时对课程改革中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关键词:高职;线路工程课程;综合改革;能力 《线路工程》课程是通信专业核心课程,其教学质量的好坏对通信专业的学生有着重大影响。笔者对该课程提出的改革措施,旨在提高课程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适应高职院校培养高技能应用型人才的需要。 课程改革的原因 初次感知知识和技能困难目前的教学中,学生学习的主要场地局限在教室里,教学手段主要使用板书或者采用图片、器材展示等形式来加深学生的理解。学生在学习专业知识时,缺乏相应的感性认识,经常似懂非懂,对抽象的专业知识只能死记硬背,难以深入理解,也就没有举一反三的灵活应用了。因此,学生往往感觉《线路工程》课程“抽象、枯燥、乏味”,甚至会产生厌学心理。 教学方法、手段和考核单一受传统教育思想和教学方法的影响,在教授这门课程时教师往往采用以讲授为主的教学方式,在讲授中又侧重于单方面的灌输,授课往往过分讲究完整,重结果轻过程。教师习惯于把知识和结论直接灌输给学生,以教师对教学内容的直接讲授过程代替学生主动学习的过程,致使学生单方面地被动听讲,难以发挥主观能动则直接参与其中,课程结束时则采用以笔试为主、课程进行过程中的小实训项目报告为辅的传统考核模式,这种单一的考核形式很难全面地衡量学生的真实学习情况 办学成本高,实践环境无法满足教学需要《线路工程》课程教学过程的实践性特点,决定了其程序性知识的获得方式。通信专业应用型技术人才的培养目标,要求学生奠定理论基础,在实践中得以强化,即通过大量的操作、训练来掌握一定的专业技能。院内实训环境几乎无法满足实践教学需要,而且,《线路工程》课程在操作、训练上一般都使用熔接机和otdr等比较昂贵、精密的器材,办学成本高,而学院投入较低,设备无法满足教学需要。 改革措施与手段 (一)实践环境改善 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根据通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需求,联合江苏省通信管理局、江苏通信服务有限公司和南京吉隆有限公司等工程单位参与课程的实践环境建设。采取购买、捐赠和技术支持(合作)的方式,解决课程办学成本高、系统性强和专业性强的特点。 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与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邮电建设工程公司等企业合作,以线路工程为主体,开发了一套以通信行业真实岗位为建设“节点”、模块化、工学结合的高职通信类专业“f-block”模式综合实训系统,并积极完成课程项目式和工学结合的教材。 随着我国由学历型社会向资格型社会逐渐转型,通信企业岗位准入制度逐步推行,以及高职院校“双证书”制度的要求,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和江苏省通信管理局共同投资成立线务工程实训基地。将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纳入《线路工程》教学大纲中,使其涵盖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的要求。根据通信专业对应的工种,学生考取电信线务员和机务员等职业技能证书。 (二)教学手段更新 提高认知效率,调动学生积极性通过对“f-block”模式综合实训系统的参观,了解odf、ddf、mdf设备、桥架、进出局管道、架空和墙壁线缆等,学生很容易建立起通信线路全程全网的整体概念,学生对以后自己所从事的工作内容也有了比较直观的理解。这样也便于有针对性地参加社会实践,提早制定自己的职业规划,学习也就有了目标和动力。如通过现场观摩学习人孔,带上皮尺,打开一个人孔铁盖,参照施工图,从人孔各方面的尺寸、管道的尺寸和位置,甚至电缆的固定、绑扎、标志等各方面的规范一一分析透彻,学生在熟悉人孔相关知识的同时也学会了读图,现场教学完成了教学组织形式由“固定教室、集体授课”向“室内、外实训基地”转变,教学手段由“口授、板书”向“实物”转变,以其直观性提高了学生的认知效率,调动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充分体现了职业教育的特点。 从基本概念出发,提高学生技能“以学生为本”的高职教学观,要求学生在学习上以理解为主,记忆为辅,应用才是关键。如我们在介绍odf章节的时候,首先在教室简明扼要地介绍odf的概念、组成,然后将学生带到机房,将理论和实物odf“对号入座”,进一步让学生观察成端光纤光缆、编号、接续以及走线,思考各个部分的作用。这种直观现场教学的方式,增强了学生的感性认识,学生对odf也就有更深刻的理解和记忆。因此,有助于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提升课堂教学效率,同时,还可以启迪学生的科学思维。此外,通过参观现场线缆的敷设规范,有助于加强学生对设备及理论的理解,而学生的现场操作,也有助于提高学生的应用技能。有效地利用贴近实际应用的实训系统,将抽象的记忆转化成直观的理解,对准确、透彻地理解基本概念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同时也能加深记忆,锻炼学生独立思考的能力。 增强职业素质,全面提高综合素质大部分通信企业既要求学生掌握通信工程岗位共同的专业理论,又要求学生能在这些专业理论基础上把已形成的能力在相应职业岗位范围内进行转移(第二岗位),达到上岗无须过渡、转岗不必培训的目的。《线路工程》课程的职业定向性十分明确,将教学内容与企业生产实践相对应,与工作岗位相吻合,与职业技能证书要求相统一。在职业证书的推动下,通过教师对职业道德(5s)和职业态度的引导,培养学生观察、思维、探索学习的能力以及解决问题的综合能力。 (三)教学方法引入 “f-block”模式综合实训和线路工程实训由专、兼职教师共同完成。课程教学过程采用“教、学、做”一体化,采用项目教学法、案例分析法、工作情境法等教学法。 “教、学、做”一体化在每个任务模块中,采用“教、学、做”一体的方法作为教学的具体形式,由专职教师和兼职教师共同教授,教师边讲解、边演示,学生边学习、边实践,使学生在“教、学、做”一体的环境下,迅速理解通信线路的整体概念及具体的标准、规范,掌握光缆、电缆及相关设备、仪器仪表的相关操作技能,熟悉光电缆工程的敷设、设备安装、测试等线路工程知识,并通过综合性任务将各项工作连接起来,进一步提升综合能力。 案例分析法otdr测试中,根据中美海底光缆的抢修案例,总结如何快速而准确地进行故障定位及参数测试,在此基础上,利用实训系统,人为地在实训系统的光缆线路上制造故障,让学生利用otdr查寻并排除故障。通过案例分析并在“f-block”模式综合实训系统中求证,可以使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得到发展。同时,把抽象的概念具体化,让它们处于一定的情境之中,有利于学生更加清楚、深刻地把握、理解这些概念,从而有助于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增强学生的学习动力。此外,通过讨论可以帮助学生提高语言表达能力,培养交流和团队合作的意识,克服从众心理,有利于学生独立思维习惯的养成。 工作情境法通过情境教学可以让学生体验真实工作过程,激发学习热情。在这个过程中,学生成了学习的主体,按照学校与企业通过校企合作共同开发的授课流程,进行主体式学习。而教师就完成了从主体到客体的转变,从演员转变为导演,从事必躬亲的执行者转变为运筹帷幄的指挥者。学生在不断的操作情境再现中可以强化知识点的记忆,培养学生关键核心能力,与企业单位的工作场景无缝对接。 考核方案优化 整个考评体系改革将过程考核与评价纳入课程总成绩,改变用试卷考核为主的成绩评价,成绩将主要体现在平时考勤、职业素质和态度、职业能力、项目报告、理论和实践知识等方面,如表1所示。 在新的考核方式中,考核内容面向职业岗位,依据工作样本,制定考核内容;促使学生注重学习工程,将小组成绩与个人成绩挂钩,培养学生团队合作精神;强调对学生进行个体评价和过程评价,激发学生上进心和教师教学的积极性。使学生无论基础好坏,都有机会获得成就感,增加智慧开启的经历。 改革成效 课程改革增进了学生之间以及学生与教师之间的友谊,加强了人与人之间的沟通,培养了学生之间协作互助、团结友爱的团队精神,使学生在学会知识的同时,还学会了如何做人,提高了个人素养。 教学质量比较课题组成员开拓面向工作过程的教学改革与实践,建立了一套工学结合的课程教学方法。课题组成员紧跟当前通信工程技术的发展水平,将先进的工程技术理论贯穿课堂之中,开拓了知识面。在教学过程中,采用启发式教学,多种教学法,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提高学生积极思维的能力,充分利用现代多媒体教学设备网络资源,实现了教学手段的现代化,充实了课堂教学内容,教学效果良好。教师课程评价由同行评教、督导评教、学生评教三部分组成,学生成绩优秀率和教师评教分数逐年上升。 家长与学生满意度对几届学生调查的结果显示,学生对于课改的满意度由80%升到90%。教师的授课方式能以学生为中心,课堂气氛活跃,积极调动学生的积极性;讲授内容以实际工作岗位为主线,结合教材和专业知识,认识、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得到很好的提高。家长认为课程改革后的教学条件很好,创造了有利于学生学习的环境,提高了学生的专业素养,进一步加强了师生之间的沟通,同时学生还拥有更扎实的理论知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等。 企业满意度通信企业和公司的高级工程师对通信专业毕业生评价很高,认为课程改革很成功,课程改革将职业能力培养贯穿教学过程始终,课程改革非常重视学生职业能力的培养和训练,教学内容涉及通信线路施工中的各环节,毕业生获得电信线务员资格证书,理论基础扎实,学生动手能力强,仪器操作熟练。 问题与建议 本课程改革有待进一步完善。本课程是职业能力课程,在不同的专业开设,对于如何形成相应的特色以满足不同的专业的需求,课题组成员将深入企业调研岗位的差别,结合课程教学内容形成各专业的特色。 师资队伍建设有待提高。教师对课程改革核心理念的认识和理解不到位,教师教学方法与实际操作能力有所欠缺,同时教师获取通信职业技能证书的种类不全、层次不高。课题组将深入企业实习,与工程师讨论岗位专业知识和技能的需求,提高自身的工程能力,考取相应的高级职业技能证书;同时教师将进行课程改革方面的教育学习和培训,掌握现代的教育理念和教学方法,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 实践证明,《线路工程》课程改革落实了以“胜任通信工程岗位要求”为出发点,以实用为目的,以“必需、够用”为度,以给学生提供终身发展的牢固基础为宗旨的原则,满足了企业要求从业人员快速顶岗的愿望,满足了学生和家长要求继续发展的愿望,也体现了高职教育的特性。 综合实践教学论文:虚拟仪器技术对提高通信专业学生的专业综合能力教学实践 labview(laboratory vitual instrument engineering workbench),是一种使用图形符号编写程序的编程环境[1]。而且labview不仅仅是一种编程语言,它应用已经扩展到很宽的范围,如控制daq设备监控、向外部系统发送信号、检测未知信号的频率。labview程序与虚拟仪器是一门使用性非常强的一门课程,应用非常广泛,学好这门课程不但能够掌握一门编程语言,还可以对以往所学习的通信方面专业的内容加以认证从而加深对通信专业综合运用能力。本文针对这门课程,就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以及怎样提高通信专业学生专业综合素质的教学手段进行探讨和研究。 1 教学内容与时俱进 labview是一个功能强大的编程开发环境和运行系统,是专为测量、数据分析并提交结果而设计的,所以它对于仿真、结果显示、通用编程是一种很理想的语言。《labview程序与虚拟仪器》[2]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技术应用型课程,根据这一特点,制定本课程教学大纲,确定学生应掌握的知识点和技能要求,编写结合本课程特点的讲义,确定理论知识与实践技能的结合点,将理论教学与实践操作密切结合,使学生在掌握labview编程方法的同时,也具备了联合实际操作labview的能力。在课程的学习过程中,与以往曾经学过的通信方面的专业内容相结合,将通信方面的仿真技术融入教学实例中,使得学生在掌握编程环境的同时也对以往的知识融会贯通。 由于教学对象是大三学生,他们有一个普遍的特点就是具备了一定文本编程基础,并且也学习了通信方面的专业基础的内容,对于所学内容是否能够加深对本专业的综合素质有一定的要求。因此,在设定教学目标、教学内容上要针对他们能够提高专业能力来进行施教。如果能够多针对提高专业综合能力进行施教,且从联合实际由浅入深的模式循序的指导学生学习,能让学习本课程带来更多的兴趣和动力。 2 合理使用现代教育技术、注重理论联系实践 传统的编程语言学习的课程注重通过课堂讲解书本上的内容来让学生了解和掌握编程方法,这样的方式使学生处于被动学习的状态,他们往往专注于课堂上老师讲解的内容,而忽视课后的实践操作,忽略了编程语言学习的目标—通过学习能够自主进行编程来解决实际工作中的任务。而本门课程的授课方式,能够很好的解决这些缺陷,具体的实施过程如下。 2.1 现代教育技术的使用—new class 本门课程的授课地点为new class实验室,学生课堂上每人一部电脑与教师机相连,教师在授课的过程中学生可以通过自己的显示器更清晰的看到教师对软件的操作和演示,并且能够在课堂上对所学的内容进行操作和实践。本文由论文联盟//收集整理 2.2 采用合理的教学方法 实践型教学方法是相对于单向知识传授为主的教学模式提出的,融学习与实践为一体的教学体系[2]。在”labview程序与虚拟仪器”课程中,通过案例教学带动学生思考问题的兴趣,通过问题驱动来激发学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又通过举一反三培养学生的创新性和践能力。在课堂讲解上选择简单、生动而又贴近通信专业方面内容的实例。 由于labview的特点—用户交互界面与现实的物理仪器界面类似,所以labview又称为虚拟仪器。所以在学习过程中很容易引起学生兴趣,在课堂上的例子的简单和生动,可以让学生在编程过程中很容易上手,不至于对于复杂的学习产生厌倦情绪或抵触情绪。在课堂上进行讲解的时候,往往都是从简单实例入手,让学生感觉其实跟平时操作的,让他们觉得自己物理仪器界面相似,且程序编制过程都是通过简单操作结合完成的,从而让学生觉得自己有能力设计虚拟仪器且完成有趣的程序。然后,在后面的学习中循序的讲解较为复杂的实例,在讲解过程中多让学生思考,对于同样问题鼓励学生采用不同方式达到同样目的。这样可以让学生将所学能够自己应用自己思考,而不是只是听老师讲解,而且在编程过程中鼓励同学讨论、交流,效果比只是老师讲解要好很多。 当然,在运用实例讲解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两个问题。第一,要谨慎的安排教学课题的顺序,让学生不至于突兀地接触到未曾见过的内容;第二,要注意实践和理论相结合的教学方法的互相配合,以取得较好的教学效果。 2.3 精讲多练,互动教学 采用启发式、互动式教学,在讲授知识时加强前后相关知识的连贯性,对重点和容易出现错误的问题从多角度、多侧面去阐述,从知识的点扩展为知识的面,扩大学生的思维空间。 在课程早期,主要进行单个函数的编程练习,重点掌握程序设计中的基本函数函数、数据类型与程序结构冬。通过反复的练习,使学生熟练掌握基本的函数、控件的使用,具备基本的编程能力。在此基础上,通过完成一些难度加大的作业,将程序设计知识和实践知识紧密的结合,加深对labview的虚拟仪器的全面理解和掌握。此外,通过开发模拟实际数据采集实例,用一些可以通过简单的接口采集数据的装置(比如,串口、计算机声卡等),将采集到的数据进行分析,使学生得到进一步的锻炼,而且激发学生课后自己采集数据的实践练习,培养学生的探索和创新能力。 2.4 利用网络进行师生交互 除了常规教学方式还以丰富的网络资源作为补充,以适合学生的学习需求,并鼓励自主学习。网络资源包括教学大纲、电子教案、教学课件、重点难点及综合练习和模拟试题等内容,为加强学生的应用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2.5 选择与学生所学相关理论知识的题材 labview与虚拟仪器涵盖了诸多学科和诸多理论[3],在教学的过程中,可以根据学生的专业着重选择与之相关的实例。通信的学生多增加信号处理和通信处理模块方面的应用,比如在课程中可以鼓励学生创建自己的虚拟示波器,促进学生在编程能力的提高的情况下也与之前学过的专业知识相印证,增加学生的编程能力的同时也强化了专业理论知识,也增加了学生的学习兴趣。 3 分阶段考核模式 编程语言的考试传统模式一般采用笔试+上机操作,这种模式有其利弊。笔试+上机操作的考核模式只能考察学生对labview编程语言的相关理论知识的掌握程度,但不能了解学生的动手能力以及综合应用能力;所以在实际的教学中采用了平时成绩+笔试考核的模式。其中平时成绩包括:按时上下课,按课题要求完成编程,以及平时对于额外加分题目的完成程度。笔试考核成绩则考虑到理论知识的掌握情况。 4 结语 在《labview程序与虚拟仪器》该门课程的教学过程中,确定合理的教学目标,选择合适的教学内容,采用理论与通信专业实例相结合的方法来进行教学和分阶段考试模式,在教学的过程中重视师生之间的互动,增加与学生专业相关的实例,促进学生加深专业能力,激发学生学习主观能动性和求知欲,从而提高学生自己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本文中给出的一些实践探索经验,还需要根据学生的具体需求,在教学中进行修改和调整,让学生能够更好的从本门课程中受益。 综合实践教学论文:综合实践活动课教学设计探究 综合实践活动课是面向学生生活,培养学生综合能力,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开放性的课程。这就需要教师带领学生走进自然,贴近社会,开展富有人文性、科学性、实践性、创新性的实践活动。这样,学生的知识结构、动手技能、情感意识、创新能力都得到和谐发展。 一、活动课题,来自学生生活 综合实践活动内容主要包括信息技术教育、研究性学习、社区服务与社会实践以及劳动与技术教育。其涉及面广,没有固定教材,因此教师要带领学生细致策划,精心选题。“生活即教育”。综合实践活动要以学生的经验与生活为核心,师生携手走进生活,共同挖掘活动资源,选择学生感兴趣、能够促进学生发展的课题。班里有的学生家处城郊,家中还有一两块自留耕种的农田;而有的学生在城市,养尊处优,甚至五谷不分。在与学生交流时,同学们都表示出对农田的兴趣与好奇。这样“走进田野”课题便诞生了。社会是个大课堂,有着挖掘不尽的课堂资源。适时追踪,随时了解社会动态才是现代学生应具备的素养。综合实践活动只有密切关注社会,才能变得立体、五彩缤纷,才能促进学生了解社会、融入社会。当今社会中,中小学生文明礼仪缺失严重。一些青少年在学校里不懂得尊重他人,不懂礼让,不讲礼貌;在社会上不知道怎样称呼他人;在家里不懂得孝敬长辈。鉴于此,我以所在城市创建文明城为契机,在班级里开展“文明礼仪伴我行,做好扬城小公民”系列综合实践活动。同学们用稚嫩的双手制作画报,写标语,宣传文明。他们精心策划、开展了“文明礼仪小老师”“文明礼仪小画家”“文明礼仪小作家”等活动。这样的系列活动对孩子们文明礼仪的养成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二、实践活动,学生自主探究 苏霍姆林斯基说:“儿童的智慧在他的手指尖上。”综合实践活动正是彰显手脑并用,突现学生创新智慧,体现学生动手能力的课程。 (一)学生自主设计活动过程 综合实践活动要求学生积极参与到各项活动中去。精心部署活动的权利不能让老师独享,在一系列活动中发现和解决问题的主体也应是学生。劳动与技术教育课程是综合实践活动课程中四大板块之一,是体现综合实践活动创造性的良好载体,此课程绝不能以学生制作出手工作品、掌握该劳动技能为终极目标。“飞鸽”是苏教版《综合实践活动———劳动与技术》教材中的手工制作材料。鸽子是和平的象征,与人类有着深厚的情感。因此,我引导学生思考如何将“飞鸽”这一课上得丰富多彩,并让同学们自行设计活动方案。同学们经过讨论研究将活动设计为如下几个步骤:①观看一部电影《战鸽总动员》,体会人类鸽子的深厚情感;②了解和平鸽的由来;③去市民广场与鸽子交流情感;④将情感融入到创造性制作手工作品中;⑤同学们收集人与鸽子的深厚情感的文章,面向全班交流。在整个活动设计过程中,学生通过思考,解决了问题。这不仅培养了其创新思维,还增强了学习能力。 (二)在实践中大胆创新 创新不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开展综合实践活动课时,教师要为学生提供一个开放的、自主探究的活动空间。这样,在查找资料时,他们会有不一样的材料整合;在自主实践中,他们会生成丰富多彩的活动过程;在活动总结时,他们各方面的能力会得到不同程度的锻炼。在之前“走进田野”的活动中,同学们在农民的指点下播种、浇水……事后,同学们都满载收获。离开时,突然一位同学问我:“老师,我们把‘田野’搬到实验室去吧。”“怎么搬?”“现在不是有无土栽培吗?”“对对……”同学们你一句我一句地议论开了。同学们在动手实践中思维得到了激发,创新性的活动在他们头脑中生成。就这样,孩子们自主研发的“无土栽培”“室内实验田”在学校的实验室里生机盎然。可见,只有通过实践,才能促进学生创新意识的形成。 三、多元评价,关注学生的发展 《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中说要“建立评价内容多元,评价方式多样的评价体系,发挥评价的发展功能”。综合实践活动课程不能以一个活动的完成作为终极目标,而应突出学生在活动过程中的知识技能、情感态度、综合能力的收获。活动中要充分开展自主评价、生生评价、师生评价,并将活动拓展延伸,通过各种方式向全校宣传并获得评价;通过走进社区以获得社区民众的评价;通过电视新闻媒体传播获得社会关注和评价。只有开展多元的评价,才能将将学生全面、持续性发展这一目标落到实处。 四、结语 总之,综合实践活动课要在教师的指引下,坚持学生的主体地位。课题让学生自主选择,活动让学生主动探究,评价以鼓励学生个性发展,培养学生创新意识为目标。这样,综合实践活动课程才能促进学生情感、态度和价值观的发展,有效培养学生的探索精神和创新能力。 作者:田晓玲 单位:江苏省扬州市育才小学 综合实践教学论文:语文教学综合实践活动研究 一、语文综合实践活动课 在职教中心的语文教学中,采用了“综合性学习单元”,这表现出了“课程标准”的精神所在,对于职业技术中学的语文教学的改革是一个不错的选择。而在教材中,通过设置“综合性学习单元”,往往给语文课本的学习达到上升、拓宽,也为学生的自主、探究而创设了好的问题、情境、学习的空间等,由于语文的内容具有丰富的特点,使得学生的学习方法具有多样性,在学习过程中,不断去实践、学习而使得目标达到综合、多样的性质。 二、实施综合实践课的措施 (一)在课堂教学中,渗透综合性的学习 在课堂教学中,教师就要突破原本的学科的构架,让语文课程沟通、整合与其他课程中。而教师在课程中是进行研究、开发的人,所以,实现课堂教学的综合性特点,只有这样,才能提高语文综合素养。 (二)要在课外阅读中拓宽综合性学习 对于综合性学习,包括课外的课堂学习,所以,教师要积极引导学生在课外中进行学习,通过课外阅读而实现学生的课外知识,从而扩大学生的视野,这对学生扩大知识面来说很重要,对于课外阅读,其内容具有丰富而多彩的特点,对于其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而知识的综合性,往往很强。在进行综合性学习时,作为一个“练兵场”来进行。所以,在平时学习生活中,凡是遇到的问题,教师都要引导学生去思考,让其通过课外的阅读、查资料、网络搜索等方法,或者一起探讨来解决。对于课外阅读,使得学生的阅读、理解的能力得到提高,而教师这时要对学生进行指导,给予其课外阅读的方法,让其有兴趣去阅读,也让学生在读中去动笔记录,在读中去思考。 三、实施语文综合实践活动课要把握好的原则 (一)开放性原则 对于我们的课堂教学,要有开放性,而语文综合实践活动课,更具有开放性。其分为以下几点: 1、内容的开放性 在进行社会调查、进行授课时,尽量去达到学生的多方面需要,而学生往往发展水平是不同的,其兴趣爱好是不同的。 2、过程的开放性 在综合性学习中,比较看重的是过程中学生学习的体验、个性化的表现,对于过程,具有动态、变化的特点,所以,我们有必要进行调整、改变,在实施中结合学生的表现。 3、时空的开放性 我们不让学生只限于在课内进行学习,也需要加伸到课外,假期等。而学习的地点,可以是教室、图书室、村组、街道等地方。 (二)综合性原则 1、学习目标的综合 对于学习目标的综合,往往从识字、写字、阅读,写作、口语交际等方面达到综合,也在“知识与能力”“,过程与方法”“,情感与态度”等方面得到综合。 2、学习内容的综合 除了掌握语文学科知识外,还要对跨学科知识是把握,在生活中、在社会中都要学习。 3、学习方式的综合 其综合表现在:书本结合实践,接受结合体验,课内结合课外,个体结合合作等。 4、学习评价的综合 其表现在:定性评价综合定量评价,自我评价综合相互评价,口语评价综合档案评价等。 (三)、实践性原则 在实施语文教学的综合实践活动课中,教师要将“活动”作为自己的主要部分进行展开进行,引导学生进行“做”“考察”、“实验”、“探究”等活动,在相互之间的交流讨论中,学会知识,学生能够去发现、解决有关是问题,从而,让学生去社会、生活中体验。 四、实施语文综合实践活动课的做法 (1)有计划地开展语文竞赛活动 为了调动学生学习语文的积极性,通过竞赛来促进学生的学习。对于竞赛,范围可以不同,或者场合不同,可以及时进行,其形式、大小不必有太多要求。 (2)初中学生对课本剧、童话剧的表演 为了加深学生对课文的了解、记忆,我们可以在某些课文中进行有必要的设计,尤其是在情节的空白处、内容的浓缩处,让学生去进行丰富的想象,而在这样的、创造性的表演过程中,学生的想象力得到培养,从而促进其语言的发展,也增强学生学习的自信心。如:我们可以把《羚羊木雕》、《背影》、《老王》等都演成课本剧的形式。 (3)在课上,开展一些辩论会,调动学生的积极性 由于中学生具有好胜的心理,在辩论中,依据这一特点,学生经常为了处于胜利的位置,在辩论前,总是进行积极的准备,首先去编出所要的提纲,而在辩论中,增强自己的语言表达能力和锻炼自己的思维能力,培养与其他同学的合作交流的方式进行学习。 (4)进行研究性学习 采用这样的探究性学习,可以把老师和学生的距离拉近,同时也能够培养学生的各个方面的能力,增强他们学习的主动性和主观能动性的发挥,更好地适应未来的社会,以至于走上社会能够更好的为社会做出自己的贡献。 五、结语 总而言之,由于新课程的改革在不断地深入,通过综合实践活动课,使得学生能力得到培养,这种特别的、优化的趋势已经在不断提升。作为一名职业中学的语文教师,要始终本着将学生的发展看成是最主要的,这样,才能发挥学生的主动学习的精神,更加好的学好语文这门课,提高自己的综合应用能力。培养学生的综合性能力,帮助学生学习语文,使得学生在综合性的学习中,提高自己的应用能力和社会实践活动的能力,培养创新精神,最终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提高中职语文课堂教学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作者:李敏 单位:河北省张家口市怀安县职教中心 综合实践教学论文:小学综合实践教学学习指导论文 所谓“尺有所短,寸有所长”,每一个学生都有他独有的特点和优势,也有他需要补足的地方,为了能够让学生更为全面地发展,教师首先要给予合作教学以充分的肯定,另外小学阶段的学生在心智水平和学习能力方面尚不足以应对很多的综合实践活动,为了不打击学生的积极性又维持学生的参与热情,合作方式的选择非常关键,教师要充分了解自己学生的优缺点,让学生在分组模式上能够形成有效的互补,这样既能促进学生内部之间的互助学习,又能够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参与热情。 1.合理选择活动主题,保持趣味性和价值性 综合实践教学的关键在于活动主题的选择,在此过程中教师既要保持活动的趣味性,又要保证其价值性,让学生能够在活动中获得某种技能的提升或者意识的培养。此时在活动主题的选择上教师可以首先以教材内容为基础选择学生兴趣较为浓厚的活动主题,先以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学习积极性为首要目标,并在活动过程中让学生认识到参与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提高学生的认识。在此基础上添加能够让学生受教育的活动内容,寓教于乐,让学生能够在高昂的参与热情下获得最为深刻的教育。 2.合理选择小组结构,设定小组管理模式 在综合实践教学的合作学习中,小组结构的设定也非常关键,教师要在充分了解自己学生优缺点的基础上根据活动的主题和内容进行各个学习小组成员的调配,让学生之间能够碰撞出学习的火花,也让学生能够获得最大限度的活动体验和成长。另外,在小组成员的调配中也要为每个学习小组确定一定的管理模式和管理制度,避免由于内部管理问题而造成活动障碍。明确管理责任主体,例如设定组长和副组长,提高学生的制度意识和管理意识,让学生能够明白合作需要在一定的制度和管理模式之下开展,这样可以大大提高每个小组的学习效率。 3.协作能力和意识的培养 在应对实践活动的时候,很多时候学生并不知道如何在小组之中发挥自己的优势和补足自己的劣势,也就是学生不太懂得如何与同伴或者是社会进行沟通,很多学生都是独生子女,沟通能力和协作意识的欠缺是我们开展合作式实践活动教学的主要障碍,因此为了提高综合实践教学的有效性,教师要在开展合作学习的过程中教授学生彼此协作技能和意识,让学生懂得如何去与周围的同伴沟通,如何与周围的同伴分享自己的成果和困难,尝试与他人共同完成实践研究,分享成功的喜悦。总而言之,在小学综合实践教学中,开展合作学习既是符合小学阶段学生心智水平的有效方式,又是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和参与热情的有效途径,同时开展合作式学习能够有效激发学生内部的化学反应,促进学生互补互助,让学生能够更加全面地发展,并且在不断学习过程中形成良好的团队意识,为学生未来的发展奠定一个良好的基础。 作者:陈小红 单位:常州市新北区圩塘中心小学 综合实践教学论文:实践性教学的市场营销综合论文 一、师源缺乏,任课老师缺乏实践经验 现在较为普遍的现象是专业的市场营销任课老师大多数也是从学生时代读书进入教学岗位的,并没有什么实践的经验,对具体的营销方式并不了解,只是照本宣科的把课本上的知识传递给学生,没能及时的进行营销理念的更新。还有就是因为教师需要管理学生和完成教学任务,很难有充足的时间去实践,导致他们与社会的实际情况脱节。而那些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的专家又由于自己的工作原因不能担任学校的客座讲师,由此造成老师与学生更加脱离企业的实际营销状况。综上所述,不难知道现在的教育模式很难培养出与社会企业发展相适应的创造性营销人才。所以教育改革刻不容缓。市场营销专业必须要知道它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必须通过实践才能学好这门课程。 二、加强市场营销专业学生的职业动手能力 就目前的市场营销教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几点与适应企业人才需求的实践性教学方针: (一)加强教材的实用性与及时性学校教材要与当今经济的发展相适应,特别是要让学生觉得内容真实贴近生活。增强教材的实用性,能够让学生所学符合实际操作情况。 (二)改变传统的教学目标,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改变传统的教学模式,让学生在教堂上参与互动。将传授理论知识内容的观念转变为提高学生的实际动手能力的教学目标。教师与学生之间树立一种和谐的关系,教师根据学生的特点,实际能力和自身的需求做一个大致的引导,在教学中实现“教、学、做”一体,体现教学课程的实践性与应用性。 (三)增加实践教育可以减掉一些不必要的课程,来设置一些具有营销特色的课程,特别是这样可以增加实践的时间。可以让学生在在校期间去一些实习单位进行实际性工作,并对学生进行实践环节的监控,可以作为考核学生成绩的一项指标,这样能引起学生的高度重视。 (四)实现“双证”教学根据国家劳动部制定的职业标准,企业需要的人才标准进行职业技能的培养。把获得职业职格证书作为一个学生毕业的必要条件,把证书的课程与市场营销的课程融合,要求学生进行专业性、实际性的技能培训,以便能获得相关的资格证书。 (五)在本校建立模拟教学培训基地在校内建立实训公司,让学生的职业技能在校内就可以得到提高。学校的师生本来就是一个消费群体,这样建立在学校可以为师生提供便利外,还可以减低学生外出实习的不适,同时也便于市场营销专业的学生把理论与实践直接的结合。 三、扩大实训教育基地 要增强学生的实际动手能力就要扩大实训基地,让学生有培训地,这样就要求学校与社会企业之间加强交流,实行一种校企联合办学的模式,企业派出专业人员对学生进行指导,而学校向企业输送符合其发展需求的一批人才,这样学生不仅能走出去实际的感受营销情况,企业也可以解决用人难的问题,这是互利双赢的场面。而且,企业自身的条件为学生提供了技能培训,而企业也可以要求学校给自己的员工进行理论培训,这样又给企业节约了时间、成本和场地。 四、建立“双师型”队伍 教师是学生的引导者,因此,教师要拥有较强的理论和实践能力,学校可以给老师除了安排一些教授学生理论知识的任务外,还可以让老师去相关的单位进行岗位培训和顶岗实习。让同学们在实践的同时,也提高老师自己的实际能力。通过在企业营销中所遇到的问题,想到解决问题的办法。只有熟练了解营销实际操作的一系列问题,才能更透彻、更详细地讲解给学生,这样教师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又有实际经验,这样肯定会促进市场营销专业学生的全面素质教育。 五、结束语 由于我国社会的高速发展,各种营销产业高度发达,产生了很多与营销相关的产业,营销人才的缺口越来越大。但实际高校培养的人才又和企业的发展所需人才不符合,就造成市场营销专业的学生找工作难,企业招工难的社会问题。所以高校教育要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建立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教学体系。通过学校市场营销专业课程的改革,通过教师和学生在实践中学习可以及时的将理论与实际结合起来,为教材的及时更新打下一个基础。同时学生通过自己在企业中的实践明白自己的不足,也会更加了解市场营销理论知识,学会融会贯通。将来更好的适应企业环境。 作者:刘霞单位:江苏省淮阴商业学校 综合实践教学论文:综合实践活动课教学的实践 《科普天地》2013年第6期 摘要:科技教育中心是学生开展综合实践活动的重要基地,随着新课改的进一步推进,综合实践活动越来越被重视。科技教育中心将担负起综合实践活动的中啊哟任务和责任,综合实践以活动为主要开展形式,强调学生的亲身经历,要求学生积极参与到各项活动中去。本文就科技教育中心开展综合实践活动的实践,做以简略阐述,目的在于进一步开展综合实践活动,实现新课改的重要目标。 关键词:科教中心;综合实践;教学思考 随着新课改的进一步推进,综合实践活动的已被高度重视,它是实现素质教育的重要途径,通过实践活动,实现课本上得不到的教育。 1开展丰富多彩的综合实践活动 1.1请进来走出去:为了充分发挥基地的依托作用,开展活动时还可以邀请部分学生家长,熟悉基地情况的行家或专家等担任基地辅导员,指导学生开展基地综合实践活动。这样,学生们欣喜地走出校园,领略了青山绿水的美丽,了解了地方的历史文化,目睹了高科技生产的神力,体验到生活的真谛。 1.2开发利用具有地方特色课程资源:在开发利用具有地方特色课程资源中,依托当地的“山”“水”、“洞”、“厂”、“场”等,开发研究、调查了解当地移民生产生活情况,使学生在实践中开阔了眼界,学到了书本上学不到的知识,学生对家乡的变化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取得的成绩更认识深刻,增强了学生对家乡的感情。同时通过实践活动,学生的学习方式呈现出多样化,课题探究的研究性学习;社会考察、调查、访问、参观的社会体验性学习;设计制作的应用性学习,社会参与的实践学习等,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团队精神得到培养。学生知识、技能、情感、价值观的变化 1.3通过课题研究开展综合实践活动:课题研究是综合实践活动开展的重要途径,在课题研究中,通过对当地的“山”、“水”、“洞”、“厂”、“场”等具有地方特色的物资源的开发,调查了解当地人们生产生活情况,同时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现代信息资源、师生经验和人文资源。以上资源的开发利用,既注意在信息技术教育、研究性学习、社区服务与社会实践以及劳动与技术教育中指定领域的利用,又注意在班队活动、节日系列活动等非指定领域的利用。在开发利用具有地方特色的课程资源中,建立了素质教育实践基地;推进学生对自我、社会和自然之间内在联系的整体认识与体验,改变学生单一性的知识接受性的学习方式或生活方式,培养学生的综合实践能力、探究和创新精神以及社会责任感,并为学生确立正确的价值观,形成良好的情感和态度奠定基础。同时,在课程实施的形态上,从学校扩展到广泛的家庭和社区社会,使学校教育的课程组织形态由封闭性走向开放性,广泛地发挥了校内外的教育资源作用,特别是在培养学生情感、态度、价值观方面,注意了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 2开展综合实践活动的思考 2.1加强组织管理和队伍建设:从组织建设、人员建设和制度建设等方面着手,加强综合实践过程的管理,建立开展综合实践活动的领导小组,以保证综合实践活动的有效实施;激励教师积极开展活动。一是通过走出去,组织教师参加培训;二是组织教师学习《活动课程研究》、《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解读》、《综合实践活动》、《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等理论书籍和文件资料,帮助教师转变观念,同时鼓励支持教师研究综合实践活动的实施规律,提高开发与实施综合实践活动的能力;三是注意发展校外指导教师队伍,请专家担任综合实践活动指导教师。 2.2做好每项活动前的预设:确定开展活动的主题、设计具体的活动方案时,我们教师首先要做大量的调查研究工作,研究主题和方案的可行性,是否切合实际、反映时代特征、主题是否鲜明等,同时要研究学生的年龄特征、知识结构、知识水平等,不能闭门造车,纸上谈兵。教师对开展活动的内容所涉及到的科学知识和技能要熟悉,要首先去进行研究。在学生活动前加强这方面的知识技能学习和研究。这是开展好活动的前提。 2.3不断完善活动方案: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活动方案,由于综合实践活动处于起步阶段,大家都在摸着石头过河,开始设计的方案在实施中会发现存在许多问题,因此,这就要求我们不断地实践中加强改进完善。在活动中我们要多给学生独立或合作开展活动的时间和空间,让他们去独立发现问题、分析问题,想办法去解决问题。但由于我们现在的学生已习惯给予的教学模式,学生独立或合作完成某项工作的能力较差,因此我们在设计活动过程,设计问题时不要太大、太繁、太多,让学生摸不着边际,活动过程、问题的设计要有梯度,教师在活动中要因势利导,循循善诱。 2.4要体现在“做中学”:“问渠哪有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生活是创造的源泉,没有丰富多彩的生活,创造活动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创造活动就无法进行。著名教育家陶行知早就提出“做中学,学中做”理论,实践能力不是通过书本知识的传递来获得发展,而是通过学生自主地运用多样的活动方式和方法,尝试性地解决问题来获得发展的。从这个意义上看,综合实践活动的实施过程,就是学生围绕实际行动的活动任务进行方法实践的过程,是发展小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基本“学力”的内驱力。当然,放手让学生去干,可不是让他们去“自生自灭”,老师作为一个指导者,参与活动的全过程是很有必要的,只不过有的时候作用显著些,例如帮助解决立项后的操作上的难题;有的时候作用则显得弱些,如当学生进人资料采集点后就是他们展示自我能力、丰富人生阅历储备的阶段,这时的老师,则起辅助作用。 在综合实践活动中,学生获得了多元感受,在实践中获得新知,也在实践中形成了意识,锻炼了能力。学生的个性在实践中得到张扬,学生在整体素质在实践中获得提高,一个个新的生命在实践中生成。迎着初升的太阳,怀着收获的渴望,我们的心中充满了期待。我们在实践中点燃了学生的“联想”风暴,我们相信虽然尝试的过程不会一路平坦,但一定会阳光普照。综合实践活动的形式多多,只要我们多动脑,以教育为己任,科教中心将在综合实践活动教育中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 作者:曹鑫 单位: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科技教育中心 综合实践教学论文:小学数学综合与实践教学探究 《数学学习与研究杂志》2015年第四期 一、合理调整活动内容和时间,增强活动的整合性 课程标准明确指出“综合与实践”的教学活动可以在课堂上完成,也可以课内外相结合.教材内容一般来源于现实生活,是其他三个知识领域的延伸.但有些内容离学生的实际有差距,在课堂上很难完成.在组织实践活动时不能仅限于教材提供的形式和内容,还要结合本班学生的具体情况,安排好课前、课中和课后的内容. 在教学“环保小卫士”时,一年级学生对“环保”理解有困难,不明白植树与环境有关系,垃圾为什么要分类,回收利用是怎么回事,如果单独放在数学课堂上完成,学生很难理解,不能真正体会到数学与我们生活的密切联系.在本次活动前我上了一节“矿泉水瓶手工制作”的美术课.让学生在生活中收集了一些矿泉水瓶、易拉罐和一次性纸杯带到学校.美术课上,先让学生欣赏易拉罐和纸杯手工制作的作品,激发出学生制作的热情.再拿出孩子们收集的物品,小组分类整理出三种物品的数量,接着让学生说说矿泉水瓶还能有什么用途,孩子们结合自己的生活经验和想象,想出了许多花样.如可以制作笔筒,瓶盖上打几个孔用来洒水、浇花,装饰玩偶、飞机等玩具.然后为孩子们提供剪刀、胶水、彩纸、双面胶等材料,指导孩子们动手制作了笔筒和收纳桶,并带回家收放自己的东西.在活动中孩子们真正体会到了旧物的利用,对垃圾的回收就不再陌生.既渗透了环保的知识,又为“环保小卫士”的教学做好了铺垫.将数学与美术有机地结合起来,让学生更深刻地体会到数学知识之间、数学与其他学科之间、数学与生活之间的联系. 二、加强交流与合作,提高活动的有效性 综合与实践的教学,重在实践,重在综合.在活动中,注重学生自主参与、全过程参与,重视学生积极参加动脑、动手、动口.在进行实践活动的过程中,离不开合作交流,只有在师生、生生、组与组的交流中,学生对活动内容的理解才更丰富、更全面.在教学中,为学生提供交流合作的条件,学生在亲历活动的过程中自然想说、敢说、乐说、畅所欲言,鼓励学生在交流合作中展现思考过程,交流收获体会.例如第二册“有趣的数”安排在100以内数的认识后,目的是让学生在活动中巩固两位数大小的比较方法,发现百数表中数的一些简单的规律,感受数学在生活中的广泛运用.教学时,我为每个小组准备了花生、大豆、不同的数字卡片百数表等活动材料,引导学生小组合作,通过猜一猜、数一数、摆一摆、议一议等参与活动的全过程.让学生自己活动体验并与他人交流,充分调动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让学生真正成为学习的主人,提高了学习的积极性和学好数学的信心. 总之,小学数学“综合与实践”活动还是一门新的课程,我们要不断研究,不断改进,逐步完善,使实践活动能真正促进学生的发展,使学生真正在实践中学有价值的数学,不同的人在数学上得到不同的发展. 作者:文丽平单位:四川省宜宾市屏山县大乘镇三合小学 综合实践教学论文:职业高中语文综合实践教学论文 摘要:职业高中的语文新课程标准将语文综合实践活动选入了课程体系当中,其目标是培养学生在实践学习中应用语文知识。基于此,文章在具体分析了职业高中语文综合实践活动课的特征与意义的基础上,结合目前职业高中语文综合实践活动课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几点开展职业高中语文综合实践活动课的策略。 关键词:职业高中;语文教学;综合实践活动 所谓语文综合实践活动,具体是指结合综合性的语文实践活动,将所学的语文知识应用于实践当中,并解决实践中的问题。语文综合实践活动课作为职业高中语文教材中的重要内容,是职业高中语文教学的重点,而且是教学的难点。如何有效开展综合实践课,发挥其最大教学功能,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重要课题。 一、职业高中语文综合实践活动课的特征与意义 (一)职业高中语文综合实践活动课的特征 职业高中语文综合实践活动课主要有以下几点特征:其一为综合性特征,主要为对语文知识的全面应用,融合了听、说、读、写等内容,重视语文学科同其他学科之间的关联性,通过综合研究内容和方法引导学生全面发展。第二为实践性。语文综合实践活动作为综合性的教育活动,其开展过程中采用的是相互合作、自主探索、主动创新的教学模式,将语文知识技能融入实践当中,让学生体会到语文知识在生活工作中的实用价值。第三为整体性。职业高中语文综合实践活动需要学生在实践过程中团结合作,共同参与,立足于每一个学生的全面发展。 (二)职业高中语文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意义 《语文课程标准》明确提出:语文是实践性很强的课程,应加强语文实践,注重对学生语文实践能力的培养。新教学理念下,职业高中语文综合实践活动课的开展,有着非常重要的教学意义。传统课堂中,教师既要教学,又要进行纪律管理,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开展则全面提升了教学的有效性,突出了语文实践活动以及探究、合作的学习模式在语文学习中的作用,学生在实践课中有了更多自由发展的空间,在宽松自由的氛围中,学生更愿意自己动脑动手,凭借丰富的学习资源与大量的实践,提升自身对知识的整体把握能力。其次,职业高中语文实践活动课以丰富的内容以及高效的学习方法使学生既能够获取知识,又实现了态度、情感等的生成与发展,充分注重学生的个性发挥,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给学生提供了较为广阔的成长空间,注重对学生潜力与个性挖掘。因而,语文综合实践活动课的实施对学生个性的生成与健康成长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二、职业高中语文综合实践活动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一)教学管理不严格 部分学校管理者由于缺乏综合实践活动教学的经验,教学管理上存在偏差,没有及时调整教学理念与思路,课程计划上缺乏对综合实践活动的开发设计,使得综合实践活动具体实施效果不显著。究其原因,在于管理者对于语文综合实践活动课的作用与地位认识不足,对于综合实践活动课的实施,学校管理者与教师在课程意识、课程管理以及实践能力方面都存在问题,尤其是学校领导的教育理念、实践教学意识以及发展理念等直接影响着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的实施效果。 (二)课程设计开发不足 由于受传统的课程体制的影响,教师实践课程的设计与开发意识较为淡薄,技能较为欠缺,职业高中语文综合实践活动课的设计开发不足,部分语文综合实践活动课开展时,对于课本的依赖性太强,没有全面发挥出活动的开放性,简单地从一个方面、一个角度来设计与实施实践活动课程,实践有效性受到了较大影响;综合实践活动课与阅读教学有着本质的区别,而有的教师在碰到教材中的综合实践活动时,只是将其作为课文来学习;部分教师对语文综合实践活动的开发设计与实践上有所重视,但其教学往往局限于课本以及课堂当中,地点停留在校园里,使得实践活动课成为了科学常识课程、自然课程,与综合实践活动课的开展初衷相悖。大多数职业高中的学生更喜欢互动多、课外知识丰富的授课模式,而由于实践活动课程的设计与开发不完善,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积极性未能被调动起来。 (三)组织实施随意 同写作训练、阅读教学以及口语训练等相比,语文综合实践活动课操作较为繁琐,其组织与实施对于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目前职业高中语文综合实践活动课的组织存在着许多不科学、不合理的现象,有着较大的随意性,实践活动课的实践性被忽视。并且职业高中语文综合实践活动课的组织是建设在学校所在地的环境、文化资源等的基础上的,并且是以此为活动背景的,因而,实践活动课是一种有着地方特色的本土化课程。而部分学校一味借鉴外来课程,导致地方特色丧失,语文综合实践活动课变形。 三、有效开展职业高中语文综合实践活动课的策略 (一)提升认识,优化管理 首先,学校管理者应当转变观念,作为管理者,应当站在培养高素质人才的角度认识到有效实施语文综合实践活动课的重要性。其次,要实现专业化发展,需要转变教师培训方式,将语文综合实践活动课纳入全员培训当中,实施专项培训;改变传统单一的理论培训模式,实行实践性与研讨性相结合的培训模式;学校也需要定期对学生家长进行培训,提升家长对实践活动课的认识,获得家长的支持。此外应当加强管理,改革学校管理制度,对现行的以课堂为中心、课本为中心的教学管理模式进行改革;建立起学校综合实践课程管理等制度,确保实践活动课程的全面有效开展。 (二)立足专业与生活,加强实践 作为教学实践的主体,教师应当充当教学者与研究者的角色,注重实践课程的设计与优化,活动实施前要引导学生选取与制定活动方案;活动实施中要引导学生协调活动中的各类关系;活动结束后要指导学生形成结论,进行表达与交流。而在活动内容上,则要立足专业与学生生活实际。语文是学习与生活的工具,职业高中语文综合实践活动课的开展也需要体现出一定的专业性,在课程实施中需要兼顾教育与专业的要求,体现出实践课程的深度。例如,可开展模拟招聘会活动,将学生分为招聘组与应聘组,应聘组写应聘信,招聘组结合自身专业特征写招聘广告,提升学生语文应用能力的同时,让学生关注自身专业及就业情况。其次,语文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的实施,还要同学生的日常生活紧密结合,推动学生对于社会、自然的整体认知,培养学生的实践与创新能力。教师要在日常教学中充分挖掘生活中的课程资源,将课堂教学向外拓展、延伸。例如,可让学生记录新闻实事,关注焦点,并作好记录,教师可组织实践课程,让学生充当新闻播报员,对于新闻热点发表见解。 (三)加强互助合作,评价激励 职业高中可组建专门的语文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教师队伍,通过团队协作的方式完成课程的设计与实施。并且职业高中语文综合实践活动课是开放的,凭借一位教师的力量是难以完成整个教学的,因而职业高中的语文教师需要主动与班主任、家长以及社区合作,寻求校园内外的支持与帮助,全面提升综合实践活动的质量。同时,语文综合实践活动课的实施,要以活动促发展,让学生主动探究与实践,教师要在学生实践过程中加强引导,让学生通过交流与合作,对实践活动过程中的观点、体验以及感悟进行归纳与思考,促进学生之间的合作与交流。此外,教师需要在活动实施过程中注重评价与激励,教师的语文实践活动设计开展要在切合学生实际的基础之上,评价中要以激励为主。例如,可采取小组评价的方式,体现出学生的主体性,逐渐帮助学生树立起学习的信心,让学生在实践中提升自信,进而促进学生自身素质的提升。 总之,职业高中语文综合实践活动课的开展对学生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培养,以及情感与价值观的发展有着重要意义。在语文综合实践活动课的设计与开展过程中,教师难免会碰到一些问题,但作为职业高中的语文教育工作者,我们需要积极探索语文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开展的对策,全方位提升语文教学效率。 作者:罗艳 单位:成都电子信息学校
现代化论文:现代化文明监狱狱政管理标准论文 现代化文明监狱是以现代化的监管改造设施和健全的狱政制度为基础,依法对罪犯实施科学、文明管理和改造的社会主义监狱。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必须以良好的狱内监管秩序和改造环境及有效的狱政管理活动来保障。 一、监狱管理标准化的具体内涵 标准化是近代一门新兴学科。它的形成和发展是和现代化生产的迅速发展密切相关,并且日益显示出它的重要性。美国人泰勒在1911 年提出了以标准化为基础的科学管理方法(亦称“泰勒制”),其主要内容是:工人利用标准条件,根据操作标准进行标准作业,完成按标准时间计算出来的生产定额,超额者奖励,完不成定额者受罚。“泰勒制”的推广极大地提高了企业的劳动效率和企业管理水平。当前国际经济领域流行一种说法:“三流的企业做产品,二流的企业做品牌,一流的企业做标准”。当前,标准化建设已经渗透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标准化建设从工业领域向农业、商业、服务业、金融业和行政管理系统等领域拓展。 把标准化管理理念引入到监狱管理领域是一次重大尝试。推行监狱管理标准化,就是要依据法律、法规和工作制度,将监狱各项管理工作制订量化考核标准,建立和完善监狱管理工作的指标体系和标准化体系,把标准化、制度化、规范化融于实际工作流程中,避免执法的随意性和主观性,从而实现监狱管理的转型升级。监狱管理标准化必须体现以下特征: 1、科学性。实现监狱管理标准化,既是监狱法治化进程的内在要求,又是衡量监狱正规化建设的重要参数。因此,在监狱管理标准化体系中的各项标准,要采用最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方法,把能促进监狱管理、提高改造质量和强化监狱职能的最佳方案纳入标准中去,并随着管理手段现代化的发展而不断完善和提高,使监狱管理标准化活动始终保持科学性和先进性。 2、导向性。确立标准是监狱管理标准化的起点。标准一旦确立,就对监狱管理活动所指向的预期效果具有导向、激励和评价作用。监狱管理标准化活动,既是在原有基础上不断总结和完善,又是今后一个时期新的目标和要求,它通过总结过去的实践,设计未来的目标,科学地确定总体标准,分层次、分等级地确定各科室、各专业、各职位的分项标准,并以纵横交错的网络方式连结和协调总标准与分标准之间的功能,构成一个彼此协调、相互支持的标准系统和标准网络矩阵,引导监狱每个职位角色将注意力集中于实现标准上,使监狱的工作秩序、改造质量、管理效能和社会效益始于标准、终于标准。 3、实践性。在监狱管理标准化的全过程中,贯彻标准、实践标准是关键。监狱管理标准化的实践性包含三个方面:一是制定、颁布的标准必须符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二是标准化的效果只有标准实施以后才能获得,没有付诸实践的标准只能是一纸空文。三是标准的准确性必须由实践来检验,只有经过实践才能不断完善标准和迅速建构标准化体系。如果实践标准的环节中断了,标准的循环发展过程也就中止了。 4、协同性。监狱各执法岗位彼此间纵横交错,构成监狱的动态工作系统。其协同性主要体现为: 一是制定和实施标准既要考虑和兼顾到各部门、各岗位的特点,又要从整体出发,建立起相互依赖和支持、整体联动和制约的群体标准化体系;二是监狱各部门和岗位的分项标准,都是监狱管理标准化体系的组织部分,必须服务于总标准;三是要做好监狱各部门和职业角色之间的协调工作,合理地分解和量化分项标准,使所有人的活动都在期望的规范之中,实现管理标准化活动的同步化、和谐化与整体化。 5、权变性。在实施标准的过程中,随着主客观环境条件的变化,监狱工作者要不断追踪标准,及时修正标准,使标准在反馈调控中日渐规范和科学。监狱各项标准只有通过不断的制定、颁布、实施、反复修订、再实施的循环往复过程,才能最终形成真正科学严谨的监狱管理标准化体系。 二、 监狱管理标准化与管理正规化的关系 监狱管理正规化转型就是要通过强化监狱一切工作的法律、法规、工作制度或公认标准管理,在管理效果上实现监狱设施完善、装备先进、法制健全、执法公正、管理文明、改造手段科学、队伍素质过硬、物质保障有力。其基本要求是:监狱的各项工作依法依规制定建立相应的标准,严格按照标准管理。从哲学层面分析和考量监狱管理标准化与监狱管理正规化转型,二者主要有以下几种关系; 1、管理标准化与管理正规化是现象与本质的关系。管理正规化是通过监狱各项工作的标准化运作体现和反映出来。离开了管理标准化建设,监狱管理正规化将成为空中楼阁;管理标准化是监狱管理正规化转型的显现,是服从和服务于这个中心的。管理标准化是监狱管理工作转型升级在每个具体执法环节和执法管理流程的具体显现。 2、管理标准化与管理正规化是局部与整体的关系。一切事物都是由各个局部构成的有机联系的整体。管理标准化是从微观的角度,以监狱管理各个环节为着眼点,以推进监狱狱政管理、生产劳动、教育改造、生活卫生等各项工作标准化为着力点,通过制定岗位标准和工作标准,促进监狱各项具体管理环节的标准化进程。管理正规化从宏观的角度,着眼于监狱管理的整个领域,强调全盘考虑,从宏观的角度探索监狱管理的转型升级。 3、管理标准化 与管理正规化是量变与质变的关系。量变是质变的前提基础和必要准备,质变是量变的必然结果。管理标准化是监狱管理工作转型的量变,而管理正规化是监狱管理工作转型的质变。管理标准化是管理正规化的前提基础和必要准备,是实现监狱正规化的有效途径。监狱管理正规化是旗帜,是方向,是管理标准化的必然结果。管理标准化达到一定程度实现质的飞跃就是实现管理工作正规化。监狱管理正规化建设不能一蹴而就,只能通过管理标准化的量变过程来逐步实现。 三、推进管理标准化建设的具体途径 1、科学设置岗位是前提和基础。要实现监狱管理标准化,工作岗位设置标准化是前提和基础。换言之,要把警力资源配置从传统人事管理向现代人才资源开发管理转化,做到人尽其才。要对监狱内部人力资源的获取、整合、激励、使用与增减进行统一管理,从执法管理岗位设置、岗位人员资格、工作内容、职责与权限、检查与考核等方面制定严格标准,特别是要量化工作内容,明确岗位职责,强化考核和奖罚,以实现人力资源最大化。同时,要对专业技术岗位的层级、比例、结构、程序等问题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科学设置,逐步建立与职务岗位相对应的岗位薪酬制度,完善警察津贴制度,最大限度地调动警察的工作积极性。 2、加强警察队伍专业化建设是关键。警察队伍专业化建设是监狱管理标准建设的关键因素。加强警察队伍专业化建设,应从以下几方面下功夫;一是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在监狱警察招录中,要结合警察队伍的现状,分析队伍结构的现实优势、潜在优势和存在不足,根据实际发展要求和未来发展需要,确定招录警察的学历、专业和技能。二是加大分类培训力度,完善专业技术人才管理模式。树立大教育、大培训的观念,结合岗位需要和警察个体状况,建立警察个别培训教育档案,建立一套系统性、针对性、吸引力和强制性兼容的知识更新和技能培训制度,将“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归口管理、分级实施”的培训工作体制贯彻到位;本着“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广泛开展业务知识和实用技能培训,着重培养警察的履职能力,实现警察队伍整体专业素质的跨越。三是建立健全专业技术人才激励成长机制。建立健全警察岗位考核制度,将岗位考核成绩与年度评优、津贴发放、职务晋升挂钩;建立专业技术人才的正常晋升机制,建立专业人才库,逐步形成鼓励成才、促进成才的长效工作机制。 3、建立健全监狱制度体系是重点。所谓现代监狱制度,是指具有中国特色,以现代科学理论为指导,与中国现代社会建设相适应、相协调、相一致的科学文明公正法治的制度体系。监狱制度是一项政治制度,但同时它又是一项技术制度,体现的是矫正技术。健全完善监狱制度体系,能规范监狱日常执法行为,提供业务指引,使监狱警察日常执法行为在制度的允许框架内进行,树立法律的权威。一是建立监狱各执法环节标准化管理制度体系。明确监狱每个执法岗位的工作标准,岗位职责、责任划分,使警察知道自己该干什么、怎么干、干到什么程度。二是加强执法流程衔接制度建设。建立部门间和部门内部工作流程对接制度,建立单个执法环节的标准化结算制度和零违规操作目标责任制,确保执法链条的每一环都不存在违规操作、随意变更和变通的问题。三是加强执法流程监督制度建设。没有强有力的监督保障机制,监狱执法管理流程标准化将会是一纸空文。因此,加强业务监督、层级监督、纪律监督和警务监督等各种形式监督的制度建设,建立全方位、动态的监督体系,增强执法工作的透明度,确保执法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从而提高制度的执行力。 4、监狱工作流程标准化是手段。监狱每个执法环节标准化是整个执法管理流程标准化的组成元素。要实现监狱工作流程标准化,就是要通过对现有工作流程的梳理和工作流程网络信息化,实现工作条理的规范性及增加现有相关工作流程的透明度,提高工作效率,完善管理体制。一是流程的汇总与补遗。采用较适合宏观层面的完备性检查法和较适合微观细节层面的逻辑性分析法,对每个流程进行检查、分析,发现流程不全、尚需要补充细化的,要及时与业务部门联系,回溯补遗。二是流程的对接与整合。梳理工作应从内而外进行,先在每个部门内部进行流程的对接,之后再处理各部门间流程对接的相关工作。从业务流程间的关系来看,可以分为串行流程和并行流程两类。串行流程的特点是一个工作节点连接的对象是唯一的。以减刑假释程序为例,从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监狱长办公会决定、人民法院裁定的过程,就是一个串行流程。而并行流程的特点是所面对的节点对象是多个,例如,生产现场执法管理环节的参与人员不是一个人,任务分配面向的流程就是一个并行流程。当然,执法管理工作流程可能不是完全串行或完全并行,有时会产生某个阶段是串行而另一个阶段是并行的混合情况。因此,在流程对接工作中,较多地会涉及两类流程节点间的处理,即串行节点的对接整合和并行节点的对接整合,实现执法管理环节与另一执法管理环节“无缝对接”。三是流程的监控和查询。每个工作流程结束后将自动归档,经过授权的相关人员及操作人员可以检索和察看已经发生的工作流程。所有工作流程的发起者将在整个流程的流转过程中随时看到流程进程的位置,并且还可以看到所有已经完成操作的角色和他们的动作,也就是说流程发起者可以对整个流程的处理过程作以监控,实现工作流程的透明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现代化论文:民初法学教育和法制现代化 近代新式法学教育自清末兴盛后,到民初仍沿着强大的惯性在运行并保持着快速发展的势头,所不同的则是将法政学堂改称为法政专门学校。这一时期新式法学教育潮流的激荡起伏、奔腾分衍,不仅表现了民初社会政治法律发展对教育变革的急切呼唤,而且也折射出志士仁人对法制现代化的执着追求,是近代中国社会急遽变迁下法学教育由传统走向现代的结果,对我国传统法律的现代化变革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一、民初法学教育的进一步发展 民初,中国在政治制度上实现了由封建帝制到民主共和的历史转变。在辛亥革命民主主义精神的指导和鼓舞下,民初的壬子—癸丑学制既继承和发展了清末学制的合理部分,又批判和改进了它的不合理部分。经过此后逐步深化的教育改革,1922 年诞生的新学制———壬戌学制, “奠定了我国现代教育制度的基础”。[1]由于民初学制正处于历史的转型期,高等教育的先天不足导致理工类生源奇缺,文科类却因政体变革的特殊需要形成法政专业的一枝独秀。其发展之迅猛,与清末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对此,黄炎培深有感触地说:“光复以来,教育事业,凡百废弛,而独有一日千里,足令人瞿然惊者,厥唯法政专门教育。尝静验之,戚邻友朋,驰书为子弟觅学校,觅何校? 则法政学校也;旧尝授业之生徒,求为介绍入学校,入何校? 则法政学校也;报章募生徒之广告,则十七八法政学校也;行政机关呈请立案之公文,则十七八法政学校也。”[2]黄炎培的这番话生动地描绘了民初法学教育遍地开花、盛况空前的局面。据统计,1916 年8 月至1917 年7 月,全国共有专门学校65 所,其中法政科就高达32 所,占49. 2 %.[3]与此同时,为适应民初社会发展和经济文化建设的需要,法学高等教育体制也进行了重大改革。 在1912 年10 月教育部颁布的《专门学校令》中,高等学堂被改为专门学校,以“教授高等学术,养成专门人才”[4]为宗旨。其中,法政专门学校得到了充实,分为法律、政治、经济3 科。但旧教育向新教育的转变,难以一蹴而就。民初法学教育的发展充分证明了这一点。民初法学教育的兴旺仅仅表现在量的增长上,其教学质量却相当糟糕。当时各地法政专门学校承清末旧制,多于本科、预科之外办有别科,还有不设本科而专设别科者。从民初教育部调查中所反映出来的实际情况来看,法政学校泛滥的程度相当严重。例如广东省的法政专门学校“多办别科,有本科者殊少;且学生程度亦参差不齐,非严加甄别,恐不免冒滥之弊。”[5]民初法学教育中存在的诸多弊端与其教育部制订的法政专门学校规定相违背,严重制约了法学教育的健康发展。 针对民初法学教育貌似繁荣实则混乱的办学局面,1913 年10 月,教育部下令法政专门学校应注重本科及预科,不得再招别科新生,该年11 月,又通知各省请各省长官将办理不良的私立法校裁汰。1914 年9 月,教育部又责令各省将严格考核公立、私立法政学校。在政府的严令限制下,民初法政教育“遂若怒潮之骤落。其他专门教育机关,亦多由凌杂而纳于正规。”[6]1916 年,法科专校已降至学校总数的42. 1 % ,学生数降至55. 7 %.[7]尽管如此,法政学校的数量仍高居各种专门教育之首。 民初法学教育具有鲜明的时代性,其一枝独秀不是偶然的,有着历史与现实的客观原因: 1. 民初政治法律制度的革新迫切需要新型法律人才。民国肇建,百端更新。资产阶级在推翻清王朝封建统治后,迫切需要对在职官员进行法律培训,使各级政府人员更新旧有知识,提高法律意识和文化素质,从而征集一批具有民主共和新知识的各级官员。尤其是在订定一系列资产阶级性质法律的高潮中,更迫切需要从西方法律制度中去寻找理论依据,急需大量的法律专门人才。可以说,适应时代和社会的需求,是民初法学教育兴盛的根本原因。 2. 受到官本位传统观念的推动。民初法政专门学校作为专门的教育机构,其宗旨在于“造就官治与自治两项之人才”, [8]但由于法政学子入仕做官具有相当的优势,众多学子受官本位传统观念的淫浸,出于功利考虑,竞相投身其中。蔡元培先生在《就任北京大学校长之演说》中,就一针见血地指出:“外人每指摘本校之腐败,以求学于此者,皆有发财思想,故毕业预科者,多入法科,入文科者甚少,入理科者尤少,盖以法学科为干禄之终南捷径也。”[9]民初北京政府鉴于“改革以来,举国法政学子,不务他业,仍趋重仕宦一途,至于自治事业,咸以为艰苦,不肯担任”的现状,提出“法政教育亟应偏重造就自治人才,而并严其入宦之途”的整顿方针。[10]显然,民初法学教育兴盛有其深厚的社会和思想基础。 3. 法学的学科特点,为其教育快速发展提供了可能。民国肇始,教育经费严重短缺,若兴办综合性大学或理工类大学,现有师资、校舍和实验仪器设备根本无法满足教学的需要。而开办法政专门学校则不然,所需经费较少,不需多少仪器设备,校舍可因陋就简。在当时一般人看来,法政学校与理工类学校不同,其主要靠 教师之口授和私室之研究,每班人数略多也无妨。 加之,在自清末兴起的留日热潮中,大部分留学生进入的是法政类学校,其中一部分已学成回国,此时比较容易凑齐办学所必需的师资队伍。这些都为民初法政专门学校的兴盛提供了客观条件。 综上所述,由传统律学教育向现代法学教育的转化,是民初社会转型的本质要求和历史进步的伟大潮流。同清末相比,虽然民国时期无论在法政专门学校的制度、教育规模、学科标准、教育质量等方面,都有一定的进步,但法学教育仍过度膨胀,在人才培养质量方面仍存在诸多问题。此外,民初法学教育的大发展,虽与近代中国社会走向世界、走向现代化的总趋势相符,但也折射出千百年来的习惯势力不可能一下子失去作用。中国法学教育由传统走向现代,必将经历一个脱胎换骨的痛苦的转型过程,其对民初法制现代化的影响,给我们提供了历史的经验和教训。 二、民初法学教育对法制现代化的推进 从总体考察,民初法学教育的发展,是与社会变革、社会进步联系在一起的,对正在兴起中的法制现代化起着促进作用,这是它的积极方面,也是它的主流。这主要体现在: 1. 民初法学教育有助于普及法律知识,并培养了一大批新型法制人才。民国建立伊始,孙中山就明确指出:“现值政体改更,过渡时代,须国民群策群力,以图振兴。振兴之基础,全在于国民知识之发达。”[11]民初法政专门学校的普遍设立虽有急于求成的功利色彩和量多质不高的问题,但也有部分法校办得卓有成效,造就了一大批懂得近代法律知识的人才。清末民初法学教育的骤然勃兴,对普及法律知识的作用也是很明显的,可以说,这一时期旧教育的崩溃和新教育的生长,促进了西方法文化在中国的传播。清末新式“学校的种种办法与其课程,自然是移植的而不合中国社会的需要,但西方文化的逐渐认识,社会组织的逐渐变更却都植基于那时;又因为西政的公共特点为民权之伸张,当时倡议者为现行政制的限制而不能明白提倡民权,但民权的知识,却由政法讲义与新闻事实中传入中国,革命之宣传亦因而易为民众承受,革命进行亦无形受其助长。所以西政教育积极方面最大的影响,第一是西洋文化之吸收,第二是中华民国之建立。”[12]而民初壬子—癸丑学制,原以癸卯学制为蓝本,自然民初新式法学教育也继承和发展了对西方法文化传播的传统。民初法政专门学校的普遍设立虽有急于求成的功利色彩,但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当时社会的法制化进程,对中国社会法律知识的普及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2. 民初法学教育促进了法制建设,推动了西方法律制度的移植。清末,以日本学制为楷模而订立的癸卯学制,已在法律形式上基本体现了中国传统教育向现代教育的转变。民初法学教育则进一步深化了从清末开始的法学教育改革,批判和改造了它的不合理性,继承和发展了它的合理性,充实和发展了清末法学教育的内容和体系。在西法东渐的大背景下,西洋法学对民初法学教育产生了深刻影响。由于“民国仅仅继承了大清帝国为数有限的法律文献,而又无法读懂西洋法律书籍,这便很自然地转而求诸日本人大多以汉字写的西洋法律着作??以北京法政专门学校为例??学校所用教材的70 %是从日本翻译过来的”。[13]由此,民初法学教育的发展加快了资产阶级民主法律制度的建设和西方法的移植。 3. 民初新式法学教育的发展进一步推动了教育立法,促进了近代中国教育法制现代化。民初政策的制定者和法学教育工作者继承清末新式法学教育的传统,大力引进西方法学教育制度,推动了教育立法。1912 年10 月,教育部颁布《大学令》,[14]大学分文、理、法、商、医、农、工七科。1913 年1 月,在教育部公布的《大学规程》中,[15]法科又细分为政治学、法律学、经济学三门,并详细拟定了各学科的学习科目。自此,大学学科门类有了比较完整明确的划分,课程设置的规定也大体适应甚至个别超前于民初社会发展和经济文化建设的需要。针对私立法校办学质量的低劣,1913 年11 月,教育部又为此专门颁发了《1913 年11 月22 日教育部通咨各省私立法政专门学校酌量停办或改办讲习所》,[16]进一步调控法学教育的规模,整顿法学教育秩序,提高法学教育的质量。 民初法学教育立法体现了社会发展的规律和趋势,适应了民初社会生活及其主体的利益需要。在新式法学教育立法的带动下,民初陆续制定并颁布了涉及教育行政、学校教育、留学教育等方面的一批教育法规,从而建立起了资本主义性质的教育法律体系。其虽带有浓厚的封建色彩,但毕竟对民初资本主义教育起到了确立、规范和积极推进的作用,为民国教育法制现代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总之,民初法学教育的勃兴及其立法活动,是近代中国社会变迁中教育转型的必然,是西方教育立法影响的结果,它推动了近代中国教育法制历史演进现代化。可以说,民初法学教育及其立法活动,总体上体现了近代资本主义教育的基本精神,顺应了世界教育发展大趋势和教育法制现代化的基本走向。 三、民初法学教育对法制现代化的消极影响 民初法学教育的发展为我国法制现代化的发展开辟了广阔的空间,创造了无限生机。但民初法学教育的发展也出现了偏差,存在着种种弊端,对我国法制现代化的发展产生了一定的阻滞作用。这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 民初法政专门学校过度兴旺,造成教育的结构性失衡,导致法政毕业生相对过剩、质量下降。民初法政专门学校数量居于专门学校首位,大约占专门学校的一半,其结果是法政专门学校过度兴旺,法政毕业生相对过剩。郭沫若回忆说,辛亥年间“法政学校的设立风行一时,在成都一个省城里,竟有了四五十座私立法政学校出现”。[17] 据统计,1912 年全国专科学校学生共计39 633人,而法政科学生为30 808人,占77. 7 %;1914 年全国专科学校学生共计31 346人,法政科学生为23 007人,占73. 3 %;到1920 年,法政学校学生占全国专科学校学生之总比例,仍达62 %以上。[18]民初法学教育的畸形繁荣,使此时教育内部结构比例严重失调,造成法政学生相对过剩而其他门类毕业生相对紧缺。 民初法学教育发展在规模失控的同时,其教育质量也难以保证。民初不少法政专门学校,尤其是一些设在地方的私立法政专门学校并不具备基本的办学条件,它们的创办多由利益驱动, “借学渔利者,方利用之以诈取人财。有名无实之法校,先后纷至。”[19]私立法政专门学校泛滥的程度已相当严重,其教学质量自然毫无保证,结果使法政人才培养陷入到名不符实的尴尬境地,无法适应时代和社会的需求。 2. 民初法学教育模仿有余而创新不足,严重脱离中国国情,致使仕途拥滞,并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政治的腐败。由于清末民初勃兴的新式法学教育的样板是西方法学教育,在中国没有先例可循,因而在创办新式法学教育的过程中只好照搬照抄西方法学教育模式。以民初学制为例,壬子—癸卯学制效仿德国,壬戌学制则承袭美国。人们满以为新式法学教育制度引进后,就能造就满足社会转型所需要的法制人才,但历史的发展却告诉人们,西洋教育不能整体照搬到中国来,必须斟酌中国国情,作出适当的选择。民初在引进西方教育制度并建立新式教育后,其实际状况是:“凡所以除旧也,而旧之弊无一而不承受,而良者悉去矣;凡所以布新也 ,新之利未尝见,而新之弊乃千孔百疮,至今日而图穷匕现。”[20] 民初刻意追求的新教育精神,受到了科举陋习的侵蚀。就民初新式法学教育而言,其宗旨在于“造就官治与自治两项人才”,但此时学生受“学而优则仕”的引导, “以政法为官之利器,法校为官所产生,腥膻趋附,熏莸并进”,亟亟乎力图“以一纸文凭,为升官发财”铺路。[21]因而民初“专门法政教育,纯一官吏之养成所也??萃而为官吏则见多,分而任地方自治之事则异常少见也”,[22]使得地方自治人才缺乏,地方自治事业难以推进。 为克服青年学生热衷仕途之弊端,民初规定对于法政专门学校的毕业生“不得与以预高等文官考试及充当律师之资格”,[23]欲以此堵住法政学子进入仕途的通道,但收获甚微。据梁启超估计,民国初年全国“日费精神以谋得官者,恐不下数百万人”,[24]其中法政专门学校的学生就是求官大军中的主力之一。 为求得一官半职以遂心愿,法政专门学校的学生四处奔走,钻营请托。1914 年,北京举办知事考试期间,学习“政治法律者流咸集于各馆,长班颇为利市,考员亦复打起精神到处探询何人可得试官。”[25]大批法政学生跻身仕途,腐蚀败坏了社会政治,“凡得官者,长官延揽百而一二,奔竞自荐计而八九,人怀侥幸,流品猥芜”。 综上可见,民初新式法学教育在促进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历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民初法学教育的畸形繁荣,导致在发展过程中又出现了种种问题,拖了我国法制现代化的后腿。这充分表明,民初法学教育改革并非一蹴而就,中国法制现代化是在曲折中前行的 现代化论文:医院培养技术带头人,促进现代化建设交流材料 加强技术带头人培养促进医院基本现代化 近几年来,我们结合创建基本现代化医院,认真对照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市新世纪科学技术带头人培养工程”的意见,在县委人才工作领导组的指导下,我们切实抓好对培养对象的培养管理和考核,不断提高我院医疗队伍的整体素质,促进了医院基本现代化进程。具体做法如下: 一、健全规章制度,形成管理体系。 我们在日常工作中,重视了规章制度的健全,着力形成规范化、制度化的培养管理体系。我们坚持目标责任考核制度,每一批培养对象首先与他们签订三年目标责任书,切实增强这些高级人才的目标责任意识;坚持档案管理制度,经常与培养对象联系,全面掌握他们研究项目的进展情况及其取得的业务成果和考核、奖惩情况,并做到将他们的有关情况及时存入其个人档案;坚持定期报告制度和领导与专家联系点制度。院领导与4名“××市跨世纪学术技术带头人”培养对象建立了联系,经常关心他们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积极帮助他们解决科研经费、科研设施等各种困难,使他们能以饱满的工作热情、充沛的精力投身到科研工作中去。 二、重视宣传工作,营造双尊氛围。为进一步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氛围,激发广大知识分子投身现代化建设事业的热情,我们着力加大优秀知识分子的宣传力度,认真组织实施了高级人才典型事迹宣传活动。全院高级人才,得到不同形式的宣传表彰,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培养对象,都得到宣传报道,院部进一步加强与报社、电台、电视台等单位的合作,明确宣传活动的重要意义,由他们派出优秀的新闻工作者,同时利用《医苑之窗》特聘通讯员,组成宣传小组,配合做好宣传工作。通过这次活动,总结宣传了这些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才的奋斗业绩,展示了他们在社会两个文明建设中的精神风貌,进一步激发了他们投身于科研的工作热情。 三、加强教育培训,提高理论水平。我们注重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着力提高知识分子队伍的政治和业务素质。为了切实提高学术、技术带头人的政治业务素质,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组织引导他们走又红又专的道路,组织各类拔尖人才,包括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培养对象学习政治理论,进行了知识经济、医院经营创新、经济全球化与中国经济发展、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经济形势与发展前景、社会主义荣辱观等知识讲座。通过培训,大家拓宽了视野,增长了知识,促进找材料到文秘站网网上服务最好的文秘资料站点了观念转变。选送部分培养对象到外地参加业务进修、学习。与此同时,还组织培养对象报名参加与南大联合举办的研究生课程班,以拓宽他们的知识面和业务水平。 四、落实上级政策,搞好优质服务。为加强对学科技术带头人的培养和管理,尽量给他们提供必要的科研条件,促使其尽快提高学术技术水平,根据市、县两级有关高级知识分子培养管理办法规定,我们真心实意地为知识分子办实事、做好事,积极改善他们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我们一方面积极争取财政确保津贴的发放,确保科技项目资助经费的到位。另一方面还坚持每年为学术技术带头人培养对象进行免费健康体检。 五、逐一对照标准,认真实施考核。自收到海委人才办20__5号组织“关于做好我县20__年以来确定的市跨世纪学术技术带头人培养对象管理期满考核工作的通知”后,召集院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以及相关培养对象,专门开了会议,并要求各考核期满的培养对象,围绕《××市跨世纪学术技术带头人培养工作双向目标责任书》履行情况,就政治思想表现、学术技术水平、主要工作成果实绩等方面进行总结。院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对培养对象的总结进行逐一对照评比,经过认真考核,4人在考核期内都能按照自己所定的目标,积极投身到科研工作中去,且取得了较好的成果。 现代化论文:加强军队人才素质教育走现代化之路学习心得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形成充满活力的选人用人机制,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是培养和造就高素质干部队伍的关键。我军是党绝对领导下的军队,军队的人才建设是党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军队各级党委都十分重视人才的培养与使用,各类人才在军队建设中也发挥了重大作用。因为任何一级领导都懂得,事业的传承靠的是一批接着一批的人才群体。这些年来,我军加快人才队伍建设步伐,人才队伍状况有了很大改观,但仍然存在令人担忧之处。如相当一部分的中高级干部的科技文化素质、战略素质与信息化战争形态不相适应,特别是一方面急需的人才十分缺乏、一方面又有大量的人才不断流失的现象同时存在,说明了在人才管理机制上亟待调整改革。 一、用系统的军事教育培养人,在教育的竞争中发现人才 最近几年,随着社会事业的进步、征兵制度和军官来源的调整改革,初级军官的科学文化基础状况已得到很大改观。但是,军事教育的整体情况并不乐观,中级和高级军事教育存在着短期行为与互不关联的状况,应当进行必要调整,形成与社会教育相衔接、与军队现代化建设实践相结合的军事教育体系,使不同层次的军官都具有坚实的军事基础素质。无论是指挥军官的三级培训,还是技术军官的两级培训,都应既与军队基本结构相符合,又与人才成长规律相适应。 在基础教育中可以看出一个人的智商与刻苦精神,这是成为人才的首要条件。在应用教育中可以看出一个人将知识与实践结合的能力,也可以看做是接受社会知识的学习能力和发展潜力,是衡量一个领导干部素质不可缺少的重要方面。在高层次教育(如战略)中的情况决定了人才发展的最大或最后空间,或者说决定了一个人在政治与军事舞台上所能表现的最活跃、最精彩的结果。所以,在各个层次的学习情况是衡量人才质量的第一个指标,学习成绩或学习能力不好的人,不能成为培养的重点。 在初级教育的改革中,重点是解决科学文化、专业技能与军事管理能力的扎实程度和系统性。在进入军官队伍的门槛后已经解决科学文化知识的基础上,军事教育主要应解决好专业技能与军事管理能力。由于初级教育是打基础的阶段,所以在教育中的目标不宜定得过高,只有少量的淘汰或决定其仅能从事初级职务即可,给更多的人以平等发展的机会。现在存在的问题是军事基础教育时间短,培训效果达不到部队官兵的期望值,形成了新任军官以自身的弱势状态起步,不仅使一些很有潜力的人从此丧失了进步的信心和勇气,而且即使是以后发展成才的人,也始终存在基础知识薄弱和技能不扎实的问题。 因为能够进入中级教育的人已是经过逐级筛选的优秀的初级军官,培训的对象和目标一是担任师团级指挥员或中层管理人员,二是产生一批将来能够担当重任的精英,所以在中级教育中,重点是扩大学员的知识面,不仅要学习新的军事与科技知识,还要学习战略知识,提高思维层次,具备对各方面的问题进行深刻分析和创新发展的能力。对这一层次的人在普遍解决军事硕士学位的基础上,鼓励其争取博士学位或社会学学位。在全方位的考察检验中,一批综合素质极佳的人才就会显现出来,这是军队建设的中坚骨干,也是可以起到承上启下作用的重要力量。对这一批人要冠以荣誉或称号,作为在今后的任职过程中始终予以重视并优先培养使用的依据之一,也是选拔担当重任者的必备条件。我们现在中级教育的主要问题是培训的性质与种类不稳定,时间太短,所学的内容有限,学习和任职使用脱节,在一个军官成长进步的过程中不能说明什么问题,也没有产生太大的作用。 高级教育是进入重要领导岗位的最后一道门槛,应分为两种形式,一是进行系统扎实的战略学习,时间不少于一年,学习成绩的优劣决定他们是否具备晋升的资格,这样就可以保证我军的高级军官都能够用本文//新的知识和思维方式履行新的职务,在战略层次的工作得心应手。二是用多次短期轮训的方式集中研究重大的国际、国内现实的政治、军事、经济问题,达到统一思想、集思广益、找出对策、减少失误的目的。 二、用丰富的工作经历锻炼人,在多种岗位的能力积累中选拔人才 最近几年,军委总部积极推行干部交流使用,这项措施在锻炼干部、提高军官素质以及加强风气建设方面,都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为了使干部交流能够更加完善、更加持久地坚持下去,主要应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形成规范的干部交流制度,并在更大的范围内推进。干部交流实行了几年的时间,证明是非常成功的,完全可以作为一项重要的制度规范干部工作。这个制度要明确,交流的对象不仅是提升的人,也包括平职调整的人;交流的时机为任职二三年之间、并不得高于三年;交流的层次要降低,交流的范围要扩大,其中排职在团、连职在师、营职在军、团职在军区、师在全军交流。通过交流不仅开阔干部的眼界、提高他们的适应能力,而且可以有效地消除经营小圈子的不正之风。二是建立单位人员结构标准。无论是机关还是部队,现在综合性、合成化的程度都越来越高,对每一个单位的人员各种结构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各个单位根据年龄、专业和来源等理想的结构标准决定人员的进与出,不仅能够保持良性循环,还与培养人的工作形成了一个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关系。三是将任职经历作为一个干部的可视化能力与晋升的资格。作为任何一级指挥员,都应该要求其具有下一级或下两级岗位和机关的任职经历,这样就提高了胜任的概率,也明确了干部成长进步的导向。一个单一经历的人难免存在能力的缺失,要胜任新的职务总需要一个补课的过程,这个过程必然造成工作的损失,把人才的进步放在工作成本的增大或不必要的付出上是不明智的做法。为了保持工作(或战斗力)效益的稳定或将损失尽可能减到最低,其主要措施就是丰富军官的任职经历。我们现在应该努力的是使每一个主官都是多种任职经历,并且把任职经历作为晋升的重要条件。 三、用完善的考评机制检验人,优先提拔使用在各方面都得到优异结论的人才 现在有很多干部怕交流的主要原因是我们还没有建立起完善、权威的干部考核制度。一个人年度工作的状况、在一个岗位的业绩只是在小范围内知晓,而且与提拔使用、个人进步并无必然联系,如果换一个单位则可能荡然无存,一切又要从头开始。因此,干部制度完善的重点内容是建立科学的考评机制。这个机制应能够对干部一年中各个方面的情况(其中主要是能力和业绩)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价;评价的结论来自多种途径,其中上一级主官评价以及下一级的综合评价应占主要份额;要能够将几年的情况综合成岗位的任职结论,这个结论能够在同等级别、资历的群体中进行比较并产生优秀分子。这是一个公开、透明的机制,对每一个人的评价结论都由众多人的意见集中后形成,不是一个人说了算,可以遏制将干部的命运过多地集于主官手中而滋生腐败的情况。每一个人都具有评价其他人 的权利,实现了优秀人才在群众的监督和培养中产生,实现了机会均等、公平竞争。这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必须实行计算机管理,减少人为因素造成的偏差,增加公信度。这是一个减少领导决策负担而又没有降低领导权威与责任的机制,能够让领导干部把更多的精力放在主要工作上,无需为用错人而担忧。 四、通过重要的事务看本质,确保在关键岗位上使用的人才让党和人民放心 在干部队伍中,爱学习、勤奋工作、待人诚恳、有熟练的专业技能的人很多,但是,如何在平凡的好人群中,选拔出真正的优秀者确是一件十分重要而且又是非常困难的事。我在工作实践中体会到,看似众多的人群,从本质上可以概括为事业型、职业型和利益型三种。其中事业型的人,其特征是具有远大的、明确的目标,不计较个人利益的得失,有在任何条件下坚韧不拔的刻苦精神,是我们选拔人才的主要对象。职业型的人,稳定和平常的心态为主要特征,是一个为数较多的群体,既可以通过教育把其中一部分人引导为事业型人才,也会有一部分人因为一些暂时的困难和不顺而走向滑坡甚至堕落,所以这些人应当是主要的教育对象,也是优秀人才的储备队伍。利益型的人,没有理想和志愿,明确地追求个人利益的满足,无论利益的大小都会不择手段地摄取,因此其基本特征可以归纳为对各种私利的贪婪性,以及手段的隐蔽性、多样性、欺骗性。对于这种人,各级领导和机关应予以注意,不能让其进入关键岗位,不能给其更多的权力。 区分这三种并不困难,方法多种多样,主要是两种。一是根据对工作、对事业的态度来判定,通过在作战、抢险救灾、职务变动、生活环境变化中的表现,是主动还是被动、是乐观还悲观、是有所作为还是仓促应付,基本上可以做到一目了然。二是看平时的工作与生活中对待个人利益的态度、个人财富的占有程度与支配的方法途径。这些问题看似凡人小事或个人隐私,但却反映了一个人的本质,留心一下不难掌握,完全有可能列为评价干部的重要条件。 选拔优秀人才必须抓住人的本质,这个本质就是具有坚定的政治信念、良好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有求实的作风和坚韧不拔的精神状态。特别是在关键岗位上使用的人,一定是经过多种环境选拔、锻炼和考验的干部,一定是让党和人民放心的、让广大官兵尊敬的精英分子。 五、建立让优秀的人才优先得到提拔任用的机制 为了让党和人民放心的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必须采用把学历及成绩,经历及业绩(立功受奖)、年度综合考评的结果(历年累计)作为干部提拔使用的基础条件,再与新的单位人员结构要求和岗位任职标准结合起来产生人选的方法相结合,这样不仅可以做到科学公正,降低用人失误,还可以对军官个人的成长进步起到明确的导向作用,对避免用人中的不正之风和预防腐败也是治本的硬措施。 让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机制在干部工作中占有重要地位,这个机制一经建立,不仅可以保证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推动军队建设的发展,而且对其他方面也能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如干部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大大增加,是杜绝不正之风的利器;促进民主集中制的落实,提高党建工作的活力;把领导干部的主要精力从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更多地用在作战能力的提高上;对军官成长进步的导向作用最为明显,每一个人进入军官队伍后既可依此为自己设计出一条明确而又理想的发展之路,同时又可预见到几种可能的人生结局,因此成为对官兵进行生动的思想教育的重要内容。 让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是贯彻落实党的四中全会精神,加强党的建设的重要问题,是军队现代化程度的标志,也是军队走向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现代化论文:探析公司现代化经营体制的构建 证券公司是服务于证券交易活动双方的组织,当前我国已经建立的很多大型的证券公司、商务大楼,这些对于证券行业乃至金融经济的发展都有着促进作用。在沿用早期经营体制的过程中,我们发现了传统模式的不足之处。因而,构建“现代化”经营模式则是不可缺少的工作。 一、传统证券经营的成果 早期由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情,社会经济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而证券作为新兴金融行业的代表,在我国社会的发展虽未达到预期效果,但对于我国经济发展也创造了无数的商业价值。早期证券经营的成就包括: 1.效益增长。与银行相比,尽管证券公司出现较晚,且在社会群众的意识中较为陌生。但经过5-10年的经营改革,“证券”开始被人们所熟悉,大量的投资者开始加入到证券投资行业[1]。证券交易活动的广泛开展,为金融行业效益增收创造了丰厚的经济效益。 2.持续经营。国家为了保证证券行业的长期经营,制定了许多有助于证券公司发展的法律,其中最为着名的则是98年亚洲金融危机的《证券法》,该法律的颁布为改革开发之后的证券经营创造了有利条件,成为了证券公司经营至今的一个关键的法律保证。 3.扩大就业。在证券公司经营的同时,其必须要招纳相关的人才致力于公司内部建设。公司“人才引进”计划实施之后,相对增加了社会就业人数,为那些经济专业人员搭建了展示自我的舞台。从现在看来,公司在聘用人才之后给自身带来的利益是相当可观的。 4.跨国经营。这里提高的跨国经营实际上只是一个理论上的想象,这主要还是由于早期我国的证券公司依旧持续着“封闭”状态。在为数不多的世界经济交流活动中,证券公司开始认识到走跨国道路的意义。虽然没有得到全面实施,但在理论上的构想为现代证券跨国打下了基础。 二、现念发现的问题 长时间的摸索、尝试之后,我国对于金融行业有了全新的认识。而回顾早期的证券公司经营方法,笔者发现了传统证券模式中的诸多不足之处,这对于未来高层次的经营战略创建是很不利的。 1.混业经营。“混业经营”是现代金融行业提出的新概念,其旨在强调把“银行、证券、保险”三大产业联合起来经营,实现业务、交易、经营上的往来,让所有的金融机构实现一体化经营。很显然,这种混业模式在传统的证券公司经营中几乎没有实施。 2.市场范围。改革开放之前的证券公司只重视于本国内的证券经营,对于进军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的市场未能正式考虑。世界是一个相互融合的“大市场”,每个国家之间需要加强证券交易往来,彼此之间才能发现经营优势。从现代市场理念看,传统证券公司没有做到“世界市场共融”。 3.分配制度。对于分配工作主要是指证券投资者们的收益分配,早期证券存在两方面的分配问题。首先,分配方式混乱,这使得证券公司于投资者之间的矛盾不断激化,导致证券投资群体减少;其次,分配利益失衡,证券公司私自操作收益,收益分配达不到投资者预期。 4.资金收支。当筹集到一定的资金之后,证券公司不能对资金科学管理,造成资金使用效率低下。而所有的资金都集中于证券这一个行业后,对于其它行业的收支会带来影响。且证券公司管理意识上的疏忽,造成公司内部资金没有充分利用,影响到了正常的经营计划。 三、构建先进的证券模式 经济全球化必将带动世界金融的一体化经营,针对这一未来发展趋势,证券公司必须要顺应时展潮流。证券公司作为金融经济的机构之一,其应当从我国的金融行业为出发点,对当前的经营模式不断优化调整,创建出先进的证券模式来满足经济需要。 1.国际经营。经济全球化、国际一体化等诸多经济学理念的提出,足以证明世界各项经济都在走一体化模式,这也决定了我国证券公司必须要坚持“国际经营理念”。尤其是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金融跨国经营指日可待。 2.产业升级。证券虽是金融业的分支,但当期发展壮大到特定程度后则会成为一个独立的产业。因此,证券公司应该做好产业升级准备,对内部经营结构不断调整,在人员、体制、管理上改进变动。 3.遵守原则。“原则”是证券公司经营中必须压坚守的,没有了原则整个经济行为就缺少了稳定性。公司在参与证券交易活动时,应该把“公正、守法、规范”等当做重要宗旨,所有经营活动以此为准。 4.管理体制。对于证券公司日常经营涉及到的各项问题加以管理,不仅可以严格控制经营活动,还能保证经营效率的提高。如:财务管理可降低成本,业务管理可增大收益等,都是管理中需要注意的。 早期的证券经营模式已经适应不了当前需要,“现代化经营”是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趋势。为了满足我国社会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适应全世界金融体系的变动,证券公司必须要从早期经营模式中吸取经营,创建符合现代化需要的新模式。 现代化论文:构建面向现代化的政府权力—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理论研究 【内容提要】本文对近几年来我国学术界关于行政体制改革的研究进行了总结和梳理。文章论述了行政体制改革在中国改革总体战略中处于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结合部,认为行政体制改革的目标仍在于提高效率。行政民主是调整政府与社会关系的目标取向,不能与行政体制改革本身的目标相混同;改革要兼顾机构改革与政治职能两个方面,使二者协同发展;目前改革的难点在于经济体制改革、行政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并未形成良性互动,行政体制本身的改革并不配套和适度,改革在操作层面上有很多阻力。对此,文章提出了进行综合配套改革的对策,并认为行政体制改革应与政治体制改革协同进行。 【关 键 词】政府/权力/行政体制/行政改革/中国 行政体制改革理论是我国政治学和行政学自本世纪80年代初恢复重建以来的一个研究热点,也伴随着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实际进程。当然,有关行政体制改革的研究,应当说在政治学和行政学恢复重建以前就已经存在了,因为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历来并不局限在政治学或行政学界,虽然那时研究的数量和质量尚比较有限,而且由于处在改革开放之前,有关研究也不可能明确上升到“体制改革”的高度。改革开放以后,在广大政治学、行政学以及其他社会科学工作者的努力下,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和体制改革实践的呼唤下,学术界对于行政体制改革的理论研究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大发展,在数量和质量上都有了明显的提高,内容也相当丰富,为构建我国面向现代化的政府权力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同时应当看到,由于我国政治学和行政学研究的底子薄,基础理论较为肤浅,有关研究又深受现实政治发展的制约和影响,我国的行政体制改革理论在学术界还没有形成权威性的系统观点,学术规范尚未完全建立起来,在同一水平上的重复研究比较多,富有理论创新的成果还不多见。 处于世纪之交的中国行政体制改革正在向纵深推进,迫切要求学术界在体制改革理论上进行创新和超越。在此情况下,总结和分析建国50年,尤其是改革开放20年来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理论的进展,对于切实推进21世纪我国行政体制改革,进一步繁荣中国政治学和行政学等学科建设,都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行政体制改革在中国改革总体战略中的地位 关于行政体制改革在中国改革战略中的地位问题,国内学术界有多种说法,主流观点认为行政体制改革介于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之间,是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结合部”。一般认为,中国改革战略系统主要包含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上下两个结构。但中国政治体制改革循于经济主导模式,成为经济体制改革的副产品,政治体制改革严重滞后于经济发展。(注:参见胡伟等:《论政治——中国发展的政治学思考》,第329-358页,江西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由于既有的改革基本上是遵循经济体制改革驱动政治体制改革,形成经济体制改革先导,政治体制改革滞后的发展序列,这就导致了经济体制改革与政治体制改革之间的时间落差和进度落差,这两大落差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而不断拉大,政治体制的不适应性矛盾日渐积累,引发经济和政治两个层面上的双重困境,并且相互激化。对此,邓小平指出,“现在经济体制改革每前进一步,都深深感到政治体制改革的必要性”(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76页,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但是,由于政治体制改革涉及国家基本的政治结构和权力关系,因此政治体制改革很难有实质性突破,政治体制与经济体制不相适应的矛盾也未能彻底解决。 在政治体制改革进退维谷而政治体制与经济体制不相适应的矛盾日益突出的情况下,行政体制的改革提上了议事日程。行政体制改革提出的目的就在于及时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求并进而带动政治体制改革。由于中国政府传统行政思维和行为的惯性影响,以及政府及其成员本身的权力利益关系,政府缺乏自我改革的内在动力。在现阶段,行政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应是克服各种改革阻力,通过结构性的职能转换,有效地适应经济发展的新情况。1992年党的十四大提出了行政体制改革的历史任务,明确了经济体制、政治体制和行政体制三大体制改革的思路。其中行政体制改革既是经济体制改革的必然结果,又是政治体制改革的必要先导,既是经济体制改革深入进行的客观要求,又是政治体制改革逐步推进的直接动力。有的学者指出:“当行政体制改革的诉求被提出后,它就同时承担起变革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的双重任务:一方面通过调整生产关系,克服旧体制下形成的某些束缚生产力发展的障碍,促进新的生产关系的建立;另一方面通过改革上层建筑领域中的某些弊端,巩固新的经济基础。”(注:汪玉凯:《中国行政体制改革20年》,第17页,中州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行政体制改革成为经济体制改革深入发展和政治体制改革实际启动的共同要求,处于中国体制改革逻辑发展全程的结合部。 实际上,行政体制改革本来是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有的学者指出:政治体制包括三个层面:一是各种政治组织(政党、政治团体)与政权组织之间的关系及其运行制度;二是政权的组织形式或政体;三是政府(行政机关)的机构设置和运行机制,即行政体制。(注:参见王惠岩:《当代政治学基本理论》,第194-201页,天津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但在政治体制改革在总体上难以推进的情况下,行政体制改革便从政治体制改革当中脱颖而出并进而取得了相对独立的地位。对此,学术界予以相当的关注,从不同角度对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必要性予以论证。例如一种观点认为,虽然从法理上讲,中国“议行合一”的国家政权体制决定了行政机关只是立法机关的执行机构,但在实际政治生活中,政府发挥着非常活跃的国家统治和管理力量的功能,在所有国家机器(人大与“一府两院”)中居于主导和中心地位,实际承担着大量行政立法、决策和执行事务。(注:张国庆:《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思考》,《光明日报》,1993年2月21日。)因此,将行政体制改革从政治体制改革中单列出来,一方面有利于推进行政领域自身的发展,另一方面可以适应经济体制的变迁,带动政治体制的变革。还有一种观点认为,部分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五六十年代后的政治发展经验,特别是亚洲“四小龙”行政体制改革先导的成功经验,为中国体制改革的模式选择提供了取同的对象。国外学者普遍认为,行政体制改革优先模式比较适合发展中国家的体制改革,而政治体制改革优先模式并不符合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实际国 情。由于行政体制改革主要涉及政府功能的定位、政府组织结构的设置、行政权力的运行、行政法制的建设以及行政人员的管理等,可以广泛借鉴外国政府管理的经验,故具有较高的实际可操作性。(注:参见汪玉凯:《从政策调整到体制创新》,《工人日报》,1998年10月14日。) 从根本上说,行政体制改革之所以能够从政治体制改革当中剥离出来并取得重要地位,是由中国后发现代化国家的具体历史条件所决定的。根据政治—行政“两分法”的基本理论假设看,政治体制改革导向权力利益再分配和公平与民主诉求,行政体制改革导向责任和效率,行政体制改革能以改善政府成本—效益关系(紧缩编制、转换职能、澄清吏治、提高效率等)推动社会经济发展,同时避免积极政治体制改革所可能造成的超前政治参与等“转型问题”。(注:亨廷顿在《变动社会的政治秩序》(上海译文出版社1989年版,第45页)中指出,“现代性产生稳定性,而现代化却产生不稳定性”,后发外生型现代化国家在从传统走向现代的进程中出现的大量问题,并不是落后的产物,而是转型的特有问题,包括大规模的政治参与与政治制度化之间的矛盾等等。)从现实情况看,由于我们生活在一个“以行政为中心的时代”,在这一时代中,无论是政策的制定还是政策的执行,政府的效能从根本上来说取决于行政领导,政治与行政之间形成了不可分割的交织关系。(注:参见安德森;《公共决策》,第47-49页,华夏出版社,1990年版。)这决定了行政活动对于政治的重要影响,行政体制改革可以有效促动政治体制改革的发展。 近年来国内学术界对于行政体制改革的“结合部”地位基本达成了一致性认识,包括国家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也完全认同这一定位,认为“行政体制改革处于政治体制改革与经济体制改革结合部的位置,这就是我们在研究企业改革时,必然要研究下放权力、政企分开、转变职能等问题,在研究行政机构改革时,也必然要研究转变职能、政企分开、下放权力等问题的原因”。(注:鲍静:《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的回顾与展望——访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顾家麟同志》,《中国行政管理》,1996年第4期。)在政府制定和贯彻的国家改革政策中,也基本体制了这种厘定行政体制改革自有范畴与三大体制改革相互联系的关系,把行政体制改革视为经济体制改革的结果和政治体制改革的突破口,通过经济体制改革——行政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适度分离的发展模式,保证经济发展和政治稳定两个方面兼顾。总之,行政体制改革“上下结合部”的战略定位,使其在国家发展和社会发展的宏观改革进程中扮演了承上启下的重要角色。行政体制改革既是适应和驱动相关改革领域的手段,又能达到理顺行政系统内外关系、重构政府权力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的目的。 不过,学术界在基本肯定行政体制改革的这一“结合部”地位的同时,对于上述“三大体制改革”的先后序列、以及行政体制改革与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之间驱动与制约关系的理论与现实,存在着不同的意见。一种观点认为,行政体制改革的“上下结合部”地位,确立了中国体制改革“经济——行政——政治”式的基本序列,即先经济体制改革后行政体制改革再政治体制改革的总体进程。(注:张国庆:《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再思考》,《光明日报》,1993年6月23日。)于是,在行政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关系上,由于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对政府管理经济的职能及其载体——行政机构提出了改革要求,中国的行政体制改革就只能是一种适应性改革,基本方向就是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改革政府内外部有碍经济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尤其是有碍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弊端。 有的学者进一步从学理上对此进行了阐发。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是行政生态论,即认为中国的行政体制及其活动总是处于一定的行政生态环境之中,“行政生态环境是与行政系统有关的各种条件之总和”。(注:王沪宁:《行政生态分析》,第31页,复旦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有学者指出,由于行政体制和外部社会环境之间进行着不断的“输入——转换——输出”的交互作用,行政体制的发展始终处于与外部社会环境“适应——不适应——变革——又适应”的螺旋式前进的状态之中,行政体制与整个社会体制也因此显现出“平衡——不平衡——平衡”的动态关系格局。(注:池如龙:《改革:行政管理的永恒主题》,《社会科学动态》,1998年第11期。)还有学者明确指出,“行政体制改革就是行政主体自觉适应社会环境的过程。由于社会环境总是不断变化的,因而行政系统必须周期性地进行变革,以适应社会环境的变化。”(注:张安庆、:《当代中国社会环境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武汉大学学报》,1993年第2期。)因此,行政体制改革是政府体系阶段性地适应变化中的外部社会环境,主要是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实际进展和需求,以避免更大的社会不满和推动进一步的社会发展。在实践中,上述观点也是伴随行政体制改革进程的主流理论。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为行政体制改革确立了一个较高的起点,即改革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适应。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实质性的核心内容,就是顺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解决各类国有企业改革这一“瓶颈”问题,把国有企业的行业管理权、资产管理权和人事管理权分别划归不同部门,理顺政企关系,调整政府内部结构,转变政府功能。 但也有学者比较偏重于行政体制改革本身的内在规律和内生变量。由于上述“适应论”主要把行政改革作为一种因变量而不是自变量看待,正像有学者评论说:“正是为了适应经济改革的要求,才把行政改革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改革领域提上了日程。也就是说,中国的行政改革,不是主动根据政府行政管理的基本规律,从行政管理的特点出发加以设计和推进的,而是以经济改革的理论和经济改革的要求来推动行政改革的。”(注:郭宝平:《行政改革理论和实践的特点与误区》,《中国行政管理》,1999年第1期。)这样就带来了一个问题,即行政体制改革虽然需要政府自身去完成,但不是政府的自我革命,“行政体制改革并非由政府自身发动”(注:张国庆:《当代中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论》,第32页吉林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因此改革的最大缺陷就是政府缺乏自动力机制,行政体制改革需要一个长期积累的逐步发展过程,改革的模式必然是渐进主义。与此相应,还有观点认为,中国行政体制改革应摆脱对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刺激——回应”的逻辑局限性,推行行政体系的自我革新和主导型的行政体制改革。例如有学者指出,改革开放以来,行政系统一直在进行着适应性的变革,集中表现在1982年、1988年和1992年三次大规模的行政机构改革,行政系统的角色无形中被定位为社会经济的“ 消防员”和“稳定器”,行政体制改革成为亦步亦趋的应景式的调整,从而在事实上忽视了行政体制改革对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反作用。(注:汪永成:《新一轮行政改革应选择新的战略方向》,《理论学习月刊》,1998年第2期。)所以,行政体制改革应从外源式转向内源式,从适应性调整转向形成自我积极改造机制。正像西方学者所说的:“我们不能被动地经历改革。我们要创造变革”。(注:奥斯本·盖布勒:《改革政府:企业精神如何改革着公营部门》,第313页,上海译文出版社,1996年版。) 现代化理论的研究表明,后发国家的现代化有两个普遍特点:一是政治行政变革往往成为经济社会变革的先导,政治行政上的显著变化带来经济和社会方面的显著变化;二是由于现代化起步落后于外部的发达国家,因此遵循一种“追赶型”的现代化模式,政府主导特点非常鲜明,这在学术界基本上是一个共识。(注:参见任晓:《中国行政改革:目标与趋势》,《社会科学》,1994年第4期。)作为中国“追赶型”现代化任务一部分的行政体制改革,它本质上要求成为经济社会变革的先导。而且,正像有的学者看到的,现代社会调控规模日益扩大,内容日趋复杂,在后发现代化国家转型阶段,行政系统作为社会调控体系的主导力量,对于驱动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决定性的作用。(注:王沪宁:《论九十年代中国行政改革的战略方向》,《文汇报》,1992年6月26日。)因此,应该通过积极的行政体制改革建构能够驱动经济体制改革的行政体系,再构和优化社会调控系统。有的学者以“发展行政”的概念定义这一取向,要求行政体制改革从行政发展转变为发展行政。发展行政区别于行政发展的关键,在于发展行政是以积极主动的行政行为来引导和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其特点是政府保持有强大的权威和行政目标取向上的超前意识。(注:参书云等:《行政管理与改革》,第2-6页中国城市经济社会出版社,1990年版:李泽中:《论发展行政及其限度》,《中国行政管理》,1995年第4期。)上述思路尚未构成行政体制改革的现实指导思想,但对未来中国的行政体制改革具有一定的建设性意义。 行政体制改革的目标设定:效率与民主之辨 确定了行政体制改革的战略地位以后,就应该进一步明确行政体制改革的目标。不少学者认为,正确界定行政体制改革的目标,对于行政改革是十分重要的。有的学者在回顾建国以来的行政改革时,认为大致经历了六个不同目标内涵的历史阶段,各个阶段行政改革的具体内容受改革目标的制约,而改革目标实质上又取决于当时具体的内外部条件。(注:张国庆:《当代中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论》,第51-110页吉林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党的十四大提出行政体制改革的基本目标是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切实做到转变职能、理顺关系、精兵简政、提高效率。1998年开始的政府机构改革,从总体上提出了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体制改革总目标。中国的行政体制改革至今已经历了从政策调整到体制创新的不同阶段,改革已越来越触及到深层次的关键性问题,改革的目标也日趋明确合理。与改革的实际进程相适应,对行政体制改革目标的确定也是学术界积极探讨的一个问题。但关于行政体制改革的目标选择及其相应的改革内容,在理论界至今尚无完全共通性的界说。其原因在于行政体制改革本身的高度复杂性,在不同的时间、背景和层次上谈论行政体制改革的话题和结论也是不尽相同的。学术界一般认为,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的目标以构建面向现代化的政府权力为导向,包容着一个多元内涵的价值体系,它可以涵盖“精简”、“高效”、“统一”、“民主”、“廉洁”、“法治”等一系列目标单元。例如,有学者提出行政发展的目标是建立高效、公平、廉洁、开放的行政系统;另有学者认为行政体制改革的目标在于实现行政管理的现代化,即实现法治化、民主化、科学化、高效化;等等。(注:王沪宁:《论90年代中国的行政发展:动力与方向》,《天津社会科学》,1992年第5期;胡象明:《试论行政管理现代化及其与政治现代化的关系》,《政治学研究》,1998年第8期。)这些目标的提出,从不同角度设计了中国行政体制发展的未来走向,但这些目标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却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其中民主和效率之间的张力尤为明显。 从近年来理论界诸家观点来看,可以说以效率作为行政体制改革的核心目标基本是一个共识,虽然一些学者在效率这个目标之外还会设定其他一些目标。对此主要可以从两个方面加以分析。第一,学术界一般认为,提高效率或实现政府高效化是行政体制普遍追求的目标,中国自然也不例外。政府及其行政活动能够解决个人无法解决的问题,实现一般社会组织无法实现的目标。但正像“帕金森定律”所表明的,政府具有权力和规模上的自我扩张倾向,庞大的政府体系不仅会越出自身的行政职权边界,侵犯社会私人领域,而且会导致官僚主义和官员腐败等行政危害,这些都造成了行政低效。因此,如何克服上述不良现象,提高政府效率就成为行政改革的首要问题,效率导向也就必然成为行政体制改革的基本目标模式。有的学者通过对西方的考察对此提供有力的支持,指出“无论是泰勒的科学管理时代,或梅奥的行为科学时代,还是当今系统理论时代,一切研究以及实践活动(包括组织模型设计、决策导向、公务员行为规范)都始终围绕着一个中心即高效率”(注:孙柏瑛:《公共行政的新思维》,《国外社会科学》,1995年第3期。)。政府行政效率体现为行政体系在一定资源条件下能够提供更多的行政服务或一定服务水平条件下能够减少更多的行政成本。这就要求政府不断进行行政体制改革,控制机构膨胀,紧缩过度职权,降低社会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实践证明,卓有成效的政府行政管理是现代国家政府努力追求的目标。正像西方学者库夫曼指出的,传统行政体制的目标价值可以概括为效率、代议制度、政治中立能力和(科层组织的)行政领导四个方面,其中效率是行政体制的核心目标或终极价值,其它目标只是维持和保证行政效率的充分实现。(注:Herbert Kaufman:"Administrative Decentralization and Political Power",Public Administration Review,V.29 January-February,1969.)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的直接原因是政府机构臃肿、职权庞杂、效率低下,并且严重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因此,行政体制改革的直接目标就是在管理职能、管理领域、管理过程和管理方法等多方面对传统低效的“大政府”进行改造,建设一个适度规模的高效政府,从而有效地制定政策、执行政策、调节矛盾、整合利益差异,顺应并推动中国社会经济的现代化发展。第二,有的学者也从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的具体历史社会条件出发,认为提高效率应当是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的一个优先目标。在社会经济发展进程中,政府在不同国家和不同历史时期所起的作用是不同的。在自由资本主义阶段,根据亚当·斯密的政府职能理论,西方发达国家政府力量在经济增长中的作用是较为次要的,仅仅扮演了“守夜人国家”和“警察国家”的角色,即仅仅局限于维持法律和秩序、对付外敌侵犯的功能领域。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公共事务性质的变化与数量的增加,政府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逐步强化,凯恩斯主义和新自由主义在不同程度上都强调政府对社会经济的干预。因此,从世界范围内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的进程看,为了有效解决现代化所提出的各种问题,早发现代化国家基本上都经历了一个政府功能成长并主导的转变过程。与此相应,后发现代化国家要在短时间内解决“追赶型”现代化所需化解的各种矛盾,包括消除贫困、扩大参与、转换体制、维护基本的社会公平等问题,这决定了发展中国家政府必须在现代化进程中发挥积极有效的主导作用。因此有学者指出,中国目前正处于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过渡的关键性转型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使中国正进入一个经济高速增长的时期,“政府在高速增长时期成功地发挥主导作用,是需要具备一定条件的,关键在于要有一个有效能的行政系统。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政府必须有足够的能 力制定和推行政策,其二在于政府决策的科学化和优化”(注:任晓:《中国行政改革:目标与趋势》,《社会科学》,1994年第4期。)。可见,从中国作为转型期发展中国家的特点而言,提高政府行政效率是强化政府能力的首要选择,是行政体制改革的一个先行目标。 虽然学术界对于行政体制改革的效率目标一般比较认同,但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目标的设定上,如何平衡民主与效率的关系是一个争论较大的问题。有学者提出应确立“效率优先、兼顾民主”的行政体制改革的目标平衡模式。(注:参见王颖:《平衡模式的选择与我国的行政体制改革》,《湖北大学学报》,1998年第2期。)也有学者提出民主(或公平)应该成为行政体制改革的核心目标,主张行政民主。(注:参见张成福:《行政民主论》,《中国行政管理》,1993年第6期。)主张行政民主的理由主要在于以下两方面:(1)本世纪60年代末以来,美国传统官僚制行政管理危机引发了旨在重塑行政思维与运行模式的新公共行政学,并由此形成了全球性的“行政改革时代”(注:参见国家行政学院国际合作交流部编译:《西方国家行政改革述评》,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年版。)。新公共行政学突破了威尔逊、古德诺创立的传统政治——行政两分法的思维框架,认为在现代民主社会中,由于行政对决策的积极参与和对社会危机的积极治理以及社会最少受惠者对公平的切实需求,行政改革应建立起“民主行政”的目标范式(注:奥斯特罗姆:《美国行政管理危机》,北京工业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民主应成为行政改革的最核心价值追求。(2)中国行政体制的一个特点是行政体系事实上处于国家机关的中心,行政管理的对象广泛,管理内容丰富,即所谓“大行政”。因此,行政体制改革必然涉及政府(行政)与社会(包括社会中介组织)、市场、企业和公民的复杂关系,这些关系的理顺必须以民主化为根本目标。 实际上,上述对西方行政体制演变的概括并不准确,因为它把“新公共行政学”的理论探讨当作了西方行政改革的实际进程。从历史上看,在英、法、德等欧洲国家,现代化在政治上表现为行政权力的集权化。(注:亨廷顿:《变动社会的政治秩序》,第103-104页,上海译文出版社,1989年版。)我国一些政治学和行政学的权威学者也指出,西方国家现代化的进程是一个议会权威逐步衰微、行政能力不断增强并最终形成“行政集权民主制”的制度变迁过程。(注:参见曹沛霖、徐宗士:《比较政府体制》,第9页,复旦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西方上述现代化成果在当今并没有实质的改革,行政集权的状况仍在延续,在行政官僚系统内部根本没有“民主”可言,至少“民主”不是其行政官僚系统实际追求的目标。虽然我们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汲取西方“新公共行政学”的一些理念,譬如把“企业型政府”、“顾客导向型管理”等思想用于研究中国的机构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但不能把即使在西方国家还只是纸上谈兵的东西当作中国现阶段行政体制改革的目标。何况就中国而言,现阶段我国的行政体制的发展还远远没有建构起类似于西方那样的现代行政体制或者说是韦伯的理性官僚制,中国的公务员制度也只是初显雏形,不存在西方发达国家官僚制老化的危机。所以有的学者指出,从这一意义上讲,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的基本对策应当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建立商效的行政管理体系,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建立高素质的专业化行政管理干部队伍。(注:宁骚:《行政改革与行政范式》,《新视野》,1998年第3期。) 当然,由于中国政府是一个大政府,我们也确实需要对政府的具体功能作出区分,从而对行政体制改革的目标进行更为准确的界说。(注:中国行政体系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存在着行政的双轨制结构—功能系统,即中国共产党各级组织与各级人民政府都具有行政功能(参见胡伟:《政府过程》,第292页,浙江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因此,从广义上说,中国的行政体制涉及到共产党组织和各级人民政府等党政机关。但我国“行政体制改革”实际针对的行政体制,一般只涉及人民政府自身。而涉及共产党领导体制改革的方面,通常被纳入“政治体制改革”的范畴。)现代行政学把行政活动视为一个系统加以研究,行政体制改革既要处理好系统内部的关系,又要涉及系统外部的关系。行政系统内部的关系主要是政府内和政府间权力、结构、功能及其过程的关系,行政系统外部的关系包括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市场、政府与企业等几组关系。按照这一思路,有学者认为建国以来,中国行政改革已从机构改革、行政体制改革发展到公共行政改革,其中机构改革和行政体制改革的差别在于机构改革只是结构层面上的行政体制改革,是行政体制改革的一部分;公共行政改革和行政体制改革的差别在于公共行政改革越出了行政体制改革本身,把政府与外部的关系视为行政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一般意义上的行政体制改革主要指行政体系内的改革,体系外的变动只是行政体制改革的必要延伸。(注:参见左然:《精简、统一、效能——完成从机构改革、行政体制改革到公共行政改革的转变》,《人民论坛》,1998年第1期。) 与此相应,行政体制改革的目标也可以划分为效率导向的内在目标和民主导向的外在目标两类,关键在于科学把握两者的主次秩序。这一关系,可以概括为政府的“体制内功能”和“体制外功能”的区分。而就政府体制内功能而论,政府本身是一个具有高度自组织能力的科层制系统,具有自我管理、自我节制的功能,这是政府履行体制外功能的前提和基础。但是政府履行体制内功能与履行体制外功能的方式是不同的,即政府管理社会和管理自身的方式是有区别的。政府系统作为一个科层制的组织体系,其内部管理必须是上下主从的行政命令式的,在这方面没有民主和平衡可言,也不需要讨价还价,权力必须是集中统一的。无论何种类型的社会体系,只要它是健全的,政府的体制内功能就必然是如此。(注:胡伟;《政治功能的二元范畴:建构一种体制改革的规范》,《公共行政与人力资源》,1996年第4期。) 但是,政府的“体制外功能”或“行政系统外部关系”所产生的“民主导向的外在目标”,实际上远远超出了行政体制改革的范畴,而恰恰是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政治体制改革的内容。民主和效率当然都应当是中国政治发展的目标,但这两大目标必须有其一定的适用范围。有一些学者主张把民主列为中国行政体制改革新的核心目标,把行政系统与外部社会、市场和企业的关系视为行政体制改革的本原内容,这主要是没有从理论上厘定行政体制改革的主体范畴。实际上,政治发展要兼顾民主和效率,意味着行政体制改革与政治体制改革必须配套进行,而不是把行政体制改革自身扩大化为政治体制改革。效率是行政体制改革的核心目标,民主化则是行政体制改革的保障,其实质上是政治体制改革的核心价值。美国社会学家列维认为,政治现代化实际上是集权化和民主化的综合,其实质是为了达成效率和民主的统一。既然当前中国的改革战略是按照“三大改革”的设计展开,就必须把行政体制改革与政治体制改革及经济体制改革的具体目标加以区分,而不能让行政改革去承担它不应承担也承担不了的任务。如果混淆行政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核心目标,混淆行政体制改革与政治体制改革的区别,这不利于从总体上推进中国的改革事业。因此,中国的改革在总体上应达成政治民主化、行政集权化和政治经济二元化的“三位一体”目标。(注:胡伟:《中国体制改革的政府整合取向》,《政治与法律》,1995年第2期。)其中行政体制改革应以提高政府效率为核心目标,同时行政体制改革在处理内部关系时,也要积极理顺外部关系,努力取得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的配套。 行政体制改革的方案设计:结构——功能协同发展取向 行政效能 的提高有赖于政府权力在结构——功能上的合理化,构造出现代化的政府权力。增强行政效率、建设效能政府是行政体制改革的根本目标,在此目标下,不少学者进而对行政权力结构的合理化和功能的合理化,即“机构改革”和 “职能转变”进行了探讨,这构成了学术界对行政体制改革具体方案进行理论设计的主题。同时,沿着这一主题,学术界也形成了关于行政体制内外部改革的深层思考。 由于行政体制说到底是政府系统内进行职能划分、机构设置的权力机制,行政权力机制的重构是行政体制改革的内在目标,也是行政体制改革的实质性内容,包括行政体系内部纵横向的权力机制调整和行政体系与外部环境之间权力机制的理顺。而中国行政体制的创建,是适应产品经济和高度集权需要的产物,其结构、功能和运行关系都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并深受马克思主义政府体制理论、苏联行政体制模式和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的影响。(注:周志忍:《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回顾与前瞻》,《新视野》,1996年第4期。)对这样的行政体制进行改革,如果单纯在机构规模和责权的大小上做文章,而不去改变政府对于经济社会的功能范围;或者反过来,只单纯要求转变政府职能,但不对政府机构进行合理调整和精简,都是不可能取得长期效果的。因此,有的学者指出从目前行政体制改革的实际问题和主要任务看,有效地改善行政权力机制的关键性工作在于行政体系结构的合理化和功能的合理化。行政结构的合理化即政府机构改革的实质是行政权力主体的合理分化、增减和重组,主要是行政体制形式上的变革;行政功能的合理化即政府职能转变的实质是行政权力作用的空间、领域和形式的合理变化,是行政体制的内在变革。(注:参见何颖、李萍:《我国政府机构改革中的行政权力重构》,《中国行政管理》,1998年第8期;沈荣华、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行政改革》,《中国行政管理》,1998年第11期。) 上述体制改革思路的形成经历了一个漫长而曲折的过程,这从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实践当中可略见一斑。我国在相当长的时间里行政体制改革一般以机构改革为外现形式展开,建国初期至80年代中期,中国行政改革主要是调整中央与地方关系及在政府规模上做文章,改革的主要内容是下放权力及政府机构和人员的精简。这就是说以前我国的行政改革基本上是围绕政府的权力结构展开的,无论是下放权力还是精简机构,都没有跳出这一范畴,因为精简机构明显是政府内部结构的一种规模变化;而下放权力意味着政府权力自上而下地流动,也只是政府内部上下权力结构的调整。以往历次政府机构精简和人员裁减,都没有取得持续性的理想效果,原因就在于计划经济体制没有变动,行政改革难以触及管理体制本身,外延式的机构改革跳不出“精简——膨胀”循环往复的“怪圈”。同样,对于下放权力,学术界的批评之声也未间断过,所谓“一收就死,一放就乱”就反映了人们的一种普遍看法。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权力下放,在学术界产生了较大争论。持赞成观点的人认为它调动了地方的积极性,促进了积极发展。但更多的学者认为其中带来的问题是十分严重的,特别是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和支出的“倒挂”现象。 正是在经历了体制改革的理论与实践的种种磨难之后,学术界开始对以往单纯精简机构的改革方案进行了否定。与此相呼应,有的学者也逐渐认识到,单纯的下放权力也不是行政体制改革的良方,甚至也非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这种认识在80年代后期就已经形成。有经济学家曾总结了两种改革的基本思路,不仅涉及到经济改革,而且也关联到了行政改革。第一种思路认为:(1)传统社会主义体制的根本弊端是决策权力过分集中,抑制了地方政府、生产单位和劳动者个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2)改革的要旨,在于改变这种状况,充分调动地方和生产者的积极性;(3)调动积极性主要靠下放权力来实现。第二种思路则认为:(1)旧体制各种弊端的根源,是用行政命令来配置资源;(2)对于高度社会化的现代经济而言,唯一可能有效代替行政命配置资源方式的,是通过有宏观管理的市场制度来配置资源;(3)因此改革要以建立生产性市场制度为目标同步配套地进行。就政府功能而言,前一种思路即旨在调节中央和地方权力关系的“下放权力”,后一种则是旨在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的“转变职能”。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来看,第二种思路显然优于第一种思路。 现代化论文:现代化进程中妇女发展展望与对策 人的现代化是社会现代化的主体,它包括价值观念现代化、思维方式现代化、心理结构现代化、行为方式现代化等。妇女发展是人的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之一,人的现代化过程离不开妇女的发展。 妇女发展从根本上说,是妇女作为一个由性别分层而形成的社会群体,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不断进行自我超越,追求和实现人生价值的过程。妇女发展的最终目标是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男女平等,即妇女自我意识的高度觉醒,与男性一样拥有自己的尊严、人格与价值,平等地参与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事务,发挥自己的潜力与才能,但随着现代化建设进程的加快,妇女发展却面临着诸多问题。妇女在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领域中总体上仍处于弱势地位,在现代化进程中相对于男性面临着更多的挑战和困难,尤其是“男尊女卑”思想依然比较严重,阻碍着妇女自身自我意识的觉醒和对发展的追求,妇女在法律上的平等地位在现实生活中还得不到真正实现。一些发达国家的妇女发展道路也警示我们,现代化并不一定带来妇女的发展与进步。如在美国,妇女追求自身的独立自主和人生价值,年轻时就离开父母独立学习、谋生,婚后许多人仍承担社会职务。但这较高的社会地位,是她们中许多人牺牲家庭与生育换来的。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美国妇女中独身者迅速增加,即使结婚也不要孩子,结果导致人口生育率迅速下降。而在日本,女性从学校毕业后暂时就业工作,结婚后便退职回家,专事生儿育女和家务劳动,结果导致妇女自我价值被埋没,社会地位极其低下。这两种极端在现代化进程中,都是我们不希望看到的,也是不可取的。此外,目前有关衡量现代化的主要评价指标中,还没有一项能够准确地反映作为性别分层的妇女群体发展水平的。而一项未曾考虑性别因素的战略,往往会带来片面的发展和新的社会不公。 现代化建设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妇女发展问题也不可能在短时期内得以彻底解决。但是任何强调客观,甚至消极等待、观望、无所作为的思想也是万万不可取的,我们必须用积极主动的态度和切实有效的行动扎实推进妇女的发展。 一、要真正将性别意识纳入决策主流。各级党和政府是现代化目标、任务、政策的决策者。决策者的认识、行为和认同度直接影响着性别意识在决策中的位置和作用。决策者在制定法律、公共政策、方案和项目时,只有把男女平等作为参照值,充分考虑发展过程中将会对男女两性特别是对仍处于弱势地位的女性造成的影响,才能使妇女的发展得到强有力的保障。因此,各级党和政府应抓好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落实,将妇女发展内容列入现代化目标和现代化衡量标准之中。一要将妇女发展规划与现代化总目标以及各级有关现代化发展的子规划、公共政策紧密地衔接在一起,在经济和社会发展指标之中,加强性别统计、性别分析,以及时采取有效的对策。二要将妇女工作真正纳入政府的职能之中,各级政府设立专门的实质性的妇女工作部门,更有效地承担起促进妇女发展的职责,改变目前各级政府虽然设有妇女工作机构(协调组织)而实际工作仍由不具备行政效力的群众团体——妇联来承担的状况。三要继续建立完善有关妇女的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坚持打击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为妇女平等参与发展创造更好的条件。四要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大力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用法律的、行政的、宣传教育的等多种手段消除“男尊女卑”、性别歧视的影响,为妇女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五要关注和有效地解决妇女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如占妇女人口70的农村妇女在现代化进程中的发展、权益保障问题,确保妇女参与国家和地方各级决策管理机构、平等地行使权力问题,妇女潜在的人才资源向显性的人才资源的转化问题,消除色情服务业滋长问题等等。 二、广大妇女要更自觉地参与现代化建设,以素质、作为求发展。妇女只有不断提高素质,积极参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伟大实践,作出贡献,才能使自身发展获得坚实的基础和广阔的前景。而未来的社会以知识为本,以能力为本,将为妇女创造更多更好的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机遇。广大妇女要树立起自我意识、成就意识、成才意识、竞争意识,不仅仅把参与社会作为解决自身生存的问题,而且要把参与社会作为人生不断发展,实现自我价值的舞台,善于自我设计,在扎扎实实地走好每一步的基础上,有志于向更高层次迈进,努力做到在思想观念上不断更新,在志向目标上不断追求,在知识能力上不断充实提高,使自身发展获得持续的内在动力。 三、各级妇联要在现代化进程中更好地承担起推进妇女发展的神圣使命。要紧紧围绕“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的基本职能,在四个方面加大工作力度。一要通过参政议政等渠道,更有效地推进男女平等国策和性别意识进入法律、法规和政府的各项决策之中,从根本上为妇女发展创造条件。二要进一步密切与各界妇女群众的联系,切实掌握妇女在现代化进程中的各种情况和问题,加强对策研究,为维护妇女权益,促进妇女发展提供实实在在的服务。三要进一步加强对妇女的宣传教育,唤起妇女的自我意识和群体意识,引导帮助妇女在现代化进程中不断提高素质,实现自我超越,发挥“半边天”作用。四要适应现代化需求,加强妇联的自身建设。以改革、创新、务实的精神,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妇联干部队伍,努力探索和改进新时期妇联的思维模式、组织形式和工作方式,不断提高妇联的工作效率和工作水平。 现代化论文:我国宪法现代化的目标分析 [内容摘要] 我国宪法的现代化应当基于两个维度:一是针对原有宪法存在的问题,一是尊重宪法的普适性价值。就我国而言,宪法现代化的目标应当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进一步确立人权保障与民主价值,二是推进宪法的形式化。 [关 键 词] 宪法 现代化 人权 民主 价值 形式主义 现代化是一项双向比较运动:一方面,现代化面对过去,过去构成现代化的起点和基础。现代化是对传统的变革与创新,或者对传统的扬弃。现代化的过程就是变革、创新或扬弃的过程。另一方面,现代化又指向未来,而这个“未来”的模式是以已经现代化的国家即发达国家为原型来描述的,其结果,现代化是一个不断向发达国家靠近的过程。现代化是一个比较性概念。对于落后国家,现代化是对发达国家的追赶或超越的过程。就“面向过去的运动”而言,由于各民族国家背负传统的差异,在变革与创新上存在着很大的不同,因此,各国现代化的过程具有特殊性。而对“指向未来的运动”而言,已经实现现代化的国家其现代化的内容与过程都必然带有某种普遍性。这些普遍性为落后国家的现代化过程提供了一个参考模式。因此,现代化必然既是一个转化传统的过程,也是一个吸纳普遍性的过程,其结果是:尽管各国的现代化在结果形态上大体一致,但若将各自确立的现代化目标分解成若干细目,则可发现在这些细目的选项上存在着差异。 因此,不同国家有不同的现代化目标和不同的现代化道路。与其他国家相比,任何一个国家的现代化都是“不一样”的现代化。这是在现代化问题上传统因素的特殊性与发达国家现代化的普遍性共同作用的结果。 不同国家宪法的现代化也是“不一样”的。从这一认识出发,确定宪法现代化的目标必须考虑两个维度:一是要针对原有宪法及实施中存在的特有问题确定解决方向与所要达到的目标,二是从发达宪政国家的现代宪法中概括出基本的普遍性要素并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有选择地确定为宪法现代化的目标。就我国而言,宪法现代化的目标应当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确立人权保障与民主价值,一是推进宪法的形式主义。 一、厘清宪法的价值承载 (一)价值在宪法中的意义 1、价值判断与宪法学 根据哈耶克的研究,18世纪到19世纪初,科学尚未分化。像政治经济学这类现在看来非常明确归于社会科学的学科,在当时既可以称科学的一支,也可以称为道德哲学或社会哲学的一支。19世纪上半叶,科学日益局限于指自然科学和生物科学,并形成区别于其他学科的严密性和确定性,而科学的成功导致另一些领域的工作者着手模仿它们的教义和术语,出现了狭义的科学方法和技术对其他学科的专制。 实证主义正是这种“专制”的哲学解读——它“坚持‘事实’与‘价值’的分离,主张社会科学必须将自己的范围严格限制于事实领域,因为事实领域可以应用经验的或自然科学的方法,以从中求得确定无疑的规律。” 韦伯也主张,“社会科学是价值中立的”,“它不是应当价值中立,而它就是价值中立的”。 19世纪下半叶,实证主义侵入了包括法律科学在内的社会科学的一切分支。法律实证主义为了追求客观性,它也运用所谓“物理的”科学的方法,试图消除科学家的任何主观因素,法律科学家必须审慎地避免把自己的价值观带到调查中。 “实证主义导致一切价值判断都是非理性的说教”。价值判断被认为是建立在这样的基础之上:个人的或者集体方式相同的基本评价,也就是说,人员对某一对象物的种种感觉状况转换解释为该对象物的一些特征,亦即被客观化。东西不是美或者丑,行为不是善或者恶,等等,而是一些人员或者人员圈子对它们的中意还是不中意,赞成它们还是不赞成它们。 价值判断被认为是主观的,而且仅仅是一种统计学上的确认:如果多数人对某物持共同评价——他们赋予其相同的用途,或者期待它在相关的人看来具有相同的效用,那么,该事物就有价值。实证主义理论的致命之处在于:它无法真正做到所谓“价值中立”或“摆脱一切价值”。 与法律实证主义相反,一些学者把他们的研究完全置于价值判断之上,如古斯塔夫·拉特布鲁赫。对他来说,整个法哲学是“法的价值的观察”,法哲学必须探索各种价值,在各种价值的基础上,某一种实在法的法制显示出是公正的或是不公正的,是正确的或者不正确的法。 事实上,法学研究不可能离开价值判断。边沁认为法学研究的任务是,“(1)确定法律是怎样的;(2)确定法律应当怎样。” 宪法学的研究也应该是要达到这两个目的:一是确定宪法是怎样的,二是确定宪法应当怎样。无论你如何小心,只要你冀望确定宪法应当是怎样的,则无法避开价值判断。正如有学者指出的,看到(Seeing),从任何重要的意义上来看,都依赖于我们的看(looking),看反映了关切、理论、目的和理念的整个系统,它们引导我们去追寻所考虑的事物中这一个而不是另一个本性。 马丁·洛克林反问道:我们真的能够在不选择任何价值立场的情况下辩识和安排关于英国宪法的“事实”吗?他说,在我看来,这一学科中的知识必定关系到人的目的以及我们赋予给周遭情境的意义。这标明:首先,知识必须到意义中去寻找;其次,知识是关系性的。知识的这些特性表明:我们不可能在人类目的的社会背景之外来确定真理或谬误。 可以得出结论,价值判断在宪法学研究中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首先,价值判断决定了宪法学研究的方向与路径。任何一个从事宪法学研究的人,他必须先为自己预设必要的价值判断,至少他必须确认对宪法学的研究这一活动本身是有价值的。这个价值判断构成了他研究的出发点,他在研究中可能改变其价值判断,而在改变之前,他一定又接受或形成了新的价值判断。其次,价值判断决定了宪法学研究成果的性质与历史意义。再次,价值判断的多元化所导致的宪法学内部的分歧与多样性,是宪法学学术进步的前提。黑格尔曾从哲学的角度强调了一个学科内部的分歧与多样性对于该学科的重要性:“哲学系统的分歧和多样性,不仅对哲学本身或哲学的可能性没有妨碍,而且对于哲学这门科学的存在,在过去和现在都是绝对必要的,并且是本质的。” 我国传统宪法学的问题在于,过分强调一种单一的价值判断,而忽视了其他价值判断的存在。这导致宪法学研究的单调,缺乏创新,研究本身不过是对某种价值 判断的注释。 2、价值与宪法文本(或宪法规范)。 林来梵博士将宪法规范喻为“单纯的容器”,认为它具有价值中立的特性,不排除任何一种特定的价值。因此,事实与价值可以相对分离,任何价值均可以通过竞逐而注入宪法规范。 这一观点的缺陷在于:事实上,并不存在价值中立或者不含任何价值观念的宪法规范。首先,事实上,宪法所特有的价值理念,如权力、权利、正义、民主等价值观念都是先于宪法观念之前而产生的。 制定宪法的动议及制定的整个过程都是在一定的价值理念指导下进行的,也就是说,宪法在制定时就已经被预设了价值理念。此时,价值是制宪者为宪法预设的道德目标。宪法规范只是作为这种价值理念的实现手段才被确定下来的。因此,宪法规范根本不可能与价值分开来,“单纯的容器”是不存在的。正如马丁·洛克林的断言:“不存在关于英国宪法的价值无涉的事实。” 其次,并不是宪法文本中每一个宪法规范或每一具体条文都能读出价值内涵。但这并不排除一些规范或条文,如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直接表述宪法的价值,这类规范可以称为宪法的价值规范。其他不直接表达宪法价值的规范可称为非价值规范,它又可分为技术规范和社会规范两类。从形式上看,相同或类似的技术规范和社会规范在任何一部宪法都可以找到,它似乎不含任何价值观念。其实,这是一种误解。因为,在一部宪法中,技术规范和社会规范总是要与价值规范结合在一起才构成宪法规范的整体,而且,技术规范和社会规范只有在促进价值规范的实现过程中才能体现出自身的价值。因此,即使内容完全一样的技术性、社会性宪法规范,在纳粹德国和其他真正实行民主宪政的国家,实践中会表现出完全不同的价值倾向。从根本上讲,宪法的价值是通过所有宪法规范组成的规范系统所发挥的整体功能来体现的。再次,宪法一旦颁布实施,其价值作为一个系统或整体隐藏在规范的背后。价值必须借助于概念和逻辑的形式,尽可能精确地转化为调整具体宪法行为、宪法关系的规则体系,才有可能在具体的行动领域得以彻底、全面的贯彻。这一过程,一方面使宪法规范获得了正当性,另一方面也为宪法规范及宪法规范的具体适用过程获提供了评价的标准。 我们以往的宪法并非没有确立价值,而是所确立的价值仅停留在纸上,换句话说,宪法文本叙述的价值与宪政实践中的实际价值诉求并不一致。 (二)将人权保障确定为宪法的核心价值 1、对人权保障作为宪法价值的一般考察 (1)西方国家一开始就将人权保障确定为宪法的首要价值,其经典表述是: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 自近代以来,宪法在西方世界一直是一个极具价值意义的概念。欧洲的启蒙思想家们为我们建立起一套关于以人权保障为核心的价值体系的学说。同时,为实现人权保障价值,他们还绞尽脑汁设计出以三权分立与权力制衡为特征的政制方案。1776年美国的《独立宣言》、1787年美国宪法特别是1791年获得批准的“权利法案”,使这套价值体系及以此为基础的政制方案在北美洲率先实证化。美国宪法“最重要的历史意义在于它将欧洲文艺复兴时期以来人类对于理性政治的追求变成了现实。” 1789年在法国大革命中诞生的《人权宣言》宣称:“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 人权价值成为宪法存在的前提,法国革命者们情绪化地高喊:“无宪法,毋宁死!” 法国1791年、1793年、1795年宪法都将《人权宣言》置于篇首作为宪法所依据的基本原则; 1946年、1958年两部宪法序言虽未将《人权宣言》置于篇首,但都确认了1789年《人权宣言》所载权利与自由。至此,“人权已经不再仅仅是一种理论了”。 美、法两国宪法极具示范效应,以人权价值迅速获得了普遍认同。到上个世纪,亨金宣称:“我们的时代是权利的时代。人权是我们时代的观念,是已经得到普遍接受的唯一的政治与道德观念。” 人权保障理所当然地被公认为宪法的首要价值,几乎在当今170个国家的宪法中都被奉为神圣。 (2)近代以来中国接受宪法的直接动机是富国强兵,人权保障未成为宪法的核心诉求。 在中国,宪法是舶来品,对宪法的接受不是基于价值认同,而是别有原因。面对1840年以来西方国家的强烈挑战,中国人渐渐知道自己的不足了: 先是在器物上感到不足,提出“师夷长技以制夷”,于是举办洋务。及至中日甲午一战,洋务运动破产,人们才痛切地认识到,西方国家强大的原因不止于器物,更在于其政治制度的优越, “日本有宪法而强,中国无宪法而弱”。 于是“觉得我们政治法律等等,远不如人,恨不得把人家的组织形式,一件件搬进来,以为但能够这样,万事都有办法了”, 立宪强国成为了那个时代的基本共识。1904年的日俄战争进一步强化了这一信念:“日本的立宪政治,虽然还不曾得到真正民权自由;但是他施行钦定宪法没有多年,便以区区三岛打败庞大专制的中国,再过十年,又打败一个庞大专任的俄国;于是大家相信‘立宪’两字是确有强国的效力了;仿佛一纸宪法,便可抵百万雄兵”。 孙中山说:“我们要想把中国弄成一个富强的国家,有什么方法可以实现呢?这个方法,就是实行五权宪法。” 在谈到1954年宪法时也说:“我们现在要团结全国人民,要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为建设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奋斗。这个宪法就是为这个目的而写的。” 至此,我们可以得出的一个基本结论:清末以来的各种政治力量之所以“接受”宪法,其实都是将宪法当作某种政治工具来看待的, 保障人权未成为宪法的价值诉求。哈耶克曾追问:“难道宪法的作用仅仅在于使政府顺利且有效地运转,而不管它们的目的是什么吗?” 我们也可以进一步追问:难道宪法仅仅在于富国强兵或者国家稳定,而不问国家的目的? 不过,1949年后的几部宪法在形式上似乎更关心人权,但其理论基础并不是前面提到的人权保障的价值哲学。几部宪法在价值上都存在以下不足:第一,始终没有将人权保障确立为宪法的核心价值。宪法的主要目标仍然不是保障人权,每一次修宪都发生在国家重大政策、方针发生变化之后,每一次对宪法的修正都不过是为新的政策、方针提供“合法性”。第二,即使宪法文本中将“公民的基本权利”的规定放在更为显著的位置,或者把公民的基本权利规定得特别完善、全面,但由于未规定违宪审查、宪法诉愿等制度,这些基本权利的规定常常停留在纸面上,难以落到实处。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全面规定并将这部分内容放在显著的位置,在某种意义上说,这不过是一种政治姿态。第三,强调国家或民族的集体权利如发展 文秘站: 2、将人权保障确定为宪法的核心价值并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彻底贯彻,仍然是我国宪法现代化的重要目标。 这一目标意味着:(1)要确立人权保障价值相对于秩序、效率等其他价值的优先地位。这意味着人权保障价值具有一定程度的终极性,在人权价值与其他价值冲突时优先保障人权,不能在秩序、效率等的名义下损害乃至牺牲人权价值。(2)要将这一价值贯穿整个法律体系,保障人权是整个法律体系的核心精神。这就是说,不仅是宪法,而且其他法律规范体系也都要以人权保障为其价值目标。(3)价值是制度和规范的灵魂,但价值不会自动实现,它必须化为具体的制度和规范(即宪法中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及其保障制度)并通过制度与规范的执行来实现。这要求人权保障制度如宪法诉愿、违宪审查等制度的建立、健全与完善。(4)为避免绝对化的理解,我们还必须明确:强调人权保障价值对于宪法的重要意义,并不意味着人权价值是绝对的。相反,“权利观念承认对权利的一定限制是允许的,但限制本身应受到严格限制。” 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在以下两方面是可以被接受的:一是平等的要求。即人人平等地享有基本权利,平等地受到保护。为保证每个人都平等拥有权利而产生的限制是可以容忍。二是紧急状态的要求。国家在面临重大自然灾害如地震、瘟疫及严重的社会动乱如战争等紧急状态下,为防止因紧急状态的发生导致整个国家和社会秩序的全面失控,可依法对公民合法权利进行一定范围、 一定限度的限制乃至剥夺。但这种限制或剥夺,其范围和程度必须事先严格限定,而且还应当有一个确定的底线。根据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以下公民权利是不得克减:人的生命权,不得施用酷刑,不得使用奴隶,不得仅仅因无力履行约定而被监禁,不得把追究溯及既往的行为定为犯罪,人格权受尊重,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不可侵犯,等。当然,还必须明确紧急状态下公民权利受侵害时必要的救济手段和途径。 在这一底线之下,国家在紧急状态下对公民其他权利的限制与剥夺就是可以被接受的。 (三)廓清宪法的民主价值,实现政治的民主化与民主的法律化。 1、代议制成为实现民主的根本形式。 在十八世纪的英美世界,民主是“表示由人民治理的政府”,即“它不只是由人民选举产生的政府……而且实际管理政府的权力也在人民手里。” 这种理解在当时被称为简单民主或纯粹民主制,也即后来所谓直接民主。美国制宪时代的思想家们并不看好甚至反对民主,其原因就在于,他们将民主理解为直接民主。 根据卢梭的教导,由于规模等难题,直接民主是不可行的。 同时,当时的思想家们还存在另外一个担忧:多数决定原则可能导致“多数的暴政”。 古希腊时期雅典对苏格拉底的审判,法国大革命时期以“民主”的名义对人权的践踏与忽视,都是“多数的暴政”的显例。由于这样的原因,在美国宪法中通篇找不到“民主”的字眼。但是,美国的宪法确实是对民主的确认!不过,这种民主即美国早期称为“共和”的代议制度,而非直接民主。代议制度被认为是“用少数来取代多数”,最早来源于英国。十八世纪的英国人相信,在下院他们有自己的代表,他们已经为自己的自由建立起制度的保障。他们将“民主制”(即代议制)一词与君主制和贵族制合在一起使用,都作为其混合政府或者平衡政体的一个核心部分。 2、宪法对民主的确认。 现代宪法理论认为,民主是宪法产生的前提,宪法是对民主的确认和保障,是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各国宪法通过以下几种方式确认了民主: (1) 对“人民主权”原则的确认。“人民主权”原则是民主的精髓, 它已经成为各国宪法的通则。美国宪法序言写道:“我们合众国人民……特为美利坚合众国制定本宪法。”1958年法国宪法,第2条规定:国家的原则是“民有、民治、民享的政府”;第3条规定:“国家主权属于人民”;第4条规定:各政党和政治团体“必须遵守国家主权原则和民主原则。”1949年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第20条规定:“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是一个民主的社会合作的联邦国家”,“全部国家权力来自人民。” 我国1949年以后的几部宪法也都规定了这一原则。1982年宪法第2条的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2)规定代议民主的制度构成和程序。民主在本质上是一套程序。程序对于民主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这是因为,一方面,宪法就是要通过严格的程序确保代表或议员不会偏离选举人的意志行使权力,使他们能始终代表人民的意志;另一方面,民主是一种多数决策的过程,在决策前并不存在预设的实体结果,人们之所以接受这个结果仅仅是因为他们事先接受了形成这个决策的程序。因此,在某种程度上说,是程序决定了实体。在这方面,我国的宪法还存在不少问题。其中最关键的问题是:一、宪法规范的内容重实体而轻程序。宪法对民主的程序规定篇幅很少,残缺不全。 二、宪法中未确定正当程序原则。一般认为,现代西方立宪主义的核心是“正当过程”条款(the due process clause)。 (3)规定对代议民主的制约和补救。从各国宪法来看,有这样几种情况:一是在宪法中规定公民的创制、复决权。这实际上是承认一定条件下公民享有直接立法权,以克服或纠正立法机关在立法时不能有效地反映民意甚至违背民意的现象。二是规定全民公决。这是通过由全体公民投票来决定某一重大问题的制度,它通过公民以主权者的身份直接行使的决断权。三是规定对代表或议员的监督与罢免。我国宪法未规定公民享有创制、复决权,也未规定全民公决制度。对代表的监督与罢免的规定也还有待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3、民主应当成为我国宪法现代化的重要价值目标。 当代西方学者对民主制度极为推崇。美国弗朗西斯·福山甚至认为,自由民主制度也许是“人类意识形态发展的终点”和“人类最后一种统治形式”,并因此构成“历史的终结”。 因为,自由民主制度不存在根本性的内在矛盾,“所有真正的大问题都已经得到了解决”,于是“构成历史的最基本的原则和制度可能不再进步了”。 笔者对所谓“历史终结”抱有谨慎的疑虑,但仍然非常赞同福山的初步断言:至少在目前我们还“找不出比自由民主理念更好的意识形态。” 民主原本具有手段的意义,其目的是为了保障人权。但人们逐渐发现,民主早已超越了其手段或技术的意义,而具有独立的价值——对人权的程序保障在某种程度上比实体保障更为根本,人权的实体保障最终通过程序保障来实现。民主本身也成为宪法的价值诉求。 从民主的价值出发,我国宪法现代化应该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政治民主化。政治是在共同体中并为共同体的利益而作出决策和将付诸实施的活动。 权力是政治的基本要素,政治的实质就是公共权力的获得和运用。因此,政治民主化意味着,所有公共权力必须来源于人民的授予,所有公共权力的运行必须反映人民的意愿。 (2)民主政治法律化。公共权力的获得和运行都必须有宪法和法律上的依据,或者都由宪法和法律进行规范。这要求宪法对公共权力的获得与运行要作出完备的规定。民主可分为人治民主即以人治方法实行的民主和法治民主即以法治方法实行的民主。法治民主的基本特征包括,用法律来集中和反映人民的意志,并按照“服从法律的就应当是法律的创造者”的精神与要求来制定法律;法律至上;国家权力受宪法和法律限制;已制定的法律得到严格实施。 法治民主所蕴涵的正是民主政治的法律化。 (3)建立以权力制约机制,对权力进行有效监督。就我国目前而言,最关键、最紧迫的是,尽快建立违宪审查制度。 二、推进宪法的形式化 (一)形式合理性优先:宪政的法律之维 理性在启蒙运动以来被用以为价值之源和对现存事物批判的标准。启蒙运动的开展及其对宗教的猛烈批判,整个社会表现为一个世俗化的过程,即韦伯所说的“世界的祛魅”过程,这实质上就是一个世界走向理性化的过程。“理性化”是韦伯理论中的一个核心概念,他创造性地提出了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的概念,并将其作为他对经济、法律、政治和行政管理等社会制度合理化发展的分析工具。在韦伯那里,形式合理性指的是可以准确计算的合理性。而实质合理性则指由伦理的、政治的、功利主义的、享乐主义的、等级的、平均主义的或者某些其他的要求来衡量的合理性。实质合理性从根本上不具有可精确计算的属性,因为用以判断实质合理与否的价值是无限多的,不仅仅有来自于政治上、伦理上和习俗上的各种各样的相互矛盾的理论、观念和原则,就是在那些信奉同一种政治和伦理学说的人们中间,也不大可能有两个人的价值标准在一切方面都完全一致。 可见,实质合理性意味存在着一套主观的、价值的标准。学界虽然承认存在一些普适性的价值,但终究无法给出一个确定的标准,甚至探究这种确定标准的手段也难以获得。追求实质合理性的道路充满崎岖,而且几乎可以肯定这种追求难有实质意义上的结果。从法律的方面看,强调“实质合理性优先”虽然为人们提供了一个极具诱惑的正义理想,但它在 司法领域的贯彻,将导致个案正义优先于普遍正义,法外的标准优先于法律的标准, “直接追求实质合理性的司法实践也总是难以摆脱人治、专断、反复无常或神秘主义等非理性力量的控制。” 诉诸实质合理性的司法,导向一种人治的司法模式。 而“法治主义强调形式合理性优先”。 法律的形式理性是法制现代化的一个基本的起码的要求。 韦伯在其关于法律的论述中,特别强调法律的形式理性(或形式合理性),他赋予法律的形式理性以相对独立的地位。D·M.特鲁伯克将韦伯的法律形式理性解释为:法律思维的理性建立在超越具体问题的合理性之上,形式上达到那么一种程度,法律制度的内在因素是决定性尺度;其逻辑性也达到那么一种程度,法律具体体现和原则被有意识地建造在法学思维的特殊模式里,那种思维富于极高的逻辑系统性,因而只有从预先设定的法律规范或原则的特定逻辑程序里,才能得出对具体问题的判断。 韦伯还进一步揭示了法律形式理性的意义:特殊的法的形式主义会使法的机构像一台技术上合理的机器那样运作,它为有关法的利益者提供了相对而言最大的活动自由的回旋空间,特别是合理预计他的目的行为的法律后果和机会的最大的回旋空间。它把法律过程看作是和平解决利益斗争的一种特殊形式,它让利益斗争受固定的、信守不渝的“游戏规则”的约束。 形式合理性是法律的生命所在。法律的形式合理性,是“指用理性化的法律来判定是非曲直”。 因此,宪法的形式合理性,从根本上讲,它要求宪法必须成为法律,而不能是政治宣言、道德原则,这已经获得学界的普遍认同。这就要求,宪法的内容尽可能采取法律的外在形式,即以法律规范的形式表现出来,并跟其他法律一样,能以特有的“法律”的方式或依实施一般法律的基本原则、基本手段予以实施。宪法的形式合理性的实质就是宪法采行法律的形式,宪法的形式合理化即是宪法逐渐采行法律形式的过程。 那种认为宪法主要用以确认个人尊严、基本权利与自由等价值,其关键是合理确定权利与权力的界限并有效制约权力以实现权利的主张,体现的是一种对宪法的“实质合理性”理解,它将宪法所追求的目标确定为“实质合理性”。这意味着,在实质合理性与形式合理性相冲突时,优先考虑实质合理性。我们承认,宪法的确对人权等最根本的、最重要价值目标给予了正式确认。但是,宪法也是法律,因此在制(修)宪的过程中,也同法律一样,“应当最大限度地将实质合理性转化为形式合理性”,“最大限度地把实质合理性由个别存在物转化为普遍存在物,由分散无序的状态转化为理性可以把握和预计的固定形式”;在宪法的实施中,也须“借助于而不是绕开形式合理性去实现实质合理性”。 因此,宪法也不例外,其生命也在于它的形式合理性。 强调宪法的形式合理性,并不意味着对宪法实质合理性的否定或排斥,它仅仅表明:宪法的形式合理性相对于实质合理性而言,具有优先性。即:(1)宪法的实质合理性通过形式合理性予以实现。(2)在宪法的实质合理性与形式合理性相冲突时,以形式合理性所确立的标准来最终判定实质合理性。(3)宪法的所有内容尽量实现形式的合理化。“在所有理性化的法律制度中,都程度不同地存在着一种‘形式主义’的倾向”, 因此,宪法对形式合理性的追求,必然意味着宪法形式主义的兴起。 长期以来,我国宪法都以追求实质合理性为目标。这体现在:(1)宪法详细而全面地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与自由,却没有规定保障的具体制度和途径。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与自由受到侵害,却无法有效的救济。(2)宪法规定了国家机关权力的范围、种类,甚至也规定了行使的程序,但却未规定违宪审查制度,面对大量存在的违宪行为,宪法却无能为力。(3)宪法中过多地规定政策、方针及其他非规范性内容,一些本来是规范性的内容却又未具体规定如何处理,等等。这些都表明,我国的宪法至今仍是以实质合理性为其价值诉求的。因此,我国宪法的发展必然有一个形式合理化的过程。宪法的形式合理化是我国宪法现代化的一个重要目标。 (二)程序正义优先:宪法的实践理性 实践理性是指人的从事和选择正当行为的机能和能力。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首先,人具有从事正当行为的欲望、愿望和能力;其次,存在一个评价人的行为正当与否的公共的普遍的标准。 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法的实践理性即意在探寻法律的正义在实践中确定的判定标准。那么,在宪政实践或宪法实施过程中,我们将根据什么方式来确定“评价人的行为正当与否的公共的普遍的标准”?一般来说,有两种方式:一是根据行为的结果,一是根据行为的过程。如果借用自亚里士多德以来的正义概念,那么,就前者而言,可以理解为实体的正义,它“意味着只要结果正确,无论过程、方法或程序怎样都无所谓”; 后者可理解为程序的正义,它意味着“无论处理个案的过程所得出的具体结论是什么,这一过程都应当受到某些实体正义之外的其他正义原则的指引和限制”, 也即是说,要考虑程序自身的存在理由,或者说是要确立程序的独立价值。 问题是,当二者发生冲突的时候,如何取舍?这才是我们关注这一问题的关键。宪法的实践理性要求在宪政实践或宪法实施中获得一套客观的、确定的标准,是依实体法的规定来判定正义,抑或依程序法的规定来判定正义?换句话说,我们应该取实体正义优先还是程序正义优先?罗尔斯关于程序正义的理论回答了这一问题。 罗尔斯以分蛋糕的比喻为例将程序的正义分为三种:一是完善的程序正义。在这种情况下,“对什么是公平的分配有一个独立的标准,一个脱离随后要进行的程序来确定并先于它的标准。”而且,“设计一种保证达到预期结果的程序是可能的。” 由于标准不在程序之中,要探究这一标准是困难的,因此,罗尔斯警告说,“完善的程序正义如果不是不可能,也是很罕见的。” 实践中,我们并非要真正的、绝对的达到平均分配蛋糕,而只需确定由动手切蛋糕的人最后领取自己的一份,即可认为它符合正义。可以认为,只要设计的程序被认为是正义的,其结果也被认为是正义的(按照预先设定的标准,并非这个结果就真的是正义的)。二是不完善的程序正义。其基本标志是:“当有一种判断正确结果的独立标准时,却没有可以保证达到它的程序。” 刑事审判被罗尔斯分类为不完善的程序正义。某被告是否真正犯罪存在着绝对的标准,但除了万能的上帝,人类并不掌握任何时候都能满足绝对标准的认识手段,实际中采取的方法在实质上就与分蛋糕并无多少区别。 也就是说,在不完善的程序正义的情况下,仍然是以程序是否正义来判定结果是否正义的。三是纯粹的程序正义。它“不存在对正当结果的独立标准,而是存在一种正确的或公平的程序,这种程序若被人们恰当地遵守,其结果也会是正确的或公平的,无论它们可能会是一些什么样的结果。” 只要程序正义,其结果就一定正义。 从理论上讲,在罗尔斯关于程序正义的三种分类中,程序的地位是略有差异的。但在实践中,结局都是一样的:实体的正义最终都由程序来保证,即程序正义决定实体正义;或者,在二者冲突时,程序正义应当优先于实体正义。 关于正义的理论适用于法律的领域,产生了实体法与程序法及其关系的问题,在确定以什么标准评价人的行为正当与否时,出现了实体法中心观和程序法中心观两种对立的主张。前者认为,完美无缺的实体法是前提,程序法仅仅是“助法”或“附带性规范”,即“程序仅仅是以判决的方式产生出其结果的机械性过程或就是这个机械本身。” 程序法中心观则认为,程序法并不是助法,而是实体内容形成作用的法的重要领域。实体法上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如果不经过具体的判决就只不过是一种主张或“权利义务现象”,只是在一定程序过程产生出来的确定性判决中,权利义务才得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实体化或实定化。 程序不仅具有独立的价值,而且在某种程度上,实体法是通过程序法来确定的,即所谓“程序是实体之母,或程序法是实体法之母。” 针对我国目前在宪法实体规定方面已趋完善,程序的阙如使实体规范不能有效实现而成具文的现状,笔者曾撰文指出,“与其让完备先进的实体规定留在纸上,还不如先完善程序,使实体规范完全得到实现。同时,优先发展程序,并不否定实体规范的适时发展,只是强调在现阶段宪政建设的侧重点是发展程序。” 在该文中,笔者讲的是一个实践中的操作问题,即宪政建设的先后次序、以何者为重点的问题。这与本章中笔者提出的宪法程序正义优先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相信细心的读者一定已了然于胸。 宪法程序正义优先具有明显的价值取向的意蕴。其基本含义是:第一,宪 法内容的程序化。它要求,尽可能使宪法的实体内容化为一种程序性规范,或者说,尽可能使宪法的实体内容通过程序规范体现出来。宪法的实体价值隐藏于程序之中。这意味着从立宪、修宪到宪法实施的每一个环节都必须遵循法定程序,意味着国家权力纳入法律设定的轨道、不同机关的权力均由法律加以明文规定并严格按照预设程序运转,意味着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也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第二,确立正当法律程序原则。通过这一原则,一方面使宪法程序尽可能合理、科学、完善;另一方面,赋予宪法程序以独立的地位,以及在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冲突时优先考虑程序正义的合法性。 (三)当前我国宪法形式化的主要内容 本章所讲宪法形式化,既包括宪法的形式合理性,也包括宪法的程序正义优先所导向的程序化倾向。实现宪法形式化的一个前提,是存在一套以宪法形式主义为目标的、完整的、内部协调的概念、范畴体系,一套能对当前绝大多数宪法现象做出自洽性解释的、完备的宪法理论。针对我国宪法的实际,当前关键是要做好以下两方面的工作: 1、宪法文本的形式合理化。(1)制定一部可包容香港、澳门及未来台湾等与大陆实行不同制度的统一的宪法典。(2)重订宪法序言。应减少序言中对历史、政策等的叙述性说明。(3)宪法内容的规范化。最大限度地使宪法中的内容都成为宪法规范,尽可能使宪法条文中规范结构完整。(4)减少宪法中的政策性、道德性等非规范性规定。 2、建立、健全四大宪法制度。(1)健全宪法解释制度。(2)建立违宪审查制度。(3)建立宪法诉讼制度。(4)健全宪法效力保障制度。 现代化论文:在全面深化改革中推进治理腐败能力现代化 改革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灵魂和主线。三中全会对全面深化改革作出战略部署,对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提出明确要求,在理论上有一系列重大创新,在政策上有一系列重大突破,充分体现了以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高举改革开放旗帜的高度自觉和旗帜鲜明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的坚定决心。当前,我们要以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深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牢固树立进取意识、机遇意识、责任意识,以改革精神推进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逐步实现治理腐败能力现代化,坚决遏制腐败蔓延。 牢牢把握反腐败体制机制改革的方向 方向决定思路,思路决定出路。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政治性、政策性都非常强。只有坚持正确改革方向,有针对性地设计时间表、路线图,才能实现改革成本最小化、成果最大化。 紧扣“五位一体”全面深化改革大局。十八届三中全会的重大突破,就是第一次将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领域改革统筹考虑、系统谋划,体现了当前各领域、各环节改革的关联性、互动性。反腐败体制机制改革,既是“五位一体”改革的重要组成,也是重要保障。各项改革要顺利推进,都离不开风清气正的改革环境,都需要全程加强反腐败工作。完善现代市场体系、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等改革措施,本身就是源头治腐的重要举措。要改革反腐败体制机制,不能单兵突进,必须与全面深化改革各项任务同步谋划、同频推进,在政策取向上相互配合、在实施过程中相互促进、在改革成效上相得益彰。 紧扣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主业。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中央纪委着眼于新形势新任务,对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责定位作了进一步明确,就是要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这个中心任务,全面履行党章和行政监察法赋予的职责。从浙江的实践看,中央的决策是完全正确的,通过调整机关内设机构和议事协调机构等举措,收紧了拳头,突出了主业。当前,要把这一要求贯穿反腐败体制机制改革始终,通过改革推动纪检监察机关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进一步强化执纪监督职责,集中精力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紧扣坚决遏制腐败蔓延的目标。反腐败体制机制改革效果如何,干部群众能否满意,关键是要看腐败蔓延势头有没有得到遏制。当前,腐败现象依然多发,滋生腐败的土壤依然存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要改革反腐败体制机制,必须着眼于这一形势,全面破除不利于坚决查办案件的体制弊端,弥补权力监督制约不力的制度缺陷,使惩治更加有力、预防更加有效,以腐败遏制度、群众认可度、社会信心度等实际成效检验改革成果、取信广大群众。 牢牢把握反腐败体制机制改革的重点 总书记在关于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说明中指出,目前反腐败体制机制的问题主要是,反腐败机构职能分散、形不成合力,有些案件难以坚决查办,腐败案件频发却责任追究不够。要改革反腐败体制机制,就要在这些紧要处发力,通过“小切口”解决“大问题”。 强化党委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这些新要求针对性强,关键是抓好落实。建立党委领导班子定期研究、带头检查责任制落实情况,以及党委每年向上级纪委报告责任制落实情况等制度,以加强对党委主体责任的动态考评。近年来,浙江省坚持推行“三书两报告”制度,通过给党委、政府领导发送责任分工报告书、落实任务建议书,给牵头部门发送责任分工函告书,党委常委会听取党政领导专题报告,纪委听取牵头部门情况汇报等,强化了党委的主体责任和主体意识。同时,要制定责任追究办法,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重大违纪违法行为,既要追究直接责任,也要追究领导责任,增强责任制的刚性约束。建立健全启动程序,注重从信访举报、案件检查、执法监察、巡视等工作中发现问题,确保责任追究及时、准确。 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要推动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这项决策符合党章精神,切合实践需要。当前,关键是要研究制定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的指导性意见,进一步明确双重领导的具体内容和方式。特别是在查办腐败案件和下级纪委书记、副书记提名考察等方面,亟须出台更加细化、明确的操作办法,使上级纪委加强领导有章可循、下级纪委接受领导有据可依。 强化派驻机构的监督职能。派驻机构是各级纪委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好这支队伍作用,等于增加了一个纪委的力量。党和国家机关领域广、部门多,全面派驻很难一步到位。要从实际出发,条件成熟一个派驻一个,逐步实现“全覆盖”。此外,要在纪检监察机关设立专门机构,强化统一指导和协调,防止派出机关内设部门多头下达任务,解决派驻机构疲于应付、工作难以深入的问题。 强化巡视制度的监督作用。当前,巡视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要坚决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新要求,全面推进巡视工作制度创新。从近几年浙江省巡视实践看,注重拓面延伸、加快节奏、发现问题,巡视监督作用不断彰显,实现了机关、地方和企业的“全覆盖”。在巡视重点上,要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放松,适时开展专项巡视和重点巡视,着力发现问题、形成震慑。在结果运用上,要加强问题分类处置,建立快查快办机制,对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移交、快速启动、立巡立查。 牢牢把握反腐败体制机制改革的路径 反腐败体制机制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也没有先例可循。要深入调查研究、把握规律,坚持全局和局部相配套、渐进和突破相衔接,使各项改革措施逐步落实、逐见成效。 坚持求真务实、真抓实干。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到2020年完成本决定提出的改革任务。从现在算起,只有短短7年,时间紧、任务重。要统筹谋划、倒排时间,尽快出台更加细化、量化的“一揽子”改革进度表,抓好责任分解和任务分工。要结合实际,在反腐败体制机制改革的各个方面,研究制定一系列能落地、能管用的举措,注重制度设计的细节。要把监督检查贯穿始终,充分运用专项督查、重点抽查等多种形式,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对不及时推进、不按规定改革的,要限期整改、倒查责任、传导压力。 坚持试点先行、循序渐进。改革既要谋变,也要求稳。反腐败体制机制改革,涉及权力、利益再调整,不可能一步到位。要从外围到核心、从增量到存量,由浅入深、由易到难、循序渐进,做到“小步走、快步走、不停步”。对于推进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等新部署的任务,以及推进新任领导干部有关事项公开等工作,可在部分地区先行试点,待条件成熟后再逐步推开;对于完善派驻工作机制、改进巡视监督制度等已有实践基础的改革措施,要抓好经验总结和顶层设计,迅速启动、加快推进,使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 坚持群众路线、鼓励创新。改革是开创性事业,力量在于群众,办法来自基层。从浙江省反腐倡廉实践看,正是基层和群众在建设村务监督委员会、防止利益冲突、防控廉政风险等方面的创新创造,提升了治理腐败的能力和水平。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必须坚持顶层设计和基层创新相结合,尊重群众首创精神,鼓励基层大胆探索。对于地方、基层和群众在改革探索中的新招、实招、硬招,要及时发现、认真提炼、积极推广;对于改革探索中的一些失误和不足,不搞求全责备,积极加以引导,不断改进完善,更大限度地释放基层群众的创新创造活力。 现代化论文:中国农业现代化的制约因素与促进对策 关键词:农业现代化 内涵 特点 制约因素 对策 摘要:基于学界对农业现代化基本内涵的不同观点,提出对中国农业现代化概念的认识。指出中国农业现代化不同于世界各国的个性特点以及影响其发展的诸多制约因素,进而提出促进中国农业现代化的对策及途径。 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不仅关系着中国几亿农民的切身利益、关系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全面建设更加富裕型小康社会的实现,而且关系着中国政治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发展,可以说“三农”问题关系着中国的大局。因此,党和政府一直高度重视中国的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奋斗目标,为解决“三农”问题开辟了新途径。在党和政府日益关注“三农”问题的同时,学术界对“三农”问题的研究一直给予了高度重视。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管理学、法学、农学等学科从不同的学科视角对此问题进行了多方面研究,其中农业现代化问题一直是学术领域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自20世纪中期我国提出实现农业现代化的目标以来,学者们围绕着农业现代化的科学界定、中国农业现代化的特点、农业现代化的制约因素、中国农业现代化的实现途径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 一、农业现代化的基本内涵 学术界对此进行了较长时期的讨论,代表性的学术观点有以下几种: 第一、转变论。人们从历史演进的角度出发,认为农业现代化是一个综合的、世界范畴的、历史的和发展的概念,它作为一个动态的、渐进的和阶段性的发展过程,在不同时期有不同内容。持这种观点的学者一般都认为农业现代化是由传统的生产部门转变为现代的产业部门的过程。 第二、过程论。学者们认为农业现代化不是农业领域一个方面、一个过程的现代化,而是全方位、全过程的现代化。包括生产过程的现代化、流通与消费过程的现代化及农业劳动者的现代化。 第三、制度论。认为农业现代化是由于科学技术在农业中的应用推广而引发的组织制度、管理方法的变革与创新。 第四、可持续发展论。认为农业现代化的完整涵义是用现代技术和生产手段装备农业,以先进的科学方法组织和管理农业,提高农业生产者的素质,把落后的传统农业改造成为具有高度生产力水平、能保持和提高环境质量、促进可持续发展的现代农业的过程。 我们认为,对农业现代化的界定,不能仅从一个或几个方面来界定。思考中国农业现代化应从世界各国农业现代化所应有的“共性”和我国农业现代化的“个性”上去把握。一方面,要借鉴国外农业现代化的成功经验、依据国际公认的现代农业的标准来定位我国的农业现代化;另一方面,要充分考虑我国农业的历史背景、社会、经济与教育、科技发展水平、生态资源及劳动力条件等因素,走自己的农业现代化的发展道路。因此,中国农业的现代化是农业生产手段、农业科技、农业管理、农业劳动者的现代化、农业产业组织的社会化、农业生态化和农村城市化的过程,是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换。 二、中国农业现代化的特点 在分析、界定农业现代化的基本内涵的同时,学术界对中国农业现代化的基本特点也进行了深入研究,普遍认为,中国农业的现代化是一个系统工程,实现农业现代化将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各位学者的观点表述上虽有差异,但通过疏理后可以发现,这种差异主要是研究视角的差异。 从世界农业现代化的发展来审视中国农业现代化的学者们认为:从世界上已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国家来看,农业现代化大体有三种类型:一是以美国、加拿大、俄罗斯等国为代表,他们主要走从现代机械技术起步到现代生物化学技术的发展道路;二是以日本、荷兰、比利时等国为代表,主要走从现代生物化学技术起步到现代机械技术的发展道路;三是以法、德、英等国为代表,走机械技术与现代生物化学技术同步发展道路。中国农业的现代化既不能走以美国和西欧国家为代表的人少地多型的、以机械化和化学化为特征的道路,也不能照搬以日本为代表的人多地少型的、以生物技术的实现为主要特征的道路。而应根据中国特定的条件,走资源节约、技术优先发展的道路,走现代生物技术与现代机械技术、精耕细作的传统技术与现代农业科技、机械化、半机械化与手工劳动有机结合起来的道路。5中国农业现代化道路至少应具有多样性、综合性、工程化等三个显着特点。6也有学者认为,中国式的农业现代化是农业现代化加农村工业化,其发展道路应该是走集约农业、高效增收和持续发展的路子。 把农业现代化看作是一种过程的学者们认为,中国农业现代化的特征应从其所具有的动态性、区域性、世界性和时代性、整体性上去分析。因为农业现代化是一个相对性较强的概念,只有阶段性目标而没有终极目标,即在不同时期应当选择不同的阶段目标以及在不同的国民经济水平层面上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和特。同时农业现代化具有很强的区域性特点,不同国家、同一国家的不同区域、同一区域的不同地区,农业生产的条件有很大差异。但强调这一点,并不能否认我国农业在现代化的过程中,将要融入到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因而也应站在全球化的高度来分析农业现代化,依国际标准来确立中国农业现代化的目标。 认为农业现代化是一种手段的学者们则从农业现代化的构成要素上来分析农业现代化的基本特征,认为:农业机械化是农业现代化的基础;生产技术科学化是农业现代化的动力;农业产业化是农业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农业信息化是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技术手段;劳动者素质的提高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决定因素;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是农业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以上学者们对中国农业现代化特征的表述,都有可取之处,如同我们讨论农业现代化的内涵一样,对其特征的描述 也可以是多角度的。我国农业现代化应避免重复发达国家实现农业现代化过程中出现的弊端,走适合中国国情的农业现代化发展道路,以加速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型,但也要避免“一刀切”走灵活多样的发展道路。从整体上看至少应具备如下特征:第一,把现代生物科技与机械技术结合起来,寻求传统的精耕农作技术和现代化农业在保持生态良性循环下的有机结合;第二,农业现代化必将与农业的商品化、产业化、集约化相伴随;第三,就全国而言,农业必将走内涵发展的道路来提升劳动生产率和国际竞争力;第四,把农业现代化的目标实现与城乡差别、地区差距的缩小、农村工业化与乡村城市化以及农民的现代化等问题有机结合起来。因为中国农业现代化的发展不仅仅局限于农业内部,它与国家经济结构、产业政策的调整、城乡关系的调整、农民与农村的现代化密不可分。 三、我国农业现代化的制约因素 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的农业大国,在推进农业现代化方面虽有长足进步,但从整体上看,我国农业现代化的水平与发达国家仍有很大差距。有学者参照国内外学者提出的衡量现代化和农业现代化的指标体系,建立了中国农业现代化发展指标体系,并与世界中等发达国家农业现代化发展水平、发达国家农业现代化发展水平相比较,对我国农业现代化的发展状况进行了具体描述。10也有的学者从区域农业发展的现状出发,对中国东部发达地区、中部地区的农业现代化做了实证研究。11如果我们不去探究学术界在农业现代化评价指标体系上的差异(2001年前后,国内学者提出的衡量现代化和农业现代化的指标体系有数十种之多,白人朴在《关于衡量基本实现农业现代化的指标体系的探讨》中有详细论述,原文刊载在《实验研究》2001年第2期),学者们大都认为我国农业现代化无论在速度、规模、结构、效益、程度等方面与发达国家都有较大差距。这一客观事实,使人们日益关注对中国农业现代化制约因素的探讨。主要集中于三个方面: 其一,从农业生产要素的层面来探讨国农业现代化的制约因素。认为,中国传统农业未能向现代农业转型,劳动者(高素质)、土地、科技、资金等生产要素的欠缺、要素市场发育迟缓是重要的制约因素。 没有高素质的、掌握现代科技知识、懂得现代经营管理知识的新型劳动者,中国农业要实现代化是不可能的。12农业现代化离不开农业科技的现代化,离不开农业科技服务体系的支撑。资金短缺是制约农业现代化的一个瓶颈,如何建立一个与农业现代化进程相适应的金融体系与资金保障体系事关中国农业现代化的实现。土地市场化与农地使用权流转一直是研究农业现代化的学者们关注的,因为它不仅关系到目前中国农业经济、农业产业化水平、农村工业化与城市化等问题,而且关系到农民的利益。 其二,从制度与公共政策的层面来思考中国农业现代化的制约因素。在农业转型过程中,制度变迁起着很大作用。美国经济学家舒尔茨在《经济增长与农业》中就曾断言:经济现代化的必要条件之一就是制度的变革。学者们对中国农业制度变迁的历史及制度效益进行了历史考察。18对农业制度变迁的内涵、特点及制约当前农业经济制度创新的深层障碍,如市场配置资源机制不健全、土地流转机制不灵活、非农偏好的国家资源供给、分配制度、不清晰的产权制度、不合理的税收制度与风险分摊制度等,展开了充分研究。19 在对农业制度变迁进行审视的同时,还有学者们从社会公共产品的供给、国家公共政策的取向等方面对中国农业现代化问题进行了探讨。20 21 其三,从城乡二元结构、农村城市化、工业化的角度来探讨中国的农业现代化的制约因素。认为,目前实际存在的城乡二元结构、滞后的城市化是导致中国农业落后的原因。 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看,制度对农业经济的作用是通过制度变迁、制度效率的改善来影响其他各要素投入的积极性和效率来实现的,其作用体现在两方面:直接贡献与间接贡献。直接贡献是指制度作为内生变量同其他投入一起共同推动农业经济的增长,直接对经济增长作出贡献;间接贡献是指制度作为外生变量对其他要素投入起保证、激励、阻滞或诱导作用,间接促进经济增长。制约当前我国农业发展的体制、机制性障碍主要有: 1.真正意义上的市场农业机制尚不健全。尽管农业的市场化进程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严格地说,目前市场农业的发育还很不成熟,市场配置资源机制尚不健全,要素流转和生产安排仍有盲目性。(1)农户没有真正成为完整意义上的市场主体,农户在投资决策上还存在很大程度上的盲目性、产品的单一化、市场行为的趋同性,导致农业生产经营始终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2)生产要素市场发育不足。由于传统的城乡二元结构及尚未根本改革的户籍制度妨碍了城乡劳动力市场发育,使以劳动力为典型代表的生产要素市场发育始终滞后。(3)社会化服务体系滞后。服务体系在多数地区还不健全,推进农业产业化过程中所需的信息、技术、资金、物资、加工、销售等社会服务体系明显滞后。 2.农村土地流转机制不灵活。未能建立与健全有效的土地流转与集中机制,使土地难以在很大范围内流转与合理配置,妨碍了土地的适度规模经营和农业增长方式的转变。 3.国家支持保护农业的政策体系没有形成,导致农村基础设施供给不足,生产潜力下降、农业公益福利事业的投入也严重滞后于城市水平,使农村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公益福利事业体系发育不足。 4.不清晰的农村产权制度为侵害农民的利益提供了可能。按照现行法律制度的规定,包括土地在内的集体资产!属农村社区公有。在这种规定之下,农村集体资产性质模糊不清、资产所有权代表不明确,诱使各行为主体、尤其是拥有垄断行政权利的基层政府和部门对农民利益的侵害成为可能。 四、促进中国农业现代化的对策、措施 如何化解制约中国农业现代化进程中的制约因素,推进中国农业现代化的进程,人们从各个不同侧面进行了探讨,提出了许多好的对策、建议。综合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类: 1.土地制度改革,实现规模经营。在土地制度改革方面,可行性的思路是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这一方面有利于提高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消除土地投资的制度风险,克服农民的短期行为;另一方面,实现经营权的自由流转,有利于土地这一稀缺资源的合理利用与适度集中。 2.加快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加速农业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实现农业就业在社会就业中所占比重的降低,是农业现代化的一个重要前提条件。在我国现行条件下,实现农业劳动力转移,主要依靠产业结构的调整、农村工业化、城镇化的发展。 3.加强农业市场体系和产业化组织建设,进一步协调小生产和大市场的矛盾。为此,国家要积极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建立健全农业生产、流通、科技开发的各种专业性服务机构;大力发展农业市场组织,对农业生产和流通环节,提供技术、资金、信息、经营管理方法等方面的市场咨询和服务,使农村经济和市场经济接轨;消除各种自然的以及人为的经济和行政的市场阻隔障碍,使农村经济发展纳入统一的市场经济轨道。 4.推动农业科技进步,加快其转化和应用步伐。其一是增加对农业科技的投入,在鼓励社会多元化投入的同时,应大 力提高政府对农业科技的财政支持力度;其二,加大对农业科技的基础性研究的投入;其三、把农业科技开发和技术推广体系转向社会化,逐步形成以企业、专业协会、专业合作社和各种产业化组织为主体的多元化农业科技推广体系。 5.大力加强农村人力资本的投资与开发力度,发展农村教育,提高农民的科学文化素质,使他们成为具有经营管理才能的适应农业现代化要求的现代商品生产者。 6.实现城乡统筹,消除二元经济阻隔,在加强新农村建设过程中,提高农业的现代化水平。 7.不断深化改革,消除制约农业现代化的体制、机制性障碍。31新中国农业发展的实践证明,解决农业发展的体制、机制性障碍的根本出路在于深化改革,不断推进农业制度创新。在不断推进农业制度创新的同时,我们认为必须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家庭承包经营、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而不能随意改变其制度内核。 第二,坚持农地集体所有,明晰土地产权关系。目前土地制度创新的关键是要在明确产权关系的基础上,建立起科学、规范的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增强生产要素重组的灵活性和资源配置的有效性。通过规范流转行为、明确利益关系,鼓励农业的规模经营与生产的专业化。 第三,探索新型农村经济组织形式。鼓励和扶持农民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建立多种形式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大力推进专业化分工、规模化生产和产业化经营,积极发展农业产业集群,提高农业的组织化、集约化水平,增强农业的国际竞争力。 第四,坚持多样化,不搞一刀切。中国是一个大国,各地资源禀赋、经济发展水平有很大差异。农业制度创新形式的选择与推进,必须从本地实际出发,不要强行移植,也不能靠行政推动,必须坚持多样化发展。 8.结合正在进行的新农村建设来推进农业现代化。 9.从历史借鉴的角度来论述中国的农业现代化。这主要从世界各国农业现代化的经验、新中国农业现代化的经验与教训方面来阐述。 现代化论文:中国物流现代化及其对亚太地区经济发展的巨大影响 物流是进行生产和建设的物质前提,是形成统一的国内市场的客观基础,是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必要条件。在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下,中国物流现代化具有深远的经济意义。 一、中国物流现代化进程中的成就与问题 实行改革开放19年来,中国国民生产总值保持了年均9.9%的增长速度,居民消费每年增长7.4%。物流在现代化进程中取得了巨大的成就,这主要可以概括为以下六个方面: 第一、逐步改革了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条件下的生产资料分配体制,在理论上和实践中突破了在国有经济内部流通的生产资料不是真正的商品的束缚,培育和发展了生产资料市场,改变了物资流通格局。 第二,从西方和日本引进了“物流”概念,借鉴其理论和方法,从大流通的视角,不仅把运输、装卸、仓储、包装和流通加工等物流环节作为一个系统,而且把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流通、国内物流和国际物流视为一个整体,从而有利于货畅其流,提高效益。 第三,以较快的速度和较大的规模增加了物流设施。中国交通运输的主力是铁路,其营业里程从1978年的4.86万公里增加到1995年的5.46万公里,其中电气化铁路从1978年的 1000公里增加到1995年的9700公里。公路从1978年的89.02万公里增加到1995年的115.7万公里。1996年又新增公路2.5万公里,其中高速公路增加11 17公里,已建成通车的高速公路里程达2141公里。石油和天然气管道从1978年的8300公里增加到1995年的 17200公里。远洋运输的国家的主力船队——中远集团船队于1996年已发展到1700余万载重吨位的能力。民用航空运输仅机场建设从1980年至1995年共投人475亿元,1955年底全国拥有137个机场,其中4个可容纳波音747-sl个可容纳波音737。包装已经形成包括包装材料。包装制品、包装机械。包装装境印刷等门类齐全的新兴产业。在装袭搬运方面比较广泛地采用叉车、托盘以及其他机械等等。 第四,通过国内研制、生产和从国外引进,提高了物流技术水平。如大力发展集装箱运输,已经形成一定的规模。包装产业已研制和开发数千项新产品,基本上适应国内资源特点并符合国际包装的发展方向,大大提高了包装水平和质量,不仅在出口商品中基本扭转了“一等商品、二等包装、三等价格”的现象;而且也明显改变了重大产品由于包装不善造成的损失,如改变了水泥包装,每年大约节省水泥土500—600万吨;改进了化肥包装,每年大约减少损失l亿多元;改进了平板玻璃包装,每年大约减少损失100多万重箱。与此相联系,推行了物流标准化,而集装单元标准化是其基础,已经从单一商品的标准化逐步走向商品系统整体的综合标准化,也就是从货物分类编码、计量单位。包装方式、装卸设备。运输工具、库存条件。安全要求等等,逐步实行统一化、系列化、通用化,并与国际物流接轨。 第五,在物流管理方面,1991年初国家体改委和前物资部在无锡进行以配送为突破口的物资流通制综合改革试点,近几年又进行了制试点,并推选连锁经营。至1996年底,全国已有700家连锁公司,1万多个门店,钢材与汽车销售的金额已超过250亿元。由于采用了这些现代化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促进了管理水平的提高。 第六,在物流信息方面,从流通企业到管理部门,广泛采用电子计算机,从八十年代末以来,较多地采用微机,各物流部门已初步形成覆盖面广、横向纵向相结合的信息网络。 总之,物流的发展保证和促进了经济的高速发展。但是,仍存在不少问题:一是流通部门的一些管理者的思想观念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二是很多国有生产资料流通企业转换机制较慢,管理不力,从1993年下半年以来,有的出现亏损,近两年甚至出现全行业亏损。三是物流的整体技术水平仍然落后,例如准高速、高速列车今年才起步,由铁道部部主持的时速200公里及其以上高速列车综合试验至1999年年初才成功。四是物流系统中的“瓶颈”制约未完成克服,交通运输尤其是铁道运输仍然比较薄弱。五是对减少环境污染重视不够,如包装材料在生产和使用中,回收利用不够,造成污染,尤其是塑料包装制品造成白色污染比较突出等等。 二、具有中国特色的物流现代化的内容 中国的基本国情是,幅员大,人口多,底子薄,经济技术落后,人均资源较少。经过48年的建设,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发展,综合国力有很大提高,有些部门的总量指标在世界上已位居前列。 落后的农业和农村经济与一部分现代化工业并存,以大量的文盲、半文盲、文化水平较低的群众为基础的落后科学技术与少量的世界先进科学技术并存,广大的经济不发达地区、贫困地区与一部分经济发达地区、比较发达地区并存。因此,中国物流现代化具有如下四个特点: (一)时间上的长期性。在科学技术高度发展的今天,实现现代化一般不需要太长的时间,如亚洲的一些新兴国家和地区,在五十年代或六十年代起步,至七十年代基本完成。但据中国国情,具有巨大的艰巨性和复杂性,不能急于求成。实现农业、工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是于1964年12月在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所做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而实际起步则是1978 年的12月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全面完成大约要到21世纪中叶。包括在四个现代化之内的物流现代化,显然也要到那时才能全面完成。 (二)地区间的不平衡。东部沿海地区历史上经济比较发达,改革开放以来,兴办了深圳、珠海、汕头、厦门、海南省五个经济特区和浦东新区,开放了沿海十几个城市,在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闽东南地区、环渤海地区开辟了经济开放区等等,现代化进程很快,大约到2012年,可以基本实现物流现代化,正如所指出的:“力争经过20年的努力,使广东及其他有条件的地方成为我国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地区。”至于中部和西部地区,资源丰富,应加大对外开放力度,特别是沿边地区还有对外开放的地缘优势,发展潜力都很大,可以加快开发,但完全实现物流现代化的时间要更长一些。 (三)技术上的多元化。由于中国具有丰富的人力资源,也由于各种货物具有不同特性并对物流有不同的要求等原因,在技术上应兼容必要的手工劳动、半机械化、机械化、半自动化和高技术自动化,形成多元结构。 (四)宏观上的调控性。物流现代化不仅需与全国的现代化建设协调,而且需要在地区协调。同时,各物流环节之间也需要协调,从而涉及到国家的总体规划、经济政策和技术政策,因此,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功能的同时,必须有国家的指导和扶持,需要国家的宏观调控。 基于上述,中国物流现代化主要应从以下四个方面推进: (一)物流设施现代化。现代物流设施,是物资空间转移和在一定时间内必要停留的载体,时至今日,在数量上仍然不足,例如还有相当大的地区不通铁路,又如港口泊位不足和有的泊位装卸效率低,仍有压船压货的现象等等。可见要建立一个综合的高效的现代化物流系统和网络,仍是一个艰巨的任务。 (二)物流技术现代化。与物流设施现代化紧密相联,必须使物流技术高度化。仅就铁路运输而言,蒸汽机车占有较大的比重,时速较慢;电气化铁路1960年才从四川铁路宝成线上出现,至今也不过1万公里左右;准高速列车1999年4月1日已经起步,要在各中心城市之间建成高速、超高速铁路网尚需较长的时间;此外,需要建高速公路网,建立高效能的机场和港口,发展集装箱运输,建立立体仓库,利用改造废矿井作为地下仓库等等。 (三)物流信息系统现代化。信息在当代已经成为最重要的生产要素之一,在建立中国信息高速路的同时要着力建设物流信息系统。 (四)物流管理现代化。物流的宏观调控和微观管理都应采用现代化的管理方法,在实现经济体制转轨和增长方式转型的两个转变过程中,应建立现代财务、成本、质量管理和科学决策制度;继续发展、配送连锁经营等新的物流方式和经营方式,发展集约型的配送制,推行佣金制,推进连锁经营的规模化、规范化;采用价值分析、价值工程、最低库存(Just-in-time inventory)甚至零库存等新的管理方法。 三、中国物流现代化对亚太地区经济发展的巨大影响 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拥有12亿多人口,经济规模大,是一个非常巨大的潜在市场。仅就直接以物流为基础的商品市场而言,1996年消费品零售总额为24614亿元,全社会生产资料销售总额为35700亿元,外贸进口总额为1388亿美元。到21世纪初,中国将向世界提供将近7000亿美元的市场。中国物流现代化对亚太地区经济发展将产生巨大的影响: 与临进亚太地区的国际合作 首先,促进中国与接壤的周边国家的合作和开发。这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促进澜沧江一循公河流域各国的合作开发。1996年8月底在中国昆明市举行的澜沧江一循公河区域经济合作第6届部长级会议上,一致赞同以泛亚铁路和中泰铁路为核心的东亚铁路网建设计划。也就是计划修建以新加坡为起点,经吉隆坡。曼谷、金边、胡志明市和河内抵达尾明的泛亚铁路,并计划修建支线通到仰光和万象,预计 2000年完工;同时计划修建以昆明为起点,经祥云。思茅、景洪、琅勃拉邦、万象、廊开抵达曼谷的中泰铁路,也将于2000年竣工;这就将中国铁路网和中南半岛铁路网联接起来。显然,这不仅将大大促进该流域的合作开发,而且将促进中国和东盟国家的经贸合作。2、拆进图门江地区的合作开发。1995年 12月6日,中国、俄罗斯、朝鲜。韩国、蒙古五国代表在联合国总部正式签署了关于开发图门江地区的三项协定,即五国签署的(关于建立图门江经济开发区及东北亚开发协商委员会的协定》、(图门江地区经济开发区及东北亚环境谅解备忘录》以及中。朝、俄三国签署的《关于建立图门江地区开发协商委员会的协定》,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积极支持这几个国际合作项目。中国物流现代化将有利于推动这一项目的实现。3、促进沿亚欧大陆桥有关国家的经济技术合作,特别是俄罗斯及中亚各国与中国存在着资源互补、资本互补、技术互补、产品互补、人力资源互补、经验互补。地缘互补、基础设施互补等八种互补性,中国物流现代化无疑将推动沿亚欧大陆桥各国的合作开发。 其次,促进中国与太平洋诸岛国以及太平洋彼岸各国的经济技术合作。随着中国海运和航空的发展和现代化,有利于在平等互利、相互开放、长期合作、共同发展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同上述各国的经济合作与贸易交流。尤为主要者有两个国家:一为与日本的经济技术合作。中日是一衣带水的邻邦,两国人民有两千年的友好交往,改革开放以来,中日经济技术合作日益加强。二是与美国的经济技术合作。这种合作虽然在总体上得到不断改善和发展,但常受美方的重大干扰。今后只要对方按照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原则通过谈判解决争端,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和物流现代化,中美的经济技术合作和贸易交流将不断扩大。 此外,应当指出,香港是亚太地区重要的国际金融、贸易、航运、旅游、信息中心, 1997年 7月三日,中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后,对加强中国与亚太地区各国的经济技术合作和贸易交流,将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二)促进亚太地区 的国际贸易 各种物流设施是外贸商品的载体,物流现代化将大大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1996年外贸进出口总值已经达到2899亿美元,比1978年的206.4亿美元增长了13倍,平均每年递增 15.79o。在外贸总值中,对亚太地区的进出口值占有较大的比重,尤其是美国、日本、香港地区是名列前茅的三大贸易伙伴。 中国的进出口总值的快速增长,将对亚太地区经济发展注人活力,同时也影响国际市场行情,仅就中国的某些进口产品而言,如合成树脂(聚乙烯、聚丙烯等)、纸浆、谷物、大豆和棉花等的进口,由于数量较大,就曾经直接引起国际市场上价格上涨或停止下跌。预计在2000年,中国的进出口总值将达到4000亿美元,无疑将对亚太各国经济发展将提供新的推动力。 (三)促进亚太地区投资的旅游业的发展 中国物流现代化可以大大改善国内的投资环境,促进外商直接投资,截止1996年8月底止,中国批准的外资项目超过了28000个,实际利用外资超过1600亿美元,中国吸引外资最近已连续三年在世界上占二位,这一势头,正方兴未艾。与此同时,中国企业对亚太地区各国进行投资,也将日益增加。 物流设施中的交通运输部分,同时也可以运送旅客,其现代化可促进国内外旅游业的发展。 1996年中国的国际旅游创汇达102亿美元,与1978年2.63亿美元相比较,增长了37.8倍,18年来平均每年递增22%以上;国内旅游收人为1638亿元人民币,中国旅游业正在成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此外,中国人出境旅游也与日俱增,其中多数是往亚太地区,尤其是往东南亚各国,可见也将促进亚太地区旅游业的发展。
会计研究论文:西方实证会计理论与我国的实证会计研究 去年国内出现了不少介绍实证会计理论的文章,也有人运用国外的数学模型验证我国股票市场的有效性。这对弥补规范研究的不足,进一步推动我国会计研究的发展,无疑有着重要意义。本文试图从整体上分析西方实证会计理论的基石——有效市场假说和资本资产计价模型在实证会计理论中的地位和作用及其相互间的关系,进而指出我国实证会计研究中应注意的问题,以期为促进适合我国国情的实证会计研究的发展抛砖引玉。 一、有效市场假说与资本资产计价模型是实证会计理论的基石 实证会计理论作为一个学术流派奠立于1986年,以瓦兹和齐默尔曼的合著《实证会计理论》一书的出版为标志。实证会计研究的宗旨是解释现行的会计和审计实务并对未来的会计和审计实务作出预测,其研究重心是会计选择行为。围绕这个重心,实证会计理论涵盖如下领域:(1)有效市场假说(EMH)和资本资产计价模型(CAPM)。该领域主要研究EMH和CAPM的确立对实证会计研究的意义。(2)会计收益与股票价格。该领域研究在有效市场假说下会计收益与股票价格的关系。(3)竞争性假说的辨识。该领域研究与有效市场假说相竞争的机械性假说。(4)会计数据、破产与风险。该领域研究有关会计收益与破产及风险间的关系,它是在前述(1)(2)(3)部分研究结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入的。(5)收益预测。该领域研究有关会计收益的时间序列特性的证据。对该领域的研究,必然应用了有效市场假说和资本资产计价模型。(6)信息披露管制理论。该领域研究对公司信息揭示进行管制的理由所在。研究表明,实际上不存在对公司信息揭示进行管制的明显理由。管制是基于相对成本与效益的经验性问题。有效市场假说依然是该部分必要的研究前提。(7)订约程序。该领域研究会计在企业及其经理人员的订约中的作用。研究中也必须运用有效市场假说和资本资产计价模型。(8)报酬方案、债务契约与会计程序。该领域研究会计程序对报酬方案、债务契约的影响。在给定市场有效的前提下,结合运用资本资产计价模型所进行的研究结果表明,会计程序上的变更可能会对股票价格产生影响。(9)会计与政治程序。该领域研究政治活动对管理人员选择会计程序的影响。(10)会计选择的实证性检验。该领域研究对各种有关会计选择行为的验证。(11)股票价格的检验理论。该领域研究强制性会计程序变动对股票价格的影响。研究过程中运用的主要分析工具依然是资本资产计价模型。(12)契约理论在审计中的作用。该领域研究契约理论对会计和审计实务的解释。 分析实证会计理论的研究领域,我们可以看出实证会计理论的研究逻辑是:首先验证证券市场的有效性,在市场有效的前提下,分析各种与会计程序选择有关的因素,寻求影响会计程序选择的相关变量,然后分析促成这些变量发生变动的原因,进而达到解释和预测会计和审计实务的目的。如果市场是无效的,则会计收益与代表公司价值的股票价格的相关性就无法考证,从而也就无法考证影响会计收益的各种会计程序选择发生的真正原因。换言之,没有有效市场假说,实证会计研究就成为无本之木。而没有资本资产计价模型,就无法对有效市场假说进行验证。因此,是有效市场假说和资本资产计价模型奠立了实证会计理论。实证会计理论的基石就是有效市场假说和资本资产计价模型。从我国的实证会计研究的现状看,普遍地强调对有效市场假说的介绍和对它的三种效应的验证,而忽视了资本资产计价模型在实证会计研究中的作用。其实,自实证会计理论形成之时,有效市场假说和资本资产计价模型就相辅相成地成为实证会计理论的基石。在研究中割裂二者之间的内在联系,只注重对有效市场假说的研究和验证,实质上是走入了误区。资本资产计价模型确认期望收益与风险之间的关系,而对有效市场假说的检验,就是寻求背离已被模型确认的上述关系的状况是否存在;如果存在这种状况,则市场无效;反之,市场有效。由此可以看出,CAPM的正确与否,决定着对EMH验证的成败。 二、有效市场假说与资本资产计价模型出现时的理论研究背景 有效市场假说(EMH)由尤金·法玛(EugeneFama)提出于1970年,后成为理财学中的著名假说。根据法玛的定义,有效市场是满足如下条件的证券市场:(1)投资者都利用可获得的信息力图获得更高报酬;(2)证券价格对新的市场信息的反应迅速而准确,证券价格能完全反应全部信息;(3)市场竞争使证券价格从旧的均衡过度到新的均衡,而与新信息相应的价格变动是相互独立的或称随机的。因此,有效市场假说又称随机漫步理论。根据有效市场假说,在有效市场中不存在非正常收益。评估市场有效性的分析方法分为两大类:(1)将实际收益率与在假设市场是有效的条件下应有的收益率进行比较;(2)进行模拟交易战略的测试,观察这些战略能否提供超额收益。在有效市场假设下,运用资本资产计价模型(CAPM)和随机游走模型(TheRandom-WalkModel)(我国的研究者多用随机游走模型)得出应有收益率,再用此收益率测试观察到的收益率的波动是否符合有效市场假说。然而,这些测试均为“双重测试”,既对市场有效性测试,又对模型本身测试。这种对观察到的已实现收益率和统计测试的方法称为“间接测试法”。与此相对应,依据一组市场数据采用某种交易战略来观察能否产生超额收益的方法称为“直接测试法”。 资本资产计价模型(CAPM)最初是由夏晋(Sharp)、特雷纳(Trenor)和林特纳(Linter)在60年代中期提出的,是对风险如何定价和度量的均衡理论。其根本作用在于确认期望收益和风险之间的关系,揭示市场是否存在非正常收益。通常记为:E(Rj)=RF+〔E(RM)-RF〕βj式中:E(Rj)—第j项风险资产的预期收益率RF—无风险资产收益率E(RM)—市场组合资产的预期收益率βj—COV(Rj,RM)/VAR(RM)=第j项资产不可分散风险的量度 该模型建立在如下假定的基础上:(1)市场是由理性而厌恶风险的、力图使其预期消费效用最大化的投资者组成。这些投资者用标准差来度量资产组合的风险和收益。该假设提供了风险度量的尺度(如β值)。(2)所有投资者在进行其投资决策时,都有一个普通的时间期间(如一个月、一年等)。该假设使得对预期收益的计量结果具有意义。(3)所有投资者可以免费获取信息, 具有完全一致的市场期望。在不同的系统性风险中,投资者之所以选择不同的投资组合,是因为他们对风险的偏好不同。(4)市场是完善的。即不存在能左右市场的投资者;不存在交易成本和差别税收;所有资产可无限分割。(5)存在着一种无风险资产,所有投资者均能以无风险利率RF进行借贷。 随机游走模型的假设前提就是有效市场假说,该模型的作用于揭示市场收益分布是否呈随机状,本质上和资本资产计价模型没有区别。其在实证会计研究中的意义远不如资本计价模型,所以本文不予细述。 有效市场假说萌芽于本世纪50年代初。当时的美国,由于股份公司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所起的作用日益强大,证券投资尤其是股票投资成为人们重要的投资工具之一,市场对投资分析工具和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和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迫使理财学家和会计学家创建新的理论来满足现实需求。当时美国的电子计算机软硬件的水平,已经足以满足经济分析专家的应用需求。而美国证券价格研究中心(CRSP)所建立的大型计算机数据库也促进了对分析过程中形成的假设进行试验性验证。主客观条件的具备,促成了对股票价格性态以及信息披露与股票价格关系的研究。当时的乔尔·迪安、莫迪利亚尼及米勒等人通过应用经济分析来解决理财问题,有力地促进了理财理论的发展。经过十几年的努力,创建了定量描述股票价格和风险关系的理论模型CAPM。为了限定模型的应用环境,随后又创建了EMH。与此相关联是,这段时期也是美国会计理论发展的黄金时期。1957年,面对来自各界对会计理论研究现状(注重具体方法的研究)的批评,美国会计师协会会长阿尔文·R·詹宁斯(AlvinR.Jennings)提出应重视会计概念,并将重心从应用研究转向基础研究,从而推动了会计理论研究的深化。研究重心的转移,使得建立和承认一套统一的会计理论体系尤为重要,而非以往对具体方法的强调。作为提倡重视基础理论研究的代表人物,1955年和1957年,R.J钱伯斯(R.J.Chambers)和理查德·马德斯切(RichardMattessich)分别在《会计研究》杂志上著文,试图建立一种比以前具有更大内聚力和适用性的会计假设和原则为基础的会计理论整体结构。事实上,在确立会计原则之前,钱伯斯和马德斯切分别在三个方面对当时的理论提出了批评:(1)它们没有逻辑的一致性:(2)它们缺乏普及性;(3)它们的结论是不可检验的。而后他们于1964—1967年间又分别在不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了更进一步的研究成果,他们认为,假设实质上是一种价值判断,就连它的有效性也建立在一个推理严密的验证基础上。为此应敞开对会计理论检验的大门。他们认为应存在是接受或否认会计理论的标准,理论应能接受其提出者以外的人的严格检验。或者,至少应将可检验的假设与价值判断和定义区别开来。检验意味着保证理论与其所有可能的后果保持相符。假设不应被作为基础的全部会计原则和规则中的任何一个驳倒,每条原则都应与所有的假设和规则保持一致。而且,还可以通过判断使用某一规则的长期收效是否大于使用它所付出的代价,是否不亚于使用另一准则的好处,相互对照着对规则加以检验。上述观点可谓开实证会计理论思想之先河。这些观点已经涉及后来的实证会计理论的研究重心—会计选择行为,而当时的规范会计理论不能为会计选择行为的研究提供理论前提。恰逢其时,理财理论中的有效市场假说和资本资产计价模型的创立,为实证会计理论思想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理论先导。这样实证会计研究者就自然地在研究中引入了EMH和CAPM。可以说,如果没有会计选择行为,实证会计研究就失去其存在的意义。证券市场是世界各国配置社会资源的重要枢纽,会计信息披露对证券市场信息需求的满足程度成为衡量会计信息披露有效性的重要因素。而研究会计选择行为对证券市场价格(主要是股票价格)的影响正是揭示会计信息披露有效性的最有效的途径。60年代早期,会计研究中普遍地隐含这样的假说,即会计报告是获取公司信息的唯一来源。由于经营者具有选择会计程序的灵活性,在上述假说下,经营者能够随心所欲地报告公司经营业绩从而欺诈市场。通过夸大报告收益,经营者就可以抬高公司股票的价值,这样股票市场不仅无法对高效率和低效率的公司加以区分,而且无法对这些不同的股票进行合理定价。如此,会计收益就不是计量公司价值变化并使股票价格成为资源配置的正确信号,这无疑是说明会计收益对股票市场的资源配置没有意义。进一步可以推论当时的会计规范体系毫无价值可言。因为对于股票市场而言,会计收益是一个会计循环的最有意义的结果。有效市场假说认为“唯一来源”假设不成立,如果会计收益和股票价格之间存在着实证性联系(研究结果也表明存在这种联系),那么即使不是按照经济学定义的收益进行计量的会计收益仍将是十分有用的。这说明会计收益的披露对证券市场的资源配置是有意义的。它驳斥了当时甚嚣尘上的会计收益无用论,维护了当时会计规范体系在证券市场中的地位,从而也显示了实证会计研究的意义,促进了实证会计研究的发展。 三、有效市场假说与资本资产计价模型所面临的挑战 众所周知,实证会计理论将有效市场分为三种形态,即,弱势有效市场、次强势有效市场和强势有效市场。对市场有效性的检验,就是验证上述三种形态之一是否存在。然而,假说与模型都有其赖以成立的前提条件,EMH隐含的前提是市场为完全竞争市场、无交易成本及所有信息都会很快被市场参与者领悟并立刻反映到市场价格之中。运用CAPM的几个前提条件如前文所述。由于存在严格的理论前提限定,而现实经济千变万化,纷繁复杂,结果,假说和模型在解释和预测现实经济问题时,有时就给人以捉襟见肘之感。时至今日,EMH和CAPM已面临如下悖例:(1)一月效应。1976年,有人研究表明,一月份的股票收益率是一年中最高的,至少是其它月份的股票收益率的两倍。不仅如此,通常情况下,夏季和秋季的股票收益率要比春季和冬季的股票收益率要低得多。根据EMH,一年中的各个月份的股票收益率应大体一致。显然,一月效应悖离了EMH。(2)交易周的日效应。研究者发现,在美国股市上,星期一的平均收益率常为负数,而星期三和星期五的收益率则为正数。该现象在英国、日本、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的股市也存在。此外,人们还注意到节日效应,即节前的几天收益率特别高,而节后的收益率一般较低,仅仅当节后恰逢周末时会变高。该效应的存在意味着投资者依靠定时购买可以赚取超额利润。如此,交易周的日效应表明次强式EMH或CAPM中两者之一是错误的,或者两者都是错误的。如果CAPM是对市场风险和收益关系的正确计量,那么,EMH就一定是错误的。因为,交易周的日效应表明市场价格不能够正确地调整以反映所有可获得的信息。如果EMH是正确的,则CAPM必定错误。因为,一定存在另外的风险因素没有被CAMP发现,或者说运用CAPM无法界定该情形下的市场风险与收益之间的关系。也有可能是EMH和CAPM都错,因而用EMH和CAPM无法解释交易周的日效应的存在。(3)星期五—13号效应。在美国,这种可怕的效应发现于1987年,它意味着每年中的13号并且是星期五的这一天,对投资者而言是个灾难日。事实上,每年中的13号且为星期五的这些天的年平均收益率为-36%,这一年中的其它星期五的年平均收益率为正的+43%以上。尽管每年中的13号且为星期五的天数不超过3天,但该效应确是EMH或CAPM的有力的反证。(4)市场的过度反应。80年代中期的美国,财务研究者发现,在对EMH验证期间,证券价格波动幅度很大,一些投资者朝赚金山,暮为乞丐。这说明市场可以操纵和欺骗。这种现象明显与有效市场假说不符。在此后的观察中,类似的现象亦屡见不鲜。(5)投机泡沫。证券市场的过度投机使得某一证券价格极度偏离其价值的案例,在各国证券市场屡有发生。这种现实的存在,不能不说是对EMH和CAPM的一大讽刺。由于上述悖例的存在,导致了人们对EMH和CAPM的日趋强烈的批评。1987年10月15日到19日,美国股票市场的股票价格剧烈下降。对此,耶鲁 大学经济学家、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詹姆斯·托宾曾言:“不存在任何明显的能够使股票的价值(或价格在这4天的日子里)出现30%的差别的因素。”有效市场专家在此批评前陷入了久久的沉默 四、对我国实证会计研究的思考 近年来,我国的实证会计理论研究在会计理论界似成燎原之势,目前已有较多的文章在介绍实证会计理论的研究方法,而且也有少部分研究人员尝试性地进行了我国股票市场有效性的检验。甚至已有结论表明我国的股票市场的有效性已呈次强式。考察我国实证会计理论研究的现状,我们会有如下发现:(1)较多的人士注重实证会计方法论的探讨,其中也比较了规范与实证研究方法的区别。(2)过分强调EMH的介绍或对EMH的检验,普遍忽视对CAPM的考察和研究。(3)在验证我国市场有效性的过程中,普遍地缺乏对EMH和CAPM的运用前提的考证和分析。上述第一点是理论研究必须注重而且应该提倡的。而后两点如果不加以关注和引导,就必然将我国的实证会计理论研究导入歧途。 进行任何一项研究,首先应该明确其目的为何,否则研究就会迷失方向。如前所述,实证会计研究的重心是会计选择行为,其目的在于解释和预测会计和审计实务。从更直接的意义上说,其目的就是解释现行会计准则赖以存在的理由和作用,预测未来会计准则制定的走向。正是基于这样的目的,为了研究证券市场的会计选择行为,实证会计理论引入了有效市场假说。有效市场假说对会计研究的根本意义在于:(1)如果市场是无效的,则需强化市场博弈规则的建立和完善,现行会计准则有可能面临体系性变革或被完全废弃的危机。(2)如果市场是弱式有效的,则市场博弈规则需要完善,现行会计准则体系有修改的必要。(3)如果市场是次强式有效的,则市场博弈规则基本完善,现行会计准则体系基本符合市场需求,但仍然存在对内幕信息披露进行规范的必要。(4)如果市场是强式有效的,则市场博弈规则十分完善,现行会计准则已满足市场需求。当然,实证会计研究中,对有效市场假说的检验,决不是研究的终结,而恰恰是研究的开始。次强式有效市场的存在,对于理财学的意义在于:依靠所有公开的信息进行证券投资分析,无法赚取非正常回报。而对于会计研究的意义却不只如此,它只是给有关会计选择行为的研究提供了可以进一步研究的前提。值得注意的是,目前我国实证会计研究中存在绕着EMH打圈而不再深入的现象。 正如本文的第二部分所述,在间接测试法下对EMH的验证,离不开对EMH应用前提的分析,更离不开对CAPM应用前提的分析和对CAPM本身的验证。首先,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其股票市场的一个显著特征是上市股份公司的股本中,国有股和法人股占较大比重,而国有股和法人股目前还不参与二级市场的流通,并没有做到同股同权。从这个意义上讲,我国的股票市场是一个不完全竞争市场,因此对我国股票市场有效性的验证,其实又隐含了一个前提,即所验证的市场是一个大大缩小了的不含国有股和法人股的市场。关于国有股和法人股交易市场的有效性及其对会计选择行为的反应和影响,需要特别研究。因此,目前一些研究者以对社会流通股价格变动的研究得出深圳和上海证券市场有效性的相关结论不能作为以后对我国会计选择行为进一步研究的前提。其次,考虑到CAPM和EMH所面临的挑战,研究中不能简单地照搬西方的研究结论。一是因为至目前为止,尽管实证会计已成为以美国为首的一些发达国家会计研究的主流学派,但是,实证会计学派的精英们尚不能解决CAPM本身的合理性和科学性以及样本聚集问题,对于EMH所面临的批评,精英们也没有给出让人满意的解释。而美国市场出现的有效市场的悖例,我国市场上也有类似的情形,更为严重的是,我国证券市场的政策性效应十分明显,非会计性信息对市场的影响较大。二是因为目前我国的会计监督机制尚不完善。由于各种非会计规范因素的影响,我国上市公司披露的会计数据有相当程度的失真,大大影响了统计样本的可信度。这是我国实证会计研究应注意的问题。再次,会计研究绝不是数理统计,而只能在必要时以数理统计为手段来达到会计研究的目的。现在看来,美国实证会计研究钻入了数学牛角尖,过多地运用数学模型来解释和预测现实的会计问题。这种现象的产生,在很大程度上由美国经济学研究评价标准的大气候所至。当今美国有名的经济刊物常以是否运用数学来描述、解释和预测经济现象作为刊用与否的重要标准。受功利主义的驱使,经济学研究中过多地运用数学模型,甚至滥用数学模型。由于确立模型时严格的条件限制在现实经济生活中难以符合,模型的运用结果自然难以让人心悦诚服。所以有人批评经济学研究在某种程度上是在玩数学游戏。会计的实证研究目的在于以规范研究结果为前提(如有效市场假说和资本资产计价模型),验证规范研究结果的正确性,进而解释和预测会计、审计实务。任何背离这个初衷的实证会计研究,必将是故弄玄虚。鉴于此,在今后的发展中,我国的实证会计研究不能照搬国外的研究方法,而应更多地根据我国的国情,摸索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实证会计研究方法。最后,当前我国实证会计研究应该侧重于市场对会计信息需求的研究,我国现行的会计规范体系制定当初,过多地考虑了政府需求,忽视了其它需求。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就应该也必须重视政府需求之外的其它需求,而关于市场需求,过去少有涉及,这是我国实证会计研究应该负担的责任,也正是其作用能够充分发挥之处。 会计研究论文:管理会计变化的制度研究及其理论应用 一、管理会计变化制度研究的背景 近十年西方许多企业在组织设计、复杂环境、信息技术方面面临着比较广泛的重要的变化,这种变化也引起了对管理会计变化的需求,许多经验研究的证据表明了这种变化。如传统的管理会计技术(如预算)尽管仍很普遍但通常与新的会计技术一同使用;新信息技术在许多组织中使常规的会计任务中心化(或从外面取得),管理会计由原来在组织内部由一小部分专家所拥有变成组织内部分散化的知识;管理会计师转向为企业持续经营提供直接的支持或内部经营咨询。管理会计的变化当然通常被推断为好的现象-将现实变得更好,但是人们发现,变化也可能与负面的发展相联系。如带来大量的问题、引起倒退、甚至迅疾的大破坏。而且,尽管经营环境的重大变化对管理会计系统的变化施加了强大的压力,管理会计系统的变化还是比较困难和缓慢(Granlund,2001)。 管理会计变化的这些特点,引起一些西方学者的关注,管理会计变化研究因此成为管理会计研究的一个重点。 根据Macintosh和Scapens(1991)的观点,现代管理会计变化研究的三个主要方向是经验案例研究、基于经济学理论的实地研究和专注于社会制度的研究。专注于社会制度的研究认为,管理会计变化与环境和围绕它的更加广阔的社会和制度力量有关,管理会计可以视为个别组织中的制度,在特定的组织中管理会计能够随着时间的推移巩固思维和行动中的理所当然的方式。专注于社会制度的研究关注概念体系、转变条件和原因,涉及制度和行为方式、制度行为如何在不同时期持续等问题。Macintosh和Scapens(2000)认为,会计文献所使用的社会学制度理论有三种:新制度经济学(或交易成本经济学)、旧制度经济学和新制度社会学(new institutional sociology)。新制度经济学对于会计的研究,基本基于新古典经济学理论,由于新古典经济学理论基于合理性和均衡的核心经济学假设,因而更为关心预测合理的或“最优的”结果,而不是解释从一种均衡走向另一种均衡所呈现的过程也即变化过程。新制度社会学对会计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会计实践的外部组织制度 (社会、经济和政治)的一般影响。旧制度经济学则将视角集中在组织的常规和常规的制度化,认为管理会计系统和实践能够产生组织的规则和常规,因而研究管理会计的变化同时也是研究组织常规的变化。由于篇幅所限,本文将重点介绍和研究Macintosh和Scapens(1991)的管理会计变化的结构理论和 Burns和Scapens(2000)的基于旧制度经济学的管理会计变化制度理论。 二、管理会计变化的结构理论 Macintosh和Scapens 1991年在《管理会计研究杂志》上发表“管理会计与控制系统:结构化理论的分析”一文,提出将:Roberts和Scapens(1985)、 Macintosh和Scapens(1990)以及Giddens的结构化理论(Structuration theory)运用到管理会计系统的研究中。认为结构理论包容了Adam Smith的古典经济学和Karl Marx的经济决定论(Macintosh和Scapens,1991),对理解管理会计的性质很重要,是解释管理会计系统在组织社会秩序的产生、调节和转变中的作用,理解推动该系统的不太明显的动力的有价值的手段;管理会计系统在组织中可以形成和复制含义、权力和道义。 (一)结构性及其三个方面 结构性理论由英美传统的领先社会理论学家安东尼。吉登斯(Anthony Giddens,1938)在20世纪七、八十年代开发。其目的在于建立一种既能解释社会制度又能包含理解其转变条件的概念体系。 其最终的目的是一种Spencer,Weber,Parsons和Marx传统下的一般社会理论(grand social theory)。 其基本假设是任何完整的社会理论,必须包括行为(agency,有自我意识的人的主观行动)和结构(来自行为和相互作用个人和团体的社会结构的结构资产)两部分。结构是在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形成和安排社会行为和为社会活动提供约束的规范、样板、蓝图、准则和规则,是社会相互作用和活动的“DNA”。行为将社会生活描述成由主动的个人所组成。这些个人在社会环境中主观地产生引导他们的共同理解。行为是个人在社会环境中一种有目的性的、自我监督和相互监督的能力。吉登斯认为,结构和行为间存在递归的关系,它称其为结构性(structuration)。其基本假设是任何完整的社会理论必须既包括个人在其中相互作用(结构)的社会结构,又包括有自主意识的人的行为。结构性表达了个人和社会结构间的双重或相互依存。 结构性和结构的双重性是行为过程所形成的行为方式的社会模式常规的持续复制,是理解社会繁衍和持续性的一个关键概念。结构性同时发生在三个方面:含义(signification)、支配(domination)和合法化(legitimation),有时也被称作含义、权力和道义。含义结构是用作产生意思的语义规则;支配结构是用作产生权力的资源;合法化结构是产生道德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社会系统的这三方面紧密交织难以拆分,它们一起在组织与制度中影响社会活动和行为人间的相互作用,它们限制和强制行为人获得为维护社会秩序所需的合作。下面对结构性的这三个方面作进一步描述。 含义是行为人社会生活中彼此交流的认知方面的抽象,是结构性中的语义方面。含义由三部分组成:含义结构(signification structure)、说明体系(interpretive scheme)和分散的活动(discursive practices)。含义结构是语义规范的相互关联的组织网络;说明体系是行为人在使用含义结构时得到的共享知识、累积技巧和相互认知规则的储备;分散的活动由行为人将意思交流给其他人时的讲解、书写和其他形式的言论组成。含义就像其他所有的社会结构一样,行为人利用它彼此理解时就复制了,经历了不同阶段的持续复制,就形成社会生活的制度化方面。 结构性的第二方面“支配”是社会制度中依存与自治关系和秩序的规章和范式,通过两种资源进行仲裁。第一项资源是“支配性”资源,来自对物质实体和货物的支配;第二种资源是“命令性”资源,吉登斯将其定义为某些社会行为人支配其他行为人的结果。它是对人的控制而不是对实物的控制。支配结构以控制的辨证性为特征,即权力关系有两方面,在控制的辨证关系中,上、下级都有权使用和通过行为利用他们的权力资源。如企业委托人既拥有支配性资源(对企业实物资产的命令权),对待经理又拥有命令性资源(选举权和所有权赋予的层级控制权)。但是经理也拥有权力,对人经理来说,所接触的可能的产出、员工的管理技能和知识等信息是重要的支配性资源。当支配结 构由双方产生与复制时,不对称的信息与知识给经理提供了某种控制措施。在控制的辩证关系中,尽管经理对于委托人来讲缺乏命令性资源,但双方都能采取行动利用其权力资源。 合法性结构是社会生活的道德规章,可以被视作保障整个社会秩序和谐性的制度上的“集体良知”或“道德舆论”。为了社会的一致性,任何社会秩序中的大多数居民不必使占优势地位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在内部普及化;重要的是,占支配地位的联合体成员持有这些价值标准,即“制定规则群体的观点就是规则的观点”。合法化结构由合法的规章、符合规范的准则和道德义务组成。它们是那些共有的价值观和理想,如什么是美德与恶习、重要与琐碎、可以发生与不可以发生等。合法性的规范由适宜的行为规范和准则组成,而道德义务是伴随行为人的行为准则。行为人在行为和相互作用时通过行为的规范化准则对其行为和相互作用进行仲裁而接近合法化结构,通过奖励和制裁其他人遵守或者不遵守行为规范复制了道义。 (二)常规、危机和复制行为对管理会计系统变化的意义 结构性理论中的常规、危机和复制行为概念对管理会计变化研究也有重要意义。常规(routines)指在时间与空间范围内按习惯做事。日复一日地以相似的方式行动的重复性是社会生活分散本质的重要基础。在日常事务中,社会结构趋向于支配活动,行为人的许多社会行为和相互作用处于实践知觉的水平。常规化(routinization)对于行为人的“本体安全(ontological security)”是至高无上的,常规对行为人的心理活动十分重要,它帮助他们建立处理日常事务的信心。危机(critical)状态产生于日常生活中所习惯的现有模式严重被破坏的情形。吉登斯的常规危机划分法有关社会系统变化的可能性。在常规条件下,即使不是大多数也有许多行为人对行为和相互作用的反身监督可以在知觉的实践水平处理,此时现有系统通过活动发生变化的机遇似乎比较渺茫。相反,在危机情况下有一种“不可预测的急剧的分裂,它影响许多个人, 威胁或摧毁了对制度化的常规信念”(Giddens,1984),此时一个社会系统似乎不可避免地将通过活动者个人的行为变化。如果这些新的社会系统持续被复制,新的结构将通过结构化出现。变化在没有如此剧烈的“危机状况”下也能发生。人类有意识的活动即在分散的知觉水平下采取的行动,也能带来社会变化。吉登斯(1976)认为,“贡献于一个结构的每种复制行为也是一种生产行为。一个企业如此可在行为复制的同时改变旧有的结构而发生变化”。每一位行为人都有潜力带来社会变化。然而,他们自己的个别行为将不会变化社会结构;但是如果他们成为社会系统的制度化特征,新的结构将会诞生。 三、基于旧制度经济学的管理会计变化制度理论 Burns和Scapens(2000)利用基于旧制度经济学的制度理论开发了一个使管理会计变化概念化的框架。该框架不仅强调基于规则的行为、常规在组织系统和实践中的稳定性或阻力,而且认为这些规则和常规能够变化。Burns和Scapens认为,吉登斯的结构性理论虽然对理解管理会计的性质很重要,但对解释变化的过程帮助不大,它没有与历史时期相结合,而他们所开发的框架能够弥补这些不足。Bums和Scapens的框架是在对 Badey和Tolbert(1997)所提出模型修改的基础上建立的。起于结构化理论,Badey和Tolbert研究了随时间推移行为和结构间的关系,并总结了一个描述制度化过程的框架。该框架借鉴了Goffman(1983)的工作,将“脚本(script)”的概念由Giddens的更抽象的概念“模式(modalities)”替代。脚本指特定场合下可观察到的、循环发生的行为和相互作用特征的模式。Burns和Scapens认为它等同于结构理论中的规则和常规。在此,他们修改了他们的模型用以研究管理会计的变化过程。该框架用于描述和解释可用于解释管理会计变化案例研究的分析性概念,关注的是变化过程的基本特征,集中了时点的(synchronic)和序时的(diachronic)要素。在某个特定的时点,制度约束和形成活动,通过活动在一定时期的累积影响产生和复制了制度。 制度本身会随着人类活动的常规化过程演变。在行为和制度间有两重性,该两重性就是Giddens的行为和结构间的关系,这种两重性构造了行为。常规则代表了由个人组成的不同群体所习惯采用的思考和行为模式。规则(rules)是对过程的正规陈述(事情应该这样做);常规(routines)是实际惯用的程序(事情实际这样做了)。规则可以指导常规,常规也可以正式化为规则(如将常规总结为过程指南)。规则和常规具有双向互动的关系。对于管理会计来说,规则由正式的管理会计系统组成因为它们是按照程序指南设立的;常规被实际使用于会计实践。规则和常规基于其特定的历史环境,制度与其特定的历史环境没有联系,它仅存于行为人对知识的理解和储存之中,并表现为“事情就应该这样”。制度更强调制度的结构资产特性,是共享的理所当然的假设,用于识别人类活动的种类和他们行为的正当性和关系。行为和制度间的关系类似于演讲和语言的关系。制度是社会群体或社区行为的结果。制度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它们看起来比较规范和客观,它定义特定社会团体所期望的行为模式。当然,并不是所有的行为模式都被相同程度地制度化。特定的制度起作用的时间长度和被集体成员所接受的范围存在差异。 四、制度理论对管理会计变化稳定性的解释 一些研究显示,尽管经营环境的重大变化对会计系统的变化施加了强大的压力,会计系统的变化还是比较困难和缓慢,会计系统具有较强的稳定性,管理会计变化比所谓的优化过程和技术的合理选择复杂得多,它具有固有的路径依赖性(path-dependent)(如ABC的传播等)。西方对管理会计系统稳定性原因的研究,主要采用两种方法(Granlund,2001):因素检验法和解释性方法。因素检验法的目的在于开发成功应用ABC的可进行统计检验因素的理论。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对企图应用ABC所涉及因素的简化清单。因素研究法的问题之一是相对于已经报告的信息采用因素研究,有时不会产生更多的新内容;另一个问题是影响应用的有关因素的数量本质上可能是无限的,需要建立某些因素的相对重要性;此外,这些解释不能抓住因素和与参与会计实践人们的动机和愿望间的相互关系。管理会计系统稳定性原因研究的另一种方法-基于制度理论的解释性方法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因素检验法的不足。 在这些研究中,Markus(1983)、Argyris和Ka plan(1994)引进了管理会计系统的权力和政治策略。Scapens(1993)将会计变化的阻力描述为没能保护新系统的合法性,在引进变化和会计含义间开发互相融合的关系方面可能也存在问题。Malmi (1996)考察了ABC的有限应用,总结到ABC产生了新的透明度因而代表了对下级部门组织懈怠的威胁。通过接受稳定性和阻力是既存的自然事实,而不是在更加广泛的概念下的必然非理性,这些研究将新的现实引入到了管理会计系统。Granlund (2001)采用纵向案例实地研究方法对芬兰一个大型食物制造商十九世纪90年代推行ABC对 成本会计系统进行改革和引入ERP系统的两次变革的失败经历进行了考察,运用制度理论和结构理论综合解释了该食物制造商管理会计系统的稳定性原因。这些研究认为,真正的问题不是技术变化而是通常伴随技术革新的人的变化,人们不拒绝技术变化而拒绝社会变化。为保障有益的、成功的会计系统变化,仅关注技术问题甚至一般的组织问题(如确保管理支持)是不够的。对于权力和控制的竞争可能破坏非常有根据的项目,导致会计系统的惰性。管理会计实务随着时间的惰性是组织运营各个层面大量问题发生影响的结果,驱动变化和稳定的经济、制度和人的因素紧密地交织成一个整体,使管理会计系统的技术和社会维度变得模糊不清。当习惯势力支配变化的力量,其累积影响突破峰值而使管理会计系统的开发终止。改变用于社会或组织常规的固有的复制的说明体系(即制度化的行为标准和规则)是十分困难的。行为的制度化原则不仅是所有人类活动的媒介还是结果,因而它们限制了变化而且还提供给可能变化以媒介。管理会计变化必须同时伴随着引入新的含义、合法化、标准、常规和制度,正式变化的成功要求新的思维方式,没有思维方式的相应变化正式的变化就会出问题。所有的会计开发系统最终会涉及权力、组织政治手腕、相互作用的复杂环境和非故意的结果。 五、山东东阿阿胶集团公司应用ERP案例剖析 下面以山东东阿阿胶集团公司应用ERP案例为例,采用管理会计的结构理论和制度理论框架对山东东阿阿胶集团公司的这次变革进行剖析。 案例的资料来源于山东东阿阿胶集团公司信息中心在计算机世界网站所作的介绍。之所以选择该案例作为研究对象,是因为案例所提供的资料较为真实和详尽地介绍了山东东阿阿胶集团公司应用ERP的历史过程和事件,该公司。ERP的应用方案中很大一部分涉及对该公司管理会计系统的改革。将该案例作为管理会计变化研究的案例研究对象还是比较合适的。以下将首先介绍该公司应用ERP的情况,然后运用制度理论对其变化过程进行解释。 (一)山东东阿阿胶集团有限公司应用ERP情况介绍 山东东阿阿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阿阿胶)拥有7个成员企业,3个分厂,其核心企业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是全国最大的阿胶生产企业,但由于大量的企业涌入这一行业,这一位置正在面临严峻的挑战。如何保持龙头地位是一直困扰东阿阿胶的问题。从1987年开始公司实行计算机单机管理,到1989年信息化工作已基本普及到质量、人事、财务、生产等环节,但各管理系统相对独立,形成一个个信息“孤岛”,难以实现企业内外信息资源的充分共享,限制了企业对市场的整体反应能力、集团对成员企业资金使用的监管力度和新产品的开发速度。早在1998年,东阿阿胶的主要领导就青睐于ERP,并决定实施该系统。但在 ERP软件的选型上,东阿阿胶集团经历了不少的波折。由于对ERP了解得不够深入,企业在ERP软件的选型上疏于调查和科学论证,草率实施,项目实施不到 2个月即宣告失败。 在第二次的ERP软件选型时,东阿阿胶集团及时总结教训,由分管集团信息化建设的副总经理和集团信息中心主任为首,成立了专门的软件选型小组。该小组制订了三项原则:一是严格实行招标制度,邀请有关专家进行多家分析和比较;二是认真考察ERP生产厂商;三是确保软件选型避免流于形式,一定要脚踏实地,避免徇私舞弊情况的发生。经过对国内外数家ERP软件提供商的考察、分析和比较,东阿阿胶集团最终选择了和佳公司的ERP产品。 东阿阿胶集团在实施ERP的过程中,始终贯穿这样一条主线:全面吸收ERP的管理思想,重新塑造企业价值。该系统力争以供需链管理为核心,运用计算机及网络通信技术把客户需求和企业内部的活动以及供需商的制造资源整合在一起,从整个市场竞争与社会需求出发,实现企业外部资源与内部资源的重组;以客户关系管理为重要支撑,对客户的管理和服务不仅仅只体现在直接业务部门如销售、售后服务部门,还要跨越产品设计部门、生产制造部门、审计部门、财务部门等多个部门;吸收准时生产(JIT)、全面质量管理(TQC)等新的管理思想,实现对企业生产工作的全面管理;在企业内实现全员财务管理,通过财务管理中账务管理、财务分析、费用管理、成本模拟等,把财务工作上升到管理的高度,将财务与生产、财务与销售、财务与库存和财务与质量等企业各个业务环节的信息集成与共享,实现现代企业的人、财、物、产、供、销的一体化管理。如使账务子系统的应用,不仅可以指导库存、生产、采购、销售等系统的管理,还可以为领导决策提供重要的信息来源;财务报表子系统可以直接从账务子系统读取数据,完成表内和表间的数据运算,还可以通过定义将不同的账务数据合并生成报表, 从而适用于集团公司的财务管理,使集团能对资金的管理进行全程监控。 在ERP的实施的过程中,东阿阿胶集团遇到了很多阻力。阻力一:员工畏难情绪。由于很多员工对计算机知识懂得很少,所以对ERP系统产生畏惧感;阻力二:基础数据收集困难,基础数据准备基本上要占整个项目实施工作量的70%以上。 许多业务人员既要完成本职工作,又要协助项目实施人员收集基础数据,这给许多一线业务人员造成了很大的压力。更糟糕的是,有时候一线人员为了“应付”实施人员,在基础数据收集方面很草率,结果无法保证数据的真实与可靠。阻力三:业务流程重组缺乏成效。要想使ERP系统在企业成功应用,就必须对企业业务流程进行重新设计和优化,去除冗余和无效的工作环节,确保企业有一个科学、规范的业务流程和管理基础,并在此基础上对企业组织机构进行相应的调整,实现扁平化管理。东阿阿胶集团在开始实施ERP系统时,对业务流程重组缺乏清醒的认识,只是要求ERP系统的功能适应原有手工业务处理流程与工作方式,而不去对原有的管理模式、管理方法、业务流程和组织机构等方面进行改造和调整,结果ERP功能难以得到全面发挥。 针对员工的畏难情绪,东阿 阿胶集团制订了详细的培训计划。该公司把培训工作划分为三个步骤:第一个步骤是理解概念,正确导入ERP及其单元技术,在软件系统上达到会用的程度;第二个是强化原理培训,要求员工吃透精神,根据软件中的原理和做法,具体应用到实际工作中去;第三是应用培训,把ERP理念贯彻到日常工作中,做精、做好,以达到培训的最佳效果。针对一线使用计算机操作的业务人员从未接触过计算机、畏难情绪较高的特点,培训人员编制了专门教材,从计算机软、硬件的概念开始,培训逐步深入到理念、管理方法以及员工心理等更深层次。针对基础数据收集困难的问题,集团组织了以集团副总经理为组长的项目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联合技术、供应、库管和财务人员进行了艰苦的数据整理工作,制订了详细的编码规则,对系统中现有的数据进行突击整理,使基础数据的收集工作得以高效率地进行。为了保证业务流程重组能够实现,该公司总经理亲自督阵,按ERP实施的要求,对组织结构、部门职能、岗位职责等重新调整、划分和分配,确保业务流程重组的适用性和有效性。集团还建立了“以人为本”的竞争机制。实施中,设计人员反复强调要发挥每一位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给每一位员工制订一个工作评价标准,并以此为奖励标准,每一位员工都有一个非常好的、可以看得到的发展空间,每一位员工都有平等的竞争机会。以销售部门为例:销售人员的竞争可以从销售总监和销售行政总监这两个职位开始,然后向分公司经理、办事处主任、销售主管、推广主任和代表逐级推行。 尽管遇到很大的阻力和困难,经过两年的努力,东阿阿胶集团还是成功地将ERP系统应用于企业,并取得了显着的效益。2000年该公司销售额达到4.15亿元,利润1.04亿元,分别比上一年增长40.06%、 66.73%;应收账款年初年底比较共压缩5137万元;净资产收益提高了1.29%,库存资金降低了35.5%,资金周转次数提高了198.3%. (二)对山东东阿阿胶集团应用ERP案例的剖析 以下将根据以上案例的介绍脉络,依据制度理论对山东东阿阿胶集团应用ERP案例进行解释性分析。 首先,山东东阿阿胶集团应用ERP是一种自上而下的正式变化。管理会计变化通常可分为自上而下的正式变化和自下而上的非正式变化(Burns和 Vaivio,2001)。自上而下的正式变化将变化视作由中心驱动的努力,组织高层管理者在此起着关键的作用,他认识到需要变化,并计划、组织和监督该变化,其他组织成员处于第二位的位置,帮助和执行由中心启动的、全面的从上到下的努力。自下而上的非正式变化可以看作一种基础性的局部的关心,此时较大的、分权结构中的局部行为人是真正的建筑师和变化的动员者。已经形成的管理会计惯例作为局部质询的结果被重新评估。管理会计变化此时可能是在分散的时间或空间范围的有限变化,不是统一的、全面的。自上而下的变化通常使员工面临一种危机,最终需要自下而上的非正式变化的配合。正如理论介绍部分所说,无论是革命性的变革还是演变,管理会计的变化都会在一定程度上被现有的常规和制度所影响,行为人对变革事项的响应在很大程度上受组织目前的情况包括其常规和制度所决定,因而管理会计的变化需要组织者对现行组织情况的彻底理解,尤其是组织的常规和制度,需要对变化过程中潜在的冲突与挑战进行认真的分析。现有的规则、常规和制度是非正式变化的基础,如果非正式变化过程滞后于正式变化过程,人们的“本体安全”受到威胁,紧张就会以焦虑和阻力的形式产生,就可能导致执行过程的失败。 东阿阿胶集团ERP软件的第一次选型比较草率,仅实施2个月就宣告失败。这种失败表面上可能在于软件选型失误,但是背后可能掩盖了深层的制度原因。此时的集团领导可能对ERP软件的非技术特性、制度环境认识不足,对变化过程潜在的冲突与挑战没有准备,除了对ERP系统技术方面的认识,自己可能还陷于现有的常规和制度,此时的改革匆匆失败就肯定是必然。第二次软件选型成功,很大程度上归功于集团领导意识到了问题的复杂性,因为他们专门成立了一个软件选型工作小组,而且该小组由分管集团信息化建设的副总经理和集团信息中心主任领导,保障了软件选型过程中改革创导者对权力资源的控制,抑制了潜在反对者可能造成的冲突,从制度上保障了软件选型工作的成功。 东阿阿胶集团在实施ERP过程中所面临的三大阻力,可以运用结构理论和制度理论做出许多解释。员工的畏难情绪、基础数据收集困难和业务流程重组缺乏成效只是一种假象,其中隐含了更深层次的制度和行为问题。前面已经述及,管理会计的变化过程伴随着重大的路径依赖性,行为人对变化的响应将部分地由那些既定的常规和制度形成,它要求置疑“毫无疑问”,而这对组织内部的人是很难的。行为人的“本体安全(ontologieal security)”是至高无上的,常规对行为人的心理活动十分重要,它帮助他们建立处理日常事务的信心。 自上而下的变化通常使员工面临一种危机,最终需要自下而上的非正式变化的配合,而现有的规则、常规和制度是非正式变化的基础。新的ERP系统的实施和业务流程重组,意味着需要引入新的含义、合法化、权力、标准、常规和制度。引进如供需链管理、注重客户关系、吸收准时生产(JIT)、全面质量管理 (TQC)和全面的财务管理等新的思维方式,说明需要引进新的不同于以往的说明体系和制度。员工们所习惯的现有说明体系和制度面临着威胁和破坏,而新的模式还比较陌生。仅就财务部门来说,会计人员原有的工作可能主要是核算和对外提供财务报表,简单地完成从输入凭证到记账最后到出报表的过程,而不能在此基础上做出一些前瞻性的决策,不需要对数据进行深层次的挖掘,而变革后财务工作必须上升到管理的高度,财务管理中不仅包括了账务管理,还引进了财务分析、费用管理和成本模拟,财务人员已有的知识和经验(常规、规则和制度)必然不适应新的系统。而且ERP系统的引进,意味着对原有权力资源的重新配置,这有关个人利益。如在手工操作和企业信息“孤岛”的情况下,信息资源(一种支配性资源)被个人占领,而ERP要求企业所有的信息资源共享,增加了信息的透明度,显然这会触犯到某些人和某些集团的利益,特别是在交叉管理的部门,这种阻力应该更加明显(刘源,2001)。尤其是企业流程的重组,一些流程可能要精简,另一些流程可能要合并,旧有的权力资源配置被彻底改变。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东阿阿胶集团的企业领导人对ERP实施中所面临的人的因素和制度的因素缺乏认识,集团公司实施。ERP的努力就一定会失败。 幸运的是,东阿阿胶集团的高层领导成功地认识到了这些制度问题。他们认为,应用ERP最难的是观念的转变。从东阿阿胶对付阻力的策略来看,首先他们意识到了在应用ERP过程中引入新的含义结构的重要性。从结构理论和制度理论的角度来讲,只有用新的含义结构取代旧的含义结构,才能保障新引进系统中的制度与行为的相互融合,维护其二重性,才能保障变化的成功。他们制定了详细的培训计划,从最初保障员工理解概念、正确导人和应用ERP及其单元技术,到培养他们把ERP的新理念贯彻到日常工作中,再逐步深入到理念、管理方法以及员工心理等更深层次。 这些举措使随ERP系统引进的新的说明体系和制度深入人心、合法化、常规化和制度化。此外,东阿阿胶集团在实施ERP过程中还建立了“以人为本”的新的竞争机制,这种机制对消除变革带给员工的心理恐惧和带来新的“本体安全”理念有重要的作用。更为重要的是,为了在新系统中保障ERP管理理念的实施,他们还坚定地对集团完成了业务流程的重组,从根本上摧毁了旧的组织结构。这一点对ERP的成功应用十分重要。和佳公司产 品总设计师李力(2001)曾经指出,很多企业ERP实施失败,根本原因在于企业原有的组织结构未能为业务流程重组而变革,业务流程重组是一种脱胎换骨的革新,是依据ERP的先进管理思想对企业上下游业务流程进行重组的理念,它不是企业在原有生产模式基础上的改善,这种革新对企业来说是痛苦的,涉及到诸如职位、权力、利益等许多方面的重新划分和分配,直接关系到ERP项目的成败。 综上所述,在会计系统开发项目中人的因素应当永远仔细考虑,人的因素的相对重要性可能会超越其他所涉及的影响因素。为保障有益的、成功的会计系统变化,仅关注技术问题甚至一般的组织问题(如确保管理支持)是不够的。对于权力和控制的竞争可能破坏非常有根据的项目,导致会计系统的惰性。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高层管理者急于求成,没有意识到变革项目需要一定的时间,对可能导致的个人和社会后果缺乏估计,变革也可能失败。要遵循科学的实施方法,既不能操之过急,也不能把时间拖得太久。 此外,所有的会计开发系统最终会涉及权力、组织政治手腕、相互作用的复杂环境和非故意的结果。管理会计系统变化在执行过程所要求的足够的权力,这种权力能够保障新系统的合法性地位(结构性的第三个方面),而且这种权力如果控制在反对者手中,将非常可能使过程成败。我们注意到东阿阿胶集团对ERP应用中的权力控制问题十分重视。除了前面提到的在第二次软件选型时成立的由分管集团信息化建设的副总经理和集团信息中心主任为首专门的软件选型小组,针对基础数据收集困难的问题,集团还组织了以集团副总经理为组长的项目领导小组;为了保证业务流程重组能够实现,集团公司总经理则亲自督阵。这些举措不仅有效地保障了变化过程所需的足够的权力,而且还保障了这些权力始终控制在改革支持者的手中。这一点对保障变革的合法性地位、保障变革的成功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会计研究论文:会计职业自律机制研究 一、研究背景 当今中国经济生活中的一个突出问题是:会计信用短缺。经济违法犯罪以及大量腐败现象,几乎都与财会人员、会计师事务所不自律、做假账分不开。这已经成为严重危害市场经济秩序的一个“毒瘤”。企业管理层、会计师在利益和诚信的权衡与选择间,很容易遗失赖以生存和发展的诚信,成为利益的俘虏而出让道德。造假在全世界已造成“风借火势,火借风威”的效果。在信用短缺、道德滑坡的大背景下,第三代领导集体在我国社会经济进入新的发展时期提出了重要治国方略——“以德治国”。认真领会这一治国方略的深刻内涵,对于我们探究会计职业自律、进行会计的道德建设具有纲领性指导意义。我们不仅需要法治,而且也需要德治,使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对会计来说,依法治理会计和以德治理会计是一个紧密结合的整体,两者都以其独特功能来规范会计成员的行为。德治是以其感召力和劝导力提高会计道德水平;法治是通过其权威性和强制性来规范会计成员的行为,提高整个会计界的道德水平。因此,在此背景下,本课题对会计职业自律进行认真和严肃的思考、深刻而充分的研究,对会计职业自律在全社会的养成,都具有深远的启示性意义。 二、研究内容 全课题共八大部分,六万多字。第一部分对会计职业行为机理及规范体系作了简要论述。首先指出研究会计主体的会计行为必须从动机与行为的关系出发,指出会计行为是企业管理当局依“法”而治的会计运动过程或活动,而会计动机则是导致这个过程或活动如何发生发展的内在根据。会计行为在客观上受两种前提制约:一种是社会对会计行为的接受程度,它是会计行为的外部制约因素,对会计行为的性质和度量起硬性法律制约或舆论的或道德的软性制约的作用;另一种是受自我鼓励、自律的内部制约。 会计硬性制约是会计行为规范体系中的最高层次,它强调的是“合法”。会计道德规范强调的是“合情”,是根据会计法规和会计理性规范做出的要求,是由从事会计职业的人们在长期共同交往和工作中逐步形成的、并以某种习惯和传统等形式固定下来的会计行为准则,是会计人员在会计行为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的职业准绳。它具有强烈的职业性和社会性,价值取向是“为善”,是一种“道德价值”,它调整的是会计人员与其他社会集团以及会计人员之间的伦理关系。会计职业道德规范是自律与他律的结合,它需要借助外界舆论的压力,也需要把社会的需要转化为个人的内在要求,运用自我评价方式来约束会计人员的行为。 第二、三部分对市场经济下的会计“利”与“义”作了分析,指出现代市场经济制度都是以相应的道德意识、道德习惯和价值观念为前提的。会计道德的本质特征是超越狭隘功利动机的自律性,而市场经济的特征是与之相反的功利性和他律性。对市场经济本身而言,它具有“非会计道德”的性质。会计人员为达到自己的物质利益而给他人提供好处的行为不是自律而是他律,只有把行善本身视为目的才是自律。自律性确实是超功利道德的本性,所以自律同行为的超功利性是一致的。那么在市场经济中,人的行为是不是只有他律而完全排斥自律呢?我们认为不是。因为市场经济有一种本性:要求规则化。因为若无市场规则,就不能为市场的正常发展创造稳定、协调有序的内部环境。这些规则包括:用诚实(不弄虚作假)、平等(不搞市场垄断)等原则来约束个体行为。以德治国为建立信用体系提供了前提条件,对诚信的发展起到推动作用。会计“德治”是会计“法治”的重要补充和辅助力量。会计“德治”能够弥补会计“法治”的不足,能够起到第二道防线的作用。会计“法治”是会计“德治”的有力保证。只有这样才能在实际工作中使依法治理会计与以德治理会计能够相互渗透、相辅相成,构建德法并行的会计新格局。德治和法治、伦理建设和法制建设、自律和他律有机结合,不可偏废,是治理会计造假的成功经验。 第四部分对会计职业失范、职业自律作了经济学博弈分析。通过经济学博弈分析,指出没有建立市场退出机制——“可信的承诺和威胁”机制缺乏,导致重复博弈蜕变为一次博弈,而会计行为失范造假成本也相应显着下降;民事赔偿机制和集体诉讼机制缺位,使得会计行为失范者可以忽视长期利益而一味追逐短期利益;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使得监管部门和失范者“合谋”等使职业失范产生。造假究其行为动机,主要是他们以身试法所获取的利益远大于所付出的代价,代价越小,谋利越高,造假行为发生的概率就越大。因此,提高会计治假效力有两点建议:一是不能忽视道德他律性的一面。必须加强道德的制度化建设,增强其硬性约束力。道德要求规范化,增强其可操作性。二是建立健全道德执法监督机制。通过制度安排,保证具体的会计自律行为获得较大收益,保证会计造假行为付出极大的成本代价,加大法定成本的设定,加大惩治力度,培育合格的交易主体,确保会计行为在规范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中展开,也是必不可少的。还指出企业会计诚信的关键途径:完善诚信立法体系,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加强诚信道德建设,创造良好的道德环境;强化诚信管理制度;建立诚信行业协会,创造良好的服务环境等方面做出有效的制度安排。 第五部分对会计职业伦理自律的框架及基本内容进行了详细的阐述。通过对中外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比较,根据我国的现实情况,把它归纳为:会计职业理想、会计工作态度、会计职业责任、会计职业技能、会计工作纪律和会计工作作风。设想中国职业道德体系应由这样几个部分组成:第一,会计职业道德概念,提出会计人员应有的行为,以达到行为守则所规定的最低可行的标准,主要包括职业精神、职业修养、职业责任和职业公正。第二,操守准则,这是强制性的道德标准,可以充分借鉴世界会计的优秀成果和我国的传统文化予以制定。第三,守则说明,为明确行为守则的范围和实施提供指南,以提高其现实操作性,甚至说明行为守则在各种特殊情况下的运用。在类似情况下,违反准则的会计人员将被要求对其行为做出解释。 我们认为,最简单、最基本的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必须包括三个内容:第一个要素是决定道德价值取向的部分,赞成用职业理想,它是整个职业道德规范的灵魂与核心,是制约具体行为的最高准则。第二个要素是对会计人员的基本要求,包括知识、技能、品德能力等方面的要求。第三个要素是行为准则与评价标准,其功能类似于理性规范中的“判别准则”、“操作规程”和法律规范中的“处理”。基本点为:①精通业务,胜任工作;②保持公正;③保守秘密;④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会计职业道德的核心内容可以概括为“求实讲真”四个字。会计作为一种职业首先应该着眼于职业素养,会计职业素养包括:职业语言、职业知识、职业思维、职业技术、职业信仰和职业道德六个方面。职业道德是会计行为立足之本,而诚信自律又是本中之本。 因此作者提出构建德业双修的教育体系,在会计界、教育界普遍开展诚信教育,营造出“信则共赢,不信则皆亡”的良好氛围。同时完善会计职业道德评价,确立自我评价、本单位内部评价、用户评价和社会评价等方法十分重要。 第六部分论述了会计人格的重塑机理——从他律到自律。论述了自律是以职业良心为核心的职业道德,即会计人员在履行会计义务时已把应负的职责转变为内心道德感,形成自己的会计 职业良心。职业道德发展的最高阶段是价值目标阶段。在这一阶段,职业良心与职业责任在职业目标的统帅下融为一体,职业道德的他律性与职业道德的自律性已达到高度统一,外在导向的价值目标与内心价值追求目标已完全吻合。价值目标阶段是我们建设和发展会计职业道德的奋斗目标,是今后努力的方向。会计职业的执行不是受制于外力,而是通过会计人员自我调节、自我约束、自我判断和自我“立法”来体现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及要求的一种制度安排。会计职业道德自律机制是以会计职业良心为核心的会计自律道德,完善于以会计职业义务为核心的他律道德。会计职业道德自律以外在的管理体制、法律、制度安排为运行方式,同时它又以会计人员职业良心体验、职业意志约束、职业责任限制等为主要内容的一种职业道德运行状态。会计职业道德自律机制的核心内容之一是会计职业道德自律的内在导向机制,内在的导向来源于目标,它规定了会计职业道德自律行为及其机制运行状况的评价标准,规定了会计职业道德行为的具体方向。会计职业道德自律机制具有经济目标与道德目标相一致的特点。会计职业道德自律机制将会计职业人“应当怎样”的道德准则内化为调节职业道德的尺度;它从权利和义务两个方面调节会计职业人的行为时,主要依靠其自身的固有规定和特有机理而实施调节;会计职业道德自律机制的调节功能,主要诉诸舆论褒贬、沟通疏导、教育感化等,注重职业责任心,不带有国家强制性质,其调节方式主要是通过道义的力量去感化。 本部分还提出了公司道德自律导向运行机制的几个方面:①构建双赢调节运行机制。利益是道德的基础,任何道德行为的背后,都隐藏着一个主要的支配点——利益动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绝大多数个人利益与社会集体利益基本上趋于一致。因此可建立起双向需要的利益关系和道德原则。②构建双向义务的规范调节机制。要真正实现道德规范作为社会道德价值导向运行机制的功能,还必须解决道德规范或道德要求内化问题,即在社会道德要求与主体的内在道德追求之间架起一条道德内化的桥梁,这座桥梁就是道德义务。③构建扬善抑恶的舆论评论机制。④构建“良心”与“公心”的道德心理机制。 第七部分对会计职业自律环境的净化提出了措施。指出职业道德原则和规范转化为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品质和行为,是一个内外结合、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的过程。净化会计行为环境和会计职业道德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会计行为环境的好坏直接影响到会计职业道德水平的高低。并对会计职业自律环境的净化提出了措施。 最后,提出企业文化作为可操作系统,对于道德社会化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企业道德文化始终贯穿于企业文化建设的各个阶段,并支持着企业文化建设的健康发展。企业文化对企业发展有导向、规范、约束、凝聚、融合等作用,已逐渐成为人们的共识。构建企业文化、诚信自律与企业家精神是实现可操作系统的切入点。 三、价值及意义 《会计职业自律机制研究》对会计职业行为机理及规范体系、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会计“利”、“义”分析,在利益驱动中构建职业自律、自律的经济学博弈分析,对会计职业伦理自律的框架及基本内容、会计人格的重塑机理、会计职业自律环境的净化以及企业文化建设等方面都进行了较系统的研究,我们提出了一些见解,无论是对会计职业自律进行认真和严肃的思考、深刻而充分的研究,还是对会计职业自律在中国的形成,都具有启示性的意义。形成了独特科学价值的学术见解、研究成果和研究方法,为推动有中国特色的职业伦理自律建设有原创性的意义。它不仅可以为主管部门制定实施会计职业道德提供理论依据;而且也可以为各单位构建微观的会计职业自律提供重要的参考,为遏止会计造假、优化会计行为、重塑会计人格使其尽可能地减少形而上学而多一些理性提供依据。建设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会计职业道德体系,是一个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本课题与时俱进地倡导职业自律,其现实意义在于崇尚诚信的职业操守,扞卫“不做假账”的精神底线,事关市场经济和现代化建设的兴衰与成败! 会计研究论文:人力资源成本会计的研究 [摘要]本文论述了人力资源成本会计的三种基本的成本计量模型:历史成本法、重置成本法和公允价值法。如何将人力资源作为企业成本会计的一项要素加以确认及计量是本文讨论的重点。 [关键词]人力资源 成本会计 计量方法 一、人力资源成本会计中的成本构成 1.人力资源的取得成本 (1)招募成本由企事业单位用于招募人力资源的直接劳务费、直接业务费、间接管理费用、预付费用构成。直接业务费由在企事业单位内部和外部两方面进行人员招聘业务时发生的直接费用构成;间接管理费用由行政管理费和临时场地设施使用费等构成;预付费用由吸引未来可能成为企事业成员人选的费用构成。(2)选拔成本是企业为选择合格的员工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各个选拔环节,如初试、面试、测试、调查、评论、体检等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与决定录取与否有关的费用。企业的选拔成本与所需人员的类型和所使用的招募方法等有关。选拔成本随着被选拔人员的职位增高以及对企业影响的加大而增加。通过媒体需求信息来招募人员,发生的审查成本比较大;通过机构来招聘人员,审查成本降低,但招聘成本会增加。企业从内部选拔人员的成本比从外部选拔人员的成本低。(3)安置成本是企业将被录取的员工安排在工作岗位上所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为安置录用人员发生的相关的行政管理费用,为新员工提供工作、生活所需的费用,向某些特殊人才支付的一次性补贴等。在企业大批录用人员时,这种成本会较高,安置成本一般是间接成本。 2.人力资源的开发成本 (1)上岗前培训成本又称定向成本,是企业对上岗前的员工在思想政治、企业历史、企业文化、规章制度、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等方面进行教育时所发生的支出。包括培训与受训者的工资、离岗的人工损失、教育管理费、资料费和教育设备的折旧费等。(2)岗位培训成本是在不脱离工作岗位的情况下,企业对在职人员进行培训使其达到岗位要求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上岗培训成本和岗位再培训成本。上岗培训成本是为使员工上岗后达到岗位熟练技能要求所花费的培训费用。岗位再培训成本是岗位技能要求提高后对员工进行的再培训费用。(3)脱产培训成本是企业根据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允许员工脱离工作岗位接受短期(一年内)或长期(一年以上)培训而发生的成本,主要是为企业培训高层次的管理人员或专门的技术人员。脱产培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委托外单位培训、委托有关教育部门培训和企业自行组织培训三种形式。 3.人力资源的使用成本 人力资源的使用成本,即传统意义上的人工成本。传统会计对于这部分成本是全部当期费用化处理。人力资源的使用成本主要包括维持成本、奖励成本和调剂成本。(1)维持成本是保证人力资源维持其劳动力生产和再生产所需要的费用,是员工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津贴、福利费、年终分红等。(2)奖励成本是企业为激励员工更好地发挥作用,而对其超额劳动或其他特别贡献所支付的奖金,是对人力资源主体所拥有的能力的超常发挥做出的补偿。 4.人力资源的离职成本 人力资源的离职成本指员工离职而发生的成本。我国现在提倡减员增效,许多企业都有员工下岗,客观上要求人力资源成本会计能正确地对这部分成本予以归集和分配。它包括了离职补偿成本、离职前业绩差别成本、空职成本。(1)离职补偿成本,是企业辞退员工或员工自动辞职时,企业应补偿给员工的费用,包括在离职时间为止的应付工资、一次性付给员工的离职金等。(2)离职前业绩差异成本,是员工即将离开企业而造成的工作或生产低效率损失的费用。 二、实施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及相应的对策 1.实施中可能遇到的问题 (1)人力资源成本会计实施的障碍首先来自人的落后观念。将非人力资源确认为资产,人们认为是理所当然的事情。如果要把人力资源确认为资产,一些人便认为是对人格的侮辱,人的价值似乎永远只能反映在人的心目中。另外,人力资源具有与物质资源明显不同的特性。首先,人力资源潜存于劳动者体内,只有通过生产活动才能体现其价值。其次,人力资源的价值是可变的,它不仅受企业管理水平、组织结构、生产条件等客观条件的影响,而且受劳动者个人的能力、性格、欲望、对新技术掌握能力等主观条件的影响。(2)人力资源成本会计尚未通行的另一个原因就是“人力资源计量的困难”。第一,忽视利用“企业理论”的最新发展成果来为人力资源成本会计的应用寻求理论支持——经济学理论是会计学的基础。第二,仍旧过分拘泥于工业经济时代出现的、以“非人力资本”为核心构建的传统“权益理论”,忽略了会计理论的继承与发展,未对“人力资本应纳入权益理论”这一崭新理念进行应有的关注,从而并未从会计学角度为人力资源信息进入 财务报告体系扫清障碍。 2.相应的对策 (1)建立人力资源统计、评估系统。各企业、各单位均需全面收集人力资源信息,由专门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进行整理、分类、归纳、总结、存档。人力资源价值的评估是人力资源成本会计实施中最关键,也是最困难的一个步骤。建立人力资源统计、评估系统,可以帮助各企业迅速开展传统会计制度的改革,帮助处理审计中、验资中涉及到的人力资源的问题,且这样的职能细化能使总体成本降低、效率增加。(2)鼓励加大人力资源的投资力度,完善用人机制,保障企业人力资源投资收益现行会计制度规定的职工教育经费计提比例过低,远远不能满足实际需要。并且培训费用不能作为人力资源投资成本与以资本化,需直接计入企业的当期损益,这就势必会影响企业的短期经济利益。企业应注重人力资源的开发与管理,向员工提供有吸引力的工资福利、医疗保险、住房养老等待遇;同时还应为员工提供进修、培训、升职的机会,为员工创造发挥潜力的条件。(3)开展试点工作,为人力资源成本会计的大面积铺开做准备。试点可以先在人力资源素质较高且占企业总资源比重较大的企业中试行,但在实行过程中,应考虑成本效益原则,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选择最合适的人力资源成本会计制度。也可部分实行人力资源成本会计制度,如仅对人力资源成本中的一项或几项进行成本核算。试点工作既可为今后的工作积累经验,又能为人力资源成本会计的全面实施做好充分的准备。 会计研究论文:油田维护费会计问题研究 [摘要]油田维护费的核算是石油天然气企业会计核算的三大难题之一。我国现行的油田维护费制度对油气田建设及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也存在许多问题与缺陷本文主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分析我国油田维护费制度存在的问题,借鉴美国等国家的有关会计准则,对油田维护活动及油田维护费的若干热点问题进行探讨,对如何改革我周油田维护费会计核算体系提出设想与建议,以期有助于我国石油天然气会计准则的建立与完善。 [关键词]油田维护 油田维护费 后续勘探 后续开发 资本化 费用化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的油田维护费制度自20世纪60年代初期开始实行。随着我国主要油气田开采难度的加深,油田维护费的列支范围几经修订,在80年代中期扩大到10项。1981年财政部和原百油部共同制定的油田维护费制度中规定,根据油气田生产特点,为了维护油田合理开采,减缓油气生产的递减速度,提高油气最终采收率,油气田生产企业需在油气生产成本中单列“油田维护费”项目,据实列支油田维护费用。 油田维护费制度实施以来,在理论界与实务界褒贬不一。持褒奖态度的依据是,油田维护费从始至今在我国油田建设与发展中起到了无可替代的作用,而且在会计制度中也有较为成熟的处理方法。相反,取消油田维护费制度的呼声也时有所闻。一种观点认为,油田维护费制度是在油田生产经营以产量为中心的特殊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在整个石油工业已转到以经济效益为中心的今天,包括油田维护费处理方法在内的会计核算方法应随企业经营中心的转移而转移;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油田维护费制度使得油气生产成本受国家政策影响太大,成本计算中的人为因素较多,尤其是对勘探阶段和开发阶段投资支出的不同处理方法导致了成本的不可比和损益失真。 不仅如此,关于油田维护费支出的性质也存在争议,并导致对油田维护费会计处理的不同意见。一种观点认为,油田维护费支出是收益性支出,其目的是维持简单再生产,所以应将其直接计入油气产品的成本;另一种观点认为,油田维护费支出是资本性支出,其作用是扩大再生产,所以应将其采用与固定资产、递延资产相同的处理方法通过 “折旧”、“摊销”计入以后各期产品成本;再有一种观点就是认为油田维护费支出中既有收益性支出也有资本性支出,有的起到维持简单再生产的作用而有的则起到扩大再生产的作用,因而应在会计处理上反映这个特点。 究竟应如何看待现行的油田维护费制度?油田维护中的会计问题究竟是什么?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已构成油气行业会计核算的三大难题之一,而与之相关的研究和探讨无疑将有助于我国石油天然气企业会计准则的建立与完善。 二、油田维护的几个问题 (一)油田维护活动的性质 “维护”意为“维持”、“保护”。“油田维护”可以有狭义和广义两种解释角度。狭义的“油田维护”应该是仅与油气的开采有关的“维持、保护”活动。根据油气的生产流程,石油天然气生产主要包括三个阶段:勘探 (explonration)阶段、开发 (development)阶段、开采 (production)阶段 (油气的采集及存储)。从油田维护的目的来看,油田维护应该是属于勘探、开发以后的“生产”(即油气开采)阶段中的、以保障已有油田的生产为目的的、维持和保护油气生产条件的活动。所以,同其他工业企业一样,“维护费”往往与“修理费”合为一个成本项目,比如美国有关会计准则中就将“修理与维护费”作为"生产成本。(与勘探成本、开发成本相对而言的)中的一个具体项目。 我国油田维护费制度中涉及的“油田维护”概念显然超出了“开采阶段”的范围。从我国增设油田维护费成本项目的初衷来看,油田维护应属于开采阶段的活动。但实际上的油田维护费开支范围中已经包括了一部分“后续勘探”、“后续开发”活动的费用。这些活动不仅包括属于维持油气田简单再生产的“后续勘探”、“后续开发”活动 (如为适应油田地下情况的变化而为井下作业配套砂场、酸站和化堵站,为了油田调整而修建的一般道路、交通车站,为了调整油田生产而扩充土地,以及为弥补产量递减而打的调整井、补充井、检查研究井、扩边井等),还包括属于扩大再生产的“后续勘探”、“后续开发”活动(如在已开发的油田边缘进行的地质勘探活动,在井网未控制的死油、气区和未充分发挥作用的低渗透层及油气田边缘的油、气、水过渡带所打的采油、采气、注水井及相应的地面设施等活动)。如果说将投产以后发生的为适应生产条件的变化而进行的管线调整、一般道路和交通车站等的修建活动以及为井下作业配套砂场、酸站和化堵站等视为“油田维护”活动尚可以接受的话,对注水、注气井等辅助油井 (sservice well)的钻探与设备安装等活动则似乎更应归于“开发”活动,或者称为“后续开发”。 可见,狭义的油田维护以维持简单再生产为目的,广义的油田维护则不排除其对扩大再生产的有利影响;狭义的油田维护是产品生产活动的辅助活动,广义的油田维护中许多维护工程本身就是开发活动。 因此,有必要重新界定应由油田维护费开支的"油田维护"活动的范围,以便正确进行油田维护费的会计核算。 (二)油田维护的经济后果 一般认为,油田维护有利于油田的稳产、增产。对于油气行业而言,稳产指油气开采量达到探明的可开采储量 (proved developed reserves);增产指油气开采量超过探明的可开采储量。然而,根据油气田开采的客观规律,石油天然气的产量存在自然递减问题。如果采取专门的措施,就可以弥补或减缓油气产量的递减,提高最终采收率。弥补或减缓油气产量的递减,达到预期产量,属于“稳产”;提高最终采收率,必然增加最终的抽气产量,这属于“增产”。“稳产”与“增产”二者显然具有不同的经济意义。 为了达到“稳产”的目的,油气企业必须追加投资以减缓油气递减速度,其追加的投资因没有获得额外的产量而没有确定的与之配比的对象,在会计处理上,将其列人预期产量的生产成本是合理的。为了减缓油气递减速度而追加的投资如果带来 “增产”的效果,那么这部分追加投资在理论上讲可以与其将产生的油气增量相配比,在会计处理上,应予以资本化并按增加的产量进行摊销。 我国现行的油田维护费制度将带来稳产、增产两种不同经济后果的油田维护费采用一次性费用化处理。目前我国油田维护费约占油气生产成本的52%,其中注气、注水井等增产性支出超过油田维护费的一半。把将带来增产的支出也当期费用化处理,无疑影响了油气企业会计信息的质量。这种做法在经济理论和会计理论上都难以找到相应的依据。 (三)油田维护费的受益期间 我国目前将油田维护费作为收益性支出,计入当期费用 (即使油田维护费形成的固定资产也不计提折旧,而是计入当期费用)。这种做法即使在我国现行的广义的“油田维护”前提下也有不合理之处。有些维护工程,比如为确 保安全生产而修建的防洪堤、造的防风防沙林等,其对油田的保护可以延续一个会计年度以上乃至油田的整个存续期;而有些维护工程,比如为弥补产量递减而打的扩边井、补充井、注气井、注水井等,就溉与以前期间的油气开采有关又会便以后期间的生产受益。 根据资产的定义,资产是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企业拥有或控制的、可望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资源。我国现行油田维护费制度中没有将油田维护费支出形成的符合资产定义的那部分资源 (如注水井、注气井)确认为资产,也不对油田维护费支出形成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这显然不符合划分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的原则,也有悖于权责发生制原则。 (四)注气、注水井的性质 采油过程通常分为三种采收方法:初级、二级、三级。当通过初级开采开采出最大的油气产量时,油藏的压力已经大大地消耗,这时将运用二级、三级开采方法。 美国第19号财务会计准则公告 (Pzr 22兹)认为二级和三级开采方法是开采技术的提高 (improved recovery),规定将注气、注水井建设工程作为开发过程的一部分,对有关的费用予以资本化,并按产量法摊销。 我国一方面将包括注气、注水井在内的钻井工程以及包括油气集输系统调整改造工程归为油气田投资开发活动,另一方面又将 "为保持油层压力,加强注水而打的注水井、注气井、水源水质处理及相应的地面设施和水源工程"作为油田维护活动。我们认为这里对注水井、注气井的活动性质在归类上有不一致的地方。如前所述,目前被归类为油田维护的注气、注水工程活动,包括实际上是油气田投产后的 后续开发投资活动,其结果很有可能增加可开采储量或开发储量,增加储量资产及油气产量。SFAS N0.19也规定,如果以一定的合理性保证通过采用注气、注水开采方法可以获得期望的油气产量,那么,相应的探明不可开采储量 (proved undeveloped reserves)将转到探明可开采储量 (pproved developed oil and gas reserves)。实际上,美国等国家也正是把注气、注水井支出作为油田开发费用处理的。 因此,我们认为,注气、注水井是在已探明储量的地方开钻的、目的在于支持生产的井,是能够提高油气采收率的井,是为油气开采服务的井,注气、注水井的开钻等活动应属于开发活动范畴。 三、对我国油田维护会计的评价及构想 综上所述,我国现行的油田维护费制度的主要缺陷是将一些属于开发性质的活动纳入了油田维护活动。如果说在以前油气核算只核算生产成本的情况下将这些 “开发”活动的费用采用预提油田维护费的办法还可以接受的话,那么,随着石油天然气会计核算的与国际惯例接轨,应列人开发成本的支出计入生产成本,显然不符合资产确认的原则。另外,油田维护费采用预提方式的一刀切做法,其可操作性也值得商榷。 油田维护费的开支范围怎样界定?发生的油田维护支出应该资本化还是费用化?是否需要预先提取油田维护费?这就是油田维护费会计目前应解决的问题,它们直接关系到油田维护费制度的取舍抑或改革。 将我国理论界、实务界关于油田维护费的争论归纳起来,不外乎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油田维护费核算办法应继续采用;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取消油田维护费制度,以便与国际惯例接轨。 我们认为,取消油田维护费制度的条件尚不成熟。但对现行的油田维护费制度中与会计理论相悖的内容,必须予以改革。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 构架我国的油田维护会计理论及方法体系,必须坚持从中国实际情况出发的原则。要充分考虑到我国石油天然气行业的特点,充分关注我国与美国等其他国家在石油天然气的采矿权的取得、勘探、开发及提升等各阶段政策、法规、制度及方法上的区别。也就是说,在具体确定油田维护费用的会计处理方法的时候,既要借鉴国际惯例,更要兼顾中国实际,建立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油田维护费会计体系。 (二)需要明确的前提 改革油田维护费制度,必须明确以下几个前提:' 1.明确“油田维护”的性质,界定 “油田维护费”的开支范围。我们认为,油田维护的主要目的应是对已探明储量的开采活动的维护,是属于开采阶段的行为,不应包括勘探和开发活动。所以,油田维护费应是在油气田进行油气开采之后对油田进行维护发生的支出。 2.明确油田维护活动的基本目的。油田维护的客观结果一般是稳产,有时也能实现增产。在进行油田维护费的会计处理时,应分清具体的油田维护活动的基本目的是稳产还是增产,然后采取相应的核算办法。 (三)具体建议 1.在将油气田的勘探、开发、开采阶段的勘探成本、开发成本、开采成本 (生产成本)进行系统核算的前提下,对有关的维护工程或维护活动规定具体的核算方法。 2.对投产以前的属于开发性质的维护工程,有关的资金来源应同其他的投资活动一样,依靠投资人的投资或债权人的贷款等来解决。而相关的支出则应予以资本化,即构成固定资产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与核算,不构成固定资产或不适合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处理。前者如注水井、注气井等辅助油井,后者如为确保油田安全生产而造的小型防火墙、防风防沙林等。 对投产以后发生的属于后续开发性质的工程活动,也比照上述办法处理。 3.对投产以后的油田维护活动的相关支出,根据具体维护活动的基本目的严格划分稳产支出与增产支出。将稳产的支出进行费用化处理,将增产性支出予以资本化处理,不能严格区分稳产与增产的,也应视有关支出金额大小、服务对象特点、受益期限长短等的不同而分别采取计入当期油气产品成本、计入固定资产取得成本、列作长期待摊费用等处理方法。比如,有关维护活动形成的资产如果在相关的油井开采完毕以后仍可移动使用的,就可以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否则可以列作长期待摊费用;再比如,根据油田生产调整的需要而扩充土地所支付的土地收购和青苗赔偿费用,如果金额不是很大可以直接计入 当期生产成本,否则可以按以后预计可开采量分摊计入以后各期的油气产品成本中。 4.对予以资本化的油田维护费支出,应明确规定相应的摊销方法。基本上应按预计受益期间的预计可供开采量进行摊销。 5.对于预计未来将可能发生的、金额比较大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维护费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用预提的办法从各期的生产成本中预先提取。 6.关于成本项目。油田维护活动形成的固定资产,相关的折旧费用计入油气产品成本的“折旧费”项目;油田维护活动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相关的摊销金额计入有关受益期油气产品成本的“油田维护费”项目;实际发生时直接予以费用化的维护费用,计入当期产品成本中的“油田维护费”项目;预先提取的油田维护费用在预提时计入各期产品成本中的“油田维护费”项目,实际发生有关费用时冲减预提费用。 会计研究论文:我国司法会计学教育问题研究 司法 会计学是法学中研究司法会计活动的规律、机制、方法和对策的一门边缘学科。司法会计学教育是法学教育的一个组成部分。本文主要就我国开展司法会计学教育的情况、现状及如何发展这一教育问题作些探讨,以期对我国开展司法会计学教育活动能有所促进。 一、我国开展司法会计学的研究及教育的回顾 “司法会计” (Judicial accounting)一词是外来词,来源于大陆法系,二十世纪五十年代传入我国。在英美法系中,司法会计一般称之为法庭会计(Forensic Accounting,有译为“法务会计”)。 我国的司法会计理论最先是从前苏联引进的。1954年引进的前苏联法学理论中,有一法学分支学科《会计核算与司法会计鉴定原理》。后由政法学院主管部门(高等教育部)于1956年将其列为法律专业的选修课。从此,我国开始了司法会计学的教育活动。但是,由于当时我国的经济形式较为单一,法律事务很少涉及财务会计问题,因而除少量会计人员的贪污案件外,司法会计在我国法律诉讼中很少应用。受司法实践发展的制约,至70年代末,我国几乎没有人对该学科进行专门研究。 1981年7月,司法部在制定法学专业的教学方案时,将《司法会计》列为选修课。基于开设课程的需要,西南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学院的何联升、许兆铭同志开始涉足司法会计学研究,并于80年代中期在法学专业开设了《司法会计鉴定学》或《司法会计》课程。之后,又有一批政法院系的法学教学人员、财经院校的会计教学人员和检察机关的干部介入司法会计理论研究。90年至92年期间,司法会计专业出版物的发表达到一个鼎盛时期。除一些政法学院、政法管理干部学院自编教材外,司法部(法学教材编辑部)组织编写了高等学校法学试用教材《司法会计学概要》、司法学校教材《司法会计基础教程》。 从上述介绍可以看出,我国司法会计理论的研究首先是基于司法会计学教育的需要而开展的。这不免对司法会计学的研究带来一些负面影响。例如:我国进行司法会计理论研究的路线,大都是直接借用前苏联的理论体系和总结诉讼中的一些做法。这种研究路线导致司法会计理论的研究出现两大失误:一是受前苏联理论的影响,认为司法会计即指司法会计鉴定,将司法会计鉴定归纳为查帐、查物和写鉴定书,这一观念严重制约了司法会计鉴定理论的发展。二是,受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做法所限,一则是将司法会计活动仅限于某些个别案件,例如:84年出版的《大百科全书(法学卷)》将司法会计鉴定解释为“即运用会计学专业知识,对国家或集体企业、事业单位中怀疑有贪污行为的财务人员经管的财务帐目进行的一种鉴定。主要解决对财物收支出纳是否平衡,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在财物流转中是否舞弊以及如何舞弊等”;二则,将财务会计错误行为的法律定性问题列入司法会计鉴定的范围。有些司法会计学或司法鉴定学教科书中,甚至直接将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贪污、挪用、偷税、抗税等列为司法会计鉴定的范围。这些理论研究的成果,被长期运用于司法会计学教学和职业教育,对我国的立法、司法实践造成了极为不利的影响。例如:由于理论上将司法会计检查与鉴定混为一谈,我国诉讼法中至今没有关于查账的具体规定。再如:因受这类观点的影响,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超出财务会计问题的范围出具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本应出具有罪证据但实际出具了无罪证据(但法官仍作为有罪证据采信)等混乱局面。 笔者从1984年开始研究司法会计的学科体系。通过研究认为,司法会计学科体系的建立应当符合科学性、合法性和适用性的要求。因此,在司法会计理论研究中,以诉讼立法精神和刑事侦查学原理为指导,借鉴法医学等学科的体例,采用了先进行基本原理研究后建立实务操作理论系统的研究路线。通过十多年的业余研究,完成了“司法会计理论体系研究”课题。提出了将司法会计从理论上和实务中均分为司法会计检查和司法会计鉴定两大分支的“二元”立科思想。在理论体系方面,提出并建立了以司法会计学概论、司法会计检查学和司法会计鉴定学为基本结构的“二元”理论模式;在研究成果方面,从学科原理、操作程序、操作方法和实务理论等方面解决了将司法会计检查与司法会计鉴定进行分科的所需的一些理论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主张逐步推行司法会计检查和司法会计鉴定由案件承办部门和技术部门分别主持,以及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只回答财务会计问题的做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已于1995年起将“二元”司法会计理论运用于司法会计专业的职业教育。 从司法会计活动看,在笔者接触到的文献中,尚未发现建国前有关司法会计活动的具体记载。但我国唐朝将管理百官俸料、赃赎的比部司置于刑部管辖,宋朝有过延续。这一做法与刑部处理官吏职务犯罪案件需要比部司协助查帐是否有关尚不得所知。五十年代开始,随着公有制经济的建立,财务会计技术的应用得到普及 ,诉讼机关在查处贪污、投机倒把、偷税等案件中开始出现会计检查和会计鉴定等司法会计活动。受政法院校开展司法会计学教学活动的启发,1985年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技术部门提议,基层检察机关开始配备专职司法会计技术人员,逐步建立了司法会计专业技术门类。全国检察机关已配备司法会计技术人员逾千人,每年检案万余件,在协助侦查部门查账、提供司法会计检验鉴定结论,保障了诉讼的依法进行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已开始进入总结提高阶段。与此同时,检察机关还加强了司法会计学的职业教育工作,全国举办了18期司法会计专业人员上岗培训和两期侦查人员培训。80年代后期以来,法院在审理一些民事、行政案件时,也开始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相关问题的司法会计鉴定。近年来,审判机关、公安机关也开始酝酿配备司法会计技术人员,开展司法会计技术工作,并采取不同形式进行司法会计学职业培训。 二、我国开展司法会计学教育的现状 学历教育方面,目前我国在法学本科专业中进行司法会计学选修课教育主要集中于少数政法院校和政法管理干部学院。综合性大学的法学院系至今几乎没有开课(或以会计学课替代)。我国至今尚未建立正规的司法会计专业或司法会计方向的本科教育体系,博士研究生教育仍为空白,仅西南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有几位司法会计方向的硕士研究生毕业。为了开拓教育领域及适应司法会计专业人才的需求,有的财经院校曾试办过司法会计学专业证书班,有些财经院校的会计专业则开设了司法会计鉴定课,也有的财会学院目前正酝酿开设司法会计本科专业或本科方向。 职业教育方面,我国检察机关比较重视对司法会计学的职业教育,除司法会计专业人员上岗需要进行为期半年的培训外,对侦查、起诉等业务人员也进行一些司法会计学教育活动;公安机关已从99年开始对经济犯罪侦查人员进行司法会计业务培训;法院系统虽尚未将司法会计学单列为职业教育的内容,但在司法鉴定业务培训中已涉及了司法会计鉴定的内容;作为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的司法部目前正考虑编写司法会计学职业教育教材,以并酝酿在律师及司法会计学鉴定人中进行司法会计学职业教育。 应当说我国开展司法会计学教育已近40年,但到目前为止的教育内容、教育的普及性与司法实践的需要差距较大。影响开展司法会计学教育的主、客观因素主要有: (一)从主观方面讲,对开展司法会计学教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足,是制约司法会计学教育发展的主要因素。 目前,由于我国开展司法会计学教育不足,导致司法实践及司法会计学研究等方面出现了一些问题: 一是,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着取证难或不会应用司法会计技术查处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业务事实。由于大多数刑事警官、检察官、法官和律师都缺乏必要的司法会计学知识,多数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尚不掌握通过司法会计检查来收集书证的基本工作技能,也不清楚通过司法会计鉴定应当和可以解决那些财务会计问题,所以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出现这样一些情形:(1)遇有需要收集财会资料证据问题时,不会收集或不能正确收集,导致许多涉及财务会计业务的刑事案件无法侦破;(2)涉及利用财会资料证据证明问题时,不能正确利用这类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有的不能正确判断证据的含义进而将有罪证据作为无罪证据使用或反之,有的则不能正确判断证据的真实性进而以假当真,这是造成一些案件错诉错判的原因之一;(3)对需要进行司法会计鉴定的情形不送检或提出不适当的鉴定要求;(4)不会收集司法会计鉴定所需的检材至使一些鉴定无法进行,等等。如何使大多数刑事警官、检察官、法官和律师掌握必要的司法会计学知识,这是法学教育亟待研究解决的问题。 二是,司法会计专业技术人才缺乏。我国目前几乎没有专门从事司法会计理论研究的人员,只有为数不多同志在兼职进行司法会计理论的研究。从诉讼业务的需要讲,全国至少需配备两万人左右司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而全国现有在岗的司法会计技术人员仅千余人。人才缺乏所造成的后果是:首先,已造成司法会计学的理论研究和教学的被动;其次,在司法实践中,一些诉讼机关的证据收集活动受到司法会计技术方面的限制;第三,即使已配备司法会计技术人员的一些诉讼机关,也出现了因技术力量不足而不便进行司法会计检案或草率检案的情形。 三是,现有司法会计专业人员的业务水平亟待提高。我国目前从事司法会计理论研究和教学的人员,以经济法学专业人士为主,大多缺乏研究司法会计学的必要理论基础;诉讼机关已配备的司法会计技术人员,则主要是从会计、审计等工作岗位选调来的,其专业技术水平大多还处在应付诉讼的阶段。由于司法会计专业人员的知识结构不合理,给专业理论研究及实践中带来一些问题:一则,我国研究司法会计学的历史虽不长,但已经走了许多弯路,一些研究成果的运用已给司法实践造成了不少危害,究其原因,司法会计学研究者的知识结构不合理当属主要因素之一;二则,许多司法会计技术人员尚缺乏开展司法会计业务所需的法学、司法会计学专业的理论和技能,因而导致司法会计实践中经常出现违法检案和技术性错检的情形。 (二)从客观方面看,理论研究成果中的偏颇、司法实践中对证据要求不高、教育机制方面的欠缺以及缺乏必要的客观环境等,也对开展司法会计学教育开展形成了障碍。 首先,从已发表并投入法学学历教育的司法会计学研究成果看,过于偏重对会计学的介绍和审计理论的移植,缺乏对司法会计学的许多基本理论的揭示,是我国多数司法会计学书籍的共性。这些研究成果给人们以多方面的误导:一是,认为司法会计学教育必须会计学教育为前提,似乎法学教育中无法进行司法会计学教育,这是导致法学教育中忽视对司法会计学的教育的原因之一;二是,认为司法会计仅指司法会计鉴定,因而司法会计教育的对象主要是司法会计专业人员,非专业人员不需要学习和掌握司法会计学知识,在法学教育中进行司法会计学教育“无用”;三是,认为司法会计与审计无技术上的差异,大量地引用审计学的内容,给人以司 法会计学完全可以由审计学取而代之的印象。这些偏颇理论的误导,致使人们对在法学教育中是否需要进行司法会计学教育产生疑问,而这一疑问如果不加以解决,也就难以讨论司法会计学教育问题。 其次,从法律诉讼实践看,我国历史上一直采用以言词证据作为主要证据的诉讼模式,法官对口供、当事人陈述及证言比较重视,对其他证据都显得不太重视;在通过技术活动取得的证据中对法医活动所形成的证据比较认同,对司法会计活动所形成的财会资料证据、司法会计检查笔录和司法会计鉴定结论等证据常常显得不太重视。在这一背景下,司法会计活动在诉讼中的重要性势必会受到影响。例如:目前许多案件在缺乏必要的书证情况下,案子却照常进行审理和判决;一些刑事案件都是在犯罪嫌疑人不供认犯罪的情况下才想到要进行司法会计鉴定,但常常因事过境迁无法获取检材,司法会计鉴定也无法进行。由于司法实践中对司法会计活动的重视程度不高,因而对法学教育中的司法会计学教育也必然产生不良影响。举个例子:目前法医活动在各类诉讼中的应用量不足司法会计活动应用量的一半,但由于法医活动在诉讼中被重视的程度远远高于司法会计活动,所以,几乎所有法学院系的法学学历教育中都有法医学选修课,但绝大多数综合性大学的法律院系都没有开设司法会计学课程。 第三、教育机制方面的缺陷,主要是计划教育机制对司法会计学教育产生一些不利影响。司法会计学教育有跨学科教育的特点,而目前我国实行的主要是专科教育机制,根据人才市场的需求进行人才培养、跨学科进行复合型人才培养的机制尚未普遍建立。司法会计学教育包括普及教育和专业教育两类,其中,普及教育的对象主要是从事立法、法学研究和司法实际工作的人员,而专业教育的对象的主要是从事司法会计学研究、教学和司法会计鉴定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教育机制,司法会计学的普及教育应当由法学教育部门承担,而司法会计学的专业教育需要会计学教育部门承担。但实际上,由于法学教育部门对司法会计学教育重要性认识不足,在师资、课程设置方面都不愿意做适当的投入;而大部分会计学教育部门因目前尚未受到学生就业困难的困扰,所以也不愿意进行司法会计学教育的投入。 第四、司法会计学教学人才的匮乏,也是制约司法会计学教育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开展司法会计学教育需要复合型教学人才,教学人员既要熟悉法学又要熟悉会计学。这种复合型教学人才理应由大学负责培养,但按现行的教育体制也很难完成这类教育人才的培养。 另外,由于缺乏专业人才,我国于1992年便筹备成立的司法会计标准化委员会至今尚未果,致使司法会计专业活动缺乏必需的专用技术标准。 通过上述问题的展示,已足以说明在我国开展司法会计学教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上述问题的解决,固然涉及到立法、司法等各方面的改进,但从法学教育的角度看,如果能够加强司法会计学的教育工作则可以为上述问题的解决打下基础。例如,通过司法会计学历教育的改进和职业教育的加强,可以提高司法会计理论研究、立法及从事实际诉讼人员的素质。人的素质的提高,则可以带动整个法律诉讼、法学研究和司法会计活动质量的提高。 三、我国开展司法会计学教育的意义 我国开展司法会计学教育,对于适应我国司法实践发展的需求,提高我国司法会计理论研究水平,促进我国立法及法学教育以及与国际接轨都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一)开展司法会计学教育是我国司法实践发展的要求 在目前及未来的诉讼活动中,司法会计活动将成为大量案件诉讼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1)从刑事诉讼要求看,强调以证据定罪、加强对犯罪嫌疑人诉讼权益的保护,是修正后刑事诉讼法律的一大特色。这在客观上为司法会计活动的广泛开展提供了依据和动力。例如,获取有罪证据已被规定为预审的前提条件,在涉及财务会计业务案件的侦查中,那种先录口供后取财会资料证据的做法已被否定,取而代之的将是先进行司法会计检查收集线索和财会资料证据并对相关财务会计问题进行司法会计鉴定,查明有犯罪事实后方可进行预审。(2)随着经济刑法的不断补充,涉及财务会计业务案件类型已成倍增长。这一新的形势给以经济犯罪侦查技术对策为研究对象的司法会计检查学的研究与发展,提供更广阔的领域。例如,根据79年刑法,案件本身包含财务会计事实的案件仅有二十余种,而97年实施的新刑法,此类案件已有一百多种。由于不同类型犯罪在手段、涉及财会业务的内容方面存在着差异,就需要理论上不断地提供新的司法会计检查方法和对策。(3)我国正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必然会带来更多的和全新的财务会计事项。因此,未来涉及经济的各类诉讼案件中也会出现更多的财务会计问题需要通过司法会计鉴定解决。例如,证券、期货问题的鉴定是在90年代初才被提出的;而目前的企业产权重组中所出现的财务会计事项便是以往经济案件所不可能涉及的。司法会计活动的日益发展,必然需要更多的掌握司法会计学知识和技能的诉讼人才,而造就这类人才的主要途径就是开展司法会计学教育。试想,在未来的诉讼中,不懂得或不了解司法会计学的诉讼人员,如何能全面地收集证据?如何能真正地公正执法?也可以这样说,司法会计学教育是严格执法和公正执法的需要。 (二)开展司法会计学教育是提高我国司法会计理论研究水平的需要 我国对司法会计学进行系统性研究不到20年,虽然介入这一研究的同志不足20人,但已经初步建立了适合我国国情的司法会计学理论体系框架。与国外现有同类理论研究成果相比,我国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在基础理论方面已有明显的优势,但实务性理论的研究相对滞后。而实务性理论的研究涉及各类不同的诉讼和各种经济方式、经济核算内容,决非少数理论研究者所能够承担。为了提高我国司法会计理论研究水平,高等院校有责任担当起高层次司法会计专业人才教育培养工作,这将为进行司法会计理论研究提供大量的优秀人才;同时,随着司法会计学教育在法学教育中地位的提高,也可以促使一批通晓法学和会计学人才转向司法会计理论研究的领域。 (三)开展司法会计学教育有利于促进我国的立法水平 司法会计活动,是诉讼活动的一个组成部分,但我国目前的诉讼法律中,仅有关于司法鉴定的一般性规定,缺乏各类具体的司法鉴定规范,也没有关于司法会计检查的具体规范。后者使得我们现实中诉讼人员进行查帐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使司法会计检查处于无法可以的尴尬地步,更谈不上强制进行司法会计检查。这些立法缺陷,与立法者缺乏司法会计学教育不无关系。当前,我国正在酝酿制定证据法,而财会资料证据、司法会计检查笔录、司法会计鉴定结论以及司法会计检验结论等通过司法会计活动所取得的证据,都应当是证据法所需要研究的立法问题。另外,司法会计活动属于技术活动,除了一般法律的规范外,还需要有与法律相联系的技术标准做依据,其中,专用技术标准的制定是离不开相关立法指导的。所以,司法会计学教育不仅只是培养司法会计实践所需的人才,即使从事立法工作的人员也需要通过司法会计学教育提高素质。 (四)开展司法会计学教育有力于完善我国的法学教育体系 司法会计学是司法实践中应用面极大的一门边缘性学科,它是法学教育体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从司法会计学的基础理论看,它所研究的司法会计活动类型、司法会计活动机制、财会错误原理等内容,都是涉及到诉讼活动的分类、诉讼原理及社会行为的法律性质等重要法学理论;从司法会计检查学内容看, 它所提供的司法会计检查程序、嫌疑账项的发现及查证方法,是法学理论所要研究的重要诉讼原理;从司法会计鉴定学内容讲,司法会计鉴定范围、司法会计鉴定的提请与组织、司法会计鉴定结论的表达要求等内容,也是法学理论中应当揭示的一些原理。因此,司法会计学是法学的一个组成部分,司法会计学教育理应成为法学教育的一个组成部分。所以说,司法会计学教育的开展,则必然对法学教育体系的完善起到促进作用。 (五)开展司法会计学教育有利于我国与国际接轨 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及市场经济的法制化的发展,会计与法律的结合将越来越紧密,法律事务中也将会越来越多的涉及到财务会计问题。司法会计专业人才的需求也逐步升温。据《参考消息》报道,早在1996年《美国新闻与世界报导》杂志就发表了对未来热门职业的跟踪调查结果:在美国20大热门行业挑选出的20种热门工作中,排在首位的是会计领域中的“法庭会计”。我国近年来会计学界也有人士发表文章探讨国际法务会计的需求与供给问题,一些文章还认为,法务会计是适应21世纪的会计人才。这些都表明培养司法会计学专业人才,既符合国际上未来人才需求的趋势,也是发展国内、国际经济所必需的。 四、我国开展司法会计学教育的展望 (一)司法会计学教育的层次及目标 司法会计活动的内容包括财务及账务的检查、帐务验证、鉴别判定和证据审查等。因此,在法学及相关专业的教学部门进行司法会计教育的层次和目标是不同的。 首先,在办理涉及财务会计业务案件中都会不同程度的应用到司法会计技术,因而所有的刑事警官、检察官、法官和律师都需要掌握一定的司法会计技术,但对司法会计学掌握的层次要求会有所不同;其次,所有涉及经济法学(含经济刑法学)、诉讼法学、证据法学研究的人员也需要掌握一定的司法会计学原理知识;第三,专职从事司法会计活动的人员(主要是指司法会计学技术人员)则需要全面掌握司法会计学的原理及各种司法会计技术。 根据对不同职业和不同层次的人才培养的需求,笔者认为,司法会计学教育可以分为三个层次进行: 第一层次是普及级教育。普及级教育的对象是主管及办理一般诉讼业务的诉讼人员和法学专业的在校生。其目标是培养能够掌握司法会计学的一般原理、司法会计取证手段、组织司法会计鉴定以及审查司法会计鉴定结论能力的法律(法学)人才。 第二层次是业务级教育。业务级教育的对象是主管、办理涉及经济业务案件的诉讼人员和经济侦查专业的在校生。其目标是培养能够掌握司法会计学的一般原理、各种司法会计检查的手段、组织司法会计鉴定以及审查司法会计鉴定结论能力的法律(法学)人才。 第三层次是专业级教育。专业级教育的对象是司法会计技术人员(含注册会计师)和司法会计专业的在校生(含本科生和研究生)。其教育目标是培养能够全面掌握司法会计学专业知识的专门人才。 从司法会计学教育的内容看:第一层次教育,主要是有选择的开设《司法会计学概论》,首次教育约需20至70课时;第二层次教育,需增加司法会计检查学,首次教育约需140课时;第三层次教育,则还需要增加司法会计鉴定学和鉴定实务,首次教育约需260课时。 (二)司法会计专业的设置 20世纪80年代后期,笔者曾呼吁在综合性大学开设司法会计学专业,当时的主要目的是想借大学教育的开展来推动司法会计学的研究,但未能引起共鸣。90年代,一些财经类院校普遍设置了法学专业,笔者也多次与此类院校的会计学专家探讨开设司法会计专业或方向问题,结果也是常常碰壁。会计学界人士对开展司法会计学教育不太感兴趣的原因主要有三点:一是,会计学专业的学生就业形势较好-皇帝的女儿不愁嫁;二是,师资难寻-会计学专业的老师们因看不到司法会计学的前景都不愿转行搞司法会计学教学;三是,不承认司法会计学的专业性-认为会计学专业的学生可以到司法实践中再进行学习。 笔者一直坚持认为大学(特别是综合性大学)应当开设司法会计专业(或方向)。一则,司法会计学专门人才的市场较大,且作为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应当是未来大学培养学生的主要方向;二则,与目前会计学专业注册会计师方向相比较,司法会计专业的学生需要开设的专业课程还要多,既然注册会计师可以设置专业方向,司法会计更应当开设专业方向;三则,司法会计学虽然属于应用学科,但由于其所依托的学科-财务会计学比较抽象,其学科内容较法医学、物证学更为抽象,而学历教育中应当集中解决比较抽象的内容,在司法实践中边干边学的应当以较为直观的学习内容为主。 目前,有些会计学界人士提出,可以通过法学和会计学的双学历或双学位教育来解决司法会计专业人才的培养,笔者认为有可取之处。但应当指出的是,在双学历或双学位教育中应当处理好司法会计学的专业教学问题,司法会计学科是有其独立性的,并非是会计学与法学的简单相加。 (三)司法会计学教育的急需解决的几个现实问题 一是,应当提高重视程度。无论法学的学历教育部门还是职业教育部门,都应当把司法会计学教育提到议事日程上来,采取一些切实措施,把司法会计学教育开展起来。 二是,师资的培养问题。应当通过研究生教育来培养一批司法会计学的教师人才。研究生教育中出现的教学困难问题,可以借鉴国外大学教授与相关部门科研人员联合带研究生的做法解决。 三是,相关教材、教学参考材料及案例集、习题集的编写事项。我国现有的一些司法会计学教材普遍存在系统性不强的问题。只有认真地加以解决,才能发展好司法会计学教育。在解决这一问题上,可以采取大学与实际工作部门合作研究开发的路子。 随着我国诉讼科学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和司法会计理论研究水平的不断提高,在未来的法律诉讼中,司法会计理论和技术的应用将会在诉讼中普及,司法会计活动也将会置于相关技术标准下统一实施,司法会计学教育的发展也会受到应有的重视。可以相信,司法会计学教育的发展具有广阔前景。 会计研究论文:高职高专会计和审计专业实训建设研究 高职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是培养适应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的高等技术应用型专门人才。高职院校的实训教学环节就成为实现高职教育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环节。从高职高专会计与审计专业(以下简称会审专业)实训建设的角度来看,实训教学目标和培养模式已不能适应目前就业市场激烈的人才竞争,因此必须从根本上切实转变办学理念,完善专业实训体系的构建,不断提高学生的专业动手能力。 一、高职院校会计与审计专业实训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实训教学目标缺乏指导性 目前,大多数高职高专会审专业的实训教学目标主要是结合市场对会计、审计岗位的需求,加大实训教学力度,培养具有较强动手能力的会计、审计技术应用型人才。但在实际中,由于审计实训教学素材少、难度大,效果差等原因,明显存在突出会计,弱化审计实训教学安排,实训计划不合理等现象,致使会审专业与会计专业的实训教学在实质上没有太大区别。会审专业的实训教学目标没有细化,没有特色,使实训教学目标的指导性作用被弱化。 (二)实训建设体系构建不均衡 会审专业实训建设包含硬件建设和软件建设两大部分,但在实践过程中,存在这两部分建设不均衡现象。硬件建设中高职高专更为关注可直接购买或引进的实训工具建设和挂图及模型建设,而忽视教材建设,特别是参考较少需要自主编制的实践教材,如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实训教材。软件建设中高职高专更为关注易于实施的教师实践能力建设,而忽视了实训教学方法建设,特别是对案例教学、教学软件运用教学没有深入研究,对“合作制”“仿真制”实训模式盲目引入。没有收到预期的教学效果。 (三)实训课程设置不合理 大多数高 文秘站:设计的,只是简单对等安排,缺乏专业特色分析。其次,会计、审计各专业主干实训课程之间联系密切,存在一定的先后顺序,但绝大多数高职高专只关注课程知识结构上的先后关系,忽略了课程知识体系上的互补性,没有充分整合课内实训和单列实训课程,将会计和审计的实训融合寄托在综合实训上,浪费了有限的实训资源和时间,降低了课内实践和单列实践课程的效果。 (四)实训教学素材单一 目前会审专业实训教学素材存在会计实训素材一边倒。审计实训素材匮乏、单一的现象。大多数高职高专审计实训多以审计过程的单项实训项目设计为主,缺乏系统性。从仿真实训上看,审计实训软件匮乏,主要针对注册会计师审计,如《审计实训教材软件》、《审易465审计模拟教学软件》,没有涉及内部审计的实训软件,无法满足内部控制时代的岗位需求。且审计教学软件提供的案例跨越时间短,经济业务变化少,训练类型单一,多为差错舞弊的账项审计类型,无法提供对被审单位重大错报风险评估等重要审计环节训练,与实际审计存在很多差异。 (五)实训教学资源分配不科学 会审专业会计、审计实训虽然在实训课时安排上相当,但从实训资源应用及效果上看,审计实训差很多。从教学师资分配上看,没有合理分配和运用实践型教师资源。课内实训大多由理论课教师教授,主要是针对理论要点的理解和训练,缺乏实训指导性。而“双师型”教师培养模式要求实践经验丰富的老师也要教授理论课程。造成单设实训课在实训课程比例逐渐增大的教改趋势下,没有足够的实践教师担任,实训课程效果参差不齐。 (六)教师队伍实训能力不足 目前各高职高专都很关注“双师队伍”建设,加大教师到企业锻炼的力度。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实践锻炼时间短或不连续,财务、审计部门涉密等问题,老师很难真正深入系统的参与企业的账务核算、财务管理,甚至对会计流程基本的十大岗位都没有全部体验。审计实践也顶多完整参与一两项审计业务,对审计职业判断培养、审计方法的运用、重大错报风险评估,审计沟通技巧等的理解不够透彻。其三,大多数专职教师对会计、审计领域改革热点和政策走向不了解,不熟悉,知识陈旧,不能适应实践岗位发展需要,直接影响培养学生的效果。 二、高职高专会审专业实训建设措施 (一)合理定位培养目标 高职高专会审专业是“技能型”、“应用型”的人才教育,专业具有开阔的就业范围。即可从事会计工作、又可从事审计工作。基于设立初衷,专业培养定位应以就业为导向,定位于培养地区中小企业的骨干会计人员、基层会计管理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和理财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学生的专业素养培养方向,应针对会计、审计两种岗位要求,重点提升学生会计、审计岗位的职业判断、专业基本实践技术、管理理念、软件应用能力、内部控制、资产评估等方面的能力,以适应社会的需求。 (二)建立完整的专业实训建设体系 注重专业实训建设体系的均衡发展。以专业为分界,课程为核心,实训为基础进行系统构建。硬件建设中除继续加强实训工具建设和挂图及模型建设外,应加大实训教材建设。在理论教学和实践训练两者并重,后者优先的指导下,加强实训素材组织实例化和模拟课程的制作。根据专业标准化管理的需要,规定每门课程素材的基本标准,建立课程实训教材开发制度,纳入各高职高专的教学质量工程建设。实现既符合课程的内涵要求,又利于课程间的协调。软件建设方面,重视教师实践能力培养的同时,关注实训教学方法研究,建立研究团队,推行案例教学和教学软件运用教学,科学引入“合作制”和“仿真制”实训模式。 (三)科学安排实训课程 课程安排是实训教学建设的基础,应依据专业知识体系特点,结合行业需求,科学组合。单列实训课程以专业必备实训课程为主。适当考虑会计和审计中运用广泛的实践技能。必备课程包括会计基础实训、中级财务会计实训、纳税实务实训、审计学原理实训、社会审计实训,增设课程是内部会计控制实训和会计报表实训,它们不仅是会计、审计岗位中广泛运用的技能需求,也是内控时代的必备技能需求。课内实训主要以补充单列实训的课程为主。如设立成本会计课内实训让学生掌握成本核算的基本方法和技能。为综合实训打下基础:设立会计电算化课内实训培养学生常见会计软件的实际操作和应用能力,为完善会计基本技能作补充:设立内部审计课内实训、资产评估课内实训培养学生内部审计和资产评估的基本操作技能,为审计实训技能作补充。综合性实训课程则包括理财之道软件实训、ERP沙盘模拟演练、会计实务模拟实训、审计软件综合实训。旨在培养学生的会计管理、审计分析等专业技能综合运用能力。 (四)优化实训教学资源 首先,应该充分挖掘课内实训和单列实训课程的内在联系,合理安排实训顺序,节约实训资源和时间成本。大一下学期为基本技能学习期,开设会计基础、会计基本技能实训(出纳实训)等,主要针对会计基本技能的掌握,重点是学生对手工做帐各环节实际操作的掌握和理解。大二上学期是会计基本技能巩固期。开设中级财务会计(以下简称中财)一阶段实训、成本会计实训、纳税实训等,主要锻炼会计岗位实操技能,重点是在中财实训中增加会计流程实训内容。大二下学期是会计与审计基本技能互补关键期,开始引入审计基本技能。大三上学期是会计与审计专业技能融合期,主要侧重会计综合实训、各类审计实训。会计实训结果可作为审计实训素材。大三下学期是专业综合技能巩固期,该阶段主要是专业实习,同时以导师制方式安排审计综合实训,作为毕业考核,进而实现学生多角度,多渠道的实践锻炼。 其次,分阶段、合理进行不同教师角色的分工和配合,注重教学过程的标准化。在教师队伍实践能力较弱阶段,实践课程尽量安排实践能力强的教师为主导教师。理论课老师为助教。既能保证实践课授课效果。又为理论课老师积累实践经验提供了一种途径。在教师队伍实践能力均衡阶段,则可将理论课和课内实训交由同一老师教授,实践经验丰富的老师上单列实训或综合实训课。 (五)丰富实训教学内容 实训教学内容应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学生专业素养培养方向的要求进行补充。学生综合实践技能包括基本素养、专业基本技能、专业技能和创新技能。基本素养除英语、计算机应用能力、应用文写作能力等外,应补充专业沟通能力:专业基本技能除会计和审计软件应用、会计基础规范要求的基本技能(如凭证编制、发票识别、账簿登记等)、会计和审计的基本职业判断等外,应补充基本职业道德素养培养、考取从业资格证。专业技能除了对会计、审计循环各岗位职责和岗位专业技能的把握,会计报表分析、内部控制和财务管理综合分析外、还应增加不同类别审计步骤中的专业应用文写作、专业分析方法与沟通能力的综合运用。 (六)优化实训教学方法 实训教学方法的使用应结合学校实际和学生特点,关注学生知识体系、接受能力、学习兴趣,认真分析各实训教学方法的优劣,阶段化地推进和优化教学方法。首先,高职高专应充分挖掘案例教学、教学软件运用教学的优势,在理论和实践教学上广泛推行。将高职高专及下属实体的财务、内部审计实例编入案例或实训教材。提升教材的实践性和趣味性。其次。有效组合“合作制”和“仿真制”。由于会计和审计涉密性。“合作制”不适合进行大批量学生的实训,故应本着双赢的原则,实行订单式培养,为合作企业提供优秀的毕业生,提供企业的后续教育或高层次的专业培训:合作单位为高职高专提供老师实习岗位,提供实践素材,提供高级专业人员的专题讲座等。“仿真制”能为学生提供和实际工作一致的实践锻炼,但受会计种类单一性、业务特殊性和制作成本高的局限。故应该扬长避短,根据培养目标面对的就业主体。选择对应会计种类的仿真模拟案例,并将其放在会计、审计综合实训中,而将仿真案例中的特殊业务作为相关专业教学的案例素材。 (七)强化校内外实训基地建设 这是会审专业硬件建设中不可缺少的部分,校外实训基地建设受经济条件和环境条件限制,可根据高职院校的实际而定,最好选择校企合作方向,可跨区域引进。此外,还可以利用学校教师资源,建立理财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前厂后校模式的校外实训基地。校内实训以模拟实训室为主,除常见的会计、审计模拟实训室外,还应建立模拟银行、模拟纳税实训室,以完善岗位及环境模拟实践。 (八)提高教师的专业实践能力 在教师的专业实践能力提升上,应建立专职教师专业实践制度,要求专职教师每学期完成一个月的专业实践工作,并纳入年度考核。实践培训的形式,应以资源共享,提高效率为原则。首先是高职高专会计、内审部门接受会审专业的教师做兼职会计、兼职内审员等,不仅提升了专职教师实践能力,为专职教师提供了关注和熟悉会计、审计领域改革热点、政策走向的平台;同时也为高职高专会计、内审部门提供了会计、内审人才后备军和政策研究、决策分析的智囊团。其次是外部实践培训形式,可建立教师实践培训基地。到校企合作单位顶岗实习,或专职教师自己联系。 会计研究论文:商业银行管理会计问题研究 管理会计产生于20世纪上半叶,以泰罗的科学管理学说为基础形成、发展起来的标准成本系统,是管理会计的雏形。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企业经营管理中对决策、控制和考核的需要,加之计算技术的发展,管理会计的理论与方法逐步完善,管理会计在经营管理中的应用日益受到重视。近些年我国一些商业银行开始重视管理会计的应用问题,提出了一些发展战略。下面谈谈我对管理会计在商业银行应用中若干问题的思考。 一、管理会计的核心是责任制,主线是预算管理 我国已在20世纪80年代全面引进西方管理会计的理论与方法。经验和教训告诉我们,管理会计是一项系统性极强的管理机制,其应用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不可以随意拆解。若将其中某一单项技术拆分应用不可能达到预期的目的,或者结果是花大钱办小事,得不偿失。 管理会计不是一门纯粹的管理技术,而是一种管理机制,这种管理机制就是目标管理责任制。它以责任制为核心,以预算、控制、考核为主线,以核算为基础,构成管理会计的全部内容。 (一)管理会计的事前管理是以预算编制为重心。管理讲究事前管理、事中管理和事后管理,管理会计的理论与方法也是从这三方面着手的。事前管理内容包括预测、决策和预算三部分,但管理会计是以预算为重心。在企业管理中,一切预测活动是为决策分析服务的,决策分析的结果就是确定下一步行动目标。为了保证决策确定的目标得以实现,必须通过编制总预算将确定的目标具体化,并通过量化形式将经营目标落实于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和各个方面,形成总预算统驭下的分级预算、分部门预算、分产品预算、分客户预算、分货币预算等,为经营管理的过程控制提供标准,为经营管理的事后评价和考核提供依据。 (二)管理会计的事中管理是以预算执行中的差异分析与控制为重点。管理会计事中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对预算执行情/:请记住我站域名/况在年度内进行监控,以期企业的经营运转按照预算量化的目标推进。分级预算、分部门预算、分产品预算、分客户预算、分货币预算确定后,必须按照管理的频率将各类预算进一步分解为月度预算或旬度预算,配之以分级核算、分部门核算、分产品核算、分客户核算、分货币核算,按月或按旬反映实际经营管理结果。 分级预算、分部门预算、分产品预算、分客户预算、分货币预算一般情况下是按月监控的,预算数与实际核算出来的结果之间会有差异,而差异又有有益差异与有害差异之分。对差异进行分析,确定是有益差异还是有害差异,进而制定调控措施,干预和调控有害差异向有益差异转化,保证企业的经营朝着预算确定的方向运行,这就是管理会计事中管理的基本内涵。 (三)管理会计的事后管理是以业绩考核为要点。管理会计事后管理的内容就是对企业一年来执行预算的结果进行分析与评价,分析完成或未完成预算目标的主客观原因,评价业绩,确定考核的奖惩方案,并与薪酬挂钩。 (四)管理会计是以责任制为核心。无论是分级预算管理、分部门预算管理,还是分客户预算管理、分产品预算管理,其核心都是责任的落实与管理。分级预算管理的责任人是各级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分部门预算管理的责任人是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客户预算管理的责任人是客户经理(个人、组、处),分产品预算管理的责任人是每种产品的经营管理者(小组、处室、部门)等等。管理会计以责任管理为核心,通过责任主体的落实,确定每一责任体的预算管理目标,并通过对责任体预算执行情况的如实核算,实施预算控制,最后对责任体的业绩进行以责任目标完成情况为基础的考核。 综上可见,预算是企业未来发展的目标,是企业控制管理的标准,是企业评价与考核业绩好坏的尺度。以预算管理为主线、以责任管理为核心的管理会计,是企业管理流程再造的一项系统工程,是一项管理机制,而不是一项管理技术。 二、分级管理、分部门管理、分产品管理、分客户管理和分货币管理 推行管理会计应以引入一项管理机制为认识上的先导。同样,推行管理会计下的分级管理、分部门管理、分客户管理、分货币管理,是这一管理机制下的具体应用。无论是分级管理、分部门管理,还是分客户管理、分货币管理,管理的循环框架均由确定责任主体、制定预算、核算、差异分析与实时调控、分析评价与考核五部分组成。但是不同类别的管理,其内容是有别的,现简要探讨如下: (一)分级管理。对商业银行来说,就是按总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支行的不同级次进行的、以责任管理为核心、以预算管理为主线的管理。分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实施按管理级次确定责任主体、按管理级次分解预算并确定每一级次的经营管理目标,按级次进行核算,按级次进行预算控制,按级次进行目标责任考核的管理体制。分级管理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将每一级次机构的经营管理业绩与该级次机构负责人的经营管理目标责任考核结合起来,为考核提供客观的数据基础。 (二)分部门管理。对商业银行来说,就是在同一级次的机构内部,对各经营和管理的所有部门进行的以责任管理为核心、以预算管理为主线的管理。分部门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实施按部门确定责任主体、按部门分解预算并确定每一部门的经营或管理目标、按部门进行核算、按部门进行预算控制、按部门进行目标责任考核的管理体制。分部门管理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将部门的经营管理业绩与该部门负责人的经营管理目标责任考核结合起来,与该部门员工的目标责任考核结合起来,为考核提供客观的数据基础。 (三)分产品管理。对商业银行来说,就是对银行经营管理的金融产品进行的、以责任管理为核心、以预算管理为主线的管理。分产品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实施按营销每种产品的人群确定责任主体、按责任主体分解预算并确定每一种产品的经营管理目标、按产品进行核算、按产品进行预算控制、按产品进行分析并进行目标责任考核的管理体制。分产品管理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将每一产品的经营管理业绩与该产品经营管理负责人的经营管理目标责任考核结合起来,与该产品经营管理相关人员群组的经营管理目标责任考核结合起来,为考核提供客观的数据基础,为分析评价每一产品盈利能力提供客观的数据基础。多年来,商业银行一直在进行分产品管理的探索,但尚未有实质性的进展,难点很多,其中许多概念性的问题还没有得到解决。例如,如何科学、合理地确定商业银行“产品”概念,把工商企业的产品概念、产品成本概念、成本核算方法和产品管理方法,如何借鉴到商业银行等等问题。长期以来,我们一直将“存款”、“贷款”、“结算”定义为金融产品,这种观念对不对, 需要研究。我个人认为,“存款”、“贷款”、“结算”不具备产品的基本特征。 (四)分客户管理。对商业银行来说,就是对银行的重点客户进行以责任管理为核心、以预算管理为主线的管理。分客户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实施按客户经理确定责任主体,按重点客户分解预算并确定每一重点客户的经营管理目标,按重点客户进行核算,按重点客户进行预算控制,按重点客户进行分析并对客户经理(个人、科组或处室)进行目标责任考核的管理体制。分客户管理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将对重点客户的营销及客户对银行贡献率的大小与该客户经营管理负责人的经营管理目标责任考核结合起来,与该客户经营管理相关人员群组的经营管理目标责任考核结合起来,为考核提供客观的数据基础,为分析、评价和进一步开发重点客户提供客观的数据基础。 (五)分货币管理。对商业银行来说,就是对银行经营管理的货币币种进行的预算管理工作。分货币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实施按银行经营管理的币种分解预算并确定每一币种的经营目标、按币种进行核算、按币种进行预算控制、按币种进行分析并进行经营决策的管理体制。分货币管理所要解决的问题,一是分析评价每一经营货币的盈利能力,二是为进行由于货币之间的不匹配所带来的缺口损益和缺口风险进行管理和提供数据。 (六)分级管理、分部门管理、分客户管理、分产品管理、分货币管理之间的关系。 一方面,它们是相互关联的。这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分级管理、分部门管理、分客户管理、分产品管理、分货币管理的起点是预算目标的确定,而分级预算、分部门预算、分客户预算、分产品预算、分货币预算是银行总预算下按照不同管理要求进行的分预算,是总预算的分解预算。二是分级预算、分部门预算、分客户预算、分产品预算、分货币预算与总预算之间,以及各种预算之间是互动的,任一预算项下的项目金额变动,都会影响总预算和其他分预算金额的变动。三是分级管理、分部门管理、分客户管理、分产品管理、分货币管理之间及其与综合管理之间是相互影响和相互映衬的,综合管理是以分级管理、分部门管理、分客户管理、分产品管理、分货币管理为基础的,而分级管理、分部门管理又与分客户管理、分产品管理、分货币管理为依托,另一方面各种管理的目标是一个,就是完成总预算确定的经营管理目标。 另一方面,它们又是有差别的管理,侧重点不同。前文已经论述,各种管理所要解决的问题不同,确定的分解目标有差别,管理的方法不同,责任确定的主体不同,核算计量的方法也是有差别的。 三、还应研究分渠道管理问题 该渠道是指银行经营产品的营销渠道(Channels),又称分销渠道。前面我们谈的是分部门的管理、分产品的管理、分客户的管理、分货币的管理。但银行营销产品、服务客户都是通过各种营销渠道完成的,营销渠道的管理对商业银行来说是非常重要的。西方国家的商业银行设置了专门的部门管理营销渠道,这一点值得我们借鉴。 营销渠道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客户进行面对面营销服务的渠道,叫做有人机构网点;另一类是非面对面营销服务的渠道,包括ATM机营销渠道、电话银行(Call Center)营销渠道、手机银行(Wap)营销渠道、网上银行营销渠道等。传统的银行营销渠道是通过单一营销渠道棗有人机构网点向客户提供金融服务的。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竞争的需要,银行的营销渠道多样化,客户可以根据需要进行选择。但是,商业银行建造每一种营销渠道是要投入巨额资金的,而建造每一种营销渠道的目的是增强银行整体盈利能力。因此,必须建立并进行以责任为核心、以预算管理为主线的营销渠道管理。首先要确定每一种营销渠道的责任主体;其次要建立分渠道的预算管理体系,包括分渠道的预算编制体系、核算体系、控制与分析体系;最后要建立分渠道的评价与考核体系。同理,分渠道管理与综合管理、分级管理、分部门管理、分客户管理、分产品管理、分货币管理之间是既相互关联又有管理差别的关系。 四、会计核算从一维核算发展到多维核算 按照会计科目进行核算,是人们对会计核算特征的常规认识,当计算机广泛应用于会计工作时,一些人对会计科目产生怀疑,进而又对会计核算产生怀疑,认为进入计算机时代,会计科目没了,会计核算也不存在了。我不同意这种看法。因为,进入计算机时代,会计科目并没有消失,会计核算依然存在,会计核算已从一维发展到多维,核算功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一)会计科目的实质,就是对企业经营活动的分类。会计是对经营活动的观念总结和过程控制,而观念的总结和过程的控制是以对经营活动进行科学分类为基础的。在以手工核算为主的落后时代,会计核算仅采取一种分类标准,即经济内容。所以说,传统的会计科目定义是指对企业经营活动按照经济内容的分类,而对企业经营活动按照其他标准的分类反映,由于核算手段跟不上,则通过统计来完成。但是,会计科目并不仅仅限于按经济内容标准来分类,随着核算手段的现代化,可实现按多种标准进行分类。 (二)计算机时代,会计科目可以实现多重分类。随着电算化的应用与完善,核算已跳出一维空间,会计核算的分类标准已不再局限于按经济内容分类,它已扩展到按部门分类、按产品分类、按客户分类、按货币分类、按区域分类、按行业分类、按期限分类、按风险分类。人们对会计科目的认识也不能停留在按照经济内容分类的标准上,要与时俱进。同时,会计核算也不再局限于按照经济内容分类标准进行的财务会计核算,它已发展到对企业经营活动进行的事后反映,发展到对企业经营活动按照管理需要设定的各种分类标准进行的事后反映。只要管理需要,我们可以实现同源数据下的按经济内容分类的财务会计核算、按部门分类的分部门会计核算、按产品分类的分产品会计核算、按客户分类的分客户会计核算、按货币分类的分货币会计核算、按区域分类的分区域会计核算、按行业分类的分行业会计核算、按期限分类的分期限会计核算、按风险分类的分风险会计核算,等等。从这一意义上讲,将会计划分为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已失去了实践意义,将会计分类为管理会计与核算会计更具有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在当今高度发达的信息社会,无论在理论上还是技术条件上,都已实现会计科目从一维分类到多维分类的飞跃、会计核算从一维核算到多维核算的飞跃,这一飞跃值得理论界及时总结,更值得实务界抢抓战机。 五、分部门核算、分产品核算、分客户核算、分货币核算的意义仅仅是为推行管理会计提供基础 在商业银行应用管理会计的实务中有一项重要的逻辑关系,即管理会计是一种管理机制,它以责任管理为核心,以预算、控制、考核为主线,以核算为基础,构成管理会计的全部内容。在这一管理体制的内在逻辑中,核算仅仅是基础,核算为管理体制服务,在确定了预算模式、控制方式和考核内容后,才能确立核算体系,确保核算体系为管理体制服务。这一逻辑顺序不能倒过来,不能在没有建立分部门、分产品、分客户、分货币预算模式、控制方式、考核和分析体系的情况下,先行建立分部门、分产品、分客户、分货币的核算体系,这样违反了管理会计的基本规律,这样做投入大,收益小。 这里还需指出,分部门核算、分产品核算、分客户核算、分货币核算不是管理会计,它们是推行管理会计工作中的一个环节,属于事后核算 的范畴,不能把建立与推行分部门核算、分产品核算、分客户核算、分货币核算简单化为管理会计在银行的应用。这种观念上的偏差和处理上的简单化,不仅理论上是错误的,而且实务上是有害的。 六、内部资金价格在管理会计应用中的重要作用商业银行在推行管理会计时,会遇到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即内部资金价格问题,也可以称为内部资金转移价格问题。内部资金价格有两个范畴,一是在一个法人内部的资金转移价格,二是在一个企业集团内部的资金转移价格。这里讨论的是前者。 (一)内部资金价格的重要作用 1.内部资金价格是定价的依据。如信贷部门发放贷款,其定价不得低于从“内部资金市场”取得资金的价格;又如存款部门吸收存款的价格,不得高于“卖”到“内部资金市场”的价格。 2.内部资金价格是衡量内部机构业绩的“跷跷板”。如内部资金定价高,存款部门的业绩会受益,但贷款部门的业绩会受损;相反,如内部资金定价低,存款部门的业绩会受损,但贷款部门的业绩会受益。 3.内部资金价格是实施银行经营战略的工具。内部资金价格同样具有杠杆作用,用以引导资金的流向,是银行贯彻经营战略的工具之一。 4.内部资金价格是进行资产负债管理的手段。例如存款部门将存款“卖”到“内部资金市场”时存在资产与负债之间利率缺口、期限缺口问题;又如信贷部门从“内部资金市场”买入资金发放贷款,也存在资产与负债之间的利率不匹配、期限不匹配等问题。这些内部资金交易的过程既可以进行量化缺口风险的工作,也可以进行缺口风险的转移和控制工作。 上述四点列举了内部资金价格的作用,然而内部资金价格发挥其作用则是通过两种途径:一是虚拟的“内部资金市场”,也叫做“内部资金池”;二是实体的“内部资金市场”。 (二)内部资金定价方法 在虚拟的“内部资金市场”下,内部资金的定价有成本法、市价法两类,其表现形式又有低进高出、平进平出和高进低出三种交易方式: 1.虚拟的“内部资金市场”下的低进高出定价,是指资金供给部门和资金剩余部门以低于基准价格强行将资金“卖”给内部资金池,资金使用部门从内部资金池“买”资金用款时是以高于基准价格交易的。这种定价交易方式将部分利润强行留在内部资金池,侵占了资金供应部门和资金使用部门的部分业绩,容易挫伤各部门的积极性。 2.虚拟的“内部资金市场”下的平进平出定价,是指资金供给部门和资金剩余部门以基准价格将资金“卖”给内部资金池,资金使用部门从内部资金池“买”资金用款时也是以同样的基准价格定价交易的。这种定价交易方式不存在内部资金池截留利润问题,但这种单一价格定价的合理性问题就显得十分突出。 3.虚拟的“内部资金市场”下的高进低出定价,是指资金供给部门和资金剩余部门以高于基准价格强行将资金“卖”给内部资金池,资金使用部门从内部资金池“买”资金用款时是以低于基准价格定价交易的。这种定价交易方式是通过内部资金池向内部各经营管理部门让利,内部资金池每年都有“政策性”亏损,是一种扩张型战略取向的定价交易选择。 在实体的“内部资金市场”下,内部资金的定价都是通过内部各经营管理单位(部门)与内部资金市场实际交易完成的,内部资金价格随着期限、风险、外部市场价格、经营战略等各种因素的变化而变化。同时内部资金市场的交易品种不仅包括实有资金的交易品种,而且包括衍生金融交易品种。 (三)内部资金定价的步骤和原则 内部资金价格在推广、应用管理会计工作中的作用是广泛和重要的,然而定价的方式和实现的形式也是多样和复杂的。我认为,要解决内部资金价格问题,首先,要确定是选择“虚拟的内部资金市场”交易形式,还是选择实体的内部资金市场交易形式,这一点非常重要。它涉及到组织架构和机构设置问题,涉及到管理体制的方方面面,而且常常被忽视。应该说,上述两种交易形式各有优缺点,银行要结合经营战略和自身的实际情况加以选择。但有一点是明确的,实体的内部资金市场交易形式不仅能够实现内部资金价格在应用管理会计方面的功能,而且能够实现银行资产负债管理中缺口风险量化和缺口风险转移的功能,而“虚拟的内部资金市场”交易形式则无法实现这些功能。 其次,在确定的交易方式下研究内部资金定价问题。概括起来,内部资金定价时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定价要有依据。要么以成本为依据,要么以市场为依据,要么以经营管理战略为依据,不能靠拍脑袋定价。 2.定价政策要有相对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随意调整。 3.定价政策要透明。因为定价政策关系到各责任主体的利益,关系到各责任主体的经营管理决策。 4.定价要公平。尽量避免因价格的不公平导致一些责任主体享有政策上的收益,而另一些责任主体被迫担负政策上的损失,从而挫伤各责任主体的积极性。 七、科学的成本核算体系能否建立是推行管理会计的关键 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成本信息对于分部门、分产品、分客户、分货币、分营销渠道管理是至关重要的。如果没有建立起成本核算体系(包括分部门、分产品、分客户、分货币、分营销渠道成本核算体系,同下),建立在成本核算体系基础之上的预算管理体系就不可能搭建起来。如果没有建立起成本核算体系,就无法对部门的、产品的、客户的、货币的、营销渠道的效益进行分析和研判。如果没有建立起成本核算体系,就无法从部门、产品、客户、货币和营销渠道各自不同的角度,进行科学有效的决策。如果没有建立起成本核算体系,更谈不上控制与绩效考核工作了。 成本核算体系的建立非常重要,是推行管理会计时不能忽略的一个环节。 (一)商业银行的成本概念 对于成本,人们并不陌生。一般认为成本就是费用,就是业务费用加人事费用,控制成本就是控制业务费用和人事费用。而成本的概念更是五花八门,有认为是利息支出和手续费支出,也有认为再加上折旧,还有认为是全部支出,等等。上述认识都是错误的,错误的认识会影响科学管理机制的应用效果。 实际上,费用与成本是两个并行的概念,两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费用是资产的耗费,它与一定的会计期间相联系。成本则是按一定对象所归集的费用,是对象化了的费用。将费用对象化到部门上时就是部门成本;将费用对象化到产品上时就是产品成本;将费用对象化到客户上时就是客户成本;将费用对象化到货币上时就是货币成本;将费用对象化到营销渠道上时就是营销渠道成本。谈成本,一定要有对象化的目标,不能泛泛而论,商业银行在研究、分析和推行成本核算、成本管理工作时,尤其要注意这一点。成本核算体系的建立要与管理体制相适应,是会计工作的一项法则,不能违背。只有在确定了分部门管理体制之后,才能着手搭建分部门成本核算体系。分产品、分客户、分货币、分渠道成本核算体系的建立也是这个道理。 (二)要认真、严肃地借鉴工商企业的成本核算方法较之商业银行的成本核算与管理体系,工商企业的成本核算与管理体系发展比较成熟。商业银行在建设成本核算与管理体系时,需要认真地学习、借鉴工商企业的做法。在借鉴工商企业成本核算体系方面谈谈我个人的一些思考: 1.完全成本与变动成本问题。 会计上有完全成本与变动成本之分,完全成本就是传统意义上的成本概念,是指生产经营产品或提供服务所消耗人财物的全部费用;变动成本则是指生产经营产品或提供服务所消耗人财物的部分费用,是指在相关范围内随生产、 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的量进行正相关变动的费用;在相关范围内不随生产、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的量变动而变动的费用叫固定成本。三者之间的数量关系为:完全成本=固定成本+变动成本。 管理会计提出变动成本的概念,意义在于经营管理决策需要边际利润(价格-变动成本)的分析与管理。同样,商业银行的经营决策也不能缺少边际利润的管理理念。这就要求商业银行在设计、搭建成本核算体系时,要考虑经营管理的需要,一方面要建立完全成本核算体系,这是基础;另一方面要考虑在完全成本核算体系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变动成本核算体系。 2.直接费用、间接费用与期间费用问题。 对于工商企业的成本计算规则来说,企业直接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和其他直接费用,直接计入产品或劳务的成本;企业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需要按照一定的分配标准将这些费用分摊到各项产品和劳务的成本中;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为销售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销售费用,不参与产品和劳务的成本计算,作为期间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作为商业银行,成本的核算是否要依循工商企业的做法,将费用首先划分成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和期间费用,然后再对其中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进行成本的计算?我认为,商业银行的成本核算要借鉴工商企业的做法,但不能盲从,否则银行的成本核算体系的建设会走向“死胡同”。我认为: (1)期间费用的划分不适合商业银行。这是因为工商企业经营的是有形产品,其经营产品的资金流和物资流常常是脱节的,而工商企业的收入确认往往与物流挂钩。为了贯彻稳健性原则,会计上把与生产经营产品的物流关联度不太紧密的企业管理费、财务费、销售费,作为期间费用直接列入损益,不再进行成本核算。也就是说,对于一家运转着的工业或商业企业,不管它是否生产了产品,也不管它是否销售出去了产品,对于维持正常运转所必须开支的企业管理费、财务费、销售费,全额列入当期损益表中,避免出现企业产品大量积压,而已消耗的资金也大量挂在库存产品中,随物流的静止而停放资产负债表的库存商品项下,造成虚盈实亏的问题。但商业银行经营的是货币,属于服务行业,不存在经营产品的物流问题,商业银行的收入确认不与物流挂钩,因此期间费用的划分不适用商业银行。 (2)通过会计分录的账务处理来直接核算成本的设想是行不通的。直接费用直接计入成本对象,间接费用通过合理的分配比例分配计入成本对象,这是建立成本核算体系要遵循的最基本原则。在商业银行进行成本核算时,会遇到这样的问题,是否可以通过设计一套账务处理体系,在通过记录经营事项的借贷会计分录的同时,便可核算出部门成本、产品成本、客户成本等?我认为这是不可能的。道理很简单,直接费用可以通过会计分录的账务处理在配加部门码、产品码、客户码、货币码的情况下,将费用直接归集到成本对象项下,但间接费用不可能通过会计分录完成成本归集的过程,因为间接费用需要按照一定的分配比例在不同的成本对象之间进行分摊,而且分摊的结果也不可能再通过会计分录将间接费用记录在各成本对象项下,而是通过成本计算的系统方法、通过编制成本计算表、通过编制部门损益表、产品损益表、客户损益表等工作来完成。 (3)建议的工作方向。对于商业银行的成本核算,将费用划分为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和期间费用三类是无意义的,仅划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即可,并且按照“直接费用直接计入成本对象,间接费用通过合理的分配比例分配计入成本对象”的原则,建立成本核算体系。在此基础上,将费用划分为变动费用和固定费用来计算部门、产品、客户等对象的变动成本和固定成本,对商业银行的经营决策也是有意义的。 3.成本计算方法的应用问题。 成本计算的基本方法有品种法、分批法和分步法三种。品种法是以某一种产品品种为成本计算对象,来归集费用、计算成本的一种方法。分批法是以某一批产品为成本计算对象,来归集费用、计算成本的一种方法。分步法是以产品的生产步骤为成本计算对象,来归集费用、计算成本的一种方法。成本的计算是企业进行成本管理和控制的手段,企业应根据自身的经营管理情况,选择适合本企业特点的成本计算方法。 对于商业银行,如何根据银行经营管理的特点和自身的管理要求,借鉴工商企业的成本计算方法,建立银行的成本计算与核算体系,这是需要认真研究的。在设计商业银行成本计算与核算体系时有两个问题需要着重考虑:一是品种法、分批法、分步法在商业银行的适用性。每种方法都有它的特点和适用范围,这些产生于工商企业成本计算方法的应用特点和适用范围能否结合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特点和管理要求引用到分部门成本核算、分产品成本核算、分客户成本核算、分货币成本核算、分营销渠道成本核算中?我认为是可以的,但必须具体结合每种管理体制的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加以确定。二是每一种管理体制下(指分部门管理、分产品管理、分客户管理、分货币管理、分营销渠道管理),都有自身的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都对应不同的成本计算方法。商业银行在建立成本核算体系工作中,不能仅将一种成本计算方法作为其内部各种管理体制下成本计算的惟一方法。在分部门管理体制下,其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决定了它所对应的成本计算方法。同理,分产品、分客户、分营销渠道的管理体制都对应各自的成本计算方法。即使在一种管理体制下,由于金融产品经营特点的不同和管理要求的差别,也可能对应不同的成本计算方法。 八、推行管理会计不能违背的几条原则 (一)主体框架不可拆分原则 如上所述,管理会计是一项系统性极强的管理机制,其应用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它以责任制为核心,以预算、控制、考核为主线,以核算为基础,构成管理会计的主体框架。在此框架内,责任主体的落实、全面预算的确定、核算反映、差异分析与适时的控制、绩效的考核,一环扣一环,环与环之间存在着极强的内在逻辑关系,不可拆分,不可倒置,不可“缺斤少两”,否则,将破坏管理会计作为一项科学管理机制的功效。 (二)责权利相结合原则 管理会计是以责任制为核心的,企业经营管理的责任随着责任主体的确定而落实到各个经营管理的责任中心。在分部门管理体制下,是以企业内部各部门为责任中心;在分产品管理体制下,是以企业内部各产品营销的部门、处室、科组或团队为责任中心;在分客户管理体制下,是以企业内部各客户经理、客户营销服务处室或客户营销团队为责任中心等。这些责任中心在充分享有经营决策权的同时,承担与其经营管理决策权相适应的经济责任,并且配套与其承担责任相对等的利益机制。责权利结合是运用管理会计必须遵守的原则,每一个环节都不能忽略。 (三)责任认定的可控性原则 由于各责任中心的业绩与其责任主体相关人员的利益是直接挂钩的,因此对其业绩的考核评价必须遵循可控性原则。这是因为一个责任中心若不能控制其可实现的收入或控制其可发生的费用,也就无法合理地反映其真正的业绩,从而也就无法合理地评价与考核其业绩。一般情况下,银行发生的收入和费用,总体上来看都是可控的,但对于每个责任中心来说,并不都是可控的,管理会计要求将这些收入和费用,通过“直接收入与费用直接确认,间接收入与费用分配确认”方式,分解到各可给予其控制的责任中心。为此在设计和运行分部门管理体制、分产品管理体制、分客户管理体制和分营销渠道管理体制时,须考虑如下内容: 1.责任中心责任预算的编制与确定,要注意可控性原则。 2.配合各管理体制设计的核算体系,收入的核算和费用的核算要注意可控性原则。 3.控制系统的设计与运行必须注意可控性原则,各责任中心不可能对自己无法控制的因素采取调控措施。 4.对责任中心的分析、评价和考核,一定要贯彻可控性原则,否则,考核的结果就不合理、不公正,会挫伤各责任人的积极性。对于因不可控因素所影响的责任中心业绩,考核时一定要予以扣除,只有可控的收入或费用,才是责任中心真正的业绩。 (四)区分责任中心与责任中心责任人业绩的原则 管理会计以责任主体落实为起点,以业绩考核为落脚点,而且在进行业绩考核时,必须区分责任中心与责任中心责任人的业绩。不能简单将责任中心的业绩与责任中心责任人的业绩划等号。举一个例子,一个能力较强的零售业务经理花费同等的努力,在北京分行零售业务部门创造的利润与在青海分行零售业务部门创造的利润是不一样的,或者说在创造同等的利润情况下,所付出的努力是不一样的。道理很简单,因为所处的区域环境、经济环境、人文环境是不同的。因此,在进行业绩考核时,一定要区分责任中心的业绩和责任中心责任人的业绩,这对于一个分支机构遍布全国或全球的商业银行而言,尤为重要。不能对处于不同区域环境、经济环境和人文环境的同性质的责任中心(如所有一级分行的公司业务部门),实施同一指标值下的利益挂钩考核。在区分责任中心业绩与责任中心责任人业绩方面,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是,同等能力的人在付出同等努力后,应该取得同等的利益。 (五)管理会计与核算会计相分离原则 从会计学科分类上,管理会计的实质是“过程的控制”,它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生产经营过程的事前控制、事中控制和事后考评。核算会计的实质是“观念的总结”,它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事后反映,如实、完整、及时地反映生产经营的结果和财务状况。然而在会计的管理循环中,管理会计与核算会计是管理循环中相互连接的链条,不可分割。但从内部控制角度考虑,两者必须分离,因为管理会计工作涉及到经济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按照《会计法》要求,会计核算必须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经办和财物保管分离,并相互制约。否则,就会出现内控失衡问题,就会导致其他一系列问题的产生。因此,落实内部控制要求,将管理会计与核算会计分离,是推行管理会计必须遵循的原则。 管理会计与核算会计分离的另一个好处是,强化专业化管理。管理会计专司事前、事中和事后的控制与管理工作,将责任的落实工作、预算的编审与分解工作、差异分析与控制工作、业绩考核和分析工作抓细抓实抓精;核算会计专司事后的反映工作,不仅仅要做好综合核算工作,更要按照分部门管理、分产品管理、分客户管理、分货币管理和分营销渠道管理的要求,组织分部门核算、分产品核算、分客户核算、分货币核算和分营销渠道核算工作,做到每种专项核算既要如实、客观,又要及时、完整,充分发挥核算工作应有的基础管理功能。否则,会计工作就会顾前不顾后,或者顾后不顾前,管理控制工作抓不上去,核算工作也无精力抓实、抓细、抓到位。 (六)效益原则 应用与推广管理会计工作要遵循效益原则。这里的效益包含两个内容: 1.推行管理会计的目的是促进效益的提高。不是为推行管理会计而推行管理会计,也不是仅仅为加强内部管理而推行管理会计,应该是为了促进业务发展提高效益而推行管理会计,为了通过加强管理提高盈利水平而推广管理会计。 2.机制的选择要有成本与效益的分析。管理会计是一种管理机制,机制不是万能的,每一种机制都有它的优缺点、适用环境和适用条件,而且一种机制的建立与运行是有成本的。因此推行管理会计之前要进行可行性研究,要研究新机制的建立与运行所要花费的成本,要研究新机制的应用会给企业带来的有形效益和无形效益,要进行成本与效益的分析。如果效益大于成本,则可行;如果成本大于效益,需要三思而抉择。 (七)组织保障原则 推行管理会计涉及到银行经营管理的方方面面,涉及到参与银行经营管理的每一个员工,为保障管理会计推行工作的有序和有效,必须有组织上的保障。首先,商业银行的决策层在推行管理会计的决策上要明确和坚定,并给予推行工作大力支持,因为应用管理会计是一项机制创新工作,涉及到各方面利益的重新组合,会遇到各种困难和阻力,如果没有决策层坚定的支持,推行工作会夭折,管理会计会“走样”。其次,要建立组织保障制度,一方面要建立预算管理委员会、计财部、会计核算部、各责任中心各负其责的组织机构保障系统,确保组织上的落实;另一方面要建立应用管理会计的规章制度保障系统,确保制度上的落实;第三要建立以责权利相结合的人员管理机制,确保责任人的落实。(作者:中国银行北京分行副行长 肖伟) 推行管理会计涉及到银行经营管理的方方面面,涉及到参与银行经营管理的每一个员工,为保障管理会计推行工作的有序和有效,必须有组织上的保障。首先,商业银行的决策层在推行管理会计的决策上要明确和坚定,并给予推行工作大力支持,因为应用管理会计是一项机制创新工作,涉及到各方面利益的重新组合,会遇到各种困难和阻力,如果没有决策层坚定的支持,推行工作会夭折,管理会计会“走样”。其次,要建立组织保障制度,一方面要建立预算管理委员会、计财部、会计核算部、各责任中心各负其责的组织机构保障系统,确保组织上的落实;另一方面要建立应用管理会计的规章制度保障系统,确保制度上的落实;第三要建立以责权利相结合的人员管理机制,确保责任人的落实。(中国银行北京分行副行长 肖伟) 会计研究论文:谈管理会计的理论研究现状及前瞻发展 管理会计在西方国家研究起步较早,但引入国内的时间较晚,世界上对管理会计这门新兴学科一直存有争议。国内管理会计的理论研究面临着理论脱离实践的难题,而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本文通过对其现状和原因的分析,本着理论服务实践的原则,给出了在未来经济发展中,管理会计学研究的方向和发展前景。 一、管理会计的阐述 管理会计是将管理学与会计学结合起来,以现代管理理论为基础,运用一系列的方法和技术,对财务管理和统计资料以及其它资料进行进一步的深入加工,通过对数据的对比和分析,为组织管理者以及整个组织上下在经济活动中进行预测、决策、控制和业绩考核,管理会计是一整套信息处理系统的总称,其旨在为组织管理者在管理组织方面提供科学的依据。 二、开展管理会计理论研究的必要性 在全球化经济发展的背景下,随着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和管理理念的创新,西方传统的管理会计理论在实践中面临着越来越多的难题,传统的管理会计对财务会计的信息依赖性过强,使得管理者不能及时集中地处理所获取到了信息,从而影响对组织发展的规划和决策,因此管理会计的理论研究要跟上时代的变化,进行根本性的改变,才能适应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管理理念的发展,为组织管理提供实质性的帮助。 三、国内管理会计理论研究的现状 在社会主义经济转型的大环境下,我国企业的管理模式还处在逐渐完善之中,当下,管理会计的理论研究在现实中还存在着很多的局限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管理会计在理论上没有形成科学全面的体系,缺乏理论基础作为指导,从而造成理论研究方法不规范、理论成果大同小异、没有独特性等问题;另外,管理会计研究没有做到与时俱进,很多成果已经过时,跟不上经济的发展步伐。 (2)理论研究成果在实践中有着很大的局限性,理论脱离现实,没有实践性的现象较为严重。因为管理会计的理论研究是基于社会环境和经济模式而展开的,而经济的模式随着时代会处在不断发展和变化之中,所以“以不变应万变”的思想在这里很难成立,在实践中旧的研究理论很难去解决新产生的难题。 (3)目前已有的管理会计理论研究成果大都目光短浅,太过注重追求眼前利益和短期化的效益,没有科学长远的眼光,把研究重点放在了控制内部成本之上,而弱化新产品开发的重要性,忽略了社会大环境对组织内部经济发展的影响,没有将组织长期性的利润最大化放在首要位置。 (4)管理会计的理论研究不能切实满足管理者的需要,在现有的管理会计的方法体系中,一些理论成果在现实中的实践成本过大,研究没有建立在实现利润的基础之上,因此来自其财务会计方面的数据对企业管理没有参考价值,对企业管理者来说也就没有实用价值,因为所有企业的目标是实现利润的最大化。 四、管理会计理论研究的发展趋势和前景 (1)管理会计的理论研究在观念上要做到与时俱进,经济环境处在不断变化之中,企业要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中存活下来,不仅要加强在成本方面的控制,更要注重企业管理理念的创新。首先,企业要放远眼光,根据市场动向及时调整企业的生产活动;此外,管理会计的研究应把企业的管理当成一个整体去研究,加大管理会计的规范化研究,避免研究理论的缺陷和局限性,将整体优势作为基础,建立起优秀的企业文化。 (2)积累管理会计的经验,结合企业自身的情况,形成自己的管理会计体系。任何理论研究成果都不是全能的,企业应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从实践中找出管理会计学科发展的客观规律,使管理会计的发展更加全面和贴近现实,从而找出适合企业自身发展的道路 (3)重视管理会计学科的教育工作,教育部门要加大高等院校管理会计课程的开放,尤其在经济管理院校之中,要将管理会计作为一门专业的主课程,同时在全校将管理会计作为一门基础课程去开设,以便让更多的学生去了解和掌握这门学科,从而培养一批批管理会计方面的专业人才;只有做好管理会计学科的普及工作,才会使学生认识到管理会计在未来企业发展中的重要性,也使得企业管理者更加关注管理会计在对企业管理上发挥的预测、决策、规划和控制等作用,从而提高理论研究的实用性。 (4)完善管理会计的理论与方法研究体系首先要做的就是确定管理会计的发展目标,其目标也是管理会计研究体系的最高层次,基本目标与具体目标是管理会计研究体系目标的两个层次,基本目标就是加强企业的内部管理,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具体目标就是为企业管理者在经济活动中进行的预测、决策、控制和业绩考核提供理论依据和支持;此外,管理 会计的基本原则、对象、内容和方法也是完善管理会计体系的重要部分,管理会计的方法体系包含多个方面,应完善个方法体系中的不足和欠缺。 五、结束语 由此可见,管理会计的理论研究还处于初级阶段,管理会计的发展还有很大的空间,其应用前景广泛。但在发展中,要重视管理会计的规范化研究和实用性研究,使管理会计能真正成为一门对国家经济发展有用的学科。 会计研究论文:成本会计课程教学改革的研究 【摘要】 成本会计课程是会计学科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成本会计工作岗位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也发挥着十分重要的职能。然而,在目前的成本会计课程教学中,不论内容、形式、手段等多个方面都与现代复合型会计应用人才的教育要求以及企业的岗位需求存在一定的距离,使得教学质量并不理想。本文对目前成本会计课程教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成因分析,并提出具有建设性的、可操作性的建议。 【关键词】 成本会计;教学改革;教学系统创新 自会计学专业设立以来,成本会计学课程就被确定为该专业的专业必修课。经济越发达,企业面临的竞争越激烈,成本的作用也就越突出,成本领先战略被广泛关注与应用正是最直接的佐证。因此,会计学专业的学生熟练掌握成本核算、分析、控制的方法、熟悉成本管理的基本理论是其专业基本功的重要方面,这一点已经得到毋庸置疑的肯定。然而,近年来部分高校成本会计课程教学的现状却并不理想,以下将以高校会计专业本科段为对象就成本会计课程教学存在的问题进行成因分析并提出改进建议。 一、成本会计课程教学效果的反馈 我院成本会计课程教学改革项目组以2004到2006级本科会计学专业学生为主要对象,通过试卷分析、问卷调查、面询函证等方式对成本会计课程的教学效果进行了随机抽样调查,其结果表明目前成本会计课程教学效果不尽如人意,主要表现在: (一)理论根基薄弱、知识点的掌握限于“教条分割” 成本会计课程相对于基础会计学、中级财务会计有其鲜明的特点,其一就是费用归集与分配、产品成本计算、成本分析和控制都往往存在一个事项有多个方法的情形,如材料费用的分配就有产量比例法、定额消耗量比例法、定额成本法、实际重量法等,其中定额消耗量比例法的费用分配率又可选用实际耗用量或实际消耗材料成本除以定额消耗量等不同形式。从调查反馈的情况来看,普遍存在着单个计算方法掌握较好,而对于各个方法产生的原理不能归纳出共性,也未能对各个方法在最终产品成本信息形成中发挥的功用形成系统化的认识。 (二)账证意识模糊、掌握成本核算流程限于“纸上演算” 计算量重与大量的图表运用是成本会计课程相对于基础会计学、中级财务会计而言的又一特点,产品成本的构成涉及料、工、费等多个项目,因其承担的对象不同而有不同的归集、分配和结转程序,其间需要借助各种费用计算表格完成繁多的数据处理。从调查反馈的情况来看,普遍存在着把费用分配和产品成本核算视为纯粹计算的情形,而不能很好地将单个分配表计算结果如何与记账凭证对应,也未能很好地掌握不同分配表、产品成本计算单如何与账簿结转对应关系。例如,制造费用采用年初计划分配率法分配时,各月末的账务处理在“纸上演算”中经常遭到忽略;辅助生产费用的交互分配法的掌握经常只局限于算式求解,而对于分配表中费用的转进转出往往判断失误。 (三)管理观念缺失、分析控制的掌握限于“雾里看花” 除成本核算外,教授成本分析、控制、计划等管理性职能的如何实现也是成本会计课程的另一特色,其中各种指标、差异以及各项因素的影响程度确定的计算方法和思维与前期的基础会计、中级财务会计等会计专业课程相比截然不同。从调查反馈的情况来看,对于成本分析、成本控制、成本计划等课程内容,一是普遍存在畏难情绪,二是认为这些内容和“会计”关系不大,因而掌握程度往往比较粗浅。 二、成本会计课程教学现有问题的成因分析 (一)课程教学导向的偏移 随着国内经济形式的变化,第三产业和中小规模企业成为消化高校毕业生的主力,受其所在行业的限制和规模等因素的制约,加之将成本会计等同于工业会计的偏颇认识,使得业界对成本会计专项人才的需求有所下滑。而受近年来会计职业资格考试热潮的冲击,高校会计专业教育的导向逐渐有向应试教育倾斜的趋势。本科阶段比较密切相关的会计专业考试主要是初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和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而在这两项考试中成本会计的内容所占分值都较低,且覆盖的知识点比较集中。在这两方面因素的影响下,部分高校在修订培养方案时都对成本会计课程进行了学时压缩;学生也以应试、求职有用性高低为判断依据,对成本会计课程的学习只安排少量的精力投入。 (二)课程教学内容设置的不合理 目前,成本会计课程的教材版本众多,内容侧重点和难易程度各异。就内容来看,或仅注重生产费用要素的归集与分配方法以及产品计算方法,或将财务管理、管理会计的部分内容大量引入,或覆盖除制造业以外的多个行业,如此设置无疑使得成本会计课程教学的针对性变得模糊。就难易程度控制来看,存在诸如辅助生产费用分配、品种法、分批法、分项结转分步法的示例中大量运用定额数据,以回避数据计算过程,如此处理往往给教材使用者以错误信息,认为实务中的成本会计就是“一本定额走天下”。部分教材在数据位数保留和科目设置的细节上有失规范,其结果必然无助于成本会计处理严谨性训练。 (三)课程教学重点难点处理的失当 由于成本会计学相对于其他会计专业课程计算量大、计算方法多样化,加之受课时限制, 教师在讲解过程中注意力基本上集中于公式、单个计算方法的机械灌输,不注重公式推导和其原理的分析,对于计算方法之间的联系与比较未加以引导,也漠视了对计算过程的账务体现。例如,对于制造费用期末分配与结转这样的重点项目一言带过、不做深究,造成了学生对关键环节似是而非的处理,导致不能正确计算出完工产品成本的后患;而对于辅助生产费用则采取就题讲题、要求学生记忆掌握的处理方法,其结果往往给学生造成是学数学而非会计课程的错觉。 (四)课程教学方法的单一和教学手段的滞后 目前,成本会计课程教学任务的设计和完成基本上只依靠课堂教学来实现,而在课堂教学的实施中又主要是教师单向讲授为主。由于成本会计大量表格示范和计算的特点,使其课堂教学中对于教材的依赖性强,教师在分析众多数据在表间的结转关系时,容易给学生以“照本宣科”之感,造成课堂气氛的涣散。此外,尽管越来越多的高校都建立了计算机辅助教学系统,为成本会计课程的教学创造了有利的硬件条件,然而由于相关软件的利用水平不高,使得受教者能够从现代CAI技术中收益的程度大打折扣。以目前使用最广泛的,基于PowerPoint制作成本会计多媒体教学课件为例,呈现出两个极端:或是密密麻麻对教材内容的直接再现,或是仅保留章节标题及少量提示,这样的课件无疑对于解决成本会计授课难题,诸如:形象地呈现成本会计中诸多方法的“套路”,直观地演示大量数据在账表间结转等毫无帮助。 (五)相关辅助环节的形式化 本科阶段的人文基础素质教育结束后通常有认知实习的安排,其目的是为以后的专业课程学习提供感性认识准备,方式主要是到企业实地参观。然而,由于对认知实习环节的重要性不甚了解,学生到企业参观时往往是被动的“走马观花”,而成本会计与企业的生产流程关联密切,由于认识实习阶段的马虎应付,进入成本会计学习后面对诸多的生产术语、流程转换只能凭空想象,使得核算方法的学习最终演变为单纯的死记硬背。再者,紧随课堂教学而进行的成本会计试验往往脱离账证,成为复杂计算题的演练。 (六)考核方式和考核内容的僵化 目前,成本会计课程的考核基本上沿用了期末闭卷考试的传统形式,考核内容基本上是对书本知识的直接考察。实验环节的评分也仅是以低分值的形式体现在平时成绩中,对总评分起决定作用的仍旧是卷面成绩,而闭卷考试带有一定的偶然性和可突击性,不能起到应有的以考助学的作用。 三、成本会计课程教学改革的建议 项目组就如何使得高校成本会计课程的教学工作能更好地达到现代复合型会计应用人才的教育要求开展了调研与讨论,其间形成了一个成本会计课程教学新系统的设想,该系统的主要构成如表1所示。以下将结合演示表对整理出的成本会计课程教学改革六项建议逐一加以阐述。 (一)对成本会计课程教学目标进行重新审视与明确 会计专业本科教育的目标在于会计基本知识与各项技能的培养,素质教育与技能教育并重,以中级会计人员为教育成果对社会输出。成本会计课程尽管是以制造成本法以及相关理论为主要方面,但基本上是对基础会计所学的会计原则、记账方法和会计循环等的进一步诠释与应用,也是对后续管理会计等相关课程的前期铺垫,对于会计的专业思维熏陶和综合素质的养成具有其独到的作用。因此,成本会计课程一开始就有必要通过宣讲讨论等形式使受教者明确该门课程在会计专业知识体系中的作用,使教学重点放在通过课堂学习和模拟实训操练来理解各类计算后的经济实质及账务处理关系,从而达到专业思维、数据处理技能的默化提高。 (二)对教学内容进行覆盖面的甄选与逻辑体系的重塑 成本耗费的正确核算与客观反映、成本决策有用性的强化是成本会计应发挥的两大核心功能,这一点应当在成本会计课程教学内容具体覆盖上得到充分体现。可通过目前比较具有影响力的多种成本会计教材,并参考成本会计理论的新发展,筛选出其中典型的共同方面作为主体教学内容,尤其注意难易程度适合的、具有代表性的、应用价值高的案例选择。在各项内容的前后组织上应以成本及成本会计工作循环为主线索,并考虑基本原理互通的内容能进行接力衔接。 在新系统设想中,课堂教学的主体内容有:成本理论、成本会计工作理论、成本核算、成本报告、成本管理,将非制造行业成本核算、成本会计学科发展趋势介绍作为机动内容。在成本管理具体教学内容的确定上,把握与成本核算紧密沿承,并与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内容不重复的原则,主要考虑针对成本报表进行的分析、账务处理有显着特色的标准成本法。对于进程安排上,将生产认知放在基础准备部分以帮助学生熟悉生产常用术语,典型生产耗费在生产部门及部门间的归集分配流向;对于定额法因实务推广始终存在难度,且其处理原理和标准成本基本一致,故而将置于成本分析方法和标准成本法之后。其他具体教学内容的选择与设置体现在演示表的“模块功能”,在此不再赘述。 (三)对教学难、重点进行合理确定与有效攻克 在对教学内容进行重新整合的基础上,应以成本会计理论、技能基本功培养为核心,综合考虑未来工作岗位应用性以及后续职业资格、学位提升的需要,对教学中的重点项目加以明确。同时,应在课堂表现、练习批阅、答疑互动等环节中注意学生接受情况,对普遍存在的学习难点进行圈定,并通过出错信息的收集分析找到解决的法门。例如,成本还原是历来的教学重点与难点,进行还原的比重法和比率法教学时常被作为两种分割的独立方法来学习,经过验证两种方法的实质一致性以及对各步骤还原参照物选择的缘由进行着重分析后,大部分学生能够在理解的基础上轻松运用两种方法得出正确的结果。 学校可在广泛讨论的基础上将确定的教学内容以及其中的难、重点以教学大纲的形式加以确定。而任课教师在对教学重、难点具体判定时应根据受教者的情况在惯例的基础上进行针对性的小幅调整,并注意提高难点问题的讲授技巧。 (四)对教学方法进行丰富并提高计算机辅助教学手段的利用程度 在成本会计的教学上既要注重保持教师在传授基本、核心、难点理论和方法方面的主导作用,更要激发学生在接受上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教师应更多地将启发式教学法、讨论式教学法、模拟式教学法和案例教学引入到成本会计课程的教学中,调动学生自我推导、“寻根”和课外求知的兴趣,更多地去引导学生通过生产流程与管理要求、账户设置与结转、比较与归纳去掌握计算公式与方法,从而达到活学活用、事半功倍的效果。可尝试通过建立学习小组将行业扩展和成本会计前沿开发等内容的学习移到课堂以外,教师只提供方向性指导,更多内容的获得与掌握由学生自主进行文献查阅和小组讨论来达成。 同时,对专业教师进行基于现代CAI技术的多媒体应用软件使用技能的培训。如PPT课件制作中超链接、图示、自定义动画等的恰当运用以及FLASHMX等动态效果的引入能有效辅助教师使理论解释更形象、数据来源去向更明朗、计算流程总结更清晰、账务 处理更直观等;而这有赖于教师对相关软件功能的掌握和利用水平。学校可定期开展课件展示与评选活动,激励教师能制作出形式丰富、对课堂教学确有助益的高质量多媒体课件。此外,课程网站的使用也将大大有助于教、学双方的直接交流,使教学更具针对性。 (五)加强教学辅助环节内容的针对性设计 在典型教学案例确定的基础上,尽可能争取到相应类型的企业作为实习基地。在进入基地前,先将认知实习与专业学习的关联进行细化。就成本会计课程而言,可以将诸如企业有哪些生产部门?产品要经过哪些工序加工?动力等费用是怎样由外部进入并且被内部消耗的等具体问题作为认知提示罗列在实习指导手册中,使学生明白该听、该看、该问什么。校方还可争取征得实习基地的协助,就生产工艺、生产组织等拍摄影像、制作平面沙盘图片作为素材在以后的成本会计课堂教学中使用,真正对以后的成本核算学习形成有利支撑。 模拟实训环节,实训内容的设计十分关键。比较理想的实训内容是能涵盖基本生产、辅助生产、制造费用建账,材料、工资、动力、折旧等要素费用归集与分配,综合费用期末处理,完工产品成本计算、商品产品成本报表生成这样的一个成本会计循环。可以某个企业某一期比较完备的成本核算资料为基础按实训学时进行适当调整后作为实训素材使用,以充分帮助学生加深对理论知识和计算方法的理解和吸收。 (六)组织力量进行教材及辅助教学资料的编写 目前多数的成本会计教材都是以《企业会计制度》2001年版为账务处理依据,但在细节的撰写上相互间却存在不少出入。随着2006年新会计准则的出台和成本会计理论与实务的发展,成本会计教材及其辅助材料的重新编撰成为当务之急。在对教学内容进行上述甄选与构建的基础上,成本会计教材的编撰,首先应力求在细节上寻求共识与规范,以避免目前各版教材在核心概念、成本核算科目、成本项目、分配方法、费用分配表格式等方面各自表述的情况;其次应增加成本核算案例账务处理环节的普遍实用性,如使材料费用分配中的涉税问题、工资费用分配中非工资性津贴和补贴、“五险一金”等内容能得到体现;再者应当与新会计准则变化相吻合,如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的处理等;最后可区分教师和学生两种版本,在学生用版本中,教学重、难点案例可有选择的只给出空白表格,便于课堂互动的进行。对于教学辅导材料,一是要突出精要、发挥学习指导的功能,如可给出教学大纲,对主要知识点进行总结提示,使用图示突出各章主要知识点的逻辑关系以及计算方法的流程,对主要计算公式进行汇总与梳理,从而避免对教材内容简单精简的情况;二是练习题的组织方面,要对知识点的直接考查和变通应用进行合理搭配,引入历年会计职业考试真题精选,从而避免题目大量的简单堆砌;三是适量增加电算化作业素材,提高学生利用现代办公手段完成成本账表计算与结转的能力。 (七)开发多元化教学考核组成方式 由于课堂讨论、课外小组活动等形式的引入,相应的可增加新的考核方法,如增加自评、互评等形式。将学生的成本会计课程总成绩分解为卷面成绩、课堂互动、课后作业质量、课外活动情况和实训成绩等多个部分,根据各年级成本会计课程教学开展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各部分的权重。这种复合测评方式将有助于改变目前成本会计课程教学中存在的部分学生对知识点强行记忆以求短效回报的现象。当然,建立规范的日常教学跟踪管理制度也就成为一个先决条件。 随着我国会计准则体系的改革,国内外经济形势、科技条件的日新月异,高校的会计专业迎来了新一轮的改革契机。成本会计课程教学质量的提高,还需要在今后持续借助院校间的横向合作,以及同企业界进行纵向的检验反馈中探求更科学的措施。 会计研究论文:基于新形势下企业会计管理模式创新研究 会计管理模式是指国家对全社会的会计工作和会计人员等进行组织管理的方式,它是会计工作得以正常运行的组织保证。建立何种会计管理模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民经济管理体制。在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体制下,会计管理模式倾向于较为松散的“协会型”即以会计职业团!体为会计工作的管理机构,而在计划型的市场经济体制下,则倾向于相对集中的“政府型”,即以国家政府机关为主要管理部门。 一、企业会计管理模式探析 基于企业会计管理模式是建立在国民经济管理体制的基础之上,因此,可将企业会计管理模式大致划分为三个部分:会计人员由责任单位领导和管理的交叉型管理模式;会计人员和会计业务统一企业会计部门领导与管理的统一型管理模式以及会计人员和会计业务由各责任单位领导与管理的分散型管理模式。本章将针对于三种模式进行详细分析: 1.交叉型管理模式 我国现代大多数企业将以人为本作为会计管理的核心指导思想,通过实现人与事两者相机融合,将会计管理工作落实到位。这种交叉型管理模式一定程度上违背了行为科学管理原则,使得企业会计管理部门呈现“有利争先管理,无利或有害相互推诿”状况,不仅难以充分发挥交叉型管理的高效性,而且还极易引起企业会计管理工作的混乱性。 2.统一型管理模式 统一型管理模式有助于充分发挥会计职能和作用。该模式要求将各责任单位核算机构作为会计部门的派出机构,承担为各责任单位服务和执行会计职能职责。企业一经发现会计管理过程中的不良行为,直接追究该责任单位核算机构的责任。 3.分散型管理模式 分散型管理模式是企业会计管理模式的核心组成部分。分散型管理模式要求会计人员和会计业务由各责任单位领导和管理,并将会计人员作为核算的第一线,以此,将有助于会计人员及时把握企业的生产经营、资金运行状况,充分挖掘企业会计管理过程中的薄弱环节,并且及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予以纠正和完善。 4.可操作性模式 以前,人们对已颁布的会计准则的批评之一,是其缺乏可操作性,令从事会计实务工作的人员在具体运用时觉得无所适从。现在,这种局面得到了改变, 新会计准则体系不仅对会计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提供了一般的原则指导,而且对如何运用会计准则提供了操作指南。在新会计准则体系中,应用指南以会计人员喜闻乐见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形式对如何运用会计准则做出了规范,避免了会计人员在具体运用时出现无所适从的情况,避免了在实施新会计准则体系时可能出现的混乱局面。 5.动态性模式 新会计准则体系是一个开放的系统。当实务中出现更科学的会计处理方法时,可以对应用指南进行修订,使新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体现实务出现的新的、更科学的会计处理方法。在出现新的经济业务时,一旦条件成熟,也可以制定新经济业务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规范,将这些规范加入到具体准则的行列,使之成为会计准则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即使是基本准则,也可以根据经济的发展和其他环境的变化进行修改。所与以新会计准则体系具有动态性 二、企业会计管理模式的构建 1.企业会计管理需全面落实内部管理,强化会计信息的相关性 一方面是全面落实内部管理。即企业需以现代企业制度为理论指导,以企业会计管理系统为平台,不断完善企业内部经济管理机制,其中,企业会计管理系统包括会计预测、会计决策、会计检查、会计考核、财务计划以及会计分析等;另一方面是强化企业会计信息的相关性。会计信息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企业会计管理模式的构建,因此,企业需保证会计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正确性,即增加会计报表披露的次数,尽可能缩短公布会计报表的时间间隔,为企业会计管理决策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2.构建动态的会计管理体系 动态的会计管理体系是企业会计管理模式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需紧密结合企业各时期经营情况和会计工作情况,立足于企业传统会计管理系统的基础之上构建健全的动态的会计管理体系。同时,进一步加大动态会计管理体系的执行力度,企业通过全面落实动态的会计管理体系不仅能够及时纠正企业会计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之处,并及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推进企业会计工作开展的科学性、合理性;另一方面,现代企业会计管理体系的完善是一个完善管理体系、发现不足与问题的循环式管理过程,其随着企业会计管理工作的开展,将达到动态的、时刻检查企业会计工作的、促进会计管理体系完善的目的。所以说,动态会计管理体系是企业会计管理模式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对推进企业会计管理科学化起着至关重要的积极作用。 3.积极引进先进的信息技术并大力推广会计管理应用软件的普及 会计管理依靠的是极其丰富的信息资源,结合大量的数学模型和数学方法,同时借助于计算机和相关的信息系统,处理信息提供决策。会计管理信息的获得强调及时性与相关性,先进的技术手段尤为重要。所以必须引进先进的信息技术,加快电子计算机普及和推广,同时开发会计管理应用软件,加快电算化的步伐,促进会计管理应用技术革新,推进会计管理在我国的有效应用。 4.建立现代岗位认证体系 现代岗位认证体系是企业会计管理模式的关键。企业建立现代岗位认证体系需以对岗位工作分析、工作职责分析及其企业经营目标岗位分析等工作为着力点,将各项会计相关工作层层分解到日常工作中,之后,以周、月、季度以及年为考核周期,对企业会计人员的会计管理进行绩效考评。同时,企业需实现绩效考评机制与奖罚机制直接挂钩,依据绩效考评结果对企业会计管理人员进行相应的惩处奖罚,以此,不仅有助于增强企业会计管理人员的工 作紧迫感和责任感,而且还有助于充分激发企业会计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与自主性。 5.建立完善的性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绩效评价是现代事业单位管理中的一个主要内容。将绩效评价指标与事业单位实施的管理相结合,能充分提高员工的积极性,促进工作质量的提高。因此,有必要建立完善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总之,事业单位的评价指标应全面灵活,才能更好地发挥会计管理在事业单位管理中的价值。 6.努力营造一个适合会计管理应用的良好环境 现代事业单位管理中,只有当事业单位经营者能切实地承担起对事业单位的受托经营责任,才能对包括会计管理在内的经营管理科学产生需要。为此,应优化市场环境,实现事业单位产权的多元化,塑造清晰的国有产权主体,促使事业单位经营机制的改变,为会计管理的应用创造良好的经济环境。还要继续强化事业单位的市场观念、风险观念、人本观念、时间价值观念、竞争观念等,建立适应市场机制的事业单位文化,为会计管理的良性运行创造一个良好的事业单位文化氛围。同时,要改进事业单位的组织结构,以获得管理所需要的组织保证。 三、小结 综上所述可知,企业会计管理模式的完善与实施为提高我国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真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本和现金流量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现代企业会计管理模式的完善是一项耗时长、系统复杂的工作,这就需要企业着眼于自身经营特点分析、会计管理职能分析、会计工作目标分析以及管理流程分析之上,推进统一型管理模式、交叉型管理模式及其分散型管理模式的优势互补,切实为企业构建出更为高效的会计管理模式。同时,全面落实会计管理模式,保障企业会计管理的合法性、科学性、适用性,为企业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信息,大大增强企业会计管理者相关决策的高效性,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会计研究论文:完善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的对策研究 一、完善行业自律管理体制,提高自律效力 (一)健全行业自律组织1.转变行业协会的定位。彻底切断注册会计师协会与政府主管部门之间的利益关系,《注册会计师法》中明确规定,财政部门对协会进行监督、指导。财政部门与注册会计师协会之间并没有行政隶属关系,不能将协会作为其下属单位进行管理。因此,必须在相关法规制度中予以明确,以彻底切断注册会计师协会和财政部门的隶属关系,使注册会计师协会真正成为行业自律性组织。2.健全协会内部治理结构。建立会员大会、理事会、秘书处三者相互制衡的内部治理结构。会员大会是行业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秘书处是协会工作的管理机构,三者的职权应该划分清楚,在实际履行其职能时,不能有错位、越位的行为。 会员大会作为行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应能代表全体会员的利益,由会员自己解决行业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决定行业的重大发展方向。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并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现在理事会的大多理事基本上是由政府官员担任,只有一两个行业代表,很多事情做不了决定,甚至连开个会都难,根本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 秘书处对理事会负责,并接受理事会的监督。加强秘书处的建设,是保障行业自律组织有效运转的关键。笔者认为,秘书处的组成人员,特别是领导层,应采用公平、公开的办法在行业内进行选举,选出真正对行业熟悉,有热情、有专业水准的注册会计师来担任。 (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 1.重视维护行业权益。注册会计师协会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处罚机构,其更重要的职能是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在市场经济中,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都是普通的民事主体,并没有司法豁免权。他们在执业过程中,其合法权益会受到其他行业不正当竞争、政府不合理处罚、司法不公正裁决等方面的侵害。如果仅靠单个会员以一己之力孤军作战是很难改变这些状况,这时,协会就应担当起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的重任。具体可成立申诉和维权委员会进行指导,现中注协刚制定申诉和维权委员会暂行规则,可据此逐步实施、完善。 对政府部门的不合理处罚,协会应从行业切身利益出发据理力争,而不应只是一味唯上;对司法部门的不公正判决,协会应当采取更为积极的态度,向司法界宣传职业精神,缩小职业判断与司法判断的距离。只有这样,才能提高行业的声誉,增强协会的向心力,增强会员的凝聚力,最终使公平竞争成为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主旋律。 2.完善职业道德准则。 (1)构建职业道德准则体系。职业道德准则是CPA在执业活动中应遵循的职业道德行为准绳。目前我国只制定有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尚未制定具体准则和行为指南,尚未形成一个逻辑严密、结构完整的职业道德准则体系。而职业道德缺失已引致大量的审计失败,为便于增加职业道德规范可操作性,当前应尽快完善职业道德准则体系,可借鉴美国与国际会计师联合会的先进经验,构建我国的职业道德准则体系,具体可包括: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及行为指南等三层次。其中,基本准则是指为了达到职业目标,CPA职业行为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如客观、公正、独立等。具体准则是基本准则的具体化,是职业道德准则体系的主要内容。行为指南是具体准则的进一步详细说明。 (2)设立职业道德委员会。职业道德委员会是职业道德准则制定和实施机构。目前可在中注协设立职业道德委员会,专司职业道德准则制定、解释、修订和实施之责。人员构成上,可借鉴美国、德国、加拿大等国的经验,由若干专职人员负责日常事务,同时聘请来自职业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专家作为兼职人员。各省级注协亦应相应设立职业道德委员会负责。各辖区内涉及职业道德案件由省级职业道德委员会处理,全国性、跨省的重大诉讼中的案件或省级职业道德委员会无力处理的,可交由中注协。对省级职业道德委员会处理存有异议,可向中注协申请复议。 二、加强事务所自我管理,提高审计质量 (一)谨慎选择客户谨慎选择客户,是会计师事务所防范法律风险的第一道防线。在接受客户之前,要对客户进行风险分析,可以从客户所处的经营环境、财务管理活动、管理层的诚信度、法律责任风险等方面加以考虑。 (二)完善质量控制体系良好的质量控制体系,是执业质量的保证。当前,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主要是通过建立三级复核制度来实现的。但是,由于二级、三级复核人远离现场,当一级复核人不对现场中所发现问题加以记录和汇报,二级复核人就只能进行形式的审核,而对其中所涉及的实质性内容可能就无能为力。而三级复核则只关注审计报告的内容,更无法发现现场中的问题,结果风险就能潜伏下来。要改变这种状况,必须强调树立全员风险意识,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预警、监测和防范机制。 (三)加强人力资源管理。会计师事务所是知识密集型企业,人力资源是会计师事务所的重要资产和生产力。其专业技能的高低、道德水平的好坏,直接影响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水平和诉讼风险。会计师事务所内部应当建立健全严格、合理、透明的人事管理制度。重点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招收合格的人才。会计师事务所在招聘人才时,不能只看其是否拥有注册会计师证书以 及业务技能高低,手头有多少客户,还要看其道德水平的高低,是否诚信、守法、尽职等。 2.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为了加强注册会计师个人的法律责任意识,会计师事务所应该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注册会计师出现执业事故、导致事务所损失时个人应承担的责任,明确规定各级复核人、注册会计师和助理人员的权利与义务,与此作为约束注册会计师的保障。同时,合同年限不宜过短,避免个人为追求短期利益而损害会计师事务所的长期发展;也可以考虑在个人离职后,会计师事务所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3.设计责任权利相结合的激励制度。改变单纯与收入挂钩的激励机制,对人力资源的激励应当加入质量和风险的标准。例如,降低奖金中与业务收入挂钩部分的比例,增加与业务质量水平挂钩的比例。如果在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的质量检查或者同业检查中未发现问题,或者严格执行了质量控制程序,则给予奖励。也可以考虑从员工奖励中提留一部分风险抵押金,经过一定时间(如五年后)未出现诉讼损失则给予返还。此外,要根据对员工业务能力、业务质量、职业道德等方面综合考核的结果来决定对其晋升。同时,对于执业质量低下或未履行劳动合同中的义务而给会计师事务所带来诉讼损失的注册会计师,则要根据其责任的大小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甚至停止其从事业务的资格。 三、加强事务所风险管理,增强风险防范能力 (一)建立职业责任保险制度建立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制度,由保险公司分担被保险人因疏忽、过失造成他人损失而依法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以提高应对诉讼风险能力。投保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注意区分保险人负责赔偿的责任(保险责任)和不负责赔偿的责任(责任免除)。职业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一般包括两个方面:(1)被保险人因疏忽、过失造成他人损失而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2)法律诉讼费用。对于因被保险人的隐瞒或欺诈行为引起的索赔,因被保险人故意损害他人行为引起的索赔,会计师事务所只有通过提取风险基金或其他风险自留的方式来解决。 2.注意保险条款中有关赔偿限额和免赔额的约定。保险条款中对赔偿限额一般有双重约定:每次赔偿限额和累计赔偿限额。无论是每次赔偿限额还是累计赔偿限额,只要超过约定的赔偿限额,保险人概不承担责任。除规定赔偿限额外,责任保险还有免赔额的规定,即保险人负责的赔偿条件之一是赔偿超过免赔额。因此会计师事务所即使购买了保险,仍会有一些自留风险存在。 (二)完善职业风险基金制度 1.规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基础。目前会计师事务所的职业风险基金是按照业务收入为基数提取。这种计提方法没有区分各个审计项目和事务所不同业务风险的大小,不利于事务所风险管理。因为每个审计项目面临的审计风险各不相同,审计业务和管理咨询、资产评估、会计服务等业务面临的责任风险也不相同。会计师事务所应该按照单个审计项目(或不同的业务)计提风险基金。对于具有类似风险的项目则可以合并计提。 2.合理确定职业风险基金计提比例。传统的职业风险基金是按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10%的比例提取且不封顶。这种计提比例有欠科学,既没有区分各业务风险大小,也会导致其账面滚存金额越来越高,严重影响事务所的资金运作和股东分红。可规定一个计提范围,例如5%~1%,然后会计师事务所根据各业务风险的大小确定具体的计提比例。另外可规定职业风险基金计提上限,参照《公司法》规定,公司要按照税后利润的10%提取法定公积金;当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则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的计提也可采取这种方法封顶,以免职业风险基金过度累积。 3.改进职业风险基金管理方式。目前对事务所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并未规定具体的资产形式和管理方式,往往被挪作他用。随着民事赔偿机制的完善,事务所面临的诉讼风险将日益增加,为保障足够的诉讼赔偿能力,可以借鉴住房公积金管理方法,对所提职业风险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具体可由地方注协统一存储、管理。事务所在每年结账后,所计提的风险基金在限期内存入注协风险基金专户。事务所在存续期内,若发生诉讼赔偿,可先从风险基金专户中拨付;不足赔偿,再从事务所其他权益中支付。对于超过诉讼时效的业务收入的风险基金部分可转为事务所权益,用于购置非流动资产或按出资比例分配等。事务所终止时,仍由注协专户存储, 但每年可将超过诉讼时效的业务收入的风险基金部分,按出资比例分配,当全部业务超过诉讼时效,注销该账户。 四、大力推行合伙制,增强风险意识 (一)大力推行合伙制合伙制是指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并对事务所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组织形式。 1.优点:有利于提高风险意识。由于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一旦出现执业问题,应以其投资乃至个人财产偿还债务。这促使每个合伙人都要勤勉尽责从业, 自觉防范风险。而且,合伙人之间的连带责任也促使合伙人在加强自我约束的同时,对其他的合伙人进行制约,从而在合伙人之间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有利于提高会计师与事务所的风险意识。 2.缺点:不利于扩大事务所规模。当会计师事务所规模逐渐扩大时,合伙人人数增加,合伙事务所中没有从事审计业务的众多合伙人,可能要为自己不认识的某个合伙人的审计过失承担个人财产责任,不利于更多人加入,以扩大事务所规模。 针对当前注册会计师行业中职业道德缺失普遍的严峻现实,为提高风险意识,我国应大力推行合伙制事务所。 (二)严格限制有限责任制有限责任制是指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出资人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的一种组织形式。其有利于扩大事务所规模,但不利于提高执业风险意识,不能体现事务所的性质。 在我国,应通过提高对注册资本及股东人数等的要求,严格限制其数量。但目前大规模取消有限责任事务所,可能会带来行业震荡,影响行业发展。关键是要有配套制约机制,以加强其风险意识。第一,强制实行注册会计师行业保险制度,包括行业自保和互保等具体内容,可以在《注册会计师法》细则中规定。第二,提高设立 文秘站: (三)试行有限责任合伙制有限责任合伙制集中了有限责任制和合伙制的优点:(1)有利于培养风险意识。各合伙人虽对其他合伙人的执业过失不承担法律责任,但仍对自己的执业过失承担无限责任,为此合伙人仍必须勤勉尽职,以降低执业风险。(2)有利于扩大事务所规模。合伙人之间 不相互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人可以不再为其他合伙人的错误或舞弊行为付出代价,可吸引更多人加入。同时,有限责任合伙制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既要扩大事务所规模,又要提高抗风险能力的客观要求,是我国未来的发展方向。但目前我国由于《合伙企业法》不允许设立有限责任合伙,大规模推广无立法依据。 (四)适当发展个人独资个人独资是指事务所由个人出资设立,财产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事务所承担无限责任的一种组织形式。可见其风险约束力强,这种组织形式被许多国家和地区的会计师事务所普遍采用。但由于个人所规模小,承担责任能力有限,其业务范围应有所限制,可主要从事会计、税务及其他咨询服务。所以,在我国应适当发展个人独资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研究论文:印度医院成本会计的研究 管理控制系统有助于管理者对资源进行最佳分配,这是由经济管理的规律和要求决定的。在一般情况下,管理控制系统都是围绕经济活动及内部组织结构建立起来的。例如,资源分配就是按照资金使用单位的形式来反映。通过成本研究可以提高工作定额,可以帮助医院随着医疗服务需求的变化来预测资源需求与供给,可以敦促医院更加关注管理以提高服务效率。 通过成本分析的方法,有利于将不同的服务成本分配到不同的成本中心。因此,成本分析已经成为医院财务管理的有效工具。 成本分析的用途包括:(1)通过详细分析支出,得出每个成本单位、职位、服务过程、部门运转的生产成本。(2)可以向管理者提供和说明通过成本分析暴露出来的任何不经济耗费或者浪费现象。(3)有助于制定医疗服务价格或者向外部组织报价。 (4)可以作为价值分析的基础。(5)为某些服务或材料的外购或自制、继续使用还是更换,以及如何组合医疗服务产品等决策提供数据。 研究目的:对印度不同医疗机构开展的成本会计进行评论和研究。 研究方法:对已公开或未公开发表的有关印度医院成本会计研究的着作和资讯进行研究、分析并得出结论。 调查讨论:由于财务管理松弛,成本效率意识薄弱,使很多印度医院目前面临着严重的财务困难。 这种现象在公立医院尤其明显,因为医院预算只是政府医疗卫生预算中的一部分。 近几年来,数学工具或者计算机等技术手段的发展使用,已经极大提高了医院编制计划和成本控制的能力。如果可以从以前的数据研究和分析中得出每个病人每天的平均费用,以及每项实验室检测、每个手术、每顿膳食和每项X光检查等的平均费用,就可以以此为对照作为某种标准对指标进行量化。 大多数印度医院都有自己的费用比率结构,而且经常调整和控制这些费用比率以防止医疗服务价格上升较快。印度医院会计工作曾经努力沿用过英国模式,而成本会计观念是由传教士举办的医院引入印度的。 1.根据穆达莱委员会(Mudaliar commitee)提供的1962年有关统计资料,在印度德里,每位住院病人日均费用是8卢比。而在对印度艾派克斯医疗机构(Apex Medical Institute of India)的住院病人的费用进行研究后,得出如下结论:住院病人平均费用为21.46卢比,其中不同项目费用支出比重分别为:工资61.48% ,药品及化学制品12.18 ,外科项目5.46 9/6,清洁用品和普通库存材料1.55 ,床上用品0.42 ,洗衣0.84 ,其他17.44 。 有研究显示,维持一张普通病床的日总费用是9O卢比。然而,基于医疗的特殊性,给病人提供更好的设施或者更大的病房,可能导致成本增加。因此,大城市里面的现代化医院其病床每日维持费用可能高达200卢比。由于医疗技术或者设备的更新换代占医院运行费用的2O ,所以每床每天的设备折旧费约为18卢比。奥佳的研究(ojha's study)表明,一个具有300张床位的医院,以每张床位9O卢比计算,其两个月的运行费用为162万卢比。 2.塔达咨询公司(Tata Consultancy)于1987年对印度一家最好的医院开展了另一项成本会计研究,病人治疗每日费用: 普通病房177.02卢比,高级病房555.O0卢比,加护病房740.O0卢比,手术室每小时367.O0卢比,门诊病人治疗1O.44卢比,急诊病人治疗费用24.9O卢比。 平均膳食费:普通病房13.31卢比,高级病房76.OO卢比。每公斤衣物清洗费用7.3O卢比,实验室实验费用5.5O~ 27.7O卢比,保养维修费用7.77卢比平方英尺,护工单位成本每月预计费用41卢比。 1989年对另一家三级医院洗衣房开展的成本研究得出:每件亚麻制品的平均洗涤费用是1.55卢比,每公斤是6.28卢比。 3.有研究对影像和放射诊断每一人次平均费用进行了分析。分别是:日常检测33.59卢比,血管造影2628.00卢比,逆行造影440.00卢比,CT 扫描(头部)660.00卢比,CT扫描(身体)1340.O0卢比。 4.膳食服务费用占医院医疗照顾费用的3 ~5 ,对一家三级教学医院的研究表明每位病人每天花费33.80卢比。 5.有研究还对医院消毒项目费用水平进行了分析。某三级医院消毒项目费用评估分析结果为:玻璃试管1.08卢比,被服10.80卢比,特殊设备、器械18.82卢比,敷料73.65卢比,手套(副)1.88卢比。 6.某大型教学医院医疗用气设施平均每床日每天费用为0.598卢比。 7.对某教学医院新生儿服务项目的研究表明,新生儿强化护理每日床位费用为1408卢比。 8.印度一家最好医院的 物业管理每床日费用为:物业管理总费用73.83卢比,其中:卫生服务费51.48卢比,护理员相关服务费5.58卢比,亚麻制品及洗衣费用16.77卢比。 9.一家最好教学医院对住院病人费用按部门分类进行了分析研究,结果分别是:每病人日均药品总费用110.58卢比,每病人每日院供一次性物品费用18.41卢比,每病人每日院供第5类流质饮食费用3.88卢比,放射检查费用64.98卢比,实验室检测费用82.18卢比,洗衣费用7.40卢比。 药品费用是医院费用的重要组成部分,约占总费用的10.55 。20世纪80年代在德里两家主要医院开展的研究表明,药品和试剂费用占总预算的12.81 。 按照有关规定,药品费用由病人承担9 ,医院承担91 。 实验室和放射诊断日检查费用每病人约155卢比。 日人力费用每病人约418.78卢比到662.58卢比,占总费用的40 。 对另外两家大医院按部门分类对病人费用进行对比研究分析,发现人力资源费用占这些医院总预算的61 ~62 。 10.有研究还对内部维护和公用服务费等其他变动成本与相关费用,按照每床日进行了分析。结Qingdao Med J,2007,Vol 39 No.2果分别是:消毒供应中心17.40卢比,血库38.25卢比,住院和咨询服务总办公室3.90卢比,病案7.o0卢比,医院安全14.60卢比,医疗用气供应(管道)18。16卢比,餐饮服务28.34卢比,物业管理73.83卢比,一次性废物处理5.59卢比,医院管理和仓储33.75卢比,亚麻制品及洗衣11.57卢比,门诊诊室24.30卢比,每病人每Et看护费40.66卢比。 11.有研究还表明,每位住院病人医疗照顾Et总费用在932.79卢比到1,048.92卢比之间。辛哈,萨达南达,卡纳拉吉和其他人的研究表明住院病人医疗照顾费用(扣除当前物价消费指数和通货膨胀率以后)是878.54卢比,与经济发达国家如美国1040美元相比,水平较低。但是,在1996年,美国卫生保健费用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4.1 ,而印度目前仅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6 。 住院病人医疗照顾费用主要集中在人力资源(占总费用的40 ),放射检查和实验室检测(占总费用的15 ),药品(占总费用的10.5 ),物业管理(占总费用的7%),建筑物、器械和设备折旧费(占总费用的3.8 ),输血设备(占总费用的3.5 ),膳食服务(占总费用的3 ~5 )。 发展中国家所有医院都应该引入成本会计和成本分析机制,以加强财务管理,通过成本调控制定价格和加强医疗耗费的控制。印度对一些医院开展的以上各种研究是非常有益的,尽管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一样需要研究如何对医疗服务进行投资,但是引入成本会计和成本分析的工作机制,对医疗机构在新的千年里竞争、生存和发展的过程中,同样也能发挥十分必要和重要的作用。 会计研究论文:对当前医院管理会计的研究 摘要:现代医院管理会计是结合管理会计学和医疗卫生改革的实践经验建立起来的一门新的边缘性学科,是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产物。本文就建立医院管理会计学科体系提出一些见解,以促进医院管理会计学科的建设发展。 关键词:医院管理;管理会计;经济 前言 管理会计(Managerial Accounting)也称为内部报告会计,主要是根据企业内部管理部门的特定要求,提供决策所需要的经济信息。管理会计具有强烈的“内向性”,其主要目标是向企业内部相关的信息使用者提供满足决策需要的会计信息。 管理会计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企业内部强化经济管理而产生的,是生产力和科学管理理论发展的必然结果。在我国,管理会计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目前已逐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管理会计学科体系。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进一步显示出了管理会计的地位和作用。特别是在经济全球一体化下,管理会计学科的建设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一、管理会计与其他会计学科之间的关系 (一)与财务会计的关系 作为现代会计的两大分支,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有着密切的联系,二者同属于会计系统。医院管理会计也不例外。财务会计是衡量医院的总体业绩,主要是定期向医院外部信息使用者提供反映医院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信息资料,其主要服务对象是医院外部与医院有利害关系的各个方面。财务会计应用信息的方式主要是客观反映和监督已完成的事项,以医院整体为服务对象。财务会计必须严格遵循国家统一会计准则和行业会计制度,否则其会计信息将失信于医院外部的利害关系人。医院管理会计重要的一个职能是衡量医院各科室(部门)的业绩,主要是根据医院内部各级管理部门的需要,提供满足医院管理者经营决策所需要的经济信息,以提高医院内部经营管理为目的,其服务对象是本医院内部。并对财务会计信息资料进行加工整理,为医院经营决策提供预测方案,控制经营活动全过程。管理会计着眼于医院的未来发展,它扩大了财务会计的职能,前瞻性地为医院未来发展进行预测,以尚未发生的事项为处理对象,筹划医院经营活动,预测未来经济效益,或对某一经营项目的多个实施方案进行预测、评估,目的是产生最佳决策方案。医院管理会计无须遵循财务会计的法规和制度,不受公认会计准则的制约,可以从医院实际出发,制定内部管理会计制度和方法。从时间上讲,管理会计可以根据内部管理者的需要确定会计期间;从范围上讲,可以灵活安排医院、科室、部门、班组及至个人的经营目标和经济责任;从方法上讲,可以灵活多样地采集各种数据,应用多种计量单位,综合运用现代管理技术和方法,为医院管理者提供各种性信息资料,为经营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二)与成本会计的关系 成本会计与医院管理会计有着密切的“血缘”关系。成本会计是医院管理会计的前身,是医院管理会计的资料来源,它服从于医院管理会计所体现的战略决策。成本会计的首要任务是进行成本确认、分类、归结、计算、分摊等。医院管理会计是围绕着医院经营决策和内部成本控制,进行科学预测和评估。 二、现代管理会计在医院经营管理中的应用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医院逐步实行了医院与科室、部门之间的两级核算,并建立了相关的岗位责任制和一系列的核算制度,增强了医院管理者和医务人员的经营意识和成本意识。以经营管理为手段,促进医院努力开源节流、增收节支、降低医疗成本消耗、合理配置卫生资源,构建和谐医患关系,解决“看病贵”问题,促进医院健康发展,取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双赢。由此可见,管理会计已在医院经营管理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已被广大医院管理者运用,是财务会计、成本会计所不能替代的。现代医院管理会计的主要职能:一是为医院各级各类管理者提供客观、科学、实用的内部会计信息及分析意见;二是以现代管理会计的核算方式,技术方法及其实施过程,积极参与医院经营管理。管理会计是以“管理”的形式,促进“会计”控制制度的执行,是推动医院实现科学化经营, 合理化管理的重要手段。管理会计以特定的组识形式,运用预测、决策、分析、评估等现代管理技术方法,为医院的经营活动提供各种科学、优选的决策方案,并在实际工作中监督控制、及时反馈、科学修正,以不断提高医院的经营管理水平。因此,现代医院管理会计,使会计职能上升到综合管理的高度,是从科学理论体系和技术方法上参与医院经营管理的全过程。经济越发展,管理会计越重要。 三、有效发挥医院管理会计职能的几点建议 (一)设置总会计师制度,加强管理会计工作 医院管理会计无论作为一门新兴管理学科,还是在医院管理实践中有待开发应用的一门新的技术方法,都必须以总会计师及其相应的工作制度加以保障。我国医院经济正面临着入世后市场经济一体化的机遇和挑战。在这时期医院管理会计是医院改革开放、实行全成本核算、单病种限价、有效降低医疗成本、解决“看病贵”问题与国际卫生质量标准接轨的有力保证。医院的财务会计、成本会计、管理会计三者必须由总会计师加以协调,实行总会计师负责制,建立总会计师——财务会计——管理会计——成本会计——科室核算员为一体的会计管理核算体系。服务监督医院经营管理全过程,为医院有序经营,健康发展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二)加强管理会计在电算化中的应用 会计电算化在我国医院的应用率普遍较低,削弱了管理会计的作用。管理会计的软件开发严重滞后,使得一些复杂的计算公式和方法无法运用,这是造成管理会计在医院管理中应用缓慢的原因之一。目前,多数开展会计电算化的医院,仅仅停留在事后算账的水平上,不具备进行事中控制和事前预测的能力。因而,计算机网络化建设是实现医院科学化管理的必然趋势,是有效发挥现代医院管理会计职能的物质基础。 综上所述,现代医院管理会计学是会计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促进医院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管理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三)建立我国医院管理会计师协会,推动管理会计的全面发展 建立医院管理会计师协会不仅能推动医院管理会计在医院管理中的应用和发展,而且能强化医院管理会计的社会地位,增强管理会计的责任心和使命感,是广大管理工作者和管理会计学习交流工作经验的场所,也是培养管理会计的基地。 会计研究论文:战略管理会计的本质研究和特点分析 一、战略管理会计的本质研究 一、战略管理会计的本质 战略管理会计(Strategic Management Accounting以下简称SMA)是对管理会计的发展,但目前人们对SMA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许多人虽然对其有所耳闻,却缺乏一个清晰的理解。这里笔者从战略管理与SMA、SMA的发展及含义和SMA与传统管理会计的区别三个方面,阐述SMA的本质。 (一)战略管理与SMA SMA的形成和战略管理的产生有着密切的关系。正因为管理由传统的仅注重内部管理,发展到现代的既重视内部又重视外部的战略管理,发展到现代的既重视内部又重视外部的战略管理,管理所需要的信息范围必须加以扩展,管理会计向SMA方向的发展才成为必然。 “战略管理”(Strategic Management以下简称SM)是1976年由美国学者安索夫在《从战略计划走向战略管理》一书中首先提出的。现论及实务界对战略管理的主要描述是这样的: 1、SM追求的核心目标是建立企业的战略竞争力。一旦企业取得战略竞争力,将获得持久的竞争优势,从而获取超额回报,而这种优势是难以被模仿的,即使被模仿,其模仿成本也是巨大的; 2、SM所面临的最大挑战是环境的变化,因此要求企业具有较强的战略灵活性,而战略灵活性的取得是与整个战略管理过程相关的; 3、战略管理过程是SM的核心,主要包括战略投入和战略行动两个部分; 4、在战略投入阶段,企业应平衡“以外部环境为基础”和“以自身资源为基础”的两种战略形成思想,才有可能获取战略竞争力和超额回报; 5、在战略行动阶段,战略的形成及其表述与执行、补充不是相互割裂的两个部分,而是相互交融、互为促动的。 由此可见,为了维持整个战略管理过程的顺利运转,最终达到战略目标,获取战略竞争力和超额回报,企业必须研究自身所处的内部环境--企业拥有的资源和能力,还要研究企业的外部环境--包括竞争者、客户、政府等,并及时传递环境变化的信息。而提供这种重视外部性因素和长期性信息的管理会计信息系统就是我们所研究的SMA。 (二)SMA的发展及含义 1981年,Simmonds在其论文《战略管理会计》中最先提出SMA概念。认为SMA就是未来管理会计发展的方向。 1988年,Bromwich在《管理会计的定义与范围:从管理角度的认识》一文中阐述了自己对SMA的观点,推进了对SMA的研究。Bromwich认定SMA是管理会计的发展(而不是分支),是未来处在高级管理岗位的管理会计人员所必须掌握的。与Simmonds相比,Bromwich更进一步认为,SMA不仅仅是收集企业竞争对手的信息,而更应该是:(1)研究与竞争对手相比企业自身的竞争优势和创造价值的过程;(2)研究企业产品或劳务在其生命周期中所能实现的、客户所需求的“价值”,以及从企业长期决策周期看,对这些产品及劳务的营销能给企业带来的总收益。 1989年和1994年,Bromwich和Bhimani相互合作,分别发表了《管理会计:发展还是变革》和《管理会计:发展的道路》两篇论文,进一步讨论了SMA,并给SMA下了如下定义:“SMA是这样一种管理会计:它收集并分析企业产品在市场和竞争对手方面的成本以及成本结构的信息,并在一定时期内监察企业和竞争对手的战略。” (三)SMA与传统管理会计的区别 从以上对SMA的形成、发展及含义的阐述中,我们不难总结出“强调对外部因素的重视”和“强调长期性”是SMA的两个最重要的特性,这也是其与传统管理会计的最大区别。 作为管理会计的发展,SMA的外部性和长期性特征是渗透在管理会计所涉及的各个“毛细血管”中的。从管理会计方法看,在现代的许多管理会计领域(或方法)中,SMA理念都已有所体现。随着市场不确定性和竞争的加剧,SMA将包含一个更完整的、体现SMA理念的管理会计方法体系。在传统管理会计中,一些管理会计方法也包含着一定的战略思想,但从整体看,这种战略思想并未全面体现在多数管理会计中,或成为采纳这种思想的管理会计方法的核心。如标准成本法。“标准”可以依据企业最优水平、行业平均水平、企业可实现水平等制定。这里,分析企业及行业的做法就具有SMA特点,但相对于以市场成本为依据的目标成本法、或是结合企业内部价值链分析的作业成本法、或是结合价值工程、以实现客户需要的“价值”为出发点设计的成本分析方法等,标准成本法仍是以财务会计系统提供的信息为基础,而不是对企业成本进行类似价值链分析的战略分析,即还不是以SMA理念为核心的管理方法。而以采用标准成本法为特征之一的30年代至50年代,管理会计的其他方法,如预算管理、差异分析等,也都类似这种情况,即管理会计还未从整体上体现出SMA理念。 SMA的其他特征还有如下几个方面:SMA与其他职能部门(如营销、人事等)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如信息的提供、人员的作用等。这与SMA讲求全局性、灵活性相关的。其中,SMA与营销的关系格外特殊,两者都重视外部性因素的三个基本组成部分--产品、客户、竞争对手,并且都重视长期性问题。但相比而言,SMA的内涵更为广泛,它要求将各个职能部门的信息和产品生产部门进行系统的结合。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传统管理会计与SMA的界限并不是清晰的,涉及管理会计发展的有关论文及著作也少有关于区分两者的论述。本文做这样的比较,目的在于更清晰地论述SMA的本质。事实上,SMA理念是随着管理会计的发展逐步成为管理会计系统核心理念的,而以这种理念为核心的未来的管理会计,就是我们正在研究的战略管理会计。 二、SMA在21世纪的发展与完善 SMA的形成是以企业生存环境的不确定性加强为背景的。展望21世纪,这种不确定性将进一步加大,SMA也必将会有长足的发展。21世纪企业所处的竞争境况将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技术方面;二是在经济全球 化方面。 (一)技术方面 首先,技术革新和传播的速度大大加快。信息产业著名的“摩尔定律”认为:信息技术产品以平均每6~9个月的速度更新一代,而目前有迹象表明,“摩尔定律”的有效时间跨度正在缩短。技术革新速度的提高是与其传播速度的加快密切相关的。传播速度的提高起到了类似加速器的作用,促进了技术的不断更新。这种快速变化使产品的寿命周期缩短,市场竞争也更为激烈。这从中国VCD市场激烈的竞争中可见一斑,当某一制式标准才被某一厂商提出后不久,众多厂商就能够推出基于这一标准的产品。这样,新技术所能拥有的超额回报期缩短了,厂商只有不断创新,才能保持竞争力。而创新的方向和决策的作出,要基于对客户需求和竞争对手的战略分析,这就要求管理会计系统提供更为及时的信息。 其次,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人们更加强调知识对企业保持其持续竞争力的重要意义,并日益重视信息的价值,这在实务中表现为对软件(人、技术)和硬件(信息工具、网络)的管理和运用的不断加强。从其对SMA的影响分析:一方面,信息工具的大量使用,使信息收集、处理及传递速度和效率大大加强,传统的“维护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两个信息系统过于昂贵”的观点将会改变,建立并维护一个能同时提供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两个信息的系统,将普遍为各种规模的企业所接受。这种变化为SMA的发展提供了物质条件。企业管理人员将更有机会和能力从战略角度分析企业的经济状况。结合下文所述的经济全球化趋势,SMA系统将为企业的全球化运作管理提供必要的有价值的信息。另一方面,人和知识要素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性日益加强,将要求SMA提供充分的信息,以使决策者确定是否对人力及技术进行投资,并评价所作出的人力及技术投资决策的投入--产出效率和效益。这些信息将要包括研究与处在同一技术革新方向的合作者或竞争对手的有关信息,并要结合分析决策前后客户需求的变化等战略信息,以判断投入是否有利于企业获取战略竞争力。 (二)经济全球化方面 资源配置的全球化使企业的SMA系统在分析自身及竞争对手的资源情况时,不能再是静态地分析所处时刻、所处狭小地域/!/的资源状况,而要动态地分析资源的未来流动趋势。这种考虑可以是全球性的,也可以是区域性。 市场机遇的全球化还要求企业的SMA系统关注全球的市场动态,以便更早地进入市场,获取利润。一方面,网络交易的推广将使企业更直接地面对客户,获取有关需求信息;另一方面,人类需求层次的提高,造成需求个性化发展趋势加强,利基市场的开发将成为企业未来争夺的焦点。SMA系统就要一方面加强收集此类信息量,一方面注意分析企业产品或服务被消费的全球性变化情况,以尽快调整其全球的战略部署和寻找新的客户需求方向。 总之,SMA是一种以外部性和长期性为核心特征的管理会计形式,是管理会计的发展,是在企业生存环境日益不确定的背景下形成和发展的。展望21世纪,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和经济全球化的加强,SMA将有长足的发展;SMA理念将渗透到整个管理会计信息系统,为企业的管理提供信息,使企业获得持久的战略竞争力。 二、战略管理会计的特点分析 战略管理会计(SMA)是近年来兴起的一支新的会计学分支学科,是企业战略管理与管理会计相结合的产物。它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如何适应变化中的内外部条件,企业资源在内部如何分配与利用,如何使企业内部之间协调行动以取得整体上更优的战略效果。战略管理会计作为一门新兴的分支学科具有丰富的内容,本文主要对战略管理会计的特点作出阐述。 1、战略管理会计具有明显的外向性。 战略管理会计跳出了单一企业这一狭小的空间范围,将视角更多地投向影响企业的外部环境,这些外部环境主要包括政治形势、社会文化环境、自然环境、法律环境和经济环境。具体是指一国的政治形势变化对经济生活的影响;战略目标群体的教育水平、宗教信仰、风俗习惯、社会结构和价值观念对企业战略目标的影响;新的法律的出台及原有法律的变更对企业战略目标的影响;以及整个经济市场、自然环境和竞争对手的变动对企业战略目标的影响。因此,战略管理会计特别强调各类相对指标或比较指标的计算和分析,如相对价格、相对成本、相对现金流量以及相对市场份额等。 2、战略管理会计更注重长期、持续的发展战略。 现代企业非常重视自身健康地可持续发展。国外研究表明,以下八个因素对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至关重要:顾客的满意程度;制造优良;市场占有率;产品品质;可信赖程度;敏感性;技术领先地位;优良的财务业绩。因此,战略管理会计必须超越单一的期间界限,着重从长期竞争地位的变化中把握企业未来的发展方向,它更注重企业持久优势的取得和保持,甚至不惜牺牲短期利益。所以,构成企业竞争地位的上述八大因素都是战略管理会计必须研究的内容,而不是仅局限于优良的财务业绩这一财务指标。 3、战略管理会计将提供更多的与战略有关的非财务信息。 企业要想获得持续的竞争优势,单靠优良的财务业绩是远远不够的,它还必须依仗众多的非财务指标,因此,战略管理会计必须提供与战略有关的财务与非财务信息,具体包括五大类信息:(1)战略财务信息和经营业绩信息。其中经营业绩信息主要是指与收入、市场占有率、质量等经营活动有关的信息;与战略成本有关的数据;与生产率有关的数据;与从事战略经营业务有关的数据;与包括人力资源在内的战略资源数量和质量有关的数据;与知识开发和创新有关的指标;员工的参与和满意度;与供货方的战略关系。(2)企业管理部门对上述战略财务与经营业绩信息的评价分析。(3)前瞻性信息。具体包括揭示机会和风险;揭示管理部门的计划,包括影响成功的战略因素;实际经营业绩与以前披露的机会和风险进行比较,以及与计划的比较。(4)背景信息。一是企业的广泛目标和战略;二是企业经营业务、企业资产的范围和内容;三是产业结构对企业的影响。(5)竞争对手信息。具体是指:竞争对手是谁;竞争对手的目标和所采取的战略措施及其成功的可能性;竞争对手的竞争优势和劣势;面临外部企业的挑战,竞争对手是如何反应的。 4、战略管理会计是一种全面性、综合性的风险管理。 战略管理会计既重视主要生产经营活动,也重视辅助活动;既重视生产制造,也重视其他价值链活动;既重视现有的经营范围内的活动,也重视各种可能的活动。因此,战略管理会计应高瞻远瞩地把握各种潜在的机会,回避可能的风险--包括从事多种经营而导致的风险;由于行业产业结构发生变化导致的风险;由于 资产、客户、供应商等过分集中而产生的风险;由于流动性差导致的风险等等,以便从战略的角度最大限度地增加企业的盈利能力和价值创造能力。 5、战略管理会计更加注重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和及时性。 由于未来企业的竞争充满风险,信息使用者更关注的是企业的未来信息,因此,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就成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的首要因素,即对那些相对不太可靠但又相关的信息,只要在披露的同时披露其计量方法和假设即可,这样,信息用户可据此评价信息风险,调整其战略决策。同时,随着高级制造技术(AMT)、电脑辅助设计与制造(CAD/CAM)、弹性制造系统(FMS)、计算机集成制造系统(CZMS)等先进、自动化生产技术的日趋普及,以及适时生产管理系统、零存货管理系统、全面质量管理等先进的管理观念和技术的广泛运用,迫切需要战略管理会计提供实时信息,而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则为此解决了技术上的难题。 6、战略管理会计对企业效益的评价将从狭隘的财务效益转向全方位的综合性效益, 经营成果计算的重点将从利润计算向增值计算转变。 未来的企业竞争将是以知识和人才为核心的综合素质的竞争,并以智力和技术投资作为基本的投资方向。与此相适应,对企业效益的评价,也应站在时代的高度,面向国际大市场,以为企业全面、长期地提高竞争力、发展能力奠定牢固基础为基本出发点,而不应拘泥于一时的、短暂的得失,它是微观效益和宏观效益、目前效益和长远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体。同时,随着智力投资的扩大和知识创新步伐的加快,物化劳动的转移价值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小,而由高智力的员工所拥有的专利权等无形资产所创造的价值增值却大幅增长,所占比重越来越大。这样,企业计算经营成果的重点应从计算利润转向计算价值增值,并通过编制专门的增值表加以系统反映。
经济法论文:循环经济法制建设浅议 论文摘要 循环经济是符合可持续发展理念的一种经济增长的模式。我国有关的循环经济立法存在许多疏漏,应予以完善。应确立循环经济法预防原则、公众参与原则、分担责任原则和“3R”原则;建立健全法律体系,发挥政府公众的作用。 论文关键词 循环经济 法制建设 经济增长模式 循环经济是符合可持续发展理念的一种经济增长的模式。循环经济发展法制建设,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必要保障。如果说国家在发展循环经济的过程中,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和制约,那么循环经济的发展就犹如水中月、镜中花。强化循环经济法制建设,涉及每一个公民的衣食住行,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的必要途径,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然选择。随着经济发展,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的步伐加快,依法治国理念日益深入人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追求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矛盾日益突出,这给我国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制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本文拟从我国循环经济发展法制建设的现状入手,分析原因,并提出相关对策。 一、循环经济的涵义 1970年,A.克尼斯等人基于生态系统的危机,即物质代谢结构的崩溃而撰文提出了“物质循环分析论”,认为人类的经济活动应当包括资源、能源的投入生产加工分配流通最终消费排放废弃物的全过程,这是首次在经济学理论中提出经济循环与物质循环相适应的思想。 以物质循环分析论为基础,物质循环全过程管理理念逐渐形成,即对物质从生产直至废弃各个阶段实施全过程管理的过程,除了回收、再生循环和再商品化外,还必须促进和管理全社会的物质循环,体现了循环经济的内涵和外延。 二、我国循环经济法制建设现状及问题 在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开始建设中国特色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到目前为止,我国已出台十余部环境保护法律,包括《环境保护法》、《矿产资源法》、《节约资源法》、《水法》、《清洁生产促进法》、《水土保持法》等。在《清洁生产促进法》中首次提到“循环经济”,这在我国循环经济发展历程中是一次尝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规定了国家对固体废弃物污染的防治的内容,该法中的这项规定充分体现了实施减量化的基本理念,为固体废物的处理提出了法律依据。而《循环经济促进法》为循环经济发展创造了基本的法律构架,但是我国并没有相关的行政法规对循环经济做出规定,只以有《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退耕还林》细则中有所规定。 下面从我国法律体系方面具体分析存在的问题: 第一,我国法律规定不够完善,有许多领域法律没有涉及,而在一些领域又存在规定上的重叠,给执法者带来许多麻烦,同时也不利于普及法律知识,例如我国环境保护法并没有对循环经济做出明确的规定,一些污染物存在跨行业的特性,对于这些特殊的物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 第二,立法过度集中在工业领域而忽视农业方面的立法,第三产业更是少之又少,同时工业立法因缺少相应配套措施也变得举步维艰,可反映出在产业结构的调整并没有在立法上给一、三产业相应的重视。 第三,环境立法存在的效力较低的固有问题,常常流于表面形式,没有相应的配套措施,提倡和口号比较多,没有规定权利和义务,因此在现实生活中实现的可能性较小。 第四,建设主体规定的并不明确,法律只规定政府部门的公开信息义务,对于企业及其他主体没有明确规定,造成具体执行不畅。 第五,对生产责任延伸方面没有相关的监管保障,在发展循环经济的下,建立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在责任主体上规定了生产者不仅对本企业的产品负责,企业有对产品进行回收和清除的责任,看似完备的制度设计其实缺乏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和政府的执行监督文件。 三、我国循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和对策 (一)循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确立循环经济法律原则,在促进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使国家、企业时刻保持正确的方向,明确保护环境的义务和责任,更加注重发挥政策的引导作用,同时强调清洁生产和提高资源利用率和废物合理排放的重要性。 1.预防原则 预防原则,是针对粗放型经济发展模式造成环境破坏提出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资源短缺已成为我国乃至世界各国面临的突出环境问题,亟待寻求合适途径解决。环境污染包括水污染、大气污染、土壤污染等,严重威胁人类生命健康及各种生物的生存环境的安全,不利于实现人类及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从源头上分析、解决环境问题产生的原因,是落实预防原则的根本,特别要注意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针对汽车尾气和燃放烟花爆竹、工业生产排放的废气也要格外关注,通过制定限制排放量等具体的措施,运用相关的奖惩机制,鼓励公民和企业为保护环境做出一份贡献,同时更是造福人类和实现人类永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2.公众参与原则 公众参与原则,是实现政府管理与公众参与相结合,充分发挥群众的力量,广泛凝聚群众智慧,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在低碳循环经济领域只依靠政府力量力量是单薄的,效果是不显着的,通过政府制定政策办法指示,并在企业许可、监督管理等方面发挥引导作用,提高公民对参与低碳循环经济的积极性,往往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欧洲国家经历了第一次和第二次工业革命,工业生产的滞后性,使欧洲各国在上世界中期都不同程度地出现了环境问题。欧盟各国在经济政治地理文化等方面存在各种相似,在解决环境问题的过程中,各国协同合作,特别注意发挥群众的积极性,要提高群众的环保意识,通过公益广告、志愿者讲解等 宣传模式形成良好的氛围。 3.“3R”原则 3R原则即再利用、再循环、减量化的简称,是面对我国正处在经济高速发展,资源总量急剧减少,人口增长与资源消耗矛盾突出的现状应坚决贯彻的原则。我国人均资源严重不足,同时资源的利用率相对低下,能耗太高,污染物排放量超过环境的承载能力,由此产生的环境与资源问题成为循环经济发展的瓶颈。再利用即面对资源利用率低、资源浪费、为解决资源短缺与资源不能满足人类经济发展和人类生存的问题而提出的。要实现再利用,首先要政府加大科技投入,研发开采资源和利用资源的先进设备,同时要求不断提高各类社会主体节约资源的意识,坚持走绿色低碳循环的发展道路。再循环,是与资源的再利用一脉相承的原则,通过对剩余资源和废物的再利用延长产业链,提高资源的利用率,既能克服废物排放的难题,又可以增加经济总量,是一种一举两得的措施。减量化,是指通过减少排放实现环境可持续发展的措施,通过企业清洁生产,特别注意生产流程的低碳化和无污染,减少废气废水废物的排放。 4.分担责任原则 循环经济责任原则是指作为社会主体的国家、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对环境应尽的义务以及破坏环境承担的社会责任。严格区分不同主体的责任,使环境保护落到实处,如政府主要发挥引导和监督作用;企业要更加注重清洁生产和减少排放;公民培养从小处着手,从点滴做起的意识,要按照有关规定对生活垃圾进行排放,坚持绿色消费和低碳生活模式。通过各方努力,使环境保护保护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有条不紊地推进。循环经济责任原则就是更加明确了各个主体在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改善以及管理过程中的责任,使国家、政府、企业和公民共同配合,形成密切联系的整体。通过确立政府、企业和公民在资源综合利用、废料回收再利用、清洁生产、生态保护、绿色消费等方面的权利、义务,最大限度地实现环境资源分配方面的公平与正义,实现经济社会的永续发展。 (二)循环经济法的基本对策 我国循环经济起步较晚,发展比较缓慢,本身缺乏经验可循,并且面临技术、人员、管理、资金等诸多难题。因此,在法律法规和制度方面有较大空间可待提高。 首先,要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随着经济发展,法律往往显示出其滞后性和保守性,必须通过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和政策,将保护环境的各项要求落实到实处,使百姓和社会享受到循环经济的好处,比如在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加入保护环境的具体规定,作为约束竞争主体的一项准则,同时,其它法律中也要更加明确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关于垃圾处理和废物利用等具体环节缺乏具体规定,在执行过程中难免存在各种问题,因此要从法律的角度给予充分的重视。 其次,政府要加强监管。加强与我国民间组织以及国际组织的合作,建立专门机构监管各类主体义务履行情况,建立相应的奖惩机制,要求拒绝承担义务或者未按要求安排生产生活的人员承担责任,对有效控制排放的主体给予物质奖励或者精神奖励,同时发挥国家宣传部门的作用,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转变发展模式必须依靠坚实的社会基础,必须牢固树立环境保护的意识,增强转方式调结构的紧迫感,增强群众绿色生活的意识和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 再次,进一步建立废物控制管理制度。在日本,由于消费者数量庞大、分散,不利于统一管理,而生产者则不然,生产的产品废物的责任完全由企业自己承担,完全具有可操作性。我国应借鉴日本的经验,充分考虑不同主体的特点,有针对性的制定策略。现阶段我国各大生产行业还存在于生产链中技术落后的情况,因而产生的废物量超出法律规范要求的比例。《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对企业生产、已有约束性条款,但由于引进减排技术、再生利用废物的代价远高于废物产生的成本。因此,大多中小型生产企业多选用落后的经营模式,依然延用高耗能、高排放的粗放型生产方式,违背了国家发展节能型经济的宗旨,极大阻碍了我国建设节约型社会经济进程。所以,在循环经济法制建设中需要进一步建立废物控制管理制度,加强对废物产生量的控制。可以建立抑制废物产生制度,以预防为原则建立循环经济基本的法律制度,健全我国废物产生标准,建立从事废物处理工作的行业和产品的规范标准。鼓励更多科技人才投身到环保新兴技术的研发中。 经济法论文:经济法视角下的收入分配改革探析 论文摘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经济迅速发展、生产力不断提高,但居民收入差距却有逐步扩大的趋势,收入分配领域也存在着许多的问题。进行收入分配改革、解决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已经关系到了社会结构的稳定与和谐社会的建设。对于收入分配改革,我们应以制度推进为手段,以有效落实“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为基础,以垄断行业改革特别是垄断性国有企业的收入分配改革、财政税收改革为突破口,扩大中等收入者的比重,提高低收入者收入,以尽快扭转收入差距扩大的趋势。 论文关键词 经济法 收入分配改革 垄断性国有企业 财政税收 经济法作为一个立足于社会整体利益的法部门,其核心是社会本位,这来源于经济法对实质正义、社会效率、经济自由和经济民主的追求。因此,基于经济法的目的、价值观念、理念和特性,它理应在收入分配改革领域发挥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初次分配排除垄断和再次分配促进公平方面,发挥经济法中的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业政策法和财税法的系统作用,本文也着意从这一方面来展开。 一、问题的提出 马克思曾对分配和生产的关系做过这样的经典论述,“分配的结构完全决定于生产的结构,分配本身就是生产的产物”豍.从这一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出,马克思认为收入分配公正、合理的实现首先需要所有制问题的解决,收入分配领域存在着的诸多问题会随着生产力的极大发展而消失。但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迅速发展、生产力不断提高的现实状况不同,居民收入差距有逐步扩大的趋势,收入分配领域也存在着许多的问题。据北师大收入分配与贫困研究中心李实课题组测算认为,2010年我国的基尼系数已经达到0.50的水平。而按照国际上普遍认同的基尼系数等级线,0.40是警戒线,0.50是危机线,0.60是动乱线,这说明我国已经濒临危机线甚至实际上已经超过了危机线竖.由此可见,解决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已迫在眉睫,进行收入分配改革、解决居民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已经关系到了社会结构的稳定与和谐社会的建设。 二、收入分配改革的顶层设计 所谓“顶层设计”,原本是来自网络工程学的一种说法,英文原文是top—downdesign,它是说在进行一个大系统的建设前,要从顶层开始,由上到下的进行设计豏.因此根据此理论,收入分配改革的顶层设计就是以怎样的理念和原则来指引和设计合理、有效地收入分配改革实践。 收入分配改革的顶层设计是否合理关系到收入分配改革的成败。基于经济法的视角,结合我国具体国情,我们认为对待收入分配改革,应该形成这样的共识:以制度推进为手段,以有效落实“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为基础,以垄断行业改革特别是垄断性国有企业的收入分配改革、财政税收改革为突破口,扩大中等收入者的比重,提高低收入者收入,以尽快扭转收入差距扩大的趋势。 三、如何有效落实我们的分配制度 落实好收入分配制度的目的在于提高居民收入在初次分配中所占的比重,居民收入在初次分配中的来源主要有两类:一是劳动报酬;二是财产性收入。因此如何提高居民的劳动报酬和财产性收入成为了问题的关键。 (一)提高居民的劳动报酬在当前我国“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格局之下,劳动报酬即工资仍是人们的主要收入来源。“十二五”规划中提出要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建立和完善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这一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是靠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建立和最低工资水平的提高来实现的。(1)近几年来,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一直得不到完善和有效运作,在实践中出现了许多问题,这是无法靠政府一方面的力量来解决的,还要靠工会等社会自治团体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鉴于经济法主体角色的特定性以及劳动者力量的薄弱,大力培育社会组织、中介组织及其他NGO等自治组织成为协调政府与企业、个人利益,建立完善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有效途径。当然在培育工会等自治组织时,应避免“官办、官管、官运作”的现象,提高其自治性和自愿性,使其能够真正代表劳动者阶级的利益和诉求。(2)逐步提高最低工资水平是建立和完善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基础所在,对于保障底层行业职工的工资水平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是保障底限性公平的体现。在这一方面要充分发挥政府政策的推动作用,形成逐步提高最低工资水平的制度。 (二)下大气力增加居民的财产性收入财产性收入,是指家庭拥有的动产(如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如房屋、车辆、土地、收藏品等)所获得的收入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也提出了要“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的决策。但目前居民的财产性收入还是很不乐观的,仅占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小部分,迫切需要增加居民的财产性收入。因此要努力做到以下几点:(1)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前提是大力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尤其是在拆迁、征地和征用公民财产的过程中,要确保公民的财产权利和财富增加值权利不受侵害;(2)进一步明晰产权,使之能够在抵押、转让、出租等交易流动中广泛运用,这主要涉及的是居民的不动产方面;(3)在动产方面,我们可以看出,财产性收入的增加主要考验的是居民的理财能力。因此要靠金融机构的努力,拓宽居民金融理财渠道,让百姓拥有越来越多的金融理财工具和产品,同时加强对交易行为的规范,确保居民的合法财产权益不受侵犯。 四、垄断性国有企业收入分配改革 在收入分配领域,垄断性国企高收入群体与私营单位就业人员之间的收入差距成为体制内与体制外乃至整个社会收入分配差距的典型缩影豑.据国家统计局5月3日的数据显示,2010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的年平均工资为37147元,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的年平均工资为20759元,前者是后者的1.8倍,足见两者差距较大。因此,收入分配 领域的国企改革对收入分配改革具有战略性的全局意义。但是对国有企业收入分配改革并不能笼统的一刀切,我们主要应是针对垄断性国有企业和国企管理人员的收入分配进行改革,这是改革的关键所在。而且单纯采取对垄断性国有企业和国企管理人员的减收政策是行不通的,笔者认为应坚持扩大体制内竞争和“结构性减薪”并举的总体策略。具体如下: (1)通过扩大体制内竞争来改革垄断性国有企业的收入分配要充分发挥产业政策法和反垄断法的作用。首先通过产业政策立法,让更多的民营企业参与到体制内的竞争中来,尤其是在我们的电力、电信、石油等垄断性行业。让民营企业参与到体制内的竞争,这样不仅有利于私营企业利润的增长从而使其职工工资增长,更有利于市场竞争化程度的提高,使国有企业面对充分的竞争而焕发活力,更好地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其次,加强反垄断法和公司法的有效实施,使垄断性国有企业向着政企分开的现代化公司经营管理模式发展,尽最大限度减少某些垄断性国有企业行政职能和经济职能并存的现状,以优化市场竞争秩序,提高竞争水平。(2)主张对国企职工采取“结构性减薪”的做法,即基于特定目的对特定职业和特定岗位的人群实行减薪。首先在国有企业职工群体中,收入较高的是国企管理人员,原因有二,一是这些人员多由行政指派,没有在其任命上发挥市场的作用,二是这些高管的工资与企业绩效关联不大,且信息披露不全面。对其采取的措施主要是严格规范国企高管人员的薪酬管理,原则上控制或降低其收入水平,坚持市场才是企业家最好的定价者豓,并把管理因素对于企业的贡献作为其薪酬的重要衡量因素。其次,对于国企职工并非一味的控制或降低其收入水平,对于国企非正式职工,退休、下岗职工而言,要提高他们的工资福利水平。 五、财政税收改革 如果说初次分配领域的改革是基础,那么在再分配领域的改革则是促进收入分配更加合理的关键所在。初次分配领域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而对于再分配领域来说,则是经济法特别是财税法发挥其作用的最好舞台。财税法范围较广,以下着力从预算法和税法两个方面谈一下我们再分配领域的改革。 (一)预算法与再分配预算法是指调整国家在进行预算资金的筹集和取得、使用和分配以及监督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其本质是对政府收支活动的控制。近年来政府的财政收入连年增长,有的地方增长率甚至已经超过了15%,大大超过了同期的GDP增速和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增速。如何花好这些钱,如何让政府把钱花的更合理,则需要预算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要使我们的国家预算更好地服务于收入分配改革,笔者认为要做到以下两点:(1)促使合理财政支出结构的形成。加大对社会保障、医疗卫生、教育以及区域协调发展方面的扶持力度,将财政支出更多地用于保民生、促增长上,使社会发展惠及人民大众。(2)减少行政权对预算权的干预。按照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各级人大行使预算审批权,其他机关不得干预。但在现实生活中,行政权对人大预算审批权的干预尤为严重,尤其是在各级地方。因此必须切断行政权对人大预算审批权的干预,使政府在制度框架的束缚下合理分配财政支出。 (二)税法与再分配根据社会契约论,税是公民从国家获得的利益的对价,黑格尔也曾说过税是个人对国家作出的牺牲。从其本质来看,税收是政府对国民收入进行的二次分配,理应对促进收入分配的公平合理发挥应有的作用。税法与再分配应着力处理好两点:(1)加快结构性减税的步伐,即有增有减、结构性调整,减轻一部分群体和税种的税负水平。尤其是对于个人所得税而言,要合理制定个税起征点,实行综合所得制,即对收入总额实行累进制,多收多交,少收少交。(2)收入不公很大程度上源于社会财产的不公,因此要开征财产税,即以纳税人的某些特定财产数量或价值额为征税对象的类税,包括房产税、遗产税和赠与税等。目前我国还没有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许多学者也做过很多可行性研究,立法应尽快做出回应,出台相关法律,我们认为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开征,有助于解决社会成员发展不公的问题。 六、结语 收入分配的改革需要法制的规范,随着依法治国和法治社会建设的逐步推进,经济法必将在收入分配改革领域发挥其举足轻重的作用,为收入分配改革保驾护航。 经济法论文:经济法角度下国家职能的运营 一、国家经济调节职能运行的法治原则 国家经济调节职能必须通过法律授权政府或社会组织行使。如同传统的国家统制职能必须由不同的职能机关诸如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监督机关分别行使、实现一样,国家经济调节职能作为因应市场经济而产生的国家职能,由法律授权政府或社会组织行使,如中国证监会、保监会和银监会作为部级事业单位,对金融资本市场进行独立监督、调控。不过,政府是法律授权实现国家经济调节职能的最重要的载体,政府依法行使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的宏观调控权和微观规制权,是国家通过法律授予其履行国家经济调节职能的具体表现,而且不再是行政式的管理,更多表现为一种监管、一种积极的引导。国家以法律授权的方式选择政府履行经济调节职能,是因为政府具有比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更明显的优势:一方面政府机关设置健全,从中央政府到各级地方政府,各种职能部门、机构能够有效地执行复杂的任务;另一方面政府可以通过履盖面广、多层级的网络框架,对国民经济运行形成及时、有效的管理。同时,国家法律的执行素由行政机关来承担,对现实问题及时作出反应并不符合立法和司法的性质,因此,国家经济调节职能以法律授权形式授权政府实现是一种必然选择。 政府经济调节职能来源于法律授权,这意味着政府实现经济调节职能必须遵循法治原则,根据法律授权对市场经济运行生成的各种问题作出准确的回应并且提出解决方案,在法律框架内实现其经济调节的职能。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是政府的定位和角色的转换,这是因为全能型政府职能模式使得政府习惯于以权力干预市场运行,习惯于用行政手段解决市场问题,由此可能导致政府在实现经济调节职能过程中不按市场规律办事,存在严重的“越位”、“错位”和“缺位”现象,而且政府内设机构职责交叉、权责脱节、效率不高等问题也严重制约市场机制效能的发挥,妨碍国家经济调节职能的实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实现国家对市场的经济调节职能只能是法律的执行者,这种定位决定了政府必须完成从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责任政府的角色转换。 法治原则是政府履行经济调节职能的核心理念和基本准则。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国家治理中的法治既区别于人治,也区别于法制。英国法学家洛克认为法治就是政府应该以正式公布既定的法律来进行统治,这些法律不论贫富、不论权贵和庄稼人都一视同仁,并不因特殊情况而有出入。法治的核心思想是要依法治理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因此,法治的核心是严格依法办事,法治的关键在于制约权力。同样,法治作为一种社会管理机制,法的规定是社会管理的根据和手段,法的实现是社会管理的目标和要求。人治的本质是“贤人政治”,即依靠领导人或统治者的意志来管理国家和社会,处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治国方略、方式,具有随意专横的性质,政以言兴,也以言废,人治以权力为核心,轻视法律。法制虽然与法治有着密切的联系,泛指国家法律的体系、体制与架构的整体,法制既可能是约束权力的法治之下的法制,也可能是为权力控制的人治之下的法制,但法治追求法律至上和法律权威,任何人均必须遵守法律、服从法律;而且法治约束权力,尤其是对公共权力或者国家权力的约束,一切权力都必须服从法律,在法律之内活动。国家经济调节职能是因应市场经济而生的新型国家职能,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既反对权力干预市场运行,又需要权力纠正市场机制的外部性缺陷,需要政府运用权力纠正市场失灵。市场机制对权力的两面性决定了政府履行国家经济调节职能时必须严格依法处理市场问题。 法治原则要求政府履行国家经济调节职能必须有所作为。市场机制作为市场经济的内在调节机制,是价格、竞争、供求等市场因素在市场交换过程中相互制约与相互影响、自行调节经济运行的有机统一的系统,由价格机制、供求机制以及竞争机制构成,具有自发性、盲目性、唯利性和滞后性特点,由于市场本身存在不完全竞争、不完全信息以及外部性、公共物品不充分等市场障碍或市场缺陷,市场失灵成为市场机制不可克服的矛盾。 市场机制的内生性缺陷会直接导致资源配置失调、供求失衡、分配不均以及市场垄断等问题,进而扭曲国民经济整体运行。因此,微观领域的无序竞争和宏观领域的结构性失衡需要国家调节机制,即运用公权力,由“政府约束和指导”市场,调节宏观经济活动和规制、监管微观市场主体行为,限制“经济力量的自由运用”。 二、国家经济调节职能运行的法律限制 政府调节或干预市场必须依法办事,这是法治经济的应有之义。国家经济调节职能最根本的任务是制度供给,通过制定社会经济公共政策和市场运行法律规则,确立市场参与主体的行为规范,达成公开、公正、平等、有序、自由的竞争秩序。政府调节市场的宏观调控权和微观规制权来源于法律授权,其行使也必然受到法律的限制。 (一)政府经济调节的理念限制 微观经济和宏观经济共同构成市场经济整体,微观经济涉及市场参加者及其经济行为,宏观经济则以国民经济运行为对象,表现为经济总量关系,主要是国民经济总供给、总需求以及总价格、总就业量等重要指标。宏观经济由不同的微观经济组成,微观经济运行受宏观经济指导。无论是宏观经济领域还是微观经济领域,完全依靠市场机制调节都会因市场固有的缺陷导致运行偏差,解决和处理微观经济与宏观经济问题、克服市场机制的缺陷则是政府经济调节职能的根本任务。从理论上看,政府依法调节微观经济与宏观经济分别采用“规制”和“调控”的不同思路和理念。 规制即规范、制约,是规定、制度的动态表现。简言之,规制就是以法律规范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以制度约束市场主体的行为,这是一个具体化、范畴化、目的化的动作概念。微观规制就是政府依法对参与市场运行的市场主体及其行为的干预。对于微观市场而言,只有通过具体的法律制度加以约束和规范,才能克服不同市场主体在利益最大化驱使下多元利益与市场秩序的冲突,才能建立一个统一行为规则、统一评判标准的平等、公平、公正、开放、自由的市场。因此,政府对微观市场采用“规制”的干预理念是对微观市场结构、特征理性分析的结果,其目的在于弥补和治理市场机制缺陷,规范和矫正市场活动、净化市场环境、确保市场竞争机制的良性运行。微观规制通过对市场主体准入、退出、行为和市场秩序维持的规范,实现政府与市场运行的最直接的接触。 调控即调节、控制,是一种综合化、系统化和间接化的行为方式。宏观调控是政府为促进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的平衡,对宏观经济运行所为的经济总量调节和控制。政府对宏观经济领域采用调控的理念,充分体现了对宏观经济利益主体多元而复杂、对象广泛全面而又不确定、内容抽象而又不断变动等特征的理解和把握,体现了国家作为保障社会政治经济安全的公共利益代表者的高度责任心,也体现了政府在驾驭市场全局性问题上的独特优势和能力。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履行国家经济调节职能,依据法律和政策,运用计划 、财政、货币和产业等调节工具,平衡经济波动和促进社会经济平衡发展。 政府对市场调节采取不同的“规制”和“调控”理念,在根本上是由微观经济与宏观经济所存在的质的差异性决定的。政府为实现国家经济调节职能,在微观经济领域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直接禁止或强制要求市场主体行为,因此,规制是国家强权力在微观经济领域的运用,对清除市场机制的“毒瘤”、“赘肉”具有“速效”、“强硬”的功能,留给市场主体选择的余地较小;政府对宏观经济的调控却只能以间接的倡导、鼓励和利益诱导等方式,引导和促进各种利益主体的市场主体行为,达成实现整体经济战略、控制国民经济发展方向的目的,调控的特质决定了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柔性属性。 (二)政府经济调节的权力限制 政府干预市场的正当性在于市场需要,但政府干预同样面临失灵的危险。古典政治学家从政府的本质出发普遍认为政府源于人民的公意达成和公意授权,人们通过一定的契约关系建立公共组织管理社会,并认为政府以保护私有财产为目的,因此,政府是社会性的,没有自己的利益。但现代经济学家从“经济人”概念出发,把政府当作追求经济利益的个体看待,认为最大化地追求自己的利益也是政府的基本属性。不仅构成政府的官员有自己的私利,而且政府也有自身的利益,政府自利性弱化了政府的自我控制能力,政府在自利性驱使下的非理性行为最终导致产生政府失灵的危险。这是因为政府权力不仅仅是一种能量,而且也是一种动量,富有扩张性、侵略性和进犯性。 政府依法获得调节市场的宏观调控权和微观规制权,由此政府也承担了法律设定的积极作为和有效作为的义务。与权力是一种强势的政治资源截然相反,义务是一种负荷、一种负担,义务的先天特质具有劳务性、公务性和服务性,是一种不受欢迎的压力。权力与义务的各自特质决定了政府的选择偏好。从自利的动机出发,政府及其公职人员面对权力与义务的选择,最优的理性行为是努力实现自身公共权力的最大化,同时尽力将其依法承担的公共义务最小化,即尽可能逃避或推卸公共义务。政府及其官员对公共权力与义务的不同偏好决定了政府实现国家经济调节职能时,必然存在缺位、越位或错位的现象①,“法律、习惯、传统、道德教育这些设计出来和演化形成以限制或控制这些短期私利的做法”。 为克服政府失灵,防止政府实现国家经济调节职能过程中肆意干预市场或者怠于履行其市场规制、宏观调控职责,必须强化政府宏观调控权与微观规制权的法律限制。从经济法实践看,授权本身即构成政府权力的法律限制,因为在法治时代政府活动以法律明文规定为基础,凡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政府均不得作为。经济法在授权政府履行国家经济调节职能、行使宏观调控权和微观规制权的同时,也明确设定政府的法律义务,明确政府权力行使的条件、程序和方式、方法。以《价格法》为例,政府对市场价格的规制大多属于常规性规制,但《价格法》第30条至第32条对政府非常规的市场价格干预设置了相应的条件,即当重要商品或服务价格显着上涨或者有可能显着上涨,国务院和省级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当市场价格总水平出现剧烈波动等异常状态时,国务院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或者部分区域内采取临时集中定价权限、部分或全面冻结价格的措施;在据以实行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情形消除后,应当及时解除干预措施、紧急措施。《反垄断法》对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职责、认定标准、调查程序、调查措施、法律责任进行了严格的法律限制。 (三)政府经济调节的手段限制 我国学者一般认为政府干预市场的手段主要有经济手段、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把最具权威性的法律手段与经济手段、行政手段放在同一层次,这种观念对法治社会、法治理念的构建具有相当的消极影响。行政手段是政府行政权的产物,具有“人治”属性。行政手段是政府采取的具有强制性的行政命令、指示、规定等措施调节和管理经济活动的手段,行政手段具有权威性、强制性、垂直性的法律特征。政府以行政手段干预市场的实质是以行政权力为中心的国家经济统制,是政府干预经济的权力行为①,“在人治类型秩序中,由于倚重个别精英的聪明才智或超凡能力,致使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处于不确定状况,很大程度取决于个别领袖的判断与偏好”。由于行政手段来源于行政决策的指令,依赖于行政机关的实施,而行政决策受多种因素影响容易出现失误和偏差,导致政府行政干预手段的滥用和干预市场的负效应。20世纪资本主义社会经历了从消极行政到积极行政的演变,行政权力的扩张一方面符合社会现实的需要,使得市场获得政府公共权威的协调和保护,但另一方面行政权力不合理增长和被滥用又使得个体利益遭受侵害的可能性增大。因此,政府行政干预与市场主体自由权利呈现冲突状态,单纯运用行政手段干预市场是一种无节制、危险的干预活动,必须把这种手段上升为法律手段,以法的规定性使政府干预合法化、程序化、责任化,才能杜绝行政手段的随意性和无制约性。 经济手段的抽象性必须转换为法律制度才能得到有效的贯彻和实施。政府对市场的干预尤其是对宏观经济的调控往往运用经济手段,即从经济体系中找出某些关键的经济变量作为杠杆,通过制定经济政策对宏观经济运行加以影响,只有那些具有杠杆性质能对国民经济“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关键变量才能构成宏观经济调控的经济手段,如财政、货币或者产业的经济变量调整手段不仅操作性强,而且涉及面广,影响深远,它要求国家运用经济杠杆干预市场必须谨慎,慎重使用经济手段。为防止政府在推行经济手段干预市场出现决策冲动和混沌,有效发挥经济手段在调控经济中的作用,也必须使经济政策的内容、手段法律化,使经济手段上升为法律手段,以法律手段贯彻、落实经济政策的思路和理念。 法律是一种强制性的行为规则,法律手段中的法律责任的归宿是任何行政手段或经济手段所无法仿效的,法律责任对主体行为的制约和威慑也是其他手段所无法实现的。政府对市场的宏观调控和微观规制,关系国计民生,影响社会全局,必须通过责任的追究才能达到慎行的目的。人的责任心与法律责任成正比,法律责任越重,人的责任心越强,法律责任越轻,人的责任心越弱,没有法律责任就没有人的责任心。为了杜绝政府干预经济中草率、主观、不负责任的现象,也为了昭示市场规则的严肃性,必须追求行政手段、经济手段的法律化。在成熟的市场经济中,无论是市场规制还是宏观调控,都不是国家的任意行为,而是依法治理市场的法律行为,通过法律手段实施,宏观调控与微观规制的法律化是西方市场国家的一个重要特征。而转轨型国家职能的实现方式也正在发生着质的变化,政府对市场的干预由单一的行政干预转向行政、经济和法律并用,且逐步迈向以法律调控为中心的轨道。 从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的命题出发,国家调节经济的途径应该是法律手段,政府必须依法采取法律规定的方式、方法、措施,严格遵循法律设定的程序调节市场运行,克服或消除市场运行过程中遇到的特定障碍,不应当存在法律手段以外的其他手段,这些手段如果没有法律的支撑和约束,即容易造成权力对市场的侵凌或任意干预,显然有违于法治经济的精神。因此,政府干预市场的手段无论是行政手段、经济手段,还是法律手段,最终必须采用法律形式。 当前政府调节市场的手段除应将经济手段纳入法律范畴外,还应尽可能降低行政手段使用的频度和 幅度,以提高市场治理法治化水平。同时,政府干预市场的经济政策也必须付诸立法,形成确立经济政策目标和手段、措施的具体法律制度,确定负责实现政策目标的政府机构以及通过这些机构实施法律的责任,以达成政府贯彻实施经济政策时对市场的干预适度、合法和接受法律约束的目标。 三、国家经济调节职能运行的法律实践 国家经济调节职能受市场体制影响呈现不同的运行模式。从历史角度看,经济调节职能孕育于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体制,也因应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为了维护自由竞争的市场秩序,以法律手段规范市场运行是其最直接、最原始的功能,而依法运用货币、财政以及产业政策调控市场经济运行结构则是基于市场经济发展衍生的经济调节职能的重要内容。 美国政府经济调节的职能始于对垄断的排除。1890年《保护贸易和商业不受非法限制与垄断之害法》即谢尔曼法①就是美国立法机关基于企业组织扩张带来的社会经济挑战和民间运动强烈的利益需求所作的回应,它确认“任何契约、以托拉斯形式或其他形式的联合、共谋、用以限制州与州之间间或与外国之间的贸易或商业,是非法的。任何人签订上述契约或从事上述联合或共谋,是严重犯罪”。1914年的《布莱顿法》、《联邦贸易委员会法》授权联邦政府贸易委员会根据谢尔曼法及其配套法律,禁止或限制垄断市场、操纵价格等排斥、妨碍竞争行为,达成市场健康运行的立法目标,实现国家“对私法的传统领域进行干预和渗透”的经济调节职能。罗斯福新政则针对经济危机引发的市场萧条、产业结构失衡、贫富悬殊加剧等社会经济问题,于1935年至1939年间颁布了大量旨在调整经济总量平衡、保持社会经济均衡发展的法律,其中《格拉斯?斯蒂格尔银行法》、《农业调节法》、《全国工业复兴法》等法律授权联邦政府运用财政、货币、产业政策强化市场干预。 2008年经济危机爆发以来,美国国会先后通过《抵押贷款债务减免的税收豁免法》、《一揽子经济刺激法》、《住房和经济恢复法》、《金融救援法》、《美国复兴与再投资法》、《抵押贷款改革法案》以及《金融监管改革法案》等,强化国家经济调节职能,授权联邦政府实行量化宽松的货币政策,积极介入、干预市场活动,恢复和刺激美国社会经济活力。德国对经济活动统制可以追溯到20世纪初的经济立法,以“国家干涉主义”为思想基础,德国政府实施贸易保护主义政策,扶持其卡特尔组织,只要不滥用其地位,就可以不受法律的约束得以自由发展,即使是1909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也未对卡特尔组织予以规制。1914年8月,德国议会通过《授权法》,参议院有权在战时“防止经济损害所必需的措施”。1919年颁布《钾经济法》、《煤炭经济法》和《卡特尔规章法》,这些法律强化了煤炭、钾等重要资源型企业的社会化力度,政府对大企业的经济活动和主要物资供应实行直接的干预和限制。1923年《防止滥用经济权力法令》的颁布,标志着德国政府对卡特尔组织滥用经济权力的态度从扶持向削弱的转变。二战后,德国实行社会市场经济,以反对市场垄断、促进公平竞争、稳定经济发展、均衡社会发展为目标,以《德意志联邦基本法》②为基础,确认国家有义务对经济过程带来的不利于社会的结果进行干预,由此建立了现代国家经济调节职能运行的法律制度,包括《反对限制竞争法》、《德意志联邦银行法》、《经济稳定与增长促进法》、《损害赔偿责任法》、《缺陷产品责任法》等。这些法律要求德国政府在社会市场经济的框架下从微观领域和宏观领域依法调节市场,克服市场固有的缺陷。 日本政府的经济调节职能在二战前仿效德国,具有强烈的经济统制色彩。针对经济危机对日本经济的冲击,日本政府从资金、价格、金融等方面制定了门类繁多的宏观调控法,如制定《制造事业法》以保护重工业、化工业发展;制定《出口补偿法》等各种扶助和鼓励出口的法律,扶持和振兴日本工业,尤且是日本中小企业。为了应对经济危机,日本颁行了大量的促进卡特尔发展的法律,如《出口组合法》、《重要产业统制法》、《重要出口产业组合法》等,同时颁行《银行法》,通过提高银行最低资本金数额,挤压小银行,引导和促进金融资本的集中和规模化。应当指出的是日本这一时期的经济调节立法虽然强化了“国家对国民经济的全面干预”,与真正意义上的体现国家经济调节职能的立法尚有相当的差距。日本战后经济民主化进程催生了国家适度干预市场而不是统制经济的法律。从市场竞争机制的培育出发,日本于1947年颁布《关于禁止私人垄断和确保公正交易法》即《禁止垄断法》,强行解散各种特殊公司、垄断集团,同时,推行产业合理化经济政策,调整产业结构,促进企业合理化发展,这些法律包括《企业合理化促进法》、《煤炭矿业合理化临时措施法》、《中小企业基本法》、《农业基本法》等。①这些法律在实践中依据国家社会经济发展战略,经过反复修改而不断地被赋予不同的历史使命,取得了良好的法律实施效果。 上述市场发达国家的法律实践表明:不同国家的经济调节机制决定于其不同的市场机制,美国注重个人自由和个体权利,政府原则上并不直接介入经济活动,对市场的干预和调节局限于市场失灵,目标是维护自由竞争的市场秩序;德日作为后发的资本主义国家,选择了国家权力的强行介入,侧重于积极地整合经济资源、规划和管制国家的经济发展路径和秩序。但是,这些国家对经济调节职能的实现却具有共同的特质,即“市场失灵—国家干预—法律”,政府履行经济调节职能必须以法律为依据,政府既不能逾越法律授权的范畴、途径和方式,也不能怠弃法律确认的职责和义务,市场机制的需求是国家干预的前提,市场缺陷的克服是国家调节的目标。我国确立国家经济调节职能的法律实践经历了一个由具体到抽象、由微观规制到宏观调控的辩证统一的发展过程。 与市场发达的美、德、日诸国以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法为契入点建立国家经济调节机制不同,我国的市场调节机制是在计划经济体制蜕变过程中边除旧边立新的基础上培育、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的国家经济调节职能法律机制,因此,构建多元而独立的市场主体是我国政府干预经济活动的首要任务,“先规则后市场”则成为国家经济调节职能法律机制确立的独特路径。为满足市场经济运行的基础条件,市场主体立法必须赋予多种经济成分的市场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摈弃计划经济条件下主体的所有制身份色彩,减少和消除国家和政府作为市场主体的强权与市场管理者身份的冲突,同时,用法律形式固化市场主体的市场准入门槛要求,这表现在立法上一方面以《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为基础,逐步健全集体所有企业、私营企业法律制度,赋予各种不同性质的企业以独立的主体地位,另一方面颁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商独资企业法》,为外国资本进入中国市场提供相应的法律环境和依据。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培育和建立,《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和《个人独资企业法》的制定和实施宣告了以企业所有制性质立法的实践不复存在,各种不同性质的市场主体平等竞争的法律环境为市场机制确立法律基础。 法对政府实现经济调节 职能的限制是在授予政府市场监管权和社会主义市场法律体系不断完善的前提下所采取的限权措施。与发达市场国家不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并没有经历一个自由竞争的发展过程,对于一个后发市场,我国也没有选择市场国家先市场后规范的发展路径,而是选择了一个边发展边规范、先规则后市场的发展方法。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战略的法律支持,国家颁行了一系列旨在确立政府履行经济调节职能、保障市场机制健康运行所必需的法律、法规,以《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审计法》授权政府依法成立产品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管理局、物价局等各种部门机构,负责监管微观市场运行中的产品质量、竞争秩序、市场价格,维护市场自由竞争秩序;以《反垄断法》授权政府设立反垄断执法机构,对经营者垄断协议、滥用市场优势地位以及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行为实施监管;以《土地法》、《房地产管理法》以及《城市规划法》授权国土资源局、房地产管理局对房地产市场的土地供给、开发、经营进行监督管理。针对金融业技术性和金融市场高风险的特质,《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以及《证券法》、《保险法》授权中国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在中央银行统一指导下分别实施对金融市场、证券市场、保险市场的监管,这些机构在性质上属事业单位的非政府组织,这意味着政府经济调节职能在金融领域的剔除,政府“万能”的角色定位被扭转,政府规制市场行为的方式、手段、范围、程序均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 宏观调控法律机制涵盖财政调节法、产业调节法以及区域经济协调法。宏观调控的本质在于稳定经济均衡发展、促进经济增长,因此,宏观调控立法以中央和地方财政收支分配与平衡为中心,以国家财政、预算、货币政策以及税收政策法律化为基本手段。1994年的《预算法》确立了一级政府一级预算、中央和地方分税以及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应保持收支平衡的法律原则,授权政府有权编制预算和预算执行,《预算法》授权国家及各级地方人大对政府预算实施监督管理,审查和撤销同级政府编制的预算报告。1995年颁行的《中国人民银行法》,授权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有权运用货币政策工具,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有权对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实施监督管理,维护金融资本市场稳定。 以《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增值税法》等法律、法规为中心的税收法律体系为政府实现国家经济调节职能奠定了物质基础。相对于较为发达的财政调节法,产业调节法与区域经济协调法则显得相当滞后。产业调节法是以财税、金融为手段确立的产业倾斜、产业扶持法律制度,产业调节除《中小企业促进法》、《科技进步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外,基本上还停留于政策层面,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关于加快发展环保产业的意见》、《“十五”期间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等。区域协调发展法作为新兴的综合性的法律调节方式,政策色彩更为浓厚。以中共中央、国务院2003年的《关于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与2006年的《关于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若干意见》为基础,国务院制定和实施了以转移支付、税收减免、区域扶持为内容的各种区域协调发展的措施。 宏观调控立法滞后既不能满足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也不符合法治原则的精神。一方面,宏观调控政策化倾向导致立法进程缓慢、立法层级偏低、法律呈结构性偏差,如计划法、固定资产投资法、国民经济增长法、产业合理化促进法等缺失使得宏观调控行为过于随意、过于原则,对市场机制产生负面影响;另一方面,政府履行国家经济调节职能缺乏必要的法律程序和法律约束,宏观调控政策措施不统一、不协调和不连续,如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各种财政补贴、税收减免措施,因缺乏明确界定的法律标准,各资源型城市为申报资源枯竭型城市不断“跑部进京”。宏观调控的基本政策法律化、系统化需要国家尽快制定宏观调控基本法,需要一个基本法来统一宏观调控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协调不同的调控手段之间的分工、衔接、交叉、配合和矛盾的处理,需要确立一个系统的具体规则和明确的法律责任标准,以满足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需求 经济法论文:分析我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论文摘要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法的灵魂和建构经济法体系的依据,体现经济法基本精神和基本价值取向的最高准则,是连接经济法宗旨与经济法具体规范的桥梁和纽带,对于理论研究和实践指导有很大作用,是经济法理论研究中重要的一环。本文主要论述经济法的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原则和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 论文关键词 经济法 基本原则 社会整体利益 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释义 “原则”一词来源于拉丁语PrinciPium,译为“起源、基础、准则,”按汉语的词义是指说话、行事所依据的准则。根据《布莱克法律词典》所下定义:所谓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本真理或准则,一种构成其他规则的基础或根源的总括性原理或准则”。 张文显教授认为,法律原则是体现发的根本价值的法律原则,它是整个法律活动的指导思想和出发点,构成法律体系的神经中枢;周作翔教授认为,法律的基本原则是指一定范围的法律规范体系的基本精神、指导思想,是具有综合性、本源性和稳定性的根本准则;周旺生教授认为,法律原则,就是体现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价值取向的原则,是法的原则体系的上位阶原则。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一切经济法规中,体现经济法基本精神和基本价值取向的最高准则,始终起指导、规范、引导作用的总括性原则,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诸多经济法原则中更具根本性的经济法原则,它最为充分地展现着经济法主要价值并最为集中地承载着经济法的核心理念,它是经济法规则制定和实施的基准,是经济法体系内具有最强普适性的原则,是经济立法的基础,是执行经济法律法规,进行经济管理、处理经济关系的依据,对经济立法、司法和经济法学研究具有普遍意义的指导思想,是连接经济法宗旨与经济法具体规范的桥梁和纽带,所有的经济法律规范、经济法律行为都以它为基础展开。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对于理论研究和实践指导有很大作用,是经济法理论研究中重要的一环。 二、我国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研究现状和确立标准 (一)我国关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观点我国经济法学已有20余年发展。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壮大、我国经济法的研究也欣欣向荣,我国的经济法理论研究也不断走向深入,但是关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却是各成一家,没有定论。而一个学科基本原则的确立对于促进本学科的繁荣发展有重大作用,比如,民法确立了“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原则,刑法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平等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行政法确立了“实体性和程序性方面的”原则,而经济法作为市场经济中最重要的部门法之一,却没有统一的基本原则,确实应该加大这方面的理论研究。 我国学术界关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王保树教授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1)经济上的公平与公正原则;(2)违法行为法定原则;(3)经济管理权限和程序法定原则。” 第二,潘静成和刘文华教授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1)平衡协调原则;(2)维护公平竞争原则;(3)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 第三,漆多俊教授认为经济法的原则为:“注重社会总体利益,兼顾社会各方经济利益公平。” 第四,李昌麒教授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1)资源优化配置原则;(2)国家适度干预原则;(3)社会本位原则;(4)经济民主原则;(5)经济公平原则;(6)经济效益原则;(7)可持续发展原则。” 第五,张守文教授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1)调制法定原则;(2)调制适度原则;(3)调制绩效原则。” 第六,程宝山教授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1)社会本位原则;(2)公平与效率兼顾原则。” (二)确立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标准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该是经济法所特有的原则,体现了经济法的最高价值和基本精神。笔者认为确立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如下标准: 1.具有高度抽象性、概括性。经济法基本原则能够统领整个经济法,是经济法基本精神、基本价值的高度抽象,是价值观念和法律规则的汇合点。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法规总是带有滞后性,因此可以弥补经济法律法规的不足,解决经济法法规法发展滞后的问题。 2.是经济法所特有的原则,体现了经济法质的特定。不同社会关系的特质决定了调整该社会关系的法的基本原则也是特有的。经济法基本原则必须是经法所特有的,像“违法行为法定原则”、“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可以认为是所有法律部门都应具备的原则,不应认为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还有一些学者提出的“可持续发展原则”、“以人为本原则”,着更多是我们处理社会问题的立场、原则,也不应认为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3.体现了经济法的本质特征。经济法是社会法,它是在社会化条件下,国家基于社会整体经济利益而对经济进行干预、协调、参与等进行规范和保障的法。经济法以社会为本位,以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为根本准则,以维护、实现、发展好是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该体现出经济法社会本位法的本质特征。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必须具有高度抽象性、是经济法所特有的基本原则,体现出了经济法的本质特征,以上三点是判断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有力标准。 三、我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一)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原则17、18世纪以保障个人自然权利为本位的古典自然法哲学思潮向重视社会利益为特征的社会本位法哲学思潮的转变,社会本位法哲学思潮盛行于垄断资本主义时期。作为部门法意义上的经济法,产生于该时期——即近代市场经济和现代多元社会。在垄断资本主义社会,市场主体对自身利益的无限制追求和对他人、社会利益的漠视导致产生垄断,由于市场本身的缺陷,导致市场失败,经济运行需要国家对市场进行积极的调节和控制,从而形成了集市场作用与政府作用于一体的混合经济体制,这种特定的经济结构迫切需要既尊重市场调节,又体现国家干预。 “我们考虑任何一个法律部门,它在确定自己的调整对象的时候,都应当有一个基本出发点,或者说本位思想,正是这种本位思想构成了一个法 律部门区别另一个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志。”经济法正是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社会整体利益所追求的是一个个社会的实体,是建立在个体利益基础之上的社会整体利益。所谓社会整体利益,是一个社会之中全部合法利益的有机统一。不仅仅是简单的个体相加,而是谋求最大多数人的幸福,并通过对不同利益的对比特别倾向于对弱者的保护,以形式上的不平等来达到实质上的平等;通过对当前发展的合理调节与限制,保存和创造未来的发展空间和发展条件,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满足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使得个体利益能持续发展,最终实现个体长远利益的最大化。 经济法在对经济关系的调整中立足于社会整体,强调人的理性,认为在个人理性的指导下,整个人类社会最终会形成一个文明、和谐的社会。经济法的理念是站在社会本位的高度追求对国家、社会、个人的平衡下调发展,在任何情况下都以大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为重。中国经济法天然以维护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为己任,其从产生之日起,就以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实现为其使命。维护社会整体经济利益是经济法的根本原则,体现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其他基本法律原则是为社会整体利益原则服务的,同时社会社会整体利益原则也是消除其他各种原则之间冲突的最终落脚点和归宿。保障社会主要经济利益是经济法的最本质体现、最基础内容。 经济法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原则的确立,是由经济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价值决定的,明确了经济法的价值取向——社会公共利益,为经济法具体法律制度的实施起到根本的指导作用。 (二)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是指在处理两者关系时,强调公平与效率同等重要,相互不能取代。笔者认为,“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不同于“公平与效率兼顾原则”,“并重”表明同样重视,同等看待,缺一不可,其强调不分主次,彼此之间不能取代:“兼顾”指的是同时照顾(两方面以上),描述的是有所选择地对另一种、另一些事物或情况加以关注,其更多地体现的是主观意识。显而易见,“并重”比“兼顾”更能突出重要性。 坚持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是实现社会整体经济利益最大化的指导方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公平要以效率为前提和基础,一方面,效率决定公平,效率的水平决定公平的程度,没有效率,充其量只是低水平的公平;另一方面,效率又来源于公平,没有公平就难以有效率,难以促进社会整体利益的提高,一定要把公平与效率统一并重地看。在当今社会,我们只有把“蛋糕”尽可能地做大,并且把“蛋糕”公平合理的分配,才能构建和谐社会,使人民生活得更加安心、放心和舒心。 市场经济的主要目标是追求经济效率,提高经济效率和经济效益是我国全部工作的重点,同时也是国家加强经济立法所要追求的价值目标。确立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可在最大程度上实现经济效率,而且在实现经济效率的同时不会以牺牲一定的公平为代价,是公平与效率相互促进,提高社会整体经济利益。 确立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有助于政府和市场积极的发挥作用。公平更多的要政府主导,效率要市场主导,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也是政府和市场关系的一个折射,政府和市场是两种配置资源和协调经济活动的主要机制。只有市场之手和国家之手协调并用时,才能使经济协调发展。对于市场能调节、能调节好的,应交由市场自行调节:在市场失灵的情形和领域下,则要发挥政府的积极作用。市场旨在提高效率,政府重在促进公平,确立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在很大程度上能使市场和政府的定位更加科学,发挥的作用更加合理。 确立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有助于我国坚持科学发展观和实现和谐社会的构建。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故要不遗余力的提高效率;而构建和谐社会要求发展成果人人共享,即必须要确保公平。 确立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有助于实现经济法的价值。现代社会经济条件下产生的经济法,其价值要体现为对人类需要的满足,则需要经济法具有特定的功能和作用,这样才能解决相关问题。确立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能更好的指导经济法律实践。该原则的确立符合我国当前经济发展的客观情况,能够指导经济立法和经济法的实施,具有现实操作性;而且纠正了以往过分强调公平而忽略效率或者过分强调效率而忽视公平的做法,使公平与效率原则更好地指导实践,更好地促进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提高,更好地促进经济平衡协调发展。 经济法论文:就业歧视的经济法解决机制分析 摘 要:体现国家渗透市场理念的经济法基于市场失灵与政府缺陷的二元结构,确立了自己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逻辑基点和路径选择,以市场与政府的互动结构作为自身分析和解决社会经济问题的通常机制。而就业歧视问题也体现了市场调节失灵和政府管制缺陷的两难境地,其形成机理与经济法的基本机理具有相通之处。因此,运用经济法这一解决机制来解决就业歧视问题无疑是一个理想的选择。 关键词:就业歧视;经济法;政府管制;解决机制 一、就业歧视与经济法解决机制 1.就业歧视的概念及其表现形式 所谓就业歧视,是指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或劳动关系建立后,对招聘条件相同或相近的求职者或雇员基于某些与个人工作能力或工作岗位无关的因素,而不能给予其平等的就业机会或在工资、晋升、培训、岗位安排、解雇或劳动条件与保护、社会保险与福利等方面不能提供平等待遇,从而取消或损害求职者的平等就业权或雇员的平等待遇权的现象。在就业过程中,就业歧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 ①性别歧视。性别歧视是各种歧视中历史最长、最突出的问题。许多用人单位在招聘广告中都公开注明要求应聘者“须为男性”或“男性优先”。在条件相当甚至更优秀的情况下,女性经常仅仅因为性别问题而被用人单位拒之门外。 ②年龄歧视。许多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将35岁作为一个界限,“35岁以下”屡见不鲜地出现在大量招聘广告的限制性条件中。年龄在40岁、50岁上下的求职者更是就业困难,形成了中国特有的“40、50”现象。 ③健康歧视。残疾人就业受到各种歧视自不必说,一些病毒携带人群也受到歧视。如“乙肝歧视”问题,已在全国一亿多乙肝病毒携带者中引起强烈反响。根据《全国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规定,乙肝病毒携带者除不能献血及从事直接入口的食品和保育员工作外,可以照常工作。 ④户口歧视。有的用人单位要求应聘者必须具有本地户口。甚至有些地方政府也推波助澜,公然违背国家政策,干预本辖区内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利,要求用人单位优先录用本地人,如广州市人事局于2003年底通知,要求用人单位优先解决广州生源高校毕业生的就业。 ⑤其他歧视。如学历歧视,用人单位人才高消费现象十分突出,许多用人单位不顾客观需求片面追求高学历;地域歧视,河南人的形象近年来被大肆破坏,许多用人单位明确规定不招收河南人,还有的用人单位拒招东北人;相貌歧视,有些用人单位在挑选求职者时,优先录用相貌好的而不是能力强的;身高歧视,不少单位都对身高有限制规定,如有的用人单位规定男性不低于一米七,女性不低于一米六等;姓氏歧视,有的用人单位拒绝录用姓“裴”的,理由是“裴”和“赔”同音,不吉利等等。 2.经济法解决机制的概念及其特征 经济法解决机制是指将就业歧视问题交由市场和政府共同解决,市场基于效率至上的原则,通过对劳动力市场主体的用工行为进行成本与收益的分析来引导雇主做出是否采取歧视的行动。但市场调节机制存在固有的缺陷,主要体现在:某些歧视问题市场无法调节;抑或虽然能够调节,但会由于对效率价值的过分追求而牺牲社会公平正义,所有这些都需要政府公权的介入。政府基于正义原则来弥补市场调节的不足,但政府管制也存在不足,不是管了应该交由市场解决的问题,就是对正义的过分彰显而牺牲了效率价值,这些不足同样需要市场的及时调节。就业歧视的经济法解决机制,就是在“市场调节政府管制”这样的双向运行中对就业歧视现象进行有效的调整并达到预期效果。它具有以下特征: ①市场调节性。市场调节作为市场经济的内生机制,其理论假设前提是相关市场的主体都是理性的,这种理性贯穿于市场主体对自身行为的成本效益进行分析的过程中,在自由平等的竞争中基于经济理性做出合理决策。如果自身行为通过市场调节带来的是低成本高收益的结果,那么该主体就会积极从事此行为,这就是理性;相反,如果市场调节带来的是高成本低收益的结果,该主体就会排斥和放弃此行为,这同样也是基于理性的结果。 ②政府管制性。由于市场调节的不完善性,国家公权力的介入对于歧视问题的解决能够起到重要的弥补作用。具体而言,这种作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通过公权力的介入,能够针对歧视行为给被歧视者带来的无效率问题进行有效的管制和救济,通过对实施歧视行为者赋予法律责任等强制性手段,促使其将外部性内在化以避免歧视,同时也使被歧视者获得相应的补偿。换句话说,国家公权力的介入可以起到惩罚歧视者和救济被歧视者的双重作用,而且这种作用具有国家强制性的保障。第二,对于无法通过市场调节加以改变的歧视心理偏好,可以通过国家公权力的强有力干预得到解决,也就是说,国家公权力的管制对于人们的歧视心理偏好能够起到强制性的改变作用。第三,由于市场调节手段重视效率至上,往往 忽略对公平正义的追求,而体现国家意志的公权干预较市场调节手段在彰显公平正义方面具有天然优势。 ③综合运行性。经济法解决机制所要做的就是在社会经济运行的系统中使市场和国家机制各行其是,各尽所长,在相互配合的基础上相得益彰。市场机制与政府机制是一对矛盾体,两者既对立又统一。经济法在市场和国家这对矛盾体相互博弈的过程中,起到润滑剂的作用,并力图找到两者的最佳契合点,即实现两者的和谐,兼顾市场和政府的共同发展,在两者的动态运行过程中共同作用于就业歧视的治理行动中。 二、经济法解决机制是解决就业歧视的理想路径 就业歧视问题体现了市场调节失灵和政府管制缺陷的两难境地,其形成机理与经济法的基本机理具有相通之处。具体表现如下: 1.就业歧视体现了市场调节失灵 应当肯定的是,市场作为解决就业歧视问题的方式和力量具有一定的有效性,正如上文所分析的那样,在完全竞争的市场条件下,从事歧视行为可能会产生高成本和低效益的不利后果,作为理性经济人的市场主体(用工主体)会基于利益最大化的考虑,不得不放弃歧视行为。然而,将市场作为解决就业歧视问题的手段也有着其天然的不足,主要体现在: ①市场对被歧视者的无效率是无能为力的。市场主体是否会采取歧视行为完全取决于歧视是否给其带来高收益,当歧视行为产生正效率,主体必将会采取歧视行为,现实生活中的诸多歧视现象便是有力的说明,可见歧视有时对于歧视者来说的确是有效率的,当然也有无效率的时候。但是对于被歧视者来说,那必定是无效率的,因为没有人会乐衷于遭受歧视,并以此为快乐。然而,对于被歧视者的无效率,市场是无能为力的,而且在市场的自发调节下,这种无效率状态将会更加恶化。 ②歧视心理偏好是无法通过市场调节加以改变的。由于我国是一个深受古代传统文化观念影响的国家,一些传统文化观念和意识根深蒂固,如男尊女卑、城乡差异、等级森严等。这些不合理的传统文化观念内含着一种歧视走向,而且随着时间的长期积累会演化成一种歧视文化和心理,这种歧视文化和心理偏好也不是通过简单的成本和收益分析就能够加以改变的,即使是可以改变的,我们在分析某一歧视行为的成本收益所付出的信息成本也是非常巨大的[2],这一点也足以使我们对市场调节手段产生很大的困惑,从而导致人们对市场调节手段的质疑和排斥。 ③市场调节无法对抗不合理的政策导向。我国政府出于特定时期的国情和经济发展的客观情况,制定相应的就业政策和制度,对农村富余劳动力进入城市或城市之间人口流动有许多限制措施,而很多地方政府也为了从本地区利益出发,制定一些限制农村和外来劳动力的土政策,人为地制造城乡差别和就业歧视,这些都非市场所能解决。 ④单纯的市场调节无法兼顾对公平正义价值的追求,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市场经济实践证明,市场解决就业歧视问题的出发点在于对效率的考虑,通过成本和收益的分析来引导市场主体基于效率考量做出理性决策,但并不能考虑到对于公平正义这一人类永恒的情感和诉求的尊重。片面追求高效率,有可能会忽略对公平正义这一社会基本价值的兼顾,导致社会的不稳定和不和谐,进而影响社会的整体进步和发展。 2.就业歧视体现了政府管制缺陷 尽管政府管制作为弥补市场调节本身不完善的必要手段,但公权介入作为市场力量的替代手段并非都能够实现预期的目标和任务,毕竟政府管制也有很多难以克服的缺陷和局限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政府管制在某些情况下呈现出无效率性。有些歧视是有效率的,如果采取政府管制直接加以禁止反而体现出一种无效率性,这时,我们称之为合理歧视。比如用工主体限制或拒绝雇佣年老的劳动力,我们不能通过政府管制一概予以禁止,因为雇主之所以要限制雇佣年老工人,并不是说他们比年轻工人效率低,而是因为判断和具体评估工人的工作效率孰高孰低是件非常困难的事情,如果要想清楚地做出具体评估,恐怕所需信息成本是非常巨大的,从这一角度出发,我们不能通过政府管制一概予以禁止,否则必将遭受“非效率性”的责难。 ②体现政府管制的法律实施会使被歧视者和社会公共利益受损。国家公权力的介入可以起到惩罚歧视者和救济被歧视者的双重作用,而且这种作用具有国家强制力的保障。但有一点我们必须考虑到,规定有对歧视者进行惩罚内容的法律一旦实施,就会迫使理性的雇主将法律规定的不利后果最小化,这一做法的直接后果就是使被歧视者利益受损,比如法律要求男女同工同酬,禁止性别歧视行为,那么雇主就会积极地在那些需要雇用妇女的岗位上采取以资本投入替代劳动投入等应对法律规定的行动,从而就会减少被雇用者的就业机会,最终受损的还是被歧视者;同时,反歧视法对雇主所产生的直接或间接成本会以提高价格的形式转嫁给消费者[3],最终导致消费者公共福利受损。 ③政府管制在微观层面上可能会降低企业效率。有的国家为了规制就业歧视,政府要求企业必须雇用一定数量或比例的特殊人群,一般都是弱势人群(如残疾人、妇女、年老失业人员等)。但是这种政策完全不考虑企业的效率和成本负担,会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成本增加并降低企业效率,因为这类照顾人群未必能满足企业的需求,而且这一做法也无异于任意地剥夺了本可以通过公平竞争而获得此工作岗位的其他不受特殊保护的人群的就业机会,有违公平之嫌。 ④政府管制如不加以有效控制就会浪费社会资源。公权力管制需要成本付出,管制成本一般包括立法、执法、司法成本及大量机会成本,其中,立法、执法、司法成本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反就业歧视专门法律法规,并由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机构执行以及国家司法机关就歧视问题进行法律适用、案件审理等活动所需社会资源的投入,其成本是巨大的;机会成本是指采用政府限定的措施会导致本来其他也许更为有效的措施不能采用的损失,如果对政府管制不加以有效限制,其付出的机会成本是令人难以接受的。当然还有一种情况也应当值得注意,那就是当政府滥用公权时可能会带来社会成本的损失。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就业歧视问题凸显出市场调节失灵与政府管制缺陷的两难境地,而作为新兴法律事物的经济法,正是伴随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适度干预而形成的法律。它基于市场失灵与政府缺陷的二元结构,确立了自己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逻辑基点和路径选择,以市场与政府的互动结构作为自身分析和解决社会经济问题的通常机制。因此,运用经济法这一解决机制来解决歧视问题无疑是一个很好的方案,经济法解决机制将成为解决歧视问题的理想路径选择。 三、就业歧视的经济法解决机制的具体构想 1. 运用经济法“市场调节政府管制”的双向运行机制,建立就业歧视标准的双重审查机制 将就业歧视问题交由市场与政府共同解决的经济法解决机制,是在“市场调节政府管制”的双向运行中实现对就业歧视现象进行有效调整的新型制度。笔者认为,在确立就业歧视的认定标准时,这种双向性应当得到充分的体现:一方面要注重市场调节的效率标准,另一方面又要兼顾政府管制的公平标准,两者缺一不可。效率标准主要是从市场用工主体在录 用雇工时的内在需要角度出发,即用工主体的用工条件是否基于岗位和工种的需要,当被雇佣者不符合岗位与工种的内在需要时,对于雇主来说是低效率甚至是无效率的。公平标准主要是从政府管制的出发点入手,国家应通过法律在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进行公平合理的分配来实现其公平正义价值。就业歧视从本质上说是用工主体滥用用工权而损害劳动者的就业权,当就业权与用工自主权发生冲突时,政府应扮演“利益衡量者”的角色,本着优先、倾斜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原则,协调好双方的利益冲突,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经济法解决机制在确立就业歧视的认定标准时,就应当坚持内在需要标准与社会公共利益标准相结合的双向标准,两者缺一不可。 2. 契合经济法的现实主体制度设计,建立反就业歧视的专门社会团体组织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结构与利益的日益分化,各多元化阶层与主体正不断被组合为各利益群体,整合为经济规模、认知能力差异巨大的弱势与强势群体[4]。作为一种利益平衡机制,具有“后现代法”特征的经济法自然要关注被边缘化、处于不利地位的弱势群体的生存状况,平衡其与强势群体的利益冲突;而作为一种矫正机制,经济法要以法律制度设计上的不平等矫正事实上的不平等,以形式不平等达到实质平等,给予弱势群体以特殊的关怀。因此,在传统代表公共利益的政府与强调个人利益的市场主体之外,还应当关注介于两者之间,作为过渡带和平衡带的社会团体[5]。相应地,经济法主体制度设计则需要突破传统主体的两分法,将代表不同利益群体的社会团体确认为一种新型的、第三类经济法主体。 鉴于经济法解决机制“市场与政府”间的双向互动性,笔者建议我国应当专设一个介于市场与政府间的社会中间组织,在市场与政府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一方面向社会市场用工主体宣扬公平就业政策,劝诫雇主摒弃歧视性雇佣措施;另一方面可以代表劳动者争取权益,一旦与用工主体调解不成,可以代表劳动者向法院提起诉讼。结合我国的国情,可以单独设立“劳动者公平就业保护协会”,赋予其以下职能:向各机关团体或民众提供有关就业歧视的咨询服务;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就业市场秩序的监督与检查;就有关劳动者公平就业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对于求职者或受雇人提出的就业歧视申诉案件进行协商、调解;运用歧视标准的双重审查机制对就业歧视的认定或消除歧视提出建议;就损害劳动者公平就业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劳动者提起诉讼,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协助各企事业单位或有法人资格的雇主或社会团体订立公平的就业政策。同时,我国各级人民政府对劳动者公平就业保护协会履行职能应当予以支持。 3. 强化经济法的司法解决机制功能,建立符合经济法诉讼程序要求的反歧视公益诉讼制度 经济法是规范和保障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运行之法,它以社会本位为基本价值取向,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根本宗旨,无论是国家运用宏观调控手段调节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宏观调控法律关系,还是在管理市场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市场规制法律关系,都具有明显的社会公益性质,一旦这些法律关系遭到破坏,当事人之间产生经济法冲突和经济法纠纷,社会经济秩序和经济公益必将遭受严重破坏。但是传统法律理论认为,维护社会公益乃国家之职责,对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理应由国家适用公权力追究其责任,公民私人无权亦无需介入;法院被认为是处理个人利益之间的纠纷,而不是管理有关公共利益的事务;行政权的行使原则上不受司法干预,起诉资格的限制正是用以阻止法院过分介入行政机关的事务。相应地,建立在这一理论基础之上的传统诉讼法体系立足于维护个人私益,对于公民个人间的私益纠纷可以通过法院适用司法力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对于社会公共利益、对于遭受损害或有损害之虞的社会公益之维护,因对公民个人无直接利害关系,法院大门是紧闭着的。因此,对传统诉讼法理论加以突破,畅通公民提起公益诉讼的渠道,建立能够吸收公众参与社会经济公益维护的经济公益诉讼机制已成为现实的迫切需要。基于对经济法本质所达成的共识,涉及社会经济公益与国家干预则构成经济公益诉讼的本质特征,经济公益诉讼与经济法的内涵特质具有天然的契合性。从某种意义上说,经济公益诉讼是对传统(民事、行政)诉讼法进行理念性更新与突破的新型诉讼,是经济法的诉讼程序法[6]。 长期以来我国的劳动力市场实行劳动行政管理的单一运行机制,它通过劳动行政主管机关行使劳动力市场公平就业秩序的监督管理职能,排斥公民参与,严重忽视了市场和社会力量的作用,这种单轨运行机制使我国的就业歧视问题呈愈演愈烈之势。因此,当行政机关或其他公共权力机构、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及个人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致使公平就业秩序遭受侵害或有侵害之虞时(如我国形形色色的就业歧视问题等),法律应当允许公民或团体为维护公平就业秩序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笔者称其为反歧视公益诉讼制度[7]。反歧视公益诉讼制度既是蕴涵市场与政府互动关系的反歧视双向联动机制的必然要求,也是经济法诉讼程序在反歧视领域的具体体现。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与私益诉讼相比,公益诉讼的提起及最终裁决并不要求一定有损害事实发生,只要能根据有关情况合理判断有社会公益侵害的潜在可能,亦可提起诉讼,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样可以有效地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不受违法侵害行为的侵害,把违法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在反歧视公益诉讼中,法律有必要在就业歧视尚未发生或尚未完全发生时就容许公民适用司法手段加以排除,从而阻止公平就业秩序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或危害。 经济法论文: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经济法 【内容提要】随着世界经济、科技的迅猛发展,经济全球化已经成为发展的客观必然趋势。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对国际经济法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出现了许多值得我们深入研究和探索的新变化和新问题。本文试从宏观角度,对经济全球化所涉的国际经济法的对象、国家主权、非政府行为主体、国际经济法的实体规定和执行机制等几个问题作一初步的讨论和分析。 【摘 要 题】特别推荐 二、经济全球化与国家主权 经济全球化与国家间的关系是人们关注和讨论的热点问题之一。无疑,国家在当今国际经济关系中当然仍是最重要的主体。在经济全球化的情势下,国家在国际经济关系的协调和合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没有国家间的合作与协调,经济全球化也不可能得到发展。 不过,经济全球化使国家主权行使的范围以及参与国际事务的主体发生了一些新的变化。例如,经济全球化导致单个国家无法单独对某些经济活动进行有效的管理,必须通过国际合作、借助于国际性组织协调管理,这样,政府间国际组织、特别是WTO的作用日益突出起来。 然而,国际经济组织所涉事务越广泛,对国家政策的约束越大,成员国在调整这些经济事务上的自主权就会越受限制或被削弱。例如,WTO规则是国际社会成员协调意志的产物,这种协调必然导致在某些领域国家主权行使的某种限制。这样,WTO与其成员方间、WTO各成员集团间,就不可避免地存在着矛盾和冲突。解决和处理好这一矛盾是我们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关于国家主权问题,必须防止两种倾向:主权绝对化和主权淡化。主权绝对化的观点过于强调主权绝对性一面,把主权概念推之极端,认为主权不能限制,不能让渡,否则就是对主权的侵害。这种观点现在显得已经过时。 相对而言,淡化主权的观点在西方正在流行起来。有些西方学者为了维护西方国家的利益,主张淡化主权。实际上,大国的主权和利益从来不会被忽视、被淡化。被淡化的只是弱小国家的主权和利益。所谓淡化主权的观点往往被用作让弱小国家服从大国意志的理论根据。因此,对这种观点需要特别予以注意和警惕。 诚然,经济全球化要求国际社会成员对某些事务协调一致,这就必须赋予WTO这类国际性组织以一定的管辖权。当国际组织对其管辖范围内的事项行使权力并形成国际共同规则后,成员方有义务遵守和实施,其在相关领域制定经济政策的自主权不可避免地受到某种限制。这种限制是自愿的、必要的,它有助于维护国家认可的正常的国际经济秩序,防止个别国家滥用权力,损害其他国家乃至国际社会整体的利益。 国际经济组织的管辖权与成员国主权间并不必然会发生矛盾和冲突。原则上说,国际组织不应该损害成员国的主权,而应该尊重成员国的主权。在经济全球化的情况下,成员国之所以愿意将某些事项的管制权交由国际组织来协调,是因为经济全球化已经超出一国的界限,客观上需要国际协调管理;同时这种权力是由成员方共同行使的,这种共同行使是以尊重国家主权为基础的,可以说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体现。 然而,由于各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的程度不同,其在国际组织的实际发言权和影响也不同。就拿WTO来说,WTO某些协议虽说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妥协的产物,但其现行的一些基本原则和决策程序可以说主要反映的是西方大国的意志和利益。将一些形式上平等的规则平等地适用于经济实力相差悬殊的成员方,所产生的是实质上的不平等。乌拉圭回合就三个新议题达成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和《服务贸易总协定》,从总体上看,对发展中国家的主权和利益具有一定的负面影响,而对发达国家则更为有利。 要使国际组织既能有效地行使其职能,又不妨碍国家的主权和利益,就必须注意以下几点。首先,要保证有关国际组织在成员国赋予的权限内活动。对于WTO来说,它是一个贸易组织,所处理的应限于贸易或与贸易直接有关的问题。但目前发达国家却想极力扩大其职能范围,并试图将一些片面反映发达国家标准和利益的不平等的规则纳入WTO的体系。如果采取“一揽子”协议的通过方式,那么弱小国家在这些事项中的自主权实际上就被剥夺,主权就会受到损害。因此,对哪些问题应列入WTO的新议题,是一个事关国家主权的大问题。 其次,应将规则的统一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实现公平互利。面对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既要使国际性规则得到尊重和统一实施,同时也应赋予有关国家根据本国情况适时调整其国内经济政策的自主权,在本国利益受到损害的时候有寻求适当救济的权利。由于世界经济发展的不平衡,要使国际社会各成员的经济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都能得到发展,在制定规则时就不能“一刀切”。对于WTO来说,应特别照顾到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使其有制定和调整本国经济政策的更多的自主权。虽然说现行WTO的协议对发展中国家已采取了某些特殊的待遇,但从总体看来,还是很不够的。 再次,应改进和完善WTO等国际经济组织的决策机制,使其能反映和照顾到国际社会全体或绝大多数成员的意志和利益。在WTO等国际经济组织中,大国的意志和利益仍占据着主导地位,弱小国家的意志和利益仍被忽视,决策体制还不民主,这种不民主的决策体制无疑对弱小国家的主权和利益都具有损害。 三、经济全球化与非政府行为主体 经济全球化正在逐步消除国界的影响,世界已变得越来越相互依赖。在这种相互依赖的经济一体化的世界里,利益也是多元化的,因此,国际经济关系中的代表各种利益的行为主体也就呈现多元化的局面。近年来,许多西方学者在考察经济全球化的现象后都认为,经济全球化带来的变化之一就是国家主权的弱化以及其他经济行为者的作用的加强。主权弱化之说自然不当,但除主权国家外的非政府行为主体的作用和影响的确是加强了。 1.非政府组织 20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非政府组织也得到迅速发展。在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出现了许多全球性的问题,需要在国际平面上协商和解决。这些全球性问题影响到国际社会的公共利益及不同群体的利益。于是,代表着国际社会中不同群体的利益的非政府组织,为使这些全球化问题的解决能反映其利益和愿望,就在国际社会上作为“压力集团”来发挥其影响。特别是在国际人权、劳工权利、环境保护等方面,非政府组织的影响是不可忽视的。 例如,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内从事跨国经营活动,这就使得与其相联系的民间利益群体或集团,如工会、消费者组织、环境组织等,也不得不在国际上积极进行活动,以便能有效地对跨国公司的活动施加影响或予以限制。 在国际上,人们现在将由非政府组织(NGO)及其它非国家行为主体组成的社会称之为“国际市民社会”(international civil society),与国家和政府间国际组织相对应或相区别。“国际市民社会”不具有国家和政府间国际组织那样的权力和能力,但是,它们是国际经济关系中的一支重要的力量,对国际立法和国际法的执行有着重要影响。例如,在国际环境领域,许多非政府组织参加了一些环境条约的协商和起草;世界银行在世行项目方面开始注重与当地非政府组织协调;在经合组织关于《多边投 资协议》的谈判以及1999年WTO西雅图部长会议期间,非政府组织均发挥了重要的影响。所以,许多西方学者认为“国际市民社会”的发展在国际法和国际组织的运作中是一种革命性的转变,同时也是权力从国家向非国家主体的转变,并认为这是国际法律程序和制度的民主化,有助于促进国际立法的民主化和透明度,改善国际治理。 非政府组织的发展在法律上提出了许多需要研究的问题。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是,非政府组织能否成为国际法主体?目前国际上许多学者的看法是,虽然非政府组织在国际上具有重要影响,但除少数组织外(如国际红十字会),它们一般不是国际法主体。然而,也有些学者主张,某些非政府组织也可以被看作是部分国际法主体。其理由是,这些非政府组织积极地参与国际事务,并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例如工会和雇主组织就是国际劳工组织的参与者);赋予其有关国际权利和义务,既有助于促进国际立法和决策的民主化,也有助于对其行为予以规范。 无疑,非政府组织的法律地位的动向是个值得关注的新问题。虽然其绝大部分目前不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但它们在国际上作为一种与政府相对应的民间力量和行为主体的影响和作用是不容忽视的。许多国际组织现均注重与非政府组织合作。例如,《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第5条就规定,总理事会可就与涉及WTO有关事项的非政府组织进行协商和合作作出安排。随着实践的发展,非政府组织在国际上的地位将会逐渐提高。 2.跨国公司 跨国公司是经济全球化的推动者,同时也是经济全球化的受益者。它们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这种作用在全球化中还在不断增长。因此,跨国公司在国际经济关系中是重要的行为主体。 由于跨国公司是国内法而不是国际法的产物,因此,对于跨国公司是不是国际法主体的问题,仍然颇有争议。传统国际法只承认国家和国际组织是国际法主体,个人(自然人和法人)的权利和义务不直接受国际法支配。 然而,在现行的法律结构下,由于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单个国家的法律已不能有效地对其进行管理;而传统国际法又是调整国家间关系的,它不能直接适用于跨国公司。这就可能使得关于跨国公司的权利和义务的规范存在着某种真空状态。这种状态无论是对国际社会还是对跨国公司来说都存在问题。一方面,跨国公司需要国际社会保护其权利,另一方面,国际社会要求跨国公司对其跨国经营行为负责任。 于是,近年来,国际上提出了“全球公司公民”的概念。根据联合国贸发会议1999年的《世界投资报告》,“公民”既包括责任,也包括权利。在“公司公民”前加上“全球”,强调的是跨国公司在构成其“社会”的全球竞技场所中的权利和责任必须一致。跨国公司并不只是其经营所在国的合法公民,也是“全球公民”。公司这一概念是在符合东道国法律规范的意义上使用的,并不详细说明其使用的标准是全球性的还是国别的。作为“全球公司公民”,跨国公司拥有有关国家和国际管制框架授予的权利,又须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虽然“全球公司公民”不是国际法意义上的概念,但至少表明了国际社会对跨国公司权利和责任一致性问题的关注。 另外,不少学者认为,个人在有限的范围内可以成为国际法主体。例如,从实体上看,个人根据某些条约可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同时,现行的国际法对个人和公司也规定了义务,违反这种义务就要承担责任。从程序上看,个人和公司有权在某些特定的国际法庭提起诉讼。因此,个人和公司在某种情况下可以成为国际法的主体,或国际法上的特殊主体或部分主体。有人认为,跨国公司依据国际法承担责任是必要的、可能的、不可避免的。 对于上述非政府行为主体的法律地位问题,我们应注意从动态的角度、以发展的眼光看问题。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主体是多元化的,既包括国家和国际组织这样的国际法主体,也包括非政府组织、跨国公司这样的非政府行为主体。虽然一般来说这些非政府行为主体目前还不具有国际法主体的地位,但随着客观实际的发展,其法律地位也会逐渐发生变化。不可否认,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经主权国家和国际社会的认可,某些非政府行为主体在一定范围内也可以成为由国际法赋予权利和设定义务的主体。 四、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经济法实体规范 (一)国际经济法中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关系变化 国际经济法调整的是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它既包括国际法规范,也包括国内法规范;既包括公法也包括私法。但以前的国际法规范所涉领域有限,其影响和地位也不是很突出。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WTO体制的建立,国际经济法中的国际法规范与国内法规范的关系也发生了某种变化。 1.一些原先纯属国内管辖和控制的经济活动,现也已同时置于WTO等国际经济组织的控制之下。以前,国际法很少涉及和调整各国国内的经济活动。因此人们在谈到国际法在某个经济案件的适用时,经常发现没有可适用的国际法规则。但现在情况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特别是WTO所调整的经济关系已十分广泛,甚至已涉及到成员方的国内经济生活。因此,许多原先纯属国内控制的经济活动现须受国际法和国内法双重管辖。 2.WTO的规则和要求已使调整相关经济活动的国际法规则与国内法规则基本一体化或趋同化。WTO的规则具有法律约束力,它要求成员方的国内法与WTO的规则保持一致。一方面,国家对经济实行管理的政策和措施,如关于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等,逐步在协调一致,成员方的国内法不得与WTO规则相抵触;另一方面,在民商事法律规范方面,有关的国内法规范与国际法规范也日趋同一。例如,商业秘密是否是知识产权问题,以前在理论上和各国实践上都不一致,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明确将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加以保护,从而使这一问题不再存有争议。因此,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间的相互联系更为密切。 3.随着经济全球化和WTO体制的发展,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的地位显得突出起来。从某种程度上讲,以前国际多边条约对贸易、投资、金融交易规制较少,例如,GATT以前主要调整货物贸易问题,没有涉及到投资、服务贸易、金融交易等领域;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则主要调整国家间的货币金融关系,不涉及金融服务贸易问题;关于投资方面甚至没有一部实体法的公约。因此,调整这些经济交易主要是依靠国内法规范。然而,WTO体制的产生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这种状况,WTO规则已广泛涉及到贸易、投资、金融等交易领域,并对各成员方具有约束力。这样一来,WTO及其规则在这些领域中发挥着重要的协调作用,有时甚至处于主导地位。 (二)国际经济法各部门间的联系也更为密切 经济全球化与自由化也导致各种经济交易、经济活动的相互融合、相互作用、相互影响。例如,贸易与投资的相互影响已为国际社会所认识;金融服务已成为服务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贸易与非贸易问题的联系,如贸易与知识产权、贸易与环境等,已密切地联系在一起。相应地,调整某一经济活动的措施也可能对其他经济活动产生影响。 WTO已经注意到了这种相互联系,并已经将其触角从贸易拓展到金融、投资、知识产权等其他重要经济领域。 1.贸易与投资措施 贸易与投资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外国直接投资作为向国外市场提供货物和服务的主要方法以及组织国际生产方面的一项主要因素,正在日益影响着世界贸易的规模、方向和构成。因此,投资措施对贸易具有重要影响。乌拉圭回合达成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对某些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予以规范。这一协议既有利于促进贸易自由化的发展,同时对国际投资法制的发展也具有重要的影响。 另一方面,贸易措施也会对外国直接投资流动的规模、方向和构成产生各种影响。与投资有关的贸易措施大致可分为四大类:市场准入限制;市场准入发展优惠;出口鼓励措施;出口限制措施。这些贸易措施对贸易流动具有直接的、第一层次的影响,同时,它们对随后的外国直接投资具有第二层次的影响。通过改变与特定国家或地区相关的贸易环境,这些措施有 助于形成具有某种吸引力的投资环境,影响潜在投资者的决策进程。因此,与没有政府干预而由市场力量引导的情况相比,这些“与投资有关的贸易措施”可以改变外国直接投资的分布形式。而外国投资的变化对未来有关的贸易流向又具有重要的第三层次的影响。因此,对与投资有关的某些贸易措施,国际社会也应规范与协调。 2.金融服务、服务贸易与投资 金融服务是现代经济的核心,也是各国管制最严的行业之一。WTO的《服务贸易总协定》将金融服务作为服务贸易的一种,对金融服务贸易的自由化作出了规定。 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行业要在东道国提供服务,通常就必须在该国设立机构或营业场所,这就涉及到投资问题,特别是市场准入和国际待遇等问题。因此投资法对金融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就具有直接的作用和影响。 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对金融稳定会具有重要影响,因此,要维护金融稳定就不能放弃金融监管。金融的审慎监管无疑是保证金融自由化稳健发展的重要措施。这样,金融服务自由化必须处理好与金融监管的关系。显然,服务贸易、投资、金融问题在这里相互融合在一起,调整服务贸易、投资、金融的政策和措施也相互作用、相互影响。 3.贸易与环境 贸易与环境问题现已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WTO已将其作为下一轮谈判的重要议程之一。 贸易与环境有着密切的关系。贸易自由化虽可促进世界经济的发展,但也可能导致生态系统和资源的过度开发,给环境资源造成严重破坏。另一方面,过分强调环境保护又会限制或阻碍国际贸易的发展,有时环境问题也可成为一种新的贸易壁垒。 因此,在WTO体制内如何处理好可持续发展与贸易自由化的关系,无疑是个新的课题。而贸易与环境问题既涉及到多边贸易体制和各国贸易法的有关制度和规定,也涉及到多边环境协定和各国环境法的有关规则,需要我们将其结合起来进行研究。 此外,关于贸易与其他非贸易措施的联系还可能包括贸易与竞争问题、贸易与劳工问题、贸易与人权问题等等。这些都可能成为国际经济法的新领域。 五、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经济法执行机制 国际经济法中的国际法规范以前被称之为“软法”,因为它们往往仅是宣示一些有关的原则和规则,在国际层面上缺乏强有力的执行机制。 经济全球化使各国在经济上更为相互依赖,这就必然要求国际上具有前所未有的高度的国际合作与协调,同时还要有相应的机制来保证有关规则的实施。否则,经济全球化就会受到阻碍。在此情况下,WTO及其争端解决机制应运而生。这一机制使WTO的多边贸易规则能有效地得以实施,并大大改善了国际经济法规范的“软法”形象。 (一)WTO规则的实施方式 从实施的角度看,与以前的国际法不同,WTO规则有了更加明确、具体的实施规则。《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规定其协议对所有成员具有约束力,WTO的有关协议要求各成员方以统一、公正、合适的方式实施其规则。WTO的争端解决机构在处理有关争议时,也是强调各成员方的国内法律措施不得与WTO规则相抵触,若与WTO规则相抵触,成员方就必须修改其国内法或采取WTO规则允许的其他救济措施,美国为了实施《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也于1995年和1996年对其专利法进行了修改。显然,从这个角度来看,它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国际法优先的原则。 至于WTO规则在成员方境内以何种方式适用,则取决于成员方各自的法律规定。各国在实践上对处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的做法不尽一致。我国学者一般认为,WTO规则在国内没有直接效力,它们必须经过法定程序转化成国内法,才能在国内适用。但这并不等于说,国内法可以背离WTO规则或不受WTO规则的约束。毋庸置疑,成员方可以基于本国利益,积极地或消极地通过国内法实施WTO的规则。在不违反WTO规则的前提下,成员方的国内法仍然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不过,若因成员方采取了某些违反WTO规则的国内法措施而产生争议,就必须依靠WTO争端解决机制来解决争议。 (二)WTO争端解决机制 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具有强制力。这主要是因为其争端解决机构具有强制管辖权,勿需当事方同意,即可通过专家组或上诉机构的报告。经争端解决机构同意后,胜诉成员方可以采取相应的交叉报复措施,这种措施具有较大的威慑作用,使那些其国内措施违反WTO规则的成员方不仅面临着国际社会道义上的谴责,而且还可能因其措施不具有合法性而受到经济制裁,使其经济利益受到影响。实践证明,这一机制在解决成员方的纠纷、保证WTO规则的实施方面,的确是行之有效的。 WTO争端解决机制受理的争议范围十分广泛。因为WTO所涉的领域已不单限于货物贸易,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金融服务等都属于WTO协议所调整的范围。特别是,许多原来缺乏强制实施措施的一些国际经济条约,也已被纳入WTO体制内,从而取得了强制执行的效力。例如,在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方面,《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录制者与广播组织公约》和《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公约》等都纳入《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这样一来,由这些协议产生的争端也就可以提交到WTO的争端解决机构解决。目前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已审理了多起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争端。 随着WTO今后涉及的范围日趋广泛,WTO争端解决机制将在调整国际经济各领域的关系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例如,WTO新回合的谈判若就所涉新议题达成协议,如就贸易与环境问题达成协议,有关争端也会提交给WTO的争端解决机构。这样,在国际经济关系中的许多重要问题都可能因为纳入WTO体制而成为强制执行的对象。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建立,无疑是国际经济法发展史上的一个重大的突破。当然,它在实践中也还必须不断地完善。 首先,机制在解决争端中,如何保护发展中国家的利益是一个需要予以密切关注的问题。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直接发生争端的情况下,由于发展中国家在讨价还价力量对比上处于弱势,应对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予以特别考虑。另外,发达国家间的争端解决,也可能对作为第三方的发展中国家产生影响,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也必须考虑对发展中国家利益的保护。 其次,在裁决的执行方面,也仍然会产生争议。尽管争端解决机构采取了“反向一致”的程序,从而使机构的裁决能比较顺利地得以通过,但这并不等于裁决就能顺利地得以执行。有的成员方可能采取“换汤不换药”的手法,变个花样,仍旧采取与以前的违法措施实质上相同的措施,使得争端的实际解决会况日持久。也有的成员方可能宁愿选择接受报复而不愿执行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 再次,如何保证争端解决机构在审理案件中尊重国家主权,不越权,以及不将自己的管辖权延伸至其他领域,也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WTO成员国的措施是否与WTO的规则相冲突,是一个涉及到成员国主权的敏感问题,涉及到WTO体制与成员方的权力分配和平衡的问题。争端解决机制赋予专家组审查成员方国内法律和政策的权力,若争端解决机构处理不慎,就可能损害成员方的主权。 此外,还有些学者提出,在采用协商方式解决争议方面,在透明度方面,在司法化方面,争端解决机制还有待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这些意见无疑也是值得考虑的。 经济法论文:会计学专业经济法课程改革的研究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经济法律法规逐步健全,经济法对赋予社会经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社会对既懂经济又懂法律的复合型人才的需求与日俱增。为此,会计学专业人才培养必须坚持以市场经济需求为导向、培养高素质的经济型、复合型会计人才为教学目标。然而,我国当前会计学专业经济法教学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如教学方法缺乏创新性、教学内容缺乏、考试方法缺乏合理性、教师专业知识的缺失等等。然而,这些问题的存在对会计学专业教学目标的实现、人才的培养都有极大的阻碍作用。因此,为了不断优化会计学学生在实践中的应用能力,提高教学效果,就必须深化会计学课程教学改革,在教学中夯实基础知识,以满足学生在日后考证、就业和职称提升的需要。 一、会计学专业“经济法”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一)教学方法缺乏创新性 经济法课程本身是一门实用性、实践性很强的一门课程。然而,当前很多教学方法缺乏创新性,让学生对经济法课程的学习存在很多误区。首先,传统的教学方法过分侧重于理论知识的传授,而忽略了实践能力的培养。在课堂上,老师是教学的中心和主体,学生只是被动的接受者。在这种应试教育的体制下,老师忽略了给予学生参与课堂讨论、独立意思表示的机会,忽视了培养学生独立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很容易让学生把经济法看成是一门枯燥无老师在法律法规的介绍中引入的很多案例比较陈旧,要么是与最新修改的法律法规不符,缺乏针对性,要么是与当前的经济形势不符,缺乏时效性。最后,老师在教学工具的应用上缺乏创新性。很多教师不能与时俱进,不能有效地把教授、板书、多媒体、以及互联网有机的结合,教学方式单一。 (二)教学内容缺乏针对性 会计学是一门实用性、操作性很强的专业。而经济法是会计学专业必修基础课程。当前,经济法教学内容普片缺乏针对性,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教学章节缺乏针对性。目前,经济法还没有集中于一部法典型的规范性文件中,而是散见于大量经济法规之中。经济法教学内容主要集中在民法和商法中,民法主要包括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物权法、合同法,商法主要包括合伙企业法、公司法、证券法、企业破产法和票据法,除此之外,还有经济法相关法律制度。所以,从教学内容上看,经济法包含的内容太多、太广。然而,在有限的课时下,老师不可能把所有章节都面面俱到,需要选择性地讲解,因此,老师在章节的选择上可能参差不齐,随意性较大,特别是对会计学专业缺乏针对性。第二,章节里的内容缺乏针对性。经济法每一章的内容都有一个特点,即内容多、杂、细。学生在初学时很难全面的掌握所有知识点,更难理清知识之间的联系。结果很多学生对章节的内容的认识什么都想学,但就是不知道学什么;什么都学了,但什么都没有学到。经济法教学缺乏针对性和目的性对学生现在的学习、以后的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隐患。第三,学生在学习经济法时在知识的深度和广度上都体现出不足,尤其是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只能停留在表面的层次上,无法把经济法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现实结合起来,无法活学活用。 (三)考试方法缺乏合理性 当前我国很多高校学生期末考试评定成绩的方式是期末考试卷面成绩(70%)和平时成绩(30%)组成,经济法也不例外。这套成绩评定方法对培养学生自主学习能力和学习的积极性都会产生很多弊端。由于很多学生对经济法的学习方法都存在着误区,认为经济法只是一些法律条文,只要把它记住就可以了。然而,期末考试卷面成绩占比达到了70%,导致很多学生为了考及格,就在考前临时抱佛脚,通过死记硬背记住相关的法律条文,而对其内含根本没有理解到,更别谈运用法律条文来分析现实经济主体的法律纠纷。虽然平时成绩占比30%,但很多老师是仅依据学生的出勤情况来决定平时成绩,而忽略了学生课堂上的积极参与讨论,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结果导致很多学生是为了上课而上课,只要老师点名到了,平时成绩就有了,至于在课堂上能不能学到知识,很多学生并不在乎。所以,在当前这套成绩评定体系下,对学生学习经济法的积极性和培养学生实际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都有很大的伤害。 (四)教师专业知识的缺失 经济法是经济学和法学两大学科的交叉学科。由于会计学专业经济法教学与法学专业经济法教学有着本质的区别,故在教学中就很难两全其美。从事法学研究的老师因会计学专业知识的欠缺,很难把法融入到实际的经济问题中去分析;而从事会计学研究的老师因为法学知识的欠缺,在经济法的讲授中可能会出现法理知识不足、法学知识深度不够等问题,让学生对经济法的认识缺乏深度。两个方面的问题都是因为教师专业知识的欠缺而影响到了教学效果。 二、会计学经济法教学的改革思路 (一)采用多种形式的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又称为个案研究法,是指在教学过程中通过引导学生分析和研究具体案例,掌握分析问题的原理,进行独立分析和解决问题的教学方法。这一教学方法通过案例向学生展示生活中真实的情景,让其针对案例进行认知、思考、分析和发表自己的看法,将原本抽象的理论、概念,具体化、形象化,且提高学生综合运用、逻辑思维和口头表达等素质。[1]为此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注意:第一,选择的案例要贴切。老师在选择案例时需要结合某个章节,或者某一个知识点的含义需要来选择,案例要具有代表性、针对性和启发性,能帮助学生加深对知识点的理解。第二,选择的案例要新颖。老师可以从分利用互联网、电视等途径,选择当前的热点、重点、经典案例,这样既能提高学生运用理论知识分析当前热点问题,又能大大提高学习的积极性。第三,案例分析要注重讨论和总结。在讨论过程中,老师需要营造一个良好的氛围,鼓励学生积极做出意思表示、相互辩讨。同时,让学生明白,在课堂上讨论结果不是最主要的、讨论过程才是最宝贵的,不要怕出错,错了通过讨论明白自己错在什么地方,然后予以纠正,才能真正提高自己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充分发挥老师的引导作用和主导地位。老师要要求学生围绕讨论的主题,不能偏离主题;当学生发现分歧或讨论结束,老师需要对上述讨论进行梳理和总结,并根据相关法律得出正确结论,以实现预期的案例讨论教学效果。 (二)经济法教学与资格证书考试相融合 在新常态下,社会更需要既懂经济、又懂法律的复合型人才。在现有实践教学严重不足的情况下,对于会计专业而言,为了提高学生的实际应用能力,就需要老师在经济法教学中中,既要夯实基础知识,又要注重资格证书考试(会计从业资格证、助理会计师、中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等等)。经济法教学与资格证书考试融合并不意味着经济法教学是以通过资格证书考试为目的,而是以提高学生的实际应用能力、满足社会需求的会计专业人才为目标,以资格证书考试为风向标,注重拓展学生的经济法律知识面,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律思维,提高学生的创新思维能力、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总之,资格证书考试从某个程度上体现了社会对会计学专业人才能力和素质的要求,学生参加各类资格证书考试既能检验自己的实际水平,以便为自己制定切实可行的学习计划和目标,同时也为将来职业的发展和职称的提升打下坚实基础。 (三)加强考试改革,实现多元化的考评模式 改变过去重考试,轻平时训练的现状。很多学校学生的期评成绩来源于平时成绩(30%)和期末考试(70%),期末考试卷面成绩仍占绝大部分,很多学生忽视平时的训练,仅通过期末考前的复习也能通过考试,为此,应积极加强考试改革,实现多元化的考评模式。首先加强考试改革。通过应经计算机考试系统,实现考试无纸化和试卷差异化,改变过去期末考试学生同一张试卷定成绩的局面,降低考试作弊的概率。其次,实现多元化的考评模式。降低期末考试在期评考试中的比例,提高平时上课的表现和出勤率所占的比例,比如采用期评成绩=期末考试(50%)+上课表现(30%)+出勤(20%)。把平时学生上课的表现成绩引入到期末考试成绩中,可以大大地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再次,试卷题目设计改革。降低单纯记忆性的试题比例,增加案例分析的试题比例;减低客观题的比例,增加主观题的比例。把期末考试试题与相关资格证书考试试题看齐,经济法把期末考试办成为检验学生实际理解能力和应用能力的考试。 (四)提高教师专业知识 要提高会计学专业经济法的教学效果就必须提高老师的相关专业知识。无论是会计学专业的老师,还是法学专业的老师,要上好经济法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一方面,不断学习,提高自己的专业知识素养。法学专业的老师需要学习会计、税法、财务管理、风险管理,以及票据等相关专业知识,同时时刻关注国际国内经济形势的变化,时刻训练自己把法学知识融入到经济问题中,提高分析问题的能力,以便在实际教学中能结合相关法学知识分析当前经济热点,提高教学的效果和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会计学专业的老师也需要不断自学经济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民法和商法,以提高自身的法律理论功底。同时,时刻关注经济法的修改,以便把最新的法律法规融入到经济问题中,促进学生对经济专业知识的理解。另一方面,科研和教学相结合。通过申报经济法相关的教研课题,深入研究经济法研究,明确教学目标、改善教学方法、准确教学定位、增强教师教学能力、提高教学效果。 结语 总之,培育“懂经济、懂管理、懂法律”的复合型、应用型人才是21世纪国家经济建设的客观需要,为了培育这类人才是一个系统化、长期化的过程,需要我们教学工作者在一线的教学工作中坚持不懈的努力才能实现。 经济法论文:应用型本科高校经济法论文 一、应用型本科高校经济法学课程教学的特点 与研究型高校的专业法学教育相比,应用型本科高校经济法课程的教学有其自身的特点: 1.经济法课程集法学、经济、技术等知识于一体,课程内容繁多,课时通常为32-48学时左右,在有限的课时内要讲清楚庞杂的内容,比较困难。因此,有必要针对不同专业的学生制定不同的教学大纲,选择适合该专业学生需要的相关经济法知识; 2.应用型本科高校的学生主要是二本和三本的学生,学生在主动学习的积极性方面比较缺乏,在教学中常常显得比较被动,如何让学生能够对课程产生学习的兴趣,如何组织教学中师生互动是教师在设计教学时需要重要考虑的因素; 3.经济法课程的授课对象主要是非法学专业的学生,学生的法学基础能力相对薄弱,在课程讲授过程中,需要普及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等基本法学概念。要满足应用型本科高校学生“应用”、“实务”等要求,案例教学法在经济法课程的教学中是被广泛采用的一种教学方式。 二、经济法课程案例教学法在应用型本科高校的实践运用 案例教学法,一般认为是由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兰德尔187年创造的,在美国主要表现为判例教学。案例教学法以真实的案例为教材,教师采用苏格拉底问答法,一步步引导学生从矛盾中发现案例中蕴含的法律知识和法律原则。我国于2世纪8年代开始运用于经济、管理等实践性和应用性较强的学科教学。案例教学的适用性价值一直体现在对学生分析能力、创造能力、表达能力等诸多能力的培养上,在教学实践的一线一直得到师生的欢迎。案例分析法和经济法课程的有机结合,是提高经济法教学效果常用而且有效的方法。笔者在这些年讲授经济法课程的过程中,一直在运用案例教学法,获得了丰富的实践教学经验,但仍处于不断摸索和提高的阶段,仍面临诸多困惑。 (一)经济法课程案例教学的基本模式和经验 我国是以制定法为主要特点,判例法尚未取得法定地位,所以在实施案例教学上存在和普通法系国家不同的地方。在经济法课程教学中,笔者认为应坚持教师在课堂上的主导地位,通过一些简明、具有现实意义的案例来设计课程的教学内容。教学中,教师可以利用网络资源和信息化手段,选择和搜集经典经济法案例,采用视频、图片等多种方式演示案例,主要采用课堂问答、分组讨论以及模拟法庭等方式来设计课堂教学和实践环节,探索适合应用型本科高校非法学专业学生的教学方式。在进行案例教学过程中,针对应用型高校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学习能力等诸方面的特点,笔者认为以下几点是需要把握的因素: 1.选择合适的案例。 合适的案例是案例教学的关键因素,案例应与应用型本科高校学生的理解和接受能力相适应,所以应选择内容相对简单、具有新颖性、典型性同时兼具一定趣味性的案例。在取材上,可以引用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种媒体,比如《经济与法》节目中的一些案例来自于现实生活,学生会比较感兴趣,容易激发其学习热情。选取的案例应是近期发生的,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这样,通过对案例的分析讨论,学生能够对所学理论的核心内容有基本的把握和理解。 2.课前准备工作需充分。 主讲教师应在课前将下次课程主要讲授的案例内容发给学生,让学生先查阅相关资料,可以要求学生按分组以PPT形式来准备课堂发言。师生之间有诸如QQ群之类的交流平台,教师可以为学生提供查询资料的途径和方法的技术指导。 3.课堂讨论中需充分调动每个学生的积极性。 课堂中教师可以采用分组讨论以及模拟法庭等方式来灵活开展案例教学。在课堂讨论中,老师要起到理性主持人的作用,要启发学生的思维,能积极调动学生的热情,让每个学生都能参与到讨论中去。在讨论过程中,教师要给予学生适当的、及时的评价与分析,结合案例将理论知识点讲授清楚,从而使学生全面深刻地领会到该案例中所涉及的知识点。 4.案例讨论后的总结需条理清楚。 教师在总结案例时,要通过通俗易懂的语言将案例与所涉及的法学原理、法律条文融合起来,使学生能够通过案例分析来掌握经济法课程中的基本基本概念和理论,从而培养学生运用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经济法课程案例教学法目前在应用型本科高校实践教学中面临的困境 案例教学法在英美法系国家占主导地位,我国和英美法系国家在教学理念、教学手段和教学目的上都存在差异,我们的学生在习惯了“填鸭式”的教育模式后很难适应开放式的案例讨论这种教学形式。因此,案例教学法在实践中还是面临诸多挑战。首先,课前准备过程难以控制。案例教学需要学生进行比较好的课前资料搜集和准备工作,这些有赖于学校的教学资源是否丰富,学生课后搜集资料的条件和实施是否完善,同时,还取决于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和团队合作能力。其次,课堂中学生习惯被动接受知识信息,缺乏主动提问和探讨的积极性。案例讨论无法热烈和深入。再次,由于学校教学管理方面的限制,过程考核给老师增加很多工作量且操作难度较大,很多教师还是习惯于采用笔试作为最终的考核方式。因此,有些老师将案例教学等同于举例说明这种讲授形式,并没有真正发挥案例教学法的优势作用。 三、创新应用型本科高校经济法课程案例教学法的几点思考 (一)改变传统授课模式,与学生进行“对话式教学”,注重学生的信息反馈 要实现“对话式教学”,对教师和 学生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教师需要有良好的人际沟通能力、极好的课堂管理、语言组织能力,同时,教师要用充满激情的语言将学生的脑细胞充分地调动起来。开展对话式教学,笔者认为教师可以将课程内容分为几个主题或模块,将学生分成几个小组,每次课程分为导入、形成和巩固三个阶段,每个阶段由小组在讨论的基础上再做小组总结发言。教师在整个教学过程中要注重学生的反应,在总体上把握课程的节奏。比如,理论性强的内容,比如经济法总论,教师讲授的时间应多些;实践性强的内容,比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同学们完全可以通过自学来把握,教师就可以让学生有更多的时间来作准备和阐述。课后,教师可以通过访谈或调查问卷等形式了解学生对课程的反馈意见,从而不断修正课程的内容和教学方法,以期达到最好的教学效果。 (二)案例选择动态化,构建主动适应社会需求的创新机制 社会经济生活瞬息万变,不断产生新问题、新情况,经济法律法规作为上层建筑是社会经济生活的反映,也应适应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一定的动态性。为着眼于应用,经济法课程的案例教学应始终保持对经济法理论前沿、对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动态与行业需求乃至社会热点的及时响应,所以要对案例进行时时更新,教师要具有对经济法学前沿知识的敏感性,对身边发生的法律事件保持关注,从而将最新的案例设计到课程教学中去,构建起主动适用社会需求的创新机制。 (三)课程评价方式的多元化和过程化,规范实践教学环节的评分标准 要开展互动式教学,无论对教师还是学生都必须有相应的激励机制。对教师来讲,对教师的考核应重点体现在其教学质量上。应用型本科高校是教学型高校,应该立足于自身定位,以教育的“产品”质量,即学生的质量而非论文的质量去评价教师。以此为标杆,制定相应的制度以引导教师研究教学,使得对教学质量的追求成为教师们的内在动力。对学生来讲,要提高课堂表现在课程考核中所占的分值和比重,应对课堂讨论认真参与的同学给予一定的奖励。评价模式的过程化与多元化,可以提高学生参与的积极性。 四、结语 要实现评价模式的过程化与多元化,就有必要规范实践教学环节的评分标准。实践教学的评分不像笔试成绩那样容易获得,并且实践教学是一个长期的动态的过程,需要教师长时间对学生的关注,通过听取课堂讨论、批改学生的案例分析报告以及观摩学生模拟法庭的表现等诸多形式而获得,因此,教师有必要设计一系列相对规范的评分标准。比如,小组讨论占课程分值,模拟法庭实践如何打分等,在制定评分标准时,如何体现公平公正是教师需要考虑的关键因素。 经济法论文:论信息失灵与经济法 摘要: 信息不充分、不对称及错误是信息失灵主要表现,它们对市场效率具有巨大的消极影响,因此需要由各种制度对其加以克服,在诸多制度中,经济法具有独特的优势。经济法通过各种制度安排能够在较大程度上使市场信息充分、对称、准确,从而提升市场效率。 一、计划、市场、信息与决策 市场体制是一种决策分散化的体制,任何人都可以成为决策主体;而计划体制则是一种决策高度集中的体制,在该体制中,中央政府是最主要的决策主体,其他主体几乎没有决策权。[1]计划体制和市场体制中的资源配置都是特定决策的结果。只有确保这些决策的正确性和科学性才有可能达到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而这首先有赖于决策所依据的信息的充分、准确及均匀分布。如果信息失灵,即决策所依赖的信息不足、不对称[2]及错误,则将导致投资、交易等决策在质上产生偏差甚至错误,在量上则会大大减少,从而导致资源配置的低效率。 计划体制与市场体制的信息流动是有差异的,计划体制的信息是纵向流动的,而市场体制的信息流动是横向的。信息流动的差异导致了两种制度的不同效率。因为这里存在着一个对私人信息[3]的正确使用问题。计划体制不承认私人信息,因此对事实上存在的私人信息也就不予以尊重,从而导致了信息的错误及计划的失败;而市场体制作为一种分权的体制正是适应了“每个市场主体都拥有垄断性的私人信息”这一现象,保障了私人信息拥有者作出决策的权利,从而导致了相对较高的效率。哈耶克认为,中央计划和市场体制哪一种效率更高,主要取决于我们可望在哪一种制度下能够更为充分地利用现有的知识,是将所有应被利用的但原来分散在许多不同的个人间的知识交由一个单一的中央呢,还是把每个人所需要的附加的知识都灌输给他们,以使他们的计划与别人的计划相吻合?[4]就确保私人信息被利用的充分性而言,市场体制肯定要强于计划体制。 市场体制与计划体制都存在着信息失灵的现象,但两者存在着质的差异。计划体制的信息失灵主要在于人类认识能力的限制,即不可能存在一个如超级电脑般精英政府对所有信息进行收集并作出正确处理。运用计划和命令对社会资源进行配置的机构存在着一种“致命的自负”,一切打算对整个社会实行计划的企图,不管它们是出于何种高尚的动机,都是建立在危险的知识自负上的。[5]人类理性的有限性在中央决策型体制中直接导致了决策者过重的信息负担,面对众多的信息,决策者会无所适从。在前苏联,能源研究和发展委员会的关于增殖反应堆对环境的影响的报告长达5000页,共10卷。对任何一个决策者来说,纸张的总量常常多于他所能消化的数量。[6]计划体制的失败主要在于信息失灵,这种失灵是不可能被很好地克服的,因为人类的认识能力毕竟有限,完全理性的神是不存在的。但印度前总理拉吉夫?甘地在1985年仍认为,当发展计划所需的大量信息的收集、调整、分类和分析在全国范围内出了问题时,解决的办法或许是在于改进资料收集和分析的工具,而不在于放弃计划本身。[7] 与计划体制相比,市场体制具有信息上的优势,这首先缘于每个主体都是独立的,都拥有私人信息并具有决策权,这种分散的决策体系使更多的私人信息可以得到有效运用。“配置资源的权力以可以变化的方式分散在许多能够实际决定这些资源用途的人手里才能使分散的知识得到最充分的利用。只有在个人可以按照自己的决定运用他的知识时,才有可能使任何个人所拥有的许多具体知识全部得到利用。”[8]但市场体制中的信息同样也会存在失灵的现象,这种信息失灵主要表现为信息不充分、信息不对称以及信息不准确。[9]与计划体制中的信息失灵不同,这种失灵直接导致了市场对制度的需求,且不同的失灵形式导致了不同的制度形式和内容。经济法当然是克服市场信息失灵的一种重要制度。 信息不充分是指决策所依赖的信息在量上不足。导致信息不足的原因主要有三,第一,信息具有公共产品的特性。信息的公共产品性使信息只有很弱的排它性。“信息的生产成本高,而再生产的成本却极低,信息常常遭受惨重的失败。”[10]这里所说的再生产成本低就是指信息的弱排它性,这种弱排它性一方面使信息提供者的收费存在困难,另一方面很容易使各主体在信息提供问题上产生“搭便车”现象,从而导致无私人主体愿意提供信息。此外,信息作为一种无形产品其价值是不确定的,而信息的稀缺性又是价值的源泉,要确定信息的价值又必须对信息予以公开,而这又会降低信息的稀缺性,也就是说,“不可能在不损害其稀缺性的情况下精确地确定其效用,因此其价值,就象稀缺性一样,不可能完全确定。”[11]信息的这一特性提高了信息产品的风险性,使以信息为投资对象的投资者对其望而却步。第二,信息收集、处理存在成本,并且存在着边际成本递增的现象。斯蒂格勒认为,信息成本是从一无所知变为无所不知的成本,极少有交易者能负担得起这一全过程。信息成本的存在使充分信息成为一种理想状态,决策者也只须寻求决策所需的最佳信息量而无须去追求一种完美状态,即决策者在信息收集的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之时停止信息收集才是理性的,此时的信息是一种收益最大化的信息。但对决策主体而言,最佳信息量的获取也是有难度的,由于信息成本直接构成了投资成本、交易成本、立法成本、执法成本、监督成本等,这对于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市场主体和受制于资源代价的公权主体而言,会不得不在信息与效率之间作出权衡。[12]第三,信息收集、处理者的信息能力有限。[13]信息能力的有限直接导致了信息的不充分,其中,有部分不充分是可以通过改变信息主体而得到克服的,有部分是不可能得到克服的。 信息不对称是指信息在交易主体之间的分布不均匀。其中,一方被称为信息优势主体,另一方则被称为信息劣势主体。信息优势主体往往可以利用其优势地位采取机会主义行为,获得不法利益而使劣势主体受到损害。信息不对称形成的原因大致有二,第一,由于分工的不同,信息在初始状态就不对称。如关于某件产品的质量问题,生产者必然要比购买者了解得更多。第二,由于信息优势是成功欺诈或获得其它非法利益的前提,所以最大化自身利益者往往会维持其信息优势地位或人为制造信息优势。 信息不准确是指信息在质上与客观事实不一致。这种不一致直接导致决策主体决策的失误。信息错误的原因主要有二,第一,信息在被收集、传递及处理过程中出现失误,如计算错误、分析方法错误等。第二,出于某种目的,如为了获得某种资格或非法利益,而故意制造虚假信息。制度虚假信息主体有可能是市场主体,如股市中庄家制造虚假信息使股价异常波动;也有可能是地方政府,因为各级地方官员是向上级负责的,如果没有一种有效的制度制约,他们“总是把那些对其仕途有利的信息禀报上级,即他们采取的是‘和上面合作的方式’,而不考虑‘来自下面的压力’,”[14]从而导致信息扭曲。人为制造虚假信息的主体还有可能是中央政府,如在前苏联,出于政治宣传的需要,经济信息经常被扭曲。根据前苏联经济学家N.西梅勒夫和V.波波夫的报告:“从20年代末到50年代末的30年中,统计数字被篡改得如此厉害,以至于连普通的数字也未能幸免。”[15] 信息失灵会影响市场的正常运行,降低市场的运行效率,因此需要以经济法为主体的制度进行干预,以使市场的信息充分、准确且在各主体之间分布均匀,从而提升市场效率。[16] 二、信息失灵对市场效率的消极影响及制度克服 (一)信息失灵导致市场低效率 1.信息失灵增加交易费用 在纯粹市场机制中,如果没有其它制度的支撑,信息不对称必然会增加信息劣势主体的防御成本,增加其信息收集成本。由于市场主体都作为经济人[17]而存在,每个人都力图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这是交易者在信息不对称情形下所占有的关于交易对方的最大信息,除此之外,交易者在交易时很难了解交易对方是否会采取合作的态度,为了防止自身受害,只能在与对方交易时加强防范,从而增加支出;同时如果不借助于其它制度的支持,诚实信用的交易者也很难证明自己在与他人进行交易时会采取合作的态度,如果要证明自己不会损害他人或自己的产品质量很好,其证明成本也很高,这都会影响市场效率的提升。如在巴基斯坦的一个叫Chamber繁荣的商业区中约有60个放贷者,每个放贷者都建立起了一个由可信的客户组成的紧密圈子,他们很少会向圈外人放贷,因为甄别新客户的成本很高。在接受新客户之前,放贷者通常采取一定的预防措施。在交付贷款以前,放贷者通常与借款人在其它方面进行一笔劳务或商品的交易,时间至少长达两个季节;此外放贷还通过走访借款人所在的村庄、与他的邻居和过去的商业伙伴交谈等办法,对借款人进行广泛的了解,以确定其可靠性和品质。如果放贷者在经过严格的筛选和长期等待以后决定向借款人放贷(拒绝率约为50%),他通常首先从一笔试验性的小额贷款开始,只有在试验性的贷款偿还后,放贷者才能增加他对借款人的信任,才能提供符合其需求的贷款。20世纪80年代初对Chamber放贷活动的调查表明,年利率平均为79%,但这一很高的平均数也包含着很大的差异:利率从18%(仍然高于12%的银行利率)到200%不等。许多利息被用来弥补非正规市场上信息和行政管理方面的高成本。调查者的结论是:利率与放贷者放贷资金的平均成本大致相同。这意味着他们的利润接近零。[18]该实例中,在信息不对称即放贷人不知借款人是否会按时归还本金和利息的情形下,放贷人承受了过高的验证成本,过度而合理的防御行为使放贷人还承受了巨额的防御成本,同时也导致了这种自发金融市场的高利率。 2.信息失灵导致市场萎缩甚至消亡 (1)由信息失灵而产生的关系交易导致市场被割裂 在没有制度支持的情形下,信息失灵会产生关系交易,即人格化交易,因为这是确保交易安全、降低信息成本、减少交易所需信息量的有效途径。这种交易在自然经济中相当普遍,但与市场体制的要求不相一致。关系交易的弊端在于交易范围很窄,使市场被人为分割,虽然关系内主体间的交易成本很低,但与关系外主体之间的交易成本却很高,支撑交易的信息量也要求很大。如在尼日利亚北部扎里亚附近4 个穆斯林村庄中,400户人家结成一个关系紧密的群体,群体成员对有关各自的需要、活动和境况的信息了如指掌,几乎所有的借贷都发生在群体内部,借贷没有书面契约,完全凭借信任,每20笔借款中只有1笔拖欠,但与村庄外的借贷关系几乎没有发生。[19]在市场体制建立和完善的过程中,人格化交易很容易成为克服信息失灵的首要选择,但它是反市场的,是一种历史的倒退。 (2)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逆向选择会导致市场消亡 逆向选择(adverse selection)最早是保险学中使用的一个概念,指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投保人知道自己的风险特征,而保险人则不知情,因而不能对不同风险类型的投保人进行区分,从而不能对不同风险的投保人收取不同的保险费,而只能收取以风险的平均概率为基础的保险费。在这样的收费体制下,高风险的投保人具有更多的保险激励,而低风险的投保人则更倾向于退出保险市场,保险市场因此萎缩。1970年阿克洛夫(Akerlof)在《旧货市场:质量的不确定性和市场机制》的论文中以旧车市场为例对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逆向选择问题进行研究,从而把逆向选择概念一般化。在旧车交易中,买卖双方关于旧车质量的信息是不对称的,买方因此以旧车市场上车的平均质量为基础出价,这会使质量高的旧车卖主退出市场,从而降低市场上旧车的平均质量,买方了解此信息后,又会降低出价,从而使质量稍好的旧车卖方退出市场,因此形成恶性循环,最终使旧车市场消亡。[20]逆向选择问题在旧货交易市场、失业保险、汽车责任保险、医疗保险尤其是老人医疗保险等领域中普遍存在,如果没有有效制度对其的支持,这些交易将不可能长久存在。 3.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道德风险直接导致市场的低效率 道德风险(moral hazard)最早也是保险学中的一个概念,指投保人投保后,对其保险标的的注意程度会降低,从而增大了保险标的的风险程度。经济学家对这个概念一般化以后,主要指委托人对人没法进行有效监督,人因此可以为所欲为,损害委托人的利益。[21]道德风险导致市场低效率是相当明显的,如在团队生产中,因团队成员的偷懒行为无法被低成本地观测到,偷懒行为的部分结果会由团队中的其他人承担,从而激励更多的偷懒行为。如在动物租借合同中,出租方对动物是否被正常使用无法进行有效监督,承租方因此可以过度使用动物畜力,损害出租方的利益而最大化自身利益。这是以动物作为畜力的租借合同不可能普遍存在的原因,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道德风险因此导致物不能尽其用。又如在企业投资者与经营者之间,由于经营者处于信息优势,投资者对经营者的行为不能进行有效监督,经营者因此可以欺骗投资者,获取不法利益。[22] 4.信息失灵导致决策不当或失误 就市场主体的单方决策而言,信息失灵导致决策不当或失误。决策者在信息不充分的前提下作出的决策往往因缺乏事实基础而失误;在信息不充分的态势下,信息劣势者也往往会主动作出损害自身利益的决策;决策者基于错误信息而作出的决策必然是错误的。 (二)信息失灵的制度克服 如果没有充分、准确及对称的信息,计划体制和市场体制都不能有效地运转。计划体制中的信息失灵导致了计划的失败;而市场体制中的信息失灵则导致了各种替代性制度的产生。这不仅已得到了理论上的论证,也经历了制度实践的考验。在经济学中,信息既应被看作是对交易的一种支持,也应被看作是一种交易的对象。市场体制下克服信息失灵的制度构建应在此两方面同时展开。布瓦索认为,制度代表一种长期的集体投资,旨在降低社会交换的信息成本;[23]科斯在1937年的论文是指出,企业是对市场制度的部分替代,这种替代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包括信息费用在内的交易费用;[24]诺斯认为,意识形态有节约信息费用的作用;[25]科斯洛夫斯基认为,信任能降低交易成本,能够把囚徒困境转变为一种自信的游戏;[26]斯密德认为,消费者节省信息成本的一种方法是有权期望物品只有在满足一定标准要求后才可以出售。……采用一些公共的集体计划来减少不确定性是可能的。如欧洲的现代化计划。[27]施蒂格勒认为,经济组织的某些形式或许可以用它是消除质量不确定性的方式来解释。可以把百货商店看作是一个谋求商品的高质量以及确保商品的高质量的组织。[28]还有 学者认为,恰当的制度能在一个复杂的、不确定的世界中引导个人决策者,并能帮助我们减少对信息的需要。[29]此外,在现实中出现的保证、担保、品牌、连锁店、著名商标和广告等私人制度也能降低信息成本;某些中介机构的存在克服了交易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从而促进了交易;某些强制性保险制度克服了逆向选择问题;对人的利益激励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其道德风险问题;政府直接提供信息增强了市场主体的理性,降低了市场主体的信息成本等。这些制度产生的历史长短不一,有的与市场一样长久,有的在最近才出现;有的属于私法;有的则属于公法;有的在市场内部产生;有的则依赖于第三者;有的属于正式制度,有的则属于非正式制度。在众多制度中,最有成效的是公权介入后而产生的制度,这种制度属于经济法范畴,也是本文主要研究的对象。 三、信息失灵的经济法克服 个人理性要能起作用的话,是以获得和交易有关的信息为先决条件的。[30]新古典经济学认为,进行交易的价格体现所有和交易有关的买卖双方的信息的情况下,交易才能最优化,市场就能达致高效率。但这种观点是不现实的,与买卖有关的信息不可能全部体现在价格中,价格制度因此也不可能构成经济制度的全部,所以只有构建非价格制度,进行信息制度的创新,克服信息失灵,市场的高效率才有可能。这种解决市场信息问题的非价格制度的欠缺意味着市场常常是萎缩的,不是发展的,因为人们没有那种进入交易的强烈愿望,所以政府应该作为一种干预主体介入市场对信息失灵问题进行干预。政府[31]克服信息失灵的主要依据有四,第一,政府拥有垄断性的强制力,因此可以强制性地赋予私的主体的说明义务,也就是说,政府可以运用其强制力让私的主体说真话,说其该说的话。而私的主体自身是不可能强制性要求对方作出说明,因为各私人主体之间在地位上是平等的。第二,政府作为超越于私人主体之上的公共组织,其综合信息收集能力及处理能力要强于私的主体。此处并非指政府的信息能力绝对要强于市场主体的信息能力,事实上两者的信息能力是各有所长,市场主体拥有私人信息,政府不可能拥有,但政府的独特地位导致其综合信息能力要强于市场主体。第三,政府具有组织优势,可以更有效地降低信息成本。第四,政府权威的存在使其提供的信息具有公信力,政府因此对其所提供的信息只须承担较轻的自我证实责任,自我证实的成本也很低。[32]政府提供信息的方式主要有三,第一,以法律的形式赋予市场主体说明的义务;第二,直接收集、处理信息并向社会无偿提供;第三,进行制度创新,以直接避开信息失灵问题,即在该制度下,根本不存在信息失灵问题。以下对政府运用经济法的制度形式克服市场信息不足、不对称以及信息错误等缺陷进行深入探究。 (一)信息不足的经济法克服路径 关于市场总体信息量不足问题的克服,有多种路径选择,主要有二,第一,信息由政府直接予以提供,指导性计划是主要信息载体;第二,政府公权力介入私人主体对信息的生产及交易领域,以促进部分信息由私人主体予以提供,减轻政府的信息提供责任。[33] 1.政府直接提供信息 第三者直接提供信息并由市场主体无偿使用可以克服市场主体在信息提供问题上的搭便车现象,[34]这个第三者非政府莫属。因为政府有以税收为方式的财富汲取能力,这种能力是政府所特有的;政府还是一种非营利性的组织,不象企业那样时时进行利润的核算,这使政府无偿提供信息成为可能。但政府提供的信息是否必然有效?这需要我们回答以下两个问题,即政府理性是否必然要强于私人理性?政府理性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增强私人理性?如果政府理性低于私人理性,则由政府提供信息成为不可能,也没有私人主体会去相信并采用政府提供的信息。我们认为,政府理性和私人理性在不同领域会有不同的强度,在私人信息领域,私人理性要强于政府理性;在非私人信息领域,[35]政府理性有可能要强于私人理性。在政府理性要强于私人理性之处,私人理性可以借助于政府理性而得到增强,市场主体的有限理性在一定程度上就可以得到克服。这是政府理性的主要功能,也是相关制度的主要作用。“培育制度的必要性源于人性的某些固有特质,如在信息吸纳、评价信息和保留知识上的有限能力。”[36]正是人性的这些特质使经济法的功能得到凸显。 由政府直接提供信息克服市场信息不足的主要法律载体是计划法。[37]计划法并不是以指令性计划直接配置资源的法律形式,而是以指导性计划优化市场主体决策的法律形式。指导性计划既能在一定程度上克服市场主体的有限理性,增加市场主体的有效信息拥有量,弥补市场不能提供充分信息的缺陷,又能降低市场主体所需承担的信息成本,从而激励其作出生产、交易等各种决策。指导性计划既能增强市场主体的理性,又能降低市场的不确定性,由此对市场交易形成强有力的支持,从而促进市场体制的发展。“指导性计划实质上是一个过程,籍此,许多决策者能够互相交流有关市场条件的预期以及各自计划的信息,使他们的计划和市场预期一致起来。”[38] 2.对信息的私人生产及交易的公力支持 前已所述,在市场体制中,信息既是一种对交易的支持物,也是一种交易的对象。信息之所以能够作为一种物而被交易,是因为信息具有的内在价值和其稀缺性,交易信息能够给信息的生产者和使用者带来效益。但信息的弱排它性使其他主体产生搭便车的心态和行为,因而使信息生产者很难获利,从而影响其对信息的生产。这使公力对信息生产和交易的支持成为必要,这种支持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是《信息生产与交易支持法》,我国目前尚未制定这方面的法律。该法的主要功能是降低信息生产主体的排它成本,减少信息的正外部性,确保信息生产者获得应该获得的利益,从而激励更多、更优的信息提供。因为信息的弱排它性不仅会使信息生产主体的排它成本增加,还会使信息主体不敢进行交易,从而不能实现其投资的目的,急需获取信息的主体则没有拥有最佳信息量而不能使其决策最优化。政府运用公权对信息产权进行直接保护,一方面可以降低信息主体对其所拥有信息的排它成本,另一方面也可以增强信息主体对其所拥有信息的安全感,从而促进信息交易,增加信息产出。需要注意的是,信息具有公共产品的特性并不是指所有信息都具有同等强度的特性,相对于非公共产品,信息的排它性确实很弱,但不同信息的排它强度是有差异的,有的信息产品的排它性较强,有的信息产品的排它性较弱;随着经济情势的变迁,科学技术的发展,信息的公共产品特性也会变迁,有的信息产品由于有高科技的支持而发展出一种廉价的收费方式,从而使其公共产品的特性变弱甚至消失,这使某些信息由私人提供并实行有偿使用成为可能,而政府的公力支持则使这种可能性进一步的增强。但并不是所有的信息都可以由私人提供,对于具有纯粹公共产品特性的信息还是应该由政府予以提供;此外,对在政府公力支持下由私人主体生产和交易的信息,如果政府的支持成本过高,则政府应该放弃这种支持,由政府自身直接提供相关信息。《信息生产与交易支持法》在内容上主要包括对信息生产的制度支持和对信息交易的制度支持两个部分,其中,对生产的制度支持是通过降低信息生产的难度、增加原始信息获取的途径和加强对生产企业的组织支持等方式实现的。对交易的制度支持是通过确保交易的安全性、降低交易的成本、降低对交易的利益获取比例以及加强对非法获取、使用和披露信息的主体的惩处等方式实现的。 (二)信息不对称的经济法克服路径 目前信息不对称的情形相当严重,也相当普遍。在美国, 人们断定每五位住院病人中可能有一人根本不必呆在医院,而医生比任何人都清楚哪个病人需要住院,哪个病人可以提前一天回家,哪些检查是不必要的,而病人自己则很难知情,其利益因此受到损害。[39]在我国,各行各业都存在着信息的不对称,因此而产生了较多的消极影响。如出租车行业中 司机的不合理绕道问题;医疗行业中的不合理用药问题;经营者对不安全、不卫生的消费品的销售问题;上市公司的经营者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侵犯问题等,都缘于信息不对称。[40]信息不对称的经济法克服有多种路径可以选择,主要有直接克服信息不对称的制度和间接克服信息不对称的制度。信息不对称的直接克服有三种方式,其一,让信息优势者直接向信息劣势者提供信息;其二,激励其他知情者说真话;其三,由政府向信息劣势者提供信息,从而使信息分布均匀。信息不对称的间接克服也有两种方式,其一,避开信息问题进行制度创新,在该制度下,不存在信息不对称的前提;其二,创新一种非价格机制,作为对价格信号的补充。 1.信息不对称的直接克服 (1)强制性赋予信息优势者说明的义务 《证券法》中的信息披露制度是政府进行强制性信息平衡的主要表现之一,在我国及发达国家的《证券法》中,信息披露制度相当完善,必须披露信息的范围、信息披露的程序以及信息披露的准确、及时、充分性的确保等都作了专门的规定,[41]应该说这是一种设计相当良好的制度,应该切实予以实施。只有进行充分、准确、及时的信息披露,投资者和潜在的投资者才会有投资的安全感,才会进行投资,从而促进证券市场的稳定。研究成果表明,会计制度健全的国家,经济增长也更快,因为健全的会计制度不仅能确保信息的准确性,还能降低信息制造主体和信息需求主体之间的不对称程度。一项研究估计,如在90年代,把阿根廷的会计标准提高到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家当时的平均水平,将能使该国的GDP每年提高0.6个百分点。[4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赋予了经营者的强制说明义务,该法第19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和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但与《证券法》中系统的信息披露制度有区别,该法关于经营者说明义务的条款仅此一条,并没有形成一个体系,该法第19条第1款有两部分组成,即“经营者应当说明真实信息”与“经营者不得虚假宣传”,前者是命令性的规范,是一种强制性说明的义务,后者是禁止性的规范,两者之间是并列的,并不存在层递关系。但令人不解的是,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并没有对违反强制说明义务设置相应的责任,而只在该法的第50条第5项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设置了几种法律责任,这说明该法第19条第1款的重点在于禁止虚假宣传,而不在于赋予经营者强制性说明义务。这不能不说是一个缺陷,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克服信息不对称的主要方式在于确立经营者的自我说明义务,许多消费者只有经由经营者的说明才能对商品或服务有一个大致的了解,虽然第19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的询问,应当作出直接、明确的答复,但在很多情形下,消费者根本没有能力就商品或服务的问题向经营者询问,因为问题的提出也是以对商品或服务的一定程度的了解为基础的,如果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不了解,也不太可能提出适当的问题使经营者回答,所以问题的关键首先不在于消费者的提问,也不在于禁止经营者的虚假宣传,而在于经营者就商品或服务的自我陈述,在于在法律上直接赋予经营者的强制性说明义务。所以法律的修正应该增加设置第19条第1款关于强制性说明义务的法律责任,并且对必须予以说明的事项也应当加以明确。因为在该条款的规定中,“有关商品和服务的真实信息”是一个范围相当广的概念,也是一个相当不确定的概念,在实践中,经营者究竟必须说明什么?这是一个相当不好操作的难题。首先我们可以确定说明义务的限度,如涉及到经营者商业秘密的事实,则不应在说明之列,如果必须说明,应同时规定对方的保密义务。其次应该明确必须予以说明的事项。在立法技术上,可以采取列举式和概括式相结合的方法。如经营者应该对商品的名称、规格、质量、产地、性能、用途、有效期限、有可能产生的消极影响及其它必须予以说明的事项[43]向消费者作出准确、充分、及时的说明。 (2)激励其他主体说明真相 让其他主体说明真相需要有制度的激励,如果没有制度确保对该主体进行以物质为主要方式的激励,则让他们说出真相的可能性不大,因为在经济领域,每个主体首先作为经济人而存在,最大化利益是其主要目的,如果在说出真相之后,没有任何直接可获取的利益,则社会上绝大部分主体都不会作出这种选择,何况说出真相还会使其承受不利后果。我们不能否认社会上确实存在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而不计报酬的举报者,但这毕竟只是少数,这些少数人所掌握的信息也是少数,尚不足以使信息不对称得到克服。所以政府应该进行制度创新,设立悬赏举报制度,这种制度能够以最低的成本获得最多的信息,还能获得在其它制度下所不能获得的信息,这种制度在我国目前应该普遍地建立。以食品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而言,消费者处于信息劣势,消费者在进行食品消费时,很难知道所消费的食品是否卫生,不可能知道所吃的菜是否有过多的农药残留,不可能知道做菜的油是否是潲水油,不可能知道作为原料的肉是否是病猪肉,……甚至不可能知道经营者的厨房是否符合卫生标准等。这方面的信息对消费者而是至关重要的,但消费者一般不能获得这种信息,因为获取这种信息对消费者而言成本过高,过高的成本使消费者获取这种信息事实上成为不可能。对经营者而言,采用不卫生的原料、按照不确保卫生的程序进行食品生产,其自身承担消极后果的可能性不大,因为食品卫生监督部门由于受制于人力、物力和财力的限制,不可能对所有经营者时时刻刻进行监督,也就是说,该部门不可能获取所有经营者在所有时刻的不法行为信息,因此对其进行处罚就丧失信息前提;而这种不卫生的食品被消费者消费后,并不一定立即使消费者致病,甚至消费者不一定会有感觉;而在不卫生生产的成本过低的情形下,食品经营者进行不卫生生产的可能性就极大。[44]在这种食品卫生监督部门和消费者都不能获取充分信息的情形下,政府应该改变思路,考虑选择另外的方式获取信息。在食品的不卫生生产过程中,总有人会知晓不卫生生产的情况,政府应该设法让这些人说出真相,而悬赏举报制度是让这些知情者说出真相的最佳的途径。这种制度具有很大的可行性,因为利益激励是一种最强的激励方式;此外,政府的利益激励还可能打破不法人员之间的利益联盟,因为这种利益联盟的稳固性本身就不强,利益激励可以改变各利益联盟主体的利益构成,从而促使其中之一者说出真相。事实上,悬赏举报制度是政府花钱买信息的一种制度,相对于其它信息获取渠道而言,这是一种低代价的、有效的克服信息不对称的制度。[45]值得注意的是,在最近几年的立法中,我国已经开始注重举报制度的引进和建立,如2000年修正的《产品质量法》第10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对检举人保密,并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 规定给予奖励。这是我国立法中至今为止规定的最为完整的悬赏举报制度。国务院在最近颁布的《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中第(八)项规定,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制度。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通畅的渠道,认真受理群众和企业的举报、投诉,制定并完善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有功人员予以重奖,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46]1999年修订的《会计法》第30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但没有关于奖励的规定。我国目前有关举报的制度散见于各法律法规之中,各自规定不一,也不成体系,某些法律对举报的规定很不完善,因而在实践中产生了较大的负面效应,所以我国应该制定《举报法》,详细规定对举报者的保密制度、奖金来源及发放制度、对打击报复的处罚制度、举报信息的使用制度等,以使举报者在举报时既有安全感,又能及时、足额获得奖励,还能使举报信息尽可能地得到充分运用。 除了建立悬赏举报制度以促使其他知情者说明真相外,经营者之间的有效竞争也能促进信息披露。竞争如何促进信息披露?如何降低信息成本?这是我们需要研究的。竞争对信息问题有两种不同的影响,因竞争而导致企业利益的直接减少有可能使企业利用信息不对称而非法获利以增加利润;而竞争的存在则也有可能使企业不敢制造虚假信息,因为竞争对方是最佳的打假能手;此外,竞争的存在还会减少企业的私人信息,增加市场的公共信息,从而降低信息不对称的程度。如我国邮政部门在为提高邮资而上报的材料中称,全球600万邮政职工为60亿人服务,而我国60万邮政职工要为12亿人服务,长期处于超负荷状态,因此提高邮资势在必行。但事实上全球邮政每年完成的信函总量达4030亿件左右,而我国邮政处理信函的总量却仅为70亿件左右,其劳动生产率不足世界平均值的17%.[47]若我国邮政行业存在竞争,则其劳动生产力低下的事实肯定会成为一个公开的信息,邮政部门在为提价而上报的材料中肯定不会再作上述比较。经济法中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反垄断法》维护了竞争,确保了竞争的有效性,从而增加了市场中的公开信息总量,在一定程度上能克服信息的不对称性。 (3)政府或其它机构直接对信息劣势者提供信息 在信息严重不对称之处,政府提供有关信息能够直接减少外部性。外部性存在的原因很复杂,如产权不能明确界定、经济人对自身利益的极端追求等。信息不对称是外部性的私法克服的障碍之一,因为外部性的制造者与受害者之间就外部性的事实的信息不对称有可能直接妨碍受害者向外部性制造者提出赔偿要求,从而也不可能使整个社会作出进一步的反应。政府提供相关信息能够使民众了解外部性存在的情况及严重程度,从而使民众作出反应成为可能。以环境污染的控制为例,世界银行的一个工作组最近研究了阿根廷、墨西哥、智利和菲律宾的股票市场对环境状况报道的反应。这四个国家中没有一个拥有实施环保的记录,但是,在企业的良好环保状况得到当局认可的消息公开报道后,该企业的股票价格平均上升了20%,当公民抱怨污染的消息公布后,企业的股票价格下降了4-15%.[48]印度尼西亚利用克服污染企业与被污染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的方式较为成功地控制了污染。该国的环境影响管理局开发出一项“污染控制、评估和环境评级计划(PROPER)”该计划从工厂中获得关于污染的数据,对其环保状况进行评级,并将环境评级情况向社会公布,通过金融市场对污染企业造成影响,因为金融市场会对企业的环保评级作出反应,利用公众的压力来迫使污染企业执行环保法规。由于受环境污染的人们参与计划之中,因而它在企业与有关方面之间达致了力量的平衡。[49]实践证明,在信息严重不对称的情形下,政府向公众提供有关环境状况的可靠信息,是解决相关环境问题的最佳路径之一。这种信息直接增加了反对环境污染的主体数量,增强了环保的力量。 政府直接向信息劣势者提供信息,不仅可以降低信息劣势者的信息成本,还能向信息劣势者提供其自身不能获得的信息。《产品质量法》第24条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其监督抽查的产品的质量状况公告。这种信息是消费者个人很难获得的,政府部门利用公权力获得这种信息向社会公布后,能增加消费者的信息拥有量,从而促使消费者作出合理的消费选择。消费者的消费知识有限,如对免熨衬衫是否可达到免熨效果,消费者一般不知道,往往要进行消费以后才能知情,但对免熨衬衫中含有甲醛并会对人体造成损害的事实肯定不知,在最近中国消费者协会委托有关部门对免熨衬衫进行抽查后,得出结论,绝大部分免熨衬衫含有甲醛,而免熨衬衫的免熨效果则几乎没有。这对消费者而言是一种最好的信息。国家质量监督部门在近一年内向社会公布餐具洗涤剂、白酒、农药、电池、微波炉、西服、强化奶粉、啤酒等近百种产品的抽查结果,在公告中详细列出了每种商品的合格品种和不合格品种,并说明了不合格的原因。[50]这有利于消费者作出正确的选择。但政府克服信息的不对称,除了首先要确保信息准确性,更重要的是确保信息公开的普遍性,如果准确信息的公开度不大,则对信息不对称的克服贡献也不会大。我国目前政府在提供这类信息时,公开的方式仅限于电视、报纸及专门的公告等,从形式上看,似乎公开度已经很大,但实质上,由于信息劣势主体主要集中在农村,这些主体接受这些信息往往受到各种客观条件的限制,因而相当部分人是得不到这种信息的。如含有PPA的药品被禁售之时,各种媒介都了这一消息,但在某些偏远农村地区,康泰克这种药还在销售,一些人也还在服用。所以,我们认为,信息不对称越严重的领域和区域,就越需要政府直接提供信息,政府提供信息除了须承受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成本外,还须承受信息的公开成本,由于受制于资源限制,[51]政府不可能克服所有的信息不对称,因此,政府应该把有限的资源用于信息不对称最严重的领域,进行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还应把有限资源用于在信息不对称最严重的区域,专门用于信息的公开。 2.间接克服信息不对称的制度创新 间接克服信息不对称的制度从表面上看并不着眼于信息本身,但它或者在实质上能降低各主体对信息的需求,或者本身就是一种信号,从而促进原来信息严重不对称的主体之间的合作与交易。强制性保险就是一种绕过信息不对称而克服逆向选择的制度,这种制度对信息的要求几乎为零;利益激励制度也能降低信息劣势主体对信息的需求量;中介性机构的出现使克服信息不对称的机构得到了扩展,在一定程度上替代了政府的工作;而非价格机制的发展使信息劣势主体信息获取可以多元化,有些非价格制度本身就是一个被高度浓缩的的信息,因此有利于信息不对称的克服。 (1)强制性保险等[53] 经济学的研究认为,一些没有被 私人开发的保险市场,如养老保险、失业和残疾保险等,都应有政府的正式保险计划。[54]为什么存在没有被私人开发的保险市场?其原因比较复杂。最主要的因素在于信息不对称而在保险领域产生了逆向选择问题,最终导致私人保险市场的消亡。对此,由政府进行强制性保险是一种可行的解决方法。经济学家的论证也认为,当市场失灵严重到私人保险不能提供足够的保险项目,就很可能需要由社会保险,即由政府提供的强制性保险来发挥作用。[55]我们认为,强制性保险等制度克服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逆向选择问题是相当可行的。它是一种低成本、高收益的制度。在这种制度框架下,根本不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因为这种制度对信息的需求量很低。以强制性失业保险为例,所有劳动者都必须投保,这对劳动者而言是一个不能选择的强制性行为,这使逆向选择问题的产生丧失了行为基础,政府在接受投保时也无需去辨认该主体是否更容易失业,信息不对称由此得到克服。 (2)利益激励制度 对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道德风险问题,利益激励是最佳的克服路径选择。在奴隶制社会中,奴隶主与奴隶之间存在着相当的矛盾,奴隶主要得到奴隶更多的劳动产品,而奴隶则想得到更多的闲暇。就奴隶的劳动质量而言,奴隶主处于信息劣势,奴隶因而可以怠工、偷懒,为此奴隶主可以做出两种制度安排以促进奴隶劳动:(1)强迫奴隶劳动,不劳动则不供给食物或严刑处罚。这种制度的执行,奴隶主要花费资源监督奴隶劳动的整个过程,这会导致巨额监督费用,并且劳动过程的某些阶段根本没法监督;奴隶主还要承受对违规奴隶处罚的成本。(2)对劳动产品与奴隶实行分成制。这种制度的执行奴隶主只需监督奴隶的劳动产品,而不需监督劳动过程,因此不存在监督费用问题,而且分成制使奴隶有更大的劳动动力,无论从产品质量还是数量来说,这种制度都要优于强迫劳动制。[56]强迫劳动制并没有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反而加重了奴隶主的监督责任,使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更趋严重;而分成制通过利益激励使奴隶能够进行自我约束,这种约束降低了奴隶的监督责任,因而减少了奴隶主对奴隶劳动质量和数量的信息要求,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信息的不对称。在现代企业中,用利益激励去克服信息的不对称是相当必要的。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应该赋予最有信息优势的人,以使这些人不滥用信息优势。向国有企业委派稽查特派员对企业进行稽查并不是一种最优的制度,这种制度的主要目的也在于克服信息的不对称,但这种克服信息不对称的思路存在一定问题,它是从信息劣势方着手以获取更多信息,这不仅不能使信息不对称得到克服,反而产生其它一些负面影响。我们认为,信息不对称的克服应该主要从信息优势方着手,给予其一定利益,以使其与信息劣势者的利益大体相一致,从而减少信息劣势者的信息需求。 (3)中介机构 市场体制中的中介组织的功能和作用相当值得研究。这种组织也能克服信息的不对称。如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就能使上市公司股东了解公司的具体情况。经济学家发现,因为存在着逆向选择问题,旧货市场如果没有非市场制度的支撑,是不可能存在的。目前这种市场能够较普遍地存在是因为得到了一些非市场制度的支持,如专门检测旧货质量并出具报告的机构出具真实的报告,一方面可以免除旧货卖方的质量证明责任,可以降低总体的质量证明成本,还可以使买方确信产品的质量状况,从而促成交易的进行。但中介机构在发挥其克服信息不对称功能时,最为关键的问题是其提供的信息的公信力如何,如果中介机构普遍存在信任危机,市场主体对其所提供的信息根本不予信任,则信息不对称也无法得到克服。所以如何确保市场主体对中介机构的信任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理论上可以有三种选择,第一,使中介机构成为一个非营利性的组织。由于不追求处自身利益,非营利性组织容易被市场主体所接受,但不追求自身利益的特性同时会使非营利性机构处于动力不足、效率低下的局面,这会影响市场主体对该机构的认同。第二,强化营利性中介机构的行为责任。《公司法》、《注册会计师法》、《证券法》等都对一些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我们认为,因为这些机构在一定程度上替代政府行事,并且面向社会大众,所以其违法行为的消极影响会相对更大些,故应该对其配置相对较严厉的法律责任;并且在法律执行过程中,也应强调严厉,因为若对其违法行为不依法处理,会引发民众对这些机构的信任危机,从而影响整个行业;此外,应该尽可能使这些中介机构负无限责任,各投资主体之间负连带责任,从而约束并促进其提供正确、有效信息。第三,在民众对不同层级的政府的信任程度不同的情形下,尽可能提升中介机构的成立审批部门和监督管理部门的层级,使更多民众能够更信任该中介机构。如《产品质量法》第19条规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在这规定中,把审批部门设在省一级,一方面是为了提高门槛,以确保检测质量;另一方面则为了增强民众对该机构的认同,提高对由该机构提供信息的信任度。 (4)非价格机制 “在信息不完全可得的情况下,聪明的人类总会在市场上找到一些非价格的东西来补充价格机制。我们对这些非价格机制的依赖也可以理解为我们为购买信息而进行的投资。”[57]非价格机制本身就是一种信息,只不过不是一种价格信息。非价格机制所内含的信息对交易双方都是有利的。以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为例,内部管理科学、产品质量过硬的企业通过质量体系认证以后,在与其他主体进行交易时,可以不进行既费时又费力的自我质量说明,而交易对方也可以减少进一步的信息收集行为,从而既可以节省交易成本,又可以促进交易快速进行,还可以降低交易对方的防御行为。这种机制是克服信息不对称、消除信息不对称的消极影响的最佳制度。康佳集团在全国彩电行业首家获得ISO9001质量体系和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国际和国家双重认证。这一信息极有利于康佳集团的彩电销售。90年代初在杭州营运的中巴车车身上写着大大的“国营”两个字,这是在个体私营者多次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情形下出现的。国营两个字有深刻的信息内涵。它意味着经营者不损人利己,意味着不过度追求利润。这个重要信息能免除消费者被宰的忧虑,从而促成交易。产品质量免检制度也具有这样的功能。此外,交易者的良好声誉也是克服信息不对称的一种非价格机制。“商誉这个词意味着质量的持久性,而信誉是有价格(或罚金)的,因为它使搜寻变得经济。”[58]企业的良好声誉能够减少其在与金融机构、消费者进行交易时的信息提供量,还能降低双方之间的合作成本总量,如《商业银行法》第36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企业的良好资信对银行而言本身就是一种信息,这种信息的存在一方面降低了企业的自我证明责任,另一方面减少了银行的信息收集成本;企业不提供担保而得到贷款直接减少了其借贷成本。 3.信息错误的经济法克服路径 经济法在禁止错误信息、促进正确信息的提供方面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对错误信息的直接禁止 经济法在这方面有相当多的规定。如《会计法》对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禁止;《广告法》对虚假广告和不当比较广告禁止;《证券法》对错误信息的禁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对欺诈行为的禁止;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及第21条对假冒行为的禁止,第9条及24条对虚假宣传的禁止等。这些禁止性的法律规范一方面直接减少了市场中的错误信息,另一方面也直接促使了各主体提供真实信息。 (2)政府直接提供正确信息 对市场中有较大影响的虚假信息,政府应该通过提供真实信息的方式直接予以克服。换言之,在这种情形之下,政府有说明的义务。政 府的这种说明义务主要来源于两点:第一,在市场中存在较多错误信息的情况下,政府是最佳的僻谣主体,其他主体都没有足够的公信力进行僻谣。第二,与单个的市场主体相比,由政府直接做这个工作可以节约更多的辨认、筛选、处理错误信息并予以公示的成本。 (3)禁止价格扭曲及对扭曲价格的矫正 “当供给与需求的力量可以自由发挥作用时,价格衡量稀缺的程度。对于经济学家来说,价格本身是非常美好的东西,因为它们传递着关键性的经济信息。”[59]市场经济中的价格信号是信息的主要载体。价格是一种高度浓缩的信息,它虽然只表现为一个数字,但它所内含的信息量很大,市场主体主要依据这种信号做出决策。市场的良性运行有赖于价格信号的正确性。但价格很容易被人为扭曲,成为一种错误的信号,从而影响微观的效率和宏观的有序。经济法对价格扭曲的禁止及对扭曲价格的矫正主要体现在《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中。《价格法》第7条规定了经营者定价的基本原则;第8条规定了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第14条第2项规定了禁止低价倾销,第3项规定了禁止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行为等。这些规定都是为了确保价格能够反映商品的稀缺程度,确保价格信号的正确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规定,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这个禁止性规定的目的主要在于防止因奖金太高而使价格扭曲。《商业银行法》第31条与38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和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存款和贷款利率;第75条对擅自提高或降低存款或贷款利率的行为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这种规定主要在于确保利率这个价格信号的正确性。 4.经济法降低信息成本的路径 信息成本过高并不是市场体制中信息失灵的直接表现,但信息不充分、不对称及信息错误往往导致市场主体自身承受巨额信息成本。经济法在克服信息失灵的过程中,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市场主体的信息成本,从而直接增加市场主体的利益,在总体上提升市场效率。经济法降低信息成本的路径主要有三,第一,通过政府提供信息公共产品降低市场主体的私人信息成本。第二,通过制度降低对信息的需求量,减少市场主体对信息的搜索行为,从而降低信息成本。第三,通过赋予信息优势主体强制性信息公开制度,减少信息劣势主体的信息成本。此外,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经济法通过克服信息失灵降低信息成本的同时,也直接降低了市场主体的自我防御成本,从而提升了市场主体的获利水平。 经济法论文:国家失灵与经济法 摘 要:国家失灵与经济法的关系是经济法基本理论问题之一。文章首先探讨了国家失灵的定义、表现、原因,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对国家失灵与经济法关系的看法,认为经济法的概念中不应包括克服国家失灵的内容,经济法的产生并不是为了克服国家失灵,经济法的功能是为了克服市场失灵,国家失灵的法律对策应由以行政法为主体、包括相关的宪法性法律制度来承担,并认为严格计划经济体制下不存在经济法。 关键词:市场失灵;经济法;国家失灵;行政法 市场失灵(marketfailure)与经济法的关系,目前经济法学界研究得比较深入,基本上已有定论。由于作为市场主体的“经济人”追逐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本性,导致了垄断、外部性(主要指负外部性)、公共物品提供不足、信息偏在、巨额交易费用、经济周期、分配不公等市场失灵形式出现,市场的自由、放任发展合理地走到了自己的反面。在资源有限的客观条件下,市场失灵导致了资源分配的低效率、无效率,甚至负效率,从而造成了有限资源的浪费,降低了社会总福利水平。市场不能自动纠正自身的失灵,只能借助外力来克服,从而引致了国家力量的介入及相应的制度需求;国家干预及相应的制度供给,促成了现代经济法的诞生。“市场缺陷是现代经济法产生的社会经济条件之一,这是我国经济法学界近乎一致的观点。”[1]但国家失灵(governmentfailure学界有时翻译为“政府失灵”。下文还要论及政府失灵与国家失灵的区别。)与经济法有怎样的关系,学界的意见却并不一致。[2] 一、国家失灵的概念剖析 市场失灵是指市场在资源配置上的低效率,即由于市场本身不可克服的局限性,使市场不可能实现帕累托最优。相对于市场失灵,所谓的国家失灵是指国家在资源配置上的低效率,即由于国家本身不可克服的局限性,导致其配置资源时也不能实现帕累托最优。有学者针对市场失灵的概念,提出所谓的“非市场失灵”(non-marketfailure)概念,指“非市场”因素导致的资源配置低效率,认为非市场因素不仅仅指政治、政府、行政等“正式规则”的内容,还包括文化、习俗、宗教、传统等“非正式规则”的内容。[3]但作为配置资源的手段,一般仅指市场和国家两种,其他的非市场因素并不被直接作为配置资源的手段。因此,所谓的非市场失灵,也主要是指国家失灵。 这里需要对“国家失灵”与“政府失灵”作一区分。大家一般是把二者放在等同的意义上使用的。但相对于这两个概念,有学者对“国家干预”和“政府干预”两个概念进行了区分。[4]这种观点认为,不管“政府干预”论的理由是什么,任何人都必须承认,对市场主体行为的引导、推动或限制,主要是通过国家的立法进行的。法律则是由国家立法机关通过一定的程序制定的,它们的贯彻和执行不能因为政府的更迭而受到损害。因此,这种干预是国家的干预,而不是政府的干预。该观点还认为,政府不是贯彻执行国家经济管理制度的惟一机构,在发达的市场经济体制国家,为了避免政府决策错误,有些经济政策是由独立于政府的组织来承担的,例如关于稳定货币的政策是由独立于政府的中央银行作出的。借鉴这一区分理由,便合理地推导出有必要区分“国家失灵”与“政府失灵”的概念。本文切入论述的基点便是“国家失灵”,而非“政府失灵”。但政府作为国家的人,政府失灵也必然体现为国家失灵,而且国家失灵又大多表现为政府失灵,因此,本文也多是从政府失灵这一国家失灵的常态和典型入手展开论述的。 二、国家失灵的内容表现 “政府的失败既可能是由于它们做得太少,也可能是由于它们做得太多。”[5]这种国家作用的不到位、越位或错位,从另一个方面导致了社会经济效率的低下和社会总福利的损失。具体说来,国家失灵的内容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6] 1.政治决策失误。政治决策作为非市场决策,有着不同于市场决策的特点。市场决策以个人作为决策主体,以私人物品为对象,并通过完全竞争的经济市场来实现。政治决策则以集体作为决策主体,以公共物品为对象,并通过有一定秩序的政治市场来实现。公共政策目标的产生,只是各个利益集团间或政策受益方和受损方之间博弈的结果。阿罗的不可能定理也证明,经过各种政治决策方式得到的,所谓科学的、最能体现尽可能多人意志的政策目标,其实只是受投票规则、投票程序操纵的政治产物。政治决策是一个十分复杂的过程,存在着种种的困难和障碍,使得国家难以制定并实施好的或合理的决策。 2.国家过度增长。“政府部门的普遍增长这一重大的发展变化已经引起人们的关注和思考。”[7]首先,国家赋税和政府支出急剧增长。19世纪初叶,欧洲国家的赋税收入平均占国民收入的8%-10%;今天,却已吞噬了国民收入的30%-50%.其次,政府机构急剧膨胀。这不仅表现在政府机构数量的急剧增加,而且表现在政府机构中供职人员数量的急剧增加。再次,政府所承担的经济职能日趋扩大。政府将越来越多的企业活动与家庭活动置于各级政府的监护之下,这种转移导致了国家对经济的过多干预,从而损害了企业与消费者利益。 3.国家机构低效率。国家机构垄断了公共产品的供给,由于缺乏竞争,它们倾向于预算规模的不必要扩张,增加工作人员,提高薪金和办公费用,造成大量的浪费。同时,国家官员缺乏追求利润的动机,国家官员的目标并不是利润最大化,而是规模的最大化,以此增加自己的升迁机会和扩大自己的势力范围,这势必导致国家机构臃肿,人浮于事,效率低下。另外,作为监督者的政治家和公民,完全可能受到被监督的国家官员的操纵。监督的失效导致国家机构的低效率状态更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克服。 4.分配不公正。市场活动引致了收入或财富的不平等,而意在克服市场分配不平等的国家干预,其自身也可能产生权力集中与收入上的分配不公正。国家机构及其官员从这种不公正的分配中得到额外的利益,会给其他社会成员造成一种负向激励,从而降低社会 劳动的效率。查尔斯·沃尔夫认为,任何一种国家干预,都是由一部分人将手中的权力强加到其他人的头上,并且这种权力总是有意地并不可避免地被交给一些人,而不给予另外一些人。这种权力的再分配给滥用职权获取灰色或非法利益提供了机会,进一步造成社会资源分配的不公正。 三、国家失灵的原因溯源 1.国家的经济人属性。恩格斯认为,私有制产生以后,社会关系和秩序变得复杂和充满矛盾。因此就需要有一种表面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范围之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又自居于社会之上的、日益同社会相脱离的力量,就是国家。国家一旦产生,便拥有了自己的利益追求,不断地从社会中猎取自身的最大利益,并逐渐予以固化,从而渐渐异化为社会的对立面。在这一“经济人”动机的作用下,便会出现国家失灵。 2.国家的有限理性。国家逐渐作为独立于社会的一种客观存在,它也不是万能的,它具有“经济人”一样的弱点,它也要面临着决策信息不完全或信息丢失、决策成本过大、决策者智慧不足、决策者利益约束等方面条件的制约,[8]并不能找到准确地干预市场的“度”,许多政策都是在信息不充分的情况下制定出来的。 3.国家的官僚主义属性。首先,国家官僚追求国家机构规模的最大化。按照著名的帕金森定律,政府官员的名誉、地位、权力和酬金经常与其所在的政府机构的规模大小成正比。其次,国家官僚的行为不受产权的约束。由于国家预算是公共所有的,因此政府预算可出现赤字,其额度也可以通过国家立法追加税收来提高。第三,国家官员的行为不受利润的支配,他们的收益仅与最大化预算正相关。 4.国家的垄断性。国家属于自然垄断的范围。在缺乏竞争的情况下,市场主体只能被动地接受被供应的产品,缺少一个可靠的参照系和反馈机制来检查国家机构的运行状况,从而不具有直接和有效的方法来影响国家。同时,由于监督机构的信息多仰赖于被监督机构来提供,监督者完全有可能受到被监督者的蒙骗和操纵。 四、国家失灵与经济法关联分析 从以上关于国家失灵的论述中,可以得出如下的结论:国家失灵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现象,这是由它从社会中独立出来以后便具有的客观的、内在的、质的规定性所决定的。人们只能力求减少国家失灵对资源配置的影响,却不能从根本上排除国家失灵现象的发生和存在。在这一前提下,国家失灵与经济法究竟具有什么样的关联呢? 1.经济法的概念与国家失灵。经济法的概念是进行经济法学习和研究以及学科体系构建的平台。现在的问题是,人们是以先验的、主观的经济法概念去演绎所谓的经济法现象呢,还是依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去分析客观社会现象,从中归纳出经济法的概念,然后再去演绎各种经济法现象呢?在这方面,笔者同意“经济法研究中的语境论进路”观点。[9]该观点认为,法部门(包括作为传统法律部门的民商法、行政法、诉讼法、国际法等与作为新兴部门法的经济法)的观点和实践皆与特定的语境相关,经济法则是经济的集中和垄断(市场失灵)、现实主义法学思潮、集体主义的价值观(社会本位)、规范主义的方法论等特定语境的产物。依现在学界的通说,真正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诞生于十九世纪末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西方国家,首先在美国出现了解决市场失灵的法律机制,德国则把“经济法”这一词汇引入了立法,继而促成了经济法学研究的兴起。“英美法系的国家至今没有经济法这一概念,谢尔曼法在美国被划为商法。”[4](P697)但大陆法系法学家为了研究的方便,同时也是研究深入的结果,结合德国经济法的实践及其产生的语境,统一将这种克服市场失灵的法律规范称为经济法。这是由客观的社会现实存在归纳出经济法的定义,即经济法是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由国家对特定经济关系进行干预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之后,经济法的概念才逐渐传播到东方,如日本、中国等国家,这是西学东渐的产物,包括“法治国”的理念,何尝不都是这一过程的产物?许多学者也承认,“只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以促进社会公益为目的,为矫正市场失灵而对社会经济进行干预和规制,这样的法才是经济法。”[10] 当然,这里又牵涉到如何评价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法问题。依据上述对经济法概念追本溯源的考察,应该说,严格计划经济条件下是不存在经济法的;或者说,可能有“舶来品”的经济法概念,但是不存在经济法现象。因为计划经济条件下根本不存在市场,当然也不会发生市场失灵,这时所谓的经济法(有学者认为这时也存在经济法),“与其称为经济法,不如称其为经济行政法。”[10]现在的社会主义国家普遍实行了市场化取向改革,这时涉及到了市场和国家的关系,市场失灵现象也才逐渐浮现,此时市场和国家的关系才进入了经济法调整和研究的视野,这时才可以说,转型中的社会主义国家出现了需要由经济法规制的社会经济关系以及对经济法的制度需求。当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与政府的关系有其特殊的质的规定性,[11]使这一语境下的经济法及其研究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但我们不能因为经济法研究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的特殊性,而改变经济法概念的质的规定性,这样的话,就是颠倒逻辑顺序,等于先定义一个经济法的概念,将克服所谓国家失灵的任务纳入进来,然后得出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条件下也存在经济法,甚至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前资本主义社会都存在经济法的结论,这样可真是匪夷所思了。 2.经济法的产生与国家失灵。由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经济法的产生与国家失灵并无直接的联系。现代经济法概念的诞生表明,经济法最初的产生主要是基于克服市场失灵的需要,克服国家失灵的任务并不应该由经济法来承担,相反,产生经济法的最初动机是需要国家的干预,经济法正是对在国家克服市场失灵过程中形成的关系进行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而政府失效从某种意义上说,还恰恰是经济法实施所必然产生的一种负效应。也有学者提出经济法的本质与功能在于国家(政府)为解决市场失效而对经济运行进行矫正或调整,市场失效的特征及其对矫正或调整手段的要求,决定了经济法不可能在解决市场失效的同时,又解决政府失效的问题。[12]当然,关于政府失灵问题,有文章认为,国家规制的底线应是政府失灵,正如经济法的运用应“以民法对市场失灵彻底克服上的力不从心为前提”[13]一样,笔者认为这倒是一种对国家失灵与经济法关系的较好定位。 3.经济法的功能与国家失灵。结合上述论述,笔者认为经济法的功能主要是为了克服市场失灵,国家失灵则不属于经济法的调整任务。正如上所述,笔者认为经济法中国家克服市场失灵的底线是国家失灵,而国家失灵的法治对策应由以行政法为主体,包括相关的宪法性法律制度来承担。 有文章探讨了经济法是授权于国家还是制约国家之权,认为虽然经济法授权于国家规制市场经济,但同时国家又只能在经济法范围内对市场经济进行规制,而不得滥用人民赋予的权力。国家必须与其他市场主体一样,平等地遵循经济法。也就是说,经济法对国家而言是一面“双刃剑”。与此相似,有学者曾形象地说,法律本来就是在矛盾的焦点上“砍一刀”。笔者认为,砍的这一刀便决定了矛盾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只要这一刀砍的位置是经过周密的调查论证,是科学的、合理的,那么,这一刀就成了对双方权利义务的分割和界定,双方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从而“定分止争”。因此,国家 干预的权力在经济法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行使,则既是对国家干预权力的赋予,又是对国家干预权力的限制。经济法通过科学、合理地界定国家干预权力的边界,达到更有效地克服市场失灵的目的。国家相应机关依法行使其干预权力,可以避免国家失灵的出现,但这并不表明经济法的制度功能里包含有克服国家失灵的内容,它只是努力避免或减少出现国家失灵而矣。 而关于国家失灵克服的法律制度选择问题,则应是“行政法的主要任务,而不是经济法的任务。”依本文的观点,国家失灵不仅仅包括政府失灵,还应包括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以及独立于这三者之外的其他国家机关的失灵。行政法主要克服政府失灵,而且政府失灵是国家失灵的主要表现形式,这也正是一般意义上,大家总把政府失灵等同于国家失灵的原因。现代意义上三权分立或者相对区分行政、立法、司法三权的国家政体模式的出现,是在近代资产阶级革命以后才诞生的,这时才出现了单独的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以及独立于这三者之外的其他国家机关,这时国家失灵便也可以通过这些机关表现出来,但它们并不是国家失灵的典型表现形态。这些机关在某种意义上说,是从原来的行政机关里分离和独立出来的,从表面来看,好像国家机构增长了,本身便是一种国家失灵的表现,实际上其本意是要克服政府失灵,使政府的权力受到制约和监督,不致对市民社会和公民权利造成不可控制的损害,但谁又能预料到这本身便构成了国家失灵了呢? 这些政府以外国家机关的失灵可以依靠宪法性法律制度安排来加以解决,如相应的国家机关组织法、相应的程序法等,由它们来对这些国家机关的权力边界和机构组织运行程序加以界定,以克服其失灵。政府失灵则是早已存在并为人们所意识到的现象。人们由于害怕行政权力的过于强大和不可预期对自己造成损害,很早便设计出了相应的法律制度来对行政关系进行规范,从而使国家行政行为被纳入法律制度规范的范围,使国家不能再肆意侵犯公民的权利,这一法律制度便是行政法。行政法与经济法存在不同的功能取向。行政法主要包括三部分内容,第一是界定行政机关具有的权力,第二是行使这些权力的法定条件,包括行政程序,第三是对不法行政行为的救济。[14]无论行政法作用的保权说、控权说还是折衷说,[15]行政法都通过自己对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的规制,力求使政府的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减少决策失误,接受公民的依法监督,努力提高办事效率,严格限定政府的规模,规范政府机构的权限,从而来克服国家失灵对资源配置、公民权利和社会利益的危害。这不是经济法可以安排和解决的。 经济法论文:从市场失灵看经济法的作用机制 所谓机制,依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指一个复杂的工作系统,“实质就是系统本身渗透在各个组成部分中并协调各个部分使之按一定方式运行的一种自动调节、变应的功能”(注:孙培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法律问题研究》,海南出版社1994年版,第6页。)。 经济法的作用机制,实际上就是指经济法作为一种规范体系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调整并形成的一个有机系统,它主要包括经济法作用的价值取向、作用范围、作用方式及作用结果等。我们知道,经济法是商品经济社会中,因国家对经济生活进行干预而产生并逐渐发展起来的,因此,有学者将经济法定义为:“经济法是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注:李昌麒《经济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2页。),无独有偶,国外学者也有类似的定义,如日本学者江上勋认为,“经济法是以自由经济为基础,通过国家权力来完成民法无力解决的调节社会经济关系的法规”,法国学者德让认为,“经济法是以给予公共权力机关能够对经济采取积极行动为目的的法律规则的总称”(注:李昌麒《经济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7页。)。正是经济法的这一特性,决定了经济法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实际影响,或者说决定了经济法作用机制的价值取向以及表现形式。 但从经济法在我国近二十年的表现来看,虽较明显地促进了经济发展,但由于经济现实的原因,经济法在我国多以政策法为表现形式,因而出现了对经济法的作用机制在理论上不甚清晰,对经济法作用的价值取向偏离或抛开经济法应有的价值,并造成经济法作用范围随意确定,作用方式随意改变,以致出现经济法的作用结果与经济法的应然目的相悖等一系列问题。正是基于以上原因,我们从市场失灵的角度,探讨了经济法的作用机制,探讨了经济法作用的价值取向等几个理论问题,并以此就教于方家。 一、经济法的作用机制所面临的两难选择 1、 市场调节与国家干预的矛盾。这一矛盾的实质是自由与干预的矛盾。市场调节实质上意味着市场主体要求自由发展,而国家干预则意味着国家权力的介入。在资本主义早期,主张谋求自身利益的“经济人”认为在市场这一“无形之手”的引导下,既能够实现其自身利益,也可促进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如亚当·斯密为代表的理论家,就强烈反对政府以各种形式对工商业的一般事务进行干预,认为国家干预会造成减低利益的结果(注:〔英〕埃克里·罗尔《经济思想史》,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144~152页。)。但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特别是发生于本世纪30年代的经济大危机,市场自发调节功能不可克服的缺陷显露,国家干预经济的存在就成为必然选择,并且这种国家干预也确实给西方的经济发展带来了实际效果。但进入60年代以后,由于以美国为代表的资本主义国家,高通货膨胀和高失业率的出现,“国家干预”理论又受到了排斥。于是一些学者(包括法学学者)又认为,国家干预与市场调节必须同时作用于经济领域,实行“双轨制”。依此理论似乎既解决了经济问题,又解决了经济法问题,但是到了70年代以后,国家干预同市场机制之间的冲突又开始显现出来,表现最明显的就是市场机制失效时,国家干预的作用明显,而市场机制功能恢复时,二者的调节方向又有可能发生冲突,致使国家干预调节效用递减或市场机制功能受到阻碍。不仅如此,由于市场调节与国家干预存在序列差,即前者是横向的、瞬息变化的,后者是纵向的、相对稳定的,加之“市场对自由、平等和权利总是积极要求的,正象人对权利的态度是积极的一样。相反,市场对权力的介入和干预却总是本能的表现出消极态度,甚至是排斥,这又恰如人对义务的态度”(注:孙笑侠《宽容的干预与中立的法律》,《法学》1993年第7期。)等等原因, 致使现实生活中国家干预与市场调节矛盾的出现。如在我国,经济的“一管就死,一放就乱”就是这种冲突的具体表现。如何界定市场调节与国家干预的范围及调节、干预的程度,具体到经济法领域就表现为如何进行经济立法及经济立法的内容。 2、效益与公平的矛盾。 传统法理认为公平与正义是法律的基本原则,是法律的价值目标,一些用经济方法分析法律的论著,又将效益视为法律的基本原则,并将其视作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以解决效益与公平之间的矛盾等,但公平、正义与效益二者在经济法中如何体现及在现实中如何操作,也是经济法难以解决同时又必须解决的问题。 法律效益一般认为有两层含义,一是指法律投资与法律实际作用于社会所取得的社会效能之间的比例;二是指法律实际作用于社会所取得的社会效能与立法所确定的预期目标的差别。具体到经济法中又体现为两种效益,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由于公平指的是最大化缩小个体之间的差距,在经济法中主要表现为竞争环境、经济收益和社会分配的公平,因而属社会效益的范畴。我们知道,在市场经济社会,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只能是市场主体自己,他在追求经济效益时,便希望充分发挥个人的主观能动性,排斥外力的干涉,正如亚当·斯密所认为的,国家干预“或多或少地侵害了个人改善自己境遇的自然努力的自由,或减少了这种努力的安全,从而影响了社会财富的创造与增加”(注:转引自顾培东《法学与经济学的探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页。)。只是由于市场主体的自身条件不同, 其参与市场的经济活动的结果也必有差异,要达到或体现公平,又需外力(主要是国家权力)干涉,从这一意义上即国家权力对竞争环境及竞争结果的干预,同时,公共管理职能又要求国家在实现社会经济效益的同时,还要顾及其他社会效益,因而又出现了对市场主体的自由经济活动也进行干预等,即出现了干预的范围进一步扩大等问题。这似乎又追索到自由与干预的矛盾,具体到经济法领域又表现为经济法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效益与公平的矛盾。 虽然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有着互补性,效益与公平也具有统一性,但在经济法的具体规范中却难以体现,如针对某一特定的地区、部门或某一特定的市场主体,如何解决其效益及与其它地区、部门或市场主体之间的公平问题,即经济法“如何将权利、权力、义务和责任分配给一个社会或群体的成员”(注:博登海默《法理学 -法哲学及其方法》,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254页。),即既实现公平又促进效益, 却是很难确定的。 3、管理与服务的矛盾, 这里是指国家对市场管理和对市场服务的矛盾。管理意味着国家权力对市场调节功能的介入及在某种程度上对市场调节功能的改变,服务指的是国家权力为市场调节功能的发挥创造条件。这一矛盾体现在经济法中就是如何确定国家权力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因为,管理要求国家权力处于主导地位,而服务又要求国家权力处于辅助地位。 在现代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市场调节的任何偏差,所带来的结果都是巨大的资源浪费和经济的巨大衰退。如果经济法把国家权力定位于次要、辅助地位,即国家仅仅充当“勤劳的守夜人”角色,此举虽有利于为市场调节功能的发挥创造条件,使市场机制日趋完善,但同时,市场机制愈完善,又愈容易使市场的自身缺陷显露出来,愈难以保证供求总量和结构总量的均衡,此时,国家权力反将成为市场失灵的“帮凶”。“企图回到纯粹的自由放任政策,使国家缩减到仅执行收税员、警察和披戴甲胄的护卫之类的老的最小限度的职能,实际上是拒绝整个现代文明的趋势”(注:〔英〕艾伦《法律与秩序》,转引自孙笑侠《法理学》。)。反之,如果一味强调国家对市场的管理,又会导致市场调节功能的弱化,甚至使市场调节功能受阻,我国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的实施结果,已为我们提供很好的示例。因而,经济法如何解决国家对市场的管理和服务职能,即在确立国家权力的地位的同时,又能使其最大化地促进经济的发展,无疑也是经济法所必须解决的问题。 4、经济手段与行政手段孰轻孰重的矛盾。 现代国家对经济的管理一般皆以经济手段、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进行,作为体现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形式,经济法尤为突出。但同时,在经济法作用于现实经济的过程中,却又经常出现经济手段与行政手段的冲突。 所谓经济手段是指国家利用价值规律的作用,从物质利益的原则出发,运用经济杠杆组织调节和影响社会经济的活动,其核心是通过经济利益影响市场主体的行为;而行政手段则是依靠行政组织按照行政方式来管理经济的方法,其核心是通过一种带强制性的、命令性的方法来影响市场主体的行为。经济手段是以价值规律为基础,具有滞后性,不能及时改变经济状况、实现经济目标;行政手段虽能弥补经济手段的不足,但不适当地扩大行政方法,强化行政手段又易导致脱离经济规律。虽然经济法是将二者结合起来,以法律手段干预经济的法律形式,但在实际经济生活中,如何协调二者的关系,是双管齐下平等适用,还是有轻有重,区别对待?以及如何区别对待等等,也是经济法所面临的又一难题。 二、市场失灵与经济法的作用机制 前述经济法所面临的诸种矛盾,究其原因,关键在经济法的作用机制由于理论上模糊不清,以致在经济立法、执法的过程中,多为应急措施或短期行为,很少考虑或根本不考虑经济法作用的价值取向所致。我们知道,法律的出现系源于社会生活的需要,经济法也是为满足社会经济发展,因国家自觉干预经济、弥补市场缺陷和矫正市场失灵而产生。 在早期资本主义时代,经济领域推崇市场机制,崇尚契约自由、私法自治,反对国家干预,认为“政府唯一的合法职能是使由私人契约创设的义务得到履行”,因而,无论在传统的自由主义经济理论中,还是在早期资本主义国家的国民经济实践中,国家的地位和作用都十分有限,只是担当了“守夜人”的角色。市场机制调控经济的运行过程主要是通过供求关系、价格信号和自由竞争等一系列环节来实现资源的配置,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市场运行机制却在不断变形,市场调节功能的缺陷也日益明显。主要表现为:第一,市场机制调控经济是通过自由竞争来实现的,其结果不可避免地产生垄断,使市场机制失去了调控功能。垄断使市场主体无法实现自由竞争,价格指示器的显示功能在垄断条件下明显地减弱了,即通过价格的调节解决整个社会资源优化配置也无法实现;第二,市场机制本身的缺陷也决定了市场调节的滞后性、市场信息的不完全性(生产者和消费者不能平等、迅速、完全地获得市场信息)、价格信号的时滞性(价格信号的显示过程不是迅速的并具有波动性),导致了经济运行紊乱、社会资源浪费、宏观经济效益降低等;第三,市场机制无法解决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外部负效应,即市场主体生产所带来的社会负效益,如环境污染问题。并出现市场主体不愿从事一些经济效益低而社会效益高的产业,造成产业结构及产业布局不合理,社会公共产品及服务无人提供等问题;第四,市场机制的调节无力解决社会产品分配不公及社会保障问题。 由此可见,即使没有垄断的出现,在完全自由竞争的市场中,市场仍然不是万能的。国家为了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就必须弥补和矫正市场的这些缺陷,即出现了国家干预经济的行为,经济法也正是基于此而产生。 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尚处于一种自发状态,但至二十世纪三十年代的资本主义世界大危机,以美国为代表的资本主义国家,开始全面自觉干预社会经济,完成了国家从自发、零散干预经济到自觉、系统干预的转变,并使现代经济法日趋成熟起来。只是到了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以后,国家全面干预经济又严重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为改变这种局面,经济立法及其内容又逐渐出现了同时体现国家干预和市场调节的成分,经济法的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应然目的也日益被公众认同,并将经济法中国家干预成分定位于有限、适当干预,以期与市场机制保持一致。所以,我们说是市场失灵决定了经济法的作用机制,即经济法的价值取向、作用范围、作用方式等均以市场机制为中心,主要在弥补和矫正市场机制的缺陷与不足,消除市场失灵,从而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三、经济法的作用机制 市场调节功能的缺陷与不足,导致国家对经济进行干预,并促成了经济法的产生。正是经济法的这一产生条件,决定了经济法作用机制的价值取向、作用范围及作用方式。 1、经济法作用机制的价值取向 在市场经济模式中,国家干预经济的一个重要目的是创造良好的竞争环境,协调不同市场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保持社会平衡,促进社会进步。作为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经济法作用机制的价值取向,总的来说应是协调与发展。 第一,经济法追求法的一般价值取向-公平与效益。传统法理一直将公平正义视为法的基本价值,“无论在中文、西文中,用以表示法的词都有平、正、直的含义”,“平即平等与平衡”,“正即正当与公正”,“直即正直或公道”(注:卢云主编《法学基础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16页。)。所以,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 公平正义是任何一个社会及其成员所追求共同的价值目标,这也是良法应有的价值取向。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法作为配置资源的重要工具,在体现公平正义的同时,还应保证和促进社会的发展,这也正是效益作为当代法律的基本价值目标,已为众多法学学者所接受的原因。法律制度正逐渐受制于公平正义与效益的二重评价,经济法更是如此。 第二,经济法服从于市场机制的价值取向。国家的干预调节并 不是取代市场机制,而是为了恢复、纠正和弥补市场功能的不足。从经济法内容可以看出,国家规范市场主体、反对并限制垄断、促进自由市场竞争、建立竞争秩序规则、进行宏观调控等,都是为了弥补和矫正市场机制的缺陷和不足,并非完全抛开市场调节。国家干预市场调节的目标与任务,首先是为了恢复市场的功能,保证市场机制正常发挥作用所需的条件,如反对并限制垄断、建立公平的竞争秩序规则等;其次是纠正市场机制作用的结果,主要是建立、健全社会分配和社会保障体系,体现经济法的公平正义价值;再次是弥补市场功能的缺陷,如提供社会公共产品、进行宏观调控等。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主要以维护和促进市场机制的完善作为自己的存在目的和作用限度。必要的有限的国家干预措施必须遵守“与市场一致”的原则,这也是经济法作用机制走出两难困境的途径。而市场机制的价值取向就是如何有效地运用市场机制进行资源配置,就是追求效益的最大化。 第三,经济法作用机制的目标-协调与发展。“经济法不外是适用经济性即社会协调性要求的法律,换句话说,经济法也就是为了以‘国家之手’代替‘无形之手’来满足各种经济性即社会协调性要求而制定之法”(注:〔日〕金泽良雄《经济法概论》, 甘肃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8页。)。经济法运用国家干预经济的方式, 协调各社会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保持社会平衡。因为,在自由放任的市场调节机制下,由于市场失灵所带来的供求总量及供求结构失衡、社会分配不公及社会公害、缺乏社会保障等,国家干预或说经济法就是通过规范市场主体、市场规则、保持总量及结构平衡、消除或减少社会公害、建立和健全社会分配制度及社会保障制度,形成良好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保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协调。其主要表现为:一是为自由市场竞争创造和保持所需的制度条件,使市场机制更具效力;二是通过积极的社会政策保证社会的公平与安定,协调社会平衡。由于社会经济始终是一个动态的过程,经济法的作用机制就是运用国家干预,在协调的基础上,维护和促进市场机制的完善,弥补和矫正市场机制的不足,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推动社会向前发展。 2、经济法的作用范围 这里所说的经济法的作用范围主要是指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经济的手段、工具,弥补和矫正市场机制缺陷和不足的范围,即国家干预经济的范围。它不仅体现了经济法作用机制的价值取向,更展示了国家在干预经济过程中体现的协调与发展的价值要求。 国家干预经济的范围,概括而言有以下四类:一是国家保证和促进自由市场竞争,对市场运行的环境和制度条件予以调节、完善。因为完全自由放任的市场竞争不仅将导致垄断的形成,阻碍和削弱竞争、导致不正当竞争行为、出现脱离产品价值的垄断价格、产生垄断产品和服务质量问题,还将因垄断技术而阻碍技术进步,从而损害垄断企业与消费者的权益,甚至阻碍社会进步和国家发展。国家保证和促进自由市场竞争就是通过经济立法,通过市场竞争规则,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二是对市场运行过程进行干预,即改变或创造经济运行条件,对市场主体的利益和优先地位进行重新分配。国家通过财政货币政策和计划、投资等手段,对经济总量和经济结构进行调节,实现总量与结构平衡。三是国家直接参与经济过程。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一市场主体都是在最大化的追求经济效益,同时由于经济规律的左右,任何产品或服务供求关系的变化,都会引起社会资源配置的变化,大量的生产者和社会资源总是集中于利润较高的行业和部门,其结果往往又造成利润较低的基础行业衰退,尤其一些经济效益低而社会效益高的社会公共产品和服务更是如此。这也是国家直接参与经济活动的原因。四是国家干预社会产品的分配和实施社会保障。“‘看不见的手’可能惊人地有效率,但它同时也带来非常不平等的收入分配”(注:〔美〕萨缪尔森《经济学》,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第十四版,第555页。), 为在市场机制的分配基础上尽量做到社会公正,保证社会安定,减少人们的生命、生活风险负担,国家必须干预市场调节的社会产品分配和社会保障问题。 3、经济法的作用方式 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其作用方式主要是指国家干预经济的方式,即国家弥补和矫正市场机制缺陷与不足的方式。从上述国家干预经济的范围(经济法作用的范围)可知,国家除直接参与有限的经济过程外,主要在于对市场的管理、宏观调控和社会保障,所以经济法的作用方式也必须为其特定的作用范围服务。 从现代经济法的发展过程可以看出,在不同历史时期,由于国家对经济干预的力度不同,经济法作用的方式也有所不同,如最早的现代意义的经济法-1890年美国颁布的《谢尔曼反托拉斯法案》,纯粹是禁止性规定, 而一战后的经济法则出现许多授权性规定。 进入二十世纪70年代以后,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法又出现了许多新的特点,其作用方式也出现了新的变化,即由于凯恩斯理论所导致的成熟的现代经济法过份强调国家干预,随着二战后经济的发展和市场机制功能的恢复,导致国家干预与市场调节之间出现了矛盾,因而体现经济法作用方式的国家干预方式也随之发生变化。我国经济法由于产生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时代,虽然九十年代后确立了市场经济体制,但由于传统的制度模式和法律意识作用,致使我国的经济法作用方式并没有很好地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往往出现通常所说的“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局面。 经济法从法律形式上看,应属公法范畴,但其作用的领域却又是私法作用的领域,出现所谓的私法公法化。由于公法的作用方式是强制命令式,这又是对社会的经济发展相当不利的。所以经济法的作用方式不能单靠公法的作用方式;但同时,国家干预经济方式又不可能完全采用私法方式,所以在经济领域就出现了公法化的私法作用方式。国家干预经济虽往往以国家直接参与公共产品的生产和服务、基础设施的建设等方式进行,但其重点却是弥补和矫正市场调节机制的缺陷,这也就定了经济法作用方式的重点应是如何使国家干预与市场机制有效地结合,共同调控经济的运行,促进社会的发展。 经济法既然是上述意义上的公法与私法的结合,其作用方式自然也就是公法作用方式与私法作用方式的结合,具体说来就是协调、平衡。 陶广峰 杨仕兵 经济法论文:发展与创新:经济法的方法、路径与视域 摘 要:我国经济法理论研究自生自发,群体互动,历经数载的艰辛探索,在老中青三代学者的共同推动下,现在已经是成绩斐然,举世瞩目,特别是一批勇于开拓、敢于创新的中青年学者作出了重大的贡献。文章从研究方法、分析路径、审视视域三方面入手,对我国中青年学者在经济法理论研究方面的突出成就进行了梳理与评介。笔者期望通过此种对已有研究成果的系统综合研究,能对经济法理论研究的潜深拓新有所助益。 经济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非常年轻的法律部门,也是我国法学领域中逐渐长成的一个新兴学科。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法学界的老一辈学者为经济法理论框架的建构、主流学说的确立、经济法思想的传播做出巨大的理论贡献,奠定了经济法在法律体系与法学体系中的应有地位。在经济法的学科研究阵营中,一大批优秀的中青年学者脱颖而出,他们敢于创新、敢于尝试、敢于实证,为中国经济法理论的发展添上了一笔笔浓墨重彩。我作为老一点的经济法学研究者,从他们身上看到了中国经济法学研究进一步发展的前景,因此觉得很有必要对我国中青年学者在经济法理论研究方面所取得的成果进行梳理与评介。这既是对他们研究成果的一种赞赏,也是对经济法不断拓新研究领域与研究进路的一种倡导。 需要说明的是,囿于资料的限制,难免挂一漏万,事实上,对我国经济法理论做出过贡献的中青年学者远远不止我在文章所提到名字,今后我将继续关注我国中青年学者对经济法理论的研究成果,以便从中吸收养料。 一、方法维度:推陈与出新 法学研究方法是人们认识法律理论和法律实践的基本性能、发展规律和社会功能的思维方式、工具、规则和程序的总称。法学的发展与法学研究方法的发展是紧密相关的,法学研究方法本身就是法学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纵观法学的发展历史,我们不难得出这样一个一般性的结论:法学方法的每次变革,都在不同程度上带来了法律理论的突破和变革,而法学理论的突破和变革,往往又会对社会的发展产生巨大的影响。”[1](P8)我国经济法学界有一个很好的现象就是中青年学者的研究方法不断推陈出新,“这里所谓的‘新’既包括历史上从来没有过的,又包括历史上曾有过但我们没有使用或者没有很好使用过的,或者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需要创造性使用的研究方法或者思维模式。”[1](P8)我国中青年学者研究经济法的方法,可以说是法哲学方法、经济分析法学方法、社会学法学方法和法律史、法学史方法交相辉映。因此,对中青年学者的一些研究方法进行检视和评价,有利于促进经济法理论的繁荣。当然在对他们的方法论进行讨论的时候,并不仅局限于对研究方法本身的分析,而是要将运用该方法所取得的一些理论成果一并纳入讨论范围,以研究方法带出理论成果,以理论成果佐证研究方法。因为研究方法毕竟只是手段,而理论的发展、创新才是目的,并且二者实际上也是相互依存、相得益彰的。 (一)法哲学研究方法 我们知道“法律哲学始终是与某种一般哲学有联系的,但往往以后者作为自己的思想基础”。[2](P10)事实上法哲学的研究方法主要是移植哲学方法中的价值分析法,其运用价值判断来评价经济法律现象,以社会对经济法的需求为出发点,研究经济法怎样满足人的需要,探索经济法的价值。中青年学者在研究经济法理论中广泛采用了法哲学的研究方法。 程信和从经济法基本范畴的角度研究经济法的基本理论,认为每个成熟的学科都有特有的范畴,范畴作为一个学科的细胞,它的科学性、系统性和稳定性反映了并且决定着这门学科的存在基础和发展前景。经济法的最基本范畴是国民经济发展、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协调(宏观平衡和微观平衡)和国家经济安全,即发展权、分配权(公平权)与安全权三位一体。[3]此外,其根据可持续发展理论,对经济法的基本理念也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经济法的发展观经历了从“促进经济发展”到“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再到“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的演变;经济法的效益观是追求社会整体效益,且必须反映环境效益;经济法的公平观在内容上除包括机会公平和分配公平外,在时间跨度上应包括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经济法的安全观还必须把人口、资源环境安全纳入其中考量。[4]在这里,我更看中把经济法的全部作用归纳为发展、分配和安全的理论,应当说这种揭示抓住了经济赖以存在的基础和发展的目标。 张守文针对经济法理论中行为理论的薄弱现状,从经济法主体、主体的权力和权利,以及其行为之间的内在联系出发,提供了“调制行为”这一重要范畴,以区别于民事行为和行政行为,从而进一步确定相应的权利义务及责任制度。张守文将经济法主体分为调制主体和调制受体,而且主体的权利义务具有不对等性,主体的法律责任具有双重性(本法责任和他法责任)和社会性。他认为,所谓调制行为,就是调制主体所从事的调控、规制行为,即在宏观上通过调节来控制,在微观上通过规范来制约,从而在总体上通过协调来制衡。调制行为在经济法主体行为结构和经济法制建设中占核心地位。[5] 单飞跃从经济法的研究路径、经济法与法治运行的协调性、经济法与法治发展的路向一致性等方面的整合角度出发,从法治理念层面指出经济法的“法治理念”为4个方面:(1)自由理念,即市场竞争自由,经济政策民主;(2)公平理念,即规则公平、信息公平、分配公平;(3)发展理念,即持续发展理念、公平发展理念、快速发展理念;(4)安全理念,即宏观经济安全与发展安全。并进而说明了经济法不是异法治范畴,而是与法治共生共融的科学体系。另外单飞跃还从哲学的角度对经济法的价值范畴进行了研究,他认为经济法的价值从哲学的高度概括了经济法的目的与宗旨,决定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特征、原则,揭示了经济法的存在意义。他从4个方面论述了经济法的价值范畴: (1)存在价值———商品经济的普遍性,经济法是以商品关系为生存基础的法,是与商品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法律规范。 (2)法权价值———权力的规制,即经济法是对私人权利和国家权力进行双重限制的限权法。 (3)资源价值———发展公平。发展公平包括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与受益公平、地区公平、产业公平。 (4)社会价值———经济安全。即为国家整体经济安全提供保障。[6] 此外,邱本通过法哲学的研究方式论证了经济法的基本范畴是自由、竞争和秩序,认为它们是经济法理论大厦的基石,经济法所有的制度、原则、规则都要由它们来厘定和阐析。[7](P254~310)王全兴认为研究框架是衡量一个学科的成熟与科学程度的重要标志,经济法的研究框架包括经济与法律互动框架、经济法规体系框架、主体———行为———责任框架,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框架、复合法益主体框架、当事人———相 关人框架、当代人———后代人框架、比较框架以及可诉性规范与不可诉性规范相结合框架[8](P38~65)。 史际春认为经济法的价值表现为实质主义、社会效益、经济自由和经济秩序的统一。经济法的实质正义,是要求根据特定时期的特定条件来确定它的任务,以实现最大多数人的幸福、利益和发展。经济法所追求的社会效益,不只是一般而言的经济成果最大化,同时更是宏观经济成果、长远经济利益以及社会福利、人文和自然环境、人的自由和自身价值等诸多因素的优化和发展。而自由和秩序是一对与生俱来的矛盾。自始就将公法与私法融为一体的经济法,天然要以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的统一、和谐作为其价值追求的目标。[9](P152~159)有学者认为社会利益本位是经济法价值的实质,经济安全、经济秩序、社会正义、整体利益、经济民主、经济自由等经济法价值是利益的具体表现。[10]程宝山对民法和经济法价值目标的差异性进行比较研究,认为前者着眼于增加个别交易的效率,后者强调社会总体效益;前者强调机会公平,后者强调结果公平。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经济法是市场经济的主导法,两法的价值体系具有一致性、谐和性和互补性。[11]而卢炯星则较为系统地阐释了“宏观经济法”的概念,认为宏观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为确保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调节和控制宏观经济过程中发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的特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具有宏观性、总体性。 (2)主体一方必定是国家及其授权宏观经济管理部门。 (3)各主体经济权利义务之间具有相对不对称性。 (4)具有变动性。[12] 尽管法哲学的研究方法非常传统,但中青年学者却能从多角度、多维度运用此种研究方法对经济法的基本范畴、基本理念和基本价值、基本概念等理论进行新的诠释,并取得了一定的突破和创新,进一步巩固了经济法的地位。由此可见,法哲学研究方法对经济法的研究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但是在运用法哲学方法去研究经济法的同时,也应当研究经济法对法哲学的理论贡献。有学者指出:对法理学理论贡献的大小是部门法成熟程度的标志之一,目前经济法对法理学的理论贡献不太多,影响了经济法学科与其他法学学科之间的交流,影响了经济法学学科在法学界的学科评价和学科地位。[13]这是我们在采用法哲学研究方法时应当予以重视的地方。 (二)经济分析法学研究方法 经济分析法是20世纪70年代初首先在美国兴起的西方法学思潮之一。它是以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论来研究法律的成长、结构、效益及创新的学说,其核心的思想是效益,即以价值最大化方式分配和使用资源为其宗旨。作为一种学术思潮,经济分析法学已引起各国学者的重视,日益成为一种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法学流派。正如庞德所指出的,“在以往50年中,法学思想方面发生了一种转向于强调经济的变化”,[14]其研究方式对我国中青年学者产生了较大影响。 吕忠梅、刘大洪运用经济学的成本与效益理论、供给与需求理论、均衡理论对经济法的基础理论进行了研究。认为经济法的一个重要特征是“经济性”,包括节约、效益和经济手段三个方面的含义。节约即节约交易成本、资源消耗和权利配置的费用;效益指用较小的投入获得较大的产出;经济手段是指非民事、刑事、行政手段。作者认为由于市场失灵,国家就必须调控干预经济的运行,为了保障经济运行的效益,经济法就必须存在,经济法的独立存在关系到社会经济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但国家的干预是有范围的,交易成本的大小就是经济法调整的重要界限,即当交易成本不大时,仅有民商法即可,只有当交易成本过巨时,经济法才有干预的必要,这就从经济分析法学的角度对“适当干预的原则”作了较为深层的解读。同时作者还主张从另一层面剖析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即深入地考察经济制度、经济体制、经济运行机制、经济政策及其趋势和未来走向,并由此得出结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应当是国家在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规制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据此经济法主要是由宏观调控方面的法律规范和市场规制方面的法律规范两部分组成。[15] 朱崇实在《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再思考》一文中,采用经济分析法学的研究方法对经济法调整的社会关系进行了深入的探讨,他认为因为市场存在不完全竞争或垄断,因此经济法要调整国家在调整市场主体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过程中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因为存在外部不经济效果,因此经济法要调整国家在实行宏观调控、促进经济协调发展中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因为公共物品只能由国家提供,因此经济法也调整国家作为公共物品的供给者,在完成公共收入和支出的过程中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因为国家有自然垄断行业的企业并且会开办某些国有企业经营以及供给某些公共产品,因此经济法也要调整国家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在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最后市场机制会产生收入与消费中的极大不平等。要消除或降低这种不平等,必须依靠国家的力量,依靠国家来实现整个社会收入的再分配。所以经济法也要调整国家作为社会公平的维护者,在实施二次分配和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过程中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至此可完整的表述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周林彬认为经济法律的经济根源包括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博弈理论、交易费用理论和交换社会化理论。各个经济根源的内容虽有所侧重,但实质内容都与“合作”有关,因此“合作”是经济法的基本经济根源。以此为研究进路,民商法和经济法的性质及其边界这一困扰民商法和经济学界的所谓“调整对象”的问题,则可以从“博弈论”中找到解决问题的思路和答案。作者认为民商法和经济法都是以平等人之间的同意(合作博弈)为基础的,区别仅在于民商法在市场主体之间小范围的两人谈判不存在外部性的情况下更为有效,而经济法则在主体之间的两人以上谈判存在外部性的情况下更为有效。因此民商法和经济法的边界就位于市场主体两个私人交易或两人以上的公众交易之间,由于两人以上涉及公众的利益,所以经济法所反映的公众利益(表现为国家利益),也是一种公法利益。[16] 王继军主张经济法的理论研究应当采用利益结构的分析方法,之所以要采用这种方法,是因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在本质上是一个涉及利益结构调整问题,在现实中,利益结构的调整是不能完全等同于法律条文的,利益变动的力量有时可以超出法律的框架,所以,以追求稳定性为目标的法律来规范不断变化的利益结构,其难度可想而知,这就需要在法律领域内引入利益结构的分析方法,也许在某些法律领域如刑法涉及的犯罪问题,为了“除恶务尽”,我们不去计较执法的利弊得失,但是其他的法律特别是经济法我们必须谨慎评估其经济后果和利益得失,这样的评估能使我们了解社会是否愿意承担这样的社会成本以及经济法律法规 是否真正能够达到预期的效果。如果把这个观点继续延伸,实际就是一个立法成本和执法成本的问题,而这个问题往往在实践中被忽略了。 陈乃新在探讨经济法的本质时,从增量利益的角度出发,认为经济法能够最有效的保障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因为只有经济法才能调整人们在社会化大生产中生产和实现剩余(增量利益)并相应地进行剩余(增量利益)分配和再分配的关系。其中,企业法和竞争法作为经济法体系的两大部分,前者对增量利益关系进行微观领域的初次调整,后者对增量利益关系进行宏观领域的再调整,两法共同规范增量利益的生产和分配。他认为,在以社会生产为基础的市场竞争中,调整存量利益关系的民商法已不宜作为现代法治模式的主导,取而代之的应当是经济法。[17]此外基于经济学上剩余权的基础,他还提出了一种新的适合经济法的“法权原则”。其认为,在社会化生产之前的古代社会,存在的是“个人所有权绝对”与“国家行政权绝对”的旧法权原则,它们局限分别导致“市场失灵”和“政府失败”。而在社会化大生产中产生的经济法,则以其“共同发展权绝对”原则来缓和剩余权冲突,这就是为在剩余权冲突的两部分人之间调剂利益分配并保障无限发展的社会生产力成为现实提供制度保证。[18] 应飞虎运用经济分析法学研究方法对我曾经提出过的“需要干预论”进行了深入探讨,对于他的探讨,我并不在意他对我的观点所作的符合我的本意的合理性的说明,我更在意的是他提出了高于我的一些认识,这是我为之感到欣慰的。他认为“需要干预论”的特殊价值就在于有准确的切入点导入干预(市场缺陷理论)并运用了“需要”两字加以配合。作者认为由于市场缺陷出现的逐步性、阶段性、市场缺陷的相对性以及不同性质的市场缺陷的存在,导致在不同时期市场对国家干预的需求在质和量上的差异;又由于干预成本、干预能力及经济法的功能局限等因素使干预的范围不可能一成不变,而“需要干预”的概念则能反映出经济关系的动态发展及干预环境的复杂性,有助于我们动态地把握市场和国家的职能边界,最终达到国家和市场之间的和谐。并且“需要干预论”内含均衡干预、有效干预、被干预者对干预者进行干预、经济民主、经济法权威的理念,可以克服“单纯干预论”的不足。作者进而指出“需要干预论”有助于确定国家干预范围,建立国家和市场的良性关系;有助于及时进行制度变迁,克服政府惯性行为;有助于促进中国的政府体制改革和有助于改变国家完全理性之假设。[19]此外,其还从信息视角对经济法功能进行诠释,认为市场体制中的信息会存在失灵现象,主要表现为信息不充分、信息不对称以及信息不准确,在分析了信息失灵对市场效率的危害性之后,其提出了经济法克服信息失灵的具体制度设计,从而为我们认识经济法的功能提供了一种新的认识路径。[20] 此外,有的学者从经济学角度分析认为经济法的本质是国家对经济生活进行干预的法律体现。其中“经济生活”作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它涉及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的全过程。“干预”指的是国家之权利依法律对经济生活的干预。[21]有的学者认为在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西方国家对“政府失败”的反省之下,经济法正在形成一对新的矛盾性格,即规制“市场失灵”和匡正“政府失败”。因此,“国家调节(政府干预)”和“匡正政府失败”都是经济法研究的题中应有之义。[22]有的学者从交易角度考察社会关系可有效确定经济法调整对象。即经济法调整的是因长期交易而形成的有机经济组织内各角色与组织的协调关系及各角色相互之间协调关系。其特征是以直接调整角色与组织的关系而间接地达到角色之间关系的调整,且以后一种关系调整为终极目标。[23] 采用经济分析法学的方法研究经济法的意义是明显的,首先,它运用了经济学的价值观念或者效益观念去评判现行的经济法,从而摆脱了传统的就法论法的论证方法;其次,它深入地揭示了经济学和经济法学这两门学科之间的紧密联系和相互作用,从而有助于克服法律与经济两张皮现象;第三,它对经济法的实证性经济分析,具有明显的定量分析优势,它使经济法学者的思维更加准确,研究也更具科学性。但是,我也要注意到,有的学者在运用经济分析法学研究方法时往往将效益作为惟一的评价标准,然而法的价值是多元的,因此,在经济法的研究中应当将法的价值目标置于经济法的整个价值目标体系中去进行考量。此外,法律的经济分析应当依据我国的数据资料,如果在分析时不是运用经过调查、统计的数据进行分析,那么实证分析的效果就会打些折扣。有学者指出一些中青年学者的著作中所引的数据和图像有欠准确。[8](P30)这在运用经济分析法学方法研究时必须加以注意。 (三)社会学法学研究方法 法社会学是指用社会学的观点和方法来研究法学。它的出现是20世纪西方法学领域中最重大的事件和最突出的成就,[24](P107)就方法论层面而言,我国中青年学者借鉴社会学法学研究方法,对经济法的属性、主体、本土资源、法本位等基础理论问题做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并有一定的创新和发展。 史际春在对经济法的研究中注重和强调社会的实证分析,对社会实践始终保持着关怀,在其《经济法总论》一书中许多论据直接引自近年各种传媒报道的热点经济问题以及党和政府关于经济工作的政策文件,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汽车销售的地方封锁、分税制改革、电信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等诸多方面。他注意发现同类事例所反映的规律性的要求和问题,从现象入手解释经济法制度的内在根据,把中国社会经济实践的呼声和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作为理论探索的出发点和归宿。[25]他对经济法产生的根本原因也从社会的角度予以阐释,认为“经济法在资本主义社会发端之深层原因,是社会化与私有制的不兼容性;推而广之于任何性质的社会,包括我国今日之社会主义市场社会,其产生和存续的根本原因,则在于社会经济的社会化同社会各别主体的利益和意志之间存在的矛盾”[9](P76)。另外他并不主张把调整对象作为论证经济法独立的标准,而是提出改按社会活动的领域和法律的宗旨来划分法律部门。[9](P132)在我看来,立足于我国社会经济生活的现实,解决社会公众普遍希望解决的问题,无疑应是我国经济立法的根本出发点和归宿。 王全兴对传统的“政府———市场”二元研究框架进行了反思,认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并非绝对的对立,他们往往通过一定的中介来发生联系,并且在现代社会,非政府公共组织大量涌现,它既履行了政府的某些职能,也替代了原来由市场主体享有的某些职能,因此在经济法的研究中应当采用“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三元框架的范式,并提出以社会学中的自治组织论对社会中间层主体进行系统的研究,包括社会中间层主体资格确认、保障和规制等等。[26]另外面对全球化的思潮,王全兴认为经济法的诸多理念和制度,都具有特定的时空维度和典型的本土色彩,加上中国经济法有自身的逻辑起点和发展历程,因此中国经济法的研究应更倚重本土资源。[8](P32)而本土资源并非只存在于历史之中。[27]关注本土资源的社会学法学研究方法将经济法置身于中国社会的政治、经济、 文化的大环境之中,[28]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在对社会法性质进行研究时,王全兴认为社会法中的“社会”应当秉承德国学者齐美尔、法国学者杜尔凯姆所主张的唯实论,而摈弃美国学者吉登斯、法国学者G·塔尔德所主张的唯名论,并对经济法与社会法关系进行了研究,认为经济法属于广义的社会法。[8](P32)在这里,我很看中在“政府———市场”的二元结构中引入社会中间层这一经济法主体,这正好与我国目前正在进行的将原先由政府行使的某些职能剥离出来让位给那些社会自治组织的行政体制改革的思路相契合。 郑少华也认为对经济的研究应采用三元框架范式,不同的是他认为社会结构是“市民社会———团体社会———政治国家”,他认为传统的“市民社会———政治国家”的社会结构是人们依据“社会契约论”将权利让渡给国家的结果。而随着社会的发展,产生了各种无法解决的社会问题,于是产生二次“社会契约”的缔结,即从国家和个人手中再让渡一部分权力给社团。这就是三元社会结构产生的理论基础———“动态的社会契约”。与之相对应法律也应当是“私法———社会法———公法”的法律三元结构。运用社会学的研究方法,郑少华认为经济法的本位是“社会本位”,经济法的调节机制是社会调节,经济法的规制范围是经济团体社会,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公共干预与公众参与,经济法规范的特征是“强制性”与“任意性”,“禁止性”与“倡导性”相结合,经济法的调整模式是社会基准、团体契约、个人契约,经济法的法律关系具有社会公共性,经济法的法律责任是社会责任,经济法的程序法是以团体诉论与公众诉讼为中心展开的。至此,从以上十方面把握,可以将经济法与民商法和行政法较好的划分开来,而确证其作为社会法的本质。[29] 鲁篱在对经济法重要主体———行业协会进行研究时,也较为成功地运用了社会学法学研究方法。它将行业协会置于市民社会和市场经济的语境之下进行了考察和审视,运用结构———功能主义对行业协会加以分析,借助汤姆·R·伯恩斯的理论认为所谓的普适性法律的终极意义上不过是特定集团的特殊利益的反映,那么其便不再具有绝对的权威性;借助韦伯关于习俗、惯例的分析认为应关注规则是否具备对成员的外部约束力以及是否具有专门的强制班子;借助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对根据制定机关位阶的高低就当然地否弃集团规则和习惯等效力的做法和思想进行了否定。[30]作者将规章制定权作为自治权的其他权能的基础进行了重点剖析,通过对“制定法中心主义”的批判以及行业协会规章及制定法互动关系的考察,创造性地得出一个结论:即行业协会规章与制定法强调性规定相冲突并不当然无效。在此基础上作者对行业协会规章与司法审查的关系及标准进行了探讨。并认为应当充分肯定行业协会自治权的合理性,承认并尊重行业协会的监管权,非法律惩罚权和争端解决权,原则上行政机关不得介入,而司法审查也必须充分谨慎和合理。作者对行业协会自治所勾勒的制度框架和其所得出的结论是对传统行业协会自治模式的全面解构和颠覆,对认识行业规章等民间法提供了一种新的视角,拓展了经济法对社会生活中各种非正式制度的研究。 另外有学者从经济法对社会经济“回应性”角度研究,其理论的意义体现为经济法理论须立足本土资源,与时代同步,重跨学科研究。[31]有学者从利益群体的视角中分析了经济法的社会性,认为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一种既非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又非经济活动中被管理的微观单位的社会实体(即作为各利益群体之代表的社会团体)应运而生,经济法应当将其纳入主体范围,并赋予相应的权益和义务。[32]还有学者依据社会学研究成果,从整个经济社会系统的角度论述了社会团体对于转型之中的中国的重要性和对其进行法律规制的途径和方式。其指出,社会团体的使命在于弥补市场和政府的“双重失灵”。在此意义上,社会团体凸现了其重要性和作为经济法特殊主体制度、特别调控机制的价值。[33] 在肯定上述学者以社会学法学研究方法取得成绩的同时,也应当对社会学法学研究方法的不足有所认识。霍姆斯说“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从研究方法和理论重心看,社会学法学注重法的作用和效果,强调法所要促进的社会目的。”[24](P107)然而中青年学者在研究中似乎更多的只是引入社会学的一些理论学说,而对具体的社会学法学研究方式,如问卷调查、实地考察却很少涉入。这说明了在研究手法上还存在着某些不成熟。此外,社会学法学研究方法的哲学是实证定义哲学,这种哲学的理念往往对价值不甚关注,这也是我们采用社会学法学研究方法进行研究时必须注意的地方。 (四)法律史、法学史研究方法 正如列宁所指出的:在社会科学问题上有一个最可靠的方法,“那就是不要忘记基本的历史联系,考察每个问题都要看某种现象在历史上怎样产生,发展中经过了哪些主要阶段,并根据它的发展去考察这一事物现在是怎样的。”[34]历史的研究方法运用在经济法的研究当中,主要有法律史和法学史的研究方法。 法律史的研究方法就是通过对经济法的思想与制度轨迹进行考察,从中发现和总结经济法现象的基本规律,使经济法的理论建筑在历史的考察基础之上。我国中青年学者认识到:“应该开展和加强经济法学说,尤其中国经济法学说史的研究,以便对中国经济法学说的发展历程及其经验、教训进行总结,对中国经济法学的成就及其贡献做出恰当的评估,对中国经济法学的主要研究课题和发展趋势做出科学的预测。”[35]邱本在《中国经济法学的回顾与展望》一文中将经济法学说分为4个阶段加以研究,分别是1979~1982年、1983~1986年、1986~1992年、1992年至今。他对每个阶段的经济法学说进行了较为详细的分析,最后总结为:经济法本质上是市场经济之法;经济法目前仍处于自我证成、自我巩固、自我完善时期,应当夯实基础;经济法必须强调实用性,加强具体制度的研究;经济法、民法、行政法是市场经济的“三驾马车”;经济法是一门年轻的学科,需要人们的理解和关怀;经济法研究需要求新求探求真精神;经济法的研究应当在原有学说的基础上发展创新。[36] 这里我要特别提到肖江平把经济法学史的研究作为他的博士论文选题,最后诞生了可称为我国第一部系统地研究中国经济法学学术史的专著。他从学术史角度,“展开中国经济法学学术史研究,辨章学术、考镜源流、揭示脉络、评判得失、发掘积淀、提升规范,以此梳理学科基础语词、范畴、现象、原理的源流,剖析观点、理论和学说的成因与流变,总结学科发展的成就与缺憾、经验与教训,促进中国经济法学学科的发展和成熟。”他史论结合,在对各种学说的分析基础上强调了共识: (1)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共识: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中,国家或政府总是或者常常是一方主体;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是在国家“施加影响于”经济运行过程中产生的;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是国家为了社会整体利益而施加影响于经济运 行过程中产生的。 (2)经济法价值的共识:公平、效益、经济民主、经济秩序、社会利益。 (3)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共识:社会整体效率原则;经济公平与公正原则;经济协调行为法定原则。 另外作者还将“特质”概念引入经济法的研究,认为它是一种接近本质的属性,其抽象程度高于特征但低于本质。经济法的深层特质是其协调性和现代性,经济法的浅层特质至少包括其经济性、政策性、规制性和综合性。从而可以从不同的视角对经济法的个性加深认识。[37] 用法律史和法学史的研究方法对经济法展开研究,无疑对总结经济法学科发展的成就与缺憾、经验与教训,进一步挖掘经济法的学术陈积,认识经济法现象背后的基本规律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我们也要注意到我们还缺少对经济法思想史的研究。对经济法思想史的研究可以从理论根源的角度拓宽拓深我们对经济法的认识,夯实经济法的基础理论。 综合以上中青年学者对经济法的研究方法,可以发现学者们在研究方法的使用上往往并不拘泥于某一种方法,相反他们很注意各种方法的综合使用,例如张守文在论证经济法现代性这一重要特征时,就综合运用了时间维度、经济学、社会学的分析方法。[38]本文对上述4种较重要的研究方式单独予以分析仅是为了行文的方便。另外除上述研究方法外,中青年学者采用的还有:系统科学应用研究方法,[39]进化论研究方法,[40]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研究方法,整体主义方法论和合作主义方法论,制度法理学中分析实证与社会实证相结合的实证分析主义进路,从经济法分论研究的基础上总结和归纳经济法一般理论的研究方法等等,[41]由此可见,经济法研究方法丰富多彩,推陈出新。 从法学研究层面对方法问题进行再思考,经济法学的研究也可以从三个层次予以展开,一是应然法层次,讨论经济法应当是什么,采用价值评判的方法;二是实然法层次,讨论经济法实际是什么,关注经济法规和立法技术,采用逻辑分析和语义分析法;三是社会事实,即经济法对社会的作用和功能,采用社会实证分析法学。从以上讨论中我们可以看到,在第一层次,我们有法哲学和经济分析法学的研究方式①。在第三层次我们有社会学法学研究方式。但在第二层次,中青年学者虽然都较重视逻辑分析方法,却很少人涉猎语言分析法学方法。②新分析法学运动20世纪下半叶兴起后在英美等国家表现出特别的张力,并且还影响到世界其他国家。这种研究方法受维特根斯坦哲学的影响很大,维特根斯坦宣称哲学就是对语言的批判,[42]在中国,有的研究其他部门法的中青年学者已自觉地在运用此种方法,[43]经济法学的文章要真正摆脱不被认为是经济学文章的尴尬境地,就必须完成从经济学语境到经济法语境的转换,这就必须加强语言分析法学方法的研究。可见虽然经济法研究方法呈多样化状态,但并不完整,仍需中青年学者的拓展。 二、路径向度:国家与市场 作为新兴法律事物的经济法,依何种进路对之进行本质界定,达至揭示其内在质的规定性之目的,一直是困扰学界的难题。多向度的认识视角,可以开启事物分析的诸多路径。体现国家渗透市场理念的经济法,正是市场与国家博弈的均衡解。经济法自其诞生之日起,便与国家和市场有着本然的亲缘关系。经济法的研究者们正是通过把握这对矛盾统一体,围绕国家与市场之关联,建构经济法的理论平台。历经数年理论研究的自生自发,群体互动,中青年学者将经济法的理论考察置于国家与市场这一基础平台之上。就经济法的认识路径,抽象出以下5种主要认知范式。 (一)经济法: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双重干预之法 市场的作用巨大而不可抗拒,然而,很多情形下,市场的资源配置方面却呈现出低效运行的非理想状态。市场并非完美无缺。反之,市场失灵却呈常态,是市场经济的普遍规律。由于公共物品缺位、外部性、垄断等市场缺陷的存在,市场失灵不可避免。市场失灵为政府干预提供了空间,然而,政府亦非万能,有限理性加之经济人特质,政府极易陷入干预失灵的泥潭。正是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之双重困境,蕴涵了作为国家干预经济基本法律形式的经济法的逻辑基点。许多学者从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二元结构入手,对经济法进行了系统的剖析。 关于经济法产生的维度,张守文认为经济法是在现代市场经济(市场经济充分发育,自由竞争导致的垄断普遍出现)条件下应运而生的新兴法律部门,经济法只有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才有产生的理由和存在的意义。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为防止市场失灵而需要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和规划,这种经济思想和经济政策通过立法加以确定,即产生了经济法。于是,他认为战时经济统治法和计划经济体制国家或者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国家所制定和探讨的所谓“经济法”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经济法。[44]因此,市场失灵是经济法产生的重要假设,由于人类理性的局限,难免出现“政府失灵”的问题,如何克服国家在调控市场经济过程中的失灵,也即如何做到“调制适度”是经济法发展的重心议题。[5] 吕忠梅以市场经济为起点,借助“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两个基本假设,采用法学和经济学的基本方法,选取政府行为为主要视角,围绕经济法之一般与中国经济法之特征这一基本主线,对经济法理论进行了分析。其认为,在市场经济中,价格调节和经济个体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行为在实现资源有效配置和合理使用过程中,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市场经济中存在着市场失灵的问题。“市场失灵”主要表现为:(1)市场功能存在缺陷,它在提供公共物品和维护公共利益方面存在明显不足;(2)市场竞争的失灵;(3)市场不能实现公正的收入分配;(4)市场调节本身存在一定的盲目性。市场经济的弱点和消极方面表明,市场并非是万能的,它在建立及维护竞争秩序和社会秩序、提供公共物品、保护经济和生态平衡方面是无效的;市场经济在自身的运行中,存在着增长与波动的矛盾。这些都需要政府通过法律、政策及其他调控手段来加以引导。现实表明,与市场机制的运作失灵一样,政府也有失灵存在。在现代科学技术水平的制约下,政府还不具备足够的能力去准确地收集信息,并形成与整个社会的要求相一致的社会偏好。因此,政府事实上很难做到能够在最合适的时机,以最适当的强度实施对经济的干预。并且,即使作为理论概念的政府能够做到这一点,也能以保证具体的政策制定者和执行者对政府意志的忠实贯彻。因此,尽管从理论上说,政府对经济的干预确实可以在相当程度上弥补市场机制的不足,但由于上述原因,它也会带来巨大的成果。市场失灵是政府行为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市场失灵的治愈的确需要政府行为,但是,政府行为在克服市场失灵时,同样存在导入和利用市场机制的问题。为此,必须深入研究政府行为与市场机制的关系,把握政府干预经济的“度”,而这正是作为现代市场经济运行规则的经济法所要解决的重大课题。[15] 陈云良认为,民法无法防止市场负面作用的发生,无法防止市场失灵、市场垄断、市场失衡,经济法正是适用市场这样一种需要———弥补民法的不足与缺陷———而产生的,所以,从经济法的产生机制来看,经济法一开始就被赋予了维护市场自由竞争秩序的使命。从反面来看,虽然经济学的研究表明,市场自由竞争的充分发挥,需要有政府之手灵巧的点拨,即使强调自由放任的经济学家也不例外。但是政府权力又极易膨胀和扩张,一不留神,就会滑过界限侵蚀市场,侵害市场主体的经济自由权利,产生政府失灵现象。政府之“恶”容易引起市场之痛,破坏市场效率。所以,经济法不仅要赋予政府一定干预市场的权力,保障市场的“长治久安”,防止市场失灵,但同时又要防止政府越界、政府干预失灵,反过来又要规范、限制政府的干预。市场为了保护自己,反过来要干预政府。所以,为了保护市场免受政府侵害,保护自由竞争秩序,经济法要规范和限制政府干预市场的权力。[45] 应飞虎 认为,市场缺陷产生市场失灵,市场失灵产生干预需求,干预需求产生干预供给。而干预供给的法律形式则是经济法。政府作为市场的干预主体除了追求公共利益以外,应该没有自己的特有的偏好。但现实中的政府行为与公共利益并不是强相关的,政府并不过多地实现公共利益,而可能过度地关注自身偏好。政府自身虽然是为实现公共利益而存在,但由于组成政府的自然人是经济人,他们也会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所以政府也摆脱不了经济人的特性(只不过由于制度的约束,这种特性没有市场中的经济人那么明显),政府失灵由此而产生。政府失灵论说明为了克服市场缺陷,政府是必然的干预主体,但不是最优的干预主体。换言之,政府存在着自身的能力边界,不能克服所有的市场缺陷,在某种情形下,反而会使问题更复杂、更棘手。应基于需要干预论,指出需要干预基于市场干预需求导入国家干预供给,力图寻求两者的均衡并在国家与市场的关系上确立了良性的双向互动制衡关系,国家基于对市场的尊重而对市场进行干预,市场基于对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考虑而对国家进行干预。所以,就内含了均衡干预、有效干预、经济民主、对干预者进行干预及树立经济法应有权威的基本理念和价值。[19] 应当说,双重失灵的分析视角对于我们深入认识经济法的本质特性,提供了一条很好的路径。肇端于19世纪末的经济法,正是伴随国家对社会经济适度干预而形成的法律部门。市场失灵理论为政府干预提供了强力支持,政府失灵的客观存在,却又使得干预论陷入了两难境地。作为制度规范化的结果,经济法在调整需要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过程中,一方面克服市场失灵,另一方面又对政府行为进行限定,遏制政府失灵。依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路径解析经济法,已取得较为丰硕的理论成果。但是,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对于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是否同为经济法存在的依据,目前学界尚有分歧。有的学者指出,克服政府失效只能由行政法和宪法来完成,经济法对于政府失效的关注仅表现在制度设计上。可见,要完善经济法理论大厦,有必要对市场失灵、政府失灵与经济法的关系进一步深入探究。我认为不妨可以采取这样一种思维逻辑,即市场失灵或者政府失灵,民法或行政法能不能调整,如果用它们去调整会产生什么法理学上的困境,然后考察经济法能不能调整,不能调整为什么,可以调整它又有什么样的优势,这样或许能够找到一个解决问题的办法。 (二)经济法: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辩证统一之 法源于对国家主义盛行的回应,20世纪末以来,全球出现了一股市民社会思潮。相应地,市民社会理论研究也迈入新的阶段。近年来,我国哲学、社会学以及政治学界,也兴起了一股市民社会理论研究热,一些理论著述相继出现。我国法学界对之逐渐引起了重视,亦有不少学者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在我国经济法学界,已经出现一些学者在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框架中,进行经济法理论研究。 单飞跃认为,经济法是现代市场、现代国家、现代社会孕育的法治成果,其超越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孤立自我与严格分野,在市场———国家———社会三者的互补、互动、互长关系结构中演绎、丰富和诠释着自由、平等、公平、安全、发展等基本法治理念,为现代市场经济发展注入了新的法律动力。经济法是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辩证法。传统理论框架中,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应当进行严格分野,并且以宪法作为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订立的契约,划定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界限。洛克式的“市民社会先于或外于政治国家”架构与黑格尔式的“国家高于市民社会”架构,所表达的是市民社会绝对化与政治国家绝对化两种极端主张。社会发展的实践及理论研究说明,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都存在着天然的缺陷与失灵,市民社会孕育的市场能保障机会平等,但结果不一定公平;政治国家孕育的政府能保障前提公平,但结果不一定富有效率。因此,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逐渐由一种彼此相克的状态向彼此相依状态转化,在市场与国家之间寻求一种调和理念。经济法正是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相互联动的法律辩证法。[46](P149)市场与国家的利弊是客观存在的,并且其互相弥补、互相促进的需要也是客观的,法律在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关系问题上所起的作用绝不仅仅是树立“楚河汉界”将二者分割开来,对二者之间深层次的矛盾与交叉视而不见,坐而不管,而应对其基本矛盾运动进行调和。经济法为了约束市场私权与国家公权的过度膨胀,将以下两点作为自身立足点:一是基于民商关系的非经济合理性与非社会合理性而实施的对私人权利的限制。二是基于国家在经济力资源、经济政策资源分配与再分析关系中的主导性与优越性而实施的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其目的在于保障资源分配的规范有序与合理,并防止对私人权利的随意侵犯。经济法整合了市场与国家的矛盾运动,使之具有趋同性、同向性,经济法是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良性互动达至“双赢”的法律路径。经济法基于对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基本特征的深刻认识,捕捉到二者互补、互动、互长的客观规律,立足于不断发展、普遍联系的辩证立场,对二者的良性互动做出了法律回应。[46](P217) 吕忠梅认为,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良性互动是经济法的分析框架和分析视角,市民社会的内在缺陷,是国家借助政府经济行为进行干预的内在理由和依据,因此,经济法是“政府干预社会经济之法”,而市民社会自身性质和特点又限定了政府干预的限度与范围,在此意义上,经济法又可称为“干预政府之法”。合理安排市场化的限度与政府经济行为的边界是经济法的重心。[47] 近代经济自由主义与政治自由主义观念的拓展,致使源于亚里士多德城邦意义的市民社会范畴,演进为与政治国家抗衡对立的事物。经过众多理论大师们的扩展,使人们习惯于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二元对立起来。认识到传统二元对立模式掩盖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相互造就的一面,理论界已出现了抛开体制内外的分野,在传统框架外寻求一种利益整合的解释。以自由市场为核心的市民社会,历史已经明证,其自身的自然发展并不必然带来天堂的福祉。某种意义上可以认为,正是市民社会自身的失效,导致了政治国家对市民社会的介入。国家公共猛兽的性格,却又要求对其强大权力必须予以限定。实际上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并不是天然的敌人,二者是可以共存共生的。从法律的视角来分析,能够连接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正是公私性质兼容的经济法。国家与市场的和谐互动,正是其关怀目标。在对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关系问题上,我很赞同史际春、陈月琴所作的这样一个很形象的比喻:经济法“她像一位和平的天使,一只手握着崇尚自由却柔弱哀怨的市民社会,另一只手握住强悍却孤立的政治国家,让它们和平共处,携手走向美好的未来”。[48]依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辩证统一这一思径取向审视经济法,应该继续深入下去,这无论是对于经济法理论研究的拓深,还是对于目前受到我国学界青睐的市民社会理论进一步的深刻认识,都将大有裨益。 (三)经济法:市场调节与宏观调控关联耦合之法 19世纪末,传统上以市场调节为绝对主导、排斥宏观调控的自由放任市场经济,受到了垄断性经济现实的严峻挑战。市场机制自身的顽疾,要求国家介入经济生活,政府宏观调控市场经济的体制因此得到了确立。与之伴生的是,法律体系也发生了相应变迁,协调市场调节与宏观调控,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可以说,正是市场调节与宏观调控催生的产物。从市场调节与宏观调控相结合的角度进行分析,是经济法研究的又一视角。 徐孟洲认为,经济法是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耦合的产物。他借用物理学上的耦合概念,将两种社会现象通过某种条件,使二者有机结合起来发挥作用的客观事物,称为耦合。并认为在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下,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经济“磁场”)下,通过民主法治途径促进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相互结合、共同作用于社会生活,亦是一种耦合现象。基于市场经济的物质技术基础、市场主体利益多元化格局、市场竞争自由发展导致垄断的严酷现实以及市场经济的开放性等因素,作为社会现象中的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的耦合具有内在的必然性。由于政府宏观调控和市场机制相耦合,使得具有社会性与管理性内在结合性质的经济关系得以产生。这种经济关系超 越了私法调整的原则,又具有公法调整对象类似的某些特点,确切地说它是一种公私利益协调兼顾与融合的经济关系。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即是具有这种社会性与管理性相融合的经济关系。同时,他认为同一种社会关系可以由不同的法律形式来调整,经济法调整对象与其他相关部门法的调整对象部分交叉是一种客观存在的正常现象。经济法是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相耦合的产物,经济法以具有社会性和管理性相融合的性质的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因此,经济法的体系由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两大部分组成,前者主要包括产品质量法、价格法、市场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计量法和标准化法;后者主要包括财政预算法、税法、金融法、产业结构规制法、固定资产投资法、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法、对外经济贸易法。他还指出,调整市场经济的法是根据经济关系的发展需要而产生的,并随着经济关系的发展而发展。传统市场经济排斥宏观调控,否认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耦合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在这种经济条件和思想理念下,是不会产生经济法的。人类社会进入19世纪末期以来,资本主义社会的社会性与私有化之间矛盾的激化,以致要求现代国家介入市民社会与经济生活。特别是20世纪初国家干预的进一步加强,政府宏观调控下的市场经济体制在进入垄断资本主义阶段的国家中得到确立。现代市场经济的形成和发展,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耦合现象的客观存在,需要一种新的法律形式为之服务。反映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耦合要求的、以促进和稳定二者耦合为主要调整任务的经济法,正是这种新的法律形式。[49] 张守文认为,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存在着民商法无力解决的诸如垄断、不正当竞争等破坏市场机制的现象以及市场经济的盲目性、外部性等问题,因而要求国家必须行使其规制经济的职能,以减少交易费用,防止“市场失灵”,保障社会公益。为此,国家就必须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这种体现市场经济要求的经济思想和经济政策必须要求以立法的形式加以体现,以弥补民商法调整之不足,由此便使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应运而生,此即经济法。宏观调控与市场规制是统一的、互补的,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要解决效率与公平、个体的营利与群体(社会)公益性的矛盾,实现经济法的宗旨,就必须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经济法的调整范围应该是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领域。经济法有其独特的调整对象,即国家在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因此,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形成宏观调控经济关系和市场规制经济关系的二元结构,而且这两种经济关系具有统一性、互补性。以调整对象的二元结构为基础,经济法的体系由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构成。[44] 纯粹市场本质上是无法持久存在和运作的,绝对完全的市场经济即使在西方也不曾出现过。现代经济是一种混合经济,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在促进发展中相互作用。我国现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在国家宏观调控下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现代市场经济。市场调节的非自恰性,决定政府需以宏观调控加以协助。转型时期,我国面临经济结构的调整、利益关系的再整合,经济失调、失业、贫富差距迅速加大等现象都将导致社会的动荡,宏观调控的重要作用在这一特定时期更是凸现出来。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宏观调控有别于计划经济条件下的政府干预。政府宏观调控以经济手段、法律手段为主,以间接调控为主,市场调节与宏观调控动态均衡。以市场调节与宏观调控的思路来认识经济法,是一种值得继续探究的方法,我们也期待着今后这方面更多理论成果的出现。 (四)经济法:自由竞争与秩序调控均衡协调之法 竞争是商品生产经营为争夺消费者以实现自己利益而采取的一种活动方式。或者说,是商品生产经营者为了在市场活动中取得有利的产销条件而进行的相互争斗。历史已经证明,凡是有商品经济的地方,就存在着竞争,商品经济愈发展,竞争也愈激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调节结构安排,同时,也是市场活动的核心。竞争作为商品经济的普遍规律,无论在哪种社会制度下,其作用都是二元的,即正当的竞争可以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不正当的竞争会阻碍甚至破坏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此,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都很重视运用法律力量调整市场竞争关系。 邱本以自由竞争与秩序调控为基点,分析了经济法产生的各种基础和对象,构建了经济法的体系,确定了经济法的地位,提出了经济法的基本范畴,并明确了经济法的原则与宗旨。他认为经济法的社会基础是市民社会,市民社会是在由个人所组成的私人领域和由国家所支配的公共领域之间所存在的一个中介领域,最根本的就是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如果再集中一点说,就是自由竞争与秩序调控。经济法的经济基础是自由竞争和秩序调控,无论是从资本主义国家的两极思维到辩证思维,还是社会主义国家的从政府主治到市场主治,都说明了市场调节与国家干预的关系是任何社会经济关系的基本问题,这一基本问题实质上可以归结为自由竞争与秩序调控问题,这一问题是经济法所应表明和记载的基本经济关系。与经济法相应的社会正义理论是既要求国家干预,又限制国家干预,经济法是这种正义理论的规则化。由于要求国家干预和限制国家干预核心又在于自由竞争和秩序调控,因此,经济法是自由竞争和秩序调控思想的规则化。从市场经济的本质出发,他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就是市场经济在自由竞争基础上形成的具有垄断性、盲目性的社会关系,这是一种新质的社会关系,由于它具有垄断性,就需要政府进行反对以促进市场自由竞;由于它具有盲目性,就需要政府进行宏观调控以促进市场有序发展。他以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为依据,建构于经济法体系,总括地说就是由调整反对市场经济垄断性的市场竞争法和克服市场盲目性的宏观调控法所构成。前者主要包括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后者主要包括计划法、财政法、金融法、产业政策法、外贸管理法、社会保障法。市场竞争法和宏观调控法关系密切,市场竞争法必须以宏观调控法为条件,宏观调控法必须以市场竞争法为依归。他认为,自由、竞争和秩序是经济法的三大基本范畴,经济法的所有制度、原则和规则都要由它们来厘定和阐释。由经济法的基础决定了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两个:一是市场竞争原则;二是宏观调控原则,这两项原则有所分工,各有侧重,但两者又是密切相关、内在统一的。依据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他认为经济法的权利(力)主要是自由竞争权和宏观调控权所构成。[7] 竞争之于促进经济效率作用的理论分析,已有大量文献详细阐释,在此无需过多说明。与其他可行替代安排的制度相比较,竞争具有效率意义上的优越性。西方市场经济国家近代以来基本上实行的是鼓励自由竞争的制度,其结果是带来经济的持续繁荣。现代经济学理论已从古典的完全竞争理论走向有效竞争理论。完全竞争的不可实现以及过度竞争对市场自身的危害,人们逐渐认识到自由竞争也存在适度的问题。自由竞争是在秩序规约下的自由竞争,二者是紧密联系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于自由竞争市场,国家通过法律规范,对自由市场进行秩序调整,以求市场自由竞争适度、社会公平正义、经济繁荣发展,经济法正是这一协调功能的承担者。 (五)经济法:私法与公法互动交融之法 自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公私法分类以来,关于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就成为许多国家法律规范体系的基本分类。曾经有一段时间,我国法学界遵循公法和私法是资产阶级法学家为了掩盖法律的阶级性而作的划分这样一种认识,不承认在我国法律规范体系中有公、私法的划分。即使有这种主张声音,也未引起更多的共鸣。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后,人们才提出在我国仍然需要区分公法和私法的主张,并且认为这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前提。我国经济法学界,也引入了公、私法的研究方法,不少学者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史际春认为,经济法具有综合性特征,经济法综合性首先体现在公法因素与私法因素之综合。经济法或以行政、刑事等“公”的手段,去调整企业、 合同、价格、利润、利率等“私”的关系;或者将平等对立、协商较量、等价有偿、恢复补偿等“私”的手段,引入有政府和公权力加入、为公共利益考量之“公”的关系。[9](P64) 徐孟洲认为,在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相耦合的条件下,出现了公法与私法相融合的法律现象,经济法既不是传统的公法,也不是传统的私法,而是公法与私法相互融合、相互渗透的第三法域。 单飞跃认为,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立对峙,直接导致了私法与公法分立的二元法律结构。私法固守私人利益关系领域,公法则以保护国家公共利益为目的。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相互渗透与相互联动,对法律制度架构产生了巨大冲击,传统公法与私法界分明确的二元法律结构日益模糊。由于市场需要微观平衡以及市场与国家之间需要宏观平衡,因此国家便通过立法形式直接影响经济与社会发展,产生了经济法这一第三法域现象。[50] 周林彬认为,商法和经济法独立的共同法律根源之一,是法律社会化趋势下的公法与私法的兼容。其中,一方面,私法兼容公法根源于绝对的私法自治和私权优先导致的传统私法因强调私人利益的保护,加剧了社会两极分化和不公平结果等“市场失败”现象的发生。于是针对传统民法疏于或无力对社会正义的保护和不正当竞争的矫正这类“私法失败”现象,运用公法规范限制私法自治,维护社会公益。另一方面,公法兼容私法根源于绝对的公法和公权优先导致的传统公法强调国家利益的保护,加剧了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对立和官僚主义、权钱交易等“政府失败”现象的发生。于是针对传统行政法疏于或无力对社会利益的保护和行政垄断这类“公法失败”的现象,运用私法规范限制公法优先,维护市场主体利益。并进一步指出,经济法是从传统民法、商法和行政法中发展出来的一个兼容公法、私法因素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代表21世纪法律发展方向的重要法律部门。[51] 公法和私法是法律规范的基本划分,但是,在现代法社会中,又确实存在公、私权利互相渗透和互相作用这一法律事实,因而,相应地也就存在着一种介于公法和私法之间的一种法律规范,或者用这些规范所构成的独立法域。将经济法归为私法,显然不恰当,因为从本质上讲,经济法的许多方面所体现的恰恰是对私权关系的适度干预;将经济法归于公法,似乎也值得商榷,因为,经济法所体现的公权对私权的干预,必须建立在公权对私权充分尊重的基础上,其所体现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完全用于公法所体现的权利义务关系。我也倾向于经济法应是介于公法和私法之间的法律部门。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既不同于作为私法的民法所调整的完全体现“私法自治”的关系,也不同于作为公法的行政法调整的完全体现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命令与服从的关系。因此,将那些既有公益成分又具有私法成分的经济法绝对地划分为公法或私法范畴,都是不恰当的。那么,公、私法兼容的法域就有其存在的客观必要性了。把经济法归于公法和私法之间的一种法律部门,它最大的优点在于,它能够避免在“干预”与“自治”这两个目标中走向极端。 经济法论文:经济法如何保障交易公平——从功能视角研究市场规制法 摘要:合同法是规范交易的基本法,但不足以保障交易机会配置和交易过程及结果的公平。经济法中的市场规制法通过抑强扶弱等手段保障交易公平,从而促进交易。从交易促进的视角研究市场规制法,可以较好地构建市场规制法的内部结构,从而使市场规制法成为一个逻辑严密的经济法子系统。 关键词:交易公平 纵观经济法学史,对市场规制法的研究很少从交易的视角展开。由此而产生的弊端主要有二:第一,市场规制法促进交易的功能得不到阐释,其与合同法促进交易的功能得不到区分第二,由于缺乏一个正确的切入点对市场规制法进行研究,因此归属于市场规制法的各项法律似乎独立存在,其内在的关联却没有得到认识。这就阻碍了对经济法的深入研究,使目前对经济法较多问题的认识只停留在表层上,同时在研究路径上使经济法学与民法学相割裂,更给人一种经济法杂乱无章的感觉。本文从功能的视角研究市场规制法如何在民法的基础上促进公平交易,并基于这一功能研究市场规制法体系内在的逻辑联系和各法律之间的关联。 一、交易公平的障碍分析 交易公平是指交易机会配置的公平和交易过程及结果的公平。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交易时时会发生,但交易公平并不会随之而来。有诸多因素会影响交易公平的实现,如交易双方地位、信息拥有量、讨价还价能力、财产拥有量等的差异都会破坏交易公平的实现,成为公平交易实现的障碍。就其关联而言,地位障碍是从交易主体的角度影响交易公平的实现,信息障碍是从交易标的的角度影响交易公平的实现,资源障碍则是从交易标的和交易纠纷处理能力的角度影响交易公平的实现。 (一)地位障碍 交易双方的地位差异会直接导致交易的不公平。因为这种差异往往使处于弱势地位者在交易决策时不敢讨价还价,从而使其自身利益不能在交易中得到体现。如奴隶主与奴隶之间公权机关与私人主体之间,①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②均因地位差异而使弱势方(奴隶、私人主体、劳动者)的利益受损。交易双方的地位差异既可能是事实上形成的,也可能是法律造成的,因此需要研究法律如何减少这种差异,对要消除的差异如何运用法律的力量进行消除。 (二)信息障碍 对交易双方而言,交易是一种决策,而决策需要充分、有效信息的支持,如果信息有错误或不足,决策往往也会错误或不当,从而导致交易的不公平。换言之,信息问题会直接影响到交易者的讨价还价能力,而能力弱者的利益在交易中往往会受到损害。实践中,影响交易公平的信息障碍主要有二:第一,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即信息在交易双方之间的分布不均匀,其中一方处于信息优势,另一方则处于信息劣势。处于信息优势的一方往往可以利用其优势信息侵害信息劣势者的利益,而信息劣势一方则因为信息拥有量不足而无奈受害。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由于分工的普遍化,信息不对称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因此,法律对信息不对称问题的解决就显得相当必要和迫切。第二,交易一方故意制造虚假信息。在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都有制造虚假信息的动机,如果没有良好法律的抑制,则交易双方制造虚假信息的行为也会普遍化,以通过这种虚假信息骗取交易对方的利益。 (三)资源障碍 从广义上说,上述地位障碍和信息障碍都属于资源障碍,但此处所说的资源仅指交易双方拥有的财产。财产拥有量的差异导致不公平交易主要有两条路径:第一,财产拥有量的大小直接影响到交易者对交易信息的收集和处理能力,因而进一步影响到其交易决策。进言之,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财产拥有量小的主体所做出的交易决策要劣于财产拥有量大的主体做出的决策。第二,在信息充分的情形下,不公平交易往往在交易者之间产生纠纷,而纠纷的解决也需要耗费资源,所以财产拥有量的大小会直接影响到交易者对解决交易纠纷意愿的强弱和能力的大小。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形之下,当交易双方财产拥有量差异很大时,财产拥有量小的交易者在解决交易纠纷时会处于相对更为不利的地位,而这会导致后续的、更多的不公平交易。 由于众多障碍因素的存在,公平交易并不是某一个部门法所能实现的,而需要借助于整个法律体系的作用来实现交易公平。具体言之,公平交易的实现既需要作为交易基本法的合同法,又需要作为交易促进法的经济法;既需要直接规范交易行为的法律,又需要优化交易环境的法律。 二、合同法规范公平交易的不足 合同法是有关交易的基本法,但作为一种私法,其对公平交易的贡献主要在于确认形式公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第3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这里的“平等主体”和“法律地位平等”是一种典型的对形式公平的确认。形式公平是“人生而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理念在合同法中的具体化。它排斥了人在法律地位上的绝对差异。然而,在一个等级森严的身分社会,法律地位差异的现象相当普遍,其直接后果是社会交易范围的缩小以及交易公平的丧失。法律确认形式公平,就意味着取消身分限制,使身分社会走向契约社会。同时,这种形式公平也使任何人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不受其他任何人的强制。这就是合同法对交易公平的贡献。但这种形式公平并没有彻底解决人类社会中的不公平问题,对事实上存在的不公平问题通过法律宣称公平的方式是解决不了的。也就是说,形式公平只是公平交易的前提,没有形式公平,根本不可能有交易公平可言,但只有形式公平也并不表明一定会有交易公平。虽然法律可以宣称交易双方地位平等,但交易双方的地位差异往往是一种事实。这种事实是合同法很难甚至不能改变的。虽然《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但事实上,只依据法律地位的平等是很难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权利和义务的,因为交易各方之间的、实质上的不平等往往使其权利和义务的确定出现不公平。正由于合同立法只重视形式公平而不考虑实质不公平的现实,故其实现公平交易的能力十分有限。对此,我们还可以从交易资格与交易能力的角度进行分析。交易资格是一个法律问题,合同法上的形式公平只是使尽可能多的主体都拥有交易资格,亦即只解决交易资格问题;而交易能力则不是一个法律问题,而是一个纯粹的事实问题。不同的交易能力导致在交易中做出不同的交易决策,从而使交易主体对自身利益的维护程度也会不同。交易各方的交易能力差异越大,交易不公平的可能性也就越大。一般而言,交易能力的改变主要通过对强者的抑制或对弱者的扶助等方式实现,但这是作为私法的合同法力所不及的,不能要求《合同法》必须在确认形式公平的基础上创造各种实质公平,实质公平环境的创建应该是经济法的功 能。但《合同法》可以对因实质不平等而导致交易不公平的这种结果设定相应的矫正制度,如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制度。《合同法》第52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合同无效。第54条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或合同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这种制度确实有助于促进实现交易的公平,但这种公平的实现是事后的,是一种对已然的不公平交易的事后解决。如果进行经济分析就会发现,相对于经济法构建交易前公平交易环境的制度设计,这种制度的成本是很高的,并且其对不公平交易的减少或消除是间接的,其功能也不在于对不公平交易的预防。因此,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制度不应该成为应对实质不公平的惟一制度。对由实质不公平导致不公平交易的问题,更应该考虑一种事前的预防机制,在这种机制之下,不公平交易的数量会大大减少。 《合同法》作为现代法对实质公平所给予的应有关注,还突出地表现在附随义务的法定化上,即将以往仅以判例、学说、习惯为依据的附随义务,在《合同法》中予以明确肯定,使之转化为法定义务。如“总则”中第42条关于缔约责任的规定,第43条关于先合同义务中保密义务的规定,第60条关于合同履行中的通知、协作、保密等义务的规定,第92条关于后合同义务的规定:“分则”中也有许多条款,根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分别对若干种合同的重要附随义务做出规定。这些规定对于附随义务的形态变迁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有助于交易中实质公平的实现。但是,合同法的私法本质决定了其对实质公平的追求仍存在局限。这主要表现在:附随义务的法定化并未改变其在合同当事人义务体系中的附随地位,并且其内容在《合同法》中仍不够明确和具体;法定化的附随义务仅有违约责任制度一般保障,《合同法》并未给予特别保障。因此,不能期望仅靠《合同法》将附随义务法定化就能达到理想的实质公平目标。③ 三、经济法对公平交易的贡献及市场规制法的内在结构 合同法直接规范交易,经济法则并不直接规范交易,而旨在促进交易,其在交易公平促进问题上的主要贡献在于对交易前公平的构造。作为公平交易促进法的经济法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其体系中的市场规制法。它构造公平交易环境的主要路径有二:第一,禁止人为制造不公平交易环境的行为,如对制造虚假信息行为的禁止。这种禁止性的工作必须由经济法完成,作为私法的合同法由于缺乏公权的支持和法律责任形式的不足往往不能胜任。第二,抑强扶弱以在一定程度内实现实质公平,如对垄断力量的抑制和对信息劣势者直接提供交易信息等。需要指出的是,《合同法》中存在两处类似抑强扶弱的条款。《合同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该条款对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事实上剥夺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缔约权,这主要是为了排除出现过多的不公平交易现象。在这种权利剥夺的背后更主要的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保护,是对弱者的扶助。《合同法》第39-41条对有关格式合同做了详尽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这些规定采取了与一般合同法完全不同的一边倒的做法,使格式合同提供方承担了更多的义务,同时也给予了格式合同接受方更多的利益。与市场规制法中的促进公平交易的制度一样,这种类似抑强扶弱的规定的功能之一也在于促进交易的公平,从这里可以看到民法和经济法在功能上的衔接,但其中还是有区别的,《合同法》中的制度仅限于对交易一方的权利限制,没有涉及公权的成分。鉴于《合同法》不可能运用公权进行大范围的限权,所以大规模的抑强扶弱工作还是需要由经济法中的市场规制法来完成。 一般而言,市场规制法由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价格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构成。这些法律看似互相独立、互不关联或关联度不强,但事实上,它们之间“环环相扣,互为补充,发挥各自不可替代的特有功能”,④存在着极强的关联度。虽然每部法律自身可能有多种功能,但它们共有的促进公平交易的功能却不容忽视。正是这个功能才使这些法律具有了共性,使其自身能归属于市场规制法子系统中,同时也使市场规制法成为一个逻辑严密的法律体系。 (一)竞争法如何促进公平交易 竞争的标的是交易机会。对经营者而言,交易机会是一种利益,而丧失交易机会最终会破产。交易机会的获得有正当和不正当两种途径。一般而言,不正当获得交易机会的途径有三:第一,虚假信息;第二,法律上的或事实上的强制性力量;第三,非法利益的给予。对虚假信息的禁止和对强制性力量滥用的禁止就构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对11种反竞争行为做出了禁止性的规定,其中除了5种属于垄断行为外,有6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假冒(第5条)、回扣(第8条)、虚假宣传(第9条)、不当有奖销售(第13条)、贬低竞争对手(第14条)以及侵犯商业秘密(第10条)。除侵犯商业秘密和回扣问题外,其余4种行为都与虚假信息有关。虽然制造这种虚假信息的目的是为了排斥竞争者,但对竞争者的排斥是通过不当获取交易机会而实现的,而这种交易机会的获得又是通过虚假或不当信息的散布而实现的,因此交易的不公平也就在所难免。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禁止了这种信息,在维护市场正常竞争秩序的同时,也促进了公平交易。如该法第5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这些假冒行为制造了虚假的市场信号,使交易对方做出错误的交易决策,从而使其自身利益受损。而法律对假冒行为的禁止就可清除市场上人为制造的虚假信号,从而保障潜在的交易主体能够做出正确的交易决策,促进市场交易的公平进行。 至于反垄断法促进交易的公平则更加明显。因为垄断的存在形成了市场中的强势力量,导致交易各方之间的实质不平等,而力量均衡是公平交易的最重要保证,没有力量的均衡,就不可能有公平的交易。反垄断法就是一种使交易各方力量相对均衡的制度。通过对垄断者的权利限制甚至对 垄断主体的拆解来抑制强者,这种抑制的过程就是实现实质公平的过程。反垄断法由此促进交易机会的公平配置和交易进程及结果的公平,实现力量相对均衡。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如何促进公平交易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一种弱者保护法,其对弱者的保护主要是通过对强者的权利限制和义务赋予以及对弱者的服务而实现的,它是合同法的补充法。合同法讲求的是形式公平,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则体现实质公平,这与劳动法中劳动合同制度对劳动者的保护具有同样的性质,但体现了更强的公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所有规定直接构成了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合同条款,这大大降低了消费者的交易成本,增强了消费者对正当利益的预期,既保障了消费者的交易安全,又提升了消费者的交易利益。这种安全保障和利益提升的功能是合同法所不能实现的,也是合同法所不必追求的。在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中,消费者处于明显的劣势,主要表现有二:第一,消费者信息上的劣势。就特定商品而言,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信息严重不对称,消费者处于信息上的劣势。这种信息不对称不可能通过众多消费者自身的信息收集而克服,因为消费者在收集信息时面临着三大困境:其一,消费者理性的有限性决定了其不能收集到充分的信息;其二,收集信息的边际成本的递增导致了消费者不愿收集充分的信息;其三,经营者的信息垄断行为增加了消费者收集有效、充分信息的难度。所以,政府的干预成为必要,这种干预主要是通过对经营者私权的限制而实现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9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第二,消费者经济实力上的劣势。一般而言,经营者比消费者有着更大的经济实力得到法律专业人员服务,在合同的签订、履行以及纠纷解决等问题上明显处于优势。而消费者个人则往往对合同法知识了解不多,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形下,出现显失公平的合同在所难免;在纠纷解决时,消费者会面临着举证上的困难,又往往缺乏专业法律服务,所以可能产生对其不利的判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际上是消费者的免费法律顾问,这并不在于消费者能够轻易地看懂条款并予以应用,而在于降低了消费者的自我保护职责。这是政府向所有消费者无偿提供的公共产品,在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具有强制性,无条件地成为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合同的组成部分。它实质上是对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根据合同法而签订的合同的一种强制性修正,是对根据私法而签订的合同的一种直接的公权干预。这种干预降低了消费者为实现交易的公平而需做的努力程度,从而促进了交易的公平。 (三)产品质量法如何促进公平交易 产品质量法促进交易公平的功能也主要是通过提供交易信息而实现的。因为交易必然涉及对交易对象的质量认定,这对买方而言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如果不解决这一问题,交易公平也就很难得到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中的绝大部分制度都为买方认定产品质量提供了信息依据。如《产品质量法》第二章包括第13条的质量标准制度、第14条的企业质量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第15条的质量抽检制度以及第三章的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等都可以反映特定产品的质量信息。以质量抽检制度为例,这种制度的有效实施能够把质量不合格的产品排斥出市场,从而可排斥不公平交易。对特定的交易者而言,这种制度的有效实施降低了买方在交易过程中对产品的质量认定责任,信息不对称的程度就会因此而降低,交易的公平因此可顺利实现。 (四)广告法如何促进公平交易 广告是一种吸引交易者的信息,既可能是正确的,也可能是虚假的。广告法促进公平交易正是通过禁止虚假广告以保障提供正确信息而实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4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该法中绝大部分内容都是以这一规定为中心展开的。第二章“广告准则”中的诸多制度以列举的形式规定广告主体在广告活动中应该提供的正确信息;第三章“广告活动”中还对制作、虚假广告的责任主体和责任方式做出了详细的规定。这些制度的有效实施能够排除市场中错误的或具有误导性的广告信息,从而使接受广告信息的主体不因虚假信息而受害。 (五)价格法如何促进公平交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第1条所规定的立法目的是“规范价格行为,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其中“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主要内容之一是保障交易的公平。实践中,交易不公平往往是通过不合理定价实现的。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绝大部分产品的价格由市场决定,而市场又常常处于波动之中,因此当交易者在不拥有充分信息时,往往可能会主动接受不合理的定价,从而使交易不公平。《价格法》中的定价规则和价格准则排斥了交易中的诸如产生暴利的不合理价格,也使交易价格有了一个相对更公平的标准,⑤从而可促进交易的公平展开。 (六)招标投标法如何促进公平交易 在完全竞争的市场经济体制下,交易机会能够自动实现公平分配,但现实中的市场经济体制下,竞争不可能是完全的,因此交易机会也不可能自动实现公平配置,而合同法对公平配置交易机会无能为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运用公权力强制性规定了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项目,并规定了详尽的招标投标程序。该法的有效实施能够排斥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交易机会的现象,从而实现交易机会的公平分配。与此类似,《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也具有公平配置交易机会的功能。 经济法论文:任务驱动教学法在经济法课程中的作用 一、任务驱动教学法在高职经济法教学中的应用过程 在高职经济法教学中,任务驱动教学法主要包括任务设计、任务分析、任务完成、任务交流、任务点评等几个环节。 (一)任务设计 “任务驱动”教学法首先要做的是根据教学目的设计课堂学习任务———即任务设计。所设计任务质量的好坏将直接决定课堂教学的效果。在这一环节,需注意两点:(1)任务设计要生活化,案例要有针对性和典型性。设计的任务或案例可以是教师从生活中或实际工作中寻找的,也可以是学生的亲身经历。这样既能让学生感到实用,又能激发学生的兴趣。如在《合同法》中合同的订立这一内容,可设计如下任务:同学们去时装屋买衣服讨价还价的过程中,分析哪是要约?哪是承诺?如果你跟老板发生纠纷,如何根据合同订立的过程来解决纠纷?(2)任务设计要符合学生的认知规律。设计的任务应充分考虑学生现有的知识、经验、技能水平等情况,不能太难、也不能太易,要做到由易到难,循序渐进,否则学生会失去成就感和兴趣感。 (二)任务分析 教师应结合提出的工作任务,引导学生逐步进行分析,使学生从分析中明确完成此项任务需要掌握哪些理论知识、需要补充的有哪些、需要搜集哪一类资料、从何处获取有关的信息资料。学生接受任务后,以小组为单位进行任务分析。由于多个学习小组知识积累不同,可能会有不同的问题,教师需要在这个过程中及时跟进和指导。如在《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动合同的拟定”一节,教师首先将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法律条文和一些已经解决的判例等资料发给学生,学生据此对任务认真分析,并不断提出问题,教师再根据学生的情况引导学生查阅资料。在这个过程中,教师只提供解决该问题的有关线索,起引导作用。通过任务分析督促学生之间相互讨论和交流,激发学生主动学习的能力。 (三)任务完成 学生通过任务分析已掌握解决问题的相关资料,并在对任务进行判断、分析、自主思考的基础上,形成了自己的思路。这时,教师让学生按小组尝试用现有的知识资源解决问题,自主完成工作任务。虽然学生在任务分析时已对相关知识有所理解,但是把握得深度还不够,特别是有些法律条文,学生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准确把握并活学活用。在这种情况下,教师就要对学生感到缺乏的知识进行详细地讲解,学生需要掌握哪些基础知识、哪些基本技能,教师就讲解哪些基本知识和技能。讲解中应紧紧围绕任务进行,以必需、够用为度,使学生能完成任务为限。 (四)任务交流 为了达到知识互补及相互学习的目的,任务完成后小组之间要进行成果的交流。这个环节要注意趁热打铁,培养学生举一反三和活学活用的能力。在完成任务后及时提出一些问题进行讨论,以巩固所学知识。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例,可以让学生以自己经历过的事件或媒体上的热点案例为任务,让同学们一起讨论解决,如“打折商品不保证质量”、“在节日促销中一些比较隐蔽的霸王条款”和“影院禁止自带饮料入场”等案例。对这些案例,让学生们提出自己的观点和看法,不仅会巩固知识,还会激发学习热情。 (五)任务点评 为帮助学生构建完整的知识体系,使学生进一步巩固所学知识,让学生感觉到每次课都有收获,教师针对任务完成过程的知识要点、技能要点及学生整体情况进行有效的学习评价和归纳,即任务点评。在高职《经济法》教学中,学生每完成一个任务,教师需对其完成情况进行点评和总结,时刻关注学生是否完成了对新知识的理解、掌握。另外,可设置各种奖励措施,使学生始终保持学习的兴奋点,逐步提升学生自信心,培养他们主动学习的能力。 二、任务驱动教学法在高职经济法教学中应用的效果 在高职经济法教学中应用任务驱动教学法,充分结合高职生学习的特点,改变了以往学生听、教师讲的教学模式,取得了良好的教学效果。首先,它真正做到了由“听”到“做”的改变,赋予了学生更多的自由和权利,使课堂教学充满了活力,提高了学生学习兴趣。学生为了能完成任务,要思考,要动手,从而培养了学生的“动手”能力。其次,它真正做到了由“被动学习”到“主动学习”的改变。在完成任务的过程中,培养学生主动查询相关知识和资料,并用知识去分析、解决实际问题;任务交流中,学生自由演绎、自由发挥,有效地释放了学生的个性和潜能,使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得到了充分的发挥。最后,它真正做到了“个体”向“团队”的转变。传统教学中,有些学生只是闷在墙角。而在任务驱动教学中,为了完成任务,每一个学生都积极行动,一起分享成果,较好地培养了学生的团队合作能力。学生完成任务的过程既是知识内化为能力的过程,也是协同合作精神培养的过程,不仅活跃了课堂气氛,还增进了师生的交流,可谓一举多得。 三、任务驱动教学法在高职经济法教学中应用需注意的问题 学生在十几年的学习过程中一直是教师讲、学生听,久而久之,有些学生产生一些惰性,不愿动手动脑。但任务驱动教学法要求每一个学生要有学习的自主性,所以事前一定要跟学生进行交流。否则,如果没有学生的积极配合,教学就很难进行。在整个任务完成的过程中,要始终突出学生的主体地位,紧紧以学生为中心。如任务设计要综合考虑学生的知识水平,设计的任务要难易适中;任务点评时要及时对学生的良好表现加以肯定,对完成情况不好的应耐心帮他们找出问题及改进方法。任务的完成要由团队完成,需特别注意加强对个别学生的辅导。任务是按学习小组来完成的,若个别学生在小组中不承担或不积极承担任务,必将会影响组内其他成员的学习积极性。教师需要加强对这些个别学生的辅导,促使他们尽快融入到学习中去,培养其团队协作能力。为使任务驱动教学法发挥最好的效果,需适当改革评价方式。传统评价考核方式一般分为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平时成绩占40%,通常由考勤、课堂表现及平时作业成绩组成;期末考试成绩占60%。应用任务驱动教学法后,可以考虑适当改变评价考核方式:一是将 平时成绩比例可以改为60%,二是需要将学生执行任务的能力和表现,及时纳入考核范围。 经济法论文: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内容提要】对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存在着两个主要问题:一是经济法的外部独立性问题,即经济法是否具备独立的调整对象;一是经济法的内部结构性问题,即经济法具体调整哪些对象。解答好上述两个问题,应该可以解决法学界对此问题的长期论争。 【关 键 词】调整对象/独立的调整对象/具体的调整对象 一、引言 自从法学界提出“经济法”这一命题后,论争与质疑就一直伴随着经济法的整个发展历程。这些论争最为根本的分歧集中在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问题上,笔者将之归结为两个主要问题:其一,经济法是否具备独立的调整对象;其二,经济法有哪些具体的调整对象。从逻辑上看,第一个命题解决经济法的外部独立性问题,第二个命题解决经济法的内部结构性问题。两个问题密切联系,缺一不可。可以说如果能够很好地解答这两个问题,应该可以解决关于经济法理论的长期论争。然而我们又深信,这一定是两个十分难以澄清的“理论死结”,否则也不会令如此之多睿智的学者们感到困惑。以下文字是我们对上述两个问题予以解答的尝试。 二、经济法是否具备独立的调整对象 (一)两种截然相反的回答 根据对经济法独立调整对象的基本看法,我们可以将以往观点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否认经济法具备独立的调整对象(下称“否定说”);另一类是承认经济法具备独立的调整对象(下称“肯定说”)。否定说认为经济法不具备特有的调整对象,人们所谓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其实都是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所以经济法不是一个独立的基本部门法。人们熟悉的较为典型的否定说有以下几种:1.综合经济法论。即认为经济法是分属于其他各部门法的调整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综合概念(注:王家福:《综合经济法论》,《中国经济法诸论》,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1~3页。);2.学科经济法论。即认为经济法是研究经济法规运用各个基本法手段和原则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的规律的法律学科(注:佟柔:《学科经济法论》,《中国经济法诸论》,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221~227页。);3.经济行政法论。即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应全部或部分属于行政法的调整范围,对于这一部分的经济关系,或归行政法调整,或在行政法下设立一个新的行政分支,即“经济行政法”。(注:梁慧星等:《经济行政法论》,《中国经济法诸论》,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129~194页。) 作为对否定说的回应,我国部分经济法学者对独立调整对象问题作了肯定性的回答,其中又可以分为两个时期,第一个时期是20世纪80年代,主要有:1.纵横说。认为经济法调整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内部及其相互之间以及它们与公民之间在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注:陶和谦主编:《经济法学》,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第5~8页。);2.密切联系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以及与经济管理关系密切联系的经济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注:陶和谦主编:《经济法学》,群众出版社1989年版,第11页。)第二个时期是1992年以后,主要有:1.经济协调关系说。认为经济法调整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特定经济关系。(注:杨紫煊主编:《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27页。)2.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认为经济法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注:李昌麒:《经济法——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形式》,四川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3.经济管理与市场运行说。认为经济法是国家为了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协调发展而制定的,有关调整经济管理关系和市场运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系。(注:刘文华主编:《新编经济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4.国家经济调节关系说。认为经济法调整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因国家调节而引起的,以国家(其代表者)为一方主体的社会关系。(注: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07页。)5.社会公共性说。认为经济法调整发生在政府、政府经济管理机关和经济组织、公民个人之间的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的经济管理关系。(注:王保树主编:《经济法原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26~27页。) 经济法学界对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独立性问题多持肯定态度,但80年代的观点有“大经济法”之嫌,而且对“独立性”的关键问题,比如与行政法的分野,基本上不作回答,故难以令人信服。92年以后的观点开始关注这一问题,在这些论著中基本上都有经济法与行政法、民商法等部门法关系的专门论述。然而,这些论述往往有意无意地避开调整对象这一根本性问题,而多从目的、任务、价值等侧面论述它们之间的区别,尽管这些论述不无道理,但是一旦涉及独立调整对象问题就难免陷于尴尬,只能以两者之间多有“交叉”、“密切联系”等模糊理由说明。尽管经济法学者对经济法独立性的论证作了不懈的努力,却仍无法为其他学者特别是行政法学者所完全接受。 为什么会发生如此之大的分歧?我们略加考察可知,持否定说的多为非经济法学者,而经济法学界则多数持肯定说,从表面联系上看,学术争论蒙上了浓重的门户之见的阴影。我们同样是经济法的研习者,然而经验告诉我们,如果一件事物的整体独立性受到质疑的话,那么来自于外部的意见往往具备一定的价值,旁观者的思路尽管粗线条,却往往是清晰的。经济法学者多年苦苦思索,总是无法摆脱论争,是否应该意识到,自己的思路会存在问题?当然其他法学家多年“围剿”经济法,却无法遏止其发展壮大,是否也应该意识到,这一事物的独立存在应有其内在的客观必然性?分歧刺激我们去探索,去寻找一下论争的症结所在。 (二)论争的症结 传统法理学的一般观点认为,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准是法律所调整的对象,同时还应适当考虑法律调整的方法。“而所谓法律调整的对象,也就是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 会关系……凡调整同一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就构成同一法律部门。(注:孙国华主编:《法理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292页。)这就有一个问题:既然调整同质社会关系即可构成法律部门,那么经济法学界不是说得很清楚:经济法调整国家管理(调节、协调、干预)经济而发生的社会关系。这不就是同一类社会关系吗?为什么还会有论争?民商法、行政法都可以抽象自己调整的社会关系,为什么经济法不可以呢?难道仅仅是由于这些社会关系有重叠而前两者历史较长就不允许后者独立存在吗?道理显然不这么简单。所谓调整对象就是社会关系,那么什么叫社会关系?社会关系是一个极大的范畴,是十分复杂、交叉与多层次的,以社会关系作为划分部门法的标准,是非常空泛、开放与不确定的,因为这个“标准”本身还需要标准来划分。法理学界也意识到这一点,所以提出,除了调整对象外,还要适当考虑法律调整的方法,并举出人们耳熟能详的例子,即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多方面的,其之所以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就是因为它是以刑罚制裁的方式对这多方面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整的。(注:孙国华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293页。)表面上看,这些理由很能说得通,实际上一推敲,就知道这其实也是很模糊的一种理论。首先,这两个标准之间关系是什么,是缺一不可,还是居一即可?其次,刑法真的没有统一的调整对象吗?如果我们把它的调整对象表述为“国家用刑罚制裁的手段惩罚犯罪而发生的社会关系”不可以吗?这就是一类统一的调整对象(实际上它的调整对象也是应该这样表述的)。国内法理学说没有提供这方面的答案,为了澄清这些疑问,我们不妨追本溯源地研究一下这一理论的来源地——前苏联法学界的观点。前苏联法学界曾对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进行过长期的论战,1936年M·A·阿尔扎诺夫率先提出,法律调整的对象是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注:《苏联法的体系及其发展前景》,《法学译丛》1983年第1期,第1页。)此说很快为人们所接受。不久勃拉图西提出,法律调整的方法也应当是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尽管有人反对,但这一理论最终也被人们所实际采用。到了1956年,前苏联法学界的观点达成一致,即“将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内容和法律调整的方法相结合或者统一起来,作为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或依据。”(注:《苏联法的体系及其发展前景》,《法学译丛》1983年第1期,第1页。)无疑,前苏联学者认为,这两个标准应该是统一的、缺一不可的。然而正如我们前文所述及的,由于“调整对象”这一“标准”是虚拟和空泛的,而“调整方法”标准却是清晰、实在的,把这两个标准“统一”“结合”之后,第一个标准不知不觉地被第二个标准所吸收和异化,从而令“调整对象说”反而依附于“调整方法说”,最后这一理论被引申为“要形成一个法律部门,此种社会关系的质的特性必须达到需要特种法律调整方法的程度”(注:【前苏联】C·C·列克谢耶夫:《苏维埃法律体系的一般理论问题》,转引自拉普捷夫《经济法理论问题》。)。至此,所谓的“双标准说”沦为实质上的“调整方法单标准说”。否定说否认经济法是独立法律部门、具备独立调整对象,实际上正是抓住了这一点:经济法无独立的调整方法。 显然,若是顺着这一理论的逻辑进行推演,经济法是不具备“独立”的调整对象的(因为其没有独立的调整方法),值得一提的是,作为回应,不少经济法学者曾花费笔墨论证经济法的调整方法是“弹性的”、“间接的”、“经济性的”、“遵循客观经济规律的”、“补充性的”、“宏观性的”等等,从而区别于行政手段的“刚性”、“直接性”、“非经济性”、“命令性”云云。笔者认为这种辩解在法理上难有支持。从法律的层面来讲,调整方法只有民事、行政、刑事三种,当代法律实践还尚未催生出不同于这三类方法的其他调整方法。再说,对行政法学略有了解的人都知道,现代行政法学界早已提出,在经历了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从人治到法治的历史变迁后,行政手段已不再只是“刚性”、“命令与服从”了,“一些间接的、非强制性的,甚至带有平等性质的管理手段开始得到应用和推广”。(注:王克稳:《行政法学视野中的“经济法”——经济行政法之论》,《中国法学》1999年第4期,第65~73页。)所以从根本意义上讲,论证经济法具备独立的调整方法是徒劳的。然而如果完全接受这一划分方法,就会导致一种结果,即“经济法本身连带婚姻家庭法、劳动法等成为法的部门都会成问题了。这样实体法就只有民法、行政法和刑法这三个部门了。”(注:史际春:《在改革开放和经济法治建设中产生发展的中国经济法学》,《法学家》1999年第1期,第199~205页。)这显然是一种现代社会法律实践完全无法接受的结果,但确实又是这一逻辑的必然结果。法理学界也意识到实践对理论的抵牾,所以在提出这一划分标准之后,又在具体列举法律部门时列出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劳动法、自然资源和环境法、刑法、诉讼法以及军事法、国际法等多种法律部门(注:张文显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03~108页。),从而呈现以外延否定和修正内涵的理论局面,这一矛盾某种程度上反映了传统理论界理论上的停滞不前与实践上的务实倾向,以及两者脱节之后不求甚解的心理。鉴于此,我们认为,所谓经济法有否独立调整对象问题的论争实际上早已被异化,沦为一场理论上论证经济法有否独立调整方法与实践中概括经济法现象的共性这两者各执一端的“游戏”,论争失去统一的焦点。若从传统理论出发进行逻辑推演,否定说无疑大占上风,若从现实出发进行归纳概括,肯定说当更适应现实生活的需要。两派争论各扯一张皮,难怪多年争执不休,却无法统一意见,这就是论争的真正症结所在。显然要解决这一症结,只有两条路可以走:一条是固守传统理论,同时阉割现实以令其适应传统的理论容器;另一条是尊重现实需要,但要对传统理论进行批判和修正,以令其适应现实生活的张力。两条路,走哪一条?笔者认为,学术一旦脱离实践,割袭现实,只满足于自我的理论抽象,满足于坐而论道,其生命力无疑将是脆弱的。毫无疑问,我们选择第二条路——尊重现实,改造传统理论。 (三)对传统理论的批判与超越 既然依据“调整对象暨调整方法说”划分法律部门无法适应现代法律实践的需要,那么应该以什么理论来取而代之呢?实际上早在前苏联时期就有过这方面的努力。1947年拉伊赫尔对只按一种标准来确定法的体系和划分法律部门的做法提出质疑,认为可以用基本法律部门的规范来构成综合法律部门。B·φ·麦舍拉也认为,可以根据法律制裁形式(即调整方法)的性质,把法分为民法、刑法、行政法这三个基本部门法,其他各种实体法如土地法、 财政法、劳动法、集体农庄法、海洋法等都是综合法律部门。(注:【前苏联】勃拉图西:《苏维埃部门法:概念、对象、方法》,《法学译丛》1980年第2期。)这与我国否定说的“综合经济法说”一脉相承。但与后者直接否认经济法为独立法部门略为不同的是,前者认为综合法律部门是低一层次的法律部门。“综合法律部门说”观察到现代社会立法中传统行政法、民法、刑法、程序法等调整手段有机联系、综合使用的现实,从而对单一的调整方法划分法提出挑战,具有十分可取的思想价值。不过这一理论没有说明综合法律部门的最终地位,反而以此论证这些法部门没有独特调整对象(只不过取之于各基本部门法)和调整方法,不能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从而落入传统理论的俗套,继而引发“基本”法律部门对“综合法律部门”的歧视,结果又是论争不休。受这一理论的启发,最近国内有学者提出,应对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进行改造,“改按社会活动的领域和法律调整的宗旨来划分法律部门”,而且“既然是法律部门,当然也就是独立的部门,不独立又何以能成为部门”。(注:史际春、邓峰:《经济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32~134页。)显然,该观点摒弃了传统法部门划分理论,提出以社会活动领域为主的法律部门划分法,令人耳目一新,在某种程度上与笔者的观点不谋而合。不过该学说对“客观论”的改造似乎过于彻底,以致于把“调整对象说”也随“调整方法说”一并抛弃。笔者认为,对传统理论的批判不妨碍对其合理成分的继承,法律调整的不是别的,正是社会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这正如我们所熟知的,鲁滨逊在荒岛上有活动,有行为,但不需要法律(规则),一旦多了个星期五,就需要一定的规则来调整两个人之间的关系。法律的生命力就植根于社会关系,这是法学发展史上最基本和最为成功的理论抽象之一,不可(目前也没有理由)轻易抛弃。我们至今定义法律部门,无一例外地采用“某某法是调整某某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而且根据我们的理解,所谓的“社会活动领域”实质上与“调整对象”一样都是一种空泛待定的“标准”,两者并无实质性区别。事实上前述观点也认为,部门法下定义应为“为了某某目的而规范某类活动,调整在此类活动中形成之各种社会关系的法”(注:史际春、邓峰:《经济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37页。),总的来看仍属于“调整对象说”。 需要说明的是,在一个法律部门中规定使用各种法律调整方法进行综合调整早已是大量存在的现实。现代社会的立法实践是:立法者为了达到对某一类社会关系的有效调整,往往在同一法律中将民事、行政、刑事等各种调整方法根据需要进行有机结合,综合使用。可以用一个比喻来增加对这一问题的直观理解。比如现代海军的编成。虽然海、陆、空三军分立依旧存在,但是在现代海军中早已突破纯粹的巨舰大炮概念,出现海军航空兵、海军陆战队等原分属空军、陆军概念的编制,混合了海陆空三种力量形式,理由只有一个:适应现代战争需要。而它们为什么要叫海军而不叫别的,是因为它们统一于一个共性:通过海上作战平台向指定作战区域投送军事力量。从未听说过有空军或陆军愤愤不平而试图肢解海军的先例,因为这些力量已经形成有机结合的统一体,不可分割。否则军令不一,势必为其协同作战演练制造障碍,从而极大地降低其作战效能。回过头来,法律的发展又何尝不是这个道理呢? 我们的观点是: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仍是“调整对象说”,但需要明确的是,这一“调整对象”不再是受“调整方法”异化的调整对象,应予以还原。但正如前文所述的,“调整对象”是一种空泛、未定的“标准”,还需要其他条件进行结合使用。现在这一“其他条件”不再是“调整方法”,那应该是什么呢?我们的回答是:根据现实需要,抽象其共性。也就是说,划分法律部门不再有万能的标准,而应根据法律实践的客观需要结合一定的前瞻性认识,对调整社会生活中某一类具备一定共性的社会关系的同质法律规范进行综合,形成一个法律部门。这样,是否形成一个法律部门就取决于两点:第一,这些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应具备某种“共性”;第二,将这些具备共性的法律规范进行综合并上升到法律部门的高度来研究是必要的。这又需要我们考察:一、实践中这类法律规范的存在已经达到一定的数量;二、将这些规范综合为法律部门具备理论上的价值,即能更好地认识和总结规律,并更好地指导实践。显然,不是任何具备所谓共性的法律规范都可以“占山为王,自立门户”,自称为一独立法律部门的。从某种意义上说,每一个法律部门的形成都是渐进的,是长期法律实践选择的结果,因而也是历史的、具备客观必然性的。现有的几个法律部门,无一不是这样产生的。以新兴法律部门军事法为例。“在过去,这一法律部门的有些法律规范归属于宪法法律部门,如兵役法;有些归属于刑法法律部门,如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条例等等。但由于军事管理与国防建设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重要性增强,这一领域的法律规范将独立成为一个法律部门”(注:张文显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07~108页),“军事法作为单列的一个法律部门,主要考虑到我国立法的传统,军事与民事的相对分离以及设有专门的军事法院和军事检察院的现实而作的处理”。(注:乔克裕主编:《法学基础理论》,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39页。)回到经济法命题上,我们同样知道,经济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具备以上诸条件的。首先,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具备“共性”的,这个共性就是“国家管理(调节、干预)经济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其次,具备这一共性的法律规范已经达到十分庞大的规模,任何人都不可能视而不见(这为大家所熟知,在此不一一列举);其次,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的经济调控职能已经成为国家生活中最为重要的职能之一,把国家管理经济活动方面的法律规范进行归纳、抽象、总结和整合,有利于提高对国家管理经济活动的认识。社会需要这样的人才:他们立足于法学领域,但又对国民经济的管理具有较强的宏观把握能力与微观参与能力。我们强调培养复合型人才,这就是一种复合,是行政法、民法、刑法等基本知识乃至于法学和经济学知识在国家管理经济这一共性上的复合,实践证明这一种知识结构是十分适应现实生活的需要的,经济法独立发展具有毋庸置疑的理论价值,对于指导和推动实践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经济法又有什么理由不能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呢? 综上所述,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仍是“独立的调整对象”,只是这一“独立”并不意味着“绝对专有”,而应理解为一种“共性”。至于这一共性是什么,为什么独立,则应根据现实的需要和历史的沉淀进行抽象。社会关系是极其复杂的,交叉、重叠、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不能把社会关系理解为一张薄饼,用一种方法进行平面式的瓜分;法律部门的划分应是立体式的,其标准是多元的。从这一意义上讲,“划分”的提法本身是不够准确的,在现代法律实践条件下,与其称为“划分法律部门”,不如称之为“构建法律部门”。“划分”容易导致平面式的理解,从而划地为牢,这种提法只适用于历史上生产力不发达,社会关系简单的时代,在当今社会连带关系大量产生,多元主体多元利益交叉整合的时代里,法律学的思维也应是立体、多维与开放式的。相比起“划分”提法的割裂、封闭与边缘清晰,“构建”提法的联系、开放与边缘模糊显然更能体现和适应现实的需要,而“构建”的核心就 是我们所讲的“共性”,即所谓的“独立的调整对象”。 (四)“经济行政法论”辨析 鉴于近年来,经济行政法论在法学界较为流行,故对此问题进行专门辨析,藉此加深对经济法独立调整对象问题的认识。 既然具备“共性”的法律规范可以构成一个部门法,那么具备“行政管理”这一共性的法律规范不也可以构成行政法吗?而经济法作为其一部分即“经济行政法”,又有什么不可以呢?这表面上可以讲得通,但不能为我们所赞同。理由有三: 第一,该学说忽略了一点:传统法律部门划分理论中除了两个标准外,还辅有几个原则,其中一个原则就是“均衡原则”,即“划分法律部门时应当考虑各法律部门之间法律规范的规模和数量之间保持大体上的均衡,不能使某些法律部门的内容(即规范)特别多,而有些法律部门的内容特别少”。(注:张文显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02页。)经济法就曾有过所谓“大经济法”的时代,其实根据我们的理论,把经济法定义为“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本身并无不可。但是由于违反了均衡原则,其调整对象过泛,抽象困难,从而导致理论混乱,最终缩小至“国家管理经济而产生的社会关系”范围内。到了这一层次,经济法学者才有空暇去探求现代国家管理经济职能的精髓,才能对经济法的独特的价值目标和原则有较为系统和正确的认识,经济法终于变得越来越真实。同样地,如果按经济行政法论所持观点,行政法将会扩张到极其庞大的规模,从而使行政法这一部门法的划分丧失意义,从研究角度来讲,也是行政法学者力所不逮的,实际上行政法学者的研究领域从来就没有这么大过,基本上还是固守于自己的“本土”,就算是持“经济行政法论”的学者也只是在“耕作自留地”的间歇,目光所及,从理论上论证了一下经济法是他们的“飞地”而已,得到理论满足后则继续耕作其自留地,并未(实际上也不可能)实行“有效管辖”,这种学术上的“圈地运动”是非理性与非建设性的,在方法上是形而上学的。笔者认为,正如美国行政法学家勃纳德·施瓦茨所说的,“行政法的要害是程序法,而非实体法”;“在美国行政法要回答的问题是:1.行政机关可以被赋予什么权力?2.这些权力有什么限度?3.用什么方法把行政机关限制在这个限度之内?”(注:【美】勃纳德·施瓦茨:《行政法》,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第2页。)行政法应着重以程序法为核心展开研究,其精髓在于控权,在于维持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力量平衡,在国家职能极大膨胀的时代里,这已经是一件十分复杂、精细与重要的任务了。作为一个部门法概念的行政法应进行特别定义,不能将行政法等同于行政性法律规范的总和。当前行政法学界将行政法定义为“调整行政主体行使其职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注:罗豪才主编:《行政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7页。),似乎过于宽泛。能否最终锁定在行政组织法与行政救济法的领域里?美国行政法学家古德诺认为,“行政法是公法的一部分,它规定行政机关的组织和职权,并规定公民在受到行政行为侵害时的行政救济。”(注:【美】古德诺:《比较行政法》,转引自应松年等《行政法学总论》,工人出版社1985年版,第19页。)我们认为,这一定义是可行的。从这个角度来看,部门法在“构建”之后还应与其他法律进行“整合”,作较为科学合理的分类。可以说,法律部门的内涵与外延在历史进程中是相对与变动的,是随着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而处于不断的异化与还原运动中的,当这一运动超越了一定的度,就可能成为不同质的法部门的研究对象,从而需要重新界定与整合,以令法部门体系的构建更加适应当代社会生活的现实发展需要,这也是符合唯物辩证法的精髓的。 第二,经济行政法不能不适应现实生活发展的需要。关于这点我们在前文中已有述及。我们可以把经济法划归行政法范畴,但是行政法学者对这些经济行政法的理解仅仅是形式化的、限于手段层面的,因为客观地说,行政法学者与经济法学者相比,在对经济及经济学的了解方面应该相对欠缺,故而影响其对国家调控经济活动形成深刻认识,自然也就影响经济立法、执法等活动的效能。以行政法视野研究经济法,恐怕只能为恢复计划经济时代的管理模式与手段提供理论垫脚石。从这一点来讲,肢解经济法,否认经济法的独立性是极为不明智的,是一种倒退。 第三,尽管行政法也具有自我膨胀的倾向,即认为行政法除了调整传统的命令与服从关系外,还包括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关系,但是经济法除了行政法规范外,还拥有大量的民事法律规范与刑事法律规范,如果前者(民事法律规范)还可以勉强纳入“大行政法”的话,后者(刑事法律规范)由于其异质的调整方法,却是行政法无论如何也无法包容的,仅从这点来看,经济行政法论就无法自圆其说。某种程度上还不如综合经济法论来得实用与科学。 至此我们对本文开篇提出的第一个问题算是作了回答。经济法独立的调整对象问题实质上也是经济法独立法部门的问题,只有解决了经济法的外在独立性问题,我们才能着手进行内部的体系构建,从而回答本文的第二个问题。 三、经济法有哪些具体的调整对象 (一)观点的评述 在前文所列的经济法诸学说中,关于经济法具体调整对象的划分是各不相同的。80年代的“大经济法”时代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涵括了纵向、横向、内部性三大关系,由于其恰当反映了当时计划经济向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过渡的经济现实而风靡一时。90年代以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目标模式的提出与建立,国家经济职能逐步还原与回归,以上观点逐步丧失了实践土壤而退出历史舞台。经过反思,经济法学者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重新进行了界定,提出了表述各异的观点,在摆脱了大经济法阴影之后的这些经济法学说,其观点基本是相近或相容的,故不宜用“论争”形容之,本小节仅以“观点的评述”为题。 关于经济法的具体调整对象,较为流行的学说有以下几种: 1.经济协调关系说。该说将经济法的具体调整对象分为:(1)企业组织管理关系;(2)市场管理关系;(3)宏观调控关系;(4)社会保障关系。(注:杨紫煊主编:《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28~32页。) 2.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具体有:(1)微观经济调控关系,包括国家对经济组织的调控及经济组织内部的经济关系;(2)市场调控关系;(3)宏观经济调控关系;(4)社会分配关系。(注:李昌麒:《经济法——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形式》,四川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3.经济管理与市场运行关系说。具体分为:(1)国家经济管理关系;(2)市场运行关系;(3)组织内部经济关系;(4)涉外经济关系。(注:刘文华主编:《新编经济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 4.社会公共性说。具体包括:(1)市场管理关系;(2)宏观经济管理关系;(3)对外经济管理关系。(注:王保树主编:《经济法原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36~42页。) 5.国家经济调节关系说。具体包括:(1)市场规制关系;(2)国家投资经营关系;(3)宏观调控关系。(注: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09页。) 6.国家管理经济领域说。此说直接以具体调整对象的罗列式为经济法下定义,具体包括:(1)经济管理关系;(2)维护公平竞争关系;(3)组织管理性的流转与协作关系。(注:史际春等:《经济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48~50页。) 7.来自经济行政法论的观点。具体分为:(1)宏观调控法 ;(2)市场管理法;(3)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管理法。(注:王克稳:《行政法视野中的“经济法”——经济行政法之论》,《中国法学》1999年第4期,第65~73页。) 还有多种不同的观点,由于大同小异,此处不一一列举。就内部体系构建的角度来看,以上诸观点均较为成熟和稳定,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现实生活的需要。当然也各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在此择要评述之。比如有的学说认为,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应纳入经济法调整范围,理由是“民法只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关系,不调整经济管理关系其中包括企业内部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如果硬要民法调整,就会造成民法的调整对象的混乱”。(注:杨紫煊主编:《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29页。)实际上这是对民法定义作了过于直观式与字面式的理解,只抓住民法的“平等”的外壳。其实企业(包括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是与自然人并列的市场主体,民法中对自然人的主体资格有具体规定(比如准治产人、禁治产人等),对法人等组织也有一般条款规定,这些都属主体构造法,只不过公司等企业组织是人为拟制的产物,远较自然人复杂,因此自然人只需几个条文即可规定,而企业却需要整部甚至多部法律进行专门规范而已,但这仍难逃主体构造法的范畴,应为民法之特别法。民法的上述定义主要说明主体之间的关系,至于如何构造主体,则在定义中略去,由此引发误解。其实民法中多有条文规范各种内部关系,既无“平等”,又无“之间”,若逐条套用定义,是根本行不通的。再如有观点将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关系、环境与资源保护关系一并纳入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范围。笔者认为,这些法规范中除了经济法的同质内容外,还有许多与经济法异质的内容,对这些法律规范的归类应持慎重而有所区分的态度,对此本文随后将会述及。 (二)本文的观点 划分经济法的具体调整对象范围应本着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态度进行。从某一种意义上讲,经济生活只有宏观和微观两大领域,这点从经济学的分类就可以知道。我们在论述经济法产生的历史必然性时往往也从宏观与微观两个层面予以解说。可以说,宏观调控领域与微观管理领域是具备极大弹性的两个领域,其他所有领域都是从这两大领域中分化独立出来的,从逻辑上讲也是可以还原与归位的。然而我们肯定不会只满足于对经济法作如此的二分法,事实上诸学说中哪怕最简练的划分法都不只是二分法。那么具体要把哪些领域独立出来呢?这要视社会经济生活现实与发展的需要,在这一层面上,理论要服从于实践。据此,我们把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作如下具体区分: 1.宏观调控关系 这是经济法毋庸置疑的一类调整对象。现代市场经济的运行是一个极其复杂的过程,当经济运行到一定复杂与发达的程度,“市场之手”的缺陷就会暴露,其个体利益取向的单一与短视会令经济陷入资源配置无序化与严重浪费的泥淖,社会迫切需要另一种超然于市场之上的力量对此进行规制与引导。同时由于经济全球化导致了竞争的无国界,各个国家无论大小、强弱,都在全力推动经济增长。发达国家需要创新,发展中国家需更升级与跟踪,工业化的号角还在耳边萦绕,信息时代接踵而至,任凭经济的自然发展与演变显然是远远不能适应这一趋势的,从而需要国家之手的全面干预与促进,我们把这种国家引导和促进经济产生的关系称为“宏观调控关系”。 2.微观规制关系 有竞争,就会有垄断,就会有不正当竞争,这是市场的辩证法。放任无形之手的恶果应由国家之手予以修正,在这一领域中,国家的干预往往直接针对个案。同时由于垄断组织势力强大,不正当竞争普遍猖獗,为保证法律的顺利实施,法律多以强行性规范为主。对于这一领域的社会关系,我们称之为“微观规制关系”。 3.国有参与关系 国有参与是国家基于宏观经济调控的目的动用财政力量进行社会投资比例再分配的一系列活动。从这点来看,国家参与关系显然是从宏观调控关系中分化出来的,我们之所以把它独立作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基于国有参与在世界范围的经济实践中的重要性以及这类关系之间的共性——通过国家直接参与市场经营活动,实现宏观经济目的。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里,国有参与往往集中在高风险、高投入、基础性行业以及一些公用企业领域里,在中国国有参与的外延却要大很多。这些应放在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这两大背景下进行恰当的梳理和整合。顺便提及的是,以往人们常常用“裁判员”来形容现代国家在经济领域的角色定位,以此区别于“运动员”时代的国家职能。立足于国有参与这一领域,我们认为,其实“裁判员”还不足以准确形容现代国家的角色,现代国家在经济管理活动中更接近于“主持人”的角色,根据需要调动气氛(宏观调控),维持会场秩序(微观规制),必要时还须赤膊上阵,临时客串(国有参与)。当然任何比喻都是蹩脚的,当国家从事远景规划之类的活动时,不只是主持人,恐怕还要“制作”、“导演”一身兼了。 4.对外管制关系 对外管制属经济法的特别领域,其共性在于“涉外因素”。把它列为经济法的一类调整对象是当前世界经济全球化与国家经济安全这一对矛盾范畴相互作用的必然结果。制度经济学强调经济假设中的制度前提,其实国家绝对主权的存在就是一个最大的制度前提。德国历史学派经济学的杰出代表弗里德里希·李斯特早在19世纪上半叶就提出,经济学应分为“私经济学”和“社会经济学”,而后者又可以分为“世界主义经济学”(或“万民经济学”)和“国家经济学”(或“政治经济学”)。他认为,亚当·斯密的经济学是“世界主义经济学”,这种经济学假定“世界上一切国家所组成的只是一个社会,而且生存在持久和平局势之下”“不承认国家原则,也不考虑满足国家利益”。(注:【德】弗里德里希·李斯特:《政治经济学的国民体系》,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52页。)李斯特据此提出“国家干预”的理论,其要义正与我们所讲的经济法如出一辙。笔者认为,在不合理的国际经济旧秩序条件下,无原则无计划地开放国内经济是危险与被动的。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讲,必须掌握一定的国际经济交往的主动权,才能化弊为利,发展自己。从制度规范看,国家在对外经济交往中一般采取与国内迥异的管理方法,手段往往十分强硬,故称为“对外管制”,这是经济制度的一块“特区”,有必要单列研究。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这一划分对可能长期处于经济劣势而需要实施一定对外管制的发展中国家来讲更具意义。对于站在WTO门槛上的中国,如何更加娴熟与巧妙地运用国家对外管制的权力,为我国经济的全面现代化争取宝贵的时间和空间是我国经济法学者面临的艰巨任务。 5.市场监管关系 时下论著中,鲜有将市场监管关系单列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我们之所以这样做,主要是基于以下几点考虑: 第一,有些学说将市场监管笼统归于宏观调控领域,其实宏观调控主要应定位在国家运用价格杠杆、财政杠杆、利率杠杆以及结构调整杠杆等对国民经济实施整体的、间接的影响和导向。这些措施需要作用于具体市场上,而市场是富于噪音的,反应是滞后的,甚至要经历破坏性的运动过程来作出正确选择,因此保证国家经济意图的正确贯彻和顺利实施需要国家对市场继续予以关注,并不断作出调整,确保市场对宏观调控要素作出适当而又积极的反应,这一过程即可称为市场监管,市场监管中的微观因素令宏观调控难以将其完全涵盖。 第二,有些学说将市场监管列入微观规制领域,笔者认为微观规制主要应定位在竞争法的范畴,包括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产品质量法等。它的调整是被动的、个别的、滞后的,手段是强制的,规则是稳定的,而市场监管除了市场秩序的维持外,主要配合 宏观调控,保证其落到实处,它的特性应该是积极的、灵敏的、主被动结合的、事前预防与事后处理相统一的,手段是综合、有弹性的、规则是灵活的。这些特征正是承袭于宏观调控领域。可见市场监管中的宏观因素又令其特立独行于微观规制关系之外。 第三,将市场监管关系单列研究是符合现实需要的。以金融市场监管为例。现代虚拟经济的发达导致了金融市场的高流动性、高泡沫性、高投机性与高风险性,在投机家的恶意炒作等内外部条件作用下,金融市场对经济的负面影响可能被极度放大。20世纪末亚洲金融危机的教训至今仍令人触目惊心。对金融市场实施有效监管在许多国家都被当作首要经济课题予以研究解决。经济学家吴晓求认为,现代经济的核心将从产业经济向金融经济过渡,而金融市场监管将成为现代国家的首要经济管理职能。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而又崇尚自由的美国,国家对市场的监管力度和细度也是有增无减,由美联储主席亲自监管的经济数据就高达上万个,在我国这一极度缺乏市场意识的经济土壤上培育各类市场,自然更需要国家的理性监管。虽然市场监管本应分属于宏观和微观两个领域,是两者的结合,但鉴于现实课题的挑战,无论把它归属于宏观调控领域还是微观规制领域都不足于很好地表彰其独有的内在特性与极端重要性,故予以单列研究,这又必将有助于促进我国经济法的进一步发展与完善。 以上五类调整对象是有主从之分的,其中宏观调控居核心与灵魂地位,其他关系服从于宏观调控。实际上在国家管理经济中,任何一个领域都或多或少会受到宏观调控因素的渗透与影响,国家即使进入微观层面,也是“宏观着眼,微观着手”的。即使是强制性的反垄断领域,也常常要受到宏观政策的异化,否则我们就无法解释为什么美国在肢解微软的同时,却促使波音合并麦道。“宏观性”、“整体性”正是经济法的精髓。经济法应以宏观调控法为统率,以微观规制法、国有参与法以及对外管制法为主体,以市场监管法为保障,从而形成经济法的有机统一。同时我们还认为,这一体系应是一般意义上的经济法调整对象。因为除此之外,一些其他的社会关系如社会保障关系、劳动关系、资源利用与环境保护关系等某种意义上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也是同质的。比如社会保障关系属于国民经济再分配领域,众所周知,生产、分配、消费是密不可分的统一体,分配直接影响消费,消费则驱动生产。所以把它们完全割裂开来并不利于我们更加全面与准确地考察国民经济运行与规范的效能。对于这些社会关系不妨将其视为广义上(非严格意义上)的经济法调整对象,区别于前述一般意义上的经济法调整对象。(注:顾功耘主编:《经济法》,高等教育出版社、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0年7月版,第5页。) (三)经济法的定义 论述清楚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定义经济法自然就十分简单。笔者认为,经济法应是调整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国家为了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整体利益而履行各种现代经济管理职能所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一定义表明,经济法是植根于市场经济的,是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的,其法律关系中一方主体是国家,另一方是各种市场主体。但还需搞清一个问题:在具体的经济法中,往往会有许多条文并不是规范国家与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的。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例。该法中固然有许多国家规制不法经营者的内容,但也不乏调整发生在经营者与经营者、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关系的规范,如生搬硬套经济法的定义,显然无法作出圆满解释,若将这些关系从经济法中剥离,无疑将是现行法律体系的灾难,因为这种调整不同主体关系的法律规范并存于同一部法律中的现象在任何一个法部门中都比比皆是,如何剥离得了?当然因此抛弃调整对象说是没有必要的。我们认为在上述经济法定义的基础上,还可以作第二层面的表述:经济法是以经济法律规范为核心或主体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有机总和。不妨把这称为经济法的外延式(具体)定义,而把前面称为经济法的内涵式(抽象)定义。当然,这样一来所谓“定义”的含义也得到一定的拓展。这一做法是适应现实生活的,因此也是必要的,否则我们只能永远纠缠于无意义的思辩不得解脱,从而在理论虚无与脱离实践的两个极端之间徘徊。 四、结语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问题也许是法学史上最富于争议的命题之一。其实这一争议的实质是普遍性的,其他法律部门同样存在,之所以把经济法推到前台予以聚集,也从侧面反映了经济法在法律体系中举足轻重的地位。学术需要争议,因为真理总是越辩越明的,同时学术也需要理智,因为学者是社会良知的载体。曾有一位著名的科学哲学家说过:科学的批判使明智的理论家努力消除自己的虚妄理论,让它们代替自己去死亡,而信徒则随他自己的虚妄而死亡。任何一个理论的提出都是一个崭新的起点,而不是它的终结。在知识经济即将到来的时刻,让我们以更大的勇气面对经济法新课题的挑战。
高校法律教育课程篇1 一、问题的提出 2020年,我国874万应届高等院校毕业生,在新冠疫情影响下和毕业人数再创历史新高的双重压力下,面临着就业的空前压力。高校毕业生就业事关广大学生及家庭切身利益,事关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关社会和谐稳定。青年学生的培养,要面向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转型的新常态。因此高等院校应当更加注重创新创业教育,帮助学生规避创业风险[1]。 二、我国青年学生创业概述 近年来,自主创业成了不少青年学生的就业新选择。 (一)青年学生创业现状调查 1.我国近五年青年学生自主创业数量 从2015年开始,每年均有一定比例的学生选择自主创业;在2018年自主创业比例最高,为2.7%;2019年有所回落,为1.6%。(资料来源:作者根据麦克思咨询公司五年内《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整理所得)在2018届毕业生中,毕业后其他就业形式的学生,有6.2%的学生在毕业三年内选择自主创业。2019届毕业生毕业后自主创业比例持续上升至8.1%。在2018届学生的创业企业中,有44.8%的企业仍然在健康运转,即2018届大学生新创企业存活率为44.8%。 2.我国近五年青年学生自主创业行业选择 “教育业”是近年来大学生自主创业的最主要领域,有24.5%的自主创业的本科生选择教育行业创业,主要集中在教育及职业培训、中小学教育,以及文学艺术、设计、体育等方面。“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零售业”这两个领域的创业比例也较高,分别是15.8%和8.6%。(资料来源:作者根据麦克思咨询公司五年内《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整理所得)3.我国近五年青年学生自主创业收入2015届本科毕业生毕业半年后(2015年)自主创业人群的月收入为5131元,三年后(2018年)为11882元,涨幅为132%,明显高于同届毕业生平均水平(半年后为4042元,三年后为7441元,涨幅为84%)。 (二)青年学生创业现状分析 我国青年学生在毕业时及毕业后,选择自主创业的人员数量不在少数;选择创业的行业基本上围绕自己熟悉的领域进行;创业学生的收入无论是起点还是涨幅均高于受雇工作的学生。但从企业存续时间看出,青年学生的新创企业能够持续运营达到三年的尚不足创业企业数量的50%,这也说明学生在创业中面临着各种各样的创业风险。青年学生在创业伊始,企业资金有限,规模尚小,对市场变化的敏感性较高,在确定经营领域、获取经营资格和企业形式,争取金融和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对员工管理、商事合同签订以及知识产权等方面都存在认识不足等情况,需要对其进行创业法律指导[2]。 三、高校创业法律教育课程改革探索 (一)创业教育课程发展规划 最早的创业教育由团中央于1988年发起,1999年教育部要求各高校探索开设创业课程。到2016年,教育部要求所有高校都要开设创新创业课程,并且纳入学分管理[3]。近几年,创业教育围绕“互联网+”呈现出“线下”到“线上”的特点。教育部要求,每所示范校2019年度要重点立项建设1—2门创新创业教育优质在线开放课程,并于2019年8月底前完成上线。 (二)创业教育法律课程现状 我国高等院校的创业法律教育尚未形成独立学科。首先,从课程体系上看,创业教育课程与专业课程尚未融合[4]。创业能力培养并没有纳入主流课堂教育当中来,创业课程也没有与学科教育、专业教育相融合。其次,从课程内容上看,创业教育类课程更多的是注重创业教育理论方面,教育内容也多以创业思维、创业意识为主,缺乏理论与实际创业相结合的内容,单纯地演化为学生的基础类课程。最后,从教学目标上看,我国当前高校的创业教育,多数体现在完成规定任务,而没有培养学生创业能力,也没有促使学生付诸创业实践,缺乏对学生的吸引力。 (三)创业法律教育课程改革路径 1.面对所有在校学生开展普及性的创业教育 课堂教学是我国高校教育的最常态化形式,可以引导专业教师在专业课讲授的同时,培养学生的创业意识,建立创业思维,树立市场意识,进而激励学生从专业切入,开展特色创业。创业需要贴合社会发展实际,在普及型创业教育开展过程中,教师尤为注意教案与课堂讲授内容要具备时代特色,增加相关专业的案例教学,开阔学生视野,拓展就业思路和方向。 2.面向特定学生群体开展创业法律通识教育 当今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多重选择,创业只是其中一个选择方向,因而开展创业教育是为了丰富学生的知识架构,从而在就业时多出一种选择。因此在创业教育的过程中,应该做到“创业意识大众化与创业技能精英化相结合”。因此,建议高等学府可以围绕法律意识防范为出发点,开设创业法律通识课程。有方向地选择讲授《企业法》《公司法》《合同法》《劳动法》《金融法》《税法》以及《知识产权法》等课程,从企业形式选择、商事合同和人力合同签订、金融法律、税收法律以及知识产权法律等方面,向有创业意识和创业需求的学生讲授创业法律知识。 3.在实践课程中设置创业法律教育内容 高校开设创业类法律课程,应该打破专业课程和实践课程的界限,相互渗透,有机融合,在树立创业意识的同时,提升学生的综合职业运用技能和创业能力。当前适宜开展创业法律教育的实践课程主要指培养学生把知识资本转化为经济资本能力的实践活动,包括创业实习基地、沙盘、创业计划大赛等活动。目前很多高校都有自己的创业竞赛、实践基地和校企联合项目,可以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律教育,应当加重创业法律教育的比重,更侧重于创业主体、经营实体的经营管理、企业的市场规制、权利的维护和救济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方面内容的讲解。这种分级既有利于满足不同学生的不同需求,也有利于学校有限资源达到有效配置。 作者:曲宁 位: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 高校法律教育课程篇2 当前,我国高校大学生普遍存在着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知识不足、守法意识差等现象。为了改善这种现象,提升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就需要改革当前的法律教学,通过改革课程设置、更新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等多种途径来实现高校法律教学改革。 一、当前高校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现状 1.大学生普遍缺乏完善的法律知识框架体系 大学之前的学校和家庭教育中已经涉及到部分法律知识,因此大部分大学生都掌握了基础的法律知识,比如《宪法》、《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中基本的法律知识。但是他们对法律的认识还只是停留在比较浅的层面上,对于具体的法律条文应该怎样实施以及法律和自身的关系等还缺乏一定的认识和了解。当前,高校中的大部分大学生都存在法律意识欠缺的现象,因此还需要不断地学习法律知识。而且当前很多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在遇到紧急事件的时候不善于或不知道如何利用法律,因为他们本身的法律知识储备不足,并且在突发事件面前常常会比较慌张,没有想到运用法律来解决问题。 2.高校大学生犯罪现象逐渐增多 近年来,高校大学生犯罪事件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学校成为了犯罪事故频发的危险区域,而且相关研究数据显示,这种犯罪事件的增长率一直在不断升高。上世纪六十年代,在刑事犯罪案件中学校犯罪率仅占1%,到了七八十年代增长到2%,但是近年来,高校大学生犯罪率却上升到了15%左右。[1]学校本是一个培养人才的地方,学生来到学校是学习知识、寻求进步的,高校更是学生实现人生梦想的地方,但是大学生的犯罪现象却把这种美好的校园环境破坏了,让原本安静的校园变得人心惶惶,给学生的身心发展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同时也给高校教育事业的发展增添了阻碍。 二、高校大学生法律意识淡薄的原因 1.大学生缺乏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当前我国正处于转型时期,社会上存在很多错误和矛盾的思想观念,给大学生正确分析判断问题产生了负面的影响,甚至还会影响学生价值观的形成和未来道路的选择,动摇了他们原先的观念和立场。再加上当前互联网发展迅速,网络上各种各样的信息充斥在学生的周围,给他们的价值观造成了巨大冲击。由于很多大学生在该时期还没有形成正确的价值观,网络上各种混杂的信息更加扰乱了他们正常的价值观念。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很多大学生养成了浓厚的个人主义色彩,比如奢侈主义、享乐主义、拜金主义等,不仅影响了大学生正常的生活,还营造了一种消极的校园氛围。很多学生由于自身法律防线薄弱,很容易触犯法律,走上违法的道路。 2.高校法律教育工作不完善 高校相比中学在课业负担和学习要求上轻松了很多,大学生由于摆脱了管束,再加上欠缺一定的自我约束能力,很容易出现松懈的现象。高校对于学生的要求也局限于只重视文化课程的学习和就业能力提升,但却忽视了法律意识的培养,无论是从法律课程设置、教材选择以及授课时间上都存在明显的“缩水”现象,这不利于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 3.社会环境对大学生思想意识的干扰 社会经济形势下,人们对金钱和物质的追求强化了大学生的经济意识,很多大学生开始通过各种渠道来追求利益。有些学生通过自我创业和打工的方式,但也有一些学生由于缺乏法律意识,再加上对金钱的渴望比较迫切,因此误入歧途,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 三、高校法律教学改革的创新性措施 1.加强对法律教育的重视,提升法律教育的地位 要实现高校法律教学改革首先要意识到法律教育的重要性,提升法律教育在高校教育中的重要性。当前,大多数高校非法律专业的法律通用教材为《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法律基础知识在这本教材中只占有20%的比例[2],因此实际上这门课程的实质还是思想政治教育,这是导致高校大学生法律知识欠缺的重要原因。虽然思想政治教育对大学生来说也非常重要,但它不能和法律一概而论,法律跟道德不一样,道德素质再高的人也不能避免不触犯法律,因此二者都应该是高校教育的重点。要提高高校法律教学的地位,首先要将法律教学从思想政治教学中分离出来,通过单独开设法律专业课程,更换法律教材,增加法律教学的学时等强化法律教学的比重,增加对法律知识学习和应用的考核力度,提高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主动性,学会利用法律知识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更新完善法律教学内容 当前的高校法律教学中普遍存在着重视现行法律法规、轻视法理学,重公法轻私法,重刑法轻民法等现象。这种教学非常片面,不能保证学生法律知识学习的完整性和系统性。这种教学现状下,学生只能了解基础的法律条文知识,但却不能掌握该项法律的理论基础。如果这些法律进行了修订,学生还需要重新进行了解,而且有些学生知法但却不知如何利用。因此高校今后的法律教学必须要重视对法律理论知识的教学,给学生法律知识的学习打下基础,进而提升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运用能力。 3.创新高校法律教学的教学过程 第一,增加案例教学的比重。众所周知,法律是一门比较枯燥、乏味的课程,如果采用一般的讲述法很难调动起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学生对法律知识的学习产生厌倦,不利于学生法律知识的学习。因此实际的教学过程中,可以采用案例教学法,在学生掌握了一定的法律知识并且可以构建起一个比较完善的法律知识体系之后,教师可以适当地介绍一些与法律相关的典型案例。教师通过分层讲解、层层递进的方式分析案例,将法律知识融会在其中,以加深学生对法律知识的理解。教师可以根据这个案例列举出相关的一系列案例或者相反案例,多次分析讲解案例以增强学生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和掌握。引导学生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对社会中的事件进行分析,以强化学生对知识的掌握,进而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第二,将学生置于教学的主体地位。通过创设角色情境让学生感受体会事件的情况,在具体的环境中思考分析问题。引导学生尽量运用法律知识思考问题,虽然法律知识是固定的,但法律运用的情景是多种多样的,这就需要学生灵活地使用法律,将固定的法律框架跟多变的生活实践结合起来,可以运用自身的法律理论知识解决各种问题。实际的教学过程中,教师可以将学生分成不同的小组,模拟不同事件中的当事人,然后体验不同案件中法律知识的运用。这样学生就能够熟练地掌握并运用各种法律知识。同时体验式的教学还可以增加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该教学方式以学生为中心,教师的授课基本上按照“备课”、“讲解”、“总结”的流程进行,这样可以宏观把握学生的课程学习情况。课程最后的总结环节,学生借助这个机会补充、完善、修复自身的法律知识,以巩固自身的法律知识。第三,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学会与时俱进,勇于突破传统的教学观念和方法,采用更多、更先进的教学方式进行教学,强化学生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掌握。同时教师也要注重自身法制修养和教学水平的提升,和学生共同进步。 4.加强课内外实践教学环节 法律是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都比较强的课程,该课程需要遵循的一项重要原则就是理论联系实际,同时实践性教学也是法律教学的一种重要模式[3]。笔者根据多年的教学经验,总结了以下几种实践教学方法。 (1)模拟法庭。这是法律教学中一种常见的情景体验式教学模式。比如在学习民事诉讼法时,教师组织学生模拟法庭中的各种角色,比如法官、律师、当事人等。具体的情景有助于学生深刻的理解法律知识,并促进理论知识向实践应用的有效转化。这种教学方式极大地调动了学生的参与积极性,还可以提高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2)参观、旁听活动。根据具体的法律课程教学需要,在存在合适案例的情况下,教师可以带领学生来到法庭亲自感受案件的审理过程。在法庭上,学生可以感受到法律的威严,并具体了解法律的实际运用。在学习“刑法”和“诉讼法”时,还可以带领学生参观监狱,让学生切身实地感受法律带来的震撼。 (3)专题讲座。根据教学的实际需要,联系相关的律师、法官或者法律专家到学校为学生举办专题讲座。通过介绍实际的案例、探讨热点的法律问题等,加深学生的法律意识,提高学生的法制观念。 (4)优化校园法律环境。法律教育要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还需要在一个大环境中进行,通过营造一个良好的校园法律环境来巩固法律教学的效果。可以成立校园法律社团、法律兴趣小组的方式,鼓励学生积极参与进来,利用校园板报、宣传橱窗、法律宣传小报等影响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学校管理部门严格做到“有法可依”,给学生树立良好的典范,进而营造一个良好的校园法治氛围。 四、结语 具备良好的法律意识不仅有助于大学生的个人成长,对于加快我国法治化进程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因此高校要不断改革法律课程教学,加强对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教育,以培养出更多知法、守法、护法的高素质人才,进而促进我国法治化社会的建设。 作者:安梅 高校法律教育课程篇3 稳步推进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改革,培养造就一大批具有高尚思想情操、良好道德修养、精湛专业技能的优秀人才,对于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具有深远的战略意义。国家颁布的《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指出,到2020年,我国高校在校生将达3300万人,高校毛入学率将达40%,具有高等教育文化程度的人数将达19500万人,我国将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基本形成学习型社会,进入人力资源强国行列。[1]因此,坚持不懈地抓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是高校一项极其重要的工作。法律教育作为哲学社会科学的有机组成部分,在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中的作用愈来愈凸显,只有充分发挥法律教育的优势特点,才能更好地为思想政治教育服务,推动高等教育事业科学健康地发展。 一、新世纪初期的我国高校法律教育 学校法制教育是学校德育的重要内容,是对学生进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教育,培养学生树立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的重要途径。《中国普通高等学校德育大纲》将“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制观念,自觉维护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正确行使法律所赋予的民主权利,自觉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知法、守法、用法,维护学校和社会稳定”作为德育目标的具体要求。宪法修正案郑重规定“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些都为加强我国高校法律教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奠定了重要的政策理论基础。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日益加深,我国必将更加紧密地参与全球经济、政治、文化格局的关系重构,这对高等教育事业发展提出了严峻的挑战。新世纪初期以来,各高校为社会建设输送了大量人才,但是一定程度上存在的法律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相断裂的状况,影响了高等教育的实际效果。法律教育尚未深入到法律的道德层面,法律所蕴涵的道德价值尚未沁入主体的内心世界,引导大学生从价值观上给予法治以道德的理解、认同和支持仍是艰巨的任务。一是对法律教育重视不够。近年来,法律教育的地位虽有改善,但教育成效离预期目标仍有不小差距,反映出主管部门和办学主体对法律教育投入不足、关注不够。依法治校流于形式、忽视师生个性需求、淡漠主体权益和诉求程序等问题依然存在,对教育和管理的被动接受成为主体权利意识养成的现实障碍。二是法律教育功能发挥欠缺。校园文化对丰富学生素质起到潜移默化的作用,各高校非常注重发挥其育人功能。但在加强学生人文和科学素质教育的同时,却忽视了通过各类活动开展法律教育,弱化了法律文化在学生素质培养中的潜在功能。三是法律教学弊端比较明显。目前《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教学内容包含了各类部门法和程序法,教材容量过大,教学课时不足,理论与实践脱节。教师简单罗列要点,无暇结合实例深入剖析;学生质疑精神不足,无法形成合理的法律知识结构;学校考核方式单一,缺少法律实务科目训练。因此,高校法律教育要着重培育学生优良的法律品格,让法律教育成为其内在需要。只有满足主体的内心需求,教育的目标才能达成。 二、高校法律教育在思想政治教育中的作用 (一)通过法律教育提高学生道德水准 德治与法治密不可分,道德教育重在净化人的心灵,法律教育重在规范人的行为。提升大学生的品格与品质,应从思想和行为两方面塑造,通过法律教育提高其思想道德水平。俞吾金教授认为,“必须在造就法权人格的同时造就道德实践主体,才能保持文化精神在生态上的平衡。”[2]我国宪法、高等教育法等包含了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的要求,将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相衔接。如法律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大学生就要自觉养成孝敬父母、尊敬师长的良好道德习惯。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本着真诚协作的态度履行合同条款。诚实信用原则将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道德调节与法律调节有机联结,体现了社会责任,理应成为大学生人生观中高尚的道德品质。 (二)通过法律教育激发学生爱国情怀 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以热爱祖国为荣,增强民族自豪感,做忠实的爱国主义者和执着的公民社会主人,这是对当代大学生的基本要求。我国宪法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有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有保守国家秘密和依法纳税的义务等等。通过法律教育,弘扬宪法精神,使学生真正理解爱国主义的精髓。爱国主义体现了主体对国家的情感、对民族的责任、对社会的义务,人们通过身体力行将爱国主义精神在现实生活中展现出来。高校通过组织学生观摩司法活动、开展法律服务、研讨法律规章,使他们了解我国的制度体系和国家结构,从而激发学生的爱国情怀、学习动力和追求幸福生活的热情。 (三)通过法律教育引导学生价值追求 法律价值是法律的灵魂和存在根基,是法律得以充满生机活力的精神源泉。法律的一般目的价值包括正义、自由、秩序、公平、效率、权利、安全等,法律的最高目的价值是人的全面发展。有学者认为,社会主义的诞生是对人的自由的充分肯定,它使每个人都享有充分的自由发展权利,而法律则是这种权利享有的保障,同时也是对人的自由发展的一种制约。[3](P406-408)法律教育要在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中发挥好作用,必须在日常教学中强化价值取向的引导,使学生在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形成过程中崇尚公平与正义、追求秩序与效率、向往平等与自由、维护权利与安全,进而影响社会整体的理念追求。学生法律意识的形成、法律价值的追求是其自觉守法的内在动力,这对学生的全面发展、对高校的和谐稳定、对法治社会的构建都起到积极的作用。 (四)通过法律教育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在格劳秀斯看来,权利是人所固有的道德品质。有法学家认为,权利是具有正当性根据的主体的利益以及为实现、支配、维护这些利益的保障手段。它包括道德权利和法律权利两大类型,通过法律的实施才能使法律权利成为实有权利。[4](P80)由于法律素养的欠缺,有不少大学生在日常生活中合法利益遭受侵害时,却不懂如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有的甚至误用“对等侵害”的手段来回应,造成不少悲剧。教育学生正确处理纠纷、依法维权,关键是培养其法律精神,增强其法制观念。法律教育实践性强,可以通过现实案例剖析当事人的行为和观点,以护法用法的正面事例感染学生,以违法弃法的反面案例警示学生,使其加深对法律的信仰。 (五)通过法律教育丰富学生综合素养 法律是培养和传播社会主义道德的工具,它把道德的基本原则确认下来,使之具有法的属性。道德的生成和发展离不开良好的法律环境,在法律实施过程中,通过保护合法行为,惩罚违法行为,打击犯罪活动,发挥道德教化的作用。大学生社会阅历浅、可塑性强,容易受社会环境的影响。高校扩招后,毕业生就业难问题从侧面反映出学生综合素质有待提高,因为经济社会结构转型对人才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苏力教授认为“21世纪初对法律人才的要求就不仅必须具有一般的法律知识,而且需要对社会、经济生活以及其他一些专业领域知识的基本了解。”通过法律教育,使学生在知识、技能、态度等方面得到全面培养,其自然禀赋得以均衡发挥,文化视野变得宽敞明亮,能够作出正确的道德判断,综合素质和竞争能力明显提升。 三、加强法律教育提升思想政治教育水平的举措 (一)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律教育观 马克思主义法哲学认为,法律具有鲜明的阶级性,是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体现。法律教育在高校思想政治教育领域要有出色作为,就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基本立场。马克思指出,科学的方法应该是从事物本身来探索、研究,这是因为在生动的思想世界的具体表现方面,例如,在法、国家、自然界、全部哲学方面……我们必须从对象的发展上研究对象本身,决不应该任意分割它们。[5](P10-11)我们应从法律教育自身发展出发,分析其特质、规律和运动方式。高校法律教育承担的责任,不仅在于推动法学研究,更在于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建设人才。高校编撰法律教材要以马克思主义法哲学观点为主线,遴选法学教师要注重其政治立场和政治素质,在教学活动中注意引导学生认识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与其他法学观点的区别,用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武装学生头脑并指导具体实践。 (二)树立现代法律教育思想观念 切实转变法律教育观念,始终确立以学生为中心的理念,把尊重学生、关心学生、教育学生贯穿于法律教育全过程,努力培育具备较高法律素质的社会公民。要着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的能力,强化其权利义务意识,引导他们尊崇法律、信仰法律、守护法律,增强对法律条文和法律价值的理解,将法理论述化为精神追求。有学者研究表明,在推进法制建设的过程中,我国居民的法律权威意识和法律合理性意识都呈现出显著增强的趋势。[6]我们在梳理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理念时,应结合学生个性特征,发挥其主观能动性,把法律精神融入其中,促进法治与德治的协调发展,培养他们自由、平等、公平、公正的法律精神。充分挖掘学生的潜力,鼓励学生开展法律实践,使其能够深刻理解法律的本质作用和社会价值,自觉运用法律来规范行为,维护个人、集体和国家的合法权益。 (三)深化高校法律教育课程改革 法律教育是认同、接受、消化规范的教育,要增强教育效果,必须改革其课程。首先,优化法律教学内容。克服教学背离倾向,培养学生学习兴趣,突出教学重点,提高授课效率,及时吸取新的理论成果,了解新的法律法规,注重教学内容的时效性和针对性,在对宪法、刑法和民法等一般性知识普及基础上,根据学校类别、专业特点等开设专题讲座。其次,创新法律教学形式。通过多元化教学形式调动学生的主动性,培养其科学精神和法律思维。利用各种资源、媒介、手段开展教学,活跃气氛,释疑解惑。鼓励学生依法维权,感知法律功能,培养法律情感,提高用法能力。再次,改革课程考核方法。在考查学生基础理论知识的同时,着重考核其运用法律知识参与法律实践的情况。要围绕人才培养目标,增开司法实务课程,训练法律技能,培养学生操作能力。耶鲁大学法学院通过反思传统的教育理念与教学方法,发展出一套重视多学科理论交叉、重视公法研究、同时又回归法律现实操作的教学体系,使其摆脱了竞争劣势,最近10年连年排名全美法学院榜首。[7]这对我国法律教育有重要的启迪。 (四)加强法律教育师资队伍建设 师资队伍水平决定着法律教育和思想政治教育的客观成效,教师自身崇尚正义、信仰法律,才能以信念和行为影响学生。首先,强化教师的法律实践素质。法律教育是一项政治性、理论性、知识性和实践性很强的综合型教育,要求教师有正规培训经历、具备法律理论素养、拥有司法实务经验。其次,提高教师的法律教学能力。高校要创造条件举办学术讲座、开展法学研讨、进行理论培训、安排技术训练,切实提高教师组织教学的能力和运用现代教育技术实施教学的能力。再次,建立法律教育教师准入制度。高校应根据自身条件,通过专职与兼职、引进与外聘、专任教授与讲座教授相结合等形式,打造一支水平较高的法律教育师资群体,适当聘请德才兼备的长期从事司法实务的人员兼职授课和科研。建立严格的法律教育教师准入制度,进行必要的技能考核。 (五)营造高校法律教育文化氛围 培养大学生的法律素养需要良好的文化环境。首先,运用各类法律教育载体。在报纸、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学校宣传媒介上开设法制栏目,开展灵活多样的法制宣传,增强学生学习法律的动力,提升自我教育的自觉性。邀请司法专家举办法制讲座,组织观看法制案例展览,开展法律状况调查,组织社区法律咨询,参与校内治安联防等,让学生在实践中接受法律教育,掌握法律知识,形成法律思维。其次,参与依法治校管理工作。用法制观念指导高校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提高师生员工的法律素质,保护学校主体的合法权利,推行以德治校、依法治校的管理模式,发挥师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积极性。要将专业教育与法制教育相结合,将制度约束与习惯养成相结合,使大学生在专业学习中受到系统的法律教育。再次,发挥家庭教育的特殊功能。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社会教育是一体的。学校应建立与家长沟通机制,使家长能及时了解学生在校表现,掌握其思想状态。邀请家长听取法制讲座及正反案例分析,使其了解家庭教育的功能所在。同时加强高校周边环境整治,为学生提供安全的学习生活环境。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更多的具备良好法律素质的建设者,大学生作为我国公民社会的重要主体,必须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较强的法制观念、较高的思想品德修养,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之需。为此,我们必须赋予法律教育更多的时代特色,从而持续优化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参考文献: [1]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N].人民日报,2010-07-30. [2]俞吾金.当代中国文化的内在冲突与出路[J].浙江大学学报,2007,(4). [3]吕世伦,文正邦.法哲学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4]吕世伦,公丕祥.现代理论法学原理[M].安徽:安徽大学出版社,1996.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0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 [6]杨敏,陆益龙.法治意识、纠纷及其解决机制的选择[J].江苏社会科学,2011,(3). [7]程洁.耶鲁法学教育的近距离观察与体验[J].法学,2006,(6). 作者:张策华
民事法律论文:论合伙的民事法律地位 [内容摘要]现代意义的合伙不仅具有契约性特征,同时还具有团体性的特征,是一种经济实体;将合伙确定为第三民事主体并不是人为地提高合伙的地位,而是社会生产方式发展的必然结果;将合伙确定为第三民事主体的标准在于其是否具有团体性。 [关键词]:合伙 民事主体 团体性 合伙作为一种历久不衰的联合经营方式,在社会经济发展史中担当了极其重要地角色。即使在公司制度十分发达的今天,合伙仍以独特地方式在现代经济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当前,随着我国加入WTO,中小企业通过合伙的方式来扩大经营规模,以提高国际竞争能力,应对加入WTO所带来的挑战,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合伙的民事法律地位至今仍不明确,这已成为制约合伙制度发展、甚至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研究合伙制度,明确合伙的民事法律地位的任务十分必要。 一、合伙的本质 合伙作为种古老的社会现象,始终是作为一种联合经营方式出现的。但给合伙下一个确切地、能反映其本质特征的定义,并不是一件十分容易的事。因为,合伙是始终处于不断完善的过程。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地区,合伙表现出不同的形式和特点。早期的合伙是指,二人以上互约出资、经营共同事业,共同分配损益的契约。[1]其本质特点体现为:合伙财产不具有独立性,属于合伙人按份共有,合伙人可以依自己意志处分合伙财产;合伙之间体现为一种契约关系,合伙只能对合伙人有约束力,第三人没有约束力;合伙事务执行人为全体合伙人的人,适用民法上之规定;合伙对外不承担责任,由各合伙人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些特点使“合伙成为与合伙人不能分离的‘人的组合’,成为一种单纯的契约关系。在民法中合伙往往作为契约的一种形式规定在债编中”。[2] 在近代和现代,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合伙的形式、内容都出现了新特点,有的甚至发生了本质变化。首先,由契约性共同体发展成为注重团体性质的共同体。这一转变主要是通过合伙财产的性质由松散型向集中型转变来完成的。近现代,合伙的财产越来越脱离自然人而成为相对独立的财产,主要表现为:合伙存续期间,合伙人不得请求对人合伙财产进行分割,不得擅自转让自己的财产份额,合伙债务不能与合伙债权相抵销等等。因此,“合伙虽为一种契约,但民法上对于已成立之合伙,赋予团体性。”[3]但合伙由单纯的注重契约性向注重团体性转变,并不是偶然地,而是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所决定的,“是合伙者在当时条件下为最方便地完成持久的商业活动所为的明智选择。”[4]其次,合伙的规模由弱小趋向庞大。主要表现为合伙的绝对数量不断增长,合伙所涉及的领域不断扩大,合伙的形式和成员结构出现多样化,合伙的个体规模不断膨胀。例如,卡特尔就是若干企业法人,通过契约的形式,结合而成的合伙同盟。再次,合伙的法律地位不断改变。当前,有些国家已承认合伙具有民事主体的地位,即使不承认合伙为独立民事主体的国家,大都不同程度地赋予合伙一定的权利。如可以起字号、可以在银行设立账户、可以成为独立的纳税单位,部分国家的法律还允许其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 这种发展变化后的合伙,与自然人具有明显地区别,同时,也不是自然人或法人之间的简单的结合,它在一定程度上已经脱离了合伙人个人,成为享有相对独立的权利义务的具有团体性的实体组织。合伙也不是法人,它是以共有财产关系为基础建立的社会组织,各个合伙人必须以自己的个人财产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实际上,合伙一方面同时具有自然人和法人的某些特征,另一方面又有自己所独有的特征。有学者认为,合伙是自然人独立经营与法人经营之间的一种过渡性经营方式。但是,合伙并非仅是过渡性的联合,它在漫长的发展历史中,已经形成了自己独立的、稳定的经营方式,形成自己特点,这些都是法人和自然人所无法比拟的。[5]依据合伙在近、现代的变化中所体现出的特征,近、现代的合伙可作如下定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经济实体。[6]这种合伙与契约性合伙的本质区别,同时也是其所具有的本质特点在于,这种合伙不仅具有契约性特征,同时还具有团体性的特征,是一种经济实体。合伙协议与依其成立的经济实体(合伙组织)是两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合伙协议是合伙组织的前提和基础,合伙组织是合伙协议的结果和实施保障;合伙协议形成合伙之间内部的权利义务关系,合伙组织则以全体合伙人作为相对独立的团体同第三人形成外部的权利义务关系。 这种以注重团体性为特征的合伙,虽然在近现代社会大量出现,但其并未有也不可能完全将早期的契约型合伙排斥于社会经济生活之外。相反,早期的、契约型的合伙在现代生活中,仍然比比皆是,并仍发挥着其独特功能。但以注重团体性为特征的合伙,其体现出的不同于契约型合伙的特点,对作为其外在反映的法律提出了挑战。法律面对其社会基础的变化是否应做出相应变化,应如何做出变化,成为法学界长期争论的问题。 二、关于合伙是否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观点 关于合伙的是不是民事主体,是一个历来有争议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两种观点: (一)、合伙具备民事主体资格。支持这一观点的学者对合伙的性质存在多种态度,包括“非法人团体说”、“准法人说”、“法人说”以及“第三民事主体说”等。将以上观点的理由综合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包括支持部分合伙是独立的民事主体的理由):1、合伙的财产共同共有,相对独立。因为合伙人在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对于全部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平等地享有所有权,实际上失去了自由支配、处分个人出资财产的权利,只有在合伙散时,才能对合伙财产主张相应的权利。个人合伙财产的这种相对独立性,足以使其成为民事主体。因为财产自主权是作为民事主体的必具条件。个人合伙,它既然能够作为商品交换关系的一方来处分商品所有权,就说明享有财产权,即使这种财产权不是独立的所有权、经营权而是由合伙的应有份额所合成的共有权也并不影响其民事主体资格的成立。[7] 2、合伙具有相对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合伙作为一个组织实体,是以自己相对独立的合伙财产为基础开展各项经营活动,并以这些财产承担债务和责任,只有在合伙财产不足以补偿合伙债务和亏损时,才由合伙人以自己其它的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合伙组织承担的是直接责任,合伙人承担的是补充责任,因此,合伙组织具有相对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8] 3、国外民事立法先例表明,部分国家确认了合伙的民事主体地位。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并没有规定合伙为法人,由于合伙几乎适用有关法人的一切规定,后来,法国不得于1978年重新修订《法国民法典》,通过新的立法澄清旧法含混的规定,明确宣布合伙为法人;美国《统一合伙法》赋予了合伙独立法律实体地位。我国应借鉴国外的民事立法先例。[9] 4、赋予合伙独立民事主体地位是合伙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决定的。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为适应进入垄断阶段的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需要,正式确立了法人制度,并明确了法人的主体地位。从而打破了自然人作为唯一主体的格局。法人被法律确定为民事主体归要结底是由法人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地位所决定的。当前,由于合伙本身的特点和经济形势,决定了合伙在社会生活中会发挥巨大的作用,赋予这类组织民事主体资格,不仅有利于维护合伙组织及债权人的权益,而且有利于国家对其进行必要的管理与监督,从而确保社会经济的稳步发展。[10] 5、合伙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对于任何法律制度来说,无论它在立法中是否承认,也无论在何种情况下,法律都将赋予一定的人、团体、机构和组织以法律人格,否则,他们无法在社会中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现代法律只赋予了自然人和法人以人格。但从逻辑上讲,并非不可能将法律人格赋予其他团体,如合伙。法律人格的构成要素来看,合伙完全符合相关要求,因此,合伙也应成为民事主体。[11] (二)、合伙是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支持这一观点的理由主要有:合伙本身不是民事权利主体,不具有法律直接授予或实际承认的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合伙本身不具有独立的财产;合伙不能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12] (三)、评析:综合以上理由,无论是肯定性理由还是否定性理由,都或多或少地存在一些不足。从总体上来看,主要表现以下几个方面: 1、部分学者没有注意到合伙的不同类型,在论证对象上存在偏差。合伙作为一种古老的社会现象,具有历史性。法学界之所以到近现代才讨论合伙是否应当成为民事主体,根本原因在于合伙在历史发展中表现出了新的特点,出现了新的类型,即体现为团体性的合伙。法律对这种新的类型的合伙是否应当做出相应规定,是否应将其“翻译成新的法律形式”,是法学界出现争论的根本原因。而其争论的着眼点,当然在于这种新出现的、表现出新的特点的合伙。只有将这种合伙作为研究对象,才能把握事物的本质,才能在法律上有所创新。但新类型的合伙的出现,并不意味着原有类型的合伙必然会退出“历史舞台”,社会生活中仍有其生存和发展的空间,新旧类型的合伙在同一社会是能够共同存在的。因此,我们所研究的重点应是体现为团体性特点的合伙,而不是旧的体现为契约性特点的合伙。但部分学者在此处出现了偏颇,没有能够正确区别合伙的不同类型,而是把将所有的合伙都囊括入其研究的对象,导致重点不清,方向不明,结果当然可想而知。 2、大多数学者都是以是否具有法律所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作为能否成为民事主体的判断标准。[13]因为,民事权利能力是由法律规定的,因此,这一标准可以说是以法律规定为标准。以法定规定作为判断民事主体的标准,具有一定合理性,但没有从根本上分析问题。因为法律只是反映立法者思想的一个工具,其本身没有解释将权利能力赋予某一主体的原由,其反映的是“民事主体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只是国家向民事主体提供的取得民事权利的一般前提。”[14]公民、法人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不是与生俱来的,也不是单纯地由法律所规定的,归根结底是由一定社会生产方式决定的。只有看到作为工具性质的法律条文的背后所隐含的根本原因,即立法者的界定民事主体的实质、内在标准,才能真正认清民事主体的实质。这样才可以跳开原有的误区,不再局限于就标准论标准等简单的思维模式,而是从实质来把握问题。因此,以是否具有法律所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作为能否成为民事主体的判断标准具有不足之处。 3、持肯定态度的学者同时还提出国外已有相关的立法,我国因此也应作相应规定,同样缺乏足够的说服力。因为法律制度的移植绝非简单的抄袭,而应当考虑方方面面的因素,最终做出综合的判断,不能因为外国法有规定,因此我国法也应做出相应规定。 4、有些学者提出赋予合伙独立民事主体地位是合伙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决定的,合伙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这两种观点,无疑更注重从本质上分析问题,似乎已经触及了问题的实质。但遗憾的是,学者们并没有将二者很好地结合起来,只是从其中的一个方面来分析和观察问题,没有看到二者之间存在的必然联系,在认识上不够深入,没有能够真正把握问题的实质,有必要进一步深入探讨。尤其是关于合伙具有法律人格的论述,在观点颇为正确的情况下,其论据又陷入了民事权利能力范畴内,十分可惜。 三、判定合伙能否成为民事主体的标准 法人作为一种民事主体已成为不争之事实,而同样作为联合经营方式和社会组织之一、并且与法人有众多相似之处的合伙,能否同样成为民事主体,可以从法人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找到答案。 (一)、法人制度的形成和实质。古罗马时期,尚无完整的法人制度,也没有“法人”一词。至共和国时期,开始承认某些特种团体享有独立的人格。帝国时期进一步认为国家、市政府也具有权利义务主体的资格。因此,当时罗马的法人实质上就是一种“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特殊团体”。至帝国后期,这种团体已大量存在。罗马法时期法人制度的萌芽,其理论基础是罗马法中人格观念的产生和演进。[15]同时,罗马法时期的学者对其做出了精辟论述。五大法学家之一乌尔比安提出,“团体独立的性质,虽然由于它的组织成员全部改换,也不影响其独立存在;因为团体的债务并不是其各个成员的债务,团体的权利也不是其各个成员的权利”[16]但在罗马法时期,具有团体人格性质的社会组织只是由法学家们以理论的形式指出的社会客观情况,罗马法时期并没有形成明确的法人概念和真正意义上的法人制度并没有形成。 到了资本主义时期,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促使资产阶级通过联合的方式来扩大自身规模,增强竞争力,同时又尽可能地降低风险。“十八世纪最大发明”-股份公司应孕而生。这类组织在凝集资本快速性、巨大性,获取利润的最大性,及降低商业风险的程度性等方面,体现出的前所未有的魔力,使十八、十九世纪高度膨胀的个人本位主义受到了严重冲击。“随着个人本位主义诉求的不断理性化,在产权领域,个人所有权开始由支配向利用方向发展。当投资者(股东)凭藉股权获得预期回报时,遂改变了当初的”所有权偏好“。公司法人所有权── 一种以团体的名义受领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机制或方式逐渐获得了社会的认可。个人本位主义最终在团体(社会)本位主义中找到了自己的价值依归和理性参照,并使个人价值取向的”个体功效性“同整体价值取向的”社会功效性“互为条件,相得益彰。现代公司制度进入黄金发展时代。”[17] 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及时适应了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正式确立了法人制度,并明确了法人的主体地位,从而打破了自然人作为唯一民民事主体的格局。因此,真正意义上的社团法人乃是随着社会(团体)本位思想的兴起和西方各国在相应立法中明确规定法人制度之后才得以出现。 祁克认为,这种以团体本位为思想基础建立起来的法人组织,是一个实实在在的组织体,具有实在性,其拥有独立的意志,进行独立的活动。同时,团体并不是还原为或拟制为个人,而是本身就是一个单一体,构成社会生活中的一个独立单位,它具有法律的人格,成为权利和义务的主体。因此,在个人人格之外,还有团体自身的人格。[18]从这理论出发,并结合法人制度产生的历史,完全可以得出,法人之所能够成为民事主体,在于其具有了团体人格,或者说,团体人格是决定法人能够成为民事主体的根本因素。这种团体人格是从组织整体利益出发,通过淡化组织成员的个人人格,提高对组织成员的管理、协调程度,使组织成为成员与第三人产生法律关系的、具有独立性特点的中介。其具体体现为:第一,意志的单一性。在具有团体人格的组织中,个人意志大大弱化,其收敛的个人主义转向在共同意志中寻找价值目标,并努力促使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有效地结合。个人意志更多地被上升为共同意志,共同意志又被抽象为“单一意志”。第二,组织的整体性。在对外关系中,组织是以独立的民事主体出现。必须以自己的商号进行民事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权利义务。第三,行为的统一性。为保证统一的意志不受第三人以及内部组织人员的非法影响,必须设置一定的机构来统一执行组织意志,将组织其它任何成员的意志都排除在执行主体之外。以公司为例,股东出资后,将失去对其出资财产的支配权,其得到的只是间接控制公司的股权。(当然,股东同时也会获得只是以其出资承担有限义务的权利。)并且股权也是其得以控制公司的唯一的合法方式,不得以其它任何行为来干涉公司行为的统一性。第四,财产的独立性。组织不仅能够聚敛巨资,兴办个人难以企及的事业,更为重要的是实现财产增值。要保证这一目标的实现,必须以确保组织的管理机构对财产的能够有效地、自主地管理利用为前提。正是由于组织所具有的上述特点,使组织成员的个人意志、个人行为、个人财产被彻底地由团体意志、团体行为、团体财产所代替,从而形成了团体人格,使组织成为成员与第三人产生法律关系的中介,进而使具有团体人格的组织被法律确定为民事主体。同时,这种业已形成的集团人格也会反作用于成员,对其有关的民事活动做出限制。例如,竞业禁止、限制成员与组织间交易等。这些限制同样是集团人格的重要体现。 (二)现代意义上的合伙属于独立的民事主体。 如前文所述,在现代社会,合伙这种联合经营方式并没有因法人等高级联合经营方式的出现而走向衰落,相反,无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都出了蓬勃发展之势。而合伙之所以如此发展,主要原因在于其能够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而变化,其典型代表即是注重团体性的合伙的出现。这种新的类型的合伙,作为一种社会组织,具备了意志单一性,组织整体性,行为统一性,财产独立性等特点,已完全符合团体性人格的标准,因而应属于民事主体。但这种民事主体既不同于自然人,也不同于法人,而是一种独立的民事主体,它的出现必将会打破原有的民事主体二元制结构的体系。第一,合伙已形成了单一的意志。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由此可以看出,合伙的对外决策已不再是合伙人的个人意志,而是全体合伙人的共同意志。(即使由单一的合伙代表人所做出的决策,同样也是反映了了全体合伙的共同意志,因为其代表权是由全体合伙共同决定的,是以全体合伙人的共同意志为基础的,其个人的行为只不过是共同意志的反映形式。)同时,在一定情况下,这种共同意志又被抽象为单一意志。当然,并非所有合伙的共同意志都会被抽象成为单一的意志,其共同意志未有被抽象成单一意志的合伙并不具有团体人格。第二,合伙具有整体性特点。如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刻图章,可以在银行或信用社开设账户,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申请注册商标,可以成为独立的纳税单位,并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所有这些合伙都是以整体性质的组织出现的。第三,合伙行为具有统一性。如各合伙人可以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并且,依法已经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于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只是享有监督检查权。第四,合伙的财产相对独立。合伙可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但这种共有,并非合伙人财产所有权的简单合并,而是在合伙存续期间,合伙人对于全部财产不分份额地、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管理权。合伙人实际上已失去自由支配、处分其个人出资的权利。只有在合伙解散时,才能对合伙财产主张相应的权利。[19]同样,作为具有团体人格的合伙,其所形成的团体人格会对合伙人的权利做出了一定限制。如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合伙人不得人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等。总之,合伙已具备组织团体人格的所有特征。由于具有团体性特点的合伙既不同于自然人,又不同于法人,因而应确定为第三民事主体。 (三)、能成为民事主体的合伙的范围界定。如前文所述,由于现代社会合伙存在形式的多样性,并非所有的合伙都具有团体人格,只有具有团体性的合伙才是民事主体。判定是否具有团体性的主要标准在理论上体现为:意志的单一性、组织的整体性、行为的统一性、财产的独立性。如果将这些理论具体为法律规定,笔者认为至少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依法定程序成立,并经当地主管部门登记核发营执照;2、有自己的名称或字号,并以其对外进行民事活动;3、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4、有自己的负责人,并由负责人进行相关的诉讼行为,其行为对全体合伙具有法定效力。5、合伙目的的营利性。当然,团体性质的合伙同时还应具有一般合伙所具有的特征,如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组成人员多数性等基本特征。依此标准,商事合伙,[20]包括两合公司、无限公司、合伙企业等都应属于具有团体性特点的合伙,应当第三民事主体。其它的以营利性为目的、并且符合上述条件的合伙也属于第三民事主体。隐名性合伙、临时性合伙、非营利性合伙等不具有团体性特征,应排除在第三民事主体之外。 当然,合伙要成为民事主体,最终还需要法律的确认。但法律只是社会经济生活的反映。只要社会存在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其需要制度认定的情况下,法律就必须适应其需要,而不应人为的设置阻碍。“法律原本是社会结构的一部分,每一项法律制度都应该积极发现和承认合理的社会存在而不是人为设线控制之。” 民事法律论文:民事法律关系的民法方法论地位 尹飞:今天是我们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与德恒律师事务所共同主办的“民商法前沿论坛”本学年的第二场讲座,上一讲是我们请基地主任王利明老师作的演讲,报告的内容是法学方法论的问题,当然王老师主要讲的是把请求权基础规范检索,对这个问题进行了报告。今天我们请到杨立新老师主要给我们讲法律关系的问题,下面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欢迎杨老师为我们作讲座。 杨立新:在讲座开始之前我先打一个广告,我准备和张新宝老师我们两个联合搞一场讲座。大家可能知道,我们两个都是研究侵权行为法的,观点也有所不同,大概要唱一个对台戏,我们两个讲一下不同的观点,对启发同学的思路和引导大家学习可能会有一定的好处。我今天作这个讲座题目是民法方法论的问题,王利明老师开学以后就强调民法要好好研究一下民法方法论问题。我作为基地的常务副主任,坚决响应主任的号召,我今天也就民法方法论的问题作一个演讲。我演讲的题目就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民法方法论的地位,这个题目也是讲民法方法论的问题,我讲的民法方法论是比较宏观的方法论,从法哲学的角度来考虑民法的方法问题。大概和王老师说的不是完全一样,但是我觉得和王老师说的又一样,王老师讲的是一个请求权基础规范检索的问题,其实涉及到的还是法律关系的问题,我觉得凡是研究民法的问题,如果没有法律关系的观念恐怕都不行。在讲座开始之前我想给大家讲一个案例,为我这个题目做一个引子。 今天我们在政法大学讨论了一个案件,这个案件就涉及到军产在转到地产的过程中发生的一个案件。原来江总书记提出要把军队的企业转交给地方政府,军队不再经商办企业。这个时候,西安的第四军医大学它有一个公司,这个公司就叫实业公司,实际它也是一个军队的企业,它就在军医大学和其它的人合资建了一个大厦,叫交易广场。然后,就和他签订了一份协议,租他的地,租他的房,租到2003年的9月为止,到90年的时候,这个时候就开始军产转地产,在这个期间,就这个实业公司也要转交给地方了。在军产交出来,地方还没有接的时候,这个实业公司就和一个叫多彩的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把他原来租军医大学的房子和地又都转租给了多彩公司了,他又和多彩公司又订了一份合同,也是租到2003年的9月,但是他们两个又增加了新的续期,提前了四年就开始续期,一直续到2009年的几月几号,房子的租金比原来的还低,然后把所有的预付款都汇给了对方。这个时候军队就把公司彻底交给地方,地方还是委托军医大学做具体的交接问题。这样这个企业的所有权又归了军医大学,军医大学又和现在案件争议的原告叫丹尼尔公司签订了一份托管的协议,所有的问题交给丹尼尔公司来处理。这就涉及到一个问题,他们签订的租赁合同已经订到2009年了,丹尼尔接的这个东西不是正好和他们这个合同相冲突吗?这样他们就发生争议,丹尼尔公司就认为,多彩公司和实业公司他们之间是恶意串通,使国有资产流失,使他的权利没有办法实现,这样丹尼尔公司就主张他们之间的合同无效,是侵害我的权利,后来这个案件法院倒是支持了他的诉讼请求。 我们在听了这个案情之后,在研究这个案件怎么样来处理,怎么样适用法律,是用什么样的方法来考虑问题呢?凡是学习民法的或者是在法院做过民事法官的,大概第一句话就是说肯定要看法律关系。这个案件究竟是什么样的法律关系?原告在起诉的时候说,多彩公司和实业公司是恶意串通的行为,第一件事情就是要看他们之间的合同是不是一个恶意串通的行为。是一个恶意串通的行为,还是一个有效的租赁合同,大家可能会说,租赁合同一般说来,在前面的租期差不多快满的时候或者已经满的时候,然后才续期。一般不会说提前四年就开始续签,在讨论的时候大家就说,法律也没有规定提前四年就不能续签合同,也不一定,按照交易的习惯大概很少有这样的情况,就是提前四年也不能说这个合同就是无效的,从合同的效率来说,也不是一点道理没有。现在就要看它究竟是一个有效的租赁合同关系,还是一个恶意串通的行为。后来,大家说了这么几个理由: 第一个理由,这是军队转产期间,涉及到被转军产一定要有一个所有重大的事项要报告,不报告就不行,这个时候是不是有能力的限制。我觉得这不是主要的问题,我觉得还是要看实业公司和多彩公司他们之间有没有恶意串通,就是说接受的这一方他是一个善意的第三人,还是一个恶意串通的第三人。那么,第一,他自己承认我知道这个一个军产;第二,也知道这个合同2003年9月以后他没有权利,第三,在这样的情况下,他采用违反交易常规的一些做法,一般说不动产的租赁要续期的话,他的价格是要看涨的。这样的情况下综合的来判断,多彩公司是不是有一个恶意的行为在里面,其实说这些事情他们两者之间都知道,实际上在一个恶意串通。这样第一步,就要确定他们之间是一个恶意的串通,还是一个有效的租赁合同,就应该确定他是一个恶意串通,恶意串通他的合同就无效了。 第二个理由,在《民法通则》的第61条的第二款和《合同法》第59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要返还所得的财产。这里面就存在一个问题,这个合同关系第三人受到了恶意串通合同的影响,他的利益受到了损害,他构不构成侵权行为。在这个问题上,我是觉得大家一直解决的不是很好的一个问题,很多法院都认为这样的案件不一定是侵权的问题。所以第三人要起诉的话,很多法院都不受理,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来起诉一个合同关系,你怎么有当事人资格呢?受到损害的第三人他提起诉讼,他的基础是什么?他要有一个合理的法律关系。后来,我们的意见就认为这个一个侵权的法律关系,他依据侵权来起诉完全有道理,他有当事人的资格。 第三个理由,就是说他同样是一个财产,实业公司的这些房子,前面作了一手交易,后面又作了一手交易,是不是类似于双重买卖的问题,是不是一个“一女二嫁”的问题?假如两个行为都是有效的,这就是“一女二嫁”,如果一个合同有效,一个合同无效,那就不存在这个问题。这里面也涉及到类似于双重买卖的问题。 第四个理由,受让的丹尼尔公司他的诉权是从哪里来的,他权利的源泉是从哪里来的?因为军医大学才是权利的主体,他接受了委托就把权利转移过去了,是不是这样的一个说法。另一个说法就是说,这个侵权行为是持续状态的,他的权利实际上也受到损害,他自己本来也是受害者。 这个案件说起来比较复杂,我们在研究这个案件的时候,第一步就应该把它的民事法律关系一项一项的理清楚,然后再考虑怎么样的来适用法律,这样就很好的理解一个案件的真实面目。合同无效按照合同无效的规定来办,侵权行为就按照侵权行为的法律来处理,这样一分析法律关系清楚了以后,这个案件立刻就清楚了。从这个案件来看,其实任何一个案件来观察和研究它的时候,都是采用这样的分析方法。所以,我坚持一个看法就是说,在法院法官在办理一个案件的时候,或者我们律师在一个案件的时候,或者我们作为法学专家来研究一个案件的时候,面对一个民事案件,第一步最重要的工作就是定性的问题,就是这个案件究竟是一个什么样的性质把它确定下来,什么性质?就是法律关系的性质。这样就可以把问题引申一步,为什么我们在研究一个案件的时候要先研究它的定性问题呢?为什么要先研究它的法律关系问题呢?我想这里面是不是有一个民法方法论的问题,也就是说民法看世界、看社会、看这些案件,它的基本就应该是从法律关系入手。所以,我讲的这个题目就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民法方法论的第一位,我们在对民法的现象和对一个民事案件,只有把它的关系确定下来,然后才能够真正的把这个问题看清楚,看到它的本质上去,才能真正的把它办对。所以,我就觉得在民法的领域当中,在这个市民社会当中,认识这个社会,规范这个社会,研究这个社会,就是用民事法律关系的方法来研究它、来看待它,来观察它。离开了这个问题,民法社会你看不清楚它究竟是一个什么样的东西。在民法方法论的理论研究上,我觉得最根本的问题就是研究民法的法律关系问题。我今天主要讲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市民社会的法律地位及其它的基本要素 在民法学者的眼睛当中看我们眼前的社会,是一个什么样的社会呢?我觉得这个社会就是罗马法上所讲的,它就是一个“市民社会”。民法就在这个“市民社会”当中,它是整个市民社会的规则,用另外一种表述方法就是说,民事其实就是“市民社会”的市民法则。它就在这样的社会中存在,在这个社会当中发挥它的全部的功能。在这个“市民社会”当中它有两个主要的要素存在,一个是主体,一个是物,以及物所构成的利益关系。围绕主体和物以及利益之间怎么样把它结构起来构成这个社会呢?就是权利和义务。这样就把整个的民法社会当中,一部分是主体,是主宰;一部分是客体,是物所包含的利益以及其它方面的利益,这样把主体和客体交叉在一起,把人个人之间的关系链接成社会,就是一个权利义务的关系,链接在一起就构成了整个的“市民社会”。用这样的观点来看待“市民社会”的话,看待我们民法世界的话,这个社会当中就是一个要素是人,另一个要素是物,然后加上一些权利义务关系链接到一起,就构成了整个社会。 最近我看到有些学者提出了一个观点,提出来要给动物以“人格权”的观点。在暑假的时候,我和一些教授在海南开了一个座谈会,我们也讨论了这个观点,他说这种观点主要是更好的保护动物,让动物有更好的生存空间,而且这个世界也不仅仅是人,有生命的还包括动物,那么人和动物应该共同拥有这个世界,就应该赋予对动物的权利,什么权利呢?就是人格权。后来我就开玩笑说,要给个“狗格权”还不错,人格权可能还不行。动物一旦有了人格权以后,要有生命权,要有健康权,要有生存权,除了享有具体的人格权以外,还要有一般人格权;一般人格权是什么呢?就是人格尊严、人格自由和人格平等,把我们人格权的一般内容都写进去了,人享有的权利,狗也应该享有。我说这个问题就比较复杂了,他的出发点是好的,看到了社会当中动物的重要性,在这个地球上也就是人和动物有口气,你有气就可以支配,为什么它不能支配呢?就要给它最好的保护和最好的待遇。但是是不是可以把人的一些权利地位拿出一部分给动物,我觉得有问题,我有一篇随笔的文章就写到,如果说把动物也给它相同的人格权,总有一天它们要造反,把你当成物了怎么办?说它来主宰这个世界,把你变成物,到物的领域当中去,你会怎么样?当然这种可能性不会发生,既然它也是生灵,它也可以掌握这个世界,为什么它们不能掌握你呢?这样我就认为,在这个世界上有两种物质存在的形式,“市民社会”两种基本物质构成形式,一个是人,一个是物;你把动物放到人的里面,还是放到物的里面,我说最起码它叫动物,就应该放到物里面,我们现在要给它人的权利放到人格里面去,你说怎么办?我的一个最基本的看法就是,你给这个物动物化,但它还是物的性质不要改变,可以给它特殊的保护。所以我就想,将来我们在写民法教材的时候,讲物的时候,要设置一个特殊物,货币都能够设出一个特殊的物,为什么动物就不能设置一个特殊的物呢?对于特殊的动物这种物,在处分它的时候,要有什么样的特别的要求,转让它的时候,要有什么样特殊的要求,这样来保护,我觉得还是民法的思路,是一个法律的思路,给动物人格权,我觉得太复杂了。 我这个问题主要是说,在这个世界上,在我们这个“市民社会”当中就是两种物质存在的形态。在物质形态当中总是人是主体,人是最高的支配者,再高级的动物毕竟还是物。你给它“狗格权”、“猫格权”、给它“猩猩格权”,行不行?我觉得不行。在“市民社会”当中它和一般社会的关系,我们这个“市民社会”它是站在民法的立场上来看待社会,比如今天我从民法的角度来看这个社会,怎么看这个社会都是民法,我就看不着别的了,就把这个社会其它的因素、其它的内容统统都给它抽象掉,我只是从民法的角度来看,看到的是人,看到的是物,看到的是权利义务关系。这样的社会应该是一个什么样的社会?第一,是人与人之间完全平等,这个平等不是我们现实社会当中所说的平等,我有的时候就和同学说,现实社会平等吗?现实社会当中为什么领导要你办什么事,你屁颠屁颠的去呀?你稍微不去,你挨不挨骂,再不去,我免了你的职务。同学们可能会说,杨老师你原来不是也当厅长吗?也是挺大的官,我是可以指使别人,但是别人还能管我,我还得听他的。你说,这平等吗?不平等。但是到“市民社会”里面都是平等的,在“市民社会”当中都从民事主体的角度来看,才是平等的,谁也没有高,谁也没有低。“市民社会”当中这种平等最典型的事例,我觉得就是溥仪和文秀两人离婚,那是皇帝和一个人第一次站到法庭接受审判,我觉得这才是平等的,尽管他是一个下台的皇帝。在民法当中你要离婚,你们两个人就站到法官面前,法官来给你裁决,这才实现了“市民社会”当中主体的平等性,其它社会形态当中的平等仅仅是形式上的平等,民法上的平等才是实质上的平等,在“市民社会”当中人与人是绝对平等的。“市民社会”当中还通行一个观念就是公平,为什么它要把公平作为最基本的概念?我就想在“市民社会”当中人高高在上他是主体,然后下面都是客体,都是物质形式,它们体现了很多利益,怎么来分配这些利益,怎么来分配这些物资,这个时候就要用权利的形式来分配,你享有这个权利,他享有这个权利,然后把权利公平的分配给每一个人,每一个人依据自己的权利来支配这个社会中所有的利益。大家想一想在分配这些物资的时候,最基本的理念是不是公平啊?如果他享有五个权利,他享有三个权利,你享有一个权利,这样行吗?这不行,一定在权利上分割社会利益的时候,一定要有公平的观念,所以,最基本的就是公平。这个社会最基本的结构形式是市民呢?就是权利和义务,有时候我说我们这个“市民社会”它是一个非常精致的社会、非常精巧的社会,精巧的社会和精致的社会怎么来体现,我们搞民法的祖师爷非常的聪明,他能想出权利这个概念来,说每个人用权利这种观念把社会利益分给每一个人了,然后你享有这个权利,完了再给他编织成他对你享有义务,然后就把整个社会结合到一起,所以它最基本的社会结构形式是一个权利义务关系。所以说,“市民社会”当中就是两种基本的物质形态,最基本的结构方式是一个权利义务关系,把它结合在一起,然后公平的来处分,就构成了我们现在的“市民社会”。所以,我觉得我们现在这个“市民社会”大概应该是这样一个过程,这样一个形式。 “市民社会”和其它的社会形态有什么关系呢?我们高度的把民法上的东西抽象出来,我们看到的是一个“市民社会”,把我们的眼睛再放宽一些,不光看民法的问题,社会不还是这样一个社会吗?这个社会有它的政治形态,有它的经济形态,有它的文化形态,作为一个“市民社会”,作为一个民法是世界,它和这个社会始终是存在一起的,相互链接在一起的。你想看到一个“市民社会”仅仅是一种抽象,你看具体的还是整个社会在一起。首先它是和政治社会是密切相联的,这个社会它要给市民社会法学以生命。它和经济社会呢?市民社会是最完整的反映经济形态的,每一个人没有经济会有你的生命吗?所以,商品经济关系、市场经济关系都反映到了民法的社会当中,都是民法的基本组成部分。前几天我们讨论的时候也讨论了一个问题,我们民法的泰斗佟柔老师,在制订民法通则的时候,他提出来了民法就是商品经济的法律这样一个理念,现在也有些学者提出来说佟老师说的不对,后来我们在讨论这个问题的时候,这个要实事求是的来看待它。在80年代起草民法通则的时候,那时候面临着的是一种什么样的形势,涉及到民法生死存亡的问题。佟老师和老一辈的民法学家提出来民法就是商品经济的法律,那个时候正好是商品经济唱的调无比高的时候,你要是民法是一个商品经济的法律,你就能够把民法切入到政治领域当中去。现在我们反过来看,说民法就是商品经济法这个论点也不是完全正确,它反映了一部分;后来我查了查佟老师说的话,佟老师也没说民法就是商品经济法,他说民法在调整商品经济部分是它的主导内容,这个说法其实是很全面的。我们今天来看,说民法就是商品经济法的,从这样一个结论上来看是有问题,但是民法上面的大部分内容是讲的商品经济的问题,是市场经济的问题,是财产的问题,讲的是动态的财产和静态的财产关系的。其实还有一部分人身关系在里面,民法上人身关系还是占主要的部分,这两个部分都是民法调整的对象。“市民社会”和文化社会也是关系密切的,一部民法典制订的好与不好,文化的发展起到极大的作用。一个社会文化不发达,它可能制订不出来一个很好的法典,即使有好的思想,它也不可能有先进的立法方法。只有社会文化发达了,立法方法也完善了,制订出来的法律才可能是最好的。所以,整个社会都是有机的社会,这些关系都是密切相联的,我们通过民法的方法来看待这个“市民社会”,仅仅是这样而已。大家可以看一下最近《法学家茶座》第三期里面梁治平写的一篇文章,就批评有些民法学者托大,说民法典创造“市民社会”,他批判的这个观点倒是对的,“市民社会”是客观存在的,它也是反映市民社会规则的一个法律,你说我制订出来一部民法典就能够创造出来一个“市民社会”,这种说法正好和马克思的《认识论》相违背的。这一块我给大家介绍的是关于“市民社会”的一些看法。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方法论地位问题 在这样一个社会当中,它基本的东西是什么?我们看到的社会是什么?我们要研究这个社会的时候,用什么样的方法来认识它?所以,我就提出来它最基本的应该是民事法律关系。为什么它是一个民事法律关系,而不是别的呢?就是这样一个民事法律关系它能够把“市民社会”当中的两种物质形式和它们的结构方式完整的表现出来,包含进去。一个法律关系讲三个要素,主体、权利义务、客体,这三个要素恰好就是“市民社会”现实所反映出来的东西。人是主体,物以及物所代表的利益,是它的客体,然后再加上编织这些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权利义务,就是它的内容,一个民事法律关系恰好反映的就是这个社会的实际情况。所以在讨论的时候,有的同学提出来民事法律关系为什么是三要素?民事法律关系为什么不是二要素呢?为什么不是四要素呢?后来我就提出我的观点,因为这个“市民社会”所构成的基本物质形态就是两种物质形态,这两种物质形态把它编织起来把它分配公平了,就是权利义务,把这三个东西编织在一起就等于一个完整的社会形式完全的反映出来了。它客观的、如实的展现了“市民社会”的实际情况,然后把它提升倒一个高度的地位。所以在这个“市民社会”当中它存在的形式就是以民事法律关系这种形式存在的,它运动的形态就是用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来实现的。作为整个社会来说,整个市民社会当中它基本的结构形式是民事法律关系加一个结构形式,具体的一个一个的民事法律关系都是在不停的运动,不断产生、变更、发展,就推动市民社会不断的向前发展。所以,我就说“市民社会”它基本的运动规律就是民事法律关系的运动规律,就是民事法律关系的运动。后来,我就说是不是又狂妄一点,说马克思讲他的辨证唯物主义,唯物辨证法的核心就是订立统一规律。民法要是讲民法哲学的话,民法的核心就是民事法律关系。那么我就说,民事法律关系它在民法的世界当中、在市民社会当中它是基于这样一个极端重要的地位。 我想,它是不是表现在这三个方面: 第一,民法观察这个社会的基本方法,是民事法律关系。它看这个社会都是法律关系,都是各种各样的抽象的法律关系是一个整体,具体的法律关系每一个、每一个都在运动。比如你说我去买菜,我去订立法律关系去了;别人问你干吗去,你说我去订立法律关系去,别人可能会说你是不是有点傻呀。其实基于买卖关系还不是法律关系吗?我去结婚,你干吗呀,去订法律关系去,这些都是法律关系。 第二,民法规范这个世界,规范社会行为的时候,也是用民事法律关系的方法。我们说整个民法讲的就是民事法律关系,我们在民法当中规定很多种情况,都是讲的这种法律关系怎么办,哪种法律关系怎么办。 第三,我们在研究民法的时候,我们在处理纠纷的时候,还是用法律关系这种方法。离开这种方法你研究不了这个社会,也没有办法处理这个争议。只有确定了法律关系的性质,然后你才能够准确是适用法律。 从这三个方面来看,它体现了民事法律关系基本方法论的作用。其实一部民法典整个做的就是民事法律关系问题,比如我们在制订民法典是时候,规定了总则和分则,总则其实在抽象的规定民事法律关系的问题,就是把民事法律关系基本的问题抽象出来,作概括的规定。所以,总则的全部的内容归纳起来讲的都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这三要素就是主体、客体和它的内容。例如《民法通则》规定它的主体讲自然人和法人,民法总则要规定物,规定的就是民事客体的物,然后民法总则要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也可以说它是客体的内容,也可以说它是设立民法法律关系的基础。和民事法律关系最没有法律关系的好像诉讼时效没有法律关系,其实诉讼时效更有关系了,它讲的是起来存在的时间、期限,讲的还是起来义务关系的问题。所以,我觉得民法总则整个讲的就是抽象的法律关系。民法分则就是把民事法律关系具体化、类型化。我在给同学们讲课的时候,我说民事法律关系在民法分则当中的体现是它一步一步的类型化,最终到了民事法律关系具体化。实现了民事法律关系具体化就决定了法律适用问题,到具体化的时候才能够对行为,对这样的法律关系怎么样来规范它、限制它,在发生争议的时候怎么样来适用它。我想把民事法律关系的类型化和具体化是不是可以分成四个层次,第一个层次,就是最高的民事法律关系的类型,人身法律关系和财产法律关系,我们经常说民法两大支柱,就是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第二个层次,就是基本类型,基本类型在人身关系当中分成人格关系和财产关系,还涉及到继承的这种关系,继承这种关系它既是一个财产关系,又是一个身份关系,是依据身份关系来解决财产的关系。一个人死亡以后他遗产的分配问题,它是一个财产法,也是一个身份法,它是以身份为基础来确定财产归属的法律。财产关系这部分也有三个基本类型,就是物权关系、债权关系和知识产权的关系。知识产权关系和继承关系非常相似,知识产权关系和继承关系它们两者之间都有一个基本的特点,就是它们之间即有身份的内容又有财产的内容。然后到第三个类型,有些情况还可以分成中间的类型,比如说在人格关系当中,可以分成物资性的人格权和精神性的人格权。在财产关系当中,比如说他物权里面可以分成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这是一个中间的类型。在这个中间类型上面还可以再分,分到第四个类型的时候,才是具体的法律关系。到了具体的法律关系来看,那就是最基础的民事法律关系,也就是民事法律关系到了具体化的程度,不到具体化做不到最终的适用法律。所以说,在制订民法典的时候,要规范到最基础的民事法律关系,在办理民事案件的时候,分析它的民事法律关系性质也要把它确定到最基础的民事法律关系里面,这个时候才能够确定它适用什么样的法律。 民法的分则,其实就是在展现法律关系类型化的问题。分成人格权法、物权法、财产法、继承法等等,还要制订一个知识产权的总则,这样不都是在展开法律关系吗?就是把法律关系类型化一步一步的在现实的法律当中来展现它。所以,我认为在民法典当中其实说到底就是在规范民事法律关系。总则讲的是抽象的民事法律关系,分则是把民事法律关系具体化、类型化,类型化的问题是要概括这一类民事法律关系的共性,民事法律关系的具体化才是最终对它进行规范、限制、适用。所以, 我也想民法方法论大概会有很多种,比如说案例分析方法、案例检索方法这些都是它的一些方法论。但是我想民法是不是有一个基本的方法论,那就是看这个社会的方法,看民法世界的方法。所以,我想是不是应该考虑一个民法哲学的问题,有刑法哲学,我们民法是不是应该有个哲学方法。我也看到很多人写了民法哲学这样的著作,看来看去我觉得好像没有抓住民法世界本质性的问题。民法哲学最终应该是一个市民,借鉴马克思哲学的话,我觉得民法哲学还是世界观的问题,还是民法方法论的问题。那就是我们在民法的立场上怎么样来看待这个社会,它的基本运动规律是什么,说到底还是这样一些问题。有人说,法哲学既不是法律问题,也不是哲学问题。我觉得它还是世界观方法论的问题,还是一个法哲学的问题。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问题 我觉得对民事法律关系有一个纵横划分的问题,它是编织民法典的一个方法。对民事法律关系有纵的划分和横的划分,比如说一个横向的划分,它是民事法律关系的类型,在民法分则当中,民事法律关系就分为人身法律关系、财产法律关系、人格和身份的划分,横的划分基本的划分是民法分则编织编的问题,涉及到每一编怎么划分。然后再有一些编关于这一种民事法律关系,这一类型的民事法律关系再分成各种各样的类型,按照横向来作划分,来作规定。物权法就是采用这样的划分方法,物权法是财产法律关系的一种,在规定物权的时候分成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一个物权法很复杂,说到底不过是四个方面的问题。另一种就是纵向的划分,我们可以看债法,债法规定了债的发生、债的效力、债的内容、债的清偿、违反债的责任。物权法采用的方法是横切的,债权法是采用纵向切的。所以,我觉得对法律关系横向、纵向的划分,它对编织民法典、理解民法典的分则是很有意义的。 民事法律关系它有三个基本的要素,主体、内容和客体,主体、客体和内容刚才我已经作了简单的说明,在市民社会当中它有两种基本的存在形式,一种是人的物质形态,一种是财产物的这种形态,把它们结合起来权利义务关系就构成了民法法律关系的三要素。我还提出两个方面的内容,在民事法律关系当中,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运动形式是什么?我就用了一个过去经常提到的民法上的概念,就是民事流转。民事流转在界定上有不同的说法,一种说法是民事流转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不断的产生、变更、消灭的一个过程。另一种说法就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有时候只要有一个法律事实,有时候需要几个法律事实,法学上把引起某一个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几个法律事实的总和称为民事法律事实的总和,构成民事法律事实的总和就构成了民事流转。其实这两种民事流转界定方法都提到了它是一个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情况,在观察民事法律关系运动的时候,是不是用它第一层的界定方法,把民事流转和事实构成这两个概念把它分开,自己管自己的事情。民事流转就是讲一个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这样的一个过程,如果把这样一个过程叫做民事流转,恰好民事法律关系运动的基本形式其实就是民事流转。这样就可以把民事法律关系运动的形式用一句简明的概念把它概括出来,就是民事流转。用这样的方法把民事流转不再说它有别的意思,就把它确定为讲民事法律关系运动的形式,用这样的概念来概括它使它分成简明的表现了这种情况。 民事流转的基本形式之一就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有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法律事实的产生,比如说出生的事实产生了身份关系。有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行为而产生的,比如说订立合同,取得了债权。在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问题上有一个比较重要的问题要注意,就在出生的事实当中,出生的事实它产生民事法律关系在人身关系当中是两种情况,一种是人格关系,一种是身份关系,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它们两个都是基于出生而产生的,它们之间是不是有不同,我们在界定人格权和身份权的时候,采用这样一种方法,说人格权是一种固有的权利,一出生就享有这种权利,类似于天赋人权这种事项;说身份关系的时候它是一个取得的权利,基于出生的事实取得了一个和父母之间的关系和其他亲属之间的关系,在这个问题上,基于出生所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当中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还是有不同的。出生的问题上还要一个问题是什么呢?就是在婴儿还没有出生之前,他不是一个民事主体,他没有权利能力,他不享有权利,但是人的出生有一个孕育的过程,作为一个胚胎他在母体当中逐渐发育,到出生的时候他享有权利,他作为胎儿的阶段当中,虽然他不是一个独立的个体,但他是作为一个实体存在的,民法在规范他的时候,在讲他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时候,有两个特别重要的问题,一个就是继承问题,胎儿在母体当中就发生了继承的事实,这个时候他还不是一个民事主体,他没有办法来继承这个财产,胎儿是一个实体,应该怎么办?就给他保留一个份额,等到出生以后再来继承这个财产。另一个问题就是,胎儿在母体当中受到了损害,出生以后发现受到了损害,什么时候受到了损害?在他还不是主体的时候受到了损害,他不是主体怎么来处理他呢?这个问题在国外是解决的比较好的,胎儿受到损害出生以后赋予他赔偿的请求权,我们到目前为止还没有特别典型的案例说明这个问题。在去年的时候成都发生一个案件,有一位孕妇在乘坐出租车的时候发生了交通事故受到了伤害,在住院期间吃了很多的药,后来她就怀疑自己吃了那么多的药是不是对胎儿影响不好,后来孩子生下来以后她就怀疑婴儿有问题,后来她向法院起诉,说我的损害要求赔偿,对婴儿的损害也要求赔偿,后来法院也组织鉴定,请了一些专家医生进行检查,说没有办法确定她吃了那么多的药对婴儿有明显的影响,后来法院对她的请求没有支持。后来我写文章对这个案件作了点评,这个案件虽然她没有得到支持,但是她提出这个思路是对的,胎儿在母体当中受到损害以后,他有权请求赔偿。但是他不能在母体中行使这个权利,只有在出生以后才享有这个权利。他的诉讼时效怎么办呢?一定要发现损害、确定损害以后才能开始诉讼时效。不能说一出生就开始算诉讼时效,二十岁以后才发现这个损害,说你早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二十年都过去了,不能这样来判断。因为他这种损害很难确定,只有确定了以后,才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就是在民事法律关系存在的期间内它的内容,它的主体,它的客体发生了变更,这个时候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了变更。比如说我们说合同的变更,在民事法律关系变更它基本的形式就是旧的法律关系消灭,新的法律关系产生。就是现成的法律关系你把它的内容作了变化,这个时候就认为旧的法律关系消灭又产生新的法律关系,用新的法律关系约束双方的行为,这是一般的规则。但是也有一些特殊的情况,就是以新抵旧,现在也有很多学者在研究这个问题,以新抵旧就是我向银行贷款100万,到期了以后我还不上,我再贷100万,把原来的贷款还上,等于我又欠了一个新债,旧债已经没有了,又到期了以后我又还不上,我再贷100万,把旧的还上,就这样以新抵旧。以新抵旧没有明令禁止说它是一个违法的, 在民法理论当中认为这是一个合同更新的问题,它和一般的合同变更规则有差别就在于以新抵旧它采用一种特别的规则,它新建立的法律关系有效,但原来的法律关系在一般的国家当中规定它也不消灭。例如,这是旧的法律关系,这是新的法律关系,这个钱贷出来以后,清偿了旧的法律关系,按道理旧的法律关系应该消灭了,但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新的法律关系生效,但旧的法律关系还让它存在不让它消灭,它的意图就是新的法律关系一旦有些以外的内容,比如不可抗力,他不能够清偿这个债务的时候,这个时候在让它生效,这样就使得债权人的权利得到更好的保护。 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它也是民事流转的一种形态。一般的民事法律关系都是要消灭的,某一个大公司经营了几百年,这个大公司也有倒闭的时候。人出生以后产生了民事法律关系,结果到最后去世的时候他也消灭了。从个体上来讲,每一个民事法律关系都要经过产生、变更、消灭的阶段。但是作为整体上来说,抽象的民事法律关系在市民社会当中永远是运动的。在民事法律关系消灭的问题上,比如说主体消灭了,民事法律关系消灭了;民事法律关系内容完成了,民事法律关系也消灭了,这样一些都是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理由。在主体消灭的问题上有一个特别的情况,就是在人去世以后,他的主体已经不存在了,那么他的权利还继续保存,还要保护一个时期,也就是死者的权利保护问题。比如说著作权,财产的著作权保护五十年,人格方面的著作权永远的保护。另一种情况,对人格利益保护一段期间,比如说名誉的利益、肖像的利益、姓名的利益、隐私的利益、荣誉的利益,这样的利益在去世以后还要保护一段时间。比如去年我们讨论很热烈的鲁迅的肖像权的问题,鲁迅姓名权的问题,都是涉及到这样的问题。再一种情况,就是人去世以后尸体的问题,人去世以后他的身体变成了遗体,遗体还要保护一段时间,不能让他和其它物质一样,对尸体的尊重其实就是对人类尊严的尊重。人虽然死了法律关系消灭了,但是对他的人格利益还要保护一段时间,保护多长时间呢?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就是保护到他的近亲属还在的时候,近亲属不在那是另外一回事,除非是特别有必要国家可以保护,一般的就不在保护。这些问题进一步引申死者的人格利益有没有商业开放的问题,去年我写了一篇文章在《判解研究》上发表了,大家有兴趣可以看看,我觉得有一个开发利用的问题,这些都是民事法律关系运动的基本方式,也就是一个民事流转的问题。 民事流转它有个动力,这个动力就是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分为事件和行为,事件是没有人的意志支配的行为,行为是有人意志支配的、有意识去实施的行为。当一个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发展需要有几个法律事实结合在一起才能够发生后果的时候,那就是事实构成。比如说一个人实施了违法的行为,这个行为构不构成侵权,要有违法行为,要有损害事实,要有因果关系,要有主观过错,这样一些主观要件结合在一起才能够构成法律关系。有这个民事法律事实它才能够推动民事流转,有民事流转才能够推动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化和市民社会的发展。在今天一个多小时的时间内,我就想说这样一个事实,在这个市民社会当中,在我们的民法世界当中,它基本的存在方式,我们基本的观察方法,民法基本的规范方法以及我们处理纠纷最基本的方式就是一个民事法律关系的方法,掌握了这个方法我们就抓住了民法世界的关键。 民事法律论文:关于民事法律关系价值论 论文关键词:民法 民事法律关系 构成要素 工具理性 论文摘要: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体系中的一个核心理论。把握民事法律关系理论,就能达到纲举目张的效果,对于指导民事立法、司法及民法教学都具有极为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也是由民法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它是民法的核心和灵魂。国家制定各种民事法律规范的目的是要求人们以其为根据设立各种民事法律关系,使人们的行为纳入民法调整的法律轨道。民法学研究的中心问题是民事法律关系。民法学研究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发生根据的各种民事法律规范,研究发生民事法律关系的各种原因,研究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与消灭的规则。民事法律关系理论是民法学理论的基础,也是研究民事立法和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主线。把握这个基础和主线,对正确理解和适用民事法律有指导意义[1]。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 通说认为,法律关系的本质在于,因法律的规定而在当事人间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的鼻祖萨维尼在论及法律关系的本质时明确指出,法律关系的本质,就是划定个人的意思所能独立支配的范围,此谓“权利”,构成了法律关系的事实要素。因此,法律关系的本质就是权利,法律关系的形式就是权利的形式[2]。 然而,近代以来,有不少德国学者认为法律关系的本质是关系或连带,并对权利的核心地位提出了批评。他们主张,在法律关系中并不只是纯粹的权利,法律关系概念也给权利人的义务留下了空间,即权利者也负担义务。应从关系的角度,看待法律关系的内容及当事人的地位。所以在民法上,要以关系化了的法律关系为核心概念,而不是以权利为核心的概念。例如,拉伦次教授认为,法律关系,一般来说,从一个人看是他的“权利”,从另一个人看就是一种义务,或者说是一种法律上的约束。就其结构说,所有的法律关系同我们称为“法律上的基础关系”的相互尊重关系一样,包含法律关系的主要要素,即权利和与之相应的义务[3]。 毋庸置疑,在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这对矛盾中,民事权利显然居于主导地位。民事权利的主导地位表现在:民事义务的设置是为实现民事权利服务的,不是为义务而权利,而是为权利而义务。因此,只有在一方主体享有权利的前提条件下,他方主体承担义务才是必要的;权利的主体可以通过抛弃权利的方式来免除义务主体的义务,而义务主体则绝对不可能通过免除自己的义务来消灭权利主体的权利。这说明,在权利与义务这个统一体内,是权利决定义务,而不是义务决定权利[4]。义务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是为权利而被动存在的,其目的是为权利的,其执行由权利发动。由此也就决定了民法必须以权利为本位,将规范的重心放在权利的取得、权利的行使、权利的保护等问题上,这也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之所在。 二、民事法律关系诸要素及其辩证关系 对于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学界存在三种观点。一是三要素说,即民事法律关系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构成。二是四要素说,即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内容和责任。三是五要素说,即民事法律关系是由主体、客体、内容、变动及变动的原因构成。通说认为,民事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构成。如前所述,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是权利。但在一项民事法律关系中,不仅包含权利,而且还有义务。权利义务是归属于人的,即法律关系的主体;而权利和义务则是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和义务都要指向具体的对象,即法律关系的客体。主体之间凭借客体这一逻辑纽带而彼此之间建立了联系,联系的内容即为权利义务。至于此种联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的理由及其效果则是权利义务之变动以及变动的原因问题,它们并不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构成要素。民事法律关系都是不断变动的,考察任何一种民事法律关系都应当了解变动的原因及其变动的效果,这就意味着必须查找一定的法律事实,但法律事实毕竟是外在于法律关系的,它是将抽象的法律规范与具体的法律关系加以连接的中间点,是使客观的权利变为主观的权利的媒介,但它本身并不是法律关系的要素。只有考察法律事实之后才能明确其引发了何种法律关系,而在明确了该种法律关系之后已经无须再考察法律事实了。就民事责任而言,它在性质上是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申言之,责任是民事法律关系遭到破坏、违反而产生的新的法律关系,是原有的法律关系的变异形态[5]176-177。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及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三个构成要素,缺少任何一个因素都不能形成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民事权利的享有者及民事义务或民事责任的承担者;没有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自然无法产生和形成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也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民事法律关系也就失去其灵魂。民事权利义务是联结民事法律关系双方主体的纽带和媒介,它是法律关系的实质内容;如果没有民事权利义务,民事主体彼此之间孤立存在,也就无法形成民事法律关系。正是因为有了权利与义务,民事法律关系才显得充实且多姿多彩,人类社会才能在永恒中发展、前进。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权利义务产生的正当性前提,它与民事权利义务密切联系,共同体现民事主体的物质利益或人身利益;如果没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权利义务就无所依托,也无法落到实处。民事主体因一定的客体而发生联系,产生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决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而非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决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三、民事法律关系之认识论及方法论价值 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在整个民法体系中具有工具理性的价值,它看重的不是动机,而是效果;它关心的是为了达到一个具体的目标,采用什么样的手段是最有效率的。于是,为了实现目的,人们可以在不违背现行规制的前提下,选择效率最高的结果。工具理性的关键在于:“它把问题的合理性变成了解决问题的程序、方法、手段的合理性,把一件事在内容上是否正确的判断变成了对一种解决方法是否正确的判断。”[6]申言之,民事法律关系之主体、权利义务及客体三要素恰好就是市民社会所反映出来的东西。众所周知,市民社会的基本物质构成形态就是权利与义务,把民事法律关系的三个构成要素编织在一起就等于一个完整的社会形态完全地反映出来了。它客观地、真实地展现了市民社会的实际情况,然后把它提升到一个较高的地位。进言之,市民社会的存在的形式就是以民事法律关系方式存在的,它运动的形态就是用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来实现的。从历史和发展的角度考察,整个市民社会的基本结构形式是民事法律关系加一个结构形式,具体的一个一个的民事法律关系都是在不停地运动,不断产生、变更、发展,从而推动市民社会生生不息地向前发展。所以说,市民社会的基本运动规律就是民事法律关系的运动规律,就是民事法律关系的运动。民法要是讲民法哲学的话,民法的核心就是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在民法的世界当中、在市民社会当中处于一个极端重要的地位。具体表现在:首先,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观察这个社会的基本方法。它将整个社会都视为法律关系,各种各样的抽象的法律关系是一个整体,每一个具体的法律关系都在运动。比如买菜、买衣服、坐公交车、结婚等等,这些都是在缔结法律关系。其次,民法规范这个世界,规范社会行为的时候,也是用民事法律关系的方法。我们说整个民法讲的就是民事法律关系,我们在民法当中规定很多种情况,都是讲的这种法律关系怎么办,哪种法律关系怎么办[7]。最后,民法学作为以民法为研究对象的学科,是从整体着眼将民法体系作为研究的对象,而法律关系正是贯穿始终的一根红线,它将民事主体、客体、行为、各种民事权利等诸要素整合为一体,形成清晰的脉络。民法学作为具有自身特点与体系的独立学科,其研究体系与论述方式的展开也是建立在民事法律关系各要素的基础上的。总之,民事法律千万条,民法学著作千万卷,归根到底都是规定或者研究民事法律关系的。可以说,民法就是民事法律关系之法,民法学就是民事法律关系之学。 从方法论上看,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导立法与司法实践工作的基本思维模式与思考方法。一方面,民事法律关系是整个民法逻辑体系展开与构建的基础。以民事法律关系构建民法体系的方法是由注释法学派提出的。潘德克顿学派将整个法律关系的理论运用到法典里面去,构建了一个完整的民法典的体系结构。具体来说,在总则中根据法律关系的要素确立了主体、行为、客体制度,然后在分则中确立法律关系的内容,该内容主要是民事权利,具体包括债权、物权、亲属权、继承权。当总则中确立的主体、行为、客体与分则中的权利相结合在一起时就构成一个完整的法律关系[8]。由此可见,民法典实际上就是在规范民事法律关系。总则讲的是抽象的民事法律关系,分则是把民事法律关系具体化、类型化,类型化的问题是要概括这一类民事法律关系的共性,民事法律关系的具体化才是最终对它进行规范、适用及限制。另一方面,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导司法实务工作者解决实践问题的基本思维模式与思考方法。司法审判人员在处理民事纠纷时,都需要将当事人置放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分析该具体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以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把握权利的产生、变更、消灭,这样才能公正裁判,正确地解决各种民事纠纷。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法律关系分析法,即通过理顺不同的法律关系,确定其要素及变动情况,从而全面地把握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在此基础上通过三段论的适用以准确适用法律,作出正确的判决的一种案例分析方法。 具体来说,它的适用可分为以下两个步骤:第一步是考察案件事实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具体又可以包括四个步骤,首先是明确争议点及与其相关的法律关系,即明确争议的核心法律关系,围绕该核心关系还有那些“有关联的法律关系”,二者关系如何。其次是确定是否产生了法律关系。再次是要分析法律关系的性质。最后是分析考察法律关系的各要素及变动,即考察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客体,以及法律关系是否发生了变更、消灭的后果,及变更、消灭的原因何在。第二步是考察法律适用。在第一步确定的案件事实(小前提)的基础上,查找适用核心关系与有关联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大前提),这一过程就是逻辑三段论运用的过程。在这里,不是先寻找大前提,而是先确定小前提,即对事实予以认定,然后寻找大前提[5]162-163。 综上,民事法律关系理论是研究民事立法和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主线,解析民事案件的过程就是解析民事法律关系的过程。通过确认民事法律关系,可以对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进行正确的认定。即通过确认民事法律关系,可以明确谁与谁之间通过什么法律事实产生了什么样的民事法律关系,以及在此民事法律中,谁享有什么权利及承担什么义务。同时,确认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前提和基础。进言之,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是指因与诉讼标的有利害关系而参与民事诉讼并受法院裁判拘束的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者。当事人适格的问题不单纯属于民事诉讼法的范畴,其基础和前提必须依靠确认民事实体法律关系来解决。一般而言,当事人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纠纷,引起讼争,涉讼当事人与该诉讼标的中的权利义务有直接利害关系,理所当然成为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的主体。故明确民事法律关系是确认当事人适格与否的基础,确认民事实体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确定民事诉讼主体的关键和中心线索。在审判实务中,由于不少法官没有认清民事法律关系与确定民事诉讼主体的关系或对二者的认识仅停留在理论上,未结合审判实践运用,以至对于一些问题惑然莫解。 四、结语 民事法律关系理论是建立在法理学价值论和方法论基础之上的民法理论,它在法学家对市民社会的抽象思辨中产生,在逻辑的演绎推理中得到实际的运用。作为民法的核心和灵魂,民事法律关系不仅承载了民法的精神和价值,而且也蕴涵了民法的逻辑和方法,对于指导我们的民事立法、司法实践及民法学的理论研究,都有极为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价值。可以说,民法的哲学就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哲学。它是我们理解和研究市民社会的一把钥匙。同时,民事法律关系是一个历史的概念和发展的范畴,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程中,各种经济关系变得丰富多彩且纷繁复杂,各种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会不断显现出来,所以我们应该充分地运用民事法律关系理论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实践服务。 民事法律论文:论商业诽谤行为及其民事法律制裁 摘 要:商业诽谤行为是一种公开对特定商事主体及其财产或财产的品质等进行诋毁,造成其经济利益损害的行为。对于商业诽谤行为,我国仅仅通过《刑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其进行禁止,具有一定的不完善性。只有立足于《民法通则》,对商业诽谤行为予以民事法律制裁,才能够全面完善对商事主体的保护,维护正常的商业交易秩序。 关键词:商业诽谤;虚假事实;公布;实际恶意;法律制裁 一、商业诽谤行为的概念和法律待征 诽谤的本意是“言非其实”。一般所称诽谤,仅指一般诽谤行为,即针对自然人和一般法人的名誉进行诋毁的行为。而从广义上理解诽谤,则应当包括这种一般的诽谤行为和商业诽谤行为,后者则为本文所专门研究的对商事主体进行诽谤的行为。对于商业诽谤行为究竟应当怎样界定,有不同的主张。一是认为:商业诽谤行为指经营者通过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或虚假信息等不正当手段。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进行恶意的诋毁和诽谤,以贬低其法律人格,削弱其市场竞争能力,从而为自己谋取竞争的优势地位及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1].二是认为,诽谤他人的不动产、动产、无形财产或者服务,造成他人经济损失的,就是商业诽谤行为[2].三是将商业诽谤行为分为两种,一种为经营者公开贬低他人产品或者服务的价值,影响他人的交易致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一种为诽谤他人的动产、不动产或者无形财产,致使其受到财产利益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3]. 我们认为,上述对商业诽谤概念的三种界定,都有其合理性,但也都有不完善性之处。第一种主张将商业诽谤行为视为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仅将商业诽谤的行为主体限定为经营者,不够全面。第二种主张过于抽象,不容易指导实践操作。第三种主张仅仅对商业诽谤行为的种类进行了界定,对商业诽谤行为的本质和特征都没有作出论述。 我们认为,商业诽谤行为是指通过捏造、公开虚伪事实或虚假信息,对特定商事主体的商誉、商品或服务进行贬低和诋毁,造成其商业利益损失的侵权行为。 作为商业侵权行为之一的商业诽谤行为主要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第一,商业诽谤行为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有人认为,实施商业诽谤行为的主体一定是经营者,即商事主体,不从事经营的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对经营者的商业信誉、服务信誉和商品声誉进行诋毁和指控的,即使构成了对经营者的诋毁,也不能依商业诽谤行为论处,只能构成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或犯罪行为,理由是经营者以外的组织或个人不具有商业竞争的特性。这种认识有失偏颇。事实上,实施商业诽谤的侵权行为人是一般主体,不仅仅限定于与被侵权人存在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其他主体如社会组织、消费者以及媒体等,也都可以构成商业诽谤。其理由是: 第一,一般实施商业诽谤行为的行为人,应当具有商事主体的身份,但这只是认定诋毁商誉侵权行为的重要条件之一[4].非商事主体,如社会组织、个别的消费者或者媒体,诋毁商事主体的商誉,诋毁他人商品或者服务,尽管行为人与受害的商事主体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其最终结果也还是损害了商事主体的商誉、商品或者服务的信誉,同样也会构成商业诽谤。类似这种情况的案件,法院已经作出过生效的判决,比较典型的是恒升公司诉王洪商誉侵权案,该案件被称为网上商业诽谤第一案。该案的行为人并非商事主体,而仅仅是一个个人[5].其次,在实务中经常会出现媒体、行会或消费者协会,为打击某商事主体,针对其商誉、商品或者服务而虚假的报道、虚假的产品排序,对其进行诋毁等。这些行为尽管不是由商事主体实施,但其行为损害了商事主体的商业利益,应当认定构成商业诽谤。瑞典、比利时和瑞士在界定商业诽谤行为时,均认为若主体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也可能构成商业诽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96年《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示范规定》也作了相同的规定。因此,将非商事主体纳入商业诽谤行为人的范畴,符合实践的需要,并与世界反不正当竞争立法的发展趋势相合,可以参照。 第二,商业诽谤行为所侵害的客体具有多重性。商业诽谤行为所侵害的客体,就是商业利益,具体分析,则表现为不同的利益。关于商业诽谤行为的客体,各国立法大都采取具体列举式,其代表立法例为《联邦德国反对不正当竞争法》和《美国侵权行为法重述》。前者将商业诽谤的客体界定为:他人的营业、其营业者个人或经理、货物或劳务;后者为他人的财产(动产、不动产或无形财产)、或财产(动产、不动产或无形财产)的品质。因此,商业诽谤行为的侵害客体尽管是商业利益这种客体,但表现为多重的,既包括对于商誉、财产的诽谤,也包括对于商品和服务的诽谤。 将商业诽谤的具体客体进行区分,具有积极的意义。一是,侵害的客体不同,商业诽谤行为的类型就不同。如根据英美判例,如果行为人主张某公司的产品有缺陷、不合格或有害[6],或者声明某公司已经歇业[7],那么该种侵权行为就被称为致害诋毁(injurious falsehood)[8];如果行为人只是对于产品进行诋毁,那么该种侵权行为可被称为商业诽谤;如果行为人针对财产的所有权而非产品的质量进行诋毁,该种侵权行为可被称为财产所有权的诽谤(slan deroftitle)[9].当以客体作为标准对于商业诽谤行为作区分后,对于确定适用何种法律进行救济具有积极的意义。二是,侵害的客体不同,商业诽谤的行为及其责任的构成就不同。对商业诽谤的客体作出区分后,对认定不同的行为是否构成商业诽谤行为及其责任具有重要意义。对商誉进行商业诽谤,一般是与商誉主体形成竞争关系的经营者才可以作为行为主体,非经营者在一般情况下不能够作为侵害商誉的诽谤行为的主体,除非非经营者具有明确的故意;但对于商品和服务的诽谤,行为主体却没有限制,可以为经营者,也可以为非经营者。 第三,商业诽谤的受害人必须是商事主体。商业诽谤的受害人必须是商事主体,若受害人不是商事主体,就不可能构成商业诽谤。商事主体可以分为商自然人、商法人和商事合伙三种[10],其中商自然人包括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自然人商人,商法人主要是指公司,而商事合伙则介于商自然人和商法人之间。 根据诽谤受害人的不同,可以明确区分商业诽谤行为与一般诽谤行为。商业诽谤行为与一般诽谤行为主要有三点不同。一为受侵害对象不同。商业诽谤行为是商业侵权行为的一种,发生在商业领域,其侵害对象为商事主体,而一般诽谤行为主要是针对自然人或者一般法人进行的诽谤。二为受侵害的客体不同。商业诽谤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商业利益,而一般诽谤行为侵害的客体仅指名誉权。三为提起侵权的诉因不同。提起商业诽谤侵权的诉因在于该侵权行为造成了商业主体商业利益上的损害,如果不产生商业利益上的损害,该诉讼不能提起,而提起一般诽谤侵权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名誉。 第四,商业诽谤必须具有特定的指向,即受诽谤人应特定。受诽谤人特定是指,商业诽谤所涉及的对象能够被受诽谤人或公众辨识、指认,如果缺乏这种特定性就不构成商业诽谤。受诽谤主体特定有两种方式:一种为直接特定,即行为人明确指出受诽谤主体的身份;另一种为间接特定,即行为人没有明确指明受诽谤人的身份,而是以含沙射影的方式,通过提及其荣誉称号、绰号或通过特定环境的描述,影射受诽谤主体,此时受诽谤主体必须证明自己是诽谤言辞中伤的对象。通常,对于商誉的诽谤不存在受诽谤人不特定的可能,而对于商品或服务的诋毁,则可能存在受诽谤人不明的情况。若经营者、公众或新闻媒体只是对于某类商品、服务或某技术进行贬损,其并没有暗示上述评论对象与某特定经营者有关,这种情况不构成商业诽谤,因为受诽谤人不特定。 二、商业诽谤行为的构成要件及免责事由 (一)商业诽谤行为的构成要件 1.虚假事实 虚假事实是构成商业诽谤最主要的要件。没有这个要件,就不存在“言非其实”的基础。虚假事实有两个要素:一是,诽谤言辞必须是事实(fact),仅仅是评论不构成商业诽谤。事实就是告诉人们发生了什么;评论就是告诉人们自己对某事或某人的看法。言辞失实可以构成诽谤,但评论不公正只能够构成一般的侵权。在具体的案件中,如何判断某一言辞是事实还是评论,法官应当将自己处在一个普通人的地位,参考该言辞产生的环境,推测该言辞可能带来的损害后果来决定是事实还是评论[11].二是,诽谤言辞是虚假的(fault),并含有毁损性(derogato ry)。言辞的虚假性是指言辞与事实的事实情况不相符;言辞的毁损性是指行为人所使用的言辞会使商事主体及其商品或者服务的社会评价降低,或令其他人对该商事主体敬而远之,导致客户不与其进行交易,消费者不购买其商品或服务等。 在商业诽谤的诉讼中,言辞的虚假性和毁损性必须得到证明。由原告证明言辞的毁损性是没有争议的,而对于言辞虚假性的证明,则存在不同的规定。大陆法系国家和美国都认为应当由原告证明言辞的虚假性,这意味着原告必须说明言辞的真实情况,而对于被告来讲,对于言辞真实性的证明只是抗辩的一种事由。《荷兰民法典》第195条规定:作为原告应当对有关包含于信息中的事实或者其所暗示的信息中的事实的准确性或完整性……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美国侵权行为法重述》第651条也规定,原告应当对于陈述的虚伪不实承担举证责任。而在诽谤法起源地的英国则认为,言辞的真实性应由被告证明,如果被告不能够证明,那么诽谤行为就构成。 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或原告承担举证责任,何者比较合理呢?从原理上说,关于举证责任的分担,罗马法确立了两条规则:原告有举证的义务;主张的人有证明的义务,而否定的人没有举证的义务[12].对于商业诽谤的侵权行为,原告就是主张的人,因此应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是否定的人,因此不承担举证责任。但是,罗马法中“为主张的人”和“为否定的人”的位置并不确定,是随着对证明对象的观察角度不同而发生变换的,因此谁是举证责任的承担者是模棱两可的[13].因此,罗马法的举证责任原则有一定的不合理性。日本法学家石田骧则认为,举证责任的分担应根据“证据距离”确定,距离证据较“近”(取证较易)的一方就是举证责任的承担者[14].依据该学说,在商业诽谤诉讼中,距“虚假事实”这一要件较近的一方是原告,原告对自己的情况最为了解,因此,由其提出所涉言辞不真实的证据就相对容易。因此,我们认为,对于“虚假事实”的举证责任应由原告承担。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等也规定“虚假事实”是诽谤行为的构成要件,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主张商业诽谤的存在,就必须证明“言辞的失实”。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决定》及北京市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此都有相关的规定。 2 虚假事实的公布 商业诽谤行为是一种通过捏造、公布虚假事实,对商事主体的商业信誉、商品或者服务进行诋毁的违法行为。但是,捏造虚假事实只是一个手段而已,并不是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只有公布虚假事实,才是商业诽谤的构成要件。 由于捏造虚假事实是构成商业诽谤的前提,因此也必须研究。捏造虚假事实,是指行为人故意编造对某经营者不利的,与其真实情况不相符合的事情,这里的捏造可以是全部捏造,可以是部分捏造,也可以是对事实真相的歪曲。 公布虚假事实,是指行为人以各种形式将诽谤性言辞传播给原告以外的其他人,使他人知悉该虚假事实的行为。虚假事实只有公布,才有可能造成诽谤的后果,因此,虚假事实只有公布,才能够构成商业诽谤。 公布行为对于商业诽谤的构成十分重要,但是并不是所有的诽谤言辞一经产生,就构成公布。在美国,公布是个法律术语,意为不论采用何种形式,诽谤性传播已为被诽谤者之外的他人所领悟,即构成诽谤。由此可判定美国法院对于公布要件的认定相当宽松,只要第三者看到或听到诽谤的言论就视为已经公布。我国侵权行为法认定商业诽谤的公布要件,也应当采用这样的标准,至于受害人的商业利益的损害是不是严重,则是后果判断问题,不是公布要件判断问题。 公布与否取决于很多因素:第一,行为人是由于故意或过失将诽谤言论传播给受诽谤人以外的第三人,没有过错不应当构成公布行为;第二,对于诽谤言论有消停义务的人,故意不作为或怠于作为,导致该诽谤言论的持续公布,此时该人的行为也构成公布[15];第三,对于诽谤言论,第三人应当知道并了解,因此仅仅将诽谤性言论传递给不了解该言论的第三人是不构成公布行为的。尽管原告应当对于诽谤性言辞的公布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公布行为的构成一般并不需要原告证明诽谤性言辞已被他人知晓。一般情况下,只要能够合理地推断出将诽谤性言辞传递出去,并且确实被人知道就足够了,所以,诽谤言辞一经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传送就可以合理地推定公布行为的构成[16]. 公布行为分为单一公布行为和多重公布行为,单一公布行为为常见行为,如报刊、广播、电视等传递信息的行为;诽谤言辞同时被二人或二人以上的人知晓等都属于单一公布行为。对于单一公布行为造成的损害要求救济,只能提起一个诉讼,并且就该赔偿诉讼的实体判决,不论是否有利于原告,同一当事人在同一辖区内的其他赔偿诉讼必须终止[17].多重公布行为则不在此限。 3 商业利益的损害事实 商业诽谤的损害后果必须导致实际商业利益损害的发生,也就是说,在认定商业诽谤行为时,原告必须举证证明自己因为遭受诽谤而导致商业利益方面的损失。如果仅仅有虚假事实的公布,而没有商业利益的实际损失,那么可能构成侵权,受到法律的一般谴责,但并不构成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对此,侵权行为法的要求是明确的。例如,《美国侵权行为法重述》第561条规定,如果法人、合伙及非法人组织体是以营利为目的,行为人所公开传播的虚假事项其营业受到了侵害,阻碍了客户与其做交易;如果法人、合伙及非法人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而是依靠社会上财政的援助,行为人借公开传播的虚假事项使社会大众对其评估降低而干预了其活动,此时行为人应当承担责任。美国判例也规定,因消费者批评产品而引起的诽谤案,厂方必须要证明消费者的批评不实给自己造成了实际损失。 我国法律也有类似的规定。《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条就将对自然人进行诽谤和经营者进行诽谤导致损害的认定方面作了区分,前者是“造成一定影响”,即诽谤言辞被公开就足以表明已经发生影响,而后者要求对经营者造成具体损害事实,该损害应当是可算的。因此,如果行为人实施捏造、散布虚假事实,尚未造成损害后果的,或者存在着造成损害后果的可能性,都不能视为已构成商业诽谤行为,最起码不能认定构成商业诽谤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之所以认为构成商业诽谤的要求更加严格,是因为商事主体从事经营活动,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公众有权力对商事主体进行监督和批评。另外,商事主体相对于个人来讲,有更强的自我保护能力,一般的诽谤语言不能够对其造成损害。 关于商事主体损失的范围,《美国侵权行为法重述》第633条作了规定,可以作为参照:实施商业诽谤行为人承担的金钱损失仅限于,因第三人的行为效力所导致直接的、立即发生的金钱损失;为消减诽谤言辞带来的消极影响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包括提起诉讼的费用。由此可见,商事主体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包括:因诽谤行为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如退货、商品积压滞销损失;为消除影响和调查、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费用,如调查费、合理的律师费等。间接损失包括:因诽谤行为造成客户解除或者终止履行合同而丧失可得利益的损失;因诽谤行为造成停产滞销期间设备折旧费及贷款利息等。 4.行为主体存在过错 行为主体对商事主体的商誉、商品和服务进行侵害的主观要件可以为故意,亦可为过失。商业诽谤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或不行为会造成商事主体商誉、产品或者服务的贬损,将危害其商业利益,而仍然加以实施或听任损害发生的心理状态。商业诽谤的过失,则表现为行为人的对诽谤后果采取了不注意的心理状态,使自己的行为造成了商事主体的商誉、产品或者服务受到了毁损。 在涉及商业诽谤行为主体的过错时,应视主体的不同采用不同的标准。 当行为人为经营者时,此时商业诽谤行为的实质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范畴。按照《联邦德国反对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如果从民事责任的角度探讨商业诽谤行为的要件时,受害人无需证明行为人是故意还是过失,只要有虚假陈述,造成损害,就构成商业诽谤;如果从刑事责任的角度探讨该要件时,必须证明行为人为恶意(故意)[18].我国台湾地区的《公平交易法》遵循德国学者的解释,采取相同的观点[19].《意大利民法典》第2600条第2款规定,“凡认定是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就推定为有过错”,那么,由经营者实施的商业诽谤行为就属于民事侵权行为的特殊形式,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无需原告证明被告的过错[20],而由行为人反证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我们认为,经营者作为商业诽谤的行为人,都是明知商业规则和商业习惯的人,具有识别自己行为后果的能力,因此,在我国认定商业诽谤侵权责任,认定经营者的行为是否构成商业诽谤,过错要件采用推定过错责任,是有道理的。因此,如果行为人是经营者,则原告不必举证证明行为人的过错,否认过错的举证责任由行为人自己承担。这样的过错,实际上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并不需要明确认定其过错的类型。 当行为人为非经营者时,则应当适用美国的“沙利文原则”,即经营者要想在诉讼中获胜,必须证明对方行为人存在实际恶意,该实际恶意是指行为人明明知道消息与事实不符,若公布会给对方带来损害,还是不顾一切的将消息公开。“沙利文原则”来源于1964年的沙利文案件,该案件对于新闻诽谤确立了新的原则:原告要想胜诉,不仅要证明普通法要求的有关内容已经发表,给自己造成了损害,而且要证明被告具有“实际上的恶意”,即需证明媒体在进行有关原告的报道时,清楚地知道自己使用的材料或信息是“虚假不实的”,或对其使用的材料和信息的真伪予以“毫不顾及”[21].1983年,“沙利文原则”被推广到消费者批评产品质量而引起的“商业诽谤”诉讼中。英国的规定与美国的规定不同,从与英国的规定相仿的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附属法例第82号命令第三条可窥见一斑。该条例规定:凡在永久形式诽谤(书面诽谤)或短暂形式诽谤(口头诽谤)的诉讼中,原告人指控被告人是恶意地公开遭投诉的言词或事件,则原告人不必在其申诉陈述书中提供他所依据以支持该恶意指控的事实的详情,但如果被告人以任何该等言词或事件是就涉及公众利益而作出的公正评论,或以任何该等言词是在享有特权的情况下作诉,而原告人又探诉被告人是由明显的恶意所驱动,则原告人必须送达答复书,提供可从中推论出有该恶意的事实的详情。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在英国及香港地区,原告在起诉时没有必要证明行为人是恶意,除非行为人以所陈述为公共利益或享有特许权作为免责抗辩,此时原告才应证明对方存在主观恶意。将美国的规定和我国香地区的规定作一对比,可以看出美国法律认为商事主体证明消费者存在恶意是企业诉消费者商业诽谤的构成要件,而我国香港地区则将证明恶意的责任作为一种答辩。我们认为,在我国,认定商事主体起诉非经营者承担商业诽谤责任时,应对非经营者的主观要件作出严格的限制,即必须证明行为人的故意。因此,美国的做法更为可取。不过,应对消费者扩大为非经营者。商业诽谤中的恶意就是行为人动机不良的故意,该不良动机就是为了损害经营者的利益。 (二)对于商业诽谤的抗辩事由 如果经营者提出商业诽谤的诉讼,则行为人可主张下列抗辩事由。 1.陈述真实 如果行为人能够证明其所陈述为真实,就可免责。行为人证明言辞的真实性具有不同的效力。按照英国判例,言辞的真实性应由行为人证明,如果行为人不能够证明,那么诽谤行为就构成,行为人就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而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行为人证明言辞的真实性是一种抗辩事由,并不采纳英国法的做法。如果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的陈述是真实的,并非虚假,即可免责。 2.公正评论 如果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的言论属于公正的评论,亦可免责。可以参考香港《诽谤条例》的规定。该条例认为,“公正评论”应具备一定的条件,这些条件包括:评论的事项必须与社会公共利益有关;有可靠的事实来源(包括报章的报道);立场应当公正(但不一定客观);没有恶意。在具备上述条件下,即使该评论是片面的、偏激的、具有一定的诋毁性的,也不应追究行为人法律上的责任。我们认为,确立“公正评论”的原则是为了保护言论自由的宪法权利,即在评论与评论对象的人格权出现冲突时,应对评论予以优先的保护。因此,只要能够证明自己的评论是公正的,当然可以免责。 3.豁免权 如果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享有某种豁免权,也能够免责。同样可以参考香港《诽谤条例》的相关规定。豁免权有两种,一种为绝对豁免权,一种为相对豁免权。绝对豁免权是指为了特定的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需要,散布具有诽谤性的言论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绝对豁免权的情形包括:人大代表在人大会议的发言享有绝对豁免权;诉讼参与人在司法程序或准司法程序中所做的陈述;政府等官方往来的文件等。相对豁免权的情形包括新闻媒体依照法律文件或公共集会所做的报道,或执法人员对媒体或大众揭露公务活动的内容等。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每6条规定:新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开的文书和实施的公开的职权行为所作的报道,其报道客观准确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其报道失实,或者前述文书和职权行为已公开纠正而拒绝更正报道,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4.自由陈述空间 所谓自由陈述空间,是指在家庭内或少数极新近的朋友之间,在这些范围内所为的诽谤陈述不构成诉因[22].如果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对于某商事主体的诋毁只是在亲人之间传播,也可以此作为抗辩。在德国法和《美国侵权行为法重述》中,都有这样的规定。在我国,也应采纳这样的规则,如果行为人能够证明对于第三人的诽谤仅在夫妻之间传播,可以此作为绝对的免责抗辩;如果行为人能够证明对于第三人的诽谤在亲朋好友间传播,可以此作为相对的免责抗辩。 5.及时更正和道歉 如果行为人能够证明在虚假消息后,及时进行了更正或答辩,消除或减少了虚假消息给受害人带来的损害,这也可作为抗辩的事由。当虚假事实传播后,受到虚假事实侵害的商事主体通常首先会与行为人联系,若后者主动更正,受害人一般情况下不会再提起诉讼。若受害人仍旧提起诉讼,那么行为人及时作出的更正和道歉仍具有一定的效力。我国香港《诽谤条例》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在报刊诽谤诉讼中,及时的道歉既可以作为免责抗辩的理由,也可以作为要求减免赔偿的证据。我国的相关法律应当借鉴《诽谤条例》的上述规定,在对于更正方式、时限及效力作出规定的同时,还要规定行为人及时作出的更正和答辩可以使自己减轻或免除责任。 三、商业诽谤的行为方式 关于商业诽谤行为,有多种表现形式。一是从行为主体的角度讲,可以表现为经营者实施商业诽谤行为和非经营者实施商业诽谤行为两种。多数情况下,实施商业诽谤的行为人为经营者自己,但有时经营者不亲自实施商业诽谤行为,而是唆使、收买和利用其他人向有关管理部门和媒体反映,或直接与相关管理部门和媒体恶意串通,对竞争对手作虚假投诉、报道和处罚。二是从表达方式的角度讲,商业诽谤行为可以表现为书面诽谤和口头诽谤两种方式。书面诽谤具有持久性而口头诽谤多具有短暂性,口头诽谤的危害性一般要比书面诽谤轻。三是从表露程度的角度讲,商业诽谤表现为直接商业诽谤和间接商业诽谤。前者是指那些明确、直接的诽谤性传播,后者是指那些间接的,通过分析和联系才能确定受诽谤对象的诽谤性传播。四是从商业诽谤次数的角度讲,商业诽谤行为还表现为原始诽谤行为和重复诽谤行为。就一般情况而言,重复诽谤行为的损害程度较原始诽谤行为为重。 除上述表现形式外,最重要的就是从客体的角度对其表现形式进行分类。商业诽谤的客体具有多重性,但发生率较高的,就是对商誉、商品和服务进行的商业诽谤,我们在此逐一进行分析。 (一)商誉诽谤 商誉是经营者因其个体特色、技术水平、可信度、经营位置或附随经营的其他条件,从而吸引顾客或保有固定客户而获得的声望[23].商誉不具备独立的存在形态,只能依附于企业整体而存在,是企业拥有的一项不可辨认的无形资产[24].商誉与企业的经营具有紧密的联系,各国都通过法律对其进行保护。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主要通过反不正当竞争对商誉进行保护[25],而英美法系国家主要通过仿冒诉讼对商誉进行救济[26].无论适用何种法律或诉因对商誉进行救济,不可否认,商誉只用商事主体才能享有;同时,绝大多数的商誉诽谤行为是经营者对于竞争对手的商誉进行诋毁。在我国法律中,《民法通则》虽然没有明文规定商誉,但是可以解释在法人的名誉权中包含了商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则规定了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可以认为商业信誉既包括了信用的含义,也包括了商誉的含义。因此,我国法律保护商事主体的商誉,应当制裁商誉诽谤行为。 经营者对于竞争对手的商誉进行诽谤的方式主要为下列几种:在交易过程中,经营者利用商业信息会、商品交易会等,有预谋地散布诽谤言辞;通过单独的商务洽谈、电话交谈方式来诽谤竞争对手;通过将捏造的虚假事实通过信函投寄至业务客户的方式进行诽谤;通过借助自印的产品说明书、传单和小册子向大众扩散虚假的信息。这些行为,都是商誉诽谤行为。 值得研究的是,对商事主体的法定代表人的诽谤,究竟是对个人的诽谤,还是对商事主体的诽谤。这里描述的是一个真实的案例。2004年初,某公司副总经理王某在工作期间借职务之便,私自与他人重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形成“一女二嫁”,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将其免职。王某对此怀恨,将原来掌握的公司有关商业秘密的材料私自拿出,对这些材料进行变造和篡改,编造、歪曲事实,虚构了该公司董事长金某与政府有关部门及其领导相互勾结,欺骗公众,谋求公司上市的虚假事实,并使用恶毒的语言,声称该公司董事长金某是商业欺诈、造假骗人的元凶,进行恶意诽谤,损害金某及其公司在公众中的形象和声誉。金某主张自己的名誉权受到损害,请求法院判决王某承担侵害其个人名誉权的侵权责任。 毫无疑问,王某的行为肯定构成了侵权责任,但是究竟构成何种侵权责任,却值得研究。焦点在于,这种行为究竟是侵害董事长个人名誉权的诽谤行为,还是侵害商事主体商誉的商誉诽谤行为呢? 就一般情况而言,对个人的声誉、名声进行无中生有的攻击,侵害的肯定是个人的名誉权,应当构成对个人的诽谤,而不构成商业诽谤。可是,当受诽谤对象是商事主体的法定代表人的时候,如果行为所针对的对象明确地指向法定代表人,是故意地对法定代表人进行诽谤的时候,这个行为就是对商事主体的诽谤,构成商誉诽谤行为,而不是对个人名誉权侵害的普通诽谤行为。 对商事主体商誉的诽谤包括对商事主体本身的诽谤,例如对公司的诽谤,也包括对商事主体的代表者即法定代表人的诽谤。之所以对商事主体的代表人即法定代表人的诽谤认定为对商事主体的诽谤,就是因为商事主体的法定代表人即董事长等所代表的是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而不是法定代表人本人的行为。对具有法定代表人身份的人进行诽谤,诽谤的内容是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所实施的行为,以及造成损害的对象是商事主体的商业利益,那么,对法定代表人的诽谤就是对商事主体的诽谤,而不是对个人的诽谤,就构成商业诽谤的侵权行为。 对法定代表人进行的诽谤构成商业诽谤,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从侵权行为的角度观察,行为所针对的是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实施的行为。只有这样,才能够使对自然人的诽谤转化成对商事主体的诽谤。因此,对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诽谤,必须直接针对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否则,即使是构成诽谤,也不是对商事主体的诽谤,而是对自然人的诽谤,即对法定代表人的诽谤。 2.从侵权行为的具体内容观察,侵害法定代表人的不实言词,涉及的是其所代表的商事主体,受到攻击的是法定代表人所代表的商事主体的行为。例如对法定代表人代表的商事主体所实施的行为受到歪曲,对法定代表人代表商事主体所进行的行为的底毁,编造事实对法定代表人所代表商事主体的信誉进行毁损,或者就是直接对法定代表人本身进行诽谤,都是对商事主体进行的诽谤。 3.从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这个角度观察,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是法定代表人所代表的商事主体的名誉、商誉的损害。在我国,自然人和法人分别都享有名誉权,其名誉权都受到法律的保护。虽然侵害名誉权的后果都造成受害人名誉权的损害,但是自然人的名誉权受到损害和法人包括商事主体的名誉权受到损害表现不同。商事主体的名誉权所保护的,主要是商誉和信誉,而自然人的名誉权所保护的,是对其的客观综合评价。如果侵权行为针对的是法定代表人的代表身份,那么造成损害的应当是其所代表的商事主体,而不是本人,这样就构成对商事主体的诽谤,即商业诽谤。否则就是对个人的诽谤。 (二)商品诽谤 在商业诽谤中,商品诽谤是一种独立的侵权行为类型。对商品进行诽谤,主要是对于商品声誉的诽谤。对商品的质量、效果、性能和价格等方面进行诋毁,都构成商品诽谤。如甲公司正在与一新客户洽谈一笔大生意,双方已基本达成一致意见,正准备合同签字时,该客户突然收到来自乙公司的传真,声称甲公司的产品侵犯了其专利权。该客户立即要求甲公司作出书面解释,并暂缓签订供货协议。事实上,甲公司和乙公司是竞争对手,生产同一类产品,但甲公司使用的关键技术与乙公司完全不同。乙公司的这种行为就是典型的商品诽谤行为。 商品诽谤的侵害客体,就是商品声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规定的“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就是制裁商品诽谤行为的法律根据。确认商品诽谤行为责任,所依据的就是这一规定。 在美国侵权行为法中就存在“商品诽谤诉讼”,该种诉讼不要求对他人的名誉造成损害,只要被告恶意地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有预谋地诋毁商事主体的商品,并产生了实际损害的后果,就构成商品诽谤的诉因。若公司主张自己的产品受到了消费者的诋毁,他必须证明该诋毁已经对于自己的营业造成损害,但这一点相当难证明,因为影响公司营业的因素实在太多[26].美国侵权行为法的这一规定,是完全可以借鉴的。 在对商品进行商业诽谤的手段中,刊登比较性广告是常用的一种方式。比较性广告,是指“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指称某个或某些竞争对手或某个或某些竞争对手经营的产品或服务的广告”[27].德国著名竞争法学家科勒尔(Kohler)认为,根据良好的商业习俗,任何一个经营者都有权制止其他竞争对手对自己作出消极评价,因此批评性比较广告不应当认为是合法行为。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比较性广告都是不合法的,只要这类广告符合一定的条件①,应当得到许可。因此,如果行为人对于将自己的商品或服务同其竞争对手的商品或服务进行比较具有充分的和合法的理由,即行为人进行比较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同时该比较性宣传是必要的、真实的和客观的,那么,这种比较广告应当认为是合法的。 经营者借助批评性比较广告可以针对某特定竞争对手的商品进行比较,也可以针对某类竞争对手经营的商品进行比较。我们认为,若经营在广告中针对某特定竞争对手的商品作批评性对比,进行消极的评价或贬损,如果该对比内容虚假,就构成商品诽谤,如果该对比客观真实,则可能构成违反公序良俗,事实上也造成了商事主体商品声誉的损害,亦构成商品诽谤,不过,这样的认定须要充分的证据,否则不应认为构成侵权。如果经营者在广告中并不明确针对某种商品,而是一般地对某类商品进行对比,只要该比较广告内容真实,不片面突出自己商品的优点,不片面强调其他同类商品的缺点,那么该比较广告就应认定为合法的。反之,如果比较广告片面强调其他同类商品的缺点,属于不当行为,但是尚不能够构成商业诽谤,因为受诽谤对象太抽象,不能确定,而受诽谤对象的确定为商业诽谤的构成要件之一。 (三)服务诽谤 即然商业诽谤是一种对商事主体的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作虚假性陈述,其目的是为了给商事主体的经营带来实际损害的行为[28],那么,除了对商事主体的商誉或者商品进行诽谤外,对商事主体的服务进行诋毁,也主要是对于商事主体服务的质量、效果和价格等方面进行诋毁。 服务诽谤,在美国法称之为对交易的诽谤[29],但是与这里所称的服务诽谤并不完全一致。美国兰哈姆法第43条规定:对他人商品、服务或者商业活动进行虚假宣传的人,应当承担责任,其中就包括服务诽谤。在以提供商品制造或者销售的商事主体,对商品的诽谤可以构成商业诽谤行为,那么,在以提供服务为商业宗旨的商事主体,对其服务进行诋毁,当然就构成服务诽谤。服务也是一种交易,因此,对交易的诽谤,实际上就是对服务的诽谤。 对服务的诽谤是否可以概括在商誉诽谤当中?从原则上说,服务的声誉也可以概括在商誉当中,对服务的诽谤也就是对商誉的诽谤。不过,相对于提供商品可以确认商品诽谤为独立的侵权行为,那么,对提供服务的商事主体提供的服务进行诽谤,当然也就可以作为单独的侵权行为认定。其界限为,商誉诽谤主要是对商事主体的整体商誉进行毁损,针对的是商事主体;而服务诽谤,则是针对商事主体的服务进行毁谤,针对的是其服务本身。 构成服务诽谤,应当存在对服务的质量、效果和价格等方面进行诋毁。明知商事主体的服务并不存在问题,而故意采用虚伪不实的言词、文字等,进行诋毁,造成受害人的经营的损害,构成这种侵权行为。 四、对商业诽谤行为的民事法律制裁 (一)各国对商业诽谤予以制裁的立法比较 商业诽谤行为历来是各国法律严厉禁止和重点打击的行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67年斯德哥尔摩文本第10条之二规定:在商业经营中,成员国有义务对于损害竞争对手的营业所、商品或工商业活动的行为予以禁止,由于商业诽谤行为损害的是特定商事主体的经济利益,因此民事救济首当其冲,只有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案件,才可以给予刑事制裁。 1.德国 德国主要通过《德国民法典》和《联邦德国反对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诽谤行为进行制裁。《德国民法典》第824条规定:违背真相主张或传播适于妨害他人的信用或对他人的生计或前途造成其他不利益的事实的人,即使其虽不明知、但应知不真实,仍应向他人赔偿由此而发生的损害。该规定并没有直接对于商业诽谤行为进行制裁,而是通过对商誉或信用②的保护来间接制裁商业诽谤行为。除德国外,西班牙也采用上述方式,将《个人名誉保护法》扩展到对商业信用的保护,间接调整商业诽谤行为。而俄罗斯则是通过对商誉的保护来实现对于商业诽谤行为的制裁。《1994年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8章规定:法人的商业信誉不受侵害,受害人有权通过法院要求对损害其商业信誉的信息进行辟谣,并有权要求赔偿由于这种信息的传播而受到的损失。 《联邦德国反对不正当竞争法》则对刑事责任作了规定。该法第15条规定:确实了解情况和了解关于他人的营业、其营业者个人或经理、关于他人货物或劳务,但制造或散布能伤害其营业或营业者信誉的非属真实消息的人,处以一年以下徒刑或罚金。第1项所指行为如系由某商店职员或受托人造谣或散布且营业主已知其行为时,其营业主将与该职员或受托人同时受处罚。我国台湾地区《公平交易法》也针对商业诽谤行为规定了刑事责任:事业不得为竞争之目的而陈述或散布足以损害他人营业信誉之不实情事。违反该规定者,处行为人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并科新台币50万元以下罚金。 2.法国 在法国,商业诽谤行为包括两种情况:通过散布贬低的或者恶意的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经济状况;贬低经营者的产品,只有在被诽谤的个人、公司或者产品能够容易的识别出来,才可以起诉该诋毁行为。除反不正当竞争法外,法国可以通过侵权行为法的一般条款对商业诽谤行为进行制裁。《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和第1383条就是侵权行为的一般条款,前条规定:“任何行为使他人受损害时,因自己的过错而致使损害发生之人,对该他人负赔偿的责任。”后条规定:“任何人不仅对因其行为所引起的损失,而且对因其过失或疏忽所造成的损害,负赔偿责任。”但是该一般条款也只是对于商业诽谤行为进行间接调整。 3.意大利 在民法典中对于商业诽谤行为进行直接制裁的是《意大利民法典》,该法典第五编第十章第2598条对此作了规定。依有关特殊标记和专利权保护规定的效力,无论何人都不得有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使用同他人合法使用的名称或特殊标记容易发生混淆的名称和特殊标记,或者模仿竞争者的产品,或以任何其他方式进行容易引起与竞争者产品或相混淆的行为;散布对竞争者的产品和活动的信息与评价,足以使之名誉扫地,或者诋毁竞争者产品或企业的优点,直接或者间接使用任何其他不符合职业道德原则并且容易损害他人企业的手段。第二种侵权行为,就是商业诽谤行为。 4 日本 日本主要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诽谤行为作出制裁。《日本防止不正当竞争法》第1条第1款第6项规定:陈述虚假事实、妨害有竞争关系的他人在营业上的信用,或者散布这种虚假事实的行为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害人享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请求权。第1条之二是关于由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该条规定,由于故意或过失而实施了前条各项行为的人,对于因此而在营业上的利益受到损害的人应当负损害赔偿的责任。对于实施侵害他人营业信用行为的人,法院可以依据被害人的请求,命令不赔偿损害或在赔偿损害的同时作出恢复营业上信用的必要措施。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很严重,就可以处三年以下惩役或二十万日元以下罚金。因此,该法不仅规定了民事责任,也规定了刑事责任,其中对于商业诽谤行为是通过对信用的保护间接予以制裁的。 5 英国和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英国主要通过制定单行法令专门对诽谤行为进行调整,其于1996年制定了《诽谤法令》,其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公民个人名誉和公司商誉不受侵害。而与英国法律同一传统的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则专门制定了《诽谤条例》,针对诽谤行为进行调整,其中包括商业诽谤。对于商业诽谤的刑事责任,《诽谤条例》作了详尽的陈述:明知虚假而恶意刊布损害名誉的文字诽谤,最高可判罚入狱两年及另再判处罚金。如果控方无法证明被告明知虚假而刊布。但有证据显示有关刊布主要基于恶意中伤的动机,也可提出检控,最高可判罚一年监禁及另判处罚金。 6 美国和澳大利亚 美国兰哈姆法第43条对于商业诽谤行为予以了成文法救济,该条规定:对他人商品、服务或者商业活动进行虚假宣传的人,应当承担责任。除兰哈姆法外,美国的《有限电视和卫星广播法》也通过限制行为主体,来间接调整商业诽谤行为。澳大利亚则通过《贸易惯例法》对商业诽谤进行调整,该法第五部分就为经营者如何防止商业诽谤以及对自己的商誉造成损害的情况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该法规定:经营者在从事贸易或商业时,不应进行那些具有误导性或欺骗性的行为,或是可能引起误导或欺骗的行为。 (二)我国现行立法制裁商业诽谤行为的局限性 在我国,主要是通过《刑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诽谤行为进行制裁,但是通过这些法律进行制裁存在很大的局限性。 1 通过《刑法》制裁商业诽谤行为的局限性 《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三条规定,利用互联网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这些规定是正确的。但是,仅仅通过《刑法》对商业诽谤行为进行刑事法律的调整,具有局限性。 第一,《刑法》调整的范围过窄。根据《刑法》的规定,构成商业诽谤罪必须具备两个要件。一是,需以“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为前提,也就是说捏造和散布二行为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二是,商业诽谤行为只有达到“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程度,才构成犯罪。“重大损失”和“其他严重情节”属于选择性要件,只要具备其中一个即构成商业诽谤罪。如果不同时具备上述两个要件,就不能适用《刑法》来调整商业诽谤行为。“情节严重”应当从实施商业诽谤的行为角度来讲,如诽谤的次数,手段恶劣,传播的范围广等:“重大损失”应从商业诽谤造成的后果的角度讲,如营业额大幅度下降、利润大为降低等。重大损失的认定不应以固定金额为限,因为经营者本身的资产相差很大,可以以正常利润为基数确定一个比率范围,如可将实际损失超过正常利润的10%-15%视为重大损失。 第二,刑法对受害人的救济作用不强。商业诽谤是一种不法侵害企业商誉、商品和服务的行为,其损害后果主要是对受害人的财产造成了损害,而刑事责任主要以剥夺自由和罚金为手段,对于受害人并不能起到直接的救济作用,因此对商业诽谤侵权以承担事实责任为主要救济手段符合世界发展的潮流。英美国家关于商业诽谤不区分刑事诽谤和民事诽谤,将刑事诽谤的和民事诽谤视为一体,但其仍具有一定的倾向性,诽谤案件几乎都遵循民事诉讼途径解决。尽管这些国家还有关于刑事诽谤的条例,这些刑事诽谤条文主要是针对及其严重的恶意的诽谤。在美国法律中,诽谤大致属于民事诉讼范围,除了群谤及可能破坏治安的少数特定情形外,很少采刑罚制裁[30]. 2 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制裁商业诽谤行为的局限性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该法的适用也有局限性,只能对于商事主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调整,对非商事主体的行为不适用,因此适用范围较窄 。(三)立足于《民法通则》,对商业诽谤的民事制裁制度予以完善 对商业诽谤行为加强民事法律制裁,是至关重要的,因为民事法律制裁是制裁性与补偿性的结合。即使依照刑法的规定对商业诽谤行为予以刑罚,也不能代替民事制裁的地位,需要附带地加以民事责任的制裁。因此,只有立足于《民法通则》的规定,对商业诽谤行为的民事法律制裁予以完善,才是正确的,并且最终在民法典中写进商业诽谤制度,才能够全面完善对商事主体的保护,维护正常的商业交易秩序。 一般认为,依据《民法通则》制裁商业诽谤行为的依据是: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根据该规定,商业诽谤行为就是对于法人名誉权的侵害;第一百二十条规定,行为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要求赔偿损失,这些是商业诽谤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的依据;对商业诽谤行为还可以按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制裁,对行为人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务和非法所得等。但上述通过保护法人名誉权的方法间接对商业诽谤予以制裁的模式具有下列不足: 第一,间接地对商业诽谤予以制裁,对该种侵权行为的制裁力度不大。法律调整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有直接调整和间接调整两种方式,直接调整就是法律直接规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实体规范,间接调整就是法律不直接规定当事人间的实体权利与义务,而是借用该规范指引的另一个法律规范来确定自己的权利义务。因此,间接调整方式打击商业诽谤行为的力度较弱,应当对于商业诽谤行为作出正面规定。 第二,“法人名誉权”这种说法本身就有争议。关于法人是否有名誉有三种学说:法人名誉否定说、法人名誉肯定说和法人名誉参照说。《大清民律草案》和我国台湾民法典均采法人名誉否定说,认为名誉权仅归自然人所有。我国《民法通则》则坚持法人名誉肯定说,该说实质是混同了本质截然不同的自然人的名誉和法人的商誉,对法人保护不力。尽管《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对此作了修改,即法人的名誉受到损害不得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完全解决这一问题还有待民法典作更加符合法律逻辑的规定[31]. 第三,民事责任方式规定的不足。上述五种民事责任方式并非对于商业诽谤行为人都适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主要是针对侵害他人人格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方式,其本质上不以财产给付为内容,因此,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对于以财产的损害为要件的商业诽谤行为适用的可能性不大;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作为民事责任的方式则具有较广的适用性。除上述民事责任方式外,还有一种相当有效的责任方式没有涉及。基于商业诽谤的特殊性,行为人应当对于虚假言辞作出更正和答辩,及时作出更正和答辩也应是行为人承担的一种重要责任方式。 第四,《民法通则》只对商业诽谤提供了原则性规定,在确定应承担的责任,特别是确定赔偿数额时只能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当行为人为经营者时,同时适用上述两个法条没有什么问题,但当行为人为非经营者时,同时适用上述两条文就有点名不正言不顺。因此应当对于商业诽谤的赔偿标准作出明确规定。 我们认为,应当立足于《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着眼于民法典的制定,对商业诽谤行为民事制裁制度予以完善。 1 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明确商业诽谤行为的概念 民法通则的第一条款,是侵权行为一般条款。凡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一般侵权行为,都适用本条规定。商业诽谤行为也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一般侵权行为[32],以该条款作为立法依据,应当是完全正确的。 在侵权行为一般条款的基础上,确立商业诽谤行为的概念,参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规定确定商业诽谤行为的类型,同时,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进行适当补充,就可以完善对商业诽谤行为进行民法制裁的体系。 2 完善对商业诽谤行为民法制裁的方式 在坚持《民法通则》规定的侵权责任方式的基础上,完善民法对商业诽谤行为的民法制裁方式,应当遵循以下几点: 第一,发挥已有的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方式的作用。当行为人正在实施商业诽谤行为时,受诽谤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停止诽谤的请求可以直接向行为人或人民法院提出,使其能够及时制止侵害行为,防止损害后果的扩大。停止侵害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与其他民事责任方式共同适用。单独适用的时候,不一定要具备商业利益损失的要件。受诽谤人可以根据情况,请求行为人排除妨害,以恢复自己的权利的行使。 第二,补充更正和答辩的制裁方式。这也是商业诽谤行为人应当承担的重要的民事责任。更正和答辩本是新闻媒体所承担的责任:更正,是指在新闻报道中,对于事项的交代出现失实,相关人有权要求传媒作出更正,传媒自身也有责任在发现差错时主动更正;答辩,是指被新闻报道提及的相关人,有权对报道内容的公正性或全面性进行答辩[33].关于更正与答辩的要求,我国仅在行政规章中作出明确规定③,没有在《民法通则》中规定。我们认为,应当将更正和答辩这种责任方式移植到民法中,将其作为民事责任的一种方式,对商业诽谤行为(包括其他一般诽谤行为)的一切主体都适用。在适用时应注意,消除因诽谤行为导致的不良影响的方式和范围至少应与诽谤行为时的方式和范围相同,例如,如果行为人通过电视广告的形式实施了商业诽谤行为,那么至少该行为人应通过电视进行公告等消除影响。 第三,强行赔偿损失的制裁。由于商业诽谤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就是诽谤行为对于商事主体的商业利益造成的损害,并且表现为财产利益的直接损失或者间接损失,因此赔偿损失成为商业诽谤行为人最主要的承担责任的方式。民法中赔偿的目的,是通过给付受害人一定数额的财产,使其尽可能地恢复到受害前的状况,因此实际赔偿是合理的,除非将来法律有明文规定,否则不实行惩罚性赔偿。 在赔偿损失中,最重要的是明确商业诽谤损害赔偿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给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必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凡被分割的经营者的损失能够计算的,必须按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包括因调查侵权人的商业诽谤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所获得的利润,并应赔偿因调查侵权人的商业诽谤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民事法律论文:关于中国的民事法律与司法判例 论文关键词: 民法 司法判例 作用 判例制度 论文摘要: 民法法典化与反法典化,反映的是某一国家和地区市民社会的存在和发展对民法的需求和变动中的市民社会不断冲破法典的束缚,摈弃过时规范,认可新规范的事实。就中国而言,民事法律的法典化如火如荼,但实践中广泛存在的司法判例应用也是不争的事实。判例的作用,有以下四点:判决预测,促进理论发展,促进法律完善,法学教育的辅助手段。因而建议建立中国自己的判例制度 一、民法法典化与反法典化的相对性 民法法典化与反法典化,反映的是某一国家和地区市民社会的存在和发展对民法的需求和变动中的市民社会不断冲破法典的束缚,摈弃过时规范认可新规范的事实。法典化和非法典化都是相对的,任何国家任何法系都不能实行绝对的法典化和非法典化。纵观世界各国,大陆法系以法典为第一法源,以判例法补充法典,判例为第二法源;英美法系以判例为第一法源,也辅之以成文的法律供法院援用。 中国由于其特殊的历史,在1986 年通过了民法通则,在20 世纪80 年代制定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的基础上,通过了统一的合同法,1986 年制定了继承法,1951 年制定婚姻法并几经修改,20 世纪80 年代初制定了商标法、专利法,之后也几经修改,1990 年通过了著作权法,之后也作了修改,中国的物权法也在制定中。依照十届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制定物权法之后,还将制定侵权责任法和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上述法律制定之后,中国的民法体系即形成,是否在此基础上编撰民法典,十届全国人大没有明确列入规划,学者间争论很大,无非两种可能:一是各民事法律单独存在,中国没有民法典,但有一个完整的民法体系;二是在各民事法律基础上编撰一个民法典。中国的许多民法学者,由于受大陆法系传统的影响希望编一个民法典,而中国独特的民法立法过程,是依据社会的需要分别制定系列的民事法律,少数人主张这些系列的民事法律简单编在一起就是一个松散的民法典,没有必要再重新制定民法典。因此,在中国,存在一个制定逻辑严密的民法典与松散民法典的争论,如果说民法法典化是指一个民法法典必须体系严谨,逻辑性强,松散的法典就不是民法典化的思想,况且,松散地编到一起与不编到一起又有什么实质性的区别呢? 不编到一起不是也可以吗? 而且修改起来更为方便,这应经过实践检验一下。如果各个民事法律分别存在,但适应中国社会的发展,构成了一个中国完善的民法体系,虽然没有统一的民法典,这可能更类似反法典化的思潮,但作为中国民法体系中的各个法律,又分别为一个小法典,实际是将一个大法典化为若干小法典,这与民法法典化又似乎没有什么实质区别。因此,我认为民法法典化与反法典化都是相对而言的。 非法典化,不可能完全实行判例制度,不要成文法。美国是判例法的国家,然而就民法而言,判例之外也有律师协会在判例法基础上编撰的《美国侵权行为法重述》、《美国合同法重述》这样一些供各州法院选用的法典,因为判例必定过于浩繁,不便于人们掌握,而有的民事法律又不可能不是制定法,如西方某些国家,包括判例法系国家关于脑死亡、器官移植的法律、安乐死的法律、同性婚姻的法律以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都是制定法。法典化,也不可能完全施行成文法,不要判例。大陆法系各国,民法典之外均有判例,民法的许多规范只有通过判例才能明确适用于不同情况,通过判例弥补成文法典的不足,通过判例的法解释使法典成为有生命的法律,不断进化的法律。中国虽无民法典,但每出台一种民法法律,都以以往的司法案例为基础并通过最高法院的典型案例指导法律的实施。 二、中国的民事司法案例与判例法试点 (一)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法院就具体案件的请示所作出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民法长期不完善,按照中国的司法制度,为保证司法统一,下级人民法院在解决案件中遇到疑难问题,可逐级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请示,最高人民法院就具体案件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作出批复,下级法院依此批复作出判决,但并不直接引用此批复。这种批复下发全国各法院,各级法院必须参照执行,因此,具有法律效力。在改革开放前和20 世纪80 年代前半期,这是中国司法解释的主要形式。另一种司法解释则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施民事法律政策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供法院参照执行,但不得在判决中直接引用。1987 年实行公布案例制度之后,加之民法不断完善,这种批复不再像以往那样经常出现,但仍是司法解释的形式之一。如民法通则实施之后,由于民法通则没有对死者名誉权保护作出规定,天津市中级法院受理了“陈××诉魏××、《今晚报》侵害名誉权纠纷案”,陈的女儿吉××(艺名荷花女) 生前从艺情况被魏某写成小说并在《今晚报》连载,小说虚构了荷花女多次恋爱并被帮会头目侮辱的情节,陈某认为损害了女儿的名誉权,提起诉讼。天津市中级法院经天津市高级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荷花女死后其名誉权是否应予以保护,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天津市高级法院,批复“荷花女(艺名) 死亡后,其名誉权应依法受到保护,其母陈××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天津市中级法院依此批复组织调解,当事人达成赔礼道歉,赔偿问题双方自行解决协议[1]。此批复(最高人民法院1988 民字第52 号) 及案例(陈××诉魏××、《今晚报》社侵害名誉权纠纷案)下发或公布后(案例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公布) ,其批复具有法律效力,案例供各级法院参照执行。这种批复,虽非案例,但针对的是具体案例作出的,其就下级法院请示所作批复要点相当于判例的判旨,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二)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案例 中国改革开放后,民事法律逐渐完善,20 世纪80 年代中期,民法通则、继承法、三个合同法、修改后的婚姻法及专利法、商标法均已出台,而经济处于急剧变动中,即使刚刚颁布的法律,某些规定也很快显得与实践不一致,许多原则性规定也需进一步具体化,单纯的请示制度已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在这种情况下,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于1985 年创办了《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及时批复、解释,并公布经审判委员会通过的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通知进一步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创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公报》,目的在于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地方高级人民法院也往往编辑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教学、研究单位也编辑出版供教学、研究使用的案例等。 中国的案例与国外的判例,有以下不同: 1. 判例具有法源性,案例不具有法源性。 判例在英美法系国家,是第一法源,成文法是其补充,为第二法源;而在大陆法系国家,则为第二法源,判例是成文法的补充,成文法是第一法源。前者如英、美,后者如法、德、日等国。判例的法源性,主要表现在“判旨”,即判例创造的法的规则,这一判旨或者是对法律漏洞的补充,或者是对适用一般法律规范的具体解释。判例确认的法规则,各级法院必须遵守,但以新判例取而代之者为例外。案例不一定是对法律漏洞的补充,不一定是对具体规范的创造法规则的解释,有的仅仅是直接适用法律的典型案例类型,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案例只具有参考指导价值,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性,因此不是法源。 2. 判例是经专门的组织机构认可的,案例无须经专门组织机构认可。 因判例具有法律效力,必须经专门机构认可以保证法律的统一。如,在日本,判例须经最高法院判例委员会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案例,因不具有法律效力,无须专门组织认可,只要是在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即构成案例;即使是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的案例虽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也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仅是表明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的指导性意见;至于某些案例集,更不是司法解释机关通过的,不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但判例的约束力分为法律上的和事实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由于其正确性及指导作用,具有事实上的约束力。 3. 判例可变更、撤销,案例无须变更、撤销。 判例的变更、撤销,如同法律的修改、废止,导源于社会变动引起的法律规则的不适应性,而案例仅仅是法院审判的个案,是既成事实,不可能像判例那样变更或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案例,虽不是典型的判例,但多具法创造的成分,可以作为判例的素材进行研究。如《武汉市煤气公司诉重庆检测仪表厂煤气表装配线技术转让合同、煤气表散件购销合同纠纷案》,确定了因情事变更终止合同的规则;《王烈凤诉千阳县公路管理段人身损害赔偿案》确定了公路两旁的护路树属公路设施,树枝折断致人伤害适用民法通则第126 条工作物责任的规定,即护路树属该条其它设施的判旨;《王春林与银川铝型材厂有奖储蓄存单纠纷再审案》确认,转让有奖储蓄存单未对获奖财产权利作出特别约定的,该财产权利归存单受让人所有的规则,创立从权利随主权利转移之法理。[2]以上三例,实质上就是判例。有些案例,只是严格适用法律的案件,如教学中对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实例说明,就不是判例的素材,没有什么法创造成分。 (三) 个别地方法院进行判例制度试点 近年来,有的地方法院进行了判例试点,进一步推动了中国判例制度的形成。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的经验是,先例判决仅起参考作用,由各业务庭报研究室,经初审后交审判委员会审定公布。判例可更替、废止。从效果看,判决错案少,质量高,效率也高,维护了司法公正。该院的判例仅限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经验是,就民商审判规定了判例的指导作用,判例由市高级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规定判旨,作出评析,判例限于无法律规定的情况,不能援引,同类案件可作不同判决,但必须将结果、理由在一个月内报市高级人民法院,如果原判例与新法律、司法解释冲突则无效。[3]上述事实,表明中国的判例制度正在孕育之中。 三、判例(案例) 的作用 判例的作用有以下四点: (一) 判决预测 判决预测,是指对某种判决结果的事前预测。资本主义的启蒙思想家根据其三权分立的理论,最为强调判决的可预测性。如孟德斯鸠认为,立法与司法不能归于一人,如果司法具有法的创造力,则判决预测是不可能的,必然失去法的安全性。依据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理论,英国的边泌于1827 年在其《证据理论》著作中提出“机械性判决”的主张,较为全面地论证了判决的预测理论。边泌在其著作中,适应19 世纪资本主义发展的需要,提倡合理主义的法原理,他的法律观念将“安全”作为唯一目的,主张法解释必须以法的安全为目的,法官应机械性地适用法律规范作出判决。依据法律和机械性判决,判决预测是可能的,判决结果是极其自然的逻辑性归结。[4]20 世纪初,在德国兴起的自由法思潮,则完全否认概念法学的机械判决论及判决的可预测理论。自由法学主张,法官应从制定法中解放出来进行法创造,要求判决必须是可预测的是永远不能实现的理想。自由法学主张的法创造是正确的,但完全否认判决的可预测性则是不完全正确的。法官的法创造,限于法律漏洞及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情况,而对于多数判决,仍然是直接适用法律,无须法官的法创造,判决仍然具有可预测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虽仅具指导意义,不具法律强制性,不是法源,但其中某些具有判例实质的案例,因其处理的正确性,下级法院会依此对相同类型案件作同类判决,人们可以依此预测法院的判决结果。如再有护路树致人伤害、有奖奖券对受奖未作约定赠与他人、发生情事变更须解除合同等,人们就会根据前述相关典型案例作出判决结果的预测。[5] (二) 促进理论发展 判例研究对理论发展的促进作用,取决于判例与学说的相互影响。判例的形成和发展,离不开理论的支持。法官要经过专门培训、司法考试、就职后的继续教育才能取得或晋升法官资格,也就是说,必须进行不断的理论学习,培养和提高自己的理论素养才能成为一名合格法官,创造出判例或典型案例;同时,案件审判也以理论为基础,复杂案件,往往需要了解和参照学说。在日本,最高法院设有专门的调查官,负责向法官报告各种学说。[6]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许多法院往往召集学者讨论案件如何处理或分别征求学者意见。学者对判例正确性的肯定,有利于判例发挥应有的效力;对判例的批评,可以促进判例的变更。相反,判例也可以促进理论的发展,判例为理论研究提供具体的事例,检验理论的正确性,促进理论研究与实践的结合,从而推进了法学理论的发展。有时,一个典型案例的出现,会引起学界广泛的讨论。比如《, 法学研究》等刊物设“判解研究”专栏,专门发表研究典型案例或司法解释的论文;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专门主办了以书代刊的《判解研究》杂志,其中发表较多的是关于判例评析的论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制建设中,需要借鉴国外的判例、学说。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在的立法及理论研究,虽以大陆法系法律为基础,但须广泛借鉴英美法系的经验,对英美法的研究,重要的是对英美判例法的研究,因此,国外判例也有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学理论繁荣的作用。判例研究,也包括判例批评,即对判例的不妥之处提出批评意见,为法院将来的判决提供学说,促进判例的更新和发展,促进正确运用法律。如最高人民法院1982 年1 月23 日关于“李桂英诉孙桂清鸡啄眼赔偿”一案的函复,认为监护人未对小孩严加看护致眼被鸡啄瞎,鸡的所有人不承担责任,法院依此作出判决。此案,原告李桂英领其3 岁男孩在街道旁与邻居闲谈,该男孩独自玩耍,被告孙桂清饲养的白公鸡扑上啄伤男孩右眼,造成“右眼球外伤,角膜感染”而失明。一、二审法院认定被告的公鸡过去啄过人,本应该杀掉,而原告未看管好小孩也有一定责任,故判决被告负担原告之子治眼费用的70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最高法院以原告疏于看护小孩为由,函复被告不负担医药费。这一案例及司法解释,不符合混合过错条件下应分担责任的法理。有学者批评道,被告明知其饲养的公鸡有伤人危险而不加宰杀又疏于管束,系造成损害的主要原因,原告对其小孩的看护虽未达高度之谨慎,但要求其对小孩被鸡啄伤有充分预见则未免过于苛刻, 故一、二审法院判被告承担70 %的医疗费损失非但未见过分, 而且似嫌不足。[7]这一批评意见是正确的,对于案件审理后出台的民法通则关于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规定有意义。民法通则规定受害人过错是免责事由,但这仅限于受害人过错是唯一损害的原因,如属混合过错,不能免除加害人的责任。这一批评纠正了原司法解释与案例的不当,再出现类似案件,就不应适用原司法解释,其案例也无指导意义。 (三) 促进法律完善 法律一经公布实施,其条文是固定的,法律依据判决维护其活跃的生命力,特别是对法律的模糊规定,往往是通过判例具体化。如前述民法通则第126 条规定的“建筑物及其它设施”致人损害,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其中,“建筑物”好认定“, 其它设施”就很模糊,有的可根据一般经验作出解释,有的则须通过判例加以认定。比如,路灯依一般经验属其它设施,路旁的广告牌也属其它设施,无须判例认定。但护路树是有生物,与我们一般理解的非生物属其它设施不同,那么,树枝折断伤人,算不算“其它设施”,判例从法律意义上加以认定,这就使法条在实施中增加了新的含义,是扩大解释,增强了法律的生命力。因此,审判的运动就是法的运动。另一方面,判例往往又是修改或者制定法律的基础。这主要是指那些具有漏洞补充意义的判例,这些判例确定的判旨,就是未来法律条文的雏形。如前述护路树的判例,不仅增强了民法通则第126条的生命力,也是制定民法典相关条文的基础,比如民法典草案就树枝折断责任的条文,就是来自于护路树的判例(当然,条文没有限于护路树,规定过宽,不甚妥当) 。还有武汉市煤气表散件购销合同判例,确认了因情事变更解除合同的判旨,成为合同法起草情事变更条文的依据。但情事变更的后果,不只是解除合同,或者说首先不再是解除合同,而是变更合同,变更合同的前提是有一方当事人提出再交涉,我们国家就没有出现变更、再交涉的典型案例,因此,在全国人大审议时,就提不出更确切的案例。这样的判例国外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也可以创设。如果我们创设了各种情事变更的典型案例,在人大会议上一介绍,情事变更的条文就不致于取消。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界应继续努力的工作。当然,用国外的判例也可以说明。 再如案例《李珉诉朱晋华、李绍华悬赏广告酬金纠纷上诉案》[8],其中案件事实为: 1993 年4 月5日、6 日、7 日,失包人朱晋华在天津市《今晚报》和《天津日报》刊登寻包启事,声称自己于1993 年3 月30 日中午在天津市和平区电影院看电影,散场时将一公文包遗忘在座位上,内有汽车提货单及附加费本,表示对拾得人送还后“重谢”和“必有重谢”。公文包被看同场电影的坐在后几排的李珉发现捡起,并与同去看电影的原同学王家平在现场等候良久,未见失主来寻,便委托王家平保管。朱晋华所遗公文包中的汽车提货单面值80 余万人民币,系其朋友李绍华委托其代办汽车提货手续。4 月12 日,李绍华得知失包后在《今晚报》刊登同样启事,声明:一周内有知情送还者酬谢15000 元。当晚,李珉得知此启事后告知王家平并委托其与李绍华联系。次日,双方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交接,但在支付酬金上发生争执。李珉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朱某、李某支付15000 元。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1993) 和民初字第440 号民事判决,认定李珉应将拾得物归还原主,但李珉未能依提货单及其它物品线索寻找遗失人或财物所属单位,反而在家等待“寻包启事”许诺的不真实意思表示的酬金,对其请求不予支持。李珉不服,上诉至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旨为:一审法院认定朱、李二人“寻包启事”中的付酬承诺意思表示不真实,缺乏充分依据。悬赏广告,系广告人以广告的方法,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付报酬的行为。只要行为人依法完成了所指定的行为,广告人即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因此,经调解,朱、李二人一次性给付李珉人民币8000 元。判旨理由是:朱、李二人的广告为悬赏广告;李某表示“一周内有知情送还者酬谢15000 元,是要约,李珉在1 周内送还公文包是承诺;依民法通则第57 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朱、李负有给付广告中许诺的报酬的义务;李某辩称给付报酬不是真实意思表示,事后反悔,违背民法通则第4 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 上例的法创造就是确定了悬赏广告的定义及广告人应负给付报酬的义务。关于拾得人可否取得一定数额的报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中长期是一个争论的问题,制定民法通则时就因意见不统一,未予规定,此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的案例,确立了在悬赏广告情况下,拾得人返还拾得物可向广告人请求支付报酬这一法律规则。此案,可作为制定民法典悬赏广告及拾得人可取得许诺报酬的依据。 (四) 法学教育的辅助手段 法学教育,应以基本理论教学为主,但应随之以判例教学。在日本,除了民法讲义之外,还设有民法判例演习课,且有教材。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案例分析的教学方法,但多不单独设课。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编有案例教材,也有全国统编的案例教材。将来随着判例制度的确立,应设判例研究课程。基本理论教学侧重于理论与法律的一般规定,判例研究课程侧重于实例及司法审判中法的发展,当然,两者也不是截然分开的。法学教学,不只是让学生掌握法学知识,还应培养学生对法院判决的预见能力,后者必须通过判例教学来完成。台湾学者王泽鉴先生曾说:“学习法律的最佳方法是,先读一本简明的教科书,期能通盘初步了解该法律(如《民法总则》) 的体系结构及基本概念。其后再以实例作为出发点,研读各家教科书、专题研究、论文及判例评析等,作成解题的报告。在图书馆,经常可以看到同学们抱着一本厚重的教科书,反复阅读,口中念念有词,或画红线,或画蓝线,书本上琳琅满目。此种学习法律的效果,甚属有限,因为缺少一个具体的问题,引导着你去分析法律的规定、去整理判例学说、去触发思考、去创造灵感!” [9] 判例来自于实际,它反映的事实真实可靠,不同于教学中的一般举例,尤其不同于那些想象出的例子,后者可能不合逻辑,脱离实际。比如,自学考试起初由各省出题,某省的一个考题是,一辆运送新兵的汽车在山路下坡时方向盘失灵,路的一侧是山涧,另一侧路边靠山坡有两个小学生。由于是拐弯处,如不采取措施,汽车直行,就会掉入山涧,为保护许多新兵的生命,司机猛一打方向盘,汽车撞向山坡,将两个小学生撞死,问司机是否承担法律责任。题的本意是让学生回答这是紧急避险,许多学生也这样回答了。但此案是想象出的,不是实际案例,因为既然方向盘失灵了,怎么打了一下就转向山坡了,怎么又灵了,这就自相矛盾,不合逻辑,不是事实。还有,对生命损害,是否可以像财产那样适用紧急避险,用两个小学生的生命换取一些成年人的生命,是否违反保护儿童利益的原则,恐怕难以说清楚。真要发生这样的事,民法上还是要按损害赔偿处理,不会依紧急避险让受益人赔。所以,表面上符合紧急避险要件,实际上是侵权行为,司机的所在部队应赔偿,适用民法通则关于国家赔偿的规定。这个问题我们不多研究,因为它是假事。判例教学,就不会发生上述困扰。 判例教学,可以培养学生的事实认定能力。法律的适用以认定事实为基础,而事实认定既是事实问题,又是法律问题。许多案件纷繁复杂,如何准确认定事实,需要有很强的分析判断能力。判例反映的事实,是经过谨慎分析、提炼概括的,读判例,可以逐渐形成和提高对事实的认定水平。对民事案件,又依举证责任认定事实,有的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因不能举证,法院也不能认定。因此,事实认定与事实不一定一致。比如,你借我1000 元钱,完全基于信任,没打借条,也无证人,后来我抵赖,你告到法院,没有证据,我不认,法院不能认定这个事实,法院不是认定没借,而是认定你说的空口无凭,不足采信,你就要承担不能举证的后果。也可能是有书面合同,打了借条,我还你钱的时候对你太信任了,让你自己毁掉借条,你没毁,事后我们关系不好,你拿借条再跟我要1000 ,告到法院,我说还了,但无证据,你有证据,法院就认定我欠1000 ,我还得还,这个认定的事实就与事实不符,但没办法,我就要承担不要回借条的后果。当然,这是极端的例子,违反诚信的人会受到良心谴责,失信的人,人们不愿借给他钱,也不愿向他借钱,他难以在社会上生存,但在个案中拿他没办法。现在有测谎机,说谎的人心跳快,但没说谎的人因气愤也可能心跳快,可能测不准,还得靠举证责任解决。案例教学,可以培养学生依举证责任认定事实的能力。 四、创立中国的判例制度 中国必须实施判例制度,这一点在理论界认识基本一致,但实施何种判例制度,存在不同意见。一个意见是将判例作为第二法源,实行法、德、日等国的判例制度,另一种意见是否认判例的法源性,认为判例不应有法律的拘束力,实际就是主张实行现在的案例制度[10]。否认判例的法源性,主要有三点理由:一是认为判例法与中国的政治制度不适合。认为我国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宪法明确规定法是中国当代唯一的法源[11]。二是认为先例拘束力原则在适用中容易造成法律的僵化,判例的拘束性规范狭窄,缺乏伸缩性[12]。三是认为判例法有许多固有的缺点: (1) 判例法是由法官创造的,是不民主的,而制定法可能是比较民主的。(2) 判例法是在适用时创立的,溯及既往,而制定法是适用未来的法律。(3) 判例法以个案为基础,具有片面性,制定法一般是以总的社会条件为基础的,针对的是一般情况。(4) 判例法不像制定法那样以精确的语言来表达。(5) 判例法是由一个或几个法官作出的,而制定法是经集体调研、审慎考虑制定的。(6) 判例法相当复杂,诉讼既费时又费钱。[13]这些意见虽不无道理,但总的看是片面的。中国宪法虽指定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行使立法权,人民法院行使司法审判权,但人民法院创制案例属司法解释,我国宪法不仅没有否认法院的司法解释权,而且从广义上说人民法院的审判权就包括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当然无权制定基本的法律,但对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作出实施细则的规定,就疑难问题作出解释、批复历来是最高人民法院的重要工作职责,包括后来通过和公布案例。立法权与司法权的划分,只是相对而言的,许多实行三权分立的国家,法院都创制判例,中国的人民法院,也应有创制判例的权力。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不限于对现有法律的解释,法院不能以法无规定拒绝审判民事案件,而审判此类案件,法院就只能找出新的规则,这样的判决从性质上说就是判例。判例法在国外曾经有过僵化的现象,那是机械法学所致,后来的动态法解释理论提倡纠正过时的判例,创制新判例,僵化的现象就随之消失了,况且在中国,主张实行判例法是作为成文法的补充,是使成文法更具体、详细,也不会存在适用狭窄、缺乏伸缩性的问题。至于判例法的一些缺点,由于处于第二法源的地位,有些就自然被成文法化解了。判例法虽由法官创造,也是经民主程序产生的,诉讼中当事人及律师的辩论、法庭依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作出判决、判例需报经最高法院专门机构讨论通过,就是民主程序,是不同于最高立法机关立法的民主程序的。 判例的法发现问题不是溯及以往,而是以往的纠纷本该按此法解决,法官只是发现或找到了这一法规则,如同立法记载法规则一样,许多规则在之前早已适用于社会实际中。判例法以个案为基础,并不一定具有片面性,反而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判例的法发现也可以用精确的语言表达出来,这取决于法官的水平。一个判例的创造必须是经过慎重考虑的,法官应预想到对社会的影响,应承担起创制判例的责任。判例多了比较复杂,容易出岔子,中国施行作为成文法补充的判例,不会像英美法那样存在大量的判例,中国实行判例制度,实行严格的认定、更改、撤销程序,不会造成当事人诉讼的不便,反而会更加有利于当事人及时诉讼,节省诉讼费用。总之,实行判例制度,是由社会需求决定的,势在必行。 实行民事司法判例制度,以相应的民事法律的存在为前提。若十届全国人大能完成中国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涉外民事关系法,中国的民法体系就达到完善,不管是否编撰民法典,中国的民法典在事实上就已经形成。这大约是2008 年的事情。之后,面对相对稳定的中国民法体系,为适应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判例法的作用就将突显出来。中国应加快判例试点工作,进行司法体制改革,为最终形成判例制定创造条件。 实行中国的判例制度,不是现在试点中的地方法院的判例,而是指在全国有法律效力的判例和民族自治地区的高级法院就自治法律通过的在本自治区有法律效力的判例。在中国,判例应由地方法院逐级申报或者径向最高法院申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或设立的专门的判例委员会通过。中国的判例主要限于对现行法律适用于具体情况的解释,也包括对法律无规定而适用新规范的解释,总之,要将现行法律具体化或者有新的法发现,不同于现在公布的案例有些不具有法解释的判旨。中国应严格判例的数量,及时更改或撤销原有的判例。包括以新判例更改旧判例,判例的法发现已制定为法律条文时,应撤销原判例,发现判例错误时,应及时更改或撤销,使中国的判例真正具有并维持其第二法源的地位。 民事法律论文:透视唐代经济民事法律 关键词: 唐代/经济民事法律/意义 内容提要: 在源于西方的现代法学和传统中国的法律之间可以作谨慎、互动的学术冒险,这不止是情势使然,也是基于不同法律文化的社会功能和人类本质要求的相同和相近。沿着现代法学的视线,我们透见到唐代经济、民事法律中一些共同的和各自的特征。这些特征,相对于西方,表现出国家与社会、官方与民间、整体与个体、权力与权利、公与私两极主从式的一元化结构。其功能表现为一种社会控制法,价值上表达了传统中国固有的文化理想,于今不乏启发意义。 一 本文要讨论的是唐代的经济民事法律问题。在现代法学范畴内,直面和回答这样的问题让人有些犹豫。正像我们一直所做的那样,撰写中国法制通史或断代的著作,一般不用担心受到质疑,但分门别类地研讨传统中国的刑事、行政,尤其是经济、民事诸法,就会有头痛的中国固有文明与现代科学的对接问题。现代科学起源于西方,法学亦不例外。我们生活的这个时代,这样的科学早已是世界文明的主流。尽管西方文明的普适性、价值观,相对人类的多样性必有限制,文化多元也是人类的事实和理想选择,但现在还是无法想象,撇开这一套话语,我们又如何进行科学探索。这使我们面对一个无法回避和克服的难题,这个难题是源于西方的现代科学是我们研究的前提条件。同样,对探讨传统中国法律问题的学者来说,还有一个既定的前提,即传统中国法律文化的独特性。传统中国的法律和法律学术别具一格,从法律的表现形式、编纂体例到概念术语、精神原则,显而易见异于西方。这意味着借用现代法学的学科体系、概念工具和分析方法,解读中国固有的法律文明是很危险的。但放弃这样的冒险,我们又如何获得所谓的科学认识呢? 这是更大的问题。简单又常见的办法是似是而非的混淆,或对他人的努力过于苛求的批评。这不可取。 实际上,我们面临的是现代非西方文明研究中的共同难题。张光直教授在考察中国古代文明在世界文明中的重要性时说了一段很能说明问题的话。他说:……上面把中国古代社会的特征做了简单说明,是为了把具有这些特征的中国古代社会放在西方社会科学的一般原则中作一番考察,看看两者是否合辙。如果合辙的话,那么我们可以说中国的材料加强了西方社会科学的这些原则;如果两者不符合,我们就要处理其中的矛盾,也就是根据中国古代社会的资料来改进这些原则,或甚至试求建立一些新的原则。[1] ?作为哈佛大学人类学系主任的张光直教授是华人的骄傲,他的通识和成就并非人人所能达到,但他的成功实践为我们树立了榜样,他的精深见解也为我们克服面临的困难指明了方向。谨此,我们可以而且应该在源于西方的现代法学和传统中国的法律之间进行谨慎、互动的冒险。 二 自西方法学在清末经由日本传入中国以来,一些优秀的中国学者和域外专家对此已作过不少可贵的尝试。他们将传统中国法律的研究从一般的通论和单一的刑事法拓展到了断代和分门别类的专题。这些工作已构成近代以来中国法学史的一部分,是中国移植西方法学并使之中国化的努力。成败得失可以再论,但不能简单说是一种错误的知识体系。[2] 置于历史的境地,我们要看到,这些努力有如前述是情势使然,此外,还有其内在的根据。依我自己的经验,在没有相应的谨慎、互动和说明下,言之凿凿地谈论传统中国的刑法、民法、经济法等,确与现代法学的理念和精神相去甚远,结果有可能误解遮蔽了科学的理解。同时,法律毕竟是人类社会生活的秩序化反映,毕竟是人类对公正理想追求的体现,即使人类的法律千差万别,其功能和本质自有相通之处。德国比较法学家说:“每个社会的法律在实质上都面临同样的问题,但是各种不同的法律制度以极不相同的方法解决这些问题,虽然最终的结果是相同的。” [3] 这种功能性原则是全部比较法的基础,不承认这一点,人类法律就无法比较。因此,我们不能以传统中国没有发展出西方式的法律体系,就取消或无视事实上同样存在着的中国人的多样法律生活。如果我们不拘泥于西方法学的范式和理念,不仅限于法律的形式和固定的概念,注意到法律的成长是一个过程,直面法律的功能和目标,应该承认,传统中国有它自己的刑事性法律、经济性法律和民事性法律等。这里,我没有直接使用刑法、经济法和民法这类机械对应但易引起误解的现代法学概念,而是在法律之前附加了相关“性”的定语,既表明我并不赞成简单地用现代法学的分类来直接裁剪和解读传统中国的法律,同时又相信,在属性和功能上,传统中国的法律能够与现代法学接通。 三 藉现代法学理论,从宏观上概括唐代的经济民事法律,有一些共同的特征值得提出。首先,唐代经济民事法律的制度化程度较高,但没有独立的法典化。这是一个很令人疑惑的特征。法律科学告诉我们,人类的法律由习惯而习惯法,由习惯法而成文法,由成文法而法典化,这是法律发展的一般途径。中国是具有成文法和法典化传统的国度,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即已开始这一进程,演进到唐代,法典编纂达到了极高的水准,《唐律疏议》成为人类法典编纂史上的杰作。同样,唐代经济民事法律的制度化也达到了较高的程度,就法律渊源论,经济法律的绝大多数规定和民事法律的原则性规定大都集中在唐律和唐令中。律、令是唐代法律体系(律、令、格、式)的主体和代表,国家制度藉此构成。唐代经济民事法律由于律、令化的成文法原因,除物权和债权有所限制外,各项制度都较完善,特别是经济法律制度和民事中的身份、婚姻、家庭、亲属、继承、诉讼等,制度化程度是中古欧洲所不能比拟的。[4] 但与西方不同的是,欧陆法律进入近代后分门别类地诞生了独立的民法和民法典,20世纪又发展出独立的经济法和经济法典。传统中国的经济民事法律,尽管在唐代已有较高的制度化表现,但迄清末也未能孕育出独立的民法和经济法典。 为什么出现这种现象?要回答这个问题,性质上有点类于“李约瑟难题”。[5] 历来有论者习惯于从中华法系的法典编纂体例“诸法合体”上去索解,也有从社会发展和分工程度上理解的。无疑,这些都是线索。但确乎不能令人满意。其实,对这样的历史文化之谜,任何个别的回答都是盲人摸象,唯有大家参与,才是破案的正途。我浅而又显的认识是,法典的编纂体例是现象而不是原因,“诸法合体”曾是人类法律发展中的普遍现象,西方亦不例外。同样,社会发展和分工水平低自然是“诸法合体”的重要原因,但中国的特殊性是:一方面高度制度化,一方面始终不能独立的法典化。这是完全不同于西方的地方。因此,要认识中国的特殊性,不妨先从正面来理解它的特殊性,即传统中国何以形成这种独特的法典编纂。这是我们接近认识问题的前提。以我之见,社会结构的相对封闭和等级性,经济构成上的单一性,政治上的大一统,文化上重政治道德轻经济民事和长综合短分析的思维模式,应是传统中国法典编纂的背景和基础。换言之,这些背景和基础是传统中国法典编纂的既定前提和无形框架,法典的结构不外是这个无形框架的有形化。所以,用“诸法合体”这样简单明了的现代法学词汇,确实很难解读浓缩了诸多传统中国特色的法典编纂结构。进而,我们是否可以明白,唐代经济民事法律的制度化始终是社会框架内的,框架不破,制度化程度再高也无法溢出框架独立法典化。 与唐代社会的变迁相适应,唐代经济民事法律的另一个共同特征是前后之变化。唐以“安史之乱”为界可分为前期与后期。[6] 唐代的基本制度大都形成并完备于前期,有关经济民事的国家基本法唐律和唐令初唐即已完成。《唐律疏议》以唐太宗时期的《贞观律》为底本,完善于唐高宗永徽年间,公元653年即建唐35年后的永徽四年颁行天下。《唐律疏议》是唐代法制的核心,其《名例》、《户婚》、《擅兴》、《杂律》、《断狱》诸篇,均有专涉经济民事的规定。唐令是国家法中正面规定经济民事活动规则的主要法律,从史料和后人辑录的《唐令拾遗》[7] 来看,与经济民事直接相关的《户令》、《田令》、《封爵令》、《赋役令》、《关市令》、《杂令》、《狱官令》等,内容大都定型于唐前期的《武德令》、《贞观令》和《开元令》。唐代法律体系的“格”和“式”同样完型于前期。有论者统计,唐前期重大立法活动凡16次,律、令、格、式臻于完备。[8] 唐代民事法律渊源与经济法律有所不同,经济法律集中在律、令、格、式成文法中,民事法律除成文法外,还有不成文法的礼和习惯等。唐初沿袭隋礼,经贞观到开元年间,唐廷对礼不断增删修改,随着《开元礼》的颁布,“由是五礼之文始备,而后世因之,虽小有损益,不能过也。” [9] 习惯或者说惯例由于不成文的原因,难以流传下来,因此,虽然我们现在难以判断其在唐前后期的具体形情,但从张传玺教授辑录的《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10] 一书中的唐代部分看,有多种契约惯例和惯语出现在唐前期契约文书中,说明这一时期已适用习惯。 “安史之乱”后,唐代国家法全面发展的势头停止下来。据统计,后期比较重大的立法活动只有7次,律、令、式都没有再修订过,唯一的一次修格,主要是编纂格后敕和刑律统类,也即对皇帝敕令的分类整理。[11] 涉及经济、民事行为的敕令数量众多,是唐后期这两个领域的重要法源。敕令一般是针对具体情况的,属于特别法范畴,但由于敕令源于皇权,效力往往优于具有普通法性质的律、令、格、式。这种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形情与民事法源中习惯和礼的上升一样,都是唐代社会变迁的反映。经“安史之乱”的冲击,唐中央权威衰落,地方割据,均田、赋税、府兵等多项制度崩溃,政令常有不出都门的现象,前期有关经济的均田、赋役、货币等律令成为具文。民事调整也出现很多空缺,制度的瓦解和商品化又加速了人、财、物的流动,经济、民事活动增加,社会迫切需要相应的规范加以调整。于是,灵活制宜的敕令和习惯成为应对社会、填补空缺的重要法源。还有,作为民事法源的礼的重要性在唐后期迅速上升。比较唐前后期经济民事法律的变化,概括地说,前期是经济民事成文法制度的全面确立时期,后期是国家成文法制度建设停滞,特别法、礼和习惯的上升时期。 国家与礼教是贯通和支撑唐代经济民事法律构架的两根支柱,虽然两者轻重的分布各有不同。这是我在研读中感受最深的一点。唐代经济法律中各项制度无不体现出国家强有力的干预,不妨这样说,唐前期的均田律令本质上使其经济成为一种国家强制经济。很显然,均田律令竭力确保国家对土地所有权的最后控制;赋役是国家的物质基础和利益所在,赋役法不遗余力地为国家利益服务;官工“食在官府”,商人和商业由严格的城坊法令管制;专卖、货币和对外贸易的法律规定是国家控制经济的典型,表现出国家利益的至上性和国家干预的坚强有力。唐后期,朝廷代表国家通过法律对经济的全面控制虽远不能与前期相提并论,但敕令对律、令、格、式的优先,一方面表明国家制度化了的全面强制力的下降,同时也反映出特别干预的加深,尤其是国家意图通过法律控制经济及人的愿望并不因法律形式的变化而变化。 唐代民事法律总体上没有脱出传统中国重刑轻民的特征,官方对民事活动中的契约行为不同于经济法律的强制,而是采取“官有政法,民从私约”的相对放任态度。但唐前期毕竟是制度完备、国家控制有力的时期,有关民事主体的身份、土地所有权、负债强牵财物、婚姻、家庭、继承、诉讼等,都由律令予以明确的规定,违者治罪,同样体现出国家的干预。经济法律大多涉及国家和公共利益,依欧陆法律的分类,可归于公法,国家干预理所当然。民事法律专注私人事务,原则上属于私法,国家干预应尽量减少。但中古的唐代还是一个等级化的礼教社会,理论上天下一家、家国相通,官方自来以“为民作主”自誉,私人自主的空间十分有限。所以,其中的国家干预稍逊于同时的经济法律而远重于西方的民法。 唐代国家干预在经济民事法律中所引起的一个不同于西方或现代法制的延伸特点是,调整方法上的刑事化与行政化。依现代法制,经济犯罪可以刑事论处,这与法律的性质一致。民事法律贯彻主体平等、意思自治原则,绝大多数是任意性授权规范。与此相适应,民事调整方法一般不涉刑罚,即使惩罚也以失权、强令生效、价格制裁、证据规则等形式出现。从契约文书看,唐代民事虽有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实际的救济方法,但所有违犯律令和部分触犯习惯、礼教的民事行为,一律都被视为犯罪。与经济法律的调整方法无异,这些犯罪通用《唐律疏议》中的刑事和行政处罚,基本的方法是笞、杖、徒、流、死五刑和免官、除名等行政处罚。这是私法公法化的结果,符合唐代法律体系中“一断以律”的规定。根源上乃是家国同构的社会中所谓国家利益对私人利益的包容和消解,实际是以王朝为中心的政治国家观念与权力发达在法律上的体现。[12] 礼教是传统中国文明的基本特征。它的精神和内容内化在传统中国人的思想、制度和行为模式中,形成民族的心理结构。唐代经济民事法律的支柱,国家之外即是礼教。这首先表现在唐代法律体系的礼教化上。唐代各部法典可以说是礼教精神和原则广泛均匀的渗透,直如《唐律疏议》开宗明义所揭示:“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两者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13] 后人称赞唐律“一准乎礼”,可谓一语中的。反映到唐代经济民事法律上,追本溯源,脱胎于井田制的唐代均田制度,其框架和精神仍不脱西周的礼制。放宽说,有材料表明,初唐政府是简朴和节俭的,它的最高统治者推崇的是理想化了的儒家正统理论,对农民和土地予以特别的关注,以为有道的政府应“重农抑商”,商人和商业受到严格的管制,经济主要表现为饥寒无虞的民生,奢侈性的工艺品和金钱、物欲要受到法律的限制和社会的谴责,布、帛、谷、粟是比黄金有价的东西,朝廷的理想是在文治的同时,通过武功而取得天下的信服。因此,经济必须为政治和军事服务,也不能有违道德和良心。这些以礼教为核心的观念构成了唐代前期均田律令、租庸调法、工商贸易以及货币流通诸经济法律的思想渊源和理论根据。[14] 中唐以后,由于社会的变迁,这些观念和制度与社会现实之间的关系趋于紧张,早期奉为准则的经济法律首当其冲受到时代的挑战。现实主义的做法应是与时俱进、革新旧制,但唐廷宁愿在事实上与初唐相异,表面上仍不放弃原有的理想,以致不合时宜的经济法律制度依然如故。官方试图通过这种“设而不用”的方式表达对理想的坚持。所以如此,礼教发挥了支配作用。很难想象,衰弱的朝廷能够大面积修改虽与社会经济现实相脱节但与社会礼教化趋势相契合的经济法律制度。在信心和权威这两点上,唐廷都不足以做到。所以,它夹在旧制度和新现实之间痛苦不堪,对现实只能采取有限的改革和无奈的默认。这是中国社会的特点,理想、理论、制度与现实各有相当的独立与脱节,超现实的理想、滞后的理论与制度,对变化的现实仍保有历史的惯性和顽强的定力。有唐三百年经济法律中的礼教体现了这一点。 礼教对唐代民事法律的影响极为深广。由律、令、格、式、敕令之成文法与不成文法之习惯、礼、法理等构成的民事法律渊源所具有的相通一致之处,凭藉的即是“礼法合一”前提下礼的指导作用。从唐代民事法律有关身份、物权、债权的原则性规定看,礼教与国家同样是支配性的。在民事婚姻、家庭、继承方面,尽管唐前期礼教受到了胡化和功利主义的冲击,[15] 但礼教的支配仍重于国家,后期礼教化更是得到了社会与国家的广泛支持。 礼教在唐代经济、民事法律中所引起的另一个共同特征是,等级性身份法的制度构成。礼源于华夏先民的日常生活和原始宗教经验,核心是等差,转化为社会主流的意识形态礼教后,延伸到制度上就是等级性身份法的构成。唐代经济民事法律中均田制下土地分配上的悬殊,赋税征收上的差别,对工商的歧视,民事主体的阶梯性结构,物权和债权的从属性,婚姻上的“当色为婚”,家庭中父权和夫权的统治,继承方面对女性权利的剥夺和限制,在在都显示出礼教下的等差。[16] 从法理上说,唐代经济民事法律贯彻的是身份而不是契约原则。 四 精神原则上的相通和内容上的交叉奠定了唐代经济、民事法律的一致之处,不同的内涵和功能又铸就了各自的特色。唐代经济立法思想是“重农抑商”,各项制度无不以它为指导。从具体问题的分析中可以看到,唐代经济法律制度整体上以调整土地关系为基础,以实现建立在均田制之上的租、庸、调为中心任务,对商人和商业通过身份、重税、专卖、货币变化等多项经济法律措施予以抑制,意图是确保“重农抑商”的实现。中唐后情形有很大变化,但如前所述,官方并没有彻底放弃体现礼教精神的相关制度。 唐代民事法律的自我特色也很显著。在法律渊源上,经济法律是成文法,民事法律由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构成。在成文法方面,经济与民事法律一致,通为律、令、格、式和经整理的敕令。此外,民事法律渊源还有不成文法的习惯、礼和法理。成文法是唐代基本的民事法源,不成文法是补充,两者及其各自内部形成一定的结构,礼为其纽带。这是经济法律所不具有的。 成文法与不成文法、胡化与礼教相互消长,这是唐代民事法律变迁中一个深有时代特色的特点。唐前期中央强大、社会稳定、制度完备,律、令、格、式成文法乃“天下通规”,在法律位阶上优于不成文法。“安史之乱”后,灵活制宜的敕令和不成文法之习惯成为填补空缺、应对社会的重要法源。与此同步的一个变化是,礼教地位的上升。唐前期社会受胡化、功利主义还有佛教的影响,儒家思想和礼教受到抑制。尽管唐律“一准乎礼”,但礼教作为民事法源的重要性不及后期。原因是经历外族祸害的“安史之乱”后,唐人的民族意识觉醒,社会趋向保守,儒家思想和礼教在社会上得到更多的尊重,礼教、礼俗对人们的日常生活和民事行为影响增大。这在婚姻、家庭领域有突出的反映。可以说,唐前期是法律的礼教化,后期是礼教的普遍化。 依现代民法观,唐代民事法律上不放任中的放任也颇具特色。基于国家的介入和限制,唐代民事法律性质上具有浓厚的公法色彩,民事主体的民事行为受到国家/法律的积极干预,总体上表现出一种不放任的态度。同时,在民事契约领域,唐令又规定:“任依私契,官不为理”。[17] 在出土的敦煌吐鲁番文书中,常见有“官有政法,人从私契”的惯语。契约的种类、形式、内容等主要由民间依习惯约定,也即“人从私契”,[18] 表明民法中基于意思自治必然具有的政府放任态度在唐代民事法律中同样存在。但要注意到,唐代的放任不是无限的,要受既定的法律限制,所谓“官有政法”。“政法”即是国家的不放任法。这种不放任中的放任,法理上应理解为公法性私法的表现。 唐代民事法律中另一个有趣的特点是,不发达中的发达。一般说,相对同时代的刑事、行政、经济法律,唐代民事法律不甚发达,尤其在物权、债权领域没有建构起系统、明晰的规则体系。这也是传统中国民事法律的缺陷。然而,一个有趣的现象是,唐代有关民事主体的身份、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则相对发达。这部分内容虽然没有法典化,但详细严格的规定已高度制度化。民事法律的发达与不发达,依现代解释,显而易见与商品经济对财产关系的限定有关。唐代物权、债权法律的不发达客观上根源于简单商品经济所形成的简单财产关系。同样,传统中国重义轻利、官方视民事为“细故”的法律意识,主观上也削弱了对物权、债权的关注。然而,由于人的身份、婚姻、家庭和继承本质上是一种人身关系而非财产关系,不在意思自治的范畴内,其直接受身份影响甚于受财产影响,更何况在礼教等级的唐代,这种情况远非现代民法原理所能化解,因此,调整这部分领域的法律呈现出相对发达的状态。 五 沿着现代法学的视线,透视唐代经济民事法律的这些特征,我们还能看到什么呢?这是我一直思考着的问题。有一天,偶然有一条线索打开了我的思索之门。这条线索起于最简单的法律分类。西方从罗马法开始,法学家将法律分为公法与私法两大类。这种曾受中国大陆批评的分类方法其实有很多的启发意义。不论我们依那一类标准,[19] 经济法大体可归于公法,民法原则上是私法。传统中国没有欧陆法律体系,自然也没有这样的分类。因此,简单的对接是有困难的。不过,借助这种分类作一次探险,未尝不可。藉此,我们从西方公法与私法所代表的公与私、国家与社会、整体与个体、官方与民间、权力与权利的二元结构中,透见到唐代经济民事法律不同于西方的特殊结构。简言之,唐代经济民事法律实际含有公、私两极,但整体上又呈现出主从式的一元化结构。在原则和精神上,唐代经济民事法律表现出公对私、国家对社会、整体对个体、官方对民间、权力对权利的兼容与支配,或者说后者对前者的依附与归属。 这种不同于西方的结构深究下去,就要面对中国固有的文化哲学和社会问题。不论传统中国文化多么千姿百态,理念上是一元论的。“道”是中国文化的本源,所谓“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 [20] 是也。道的基本构成是阴与阳,两者的关系是对极中有包容,包容中有统摄,阳在其中起主导和支配作用。建立在观察和体验之上的这种原初自然哲学推及到社会政治法律领域,汉代大儒董仲舒在《春秋繁露·基义》中说的一段话可为经典。他说: 凡物必有合。……阴者阳之合,妻者夫之合,子者父之合,臣者君之合。物莫无合,而合各有阴阳。阳兼于阴,阴兼于阳。夫兼于妻,妻兼于夫。父兼于子,子兼于父。君兼于臣,臣兼于君。君臣父子夫妇之义,皆取诸阴阳之道。君为阳,臣为阴。父为阳,子为阴。夫为阳,妻为阴。……阳之出也,常县于前而任事;阴之出也,常县于后而守空也。此见天之亲阳而疏阴,任德而不任刑也。是故,……德礼之于刑罚,犹此也。故圣人多其爱而少其严,厚其德而简其刑,此为配天。 合是合成,兼是兼有,县是悬。在董仲舒眼里,万物的合成不出阴、阳两种要素,从自然万物到家庭社会到国家政法,莫不如此。阴阳虽相互兼有,但阳是处于前的积极要素,对阴有统摄和支配性。阴是悬于后的消极要素,对阳有依附性。在古代中国人看来,阴阳之道对世界有广泛而彻底的解释力。沿着这种哲学的逻辑,天子与臣民、国家与社会、整体与个体、官方与民间、政治与经济、德礼与刑罚、权力与权利、国与家、义与利、公与私等都是阳与阴的对应与体现。因此,相对于体现阳性的德礼,法律是阴;相对于体现国家、整体利益的公法,私法是阴;相对于公法性的经济法律,私法性的民事法律是阴。结论自然是,代表阳性的国家与礼教对代表阴性的法律在兼容的同时又有统摄和支配性。唐代经济民事法律中的国家与礼教中心主义,政治道德重于经济利益,国家意志优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经济法律先于民事法律,控制重于放任,民间屈从官方,个体服从整体,私契不违政法,权力大于权利等,诸如此类完全契合“天人合一”的阴阳之道。 西方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和分立是建立在国家与社会的二元结构之上的,体现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野与独立,这是西方市民社会法律的基本特征。传统中国家国一体化的结构和理念不仅消解了两者之间的紧张关系,最后还以国家整体的名义包容和替代了社会个体的存在与独立。在此基础上,必然形成公与私两极主从式的一元化经济民事法律结构。传统中国的文化哲学对此不过是一个恰当的表达和解释。这样的法律自有它特定的理想深蕴其中,这是我们理解历史文化所着立场的一个方面。但同时要看到,这样的法律必然以限制个体的利益、自由和意志来维护国家名义下的礼教、王朝与家族控制,结果是个体和民众的权益被削弱以至牺牲,统治者与精英阶层的特权和利益被放大和强化。因此,尽管唐代经济民事法律中有不少与现代经济法、民法相通的东西,但本质上它还是一种以国家为本位、以礼教为纲目的社会控制法。 六 唐代经济民事法律的内容、原则、精神大都已与时俱去,我们的工作与其说是寻求某种历史文化资源,不如说在明理中获得启发更为妥帖。在探讨这一问题的过程中,有三方面给我以启发。首先是法的创制和学科建设上的。如前所述,唐代经济民事法律有较高的制度化而未独立的法典化,这仅适合过去的时代但有悖于社会进步和法律体系自身的发达。同时,经济民事立法应遵循相应的规律,避免成为某种意识形态和一时政策或长官意志的工具,包括唐代在内的传统中国的经济民事立法于此有深刻的教训。还有,经济民事法律必须有自己的学理体系和法理根基,不能象唐代和传统中国那样,有大量的经济民事法律规范,却没有相应的经济法律学和民法学。这提示我们在创建有中国特色的现代法学时,尤应注意并克服中国法律传统中重“术”轻“学”,以一般哲理直接担当法理的弊端。 第二个方面的启发是,对国家控制的转换。从唐代经济民事法律这个角度可以透视传统中国的特性。依我的理解,这种特性表现为政治国家的控制性和道德礼教的弥散性。相对于西方,政治在传统中国社会的进程和历史的转折关头具有决定性的作用,经济在性质上被视为政治的一部分。经济的发展不能有违政治目标和文化理想,也不能有害社会结构和性质。社会由政治和道德维持并由其控制和带动,所以公法文化突出。可以说,这已构成传统中国历史内在性[21] 的一个突出方面。近代以前,中国一直依其固有的特性运行着。近代伊始,中国的路向被强行中断和扭转,原因是主导世界历史进程的西方的介入。如同中国一样,西方有它自己的历史路径。不同于中国的是,正如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所揭示的那样,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政治最终为经济服务,社会发展由经济推动,所以私法文化发达。西方的历史法则随列强扩张逐渐侵入非西方地区,从而不同时速、不同强度地冲击、扭转、中断以至改变了非西方社会固有的历史走向。尽管传统中国在时间、空间、规模和文化传统上都是一个巨人,但时代的落差终使它在西方的冲击下不得不改变自己的路向,由传统转入西方主导下的近代。时至今日,中国社会并存、交织着两种不同性质的历史动力,一种是传统中国政治道德对社会经济的控制力,一种是西方社会经济对政治的决定力。前者基于中国的社会结构和历史惯性,构成当代中国历史内在性的主要方面;后者源于西方历史方向的现代性,成为近代以来中国努力的主要方向。这两种力量将长期并存于中国社会,并将在相互激荡、相互纠缠、相互妥协中磨合向前,直至中国真正成为有它自己特色的现代化国家。法制的情形亦不例外。具体说,中国的传统和国情内定了国家控制在现代经济民事法制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无视和否定以中央为代表的国家作用,既不可能也是对传统政治法律资源的浪费。但同时务必认识到,这种作用要转换到以人为本、遵循规律,为经济建设服务,并与国际潮流相联通的轨道上来。 可能会有争议的另一个启发是,法律中“公”的政治文化理想和道德关怀。唐代经济民事法律的文化结构和精神实质表达的是一种价值追求,它沿着“公”的路线迈向大同世界。事实上这是一种乌托邦式的社会理想。但我们是否还应该看到,作为应对人类承担责任的大国,能否放弃对高远理想的追求?不放弃这样的理想,就要赋予人类行为中“公”的内涵。毫无疑问,我们的经济民事法律首先要坚持的是现代法制原则,但不必排斥政治文化理想和道德关怀,何况两者之间还有很多的联系。唐代经济民事法律在整体和精神上确是国家政治和礼教道德的工具,而且由于这种政治和道德的滞后,最终导致了法律的落伍和瓦解。但要注意到,历史场景中的这种法律仍是一种具有政治文化理想和道德关怀的法律。表现在经济民事法律上,土地立法中的均田制度和抑制兼并的规定,赋役法中从以人丁为本到以资财为本的立法变迁,工商法律中对商业和商人的过分发展可能瓦解农业和农民的限制,专卖法律中“平准”的理念,民事行为中的放任与不放任,财产继承中“诸子平分”的原则等,都体现了那个时代特有的政治文化理想和道德关怀,即对一定等级秩序的大同世界和适当均平的理想社会的追求。这种追求的性质和极端化要另当别论,但经济民事法律应体现时代的政治文化理想和普遍的道德关怀,防止因过分现实而迁就时俗应是没有疑问的。这也符合人类赋予法律对公平正义价值的基本追求。 民事法律论文:关于信用卡透支后如何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几点思考 当今社会,信用卡的使用在人们生活中已越来越普及,它以携带方便,功能多而受到人们的青睐,尤其是它具有透支功能,使得人们在急需用钱时可解燃眉之急。然而,任何事物都具有二重性,信用卡透支在方便客户的同时也会因为透支后在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方面当事人各持一词而产生一些纠纷。本文旨在对信用卡透支后在不同情况下如何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问题作一些思考。 一、 持卡人透支后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 持卡人透支是指持卡人超过信用卡备用金帐户余额在银行取现或在特约商店进行消费。根据是否超过银行规定的限额和期限,可以把持卡人的透支分为善意透支和恶意透支,二者的法律责任各异,相比而言,善意透支的法律责任简单明了,而恶意透支的情况就较为复杂,下面就分别加以分析。 (一)持卡人善意透支后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关于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持卡人在不超过银行规定的限额内进行透支,所透支金额自然应该由持卡人自行承担,即在合理期限内归还。如果持卡人确实无力承担,那么则由银行从持卡人的保证金额中扣除或者由持卡人的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这种情况较为明确,不是讨论的重点,讨论的重点是持卡人恶意透支后由于涉及到第三人和不涉及到第三人时的民事法律责任完全不同,因而有必要加以分析。 (二)持卡人恶意透支后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 1、持卡人恶意透支但不涉及到第三人时的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 由持卡人自己交纳保证金而没有由他人提供担保并且持卡人只在银行超过规定的最高透支限额取现而并非在银行的特约商家进行超过最高透支限额的消费就属于此种情形,因为此时恶意透支的当事人只涉及两方,一方是银行,另一方是持卡人,并没有涉及到双方的第三方,即担保人或特约商家。在这种情形中,恶意透支行为之所以得逞除了持卡人的故意外,银行未及时发出止付令也是重要的原因,因此,对信用卡透支所造成的损失,应当按照信用卡协议和信用卡章程的规定,并按发卡银行与持卡人的过错大小,明确各自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首先,应由持卡的恶意透支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数额巨大构成犯罪的,不仅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发卡银行还可以在刑事诉讼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也可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承担全部透支额的返还责任,并赔偿损失。其次,根据民法的过错责任原则,发卡行在技术上完全有能力防止恶意透支行为发生却由于故意或者过失没有及时发出止付令是造成损失发生乃至扩大的重要原因时,在持卡的恶意透支人未归还前,由于发卡银行自身过错所造成的信用卡透支损失,应由发卡银行自行承担。 2、持卡人恶意透支且涉及到第三人时的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 由他人为持卡人担保并且持卡人除在银行超过最高透支限额取现外,还在银行的特约商店进行超过最高透支限额的消费就属于此种情形,在这种情形中,由于不仅涉及到银行与持卡人双方而且还涉及到持卡人的担保人和银行特约的商店,因而较前述两种情形复杂,自然,从根本上讲还是要由银行和持卡人按过错程度的大小分担责任,如(二)— —1种情形所述,但在持卡人无力承担或持卡人逃逸后往往无法追究其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因而银行往往会把责任推给第三人,即持卡人的担保人和特约商店。 对于银行与担保人而言,他们之间是一种担保合同关系,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担保人对持卡人恶意透支承担责任的限额。对于限额,担保合同有最高担保限额约定的按约定办,无约定的就相对复杂,主要表现为:是在银行规定的最高透支限额内(如牡丹卡为5000元)或是满足发出紧急止付令的最低条件的限额内(如中银卡章程规定,透支3万元以上应发出紧急止付令)还是对全部恶意透支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就涉及到担保人能否以发卡银行没有及时发出止付令或紧急止付令作为拒绝承担全部恶意透支金额担保责任抗辩理由的问题。笔者认为应该能够,因为虽然发卡银行的担保条款大多规定担保人要对持卡人的债务无条件地承担全部清偿责任而发卡行对担保人不承担任何义务,从表面来看,这种规定也似乎符合《担保法》第二十一条关于保证责任范围的规定,然而我们应该看到信用卡担保作为一种民事活动,同样应遵守《民法通则》,该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只能自行承担。”,因而当发卡银行对持卡人监控不力、不及时、止付处理不迅速导致持卡人恶意透支取现或消费时,担保人可以以此作为抗辩理由,对超过允许善意透支限额部分的债务拒绝承担担保责任,这完全符合《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因为在持卡人大量恶意透支的情况下,银行没有及时发出止付令或紧急止付令,造成损失扩大,银行是有过错的,对于扩大部分的损失,银行应自行承担责任。 而对于银行与特约商店而言,他们之间是另一种合同关系,银行在发现持卡人恶意透支后,有义务及时通知商店终止结算以避免损失扩大,而商店在接到通知之前的义务只是注意持卡人每次透支的金额是否超过允许善意透支的最高限额(如牡丹卡为5000元,普通卡为1000元),若超过,则不允许结算,若不超过,自然就无权终止结算。因而只要特约商店尽到了注意义务即不存在任何过错,他对持卡人恶意透支所造成的损失就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如果发现持卡人透支消费超过允许善意透支的最高限额而仍给予结算,则特约商店对在本商店透支消费的这部分金额在持卡人未归还前应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讨论的是持卡人善意或恶意透支时如何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问题,下面要探讨的是非持卡人恶意透支后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问题。 二、 持卡人恶意透支后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 当持卡人的信用卡遗失、被盗或信用卡与身份证一起遗失、被盗,而拾得或盗得信用卡的人用信用卡恶意透支取现或到特约商店恶意透支购物消费就属于非持卡人恶意透支。对于其所造成的损失如何合理承担,是一个涉及到如何协调和保护各方当事人(即持卡人、银行、特约商店、担保人)利益的问题。自然,从根本上说,责任应由非持卡人,即恶意透支人来承担,但是,当非持卡人无法找到时,这种损失就只能根据过错的大小程度由上述四方当事人承担。 (一)持卡人应负的民事法律责任 根据持卡人是否有过错,持卡人应负的民事法律责任也可分为持卡人有过错时的民事法律责任和持卡人无过错时的民事法律责任。前者指持卡人将信用卡与身份证放在一起,当信用卡遗失或被盗后被拾得者或盗窃者取现;后者指信用卡被盗或遗失后小偷或拾得者用伪造的身份证取现。对于前者,由于持卡人将信用卡与身份证放在一起,客观上加大了信用卡遗失或被盗后的风险,因而持卡人自身有过错,根据民法通则中的过错责任原则,持卡人应对非持卡人的透支金额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后者,虽然持卡人无过错,但光由银行承担损失不尽合理,故持卡人也应对非持卡人的透支金额承担赔偿责任,只不过可在上述基础上减轻持卡人的民事法律责任;然而,问题的关键在于承担责任的限度是在持卡人自己信用卡上的存款加上银行允许善意透支的最高限额(如牡丹卡5000元,普通卡1000元)两者之和的范围内还是在银行发出紧急止付令所规定的最低金额(如中国银行的中银卡为冒用金额超过5000元)的范围内或是对非持卡人恶意透支的全部金额承担赔偿责任。显然,如果银行在接到持卡人的挂失申请后及时向商家或下属分支机构发出紧急止付令,那么,银行的损失就可减少许多,然而银行未尽到这种通知义务,因而银行自身也有过错,故由持卡人来承担全部恶意透额并不合理。而根据银行信用卡章程和协议的规定,持卡人对信用卡遗失或被盗后在挂失前和挂失后24小时内被恶意透支所造成的损失应承担全部责任。笔者认为,在挂失前所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也许还算公平,而“挂失后24小时内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的规定则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电脑网络的普及显得不尽合理,因为信用卡既然作为银行提供的一种金融工具、金融产品,银行就应对其安全性负责,就象生产商对自己的产品质量应该负责一样,况且这种条款属于格式条款,是发卡行凭借自身的优势强加于持卡人的,因而持卡人有过错时承担责任的范围不应是非持卡人恶意透支的全部金额,也不应是银行发出紧急止付的条件所规定的最低限额(如中银卡为冒用金额超过5000元时就应该发出紧急止付令)而应是以持卡人信用卡上的存款加上银行允许善意透支的最高限额之和为限。而持卡人无过错时(指不存在身份证与信用卡一起摆放并已经挂了失)承担责任的范围则应是以银行发出紧急止付令的条件所规定的最低限额为限。 (二)银行应负的民事法律责任 根据持卡人是否有过错,银行应负的民事法律责任可分为持卡人有过错时银行应负的民事法律责任和持卡人无过错时银行应负的民事法律责任。对于前者,作为银行而言,由于它没有尽到及时发出止付令的义务,因而不仅持卡人有过错,而且银行也有过错故应对非持卡人恶意透支所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范围就是对超过持卡人信用卡上的存款加上银行允许善意透支的最高限额之和的部分承担责任。对于后者,作为银行而言,由于银行未尽到仔细核对持卡人与身份证的义务(当然也有人认为在目前全国身份证管理系统没有互联的情况下要银行尽此义务过于苛刻,也不尽合理),则过错更大,故在持卡人无过错,而银行过错大的情况下,银行承担的责任也应在前者基础上加大,责任应主要由银行承担,承担责任的范围就是超过银行发出紧急止付令的条件所规定最低限额以外的部分。如果恶意透支不仅以取款方式实现而且还以消费方式实现,则又会涉及到另外一个当事人— —特约商家。 (三)特约商家应负的民事法律责任 特约商家在非持卡人刷卡结算时,理应尽到将身份证(无论是伪造的还是偷的)上的照片和恶意透支人的相貌、将信用卡上的笔迹与恶意透支人的笔迹进行核对的义务(当然同样也有人认为在目前全国身份证管理系统没有互联,而且笔迹可以摹仿的情况下要特约商家尽此义务过于苛刻,也不尽合理),而特约商家未履行此项义务致使非持卡人恶意透支得逞,因而有过错,而银行没有及时通知特约商家终止结算也有过错,根据《民法通则》中有关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规定,对于非持卡人在本商店消费的这部分金额,特约商店应该与银行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划分为:低于必须发出紧急止付令的最低条件所规定的限额以内的部分由特约商家负责,高于此限额的部分则由银行负责。 (四)担保人应负的民事法律责任 如果持卡人申请信用卡时,不是用自己的财产担保,而是请他人向银行保证,那么,对拾得者或盗窃者的恶意透支行为所造成的透支金额,在持卡人无力承担是情况下,担保人该不该承担呢?这得看担保人与银行所订的担保合同。通常,担保人与银行所订的担保合同规定的被担保人只是持卡人本人这一特定主体,因其属于债的一种,而债的主体双方均是特定的、明确的,而不是任意的,因而不可能对持卡人本人(被担保人)以外的任何人发生担保的法律效力,更何况非持卡人的恶意透支行为是一种违法犯罪的行为,要无任何过错的担保人去为违法犯罪者的行为承担责任,于情于理于法都讲不通。此外,担保人之所以为持卡人担保,主要是因为他对持卡人的信用感到放心,所以如果上述情况发生时要担保人为非持卡人的恶意透支担保,有悖于担保人的真实意思,既违反了公平和诚实信用等民法原则,也不合理。故笔者认为担保人不应对非持卡人恶意透支行为承担责任,这与前面提到的担保人应对持卡人的恶意透支承担责任完全不同,但鉴于信用卡章程的规定:“持卡人对信用卡遗失在挂失前及挂失后24小时内所造成的损失负责”,如果法院判决持卡人对挂失前及挂失后24小时内所造成的损失负责,而持卡人无力支付,则对这一部分损失,担保人应在自己的担保限额内承担责任,概括而言,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要满足两个条件:(1)只针对被担保人(持卡人)本人应负责的部分(主体条件);(2)承担责任的限额在自己的担保合同所约定的担保限额内,而不是对非持卡人恶意透支造成的所有损失承担责任(限制条件)。 当然,关于信用卡透支后如何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问题还很复杂,以上所谈的还只是我对此问题所作的几点不成熟的思考,望能以此起到抛砖引玉之作用。 民事法律论文:审计的真实性与注册会计师的民事法律责任研究 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谈到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就会出现这样的矛盾,即注册会计师根据独立审计准则进行审计活动,当出现诉讼时,法官根据法律确定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双方会由于专业的限制而形成认识的盲点,或者由于两者思维方式的不同而在一些基本问题上形成分歧,如以注册会计师为代表的会计界和法律界对“真实性”的认识就存在着显著差异。法律界往往因为不理解审计的本质,因而未能对注册会计师的生存规则——独立审计准则给予应有的注意。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应充分关注这种认识上的差异,取得与法律界和公众的沟通,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真实性——会计界与法律界的不同认识 审计的本质决定了审计上的“真实性”涵义。《独立审计基本准则》第8条规定: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保证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是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独立审计实务公告——验资》第4条第2款对真实性作了明确的解释:验资报告的真实性,是指验资报告应如实反映注册会计师的验资范围、验资依据、已实施的主要验资程序和应发表的验资意见。《独立审计基本准则》第9条规定: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应合理保证会计报表使用人确定已审计的会计报表的可靠程度,但不应被认为是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及其经营效率、效果所做出的承诺。显然,由于审计的固有风险,对于遵守执业准则但仍然未能揭示被审计事项中的错弊,而出具的审计报告是真实的报告而不是虚假的报告,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精神,注册会计师是没有责任的。 然而,在汉语中,真实与虚假是相对的一组概念。法律上的“虚假”概念与汉语中的“虚假”概念具有相同的意思,从《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18条和第73条可以看出立法者认为“虚假报告”是指“内容不真实的报告”,只要审计报告反映的内容与实际不符,就是“虚假报告”。显然根据法律的精神,满足了审计准则中的真实性并不能够排斥法律上的虚假性。审计中的真实性是一个过程上的真实,即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应如实地反映整个审计过程,审计报告符合真实性要求的意思是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履行了正当的程序。而法律上所要求的“真实”强调的是内容的真实、结果的真实而不仅仅是程序的真实。 考察审计产生与发展的历史可以发现,过程的真实性与结果的虚假性之间的矛盾是审计活动本质所蕴含的。在审计成本的约束下,审计固有风险是永远存在的,注册会计师的“合理保证责任”无法彻底避免或消除审计结果的“虚假性”,这与注册会计师的主观状态无关。但是我们应当看到,注册会计师作为审核有关财经信息的中介机构,与股东及其他信息使用者的利益高度相关,一个职业存在的合理性在于它是否发挥了社会赋予它的功能。当注册会计师向社会提供它的职业产品——审计报告时,法律上关注的首要问题是这些产品是否具备预期的质量和功能,而不是制造这些产品的程序是否被遵循,只要不真实的审计结论提供给投资者,造成投资者的损失,注册会计师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二、“过错”是确定法律责任的关键 审计准则中的“真实性”与法律上的“虚假性”不是同一语境中的概念,两者并不互相排斥。但是,会计并不能用自己特有的“真实性”概念来对抗法律上的“虚假性”概念。过程“真实”而结果“虚假”的审计报告只是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 我国的《民法通则》对于民事责任实行过错原则,承担民事责任要有4个条件,其中核心的条件是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根据法律的一般解释,所谓“过失”,是指对损害后果应当预见但却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但却轻信可以避免。《民法通则》根据“故意”追究责任的思想也体现在《注册会计师法》中,与《注册会计师法》第20条和第21条第3款的“明知”相似。民法对“过失”的认定与《注册会计师法》第21条第3款的“注册会计师根据执业准则、规则应当知道委托人的不法行为而没有指出的,应当承担责任”中的“根据执业准则、规则应当知道”情形相似。根据法律,如果由于出资人或者其他出证人的联合欺诈,致使注册会计师即使严格按照执业准则也无法发现错弊,由于注册会计师主观上没有过失,也就谈不上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了。 根据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审计准则中的“真实性”与法律上的“过错(过失)”相对应,满足了审计中的“真实”,就不存在法律上的“过错”。如果根据法律判断“有过错”,则审计报告肯定不存在审计意义上的“真实性”,审计准则的“真实性”在法律上就以是否“过错”的形式表现出来。遵循准则并不与法律责任相矛盾,独立准则在法律诉讼中仍然有其权威性。注册会计师出具了与事实不符的审计报告,并不一定要承担民事责任,关键要看注册会计师在主观上有没有过错。 三、“过失”与“职业谨慎”相联系 注册会计师在完成一项审计工作时,要遵循独立审计准则规定的科学程序;更重要的是要有善于执行职业判断的能力,审计的灵魂在于职业判断。遵循程序容易做到,因为程序在审计准则中规定得十分明确,关键在于职业判断,并且在职业判断过程中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注册会计师只有始终保持“职业谨慎”,以“适当的关注”在每一个环节上做出谨慎的职业判断,而不是仅仅满足于采取了审计准则上规定的每一个步骤,才能保证审计工作的质量。 “过失”是确定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关键,法官判断注册会计师是否有“过错”或“过失”是要看他是否遵循了必要的程序,更重要的是看他在选择程序或在对相关证据判断时是否保持了其应有的“职业谨慎”与“关注”。在实际的法律诉讼中“欺诈”或“故意”具有客观性,容易判断,而对“过失”的判断往往带有一定的主观性、任意性,法官的裁量权也较大。随着经济的发展,围绕注册会计师的“过失”而产生的诉讼会越来越多。对注册会计师来说除了要面对审计风险外,更重要的是法律风险。一旦审计报告未能揭示财务报表的错弊,如何认定注册会计师在职业判断的过程中的过错或过失,如何认定注册会计师在进行判断时保持了“应有的职业谨慎”,对错弊给予了“适当的关注”是一件很难的事情,也会成为会计界和法律界争论的焦点。 一个记录完整的工作底稿就能够证明注册会计师是否遵循了必要的执业程序,没有一个简单的证据能够证明注册会计师是否保持了“应有的职业谨慎”。在法律诉讼中,判断注册会计师是否有过失,需要通过法庭调查或法庭辩论来证明,如律师结合特定案件的背景,质询注册会计师选择某种程序的理由,要求其说明判断证据或者做出结论的理由。 四、面对民事法律责任注册会计师的选择 1.加强注册会计师与公众的沟通,减少与公众认识的对立。由于公众不了解审计活动的特性和会计的特有语言及规则,对注册会计师的工作产生过高的期望,这种期望差距是注册会计师陷入诉讼的最主要原因,注册会计师有责任也有必要缩小这种差距。会计界应尽量让公众了解其语言及特性,从而引导公众对本行业的期望和判断达到一个合理水平,减少不必要的诉讼。 2.加强会计界与法律界的沟通。会计界要理解法律责任的确定依据,理解法律的目的、任务和法官判案的依据。同时会计界也要通过保持与法律界的充分沟通,让法律界了解审计的本质、明白独立审计准则设计的合理性,使法律界认识到注册会计师只承担“合理的保证责任”,是在特定审计成本下发现或纠正重大错弊,这对股东来说是一种利益最大化的选择,而不是一个对注册会计师提供保护的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充分注意《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和《注册会计师法》在确定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中的作用。 3.严格遵循独立审计准则,在审计程序上保证程序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由于“过失”是确定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关键,注册会计师应在执业过程中严格根据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充分考虑审计风险,实施适当的审计程序,以合理确信能够发现导致会计报表严重失实的错报和舞弊行为,避免出现明显的“过失”。 4.保持职业谨慎,是减少诉讼风险的重要保证。注册会计师要在审计活动中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必须注意执业纪律、提高业务能力,深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经营业务和财务状况。尤其是对出现财务困境和面临破产的被审计单位要特别谨慎,以免卷入诉讼。执业纪律是职业谨慎的外在保证和表现,业务能力和对被审计单位业务的熟悉程度决定着对谨慎“度”的把握,两者结合从内外两方面保证做到谨慎。只要注册会计师在执业时保持认真谨慎的态度,一般就不会发生过失,至少不会发生重大过失。 5.健全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防范审计风险。①谨慎选择委托人,选择具有诚实品格的被审计单位,严格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取得被审计单位的声明书;②组织得力的审计组,委派合格的主审人员,确保审计质量;③聘请熟悉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律师,做到每个重大审计项目都与律师沟通,取得律师的理解和信任。这些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审计的法律风险。? 民事法律论文:信用卡透支后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几点思考 当今社会,信用卡的使用在人们生活中已越来越普及,它以携带方便,功能多而受到人们的青睐,尤其是它具有透支功能,使得人们在急需用钱时可解燃眉之急。然而,任何事物都具有二重性,信用卡透支在方便客户的同时也会因为透支后在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方面当事人各持一词而产生一些纠纷。本文旨在对信用卡透支后在不同情况下如何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问题作一些思考。 一、 持卡人透支后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 持卡人透支是指持卡人超过信用卡备用金帐户余额在银行取现或在特约商店进行消费。根据是否超过银行规定的限额和期限,可以把持卡人的透支分为善意透支和恶意透支,二者的法律责任各异,相比而言,善意透支的法律责任简单明了,而恶意透支的情况就较为复杂,下面就分别加以分析。 (一)持卡人善意透支后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关于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持卡人在不超过银行规定的限额内进行透支,所透支金额自然应该由持卡人自行承担,即在合理期限内归还。如果持卡人确实无力承担,那么则由银行从持卡人的保证金额中扣除或者由持卡人的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这种情况较为明确,不是讨论的重点,讨论的重点是持卡人恶意透支后由于涉及到第三人和不涉及到第三人时的民事法律责任完全不同,因而有必要加以分析。 (二)持卡人恶意透支后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 1、持卡人恶意透支但不涉及到第三人时的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 由持卡人自己交纳保证金而没有由他人提供担保并且持卡人只在银行超过规定的最高透支限额取现而并非在银行的特约商家进行超过最高透支限额的消费就属于此种情形,因为此时恶意透支的当事人只涉及两方,一方是银行,另一方是持卡人,并没有涉及到双方的第三方,即担保人或特约商家。在这种情形中,恶意透支行为之所以得逞除了持卡人的故意外,银行未及时发出止付令也是重要的原因,因此,对信用卡透支所造成的损失,应当按照信用卡协议和信用卡章程的规定,并按发卡银行与持卡人的过错大小,明确各自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首先,应由持卡的恶意透支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数额巨大构成犯罪的,不仅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发卡银行还可以在刑事诉讼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也可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承担全部透支额的返还责任,并赔偿损失。其次,根据民法的过错责任原则,发卡行在技术上完全有能力防止恶意透支行为发生却由于故意或者过失没有及时发出止付令是造成损失发生乃至扩大的重要原因时,在持卡的恶意透支人未归还前,由于发卡银行自身过错所造成的信用卡透支损失,应由发卡银行自行承担。 2、持卡人恶意透支且涉及到第三人时的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 由他人为持卡人担保并且持卡人除在银行超过最高透支限额取现外,还在银行的特约商店进行超过最高透支限额的消费就属于此种情形,在这种情形中,由于不仅涉及到银行与持卡人双方而且还涉及到持卡人的担保人和银行特约的商店,因而较前述两种情形复杂,自然,从根本上讲还是要由银行和持卡人按过错程度的大小分担责任,如(二)— —1种情形所述,但在持卡人无力承担或持卡人逃逸后往往无法追究其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因而银行往往会把责任推给第三人,即持卡人的担保人和特约商店。 对于银行与担保人而言,他们之间是一种担保合同关系,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担保人对持卡人恶意透支承担责任的限额。对于限额,担保合同有最高担保限额约定的按约定办,无约定的就相对复杂,主要表现为:是在银行规定的最高透支限额内(如牡丹卡为5000元)或是满足发出紧急止付令的最低条件的限额内(如中银卡章程规定,透支3万元以上应发出紧急止付令)还是对全部恶意透支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就涉及到担保人能否以发卡银行没有及时发出止付令或紧急止付令作为拒绝承担全部恶意透支金额担保责任抗辩理由的问题。笔者认为应该能够,因为虽然发卡银行的担保条款大多规定担保人要对持卡人的债务无条件地承担全部清偿责任而发卡行对担保人不承担任何义务,从表面来看,这种规定也似乎符合《担保法》第二十一条关于保证责任范围的规定,然而我们应该看到信用卡担保作为一种民事活动,同样应遵守《民法通则》,该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只能自行承担。”,因而当发卡银行对持卡人监控不力、不及时、止付处理不迅速导致持卡人恶意透支取现或消费时,担保人可以以此作为抗辩理由,对超过允许善意透支限额部分的债务拒绝承担担保责任,这完全符合《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因为在持卡人大量恶意透支的情况下,银行没有及时发出止付令或紧急止付令,造成损失扩大,银行是有过错的,对于扩大部分的损失,银行应自行承担责任。 而对于银行与特约商店而言,他们之间是另一种合同关系,银行在发现持卡人恶意透支后,有义务及时通知商店终止结算以避免损失扩大,而商店在接到通知之前的义务只是注意持卡人每次透支的金额是否超过允许善意透支的最高限额(如牡丹卡为5000元,普通卡为1000元),若超过,则不允许结算,若不超过,自然就无权终止结算。因而只要特约商店尽到了注意义务即不存在任何过错,他对持卡人恶意透支所造成的损失就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如果发现持卡人透支消费超过允许善意透支的最高限额而仍给予结算,则特约商店对在本商店透支消费的这部分金额在持卡人未归还前应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讨论的是持卡人善意或恶意透支时如何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问题,下面要探讨的是非持卡人恶意透支后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问题。 二、 持卡人恶意透支后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 当持卡人的信用卡遗失、被盗或信用卡与身份证一起遗失、被盗,而拾得或盗得信用卡的人用信用卡恶意透支取现或到特约商店恶意透支购物消费就属于非持卡人恶意透支。对于其所造成的损失如何合理承担,是一个涉及到如何协调和保护各方当事人(即持卡人、银行、特约商店、担保人)利益的问题。自然,从根本上说,责任应由非持卡人,即恶意透支人来承担,但是,当非持卡人无法找到时,这种损失就只能根据过错的大小程度由上述四方当事人承担。 (一)持卡人应负的民事法律责任 根据持卡人是否有过错,持卡人应负的民事法律责任也可分为持卡人有过错时的民事法律责任和持卡人无过错时的民事法律责任。前者指持卡人将信用卡与身份证放在一起,当信用卡遗失或被盗后被拾得者或盗窃者取现;后者指信用卡被盗或遗失后小偷或拾得者用伪造的身份证取现。对于前者,由于持卡人将信用卡与身份证放在一起,客观上加大了信用卡遗失或被盗后的风险,因而持卡人自身有过错,根据民法通则中的过错责任原则,持卡人应对非持卡人的透支金额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后者,虽然持卡人无过错,但光由银行承担损失不尽合理,故持卡人也应对非持卡人的透支金额承担赔偿责任,只不过可在上述基础上减轻持卡人的民事法律责任;然而,问题的关键在于承担责任的限度是在持卡人自己信用卡上的存款加上银行允许善意透支的最高限额(如牡丹卡5000元,普通卡1000元)两者之和的范围内还是在银行发出紧急止付令所规定的最低金额(如中国银行的中银卡为冒用金额超过5000元)的范围内或是对非持卡人恶意透支的全部金额承担赔偿责任。显然,如果银行在接到持卡人的挂失申请后及时向商家或下属分支机构发出紧急止付令,那么,银行的损失就可减少许多,然而银行未尽到这种通知义务,因而银行自身也有过错,故由持卡人来承担全部恶意透额并不合理。而根据银行信用卡章程和协议的规定,持卡人对信用卡遗失或被盗后在挂失前和挂失后24小时内被恶意透支所造成的损失应承担全部责任。笔者认为,在挂失前所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也许还算公平,而“挂失后24小时内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的规定则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电脑网络的普及显得不尽合理,因为信用卡既然作为银行提供的一种金融工具、金融产品,银行就应对其安全性负责,就象生产商对自己的产品质量应该负责一样,况且这种条款属于格式条款,是发卡行凭借自身的优势强加于持卡人的,因而持卡人有过错时承担责任的范围不应是非持卡人恶意透支的全部金额,也不应是银行发出紧急止付的条件所规定的最低限额(如中银卡为冒用金额超过5000元时就应该发出紧急止付令)而应是以持卡人信用卡上的存款加上银行允许善意透支的最高限额之和为限。而持卡人无过错时(指不存在身份证与信用卡一起摆放并已经挂了失)承担责任的范围则应是以银行发出紧急止付令的条件所规定的最低限额为限。 (二)银行应负的民事法律责任 根据持卡人是否有过错,银行应负的民事法律责任可分为持卡人有过错时银行应负的民事法律责任和持卡人无过错时银行应负的民事法律责任。对于前者,作为银行而言,由于它没有尽到及时发出止付令的义务,因而不仅持卡人有过错,而且银行也有过错故应对非持卡人恶意透支所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范围就是对超过持卡人信用卡上的存款加上银行允许善意透支的最高限额之和的部分承担责任。对于后者,作为银行而言,由于银行未尽到仔细核对持卡人与身份证的义务(当然也有人认为在目前全国身份证管理系统没有互联的情况下要银行尽此义务过于苛刻,也不尽合理),则过错更大,故在持卡人无过错,而银行过错大的情况下,银行承担的责任也应在前者基础上加大,责任应主要由银行承担,承担责任的范围就是超过银行发出紧急止付令的条件所规定最低限额以外的部分。如果恶意透支不仅以取款方式实现而且还以消费方式实现,则又会涉及到另外一个当事人— —特约商家。 (三)特约商家应负的民事法律责任 特约商家在非持卡人刷卡结算时,理应尽到将身份证(无论是伪造的还是偷的)上的照片和恶意透支人的相貌、将信用卡上的笔迹与恶意透支人的笔迹进行核对的义务(当然同样也有人认为在目前全国身份证管理系统没有互联,而且笔迹可以摹仿的情况下要特约商家尽此义务过于苛刻,也不尽合理),而特约商家未履行此项义务致使非持卡人恶意透支得逞,因而有过错,而银行没有及时通知特约商家终止结算也有过错,根据《民法通则》中有关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规定,对于非持卡人在本商店消费的这部分金额,特约商店应该与银行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划分为:低于必须发出紧急止付令的最低条件所规定的限额以内的部分由特约商家负责,高于此限额的部分则由银行负责。 (四)担保人应负的民事法律责任 如果持卡人申请信用卡时,不是用自己的财产担保,而是请他人向银行保证,那么,对拾得者或盗窃者的恶意透支行为所造成的透支金额,在持卡人无力承担是情况下,担保人该不该承担呢?这得看担保人与银行所订的担保合同。通常,担保人与银行所订的担保合同规定的被担保人只是持卡人本人这一特定主体,因其属于债的一种,而债的主体双方均是特定的、明确的,而不是任意的,因而不可能对持卡人本人(被担保人)以外的任何人发生担保的法律效力,更何况非持卡人的恶意透支行为是一种违法犯罪的行为,要无任何过错的担保人去为违法犯罪者的行为承担责任,于情于理于法都讲不通。此外,担保人之所以为持卡人担保,主要是因为他对持卡人的信用感到放心,所以如果上述情况发生时要担保人为非持卡人的恶意透支担保,有悖于担保人的真实意思,既违反了公平和诚实信用等民法原则,也不合理。故笔者认为担保人不应对非持卡人恶意透支行为承担责任,这与前面提到的担保人应对持卡人的恶意透支承担责任完全不同,但鉴于信用卡章程的规定:“持卡人对信用卡遗失在挂失前及挂失后24小时内所造成的损失负责”,如果法院判决持卡人对挂失前及挂失后24小时内所造成的损失负责,而持卡人无力支付,则对这一部分损失,担保人应在自己的担保限额内承担责任,概括而言,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要满足两个条件:(1)只针对被担保人(持卡人)本人应负责的部分(主体条件);(2)承担责任的限额在自己的担保合同所约定的担保限额内,而不是对非持卡人恶意透支造成的所有损失承担责任(限制条件)。 当然,关于信用卡透支后如何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问题还很复杂,以上所谈的还只是我对此问题所作的几点不成熟的思考,望能以此起到抛砖引玉之作用。 民事法律论文:对民事法律关系内容构成的反思 世界太丰富多彩了,太生动活泼了,以至于使自己陷入惟一真理的牢笼之中 --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 民事法律关系乃是民法学之纲。只有领会了民事法律关系的精髓,才能把握民法及民法学的精要,起到纲举而目张的效果。不仅如此,早在1985年即有学者指出,制定一部科学的民法典,也离不开民事法律关系理论研究的深化与民事法律关系体系的确立。因为,民法的调整对象即是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基础的商品经济关系;民法基本原则是商品经济也是民事法律关系本身性质的表现;民法的任务也必须通过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来实现。1本文即是应对民事法律关系研究深化的要求,对民事法律关系内容构成的反思。过去,我国民法学界将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仅仅局限于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2,现在看来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这种描述过于简单。其实,法律关系是一个内容复杂的综合体,具有有机性、规范性、时间性等特点。 一、民事法律关系内容构成的积极要素 德国著名法学家拉伦茨认为,法律关系是基于一个统一的目的而结合在一起的各种权利、义务和其他拘束的总和。这些权利、义务和拘束具有各不相同的规范属性和规范结构,它们一方面表现为各种的权利(Berechtigung),另一方面表现为各种法律上的负担(Belastung)。3这里的Berechtigung一词虽也可译为权利,但这一权利是广义的权利,除了我们通常所指的狭义权利(Recht)外,还包括以下内容: 1、权能(Befugnisse) 权能是权利或法律关系的部分内容,它原则上是其据以产生的权利或法律关系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例如,当事人通常都享有对法律关系或权利进行处分的权能,当事人有权将一定法律关系或权利移转于他人、变更其内容、放弃或撤销。一项权利可以包含多个不同的权能。如所有权人有权占有、使用、消费其所有物,改变其形状乃至将其毁灭。所有权人还可以以债权形式或者限制物权(如役权、用益权或担保物权)的形式,将其个别权能在一定时间内交由他人行使,随着这些权利的消灭,这些权能将自动地回归所有权人。债权除了其核心的请求给付权能外,还包括抵销、让与、出质以及诉请履行的权能等,这些权能在个别情况下可能并不存在,但这并不能使债权丧失其特性。4 将权能作为法律关系的组成部分一定会遭到大家的反对,因为一般认为权能既然是权利的组成部分,不必另行将其作为法律关系的要素而单独列出。笔者最初看到拉伦茨教授的《民法总则》教科书这样写时,也是同样的感受。但笔者认为有一些权能虽未成为独立的权利,但已经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如上列之处分权(能)、抵销权(能)、出质权(能)、让与权(能)等,应当在法律关系中的构成中占有一席之地,这样做的目的使其在法律关系的构成中凸现出来,不至于淹没在权利之中,以致无法充分地描绘一项法律地位的全部内容。 民法理论上称之为权利的法律地位未必尽为权利,其中有很多仅是权能,只是为了称呼的方便常常被称为权利而已。拉伦茨认为,看一个法律地位是“权利”,还是“权能”,要看它的独立转让性以及或多或少依它的重要性来决定。如,形成权和期待权就是在最近十年来已从单纯的权能或“法律地位”发展成为一种权利。5 对于形成权是权利还是权能,尚有讨论的余地。我国台湾学者林诚二教授即认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本身,虽称之为权利,究其实质并非权利,而是一种权能,即权利产生的作用。只是因学理上方便而称之为权利。6笔者对此表示赞同。因为,我们都知道这四项权利就是按照权利作用的不同而进行的划分,所谓权利的作用,无非就是指权利的效力。所以,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就是权利的四种不同效力,也即权利的四项不同权能而已。支配权乃是物权、人格权和知识产权等绝对权所共同具有的权利人对权利客体直接支配的权能。至于请求权更是一项明显的权能,对于债权而言,我们知道债权具有请求权(能)、受领权(能)、保有权(能)、处分权(能)、执行权(能)、私力救济权(能)等不同权能7,请求权不过是债权的一项核心权能而已;对于物权而言,物权除了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能外,物上请求权则是物权的一项救济权能。抗辩权由于是对抗债权请求权的权利,因此,抗辩权实质上也是基于其相应的特定债务人的法律地位而享有的一种权能。如,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双务合同债务人基于其对待给付地位而产生的抗辩权能,先诉抗辩权则是一般保证人基于其补充债务人的法律地位而享有的抗辩权能,而时效届满抗辩权则是债务人基于其不完全债权债务关系而产生的抗辩权能。 诸如追认权、选择权、撤销权、解除权、终止权等形成权,笔者认为则是法定权、所有权或某些特殊债权的形成权能而已,权利人是基于权、所有权或特定债权才享有的创设、变更或消灭一定法律关系的形成力。如,父母对限制行为能力的子女所从事的法律行为的追认权,就是其法定权的表现;所有权人对无权处分人处分行为的追认权则是所有权处分权能的表现,债权人行使的选择权、撤销权、解除权或终止权都是基于其债权人地位而产生的特殊权能而已。 通过对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和形成权究竟是权利还是权能的讨论,可以看出,权能在法律关系中还真不是可有可无的要素。 2、权限(Zustandigkeit) 韩忠谟先生在其《法学绪论》一书中曾指出,所谓权限者只系为他人而在法律上发生作用,其由此所生之效果,皆归属于该他人。如人有权限(通常称为权),其以本人之名义所为之意思表示,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依同理,法人之机关所具有之权限,当然与权利不同。再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享有盈余分配请求权,此乃法律所赋予个人的权利,至若股东以公司机关????股东大会构成成员的地位,行使所谓“表决权”,则“此表决权”严格言之只系一种权限。要之,在这种情形下的权限,乃基于团体内部机关的地位而持有,为团体之利益而行使,就个人本位而言,尚不得视为权利。8 对于这种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的权限,拉伦茨教授也以“受领对方当事人意思表示或给付的权限”(ZustandigkeitzurEntgegennahmevonErklarungenoderLeistungen)为例进行了说明,并指出这种受领给付的权限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因为这种权限原则上是属于债权人所有的,但例外时也可以属于其他人。9 综上我们可以总结为,权限概念指称一种特殊的法律地位,基于此种特殊法律地位享有特定权限的人可以行使本属于他人之权利,而其效果仍归属于授权人。10它同样构成了法律关系的重要内容,这一点却被我们的传统学理有意无意地忽略了。 3、取得期待(Erwerbsaussichten) 基于一定法律关系当事人享有未来取得一定权利的期望,但这种期望尚不足以达到独立的取得权或期待权意义上那样受到法律保护的取得地位的程度,如所有权人对其所有物的孳息取得的期待等。取得期待并不构成一项独立的权利,其与期待权的区别在于,只有当取得权利的期待受到法律充分地保护,足以对抗他人对其进行的侵害,而且该法律地位具有一种独立的经济意义,权利人可以像对待既得权那样处分时,我们才可以称之为期待权。11 拉伦茨教授认为,以上内容都应是法律关系的组成部分,并将其统称于广义的权利Berechtigung中。12由此可见,一项法律关系中权利人的法律地位是由权利、权能、权限和取得期望等组成的综合利益地位。为了与狭义的权利(Recht)相区分,我们姑且将所谓的广义权利(Berechtigung)称之为法律关系内容构成的积极要素。 二、民事法律关系内容构成的消极要素 与法律关系中的广义权利相对的,是各种法律上的负担(Belastung),我们可以对应的称之为法律关系内容构成的消极要素,这种所谓法律关系内容的消极要素除了法律义务(Rechtspflicht)这一常规要素外,还包括以下内容: 1、法律上的拘束(rechtlicheGebundenheit)或屈从(Unterwerfung) 在有些情况下,与一个人的权利相对应的不是法律义务(Rechtspflicht),而是一种法律上的拘束。如形成权相对人在法律上所承受的负担就是一种法律上的拘束。当形成权人行使解除权或终止权之类权利使法律关系或权利发生改变时,形成权相对人就必须允许其发生变化。法律对形成权相对人的“拘束”体现在,当对方当事人基于形成权将对法律关系的变化强加给他时,他所能做的只是必须接受这种法律后果。 法律义务(Rechtspflicht)则是指法律制度作为一种规范命令使人承担的特定应为(Sollen),义务可以是针对特定行为的作为(Tun),也可以是不作为(Unterlassen)。而法律上的拘束,德学者也称之为容忍义务(Duldungspflicht),但这种容忍义务不同于法律义务中的不作为。例如,针对所有权人的所有权,所有人以外的其他人都负有不得侵犯其所有权和不得妨碍其所有权的行使的义务,该义务作为一种不作为义务,属于法律关系内容构成之消极要素中的法律义务。但如果所有权人在其所有物上为他人设定一项限制物权,他在这种情况下受到的“拘束”是必须容忍限制物权人的某些行为,而他作为所有权人原来是不需要这样做的。这种容忍义务,它不仅仅是一项不作为义务。所有权人不仅负有不实施某种特定的行为的义务,而且更对此负有义务,即当限制物权人对物进行合法利用时,所有权人不得阻止并让它生效。13此种义务表现为法律对其的拘束,而并非仅仅是不作为。 对于容忍义务与不作为义务的不同,德国著名民法学家冯?图尔教授说的好,“对于容忍义务,从概念上看是指某人有义务不提出反对或异议,但这种反对或异议他本来是有权提出的”,而对于不作为义务则是“对于某人的一个行为,他本来就不能或不允许阻止,就更无所谓容忍了”。14 从另外一个方面笔者认为,如果我们说相对于作为义务而言,不作为义务属于消极的义务的话,那么这种法律上的拘束或者我们称之为“容忍义务”的就更为消极。那种不作为义务是指义务主体不去做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所禁止的行为,而这种容忍义务不是指义务主体自己不去做什么,而是权利人依法或依约做了什么,他要无条件地接受,要容忍权利人这样做而不得反对或提出任何的异议。由此可见,这种法律上的拘束(rechtlicheGebundenheit))更为消极。 正是由于形成权相对人所负担的这种所谓“容忍义务”的特殊性,我国学者张俊浩教授曾称,形成权是没有义务与之对应的权利,但他同时也指出,如果把这种义务的内容理解为尊重,那么似乎也可以认为有义务与之对应。15显然,此义务非彼义务! 德国学者伯蒂歇尔(Botticher)在论述形成权之相对人的这种特殊义务???法律上的拘束或容忍义务时,则精辟地使用了屈从(Unterwerfung)一词。他就此论述著作的名字就是《私法中的形成权与屈从》。16 葡萄牙著名民法学者CarlosAlbertodaMotaPinto则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将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分为本义的权利和形成权,与权利相对应的是法律义务和屈从。其中本已权利相对应的义务,而形成权相对于屈从17.本义的权利是请求或期望他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权利。本义的权利有债权、物权、人格权、亲属权以及期望权等。本义权利之对方当事人所负有的是法律义务-即作为义务(拉丁文:facere)或不作为义务(拉丁文:nonfacere)。法律义务是实现法律关系中权利人有权要求的行为之必须性(或约束)。法律义务相对于本义权利。在这种义务中,义务主体尽管可能受到制裁,事实上仍可不履行义务。法律规定承担法律义务之人要遵守特定行为,对于故意或因过失而不履行义务之人,法律将适用法定处罚。形成权则相对于屈从(sujeicao),屈从意味着对方必须承受权利人行使权利后,强加于其权利义务范围的后果。屈从者,不可抗拒之必须状况,受约束的人必须承受形成权人行使形成权后强加其权利义务范围的设立、变更或消灭等后果。对于形成权,屈从是一枚钱币的另一面。屈从有别于法律义务,它是一种不可抗拒的必须性。屈从者不得违反其状况,它一定要承受形成权行使后所产生的结果。18 综上所述,显然这种法律上的拘束或者屈从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义务,也是传统意义上的义务概念所无法涵盖的。因此,对于法律关系中的义务类型确有详加区分和细化研究的必要,特别是这种相对于形成权的法律上的拘束或者屈从概念的提出19,对于我们关于法律关系内容的传统认识是一个很大的冲击,应引起我们的充分重视,相信这一概念的提出和应用对于丰富法律关系的内容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2、职责(Obliegenheiten)20 职责是一种对当事人的行为要求(Verhaltensanforderung),这种要求大多是为了满足行为人自己的利益而存在的。有学者称其为“为了自己利益的行为要求”(VerhaltensanforderungimeigenenSache)。21克布勒(Kobler)所编写的《法学辞典》径直将职责解释为“为自己利益的法律规定”(RechtsgeboteimeigenenInteresse)。22这种职责,按照赖默尔?施密特(ReimerSchmidt)的说法,它是一种强度非常弱的义务(PflichtgeringererIntensitut)。23法律并不强求当事人履行这种职责,如果当事人不履行这种职责,他并不因此而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而只是受到很轻的制裁,一般地他会失去一个较为有利的法律地位,或者接受某种法律上的不利。24职责与法律义务的最大不同在于,职责承担人的对方当事人并不因此而享有任何权利。 职责(Obliegenheiten)概念最初常见于保险法中,例如,在保险合同中对受害人提出的尽快报告有关损失或危险增加情况的要求等。是赖默尔?施密特教授(ReimerSchmidt)将其从保险法引入到民法中来的,并且成为民法的一个一般概念。25这种作为法律关系内容的职责在我国民法中也多有体现,下以我国《合同法》为例进行分析: 我国《合同法》第11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这一规定并未真正地要求当事人避免损害的法律义务,但如果守约方当事人因自己的过错而导致损失扩大,那么他就应接受由此而产生的不利益后果。这种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实质上是对自己利益加以维护和照顾的义务,并非真正的义务。26应与我们通常意义上所理解的义务相区别。这种职责(Obliegenheiten)是附属于当事人的责任,要求他以适当的方式对自己或自己的法益予以注意。对于这种职责,人们期待是任何人都能做到的,如果他不这样做,那么他就必须根据具体情况接受不利的后果。27即当事人处于这样一种法律地位,他就负有责任去避免损失扩大,但此种职责并未赋予对方当事人以请求权,以请求其为之。只是若其不如此做,根据职责的要求,将会使其请求违约方赔偿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地丧失。 我国《合同法》第157条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及时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据此规定买受人负有及时检验的义务。同时第158条第1款第1句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同条第2款规定,未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应当发现标的物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据此两项规定,买受人在发现标的物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时负有及时通知的义务。因为如果标的物存在数量或者质量的瑕疵,时间越长就越难证明。买受人为了自己的利益也要求尽快弄清楚。如果他不这样做,出卖人当事人无权请求买受人这样做,只是他就要接受丧失请求权的不利后果。28即对于约定有检验期间而买受人未检验或检验后发现问题却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合同法》第158条第1款第2句)。对于未约定检验期间,买受人在合理期间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内29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合同法》第158条第2款第2句)。即便是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不合约定,由于买受人未尽职责(Obliegenheiten)??及时检验并通知出卖人,他也必须承受这不利的后果??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不合约定的,也视为符合约定??丧失请求补偿的权利。 对于这样一种所谓的“不真正义务”,韩忠谟先生曾评论道,买受人应为如此通知,虽系属法律上的一种“义务”,且无一定相对人,然按买受人如遵循规定而为通知,则可请求出卖人负瑕疵担保责任,并得行使契约解除权或减少价金请求权,反之,如怠于通知,亦只不过失却上列权利,而陷自己于不利益之后果而已。由此可见,法律之科人以此种“义务”,纯属技术规定,作为行使权利之前提。若于真正义务相比较后-?即权利之对应的义务,义务人有所违反,须负损赔之责??当然异其性质。30 对于此种职责,郑玉波先生称其为“间接义务”,并举票据法的规定加以说明。在票据法上为了保全追索权,法律通常会规定持票人应为一定行为,如提示或作成拒绝证书等,倘若持票人不照办,则法律将使其遭受不利益的后果。郑玉波先生同时指出,这种职责与义务之不同在于,通常因违反义务而承担损害责任时,原则上以义务人有过失为要件;而这种职责的违反,其不利益后果的发生无须行为人有过失。31 综上各方家所论,可见此种职责(Obliegenheiten)显与义务有别,且实践和法律规定上并不少见,应认真加以研究并纳入到法律关系的要素中来。 3、负担(Lasten) 在法律关系内容构成的消极要素中除了上述法律义务、法律上的拘束和作为非真正义务的职责外,拉伦茨/沃尔夫认为,还包括负担。这里的负担与职责不同,是指举证责任或者在法院进行诉讼时的声明及陈述责任。对于前者,拉伦茨/沃尔夫以德国民法典第282条为例32.该条规定,债务人因不可归责于己的原因而违反债务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于不可归责之原因,债务人负有举证责任。债务人若对这样一种“负担”(Lasten)不注意、不履行,将会产生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至少在形式上他会败诉。33不像作为不真正义务的“职责”,既是为了自己利益进行的约束,同时也有利于他人。34对这种负担的重视仅仅有利于负担人自己的利益,负担人不理会该负担反而会有利于对方当事人,也是对方当事人所更愿意看到的,因为由此他可以赢得这场诉讼。352002年4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同样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任何性质的义务中都难以包含这种负担。它更多是当事人来主张自己没有过错的一种风险和不利益的分配规则。36这种举证或陈述的负担虽说是诉讼法的义务,但由于其是否及时、适当地履行将直接影响其在实体法上的权利。所以,一定意义上讲也可以将这种负担纳入到法律关系构成的要素中来。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有机性、规范性和时间性 1.民事法律关系的有机性 通过以上所讨论,我们可以知道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绝不仅仅限于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除了权利和义务这一对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外,法律关系还包括权能、权限、取得的期待和屈从、职责、负担等非常规要素。所有这些要素结合在一起构成一项法律关系的全部内容,也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地描述特定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但这许多要素不是孤立的,而是有机地联系和结合在一起的。 对此,拉伦茨教授曾明确指出,法律关系可以由单一的权利和与其对应的义务组成,也可能是由以某种特定方式相互组合在一起的很多权利、义务和其他的法律上的联系组成。大多数法律关系都不是一种单一的关系,而是一个由许多法律上的联系附加于其中的复杂的综合体。法律关系是一个由各种各样的权利、权能、义务和法律上的拘束等组成的一个整体(einGanzes)、一个有机体和结构组合(ein Organismusund Gefüge)。37 法律关系的这一特征我们可以称之为法律关系的有机性,即围绕一个共同目的而结合在一起的各种权利、权能、权限、取得的期待和义务、屈从、职责、负担等,组成了一个超越各个要素而存在的整体38,即法律关系乃是一个有机的结构组合。例如,在所有权法律关系中,所有权通常被我们看作是一项完整的权利,但所有权并不仅仅是各种所有权权能的总和,所有权也有可能和义务结合,所有权事实上是一个复杂的包罗万象的法律关系。比所有权更加复杂的是债权债务关系和亲属法关系。一项债权债务关系不仅包括给付义务和与其对应的债权,而且还包括确保它们的辅助义务和权能以及形成权和权限。39而且,在债权债务关系发展过程中还可以不断地产生各种各样新的义务,个别的给付义务可因清偿而消灭,形成权可因其行使或不行使而失去效能,债的客体可因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而变更,债的主体也可因法律行为或者法律规定而更易,整个债权债务关系更可因概括转让而转移。但无论何种情形,债权债务关系的要素虽有变化,但债的效力依旧不变,即债权债务关系仍继续存在,并不失其同一性。40 拉伦茨教授更是由此对冯·图尔(von Thur)教授的“权利乃私法之核心概念”的观点表示反对,而认为私法之法律关系一般至少包含一项权利,但法律关系并不限于此。并进一步指出,承认债之关系是一个有机体,承认债权关系当事人的法律地位通过合同承受而具有可转让性,承认所有权具有社会义务,承认亲权的义务权(Pflichtsrecht)属性,承认法律义务、职责以及其他的拘束之间的不同,就意味着承认法律关系概念居于私法的中心地位。因为,只有法律关系才能将权利以及不能发展成为独立权利的权能、义务和职责都囊括其中。41 对于权利和法律关系,应以何者为私法之核心概念的问题,在法学史上始终存在一个反反复复的认识过程。在冯·图尔(von Thur)教授1910年提出权利乃私法之核心概念42之前,法律关系是居于私法的核心位置的。古典的罗马法学时期,法学家们放弃对具体的各种实体权利抽象出一个一般的权利概念,直到注释法学时代,诉权的实体法基础才引起人们的注意,但距今日权利之私法核心概念的地位还有很大距离。萨维尼(Savigny)就不认为权利是私法体系的中心,对权利的讨论通常是在法律关系的基本范畴中顺便进行的。直到温德沙伊德(Windscheid)将罗马法的诉权制度引入到权利的话语中,认为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在先,诉权在后,并在其著名的潘德克吞教科书中开始专门讨论权利,从此法律关系开始丧失了其自萨维尼时代以来的核心地位。43近来在民法学原理上出现了回潮,有学者对权利在私法中的核心地位提出了批评,要求将法律关系作为私法的基础范畴来对待,主张在私法中应以法律关系取代权利之核心地位,认为法律关系给权利人的义务也留下了空间。44不仅如此,通过以上讨论,我们可以看到,仅在权利的框架或义务的范畴中是无法将前述的权能、权限、屈从、职责、负担等要素涵盖进来,从而无法精确而充分地描述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因此,非常有必要重新审视并确立民事法律关系在现代民法学中的核心地位。 2.民事法律关系的规范性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作用于民法的调整对象而产生的社会关系,但民事法律规范不会自动地作用于民法的调整对象,必须借助于民事法律事实方能实现,可见,民事法律事实乃是民事法律规范作用于民法调整对象的重要媒介。民法的这四项基本范畴的关系可图示如下: 民事法律规范(透过媒介:民事法律事实) 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此时的社会关系披上了法的外衣:权利和义务) 法乃社会关系的调整器,作为部门法的民法只能调整一定范围的社会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这种作为民法调整对象的社会关系与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社会关系有何不同?其不同在于,作为民法调整对象的社会关系经过民事法律规范调整之后,披上了法的外衣,即具有(广义)权利和义务内容。45此时的法律关系从民法的角度看已不再是普通的社会关系,而是进入了规范世界,具有了规范属性。所谓法律关系的规范性,即对这种社会关系再不能当作普通社会关系来对待,而应以权利和义务的角度去观察、处理。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法律关系不同于生活关系。拉伦茨曾明确批评将生活关系与法律关系混同的现象,并举例说,出租人A与承租人B的生活关系可能是友好的,也可能是冷淡的或紧张的,但他们之间的租赁法律关系并不是按照这种生活关系来确定的,而只能是按照规范的观点(nachnormativenGesichtspunkten)。其内容要由法律和租赁合同来调整。46当然,与法律关系相应的生活关系有时也会反作用于法律关系,例如合同当事人之间长期缺乏信任关系,会导致一方行使解除权。但无论如何,这种生活关系对法律关系的反作用,也只能从规范观点的角度出发来确定。 2)法律关系具有意志性。通过上面的图示,我们知道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规范作用于民法的调整对象而产生的,而民事法律规范内容的本身就体现了立法者的意志,但这种意志是抽象的,具有一般性。而当民事主体通过其法律行为形成具体民事法律关系时,法律关系内容的确定再次体现当事人的意志。 3)法律关系是通过对生活关系撷取而产生的。现实生活关系是一个连续统一体,而我们正是从这一统一体中取出一部分进行法律观察,得出法律关系的。这种将生活关系局限于现实的某些部分,是法律研究技术的必要手段,同时对于法律适用也是非常必要的。否则找法工作将完全依赖于对法与非法一种非理性的整体印象,从而丧失其可信赖性。47法律关系对生活关系这种“撷取”,使其具有了很强的规范性。但生活关系却始终是一个有机的统一体,这就要求我们在分析法律关系时还要注意到法律关系的有机性。 3.民事法律关系的时间性:作为时间现象的法律关系 所有法律关系原则上都是有时间上的开始和结束的,所以法律关系虽然不存在于一定的空间,却具有时间性。法律关系是一种时间现象(zeitlicheErscheinung)。48当然,法律关系在时间上的存在对于不同法律关系具有不同的意义。 在债法关系上,法律关系的时间性表现的最为明显。正如拉德布鲁赫所言,“债权含有死亡基因,目的已达,即归消灭。”49债权是动态财产权,其社会机能在于跨越时空障碍,实现财产的流转,保障在不同地域、不同时间发生的商品交换得以实现。作为人们获得和实现物权或类似权利的桥梁与手段,债权只有通过依法消灭自己才能实现其价值,没有永久存在的债权。特别是合同关系,从本质上说合同就是为了结束而设立的。即使是那些持续性债权债务关系,也是有结束时间的规定的,它从一开始就是暂时的,并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逐渐结束。 形成权的时间结构与债权很相似,它从一开始就是以通过其行使从而使一定权利形成作为其终极目的。一项形成权,例如终止权、撤销权、选择权,一旦行使,即告结束。形成权是通过其行使而消耗自己的,即使不行使,这种权利也会因在一定时间内(除斥期间)不行使而消灭。一句话,形成权是一项可消耗性权利。 物权关系中的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都具有明显的时间性,所有权的时间性虽不很明显,但所有权同样具有一定的时间结构首先,所有权是特定人在某个特定时刻开始对特定的某物享有支配力的,同时这种支配也必将结束,至迟到所有权人死亡或者所有物灭失时。但所有权的时间结构与债权的明显不同,它并不像债权那样通过履行义务而消灭自己,不是目的达到了就没有任何意义。恰恰相反,它在时间上的存在本身就是它的意义,51就是它的目的。而且,从本质上讲,所有权关系的时间结构不是暂时的,而是长期的持续的。 人格权、亲属权和婚姻关系的时间结构,也同样是以人的生存时间为限的。知识产权的时间性则体现在其保护期上,保护期届满就不再受到法律的专有性保护,而成为人类的共同财富。当然,这些权利的时间结构与所有权相同,其之存在即其目的。与债权那种“目的已达,即告消灭”的时间结构显有不同。 四、一点反思:法学向常规外细微处的发展 撰写此文乃是缘于近来读书的一些感受。在读到拉伦茨教授和沃尔夫教授所著之《民法总则》关于法律关系的具体要素时,书中赫然写着法律关系构成的各种(广义)权利(verschieden Artenvon Berechtigungen)和各种负担(verschiedenen Artenvon Belastungen)。细读下去,作者更加明确地指出,法律关系的整体法律效果是基于某一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权利(subjektiveRechte)、取得期望(Erwerbsaussichten)、权限(Zustandigkeit)和义务(Pflichten)、其他的拘束(sonstige Gebundenheiten)、职责(Obliegenheiten)、负担(Lasten)等全部要素构成的,而这些内容构成了参与该法律之当事人的特定法律地位。52 再读韩忠谟先生的《法学绪论》一书,书中也指出,权利与义务乃法律关系之核心,法律所赋予法律关系之法律效果的主要部分。53由此推出,韩忠谟先生也认为除了权利与义务外,法律关系当有其他内容构成。这一点可由韩先生在论述权利的种类时的观点得以佐证。 又读葡萄牙著名民法学者CarlosAlbertodaMotaPinto所著《民法总论》,惊讶地发现,他将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分为本义的权利和形成权,法律关系中的义务分为法律义务和屈从。本义的权利相对于法律义务;形成权则相对于屈从(sujeicao)。并指出法律关系是权利和法律义务或屈从所组成的关系,权利和法律义务或屈从构成了法律关系的内部结构和内容。54在法律关系的内容构成中明确地引进了“屈从”概念。而且在其引注中笔者得知,德国学者伯蒂歇尔(Botticher)在论述形成权相对人所负有的特殊义务时,其著作的名字更是径直为《私法中的形成权与屈从》。55 由此而起的种种信息使我不由得诘问自己,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否仅限于我们传统理论所指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是否还包括其他内容? 对此,拉伦茨教授给予了明确的回答,“尽管我们通常说权利是一项法律关系的特定标志,但是对权利的拥有在一般情况下并不能穷尽法律关系的全部内容,它还包由权利而生的其他很多法律联系。”56我国台湾学者曾世雄教授也认为,传统论说常在法律关系与权利义务关系之间划等号,认法律关系即权利义务关系。其实,法律关系包容之范围较权利义务关系为广,权利义务关系只是法律关系之一部但为最重要之内容。57 在这样一些观点的引导下,笔者努力形成了此文,并提出法律关系的内容由积极要素和消极要素两部分构成。其中,积极要素包括权利、权能、权限和取得的期待等,而消极要素包括义务、屈从、职责和负担等。笔者深知与传统理论相比,文中的许多观点和论述未必能站得住脚,例如,权能和负担是否应列入法律关系的内容构成中等等,这些问题还有待于进一步地深入分析和讨论。这里笔者想通过此文传达的信息是,我们应对法律关系的内容构成进行反思。不能将法律关系的构成简单化地理解为权利和义务,除此之外法律关系还应该具有更加丰富的内容。因为,法律是对社会生活关系的反映,社会生活关系永远是丰富多彩,作为反映社会生活关系的法律关系在其内容构成上也必然是丰富多彩的、多种多样的。否则,我们的理论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生活现实将捉襟见肘,无以应对。58 美国著名分析法学家霍菲尔德(Hohfeld)教授就认为,将所有的法律关系都仅仅约化为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是阻碍我们进行清晰的法律思维和有效地解决法律问题的最大的障碍之一。用权利和义务两个概念来分析比较复杂的法律现象,如信托、选择权、期待权、保留合同、法人等,也能说明一些问题,但它造成的法律术语的匮乏和混乱等严重后果,仍须法学家们认真对待并不断消除。霍菲尔德进一步将法律关系提炼为权利(right)??义务(duty)、特权(privilege)??无权利(no-right)、权力??责任(liability)、豁免(immunity)??无能力(disability)等四对概念,以这四对概念的不同组合来分析复杂的法律概念和法律关系。59 社会生活关系又是有机地、绵延不断地统一在一起,而法律关系只是通过对一部分现实生活的撷取60实现的,这就要求反映社会生活关系的法律关系应具有有机性。机械地简单化地思考只能使我们的理论和逻辑异化为我们的枷锁,限制法学对社会发展的指导和推动功能的发挥。我国民法学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和积累,在一些基本理论方面已渐成共识的情况,我们既要重视对既有理论进行细化研究,更要重视对既有理论的例外现象进行充分研究,以不断完善、充实我国民法学的理论。此即所谓“法学向常规外细微处发展”之意。 本文观点未必准确,但希望它能为我们对法律关系内容的理解提供新的思路,以拓展我们的视野。特别是其中的“权限”和“屈从”概念,如能妥贴地引入到法律关系内容构成要素中来,相信这将有助于使我们对法律内容的理解更加深入、更加丰富、更加具体。 将“权限”概念引入法律关系之中,可以使我们更加容易分析、认识一些特殊的法律地位。譬如,对于权性质的分析一直是学界争论不休且尚无定论的一个问题。抛开将与委托混为一谈从而否定权的观点不说,单单是承认权存在的观点中围绕权性质就有所谓权利说、权力说、能力说、资格说、地位说等种种令人眼花缭乱的主张。而对于这一干众多学说,人们却总能找到其不能圆满解释的地方。61而“权限”概念的引进就可以使我们跳出既有理论和逻辑的束缚,在更加广阔视野中的看待一些所谓的理论难题。 同样,不论是拉伦茨的“法律上的拘束”(rechtlicheGebundenheit)概念,还是伯蒂歇尔(Botticher)的“屈从”(Unterwerfung)概念的提出,都给我们带来了非常值得深思的东西。特别是葡萄牙学者CarlosAlbertodaMotaPinto将权利分为本义的权利和形成权,并进一步指出与本义的权利相对的为法律义务,而与形成权相对的则称之为屈从,详细区分了屈从与义务的不同。这种思路对我们有很大的冲击和启发。即使我们不接受“屈从”概念,我们也要对现有的义务概念进行更加细化的区分研究62.果如此,本文的目的也就达到了。 民事法律论文:论代位权在民事法律中的应用 摘要:我国《合同法》第一次明确提出了代位权的制度。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对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时,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向次债务人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保全制度。本文从代位权的性质、构成要件、在民事法律中的应用及实践等方面谈了笔者自己的一些观点。代位权是债权的一种效力,并非从属于债权的特别权利;它属于实体法上的权利,是强制执行的一种补救。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应考虑债权的合法性,怠与行为的存在,损害结果的发生,代位权客体的范围等几个方面的因素。笔者根据代位权理论及其在民事法律中的实践,就代位诉讼中被告的确立,债务人应负责任的问题,债权范围的确定等方面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关键词: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保全债权、法律适用 依我国《合同法》之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应体现公平原则。在实践中,有时合同订立后,债务人的财产因客观、主观原因而减少或者应增加而未增加,使债权人的合法债权难以实现,从而出现不公平现象。法律上为避免上述情况出现,设置特别制度以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债务人财产客观原因而减少,债权人可以通过不安抗辩权以及其它补救措施予以救济;对于债务人因主观原因减少,债权人则可通过合同履行的保全措施予以消除。代位权是债的保全措施的一种,是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一项新的法律制度。该制度是对债的担保制度和违约责任制度的补充,同时又优于其它制度,本人试从该制度的理论与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作如下论述。 一、代位权概述 考查外国立法,代位权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正式确立于法国。法国法系之民法(法国民法典1166条,西班牙民法典111条)及日本民法(其法典432条)都有代位权的规定。所谓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却不行使其对第三人(债务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代位权的性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代位权是债权的一种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明确规定了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虽然说债权人与次债务人之间没有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然而法律赋予了债权人向次债务人请求债务人债权的权利,它所体现的仍然是债权的法律效力。我国学者赵旭东主编的《合同法学》认为:“代位权是从属于债权的特别权利”。①对此,笔者持不同看法,因为,代位权是债权法律效力的体现,是债权的一种效力,并非从属于债权的特别权利。 第二,代位权是强制执行的一种补救。代位权制度弥补了强制执行及一般担保的不足,对债权的不能获偿起了预防及补救作用。债权人享有的是代位权,而不享有代位权的客体,代位权行使的结果归属于债务人。债权人代位权的目的是保全债权而非直接受偿,它体现的是债权人代位权的强制执行准备功能。我国台湾学者史尚宽认为:“债权人以保全债务人财产,增大债权之担保资力为目的,惟强制执行准备之效用”。②说的也是这个意思。 第三,代位权是债权的从权利。代位权是依附于代位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它不能单独产生或存在。 二、代位权的构成要件 第一,债权人须对债务人享有合法的债权。这里的“合法”应包括债权人对债务人及债务人对次债务人均享有合法的到期债权,并不包括其它实体权利及诉权。该债权也不包括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如:继承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 第二,债务人须迟延履行到期债务且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笔者认为,无须债务人的债权到期后持续一定的期间才视为迟延履行,因为这一期间极难确定,债权人很难掌握这种期间并就期间届满举证。而且期间的规定会增加代位权实现的风险,所以不规定债务人的债权到期后须达到一定的期间,才能行使代位权,只要到期即可。“怠于行使”是指债务人即不履行又不以诉讼方式或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丁文军在《新合同纠纷案件判解研究》中说:“债务人仅以私力救济的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仍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只有当债务人以诉讼或仲裁方式主张权利时,才能阻碍代位权的行使。”③就是说债务人只有以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才不构成“怠于”,仅以私力救济方式主张权利,如直接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或向其人主张权利,甚至包括向民间调解委员会或行政机关请求处理,都属于“怠于”之列。 第三,“怠于行为”须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它是指债务人自身无能力清偿债务且又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使其作为债的一般担保的财产减少,债权人之债权面临不能实现的危险即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才能行使代位权。同时,笔者认为,关于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如果将这种损害作为具体的条件,要求债权人就此举证证明自己的债权受到具体的实质性损害,与债权人更为不利,举证更加困难。根据举证责任分担以及难易程度司法解释仅规定只要债务人未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债务,债权人的债权未能实现,便可视为债权人的债权受到损害。司法解释对债务人不行使债权的主观原因不予考虑,采用了客观评价标准。只要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务人未以诉讼或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便属于“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代位权的效力 《合同法解释》第20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该条规定使债权人得到了“优先受偿权”,使债权具有了排他效力。然而,根据债权平等原则,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结果效益归债务人享有,其行使代位权的费用从利益中得到补偿,债务人与第三人之债的关系因此消灭。即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请求权所获财产应归于债务人,此财产仍为债务人之总债权的担保,债权人不得直接以此财产受偿。这种仅特定债权人得向特定债务人请求给付的法律关系,学说上称为债权的相对性。债权的相对性使得债权无排他的效力,数个债权,不论其发生先后,均以同等地位并存,这便是债权的平等原则。《合同法》规定的代位权制度打破了债权平等原则,赋予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以优先受偿的权利。这种规定与民法中“债权平等原则”这样的原则性规定相左,我认为是不妥的。 四、代位权在民事法律中的实践 (一)代位诉讼中被告的确立。在债权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应当作为被告,这一点没有争议。但是债务人处于何种地位,有的认为,债务人应当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为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直接到期债权,债权人对次债务人享有间接的到期债权。有的认为,债务人应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为债权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债务人仅对处理结果与之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只能处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地位。有的认为,债务人应当与次债务人作为共同被告。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必然与次债务人有关,其诉讼地位与次债务人相同,作为被告。有的认为,债权人所主张的是债务人的债权,债务人应列为原告。还有的认为,债务人在特定条件,有可能提供证据,协助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不主张任何实体权利,不必列原告、被告或者第三人,应作为证人。司法解释根据债务人在诉讼中的特殊性、复杂性,仅规定“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将确定债务人诉讼地位的权利赋予法院。笔者认为,债务人在代位诉讼中的地位可以因案而异,有时可不作为诉讼参加人。因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是直接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理论上无需债务人的辅助。次债务人应诉也无须征求债务人的意见。代位诉讼没有债务人也可以发生、进行和完成。所以,债务人并非当然的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我想这也是《合同法》、《合同法解释(一)》规定“可以”的缘故。 1、债权人可以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债务人作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诉讼;债权人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作为第三人。 2、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债务人在代位诉讼中又起诉债务人的债务人在其诉讼中为原告。《合同法解释(一)》第22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的起诉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这也说明债务人在代位诉讼没有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人民法院可合并处理,债务人应为原告。 3、根据债权人代位权的性质,将债务人列为共同被告是不妥的。因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内容是债务人的债权,债务人不能成为自身债权的被告,这与代位权的性质相矛盾。 (二)债权人代位权成立后,债务人应负责任的问题。依《合同法解释》第十九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对此,笔者认为,应该对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的动机有个认识。怠于行使权利,是说应行使并能行使而不行使,且“不行使权利”表现为债务人能够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权利,但一直未向其主张权利。它主观上表现为故意或放纵。少数债务人是故意让自己的债权灭失,抱着一种宁肯让与第三人也不让债权人实现债权的心态,而部分债务人则是抱着懒洋洋无所为所谓的态度,还有一部分债务人是碍于次债务人业务或其他关系,而不愿或没能采取诉讼或仲裁行为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这就势必导致债权人无法从债务人那里实现债权,直接影响债权人的利益。尽管目前《合同法》规定了代位权制度,但是,要债权人能清楚地了解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债权”的行为也并非易事。债务人的债权对于债权人来说,本身就是一个谜,具有很强的隐蔽性,更不用说认定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债权的行为”。因为在一般情况下,债权人是没有权利来查阅债务人的客户档案的。如果说,债权人在费尽周折取得代位胜诉后,债务人仅仅是被动履行了自己应尽的义务,那么会有越来越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无非在代位诉讼中败诉之后,间接地履行自己的义务,这样会对正常的市场秩序产生很大的破坏性,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对此,笔者认为:为了震慑债务人的怠于行为,应对其怠于行为进行惩罚,而不仅仅是让其支付代位诉讼费。在债务人代位诉讼败诉后,不必考虑其主观上是出于故意、无所谓、还是碍于与次债务人的面子关系,而怠于行使其债权,因为债务人的动机在诉讼中是极难认定的,只要债务人有怠于行为的存在,就要进行处罚,这样才能促使其更积极地行使自己的到期债权,维护债权人的利益。 (三)代位权是对债的相对性原则的突破。一般来说,依债权相对性原则,债权人不能向次债务人行使请求权,不能限制债务人的处分权。债权人更不能起诉与自己无债权债务关系的第三人。然而,这样理解相对性原则过于绝对,不利于充分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债务人以积极或消极的方式随意处分自己的权利,进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因而在法律制度上给诚实信用原则的确立及保障交易安全留下隐患,而法律设立代位权的目的就是更好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因此,法律突破了债权相对性原则,确立了债的保全制度,即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和债权人的撤消权制度。当债务人的行为危及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代替债务人通过法院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四)《合同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该规定明确表示次债务人可向债权人直接清偿。而依照传统的债权人代位权理论,行使代位权取得的财产应先归入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而后依照债的清偿规则向债权人清偿债务。其理论依据是:债权人代位权的目的是保全债权而非直接受偿,债权人不能享有代位权的客体。可以说,该理论在逻辑上是严密的,但在实践中却有明显缺陷。即该规则对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激励不足,对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努力结果,其他债权人可无条件分享,在客观上挫伤了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的积极性。事实上,反对适用该理论的主要理由不在于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而是担心债务人对债权任意处分,以及对债权平行受偿的绝对化理解。因此,要保证该理论有效运作,首先,自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起,债务人对该债权的处分权便受到严格限制,不得行使任何不利债权的行为。其次,债权人地位平等不等于平均受偿,也不等于无条件的按比例清偿。在适用该理论时,应当考虑债权人行使债权的先后、债权人责任财产的合理变化、适用按比例清偿的法定条件,以及是否为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等等。总之,法律不强行规定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有法定优先爱偿权,但不排除经过债务人同意而获得的优先受偿。这样,才能更加符合法律设立代位权制度的初衷。 (五)债权范围的确定。首先,《合同法》第73条规定的“债权人”是指全体债权人,因为每个债权人的地位应是平等的。有人认为,该条第一款所述的债权人是指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该理解有助于激励和保护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的积极性。其实这种说法,是出于保护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的考虑。因为,该条中的债权人是指可能遭受损害并有权行使代位权的所有债权人,并非特指某个债权人。其次,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应以什么作为标准。依法律规定:债务人对第三人行使的债权应当是到期债权,而对债权人的债权并未明确规定为到期债权。一般说来,债务人是否履行债务需待债务到期方能判断,在此之前不能判断债权人利益是否受到伤害。因此,全体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但是,债务人对债权人债权的损害也可能发生在债权到期之前。如果债权人的债权在到期之前已有充分证据证明该债权将无法履行也不能行使代位权,或不能将其债权纳入代位权的行使范围,那么人们就怀疑该制度的合理性。故而有学者认为,通过司法解释来规定债权人提前行使代位权的情形。这样,才能避免对个别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应充分体现该制度的保全价值,同时兼顾债务人的处分权。因此,行使代位权条件应从严掌握,代位权行使的范围则应适当扩大。因为,无论是对债务人还是对债务人的债务人,代位权的行使都不构成实体性的损害,但是对债权人的利益却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五、代位权在民事法律中的应用需进一步完善 (一)应尽快制订统一的《民法典》 由于我国目前没有制定统一的《民法典》,所以关于代位权的制度存在着许多不一致的观点,仅代位权的概念就有许多说法。其实现行的代位权制度突破了传统的规定。1、解决了债权人代位权行使动因不足的问题。传统的债具有相对性,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效益直接归属于行使权利的债权人,大大调动了债权人行使此权利的积极性。2、节省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如果将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获得的利益归属于债务人,债权人还必须再向债务人行使请求权以实现自己的债权,这就人为地使诉讼程序变得愈加复杂,徒增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即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也不利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将行使代位权所获利益直接归属于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可以大大简化诉讼程序,减少中间环节,便于及时清结债权债务。可见代位权制度在民法中占据有十分重要的位置,具有许多优点,它与债的担保制度与违约责任制度一起,共同构成了维护债权人债权的稳固的三角架。可是目前的代位权制度仅在《合同法》中有表述,在《民法通则》中没有提及。因此说,应尽快制定统一的《民法典》,提升代位权的地位,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二)抽象的法条具体化。《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程序性内容过于概括,不能满足实际需要。需要将民事诉讼法上的抽象规定具体化,或者直接规定民事诉讼法上欠缺的程序,以便司法实践的操作。就债权人代位权而言,代位权是债权人的实体权利,在该权利实现的第一个环节,程序性内容显得特别重要。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债权人代位权实现必须通过法院诉讼来进行。这就需要规定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债务人的债务人在诉讼中的地位。2、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需具备法定的成立要件。这就要求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3、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过程中,债务人的权利受一定的限制,其中包括了程序法上的权利限制。4、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以及其他债权人对因代位权行使而取得的财产如何受偿的程序等。这些程序上都直接影响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目标的实现。 另外,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没有具体标准,只是原则性地规定“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从理论上说,该“必要”是指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已经存在不能实现的危险,不采取保全措施可能会使该危险变成事实上的损害。在实践中,除了债务人履行迟延还同时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视为有行使代位权的必要:1、债务人的数个债权人其到期债权均未获清偿;2、债务人未能履行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或裁决书;3、债务人向该债权人或全体债权人明确表示无力清偿部分或全部债权。这些具体的事项都应在法条中明确,便于实践中运用与操作。 总之,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在我国的确立是对债的相对性规则的突破,是债的对外效力的体现,也是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重要规则和制度。随着该制度的不断完善,债权人的利益将会得到更加充分的保证。 民事法律论文:对民事法律行为本质的重新思考 [摘要] 我国《民法通则》将民事法律行为界定为合法行为是理论上的一个失误,它导致了民法学理论的冲突和认识的混乱,也违背了逻辑规则。应该对民事法律行为概念重新认识。合法性并非民事法律行为的本质特征、必备要素和成立要件,只能把合法性作为国家对当事人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评价和法律控制的生效要件来对待。意思表示才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和本质特征。在现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阶段,强调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要素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它有利于激发民事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符合现代法治的基本精神。而取消民事法律行为的合法性要件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和人类认识发展相统一的必然结果。 [关键词] 民法通则 民事法律行为 合法性 意思表示 民事法律行为制度是民法学理论的一项基本内容,它是联结权利主体制度、物权制度、债权制度这三大民法理论的纽带;是客观权利义务向主观权利义务跨越的桥梁;是法制度向法现实转化的接口。民事法律行为是商品经济的产物,是人们应商品经济发展规范化、简约化的要求,而对纷繁复杂的各种具体的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行为进行的抽象和概括。可以说每一项民法基本精神的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秩序的建立,无一不依赖于民事法律行为作用的发挥。所以对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本文拟从民事法律行为的根本特征人手,来探讨民事法律行为的确切含义。 一、现行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立法的误区 考察民事法律行为概念的历史沿革,可以知道,民事法律行为原称为法律行为,起源于德国法学家贺古(又译胡果)所著的《日耳曼普通法》一书中。法律行为在德语中是Rechtsgeschäft,由"Recht"和"Geschäft"组合而成,其中"Geschäft"是“行为”的意思,“Recht”指“法”、“法律”,同时兼有“公平”、“合法”之意,只是日本学者借用汉字中的“法律”和“行为”二词,将“Rechtsgeschäft”译为了”法律行为”。[1]因此,法律行为原有意义含有合法性。既为合法表意行为,这在逻辑上显然存在着矛盾,于是引起了民事法律行为是否以合法性为要件的争论,学说理论莫衷一是。为了解决这一矛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在立法上,一方面肯定了民事法律行为专指合法行为,一方面特创“民事行为”这一新概念,从而结束了争论。《民法通则》的这些规定,虽然从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理论上的矛盾,但从另外的角度,又制造了新的矛盾和混乱,使民法学理论处于潜在的困境之中。 第一,在理论上,引起理论的冲突和认识的混乱,导致民法学理论整体上的不协调。 首先,我国《民法通则》将民事法律行为界定为合法行为,这一规定与具体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理论产生了冲突。例如:合同是一种双方民事法律行为,而无效合同也是合同,也应是民事法律行为,但无效合同却是不合法的法律行为。同样在婚姻关系中存在“无效婚姻”,在继承关系中存在“无效遗嘱”等不合法的民事法律行为。本来法律行为是从合同、遗嘱、婚姻等行为中抽象出来的概念,理应反映它们的共同特征和一般本质,从逻辑学上讲,其外延应比合同等下位概念要大,所以仅将民事法律行为界定为合法行为,违反了一般与个别的辩证关系。其次,将民事法律行为界定为合法行为,与法理学关于法律行为的认识存在严重分歧。法理学认为法律行为是指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或能够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包括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2],并不仅指合法行为。因而,将民事法律行为界定为合法行为,在整个法学系统中也存在不协调、不一致的问题。再次,民事行为的独创,由于《民法通则》未作明文规定,使得人们在对其含义的理解上莫衷一是:有人认为,民事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和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属概念;有人认为,民事行为是能够产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或具有民事法律意义的行为;甚至有人认为,民事行为是“统率民法上所有行为的总概念”[3],从而造成对民事法律事实理论内部结构认识上的混乱。 第二,在立法技术上,有悖于形式逻辑基本规则的要求。 首先,通过对《民法通则》具体法条的分析,可以知道民事行为包括有效的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和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其中有效的民事行为就是《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一个种概念,而民事行为是一个属概念。然而从《民法通则》第四章“民事法律行为和”及其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这种立题,以及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下作出关于民事行为的规定来看,根据形式逻辑的概括规则,“民事法律行为”倒成了属概念,而“民事行为”反而变成了种概念。其次,从《民法通则》第四章具体条文的表述来看,有些条文是从民事法律行为的角度出发来要求一般民事行为,俨然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行为的上位概念。例如,《民法通则》第5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第62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才生效”。难道只有合法的民事行为才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才可以“附条件”吗? 以上两点实际上也恰恰反映了立法者内心的矛盾心态:一方面引进了“民事行为”概念,概括一切合法、不合法的民事法律行为,以解决民事法律行为的“合法却无效”的矛盾;另一方面又不舍得放弃民事法律行为的统率性,因为它具有很丰富的历史传统和对所有意思自治领域民事活动强大的示范力量。同时这也向我们的民法学研究工作提出了一个问题,即今后对于民事主体意思表示行为的一般模式研究,是从民事法律行为的角度出发,还是从民事行为的角度出发? 第三,在立法价值上,没有必要独创一个民事行为。 首先,分析《民法通则》中民事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的关系,我们可以知道,民事法律行为只是一种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那么我们完全可以用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作为民事行为的一个分类概念来取代民事法律行为。正如人可以分为正常人和病人,却没有必要将正常人用一个莫名其妙的概念,来代替“正常人”概念,然而用取消民事法律行为概念的代价来解决“合法却无效”的矛盾却也并非我们的本意。 其次,在《民法通则》颁布之前,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是否以合法性为要件是存在争论的,有的学者早已指出合法性并非民事法律行为的必备要件。如:“法律行为,是权利主体所从事的,旨在规定、变更和废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4]法律行为,指能够发生法律效力的人们的意志行为,即根据当事人的个人意愿形成的一种有意识的活动……可以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5]。由此可见,为了解决“合法却无效”的矛盾,学者们并未仅仅把眼光局限于“法律行为是合法表意行为”上来考虑独创一个新的概念,而开始考虑“合法性”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的地位了。我国台湾学者史尚宽先生将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有效区分为两个不同的阶段。认为合法性只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并非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6]。按照这一思路,我们完全可以将民事法律行为划分为成立和生效两个阶段,将合法性从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中剔除,从而解决“合法却无效”的矛盾。实际上,《民法通则》所规定的民事行为,只不过是包括合法行为和不合法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即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状态的换种说法而已。至此可见,我们完全没有必要特别地创立“民事行为”这一新概念。而应对民事法律行为概念进行重新改造,取消其合法性。 二、取消民事法律行为合法性要件的理论依据 第一,合法性并非民事法律行为的本质特征。 所谓特征乃是一事物区别于他事物的标志。然而考察民事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关系时,可以知道,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并不具有产生、变更或消灭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只是客观上由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行为。事实行为大多数情况下是指合法行为,“例如遗失物之拾得、标的物之交付等”,它们都属于民事合法行为,“均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化,在当事人之间发生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效果”。合法性并不能将民事法律行为同与其相对应的事实行为区分开。相反,民事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相区别的根本标志在于是否存在意思表示,也即要看法律后果的产生是由当事人的主观意思表示,还是法律的客观规定。“可见,《民法通则》第54条为民事法律行为所下定义,未能正确揭示民事法律行为的本质及其内涵和外延。”[7] 第二,合法性并非民事法律行为的必备要件。 任何一项法律制度都要通过当事人的法律行为和国家的法律评价来落实,这是应当予以区别对待的两个不同阶段。民事法律行为首先是民事主体的行为,而不是国家的行为,是民事主体基于自主自愿而为的,以影响一定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的行为,应集中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至于该行为本身合法与否,行为产生何种法律效果,是国家对其进行的法律评价,不是当事人所能随便确定的。在实际生活中,当事人也往往不可能对一切意思表示都有正确的法律观念,意思表示也不可能包括民事法律行为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合法性只是在确定已经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时才有意义。所以,合法性是国家对民事法律行为的外在评价。并不是民事法律行为构成的内在要求。正如我们不能因为一个人是病人而否认其为人一样,也不能因为一项民事法律行为不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的要求,而否认其为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意思表示才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和本质特征。 一方面,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和必备要件,无意思表示不足以成为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旨在设立、变更或终止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的表示行为,集中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史尚宽先生曾经反复说过,“法律行为系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之法律要件,无意思表示不得成立法律行为也”,“意思表示以外的事实虽亦得为法律行为之要件,然不得有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之法律行为。”[8]另一方面,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区别于其他民事法律事实的根本特征。无论是事件中的自然事件、社会事件,还是行为中的行政行为、司法行为、事实行为都不具有意思表示。 由此,我们可以围绕意见表示将民事法律行为界定为:民事主体旨在以设立、变更、持续、终止一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表示行为。首先,民事法律行为是行为人以民事主体的身份或资格实施的行为,并且必须按照民事活动的准则进行,以此区别于行政行为和司法行为,此为民事法体行为构成的人的要素;其次,民事法律行为是有目的行为,无目的行为和精神病患者所为的行为不是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主体行为的目的旨在设立、变更、持续或终止一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此为民事法律行为构成的目的要素;再次,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是意思表示,无意思表示则不为民事法律行为,以此区别于事实行为,此为民事法律行为构成的意思表示要素。 三、民事法律行为是一个发展的概念,民事法律行为不以合法性为要件符合现代市场经济发展和人类认识发展的规律 所谓概念,“是反映对象的本质属性的思维形式,人们通过实践从对象的许多属性中,撇开非本质属性,抽出本质属性概括而成……概念不是永恒不变的,而是随着社会历史和人类认识的发展而变化的。”[9]由此可见,概念是发展的,而且制约概念发展的因素有两个:—是概念所反映的对象的发展程度;另一是人们对于对象的认识程度。 前文中已说明,民事法律行为是商品经济的产物,是人们应商品经济发展规范化、简约化的要求,面对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行为的抽象和概括。所以,一方面我们从概念随所反映的对象的发展而发展的角度来看,民事法律行为作为商品经济的产物,也必然要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考察民事法律行为的原初意义知道其含有合法性,这是因为当时商品经济尚不发达.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行为尚不普遍,国家对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行为的控制比较严格,因而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必须是合法行为,而在现今商品经济蓬勃发展的市场经济时代,市场经济所需要的是具有自觉性、自主性、自为性、自律性的主体,“经济和社会则要求民法给予民事主体以充分的自主权,因此,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包括不合法的表示行为”[10]。以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见表示,这将有利于激发民事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尤其是在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阶段,在私法自治原则渐受肯认和尊崇的时代,强调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就更具有现实意义了。 另一方面,我们从概念随着人们对概念所反映对象的认识的发展而发展的角度来看,随着社会历史的发展,人们的认识也应该深化。作为科学研究,理应深入探究民事法律行为的本质特征。实际上,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法律”是中性词语,只是表明具有法律性而已。所谓法律性主要指民事法律行为是受民法调整并由民法规定的行为,是能够发生民事法律效果的行为,是民事法律现象的组成部分。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性并不表明其必须是合法行为。过去人们认为民事法律行为含有合法性,是囿于当时商品经济不发达的客观现实,而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人们对反映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之本质特征的认识自应有所深化。 对于概念的这一发展过程,有学者指出:“概念是从凝固、僵化客观事物的运动,到突破凝固、僵化,在自身的往返流动,这就是概念运动的基本特点,……概念所以是运动的,因为它们是流转的变化的客观事物的反映,这也就是认识运动的辩证性质,人类就是在概念的辩证过程中无限接近客观事物本身,在概念和它所反映的现象之间的具体地历史地统一过程中认识和改造世界。”[11]对于民事法律行为不以合法性为要件这一发展,也是社会历史发展和人类认识发展相统一的必然结果。 民事法律论文:论“民事法律行为”命名的谬误 近来,因民法典编纂引起的学术争议纷纷而起,这是非常自然的事情。一部法典编纂,如同一面镜子,它既能反映出我们的法学成果和学术水平,也能暴露出我们法学所存在的各种问题。所谓“民事法律行为”,正是长期以来一直使许多学者尤其是民法学者感到困扰的一个难题。此次《民法草案》第四章又对其专门作出规定,这就使得澄清这个问题更为迫切。因为第一,“民事法律行为”的命题本身在逻辑上是不成立的;第二,由于法律翻译的文化间隙,造成了我国民法学界长期以来将“法律行为”和“法律交易”混淆;第三,我国民法学界长期以来谈论的“法律行为”实质上应是“法律交易”。因此,如果在未来的民法典中对相应内容予以专门规定的话,那么它应该是“法律交易”,而不是“法律行为”,至少不能是“民事法律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命题的逻辑错误与认识问题 从民法典编纂角度来讲,“民事法律行为”的命题本身从逻辑上讲是不能成立的。因为在一个专门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民法典编纂中,任何一个具体概念都不必要,也不应该重复大前提或最上位概念,换言之,民法或民法典这个上位概念已经包容了其下位概念的外延,而其下位概念则不应该具有包容其上位概念外延的表达成分。例如,我们不能在民法典中作出诸如“民事物权”、“民事债权”、“民事继承权”或“民事婚姻权”这样的规定,因为它违背了上述思维逻辑。当我们谈到继承权,谈到债权和物权时,所指向的范畴必然是民事法律关系,无需再用“民事”加以限定。同样的道理,“民事法律行为”这一表达所指向的思考对象,其实也是一个必然属于民法范畴的问题。所以,用“民事”加以限定,理论上没有必要,逻辑上也不成立。 “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或“民事行为”问题是我国民法学界长期以来纠缠不清的问题之一。自清末民初法律改制到民国时期民法典的编纂完成乃至此后相当长的时间里,我国有关立法和法律理论始终采用的表述是“法律行为”,台湾、澳门至今仍然如此。但到了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在我们讨论制定民法通则的过程中,随着对“法律行为”制度和理论认识的深入,越来越多的学者意识到“法律行为”命题下的理论和逻辑存在着问题。最为关键的是,人们发现“法律行为”概念并非民法独有的一个范畴。为了与其他领域的“法律行为”相区分,有学者建议在民法领域的“法律行为”前加一个“民事”予以限定,以避免与民法领域以外的“法律行为”理论相混淆。正是在此背景下,198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初稿)中首先采用了“民事法律行为”这一表述,而且对此作了专章规定。两年后通过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正式采用了这个表述,从而使“民事法律行为”这一概念正式进入民事立法。但是,很少有人意识到,这种避免混淆或误解的做法恰恰是因认识错误而起。这种有意以“民事法律行为”与“法律行为”加以区分的做法,主要由于我们对现今“民事法律行为”(或“民事行为”)特定的客观指向或实质特征从一开始就没有准确认识和把握。如前所述,在民事法律领域内,谈“民事法律行为”本身就是一个逻辑错误。何况,特定种类的法律活动或法律事实不可能因为加上“民事”一词的限定就会发生性质的改变。事实上,这里涉及如何区分“法律交易”和“法律行为”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而对于这两个在德国民法理论上原本存在的概念的区分,我国民法学界至今还没有提到讨论的层面。 二、“法律交易”和“法律行为”之区分 在德国民法中,同时存在一对概念,即“法律交易”(Rechtsgesch?ft)和“法律行为”(Rechtshandlung)。两者相对存在,而且显然都是在各种具体的法律现象或法律事实基础上逐渐抽象而成的。也就是说,它是归纳的产物,而不是演绎的产物。所谓法律交易,是说以一定意思表示指向特定法律后果的行为,简单地说,是意欲获得一定法律后果的行为。而法律行为则是说根据法律规定必然产生一定法律后果,无论交易行为人是否有获此法律后果的意思指向。由此可见,法律交易与法律行为的本质区别在于一个行为是否具有法律后果的意思指向。有意思指向者是法律交易,无此意思指向者则为法律行为。法律交易是作为本身要获得的特定法律后果的行为出现;与此相对,法律行为则是作为法律规定其后果的行为出现,而不论行为人本身是否想要获得这种后果。如除了准交易行为和事实行为以及某些程序行为外,还有住所的设定和取消、无因管理、占有取得行为、加工行为等,都可纳入法律行为范畴。 德国法学界对法律交易的认识虽有不同观点,但基本上是明确和一致的。《德国民法典》没有对法律交易给出定义,但《德国民法典第一草案提案说明》所采用的温德沙伊德的观点是德国民法关于法律交易理论的起点,即:“法律交易是一种私人意思表示,目的在于导致一种法律后果,该法律后果因其为表示人意之所愿而依照法律秩序发生。”现今德国法学对于法律交易的理解基本就是这个思路的展开,即法律交易是“一个人或多个人从事一项交易或若干项具有内在联系的交易,其目的是为了引起某种私法上的后果,亦即使个人与个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同法律交易一样,法律行为也是一个非常抽象的概念。根据《德国民法典第一草案提案说明》的阐释:“法律行为是法律交易外的一个特殊范畴。与作为具有意欲达到的法律后果而出现的法律交易相对。因为事实上就存在着这样一些行为,其法律后果产生于法律秩序的要求,而不论行为人是否愿意获得。”但当时的立法者们认为,这样的表述难以说是一个严谨的概念,故《德国民法典》最后不仅干脆放弃了对法律行为作一般的定义,而且根本没有采用法律行为这个表述,只是采用了法律交易这个概念。至于有关问题,则灵活地留给了法学家们或法官们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解决。从德国法学理论发展的现实看,法律行为迄今为止仍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是一个开放的、有探索余地的学理问题。 在此还应该指出的是,关于法律行为还有一个广义和狭义的分别问题。前面所说的是狭义上的法律行为。广义上讲,在整个法律秩序范畴内,所有合法的,与法律后果相连接的行为都是法律行为。所以,除了民法上的法律行为以外,还可能有公法上,如行政法上和司法上的法律行为,像判决、形成判决、强制执行、逮捕、成年宣告、监护设定等;介于公法与私法之间的劳动法合同等。但是上述这些法律行为均非民法意义上的法律行为,更非法律交易;法律理论或法哲学意义上的广义法律行为,现今欧盟法律制度中的法律行为,也都不是民法范畴所要谈论的法律行为。此外,违法行为,其中主要是侵权行为?不法行为?、违约行为等也都不是法律行为,尤其是契约关系范围内的给付障碍或积极违约行为。所有上述法律行为,都是广义上的法律行为。 由此可见,德国民法上有关法律交易和法律行为的理论十分严密。广义上讲,两者是不同层次的概念,狭义上讲,它们是不同范畴的概念。通常情况下,民法范围内所谈的大多是法律交易,法律行为只是法律交易以外的部分内容。进一步来说,在谈到“法律交易”时,必定是在谈民法范畴的问题;在谈论“法律行为”时,一般是谈法律交易以外的民事法律活动或事实。在德国民法理论中,对于法律行为的定性和涵盖范围虽然有争议,但并不构成十分严重的问题。现在一般有两种理解方式:其一是将法律交易以外的民事法律活动或事实,如准法律交易行为和事实行为概括为“法律行为”;另一种方法是,有意识地回避采用法律行为概念,只是具体地谈准法律交易和事实行为。但是无论如何,法律交易与法律行为的区别是存在的。从现今德国民法著述或教科书来看,所谈论的主要范畴是法律交易,不是法律行为。更为重要的是,法律行为只是一个学理上的概念,在《德国民法典》中自始至终没有采用法律行为的表述,而只是采用了法律交易的概念。因此可以说,在德国民法中,法律行为只是一个学理概念,而不是一个规范概念。但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我国法学界的情况却恰恰相反:人们只认识到一个法律行为概念,但在这个概念之下所谈论的又是法律交易的内容。于是乎,将法律行为这个德国民法的学理概念作为规范概念在我们的民法中予以规定就不可避免了,而本来在《德国民法典》中存在的实体规范概念,即法律交易反而被摒弃了。由此可见,我们对法律交易和法律行为认识和阐释的混乱和错误是十分明显的。我国民法学界在法律行为理论上产生诸多混乱的根本症结就在于此。 对于“民事法律行为”存在的问题,有的学者已经敏锐地察觉。尽管这些人所阐释的观点仍然没有摆脱我国法学界法律行为原始混乱的迷惑和影响,没有走出“民事行为”这样一个陷阱和怪圈,更没有发现这一困惑的真正原因所在,但至少指出了“民事行为”不是什么理论上的突破,而是为了避免自相矛盾使用的一种规避手段或权宜之计。 三、法律翻译的文化间隙造成的误导和错觉 我国民法学界甚至整个法学界对于法律行为和法律交易认识的混乱,之所以存在而且长期以来没有解决,最主要的原因是我们从一开始就陷入了概念的错乱当中。具体说,我们当初在引入“法律交易”这个概念时就已经将它与“法律行为”混淆起来。其后,在学习借鉴西方法律的过程中,多少又受到法律翻译偏差的影响,从而导致了这种混乱的发生。具体可以从历史和现实两个方面予以说明。 首先,日本法律翻译对我国学者的误导。应该指出,上个世纪初中国法律按照西方法律模式改制并制定民法时,并未对所接受的各种法律概念和制度进行过透彻充分的研究。当时的法律改制显然具有“一揽子”接受的情形,有些先拿来再慢慢消化的心理。所谓“法律行为”也是其中之一。“法律行为”这个术语实际上是我国清末民初法律改制过程中从日本民法中借用的,而日本民法中的“法律行为”,又是日本法学者在明治年间法律改制过程中接受德国民法的“法律交易”概念和制度时的日文表达。从史料上看,最早将德国的“Rechtsgesch?ft”译成“法律行为”的日本学者是梅谦次郎。他在明治年间参与民事立法并主持起草《日本民法典》时,最先在日本民法中引入了德国民法概念“法律交易”(Rechtsgesch?ft),不过却将其译作“法律行为”。对此问题,日本学界也曾有人提出不同看法,可惜并没有能够引起广泛的重视和讨论。日本学者将德文的“Rechtsgesch?ft”译作“法律行为”,实际上产生了这样的问题:首先,如果是在整个法律领域,它是将一个大概念用作了本位概念,即将法律行为用作了法律交易;其次,在民法领域,它是将一个相对概念混淆了本位概念。也就是说,在原生法律理论中的实际上三个概念,狭义上讲至少两个概念,现在被我们用作一个概念统一予以阐释。更为糟糕的是,许多学者没有看到其中问题所在,故不少民法学者用一般意义上的法律行为理论来解释法律交易,有些法理学者用民法上法律交易的理论来阐释一般意义上的法律行为,如此一来,自然乱上加乱。 其次,西方法律翻译所造成的错觉。除了上述历史方面的原因外,还有另外一个不可忽视的现实原因。由于法律交易是一个典型的德国法概念,所以西文的转译有各种不同的方法,而且多离不开“行为”。例如,对于德文“法律交易”(Rechtsgesch?ft),英译有几种不同的译法:“juristic act”、“legal transaction”、“juristic action”和“legal act”?等等。上述所有英文译法,实际上都与德文表达的原意有一定程度的差别,特别是“legal act”的译法与原文本旨相去甚远,实际上可以对应于德国法一般意义上的法律行为概念。但是,这种客观情况对许多不了解德文的中国学者自然产生了误导,从而对错误理解和演绎法律交易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我国清末民初法学家王宠惠在其《德国民法典》英译本中将“Rechtsgesch?ft”译作“juristic act”,显然要比“legal act”这样的译法接近原文本旨。其实,在英美法学者中间,对于德国民法上的“法律交易”的理解也未必都完全清楚。不过有些英美学者却意识到了法律行为和法律交易的不同,因而主张用“legal act”表示一般意义法律行为概念,而以“juristic act”表示德国法上的法律交易概念。奥地利法学家凯尔森将“Rechtsgesch?ft”译作英文的“legal transaction”,应该是最为贴近德文本旨的译法,这可能与其原本是德语法学家有关系。我国比较法学者沈宗灵在翻译凯尔森氏著作《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时将其译作“私法行为”,虽然这个译法可以探讨,但它至少已与“法律行为”区别开来。可惜这个细节并没有为民法学界注意和重视,因而除了沈宗灵的翻译外,所有能够传世的对“Rechtsgesch?ft”的其他译法,统统都成了“法律行为”。于是乎,由于法律翻译所产生的文化间隙,使得一般意义上的法律行为和民法上特有的法律交易的差别被模糊了,原来非常有特色的一个理论制度在我们这里发生了混乱。 综上所述,可以看到我国法学界关于法律交易理论从基本认识到概念体系,从概念体系到整个理论存在的问题。对此,法学界并非毫无察觉,但却没有展开深入讨论且予以澄清。已经公之于众的《民法草案》中仍然以“民事法律行为”为题作出了专门规定,表明这个问题不但没有解决,而且还进入了立法讨论层面。因此,探讨并说明这个问题已经是不可回避的紧迫工作。 民事法律论文:论私法自治与民事法律行为 [内容摘要] 私法自治是私法的最高原则。私法得以自治的基础在于其具有内在的民事法律行为调整机制。正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在调整机制,保障了私法得以自治。未来民法典应以私法自治为基础建立民事法律行为制度。 [关键词]私法自治 民事法律行为 基础 工具 构建 德国著名法学家梅迪库斯设想了这样一种社会制度:每个人的所得都由国家分配。粮食、房屋、衣服等都是依行政行为取得的。受领人在死后没有消耗的东西应该退还国家,因此也不存在遗产。国家禁止公民用衣服换取面包。这样一种社会在现代国家中没有成为现实,现实中有的只是奥维尔笔下的动物庄园、索尔仁尼琴笔下的古拉格群岛等这种乌托邦的拙劣模仿,以及这种模仿带来的惨剧。 民法的基本原理是私法自治,而民事法律行为正是实现全面私法自治的手段。按照这一原理的要求,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发生必须通过当事人的合意。法律强制性规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只是例外情况,如因为侵权行为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等。拉丁法谚甚至说,“契约胜法律”,即指契约的效力优先于法律的效力。这一法谚体现的就是民事法律行为的自治精神。 一、私法自治的基本理论考察 人的社会生活关系可分为公法上的关系和私法上的关系两种。一般而言,以权力服从为基础的法律为公法(Public law),其中包括宪法、刑法、行政法和诉讼法等;以自由平等关系为基础的法律为私法(Private law),其中包括民法、商法等。作为以自由平等为基础的私法,自治是其基本特征。 (一)对私法自治的内涵和历史背景的考察 大陆法系源于古罗马的罗马法和万民法。因此,私法的很多原则、理念以至制度都能从罗马法中找到其产生、形成的渊源。私法自治原则也不例外,罗马法虽然没有提出完整的私法自治理论,但是其孕育了私法自治原则的内在精神。罗马由于地理位置及版图的扩大,成为当时的国际贸易中心,市场经济相当发达,基于市场经济规律性的要求,导致了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和私法的发达。在罗马法的发展过程中,法学家的解释一直是罗马法的渊源之一,即使在古罗马的君主制时期,皇帝也赋予一些权威的法学家以解释权。国家的公权力极少直接的干预私法的运行。法学家可以根据社会的实际情况来对法律进行解释,进而创造新法。这就为私法自治创造了发展的空间。但私法自治并未被抽象为私法原则。 实际意义上的私法自治,应该说是产生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学说”(Theory of autonomy of the parties),正式提出这一学说的是16世纪的法国法学家查理?杜摩林。[[8]]由于16世纪的法国仍然处于封建割据状态,法律并未实现统一,习惯法在各个封建领地内仍然占据主导地位,这就导致了各地不同的习惯法在适用时的冲突,查理? 杜摩林在此前提下提出应由交易双方当事人自主选择法律来调整他们之间的经济关系。后人将此称作“意思自治”学说,即当事人的自由选择应该是适用法律的依据。 作为近代第一部范式民法典的《法国民法典》,是一部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的民法集合,其中贯穿了意思自治原则。至此,意思自治成为了私法的基本原则,进化成为私法自治,支撑着整个私法体系。对于私法自治的内涵,归纳起来,法学界主要有以下几种见解:1、从市民社会的独立性出发,强调私法于公法的区分性:“在私域范围内,只要不违反法律,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就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效力,而法律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得非法干预。” 2、从民法本身的角度出发,认为私法自治是指当事人依照自己的理性判断去设计自己的生活,管理自己的事务。3、从私权神圣的角度出发,私法自治具有双重性含义:其不仅意味着当事人有为自己创设权利义务的自由,而且意味着当事人有不为自已创设权利义务的自由。4、私法自治与契约自由同一说:认为私法自治就是契约自由,即合同当事人意思自由,包括缔约自由、履约自由、内容自由、形式自由和违约救济自由。另外,私法自治还是一个法哲学命题,其本身包含着很深的伦理学和经济学的内涵。 (二)比较法中的私法自治 随着近代大陆法系私法法典化的进程,私法自治成为了各国民法典的基本指导原则,下面主要从几个范式民法典来阐述私法自治在立法中的体现。 1、《法国民法典》 普遍认同的观点是,私法自治作为古典自由主义在私法中的体现,最早作为一项基本的原则出现在《法国民法典》中。法国学者认为,《法国民法典》第1134条规定的“依法成立的契约对于缔约当事人双方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这一条款,将当事人特别约定置于与来源于公权力的法律同等的地位,即赋予当事人的约定以强制力,是对私法自治原则的直接确认。这种思想,通过无数渠道贯穿于国民议会的整个立法以及以《拿破仑法典》为其结果的工作的全部过程。序言性报告指出,法律不能替代生活事务中的自然理性,而起草民法典各章各项规定的委员会则强调其任务不是制定法律,而是重新表述自明的原则。总之,《拿破仑法典》的起草者坚称,他们继承了罗马法的契约自由和财产自由原则。 2、《德国民法典》 《德国民法典》是在潘德克顿体系下建构的。以萨维尼为代表的历史法学派在抽象人格的基础上建立的权利体系,以意思的支配为基础。所以,整个私法体系是在依照意思表示的不同而加以区分不同的权利。萨维尼和温德塞这两位法学家在权利的概念上首先提出了意思力(Willensmacht)或意思支配(Willens-herrschaft)说,认为权利为个人意思自由活动或个人意思所能支配的范围。 “这一理论以意思自治为基础,通过人类理性达到法的历史与现实的融合”,从而一直成为《德国民法典》中私法自治的理论基础。虽然有明确的理论基础,但德国民法本身并未像《法国民法典》那样明文规定私法自治原则,而仅于债编中的第305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依民事法律行为创立债之关系,及债之关系内容之变更,以当事人间有契约为必要。”德国联邦宪法法院认为,德国基本法第二条第一项关于任何人有自由发展其人格之基本权利的规定,保障人之一般行为的自由。就此而言,经济交易之自由及契约自由除已经特别的基本权利之规定保护者外,已属于行为自由范畴。由于契约自由乃私法自治原则之具体实践,故德国实务及学者一致认为,私法自治乃民法最基本之原则。因为,就像19世纪制定的其他法典一样,自由主义在其中是占绝对主导地位的,部分自由主义者认为:一个“理性人”可以并且应该掌握自己的命运,所以,法律应承认其具有享有自由的权利,在民法中就是“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享有这种能力的民事主体可以自主地通过契约来决定自己应承担的义务。 由上可知,在范式民法典中虽然没有明文规定私法自治原则,但是其精神无不体现在民法典的各个章节,同时,在许多具体条文的但书中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排除法律的规定。这无疑是肯定当事人有权通过意思表示一致来自主创设其相互之间的私法关系。 二、私法自治的内容及其自治基础 (一)私法自治的内容 私法是调整私人关系的法律规范,自治是其根本特征。私法自治的应有之义在于:在私域的范围内,只要不违反法律,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就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效力,而法律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得非法干预。一般认为,私法自治的内涵包括私权神圣、身份平等、民事法律行为自由及过错责任等内容。所谓私权神圣,即民事权利受到法律的充分保障,非依法定的程序,任何人或任何机关不能予以限制或剥夺。私权神圣的核心是人格权神圣与财产权神圣,人格权是人作为人最基本的权利,也是享有财产权的基本前提。在现代社会里财产权日渐重要,“无财产即无人格”。财产权也是人格权行使的有力保障。 身份平等,也即民事权利能力的平等。这种平等只是机会的平等也即一种形式上的平等。“身份平等作为理性要求,却是自罗马法到近代市民法一脉相承的理念和不灭的向往。”在古罗马,奴隶和市民是不平等的;在封建社会,封建市民和农奴是不可能平等的。只有商品经济比较发达的资本主义社会,“身份”逐渐被“契约”所取代,这种平等才成为可能。民事法律行为自由,这是私法自治的核心。民事法律行为自由表现为遗嘱自由、契约自由及设立团体的自由。其中最重要的是契约自由。契约自由的含义很广泛,包括缔约人有选择相对人的自由,缔约人有权决定契约内容的自由,缔约人有选择契约形式的自由,缔约人有规定违约责任的自由以及有选择纠纷解决方式的自由。“只有在自己有意识的活动过程中,那种选择行为才能被称为自由”。正是私法赋予主体广泛的选择自由,这就极大地激发了私法主体蕴藏的能量,从而促进整个社会的发展。当然契约自由不是绝对的无条件自由,它的内容受法律的制约,同时也不能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契约应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契约的权利、义务、责任分配应符合社会公平、正义等原则。过错责任即行为人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反之,则不承担责任。行为人对其自由意志支配下的行为承担责任,这是私法自治的当然要求。私权神圣、私权平等、民事法律行为自治及过错责任构成了私法自治的本质。私法自治的各方面内容相辅相成,密不可分,共同构成了私法的基础。 (二)私法的自治基础 私法之所以能够得以自治,具有其深厚的自治基础。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私法是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平等是私法主体的一种不可缺少的价值追求,它排除了性别、财产、籍贯等的差别和身份等的限制,它强调私人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平等,排斥一方利用其不平等的地位对另一方的强制。私法主体在私法关系中实行充分的意思自由,所以私法能够自治。而公法实行管理、命令、服从的调整方式,其中管理者与被管理者处于不平等的地位,被管理者的意志不能自由,其行为不能自主,公法也就当然不可能自治。 其次,私人生活的复杂性和私人性。一方面,私人生活内容极其丰富,范围极其广泛,种类极其繁多。面对纷繁复杂的私人生活,民法不能、也不应事无巨细地加以调整,而只需从私人生活的规律中抽象、归纳出一般规则和一般制度来对此加以调整。况且,立法者不可能精确设计出私人生活所需要的一切规则。民法制度的设计,“并不是建立某种特定的秩序,而只是创造一些条件,在这些条件下,一个有序的安排得以自生自发的型构起来并不断地重构。”私法的精髓在于“自治”,“法律的主要功能不是指导干预人民的行为,而是赋予人民完成的行为具有某种法的效力。”作为调整私人生活的私法更是如此。另一方面,私法关系更主要地涉及私人生活领域。在私法关系中,每个人都有不愿为外人所知道的信息或领域,如个人的隐私、商业秘密等。“私法关系有如此隐私性,本质上即排斥外人介入安排,因而最加之方法,莫如关系之个人依其意愿自作安排。”由此使得私法的自治性显得更为必要。 再次,私法从本质上说具有其内在的法律调整机制,这正是私法得以自治的基础。私法从古罗马法发展至今,其生命历经众多演变,丝毫不减原来之本色。这是因为:其一,私法具有内在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调整机制,从而能够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民事民事法律行为制度具有一套完整的规则体系,如意思表示成立、生效规则等有效地保障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充分维护私法主体的利益。其二,私法具有内在的价值评价体系,保障了私法主体在具体法律关系中的公平、平等。私法促使私法主体应时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意思自由原则、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等,且将这些原则确立为强行性规定,当事人违之则不能得到法律保护。其三,私法具有独有的制度体系,如民事权利能力制度、民事行为能力制度、交易安全制度等,由此构成的制度体系支撑着私法自治的大厦,为私法主体自治提供了坚实的框架,有效地维护着私法主体的自治。其四,私法具有独有的责任体系,确保私法主体能够在私法关系中有效地实行自治,保护私法主体通过自治而取得的权利和利益。可见,私法具有两种调整机制:一是私法本身的内在调整机制即民事法律行为调整机制;二是保障私法自治得以顺利实行的外在调整机制即私法本身的调整机制。其中私法的内在治理机制,保障了私法能够强有力地抵御着公权力不正当进入和干预,从而确保私法能够得以充分自治。 最后,从根本上来说,自治是反映市场经济的私法的内在要求。市场经济是一种以市场为中心进行资源配置的经济,是一种自由竞争的经济。自由竞争意味着市场主体是独立、自由、平等的个体,同时也为权利主体,它们都是自己利益的判断者、追求者,在价值规律的指引下,自由地追求属于自己的利益。市场经济同时也是一种法制经济,市场经济的运行必须在法律上运行,对这种自由竞争秩序的反映当为私法。私法是市场经济生活的法律表现,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因为私法“以主体地位平等,机会平等为其确立的前提;以竭力保障权利,救济权利的权利本位观为其基础;以契约自由为其核心内容;以维持有效竞争为其主要功能。”以自治为特征的私法当为市场经济的必然选择。私法自治是市场自由竞争的反映,正是自治为特征的私法抓住了市场的自由竞争这种社会发展的最基本推动力,并使之法律化,从而也从根本上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发展。 由此可见,私法自治的核心是尊重当事人的选择,由其根据自己的判断而行为。它尊重人的自主权利,视人作为自我的主宰。“人性的首要法则,是要维护自身的生存,人性的首要关怀,是对于其自身所应有的关怀。”私法自治尊重人、关心人、视人为终极关怀,这极大地唤发了人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这种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发挥,必将给社会创造极大的财富。人们正是在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也即社会的发展。一个无视人发展的社会,必定是一个萎缩、停滞不前的社会。私法自治赋予人们自主地最大限度地追求自己的利益,通过利益的追求从而促进了社会利益乃至社会的进步 三、民事民事法律行为——私法自治的工具 (一)民事法律行为概念的界定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来源于德国注释法学派,许多学者认为,最早使用“民事法律行为”概念的是德国学者丹尼埃?奈特尔布兰德 (Danielnettelblandt,1719—1791)。1807年,Pandekten体系的创始人海泽(Heis? se)出版了《民法导论——Pandekten教材》一书,该书第六章以“行为”为题,并在第二节专门讨论了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理论。1794年的普鲁士邦法接受了注释法学派的研究成果,最早采纳了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第一次系统、完善地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以后,许多继受德国民法的国家,也纷纷在自己的民法典中采纳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以及相应的规则。 在德国学者中,对民事法律行为概念的表述通常是从两个方面考察的:一是从民事法律行为的内涵即意思表示的角度来概括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萨维尼曾经在《现代罗马法体系》中对民事法律行为作出过一个经典的定义,他认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行为人创设其意欲的法律关系而从事的意思表示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是对总则之下民法各编规定中行为的抽象。大多数德国学者都接受了这种观点。二是从民事法律行为的功能角度来界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例如温德夏特认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旨在法律效力的创设的私的意思宣告”。弗卢梅认为,民事法律行为旨在通过个人自治即通过实现私法自治的原则以设定一个调整内容的方式成立、变更或解除一个法律关系。 在我国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意思表示要素说。佟柔教授指出:“民事民事法律行为,又称民事法律行为,系法律事实的一种,指民事主体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旨在产生民事法律效果的行为。”民事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依其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引起法律关系设立、变更和终止的行为。二是合法行为说。有学者认为,我国民法通则在构造民事民事法律行为制度时,分别提出了“民事行为”与“民事民事法律行为”两个基本概念。前者,不必具合法性特征,属“中性”上位概念,后者,必具合法性特征,其必备合法性,这就决定了它是必然有效的,故不存在无效或可变更可撤销的问题。所以,民事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三是私法效果说。梁慧星教授指出,所谓民事民事法律行为,指以发生私法上效果的意思表示为要素之一种法律事实。这一概念也强调民事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但也突出其私法效果。 (二) 民事法律行为制度是实现私法自治的工具 私法是是调整私人利益的规范,由于调整利益私人性,私法允许私法主体充分自治。每一个都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和追求者,私法规范也是处于这种要求而设计的。每个私法主体均是社会的组成分子,一般来说,每个私法主体的利益最大化实现了,社会财富也才能得到最大化,社会也才能进步。但是,并不是所有私法主体的利益都是平行的,个人利益之间、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常常是冲突的。何况私法主体对自己利益判断的偏差的情况常有发生,私法主体的个人利益的短视性与社会利益的追求的长期性也是矛盾的,这就加剧了这种冲突的存在。私法调整利益的私人性要求私法主体充分自治,一般来说国家公权利不能直接进入私人领域进行干涉,不能对私法主体追求私人利益的行为进行指手划脚,而只能提供一般规则来对其加以调整和引导予以规范。而民事法律行为恰恰承担起了这个功能。 首先,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设立解释了私法自治的基本精神。民事法律行为解释了为什么能够产生、变更和终止法律关系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愿。对某些行为,法律允许当事人通过其以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动为目的的意思表示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只要当事人的意思符合法定的条件,就可以实现当事人的目的,依法发生当事人所期望的法律后果。对于另一部分行为,法律则根本不考虑当事人的目的,只要该行为发生,即发生法律所规定的法律后果。前者即传统民法所言的民事法律行为,后者则是传统民法所言的事实行为。 其次,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为意思自治原则提供了基本的空间,符合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一方面,民事法律行为制度进一步解释了为什么民法规范以任意性规范为主要类型。任意性规范,是可以由当事人通过约定而加以排除的规范。任意性规范的功能在于当事人可以以其约定优先于法律规范而适用。如此可以极大地发挥当事人的积极性与主动性。民事法律行为在本质上就是允许当事人通过其意思表示决定其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由其意思表示变更、消灭其相互关系。这正是市场经济内在要求在法律上的表现。另一方面,在民法典的总则编确认私法自治原则,必须通过民事法律行为制度加以落实。私法自治原则是民事主体根据其意志自主形成法律关系的原则,是对通过表达意思产生或消灭法律后果这种可能性的法律承认。私法自治原则具体体现为结社自由、所有权神圣、合同自由、婚姻自由、家庭自治、遗嘱自由以及过错责任等民法的基本理念。私法自治原则强调私人相互间的法律关系应取决于个人的自由意思,从而给民事主体提供了一种受法律保护的自由,使民事主体获得自主决定的可能性。而民事法律行为制度充分体现了民法精神或私法精神,承认个人有独立的人格,承认个人为法的主体,承认个人生活中有一部分是不可干预的,即使国家在未经个人许可时也不得干预个人生活的这一部分。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市场经济的要求以及法律传统、社会生活实践等的影响,各国法律在绝对权的保护上,通常都是采用法定主义的模式予以调整。而引起绝对权的变动的法律事实中,事件和事实行为的法律效果都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关于绝对权的类型和变动的原因及变动的效果一般没有当事人实现意思自治的空间。但是,即便如此,在绝对权的设定以及变动过程中,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依然具有广泛的适用范围。 第三,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为建立有限的、服务型政府奠定了基础。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应当是有限的服务型政府,政府的行为应当局限于法律的授权范围内,凡是涉及社会成员私人生活的领域,只要不涉及公共利益、公共道德和他人的利益,都应当交给任意法来处理,即允许社会中私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应当由私人依法依据其自己的意思加以创设、变更或消灭。这就需要明确强行法的控制范围和任意法的调整范围,对于本属于私人之间的事务应当更多的交给其自行处理。既然意思自治主要体现在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中,因此,民法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有必要在总则中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制度,充分体现民事法律行为以及意思自治在整个民商法体系或者整个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重要位置,从而合理界定国家干预与意思自治的界限,为实现建立有限政府的行政体制改革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 四、我国未来民法典中对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之构建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制度。《民法通则》第54 条“民事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的规定说明我国采用了民事民事法律行为本质合法说的立法观点。然而,这一观点有悖于私法自治理念。 正如前文所述,私法自治是个人自由在法律上的充分体现。它是指私人生活关系原则上应由个人依其意思自由予以规范,国家只需消极的加以确认而界以拘束力,不宜妄加干涉。私法自治的真谛在于“尊崇选择”,尊重当事人的权利行使自由。其基本出发点是自己参与和自己责任,即当事人自由地凭自己的意志去判断、选择、参与私人生活的各个层面。将私法自治理念贯彻到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中,就产生了民事法律行为自由主义原则。民事法律行为自由是指个人意思行为在原则上系属自由,个人取得权利、承担义务原则上应出于个人的自由意志。可见,建立在私法自治理念基础上的民事法律行为制度,是要伸张人格平等,尊重个人自由,推崇意思自治。私法自治是民事民事法律行为的理论基石,民事民事法律行为本身容不得丝毫的行为法定主义(法律对行为主体、内容、形式、客体及实施根据,都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并不得违反) . 而民事法律行为本质合法说要求以法律来限制甚至取代行为人的意思自由,自然与私法自治理念背道而驰。在私法领域中,“法不禁止即自由”是保障当事人意志行为的最佳手段。民事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当事人可依意思表示创设权利和义务,只有在这种意思表示以一定方式披露之后,外界方能知晓。而法定主义并不能及于人的意志层面,它仅对当事人所表达出的意思效果加以确认,这种确认是消极的、被动的。法律并不对当事人设定任何权利和义务,而只是对当事人设立的权利义务加以评价。然而,民事法律行为本质合法说将民事法律行为强行纳入法定主义轨道。按照这种观点,要成立民事民事法律行为,在法律上不仅要有实施的根据,而且还要有有效的依据。这样,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效力便无法分割,只能人为地合二为一被界定为“有效成立”。这就抹杀了民事法律行为与生俱来的私法性格和品质,将公法上的法定主义外衣强加于民事民事法律行为这一私法制度之上,使民事法律行为一身兼有公法与私法的双重性质,置民事法律行为于不伦不类的尴尬境地。 因此,我国未来的民法典应该还民事法律行为以本来面目,脱掉其合法性内衣,规定之以意思表示为其唯一本质,使其真正贯彻私法自治理念,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民法典的起草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这是中国法律发展史上的大事,是实现十六大提出的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关键,也是中国法律学人为之奋斗了一个世纪的梦想。中国民法典能否不负众望地担当起历史的使命,能否比肩十九世纪法国民法典和二十世纪德国民法典,成为举世瞩目的伟大法典,我们拭目以待。上文已经论证了私法自治是民法的基石,所以,我认为妥善处理私法自治原则在法典中的作用是一个重要问题。我们必须把私法自治与中国的具体情况相结合,使之不断发展,并有所突破。 民事法律论文:论我国商誉权民事法律制度的构建 [内容摘要] 商誉是一种无形财产,商誉权属于知识产权法律范畴。我国当前法律对商誉权的规定几乎是一片空白,零星的规定既单溥又缺乏可操作性,学界对商誉权又存在诸多模糊认识。作者认为应在基本法民法中的知识产权章节确定商誉权的内容,同时应制定一部单行的《商誉法》以适应时代的要求。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应树立超前意识,加大对商誉权的保护力度,在适用法律时,可在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的同时,适用《民法通则》关于公平与诚实信用原则和侵权民事责任的一般规定。 [关 键 词] 商誉和商誉权,民事法律,制度构建,司法保护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是我国首次将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纳入刑法保护的视野,不失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的先进性,它为保护法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然而遗憾的是,我国民事法律制度关于法人的商誉权却鲜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民法通则》关于保护法人名誉权等规定已不足于或完全不能涵盖商誉权的内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之规定亦显得异常的单薄,学界关于商誉权性质归属的激烈争论又显得多么的可笑。如此状况完全不适用中国加入WTO后面临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严峻任务与使命,不利于中国经济与法律与国际接轨。而现实中法人商誉权频频遭不法侵害却苦于无法可依的尴尬处境,让我们不得不沉重地将目光投向如此一个命题:中国应该有自己的商誉权民事法律制度。 一、商誉的无形财产性及其信息化,完美性和创造性特征决定商誉权的知识产权法律属性。 商誉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对其在工商业活动中所创造的商誉享有专有利益而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商誉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已为法学界认同,但该项权利它究竟属于知识产权还是其他却存在诸多争议。有人认为其属于人格权,也有人认为应将商誉权看作一种复合权,兼具人格权和知识产权双重属性。笔者认为,只要对商誉稍作考究,并从国际法角度进行比较就不难看出,商誉权应归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 (一)关于商誉的一般性考究 商誉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表示的是一种商业信誉,是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在它们的生产、流通和与此有直接联系的经济行为中逐渐形成的,反映社会对其生产、产品、销售、服务等多方面的综合评价。 由于商誉本身是一种综合的社会评价,反映的是商誉主体的总体商业形象,决定了商誉表现形态的特殊性、多样性和复杂性。根据顾客的接触方式和程度不同,商誉可分为:〈1〉内在的表现形态。主要是指商誉主体的经营方式和管理水平。经营方式的优劣,管理水平的高低是商誉好坏的根源所在,只有建立在良好的经营管理之上的商誉才是良好稳定的,这种经营管理是一种内部行为,与顾客的接触是间接的,常常通过商誉的外在表现形态来反映。〈2〉外在的表现形态。相对于内在的表现形态来说,它与顾客的接触比较直接,透明度高。商誉的外在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商业道德;第二,商业质量;第三,服务质量;第四,资信;第五,价格。〈3〉与商品生产流通有直接联系的表现形态。这种关系往往是生产流通的前提或必然后果,或者是伴随生产流通而产生的,或者是一种信息传递,比较典型的是广告宣传,因为商誉本身是一种抽象的信息,而信息的有效传播途径就是新闻媒介,所以利用广告宣传来建立商誉本身是一种抽象的信息,而信息的有效传播途径就是新闻媒介,所以利用广告宣传来建立商誉也是可行的。 商誉的表现形态一般是具体的,多种多样的,它们相互配合,密切联系,处于一个完整的统一体中,共同反映和影响商誉。 对于商誉的特征,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认识:〈1〉从存在形态看,商誉处于一种信息状态,不占据空间而且难于控制,容易为他人获知。良好的商誉能带来良好的经济效益,商誉主体就会努力扩大影响范围;不良的商誉,商誉主体就会尽量缩小影响范围。但是,这种控制往往很难,因为商誉处于一种信息状态,其流向和强度是难以控制的,这是商誉的实质——一种社会评价所决定的,这也是容易被不法分子所利用的原因。〈2〉从表现形态看,良好的商誉具有完美性和创造性,良好的商誉能博采众家之长,经过提炼和重新组合,形成具有鲜明个性的完美形象,这种完美性和创造性正是商誉主体创利获益的关键所在。〈3〉从使用价值的实现来看,商誉的效益必须通过中间媒介,一般的物质商品从商店买来后就可直接用于生产或生活,使用价值的实现立即完成,而商誉仅仅是存在于商誉主体和顾客之间的一种信息,是促进他们进行联系的桥梁和纽带,其使用价值必须通过具体的商业经济行为并用货币形式来实现。〈4〉从商誉的本体看,它是一种综合的抽象,商誉作为财产是商誉主体整体素质的反映,必须依附于商誉主体,是离开了具体生产流通行为的综合抽象,这与具体的买卖合同行为不同。当然,在客观上,具体的买卖行为会对抽象的商誉产生影响。① (二)商誉是一种非物质形态的特殊财产。 商誉作为商法人经济能力的社会评价,已深化为具有价值形态的财产利益,因而从表现为一般人身利益的名誉中分离出来,并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这是因为:〈1〉财产的本质在于能带来一定的利益,可通过转让等形式来实现其价值,不在于是否具有实体的形态。〈2〉从商誉的产生看,创造良好的商誉需要比社会平均劳动量更多的劳动。这种超额劳动的实质是财产,它通过生产或经营过程以超额利润的货币形式流回生产者或经营者。这种超额利润就是商誉价值的体现。〈3〉从创造商誉的营利目的看,商誉主体花费金钱,时间和精力刻意创造商誉,就在于良好的商誉能创造比同行更多的利润。〈4〉从侵害商誉给予财产赔偿来看,商誉也是一种财产。 商誉权是财产权,已为经济界、法律界的相关文件所肯定。在国际会计界,无形决资产作为虚拟的、无实体形态的资产,其范围即包括传统的知识产权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其他无形财产权,如特许经营权、商誉权。②在国际多边投资协议中,商誉与版权、专利、商标都是可以用于投资的资产形式。③这说明商誉权的财产性是不容置疑的。 (三)商誉权是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 从权利本体内容来看,商誉权具有人身性和财产性双重属性。人身性表明商誉与主体相联系而存在,是企业特使人格形象的表现;财产性说明商誉区别于一般名誉与荣誉,具有相当的财产意义。从权利实体的产生来看,商誉的形成在于企业在生产经营、服务态度、技术创新、员工素质、商业文化、管理经验等方面所形成的良好能力,并由此获得社会、公众的普通认可和积极评价。这种经营管理中的资信,有些属于人的智力劳动的创造物,但多数却是来自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能力。可见,智力成果不是知识产权的唯一保护对象。换言之,将商誉权归类于知识产权,关键在于其无形财产权属性,或者说商誉的非物质性,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才能说商誉权符合知识产权的固有特征。这也符合《建立知识产权组织规定》的“知识产权包括……以及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里一切其他智力活动而产生的权利,”从内容上说,商誉权具有人身性和财产性双重内容,与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相似。从国外的实践和立法看,他们把专利、商标商号和商誉所享有的独立权利,称为工业产权。④我国与许多国家的双边互保投资协定也承认商誉权是知识产权。比如,我国与法国的《关于相互鼓励和保护投资的协定》〈1984年5月 30日〉规定,“投资”系指依据在其领土和海域内接受投资的缔约上方的法律用于投资的各种财产,尤其是:……〈四〉著作权,工业产权,专利技术,工艺流程,商号和商誉。 商誉权虽然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具有客体非物质性的本质特征,但与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传统知识产权相比较而言,该项权利还具有自身的显著特点: 1、非确定的地域性。商誉权虽为知识产权之一种,但其取得无须通过申请登记、授予等法定程序,其效力并不具有严格的领土性。商誉权虽不具有一国地域性的特征,但其效力范围可从两个方面来确定:一是其企业在后者有效登记地域范围内享有独占利益,即商誉权在特定企业所属的行政区域或行业内受到保护;二是在商誉权发生影响并受到侵犯的地域范围内具有排他效力,即商誉主体在任何地方合法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并建立起商誉,遇有该商誉受到诋毁时都可以行使禁止权。 2、非法定的时间性。商誉权具有一般人格权的某种属性,即与特定主体相联系而存在,因此该项权利无法律限定的保护期间,即不具有一般知识产权的时间性特征。一般说来,商誉权与特定企业共存亡,只要企业存在,其商誉权就会继续存在。但在有的情况下,虽出现企业法人终止,但企业的商誉并不会立即随之消灭。当然,在这段时间内,商誉将因主体缺位而不能成其为权利,而只能作为一种自然状态存在。在主体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始终处于不断的优劣变化的循环之中,它既不象物质产品那样具有最终形态性,也不象技术产品那样因申请保护加以固定化。因此,商誉权与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不同,其保护范围无法基于客体的表现形式(作品)、技术特征(专利)或标记构成(商标)来加以确定。诚然,商誉权“在一般的合理长的时间内仍具有一定的相对稳定性,也可以通过专门的评估机构用科学的评估方法加以量化。需注意的是,在评估前,未量化的商誉权始终存在并受法律保护。”⑤ 二、从国际法的角度看我国现行商誉权民事法律制度的缺陷 在商誉权的国际保护领域,目前相关国际公约主要是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角度对商誉权进行规定,并将其纳人到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之中。《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67年斯德哥尔摩文本第10条之2列举了三种特别应予以禁止的行为包括“在经营商业中,具有损害竞争者的营业所、商品或工商业活动商誉性质的虚伪说法”。1967年签订的《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明确规定知识产权包括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何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该公约虽未作出解释,但1993 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制定的《对反不正当竞争的保护示范法草案》第5条以巴黎公约的相关条款为依据,规定了诋毁商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凡在工商活动中损害或可能损害他人企业或其活动,尤其是对该企业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信誉的虚伪或不正当的说法,应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商业混淆行为一样,这种损害商誉的做法可以出现在比较广告之中、产品促销活动之中,也可以发生在工商活动中,例如与分包或供应商有关的活动当中。但是与混淆行为不同的是,典型的误导混淆行为是关于某人自己产品或服务的说法,为使消费者对自己的产品或服务产生虚伪的印象,而并不直接针对竞争对手。损害商誉的行为则是直接针对竞争对手的产品或服务或其他工商业活动。从国际公约的立法精神来看,归属于知识产权范畴的反不正当竞争权主要是一种禁止权,即是排除他人不正当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包括侵害商誉)的一种权利。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侵权对象的商誉权,应是具有财产权性质的民事权利,因此立法者主张给予类似物权的保护。 关于商誉的无形财产性质及其法律保护,在我国首先是通过国际间的双边条约加以确认的。1982年我国与瑞典签订的《关于互相保护投资的协定》规定,“投资”应包括缔约的一方投资者在缔约的另一方境内,依照法律和规章用于投资的各种形式的资产,尤其是版权、工业产权、工艺流程、商号和商誉。1984年我国与法国签订的《关于互相鼓励和保护投资的协定》,对“投资范围的解释亦将商誉包括在内。”以法律形式确定企业法人信誉的相关制度首推1986年《民法通则》,该法第5章“ 人身权”一节中专门规定了法人名誉权、荣誉权。该类规定将上述权利归类于非财产权,这与发生在工商业活动中的商誉权有很大差别。因此,仅仅以法人名誉权制度来代替商誉权的专门保护是不够的。1993年通过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从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原则出发,对侵害商誉权的行为作出明确的规制。该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这一规定为我国保护商誉权,制裁侵害商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与此同时有关法律文件还从资产或产权的角度肯定了商誉权的性质和地位。1992年财政部与国家体制改革委员会联合颁发的《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第37条确认:“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商誉等。”同年财政部的《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两个规范性文件都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长期使用,但是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这说明,商誉权与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权利一样,是企业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单独地进行资产评估并以确定的资产值进行投资。这种资产的权利形态属于无形财产权的范畴。 虽然我国的商誉权保护制度已在相关法律文件中得以确立,但这些规范散见于多部法律之中,许多规范过于粗疏而缺乏可操作性,从而显得既零散又无系统性。如此状况已无法适应时代对法制的要求。 三、关于建构我国商誉权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设想 参考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与国外立法,从促进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维护市场良好秩序的需要出发,建构我国商誉权民事法律制度应分如下二步进行: 首先,在制定《民法典》时,在知识产权章节中规定商誉权的内容,从基本法的角度给人们一个初步的印象,增强和培养商誉权方面的法律意识。如果现在我国制定《民法典》尚不成熟的话,至少也应修改现有的《民法通则》,在其中知识产权这一节中增加商誉权的主要内容。这是因为,根据物权法定主义的原则,商誉权作为一种现实中存在的具体无形财产,其法律地位必须由民法予以确认。我国民法通则没有确认商誉权,仅仅从法人人格权中推导出商誉权并将这种权利归类于非财产权,这一立法缺陷应予修正。 其次,应制定一部单行的《商誉法》。单行商誉法主要包括下面的内容:商誉的取得、评估、投资、转让、合并、管理、侵权责任等。当然,制定单行法时,要综合考虑并协调好其与民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之间的关系。我国目前对商誉权的保护大抵采取间接保护的方式,即对侵害商誉的行为,或确认为侵害法人人格权的行为,或视为不正当竞争的行为。间接保护方式不是完备的独立的权利保护制度,且特别法(如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细则性规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多有不便。制定单行商誉法就是将现有法律的间接保护方式,改为直接保护的法律方式。 这样一来,我国就形成了商誉权保护的立体法律网络体系,即从民法典(基本法)到知识产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特别法)等不同层面对商誉权保护问题作出规定。 四、关于当前商誉权的司法保护问题 商誉的实质是人们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它直接关系到他人对该生产者、经营者的信任程度,关系到其民事权利的得失。商誉主体在事实上能否与他人发生各种权利义务关系,它的商誉起着很大作用。如果它的社会评价受到歪曲,就会对其在民事交往或其它社会活动中产生不利的甚至可能导致破产的影响,商誉权就是商誉主体依法享有的商誉不受侵害的权利,商誉的保护通过商誉权的行使来实现。在基本法未修改,单行商誉法未制定之前,对商誉权如何进行司法保护成了时下非常迫切的问题。笔者认为,司法机关一方面应加大刑事保护的力度,另一方面要树立超前意识,按民事法律相关精神和原则进行执法,全面保护当事人的商誉权,制裁不法行为。 (一)商誉侵权的构成要件 笔者认为,构成商誉侵权必须同时符合如下四个要件: 1、主观上有过错。侵害商誉权的行为发生在竞争对手之间,这一行为的目的在于通过诋毁、诽谤他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削弱对方当事人的竞争能力,从而使自己在竞争中取得优势地位。因此,故意行为才构成侵权行为。从过错心理方面来分析,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商誉的结果,但希望或放任这种商誉毁损的危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这种主观故意性是明显而确定的。出于过失而损害了他人的商誉,应以侵犯名誉权论处。 2、行为人具有经营者身份。这是确定商誉侵权的主体资格,即只有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所实施的损害竞争对手商誉的行为才构成该类特殊侵权行为,非经营者实施的侮辱、诽谤、贬低的行为则以一般侵权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对反不正当竞争的保护示范法》,均将商誉侵害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英美法系国家为商誉权提供仿冒诉讼与其他特殊诉讼的救济方式,其主体指向概为经营者。大陆法系国家主要适用竞争法保护商誉权,因此侵权行为人与受害人存在着商业竞争关系。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依照《民法通则》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于1998年做出司法解释,从主体要件方面明确了侵犯商誉权行为与一般侵权行为的区别:(1)新闻单位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主要内容失实,损害其名誉的;或者对经营者的某种行为或其产品、服务等所作的评论严重不当,如定性错误、乱下结论,致经营者名誉受到损害的,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应按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2)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由此可见,新闻单位、消费者与商誉主体没有竞争关系,不互为竞争对手,因此不能作为侵犯商誉权行为的主体。他们所实施的商业诽谤或诋毁行为以侵害一般人格权论,不能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 3、实施了商誉侵权行为。侵害商誉权的行为表现为捏造虚伪事实或对真实事件采取不正当说法,损害竞争对手商誉的行为。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关于反不正当竞争示范法所作出的解释,凡是对某企业产品、服务或商业活动提出虚假或不当的说法,都是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损害他人商誉的行为。 4、产生了侵权损害事实。侵害商誉权的损害事实,是因侵权行为的实施而导致关于权利主体的社会评价降低,并由此造成了商誉的实际损害。损害事实认定的前提条件在于判断特定主体在某一特定区域内是否建立了自己的商誉。对于这一问题可从两方面来考察:第一,当事人提起侵权之诉必须是其有产品在该地区(受诉法院的司法管辖权地区,以下同)销售,或其服务业务在该地区开展,或在该地区有与生产和流通有直接联系的经济行为,抑或有从事生产和服务的分支机构;第二,必须有一定数量的消费者意识到当事人的产品或服务的存在。如果社会公众未能意识到特定主体的产品或服务在该地区的存在,就可以证明该主体未能在这一地区建立起商誉,从而也就不可能存在侵害商誉权的事实。损害事实认定的标准在于商誉损害的危害性结果的发生。商誉损害的内容涉及对商事主体的产品质量、经营现状、销售状况、履约能力及态度等经济能力进行贬损、误导以及施加不当影响的事实,上述事实的发生即是危害结果的发生。损害事实是关于社会评价降低的损害事实,它往往会造成特定主体财产利益的损失。侵害誉权行为,肯定会有商誉贬损的危害结果,但并非 当然或绝对发生实际经济损失。换言之,是否造成商誉的实际损失,不是侵害商誉权的必要条件。 (二)商誉的评估 商誉是一种财产,要使其成为量化的资产必须通过评估。由于商誉具有抽象性、综合性等特征,决定了价值计算的复杂性,作为一种特殊的产品,其价值量不能象一般商品那样直接以它所花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计算,现可现可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用一定的程序由特定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具体可以这样进行: 1、基本因素,即对评估具有决定性作用的因素,具体地说,就是商誉所创造的超额利润或新增利润。就超额利润来说,要测出该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的资本收益率和同行业的基准收益率,采用收益现值的标准,把两者相减就可得到。就新增利润的测定来说,要测出现阶段的资金收益率和以前一段相对时间的基准收益率,用同样的方法就可得到。超额利润是横向的比较,是同行业之间的比较;而新增利润是纵向比较,是自身前后两个时期的比较,这两种方法最好结合使用。同时,由于商誉自身的不定型性,必须用动态法和静态法两种方式计算,确定其评估值。 2、非基本因素,这是我认为还须考虑的因素,主要有:〈1〉商誉的形成成本,也即形成现阶段的商誉所付出的代价,商誉由于不可比性,无法在流通过程中自然地形成它的价值基础——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社会往往只能承认每个商誉的个别劳动量为必要劳动量。因此,商誉形成的成本,就当然成为评估商誉的重要因素。〈2〉商誉的成熟程度,也即商誉信息的传播广度和顾客的接受深度,商誉作为联系生产者、经营者和顾客的接受深度,商誉作为联系生产者、经营者和顾客的“桥梁”,是促销创益的催化剂,因此,商誉的成熟程度就自然地成为测定因素,比较有效的方法可考虑民意测验。 总之,虽然对作为无形财产的商誉的评估是一项很细很复杂的工作,但却是可行的。这也恰恰证明了商誉的确是一种无形财产。 (三)商誉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 商誉侵权从广义上来说,属于民事侵权的部分,同时该行为又属不正当竞争行为。但由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商誉侵权的法律规定显得过于单薄,而《民法通则》又缺乏相应的明确规定,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在审理商誉侵权案件时如何适用法律便成为一个较为剌手的问题。笔者认为,法无明文规定并不意味着无法律精神和法律原则可行,况且任何一部法律都无法穷尽社会实践中所有的法律现象,按法律原则和精神办不但合法而且也是可行的。就商誉侵权行为来说,其违反的民事法律原则就是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而此原则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均作了明确规定。特别是诚实信用原则,可以说是整个民法中的“帝王原则”。因而在审理涉及商誉侵权案件时,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之规定,同时可以适用《民法通则》关于诚实信用和民事责任及其承担方式的相应条款。
会计学论文:会计学定位及拓展 摘要:对会计学的学科定位及研究意义进行了探讨,分别从会计学科从属的自然科学和人文与社会科学两大学科对会计学的影响和作用角度研究了会计学拓展的基础、方向和特点。从整个学科角度探讨会计学学科定位问题有利于会计学科的建立,有利于会计学科外向型的融合发展,也有利于研究人员从更宽的视野、更广的角度、更深的层次和更创新的手段提升会计理论研究;而探讨会计学科与其他各学科的关系问题则有助于会计学科内向型的融合发展,有助于会计学科综合化和细化的研究,有助于形成独具特色的会计专门学科。 关键词:会计学;学科定位;拓展 一、会计学学科定位及研究意义 会计学从属于人文与社会科学但与自然科学又有交叉。从整个学科角度探讨会计学学科定位问题有利于会计学科的建立,有利于会计学科外向型的融合发展,也有利于研究人员从更宽的视野、更广的角度、更深的层次和更创新的手段提升会计理论研究;而探讨会计学科与其他各学科的关系问题则有助于会计学科内向型的融合发展,有助于会计学科综合化和细化的研究,有助于形成独具特色的会计专门学科。通过对会计学学科定位的研究,可以拓展会计学科的研究领域、丰富会计学科的研究内容、充实会计学科的研究方法、指明会计学科的研究方向。具体体现在: 1.拓展会计学科的研究领域 当我们站在一个更高、更全的视角俯瞰会计学在学科总体中的坐标位置,以及会计学与其有相互作用的其他学科之间的联结交叉点及其联结的紧密程度时,我们就会发现有许多新的问题需要研究。如环境经济学学科的兴起,相应地就有环境会计问题研究的必要性;而寻租经济学(公共选择学派的一个分支)的产生和发展,又会启发研究人员探索寻租会计学的有关问题。 2.丰富会计学科的研究内容 学科间的交叉、渗透,产生大量新的会计学分支学科,派生出大量的具体研究内容,大大丰富了会计学科的研究内容。如金融工具的创新和使用,增添了财务管理学和财务会计学的研究内容,产生了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等分支学科。 3.充实会计学科的研究方法 借鉴其他学科特有的并且成熟的研究方法,或将其移植到会计学科的研究当中可以完善会计方法学的理论和方法体系。如线性回归分析方法的引进使得固定成本与变动成本的确定更加科学和简洁,而不像工程技术学那样受主观因素的影响和人们对事物认识局限性的影响。近年来实证会计的兴起,更加丰富和完善了我国会计学科的研究方法。按马克思所说的:“一门学科只有当运用数学时,才算达到真正完善的地步。”只有定量和定性研究方法的结合,规范和实证研究方法并举,会计学才谈得上是一门真正的科学。 4.指明会计学科的研究方向 通过会计学科和其他学科的比较研究,可以引发出很多新问题、新线索、新现象,为有志于会计创新研究的学者指明研究的方向。如产权会计学、资源会计学、行为会计学、会计心理学等的兴起就是佐证。 二、会计学的拓展 会计学主要从两个方面拓展,一是从社会科学拓展,二是从自然科学拓展。 1.从社会科学角度的拓展 会计学和其他人文与社会科学之间的关系是融合与相对独立的关系。站在大会计角度,融合的程度大一些,而站在传统会计角度,其独立的特性又较突出。从会计学科和其他人文与社会科学的比较研究过程当中,可以产生出会计学的一些新的分支学科,大大拓展会计学的研究领域,丰富会计学的研究内容,实现会计“纯”科学的突破。 第一,会计学的理论基础拓展。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生产力经济学、“三论”(控制论、信息论和系统论)等均是对会计学科具有理论指导意义的科学。这些学科的基本原理是会计学学科建立的理论基础或理论依据,对会计学理论和方法体系的形成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具体体现在对会计本质、会计对象和职能、会计内容、会计原则、会计方法、会计工作规律、会计学科体系以及会计学发展趋势等问题的概念界定和理论指导方面。如马克思所指出的:“过程越是按社会的规模进行,越是失去纯粹个人的性质,作为对过程的控制和观念总结的簿记就越是必要”,就精辟地阐述了会计的职能(核算、控制)、会计的本质(既是核算工作又是管理活动)、会计的对象(能簿记的经济业务)及会计的发展趋势(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越来越重要)。 第二,会计学应用基础的拓展。统计学、技术经济学等学科是会计学学科研究的基础工具。统计学是收集、整理、分析和预测社会经济现象数量方面的科学,由于会计提供了经济社会中几乎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业务数据,统计学方法在会计数据信息中的运用,能够得出很多具有现实意义的模型、方法,解决现实的经济问题。如实证会计、财务管理、管理会计等学科的兴起和发展,是会计学真正体现管理职能的佐证。如用回归分析方法确定固定成本和单位变动成本;衡量风险的β系数的测定;公司价值与股利政策、股权结构、资本结构的关系分析等。 第三,会计学知识基础的拓展。法学、经济学、财政学、税收学、金融学、国际贸易学、投资学、管理学等是与会计学相互依存、相互结合较为紧密的学科。不掌握一定程度的会计学知识,无法从事这些学科的理论研究与实务工作,反之对这些领域知识的欠缺,也将影响到在会计领域的进一步发展。这些学科与会计学科的交叉、渗透、结合,相应地产生了税务会计、金融衍生品会计、理财学、会计法学等分支学科。 第四,会计学发展基础的拓展。审计学、经济法学与会计学存在紧密联系,对会计学的现实存在和未来发展提供了保障。这些学科的特点是以会计学为根基,如搞审计不懂会计不行,同样作为经济法庭的法官、律师,不懂会计知识也无法办案。 另外,哲学、伦理学、心理学、美学、文化学、教育学、公共关系学等学科与会计学学科在研究方法、思维形式等方面的相互借鉴和融合,产生了很多新兴的会计学分支,如会计文化学、会计教育学、会计心理学、会计伦理学、会计美学、会计哲学、会计公关学等。 2.从自然科学角度的拓展 会计学与自然科学之间的关系是工具和借鉴的关系。在对会计学与相关自然科学学科之间的相互关系探索当中,可以产生出一些会计学的新的研究方法,大大拓展会计学的研究思路,并丰富会计学的研究方法。 第一,会计学呈现出会计向数学的依赖和回归。数学模型的引进,实证会计的兴起,与传统的会计规范研究方法一起形成了现代会计科学研究方法的两大支柱。在会计研究方法中占50%的实证研究方法,数学发挥了无可替代的作用。美国芝加哥大学的Jensen教授认为:“没有数据没有模型就不是真正的研究,或者不是科学的研究。”在美国,上世纪70年代以后,实证会计研究方法出现并占据了主导地位,几乎渗透到财务会计、财务管理、管理会计、审计等会计研究领域的所有方面。资本市场的建立和发展又使得运用数理统计知识对会计问题进行定量分析成为可能。许多具有理工科背景的研究人员加入会计研究领域,使会计研究队伍增添了新鲜血液。计算机科学的飞速发展为这种数据分析和研究方法提供了技术支持和资料保证。几乎是在一夜之间实证会计风靡美国,嗣后在世界各国都有不同程度的引进和发展。尽管对实证会计研究方法在会计学研究当中的地位、作用、理论意义、实践意义等问题探讨在学术界有着很大的意见分歧,如我国学者葛家澍教授、于玉林教授等对上述Jensen教授的观点就有不同看法;刘玉廷教授的研究则表明:从我国现阶段国情和实际情况出发,特别是资本市场(包括市场监管、法规建设等)尚在逐步形成时期,“垃圾数据”仍然存在并占有相当的比重(盈余管理、会计造假、会计信息失真等问题严重),实证研究成果的质量还难以令人满意。因此他认为我国目前乃至将来一个时期内,仍应坚持以规范研究方法为主导地位,适当结合实证研究方法,并注重采用实地研究、问卷调查、案例分析等实证研究方法来验证规范研究成果。本文作者认为,从时间和空间角度,从长远和世界范围看,实证研究在会计研究方法中将起越来越大的作用,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这种发展趋势必将导致数学和会计学的更亲密合作。阎达五教授也指出:“未来的会计理论研究只有两条路可行,一是依靠资本市场,西方的研究证明这是一个非常有潜力的领域;二是结合企业的实践,解决企业的实际问题,从企业的实践中总结归纳出新的思想。” 第二,会计学与计算机科学的结合将推动会计学学科再造成功。计算机科学对会计学科的影响和作用体现在会计与计算机的结合以及由此产生的会计电算化学科中。作为计算机科学在会计领域中的一项具体应用,会计电算化和计算机在医学学科中的应用(病情诊断、远程治疗、远程手术)、在工业自动化中的应用、在海底资源和矿产资源勘探中的应用还有着根本性的不同,目前会计电算化所能做到的并没有超越人所能做到的,而计算机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科学、医学等领域中的应用却超越了人所能达到的。因此从会计学应用角度深层次地挖掘二者的结合点,将会出现会计学科的又一次飞跃。 会计学论文:浅析以就业为导向的独立学院《高级会计学》课程实践教学研究 【论文关键词】独立学院 高级会计学 就业导向 会计实践教学 课程体系改革 【论文摘要】本文从独立学院特点出发,以培养学生的就业能力为导向,注重社会对会计人才素质的需求,根据人才的需求情况确定人才培养模式。通过分析独立学院会计学专业《高级会计学》的教学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改进现有的教学方式、内容、手段、加强会计实践教学,探讨适合独立学院会计学专业《高级会计学》课程的教学体系。 独立学院虽然是一种新的办学模式,但它在高等教育中已经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快速发展,我国跻身国际经济大循环的广度和深度的不断扩展,资本的国际化流动和资本市场的不断完善,社会对高级会计管理方面的人才需求量在不断地增大。作为独立学院,根据其办学特点、生源特点和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应以就业为导向,其人才培养模式应以培养“技术应用实际能力和全面素质”为主要特色。 《高级会计学》是独立学院会计学专业的主干课程之一,已经成为独立学院会计学专业课程教学中的重要内容。经济越发达、高级会计人才就越需要,会计学专业人才就越来越重要。 作为独立学院的一名教师,对学生们更应该认真、负责,不仅让学生们有扎实的理论基础还应有强硬的实务能力。希望学生们离开校门后,能够顺利的找到适合自己的工作岗位,走向社会时有一技之长,成为社会真正需求的具有财会综合性能力的人才,为社会做出一点贡献。独立学院怎样才能培养学生们能够成为社会真正需求的人才呢?目前社会就业形势非常严峻,用人的单位、企业在招聘会计人员时,一般都要求应聘人员有会计方面的资格证书和具有一定的会计实务经验。而目前高校培养的会计专业的应届毕业生普遍缺乏这方面的能力,因此需要改革现有的会计教学体系,应以培养学生的就业能力为导向。 从独立学院会计学专业《高级会计学》教学现状分析,整个教学环节并不是独立的。大多数的独立学院基本是挂靠在公办院校之下,很多独立学院在教学方面基本上与公办院校主体一致。将公办院校的教材、教学进度、教学大纲、课程考核等照搬过来,作为独立学院的教学体系来使用。现行的公办院校《高级会计学》课程教学体系在独立学院教学中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 一、独立学院会计学专业《高级会计学》这门课程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1.《高级会计学》是一门理论性、实践性、技能性都很强的课程,但目前还是以课堂讲授为主的教学方式方法。在培养模式上,沿用公办院校“重视灌输理论知识不重视实务实践能力”的传统培养方式,强调知识的获得而忽视个人能力的发展,学生只是被动地接受知识,导致毕业生缺乏应对社会挑战的素质。随着劳动力市场的不断发展变化,人才竞争程度不断提高,用人单位对应聘者的实际操作能力、适应工作环境变化的能力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但传统的培养方式培养出来的学生既不是社会急需的技术应用、实际能力较强的高素质的应用型、技能型人才,也不符合独立学院培养会计学专业“应用型人才”的目标,也缺乏适应社会实践能力,对学生就业产生很大的影响。 2.《高级会计学》课程教学体制还是传统的教学方式局限于课堂,没能给学生创造会计实务操作的机会。学生缺乏实务实践机会,不符合独立学院会计学专业的培养目标。换言之,教学模式未从学生应该掌握什么样的实践知识才更适应社会的需要和学生未来发展的角度去考虑。学校应聘怎样教师才合理,会计教师应该具有会计实务经验。 3.《高级会计学》课程教学体制中缺乏专性的就业指导。独立学院是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目标,但仅有培养目标远远不够,独立学院在这种人才培养理念指导下,必然要加强就业指导,实现学生充分就业。目前会计专业就业指导工作存在一定的问题。目前就业指导只是一种狭义的就业指导,其服务内容和范围都不可避免地受到限制。就业指导的对象范围仅仅指向毕业生,忽视了更广泛的大学生群体,对大多数学生的指导呈现空白,必然导致很多本该开展的指导内容没有开展,指导很难达到预期的效果。大多在就业指导方面开展工作,很少对学生进行职业发展规划的指导。如果独立院校与用人单位合作指导学生就业,那学生就业的针对性可能会更强些。 二、独立学院会计学专业《高级会计学》课程教学改进的措施 1.独立学院会计学专业《高级会计学》课程教学应强化实践教学,培养真正社会需求的“应用型人才”。在“应用型人才”的培养中,既要关注学生自主获取知识能力的养成,又要强调学生的实践训练及其工作技能的获得,避免被动学习、机械记忆、封闭式模仿的教学模式。实践环境的建设,正是强化学生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培养的重要方面。学校应十分重视学生创新实践基地、实验教学中心的建设,通过建设高水平学生实践平台以及实践教学内容、模式的改革,开展多层次学生创新活动,努力打造学生创新实践能力的培养环境,并使之具有创新教育的内涵与功能。 2.独立学院会计学专业《高级会计学》课程教学应培养学生解决会计实务的实际问题的能力。独立院校会计学专业学生毕业后能否正常就业,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学校培养的学生质量。建议让学生在学完各门会计课程的基础上进行模拟实际工作的会计实务操作,让学生真正做两三个月的实际会计工作,最好是通过校企合作,使得会计学生有有效的社会实践,有利于学生全面、系统的巩固会计学专业课程所要求掌握的知识和技能,同时通过社会实践可使会计学生更进一步地熟悉会计学专业的技能,对会计实务操作技能有一个整体的掌握,以提高学生的会计实务操作水平,培养会计学生解决会计实务的实际问题的能力。这不仅使学生对企业有更多的认识和了解,也会提高学生学习会计学专业课程的积极性,丰富会计学专业的教学内容。这样的话学生毕业后会很快适应实际会计工作,提高其在人才市场上的竞争力。 3.独立学院会计学专业《高级会计学》这门课程应改进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高级会计学》是会计学专业大三学生的必修课,对学生要强调《高级会计学》课程知识的实用性,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和积极性。学生学习的目的性更要明确,学到的知识能够在实际中得到充分的应用;会计学专业的学生不但要掌握会计知识,还希望能够达到一定的目标。作为会计学专业的学生,毕业后踏入社会进入企业必须持有上岗资格证。作为老师一定要督促将要毕业的学生在毕业之前必须取得会计学专业方面相关的资格证,会计相关资格有:会计从业资格证、初级会计资格、中级会计资格、高级会计资格、注册会计师等。因此老师在授课时,应对授课内容进行必要地了解,会计资格在将来从事会计工作中的作用,这样在授课时就会有针对性,学生才能真正感觉到会计知识与他们将来工作的相关性,充分认识到本课程的重要性。教师在课堂上应注意把会计知识与学生的生活经验相联系,与社会实践和热点问题相联系,让学生感悟到会计问题的存在和学习会计知识的实用性,引起一种学习的需要。当学生对会计学习产生兴趣后,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就会提高,从而提高学习效率和效果;教师则从知识的传授者、灌输者变为主动学习的引导者、指导者、帮助者和促进者。 综上所述,独立院校在会计专业人才培养方面存在一系列的问题,对毕业生就业带来了一定的影响。这就要求独立院校以“应用型人才”为培养目标,对《高级会计学》课程教学体系进行相关的改革,从而培养出能适应社会发展的会计人才。 会计学论文:论远程开放教育中会计学实践教学的思考 【论文关键词】远程开放教育;实践教学;会计学;基地建设 【论文摘要】实践教学是教育部和中央电大“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项目研究中所要突破的重要环节之一,也是关系到学生、社会和学校的大事情,做好了这一环节,对提高电大的教学水平和毕业生的社会竞争能力至关重要。 会计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会计的教学,一方面要传授给学生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另一方面还要使学生掌握会计的各项技能,只有两者结合,学生才能学以致用。电大要实现培养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更要重视会计专业实践性环节的教学。 实践教学包括课程实践环节,也就是与课程教学内容结合、与课程理论学习同步进行的实践活动,如课程作业和课程实验等;集中性实践教学,也就是需要综合运用课程知识、集中进行的实践活动,如课程设计、社会实习、社会调查、毕业设计等。 一、实践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认识不足 没有认识到远程开放教育实践教学的重要性。对远程开放教育“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的培养目标及其实现的途径认识不到位。同时,将会计实践教学看作是和理论教学一样可以运用先进的信息技术采用自主化和个别化学习,没有认识到远程开放学习过程与其他环节是不一样的,需要更多面对面的组织与指导。 (二)教材呆板、内容陈旧 目前电大会计实践教学使用的教材普遍存在案例教材偏少或案例代表性不强;电子教材不多,有也只是偏重计算机操作原理或程序软件,功能不强;教材体系不完善等问题。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与会计有关的法规、制度、核算程序、核算方法、分析方法都处在不断发展变化中,这就要求会计实践教学的内容及时更新,但目前反映新制度、新方法的实践会计教材严重短缺。在会计核算方面用的都是多年前的旧材料、内容陈旧,与现在的制度、方法脱节;另一方面,会计实践教学内容在反映学科热点方面也严重滞后。 (三)实践教学内容选择不当,不能满足不容层次学生的要求 首先体现在学生个体的差异上。现代远程教育的特点决定了学生来自不同的工作岗位,拥有不同的工作经历、行业背景和职位差异,因而学生对会计实践的要求也多元化了,而目前的会计实践教学更注重单一目标的通才教育,忽视了对学生个性需要的满足。其次,表现在不同学历教育层次上。目前中央电大远程开放教育会计专业包括了开放本科和专科两个层次。很明显这两个层次的实践教学在教学目标、教学要求、教学重点和难点上有很大程度的区别。 (四)设备、师资等软硬件缺乏,难以保证会计实践教学质量 随着远程开放教育规模的迅速扩展,使得原本就短缺的实践教学场地、设备等资源越发紧张;另一方面体现远程教育特色的基于网络的实践教学平台和资源的建设与开发又没有到位,不能满足学习者的需要。在师资方面,缺乏理论知识与实践知识融会贯通、传统理论与现论相辅相成、传统口授能力与现代电子教学能力相结合的教师,而且目前实践指导教师由于缺乏制度性地培训,专业知识不能及时更新,又缺少会计的实际工作经验,其整体水平不容乐观。 二、改革会计实践教学的初步构想 (一)根据本、专科学生的特点制定针对性的实践教学计划 因专科阶段的学生大多是刚接触财会知识的,其培养的重点应放在专业基础知识、基本操作能力上。在实践内容的设计上应突出全面性和直观性,采用手工记账的模拟实践方法,通过“凭证—账簿—报表”的循环,以掌握会计基础知识、熟悉会计核算过程为导向,并且以手工模拟为基础逐步开展计算机模拟,适当增加以侧重熟悉动作或程度训练为主的珠算、点钞等实训课。 本科阶段学生的培养应重点放在制度设计、会计管理、会计监督等方面。在模拟实践教材的设计中,除保留传统的工业企业外,还应适当增加商品流通业、服务业、合资企业等行业的业务,以拓展学生的视野、丰富学生知识。在材料的选择上,应力求其具有全面性与代表性,补充有关会计管理、审核和监督等方面的内容,并在实践中注重引进电算化系统。 (二)加大实践教学的教材和资源建设 加大开发、编制会计实践教学教材的力度。实践教学教材要具有对实践的指导性,在内容上要适应经济发展、学科发展的要求,适应创新型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应充分发挥媒体教材的优势,重点制作会计的实践教学录像节目及课件、网络等媒体教材,以扩大学员的视野,开拓学员思路,帮助学生熟悉会计、认识社会、展示一般情况下或通过课堂模拟实践教学难以观察到的各种会计现象和知识。 (三)多渠道拓展实践教学基地 实践基地,由于经费体制等各方面原因,单凭学校一方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这就需要校内、校外、学生和教师各方面资源。学校通过与企事业单位或一些培训机构合作,建立教学实践基地,这样一方面为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出谋划策,为单位提供员工培训的机会,另一方面也解决了学校经费紧张、实践基地缺少的困难,同时也给年轻的教师提供了实践和锻炼的机会。学校可以以自身的机房,会计模拟实验室作为企事业单位员工的培训基地,收取培训费,同时享受合作单位为学校提供的免费服务。 (四)进一步加强实践教师师资队伍建设 尽管远程学习以学习者自主学习为主,但远程教育的实践教学却需要教师的组织与指导。为使学习者能够更好地把所学的理论知识与已有的实践技能进行整合,更需要从专业实践教学的角度,进行有计划、有针对性的系统训练和实践,更需要教师的个别化指导。在远程开放教育以学生为主体的实践教学中,指导教师实践教学的专业能力的提高已迫在眉睫。对于电大系统来说,一方面,对于本校专业教师,加强培训力度,参加有关培训班的学习或定期派遣专业教师到挂靠单位进行锻炼,提高专业技能。另一方面,聘请经验丰富的高水平教师或有关行业实践工作中的中高级人员,或吸收实践经验丰富的开放教育学生参与实践指导。实践中的任何新的制度、方法的颁布实施,都可以通过他们很快反映到教学中去,提高教学的实效性。 (五)采用灵活多样的实践教学模式 一方面,把专业技能培训、鉴定结合到实践教学中来,在实践教学中突出对学生实际工作能力的培养,把社会职业岗位群的职能要求融入到实践教学目标的要求中来。如要求专科毕业的学生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电算化证书、珠算等级证书等。 另一方面,把实践教学与学生自身工作实际紧密结合起来,更好地促进理论知识在实际工作的结合和运用,提高工作质量。这种实践教学模式适用范围较广,既适合于课程作业,也适合社会调查、毕业作业(论文)等。结合工作实践教学模式能充分发挥学习者在工作第一线的优势和主动性,有利于学生全面、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培养,促进学生职业素质和职业能力的提高。 如开放教育会计本科的《会计制度设计》的课程实践就是要求学生能运用所学知识分析现实案例。不少学生本身就是企业的会计或管理人员,他们利用自己的工作岗位为基地,充分调查取证,分析企业会计制度,找出相应对称,在实践报告中提供了丰富的资料和令人信服的结果,促进了理论知识与实践工作的进一步结合,取得了明显的实践教学效果。 (六)加强对实践性教学环节的管理和评估 为切实做好实践性教学,及时了解和掌握实施情况,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实践性教学环节的管理。所有的实践教学环节均应按教学计划的要求认真完成,并进行考核,未完成或不合格者不能取得相应课程的学分。上级电大还应制定实践性教学工作的评估体系,以供各试点电大进行自评和考评。通过考评,将实践教学开展好的单位的成功经验予以表彰和推广,对质量不能保证的试点教学点进行批评,并协助其限期整改。 通过以上措施,会计专业的实践教学一定会有质的提高,可以切实解决会计专业学生实践操作能力的不足,促进学生创新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的提高,增强社会对电大会计专业毕业生的认可率。 会计学论文:我国司法会计学教育问题研究 司法会计学是法学中研究司法会计活动的规律、机制、方法和对策的一门边缘学科。司法会计学教育是法学教育的一个组成部分。本文主要就我国开展司法会计学教育的情况、现状及如何发展这一教育问题作些探讨,以期对我国开展司法会计学教育活动能有所促进。 一、我国开展司法会计学的研究及教育的回顾 “司法会计” (Judicial accounting)一词是外来词,来源于大陆法系,二十世纪五十年代传入我国。在英美法系中,司法会计一般称之为法庭会计(Forensic Accounting,有译为“法务会计”)。 我国的司法会计理论最先是从前苏联引进的。1954年引进的前苏联法学理论中,有一法学分支学科《会计核算与司法会计鉴定原理》。后由政法学院主管部门(高等教育部)于1956年将其列为法律专业的选修课。从此,我国开始了司法会计学的教育活动。但是,由于当时我国的经济形式较为单一,法律事务很少涉及财务会计问题,因而除少量会计人员的贪污案件外,司法会计在我国法律诉讼中很少应用。受司法实践发展的制约,至70年代末,我国几乎没有人对该学科进行专门研究。 1981年7月,司法部在制定法学专业的教学方案时,将《司法会计》列为选修课。基于开设课程的需要,西南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学院的何联升、许兆铭同志开始涉足司法会计学研究,并于80年代中期在法学专业开设了《司法会计鉴定学》或《司法会计》课程。之后,又有一批政法院系的法学教学人员、财经院校的会计教学人员和检察机关的干部介入司法会计理论研究。90年至92年期间,司法会计专业出版物的发表达到一个鼎盛时期。除一些政法学院、政法管理干部学院自编教材外,司法部(法学教材编辑部)组织编写了高等学校法学试用教材《司法会计学概要》、司法学校教材《司法会计基础教程》。 从上述介绍可以看出,我国司法会计理论的研究首先是基于司法会计学教育的需要而开展的。这不免对司法会计学的研究带来一些负面影响。例如:我国进行司法会计理论研究的路线,大都是直接借用前苏联的理论体系和总结诉讼中的一些做法。这种研究路线导致司法会计理论的研究出现两大失误:一是受前苏联理论的影响,认为司法会计即指司法会计鉴定,将司法会计鉴定归纳为查帐、查物和写鉴定书,这一观念严重制约了司法会计鉴定理论的发展。二是,受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做法所限,一则是将司法会计活动仅限于某些个别案件,例如:84年出版的《大百科全书(法学卷)》将司法会计鉴定解释为“即运用会计学专业知识,对国家或集体企业、事业单位中怀疑有贪污行为的财务人员经管的财务帐目进行的一种鉴定。主要解决对财物收支出纳是否平衡,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在财物流转中是否舞弊以及如何舞弊等”;二则,将财务会计错误行为的法律定性问题列入司法会计鉴定的范围。有些司法会计学或司法鉴定学教科书中,甚至直接将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贪污、挪用、偷税、抗税等列为司法会计鉴定的范围。这些理论研究的成果,被长期运用于司法会计学教学和职业教育,对我国的立法、司法实践造成了极为不利的影响。例如:由于理论上将司法会计检查与鉴定混为一谈,我国诉讼法中至今没有关于查账的具体规定。再如:因受这类观点的影响,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超出财务会计问题的范围出具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本应出具有罪证据但实际出具了无罪证据(但法官仍作为有罪证据采信)等混乱局面。 笔者从1984年开始研究司法会计的学科体系。通过研究认为,司法会计学科体系的建立应当符合科学性、合法性和适用性的要求。因此,在司法会计理论研究中,以诉讼立法精神和刑事侦查学原理为指导,借鉴法医学等学科的体例,采用了先进行基本原理研究后建立实务操作理论系统的研究路线。通过十多年的业余研究,完成了“司法会计理论体系研究”课题。提出了将司法会计从理论上和实务中均分为司法会计检查和司法会计鉴定两大分支的“二元”立科思想。在理论体系方面,提出并建立了以司法会计学概论、司法会计检查学和司法会计鉴定学为基本结构的“二元”理论模式;在研究成果方面,从学科原理、操作程序、操作方法和实务理论等方面解决了将司法会计检查与司法会计鉴定进行分科的所需的一些理论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主张逐步推行司法会计检查和司法会计鉴定由案件承办部门和技术部门分别主持,以及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只回答财务会计问题的做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已于1995年起将“二元”司法会计理论运用于司法会计专业的职业教育。 从司法会计活动看,在笔者接触到的文献中,尚未发现建国前有关司法会计活动的具体记载。但我国唐朝将管理百官俸料、赃赎的比部司置于刑部管辖,宋朝有过延续。这一做法与刑部处理官吏职务犯罪案件需要比部司协助查帐是否有关尚不得所知。五十年代开始,随着公有制经济的建立,财务会计技术的应用得到普及,诉讼机关在查处贪污、投机倒把、偷税等案件中开始出现会计检查和会计鉴定等司法会计活动。受政法院校开展司法会计学教学活动的启发,1985年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技术部门提议,基层检察机关开始配备专职司法会计技术人员,逐步建立了司法会计专业技术门类。全国检察机关已配备司法会计技术人员逾千人,每年检案万余件,在协助侦查部门查账、提供司法会计检验鉴定结论,保障了诉讼的依法进行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已开始进入总结提高阶段。与此同时,检察机关还加强了司法会计学的职业教育工作,全国举办了18期司法会计专业人员上岗培训和两期侦查人员培训。80年代后期以来,法院在审理一些民事、行政案件时,也开始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相关问题的司法会计鉴定。近年来,审判机关、公安机关也开始酝酿配备司法会计技术人员,开展司法会计技术工作,并采取不同形式进行司法会计学职业培训。 二、我国开展司法会计学教育的现状 学历教育方面,目前我国在法学本科专业中进行司法会计学选修课教育主要集中于少数政法院校和政法管理干部学院。综合性大学的法学院系至今几乎没有开课(或以会计学课替代)。我国目前已有几所学校开设了司法会计专业或司法会计方向的本科教育体系,西南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有几位司法会计方向的硕士研究生毕业,亦有博士研究生涉猎该专业研究。为了开拓教育领域及适应司法会计专业人才的需求,有的财经院校曾试办过司法会计学专业证书班,有些财经院校的会计专业则开设了司法会计鉴定课。 职业教育方面,我国检察机关比较重视对司法会计学的职业教育,除司法会计专业人员上岗需要进行为期半年的培训外,对侦查、起诉等业务人员也进行一些司法会计学教育活动;公安机关已从99年开始对经济犯罪侦查人员进行司法会计业务培训;法院系统虽尚未将司法会计学单列为职业教育的内容,但在司法鉴定业务培训中已涉及了司法会计鉴定的内容;作为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的司法部目前正考虑编写司法会计学职业教育教材,以并酝酿在律师及司法会计学鉴定人中进行司法会计学职业教育。 应当说我国开展司法会计学教育已近40年,但到目前为止的教育内容、教育的普及性与司法实践的需要差距较大。影响开展司法会计学教育的主、客观因素主要有: (一)从主观方面讲,对开展司法会计学教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足,是制约司法会计学教育发展的主要因素。 目前,由于我国开展司法会计学教育不足,导致司法实践及司法会计学研究等方面出现了一些问题: 一是,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着取证难或不会应用司法会计技术查处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业务事实。由于大多数刑事警官、检察官、法官和律师都缺乏必要的司法会计学知识,多数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尚不掌握通过司法会计检查来收集书证的基本工作技能,也不清楚通过司法会计鉴定应当和可以解决那些财务会计问题,所以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出现这样一些情形:(1)遇有需要收集财会资料证据问题时,不会收集或不能正确收集,导致许多涉及财务会计业务的刑事案件无法侦破;(2)涉及利用财会资料证据证明问题时,不能正确利用这类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有的不能正确判断证据的含义进而将有罪证据作为无罪证据使用或反之,有的则不能正确判断证据的真实性进而以假当真,这是造成一些案件错诉错判的原因之一;(3)对需要进行司法会计鉴定的情形不送检或提出不适当的鉴定要求;(4)不会收集司法会计鉴定所需的检材至使一些鉴定无法进行,等等。如何使大多数刑事警官、检察官、法官和律师掌握必要的司法会计学知识,这是法学教育亟待研究解决的问题。 二是,司法会计专业技术人才缺乏。我国目前几乎没有专门从事司法会计理论研究的人员,只有为数不多同志在兼职进行司法会计理论的研究。从诉讼业务的需要讲,全国至少需配备两万人左右司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而全国现有在岗的司法会计技术人员仅千余人。人才缺乏所造成的后果是:首先,已造成司法会计学的理论研究和教学的被动;其次,在司法实践中,一些诉讼机关的证据收集活动受到司法会计技术方面的限制;第三,即使已配备司法会计技术人员的一些诉讼机关,也出现了因技术力量不足而不便进行司法会计检案或草率检案的情形。 三是,现有司法会计专业人员的业务水平亟待提高。我国目前从事司法会计理论研究和教学的人员,以经济法学专业人士为主,大多缺乏研究司法会计学的必要理论基础;诉讼机关已配备的司法会计技术人员,则主要是从会计、审计等工作岗位选调来的,其专业技术水平大多还处在应付诉讼的阶段。由于司法会计专业人员的知识结构不合理,给专业理论研究及实践中带来一些问题:一则,我国研究司法会计学的历史虽不长,但已经走了许多弯路,一些研究成果的运用已给司法实践造成了不少危害,究其原因,司法会计学研究者的知识结构不合理当属主要因素之一;二则,许多司法会计技术人员尚缺乏开展司法会计业务所需的法学、司法会计学专业的理论和技能,因而导致司法会计实践中经常出现违法检案和技术性错检的情形。 (二)从客观方面看,理论研究成果中的偏颇、司法实践中对证据要求不高、教育机制方面的欠缺以及缺乏必要的客观环境等,也对开展司法会计学教育开展形成了障碍。 首先,从已发表并投入法学学历教育的司法会计学研究成果看,过于偏重对会计学的介绍和审计理论的移植,缺乏对司法会计学的许多基本理论的揭示,是我国多数司法会计学书籍的共性。这些研究成果给人们以多方面的误导:一是,认为司法会计学教育必须会计学教育为前提,似乎法学教育中无法进行司法会计学教育,这是导致法学教育中忽视对司法会计学的教育的原因之一;二是,认为司法会计仅指司法会计鉴定,因而司法会计教育的对象主要是司法会计专业人员,非专业人员不需要学习和掌握司法会计学知识,在法学教育中进行司法会计学教育“无用”;三是,认为司法会计与审计无技术上的差异,大量地引用审计学的内容,给人以司法会计学完全可以由审计学取而代之的印象。这些偏颇理论的误导,致使人们对在法学教育中是否需要进行司法会计学教育产生疑问,而这一疑问如果不加以解决,也就难以讨论司法会计学教育问题。 其次,从法律诉讼实践看,我国历史上一直采用以言词证据作为主要证据的诉讼模式,法官对口供、当事人陈述及证言比较重视,对其他证据都显得不太重视;在通过技术活动取得的证据中对法医活动所形成的证据比较认同,对司法会计活动所形成的财会资料证据、司法会计检查笔录和司法会计鉴定结论等证据常常显得不太重视。在这一背景下,司法会计活动在诉讼中的重要性势必会受到影响。例如:目前许多案件在缺乏必要的书证情况下,案子却照常进行审理和判决;一些刑事案件都是在犯罪嫌疑人不供认犯罪的情况下才想到要进行司法会计鉴定,但常常因事过境迁无法获取检材,司法会计鉴定也无法进行。由于司法实践中对司法会计活动的重视程度不高,因而对法学教育中的司法会计学教育也必然产生不良影响。举个例子:目前法医活动在各类诉讼中的应用量不足司法会计活动应用量的一半,但由于法医活动在诉讼中被重视的程度远远高于司法会计活动,所以,几乎所有法学院系的法学学历教育中都有法医学选修课,但绝大多数综合性大学的法律院系都没有开设司法会计学课程。 第三、教育机制方面的缺陷,主要是计划教育机制对司法会计学教育产生一些不利影响。司法会计学教育有跨学科教育的特点,而目前我国实行的主要是专科教育机制,根据人才市场的需求进行人才培养、跨学科进行复合型人才培养的机制尚未普遍建立。司法会计学教育包括普及教育和专业教育两类,其中,普及教育的对象主要是从事立法、法学研究和司法实际工作的人员,而专业教育的对象的主要是从事司法会计学研究、教学和司法会计鉴定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教育机制,司法会计学的普及教育应当由法学教育部门承担,而司法会计学的专业教育需要会计学教育部门承担。但实际上,由于法学教育部门对司法会计学教育重要性认识不足,在师资、课程设置方面都不愿意做适当的投入;而大部分会计学教育部门因目前尚未受到学生就业困难的困扰,所以也不愿意进行司法会计学教育的投入。 第四、司法会计学教学人才的匮乏,也是制约司法会计学教育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开展司法会计学教育需要复合型教学人才,教学人员既要熟悉法学又要熟悉会计学。这种复合型教学人才理应由大学负责培养,但按现行的教育体制也很难完成这类教育人才的培养。 另外,由于缺乏专业人才,我国于1992年便筹备成立的司法会计标准化委员会至今尚未果,致使司法会计专业活动缺乏必需的专用技术标准。 通过上述问题的展示,已足以说明在我国开展司法会计学教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上述问题的解决,固然涉及到立法、司法等各方面的改进,但从法学教育的角度看,如果能够加强司法会计学的教育工作则可以为上述问题的解决打下基础。例如,通过司法会计学历教育的改进和职业教育的加强,可以提高司法会计理论研究、立法及从事实际诉讼人员的素质。人的素质的提高,则可以带动整个法律诉讼、法学研究和司法会计活动质量的提高。 三、我国开展司法会计学教育的意义 我国开展司法会计学教育,对于适应我国司法实践发展的需求,提高我国司法会计理论研究水平,促进我国立法及法学教育以及与国际接轨都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一)开展司法会计学教育是我国司法实践发展的要求 在目前及未来的诉讼活动中,司法会计活动将成为大量案件诉讼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1)从刑事诉讼要求看,强调以证据定罪、加强对犯罪嫌疑人诉讼权益的保护,是修正后刑事诉讼法律的一大特色。这在客观上为司法会计活动的广泛开展提供了依据和动力。例如,获取有罪证据已被规定为预审的前提条件,在涉及财务会计业务案件的侦查中,那种先录口供后取财会资料证据的做法已被否定,取而代之的将是先进行司法会计检查收集线索和财会资料证据并对相关财务会计问题进行司法会计鉴定,查明有犯罪事实后方可进行预审。(2)随着经济刑法的不断补充,涉及财务会计业务案件类型已成倍增长。这一新的形势给以经济犯罪侦查技术对策为研究对象的司法会计检查学的研究与发展,提供更广阔的领域。例如,根据79年刑法,案件本身包含财务会计事实的案件仅有二十余种,而97年实施的新刑法,此类案件已有一百多种。由于不同类型犯罪在手段、涉及财会业务的内容方面存在着差异,就需要理论上不断地提供新的司法会计检查方法和对策。(3)我国正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必然会带来更多的和全新的财务会计事项。因此,未来涉及经济的各类诉讼案件中也会出现更多的财务会计问题需要通过司法会计鉴定解决。例如,证券、期货问题的鉴定是在90年代初才被提出的;而目前的企业产权重组中所出现的财务会计事项便是以往经济案件所不可能涉及的。司法会计活动的日益发展,必然需要更多的掌握司法会计学知识和技能的诉讼人才,而造就这类人才的主要途径就是开展司法会计学教育。试想,在未来的诉讼中,不懂得或不了解司法会计学的诉讼人员,如何能全面地收集证据?如何能真正地公正执法?也可以这样说,司法会计学教育是严格执法和公正执法的需要。 (二)开展司法会计学教育是提高我国司法会计理论研究水平的需要 我国对司法会计学进行系统性研究不到20年,虽然介入这一研究的同志不足20人,但已经初步建立了适合我国国情的司法会计学理论体系框架。与国外现有同类理论研究成果相比,我国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在基础理论方面已有明显的优势,但实务性理论的研究相对滞后。而实务性理论的研究涉及各类不同的诉讼和各种经济方式、经济核算内容,决非少数理论研究者所能够承担。为了提高我国司法会计理论研究水平,高等院校有责任担当起高层次司法会计专业人才教育培养工作,这将为进行司法会计理论研究提供大量的优秀人才;同时,随着司法会计学教育在法学教育中地位的提高,也可以促使一批通晓法学和会计学人才转向司法会计理论研究的领域。 (三)开展司法会计学教育有利于促进我国的立法水平 司法会计活动,是诉讼活动的一个组成部分,但我国目前的诉讼法律中,仅有关于司法鉴定的一般性规定,缺乏各类具体的司法鉴定规范,也没有关于司法会计检查的具体规范。后者使得我们现实中诉讼人员进行查帐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使司法会计检查处于无法可以的尴尬地步,更谈不上强制进行司法会计检查。这些立法缺陷,与立法者缺乏司法会计学教育不无关系。当前,我国正在酝酿制定证据法,而财会资料证据、司法会计检查笔录、司法会计鉴定结论以及司法会计检验结论等通过司法会计活动所取得的证据,都应当是证据法所需要研究的立法问题。另外,司法会计活动属于技术活动,除了一般法律的规范外,还需要有与法律相联系的技术标准做依据,其中,专用技术标准的制定是离不开相关立法指导的。所以,司法会计学教育不仅只是培养司法会计实践所需的人才,即使从事立法工作的人员也需要通过司法会计学教育提高素质。 (四)开展司法会计学教育有力于完善我国的法学教育体系 司法会计学是司法实践中应用面极大的一门边缘性学科,它是法学教育体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从司法会计学的基础理论看,它所研究的司法会计活动类型、司法会计活动机制、财会错误原理等内容,都是涉及到诉讼活动的分类、诉讼原理及社会行为的法律性质等重要法学理论;从司法会计检查学内容看,它所提供的司法会计检查程序、嫌疑账项的发现及查证方法,是法学理论所要研究的重要诉讼原理;从司法会计鉴定学内容讲,司法会计鉴定范围、司法会计鉴定的提请与组织、司法会计鉴定结论的表达要求等内容,也是法学理论中应当揭示的一些原理。因此,司法会计学是法学的一个组成部分,司法会计学教育理应成为法学教育的一个组成部分。所以说,司法会计学教育的开展,则必然对法学教育体系的完善起到促进作用。 (五)开展司法会计学教育有利于我国与国际接轨 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及市场经济的法制化的发展,会计与法律的结合将越来越紧密,法律事务中也将会越来越多的涉及到财务会计问题。司法会计专业人才的需求也逐步升温。据《参考消息》报道,早在1996年《美国新闻与世界报导》杂志就发表了对未来热门职业的跟踪调查结果:在美国20大热门行业挑选出的20种热门工作中,排在首位的是会计领域中的“法庭会计”。我国近年来会计学界也有人士发表文章探讨国际法务会计的需求与供给问题,一些文章还认为,法务会计是适应21世纪的会计人才。这些都表明培养司法会计学专业人才,既符合国际上未来人才需求的趋势,也是发展国内、国际经济所必需的。 四、我国开展司法会计学教育的展望 (一)司法会计学教育的层次及目标 司法会计活动的内容包括财务及账务的检查、帐务验证、鉴别判定和证据审查等。因此,在法学及相关专业的教学部门进行司法会计教育的层次和目标是不同的。 首先,在办理涉及财务会计业务案件中都会不同程度的应用到司法会计技术,因而所有的刑事警官、检察官、法官和律师都需要掌握一定的司法会计技术,但对司法会计学掌握的层次要求会有所不同;其次,所有涉及经济法学(含经济刑法学)、诉讼法学、证据法学研究的人员也需要掌握一定的司法会计学原理知识;第三,专职从事司法会计活动的人员(主要是指司法会计学技术人员)则需要全面掌握司法会计学的原理及各种司法会计技术。 根据对不同职业和不同层次的人才培养的需求,笔者认为,司法会计学教育可以分为三个层次进行: 第一层次是普及级教育。普及级教育的对象是主管及办理一般诉讼业务的诉讼人员和法学专业的在校生。其目标是培养能够掌握司法会计学的一般原理、司法会计取证手段、组织司法会计鉴定以及审查司法会计鉴定结论能力的法律(法学)人才。 第二层次是业务级教育。业务级教育的对象是主管、办理涉及经济业务案件的诉讼人员和经济侦查专业的在校生。其目标是培养能够掌握司法会计学的一般原理、各种司法会计检查的手段、组织司法会计鉴定以及审查司法会计鉴定结论能力的法律(法学)人才。 第三层次是专业级教育。专业级教育的对象是司法会计技术人员(含注册会计师)和司法会计专业的在校生(含本科生和研究生)。其教育目标是培养能够全面掌握司法会计学专业知识的专门人才。 从司法会计学教育的内容看:第一层次教育,主要是有选择的开设《司法会计学概论》,首次教育约需20至70课时;第二层次教育,需增加司法会计检查学,首次教育约需140课时;第三层次教育,则还需要增加司法会计鉴定学和鉴定实务,首次教育约需260课时。 (二)司法会计专业的设置 20世纪80年代后期,笔者曾呼吁在综合性大学开设司法会计学专业,当时的主要目的是想借大学教育的开展来推动司法会计学的研究,但未能引起共鸣。90年代,一些财经类院校普遍设置了法学专业,笔者也多次与此类院校的会计学专家探讨开设司法会计专业或方向问题,结果也是常常碰壁。会计学界人士对开展司法会计学教育不太感兴趣的原因主要有三点:一是,会计学专业的学生就业形势较好-皇帝的女儿不愁嫁;二是,师资难寻-会计学专业的老师们因看不到司法会计学的前景都不愿转行搞司法会计学教学;三是,不承认司法会计学的专业性-认为会计学专业的学生可以到司法实践中再进行学习。 笔者一直坚持认为大学(特别是综合性大学)应当开设司法会计专业(或方向),该专业将于2010年前形成竞争趋势。一则,司法会计学专门人才的市场较大,且作为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应当是未来大学培养学生的主要方向;二则,与目前会计学专业注册会计师方向相比较,司法会计专业的学生需要开设的专业课程还要多,既然注册会计师可以设置专业方向,司法会计更应当开设专业方向;三则,司法会计学虽然属于应用学科,但由于其所依托的学科-财务会计学比较抽象,其学科内容较法医学、物证学更为抽象,而学历教育中应当集中解决比较抽象的内容,在司法实践中边干边学的应当以较为直观的学习内容为主。 目前,有些会计学界人士提出,可以通过法学和会计学的双学历或双学位教育来解决司法会计专业人才的培养,笔者认为有可取之处。但应当指出的是,在双学历或双学位教育中应当处理好司法会计学的专业教学问题,司法会计学科是有其独立性的,并非是会计学与法学的简单相加。 (三)司法会计学教育的急需解决的几个现实问题 一是,应当提高重视程度。无论法学的学历教育部门还是职业教育部门,都应当把司法会计学教育提到议事日程上来,采取一些切实措施,把司法会计学教育开展起来。 二是,师资的培养问题。应当通过研究生教育来培养一批司法会计学的教师人才。研究生教育中出现的教学困难问题,可以借鉴国外大学教授与相关部门科研人员联合带研究生的做法解决。 三是,相关教材、教学参考材料及案例集、习题集的编写事项。我国现有的一些司法会计学教材普遍存在系统性不强的问题。只有认真地加以解决,才能发展好司法会计学教育。在解决这一问题上,可以采取大学与实际工作部门合作研究开发的路子。 随着我国诉讼科学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和司法会计理论研究水平的不断提高,在未来的法律诉讼中,司法会计理论和技术的应用将会在诉讼中普及,司法会计活动也将会置于相关技术标准下统一实施,司法会计学教育的发展也会受到应有的重视。可以相信,司法会计学教育的发展具有广阔前景。 会计学论文:关于在会计学原理教学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的思考 摘要:由于会计人员缺乏职业道德而带来的会计信息失真给社会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本文就如何在会计学启蒙阶段课程——会计学原理课中贯穿职业道德教育的问题,提出了通过丰富教学内容、革新教学方式、改革评价体系来建立一种创新的教学模式,以提高学生主动探索知识的能力和树立“诚信为本”的职业人格,为他们将来走入社会形成正确职业判断打下良好基础。 关键词:职业道德教育 诚信 会计学原理 案例教学法 传媒 互联网 分析近年来美国的安然事件和中国的银广夏、ST猴王、三九药业等上市公司会计造假事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也包括会计教育体系的缺陷。不论是上市公司还是承担审计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违规者中不乏会计界的高级人才,有的甚至是会计专业的精英人物,其精湛的专业技能却用来钻法律的空子,为满足一己的私欲而损害广大投资者的利益,这与他们缺乏基本的职业道德有最直接的联系。 一、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重要性。 职业道德教育在会计教育体系中的重要性不同于其他专业。会计是一种经济语言,它所传达的信息是投资者、债权人、政府等各种信息使用者进行决策的依据。如果会计信息的提供者出于各种目的而编制虚假会计报告,其危害的范围和程度将是无法预计和防范的,尤其在当今这样一个全民参股的市场经济社会中,我们已经震惊地看到了虚假会计信息带来的损失。朱容基总理2001年视察上海、北京国家会计学院时,欣然题写了“诚信为本,操守为重,遵循准则,不做假账。”的十六字诤言,至今仍然振聋发聩。教育治本,法纪治标;教育治远,法纪治近;教育和法纪,德治和法治,二者只有并举,才可能从根本上遏止造假行为。 不可否认会计职业道德需要他律,但是我们在不断完善法规建设的同时往往忽视了会计职业道德的自律要求。虽然安然事件终结了美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的历史,但是这并不等于说自律不重要,相反,这恰恰是因为自律做得不够。当巨额的经济利益与严肃的道德规范发生碰撞时,只有潜移默化的诚信教育,才能使天平倾向于道德规范。诚信教育最适当的时机就在于会计从业人员的启蒙教育阶段,一旦将这种职业道德内化为个体道德,那么无论会计人员的专业技能和理论水平上升到什么层次,公众的利益都会得到保护。 二、改变以往重专业技能培养,轻职业道德教育的传统教育观念。 会计学原理就是会计教学体系的启蒙阶段课程。会计的职业道德主要体现在会计一般原则之中,而会计一般原则通常是在学生不具备任何会计基础知识的一开始就向学生介绍,学生能否透彻理解其含义,教学效果确实值得怀疑。会计的基本原则应用于整个账务处理程序之中,而教师在教学时,却容易忽视在专业技能的教育中贯穿职业道德教育。一方面,是因为教师本人缺乏实际经验,对虚假会计信息的意识不敏感、不熟悉,另一方面,也是因为根据披露的情况来看,会计信息失真不象近年来这样猖獗,所引起的危害也没有如今这样严重,导致职业道德教育在传统教育模式中未能得到足够的重视。随着会计信息使用者的日益增多,资本市场的日益发展,对会计信息的披露要求将越来越严格,许多过去不为人知的造假行为被暴光并受到应有的惩罚。时代呼吁诚信,作为这一行业的教育者,我们更应该意识到职业道德教育的分量举足轻重,只有在思想上意识到它的重要性,才会在教学过程中贯穿职业道德教育,在向学生传授会计知识的同时,即时将会计一般原则与账务处理紧密联系起来,使学生不仅掌握会计核算的原理并且真正地理解会计一般原则,在日后的实践中才能做到在账务处理中正确地运用一般原则。 三、如何在教学过程中贯穿职业道德教育。 (一)、丰富教学内容。 会计学原理是一门极为抽象和理论性很强的学科,需要学生有较强的逻辑推理能力和思维分析能力才能理解知识要点。学生普遍反映在学习该门课程时,最难做到的就是理论联系实际,而如果做不到理论联系实际,对于学生来说,会计的基础理论将无法理解,或者无法透彻理解,更别说如何运用诚信原则了。这就恰恰需要教师及时地将报纸、杂志、网站所报道的各种新闻和案例作为教学内容,补充教材的理论知识,引导学生识别和判断虚假会计信息,强化会计职业道德观念。日常生活中的各种会计信息正是对会计学原理的最好诠释。一方面引导学生更多地关注身边比比皆是的会计信息,而不是局限于书本知识,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学生树立“诚信为本”的思想,通过各种案例学习职业道德的精髓,从而更好地掌握和运用一般原则。更重要的是,有针对性地指定和指导学生阅读某些报刊、杂志、书籍和网站,传授的是学习会计的方法,培养和锻炼的是学生获取知识、分析知识和运用知识的能力,这种能力,不但可以帮助学生在走出校门之后不断地更新和扩展自己的知识面,从而不至于被日新月异的信息社会所淘汰,而且有助于学生树立正确的职业人格和理念。在这种能力的培养方面,教材远远不及处于时代前沿的各种传媒。首先,书本上的知识,五年十年之后就需要更新。马克思说过,“没有永恒不变的真理”,真理变成谬误,这在自然科学领域尚不鲜见,更何况社会科学领域。如今,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崭新的衍生金融工具不断涌现,无形资产的重要性日益突显,会计理论的根基——四项基本假设一律面临严峻挑战,尤其是历史成本假设,在信息失真的时代,账面完全成了某些企业的数字游戏。如何识别会计要素、如何确认和计量会计要素、以及如何运用正确的会计信息来进行正确的决策,这在书本之中决没有现成或统一的答案。不同时期、不同企业、不同目的,就有不同的核算。作为时代的喉舌,传媒所传递的无疑是与时代同步的信息,这一点,是教材永远无法企及的。其次,书本上的知识,对于大多数同学而言,如果将来不从事相关工作,将很快被遗忘。学无止境,在有限的大学时光里所学的知识不过是浩瀚海洋中的一滴水,而在一生的时光中运用大学所学的方法论可以去探索无穷无尽的知识。再者,书本上的知识无论用什么方式传授,学生都是处于被动的接受状态,教学效果事倍功半;而通过书本之外的各种途径,可以培养学生主动学习和思考的兴趣和能力,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在会计职业道德的培养方面,传媒的披露和报道带来的震撼和影响有时候比理论灌输和说教更为深刻,毫无疑问,面对扑面而来的信息,教师的引导在职业人格的塑造过程中担负着非同一般的作用。 (二)、革新教学方式。 1、 跳出会计学会计,跳出会计教会计。 任何一个行业都需要进行会计核算,都需要利用核算所得的会计信息来进行管理决策。很难想象一家制造业的会计人员不懂得本企业产品的生产流程,也很难指望该企业的会计主管不懂得不同材料的差异却能做好成本控制。会计学不光可以联系财政、金融、贸易等经济类学科来教,而且还可以涉及政治、哲学以及自然科学的各个领域。就职业道德而言,在会计学原理课程中尤其适宜穿插哲学的教育,除了在会计学中运用方法论、实事求是等哲学思想之外,还有人生观、世界观、思想品德的塑造。我们的学生应该树立严谨的职业人格,日后一旦选择会计职业,成为一名会计人员,就应以诚信作为做人之标准,把诚信视同生命一样珍贵,宁可不干,也不违背良知。学生通过会计学原理的学习首先就要明白,会计就是责任,只要干了会计就意味着承担了责任和义务。 2、 在会计学原理教学中运用案例教学。 案例教学一般运用于会计专业的高年级专业课程当中,因为要求学生掌握相应的专业知识,有一定的专业判断和分析能力才能进行。会计学原理课程因为教学对象是没有任何会计基础的初学者,传统上很少运用案例法,然而,会计学原理又是一门最需要用案例来阐释的课程,尤其是对于会计一般原则的理解和运用,案例具有重要意义。这就只能靠教师广泛查阅资料,寻找适合于初学者分析的案例。所谓“适合”就是指明显违反一般原则的案例,或者在重大方面违反一般原则的案例。例如2001年7月网易在纳斯达克的停牌风波就是源于网易在2000年度的财务报告中包含了未提供实质性服务的广告合同收入以及一些根据美国会计准则不能确认的易货交易的收入累计420万美元,导致网易调整后的净收入减少53.2%。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如果未销售产品或提供相应服务,预收的收入即便是已经收现也只能确认为负债而不能计入收入,网易显然是违背了这一原则。我们并不需要很细致地向学生解释和剖析网易的具体收入内容和详细计算方法,学生就完全可以通过这个案例理解权责发生制的含义,教学效果显然比让他死记硬背权责发生制的定义好得多。类似的案例其实不胜枚举,象《广州日报》这样大众化的报刊,其财经新闻版经常有相关报道,更不用说众多的专业刊物了。 3、 在教学中倡导实证研究的精神。 虽然说规范研究或者实证研究基本上属于研究范畴,但是在教学中倡导研究精神,尤其是实证研究的精神,其实是很有必要的。会计研究的方法广义上可分为规范研究和实证研究两种,规范研究主要回答“应该如何”的问题,而实证研究主要回答“实际是什么”的问题。我们的会计教学其实类似于推广规范研究的成果,将漫长社会发展中总结出来的理论知识以及实务操作经验传授给学生,使其免于经历实证研究的艰辛过程。然而,正是因为一味地接受,学生几乎丧失了判断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兴趣和能力,当他们置身于错综复杂的经济环境中时,面对眼花缭乱的会计事项,如何坚持原则,如何在适当的时点以适当的金额来处理会计事项,没有人告诉他们应该怎么做,也不存在标准答案,一切都需要按照职业道德的要求进行职业判断,然而由于学生在大学教育中缺乏思考分析能力的锻炼,又几乎没有实践经验,因而很容易让私欲和个人利益凌驾于原则之上,从而做出错误的判断。在教学中鼓励学生开展研究活动,尤其是实证研究,旨在培养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职业精神,有助于他们日后走入社会形成正确的职业判断。 4、 开展会计专题的辩论赛。 在会计教学的各个阶段都可以开展会计专题的辩论赛,中级和高级教育可以针对具体准则的命题进行辩论,而初级教育可以针对会计一般原则的命题开展辩论。学生乐意通过辩论这种形式积极参与到会计知识的主动学习和思考当中,尤其是对传统提出挑战的命题,他们往往不遗余力地查找资料,力争以充足的论据,鲜明的观点表达自己的见解以说服对方。例如我曾经让学生就企业的广告费开展过辩论。一般原则要求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传统上将广告费归入收益性支出,作为费用列示在利润表内,然而,广告树立了企业的品牌和形象,广告费用无疑会与企业未来各年的销售收入相关,为什么不能资本化为商标这种无形资产呢?学生通过激烈辩论,不仅深刻理解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这一基本原则,而且进一步认识了资产、费用这些会计要素的含义。会计事项中的资本化还是费用化之争可谓俯拾皆是,学生今天对广告费的属性进行了辩论,明天就将对企业的各种实际支出做出资本化亦或费用化的抉择。所以我们做教师的,引导学生进行正确的职业判断,不仅责无旁贷而且任重道远。 5、 充分利用互联网加强信息沟通。 课堂上的时间是极为有限的,教师在课堂上与学生之间的交流又多为单向交流,学生是否掌握了知识要点,除了课后争分夺秒的问问题,一学期一次的期末考试,以及可以抄袭标准答案的课后练习以外,几乎没有其他的反馈渠道。互联网可以改变这种状态。在任何大众化网站上申请一个免费信箱是一种最快捷和简便的做法。我曾经在21cn上申请了一个免费邮箱,在教会计学原理的班级公布账号和密码,其作用相当于一个班级留言板。任何时候都可以将我认为值得向学生推荐的文章转贴上去,学生浏览之后同样以邮件的形式发表自己的见解和感触,参加讨论。平时也可以通过这种方式布置课前的预习准备工作。财经网站上关于如何识别虚假会计信息,如何完善监管体制,如何正确运用一般原则一类的文章数不胜数,向学生推荐如全景网、财会世界、天润财经、会计资讯网等权威的专业网站,可以使学生接触到最前沿的会计资讯,当然也包括职业道德方面的最新资讯。电脑的普及极大方便了师生之间的交流和沟通,改善了教学效果。 (三)、改革评价体系。 会计学原理的评价体系是由平时成绩以及期末考试综合构成的。由于前述的种种革新的教学方式,便产生了诸多革新的评价方法。 1、 平时成绩。 传统上,平时成绩一般根据学生出勤率、上课回答问题情况以及课后完成作业情况来评定。然而,这些传统方式存在很大的缺陷,比如说,出勤率高的同学不一定认真听课,认真听课的同学或许理解能力不强,而出勤率不高的同学也许是因为已经掌握了该门课程的知识而希望把时间花在更有价值的地方。至于回答问题以及课后作业完全可以从参考书上或其他同学处找到标准答案,这样得来的平时成绩不能真实反映学生的实际水平。平时成绩应该全面考虑个人接受知识、理解知识、运用知识甚至创造知识的综合素质。如果在教学中引入案例分析、辩论赛,教师可以邀请非发言组队长共同构成评审团,根据发言组的观点正确程度、资料充分性、论证结构的合理性、表达能力等各种评价指标,分别给出团队分和个人分。如果设立了班级信箱,可以根据学生参与的程度以及发言的水平考核个人掌握知识的情况。如果教师在案例的选题以及向学生推荐的文章中增加职业道德类的选择,学生必然会增加这一方面的知识和提高职业判断的能力。 2、 期末考试。 会计学原理期末试卷的题型一般包括填空、单选、多选、名词解释、简答、计算以及综合等。名词解释和简答所占的分值一般占到20至30分,这其实是一个不适当的比例。专业名词的定义可以有多种表述方式,但是万变不离其宗,与其让学生倒背如流还不如让他们真正学会理解和运用它。在试题库建设方面应该适当增加判断题和案例分析题的比重。尤其是针对一般原则的题目。让学生指出并更正案例中企业账务核算的错误可以使学生更好地掌握和理解一般原则,同时也可以从一定程度上评价学生的职业道德水平和职业判断能力。 诚信兴企,失信败企。不仅对于会计行业,对于任何一个行业,职业道德教育的重要性都是无庸置疑的。作为高校教师,我们有责任、有义务正确引导学生树立“诚信为本”的职业人格,帮助他们在大学阶段就为将来走入社会形成正确的职业判断打下良好基础。 会计学论文:知识经济与会计学的发展 [摘要]当前,人类社会正在步入知识经济时代,知识经济时代对传统的会计假设、会计原则、会计计量都将产生冲击,进而推进会计学的发展。 [关键词]知识经济;会计学;会计假设;会计原则;会计计量 当前,人类社会正在步入知识经济时代。知识经济作为一种全新的经济形态,是建立在知识、信息的生产、分配和使用之上,以信息化和网络化为基础,通过持续、全面的创新,最合理、有效地利用资源,促进科技、经济、社会的和谐统一,实现可持续发展。这已成为人类社会发展不可逆转的趋势。会计的发展是与经济环境相适应的,为了适应知识经济时代的要求,我们必须以全新的思维,探索知识经济时代下的会计观念。这些变化具体表现在对会计假设的冲击,对会计基本原则的冲击以及对会计计量的影响等等。这些冲击与影响会极大地推进会计学的发展。 一、对会计假设的冲击与发展 按照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会计核算基木前提是: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货币计量。会计假设的作用不言而喻。然而,这一作用的正常发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假设的科学性、合理性。当假设建立在合理、科学的基础上时,它会推动本学科的发展;相反,当假设失去了支持它的合理事实基础时或者当假设所依据的事实与现实差距很大时,会计假设也必须及时作出相应修正,以适应新的环境。 (一)对会计主体假设的发展。在传统会计中,会计主体是指拥有一定经济资源并对这部分资源负责,具有经济业务的独立主体。经营组织的独立化,要求会计不仅记录和反映业主财产的变化,而且要视组织为一体,反映其日常收支及经营成果,即需要确定会计空间范围,会计主体假设从而产生。传统的企业会计只核算企业范围内的经济活动,并向有关方面提供会计信息。而这种情况在知识经济条件下是不能适应时代要求的。网络交易的发展,导致会计主体界限越来越模糊。电脑技术的发展与广泛应用突破了地域空间对经济交往的限制,这些网上实体的出现对传统的会计实体假设是一个挑战。如何正确、客观反映其资产负债及财务状况,是知识经济下会计假设应设法解决的问题。 (二)对持续经营假设的发展。按照持续经营假设的基本含义,除非有反面例证,否则就能够认为企业的经营活动将无限地经营下去,即可以预见的将来,企业不会面临破产清算。只有在这一前提下,企业的再生产过程才得以进行,企业资本才能正常循环周转,所有资产也将按照预定的目标在正常的生产经营过程被消耗、售卖等等。然而企业不论其规模大小,它总是一个“有限生命”的组织,一旦能够证明会计主体已无法履行其所承担的各项义务时,本假设就失去了支持它的事实基础。例如:企业面监倒闭、破产的情况;会计个体被兼并的情况;还有“网上实体”本身就不适用持续经营假设。 (三)对会计分期假设的发展。会计分期假设本身是对持续经营假设的一种补充,是指人为地将企业不断的经营活动分割为若干个较短时期,据以结算帐目和编制会计报表,提供有关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会计信息。它存在的原因与会计管理职能直接相联系。之所以要计算期间损益,定期编制会计报表,主要是通过报表,找出存在的问题,以利于下一个周期的生产经营。但是人为地划分区间,并且“待摊”“预提”费用等,必然导致客观经济现实与会计反映结果之间存在着一定程度的背离,成为引起会计信息失真的制度原因,即会计期间的划分将不可避免引起会计信息的部分失真,这是会计分期假设本身固有的缺点。在知识经济条件下,传统的以年度为期的会计分期假设将受到冲击。 (四)对货币计量假设的发展。货币计量假设包括币值不变(一致性)假设和记帐本位币(唯一性)假设两个附带假设。一方面,“媒体空间”的无限扩展性,使得国际间资本流动加快,资本决策可在瞬间完成,从而加剧了会计主体所面临的货币风险,也冲击了币值不变(一致性)假设。前不久发生的东南亚金融危机所导致的一些国家的货币大幅度贬值,有力地证明了这一点。另一方面,“网上银行”的兴起,“电子货币”的出现,则强化了记帐本位币(唯一性)假设,使得货币真正成为观念的产物。 二、对会计基本原则的冲击与发展 会计原则是指确认和计量会计事项所依据的规范和规则,它对于会计人员选择会计程序和方法具有重要指导作用。会计原则大多是从经验中归纳而来的,与会计环境关系密切。为了与知识经济的要求相适应,会计基本原则必须及时做出相应的修正。 (一)历史成本计价原则。历史成本因其客观、可验证、易取得的特性,在传统会计中长期处于“一统天下”的地位。但在知识经济时代,以知识为主要资源,依靠发达的科学技术作为企业生存发展的决定条件,如按历史成本计价,往往会低估无形资产的实际经济价值。在市场瞬息万变,风险和收益都呈极大化趋势下,将历史性会计信息用于决策时,往往有滞后的效果。历史成本存在较大的缺陷。但并不是说在知识经济时代应放弃历史成本计价,而是根据未来会计中的决策需要,采取多重计量手段才是科学的选择。 (二)确认原则。收入确认原则,是有关收入入账时间确认的原则。传统收入确认原则的最大弊端在于收益揭示不完整,影响信息使用者对企业真实盈利能力的判断。传统收入确认原则更确切地说是营业收入的确认原则。我们知道,企业收益分为两类:一类是资产置存收益,是指由于置存资产而尚未实现的收益;另一类为营业收益,是指销售资产所获得的收益。传统会计出于谨慎性考虑,不承认未实现的资产收益,会计人员所报告的企业收益仅是第二种收益,而不是全部收益。在知识经济时代,企业生产的产品是知识密集型产品,具有较高的增值性,忽略其置存收益会影响投资者对企业的整体评价。另外,产品的个性化和网络商务的兴起,使生产商、销售商、顾客之间信息沟通更为畅通,产品的销售风险大为降低,资产置存收益实现的可能性显著提高,因而,在知识经济条件下,收入确认应由单一的“已实现”标准向“已实现或可实现”标准转化。 (三)费用配比原则。在传统的会计中,未耗成本仍具有未来经济效益,应作为资产处理,已耗成本则予以转销。配比要求在收入和费用之间能有一种合理的关系,但是很多费用和收入之间却很难找到这样的关系,通常只能是依据一种假定的关系而进行的,结果会丧失会计信息的客观性和可靠性。在知识经济条件下,信息技术用于会计,会计系统可以同时提供并分别采用各种费用分配方法的会计信息,以便信息使用者全面了解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因此,在知识经济时代,费用与收入配比已不是确认费用的唯一标准,费用确认标准将趋向多元化。 (四)权责发生制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是收入实现原则和费用配比原则的前提。在知识经济条件下,权责发生制原则也受到较大的挑战,其原因主要表现为:首先,权责发生制不利于反映企业本期现金流量信息,现金流量是现代企业非常重要的一项财务数据,它直接关系到企业的流动性和偿债能力的有效评价。而在以高新技术产业为支柱的知识经济时代,由于知识创新、扩散的速度很快,技术风险和市场风险加剧,企业稍有不慎,就可能面临破产、清算。其次,权责发生制下所确定的净收益有其自身的缺陷,会计收益中包括许多非现金的应计和递延因素,其数额的分配是依据假定关系而进行的,带有一定的主观性,容易导致收益结果不能真实、可靠地反映企业经营业绩。最后,权责发生制依赖于一项未经证明的假定。无论是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还是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在其提出的概念框架结构体系中,都假定采用权责发生制会计所得出的企业收益方面的信息,比只依靠现金收付说明的财务情况更为有用。然而,上述假定并没有得到实践的验证,相反,全球都非常重视编制现金流量表这一事实,对此还作了明确的反证。 (五)充分披露原则。在知识经济环境下,以知识为基础的信息技术不但能够快捷地传递大量信息,而且也为用户提供了直接分析这些信息的手段。如果再单纯提供综合性信息,将影响信息使用者进行判断和决策。因此,会计工作应着重提供多种属性的报告:既包括最低层的原始数据,也包括高浓缩的综合信息;既包括定量信息,也包括定性信息;既包括历史信息,也包括预测信息等,使会计信息的披露更好地反映出相关性的特征。 三、对会计确认和计量理论的影响 传统会计理论,将货币计量作为一项基本假设,以是否可计量作为能否纳入会计信息系统的一项基本标准,在计量属性的选择标准上,首先考虑的是其可靠性,即这种计量必须是建立在已经发生、客观存在、可以验证和检查的基础之上。为适应时代要求,会计确认的内涵将得以扩大,财务报表要素将被重新定义、分解,确认标准也将重新界定。现行确认范围之外的诸如人力资源、自创商誉、衍生金融工具等一些对企业生存发展至关重要的经济事项将纳入报告体系加以反映,为信息使用者提供全面完整的信息。随着未来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各种交易活动与交易手段的不断创新,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出现融合的趋势,将是未来会计确认基础的发展方向。会计计量贯穿会计系统的全过程,是会计系统的核心环节。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各种新现象、新问题不断涌现,员工素质、市场份额、企业背景、行业资料等许多无法以货币量化的信息将进入会计信息范围之内。根据不同会计事项,不同业务性质,选择适当的计量属性,以提供各类决策相关信息。因此,未来的计量模式将会出现货币计量与非货币计量并重、以历史成本计量为主的多种计量属性并存的局面。 上面从三个方面论述了知识经济对会计发展的推动作用,事实上,这种推动作用远远不止于此,随着时间的推移,知识经济带来的这种推动作用将越来越充分地显现出来,只有进行深入的理论探讨,在实践中积极进行改革,才有可能适应时代的要求,很好地发展我们的会计学理论。 会计学论文:我国会计学科体系重新构建研究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经济建设的发展以及现代技术手段的运用,加剧了会计学科的分化与整合,涌现出大批新兴的和边缘的会计学科,使得现有的会计学科体系的构建明显地不适应会计学科发展变化的需要。因此,进一步对会计学科体系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重新构建我国科学的会计学科体系就显得尤为必要。 一、我国会计学科体系的形成与发展 20世纪50年代至60年代,为了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在引进或学习前苏联会计学科体系的基础上形成了我国传统的会计学科体系。其特点是始终围绕国家财经制度和计划两个中心,以会计方法为主体、以会计核算为重点来确定会计学科体系的内容。这一时期形成的会计学科体系包括会计核算原理、部门会计学、部门财务管理、部门经济活动分析。传统会计学科体系的局限性主要表现为:以行业部门为标志设置学科,各学科内容重复;各门会计学科大多是对财会制度的解释和说明。 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会计学术界的理论研究风起云涌,研究领域不断扩展,既注重会计基本理论问题研究,同时也开始研究西方会计理论与实务,并逐渐形成了我国现代会计学科体系。 我国现代会计学科体系形成与发展的过程如下: 20世纪80年代初期在传统会计学科体系的基础上增加了审计学、西方会计学、电算化会计、管理会计学、会计史及会计理论等学科,开始摆脱按国民经济部门设置会计学科的思想,按照会计科学的内在规律和研究内容分设学科,突破了传统会计学科体系的框架。 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我国会计学科体系日臻完善,在会计内容、职能及特殊领域的拓展方面取得了丰厚成果,如出现了社会会计学(宏观会计学)、人力资源会计、物价变动会计、预测决策会计、责任会计、成本管理会计、股份公司会计、集团公司会计、联营会计、中外合资会计等。它们对促进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与国际惯例接轨起到了积极作用。这个时期形成的会计学科体系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只注重核算,不注重管理;只注重方法研究,忽视理论探讨。 进入20世纪90年代,会计学界对会计这门科学有了全面的认识,并对会计学科的性质进行了深入研究,一致认为会计学科属于经济管理学科;建立了一批既具有实用价值又具有发展潜力的会计边缘交叉学科,如会计经济学、会计伦理学、会计行为学等;会计学研究方法理论已初见成果,西方实证会计方法也引入我国并得到运用。 二、重新构建我国会计学科体系的原则 (一)应有利于反映会计学发展的水平并揭示其发展方向 会计学科体系由传统会计学科体系向现代会计学科体系发展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会计学科的内容由简单到复杂、会计学科门类由少到多、会计学科内部不同学科之间由内容各自独立到出现不同程度的交叉重复的过程。对会计学科体系的重新构建,就是为了对会计学科的内容进行全面及时地了解和把握,并对其进行更加科学的分类,使会计学科体系的内部结构更趋合理。同时应充分认识到,学科的发展以及学科分类的研究是一个不断深化、不断完善的过程。 (二)应有利于正确处理会计学科与相关学科之间的关系 当前各门学科之间的交叉与融合已成为一种趋势。各门学科都在寻求新的突破点,扩展自身的研究领域和范围,由此也造成了学科界限不清、内容重复的现象。对会计学科体系的重新构建,就是要使会计学科体系的内部结构在更趋合理的同时与相关学科之间的关系更趋明晰。哪些内容应属于会计学科的范畴,应根据会计学科本身研究的对象和发挥作用的领域来确定。有的学科虽然与会计具有紧密的依存关系,但其研究的对象、完成的任务和目的却有着明显的区别或完全不同,这样的学科就不应属于会计学科。 (三)应有利于促进和指导会计教学和会计实践 会计学科体系的建设与发展,对会计教育的促进作用和对会计实践的指导作用是非常直接的。这是因为各种会计学科在形成与发展过程中,为了适应会计教育的需要形成了各门会计课程。会计学科体系与会计课程体系在内容、对象和方法上是相同的,其区别在于:会计学科体系取决于会计学研究的对象,会计课程体系取决于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会计学科体系具有先进性和超前性的特点,会计课程体系具有稳定性和滞后性的特点。总之,会计学科体系是设置会计课程体系的基础和依据,有了完善的会计学科体系,才能有完善的会计课程体系,从而也才有高水平的会计教育和优秀的会计人才。 三、重新构建我国会计学科体系的设想 (一)会计学界对会计学科体系构建的几种主要观点 1989年末,郭道扬教授主编的《会计百科全书》,将会计学科划分为会计发展史、会计学原理、预算会计、税收会计、金融会计、工业会计、商业会计、电子数据处理会计、西方财务会计、管理会计、工业财务管理与分析、审计等21类。1990年侯文铿教授主编的《会计辞海》,将会计学科划分为基础性会计、生产部门会计、流通部门会计、服务部门会计、其他专业性会计、检验性会计、技术性会计、研究性会计共8大类41门学科。1994年于玉林教授主编的《现代会计百科词典》,将会计学科分为基础性学科、职能性学科、部门性学科、专门性学科、综合性学科共5大类144门学科。基础性学科又分会计工作基础学科、会计行为基础学科;职能性学科又分企业会计职能学科、社会会计职能学科;部门性学科又分第一产业部门学科、第二产业部门学科、第三产业部门学科;专门性学科有税务会计、会计法学、物价变动会计、环境会计;综合性学科有成本会计、外商投资企业会计。于玉林教授在《大会计学概论》中认为,会计学科体系按学科性质与范围不同还可分为会计基础学科、企业会计学科、事业会计学科、个体经济会计学科、人本会计学科、会计专门学科、综合会计学科等7类。还有的学者将会计学科体系划分为会计基础学科、会计核算学科、会计分析学科、会计管理学科、会计实践学科。有的则将会计学科体系划分为基础学科和分支学科两大类,基础学科包括初级会计学、会计理论、会计史等,分支学科包括宏观会计学、微观会计学两类。 上述对会计学科的各种分类,既是会计学术界对建立我国会计学科体系进行广泛深入地研究所取得的成果,也反映了不同阶段我国会计学科的发展水平。它不仅突破了我国传统的会计模式,打破了按行业分学科的会计学科体系,体现了理论发展的继承性,而且较好地将西方发锕?业奈拿鞒晒?胛夜?导氏嘟岷希?朔?酥贫燃铀得鞯穆壑ば问剑??备?幼⒅鼗峒评砺鄣难芯俊5?牵?鲜龈髦址掷喽曰峒蒲Э剖欠癜?ú莆窆芾砗蜕蠹蒲г虼嬖诤艽蟮姆制纭4送猓??泊嬖谝欢ǖ娜毕荩?从捎谝陨戏掷嗷?旧鲜前醋酆戏掷喾绞浇?械模?衙饣岢鱿趾?悄谌莶蝗?妗⒂械难Э品衷谀骋焕嗪苊闱康任侍狻? (二)重新构建我国现代会计学科体系的设想 完全合乎逻辑、十分周全地进行学科分类是困难的。于玉林教授在《大会计学概论》中指出:“在会计学科体系中,某些相同性质的会计学科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和相互作用,形成类学科(学科群);不同类别及其所属的会计学科形成会计学科体系。对会计学科体系的研究,主要是会计学科类别划分的科学性;类学科中学科的特点及其相互关系;各类学科之间的相互关系。”因此,研究会计学科体系的构建,主要是研究会计学科类别的划分及其科学性。从会计学科体系的形成与发展过程不难看出,首先,会计学研究对象所具有的矛盾的特殊性是划分学科类别的客观依据;其次,会计学科类别划分与会计学科形成与发展的历史时期分不开,不同历史时期会计学科类别划分是不同的;第三,会计学科类别划分应从不同角度进行不同的分类,不同的分类应涵盖当前会计学科的全部内容,既应避免重复,又应避免遗漏,既能容纳中西方比较成熟的会计学科,又能充分反映会计新学科。 基于以上认识,笔者对重新构建我国现代会计学科体系提出如下设想: (1)按会计学科体系研究对象分类,包括会计基础学科、企业会计学科、政府及非盈利组织会计学科、特殊领域会计学科、综合性会计学科。 会计基础学科包括会计工作基础学科、会计行为基础学科、会计方法学科、会计教育学科、会计史学科。会计工作基础学科又包括会计核算原理、电算化会计;会计行为基础学科包括会计哲学、会计伦理学、会计心理学、会计逻辑学、会计行为学等;会计方法学科包括会计方法学、实证会计等;会计教育学科包括会计教育学、会计人才学等;会计史学科包括中西方会计思想史、会计史等。 企业会计学科包括财务会计、成本会计、证券公司会计、金融企业会计、税务会计等。 政府及非盈利组织会计学科包括财政总预算会计、行政单位会计、事业单位会计、科研单位会计、军队会计、社团会计等。 特殊领域会计学科包括无形资产会计、物价变动会计、破产会计、期货会计、清算会计、遗产会计、司法会计、人力资源会计等。 综合性会计学科包括社会会计、社会责任会计、环境会计、资源会计、咨询会计等。 (2)按会计学科的形成过程分类,可分为传统会计学科、引进会计学科、新兴会计学科。传统会计学科包括会计学原理、财务会计、成本会计等;引进会计学科包括电算化会计、税务会计、实证会计、环境会计等;新兴会计学科包括会计哲学、会计逻辑学、会计伦理学、会计方法学、人力资源会计、物价变动会计、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等。 (3)按会计学科研究的空间范围分类,可分为国际会计学科、国内会计学科。 (4)按会计学科本身的地位、作用分类,可分为重点学科、一般学科和新兴学科。 另外,财务管理学科、审计学科不应再作为会计学科。首先,会计学与财务管理是经济管理科学的两大分支,二者各有侧重。会计重在对经济活动过程中资金运动的核算与控制,而财务管理则重在对经济活动过程中资金运动的筹划与管理。财务管理作为一个独立学科,其内容和体系是比较完整和系统的,不应再作为会计学科。其次,审计是为了达到一定目的受托对会计工作结果进行检查,实质是外部或社会对会计的一种监督。它与会计有本质的区别,因此也不应将其作为会计学科。 总之,会计学科体系是一个庞大的体系,其分类也应是多角度、动态的、分层次的。当然,按会计学科研究对象分类是其中最重要的分类标志。 会计学论文:对人力资源会计学科归属的探讨 内容提要: 目前会计理论界一般认为,人力资源会计应该属于财务会计的范畴。但是,人力资源会计自产生以来就属于管理会计的范畴,并不因为知识经济到来后,人力资源管理日益重要,而将其划入财务会计的范畴。从人力资源会计的产生、定义、特征等方面来看,它不是企业的资产,其价值也不易核算,它属于管理会计的范畴;从我国的国情来看,将人力资源会计划入财务会计的范畴,没有什么实际意义。 关键词:人力资源会计;管理会计;财务会计;资产 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IT等高科技产业已成为一种新的经济增长点,人力资源在国民收入中的贡献率逐渐增加,从而在客观上提出了重视人力资源的要求,具体表现在会计学界,就是人力资源会计归属问题的探讨。现在,国内期刊中的有关论文一般都认为,人力资源会计归属于财务会计,有的从会计理论上加以论证。有的精心设计了人力资源的会计科目并举例证明,以求证其可操作性和实用性,有的还设计了人力资源会计核算的计算公式并举例说明,甚至有专著问世,真是大有呼之欲出之势。至少,至今还没有发现任何一篇论文对此表示异议。但我认为,人力资源会计无论如何都属于管理会计的范畴。所以本文作者不揣简陋,就人力资源会计的归属问题,提一些不成熟的观点,抛砖引玉,供大家参考。 一、从人力资源会计的产生来看,它归属于管理会计的范畴 人力资源会计是20世纪60年代后期,产生于美国会计学界的一个新的会计分支学科,人力资源会计的创始人弗兰姆·霍尔茨所著的《人力资源管理会计》一书的问世,标志着人力资源会计学的诞生并将其归于管理会计领域。弗兰姆·霍尔茨给人力资源会计下的定义是:“把人的成本和价值作为组织的资源而进行的计量和报告,其目的是便于把人作为组织的资源而进行管理。人力资源会计是管理会计的一个分支,它包括将会计的概念和方法应用于人事管理领域。它是以人力资源成本和人力资源价值为核心,将人力资源会计作为一种管理工具,广泛应用于人力资源管理的各个方面,使得人力资源会计具有实践意义和可操作性,使人力资源的计划、控制、取得、开发、分配、保护、补偿等环节的管理工作更加细化和具体化。”[1]在这里,弗兰姆·霍尔茨明确指出,人力资源会计主要是为本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服务的,是属于管理会计的范畴。 美国会计学会下属的人力资源会计委员会给人力资源会计下的定义:“确认和计量有关人力资源信息,并将这些信息报告给有利害关系人的程序。”这里所谓“利害关系人”的概念,从广义上理解完全包括企业内部与外部的各种团体和个人,内部的当然是指人力资源管理,这是毫无疑义的。但是,外部的指什么呢?它是指非货币计量的信息,如谁担任总经理或部门负责人就可以取得更好的企业效益等;它是与效益有关但与直接货币计量无关的问题,这里绝对不可以按习惯思维定势将人力资源会计需要“报告给外部”演绎理解成为“人力资源财务会计”。 日本学者若杉明的定义:“人力资源会计是通过会计方法和跨学科领域的方法测定和报告有关人力资源的会计信息,以供企业的经营者及利害关系人利用。”若杉明的定义是在弗兰姆·霍尔茨的基础上,将含义宽泛的“组织”明确界定为“企业”,认为人力资源会计核算仅局限于企业这一营利性组织,而非营利性组织则不在其范围之内。 二、人力资源会计符合管理会计的学科特征 从服务对象上来看,管理会计主要是为企业内部各级管理人员提供有效经营和最优化决策的管理信息,所以被称为“对内报告会计”。如何对人力资源进行有效管理完全属于企业内部事务,而对外报告的财务会计的利害关系人是财税部门、主管机关、银行、证券等监管机关和中小投资者,他们一般只关注与“货币”有关的会计事项,因为人力资源管理基本上不涉及“货币”,或者说难以计量和入账,所以并不被外部会计信息使用者所关注,主要投资者和大股东除外。 从行为方式上来看,财务会计关注的是,如何计量和传输财务成本信息,一般不重视经理人和员工的行为;而管理会计吸收行为科学的“以人为本”的思想,最关注的问题是业绩报告中计量的结果对经理人员和职工的日常行为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并想方设法调动他们的主观能动性,这正是人力资源会计管理的核心与实质。 人力资源会计是否归属于管理会计的范畴,再请看下面的两个权威性定义: 美国会计学会(AAA)下属的“管理会计委员会”于1958年所下的定义:“管理会计是运用适当的技术和概念来处理某个主体的历史的预期的经济数据,帮助管理当局制订具有适当经济目标的计划,并以为实现这些目标做出合理的决策为目的。”[2]而人力资源成本与人力资源效益的正相关关系恰恰符合这里所谓的“某个主体的历史的和预期的经济数据”这个界定,所以人力资源会计符合这一定义。 国际会计师联合会(IFAC)所属的常设分会——财务和会计管理委员会于1988年所下的定义:“管理会计是指在一个组织内部对管理当局用于规划、评价和控制的(财务和经营两方面的)信息进行确认、计量、积累、分析、处理、解释和传输的过程,以确保其资源的利用并对它们承担经管责任。”[3]在这个概念中,将信息明确为财务的和经营的两种,但是这里为什么要包括财务信息呢?众所周知,管理会计将销售、成本、存货、现金流量、全面预算都列为管理会计的内容,企业管理的依据就是这些计划,而且执行得非常到位。但是无论你把这些计划计算得多么接近实际,但却终究不是实际而是计划,所以它们当然就跳不出管理会计的框框。更何况人力资源会计核算的不确定因素(如人力资源成本和价值的确认、计量都没有解决,等等)太多,为什么非要强拉硬扯地算作财务会计的内容呢? 三、人力资源是企业的一项资产吗? 将人力资源会计划归于财务会计范畴的依据是,假设人力资产的成本或价值可以与实物资产一样为会计所确认、计量、报告与管理。这一假设能否成立是人力资源会计归属问题的关键所在。如果人力资源不是财务会计意义上的资产,那么也就无法进行会计核算,无法对外部信息使用者提供有关人力资源会计信息,人力资源会计归属于财务会计的论点也就失去了立足的基石,也就成了无聊的、哗众取宠的论题了。 我国财政部1993年7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资产是企业拥有或者实际支配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另外,根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与《企业会计制度》对资产下的定义,人力资源如果要构成企业资产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1.资产必须是由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人力资源(经理人或普通工人)是在企业的管理过程或生产过程中付出了智力或者体力以后,才凝结到了企业的产成品中去。这当然不是什么“过去的交易”,而是人力资源必须先存在于企业,然后再付出“劳动”,最后取得劳动报酬。这个事实说明,人力资源在先,而“交易”在后,那当然不是什么“过去的交易”。所以,当企业聘用某一劳动者时,企业向受聘者支付的是劳动报酬,而不是从奴隶市场上花钱买到了一个奴隶,如果企业买到的是奴隶,则可视为企业的一项现实资产;反之,则不是。如果硬要算资产的话,那就只能是劳动者已经付出的“劳动”(这又回归到我们所说的财务会计的概念上去了),即是说你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算作企业的“资产”(在财务会计中“工资支出”从来就属于“资产类科目”),那只是一个劳动者一生全部劳动的几千分之一。由此看来,企业已经支付了一周(或一月)的工资,并不意味着人力资源已经全部成为企业的现实资产,也不意味着企业已经购买了一个完全供其使用的奴隶。 2.资产必须是企业拥有或控制的。有人这样辩解:劳动者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建立雇佣关系,企业通过支付工资、奖金等报酬形式,实质上已取得或控制了人力资源聘用、培训与解雇的权利。这种说法混淆了“劳动”与“劳动者”两个不同的概念和关系,如果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就将“劳动者”确认为“资产”,这个“人力资源”是已经被企业所拥有或控制,企业还有必要与自己已经拥有或控制的“资产”来签订合同吗?如果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后将“劳动者”确认为“资产”,他既然已经归企业拥有或者控制,他也就失去了主体地位,那就不存在劳动纠纷,也不需要《劳动法》了。事实上,从法律关系上来看,只有两个法律地位平等的自然人或法人才有签订合同的必要性,而这里的“法律地位平等”正好说明企业不拥有他,不控制他,他(人力资源——经理人或者普通工人)不是企业的资产。劳动合同的实质是劳动者出卖“劳动”,企业以工资形式购买“劳动”。 3.资产会预期给企业带来经济效益。有观点认为:人力资源是凝聚在劳动者身上的知识、技能及表现出来的工作能力,其创造的价值总是远大于人力资源本身的价值,具有服务潜力,能够在未来为企业创造经济利益。其实,这根本就不是什么新观点,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中分析剩余价值的源泉时指出,必要劳动形成的是雇佣工人的所得,剩余劳动形成的是剩余价值。必要劳动反映到企业的财务上,是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福利,是成本,是资产。剩余价值就是企业的利润。劳动者创造的价值总是远大于其收到的工资,而工资在企业就是成本。如果说人力资源是企业的资产(或者成本),他所领到的工资也是企业的成本,那么“成本”一词怎么解释呢? 四、将人力资源确认为无形资产后,就可以核算其价值了吗? 无形资产是指无实物形态的、企业用于生产商品或提供劳务,或为了行政管理的目的,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非货币性资产。其特征有:不具有实物形态,具有垄断性,收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可以长期使用。人力资源是指某一特定实体所控制的、在预计的服务期间能给这个实体带来经济利益的劳动力资源。它是一种以人为载体的特殊资源,它的价值体现在人力资源的创造性使用过程中。诚然,人力资源也具有无形资产这四个特征。那么,具有这四个特征的就必然是无形资产吗?这个逻辑关系简单的就像这个例子一样:狗有四条腿,有四条腿的不一定是狗,甚至不是动物,而是桌子或什么东西。 但必须承认,人力资源的成本是可以核算与计量的。例如,招聘广告费,引进测试、能力评估费,培训、进修费,实际发生数额合计后,作为费用,随时入账,或者在一年内分期摊销;或者,为了更加符合配比原则,就像无形资产一样,在若干年内摊销完也可。麻烦至此,尚不麻烦。令人大为麻烦的是在“确认无形资产成本”之后,请看会计界的两种观点:(1)将人力资源确认为一项无形资产,其价值与成本之差额记入资本公积,不参与利润分配;(2)把人力资源确认为无形资产的同时,将其资本化为介于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之间的劳动者权益,参与企业税后利润的分配。 这两种观点涉及到人力资源的入账价值确定问题。人力资源有两种价值表现形式,即个体价值和群体价值。个体价值的计量以个体掌握的知识内容和应用为基础;群体价值的计量应考虑群体内个体掌握知识的相互作用、知识结构的互补程度、企业的组织结构、管理行为、组织文化等因素的影响。许多会计学者认为,人力资源价值应反映群体价值,群体价值的计量由个体价值合计而来。所以,人力资源会计核算应反映个体的公共价值。 人力资源个体的公共价值如何确定,目前公认的、最流行的计量方法有五种:(1)1964年由赫曼森在美国密执安州立大学发表《人力资产会计》一文中所提出的“调整后的未来工资报酬折现法”,即是指以某个职工未来工资报酬的现值乘以能够反映本企业盈利水平与本行业平均盈利水平差别的效率系数,作为人力资源价值确认的一种计量方法;(2)1968年由弗兰姆·霍尔茨等人提出的“经济价值法”,即是指企业在未来的生产经营活动中,人力资源能够为企业提供未来的收益,通过折现方式在按照人力资源投资的比重而计量人力资源价值的一种方法;(3)1969年由赫曼森提出的“非购入商誉法”,即是指企业在过去若干年内的累计收益额超过本行业平均收益额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就是企业群体的人力资源价值;(4)1971年由巴鲁克·列夫和阿巴·施瓦茨在《会计评论》上发表题为《论人力资源的经济概念在财务报告中的应用》一文中所提出的“工资报酬折现法”,即是指某单位职工的人力资源价值等于职工在剩余受雇期间未来工资报酬的现值;(5)1985年由弗兰姆·霍尔茨在《人力资源会计》一书中所提出的“随机报酬价值法”,即是综合考虑职工个人预计服务年限、服务职位,以特定劳动服务的价值与预期概率而计量的一种方法。[4]我们权且对这几种方法的复杂计算、应用范围和前提条件存而不论,仅从上述概念中就可以看出,每种方法里都有几个因素是不确定的。有这么多不确定的因素,为什么非要把它与精确核算的财务会计扯在一起呢?考虑到这些公式应用的不精确性,再加上企业产品价格受市场波动的影响进而影响到本企业的经济效益,以及通货膨胀、原材料价格等影响因素,必然导致会计信息失真,成本核算混乱;或者虚增人力资源成本,使税收减少,从而损害国家利益,甚至其他预料不到的情况都可能出现。 五、人力资源会计划归财务会计的探讨是客观需要吗? 必须承认,知识经济彻底改变了土地和金融资本、人力资本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人力资本的主导作用也非常明显地凸现出来,人力资源的重要性也早已提到企业管理的议事日程上了。但人力资源会计从一开始产生它就属于管理会计的范畴。在知识经济时代,强调人力资源会计的重要性是对的,但是,硬要把它从管理会计的范畴中扯出来,千方百计地、生搬硬套地、勉强地归入财务会计,必然破坏财务会计的精确性和严谨性。只要我们冷静地思考一下中国的现状,就会发现关于这个问题的论文和专著是没有什么使用价值和实践意义的。中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人力资源供大于求,且十分廉价。中国企业家形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是“铁打的军营,流水的兵”,“三条腿的蛤蟆没有,两条腿的人一抓一大把”。你想站在“工人阶级”的立场上,让普通的人力资源资本化,与出资方平起平坐,瓜分税后利润,无异于与虎谋皮,白日做梦!至于高级专业技术人才、高级经理人才,用入股方式、协议方式、经理股票期权方式,或者年薪制、年薪加利润提成等方法,简单明了,核算方便,又何必要拿来一大堆外国的计算公式,避简就繁,舍易求难呢? 或者认为,人力资源会计很重要,只是因为其价值核算的难题解决不了,所以才没有纳入财务会计核算的范围。其实不然,是否属于财务会计范围的标准是客观需要,而不是能否精确核算其价值,固定资产折旧、自然资源损耗、坏账准备、无形资产摊销和存货计价等,这些东西的核算都不精确,但十分必要。我的意思是财务会计不需要人力资源会计的加盟,因为它的加入,只会添乱而没有任何好处。我们切不可认为,知识经济时代来到了,人力资源管理重要了,人力资源会计就该跳槽了,就要由管理会计转入财务会计。正是在这种“因为重要,就要加盟”的逻辑下,才有了有人设计出了包括人力资源的资产负债表却又设计不出数字,列出了一系列计算公式却又算不精确,声称自己突破了人力资源无法核算的世界难题却又无人喝彩的尴尬局面,理论方面热热闹闹,实务方面冷冷清清。一言以蔽之,不解决实际问题的理论是没有任何意义的。 会计学论文:建国以来我国会计学术研究的阶段性特征 会计理论是人们对会计实践的经验总结,是在理性高度上对会计实践规律的认识。它一旦形成,便反过来指导和影响会计实践。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今,我们已走过半个世纪的历程。回顾我国会计理论在这一历史的时期中的发展,我们认为,同样离不开这历史时期的会计实践活动,而我国这一历史的会计实践在各个不同时期的阶段又带有强烈的历史色彩。为了能以较短的篇幅大致地描写从阶段性特征来反映我国会计理论地逻辑顺序,这就是本文的宗旨。 一、 分析目标假设 本文的分析目标,是描述我国会计理论在各个历史阶段的特征,从而揭示会计理论在我国发展的客观规律。其假设或前提可如下述: 1 分析不能脱离我国社会经济的客观背景 可以说,最具体本质特征的就是不同历史阶段我国社会经济的客观背景。它包括经济发展的模式、经济管理体制、科学技术的发展人们思想观念的变化等。会计作为一门社会管理科学不会不受这些大环境的因素制约。如果说,国与国之间,或一国内部不同时期之间会计理论的发展存在明显差距,那么这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背景应该构成其主要原因。 2. 会计管理体制是会计理论发展的直接因素 我们很难对会计管理体制改革下一个确切的定义。从我国的实现情况来看,会计教育体制以及我国会计信息市场的发展。我们认为 ,会计理论的发展直接与会计管理机构密切相关,我国长期以来高度集中的管理机构也构成了会计理论发展的一大特色。会计理论的发展离不开会计人才的培训,我国会计教育体制的发展变化也显示了我国会计理论研究队伍的现实状况。会计信息市场既是会计理论研究的直接源泉,同时也是会计理论研究成果的重要体现,西方会计理论的发展就证实了这一点。 3. 会计研究方法直接反映出会计理论的研究水平 事实上,会计研究方法也是一大概念。它包括选题方法、分析方法等。我国会计理论研究的选题与西方国家最大的差异就是在于我们曾经缺乏一个市场。西方的选题大部分来自于实务界的需求,有一定的针对性。而我国会计研究长期来基本上分散于个别会计实务界以及教育界、政府部门的人员,所以缺乏针对性、系统性。从会计研究所采用的分析方法而言,我国会计研究主要是采用规范性的推理模式;同时,我国会计大部分是就会计论会计的研究,很少体现相关科学的发展。因此,引进西方成果的多,介绍的多,而开拓的少。 以上说明,我国会计理论发展的不平衡性正是受制于不同时期这些环境的变化。本文试图在不同时期揭示这一变化特征,并根据这些特征来得出其规律性得内容。根据对建国以来会计学术研究发展情况得考察,可以设想将其分为六个历史,时间顺序为:第一阶段,1949年-1952年,建国初期,学习苏联会计模式阶段;第二阶段,1952年-1958年,探索我国会计理论以及同意会计制度阶段;第三阶段,1958年-1966年,加强企业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第四阶段,1966年-1978年,会计理论研究停滞阶段阶段;第五阶段,1978年-1988年,会计理论恢复阶段;第六阶段,1988年至今,创建中国会计规范体系阶段。 二、建国初期,学习苏联会计模式阶段(1949-1952年) 这一阶段正值新中国创建初期,各项事业百废待兴。中央根据当时的情况提出了一切向苏联学习的口号。这在当时几乎成了会计界上下一致的行为准则。 我们集中查阅了新中国第一本会计学术期刊《新会计》。就现存的资料来看,当时的会计理论文章不多,最早的一篇是中国人民大学邢宗江、黄寿宸两教授发表于创刊号的文章《怎样建立新中国会计理论基础》。这开他是我国建国以后会计理论研究的先河。文章的要点大致为:第一,旧中国会计完全是摹仿和抄袭资本主义国家,但资本主义的一套会计理论和实务和最终并未能够完整与普遍地建立起来;第二,资本主义会计理论是建立在资产阶级经济学的基础之上,资产阶级会计学者千方而计保护资本家的利益;第三,社会主义会计理论在许多方面与资本主义会计理论有差别,例如,会计方程式、会计目标、资金流转方式等。 在这以后,东北人民大学大学相义恭等四位教授发表了《会计学的阶级性和历史任务》一文。尽管也有后来的几篇文章对以上两篇论文提出了不同的看法,但可以认为,极力主张会计学科学的的阶级性是这一时期会计理论研究的一大特色。在这一思想的指导下,当时的一些会计学者着手翻译了大量的苏联会计教材,宣传、学习苏联的一整套会计方法体系。 从上面可以看出,建国初期我国会计理论全盘照搬苏联模式,是与当时的客观历史背景以及人们对两种社会制度下会计学本质的理解密不可分的。 三、探索我国会计理论以及统一会计制度阶段(1952年-1958年) 这一阶段正值我国全面实行计划经济阶段。中央在当时提出了建立完善的新的会计理论和统一会计制度的号召,要求会计核算既正确地反映企业的全部经济业务活动,又能结合完整的统计核算与业务核算,以便最终达到监督国家计划完成的目的。在这一阶段,会计理论主要围绕阶级性、对象与方法,以及会计制度等内容展开。尽管讨论没有在较大范围内展开,但我们从中仍能看出它的时代特征。 1.关于会计阶段性问题 当时普遍认为,会计核算是经济科学的一种,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会计核算的方法服从于核算的目的和任务,并受特定时代经济基础的制约。从而认为不同的经济基础会产生不同的会计核算。当时会计界都认为会计核算是反映和监督经济过程的工具,它与经济基础直接联系,而与生产没有直接联系。所以会计对生产所起的作用在不同的社会经济制度下是不同的。这就是会计具有阶级性的理论依据。 2.关于会计核算的对象与方法 对于会计核算的对象,当时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会计核算的对象是在各企业、各组织范围内以货币形式来反映和监督的有计划的社会义扩大再生产过程及其物质基础--社会主义财产。另一种意见认为,会计核算的对象是各个经济部门中社会劳动的耗费。以上两种观点主要取自当时苏联的会计教科书并在我国延续了很长一段时间。对于会计核算方法,当时比较统一的看法是:不断地以凭证为根据进行反映,并以货币的估价对会计核算的各种对象按性质相同而又内部互相联系的特征进行经济上的总括,以求得计划完成情况的各种指标;或进概括为:以货币为主要量度,对会计对象进行连续、系统、完整地记录、计算、反映和监督所应用的方法。这些表述指明了会计核算的完整性、连续性、客观性以及货币计价的特征,表明当时对会计方法和认识已达到了较高的水平。 3.关于会计核算制度 在这一历史阶段,一方面政府按行业建立了分行业的统一会计制度;另一方面,又对制度执行中感到不合理的方面展开了热烈讨论。其讨论意见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 多数同志认为,统一的制度采用"一竿子插到底"的做法,难以满足国民经济各部门中同一行业不同专业的实际管理需要。 第二,统一的会计报表格式在结构上比较复杂,不便于企业领导运用报表进行管理,从而造成报表不受领导重视,只是为报而编制的现象。 第三,许多同志建议会计核算工作应力求通俗化、大众化,符合群众监督、群众管理的方向。 第四,有些同志提出,会计年度与日历年度可以不一致、大众化,符合群众监督、群众管理的方向。 综上所述,这一阶段,我国会计理论研究已开始起步,各项规章制度也已初步建立,但作为起步阶段,并受当时特定时代背景的影响,存在着相当大的局限性。到了后期,由杨纪琬、娄尔行、葛家澍、赵玉珉、吴诚之等会计学家编著了建国以后由我国财政部组织编写的第一本《会计原理 》教材。教材第一次较为全面的阐述了会计核算的基本理论和方法等问题,对于统一这些问题的认识起了积极作用,引导中国会计逐步走上规范化的轨道。 四、加强企业内部会计管理阶段(1958年-1996年) 在这一时期,由于排除了各方干扰,国家经济走上了稳步发展的轨道,对于企业会计人员,要求将重心移向企业内部会计管理上。许多企业围绕增产节约,合理使用资金,加强会计核算的基础工作,增强会计对上交国家税利监管等进行了深入探讨,取得了大量宝贵经验。这一时间的会计规范尽管没有发生根据性的变化,但从这一时期会计工作的重心可以看出,会计作为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信息提供者负着重要使命。在这一阶段,财政部要求各行各业认真编制预算与决算,以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计划执行效果。 为配合这一时期加强企业内部会计管理的需要,会计研究生要围绕以下三方面展开讨论: 第一,会计研究转向了成本管理的研究。不少论文提出企业要增产节约,提高盈利能力,成本是一个重要因素。而从宏观的角度来看,对于企业成本的反映与监督也是会计核算的一个重要五节,理应所应当构成了会计规范的主要内部。 第二,进一步提出了财务管理的概念。提出了经济活动分析,经济核算,资金管理等重要概念。尤其是加强企业流动资金管理成本主要的研究内容。 第三,进一步提出了健全企业规章制度。包括建立班组织经济核算、物资管理、责任制度、报表的预决算制度。并于1963年了会计人员职权条例。 五、会计理论研究停滞阶段(1966年-1978年) 十年动乱期间,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会计工作和其他科学领域一样,遭到了前所未有的灾难性打击。财经院校停办,会计教师被下放接受转想改造,会计理论研究处于停顿状态;加上工业生产和其他一些部门的经济活动处于极不正常的状态,企业会计核算完全陷入了困境。由于大力宣传企业管理的群众性,提倡群众管理,反对"管、卡、压",进而出现了无账会计等不可思议的现象。既然会计已经成为可有可无的工作,理论研究也停滞不前,更谈不上与国际学术交流的问题,使我国会计研究水平与世界发达国家的差距进一步扩大。 六、会计理论研究恢复阶段(1978年-1988年) 1978年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胜利召开。在这一次付上,把党的中心工作转移到社会义义现代化建设上来,作为全党、全国各项工作的头等大事。会计工作再一次迎来了规范化的大好时机。我国的会计理论研究重新回到了新的起点。这一时期的会计理论研究有以下几个特点: 1.由过去单一地学习苏联会计模式基础上闭门基础上的闭门探索转向更多地引进国际通行的现代会计模式。 过去,我们搞计划经济,采用苏联会计模式有其历史原因,也在客观上的需要。现在转向社会主义现代建设,转向市场经济的轨道,会计是"国际商业语言",因而必须学习和引进国际上通行的现代会计模式。作为学习的起步阶段,这一时期许多理论研究侧重于介绍、宣传以英美为代表的会计核算方法。例如借货记账法、会计平衡公式、折旧计算、各种计价模型等。人倾家荡产一时期的研究来看,人们的观点还处于新旧体制的交替之中,各种认识还不统一,从而出现了诸如增减记账法与借贷记账法的争论等。但到了这一时期的后半阶段,会计界逐步地认识到,会计作为一项管理活动是适应社会化生产的发展需要而产生的,它不应有姓资、姓社之分。在这一认识前提下,更多的西方会计模式被引入我国。 2.逐步地扩大了会计理论研究领域 在这一时期,由于大量地引进西方会计模式,从而我国会计界对西方会计有了更多的了解。在这一过程中,我们也逐步地将一些新的会计学科体系引入到我国的会计研究中,例如,管理会计、国际会计、人力资源会计、行为会计等。尽管由于我们与世界隔绝了近十年而使研究层次显得零星分散,缺乏系统,并且偏重于介绍,但在更大的范围内,为我们开拓了会计理论的研究视野,为以后的理论体系研究以及会计规范的研究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我国会计界的权威人士开始探索我佃会计理论体系的研究课题,从而将我国的会计理论研究引向了更高的层次。只是由于建立我国会计规范体系的迫切需要,才使这一研究课题没有更深入地开展下去。然而必须指出的是,在1978年,我国开始进行全面的经济改革,经济承包责任从农村向工业部门转化,有关利润分配的问题,产权的归属问题等引发了许多具有中国特色的会计理论课题。在这一阶段,我国设立了几个经济特区,也提出了一系列外会计理论课题。总之,这一阶段起因于我国的改革开放,人们的思想观念的解放,从而大大丰富了我国的会计研究领域。 3.会计教育体系的全面发展为我国会计理论研究注入了生机 从1979年开始,我国各高等财经院校重新恢复招生,并从1980年开始招收会计研究生。这一举措从根本上解决了我国会计专业人才,现已成为我国会文坛理论与会计实务界的中坚力量。 这一时期,会计教育的主要内容就是进行会计教学改革。全国许多财经院校在教学计划、学科体系、教材编以及教学方式上都大胆探索、创新、逐步地打破了过去行业会计模式,而以会计学科本身的体系来适应各行业会计的需要。这不仅为以后与国际接轨打下了扎实的基础。同时,也带动了我国一批中青年会计理论研究人才的培养与成长。 七、创建中国会计规范体系阶段(1988年至今) 这一时期,中国经济出现了几次重大历史变化,带动了我国会计理论研究的一个飞跃,这些都将在中国会计发展史上产生深远的影响。 1.从20世纪80年代末期开始,中国会计学会与会计制度管理司就着手我国的会计准则制定工作。在1989年1月,中国会计学会会计基本理论和会计准则研究组在上海金山举行了第一次会计准则专题研讨会,围绕中国会计准则的体系展开了热烈讨论,掀开了中国会计理论研究新的一页。经过多方共同努力,于1992年底颁布了我国基本会计准则以及各行为的会计制度,并从那时起进入具体会计准则的制订与颁布。 围绕中国会计准则,主要研究的课题有:我国会计准则性质与内容,会计准则与现行统一会计制度的关系,研究和制订会计准则的思路,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协调等。尽管我们遇到了许多现实难题,有些问题至今尚未得到满意的解答,但它毕竟标着我国会计规范工作进入了实质性阶段。 2.1990年度,在上海成立了中国第一家证券交易所,从而使中国证券市场进入了开创性的历史阶段;随后,又在深圳成立了全国第二家证券交易所。从那时起,我国证券市场发展迅速,并使会计研究与市场更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向国际会计研究的方向靠拢。 股票市场引发的一个主要问题,就是会计信息的披露。其中涉及信息使用人,披露方式与内容,信息揭示的规范化等。从信息使用人而言,我国会计信息主要是面对国家的各级权力机构,许多上市公司在披露会计信息上主要受这一利益的驱动,出现了许多不规范的行为。从信息披露方式与内容上看,由于我们主要是借鉴国外的模式,出现了与我国现实不相符的状况。例如,在我国现金流量表准则出台以前,许多上市公司对于要求编制这一报表感到困难很大,又无规范可循,现实问题不少。总而言之,股票市场的规范集中体现在会计信息披露的规范化。尽管许多问题还有待我们进一步努力,但它为我国会计研究开创了一个新的天地。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半期,我国会计理论研究方法从规范化向实证方向的转化,就归功于我国股票市场的发展所提供的素材。所有这些现实问题不仅激发了国内会计界人士研究的巨大热情,同时也引起了国外会计界的极大关注。许多国际知名会计专家教授将会计研究转向了中国的股票市场,并取得了一些研究成果。 3.随着改革开放的力度进一步加大,我国会计实务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机遇。具体表现在:企业所有制结构的多重组合,资产的重组,股份合作制的兴起,金融信息产业的出现等,都给会计理论提出了一个又一个现实问题。其中许多问题已是当今国际会计界研究的热门话题。例如,金融工具、合并报表、会计信息质量、会计信息市场,以及会计人员,审计人员耿业道德等。所有这些标志着我国会计理论研究正迅速走向世界,我们与国际间的差距正在缩小 。 1995年,中国会计教授会在上海成立,召开了第一届年会,以后又相继在上第、厦门、北京召开了第二、第三、第四届年会。世界许多会计界权威人士都参加了这些年会,使我国会计研究与世界各国有了更广泛的交流机会,我国会计理论研究成果已受到世界注目。 会计学论文:目前中国建立税务会计学科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以多环节征税、多层次调节经济为标志的现行税制,使税务机关正常征管与企业会计核算工作密切相关。我国目前税法体系中的24个税种,几乎覆盖了企业会计核算的所有环节,对一个中等规模的企业来说,税收会计核算的工作量约占会计工作总量的1/3.从税收征管的角度看,企业税收会计核算质量的高低决定着各税种应纳税额计缴的准确性,也制约着税收征管效率。因为会计人员素质较低,税收会计核算差错率高,税务机关势必投入大量的人力进行申报资料分析和现场稽查。从企业内部管理的层面分析,频繁的计税失误,不仅要补缴应纳的税款,还要承担滞纳金及罚款,增加了企业经营资金的意外支出。进一步完善税收会计核算,是加强税收征管和企业会计管理的双重课题。 (一)现状及问题。 1.税收征管与会计核算管理不同步。新税制的实施,难以适应《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原来规定的核算内容。尤其是目前价内税与价外税的并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角色的互换,使企业日常会计核算复杂化。新税制实施之初,增值税作为价外税的会计处理首次施行。相当一部分企业会计人员对期初存货处理、含税收入还原、视同销售行为的计税等会计处理方法不熟悉,企业税收会计核算一度出现比较混乱的局面。在税收征管工作中,由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负增值”及低申报问题的大量出现,税收政策又作了相应的改变,国税机关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更加慎重,适当缩小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范围,迫使企业不断改变税收会计核算方式。加之税务人员对稽查后调账辅导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不列支出项目、确定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后,没有考虑到企业会计核算的繁杂工作量,只补税罚款了事。一部分企业税收会计核算呈现无序状态。 新《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实施后,原来税法规定的内容难以满足新的经济情况。如旧的《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计提的减值准备;所得税的退还财务制度规定冲减退还当年的应交所得税等,税法却对此没有规定。 2.缺乏统一规范的核算文本。现行的会计制度是先于税制改革制定的,对税收会计核算要求只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进行了简单的介绍。而相继颁布的新税种,又只是各个税种相互独立地列明会计处理方法。企业会计人员难以从统一的文本中系统了解和掌握税收会计核算方法。在税款计缴过程中,难免顾此失彼。如工业企业在材料购进环节,既要确定购进环节的增值税及原材料成本,又要对应征消费税的产品计算出税法规定的外购环节允许扣除的消费税。由于消费税不是对所有企业普遍征收的税种,经常造成计税失误。虽然掌握会计核算方法是会计人员的最起码要求,但要求企业所有的会计人员都精通税法,显然也是不可能的。 3.税务机关对会计核算人员缺乏有效的监督。目前会计人员的管理方式是统一由各级财政部门培训、发证及考核。税务机关对会计核算工作缺乏硬性监督。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7条规定了“企业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但对已建立账簿而核算混乱的,仍无法作出规范性的处罚。更何况企业会计核算管理主要遵循的是财政部门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其解释权不在税务机关。只通过一般性的税法宣传和公示公告,无法使企业会计人员系统掌握税收会计核算方法。而税务机关办班培训又受收费标准和纳税人的承担能力等诸多因素的限制。这客观上影响了部分企业会计人员税收会计核算技能的提高。 4.缺乏独立行使税收执法权。税收,对国家来说,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对纳税人来说,是必须承担的经济成本。税务机关能否独立行使税收执法权,无论对政府还是对纳税人,都具有重要意义。目前,各级地方政府作为具有独立经济利益的行为主体,直接参与经济生活,往往对税收的征收管理进行直接干预,使税务机关的执法活动偏离法治轨道,也影响到纳税人的经济利益。 (二)对策思路。 1.税收政策的变动应充分考虑到税收会计核算变更可能带来的后果。新的增值税实施以后,税收与成本收入直接分别核算,计税方式更加科学。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后,在认定审查期间停销或停购待票(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企业经营间歇性中断;也有的企业为减少税收负担而采用虚假的税收会计核算方法。这些都应该在今后的税种设计和征管工作中充分予以重视。 2.应建立统一的税收会计核算规范和设立注册税务师协会。建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税收法律法规的制定过程中,应尽量保持税收会计核算方法的相对稳定。在此基础上,将各税种所涉及的税收会计核算方法,统一汇编成权威和规范的文本,作为会计教学与培训的必备教材或操作指导用书,并及时补充和完善。健全的组织形式是保证企业税务会计工作规范化、科学化的必要条件。就我国现状来看,要设立企业税务会计,还必须建立注册税务会计师协会,定期组织税务会计资格考试,保证企业税务会计具有一定水准的执业素质;并对税务会计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为完善税收规定和企业决策提供参考。另外,还应制定约束企业税务会计行为的条例或规定,以减少企业税务会计不合法行为的发生。 3.税务机关应重点加强稽查后的调账管理。在征管工作中,税务机关应根据税前列支项目调整和稽查补退税款所发生的企业应纳税额变化,将调账指导与监督工作纳入征管程序。随着会计电算化的普及,新税种凡涉及会计核算方式改变的,应同步开发出与之配套的计算机应用软件。针对当前税收会计核算比较混乱的情况,税法制定权威部门应制定出相应的约束范围和处罚措施,使税收会计核算工作走上规范化管理轨道。 4.建立税务会计需加强人才方面的培养。如果说税务会计的最重要的目标是促进企业生产发展,提高经济效益,那么税务会计的业务素质则是税务会计保持旺盛生命力的核心和保证。税务会计作为融会计、税务、法律知识及其相应的实际工作经验为一体的高智能活动主体,首先需要社会为其提供充足的业务培训机会:(1)在高等教育中开设与“税务会计”相关的课程,培养具有较深会计理论、税收理论及法律理论功底的专业人才。(2)税务机关应给企业税务会计常年提供咨询服务和培训的机会,以使企业税务会计及时掌握最新的税收规定和征管制度。(3)企业应树立正确的纳税观念,选拔符合税务机关和企业要求人员担任税务会计,并为其提供培训、调研机会,保证税务会计质量的不断提高。 5.建立税务会计需加强法治建设。随着税务会计的诞生,企业会计可能会把注意力更多地放在如何在合法或不违法的情况下为企业制定出最佳的纳税方案上。这便对企业管理及税收征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方面要求企业用制度的形式规定税务会计必须遵循的准则,规定企业的其他管理人员不能为达到某种目的而强行要求税务会计作出违法行为,从而为企业税务会计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另一方面实现税收的法治化,其核心在于制约税务机关权力,将税务机关税收征管权的运作纳入法律设定的轨道中。这不仅可以防止税务机关可能出现的权力腐败,而且可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不因税务机关的滥用权力和越权行事而遭受损害。只有将税务机关的权力纳入法制规则的有效制约之中,税收的法治化才能得以实现。 税收法治化反映了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也是建立我国现代税收会计学科的灵魂和方向。 会计学论文:高级会计学若干理论问题探讨 随着我国会计改革的不断深入和会计教育的进一步发展,高级会计学已作为一门独立课程出现在我国各高等院校会计专业的教学体系中。到目前为止,有关高级会计的定义、理论基础、研究范围和研究方法等高级会计学的理论问题仍是空白。我们认为,既然高级会计学已作为一门正式课程列入高等院校的会计教学体系中,就有必要首先回答这类问题。本文拟就此谈谈我们的意见,以求教于各位同仁。 一、高级会计的定义 高级会计学是以高级会计为研究对象的,要对高级会计学有一个清晰、总括的认识,首先要有一个明确的高级会计概念。那么什么是高级会计呢?它究竟高在哪里?与一般意义的财务会计有何区别?另外,高级会计指的只是高级财务会计,还是融管理会计为一体的广义高级会计?这些问题在研究高级会计学时已无法回避。下面我们先将我国学术界对高级会计的认识和理解进行列示与比较,然后再在探讨界定高级会计的重要意义之后,提出我们对高级会计的界定。 (一)我国理论界对高级会计的界定 从现在的情况看,我国大部分学者认为高级会计即为高级财务会计,也有的学者认为高级会计一词难以捉摸、不好解释,因而将其界定为"特种会计"或"特种业务会计"。我国现已出版的高级会计学教材中对高级会计进行的解释都比较含糊,如: 1.“本书(指《高级财务会计》承 接《中级财务会计》一书的内容,对一些专门的会计领域,也是比较深奥的会计课题展开论述”(见厦门大学会计系列教材《高级财务会计》前言)。该书简述的内容为公司会计(含股东权益会计、所得税会计、清算与重组会计)、合并财务报表、外币折算、物价变动会计和租赁会计。 2.“中级财务会计限于论述财务会计的基本理论、方法和技术,即通用的课题;高级财务会计则是针对上述各种专题(指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而出现的股票上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清算、集团公司、跨国经营等经济活动---本文作者加),对有关问题加以阐述”(见上海财经大学会计系列教材 《高级财务会计》前言)。该书阐述的内容为不同组织形式有特色的所有者权益会计、企业合并和合并报表、特殊的财务报告、政府及非盈利组织会计和一些特殊的财务会计专题 (包括寄售与分期收款销售、 租赁、房地产、退休金、所得税、期货交易、外币业务、外币报表换算以及公司的重整、改组与破产清算)。 3.“企业特种会计是指企业一般会计业务以外的特殊业务会计.本书所论述的企业特种会计问题可分为三类:(1)特殊的财务报告问题。如控股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分店经营时的汇编财务报表,有海外分支店和子公司时的外币报表折算,以及通货膨胀情形下对财务报表数据上的通货膨胀影响因素的消除和和调整。(2)企业会计中比较特殊而又比较复杂的问题。如分店经营,合伙会计,外币交易会计,分期收款,专营权及寄代销业务会计,租赁会计,所得税会计等。(3)企业处于非持续经营等特殊情况下的会计问题。如企业破产、解散和清算,以及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资产评估等”(见中南财经大学会计系列教材《企业特种会计》前言)。该书还认为,由于国外的高级会计还包括非企业会计的内容,因此将该书定名为高级会计学是不大恰当的。 4.“这种研究、应用和修正原有的财务会计理论和方法,以及创建新的会计理论和方法 (亦指高级会计学--本文作者加),用核算和监督在新的社会经济条件下出现的‘特殊经济业务’,向外部与企业有利害关系者提供更为真实有用和相关经济信息的会计学科,我们称其为高级财务会计”(见首都经贸大学会计学系列教材《高级财务会计学》导论)。 此外,我们还参阅过由谢诗芬主编的《高级财务会计学》(湖南出版社1993年出版)和向泽生主编的《高级会计学》( 辽宁人民出版社1991年出版 ),但他们均未明确地界定过高级会计,而只是说高级财务会计学是"系统讲授财务会计中的高尖理论与方法 "(谢诗芬主编),"我们就财务会计中最核心的问题和经济改革出现的新业务、新问题编写了这本《高级会计学》"(向泽生主编)。 从上述不同论点的比较中可以看出,我国学者对高级会计的认识尚未形成共识,这不仅表现在高级会计的范围上,即高级会计应否包括管理会计、非盈利组织会计、人力资源会计等内容,还表现在对 "特殊经济业务会计" 的认识方面,即高级会计与一般财务会计分野的标志是否就在于"一般"与"特殊",高级会计是否就是指特殊业务会计。 应当指出,高级会计一词源于英文的advanced accounting,在国外的会计教材体系中,有关这一概念的内容既有专门论著,也可散见于一般财务会计(即financial accounting)之中。但是,从我们见到的国外原文版教材中,很难找到对高级会计的定义性描述。我国港台地区的学者对高级会计的界定也很笼统,一般将其解释为特种会计,认为高级会计主要是将会计原理运用在非一般会计事项方面,是对会计原理所作若干更深入的讨论与运用(参见台湾辅仁大学会计系高松教授所著《高等会计学》自序)。也有的学者更进一步说明,由于高级会计阐述的是一般财务会计不能包括的业务,所以其内容有的较难,有的则不难,不能将其全部归为复杂的业务事项(参见台湾政治大学郑丁旺教授所著《高级会计学》)。 由上述可以看出,对高级会计作出清晰、准确的界定,是会计理论研究中有待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 (二)界定高级会计的重要意义 我们认为,通过深入的分析,从最基础的角度给高级会计下一个切合实际的定义是很有必要的。这种必要性主要表现在: 1. 可以界定高级会计的外延,概括高级会计的本质特征、从概念这一基础环节奠定对高级会计进行研究的逻辑基础。 2. 可以在明确概念的前提下,将高级会计与其他会计学科,尤其是与一般财务会计进行比较,以期在比较的基础上对高级会计、广义财务会计乃至整个会计学进行深入探讨。 3. 可以用明确的高级会计概念及建立在其上的相关理论,更好地指导业务实践,在解决我国会计改革面临的难题方面发挥作用。 (三)我们对高级会计的界定 根据我国当前会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并考虑到今后的发展,我们倾向于将高级会计定义为:高级会计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对原有的财务会计内容进行补充、延伸和开拓的一种会计,即利用财务会计的固有方法,对现有财务会计未包括的业务、或者需要深入进行论述的业务以及随着客观经济环境变化而产生的一些特殊业务进行反映和监督的会计。它与传统财务会计互相补充,共同构成了财务会计的完整体系。 深入理解这一概念,还需要进行下列补充说明: 1.高级会计属于财务会计系列,因为: (1)它也是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进行核算;(2)它也是以合法的会计凭证为记录经济业务的依据;(3)它也是依据会计凭证登记账簿并编制对外报表;(4)从本质上看它也是以记录经济业务为手段而全面介入企业经营的一种管理活动。总之,它在会计方法上与一般财务会计完全一致,也符合财务会计的一般特征。 2.高级会计与一般(中级)财务会计的分野主要表现在业务范围方面,即高级会计核算和监督的内容有些是一般财务会计不包括,或者不经常发生的业务事项,主要是一些特殊经济业务和特殊经营方式企业的特殊会计事项。将这些业务单独归为一类,我们即可将企业单位经常、普遍存在的会计业务与不经常、不普遍存在的会计业务划分开来,将前者归为中级财务会计的内容,而将后者归为高级会计的内容,并将二者描述为财务会计中的一般与特殊的关系。这样划分一般财务会计和高级会计能够与国际会计惯例基本保持一致,也易于被广大会计界所接受。当然,在高级会计中还包括对一般财务会计内容需要深入论述的部分,但这些内容有一定深度,远非一般财务会计所能涉及。 3.高级会计与一般财务会计的区别还表现在对会计业务反映的连续性、系统性和全面性方面 。高级会计反映的业务有些只发生于某一特定时期,且既可能发生于所有企业,也可能发生于部分企业,总之属于一般财务会计所不能完全包括的业务事项。将这样的业务归为高级会计的内容,可以给一般财务会计以完整的外延范围,使其有更为完整、清晰的体系,也使高级会计在核算范围、内容方面的特殊性得以明确体现。 高级会计学是专门研究上述高级会计业务的一门学科。它的形成与进一步发展是本世纪中期以后的事情。但从 现在的情况看,它的出现与发展,确实对一般财务会计学形成了很大的冲击,其结果是以专门对一些特殊会计业务进行研究、表述的高级会计学弥补了一般财务会计学的不足,二者互为补充、相得益彰,共同构成了财务会计学的完整体系。 二、高级会计学的理论基础 (一)高级会计学理论基础的特征 按照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提示,一般财务会计的理论首先应当是四项会计基本前提(或称会计假设、会计假定)和十二项一般原则;其次才是与会计假设、会计原则密切相关的会计要素及其确认、计量的基本要求。《企业会计准则》的其他内容和行业会计制度,是在会计假设划定的框架内,以会计原则作为指导思想而建立的指导会计业务实践的行为规范。因此,我们可以将四项基本假设和十二项一般原则视为财务会计学的核心理论。会计理论界在以此为核心进行理论研究时,都将会计假设视为会计理论的最高层次,即认为它是建立财务会计理论和实务的基础;同时,也都将会计原则视为会计理论的另一重要内容,即认为会计原则是在会计假设指导下控制会计实务、制定会计行为规范的信条。 众所周知的另一事实是:在本世纪中叶以后,美国会计界放弃了以会计假设为会计理论研究逻辑起点的研究方式,代之以财务会计目标为会计理论研究的逻辑起点,并在短时间内建立起以财务会计目标、会计报表构成要素、会计信息质量特征、会计确认、会计计量、资本保全为核心的会计理论框架结构。按这种思维方式进行会计理论研究所取得的成效,已为国际会计界所认可。 现在的问题是,会计假设、会计原则在会计理论体系中究竟处于一种什么样的地位,以会计假设为核心与以会计目标为核心的会计理论体系是何种关系,这已成了人们需要研究和回答的问题。我们的看法是:以会计假设为核心和以会计目标为核心的理论全系产生的背景和适用的范围是有区别的,两者的结构和包含的内容也不相同,但它们不是互相排斥的,两者具有互相结合和相互转化的关系。以会计假设为核心的会计理论体系由于以一定的前提条件为支撑,其范围必然要受前提条件所制约,很难容纳超越其前提条件的内容;这样,当会计环境发生变化、一些新的经济业务超越了前提条件的限定后,以会计假设为核心的会计理论体系就很难支撑下去了。而以会计目标为核心的会计理论体系由于冲破了会计假设的限制,处于一种可以包括更加广阔范围的境地,因此,它也就能在变化了的会计环境中发挥作用。实际上,美国会计界走的就是这条路子,他们从研究会计假设起步,而在环境发生变化后随即建立了一套以会计目标为导向的会计理论体系。国际会计准则理论框架中只将权责发生制和持续经营作为基础性假定,在《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会计政策的说明》中也只承认继续经营、一致性、权责发生制三个基本会计假定,同样是使财务会计适应环境变化而对会计理论进行的必要修订。这也就是诸国际会计准则规范的业务事项中很少有一般财务会计业务而多数属于特殊会计业务的根本原因之所在。 我们的看法是: 由于受假设限定范围的制约,以四项会计假设为基本前提的会计理论体系只适用于一般财务会计,应当是中级财务会计学的理论基础;而以财务会计目标为核心的会计理论体系有了更大范围的适应性,可以容纳高级会计,因而可以被视为整体财务会计的理论基础。但是,从实践的结果看,以会计目标为核心的会计理论体系并没有将以四项会计假设为核心的会计理论体系全盘否定,它们都在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究其原因,两套理论体系除存在外延大小的区别外,还有内涵丰富与否的差异,因此它们能够适应不同会计层次的要求而存在,并随着不断变化的客观形势而变换自身的内容(主要表现在会计原则方面,后有专门说明)。 我们认为,在我国会计理论研究的过程中,承认并认真探讨以四项会计假设为基础的理论体系是十分必要的,它可以使我们从会计理论的原始性,基础性环节上更为全面地认识会计理论,在完成会计工作的初步转轨、建立以会计准则为指导的会计核算体系中发挥作用;但是,当客观经济环境发生了变化,各种超越会计基本前提的经济业务大量涌现以后,势必要随着会计环境的变化而增添一些新的会计理论,以更好地指导会计实践。因此,我国会计界对高级会计业务的深入探讨,正是这种环境变化的客观要求,由此而产生的结果,必然是会计理论研究更加深入,财务会计学体系更加完整、健全。有鉴于此,我们想从以四项会计假设为核心的会计理论体系和以会计目标为核心的会计理论体系之间相互结合、互相转化的角度来探讨高级会计学的理论基础。我们认为,介于两种理论体系之间的衔接部有着非常丰富的的内容,充分体现了高级会计学理论基础的特征,应成为进行高级会计学理论研究的基本线索,这可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二)客观经济环境的变化造成的会计假设松动,是高级会计学形成的基础 此处的"松动"有两层含义,一是原有的客观条件发生了较大程度的变化,难以用原有的方式限制和解释;二是原有的条件为客观形势所限,被彻底否定。会计假设的松动只是会计理论发生变化的结果,其根本原因是客观经济环境的变化,是原有的会计前提条件不能适应变化了的客观经济环境的表现。我们可将会计假设的松动与形成的高级会计的各项业务结合起来说明: 1. 会计主体假设的松动表现为实践中产生了多层次、多方位的会计主体,由此形成分支机构会计、合并会计报表、分部报告、基金会计等特有的会计事项。 会计主体假设主要是设定会计为之服务的对象,即限定会计核算的空间范围。但是,现代经济的发展和出现的会计业务已向这项假设提出了挑战。比如,已构成母、子公司关系的企业集团出现后,会计为之服务的主体已具有双重性,会计核算的空间范围已处于了一种模糊状态;如果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本身也是一个大企业,下设若干个表现为独立会计主体的分支机构、若干个负责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事业部和若干子公司时,其会计核算的空间范围就更加难以掌握;还有,近期出现并快速发展的以基金为主体的单位和以各种基金为主体的会计核算(如西方的基金单位会计和非盈利组织会计)也很难用传统的会计主体理论予以清楚的说明。在此情况下,只是一般地说会计主体与企业法人主体不是同一概念、说会计主体会随情况的变化而有不同的层次是难以令人信服的。我们的看法是,在当前情况下,会计主体假设已随客观经济环境的变化而有了新的更丰富的内容,实践促使会计这一假设有了松动,在此基础上产生了超越该前提条件的分支机构会计、合并会计报表、分部报告(也可解释为分片报告)、基金会计等新的会计业务。我们应将这样的会计业务归为高级会计的内容。 2. 持续经营假设的松动表现为实践中有些企业难以持续经营而需要重组或解体,由此形成了企业清算、破产与重组的诸会计业务。 持续经营假设设定了企业在未来的一定时期内不会进行解体清算的前提条件,企业要在此基础上组织会计核算。但是,企业在未来的时期内能否持续经营取决于多种因素,也就是说,现代经济中的很多不确定性因素可能随时导致企业解散、重组或者破产。显而易见,企业因各种原因而形成的这种情况,都是对持续经营假设的否定。综观国内外所有的高级会计学教材,都将企业解体、重组、破产作为必述的内容,其道理也在于此。我们的看法是,持续经营假设为一般财务会计业务设定了前提条件,而这一假设的松动,亦即非持续经营而形成的会计业务就理所当然地成了高级会计学的内容。 3. 会计分期假设的松动表现为实践中突破了以年度为核心的会计期间,由此形成了一些特殊的跨期摊配事项和损益确认事项。 会计分期假设将企业持续不断的经营活动人为地划分为等距的会计期间,为分期确定企业经营损益设定了前提条件。无论从哪个角度看,会计分斯都是重要的,它是权责发生制的基础,也是会计确认、计量的依据。但是,随着客观经济环境变化而出现的新的经济业务也波及到了这一假设,从而形成了依赖这一假设不能解决的一些会计事项。比如,由于企业有特殊的跨期摊配事项,由此而形成了所得税费用的跨期摊配;由于只以会计年度为对外报告的期间而提供的会计信息不能满足报表作用者的需要,由此而有了中期会计报告和以企业清算期为特殊报告期的特有报告事项;另外,期货业务、衍生金融工具的出现与发展,已使现行的定期财务报告制度难以及时提供有效的信息,这些业务都要求依据各类事项而确定出独特的损益确认期限,因此也就有了对期货、期汇等业务进行核算和报告的专门规定等。由此可知,超越常规,亦即等距期间前提条件的松动,也形成了一些一般财务会计难以容纳的会计业务,它们也是高级会计的内容。 4. 货币计量假设的松动表现为实践中由于存在不同货币而引发的外币业务、币值不稳而引发的物价变动由此形成了外币业务会计与物价变动会计。 众所周知,货币计量假设已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受到巨大震撼。会计要以货币为共同计量单位的含义已由同一企业拥有不同货币而转化为"记账本位币假设";货币的币值不变含义也由持续的物价变动而否定,陆续出现了物价变动会计的几种模式。在此情况下,记账本位币制度下的一种货币被另一种货币所计量的事实,已很难再用货币计量假设说明;而物价变动对社会经济带来的影响又强烈地冲击着建立在货币计量假设基础之上的历史成本原则,使会计界在痛定思痛之时不得不寻求新的会计计量方式。很明显,货币计量假设的松动,使外币业务会计和物价变动会计成了现实的会计业务并由高级会计处理。 此外,还有一些与上述事项交错并生的会计业务。如会计主体、货币计量假变化而形成的外币报表折算;会计主体、持续经营假设变化而形成的企业合并;会计分期、货币计量假设变化而形成的以套期保值为核心的期货、期汇会计,等等。 有必要说明:对一般财务会计业务的解释还应依赖于四项会计假设,我们是在承认会计假设存在的前提下探讨高级会计学的理论基础的;由此而得出的结论是,划分一般财务会计与高级会计的最基本标志在于其是否在四项假设的限定范围内,在此范围之内的会计业务属于一般财务会计的内容,超过设定范围的则应将其视为高级会计的内容。 我们还可以从国际会计准则的某些规定中更清楚地看到这一点,《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会计政策的说明》第六条指出"编制财务报表要以某些会计假定为基础。因为承认和使用这些假定是不言而喻的,一般不再对它们作特别说明。但若不遵守这些假定,则必须予以揭示,并说明其理由"。国际会计准则《关于编制和提供财务报表的框架》第23条中指出:"财务报表的编制,通常是根据企业是一个经营中的实体并且在可以预见的将来会继续经营的假定,从而,是在假定企业既不打算也没有必要实行清算或大大裁减经营规模。如果有这样的打算和必要,财务报表就可能必须按照不同的基础编制,然而要是那样做,就应当说明所采用的基础"。由此可以看出:是否使用会计假设,使用哪些会计假设,是有条件的;如果全面承认四项会计假设,会计核算的范围将会在很大程度上被限定,只能适用于一般财务会计;而由于高级会计脱离的四项假设全面限定的范围,因此也就需要单设学科,专门阐述了。 (三)会计原则的强化和延伸使新会计业务有了固定的处理地方式,从而促使高级会计学单独成科。 会计原则的强化,是指原有的、建立在会计假设基础之上的会计原则面临新的经济业务而更进一步发挥了它原有的作用,将其指导思想式的信条贯穿于新的经济业务之中;会计原则的延伸则是指面对新的经济环境,原有的,建立在会计假设基础之上的会计原则将其适用基础扩大范围,从而又在会计处理方面产生了新的效应。 在以会计假设为核心的会计理论体系中,会计原则与会计假设是密不可分的.会计理论界曾为之作过探讨,诸如哪些原则与哪些假设相关,哪些假设的延伸形成了哪些原则,等等。现在需要进一步探讨的问题是,在原有会计假设发生变化后,与之相关的会计原则是否仍在发挥作用。我们的看法是:在新的经济环境下,会计假设虽然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会计原则的作用不仅没有随之而削弱,而是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它们的加强来自于弥补会计假设变动后出现的理论空缺的需要,同时也是促成高级会计业务真正成为财务会计处理惯例的理论依据。可以说,高级会计学的形成与会计原则的强化、延伸有着内在的本质联系。 我们从国际会计准则的理论框架中可以看到,原有的会计准则(或指四项会计假设之外的会计信条)被归纳为财务报表质量特征的判别依据,即在会计假设发生变化的同时它们非但没有发生依附性的变化,反而在新的理论体系中得到了肯定与发展。这也应是对上述理论的证明。我们在此以国际会计准则理论框架的内容为基础,将与高级会计学理论基础有关的会计原则的强化、延伸情况分别说明如下: 1. 相关性原则。当会计资料对报表使用者的决策有用时,会计资料就有了相关性,因此也就要求会计将有用的信息进行处理并对外报出。我们认为,下面的会计信息对报表使用者来说是相关的:企业合并和破产清算方面的资料;新出现的期货业务、衍生金融工具业务带来的利益和风险;企业融资租入资产(未取得其实际产权)的实际利益与风险的转移;企业形成集团化经营后,非法人实体的经济实体的结合状况及其经营成果;企业在用两种以上货币进行业务经营时发生的外币业务,等等。所有这些业务必须按照相关性原则的要求予以会计处理并适时报出。可以说,在新的经济环境下,相关性原则的作用处于更为重要的地位,得到了进一步的强化;也正因为如此,高级会计的形成有了坚实的理论依据。 2. 重要性原则。如果某种会计资料的省略或发生差错会影响报表使用者进行正确的决策,则该种会计资料就具有重要性。据此可知,企业集团的综合会计资料是重要的,期货、衍生金融工具等风险较大的业务信息也是重要的,租赁资产的特有利益、风险转移信息是重要的,披露企业年度报告以外的中期信息、分部信息也是重要的,等等。因此,对外报告出合并会计报表、中期报告、分部报告,报告有关期货、衍生金融工具业务,对融资租赁事项采用特殊原则记录和报告,以及以特有的方式报告企业有关合并、解体清算的会计信息也就显得非常有必要。所有这些,都在促使会计在新的经济环境中采取积极措施、运用新的方法来处理并反映上述有用信息,这就使高级会计的形成和进一步发展有了内在动力。 3. 如实反映原则。如实反映原则要求会计如实反映理当反映的经济事项,它也要求在财务资料遇到不足以如实反映所拟反映情况的风险时采用两种方法处理:对有的事项可以不予反映(如企业内部产生的商誉);对一些事项则应予以确认但应揭示其确认和计量方面存在着差错的风险。这条原则要求企业即使面对确认、计量方面的风险,也必须反映一些新出现的经济业务,这就使高级会计需反映的业务事项有了不同的角度和不同的侧面,从而促使高级会计在处理方法和披露方式上不断创新。 4. 可比性原则。可比性原则不仅要求同一时期不同企业之间的会计报表可以相互比较,也要求不同时期的会计报表能够相互比较。为此,它要求企业之间、企业内部采用相对稳定的会计政策,并在会计政策变化时揭示出变化的原因和对当期会计资料的影响。但从当前的实际情况看,会计核算的相关性、重要性如实反映原则还要求企业在会计计量方面进行历史成本与市场价格的比较。我们认为,这应当是可比性原则在新的经济环境下延伸的突出表现。成本与市价比较不仅存在于对企业期末存货的计价方面,而且还是资产评估,企业合并、兼并等会计处理的基础。从高级会计的角度来看,物价变动会计的形成与发展,企业合并时商誉的确认与计量,外币业务汇总损益的确认与计量,期货、期汇交易的盈亏确认等,都和这一原则的延伸有关。从另一角度看,会计处理方法在不同企业、不同时期的一致性,要求会计界逐步统一已有的会计处理方法;而正是在这种要求和制约之下,才逐步形成了一些新的会计处理惯例,构成了高级会计学的基本内容和现有体系。我们还认为,可比性原则的延伸为计算由于物价、汇率变动给企业带来的实际或潜在损益提供了理论上的依据,这也是高级会计学建立、形成的重要理论基础。 5. 审慎原则。审慎原则的核心是财务报表的编制者必须考虑到许多事件和情况下必然会有的不确定因素在对外输出信息时,不抬高资产和收益,也不压低负债和费用。应当说,新的经济环境又对这条原则提出了新的要求,主要是这条原则要与中立性和可靠性原则相结合,不仅要合理核算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还要按照谨慎的要求合理核算可能形成的利得和收益。这就要求会计面对一些高收益、高风险的经济业务,或者是另外一些重要的经济业务,采用特殊的确认、计量方法,即各种损益虽然没有最终形成,但却要进行提前确认的业务事项。比如:外币业务的汇兑损益,期货交易损益,物价变动时期的特殊报表,等等。事实上,国际会计界通行的以市价(而不是成本与市价孰低)作为外币项目的计价标准,及时确认外币交易的汇兑损益就是这条原则延伸和修正的体现。从理论上分析,除一般财务会计的加速折旧、提取坏账准备和存货变现损失准备、按成本法核算长期投资时价值永久性下跌等关于损失和费用的确定方式之外,有很多预先确认损益的事项已体现于高级会计之中,它构成了高级会计学理论基础的又一组成部分。 6. 配比原则。这一原则虽未列于国际会计准则理论框架的财务报表质量特征之中,但它在会计处理中,尤其是进行成本核算、确定损益时仍有着不可动摇的地位。所以,我国会计界将它作为会计核算中计量和确认的重要原则加以阐述。我们认为,这条原则在新的环境下又有所发展,比如,套期保值的期汇、期货事项与被套期保值事项的配比,所得税费用与应纳所得税额之间差额的跨期配比,以及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时数据的跨期配比,等等。可以说,上述难题的最终处理依据的是配比原则,各种新的处理方法的形成及其不断完善,则是配比原则的强化和发展。 7.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这条原则要求如果会计要想如实反映其所拟反映的经济事项,就必须根据它们的实质和经济现实而不是仅仅考虑它们的法律形式。也就是说,如果实质性的内容超过了外在形式的限制,那么会计应以实质性内容为依据进行记录和报告。从现行高级会计学的各个版本看,有很多内容与这条原则有关。比如,企业购受股权益后的各法人主体与企业集团合并会计报表的会计主体之间的巨大差异,以及由此而形成的会计报表内容的不一致;合并会计报表报出的销售收入额与法律上认可的集团各企业的销售收入汇总额不一致;融资租赁资产被承租方确认为资产核算有悖于资产所有权转移的要求;一般提及衍生金融工具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及其与其相近的期货合约价值,并不符合传统资产、负债的条件,却也要作为表内事项反映,等等。这些事项都是当前会计界最棘手的问题,而对这些问题的处理原则则是实质重于形式,由此而形成的系列会计业务同样构成了高级会计的主要内容。 需要进一步强调的是,上述诸会计原则的强化和延伸在高级会计各业务的形成方面起了很大的作用,它们理应被视为高级会计学基础理论的构成内容;还应指出,现阶段的会计原则(指国际会计准则理论框架中的会计原则)已与早期的会计原则(会计理论框架建立之前的会计原则)有了极大的区别,这种区别是客观经济环境变化在会计原则方面的反映,而正是这种变化弥补了四项会计假设松动产生的理论空缺,形成了一种的新的理论环境,也就是我们所述的高级会计的理论基础;进一步延伸,高级会计学就是建立在这种理论之上的学问,它与一般财务会计学共同形成了财务会计学完整体系。 三、高级会计学的研究范围 根据前面所述高级会计的定义,我们认为高级会计学的研究的范围应是一些中级财务会计学一般不涉及或者需要深入论述的"特殊会计业务"。结合我国会计实务和会计教育的情况,我们倾向于将这些特殊会计业务按一定标准归为不同类别,分别作些说明,这样有助于人们对高级会计学研究范围的认识进一步具体化和对象化。 (一)跨越单一会计主体的会计业务 一般财务会计学多是只论述以一个企业为主体的会计业务,具有会计主体单一化的特点。而高级会计学则注重论述由于会计主体假设松动而产生的多层次、多系列的会计主体及其业务。这样的业务主要表现为大型企业的分支机构会计,企业集团或跨国公司的合并会计报表、分部报告、内部转移价格和外币报表折算会计,也可以包括国外非盈利组织会计中的基金会计。 这样归类首先说明的是,大型企业、企业集团和跨国公司有很多超越一般财务会计的特殊业务,需要高级会计予以处理与解释,例如总部、分部之间,母、子公司之间,各分部、各子公司之间的往来业务等;其次进一步提示的是,在大型企业、企业集团和跨国公司的会计业务中,单一会计主体的会计业务一般是在中级财务会计学中讲述的,而跨越单一会计主体的会计主体之间、法人与法人之间的会计业务,应当属于高级会计学的内容。我们认为,将高级会计的业务范围作如此划分,既有利于高级会计业务的具体实施,也有利于对高级会计学的深入研究。 还有必要指出,国外的高级会计学教材大都将非盈利组织会计纳入高级会计学的研究范围之内,但从我国的会计实务和会计教育现状来看,我们认为作为与盈利组织会计平行的另一大类会计--政府及非盈利组织会计,还是单独设置、作为中级会计学中的一门独立课程较好,因为这样处理易于为我国会计界所接受,有利于指导我国预算会计的业务实践。 (二)仅在某类企业中存在的特殊会计业务 实践中有些业务,如期货、期汇、外币和租赁业务,仅在某些企业中发生,不具有普遍性,因此,按照中级、高级会计分开的原则,将此类超越一般财务会计内容的特殊业务归为高级会计学是顺理成章的。 我们认为,进行这样的划分,着眼点在于一般财务会计学主要是讲述所有企业普遍存在、且内容相对稳定的会计事项,这样可以使中级财务会计学的内容更加整齐、规范,易于深入论述,便于从具体业务中推导和归纳其基本理论、基本原则和基本方法;而对企业因经营上需要而从事的非一般会计业务,也就是较有特色的会计业务,就有必要另设课程,分开阐述了。 在国外的高级会计学教材中,有很多版本并未将这样的内容纳入高级会计学的体系之中,而是将其归为中级财务会计学(如租凭业务和一般外币业务),或者是归为国际会计学(如期汇会计)。 有的内容则在会计学教材中很少见到(如期货合约会计)。我们认为,我国的高级会计学教材首先要着眼于我国的现实需要。在我国,商品期货业务在一些大型企业中已经有所涉及,外币业务在大型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更是普遍存在,租赁业务在国内业务中发展也很快,所有这些都说明,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实践中已经或正在不断产生一些新的业务,对此类业务的会计处理完全由传统的财务会计来承担实在是“力不胜任”,很难满足客观需要,而将其列入我国的高级会计学教材之中,我们认为是一种正确的选择。尽管在我国现阶段有些业务还没有开展,如期汇业务,对各种衍生金融工具运用的会计处理也只处于探讨的阶段,但随着人民币经常性项目可兑换业务的开展和资本性项目可兑换业务的试行,对期汇会计进行深入的论述已显得非常有必要。因此,我们认为将这样的内容写在我国高级会计学教材之中也是非常适宜的。 (三)在某一特定时期发生的会计业务 此处所说的特定时期发生的会计业务,是专指诸如企业解体、破产清算时,企业合并和改组时,或者是社会发生较大的物价变动时产生的会计业务。这类业务的特征是,虽然企业清算只是个别企业的事情,但应将这种业务在会计期间上特殊看待,即将清算的起止日期专门作为一个特殊的会计期间处理;而物价变动虽涉及的企业多、范围广,但在会计处理上还有"反映价格变动影响的资料"和"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的财务报告"之分,因此也应紧紧抓住其在时期方面的特征,将其划分为特定时期发生的会计业务。总之,此类业务具有时间性的特点,处理此类业务"时期"概念特别重要。这也可以看成是会计环境在时间上的表现。 在国外的高级会计学教材中,一般都包括企业清算方面的内容,而通货膨胀会计则多见于国际会计学教材体系内。我们认为,国外高级会计学与国际会计学有很多相互穿插、重复阐述的内容,而我们在引进、吸收国外的有关内容时,应当作深入的分析研究,使之更好地适合我国的实际;根据我国会计教育的特点,对这样的内容进行再次归类,将通货膨胀会计的内容纳入高级会计学的体系之中比较妥当。 (四)与特种经营方式企业紧密相关的特有会计业务 这里讲的特种经营方式企业主要指股票上市公司,同时也包括合伙经营企业和合资经营企业,这类企业的特有会计业务主要指股票上市公司在组建和经营期间的信息披露和中期报告,也应包括合伙企业会计和合资企业会计在股东权益方面的特有内容。 在国外的高级会计学教材中,有关股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主要见诸于公司经营过程中的会计报表及其注释、与每股净收益相关的财务指标计算部分,也有一些内容由于与公司董事会报告中的财务问题有关,因而在财务报告中一并予以说明。但我们认为,为了更好地指导业务实践,我国的高级会计学应当把阐述的重点同时侧重于公司组建时的信息披露和经营过程中的信息披露,并要紧密结合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突出我国股票上市公司的特色。 (五)一些特殊经营行业的会计业务 这里讲的特殊经营行业并不是我国一般提及的工业、商业等,而是指诸如租赁公司、期货公司及与之相类似的经纪人公司等在业务经营上有独特之处的行业。对于这些行业,我国的会计制度尚未深入涉及,其业务处理也较为复杂。但由于这样的会计业务与承租企业、期货投资企业等的会计业务相对应而存在,双方有着相互依存、互为补充的关系,因此我们也可将其纳入高级会计学的内容,分散在各对应事项的章节中加以阐述。 四、高级会计学的研究方法 由于按上述理论基础与研究范围建立的高级会计学涉及领域较广,而且难度很大,因此,确定或者选择科学的研究方法就显得十分必要。此处不准备对研究方法做全面、系统的论述,只想就在研究高级会计、选用研究方法时应考虑的问题作些分析。 (一)以中级财务会计学为起点,进行深层次的研究 由于高级会计学是会计专业高年级本科生、研究生或高层次的研讨班中开设的课程,因此,一定要处理好与中级财务会计学之间的关系,争取做到二者都有自己完整的理论体系和方法体系,而且能够相互协调、密切配合、紧密衔接。 按上述要求,高级会计学所述内容既要与中级财务会计学相区别,又要对其进行补充深化,使两者共同形成一个完整的理论方法体系。这一点不仅要表现在各章节内容的安排设置上,也要体现于各章节的具体内容之中。比如,对每一章的内容进行必要的、更深层次的理论探讨,并按不同于中级财务会计学的方式,从不同的角度进行范围更为广泛的例题演示等。 (二)以各个有特色的会计业务为核心,进行专题研究 与中级财务会计学不同,高级会计学的体系是由一系列专题组成的。在对每一专题进行探讨时应遵循的原则是:问题一经提出,就要尽可能将其交待清楚,既不回避难点,又不故弄玄虚;如果所阐述的问题会涉及另外的会计业务,如期货投资企业与期货经纪公司、租赁业务的出租人与承租人,则尽量在说清一个方面问题的同时也把另一方面的相关内容介绍清楚;对一些内容相近但又有区别的会计业务,如期货业务与期汇业务、企业解散清算与破产清算、外币业务与外币报表折算等,则尽量分析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从相同与相异两个方面说清理论、探讨实际业务处理中的特殊之处。 (三)理论与实务紧密结合,重视业务分析和实例演示 与中级财务会计学相比,高级会计学在理论阐述与应用业务举例之间的关系结合方面也有其特色。众所周知,中级财务会计的理论大都集中于会计假设与会计原则的解释,各会计要素的说明,以及对各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方面。由此也就形成了中级财务会计学理论部分相对集中(集中在教材的第一章和各章中的第一节),实务部分大都在以后各章、各节中说明,理论阐述与处理方法演示界限分明的结构体系。但是,高级会计学不仅有着不同于中级财务会计学的理论基础,各个专题中还有其各自的基础理论和与专各题事项相关的会计理论、特有处理方式等。可以说,高级会计学中各专题的内容在与之相关的确认,计量等方面都有理论上的独特之处,也有与其实际业务联系紧密的、各具特色的业务处理程序、方法等,这样各个专题就形成了一个个与共同理论大相径庭的专门系列。为此,恰当处理高级会计学各专题中理论阐述与业务处理之间关系非常重要,而以业务分析为中心,侧重于实例演示应是正确的选择。 (四)进行多方位比较,坚持"洋为中用",着重分析我国的实际问题 这里讲的"多方位比较",主要是进行国外经济法规、国际会计准则、国外的其他习惯性做法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准则、制度的比较,目的是通过比较认清各个专题的规律性和已取得共识问题的处理程序、方法,并以此为基础进一步分析我国现行做法与国际通行做法的异同及其原因。"洋为中用"强调将国外的做法加以介绍,并在基础条件相似的情况下,尽可能吸收国外方法的优点,经过"嫁接"为我所用。按此要求,我国的高级会计学不应是国外教材的编译本,而是经过加工、处理后,适应中国人的习惯、基本符合中国实际情况的作品。 为了更好地实现上述目的,我们应当在进行高级会计学的研究时注意以下几点: (1) 国内国外都有,差异不大的业务,主要按我国的法规、制度要求解释; (2) 国内国外都有,差异较大的业务,在阐述基本做法的同时进行国内国的比较说明; (3) 尽量按我国现行财会法规的要求设置、使用各个会计科目;按我国会计人员的习惯使用会计术语,使内容易读易懂; (4) 对一些与我国现实经济生活结合紧密、且我国急需引进的业务处理方式,要说透说细,并要深入、全面地阐述关于实施这方面会计业务的看法。 以上只是我们在研究高级会计学时遇到问题的一些想法,在此提出意在"抛砖引玉",使更多的同行们共同关心,共同探讨这一问题。恳请各位同行对文中的不妥之处批评指正。 会计学论文:我国会计学科体系重新构建研究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经济建设的发展以及现代技术手段的运用,加剧了会计学科的分化与整合,涌现出大批新兴的和边缘的会计学科,使得现有的会计学科体系的构建明显地不适应会计学科发展变化的需要。因此,进一步对会计学科体系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重新构建我国科学的会计学科体系就显得尤为必要。 一、我国会计学科体系的形成与发展 20世纪50年代至60年代,为了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在引进或学习前苏联会计学科体系的基础上形成了我国传统的会计学科体系。其特点是始终围绕国家财经制度和计划两个中心,以会计方法为主体、以会计核算为重点来确定会计学科体系的内容。这一时期形成的会计学科体系包括会计核算原理、部门会计学、部门财务管理、部门经济活动分析。传统会计学科体系的局限性主要表现为:以行业部门为标志设置学科,各学科内容重复;各门会计学科大多是对财会制度的解释和说明。 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会计学术界的理论研究风起云涌,研究领域不断扩展,既注重会计基本理论问题研究,同时也开始研究西方会计理论与实务,并逐渐形成了我国现代会计学科体系。 我国现代会计学科体系形成与发展的过程如下: 20世纪80年代初期在传统会计学科体系的基础上增加了审计学、西方会计学、电算化会计、管理会计学、会计史及会计理论等学科,开始摆脱按国民经济部门设置会计学科的思想,按照会计科学的内在规律和研究内容分设学科,突破了传统会计学科体系的框架。 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我国会计学科体系日臻完善,在会计内容、职能及特殊领域的拓展方面取得了丰厚成果,如出现了社会会计学(宏观会计学)、人力资源会计、物价变动会计、预测决策会计、责任会计、成本管理会计、股份公司会计、集团公司会计、联营会计、中外合资会计等。它们对促进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与国际惯例接轨起到了积极作用。这个时期形成的会计学科体系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只注重核算,不注重管理;只注重方法研究,忽视理论探讨。 进入20世纪90年代,会计学界对会计这门科学有了全面的认识,并对会计学科的性质进行了深入研究,一致认为会计学科属于经济管理学科;建立了一批既具有实用价值又具有发展潜力的会计边缘交叉学科,如会计经济学、会计伦理学、会计行为学等;会计学研究方法理论已初见成果,西方实证会计方法也引入我国并得到运用。 二、重新构建我国会计学科体系的原则 (一)应有利于反映会计学发展的水平并揭示其发展方向 会计学科体系由传统会计学科体系向现代会计学科体系发展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会计学科的内容由简单到复杂、会计学科门类由少到多、会计学科内部不同学科之间由内容各自独立到出现不同程度的交叉重复的过程。对会计学科体系的重新构建,就是为了对会计学科的内容进行全面及时地了解和把握,并对其进行更加科学的分类,使会计学科体系的内部结构更趋合理。同时应充分认识到,学科的发展以及学科分类的研究是一个不断深化、不断完善的过程。 (二)应有利于正确处理会计学科与相关学科之间的关系 当前各门学科之间的交叉与融合已成为一种趋势。各门学科都在寻求新的突破点,扩展自身的研究领域和范围,由此也造成了学科界限不清、内容重复的现象。对会计学科体系的重新构建,就是要使会计学科体系的内部结构在更趋合理的同时与相关学科之间的关系更趋明晰。哪些内容应属于会计学科的范畴,应根据会计学科本身研究的对象和发挥作用的领域来确定。有的学科虽然与会计具有紧密的依存关系,但其研究的对象、完成的任务和目的却有着明显的区别或完全不同,这样的学科就不应属于会计学科。 (三)应有利于促进和指导会计教学和会计实践 会计学科体系的建设与发展,对会计教育的促进作用和对会计实践的指导作用是非常直接的。这是因为各种会计学科在形成与发展过程中,为了适应会计教育的需要形成了各门会计课程。会计学科体系与会计课程体系在内容、对象和方法上是相同的,其区别在于:会计学科体系取决于会计学研究的对象,会计课程体系取决于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会计学科体系具有先进性和超前性的特点,会计课程体系具有稳定性和滞后性的特点。总之,会计学科体系是设置会计课程体系的基础和依据,有了完善的会计学科体系,才能有完善的会计课程体系,从而也才有高水平的会计教育和优秀的会计人才。 三、重新构建我国会计学科体系的设想 (一)会计学界对会计学科体系构建的几种主要观点 1989年末,郭道扬教授主编的《会计百科全书》,将会计学科划分为会计发展史、会计学原理、预算会计、税收会计、金融会计、工业会计、商业会计、电子数据处理会计、西方财务会计、管理会计、工业财务管理与分析、审计等21类。1990年侯文铿教授主编的《会计辞海》,将会计学科划分为基础性会计、生产部门会计、流通部门会计、服务部门会计、其他专业性会计、检验性会计、技术性会计、研究性会计共8大类41门学科。1994年于玉林教授主编的《现代会计百科词典》,将会计学科分为基础性学科、职能性学科、部门性学科、专门性学科、综合性学科共5大类144门学科。基础性学科又分会计工作基础学科、会计行为基础学科;职能性学科又分企业会计职能学科、社会会计职能学科;部门性学科又分第一产业部门学科、第二产业部门学科、第三产业部门学科;专门性学科有税务会计、会计法学、物价变动会计、环境会计;综合性学科有成本会计、外商投资企业会计。于玉林教授在《大会计学概论》中认为,会计学科体系按学科性质与范围不同还可分为会计基础学科、企业会计学科、事业会计学科、个体经济会计学科、人本会计学科、会计专门学科、综合会计学科等7类。还有的学者将会计学科体系划分为会计基础学科、会计核算学科、会计分析学科、会计管理学科、会计实践学科。有的则将会计学科体系划分为基础学科和分支学科两大类,基础学科包括初级会计学、会计理论、会计史等,分支学科包括宏观会计学、微观会计学两类。 上述对会计学科的各种分类,既是会计学术界对建立我国会计学科体系进行广泛深入地研究所取得的成果,也反映了不同阶段我国会计学科的发展水平。它不仅突破了我国传统的会计模式,打破了按行业分学科的会计学科体系,体现了理论发展的继承性,而且较好地将西方发锕?业奈拿鞒晒?胛夜?导氏嘟岷希?朔?酥贫燃铀得鞯穆壑ば问剑??备?幼⒅鼗峒评砺鄣难芯俊5?牵?鲜龈髦址掷喽曰峒蒲э剖欠癜?ú莆窆芾砗蜕蠹蒲г虼嬖诤艽蟮姆制纭4送猓??泊嬖谝欢ǖ娜毕荩?从捎谝陨戏掷嗷?旧鲜前醋酆戏掷喾绞浇?械模?衙饣岢鱿趾?悄谌莶蝗?妗⒂械难э品衷谀骋焕嗪苊闱康任侍狻? (二)重新构建我国现代会计学科体系的设想 完全合乎逻辑、十分周全地进行学科分类是困难的。于玉林教授在《大会计学概论》中指出:“在会计学科体系中,某些相同性质的会计学科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和相互作用,形成类学科(学科群);不同类别及其所属的会计学科形成会计学科体系。对会计学科体系的研究,主要是会计学科类别划分的科学性;类学科中学科的特点及其相互关系;各类学科之间的相互关系。”因此,研究会计学科体系的构建,主要是研究会计学科类别的划分及其科学性。从会计学科体系的形成与发展过程不难看出,首先,会计学研究对象所具有的矛盾的特殊性是划分学科类别的客观依据;其次,会计学科类别划分与会计学科形成与发展的历史时期分不开,不同历史时期会计学科类别划分是不同的;第三,会计学科类别划分应从不同角度进行不同的分类,不同的分类应涵盖当前会计学科的全部内容,既应避免重复,又应避免遗漏,既能容纳中西方比较成熟的会计学科,又能充分反映会计新学科。 基于以上认识,笔者对重新构建我国现代会计学科体系提出如下设想: (1)按会计学科体系研究对象分类,包括会计基础学科、企业会计学科、政府及非盈利组织会计学科、特殊领域会计学科、综合性会计学科。 会计基础学科包括会计工作基础学科、会计行为基础学科、会计方法学科、会计教育学科、会计史学科。会计工作基础学科又包括会计核算原理、电算化会计;会计行为基础学科包括会计哲学、会计伦理学、会计心理学、会计逻辑学、会计行为学等;会计方法学科包括会计方法学、实证会计等;会计教育学科包括会计教育学、会计人才学等;会计史学科包括中西方会计思想史、会计史等。 企业会计学科包括财务会计、成本会计、证券公司会计、金融企业会计、税务会计等。 政府及非盈利组织会计学科包括财政总预算会计、行政单位会计、事业单位会计、科研单位会计、军队会计、社团会计等。 特殊领域会计学科包括无形资产会计、物价变动会计、破产会计、期货会计、清算会计、遗产会计、司法会计、人力资源会计等。 综合性会计学科包括社会会计、社会责任会计、环境会计、资源会计、咨询会计等。 (2)按会计学科的形成过程分类,可分为传统会计学科、引进会计学科、新兴会计学科。传统会计学科包括会计学原理、财务会计、成本会计等;引进会计学科包括电算化会计、税务会计、实证会计、环境会计等;新兴会计学科包括会计哲学、会计逻辑学、会计伦理学、会计方法学、人力资源会计、物价变动会计、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等。 (3)按会计学科研究的空间范围分类,可分为国际会计学科、国内会计学科。 (4)按会计学科本身的地位、作用分类,可分为重点学科、一般学科和新兴学科。 另外,财务管理学科、审计学科不应再作为会计学科。首先,会计学与财务管理是经济管理科学的两大分支,二者各有侧重。会计重在对经济活动过程中资金运动的核算与控制,而财务管理则重在对经济活动过程中资金运动的筹划与管理。财务管理作为一个独立学科,其内容和体系是比较完整和系统的,不应再作为会计学科。其次,审计是为了达到一定目的受托对会计工作结果进行检查,实质是外部或社会对会计的一种监督。它与会计有本质的区别,因此也不应将其作为会计学科。 总之,会计学科体系是一个庞大的体系,其分类也应是多角度、动态的、分层次的。当然,按会计学科研究对象分类是其中最重要的分类标志。 会计学论文:21世纪会计学十大难题 如同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任何研究一样,会计学既然作为一门科学,也应该有自己独特的理论体系,而且要有创造性思维,不断提出新的问题、新的理论、新的规律,从而使社会真正成为指导实践的科学。科学的真正进步需要提出问题,尤其是提出难题。同样,卓有成效的会计研究也应从提出难题入手。攻克难题才能推动科学进步,为此,应该组织会计学家集中全力确定会计学的难题,从而组织力量有计划地攻关,推出具有里程碑价值的研究成果。 会计学的难题是什么?笔者为此进行了一次专家调查。按照中国会计教授会的会计教授名录,共发出200多份“关于会计学难题的专家调查问卷”。调查问卷发出后,很快收到许多回信。著名会计学家娄尔行教授回信指出:会计学难题除了跨国公司内部转让价、合并会计报表和外币业务会计这三大难题以外,还有:国际会计准则的统一与协调,中国会计理论体系的框架结构,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规范与职业道德,管理会计的规范化、职业化问题。 北京大学的闵庆全教授认为,会计学的难题为:①多式簿记问题;②会计的属性;③人力资源会计;④社会会计与国民经济核算的结合。 中国人民大学的王庆成教授回信指出,会计学的难题为:①知识经济和会计创新;②人力资源会计和人力资本权益会计;③环境会计;④衍生金融工具会计;⑤立足于收付实现制基础上的企业现金流量的分析。 中南财经大学的易庭源教授回信说:“总结我50多年的研究,深感最难的问题,是如何把会计学改造为一门正确处理价值与使用价值矛盾的新兴学科,使它成为企业总经理的军师……其实,我从四个方面改造会计的内容,应是通俗易懂、人所共知的,难就难在破除传统观念,特别是扬弃全世界通用‘等式说’借贷原理。” 山东经济学院的汪平教授寄来了他的《世纪之交中国会计学学术难题刍议》一文,认为目前我国会计学学术难题大致有:现代会计理论结构研究;会计概念的经济学分析;权责发生制与现金收付制;历史成本计价与其他计价方式;财务报表的改进;信息技术、金融市场与经济资源的有效配置;会计学研究方法论。他在文章中指出:“新中国成立后直至改革开放的1978年,我国会计学的发展走了一条与国际会计学发展迥异的道路,一是政治因素过多地浸入会计问题的研究之中,二是政策性解释替代了严谨的理论分析。整个80年代至90年代初期,我国会计学界表面繁荣之下所掩盖的是学术规范的欠缺与理论贫血症的不断加剧。1993年的宏观会计改革为我国会计的发展提供了一个新的契机。然而,回顾几年来的会计学研究历程,除了一些小规模的、明显有仿效性的实证研究之外,重大的理论突破仍然付之阙如。” 厦门大学的常勋教授寄来了他的新著《财务会计三大难题》,作为对调查问卷的回答。他在序言中写道:“从80年代起,‘合并财务报表’、‘外币折算’和‘物价变动(通货膨胀)会计 ’就被认为是财务会计的三大难题。由于它们的国际差异与协调化趋势倍受国际会计界的关注,也常称为国际会计三大难题。” 二、科学难题是科学进步的阶梯 科学发展史表明,科学难题是科学进步的阶梯。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在会计理论和实务中,问题也是层出不穷。我们应集中一部分研究力量攻克难题。会计学的难题是推动会计学进步的阶梯。提出会计学问题,尤其是提出概念清晰的难题,更能对会计学的进步起到真正的推动作用。 会计学的难题往往孕育着新的会计理论,从而在对现实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切实可行的有效对策,并指导和改进会计实务。 会计学的难题就是会计研究领域的制高点,这样的难题可以通过其基本特征来加以界定。我认为会计学的难题应具有下列基本特征:①基础性:其作用在于填补某一领域的空白;②关键性:其作用在于对某些问题取得重大突破;③深刻性:其作用在于能产生重大的历史影响,或者说,具有里程碑的价值;④复杂性:其作用在于能从纷繁复杂的会计实务中理清思路,摸出头绪;⑤前瞻性:其作用在于高瞻远瞩,预测未来,对一些未知的或不确定的因素作出恰当的估量。由于上述基本特征,我们可以说,攻克会计学难题就意味着会计学的革命,意味着创新。 15世纪地中海沿岸城市商品经济的发展,造就了“现代会计之父”帕乔利及其“帕乔利时代”。实际上在此以前,会计的一套方法已反复试验了至少三百年之久。迄今为止我们仍然在分享着帕乔利的成果。帕乔利的成果是否已经得到到顶了呢?回答是否定的。1982年美国会计学会以第18号研究报告的形式,发表了时任美国会计学会会长伊尻雄治的论著《三式簿记和收益动量》,向在会计理论与方法中统治了近500年之久的复式簿记提出了挑战。这就表明,复式簿记并不是记帐方法发展的顶峰,也不是完美无缺的,随着客观的需要和实践的发展,复式簿记会历史地和逻辑地扩展为三式簿记。 会计史家一般将1494年帕乔利《簿记论》的出版称为会计学术思想领域的第一次革命;将1854年爱丁堡会计师协会的成立称为第二次革命;将50年代后管理会计的产生称为第三次革命;而将70年代以来产生的社会经济会计(又称社会责任会计)称为会计史上的第四次革命。每一次革命其实都是会计理论的飞跃,是会计学难题的突破。 50年代以来,中国会计学界对会计基本理论问题开展过多次讨论,形成了各种不同的学术观点。例如,关于会计的本质,有“管理工具论”、“会计管理活动论”、“信息系统论”;关于会计职能问题,有“反映论”、“反映和控制论”、“记录、管理、计划论”、“计量经济效益、收集记录经济事项、传递财务和成本信息、分析预测及参与管理和决策”、“核算、监督、预测、决策、控制、分析职能”;关于会计对象问题,有“过程和财产论”、“资金运动率”、“经济活动价值量论”,“经济信息运动论”;关于会计属性问题,有“上层建设论”、“两重性论”、“生产力论”。 此刻,我们正站在迈向21世纪的门坎边。迅速普及的国际互联网技术已被应用在会计信息的传递上,使会计信息可以迅速、有效地突破时空的限制。未来的会计将出现多样化的趋势。这一趋势必然影响会计的规范性,造成会计实务的无序状态。 上海财经大学的薛云奎教授概括了财务会计发展的十大趋势。认为财务会计正面临着从单一报表体系向多元报表体系转变;从重可靠性到可靠性与相关性并重;从历史成本到历史成本与公允价值并重;从主体信息到主体与有关信息并重;从有形资产到有形资源与技术资源并重;从货币计量到货币与非货币计量并重;从绝对值信息揭示到绝对值与相对值信息揭示并重;从事后信息揭示到事后与事前信息揭示并重;从年度信息揭示到年度与日常信息揭示并重。 所有这些,都说明我们将在一个全新的背景下探索全新的会计学难题。 三、21世纪会计学十大难题 会计究竟是什么?在本世纪50年代,美国的流行观点是把会计视为一种艺术。 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所属名词委员会1953年8月发表的第1号“会计名词公报”(atb no.1)写道:“会计是对经济活动中的财务方面进行确认、记录、分类、汇总、报告和解释的一种艺术。”公报还说:“艺术有一部分是科学。但艺术还包括加到科学上的艺术家的技巧和经验。对会计来说,定义强调的是会计人员运用其知识,以解决特定问题的那种创造性的技巧与能力。”这里的艺术家就是指会计信息处理的主体??会计师。 将会计称之为一门艺术,是由会计本身的不确定性所造成的??同一企业的经济业务或会计事项,运用不同的计量方法,或由不同的会计师进行计量,所产生的结果往往不一致。尽管会计信息的质量特征要求具有可证实性,但事实上,会计方法的可选择性会使描述或计量的结果有相当的模糊性。 但是,会计信息的质量特征即真实性、全面性、可比性、相关性、有用性和时效性,又决定了会计是强调精确的科学。尤其是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对会计对象进行定量分析,使会计信息更加精确。 这就是说,会计具有科学和艺术的两面性,它既是科学,又是艺术;既有精确性,又有模糊性。有人主张,要用科学的观点看待会计信息的模糊性,根据要反映的会计对象提出的不同要求,宜粗则粗,宜细则细;对会计中的模糊现象,应当按模糊数学的规律和要求进行处理。 2、会计的国际化与国家化会计的国际化,是指采用国际上公认的会计原则和方法来处理和报告本国的经济业务,实质上是会计准则的国际化。 随着全球经济的一体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会计的国际化是大势所趋。然而,由于各国的政治体制、经济体制、法律环境、文化环境等有所不同,导致会计原则和方法的适用性也有所不同。由于会计准则是在特定环境中产生的,美国强调其国情而有条件地接受“国际惯例”,德国、法国则埋怨国际会计准则过于美国化。中国的国情比西方国家更为独特,这就决定了中国的会计改革不能一味地强调国际化而忽视本国的特点。毫无疑问,会计要为本国经济服务,因此本国的会计准则应当在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同时,充分反映经济现实和经济事项的实质内容。 学术界有一种观点认为,会计是一种方法,一种“商业语言”,会计无国界,无所谓国家特色。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因为社会制度不同,市场经济发展程度不同,经济管理体制不同,国家要求不同,经济法规不同,因此具有国家特色。至于如何体现特色,则众说纷纭,见仁见智。 会计的国际化与国家化,从两者的内涵来看,其实是相互矛盾的,在很多方面是相互排斥的。可以说,过分强调国家化在很大程度上会阻碍国际化,而强调国际化又在很大程度上会削弱国家化,其根本原因是由国际经济的发展与维护国家经济利益之间的矛盾所决定的。 会计的难题就在于,在会计国际化的进程中,一定要把握好会计国家化与国际化的辩证关系。 3、会计信息失真问题会计信息失真,已经成为普遍关注的重大社会问题。会计信息失真主要表现有:乱挤乱摊成本、费用;潜亏挂帐、虚盈实亏;虚假发奈 和原始凭证;截留或隐瞒收入,私设“小金库”;设置多套帐;编造和提供虚假财务报表。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主要是: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后,经营者与管理者(所有者)获取会计信息存在不对称性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经营者为了追求小团体利益、粉饰业绩、谋求私利,有关部门为了局部利益而虚报浮夸,以及法制不健全,执法不严,监督不力,管理不善,家底不清等。治理会计信息失真,必须强化监管和约束,同时要进一步改进会计工作的外部环境,要建立会计信息真实性的保证系统。 4、合并财务报表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于1978年公开要求对以前的各项财务会计准则进行评论时,当时的塔奇。罗斯会计师事务所(touche ross co.)以提问的方式列举了与合并财务报表有关的十个问题,其答案均有待进一步探讨。这十个问题有:①在什么限度内将不同类的、国外的或具有特别风险的子公司或关联公司(或两者兼有)包括在合并报表中?尤其是,如果把金融子公司排除在合并报表之外,会形成在资产负债表外筹措资金的可能。②在什么条件下,汇编财务报表会比合并财务报表更为可取?③是不是公司间所有交易都要抵销(即在合并中抵销)?即使各方之间关系稀疏、不可控制,而且这些交换从经济上考察是合理的。④为什么在母公司出售其对被投资公司的一部分投资时会导致损益?而当被投资公司出售其部分股份时,会引起投资公司权益的同比例变动?⑤在什么条件下单独编制或在合并财务报表之外再编制并公布母公司的财务报表,才是合理的?⑥怎样记录由受控的子公司发放的股票股利?⑦按法定股权的比例抵销公司间利润在经济上有没有雄辩的理由?⑧会计确认应否与某些州不承认权益法会计的法律保持一致?从而,应否对权益法基础的留存收益中进行的股利分派加以限制?⑨在子公司单独编制财务报表的情况下,将母公司的某些费用“下达”,计入子公司的财务报表,是否合适?⑩如果子公司中的少数股权实际上都是外发的不可兑换优先股,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相应的优先股股利应否列为利息费用? 5、外币折算在外汇交易的会计处理,存在着功能货币选择、折算汇率选择的问题;在外币购销会计处理中,存在着单一交易观和两项交易观的;争论在对应否确认未实现汇兑损益的问题上,存在着当期确认法与递延法的争论;在外币报表折算方法与合并要求之间,存在着两难选择;在兼用时态法和现行汇率法的问题上,存在着两大矛盾;在国际通货膨胀影响的消除问题上,存在着“先消除后折算”还是“先折算后消除”的争论。 6、衍生金融工具会计基本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商业票据、债券、股票等,早已在报表中确认和揭示。而衍生金融工具包括期权、期货、互换、远期合约、票据发行便利、利率上限、利率下限等,仍被认为是“资产负债表外项目”。 正如葛家澍教授所指出的,“当前财务会计所面临的难题不是传统的金融工具,而是衍生的新金融工具。”“由于金融工具的合约在签订之后至履行之前,往往存在着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等多种风险,因此,已确认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有时需摊销确认,即再确认。在金融工具中,除持有到期的长期债券可按摊余成本计量外,基他的计量都需要使用现行会计模式所很少使用”公允价值“。但新金融工具又并非所有类别都可能按统一的确认标准加以,确认如果需要确认,也不可能完全按公允价值去计量。”“目前,企业所操作的创新金融工具,基本上被排除在财务报表之外,这些资产负债表外项目对报告使用者构成了隐藏的潜在风险,即有可能形成‘资产负债表外损失’的风险,影响了他们的正确,决策实际上损害了企业外部关系人的利益。所以,报告有关金融工具的信息已成为当前财务会计和财务报告的重大问题,其紧迫性不亚于70年代末80年代初报告物价变动信息。” 7、物价变动会计由于货币贬值、物价上涨,动援了币值稳定的会计基础假设,导致以历史成本为基础的财务报表失实,从而歪曲了企业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和资金运转的真实图景。 物价变动会计主要是指对整个会计计量结构的改造,有三种会计处理模式:①历史成本/不变购买力模式;②现时成本/名义购买力模式;③现时成本/不变购买力模式。 对物价变动的反映基本上有两种办法:一种是用一般购买力表示财务资料,称为一般购买力法;另一种办法是用现行成本代替历史成本来确认资产的个别价格的变动,这可称之为现行成本法。两种方法的理论基础都是资本保持理论,即:只有在保持资本完整无缺之后,才能确认收益。在物价上涨时期,必须消除物价变动的影响,才能判断资本保持的程度。 各国会计准则在是否仍以历史成本报表为基本财务报表,以及在披露物价变动影响时是采用重编完整的报表还是仅提供部分补充资料等方面,存在着多种不同的方式。 8、自创商誉的确认和计量裘宗舜教授认为:“工业经济时代之后将是知识经济时代。届时,无形资产具有重要的意义和地位。不可单独辨认的无形资产??商誉面临的难题是:企业自创商誉能不能确认入帐。赞同者认为,外购商誉可以确认入帐,根本一致性原则,自创商誉也应评估入帐;反对者认为,市场经济是交换经济,资产的价值以交换价值为基础,自创商誉不存在交易行为,价值评估可能存在任意性,不应把会计报表降低到广告水平,企求起轰动效应。” 葛家澍教授指出:“在现代企业中,自创商誉是存在的,也是可以计量的……它既可以通过未来现金流量的贴现值确定,又可以通过股票市价总额(如果是上市公司)与其重估价后的净资产进行对比来确定。”“自创商誉之所以长期在会计上得不到反映,是由于传统会计有一些框框难以突破。首先是实现原则,其次是权责发生制原则,最后是信息的可靠性质量要求和谨慎原则。会计中的一些传统偏见应当逐步改变。” 9、战略管理会计战略管理会计旨在为企业提供外部市场和竞争者的信息,分析企业自身所处的地位,从而帮助企业制定、实施战略计划,以取得竞争优势。 战略管理会计不仅重视数量,而且更重视“信息导向”,通过一系列战略性业绩指标来帮助决策者了解自身及其竞争对手的地位、状况、包括成本优势、价格优势、市场份额等。为此,需要创造性地运用“竞争者会计”、“相对成本动态分析”、“产品盈利性动态分析”等技术方法,正确评价企业的经营业绩,从而确立企业在国际市场竞争中的战略优势地位。然而,战略管理会计目前仍处于初期发展阶段,如何形成有机的体系和有效的机制,还需要作大量的研究工作。 10、国际会计的协调化各国会计准则的差异是客观存在的问题。国际会计准则在很大程度上以盎格鲁??撒克逊会计原则为基础,优先考虑收入与费用的配比,而欧洲大陆则是稳健性原则。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一直致力于国际会计的协调化。为寻求完善会计准则的共同之处,美国、英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四国的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组成了非正式的机构,讨论有关会计准则制定中的问题。1993年,他们邀请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参加讨论,通常简称g4+1.在g4+1的成员中,可比(协调化)的内容只有资金报表/现金流量表、租赁、备抵和或有事项、非常性项目,而需要进一步协调的有:联营企业投资、中期报告、中止经营、企业合并、合并报表、外币折算、概念框架、退休金和其他退休福利、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值、金融工具、综合收益、每股盈余、短期投资、分部报告、会计变更、商誉,而错误、利息资本化和研究与开发费用等,还没有任何实质性的进展。 会计研究的创新,关键在于选题的创新。选题是否有创意,关键在于是否抓住了难题,瞄准了高峰。会计研究的方法当然很重要,但是大可不必热衷于此,对规范研究和证实研究等问题争论不休,或者厚此薄彼,徒耗精力。其实,每一种研究方法都各有优劣,完全可以互补。 一篇文章难以穷尽所有的会计难题。所谓十大难题,只是种种难题中的一部分。事实上,在本文的引言中,已经列举了许多会计学教授提出的难题,例如:会计控制功能的实施;收购兼并与债务重组;公允价值计量;质量成本问题;会计预测问题;环境会计问题;网络技术对会计的影响;虚拟企业会计确认与计量;会计电算处理中心2000年问题等。还有像知识经济时代人力资源价值的确认与计量,也是迫切需要解决的会计学难题。 会计学论文:开展会计学术讨论推进会计理论研究 (一)关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问题 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是当前会计学术研究中的“热点”问题。大家认识到会计信息是否真实可靠,不仅关系到企业经营状况能否如实反映,会计工作在经济管理中的地位能否提高,作用能否有效发挥,而且也关系到社会经济秩序能否正常运行的大问题。在讨论中,大家从不同角度对如何提高会计信息质量阐明自己的观点。 有的同志认为,必须建立严密的多层次过滤式的责任保证系统,包括法人代表责任保证系统、总会计师责任保证系统、会计人员责任保证系统、注册会计师责任保证系统和社会职能部门的责任保证系统。只有各个环节上严格把关,才能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 有的同志认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1)提高会计人员素质,严把市场“进入”关;(2)实行会计委派制,确保会计人员的独立身份;(3)实行会计信息的公开制度,提高财务资料的透明度;(4)实行严格的财务报告审计制度,发挥“经济警察”的作用;(5)加快会计工作执法力度,做好监管工作;(6)扎实开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活动,加速会计电算化进程,保证会计信息处理的正确性、及时性。 有的同志还从经济学角度分析了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以后说,要解决会计信息失真必须抓住以下三个方面:(1)明晰产权,发挥产权对于会计信息生成过程的规范和界定功能;(2)加强会计制度建设,完善我国会计准则体系;(3)理顺各方利益关系,减少利益冲突;(4)强化契约关系,以利于降低违规行为的预期收益,提高违规行为的预期成本,从而有效地控制会计信息失真的状况。 在讨论中较多的同志认为,会计信息失真并非完全是会计人员的责任,而往往是由于各方面的压力不得已而为之的。这个问题的存在是和我国周前经济转轨时期的体制以及客观经济环境密切相关的。许多企业经营者和决策者出于某种追求,往往粉饰其业绩;而各相关利益集团出于各自对会计信息的要求,使得虚假会计信息有一定的市场。因此解决这个问题是一个需要综合治理的系统工程,关键是应与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相配套,并且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只有各方面共同努力才能奏效。有的同志还谈到西方发达国家规范会计工作秩序,解决会计信息失真问题经历了一段较长的时期,我国要解决这个问题也不可能一蹴而就,应该采取长期治理、综合治理、分阶段治理的方针。就会计工作本身来说,首先实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然后建立起完善的法规和监督体系,依靠扎实工作,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二)关于改进企业会计人员管理体制问题 近年来为了解决会计信息失真问题,会计界对改进会计人员管理体制,试行会计委派制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多种形式的实践,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也遇到许多理论上和实践上的问题。大家对此提出一些看法。 有些同志认为,会计委派制与现行法律。法规包括《公司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有矛盾,而且会计人员实行委派以后,也难以从根本上解决会计信息失真问题,所以只能起治标作用,不能整治根本;只能作为权宜之计,不宜作为万全之策。 有的同志认为,如果对行政事业单位委派会计人员未尝不可,但对国有企业委派会计人员形成干预企业经营管理,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也有的同志认为,改进企业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既要面对当前经济体制转轨时会计工作中出现混乱状况的严峻现实,又要适应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客观要求。按照这个原则,对国有大中型企业不妨一方面改进现有总会计师制度,另一方面借鉴西方的财务总监制度结合我国具体情况加以创新,把两者有机结合起来。在具体做法上,把总会计师的职责权限定位在集中精力协助企业负责人当好家理好财,成为企业负责人的得力助手;而把财务总监的职责权限定位在代表所有者依法对企业经营者进行监督,不参与经营管理,形成约束机制。目前有些地方以委派财务总监取代了总会计师,领导企业财务工作,参与企业经营管理,这是混淆了两者的区别,必然难以对企业经营者实施监督,难以发挥财务总监应有的作用。 在讨论中不少同志认为,我们应该积极推行会计委派制,把推行会计委派制与贯彻《会计法》结合起来;因为这是从企业外部对一个单位的遵纪守法所进行的会计监督,内外结合,更能使会计法治和会计工作秩序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三)关于管理会计的应用与发展问题 管理会计的作用已为越来越多的会计理论和实务工作者所共识,至于如何在我国推广应用,大家发表了不少见解。 有的同志认为,较长时间以来,在学术界始终存在“管理会计的理论与实践相背离”的争论,争论的背后是针对管理会计的有用性问题。而提高管理会计的有用性,就意味着管理会计理论与实务的融合,就能增强管理会计的生命力。 有的同志认为,管理会计在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中发挥的独特作用,是财务会计管理方式和手段所无法替代的。然而从现实情况来看,管理会计在我国企业中的应用,还处在个别的或分散的水平上。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企业领导重视不够问题,也有会计人员业务水平不高问题;既有管理会计理论本身缺陷问题,也有管理会计基础工作不够规范问题等。其中,解决管理会计本身存在的理论缺陷问题是推动管理会计发展的根本;提高会计人员、生产经营管理人员的素质是推动管理会计发展的关键;研究开发管理会计电算化应用软件是推动管理会计发展的重要措施。 有的同志认为,管理会计的推广应用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具有较高素质的会计人员;(2)企业各部门的密切配合;(3)企业领导人重视。显然,在我国目前情况下,这三个条件在大多数企业中还没有完全具备。因此,要推广管理会计还有许多工作要做,包括权威部门的支持和采取实质性措施。 有的同志认为,管理会计的推广应分三步走:首先,进行调查研究,找出符合中国国情的行之有效的手段;其次,通过开办培训班等各种形式帮助会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了解它的具体内容;第三,各企业应根据本身特点,由小到大,抓住重点环节逐步开展。 有的同志瞻望管理会计研究的前景,认为:(1)管理会计的研究正面临两方面选择。一是仍然沿着管理会计的发展轨道,使其研究建立在传统的理论与方法之上;二是面向实际,开拓新的研究领域与研究课题。这两种选择,完全取决于研究人员的激励机制。(2)由于管理会计所处现实环境的变化和企业组织机构的变化,必然要求管理会计改变过去那种静态分析研究的理论与方法,而运用动态及不确定性的研究理论与方法。(3)现代企业组织形式正从集权管理向分权管理转化。与之相对应,企业的管理会计体系也要从原来的纵向管理向横向管理转变。(4)现代企业的经营战略将转向长远规划,追求全球性的发展以获取最大的收益,因此企业的管理将在一个更大的范围内实施分权管理模式,由此提出了战略管理会计的新课题,它具有环境控制、战略设计、战略控制三大特征。(5)随着环境与组织的变化,管理会计将会在定义、本质特征以及范围上发生根本性变化,将会被“组织会计”所取代。(6)由于环境与企业组织的变化将导致对新型的管理会计信息需求,主要表现在非财务的信息需求将进一步上升,财务信息的种类也会发生变化。(7)管理会计研究将向多元化方向发展。主要是由过去的单一研究向综合研究发展,多课题研究同时并举,各种研究理论与研究方法相结合,使研究结果具有更为广泛的应变能力。 在讨论中不少同志认为,管理会计在我国的应用与发展,决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必须有计划有步骤地逐步进行。 (四)关于会计工作在防范与化解金融风险中的作用问题 自从东亚金融风暴发生以后,人们普遍关注如何防范与化解金融风险,会计工作在这方面应如何发挥作用。木少同志对此展开讨论。 有的同志在详细分析了东亚金融风暴的形成和教训以后,对有些人所说的国际炒家利用游资兴风作浪因而形成金融风暴有不同的看法,认为关键在于自身的“抵抗力”,如果自身的“免疫功能”强,“病菌”也难以侵入。对于经济健康的国家来说,国际炒家也无能为力,只能以失败告终。他们认为,会计的职能是核算和监督。利用会计信息进行预测、决策、控制、分析和考核,对商业银行的经营活动进行全过程的监控,是防止与化解金融风险的有效途径,也是会计应该发挥的功能作用。从目前情况来看,要达到这个目的必须进行以下几方面改革:一是整顿会计秩序,规范会计工作,恢复银行“铁帐本”、“铁算盘”、“铁规章”的行业形象;二是完善现行信贷资产质量分类和考核办法,全面清理金融资产,努力降低不良资产的比例;三是遵循谨慎原则,改进金融业务收入确认和呆帐准备、坏帐准备的计提办法;四是要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的要求,提高商业银行财务报表的透明度,使报表使用者了解银行的经营状况,尤其是偿债能力和变现能力以及各种业务具有的相对风险程度;五是在财务报表中要对各种金融工具披露和列报,既包括传统的基本金融工具如债券等,又包括各种形式的衍生金融工具如利率调期、货币调期、期权等;六是聘请注册会计师加强对商业银行的会计帐目和财务报表进行审计鉴证。 有的同志针对当前银行内部控制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改进意见:(1)摆正和完善内控与业务发展的关系,树立“内控优先”的观念;(2)建立风险补偿制度,对一些风险大的业务项目向保险公司进行投保或提取风险准备金;(3)强化制度控制,对业务全过程建立较为完整的控制制度,使每个员工、每个岗位、每项业务都处于有效控制范围之内;(4)完善会计核算制度,改革会计确认和计量基础,逐步推行公允价值法、成本与市价孰低法;(5)加强会计监管力度,确保职能部门监督作用的有效发挥;(6)加强会计电算化风险防范,从软件设计、业务操作、技术维护、监督控制等方面入手进行严格管理;(7)提高会计队伍素质,完善奖惩制度,最大限度地调动他们的积极性。 有的同志还通过分析韩国金融危机来看我国的金融风险并提出相应对策,包括:必须完善各种核算、结算程序和业务操作程序;必须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和制度;必须加强对贷款单位进行资信调查,对其信用等级进行评定;必须根据借款人的资本大小、经营规模、财务实力等情况决定贷款政策。 在讨论中,也有的同志从管理会计角度进行考虑。认为,应把管理会计的管理技术和方法运用到银行会计管理中,实现资金、人力等有限资源的最佳配置,以提高经济效益,增强竞争实力。 (五)关于会计改革与发展问题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发展,要求会计工作不断进行改革,使之与新的经济形势相适应。至于如何改革,大家也提出了一些设想。 有的同志认为,前阶段会计改革已取得了显著成效,下一步会计改革应该更多地关注我国经济欠发达地区的状况,了解并解决这些地区会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以推动会计改革在全国发展;同时,会计改革是与经济体制改革相配套的工程,因此不能脱离目前经济体制改革的现状,而盲目追求会计改革的速度。此外,会计改革不应仅仅停留在理论界、政府中的高层人员和企业中的会计负责人,而应深入到基层会计实务工作者中去,使他们对会计改革目标、内容,目前进展的程度以及今后发展方向有更深入的了解。 不少同志还对会计发展的前景进行了探索。有的同志对知识经济时代的会计进行描绘,认为:第一,“会计报告”或“财务报告”将由“企业报告”所代替,使对外提供报告的内容趋向多元化。在企业报告中计量属性也将趋向多元化而不只是历史成本一种。第二,人力是企业所占有的最有价值的资产,有必要对人力资源进行核算并对外报告,人力资源会计将从理论走向实际应用。第三,企业应把自身利益与社会利益统一起来,考虑其经济活动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生态效益。所以,社会责任会计和与之相对应的环境会计在未来的企业报告中也将得以体现。第四,企业报告的方式将向灵活性、实时性发展。可以通过因特网随时提供各种事项以及每种事项的多种属性特征的报告,使信息使用者可以根据自己的决策需要,主动提取相关信息。 有的同志对未来会计的发展趋势进行瞻望,他们认为,未来会计的特征将是:第一,前瞻性信息与历史性信息并重;第二,信息供应量增大与表外信息进一步上升;第三,信息处理与更为及时;第四,信息的提供可兼顾不同使用人的需求;第五,会计计量属性的多样化;第六,会计处理方法的更新,会计报告系统将实现对各类业务的实时反映和控制;第七,会计工作将从记帐、编表转向更具技术性的分析和预测;第八,审计的重点将由查证对帐,改为了解企业营运过程,评估并测试企业营运风险,衡量企业经营的财务性或非财务性指标,对管理层提出改进经营的建议。 也有的同志根据当前国际金融市场中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的发展,联系到现行财务会计理论的现状,认为,无论是在会计确认、计量方面还是在损益列报方面都难以对衍生金融工具交易作出恰当的处理,需要采用与传统的、非金融性资产或负债项目不同的会计准则进行处理,这也是亟待研究的问题。 通过上述五方面问题的研究,已经提出不少新的观点,有了一个良好的开端,可以预料在大家继续努力下,必将进一步引向纵深发展。 会计学论文:管理会计学课程体系构建问题的探讨 [摘要] 管理会计学在企业管理中发挥着重大作用,并随广大理论工作者的理论研究和实务工作者的实践而不断充实和完善。但是管理会计学一直存在许多重大而未解决的问题,特别是管理会计学的理论体系、内容体系及课程体系应如何架构等一直妨碍着对管理会计学的进一步深入研究。本文对三种典型的管理会计学教材进行了分析和评价,并阐述了自己的认识。 [关键词] 管理会计学 企业核心能力 作业链 价值链 管理会计学从诞生之日起就在企业管理中发挥着重大作用,并随广大理论工作者的理论研究和实务工作者的实践而不断充实和完善。但是基于管理实践而产生和发展的管理会计学一直存在许多重大而未解决的问题,特别是管理会计学的理论体系、内容体系及课程体系应如何架构等一直妨碍着对管理会计学的进一步深入研究。管理会计学之所以引起人们的争议,主要在于其管理对象和目标的不明确。不同学者针对这一问题作出了自己的判断,从而形成了不同的内容体系。 目前在理论界比较有影响的观点有三种: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型课程体系;以企业核心能力培植为主线构造21世纪管理会计的基本框架;以作业链的设计和价值链的分析为主线,以竞争优势的获得为核心,以价值最大增值为目的,站在战略角度架构管理会计体系。 一、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型管理会计课程体系。 作为企业会计两大分支之一的管理会计在当代会计实践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将管理会计学纳入到高校会计专业的主干课程成为必然,如何设计和构建他的课程体系,让学生更容易接受和理解管理会计的内涵并能够学以致用,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因此我国管理会计理论工作者从学生学习出发,以学生为中心构建了管理会计课程体系,比较有代表性的有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吴大军老师、牛彦秀等老师编著的《管理会计》 (一) 背景资资料 管理会计的产生是为了加强企业内部经济管理,以实现利润最大化的经营目标,标准成本系统是成本会计向管理会计过度的分界点,成本性态分析则是管理会计的起点,因此成本会计是管理会计的前身。(余绪婴)在市场经济日益繁荣的今天,企业的竞争日趋激烈,成本控制在企业管理中更为重要,作为对企业内部管理服务的管理会计学对成本的分析应该说是至关重要的. (二) 内容体系 全书以现代企业所处的社会经济环境为背景,阐明以企业为主体,密切联系现代会计的预测、决策、规划、控制、考核、评价等职能,系统地介绍了现代管理会计的基本理论、基本方法和实用操作技术。本书第一部分交待了管理会计的基本原理和传统管理会计的基本方法;第二部分讨论了管理会计各项职能在实践中的应用程序与具体操作方法。最后集中介绍了管理会计发展的新领域作业管理和战略管理会计。 (三)我认为本教材从中国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以现代企业所处的社会经济环境为背景,在内容的组织、体系的安排等方面充分考虑到学生学习的需要,真正突出了以学生为中心,而且本书相对于传统的管理会计教材新增加了作业管理和战略管理会计,站在 前沿的角度介绍了管理会计发展的新领域,应该说是传统教学型管理会计体系的继承和发展。 二、以企业核心能力培植为主线构造21世纪管理会计的基本框架 会计与其所处的环境息息相关,尤其是为企业内部管理服务的管理会计对企业组织的结构或体制以及企业所面临的市场环境具有依附性。胡玉明老师编著的《高级管理会计》从环境入手,以企业核心能力培植为主线构造了21世纪管理会计的基本框架。 (一)背景资料 当我们步入21世纪,我们面对一个崭新的经济环境,21世纪世界经济的基本特征从宏观上看具有国际化、金融化和知识化的特点;从微观上看,人类社会将从工业社会转入信息社会,企业的经营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今天有三种力量,它们或者独立或者合在一起,正在驱使今天的企业越来越深的陷入令多数大董事和经理惊恐的陌生境地。”(迈克尔哈默,詹姆斯钱皮,1998)。这三种力量就是我们通常说的三c,即顾客化(customers)、竞争化(competition)和变化(change)。面对这样的宏微观环境,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比利润更重要的是市场份额,比市场分额更具有根本意义的是竞争优势,比竞争优势更具有深远影响的是企业发展的核心能力(core competence)即企业面对市场变化作出反应的能力。 (二)内容体系 胡玉明老师围绕企业核心能力的评估、培植和提升,构架了管理会计的基本框架,在第一部分阐述了20世纪80年代以来成本管理会计的新发展,讨论了21世纪成本管理会计会计主题的转变,构造了21世纪成本管理会计的基本构架,并以当前经济环境的变化为依托分析作业成本管理的基本原理及其在企业管理上的重大开拓性;第二部分对质量成本管理会计、资本成本管理会计、人力资本管理会计、企业激励机制与经理人激励报酬设计等进行了探讨;最后展示了中国企业成本管理会计制度的变迁及特色。 (三)这种课程体系应该说以环境作为论述的起点,突出了企业核心能力的培植,全面阐述了管理会计如何为企业核心能力的诊断、分析、培植和提升服务的方法,即采用20世纪90年代在美国兴起的综合业绩评价制度并从财务维度、顾客维度、企业内部业务流程、企业学习与成长等四个方面进行了充分的介绍。有助于促进企业竭尽全力,鼓足干劲,沿着持续改善和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前进,更快、更好、更有效地塑造企业核心能力,创造持续的竞争优势。对于21世纪的高级管理会计来讲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并为企业内部管理和控制提供了理论依据。 三、以作业链的设计和价值链的分析为主线,站在战略角度架构管理会计体系 自由贸易的发展和企业经营的国际化,使企业间的竞争日趋激烈,竞争要求企业进行顾客化生产,采取差异化战略。孙茂竹老师以作业链的设计和价值链的分析为主线站在战略的角度构架了管理会计体系。 (一)背景资料 1985年迈克尔.波特提出价值链的概念,他认为:“每一个企业都是用来进行设计、生产、营销、交货等过程及对产品 起辅助作用的各种相互分离的活动的集合。”并将一个企业的经营活动分解为若干战略性相关的价值活动。每一种价值活动都会对相对成本地位产生影响,并成为企业采取差异化战略的基础,供应商通过向企业出售一定产品对企业的价值链产生影响而企业通过向顾客销售产品又影响买方价值链,基于此我们将此概念推广并根据经营活动的有机联系,将价值链分为纵向价值链、横向价值链和企业内部价值链。 纵向价值链就是把供应商和顾客分别视为一个整体,它们之间通过彼此出售和购买产品的各种联系,构成的一种链条关系,这一关系可以向上延伸至最初原材料的最初生产者(或供应商)也可以向下延伸到最终产品的最终用户。这一概念将最终产品看做一系列作业的集合体。企业是作业链中的一环或几环。这样企业可以从最基本原材料的取得到最终产品使用后废弃这一整体价值链的层次上分析产品的成本和收益,从合理分享利润的角度进行战略规划。 横向价值链是指将企业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考虑,所有在一组相互平行的纵向价值链中处于同等地位的企业之间相互作用所构成的具有潜在关系的链条。 企业内部价值链是纵向价值链分析和横向价值链分析的交叉点。它是提供给顾客的产品的价值形成过程,与作业链的形成过程一致。对该价值链形成的认识使企业的管理深入到作业这一层次,使企业能够在所有环节上对资源的耗费进行控制,提高价值增值水平,帮助企业实现经营管理的目标。 (二)内容体系 首先将管理会计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是把管理会计分为对所有企业都适用的企业管理会计和只对特殊情况适用的的高级管理会计。第二层是按价值链结构把企业管理会计分为战略管理会计和战术管理会计两部分,其中将企业纵向和横向价值链分析作为战略管理会计内容,内部价值链分析作为战术管理会计内容。第三层是战术管理会计部分将内容和方法结合起来并体现不同企业的特点和要求。 在章节上可以分成理论部分包括理论框架和价值链分析原理、价值链分析包括横向价值链和纵向价值链、决策分析包括品种决策分析、生产组织的决策分析、营销管理决策分析、服务管理决策分析、人力资本的决策分析。预算的编制和控制、管理会计报告和业绩评价。 (三)作者发展了波特的价值链概念,把企业内部价值链看做是提供给顾客产品的价值形成过程,与作业链的形成过程一致,进一步发展了纵向价值链观点,认为纵向价值链是指将企业作为一个整体考虑并提出了横向价值链,认为这种横向联系实际构成了产业的内部联系。以作业链的设计和价值链的分析为主线,以竞争优势的获得为核心,以价值最大增值为目的,站在战略角度架构了管理会计的课程体系。这一体系对于我们学习和应用管理会计学具有很深的现实意义。 通过对上述不同管理会计学课程体系得分析,我们觉得在不同情况下,基于不同的考虑出现的管理会计学的课程体系都有一个共同的地方,那就是站在战略的角度构架我国管理会计学的课程体系。我个人认为在目前管理会计学学科体系不规范,很多教材实际是管理会计方法和内容的混杂体,没有一个清晰的主线把其内容串起来,体系残缺的事实面前,以作业链的设计和价值链的分析为主线,站在战略角度重新构架的管理会计的课程体系是非常具有现实意义的。 管理会计学在企业管理中发挥着重大作用 [摘要] 管理会计学课程体系构建问题的探讨。管理会计学在企业管理中发挥着重大作用,并随广大理论工作者的理论研究和实务工作者的实践而不断充实和完善。但是管理会计学一直存在许多重大而未解决的问题,特别是管理会计学的理论体系、内容体系及课程体系应如何架构等一直妨碍着对管理会计学的进一步深入研究。本文对三种典型的管理会计学教材进行了分析和评价,并阐述了自己的认识。 [关键词] 管理会计学 企业核心能力 作业链 价值链 管理会计学从诞生之日起就在企业管理中发挥着重大作用,并随广大理论工作者的理论研究和实务工作者的实践而不断充实和完善。但是基于管理实践而产生和发展的管理会计学一直存在许多重大而未解决的问题,特别是管理会计学的理论体系、内容体系及课程体系应如何架构等一直妨碍着对管理会计学的进一步深入研究。管理会计学之所以引起人们的争议,主要在于其管理对象和目标的不明确。不同学者针对这一问题作出了自己的判断,从而形成了不同的内容体系。 目前在理论界比较有影响的观点有三种: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型课程体系;以企业核心能力培植为主线构造21世纪管理会计的基本框架;以作业链的设计和价值链的分析为主线,以竞争优势的获得为核心,以价值最大增值为目的,站在战略角度架构管理会计体系。 一、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型管理会计课程体系。 作为企业会计两大分支之一的管理会计在当代会计实践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将管理会计学纳入到高校会计专业的主干课程成为必然,如何设计和构建他的课程体系,让学生更容易接受和理解管理会计的内涵并能够学以致用,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因此我国管理会计理论工作者从学生学习出发,以学生为中心构建了管理会计课程体系,比较有代表性的有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吴大军老师、牛彦秀等老师编著的《管理会计》 (一) 背景资资料 管理会计的产生是为了加强企业内部经济管理,以实现利润最大化的经营目标,标准成本系统是成本会计向管理会计过度的分界点,成本性态分析则是管理会计的起点,因此成本会计是管理会计的前身。(余绪婴)在市场经济日益繁荣的今天,企业的竞争日趋激烈,成本控制在企业管理中更为重要,作为对企业内部管理服务的管理会计学对成本的分析应该说是至关重要的. (二) 内容体系 全书以现代企业所处的社会经济环境为背景,阐明以企业为主体,密切联系现代会计的预测、决策、规划、控制、考核、评价等职能,系统地介绍了现代管理会计的基本理论、基本方法和实用操作技术。本书第一部分交待了管理会计的基本原理和传统管理会计的基本方法;第二部分讨论了管理会计各项职能在实践中的应用程序与具体操作方法。最后集中介绍了管理会计发展的新领域作业管理和战略管理会计。 (三)我认为本教材从中国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以现代企业所处的社会经济环境为背景,在内容的组织、体系的安排等方面充分考虑到学生学习的需要,真正突出了以学生为中心,而且本书相对于传统的管理会计教材新增加了作业管理和战略管理会计,站在 前沿的角度介绍了管理会计发展的新领域,应该说是传统教学型管理会计体系的继承和发展。 二、以企业核心能力培植为主线构造21世纪管理会计的基本框架 会计与其所处的环境息息相关,尤其是为企业内部管理服务的管理会计对企业组织的结构或体制以及企业所面临的市场环境具有依附性。胡玉明老师编著的《高级管理会计》从环境入手,以企业核心能力培植为主线构造了21世纪管理会计的基本框架。 (一)背景资料 当我们步入21世纪,我们面对一个崭新的经济环境,21世纪世界经济的基本特征从宏观上看具有国际化、金融化和知识化的特点;从微观上看,人类社会将从工业社会转入信息社会,企业的经营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今天有三种力量,它们或者独立或者合在一起,正在驱使今天的企业越来越深的陷入令多数大董事和经理惊恐的陌生境地。”(迈克尔哈默,詹姆斯钱皮,1998)。这三种力量就是我们通常说的三c,即顾客化(customers)、竞争化(competition)和变化(change)。面对这样的宏微观环境,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比利润更重要的是市场份额,比市场分额更具有根本意义的是竞争优势,比竞争优势更具有深远影响的是企业发展的核心能力(core competence)即企业面对市场变化作出反应的能力。 (二)内容体系 胡玉明老师围绕企业核心能力的评估、培植和提升,构架了管理会计的基本框架,在第一部分阐述了20世纪80年代以来成本管理会计的新发展,讨论了21世纪成本管理会计会计主题的转变,构造了21世纪成本管理会计的基本构架,并以当前经济环境的变化为依托分析作业成本管理的基本原理及其在企业管理上的重大开拓性;第二部分对质量成本管理会计、资本成本管理会计、人力资本管理会计、企业激励机制与经理人激励报酬设计等进行了探讨;最后展示了中国企业成本管理会计制度的变迁及特色。 (三)这种课程体系应该说以环境作为论述的起点,突出了企业核心能力的培植,全面阐述了管理会计如何为企业核心能力的诊断、分析、培植和提升服务的方法,即采用20世纪90年代在美国兴起的综合业绩评价制度并从财务维度、顾客维度、企业内部业务流程、企业学习与成长等四个方面进行了充分的介绍。有助于促进企业竭尽全力,鼓足干劲,沿着持续改善和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前进,更快、更好、更有效地塑造企业核心能力,创造持续的竞争优势。对于21世纪的高级管理会计来讲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并为企业内部管理和控制提供了理论依据。 三、以作业链的设计和价值链的分析为主线,站在战略角度架构管理会计体系 自由贸易的发展和企业经营的国际化,使企业间的竞争日趋激烈,竞争要求企业进行顾客化生产,采取差异化战略。孙茂竹老师以作业链的设计和价值链的分析为主线站在战略的角度构架了管理会计体系。 (一)背景资料 横向价值链是指将企业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考虑,所有在一组相互平行的纵向价值链中处于同等地位的企业之间相互作用所构成的具有潜在关系的链条。 企业内部价值链是纵向价值链分析和横向价值链分析的交叉点。它是提供给顾客的产品的价值形成过程,与作业链的形成过程一致。对该价值链形成的认识使企业的管理深入到作业这一层次,使企业能够在所有环节上对资源的耗费进行控制,提高价值增值水平,帮助企业实现经营管理的目标。 (二)内容体系 首先将管理会计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是把管理会计分为对所有企业都适用的企业管理会计和只对特殊情况适用的的高级管理会计。第二层是按价值链结构把企业管理会计分为战略管理会计和战术管理会计两部分,其中将企业纵向和横向价值链分析作为战略管理会计内容,内部价值链分析作为战术管理会计内容。第三层是战术管理会计部分将内容和方法结合起来并体现不同企业的特点和要求。 在章节上可以分成理论部分包括理论框架和价值链分析原理、价值链分析包括横向价值链和纵向价值链、决策分析包括品种决策分析、生产组织的决策分析、营销管理决策分析、服务管理决策分析、人力资本的决策分析。预算的编制和控制、管理会计报告和业绩评价。 (三)作者发展了波特的价值链概念,把企业内部价值链看做是提供给顾客产品的价值形成过程,与作业链的形成过程一致,进一步发展了纵向价值链观点,认为纵向价值链是指将企业作为一个整体考虑并提出了横向价值链,认为这种横向联系实际构成了产业的内部联系。以作业链的设计和价值链的分析为主线,以竞争优势的获得为核心,以价值最大增值为目的,站在战略角度架构了管理会计的课程体系。这一体系对于我们学习和应用管理会计学具有很深的现实意义。 通过对上述不同管理会计学课程体系得分析,我们觉得在不同情况下,基于不同的考虑出现的管理会计学的课程体系都有一个共同的地方,那就是站在战略的角度构架我国管理会计学的课程体系。我个人认为在目前管理会计学学科体系不规范,很多教材实际是管理会计方法和内容的混杂体,没有一个清晰的主线把其内容串起来,体系残缺的事实面前,以作业链的设计和价值链的分析为主线,站在战略角度重新构架的管理会计的课程体系是非常具有现实意义的。 会计学论文:会计学研究的方法论比较 从一定意义上讲,会计学的发展史也是科学方法论的演化史。所谓方法论就是科学家在从事科学研究过程中积累和形成的一种研究工作模式。会计学的每一次重大进展,几乎也同时伴随着研究方法的重大进展。研究方法的每次发展也总是使会计学者对会计的规律性的认识更深化一步。会计学的发展和体系的形成是在新旧方法论的交替和进化中实现的。会计学自诞生以来,一直是以实用社会科学作为其特征和标志的。会计学的研究方法论经历了几个不同的发展阶段,从而达到目前这样的水平。由于研究的方法论对于会计学的实践有着决定性的意义,因而很有必要对会计学的研究中有关方法论的问题进行回顾、比较和探讨。 一、会计学研究方法论发展的几个主要阶段 (一)自我观察法-一种对经验的主观主义研究方法。早期的会计学家们认为,会计学的研究对象是会计工作的直接经验。会计学既然是一门研究会计工作人员经验的科学;因而会计学的研究方法必然是研究如何观察这种直接经验,而此种方法又必然只能采用主观主义的方法和手段来完成。这种传统的研究方法后来受到许多批评。因为各个研究者的主观主义的观察结论不仅无法达到一致,而且也使研究工作带有许多偏见;另外,这种方法还会对其他一些研究方法加以排斥。这就使得自我观察法难以得到更新和发展,其结果则必然被新的方法论所取代。 (二)实用主义方法论思想。由于早期会计学只对直接经验进行自我观察式的研究,因而不能客观地解释各种会计现象是如何发生、发展和相互作用的,也就不能真正解决人们在会计实践活动中的各种会计学问题。在它受到批评的同时,先后在西欧和美国产生了实用主义会计学。当时的一些会计学家们认为,会计学应当研究会计的功能,强调会计学在会计实践中的应用。在研究方法方面,他们采用了描述法、归纳法、演绎法、伦理学法、社会学法和实验法等。虽然实用主义会计学并没有完全放弃自我观察法,但在这一阶段的研究中强调了方法上的多样性和实用性,重视会计活动在操作过程中的特点和规律,探讨会计实践与环境的关系。实用主义会计学通过采用多种多样的应用研究方法,不仅填补了自我观察法的不足,而且推动了会计学向更为广泛的领域发展,为财务会计学、管理会计学、会计伦理学、会计法学、会计心理学、行业会计学、甚至计算机会计学等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基础。同时,也为行为主义会计学的到来打开了大门。 (三)以操作主义和实证主义为方法论基础的行为主义会计学。在会计学研究中引进实证法,最早是由美国会计学家詹森倡导的,是与行为主义会计学相配套的研究方法。行为主义会计学坚持以被观察到的,可以予以客观记录和定量分析的行为作为会计学研究对象。这实质上是把布里奇曼在物理学中所倡导的操作主义观点作为会计学研究的方法论基础,并以此指导会计学研究。在会计学研究中采用实证方法,可以对会计现象和会计实务做出更为客观的解释和预测。一切会计研究都要以经验的实证材料为依据,不能经过实证的会计概念、准则和理论都是不可取的。会计学研究中采用实证方法已经是世界性潮流,有许多优点和重要的现实意义:有助于会计学更加切合实际,有助于形成更加科学的会计理论,有助于检验和发展已有的会计理论。但在肯定其贡献的同时,也应当注意其局限性。实证方法无法对会计行为产生的心理和意识等有关人的内部过程做出完整的、客观的和全面的解释。从广义上讲,实证会计研究与西方会计文献中经常提到的经验研究是等价的。从狭义上讲,实证会计研究是经验会计研究的一个分支。实证管理会计研究的目标是追求理论的实用化。现在许多西方国家和我国在管理会计方面广泛开展实地研究,这是管理会计实证研究的新的发展方向,是以组织行为为基础的实证研究合乎逻辑的发展。北美管理会计研究已逐渐从规范研究转向多种描述性方法的使用,主要运用分析、问卷调查、档案资料和专项实验等四种方法。与北美管理会计实证研究中大量使用经济学理论相比,欧洲的管理会计实证研究更多运用社会学、心理学、组织行为学等学科的理论,研究政治、文化、甚至宗教等社会因素对管理会计的影响,多采用案例的方法进行研究,这值得我们分析借鉴。 (四)以现象学和场论为方法论的会计学。在会计学的研究方法方面,有部分会计学者走的是一条与行为主义会计学完全不同的道路。他们强调会计人员意识的完整性和组织性,反对去寻找会计行为中的“元素”,认为应当自由、公正地描述会计人员的直接经验,而会计人员的直接经验是按原来的结构被接受的。对于这种完整的经验如果按实证法强加分析,化整为零时,其原有的整体性就会被破坏。这种从另一角度来强调会计活动的整体性并对其规律进行研究,无疑是具有积极意义的。受物理学中场论的影响,会计心理学的研究方法以b=f(e,p)为函数,发展了对会计人员的动机与行为之间关系的研究,推动了会计心理学中有关团体动力学研究的发展。作为一种方法论工具,现象学的观点被认为可以用于对会计人员的主观体验进行科学研究,并弥补那些只注重会计行为的实验数据的不足。当然现象学的方法和场论的方法是不容易掌握的,对于某一研究者采用这类方法是否取得成功及成功的程度也是很难判断的。 (五)以信息论作为主要方法论的现代认知会计学。现代认知会计学主要以信息论来解释会计工作。计算机科学为现代认知会计学探索人们会计活动的内部过程提供了必要的手段。用信息论的观点对会计活动过程的特点和规律做出更好的描述和前所未有的揭示,取得了相当可观的成果。用计算机和程序软件的操作和运行来模拟和解释会计活动过程,确实是会计学在研究方法上的一个具有历史性变革意义的进步。但是,这仍然是以机械论的观点去研究会计人员和会计工作,把社会化的会计人员简化为机器的人。因此,以信息论为主要方法论的现代认知会计学仍然不能完整解释和真实反映会计行为的活动规律。 (六)以整体论为主要方法论指导的人本主义会计学。当行为主义会计学步入极端机械论的后期,一种旨在研究会计人员及会计工作的人格和价值发展的新学派-人本主义会计学形成了自己的体系和研究方法。他们不仅反对行为主义会计学把会计人员视为刺激-反映机器的观点,也反对意识经验学派把会计意识经验还原为会计人员的原始驱动力或基本防御机制的观点。在哲学指导思想上,人本主义会计学认为会计行为都有其特殊性,不能用一成不变的概念和方法去研究丰富多彩的会计活动。它更加注重对个体会计活动的研究,力图使每一个会计个体的活动得以健康和充分的发展。我国会计管理活动论就具备这一特点。人本主义会计学不仅不排斥传统的科学研究方法,而且还扩大了原有的会计研究范围,以便解决过去一直被排除在会计学研究范围以外的会计信息和会计人员的价值等问题。人本主义会计学显示了一种要在科学方法论方面加强自身体系的愿望。 二、当前会计学研究的方法论现状与问题 纵观会计学的发展历程,会计学的研究方法论与指导思想经历了一系列变革和演化,产生了质的飞跃。无论我国还是其他国家,会计学由于研究方法和认识手段的不同,已经形成了众多的学术流派。从会计学发展的历史进程中我们可以看到,会计学的研究方法是建立在一定的哲学思想和科学技术水平的基础之上的。纵然有良好的愿望和确定的目标,如果缺乏科学的指导思想和有效的科学技术手段,会计学研究仍然是“欲速则不达”。即使指导思想正确,研究方法得当,能最大限度地利用和发展研究的技术手段,若不能及时修正和调整研究目标、对象和范围,会计学研究的结果仍然会出现一些“以偏盖全”、“以点代面”的结论,如“会计信息系统论”、“会计管理活动论”、“会计工具论”、“会计艺术论”等都是如此。 时至今日,会计学的学派之争已基本结束。会计学对会计信息的价值的研究似乎已经有了较为一致的结论;有关会计准则的研究正在向更深的层次发展;而会计行为的研究则侧重于会计环境影响的探索;各种具体会计问题的实证性研究正在全面展开;至于对一些重要会计问题的创造性研究看来困难更大一些,正在寻求更有效的途径和方法。会计学在许多不同的层次上采用不同的方法进行着研究,最终目标是想弄清楚人类社会需要什么样的会计工作以及会计的真实面目是什么。但需要强调的是,实证分析的方法目前被大家重视,这是一件好事,它对某一个具体问题的研究往往是很有效的,但它并不能代替整体分析。会计学研究中整体分析仍然是非常重要的,整体分析需要反复研究法,即以整体观为前提,通过实验或实证来理解各有关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就是对会计工作中个体的研究,在采用演绎法时也应当慎重,一般规律有时并不能直接推论个体的特点,而对每个具体会计问题的研究有时却可以概括出一般的规律。一般规律只能帮助我们去理解个体、具体的会计问题,但解决这些个体、具体的会计问题仍然需要采用个案法的整体分析手段。 由此可见,会计学的研究方法论就目前而言仍然处于百花齐放,百家争鸣阶段。即使在同一研究领域,由不同方法论所指导的不同研究方法也常常是同时并存。这是一种正常现象,也是会计学发展到今天的必然结果。会计学研究与其它任何学科一样,不应该也不可能用单一的研究模式去人为地强制性地统一所有有的研究工作。会计学的研究对象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它有着许多不同的水平、层次、方面的相互作用的关系。我们的研究方法不可能用某种简单化的方法去处理,但也不应该用“随心所欲”的方法去进行研究。寻找当前大家都能接受的研究方法的指导思想,并运用到会计学的研究工作中去,是当今会计学界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中国的会计学研究虽然取得了巨大进步,但也应当看到,我国从事会计学研究的人才从总体上讲还是缺乏的,而他们在进行研究时所采用的方法论也显得单调。我们重复性的研究多,创新性研究少;滞后型研究多,超前型研究少;传统方法多,新方法少;介绍国外的多,借鉴研究的少;政策性研究的多,学术性研究的少等现象仍然没有根本改变。中国会计学研究还带有较多的政治色彩和行政长官意志的特点。 三、在会计学的研究发展过程中构建新的方法论 会计学研究者的科学研究工作是在一定的方法论思想指导下进行的,它决定着我们的研究目的和达到目的所需手段的选择。会计学研究方法论的演化史已经提示我们,会计学研究方法论应当是成体系的,这个体系至少有以下三个组成部分:1、会计学研究的哲学方法论;2、会计学研究的一般科学方法论;3、会计学研究的具体方法和技术。研究会计现象,首先要对会计有一个基本观点,这就是会计学研究的哲学方法论所要解决的问题。科学的哲学方法论并不能代替具体的会计研究工作,但是具体的会计研究工作是在一定的哲学方法论的指导下进行的。 会计学研究有了正确的科学研究哲学方法论的指导,还需要形成会计学研究的一般科学方法论。这个问题的解决取决于科学发展水平并受到研究工作者内在和外在条件的制约。在经历了会计学研究的微观阶段之后,即分析性研究之后,会计学研究的发展已经出现了向宏观阶段,即综合研究的趋势。会计学研究的一般方法论除了受系统论、信息论和控制论影响之外,还应当注意采用耗散结构理论、协同理论和突变理论作指导。所有这些理论都为现代会计学研究的一般方法论提供了有力思想武器。虽然这些理论并非出自会计学,但对会计学的研究工作具有深远的指导意义。而且,正是由于会计学学派林立,众说纷纭,就更需要用系统论的思想方法来描述和解释会计这个具有客观系统性的研究对象。当然这些科学研究的一般方法论并不能代替会计学研究的一般方法论,会计学有自己的特点和规律,需要构建符合会计学科发展的一套具有一般指导意义的理论和方法论体系。 最后我们来讨论一下会计学研究的具体方法和技术问题。可以说会计学研究已经涉及到会计活动的每一个领域,因此,在具体研究的方法和技术方面必定有相当大的差异,如财务会计的研究方法就与管理会计的研究方法有较大差异,研究一般企业的会计问题的方法就与研究上市公司企业会计问题的方法存在较大差异。具体的研究方法是与具体问题的研究相联系的。我们可以看到,会计学研究在各个不同的领域中几乎运用了绝大多数科学研究的具体方法,其中包括数学的、社会学的、经济学的、管理学的、统计学的、伦理学的、心理学的、法学的、逻辑学的、甚至物理学的、美学的各种各样的方法。每一种方法都有其特点和长处,但同时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和片面性。 会计学的研究对象是复杂的、多层次、多元化和动态的,同时又具有系统性和整体性。我们不仅需要对个别会计问题进行深入细致的微观分析研究,而且更需要整体的、系统的、动态的宏观综合研究,归纳总结出各种会计现象之间的相互关系和相互作用。会计学理论和学说不能仅仅处在一种描述性的初级水平阶段,而应当是可操作的,有预测力并有控制力的,这样才能使会计学成为一门既有自己比较完整一致的理论,包括研究方法论体系,又能运用科学的方法论去解决具体问题,具有更为广泛实际应用价值,作用和效果更为显著的现代社会管理科学。 无论采用哪种方法进行会计研究,研究思路必须清晰,而且在研究问题时应当注意体现以下一些基本要求:1、系统相关性,即我们在研究某一会计问题时,要始终把会计当作一个完整的系统来对待。2、成果应用性,会计研究的定位应介于纯粹的哲学思想和纯粹的操作手段的层次,它是一种既带有哲理性质又带有操作特征的方法哲理探讨。3、层次分明性,会计研究应始终注意体系建构及研究过程的层次性,既力求做到逻辑严谨,又力求做到层次分明。 在会计学研究方法论中,无论是采用规范研究法,还是采用实证研究法,还是采用其它类型研究方法,要根据研究的目的来决定采用哪一类型研究方法,甚至应当是各种方法同时并举。因为各种方法各有所长,也各有所短,不能解决会计研究中的所有问题。对采用什么方法进行会计学研究,不能画地为牢,厚此薄彼,更不能说某某方法是科学的方法,而另一类方法是不科学的方法。各种研究方法只要用得好,认真地去做,就可以得到满意的效果。如果做得不认真,再好的研究方法也难以产生好的效果。我们既需要会计学的实证研究大师,也需要规范研究大师,更需要能将各种研究方法综合全面应用的会计学研究大师。如果仅仅采用某一种方法进行会计学研究,肯定是没有前途的。 无论采用什么研究方法,都应当注意理论联系实际,这个实际就是研究对象的特殊性。比如研究会计目标问题,就不能泛泛地说会计目标应该是什么,而应当研究中国的会计目标是什么,其它国家的会计目标是什么,中国国有企业的会计目标是什么,中国私营企业的会计目标又是什么?这样的研究才有意义。 无论采用哪种研究方法,作为研究者不要先入为主,夹杂着太多的主观价值判断,或单纯为政策寻找答案。研究是为了发现规律,寻求真理。当然在研究中也应当避免为研究而研究的现象发生,采用某种规范研究方法研究某一会计理论问题,提出了一些新观点,得出了一些新结论,这不能说是为研究而研究。只有那些做了大量低水平重复性研究的研究,而研究的目的也仅仅是为了发表一些文章而评上职称之类的,才叫做为研究而研究,这类研究应当限制并加以反对。 会计学研究方法本身并不是会计学方法,这一点要搞清楚。对于各种会计方法的分析和应用,当然也是会计学研究中应当采用什么方法时需要注意的。比如对管理会计中某些方法的应用,是采用传统的研究方法,还是采用新的,甚至是创新的研究方法就值得仔细推敲。采用传统的研究方法所得出的结论往往使管理会计方法的应用得到进一步延伸,研究本身的成本也不会太高。而采用创新的研究方法所得出的结论,有时往往是革命性的,研究本身也需要付出很高的成本,而管理会计方法的应用将会彻底更新。 在应用各种研究方法时,需要不断进行创新,绝不能照搬国外的研究方法、他人的研究方法。就拿实证会计研究法来讲,我国的情况与西方国家的情况有很大不同,研究者的文化背景、知识素质也有很大差异,我们不可能完全按照西方国家的会计学者那样去验证一些我们本不需要验证的问题。 会计学论文:浅谈现代经济环境下的会计学演进研究 摘要:会计学的发展演变,与社会的经济环境变化密不可分。在当前的经济环境下,各种新情况新局势不断涌现,如对外开放带来的国际化趋势、信息化带来的现代化趋势、行业规模扩大带来的细分化趋势、社会进步带来的融合发展趋势,这些时代潮流也给会计学的发展带来了新的改变。本文结合多种趋势,探究现代经济环境下的会计学演进。 关键词:会计学 经济环境 演进 会计,是人类社会实践活动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会计学,在会计作为一个简单的行为受到关注和研究以后而产生。换言之,在会计学已经发展到有独立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时,这门社会科学才正式得到大家的认可进而得以发展。经过较长时间的发展,会计学的研究对象早已不再局限于原始的基础会计活动,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各种科学文明的不断涌现,会计学已经与数学、经济学、管理学的发展密不可分。同样,作为一门社会科学,会计学的发展除了受到相关学科的发展演进影响以外,更受到整个社会发展的速度进程、经济实力、科技革命等方方面面的影响,因此,我们应当以发展的观点来审视会计学这门学科的理性发展。 一、国际化趋势:会计学的国际发展及其理性应对 经济全球化,是21世纪全球经济发展最显著的特点。我国作为世界重要经济组织之一,受全球化发展的影响更为明显。在这种国际环境下,与世界经济的融合已经成为不可避免并且我们应该积极应对的重要问题。经济全球化作为一把双刃剑,他带来的冲击和带来的积极意义各自参半。如何抓住机遇顺利实现我国在世界经济结构里的稳步前进,是我们当前必须解决的问题。会计学作为世界商务经济的重要参与者,也必须在这种大的时代背景下把握契机来加强学科内部的深化发展。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出现,使我国得经济与世界各国经济在相互依赖,相互促进的程度进一步加深,而作为世界经济相互交流与合作的工具,会计学必须在全球范围内制定通用的规则和语言,实现全球商务的无障碍沟通。因此,我国会计的国际化发展趋势已经是不容回避的客观事实。在认清国际化的大背景下,我们更应该立足于国内,找到一条符合我国国情的会计国际化道路。我国在改革开放以来,一直是以市场经济为主导,国家宏观调控为辅导的经济政策,因此,与资本主义市场相比,我们在重视市场经济的同时,也没有放松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作用。这种在社会转型期必须经历的特殊现状,也对我国会计学的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既要符合世界发展的潮流趋势,也同样不能失去自己的特色。在与世界上先进的会计学理论和实际操作水平接轨时,我们应该在尊重自身国情的基础上,有选择性地学习,吸收有利于我国会计学发展的先进理念和先进技术,结合我国的自身特色来促进我国会计学的国际化发展。这是会计学国际化发展趋势的基本要求,也是我国在国际化潮流中应当作出的必要选择。 二、信息化趋势:会计学的现代化发展及其体现 信息高速公路作为信息革命的重要产物,带来了经济、社会发展方方面面的改变。信息资源在社会各个层面的传播,对传统的信息资源传播方式带来了极大地改变,这种新型传播方式的出现,也是会计学的发展比在之前的任何一个时期都要迅速。会计学的现代化发展,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体现在会计工作者的办公设备上面。对于会计工作者而言,当前的信息化设备不仅能完成原始的数据录入、数据存储、数据计算等简单的功能要求,更是能够对数据进行系统分析,自动筛选、自动成图,使会计的相关结果更直观的表现出来。大大降低了会计工作者所需要的时间周期,提高了工作效率。会计学的现代化发展,另一方面体现在会计学的理论知识现代化上,包括会计理论、会计观念、会计思想、会计意识等理论范畴的现代化。会计学作为一个社会学科形成以来,人们更多地关注的是会计技巧、会计实际工作的进步,忽视了会计学的相关理论对会计学发展进步的重要影响。在会计学迅速发展的今天,传统的会计学理念已经不足以支持会计学的进一步发展,我们必须在意识领域里有更多的创新,以此来推进会计学全方位的真正进步。 三、多样性趋势:会计学科的具体化与细分化 在我国三十多年改革开放的过程中,越来越多的新型产业出现并发展壮大,在市场经济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功能。会计学,也因此被运用到各个不同的行业中,在新世纪发展知识经济的条件下,扩大会计领域的同时,也细化了会计学内容。最重要的表现在会计学研究对象的细化,传统的会计学注重的是简单的会计活动,如公司企业的账目活动等。会计学科细化以后,研究对象呈现出了多样性。例如针对资产管理的《无形资产会计》,针对企业破产重整程序的《破产会计》,针对证券基金期货的《期货会计》、《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等。会计学作为一门社会科学,它的发展必然受到社会环境的多重影响,经济环境的开放性和经济模式的多样化,也就必然带来会计学的不断具体化、细分化发展。 四、融合性趋势:会计交叉理论与会计交叉学科 社会的不断发展,也必然带来社会学的不断吸收与融合。会计学作为社会科学的一种,也不可避免的接受着其他学科的入侵和影响。在会计学发展的历史进程中,始终存在着各种会计交叉理论和会计交叉学科的发展,只是在不同时期由于所处环境的不同而各有其特点,在新时期,会计学的发展趋缓是与其他学科的融合性发展。在当前的国际局势之下,各学科的交叉影响与融合是必然的趋势,自然学科的先进技术为社会科学的发展创造了更优越的物质条件,同时各社会科学的不断演进,理论知识的不断丰富也为自然科学的发展提供了更广博的理论支持。这种融合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会计学与自然科学的融合。会计学作为社会科学的一种,与自然科学地融合在当前的经济环境下表现为与以计算机科学为代表的自然科学的融合。计算机科学已经成为无论是会计学的理论工作者抑或是实际操作者所必须学习并接受的一门自然科学,由此便产生了适合于特定人群的《计算机会计学》。其次,会计学与其他社会科学的相互融合。会计学不仅与社会学科以外的科学相互融合,在内部,也在相互影响。例如会计学与社会科学中的哲学、伦理学相融合,形成了《会计伦理学》、《会计哲学》。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科学也在不断进步,人类社会里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都已经有了不同程度的进步与发展,各学科之间交叉融合的趋势早已不再新鲜。作为生存在社会环境之下的会计学,自然也是不可避免地受到这种趋势的影响。对于会计学与其他学的交叉融合,我们有理由相信这绝不是简单学科的重复叠加,而是在吸收各自精华基础上的深度融合发展。 结语:时代的不断发展与进步,也必定会带来会计学的不断演进发展。会计学作为与国家的各项经济生活密切相关的社会学科,我们在接受外来挑战的同时,也应该勇于抓住机遇,不断吸收先进的理论知识和技术经验,实现会计学横向的扩张和纵向的深入,以此来实现我国会计学的进一步完善与发展。
教育与职业论文:试析职业教育发展与实训基地建设的研究与探讨 论文关健词:职业教育 技术技能 实训基地 论文摘要:本文从不同侧面分析了我国职业教育所面临的形势,阐述了大力加强实训基地的建设、管理与使用的重要性,以及知何提高职业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 职业教育是我国国民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是推进我国工业化、现代化的迫切需要,国民经济的各行各业不但需要一大批科学家、工程师和经营管理人才,而且迫切需要数以千万计的高技能人才和数以亿计的高素质劳动者川。职业院校如何深化改革、提高质量、办出特色,实现健康、稳定的发展,值得我们广泛地研究和深人地探讨。 1.认真学习党和国家有关职业教育精神.深刻领会、端正思想、埋头苦干 1 .1深刻领会发展职业教育的重要作用 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是推进我国工业化、现代化的迫切需要。我国已是制造业大国.工业增加值居世界第四位,但还不是制造业强国,我国的制造业生产技术和管理水平与发达国家还有不小的差距。主要问题都与从业人员技术素质偏低、高技能人才匾乏有很大关系。现在经济全球化深人发展,国际产业结构加快调整与重组,我们要抓住机遇,努力提高我国制造业水平,使“中国制造”在国际市场上真正有竞争力。这就必须从源头抓起,更加重视和加快发展职业教育,全面提升人力资源的整体素质。 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是促进社会就业和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途径。人口多、劳动力多,特别是农民多,是我们的基本国情。就业问题在我国是一个不可回避而且必须解决好的大问题。国务院副总理回良玉指出:为了富裕农民必须减少农民;为了发展农村必须发展工业;为了建设农村必须走城镇化。这都需要大力加强职业教育,提高农村劳动力的整体素质。 1.2消除重学轻术思想 长期以来,在职业学校学习的学生承受着社会上一些偏见和不正确的观念的影响,我国社会传统观念认为大学生、高中生就是比职教生好,这是一种偏见,我们多少年搞学术研究,实际上重学不重术,由于这种偏见,我们对术的研究远不如对学的研究重视。我们在职业学校学习的学生和工作的教师应打破这种观念的羁绊,默默耕耘、勤奋工作、刻苦学习,推动我们国家职业教育的昂扬向前。 2.加强实训基地的建设、管理与使用,实现做到职业教育和就业岗位“零距离” 2.1充分认识实训基地建设对搞好职业教育的重大意义 校内实训和校外实习是职业学校实践教学的主要形式,是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职业技能的根本途径,是使学生由课堂和书本知识走向就业和职业岗位的重要桥梁,是使学生养成良好职业道德和严谨工作作风的基础。解决职业教育的诸多问题,必须抓住主要矛盾,找准突破口,实训基地建设就是这个突破口,把实训基地建设、管理与使用好,努力做到学校教育和就业岗位“零距离”,就会对加快培养高质量的技能型人才发挥重要作用,对推动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长期以来职业教育由于重视不够、投人不足,以及一些重学轻术思想的影响,职业教育没有紧跟市场经济发展需求、注重学生动手能力培养的特征,很多职业院校实训基地条件差,设备陈旧,数量不足,实训教师水平不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学生技能和动手能力的培养,这也是目前一些职业院校毕业生不被社会认可的原因之一。 职业教育的根本任务是培养有较强实际动手能力和职业能力的技能型人才。古人云: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职业教育是针对职业岗位的教育,主要任务是培养生产、建设、服务一线需要的技能型人才,技能型人才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具有较高的职业技能和实践动手能力。 早在3000年以前,古希腊生物学家普罗塔戈就认为:头脑不是一个要被填满的容器,而是一把需被点燃的火把。在职业教育领域,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加强实训基地建设和实践环节教学。 2.2加强实训指导教师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教师综合素质 建立专业教师定期轮训制度,支持教师到企业和其他用人单位进行实习和工作实践,重点提高教师的专业能力和教育教学能力。聘请生产和服务一线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担任兼职教师,加强实习指导教师队伍建设。积极创造条件,选拔和组织相关紧缺专业领域的骨干教师外出进修。 2.3实训基地建设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2.3.1面向本地经济: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水平、产业结构及市场需求情况,确定实训基地的建设规模、形式和内容。 2.3.2考虑本校实况:考虑专业设置及教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结合本校的人力、物力、财力状况,与学校的长期发展和具体规划相联系,科学确定实训基地的模式和建设计划。 2.3.3与专业建设相结合:实训基地必须要结合学校已有专业及未来专业开发设置情况进行建设,要适应专业特点,为专业发展服务,建设多功能、使用效率高、周期长的实训基地。 2.3.4兼顾人才培养目标和社会经济效益:基地建设首先必须为实现人才培养目标服务,其次是适应市场经济,与市场相联系,创建生产型实训基地以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 2.4实训基地的管理 遵循“管理出效益、管理保质量”的原则,对职业学校的实训基地实施科学管理。 2.4.1制度建设先行 ①实习工场(车间)安全制度:学习企业安全管理规范,对学生实行三级安全教育(车间安全教育、工种安全教育、岗位操作安全教育)。 ②设备操作与维护保养制度:正确使用设备,会对操作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 ③工量器具借还与赔偿制度:能按规章借还工量器具,对违反操作规程或人为故意因素造成损坏的工量器具(含设备)实行赔偿制度。 ④实习教学管理规范检查制度:对教师执行的实践教学活动实行过程管理、课题管理、考核与评价规范管理;对省教育厅颁布的实习教育管理规范的执行情况,作定期检查。 ⑤事故认定及处理制度:对实习中发生的设备事故,人身伤害事故等按事故认定及处理制度处理,真正做到三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不受到教育和处理不放过;教师和学生不受到教育不放过)。 ⑥开展“7S”活动,培养文明生产习惯。“7S”活动,是指对生产现场各要素(主要是物的要素)所处状态不断地进行整理、整顿、清扫、清洁、素养、安全、节约的活动。 2.4.2注重经济核算,努力降低实训教学成本 加强成本核算和管理;科学安排实训设备培训运转计划,发挥最大效益;以节约的原则,科学设计实训课题,降低用料成本;充分利用人力和技术优势,积极参与市场,承接产品开发、制作工程,创造经济效益;让“开源节流”成为全体教职员工的共识和自觉行为。 3.结语 “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状元”,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树立正确的教育观、人才观和择业观。端正思想、树立信心、认清形势、埋头苦干,扎实做好实训基地建设这一职业教育的突破口,才能够发展好职业教育,培养出大批的高素质劳动者和优秀技能型人才。 教育与职业论文:法律职业的特征与法学教育的二元结构 一、法律是一种专业化程度很高的职业 在现代社会中,法律是一种专业化程度很高的职业,它与医师、建筑师、会计师等类职业一样,都需要在大学教育基础上进行系统的专门的职业训练后,才能进入其职业,担负起职业所要求的职责。 法律职业作为一种高度专业化的职业,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一整套包括法律思想、学术流派、价值标准和各种制度规定在内的法律知识体系,以及从事法律职业必须具备的高度专业化的法律思维、法律意识、法律语言、法律方法、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信仰和法律伦理等等。与这种基于职业的特定内涵和特定要求而逐步形成的法律职业相适应的是专门从事这一职业的法律人(法律家、法律职业共同体)和法律人才培养体制。从事法律的人员一般有三类:一是应用类法律人才,主要指律师、法官和检察官;二是学术类法律人才,主要指法律教师和法学研究人员;三是指法律辅助类技术应用人才,主要职责是辅助律师、法官和检察官工作。此外,还包括立法人员、仲裁员、公证员等。法律职业分工和职业结构的形成及其演变,主要是由社会发展阶段和社会形态决定的,同时,也是随社会分工的发展和人力资本理论的广泛运用逐步发展而来的。 二、法律人才的培养体制具有通识教育与职业教育的双重性 与法律职业的特殊性相适应的是一套由不同阶段的教育培训制度相互衔接共同构成的法律人才培养体制(即教育培训制度的总和)。观察世界主要法治国家,法律人才的培养体制主要包括:一是法律的学科教育(一种科学教育、人文教育与法律专业教育的混合体);二是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司法考试);三是统一的法律职业培训(通过司法考试后,进入法律职业前进行的以法律职业精神和法律职业能力为主要内容的职业教育和训练);四是终身化的法律继续教育(开始法律执业之后,每年都必须接受的继续教育)。各国法律人才培养体制的不同之处在于内部结构具有不同的组合方式,如中国和日本的法学教育是一种学科教育,美国的法学教育是一种以法律专业教育为基础的律师职业教育,德国的法学教育则是法律学科教育与法律职业培训相互连接、一体化的培养体制。由法律职业的特殊性所决定,法律人才的培养不论在普通法系国家还是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律从业人员的培养体制都具有二元结构或双重性。即都是由通识教育和职业教育两大部分构成。但由于各国的司法制度尤其是司法考试制度和司法官遴选任用制度的不同,二者有的分开,有的合一,有的则既分开又相互衔接呈现出不同的模式和特点。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广泛影响,随着法律执业的全球化进程加快和信息网络化发展,对各国教育的改革、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法学教育的国际化和通识教育与职业教育的一体化已成为当今各国法学教育的共同选择。 三、法律教育的主要任务是培养应用类法律人才 法学教育具有的深刻的职业背景决定了法学教育是一门应用性学科,具有较强的政治性、社会性和实践性特点,法学教育的主要任务是培养应用类法律人才。可以说,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从一开始就有着不解之缘,法律教育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必经之路,法律职业只对那些具有同一教育背景的人开放。法律职业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是现代法治国家最重要的传统和特征。没有法学教育就没有法律职业,法学教育和法学学术的发展和完善将巩固和促进法律职业的建构,正是通过法学教育培养和训练了法律职业者所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从根本上讲,法律职业决定了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培养规格、培养要求和培养模式,决定了法学教育的布局结构和办学层次,决定了法学教育改革发展的方向和内在动力。 四、法学教育的二元结构 法律职业的基本特征和法律职业的专业化、职业化和同质化的基本要求,决定了法学教育具有二元结构性(或双重性),主要表现在: 法学本科教育的二元结构(双重性)。作为一个完整的法律人才培养体制,法学教育既包括通识教育,又包括职业教育,正确处理二者的关系,是法学教育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我国的法学本科教育,在这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将二者分割开来,对立起来了,以致出现培养出的学生不会起草合同,不会办案的反常现象,其原因就在于单纯强调通识教育和综合素质的培养,在法学本科教育制度内外都缺乏必要的职业教育和训练,不得不等法科毕业生进入法律职业之后,自己慢慢去摸索。当然也有的反应过度,把职业教育硬挤进本科教育阶段,这种错位的结果又影响了学生系统学习和掌握法律职业所必需的法律学科体系,同样影响法律人才的培养质量。究其原因都在于割裂了通识教育与职业教育的内在联系或企图在四年时间内完成所有的教育培训任务,使二者缺乏合理的分工和制度联系。当前,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将有助于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 法学教育培养目标的二元结构(双重性)。法学教育不仅要为法律职业培养后备人才,而且要面向全社会,培养法治国家的建设者和管理者,培养各行各业所需要的法律人才。尽管法学教育培养目标、培养要求和课程结构、教学内容之间是一个逻辑结构,但法学教育培养目标、培养要求的一元性与法律毕业生服务面向的多元性之间仍然存在着一种不统一的非均衡关系。 法律人才培养体制的二元结构(双重性)。法律人才培养体制不仅是我国教育制度的组成部分,同样也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鉴于法律人才是建设法治国家的第一资源,法律人才培养体制在为法律职业培养后备人才和提供各种法律教育培训服务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因而其本身已成为律师、法官和检察官培养、遴选制度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法律人才的培养工作不仅要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遵循高等教育规律,而且还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依法治国方略和政法工作的方针、政策,主动适应法律部门的需要,培养出符合《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等法律规定的合格的法律人才。这从根本上讲是因为,在我国,政体的统一性决定了法制的统一,而法制的统一性不仅决定了法律职业的统一,而且在客观上要求并引导着法学教育的统一。 法学教育宏观管理体制的二元结构(双重性)。法律职业的特殊性不仅决定了法律人才培养体制的特殊性,而且也确定了法学教育管理体制的特殊性:一方面作为国民教育的一部分,法学教育中的通识教育(即普通高等法学教育或法律学科教育)主要由教育行政部门实施宏观管理,对高等教育的共性部分提出普遍适用的要求。另一方面,法律人才培养体制作为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法律职业部门有责任对其进行业务指导(这种行业指导是一种典型的司法行政工作。根据我国宪法第89条的规定和国务院“三定方案”,司法行政机关作为国家的司法行政职能部门,肩负着指导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组织实施国家司法考试的重要职能)这样,由教育行政部门的综合管理与司法行政部门的行业指导构成我国法学教育的宏观管理指导体制的基础(任何一方越俎代疱,包揽一切,均不符合其双重属性,也不能胜任其职)。加上法学院自身成立的行业组织(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的自律性管理,三者的有机结合,共同形成有中国特色的法学教育宏观管理机制。除此之外,法律职业部门还负有管理指导、组织协调和统一开展法律职业教育、职业培训的职责。从目前的发展趋势看,随着通识教育与职业教育的一体化发展和法学教育国际化办学进程,尤其是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实施,法律职业部门在法学教育的改革发展中将更加发挥出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这在世界法治发达国家中均是如此。 五、抓住建立和实施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机遇,进一步完善法律人才培养体制期以来,由于缺乏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制度,造成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脱节(二者之间失去制度联系)和法律学科教育与法律职业教育的脱节,其结果不仅造成法学教育的混乱,而且影响法律人才的培养质量。 鉴于司法考试与法律学科教育、法律职业培训和法律继续教育的根本目的和宗旨都是为了培养造就一支专业化、职业化和同质化的高素质法律家队伍,因此,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于完善法律人才培养体制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它对法律的学科教育将发挥积极的桥梁作用 (如建立沟通交流的制度和渠道),导向作用(形成良性互动),规范作用(确立了法律职业的准入标准和规格,将有助于从根本上消除法学教育的混乱状况,统一法律人才培养的基本规格和标准,提高培养质量)和检验作用(由用人部门来最终鉴别培养单位的教育质量,提出有效的反馈意见,不仅有助于形成优胜劣汰的正常的竞争秩序,而且也有利于相互促进、相互适应,走上良性循环健康发展轨道)另一方面,一个符合逻辑的结果是它将有力地推动法律部门(或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协调委员会)尽快按照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采用的同考同训的原则,建立起与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相适应、相配套和相衔接的统一的法律职业培训制度。它要求凡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必须都在法官培训机构、检察官培训机构和律师培训机构接受统一的法律职业培训,合格者方能进入法官职业、检察官职业和律师职业(即把法律职业培训制度与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二次准入制度有机结合起来)对于非法律本科毕业的人员,如在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前缺乏法律本科主干课系统学习的人员,还应按其职业走向,分别由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培训机构在进行统一的法律职业培训前,首先完成法律本科14门主干课的系统培训,并取得相应的法律专业证书。 在建立起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和统一法律职业培训制度之后,构建统一协调的法律职业培训体制和覆盖全国的中央和省(区、市)两级培训网络就应当是顺理成章的。在布局结构调整和重组的基础上,真正建立起由国家和省级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和司法行政学院(或律师学院、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共同构成的相互协调的法律职业培训基地和网络,是实施法律职业培训的重要保障和依托。它们与普通高等法律院校的学科教育制度共同构成法律人才的培养体制。与此相适应的是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统一的法律学科教育学历文凭与法律职业培训证书和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举并重的法律从业人员培养体制的证书制度。 此外,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还将对法律职业结构的改革发挥积极的促进作用:它不仅要求法律职业结构、法律职业分工进一步科学化、合理化,如最高法院已经提出要建立一个比较科学的法官管理制度,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理顺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工作关系,建立起书记员单独序列,明确法官人员的比例,建立法官管理新体制,逐步实现法官队伍的专业化、精英化。同时,它还将进一步推动和引发法律职业制度方面的一系列的变革和创新,如法律职业交换制度,司法人员身份保障制度、司法官的遴选制度、司法官的统一任用制度、司法官的考核制度、司法官的惩诫制度和法律职业管理制度等等。 教育与职业论文:IT人才培养过程中的学历与职业教育相互结合 摘 要 IT产业是国家高新技术产业的代表,直接关系到一个民族的创新能力和发展。IT人才的培养直接关系到IT产业的发展。就IT人才培养的两种主要方式:职业教育和学历教育进行了系统分析,并且就新时期的IT人才培养方式提出了新的思路。 关键词 IT职业教育 IT学历教育 职业素质 1 概述 人才是国家IT产业的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但是IT企业和人才市场却出现了非常矛盾的现象:一边是IT企业很难招聘到合适的人才,另一方面却发现有很多大学的计算机及相关专业毕业生却无法找到合适的工作。究其原因,主要有两点:①大学教育的培养目标是重基础,强调理论知识的系统性和学习能力的养成而不是一时技术技能的训练;②教材体系的改革难以适应IT技术的发展;高校教材对实际IT人才的培养缺乏具体的指导性,仅仅在教学总纲上做出了一定的描述,而且高校教材没有做到统一,各个学校和各个老师仍然仅仅根据自己的教学经验来选择相对合适的教材。如何实现基础理论、创新能力和实用技术的有机融合,培养出具有完整理论知识体系结构、较强实际动手能力和良好职业素质的人才是本文探讨的主要内容。 1.1 目前IT学历教育的现状 首先,一部分大学生在从高中教育到大学教育过渡的过程中,还没有及时调整心态,切换身份。其中一部分学生放松了对自我的严格要求,对知识的掌握仅停留在表面,缺乏刻苦钻研的精神,进而造成缺乏实践经验和实际的动手能力。结果是绝大部分大学生可以顺利拿到毕业证和学位证,但并不是所有的毕业生都已经具备了迅速适应企业环境的工作技能和职业能力。 其次,IT学历教育体系本身也存在一些的问题。比如,大学教学体系不能随时适应市场需求变化,存在与市场需求脱节的情况。同时,大学学历教育周期长,专科三年,本科四年,无论三年还是四年时间对于IT技术和市场的发展都不是一个短的时间。计算机硬件的发展规律是每18个月就有一次新的变革,软件行业的变革也不会超过两年。所以往往造成这样一个现象:大学四年学到的某些知识在毕业的时候就已经过时了。为了找到工作,必须重新学习当前市场最新的技术。有报道称,到国内某知名IT培训机构来培训的学员中,70%是计算机专业的本专科毕业生,他们在学校学了三四年计算机,却还需要进行职业技能的培训,造成资源的浪费。 第三,IT学历教育是以实现高等教育的大众化为主导思想的,并不是以就业率作为第一指导方向,而是更侧重于大众化、基础化和系统化的教育方向。教育部部长周济2006年7月13日在第三届中外大学校长论坛上说,到2005年年底,中国的高等学校数为2 300余所,在校大学生总数已超过2 300万人,高等教育总体规模已位居世界第一位,高等教育毛入学率提高到21%,实现了高等教育大众化的历史目标。周济同时指出,注重基础知识的扎实掌握,强调专业知识的系统学习,着力于分析能力与学习能力的培养,提倡刻苦学习精神和良好的学习习惯。学历教育的这个主导思想导致了以下情况的出现:如果大学毕业生没有在大学期间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去努力学习,刻苦钻研,并有针对性进行自身各方面能力和素质的提升,那么就难免面临毕业后就业难的现状。 1.2 正确处理与解决这些矛盾的必要性与重要性 29岁的杨先生在深圳一家国内知名IT企业担任部门主管,他告诉我们:招聘人才企业看重的是实际操作能力,不能说学历完全没有用,但是在IT行业,能力远远比学历更重要。何况IT业是一个不断更新与发展的行业,“我们平均一个月就要接受一次培训,才能跟上步伐,适应发展,否则就会被淘汰”。 上面这个例子肯定不是所有学历教育的普遍现象,但却折射出了学历教育中可能存在的一些问题。学历教育期间,学习的都是基础的理论知识,而理论知识的实际应用,需要在课外花大量时间去实践、钻研和领悟。现在的普遍情况是:学生在学历教育期间,无法得到好的引导,很难充分发挥自主学习的能动性,没有终身学习的心态,因此到了大学毕业时,知识体系就已经落伍了,所以在这种环境下培养的应届大学毕业生,将很难迅速适应企业的环境,也就很难受到招聘企业方的青睐。这是造成目前大学应届毕业生就业难的一个重要原因。另一方面,现在市场上出现了很多大学应届毕业生零工资就业的“怪现象”,而且给已经在职的公司职员也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由此可以看出目前大学应届毕业生就业的压力是多么大,解决这个问题迫在眉睫。因此,解决大学应届毕业生就业难的问题要从解决人才培养这个根本问题开始着手。 2 IT学历教育与职业教育的定位与分析 目前国内对大学的定位有各种分类原则,根据现在较为通行的大学层次划分,中国1 400所高等学校中研究型大学和教学科研型大学分别约占中国本科大学的14.29%和65.10%。这样的大学以培养和造就大批高素质的创造性人才、科研型人才为主。这些大学的教育内容相对来说偏重理论化教育,重在培养研究型人才。据不完全统计,毕业生从事科学研究的比例不到1%,事实上社会需要的是大批量的具备实际动手能力的实用型人才。由此可见大学学历教育的目标和国内主要的人才需求存在一定的偏差。 另一方面,职业教育以应用为目标,按应用需要设置课程,在教学上以就业为导向,从应用入手,重点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其实,95%以上的人是为了应用而学习的,他们学习计算机技术的目标非常明确:就是要用计算机工作,用计算机去解决问题,成为计算机应用人才。也就是说,IT技能教育培训的学生,学生目标非常一致:学以致用,为毕业后找到一份合适的,满意的工作。所以学习的劲头比较足,目标明确。 3 职业教育的特点与优势 IT职业教育能够在社会上得到认可,其实与其本身紧跟市场,面向就业等特点有很大的关系。 3.1 课程体系版本更新紧跟市场需求 IT职业教育的课程体系紧跟市场需求,一般每两年就能根据市场需求升级新的版本。而且同一IT教育品牌往往采用统一的自编教材。这些教材和教学实际紧密结合,对学员掌握相关技能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这使得IT职业教育的课程体系相对来讲更加实用。 3.2 强化专业技能和职业素养的综合培养 职业教育在整个教育的过程中,除了强调计算机专业技能的培养之外,始终强调职业素质教育,并且着重突出两者的综合教学。其实企业需要的人才更多是专业技能和职业素质同样优秀的综合型人才,众多企业甚至认为,职业素质比专业技能更为重要。专业技术技能更新快,通过短期的培训可以强化,但是职业素质的培养却是一个长期过程,而且职业素质也是决定人才未来发展的一个决定性因素。综合以上,企业更需要动手能力强和职业素质高的综合性人才,而不仅仅是学历高的人才。IT职业教育培养的人才无疑比IT学历教育更好地迎合了这一点。 3.3 教育方法符合IT学习习惯 IT职业教育的教育方法非常符合IT学习的习惯,其可以说基本颠覆了传统的IT学历教育的方法。大学学历教育中,IT相关专业的上机和实验的时间远少于理论课程,这导致学生在学习后理论相对清楚,但是不会动手使用。与之对比,IT职业教育采取理论课和上机实验课平行安排,一般先理论后上机,能够及时对理论课的知识进行消化,并且还有专门的上机实验课来加强动手能力的培养。 3.4 周期一般比较短 IT职业教育的周期一般比较短,从几个月到一年多,最多不会超过两年。周期短而学员必须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学会IT技能,直接导致的结果是学习气氛相对紧张,学习节奏相对较快,在短时间内强化学习提高了学习效率,从而也强化了技能。这种短期IT技能强化培训也正符合了IT技术快速发展的节奏,也保证了学员学到的技能能够符合企业人才的需求。 4 解决方法 4.1 调整IT学历教育的导向 IT学历教育可效仿职业教育,以市场为导向并及时修改教学体系。同时,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应该给大学计算机学院更多的自主权利,使得学院能够根据市场的需求,及时调整和修改教学的体系结构,拟定出符合市场要求的培养计划,培养出更具专业针对性、更贴近市场需求,更受招聘企业方青睐的大学毕业生。 4.2 调整IT学历教育的课程设置 IT学历教育可进一步加大上机实验课的比重,加强上机实践课的效果。大学里面普遍存在重理论、轻实践的现象。很多的计算机专业课的考试更多的是以卷面考试的方式作为学生对该门课程掌握情况的评判标准。这样的考试导向使得学生在学习上存在“弄清书本上讲的知识点,就等于掌握了这门课程”的想法。老师在教学上也势必会出现以理论为主的教学方式,而轻视了实践环节。所以,学校可以在加大对上机实践课的比重,加强上机实践课的效果等方面做出努力。以加强培养大学生的实际动手能力,增加大学生的实际编程经验。 4.3 改善IT学历教育的教学资源匮乏的现状 面对市场的争夺,学历教育并不是没有认识到自身存在的这一问题。与企业合作,让学生参与技术研究就是寻求突破的途径之一。在北京大学,与北大方正技术研究院的合作实验室就为信息学院在读学生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实际操作平台。北大一位在校博士生说道:“这里与外面的企业没有本质区别,我们参与各种项目开发与技术研究,动手能力得到很大提高”。但并不是每所高校都能拥有这样良好的条件,毕竟寻找一位合作伙伴并非易事,尤其是那些没有什么“名气”的学校。资源匮乏的实验室,根本无法容纳逐年递增的本科生。所以,寻找与高校合作的合适企业,改善实验室环境都成为了改善教学资源匮乏的重要解决途径。 4.4 培养双师型的教师队伍 要做到教学内容跟上市场发展的需求,教师队伍的培养和教师素质的不断提高至关重要的。一方面,教师需要能够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因材施教,清楚地讲授相关知识点;另一方面,教师需要有实战的工作经验,也就是实际的项目经验。所以对教师队伍的选拔和培养,不仅仅只是以能上课作为衡量标准,还要强化实际项目经验的培养和营造终身学习的氛围。所以要提高教学的质量,授课效果良好、项目经验丰富的双师型教师队伍成为了核心。 4.5 IT学历教育可进一步加大对职业素质的教育和培养。 “现在的毕业生最欠缺什么素质?企业重视新进员工什么素质?外语流利、专业知识扎实还是计算机应用熟练?”这些问题应该由人才市场上的买方——企业来回答更具有说服力。最近,上海某高校向80多家用人单位发放了调查问卷,结果显示,敬业精神、团队合作精神、人际沟通能力等“软实力”已经成为用人单位最看重的毕业生素质,反倒是计算机、外语水平、专业知识等传统指标逐渐退居二线了。 综上所述,如果大学学历教育能够吸纳IT职业教育的经验,加大和改进教学实践环节,模拟企业化环境来学习计算机知识和技能,并加强学生职业素养的训练和培养,这对于缩短大学应届毕业生和企业适用的职业人之间的距离,提高毕业生的就业率以及输送更符合企业需要的人才将会起到很重要的作用。同时也大大提高了学历教育的效率,有效的利用了资源。 5 结论 在中国目前普及大众化教育的社会大环境之下,显然学历教育不可缺少,而且学历教育也的确已经为中国的IT产业的发展培养了大量的人才。近几年,尤其是2000年之后,IT职业教育也蓬勃发展,为我国的IT产业的发展培养了不少的人才,而且其中有相当一部分已经开始进入很多IT企业的核心岗位。学历教育和职业教育并不是对立的,我们应该把二者更好的结合起来,各取所长,优势互补,这才是大趋势。 教育与职业论文:艺术与技术并重——关于设计艺术职业技能教育的断想 中国的普通高等教育已形成了一整套教学模式,一般的学科和专业多注重基础知识和相关知识,但对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的教育则重视不够。高等教育如何适应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变,如何改变或发展新的教育体系和教育模式,改变传统教育观念和方法,是摆在我们面前的新的课题。对设计艺术院校来讲,培养什么样的设计人才能够适应社会的发展,应是急待解决和重新思考的问题。我们认为,具备良好的科学文化素养、敏锐的审美视野、综合的创造思维方法和熟练掌握本专业技术能力的综合素质;应该是普通高校设计艺术人才的培养目标。 从历史上看,我国传统的工艺美术是艺术与手工业生产的结合产物,设计与生产制作的关系是相互依存的。随着科技的进步,机器大生产的发展,导致产品制作生产的流程有了严密的分工,设计的预见性和工艺性也就占据了重要的位置。建国后许多高等艺术院校和工科院校虽然都设立了工艺美术专业,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与经济的发展仍显得有些不相适应的地方,对工艺美术的设计观念仍然显得淡薄。当然其原因也是多方面的,从招生考试到学校的课程设置,设计思想和职业特点以及实践环节都存在着重艺轻技的问题,从画素描、画色彩到画图案、画装饰、画设计,对设计意识和设计制作实践能力的重视仍显不足。教学结构中条块分割的现象依然存在,基础与专业的衔接、专业之间的衔接与渗透、课程设置与理论教育的结构,对实践能力、职业特点的培养等方面显然缺乏。其中对于“画”的课程既显繁多又显庞杂,当然笔者并不是说绘画的基础要淡化,而从某此专业方向应强化这种基础,但它不是本学科的目的。而属于技术的、工艺的、工程的、经济的,乃至深入生产、制作的实践课程却是少之又少,可见设计观念淡薄与生产环节脱钩的现象自在情理之中,关键仍是教育观念与教学的方法存在一些问题。 无论是以传统称谓的工艺美术,还是以艺术设计相称的现代设计艺术,专业特点与纯艺术专业相比其实践性是十分突出的。它不仅是在教学中穿插大量的实践或实际操作的比重,更重要的是对产品和商品性质的实践因素及其社会因素缺少足够的认识。这种实践不是理论与实践层面的实践,而是与社会生活与生产加工对应的实践体验,是设计艺术产品的直接载体,是设计实践中的产品流向的要求所导致的,也就是设计艺术的基本属性。也就是说,设计艺术的职业特点决定了它的实践性要求。我们知道。工科教育注重工厂实习,医学教育重视临床实践,那么工学院设实习工厂,医学院设附属医院是情理中的事,而工艺美术或设计艺术的教育纸上谈兵难道不是一种欠缺吗,事实证明这种欠缺是巨而易见的。在高校即使是毕业设计的寥寥无几的实物作品也只是一厢情愿,很少考虑市场行情或社会需要的前提,至于生产环节和消费环节则更是无从检验。高校设计艺术类的工作室、实习设施、实习场地不仅少得可怜,即使有所准备也常常形同虚设,在纸上、电脑上、教室里仍然是老师与学生表现的场所和媒介,这种环境下培养的人才怎样才能做到不脱离实践、不脱离生产、不脱离社会呢?这不仅是对“设计”一种误解,也是对职业特点的漠视,且不说我们的设计与现代高科技的给合差得太远,即使是一件轻工产品、服装饰品、广告招贴、产品包装和生活日用品的设计,也没能实现设计艺术所要达到的自的。 就我国目前设计艺术各学科的发展现状来讲,培养的内容和目标与社会各行业的需求脱节太严重,学科或专业概念与社会行业要求不明确。多年来重视艺术表现,轻视专业理论、技能操作和专业实践,基础课与专业课不衔接,专业课与社会所需要的专业不衔接,缺少实际的项日课程。虽有虚拟的项目设计,但大多不遵循市场化、商业化和工业技术的要求和规律,学校所学的专业知识与社会的应用专业脱离太远。所以我们近二十年培养工艺美术专业的大学生究竟在多少从事相关的职业,又有多少毕业生具备适应社会会的能力呢,这是从事设计艺术教育的同仁们认真地思考的问题。 从事设计艺术的工作者,有具备扎实的艺术功底和务实的设计观念是十分必要的,这显然也是由其职业性质所决定的。设计艺术并非仅仅是有样稿设计就能解决问题的专业,它需要设计者熟悉相应的工艺和材料,熟悉生产的流程和环节,了解市场和消费,并且符合生产和消费等方面的要求。对于设计艺术来讲,绘画性的效果图和制作图仅仅完成了其中的一道工序,设计观念的形成也是基于日常生活和生产的需要建立起来的,如果设计人员不接触或很少接触实际生产,很少了解人们的生活力式,不熟悉市场和消费信息,那么其设计只是一种绘画式的理想方案而己。这种不接触实际,不接触生活一生产的观念,其实还是绘画艺术占据了主导思想所致,反映出唯美主义的倾向是根深蒂固的,缺乏对艺术与技术并重的专业性认同。如果我们把本科教育确立为培养设计艺术家,那么高职教学则培养社会需求的设计艺术帅和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这种定位似乎更适合中国的现实。如果培养的专门人才不能适应从事相应的设计工作,我们就应及时检查或调整专业目录,根据学科和社会的需求及时调整专业布局,在发展普通高等教育的同时发展高等职业技术教育。近几年一些大学都在力争多上学位点,扩大专业分布,其实有些专业需要基础研究层次的人才,有些专业则适合应用性专业人才和技能性较强的专门人才,不要片面追求上层次,要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对所培养的对象与社会人才需求相适应。设计艺术的相关专业大部分是在应用性的层面上发展,当然有的专业方向需要更高一些,总之要有一个合理的人才培养布局。教育的层次划分是根据专业的属性而定的,若盲目求高,应用性的专业谁办,社会所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谁来培养呢,如果都在追求所谓的高层次发展,就会顾此失彼,其实仍缺乏对人才培养与需求的总体把握。设计艺术院校与普通美术院校在培养目标的差别在于,美术院校是培养艺术家、画家或是普及美术工作者的摇篮,而工艺美术、设计艺术院校应培养艺术与技术升学的专业设计人才,既培养他们的审美创造能力,同时还培养他们对科学技术的掌握与运用能力。但我们几十年形成的教育模式,使美术教学、师范美术教学与工艺美术、设计艺术教育拉不开距离,人们已习惯沿用美术教学的路子,或单一的美术教学模式发展,长此以往不可能培养具有全面素质和社会所需的设计术的专门人才。 设计艺术的教育应划分的层次发展,普通教育应注重专业理论、专业表现和专业实践为主体的综合能力的培养,职业技术教育更注重专业实践能力和技术能力的培养,两者在培养目标上各有侧重,但设计艺术专业的职业性特点个容忽视。目前我国设计艺术的普通教育大多重视“专业表现”,缺乏“专业理论”和“专业实践”,而刚刚起步的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又大多是普通教育的翻版,缺乏职业技能的培养内容,如果仅仅是改变一下名称,而不是从社会需求的相关职业考虑职业技术教育的特点的话,职业技术教育的性质只能成为普通大学教育的补充,失去了高职教育的实质意义,更起不到培养社会急需的一线技术人才的作用。其实,我国的工艺美术或设计艺术教育一直带有职业技术教育的特点,只不过在教学内容上多年沿用美术教学的路子发展,形成一种自以为是设计艺术教学的模式,但对艺术与技术的结合方面显然是欠缺的。而近二十年来工艺美术或设计艺术教育的发展表明,有些注重艺术表现的倾向,而对设计理论与技能有所忽视。在技能、技术的培养应该说是专业的核心内容,如培养陶艺师不让学生体验泥的性质和陶的火候,其再好的设计也是纸上谈兵;广告设计的学生在学习创意方法和表现形式的同时若不了解市场消费知识,广告表现的材料与工艺,软件的知识与与应用,甚至印刷工艺等相关技术知识,其设计的广告只是脱离实际和唯美自赏的方案而已。设计是作品又是产品的方案,既是艺术的表现又是技术的载体,如果在现代设计上对此问题仍没有清醒的认识,那么我们就不可能培养社会真正需求的设计家和设计师。也就是说,我们培养人才的用意是好的,但培养的结果很可能把目标定错了位,从这些方面应该总结一些经验才有利于下步的定位与发展。另一方面,对于理论修养的培养并非仅仅指专业方面的理论,即使是专业理论也有层次之分。原理性的理论尽管晦涩难懂,但它是学科与专业发展的前沿和指导,正如恩格斯所言“一个民族想要站在科学的最高峰,就一刻也不能没有理论思维。”而作为实践性的或技法性的理论一般能为学生所理解,但有时显得缺乏深度,如果仅仅局限于此,有可能陷入技巧表现而缺少创造性。除了专业理论,对于艺术或设计艺术院校师生来讲,对人文学科的教育也往往缺乏,包括历史、哲学、文学、心理学、法学等相关的学科和专业知识。人文科学的素养不仅对于培养一个人健康的人格心理素质和塑造学生的美好心灵等具有重要义,而且也是设计艺术专业必修的基础。 尽管我们的设计艺术理论还比较薄弱,但作为高等职业教育也不容忽视,从另一方面来讲更需要有系统性、完整性较强的设计艺术理论作指导。在市场经济和条件下,按市场需求规律,学校的招生对象与教学培养日标如何定位,其实践性与技能性的原则应该是培养人才的主要标准之一。西方的一种职业教育模式是企业加学校的形式,这是社会市场经济的要求,它强调竞争,强调社会平等。 在德国、奥地利、丹麦等国家较为典型。德国的职业教育以“双元制”教育模式为主,是德国战后经济腾飞的秘密武器,它解决了普教到就业之间的两道高门槛。德国“双元制”的学习只有60%-70%在企业,包括生产岗位、培训中心、跨企业中心而只有30%在学校进行。这种教育模式是教育针对性原则在职业教育中的体现,它是一种以职业能力为本位的教育方式,其专业设置以职业分析为基础,课程设置以职业活动为核心,考试考核也以职业资格为标准,在教学中充分体现了以受教育者为中心的原则。相比之下在我国的设计艺术院校中,即使是职业教育等机构对于职业技能的培训和教育也远远不够,而设计艺术教育则更是如此。表面看来院校的学生好像在设计艺术实践中投入了大量的精力,热衷于技法、技巧的训练和设计艺术的表现,但这些实践都是虚设的,不仅缺乏针对性,而且缺少真正的实践环节,也就导致了学生在就业时的“专业不对口”。设计艺术类的高职教育应注重宽基础,包括艺术的、技术的两个方面,同时应该认识到,设计艺术教育又带有鲜明的时尚性,它需要个断地补充教授内容,把现代科学技术的知识融入其中,并与时代文化的、艺术的、社会的知识同步发展。而且在我国虽然重视科研的投入,重视对科研的力量聚集,但在先进技术转化为个产力的过程中却是薄弱的,我国科技进步对生产力的贡献率仅在30%左右,而在西方却高达70%-80%左右。这不仅需要科研院所和高校教师转变观念,对于学生的教育也应鼓励社会参与,其目的不仅在于使学生的设计极早开发转化,而在于教育与社会的真正接轨,以减少、缩短中间环节,从而使学生毕业后能尽快进入角色,这也是对学生职业素质、职业技能教育的不可忽视的内容。 在重视专业技能培训的同时,普通教育的各个专业都应注重培养学生的文化观念,学习最先进的科学文化知识。试看,国际上每年举办的汽车工业展示、时装表演工业博览会、电讯展示会等都表明,人类的物质需求在不断增加,功能在不断完善,但工业产品的造型设计、形象的设计、生活方式的设计和美化人们十活衣食件件的设计,无不是文化的体现。所以艺术与技术在工业以计领域是具双重地位的,只不过我们对艺术过分重视而忽视对技能的培养和对技术知识的学习。服饰、汽车、家电、移动电话等在技术指标上发展到一定程度,其实用功能没有什么大的改变,但款式、造型则随着人们的时尚而发生了变化,这就是文化,即设计的文化,同时也是设计艺术在生活中的真正体现。 另一方面,工艺美术、设计艺术有它的专业规范和限制,特别是普通高等教育和研究生教育等方面,我们不能仅强调技术手段而忽视了艺术十现,更个能忽视了创造性和创新能力的培养。设计艺术的根本宗旨就在于设计思维的创新,对创造性思维的培养和求新观念的强化,它需要文化为基础艺术为表现、技术为根本,这也是“艺”“匠”之分。基础知识与动手能力的培养固 然重要,但文化艺术修养、审美敏感能力和创造性思维的开发也 同样重要,是衡量一个设计师的标准的更重要一部分。从广意上来讲,艺术家创造的作品应具有独特性和鲜明个性,而设计家应是 具备大众审美要求所具有广泛知识,设计的方案具有可复制性和推广性的意义。但这不意味着艺术在设计中没有主导作用,而是说艺术在设计中应具独特的有创造能力,这是艺术表现的结果,是在遵 循设计与应用规律上的融合。一件好的设计作品应是技术的完美体 现与艺术生活化的有机结合,一件好的设计作品还能指导人们的生 活和审美,或能改变人的生活方式。试想,我们要培养适应时代或引导时代的设计人员,如果没有宽专业领域的知识,不了解相关的 学科技术知识,就不可能把握本学科艺术与科技的发展前沿。艺术 与技术的并重是对两者知识的汲取与融合,同时也是设计艺术、工艺美术教育的职业特点所决定的。 教育与职业论文:试论职业院校动漫专业教育现状与对策分析 [论文关键词]职业院校 动漫专业 [论文摘要]职业院校动漫专业教育目前存在专业课程设置不完善,师资队伍的水平有限,培养的人才严重的脱离的社会市场的需求。通过分析问题,研究对策,使我国的职业院校的动漫专业教育水平得到极大限度的提高。 当前我国职业院校动漫专业教育的发展空间相对狭隘,教育资金的缺失,教育政策的扶持不到位,动漫专业教材的不统一以及动漫教育人才能力水平的良莠不齐。因此,培养一批极富创造力、具有文化底蕴、懂经营的动漫产业领军人物和创新人才任务十分艰巨。同时,日、美、韩等国的动漫产品不断涌入我国动漫市场,带有中华民族文化色彩的原创作品无论在数量还是质量上,都无法与日、美、韩等动漫强国相比。这是因为少数国产动漫还存在观念陈旧、制作粗糙、手法单一、幼稚说教,甚至内容不健康的问题。 一、培养的人才质量令人堪忧 在我国,特别是职业技术类院校大多设置了动漫教育专业,开设了动漫相关的所有课程,的确对院校的招生起到了推动作用。但是,有专家确对此感到非常的忧虑,专家认为:动漫教育是艺术创作的过程,要求学生必须具备很深的文化底蕴和综合的能力水平。我们都知道,文化底蕴的形成非短期内速成的。香港一位资深的动漫专家对我国目前的动漫教育现状提出自己的看法:大学纷纷开设热门的动漫专业,已经偏离的基本教育原则。“人才质量达不到要求,势必影响我国动画产业的发展,而动画产业的滞后又影响人才的需求量。”我国的动画人才质量和动画产业面临博弈。动漫的表达形式和基本内容对创作者的水平要求都很高,不仅仅是技术的要求。而且还有艺术素质的要求,计算机水平等综合素质的要求;目前国际动画产业已被日本、美国和韩国垄断,中国动画产业发展的方向必须是带有民族性的、民族风格的、极具民风的动画作品。动画教育人才的需求,显得尤为的重要。动漫产业与其它的文化产业一样,也具有岗位和技术的细分结构,同时也是知识密集型、劳动密集型、高科技密集型的文化产业,目前需要大量的高水平的、能辅导学生创作出极具中国特色的动漫教师。 二、动漫课程设置不专业 动漫教育是国内近几年突然新兴的专业。是国内公认的朝阳产业。社会以及家庭都赋予了很高的希望。目前,在国内,除了中国传媒大学、北京电影学院、吉林动画学院等少数几所开设动漫专业历史较长、积蓄了一定的教学经验外。大部分高校和职业院校的动漫教育还处在摸索阶段。一方面表现在动画制作设备简陋,不具备动漫专业的硬件要求;另一方面学校没有专业的规范的动漫教材,动漫课程体系不完善;动漫教育的师资力量不是专业的动漫教师,大多是跨专业跨学科的教师担当动漫教师,更多的职业院校则是由社会上的专业动画人士充当教学带头人。开设的课程大多以平面设计为主,开设的动漫课程无非是卡通形象设计、二维网络动画、三维影视动画等等。开设的动画软件课程也是以ADOBE PHOTOSHOP、FLASH、3DMAX为主,后期动画合成软件仅仅讲授ADOBE PREMIERE影视剪辑软件。诸如MAYA、SHAKE、COMBUSION、ADOBE AFTEREFFECTS等专业的影视后期动画软件,因为教师队伍的不完善不成熟而只是让学生学习最基本最简单的功能模块。可想而知,这样的硬件设施、办学水平势必将影响我国职业院校动漫教育前进的步伐,从而危及整个动漫产业市场。 三、教师水平能力有限 动漫专业在我国是一个新型专业,本科院校目前培养的师资数量有限,远远满足不了大中院校对动漫专业师资的需求。而职业院校的动漫师资更多的是从社会上引进的,虽然具有从事动作制作的经验,但是作为专业授课的教师,欠缺的不仅仅是动作授课经验,而且更多的老师不知道如何去讲授动画课程。职业院校师资的另一个来源是通过让学院的老师参加短期的培训或者进修。通过这两个方面,我们不难看出,如此的教师队伍怎可以撑起中国动画产业的大旗。随着计算机网络时代的普及,未来动画的制作方式更多的采用无纸绘画,无纸动漫培训在社会上已是相当的火热了。并且现在越来越多的高校也将无纸电脑绘画纳入了教学体系。因此,提醒各位教师要结合专业特点,更加努力的补充动画基本理论知识,动画制作知识,这样才能成为一名真正的合格的动画专业教师。 面对目前的职业院校动漫产业教育现状,我浅谈一些关于改变现状的一些看法: 1. 动漫专业设置要适合动画产业的特点 动漫专业的学习对美术绘画基础的水平要求很高,具有自己的特色,这就要求职业院校在设置动画课程的时候要充分考虑动漫专业其自身特点。动漫作品的创作过程是综合美术素养的体现,不仅综合了电影、音乐、自然规律、网络等多门学科的艺术创作过程。动漫基础能力的培养也是非常辛苦的学习过程,大量的学习电影、音乐、戏剧等相关的动画知识,了解镜头语言、动画角色的创意,角色动作过程的创作,场景的设计等等都需要扎实的美术绘画基础。除此之外,动画创作人员对于物理学科要有一定的了解,具有一定的计算机程序设计基础,可以利用计算机高级语言进行动画的高级控制。仅凭一个人的力量不可能完成具有一定水平的动画作品。任何一部优秀的为人称道的动画品都是经过几十个甚至几百人几千人的创作团队完成的。职业教育的特点就是要特别的突出培养学生间的团队协作创作动画的能力。 2. 改变现有教学运作模式 现有的职业院校动画专业教学内容大致分为四部分,动画理论基础、动画软件学习、动画创作阶段和动画产品化。而动画专业的教学运作模式是根据人才培养的方向可分为动画角色造型人员、动画实施人员、动画后期合成以及动画制作技术总监四个部分。教师要根据学生自身的不同特点,兴趣爱好以及专业方向,因材施教,阶段性的培养教育。针对动画基础理论学习枯燥特点,教师可以通过赏析讲解经典动画片进行授课。动画的造型角色设计的教学重点主要是美术功底的强化与提高。目前,社会上大多数的动画实施人员大多来源于动画造型设计人员,他们既具有相当高水平的美术造型能力,同时对动画设备动画制作软件相当熟悉了解。动画后期合成人员的工作主要在造型和实施完成以后,对动画片进行整体的剪辑合成、效果处理等。这一部分人员对电脑动画软件的掌握更加相当熟悉。动画制作技术总监的工作主要是组织协调动画创作团队,整个动画片的顺利完成提供有力的技术保证。所以,职业院校在动画总监的教学模式中重点培养动画总监的大局观,团队的组织协调能力,当然,全面的动画专业知识是必须掌握的。目前,国内职业院校动漫专业教育不是因材施教,教师授课没有针对性,与社会需要的人才培养市场严重脱节。如此的教学模式,怎能培养出我国动画产业的栋梁之材。 3、校企合作是目前动漫教育的最佳方式 职业院校单方面的培养教育方式已经脱离了社会,体现在各个专业层次上。而动漫发展的方向和空间离不开校企合作。以下两种校企合作的方式值得推荐:根据企业需要定向培养动漫专业学生的技能,把企业的项目的内容融合进职业院校的教学大纲中,根据项目要求组织学生参与其中,进行实战性的动画创作。同时,企业定期跟踪项目进展的过程,这样的合作方式校企达到了双赢的效益。职业学院对企业的选择不单是一个项目,要考虑整个动漫市场的需求。因此,要正确处理好学校与动漫企业之间的合作关系,形成良好的互动关系,增强办学活力,推动专业建设朝市场运作的方向发展。盲目开展校企合作合作,影响的不仅仅是学生,我国动漫发展也会受到影响。 4、引进和培养高水平的教师队伍 职业院校作为培养技术人才、技术骨干的重要阵地,必须首先重视自身人才队伍的建设和发展,只有汇集了一定规模的高水平教师,学校培养高水平人才的实力才能得到提升。教师队伍优先发展,职业学院要重视提高人才引进和培养的力度,要将师资队伍建设放在学院、学校发展战略的高度来对待。充分重视调动教师的教学科研积极性,大力提高学术水平。要在广大教师中提倡潜心科研和教学的风尚,反对谋位谋官的不良风气;要提倡专心致志提高教学科研质量的风尚,反对只看课时量的风气。重视培养现有教师队伍,大力引进高层次人才。人才引进既要有数量更要注重质量。引进人才要严把进人关,切实保证引进的人才质量过硬。注重加强学科专业积淀。师资队伍的建设要与学科专业的建设进一步结合起来,人才的培养和储备要有针对性和提前量。加强考核,严格执行考核标准,奖优罚劣。教师规模适度增加,教师队伍结构大力改善。在教师规模扩大的同时,要大力改善教师的学历结构和水平结构。政策允许的情况下也可以通过引进国外高水平的教师,会大大节省教师培养的资金投入,并且通过外教的高水平执教能力,可以带动一大批学院年轻教师。 综上所述,职业院校的动漫专业人才的培养不能再以原有的模式进行,而应该朝着多元化的方向发展,产学一体化,合理设置动漫专业课程,学校更可以根据结合自身的特点、教学思路,应对不同就业市场定位。认清职业院校动画教育的现实,目前的技术水平,把握现代职业院校动画教育的思路,对我国的动画教育发展方向进行剖析与探索,构建适应中国职业院校自身的现代动画教育体系。我们坚信,职业院校抓住动漫新产业发展赋予的办学机遇,克服困难、大胆革新、努力探索,一定可以为中国动漫产业的发展做出巨大的贡献。 教育与职业论文:试析动力系统视角下企业参与职业教育促进机制的构建 [论文摘要]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动力因素主要有慈善动机、个体动机、集体动机和情感动机,当前构建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促进机制应以利用企业的个体动机为主,从动力系统的视角,构建各自担当的引动系统、驱动系统和助动系统,并依靠耦合系统的协调力量,共同形成促进机制的最强合动力。 [论文关键词]动力系统 企业 职业教育 促进机制 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与企业的人才需求密切相关,企业的参与对职业教育而言是不可或缺的,发达国家职业教育的健康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企业的深度参与。当前,我国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积极性普遍不足已成共识,学者们纷纷从多个视角作了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相关研究。但对于如何激励企业的参与,协调职业教育体系各要素之间的关系,则需要一个整体性的系统思维。动力系统作为一个在能源、机电和汽车工程中普遍运用的概念,它的整体协调机理,在企业参与职业教育促进机制的构建中具有借鉴意义。 一、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动机分析 影响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但企业缺乏参与职业教育的动机是重要原因,分析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动机对于科学构建促进机制具有指导意义。著名学者徐国庆对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动机分为三类:一是慈善动机,这与企业自身的成熟度和对社会责任的认识直接相关,也取决于宗教信仰对企业的积极影响;二是个体动机,企业在创造直接利润、方便获得廉价劳动力或提高社会声誉等方面能获得利益时,会主动参与职业教育;三是集体动机,企业的共同愿望是提高整个劳动力群体的技能,但单个企业又不愿意来做培训投资,只有建立基于建章立制的规范集体,才会激发形成企业的集体动机。笔者认为,根据我国国情,当前还存在第四种动机——情感动机,企业与学校的领导团队之间如果建立一定的私人感情,企业会出于人情原因参与职业教育。 我们需要考虑的是,如何重点把握和处理动机的多样性,以最有效的方式促进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现今一些学校通过找关系,弄人情以博得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情感动机,是一种不得已的当下流行方式,这显然不是长远之计。当前我国的企业成熟度普遍不高,构建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促进机制仍要以利用企业的个体动机为主,并尽可能地提升企业的慈善动机和发挥企业的集体动机。 二、企业参与职业教育促进机制的构建 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促进机制,是推动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各种要素和力量的集合及其相互作用的整体系统。从动力系统视角,应包括引动系统、驱动系统、助动系统和耦合系统四大部分。 (一)引动系统:形成促进机制的引力 1.标杆引路,建立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激励机制。激励企业参与职业教育需要发挥标杆的示范效应,借助媒体的力量,建立“标杆引路,以点带面,整体辐射”的推进策略,在观念上引导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责任感,在方法上建立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行动范本。一方面,要建立“政策标杆”,由政府出台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实施条例,使企业在参与职业教育中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以规范行业企业的职业教育行为,如规范企业的职业培训标准、内容和相关考核办法等;政府还应出台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奖励政策,可设立多层次多类别奖项,对表现突出的企业给予形式多样的表彰奖励;政府也可引入良性的竞争激励机制,如政府建立一个开放性的培训市场,企业可以根据自身产业优势和需要选择投资,并将企业投资纳入政府经费资助范围。另一方面,要建立“企业标杆”,发挥榜样的示范引领作用,树立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先进典型,授予荣誉称号和经济奖励,如设立企业教育贡献奖、慈善关怀贡献奖、最具社会责任企业奖等,在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和综合实力评估上给予倾斜,通过媒体大力宣传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成功经验和受益情况,帮助企业建立良好的品牌形象,同时,也激发更多的企业成为标杆企业的学习者和自觉实践者。 2.文化引领,建立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长远战略。对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引动,不能只重视当下的、速成的刚性引力部分,更要着眼于长远的、可持续的柔性引力,以“润物无声”达到“潜移默化”的效果。这就要求秉承“文化引领,战略驱动,校企融合”的文化建设思路,逐步培育行业企业主动参与职业教育的文化氛围。一是要建立文化培育的意识与耐心,政府要科学制定长远目标和阶段性目标相结合的文化建设规划,运用行政资源进行教育、宣传与引导,让企业感受到参与职业教育不仅有利于社会,更有利于企业自身,逐步形成广大企业的职业教育情怀;二是要发挥行业和媒体的功能,引进与学习外国企业的先进文化,强化宣传,逐步建立普适价值观和提高企业成熟度;三是通过各种途径和活动载体,将时代要求、社会使命、企业自身战略和企业主体文化结合起来,促进参与意义在企业文化中的渗透,逐步形成企业乐于参与职业教育的良好文化氛围。 (二)驱动系统:形成促进机制的动力 1.政策发动,建立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内驱机制。当前我国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总体水平还比较低,运用政策杠杆驱动企业的积极参与成为最有效手段。首先,应规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必须行为”,国家或地方政府应出台具备刚性制约机制的法律法规,如出台《校企合作促进法》,确保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法律地位,明确政府职能和企业在参与职业教育中的责任与义务,而不是“应该”“鼓励”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等没有约束力与操作性的口号,对于没有履行职责,逃避参与职业教育责任的企业,依据明确的处罚条例严格执行经济处罚或信用制裁。其次,运用“利益杠杆”撬动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内驱障碍,企业是追求最大经济利益的市场实体,它的利益需求是最根本的动力因素。应由政府出台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利益驱动与补偿机制,依据“谁参与,谁受益”和“多参与,多受益”的原则,立法明确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优惠政策,特别是在制定税收减免政策,细化税收优惠标准等方面形成明确的法规条文,还应制定在补贴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支付成本、产学合作项目研发和培训项目支持等方面的资金补助政策。同时,要依托政府,加快调整区域产业结构,促进产业结构升级,以增强企业对技能型人才的需求,提升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内驱力,促进企业主动谋求与职业教育的合作。 2.评价促动,建立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修正机制。评价是修正与促进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最直接手段,是促进产学合作的重要外驱力。以政府为主导,构建企业履行职业教育责任状况的评价体系,以此作为企业等级评定和其他各类考核评奖的依据,相关机构应制定企业承担职业教育责任的科学标准,设置严格的评价程序,如对校企合作的开展、职业教育的投入、员工教育时效等进行定期而全面的评估与监督,并出台配套干预性政策,建立企业与职业教育合作的“硬指标”,及时规避与修正企业参与职业教育中的短视行为和不当行为。同时,以评价结果为基础,建立积极的动力机制,评价结果公开,接受大家监督,形成舆论的正面促进力量,对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可以采取多形式的激励方式,带动广大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热情。 (三)助动系统:形成促进机制的推力 1.协会推动,构建产学合作的服务体系。部分发达国家的企业能深度参与职业教育,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协会、商会等中介组织的积极介入。我国应通过各种举措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中介作用和自我管理功能,使其成为产学合作监管服务体系的核心力量。(1)政策服务。政府应赋予协会一定的监管权力,把大量微观层面的管理与服务性职能让位于行业协会,让协会自主建立完整的监管制度,提升产学合作的监管水平。同时,地方政府应赋予行业协会某些审批、评价、查验和定价等权力,强化行业协会的监管服务意识与能力。在此基础上,行业协会要全面参与产学合作的管理以及相关政策的制定,例如,制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培训发展规划及实施课程与教学改革等管理工作,参与制定本行业所有工种职业资格标准,制定培训机构资质标准和从业人员资格标准。(2)信息服务。协会要建立与企业、职业教育机构和学校的内部信息管理系统,为企业提供有关企业发展的宏观环境信息、职业教育信息、市场信息及技术信息等;开展多层次的调研与咨询服务,对区域人才需求进行预测,形成有价值的研究成果,为企业的生产和参与职业教育提供建议;定期举行企业技术发展论坛、产学合作论坛、新闻会等,加强协会与企业、职业学校等的交流,也为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提供决策依据;强化信息网络管理,搭建集综合监督、受理投诉、协调指挥和综合评价于一体的产学合作公共信息管理平台。(3)培训服务。行业协会应积极筹集经费,统筹规划,广泛开展与职业教育、技术培训相关的活动;同时,协会应参与制定具体的职业教育培养目标、培训计划和课程改革方案等,积极组织和指导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培训工作。 2.职教助力,构建职教自身的完备体系。职业教育的良好发展状况是激发企业参与合作的一个重要诱因,职业教育只有构建与企业“条件匹配”的完备体系,才能增强对企业的吸引力。(1)与产业对接建专业。地方政府首先要立足区域经济需求,动态调整形成合理的区域性专业布局。学校层面要紧贴企业需求,根据企业岗位及技能要求合理规划专业设置,同时,应邀请行业、企业专家成立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制定专业发展规划、专业教学指导方案等,实现校企共建专业。部分有地方特色的专业可以通过企业冠名、订单培养等方式,形成校企深度共建。(2)与岗位对接设置课程。课程设置一方面要立足当下,以岗位职业能力为基础,校企共建课程体系,与企业合作开发与工作岗位紧密结合的核心课程和实训教材,教学内容要让学生学得会,用得上,以岗位能力为主线确定教学内容;另一方面要指向学生发展,以培养学生的综合职业能力为课程目标,推进工学结合的理实一体化课程改革,重视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和关键能力。(3)与师傅接轨育“双师”。“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重在多管其下,首先,要“走下去”,建立并严格执行专业课教师下企业挂职实践制度;其次,要“请进来”,建立“兼职专家库”,常态性聘请企业技术人员担任兼职教师;最后,要“研起来”,构建企业师傅与职教教师的沟通机制,开展定期的技术交流,共同研发项目。(4)与车间对接建基地。第一,校企共建校内实训基地。根据“优势互补,互惠互利”的原则,可在校内建设“教学车间”,形成集生产、实训、技能培训和技术开发四位一体的综合性基地。第二,拓展校外实训基地。基于合作协议,可以开展校企联办、校企协作和临时挂钩等不同松紧程度合作的校外实训基地建设。 (四)耦合系统:形成促进机制的合力 1.顶层设计,建立政府主导的管理体系。企业参与职业教育促进机制的多个动力系统并非是单独作用的,而是相互耦合并以合力的形式存在的,其合力大小取决于各动力系统之间的紧密度,要破解各系统之间的沟通壁垒,需要顶层设计,建立政府主导的“政策法规—运行机制—评价体系—修正机制”一条龙管理体系。(1)确保政策法规的操作性。政府主导并制定的产学合作相关政策法规与制度规章必须是明确的、刚性的和可操作的,确保各相关主体都能在法规条文的约束下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2)确保运行机制的通畅性。促进产学合作管理体系运行的通畅性,需要多维视角。在资金保障上,须建立公共财政对产学合作管理体系的投入机制,确保资金渠道畅通;在功能匹配上,建立人才供需的预警机制,使政府整体把握产业结构与专业结构的匹配度;在利益分配上,建立合理的企业利益补偿机制,给予相关企业以税费减免和项目资助等利益补给。(3)确保评价体系的激励性。评价的目的不是筛选,而是促进与发展,这就要求建立科学、公正的评价标准与程序,评价结果做到透明公开,并以此作为依据进行资金激励、政策激励或荣誉激励,促进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积极性。(4)确保修正机制的整体性。促进机制即使正常运转也难免会出现结果与预期的偏差,这就需要引入修正机制。修正以评价为依据,实现奖励与惩罚相结合,刚性要求与柔性建议相结合,短期整改与逐步改进相结合,以修正机制的整体意识赢得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积极态度。 2.交集探寻,构建产学双方的对话机制。促进机制各个动力系统的公共要素是行业、企业和学校等产学实体,只有构建产学实体之间的对话机制,平等交流,探寻各方的共同利益,才能实现促进机制各个动力系统之间的“低耗耦合”。在政府的协调下,可组建由行业、企业和学校联合参与的职业教育工作指导委员会、产学合作联盟等,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以此为载体搭建多方式的对话平台,一是进行事务性对话,吸收教育专家、行业专家、技能人才和一线教师参加,共同商讨制订产学合作的运作方案,指导产学合作的实施;二是进行制度性对话,形成产学双方的例会制度,定期开展主题论坛、信息交流等;三是进行问题性对话,协调解决产学合作中出现的问题,研讨企业生产的技术问题或学校课程开发与教学中的诸多困惑。 企业参与职业教育促进机制的构建是一个复杂的话题,激励或阻碍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因素都是多元的、不确定的,我们在构建促进机制时只能考虑其综合的、核心的和相对稳定的参量来构建具有普适性的促进机制框架。在组成促进机制的四大系统中,引动系统是前提,驱动系统是核心,助动系统是关键,通过耦合系统的整体调控,形成促进机制的最强合力。 教育与职业论文:等职业教育应用型人才培养与就业导向研究 论文关键词:高等职业教育 发展定位 人才培养方案 就业导向 论文摘要:高等职业教育要在市场经济中获得长远的发展动力,必须面向市场,合理定位,办出特色,以就业为导向设计人才培养方案,培养出适应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的应用型高素质人才。 高职高专教育必须树立以就业为导向的办学理念,就业乃民生之本,毕业生能否顺利就业,就业后能否适应劳动力市场的需求与变化,是评价一所学校办学成功与否的主要依据,也是一所学校专业设置合理与否的关键因素。高职人才培养模式的构建,只有坚持以就业为导向,才能克服和改变职业教育与市场脱节、与就业脱节、与岗位能力脱节的状况,才能真正实现职业教育的目的。 一、高职教育的发展定位 (一)目标定位 高等职业技术教育是为国家和地方经济发展培养适应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的数以百万计的应用型高素质人才;同时,高职教育肩负着不断更新、提升一线劳动者素质的任务。高职教育关注的焦点是尽可能提高劳动者适应社会发展与技术变革的能力,满足社会对就业者越来越高的学历要求,为个人将来职业生涯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一个坚实的平台。因此,从这个观点出发,可以说,高职教育是以社会需求为导向的就业教育,即我们培养出来的学生应该是市场上需要的、抢手的、有一技之长的高素质劳动者或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 (二)职业定位 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属于能力为本的教育,它是为学生进人现实和未来市场就业或创业准备的教育。面对市场需求和新经济的挑战,学生培养目标应定位在就业有优势、创业有能力、继续教育有基础、发展有空间的位置上;立足于培养学生爱国、敬业、爱岗、创新,成为知识型劳动者。其综合职业能力培养主要体现在实用性、技能性、职业性三个方面。高职毕业生应掌握相关职业的新知识、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并以较强的动手能力和分析、处理、指导、解决一线生产实际问题的能力为目标,并使学生在校期间能基本完成上岗前所需知识和能力的各种准备,这是高职教育与普通高等教育的显著区别。 (三)知识、能力定位:高等职业技术教育是对学生进行某种生产技能培训和管理的教育。它以岗位群的需要为依据制定教学计划;在进行职业岗位描述、职业能力分析的基础上,按需施教;着眼于职业知识和能力的提升,而组织理论和实践教学;着眼于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调整、补充、更新,选择教学内容与构建课程结构,体现职业能力要求而形成课程体系。这种体系应是打破学科型的教学模式,建立以职业能力为中心的教学体系,只有这样,才能培养具有实践技能、创业能力、创新精神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高素质的劳动者。这样的知识技能型劳动者应具有接受和处理信息的能力和信息素养,具有经营管理、合作精神与开拓能力,能在生产、技术、服务和管理一线发挥有效作用。 二、高职人才能力培养要求 (一)实践与经验 实践是经验的基础,高职人才需要较多的工作经验,因此培养这类人才时,要进行全面的实践教学。更有效的培养方式是先进行技术或业务训练,然后进行管理业务训练。这种训练可在高职院校内通过这两类课程的学习,一次性获得复合性的高级职业资格,也可以在完成某种职业的技术或业务训练之后,接着进行管理业务训练,分两阶段取得双重职业资格,相当于高级职业资格。 (二)求实与创新 传统教育要求老老实实做学问,但要求学生脚踏实地不等于反对学生好动好问,标新立异,有创新意识。也不能因为某些困难,局限和现实阻碍以至反对创新。求实是创新的基础,只有夯实基础,创新才有可能,高职人才只有心存创新意识,才能更努力获取实实在在的学问。 (三)理论与技能 高职院校要把成熟的技术与业务技巧传授给学生与进修人员,故还要进行理论与策略的学习,熟练各种技术技能以及教学交往技巧的训练,建立一支强有力的双师型教师队伍。大专院校偏重工程原理、设计和决策方面的训练,忽略了大量普通职业岗位的知识与技能训练,或进行了但缺乏实效。高职人才如何精通所在领域的技术和业务,可以针对对应的技术岗位进行定向培养,但限于办学基础、实力和办学经验,特色也难发挥。所以如果采取院校与银行、证券公司、企业等多方面合作训练的方法,是实现教育资源优势互补的教育功能的强化。 三、以就业为导向的应用型人才培养方案 就业是职业教育的功利性目的。以就业为导向,就是根据就业的需要来设置专业,根据就业的需要来开设课程,根据就业的需要来组织教学。对于高职院校的办学者来说,就业应该成为一根.‘指挥棒”,由它来主导一切教育教学活动。.‘就业才是硬道理”,因此,应以就业为导向,设计应用型人才培养方案。 (一)加大专业设里、课程体系及教学内容改革的力度 1.专业设置:首先,高职教育专业设置首先依据的是市场需求。高职院校应组织由学校、企业领导、各部门技术专家组成的咨询委员会进行调查分析,听取各行业、各部门技术专家对职业岗位特点的分析,开展劳动力市场需求分析和毕业生跟踪调查,根据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劳动力市场的变化及时改造现有专业,拓宽专业适应性,切实突破专业的针对性和应用性。积极发展面向新兴产业和现代化服务的专业。其次,面向未来,咨询委员会对社会发展和未来对人才需求走向做好预测,紧跟科技发展的趋势和动向,在设置专业时考虑到未来社会的需求,有利于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在增长迅速的领域如电子媒体、通信技术、服务业等方面,开展新的培训职业。 2.课程设置:高职教育培养目标强调实用型、技术型人才的培养。因此,在课程设置上依据按需施教、学用结合、够用适度的原则,从培养应用型人才的实际出发,请企业、事业单位参与决策意见,共同研究决定。基础可以够用为度,充分体现专业课和专业基础课服务的职能。专业课和专业基础课要突出专业的针对性、实用性。加强实践教学,强化职业技能训练,增强学生实践应用能力,为此要求实践课与理论课课时比例应为1:1。 (二)从培养模式做起,努力打造仃单培养方式 所谓“订单教育”,是指由某个或某些大企业提出明确岗位人才需求,学校与企业联合培养符合岗位特定需求的人才,学生毕业后到该岗位就业。由于岗位明确,技能要求明确,学生的学习目的也就明确,教学内容也就有了针对性,学生在校期间就到企业顶岗实习,对企业的文化有所感受,毕业后可很好胜任工作岗位。企业也有了满足岗位需求的合格人才,避免了到社会上招聘人才的盲目性,也减少了岗前培训,这是一种学校与企业双点的方式,体现了把就业为导向落实到人才培养全过程的特征。 如果把订单教育的企业范围扩大到某一特定行业或企业群体,则就是行业渗透类型的产教结合。同一行业不同企业的生产、经营范围不同,但对一线技术人员有一些共同的要求,准确把握并围绕这些要求开展教学,使学生总体上适应整个行业的要求,将来不管在哪个企业都能够很快顺利上岗。这种方式学校与某个企业的合作形式往往是“松散”型的,企业一般作为学校的实训基地,教学内容上不针对哪个特定企业,专业综合性较强。 (三)从双证培养入手,搭建企业需求人才的桥粱 以就业为导向,首要的就是推行双证书制,从而从根本上推动高职高专院校的人才培养模式创新。这对于增强高职高专院校毕业生的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就业、创业能力具有重要意义。今后,教育部要通过评估等手段,引导和促进学校主动与劳动、人事以及行业、企业的职业技能鉴定相结合。不仅包括劳动部门的技术工人系列职业资格证书,也包括人事部门专业技术系列的职业资格证书,还应该包括其他行业部委的职业资格证书。其次,高职院校应该与劳动部门、人事部门以及其他行业部门积极开发新领域的职业资格证书,参与到标准的制定中去,把教学计划和证书标准有机结合,用证书推动培养模式的改革,推动教学内容的改革。另外,学校还应该具有服务意识、市场意识,为学生提供培训机会,树立学校的品牌和社会影响。对毕业时没有签约的学生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学校应该在半年内定期组织职业技能培训,使其能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促进就业。力争在毕业前有}%以上的学生能取得双证。 (四)加强校企合作和产学结合,促进专业建设和教学改革 从学校教育与社会需求的结合点人手,把教育和社会结合起来,使教育真正为经济建设服务,这是高职教育的一个重要特征。学院在专业建设方面,重视校企合作和产学结合,把产学结合作为培养高职人才的基本途径。具体做法:一是要求每个系都要有一个共建单位,每个专业要与2一3个企业加强联系,成为协作单位;二是安排专业教师深人一线调查研究和参加生产实践锻炼;三是根据用人单位需要安排学生提前就业,顶岗实习,在校企结合过程中完成毕业设计阶段的教学任务。 在理论教学改革方面,一是通过社会跟踪调查,根据用人单位对人才素质需求的变化及时修订教学计划,更新教学内容;二是根据人才能力培养要求,将有关教学环节组成系列课,在系列课的基础上,确定各门课程的地位、作用,合理划分各自的界面,进行课程内容的整合,出版高职特色教材;三是讲练结合,使实践教学与理论教学有机融合,互相促进;四是注重人文和社会科学教育,提高学生人文素质,除“两课”外,应增加《文学欣赏》、《音乐欣赏》、《美术欣赏》、(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公共关系学》、《社交礼仪》等选修课。 在实践教学方面,注重高素质创新人才的培养。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属于实践教学的范畴,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目标应与高等教育的整体培养目标一致、高等学校应该把实践教学基地建设成为沟通学校与社会联系的桥梁,使之不仅给学生提供实验、实习的场所,也给学生提供参加社会经济活动的机会;不仅要通过实践教学环节巩固学生所学的理论知识,同时要让学生在真实的现场训练背景下提高观察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激发学生的创新意识。高等职业教育应加强对实践教学的改革与探索,把素质教育作为人才培养的根本点,把实践教学作为理论与实际、知识与能力的融合点,从实践环节上全面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创业能力、创造精神,全面提高学生素质。 (五)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队伍水平 所谓“双师型”师资队伍是指既是讲师,又是工程师或经济师等,具有两种职业资格证书的教师队伍;以及既有教师,又有工程师、经济师等的教师队伍。因此,要提高学生的动手能力和实践操作能力,提高教师的实验实训水平是关键。几年来我校一直把建设一支规模适度、结构优化、素质优良、专兼结合、特色鲜明、相对稳定的“双师型”教师队伍作为学院示范性建设的目标之一。一是学院鼓励中青年教师到生产一线参加工程实践,提倡教师社会兼职,以提高专业教师的业务素质和工程实践能力。二是学校从银行、证券公司等单位聘请既有专业理论,又有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兼任专业课或实践环节的教学工作,以密切教学与企业实际的结合,缩短学校与企事业单位的距离。 在科技进步和社会经济飞速发展的当今世界,人力资源的质量越来越受到政府和产业界的重视。高等职业教育,作为我国高等教育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担负着为国家培养并输送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高素质技术应用型人才的重任。与传统精英模式的高等教育不同,就业导向的应用型人才培养将成为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主旋律。 教育与职业论文:试论走向教育公平的职业教育:问题与策略 论文摘要:我国职业教育存在诸多不公平:社会认可度低;国家对职业教育的投资不足:重视城市和学校形态的职业教育,而忽视职业培训和对弱势群体的职业教育补偿。应采取扩大职业教育对象的范围、强化对弱势群体的职业教育扶助、加大职业教育公平机制建设等措施来促进职业教育公平发展。 论文关键词:职业教育;职业教育公平;弱势群体;教育价值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公开征求意见稿)明确要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指出“发展职业教育是推动经济发展、促进就业、改善民生、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途径,是缓解劳动力供求结构矛盾的关键环节,必须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但职业教育在思想和理论上这种“战略地位”并未给它在现实中的发展带来应有的辉煌,职业教育面临着公平危机。在“公平”理念下研究职业教育,丰富职业教育理论和教育公平研究,有助于人们改变职业教育观念,制定出更好的职业教育政策,促进职业教育价值的全面实现。 一、什么是职业教育公平 教育公平是教育领域研究的一个热点问题,它是指社会成员在其一生发展的不同阶段都能依据国家法律的规定,自由平等地享有国家教育资源,以确保每个人获得充分的生存能力和生命价值的实现。职业教育公平是教育公平的重要组成部分,既具有教育公平的普遍性,也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它是指平等地满足每个人在人生发展的不同阶段不断接受职业教育和培训需求的基本平等和对差异发展的尊重,以保障个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实现和自由幸福的生活。具体来讲,职业教育公平应有三方面所指::一是职业教育获得社会的公正对待,减少因为传统观念而带来的对职业教育的偏见;二是职业教育在教育系统内与普通教育的同等地位,二者之间是内容和培养目标的不同,而不是地位的差别;三是职业教育内不同群体的同等机会的保证,即不同年龄群体的任何人都有平等机会接受职业教育和培训。 二、当前中国职业教育发展过程中的公平危机 (一)职业教育的社会认可度低 1.传统观念的影响。由于所受教育与将来从事工作以及与之相关的社会地位的密切关系,在漫长的社会发展中,我国形成了“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的文化价值观念,它向国人传达了这样一种价值判断:脑力劳动者是统治者和管理者,居于社会上层,而体力劳动者则属于社会下层,是被统治者。现代社会中专门培养生产、建设、管理和服务人才的职业教育,自然不被人们看重和赏识。从另外一方面,我国长期存在的城乡二元结构从某种程度上固化了传统观念对职业教育的轻视。 2.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职业教育的发展水平直接决定于经济和生产力发展状况。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经济增长主要依靠的还是高耗能和劳动力集中投入的方式,依靠科技进步所带来的增长在我国还不是非常突出,经济发展存在严重的行业和地区差异,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职业教育就可以获得利益的事实,使得现存的很多生产和工作领域对劳动者进行专门训练的要求并不严格,劳动准入制度未得到彻底贯彻。 3.职业教育质量的影响。在我国,一方面,职业教育的学生基本上都是普通教育选拔后淘汰的学生。另一方面,职业教育的课程设置、教学设备、教师素质、管理水平等方面,与普通教育相比,表现出较为明显的差距。这些因素相互交错直接影响了职业教育质量。 (二)职业教育经费存在公平危机 1.职业教育经费投入不合理。经费是教育发展的必要条件。一般来说,职业教育比普通教育的成本高,发展中国家职业和技术学校生均成本通常比普通中学生均成本要高153%。而我国职业教育生均教育经费低于或基本与普通教育持平。没有经费的保障,就没有职业教育质量的保障。 2.职业教育经费地区不平衡。我国现行职业教育管理体制为“分级管理,地方为主,政府统筹,社会参与。”,这种管理体制决定了目前我国投资职业教育的经费主要由地方政府承担,由于我国地区和城乡之间差距很大,职业教育经费投入呈现出严重的地区间不均衡,直接影响了区域间职业教育的平衡发展,“两极分化”现象严重。 3.职业教育经费投入不足。在我国教育发展中,办学经费的增长与国民生产总值增长不能保持同步,始终处于低增长状态;在教育经费的划分中,职业教育经费的增长速度又低于教育经费的总体增长水平,在与普通教育的比较中处于不利地位。同时,职业教育缺乏自我发展能力的现状缺乏社会资金投入的吸引力,这些因素导致了职业教育经费投入不足。 (三)职业教育自身发展不公平 1.片面发展学校形式的职业教育。职业教育应该是一种多形式、多类型的教育,与普通教育相比,它应该更具多样性以满足不同人的职业教育需求。但实际上,我国存在着明显的职业教育形式单一,不能充分体现职业教育特点的情况。 2.缺乏对农村职业教育的实质关怀。现有的经济和生产力发展水平不仅决定着人们的职业教育需求,而且也决定着它为职业教育发展提供的资源和就业岗位情况。但是职业教育不仅仅是环境的自然产物,更应该树立培养人才改变环境的思想和能力,职业教育不仅要“适应”,更应该“超越”。农村职业教育一直是我国职业教育的薄弱环节,从学校的建设到学校专业的设置;从教师的配备、经费的投入到教育质量上,与城市相比,都处于明显的劣势。而职业教育恰恰是实现农村教育、科技、文化融合发展的生长点和有效途径,也是提高农村构建和谐社会能力的最佳选择。 3.忽视对弱势群体的职业培训。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比较,不仅处于相对落后的发展状态,就是在职业教育内部也存在着不同群体之间的不公平。我国职业教育政策重视学校职业教育、城市职业教育,而忽视了残疾人和妇、少数民族、农民工和城市下岗职工的培训。职业教育是“面向人人的教育”,而在实施过程中,还没有充分体现这样种思想。 三、如何应对职业教育的公平危机 (一)扩大职业教育对象的范围 职业教育公平是以职业教育的发展为前提的,没有发展就不可能有公平,“公平”是伴随着量的积累而逐渐达到的一个过程和结果。职业教育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性在不同的职业教育政策和法律中都有明确的阐述,而这种重要性的最好见证就是职业教育发展规模的扩大。正如《规划纲要》中指出的,“职业教育要面向人人、面向社会”,职业教育的对象不应单纯是传统的在校学生,还应包括城乡新增劳动者、下岗失业人员、在职人员、农村劳动者等社会成员;职业教育的形式也不单纯是学校形态的,职业培训应该成为职业教育重要的组成部分。 (二)强化对弱势群体的职业教育扶助 从政策和法律上必须确保每个人都有同样的机会接受职业教育,但要实现职业教育公平更重要的必须有一定的条件保障,在现实生活中,职业教育虽然对有些人很重要,但是由于其个人支付能力的有限,被排除在了职业教育的大门外,应通过共同努力,尽量创造出能够让每个人、尤其是处境不利群体接受职业教育的环境,国家加大开展针对职业教育中“弱势群体”的专项计划和补助是最好的解决办法之一:一是加大整体职业教育的投人力度,加大中央财政对职业教育经费的支持,彰显职业教育公共性和正义性;-是继续完善和健全职业教育贫困生资助制度,切实保障经济困难学生职业教育权利的实现;三是积极开展针对职业教育弱势群体的培训计划,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下岗职工再就业以及保障妇女、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生存和发展权。 (三)加大职业教育公平机制建设 根据职业教育发达国家的经验,要实现公平的职业教育,政府必须建立起一个专门的职业教育管理和运作框架体系,以协调各种关系,吸纳社会各个相关领域的成员对职业教育的举办、投资、课程设置和评估、职业教育学生学习、咨询、资格认定、就业等成为一个一体化的结构。这个一体化的系统内部共同坚守着职业教育公平的尊旨,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职业教育的公平。一个好的职业教育机制应该有利于创造一个良好的职业教育公平环境,二者是相互促进的关系。 2010年3月14日上午,在回答记者提问时指出,中国的现代化绝不仅仅指经济的发达,它还应该包括社会的公平、正义和道德的力量,公平正义比太阳还有光辉。职业教育是促进我国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力量,从公平的理念认识职业教育的价值,可以指导职业教育政策的制定,进一步明确政府对职业教育的责任和职能,达到职业教育实践的公平发展,在促进教育公平实现的同时,促进社会公平目标的实现。 教育与职业论文:教育良心与教师职业道德价值的实现 论文关键词: 教育良心 教师 教师职业道德 论文摘要: 教育良心是教师高层次道德的表现,是教师职业道德自律性的体现。教师职业道德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素质教育能否顺利实施和整个中华民族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的提高。教育良心的核心是教师对学生、教师集体和社会自觉履行教育职责的道德责任感,它是教师职业道德的社会价值得以实现的根本。它对规范教师职业行为起着指导、控制和监督及评价的作用。没有教育良心,教师道德的行为规范功能很难发挥,因此,必须重视培养和增强教师教育良心。 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培养和造就优秀的教师队伍,历来为我们党和政府所重视。在《关于教育问题的谈话》中指出,教师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不仅要教好书,还要育好人,各个方面都要为人师表。教育的整个过程是育人的过程,教师最基本的实践活动是教书育人。教师对学生的影响不仅全面地贯穿于学生整个受教育过程的始终,而且影响学生的一生。因此,教师职业道德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直接关系到素质教育能否顺利实施,直接关系到整个中华民族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的提高。从一定意义上说,关心教师的职业道德就是关心国家与民族的未来。 一 职业道德是指从事职业所应遵循的与该职业有关的道德规范的总和。它具体包括对所从事职业的情感和责任心、对职业规范的认同遵守等。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决议》对我国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主要规范作了明确的规定:“爱岗敬业、诚实信用、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各行各业具体的职业道德是这一总体要求的具体化。 教师的职业劳动是传播、创造人类文化、文明和先进思想,职业特点是以人格来培养人格,以灵魂来塑造灵魂。教师的职业道德不仅对学生起着示范作用,关系到良好校风、教风和学风的形成,影响到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而且对整个社会具有示范作用和推动社会风气的好转以及公民道德建设的作用。这是由于教师所处的社会地位和作用的特殊性所决定的。那么,怎样才能使教师职业道德的价值得以实现呢?笔者认为教育良心是教师职业道德的社会价值得以实现的根本。 教育良心是指教师在自己的教育实践中,对社会向教师提出的一系列道德要求的自觉意识,是个人对学生、教师集体和社会自觉履行教育职责的道德责任感,也是对自我教育行为进行道德控制和道德评价的能力,也称为教师职业良心。教育良心是教师高层次道德的表现,是教师职业道德自律性的体现。在教育劳动中,教育良心首先表现为教师自己对学生、教师集体和社会事业有一种高度自觉的道德责任感,对自己应当履行的道德职责,有深刻的认识和理解,从而把对他人和教育事业应尽的义务和责任,上升为对自己本身应尽的义务责任。这种高度的、自觉的道德义务和道德责任,是个人的职业道德意识的深刻表现,也就是个人的“职业良心”。 其次,表现为教师对自己的教育行为进行自觉的道德控制和道德评价。同时,教育良心又可表现为一种感性情绪体验:教师在感到自己的行为违背了自己的“良知”时,就会有“良心责备”的情感,从而促进自己调整自己的行为。 教育良心是一个教育工作者的职业道德素质的综合表现,是教师的道德灵魂。加里宁指出:“为了真正地进行教育,不仅要很好地熟悉自己的业务,而且要有纯洁的灵魂。乌申斯基把‘灵魂’这两个字理解为教育者的精神面貌,教育者的道德,或者名之为良心。”[1]它在教师职业道德价值的实现过程中有着特殊的意义。 1.有利于塑造教师良好的职业形象。教师劳动的好坏,从内在动力来说主要是靠教师自我评价,这种自我评价的准则就是靠教师的职业良心。教师对教育事业的忠诚,对学生的热爱,体现在教育、教学工作上,不是靠领导检查和计算工作量能解决了的,更多的是靠教师的职业良心,教师劳动虽然可以在数量上、实物形态上、指标上作出有形的考核,但是,每堂课知识传授的程度,备课的深度、广度,批改作业的认真程度,对每个学生全面耐心的关怀程度,为学生排忧解难的态度等,这一系列大量工作,主要是教师职业良心支配的“良心活”。任何一位高明的领导都很难定出教师劳动在一个实践、空间之内的质量、数量界限。我们不否认检查、定工作量等办法的作用,但是,在教师工作中有些重要的、大量的超额劳动是没有明文规定,不是靠领导监督的。它是在教师职业良心支配下,自觉自愿去做的。如备课、批改作业到深夜;长年累月地、不分节假日地家访和帮助后进学生;护送学生回家,带领学生勤工俭学,社会实践等等平凡而艰苦的超额劳动,是无法计算的。这些却是靠教师职业良心的作用,而不是任何别的东西可以取代的。只有当教师把对工作的负责、对学生的尊重、关爱转化为具体的行为,表现在教学以及与学生的交往的过程中,学生才能有深切的体会,老师才能在学生的心目中树立起自身的良好形象。 2.有利于建立起师生相互信任、理解的教育渠道。在学校中,师生之间缺乏有效沟通、难以形成融洽和谐师生关系的现象是普遍存在的。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教师缺乏应有的职业良心,教育态度、教育方法没人情味,职业道德冷漠,对学生无兴趣,缺乏同情、理解、爱护和应有的尊重。有的教师只管教书,不履行育人的神圣使命;有的老师教育方式呆板、生硬,违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甚至采用各种体罚和讽刺挖苦的“心罚”,造成学生心理上的伤害与个性的压抑和扭曲等极为严重的后果,在老师和学生之间造成了不可逾越的障碍。“亲其师、信其道”,学生只有在觉得老师理解他们、信任他们、关心他们,他们也理解老师、尊敬老师、信任老师的时候,才可能敞开心灵的大门,愿意接受老师的教导,听取老师的见解,把老师所倡导的价值观念、道德标准接受下来,并转化为自己成长、发展需要的内在信念和意志,用以指导自己的行为。学生的自尊、自信是靠他人的尊重来维持的,特别是老师。老师过于严厉、粗暴的批评与训斥,不负责任的冷嘲热讽,首先摧毁的是学生的自尊和自信。一个涉世不深、对人生与社会缺少深刻理解和认识的青年学生,一旦丧失了做人的尊严和自信,对他们自己以及社会意味着什么,每一个有职业良心的教师应该是清楚的。 3.有利于教师建功立业。教师工作是十分辛苦的,工资福利待遇相对比较低,尤其是一些中青年教师,家庭生活负担很重。但是,作为一名人民教师,却心甘情愿地为人民的教育事业呕心沥血,培养出一批又一批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在教育实践中,教师的职业良心日臻完善,愈来愈充实,并激励着教师进一步达到心灵的净化和道德品质的升华。这种职业良心使他们在道德行为的选择上,先为学生,后为自己。有多少人家的子女在教师的辛勤培养下成了专门人才,其主导因素是人民教师在无私的良心支配下,热爱学生,关心学生,一心扑在培养学生的工作上的结果。无数事实证明,教师的教育良心,是教师为人民教育事业建功立业的重要精神支柱。 二 我国长期以来,在教师的职业道德建设上,宏观性地强调教师职业道德发展的境界多,起码的行为规范强调得少,扎扎实实的行为训练更缺乏,使得一些教师不知道如何规范教师职业道德,并具体地转化为身体力行的职业道德实践。因此,社会应努力设法营造有利于教师职业良心形成的环境条件。因为良心是人类在精神上的自律。社会应当使自己的成员在内心确信:德行是获得自身正当利益的最佳途径,即使社会暂时还存有许多缺憾,德行也是人安身立命所不可缺少的;合乎良心的行为,不仅是人性的要求,同时也是可以给自己带来心灵安宁和精神充实幸福的行为。教师的教育良心,是一个教师自觉履行教师职业道德要求,激励自己搞好教育和教学工作质量的最重要的内在道德因素,它在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中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第一,在教师选择教育行为之前,教育良心起着指导作用。每一个教师在选择自己的教育行为时,都会自觉或不自觉地遵循某种动机,考虑这一行为的目的和后果。教育良心能指导教师为学生或教育利益着想,对教育行为进行思考和权衡,选择合乎教师道德要求的行为。一个已经确立教育良心的教师,常常会自觉地为行为对象着想、思忖:“这样对他是不是真有好处?”“这样做学生会受得了吗?”“要是我处在这个位置上呢?”等等,进行道德选择和心理平衡,从而否定不合乎教师道德要求的动机和行为,选择正确的动机和行为。 第二,在教师的教育行为进行中,教育良心起着自我控制和监督作用。在教育教学工作进行的过程中,教育良心对教师自己的行为,能及时处处进行道德上的自觉督促。当教师发现自己的行为在实践中符合教师道德的要求,便予以激励和强化,对不符合教师道德的行为,能自我进行纠正。由于教育劳动的一系列重要特点,对教师工作进行外部监督的力量常常是微小的,教育良心的自我监督作用显得更为重要。当教师发现进行中的行为失当、有差错时,教育良心发出无声的命令,要求教师立即纠正自己的教育行为的方式或方向,以确保学生和教育事业的利益。 第三,在教师的教育行为结束后,教育良心对教育行为起着自我评价作用。教育良心,使教师自己的“道德审检院”,当一个教师看到自己的教育行为合乎教师道德要求,产生了良好的教育效果,有益于学生的全面发展,有益于教育事业的利益时,会在道德心理上得到一种自我满足和快慰,从而,对自我道德的肯定。当看到自己的教育行为违背了教师道德要求,损害了学生和教育事业的利益,就会在自我道德心理上,产生内疚、惭愧和悔恨,进行道德上的自我谴责,促使自己改正自己的行为。 总之,教师的一切道德规范要真正转化为教师的行为和品质,最关键的就是要培育出教师对践履职业道德的自觉精神,即“教育良心”,它几乎是教师职业道德完善的最强大的内部动力。所以,必须重视培养和增强教师教育良心。那么,培养和重视教师教育良心应该从那几个方面着手呢?首先,要具有对教育工作高度负责的精神。如果没有教师对教育工作高度负责的精神,教育良心的作用就无从谈起。如面对一个学习成绩差的学生,具有高度负责精神的老师,就会主动地去帮助这个学生,给他补课、答疑等。这样做,教师的良心上就会得到安慰,否则,就会受到良心上的谴责,感到内疚。面对一个不负责任的教师来说,他会认为课上完了,就等于完成了任务,至于学生会不会,那是学生自己的事,与己无关。对于这样一位教师来说,也就无所谓良心上的安慰或谴责。因此,有无责任心,有无对教育工作者高度负责的精神,是培养和增强教师职业良心的前提。其次,提高教师的道德觉悟。教育良心,必须以教师职业道德的自觉自律为基础。从个体的角度看,教育良心是一种“道德自律”行为,而且,这种自律是以道德自觉为前提的。一个对教师职业充满敬意和热爱之情的人,同时具有献身教育的价值观,教书育人、一身礼教的社会使命感,才能把职业道德修养看成是自身的需要,以爱岗敬业、热爱学生、严谨治学等道德规范约束自己,并严格规范自身言行,提高履行职业义务的自觉性、习惯性,使自身素质适应素质教育的需要。有些教师对学生冷漠、对工作不负责任、敷衍了事,恰恰是当前我国经济转型期,社会利益矛盾较为突出、道德行为失范等消极影响的结果。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加强教师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广大教师的道德觉悟。再次,教师要有知耻心、自尊心、自爱心。知耻心、自尊心、自爱心是教师职业良心中的重要因素。如果一个教师连起码的知耻心、自尊心、自爱心都没有,当然也就谈不上职业良心。知耻心、自尊心、自爱心是培养和增强教师职业良心的关键。 在21世纪,教育在发展社会经济、增强综合国力、提高公民素质以及对于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事业中的作用更加突出。我们相信,既具有热爱和献身教育事业的精神,又具有教育良心的广大教师,将会更好地肩负起民族与时代赋予的历史使命。 教育与职业论文:就业导向——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刍议之三 论文关键词:高等职业教育 论文内容摘要:就业导向是高等职业教育的一个办学理念。践行这一办学理念需要进一步明确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职业指向,需要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全面提升学生的就业能力,同时也需要进一步做好学生就业服务工作。 对就业导向这样一个命题,学者们有各自不同的解释:葛道凯称就业导向是高职高专教育的办学理念;马树超称就业导向是高等职业教育的办学模式;唐永泽认为就业导向“应视为高等职业教育的办学方向与基本方针”。尽管学者们的表述不尽相同,其基本看法都是把就业导向看作发展高等职业教育的一个方向性、根本性的问题,认为它是对高等职业教育本质特征的概括。本文倾向于把就业导向看作高等职业教育的办学理念。 一所学校的办学理念,应当是在长期办学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理想与信念,这种理想与信念应当体现在学校工作的方方面面,而不应当是一个口号、一个概念,也不只是一个教育政策和一种教育模式。但是,我国高等职业教育确立的就业导向办学理念,与其说是职业学院对其办学实践的自我提炼,还不如说是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对高等职业教育提出的客观要求,以及政府顺应这一现实要求,同时针对我国就业形势严峻的现实和高等职业教育发展出现偏离的现状而提出的一种政策导向。因此,尽管就业导向这样一个命题已经被广大的职业教育工作者所熟知,但尚未内化为一种意识并外化为自觉的行为,因而在执行中便难免产生认识上的误区和实践上的偏差。深刻理解就业导向的内涵,尽快树立就业导向的办学理念,使就业导向从理念走向实践,以下三个问题尤其需要我们冷静思考并付诸理性实践。 一、就业导向导向职业指向 就业是一个内涵十分丰富的概念,不同的理解就会有不同的就业导向实施方案。对高等职业教育而言,就业导向就是指向职业,培养职业人。从理论上说,除基础教育指向升学可以称之为升学导向的教育外,其他一切教育应当说都是指向职业。包括本科教育与研究生教育,无论是学工、学农、学医、学法律、学管理、学师范,都具有职业性,毕业后都要进人某一领域某一行业工作。因此,即使是研究型大学,也要认真践行就业导向办学理念。但是,高等职业教育指向的职业是一个特指的狭义的概念,指在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实施工程设计与规划方案的组织者、指挥者和具有创造性智力技能的工作岗位,如生产现场的技术主管、数控机床维修、高级护理等。相对而言,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职业指向更为明确而具体。 高等职业教育职业指向的特定性决定其就业导向并非指向各个层次的技术职业。它不指向各行各业第一线侧重于运用经验技术和动作技能的劳动岗位,例如打字、钻孔、清洁、搬运等职业,这些职业通常是通过中等、初等职业教育甚至培训来进行职业人培养的。它也不指向进行技术理论研究与技术开发、设计、规划、决策的职业,如产品开发设计、产品产销决策、城市规划、农田水利设计等职业,从事这些职业的技术研究人员或工程型人才通常是由大学培养的。高职教育指向技术应用职业,这是一些有一定技术含量的一线职业,通常分为四类:第一类是生产类,如技术员、施工员、工程师、农艺师、畜医等;第二类是管理类,如车间主任、作业长、护士长等;第三类是职业类,如会计、出纳、医士、导游等;第四类是技术类,如计算机维修人员、数控机床编程与操作人员等。 相对于大学教育而言,高等职业教育有更明确的就业方向与目标,但不等于十分具体而又范围狭窄的职业定向。践行高等职业教育就业导向要处理好职业定向性与非特定化的关系,不能过分强调职业适应性而缺失面向技术领域和服务对象的针对性,也要尽可能避免过窄的专业定向。缺乏职业特色,学生无一技之长,不能满足上岗的起码要求,就难以就业;而过窄的专业定向又可能影响毕业生的职业流动与职业发展。不同的职业其技术领域与社会覆盖面是不一样的,会计、护理、导游等职业的社会覆盖面要广一些,专业的针对性与适应性比较一致。对于那些社会覆盖面与技术领域过窄的职业来说,应尽可能拓宽其专业技术范围以增强毕业生就业的社会适应性。 发展大众化高等教育的结果必然是大众化就业,高等职业教育就业必然指向大众化职业岗位。大众化就业意味着就业地域向西部地区、中小城市、小城镇与农村转移,就业层次下移,就业岗位可能更多流向动作技术岗位。据北京师范大学的一项调查,2005年全国大学生到机关单位就业比率为1.40,6,事业单位为12. 5 0,6,国有企业为7.90,6,民营与三资企业为22. 3 0,6,由此可见毕业生就业市场的新变化。对以应用技术见长的职业学院毕业生来说,中小企业尤其值得关注。统计资料表明,中小企业已占我国企业总数的99 0,6,其经营范围几乎涉及所有行业和领域,它们提供了约75%的城镇就业岗位,占每年新增岗位的80%以上,应当是职业学院毕业生有所作为的职业天地。此外,自主创业已成为职业学院毕业生就业的一个亮点。据悉,深圳、广州、上海、宁波等地职业学院已有不少毕业生自主创业,上海商学院高职毕业生创办的中小企业,有的年销售产值已达到1000万元,有的还安置了大学毕业生,吸收下岗工人和残疾人员,不仅解决了自己的就业问题,还为社会新增了就业岗位。谢幼琅认为,创业可分为提供创新产品或服务的机会型创业和在现有的市场中瓜分份额的生存型创业。职业学院毕业生创业初始大多以生存型创业为主,但一定会有更多的创业者逐步转向机会型创业。 二、就业导向导向教学改革 要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毕业生的就业率并不断提高其就业质量,必须进行教学改革。教学改革应当以培养学生强势的就业能力为目标。所谓强势的就业能力,是指学生拥有熟练的岗位技术而又不满足于狭义的岗位技术,他对于岗位的变动和技术含量较高岗位的工作具有较强的适应性并富于创新精神。强势的就业能力已经在一部分优秀毕业生中表现出来。但相当比例的高职毕业生的就业能力是不够强的,一次性就业存在困难。 强势的就业能力培养应当以构建科学合理、富有高职教育特色的课程体系为保障。高等职业教育课程与教学内容要注重理论技术教育、创造性智力技能训练和必需的专业理论知识包括人文知识传授,由此构建起具有高职特色的课程体系。高等职业教育定位于培养适应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技术岗位工作需要的技术应用型人才,其课程建设应当起步于经验技术传授却不能满足于经验技术传授,而应当着力于理论技术教育;它应当起步于再生性动作技能训练,却不能满足于再生性动作技能训练,而应当注重创造性智力技能ail练;它既不能进行系统的学科理论教育,也不能忽视必要的基础理论学习,而应当根据专业理论学习和专业技术训练的需要,安排适当的基础理论课包括人文素质教育课。但是,从目前不少职业学院尤其是新组建的一些职业学院的教学实践看,我们还远没有构建起确保高职人才培养规格和强势就业能力的课程体系。一些专业的教学,传统的学科体系还没有打破,技能训练显得十分单薄,并且还没有形成一个有内在联系的训练体系,被人们讥嘲为“虚晃一枪的实训”。一些职院的专业从原来的中职、技校或中专专业改造而来,专业理论、理论技术与人文素质教育显得单薄,而专业技术训练中属于经验技术、动作技能训练的比重偏大,创造性智力技能训练的比重偏小。这说明高等职业教育课程建设乃至教学改革任道而道远。 强势的就业能力应当在教学活动与技能训练过程中逐步养成。对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来说,必需的基础理论包括人文知识的学习以及扎实的基础技能训练无疑是必不可少的,但对于就业能力的培养肯定是很不够的,只有让学生进人生产与工作现场,紧密结合生产与工作实际进行真刀真枪的训练,只有让他们面对具体的情景,灵活地运用所学知识、技术和策略作出科学决策,有效地组织生产、建设、管理与服务,他们才会比较快地提升就业能力。有效的综合技能训练有待于建立并不断完善校企合作、产学结合机制。2006年中国教育报报道,湖南科技职院高分子工程与技术系毕业生就业率连续三年达到1000}6, 2007年毕业生已预订一空,而且订单已经排到了2008年。形成这一局面的根本原因是学院较好地实践了培养目标、课程教学与实训等方面的创新。’学院与百丽、哈森、红蜻蜓、康奈等全国名鞋企业建立了稳定的校企合作关系,将课堂搬到了车间,按生产过程组织教学,有效地提高了学生的职业能力,从而使学生零距离就业有了基本保障。但是,更多的职业学院在组建技术训练指导教师队伍、建构技术ail练教学体系和创设技术训练真实环境诸方面都存在差距。如果这一现状不迅速改变,提升学生就业能力就存在难以克服的困难。 三、就业导向导向就业服务 高等职业教育践行就业导向办学理念,从根本上说是要切实做好人才培养工作,培养出适销对路的高素质人才,最大限度地满足学生的就业要求与社会的人才需求,当然也包含了对学生的就业服务。就业服务要做好就业教育、就业指导和信息服务等工作。 一是要做好对学生的就业教育。就业教育要重点抓好思想修养教育与心理健康教育。要加强对学生的思想修养教育,教育学生树立崇高理想,更新择业观念,把个人需求与祖国和人民的要求结合起来,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去建功立业;要树立责任感,培养敬业精神,加强道德修养,提高文明程度;要热爱劳动,不怕苦和累,与人为善,富于合作精神。要把思想修养教育纳人思想品德教育的范畴并把它贯串大学学习生活始终。要加强对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教育学生面对严峻的就业形势进行自我调适,释放心理压力,克服自卑、自弃,唤起自省、自觉。要教育学生善于调整自己的就业期待值,心中有远大目标,工作从基层做起,主动适应职业转换,可上可下,能屈能伸。 二是要做好对学生的就业指导。就业指导要重点抓好职业生涯设计指导、职业技术发展指导和求职技巧指导。要加强对学生职业生涯设计的指导,指导的重点是帮助学生认识自我和认识职业社会,让学生在这两维坐标上确立自己的职业奋斗目标。职业生涯设计指导应当始于学生入校学习之时,在整个学习过程中还要经常督促学生自觉实施职业规划,自觉培养职业道德,完善知识结构,历练职业技术。要加强对学生职业技术训练和职业角色定位的指导,除督促学生完成学业外,还要督促学生根据职业要求拓宽知识面,训练职业技术,考取职业资格证书以及英语、计算机技术等等级证书。要引导学生主动接触社会,接触职业岗位工作实际,清楚职业的工作内容、工作环境与工作方式,自我提升职业素养和岗位适应能力。还要加强对毕业生求职技巧的指导,通过授课、模拟面试等形式,提高学生撰制求职文书的水平,培养面试的临场经验,增强反应能力和表达能力。 三是要做好对学生的就业信息服务工作。要坚持开展人力资源特别是大学生人力资源市场配置的调查研究,了解社会职业结构调整与人才需求变化的情况,掌握当年招聘的职位信息尤其是较为长期、稳定的职业信息,熟悉现时就业法规与政策,为学生提供就业面向的宏观指导。要通过组织招聘会、人才需求信息等多种形式为学生提供就业信息服务。要根据学生的实际需要提供切实有效的就业服务。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对2005, 2006两届本科毕业生的调查结果显示,毕业生最希望学校提供的就业服务项目依次是校内招聘活动、职业信息收集、职业生涯设计指导、求职技巧指导等。要做好就业服务工作尤其是信息服务工作,一个基本要求是要保持与社会的密切联系,掌握真实准确的人才需求信息。郑州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毕业生就业率连年100 %,诀窍之一是学院已与国内2000多家著名企业、12个省市的500多个人才市场建立了密切的联系,因而始终保持了人才需求信息渠道的畅通。 教育与职业论文:论职业教育与高技能人才培养 [论文关 键 词] 职业教育;创新型高技能人才;培养途径;促进就业 [论文内容摘要] 职业教育是培养造就高技能人才的重要途径,是一项积极、稳定、长远的就业促进政策。全面实施职业教育及培训教育,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对提高劳动者素质,建设创新型国家起着重要作用。 一、职业教育是新型工业化强国迅速崛起的“金钥匙”,是全面建设我国和谐社会所需高技能人才的重要途径 党的十七大确立了我国通过科学发展,加快步伐建成新型工业化、现代化和谐国家的奋斗目标。要实现这个奋斗目标,就必须借鉴西方新型工业化国家的历史经验。 自英、法资产阶级革命完成后,世界若干国家逐渐进入工业化过程中,一方面由于科技的不断进步、产业结构的适时调整以及劳动组织的优化,促进了本国经济的跨越发展,与此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带来了大量的失业问题。为此,各国采取了各种解决失业、促进就业的政策和措施,其中被实践证明最为有效的,就是大力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 在当今的中国,技能型劳动力逐渐成为我国就业的主体。看重能力已成为用人单位的共识,在国际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高技能专门人才的培养,只能依靠我国自身的职业教育与培训体系。 为此,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职业教育面临着千载难逢的发展机遇。在新型工业化、城市化和现代化职业的发展进程中,各行各业还需要大批的高素质复合型实用人才。所以,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及培训教育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和时代前进的必然选择。 二、职业教育及培训教育,是全面建设和谐社会中的一项积极、稳定、长远的就业促进政策 在所有的就业政策和措施中,职业教育和培训教育是化解就业难题的一项积极、稳定、长远的就业促进政策。其一,通过构建各种灵活多样的职业教育体系,为劳动密集型企业行业、服务业或劳动者自己创业,多渠道多方式扩大就业,实现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良性互动奠定了技术基础。其二,加强创业培训和再就业培训和大学生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特别是通过培训教育,提高农村大量的富余劳动力转移城镇就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素质和技能。其三,能着力加快解决好优化劳动力人口结构的关键性问题。我国现有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尚不能适应产业结构升级以及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求,根据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国情,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是人力资源开发的基础。 三、发展职业教育应以就业为导向 《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指出,发展职业教育应以就业为导向,这就对承担技能、高技能人才培养任务的各类职业院校办学理念与培养目标的科学定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职业院校应以市场或就业需求为导向,不断深化教育改革。要全力打造一支专业精通,实践力强的“双师”型师资队伍。教师不但要具备相当的理论功底,而且还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且在制定教学方案和实训方案时要有前瞻性,要不断优化师资结构完善师资队伍建设。为强化学生的实践技能要聘请企业行业中出类拔萃技艺高超的能工巧匠示范指导,充任实训兼职教师。 职业院校还要突出自身“特色”,强化专业“品牌”。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促使用人单位对人才整体素质的需求不断提升,人们求学、就业、发展的价值取向,将把拥有真才实学和实际操作能力作为追求的目标和用人单位重要的人才取舍标准。在就业市场中无情地遵循着自然发展规律“优胜劣汰—综合实力与特长的竞争”。特色意味着质量、意味着效率、意味着生命力。特色体现在职业教育及管理的各个方面,因此在整个办学过程中,都要着眼于办出自己的特色,努力追求个性的最大化。树立人无我有,人有我优,人优我强的办学模式。 四、政府支持,产学研结合,校企合作,实现共赢 《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强调:“社会发展实际需求健全和完善企业行业为主体、职业院校为基础、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紧密联系、政府推动与社会支持相互结合的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要特别注意: 1.“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做好高技能人才基础工作,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渠道筹措的高技能人才投入机制”。激活地方政府、职业院校、企业互动的活力,建立起有效的产学研结合,实施校企合作的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各方面积极性,降低教育教学成本,最大限度地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效率。改革以往以学校和课程为中心的传统人才培养方法,实行与企业“订单培养”的合作办学模式。 2.以社会需求为导向,注重理论学习又注重实践能力,紧密依托企业或行业,直接为地方或行业经济建设一线服务,满足社会对专业应用型人才的需求是职业教育必须坚持的方向。扩大就业和促进再就业,为广大劳动者型国家对技能人才和高技能人才源源不断的需求,就要探索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校企合作、产学研结合的职业教育发展模式。 教育与职业论文:浅论中等职业教育发展中的瓶颈与对策 论文关键词:中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专业设置;就业 论文摘要: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在我国教育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加强中职教育,培养大批熟练技术工人,是我国教育界当前面临的一项重大课题。中职教育面临着生源质量、专业设置、硬件设施、师资力量、就业出路等一系列亟待解决的困境。中职教育的健康稳步发展应在转变办学理念、提升教学质量、加强师资建设、加大资金投入、促进就业指导等方面寻找突破口。 随着社会经济结构的不断调整、市场需求的不断扩大、各级政府和教育部门的大力扶持,中等职业教育几经挫折后迎来了发展的春天,中职学校的数量及在校生与毕业生人数都有了大幅度的增长,但从进一步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角度来看,中职教育的发展也面临着一系列亟待解决的困境。 一 中等职业教育进一步发展面临的瓶颈 (一)对中等职业教育理解中存在的偏见与误区 对中等职业教育的偏见和误解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社会、家长和学生本人对职业教育的理解和认识存在偏差。受传统教育观念的影响,尤其是近几年普高与大学扩招的直接冲击,职业教育很大程度上仍受到社会的轻视,这种轻视不仅体现在社会公众及用人单位身上,而且一些地方政府部门也存在着这种轻视现象,从而形成恶性循环。例如,学生中考后升入高中阶段学习,重点高中、普通高中甚至职业高中都要划定录取分数线,唯独中专可以不需要分数就可以直接就读。虽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用意是可以方便更多的学生进入职业学校接受职业教育,但社会公众和家长却认为不需要分数的学校肯定是没人愿读的学校,而进入这类学校就读的学生本人则更是感到自卑和没有前途。二是来源于职业学校本身。不少职业学校的主管人员和教师对中职教学的认识存在一些误区,如“教学无用观”或“教学少用观”,认为中职学校主要是抓就业,认为教学只是作摆设的样子而已,学时长短,教与不教都没有什么关系。也有不少教师存在着“单纯理论观和“单纯教学观”,认为学校即教授理论基础知识,技能培训是用工单位的事,学校不用教,教了也自教。或者认为学校只管教学,只管发毕业文凭,至于学生拿到文凭能否就业,到什么地方就业那是学生自己的事。以上来自各方面的认识上的偏差和误区对于中职教学的规范化、科学化和现代化建设产生了不利的影响,制约着中职教育的进一步发展。 (二)生源数量不稳,生源质量逐年下降 由于对中等职业教育理解中存在的偏见与误区,社会上普遍轻视职业教育,许多学生宁愿花钱买普高也不愿意进入职业学校,从而使中职学校在招生问题上处境尴尬。这也是大多数中职学校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的最大困扰。由招生难所引发的问题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生源素质逐年下降,导致中专、高职院校学生学习积极性普遍不如相应的普通高中大专院校,而违规违纪现象也远超后者;二是职业学校办学成本增加,主要表现在招生成本和管理成本日益加大。就招生成本而言,近年来,各职业学校为了在招生中取得竞争优势,拓宽招生渠道,招生手段不断翻新,但本质上不外乎通过给招生高额回扣和给学生优惠两个方面。就管理成本而言,由于学生素质较低,部分学生不服从学校管理,破坏公共财物、浪费水电现象比较突出,学校不得不增加管理成本,请更多的人员,花更多的精力来管理。 (三)办学资金缺乏,教学硬件不够 职业教育的核心在于“做”,要学会“做”,务必要有高水平的实验实训基地作为平台。尤其要办特色专业、特色职业教育,就必须有配套的硬件设施,让老师能够把理论和实际更好地结合在一起,让学生学起来更容易些,有动手操作的机会,并且设备应与社会同步,及时更新,要用明天的技术培养今天的员工,学生到社会上才有立足之地。目前大多数职业学校,尤其是中等职业学校由于办学资金短缺,难以有效地做好实验实训基地建设。如酒店专业没有实训室,初教专业没有足够的多媒体教室等。有的学校个别专业,学生从进校到毕业都未真正开展实训,其教学效果可想而知。 (四)教师半路出家,软件不足 中等职业教育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培养和训练职业岗位能力和终身发展能力的教育,它具有专业性、实践性强,理论基础性宽、教学媒体多样、多变的显著特点。但我国的中职教育主要是从中等专业的学历教育转变过来的,是随着高等教育的发展而逐步演变过来的。这就决定了从事中职教育的教师大多是半路出家、改行而来。对于理论课教师而言,一方面对最新的高科技缺乏认识和了解,另一方面教育观念滞后,上课缺乏吸引力,把学生本来应有的兴趣在长期的“念书”过程中给消磨掉了。部分专业教师也仅注重校内活动的参与性和教学工作,对劳动力市场和职业分析活动的关注度较低、专业实践能力不够。 (五)专业设置杂而不精,缺乏优势 职业学校要形成特色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专业的设置,职业学校能否满足社会的需求,能否吸引生源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专业设置的科学与否以及发展的前景好坏。目前很多职业学校开办专业没有规划性,也缺乏远瞻性,往往只是随风而动,感觉社会缺少什么人才开办什么专业,往往等学生毕业了,人才却已经饱和;有的专业设置不切实际,硬件软件都不配套,就盲目开办,结果学生什么本事也没有学到,感觉就是个中介所。总体来说,大多数中等职业学校在专业设置上呈现杂而不精的特点。专业多,但缺乏精品,从而导致资源得不到合理利用,学校缺乏特色,影响了中职教育的可持续发展。 (六)中职毕业生缺乏竞争力,就业形势日趋严峻 毕业生就业出路的顺畅与否是关系到社会稳定、广大家长和学生根本利益实现的重大问题,也直接关系到中职学校的生存和发展。近几年来,一方面由于中职毕业生学历层次较低、专业知识不够深厚,缺乏就业竞争力,加之受高等院校和高职院校毕业生的挤压,在求职过程中往往不被用人单位重视;另一方面由于中职学校重招生宣传,轻就业指导和培训,从而导致中职学生在就业中缺乏正确的定位,缺乏吃苦创业的精神、缺乏踏实敬业的作风,结果要么找不到岗位,要么找到岗位很快又下岗。 笔者认为,以上六个方面的现状是目前制约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的主要因素,巾职学校要想在目趋激烈的竞争中得以继续生存和发展,就必须突破这些瓶颈坚持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二 促进中职教育可持续发展的对策 (一)争取各级政府部门的重视和大力扶持,为中职教育的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2005年11月,在全国职业教育会议上总理要求各级政府要把发展职业教育作为关系全局的大事来抓,把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十一五”规划,统筹安排。在目前职业教育发展存在一定问题的情况下,积极主动地采取有力措施扶持职业教育的发展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职责,这种扶持不能停留在口头或文件里面。如今年着力推行的贫困学生资助办法对职业教育的发展就有非常大的促进作用,但这还不够,政府当前最需要做的是加强舆论导向,扭转社会对职业教育认识的偏差;加大资金投入,改善中职教育办学条件;加强政策宣传与监管,保证生源比例等等。各类中职学校应根据相关政策和精神为自己争取合理的发展空间和良好的外部条件。 (二)转变传统的人才理念,树立正确的中职教学观 改变人们对职业教育的偏见关键在于转变传统的人才理念。确立新型的人才理念、培养适应社会需要的新型人才首先需要中职学校转变“重理论,轻实践”、‘‘重知识,轻能力”、“重升学,轻就业的传统教学观。中职教学应以“职业教育就是就业教育”的理念为核心,以此为基础进一步树立起中职教学的服务理念和实践理念。所谓“服务理念”就是教学要服务于社会生产和经济建设的需要;就是要面向社会、面向市场,一切为学生的就业服务。所谓“实践理念”就是教会学生“学会做事”,为学生完成学业而教学,为学生的职业而教学,为学生的就业而教学,为学生的创业而教学,为学生的终身发展而教学。 (三)积极改善办学条件,加强师资建设,切实提高学 校教育质量教学质量是职业教育的生命线,是提高职业教育水平与地位的关键。尤其中等职业教育必须下大力气提高教学质量,否则促进中职教育可持续发展只能是一句空话。 改善办学条件主要是加强教学设施、实验与实训基地的建设,为教学与实践提供条件。由于中职学校底子薄,政府投入有限,各中职学校应充分利用各地社会资源,因地制宜,坚持走“产学结合”、“校企合作”之路。如笔者所在的常德旅游学校(原常德师范学校)在资金短缺、实训场地不足的情况下积极与桃花源旅游区及市内八百里、华天等大酒店寻求合作,为本校旅游专业建立了稳固的实训基地,不仅节约了大量的资金,也为学生进行实践、实习和今后的就业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加强师资建设的主要任务和目标是大力培养“双师型”教师。各类中职学校应尽可能地创造条件,让教师实现从单一的理论教师向“双师型”方向转变,增强实践教学能力。如通过建立有效的培训机制,有计划地安排教师到企事业单位进行顶岗工作或实习锻炼,提高广大教师特别是中青年教师的专业技能和实践能力。或者有计划地通过引进、聘请企业优秀的技术人才到学校担任专业教学与培训,促进专业知识的更新与实用技术的指导。 (四)合理调整专业设置,加强精品专业和课程的建设,形成品牌效应 学校需要特色,有特色才会对家长和学生产生吸引力。不说各类高等院校,目前连许多普通高中都已形成了特色,如笔者所在地的几所高中,人们有口碑是一中的素质教育,六中的飞行员招考,七中的艺术培养,芷兰的升学率。因为各具特色,人们各取所需,趋之若骛。所以,中等职业学校处在普高和高校的夹缝中间要想求得生存和发展,要想摆脱生源大战的箕豆之煎,必须要形成自身的特色,创立自己的品牌。具体途径一是强化市场意识,合理进行专业设置,根据市场需求及时调整招生结构,对于就业不好或就业前景甚忧的专业停止或减少招生计划。二是加强精品专业和精品课程的建设。.通过实施精品专业和课程建设,加强学校师资队伍建设,改善学校实验和实习条件,提高教学质量,形成专业“龙头”,有了龙头就形成了品牌,有了品牌就能改变社会对中职教育的认识,促进社会对中职教育的认可,有了社会的认可和家长、学生的追捧,就能改善中职学的生存环境,拓展中职学校的发展空间。 (五)加大就业指导,广开就业渠道,扩大就业市场。 学生的就业问题对于中职学校而言是一个不可忽视也无法回避的问题。中职学校在狠抓教学质量、努力提升学生职业技能的前提下,也应把学生的就业作为学校教育和管理工作的一个重点。促进学生的就业首先要加强就业指导,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引导学生开拓思路,提高认识,树立“先就业、后择业、再创业的思想,引导毕业生树立面向基层和生产第一线就业,帮助毕业生树立创业意识,鼓励毕业生到社会中去创造出一条属于自己的道路。其次要鼓励学生通过考学或考证,获取更多、更高的学历证书和资格证书,如导游证、会计证、技工等级证、计算机等级证、各类资格证等,提升毕业生的竞争能力。其三是学校要广开就业渠道,建立和扩大就业市场。如笔者所在的学校采取主动出击,广种薄收挖信息、全员参与,扩大“推销”队伍、依靠校友帮助,争取信息反馈、利用现代技术,建设信息平台等措施积极进行推销,效果非常显著。同时,学校还设立专门的机构加强对毕业生的跟踪调查,通过走访用人单位,征求他们的意见,得到了一批单位的热情支持,从而建立起了广泛而稳固的毕业生就业市场。这些措施都值得各类中职学校加以借鉴。 当然,如何推进职业教育的健康稳步发展,如何发挥职业教育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是一个需要不断探索和研究的课题,也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政府部门、企业单位、学校等各方面的共同参与和努力,唯有社会各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学校自身的不断探索与创新才能使中职教育能够突破各种瓶颈,真正走上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教育与职业论文:增强服务力提升吸引力——浅谈梅州市农村职业教育改革与提高农村职业教育吸引力的思考 论文摘要:农村职业教育是我国职业教育的关键一环,同时也是薄弱环节,本文结合梅州农业校的办学实际,探讨农村职业教育的改革和农村职业教育的吸引力等问题。 论文关键词:农村职业教育;改革;吸引力 长期以来,人们把职业教育特别是农村职业教育的发展缓慢和缺乏吸引力,归咎于有人不把职业教育当正规教育,存在着鄙视职业教育的传统观念。笔者认为,这种观点虽然客观,但不全面,忽视了一个重要事实,即农村职业教育服务社会的自身价值薄弱,人才培养目标不明确、针对性差、基础能力弱和师资队伍滞后等,这是直接导致农村职业教育缺乏吸引力和发展缓慢的重要原因。由于这些原因,农村职业教育资源优势得不到充分发挥,资源优势难以转化为智力资源优势,所以,农村职业教育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增强吸引力,关键在于调整培养目标、夯实基础能力、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强化内涵建设,在服务经济方式转变、产业结构升级、解决问题的整体能力提升中充分体现职业教育的贡献和价值,从而提高职业学校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一、农村职业教育的现状 1.基础能力薄弱。削弱了农村职业学校的吸引力。 梅州市地属广东省经济欠发达地区,人口总数占广东全省的6.5%,土地总面积占广东全省的8.9%,但GDP只占广东全省的2%左右。梅州市现有农村职业学校36所,多数由薄弱的普通高中改造而成,没有产业支撑,没有必需的实训场地,实训设备简陋,所设专业多为投入少的文科专业,在激烈的竞争中,不能赢得科学发展的主动权。2009年,梅州市共有7l183名初中毕业生,就读中等职业学校的有13100人,约占18.4%,远落后于珠江三角洲。这种状况,与我国大力推进工业化、城镇化、产业高级化和服务现代化的需求不相适应。 2.师资力量薄弱,制约农村职业教育改革进程。 职业学校要增强吸引力,关键在于教学质量,而提高教学质量关键在于教师。据调查,梅州市现有的农村职业学校中,教师整体素质差,结构不合理。首先,梅州市中职学校现有教职工总人数2597人,专任教师1771人,学历达标率70.56%,“双师型”教师不足10%。其次,农村职业学校教师薪酬和政策待遇差,工作环境艰苦,致使其教学积极性不高。第三,在梅州市目前的职业教育管理体制中,农村职校教师在职培训进修少,接受新技术、新技能不足,加上本身素质的限制,改革创新能力差,很难做到“进来一个培养一个,出去一个合格一个”,从而导致职校毕业生素质差,特别是动手能力差,就业竞争力不强。 3.人才培养模式滞后。制约农村职业教育的科学发展。 据调查,大部分农村职业教育内涵建设薄弱,特别人才培养模式、课程设置、专业结构和教学方法等与经济发展的需求、产业发展饿需求、企业岗位的要求脱节,毕业生职业技能不强,企业不欢迎,社会不认可。其具体原因主要有:(1)绝大多数农村职业学校资金缺乏,存在“有多少钱办多少事”“等、靠、要”等消极被动的陈旧发展观;(2)对职业教育的认识不足,习惯于传统的办学理念和人才培养模式,自觉或不自觉地追崇普通高中的应试教育,从而造成“升学无望、就业无门、致富无术”的困境,在困难面前措施不力,办法缺乏,改革力度不大;(3)传统的教学观念根深蒂固,教学模式一成不变,缺少创新,导致教学内容陈旧教学方法落后。所以,要根本改变农村职业教育落后的面貌,增强农村职业教育的吸引力,实现“双转移”的战略和到2011年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工作目标,出路在于转变教育观念,明确培养目标;在内增强素质,在外树立形象;打造职教精品,打造职教品牌,形成适应现代产业体系需求的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 二、提高农村职业教育吸引力的对策 在新的发展时期,农村职业教育要真正激活生命力,关键要立足“三农”,在新农村建设中主动承担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实用型和技能型人才、推广先进生产技术的责任;主动承担弘扬先进文化、建设精神文明的责任;主动承担提高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创新能力、不断改善人民生活的责任以及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和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市场需求。 1.立足“三农”。拓宽服务面,增强生命力。 农村职业教育只有立足于“三农”,根植于社会实践,以服务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为己任,才能准确定位,发展壮大。梅州农业学校自2005年以来,坚持“立足‘三农’,服务山区经济建设”,坚持以实践教学为突破口,带动教学计划、内容和方法的全方位改革,大胆改革专业设置,改革招生分配制度,改革办学模式,致力于为农村培养大批掌握现代科学技术、应用能力强、善经营、会管理、具有创业本领的实用型人才,实行多层次办学,既有实践毕业三年制中专班,又有高中毕业一年制中专班,还有一年制种养实用技术的非学历班。如梅州农业学校主动适应经济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升级,适时增设新专业,由原来的农艺和园艺两个专业,增至现有的集生物工程类、机械加工信息类、财经商贸类等三大专业群共21个专业,从而拓宽了服务面。这样,梅州农业学校在校生人数从2004年的636人增加到现在的6000多人,招生人数每年以超过500多人的数量递增,尽显农村职业教育的活力和生命力。 2.适应市场需求。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增强适应力。 农村职业教育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就业需求,必须以社会职业岗位(群)知识、素质、能力和技能的需要为依据,实施“育人为本,突出特色”的战略,在“面”上求提高,在“点”上求突破,推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实践。 一是要积极实践“订单培养”与“工学结合”的培养模式,探索“学校在企业建实习基地,企业在学校建生产车间”的教学模式,强化学生动手能力的训练,把企业文化和行业标准融入到学校,建设有别于普通高中的职业学校校园文化和毕业生评价标准。如梅州农校依托行业协会办专业与建车间,取得了学校、企业、学生的三赢。 二是要根据市场需求调整专业课程建设,变学科应试体系为职业能力体系,突出理论与实践一体化和综合职业能力培养的目标,做到以目标为载体,以技能训练为手段,并依此修订各专业的实施性教学计划。 三是要适应市场对人才的要求。在教学实施上,变知识的学习为职业能力的培养,如梅州农业学校的汽修专业根据岗位能力的要求,努力实践“边做边学”的行动导向教学。 四是要改革考试制度,变一次性考试为过程考试,变以认知能力为主的考试为以应用能力为主的考试,形成知识与技能、理论与实践、能力与素质并重的教学理念,致力于培养具有综合职业能力,在生产、建设、服务和管理第一线工作的高素质劳动者,增强农村职业教育的适应力。 3.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增强竞争力。 教学是学校的中心工作,教学改革是学校各项改革的核心,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是学校教学的主题,是农村职业学校“内强素质”的根本。农村职业学校要坚持质量中心和生本理念,检查落实教学常规,改革课堂教学模式,优化教学过程,创新评价体系,夯实教学基础,拓展学生自主学习和自主发展的空间。 一是要严格教学常规,夯实教学基础。做到“四精四必”:精选、精讲、精练、精批;有发必收、有收必批、有批必评、有错必纠,确保教学工作有效落实。 二是要规范实践教学管理。严格按“实验、实训”为主要内容的“零适应期’,人才培养模式,加强实践教学管理,积极开展教学方法改革,强化职业岗位技能培养的针对性和适用性。如梅州农业学校,畜牧业专业实行单元模拟,财会专业实行实物动态模拟,园林、汽车专业实行实战模拟训练等,有效地提高了学生的实践操作技能,激发了学生学好专业知识的兴趣。 三是要严把考核标准,改革考核方法。如梅州农业学校的计算机应用和电脑设计等专业课程开展以上机操作考核为主的改革,代替理论考核为主的模式;书法、素描等以技能考代替理论考,从而大大提高了学生的动手能力和学习的积极性。 四是要积极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组织开展园林绿化工、花卉园艺工、动物检验疫、兽医防治员、会计电算化、会计从业资格证、电工上岗操作证、导游证和汽车维修证等工种考证,为学生增强就业竞争能力和选择就业机会拓宽门路,进而提升学校的美誉度,增强学校的竞争力。 4.积极开展面向人人的教育,增强渗透力。 职业教育是面向人人的教育,农村职业学校应为农村富余劳动力提供转岗培训,解决农民就业和新农村建设中的实际问题。如梅州1农业学校充分利用教育资源,努力开拓农村职教的服务面。 一是与扶贫部门合作,开展农村贫困青年实用技能免费培训。梅州农业学校每年举办2—3期500人以上的免费培训,并推荐就业,帮助农民转岗,变人口压力为人力资源优势,使广大农民通过职业技术学习增长本领,从而达到了学校“培训一人,输出一人,脱贫一户”的目标。 二是结合“十百千万”工程系列活动,制定针对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就读职业学校的扶贫济困制度,帮助农村贫困家庭的青少年走出“升学无望、就业无门、致富无术”的困境,既服务了经济社会发展,又反哺了农村困难家庭。 三是依托“星火学校”平台,每年组织专业教师深入到乡镇和村委举办农村实用技术培训班,现场教学,现场解决实际问题。每年培iJiI专业户、农民技术员和村官等多达2000人次。 四是组织专业教师科技“赶墟”,利用乡镇“墟日”举办科技咨询、科技服务等,解决农民生产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5.坚持教学、科研、生产、推广相结合,扩大影响力。 农村职业学校要充分利用已有的设备、师资和技术等,积极开展科研工作,进行产学研结合,以项目为载体,在项目实施中解决技术问题,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梅州农业学校坚持走‘产学研”结合之路,充分利用人才和技术优势,积极开展科研工作,并转化为生产力,为梅州当地经济建设服务。梅州农业学校承担了省人冬虫草子实体研究开发”项目,获得了梅州市科技成果三等奖,每年生产冬虫草子成品150多公斤,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学校还实施了省人大“新特优花卉引种、培养、推广”项目,既满足了学校的教学需要,又满足了梅州园林城市建设的需要。另外,学校的“竹子与水稻远缘杂交技术”取得了成功,育出了水稻新品种“竹稻966”和“竹稻989”,填补了国内外在这一领域的空白,学校也荣获了2007年梅州I市科技进步一等奖;学校梅花的引种、筛选和栽培技术己通过了市科技成果鉴定。这些成果大大扩大了学校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6.政府重视。加大投入,强化统筹,增强发展力。 职业教育是重要的民生工程,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职业教育作为产业振兴和区域经济发展的核心竞争力来抓。 一是加大投入力度,集中财力在区域内品牌学校建成技术先进、面向社会开放的职业技能公共实训基地,为农村职业教育的发展提供空间,为实现“农村发展、农业富强、农民富有”的新农村建设目标提供人才和技能保证。 二是教育行政部门应强化政府统筹职能,帮助、指导农村职业学校组建农村职教集团,充分发挥其职业技术教育活力和吸引力。要以国家重点中等职业学校为主体,吸收各县、区中等职业学校,形成有规模、有品牌专业的农村职教集团。可以说,农村职教集团的出现,为激活农村职业技术教育,找到了一条新途经。农村职教集团有如下优势:首先是把一地多校的闭门办学模式扩大为集团化开门办学的模式,有利于获得“1+1 2”的群体办学效应。其次以农村职教集团为基本结构单元的分工分业,有利于在区域范围内形成有品牌和特色的优势专业群。再次农村职教集团是各校间自觉行动的组织,既可实现教育资源共享,又可统筹规划职业学校的专业设置,使专业设置规划与当地经济建设的主导产业和支柱产业有机结合,避免各县职业学校间“小而全”的同质竞争和专业的重复建设,有利于实现“一校一产”“一校一业’,和“一校一品”,实现产业对接专业,适应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进而确保农村职业学校又好又快发展。 教育与职业论文:司法腐败的道德成因与法律人职业伦理教育 论文关键词:司法腐败 法律人 道德 伦理 教育 论文摘要:中国传统伦理的影响、法律职业环境的不良以及部分司法人员道德素质偏低,司法意识腐败等是当前司法腐败的主要道德成因。我们应在法律信仰、人格独立、公平正义、“民本”思想和职业荣誉感等方面通过建立健全法律人职业道德规范体系、构建科学的法律人职业伦理教育与培养的学科体系、强化法律人职业伦理教育与培训体系建设和改进法律人职业伦理教育方法等途径和方法加强法律人职业伦理教育。 法律功能的发挥,依赖于一支接受了专门法律职业训练、具有过硬法律职业伦理素养(包括坚定的政治信仰、高尚的司法道德素养、强烈的法律职业荣誉感、良好的从业心理素质等)的法律人(法官、检察官、警官、律师等)队伍。从理论上来讲,法律人作为现代法治国家中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其职业伦理是不应该被怀疑的,然而目前有的法律人的道德素质和职业操守不能与司法公正的要求相一致的现象并非罕见。而这恰是能否实现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的重要因素。事实上,法律人应当比其他职业的从业人员具有更高的职业伦理要求,这是由司法的性质所决定的。 一、司法腐败的道德成因 司法腐败,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或利用手中所掌握的司法职权,违反法律规范和职业伦理,以非正当手段谋取个人或小团体利益的行为。司法腐败是司法权的非责任化和权利化,是对合法利益的非法剥夺,是对社会公共权力的蹂躏,更是对法律的凌辱,它必然引起社会的混乱,影响国家的安定团结,因此,它是最大的、最严重的腐败。司法腐败产生的原因是很复杂的,但究其产生的道德成因而言,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传统伦理道德的影响。众所周知,中国人十分注重人际关系,但是这种人际关系是有差别的,不同的人际关系圈,亲密程度不同,情感深浅不一,则承担的道德义务也不同。因此,当法律责任与亲情义务发生矛盾时,人们一般会先顾及亲情义务,并依据亲情的疏密来权衡法律责任与亲情义务所承担的比重。若法律人把这种私人交往关系原则扩展到公共关系领域,并以此厘定是非,进而作为利益和后果配置的依据就有丧失公正的危险。司法腐败中的司法主体办人情案、关系案,就是以人际关系的亲疏乃至地位、身份的高低作为司法的依据,若推而至极便是亲者、近者非亦是,疏者、远者是亦非,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显然,缺乏权利与义务对等精神和统一伦理标准的传统伦理观和行为方式,抑制人们平等观念和普遍性公平意识的生长,表现在司法领域的人情关系、人际私情向司法公正宣示着的严峻挑战与我国传统伦理道德观念不无关系。 2.司法职业道德环境不良。从司法职业环境角度考察,造成司法腐败的因素众多,诸如社会转型期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立法上的疏漏、重叠与冲突,制度上自由裁量权过大、党政干预司法、监督机制不够健全等。从现实上讲,司法职业道德环境不良以及深刻影响和支配着司法人员司法行为的内在职业道德自律力量的软化是造成司法腐败的重要原因,并且这二者有着内在的必然联系。法律人的职业道德水平、职业道德观念都深受司法环境的影响。司法职业道德环境对司法主体的行为具有双重影响,即良好的职业道德环境和氛围,激励司法主体选择合法与合乎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发生,并对恶行有所抑制;反之则有助于恶行的发生,而对善行有所抑制和排斥。司法职业道德环境还会对司法行为后果的善恶影响起到强化与抑制的作用,即它具有明显的价值指向性,在具体的司法行为场中,它表现为相同性质的行为主体的行为后果相适或相悖的两极。譬如在良好的司法职业道德环境内发生的公正司法行为,不仅会得到司法群体的肯定和认同,而且还会得到广泛传播;如若司法不公的行为发生在较恶劣的司法职业道德环境中,它不但不会受到抑制,反而会蔓延甚至恶化。 3.部分司法人员道德素质偏低,司法意识腐败。我国司法机关和司法队伍的主流是好的,是政治可靠、道德素质高、战斗力强、党和人民完全可以信赖的。但是,当前司法领域中腐败现象的发展蔓延说明司法队伍本身存在许多问题,这需要从主体身上找寻司法腐败的根源。从根本上说,遏制司法腐败当然依赖于社会的大环境和司法职业道德小环境的改善,特别是司法体制的健全,但与司法主体的个人素质紧密相关。事实上,处理每个案件的司法人员素质,尤其是道德素质直接决定着在该案件中正义能否实现和实现到什么程度。司法人员道德素质的低劣,道德品质上的贪婪、自私和无耻,使得其司法意识走向腐败,最终导致其司法行为走向腐败。如果司法人员在道德上丧失良知和尊严,就会陷入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的深渊中,也必将把司法权力当作个人谋私的工具,把个人得失作为法律实施的根本依据,而把“廉洁奉公、秉公执法、公正司法”等道德规范置于脑后,并故意加以践踏。更为重要的是,这种现象又使得“作为司法权力对应方的当事人及其他公众认为,只要有钱就能换权,从而驱动司法权力为己服务,两者相互连动,司法环境就会更加恶化。” 二、法律人职业伦理教育的内容 法律人职业伦理,是指法律人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或从事与履行职责相关的活动时所应当遵循的道德观念、行为规范和价值理念的总和,它是法律职业化的伴生物,作为一种社会伦理现象,体现并服从伦理的一般规定性;但它又是一种特殊的责任伦理,因为它与法律专业知识和技术紧密相连:在调整范围上,它主要用以指导、规范法律角色岗位上从事法律活动的法律职业者的言行;在调整内容上,它总是鲜明地体现和表达了法律职业行为的伦理准则、规范及道德心理和习惯。由此可见,加强法律人职业伦理教育对于遏制司法腐败十分重要,其主要内容有: 1.法律信仰。作为寻求和实现公平与正义的特殊的职业共同体,法律人应正确把握法律、法理与情理之间的内在联系,按照自己的理性所确认的价值尺度来选择自己的道德行为,这种选择的价值基点是法律信仰。法律信仰构成法律人最基本的价值观念,它是法律人基于对法律的认知、理解和领悟的基础上产生的一种神圣体现,是对法律的理性认同和全身心投入。只有具有了坚定的法律信仰,法律人才能承受一切来自外界的干扰,保持操守和独立。 2.人格独立。公正的司法来源于司法独立,而司法独立又与法律人的独立互为表里。独立人格主要体现在淡泊名利和不畏权贵上。它要求法律人秉持对法律的信仰,不为来自社会生活中各种诱惑所动,不受任何外在压力和威胁,不为权动,不为利惑,诚信做人,平等待人。人格的独立对于法官、检察官、警官、律师群体又有着不同的标尺。例如,律师的责任是热心服务于客户并代表其利益,而法官则应保持公平、中立,注意防止任何个人偏见或不公正现象的出现,保证律师在出庭时履行职责合法并合乎道德,以便使双方在陈述案件过程中处于平等地位等。 3.公平正义。公平正义即公正,它意味着在程序上当事人机会均等,在实体上同等情况同等对待。公正允许差别的存在,但这种差别对待必须在社会普遍正义感要求的范围之内,体现一种终极关怀;它要求法律人不存在任何种族、宗教、党派、性别、年龄、地域的歧视,不存在任何先入为主的偏见,尊重人权,以人为本,保障每一个当事人依照宪法和法律所享有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得到充分维护;同时,它也是“法”这一词在词源上的要求。尽管对“法”的理解有共性和个性的差异,但“法”在世界各国语源上都兼有公平、正义等含义。由此可见,公正是法律人职业的本质要求。 4.以民为本。“民本”思想是中国德治传统的思想文化根基。“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是新时期法律人“民本”思想的集中体现:首先要服务人民。法律人的任务和职责,就是依据法律,维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律师虽然没有执法权,但律师制度本身就是民主和法制的产物,并且律师从事各项业务活动的直接目的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服务与人民利益是一致的。所以法律人要时刻把人民群众放在心上,真正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其次是尊重人权。在某种场合下,民众的权利诉求并不指向利益,而是指向自己的人格尊严与自由。如果从人性的伦理学角度来解说权利之所本,就是权利本于人的社会本性。民之所以要权利为本,乃是因为自己的本性。在此意义上,民本的实质就是人本或以人为本,“民权的实质就是人权”。所以法律人要形成尊重人权、保护人权,包括保护违法犯罪嫌疑人和罪犯合法权益的道德意识,培养对人的权利和自由倍加尊重的现代价值观。 5.职业荣誉感。由于法律人担负着实施法律、维护正义的重大职责,社会对他们寄予着崇高的期许,这要求他们具有高度职业荣誉感和责任感,并在言行上维护自己的形象。例如,正因为法官具有崇高形象,才保证了裁判的公正性和公信力,又加强了法官的自律意识和对公正的追求。社会的信任与法律人的自律形成了良性互动,共同推动法治的进步。法律人崇高的道德形象来源于科学的司法制度设计以及法律人自身的不懈追求。在公众的眼中,法律人职业道德水准的高低,往往影响公众对法律的信任度。 三、法律人职业伦理教育的途径与方法 与解决“懂与不懂”、“会与不会”的法学知识与技能不同,法律人职业伦理教育解决的是“信与不信”、“愿与不愿”的问题。国内有学者专门考察了美国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总结出其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20世纪70年代以前,在美国法律职业道德是通过“渗透方法”来教授的,即人们认为学生在学习其它专业课程的过程中,间接地、潜移默化地受到职业道德教育,学习和了解法律人职业道德问题;第二阶段:1970年前后美国最高法院法官克拉克(Tom Clack)领导的调查委员会报告说当时的法律行业已处于令人惊骇的不良情形之中,1972年“水门事件”也暴露出律师存在不良行为。之后美国开始法律人职业道德教育改革:一是全美的法学院学生都必须学习30个或更多课时专门的法律职业道德教育课程;二是人们在获得执业资格之前必须先通过法律职业道德考试;三是执业人员每年必须接受法律职业道德继续教育;四是在执业过程中进行道德强化,法律执业人员一旦被发现行为不良即要受到惩戒;五是在法学院专门增加了与职业道德有关的奖学金。这些改革对于促进美国法律职业的良好运转无疑具有积极的意义,对我国进行法律人职业伦理教育也提供了参考依据。 1.应建立健全法律人职业道德规范体系。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中国法治现代化的进程,我国先后制定了《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律师法》、《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等一系列法律法规,逐步规范了法律人的法律行为,最大限度地防止他们的法律行为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但仍不能满足复杂多变的司法实践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应根据法律职业道德的原则、原理将相关法律具体化,使之成为可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要使法律人有法可依、依德而行,让法律职业道德规范变为法律人的自觉行动。 2.应构建科学的法律人职业伦理教育与培养的学科体系。目前,我国法律人职业伦理教育与培养还处于探索阶段,学科体系尚不健全。应组织一部分法律、伦理、教育专家,就法律人职业道德教育学科建设进行研究,编写具有实质性内容和可操作强的法律人职业伦理教育教材,撰写法律人职业伦理教育专著,并以此为契机,不断丰富法律人职业伦理教育内容,让法律人职业伦理教育具有科学性、系统性和准确性。 3.应强化法律人职业伦理教育与培训体系建设。法律人职业伦理只有通过专业训练才能获得,也只有通过法律人职业伦理教育才能统一。要营造良好的法律道德风尚,提高法律人的道德评判能力,形成良好的法律人道德品质,就要扩大法律人职业伦理教育的范围。一是要加强法律人的从业前教育,特别应使法律人职业道德教育贯穿于法学教育的全过程。目前,大专院校尤其是法律院校的学生是我国法律人队伍的后备资源,从某种意义上讲,他们的伦理道德修养直接关系到司法的未来;二是要搞好在职人员的职业伦理培训和继续教育,并形成制度。要发挥各级司法培训学校的作用,不断强化法律人职业者的法律人道德素养,更应注重改进法律人职业伦理教育的形式和方法,注重养成教育和法律人人格教育。 4.应改进法律人职业伦理教育方法。要改革法律人职业伦理教育的形式与方法,注重养成教育和法律人人格教育。要采取榜样引导和典型案例剖析相结合的方法,根据法律人教育的特点,采取系统教育与专项教育相结合的方式,激发受教育者的兴趣。既要注重法律人职业伦理教育的严肃性、系统性和规范性,又要探索灵活多样的切实可行的法律人职业道德教育的方式与方法,努力提高法律人职业道德教育的效果。 教育与职业论文:关于我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与职业教育关系研究综述 论文摘要:基于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可以促进职业教育发展的认识,政府有关部门要求职业院校推行“双证书”制度。由于缺乏批判性思维,关于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与职业教育关系的研究,大多只注意到了二者间的正相关关系;关于“双证书”制度的研究,大多“就事论事”,关注该项制度的意义、现存问题及完善措施,而很少对制度本身的合理性及可行性进行反思和质疑。从批判性视角切入,运用历史研究法、质性研究法和比较研究法对以上问题进行探索,是相关研究可能的创新与突破点。 论文关键词: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职业教育;“双证书”制度;批判性思维;研究综述 我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与职业教育有着密切的联系。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党和国家认为我国职业教育不发达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对从业者没有技术、技能方面的资格要求,于是提出了建立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构想。九十年代建立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工作提上日程后,国家法律、政府文件都要求职业院校积极推进“双证书”制度的建设工作。新近颁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再次将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双证书”制度作为增强职业教育吸引力的重要举措。尽管两项制度已实施多年,但总体感觉实施效果不佳,与制度设计的初衷有相当的距离。我们不禁要问: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与职业教育果真是一种简单的正相关关系吗?“双证书”制度究竟是我国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指导思想还是指挥棒?所以,检索相关文献,开展相关研究,是一项既具理论价值又具实践意义的重要工作。 一、关于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与职业教育关系的研究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联系劳动就业和教育培训的桥梁和纽带。当职业资格成为劳动者就业的重要条件时,自然会激发劳动者接受职业教育和培训的动机。另外,职业教育与培训原本就是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考试成为职业资格制度内容的那一刻起,职业资格制度就具有了教育的属性和功能”。甚至有学者认为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与职业教育特别是职业培训有着天然的联系。所以,早在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刚刚提上日程的1994年,就有学者撰文,认为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推行是职业教育改革的一个契机。 括而言,关于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与职业教育的关系有两种观点:一种是“互动关系说”,一种是“辩证关系说”。 “互动关系说”的代表人物是北京教育科学院原院长马叔平和国家教育行政学院研究员邢晖,二人共同主持完成了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十五”规划教育学科国家重点课题《职业教育与就业准入制度互动关系研究》(课题编号AJA010029)。他们认为职业教育与就业准入制度是分属于教育培训(人才培养体系)和劳动就业(人才使用体系)两个不同领域的社会现象,但由于他们共同服务于提高劳动者素质、开发人力资源、促进就业这一根本目的,因而两者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存在着密切的互动关系或者说内在统一的关系。就业准入制度对职业教育的影响和作用表现在:首先,职业标准的建立为职业教育目标的确定、专业与课程的设置、教学方法的选择提供了依据。职业技能鉴定有利于客观、公正、有效地评价职业教育的质量,有利于改进职业学校专业与课程的设置,有利于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其次,职业资格证书为职业学校及时了解劳动力市场需求及其变化提供了一个方便的工具,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实施有利于促使职业学校积极主动地加强与企事业单位的联系与合作,从而有利于加强职业教育与社会经济的联系。最后,就业准入制度的实施有利于提高职业教育的社会地位和职业资格证书的权威性,拓展职业教育的发展空间,促进职业教育的发展。职业教育对就业准入制度的影响与作用表现在:首先,劳动者职业能力的提高不是“考”出来的,而是通过职业教育与培训“培养”出来的。所以,职业教育是就业准入制度有效实施的基础和前提条件。其次,职业学校承担着组织学生接受职业资格证书教育,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重要工作,有的学校还要承担职业技能鉴定的重要任务,所以,职业学校是我国推行就业准入制度的一支重要力量。最后,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推动了就业准入制度的完善。 从以上论述可以看出,这里就业准入制度和职业教育互相影响、互相作用主要是指正向的影响及作用,这与我们通常对互动一词的理解是一致的。 根据唯物辩证法的观点,影响有积极和消极之分,作用亦有正负之别。所以,将职业资格制度与职业教育的关系定位于积极影响和正向作用的互动关系,笔者总感这种观点有失公允,有偏颇之嫌。于是,当有学者提出“辩证关系说”时,笔者有种眼前一亮的感觉。福州职业技术学院刘春兰认为不能只强调高职教育与职业资格证书教育的联系,而忽视二者的区别(职业分类和职业标准是国家职业资格制度的起点,职业资格证书是这个制度的终点。高职教育则以学历证书教育为主,专业分类和教育标准是国家学历文凭制度的起点,专业教育是这个制度的主体,学历文凭证书是这个制度的终点。)以致高职教学走入误区:在实践教学中,用职业技能鉴定大纲取代实训大纲,仅仅强调具体操作技能的培养,而忽视技术应用能力的培养;在理论教学中,曲解“必需、够用”原则,降低教学要求,使学生未能掌握专业必备的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等。江苏食品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王霞晖提醒我们:在看到职业资格考试对高职教育的促进作用时,也要看到前者对后者的反拨作用,如可能会冲击正常的教学秩序,造成学生综合素质的缺失,助长学生学习的浮躁心理。天津工程师范学院副教授蓝欣等亦警示我们:职业教育存在片面追求职业资格,将职业教育演变成新的“应试教育”的危险。 相比较而言,辩证关系说更令人信服,更有益于职业教育的健康发展。正如刘春兰所言:探讨联系,是为了将职业资格证书教育更好地融入高职教育,实现二者之间的沟通与互动,使高职教育的就业导向更加鲜明。发现差别,是为了不降低高职学历教育人才培养的目标;是为了让高职教育与职业资格证书教育这两种有着不同使命的教育,都能更好地发挥各自的作用。 二、关于职业学校实行“双证书”制度的研究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对职业教育的影响和作用是决定性的。所以,政府有关部门一再强调“双证书”制度是我国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方向,要求职业院校积极推进“”制度。学者们关于实行“双证书”制度必要性及重要意义的论据,除了其有助于增强学生的就业竞争力及提高就业率,其他与前文“互动关系说”有关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对职业教育影响及作用的观点大同小异,故此处不再赘述。以下将对该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改革完善的对策研究进行综述。 (一)现存问题 “双证书”制度的实质是将职业标准融入课程标准,实施就业导向的职业教育。目前,多数职业院校的学历教育与职业资格证书教育未能有机融合,存在“两张皮”的现象。经检索,笔者发现与“双证书”制度相关的职业院校与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两个方面均存在问题。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存在的问题,除了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范围令人质疑、职业技能鉴定质量不高、证出多门,影响职业院校两种教育有机融合的因素主要是职业标准。首先,国家现行职业标准的覆盖面小,且主要侧重操作性岗位,尚未包括服务、技术和管理的复合型职业岗位。所以不能满足职业教育发展及职业院校学生取证的需要,致使某些专业无证可考。这一问题在职高、中专较为明显,高职院校尤为突出。这意味着职业院校某些专业不具备推行“双证书”制度的条件。其次,有关规定为高职学生考取与自己学历层次相适应的高级资格证设置了障碍。高职学生在校时间为二至三年,职业技能鉴定不能越级报考的规定,导致学生不得不经历两次报考才能取得高级资格证。这不仅增加了学生的经济负担,也增加了学校教学安排的难度,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部分高职院校推行“双证书”制度的积极性。再者,有的职业标准滞后于实践,跟不上职业变化的速度,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两种教育有机结合的效度。 对于具备实行“双证书”制度的专业,大多也存在两种教育不能有机融合的情况。这主要是职业院校自身的问题。除了学校重视程度不够、宣传工作不到位,主要是职业院校的软硬件不能适应同时开展两种教育的要求,如双师型教师缺乏,教师开发双证课程的能力不足,为技能教学服务的设备、实践教学基地不符合要求等。 (二)完善对策 针对上述问题,有学者认为,推行“双证书”制度的前提是制定统一而完整的职业标准。根据需求,增加职业资格证书的种类,尤其是技术类、复合技能类和面向第三产业的职业资格证书。依靠行业,制定科学合理的、与时俱进的职业资格标准。 完善国家职业标准固然重要,但是,由于学历教育与职业资格证书教育毕竟是两种不同的教育,所以,实现二者的有机融合还有许多工作要做。为了解决高职院校某些专业无证可考的问题,浙江邮电职业技术学院教授陈兴东建议有关部门合作开发适应于职业院校学生的专业职业技能证书,并研究制定职业院校学生专业技能鉴定的标准和办法。有证可考的专业如何实现两种教育的有机融合,常州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教授壮国桢提出三种双证课程融通的模式,即一体化课程、阶梯型课程、模块式课程。 关于职业院校自身存在的问题,有些靠自身努力是可以解决的,如重视程度不够,宣传工作不到位,实训设备、实践教学基地不符合要求等;有些问题的解决则必须借助外力,如制定专业教学标准、开发双证融通的课程等。浙江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沈凤池建议实行校企合作,充分发挥行业专家在推行“双证书”制度中的作用。深圳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王汝志认为职业院校可以和行业、企业合作修订、编制职业技能鉴定中不成熟、不完善工种的考试大纲及教材。唐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教授田秀萍认为应该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一个由教育专家、职业专家和技术专家组成的专业认证委员会,负责组织制定专业教学标准,规定专业设置条件,并对各职业院校的人才培养方案进行认证。 三、从现有研究之不足看未来研究可能的创新与突破 关于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与职业教育关系的文献不可谓不多,笔者共检索到88篇,其中71篇是专门探讨职业院校实行“双证书”制度的,但有分量的、发人深省的文献并不多。在专门探讨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与职业教育关系的17篇文献中,提到应辩证看待二者关系的文献仅4篇。71篇专门探讨“双证书”制度的文献(其中5篇是硕士学位论文),仅有1篇论文对职业院校实行“双证书”制度提出了质疑。分析原因,笔者认为是众多研究者未能很好地运用批判性思维进行研究。批判性思维是一种基于充分理性和客观事实而进行理论评估与客观评价的能力与意愿。批判性思维能深入追溯一个问题,全盘把握一个问题思考或讨论的广泛过程的各个方面,所以可以保证对问题的研究和思考有相当的深度和广度。批判性思维并非仅仅是一种否定性思维,它还具有创造性和建设性的能力——它可以给出关于某一事物更多可选择的解释,并能运用所获得的新知识来解决个人和社会问题。批判性思维并非是一种偏执型思维,这种批判并非“为批判而批判”,而是一种基于公正立场,客观、实事求是地批判。运用批判性思维来分析“职业教育与就业准入制度互动关系研究”,二者关系可能有互动的一面,与此同时,有没有一方对另一方限制或者双方互为限制的另一面呢?另外,从理论层面言,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确可以促进职业教育的发展,但是否据此就可以认为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职业教育发展的重要条件呢?从有关史实来看,是不能轻易下此结论的。一方面,我国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实施已近二十年,但职业教育吸引力不足仍然是我们不得不面对的问题。另一方面,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及九十年代初,我国的职业教育曾出现过基础不牢、时间不长的繁荣期,当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还处于纸上谈兵的酝酿期。所以,二者的关系绝非用一“互动”即可定论。如果在研究的起始阶段,即将二者的关系明确为“互动”,那么在研究过程中就很可能会出现限制研究者的视野,产生“为互动而互动”的问题。如为实现二者的互动,邢晖提出的对策有:严格实行就业准入制度;职业院校培训、鉴定、取证功能一体化。笔者认为,就业准入制度实施得再严格,也不可能覆盖所有的职业;而培训与鉴定功能一体化,更是违反了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教考分离”、第三方鉴定的根本原则。所以,若以“职业教育与就业准入制度关系研究”为题,进行正反两方面的研究,可能研究价值会更大,研究效果会更好。 如果用批判性思维对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与职业教育的关系,以及职业院校实行“双证书”制度进行分析,我们就会有种茅塞顿开之感,值得追问和深入研究的问题便会接踵而至。职业资格证书有证明获证者职业能力的标识作用,这种作用是绝对的还是相对的?是有条件的还是无条件的?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是否越多越好?是否越多越有利于职业教育的发展?所有的职业都需要一个官方制定的职业标准吗?为什么职业院校推行的“双证书”制度困难重重?难道仅仅是观念、条件等方面的原因?有无可能是这一制度设计本身就存在问题?学历文凭与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教育与职业培训、专业与职业究竟有什么样的区别?打造一支双师型的教师队伍,在有限的时间内既开展学历教育又开展职业资格证书教育,并做到双证并重,这符合唯物辩证法吗?职业院校真的能培养出与劳动力市场“无缝对接”的技术人才?企业在培养技术人才方面的职责是什么?如果我们不能对上述问题有一个令人信服的回答,那么《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的“积极推进”“双证书”制度还是调整为“稳步推进”的好。 有了研究的问题,接下来要考虑的就是如何研究,即研究方法的问题。笔者认为,探寻上述问题的答案,需要用到历史研究、质性研究、比较研究等方法。历史研究法将有助于我们从历史发展的角度,了解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与职业教育的关系。如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什么时候产生的?产生的背景是什么?当时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目的是什么?后来,随着时代的变迁、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无变化?若有,是什么样的变化?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目的及其所发挥的作用有无变化?若有,是什么样的变化?变化的原因是什么?学校职业教育是什么时候产生的?产生的背景是什么?当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学校职业教育是什么关系?后来,这种关系有无变化?如果有,是什么样的变化?变化的原因是什么?质性研究法是指在自然情境下,使用实地体验、开放型访谈、参与型或非参与型观察、文献分析、个案调查等方法对社会现象进行深入细致和长期研究的方法。笔者认为,探寻职业院校在实行“双证书”制度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离不开质性研究中的访谈法、田野研究、个案调查等研究手段。比如,如果研究者能到一所学校亲自参与某一专业双证融通培养计划及课程的设计与实施,一定会收获颇丰,并写出高质量的研究报告。比较研究法是指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事物或对象加以对比,以找出它们之间的相似性与差异性的一种分析方法。准确界定前文提及的学历文凭与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教育与职业培训、专业与职业间的区别,显然得用到比较研究法。另外,我国职业院校在实行“双证书”制度过程中遇到了许多问题,其他国家的职业院校是否也在实行同样的制度?他们是否也曾遇到我们遇到的问题?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他们是如何解决的?通过国际比较研究,我们很可能会有诸多意想不到的收获。
公共管理案例教学研究:对于公共管理案例研究 [摘要] 案例研究( 也称个案研究) 已然成为管理公共管理研究的一种主流方法。本文结合实例讨论了公共管理案例研究中的一些基本问题: 案例研究的概念、优点和可能的缺点; 公共管理案例研究如何选题、立意,彰显其研究价值; 如何构思公共管理案例研究的主体框架; 公共管理案例研究如何处理个案式研究与通则式研究之间的关系,以及公共管理案例研究写作的注意事项。 [关键词] 公共管理; 案例研究; 主体框架; 基本要点。 一、概念、优点与可能的缺点。 案例研究的要义 ( 1) 案例研究是一种实证研究,它可以使研究者原汁原味地保留个案现实情况有意义的特征; ( 2) 尽管个案研究的重心在于对个案的分析和探讨,但个案研究必须服务于对母体研究对象的理解,个案可以是母体的典型实例,也可以是母体的非典型实例; ( 3) 个案研究不能停留在实例材料的详尽描述,必须要能提出有价值的问题,并从一定的视角出发,建构个案分析框架; ( 4)作为研究,在个案分析过程中,应当与其他同类现象、相关的理论对话,不能自说自话、把个案研究变成孤岛式研究;( 5) 个案研究并不排斥其他的研究方法,相反,它往往需要借助其他研究方法获取和分析案情资料; ( 6) 案例研究中的“个案”是关于包含有问题或疑难的真实典型事件的实际情境,可以是时间性的( 某一具体时段) 、空间性的( 社区、地区、国家) 、行动者类的( 个人、群体、组织) 、行为类的( 互动、决策、事件) ,或是综合性的。案例研究中可以只有单个案例,也可以包括一个以上甚至一组案例。 个案研究方法因以下优点而受人青睐: ( 1) 使研究对象或方向更为明确具体; ( 2) 丰富和深化作者和读者对问题的了解; ( 3) 资料获取范围相对具体,较之面上的归纳式研究和统计分析,其广度和成本比较小; ( 4) 兼具实证分析和理论演绎的双重优点,有利于研究者将实证研究与理论分析有机地结合起来。 案例研究出现以来,就伴随着各种各样的质疑和批评。批评最多的是案例研究的外在效度问题,也即是否可以归纳成为理论,并推广到其他案例研究中。批评者常常称,单案例研究论据不充分、不足以进行科学的归纳。对于这种批评,罗伯特·殷辩解道: “这些批评者实际上是在以统计调查的标准看待案例研究……统计调查依据的是‘统计性归纳’,而案例研究( 以及实验) 依据的是‘分析性归纳’。在分析性归纳中,研究者也会尽力从一系列研究结果中总结出更抽象、更具概括性的理论。”[1]不过,话说回来,有些案例研究确实存在这一问题,主要是由于无视个案的代表性程度及其方向,将个案研究的结论强行拉升成普适性的观点。其次,由于一些案例研究不注重资料获取和分析方法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使用模棱两可的论据或带着偏见进行研究,案例研究的信度常常受到质疑。对案例研究的第三种批评是,它可能会造成过于冗长的分析报告。案例研究确实需要对案例相关情况的深入探究,如果研究者只是为了案例而案例,既提不出有价值的问题又缺乏研究意识,既缺乏分析框架又不比较分析相关案例或不与相关理论对话,则难免落下材料堆砌的口实。事实上,案例研究的上述批评和不足的只是一种可能性的存在,“问题不是出在案例研究方法这一方法本身,而是有些很好的原则、技巧、步骤并没有在实际案例研究实践中得到很好的贯彻和执行。”[2]。 二、选题、立意与研究价值。 根据研究动机,案例研究的目的大致可以分为: 问题驱动式的、理论驱动式的以及混合式的。问题驱动式的案例研究旨在描述个案实际情况、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并探究问题解决方案。这类研究多以调查问题、探求对策作为研究目的,基本上属于应用性的研究。此类案例研究的实质性价值在于它所提出并试图解决的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其提出的对策建议具有针对性、可行性和实用价值; 其方法论意义在于它能够而且必须满足规范化研究的四个标准: 测量工具效度、信度、内部有效性与外部有效性。测量工具效度是指针对所研究问题构造的测量工具的有效性; 信度是指其他研究者可以复制同样的研究,并预期得到同样的结果; 内部有效性是指研究证据能够支持研究结论中所阐述的现象或因果关系; 外部有效性是指研究结论具有相当高的普适性。[3]前三个标准是任何规范的社会科学研究都必须满足的。但对于第四点,笔者以为,就公共管理案例而言,由于任何个案都有其特殊性,而且有些案例并非类现象的典型案例而是特殊个案甚至反常案例,因此,不宜对外部有效性做硬性要求。是否应该符合外部有效性要求,取决于研究者的选题立意: 如果研究者立意通过对个案研究提出一般性的问题分析和对策探讨,那么,案例的选取、问题及其成因分析以及对策建议都必须具备代表性,也即外部有效性; 如果旨在展示个案的特殊性,则不必强求外部有效性,相反,应该突出个案情状、问题、成因与对策的个性。当然,大多数案例既具有类的一般特性,也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这类案例研究只需满足前三个标准,并兼具相应的外部有效性即可。 与典型的问题驱动式案例研究不同,理论驱动式个案研究的真正目的不在案例本身,而在于归纳出理论: 或是理论验证,或是理论批判,或是理论创新,抑或是兼具其中两者或全部。譬如,以美国奥斯特罗姆夫妇为代表的诸多研究者有关“公共池塘资源”治理的案例研究,都以完善、验证和支持“制度分析与发展”理论框架为目的,最终形成一个学派。以验证理论为目的的案例研究的价值在于二点: 一是为有待检验的理论提供了活生生具体的实例,此所谓材料创新。这一点要求运用具有较高效度的资料获取工具以及较高的研究信度。二是检验的理论具有前沿性和新颖性———如果案例研究用于验证的是一个已经得到公认和反复验证的理论,则没有多大意义了。 公共管理学的理论研究者更高的期望是通过个案研究对既有的理论进行批判,最好是能提出一些理论观点或新的理论框架。此类研究近似Barney Glaser 和AnselmStrauss 创造的扎根理论方法( grounded theory method) 。我们姑且称之为“扎根式案例研究”。它归纳出的理论得自研究者对观测资料所蕴含的主旨、特征和结构模型的分析。扎根式案例研究要求研究者不带预设地进入研究场景,因为担心知道其他人的结论之后可能会固化研究者的现象观察和研究思路甚至理论观点。该理论方法大致分为四个阶段: ( 1) “将适用的事件和每个范畴进行比较”———在某个个案中出现某( 些) 有意义的范畴或术语时,就开始在其他个案中搜寻相同的现象,并将其概念化;( 2) “合并分类及其特性”———在此,研究者开始注意概念之间的联系,研究该概念的关联现象或影响因素; ( 3) “划定理论的界限”———随着概念之间关系模式的清晰化,研究者可以忽视最初关注的但又和研究显然不相关的概念,便于减少范畴类型,并使理论本身变得简练; ( 4) “组织理论”———最后,研究者必须将他的发现变成文字,和他人分享。[4]事实上,许多新理论或观点的提出往往都是以对既有理论的批判为基础的; 不少公共管理方面的理论创新就是通过近似扎根式案例研究归纳出来的。譬 如,GarrettHardin( 1968) 教授提出的公用地悲剧理论,以及三十年之后,Michael Heller( 1998) 教授提出的反公用地悲剧理论,都是基于大量实例的扎根式研究而提出来的,尽管二人发表在《科学》杂志的论文并非典型的案例研究。 与扎根理论方法不同,Michael Burawoy 及其同事提出了另一种旨在理论批判和创新的个案研究方法——— “拓展式个案方法”( extended case method) 。这种案例研究定位于发现现有理论的缺陷并修改现有理论。这种方法既不同于纯粹问题导向型个案研究———只寻求对个案本身的理解和问题的解决,无意于将个案研究中的发现上升到一般性的理论观点和分析框架; 也不同于扎根理论研究———要求研究者不带预设地进入研究场景。相反,Burawoy主张研究者在进入个案研究之前要事先熟悉相关的研究文献。拓展式个案方法的核心目的既不是要创造出什么新的理论框架,也不是证明或驳斥既有理论,而是要重建、发展理论。它旨在寻找和观察与既有理论相冲突的方式和他所谓的“理论缺口和缄默”。[5]以理论批判和创新为目的的个案研究的核心价值就在于,它能通过现实存在的个案证明既有理论解释的不足甚至错误之处,并重新提出分析视角、理论解释甚至新的理论框架。这一价值的确立,需要较为严格地满足规范化的研究的前述三个标准,第四个标准可以适当放宽为某特定类型问题上的外部有效性; 任何一个标准的缺失或不足,都会招致批判甚至否定。 研究实践中,还有一类特殊的问题驱动式案例研究———理论应用式问题驱动研究。此类研究旨在应用某一个或多个理论,描述和解释案例现象,甚至提出解决对策。譬如竺乾威教授的近作采用理查德·马特兰德的政策执行理论,尤其是模糊- 冲突模型中的政治性执行模式,对我国地方政府2011 年“拉闸限电”的行为逻辑进行了深度剖析。一般而言,此类案例研究的主要价值体现在,研究者首次选择了对个案问题具有针对性和充分解释力的,或者是与以往解释不同的理论基础和分析视角———此所谓理论视角的创新。如果已有研究者运用类似的理论对同类现象进行过分析,则此类研究将无甚新意。 除了上述三类案例研究动机以外,还有一类准理论驱动式的案例研究,姑且称之为理论对话式案例研究。这类案例研究的特点是: 它既不是问题驱动式的,也不是为了验证理论、应用理论或是创新理论,而仅仅是展示对特定个案现象各种理论之间的争议。研究者通过对个案现象多维度的展示,并搭建一个对话平台,把各种相关理论观点组织起来,形成争议焦点,以展现各种观点对同一个案现象的不同解释,或对同一问题的不同态度和观点。这类案例研究的价值在于,它展示了价值多元化社会中理论观念的多样化,以及由此引发的各种理论观点的非充分性及其与相关理论观点的分歧,帮助政策制定者和理论学习者了解问题的多面性和理论的多样性。譬如,《美国政治中的道德争论: 社会调节政策八个侧面》一书的撰稿者们通过对堕胎、扶持措施( affirmativeact) 、死刑、同性恋者的权利、枪械管制等个案问题的讨论,展示了美国社会调节政策中的道德冲突; 《行政伦理两难深度案例分析》一书则通过12 个案例研究展示了中国社会对一些公共管理问题的理论对话。 三、研究构思和主体框架。 案例研究的框架构思应该服务于研究主旨和目的; 不同的研究主旨要求不同的思路框架。一般而言,社会科学研究的基本任务有三大类: ( 探索) 描述、解释和对策( 规范) ,不同的研究各有侧重或不同的任务组合。有学者根据研究目标/任务,将案例研究分为三种: ( 1) 探究型案例研究: 尝试对事物的新洞察,或尝试用新的观点去评价现象,它侧重于提出假设,它们的任务是寻找( 新) 理论; ( 2)描述型案例研究: 主要是对人、事物或情景的概况作出准确的描述。它侧重于描述事例,它们的任务是讲故事或提供图景; ( 3) 解释型案例研究: 适于对相关性或因果性的问题进行考察,它侧重于理论检验; ( 4) 评价型案例研究: 侧重于就特定事例作出判断。[6]罗伯特·殷根据案例研究的目的概括出案例研究的六种写作框架: ( 1) 线性分析式结构。这是一种撰写研究报告的标准结构。子题目顺序遵照研究的问题或项目的顺序: 以对相关文献资料的综述开头,然后概述所使用的研究方法( 如何收集和分析案例资料) ,从收集和分析的资料中得出了什么成果,以及这些成果的结论和意义。这种线性分析式结构适用于阐释性、描述性和探索性案例研究。( 2) 比较式结构。它把同一个案例重复两次以上,比较对相同案例的不同陈述或解释。这方面最好的例子是阿利森对古巴导弹危机的着名案例研究。在该书中,作者把该案例研究中的“事实”重复叙述了三遍,每次都联系不同的理论模型,而非简单的、全面的重复。( 3) 时间顺序结构,即依据时间顺序陈述案例研究的例证。这种结构在解释性案例研究中具有重要意义,因为事件的因果顺序必须一件接一件以时间顺序展开。写作时需注意各个阶段的详略和匀称性问题。( 4) 理论建构式结构。这种结构里,章节的顺序依照一些理论构建的逻辑来安排。所谓逻辑,取决于特定题目或理论,但每一章或每一节都应揭示出理论论证的新颖部分。这种结构适用于阐释性和探索性案例研究,这两种研究都涉及到理论建构: 阐释性案例需要研究因果论证; 探索性案例则需要论证所提出的假设或命题的价值。( 5) 悬念式结构。与前面讲的线性分析式结构正好相反,这种案例研究写作把“答案”或结果在开头的章节里陈述,剩下的部分———引人入胜的主要部分,则用于解释这种结果的形成,以及后面章节中采用的各种阐释方法。这种结构主要适用于解释性案例研究。( 6) 无序( 混合) 结构。其章节的顺序并不是特别重要; 调整章节顺序,不会降低价值。这种结构通常用于描述性案例研究,而且常见于一些案例分析集。[7]由于公共管理学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学科,因此,纯粹描述的案例研究( 仅对案例资料情状和问题进行描述)很少,只有现象描述和成因解释的案例研究也比较少,大多数的公共管理案例研究兼具上述三项任务。公共管理案例研究论文的必备“附件”包括“引论”、“文献综述”、和“研究方法”,其常用主体框架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 1) “现状- 问题- 成因- 对策”。这种结构属于罗伯特·殷所讲的线性分析式结构,章节安排的一般顺序为“现状描述问题分析成因解释对策讨论”。它主要适用于问题驱动式的公共管理案例研究。尽管有些“八股文”的色彩,但却比较容易把握和应用。一般来说,案例材料必须贯穿这一主体框架的始终。 ( 2) “理论基础- 案情介绍- 理论分析- 对策或结论”。 这种主体结构常见于问题驱动倾向明显的理论应用式公共管理案例研究。在众多相关的理论中,寻求最具针对性、最有解释力、比较有新意的理论( 视角) 是这种研究的难点。 ( 3) 旨在理论批判与创新的公共管理案例研究的常见主体框架有二: ①“案例介绍- 既有理论分析及其不足甚至错误- 提出理论假设或分析框架- 新理论的应用前景或价值”; ②“案例介绍- 提出新的理论概念或预设- 比较新旧理论观点及其对案例的解释- 新理论( 观点) 的应用前景或价值”。这种研究的难点在于要能根据案例实情指出既有理论存在的不足甚至错误,并透过案例材料提出新的、较之既有理论更具竞争力的理论。 ( 4) “案例介绍- 各种理论观点之间的交锋- 理论困境或出路”。这种框架比较适合于理论对话式公共管理案例研究。这种研究的难点在于构建理论对话平台,为案例所涉的各种观点提供平等的表达机会,并尽自己的知识所能为各种观点提供与案例相关的支撑性论据,以使它们能够充分地对话。 四、研究方法与注意事项。 所谓研究方法主要是指如何获取和分析处理研究所需资料的手段与工具。公共管理案例研究除了其质性特征以外,并无特殊的研究方法。可以说,只要能够有效并可信地获取个案所需资料,所有的社会科学研究方法,包括一手和二手数据的获取方法、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方法,都可用于公共 管理案例研究。因无专用的特殊研究方法,就不多谈了。以下主要针对初习者经常出现的不当做法,概括性地提几点公共管理案例研究写作中的注意事项。 首先是关于案例素材的处理与篇章安排。尽管案例研究强调“原汁原味”地呈现个案情况,但这并不是要求作者将所有与个案有关的资料全部写进论文。尽管对于个案素材到底应该占论文的多少篇幅没有硬性规定,但出于论文结构的匀称性、为了突出论文研究的重点等方面的考虑,一般来讲,整块式的个案素材描述不应超过论文总篇幅的三分之一,四或五分之一比较合适。特别要提醒的是,案例资料必须真实可靠———只有极个别的情况允许虚构,否则,将招致严重的规范性批评。另外,公共管理案例研究论文可以专辟一章或一节介绍案例情况( 不宜放在文章最后) ,也可化整为零掺入论文各部分,但原则上要求文章的主要部分或大多数内容中都有个案的参与。比较好的公共管理案例研究既基于案例又不完全拘泥于案例。这方面不妥的做法有二: ( 1) 脱离案例搞案例研究———专辟章节介绍完个案情况之后,文中再也找不到案例的踪影; ( 2) 拘泥于案例———全文大部分内容都是对案例情况的介绍。 其次是个案式( idiographic) 研究与通则式( nomothetic)研究间关系的处理。公共管理案例研究,无论是个案情状的描述,还是其成因的解释,抑或是管理对策分析,无疑都具有浓厚的个案性色彩。然而,大多数公共管理案例研究都具有一定程度的超越性取向,即超越个案、服务于“类”的甚至更一般的情况,但这样做时又可能被受到外部有效性的质疑。对此,我们建议: ( 1) 对于纯粹问题驱动式公共管理案例研究,研究者首先必须清楚对象案例的普遍性程度,如果案例情况较之于“类”现象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属于后者的典型实例的话,研究的目的可以有较强的通则性取向———文中可以适当程度地强调个案分析中描述的问题、分析的原因、提出的对策具有一定的普遍性; 如果个案的特殊性、特色性非常强,那么,案例研究应重在个案式研究,即旨在对个案情形或事件进行深入的探讨、描述、解释。至少不应该强调其普遍性———最多只可以做些引申性的思考,否则,将招致外部性有效性的批判。( 2) 就对话式的公共管理案例研究而言,因其旨在构建一个对话平台、使那些具有“类”解释意图的理论交锋,个案只是一个“托”,因此基本上不存在个案式研究与通则式研究的关系问题。( 3) 对于纯粹旨在理论批判的公共管理案例研究而言,这方面应重点注意个案分析与靶子理论之间是否具有直接的关联性,也即所研究的个案是否属于要批判的靶子理论解释范围。与此类似,理论应用式的公共管理案例研究也必须注意所选用的理论( 视角) 与靶子案例之间的关联性,换句话说,所选用的通则式理论必须对所分析的个案具有针对性的解释力。( 4) 旨在提出新的理论预设公共管理案例研究,一方面要充分注意个案研究与理论创新之间的逻辑关联,另一方面还应阐释新理论的解释范围与边界———即使个案研究充分支持创新理论,但它也仅是个案,因此,需要做些补充说明或反身性界定。 第三,公共管理案例研究初习者切记避免理论基础与案例研究脱节,出现“理论”与“个案”两张皮的现象。逻辑上讲,理论对于案例研究具有多方面的作用: ( 1) 选择要研究的案例,无论对于单案例设计,还是多案例设计; ( 2) 当进行探索性案例研究时,界定探究的对象; 当进行描述性案例研究时,定义什么是完整适当的描述; 当进行解释性案例研究时,提出竞争性的理论; ( 3) 将结论推广到其他案例。此外,理论对于建构案例分析框架也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因此,即使是纯粹问题驱动式的公共管理案例研究,确实也应有“理论”。然而,若是所用理论与案例分析脱节、“两张皮”,或者,“理论基础”或“理论视角”仅是文中的一种摆设,在案例研究的主体部分根本找不到理论的踪影,那么,还不如没有“理论”。 最后,公共管理案例研究与写作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 1) 案例选题和研究成果必须要有价值( 详见前述) ; ( 2)案例必须“完整”( 注意案例的边界,案例证据材料要充分) ; ( 3) 应当考虑不同的观点,用案例现实或自己提出的观点与既有的相关理论对话; ( 4) 案例讨论必须具有充要的依据( 应客观地陈述出来; 应既有支持性的,也有质疑性的资料; 使读者信服研究者“熟知”其研究对象; 陈述重要证据时应做些提示,说明研究者仔细考虑过证据的效度) ;( 4) 必须以吸引读者的方式编写案例研究报告( 既要有清晰的写作风格,又要能吸引读者不断阅读下去) ; ( 5) 必须具有恰当的篇章结构( 详见前述) 。 总之,为了做好公共管理案例研究,我们不仅要全面深入了解个案情况,而且要精心选题立意; 不仅要清楚自己研究的目的和价值所在,而且要精心构思主体框架; 不仅要注意对案例素材的处理,而且要妥善处理好个案式研究与通则式研究之间的关系。 公共管理案例教学研究:中国公共管理案例研究与教学探析 一、医学的病例研究 案例研究发源于医学,其基本出发点是医学理论研究往往是片面的、局限于某一领域的,而临床实践却是复杂的,需要在理论学习的基础上积累大量的实践经验。实践经验的取得,可以通过两个途径:一是长期的亲身实践,二是通过学习他人的典型案例。长期的亲身实践,一是浪费医生本身的时间,二也是浪费病人的生命。替代亲身实践,但又能够取得实践经验的,就是典型病例研究。在医学里,典型病例是一种稀缺物品,它需要有经验的医生来撰写、分析,同时也需要有得特定病的病人。如果某种病在医学上非常有研究价值,那么该病人甚至可以得到免费的治疗。案例分析在医学里得以大量应用,其原因在于医学理论在运用于实践时,需要有一个理论联系实践的通道,只懂得医学理论,很难保证医疗质量;有大量的临床实践,能够大幅度地提高医疗质量;典型案例分析可以节约大量临床实践所需要费用。更为重要的是医生本人就能够直接接触到大量的病例;病人对医疗质量具有几乎是百分之百的需求,并且愿意为此付出平时难以想象的费用。医生在病人的强烈有效需求(有资金支撑的需求,非空想的无资金支撑的需求)的驱动下,也有积极性去攻克一个又一个的疑难病症,甚至是一个又一个的绝症。 二、法学的判例研究 法学也是一个案例研究得以广泛运用的地方。它的基本出发点是法学理论要运用实践,需要在系统的法律理论知识的基础上积累大量的实践经验。通过典型案例的学习,律师可以提高辩护的质量,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法官也可以提高判决的质量,更好地维护公道;法学家也可以提高法学研究的质量,针对实践中发生的问题,修正法学的理论;立法者也可以通过案例分析,来进一步明确法律的基本含义。案例分析在法学界得以流行,其原因在于:典型案例分析可以提高法律实践的质量,尤其是提高辩护的质量,而只是法学理论,只能保证一定的质量。而更重要的是律师、法官、法学家等都可以直接接触到大量的案例;在司法实践中,尤其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实践中,判例本身甚至起着法律的作用;诉讼当事人对保护自己的利益有着百分之百的强烈需求,并且愿意为此付出相当的费用。法学界的人,尤其是律师在当事人的强烈有效需求的支撑下,也非常有积极性去研究一个又一个的典型案例,从中找到更有效的保护措施。 三、工商管理的案例研究 工商管理学界可能是案例研究运用得比较广泛的地方。重视案例分析的原因一是工商管理理论不足以使一个人成为企业家,因为企业家不是学习出来的,而是在市场经济的竞争中锻炼出来的。二是在市场经济中要进行竞争,成为一个企业家,如果懂得工商管理的基本理论和方法,就能够有较大的优势。三是如果既懂工商管理理论,又懂市场竞争的实践,那么在市场竞争中,更可能取胜。 工商管理理论是易得的,花若干年时间进行系统学习就可以了;但实践经验是难得的,需要极高的学习费用。案例分析能够节约亲身实践学习费用,同时又能够取得实践经验。自然,工商管理学界之所以能够广泛地有效地利用案例研究,其原因也在于企业管理者对高质量的工商管理有着迫切的需求,并且愿意为之付一定的费用;工商管理学界的研究人员和培训人员,有积极性,也有资金条件,去搜集大量的案例;而在与大量企业管理人员的接解过程中,他们也有机会接触到大量的案例,他们有条件在其中找到典型的案例。 四、社会科学的案例研究 社会科学的重要功能就是经世致用,这是社会科学得以生存并得以发展的重要前提。自然科学可以通过可控制的实验来取得一手数据资料,来人工地制造案例。医学虽然是自然科学,但由于它的对象是人,它不能对人进行可控制的实验。社会科学的研究对象是人类所面临的种种社会、经济、政治问题,这也很难进行可控制的实验。它也许能够进行局部的模拟,但是这种模拟只是虚拟的现实,很难反映现实世界的全部。这时,搜集既有的、已发生过的事实,来探讨事物发生的机理,就成为可控制实验的替代品。医学、法学以及工商管理学界案例研究的成功,使得其他社会科学深受鼓舞,人类学、社会学、经济学、政治学等社会科学,也相继开始了案例研究。其中人类学家的案例研究,做得最艰苦,对人类学自身的发展有很大的助益。 一般社会科学研究与医学、法学、工商管理学的研究有一定的区别,首先,社会科学研究是非常重要的,存在着很大的社会需求,但是有效需求非常不足,它缺乏直接的需求者为此来直接付费,即使有也付费强度不高,不如为医生、律师、工商管理培训人员付费来得那么积极。也就是说,实践对社会科学研究需求是不确定的,而且强度不大。 其次,社会科学研究的需求只来自三个方面,一是研究者自己的投入,主要是有对社会问题有高度责任感的人、对社会问题有高度求知欲的人、想在学术界谋得学术地位的人、想取得学术高级职称的人的投入。二是国家和社会对社会科学研究提供的不希望任何直接回报的资助。三是普通高校以及成人教育的需求,这可能是最大的、也是最现实的需求。 这些有效需求,实质上都很难促进社会科学研究者去联系实际,因为联系实际的费用是很高的,与只是联系理论相比,其机会成本也很高:一 方面,理论研究需要投资,但与实证研究相比,投入量相对要少得多,只要靠艰苦的努力和灵感,有所创新就可以出成果,并且在学术界的地位、职称等个人收益方面也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另一方面,案例研究,理论联系实际,费用高,不仅仅取决于个人的艰苦努力和灵感,而且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与地位、职称的相关度也不高。 第三,社会科学研究者,尤其是政治学者和行政管理学者,都很难轻易地介入实践,至少不如管理学者、法学家、律师那么容易。联系理论需要呕心沥血,而联系实际的费用则比联系理论更高。 五、经济学的案例研究 在经济学领域里,案例研究不多,其原因是它是一门社会科学,重视理论创新和数量分析,并且现实需求不高,虽然也有政策咨询、经济人才培训项目,但总体上愿意为经济学案例研究付费的极少。 在中国国内,近些年刚刚开始有人来做案例研究,这就是北京天则经济研究所所作的“中国制度变迁的案例研究”项目。该项目的主持人张曙光教授认为,在经济学里,“一个案例就是对一个经济问题和经济决策的再现和描述,就是对一个经济过程及其复杂情景的刻画和分析。”案例研究就是实证分析的重要方法。 张曙光教授认为,案例研究和写作掌握几项原则:第一,真实性。一个案例必须是一个真实的故事,或一篇动人的报道。如果出于保密和其他原因,不得不进行掩饰和隐匿,可以使用假名和代号,但故事情节必须是真实的,不得随意杜撰。 第二,案例研究提供的真实场景必须是系统的和全面的,有故事背景,有来龙去脉,有发展过程,有人物情节,最好在附录中还有完整的图示和数据。人们读完案例,起码能够掌握所述事件的基本事实以及充分的数据和资料,从而为展开进一步的研究、分析和讨论奠定坚实的基础。 第三,一个好的案例必须是一个开放的体系,它所提供的是真实的问题、矛盾和困境,存在着从各个方面进行研究、分析和解释的可能性,因而通过个案分析所进行的实证研究不一定能够完全证实或者证伪什么,但是却可以有所发现。如果把案例搞成一个封闭的体系,就无法对真实的社会经济生活及其矛盾运动过程作出恰当的描述和中肯的分析,甚至还会发生极大的扭曲。 案例分析有四个类型:一是说明型案例。主要用来记述和说明一个事件、一个政策和决策问题的全过程。二是政策型案例,以政策制定者为服务对象和行为主体,提供为实现某项政策目标而可能采取的政策选择和政策配合,由于实现同一个政策目标可以有多种政策选择和多种政策组配,因而各种选择和组合的政策效应分析就是一个不可缺少的内容。三是决策型案例。以微观决策者为服务对象和行为主体,提供一个决策所面临的真实场景,以便讨论如何进行决策的问题。由于不确定性的存在和作用,决策方面不存在什么最优解,只能说在某个特定的情况下,某项政策是否相对最优。四是理论发现型的案例。以提出理论假说,进行经验检验为其基本内容,目的在于通过案例研究发现和提出新的理论。 在经济理论的发展中,案例研究具有多方面的重要意义:一是样本意义,一个案例描述的场景和过程并不是简单的和孤立的,而是大量同类现象中的一个,如果取极值的话,其结果是一样的。二是检验意义,对已有的假设和命题进行检验,提供一个证明或者作出一个否证,虽然不能完全证明或者证伪,因为在现代科学的发展中,反复证伪而能够成立的事件说明了一次性检验的局限性。三是发现意义,通过案例分析,发现一些新的问题,提出一个新的假说,然后自己去或者让别人去检验。四是哲学意义。现实世界是复杂的,现实的社会经济生活是非常复杂的,从总体上进行演绎是很难把握的,而通过一些点的刻画,从各个方面去认识和把握整体,却是可能的。人们只能做自己能够做的事情,而不能做自己无法做的事情,否则我们只能处于模模糊糊、空空洞洞、大而化之、不着边际的尴尬境地,而在认知的道路上是无法前进的。 经济学获得知识的途径有三,一是干中学,费时费力,风险大,成本高,而且很多事情根本不允许人们都采取这种方法。二是计量分析,构造计量模型来计算各种参数,用以估计一项变革或者政策可能的定量结果,相当于计算机的模拟。三是案例分析,通过剖析一个个的个案,从各个方面进行观察和描述,探寻其发展变化的各种可能的条件和途径,从中找到一个比较满意的结果。它可以起到一个实验室的作用。通过案例研究,通过对经济过程真实场景或故事的思想实验,就能够解释和预测社会经济生活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变化。 六、公共管理学案例研究设想 公共管理属于管理类的,因此对于案例教学的需求应该类似于工商管理。但是,由于工商管理的教学对象是企业经理,他们需要经受市场竞争的考验,更多的理论知识、更多的实践经验,尤其是更多的介于理论和实践之间的案例操练,对他们来说是竞争的优势所在。因此,愿意为此而付费,也愿意为此花钱。 公共管理的教学对象却是政府官员,他们虽然也经受官场竞争的考验,更多的理论知识、更多的实践经验,尤其是更多的介于理论和实践之间的案例操练,也是竞争的优势所在。但是,官场的竞争和市场竞争,其激烈程度有别,而且性质有别。政治竞争虽然有时候比经济竞争还要激烈,还要残酷,但是对于案例的需求却很难确定。其中最重要的区别是,企业竞争是多头的,每个竞争者的权力都是完整的,付费都是自费的,是自己的努力赚来的;而政治竞争多是一元的,或者全得或者全失,每个竞争者的权力都不是完整的,而且付费都是公费的,是靠国家财政拨款的。 由于这些原因,对公共管理的案例需求实际上类似于人们对经济研究的案例需求,与医学、法学、管理学有很大的区别。这种区别在政治竞争公开化程度不高的社会里,更为明显。在高校公共管理研究和培训中表现得最为典型。因为高校的教师,很难接触政府官员,尤其是高层的政府官员。而政府活动本身的保密性质,使得教师去接触实践更增添了一层障碍。 但是,公共管理学依然是一门实践性的社会科学,而不是理论性的。它依然需要案例研究,对学生进行案例教学,以提高公共管理的理论研究水平,同时也提高教学水平。 因此现在的问题是,在很少有人付费,同时理论研究的比较收益高于纯案例研究的比较收益的情况下,如何搞好公共管理学的案例研究和案例教学呢? 我们认为,首先可以尽我们的力量,搜集各种已经有的案例,以弥补自己搜集、编写案例之 苦,同时也可以节约这些方面的费用。 这些案例我们可以分成三个类别:一是说明型的案例,主要用来记述和说明公共管理实践中发生的事件、政策和决策的全过程。这些案例强调它的真实性、系统性、全面性,并且是完全开放性的。 二是政策咨询性的案例。以政府决策者为服务对象,为特定的问题,提供一个真实的故事,主要是突出问题的来龙去脉,给出一些不同的解,并对不同的解进行评估。 三是理论发现型的案例,主要是提出理论假说,进行经验检验为其基本的内容,目的是通过案例研究发现和提出新的理论,发展公共管理的理论。 然后,在可能的情况下,要大力重视案例的直接采写、编写等工作,并在学术研究上多运用案例分析的方法,按照案例分析的规范,一是客观描述,二是进行问题解决式的政策咨询和政策建议研究,三是进行理论创新。 七、个人进行案例研究的心得 在最近若干年里,我们非常关心个案研究。主要做了如下几项工作: 一是市政府管理和省政府管理的案例研究。对廊坊市政府、山西省政府进行了个案调查,主要是在统一的框架内描述廊坊市和山西省政府的历史沿革、现实环境、法律地位和管理权限、机构设置与职能配置、政府决策过程、政府执行机制、政府改革和政府发展。这一案例研究主要是说明型的,它不针对某一事件,也不针对政策和决策的全过程,也不专门为廊坊市和山西省政府的决策者提供政策咨询和政策评估,也没有刻意去追求政府理论的创新并进行经验检验。当然,这并不排除在整个案例研究中在局部范围里进行政策咨询性的、理论发现型的、事件说明型的研究。它的需求首先来自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八·五”规划重点项目的无偿投资,其次来自各地方政府的资助;第三是来自社会的资助;第四是对此感兴趣的研究者的努力。 完整的说明型的案例研究,在中国公共管理学界实际上依然是一个开头,而对某一个地级市、省级政府进行说明型的案例研究,据我们所知,也是第一例。由于资源的限制,也由于现实需求的不确定性,更限于研究起点的高度不够,该案例的研究者对这两个案例研究投入了大量的精力,但依然非常不满意,可能连让人比较完整地了解廊坊市政府管理和山西省政府管理这一起码的需求都难以绝对满足。也就是说哪怕是说明方面,也很难做到案例研究的真实性、系统性、全面性、完全开放性等要求。政策咨询、理论发现,虽然在局部也有所体现,但从整体上来看,并没有达到较高的水准。这说明,我们依然可以进行进一步的艰苦的努力。希望下一步能够做得更好一点。 二是对中国政府公共政策决策和执行进行了案例研究。主要是搜集了三个案例:实施计划生育政策的案例、北京市禁放烟花爆竹的案例、北京市增收城市容纳费的案例。其用意是在法律形式研究的基础上,为中国公共决策和执行的结构状况增添一点案例色彩。这一工作既无国家课题投资,也无社会资助,全凭个人兴趣以及自己赚得的资金投入。对这一问题,目前依然在进行之中。主要问题是两个方面的努力,一是使案例研究适合于理论研究的目的,二是选择更为典型的案例、更多的案例来说明中国公共政策决策和执行的结构现状,并指出其中的问题,提供针对性的政策建议。 三是中国政府职能转变案例研究。主要是以1993—1996年中国政府职能转变为总案例,选取国务院、民政部、山西省政府、廊坊市政府、莱芜市政府以及其他基层地方政府的改革实践为分案例,说明改革的过程和遭遇的问题,并进行分析、判断,一是记述和说明中国政府职能转变改革中发生的事件,而且强调它的真实性、系统性、全面性;二是以政府决策者为服务对象,就中国政府职能转变这一问题,在提供事实、突出问题的来龙去脉的基础上,给出相应的政策建议。三是进行政府职能转变研究的理论创新,在政府职能理论上有所突破。 四是与国家863高科技项目CIM主题专家组和国家科委高科技司聘请的CIMS单元技术工程实验室评估专家组组长合作接受了一个“863/CIMS单元技术工程实验室评估体系和运行体制研究”的课题,其目的是搞清楚单元技术工程实验室的运行机制问题,并给国家科委高科技司提供一套合理的评估体系,并提出管理方面的政策建议。这一项目实际上也是公共管理理论运用于实践的案例研究。它要求在事求实上说明单元技术实验室的运行情况以及面临的问题,然后对之进行分析,以良性运行为目标提供评估体系和相应的政策建议。该项目目前正在进行之中。 五是进行过一些简单的“例子性”的案例研究,主要运用于教学方面。其功能主要是帮助学生理解理论原则,同时也丰富理论原则,说明公共管理理论原则在实践中的力量。同时也进行过一些“问题解决”的案例研究,给出一些场景,然后提出问题,要求培训对象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的办法。这都是培训性质的案例。例子性的案例,主要是帮助培训对象理解理论;问题解决的案例,主要是要求培训对象在系统的理论学习的基础上,综合运用所学到的理论,去分析、解决特定的问题。“文秘站”版权所有 在公共管理研究和教学中,“例子性”的案例是非常普遍的;“问题解决”式的案例则正在开展,并且为各种培训所采纳。但是研究性的案例研究实际上依然是非常稀缺的。认为案例教学就是例子性的案例教学,只要举了例,就进行了案例教学,这是片面的;认为案例教学就是问题解决式的案例分析,不需要学习理论,没有理论学习,只通过案例分析就可以获得公共管理的技能,也是片面的。久病也许能够成良医,只看判例也许能够成为律师,从实践中也许能够悟出理论,但这都是初浅的,都只能是细枝末节的。在例子性的理论学习的基础上,进行问题解决式的案例研究,可以事半而功倍。最后,认为案例分析只是教学的事,研究不需要进行案例分析,这也是片面的。案例教学的水平离不开高水平的案例研究,只有在高水平的案例研究的基础上,案例教学才能有真正的高水平。 公共管理案例教学研究:案例教学法在公共管理学科中的应用研究 摘要: 公共管理学科是一门综合性极强的应用性学科,其教学质量直接影响着公共管理人才的质量,而案例教学方法作为一种全新的教学方法,对公共管理这样的新兴学科发展和公共管理人才的培养显得尤为重要。本文阐释了案例教学方法的内涵、特征和意义,分析了实施案例教学方法存在的误区,并在基础上探讨了完善案例教学方法的有效对策。 关键词: 公共管理学科案例教学完善 公共管理学科是一门综合性极强的应用性学科,是培养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高级管理人才的主要阵地之一,其教学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公共管理人才的质量,而教学质量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又取决于教学方法的运用是否恰当。案例教学方法作为一种全新的教学方法,在国外近几年来已被广泛应用于专业实践的教育与培训的诸多领域,如法律、医学、商学、公共管理、教育,等等。这种教学方法在国内的应用仍然处于初始阶段,尤其是对公共管理这样的新兴学科来说更是如此。因此,如何在教学过程中科学地应用案例教学方法,就成为公共管理学科教学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案例教学方法的内涵、特征及意义 案例教学的起源可追溯到1910年的美国哈佛大学。如今,在哈佛商学院,所有课程都用到案例教学,学生两年中要学习400-600个案例;肯尼迪政府学院60%的课程运用案例教学,学生两年中学习100-140个案例。哈佛的案例教学极为注重启发、讨论与互动,强调把现实问题带到课堂、把理论变成解决问题的公开讨论、把教师的单向讲授变为师生之间的教学相长、把个人的思路变为集体的智慧。[1]哈佛大学商学院对“案例教学法”的成功运用和实施,使其成为一种风靡全球的、被认为是代表未来教学方法走向的成功教学模式。特别是在培养应用型、实战型的管理人才方面,它具有独到的功能和效果,受到管理界、教学界的重视、支持和欢迎。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课堂讲授、案例研究、研讨会等九种教学方法进行研究,分别在知识传授、分析力培养、态度转变、人际技巧提高、接受度和知识保留力等六个方面对各国专家做了广泛调查,结果发现案例研究的教学方法综合效果名列第一。那么,什么是案例教学方法呢? 关于案例教学方法,美国芝加哥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小劳伦斯·e.列恩下了一个简明扼要的定义:“教师们以教学案例为基础,在课堂中帮助学习者特定教学目的的一整套教学方法和技巧。”[2]p45与传统教学的单一讲授方式、教师独自选择教学内容、以教师为中心的课堂控制等方面不同,案例教学方法具备如下特点[3]p47:1.教学以讨论为基础;2.学生知道得多,教师的知识并不是权威性的,学生们对自己的学识负责;3.知识和思想在教师与学生之间双向流动,并在学生中间互相交流;4.通常学生是关注的中心,在论题选择和讨论方式上教师与学生共享控制权,而且教师经常作为辅助人员或资源提供者处于次要地位;5.总的目标是提高和增强学生的评论性的、分析性的思维和概括能力、辩论能力及说服力方面的能力和自信心。 实施案例教学方法对于培养高素质、专业化的公共管理队伍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首先,案例教学能够适应公共管理学科教学改革实效化的需要。作为一门实践性和应用性很强的学科,公共管理学基本理论并不晦涩难懂,难就难在如何权变的应用理论上,只有通过案例分析的方法,才能让学生明白。所以引入案例教学对我国高校管理教育思想及教学方法的改革发展起到重要的启发和推动作用。其次,案例教学能够适应公务员考试与公共管理教育职业化的需要。随着《公务员法》的颁布与实施,公务员考试与录用进一步规范化,具有了更强的筛选与鉴别作用。此外,公共管理专业本科毕业生有较强的进入公共生活的择业诉求。为了适应这两方面的需求,以公共管理案例分析为契机的教学模式转变必须关注公务员考试及公共管理专业学生基本职业能力和职业潜能的培养。[4]再次,案例教学能够促进公共管理学科发展,加强学界与政界的联系。公共管理学科是一门实践性和应用性极强的学科,它会随着公共管理环境的变化而不断发展和更新。透过案例,可以大致了解管理环境的变化趋势,发现现有理论的薄弱和不足之处,从而推进公共管理学科的发展和完善。同时,通过学界与政界的交流与合作,既可以提高公共管理教师的实践能力,又可以提高政府部门人员的理论水平。 二、实施案例教学方法存在的误区 首先,教师思想认识上存在一定的误区。有的教师没有意识到案例教学是在教学观念和方式上的一次深刻变革,他们认为,“案例”就是“例子”,举例说明某个知识要点就是案例教学,而没有真正转换教学思维,也就不会真正做到以学生为中心,更不会使教学效果有明显的改善。有的教师则认为“案例分析”是一个专门的课程,可以通过开设一门“行政案例学”课程来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还有的教师甚至认为案例教学是可有可无的,不一定有效。他们认为案例教学无法替代社会实践,学生们通过交流不成熟的意见不会学到任何东西。 其次,学生思想认识上存在一定的误区。由于长期的传统教育模式而形成的被动接受知识的依赖心理的影响,学生对案例教学的适应能力还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养成了不愿主动学习、不愿参与讨论的惰性。另外,我们在案例教学过程中也发现,学生的家庭背景和性格特征等因素都会影响到他们在课堂上的反应。尤其是受我国传统文化的无形影响,很多学生即便对讨论的问题有想法也羞于表达,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例教学方法的有效实施。 再次,案例收集上存在一定的误区。目前,我国公共管理学科的教学与研究工作还处于起步阶段,公共管理研究还不深入,我国多数高校的公共管理教学仍然采用老套的“灌输式”教学,以“两教(教师、教材)为主体,“耳提面命”式地向学生讲授单纯的概念和课程逻辑体系,而对案例教学教材的编写工作滞后,尤其缺乏适用、规范、本土化、针对性强的公共管理类课程的教学案例,影响了案例教学的实际效果。具体而言,在公共管理的案例教学中存在“三多三少”现象,所谓“三多三少”,即:旧案例多,新案例少:第二手案例多,第一手案例少;西方案例多,本土案例少。 三、完善案例教学方法的对策 1.建立和不断优化案例资源。开展案例教学首先要有足够的、高质量的案例资源,建立一个各教学单位可以共享的案例库是一项重要的基础设施建设。因此,我们有必要成立案例搜集制作组,建立具有相应社会性的案例专门研究机构以形成稳定的案例工作队伍,明确任务,专门负责对外的实际调查,搞好和政府及其他非政府公共组织的关系,以期比较容易地获得高质量的第一手资料,构建全面而准确的专业案例库,为公共管理案例教学提供案例源。一方面,高校可以聘请一些公共组织的工作人员作为学校的兼职教师,帮助制作案例。这样,既可以保证公共管理案例的真实性、及时性和指导性,又可以使学生接触到更加贴近实际的素材。另一方面,我们可以学习国外的经验,在全国范围内整合公共管理的研究人员,形成稳定的力量,组成业务网络,建立起各研究单位可以共享的公共管理案例库。比如,美国早在1948年就由纽约卡内友公司资助,哈佛大学、普林斯顿大学、撒拉克斯大学和康奈尔大学等组成了公共行政案例编写委员会,研究成果由各大学分享。 2.根据课程内容精心选择教学案例。要有效地开展公共管理案例教学,其前提是要根据课程内容精心选择合适的教学案例。在案例选择过程中,为确保案例的典型价值,应坚持以下原则:首先,案例的选用要符合教学目的。要充分考虑到案例与理论教学内容的相关性,选取的案例要与教学理论知识相吻合,针对这些知识的重点、难点。比如在“政府机构改革与职能转变”教学中,我国“大部制改革”就十分引人瞩目;其次,选取的案例应具有典型性、真实性、时效性、针对性。所选案例必须是反映公共管理实践某些或某类情形的代表性事例,最好是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其内涵具有普遍意义,内容真实可靠,可信度高,通过对其分析可以获得一般性的知识和技能,从而起到举一反三的效果。比如在“公共危机处理”这一主题下,“911事件”、“抗击非典”、“汶川地震”、“三鹿奶粉事件”、“出租车司机罢运”、“农民工上访”等问题导向明确且较具代表性的个案就很易备受关注,具有典型意义。再次,教学案例应该具有开放性与挑战性,能够引发不同的观点、思考和争论,能够对分析者的认知能力和决策能力形成一定的挑战,使得这些能力经由不断磨炼而得以加强。 3.运用现代化教学技术和手段配合案例教学,提高课堂教学的直观性和生动性。案例教学方法的基本要求就是在高度的拟真性和鲜明的教学目的中,提高学生的认知能力、思考能力和实践能力。因此,案例教学不仅在教学理念和方式上与传统教学不同,而且要求与一定的物质安排相适应。采用现代技术手段配合案例教学必然是未来案例教学的发展趋势,选用声像结合的案例,利用现代化的教学手段和富于动漫色彩的课件,辅之以适当的背景音乐和短片,能够创造界面友好、形象直观的交互式学习环境,提供图、文、声、像并茂的多种感官综合刺激,还能按超文本、超链接方式组织公共行政管理学科知识和公共行政管理教学信息。因而对学生认知结构的形成与发展有很大帮助,可大大提升课堂的直观性,让学生身临其境、深受启发。现在国外甚至于已有学校尝试租用卫星通道,进行远距离乃至跨洲的案例讨论与学习。这预示着,未来的案例教学将是“无缝式”的,案例教学传统上被划分为学习者先独自对案例作分析,继而以小组和全班的讨论这样一种学习环节的界线将逐渐消失,学习将成为一个连续的过程。 4.加强培训,提高教师案例教学能力。案例教学是由教师、学生、案例三要素构成的一个动态过程,它要求教师具有很强的专业能力和高超的教学技能,教师教学方法的得当与否,直接关系到案例教学质量的好坏。因此高校应加大投入对教师进行系统的案例教学培训,提高教师案例教学的能力。首先,教师必须转换传统的教学思维方式,发挥“引导者”的作用。所谓教师、学生和案例三者积极互动,就是强调教师以案例为主要素材,以自己渊博的知识和博大的情怀影响学生,以情带学,以平等的姿态带领学生一起进行案例的分析和研讨。教师要做导演、主持人、组织者,而不要做演说员、评论员、仲裁员。其次,完善案例研究,加强案例写作。案例教学法须以高质量的案例研究为基础,唯此才能真正高效地展现“问题”中所涵的冲突,发掘更多的洞见,更好地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奔巴萨特等方法论学者指出,案例研究要注意的程序是:(1)研究主题与目的的确立;(2)分析单位的设计;(3)单一个案或多个案的研究设计;(4)选择对象的研究设计;(5)资料研究方法的研究设计。[5]p396再次,借鉴国外做法,积极开展高校与社会公共管理部门的合作,聘请政府部门或公共机构中具有丰富的政府工作实践经验并具有一定研究能力的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兼职老师,传授公共管理中的实践经验。比如,哈佛大学肯尼迪政府学院品牌教授、“大腕级”骨干教师多数有从政的经历,有些人担任过大型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还有一些人担任过美国总统的经济、公共政策和国际事务等方面的高级顾问或助理,大多是毕业于哈佛、耶鲁、麻省理工学院等院校。他们从政经验丰富,社会声望高,学术功底扎实,影响力大,特别是在公共管理、公共政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可持续发展与环境保护、国防与外交等方面见多识广,研究成果丰富。 5.注重评估,建立案例教学效果测评系统。 课堂案例研讨的结束,并不意味着案例教学的完成。因为与传统课题教学相比,案例教学中开放式的讨论虽然更能激发学生的智能和各种技能,但缺乏客观的评价依据,增加了教师评估学生知识接受程度的难度。因此,跟踪研究教学实践,注重教学评估意见的收集和反馈,建立与案例教学方法配套的教学效果测评系统就显得非常必要。每次课后,教师应及时召集学生针对本次课堂案例教学进行讨论,征求意见和建议,听取学生对案例教学效果的反映,以便为案例教学的改进奠定良好的基础。譬如:对学生的负责和鼓励程度、课堂上的主要观点和看法的清晰程度、课堂讲授与自由讨论之间的平衡程度、教师的优缺点、案例及阅读材料的质量等情况向每个学生分发征求意见表并及时收集整理反馈,督促有关教师做好改进工作,提高案例教学水平。 公共管理案例教学研究:公共管理课程案例教学探讨 一、引言 公共管理课程的教学需要大量的案例做以支撑。案例教学需要教师对案例进行精心策划和处理,在学生掌握相关基本知识的基础上,通过教师的指导,将学生引入特定案例现场,再通过学生对案例的独立思考和集体协作共同完成案例分析,从而起到提升学生识别、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案例教学法能够对提升公共管理课程教学效果起到重要作用。本文针对现阶段教师在对公共管理课程教学上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探讨,使之通过案例教学的方式来提升公共管理课程的教学水平。 二、公共管理课程在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公共管理专业是为政府部门和其他重要企事业单位培养高层复合型人才的专业,开设的课程种类较多。公共管理课程的学习具有较强的实践性要求,尤其对于一些抽象性较强的知识点需要倚靠大量的实践课程帮助学生吸收理解。但是,但是,在公共管理课程的教学过程中仍存在重理论、少案例、轻参与的现象,使得公共管理课程教学没有达到最佳效果。比如,学生参与机会较少,独立思考及案例讨论少;案例选择不恰当,偏离学生实际生活,学生难以在案例教学中积极地代入角色。除此之外,虽然在教学方式中采用了案例教学方式,但是由于教师没有在教学前对案例进行精准的编写和分析,案例在教学应用中缺乏可行性与代表性。为实现对公共课程的实践性教学,需要对这一课程进行教学方法改良。 三、公共管理课程案例教学应注意的问题 案例教学的成功应用需要教师在教学前进行精心准备,不仅要做好备课过程,更需要在选择案例时对案例进行有效分析,从中找到典型的案例应用于教学当中。 1.案例的选择和编写 有效的备课是提升教学水平的首要条件。虽然案例教学方式是作为以案例为基础的教学方式存在的,教师在其中扮演的角色不再是传统的灌输知识的角色,需要学生自己对教学内容进行分析和探讨,但是案例的选择和应用是由教师来完成的,也就是说案例教学的成功与否归根结底还是要根据教师对案例的选择和对学生自主探讨的积极引导作用,这种方式较过去的传统教学方式而言,对教师的要求更高,需要教师在备课过程中能够精心的准备教学案例。 (1)案例选择需注意的问题 教员要掌握足够丰富的案例来源,从各种书籍、学术刊物、统计资料上“下载”案例,只有储备好一定数量的案例,才能在选取时做到“游刃有余”。选择案例可以参照三点,一是时代性。所选用的案例在内容上具有时代精神,在时间上是新发现或新产生的信息或经验。二是真实性。在教学中所运用的案例,必须是高校现实情况的记录。案例教学就是让学生以某种角色进入实际情景之中,建立真实的感受。三是针对性。案例的内容必须针对一定的教学目标。案例必须包含需要探讨的问题,具有典型性和说服力。 (2)案例编写需注意的问题 教师在对公共管理教学内容的案例准备上,需要教师拥有实际编写案例的能力。一方面要符合学生的学习兴趣,在内容上尽量与学生的实际生活相贴近,在案例场景选取上可以适当征求学生意见,在案例的写作中注重对案例的趣味性搭配,在对学生任务的分配方面尽量选用非固定搭配,非固定性的伙伴搭配更有益于提升学生的合作能力,在增强学生对案例的学习兴趣基础上实现学生综合能力的提升。另一方面通过深入了解学生的学习生活编写更贴近学生生活的案例,便于学生接受和代入角色。通过教师对学生生活和相关课程的实地调研工作,使教师在案例编写中能够更具有实践性和可行性,有助于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实现案例教学的成功进行,需要教师秉承还原案例事实的精神对教学相关的内容进行长期观察、归纳和总结。 2.案例的讨论和总结 (1)案例讨论需注意的问题 案例讨论是案例教学的关键环节,是影响案例教学成功的关键要素。组织实施案例讨论应做到以下几点: 1)案例讨论要准备充分 教师引导学生在案例讨论前预先思考一些问题,对于营造案例讨论的气氛是至关重要的。要让学生知道怎样学习案例,怎样为案例讨论做准备。从学生的角度看,讨论不仅需要知识上的准备,同样需要心理和情感上的准备。 2)案例讨论要结合重点 教师通过组织学生演习案例,从中发现问题并予以讨论,在这一过程中应当结合公共管理课程的教学要点来讨论,以帮助学生消化吸收新学习的知识点。从学生的角度看,及时对所学知识学以致用能够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并从中获得收获感。 (2)案例总结需注意的问题 教师总结已有的见解或者提出讨论中学生未发现的问题的解决方案。如果案例提出的根本问题是发现新的、独创性的或创造性的解决方案,那么在结束讨论时,教师应当强调学生提出的新观点或其他方案的效果。如果案例提出的根本问题是有关实质性问题的分析和解决,教师可以采取重新回顾这些问题以及总结归纳学生对这些问题的看法来结束讨论。 3.案例教学评价体系的改革 通过教学改革,建立和完善合理的教学评价体系。一是对学生的考核方式进行改革。将实践性的环节纳入到考核方式中,并加大分值比例,按形成性考核的思路进行考核制度的改革,将学历需求和实践需求结合起来,促进案例教学的推广;二是加大对教师的激励力度。对案例教学进行教育评比,将教师总结的优秀案例作为案例教学模板加以推广,并赋予奖励。三是加大公共管理课程案例教学的科研,努力获取政府支持以及公共管理课程案例教学的研究经费,增强教师对案例教学研究的积极性。 作者:杨帆 单位:陕西西安三桥武警工程大学
科学与技术论文:论语言科学与语言技术 一、“语言科技”新思维的提出 虽然计算机设计的初衷是缘于数值计算,但是英国数学家图灵(a.m.turing)在《机器能思维吗?》(1950)一文中已经预见到计算机和自然语言将结下不解之缘,并且提出检验计算机智能的最好方法就是对语言信息的处理能力。1977年,费根鲍姆(feigeaum)提出知识工程,计算机信息处理出现了从“数据世界”向“知识世界”的转移趋势。知识世界的载体是语言符号系统,语言信息处理的需求促使语言研究过程和语言研究成果的技术化趋势日益明显,当代语言学已凸显出“语言科学”与“语言技术”的二分互补格局,由此我在《南京师范大学语言科技系建设发展规划》(20__年2月)中提出“语言科技”的新思维。“语言科学”主要指基础性的描写语言学和理论语言学。“语言技术”主要指面向信息处理的应用语言学或计算语言学,其研究任务可划分为“文本处理技术”和“语言模拟技术”。简而言之,语言文本处理技术是通过编辑和编程,将印刷文本转化为可供计算机使用的电子文本的技术。语言系统模拟(simulation)或者语言能力仿真(emulation)技术是通过算法和编程,将自然语言的理解和生成能力输入计算机的技术。获得语言能力的计算机可以实现“人—机对话”而成为名实相符的“电脑”。为研制智能机服务的“语言系统模拟”,可比喻为“语言基因图谱分析工程”和“语言能力移植工程”。强调语言研究的技术化,并非忽视传统语言学研究存在技术性的一面,例如实验语音学和方言语音调查等。之所以以往未能突出语言研究的技术化,其原因在于——除语音研究可借助声学技术设备以外——语言研究的绝大多数领域还一直没有相应的实验性技术设备。 虽然当代语言学家不可能也不必要都转向计算语言学研究,但具有一定的语言信息处理意识却非常必要。早在1964年11月,美国科学院语言自动处理咨询委员会就在《语言与机器》的报告中明确指出:机器翻译遇到了难以克服的semanticbarrier(义障)。然而这一警告,除了致使机器翻译研究热的暂时消退以外,并没有引起语言学界的足够重视。1982年,日本制订了一个为期10年面向ai(人工智能)的“第五代计算机”即智能机的研制计划,其中包括自然语言处理装置。1992年结束时,只部分达到了预定目标。随后又公布了另一个为期10年的“真实世界计算机(rwc)计划”即“新信息处理技术计划”。(许万增1996,p.61-62)据说,90年代后期日本不得不宣布暂停研制,其根本原因就在于未能穿过语言研究的“瓶颈”。自然语言处理装置的任务无法实现,计算机谈何“真实世界”或“人工智能”。时至今日,这一“义障”仍然没有跨越。在《新世纪将对人类产生重大影响的十大科技趋势》(新华社北京20__年12月30日电)的报道中,列出21世纪的“认知神经科学领域”和“信息技术领域”,并分别提出来“探索意识、思维活动的本质”和“计算机向智能化方向发展”的任务,然而没有语言科技领域的合作——关键是认知语义结构网络研究的根本性突破——则不可能实现。 无论从手段还是就目标,对准自然语言处理的当代语言学研究,其性质都应界定为“语言科技”。“语言科技”的内涵是以理论研究为指导,以描写研究为基础,以应用研究为枢纽,促使语言研究向计算机应用、数学、认知科学和现代教育技术领域延伸,沟通文理工相关学科以实现语言研究过程及其成果的技术化;“语言科技”的外延表现为语言工程科技、语言教育科技和语言研究科技。语言学和计算机科学等学科相结合的“语言工程科技”,研究领域是“人—机对话”,其目标主要是自然语言能力的模拟。语言学与现代教育技术相结合的“语言教育科技”,研究领域是“人—人对话”,其主要目标是实现语言教育的多媒体和网络化。“语言研究科技”是将语言研究活动与计算机工具相结合,其主要目标是实现语言学自身的计算机化,包括语料库、词库和句库的研制,语言研究的分析性、统计性、比较性和实验性软件的开发等。这一新思维既突出了当代科技发展所要求的“语言学的技术化”,又体现了以语言学为本而沟通文理工相关学科的研究旨趣。 二、计算语言学的界定要突出技术性 20世纪50年代以后,在理论方法交叉渗透而形成诸多边缘语言学的同时,语言学与计算机结合的趋势开始出现。1954年,在美国乔治敦大学所进行的世界上首次机器翻译试验,标志着计算机科学与语言学的结合已经起步。在这一研究领域,立足于不同的学科视角或知识结构,先后出现了一系列名称术语,如“语言工程”、“语言工程学”、“自然语言的计算机处理”(工科视角)、“语言信息处理”(信息学视角)、“数理语言学”(数学视角)等等。20世纪60年代以后,计算机和语言学的结合逐步深入到语言学的各个领域,形成了包括计算语音学、计算词汇学、计算语法学、计算语义学等分支学科在内的计算语言学(computationallinguistics)。其中“计算语音学”等名词,虽然计算语言学界没人提过,因为已经存在着“言语识别”、“言语合成”等计算机应用专业术语,但是从“语言工程学”到“计算语言学”的术语演变中,透露出“语言学立场”在这门交叉学科中的日益强化。虽然目前的计算机运算速度已经可以满足语言信息处理的技术要求, 但是之所以“人—机对话”尚未实现,其“瓶颈”就在于现有的语言研究成果无法满足计算机处理的要求。归根结底,语言信息处理的最终目标就是“计算机模拟语言能力工程”或“语言能力移植计算机工程”。探索语言能力的性质和描写语言系统的结构,这些艰巨性工作还得由语言学家先来完成。语言信息处理或计算语言学务必以语言学为本而以计算机为用。语言学家必须具备“数字化”意识,了解计算机需要怎样的语言描写成果,然后才可能将研究目标对准语言工程。 迄今为止,正如许多发展中学科一样,“计算语言学”的定义尚无一致认定,归纳起来盖有四种观点(侯敏1999,p.2—p.6): 第一种,计算语言学是以计算机为工具研究语言学。侯敏认为,任何一个学科在使用工具方面都是自由的,使用不同工具研究一个学科会带来不同特点,但不因为使用了新工具就产生了新学科。虽然并不排除新工具的使用没有导致新学科的产生,但同样不能否认工具的变革有可能带来学科体系的革命,以致于产生新的分支或交叉学科。现代自然科学之所以能够建立,无疑得益于望远镜和显微镜的应用,前者打开了人类认知的宏观世界之门,后者打开了人类认知的微观世界之门。望远镜和显微镜带来的不仅仅是“这一个工具”,而是人类认知方式的巨大变革,从而引起了天文学、生物学等自然科学的一系列革命,产生了一系列新学科。因此,问题在于如何使用新的工具或新认知方式。如果仅仅利用计算机做语言研究的统计工具,也许不会产生新的分支学科,但是利用计算机作为语音分析和合成的工具,则形成了计算语音学。 第二种,计算语言学是把语言学成果应用于计算机。侯敏认为,计算机的应用领域几乎没有限度,什么学科的成果都可以在计算机上应用,因此在计算机上应用语言学的研究成果不足以建立新学科。问题不在于在什么学科的成果能在计算机上应用,而在于在计算机上所应用的成果的性质。与其他学科研究对象的性质迥然不同,语言学科的研究对象——语言——是人类最重要的认知符号系统和知识载体,因此面向信息处理的语言成果应用于计算机足以建立新的学科。以往的语言学研究是面向人际交流,而计算语言学研究是面向人机交流,两者具有截然不同的性质。 第三种,计算语言学是研究语言中的可计算问题。侯敏认为,虽然利用可计算理论研究语言符号是建立了一个新学科,但是这种说法偏于保守,没有把计算语言学推进语言学发展的作用充分体现出来。问题在于面向信息处理的计算语言学研究,其显著特点就是语言的可计算性。“推进语言学发展的作用”这不是计算语言学的定义,强调“研究语言中的可计算问题”未必保守,反而突出了计算语言学的显著特点。 第四种,计算语言学是建立基于计算机科学理论的语言学理论。侯敏认为,把计算机科学的基本思想和方法引进语言学领域,不但可以产生许多应用性课题,而且能够促使研究者从新的角度观察语言学,建立与传统语言学不同的理论。因此计算语言学是一种基于计算机科学理论所建立的语言学理论。问题在于:一方面计算语言学需要理论但本质上不是一门理论科学,同时并非所有的计算语言学家都乐意或适合从事理论研究,另一方面计算语言学的应用性质决定了研究成果的技术性特征,而绝大多数人可能更适合于——实际上也更需要——语言信息处理的技术性研究。 第一种和第二种是欧洲流行的广义定义,主张计算语言学是计算机和语言学的交叉,第三种和第四种是盛行于美国的狭义定义,主张计算语言学是计算机科学和语言学的交叉。也就是说,前者仅仅把计算机当成语言学研究中的一种新工具应用,而后者强调计算机学科的要求和理论对语言学的影响。陈小荷(20__)认为,计算语言学就是以计算机为手段来研究自然语言,较严格的定义是“通过建立形式化的计算模型来处理自然语言的一门科学”。要建立形式化的计算模型来处理自然语言,首先要完成适合于计算机使用的自然语言系统的描写。这一面向“人—机对话”的机用语言系统,与以往面向“人—人对话”的日常语法系统不同。因此机用语言系统的描写应当纳入计算语言学的研究范围,即完成了“机用语言系统”以后,才能“建立形式化的计算模型”使计算机获得自然语言能力。综上所论,计算语言学可以定义为——利用计算机作为工具研究语言、研究机用自然语言系统、研究语言系统或语言能力的计算性,同时建构基于计算机应用、数学模型、认知科学等相关学科基础之上的语言理论的新学科。姑且图示如下: 工具性:利用计算机研究语言 计算语言学描写性:研究机用自然语言系统 技术性:研究语言系统的计算性 理论性:建构新的语言学理论 虽然计算语言学的关键任务是研究人机之间的语言交际问题,即“如何教计算机学会说话”。但是从本质上来说,研究语言系统或语言能力的可计算性和利用计算机工具来研究语言是相通的,只是前者探索的是适合于人-机对话的语言能力,而后者讨论的是适合于人-人对话的语言规则。 依据目前的语言研究成果和信息处理技术路线,计算语言学包括应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理论研究三个方面。(陈小荷20__)应用基础研究指语言处理的基本技术研究。现阶段的主要进展是:1.自动分词技术:这是计算机理解自然语言的第一步。目前汉语书面语自动分词的正确率达到95以上。2.词语特征标注技术:现阶段的词语特征包括词性和义项,这是句法结构理解的基础。两种标注可采用相似的计算模型但后者要复杂得多,目前尚无大规模的实验结果报道。3.语句分析技术:句法结构和语义结构是自然语言理解的关键技术,目前分析真实文本句子的正确率仅在40左右。4.语料库建设技术:语料库是为特定目的而收集的言语作品集,包括语料处理和检索。研究语句分析需要存放句法分析树的“树库”,但目前的汉语语料库加工程度较低,所建立的树库很少且规模不大。5.语言知识库建设技术:语言知识包括词汇知识、语法知识和语义知识等,事实性和规则性知识分别放在机读词典和规则库中。语句分析技术之所以不能取得突破,主要原因就是目前尚无适合于中文信息处理的大规模语言知识库。 应用研究指自然语言处理的应用工具的研制。现阶段的热点主要有:1.机器翻译工具:半个多世纪过去了,机器翻译的质量仍然令人失望。现在通行的是有限范围翻译和机器辅助翻译。2.自动文摘工具:微软公司的词处理器word有用于英语的文摘功能,哈工大研制的hit-863i型中文自动文摘系统可按用户设定的比例压缩原文。3.自动校对工具:现在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误报率过高,并且深层错误难以发现。4.信息检索工具:有主题词检索、全文检索两种。前者需要预先有一个主题词表;后者任意字符串都可成为检索对象。另外从语料库中自动获取各种知识的“信息抽取”在线工具的研究刚刚兴起。5.言语识别和言语合成工具:言语识别(或语音识别)可分为词语识别(计算机口语命令)、有限词汇识别(电话订票)和无限词汇识别(将成段说话转为文字)。言语合成(或语音合成)指用计算机将书面语转换为口语即“文语转换”,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断词不当且语调刻板,仿真度亟待提高。 然而,如果以为应用性特征明显的计算语言学仅仅是技术,则未免失之于偏颇。计算语言学有着相应的理论研究,大致包括人工智能理论(含计算模型理论。目前的人工智能研究,主要还是集中在人工体能、人工技能。在语言能力移植电脑过程未取得实质性进展以前,还谈不上真正的人工智能)和语言学理论两个方面。例如计算机如何或是否可以模拟人脑和语言能力,如何寻找合适的语言计算模型等,就是计算语言学家特别关心的理论问题。除此之外,还有对自然语言本质属性的重新认定、面向信息处理的机用语法学理论、语言系统与数学模型的关系、语言结构和数理逻辑的关系、语言符号的数字化可能性及其局限性、语言的异质性和受限性或语域理论、元语言理论和研究方法等一系列问题。总体而言,一方面,由于 牵涉的学科太多,计算语言学的理论研究还相当薄弱,另一方面,与科技发展息息相关的计算语言学不容过多地沉醉于理论探索。计算语言学的强大发展动力植根于鲜明的应用性,必须通过实践推动理论探索。 三、语言系统的计算机模式化要求 从语言学家的立场出发,语言系统的计算机模式化要求,就是要了解计算机需要怎样的语言描写成果,传统语言学(此处指非面向语言信息处理的语言学)的研究是经验描写解释型,而计算语言学的研究是实验操作技术型,自然语言系统要能进行操作技术化处理,首先必须实现语言的计算机模式化。冯志伟(1999,p.215)认为自然语言处理一般应经过三个过程:1.形式化,将所研究的自然语言问题以一定的数学形式表示出来;2.算法化,把自然语言的数学形式转换为算法形式;3.程序化,根据自然语言的算法形式编写计算机程序。侯敏(1999,p.30)认为语言系统的形式化或计算机模式化必须满足三个要求:1.高度抽象化,即从语言现象中抽象出一般规则;2.元语言的形式化,即采取形式逻辑、数学公式、程序语言等形式语言作为元语言;3.运用过程的严密化,即运用过程必须具有数学与逻辑的严密性。 袁毓林(1993)认为形式语言至少具有三个特点:基本单元的明确性、基本运算和基本关系的明确性、运算优先级别的明确性,但是自然语言在这三方面皆不明确。具体而言,1.语法范畴的边界不明,例如语素、词和词组之间、词类之间的界限不明;2.结构关系难以定义,通常所说的结构关系,如主谓、动宾等往往很难明确界定;3.层次关系不外显,人们通常根据语感和语境等来识别结构层次。侯敏(1999,p.36—40)不赞同这种分析,针锋相对地提出:1.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或应用目的来确立词项或划分词类;2.结构关系分析需要深入到语义平面;3.形式语法已经给出了体现层次的结构树,在分析歧义结构中可加入语义限制,至于有些连人都解决不了的层次歧义结构也不必要求计算机解决。侯敏的观点是“理论追求的是完美,工程追求的是适用”,避开理论困难而采取工程方法,可以建立一个语言分析的近似模型。 所谓“语法范畴的边界不明”,主要是因为这些“范畴”的设置从某种程度上肢解了语言事实;所谓“结构关系难以定义”,主要是因为这些“结构”难以反映语言的本质结构;而所谓“层次关系不外显”,恰恰是语言结构的特点之一。这些探索和争论,实际上反映了三个根本性的问题:1.汉语结构语法学中长期存在的一些困扰,不仅是套用西方语法学框架框范汉语事实所产生的龃龉,而且也是语形语法学自身无法克服的固有问题。几千年来的西方语形语法学研究之所以能够存在,就是因为人脑在发育过程中逐步自建构了与认知能力协同发展的语义结构网络,为语形语法规则提供了语义选择清单与路径。虽然这些语形语法规则在人际交流中可以使用,但是在语言能力的计算机移植中却顿时陷入困境,因为计算机不存在语义网络结构的自建构功能,缺少语义激活路径。根据语形语法规则,计算机造出来的符合自然语句标准的概率极低,多为与对象世界不存在一致性的随机词语串。2.计算语言学所要求的自然语言的形式化,是基于计算机运算模式的语言研究成果。移植进计算机的“定域受限语言系统”和自然语言系统并不完全相等,严格说来,只是一种接近自然语言的计算机模式化符号系统。3.计算语言学的理论和方法,必须建立在语言的本质共性语义性和和计算机数字化运算模式的基础之上。如果对人类语言的认知语义性没有足够的认识,依然安居于语形语法窠臼而迟迟未能建构语义结构网络,语言信息处理的目标则不可能实现。 中国信息科学界有一种看法,计算机对于形态结构的印欧语言处理具有良好的支撑能力,而对中文信息处理则不然(陈力为20__)。之所以计算机对印欧语文信息处理具有良好的支撑能力,是因为印欧语文结构类型便于建立计算机处理模型。从历史上来看,谷登堡印刷术和打字机键盘都是基于字母的简约性而发明的。一方面,字母系统的符号简约性便于进行数据化处理,汉字符号的繁复性难以进行数据化处理;另一方面,印欧语的形态变化为形式化提供了识别标志,而汉语的孤立结构却没有明显的标志。依据现在的计算机处理模型,汉字的繁复性和汉语的非形态性必然导致中文信息处理中存在一些特殊问题:1.中文信息处理的第一个“瓶颈”。汉语的常用汉字数量繁多,汉字需要解决键盘输入、内部代码、汉字识别和显示、程序语言的数据类型、数据库的排序和检索等一系列问题。2.中文信息处理的第二个“瓶颈”。印欧书面语采取词分写形式,而汉语书面语采取单字连写形式。由于采用西方词法学框架,因此必须研制自动分词技术。假定考虑以“字”和“字义块”等作为汉语的结构单位,自动分词技术将相应改为“字义块”切分技术。3.印欧语的同音词较少,而汉语的同音字较多,同义词和量词也十分丰富,这些都给中文信息处理带来必须解决的难题。4.印欧语可以借助实词的形态变化即在词法层面上进行处理,汉语只有在句法和语义层面上进行处理,需要把语序和虚字的语法信息归纳出来再让计算机掌握。5.印欧语的句子结构是以动词性词语为核心的“主—谓”结构,而汉语的句子结构是以体词性词语为核心的“话题—说明”结构。印欧语的句子结构划一而句界分明,汉语的句子结构多样、成分缺省并且前后句义缠绵。 如果说语言系统是一座“冰山”,那么以上这些语言信息处理中遇到的难题还都是语言系统浮在海水上面的那一小部分,真正的障碍是隐没在海水下面的那一大部分。无论哪一种结构类型的自然语言系统的计算机模拟,包括形态语言,迟早会无可避免地碰撞上坚硬实在而又难以捉摸的“语义结构”。语言研究需要敢于在冰海下持续探索“语义结构”的潜水员。从自然语言系统来说,要让计算机理解语言通常认为必须使电脑能够解决三个问题:1.消除自然语言的一词多义;2.揭示自然语言的潜在意义;3.掌握自然语言的联想推理。这些问题都离不开语义分析,而语义分析技术尚处于探索阶段。(侯敏1999,p.247)对于第一个问题,一词多义可给出不同义项的清单。对于第二个问题,给出每一义项的显性和潜性语义特征清单。对于第三个问题,给出义项或义场之间的语义关联模式。由此可见,必须在以往的经验语感法和先验演绎法基础上,引进实验归纳法和结构优化法,消除语义“泥潭”情结,潜心于冰海中的语义“冰山”,才能逐步建构造语义结构网络。 就世界各种语言来说,语言的计算机理解的深层次难点可能还在于:1.至今尚未揭示出人类理解语言的机制,计算机只能局部模拟自然语言理解的某些简单过程;2.至今尚未完成人类理解语言所凭借的知识系统,建立人类进行语言表达的完整理论,计算机尚无从掌握人类语言的知识系统以及语言表达机制;3.至今尚未对人类语言所兼具的规则性和离散性、精确性和模糊性做出定量和定性的系统分析,计算机尚无从掌握语言系统的复杂性和语言使用的随机性。(傅永和1999,p.238—239)既然语言的理解和表达是一个以知识系统为基础的综合性行为,因此语言系统的计算机模拟必须进行跨学科的研究,特别需要语言学、计算机科学、数学和认知科学以及百科知识学者的合作。与侧重于面对自然人语言学习的语形语法学不同,如果面向语言信息处理,那么就需要以计算机智能模式来重新确定语言学的理论基础、研究重点和研究方法。 面向自然语言处理的计算语言学理论基础,目前主要有基于语言规则性的理性主义理论(即先验主义)和基于语言随机性的经验主义理论。依据理性主义的语言学理论主要有:短语结构语法(g)、扩充转移网络(atn)、配价语法(vg)、格语法(cg)、范畴语法(cg)、概念从属理论(cd)、多叉多标记树形图分析法(mmt)、词汇功能语法(lfg)和蒙塔古语法(mg)等。这些理论和方法,因为从“理性”出发,因此不可能反映以感受性为基础的自然语言的真实面貌,其缺失已经日益明显。为了克服理性主义理论的不足,采取经验主义理论处理大规模真实文本的语料库语言学应运而生。在收集语言资源或建立语料库的基础上,运用统计方法进行语言信息处理,语言交际过程的随机性由此得到关注。面对传统语形语法学对自然语言过程的不相适应和语义研究的复杂性,甚至有人尝试撇开语言学家的语言研究,以借助语料库逐步实现自然语言系统模拟。虽然借助语料库可以解决语言 信息处理的一些问题,但是仅仅依赖语料库实现自然语言系统模拟注定此路不通。因为自然语言不是一个语料仓库,而是一个语义和语形复合性结构系统。无论是理性主义还是经验主义,都必须意识到:语言信息处理中所处理的是定域受限语言。这一研究的理论基础既不应是纯粹基于语言规则性的理性主义,也不应是完全依赖语言随机性的经验主义,而应是突出语言受限性的实验主义。世界语言学的发展经历了从经验科学到先验科学的漫长过程,计算机的发明必将促使当代语言学成为一门实验科学。强调计算语言学的实验主义,并非一概否定理性主义和经验主义,而是要在实验主义的基础上运用理性和经验的理论方法。 自然语言处理的语言理论,目前主要有基于语形的语言理解系统和基于语义的语言理解系统。前者是以语形语法研究的成果为出发点,从句法形式入手;后者是以语义研究的成果为出发点,从语义关系入手。两种理解系统在文本输入、预处理和自动分词等早期环节上基本相同,不同的是基于语形的理解系统先进行词法和句法分析,后进行语义和语用分析,基于语义的理解系统先进行语义分析和语义结构生成,后进行目标语的形式组合。生成语义学认为句子的句法特点取决于语义,语义部分才具有生成能力。认知语义学把意义看作一个植根于知识网络和信仰系统中的认知结构,理解一个语言形式的意义必须激发相关认知领域中的其他认知结构。既然语形结构只是语义结构的表层投影,既然基于语义的理解系统才符合语言的生成机制,既然语义处理才是语言信息处理的关键,那么只有基于语义的理解系统才能满足计算机对自然语言的理解和生成。 李葆嘉:论语言科学与语言技术(下) 四、人脑语言和电脑语言的性质异同 根据与“人脑语言学”的对应关系,计算语言学也可以称之为“电脑语言学”。从人脑角度出发,电脑语言学的研究是将人脑语言系统移植电脑工具的电子工程;从电脑角度出发,电脑语言学是电脑程序模拟人脑语言能力的仿生工程。 不管是系统移植还是能力仿生,首先必须认识到人脑和电脑的异同。1.构造机制的不同:人脑是生物神经系统,具有生物认知机制,而电脑是电子计算系统,具有电子运算程序。2.伴随情感的有无:人脑具有驱动感觉、思维和表达进行的情感性,而电脑只具有执行程序运算的机械性。3.经验基础的有无:人脑具有以感受性为特征的经验基础以及知识系统,而电脑即使配备了一定的知识背景,也不可能具有人脑一样的认知经验基础。4.认知理性的异同:人脑的感受和认知可以区别为非语言层次和语言符号层次,非语言层次包括直觉和感觉,语言符号层次包括知觉(游移性印象)、象觉(清晰性意象)和统觉(逻辑性抽象)。电脑的认知理性只能够定位于语言符号的象觉和统觉层次,难以具备丰富的认知层级系统。5.交流对象的异同:人脑的交流对象分别为对象世界和人际关系之间,具有交流的二重性;而电脑的交流对象只有执行程序的人或“人—机对话”的一重性,所谓“机—机对话”的实质仍然是“人—机对话”的连网,互联网交流仍然是执行者之间的交流。由于计算机永远不可能直接认知人所面对的对象世界,必须以人类的认知为中介,因此计算机永远不可能超越人类的智慧,计算机统治人类世界永远是一种不必要的担忧。 其次,必须认识人脑语言系统和电脑语言系统的差别。人脑语法或自然语言法则是在历史上逐步形成的,具有随机性、规约性、类推性和耗散性特点;而电脑语法或机用语言法则只是自然语法的再抽象化和再规范化,具有受限性、是否性、程序性和封闭性的特点。即使将来研究出适合于语言信息处理的机用语法,也不等同于自然语法。电脑所能获得的语言能力,只是自然语言的一部分或有限语言能力。因此,移植进电脑的语言系统必须进行界定:1.定域化语言:因为人脑语言是一个可以分为不同语域的复合性层级系统,所以必须首先确定电脑语言与人脑语言的对应层级,最佳选择就是规范性的日常语域。2.受限化语言:只能采取有限网络模式,才能将自然语言裁剪成适合计算机运算模式的机用语言。3.形式化语言:必须将定域受限语言的语义结构和语形规则分别形式化。4.算法化语言:借助一定的数学模型,将形式化语义和语形系统数字化。5.编程化语言:依据一定的程序语言,将数字化语义和语形系统编程化。 语言信息处理的目标,就是在受限性语言层面上逐步实现人—机对话。归根结底,自然语法≠电脑语法,电脑语言系统是通过建立形式化的计算模型进行处理的定域自然语言系统。电脑的运算速度可以远远超过人脑的思维速度,但是电脑不可能具备人的能动性认知行为。语形语法学面对是人—人对话,人们在语言习得过程中不知不觉地形成了建立在认知能力之上的语义结构网络,为语形语法规则提供了一份语义可选性清单。语言信息处理面对的是人—机对话,而语言“白板”的计算机并不具备这份语义可选性清单。语形语法规则,在教计算机如何说话的过程中顿时陷入困境。几千年来的西方语法学之所以能够延续下来,全赖人们具有基于认知能力的语义结构网络的自建构功能。反之,正是这一语义结构网络的存在,致使以往的语言学家误以为语形语法就是语法的全部或主要,而将语义结构法则长期放逐出语法学领域。 自然语言系统的计算机处理对西方具有两千多年传统的语形语法学提出了根本性的挑战,也为东西方语言学的合流带来了新的契机。回顾20世纪东西方语言学合流的历程,之所以出现西方语法学框架和汉语事实的错位,是因为合流基点的选择陷入误区。西语具有丰富的语形结构(这里指形态变化)而汉语基本没有(汉语主要依靠语序、虚词、韵律和语气,另外对语境或语用具有极大依赖性)。选择建立在形态变化基础上的西方语法学框架作为合流的基点,必然导致这一过程的曲折。反思的结果显示,东西方语言学合流的基点应当是建立在人类语言所共有的语义结构基础上的语义语法学理论。随着对语言能力研究的进一步深入和语言信息处理对传统语言学的挑战,传统语义研究在新的形势下得以复活。随着世界语言学从20世纪60年代以来出现了从语形研究向语义研究的转移,东西方语言学研究的合流将在新的基点上逐步实现。 五、面向语言系统模拟的语义语法学 尽管乔姆斯基理论认识到语言形式化的重要性,但生成语义学才是语言研究本体的转向。虽然配价语法和格语法的引进和对汉语语法意合性的认定,促使语义句法研究成为当代中国语法学界的热点,但迄今为止,中文信息处理应用系统自觉而全面地运用语义研究成果的鲜见。这一现状的表象似乎是语义研究成果不多,其根源却在于没有彻底认识到——必须从人类(不限于印欧族群)普通(不限于欧洲唯理主义)语法(不限于形态语言)的高度,来解决语言理论和研究方法的创新。无论是语言信息处理,还是语言机制揭示,汉语研究都需要既能反映汉语个性又植根于人类语言共性的原创理论。 人类的认知表现为对象世界的符号化(认知对象的符号化形成语义单元)、范畴化(语义单元的范畴化形成语义类别)和关联化(语义类别的关联化形成语义结构)。西方语言中的词法范畴原型是先民通过语音形式所表现出来的认知范畴或语义类别。语言的形态标记性、单位分布性和结构层次性都是语义类别关联化在表达层面的投影或者制约。一方面,随着人们认知的发展,反映原始认知足迹的形态范畴(如原始生物观的“性”、原始计算法的“数”)的价值日益消解;另一方面,随着语言系统的演化,表现原始认知足迹的语法手段又不可避免地合并、弱化和丧失。语序、功能词等手段的补偿,导致语言结构类型从综合型向分析型方向嬗变。这一过程证明,原始词法范畴在句法结构中并不具有充分必要性。一种语言可以没有词法形态变化,但不可能没有语义结构规则。不同的自然语言之间之所以可能互译,其基础就是存在可互通性语义,尽管结构类型迥然不同。(李葆嘉20__) 由此可见,人类语言的本质属性是语义性,其他属性都是语义性的派生。人类语言的共性可以概括为:在人类感知对象世界的过程中,神经机制依据象似性模式促使对象世界语符化,音义一体化的语符具有实体性和范畴性,由此组成的语义结构具有语境性和关联性,语义结构的语境性表现为语用、语义结构的关联性投影为语形,而语义结构模式具有生成性。图示如下: 神经机制语义实体语境-语用性 象似性认知过程语符语义结构生成性 对象世界语音范畴关联-语形性 在自然语言能力移植工程中,计算机需要的是具有语言本质共性的语义结构网络, 由此有必要首先建构语义语法学。所谓“语义语法学”不是“语义+语法的学”,而是以语义为研究对象的语法学。把语义结构的表层投影——语形作为语法研究的纯正对象,有悖于语言结构的真实本体。乔姆斯基试图在语形结构进行数理化描写的基础上,建构反映语言能力的生成语法体系势必捉襟见肘。这一初始思路必然导致“抛开语义——深层语义——语义解释——逻辑表达——逻辑式”这样的“不断革命”。虽然乔姆斯基强调语言研究的目的在于揭示语言天赋,但依据其理论思路:普遍语法(研究对象)——语言能力(哲学基础)——自然主义(学科性质)——数学方法(方法借鉴)——符号描写(形式载体)——形式语法(研究成果),显然缺少人类天赋中最关键的认知性语义能力这一环节。完全排斥语义的经典理论阶段,其句法结构规则必然导致生成出一批语言事实中并不存在的语符串。即使在不得不引进语义解释的标准理论阶段,也没有放弃把形式结构作为句法生成的基础规则。然而,任何脱离语义的语法形式化注定流产,不可能达到揭示语言生成机制或普遍语法的目标。 如果说语义语法学的语言观强调人类语言的本质共性是语义性,那么语义语法学的语法观则突出语义结构是语法的主要研究对象。在欧洲传统语文学中,“语法”主要指基于形态变化的词法和句法规则。在历史比较语言学时代,“语法”包括语音法则,因此才有“青年语法学派”之称。20世纪的结构主义和描写主义促使“语法”研究的对象日益窄化。依据语言是音义符号系统这一论断,所谓“语法”即语言结构之法,当包括语音结构法和语义结构法。在语言系统的第一次划分中没有通常所说的“语法”即语形结构法的位置。语形结构是语义结构的表层投射或制约,语形结构法依附于语义结构法。语言系统的音义二分以及相关研究学科,图示如下: 语音分析(生理语音学、物理语音学) 自然语音解析 语言(语音学)语音结构(音位系统学、语流节律学) 符号语形结构(语形语法学) 系统语义投影聚合性义场(词类) (语义学)语义结构(语义语法学) 组合性义场(句模) 以往的“语音、词汇、语法”三分法,迷糊了研究者的视线。虽然语形语法研究在语言交际和语言教学中具有一定或者相当用途,但是从研究角度而言,却避开了关键的语义结构法则。 人类认知的本质是对世界图式的语义符号化,人所认识的世界就是存在于语言符号系统中的世界。语义结构网络表现为“实体范畴化”(聚合性义场)和“关系模式化”(组合性义场)的相互交错。广义语义不仅包括实体范畴化的词汇语义和关系模式化的结构语义,而且包括语境范畴化的语用语义。语法的真实本体或语法研究的切实对象应当是语义范畴及其关联模式。结构语法和生成语言的不同之处,在于前者强调“语言系统”,而后者强调“语言能力”,但其共通之处却在于皆以语义结构的虚象——语形作为研究实相,始终游离于语法真实本体之外。依据语形语法学的有限范畴和简略框架(词类划分、语形成分、短语结构、句子成分等),既难以深入分析句法结构,更不可能有效驾驭语言结构的生成机制。从表达来说,语义编码是一切语言编码的基础,要揭示语言的奥秘必须从语义入手。语形型语言(并非只有语形,而是语形隐含或遮蔽了语义语法)和语义型语言(并非没有语法,而是没有形态变化语法)的研究基础,都应是语符的语义性。语义语法学的语法观突出语义结构,表面上突出汉语的个性特征,实质上受制于人类语言的本质共性。关于语形型语言和语义型语言的大致异同,图示如下: 语形型语言:形态手段 语义范畴——语义网络(知识世界)——元语言(日常认知) 语义型语言:非形态手段 人类的语言符号系统,本质上是一个意义隐喻系统。作为人类认知基本能力的隐喻,其更深层次是源于动物性感受的模仿(基于事物的相似性)与借代(基于事物的相关性)这两种认知能力。关于语言符号系统的形成大致流程,图示如下: 神经机制情绪模式 认知机制具体感受元语言(日常认知)——语义网络(知识世界) 对象世界经验框架 西方语法学源于古希腊的“语言·哲学·逻辑”混沌母体,西方哲人的逻辑研究基于思辩性语言活动。因为逻辑的基本单位是概念和命题,因此人们往往把注重语义的语法研究混同于逻辑的研究。汉语实词的义类划分不是根据逻辑意义,而是借助日常语义;汉语句读之间的语法关系不是根据逻辑关系,而是遵循事理关系。虽然逻辑规则是语法规则的部分再抽象化,但泛逻辑主义却致使人们误以为语法规则都可以逻辑化。自然语言首先具有本能传情性和日常认知性,语言结构法则主要依据广泛存在于日常生活中的事理关系。这一事理关系包括:时序先后性、空间位置性、主观因果性、主观目的性和评估好恶性等等。不是日常语法以思辩逻辑为基础,而是思辩逻辑以日常语法为基础。同样,虽然可以借用数理符号转写具有算法性的语言结构法则,但不可把语言法则混同于数理逻辑规则。 语义语法学的技术路线,是从建构现代汉语元语言系统到建构现代汉语语义网络。虽然自然语言信息处理依赖于语义结构的形式化,但是一些语言学家往往视语义研究成果为“非语法”,并且对其形式化的可能性持怀疑态度。一方面语义单元不具备语形变化的显著标记,而包含较多的意会性;另一方面语义单元并非没有范畴标准,也具有感受或认知的一致性。所谓语义的客观性和主观性就是语义的集体认同性和个人联想性,其本质是个体使用的“素单位”和集体认同的“位单位”之间的矛盾。语义语法学的研究对象首先是具有集体认同性的“义位”(标准体),然后才有可能是仅具个人使用性的“义素”(义位变体)。尽管语义单元或语元数量众多,语义结构关系复杂,但它们以潜在的元语言系统为基础。语义结构网络由语元实体和语义关系组成。同类语元之间具有聚合性语义关系,异类语元之间具有组合性语义关系。换而言之,每一语元都具有两种互相制约着的语义关系,一是同一义场内的各个“义位”之间的“义征”(语义特征)异同,一是不同义场的“义位”之间的“义联”(语义关联)异同。由此,可以依据义征和义联的异同而建立聚合性义位系统和组合性义联系统,在两者基础上在编织语义结构网络。句法结构的形式化应当是语义结构的形式化,而语义结构的形式化就是义场关联模式。 现代汉语语义语法的基础研究是建立“现代汉语元语言系统”,这一研究可比喻为“语言基因图谱分析工程”。其研究思路是:首先归纳出现代汉语词典中用于释义的最低限量词汇,以建构释义元语言系统;其次依据日常语言交际和语言教学中的用词,参照释义元语言以建立词汇元语言系统;再次抽象出义征范畴以建立析义元语言系统,完成语义标记集。在以上成果基础上,一方面可以结合认知心理学和神经语言学的成果进一步研究认知元语言系统,另一方面可以依据语言信息处理的要求,建立机用元语言系统。(李葆嘉等20__) 在现代汉语元语言系统这一基础性工作完成以后,才可以逐步建构现代汉语语义结构网络。研究程序和主要方法大致如下:1.义征对比法。依据有限网络模型,借助析义元语言系统对义元进行形式化描写即标注义征。给出义元在义场内的语义特征,其目标是建构聚合性义场。2.义联配比法。依据有限网络模式,对语义符号的配比关系进行形式化描写即标注义联,在分析和描写过程中归纳出关联性元语言系统和语义结构关联框架。语义句法的本质是相关义场之间的配比,因此义联标记体现着义场配比。给出义场之间的语义选择或语义制约规则, 其目标是建立组合性义场。3.语形标记法。汉语具有词序、虚词和韵律等形式手段。韵律手段属于语音句法,可姑且不论。汉语的语形大致可以概括为两种:附着在词或词组上的词语级语形是完构成分;附着在句干上的句子级语形是完句成分。在进行汉语语形范畴化研究的同时,寻找语义关联和语形成分之间的对应性,然后对语形系统进行层级性形式化描写。4.合成建构法。在义征、义联和语形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通过相关标记的合成以建构语义结构句模系统。 “语言能力移植工程”的语言学部分主要是语义结构网络研究。通过建立形式化的计算模型,可以将语义结构网络进一步形式化、算法化和程序化。语义语法系统研究的每一结果,都可以也应当用计算机操作作为验证。以往的语法学研究,除了执著于语形研究以外,还有一个根本性的缺憾,就是不具备自然科学研究中的实验手段,因此难免经验性、臆断性和游移性等。采取计算机作为研究和验证手段,从而使语法研究具有鲜明的技术性和可证伪性。人们常说,只有学会一门外语,人们才真正了解自己的母语。与此同理,只有计算机掌握了自然语言,人类才深入揭示出自然语言的奥秘。换而言之,根据语言学习对象的不同,可能存在三种教学语法:一种是母语教学语法(着重于语形语法,因为人类对语义结构网络和语言知识库具有自建构能力),一种是对外语言教学语法(需要在语形语法的基础上增加与语言理解相关的社会文化知识,因为不同语言的语义结构网络具有不同的文化性),一种是计算机模拟语言能力的语法(需要语义语法和语言知识库,因为计算机不具备语义结构网络自建构能力以及与语言理解相关的知识系统的自学习能力)。也只有揭示出语义结构网络,语法学研究才能够在语形语法研究的基础上取得全面突破,语法形式、语形语法意义和语义语法意义,才能够全面贯通。 尽管语义研究及其形式化相当困难,但是在语义语法学理论的指导下,根据定域(语言定域)、定量(词语定量)、定性(义元定性)、定式(义联定式)的“四定”原则逐层实施,自然语言的理解与生成有可能在单句模式系统中首先实现。只要对语言本质的探索和人脑语言移植电脑的目标不变,就必须穿越语义研究的沼泽地。如果说20世纪是语形语法学的世纪,那么可以预言21世纪将是语义语法学的世纪。 六、语言科技复合型人才的培养 自然语言的计算机理解和生成已经成为国际语言学研究的聚焦,语言信息处理的技术水平已经成为当前衡量一个国家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尽快培养兼通语言学、计算机科学、数学和认知科学的复合型人才迫在眉睫。据《美国计算语言学杂志》1986年统计,全球设置计算语言学博士学位的大学已有105所,其中美国63所。在英国曼彻斯特大学已有计算语言学的学士和硕士专业。(侯敏1999,p.27) 中国的机器翻译在20世纪50年代启动,但由于反复不断的政治动乱停滞了近20年。1981年,成立了中文信息学会。1987年,隶属于中文信息学会的计算语言学专业委员会成立。通过计算机专家和语言学家的努力,已经取得语言信息处理的一系列成果。但迄今为止,中国大陆计算语言学方向的研究生的培养,或附属在汉语言文字学、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学位点,或附属在计算机应用等学位点,专门性的本科专业迄今尚无设置。根据目前中国高等教育学科体系,一方面,语言学和计算机科学分属不同专业,兼通语言学和计算机科学人才的培养如隔重山;另一方面,“中国语言文学”学科中,作为学术或准科学的“语言学”在前而作为艺术或教化工具的“文学”为重,两者始终捏而不合。 依据南京师范大学文学院的发展规划,20__年4月成立了语言科技研究所,6月成立了语言科学及技术系,现在正在建设一个包括教学功能、科研功能、开发功能和交流功能的语言科技实验中心。在现有专业目录内增设的汉语言专业,以“语言科技”为特色,课程设置以语言学、计算机科学、数学和认知科学为四大学科支柱,20__年开始招收首届中文信息处理方向的本科生。这一举措,为多年来倡导的文理工学科渗透,找到了一个准确的切入口。语言科技专业的培养目标是:立足当代语言科技领域,放眼未来相关科技前沿,以语言学与相关学科相的结合为导向,培养有利于促进21世纪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复合型创新人才。通过坚持不懈的努力,南京师范大学语言学学科点拟在三五年内完善“本科生——研究生——博士后”的多层次人才培养体系,建构“教育性——科研性——开发性”的综合型高等教育基地。 面对信息科技对当代语言学的挑战,“语言科技”新思维应运而生。这是一个可以在描写语言学、理论语言学和计算语言学之间,可以在语言学和相关学科之间,充分发挥沟通作用并引发许多思考的新概念。依据这一新思维,首先建构了面向语言工程的语义语法学理论,并进一步将这一工程具体化为“语言基因图谱分析工程”和“语言能力移植工程”。当代信息科技的发展趋势表明,研究对象的语义性和研究过程及其成果的技术化将成为21世纪的语言学精神。 科学与技术论文:论农业科学技术的发展与运用 1新农村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1.1传统农业生产方式效率低下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工业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国传统的农业生产方式发生了巨大的改变,机械化程度明显提高,农业生产取得了可喜可贺的成就。尽管如此,我国的农业生产仍然是典型的劳动密集型产业,以家庭为单位,小面积经营。这种一家一户分散经营生产方式,包括种植业和养殖业均需在单位面积投入大量的劳动力,且以低水平、重复为主,很难形成规模化和集约化,造成资源的极度浪费。既不适应不断提高的农业生产要素水平和社会化分工的要求,也无法应对日益增加的市场风险,更不利于农业科技进步。尽管农村城镇化进程促进农民收入增加、生活水平提高,但导致大量农村劳动力转向城市,造成农户兼业化和村庄空心化现象。不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传统农业生产方式效率低下的问题,反而导致城乡收入差距逐渐拉大,影响“农业、农村、农民”3者共同协调发展。 1.2农产品流通和市场建设有待优化 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不断深入为现代化农业,尤其是农产品的流通和市场建设提出了新的挑战。目前我国市场农业还处于发展完善阶段,市场信息不能及时、准确地在供需双方交换,生产不能与市场相适应;产业布局和专业化分工错乱,不符合现代化市场的需求;储运加工系统不畅,导致“卖难”问题十分突出。这些问题都大大地抑制了广大劳动者进行农业生产和农产品结构调整的积极性。 1.3粮食安全与食品安全令人担忧解决好我国13亿人口的吃饭、穿衣问题,始终是党和政府的头等大事。作为一个全球性话题,粮食与食品安全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随着全球气候变暖的加剧带来的极端气候,导致粮食大面积减产及病虫害问题,始终威胁着我国的农业生产。当前,随着分子生物学技术的飞速发展,转基因已走出实验室,成为动植物育种的常规手段。通过转基因技术培育的新品种,正逐步侵入和占领传统的农业国家,我国同样未能幸免。尽管该技术在提高产量、抗逆及抗病虫害方面比传统作物有着巨大的优势,但是其安全性却无法准确评估。转基因作物的大面积推广,不仅危害食品安全,更不利于我国种质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的保护。食品安全问题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影响到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和谐平稳。当下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屡禁不止。这些接连不断发生的事件,引发了党和政府对食品安全问题高度关注。 2农业科学技术发展现状 我国农业科学技术拥有悠久的历史和曾取得过令人瞩目的辉煌成就。18世纪以来,西方以实验为基础的现代科技体系引领了科学技术发展的方向,生命科学的发展与创新,尤其是数量与分子遗传学技术的进步,极大地促进了传统农业的发展与变革。我国用了近半个世纪,尤其是改革开放后的30年,依靠自己的力量,不断努力进步与创新,极大地提高了农业科技水平和综合竞争力。尽管我国人口增加了2.4倍多,但粮食产量由1949年的1亿t多,增加到5.9亿t,其增长速度远远超过人口增长。 3农业科学技术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 3.1稳定发展农业生产 农业发展是“三农”建设的基础,而科技创新更是社会发展的第一推动力。创新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根本特征,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一制度创新,彻底改变了我国农村的产业结构到现代化农业工程——超高产作物选育、现代化的畜禽育种技术、应对各类自然灾害的重大工程等,通过高科技手段不仅使得农业生产环境和生产方式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更提高了对环境的适应和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种瓜得瓜,种豆得豆”,这是古人总结出的一句老话,从中反应出了优良品种的重要性。在生命科学爆发式发展的推动下,尤其是经典数量遗传学与分子遗传学相结合促成了现代化的作物、畜禽选育技术。高密度芯片和深度测序技术的出现,不仅使科技工作者更方便地定位疾病和生产相关候选基因,其衍生出的全基因组选择技术在作物、畜禽育种领域的应用大大缩短了世代间隔、加快遗传进展,极大地降低了育种成本。而应用现代技术进行抗病、抗逆育种,使得自然环境较恶劣的地区进行农业生产成为可能。被誉为我国农业战线上的“两弹一星”——黄淮海平原旱涝盐碱综合治理更是应用现代化农业科技手段,在党和各级政府协同努力下重点针对盐碱障碍耕地淡水匮乏问题,改善种植结构,改良工程和农艺措施,选育耐盐抗旱新品种,综合利用咸水和雨水资源对这一饱受旱涝、盐碱和风沙危害的地区开展大规模的综合治理和开发。其产生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应不可估量,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热潮中起到了先锋模范带头作用。 3.2推动农业产业化进程 农业现代化发展的核心是农业生产方式,如何充分发挥农业的生态、环境和经济功能,改变农村生产、生活方式,推动城镇化进程是党和政府始终关心的问题。农村传统的生产方式无法适应现代农业产业化、集约化和规模化经营的需要,而城镇化的进程使得大量青壮年劳动力离开世代耕作的土地进城务工,而留守农户身兼数业,无心种田。这些归根结底是传统劳作方式生产效率低下,不能为劳动者带来切实的利益。农业产业化,这一生产方式的转变应时而生,体现了先进生产力发展的要求,不仅能够推动农村经济和生活结构的调整,同时也是农民增收和提高我国农业竞争力的重要途径。产业结构的优化、集约化程度的提高和农业基础设施的建设都为这一进程提供了有力的条件。用现代化的工业理念来规划农业生产,通过土地集约经营,不仅可以加速农业科技在实际生产中的应用,更能加速农民生产和生活方式的转变。农业科技园区正是这一理念的体现,作为一种新型的农业发展模式,它以技术密集为主要特征,在农业高新技术开发、试验和推广中发挥重要作用。农产品的高效快速流通也是困扰农业产业化进程的一大难题。随着我国农产品“七区二十三带”布局的完成,现代化的农产品收储、加工、运输技术为“减少流通成本,提高流通效率”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4结论 我国新农村建设正在进入新的阶段,党和政府不断加大“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力度,促进农村社会结构转型和城乡发展。这一过程中显现出的传统农业生产方式效率低下、粮食和食品安全及农产品流通和 市场建设问题亟待解决。借助农业科技的快速发展,不仅可以稳定快速地发展农业,推动农业产业化进程,缓解粮食和食品安全问题,使农业经济发展,农民致富,“农业、农村、农民”3者共同协调发展,才能缩小城乡差距,达到共同富裕。 科学与技术论文:谈谈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发展 新课程改革基本的理念当中明确指出评价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全面了解学生的学习历程,激励学生的学习和改进教师的教学,应当建立目标多元化、评价方法多样化的评价体系。本文就计算机科学技术在现代教育应用作了介绍,接着分析了在现代教育中普及与应用计算机科学技术时应当注意的问题,为计算机科学在现在教育中更好地应用做了借鉴。 1.计算机科学技术在现代教育中的优势 1.1摆脱了教育时间的约束。计算机科学技术在现代教育中的应用,具有明显的超时间性。一方面,在计算机科学技术中,其存储器可以存储大量信息,中央处理器可以对大量的信息进行运算和处理,因此可以确保计算机辅助教学系统在处理教学信息时的及时、高效,而且可以将以前以及现在的教育信息储存起来,方便在以后的教育与教学活动中的随时调用,摆脱了各种教育活动在时间上的限制。 1.2摆脱了教育空间的约束。借助计算机科学技术和网络通信技术,现代教育实现了在教育空间上的有效延伸。在计算机网络教育环境下,人们可以在任何一个地方,通过联网的计算机终端了解到各个高校的最新研究成果和教育信息,随时随地地登录专业网站进行相关专业知识的学习或相关资料的下载,甚至可以与专业教师或专家进行在线交流,从而使计算机科学技术彻底打破了教育在空间上的限制,使得现代教育开放性的特征更加明显。 1.3在教学活动中的沟通与交流。交互性是计算机科学技术应用于教育活动的一大优势,符合现代教育良好沟通、人机对话的要求和现代教育发展的客观规律。借助计算机科学技术,教师和学生之间、教师与教师之间以及学生与学生之间都可以随时随地的进行沟通和交流,不必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便于教学内容的灵活选择以及各种教育问题的及时处理。同时,借助计算机科学技术在沟通与交流上的优化,可以使教学内容变得更加形象、生动,变传统、静态的教学模式为动态、交互式的教学过程,有助于学生由被动学习向主动学习的积极转变。 1.4自由性。计算机科学技术在现代教育中的应用,使得各个教育主体可以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自主而不受约束的参与和沟通,让现代教育能够渗透到社会的各个角落,的特征,使真正意义上的自由学习和终身学习变为现实。 2.计算机科学技术在现代教育中的具体应用 2.1在学生预习环节的具体应用。在传统的教学模式下,学生的课前预习主要是自主开展的,教师的指导和帮助非常有限,学生的预习过程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和盲目性,预习效果也很难得到保证。借助计算机科学技术的网络优势,教师可以在课前指出学习的重点和难点,提出课前预期的目标。 2.2在课堂教学环节的具体应用。计算机辅助教学手段在课堂教学环节的应用,不仅让教学内容的呈现更加具体和生动,还丰富了课堂教学的手段和方法,尤其是多媒体技术在课堂教学环节的应用,使教学工具由“黑板”变为“计算机”,使教师从繁琐的板书工作中解放出来,大大提高了课堂教学的效率。 2.3在现代远程开放教育中的应用。计算机科学技术在教育领域的应用,打破了现代教育在时间和空间上的限制,同时为各类人群都提供了平等、开放的学习机会,因此远程教育、开放性大学等营运而生。在现代远程开放教育模式下,求学者可以不用再受空间、时间、办学规模、年龄等因素的限制,随时随地开展自主式的学习。 2.4在构建多媒体课堂中的应用。多媒体课堂已经成为现代教育中最常见的形式,对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求知欲具有十分明显的作用。多媒体课堂主要是由计算机、多媒体音视频输入设备、控制软件以及数据存储设备等组成的,在继承传统课堂教学优势的基础上,借助计算机科学技术与录音、录像、电视等传统媒体技术的结合,更好的满足了现代教育的教学需求。 3.在现代教育中普及与应用计算机科学技术时应当注意的问题 首先,要增强计算机科学技术应用的实效性,避免走形式主义。这是因为,很多学校在推广计算机教育技术时,过分强调高配置、高普及率,这对在我国的很多地区还是很难实现的。同时,计算机科学技术在现代教育中的应用,需要与传统的教学手段进行充分的融合,而不是单纯对传统教学模式的完全否定。 4.结语 综上所述,计算机科学技术在现代教育中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和鲜明的特点,能够推动现代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为教师 提供了更加丰富的教育手段和教学方法,有助于学生自主学习和远程教育的实现。同时,计算机科学技术在现代教育中的应用,有效拓展了教育的时间和空间,为师生之间的沟通交流和学生综合素质的而培养提供了有利的条件,对现代教育活动的开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作用。 科学与技术论文:试论科学知识、技术知识与工程知识 摘要: 本文首先通过对实证主义知识论的批判来建构立足于生活实践的知识论立场,在科学、技术、工程三元论的架构下,沿着知识论的两个基本追问----何谓知识?知识何以可能?即知识基于什么样的活动得以产生的追问,来分析已往科学知识、技术知识、工程知识的研究在流行的知识论框架下存在的问题与缺失。从立足于生活实践的知识论立场看,科学知识作为描述性知识,其目标与意图就是在于理解世界,描述世界的存在方式;技术知识作为行动的程序性和规范性知识,其目的在于解决实践过程中“做什么”和“怎样做”的问题;而工程知识作为造物行动中的情境化知识,其目的在于人工物在现实中的成功建造。三者有着本质的区别,但存在着十分紧密的联系。 关键词:知识论,科学知识,技术知识,工程知识 在科学、技术、工程三元论的构架下,科学知识、技术知识、工程知识作为科学、技术、工程相应的知识形态,由于三者本质属性的不同而具有各自的特征。但是长期以来,由于实证主义知识论的广泛影响,国内外大多数的学者普遍认为 :技术知识是科学知识的应用,而工程知识则是技术知识的应用。工程知识、技术知识仅被视为科学知识的“退化形式”,尤其是工程知识,根本没有作为独立知识形态的合法地位。本文试图通过对实证主义知识论的批判,来转变知识论的立场。在立足于生活实践的知识论立场上,来对科学知识、技术知识、工程知识的本质、特性加以尝试性的研究。 一、知识论立场的转变 近现代以来,随着理论自然科学取得的巨大成就,西方知识论经过经验主义、唯理主义和康德先验主义的演变,实证主义知识论逐步成为西方居于主流地位的知识论。尽管自上世纪五、六十年代以后,实证主义知识论作为流派,在理论界已经风光不在,并且遭到了众多的批判,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它的主张已经广泛渗透到公众的意识里,深深地影响着公众乃至于知识界对科学知识以及人类其它知识的整体理解。 逻辑实证主义对科学知识的本性作了系统的解释。科学知识是实证的、客观的,任何科学命题都要经受得住实验和事实的考验,要符合可证实性原则,否则就是没有意义的,是形而上学。整个科学就是一个存在意义关联的命题集,是一个严密的、前后一致的逻辑体系和公理系统。由于经验世界是统一的,因而表述经验世界的科学语言也是统一的。正如卡尔纳普所说:“物理语言是一种普通科学语言……,科学是一个统一的体系,在这个体系中没有根本不同的对象或领域,这就是关于科学统一的理论”。[1] 尽管实证主义知识论涉及的人物和思想众多,但其根本观点和目标是一致的,那就是把科学限制于经验范围之内,满足于对经验的描述和整理,只有这样的科学知识才是客观、确切和有用的知识。这样,他们把知识几乎全部等同于科学知识,并且认为它在价值上是中立的,具有工具合理性。逻辑实证主义对当时和以后的经济学、社会学、法学、历史学、心理学等产生了深刻而广泛的影响,按实证科学知识的模式去改造与重建各类知识几乎成为一种潮流和时尚。 实证主义知识论从20世纪中叶起遭受了众多学派学者的批判。其实早30年代,胡塞尔在《欧洲科学危机和超验现象学》一书中就指出:“欧洲危机的根源在于实证主义、怀疑论、非理性主义等错误的哲学思潮排挤了欧洲传统的理性主义的精髓。” [2] 持历史主义的库恩、费耶阿本德等,持后现代科学知识观的罗蒂、利奥塔等,还有科学知识社会学(ssk)的布鲁尔、拉图尔等,以及强调“个人知识”的波兰尼等,他们各自站在自己的知识论立场上,对实证主义知识论进行了剧烈的批判。在这些思潮看来,科学是一项解释性的事业,科学知识并非由科学家发现的客观事实,并非科学家对外在自然界的客观反映和合理表述,而是科学家在实验室里制造出来,并且通过各种修辞手段使之得以认定为普遍真理的局部知识,是负载着社会利益或受到特定社会因素塑造的。费耶阿本德认为科学本质上是无政府主义的事业,对科学的研究可以采用任何方法,各种巫术、神话都与科学一样在文化上是平等的,没有贵贱之分。“任何思想,不管是多么古旧和荒谬,都有可能改善我们的知识”。[3] 反对实证主义知识论赋予科学知识的唯一霸权。 在笔者看来,实证主义知识论的问题与缺失主要存在于三个方面: (1)实证主义的以知识论、方法论替代认识论,拒绝从哲学上对科学认识进行论证,试图使科学免受哲学的影响。然而,在科学上排除哲学的影响并不真的表明实证主义可以不受哲学的影响,事实上它是“把方法论自身的框架先验化了的认识论,自己现在受到了它曾经给形而上学所作的那种狂热和荒诞的裁决”。[4] 实证主义否定形而上学本身就是以经验主义和归纳主义为基础的形而上学。 (2) 实证主义持一种唯科学主义的知识观,认为科学是最恰当的人类知识的表达形式,甚至认为科学知识是人类唯一具有真理性的知识,并以自然科学的知识标准衡量、裁定人类的其它知识。人类的其它知识要么是无意义的,需要加以拒斥,要么就归结于科学知识或者是科学知识的应用。 (3)实证主义在坚持肯定了科学知识的客观性与普遍性的同时,排除了主体及其价值判断,主张事实与价值无涉,正如胡塞尔分析欧洲科学的危机时所说:实证科学“抽象掉了作为过着人的生活的人的主体,抽象掉了一切精神的东西,一切在人的实践中物所附有的文化特性。”[5] 由此,造成了科学对生活世界的遗忘,造成了人类文化的危机。 因此,要摆脱实证主义知识论的束缚,走出实证主义知识论的困境,就必然转变知识论的立场,必须恢复被遗忘的生活世界,立足于生活实践来展开知识论的重建。 通常,实践被理解为人们为了获取物质文化生活资料,满足人类社会需要而进行的探索和改造客观世界的感性物质活动,它作为人类实际地处理自身与世界之关系的活动过程,总是以对人与世界关系的观念处理为范导,是在观念地处理并处理了人与世界关系之后才得以进行的有目的的、能动的、改造世界的物质活动。[ 6] 也就是说要以人与世界关系的观念处理为实践的前提,然而,“在现代科学的视野中,世界展现为客观自在的、数学化的、无限的科学世界,人与这个世界的关系,构成了主客体二元对立的对象性关系,科学、技术的认识活动,工程改造世界的造物实践活动都是在这个主客体二元对立的对象性结构中进行的。这样,工程本质上就展现为:在科学活动建构的自然图景和自然规律的框架内,遵循技术活动建构的以自然规律为前提的“怎么做”的程序化知识,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按照数学化的方式去筹划和改造自然、构造人工物的活动,通过这种活动实现理论向现实的飞跃,实现客体的主体化,从而达到主体的目的、满足主体的需要”。[7] 显然,这种实践观在本质上同实证主义的科学观是一致的,胡塞尔对现代实证主义所造成危机的批判,同样适用于这种实践观。现代科学对生活世界的遗忘,必然也会导致这种实践对生活世界的背离,加深文化的危机,加深我们这个世界的非人性化,从而逃避人类的责任! 笔者所主张的生活实践是立足于生活世界的社会行动,人与世界最原初、最根本的关系不再是自然主义常识观、实证主义科学观中的主客体二元对立的对象性关系,即以某种观念为先导的关系,而是境域化关系,这种关系是自明的、非预设的、非课题化的、存在论的而非认识论的关系。把实践纳入这种存在论的境域化结构中,也即生活世界之中,才能真正理解马克思所说的:“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8] 实践,作为人的有意识有目的的、最活跃的话动,是一种探索性的、创造性的、认识的和组织的活动。生活实践中包含着包括理论活动在内的多种认知活动,这种立足于生活世界的实践,才是人类一切知识产生的基础。 基于这种生活实践的知识论立场,我们反对给知识一个抽象的、僵死的、绝对的定义,主张从丰富多彩的生活实践类型来探寻各种人类知识的本质与特征。在科学、技术、工程三元论的构架下,从生活实践的类型来看,科学是认识世界的活动,技术是如何改造世界的认知活动,而工程则是改造世界的造物实践活动。显然,这三种不同的实践类型对应着本质上不同但又紧密联系的三种知识形态。 二、科学知识 通过上述对实证主义的科学观的批判,依据立足于生活实践的知识论立场,我们认为:1)科学活动是人类理解和解释世界的一种实践类型,它所产生的科学知识以追求符合客体的真理性、描述性知识为目标,因此在本质上必须坚持科学知识的实在性、客观性与普遍性,这个问题上我们赞成实证主义知识论的主张,不赞同社会建构论者关于科学实在是由科学研究的社会过程建构出来的主张。2)任何人类的实践都是嵌入在一定社会历史文化之中的,科学实践也不例外。在此我们赞同对实证主义知识论排除主体、排除价值、排除历史文化,造成科学对生活世界遗忘的批判,主张科学知识要回到生活世界,在立足于生活世界的实践中把被实证主义分裂的主体与客体重新结合起来。3)反对实证主义知识论唯科学主义的主张,反对将一切知识都归结为科学知识或科学知识的应用。主张从生活实践的类型来肯定各类知识独特的价值。4)任何具体的科学研究实践都是在一定的地域、时域中现实发生的,地方性的各种社会因素、实验室情境都显示了科学家日常实践的鲜活性,社会建构论者深入到科学研究实际过程的微观探究十分值得关注。但科学家如何超越情境达成“共识”,创造出具有客观性与普遍性的科学知识?仍有待深入研究。 在这样观念下,科学知识呈现出如下的本质与特征。 1、 真理性 科学知识的真理性有两方面的含义。其一,是指科学知识本身就是真理,或者是具有向真理逼近的性质;其二是指某一科学知识可能最终被证明不是真理,但它是最求真理过程中的一个环节,具有追求真理的使命,尽管它可能被证伪。所以,科学知识的根本特征是表征客观对象的客观性质与客观规律的,它具有可检验性,或者能被证实,或者能被证伪,或者能被进一步发展。 2、 合理性 首先科学知识以经验事实为基础,所建立的理论或规律,它在经验上具有严格的可重复性、可预言性。其次,科学知识的逻辑体系是严密的。严密的逻辑推理方法如经验归纳与演绎推理是获得科学知识必不可少的思维方法。科学因此具有一种与天意、神启、臆测相对立的理性。在当代,尽管经验对一个新理论的直接支持可能已经变得越来越少,但是科学知识体系仍依赖于其坚实的经验基础和具有经验基础的背景理论的支持。 3、 进步性 科学的发展趋势一般是:后一种理论比前一种理论更仔细地更详尽地描述或说明同样的事实;后一种理论通过了前一种理论通不过的经验;后一种理论对前一种理论具有完全的包容性,能解释前一种理论所能解释的一切事实,还能解释并预言前一种理论所不能解释和预言的新事实。随着科学的发展,科学知识体系中,总是能进化出更具有普遍性的、具有更高解释效用的、能更准确预言未来的理论体系。这种进步是在现实的社会历史中发生的,社会、文化的因素在科学知识的进步中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4、共享性 自然科学知识具有普遍性,其内容及其利用,具有公开性和共享性。科学知识是无国界的、无阶级性的,科学理论可以被各个国家的人、各阶级的人所发现、继承和利用。但是,由于科学知识的创造与应用都是嵌入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文化的情境之中的,社会的政治、法律、哲学、道德、宗教等社会意识形态会深刻地影响科学知识的生存和传播,影响着其共享性的实现,因此,必须立足于生活实践来具体分析。 三、技术知识 在把技术理解为知识的传统中,长期以来,由于深受实证主义知识论的影响,技术就是应用科学的观点在国内外学界广为流行。 “技术就是把应用科学所得的原理和方法等用到更广泛的实际问题。” [9]的看法十分普遍。 但是,正如d•伊德所说:“西方的技术传统是偏爱‘理论’而轻视‘实践’的,并且将技术贬黜为应用和实践”。[10] 由此造成了技术知识附属于科学知识的非独立地位,遭到了知识论研究的严重忽视。上个世纪80年代以后,这种状况有所改变。经济学家罗森伯格说:“技术本身是关于某些事件和活动的一组知识,它并非只是来自其他领域知识的应用”。[11] 技术史家莱顿认为,作为科学的镜像兄弟,技术是一个“自主的、平等的组织”,它与科学的关系是“共生的、平等的和互动性的”。[12] 由此,技术知识作一种有别于科学知识的独立体系确立起来。 站在我们知识论的立场上,显然,现代意义上的技术知识是技术发明这一特殊的实践活动创造出来的。技术发明活动已经从生产领域中分离出来,构成了相对独立的、以建构技术知识为目标的人类活动。可以说,它是为了实现人类的某种目的,导向实践的、“应当怎样做”的程序性、规范性知识的认知与建构活动。我们将从如下方面来解释技术知识的本质与特征。 1、技术知识的存在形态 人们一般认为,传统技术知识主要是以经验为基础的,是经验形态的零散化的知识;而现代技术知识则主要是以现代科学知识为基础的,是理论形态的知识体系。经验性的技术知识是主观的、心理性的、个人的。与此相反,现代技术知识是客观的、理论性的、社会性的。在我们看来,1)技术知识既包括理论形态也包括经验形态,技术知识再发展,理论形态的技术知识也不可能涵盖全部的技术知识,从而把经验形态的技术知识排除在外。2)理论形态的和部分经验形态的技术知识可以通过编码成为明言性的知识,可以用文字、数字、图像、符号表达,易于以硬性数据、公式、编码程序或普适原理的形式传播和共享。3)有相当多的经验形态的技术知识,如技能、诀窍等,由于它们的存在依附于人的大脑或身体操作的技能,通常只能在操作行动表现出来,而行动如何往往又依赖于特定的情境,因此无法对它们进行编码,由此构成了难言知识(波兰尼称之为“默会知识”)。这一点,与科学知识明显不同,科学知识都是明言的,否则它不可能达到描述自然的目的。 2、技术知识的认知结构 技术知识不是对现有客观事物的描述,但它也不是人的头脑中先天固有的东西,技术发明不是在自然界中发现现成的东西,而是创造自然界原来没有但逻辑上可能的东西。因此,技术知识蕴含可能性,是对可能性世界的探索,技术知识的应用是可能性的实现。技术知识是人类为了某种目的,在可能世界中搜索,从而创造出来的“怎么做”才能达到该目的的技能、诀窍、方案、程序、规则。其认识结构包括三个方面:1)确定欲实现的目的;2)在可能世界中以试错的方式搜寻与选择实现该目的的手段;3)对该手段能否实现目的以及手段的功效进行评价。其中,“目的”与人的欲望、社会的需求、利益及其限制相关,“可能世界”、“手段评价”则与逻辑空间、科学知识、日常经验、已有的技术知识、生产制造能力水平、自然环境、各种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因素等相关,可见,技术知识的认知结构更深地嵌入到了社会情境之中,更为各种复杂的价值关系所左右。不可能像科学那样完全地去情境、去价值,达到完全普遍性的知识,其普遍性往往表现为约定性的规范。 3、技术知识的评价原则 技术知识的评价显然不同于科学知识的评价,实验评判与逻辑评判构成的真理性评价是科学知识评价的基本原则,由于排出了价值,科学知识的评价与价值无涉。技术知识的评价虽然无关与对象是否相符意义上的真与假,但它仍然包含价值性评价与事实性评价两大原则:1)价值性评价主要指:技术知识作为手段在其实际应用中,能否实现预期的技术目的?是否满足了技术使用者的需求?是否具有正当性与公正性?负面价值有多大?2)事实性评价主要指:技术知识作为手段,在实施过程中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是否易于现实化?功效如何?技术本身是否先进?是否可靠、稳定、耐用?各种(自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的)成本代价有多大?效益如何?等等。 4、技术知识的普遍性与特殊性 技术知识无法构成像科学知识那样统一的、严格按照内在逻辑关系展开的普遍知识体系,这并不是因为技术知识不够成熟所致,而是其本性使然。我们可以把技术知识分为如下层次:1)技术理论原理(通常称为技术科学);2)技术规范;3)技术项目的工作原理;4)技术方案;5)工艺流程;6)操作规则;7)诀窍与技能。第一个层次与科学知识联系密切,具有科学知识一样的普适性,它是将因果关系转换成目的-手段关系,也即科学知识转换成技术知识的中介;第二个层次是一定社会条件下的约定,对于受该规范制约的技术活动而言,具有普适性;第三个层次进入具体项目,其工作原理的构思具有明显的特殊性,往下的层次特殊性越来越强,直至难言。可以说,这些层次从上而下,技术知识的普遍性、明言性、社会性不断减弱,特殊性、难言性、个体性不断增强。 5、技术知识的社会性与地域性 技术知识的社会性与地域性不仅体现在它的应用所产生的社会功能上,而且也体现在它自身的内在建构上。我们认为社会建构论者的研究进路与方法,其实更适合用于技术知识建构的研究。关于技术知识的社会功能已有大量成果,不再赘述。 三、工程知识 长期以来,由技术与工程不分,人们往往把工程视为技术的应用,工程知识也自然视为技术知识的一部分,实证主义者更是把工程知识、技术知识都视为科学知识的“退化形式”,工程知识根本没有作为独立知识形态的合法地位。近年来,这种状况发生了改变。正如沃尔特•文森提(w. vincenti)所说:“以前我们将工程看作是科学的婢女,以为工程只是应用科学的发现,现在是我们改变这种看法的时候了”。[13] 在中国学界,自从李伯聪提出科学、技术、工程三元论以来,工程在哲学研究中逐步获得了合法地位,相应,从知识论的角度把工程知识作为独立的知识形态来展开研究已经提上日程。 按照生活实践的知识论立场,我们进一步把工程造物活动规定为:为了满足社会的某种需要,在集成科学、技术、社会、人文等理论性知识及境域性经验知识的基础上,在经济核算的约束下,调动各种资源,在特定的空间场域和时间情境中,通过探索性、创新性、不确定性和风险性的社会建构过程,有计划、有组织地建造某一特定人工物的实践活动。显然,工程实践的根本目的在于建造人工物,而不在于工程知识本身的创造,工程活动本质上不是创造知识的活动。工程知识在此仅仅是作为实现工程目的的手段、环节、要素而被创造的。因此,从本质上说,工程知识不是工程活动的目的,而是实现工程目的的手段,它的创造由目的决定,是中介性的知识。具体来说,我们认为工程知识具有如下的本质特征。 1、工程知识的独特性与地域性 工程知识的独特性与地域性来至于工程本身的独特性与地域性:1)任何现实的工程活动总是意向着某个特定的欲求建造的人工物的。正如陈昌曙教授指出:“工程项目是强对象化的,有其特殊对象。…… 它常常不是批量化的,而是‘唯一对象’或‘一次性’的,如青藏铁路工程、南京长江大桥建设工程。”[14] 严格地说,工程几乎没有可重复性。2)在英文中,动词engineer就包含着谋划、独创的意思,工程师们(engineers)所做的事情一般来说是ingenious (有独创性的)。“独创性”(ingenuity ) 和“工程”(engineering) 具有相同的拉丁文词根。3)这种特定的人工物总是嵌入在特殊的自然环境与社会环境之中的,这些特殊的地域性因素不是工程的外部环境约束条件,而是工程活动的内在要素。因此,工程知识的建构必须充分反映这些独特性与地域性。 2、工程知识的综合性、具体性与可靠性 从知识的性质看,工程知识既不具有纯粹的科学性质、技术性质,也不具有纯粹的社会性质、人文性质,而是众多种类知识的综合集成。工程知识要集成多种自然科学知识、技术知识、技术发明、技术诀窍,但不能仅仅是它们的单纯应用或集成,还必须集成经济学、管理学、社会学、政治学、哲学、历史学、人类学、心理学、文化学、美学、宗教学、民俗学、考古学等多种人文社会科学的知识。但是,工程知识仅集成这些知识还不够,还必须集成相关的已有经验,尤为重要的是,必须集成工程本身的独特性与地域性所带来的具体的情境性知识与经验。这就要求工程知识的建构不仅要有高度的综合性,而且还必须具有深入细微的具体性与可靠性,正如皮特所说:“工程知识被证明要比科学知识更加可靠。” [15] 否则,不仅不能确保工程的成功完成,往往还会造成重大损失。集成并不是上述各种知识、经验的简单堆砌,而是把它们有机地结合并转化为与当下工程现实情境相符合的,可行、可靠、可操作的方案、方法、工艺、程序、规则、规范、指南。 3、工程知识的复杂性与协调性 在工程活动中,掌握和创造工程知识的主体具有十分复杂的构成:它包括决策者、投资人、企业家、管理者、工程家、科学家、工程师、设计师、技术人员、经济师、会计师、工人等等。我们把直接参与到某项工程行动中来的人员总体,称之为工程共同体。这些工程共同体的成员以自己原有的专业知识,参与到某项工程中来,由此决定了工程知识总体构成上的复杂性。在工程的决策、设计、实施操作、运行、评价、管理等行动过程中,共同体的成员各施其职,各显其能,矛盾与冲突在所难免。在工程展开的具体情境中,他们之间必须通过交往行为、规范调节行为来进行沟通,消除观念上、利益上的冲突与矛盾,达成目标认同、行动协调、紧密配合、利益共享,才能保证工程的顺利完成。由此又决定了工程知识还应包括修辞、商谈等促进交往沟通的协调性知识。 4、工程知识的情境性与现场发生性 工程开展的地域性与情境性,决定了工程知识的情境性与现场发生性,主要表现为:1)现场发生性,它指的是由具有一定知识经验储备、带有一定的工程意图的工程主体,或者说处于以往历史形成的情境之中的工程主体,与工程活动发生的具体的自然环境、社会环境相互作用,当下产生的明言性和难言性的经验、知识。它们不是预先既定的、现成自在的,而是随着工程行动者的出场、造物行动的发生才涌现出来的;2)主体间性,地域与情境条件不仅是工程行动主体与客观自在环境相互作用的结果,也是工程共同体内个体之间交往、沟通、争执、协商的结果,任何个体虽然都从自身出发,存在视界的差异,正是主体之间的交往行为带来了视界的融合,形成了对工程行动共通共识的主体间性的情境性知识;3)境域约束性,地域与情境条件一旦产生,又与工程行动者已有的知识经验储备相结合,共同构成约束工程行动者视界及行为的境域性知识与经验;4)随机的变异性,地域与情境条件构成因素的不确定变化,都可能带来它的随机变异。它会随着工程行动的展开而不可完全预期地发生着变化,反过来又影响工程的行动变化。工程知识也必须具有这种随机变异性,才能确保工程的成功。 5、工程知识的难言性与不可复制性 把工程知识与科学知识、技术知识相比较,它更是难于形式化、体系化的零散知识。工程知识中综合集成的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的知识,可以进行编码,属于明言性知识。具有普遍性的各种理论知识,在工程知识的集成中,它们必须转化为情境性的特殊知识,才能在现实工程中发挥作用。但大多数在工程中随机发生的情境性知识是难于编码的,属于难言知识,与技术知识相比,它的难言性更为突出明显,这正是工程知识的一大特点。例如,一个人拥有再多的明言性的工程知识,只要他不进入到现实的工程实践之中,不掌握难言性的情境性知识,他就难以对工程有实际作用,人们甚至会说他不懂工程。工程知识的难言性、独特性、地域性等特征决定了它的难以复制性,致使它不能共享,更不能直接移植,简单套用。 6、工程知识的优化性与评价的多元性 围绕工程目标,必须通过设计对工程知识进行优化。但是,优化并不意味着最优化而是满意化,因为从理论上讲最优化必须建立在所有实现工程目标的途径方案都完全已知,每一种方案实施后产生的后果影响都能完备预期,评价方案及后果影响的标准都完全一致等这三个必备条件的基础上。但是,在现实的工程活动中,价值标准的多样性,各种人群、组织在观念、利益上的冲突与矛盾等等,都决定了不可能形成完全一致的评价标准;而认识水平、能力、精力的有限性也决定了不可能搜寻全部的方案和预期所有的后果影响。因此,工程知识的优化不可能有“最优解”,只可能有“满意解”、“妥协解”。现代工程的发展显现出两面性的特征,它在造福于人类的同时,又为人类带来了意想不到的灾难。工程人工物不是中性的,它负荷着价值。因此,必须要从经济的、政治的、军事的、生态的、环境的、文化的、科学技术的、人文的、审美的等众多维度的对工程进行全方位的评价,工程知识中必须把多元性的评价知识作为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科学与技术论文:小学科学与现代信息技术巧妙融合 摘要:在现代化信息技术与教学思想的助推之下,小学教育如虎添翼,为小学生的各大学习能力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作为科学教师,必须要拥有信息化带动教育现代化、提升知识普及度的思想意识,并努力探索信息技术的新奥妙。本文详细阐述了信息技术与科学课程紧密相融的优势,而后提出了几大措施,以此督促教师挖掘更有效的知识传授技巧。 关键词:小学科学;现代信息技术;巧妙融合 科学与自然是息息相通的,我们了解科学知识的宗旨就是保护自然环境,珍爱自然生命,所以对于人类赖之生存的地球而言,科学是它的“保护罩”。因此,从小学起教师便要着手自然科学知识的灌输,从而让学生对科学的了解程度随着年龄的增长而逐步加深。本文旨在以信息技术的大势凸显教师教学渠道之宽阔,只有灵活地将各大有效技术串联在一起才能使课堂绽放出精彩的火花。 一、提供多样化的外部刺激,创设具体的教学情境 对于小学科学课堂而言,学生的学习兴趣显得尤为重要,因为科学领域的解释往往侧重于抽象、绕口、复杂,其难度自然也超出了小学生的正常可接受范围。因此,在教学的过程中,教师可创造引人入胜的学习情境,借此提供多样化的外部刺激,进而深入地挖掘学生的学习潜能。例如:在“水的形态变化”这一小节开讲之前,我向学生提问:同学们,你们知道“形态”二字的含义吗?生1:指的是事物存在的形式或状态。师:是的,那你们在生活中亲眼见过水的哪些状态呢?生2:自来水、蒸馏水等是液态的,具有可流动性。生3:冬天里液态水会凝结成冰,成为固态。师:同学们的答案都是正确的,可知你们对于周边的生活观察还是较为细致的,但是还有一种形态大家都忽视了。此话一落,学生都陷入了沉思:水还能呈现出哪种形态呢?教师可稍做提示:液态、固态都呈现过了,还缺哪种状态呢?有同学立马反应过来:气态。既然水的三种形态已向学生托盘而出,于是接下来教师可以利用多媒体以图像、视频的方式向学生自然界中水的不同形态及其三种形态之间的变化关系。然后让学生用文字叙述的方式将“自然界中水发生变化的条件及过程”完整地表述出来。等学生完成这些任务过后,教师还需帮助他们得出促使水具有三种不同形态的原因是温度的高低关系的结论,其中以0℃为变化的分界点。通过以上的多媒体学习,学生就能知道气态水包括“霜、雪、露、雾”等多种形式,再者这些字都是雨字头,自然与“水”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在理论知识讲解的同时,教师分别将水的固态、液态、气态表示图投影在大屏幕上,让学生通过对比来得出三种形态之间的不同点,而后在用箭头关系表示出转换循环图,这样一来就加深了学生对水循环的记忆与理解。 二、创设模拟实验,促进学生知识建构 现代信息技术是协助科学教师一改传统教学风格的最佳辅助工具,所以在创建先进课堂、营造良好气氛的同时,教师可用信息技术的功能与作用凸显课程的主旨和整体教学目标,开展模拟实验,让学生在知识的感染下逐步进入到学习的最佳状态中来。例如,在研究地球上的“可利用性水资源”这一概念时,教师首先向学生灌输了只有淡海水才符合人类食用标准的知识,但“可利用性”的标准并不仅仅局限于“可食用”这一方面,也包含可运输、可转化、可滴灌等作用,因此在讲解这一部分的内容时,“水的循环利用”这一思想成为关键点。为了促进学生对水循环的理解,教师可利用Flash课件制作水地表径流和地下径流的动态图,然后再用对应的箭头标示出哪一部分水蒸发到达了大气层,而又有哪一部分水降回到海洋中,只有熟知了这一过程,我们的学生才有可能在“改善水的质量”这一实验中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思考正确的解决方法。现代信息技术给予了学生一个见证“动态水循环”的最佳平台,使得教学效果加倍。当多媒体与课堂紧密相融时,学生也会对科学知识产生浓厚的学习兴趣,从而在“微世界”中以更仔细、更全面、更清晰的心态去观察,发现“新大陆”,构建完善的知识架构。 三、突破理论教学瓶颈,延伸教学内容 在教学过程中,如果教师不借助外物单凭课本的话,会遇到诸多问题的瓶颈,比如,考试卷中部分超纲题、知识与知识间的维系点等,因为课本中的讲解往往都是散落的,而现代信息技术提供了整体化的技巧,所以它适合用于复习阶段的教学。通过信息技术,教师不但可以轻松完成教学任务,还可以树立学生保护自然、珍惜资源的意识,彰显人文教学的精神。同时也从小学起就向学生植入了信息素养的核心概念,以此提升有效整合信息的能力。信息技术是科学课堂的点缀品,它以高层次的融合与主动适应渗透于日常教学中,成为加速学生消化理解知识的催化剂。对于小学生而言,信息技术是辅助基本认知的有力工具,它所展现的与课本截然不同的直观形象,富有深刻内涵的附加内容拓宽了学生的科学视野,丰富了他们的思维想象,从根本上向学生的脑海中注入了正确合理的科学发展观念,为培养新时代素质人才奠定了基础。 作者:赵高翔 单位:浦江县虞宅乡中心小学 科学与技术论文:小学科学与信息技术整合 摘要 在现代教育加速改革的环境下,信息技术的重要性开始得到有关教育部门的认可,很多学校都着手将信息技术列为必要的教学工具。但是目前,小学科学与信息技术在整合的过程中并未取得理想效果。通过举例说明信息技术在教学过程中的不可替代性,进一步探讨运用信息技术促进小学科学教育的方法。 关键词 信息技术;重要性;整合;方法 在现代教育改革过程中,最有活力、最有潜力的因素就是信息技术。经过大量实际调研可以证明,通过将信息技术与小学科学整合,使教育手段趋于多样化,可以更好、更多地为学生提供知识来源,拓展学生的知识面,为学生提供一个直观、易于交流的学习环境,从而提升小学教学质量,促进我国素质教育的发展。简而言之,信息技术在提升小学教育质量方面的作用是巨大的,小学科学与信息技术的整合是非常有必要的的。 一、小学科学与信息技术进行整合的实质 信息技术与小学科学进行整合的实质,就是在教学过程中合理运用现代科学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并且通过使用计算机等现代科技产品,辅助教学的开展,逐步替代过去传统教学方法。目前,信息技术与科学学科的整合具体主要表现为:教师在课堂上使用多媒体课件,使讲解内容更为清晰直观。例如,在讲解蜡烛燃烧现象时,教学目的就是想让学生了解燃烧现象,从而得到对燃烧的一些认知,并能够掌握灭火的技巧。如若真正动手做燃烧实验,教学时间不一定充足,并且燃烧实验也不易控制,安全问题不能忽视,这种情况下运用课件,上述问题迎刃而解。生动直观的影像,不仅培养了学生的观察、分析能力,还提高了学生了解新事物的积极性,小学科学课教学中的难点得到了有效解决。再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小学科学课学习动物相关知识时,只有运用教学课件,才能让学生得到较为直观的认识。教师可以制作带有动物图片、动画等内容的课件,可以得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例如动物有关知识讲解时,可以通过设置一些简单游戏,教师说出动物名称,学生去指出对应的图像,很好地活跃了课堂气氛,使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得到很大提高。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月亮”“地球绕着太阳转”等知识,就算教师讲解得再到位,考虑到学生的注意力程度以及年龄偏小的情况,不如通过现代信息技术的手段,通过运用图片、音频、视频、动画等信息技术将学习内容展现到学生面前,使各种知识直观地出现在学生的眼前,更能激发学生的好奇心和钻研心。 二、制约小学科学与信息技术整合的因素 1.部分地区缺少相关设备设施 信息技术在小学科学教学过程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越来越得到有关教育人员的认可,信息技术成为必要的教学工具的趋势不可阻挡。但是在一些经济落后、教育条件差的地区,很多学校只配有一些落后的教学工具,缺少相关的多媒体设备,无法利用信息技术得到丰富的教学资源,严重制约了小学科学与信息技术的整合进程。 2.部分教育人员对整合的认识不足 目前,一些学校的领导以及老师不重视学习深造,而学习深造正是教育人员提高教学水平的重要途径,是接触先进的现代教学理念的关键渠道。现代的教学理念得不到认可,教师的教学理念就摆脱不了过去传统思想的影响,教学方法仍是死气沉沉的形式,认识不到信息技术在当代教育中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另外,部分教师理解不了整合的真正意义,只是片面地认为只要会运用计算机等设备就可以,不能把信息技术与教学紧密结合在一起,发挥不了信息技术的优势,片面的认识严重影响了小学科学与信息技术的整合效果。 3.信息技术运用能力不足 在我国,由于信息技术是近些年才开始作为教学工具逐步引入到日常教学中,很多教师虽然有多年的教学经验,具备很强的教学能力,但是不一定能做到熟练运用多媒体设备等仪器,因为这些设备设施都是近些年才开始普及的。另外,一些教师很少关注每一个学生的特点,教学没有针对性,做不到因材施教,对于各方面资源整合能力较差,严重限制了信息技术的施展空间。 三、对小学科学与信息技术整合的建议 1.加大教育投资 偏远地区缺少配套的仪器设备,国家应进行重点补助。一般来说,小学学校的教育投入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当地政府,因此要通过相关政策提高当地政府对教育的重视程度。政策上得到了鼎力支持,硬件条件也会得到提高。另外,一些教育水平落后、师资力量薄弱的学校可以通过教学资源整合,达到整合所要求的硬件条件。 2.教学理念革新 教师在小学科学与信息技术整合的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是这场变革中最关键的因素之一。教师是教学过程中的引导者,教师的教学观念直接影响着整合的效果。所以,学校领导应在政策和行动上均给予大力支持,更为重视现代教育理论的学习,定期组织教师进行培训学习,培养教师先进的教学理念。首先,可以学习有关整合的理论知识,了解教学改革的方向;其次,可以组织去一些示范学校学习经验,理论与实践并重,做好整合的准备工作,可以更好地促进小学科学与信息技术整合。 3.信息资源库的建立 资源丰富是信息技术的优势之一,建立共享的信息资源库可以发挥其优势。丰富的教学资源可以给教师带来更为广泛的教学内容,也可以为自主学习创造条件。教师可以在日常教学过程中多搜集一些实用的信息,既可以丰富自己的教学内容,也可以丰富学生的知识来源。小学科学与信息技术的整合不可能迅速完成,短时期内,信息资源不会集中,如果教师每次都需要去耗费时间搜集资料会造成资源浪费。如果建立共享的信息资源库,就可以通过快捷的网络来获取第一手的资料。 4.教师能力的提高 针对存在的一些问题,教师应该发现自己在小学科学与信息技术整合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如对多媒体设备运用不熟练。教育改革的背景下,教师应熟悉相关理论知识,利用信息技术辅助教学,逐步掌握信息技术这项新技能,做到信息技术与个人教学科学整合。 5.提高实用性 不能盲目地过度倚重信息技术,它也存在不可忽视的缺点,如信息技术不能代替实际试验。因此,小学科学与信息技术整合需要注重教学的实用性,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真实的体验要比虚拟的影像带来的认识要深刻很多。 四、结束语 整合小学科学与信息技术是一个需要磨合很长时间的过程,整合是优良教学因素之间的结合,发挥信息技术资源丰富的优势,将教学内容中不易理解的难点攻破。教师在注重实用性的前提下,运用信息技术,通过整合设计,增加师生和学生之间的互动,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使教学水平更上一层楼。 作者:崔加良 刘超 单位:临沂洗砚池小学 科学与技术论文: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经济管理分析 【内容摘要】 进入新世纪之后,计算机技术的不断发展,促进了各个方面的更新步伐。计算机技术也在企业的经济管理中得到应用,与传统的人工管理方式,各方面速率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其在企业进行数据信息管理时充分发挥了优越便捷的性能,本文从企业经济管理存在的问题出发,对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所起到的作用进行阐述,最后针对其应用进行了合理的分析。 【关键词】 计算机科学;技术应用;经济管理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因其实用性、可操作性得到广泛应用同,在现代企业经济管理中也起到巨大作用,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但是一些企业领导者却没有相应的理念,对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的重要性没有一个充分的认知,这对企业发展十分不利。 一、企业经济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观念传统和保守。 经济管理理念传统和保守是中国经济管理存在的重大问题。企业领导者常常是依据自身经验及其主观看法进行管理,随着市场经济的推进,如果管理观念不发生转变,必然会被市场所淘汰。大部分的企业领导者因没有一个正确的观念对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运用时,无法产生有效的经济管理,最终导致企业领导者的决策行为存在盲目性。 (二)经济管理行为缺少明确的职责划分。 企业在进行经济管理时要有统筹观念和战略性意识,内部管理效率质量低下,企业发展就会失去平衡。如果企业的内部管理起不到相应系统性和全面性作用时,就会产生企业成长的障碍。企业缺乏主体意识没有合理的管理计划与明确的策略目标,导致企业经营效率降低,严重时会使企业陷入混乱与危机。现在我国在企业治理层面存在众多的矛盾,相应体制跟不上现有经济的发展需求,这非常阻碍我国企业收益的提高,这也是目前亟需解决的问题。 (三)计算机科学技术没有得到充分的利用。 数据信息的搜集是计算机科学技术的重要作用,目前对计算机技术虽然得到广泛的运用,但计算机互联网体系经济管理方面在还非常的单一,这也在应用上存在滞后性。企业在对其的应用跟不上市场经济的需求,致使企业经济管理得不到科学性的提升,企业内部经济管理体系不健全,企业管理者对信息输入、处理及输出等各步骤上的忽视,企业经济管理数据不准确、完善,致使计算机科学技术体系无法得到合理的应用,也就无法给经济管理提供充分有效的支撑。 二、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在经济管理中的作用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已经得到各行业的认可,因其巨大的便利性,从而获得了较为广泛的运用,经济管理工作方面所受到的影响更为显著,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推动了企业的经济管理的步伐,不仅能够全方位管理各类繁杂的数据,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力、资金管理力度,最重要的是能够进行企业内部财务工作职能的转变,还可以同时对数据的有效性及可靠性进行验证。但对经济管理人员而言,如何进行应用,并将其作用最大化,就成了首要任务。 三、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在经济管理中的应用 (一)以计算机科学技术为基础的管理系统。 创建设立完整的组织构造与权责划分规范体系因内部控制环境适应网络环境的相关条件,企业就原有的会计模式进行重新建立与改革。应该从企业的现实状况出发对其会计管理进行设置,并应结合企业的现实经营环境,在保证企业的营销战略的情况下。企业需要结合成本收益率对比,简化的、科学合理的方法进行其组织构造。网络环境发生改变组织构造也作相应的调整。运用互联网实现经济管理,企业领导者的目标可以得到有效的执行,还可以规划企业所有与会计相关的各流程环节,并使其得以运用到各部门中。计算机科学技术为基础的管理系统还能够增强预防性能,具有防范、寻查和纠错等特点。网络技术的先进性给予了强大的技术支持,改良了业务在信息交流方面进行相互转变的过程,是企业实现目标强有力的后盾。通过计算机科学技术的运用企业经济管理一体化得已实现,企业完全运用网络信息数据与技术成立产、供、销一体化的营运,同时使财务管理最大限度上进行同步化,对传统业务程序进行转变,减少运营成本,使企业营销效率得以提升。 (二)宣传企业文化。 企业文化代表着企业形象,是企业的活力中心,企业文化的制定形成良好的凝聚力量可以促使企业健康有序的发展。企业通过对网络技术合理应用,对企业文化充分做好动态方面宣传和企业之间的相互沟通,使企业文化可以为战略政策的制定提供帮助。 (三)计算机科学技术进行风险辨别。 科技迅猛发展的今天,计算机网络技术也稳健成熟,在为我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潜在的风险因素。企业在执行战略的过程也许会有不确定事项的出现,而对其进行分辨和识别就是风险评估,而企业希望在不确定因素发生前对其加以控制,使企业得以减少相对的风险。一是实行经济管理整体风险评估,也是企业经济管理对内部效率控制与实施结果的主要环节。不仅要以信息技术网络环境下内部控制所属环境因素与企业风险关键点为起点进行剖析,整体评估与剖析网络环境哪些风险会发生,并拟定相关限制风险的方法和限制步骤。二是运用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进行风险模拟预测,对可能形成的风险进行有效避免。将相关的资本市场产品、供求、法规信息及客户情况采集融合后,采用计算机进行经营中会出现的各种模式的模拟,最后得出的模拟经营结局,然后对其各种模式实行相关敏锐警惕度方面的分析,可以使企业寻找到其风险点及时实行有效的防范措施。因这种办法的实用性高,在企业生产活动中有现实的指导影响,使营销战策更加科学完善,实务界对其也越来越重视了。 四、结语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的日趋成熟,让日常工作可以更好地完成。在进行经济管理时具有很强的便利性,解决了很多难题,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能够对经济管理进行系统性规范,其强大的网络性对企业管理、统筹、文化宣传等方面都起到巨大作用。本文对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在经济管理中的应用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希望能推动经济管理工作的有效进程。 作者:刘嘉唯 单位:南昌大学信息工程学院 科学与技术论文:质量科学与质量工程技术研究 摘要: 质量与工程技术的结合是质量科学进步的必然结果,它既是质量本身发展的需要,同时也是社会进步的需要,质量工程技术的成功应用是质量科学的现实需要,而质量科学理论的丰富为质量工程技术的发展指明方向,两者相互依存,共同发展。 关键词: 质量;工程技术;发展;提升 0引言随着经济社会的高度发展,物质资料的极大丰富,人们对质量的需要显得尤为重要,它时刻伴随在我们左右,小到衣、食、住、行,大到国民经济建设。质量的提高与改善离不开质量工程技术的运用,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在质量科学成果中得到完美的体现。 1质量需求推动社会进步 质量依附于产品和服务中,以实现顾客满意为终极目标,这同时也是产品占领市场的基础工作,只有顾客的感知质量超出认知质量后,产品才能赢得市场,质量时效性使质量的内涵随时间推移也在不断变化,产品只能不断地适应这一变化才能生存,这也成为推动社会进步的一种力量,如果这一循环关系被打破就会使产品停滞,甚至最终退出市场,质量时效性使质量的内涵随时间推移也在不断变化,产品只能不断地适应这一变化才能生存,这也成为推动社会进步的一种力量,如果这一循环关系被打破就会使产品停滞,甚至最终退出市场,如三鹿奶粉事件为乳制品市场敲响了警钟,并最终导致免检的终止。 2社会进步促进质量科学发展 新产品不断出现,科学技术的发展催生了许多新的产业和新的生产方式,这对质量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时由于人员素质差别,逐利方式的不断更新,使原本不是问题的问题,变成了棘手的质量管理问题,如网络购物、电子商务的发展,虚拟空间的不断扩大,在考验质量道德水平的同时,也在拷问质量监管手段的有效性,这也正是质量检验四职能中关键一环“把关”职能的发挥问题,问题的解决需要发展的眼光、创新的思维、需要科学技术与质量科学完美结合,这也正是质量科学发展的动力。 3质量工程技术使质量科学理论更加完善 质量科学是管理范畴内的理论科学,其作用于过程和过程输出,而其评价指标必须是可量化和可测量的,只有这样的质量才是有意义的质量。将各种质量指标的规律性进行系统总结,利用数理统计进行量化分析,得出评价指标,确定期望值,实施有效的质量控制和质量改进,如果没有质量工程技术的支撑,质量科学将成为高台楼阁,其作用于输出结果的效能将无法发挥。 4质量科学为质量工程技术指明了发展方向 质量是目标,工程技术是手段,目标确定,剩下的就是如何实践,质量工程技术正是基础科学在质量方面的成功运用。在20世纪30年代由休哈特等质量专家将数理统计的原理引入到质量管理中,形成了统计质量控制阶段和后来的全面质量管理阶段,通过近一个世纪的发展,质量工程技术手段已在所有追求质量的企业和行业中得到广泛应用,并贯穿于全过程管理的方方面面。 5工程技术的运用促进质量提升 质量科学与质量工程技术综合运用,使质量保持和质量进步成为可能,而质量科学正是通过质量控制和质量改进的有效方法实现这一目标。质量控制是满足质量要求,质量改进是增强满足质量要求的能力,当质量水平低于顾客感知质量时,需要质量改进提高质量水平,在满足顾客对理所当然质量要求的同时,大力发展魅力质量,使产品以质量优势占领市场,通过质量控制和质量改进提高质量水平的过程,是质量工程技术成功运用的结果。质量控制的基本技术SPC控制图,其以统计技术和概率理论为基础,质量改进活动中的QC和6σ项目等都是以工程技术为基础,如新、老七种工具和参数估计、方差分析、回归分析等技术方法。 6质量控制和质量改进是质量提升的必然过程 质量科学与质量工程技术综合运用,使质量保持和质量进步成为可能,而质量科学正是通过质量控制和质量改进的有效方法实现这一目标。质量控制是满足质量要求,质量改进是增强满足质量要求的能力,两者的辩证关系如下图,其中水平线为质量控制阶段,当质量水平低于顾客感知质量时,需要质量改进提高质量水平,在满足顾客对理所当然质量要求的同时提高一元质量水平,大力发展魅力质量,使产品以质量优势占领市场,而这两种方法提高质量水平的过程,是质量工程技术成功运用的成果。质量控制的基本技术SPC控制图,其以统计技术和概率理论为基础,质量改进活动中的QC和6σ项目等都是以工程技术为基础,如新、老7种工具和参数估计、方差分析、回归分析等技术方法。 7“6西格玛”管理是运用质量工程技术实现质量改进的成功案例 “6西格玛”标准是美国通用电气公司振兴的三大法宝之一,是由杰克•韦乐奇推行的现代管理方法,从最初的提高产品质量引申到全领域改进的现代管理方法,其追求的理念是“零缺陷”即百万机会缺陷数为3.4,其将通用电器公司从一个弥漫着官僚主义气息的公司打造成一个充满朝气、富有生机的企业巨头,几乎重新定义现代企业,而这一改进方法均是以质量工程技术为基础。质量科学离不开质量工程技术,两者的深入融合将充分发挥质量的作用,并在经济领域产生更大的效益,基础科学进步、工程技术发展不断丰富着质量科学内涵,而又对质量科学提出了更高要求,这一需求推动着质量科学不断进步,最终实现共同提高。 作者:金秋玲 张旭 康秀翠 单位:沈阳黎明航空发动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科学与技术论文:食品科学与工程技术进展 1当代食品科学与工程技术学科发展的概况 中国近年来发展工程技术和食品科学的成绩斐然,这主要是由于在日常生产中,经济价值的作用越来越明显,这也使越来越多的人投入到该领域地研究中,这也相应地提升了该学科的影响力及知名程度。在规模方面,两门学科不断扩大,梯队方面也优化显著。中国2015年以来,越来越多的人投入到这两门学科地研究中,许多高等院校也增设了与之有关的专业课程,规模不断得到拓展。曾有统计数据表明,中国自2008年开始,这两门学科在各高校的开设率显著增长,两年内,增设数量超过三十所,另一方面,我们分析梯队的专业能力,一方面专业梯队不断增加,另一方面,专业梯队的质量也显著的提升。相关人员具备了越来越高的资格与学历水平。总体而言,在质量与数量方面,中国在研究这两门学科的上都取得了巨大进步。教学方式得到改革,人才的质量整体呈上升趋势。目前在我国各大高校中该学科的教学方式、教学模式以及教学方法得到不断改革。正是在这种大方向的改革下,学科在高校内的发展可谓是如鱼得水,对该方面人才的培养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从学科精品课程的开设状况来说,仅仅2005年到2006年这两年内食品科学与工程技术学科的精品课程开设数量已经达到了近20门,在学术研究成果上来看,该学科的博士学位优秀获奖论文在数量上也有了重要的突破。因此从人才培养的整体情况上来看,明显呈上升趋势。 2食品科学和工程技术的作用 在知识经济的推动下,随着新产品的不断发展,过去的食品生产工艺过于落后,不能适应食品学科的各项发展。因此,未来中国食品学科的发展将主要以科技引领生产技术为主要方向。由此,民生问题因食品学科的影响将越来越明显,越来越重要。 2.1为食品安全提供了科学依据 在飞速发展的社会经济推动下,科技领域越来越重视民生科技的发展,并且随着设计与执行科技规划方案工作的不断推进,民生科技逐渐成为科技创新的关键,其中与民生科技发展关系最为密切的就是合理规划健康、节能、公共安全以及环保等。由此,在和谐社会的构建中,民生科技的作用也越来越明显。在民生科技中,食品科学占据主要地位,对人类健康具有重要影响,这也是其逐渐被重视的关键。 2.2为节约型社会的建立提供了资源 加大对社会中不同资源的保护与利用力度是当前创建节约型社会的关键所在,与此同时,各种资源要加大其利用率。在装备得以提升、科技不断进步的情况下,在全部学科中,食品产业作为重要内容,一方面帮助科学化的实现,使学科化的成果得以最大程度的发挥;另一方面,从装备和资金的角度,学科化都提供了极大的帮助,使食品产业有了良好的发展基础。此外,食品科学的发展应该依据科学技术的改革,对生产过程中需要的关键技术进行重点解决,并以先进的科学技术取代传统生产技术,以便对食品产业进行改革;利用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对资源使用率和生产水平进行提升,加强对废弃物的管理与应用,从而确保食品学科真正实现可持续发展。 3食品科学和工程技术的发展对策 3.1增强科学技术创新意识 当前多家战略需求最大的就是可持续利用资源与食品安全,在国家建设可持续发展的道路中,这些问题也起着关键性的作用。因此,对未来食品学科发展的规划方面,有关工作者必须将其发展态势作为重点进行研究,同时对其可能遇到的发展问题进行详细的了解和解决。另一方面,建设学科的过程中,还要加强对科技创新的重视力度,从而使食品产业未来的发展具备坚实的技术基础。 3.2建立具有较高水平的专业平台 研究食品学科的有关人员必须通过创建高水平的专业平台来使其研究成果保持原创。集约的高度性是食品学科的主要特点,其有关研究工作必须在相关技术的支撑下完成,但因投入方面的制约,食品学科的有关研究工作在专业性方面还有待提升,并且大部分科研部门都缺乏先进的装备,这也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食品学科的发展,并且在研究自主创新方面也受到了极大的消极影响。所以,为了使食品学科的发展更加快速,许多高校以及相关科研部门都需要与食品学科有关的实验室或者实验基地作为支撑,在研究装备方面需要更新提升,从而在条件与环境方面为食品学科创造机会,使研究食品学科的相关成果更加准确。 4结语 在中国的主体经济中,食品学科占据主导地位,其研究也是生命学科研究的一部分,并且,在市场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建设中,食品学科起着关键性的作用。因此,发展食品学科,首先从自身优势出发,抓住机遇,不断挖掘先进领域,改革科学技术,使食品学科的发展能在当前经济环境下获得质的飞跃,使其在其他学科中的影响力得到发挥。 作者;顾朋 单位:大庆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科学与技术论文: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发展现况与趋势 摘要:详细分析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发展的现状,在此基础上就其未来发展趋势进行探讨,以期对我国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的发展提供参考。 关键词:计算机科学;发展趋势;发展现状;未来趋势 引言 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计算机类产品在各大领域都得到了广泛应用。无论是教育培训、家庭娱乐,还是办公设备等,都会应用到相关产品,给人们生活带来极大便利。我国在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方面研究起步较晚,与世界先进国家相比,存在很大差距,技术还不成熟,系列产品得不到有效的推广应用。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不断提升,国内技术人员积极探索,成就了技术的不断发展。对计算机科学技术的发展现状与未来发展趋势进行探讨,能更好地服务国家战略发展,以进一步提升我国综合竞争力。 1计算机科学技术的发展现状 1.1普及性与深入发展性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接受新事物的能力也得到提高。在信息化和数字化不断发展的时代下,人们越来越喜欢应用计算机类的科技产品来方便自身生活。根据相关调查人员的一项市场调研结果显示:全国有84%的家庭已经安装并使用计算机类的科技产品,94%的公司和企业运用计算机网络化的操作和管理形式。计算机科学技术已成为人们工作和生活当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提高了工作和学习效率,丰富了日常生活[1]。 1.2专门化与综合化 社会发展日新月异,人们生活也丰富多彩。生活中的每一个事件都离不开高科技,简单到生活中的洗衣做饭,复杂到公司组织结构的管理等,都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高科技。如今市场上各大技术公司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只有努力提高自身产品的专业性和后期的服务性,才能够在市场竞争中具有优势。这里的专业性含有两层的意思:一方面,企业要提高自身现有技术的质量,不断在此基础之上加以创新;另一方面,企业还要深入市场调查研究,真正了解人们所需,根据市场需求来开发相关产品。只有这样,才能够提高自身竞争力。尽管如此,我们还要注意相关技术之间的联系性,不能一概而论,也不能分开阐述研究,而要真正了解他们之间的联系和区别,不断优化升级改造[2]。 1.3突破性与深入性 当今计算机产品市场竞争十分激烈,技术革新水平与企业发展存在密切联系。企业要积极采取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方法措施,来提高自身的竞争力。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历程也是极其漫长的,从第一台计算机出现到如今,我们可明显地感受到此方面技术的不断进步,且这种进步程度也变得越来越快。我国正在倡导创新型国家的建设,努力提升综合软实力,缩小与发达国家之间的距离,需不断地突破一些技术瓶颈,加大对科研人员的培训力度。 2计算机科学技术在未来的发展趋势 2.1朝着更深层次发展,信息智能化程度更高 虽然当前社会已是一个网络化的时代,但是在其网络技术上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在防御问题上就存在很多漏洞,许多黑客利用网络存在的这个问题,进行一系列的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侵害了许多人的隐私,严重时可能也会损害集体和国家的利益,这个问题影响是非常之大的。除此之外,还有一些网络服务并不完善,有许多客户对其进行了投诉,这就要求科研人员对这一项问题,进行更加深入的研究[3]。各大媒体之上看到过智能机器人的报道,在该报道中机器人几乎可以帮助人类做任何事情,当然考虑到种种因素,该项发明还不能投入市场,但这也充分证明了计算机技术的不断发展[4]。 2.2多领域广泛发展,在日常生活中更加普及 智能自行车是谷歌集团推出的一款新的产品,这款自行车安装了遥感系统,不仅可感应到“主人”的需求去自动识别地址,还可实现自动驾驶,这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交通事故率,给人们出行带来了很大便利。经过市场调查分析,该项技术产品得到了大家一致好评,如果这项技术足够成熟,价格也在普通家庭能够承受的范围之内,这款产品将会主宰几乎整个市场。这些产品当前面临的重要问题就是是否能够得以推广应用,只有解决了这个问题,企业才会获得成功,人们也才会真正享受到技术社会带来的乐趣。 2.3更新速度越来越快,性能品质越来越高 当前技术革新速度快,相关产品的性能与品质也越来越高。以手机软件为例,几乎每个软件隔一段时间就要更新一次,而且更新后的软件比先前更加优越,使用起来也更加便利,获得人们更多的欢迎。随着科学技术不断提高,相关企业与科研人员便可根据收集回来的客户反馈信息,来进行针对性的改进,进而找到解决的办法,以便于给客户带来更高级的体验,提升自己在市场上的竞争力。这对社会而言是有利的,所以客户的认可才是企业最大的成功,遇到问题要积极解决,而不是置之不理。针对这种情况,相关企业一定要做好客户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否则企业经营也会有所影响。 3结语 技术在日常生活中得到了普遍的应用,高科技产品已与我们生活的联系越来越紧密。我们只有遵循客观规律,在科研领域不断努力探究,就必定可以将社会创建得更美好,也会加快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步伐。当前,我国相关技术与发达国家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为了融入世界发展的潮流,改变我国在激烈国际竞争中的不利局面,我国科研人员也需密切关注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的发展趋势,促进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的不断发展[5]。 作者:冯小萍 周峰 单位:江西制造职业技术学院 科学与技术论文: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发展问题探索 【摘要】在计算机技术不断推广的情况下,受到社会环境、教育观念、经济发展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发展还存在着一些问题急需解决。本文就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发展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探讨,提出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发展存中问题的对策,以培养满足各行业发展所需的优秀人才。 【关键词】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发展;问题;对策 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已经成为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不但使人们的沟通方式、出行方式等变得更加便捷,还大大加快城市经济发展速度。因此,对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发展存在的问题有比较深入的了解,对于促进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进一步发展有着重要现实意义。 1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发展存在的问题 对当前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发展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关调查和分析发现,其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1培养目标与就业需求不相匹配 根据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的发展要求来看,其主要是培养拥有较强专业知识和计算机技术的综合性人才,因此,需要加强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学生的实践能力培养,才能真正满足各行业对高素质、高技能、高水平人才的需求。但是,很多高校设置的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的教学目标都存在与就业需求不相匹配的问题,过于注重学生专业知识的讲解,没有培养学生的自主意识,从而影响学生创新能力、探索能力等发展,最终无法很快适应社会发展。 1.2培养目标制定覆盖的范围太广 目前,高校的教育教学改革力度在不断加大,给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的培养目标提出了更高要求,以促进学生综合素质全面发展。但是,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发展制定的培养目标覆盖范围太广,致使专业定位出现不够明确的问题,从而无法针对性的提高学生的专项技能,大大降低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的教学效果。与此同时,学生的应用能力提升没有得到高度重视,计算机硬件、软件等方面的操作水平较低,给学生未来发展造成极大不良影响。 1.3本专业特色没有得到充分体现 在制定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的教学计划时,没有根据学校的发展情况、学生的学习需求等确定项目,从而无法充分体现本专业的特色,给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发展带来一定影响。在实践教学中,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学生接触的知识都差不多,从而影响学生的个性发展,给学生各方面能力提升带来极大阻碍。 2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发展中问题的对策 2.1重视实践教学,注重学生实践能力提升 在加强学生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知识教学的基础上,重视学生的实践教学,并注重学生实践能力提升,是培养优秀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人才的重要途径,对于促进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更快、更好发展有着极大作用。因此,在实践教学中,按照应用型人才的培养要求选择教学内容,结合学生的实际学习需求制定教学计划,是完善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教学体系的重要基础,以在加强学生技能水平考核、专业能力提升的情况下,为学生未来良好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2.2创新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的教学方法 在不断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制度的情况下,创新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的教学方法,不但能满足更多学生的学习需求,还能使教学目标与就业需求更加匹配,从而提升学生综合素质的基础上,促进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进一步发展。在实践教学过程中,教学活动的有序开展,需要结合现代教学资源、信息技术等,与学生的实际生活保持紧密联系,才能真正体现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的重要性,最终达到全面提高教学效率、教学质量的目的。例如:在进行CAI的教学时。通过设置合适的教学情境,让学生自由讨论与沟通,不但能为学生营造一个舒适、愉悦的学习环境,还能更好的促进学生各方面能力快速提高。 2.3科学设置选修课程,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为了促进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可持续发展,需要注重选项课程的科学设置,充分体现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的特色,才能在提高教学内容针对性、实践性和综合性等的基础上,促进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学生全面发展。在实践教学中,加强教学体系的完善力度,将学生实践能力、应用能力培养贯穿到每个教学环境中,不但能力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还能使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课程教学效率进一步提升,最终推动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教学水平快速提升。 3结束语 总的来说,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的发展与社会、经济、各行业都有着紧密联系,需要加大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教学改革力度,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应用能力等,才能真正满足各行业对优秀人才的需求。 作者:余佳 沈捷 潘宇飞 单位:沈阳理工大学 科学与技术论文:光信息科学与技术专业课程改革探索 摘要: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我国的社会发展速度逐渐加快,进而促使了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在这种情况下,许多新兴的热门专业逐渐被开设,其中,具有较强的实践性的光信息科学与技术专业更是受到社会的关注与重视,因此,了解光信息科学与技术专业进行课程改革的必要性,提高光信息科学与技术的教学质量,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成为高校光信息科学与技术专业发展的前提。本文通过简要分析光信息科学与技术专业进行课程改革的必要性,指出光信息科学与技术专业具体的改革措施,以期为提高光信息科学与技术的教学质量提供有价值的参考[1]。 关键词:光信息科学与技术;必要性;措施 作为一门新兴的热门专业,光信息科学与技术专业是教育部在1998年调整后增加的新专业,经过10几年的发展,国内近百所大学已经开设了光信息科学与技术专业,而且,目前仍有许多大学在争取开设光信息科学与技术专业。因此,重视光信息科学与技术专业的重要地位,积极开展光信息科学与技术课程改革,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光信息科学与技术的教学质量,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提升学生的综合能力,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成为高校光信息科学与技术专业的教学任务。 一、光信息科学与技术专业进行课程改革的必要性 光信息科学与技术的使用范围广泛,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因此,在教学过程中,教师需要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不断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以确保学生能够满足社会对高素质专业人才的需求,但是,在实际的教学活动中,许多高校忽视了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致使光信息科学与技术专业的教学质量不高,严重阻碍了学生的进一步发展。因此,高校光信息科学与技术专业需要进行课程改革,以提高教学质量,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2]。同时,在光信息科学与技术教学活动中,许多教师过分强调自己的主导地位,采用传统的注入式的教学方式,传授理论知识,未能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并且忽视了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使得学生处于被动学习状态,从而大大降低了课堂教学效果,因此,高校需要通过光信息科学与技术课程改革,提高教师的执教能力,增强教学质量,从而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另外,由于有些高校的教学条件有限,在开展光信息科学与技术教学活动中,学生只能做一些简单的实验,例如测量透镜的焦距、光的偏振现象、观察透镜成像等实验,难以引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使得学生的学习动力不足,从而降低了教学效果,因此,高校应该开展光信息科学与技术课程改革,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引发学生的学习热情,以提高教学质量,提升学生的实践能力。 二、光信息科学与技术专业具体的改革措施 (一)建立完善的光信息科学与技术课程体系 光信息科学与技术专业需要扎实的理论知识和较强的实践能力,因此,高校应该加强光信息科学与技术课程建设,建立完善的课程体系,以确保光信息科学与技术教学的质量。高校应该根据光信息科学与技术专业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教学课程,以提高光信息科学与技术教学的效果。在光子学基础方面,高校应该注重强调基础理论知识,重视描述方法、物理量以及概念之间的联系,开设信息光学、电动力学、激光原理、量子力学和光电子学等必修课,确保学生能够具有扎实的理论知识。在信息技术方面,高校应该重视电子信息技术,开设数字电路、电路理论和模拟电路等必修课,合理取舍教学内容,采用科学的教学方法,提高教学的有效性,以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在光信息技术方面,高校应该合理设置课程,适当安排光通信原理、光电检测与处理、光信息存储与显示这三门课程,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增加学生的专业知识,从而提高光信息科学与技术的教学质量,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二)不断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 目前,在光信息科学与技术专业教学中,许多高校只重视学生的理论知识,忽视了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使得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较差,严重降低了光信息科学与技术专业的教学质量,因此,在大力提倡素质教育的环境下,高校应该积极转变传统的教育观念,采用科学的教学方式,提高光信息科学与技术的教学质量,注意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以提升学生的综合能力,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高校应该重视实验教学,加大资金投入,为光信息科学与技术专业提供必需的硬件设施,确保光信息科学与技术专业实验教学的有序开展,从而提高教学的有效性。同时,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应该创设良好的教学氛围,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注意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意识,促使学生积极主动的参与到教学活动中来,从而提高教学效率,提升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3]。 三、总结 总而言之,作为新时期的热门专业之一,光信息科学与技术专业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和实用性,因此,在教育事业蓬勃发展的今天,高校应该重视光信息科学与技术专业的重要地位,加强光信息科学与技术专业的课程建设,积极开展光信息科学与技术专业课程改革,不断优化光信息科学与技术专业的课程体系,丰富光信息科学与技术的教学内容,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光信息科学与技术的教学质量,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从而为社会提供专业的高素质光信息科学与技术人才。 作者:冯利 单位:湖北工程学院新技术学院 科学与技术论文:光信息科学与技术专业实践教学分析 摘要:光信息科学与技术作为一门重要的课程,它在培养当代社会发展所需要的专业性技术人才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而实践教学作为光信息科学与技术专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随着我国教育体制改革的发展,对实践教学要求也越来越高。要想为我国现代社会培养更出色的人才,在光信息科学与技术专业实践教学中,就必须加大创新。本文就光信息科学与技术专业实践教学进行了相关的分析。 关键词:光信息科学与技术;实践教学 在这个科技不断发展的时代里,信息产业发展速度越来越快,而光信息科学与技术作为信息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促进我国信息产业的发展,加大光信息科学与技术人才的培养有着重大意义。然而就当前教学工作来看,一直是以理论知识的教授,忽视了实践教学,而光信息科学与技术是一门研究光信息的产生、获取、传播等过程的基本规律及其应用的一门学科,如果单纯的进行理论知识的教学,势必就会影响到学生专业能力的提高。为此,在光信息科学与技术专业中,为了更好地培养学生的创新力,提高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在教学过程汇总,就必须重视实践教学,加大实践教学创新。 1光信息科学与技术专业实践教学的意义 光信息科学与技术作为信息技术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一门结合物理学、电子学、光学以及计算机科学等多种学科,对光信息科学与技术进行研究的新型较差学科。对于光信息科学与技术专业来讲,它是与一门应用性较强的学科,在教学过程中除了要求进行理论学习的同时,还必须与实践相结合。光信息科学与技术专业在培养学生创造力、想象力等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为此加强光信息科学技术专业教学十分重要。随着我国教育体制改革的发展,对教学要求也越来越高,传统的教学方法已经难以满足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那种以理论知识为主导的教学模式所教导出来的人才难以适应这个信息化高速发展的社会的需要了。而实践教学作为光信息科学与技术专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只有重视实践教学,才能更好地培养学生各方面的能力,进而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为我国现代社会发展培养更多的专业性技术人才。 2光信息科学与技术专业实践教学策略 2.1转变教学观念 受传统教学观念的影响,光信息科学与技术专业教学中,教师依然是以机械式的方式向学生灌输理论知识,没有考虑到学生的“学”,只重视“教”,在这种模式下,学生的能力难以得到提高。而光信息科学与技术作为一门应用性的学科,它讲究的是理论与实践的相结合,而单纯的进行理论知识的教授很难达到预期的教学目的。为此,在光信息科学与技术专业教学中,教育工作者就必须积极的转变观念,在向学生灌输理论知识的同时,也要注重与实践相结合,因为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并标准,学生的理论知识只有在实践中才能够得到深化,学生治愈在不断的实践中才能积极学习的积极性,培养学生自己动手的能力[1]。 2.2加大教师队伍的建设 在光信息与技术专业实践教学中,专业的教师是提高教学有效性的保障,只有专业的教师才能在教学过程中更好地引导学生进行学习。为提高光信息科学与技术专业实践教学的有效性就必须加强专业教师队伍的建设。首先,学校必须加强现有教师的培养,不断提高他们的专业知识水平和教学能力,进而更好地服务于教学;其次,要对外引进专业、有教学经验的教师,为光信息科学与技术专业实践教学提供保障。另外,作为教师,更要认识到自身的职责所在,要不断学习专业知识,不断提高自己的能力,在教授理论知识的同时,重视实践教学[2]。 2.3加大投入 光信息科学与技术专业作为一门应用性的学科,在光信息科学与技术专业实践教学中,设备是实践教学开展的先决条件,只有完善的设备,才能更好地开展时间教学。为此,学校必须加大投入,为光信息科学与技术专业实践教学配备先进的设备以场所,让学生有更多的机会可以实践操作。 2.4推行校企合作 校企合作就是学校与企业之间建立合作的关联,通过校企合作这个平台,让学生在校所学与企业实践有机结合,让学校和企业的设备、技术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以切实提高育人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技能型人才的培养质量的一种新型的教育理念。校企合作不但可以学习到东西,还可以在学习的过程中得到历练,发现自己需要学习什么样的知识,及早的丰富自己的知识结构。为此,在光信息科学与技术专业实践教学中,就应当积极的推行校企合作,学校结合专业需求,为学生选择合适的企业进行实践,让学生在不断的实践中培养自己的能力,提高自己的专业技能,进而为学生今后的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3]。 2.5开展创新实践活动 创新能力作为现代社会人才所必备的一种能力,在光信息科学与技术专业实践教学中,为了更好地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积极的开展创新实践活动有着重要的作用。让学生积极参加创新实践活动,尝试用创造性的方法解决实践中的问题,进而不断提高学生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只有不断参加实践,才有了不断的发现、发明和创新。同时,实践又能够检验和发展创新,一些重大的创新目标,往往要经过实践的反复检验,才最终确立和完善。为此,作为教育工作者要为学生创造更多的实践机会,而作为学校更要结合专业实践教学需要,创办相应的实践活动,让学生参与进来,让学生在实践活动中得到成长。 3结语 加强实践教学是现代教育体制改革的内在要求,在光信息科学与技术专业中,加强实践教学,能够有效地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让学生在不断的实践练习中巩固自己的专业知识,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同时,通过实践教学,可以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培养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促进学生的个性化发展,进而为我国现代社会培养更多的专业性人才。 作者:孔感 单位:湖北工程学院新技术学院 科学与技术论文: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发展趋势初探 摘要:如今人们已经进入信息化的时代,计算机的科学与技术正在改变着人的生活,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也是离不开计算机的科学与技术。我们要把握住计算机发展的节奏,加入推进计算机科学技术发展的行列。本文通过对计算机发展的背景和问题进行分析,进行计算机科学技术发展趋势的研究。 【关键词】计算机科学;技术;发展趋势;探讨 计算机已经有60多年的发展基础,计算机的开发与应用等多方领域得到了飞速的发展。伴随着社会的不断变迁以及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计算机的更新与发展也是日新月异,并且在自身飞速发展演变的同时还衍生出众多的发展方向。如今计算机已经在各个领域都涉及广泛,例如军事、政治、文化等。本文通过对计算机的发展历程分析,从而对计算机未来的趋势进行了浅析和探讨。 1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的历史步伐 20世纪在美国诞生了世界上第一台计算机,标志着我们进入信息化的时代,当时的计算机体积和重量庞大,运行速度也慢,成本也非常高。但是随着社会科学的不断发展和进步,许多国家机关和一些先进企业开始利用计算机来进行一些高度数据的处理,处理器也随着发展的需要而诞生,并逐渐得到广泛的利用。到了1982年,诞生了世界上第一台个人计算机,这样计算机的成本得到了明显的降低,也可以更广泛的得到发展和利用。所以计算机的应用逐渐从政府机关开始延伸到中小型的公司企业,最终甚至延伸到了普通家庭中来。总体来看,计算机一直沿着积极的方向迅速发展。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深入,计算机的应用领域也是出现了分化的趋势,首先计算机被高度利用在国防,军事和科技研发中。其次,计算机的微型领域也是得到了科学迅速的发展,融入到了各个行业领域中。经过六十多年的发展,计算机已经逐渐深入到了人们的生活中,很大程度上丰富了人们的生活,社会进步的速度也在不断更新。 2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得到发展的原因 2.1时展的需要 如今信息化的进程在不断的更新,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也是随着时代的迅速发展而发展。最初计算机是由于战争的需要和繁多的信息数据的处理需要,加之计算机的发展技术还不够成熟,会在利用计算机的过程中投入大量的人力和财力。但是正是因为这样才能促进计算机的诞生以及不同领域的需要促使计算机技术的不断发展。现在,由于国家政府对计算机技术的大量需求和利用,需要通过利用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来对国家各个领域的发展起到推动的作用,对计算机各种硬件和软件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这就使得计算机的革新技术的速度也随着需求而加快了发展的脚步。 2.2技术的发展基于计算机的理论基础 在计算机技术更新的研发中,开发者需要有活跃的设计开发理念创新,并要把这些创新理念实际应用到具体计算机技术操作当中。当然创新理念在应用中需要不断的检验才能证明其是否存在利用价值,会不会对原来的操作产生更为便捷的途径。在检验计算机技术是否成熟的过程中必然会出现失败或者错误的情况,这就需要研究者不断进行反思和修改,并促进其开发研究内容的更加丰富和实用。当某一个计算机技术成熟后会对下一次的技术革新有强大的推动作用。 3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的发展趋势 3.1智能化的计算机 如今各个领域对计算机的要求日益趋高,很多计算机的旧技术已经不能满足大量数据整理的需求。所以就需要更为强大的计算机技术来满足需求。智能化的计算机的研究利用,它在较之前的计算机有了处理速度上的提升,以及更全面的数据技术的分析和处理。节省更多的时间,大大增强了工作效率。 3.2新型的计算机 硅技术在近些年的技术发展到了一个瓶颈期,所以要发新的技术成为当前信息化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目标。计算机领域的研究人员把目光投入到光子计算机、量子计算机和纳米计算机等新型计算机的研究开发。而今计算机更新换代的周期越来越短,所以新型计算机的广泛应用也指日可待。3.2.1光子计算机光子计算机是利用光子对大量数据进行处理和分析的,采用光子硬件和光子运算方式,数据处理量大,处理的速度也快,使更为复杂的数据的处理在光子计算机的技术上得到优化。所以光子计算机会随着对计算机科学技术要求的不断提升会成为新型的计算机类型。3.2.2量子计算机量子计算机是对庞大的数据量进行运算处理储存和分析处理源,它是在遵循量子力学规律原理的依据上进行大量数据的处理和运算的。与传统的计算机比较起来,量子计算机在计算速度方面也是要快许多的,主要原理是量子计算机可以通过量子来进行计算。并且量子计算机在系统的安全防护方面比传统计算机有明显的优势,这目前是很多人对计算机应用方面的追求。3.2.3纳米计算机纳米计算机是把纳米技术运用到计算机的技术中来,通过纳米原件体积小的优势来取代传统原件,并且其导电性会比一般传统的计算机原件有明显突出的优点,相信纳米技术一定会成为计算机技术领域重要的一部分。 4结语 综上所述,社会的发展已经不能与计算机科学技术的发展脱离,计算机技术对人们日常生活也有着越来越大的影响。计算机技术也不断朝着智能化、多元化的方向发展,对人们未来的生活和社会的发展提供强大的动力。 作者:努尔兰·艾山拜 科学与技术论文: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在现代教育的应用 摘要:伴随计算机信息技术的日益普及推广,计算机越来越成为现代人们生活的陪伴者、工作中的合作伙伴、学习中的辅导者,由此可见计算机技术在现代社会中占有的重要地位。基于时代的逐步向前发展,教育事业也要面向现代化,与时俱进,通过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的广泛应用促进现代教育事业的发展。 关键词: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现代教育;应用 前言 基于计算机技术应用范围越加广泛,教育事业发展的与时俱进,在教育领域中逐渐融入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在现代教育中计算机的广泛应用,打破了传统教育模式下时间与空间的限制,使教学活动的开展更具多样化、个性化,课堂更加生动有趣。教师在应用计算机科学技术进行教学活动时,也为其节省了大量的时间精力,学生在快速掌握知识点的同时,也提高了计算机操作技能,所以说计算机技术的应用对于收获良好有效的教育教学效果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在现代教育中的应用优势 (一)对教育时间的依赖程度得以降低 计算机在教学活动中是一种重要的辅助工具,以其强大的互联性,通过联网收集到各类教学信息,以强大的储存功能,加以对类型多样的信息进行整理,不受时间的限制,无论是在课堂时间,还是课余时间,只要是有计算机在任何时刻实现快速获取知识内容。例如在美术教学中,将名家字画存储到计算机网络当中,师生可以借助对字画的欣赏,加之配以文字说明,得到更加鲜明的点评。同时计算机作为在教学活动中的一种教学系统,摆脱了对于时间的限制,学生受到计算机系统的吸引,通过受到直接影响与直接利用其技术获取科学文化知识,提升了学习过程中的动手实践能力,体现了计算机科学技术应用的深度与广度[1]。 (二)不受制于教育空间的影响 传统教育教学的开展只是限制于教室内的教学活动,即当堂课的教学内容当堂传授,当学生遇到问题的时候,欲寻求教师的帮助,受到空间的限制,只能无奈等到下次课上询问教师。计算机科学技术在现代教育中的应用不再受制于空间的影响,通过社交网络将师生的关系紧密联系在一起,当遇到问题的时候,学生即可通过社交网络在任何地方联系到教师,寻求教师以解决在学习中遇到的难题,此外还可以不受空间的影响,实现对教学研究成果的共享,在任何地方通过登录资源共享网络平台,下载教育信息资料,实现在线交流,通过远程教育实现对课堂内容的深化,以获取有效的教学资源[2]。 (三)教学活动的灵活性得以真实体现 计算机科学技术以人机界面的形式,实现了人机对话,在教学活动中通过师生之间的沟通交流,增强了彼此之间的联系,通过对话实现师生灵活性的合作。教学内容在计算机系统中呈现出丰富性的特点,更加吸引了学生的注意力,激发了学习兴趣,使其能够配合教师具体教学活动的的实施。 (四)更加体现了自由性 不受时间与空间的限制,师生之间无时无刻都可以通过计算机科学技术的应用,实现教材内容的共享,实现在线交流,这其实是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在现代教育中应用自由性的体现。学生可以通过其技术的使用结合知识点与自身学习实际情况,对学习时间自由选择,教师也可自由教学方法,更好地借助计算机技术为现代教育服务[3]。 二、现代教育中计算机科学技术的应用 (一)在学生独立自主的自学阶段的应用 教材是学生促进学习一种无声的、物质化的良师益友,教辅材料扮演着辅助者的角色,对于知识的理解一方面是来源于自身对于知识点的理解,一方面是来源于教材教辅材料对知识点的阐述,而教材与教辅材料由于篇幅有限,对知识点的阐述不可能做到面面俱到,这是传统教育背景下存在的学生对于知识点理解的弊端,限制于较少的专业辅导的影响,对于学习活动缺乏目标方向性,学生很难在自学活动中约束自己,达不到理想的自学效果。计算机科学技术在现代教育中的应用,学生可以借助计算机系统平台获取更多的学习资料,更加深度地理解知识点,还能扩充知识储备量,有针对性地查找想要了解的知识内容;教师提前设计好课件,在展示课件的内容过程中,提出在自学中学生需要注意的重点、难点,结合课件展示的内容,学生提出疑问,教师进行解答,对于学生自主学习能力的培养具有重要作用。 (二)课堂教学活动中提高了课堂效率 计算机科学技术在现代教育当中的应用实现了静态化的教学知识点与动态化的计算机呈现方式的有机结合。以计算机作为教学设计、展示的载体,将教材上的知识要点融合于计算机当中,呈现在信息系统当中,而且呈现的方式多种多样,丰富了教师的教学思路方法,为学生对于应用计算机的学习方式提供了多重选择,把更多的目光关注于课件上,以丰富生动的教学呈现形式吸引学生的注意力,增强了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创造了参与教学活动的机会,教师减轻了授课压力,有更多的时间通过计算机平台与学生沟通交流,了解学生在学习过程中遇到的难题,了解到学生对教学活动的开展有哪些意见与建议,便于个性化、有针对性信息化的教学活动开展。 三、结语 综上所述,本文从两个方面对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在现代教育中的应用展开了论述。第一部分中主要从四点论述了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在现代教育中的优势,正是基于这些优势使得其科学技术在教学活动中得到了广泛;第二部分是对其技术在现代教育中的具体应用体现,通过计算机技术的应用,有利于提高课堂效率,激发学生参与教学活动的热情。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在现代教育中的应用是教育事业与时俱进的体现,随着其技术的不断发展,将会对现代教育中注入生机勃勃的活力,为教育事业提供良好的发展平台。 作者:柴一森 单位:江苏省南京市中国传媒大学南广学院
经济与行政管理论文:国有经济垄断部门改革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一、关于中国国有经济垄断部门的改革问题 (一)“垄断部门”的范围是什么,或者说推进改革锁定在哪些部门 1、“自然垄断性”的部门 对于“自然垄断”不能望文生义地解释为“自然资源的垄断”,这是两码事。有的属于“真正的”自然垄断性环节,有的属于假的自然垄断性环节,或原本属于“自然垄断性”但现在已经“变异”了的环节。不论是假自然垄断性环节,还是已经“变异”了的环节,目前还在“自然垄断”的旗号下垄断着,实际上是带有某些“行政垄断”的色彩。这包括铁路、民航、电力、电信、邮政等部门或环节。 2、专卖专营性的垄断 在中国突出的是烟草行业和盐业,特别是烟草部门。我曾对云南红塔集团做过调研。红塔集团所属8个企业,其中在东北的沈阳、营口、长春、延吉和海南海口有5家,在云南省内有3家。仅云南省内的3家去年的税利就达183亿元人民币。据了解,近几年,全国烟草行业每年创利税达两千多亿元人民币。1991年6月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这属于法令性垄断。但在中国加入《世界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之后,烟草行业也面临全球化竞争,行业内部亟待改革。 3、市政公用事业方面的垄断 包括供水、供气、供热、园林绿化、城市公交道路等等。前不久,我参与了《国务院关于市政公用事业改革和发展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的讨论,深感情况复杂,这里既有公共性和自然垄断性(如给排水、供气、供热等需要网络输送的部门,具有某些区域垄断的特征,就这一点来说,与“自然垄断性”部门有一定交叉),同时又有市场性,需要分类改革。 4、具有重要地位的战略资源和涉及国家经济安全部门的垄断 如石油、天然气(石油部门一般具有“寡头垄断”的性质,天然气部门的管道传输部分具有“自然垄断”性)和其他重要战略性资源(如国有森林资源)的垄断。此外,还有涉及国家核心技术的军工部门等领域的垄断。 (二)2006年垄断部门改革取得的主要进展 1、邮政体制改革 中国的邮政部门过去是政企不分,邮政局既是政府又是企业。这项改革酝酿了8年之久,去年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信息产业部推动,终于迈出了可喜的一步。改革的内容,第一步,就是把作为政府的邮政局和作为企业的邮政公司实行分开,目的在于把邮政公司建成独立的市场竞争主体。并且把邮政系统原有的邮政储蓄银行也剥离出来,建立了中国第五大国有控股的商业银行。 2、资源领域国有林权制度改革 这个涉及到资源类的改革问题。我曾对伊春试点进行了实地考察。这个林区国有林地400万公顷,经过政府批准拿出了8万公顷进行林权制度改革的试点,占2%。试点的主要内容是:其一,国有林地的经营权转让给职工,或者说职工租这个林地,所有权是国家的,但是林地由职工来承租,租期50年,交租金。其二,将林地上面原来国有的林木,转让给职工个人来拥有、经营,这是2006年、2007年改革的突破点之一。何时推开,在多大范围推开,尚待研究。 3、油气市场的适度放开 2005年中国相继出台了《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和《原油市场管理办法》。石油天然气和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的出台,促使油气市场可按照国家规划逐步的放开。现正在对油气资源的勘探和开发制定相关政策,准备向非国有企业开放。在资源的勘探和开发方面,由于缺乏相关资格认证,非公企业尚未实质性进入,但是非公企业可以向相关勘探部门注入资金或设备投资,以资本多元化的方式参与勘探和开发过程。 4、其他的垄断性领域的改革 如电力方面正在研究新的改革方案,酝酿新一轮的电力体制改革。民航改革,在现有的国航集团、东航集团和南航集团基础上,已允许组建民营航空公司。目前中国已有7家民营航空公司取得营业执照并进行客运航空服务。铁路部门的投融资体制也开始启动,“轮子”下面的路轨建设已有民营资本进入,“轮子”上面的运输部分也有“大秦铁路”的改制上市。此外还有电信等等。 (三)垄断性行业改革如何推进 1、政企分开,价格合理化 西方有句谚语:“上帝归上帝,恺撒归恺撒”。中国的俗话“桥归桥,路归路”。要划分“边界”,定分止争,“政是政,企是企”。至于价格方面,出于社会福利的考虑,长期被人为压低和扭曲,难以真实反映成本及其变动,价格的合理回归及其新思维的社会福利制度安排成为下一步改革的关键。我认为上述两方面的核心问题是营造适宜的商业运营环境,这是垄断性行业改革的基础。 2、放宽准入,投资主体多元化 放宽淮入有两个含义,一个是这个领域以外的其他行业国有资本可以进来,另一个是非公有制的资本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进来。据介绍越南去年颁布《统一投资法》,不仅允许国内国有资本,而且允许国内的民营资本和外国资本进入越南。我看了2006年越南的投资结构,在高达390万亿越南盾的总投资中,国有资本及国有法人资本占51.6%,民间投资32.8%,外国直接投资占15.6%。这意味着国有(51.6%)与非国有(48.4%)大体各占一半。这虽然是总投资(包括部分竞争性行业),但对我们研究中国放宽垄断性行业的准入,推动投资主体多元化很有启发。 3、打破垄断,竞争公平化 过去中国的垄断性行业竞争性很不够,基本上是垄断的状态,下一步既然引入了各种资本,就要进行公平的竞争。这种竞争包括行业里面,国、民、外三种力量之间的竞争,而且也包括本行业和外行业的竞争,比如说公路和铁路的竞争,公路和民航和水路的竞争。 4、改善规制,监管科学化 在垄断性行业放开之后,作为政府的部门要加强对垄断性行业运营状况的监管,一要独立监管,二要依法监管,三要统筹监管,四要透明监管。应该说这也是垄断性行业下一步改革的保障性的措施。垄断力量的长期积累,已经筑起了较高的垄断壁垒,而且这种垄断是在相当程度上是由原来的计划经济体制和政府的干预所形成的,已经形成了相应的利益体系。因此,必须在解决垄断部门的利益上下功夫,这样改革才有可能深化。这个问题涉及到政府体制改革问题。 二、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问题 (一)政府职能的转变 中共十六大讲政府的职能是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实践表明,政府的职能应更多地要转到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即使是“经济调节”也应集中于宏观方面。在中国这样一个“人口多、不平衡、且处于大变动”的国家,宏观管理不可否定,但不可超越边界。目前在一些地方,政府的“经济调节”职能被误解了,把“经济调节”变成了干预微观经济,所以应明确地提出“三不该”:政府不该干预微观经济活动;政府不该包办企业决策;政府不该代替企业招商引资。 (二)“四个分开”,即政资(资产)、政企、政事(事业单位)、政府与中介组织分开 这里最难的是政资(资产)分开。其难点在于如何切断(至少是弱化)政府干预企事业单位活动的资产纽带。可否考虑三条:一是明确国有资本的投资范围,严格控制在必要的安全和命脉领域范围内,这在中国可率先把4万多个乡镇政府、2800多个县市政府以及一部分地市政府从“政资不分”中解脱出来;二是在必要的安全和命脉领域,实行“上分”、“下分”。“上分”――政府的“公共管理者系统”与“出资人系统”分开,“下分”――把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所有权”与“运营权”分开;三是用许可法约束政府的行为。中国现在还有明显的政企不分,特别是铁路应尽快政企分开。 (三)改革“审批制” 近年虽然减少了一些,但大多是一些枝节性的。不是说完全取消,问题是审批太多太滥。 (四)推进行政管理层级的改革 中国现在的政府层级,除了海南省和4个中央直辖市之外,26个省、自治区都是五级政府。随着信息化和交通的改善,层级应该有所减少,这项改革已经写到“十一五”规划,但是这个问题涉及到方方面面,难度较大,估计本届政府再难以推进,下一届政府应当加快推进。 (五)社会事业改革问题 这不属于政府本身改革,但是跟政府有密切的关系,其中,有一些就是所谓“参公”事业,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情况很复杂,要分门别类、有针对性地进行改革。 经济与行政管理论文:经济法与现代行政管理 提要本文阐述了经济法在现代行政管理中的实质问题,并对具体运用的目标、原则、基本内容以及可操作性进行简要的论述。 关键词:经济法;现代行政管理 一、经济法的实质 法律的基本功能是调整社会关系,以形成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秩序。其中,经济法调整国家因素影响的经济关系,亦即国民经济关系。这里所说的“国家”,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和它的执行机关――行政机关。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有关经济的基本法律,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关于经济的一般法律,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有权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修改和补充,审查和批准国家计划和预算的部分调整方案。国务院制定有关经济的行政法规,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根据宪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对各级国家机关,主要对政府领导、组织和管理国民经济的职权以及行使职权的程序作出具体规定,以利于贯彻执行,这就是“国家因素”。 在现代行政管理中运用经济法,期望实现什么目标呢?众所周知,一切经济工作必须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我们正在实行两个具有全局意义的根本性转变,一是经济体制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二是经济增长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前一个转变,本世纪初要求初步实现;后一个转变,则需要更长的时间。当前,国有企业包括国有外贸企业,面临不少困难,某些企业效益不甚理想。因此,我们的着眼点应定为效率优先,同时也要兼顾公平。 二、经济法与行政管理的结合点 上文分析了经济法的使命和现代国家的职能,在此基础上,我们将进一步探讨经济法与行政管理有些什么关系。经济法从法律的角度反映国家因素如何对市场经济秩序发生影响,行政管理从行政的角度规范行政机关如何领导和管理国民经济建设,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对此,行政学家和法学家是达成了共识的。 在现代行政管理中运用经济法,必须坚持什么原则呢?概括地说,就是依法行政。其理由在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当是法制型经济。依法治国的基础环节是行政管理法制化。行政机关按照法律规定行使行政权力,管理国家事务,反映了人类社会的进步,即从人治走向法治。现代国家政府普遍奉行这一准则,我国于改革开放之后亦确立了这一原则。依法管理国民经济,正是依法行政的重要方面。社会主义国家实行依法行政,以规范化的制度,正确处理人民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有利于保证贯彻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有利于保证行政管理的规范性和科学性,也有利于保证社会对行政工作的监督。 三、基本内容 在现代行政管理中运用经济法,需要掌握哪些基本内容呢?可分为宏观调控与具体行政管理两大环节。国家管理经济的职能,主要是把宏观管住,包括规划整体发展、制定方针政策、协调市场运行、组织社会保障,通过立法确立计划、财政、金融三者之间相互配合和相互制约的机制,确立价格、工资综合、改革方案。因此,计划法、财政法、税法、银行法、价格法、工资法等在经济法体系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现代经济法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法律,显示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的作用是主动的,而不是被动的,是高屋建瓴的管理,而不是拾遗补缺。 投标报价的计算方法直接关系到中标结果,关系到公平竞争、公正原则能否有效得到贯彻实施;同时,是规范管理的重要内容。因此,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要对统一制定政府采购货物“综合评分法”投标报价计算方法有一个较高的认识。通过统一制定政府采购货物“综合评分法”投标报价计算方法,起到从制度建设上的控制和监督作用,进一步提高我们的监督管理水平,最大限度地扼制高价标以及供应商投诉问题的发生。 四、可操作性 在现代行政管理中运用经济法,需要注意哪些可操作性的问题呢?根据我国的实践,主要应当处理好以下几种关系:第一,国民经济法制管理的层次划分――基本层次与补充层次。行政机关是社会经济的管理者,同时又是行政执法者。依法行政的第一个层次或说基本层次的内容,即是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管理权,包括行政处罚权。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机关面临着大量的社会、经济问题,需要作出许多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之后,行政机关则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行政的第二个层次或说补充层次的内容,即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处理、行政处罚不服,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和要求取得国家赔偿。这几项相互关联的法律补救制度,其结果,可能是对行政处理、处罚的认可和维护,也可能是对行政处理、处罚的否定和制约。行政机关享有行政管理权,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法律救济权,从中亦可体现社会主义法制的公正性。第二,行政管理权限的范围――法定职权与自由裁量权。行政机关行使权力遵循法定原则,即只有法律规定的行政权力才能行使,法无明文授权则不得为之。违反这一原则办事,就构成越权。针对目前对某些违法行为打击不力的情况,人们要求加大执法力度,这从一般意义上讲也是对的,但全面理解,应当是:行政执法、行政处罚既要有力度,也要有限度。这个“度”,就定在法定职权上。由于社会经济生活复杂多样,完全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并不恰当,法律常常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列出一个幅度,行政机关可在法定的幅度内享有自由裁量权,但不能显失公正。如,一般违反治安管理行政秩序的罚款幅度为1元以上、200元以下;对虚假广告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机关行使职权不能越出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因此,自由裁量权不等于无所不为。行使法定职权和自由裁量权都属于依法行政。 作为一门综合性的学科,行政管理学同其他许多学科有着密切的联系。经济法学是整个法学中的一个分支学科,它研究经济法的产生、发展和发挥作用的规律性。它的学科对象中,包含政府的法律地位和经济管理行为的规范化问题。政府作为体现公共权力的国家机关、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以及作为民事关系中的机关法人,这三重性法律身份必须严格区分、正确使用,否则就会因法律地位模糊而导致管理秩序混乱。我国的行政体制改革还需继续,同时对国外的,特别是以日本、法国、韩国等为代表的政府主导型市场经济模式,应予于关注。政府依法管理国民经济,协调市场经济运行,既是现代化建设的必然要求,又是现代化建设的科学手段。由此观之,经济法成为现代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乃是题中应有之义。 诚然,经济法学与行政管理学各有特定的内容和体系,但在如何建立有效的行政体制、依法管理国民经济这一主题上,它们发生交叉的关系。我们可以运用系统工程的理论和方法将它们统一或结合起来。日本法学家曾经说过,经济法中的大部分规范是要由国家各种行政机关来执行的,中国亦是如此。经济法学中包含行政管理,行政管理学中包含经济法,学科交叉是现代科学发展的趋向之一。 (作者单位:东北财经大学) 经济与行政管理论文:对知识经济与行政管理的探究 摘要:知识经济是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包括知识和信息的生产、分配、使用、转化等全过程,创新是知识经济的灵魂。它具有以下十个特征:产业形态知识化、资产投入无形化、市场全球化、经济信息化、产业构成服务化、知识资本化、发展可持续化、设施网络化、技术数字化、教育终身化。处于世纪之交的人类社会在由工业经济向知识经济逐步推进的过程中,必然会导致管理思想上的巨大变革。为此,本文首先讨论了知识管理的内涵和在行政决策上实现由传统模式向网络化转变,接着分析了以人为本的管理行政管理的信息化行政管理者要终生学习和行政绩效管理,最后做了总结。因此本文具有深刻的理论意义和广泛的实际应用。 关键字:知识经济; 行政管理; 知识管理; 以人为本的管理 前言 知识经济是近几年在世界范围内兴起的一个新概念。也是目前国内最热门的话题之一。在知识经济的带动下,美国近来表现出“高增长、低通胀、低失业率 ”的良好发展态势,令世界瞩目。而作为知识经济的子学科“知识管理”则是一个更新的概念。虽然我们似乎还没来得及深人研究。但它在当今的行政管理中。已开始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并将成为知识经济时代行政管理的主要工具和管理模式。 一、知识管理的内涵 目前人们对知识管理的普遍概念是:知识管理是当面对日益增长的非连续性的环境发生变化时,能针对组织的适应性、组织的生存和竞争能力等实际情况而做出的一种迎合性措施。本质上,它包涵了组织的发展过程,并寻求将信息技术所提供的数据和信息的处理能力以及人的发明创造能力这两方面进行有机的结合。这一概念首先从行政与环境之间的关系阐明了知识管理的必要性,同时指出知识管理包括人和信息技术两方面内容,它以知识创新为直接目标, 使行政管理在非连续变化的环境中求得生存和发展为最终目的。因此,人在获取知识的过程中与信息的这种相互作用和内在联系决定了“知识管理”是一种对人与信息资源的动态管理过程。我们理解“知识管理”应是以“人”为中心,以信息为基础,以知识创新为目标,将知识看作是一种可开发资源的管理思想。简单地说,“知识管理”就是人在行政管理中对其集体的知识与技能的捕获与运用的过程。从结构上看,它可分为对人力资源的管理和信息资源的管理两个方面。其目的就是努力寻求信息处理能力与人的知识创新能力的最佳结合。知识管理要求把信息与信息、信息与活动、信息与人连结起来,实现知识共享,运用集体的智慧和创新能力, 赢得竞争优势:从信息管理到知识管理的转化,是管理理论与实践中“蹦人为本”的管理主线的进一步体现。知识管理有助于信息处理能力与行政人员创新能力相互结台.进而增强行政单位应变能力和预见能力。 1.在行政决策上实现由传统模式向网络化转变 网络技术不仅能提高行政决策的透明度且能对决策的执行形成有效的监督。有效的监督是政策如实执行的保证,但要对政策进行监督必须先了解政策的制定缘起、内容和执行中的有关规定。过去,由于群众不了解政策出台的过程,无法对政策执行进行比照,即使政策执行中存在扭曲、变形也不知道,监督从何谈起。监督的不易和不力,造成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广泛存在。问题出现并不说明我们没有监督体系,而是体系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上下级间的互相包庇堵塞了正常的监督渠道,公众想监督又怕报复或苦于没有直接的监督渠道,外部监督形同虚设。网络技术的普及,使得行政决策的网络化成为可能。行政决策的网络化大大提高了决策过程的透明度。人们通过网络就可轻易揭开行政决策的帷幕,把决策方案的选择项与个人利益作对照,确定自身立场,发表自己的见解,从而使决策由封闭的暗箱操作过程,变为下级、民众可以参与的开放、民主的过程。民众参与决策过程的同时也更好地了解了政策,为监督政策的执行提供了条件。此外,网络技术简化了监督反馈的传输环节。只要政府有“越轨”行为,民众就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向监督部门举报。同时网络以“秘密”方式进行投标,消除了民众的顾虑,大大提高了民众监督的积极性。 2.以人为本的管理 知识经济时代,一方面知识将日渐成为行政管理中的重要资源,人对知识的掌握和驾驭以及由此而带来的行政管理创新使得人在经济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比以往任何时候都变得更加突出和重要;另一方面,人的思维方式、价值观念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人的自主性,个性化自我价值的实现愿望将得到充分的尊重和释放,这些都是促使行政管理中把对人的关注推到空间的中心地位,以此借鉴和实施“以人为本”的管理模式。 二、行政管理的信息化 知识经济有两个鲜明的特点,一是高品位的不断创新, 二是以较高的加速度发展,创新越来越快。知识经济导致的竞争归根到底是知识的生产、占有和利用的竞争。要提高竞争力, 行政管理单位必须在获取知识、创新知识、应用知识方面加以提高。所以管理者必须把信息的获取、提炼, 知识的研究、创新, 高新技术的开发、应用,作为一项重要的职责。现在美国等发达国家的一些行政管理单位已设专门的“知识主管”, 其职能是创造、使用、保存并转让知识。 在我国目前的行政管理领域,实际上有许多新的技术手段引入,如计算机和网络技术。但是这些技术都没有在我国的行政管理中被广泛运用,拿网络技术来说,虽然有些政府部门开始上网,可绝大多数基层政府部门连上网是怎么回事还不很清楚。在这种情况下,首先需要让人们树立起网络的概念。因此,从目前水平来说,对行政管理人员应加强现代管理技术和新兴科学技术教育,培养最起码的管理技术知识。 1.行政管理者要终生学习 知识经济时代需要有知识的领导,没有知识就无法胜任工作。我们的领导干部和管理者首先必须认真地学习好指导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邓小平理论,学习依法治国所必须的法律知识,学习领导科学,学习管理社会和行业所必须的专业知识和现代科技基础知识。同时我们还要学习好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把握社会发展的趋势 以适应履行职责的需要。现在知识更新速度难以想象,必须坚持终生学习,补充和更新自己原有的知识,才能跟上时代步伐。学习必须要有一个好的学风,联系实际,学以致用,切忌摆花架子、卖弄知识、名词堆砌和脱离实际。如果只把学习到的知识作为自己的讲话和修辞,那么我们和发达地区的差距将会越拉越大。 2.行政绩效管理 行政绩效管理是通过绩效评价对被评价对象按照制定的指标,参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对比分析,对被评对象在一定时期内的工作进行考察、评定、奖励和相关培训的活动;探索和创造可以反响的组织目标、组织价值的新视野;依次建立起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其管理思想的完善和总体战略目标的实现。绩效评价是绩效管理的前提,对被评对象激励与约束的依据来自于对其所进行的绩效评价结果。 绩效评价是绩效管理的核心内容,也有人直接称其为绩效管理。绩效评价是采用特定的指标体系,对照一定的评价标准,运用一定的数理方法来评价。这种方法从主观愿望上是要实现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评价他们所取得的业绩和效益,找出被评价对象之间的差距和优势,帮助组织成员了解他们对于实现组织目标的理解与贡献。据此扬长避短,优胜劣汰。但传统的绩效评价却远远没有达到预期的目的。 伴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组织竞争越来越依赖于对知识资产的创新应用和管理,绩效管理的评价重心也必须转移到知识创新能力与效益方面来。知识经济环境下的绩效评价必须包括知本含量。知识经济的运作使知本的地位跃居于资本的前列,知识的拥有量、拥有类型以及知识的运作方式,成为经济增长的最关键因素,组织管理者面临着在知识方面把战略与运作结合起来的高层需求,组织自己必须根据知识要素和自己所拥有的知识力量制定知识管理战略,对组织内部的知识资本进行有效的调配;组织的竞争对手不仅应该知道对手的物质竞争力,而且应该知道对手的知本竞争力。并且通过绩效评价促进个人知识组织化,组织知识社会效益化、商品化。 三、总结 知识经济时代是一个充满激情与机遇、富有诱惑力又具有挑战性的时代,我们只有搏击进取,开拓创新,凭借对知识、技术、信息、人才的高度重视,有效地运用各种措施与手段,通过不同的途径,实现管理的现代化,才能在日益激烈的国内外竞争中获取竞争优势,增强竞争实力和综合国力,从而踏上持续、协调的发展轨道。 尽管知识管理的理论和实践并不完整和丰富 但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以往管理理论报难适应新经济的变化发展。因此,知识管理的产生是必然的。不过.作为一种新的、更高的管理形式,知识管理是在传统管理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其本身要有一个成熟和完善的过程,有待于进一步深化。 作者单位:平顶山工学院 经济与行政管理论文:经济法与现代行政管理论文 〔摘要〕本文在分析经济法的使命和现代国家的职能的基础上,较为系统地阐述了在现代行政管理中运用经济法的意义、目标、原则、基本内容和可操作性等问题,进而揭示了经济法学与行政管理学的密切关系。 〔关键词〕经济法现代行政管理经济管理法制化 一、经济法的使命在于规范国民经济关系 1.经济法的实质 法律的基本功能是调整社会关系,以形成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秩序。其中,经济法调整国家因素影响的经济关系,亦即国民经济关系。 这里所说“国家”,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和它的执行机关——行政机关。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有关经济的基本法律,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关于经济的一般法律,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有权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修改和补充,审查和批准国家计划和预算的部分调整方案。国务院制定有关经济的行政法规,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根据宪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对各级国家机关,主要对政府领导、组织和管理国民经济的职权以及行使职权的程序作出具体规定,以利贯彻执行。这就是“国家因素”。 国家因素影响的范围,包括宏观方面和微观方面。宏观方面,指的是国家经济发展的全局,重点为计划、预算、税收、金融、物价、工资、产业政策、对外经贸等。微观方面,指的是政府有关部门对企业、对市场的具体事项的必要管理。 国家因素影响的方式,包括干预和参与。干预,说的是间接调控和直接管理。宏观调控主要采取经济办法,按照经济规律特别是价值规律办事,并且尽可能纳入法制程序。直接管理从表现形式上看主要采用行政手段,但也应当是依法行政。干预又可分为积极干预与消极干预,前者指保护、鼓励,后者指限制、禁止。经过多年的改革实践,我们已形成了这样一条指导原则:“政府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管理国民经济,不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1〕这就明确了什么叫“国家适度干预”。参与,说的是国家投资,举办企业、事业。我国以公有制为主体,而公有制中又以国有为主体,国家对国有资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国有并不等于国营,所有权与经营权可以分离。严格地说,干预是“管”,参与是“办”,管、办应当分开,前者属于政府作为社会经济管理者的职能,后者属于政府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的职能。经济法侧重规范国家管理国民经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活动。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一个认识:经济法是国家管理和协调国民经济运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的基本组成部分有三大块:一是国家对整个国民经济实行宏观调控和必要的行政管理;二是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三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国家调控市场,市场引导企业,企业自主经营,构成经济法的基调。 根据这种认识,经济法与民法作出了基本的划分。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而经济法调整国家因素影响的经济关系。当然,在某些情况下也会发生一定的交叉联系。在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过程中,民法、经济法既有相对分工,又共同发挥作用。 2.经济法在国家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一国的法律体系是指由具有内在联系的各个部门法组成的统一体。对法律部门的划分和法律体系的框架,中外法学界历来存在多种意见。我们认为,设计一国的法律体系,一方面要适合本国的国情,另一方面要考虑与国际接轨。笔者曾经提出:“从中国社会主义的实际出发,在宪法这一根本大法之下,主要有六大法律门类:行政法、刑法、民法、经济法、社会法和诉讼仲裁法。”〔2〕去年初,王家福等六位研究员著文提出,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主要应由以下九类法律构成:宪法,行政法,经济法,行政诉讼法,民商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社会法。其中,列在第三位的是“国家从整体利益出发对经济生活进行必要干预、对经济秩序予以维护和对市场进行宏观调控的经济法。”〔3〕如此突出经济法的位置,在目前所看到的著述中,还是不多的。 经济法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地位,首先表现为它已形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客观存在的、现实的经济关系,既有自己的特殊性又有一定的范围。经济法的调整方法,具有直接性和综合性。如果说,在改革开放之初,经济法尚处于一种理论形态的话,那么,今天可以说,一系列的、调整国家因素影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已经组合成整体意义上的经济法部门。 作为一种新型的法律形态,经济法在国家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不仅表现为它是否为一个法律部门,更重要的问题在于它是否为一个基本的法律部门。建立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相结合的市场经济模式,综合协调国家、市场、企业三者之间的关系,主要依赖于民法和经济法,而其中宏观调控为经济法特有的功能。经济法解决的社会矛盾属于基本的经济关系,所起的作用是别的法律部门无法替代、因而不可或缺的。有鉴于此,称之为基本的法律部门,不是顺理成章吗? 二、行政机关最大量的工作是依法管理国民经济 1.现代行政管理的职能 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中,行政、司法往往混为一体,知县、知府大量的事务是审理案件。现代社会文明的标志之一,则是把立法、行政、司法分开来了。虽然我国不照搬西方某些国家的“三权分立制”,但也将国家机关划为既有分工、又有配合的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三类。考察现代行政管理的职能,必须以此为起点。这还只是一般性。 特殊性在于体现时代特征。在经过正、反两种经验比较之后,中国人民在以邓小平同志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终于找到了一条有自己特色的社会主义建设路线,现已庄严地记载于党章和宪法之中。这就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既然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那么,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行政机关,最大量的工作必然是管理国民经济。与此同时,还要管理各项行政事务、文化事业及其他社会事务。 2.经济法与行政管理的结合点 前面已分析经济法的使命和现代国家的职能,在此基础上,我们将进一步探讨经济法与行政管理有些什么关系。经济法从法律的角度反映国家因素如何对市场经济秩序发生影响,行政管理从行政的角度规范行政机关如何领导和管理国民经济建设,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对此,行政学家和法学家是达成了共识的。不妨援引如下两份资料: (1)夏书章教授主编的《行政管理学》,对当代行政的概念作了下述界定:“行政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社会公共事务和机关内部事务的活动。”〔4〕 (2)张尚zhuó@①教授所著《行政法教程》,提出下述观点:“在我国,政府工作的法制建设,主要是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两大法律部门紧密相关的,这就是经济法和行政法。当然,经济法,除它的一个大的分支——经济行政法是同政府工作密切相关的以外,它还有另外的一些内容。而行政法,包括它的同经济法交叉的一个大的分支——经济行政法在内,则全部是同政府工作密切相关的。总之,加强政府工作的法制建设,在我国,主要就是要大力发展经济法和行政法。”〔5〕 毋庸置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就包含着依法管理国民经济,特别是将经济法行政法运用于行政管理之中。 经济行政法是调整国民经济管理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如我国现已制定出来的《预算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审计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外汇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等。因其以经济法与行政法相交叉的形态出现,兼具经济法和行政法两方面的属性,一些学者称之为经济行政法,也有人认为应称之为行政经济法。因其强调国家因素的作用,行政管理服务于经济建设,所以它也就是国民经济管理法。 据统计,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约有80%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是由行政机关执行的,而其中,最大量的行政执法活动是由经济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的,如计划、财政、税务、中央银行、审计、统计、物价、工商行政、技术监督、规划、土地、城市建设、劳动、海关、自然资源管理、环境保护和各产业部门,既是行政机关,同时又是执法机关。 经济法立足于国家整体,显示出社会公共性的根本特征;现代行政管理又称公共行政管理,即政府在社会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作用。结论自然而然地得出来了:经济法与现代行政管理有不解之缘;现代行政管理中必须运用经济法这种手段。 三、经济法在现代行政管理中的具体运用 1.目标 在现代行政管理中运用经济法,期望实现什么目标呢?众所周知,一切经济工作必须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我们正在实行两个具有全局意义的根本性转变,一是经济体制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二是经济增长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前一个转变,本世纪之内要求初步实现;后一个转变,则需要更长的时间。当前国有企业包括国有外贸企业,面临不少困难,某些企业效益不甚理想。因此,我们的着眼点应定为效率优先,同时也要兼顾公平。 经济法对国民经济发生影响,一般通过经济基础作为中介,或是改造旧的生产关系,或是确立新的生产关系,以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也有些涉及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的经济法律,可以直接对生产力起到保护和促进的作用。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熟练地掌握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所必需的法律知识,特别要提高运用经济法管理国民经济的意识和能力,努力实现国家提出的目标:“经济管理法制化达到较高水平。”〔6〕制定社会主义法律必须遵循客观经济规律和自然规律,按法律办事与按规律办事要尽可能一致起来。实现经济管理法制化,也就是实现经济管理科学化。科学管理,治国之道。 2.原则 在现代行政管理中运用经济法,必须坚持什么原则呢?概括地说,就是依法行政。其理由在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当是法制型经济。 依法治国的基础环节是行政管理法制化。行政机关按照法律规定行使行政权力,管理国家事务,反映了人类社会的进步,即从人治走向法治。现代国家政府普遍奉行这一准则,我国于改革开放之后亦确立了这一原则。依法管理国民经济,正是依法行政的重要方面。 社会主义国家实行依法行政,以规范化的制度,正确处理人民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有利于保证贯彻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有利于保证行政管理的规范性和科学性,也有利于保证社会对行政工作的监督。 近二十年来,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还存在不少的问题。例如,在经济领域,侵占、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制造、销售伪劣产品,搞不正当竞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政府机关滥用职权、自办公司、巧立名目、与民争利等等,人民群众对这些社会公害深恶痛绝。1996年3月,在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指出:“各级政府及国家公务员都要依法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坚决维护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统一性与严肃性。” 3.基本内容 在现代行政管理中运用经济法,需要掌握哪些基本内容呢?可分为宏观调控与具体行政管理两大环节。 国家管理经济的职能,主要是把宏观管住,包括规划整体发展、制定方针政策、协调市场运行、组织社会保障,通过立法确立计划、财政、金融三者之间相互配合和相互制约的机制,确立价格、工资综合改革方案。因此,计划法、财政法、税法、银行法、价格法、工资法等在经济法体系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现代经济法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法律,显示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的作用是主动的,而不是被动的,是高屋建瓴的管理,而不是拾遗补缺。 这里有一个成功的例子。1993年3月,我国修正《宪法》,增加了一项重要条款:“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同年6月2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当前经济情况和加强宏观调控的意见》,提出了16条措施。中央领导同志说,16条中有13条属于经济手段。从1993年下半年以来,我国实施了以治理通货膨胀为首要任务的宏观调控。经过三年多的努力,到1996年底,国民经济的运行成功地实现了“软着陆”。在此期间,立法上亦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1)1993年12月制定的《公司法》,确定“公司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市场需求自主组织生产经营,以提高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和实现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2)1994年3月的《预算法》,开宗明义提出:“为了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3)1995年3月的《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一条规定:“为了确立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和职责,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加强对金融业的管理,制定本法。”第三条规定:“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上述经济法律都强调了“完善宏观调控”这一最重要的管理手段。 另一个环节为对国民经济活动的具体行政管理。例如,公司注册登记,颁发各类许可证和执照,征税,物价检查,商品市场管理,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等等。行政法上称之为具体行政行为。 至于抽象行政行为,那是指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部委局和地方有关政府制定规章,各级行政机关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这些行政法规、规章、决定、命令,有的涉及宏观的即全局性的方面,有的涉及微观的即个别性的事项。宏观管住、微观搞活,并非指宏观管死、微观自流。政府的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都可以对宏观经济、微观经济发生这样或那样的影响。 4.可操作性 在现代行政管理中运用经济法,需要注意哪些可操作性的问题呢?根据我国的实践,主要应当处理好以下几种关系。 第一,国民经济法制管理的层次划分——基本层次与补充层次。行政机关是社会经济的管理者,同时又是行政执法者。依法行政的第一个层次或曰基本层次的内容,即是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管理权,包括行政处罚权。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机关面临着大量的社会、经济问题,需要作出许多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之后,行政机关则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行政的第二个层次或曰补充层次的内容,即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处理、行政处罚不服,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和要求取得国家赔偿。这三项相互关联的法律补救制度,其结果,可能是对行政处理、处罚的认可和维护,也可能是对行政处理、处罚的否定和制约。行政机关享有行政管理权,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法律救济权,从中亦可体现社会主义法制的公正性。 第二,行政管理权限的范围——法定职权与自由裁量权。行政机关行使权力遵循法定原则,即只有法律规定的行政权力才能行使,法无明文授权则不得为之。违反这一原则办事,就构成越权。针对目前对某些违法行为打击不力的情况,人们要求加大执法的力度,这从一般意义上讲也是对的,但全面理解,应当是:行政执法、行政处罚既要有力度,也要有限度。这个“度”,就定在法定职权上。由于社会经济生活复杂多样,完全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并不恰当,法律常常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列出一个幅度,行政机关可在法定的幅度内享有自由裁量权,但不能显失公正。如一般违反治安管理行政秩序的罚款幅度为1元以上、200元以下;对虚假广告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机关行使职权不能越出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因此,自由裁量权不等于无所不为。行使法定职权和自由裁量权都属于依法行政。 第三,行政管理职权的内容——权力与义务。行政管理职权是代表统治阶级意志(在社会主义国家,就是代表人民意志)的国家通过立法授予的,它不仅意味着权力,而且同时意味着义务,因此又称为职责。既然承担了义务,就应当作为,而不能不作为。乱作为是越权,不作为是失职。权力也好,义务也好,说到底,都是为了实践人民政府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有的人做了官(准确地说,应是公务员),只想到自己是管老百姓的,没有想到为老百姓办实事。人们感叹到某些地方、部门办事难,其源盖出于此。所以,国家工作人员需要树立统一的权力、义务观。政府与企业的正确关系,应当是:管理中有服务,服务中有管理,管理也是服务。 第四,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实体权限与程序要求。实体法规定实际的权利、义务,程序法规定行为的方式、步骤。前面所讲作为和不作为,亦适用于是否按照法定的程序执法。不论行政处理、行政处罚,抑或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都不能违反法定的程序要求。例如《行政处罚法》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所以,行政管理一要讲权限,二要讲程序。但须注意,程序不能太繁,应当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又方便人民群众。 四、经济法学与行政管理学的密切关系 现在全世界都在关注发展领域的一个重要议题——公共行政管理。1996年4月联合国首次专门讨论这个问题。国际行政科学学会为目前世界行政科学领域规模最大、层次最高、最为重要的学术组织,第三届国际行政科学大会于1996年10月在北京举行。中国政府一直致力于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发展,吸收外国的先进经验,探索适合本国国情的行政管理模式。我们对行政管理学的重要性应当有足够的认识。 行政管理学又称行政学,或公共行政学,或公共管理学。前述《行政管理学》一书指出:“行政管理学是研究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社会公共事务和机关内部事务的客观规律的科学。”〔7〕 作为一门综合性的学科,行政管理学同其他许多有着密切的联系。例如,经济法学。经济法学是整个法学中的一个分支学科,它研究经济法的产生、发展和发挥作用的规律性。它的学科对象中,包含政府的法律地位和经济管理行为的规范化问题。政府作为体现公共权力的国家机关、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以及作为民事关系中的机关法人,这三重性法律身份必须严格区分、正确适用,否则就会因法律地位模糊而导致管理秩序混乱。我国的行政体制改革还需继续,同时对外国的特别是以日本、法国、韩国等为代表的政府主导型市场经济模式,应予关注并进行一些比较研究。政府依法管理国民经济,协调市场经济运行,既是现代化建设的必然要求,又是现代化建设的科学手段。由是观之,经济法成为现代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乃是题中应有之义。 诚然,经济法学与行政管理学各有特定的内容和体系,但在如何建立有效的行政体制、依法管理国民经济这一主题上,它们发生交叉的关系。我们可以运用系统工程的理论和方法将它们统一或结合起来。日本法学家曾经说过:经济法中的大部分规范,是要由国家各种行政机关来执行的〔8〕。中国亦如是。经济法学中包含行政管理,行政管理学中包含经济法。学科交叉是现代科学发展的趋向之一。 经济与行政管理论文:行政管理与知识经济探究论文 前言 知识经济是近几年在世界范围内兴起的一个新概念。也是目前国内最热门的话题之一。在知识经济的带动下,美国近来表现出“高增长、低通胀、低失业率”的良好发展态势,令世界瞩目。而作为知识经济的子学科“知识管理”则是一个更新的概念。虽然我们似乎还没来得及深人研究。但它在当今的行政管理中。已开始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并将成为知识经济时代行政管理的主要工具和管理模式。 一、知识管理的内涵 目前人们对知识管理的普遍概念是:知识管理是当面对日益增长的非连续性的环境发生变化时,能针对组织的适应性、组织的生存和竞争能力等实际情况而做出的一种迎合性措施。本质上,它包涵了组织的发展过程,并寻求将信息技术所提供的数据和信息的处理能力以及人的发明创造能力这两方面进行有机的结合。这一概念首先从行政与环境之间的关系阐明了知识管理的必要性,同时指出知识管理包括人和信息技术两方面内容,它以知识创新为直接目标,使行政管理在非连续变化的环境中求得生存和发展为最终目的。因此,人在获取知识的过程中与信息的这种相互作用和内在联系决定了“知识管理”是一种对人与信息资源的动态管理过程。我们理解“知识管理”应是以“人”为中心,以信息为基础,以知识创新为目标,将知识看作是一种可开发资源的管理思想。简单地说,“知识管理”就是人在行政管理中对其集体的知识与技能的捕获与运用的过程。从结构上看,它可分为对人力资源的管理和信息资源的管理两个方面。其目的就是努力寻求信息处理能力与人的知识创新能力的最佳结合。知识管理要求把信息与信息、信息与活动、信息与人连结起来,实现知识共享,运用集体的智慧和创新能力,赢得竞争优势:从信息管理到知识管理的转化,是管理理论与实践中“蹦人为本”的管理主线的进一步体现。知识管理有助于信息处理能力与行政人员创新能力相互结台.进而增强行政单位应变能力和预见能力。 1.在行政决策上实现由传统模式向网络化转变 网络技术不仅能提高行政决策的透明度且能对决策的执行形成有效的监督。有效的监督是政策如实执行的保证,但要对政策进行监督必须先了解政策的制定缘起、内容和执行中的有关规定。过去,由于群众不了解政策出台的过程,无法对政策执行进行比照,即使政策执行中存在扭曲、变形也不知道,监督从何谈起。监督的不易和不力,造成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广泛存在。问题出现并不说明我们没有监督体系,而是体系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上下级间的互相包庇堵塞了正常的监督渠道,公众想监督又怕报复或苦于没有直接的监督渠道,外部监督形同虚设。网络技术的普及,使得行政决策的网络化成为可能。行政决策的网络化大大提高了决策过程的透明度。人们通过网络就可轻易揭开行政决策的帷幕,把决策方案的选择项与个人利益作对照,确定自身立场,发表自己的见解,从而使决策由封闭的暗箱操作过程,变为下级、民众可以参与的开放、民主的过程。民众参与决策过程的同时也更好地了解了政策,为监督政策的执行提供了条件。此外,网络技术简化了监督反馈的传输环节。只要政府有“越轨”行为,民众就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向监督部门举报。同时网络以“秘密”方式进行投标,消除了民众的顾虑,大大提高了民众监督的积极性。 2.以人为本的管理 知识经济时代,一方面知识将日渐成为行政管理中的重要资源,人对知识的掌握和驾驭以及由此而带来的行政管理创新使得人在经济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比以往任何时候都变得更加突出和重要;另一方面,人的思维方式、价值观念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人的自主性,个性化自我价值的实现愿望将得到充分的尊重和释放,这些都是促使行政管理中把对人的关注推到空间的中心地位,以此借鉴和实施“以人为本”的管理模式。 二、行政管理的信息化 知识经济有两个鲜明的特点,一是高品位的不断创新,二是以较高的加速度发展,创新越来越快。知识经济导致的竞争归根到底是知识的生产、占有和利用的竞争。要提高竞争力,行政管理单位必须在获取知识、创新知识、应用知识方面加以提高。所以管理者必须把信息的获取、提炼,知识的研究、创新,高新技术的开发、应用,作为一项重要的职责。现在美国等发达国家的一些行政管理单位已设专门的“知识主管”,其职能是创造、使用、保存并转让知识。 在我国目前的行政管理领域,实际上有许多新的技术手段引入,如计算机和网络技术。但是这些技术都没有在我国的行政管理中被广泛运用,拿网络技术来说,虽然有些政府部门开始上网,可绝大多数基层政府部门连上网是怎么回事还不很清楚。在这种情况下,首先需要让人们树立起网络的概念。因此,从目前水平来说,对行政管理人员应加强现代管理技术和新兴科学技术教育,培养最起码的管理技术知识。1.行政管理者要终生学习 知识经济时代需要有知识的领导,没有知识就无法胜任工作。我们的领导干部和管理者首先必须认真地学习好指导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邓小平理论,学习依法治国所必须的法律知识,学习领导科学,学习管理社会和行业所必须的专业知识和现代科技基础知识。同时我们还要学习好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把握社会发展的趋势以适应履行职责的需要。现在知识更新速度难以想象,必须坚持终生学习,补充和更新自己原有的知识,才能跟上时代步伐。学习必须要有一个好的学风,联系实际,学以致用,切忌摆花架子、卖弄知识、名词堆砌和脱离实际。如果只把学习到的知识作为自己的讲话和修辞,那么我们和发达地区的差距将会越拉越大。 2.行政绩效管理 行政绩效管理是通过绩效评价对被评价对象按照制定的指标,参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对比分析,对被评对象在一定时期内的工作进行考察、评定、奖励和相关培训的活动;探索和创造可以反响的组织目标、组织价值的新视野;依次建立起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其管理思想的完善和总体战略目标的实现。绩效评价是绩效管理的前提,对被评对象激励与约束的依据来自于对其所进行的绩效评价结果。 绩效评价是绩效管理的核心内容,也有人直接称其为绩效管理。绩效评价是采用特定的指标体系,对照一定的评价标准,运用一定的数理方法来评价。这种方法从主观愿望上是要实现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评价他们所取得的业绩和效益,找出被评价对象之间的差距和优势,帮助组织成员了解他们对于实现组织目标的理解与贡献。据此扬长避短,优胜劣汰。但传统的绩效评价却远远没有达到预期的目的。 伴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组织竞争越来越依赖于对知识资产的创新应用和管理,绩效管理的评价重心也必须转移到知识创新能力与效益方面来。知识经济环境下的绩效评价必须包括知本含量。知识经济的运作使知本的地位跃居于资本的前列,知识的拥有量、拥有类型以及知识的运作方式,成为经济增长的最关键因素,组织管理者面临着在知识方面把战略与运作结合起来的高层需求,组织自己必须根据知识要素和自己所拥有的知识力量制定知识管理战略,对组织内部的知识资本进行有效的调配;组织的竞争对手不仅应该知道对手的物质竞争力,而且应该知道对手的知本竞争力。并且通过绩效评价促进个人知识组织化,组织知识社会效益化、商品化。 三、总结 知识经济时代是一个充满激情与机遇、富有诱惑力又具有挑战性的时代,我们只有搏击进取,开拓创新,凭借对知识、技术、信息、人才的高度重视,有效地运用各种措施与手段,通过不同的途径,实现管理的现代化,才能在日益激烈的国内外竞争中获取竞争优势,增强竞争实力和综合国力,从而踏上持续、协调的发展轨道。 尽管知识管理的理论和实践并不完整和丰富但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以往管理理论报难适应新经济的变化发展。因此,知识管理的产生是必然的。不过.作为一种新的、更高的管理形式,知识管理是在传统管理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其本身要有一个成熟和完善的过程,有待于进一步深化。 经济与行政管理论文:论西方国家的经济制度与行政管理制度之间的矛盾 【摘要】西方国家的社会结构存在一种矛盾:西方国家在经济上主要实行私有制,在政治上则主要实行公有制。民主制本质上是一种对政治权力的公有制。西方国家的“政府应基于人民的同意”的理念导致政府与公民在本质上是一种提供服务与购买服务的关系,是一种赤裸裸的金钱关系,这难以表明西方国家的政治模式是优越的。因此,西方国家的经济模式、政治模式都存在逻辑问题。 【关键词】西方 经济 行政管理 自由主义经济学 公有制 一、西方国家在经济上实行私有制,在行政管理上实行公有制,这表明西方国家由以建立的逻辑基础是混乱的 北美、西欧、澳洲等地的以美国等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的社会结构中存在着一种矛盾,即西方国家在经济上实现私有制、在政治上实行公有制。这种矛盾反应了一种理念上的矛盾,该矛盾显示出西方国家的立国理念是存在逻辑矛盾的。 笔者所谓的经济上的私有制是容易理解的,笔者所说的“政治上的公有制”何谓呢?“政治上的公有制”就是指民主制。 民主制的理论基础是“人民为主权者”、“政府应基于人民的同意”、“一人一票决定国家事务”等。也就是说,民主的理念主张国家的主权或国家的终结权力应当是全体公民共有的,而且每个公民都拥有相等的一份――这也就是说,如果把西方国家比作一个“公司”,那么其股份由全体公民享有等额的一份。也就是说,从本质上讲,民主制是一种公有制――尽管公有的是政治权力而非财产,但从政权的组织形式上看,民主制无疑是一种公有制。 西方自由主义经济学家认为私有制是优越的,有利于调动私有企业主的积极性,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如果这种论调是有道理的,那么西方国家的政府也应当实行私有制――“君主制”或“寡头制”等――这样才有利于提高国家的效率。也就是说,按照主张实行私有制的经济学家的逻辑,如果国家被一家所有,即实行君主制,那么这个掌管国家的君主才会把国家的事业当作自己的事业,才能充分调动管理国家的“君主”推行精细管理、谋求国家发展的积极性,才能实行国家的最好的治理和发展;按照主张实行私有制的经济学家的逻辑,如果国家被全体公民所有,即全体公民共有、公有,那么就会出现如公有制企业中的那种管理者不把企业当作自己家的产业从而难以真正严细认真地进行管理,难免会出现公有制企业的“跑、冒、滴、漏”的现象。也就是说,以下二者必居其一:如果西方国家承认私有制能够调动企业经营者的经济性,那么西方国家就应该实行君主制,君主制才是私有制,才是自由主义经济理论所应当推崇的最理想的政体;如果西方国家认为君主制不是理想的政体,而民主制才是,那么西方国家的企业也应当实行公有制而不是私有制。举个简单的例子,如果西方国家认为私有制最有利于经济发展,那么国家实行私有制――也就是实行君主制――才是最有利于国家的发展的;如果西方国家认为国家不应当实行君主制,那么在经济领域也不应当实行私有制,而应该建立公有制企业。由此可见,西方国家一方面在经济上主要实行私有制、一方面在政治上主要实行民主制,这本身就是矛盾的,其间存在理论上的矛盾。西方国家的这种实践恰好证明了公有制未必一无是处,私有制也未必万能。 二、从西方国家的立国理念“政府应基于人民的同意”可以推导出严重的消极逻辑后果 近现代西方国家的立国理念“政府应基于人民的同意”存在严重的缺陷。这种缺陷表现在“政府应基于人民的同意”这种逻辑其实使公民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沦为了赤裸裸的利益关系。何以得出这一结论?因此“政府应基于人民的同意”的理念的本质是:人民出钱(纳税)购买服务,具体购买的是政府提供的服务,而政府只不过是拿钱替公民办事而已;人民如果不满现政府的服务,则有权购买新一届政府的服务。在这种认识模式之下,政府对公民是不必有责任心的,因为西方的理念会认为:政府拿多少钱(收多少税)就为公民办多少事,如果政府没钱了,那么政府就不必为公民办事,例如我们看到西方国家的多次发生政府“破产”的情况,在政府“破产”后就停止对公民提供的一些服务,而西方政府这样做从理论上来讲是无可厚非的,因为“政府应基于人民的同意”这一逻辑前提就决定了政府不必把公民的事当成自家的事,不必在没有钱的情况下仍然为公民办事。根据民主制的理念可以得出这样的推论:在西方国家发生自然灾害时,如果政府没有向公民收取用于救援的费用(税收),那么从理论上来说政府没有义务去救援群众,因为西方国家近现代的理念基础,西方国家现行的关于建立政府、关于政府与人民关系、关于民主制度的逻辑就能推导出这种结论。 按照本文的上述分析,西方国家的执政者是在民主制这种“公有制”模式之下管理国家的,在这种情况下,西方执政者就像公有制企业的经营者一样往往倾向于关心自己能否继续统治下去,往往倾向于关心自己的任期之内别出问题;因此,当国家的长远利益与执政者的利益或任期内的利益相矛盾时,西方执政者会做出何种选择就是不言自明的了。故而,民主制并不总是有利于西方国家的长远利益、总体利益的。 相反,中国传统的、看待政府与人民之间的关系的理念就比西方近现代的民主制的理念显得更有人情味。众所周知,中国传统认为国家是一个大家庭,政府是家长,人民是子女;因此按照这种逻辑,人民的所有事情家都必须负责,政府不能拿“没有向人民收某类税”、为理由来拒绝对人民负责。例如中国发生自然灾害时,政府不会想收没收相应的税、有没有这笔预算,而会想尽办法开展救灾工作。由于中国有这种传统的关于政府与人民的关系的理念,因此中国人习惯于有事找政府,因为“父母官”、“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的理念在中国人的潜意识中已然是根深蒂固的,中国人不会想“我为政府纳了多少税,因此我有权要求政府相应地为我提供多少服务”,而会想“政府既然为民之父母,就应当满足我的一切正当需求”。 总之,西方国家的“政府应基于人民的同意”的逻辑在把公民摆在政府的主人的地位上的同时,也就使政府有权利疏远与人民的关系――因为这种逻辑导致公民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本质上就是金钱关系、就是购买服务的关系。相反,“家天下”的观念却有其人性的一面。 作者简介:吕规(1980-),男,汉族,江西宜春人,任职于南昌工学院思政部,研究方向:政治经济学;夏庆宇(1981-),男,汉族,辽宁鞍山人,任职于复旦大学政治学博士后流动站,研究方向:国际政治经济学。 经济与行政管理论文:网络经济与工商行政管理 电子商务是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电子商务对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工商部门必须对互联网依法实行管理,在推进网络经济发展的前提下实施有效的科学监管。 一、将备案和核准分别对待 工商机关最为重要的行政职能是对各类市场主体实施准入登记。但是,相对于现行的市场准入制度。网络经济的市场准入至少在两个方面无法包容,一是网络的开放使这个虚拟市场在准入上变得无比简单、容易:二是电子交易的迅捷使现行在市场准入环节中对经营范围的规定形同虚设,面对网络经营主体,我们应当逐步放弃和改变现行登记制度,代之以备案和核准相结合的登记制度。引入区分一般行为市场主体和特殊行为市场主体的概念,对在淘宝网等电子商务平台上经营普通商品的大众化市场主体界定为一般市场主体,在准入上实行简练的备案登记制度。对主体经营范围从目前的许可式规定改变为禁止性规定,即从规定可以做什么变为规定不可以做什么,放宽政府对网络经营主体经营范围的主观干预。对一些需要前置条件和经营涉及重要行业的网络经营主体实行更为严格的审批登记制度,并加强对它们在有形世界中的管理。 二、将监管与服务和谐统一 近年来,工商部门对于传统的有形经济,始终强调的是监管与服务并重,并努力将服务寓于监管之中,但对于网络经济强调的是监管,几乎没有提到服务。而网络经济的发展更需要我们提供网站身份认证、网络政策法规介绍、网络消费警示、优秀企业网站展示等具有服务性质的监管。因此,工商部门在开展网络监管时。要特别注重对网络经营主体的服务工作,尊重网络经营主体自主选择其活动内容和行为模式,削减不必要的审批项目,尽量发挥市场和法律在引导网络经济发展中的基础作用,努力为网络经营主体营造良好的生存环境,保护网络经营主体问的公平竞争秩序。 三、将有形与无形无缝对接 工商部门是商品流通领域经营者的准入机关。并按经营主体住所进行属地登记管理。在网络经济管理中,我们应该认识到,网络对各类经济主体而言,无非是一个有用的经营和宣传工具,他们商事行为的责、权、利,最终都要落实到有形主体上来。因此,网络管理工作最终也必然落实到有形经济主体,从而也能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在经济户口数据库中找到,其相关登记事项与网上显示的相同。如果数据库中找不到该主体,那么,该网络经营主体在有形世界中就属无照经营,必须加以取缔或督促办照。如果能找到该主体,但登记信息与网上显示的有出入,就有虚假宣传嫌疑,必须加以纠正或查处。为了方便公众了解网络经营主体的真实性,必须全面开展网站或网页的身份认证工作,在网站或网页上悬挂工商营业执照。需要强调的是,认证对象应该是所有网络经营主体,即包括传统企业设立的网站和各类电子商务平台上的经营者。做到这些,就能做到有形和无形两个世界的无缝对接。 四、将属地与大区域有机结合 网络空间的无限性、信息交互的即时性和交易行为的隐蔽性,客观上给执法工作带来了诸多问题。一个网络违法广告,可能是广告主在北京,广告地在上海,广告受众则遍布全球:一个无照从事网络商品销售的经营者,点击几下鼠标,就有可能销毁网络店铺和所有经营记录。对于在外地网站虚假广告的本地企业,最终受到处理的只是本地企业,因管辖权、执法成本、监管认识方面的问题,外地的广告主、广告经营单位一般无法得到应有的处罚,对于各类蓬勃发展的BtoC电子商务平台中具体某一网络经营主体的准入登记,还没有实施,原因之一就是由经营主体住所所在地,还是由电子商务平台所有者的办公所在地工商部门负责登记,没有统一操作办法。同样,对于网络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会碰到到底应由发现地、平台所有者所在地、经营者所在地还是消费者投诉地的工商部门负责查处的困惑。这些都很大程度上妨碍了工商部门的有效监管, 各地工商机关如何紧密分T和团结协作,监管好网络经济中所有的网络经营主体及其行为是必须要面对的问题。我们认为,建立大区域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监管模式是可行的。就准入而言,对于传统型和许可型网络经营主体的监管,应按照传统有形经济的属地管理原则,从有形的工商企业主体入手,对他们的网络行为进行监管。对于Bt0C电子商务平台中网络经营主体的备案登记,也应同样由网络经营主体住所所在地的工商部门负责。同时,电子商务平台所有者住所所在地的工商部门全力配合监管,要求平台服务商开通网络经营单位必须凭经营者住所所在地的工商备案登记证。就监管而言,国家工商总局建立网络经济管理信息中心,各省市县局都能以不同用户进入该中心,录入所辖区域管理对象的基本情况,实现系统信息资源的合理利用与资源共享,形成一个互联开放的工商网络执法信息网,联合查处各种网络违法行为。 五、革新现有方式方法 近年来,全国各地工商部门对网络经济监管工作相对有所重视,许多地方还将监管情况列入工作目标考核办法,并明确相关责任单位和专门下发文件,但实际效果并不理想,成绩稍突出的地方也大多是利用传统手段,查处网络虚假广告行为,查处一个是一个,没有系统有效的监管平台。一些地方对网站进行备案登记管理技术已经落后,方式上也不是工商部门切入网络经济的最好方式,我们认为,在这方面既要充分运用现行有形经济中对经济户口采取的年检、信用分类监管等管理方法,又要探索研究新的管理模式。现在看来,通过对所有企业网站进行身份认证的举措是一种较好的办法。在技术上,如果已经发行企业数字证书(又叫“CA证书”)的省市,要充分利用企业数字证书的强大功能,使网站身份认证结果更具有法律效力。搭建一个高质量的网络监管服务平台,并通过网站身份认证努力做到辖区所有企业网站都能有一个超链接,与此平台相通,从而使工商企业网站身份认证工作具有显著影响力。 六、建立完善工作体制 从根本上看,网络经济监管最终必将成为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日常监管的基本内容。但是,网络经济监管作为一项缺乏实践经验的崭新工作,需要我们建立一个良好的运行体制。当前基层县级工商局都没有专门管理网络经济的科室。在网络监管工作中,商广线侧重开展网络虚假广告行为的查处,经检线侧重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查处,市场线负责电子商务市场的培育,企业监管线在年检中有企业网站信息的采集项目,信息中心或信息办仅帮助各业务线解决在办案中碰到的取证技术难题,各自为战,缺乏联系。实践证明,这种机制 不能有效推进当前工商部门对网络经济的监管工作。 浙江省基层工商的网络监管实践表明,网络监管最好采取由信息办(有别于一般的信息中心,属行政编制序列)牵头、业务科室参与、基层工商所具体实施的模式,信息办制定网络监管计划,开发相关网络监管软件,管理相关网络数据,向业务科室提供网络违法案源,协调各业务线工作,指导各基层所开展网络监管,开展网络监管业务知识培训,协助网络违法案件取证等。这种体制的优势在于技术保障到位,便于应对网络监管横跨多条业务线的实际问题,同时专用软件的开发可以统筹兼顾。其缺点是目前基层工商机关信息办的力量有限,缺少精通工商业务工作的骨干,对牵头开展网络经营行为监管,还需要探索、渐进的过程。现在全国大多数地方虽然没有信息办这个机构,但是可以肯定的是,让现有懂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人去熟悉工商业务比让业务线的同志去熟悉网络经济,其实施起来要相对容易。 七、建立综合监督服务体系 工商部门通过各种举措推进网络信用体系建设、约束网上违法行为的积极意义是可以肯定的。但是,本部门单独执法和服务难免有许多弊端,在某些方面也力不从心。为此。必须建立综合性的监督服务体系:一是教育广大网络经济经营主体自觉恪守诚实信用原则。由于网络市场既是一个虚拟的、全天候的、全球性的市场,也是一个违约者、侵权者的乐园。因此,在网络经济管理中很有必要强调诚实信用原则的权威,强调当事人认真履行法定和约定义务,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二是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行业协会的自我监督、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的职能将愈来愈重要。工商部门应当满腔热忱地支持网络经营主体建立自己的行业协会,并积极开展各种有利于网络经济健康发展的活动。三是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对网络经营主体的舆论监督作用。目前,大众传媒对网络经营主体的监督还很薄弱。工商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大众传媒对网络经营主体进行经常有效的监督,对损害网络消费者权益的观念、行为和制度进行鞭挞。四是建立独立执法和并肩作战机制。首先要分清哪些是我们独立作战的职能,哪些又是需要联合协作的职能。在此基础上,建立独立执法和联合执法相结合的运作机制,做到独立作战,当仁不让;并肩作战,共同负责。 网络经济和我们熟悉的传统经济模式既有相同的一面,也存在相当大的差异。我们必须改变一些在以往管理中习以为常、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法,尝试一些新的管理思路。这些新思路不仅仅是上述提到的内容,并且将随着网络经济的发展不断变化。 经济与行政管理论文:经济法与现代行政管理 [摘要]:本文在分析经济法的使命和现代国家的职能的基础上,较为系统地阐述了在现代行政管理中运用经济法的意义、目标、原则、基本内容和可操作性等问题,进而揭示了经济法学与行政管理学的密切关系。 [关键词]:经济法、现代行政管理、经济管理法制化 一、经济法的使命在于规范国民经济关系 1.经济法的实质 法律的基本功能是调整社会关系,以形成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秩序。其中,经济法调整国家因素影响的经济关系,亦即国民经济关系。 这里所说“国家”,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和它的执行机关-行政机关。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有关经济的基本法律,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关于经济的一般法律,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有权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修改和补充,审查和批准国家计划和预算的部分调整方案。国务院制定有关经济的行政法规,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根据宪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对各级国家机关,主要对政府领导、组织和管理国民经济的职权以及行使职权的程序作出具体规定,以利贯彻执行。这就是“国家因素”。 国家因素影响的范围,包括宏观方面和微观方面。宏观方面,指的是国家经济发展的全局,重点为计划、预算、税收、金融、物价、工资、产业政策、对外经贸等。微观方面,指的是政府有关部门对企业、对市场的具体事项的必要管理。 国家因素影响的方式,包括干预和参与。干预,说的是间接调控和直接管理。宏观调控主要采取经济办法,按照经济规律特别是价值规律办事,并且尽可能纳入法制程序。直接管理从表现形式上看主要采用行政手段,但也应当是依法行政。干预又可分为积极干预与消极干预,前者指保护、鼓励,后者指限制、禁止。经过多年的改革实践,我们已形成了这样一条指导原则:“政府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管理国民经济,不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1 〕这就明确了什么叫“国家适度干预”。参与,说的是国家投资,举办企业、事业。我国以公有制为主体,而公有制中又以国有为主体,国家对国有资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国有并不等于国营,所有权与经营权可以分离。严格地说,干预是“管”,参与是“办”,管、办应当分开,前者属于政府作为社会经济管理者的职能,后者属于政府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的职能。经济法侧重规范国家管理国民经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活动。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一个认识:经济法是国家管理和协调国民经济运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的基本组成部分有三大块:一是国家对整个国民经济实行宏观调控和必要的行政管理;二是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三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国家调控市场,市场引导企业,企业自主经营,构成经济法的基调。 根据这种认识,经济法与民法作出了基本的划分。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而经济法调整国家因素影响的经济关系。当然,在某些情况下也会发生一定的交叉联系。在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过程中,民法、经济法既有相对分工,又共同发挥作用。 2.经济法在国家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一国的法律体系是指由具有内在联系的各个部门法组成的统一体。对法律部门的划分和法律体系的框架,中外法学界历来存在多种意见。我们认为,设计一国的法律体系,一方面要适合本国的国情,另一方面要考虑与国际接轨。笔者曾经提出:“从中国社会主义的实际出发,在宪法这一根本大法之下,主要有六大法律门类:行政法、刑法、民法、经济法、社会法和诉讼仲裁法。”〔2〕去年初, 王家福等六位研究员著文提出,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主要应由以下九类法律构成:宪法,行政法,经济法,行政诉讼法,民 商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社会法。其中,列在第三位的是“国家从整体利益出发对经济生活进行必要干预、对经济秩序予以维护和对市场进行宏观调控的经济法。”〔3〕如此突出经济法的位置,在目前所看到的著述中, 还是不多的。 经济法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地位,首先表现为它已形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客观存在的、现实的经济关系,既有自己的特殊性又有一定的范围。经济法的调整方法,具有直接性和综合性。如果说,在改革开放之初,经济法尚处于一种理论形态的话,那么,今天可以说,一系列的、调整国家因素影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已经组合成整体意义上的经济法部门。 作为一种新型的法律形态,经济法在国家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不仅表现为它是否为一个法律部门,更重要的问题在于它是否为一个基本的法律部门。建立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相结合的市场经济模式,综合协调国家、市场、企业三者之间的关系,主要依赖于民法和经济法,而其中宏观调控为经济法特有的功能。经济法解决的社会矛盾属于基本的经济关系,所起的作用是别的法律部门无法替代、因而不可或缺的。有鉴于此,称之为基本的法律部门,不是顺理成章吗? 二、行政机关最大量的工作是依法管理国民经济 1.现代行政管理的职能 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中,行政、司法往往混为一体,知县、知府大量的事务是审理案件。现代社会文明的标志之一,则是把立法、行政、司法分开来了。虽然我国不照搬西方某些国家的“三权分立制”,但也将国家机关划为既有分工、又有配合的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三类。考察现代行政管理的职能,必须以此为起点。这还只是一般性。 特殊性在于体现时代特征。在经过正、反两种经验比较之后,中国人民在以邓小平同志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终于找到了一条有自己特色的社会主义建设路线,现已庄严地记载于党章和宪法之中。这就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既然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那么,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行政机关,最大量的工作必然是管理国民经济。与此同时,还要管理各项行政事务、文化事业及其他社会事务。 2.经济法与行政管理的结合点 前面已分析经济法的使命和现代国家的职能,在此基础上,我们将进一步探讨经济法与行政管理有些什么关系。经济法从法律的角度反映国家因素如何对市场经济秩序发生影响,行政管理从行政的角度规范行政机关如何领导和管理国民经济建设,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对此,行政学家和法学家是达成了共识的。不妨援引如下两份资料: (1)夏书章教授主编的《行政管理学》, 对当代行政的概念作了下述界定:“行政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社会公共事务和机关内部事务的活动。”〔4〕 (2)张尚濯教授所著《行政法教程》, 提出下述观点:“在我国,政府工作的法制建设,主要是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两大法律部门紧密相关的,这就是经济法和行政法。当然,经济法,除它的一个大的分支-经济行政法是同政府工作密切相关的以外,它还有另外的一些内容。而行政法,包括它的同经济法交叉的一个大的分支-经济行政法在内,则全部是同政府工作密切相关的。总之,加强政府工作的法制建设,在我国,主要就是要大力发展经济法和行政法。”〔5〕 毋庸置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就包含着依法管理国民经济,特别是将经济法行政法运用于行政管理之中。 经济行政法是调整国民经济管理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如我国现已制定出来的《预算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审计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外汇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等。因其以经济法与行政法相交叉的形态出现,兼具经济法和行政法两方面的属性,一些学者称之为经济行政法,也有人认为应称之为行政经济法。因其强调国家因素的作用,行政管理服务于经济建设,所以它也就是国民经济管理法。 据统计,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约有80%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是由行政机关执行的,而其中,最大量的行政执法活动是由经济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的,如计划、财政、税务、中央银行、审计、统计、物价、工商行政、技术监督、 规划、土地、城市建设、劳动、海关、自然资源管理、环境保护和各产业部门,既是行政机关,同时又是执法机关。 经济法立足于国家整体,显示出社会公共性的根本特征; 现代行政管理又称公共行政管理,即政府在社会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作用。结论自然而然地得出来了:经济法与现代行政管理有不解之缘;现代行政管理中必须运用经济法这种手段。 三、经济法在现代行政管理中的具体运用 1.目标 在现代行政管理中运用经济法,期望实现什么目标呢?众所周知,一切经济工作必须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我们正在实行两个具有全局意义的根本性转变,一是经济体制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二是经济增长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前一个转变,本世纪之内要求初步实现;后一个转变,则需要更长的时间。当前国有企业包括国有外贸企业,面临不少困难,某些企业效益不甚理想。因此,我们的着眼点应定为效率优先,同时也要兼顾公平。 经济法对国民经济发生影响,一般通过经济基础作为中介,或是改造旧的生产关系,或是确立新的生产关系,以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也有些涉及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的经济法律,可以直接对生产力起到保护和促进的作用。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熟练地掌握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所必需的法律知识,特别要提高运用经济法管理国民经济的意识和能力,努力实现国家提出的目标:“经济管理法制化达到较高水平。”〔6〕制定社会主义法律必须遵循客观经济规律和自然规律,按法律办事与按规律办事要尽可能一致起来。实现经济管理法制化,也就是实现经济管理科学化。科学管理,治国之道。 2.原则 在现代行政管理中运用经济法,必须坚持什么原则呢?概括地说,就是依法行政。其理由在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当是法制型经济。 依法治国的基础环节是行政管理法制化。行政机关按照法律规定行使行政权力,管理国家事务,反映了人类社会的进步,即从人治走向法治。现代国家政府普遍奉行这一准则,我国于改革开放之后亦确立了这一原则。依法管理国民经济,正是依法行政的重要方面。 社会主义国家实行依法行政,以规范化的制度,正确处理人民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有利于保证贯彻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有利于保证行政管理的规范性和科学性,也有利于保证社会对行政工作的监督。 近二十年来,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还存在不少的问题。例如,在经济领域,侵占、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制造、销售伪劣产品,搞不正当竞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政府机关滥用职权、自办公司、巧立名目、与民争利等等,人民群众对这些社会公害深恶痛绝。1996年3月, 在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指出:“各级政府及国家公务员都要依法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坚决维护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统一性与严肃性。” 3.基本内容 在现代行政管理中运用经济法,需要掌握哪些基本内容呢?可分为宏观调控与具体行政管理两大环节。 国家管理经济的职能,主要是把宏观管住,包括规划整体发展、制定方针政策、协调市场运行、组织社会保障,通过立法确立计划、财政、金融三者之间相互配合和相互制约的机制,确立价格、工资综合改革方案。因此,计划法、财政法、税法、银行法、价格法、工资法等在经济法体系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现代经济法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法律,显示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的作用是主动的,而不是被动的,是高屋建瓴的管理,而不是拾遗补缺。 这里有一个成功的例子。1993年3月, 我国修正《宪法》,增加了一项重要条款:“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同年6月2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当前经济情况和加强宏观调控的意见》,提出了16条措施。中央领导同志说,16条中有13 条属于经济手段。 从1993年下半年以来,我国实施了以治理通货膨胀为首要任务的宏观调控。经过三年多的努力,到1996年底,国民经济的运行成功地实现了“软着陆”。在此期间,立法上亦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1)1993 年12月制定的《公司法》,确定“公司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市场需求自主组织生产经营,以提高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和实现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2)1994年3月的《预算法》,开宗明义提出:“为了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3)1995年3月的《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一条规定:“为了确立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和职责,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加强对金融业的管理,制定本法。”第三条规定:“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上述?梅啥记康髁恕巴晟坪旯鄣骺亍闭庖蛔钪匾墓芾硎侄巍?/P 另一个环节为对国民经济活动的具体行政管理。例如,公司注册登记,颁发各类许可证和执照,征税,物价检查,商品市场管理,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等等。行政法上称之为具体行政行为。 至于抽象行政行为,那是指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部委局和地方有关政府制定规章,各级行政机关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这些行政法规、规章、决定、命令,有的涉及宏观的即全局性的方面,有的涉及微观的即个别性的事项。宏观管住、微观搞活,并非指宏观管死、微观自流。政府的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都可以对宏观经济、微观经济发生这样或那样的影响。 4.可操作性 在现代行政管理中运用经济法,需要注意哪些可操作性的问题呢?根据我国的实践,主要应当处理好以下几种关系。 第一,国民经济法制管理的层次划分-基本层次与补充层次。行政机关是社会经济的管理者,同时又是行政执法者。依法行政的第一个层次或曰基本层次的内容,即是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管理权,包括行政处罚权。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机关面临着大量的社会、经济问题,需要作出许多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之后,行政机关则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行政的第二个层次或曰补充层次的内容,即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处理、行政处罚不服,有权依法申请 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和要求取得国家赔偿。这三项相互关联的法律补救制度,其结果,可能是对行政处理、处罚的认可和维护,也可能是对行政处理、处罚的否定和制约。行政机关享有行政管理权,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法律救济权,从中亦可体现社会主义法制的公正性。 第二,行政管理权限的范围-法定职权与自由裁量权。行政机关行使权力遵循法定原则,即只有法律规定的行政权力才能行使,法无明文授权则不得为之。违反这一原则办事,就构成越权。针对目前对某些违法行为打击不力的情况,人们要求加大执法的力度,这从一般意义上讲也是对的,但全面理解,应当是:行政执法、行政处罚既要有力度,也要有限度。这个“度”,就定在法定职权上。由于社会经济生活复杂多样,完全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并不恰当,法律常常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列出一个幅度,行政机关可在法定的幅度内享有自由裁量权,但不能显失公正。如一般违反治安管理行政秩序的罚款幅度为1元以上、200元以下;对虚假广告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机关行使职权不能越出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因此,自由裁量权不等于无所不为。行使法定职权和自由裁量权都属于依法行政。 第三,行政管理职权的内容-权力与义务。行政管理职权是代表统治阶级意志(在社会主义国家,就是代表人民意志)的国家通过立法授予的,它不仅意味着权力,而且同时意味着义务,因此又称为职责。既然承担了义务,就应当作为,而不能不作为。乱作为是越权,不作为是失职。权力也好,义务也好,说到底,都是为了实践人民政府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有的人做了官(准确地说,应是公务员),只想到自己是管老百姓的,没有想到为老百姓办实事。人们感叹到某些地方、部门办事难,其源盖出于此。所以,国家工作人员需要树立统一的权力、义务观。政府与企业的正确关系,应当是:管理中有服务,服务中有管理,管理也是服务。 第四,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实体权限与程序要求。实体法规定实际的权利、义务,程序法规定行为的方式、步骤。前面所讲作为和不作为,亦适用于是否按照法定的程序执法。不论行政处理、行政处罚,抑或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都不能违反法定的程序要求。例如《行政处罚法》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所以,行政管理一要讲权限,二要讲程序。但须注意,程序不能太繁,应当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又方便人民群众。 四、经济法学与行政管理学的密切关系 现在全世界都在关注发展领域的一个重要议题-公共行政管理。1996年4月联合国首次专门讨论这个问题。 国际行政科学学会为目前世界行政科学领域规模最大、层次最高、最为重要的学术组织,第三届国际行政科学大会于1996年10月在北京举行。中国政府一直致力于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发展,吸收外国的先进经验,探索适合本国国情的行政管理模式。我们对行政管理学的重要性应当有足够的认识。 行政管理学又称行政学,或公共行政学,或公共管理学。前述《行政管理学》一书指出:“行政管理学是研究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社会公共事务和机关内部事务的客观规律的科学。”〔7〕 作为一门综合性的学科,行政管理学同其他许多有着密切的联系。例如,经济法学。经济法学是整个法学中的一个分支学科,它研究经济法的产生、发展和发挥作用的规律性。它的学科对象中,包含政府的法律地位和经济管理行为的规范化问题。政府作为体现公共权力的国家机关、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以及作为民事关系中的机关法人,这三重性法律身份必须严格区分、正确适用,否则就会因法律地位模糊而导致管理秩序混乱。我国的行政体制改革还需继续,同时对外国的特别是以日本、法国、韩国等为代表的政府主导型市场经济模式,应予关注并进行一些比较研究。政府依法管理国民经济,协调市场经济运行,既是现代化建设的必然要求,又是现代化建设的科学手段。由是观之,经济法成为现代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乃是题中应有之义。 诚然,经济法学与行政管理学各有特定的内容和体系,但在如何建立有效的行政体制、依法管理国民经济这一主题上,它们发生交叉的关系。我们可以运用系统工程的理论和方法将它们统一或结合起来。日本法学家曾经说过:经济法中的大部分规范,是要由国家各种行政机关来执行的〔8〕。中国亦如是。经济法学中包含行政管理, 行政管理学中包含经济法。学科交叉是现代科学发展的趋向之一。 经济与行政管理论文:对知识经济与行政管理的探究 摘要:知识经济是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包括知识和信息的生产、分配、使用、转化等全过程,创新是知识经济的灵魂。它具有以下十个特征:产业形态知识化、资产投入无形化、市场全球化、经济信息化、产业构成服务化、知识资本化、发展可持续化、设施网络化、技术数字化、教育终身化。处于世纪之交的人类社会在由工业经济向知识经济逐步推进的过程中,必然会导致管理思想上的巨大变革。为此,本文首先讨论了知识管理的内涵和在行政决策上实现由传统模式向网络化转变,接着分析了以人为本的管理﹑行政管理的信息化﹑行政管理者要终生学习和行政绩效管理,最后做了总结。因此本文具有深刻的理论意义和广泛的实际应用。 关键字:知识经济; 行政管理; 知识管理; 以人为本的管理 前言 知识经济是近几年在世界范围内兴起的一个新概念。也是目前国内最热门的话题之一。在知识经济的带动下,美国近来表现出“高增长、低通胀、低失业率 ”的良好发展态势,令世界瞩目。而作为知识经济的子学科“知识管理”则是一个更新的概念。虽然我们似乎还没来得及深人研究。但它在当今的行政管理中。已开始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并将成为知识经济时代行政管理的主要工具和管理模式。 一、知识管理的内涵 目前人们对知识管理的普遍概念是:知识管理是当面对日益增长的非连续性的环境发生变化时,能针对组织的适应性、组织的生存和竞争能力等实际情况而做出的一种迎合性措施。本质上,它包涵了组织的发展过程,并寻求将信息技术所提供的数据和信息的处理能力以及人的发明创造能力这两方面进行有机的结合。这一概念首先从行政与环境之间的关系阐明了知识管理的必要性,同时指出知识管理包括人和信息技术两方面内容,它以知识创新为直接目标, 使行政管理在非连续变化的环境中求得生存和发展为最终目的。因此,人在获取知识的过程中与信息的这种相互作用和内在联系决定了“知识管理”是一种对人与信息资源的动态管理过程。我们理解“知识管理”应是以“人”为中心,以信息为基础,以知识创新为目标,将知识看作是一种可开发资源的管理思想。简单地说,“知识管理”就是人在行政管理中对其集体的知识与技能的捕获与运用的过程。从结构上看,它可分为对人力资源的管理和信息资源的管理两个方面。其目的就是努力寻求信息处理能力与人的知识创新能力的最佳结合。知识管理要求把信息与信息、信息与活动、信息与人连结起来,实现知识共享,运用集体的智慧和创新能力, 赢得竞争优势:从信息管理到知识管理的转化,是管理理论与实践中“蹦人为本”的管理主线的进一步体现。知识管理有助于信息处理能力与行政人员创新能力相互结台.进而增强行政单位应变能力和预见能力。 1.在行政决策上实现由传统模式向网络化转变 网络技术不仅能提高行政决策的透明度且能对决策的执行形成有效的监督。有效的监督是政策如实执行的保证,但要对政策进行监督必须先了解政策的制定缘起、内容和执行中的有关规定。过去,由于群众不了解政策出台的过程,无法对政策执行进行比照,即使政策执行中存在扭曲、变形也不知道,监督从何谈起。监督的不易和不力,造成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广泛存在。问题出现并不说明我们没有监督体系,而是体系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上下级间的互相包庇堵塞了正常的监督渠道,公众想监督又怕报复或苦于没有直接的监督渠道,外部监督形同虚设。网络技术的普及,使得行政决策的网络化成为可能。行政决策的网络化大大提高了决策过程的透明度。人们通过网络就可轻易揭开行政决策的帷幕,把决策方案的选择项与个人利益作对照,确定自身立场,发表自己的见解,从而使决策由封闭的暗箱操作过程,变为下级、民众可以参与的开放、民主的过程。民众参与决策过程的同时也更好地了解了政策,为监督政策的执行提供了条件。此外,网络技术简化了监督反馈的传输环节。只要政府有“越轨”行为,民众就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向监督部门举报。同时网络以“秘密”方式进行投标,消除了民众的顾虑,大大提高了民众监督的积极性。 2.以人为本的管理 知识经济时代,一方面知识将日渐成为行政管理中的重要资源,人对知识的掌握和驾驭以及由此而带来的行政管理创新使得人在经济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比以往任何时候都变得更加突出和重要;另一方面,人的思维方式、价值观念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人的自主性,个性化自我价值的实现愿望将得到充分的尊重和释放,这些都是促使行政管理中把对人的关注推到空间的中心地位,以此借鉴和实施“以人为本”的管理模式。 二、行政管理的信息化 知识经济有两个鲜明的特点,一是高品位的不断创新, 二是以较高的加速度发展,创新越来越快。知识经济导致的竞争归根到底是知识的生产、占有和利用的竞争。要提高竞争力, 行政管理单位必须在获取知识、创新知识、应用知识方面加以提高。所以管理者必须把信息的获取、提炼, 知识的研究、创新, 高新技术的开发、应用,作为一项重要的职责。现在美国等发达国家的一些行政管理单位已设专门的“知识主管”, 其职能是创造、使用、保存并转让知识。 在我国目前的行政管理领域,实际上有许多新的技术手段引入,如计算机和网络技术。但是这些技术都没有在我国的行政管理中被广泛运用,拿网络技术来说,虽然有些政府部门开始上网,可绝大多数基层政府部门连上网是怎么回事还不很清楚。在这种情况下,首先需要让人们树立起网络的概念。因此,从目前水平来说,对行政管理人员应加强现代管理技术和新兴科学技术教育,培养最起码的管理技术知识。 1.行政管理者要终生学习 知识经济时代需要有知识的领导,没有知识就无法胜任工作。我们的领导干部和管理者首先必须认真地学习好指导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邓小平理论,学习依法治国所必须的法律知识,学习领导科学,学习管理社会和行业所必须的专业知识和现代科技基础知识。同时我们还要学习好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把握社会发展的趋势 以适应履行职责的需要。现在知识更新速度难以想象,必须坚持终生学习,补充和更新自己原有的知识,才能跟上时代步伐。学习必须要有一个好的学风,联系实际,学以致用,切忌摆花架子、卖 弄知识、名词堆砌和脱离实际。如果只把学习到的知识作为自己的讲话和修辞,那么我们和发达地区的差距将会越拉越大。 2.行政绩效管理 行政绩效管理是通过绩效评价对被评价对象按照制定的指标,参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对比分析,对被评对象在一定时期内的工作进行考察、评定、奖励和相关培训的活动;探索和创造可以反响的组织目标、组织价值的新视野;依次建立起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其管理思想的完善和总体战略目标的实现。绩效评价是绩效管理的前提,对被评对象激励与约束的依据来自于对其所进行的绩效评价结果。 绩效评价是绩效管理的核心内容,也有人直接称其为绩效管理。绩效评价是采用特定的指标体系,对照一定的评价标准,运用一定的数理方法来评价。这种方法从主观愿望上是要实现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评价他们所取得的业绩和效益,找出被评价对象之间的差距和优势,帮助组织成员了解他们对于实现组织目标的理解与贡献。据此扬长避短,优胜劣汰。但传统的绩效评价却远远没有达到预期的目的。 伴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组织竞争越来越依赖于对知识资产的创新应用和管理,绩效管理的评价重心也必须转移到知识创新能力与效益方面来。知识经济环境下的绩效评价必须包括知本含量。知识经济的运作使知本的地位跃居于资本的前列,知识的拥有量、拥有类型以及知识的运作方式,成为经济增长的最关键因素,组织管理者面临着在知识方面把战略与运作结合起来的高层需求,组织自己必须根据知识要素和自己所拥有的知识力量制定知识管理战略,对组织内部的知识资本进行有效的调配;组织的竞争对手不仅应该知道对手的物质竞争力,而且应该知道对手的知本竞争力。并且通过绩效评价促进个人知识组织化,组织知识社会效益化、商品化。 三、总结 知识经济时代是一个充满激情与机遇、富有诱惑力又具有挑战性的时代,我们只有搏击进取,开拓创新,凭借对知识、技术、信息、人才的高度重视,有效地运用各种措施与手段,通过不同的途径,实现管理的现代化,才能在日益激烈的国内外竞争中获取竞争优势,增强竞争实力和综合国力,从而踏上持续、协调的发展轨道。 尽管知识管理的理论和实践并不完整和丰富 但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以往管理理论报难适应新经济的变化发展。因此,知识管理的产生是必然的。不过.作为一种新的、更高的管理形式,知识管理是在传统管理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其本身要有一个成熟和完善的过程,有待于进一步深化。 经济与行政管理论文:行政管理专业的经济行政特色分析与建设思路 专业是高校履行人才培养职能的直接载体。高校通过划分专业来设计教学体系,传授专业知识,培养专业人才。不同的专业是由各学科理论知识依据不同规则和方法进行归集、配置所形成的。所以,专业成为学科、师资、课程、设备等资源的集结点或配置平台,是人才培养和专业教育的关键。 专业设置和建设具有共同的一般规律。相同专业的学科、理论知识和课程等资源配置也大体相同,具有共同性的一面。但由于对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类型及其侧重点的理解、设定不同,即使相同专业,其学科、课程、师资等资源配置也不尽相同,从而形成相同专业的不同特点。持久、稳定、系统、规律性的特点集合而成为特色,即相同专业的不同特色。 一、专业特色的形成条件 1.历史条件和因素 许多专业的产生和形成,都是应当时社会实践包括生产、管理、军事、政治等急需而设置的。以后的发展、延续和壮大往往都蕴含着起初的历史痕迹,并渐进凝结为特色。 2.环境资源因素 专业的成长、发展和演变是在一定的生态系统中完成的。一个地区、一所学校、一个院系的环境和资源禀赋,不可避免地会影响和浸染专业的成长。久而久之,必然形成差别性的特点。 3.时间因素 专业特色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一蹴而就的。特色的形成需要一个过程,这是一个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的过程,需要酝酿、产生、更新、变异,经历无数大大小小的生生息息、重组再造、演化整合等,最后由每一代变异留存下来的富有生机的因素凝结为新的变异体并呈现特色。这里有两点:第一,特色是在特点上形成的,是由诸多特点有机组合而成;第二,特点与特色的不同,在于特点可能是暂时的、短期的,而特色是特点在不断地更新、变异、整合中最后形成系统、持续、稳定的状态,是特点之有序集合。由此可见,没有一定的时间,特色是很难形成的,或很难称其为特色。 总之,专业特色应当在一定的历史延续中和特定的环境资源里,经过较长时间和几个阶段的发展,逐步融合而成。 二、行政管理专业的经济行政特色 1.行政管理专业的特点 以政府为管理主体是行政管理的基本特点。研究政府行政管理的一般过程,是行政管理研究的传统,相应地,行政管理专业教育资源的传统搭配方式形成了政治学背景和倾向的特点。然而,随着行政管理向法治化、科学化的扩展和推进,以及行政与法、行政与管理技术的日益融合,行政管理开始告别传统时代。同时,与政治相对分离的行政管理开始向各领域的分部门管理延伸和扩展,出现了教育行政、卫生行政、文化行政、军事行政等,行政管理衍生、推进至公共管理阶段,步入公共管理形态。经济行政正是在这种格局下独具形态、在理论及理论实践的发展中蔚为壮观。一方面是因为经济活动是人类尤其是当今时代的主体活动,管理经济一直是政府的基本职能;另一方面,在专业行政部门日益分化、发展的格局中,经济行政也成为独立的领域,在市场经济环境中发展壮大。何况任何领域无不包含和渗透经济活动而成为行政管理的对象和内容,使得经济行政不仅具有不断壮大、相对独立的领域,而且具有广泛的覆盖性。 2.行政管理专业经济行政特色的含义和支撑体系 经济行政是指以经济活动和领域为对象的政府行政管理活动,如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等。行政管理专业的经济行政特色是指行政管理专业教育资源的配置在遵循传统、保持行政管理专业基本课程设置的基础上,增加和突出经济及经济管理课程、师资、实验等资源配备,以培养懂经济、知法律、擅行政、会管理的经济行政管理专门人才。在实践中,经济行政与公安行政、司法行政、人事行政、军事行政、教育行政、文化行政、医疗卫生行政、社会工作行政等并列存在、相互区别。 专业特色的形成主要取决于时空因素,一个是时间维的历史传统因素,另一个是空间维的资源环境因素。这里以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行政管理专业为例: 在历史渊源上,学校行政管理专业由工商行政管理专业演变而来。工商行政管理专业创建于1981年,是我国改革开放后第一个设立该专业的高校。工商行政管理是政府对市场主体及其交易、竞争行为和有形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的行政执法过程。既是政府行为,又是对经济活动的管理,实际上就是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是经济、行政、法律融合一体的经济行政管理,具有突出的经济性。 1998年,教育部组织调整高校专业目录,工商行政管理专业不复独立存在,学校的相应专业转型、扩展为行政管理专业,设于公共管理系下。整个专业的转型经历了名义阶段、板块阶段、覆盖阶段,目前正向融合阶段发展。这个过程中,在探索和保持行政管理专业一般特征的同时,工商行政管理由课程、师资、周边专业学科、相关社会资源支撑的经济行政特色保留了下来。 在环境资源上,学校以经济和工商管理学科见长,相应的师资、课程等资源丰富。学术氛围也以经济学、经济管理学为主调,同时,又有较为齐全的公共管理学科专业和历史较长、特色鲜明的法学学科专业。这个特点在人才培养方案中有明显体现。学校对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进行了统一的规划与规范。分经济学、工商管理学、公共管理学和文法4类提出学科基础课课程设置方案,原则上统一执行。学校结合专业和历史等情况确定专业课设置。行政管理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在此原则下融汇了历史传统和现实环境因素,在课程设置上体现并反映了专业特色。例如,公共基础课中有“高等数学”课,学科基础课中有“经济学原理”、“公共经济学”、“管理信息系统”、“财政学”、“统计学”等经济管理课程,在专业课中有“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课程,在专业选修课中有“政治经济学”、“发展经济学”、“会计学”、“经济法”、“财务管理”、“市场营销”等课程。同时,行政管理的核心课、基础课诸如“政治学”、“行政学”、“领导科学”、“公共政策”、“公务员制度”、“行政伦理学”、“公共管理”等数量和理论知识比重充分,功能不减,既保证行政管理专业的本色,又具有经济行政特色。 在时间因素方面,学校有17年工商行政管理专业的办学历史并赢得较高声誉;行政管理专业也有了11年 的办学历史,并于2000年建立了北京市属院校第一个行政管理专业硕士点,2007年成为北京市属院校行政管理专业第一个重点建设学科。经济行政特色在历史延续和探索中日趋成熟、稳定。 在社会资源方面,学校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学会、研究机构保持长期的合作与交往,包括会议、调研、课题研究、咨询培训等方式。近年来,与北京市发改委、市政管委、城市科学学会、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社会工作委员会等建立新的合作关系,进一步深化了经济行政的社会根基,进一步扩展了行政管理专业的公共管理空间。 在学术研究和专业建设比较交流方面,有可供分享的成果和可资借鉴的经验。经济行政的研究著作有华东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的蒋云根教授编著的《经济行政管理概论》。学校工商行政管理研究领域,自80年代后期,陆续出版了《企业行为规范》丛书、《工商行政管理》系列教材以及多部单本著作;完成过国家社科基金课题、北京市社科基金、北京市教委社科基金以及国家部委有关经济行政方面的科研项目。近10年来,各高校的公共管理和行政管理都依托所在院校的资源、历史等,探索、形成自己的特色。学校的行政管理专业特色以其历史和经验获得独特优势。 三、行政管理专业的价值评估 1.行政管理专业在北京市人才培养中的地位 公共经济与市场经济比肩在我国呈后发之势。公共管理在后市场经济时代是维护和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力量。北京作为首都和政治、文化、信息中心,对公共管理理论知识和人才培养的需求强烈。作为北京市重点大学和人才培养基地,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拥有经济学、工商管理学和公共管理资源,行政管理专业在北京市属院校处于前列,应当发挥学科优势,为北京市培养经济、行政、法律复合型公共管理人才。 2.行政管理专业在学校的地位 公共管理学科与工商管理学和经济学并驾齐驱有益于丰富学校学科类型,完善学科结构,有利于人才培养。学校经济学、工商管理学实力较强,公共管理学相对较弱,但具有良好基础并在北京市属院校居于前列,搭建了学科结构有力、专业齐全完整的公共管理学科建设平台。行政管理专业作为公共管理的母学科,历史长、特色显、有优势,应当成为学校学科专业发展的增长极。 3.学院是行政管理专业的后盾和平台 行政管理专业依托的城市学院,是为专门和更好地服务于首都而建立的。学院依托区域经济和公共管理两大学科,设行政管理、城市管理、土地资源管理、公共事业管理和社会工作专业以及首都经济研究所、不动产研究所。这种专业学科环境既具有复合型、交融性,又不失公共管理的公共性宗旨,有利于公共管理和行政管理学科发展,有利于行政管理专业经济行政特色的塑造和体现;同时,行政管理专业作为公共管理学科发展的“筋”,对相关专业的发展具有粘合、伸张的作用。 四、行政管理专业的发展路径 1.在既有体系中巩固特色 一是丰富完善专业课程体系,从课程上体现特色。保证专业通行的基础课程。“政治学”、“管理学”、“社会学”、“法学”、“经济学”等必备的学科基础课不缺门;通过课程建设,增强课程针对性,力求精要;通过沟通研讨,达到课程之间相互了解、互补和融汇。保证体现特色的经济学课程。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学”、“经济学原理”、“公共经济学”外,还应坚持开设“政治经济学”、“城市经济学”、“财政学”、“统计学”、“会计学”、“财务管理学”等,通过考试与考查、必修与选修的制度设计,优化经济行政效果。开设“法学原理”、“行政法”、“经济法”课程,满足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功能需求。进一步完善以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为核心的政府监管和经济监管课程板块,实现理论、政策与实践的贯穿,经济、行政与法律的融合,凝结和强化监管功能的专业设计。 二是在教学方法上体现特色。改进教学方法,强化实践教学,将理论知识讲解、案例政策分析、参观考察相结合;选聘校外、政府、企业的专家,建立兼职教师队伍或储备,在专职教师组织下,穿插搭配兼职教师的专题和讲座;通过“数字城市实验室”建设,改善实验条件,加强软硬件功能开发和综合利用。同时,适当增加实验课时,改革人才培养模式;控制教师选聘结构,充分调配现有资源,形成学术型、讲授型、实操型师资的有机搭配。 2.将特色的基础拓宽,触角延长 拓宽与之交往的经济行政部门范围,由工商行政部门扩展到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监督,进而扩展到发展改革委员会、土地资源管理部门、市政管理部门、社会工作部门,建立制度性联系;在上述政府部门和系统建立实习基地,形成持续联系,延伸触角;通过科研和教师纽带,与上述政府部门建立联系,增强教师对实践的了解,增加学生直接、间接的实践机会,促进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通过聘任、聘请兼职教师、指导教师或吸收为团队成员,增加互动通道。 3.在学院复合学科环境中,吸取营养,谋求新生 学校的城市学院是系、所合并的学院,学科专业较为宽泛,教师的专业领域更加复杂。学校规划城市学院建设发展两大学科——公共管理和区域经济。院、系、所,学科、专业、方向相互交织,对学院的组织管理和业务规划提出挑战,同时也提供机遇。处理不好,各种要素混杂交错,内耗互扰;处理得当,相互倚重,相互交融,相映成辉,相得益彰。实际上,公共管理和区域经济两个学科具有新兴和开放的共同特点,又有在区域和公共方面的融汇之处。两大学科的交融为各自学科及其之下的专业发展提供了更大的空间和更富营养的土壤。行政管理应当借助公共管理寻求应用空间,借助区域经济管理增强经济行政特色。 4.在国际交往中检验调整,发展壮大 经济行政特色不是中国经济社会环境和体制独有的,在世界市场经济国家也能找到学理和实践的例证。政府管制领域是经济行政的集中体现领域,这一领域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成为日益关注的热点。 政府监管、企业社会责任、公共工程等话语和理论体系是值得关注、研究、探索和借鉴的。在理论上深入研究,有助于在国际环境中检验、调整和完善行政管理专业的经济行政特色,有助于从理论上深化对行政管理专业经济行政特色的理解,从而不断延续、推进行政管理专业经济行政特色的发展。 经济与行政管理论文:经济全球化与中国地方行政管理模式变革 【摘要】本文分析了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 经济 全球化”给 1 什么是经济全球化 从生产力运动和发展的角度分析,经济全球化是一个 历史 过程:一方面在世界范围内各国、各地区的经济相互交织、相互影响、相互融合成统一整体,即形成“全球统一市场”;另一方面在世界范围内建立了规范经济行为的全球规则,并以此为基础建立了经济运行的全球机制。市场经济一统天下,生产要素在全球范围内自由流动和优化配置。经济全球化就是指生产要素跨越国界,在全球范围内自由流动,各国、各地区相互融合成整体的历史过程。 上世纪90年代以来,以信息技术革命为中心的高新技术迅猛发展,不仅冲破了国界,而且缩小了各国和各地的距离,使世界经济越来越融为整体。 经济全球化在推动全球生产力大发展,加速世界经济增长,为少数发展 3 为适应“ 经济 全球化”, 3.2 设置规模适度、权责明确、结构优化的行政机构 政府规模与人员应当与其担负的职能相匹配,尽可能做到规模适度。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界定不同层级的职能和权责,以加强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为落脚点,建立一个规模适度的政府。 设置行政机构的关键在于理顺职能关系,合理配置权力。明确权限职责。优化内部结构,调整机构内部分工,相对集中行政决策、执行和监督的权力。 3.3 理顺中央与地方政府的关系 政府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承担好各项管理和服务职能,保持自身顺畅、高效运作,就要理顺内部关系、完善运转机制。首先是中央和地方的关系问题,要 科学 划分中央与地方之间的事权与财权,确立规范的利益和激励机制。其次是行政层级问题。发达国家的政府层级一般不超过三级,而我国是五级政府的体制,因此在政府运作效率上就产生很多问题。 经济与行政管理论文:对知识经济与行政管理的探究 摘要:知识经济是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包括知识和信息的生产、分配、使用、转化等全过程,创新是知识经济的灵魂。它具有以下十个特征:产业形态知识化、资产投入无形化、市场全球化、经济信息化、产业构成服务化、知识资本化、发展可持续化、设施网络化、技术数字化、教育终身化。处于世纪之交的人类社会在由工业经济向知识经济逐步推进的过程中,必然会导致管理思想上的巨大变革。为此,本文首先讨论了知识管理的内涵和在行政决策上实现由传统模式向网络化转变,接着分析了以人为本的管理?行政管理的信息化?行政管理者要终生学习和行政绩效管理,最后做了总结。因此本文具有深刻的理论意义和广泛的实际应用。 关键字:知识经济; 行政管理; 知识管理; 以人为本的管理 前言 知识经济是近几年在世界范围内兴起的一个新概念。也是目前国内最热门的话题之一。在知识经济的带动下,美国近来表现出“高增长、低通胀、低失业率 ”的良好发展态势,令世界瞩目。而作为知识经济的子学科“知识管理”则是一个更新的概念。虽然我们似乎还没来得及深人研究。但它在当今的行政管理中。已开始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并将成为知识经济时代行政管理的主要工具和管理模式。 一、知识管理的内涵 目前人们对知识管理的普遍概念是:知识管理是当面对日益增长的非连续性的环境发生变化时,能针对组织的适应性、组织的生存和竞争能力等实际情况而做出的一种迎合性措施。本质上,它包涵了组织的发展过程,并寻求将信息技术所提供的数据和信息的处理能力以及人的发明创造能力这两方面进行有机的结合。这一概念首先从行政与环境之间的关系阐明了知识管理的必要性,同时指出知识管理包括人和信息技术两方面内容,它以知识创新为直接目标, 使行政管理在非连续变化的环境中求得生存和发展为最终目的。因此,人在获取知识的过程中与信息的这种相互作用和内在联系决定了“知识管理”是一种对人与信息资源的动态管理过程。我们理解“知识管理”应是以“人”为中心,以信息为基础,以知识创新为目标,将知识看作是一种可开发资源的管理思想。简单地说,“知识管理”就是人在行政管理中对其集体的知识与技能的捕获与运用的过程。从结构上看,它可分为对人力资源的管理和信息资源的管理两个方面。其目的就是努力寻求信息处理能力与人的知识创新能力的最佳结合。知识管理要求把信息与信息、信息与活动、信息与人连结起来,实现知识共享,运用集体的智慧和创新能力, 赢得竞争优势:从信息管理到知识管理的转化,是管理理论与实践中“蹦人为本”的管理主线的进一步体现。知识管理有助于信息处理能力与行政人员创新能力相互结台.进而增强行政单位应变能力和预见能力。 1.在行政决策上实现由传统模式向网络化转变 网络技术不仅能提高行政决策的透明度且能对决策的执行形成有效的监督。有效的监督是政策如实执行的保证,但要对政策进行监督必须先了解政策的制定缘起、内容和执行中的有关规定。过去,由于群众不了解政策出台的过程,无法对政策执行进行比照,即使政策执行中存在扭曲、变形也不知道,监督从何谈起。监督的不易和不力,造成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广泛存在。问题出现并不说明我们没有监督体系,而是体系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上下级间的互相包庇堵塞了正常的监督渠道,公众想监督又怕报复或苦于没有直接的监督渠道,外部监督形同虚设。网络技术的普及,使得行政决策的网络化成为可能。行政决策的网络化大大提高了决策过程的透明度。人们通过网络就可轻易揭开行政决策的帷幕,把决策方案的选择项与个人利益作对照,确定自身立场,发表自己的见解,从而使决策由封闭的暗箱操作过程,变为下级、民众可以参与的开放、民主的过程。民众参与决策过程的同时也更好地了解了政策,为监督政策的执行提供了条件。此外,网络技术简化了监督反馈的传输环节。只要政府有“越轨”行为,民众就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向监督部门举报。同时网络以“秘密”方式进行投标,消除了民众的顾虑,大大提高了民众监督的积极性。 2.以人为本的管理 知识经济时代,一方面知识将日渐成为行政管理中的重要资源,人对知识的掌握和驾驭以及由此而带来的行政管理创新使得人在经济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比以往任何时候都变得更加突出和重要;另一方面,人的思维方式、价值观念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人的自主性,个性化自我价值的实现愿望将得到充分的尊重和释放,这些都是促使行政管理中把对人的关注推到空间的中心地位,以此借鉴和实施“以人为本”的管理模式。 二、行政管理的信息化 知识经济有两个鲜明的特点,一是高品位的不断创新, 二是以较高的加速度发展,创新越来越快。知识经济导致的竞争归根到底是知识的生产、占有和利用的竞争。要提高竞争力, 行政管理单位必须在获取知识、创新知识、应用知识方面加以提高。所以管理者必须把信息的获取、提炼, 知识的研究、创新, 高新技术的开发、应用,作为一项重要的职责。现在美国等发达国家的一些行政管理单位已设专门的“知识主管”, 其职能是创造、使用、保存并转让知识。 在我国目前的行政管理领域,实际上有许多新的技术手段引入,如计算机和网络技术。但是这些技术都没有在我国的行政管理中被广泛运用,拿网络技术来说,虽然有些政府部门开始上网,可绝大多数基层政府部门连上网是怎么回事还不很清楚。在这种情况下,首先需要让人们树立起网络的概念。因此,从目前水平来说,对行政管理人员应加强现代管理技术和新兴科学技术教育,培养最起码的管理技术知识。 1.行政管理者要终生学习 知识经济时代需要有知识的领导,没有知识就无法胜任工作。我们的领导干部和管理者首先必须认真地学习好指导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邓小平理论,学习依法治国所必须的法律知识,学习领导科学,学习管理社会和行业所必须的专业知识和现代科技基础知识。同时我们还要学习好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把握社会发展的趋势 以适应履行职责的需要。现在知识更新速度难以想象,必须坚持终生学习,补充和更新自己原有的知识,才能跟上时代步伐。学习必须要有一个好的学风,联系实际,学以致用,切忌摆花架子、卖弄知识、名词堆砌和脱离实际。如果只把学习到的知识作为自己的讲话和修辞,那么我们和发达地区的差距将会越拉越大。 2.行政绩效管理 行政绩效管理是通过绩效评价对被评价对象按照制定的指标,参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对比分析,对被评对象在一定时期内的工作进行考察、评定、奖励和相关培训的活动;探索和创造可以反响的组织目标、组织价值的新视野;依次建立起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其管理思想的完善和总体战略目标的实现。绩效评价是绩效管理的前提,对被评对象激励与约束的依据来自于对其所进行的绩效评价结果。 绩效评价是绩效管理的核心内容,也有人直接称其为绩效管理。绩效评价是采用特定的指标体系,对照一定的评价标准,运用一定的数理方法来评价。这种方法从主观愿望上是要实现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评价他们所取得的业绩和效益,找出被评价对象之间的差距和优势,帮助组织成员了解他们对于实现组织目标的理解与贡献。据此扬长避短,优胜劣汰。但传统的绩效评价却远远没有达到预期的目的。 伴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组织竞争越来越依赖于对知识资产的创新应用和管理,绩效管理的评价重心也必须转移到知识创新能力与效益方面来。知识经济环境下的绩效评价必须包括知本含量。知识经济的运作使知本的地位跃居于资本的前列,知识的拥有量、拥有类型以及知识的运作方式,成为经济增长的最关键因素,组织管理者面临着在知识方面把战略与运作结合起来的高层需求,组织自己必须根据知识要素和自己所拥有的知识力量制定知识管理战略,对组织内部的知识资本进行有效的调配;组织的竞争对手不仅应该知道对手的物质竞争力,而且应该知道对手的知本竞争力。并且通过绩效评价促进个人知识组织化,组织知识社会效益化、商品化。 三、总结 知识经济时代是一个充满激情与机遇、富有诱惑力又具有挑战性的时代,我们只有搏击进取,开拓创新,凭借对知识、技术、信息、人才的高度重视,有效地运用各种措施与手段,通过不同的途径,实现管理的现代化,才能在日益激烈的国内外竞争中获取竞争优势,增强竞争实力和综合国力,从而踏上持续、协调的发展轨道。 尽管知识管理的理论和实践并不完整和丰富 但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以往管理理论报难适应新经济的变化发展。因此,知识管理的产生是必然的。不过.作为一种新的、更高的管理形式,知识管理是在传统管理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其本身要有一个成熟和完善的过程,有待于进一步深化。 经济与行政管理论文:经济制度与行政管理制度研究 【摘要】 西方国家的社会结构存在一种矛盾:西方国家在经济上主要实行私有制,在政治上则主要实行公有制。民主制本质上是一种对政治权力的公有制。西方国家的“政府应基于人民的同意”的理念导致政府与公民在本质上是一种提供服务与购买服务的关系,是一种赤裸裸的金钱关系,这难以表明西方国家的政治模式是优越的。因此,西方国家的经济模式、政治模式都存在逻辑问题。 【关键词】 西方;经济;行政管理;自由主义经济学;公有制 一、西方国家在经济上实行私有制,在行政管理上实行公有制,这表明西方国家由以建立的逻辑基础是混乱的 北美、西欧、澳洲等地的以美国等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的社会结构中存在着一种矛盾,即西方国家在经济上实现私有制、在政治上实行公有制。这种矛盾反应了一种理念上的矛盾,该矛盾显示出西方国家的立国理念是存在逻辑矛盾的。笔者所谓的经济上的私有制是容易理解的,笔者所说的“政治上的公有制”何谓呢?“政治上的公有制”就是指民主制。民主制的理论基础是“人民为主权者”、“政府应基于人民的同意”、“一人一票决定国家事务”等。也就是说,民主的理念主张国家的主权或国家的终结权力应当是全体公民共有的,而且每个公民都拥有相等的一份——这也就是说,如果把西方国家比作一个“公司”,那么其股份由全体公民享有等额的一份。也就是说,从本质上讲,民主制是一种公有制———尽管公有的是政治权力而非财产,但从政权的组织形式上看,民主制无疑是一种公有制。西方自由主义经济学家认为私有制是优越的,有利于调动私有企业主的积极性,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如果这种论调是有道理的,那么西方国家的政府也应当实行私有制———“君主制”或“寡头制”等———这样才有利于提高国家的效率。也就是说,按照主张实行私有制的经济学家的逻辑,如果国家被一家所有,即实行君主制,那么这个掌管国家的君主才会把国家的事业当作自己的事业,才能充分调动管理国家的“君主”推行精细管理、谋求国家发展的积极性,才能实行国家的最好的治理和发展;按照主张实行私有制的经济学家的逻辑,如果国家被全体公民所有,即全体公民共有、公有,那么就会出现如公有制企业中的那种管理者不把企业当作自己家的产业从而难以真正严细认真地进行管理,难免会出现公有制企业的“跑、冒、滴、漏”的现象。也就是说,以下二者必居其一:如果西方国家承认私有制能够调动企业经营者的经济性,那么西方国家就应该实行君主制,君主制才是私有制,才是自由主义经济理论所应当推崇的最理想的政体;如果西方国家认为君主制不是理想的政体,而民主制才是,那么西方国家的企业也应当实行公有制而不是私有制。举个简单的例子,如果西方国家认为私有制最有利于经济发展,那么国家实行私有制———也就是实行君主制———才是最有利于国家的发展的;如果西方国家认为国家不应当实行君主制,那么在经济领域也不应当实行私有制,而应该建立公有制企业。由此可见,西方国家一方面在经济上主要实行私有制、一方面在政治上主要实行民主制,这本身就是矛盾的,其间存在理论上的矛盾。西方国家的这种实践恰好证明了公有制未必一无是处,私有制也未必万能。 二、从西方国家的立国理念“政府应基于人民的同意”可以推导出严重的消极逻辑后果 近现代西方国家的立国理念“政府应基于人民的同意”存在严重的缺陷。这种缺陷表现在“政府应基于人民的同意”这种逻辑其实使公民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沦为了赤裸裸的利益关系。何以得出这一结论?因此“政府应基于人民的同意”的理念的本质是:人民出钱(纳税)购买服务,具体购买的是政府提供的服务,而政府只不过是拿钱替公民办事而已;人民如果不满现政府的服务,则有权购买新一届政府的服务。在这种认识模式之下,政府对公民是不必有责任心的,因为西方的理念会认为:政府拿多少钱(收多少税)就为公民办多少事,如果政府没钱了,那么政府就不必为公民办事,例如我们看到西方国家的多次发生政府“破产”的情况,在政府“破产”后就停止对公民提供的一些服务,而西方政府这样做从理论上来讲是无可厚非的,因为“政府应基于人民的同意”这一逻辑前提就决定了政府不必把公民的事当成自家的事,不必在没有钱的情况下仍然为公民办事。根据民主制的理念可以得出这样的推论:在西方国家发生自然灾害时,如果政府没有向公民收取用于救援的费用(税收),那么从理论上来说政府没有义务去救援群众,因为西方国家近现代的理念基础,西方国家现行的关于建立政府、关于政府与人民关系、关于民主制度的逻辑就能推导出这种结论。按照本文的上述分析,西方国家的执政者是在民主制这种“公有制”模式之下管理国家的,在这种情况下,西方执政者就像公有制企业的经营者一样往往倾向于关心自己能否继续统治下去,往往倾向于关心自己的任期之内别出问题;因此,当国家的长远利益与执政者的利益或任期内的利益相矛盾时,西方执政者会做出何种选择就是不言自明的了。故而,民主制并不总是有利于西方国家的长远利益、总体利益的。相反,中国传统的、看待政府与人民之间的关系的理念就比西方近现代的民主制的理念显得更有人情味。众所周知,中国传统认为国家是一个大家庭,政府是家长,人民是子女;因此按照这种逻辑,人民的所有事情国家都必须负责,政府不能拿“没有向人民收某类税”、为理由来拒绝对人民负责。例如中国发生自然灾害时,政府不会想收没收相应的税、有没有这笔预算,而会想尽办法开展救灾工作。由于中国有这种传统的关于政府与人民的关系的理念,因此中国人习惯于有事找政府,因为“父母官”、“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的理念在中国人的潜意识中已然是根深蒂固的,中国人不会想“我为政府纳了多少税,因此我有权要求政府相应地为我提供多少服务”,而会想“政府既然为民之父母,就应当满足我的一切正当需求”。 总之,西方国家的“政府应基于人民的同意”的逻辑在把公民摆在政府的主人的地位上的同时,也就使政府有权利疏远与人民的关系———因为这种逻辑导致公民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本质上就是金钱关系、就是购买服务的关系。相反,“家天下”的观念却有其人性的一面。 作者:吕规 夏庆宇 单位:南昌工学院思政部 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 经济与行政管理论文:知识经济与行政管理探究 摘要:随着科技不断发展,社会不断进步,知识经济逐渐被人们所接受。知识经济发展对社会各方面都有一定影响。因此,探究知识经济对行政管理的影响具有实用价值。本文阐述了知识管理的内涵,探讨了知识经济给行政管理带来的影响。 关键词:知识经济;行政管理;影响 一、知识管理的内涵 当今社会,提到“知识管理”大多数人都有这样一个概念:在面对与日俱增的、非连续性环境出现一定变化时,就可以按照组织的适应性及生产条件、以竞争能力等各种现实情况,制定出迎合性措施。合理科学地认识“知识管理”,这种管理就是将人作为中心位置,把信息当成理解的基础,将创新知识当成最终目标,将知识作为一种能够开发的资源对待。总而言之,“知识管理”即为人在行政管理的过程中获取和运用集体知识以及技能全过程。从结构上来看,这种管理可以划分成两部分,就是管理人力资源以及管理信息资源。最终的目的是将人对知识创新以及处理信息二者有关能力的有机结合。 (一)在行政决策上的转变 因为广大群众们就政策是如何出台的这一过程并不是很了解,因此无法对实际中对政策的执行进行对比,哪怕是政策在执行过程中有一些扭曲和变形也不得而知,那么我们的监督又从何谈起呢?随着时代的进步,科技的不断发展,网络技术被广泛运用,使网络形成了对行政决策监督的无形之网。随着网络被广泛地运用对行政决策的监督上,增强了广大人民群众对决策过程的清晰度和了解度,提高了决策过程的透明度。群众通过网络便能够轻易地了解到行政决策的内容,将不同的决策方案和自身的利益作对比,看清自己的立场,然后发表自身见解。 (二)建立以人为本管理理念 在以知识为经济的时代,一方面日后知识必将在行政管理中占据非常重要的地位。因为人可以对知识进行掌握以及驾驭,并且可以由此对行政管理进行创新和改革,所以这些全部原因都将人置于经济社会活动中非常重要的地位。而且随着时展相较以前更加突出和明显了;另一方面人的价值观和思维模式都在发生着巨大的变化、人逐渐开始追求自主性和个性化自我价值,并且由于人在行政管理中地位变高的缘故,他们的这些追求得到了充分的尊重和完美的释放,“以人为本”的管理模式以此得到实现。 二、知识经济对行政管理的影响 (一)行政管理人员要具备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 知识经济的时代,领导自身的知识含量直接间接的成为了下属们判断其是否有能力担任该职位以及是否有能力胜任工作的基础条件。领导干部们也好、管理者们也好首先肯定是要踏踏实实地学好邓小平理论,科学发展观等等符合时展的理论知识。同时又必须对法律知识要有一定的了解,这个可以参考“依法治国”。而且最好是对所在行业要求掌握的专业类知识进行一个较系统较全面的学习,还最好对一些现代科技基础知识有一定的了解。不但如此,还要掌握和认知一些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这样才能正确认识社会发展趋势,准确履行自身职责。当今社会知识随时都在进行更新,而且速度难以把握,所以只有不断的学习,不断的在原有的知识体系上新添和补充才能不被社会所淘汰。 (二)对行政绩效管理的影响 所谓行政绩效的管理就是指根据绩效评价来对被评价者按照一定的指标和参考一些标准来对比分析,考察、评定、奖励被评者在一定工作时期内的工作,并且进行一些相关培训活动;通过不断地探索以及不断的创造可以有效地拓展组织目标和组织价值的新视野;逐渐完善一些奖惩体系,努力实现对管理思想和总体战略目标的完善和实现。步入知识经济时代,要求在绩效管理上也体现出知识的重要性。要争取做到与效益相辅相成。知识经济大环境下,知本非常的重要。知本的地位也位于资本的前面了,拥有多少的知识、拥有什么样的知识以及怎么样去运用知识等等已经成为促使经济高速发展的必要条件了。这便要求组织管理者根据自身的知识掌握量来将战略和运作相结合制定有效的知识管理相关战略,同时对内部知识资本作出高效合理的调配和安排。同时知己知彼百战不殆,自己的知本能力自身必须要了解,同时对竞争对手的知本情况有个了解的话会让自己更胜一筹,防患于未然。 经济与行政管理论文:西方国家经济制度与行政管理制度的矛盾 【摘要】西方国家的社会结构存在一种矛盾:西方国家在经济上主要实行私有制,在政治上则主要实行公有制。民主制本质上是一种对政治权力的公有制。西方国家的“政府应基于人民的同意”的理念导致政府与公民在本质上是一种提供服务与购买服务的关系,是一种赤裸裸的金钱关系,这难以表明西方国家的政治模式是优越的。因此,西方国家的经济模式、政治模式都存在逻辑问题。 【关键词】西方;经济;行政管理;自由主义经济学;公有制 一、西方国家在经济上实行私有制,在行政管理上实行公有制,这表明西方国家由以建立的逻辑基础是混乱的 北美、西欧、澳洲等地的以美国等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的社会结构中存在着一种矛盾,即西方国家在经济上实现私有制、在政治上实行公有制。这种矛盾反应了一种理念上的矛盾,该矛盾显示出西方国家的立国理念是存在逻辑矛盾的。笔者所谓的经济上的私有制是容易理解的,笔者所说的“政治上的公有制”何谓呢?“政治上的公有制”就是指民主制。民主制的理论基础是“人民为主权者”、“政府应基于人民的同意”、“一人一票决定国家事务”等。也就是说,民主的理念主张国家的主权或国家的终结权力应当是全体公民共有的,而且每个公民都拥有相等的一份——这也就是说,如果把西方国家比作一个“公司”,那么其股份由全体公民享有等额的一份。也就是说,从本质上讲,民主制是一种公有制———尽管公有的是政治权力而非财产,但从政权的组织形式上看,民主制无疑是一种公有制。西方自由主义经济学家认为私有制是优越的,有利于调动私有企业主的积极性,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如果这种论调是有道理的,那么西方国家的政府也应当实行私有制———“君主制”或“寡头制”等———这样才有利于提高国家的效率。也就是说,按照主张实行私有制的经济学家的逻辑,如果国家被一家所有,即实行君主制,那么这个掌管国家的君主才会把国家的事业当作自己的事业,才能充分调动管理国家的“君主”推行精细管理、谋求国家发展的积极性,才能实行国家的最好的治理和发展;按照主张实行私有制的经济学家的逻辑,如果国家被全体公民所有,即全体公民共有、公有,那么就会出现如公有制企业中的那种管理者不把企业当作自己家的产业从而难以真正严细认真地进行管理,难免会出现公有制企业的“跑、冒、滴、漏”的现象。也就是说,以下二者必居其一:如果西方国家承认私有制能够调动企业经营者的经济性,那么西方国家就应该实行君主制,君主制才是私有制,才是自由主义经济理论所应当推崇的最理想的政体;如果西方国家认为君主制不是理想的政体,而民主制才是,那么西方国家的企业也应当实行公有制而不是私有制。举个简单的例子,如果西方国家认为私有制最有利于经济发展,那么国家实行私有制———也就是实行君主制———才是最有利于国家的发展的;如果西方国家认为国家不应当实行君主制,那么在经济领域也不应当实行私有制,而应该建立公有制企业。由此可见,西方国家一方面在经济上主要实行私有制、一方面在政治上主要实行民主制,这本身就是矛盾的,其间存在理论上的矛盾。西方国家的这种实践恰好证明了公有制未必一无是处,私有制也未必万能。 二、从西方国家的立国理念“政府应基于人民的同意”可以推导出严重的消极逻辑后果 近现代西方国家的立国理念“政府应基于人民的同意”存在严重的缺陷。这种缺陷表现在“政府应基于人民的同意”这种逻辑其实使公民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沦为了赤裸裸的利益关系。何以得出这一结论?因此“政府应基于人民的同意”的理念的本质是:人民出钱(纳税)购买服务,具体购买的是政府提供的服务,而政府只不过是拿钱替公民办事而已;人民如果不满现政府的服务,则有权购买新一届政府的服务。在这种认识模式之下,政府对公民是不必有责任心的,因为西方的理念会认为:政府拿多少钱(收多少税)就为公民办多少事,如果政府没钱了,那么政府就不必为公民办事,例如我们看到西方国家的多次发生政府“破产”的情况,在政府“破产”后就停止对公民提供的一些服务,而西方政府这样做从理论上来讲是无可厚非的,因为“政府应基于人民的同意”这一逻辑前提就决定了政府不必把公民的事当成自家的事,不必在没有钱的情况下仍然为公民办事。根据民主制的理念可以得出这样的推论:在西方国家发生自然灾害时,如果政府没有向公民收取用于救援的费用(税收),那么从理论上来说政府没有义务去救援群众,因为西方国家近现代的理念基础,西方国家现行的关于建立政府、关于政府与人民关系、关于民主制度的逻辑就能推导出这种结论。按照本文的上述分析,西方国家的执政者是在民主制这种“公有制”模式之下管理国家的,在这种情况下,西方执政者就像公有制企业的经营者一样往往倾向于关心自己能否继续统治下去,往往倾向于关心自己的任期之内别出问题;因此,当国家的长远利益与执政者的利益或任期内的利益相矛盾时,西方执政者会做出何种选择就是不言自明的了。故而,民主制并不总是有利于西方国家的长远利益、总体利益的。相反,中国传统的、看待政府与人民之间的关系的理念就比西方近现代的民主制的理念显得更有人情味。众所周知,中国传统认为国家是一个大家庭,政府是家长,人民是子女;因此按照这种逻辑,人民的所有事情国家都必须负责,政府不能拿“没有向人民收某类税”、为理由来拒绝对人民负责。例如中国发生自然灾害时,政府不会想收没收相应的税、有没有这笔预算,而会想尽办法开展救灾工作。由于中国有这种传统的关于政府与人民的关系的理念,因此中国人习惯于有事找政府,因为“父母官”、“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的理念在中国人的潜意识中已然是根深蒂固的,中国人不会想“我为政府纳了多少税,因此我有权要求政府相应地为我提供多少服务”,而会想“政府既然为民之父母,就应当满足我的一切正当需求”。总之,西方国家的“政府应基于人民的同意”的逻辑在把公民摆在政府的主人的地位上的同时,也就使政府有权利疏远与人民的关系———因为这种逻辑导致公民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本质上就是金钱关系、就是购买服务的关系。相反,“家天下”的观念却有其人性的一面. 作者:吕规 夏庆宇 单位:南昌工学院思政部 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 经济与行政管理论文:区域经济与行政管理冲突问题分析 一、经济一体化 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突破行政区划界限,形成若干带动力强、联系紧密的经济圈和经济带”,并“形成辐射作用大的城市群,培育新的经济增长极”。与此同时,我国区域经济发展迅速,长三角、珠三角、京津冀、环渤海等跨省级经济区以及武汉城市圈、长株潭城市群、郑汴一体化、乌昌一体化、西咸一体化等跨市级经济区发展已初见成效。但是,各经济区在发展过程中不约而同地都遇到了行政壁垒的制约,“非一体化”行政管理体制严重阻碍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进程。以西咸经济一体化为例,早在2002年两市就签订了《西咸经济一体化协议书》,两年后又合作编制了《西咸实施经济一体化战略规划纲要》,按照规划同筹、交通同网、信息同享、市场同体、产业同布、科教同兴、旅游同线、环境同治的“八同”思路,最终实现城市一体化、经济一体化、交通一体化和环保一体化的目标。应该说西咸经济一体化的发展目标和任务是明确的,但是截至目前西咸一体化的进程远没有达到预期,与其他经济区比较步伐缓慢,究其原因很大一方面是受行政管理体制的制约,为此,认清区域经济一体化与行政管理体制的冲突问题所在并探索体制改革与创新,是目前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 关于中国区域合作与行政管理冲突的文献主要集中在1990年代后。Young(2000)[1]的研究注意到在分权体制下,中国实际上为地方政府主导型市场经济,并认为各项改革推行过程种所遇到的一些问题成为20世纪80年代后期国内地区保护主义重新抬头的重要诱因。NaughtonB(2000)[2]的工作论文发现改革开放后中国省际间贸易以制造业产业内贸易为主,生产要素、服务和中间产品流动壁垒仍然很大。Yin(2003)[3]运用R D内生增长模型,分析了区域合作的激励问题和增长效应,指出区域合作的情况比封闭拥有更高的均衡增长率。林毅夫等(2004)[4]强调中国的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很大程度上是重工业优先发展的赶超战略,这是分权式改革的逻辑延伸。王健等(2004)[5]通过提出“复合行政”的概念,认为造成中国区域经济一体化与行政区划冲突的根本原因在于政府职能的转变尚未完全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周业安等(2004)[6]通过面板数据实证研究认为市场秩序与政府竞争秩序的合理构建对地区经济发展十分重要。赵永亮,徐勇(2007)[7]在引入地方政府的消费偏好下,构建了两地区边界效应模型,检验了我国市场分割的程度。他们的研究理论意义重大,但还没涉及最新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实践,本文结合西咸经济一体化的实际,从面临的难题入手,建模分析,得出结论。 二、区域经济一体化面临的难题 从制度上讲,地区经济发展主要来源于政策资源(包括上级政策倾斜、行政管理强度、行政管理方式等)和市场资源(要素丰裕度、市场容量与自由化程度等)两类。我国区域经济一体化建设在起步阶段往往表现得如火如荼,这主要归功于政策资源的释放和市场资源的松绑,之后进程缓慢,主要面临以下三个难题: 第一,政策资源的内敛性导致行政壁垒。政策资源的内敛性是说在一个行政区内,以行政力量为中心的政策资源对内的加强与对外的排斥特性。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经济体系是垂直运行,地方行政区划之间基本上没有自主的经济联系,资源配置问题主要是由自上而下的计划协调来解决。改革开放以来,中央与地方实行分权,这对提高经济运行效率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由于分权在很大程度上是政府内部的权力转移,其次才是政府向企业、市场和社会的还权。政府职能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改革,其结果是行政垄断权的大而化小,政策资源仍然超越市场资源,成为了主导地方经济发展的强势资源。由于地方政府的偏好是局部利益,使政策资源呈现内敛性,不同行政区划间为争夺优势政策资源而相互抵制[8],在没有相应“秩序”规范情况下,势必出现不合作的“诸侯经济”现象。以西咸一体化前的情形为例,咸阳与西安仅一河之隔,由于害怕被西安“吃掉”,咸阳过去长时间不在渭河以南规划发展工业,而把它列为蔬菜区,以此筑成与西安的“隔离带”,这种政策垒明显不利于区域融合。还有比如在招商引资,争取上级给予的优惠政策等方面两市也是竞争激烈,互不相让,必要时以行政壁垒抵制。 第二,市场资源遭遇非平衡经济增长的冲击。“自由市场力量的作用使经济向区域不平衡方向发展是一个内在的趋势”(缪尔达尔,《经济理论与欠发展区域》,1974年),“增长极”理论与“中心—外围”理论也表明,市场力量不足以消除经济发展的空间不平衡,短期内甚至会强化这种不平衡,一体化过程中若完全放任自由化的市场,会导致净优势资源单方面流动,GDP的变化会牵动各行政区首脑的神经,发达地区政府怕受拖累,欠发达地区政府怕吃亏,为扭转这种趋势,各行政区会用政策资源包围市场资源,行政力抵制市场力。另一方面,经济发展不平衡导致各地区法治环境与市场制度的梯度差异,增加了法律、政策协调等方面的成本,如果没有相应的机制来改善这种不平衡,一体化进程就很难进行下去。[9]政府之间能否达成一个具有约束力的、自动实施的协议,保证“合作博弈”能够重复,关键在于能否给那些落后的伙伴一个良好的前景预期,或者通过非市场的力量在合作中尽快缩小差距,这需要通过特定的资源配置和补偿机制来实现,而这种机制正是目前中国缺乏的。 第三,“合作协调人”的缺位和失效。对于打破行政壁垒,实现区域经济一体化,使整体经济发展,从长期看这应该也是上级政府的施政愿望。但由于跨行政经济区缺乏与之重叠的行政级别,靠地方平级政府难以合作协调,于是就出现了以上级政府成员为主的合作协调人,但这种合作协调人缺乏权利和法制保障,协调力度大打折扣,加之对各行政区情况缺乏足够的认识,协调只是成了建议,最后变成“东周诸侯不朝觐”,各行政区表面上看同属一个经济区,实际上是各顾各。以西咸一体化为例,两市时常遇到一些诸如招商引资、基础设施建设、环保投入等涉及到双方利益分配与成本分摊的棘手问题,由于缺乏强有力的一体化领导机构来确保实施,往往使很多问题搁浅或遗留。 以上难题表明,由于政策资源的内敛性,以及市场资源遭遇非平衡发展的冲击,在缺乏合作协调人的情况下,区域经济一体化与行政管理体制面临冲突,不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 三、模型分析:两种资源的优化配置 (一)模型假设 假定地区经济发展手段主要来源于政策资源和市场资源两类,地方政府对这两种资源的偏好关系都具有完备性、可传递性、连续性、单调性和严格凸性。 (二)模型分析 情况1:独立行政区的资源配置 市场资源对政策资源的边际替代率是它们的价格之比,也是各自的边际效用之比。实际上,由于资源的边际效用递减,牺牲市场资源的利用而单靠政策资源推进的发展模式导致的效用水平是不高的,西部某些地区在实行经济一体化的过程中要避免这种“行政过度”带来的低效用。 情况2:经济一体化过程中的不同行政区的资源配置 政府的短期偏好在于使用政策资源,过度的政策资源使用产生两方面的问题,一是政策资源的边际效用递减,政策资源逐渐演变成保护内部“弱市场资源”的行政壁垒;二是对有限政策资源的争夺,造成两地相互抵制,互筑行政堡垒,区域经济一体化与行政管理体制冲突由此形成。 四、对冲突的进一步解释 政策资源和市场资源在此不能达到优化配置,主要在于区域经济一体化过程中的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表现为以下方面: (一)单一的政绩评估机制和政治晋升中的经济人行为 目前我国的政绩考核依然以经济建设成绩为中心,地方政府的政绩考核主要依据本地区财政税收、本地就业和GDP增长速度。“为官一任,造福一方”,这种施政观可能会导致两个极端:从时间纬度上,地方政府为实现任期内的跨越式发展往往较少考虑资源利用的可持续性;从空间纬度上,面临同一经济区内的行政区划的边界时,为了保护本地利益,政府往往采用行政手段干预生产要素的流动,人为制造区间壁垒。 地方官员合作困难的另一个原因在于他们的政治晋升博弈的性质[10]。同一行政级别的地方官员,在政治晋升博弈中,参与人面临的是一个“零和博弈”,因为只有有限数目的人可以获得提升,一个人获得提升将直接降低另一人提升的机会,一个人所得构成另一人所失。而在当代的经济竞争过程中,也需要通过合作优势互补。政治晋升的零和博弈往往会干扰经济竞争的合作双赢。 (二)信息不对称与政府间不信任导致的非合作博弈 即使消除了地方政府经济人的行为,跨行政经济区仍然存在政府间的博弈,同级政府在面对不完全信息表现出来的等、靠、推的相互观望思想本来就很严重,加之彼此之间缺乏信任,担心利益受损,致使非合作博弈的产生,其结果是双方受损。如下例的静态非合作博弈,在缺乏互信情况下,即使双方知道合作双赢,但不能确定对方是否能采取合理积极的合作措施,于是只从单方面利益最大化出发,导致非最优结果。 (三)区域产业同构化严重,缺乏合作的内容即使制止了政府的经济人行为,克服了信息不对称,消除了非合作的“零和博弈”,政府的合作也会面临新的问题。由于地方政府对经济发展的关注更多地表现为对本地区经济指标的关注,缺乏对整个区域的产业发展目标进行系统的战略思考,因此,大多地方政府往往对那些被区域内其它地方政府广泛关注的“热线产业”具有强烈的投资冲动,忽视了区间产业互补与合作,其结果带来的是区域内产业结构的严重趋同[11],从而使得区域合作缺乏实质性的内容。例如陕西关中地区的西安、咸阳、宝鸡等地区传统工业产业均以纺织、军工、医药等为主,新兴工业产业又都选择在能源化工、装备制造、建材等产业内的相同方面,产业同构严重,恶性竞争和排斥往往对一体化形成威胁。 (四)区域合作的主体不明,缺乏合作的推手政府与企业在一体化过程中也存在博弈,政府会认为,区域经济一体化是市场机制的自发作用下资源在更大区域内的有效配置,因此区域合作主体是企业,而企业会认为,政府不创造良好条件,消除行政壁垒,要素是无法自由流动的,因此区域主体是政府。在主体不明情况下,一体化的进程显然缺乏推动力,等和靠的思想由此产生。实际上,区域经济合作的主体应该分前后两个阶段来看,如下图所示,以行政体制改革为过渡,前期以政府为主,主要进行公共设施建设和规划统筹工作,发挥政策导向作用,后期以企业为主,完善市场机制,政府要从某些领域退出,为企业提供服务。目前西咸经济一体化就面临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过渡阶段,如果在这个阶段摇摆不定,一体化实施的主体也就不明确,一体化的进程就会受阻。 五、政府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与创新 加快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关键是政府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与创新,要构建合理的地区间利益分配、约束和激励机制,优化行政机构运作方式,具体内容如下: (一)弱化行政区划边界,构建交通信息网络区域经济学中的“中心地理论”、“增长极理论”等表明,中心城市和地域对周边欠发达区有经济带动作用,而行政区划的边界是两个中心城市辐射最弱的地区,成为经济一体化的“隔离墙”,要实现要素的充分流动,就必须弱化行政区划边界,在边界区设置经济合作的“通道”以促进经济一体化。西咸共建区就是这一思想的创举,两地在城市的边缘规划建设40平方公里的区域,进行合理的功能区划,吸引企业进驻和房产开发,使其成为西咸经济一体化的突破口。 交通信息网络是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内容,由于属于公共物品,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决定了需由政府提供,跨行政区只有具备较完善的交通网络,要素在区间流动才有物质载体,才会减少信息不对称的障碍。西咸经济一体化在这方面规划的早但实施的晚,虽然西咸电话并网开创先河,但两地的交通衔接颇费周折,咸阳的世纪大道建成后很长一段时间很难与西安同规格公路衔接,群众反映强烈的直达公交线路也是奇缺,晚晚落后于人们的预期,这是急需改进的。 (二)减少行政区划管理层次,适当增加管理幅度,消除行政壁垒 通过行政区划管理层次和幅度的调整,可以直接解决现存的区间行政壁垒问题,将区间经济矛盾转化为区内经济问题加以解决,从而一定程度上解决当前区域经济一体化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行政区划改革要强化经济中心,规划区域布局,逐步形成层次合理、幅度适当、结构优化、功能完善的区划体系,从而为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提供适宜的区域地理空间[12]。 在不能完全破除历史形成的行政区划前提下,通过部门的融合是实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现实之举,它绕开了行政壁垒和法律限制,注重实效,是短期内消除局部矛盾的重要抓手。乌昌一体化在这方面大胆创新,通过合并两地党委,在高层实现战略统一,而西咸一体化这方面比较薄弱,两地部门归属各行政区,多数情况下需要通过各自主管上级间接沟通,但在渭河污染治理上两市环保部门合作比较积极,为改进渭河支流水质,两市共同制定了《西安咸阳沣河、氵皂河水污染治理规划》,协同关闭造纸等污染企业数家,使水质有所改善,为两地可持续共同发展做好了铺垫。 (三)完善地方政府及其官员政绩考核制度 要消除地方政府及其官员在追求政绩时的经济人行为,须对现行的以经济增长为单一指标的政绩考核制度实施改革,新的考核制度需体现以下几方面:一是考核指标尽量量化,体现科学性、规范性、可行性。既要有数量、速度指标,更要有经济增长的质量指标、社会效益指标、环保指标、就业指标、对外影响指标等。二是要建立规范的考核方式,对地方政府及官员的考核应将上级政府的考核与民意考核结合起来,考核程序做到公正、公开和透明。三是考虑外部性,建立奖惩机制,在政绩考核中,对于促进本地并带动周边地区经济发展的政府和官员予以表扬、奖励,以达到激励效果;对于一些只管本地发展而对周边地区进行市场封锁、设置要素流动障碍、转嫁污染等行为予以处罚。 (四)通过法制保障,构建区域协调管理机构 一体化经济区在面临共同的发展问题时,由于无法可依,往往表现为同级政府难以干预,上级政府缺少合理干预的手段,一旦干预又成了独角戏,地方上等、靠、要的思想滋生。可以通过构建法律基础,各成员进行产权的部分让渡,并由超越行政区划的区域协调管理机构来行使由各成员让渡出来的这部分权力,以制定整体性的合作发展规划,协调解决成员之间的利益矛盾冲突。国际上依法保障区域协调发展的例子很多,欧盟的成长就是一个典范,还有美国的例子,美国为促进跨区域问题的解决、调节各地方政府间关系,于1961年颁布了《地区再开发法》,为此在商务部下设立了地区再开发管理局;1965年颁布了《公共工程和经济开发法》、《阿巴拉契亚区域开发法》并相应地成立了经济开发署和阿巴拉契亚区域委员会以及一些州际区域开发委员会。西咸一体化在这方面有所突破难度很大,因为这需要上级相关部门立法或授权,现行的协调领导机构很难依法独立行使权力,而面对西咸两市越来越不好解决的难题例如交通、产业的统筹规划与资金投入,土地指标的统筹等问题都需要省级层面强有力的支持。 (五)财税体制的灵活性和统筹性 区域经济中各行政区难以合作,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利益分配问题,而引导市场经济行为的财税分配政策,对市场、企业和地方政府都有着关键的利益导向作用。然而我国目前的财税分配制度不尽合理,中央与地方税收划分上、转移支付上、区域恶性竞争的税收优惠政策上都不利于推进经济区内行政区划的合作,因此上级政府要统筹经济区财税分制度,完善地方税收体系,增强政府对地方经济的调控能力;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实施转移支付法律化、弹性化、透明化,同时要解决地区之间的发展均衡问题,逐步使单一的自上而下的纵向转移支付向纵向为主,横向为辅的转移支付发展;适当下放和监管税收优惠权限,更好地运用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13]。 (六)建立基于平等、协作的学习型横向府际关系 伴随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横向府际关系更多地体现为交流与合作的关系,为了形成平等互动、优势互补、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新型政府关系格局,要加强同级政府间的制度学习与创新,增强相互学习和创新的能力,敏锐地认知制度不均衡状态中所蕴含的潜在发展力量,合理制定制度创新的规划并持续地加以执行,实现政府制度的创新发展[14]。同时要认真学习、借鉴甚至模仿其他政府的制度,通过研究历史上和国外成功运作的制度安排掌握政府制度的发展规律,从而提高政府对制度创新的把握。 经济与行政管理论文:对知识经济与行政管理的探讨 摘要:随着科技不断发展,社会不断进步,知识经济逐渐被人们所接受。知识经济发展对社会各方面都有一定影响。因此,探究知识经济对行政管理的影响具有实用价值。本文阐述了知识管理的内涵,探讨了知识经济给行政管理带来的影响。 关键词:知识经济;行政管理;影响 一、知识管理的内涵 当今社会,提到“知识管理”大多数人都有这样一个概念:在面对与日俱增的、非连续性环境出现一定变化时,就可以按照组织的适应性及生产条件、以竞争能力等各种现实情况,制定出迎合性措施。合理科学地认识“知识管理”,这种管理就是将人作为中心位置,把信息当成理解的基础,将创新知识当成最终目标,将知识作为一种能够开发的资源对待。总而言之,“知识管理”即为人在行政管理的过程中获取和运用集体知识以及技能全过程。从结构上来看,这种管理可以划分成两部分,就是管理人力资源以及管理信息资源。最终的目的是将人对知识创新以及处理信息二者有关能力的有机结合。 (一)在行政决策上的转变 因为广大群众们就政策是如何出台的这一过程并不是很了解,因此无法对实际中对政策的执行进行对比,哪怕是政策在执行过程中有一些扭曲和变形也不得而知,那么我们的监督又从何谈起呢?随着时代的进步,科技的不断发展,网络技术被广泛运用,使网络形成了对行政决策监督的无形之网。随着网络被广泛地运用对行政决策的监督上,增强了广大人民群众对决策过程的清晰度和了解度,提高了决策过程的透明度。群众通过网络便能够轻易地了解到行政决策的内容,将不同的决策方案和自身的利益作对比,看清自己的立场,然后发表自身见解。 (二)建立以人为本管理理念 在以知识为经济的时代,一方面日后知识必将在行政管理中占据非常重要的地位。因为人可以对知识进行掌握以及驾驭,并且可以由此对行政管理进行创新和改革,所以这些全部原因都将人置于经济社会活动中非常重要的地位。而且随着时展相较以前更加突出和明显了;另一方面人的价值观和思维模式都在发生着巨大的变化、人逐渐开始追求自主性和个性化自我价值,并且由于人在行政管理中地位变高的缘故,他们的这些追求得到了充分的尊重和完美的释放,“以人为本”的管理模式以此得到实现。 二、知识经济对行政管理的影响 (一)行政管理人员要具备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 知识经济的时代,领导自身的知识含量直接间接的成为了下属们判断其是否有能力担任该职位以及是否有能力胜任工作的基础条件。领导干部们也好、管理者们也好首先肯定是要踏踏实实地学好邓小平理论,科学发展观等等符合时展的理论知识。同时又必须对法律知识要有一定的了解,这个可以参考“依法治国”。而且最好是对所在行业要求掌握的专业类知识进行一个较系统较全面的学习,还最好对一些现代科技基础知识有一定的了解。不但如此,还要掌握和认知一些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这样才能正确认识社会发展趋势,准确履行自身职责。当今社会知识随时都在进行更新,而且速度难以把握,所以只有不断的学习,不断的在原有的知识体系上新添和补充才能不被社会所淘汰。 (二)对行政绩效管理的影响 所谓行政绩效的管理就是指根据绩效评价来对被评价者按照一定的指标和参考一些标准来对比分析,考察、评定、奖励被评者在一定工作时期内的工作,并且进行一些相关培训活动;通过不断地探索以及不断的创造可以有效地拓展组织目标和组织价值的新视野;逐渐完善一些奖惩体系,努力实现对管理思想和总体战略目标的完善和实现。步入知识经济时代,要求在绩效管理上也体现出知识的重要性。要争取做到与效益相辅相成。知识经济大环境下,知本非常的重要。知本的地位也位于资本的前面了,拥有多少的知识、拥有什么样的知识以及怎么样去运用知识等等已经成为促使经济高速发展的必要条件了。这便要求组织管理者根据自身的知识掌握量来将战略和运作相结合制定有效的知识管理相关战略,同时对内部知识资本作出高效合理的调配和安排。同时知己知彼百战不殆,自己的知本能力自身必须要了解,同时对竞争对手的知本情况有个了解的话会让自己更胜一筹,防患于未然。 作者:1.杜军贤;2.孙晓莉 单位:1.国家电投集团宁夏能源铝业中卫热电有限公司,2.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宁夏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