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济论文:经济全球化下影响发展中国家经济安全的因素分析 一、发展中国家参与经济全球化的起始条件是决定其经济安全的内在因素 近年来,经济全球化呈现加速发展的趋势,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融入到经济全球化的大潮之中。世界政治、经济形势的深刻变化使国家安全的内涵出现了新的变化,国家经济利益和国家经济竞争力随即上升至国家安全的优先位置,国家经济安全开始成为国家安全的核心。 对发展中国家经济安全的认识应首先从其参与经济全球化的起始条件上去把握。因为发展中国家的起始条件既是其参与经济全球化的基础,也是决定其经济安全内容的重要因素。从经济安全的角度看,发展中国家起始条件上的不利因素主要有以下几项: 1、市场经济的不完善。现代市场经济通常具备如下特征:市场结构完备,生产要素和产品流动无障碍;市场竞争充分、公平并有统一的规则;价格信息充分;市场活动主体的产权明晰。对照上述特征,不难发现发展中国家目前市场经济具有很大的不完全与不完善性。以中国为例,市场经济的不完全与不完善具体表现为统一的国内市场尚未形成,各地区自给自足现象十分严重,国内市场被分割为许多狭小的封闭性地方市场,产品和生产要素流通不畅;生产要素市场建设步伐缓慢,各种生产要素进入市场的程度、各种要素市场放开的程度和完善程度明显滞后于经济发展的需要;国内市场竞争规则缺乏公平性与统一性,不同经济成分发展条件不平等;地方保护主义使区际贸易壁垒名目繁多;国有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仍在探索之中,国有企业预算软约束和“内部人控制”的问题十分突出。发展中国家市场经济的不完全与不完善对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安全极为不利。按照经济学理论,在一个竞争不公平且不充分的市场条件下,价格体系的扭曲是不可避免的。价格信号的失真会使价格失去真实反映资源稀缺程度的作用,其后果是造成资源配置的低效率。市场竞争的不公平还会抑制优胜劣汰规律的作用,不利于发展中国家培育自己的明星企业和发展自己的优势产业。 2、社会保障机制建设步伐缓慢,尚不能满足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需要。发展中国家参与经济全球化必须具备一个发达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然而,从目前发展中国家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实际情况看,尚有两大突出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一是社会保障基金的来源渠道不畅,部分国有、民营和外资企业不能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养老和医疗保险基金,致使职工的切身利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全社会筹集到的社保基金难以满足其承担的义务要求。二是社会保险机制的覆盖面过窄。部分城镇下岗职工、农业剩余劳动力仍被排除在社保机制之外,包括城镇下岗职工、待业人员和农业剩余劳动力在内的低收入人群的大量存在,是影响发展中国家社会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一大隐患。 3、发展中国家金融体系的脆弱使其面临的金融风险压力增大。发展中国家金融体系的脆弱主要表现在外债负担重、国有银行不良资产比例高和金融市场开放步伐过快等三个方面。以墨西哥和韩国为例,1992年墨西哥外债达1060亿美元,1994年墨外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35%。1997年10月底,韩国外债总额达1100亿美元,其中2/3在一年内到期。外债负担重是造成这些国家汇率低估、货币贬值的重要因素。而国有银行不良资产比例高的情况在中国比较明显。1995年底,中国国有银行总贷款为4万亿元,其中9000亿元是呆账,约占总贷款的22.3%。高不良贷款率使中国银行系统显得脆弱。此外,发展中国家(如泰国、印尼、马来西亚和墨西哥)金融市场的过早开放客观上为国际金融投资活动提供了便利条件。数量庞大的国际游资始终是威胁发展中国家金融安全的一大隐患。 二、发达国家推行经济全球化的战略意图和政策举措是影响发展中国家经济安全的深层因素 发达国家积极推行经济全球化的目的是服务于资本的全球扩张,攫取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剩余,巩固和提高其优势竞争地位。发达国家战略意图从本质上看具有“争夺性”和“霸权性”两种属性。争夺性表现为发达国家借经济全球化不断迫使发展中国家开放市场,加快进行经济渗透以此来争夺发展中国家的资源和市场。“霸权性”是指巩固和提高发达国家在文化、政治、军事、经济等领域的“霸权”地位。发达国家推行这项战略的政策举措有:维护现有的“中心”与“外围”的国际分工体系;技术封锁;把持国际游戏规则的制定权。在维护和加强“中心”与“外围”的国际分工体系上,发达国家凭借其拥有的“经济技术优势”、“创新优势”和“国际规则优势”将发展中国家置于国际分工梯度的中低层次,而将自己放置在国际分工梯度的高阶梯位置,以此来形成能使国际分工利益更多地向发达国家倾斜的国际分工格局。这样的国际分工格局对发展中国家极其不利,它不仅使发展中国家获利较少,而且还在事实上形成了发展中国家经济对发达国家的高度依赖性,这会严重削弱发展中国家抵挡发达国家传递经济危机、维护自身经济安全的能力。在技术封锁上,发达国家严格管制高新技术向发展中国家转移。据统计,世界最大的569家企业(基本上属于发达国家所有),只有10.6%把技术创新放在国外。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发达国家一直把持着游戏规则的制定权。如世界贸易组织的“绿色会议室”小圈子商议制度,能够“入室”商讨制定游戏规则的绝大多数是发达国家。这实际上等于剥夺了大部分发展中国家对制定和修改游戏规则的发言权的决策权。因此,现行国际游戏规则一直带有明显的偏向性和不合理性,它偏重照顾的是发达国家利益,而忽视或损害的却是发展中国家利益。 三、经济全球化是影响发展中国家经济安全的环境因素 经济全球化深刻改变了世界经济的运行环境,当代世界市场变得更加开放、竞争更加激烈;资本、技术、信息、人才等生产要素跨国界流动更为便利。世界经济的联系方式已从过去以国际贸易为主,转向以资本跨国界流动为主、国际贸易迅速扩大的新的发展态势。与世界经济联系的加深,使发展中国家在分享经济全球化带来的机遇同时,也面临着更大挑战。这种来自经济全球化方面的挑战从发展中国家经济安全的角度看,集中体现在发展中国家控制生产要素跨国界流动能力的减弱和保护市场能力下降两个方面。这种推断基于以下两点: 1、市场经济体制的全球推广,为生产要素所有者自主决策提供了制度保障,而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的悬殊,为生产要素跨国界流动提供了利益诱因。生产要素跨国界流动是资源所有者 做出的经济选择行为,这种选择行为是建立在成本——风险——收益分析基础上的。对资本而言,规避风险,寻求收益的最大化是其进行跨国界流动的决定因素;对人才而言,是否进行跨国界流动取决于其流动的预期收益与流动的机会成本的比较,当人才由跨国界流动而获得的异国就业收入远远高于其在流出国工作收入和流动费用时,人才跨国界流动的现象便会增多。由经济全球化而带来的市场经济体制的全球推广则为资源所有者的自主决策提供了制度保障。从现实情况看,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距和生产要素收益水平的悬殊,会为发展中国家稀缺生产要素流向发达国家提供利益诱因。由此可见,市场力量的作用和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的差距,是发展中国家控制生产要素跨国界流动能力受到削弱的一个重要因素。 从政策因素看,发展中国家控制生产要素跨国界流动能力和保护市场的能力均面临着严竣挑战。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发展中国家面临的市场开放压力越来越大,开放市场的时间表已基本确定,发展中国家通过政策的作用来达到控制生产要素跨国界流动越来越显得无力。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于2001年12月11日开始生效,根据议定书的规定,中国承诺:关税减让的实施期最长可到2008年;逐步取消400多项产品的数量限制,最迟可在2005年1月1日取消;服务贸易的市场开放在加入后1至6年内逐步实施。又如:根据《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墨西哥政府承诺自1994年1月1日起,墨西哥将在10年内完全取消彼此间的农产品关税;在7年内取消对美、加银行及保险公司的限制,在10年内取消对证券公司的限制。韩国的市场开放程度本已很高。东南亚金融危机爆发后,为解救危机,韩国更是加快了开放的步伐。如取消对外汇、资本流通和利率的所有管制,逐步允许外国接管和收购部分韩国金融机构,开放国内汽车市场等。 2、发展中国家控制生产要素跨国界流动能力的减弱和保护市场能力的下降是影响其经济安全的重要因素。发展中国家的市场开放和生产要素跨国界流动对发展中国家经济既有积极影响,也有消极影响。从积极意义上讲,它显然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吸收外部稀缺生产要素加快自身的经济发展,在这一点上东亚经济奇迹的出现和中国经济发展所取得的巨大成就就是最有力的证明。从消极意义上讲,市场开放和生产要素跨国界流动的增多也会给发展中国家经济带来巨大冲击。比如,短期外资的大量流入极易产生泡沫经济,而短期外资的大量撤走则会导致泡沫经济的破灭。东南亚金融危机和墨西哥金融危机爆发就是由于短期外资大量撤走而引起的泡沫经济破灭的例证。泡沫经济破灭后最终承担损失的是发展中国家。可见,伴随着生产要素大量流入与流出的是发展中国家经济繁荣与萧条的更替,萧条对发展中国家而言就是最大的经济不安全。此外,由市场开放而带来的外国长期资本、技术和商品的大量流入也会对发展中国家的民族企业产生巨大冲击。在外资企业、外国产品的冲击下,发展中国家民族企业市场份额的下降、人才流失、失业增多及社会各阶层之间收入差距拉大的现象会逐渐暴露出来。解决这些问题无疑会加重社会负担,但不解决这些问题势必会影响到社会稳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四、结论与建议 经济全球化下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安全问题是一个不容回避的现实问题,对发展中国家经济安全的认识应从历史的、系统的、动态的角度去理解。 首先,发展中国家在没有实行开放政策时,自然不存在经济安全问题。但由封闭而带来的落后和贫穷从长远看就是最大的经济不安全。影响发展中国家经济安全的因素既有来自国内、国际的因素,同时又有国内、国际因素的互动影响而产生的新因素。把发展中国家经济安全问题置于经济全球化中去系统地研究应成为我们分析经济安全问题、解决经济安全隐患所应采用的基本分析方法。 其次,经济安全问题不仅发展中国家有,发达国家亦同样存在。在经济全球化时代,处于国际分工体系中低梯度层次的发展中国家是最易遭受危机冲击的国家,但在发展中国家发生的经济危机也会通过贸易和国际分工链迅速向世界扩散,发达国家亦不能幸免。可以说,在经济全球化时代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不存在绝对的经济安全。正视经济风险的客观存在,努力消除威胁经济安全的隐患,不断增强自身抗御经济风险的能力,应成为发展中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内容。 再次,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安全问题还是一个长期性、多变性和可控性的问题。当前的经济安全并不代表永久的经济安全;某一时段出现经济危机并不等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将会一蹶不振,振兴无望。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如不消除来自内部的威胁经济安全的因素,其经济安全问题便会失去立身的基础;如不善于化解来自外部世界的不利因素,则其经济安全问题也得不到保障。为发展中国家经济安全计,解决的出路在于加快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步伐,提高民族企业国际竞争力和发挥自身潜在优势。发展中国家从经济全球化中受益程度的大小与其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程度是正相关的,发展中国家受益程度的大小与其抗御经济风险的能力也是正相关的。所以,加快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应成为发展中国家维护经济安全的当务之急。提高民族企业国际竞争力不能靠保护的办法去实现,积极的态度是通过进一步开放市场的政策把民族企业推向全球竞争的行列。 最后,还应看到,生产要素跨国界流动对发展中国家经济安全的影响。发展中国家控制生产要素跨国界流动的能力,无论是从市场因素上看,还是从国家干预经济的能力上看,都明显受到削弱。这是发展中国家经济增长波动性大、难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在经济全球化时代,发展中国家控制生产要素跨国界流动的能力等同于其具有的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能力。控制生产要素跨国界流动的能力主要体现在对稀缺生产要素(长期资本、技术、人才等)吸纳能力、引导能力、控制或减少稀缺生产要素流出国境能力以及对国际游资的控制能力等方面。发展中国家提高这些方面的能力,出路并不在于其政策是如何优惠,自然条件是如何优越,而主要取决于市场的有效性和公共环境水平。因此,努力保持一个稳定的社会环境,创造与维护有效的市场机制和良好的公共环境,应成为发展中国家维护其经济安全的重要内容。 国家经济论文:探究宪法对国家经济干预的规制 一、宪政与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内涵的界定 1.宪政及宪政观念的变迁 宪政国家是迄今为止人类所能知道的最为有效与合理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 1997 年中共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目标后,许多学者提出我国应该实现宪政。学者们在宪政内涵的界定上还未达成共识。张千帆教授认为:“宪政是一种政治运作法律化的理念或者理想状态,其基本核心在于要求所有的权力行使都被纳入宪法的轨道并受到宪法的约束,认真对待宪法,把宪法真正作为法———更高的法,并控制所有的政府权力———包括立法权力,国家就实现了宪政。 ”钱富臣教授则通过对国外宪政历史的分析指出宪政的基本内涵包括法治、人民主权、民主、分权与制衡、人权等五个方面。笔者认为宪政是以控制国家权力和保障公民权利为基本目标,实行以宪法为基础的依法治国的政治制度。 宪政以宪法的存在为前提,以控制国家权力运行和建立民主政治作为基本任务,以保障人权为基本价值目标。 英国是宪政的故乡, 宗旨在于限制王权的 1215 年自由大宪章是英国宪政的起点,是当时两大政党集团相互斗争的结果。 以“消极宪政” 为本质的自由主义宪政观构成了近代宪法的基本制度和主要内容。 自由主义宪政观实质是要打造一个“有限政府”。由“消极宪政”向积极宪政转型发端于美国 19 世纪末 20 世纪初的进步运动。 “消极宪政”主张限制国家权力,认为干预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 随着现代工业社会的发展,过度竞争带来的市场垄断、环境污染、贫富差距等问题日趋严重。占统治地位 100 多年的斯密自由市场经营论为中心的经济自由主义学说让位于凯恩斯的经济干预主义。许多学者提出发挥国家权力对经济干预以解决社会问题。 这一时期,西方国家注重发挥权力的能动性,加大对经济干预力度,国家权力在经济运行中的作用更为重要。 宪政理念也发生了转型,强调国家适当干预,以建立正义的市场机制和实现社会公平。 2.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含义与基本特征 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是指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国家为克服市场失灵、维护公共利益和保障市场主体经济权利,而对市场经济关系进行干预和管理的新型权力。包括三种基本类型:①市场规制权。市场规制权是国家公共机关在特定情形下依法享有的一种直接限制市场主体的权力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公权力。市场规制权从具体领域来看主要包括对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消费者权利行为的规制权。 ②宏观调控权。 宏观调控权是国家宏观调控机关可以运用经济的、法律的和行政的手段对国民经济的运行进行调节与控制的权力,包括宏观决策权、宏观调控执行权和宏观调控监督权。 ③社会分配权。 社会分配权也可称为国家分配权,指国家作为一种特殊的政治经济实体,为了自我运行和特定社会公共利益而借助强力对社会资源和国有公共财产在私人和国家之间,以及各个社会成员之间进行初次分配与再分配的权力。 国家市场经济干预权具有以下基本特征:①根本性。 国家市场经济干预权是对整体性经济关系的调控和干预,其目标在于保持市场有效竞争、经济总量关系协调和社会分配公平,关涉到广大公民市场权利和民生利益,所调整的经济关系具有根本性和整体性。②公益性。国家对市场经济干预并不是事无巨细,而是只对关系到全局性、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进行干预,维护多数市场主体共同利益,以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 ③有限性。 从宪政来看,控制国家权力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 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行使范围与强度以市场失灵范围和程度为依据,不能超出其法定的权力范围。 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必然是一种适度的、有限的权力。 从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的内涵与特征的分析中可以发展,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是一种根本性的、 与公民权利直接相关的,对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极为重要价值的权力。 从宪政与宪法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性质来看,国家干市场经济权应该由宪法进行规范。 二、宪法规范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的必要性 1.规范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是建设法治国家的要求 1999 年宪法修正案第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法治国家的主要标志是:法律在整个社会调整机制与全部社会规范体系中属于主导性地位,法律规范具有最高的地位;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的一切权力均来源并受制于法律,任何主体没有法外的权力。 建设法治国家是时展的必然要求。依法治国,首先要把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各级政府及其官员自身摆在法治客体的首要位置,而不是超然地游离于法治客体之外。规范国家干预市场权,是法治国家建设的应有之义和成败关键所在。有效规范和控制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是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基本问题。 2.规范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保障其正当行使的要求 国家权力如没有刚性的制约将导致悲剧,这不仅由于权力无限膨胀必然越来影响到公民权利,而且对于执政者来说,最终也将同样使其自己坠入万劫不复的深渊。 规范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才能克服权力内在缺陷和保障其正当行使。市场失灵需要国家干预,但是国家干预也会出现国家失灵的弊病。有时,国家干预甚至是市场失灵引发的原因。国家干预市场权的腐败、寻租、滥用等行为,是引发国家失灵的关键性因素。规范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有利于克服其行使中的种种问题,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3.规范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是保护市场主体权利的需要 权力具有合法侵害能力和处分公共产品的能力,而面对此类公权行为,公民不得以原来的权利为抗辩。基于其本性,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极易侵害市场主体权利。保护作为被干预者的市场主体权利是市场经济存在与发展的前提,也是权力行使的正当性基础。宪法既要促进国家治理,又要保障公民权利,而且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性正逐步突显。规范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的行使,有利于保护市场主体权利。 三、国外宪法对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的规范 1.授予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 权力从何而来,是政治学和法学等研究的重要问题。 资产阶级学者普遍承认并论证了“主权在民”的权力根据。 社会主义宪法基本都规定“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通过宪法授予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在此基础上对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进行规范,是许多国家宪法的基本模式。如《韩国宪法》第 119 条第 2 款规定:“为防止市场支配和经济力出现滥用情况,国家可以对经济进行规制和调整”。 《意大利宪法》第 47 条规定:“共和国奖励和保护各种形式的储蓄,并规定调整和监督信贷事业”,该条确立了国家对金融市场的干预权。 法国宪法第 34 条规定了议会具有干预市场经济立法权:“各种性质的赋税的征税基础 ,税率和征收方式 ,货币发行制度”和“企业国有化以及公营企业转为私营企业的所有权的转移”的准则。 俄罗斯联邦 1993 年宪法第 8 条第 1 款规定:“在俄罗斯联邦,保障经济空间的统一,商品、服务和 财政资金的自由转型,支持竞争和经济活动的自由”,该条确立了国家在社会保障、统一市场方面的经济干预权。 2.规范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行使主体、原则与方式等 任何非整体的权力都是由一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具体行使的,权力主体的差异性决定如要保证权力的统一性 ,就必须对权力的行使进行规范。 法国宪法第 34 条规定了议会的市场经济立法权,包括“各种性质的赋税的征税基础、税率和征收方式,货币发行,企业国有化以及公营企业转为私营企业的所有权的转移”。而美国宪法在1803 年最高法院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后,确立了联邦最高法院有权对违宪的法律进行司法审查的惯例,奠定了最高司法机关在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的角色。 《德国基本法》109 条第 2 款规定了国家干预经济权行使的基本原则 :“联邦和各州编制预算时,应考虑整体经济平衡的需要”。根据这一宪法条款德国颁布了《经济稳定与增长促进法》,对国家干预经济权行使原则进行具体规定。 3.规范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行使义务 国家行使干预市场经济权行使应在法律限度内,以充分保护和尊重市场主体权利为目标,不得侵犯市场主体的正当权利,否则就应承担一定法律后果。 1689年英国《权利法案》第4 条规定:“凡未经国会批准,借口国王特权,为国家征收,或供国王使用而征收金钱,超出国会准许之时限或方式者,皆为非法”。 《韩国宪法》第119 条规定“大韩民国的经济秩序,以尊重个人和企业在经济上的自由与创造为根本”。有些国家的宪法则通过规定公民经营自由的方式来确立国家干预权行使的义务。 《南非共和国宪法》第22 条规定:“每个公民有权选择自己的贸易、 专业或职业的自由”。 四、我国宪法对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的规范现状与完善 1.对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规范现状 我国宪法对国家干预经济权力的规范也经历了从无到有和逐步发展的过程。 20世纪80 年代初,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起步阶段,市场失灵还没有突显,1982 年宪法对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没有规定。 1992年中共十四大正式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目标。 随着市场经济发展所带来市场失灵问题的突显,日益需要国家加强对市场经济的干预,有关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的宪法规范逐渐出现。 1993 年的《宪法修正案》第 7 条规定了国家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 “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 1999 年第三次宪法修正案第 14 条规定了我国基本分配制度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2004年第四次宪法修正案第21 条规定了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监管权:“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第 23条规定了国家的社会分配权:“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2.对国家干预权力规范存在问题与完善 以上宪法规则规定了我国国家干预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权、市场监管权和社会分配权,为克服市场失灵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提供了基本法的依据和保障。 但是,我国宪法在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规范上存在问题: ①宪法并没有规定国家的市场秩序规制权,影响到国家对垄断、不正当竞争、产品质量等市场秩序规制的合法性依据,也影响到这方面经济法律制度的完善。 ②宪法对宏观调控权和社会分配权规定不够全面。 在宏观调控权方面,宪法没有规定国家宏观调控行使方式和原则。在社会分配权上,宪法只规定了社会保障干预权,而没有规定社会分配领域其他干预方式和干预权,也没有规定公民社会保障权的保障机制。 ③宪法没有规定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的行使主体。权力分立和权力制约是保障权力有效运行的基本规律,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也应该在国家干预主体之间进行权力的合理分工和制衡,以保障权力有序和正当运行,而我国宪法对此没有作出规定。 ④宪法缺乏对国家干预经济权运行方式的规范。宪法缺乏就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行使范围、原则与义务等规定,也没有明确规定市场主体的营业自由权。 针对宪法对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规范方面所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我国宪法应从以下方面完善:①规定国家具有为克服市场失灵、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对市场秩序的规制权。规定为统一市场、保障公平自由竞争,国家有权对市场不正当竞争、垄断行为进行规制。 ②在宏观调控上,规定国家基于稳定经济和促进就业可以采取产业政策、财政、税收、金融等手段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在社会分配权上,规定国家为减少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等可通过税收、转移支付、对口支援等方式进行再分配,并依据国情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鼓励个人和单位从事慈善事业,并建立公民社会保障权的保障机制。 完善公民社会保障权的救济机制。③规定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国务院、最高司法机关等在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方面的具体权限,并在此基础上确立国家干预经济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分别由不同国家机构行使。 构建起相互协作和相互制约机制,为我国中央政府、全国人大及常委会、最高司法机关在国家干预市场经济中的分工与合作奠定基础。④明确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行使原则和方式,规定其以维护公共利益和保障市场主体经营自营为目标。 明确规定市场主体的经营自由权,规定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只有在基于公共利益才能对市场主体的经营自由进行限制,从权利保障角度划定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行使范围。 ⑤规定国家干预经济权行使责任,规定公民和市场主体因国家干预经济权不当行使或不作为, 而有权通过检举、控告等方式要求国家干预经济权行使者承担责任。 国家经济论文:对国际经济组织对国家经济主权的影响分析 一、国际经济组织视野内的国家经济主权 国家经济主权是国家主权的一部分,对经济主权的要求是发展中国家在长期争取主权的斗争中逐渐提出的。半个多世纪以来,不少已经取得政治独立的发展中国家实际在经济上仍然受控于殖民主义列强,他们在主权形式上虽然具有政治独立性的一面,但却存在着经济主权与政治主权严重不平衡性。在此期间,发展中国家越来越清醒地认识到,政治主权与经济主权是紧密不可分的,政治主权是经济主权的前提,经济主权是政治主权的保障。“在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中,国家主权的表现形式是一国政府在对外经济活动中的自主决策权。在一国国内,这种权利表现为对外经济活动的管制权和制定对外经济法规的自主权;在国际层面上,这种权利表现为自主参与国际经济活动的权利。” 现今国家主权理论的趋势是:更加注重、强调和突出经济主权,把“经济主权”概念和原则与固有的“政治主权”概念与原则并列,在坚持传统国家主权原则的同时,也对主权原则的内涵做出了更为丰富的理解与提升,促使经济主权原则在国际社会中得到日益广泛的认可。“不仅使得这个原则得到巩固,而且使它还有所发展。最明显的是,国家主权已经不再限于政治方面,而扩展到经济方面,甚至文化方面,经济主权的概念已经开始树立起来了。” 综合国内外学者的概括,有学者认为国家经济主权的主要内容“包括六个方面,即国家对本国经济事务的自主权、国家对其境内的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对境内外国资产实行国有化或征收权、对外资的管辖权、贸易秩序管制权、国际经济事务的平等参与权和决策权。”本文仅选取国家经济主权内涵中的“国家独立自主参与国际经济事务并受国际经济组织政策影响”一面展开论述。 对国家经济主权受国际经济组织影响的评析。国际经济组织视野内的国家经济主权集中体现于国家在国际经济事务的平等参与权和决策权,这种影响主要表现在如下几方面: 第一,通过广泛吸收成员国扩大自己在国际上的经济影响力,从而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到成员国甚至非成员国的经济主权。现在全球性的国际经济组织中影响力最大的有三个: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以下简称IMF)、世界银行集团(WB)、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WTO)。截至笔者成稿时止,IMF有185个成员国;国际复兴开发银行(IBRD)拥有184个成员国;国际开发协会(IDA)有163个成员国,国际金融公司(/IFC)有175个成员国,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IGA)有158个成员国,国际投资纠纷解决中心(ICSID)有134个成员国;WTO有151个成员方。成员的众多无疑体现出各国对该组织的重视程度,它们制定的政策也普遍反映了各成员的协调立场,从而使得在国际范围内遵循一种普遍原则,以往个别国家在国际交往中的特立独行逐渐被这种广泛而普遍的作法所同化。 第二,国际经济组织通过制定一系列的国际规则,对成员国产生国际条约义务上的约束,成员国通过对经济、财政、金融、货币等政策的比较研究,在保证金融稳定的前提下,使本国金融体制与国际相衔接,从而使得国家为履行条约义务而影响某些经济政策的制定。例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作为世界上最重要的国际货币金融组织,有权在汇率与支付及其他有关方面对成员国的某些政策与做法施加影响,从而对国际金融和货币事务中的行为加以约束。 第三,特殊情况下,国际经济组织对一国的经济援助直接影响到该国的经济主权。例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成员国发生国际收支危机的时候,会采取提供援助资金、稳定市场、纠正国际收支失调等具体措施。这种经济援助势必要求该国对自己的经济主权做出一定的让步。实践表明,有关国家也都做出了经济、政治上的让步以换取足够援助来维持自己的经济稳定。 第四,国际经济组织的内部决策机制常常导致经济实力较弱国家的经济主权容易受到削弱。笔者将在下文详细论述。 二、宏观层面下IMF政策对国家经济主权的影响 (一)积极影响 IMF作为当今世界上最重要的国际货币金融组织,其政策的制定往往直接影响到一个国家经济主权,这种宏观方面的影响主要是基于IMF自身的宗旨对成员国进行必要的评估与监督。 在评估内容方面,IMF以过去一段时间内的世界经济发展状况为依据,旨在对过去状况进行评价并对今后一段时间内世界经济发展提供指向性意见。一般每年的5月和10月都会由执行董事会和理事会临时委员会世界经济发展研究报告——《世界经济展望》(WEO),对成员国当年及下一年的经济形势做出预测,对国际货币制度有重要影响的国家政策进行协调。这就是IMF对世界经济形势的信号显示功能。因为关键宏观经济变量的预测数据是公开的,所以依据这种指向性意见,一方面,成员国可以比较国内的经济发展政策与宏观经济稳定的目标是否一致,是否符合当今世界经济发展潮流,并根据此分析调整国内的经济政策;另一方面,IMF可以通过评估工作在金融风险的萌芽阶段就发出信号帮助成员国及早采取纠正性的政策措施。 在监督方面,IMF把监督工作重点放在金融体系、资本账户变化、薄弱的金融治理以及公债和外债管理。近年来,IMF不断开发更好的分析工具,利用这些分析工具来评估储备充足性和容易受危机打击的程度。而且还努力将金融市场所有有关的发展情况纳入其监督活动。一方面,鼓励成员国提高本国的经济政策与金融发展状况的透明度(如公布关于外汇储备、相关债务和短期外债的数据)以便让公共部门和私有部门做出更有依据的决定;另一方面,IMF也经常公布受到支持的成员国的经济发展政策、组织自身的公共信息以及对自身的批评和建议等等。 (二)消极影响 IMF在履行其监督、贷款职能时并非想象中的那样公平、公正,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存在着对国家经济主权的削弱嫌疑。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经济领域监督范围的不合理扩大化,导致一些并非国家愿意让渡的经济主权受到干预。一向以监督国际货币体系运行为己任的IMF,在现实中已将触角伸向与被援国经济有关的各个重要领域,不仅监督一国的财政预算(波兰等东欧国家以及东南亚金融危机时的泰国的预算制定),还研究东亚一些国家市场化进程中的问题并提供“改进意见”,这些所谓的“改进意见”多是要求实现完全的市场私有化。 第二,监督范围无理地扩大到经济领域以外,导致国家主权受到干预。IMF本应该仅限于经济、金融领域的监督,但有时却直言不讳地批评某些发展中国家军费开支过大,声称将根据裁军方面的举措决定其受援助的额度。这些成员国为了获取资金援助,不得不服 从IMF的各项要求和命令。IMF俨然成为了一个凌驾于主权国家之上的世界政府。 第三,对被援国施加苛刻的受援条件和义务,导致被援国经济主权被削弱。从国际经济组织的规章制度来讲,获得贷款必须符合贷款机构的贷款条件并不为过,然而基金组织却常常在被援国危急情况下提出苛刻的援助条件,难免有趁火打劫之嫌。以俄罗斯为例,1998年金融危机期间,IMF在决定对俄罗斯进行资金支援时就提出了一整套的附加改革方案,这是明显的干涉内政,虽然俄最终接受了这一附加方案,但很明显强化了对IMF的不满。东南亚金融危机时的泰国也同样如此,IMF给其贷款以实行经济稳定计划,但条件是由它监督泰国的财政预算,要求泰国进行改革并实行企业私有化。泰国认为IMF提出的条件过于苛刻,因此与其讨价还价,由此延误了一段时间使危机恶化,直到后来全盘接受条件后经济才有所好转。再比如韩国,IMF也提供贷款帮其渡过金融危机,但韩国必须接受的条件是:削减政府开支、减少进口限制、保证政府不干涉中央银行工作等。实质上这些国家的经济主权已受到了削弱。 第四,对不同国家提供的援助积极性不同,导致国家主权在国际社会上的不平等待遇。IMF一直以来的贷款记录明显表现出美国在IMF中的利益与优先性。以墨西哥金融危机与泰国、俄罗斯的金融危机中IMF的反应差别为例:1994年12月20日墨西哥发生金融危机,美国于1995年1月12日就做出提供经济援助的积极反应,并且向IMF及时提出了贷款要求,IMF及时向墨西哥发放了贷款援助。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泰国1997年7月2日发生金融危机,IMF迟迟不发放贷款。 第五,经济强国自身的意志常常影响IMF,并且通过IMF政策强加于其他国家,这是霸权主义在国家经济主权领域内的表现。以人民币升值为例,美国财政部2005年11月28日公布的2005年下半年度汇率报告中没有将中国界定为操纵汇率国家,但是希望中国继续采取措施使汇/!/率制度具有更大弹性。报告认为中国的汇改政策实际意义和效果不大,并措辞严厉地给出5个月的观察期,即如果在2006年4月之前人民币汇率未能更灵活浮动,将考虑在下一期报告中将中国列入货币操控国。报告中还要求IMF加大对中国的施压力度,希望IMF加大努力敦促中国采取更灵活的汇率制度。同时呼吁IMF合作,共同撰写有关汇率问题的报告,并且还将探讨如何改革IMF汇率监控程序。受美国影响,IMF执董会2007年6月21日左右通过《对成员国政策双边监督的决定》(简称《决定》),以此替代1977年制定的《关于汇率政策监督的决定》。汇率政策原本是一国的经济主权,即使两国通过协商进行汇率政策的变动也只是两国之间谈判和利益协调的结果,然而强国却将自身意志强加于IMF并通过其政策形成普遍的条约性义务,一方面说明强国推行的霸权主义影响到国家经济主权领域,另一方面也说明IMP的非独立性。 第六,IMP高层人员背景直接反映出IMP在履行职能时的一种利益倾向,政策的做出也多符合这些国家的利益。IMP总裁的最终当选,往往是由美、日、欧之间的相互协商决定的。现在已经形成一种默契:世界银行的行长一般由美国人担任,而总裁的头衔总是落在欧盟成员国所欣赏的候选人中。笔者经过统计,IMP成立至今的10位总裁中,有五位来自“七大工业国”国家。为了维持这种任命的“平衡”,副总裁按照惯例通常由美国人担任。不仅如此,对于所有高级官员的任命来说,美国的赞同都非常必要。虽然IMP政策的出台依靠的是投票权制度,但其高层人员的背景势必对政策的做出产生不容忽视的影响。 三、微观层面下IMF政策对国家经济主权的影响 这里谈到的微观层面指的是IMP的投票权制度。通过上面宏观层面的分析可以看出,IMP主要通过评估、监督和政策的制定对国家经济主权产生影响,虽然IMP并非一个完全按照投票进行运作的机构,它的大部分决策都来自于执行董事会的会议精神,但许多主要政策的出台仍要经过《基金协定》规定的投票表决制度,因此在微观层面对IMF的投票权制度进行分析从而揭示其对国家经济主权的影响是十分必要的。 (一)投票机制概览 IMP的投票制由份额分配和投票权两方面构成。IMF很像一个国际性的股份性金融机构,参加IMF时每个成员国都要交纳一笔钱,这笔钱被称为“份额”。份额(quota)以SDR计值,是每个成员国向IMP认缴的一定数额的资金。每个成员国的份额由IMP的份额公式计算得出。它由成员国的国内生产总值、储备余额、平均进口额、出口变化额以及出口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决定。在最多不超过5年的时间里,理事会会对成员国的份额进行检查,根据世界经济发展和成员国之间经济地位的变化决定是否建议调整一些成员国的份额大小。此外,每个成员国亦可以按照本国经济形势的变化随时申请调整份额。份额在IMP中有极其重要的意义:首先,份额决定了成员国投票权的大小。因为基本票只占总票数的很小一部分,因此成员国的投票权基本上与其份额规模直接相关。其次,份额决定了成员国可以获得贷款的最高限额。基金组织协定规定,每个成员国根据备用信贷和中期贷款安排向基金组织的借款累计不得超过其份额的300%。最后,它决定了一国可获得SDR分配的数量。 每个成员国有250个基本投票权,成员国每向基金组织认缴10万个SDR,基金份额即增加1票。另外,凡截至投票日,从基金普通资金中净出售的该国货币每40万SDR应增加1票,而净购入的该国货币每40万SDR应减少1票。 (二)对投票机制的分析 第一,美国的单边否决权对IMP政策的影响。从图中我们可以看出,“七大工业国”占有44.5%的投票权,而在2007年,全部发达国家直接或间接控制投票权重超过60%,发达国家在IMP重大事务上的决定方面拥有绝对的优势。其中,美国在份额分配中所占的比重是17.09%,是居第二、第三位的日本和德国的三倍左右。基金协定规定,某些重大决定(例如份额调整和特别提款权分配)需要理事会85%的特殊多数赞同(Special Majority Agreement),还有一些重要决定(如使用资金费用的决定)需要70%。如果它联合日本、德国、英国、法国之中的任何三个,就可以对任何需要特别多数通过的决议实施否决,使得它即使不能使自己满意的方案通过,也能轻易地否决它所不满意的方案。这实际意味着赋予了美国单边否决权。实际上,遇到有争议的问题时,甚至包括一些最基本的关于贷款的决定,通常都要尊重美国的意见。 理论上来讲,德国、法国以及英国,分别占有5,99%、4.94%,4.94%的投票权——完全可以联合起来达到行使否决的目的,但是,欧洲国家通常并不在IMP中协调各自的立场。与此相似,发展中国家也完全可能做到但也从来没有实现过集体否决某项决议。因此,美国就成为实际上具有有效的否决权的惟一国家。 第二,发达国家的联动情况对IMF投票的影响。必须有85%以上表决权赞同方能实施的事务不断增多,以中日韩为首的东亚国家在IMP中份额比例为11.22%;欧盟在IMP的份额比例为19.458%,由数字看来,欧洲国家的整体份额超过了美国,因此对美国造成 致命威胁的并非亚洲国家,而是欧洲’国家。所以美国并不总是孤立地发表自己的观点和投票。相反,它通过提供各种刺激手段和寻求联盟支持的方式发挥自己的影响。几个例子可以证明: 1972年,美国和其他“十国集团”(Group—10)12的成员为了达成《史密森协议》。“十国集团”一直保持基金组织总投票权的50%以上,控制了基金组织一般事务的决定权。1985年美国就通过这一机制迫使日元升值。 另外一个有利于维护美国利益的机构是八国集团(G8)。八国集团达成的共识和做出的承诺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与会各国将其在其它国际组织和场合积极予以推行,直接影响其它国家的经济和政治发展。 第三,美国国内政策对IMF投票的影响。美国在IMF中的资金比重确实导致了它不可低估的影响,而在IMF面临政策转换时美国的影响力进一步得到放大。例如,至少每五年,都要对IMF认缴份额进行重新审议,任何需要增加资金的决定都要得到85%的绝对多数票,实际上就是取得美国的同意。而且,在美国国内,增加IMF的资金份额还需要取得国会的批准。因此,每次关于份额的重审,都相当于美国对IMF的一次细致检查。上文提到的美国财政部关于人民币升值的态度最终实质上是影响到了IMF的汇率监督政策。追溯过去,20世纪90年代,国会就试图通过基金的“限制条款”对工人权利、私营企业的作用、人权以及军费等议题施加影响。美国财政部是另外一个可以对IMF决策构成相当大制约的因素。由于美国是领先世界的金融市场的大本营,美国财政部的态度可以决定任何一项需要金融市场参与的IMF决策的命运。 现在,美国不仅反对把特别提款权的分配与对发展中国家的援助联系起来的建议,而且反对适当增加特别提款权数量的建议。 (三)对基金份额分配合理性的质疑 第一,应该增加份额计算的参考因素。份额由成员国的国内生产总值、储备余额、平均进口额、出口变化额以及出口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决定。而有些人口大国所占的份额与人口小国所占的份额相比明显失调,比如墨西哥的现有投票权是31,778票,而人口比它小八倍的比利时的投票权是46,302,按人口比例划分远远高于墨西哥。因此应该把人口因素计入份额的计算标准。 第二,经济联盟体因素。欧盟中的十二个国家拥有28.3%的基金份额,而如果以这些国家的贸易额来计算,它们占据的份额大致为16.9%。因此,有专家提出,“应该把欧盟内部贸易从配额计算中扣除掉(这对一个经济联盟体来说是应该的),那样的话欧盟的总配额和投票权就会下降约9个百分点,把这9个百分点分配给其他成员国”。 第三,提升基本票作用。基本票用于保护较小国家的利益,然而份额整体的连续增长使得基本票比例降低,从1945年的11.3%降低到2%,小国家使用基本票的作用微乎其微,因此,有专家建议通过一系列以购买力平价计算的GDP份额(88.7%)与基本票份额(11.3%)的加权平均值重新分配选举权,从而使基本票回归到1945年的水平。 四、结语 IMF作为当今国际上最有影响力的国际货币金融组织,对国家经济主权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从上文的分析可以看出,IMF政策的出台受到经济大国的影响,它们利用本国强大的经济实力以及依靠举足轻重的份额和投票权地位影响着IMF,从而影响到其它国家的经济主权。然而,IMF最新的份额调整表现出了这样一种信号:美国的份额比例逐渐下降,而中国的份额比例有所提升。这表明中国在该组织内的地位在不断提高,对经济主权的影响也渐渐朝着有利于我国的方面发展。IMF内部仍然存在诸多不完善和不合理之处,可喜的是它自身也注意到了这些问题,同时也在各专家的研究下进行不断改进和改善,希望有一天它能在对国家经济主权的影响方面表现出更加积极的一面 国家经济论文:体制转轨国家腐败与反腐败的经济学分析 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曾经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的国家正在转向市场经济体制,即处在体制转轨中。这类体制转轨国家几乎无一例外地经历着腐败滋生蔓延的侵蚀,腐败成了收入分配不公最明显的形式,经济及社会的发展受到腐败的困扰。因此,在较短的时期内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防腐败、反腐败的制度,以保持政府的廉洁,是转轨时期各国政府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 一、腐败及其危害的分析 什么是腐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将腐败定义为:“滥用公共权力以谋取私人的利益。”[1]国际透明组织将腐败定义为“公共部门中官员的行为,无论是从事政治事务的官员,还是从事行政管理事务的公务员,他们通过错误地使用公众委托给他们的权力,使他们自己或亲近于他们的人不正当地、非法地富裕起来”。[1]因此,我们可以一般地认为,腐败是指公共权力人违背委托人的意愿,滥用自己掌握的权力,谋取私利的行为。 毫无疑问,在当今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都存在腐败现象,但有所不同的是,有些国家能够将腐败控制在较小的范围和程度内,而有些国家,特别是体制转轨国家,腐败日盛,以致成了严重的社会问题。 一般而言,腐败不仅亵渎了公众的信任,损害了社会公平,而且侵蚀了社会资本,浪费了资源,降低了效率,因而其危害是不容忽视的。就体制转轨国家而言,日益滋生蔓延的腐败对转轨进程、现代化进程及经济社会的稳定造成严重影响。各种研究表明,在市场化进程中一个国家的腐败程度与投资和经济增长之间有着显而易见的负相关关系,因为腐败降低了投资并进而降低了经济增长率,减少了对教育和健康领域的支出,降低了公共投资、税收收入和直接投资。进一步讲,腐败还会扭曲市场和政府的功能,间接地影响经济效率和经济增长。比如,腐败使政府难以有效地实施必要的管制和监察,降低了政府矫正市场失灵的能力;围绕腐败展开的竞赛扭曲了激励机制;腐败大大降低了政府在契约履行和产权保护方面的基本功能;腐败还会降低市场经济制度或民主制度的合法性;腐败也会加剧穷人的贫困。 然而,也有相当一批人持不同观点,认为腐败是经济车轮的“润滑油”,如果没有腐败,也就没有交易和增长。[2]这种观点似乎在腐败程度和经济业绩一同增长的发展中国家得到印证。经济学家试图用腐败的可预见性来解释这一现象,认为可以预见的腐败不一定导致效率的损失。腐败的可预见性是指对必须支付的金钱数额与获得的好处的预测,在腐败程度既定的条件下,对腐败更容易作出预测的国家,其投资率也高,经济业绩也优于其它国家。但是可以十分肯定地说,不论一个国家对腐败的可预见性有多大,如果能够有效地减少腐败,其投资率和经济增长率会更高。腐败的可预见性即使存在,也是相对而言的,完全的可预见性是不存在的,也就是说围绕腐败并不存在完全竞争。退一步讲,即使存在腐败的可预见性,日趋严重的腐败也会带来无穷的后患。在腐败严重的情况下取得高经济增长率的国家,会在不远的将来发观自己正在为此支付更为昂贵的代价。腐败不能得到有效的遏制,就会不断地蔓延和增长。如果对侵吞的贿赂平均而言达到10%的腐败行为听之任之,就会使人们产生出一种将受贿额提高到15%或20%的冲动。腐败能自我助长,使非法所得呈螺旋形上升,最终使发展受到损害,多年的进步被逆转。围绕腐败与贿赂而展开的活动是一种非生产性活动,因此日趋严重的腐败本身就意味着资源的浪费。不仅如此,日趋严重的腐败还会使社会的合法性遭到破坏,如果人们(包括所有的官员和民众)都认为贿赂是提高办事效率的必要条件,而没有必要遵循法律所设定的运行规则的话,“腐败”有可能成为一种社会运行机制,并在相当程度上替代正规的“法律”或“规则”。其后果是规范的市场秩序难以建立,使体制转轨受阻。 许多经济学家用经济指标来衡量腐败造成的严重经济后果。我国经济学家胡鞍钢通过对税收流失、国有经济投资和财政支出流失、非法经济“黑色收入”、垄断行业租金四个方面的初步合计,认为从1995年到1998/1999年,仅上述四个方面的腐败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消费者福利损失平均每年在9875亿—12570亿之间,占全国GDP总量的13.2%-16.8%之间。[3] 二、腐败问题的成因 在当今社会,腐败的存在已成为全球性问题,传统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中把腐败归结为资产阶级腐朽思想侵蚀的观点已经过时了。实际上,只要存在下列条件,腐败就会产生,这些条件是:1.一些人掌握着能够自由支配好处和惩罚他人的权力(或者称为可以任意处置的决策权);2.掌握权力的人具有强烈的以权谋私的欲望;3.权力失去有效的约束而被滥用。我们知道,公众不可能去直接行使权力,只能将公共权力委托给一些人来行使;而绝大多数的人都是自利的“经济人”,再加上公众对权力人的约束并不总是有效,所以腐败就成了全球的普遍问题。 下面以转轨国家为重点,从上述三个方面进一步展开讨论。 首先,让我们分析一下滋生腐败的土壤——存在过多的任意处置权。腐败的普遍存在说明腐败的滋生有着广泛的适宜其生长的基础,这就是一切可以“金钱化”的权力。比如公共部门的官员所拥有的许多权力都可以金钱化,他们可以通过给予办事人以方便从中获得好处,也可以通过自由地掌握惩罚他人的程度而受益。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在一个市场经济发育还不完全的转轨国家中,更容易滋生腐败,比如有些政府官员在签订重要合同、私有化、颁发许可证、分配进出口配额、对自然垄断实施管制、给予补贴或软贷款、税收减免、控制外汇、为某些企业提供垄断权、制定并影响价格等方面,拥有很大的权力,这是大量产生被经济学家称之为“寻租”的现实基础。因此,一个市场机制扭曲严重的国家,腐败的猖獗是不言而喻的,原因是这种滋生腐败的土壤,不仅范围广阔,而且“肥力”很高。所以,转轨国家腐败的泛滥与转轨本身是分不开的。 在中国,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中长期缺乏有效制约的权力在市场化改革中得以金钱化,因而腐败就被凸现出来。中国的经济体制转轨进程具有明显的渐进式特征。渐进式的改革经历较长的双轨体制共存,双轨体制本身就是“寻租”的沃土,这个时期的政府官员或改革的设计者既要制定“游戏规则”,又要参加“游戏”,而且他们制定的规则往往是不稳定的、不公正的和不透明的,所以改革资源极易被规则的制定者们垄断地加以利用;另外,分权化和改革的不断“试错”带来地方和部门权力的 扩张及过多的任意决策权,甚至围绕腐败形成了利益集团。 其次,掌握过多任意处置权的人往往具有自利动机,存在强烈的腐败的冲动或欲望。在政府行为理论研究方面卓有建树的公共选择论认为,传统理论在研究政府行为时通常隐含着一个“道德人”假设,把政府官员当着慈善的道德高尚的而又完全理性的执政者,他们无私地追求社会公众利益,把社会公众利益最大化看成是自身的目标,而且他们是明智的,能够自觉地从整个社会的福利出发,科学决策,对社会的运行实施有效的调节。然而,在一个市场经济国家中,“道德人”假设并不具有普遍性,它是难以成立的。团为在现实中,政治家和公务员的行为同经济学家研究的其他人的行为没有什么不同,他们都是“经济人”,即都以个人利益为动机,都以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表现为权力以及由权力带来的收入、地位、荣誉等)为行为准则。具有自利动机并掌握着某些权力的政府官员们客观上存在着以权谋私的冲动,这是不言而喻的。政府官员的“经济人”假设在现实生活中具有统计性质,是可以普遍成立的,因此,使用“经济人”假设并不意味着我们是用有色眼镜来看待政府官员。 最后,如果公众把治理国家的种种权力交给一些人来行使,而又不能对他们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约束,权力就会被滥用,腐败就必然会生长出来。因此约束软化是腐败产生的总根源或症结所在。 行贿者和受贿官员的腐败行为能否被揭露和惩罚,是影响腐败程度的决定性因素。政府官员们在决定是否进行腐败活动时,要权衡腐败的预期收益和腐败被揭露及惩治的可能性与代价(我们可以称之为腐败的现实成本)。腐败的现实成本越高,说明对政府官员的外部约束越是有效,腐败程度就越低。反之亦然。 腐败的机会成本的高低也是影响腐败程度的重要因素。所谓腐败的机会成本,我们可以描述为政府官员因其腐败行为可能被处理而放弃的合法收入。因此,在其它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政府官员的合法收入越高,其腐败的机会成本就越高,因腐败而可能带来的损失也就越大,此时的动机就不那么强烈;反之,如果政府官员的合法收入较低,其腐败的机会成本不高,因腐败可能带来的损失不大,就容易诱发腐败。政府官员合法收入的高低,实际上是一个激励的问题。权力的委托人对权力的人激励不足,是产生腐败甚至使腐败普遍化的重要诱因。1997年世界银行在《世界发展报告:变革世界中的政府》中对这一问题作了较为深入的探讨。该报告指出,如果公务员的工资不能反映出可比的私营部门工资,他们就更容易从事腐败。由于公务员工资低,官员试图用非法的收入来增加其工资,以达到中产阶级的生活水平。如果私营部门有许多高薪而合法的工作,那么,因从事腐败而被开除低工资公职的风险并不是一个有力的威胁。因此,腐败常与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工资的差距(或曰“诱惑率”)成正比例关系。但是,仅仅提高公务员的工资并不能减少腐败行为。基于个人才干的聘任和晋升的机制能限制政治上的任人唯亲,并创造出一个更为公正无私的公共服务体系,这种机制也能减少腐败。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政府官员相对收入(合法)下降与政府官员日趋普遍的腐败并存,是我们目前面临的严酷现实。我认为,低工资与腐败之间存在某种必然联系。首先,在对付腐败问题上,假定或执意认为政府官员的思想境界高于其他人的想法是不能成立的或不明智的。政府官员也是人,同样追求名利,要求取得与自己的政治地位或社会地位以及付出的辛劳相称的经济收入,这个收入应当大致相当于他们在非政府部门工作的工资收入。只有这样,他们才能保持与自身地位相称的生活,才能体面地做人,才有可能守得住“节”。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从逻辑上讲,给予政府官员与非政府部门相当的可比收入,是保持政府官员廉洁的必要条件。这样一种收入不一定必然导致廉洁,但得不到这样的收入,腐败的滋生就是难以避免的。政府官员的低工资是产生灰色收入的重要诱因,也是以权谋私日益普遍化的重要基础。在低工资条件下,政府官员捞取额外收入就显得心安理得。 对于政府官员的激励,从静态看是一个工资级别和工资高低的问题,从动态看是一个如何不断晋级的过程,因此,激励问题还包括晋升机制是基于能力和业绩,还是基于血缘关系、人际关系、利益关系,甚至基于是否提供贿赂及多大数额的贿赂。 三、反腐败举措的思考 世界银行(1996)曾提出治理转轨期腐败行为的措施,具体包括:迅速而透明的私有化、经济自由化和反对经济垄断,以缩小腐败范围和重建激励机制;增加政府官员工资,降低受贿的诱惑力,加大革职的代价;简化税收及其法规,明晰产权,减少行贿必要,使企业不必求助于行贿而生存;在仍需要规章制度的地方,政府必须加强监督和完善上诉机制,并提供透明的方式,以削弱官员在授予许可方面的垄断权;对高层官员的腐败予以曝光和严惩。[4]近年来,我国在反腐败方面也形成一些类似的公识,比如:反腐败的根本点在于制度建设,铲除腐败的制度环境;综合治理与重点部门、关键领域的重点打击相结合;向政府官员支付养廉工资;公众参与和严肃执法相结合;尽快市场化改革,以期从体制上铲除各类经济租金等等。 上述措施基本反映了转轨国家反腐败的要求,但仍然显得不够清晰。许多措施拼凑在一起,缺乏层次感或次序。下面我们利用经济学的成本分析,来探讨反腐败的有效性及各项措施的逻辑次序。 从成本分析的角度看,防治腐败要取得根本性突破,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将反腐败的成本控制在可以承受的限度内,以保证反腐败工作的有效性;二是通过一些措施使腐败的成本变得非常高,使腐败行为变得“不经济”,有效地减少腐败的发生。 反腐败是有成本的,反腐败的成本至少包括立法费用、执法费用、监督费用、调查费用、公众揭发举报的赞用、相关机构的设备和人员的工资等。反腐败成本的高低与有条件搞腐败的人数成正比,如果一个国家有条件搞腐败的人数太多,其反腐败的成本就会很高。不幸的是,这正是像中国这样的转轨国家目前面临的现实。政府的规模太大,政府官员的数目太大,政府管的事太多,政府官员掌握着太多的任意决策权,对如此众多的政府官员进行监督和执法所需的成本很高,以至于我们只能将有限的力量去查办“大案要案”,别的就无力顾及了。支付反腐败成本的能力相对有限,结果只能是“法不责众”。一个国家不可能将其有限的资源无限制地用在反腐败上面,因此,要想保证反腐败的有效性,我们只有一个选择,那就是最大限度地减少有条件搞腐败的人数。为此,我们首要的任务就是要大幅度削减政府的规模和政府官员的数量,将政府的规模和政府官员的数量控制在作为一个市场经济国家所必须的最低限度内。 对于中国这样的体制转轨国家来说,必须把大幅度削减政府规模作为反腐败的首要任务,我们之所以特别强调这一点,是因为有效地缩小政府的规模构成了反腐败的逻辑起点。尽管缩小政府规模不是反腐败有效性的充要条件,但毫无疑问它是反腐败有效性的必要条件。为了大规模削减政府规模,我们必须加快市场化改革的步伐。国内有一种看法,认为腐败是市场化的产物。这种观点概括了市场化和腐败加剧的并存特征,似乎有一定道理。但准确地讲,半生不熟、设计粗略、实行不完全的市场改革可能的确会促进腐败。腐败加剧不是市场化改革本身的必然产物,恰恰是市场化改革不彻底的结果。今后这方面的改革包括:迅速而透 明的“非国有化”;反对经济垄断,推进经济自由化;简化税收及其法规,取消任意裁决权和免税权,保持税率的适度和统一;取消对经济的行政管制;增强各级财政收支的透明度;加快金融业的市场化进程,建立独立的中央银行、高度透明的会计标准和准备金制度;政府要公开出售特许权,政府采购要市场化、透明化,利用私营市场价格作为衡量政府采购的标准等等。 在有效地减少有可能、有条件搞腐败的人数的基础上,我们还要通过强有力的措施,增加政府官员腐败的成本,以便减少腐败。如前所述,政府官员腐败的成本由腐败的机会成本和腐败的现实成本两部分构成。增大腐败的机会成本,就是使政府官员的合法收入足以维持体面的和相称的社会经济地位,以加大被革职的代价;增大腐败的现实成本,就是使腐败容易被揭露,腐败官员受到严惩。相应地,在反腐败举措上,一方面要给予政府官员以充分的激励,要向政府官员支付“养廉工资”,谓之“胡萝卜”政策;另一方面要强化对政府官员的约束,严办腐败官员,谓之“大棒子”政策。 国家经济论文:高度重视国家经济安全保障立法 编者按:鉴于各种非经济的,以及直接涉及经济、并对国家经济有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时有发生,对世界经济的发展构成威胁,各国纷纷研究制订有关保障国家经济安全的法律、法规。为此,中国法学会立项并成立课题组专题研究国家经济安全保障立法问题,建议我国应对此给予高度重视。本文是由国家工商总局政研室原主任吴炯执笔完成的报告,报告对立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该法调整的范围和主要领域、特征、国家经济安全保障的监测预警系统和应急管理进行了阐述。限于篇幅,该报告将分上下篇刊发。 十五大召开时,鉴于亚洲爆发金融危机和我国发生特大洪水,曾提出“要维护国家经济安全”问题;十六大时又提出“要十分注意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十六届三中全会即将召开,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这次会议的一项重要议程。而在复杂的国际国内环境下,保障国家经济安全是其中应有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面对各种非经济的(如“非典”),以及直接涉及经济、并对国家经济有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如石油危机、金融危机、恐怖事件、战争等),世界各国纷纷研究制订有关保障国家经济安全的法律、法规,我国应当也不例外。 立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近年,认为制定《国家经济安全保障法》很有必要,已经成为很多人的共识。主要有如下一些重要原因: 一、经济全球化和高科技迅猛发展、电子商务的应用,各国经济竞争与合作日益频繁,常常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致跨国界、跨地区、乃至全球性经济安全问题越来越多。当今各国国家安全的重点,已经转向经济安全,没有经济安全,也就谈不上国家安全,尤其是这方面往往有多米诺骨牌效应,顷刻间影响一片。 二、加入WTO后,我国将逐渐实行全方位开放。直面激烈的国际竞争,我国既诚实履行承诺,又学习发达国家依法适用的技巧,控制竞争的负效应。 三、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发挥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两个优越性,是一个伟大的创举,常面临空前巨大的困难与压力,但其间有很好的成功经验,应该上升为法律。对制定国家经济安全保障法是否可行的疑虑可以消除。 (1)、有人认为影响扩大开放,我们以为不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是市场经济,其坚持开放和自由贸易倾向是不可逆转的,但与国家经济安全相辅相成而绝非对立。西方发达国家,无一不是十分强调国家经济安全,并为之制定法律。以美国为例,有关国家经济安全法律已形成体系,除传统地《反倾销法》、《反补贴法》和《例外条款》,以及《保护贸易和商业免于非法限制和垄断法》的域外管辖权和《国际投资调查法令》、《农业领域外国投资披露法令》外,还有《美国贸易法》中著名的“301条款”:总统被授予广泛的权力,对影响美国商业的“不正当、不合理”的一切贸易予以限制或制裁,其“不正当”指按照国际条约不合法或与国际义务不一致:“不合理”所指不一定不合法,但使美国利益受到损害或可能受到损害。1997年美国会通过的《国际紧急状态经济权力法》进一步授权总统在紧急状态的经济权力。 (2)、有人认为,加入世贸组织后应多讲一些规则,少讲一些特色,大家定了就执行,不要保护落后。我们认为这有一定道理,但不能绝对化,真理多走一步也可能是谬误。因为WTO只是按成员方协议,为成员方贸易提供一个法律框架、一个谈判场所及解决争端的机制,而不是代替各成员方立法机构进行涉外立法;相反,充分考虑各方特点,才有很多双边谈判和对发展中国家、最不发达国家不同待遇。适用WTO规则中,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特色,制定自己的法律。我国自觉遵守“与时俱进”的规则,不会容忍保护落后。 (3)、有人认为已有几个单项应急法律,将来需要什么再立什么单项法律,而不需要制定《国家经济安全保障法》,我们以为不妥。因为这个法是涉及国家经济发展战略的实施等方面的一大系统工程,任何单项应急法律,不可能涉及到这么综合性问题。只有各专项应急法律,不可能设立统一负责任的国家经济安全机构,监控、预警并报告国家经济整体安全形势和提出综合性应急举措。国家经济安全应急机制只有涉及金融、财税、价格、市场、企业等各部门、各行业衔接立法,才能够在突发事件中一呼百应,令行禁止,紧急应对,这也不是一、两个专项应急法律能够解决得了的。同时,如果都各自立法,各单项经济应急法律规定有可能交叉而不一致。 法律调整的范围和主要领域 一、概念。国家经济安全,指国家的根本经济利益,不会遭受突发性重大伤害。重大伤害主要如:国家经济整体运行情况急剧恶化;国家经济发展战略严重受阻;国际竞争中的自主力、自卫力,遭遇明显打击;人民生产、生活受到严峻影响,甚至可能引发局部性或全局性经济危机。鉴于国家经济的不断发展变化,经济安全问题常较隐蔽,只在一定条件下凸显,而一旦危机袭来,问题就会很严重。其中包括: 内发性安全问题。主要指国内经济领域的安全和引发经济安全问题的根源,发生在国内经济运行中,如在经济特色领域,国有资产严重流失,国有企业整体缺乏竞争力,不能起应有的国民经济支柱作用;如在金融财政领域,国债风险、通货膨胀或通货紧缩、泡沫经济等; 外发性安全问题。主要指涉外经济领域的安全,和对国家经济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根源,发生在国外的不确定事件,如国际游资和跨国公司在重要经济领域的垄断;涉外经济关系的突变;重大公共 卫生事件突然袭来等。 二、调整范围。(1)、广义范围:国家经济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国家经济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冷战结束后,各国军事重心逐渐为经济重心所代替,尤其是经济全球化和高科技的发展,各国经济相互竞争和相互依存关系倍增,国家经济安全是国家安全在经济领域的表现。其间又分安全领域内的经济范畴和经济领域内的安全范畴。 安全领域内的经济立法。主要指采取经济措施保障国家安全的法律规定。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法中的有关经济举措,以及一些国家常用的经济援助和经济制裁等法律; 经济领域内的安全立法。主要指保障国家经济发展战略目标强劲、国家经济重要领域在市场竞争中能够生存与发展和不受重大伤害的法律。如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防范金融危机的监督预警,以及反倾销、反补贴和非关税壁垒、反垄断和限制竞争等法律。 (2)、狭义范围:国家经济安全仅仅是经济领域的问题,而且重点寻求经济利益,不在乎其对国家安全的整体影响。这样,广义、狭义两者面对同一事务,可能会作不同的解释和规范。 本文所述,以广义范围、尤其是广义范围的经济领域内安全规范为主。 三、主要领域。(1)、经济特色领域。根据宪法需要特别注意的有两条。一是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发展壮大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同时各种所有制经济在市场竞争中发挥各自优势;二是国家允许少数人首先富起来,走共同富裕道路。 (2)、战略资源领域。指关系国计民生、对国家经济发展和战略目标的实施,有重要影响的物质资源,其供给有限、需求广泛、开发需特定条件,如水资源、粮食、石油等。战略资源的安全标识是:国家实际拥有或能够得到的有关资源,无论数量或质量,可以保障国家经济安全需要。 (3)、基础产业和制造业领域。基础产业如电力、电信、民航、铁路等,与本土制造业共同代表国家实业发展水平和工业竞争力,并决定在国际经济中的地位。既是国家重要经济利益所在,也是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手段。其安全标识是:本土制造业对国民经济的装备程度;国内、外市场对中国制造的需求;关键制造业和新型工业的发展及其未来影响。 (4)、高新技术领域。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技术经济水平和科技创新能力,都有长足进步,但仍处于较低水平,高技术含量能力缺口大,大量依赖进口,直接影响我国经济发展的质量、效益和国家经济安全。高科技竞争的实质是高科技人才,谁掌握了人才优势,谁就掌握了新世纪市场竞争的制高点,使国家经济安全不致受到伤害。其安全标识是:高新技术持续创新和自主创新能力;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比重扩大;传统产业技术水平与国际先进水平比较;有用人材的开发与利用。 (5)、金融财政领域。大体有金融、财政、虚拟经济三部分内容: 金融系统安全。现代金融运作,已渗入经济生活各领域,成为各类经济主体相互联系的中介;尤其是经济全球化和进入信息时代,各国金融运作的相互影响,也更加凸显,近年几乎所有国家发生的比较大的经济危机,都首先从金融危机开始。 财政系统安全。是国家经济安全最重要的内涵,直接影响国家经济运行和国家机器的生存。其安全的主要标识是:国家财政处于收、支基本平衡并稳健增长状态;能够支持国家经济持续稳定地增长;债务依存度和外债偿还率的可控制性;财政赤字和制度性债务积累的可逆转。 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关系中的安全。虚拟经济是相对独立于实体经济的虚拟资本的经济活动,一般指以股票、债券、期货、期权等有价证券形式显示的未来预期收益。随市场经济的发展,货币资本从物质生产领域游离出来,以虚拟资本形态在金融市场营利。其发展对实体经济总体有利,但超出过多,则成泡沫经济,产生负效应,甚至酿成金融危机乃至经济危机。其安全标识是:商品市场均衡;货币市场均衡;国际金融资产的正常运作。 (6)、国际经贸领域。指适应经济全球化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如何抓住机遇、规避风险,已必须提上日程。其安全标识是:能够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更高层次参与国际技术经济合作与竞争,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优化资源配置,扩展发展空间。 (7)、生态环境领域。主要指人们藉以生存的自然环境。人类的经济活动,产生了自身需要的产品,也产生了“三废”,尤其是当废弃物过多,超过了环境的自净能力,导致植被破坏,物种危减,土地流失,资源损伤,甚至造成生存威胁。其安全标识是:对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的有效防范;免于因环境恶化而有现实的或潜在的威胁;能够妥善解决因环境争端可能发生的冲突。 四、特征。鉴于国家经济安全对国家经济发展战略的保障作用,各国、各个时期的具体特征,会有不同地发展变化,但总体趋向会是一致的,其一般特征是: (1)、根本性。强调保障国家根本经济利益,如国家经济主权、国家经济发展空间、国家经济战略利益不受伤害等。这里强调国家根本经济利益,有关行业甚至企业风险可能涉及国家根本经济利益,但不一定就是国家根本经济利益,也可能完全不是。 (2)、全局性。强调国家全局经济利益。中央和地方、部门根本经济利益是一致的,但二者又是有区别的,代表局部利益的有关条条块块的经济风险,可能伤害国家全局利益,也可能丝毫不会触动国家全局经济利益;局部利益要服从全局利益。 (3)、战略性。国家经济安全保障法围绕国家经济发展战略目标的实施,有很强的战略特征。有时需要牺牲某些暂时利益,换取国民经济的持久增长。 (4)、预警性。鉴于国家经济安全突发性的隐蔽状态,必需建立系统的监控机制,不仅能够定期查看,而且可以及时反馈,预知国家经济安全临界度,并迅速提出预案和自我调整,防患于未然。使法律监控与经济发展变化相结合,定性标识量化,增加可操作性。 (5)、应急性。即有对涉及国家经济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一旦国家经济遭遇或可能遭遇重大冲击,或发现监控显示所要求状态标准和参数偏离了“临界线”,国家即可迅速作出系统的应急安排。(上篇) (接上期) 国家经济安全保障的监测预警系统 当前,我国正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新的发展阶段,但是面对艰巨繁重的任务和很不安宁的世界,一定要增强忧患意识,居安思危,清醒地看到前进道路上的困难与风险,设立监测预警系统。 一、健全国家经济安全监管机构。鉴于国家经济安全的全局性、战略性、应急性等特征,要求必须有一个强力监管机构。现在我国有多个有关监管机构如国家安全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统计局,并涉及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国防科工委、科技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每个部门都管一部分或自己的一点,不能形成合力。建议在现有基础上,组建一个平时能常备不懈,综合监控;应急能迅速应变,令行禁止,并可统一部队和地方的强力监管机构-国家经济安全事务委员会。 国家经济安全事务委员会在中央和国务院领导下,主要任务是:(1)制定国家经济安全战略规划;(2)组织实施涉及国家经济安全威胁因素的调查研 究;(3)统一协调中央和地方之间、军队和政府之间、部际之间涉及国家经济安全的问题;(4)拟定国家经济安全监测预警事项,审查和确认监测预警指标;(5)提出反威胁应急方案;(6)启动反威胁应急措施。 国家经济安全机构,应该横竖涵盖,形成网络。根据精兵简政原则,在有关济安全重点部门和各地方政府,设立主要由兼职人员组成的部门或地方经济安全事务委员会。其主要任务是:(1)完成国家经济安全事务委员会交办的,涉及国家经济安全威胁事项的调查研究;(2)本部门或本地区经济安全监测指标的实际监测,尤其是超安全临界线的及时预警;(3)启动本部门或本地区的反威胁应急措施。 还应该有一个监测预警机构。其主要任务是:(1)监控国家经济发展战略的态势;(2)制定国家经济安全指标体系;(3)建立国家经济安全信息网络;(4)提出国家经济安全预警报告;(5)建议启动威胁应急程序。这方面现在已有部门实际承担着大部分工作,也可继续兼任。 二、国家经济安全监测预警指标和事项。国家经济安全是一大系统工程,应该用系统工程的方法建成监测事项和指标体系。 1.综合监测指标体系和事项。最能凸显国民经济运行态势的一些指标,如经济增长率、失业人数、财政赤字、债务偿还能力、央行资本金充实率、通货膨胀或通货紧缩、国有资产使用效率、利率和汇率等。易对国家经济安全构成威胁的经济制裁、重大倾销或兼并、以经济要求为目的的社会动荡,及其他必须有国家关注的突发事件等。 2.有关部门监测指标和事项。除根据本法调整范围进行一般性监测外,还可根据各时期国内外经济发展变化,确定各时期的监测重点。当前重点,如财政领域:财政收支和赤字、外债和外债结构、外债偿付能力、货币投放量、通货膨胀或通货紧缩;国有财产的增减或亏损、国有企业规模和市场影响力、竞争力。金融领域:如货币市场的本币汇率、币值、储蓄与贷款;资本市场的国际投资和游资、上市公司股权结构、股市股指;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不良债权和亏损、利率,及金融衍生品交易;高科技领域:高科技人才、关键性前沿技术、科技发展与国外差距、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占有及保护情况、我国高科技私密性的保护;国际经贸领域:我国经济关键部门对外依存度、倾销与反倾销、我国商品的发展空间、外国资本的进入情况,以及人口、失业人数和收入分配差距、因经济目的引发社会动荡的可能性、战略资源、生态环境领域的重要指标,和其中必须即时解决的重大个案事项等。 3.国家经济安全预警临界线的确定。国家经济安全态势的监测机制,除定期报告制度外,更主要的是:发现可能凸显的危险,预先提出警报。因此,需要对国家经济安全态势的分界,即预警临界线有一个明确的界定。但其实很难准确界定,只能有一个一定时期的适用界线。当前业界一般认为: 1国家经济安全态势。可分四类。 安全。指国内经济关键领域整体运行良好;国际经济关系正常发展,引进来、走出去同样比较理想;国家有备无患。 潜在非安全。指国内经济有关键领域存在一定隐患,或在国际市场竞争与合作中存在一般性问题,处理不好,也许发展成显在非安全;但一般能够处理好而化解。 显在非安全。指国家经济安全明显存在一定威胁,可能是内发性威胁,可能是外发性威胁,也可能二者都有,但是还可以争取向好的方向发展。 威胁。指国家经济安全已经受到威胁,有可能形成危机。但局部经济受到威胁,不等于整体经济一定有发展成危机的走向;同样,为保障国家经济整体安全,有时不能过分强调局部没有任何威胁。威胁又可有:紧急威胁,即通过监测预警发出威胁信号后,难以消除的重大态势;突发威胁,即来自境内外不可预测事件,对国家经济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的重大威胁。 2临界指标和事项。需要根据大量数据,进行定量分析,并从中找出“度”以定性。同时需要根据历史逻辑推演、现代经济发展最新趋向及国内外有关案例,和工作者精湛的业务能力,确认国家经济安全临界线指标和事项。我国当前一般认为国家经济增长幅度,不要低于7%;城镇登记失业率不要超过4.5%;外债余额不超过当年GNP的15%;偿债率不超过当年外汇总收入的10%;债务率不超过当年外汇总收入的100%;对利用外资质量、倾销与反倾销等事项已予关注。同时,有些发达国家甚至对凡涉及本国经济发展的“不合法”或“不合理”的事项都予关注。这些都是很好的经验,可以逐步规范化。 三、国家经济威胁应急预案。国家经济安全事务委员会及有关部门、地区,对有关经济运行态势要定期提出监测报告;当凸显威胁临界度或突发事件时,立即提出预警及应急预案,在第一时间内,不得迟于一天。应急预案应该包括以下建议:如此次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有关部门职责,应急监测与预警指标或事项,启动应急程序后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制度,初步应急举措,应急管理有关专业队伍的建设和培训等。 国家经济安全保障法的应急管理 一、反威胁应急程序的启动。 1.国家经济安全事务委员会紧急会议。当国家经济安全凸显临界预警时,国家经济安全事务委员会应立即召开紧急会议,对经济运行态势进行评估,判断遭遇威胁的类型,提出是否启动应急预案和反威胁措施的建议。国务院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全国人大提议对有关部门、地区乃至全国经济紧急动员令;并根据情势,建立报告和信息制度,统一指挥;建立反威胁举报制度,公布统一的反威胁事件报告、举报地点、受理单位名称、电话。 2.国家经济安全应急指挥部成立。根据此次应急事件涉及的重点领域,国务院在国家经济安全事务委员会基础上成立应急指挥部(含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负责对此次应急事件的统一指挥。涉及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作好应急处理有关工作。必要时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成立地方应急处理指挥部,由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指挥本地区经济安全应急处理工作。 3.反威胁应急措施。根据此次应急需要,迅速调整和制定有关政策、法规,明确一定时期加重行政强制性力度;调整财政收支和应急支付能力,增加央行信用;调整货币投放量、调整利率和汇率、进行价格干预,缓解市场风险;调整战略源供给和投放量,增强本土适应能力;限制和禁止不合格投资者的进入,限制或禁止某些商品的生产经营,并依法限制或禁止某些商品的进出口,增强抗风险能力;征用物资和财产,调拨物资和人员,恢复市场秩序等一切有利于反威胁、保障国家经济安全的措施。 4.反威胁措施的执行与解除。 反威胁措施的执行。国家经济安全应急指挥部及有关工作人员,应该持证上岗,并在执行任务时,向当事人讲明原因、程序及后果;当事人拒不执行的,执行机关可以强制执行。征用物资和财产时,应有当事人在场,双方共同清点、登录,其后或返还或给予适当补偿;调拨物资、人员,都要清楚而有手续,并给予适当补偿;反威胁应急期间,任何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不得假借反危机应急名义或态势,妨碍国家经济安全威胁化解或侵犯任何组织和各人合法权利。 反威胁措施的解除。国家经济安全应急指挥部认为,实施反威胁措施已见成效,经济安全威胁始发领域伤害开始修复。国内经济关键领域和重要相关领域态势看好,短期不会再逆转;国际经济领域伤害或不利因素已经化解或灭失;多种指标监测显示,国家经济安全警戒线经受风雨,重新由威胁转为显在非安全、潜在非安全,终至于安全。国家经济安全事务委员会根据 应急指挥部报告,召开全体会议,进一步对国家经济运行态势进行评估,判断威胁化解或灭失的可信度,今后国家经济安全走向,并报经批准,由国务院反威胁应急措施解除命令。国家经济运作恢复正常。 二、应急法律责任。国家经济安全威胁紧急应对,需要迅速制定相关法律,并且较平时立法有很大突破。主要如: 1.凸显反威胁的国家强制力。我国实行社会主市场义经济体制,宪法虽然赋予国家机关一定强制力,但政府比较注意能够找市场的尽量找市场,企业有自主经营权、市场 ! 2.法律责任从严从重。鉴于国家经济安全遭遇威胁,经济运作正处于一个很艰难的非常时期,特别需要全社会一致行动,否则对反威胁的不利影响,也会比平时加倍。如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致反威胁不利;非法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挤兑、抢购、扰乱社会秩序,借机闹事的;为牟取暴利,垄断货源,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抗灾商品的;都属严重犯罪,当然需要从严处分。 3.奖励与惩罚并用。反威胁应急中,任何组织或个人,对保障国家经济安全重大积极影响的,应该给予奖励。如提供重要信息;提出反威胁对策;在实施反威胁措施中,有重大功效的;捐赠金钱或物资,有突出善意表现的等等,视其功劳大小,给予奖励;对妨碍反威胁紧急措施执行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法律责任。 三、国家主要领导人(主席、总理)的紧急应对权。鉴于涉及国家经济安全突发事件往往来势凶猛,市场态势瞬息万变,不容许层迭研讨,贻误时机。所以一些国家都依法授予国家主要人(如总统、总理),紧急应对权。这点我国应该学习国外行之有效的经验,通过特别立法,授予国家主要领导人(主席、总理)在涉及国家经济安全威胁或突发事件时,有紧急应对权力,可以审时度势、当机立断,不须走各种形式程序,并由国家经济安全事务委员会执行。 吴炯 国家经济论文:我国经济法调整对象中的国家定位与WTO规则比较 摘要: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已经尘埃落定,但是一些深层次问题仍然有待解决,比如如何保证我国的国内法制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相协调。本文通过对WTO规则与我国经济法在对国家定位方面的比较,发现我国经济法过于强调国家对市场的干预,却忽视了对国家这一重要的经济法主体行为的规范。文章最后也就中国经济法如何作出调整以适应WTO规则的要求提出了意见。 关键词:WTO规则 国家定位 调整对象 WTO规则作为一部庞大的"法典",是由多边、诸边和双边条约所组成的,中国作为WTO的一员,这些条约与我国国内法律的关系及这些条约在国内如何适用等问题需要及时研究和解决。本文就主要从调整对象角度谈一下中国经济法如何适应WTO规则的要求进行探讨性的尝试,在讨论之前,有必要先对WTO的规则及其特征作一下阐述。 WTO法律文件共包括29个协议、协定,还有20多个部长宣言、决定,其内容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以及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内容相当广泛。这50多个法律文件确立了WTO一套规则,其目的在于通过确定各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活动规范和行业准则,并且通过建立一套机制(主要是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监督各成员有关贸易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的制定与实施,力求为世界提供一个开放、公平、统一的多边贸易体制框架。 总体来看,WTO规则有以下几个特征: 其一,WTO规则作为国际条约的一部分,根据“条约必须遵守”的国际法原则,就成员国而言,具有强制性和权威性。为了保证WTO规则的实施,确保WTO规则能够有效地调整成员间错综复杂的经济关系,迅速、有效地解决成员间的贸易争端,WTO规则确立了WTO框架下的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这些机制具有准"司法"机制的特点,其目的在于确保WTO规则在成员国范围的有效实施。 其二,WTO规则在于规范和约束成员的政府行为,旨在消除或者限制各成员政府对跨国(境)贸易的干预。WTO法律文件的主要内容都是围绕消除和限制成员国对跨国(境)贸易的干预而展开的,确立和体现非歧视、市场开放和公平竞争三大原则,而并不规范国际货物相对人在交付货物、支付货款和所有权及风险的转移等方面的问题,属于“公法”的范围,WTO规则下的义务和责任属于一国政府而非公民和企业,所以国外有的学者把WTO规则称之为"国际行政法典"。 其三,WTO规则在要求各成员一体遵守共同规则的前提下,又适应不同成员的不同情况,为其履行WTO框架下的义务留下一定的灵活性,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和区域同盟。为了在实现贸易自由化这一全局、长远目标的过程中,兼顾不同成员在不同方面的局部利益,使WTO法律文件有关促进贸易自由化的条款在实践中能够行得通,它们确定的原则和为成员规定的义务都不是绝对的,而是设立了若干例外,并为发展中成员作了一些过渡性的灵活安排。因此,WTO规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协调世界贸易自由与各成员正当利益、协调法定规则与各成员贸易政策的杠杆。 一、 WTO规则对国家的定位 从以上叙述我们可以看出,WTO规则主要是“管理管理者之法”,其把国家多界定为被管理者,其调整对象具有政府性。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WTO作为一个政府间的正式组织,成员国家是WTO法律关系的重要主体,因为只有国家才能直接依据WTO规则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为了实现世界贸易组织设立的功能和目标,在世界贸易组织的组织下,各成员国签订了一系列协议。这些协议是国际商务的基本法律规则。它们约束各成员国政府为了共同的利益把各自的贸易政策限制在协议范围之内。由此我们可以看出,WTO规则主要是管理成员政府对国际贸易的管理行为,调整政府对国际贸易管理关系。其针对的关系主体就是成员国政府。 2、WTO的宗旨是“期望通过达成互惠互利的安排,实质性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消除国际贸易关系中的歧视性待遇,从而为实现这些目标作出贡献”。 在国际贸易实践中,造成这种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的大多是各国政府的贸易管理法律和政策措施,比如,关于WTO规则调整反倾销关系的基本观点是,“从经济理论和实践的 一般规律者,倾销本身并没有问题,因为它是一种正常的商业做法。正如权威学者芬格所论述的:解决反倾销的唯一方法是通过受到影响的各方,努力改变国内立法实施,以便在反倾销案件中体现他们的利益。因此,WTO反倾销的重点对象不是企业及其倾销行为,而是政府及其反倾销行为。” 国家在对国际贸易进行管理时,有可能制定歧视性的政策,从而损害国际投资者的权益。因此,WTO规则把规范国家的国家贸易管理行为而不是国际贸易行为作为调整对象的核心内容。 二、 我国经济法对国家主体的定位 尽管我国学术界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尚未形成比较统一的说法,但是对国内比较主流的观点进行分析,我们也不难发现它们大都认为经济法针对市场缺陷而由国家干预市场的法律,在国家应当发挥对市场的调控方面持相同看法。 从而经济法将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作为重点规范的对象。据此,我国经济法以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为其核心内容,主要是管理被管理者的法律,很少对国家管理经济活动的行为施加限制。主要是因为: 从我国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的背景看,国家主体被赋予较大的管理职权是一种必要。“中国经济法的产生于西方经济法的产生不一样, 它有其自身一系列的重要特点:其一,我们不是从自由的商品经济,而是从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我们缺乏一个建立在自由经济之上的,依靠市场主体自身的活动和市场自身规律的调节力量推动市场运作和经济运行的基础和环境。其二,构成我们的市场经济主体的主要成分,不是以个人财产为基础的经济主体,而是以国家或集体财产为基础的经济主体。在这种国家或集体财产占主导地位的经济主体中,主体的独立性、主体的自由意志性、主体在法律上的平等性以及构成主体的财产基础都是相当不完整和不成熟的。其三,我们不是在民 商法和行政法高度发达的基础上发展经济法,而是在以计划经济为基础的、体现行政垄断色彩的旧经济法基础之上,改造传统的经济法;经济法不是在民商法和行政法充分发达之后,基于社会现实经济关系的发展要求而逐渐分离出的新法律部门,而是在彼此混同、彼此界定不清的基础上依靠国家权力的推动而创建的一个法律部门。其四,我们不是依靠市场主体自身的运作来建立市场,而主要是借助于国家的力量来创造市场;国家既要创造市场主体,也要培育市场环境;既要建立市场规则,也要协调市场冲突;既要建立竞争机制,还要维护竞争秩序。” “中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必须借助于国家的干预,这是现实经济发展规律的需要,是中国经济体制格局的必然选择”, “所有这些决定了在当代中国市场经济秩序建立的过程中,及今后相当一段时间内,经济法的格局将在很大程度上与西方国家经济法不一样,经济法中的国家主体的作用也将比西方国家国家主体的作用要大得多。正是由于传统的习惯和现实的需求导致了人们的观念中对国家经济权力的盲目崇拜和盲目依赖,而在立法、司法和行政活动中常常忽略一个普遍的事实,即国家权力越大,滥用权力的可能也越大,给经济发展造成危害的可能性更大。” 三、 WTO规则与我国经济法对国家定位的区别 我国经济法主要出发点,是通过政府 干预市场来克服市场缺陷。结果忽视了因政府干预市场导致的非市场缺陷,以及由此缺陷而进一步扩大了的市场缺陷;而且,由于我国经济法将法律调整对象的重点,放在了对市场主体的管理关系上,忽视了对市场管理者和调控者即政府行为法律规范。我国经济法重对市场主体的管理规范,轻对政府管理行为的规范这一法律调整对象的重点,与WTO规则重对政府管理行为的规范,轻对市场主体行为的规范这一法律调整对象的重点,明显不同。而大量的市场经济理论和实践充分证明,由政府干预导致的非市场缺陷对市场的危害,较之市场缺陷对市场的危害更大。因为公权力作为一种支配力量,由于没有相对方的制衡,因而总是本能地扩张和滥用。“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 。 四、我国经济法调整对象对WTO规则的借鉴 我国经济法要借鉴WTO 规则的法律调整思路,将政府的市场调控和管理行为作为规范的重点,从而决定了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的重点,就应该是政府管理关系,而不是市场主体的经营关系。进一步分析,我国政府几乎掌握着全部的政治权力和经济资源,是社会政治生活与经济生活的首要组织者。无论是过去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建立,还是目前的市场经济的转轨都是在政府的推动下,自上而下进行的,政府被视为“全体人民利益的代表”,政府的经济权力缺少限制与约束。而现代国家理论向我们昭示:政府对经济的调节并非尽善尽美,也存在失灵现象。我国政府对于经济的事无巨细的管制,使市场主体难以拥有独立 地位和形成独立意志,市场机制也无从产生。因此,在WTO的背景下,我国政府的管理权力触角应从微观领域全面撤退。从这个意义上讲,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应以规范政府经济行为、克服非由政府经济管理行为导致的非市场缺陷为起点。如果说我国传统经济法是为控制市场缺陷,而赋予政府一定经济管理权的“管理者管理之法”,那么WTO 背景下的我国经济法则应是为控制政府缺陷,限制政府滥用经济权力,规范政府干预经济的行为之“管理管理者之法”。 国家经济论文:探究宪法对国家经济干预的规制 一、宪政与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内涵的界定 1.宪政及宪政观念的变迁 宪政国家是迄今为止人类所能知道的最为有效与合理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 1997 年中共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目标后,许多学者提出我国应该实现宪政。学者们在宪政内涵的界定上还未达成共识。张千帆教授认为:“宪政是一种政治运作法律化的理念或者理想状态,其基本核心在于要求所有的权力行使都被纳入宪法的轨道并受到宪法的约束,认真对待宪法,把宪法真正作为法———更高的法,并控制所有的政府权力———包括立法权力,国家就实现了宪政。 ”钱富臣教授则通过对国外宪政历史的分析指出宪政的基本内涵包括法治、人民主权、民主、分权与制衡、人权等五个方面。笔者认为宪政是以控制国家权力和保障公民权利为基本目标,实行以宪法为基础的依法治国的政治制度。 宪政以宪法的存在为前提,以控制国家权力运行和建立民主政治作为基本任务,以保障人权为基本价值目标。 英国是宪政的故乡, 宗旨在于限制王权的 1215 年自由大宪章是英国宪政的起点,是当时两大政党集团相互斗争的结果。 以“消极宪政” 为本质的自由主义宪政观构成了近代宪法的基本制度和主要内容。 自由主义宪政观实质是要打造一个“有限政府”。由“消极宪政”向积极宪政转型发端于美国 19 世纪末 20 世纪初的进步运动。 “消极宪政”主张限制国家权力,认为干预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 随着现代工业社会的发展,过度竞争带来的市场垄断、环境污染、贫富差距等问题日趋严重。占统治地位 100 多年的斯密自由市场经营论为中心的经济自由主义学说让位于凯恩斯的经济干预主义。许多学者提出发挥国家权力对经济干预以解决社会问题。 这一时期,西方国家注重发挥权力的能动性,加大对经济干预力度,国家权力在经济运行中的作用更为重要。 宪政理念也发生了转型,强调国家适当干预,以建立正义的市场机制和实现社会公平。 2.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含义与基本特征 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是指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国家为克服市场失灵、维护公共利益和保障市场主体经济权利,而对市场经济关系进行干预和管理的新型权力。包括三种基本类型:①市场规制权。市场规制权是国家公共机关在特定情形下依法享有的一种直接限制市场主体的权力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公权力。市场规制权从具体领域来看主要包括对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消费者权利行为的规制权。 ②宏观调控权。 宏观调控权是国家宏观调控机关可以运用经济的、法律的和行政的手段对国民经济的运行进行调节与控制的权力,包括宏观决策权、宏观调控执行权和宏观调控监督权。 ③社会分配权。 社会分配权也可称为国家分配权,指国家作为一种特殊的政治经济实体,为了自我运行和特定社会公共利益而借助强力对社会资源和国有公共财产在私人和国家之间,以及各个社会成员之间进行初次分配与再分配的权力。 国家市场经济干预权具有以下基本特征:①根本性。 国家市场经济干预权是对整体性经济关系的调控和干预,其目标在于保持市场有效竞争、经济总量关系协调和社会分配公平,关涉到广大公民市场权利和民生利益,所调整的经济关系具有根本性和整体性。②公益性。国家对市场经济干预并不是事无巨细,而是只对关系到全局性、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进行干预,维护多数市场主体共同利益,以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 ③有限性。 从宪政来看,控制国家权力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 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行使范围与强度以市场失灵范围和程度为依据,不能超出其法定的权力范围。 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必然是一种适度的、有限的权力。 从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的内涵与特征的分析中可以发展,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是一种根本性的、 与公民权利直接相关的,对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极为重要价值的权力。 从宪政与宪法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性质来看,国家干市场经济权应该由宪法进行规范。 二、宪法规范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的必要性 1.规范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是建设法治国家的要求 1999 年宪法修正案第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法治国家的主要标志是:法律在整个社会调整机制与全部社会规范体系中属于主导性地位,法律规范具有最高的地位;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的一切权力均来源并受制于法律,任何主体没有法外的权力。 建设法治国家是时展的必然要求。依法治国,首先要把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各级政府及其官员自身摆在法治客体的首要位置,而不是超然地游离于法治客体之外。规范国家干预市场权,是法治国家建设的应有之义和成败关键所在。有效规范和控制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是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基本问题。 2.规范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保障其正当行使的要求 国家权力如没有刚性的制约将导致悲剧,这不仅由于权力无限膨胀必然越来影响到公民权利,而且对于执政者来说,最终也将同样使其自己坠入万劫不复的深渊。 规范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才能克服权力内在缺陷和保障其正当行使。市场失灵需要国家干预,但是国家干预也会出现国家失灵的弊病。有时,国家干预甚至是市场失灵引发的原因。国家干预市场权的腐败、寻租、滥用等行为,是引发国家失灵的关键性因素。规范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有利于克服其行使中的种种问题,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3.规范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是保护市场主体权利的需要 权力具有合法侵害能力和处分公共产品的能力,而面对此类公权行为,公民不得以原来的权利为抗辩。基于其本性,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极易侵害市场主体权利。保护作为被干预者的市场主体权利是市场经济存在与发展的前提,也是权力行使的正当性基础。宪法既要促进国家治理,又要保障公民权利,而且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性正逐步突显。规范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的行使,有利于保护市场主体权利。 三、国外宪法对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的规范 1.授予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 权力从何而来,是政治学和法学等研究的重要问题。 资产阶级学者普遍承认并论证了“主权在民”的权力根据。 社会主义宪法基本都规定“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通过宪法授予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在此基础上对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进行规范,是许多国家宪法的基本模式。如《韩国宪法》第 119 条第 2 款规定:“为防止市场支配和经济力出现滥用情况,国家可以对经济进行规制和调整”。 《意大利宪法》第 47 条规定:“共和国奖励和保护各种形式的储蓄,并规定调整和监督信贷事业”,该条确立了国家对金融市场的干预权。 法国宪法第 34 条规定了议会具有干预市场经济立法权:“各种性质的赋税的征税基础 ,税率和征收方式 ,货币发行制度”和“企业国有化以及公营企业转为私营企业的所有权的转移”的准则。 俄罗斯联邦 1993 年宪法第 8 条第 1 款规定:“在俄罗斯联邦,保障经济空间的统一,商品、服务和 财政资金的自由转型,支持竞争和经济活动的自由”,该条确立了国家在社会保障、统一市场方面的经济干预权。 2.规范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行使主体、原则与方式等 任何非整体的权力都是由一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具体行使的,权力主体的差异性决定如要保证权力的统一性 ,就必须对权力的行使进行规范。 法国宪法第 34 条规定了议会的市场经济立法权,包括“各种性质的赋税的征税基础、税率和征收方式,货币发行,企业国有化以及公营企业转为私营企业的所有权的转移”。而美国宪法在1803 年最高法院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后,确立了联邦最高法院有权对违宪的法律进行司法审查的惯例,奠定了最高司法机关在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的角色。 《德国基本法》109 条第 2 款规定了国家干预经济权行使的基本原则 :“联邦和各州编制预算时,应考虑整体经济平衡的需要”。根据这一宪法条款德国颁布了《经济稳定与增长促进法》,对国家干预经济权行使原则进行具体规定。 3.规范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行使义务 国家行使干预市场经济权行使应在法律限度内,以充分保护和尊重市场主体权利为目标,不得侵犯市场主体的正当权利,否则就应承担一定法律后果。 1689年英国《权利法案》第4 条规定:“凡未经国会批准,借口国王特权,为国家征收,或供国王使用而征收金钱,超出国会准许之时限或方式者,皆为非法”。 《韩国宪法》第119 条规定“大韩民国的经济秩序,以尊重个人和企业在经济上的自由与创造为根本”。有些国家的宪法则通过规定公民经营自由的方式来确立国家干预权行使的义务。 《南非共和国宪法》第22 条规定:“每个公民有权选择自己的贸易、 专业或职业的自由”。 四、我国宪法对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的规范现状与完善 1.对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规范现状 我国宪法对国家干预经济权力的规范也经历了从无到有和逐步发展的过程。 20世纪80 年代初,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起步阶段,市场失灵还没有突显,1982 年宪法对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没有规定。 1992年中共十四大正式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目标。 随着市场经济发展所带来市场失灵问题的突显,日益需要国家加强对市场经济的干预,有关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的宪法规范逐渐出现。 1993 年的《宪法修正案》第 7 条规定了国家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 “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 1999 年第三次宪法修正案第 14 条规定了我国基本分配制度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2004年第四次宪法修正案第21 条规定了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监管权:“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第 23条规定了国家的社会分配权:“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2.对国家干预权力规范存在问题与完善 以上宪法规则规定了我国国家干预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权、市场监管权和社会分配权,为克服市场失灵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提供了基本法的依据和保障。 但是,我国宪法在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规范上存在问题: ①宪法并没有规定国家的市场秩序规制权,影响到国家对垄断、不正当竞争、产品质量等市场秩序规制的合法性依据,也影响到这方面经济法律制度的完善。 ②宪法对宏观调控权和社会分配权规定不够全面。 在宏观调控权方面,宪法没有规定国家宏观调控行使方式和原则。在社会分配权上,宪法只规定了社会保障干预权,而没有规定社会分配领域其他干预方式和干预权,也没有规定公民社会保障权的保障机制。 ③宪法没有规定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的行使主体。权力分立和权力制约是保障权力有效运行的基本规律,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也应该在国家干预主体之间进行权力的合理分工和制衡,以保障权力有序和正当运行,而我国宪法对此没有作出规定。 ④宪法缺乏对国家干预经济权运行方式的规范。宪法缺乏就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行使范围、原则与义务等规定,也没有明确规定市场主体的营业自由权。 针对宪法对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规范方面所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我国宪法应从以下方面完善:①规定国家具有为克服市场失灵、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对市场秩序的规制权。规定为统一市场、保障公平自由竞争,国家有权对市场不正当竞争、垄断行为进行规制。 ②在宏观调控上,规定国家基于稳定经济和促进就业可以采取产业政策、财政、税收、金融等手段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在社会分配权上,规定国家为减少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等可通过税收、转移支付、对口支援等方式进行再分配,并依据国情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鼓励个人和单位从事慈善事业,并建立公民社会保障权的保障机制。 完善公民社会保障权的救济机制。③规定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国务院、最高司法机关等在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方面的具体权限,并在此基础上确立国家干预经济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分别由不同国家机构行使。 构建起相互协作和相互制约机制,为我国中央政府、全国人大及常委会、最高司法机关在国家干预市场经济中的分工与合作奠定基础。④明确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行使原则和方式,规定其以维护公共利益和保障市场主体经营自营为目标。 明确规定市场主体的经营自由权,规定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只有在基于公共利益才能对市场主体的经营自由进行限制,从权利保障角度划定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行使范围。 ⑤规定国家干预经济权行使责任,规定公民和市场主体因国家干预经济权不当行使或不作为, 而有权通过检举、控告等方式要求国家干预经济权行使者承担责任 国家经济论文:宪法对国家经济干预的规制 一、宪政与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内涵的界定 1.宪政及宪政观念的变迁 宪政国家是迄今为止人类所能知道的最为有效与合理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 1997 年中共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目标后,许多学者提出我国应该实现宪政。学者们在宪政内涵的界定上还未达成共识。张千帆教授认为:“宪政是一种政治运作法律化的理念或者理想状态,其基本核心在于要求所有的权力行使都被纳入宪法的轨道并受到宪法的约束,认真对待宪法,把宪法真正作为法———更高的法,并控制所有的政府权力———包括立法权力,国家就实现了宪政。 ”钱富臣教授则通过对国外宪政历史的分析指出宪政的基本内涵包括法治、人民主权、民主、分权与制衡、人权等五个方面。笔者认为宪政是以控制国家权力和保障公民权利为基本目标,实行以宪法为基础的依法治国的政治制度。 宪政以宪法的存在为前提,以控制国家权力运行和建立民主政治作为基本任务,以保障人权为基本价值目标。 英国是宪政的故乡, 宗旨在于限制王权的 1215 年自由大宪章是英国宪政的起点,是当时两大政党集团相互斗争的结果。 以“消极宪政” 为本质的自由主义宪政观构成了近代宪法的基本制度和主要内容。 自由主义宪政观实质是要打造一个“有限政府”。由“消极宪政”向积极宪政转型发端于美国 19 世纪末 20 世纪初的进步运动。 “消极宪政”主张限制国家权力,认为干预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 随着现代工业社会的发展,过度竞争带来的市场垄断、环境污染、贫富差距等问题日趋严重。占统治地位 100 多年的斯密自由市场经营论为中心的经济自由主义学说让位于凯恩斯的经济干预主义。许多学者提出发挥国家权力对经济干预以解决社会问题。 这一时期,西方国家注重发挥权力的能动性,加大对经济干预力度,国家权力在经济运行中的作用更为重要。 宪政理念也发生了转型,强调国家适当干预,以建立正义的市场机制和实现社会公平。 2.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含义与基本特征 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是指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国家为克服市场失灵、维护公共利益和保障市场主体经济权利,而对市场经济关系进行干预和管理的新型权力。包括三种基本类型:①市场规制权。市场规制权是国家公共机关在特定情形下依法享有的一种直接限制市场主体的权力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公权力。市场规制权从具体领域来看主要包括对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消费者权利行为的规制权。 ②宏观调控权。 宏观调控权是国家宏观调控机关可以运用经济的、法律的和行政的手段对国民经济的运行进行调节与控制的权力,包括宏观决策权、宏观调控执行权和宏观调控监督权。 ③社会分配权。 社会分配权也可称为国家分配权,指国家作为一种特殊的政治经济实体,为了自我运行和特定社会公共利益而借助强力对社会资源和国有公共财产在私人和国家之间,以及各个社会成员之间进行初次分配与再分配的权力。 国家市场经济干预权具有以下基本特征:①根本性。 国家市场经济干预权是对整体性经济关系的调控和干预,其目标在于保持市场有效竞争、经济总量关系协调和社会分配公平,关涉到广大公民市场权利和民生利益,所调整的经济关系具有根本性和整体性。②公益性。国家对市场经济干预并不是事无巨细,而是只对关系到全局性、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进行干预,维护多数市场主体共同利益,以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 ③有限性。 从宪政来看,控制国家权力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 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行使范围与强度以市场失灵范围和程度为依据,不能超出其法定的权力范围。 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必然是一种适度的、有限的权力。 从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的内涵与特征的分析中可以发展,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是一种根本性的、 与公民权利直接相关的,对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极为重要价值的权力。 从宪政与宪法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性质来看,国家干市场经济权应该由宪法进行规范。 二、宪法规范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的必要性 1.规范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是建设法治国家的要求 1999 年宪法修正案第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法治国家的主要标志是:法律在整个社会调整机制与全部社会规范体系中属于主导性地位,法律规范具有最高的地位;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的一切权力均来源并受制于法律,任何主体没有法外的权力。 建设法治国家是时展的必然要求。依法治国,首先要把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各级政府及其官员自身摆在法治客体的首要位置,而不是超然地游离于法治客体之外。规范国家干预市场权,是法治国家建设的应有之义和成败关键所在。有效规范和控制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是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基本问题。 2.规范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保障其正当行使的要求 国家权力如没有刚性的制约将导致悲剧,这不仅由于权力无限膨胀必然越来影响到公民权利,而且对于执政者来说,最终也将同样使其自己坠入万劫不复的深渊。 规范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才能克服权力内在缺陷和保障其正当行使。市场失灵需要国家干预,但是国家干预也会出现国家失灵的弊病。有时,国家干预甚至是市场失灵引发的原因。国家干预市场权的腐败、寻租、滥用等行为,是引发国家失灵的关键性因素。规范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有利于克服其行使中的种种问题,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3.规范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是保护市场主体权利的需要 权力具有合法侵害能力和处分公共产品的能力,而面对此类公权行为,公民不得以原来的权利为抗辩。基于其本性,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极易侵害市场主体权利。保护作为被干预者的市场主体权利是市场经济存在与发展的前提,也是权力行使的正当性基础。宪法既要促进国家治理,又要保障公民权利,而且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性正逐步突显。规范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的行使,有利于保护市场主体权利。 三、国外宪法对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的规范 1.授予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 权力从何而来,是政治学和法学等研究的重要问题。 资产阶级学者普遍承认并论证了“主权在民”的权力根据。 社会主义宪法基本都规定“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通过宪法授予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在此基础上对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进行规范,是许多国家宪法的基本模式。如《韩国宪法》第 119 条第 2 款规定:“为防止市场支配和经济力出现滥用情况,国家可以对经济进行规制和调整”。 《意大利宪法》第 47 条规定:“共和国奖励和保护各种形式的储蓄,并规定调整和监督信贷事业”,该条确立了国家对金融市场的干预权。 法国宪法第 34 条规定了议会具有干预市场经济立法权:“各种性质的赋税的征税基础 ,税率和征收方式 ,货币发行制度”和“企业国有化以及公营企业转为私营企业的所有权的转移”的准则。 俄罗斯联邦 1993 年宪法第 8 条第 1 款规定:“在俄罗斯联邦,保障经济空间的统一,商品、服务和 财政资金的自由转型,支持竞争和经济活动的自由”,该条确立了国家在社会保障、统一市场方面的经济干预权。 2.规范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行使主体、原则与方式等 任何非整体的权力都是由一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具体行使的,权力主体的差异性决定如要保证权力的统一性 ,就必须对权力的行使进行规范。 法国宪法第 34 条规定了议会的市场经济立法权,包括“各种性质的赋税的征税基础、税率和征收方式,货币发行,企业国有化以及公营企业转为私营企业的所有权的转移”。而美国宪法在1803 年最高法院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后,确立了联邦最高法院有权对违宪的法律进行司法审查的惯例,奠定了最高司法机关在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的角色。 《德国基本法》109 条第 2 款规定了国家干预经济权行使的基本原则 :“联邦和各州编制预算时,应考虑整体经济平衡的需要”。根据这一宪法条款德国颁布了《经济稳定与增长促进法》,对国家干预经济权行使原则进行具体规定。 3.规范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行使义务 国家行使干预市场经济权行使应在法律限度内,以充分保护和尊重市场主体权利为目标,不得侵犯市场主体的正当权利,否则就应承担一定法律后果。 1689年英国《权利法案》第4 条规定:“凡未经国会批准,借口国王特权,为国家征收,或供国王使用而征收金钱,超出国会准许之时限或方式者,皆为非法”。 《韩国宪法》第119 条规定“大韩民国的经济秩序,以尊重个人和企业在经济上的自由与创造为根本”。有些国家的宪法则通过规定公民经营自由的方式来确立国家干预权行使的义务。 《南非共和国宪法》第22 条规定:“每个公民有权选择自己的贸易、 专业或职业的自由”。 四、我国宪法对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的规范现状与完善 1.对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规范现状 我国宪法对国家干预经济权力的规范也经历了从无到有和逐步发展的过程。 20世纪80 年代初,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起步阶段,市场失灵还没有突显,1982 年宪法对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没有规定。 1992年中共十四大正式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目标。 随着市场经济发展所带来市场失灵问题的突显,日益需要国家加强对市场经济的干预,有关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的宪法规范逐渐出现。 1993 年的《宪法修正案》第 7 条规定了国家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 “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 1999 年第三次宪法修正案第 14 条规定了我国基本分配制度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2004年第四次宪法修正案第21 条规定了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监管权:“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第 23条规定了国家的社会分配权:“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2.对国家干预权力规范存在问题与完善 以上宪法规则规定了我国国家干预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权、市场监管权和社会分配权,为克服市场失灵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提供了基本法的依据和保障。 但是,我国宪法在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规范上存在问题: ①宪法并没有规定国家的市场秩序规制权,影响到国家对垄断、不正当竞争、产品质量等市场秩序规制的合法性依据,也影响到这方面经济法律制度的完善。 ②宪法对宏观调控权和社会分配权规定不够全面。 在宏观调控权方面,宪法没有规定国家宏观调控行使方式和原则。在社会分配权上,宪法只规定了社会保障干预权,而没有规定社会分配领域其他干预方式和干预权,也没有规定公民社会保障权的保障机制。 ③宪法没有规定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的行使主体。权力分立和权力制约是保障权力有效运行的基本规律,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也应该在国家干预主体之间进行权力的合理分工和制衡,以保障权力有序和正当运行,而我国宪法对此没有作出规定。 ④宪法缺乏对国家干预经济权运行方式的规范。宪法缺乏就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行使范围、原则与义务等规定,也没有明确规定市场主体的营业自由权。 针对宪法对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规范方面所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我国宪法应从以下方面完善:①规定国家具有为克服市场失灵、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对市场秩序的规制权。规定为统一市场、保障公平自由竞争,国家有权对市场不正当竞争、垄断行为进行规制。 ②在宏观调控上,规定国家基于稳定经济和促进就业可以采取产业政策、财政、税收、金融等手段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在社会分配权上,规定国家为减少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等可通过税收、转移支付、对口支援等方式进行再分配,并依据国情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鼓励个人和单位从事慈善事业,并建立公民社会保障权的保障机制。 完善公民社会保障权的救济机制。③规定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国务院、最高司法机关等在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方面的具体权限,并在此基础上确立国家干预经济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分别由不同国家机构行使。 构建起相互协作和相互制约机制,为我国中央政府、全国人大及常委会、最高司法机关在国家干预市场经济中的分工与合作奠定基础。④明确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行使原则和方式,规定其以维护公共利益和保障市场主体经营自营为目标。 明确规定市场主体的经营自由权,规定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只有在基于公共利益才能对市场主体的经营自由进行限制,从权利保障角度划定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行使范围。 ⑤规定国家干预经济权行使责任,规定公民和市场主体因国家干预经济权不当行使或不作为, 而有权通过检举、控告等方式要求国家干预经济权行使者承担责任 国家经济论文:浅谈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初探国家经济主权 [论文关键词] 经济全球化 国家经济主权 让渡论 发展中国家 [论文摘要] 在经济全球化进程 中,国家经济主权仍然是研究的重心。本文从经济全球化对国 家经济主权造 成冲击 的因素,入手进行分析,并通过对在经济全球 化进程中出现的国 家经 济主权理论 进行剖析得出了国家经济主权 的 让渡 论具有一定 的合理性的结论,进而指出了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国家经济主权实现的途径。 引 言 当历史的车轮行进到20世纪的最后十年 ,整个世界呈现出一个不可阻挡的全球化发展的新态势。而在几乎所有领域的全球化进程中,毋庸置疑,经济全球化始终走在最前面,它在成为其他领域全球化基础的同时对主权国家的社会、经济、文化、政治、法律等诸多领域产生着巨大的影响,使各主权国家在相关领 域的依赖度越来越大,而各主权国家间用以实现诸如环境、经济、惩治犯罪等方面的国际合作的方式无论是加入各种国际组织还是缔结各种国际条约,都会在不同程度上授权于国际组织 以相关权力,或者相应的通过对国际条约的转化或采纳制约自身权力的行使。由此,传统意义上被认为是不可分割、不可放弃或绝对不可侵犯的国家经济主权受到了经济全球化所带来的挑战,而这是否意味着国家经济主权的侵蚀或衰弱?发展中国家在面对经 济全球化所带来的机遇和挑战时应当如何看待国家经济主权?这使得我们有必要在经济 全球化的热潮中冷静下来重新审视国家经济主权。 一、 经济全球化对国家经 济主权的挑战 经济全球化作为世界经济发展的一种趋 势,从经济学角度看,它主要涵盖贸易 、金融和跨国公司对外投资等几个重要方面的发展,经济全球化为了在全球范围内实现贸易的自由化、劳动力的自由跨境流动以及生产要素价格的均等比进而实现 国际经济体系的高度融合 (或一体 化),因而要求各民族国家的政府放宽或解除在国家间经济交流上的种种限制,这就使各民族 国家的国家经济主权在不同程度上受到了冲击和挑战,这主要体现在以下 三个方面 。 (一)国际组织对国家经济主权的影响日益增大 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 ,各种世界性、区域性经济组织大量涌现 ,据不完全统计 ,全球范 围 内建立 的 国际经 济组织 多达 109个 ,包括世界银行、世界贸易组织 、国际货 币基金组织等一系列对 国家 经济 主权 有 重要影 响 的 国际经济 组织 。一些综合 实力较弱 的国家(尤其是要加入 这些组织或 者是 向这些组织寻求帮助的发展 中 国家)由于在 资金、技 术等方 面对拥有雄厚实力的国际组织具 有一定的依 赖性 ,而且 近些年来某些 国际经济组织 已逐 步带上 了国 际政治 的色彩 ,其利用所具有 的职权直接或间接影响了国家的经济 主权 。此外 ,一些区域性经济组 织如欧 洲联盟 、东 南亚 国家 联盟 、北 美 自由贸易区等也都以部 分经济 管理职能公共化 的形式 ,在有 限的范围内“攫取”了原属于国家经济主权的部分权力 。 (二)跨 国公司及其经济扩张对国家经济主权的冲击 正如美 国学者惠特曼所指出的“就对 民族 经济 主权 具有巨大威胁性和促进国际经济一体化来说 ,没有哪个组织比跨国公司更为有利了。跨 国公 司对主权 国家 ,尤其是对发展中国家的经济主权 的冲击不容忽视 ,主要体现 在如下 几个方面 :第一 ,跨 国公司执行全球生 产战略 ,往往视 国家 经济主权为其障碍 ,因此其超 越国界 的经济 活动总是力 图逃避 国家根据主权原则对其进行 的监督 ,从而模 糊了 国家 的管辖权 也冲击了国家的经济主权 。第二 ,跨 国公 司腐蚀政府 官员 的非法活动,使国家在经济方面的行政决策权和国家最高权威面临挑战。第 三 ,跨 国公 司在金 融市场利用 转移价格而逃避转移利润、通过买卖股票和证 券等 逃 避外 汇管制 、利 用 国与 国之间的汇率差价把资金调入调出等等的投机行为,直接影响主权国家的货币财政政策 。 (三)非政府组织对 国家经济主权的影响 首先 ,从国内的 角度 看 ,随着非 政府组 织 涉足领 域逐渐增多 ,作为独立于政 府 的组织 ,它越来 越体 现公众 的意志从而得 到越 来越 多的公 众支持 ,这就无形 中使 政府在经济领域的管理行为不得不得到非政府组织 的支 持才 可能有效 运转这就需要政府不断下放 权力于非政府组织 。 其次 ,非政府组织由 于独立 于政 府 ,可 以越 过政府 直接卷入 国际 事务 ,但在很 多 情况下 ,非政府 活 动进一步 打破 了国际关系 中的国家“垄断”,造成“官 、民”之间 的紧张,给国家关系带来不快甚至冲突。如某些人权组织的活动就是如此。 再次 ,虽然非政府组织 不具 有 国际法 的主体资 格 ,但 他们是当代 国际社会 中不 可缺少 的重要角 色 ,通过 他们 可以听到民间代表的呼声,由此使联合国与其保持着特殊的关系,从而通过非政府组织在联合国举办的重要会议上的发言等对国家经济主权间接产生影 响,并且其 在联 合 国的作用和地位已从经济和社会领域逐渐扩大至其他领域。 二、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出现的国家经济主权理论及剖析 经 济全球化在许 多方 面都 对 国家 主权构成 了一定的 冲击 ,这是不容否认 的客观 事实 。但 在经 济全球 化进程 中,对于国家经 济主权的 理论 主张 ,学 者们 出现 了不同 的声 音 ,归结而言主要有 以下几种 。 (一)国家经济主权“销蚀论” 持这 种观点的学者认为 ,经济全球化 的发展促使 了许多国家在制定经 济制度 、贸 易规 则方 面趋 于相 同或者是类 似 ,特别是在严格按照 WTO、世 界银 行等 国际组 织规则进 行交易 的时候更是强化 了统 一的规则和制 度 ,这 样从 客观上会使国家在非 自觉 、无意 识 的情况 下做 出一些 行为 ,而导致 国家经济主权遭受“销蚀”。 尽管经济全球化会对 主权国家 的法律带来一定 的冲击 ,但“国际法律制度走向一体化”的提法从根本上说是不科的,“如果说 国际法律一体化成为可能 的话 ,那 也只能是纯代表极少数 国家意 志 的法 律 ,国 际经 济法 此 时也就 失去‘国际’这一独 特的 法律 属性 了;国际社 会 也就 不能 再称‘国际社会’了,而且从部分经济主权由民族国家 向国经济组织让渡的角度看,如果就单个民族国家而言,这无是国家 主权 的销蚀 ,但如 果从所 有 民族 国家 的整体来 看 ,种主权让渡的结果是 ,共 同让 渡,共 同享有 ,国家 主权并没销蚀 。从部分经济主权 由政 府 向本 国企 业或 非政府 主体让渡 的角度看 ,即表现为本 国企业或 非政府 主体 对政府 主事务的干预 ,其实质是 国家经济主权在 民族 国家 内部 的重分配 ,即由政府的“惟我独尊”转 变为政府 和非政府 主体 的权。则从单个民族国家的整体而言。并没有发生国家经济权的销蚀 。[6] (二)国家经济主权“模糊论” 这种理论反对传统意义上国际法 和国家关 系理论 ,认在经济全球化下,国家将不再是基本的主体。经济一体化致了各国政府没有 能力独 立地 对本 国 的经 济进 行有效 的理和控制,贸易自由化和金融市场一体化在给各国经济带发展的同时也迫使政府加大对外开放的力度 ,从而 限制了最终模糊国家经济主权。 事 实表明,主权国家并不是 完全被动 的卷人经 济国际进程 。经济国际化与主权国家之间有着 复杂的互动关系 ,家不会让经济国际化扮演终结国家及其 主权的角色 ,国家会做出适应性的反应。他们主动进行经济发展战略和经济结构的调整,强化国家资源的合理配置,加强国家的宏观调控和有效干预 ,积极参与国际协调和 国际机制 的建立 。调整运作.充分利用一切有利的国际条件,千方百计为本国的经济发展和 国际竞争提供安全保 障和加大支持 力度 。换言 之面对经济 国际化 的挑 战 ,国家会 奋 起做 出各种 适应 性调 整把挑战视为机遇 ,变压力 为动力 ,其结果 往往 是增 强了综 合国力和国家行使主权的能力。 (三)国家经济主权“废弃论” 以美 国国际法 著名 学 者 路 易 斯 ·亨 金 为 首 的 学者 认为,[8]随着“全球化”、“一体化”等词汇的高频率的出现,国家之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在经济全球化 的普及 和扩展下 ,与其相关 的政治、文化 、法律等 领域也 应 当 同步实行 全球化 和体化 ,这是 一种 不 为人 意 志所 转移 的 客观 规律 和 客观 趋势 。突破原 有的国际法体系 。废除 国家 主权 是充分表达 全人类共同利益的重大变革。国际组织的发展和壮大正是可以推翻国家主权原则不可侵犯 的重要依据 。 经济全球化尽管对国家经济主权造成了一定的冲击,但是,在今后相当长时间内,它不可能导致国家 主权的消亡其根本原因在于,经济全球化就现实的经济和技术条件而言还必须以民族国家为基础,企图以所谓的“世界政府”来取代各独立的民族国家政府如同南柯一梦,是不可能实现的。对于这一点 。米夏埃尔 ·齐恩 、克 里斯 ·哈曼 等学者 已经作 了专门的论述 ,这里 不再 进行 论述 。由此 ,废除 国家 主权 失去了其在 理论 上 的必 要 性 ,也 就难 逃 为发 达 国家插 手 别 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国内事 务而 削弱 别 国主权进 行开 脱的嫌疑 了。 (四)国家经济主权“让渡论” 该主张为欧盟成员 国所提倡 ,他们坚持 欧盟是一个具 有超国家性质的 国际组 织 ,随着 经济 全球化 的发展 ,为 了全局利益 ,让渡部分 国家 主权并 不会 损 害主权 的完 整性 ,其结 果会形 成欧洲统 一市 场、统一货 币和欧洲大经 济区 。欧洲 一体化的实践表 明国家 主权是可分 的 ,这样 对于增强 欧盟 的总 体实力 ,加速其各方 面的发展 是 非常 有利 的。可见 ,该理 论是 欧盟 的形式视为 国家经济 主权让渡 的理想化状态 。虽然 国际社会至今 尚未就此观点 达成一致 ,但 它具有 国际法上和实践中的合理性。 就国家经济主权的让渡论来说,其理论基础就是承认主权 的可分性。而至于主权是否可分 ,一直以来是理论界争论的焦点 之一 ,但正如《奥本海 国际法 》所说 的,“看来 比较 可取的意见是 ,坚持切 合实 际 的认 为主权 是 可分的 ,尽管这 种意见是不正常 的而且 可能是 不合理的 。 主权的让 渡不同 于 主权 的割 让 ,而 是 国家 问 的主权 共享 。“主权让渡是 为了解 决 国际组织 的授权 问题 而产生 的概念,即成员国转让部分主权的形式权力并 由一个共同的组织来行使。这 种部分主权实行成员 国共享的方 式 ,说 到底主权的所有仍然是 国家的 ,所 以,让 渡不是 割让 。只要国家是自愿加人 国际组 织并保 留退 出的权 利 .主权 国家所 有的底线就不可能突破 ,因为 国家在理论 上有 可 以收回让渡 的主权 的权利 。至于在实践 中权力 的收 回是 否可行的 问题 ,关键还在于 国家 的战略选择和权力 行使 ,因为主权让渡 和受限也是 主权 国家行使 主权 的结果 。 至于国家经济主权的让镀是否导致了如有些学者声称的国家经 济主权弱化 的结 果 ,笔 者认为 ,国家经 济 主权 的让渡是 国家基于 自身某种利益 的考虑 所做 出 自主意识 的选 择从 而在新 的国际环境下更好地维护 和获取 国家的根本利 益而并非是国家主权被弱化的表现,国家自始至终都保持着其自主性。即便欧盟这 样 高度 一体 化的 区域 联盟 的结成 也是从属于 国家利益这一前 提下的 。而事实 上 ,正是 主权国家本身推动 了全球化不断地 向纵深 发展 。就 国际 社会整体而 言国家通过参 与经济全球化 ,对机 制化组织适度 地让渡一部分主权 ,恰恰是一 国权 力的延伸 、变通 和扩展 ,是对 国家利益的拓展。 三、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国家经济主权的实现 经济全球化对 于广大发展 中国家 来说 ,无 异 于一 把“双刃剑”。在为发展 中国家 带来 追 赶上 发达 国家的新 机遇 ,促进其经济发展 的同时 ,也不 可避免地对 发展 中国家 的经 济主权提 出新 的挑 战。面对这种形势 ,发展 中国家应 当如何对待国家经济主权 ?如 何协调处 理 国家经 济 主权 与加强 国际相互合 作的关系?这些 都是当前 摆 在发展 中国家面前 的重要课题。我认为,发展中国家应当注重在以下方面做出努力 : (一)在积极参与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同时,坚持和发展国家经济主权 经济主权能为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提供最根本的保障,也是 逐步摆脱不发达 的锐 利武器 。一 国的经 济主权需要维护 ,而其经济也 必 须发展 ,两 者不 可偏 废 。因此 如何处 理好经济主权和经 济安全 就成 为发 展 中 国家必须认 真思 考的战略问题 。笔者认 为 ,发展 中国家在 理解 经 济主权 时 ,应将其理解为各种“权 利”的具体 体现 ,而避 免理解 为纯粹 的、抽象的国家“权力 ”。它的 实现体 现 为 国家 所行 使 的各项 具体经济权利 .这些 国家经济主权权利 可以分 为核心经 济主权权利和可让 渡的经济 主权 权利 。核心 经济 主权 权利要 始终 不渝 的予 以坚持 ;而对 于那 些可以让渡 的经济 主权权利则可 以发展的观点来对待,只要在符合本国及发展中国家利益的前提下也可适量开放。 (二)积极参与制定经济全球化的新规则,促进国际经济法律秩序的形成 历史和现实表明。发达国家在过去、现在 以及将 来都不会自动放弃经济霸权、主导权和控制权,不会善意地主动让发展 中国家享有国际经济事务 的参与和决策权,尤其是在国际投资领域中国际立法不平衡趋势甚为明显,如TRIMS取消了发展 中国家用以对付限制性商业惯例的手段,而约束限制性商业管理的国际规范却未能出台;发达国家竭力将劳工标准纳入多边贸易体系,但对发展中国家劳动力流动问题却采取回避态度。因此作为发展中国家,要想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被动的接受游戏规则,就应加强与其他发展中国家间的合作,积极参与多边贸易体系规则的制定过程;在致力于创建一个既能适应全面的国际市场竞争,又能有力地保障民族经济安全的现实主义的国内法律制度框架的同时 ,促进公平合理的国际经济 法律 新秩序 的形成 ,使经济全球化进程不仅仅体现西方的价值理念,同时也使得发展中国家 的利益得到应有的尊重 和照顾使得全世界各国均得以充分的进步和发展 。 国家经济论文:浅析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国家经济主权的让渡 [论文关键词]经济全球化 国家经济主权 国家经济主权的让渡 [论文摘要]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是国际经济法的首要基本原则,然而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出现了国家经济主权让渡的现象,实际上让渡并没有弱化国家的经济主权,相反是国家行使经济主权方式的变化。本文在分析这一现象的同时,提出我们应积极应对并坚持国家经济主权。 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是 国家主权不可分割的部分,在国际经济领域表现为国家对 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 ,是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中的首要原则。在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出现了让渡的现象,这并不说明国家在经济上对主权的否定,相反,这是国家在同意的基础上经济主权行使方式 的变化。因此,我们要正确对待这一变化。并坚持经济主权原则,以维护我国的经济利益。 一、 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基本理论 (一)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产生 二战后。亚非拉广大发展中国家取得了国家独立,在政治上享有独立的自主权。但是,经济上还处在受剥削和掠夺的地位。自然资源掌握在外国跨国公司手中,经济发展受到严重阻碍。为了维护 国家的经济主权,广大发展中国家进行了长期的斗争。为此 ,1962年 l2月联大第l7届会议通过的《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宣言》,正式确立了国家对 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原则,1974年联大通过的《各国经济权利义务宪章》等文件,进一步明确 了国家经济主权的内容。 (二)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基本内容 依照《各国经济权利义务宪章》的规定,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指国家在经济上享有独立自主的权利,每个国家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享有充分的永久主权,包括拥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在内,并自由行使此项权利。具体表现为: 第一。各国对境内一切 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各国境内的自然资源是该国民族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国家对其境内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是国家经济主权的核心内容,是国家基本的不可剥夺 的权利。国家有权 自由开发和利用其自然资源,有权 自由处置其自然资源,包括有权实行国有化或把所有权转移给本国国民。 第二,各国对境 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 司的活动享有管理和监督权。国家对其境内的一切经济活动享有充分的永久主权。每个国家有权按照其法律和规章,对在其国家管辖范围内的外国投资加以管理和行使权力。各国有权管理和监督其 国家管辖范围内的跨国公司的活动,并采取措施保证这些活动遵守其法律、规章和条例及符合其经济和社会政策。 第三 ,国家有权将外国财产收归国有或征用。国有化的合法性及补偿问题一直在国际社会 中存在着尖锐的分歧。《各国经济权利义务宪章》规定 ,将外国财产的所有权收归国有 、征用或转移时。应 由采取此种措施的国家给予适当的赔偿,要考虑到涉及它的有关法律和规章以及该国认为有关的一切情况。 二、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国家经济主权的让渡 (一)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国家经济主权让渡的表现 当今,在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国家经济主权让渡的现象比比皆是。表现形式主要有: 第一 ,国家经济主权部分让渡于跨国公 司等国际投资机构。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程,跨国公司等国际投资机构已成为经济全球化的主要载体之一。他们是国际分工和国际贸易的主要组织者,是世界资源优化配置的主要承担者,他们通过对高新技术的垄断而牢牢掌握着高新技术的转移和转让。跨国公司活动对各国经济产生着深刻的影响。世界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为了吸引资金技术,充分利用国际管理经验和人才,加快本国工业化和现代化进程,在税赋、利率 、资源开发等方面给予跨国公司等国际投资机构的超国民待遇就是让渡经济主权的具体表现。 第二,国家经济主权部分让渡于国际组织 。国际经济规则、普遍性国际组织、专门性国际组织中关于经济问题的规则、国际惯例一起构成当今国际经济的解决机制其越来越广泛地深入并影响世界或某个国家的经济事务。这说明国际组织在一定意义上充当了全球化进程中的立法者、执法者和管理者的角色。各个国家为了本国长远的利益参与到各个国际组织之中,从本国 自然资源的使用 ,对国内经济主体的管理 ,经济活动方式 的选择.甚至到经济问题的解决 ,每一项与经济有关的活动都要接受其所参加的国际组织及国际经济机制的调节。主权 国家接受调节的过程也是实践中让渡经济主权的体现。 第三,国家经济主权部分让渡于双边或多边基础上的协定。随着经济全球化对各国影响的 日益深化,国与国之间的联系越来越紧密,经济上已经到了相互交融的地步。不同的国家之间或在资源利用上,或共同关心 的经济问题上,有着共同的经济利益。出于对各种利益的考虑,各国单独行事将对经济运行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世界各国为了充分利用国外的资金、资源 、技术、人才,发挥各自的产业优势和资源优势,相互之间达成双边或多边协定,在协定的范围内进行经济活动。世界各国接受协定来协调其活动,是让渡部分国家经济主权的结果。 (二)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国家经济主权让渡的实质 经济全球化,使国与国之间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各国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本国的利益,势必会让渡本属于自己享有的部分权利。这种让渡是主权国家让渡国家经济主权的部分权能,而使其在处置和支配国内外经济事务的能力受到限制。经济主权的让渡并不意味着国家经济主权的弱化,相反,是国家自由处分其经济主权权能的表现。国家经济主权让渡的合理性表现在: 首先,主权是可以分割的。正如《奥本海国际法》所说,“国家有完全主权国家和部分主权国家的区别,这暗示了主权是可以分割的,因而,与主权有关的各种权力并不一定集中于一人之手中。”“因此,看来比较可取的意见是,坚持切合实际地认为主权是可分的,尽管这种意见是不正常的而且可能是不合逻辑的。” 并且,当今国际社会实践中。世界各国将其部分经济主权以各种方式让渡于不同的实体的现象比比皆是。如在国际实践中,各国将部分经济主权让渡给国际性的组织或是跨国公司,比如说 自然资源的开发等。在国内,国家通过向地方政府转移部分经济主权而使地方政府具有部分国家经济主权权力。 其次 。国家经济主权的让渡并不必然导致国家经济主权的弱化。其一,主权的绝对性表现在,主权是在法律上并不从属于任何其他世俗权威的法律权威。主权的绝对性并不排除主权行使的相对性,主权国家让渡经济主权与否是由主权国家 自主决定 的,让渡经济主权是主权国家 自由意志的体现,是对经济主权的自由处分,并非弱化经济主权。其二,当今大多数主权国家让渡经济主权,尤其是自然资源的开发等,都是通过制定双边或多边协定而实现的,并随着协定的不断变更而变化,这符合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并没有损害主权国家的经济利益,是国家间协调的体现,让渡并未弱化国家经济主权,只是主权国家形式经济主权方式的变化。 再次,主权 的权能是维护国家利益。在各国日益相互交融的时代,仅靠单个国家所掌控的权力资源无法解决日益增多的全球性经济问题,各国为了充分利用 自然资源、实现经济利益的最大化 ,就必须进行国际合作,实现权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因此,出现了国家经济主权让渡的现象。但是让渡国家经济主权并不损害 国家的利益也不会弱化国家的经济主权。正如 日本学者所说的:“国际化与其说削弱经济性国家主权,还不如说是加强了各国政府的责任,即在充分理解本 国经济政策的国际影响的基础上,采取适当手段 ,有效地行使经济性国家主权。”所以,只要是主权国家自愿地、独立地决定让出部分经济主权来换取更大的经济利益的行为都是合理的,其并没有弱化国家的经济主权。 三、经济全球化进程中我国要坚持国家经济主权 经济全球化对我国这样一个在世界经济舞台上占有重要地位的发展中国家的影响是深远的。面对经济全球化,我们只有积极地融入到全球化进程中,正视现实,趋利避害,变被动为主动,才能维护国家 的经济主权和利益 。 第一,确立 国家经济主权相对观。经济主权原则的理论和实践表明,经济主权不是绝对的,其具有相对性国家在享有权利的同时还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因此,要坚持经济主权的辨证性,灵活地行使经济主权,这样才不会在全球化进程中处于被动的地位。 第二,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我国应坚持和善于运用本国的经济主权。在经济全球化浪潮中,机遇与风险并存。要抓住机遇,就必须掌握 自己的经济主权,以此来引导和管理国家经济。要抵御风险,同样需要掌握经济主权,以此作为屏障,采取措施,及时地化解和消除各种潜在的风险。 第三,积极地参与并制定国际经济规则。在全球化的过程中,我国要积极参加国际性的经济组织,争取发言权和规则的制定权,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表达我 国的意志,才有机会打破发达国家对全球化主导权的垄断,而不至于被动地接受发达国家制定的规则,从而维护我国的经济主权利益。 国家经济论文:简述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国家经济主权 【论文关键词】经济全球化 国家经济主权 维护国家经济主权 【论文摘要】经济全球化是世界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但在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的过程中,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对国家经济主权的冲击。同时理论界也 出现 了一些 “弱化”甚至 “废弃”国家主权的观点,对此我们应有正确认识。在此情势下,发展中国家应从几个方面作出努力来维护自身的经济主权。 在跨人21世纪之际,人类社会已进入经济全球化的时代。而所谓经济全球化,对其内涵的理解,有不同的观点。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专家认为经济全球化即 “跨国商品与服务交易及国际资本流动规模和形式的增加,以及技术的广泛传播使世界各国经济的相互依赖性增强”。同时,有学者主张经济全球化是一种发展趋势,有学者认为它是一种发展状态,是一场以发达国家为主导,跨国公司为主要动力的世界范围内的产业机构调整。在这里,笔者较为赞同以下这种理解,即经济全球化不仅是指商品、货币、资本、资源等要素在国际市场的有效配置和合理流动,而且是世界各国的利益在整体磨合的过程中,所达成的能够最大程度上体现各 国之间协调意志并且可以弥补市场缺陷的原则、规则 、机构和程序的国际性的制度安排,它不仅是一种现实状态,而且是一种不断深化的过程。经济全球化有利于资本、资源 、技术等生产要素在全球范围内流动并进行优化配置,可以说是世界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经济全球化有助于扩大全球经济规模 ,推动世界经济的增长。但我们应清醒地认识到,经济全球化对人类的影响既广泛又复杂。经济全球化在提升世界经济发展的效率和效益,给世界带来繁荣的同时,也很难避免会带来一些消极、负面的影响。本文试图探讨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如何维护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主权这一问题。 一、 国家经济主权的基本涵义 主权原则一直是国际法中最基本的原则,主权是国家最重要的属性,是其固有的权利。根据 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条文及对条文的解释 ,国家是不从属于人世间所有上级权威的完全独立的单位。国家享有的主权即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内外事务的权利。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个是对内的最高权,即国家对其领土内的一切人和物以及领土外的本国人享有属地优越权和属人优越权;二是对外的独立权 ,在国际关系中,享有独立 自主地、不受任何外来干涉地处理 国内外一切事务的权利。可以说,国家主权概念的涵义相当广泛,既包括政治主权,也包括经济主权以及文化主权等。 国家经济主权是国家主权不可分割的部分,是主权这一概念的应有之义。但发展中国家多年来却不断强调自己拥有的经济主权 ,是有其原因的。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二站前都处于殖民地地位,境内的各种自然资源以及有关的经济命脉都直接或间接地为殖民主义国家所控制。这些国家在政治上取得独立后的相当长时期内,在经济上往往还处于受西方发达国家剥削和掠夺的地位,自然资源掌握在外国跨国公司手中,经济发展受到严重的阻碍。广大发展中国家逐渐认识到 :政治主权是经济主权的前提,经济主权是政治主权的保障。为了维护国家的经济主权,发展自己的民族经济,广大发展中国家进行了长期的斗争,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果。 早在 1952年 1月,联合国大会第六届会议就通过了《关于经济发展与通商协定的决议》,肯定和承认了各 国人民享有经济上的自决权。1952年 12月,联大第7届会议通过了 《关于自由开发自然财富和自然资源的权利的决议》,明确规定:“各国人民自由地利用和开发其自然财富和 自然资源的权利乃是他们的主权所固有的一项内容”1962年 12月,联大第 17届会议通过的《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宣言》,正式确立了各国对本国境内的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的基本原则。1974年12月,联大第 29届会议通过了《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则进一步明确规定了国家经济主权的内容。根据联合国大会的上述基本文献 ,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主要内容一般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各国对本国内部以及本国涉外的一切经济事务 ,享有完全、充分的独立 自主权 ,不受任何外来干涉;各国对境内切 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各国对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享有管理监督权;各国对境内的外国资产有权收归国有或征用;各国对世界性经济事务享有平等的参与权和决策权。 二、经济全球化对国家经济主权的冲击 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是国际经济法的首要原则 ,对广大发展中国家发展 民族经济维护政治独立地位具有重要的意义,是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基础之一。但当前,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 ,国家经济主权面临着不同往昔的新的挑战。 (一)国家经济主权受冲击的表现 在上世纪九十年代末的东南亚金融危机期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同意贷款给泰国,帮助泰国度过危机。但前提条件是要由其监督泰国的财政预算 ,并要求泰国进行经济改革,实行企业的私有化。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贷款给韩国的条件则是:削减其政府开支,减少进口限制等。实际上在此次危机中,泰国、韩国的经济主权已受到相当严重的侵犯了。 乌拉圭回合谈判所达成的一系列多边协议的贯彻落实,就关系到世贸组织各成员国国内经济体制、法律和政策的调整和修改。如《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要求成员国逐步取消国内外资法中的当地成分要求、贸易平衡和外汇平衡以及出口比例要求等可能扭 曲贸易关系的规定;《农产品协议》,则要求成员国承诺削减对农产品出口的各种直接或间接的政策性补贴。口哒些协议的实施,必将在一定程度上对各成员国决定 自己的经济政策产生干预与影响,即对传统意义上的国家经济主权形成冲击。 在经济全球化的冲击下,如上所述的国家经济主权受冲击的情况不时出现,近些年来还有增加的趋势,引起人们的关注与思考。 (二)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主张弱化国家经济主权的理论 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不但出现了一些限制国家经济主权的事例,而且学界也出现了一些淡化国家经济主权的理论主张,具有代表性的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国家经济主权 “让渡论”。这种理论主张经济全球化 自然促使国家丧失部分主权。因为主权是为国民福利服务的,如果让渡出一部分主权 ,能够换取国民福利和整体利益,只要是出于自愿的,由本国独立决策,就是合理的,并不会损害主权的完整性。 第二,国家经济主权 “销蚀论”。这种理论认为,随着经济的全球化 各国的经济制度 、贸易规则越来越趋同化。特别是一些经济贸易方面的规则和制度一,一般都要按照世贸组织等国际组织的规定施行,需要符合国际惯例。从而在客观上导致各国有意无意地做 出一些行为,使本国的经济主权无形的遭到 “销蚀”。 第三 ,国家经济主权 “废弃论”。进入 20世纪 90年代,一些西方政要和学者大肆鼓吹经济走向全球化,国家之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甚至有人主张对于国际关系来说,主权一词在很大程度上已没有必要了,最好避免使用。“我们该把主权一词作为旧时代的残余遗物摆放到历史的陈列架上去”。 在经济全球化加速发展的情势下,形形色色的主权“淡化”论、“弱化”论时时会在不同的场合出现。这些理论甚至在理论界会形成一种时尚,使一些人易受它们的影响,在缺乏冷静思考和严谨分析的情况下成为这些理论的追随者、附和者。对此 ,我们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看清这些理论的真实目的。我们可以从 1994年美国主权大辩论这个事件切人,来进行思考。1994年 ,美国在签署 WTO一揽子协议时,一些美国学者主张 “经济一体化高于主权”,认为接受WTO体制,包括其中不可分割的争端解决体制,无损于美国自己的主权。另一些美国学者和政客则强调不可轻易接受作为乌拉圭回合谈判成果的 《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尤其担忧接受新争端解决机制之后,势必会毁损、剥夺美国的主权。经过辩论,绝大多数美国学者和政客认为加入世贸组织并不会损害美国的经济主权。因为以下是美国的一贯做法。美国在参加缔结任何国际条约时,总是把本国利益放在首位,美国参加缔结的任何国际条约,其中的国际行为规范以及美国所承担的国际义务,都须通过体现美国主权的国会的审议、批准和立法 ,才能转变为美国国内法律的一部分,才能在美国贯彻实施。最重要的一点是,一旦美国认为有必要采取措施、行动来 “维护”本国的重大利益,它就 “有权”不受国际行为规范和行为准则的约束,“有权”背弃自己依据国际条约所承担的国际义务。可见,美国看重的是其披着 “主权”外衣的既得霸权。 发达国家在涉及自己国家经济主权时,实际做法与其一贯所倡导的那些弱化国家经济主权的理论并不一致,发达国家提出的各种弱化经济主权的主张,均是针对别的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而言的,而他们对本国的经济主权则是十分谨慎的。 三、国家经济主权受冲击的原因 (一)旧的国际经济秩序尚未根本改变 多年来 ,广大发展中国家为了改变单方面有利于发达国家而对其不利的国际经济旧秩序而不懈努力。但我们不得不承认 ,这种经济秩序并未根本改变。在当前的经济全球化浪潮中,发达国家居于主导和优势地位。而国家之间在经济交往过程中,既有互利的一面,更有相互竞争对立的一面。发达国家凭借其既有的强大实力,对国际经济事实的主导决策权和压倒性的发言权 ,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不惜干预、侵犯别国经济主权。因此,准确地说,在经济全球化中经济主权受冲击的往往是落后的第三世界国家。 (二)国际经济组织数量的增多尤其是其职能的扩展使国家经济主权受到一定的限制 一些西方学者认为,冷战后国家主权面临着两方面的压力 ,一是极端民族主义思潮导致主权国家的分裂;二是国际组织在不断地侵蚀国家的主权。在经济领域 ,世界性区域性经济组织不断出现,同时其职权不断扩大。然而,国际经济组织数量的增加,职权的扩大和其活动范围的不断扩展,并不当然构成对国家主权的损害。因为各国不可能通过达成有关协议来建立一个会处处损害其主权的国际组织。那么这种国家经济主权受限制的现象又是如何发生的呢?一方面,有关国家在参加某些国际经济组织时,自愿地将部分经济主权转让给该国际经济组织。如欧洲国家在参加欧盟时便将本国的部分经济主权持久地转让给欧盟涉及关税、贸易甚至商业政策。还有一些经济势力薄弱的国家对实力强大的国际组织存在着资金、技术或管理上的依赖性 ,为该组织介入国家职能提供了机会,使得如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贸组织等国际经济组织越来越广泛地介入或影响某个国家的经济事务。另一方面,如果一个国际经济组织行使超越其章程的职权 ,这就很可能对国家的经济主权造成损害。 (三)跨国公司的活动也可能影响国家经济主权 当今跨国公司已发展成为左右和控制世界经济实力的强大的经济实体,它们的经济实力甚至超过一些中小国家。一些发展中国家急需跨国公司的资金、技术与管理经验。但跨国公司往往奉行唯利是图的经营方针 ,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损害了东道国的经济主权。如它的投资方 向经营策略往往不符合东道国经济发展的需要,它对某些产业部门的控制,往往严重影响东道国该部门的发展,它对其拥有的大量短期流动资金的调度 ,使东道国的国际收支平衡受到破坏等。跨国公司甚至可以通过其在国际贸易投资和高新技术中的垄断地位对东道国国家经济政策施加一定影响,从而对东道国的经济主权形成干预。 (四)发展中国家在全球性经济事务决策权力中没有平等的发言权 全球性经济事务决策权力的国际分配是否公平、合理,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弱国经济主权是否能得到应有的保护,进而决定全球财富的国际分配是否公平合理。而发达国家利用自己所拥有的优势不仅在经济资源配置方面居于主导,而且在国际经济体制和 “游戏规则”的制定方面也具有决定性影响。如 50多年前按照“布雷顿森林体制”组建的“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这两大全球性经济组织,至今仍实施着当年美国主持推行的以“缴资”多少为基础的“加权表决制”,从而使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在有关的国际经济事务中一直具有主导性的决策权而发展中国家在参与国际经济过程中,很难按照自己的利益和要求制定经济政策 ,不得不被动地遵守主要体现发达国家利益的“游戏规则”。 四、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如何维护国家经济主权 上文已述,在经济全球化不断深人的过程 中,既出现了一些冲击、限制国家经济主权的事例、现象,又出现了一些 “弱化”、“淡化”国家经济主权的理论。面对这种形势如何坚持国家的经济主权原则?如何协调处理维护国家经济主权与加强国际相互合作的关系?这些都是目前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笔者认为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把握。 (一)对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涵义的理解 理论对实践有指导意义,在经济全球化已是世界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的情况下,对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应该有一个正确、客观的理解与认识。经济全球化实质上是个发展的问题 ,发展中国家不可能置身事外,不加入到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如果担心本国的经济主权会受损,经济上受发达国家的控制和剥削而顾虑重重,就会失去发展的机遇,经济发展只会更加落后。但同时,如不注意对本国经济主权的保护,则可能会使来之不易的经济主权不断受损甚至得而复失。因此 ,发展中国家既要坚持 自己国家的经济主权,又要以发展的观点对待国家经济主权。在理解经济主权时,应将其理解为 “权利”的具体体现,而避免理解为抽象的国家 “权力”。国家经济主权权利,可分为核心经济主权权利和可让与的经济主权权利。核心的经济主权权利要牢牢掌握在 自己手中,始终予以坚持,如国家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国家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权利。而对于那些可以让与的经济主权权利,在符合本国国家利益的前提下可以适当开放。事实上 ,许多国家在参加某些国际经济组织时已经这样做了。如生态问题 、人 口问题等,在有利于国家利益的前提下,可以适当限制本国在这些领域的经济管辖权利 ,使本国在这些问题的管制上尽量符合国际社会的主流规则。 (二)积极参与经济全球化规则和制度的制定 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现阶段发达国家占有主导地位但发展中国家并不能因此就无所事事,无所作为。发展中国家首先应该努力参与经济全球化进程 ,积极应对全球化的挑战,同时注意避免和化解经济全球化所带来的消极因素和负面影响,这才是面对问题的正确态度。目前,发展中国家已不是是否参与经济全球化的问题 ,而是如何参与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参与的问题。在关系到发展中国家经济主权的安全和有效实现对金融领域及跨国公司的管制方面,不仅要加强自身的制度建设,而且要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发展中国家只有参与到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才有机会参与国际经济贸易“游戏规则”的制定才有可能打破西方发达国家对国际经济事务决策上的垄断局面。 (三)加强发展中国家的合作 二战之后,广大发展中国家曾经紧密团结为打破旧的国际经济秩序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而共同奋斗,并取得了非常显著的成果。上文所提及的国家经济主权的最终确立即是第三世界国家共同斗争的结果。但近些年来,这种联合斗争的局面则逐渐转向低潮。有人曾指出,世界贸易组织制定规则是通过一致意见来作出决定的,乌拉圭回合谈判的最终结果有利于西方 ,部分原因是发展中国家没有作出足够的努力来推进 自己的利益。鉴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实力方面的差距 ,发展中国家只有凝聚集体的力量,加强彼此间的联系与合作,才能使世界经济两极的力量对比趋于平衡。发展中国家唯有联合起来,才能提高整体生存能力,以集体的力量改善自己在世界经济中的地位,最终才有可能实现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目标。但目前,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有时缺乏足够的合作与沟通。这种局面必须加以改变。 (四)抓住机遇,加陕发展,增强国家经济实力和竞争力 世界经济全球化对发展中国家来说既意味着挑战和风险,也意味着机遇和希望。经济全球化可以为发展中国家提供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以及非关税壁垒不断降低的优惠;可以使发展中国家在一体化过程中享有比世贸组织框架内更多的优惠。经济全球化加速了全球产业结构调整的进程,发展中国家可以利用发达国家的部分劳动密集性、低附加值的产业转移的机会,加速自己工业化的进程使本国的产业结构不断改善。国际资本流动的频繁和跨国公司投资的发展 ,使发展中国家能够更好的利用国内国外两种资源,一方面可以引进更多的资金、技术,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更广泛的途径利用境外资源。总之,发展中国家要抓住历史的机遇,融人到国际贸易、投资、金融等领域内的资本流动、产业和技术转移,实现本国的产业升级、技术进步和国内经济制定的创新,增强国家的整体经济实力和国际竞争力,提升国家在世界经济中的地位。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维护国家的经济主权。 国家经济论文:简述遗传资源的法律保护——以国家经济主权为视角 论文关键词:遗传资源 传统知识 国家经济主权 论文摘要:遗传资源及与其相关的传统知识对人类社会的生存和延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生物海盗”现象严重损害了遗传资源丰富的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国家经济主权是对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进行保护的国际法依据之一。对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进行保护也是承认国家经济主权的必然结论。在遗传资源的保护问题上否认或不当限制国家经济主权会加重“生物海盗”现象,从而不仅损害资源国的国家利益,也会损害原住民和本土社区的利益。 无论是在进入工业社会以前,还是在科学技术高度发达的当代,遗传资源及与其相关的传统知识对人类社会的生存和延续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如果说这些动植物资源在过去还只是以其自然形态满足人类的基本物质需要和某种精神需要,那么在生物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许多动植物遗传资源经过开发之后已具有重大的商业价值。在这一背景下,发达国家医药公司和生物技术公司甚至个体研究人员,凭借其资金和技术优势以及其它便利条件,大肆从发展中国家获取生物遗传资源作为研究材料,取得成果后申请专利并进行大规模商业开发,从而获取巨额利润。这些研究成果的取得不仅依赖于其从发展中国家采集的遗传资源,也依赖于资源提供地本土居民有关这些遗传资源的传统知识,而提供遗传资源的发展中国家却没有得到任何回报或仅得到微不足道的象征性回报。这一现象在发展中国家被称为“生物海盗”现象,已引起发展中国家,尤其是遗传资源丰富的发展中国家的强烈不满。由于生物遗传资源丰富的地区多为发展中国家,而拥有资金和技术优势的发达国家却多数生物遗传资源相对匮乏,围绕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的保护问题①,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立场尖锐对立,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的保护问题已成为南北关系中—个新的紧张点,也成为国内外理论研究领域的一个新的热点。本文拟从国家经济主权的角度,探讨遗传资源以及与其相关的传统知识保护的正当性。 一、 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确立 国家主权具有两个特性,即对内至高无上和对外独立平等。经济主权作为国家主权的—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对内效力首先即体现在对本国自然资源、全部财富和一切经济活动享有充分的永久主权。国家经济主权的确立和逐步完善,是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经过长期激烈斗争的结果。1962年 2月,第 17届联大通过了1803号决议,即《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宣言》。根据该《宣言》,对自然资源之勘探、开发及处置等,均应符合资源国自行制定的规则及条件,不能导致对资源国主权的损害,否则即违反联合国宪章的精神与原则。但这一《宣言》尚只涉及国家对其自然资源的主权。此后,经过发展中国家的进一步努力,联合国在 1974年先后通过三个重要文件,即《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及其《行动纲领》和《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这些文件不仅扩展了国家经济主权的内容,对其地位也有进一步强化。《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明确宣告,每一个国家对本国的自然资源和一切经济活动享有充分的永久主权。为了保护这些资源,各国有权采取适合本国情况的各种措施,对本国资源及其开发实行有效控制《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更进一步规定,每个国家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享有充分的永久主权,包括占有、使用和处置的权利,并得自由行使这项主权。 与《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宣言》相比,《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和《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对国家经济主权的拓展主要体现在两点:一是将国家经济主权的内容扩展到国家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和一切经济活动享有主权权利;二是强调这种主权权利是“充分的永久主权(permanent sovereignty)” 和 “不可分割的权利(in~ienable fight)”。这种强调有着特定的时代背景。在上述《宣言》和《宪章》通过的20世纪六七十年代,西方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和殖民地自然资源的掠夺主要针对矿产资源,尤其是石油。“一些西方国家鼓吹,石油应视为人类的共同遗产”。在联大第六届特别会议上,英国代表“公开扬言第三世界国家对各国本身的自然资源只能享有‘有限的主权 ’,主张各国对本国自然资源只是行使‘监护人’的职责”嘲 。很显然,《宣言》和《宪章》的措辞是对发达国家上述观点的明确否定。 二、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在遗传资源领域的发展 由于上述《宣言》和《宪章》并未对自然资源的范围加以限制 ,因此,生物遗传资源理应包括在内,也就是说,上述《宣言》和《宪章》的原则和精神也应适用于生物遗传资源。但发展中国家在当时似乎将注意力主要集中在矿产资源尤其是石油上。由于生物技术在当时尚不发达,发展中国家对生物遗传资源在国家长期经济发展中的战略意义认识并不充分。例如在世界粮农组织于 1983年通过的《植物遗传资源国际约定》(以下简称 《国际约定》)中明确宣称:“植物遗传资源是人类共同遗产,因而应可不受限制地获取。”《国际约定》主要是在发达国家的掌控下通过的将遗传资源(至少在《国际约定》的框架内将植物遗传资源)视为“人类共同遗产”在当时也未引起发展中国家的足够重视。但随着生物技术的发展,发展中国家的生物遗传资源大量流失,与遗传资源有关的传统知识被大量盗用这种“生物海盗”现象引起发展中国家的高度关切,对遗传资源及与其相关的传统知识的保护,成为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对抗的新领域。在这一轮对抗中发达国家总体上已不再否认各国对其境内的遗传资源所享有的主权权利以及保护遗传资源和相关传统知识的正当性。不过,这一局面的形成仍经历了一个发展的过程。一个最明显的例证是从《国际约定》到《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有关条款的演变。1983年的《国际约定》明确声称植物遗传资源是“人类共同遗产”,1989年的修订虽然仍重申了遗传资源作为人类共同遗产的立场,但同时承认了植物育种者权和农民权(前者反映了发达国家的立场,后者反映了发展中国家的立场)。并申明,对遗传资源的“自由获取”并不意味着免费获取。而 1983年的《国际约定》文本却明确规定应免费获取。此外,1989年的修订还承认了国家对遗传资源的获取施加一定的限制的权利以及农民,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农民,从对他们所保存的自然资源的利用中获取“充分利益(benefit fu)”的权利。这些变化是对“人类共同遗产”说的一种明显软化。1991年的第二次修订不仅明确承认国家对其植物遗传资源享有主权,同时承认获取植物遗传资源的条件需要进一步澄清,承认育种者和农民控制对其所掌握的遗传资源获取的权利。而在2001年通过的《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中,“人类共同遗产”的观念已被彻底抛弃,转而承认各国对其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的主权权利。 此外,1992年的《生物多样性公约》也明确表明了承认国家对其生物资源拥有主权权利的立场。 三、国家对遗传资源的经济主权应否受到限制 尽管国家对其遗传资源和相关传统知识的主权权利在国家层面已得到各国承认,但一些西方学者、国际环境主义者和一些主张保护地方权利的国际组织仍然认为,在这一问题上承认国家主权将有害于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的保护。在很多国家,遗传资源丰富的地区往往也是原住民聚居的地区,掌握相关传统知识的也主要是本土社区或个人,而这些地区在经济上大都贫穷落后,现有的对遗传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并没有使这些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的提供者充分受益,他们甚至根本没有得到任何回报。因此,当国际社会强调国家对这些遗传资源的主权,讨论如何用知识产权来保护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时,上述学者和组织认为,这些措施实际上起不到保护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的效果。 首先,就传统知识而言,对其最好的保护方式是促进其广泛传播和应用,而不是将其固定和封存起来。对传统知识加以知识产权保护,尤其是无限期的保护将限制其传播和应用,从而实际效果可能与保护的初衷并不一致。其次,知识产权的保护手段在很多场合难以适用。这可能是因为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很爹隋况下不符合知识产权保护客体的要求,也可能是因为原地或异地获得的遗传资源已被修饰、合成等,其最终产品与原来的遗传资源已有较大的区别(如育种者育出的杂交种子等)。在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上的知识产权能否及于这些衍生物,不无疑问。由于这些衍生物的开发和应用并不在发展中国家境内,因此发展中国家制订的相关立法(如事先知情同意)事实上对这些活动可能无法适用。第三,也是最重要的,有学者认为,发达国家和跨国公司对发展中国家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的剥削被夸大了,而发展中国家本国的精英阶层和政府对原住民和本土社区的剥削则被忽视。例如有学者指出,有人指责跨国公司以发展中国家传统医药为线索生产新药所获利润只有不到 0.001%回馈给了那些发展中国家,但却忽视了另一个事实,即这些回馈给发展中国家的利益,最终也可能只有不到0.001%真正落实到了那些给跨国公司研究人员提供线索和引导的原住民手中。不仅如此,发展中国家本国政府为从外国获取利润,对原住民生存环境的破坏(如热带森林的砍伐)给他们造成的损害比发达国家跨国公司的剥削造成的损害更大。由于发展中国家国内政治环境不稳定,市场和公共设施落后,使得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得不到保护,或其保护所获利益根本到不了本土社区原住民手中。本国政府和精英阶层的剥削使得发展中国家的原住民更倾向于离开他们所居住的生物多样性场所,而不是留下来保护它们。发展中国家精英阶层之所以主张以知识产权保护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只是为了从发达国家获得更多的利润,而不是为了保持生物多样性,同时也是为了将发达国家的剥削作为反驳对其生态恶化和人权状况的指责的工具。基于上述原因,承认国家主权在很多情况实际上有害于对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的保护。不仅承认国家主权会产生这种结果,承认权利持有人个人的主权(如在某些传统医药的场合)同样有害于对原住民利益的保护。由于原住民和本国政府的利益缺乏同一性,因此不论是国家主权还是个人主权都应受到限制。由非政府组织来分发从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的开发和利用中所获惠益因而是必要的。 上述论断的出发点或许是为了更有效地保护那些为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的保存和保护作出了贡献的原住民和本土社区。但一般性地否定国家(在上述学者的论证中 主要是发展中国家)对其遗传资源的主权权利,毫无根据(至少是以偏概全)地从负面理解主权国家要求保护其遗传资源的动机,显然既无正当的法律依据又欠客观公正。 这种论断的问题在于:首先,国家对其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是一项久已确立的国际法原则。如前所述,这一原则已为多个国际法律文件所申明。遗传资源也属自然资源,国家当然对其享有主权权利。不仅如此,《生物多样性公约》、《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等还专门规定了国家对其境内生物资源和遗传资源的主权权利。以对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的开发和利用所获惠益不能实际落实到原住民和本土社区为由对国家主权加以限制,显然缺乏充分的国际法依据,也很难为各国所接受。腐败和不公正有其复杂的社会经济背景,这种现象在各国都存在。试图以一个超国家的非政府组织取代主权国家来解决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利用中的腐败和不公正现象,似乎不太现实。其次,对原住民和本土社区的界定也尚未统一,并不是每个国家都有所谓的原住民 (indigenous people)和本土社区(1ocal community)问题,更不是所有的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都与原住民和本土社区有关(如中国的中医药和印度的传统医药等)。因此,仅以原住民和本土社区利益的保护为着眼点而设计的制度,可能不具有普遍的适用性。从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的利用中所获取的惠益如何在有关权利主体间进行分配,应该是一个由国内法解决的问题。惠益分享的法律依据和方式应该是主权国家的国内法和其接受的国际规则,而不是由超国家的非政府组织将自己的规则强加给主权国家。再者,上述论断客观上有可能成为跨国公司拒绝获取权利主体事先知情同意和实施惠益分享的借1:1,加剧生物海盗现象,从而不仅使资源提供国的利益受到损害,也使原住民和本土社区的利益受到损害。 但是,反对否认国家对其遗传资源的经济主权并不意味着国家在其遗传资源的开发利用方面可以不受任何限制。事实上,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日益加深,国家的经济主权会受到越来越多的限制。由于任何一国的生物遗传资源都可能对全人类具有重要影响,因此国家对其生物遗传资源的主权同样会受到限制。这种限制可能表现为以下两种情形: 一种隋形是国家在特定条件下有义务允许他人(外国国家、研究机构或研究人员)获取本国遗传资源,并为这种获取提供便利。这是因为,这些遗传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可能影响全人类的生存质量,如提供重要的食物或药品来源等。对这一义务,《生物多样性公约》和《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有详细规定。《生物多样性公约》在承认国家对其遗传资源的主权权利后,也明确规定了缔约国便利其他缔约国取得遗传资源用于无害环境的用途,不对这种取得施加违背本公约目标的限制的义务。《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就有关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的方便获取问题规定,各缔约方应采取必要措施向其他缔约方提供这种获取的机会。上述规定意味着,国家不能任意拒绝他人对本国遗传资源的获取。当然,根据上述两个法律文件,外国国家或者私人只有在满足特定条件时才可能享受方便获取。易言之,遗传资源提供国只在特定条件下才有提供方便获取的义务。 另一种情形是国家自身对其遗传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考虑环境因素,不能造成生物物种的灭绝或造成环境的重大破坏。由于人类面临的环境问题日益严重,对国家经济主权的这一限制显得尤为必要。早在 1970年3月,在东京召开的一次关于公害问题的国际座谈会所发表的《东京宣言》就呼吁“把每个人享有的健康和福利等不受侵害的环境权和当代人传给后代的遗产应是一种富有自然美的自然资源的权利,作为一种基本人权,在法律体系中确认下来”。1972年6月联合国第一次人类环境会议通过的《人类环境宣言》指出,保护和改善人类环境是关系到全世界各国人民的幸福和经济发展的重要问题,也是全世界各国人民的迫切希望和各国政府的责任。1982年10月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环境宣言》也规定,“地球上的遗传活力不得加以损害;不论野生或家养,各种生命形式都必须维持其足以生存繁衍的数量,为此目的应该保障必要的生境”,“生物资源的利用,不得超过其天然再生能力”。《世界自然宪章》并要求将宪章所列各项原则列入每个国家以及国际一级的法律中,并予以实行。 上述两个法律文件的相关内容虽然都是笼统地针对自然环境做出的规定,但由于生物遗传资源是自然环境的重要构成要素,因此生物遗传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当然也属于上述规范的调整对象。事实上,上述文件中也确有若干条款是直接针对生物遗传资源的开发和利用而规定的。除上述两个法律文件外,《生物多样性公约》则直接规范了生物遗传资源的获取和利用。 由此可见,国家对其生物遗传资源所享有的经济主权是可以而且应当有所限制的。但是必须明确,这种限制是国家根据其自身及全人类的长远利益而自觉作出,而不是外部强加的,即这种限制是国家对其主观意志的自我限制,具体表现是国家接受有关的国际规则并将其转化为国内法,或在国内经济活动中作出自觉的自我约束。这种限制绝不意味着国家对其遗传资源所享有的经济主权的丧失或消亡,相反,它实际上是国家行使其经济主权的一种体现。因此,有关遗传资源保护的任何国际安排如果要得到大多数主权国家的接受,都必须建立在承认和尊重国家对其遗传资源的充分的永久主权的基础之上。 国家经济论文:浅谈新民主主义的本质与经济文化落后国家的现代化模式选择——试析抗战时期的新民主主义社会的现代化思想 论文关键词:抗日战争 新民主主义社会 现代化 模式 思想 论文摘要:抗日战争时期,站在世界的角度、时代的高峰,继承、创新和发展了近代以来先进的中国人谋求中国现代化的积极成果,初步形成了中国社会如何实现现代化的基本思想,这些思想集中反映在他的新民主主义理论中。他的现代化思想是从整个社会综合推进的角度展开的,涵盖了政治民主、经济发展、文化发达和道德建设等各个领域:一、新民主主义的政治:中国实现现代化的基本前提和保证。二、新民主主义的经济:现代化的物质基础和内容。三、文化现代化:现代化的灵魂和重要组成部分。 新民主主义理论问题,其实质是在一个经济文化十分落后的大国采取怎样的发展模式才能实现国家现代化的问题。抗日战争时期,思想达到成熟的一个基本标志就是初步形成了有关中国社会如何实现现代化的基本思想,这体现在他的新民主主义理论中。当时虽然尚未使用“现代化”一词,但它所涉及和关注的正是如何使中国由一个传统的落后的农业国家转向现代国家这样一个实质性主题,并把建立一个政治民主、经济繁荣、文化发达的新中国,作为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基本目标。的现代化思想从整个社会综合推进的角度展开,融政治革命、经济建设、文化发展、道德重建于一体,从根本上创新了中国现代化的发展模式,在现代化理论上独树一帜。 一、新民主主义的政治:中国实现现代化的基本前提和保证 现代化是一个表征社会综合发展程度的概念。具体到中国当时的基本国情,中国要走向社会现代化,在政治上,必须摆脱帝国主义的压迫和控制,实现国家独立、民族解放,并在国内政治中实现由封建专制制度向民主政治制度的转变;在经济上,必须实现由封建小生产向机器工业大生产,由自然经济向商品经济转变;在文化上,必须由传统的旧文化思想向近代科学文化思想转变。 中国现代化所必需的政治条件是什么?指出,“解放中国人民的生产力,使之获得充分发展的可能性,有待新民主主义的政治条件在全中国境内的实现。”即中国现代化所必需的政治条件就是新民主主义的政治条件。 1.独立、自由、民主和统一的中国是实现中国现代化的先决条件。始终把创立一个独立、自由、民主、统一的中国(新民主主义中国)作为中国现代化的前提,他指出:“没有独立、自由、民主和统一,不可能建立真正大规模的工业。没有工业,便没有巩固的国防,便没有人民的福利,便没有国家的富强。”追求中国的独立、自由、民主和统一是中国政治现代化的第一任务。近代以来,中国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家,一方面,帝国主义列强对中国的侵略、控制和压榨,造成了中国社会的更加贫穷落后,中国的民族资本主义发展举步维艰;另一方面,中国国内长期以来军阀割据混战,社会动荡不安,根本无法形成一个有利于推动现代化的内部环境。这些内外因素的存在成为阻碍中国现代化进程的症结所在。正是从这一认识出发,强调指出,“一个不是贫弱的而是富强的中国,是和一个不是殖民地半殖民地的而是独立的,不是半封建的而是自由的、民主的,不是分裂的而是统一的中国相联结的。”中国要想实现现代化,就必须首先实现国家的独立和统一。“实现国家的统一和独立”是中国“由农业国变成工业国”的政治前提。 抗日战争时期,在不同场合从不同角度对反帝反封建的革命斗争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与中国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关系问题,进行了深刻的论述。“中国人民的生产力是应该发展的,中国应该发展成为近代化的国家、丰衣足食的国家、富强的国家。这就要解放生产力,破坏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正是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束缚了中国人民的生产力,不破坏它们,中国就不能发展和进步”。一方面,中国主要是少了独立和民主两件东西,这两件东西少一件,中国的事情就办不好;另一方面,中国又多了帝国主义压迫和封建主义压迫两件东西,如果不坚决地彻底地破坏这两件坏东西,中国就休想搞好建设”。后来,他进一步明确指出:“民主革命的中心目的就是从侵略者、地主、买办手下解放农民,建立近代工业社会。”在七大所作的《论联合政府》报告中又指出:“中国工人阶级的任务,不但是为着建立新民主主义的国家而斗争,而且是为着中国的工业化和农业近代化而斗争。”同时,针对的所谓建国方针,也针对一些人存有在国民党统治下实现工业化的幻想,进一步说明了民主革命与工业化的关系。“政治不改革,一切生产力都有遭到破坏的命运,农业如此,工业也是如此。” 2.把建立新民主主义政治制度的构想和实现政治现代化结合起来。在现代社会,政治民主化已经成为社会普遍认可的一种精神、原则和制度,是传统社会和现代社会的重要区别之一;同时,也是近代以来中国社会走向现代化的客观要求和必然趋势。由于近代中国现代化是在西方的霸权威胁和文明示范下启动的,国内封建政治衰败导致民族危机不断加深,它直接推动了中国近代民主思想的发展。中国经历了从最初不满封建专制制度、推崇西方民主政治到用革命手段推翻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建立民主共和政府这样一个过程。对建立民主共和政府这一现代性的追求,实际上意味着一种政治文明取向的转型,即从传统的政治文明向现代的政治文明的转型。而在这一转型过程中,“对国家制度的选择经历了一个民主共和一君主立宪一民主共和的否定之否定的过程。经啦这样一个曲折过程,民主共和深人人心,成为中国革命的必然选择。中国共产党正是在这种取向的革命中把中国带人共和国时代” 在领导中国革命的过程中,特别是在抗日战争时期,汲取中外各种民主思想,探索在中国实现民主共和的政治形式。为了在中国建立民主共和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民主,强调新民主主义的国体应该建立一个以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各革命阶级联合专政的民主共和国,即新民主主义共和国。构成这个共和国的基本成份,既包括无产阶级、农民和知识分子及小资产阶级,同时也包括民族资产阶级和其他一切反帝反封建的人们。从而有别于“已经过时的旧形式的、欧美式的、资产阶级专政的、资本主义的共和国”。建立了这样的共和国,中国就离开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地位,变成了自由平等的国家,离开了旧中国,变成了新中国。 3.阐明宪政是实现政治现代化的重要前提条件。政治民主化和宪政密不可分,是施行现代宪政的前提条件,同时也是政治现代化的重要内容。认为:“世界上历来的宪政,不论是英国、法国、美国,或者是苏联,都是在革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实之后,颁布一个根本大法,去承认它,这就是宪法。”中国“现在宪政运动是争取尚未取得的民主,不是承认已经民主化的事实”实际上在抗日战争全面爆发前夕,中国共产党就开始了民主运动,争取民主权利的斗争。1937年5月,在延安中共全国代表会议上所作的《中国共产党在抗日时期的任务》报告中,就论述了民主政治在抗日战争中的重要性。他指出,“争取民主,是目前发展阶段中革命任务的中心一环。看不清民主任务的重要性,降低对于争取民主的努力,我们将不能达到真正的坚实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建立。”他提出,中国必须进行两个方面的民主改革:一是将政治制度上国民党一党派一阶级的反动独裁政体,改变为各党各阶级的民主政体,二是实现人民的言论、集会、结社自由。没有这些条件,所谓宪政是无法实现的。 二、新民主主义的经济:现代化的物质基础和内容 现代化的核心是工业化以及由此导致的现代经济增长。作为马克思主义者的不仅从为打败日本帝国主义侵略者的意义上,而是进一步从建设一个新民主主义中国的物质基础的视角展开了他的现代化思想,确立了一条独具中国特色的从新民主主义走向社会主义的现代化道路。 1.新民主主义社会必须建立在现代化的工业经济基础上,这是现代化思想的核心内容。马克思把工业化看成是人类社会向更高阶段迈进的一个必要条件和必要途径,并把工业的发达与否作为衡量、判断一个国家发展水平或者说是否实现现代化的一个根本尺度。认为工业是最有发展、最富于生命力、能引起一切变化的力量。在社会的变迁中,工业“这一门又是决定一切的,是决定军事、政治、文化、思想、道德、宗教这一切东西的,是决定社会变化的。”“新民主主义的社会基础是工厂,不是分散的个体经济。分散的个体经济—家庭农业与家庭手工业是封建社会的基础,不是民主社会……的基础。这是马克思主义区别于民粹主义的地方。“新民主主义社会的基础是机器,不是手工,我们现在还没有获得机器,我们就永远不能胜利,我们就要灭亡。现在的农村是暂时的根据地,不是也不能是整个中国民主社会的主要基础。由农业基础到工业基础,正是我们革命的任务。在论述新民主主义经济的具体纲领时,他指出:“新民主主义的国家,如无巩固的经济做它的基础,如无进步的比较现时发达得多的农业、如无大规模的在全国经济比重上占极大优势的工业以及与此相适应的交通、贸易、金融等事业做它的基础,是不能巩固的。并在《论联合政府》中,专门论述了中国工业化问题,对工业化的必要性、步骤、政策以及它与政治改革的关系都作了详细地分析说明。 2.中国工业化道路必须解决农民问题,这是中国建设现代工业社会的一个基本问题。世界现代化的历史表明,工业化的最初进程实际上是由农业来推动的,工业化水平很大程度上是农业劳动生产率的函数。对农业在现代化中的地位和作用的认识具有超前性,与当展经济学的观点完全吻合,具有相当的理论深度。他指出,中国的农业和手工业占国民经济的90%左右,这是中国的特殊国情。“中国农民问题对于中国的前途来说是一个基本问题。不解决农业问题,中国的工业化就不能成功。因为,农民是中国工人的前身、中国工业市场的主体、中国民主政治的主要力量、中国文化教育的主要对象,“如果中国需要建设强大的民族工业,建设很多的近代的大城市,就要有一个变农村人口为城市人口的长过程。如果忘记了“农民”二字,中国革命的胜利和工业化的实现都是不可能的。 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型,是工业化的目标。怎样解决农民问题呢?主张“实行,解放农民”。这就是把土地从封建剥削者手里转移到农民手里,变为农民的私有财产,使农民从封建的土地关系中获得解放,使农业从旧式的落后的水平发展到近代化的水平,从而使工业获得市场,造成将农业国变为工业国的可能性。由于中国工业在国民经济中比重低,农业一直占据主导地位,但全国粮食却不能自给,因此,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型是一个艰难的任务。为了实现这个目标,的具体设想是:(1)通过发展工业来吸收农村过剩人口,进人工厂。(2)通过发展工业来为农业生产提供机器设备,促进农业机械化。(3)通过发展农业来为工业提供原料,并吸收最大量的工业品,“农民是中国工业市场的主体,只有他们能够供给最丰富的粮食和原料,并吸收最大量的工业品”。这种通过发展城市工业来吸收农业过剩人口,农民充当新兴工业的劳动后备军的设想,与西方一些发达国家实现现代化的历程是基本一致的,带有西方国家工业化、城市化发展的特点。 3.中国现代化的战略方向必然是非资本主义前途,即社会主义的现代化。是历史唯物主义者,他对那种认为中国经济落后而易于实行社会主义的观点是持否定态度的。他清醒地认识到,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废墟上,不可能建成社会主义的大厦,必须经过新民主主义这个中间转换形态。他在《论联合政府》中认为,在中国,“没有一个新民主主义的联合统一的国家,没有新民主主义的国家经济的发展,没有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和合作社经济的发展,没有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文化即新民主主义文化的发展,没有几万万人民的个性的解放和个性的发展,一句话,没有一个由共产党领导的新式的资产阶级性质的彻底的民主革命,要想在殖民地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废墟上建立起社会主义社会来,那只是完全的空想。” 同时,又站在生产力标准的理论高度上,论证了中国共产党为实行新民主主义进而实行社会主义的历史进步性和历史必然性。认为未来的中国既是现代化的,又是社会主义的,是“社会主义”与“现代化”的有机统一。他在七大的口头报告里进一步解释道:“只有经过民主主义,才能到达社会主义,这是马克思主义的天经地义。“中国的经济一定要走‘节制资本’和‘平均地权’之路,决不能让‘少数人所得而私’,决不能让少数资本家、少数地主‘操纵国民生计’,决不能建立欧美式的资本主义社会。这就突出了中国现代化在新民主主义时期经济的非资本主义性质。在看来,中国现代化的战略步骤是从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通过民主革命消灭中国现代化的两大障碍一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在此基础上从根本上解放落后的生产力。第二步通过社会主义革命建立社会主义社会,从而实现中国的现代化。 三、文化现代化:现代化的灵魂和重要组成部分 文化现代化是现代化的灵魂,是现代化一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对经济现代化和政治现代化具有重要影响,是实现经济现代化和政治民主化的重要条件。的文化现代化理论在世界现代化思想史上别具一格,具有开放性、内聚性和创造性的特点,成为推动中国民族民主革命的强大精神力量,这对于经济、政治和文化落后的中国实现现代化显得尤为重要。抗日战争时期,在发掘本民族文化传统资源的同时,创造性地将它们与马克思列宁主义相结合,提出了自己的文化纲领:发展马克思主义指导下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文化。通过政治、经济、文化的全面发展,建设“独立、自由、民主、统一和富强的新中国”。这表明以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要把取得抗日战争胜利同彻底改造半殖民地半封建中国的落后面貌密切联系起来,把发展新民主主义文化作为战略任务之一提到了中国现代化建设的议事日程。 文化现代化的本质是民主的,它是区别封建文化的主要标志。提出的“文化”既是大文化概念,又是具体的思想道德建设和教育、科学与文化事业建设。从大文化概念看,正是与建立新民主主义政治制度和新民主主义经济相适应,把新民主主义的民主政治的内蕴放在新民主主义文化的构成之中,他对新民主主义文化作过特别的解释“这种新民主主义的文化是大众的,因而即是民主的。《新民主主义论》原来的标题也是《新民主主义的政治和新民主主义的文化》,可见,关于新民主主义文化的论述中,含有很深的民主内蕴。 在看来,实现中国人民的根本解放和谋求中国人民的全面进步,是中国现代化的主体内容。这表现在的民贵思想,即自由平等思想方面。他认为中国人的平等自由,首先是争民族的平等和自由,这是中国人走向充分平等和自由的先决条件,平等和自由还指人民在国家和社会里的政治、经济、文化方面的平等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思想、信仰、身体的自由。 人在现代化中居于主体地位,在看来,人这一主体因素既是现代化的核心内容,又是现代化的主要内驱力。他十分重视人的全面发展,认为人的解放和发展不仅指政治、经济上的解放和发展,还包括思想文化的解放和发展。因而在主体上,强调人的现代化对于现代化的推进作用。关于人的现代化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价值观念的现代化,即树立起现代崭新的科学(社会主义)价值观念,使人们对中国的现代化建设普遍地形成认同态度;第二,认识能力的提高,即通过文化的普及、哲学的普及,从根本上提高人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能力;第三,强化中国人民自力更生、艰苦奋斗从事现代化建设的坚韧意志。基于此,他把对人民的教育、对人的思想改造和对人的政治经济上的改造联系起来,并极为重视提高人民的觉悟和向人民灌输社会主义思想和共产主义思想。从而揭示了人的现代化对于经济、政治现代化的工具性作用以及现代化的目的价值。 国家经济论文:国家经济学和世界主义经济学 在魁奈一派法国经济学家以前,只有在实地应用下存在的政治经济学,那是由公务人员或行政官们来执行的;至于叙述这类问题的作者,他们所写的只是属于他们自己国家的农工商业与海运业事项,完全以这一范围为限,关于财富的起因这类问题是不加分析的,关于全人类利益这类问题是绝对不予考虑的。 首先把研究扩展到全人类、不以国家概念为考虑对象的是魁奈,普通自由贸易这个概念也是从他开始的,他把他自己所写的那本书命名为《重农主义,或最有利于人类的支配力量》,他要求我们必须具有这样的想法:所有各个国家的商人是处于一个商业联邦之下的。魁奈所谈的无疑是世界主义经济,是从事研究如何使全人类获得发展的那种科学;它与政治经济学,即以研究如何使某一指定国家(在世界当前形势下)凭农工商业取得富强、文化和力量的那种科学是对立的。 亚当。斯密也在同样扩大的意义下研究他的学说,尽管重农主义者违反了自然法则,违反了逻辑,发生了严重错误,他仍然以阐述全世界范围的商业绝对自由原则作为他的任务。亚当。斯密同魁奈一样,对于真正的政治经济,也就是各个国家为了改进它的经济状况所应当遵行的政策这方面,却极少过问。他把他的著作题名《国家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这里的国家指的是全人类中所有国家)。他在他书里的个别场合谈到各种政治经济制度时,只是为了指出这些制度的无成效,从而证明必须以“世界主义或世界范围的经济学”来代替“政治的”或国家的经济学。他虽然在这里或那里不时提到战争,但只是偶然提到的。构成他理论基础的是持久和平局势的概念。为他作传记的斯图亚特曾明白指出,他的研究从一开头所根据的就是这样一个原则:“为促进公共福利而订立的国家规章大部分是多余的,一个国家要从落后的未开化状态转变到尽可能最高的进步状态,无需什么别的,只需合理的租税、公正的司法与和平。”亚当。斯密所理解的“和平”,当然是象圣皮埃尔神甫所说那样的“持久、普遍的和平”。 萨依就曾毫无掩饰他说明,为了理解普遍自由贸易这个概念,我们必须具有这样的想象,一个世界范围的共和国是存在的。这位作家主要所努力的是就亚当。斯密所提供的材料形成一个体系。他在他的《实用政治经济学》第六卷(第288页)里坦率说明:“我们考虑的范围可以是属于以族长为首的一个家族的经济利益,有关这方面的观察和原则所构成的是私人经济。但是属于整个国家、不论是对这些国家本身或与别的国家有关的那些原则,它们所构成的是公共经济。归根到底,政治经济学所研究的是一切国家的利益,是全体人类社会的利益。” 这里并须注意的是,首先,萨依承认在他所使用的“公共经济”这个名词下,国家经济或政治经济是存在的,但他在他的著作里并没有谈到这些;其次,他把在政治经济这个名词下所包含的内容归纳到一种学说,这种学说显然是世界主义性质的;结果他在这个学说中所谈的始终只是以整个人类社会的利益为唯一对象的经济,并不顾到各个国家的不同利益。 所谓“公共经济”,老实说,它的内容应当没有别的,只是属于某些指定国家的经济,也就是真正的政治经济;如果萨依在向我们说明他所说的政治经济是什么(实际上没有别的,只是世界主义的、世界范围的或属于全人类的经济)以后,使我们知道当他谈到一些学说的原则时他唤作“公共经济”的是什么,那么这种在名词上的代用,原也可以存而不论。 但是当他给这种学说下定义并加以引伸时,简直无法避免从国家的概念和性质开始,这就必然要使所谓“全人类经济”发生实质上的改变;因为现在人类还是在不同的国家下互相分开的,各自在它共同力量和利益下结合在一起,各不相谋,而且与那些在天赋自由权的行使上彼此对立的其他同样的社会不同。他用政治经济的名称来称呼他的世界主义经济时,在这一点上并没有作出说明,由于这种名词上的移动,跟着就发生了意义上的移动,这样就掩蔽了一系列最严重的理论错误。 一切后来的作家都陷入了这个错误,不能自拔。西斯蒙第也把政治经济学明白他说成是“以造福人类为使命的科学”。亚当。斯密和他的后继者在这一点上所教导我们的,主要也就是魁奈和他的后继者所已经教导过了的。《方法评论》里一篇文章谈到重农学派时所说的话几乎与亚当。斯密一派的话如出一口,它说:“个人福利是完全依存于全人类福利的。” 就亚当。斯密所了解的,美国倡议自由贸易最早的是哥伦比亚学院院长托马斯。库柏,他甚至否认国家的存在,把国家说成是出于“字面上的创造”,只是为了避免表达时的多所周折而设的,除了存在于政治家的头脑以外,并没有实际的存在。库柏在这一点上的主张是非常一贯的,实际上他的态度比他的前辈和老师们还要彻底得多;因为这是很明显的,如果承认了各个国家以及它们各个性质和利益的存在这一点,这就立刻有必要按照这些各自不同的利益来考虑修改属于人类社会的经济学,如果库柏的意向所在是要把这类修改说成是错误的,那么在他的一方面最聪明的做法就莫过于从头否认国家的存在了。 就我们这方面来说,我们绝对不是要把流行学派主张的世界主义经济理论一笔抹杀;但是我们认为政治经济,或者象萨依所说的“公共经济”,也应当科学地加以发展;可是我们还认为对事物应当给以正确的名称,这样总比使用意义相反的名称要好些。 我们如果想对于逻辑、对于自然法则信守不渝,那就必须使个人经济不与社会经济相混淆,关于后一项,又必须把政治经济或国家经济与世界主义经济划分开来。政治经济或国家经济是由国家的概念和本质出发的,它所教导的是,某一国家,处于世界目前形势以及它自己的特有国际关系下,怎样来维持并改进它的经济状况;而世界主义经济产生时所依据的假定是,世界上一切国家所组成的只是一个社会,而且是生存在持久和平局势之下的。 如果象流行学派所提出的那样,我们的确有一个包括一切国家在内的世界联盟作为持久和平的保证,那么伺际自由贸易原则似乎是完全正确的。就个人来说,他争取个人发展时所受到的束缚越少,同他自由往来的那些人人数越多,财富越大,他个人活动的范围越广,则为了争取进一步发展,对于他先天的禀赋、后天的知识和才能以及供他支配的自然力量,利用时就越加容易。个人如此,就各个社会、地区和国家的情形来说,也是如此。就美国的各州、法国的各县、德国的各联邦来说,说是与其把它们联合起来彼此进行自由商业往来,不如用内部地方关税把它们互相隔开更为有利,只有傻子才会这样想。 大不列颠三王国与爱尔兰的联合,使全世界看到了一个显著的、无可反驳的例证,在联合国家之间的自由贸易是具有无限效能的。假使世界上其他一切国家也在同样情况下联合起来,则全人类由此所获得的进展和幸福将达到何种程度,就是最丰富的想象力也难以描画。 毫无疑问,世界联盟和持久和平的观念是受到常识和宗教的拥护的。如果个人之间的争斗认为与理性相违背,那么国家之间的争斗受到同样谴责时,在谴责的激烈程度上应当扩大多少倍?社会经济学能够从人类文化史提出的证据,说明全人类在正义的法律之下联合起来是合情合理的,看来在人类健全的理智之前,这一证明是最为明显的。 历史告诉我们,当发生了战事,个人投入了战争活动时,人类幸福就降到了最低度;当国际协作情绪有了高涨时,人类幸福就有了相应的增长。当人类处于原始阶段时,最初实现的是家族的联合,然后有了城市、城市同盟与整个国家的联合,最后是若干个邦处于同一政府之下的联合。假使事势所趋,足以使这种联合(那是从家族的联合开始的)扩展到千百万人,那就有理由认为在这样的趋势之下使一切国家联合起来也是有可能的。如果人类智力能够理解到这种大规模联合的利益,那么我们就应当敢于作这样的设想,因全人类联合而产生的更大利益,人类智力也是能够理解得到的。有许多例子足以表明,在现代精神下是有着这种倾向的。这里只需提一提在科学、艺术、新发现方面以及在工业与社会制度方面的进步就够了。现在已经可以有把握地预言,再过几十年以后,由于交通工具的进一步改善,世界上的文明国家通过物质和文化方面的交流而联合在一起的密切程度,将不亚于一个世纪以前英国各郡的联合,或者还比它们更为密切些。欧洲大陆各国政府,现在用电报互通消息,彼此已经好象是处于同一地区。空前的强大力量已经把工业提高到以前所料想不到的完善程度,而更加强大的力量还在不断地出现。工业愈进步,愈加匀称地扩展到世界各国,刚发生战争的可能性将愈小。两个工业同样发展的国家如果互相冲突,则彼此在一星期内可以使对方受到的损害,或者经过整个世代还难以恢复。但是同时也可以推想得到的是,原来专用于生产的新生力量同样也可以为破坏性的战争服务,这一点将主要有利于取守势的一方,特别是欧洲国家,而英国原来以岛国地位在防御上所占有的优势,或将由此丧失。欧洲各大国的国会,现在已具有未来的、由各国共同组成的国会的雏形。用协商来解决争端的办法,比之凭武力来夺取公理的办法,显已占有优势。一切文明国家比较开明的首脑,对于财富与工业的本质作了进一步深入观察以后,已经确信,对未开化、半开化或文化在衰退中的国家进行的教化工作和殖民地的形成,为文明国家提供了发展生产力的场所,而这比战争的相互敌对行动或贸易限制能提供更丰硕更安全的果实。我们对于这一点看得越清楚,未开化国家通过交通工具的进步越与文明国家相接触,则文明国家越会认识到:对于未开他的、内部陷于无政府混乱状态的以及受恶政府压制的那些国家的启发和教导,是一种使命,这种使命提供给文明国家的利益是均等的,同时也是各文明国家大家都应负的一项责任,但这种责任只有在团结一致的情况下才能完成。 对一切国家、对整个世界进行教化,是全人类应该共向担当的任务,从那些不变的自然法则来看,这一点是显然的,文明国家彼不可抗拒的势力所推动,不得不把它们的生产力扩大或移转到文化比较落后的国家。我们到处可以看见,在文明的影响之下,人口、智力和物质资本达到了这样的规模,就势所必然的要向文化比较落后的国家倾注。如果国家的可耕面积已经不足以供养全部居民,已经不足以吸收全部农业人口,则人口的多余部分就势必要向辽远地区寻找适于耕种的土地;如果一个国家有才能、有技术的人材已经这样多,以致在国内不再能获得足够报酬,他们就必然会流向对他们的需求较大的地区;如果由于物质资本累积的结果,以致利率下降得那样厉害,较小的资本家已经不再能靠利息收入过活,他就会把资本在比较有利的情况下投放到富力较低的国家。 由此可见,流行学派的学说体系未尝没有正确原则作为基础,但这一原则要达到为实践作先导的目的,必须获得科学上的承认和应用,同时为了避免误人歧途,实践也不能忽视这一思想;这个学派却没有考虑到各个国家的性质以及它们各自的特有利益和情况,没有把这些方面同世界联盟与持久和平的观念统一起来。 流行学派把那些还没有出现的情况假定为已经实际存在的情况。它假定世界联盟与持久和平的形势是已经存在的,然后由此推定自由贸易的巨大利益。这样就把因与果混淆了。就那些已经在政治上联合起来的各省、各州、备邦来说,持久和平的状态是存在的;由于这种政治上的联合产生了商业上的联合,由于在这样形势下的持久和平,才使商业联合对它们那样的有利。历史上一切的成例告诉我们,领先的总是政治联合,跟着发生的才是商业联合。由后者带头而由前者跟进的情况,简直举不出一个例子。但是在目前世界形势下,实行普通自由贸易的结果是不会产生一个世界范围的共和国的,情形将适得其反,比较落后的国家将普通屈服于工商业与海军强国的优势之下,作出这种结论的理由是极其充分的,在我们看来,这样的形势简直是万难避免的。要使一个世界共和国(按照亨利四世和圣皮埃尔神甫所理解的)、也就是世界各国彼此承认有同等权利、放弃单独采取纠正行动的广泛同盟成为现实,只有多数国家在工业与文化、政治修养与权力达到尽可能近于同等的程度时,才能办到。只有当这样的同盟在逐渐形成的过程中时,普遍自由贸易才能发展;只有由于这样一个同盟的结果,才能使一切国家象现在在政治上联合起来的各省各州一样,享有同样大的利益。有些国家在文化上同那占优势的国家比起来还差得很远,但是那个国家决没有从上帝手里取得垄断工业的永久权利,不过在时间上它比别的国家占先了一步而已。保护制度是使落后国家在文化上取得与那个优势国家同等地位的唯一方法。从这一点看起来,保护贸易制度可以认为是促进各国实现最后联合,也就是促进真正自由贸易的最有效方法,从这个观点来看时,国家经济学似乎是这样一种科学,它正确地了解各国的当前利益和特有环境,它所教导的是怎样使各个国家上升到上述那样的工业发展阶段,怎样使它同其他同样发展的国家结成联盟,从而使实行自由贸易成为可能,并从中获得利益。 但是流行学派把这两种学说互相混淆起来;它犯的严重错误是,以单纯的世界主义原则为依据,来衡量不同国家的情况,从而仅仅由于政治上的理由,忽视了生产力的世界性的发展趋势。 马尔萨斯希望限制人口增加,查默斯和托伦斯则近来有一种奇妙的想法,认为资本的累进与生产的无限制扩张都是要不得的,社会福利所严格要求的是制止这方面的进展,西斯蒙第说工业发展是对社会有害的;他们所以会发生这类错误见解,只是由于抹煞了生产力发展的世界性趋向。他们的理论在这一点上有类于吞噬了自己的儿子的萨腾(Saturn)。这种理论认为由于人口、资本和机器的进展而出现了分工,然后根据这一点来解释社会的福利,最后就把这些发展因素看成是洪水猛兽,是对国家富强的威胁;他们所以会作出这样的结论,是由于只看到各个国家的目前情况,没有考虑到整个世界的情况和人类未来的进步。 人口增长率大于食料生产增长率的说法是不正确的。世界上还有大量的天然富源没有开发,人口就是再增十倍或甚至百倍也足以供应;情况既然是这样,这种食料与人口两者不能相平的想法,或者用假想的计算、诡谲的论据来证明这种臆说的办法,可以说至少是愚昧的。以生产力的目前限度为标准,据以计算多少土地能够养活多少人口,这样的想法只是由于器量不大,目光短浅。整个地球可以容纳的人口,照野蛮时代渔猎者们的计算恐怕不到一百万人,照畜牧时代牧羊人的计算恐怕不到一千万人,照原始农业时代农民的计算也恐怕不会到一亿人;然而现在一个欧洲就有两亿人在生活,马纷薯与其他粮食作物种植的推进与近来农业上一般的改进,使人类供应食料的生产力提高了十倍。英国小麦每英亩的产量,在中世纪时已比前增加到四倍,现在已增加到十倍至二十倍,此外耕地面积也已扩大到五倍以上。有许多欧洲国家,它们土地的肥沃并不亚于英国,但农作物每英亩产量的增加还不到四倍。对于人类此后在新发现、发明和改进方面,谁又敢预定限度呢?农业化学还在幼稚时代,明天也许由于某种新发现或创造,一下子就把产量提高五倍或十倍,谁能知道呢?我们已经能够靠了自流井把不毛之地变成膏壤,地质也许还有什么未知力量在潜伏中有待发现,谁又能断言呢?假定由于某种新发现,可以无须象现在这样依靠燃料的帮助,在任何地区用极低的代价产生热力,假使处于这样的情况,可耕种地区将扩大到多少倍,每英亩产量将增加到什么程度,谁能预计呢?我们说马尔萨斯的学说看来是胸襟狭窄的,但他所使用的方法也是要不得的,由此会发生一种违反自然的作用,从而毁灭道德和力量,这个方法简直是可怕的。这个学说企图毁灭人类的一种愿望,这种愿望是造化用来激励人们发挥身心力量、激起并支持人们高尚感情的最有效手段,人类所以有进步,主要就是由于这种愿望的存在。这个学说将使最冷酷的自私自利成为一种法则,它对我们所要求的就是,即使眼看着一个人在挨饿,也应该不闻不问,因为假使给了他饮食,三十年后也许另有一个人要因此处于饥饿状态。这个学说足以使同情心化为乌有,有的只是机械核算,这就是说,足以使人心化为铁石。如果作为一个国家的国民,他们的一腔热血都化成了铁石心肠,那么对于这样一个国家最后还有什么期望呢?到那个时候,道德势必完全摧毁,一切生产力量因此势必完全消失,国家的财富、文化和权力也将不复存在,除此以外,还有什么别的后果可期望呢,如果一个国家人口的增长超过了食料生产的增长趋势,如果资本的积累最后达到了这样程度,以致不能再找到投资出路,如果机器生产造成了大批工人失业,使商品有了巨额过剩——如果发生了这样的情况,这只是说明,造化注定,不允许任何一个国家单独享有工业、文化、财富和权力,或者是说,地球上大部分宜于耕种的地方只应当成为野兽的窟穴,人类的绝大部分应当永久陷于野蛮、无知和贫因状态。 这里所说明的是这一学派因从政治观点来衡量人类生产力而发生的错误;我们还要指出它由于从世界主义观点来考虑各个国家的利益而犯的错误。 如果包括一切国家在内的那样一个世界联盟的确存在,那时各国所处的地位将同组成北美合众国的各州一样,过剩的人口、才能、技术和物质资本将从英国流向欧洲大陆各国,情况就同相类的过剩人口、才能等从美国东部备州流向西部各州一样——假定大陆各国具有与英国同样的人身与财产安全,同样的宪法与一般法律,并且假定英国政府能够服从这个世界联盟的统一意志的话。在这样的假定情况下,要使所有这些国家在财富和文化上提高到与英国同样的程度,那就没有比自由贸易更好的方法了。这就是流行学派的论据。但是在目前世界形势下,这一论点又如何能与自由贸易的实际活动相吻合呢? 英国是一个独立国家,因此它的政策方针将以为它自己谋福利为唯一鹄的。英国人所爱好的是他自己的语言、自己的法律、风俗和习惯,只要有可能,他将尽量用自己的力量和资本从事于发展他本国的工业,使他的工业产品推广到世界各国市场,在这个情况下,自由贸易制度是最能适应他的目的的,他决不会喜欢或想到在法国或德国来建立工业。英国一切的剩余资本会毫不犹豫地用来发展对国外各地区的贸易。如果英国人想迁居国外,或者想把他的资本投放到国外地区,他宁可到比较辽远的、他的语言、法律和规章已经有了基础的那些地区,而决不会选中欧洲大陆的那些落后国家,他现在就是这样做的。在这样情况下,整个英国就会发展成为一个庞大的工业城市。亚洲、非洲、澳洲所接受的将是英国的文化,许多以英国为榜样的新国家将陆绩出现。一朝时机成熟,就会组成一个以英国为首的国家体系,到那时欧洲大陆国家的地位将一落千丈,人民将成为不重要的、没有收益的民族。在这样形势下,法国以及西班牙、葡萄牙将遭到同样命运,最上品的酒得供应英国世界,只有最下等的劣酒才能留给自己,法国至多只能干些小型女帽业那类营生。德国到那时看来对英国世界没有什么别的可以贡献,只有一些儿童玩具、木制的钟、哲学书籍等类,或者还可以有一支补充队伍,他们为了替英国人服务,扩大英国的工商业优势,传布英国的文学和语言,牺牲自己,长途跋涉到亚洲或非洲沙漠地带,就在那里沦落一生。到那个时候,属于这个英国世界的人民想到或谈到德国人或法国人时,就象我们现在想到或谈到亚洲各国人的那副神气一样,这个转变是不需要多少世纪的。 但是真正的政治科学对于普遍自由贸易这样的结果,认为是极度违反自然的;我们敢说,如果在汉撒同盟时代实行了这样的普遍自由贸易,那么今天在工商业发展方面高出其他一切国家的,将不是英国人而是德国人。 现在仅仅由于首先树立政治的商业制度、多半不顾世界主义原则的是英国人,就把世界上一切财富和权力让给了他们,这一点就是从世界主义立场来看,也是最不公平的。为了使自由贸易能够获得自然的推行,必须首先用人为方法,把那些比较落后的国家提高到曾经用人为方法使英国达到了的那个文化阶段。通过我们在上面所指出的生产力发展的世界主义倾向,世界上那些比较辽远的地区,也许会比坐落得较近的欧洲各国先一步获得利益,达到富强。为了避免这种形势的发展,欧洲的那些国家,对于自己道德、智力、社会和政治情况作了衡量以后,如果感觉到自己有能力发展成为一个工业强国,就必须采用保护制度,作为达到这个目的的最有效手段。在这个目标下实行这个制度有两个步骤:首先是把外国工业品逐渐从我们市场排除出去,这样工人、才能和资本在外国将发生过剩,它们必须找寻出路;其次是在我们的保护制度下,国外工人、才能和资本流入时应受到鼓励,获得利益,这样国外的剩余生产力才可以在这里获得出路,而不必迁徒到世界上鞍远地区或殖民地去。政治科学是以历史为依据的,它要追究的是,英国在以前曾否使用过这样的方法,从而由德国、意大利、荷兰、法国、西班牙和葡萄牙获得了大量生产力。它要问,世界主义学派对于保护制度的利弊。自以为是权衡过轻重的,那么对于上面所资这个制度所造成的一些非常显著的情况,为什么完全置之不顾呢!义学派对于保护制度的利弊。自以为是权衡过轻重的,那么对于上面所资这个制度所造成的一些非常显著的情况,为什么完全置之不顾呢! 国家经济论文:经济全球化下影响发展中国家经济安全的因素分析 【内容提要】发展中国家参与经济全球化的起始条件是决定其经济安全的内在因素;发达国家推行经济全球化的战略意图和政策举措是影响发展中国家经济安会的深层因素;经济全球化是影响发展中国家经济安全的环境因素。文章在此基础上对发展中国家经济安全的内涵进行探讨。 【关 键 词】经济全球化/发展中国家/经济安全 【 正 文】 一、发展中国家参与经济全球化的起始条件是决定其经济安全的内在因素 近年来,经济全球化呈现加速发展的趋势,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融入到经济全球化的大潮之中。世界政治、经济形势的深刻变化使国家安全的内涵出现了新的变化,国家经济利益和国家经济竞争力随即上升至国家安全的优先位置,国家经济安全开始成为国家安全的核心。 对发展中国家经济安全的认识应首先从其参与经济全球化的起始条件上去把握。因为发展中国家的起始条件既是其参与经济全球化的基础,也是决定其经济安全内容的重要因素。从经济安全的角度看,发展中国家起始条件上的不利因素主要有以下几项: 1、市场经济的不完善。现代市场经济通常具备如下特征:市场结构完备,生产要素和产品流动无障碍;市场竞争充分、公平并有统一的规则;价格信息充分;市场活动主体的产权明晰。对照上述特征,不难发现发展中国家目前市场经济具有很大的不完全与不完善性。以中国为例,市场经济的不完全与不完善具体表现为统一的国内市场尚未形成,各地区自给自足现象十分严重,国内市场被分割为许多狭小的封闭性地方市场,产品和生产要素流通不畅;生产要素市场建设步伐缓慢,各种生产要素进入市场的程度、各种要素市场放开的程度和完善程度明显滞后于经济发展的需要;国内市场竞争规则缺乏公平性与统一性,不同经济成分发展条件不平等;地方保护主义使区际贸易壁垒名目繁多;国有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仍在探索之中,国有企业预算软约束和“内部人控制”的问题十分突出。发展中国家市场经济的不完全与不完善对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安全极为不利。按照经济学理论,在一个竞争不公平且不充分的市场条件下,价格体系的扭曲是不可避免的。价格信号的失真会使价格失去真实反映资源稀缺程度的作用,其后果是造成资源配置的低效率。市场竞争的不公平还会抑制优胜劣汰规律的作用,不利于发展中国家培育自己的明星企业和发展自己的优势产业。 2、社会保障机制建设步伐缓慢,尚不能满足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需要。发展中国家参与经济全球化必须具备一个发达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然而,从目前发展中国家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实际情况看,尚有两大突出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一是社会保障基金的来源渠道不畅,部分国有、民营和外资企业不能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养老和医疗保险基金,致使职工的切身利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全社会筹集到的社保基金难以满足其承担的义务要求。二是社会保险机制的覆盖面过窄。部分城镇下岗职工、农业剩余劳动力仍被排除在社保机制之外,包括城镇下岗职工、待业人员和农业剩余劳动力在内的低收入人群的大量存在,是影响发展中国家社会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一大隐患。 3、发展中国家金融体系的脆弱使其面临的金融风险压力增大。发展中国家金融体系的脆弱主要表现在外债负担重、国有银行不良资产比例高和金融市场开放步伐过快等三个方面。以墨西哥和韩国为例,1992年墨西哥外债达1060亿美元,1994年墨外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35%。1997年10月底,韩国外债总额达1100亿美元,其中2/3在一年内到期。外债负担重是造成这些国家汇率低估、货币贬值的重要因素。而国有银行不良资产比例高的情况在中国比较明显。1995年底,中国国有银行总贷款为4万亿元,其中9000亿元是呆账,约占总贷款的22.3%。高不良贷款率使中国银行系统显得脆弱。此外,发展中国家(如泰国、印尼、马来西亚和墨西哥)金融市场的过早开放客观上为国际金融投资活动提供了便利条件。数量庞大的国际游资始终是威胁发展中国家金融安全的一大隐患。 二、发达国家推行经济全球化的战略意图和政策举措是影响发展中国家经济安全的深层因素 发达国家积极推行经济全球化的目的是服务于资本的全球扩张,攫取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剩余,巩固和提高其优势竞争地位。发达国家战略意图从本质上看具有“争夺性”和“霸权性”两种属性。争夺性表现为发达国家借经济全球化不断迫使发展中国家开放市场,加快进行经济渗透以此来争夺发展中国家的资源和市场。“霸权性”是指巩固和提高发达国家在文化、政治、军事、经济等领域的“霸权”地位。发达国家推行这项战略的政策举措有:维护现有的“中心”与“外围”的国际分工体系;技术封锁;把持国际游戏规则的制定权。在维护和加强“中心”与“外围”的国际分工体系上,发达国家凭借其拥有的“经济技术优势”、“创新优势”和“国际规则优势”将发展中国家置于国际分工梯度的中低层次,而将自己放置在国际分工梯度的高阶梯位置,以此来形成能使国际分工利益更多地向发达国家倾斜的国际分工格局。这样的国际分工格局对发展中国家极其不利,它不仅使发展中国家获利较少,而且还在事实上形成了发展中国家经济对发达国家的高度依赖性,这会严重削弱发展中国家抵挡发达国家传递经济危机、维护自身经济安全的能力。在技术封锁上,发达国家严格管制高新技术向发展中国家转移。据统计,世界最大的569家企业(基本上属于发达国家所有),只有10.6%把技术创新放在国外。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发达国家一直把持着游戏规则的制定权。如世界贸易组织的“绿色会议室”小圈子商议制度,能够“入室”商讨制定游戏规则的绝大多数是发达国家。这实际上等于剥夺了大部分发展中国家对制定和修改游戏规则的发言权的决策权。因此,现行国际游戏规则一直带有明显的偏向性和不合理性,它偏重照顾的是发达国家利益,而忽视或损害的却是发展中国家利益。 三、经济全球化是影响发展中国家经济安全的环境因素 经济全球化深刻改变了世界经济的运行环境,当代世界市场变得更加开放、竞争更加激烈;资本、技术、信息、人才等生产要素跨国界流动更为便利。世界经济的联系方式已从过去以国际贸易为主,转向以资本跨国界流动为主、国际贸易迅速扩大的新的发展态势。与世界经济联系的加深,使发展中国家在分享经济全球化带来的机遇同时,也面临着更大挑战。这种来自经济全球化方面的挑战从发展中国家经济安全的角度看,集中体现在发展中国家控制生产要素跨国界流动能力的减弱和保护市场能力下降两个方面。这种推断基于以下两点: 1、市场经济体制的全球推广,为生产要素所有者自主决策提供了制度保障,而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的悬殊,为生产要素跨国界流动提供了利益诱因。生产要素跨国界流动是资源所有者做出的经济选择行为,这种选择行为是建立在成本——风险——收益分析基础上的。对资本而言,规避风险,寻求收益的最大化是其进行跨国界流动的决定因素;对人才而言,是否进行跨国界流动取决于其流动的预期收益与流动的机会成本的比较,当人才由跨国界流动而获得的异国就业收入远远高于其在流出国工作收入和流动费用时,人才跨国界流动的现象便会增多。由经济全球化而带来的市场经济体制的全球推广则为资源所有者的自主决策提供了制度保障。从现实情况看,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距和生产要素收益水平的悬殊,会为发展中国家稀缺生产要素流向发达国家提供利益诱因。由此可见,市场力量的作用和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的差距,是发展中国家控制生产要素跨国界流动能力受到削弱的一个重要因素。 从政策因素看,发展中国家控制生产要素跨国界流动能力和保护市场的能力均面临着严竣挑战。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发展中国家面临的市场开放压力越来越大,开放市场的时间表已基本确定,发展中国家通过政策的作用来达到控制生产要素跨国界流动越来越显得无力。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于2001年12月11日开始生效,根据议定书的规定,中国承诺:关税减让的实施期最长可到2008年;逐步取消400多项产品的数量限制,最迟可在2005年1月1日取消;服务贸易的市场开放在加入后1至6年内逐步实施。又如:根据《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墨西哥政府承诺自1994年1月1日起,墨西哥将在10年内完全取消彼此间的农产品关税;在7年内取消对美、加银行及保险公司的限制,在10年内取消对证券公司的限制。韩国的市场开放程度本已很高。东南亚金融危机爆发后,为解救危机,韩国更是加快了开放的步伐。如取消对外汇、资本流通和利率的所有管制,逐步允许外国接管和收购部分韩国金融机构,开放国内汽车市场等。 2、发展中国家控制生产要素跨国界流动能力的减弱和保护市场能力的下降是影响其经济安全的重要因素。发展中国家的市场开放和生产要素跨国界流动对发展中国家经济既有积极影响,也有消极影响。从积极意义上讲,它显然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吸收外部稀缺生产要素加快自身的经济发展,在这一点上东亚经济奇迹的出现和中国经济发展所取得的巨大成就就是最有力的证明。从消极意义上讲,市场开放和生产要素跨国界流动的增多也会给发展中国家经济带来巨大冲击。比如,短期外资的大量流入极易产生泡沫经济,而短期外资的大量撤走则会导致泡沫经济的破灭。东南亚金融危机和墨西哥金融危机爆发就是由于短期外资大量撤走而引起的泡沫经济破灭的例证。泡沫经济破灭后最终承担损失的是发展中国家。可见,伴随着生产要素大量流入与流出的是发展中国家经济繁荣与萧条的更替,萧条对发展中国家而言就是最大的经济不安全。此外,由市场开放而带来的外国长期资本、技术和商品的大量流入也会对发展中国家的民族企业产生巨大冲击。在外资企业、外国产品的冲击下,发展中国家民族企业市场份额的下降、人才流失、失业增多及社会各阶层之间收入差距拉大的现象会逐渐暴露出来。解决这些问题无疑会加重社会负担,但不解决这些问题势必会影响到社会稳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四、结论与建议 经济全球化下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安全问题是一个不容回避的现实问题,对发展中国家经济安全的认识应从历史的、系统的、动态的角度去理解。 首先,发展中国家在没有实行开放政策时,自然不存在经济安全问题。但由封闭而带来的落后和贫穷从长远看就是最大的经济不安全。影响发展中国家经济安全的因素既有来自国内、国际的因素,同时又有国内、国际因素的互动影响而产生的新因素。把发展中国家经济安全问题置于经济全球化中去系统地研究应成为我们分析经济安全问题、解决经济安全隐患所应采用的基本分析方法。 其次,经济安全问题不仅发展中国家有,发达国家亦同样存在。在经济全球化时代,处于国际分工体系中低梯度层次的发展中国家是最易遭受危机冲击的国家,但在发展中国家发生的经济危机也会通过贸易和国际分工链迅速向世界扩散,发达国家亦不能幸免。可以说,在经济全球化时代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不存在绝对的经济安全。正视经济风险的客观存在,努力消除威胁经济安全的隐患,不断增强自身抗御经济风险的能力,应成为发展中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内容。 再次,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安全问题还是一个长期性、多变性和可控性的问题。当前的经济安全并不代表永久的经济安全;某一时段出现经济危机并不等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将会一蹶不振,振兴无望。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如不消除来自内部的威胁经济安全的因素,其经济安全问题便会失去立身的基础;如不善于化解来自外部世界的不利因素,则其经济安全问题也得不到保障。为发展中国家经济安全计,解决的出路在于加快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步伐,提高民族企业国际竞争力和发挥自身潜在优势。发展中国家从经济全球化中受益程度的大小与其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程度是正相关的,发展中国家受益程度的大小与其抗御经济风险的能力也是正相关的。所以,加快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应成为发展中国家维护经济安全的当务之急。提高民族企业国际竞争力不能靠保护的办法去实现,积极的态度是通过进一步开放市场的政策把民族企业推向全球竞争的行列。 最后,还应看到,生产要素跨国界流动对发展中国家经济安全的影响。发展中国家控制生产要素跨国界流动的能力,无论是从市场因素上看,还是从国家干预经济的能力上看,都明显受到削弱。这是发展中国家经济增长波动性大、难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在经济全球化时代,发展中国家控制生产要素跨国界流动的能力等同于其具有的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能力。控制生产要素跨国界流动的能力主要体现在对稀缺生产要素(长期资本、技术、人才等)吸纳能力、引导能力、控制或减少稀缺生产要素流出国境能力以及对国际游资的控制能力等方面。发展中国家提高这些方面的能力,出路并不在于其政策是如何优惠,自然条件是如何优越,而主要取决于市场的有效性和公共环境水平。因此,努力保持一个稳定的社会环境,创造与维护有效的市场机制和良好的公共环境,应成为发展中国家维护其经济安全的重要内容。
道路交通论文:道路交通事故致重症多发伤复合伤649例救治分析 【关键词】 道路交通事故 【摘要】 目的 探讨道路交通事故致重症多发伤复合伤病人的急救与治疗。 方法 回顾分析了我院1997年10月~2004年10月7年间我院649例道路交通事故致重症多发伤复合伤病人的救治经过方法及结果。 结果 649例中647例满意出院,2例死亡。 结论 建立一个自上而下的急救网络是抢救成功的前提,首诊急救医师对伤者要有一科学判定并集中力量现场抢救致命伤,优先抢救“急、危、重”伤员,密切观察和有效处理多发伤。 【关键词】 道路交通事故 重症多发复合伤 救治 我院自1995~2004年间共收治649例道路交通事故致重症多发伤复合伤患者进行分析,认为道路交通事故伤因伤情复杂急重,合并有多部位伤或夹杂有烧伤烫伤等复合伤,要提高抢救成功率,应建立一个具有丰富急救经验、组织协调能力强、以外科医师为主的急救小组,对就诊的伤员迅速做出诊断,集中力量现场抢救致命伤,密切观察和有效处理多发伤复合伤。抢救过程应急而不乱,临床和辅助科室医、护、工有效分工合作,优先抢救“急、危、重”伤员。现 将急救体会总结如下。 1 临床资料 1.1 一般资料 本组男490例,女159例;年龄3~71岁,其中16~40岁401例,占61.8%。伤情分布:2个受伤部位481例,3个以上受伤部位168例;颅脑伤为主318例,胸伤为主67例,腹伤为主31例,四肢、骨盆、脊柱伤233例,合并烧伤烫伤9例,见表1。 表1 本组患者一般资料 略 1.2 治疗方法 1.2.1 早期救治 接诊后应首先了解外伤史(时间、部位、伤后表现和初步处理,有无饮酒及使用药物史、关系到有无酒后驾车等违反交通法规等情况),查看呼吸、瞳孔及伤部情况,了解血压、脉搏及胸腹腔情况,确保呼吸道的通畅,清除呼吸道异物,必要时行气管插管或气管切开,予中流量吸氧,迅速建立有效的静脉通道,晶体液扩容抗休克并做交叉配血,尽快补充血红细胞悬液、血浆等胶体液,留置尿管观察尿量、颜色监测生命体征及对治疗的反应。同时对四肢的开放性骨折予止血、包扎、简单固定,以利于搬运 [1,2] 。本组649例患者中161例是我院医护人员出救护车现场急救后直接接入住院病房或手术室救治,488例120急救中心送入急诊科。 1.2.2 生命体征平稳后的系统治疗 (1)抗休克治疗:实质上还属于早期救治。严重多发伤性休克,补充血容量是成功的关键,因此可在半小时内输入1000~2000ml液体,包括平衡液、代血浆和右旋糖酐,为防止发生间质水肿,可输入血、血浆和白蛋白,而在有活跃出血情况下,延迟液体复苏优于即时液体复苏,高渗溶液使用时,注意会增高血压加重出血,在抗休克治疗的同时注意避免补液速度过快可能造成心肺负担过重而致肺水肿心功能不全。(2)各器官系统损伤处理原则:318例颅脑伤中,开放伤和内开放伤无脑挫伤97例予非手术治疗,32例合并颅内血肿或脑挫伤予手术治疗,189例分别是硬膜外血肿、硬膜下血肿、脑挫伤均行手术清除血肿,去骨瓣降颅压治疗,清除血肿,去骨瓣降颅压治疗是治疗的关键 [3,4] ;67例胸伤中61例单侧血气胸行胸腔闭式引流术,4例双侧血气胸行双侧胸腔闭式引流术,2例因出血量大行开胸探查止血,保持呼吸道的通畅,改善呼吸功能,确保有效血气交换是原则 [5~7] ;31例腹伤中19例脾破裂18例行脾切除术,1例行非手术治疗,7例肝破裂5例手术修补加引流术,2例非手术治疗;5例分别是肠系膜破裂,小肠破裂,结肠破裂,后腹膜血肿行手术修补及非手术治疗,腹部实质性脏器的损伤手术原则是切除或修补,在儿童的脾破裂中,尽可能采用非手术方法治疗,因为脾脏在儿童体内是一个重要的免疫器官 [8~11] ;233例四肢、骨盆、脊柱伤根据有无合并血管、神经或内脏器官损伤分别急诊或近期手术、非手术治疗 [9,10,12] 。(3)创伤的再审定:在各种严密的监护下,为防止遗漏诊断、伤情的动态观察、还应反复检查伤员的伤情,以便及时诊治,减少并发症,降低死亡率 [8] 。(4)严重多发伤的营养问题:在创伤后机体发生了内分泌和代谢的改变,呈现高代谢,蛋白分解大于合成,机体呈负氮平衡,无足够的能量、氮源和其它营养物质,来修复创伤,此时的营养支持,实际上是治疗的一部分。我们在对营养支持的要求上兼顾热量、蛋白质、脂肪乳、维生素、电解质等多方因素,收到了较好的效果。(5)严重多发伤的预防感染问题:重症多发伤复合伤特别是开放性或内开放性创伤患者原则上早期大剂量联合应用抗生素预防感染,创口有严重污染者要作创面分泌物培养加药敏,开放性创口还要在24h内肌注破伤风抗毒素或破伤风免疫球蛋白。(6)并发MODS问题:在治疗的同时注意兼顾各器官功能的复苏和营养,尤其是心肺复苏后患者特别要注意内环境的平衡,防止重要脏器功能的损害,创伤脏器是首要支持的对象,呼吸循环及肾功能是老龄患者易发生紊乱、衰退和衰竭的器官要特别关注。(7)严重多发伤的手术治疗问题:多发伤的病情严重,发病机制错综复杂,病变相互影响,形成恶性循环,如及时手术可阻断恶性循环,使患者摆脱危重状态;若处理不当,手术能加重病情,因此,严格掌握手术适应证甚为重要,及时掌握手术时机,合理安排手术先后顺序,一般按抢救、急诊和择期手术顺序进行,先颅脑、后胸腹、最后四肢脊柱;先无菌、后有菌;有时也可急诊手术与择期手术同时进行 [5,15] ,其优点为免受再次手术的痛苦,减少术后牵引和卧床的并发症,减轻伤痛,方便术后护理,便于早期功能锻炼,减少医疗费用,缩短住院时间,本组649例患者中136例是当日手术,513例是第2~10天择期手术。 2 结果 本组649例中死亡2例(不含院前死亡),其余满意 出院。 3 讨论 多发性创伤指在同一交通事故致伤因素(加速撞伤、挤压伤、碾挫伤、减速伤)下,使2个或2个以上解剖部位或脏器受到严重损伤,其中有一处是危及生命的或合并休克。 因此,凡具有以下2条或2条以上的均可诊断多发性创伤。 (1)颅脑外伤:颅骨骨折、颅内血肿、脑挫伤或裂伤、颌面部骨折。(2)颈部损伤:大血管损伤或颈椎损伤。(3)胸部损伤:多发肋骨骨折、血气胸、心、肺、气管、纵隔、横隔和大血管损伤。(4)腹部损伤:腹腔内实质、空腔脏器损伤、出血、后腹膜血肿。(5)脊柱骨折伴有神经损伤。(6)骨盆骨折伴有休克。(7)上肢长骨干、肩胛骨骨折。(8)下肢长骨干骨折。(9)四肢广泛撕脱伤。(10)泌尿、生殖系损伤:肾、膀胱、子宫、尿道、阴道破裂。如合并烧伤和烫伤等因素则称为复合伤。其临床特点是:(1)暴力大,伤情严重;处理复杂,常易顾此失彼;(2)多脏器损伤多见;(3)脊柱骨折、脱位、截瘫多见;(4)颅脑损伤、血气胸、肝脾破裂多见;(5)开放骨折多见;(6)并发症多,致残、死亡率高。(7)涉及多部位、多脏器的多发性创伤,部分合并烧伤等复合伤 [14,15] ,专科医生知识面狭窄,在诊治中常由于过多的会诊延误抢救时间,也容易发生推诿。 总结我院道路交通事故致重症多发伤复合伤患者急救治疗的经验有:(1)保证早期到达,早期及时救治,做到警医联动、医护同步;平时即建立一个自上而下的急救网络,是抢救成功的一项重要保证。急症科在接到交通事故急救报警时立即报医务科并在医务科的统一组织协调下组织全院临床科室参加急救,尤其是夜间、节假日人力不足的情况下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力量。我院急救医护人员都经过系统的急救训练,既有专科之能,又是通科之才,特别是对如严重休克、严重血气胸等需立即急救且禁止搬动的患者现场实施与院内同等的抢救,对气管插管困难者现场实施气管切开术,保证了高水平救治的实施,实现了将院内急救搬到院前,提高了整体救治水平。(2)将院内急救进一步延伸到院前,特别是对特危重患者实现了医院搬到现场,最大努力维持了病人的基础生命,提高了整体救治率。(3)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高质量的实施院前急救,对出车时的各种数据(如出车时间、患者的体征、急救措施、疗效等)填表汇报、交班、存档,总结有无不足之处。促使急救水平提高,达到与国际接轨并从法律的角度做好自我完善、自我保护。(4)可以促使医务人员做好早期发现潜在危险情况,早期治疗,防止误诊、漏诊的发生。(5)提高了救护车急救设备的使用率,同时提高了设备投资的回收。(6)提高了急救人员的社会地位,稳定了急救队伍。 道路交通论文:强化派出所交通警务室工作推进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近年来,随着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农村道路里程迅猛增长,基本上实现了村村通公路。同时,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出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如农村道路普遍存在路面狭窄、弯多,基础设施不完善、标志标线不全等问题;农民的交通安全意识薄弱,农村道路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增多,交通事故呈现上升的态势。 交巡警中队作为最基层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由于受到警力不足、国省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任务繁重等客观原因的制约,对农村道路交通管理已显得力不从心。因此,强化农村派出所交通警务室建设,将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延伸到农村道路,是预防和减少农村道路交通事故的治本之策和必由之路。 一、加强执法培训,提高农村派出所交通警务室民警的执法水平,是做强农村派出所交通警务室的前提 “执法是公安工作的生命线”。派出所作为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主要承担着辖区治安、刑事案件侦破和民事调解等方面职能,派出所民警对交通管理工作接触不多,管理技能欠缺。所以,加强农村派出所交通警务室交巡警的执法业务培训,是做强农村派出所交通警务室的前提。我们主要从四个方面来提高警务室民警的交通管理水平。一是集中培训。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相关配套法规的系统培训学习,使每名交巡警具备基本的交通管理法律常识和技能。二是岗位实践。主要采取跟班执勤的方式,选择经验丰富的交巡警带班执勤,让警务室交巡警在“学中干、干中学”,迅速积累执勤、办案经验。三是难点剖析。针对办理使用伪造证件、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等需要以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由于材料要求高,我们组织专题培训,避免出现“错案”。四是加强考评。对警务室交巡警执法办案情况定期与不定期进行检查,从中发现一些共性和个性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评析和整改。 二、掌握辖区道路、驾驶人基本情况,是做强农村派出所交通管理警务室的基础 依照警务室建设要求,我们重点从基础工作入手,组织开展对辖区内的驾驶人、车辆、安全隐患、道路状况、安全设施、事故情况等基础数据摸底排查,做到全面掌握。在此基础上,分门别类建好台帐,对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进行分析,找出规律和工作重点,明确目标。一是摸清“五小”车底数。组织交通警务室民警主动深入辖区乡镇社区、村组进行调查,掌握辖区车辆、驾驶人基本情况,加强源头交通安全监管,做到车车见底、人人见底。二是抓住“三种重点车型”和“三类重点对象”。即专业运输车、校车、摩托车“三种重点车型”,驾驶人、学生、外来务工人员“三类重点对象”,认真落实各项管理措施。三是加大道路隐患排查力度。各交通警务室积极联系辖区交巡警中队,会同安监、交通、农林、水利等部门,从“镇村道路、新建道路”入手,认真排查危险桥梁、危险路段和交通事故多发路段,并按“一患一档”要求,健全台帐,认真制订整改方案,加大交通安全隐患整改力度。 三、加强指导和引导,是做强农村派出所交通警务室的关键 农村派出所交通警务室能否紧贴全局工作,有效形成对辖区县乡道路的管控,确实起到压降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交通安全畅通,交巡警大队的指导和引导是关键。我们大队在市局的领导和支持下,积极带领警务室民警在全市道路开展了“摩托车专项整治”、“创卫专项整治”和“无牌无证机动车专项整治”等活动。从三个方面加强对农村派出所交通警务室的指导和引导。一是强化交通安全宣传。将“进农村”置于“五进”宣传工作的重中之重,丰富内容、形式和手段,在电视、广播、报纸上,在社区警务、村务公开栏上逐步建立起较为稳定的交通安全宣传阵地。二是强化道路秩序整治。坚持以治黑点、抓乱点、堵盲点为重点,扎实开展镇村道路显见性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三是强化路面治安防控。根据不同季节、不同时段道路交通治安特点,各派出所交通警务室进一步强化勤务考核,完善联勤制度,提高勤务组织的针对性。在抓好交通管理的同时,与辖区交巡警中队联手,组织开展针对性的治安整治行动。 四、硬件设施到位,是做强农村派出所交通管理警务室的保障 结合各个派出所的实际,在各派出所办公区域单独开辟1至2间办公用房作为交通警务室,设立接待交通违法群众的专用窗口,为警务室民警配备办公室,安装与各级交通安全管理网络连接的计算机等基本办公设备。警务室内相关工作职责上墙,办事程序、接处警和联系电话、交通警察和协管员名单等在适当位置予以公示,接受群众监督。部分派出所交通管理警务室已配备了专用交通执勤警车、锥形桶、照明灯、照相机、标志牌等装备。 五、依靠政府形成合力,是做强农村派出所交通警务室的根本 派出所作为各乡镇政府的职能部门,具有易与政府沟通的优势。交通警务室只有紧紧依靠各级政府,建立起交通安全齐抓共管的农村交通管理工作新局面,才能有效履行农村道路交通管理职责。要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网络。交通警务室应当积极向政府汇报,在政府的支持下,形成“政府牵头,部门联动,相互配合,通力协作”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新机制,构建“齐抓共管”交通安全责任网络。明确任务,落实责任,乡(镇)、村层层抓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层层抓交通事故的安全防范,确保任务指标细化到 每个乡镇、每个部门、每位领导,责任细化到参与交通安全管理的每个人。加快以政府为主导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机制。积极争取地方政府重视,多方筹措资金,把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隐患的整改落到实处。 道路交通论文:构建和谐道路交通环境工作心得体会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机动车保有量及驾驶人数量急剧增长,人流、物流、车流密集,人、车、路之间的矛盾也日益突出。因此,研究如何加强道路交通管理,构建和谐的交通环境,为经济社会服务,已是刻不容缓的课题。怎样加强道路交通管理,为经济社会创造良好的交通环境,作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就是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围绕“降事故、保安全、保畅通”的目标,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从而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下面,笔者结合隆安县道路交通管理的实际,浅谈构建和谐交通环境的几点看法: 一、构建和谐交通环境面临的五个问题 隆安县目前常住人口将近40万人,散居在10个乡镇,全县道路里程总长1124公里,机动车保有量40921辆,驾驶人44950人,在编交通民警24人。近年来,隆安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齐心协力,克服种种困难,转变态度,增强服务意识,做了大量工作,保障了交通安全与畅通,得到社会各方和广大群众的好评。但是,我们还应看到,在道路交通管理和为经济社会服务方面还有一些不和谐的“音符”,主要是: (一)部分民警在交通管理中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意识还不高,创新能力不强,方法、手段、形式还停留在旧模式中。 (二)道路交通面广,警力不足无法管控到位。 (三)群众的交通法规意识仍然薄弱,县乡道路交通违法现象比较突出。 (四)交通管理设施装备滞后,跟不上经济社会发展步伐。 (五)交通管理的理念、水平和手段亟需提高。 二、构建和谐交通环境应实现五个转变 (一)实现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部门民警习惯于以管理者自居,缺乏服务意识,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现象时有发生,这一点必须改变。要教育引导民警尤其是领导淡化权力观念,强化服务意识,以管理为手段,以服务为目的,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变被动为主动服务,不断拓宽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群众服务的领域,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 (二)实现全能型管理向有限型管理的转变。从经济社会发展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权限让渡与缩小是社会进步的表现,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客观要求。要把该管的、必须管的管好,自觉放弃那些不该管的,管不了的、也管不好的事情,干好份内业务。 (三)实现封闭型管理向公开型管理的转变。交通管理工作直接面向社会群众,是政府和公安机关联系群众、服务群众的重要窗口。因此,交警部门要进一步实行警务公开,自觉接受司法审查和监督,充分体现执法的公开、严肃和公正。 (四)实现审批型向长效机制型转变。在日常的车辆管理、驾驶人管理、事故处理、交通违法处罚等交通管理工作中,经常有一些人为的审批权力,要把这些审批项目纳入依法办理的范围,把方便群众、为群众办好事实事作为改革审批的方向,要依法设定审批项目,减少审批行政权限,加强动态管理和事后监督,使其遵循合法、合理、效能的原则,逐渐实现审批型向长效型机制转变。 (五)实现经验型向科技型转变。在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中,靠经验、凭感觉管理的做法已经跟不上时代的要求,今后,要建立健全符合现代管理的新模式、新机制、新手段,逐步实现由经验型向科技型转变。 三、构建和谐交通环境重点抓好五项工作 (一)要严格查处交通违法行为,依法严管交通秩序。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必须有一个良好的交通秩序。根据国外发达国家和我国一些大城市的管理经验,依法严管是制止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只有严管,才能维护交通法律、法规的尊严,才能创造良好的交通秩序,才能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从近年开展的各种交通管理整治活动实践证明,通过依法严管,形成依法严管的态势,严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就会明显减少,人民群众遵守交通法规的自觉性就会普遍提高,交通秩序就会明显好转。 (二)要以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活动为载体,加强源头管理,预防和减少群死群伤恶性交通事故发生。近几年来,我们以遏制群死群伤恶性事故为重点,加强了客运车辆和驾驶人的源头管理,加大了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完善了道路交通标志、标线,探索出了对客运车辆和驾驶人包保责任制、车辆检验倒查制、防止客车超员、超速和驾驶人疲劳驾驶检查制等一系列工作制度,这一点,交警部门要长抓不懈,形成一种机制。 (三)要以深化交通安全宣传“五进”活动为手段,提高城乡居民现代交通法制意识。由于本县受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制约,广大群众尤其是农民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不强,在近年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中,死亡的农村群众占较大比例,特别是农民群众出行没有养成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文明出行的习惯。因此,加强现代交通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城乡居民的交通安全意识是创造良好安全环境的治本之策。针对实际情况,我们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扩大交通安全宣传阵地,广泛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开展各种喜闻乐见的宣传活动,推动交通安全宣传深入人心。 (四)要明确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奖惩分明。交警部门要明确各个岗位、各个民警的职责,真正把交通安全责任制落实到每个中队,每个岗位和每个人员,对重特大交通事故一律进行倒查,凡是因交警部门对驾驶人考试、办证、车检、路面执勤等环节把关不严,对客运车辆超员、超速视而不管,放任违法行为发生的,一律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要坚持交通管理走社会化之路。道路交通管理是一个社会系统的工程,涉及方方面面,单靠交警唱独台戏是做不好的。创造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必须在 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全社会共同参与,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这才是根本之路。下一步,我们要紧紧依靠已经建立起来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全县交通安全形势,分析存在问题,落实各职能部门工作,加强交通安全社区、交通安全村、交通安全学校建设、加强交通安全基层基础工作,把交通管理的触角向乡镇和农村延伸,把游离于组织之外的社会人组织起来建立交通安全组织,制订具体工作运行制度及措施,全力做好交通安全管理社会化各项工作,为建党90周年创造一个良好的交通环境。 道路交通论文: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注重以人为本之探析 摘要:以人为本是调动道路交通参与者自觉遵守交通法规,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确保人身财产安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文章深入剖析在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管理中坚持以人为本及严格执法、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之间的关系,认为以人为本是保护守法者,而不是保护违法者,提出坚持以人为本必须坚持的原则及方法。 主题词:以人为本实践思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已施行一年多,实践中我们体会到,正确处理好“以人为本”、“严格执法”、“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之间的关系,是深入贯彻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必须解决的重要课题。 一、道路交通管理中“以人为本”的主体是所有的交通参与者 “以人为本”不能理解为,就是指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为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以人为本”的主体是包括所有的交通参与者。 正因为,某些媒体过多地宣传“以人为本”就是保护弱势群体——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而造成很多负面影响。众所周知,道路交通管中的三大矛盾,就是人、车、路,三大矛盾起决定作用的是人,这个人包括所有的交通参与者。“以人为本”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框架内实现的,绝不能脱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去谈“以人为本”,必须严格遵守“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的基本原则,特别是在办理各类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必须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原则。 “以人为本”是保护守法者,绝对不是保护违法者。只要法律赋予他一定的路权,他就可以在自己所享有权利的路上,依法行(走)驶,并且要求其他交通参与者,承担不得妨碍其安全行(走)驶的义务,同时他也必须承担不妨碍其他交通参与者行(走)驶的义务。只有惩罚侵权(侵犯路权)肇事的违法者,才能保护守法者,只有这样做了,就可以体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没有以守法为出发点和归宿,就谈不上什么“以人为本”。换句话说:违法者没有资格谈什么以人为本。行人横过机动车道不走过街天桥,地下通道,人行横道,而去闯信号灯,翻越道路隔离设施发生事故,这种人有什么资格谈“以人为本”呢?非机动车驾驶人,驾驶非机动车行驶在机动车道内,与机动车抢道,横过机动车道不下车牵行,闯信号灯等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这样的违法者也配谈“以人为本”吗?那么,法律的公正性、严肃性,权威性,不就成了一句空话。因此,必须在守法的前提下,依法行车(含非机动车)、走路、乘车、道路作业,才能确保出行安全,才能保护他人和自己的生命安全,才能把“以人为本”真正落到实处。 二、各行其道是确保交通参与者人身安全的决定因素 1、各行其道 各行其道原则是道路交通通行中的一个基本原则,是保障交通参与主体有序通行的重要原则。各行其道的原理是通过划道确定不同交通参与主体,不同空间上的法定路权而实现的。 2、变更车道 在道路上,同一方向有二条以上机动车道上行驶的机动车、必然存在变更车道的问题。主要是进入导向车道前的变更车道,超车、调头、转弯、停车而变更(借道)车道,具体地说:机动车在左侧快速车道上行驶,减速行驶后,转换(变更)到右侧车道或者右侧车道上的机动车为了超车、变更到左侧车道(借道)超车等。 机动车高速行驶过程中变更车道,必然会对将要驶入的机动车道内正常行驶的机动车产生影响。根据分道行驶的机动车,在本车道内正常行驶的机动车有路权优先的原则(优先通行权),将安全义务赋予变更车道的机动车驾驶员是合理的。 3、借道 通常情况下,借道是指行人在没有划人行横道的道路上通过车行道,车辆转弯、会车、超车、调头、停车时驶入其他道路,包括机动车变更车道,驶入非机动车道或人行道、非机动车驶入机动车道或人行道都属于借道。 比如:驾驶小轿车从家(或单位)出发,首先出大门要借人行道(大门前的横断路面,绝不是车行道,更不是单位出入通道,而是人行道的延续),非机动车道,转弯进入慢速车道,最后进入快速车道的整个过程都是借道过程。那么,返回同样有个借道过程。只要机动车一发动,开始行驶都必然存在借道,借道必须让本道内的交通参与者优先通行,借道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才能借道。绝不能与在本道内正常通行交通参与者抢道,抢道必然肇事。 4、行人横过车行道必须遵守的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该条的核心是:行人横过车行道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确认到什么程度?才算确认安全呢?确认到我此次横过车行道,不会与车辆发生遭遇,换句话说,不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基本判断为准。 行人通过路口或横过车行道,首先必须按信号灯指示通过,在通过没有信号灯或黄灯闪烁的路口,首先应选择过街天桥,过街地下通道,其次选择人行横道线内通过,没有标线的道路,应当确认安全后直线通过。同时还应遵守以下三条原则: 第一条原则:当你准备迈第一步前,必须先看左侧有否来车,来车的速度、距离、确认安全后,才可以迈出第一步向前行走,当走到道路中间时,停下脚步看右侧有否来车,来车的速度、距离,确认安全后,才可以继续向前行走,确保安全通过车行道; 第二条原则:横过车行道不得斜穿或猛跑,只有垂直通过最安全;斜穿会延长行人在车行道的步行距离和时间,影响行人在车行道内观察往来车辆的视野。行人猛跑会使机动车驾驶人神情紧张,不能迅速作出判断,采取正确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也会使猛跑的行人,在左右来往车辆的挟持中,由于猛跑时产生的贯性作用下,该停而停不住,造成与机动车相碰撞,而造成伤害; 第三条原则:不要闯信号灯(闯红灯、抢闪烁的绿灯及注意黄灯闪烁的危险路口)、机动车临近时不许横穿机动车道。 与机动车抢道(机动车临近时,绝对不要横过机动车道)。红灯亮时或相反方向的绿灯闪烁时,行人不得横过机动车道;黄灯闪烁的路口是一个危险的警告路口,提示所有的交通参与者都要注意,都要在确认安全后通过;遵守信号灯,按信号灯指示通过是确保安全的重要保证。在机动车临近横过机动车道是最危险的,因为机动车在不同的速度下,有着不同的制动距离。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有明确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灯的道路,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但是,行人若在机动车的制动距离内突然横穿(机动车在不同的时速、不同的路面上行驶,有不同的制动安全距离。干柏油路面:20公里时速制动安全距离为4.11米;25公里为6.41米;30公里为9.24米;35公里为12.25米;40公里为16.48米;45公里为20.8米;50公里为25.68米。干水泥路面: 20公里为3.54米;25公里为5.52米;30公里为7.84米;35公里为10.83米;45公里为14.15米;50公里为17.91米。),机动车驾驶人必然会猝不及防,即使采取了正确的避让措施,也不能完全避免事故的发生。另外,在道路上同向,不同车道行驶的车辆与行人之间存在视线盲区(比如在紧邻右转弯导向车道的直行导向车道上行驶的机动车,发现行人闯红灯,必然停车避让,但是在紧邻左转弯导向车道的直行导向车道上,行驶的机动车就看不到该行人闯红灯,因此,该车正常通过路口,当他发现行人,采取制动措施已不及,造成与该行人相碰撞,致行人死亡,该行人虽然侥幸躲过第一个直行导向车道上的车辆,但躲不过第二个直行导向车道上正常行驶的车辆,行人若在机动车临近时突然横穿,他极易发生事故。“以人为本”绝不能把呵护自己的生命权交给其他人。 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必须坚持做到以上三条原则,才能确保安全通过机动车道。 在此,举一个案例,鼓楼辖区的古田路与古田支路口,南北方向绿灯的亮灯时间为23秒,东西方向的绿灯亮灯时间为45秒。一位70多岁的老人由南往北横过古田路,当行至该路口的北侧机动车道(中间车道)与一辆由东往西行驶的公交车相碰撞,致老人死亡。经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证实该公交车是距前车50米距离(前车在停车线遇红灯,当绿灯亮时起步往前行驶通过该路口),当该公交车发现行人时,采取制动措施,制动距离16.1米,通过采集到的目击证人,前车驾驶员的证人证言,肇事驾驶员的供述,红绿灯亮时间,对老人的步幅,步速的分析(军人正步的步幅为75CM,步速每分钟为119步),老人的步幅,步速分别按50CM、120步计算,按每秒走二步(每秒走1米)测算,从南侧的人行道与车行道的边缘至肇事点为25米,老人从南侧行走至与公交车肇事点,从理论上测算需行走25秒(25米),而肇事车距离前方车辆50米(且刚遇放行信号灯通过路口)的车距测算,可以确认该公交车方向为绿灯,这就可以确认老人为闯红灯横穿古田路。从公交车驾驶员所驾车辆的制动距离看,说明驾驶员已采取了正确的措施,老人横穿至道路中间,如果有观察右侧有否机动车、车的速度、距离,确认安全后再继续行走,或者听到机动车的制动声音,停住脚步的话,就不会发生该起亡人交通事故。因此,“以人为本”,绝不是把呵护自己的生命权,寄托给机动车驾驶员,而是教育行路人珍爱生命,严格遵守交通规则。 5、非机动车驾驶人应遵守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五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六十九、七十、七十一条都明确规范了非机动车如何行驶、载物及非机动车的定义。 具体地讲:非机动车通过有信号灯控制的路口,必须按顺时针方向,按道依次通过路口,不得逆向通过。比如由东往南左转弯,必须等东西方向的绿灯亮时,由该路的北侧通过路口,通过路口后,有导流岛的路口应当在导流岛或路口等待,当南北方向的绿灯亮时,由该路的西侧通过该路口,才能确保您的安全(非机动车左转弯要经过二次信号灯)。如果没有信号灯控制的路口,必须下车推行,与行人一样的待遇通过车行道,这点比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管理条例》的第五十八条第(三)项更加严格。目的是保护非机动车驾驶人通过路口(含横过机动车道)的安全,用法律的形式规范这一部分交通参与者的行为,就是“以人为本”的具体体现。 那么,非机动车的驾驶人,是否用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呢?请看事实。有一部分人,驾驶残疾车、电动自行车在机动车道上与机动车争道、抢道,优其是凌晨和夜间随处可见。当发生事故、问其为什么在机动车道上行驶?回答的也很到位:“机动车道宽,没有车”难道这个时段非机动车道就会挤吗?绝对不是的,这一部分人的法制观念等于零。这些人根本不知道法律,认为违反《刑法》才算违法,难道违反《安全法》就不是违法吗?任何法律都是全天候的,绝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只管上、下班前、后的时段,而是全天候的。法律的公正性、严肃性,权威性,依法治国,依法治路的问题,大家都知道的,但是具体做起来就难了,难就难在对行人(比如翻越道路隔离护栏、闯红灯;晨练在机动车车道上纵向跑步等)管理、处罚上,这是每个城市普遍存在的难题。 三、正确理解和处理好“以人为本”、“严格执法”、“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三者之间的关系 作为交通参与主体必须时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确保自己和他人的人身安全。 “以人为本”应体现抢救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的生命上。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了医疗机构的救死扶伤的职责和义务,不论是公立或私立医疗机构,赢利或非羸利医疗机构,均应积极参与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抢救治疗,避免因抢救治疗不及时,或者因收治手续繁杂冗长延误最佳抢救治疗时机;或者因当事人不能缴纳抢救治疗费,而拒绝或者放弃抢救治疗等加重伤害后果或者导致其死亡。抢救费用由保险公司支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会垫付,《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行一年多,这三家机构如何运作呢?目前全国找不到一家《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会》,医疗机构、保险机构根本不履行职责,客观地说,只有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笔者曾在该法施行几天后,就针对这一严酷的事实,写了《不要让伤者流血又流泪》的一文并在“人、车、路”刊物上发表。这种让伤者流了血又流泪的事实至今没有丝毫改变。 该法的七十六条明确了民事赔偿的规定,明确了当事人(强者:机动车驾驶人例为强者)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民事责任不与机动车驾驶人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挂钩,换句话说:《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责任不影响弱者(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的合理赔偿请求。交通事故民事赔偿部分,人体伤害原法规规定11个项目,新法增加到13个项目。特别是扶养费的对象,其中不满16周岁,扶养到16周岁,改为不满18周岁,扶养到18周岁;死亡补偿费改为死亡赔偿金并从标准上有了大幅度提高,从10年改为20年,从上年度的平均生活费改为上年度可支配收入。即:20__年4月30日前的死亡事故(一人)的标准为:10年×6632元 4500元(丧葬费)=70820元;20__年5月1日之后的死亡事故(一人)的标准为:20年×9189元 6635元(丧葬费)=190615元。从死亡赔偿金额的提高幅度可以看出新法比原法规更合理。当然人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人是无价的,只是从另一个层面说明新法是对“以人为本”的具体体现。 在处理各类道路交通事故中,很多受害人家属,对受害人有承担道路交通事 故责任的不理解,特别是主要以上责任更不理解,这对执法者严格执法,依法办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及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办案原则带来了很多麻烦。甚而个别不懂安全法、不懂交通事故处理业务的上司,其瞎指挥也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是个系统工程,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法释等达30多部,有些规定是很具体的,如:有责任的当事人100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中机动车一方没责任,而是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乘车人承担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还要依法承担无过错赔偿的民事责任等,处理中应全面衡量,力求做到合法、客观、公正。 严格依法行政,绝不能以照顾弱势群体,照顾死者家属的情绪或某些压力,政治因素,而把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全部强加给强者机动车驾驶员,这样做就违背了“在法律面前从人平等”的立法宗旨。“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严格执法,处罚违法者,就是从根本上净化、治理道路交通秩序,增强交通参与主体的法制观念,告别不文明的交通行为。行成文明、有序、畅通、安全的交通环境,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消灭群死、群伤的恶性道路交通事故,应尽最大限度地保护公、私产财和人身安全。因此,必须处理好以下两个关系:不能一讲“以人为本”就不依法治路,不处罚违法者,以人性化为由,放任对违法者的教育处罚,必将造成交通混乱,会对交通参与者带来更大的伤害;不能一强调“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严格执法”,就不讲以教育为主,以处罚为辅的原则,执法的目的是教育交通参与者守法,不能以罚代处,如果以罚代处就违背了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特别要处理好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死亡事故的善后理赔工作,必须依法坚持无过错赔偿的法律规定,因为,人死了不能复生,钱是可以挣来的,尽量从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地多给死者家属一些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来安慰死者家属。只要我们坚持“立警为公,依法行政”,就能正确、圆满地处理好每一起违法行为的处罚和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处理,可以教育当事人或死者家属,加深他们对安全法的理解和自觉遵守、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形成良好的交通环境,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 因此,正确理解、处理好“以人为本”、“严格执法”、“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三者之间的关系,是搞好道路交通管理、营造畅通、有序、安全的交通环境的根本保证。 四、思考 1、媒体应全面、客观报道安全法。 由于某些媒体为追求宣传上的社会效应,弄得使人哭笑不得。比如,东北某省提出10多种情况,主张发生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与机动车相碰撞,“撞了白撞”,一时间,被一些媒体大力宣杨;当《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前夕和施行后的初期,又大篇幅地报道“以人为本”,机动车撞了人,就得“撞了全赔”。并例举了北京法院两起道路交通事故的民事判决案例。本人认为“撞了白撞”和“撞了全赔”都是错误的,为什么说这两种提法和实践都是错误的呢?一是行人或非机动车驾驶人在没有信号控制的路口(闯红灯,或者在没标线的机动车道上与机动车抢道)在机动车临近时突然横穿机动车道,在机动车安全制动距离之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就算机动车驾驶人没有责任,这个没有责任,是指没有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并不等于没有民事赔偿责任.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应当分担对方10的经济损失.“四十四条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123条规定,具体运用到道路交通事故的民事纠纷处理上,当时是起了积极作用的。因此,怎么能说“撞了白撞”。二是“撞了全赔”也是错误的。如果机动车一方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相碰,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没有责任,也要“撞了全赔”?那么,就以鼓楼辖区道路交通事故为例: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测算出的经济赔偿都在23万至30万之间,或者更高一些,我们可以设想一位工薪阶层的人,购买一辆经济型轿车,发生了一起死亡一人的道路交通事故。他没有责任,保险公司因投保车驾驶人没有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是不理赔的,这位当事人能赔得起吗?符合中国的国情吗?符合“轿车进入百姓家庭”的国家政策吗?如果象北京20__年的那两起道路交通事故民事判决的案例,谁敢购买汽车。如果没有人敢购买汽车,汽车生产厂不就倒闭了吗?从这个意义上说“撞了全赔”的审判实践,从政治经济学上讲,是破坏社会主义生产力。因此,北京的这两起道路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判决是错误的。所以,后来媒体又报道说:“道路交通事故的官司好打、赔钱难”。本人认为“撞了白撞”到“撞了全赔”都是从一个极端走上另一个极端。任何事情都有一定的法则,有一定的度。那么,怎么掌握比较合理呢?如果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道路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最多只能承担受害人(包括伤者,但不包括机动车驾驶人)总的赔偿金额的10-20的民事赔偿责任。80以上应由受害人自理,所以,自己酿成的这粒苦果,理应由他(她)自己吞下去。 2、生命诚可贵,自己要珍惜。 在残酷的道路交通事故中,有多少家庭遭到不辛而家破人亡。当然死者死了,一了百了,没有眼泪,没有嘱托,更没有遗言,只有无言的怨恨。而活着的亲人为死者伤心、流泪、心在流血。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实践看,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中,除了个别意外、机械事故外,95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都是违法行为造成的。前段有领导问:“是机动车不让行人和骑自行车人的事故多呢?还是行人、骑自行车人不让机动车的事故多呢?”客观、准确的回答,应当是双方都不让,双方都是抱着侥幸心里,认为对方会让,结果双方都不让才肇事。只要有一方认真观察路面情况,确认安全后通过路口,就不会肇事。实践证明违法行为是肇事的根源,肇事是违法行为的结果。因此,每位交通参与者都要依法行车、走路、乘车、道路作业、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3、人行横道线是一条死亡线。 人行横道线是一条死亡线绝不是危言耸听,笔者自1996年11月到鼓楼大队工作,统计过1996年全年的死亡人数为26人,死在人行横道线上的25人,占死亡人数的96.15,因而觉得人行横道线是一条死亡线,只要把人行横道线上的死亡人数降下来,就可以大幅度减少亡人事故的发生,真正还这条“斑马线”是条“生命线”。只要交通参与者(行人通过车行道做到以上讲的三条原则;机动车减速或停车避让行人的措施)都在确认安全后通过“人行横道线”或路口,才能确保自身和他人人身安全。整顿交通秩序,应当从“路口”、“人行横道线”作为重点,只有整顿好闹市区横道线上的道路交通秩序,才能把亡人事故降下来。 4、认定交通事故责任也应遵循“疑罪从无”的原则。 ①交通事故中的死者,永远都开不了口。肇事驾驶员讲:“我是绿灯,对方闯红灯”的供述。经过计算亮灯时间和该肇事车,当时在道路上的位置测算,确实可以确认骑电动自行车人为闯红灯,但是没有证人证言,也没有路口探头记录,换句话说没有证据印证肇事驾驶人说的:“对方闯红灯”,那么,此类事故就不能认定谁的过错,只能按《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7条第二款规定:“对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人身损害赔偿由当事人(或家属)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 民事诉讼。 ②跨压双实线、单实线(逆向)行驶,抢道转弯,导向车道变更,变更车道未让本车道的车,借道不让本车道的非机动车、人行道的行人都应承担主要或全部责任。 ③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信号灯(含黄灯闪烁)控制路口,或者横过机动车道未下车推行与机动车相碰,应当承担主要以上责任。 ④行人未在确认安全的情况下横过没有信号灯(含黄灯闪烁)的路口,没标线的机动车道与机动车相碰,双方应负同等责任。人行横道不等于人行道,还属于车行道,只不过在路口或一定的路段划出人行横道线,行人或非机动驾驶人必须下车牵行非机动车,在划出的横向空间通过,通过前必须观察、确认安全后,才可以迈步通过。由此说明行人在人行横道线上发生与机动车相碰的事故,行人是有责任的。 5、用生命代价形成的法规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0条规定:“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这就比旧的法规更严格,是从无数生命的代价换取的经验教训,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过程中的突然转弯,会使机动车猝不及防,肇事的概率高,所以,规定非机动车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并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必须坚决无条件贯彻执行,才是对生命安全负责。 总之,“以人为本”不是专指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而是所有的交通参与者。不能把机动车驾驶人排除在“人”的范畴之外。执法者必须坚持严格执法,坚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整顿治理好辖区的道路交通环境,使交通参与者在道路上没有违法行为,没有道路交通肇事,努力营造文明、畅通、有序、无事故的辖区道路,为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公正性、严肃性、权威性,为保护辖区道路所有的交通参与主体的人身安全,做出自己的贡献。 道路交通论文: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若干问题初探 一、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与责任免除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在整个侵权损害赔偿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对于两机动车之间所发生的交通事故而产生的损害,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来确定是否承担责任,已无异议。但对于机动车驾驶人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而言(以下如未作特别说明,机动车辆责任或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均特指此种情形下的责任),其责任承担方式的形成与发展有一个过程,就算是依据现在各国的法律规定,也并不一定都把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都规定为无过失责任。但是,即使那些仍然采用过错责任原则的国家,由于“过失在这里发挥的作用实际上要比其他地区严格得多,以至于在很多情形下继续把它称作过失责任已过于做作了”。[1]尽管把机动车辆责任仍以过错责任来确定是否必须承担责任,但由于附加更多条件进行限制,仍然可以达到严格责任的效果,再加上以相应的责任保险制度作为权利受到侵害后的保障,对受害人同样也能予以充分而迅速的保护,大概也可以称之为“殊途同归”吧!不过现在许多国家把机动车辆责任都规定为无过失责任,如德国、意大利等国[2],对于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特别是人身权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作为中国邻国的日本,也于1955年通过《机动车损害赔偿保障法》的通过与施行确立了无过失责任。[3]其实我国早在1987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3条就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作为“高速运输工具”的机动车辆而产生的责任,交通事故责任其实早已适用无过失责任。但中国历来就有行政机构超越立法权限的“传统”,国务院于1991年9月22日颁布、1992年1月1日施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就以过错责任作为归责原则,该办法第19条还明确以“违章行为”作为是否承担责任的依据,并根据违章行为的作用来确定责任承担的大小或多少,把是否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与确定赔偿数额的方法不予区分,颇为混乱。该办法第44条还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死亡或者重伤,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应当分担对方10的经济损失。但按照10计算,赔偿额超过交通事故发生地十个月平均生活费的,按十个月的平均生活费支付。”所以有人依据该办法来认为我国此前处理交通事故所采用的是过错责任,而且是推定过错,还说“如果加害人一方主张自己没有过错,应当自己举证证明。能够证明的,可以免责,不能证明的,应当承担责任。”[4]尽管对该法规的理解没有错误,但却未能深入研究其应当采用什么样的归责原则,难免出现错误。而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以及对机动车辆责任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特别是对人的身体健康权与生命权的理解与尊重,越来越多的人认为必须采用无过失责任来加强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及行人的保护,这些进步法学理论也反映到我国的立法中来。20__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交通安全法)就确立了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的过错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的无过失责任,顺应历史和世界的发展要求与方向。本文就试图对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规规章的一些具体规定进行相应的分析与评介。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免除,也就是免责事由,由于交通安全法所采用的是无过失责任的归责方式,也与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是完全一样: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为“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2款也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意外事件(或称为“交通意外事故”)及不可抗力都不是当然的免责事由。在免责事由方面,我国的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免责条件与日本有些不同:依据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2款的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而依日本机动车损害赔偿保障法第3条的规定,免责需要三个要件,分别为:被告证明自己及驾驶者已尽相当注意、车辆不存在构造缺陷和机能障碍、受害人或第三人的故意或过失[5]。从免责条件上的不同可以看出我国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是比较严格的。 二、赔偿义务人的确定 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不同,交通安全法并未规定赔偿义务人(理论上也不应由该法来规定赔偿义务人),因此只能按照20__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来予以确定。除履行职务者外,机动车驾驶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已无异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8条即有明确规定。但对于机动车所有者或保有者的责任,我国法学理论界尚无深入而详细的研究,由于这一部分的内容较多,限于本文的篇幅,我准备另外行文探讨,在此仅粗浅涉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1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但是,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费用。”国务院的这一行政规章尽管已经越权,但却是以前处理交通事故至高无上的规则,全国各地的公安机关及法院无不遵从,但其规定却并不一定符合法学理论。例如被盗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最高人民法院在1999年6月25日所做出的批复中就明确规定:“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尽管明确了此种情形下责任的承担者,但并未指明其法理依据,有等深入研究。又如对于车辆买卖后未办理过户手续发生交通事故时的责任承担问题,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于1999年11月28 日做出的《关于车辆转卖未过户发生的事故经济赔偿问题的批复》中指出,机动车的买卖“必须经过汽车交易市场并由所有人或车辆所属单位及时向当地车辆管理机关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未履行以上二项手续的交易,应视为无效。发生事故后,由事故责任者和车辆所有人或所属单位负责损害赔偿。当事人对此若有异议,可告之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尽管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也无权来确定责任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者,但在法学理论研究中具有一定意义。又如在借用车辆、挂靠车辆(包括强制挂靠、自愿挂靠)、擅自使用他人车辆等情况下,在使用车辆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主体,也需要进行深入的研究与讨论。但需要注意的是,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3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按照该解释第5条的规定,在责任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时,赔偿权利人必须把这些共同侵权人都列为共同被告,如果未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必须追加共同侵权人参与共同诉讼。这种诉讼是必要的共同诉讼,不可遗漏共同被告。而且,共同侵权人之间尽管存在着责任分担比例的问题,但对受害人却应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一规定不仅更加符合侵权法理论,也从实际上加强了对受害人的保护。而此前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处理事故时,人民法院一般都直接判决由各个共同侵权人各自对受害人承担具有明确比例及数额的赔偿责任,若其中一个赔偿义务人无力赔偿时,实际上使得赔偿权利人根本无法得到足额的赔偿,既不符合法理,也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利。但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并不符合侵权法理论,该条第1款第(一)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我认为这种分担责任的方式在某种情形下是错误的(最低也是引人误解的)。因为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其损害不仅包括双方机动车上的人、财物,也会使事故双方之外的其他第三人的人身和财产遭受损害,那么按照侵权法的理论,其二者都必须共同对该第三人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对第三人赔偿后才能按照其过错程度来确定分担责任。也许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也有此意思,但交通安全法的这一语句表述给人的理解就是先予以确定分担或者是直接分担责任,实为不妥,倒不如人身损害解释第3条的规定那么明确。对于交通安全法这一规定的适用,应当引起司法机关的高度注意。尽管交通安全法并未规定赔偿义务人的确定问题,但事实上并不是像有些人认为的那样,认为无法确定赔偿义务人。我认为,关于如何确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的赔偿义务人,的确需要法学理论界做出更加深入的研究与探讨。这不仅是审判实践的需要,更是法学理论研究的责任。 三、受害人过错与过失相抵问题 过失相抵作为确定赔偿数额的方法不仅适用于过错责任,同样也可以适用于无过失责任,我国的民法通则第131条也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但过失相抵也一直是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问题最多的方面之一,截止到目前,仍然有很多人认为过失相抵的后果就是使侵权人减轻或免除责任,实际上混淆了受害人过错与过失相抵的概念和关系。在侵权法的过错责任中,受害人自己具有过错(有人称为混合过错)时可能会影响到侵权人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同时也可以影响到承担责任的多少问题;但在无过失责任中,过失相抵作为当事人具有过错的法律后果,只能使侵权人减轻赔偿损失的数额,也就是说解决的是赔偿多少的问题。但由于我国的一些法律用语中并未严格区分,所以极容易引人误解,如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规定:“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此句中的“责任”一词,立法者的意图很明显是减轻机动车驾驶人一方的赔偿数额或赔偿责任而已,绝不是涉及到归责方面。例如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18条的规定,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四种责任划分方法,而且由于该办法所采用的是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所以把责任的划分与认定也作为确定赔偿比例或数额的依据,我认为这是不正确的。我们知道,归责原则所决定的是应否承担责任的问题,而过失相抵所解决是减轻赔偿及其多少的问题,其适用范围与作用是不同的。在采用无过失责任及严格责任的归责方式时,受害人的过错并不一定是侵权人免除责任的依据[6],而只能是在确定赔偿具体损失数额时是否可以减轻侵权人赔偿损失。不论是交通警察机关还是人民法院在处理交通事故案件时,很多情况下都以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是否有“违章行为”作为是否承担责任的主要(甚至是根本)依据,并由此来确定具体的赔偿范围及数额,这完全混淆了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与确定赔偿数额的方法这二者之间的关系。同时,《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违章行为”作为承担责任的依据也是错误的,如该办法第17条即规定:“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其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应当负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在适用无过失责任时,除了法定免责事由外,不论其行为是否违章,都应承担责任,况且在实践中也有当事人各方都无违章行为但仍然会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呢?!而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一)项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以“过错”为承担责任的依据,不失为一种进步。至于其第2项规定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以无过失责任作为归责原则,根本不以机动车驾驶人是否具有过错从而判断其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只是从反面规定可以减轻赔偿范围与数额的方法,完全摒弃了“违章行为”作为是否承担责任的依据,无疑更加符合法学理论与客观事实。 由于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二项规定“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这里的“责任”并非归责原则中的责任,而指的是可以适用“过失相抵”,从而减轻机动车驾驶人的赔偿数额或赔偿比例。所以我认为以防止引起误解,似乎应当修改这一表述方式。也许是受此影响,国务院及公安部的相关规定也都出现了类似的情况。在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1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第92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公安部于20__年4月30日颁布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5条也明确了责任确定的具体方法。例如该条第(三)项规定:“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这里的“无责任”是什么意思?似乎是“无须承担责任”,指的责任承担方面。但从无过失责任来讲,发生交通意外事故时机动车驾驶人即使没有过错也应承担赔偿责任,此乃侵权法的一般常识及交通安全法的明确规定,岂能让这公安部的这一规章来予以否定?!类似的问题也出现在该条第(一)、第(二)项的规定中。以上所举条例及规章因未明确说明这里的“责任”指的是确定责任时的归责原则还是确定赔偿范围时适用过失相抵的依据,容易引人误解。更为担忧的是,如果机动车保险条款中是以交通事 故认定书中确定的责任来确定是否理赔以及计算免赔率,那么机动车驾驶人在按照交通安全法第76条承担赔偿责任后,岂不是无法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所以,我建议公安部应当对此条规定进行修改,使其更加明确与正确。 过失相抵作为确定损害赔偿数额的方法,对于决定侵权人是否可以减轻赔偿损失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和作用,而此前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就是缺少这种过失相抵的详细而具体的标准,法官的随意性很大。在以往处理交通事故案件时,如果是被公安交通机关认定为同等责任时,法庭就会让机动车一方赔偿其50的损失,很简单。而如果是认定机动车一方承担主要责任时,则一般都为赔偿70、80甚至90的损失,承担次要责任时一般都为赔偿40或30的损失,很少有其他比例,且一般都会让机动车一方赔偿较多损失。至于法庭为何让机动车一方赔偿所确定的比例或数额的损失,则语焉不详,判决结果很难得到当事人的认同,也难免会出现司法不公平的现象。我认为最高人民法院似乎可以借鉴日本的作法,对道路交通事故中过失相抵的问题作出具体的司法解释,比如建立起一套完整的过失相抵的比例基准或标准,不仅使得基本相同案件得到基本相同的裁判结果,体现司法公正,也能提高审判效率,而且也能使得机动车一方知道为什么应当赔偿相应的损失以及让受害人知道为什么要减轻机动车一方赔偿损失,增强对裁判结果的认同及对交通规章的遵守。 此外,按照最高法院的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条第2款的规定:“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明确规定了只有在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才“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何谓“重大过失”?此司法解释未予以指明。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所规定的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时是否属于“重大过失”?不无疑问。而且是否“可以”减轻机动车一方赔偿损失的权力在于法官,也就给予了法官更大的自由裁量权。我认为,在确定是否应当减轻机动车一方赔偿损失时,应当适用交通安全法的这一明确规定,不适用最高法院的这一司法解释规定。 四、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建立与适用 汽车责任保险起源于德国、瑞典、挪威,[7]按照邹海林先生的介绍,汽车责任强制保险分为相对强制保险和绝对强制保险两种类型[8]。交通安全法第17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按照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尽管没有明确规定受害人对保险公司享有直接请求权,但从这条规定的内容来看应为直接请求权,这也是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一个显著特点。对于何为“第三者”,交通安全法并未明确规定,不论汽车驾驶人是受雇于机动车所有人还是借用人等等,由于一般都把他看作被保险人或其一方,因此通常都不视其为第三者,当然也就无法得到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护。至于交通事故车辆上的乘座人员是否为第三者,不无争议。例如在目前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中,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现行的《机动车保险条款》第四条第(三)项就明确规定“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也不负责赔偿。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综合险条款》、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20__版)》条款中也有基本相同的规定。由此看来,他们都把第三者定义为被保险车辆上面的财产及人员以外的财产及人员。但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立法意图上看,我认为把他们也都作为第三者更为妥当。而且我认为就算是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上的乘座人员为机动车所有人的家属,也应予以相应的保险赔偿。应当特别注意的是,在交通事故中伤亡人员较多的机动车驾驶人却并未能得到保护,在现行商业或强制保险中由于保险公司都拒绝给予车上人员责任险较高的赔偿限额,因此机动车驾驶人如果发生交通事故而受伤或死亡时,往往无法得到充分的救治,看来对于机动车驾驶人的权利保护也应当引起各部门的重视。 作为强制性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随着交通安全法的出台也受到了一些媒体的关注与批评,批评的焦点主要表现在不论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是否具有过错,如果其受到人身伤亡与财产损失时,都必须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社会公众与舆论普遍担心的是可能会诱发居心不良者的道德危机,甚至也会有鼓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交通规章的可能。尽管我认为这种观点有一定的道理,但目前似不足虑,因为毕竟更多的人是珍惜自己的健康与生命,不会因为想得到这一保险的保障(并非给予货币实物等形式的赔偿给付)而置生命于不顾。我认为,目前存在的一个很主要的问题是,应当尽快建立起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具体规定,特别是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施行后,不仅增加了赔偿的范围以及明显提高了赔偿的标准及数额,而且有些赔偿项目不论是以前、现在还是将来一定时期内都无法予以保险赔偿,这无疑使得机动车驾驶人需要额外承担较大数额的赔偿负担。我认为,由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主要是为了填补受害人的损失,同时也应照顾到社会、保险机构、机动车驾驶人及其所有人、受害人各方面的权利,因此必须合理确定赔偿范围与赔偿标准,并且最好能建立起最高赔偿限额制度,以免产生消极作用。所以我认为国务院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的规定,在制订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时予以明确规定,或者由最高人民法院另外制订出一个新的司法解释,来对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问题作出特别规定,以更加符合交通事故案件处理的特殊要求。 五、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与作用 尽管有些同志曾经对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提出过不同的看法甚至发生过激烈的争论,但对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性质和作用,似乎不屑一顾,鲜有论及,可是存在的问题却并非那么简单。最早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法律法规仍然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该办法还专列一章共6条来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原则、责任的确定及责任的重新认定等问题。我认为,不论是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还是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看,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一种证据来看待应该没有异议,但从此前学者的争论及司法实践来看,却并非如此。其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可以被申请重新认定,所以有的学者把其看作是另一种形式的行政复议了。但我认为尽管对证据可以申请重新鉴定,但毕竟在程序上还是存在明显的不同;其二是随着近几年来学者们的论述,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当作一种行政行为,有些学者从交通警察应当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这一职责出发,认为其行为当然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或者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与根据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后发生的行政处罚的紧密关系(甚至称之为因果关系)来论述,也认为其应当受到法院的审查;还有学者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应属于一种行政认定行为,所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款的规定,也是属于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9]而且,近年来有些地方法院也陆续受理了一些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而起诉的行政诉讼案件,人民法院也已受理并作出了相应的裁判,并未否认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我认为这种观点表面上看似正确,但实际上却存在很多难以解决的问题。首先,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性质来看,其只能是一种证据,且与物证、书证、勘验笔录等不同,他是一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根据一定的专业技能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方法,通过分析与论证来确定当事人是否应当承担一定责任的过程。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的证据类型来看,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既不同于鉴定结论,也不同于证人证言,倒有点像英美证据法中的“专家证据”。这些学者们之所以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看作是可诉的行政行为很可能是受到以下二个方面的误解:其一是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了交通警察机关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必须对事故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并由此推断其行为应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其二是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会影响到当事人的权利或义务,因为交通警察机关将会依据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进行行政处罚,而且在民事诉讼中法院也会依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来确定当事人各方的责任。但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因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本身尽管只有一份,但却起着三个方面的作用,其一便是作为交通警察机关对违章的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据,也就是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使用,此外,在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与民事赔偿案件中,又起着证明被告人是否有罪、赔偿义务人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以及应当赔偿多少损失的证据作用。也就是说,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作为三种不同责任领域的证据,分别起着不同的作用。但其合理性(以及合法性)是值得怀疑的。第一,这三种类型的诉讼中,其证据的形式、证据的收集程序、证明的目的、证据的要求、证明的标准等各方面都存在不同和差异,尽管很多证据可以同时作为这三种程序的证据使用,但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这一“不伦不类的东西”(笔者绝无贬义,只是暂且无法将其合适称呼而已),怎么能让其当然成为认定事实与承担责任的依据?如果真是这样,那还要法院干什么呢?事实上此前以及现在的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案件时确实如此,只要有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一般都直接按照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作出判决,这样多容易啊。其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交通警察机关对违章当事人的行政处罚的证据,应当是顺理成章无可非议的,但直接作为民事诉讼的责任承担依据及刑事责任的依据却与证据法基本理论不符,因为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以及应当赔偿多少损失,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据相关的证据(包括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以及其他证据)经过分析后才能予以确定,这根本不是交通警察机关的职责范围。明确地说,交通警察机关根本就没有权利来作出这两个方面的认定。其三,我国并没有法治的传统,行政机关越权行政行为太多,比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关于民事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本身就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3条的公然违反,还有如《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对赔偿范围、标准、程序等方面的规定,也违反了民法通则的规定(限于本文内容,此处不予详述),且也超越了自己的职权范围,所以仅仅依据国务院有这样一个《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来论证其具有可诉性,理由并不充分。那么,对于20__年5月1日起施行的交通安全法及国务院、公安部的相关规定又是如何呢?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其中有两点值得注意,其一是名称有了变化,将原来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改变成了“交通事故认定书”删掉了“责任”二字。其二是也要载明当事人的责任,也就是说还是要对其责任进行认定。笔者认为,这也许反应了立法者的无奈:既欲让公安机关淡化甚至退出对事故责任确定方面的涉及,但却又不得不做如此规定,也许是对目前我国法院没有建立一套完整、具体、高效的交通事故处理规定所采取的权宜之计吧。值得一提的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22条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应当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而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公安部制订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都不再规定重新认定程序,也反映了公安机关职能的转变与重新定位。所以有人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了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效力后,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够被作为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但是,当事人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或者诉讼中,可以就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和科学性提出质疑,如果有其他证据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错误,调解机关或者法院可以不采用这种证据。”[10]我认为这种观点是有一定道理的。 此外,公安部颁布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还依据事故的种类分别出具两份名称不同的认定书:一种是按照简易程序处理而制作的“事故认定书”,一种是按照普通程序或一般程序处理而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其内容与格式有些不同。我认为,尽管可以按照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适用不同的程序来处理交通事故,并根据两种程序的不同特点在内容上有所差异,但不能对采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只写明为“事故认定书”,以免引起误解——难道依据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就不是“交通事故”? 六、交通事故的调解与诉讼 鉴于我国目前并未建立专门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法庭,因此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一般都由民事审判庭审理。尽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并非什么疑难复杂案件,但我通过在广东省内各地法院及部分外省法院办理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相当一部分法官对交通事故的审理并不娴熟,更谈不上精通。面对日益增长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如果都把这些案件全部交由人民法院来审理,必将大幅增加法院的负担,目前似乎并不现实。况且有些人身及财产损失较小的案件,当事人也都有尽快处理的愿望,因此保留公安机关依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的做法,尽管会有一些不尽人意的地方,但毕竟是一种无奈的选择。由于我国目前并未明确规定一部专门规范调解的法律,有关公民之间争议的调解的相关规定也散见于一些实体法及程序法中,并不系统、完整。目前公安机关进行调解的主要问题是赔偿是否公正的问题,这主要体现在过失相抵的确定、赔偿项目及标准等方面。至于在条件成熟时是否有必要继续保留公安机关的调解职能,似乎更需要理论界与实务界进行深入的研究和讨论。 七、预付医疗费、缴纳事故责任保证金与暂扣车辆问题 预付医疗费、缴纳事故责任保证金与暂扣车辆,是各地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时经常使用的三种方式。但我认为这其中存在着很多问题,很有必要进行讨论。首先谈谈缴纳事故责任保证金的问题。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并未规定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应当缴纳事故责任保证金,倒是各省地方法院及公安机关的规范性文件中明确了必须缴纳这项保证金,明显属于越权行为。例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联合的《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第1条就明确规定“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暂时扣留交通事故车辆并责令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缴纳事故责任保证金。当事人拒绝缴纳保证金,或者缴纳的保证金不足额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继续扣留交通事故车辆。事故责任保证金的数额应不超过交通事故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时的损害赔偿数额。”所以在广东省各地几乎都可以看见不论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受伤或者是只有财产损失,都会出现公安机关要求肇事车辆缴纳事故责任保证金,否则就扣留车辆。我认为这个超越权限的规定尽管会对受害人提供一定的保障,以免诉讼前或诉讼时被告转移财产,以保护受害人 所受到的损失能够得到充分的赔偿,但这个规定却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作为地方各级公安机关与各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本就没有设定任何行政强制措施的权限。最高人民法院尽管具有制订司法解释的权力,但其并未作出这样的规定,而且实施暂扣行为的机关是公安机关的行政行为,最高法院也不可能会越权作出这样的规定。广东省的这一规定也超越了暂扣车辆的适用范围,因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13条规定:“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需要抢救治疗的,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应当预付医疗费,也可以由公安机关指定的一方预付,结案后按照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交通事故责任者拒绝预付或者暂时无法预付的,公安机关可以暂时扣留交通事故车辆。”也就是说,暂扣车辆的适用条件是“交通事故责任者拒绝预付或者暂时无法预付”,而不是其他任何条件或原因。其次,该条具体规定了预付医疗费的前提条件是“造成人身伤害”,而非死亡或其他,因为有些交通事故造成行人当场死亡的,并不存在预付医疗费的前提条件,但还是被暂扣车辆。还有一些地方公安机关在处理交通事故时,责令机动车所有人缴纳相当大数额的医疗费或事故责任保证金,在其无力缴纳时当然就暂扣机动车,实属不当。在交通安全法实施后,由于采用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更是缺乏必须要求机动车所有人缴纳事故责任保证金的理论与事实基础,所以,应当缴纳事故责任保证金的制度应当随着交通安全法的实施而终止。否则,我认为可以对公安机关的这一越权行为提出行政诉讼(包括此前的因强制缴纳事故责任保证金的行为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控告公安机关越权使用强制措施)。对于受伤人员的医疗费用问题,由于交通安全法采用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尽管目前仍然未能建立与实施),所以自然不能再以这个理由“暂扣车辆”。对于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合法暂扣车辆,交通安全法第72条已明确规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也就是说,只有在“因收集证据的需要”时,才可以扣留车辆,否则应为违法,机动车所有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寻求司法保护。而且,扣留的时间也应有所限制,以免公安机关以这个法定条件为借口长期扣留车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3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以及公安部于20__年4月30日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39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以及现场的道路状况等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检验、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第42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如果按照以上的各项规定来计算,一般情况下扣留车辆的时限分别为10日、40日,也就是说最高不能超过40日。否则,我认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公安机关予以赔偿相关损失。 从要求机动车所有人预付医疗费、事故责任保证金,直至暂扣车辆,我们不难发现不仅发现屡见不鲜的行政越权现象,也发现了政府职能意识的转变。在以前(甚至是现在以及无法判断多长时间的将来),一些只能依靠司法部门来处理的事情我们总是想让行政机关来包揽,尽管对受害人的保护起到了积极的、不可抹煞的作用,但也表现出了政府机构与司法机关职能不分甚至错位的现象,在实践中也损害了部分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就以暂扣车辆为例,在交通事故造成行人死亡后,由于种种原因(既有公安机关也有法院的原因)导致案件迟迟不能判决,车辆暂扣有时长达一年多近两年,等到结案后申请执行,在拍卖车辆后赔偿受害人时,由于需要缴纳数额较大的车辆保管费用(如在广州就为每天20元),以及车辆的毁损(甚至有人为的毁损)及自然贬值,基本上没有多大数额,甚至有的车辆拍卖得到的款项还不够支付车辆保管费用。出现的这一情况,不知道当初制订这一规定的“立法者”作如何想?!还不如在暂扣车辆的时候就拍卖车辆,将其所得价款提存后以用作赔偿,对责任承担者及受害人都有利。而且,更不用说暂扣车辆后给机动车所有人所造成的停运损失,也影响了机动车所有人清偿债务的能力。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说,随着交通安全法的实施,也标志着因考虑到民事赔偿而暂扣车辆时代的终结,也体现了公安机关职能的重新定位。从这个方面来说,此举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 八、对交通安全法的民事赔偿规定的评价与建议 对机动车辆责任采用无过失责任无疑是一种进步。由于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害赔偿(包括人身损害赔偿与财产损害赔偿等)案件在民事侵权案件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所以应当引起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的足够重视,但遗憾的是我国目前关于这方面的详细规定确实太少,法学理论界也未能予以应有的关注,缺乏可操作性。作为一部主要规定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涉及到民事赔偿问题似乎可以不做规定,而由民事法律及制订相应的特别法来具有针对性的规定似乎更为妥当。例如交通安全法第76条中确定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当承担无过失责任以及免责事由,与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是完全相同的,显得重复。立法者的意图大概是想以“法律”的形式来明确(甚至是鲜明)的否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所确定的过错责任吧!而且,由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最为重要的一个问题是如何确定过失相抵的标准或基准,这并非法律所能解决的,也需要司法机关不断的研究与探索,以正确、公平的处理此类案件,保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此外,由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都是过失侵权,特别在受害人受到人身损害时,应当赔偿的范围、标准及数额等相关制度有其特殊性,而目前不论是其他人身侵权损害赔偿还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都全部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的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来处理,其中有些赔偿标准并不太合理(我也专门写了一篇文章来讨论该解释的赔偿范围与标准等问题)。由于我国的民法通则的条款过于简单,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滞后,法学理论研究的不够深入,相关制度未能建立、完善与配合,都会影响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处理,也难免会影响到交通事故各方的利益,甚至会影响到社会、经济及相关产业的健康发展。因此,我认为不论是从交通事故处理的立法还是司法实践来看,我国有关交通事故处理的各种机制与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应当说还是任重而道远。 道路交通论文: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性质及困难 [摘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一种行政确认,当事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与认定书相关的刑事或民事诉讼中是否承认认定书的行政效力公定力应以认定书是否存在重大且明显瑕疵为标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有人据此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以下简称认定书)的性质为“证据”,并认为由于目前尚无法律或相关的司法解释对这一处理交通事故的重要证据属于何种证据作出明确的定位,导致法院在审理对事故责任争议较大的案件时,事故责任认定人出庭身份不好确定,以证人身份还是以鉴定人身份难以把握。并进而提出应当将认定书证据属性定性为鉴定结论。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对认定书性质也持“证据”观点,其权威论述是: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发生交通事故基本事实和证据的集中体现,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案件进行勘查、调查后的专业性极强的科学结论,它只是证明当事人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本身,不是对交通事故案件的处理决定,其性质是证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证据的一种,它不是一种能够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体行政行为---,此外,道路交通安全法将过去一直沿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改为交通事故认定书,也是为了突出其证据的性质和效力。”但理论和实践中的问题并不如此简单明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与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实质内涵是否同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抑或认定书的性质到底是鉴定结论还是行政确认?认定书是否具有行政可诉性?与认定书有关的刑事或民事诉讼在实践中如何操作?这些都是司法实践中很值得探讨和研究的问题。 一、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和认定书的区别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并根据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对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车辆、物品、道路及环境情况、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生理精神状况、伤亡人员的伤亡原因、当事人的具体过错等基本事实所作的有关当事人事故责任的专业性结论。 交通事故责任的本质就是交通事故中行为人的违章行为与事故发生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因果关系及因果关系大小的一种表达形式,其本身并不是法律责任,而是追究法律责任的事实根据之一,只是侵权行为成立的一个条件。因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对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成因以及事故责任的一个陈述,而不是对当事人双方赔偿责任的最终判定。笔者认为,虽然认定书只是证明当事人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本身,不是对交通事故案件的处理决定,但认定书内容中必然包含责任划分的内容,它势必会对交通事故的处理产生直接或间接的重大影响,从而影响到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因此,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与认定书的实质内涵是完全一致的。只不过在立法者看来,认定书的提法比责任认定书的提法更规范更科学一些而已。 二、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性质的二种主要不同论辩观点概说 一是鉴定结论说。认为认定书不是书证、不是证人证言、不是勘验检查笔录,而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后做出的一种结论。这种结论最接近于证据种类中的鉴定结论,因此,应把认定书明确定位为鉴定结论。其直接根据是:第一,1992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处理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9号)第4条的规定:“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二,20__年公安部下发的《关于地方政府法制机构可否受理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复议申请的批复》(公复字[20__]1号)中阐述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事实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所作的鉴定结论。”;第三,“《道路交通安全法》不同于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将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名称变更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它只是用来证明当事人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本身。”意思是说,虽然原来的责任认定书与现在的认定书性质是一样的,不过现在的提法更科学,不会使人产生行政确认的联想。理何况,〈〈道路交通安全法〉〉取消了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关于对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重新认定(实为申请复议)的规定。 认定书既属于鉴定结论就不具有行政可诉性。 二是行政确认说。认为在行政法学理论上,凡行政主体依法对 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定并予以宣告的行为都划归行政确认行为。公安机关对有关交通事故法律事实进行甄别并予以认定、宣告的过程,在性质上完全符合行政确认的属性与特征。 所谓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行政行为。认定书属于行政确认,因为其具有以下主要特征:交通事故认定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职权作出的,且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是唯一有权调查、认定交通事故原因,核定交通事故责任损失的政府部门。只要有交通事故发生,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报案必须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并对事故进行认定,这是一种积极的行为。此外,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机构还具有严格的地域性特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认定事故过程中并可以就某个专门性问题委托其他专门技术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这些都是符合行政确认而完全不同于鉴定结论的特征。鉴定结论的作出主体是不特定的,它可能是国家行政机关,也可能是其它单位,而且越来越多的鉴定机构变成了自收自支的中介组织。鉴定机构一般由双方协商确定,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才由有关部门指定。鉴定机构一般由当事人提出申请、预交费用后才开始鉴定。鉴定机构不能再委托其他机构进行鉴定。 在承认认定书属于行政确认行为的前提下,关于其行政可诉性问题又有二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认定书不具有行政可诉性。理由是:可诉行政行为是符合成熟性原则的行政行为,可诉行政行为必须是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发生实际影响的行为。而认定书虽然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职权过程中作出的行政行为,但它不是一个完整的行政行为,即不是一个成熟的行政行为。它只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追究或调解这一完整行政行为中的一个中间环节。换句话说,这种观点认为,中间行政行为不具有行政可诉性,只有终端行政行为才具有行政可诉性。第二种观点认为认定书具有行政可诉性。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20__年3月10日公布施行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条对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作了明确的解释,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属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解释〉〉同时列举了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6种行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认定书的行为不在上述6种行为之列。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联合的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作为行政诉讼案件受理的文件,与〈〈解释〉〉精神违背,应当适用〈〈解释〉〉的规定。 三、对上述观点的粗浅评说 鉴定结论说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无论是最高人民法院与公安部的联合文件,还是公安部的批复都与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精神和〈〈解释〉〉的相关规定相抵触,根据〈〈立法法〉〉的相关规定,在适用法律规范时,若下位阶规范与上位阶规范冲突或不一致,应当优先适用上位阶规范。显然应当优先适用行政诉讼法和〈〈解释〉〉的相关规定。 第二,〈〈道路交通安全法〉〉把认定书定位为证据,但这并不能得出认定书应当理解为鉴定结论的理由。因为这里证据的概念不同于证据学中的概念,不能把这里的证据非要往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鉴定结论上面套。笔者认为,这里的证据概念只是一个泛指概念,行政确认结论当然也是可以作为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使用的,但这种证据并不包涵在证据学中的常规证据种类中。如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可以直接作为诉讼中的证据使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所指的证据概念也仅是表达同样的意思而已(当然这样的立法表述方式也值得商榷)。 第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性质其实与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火灾事故原因认定、审计认定、工伤认定等在性质上是一样的。而有关部门的规章早已认为这种行为属于行政确认行为,并具有行政可诉性。如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0条规定:“劳动者对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或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后,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等级和护理依赖程度鉴定结论不服,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又如审计署在《关于审计行政复议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是可复议、可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工伤认定等行政确认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作为行政诉讼审查的对象并没有什么争议。 第四,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于20__年和20__年刊载了二个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例。虽然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发的案例仍具有导向性和指导性。 第五,把认定书视作鉴定结论不利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当事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对鉴定结论有不同意见,只要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有见地的看法,法院可以委托其他鉴定机构重新作出鉴定结论。但认定书是由特定的机关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具有职权性和地域性特征,即使当事人对认定书有完全不同的看法,但法院也不能再委托其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重新作出认定,而只能根据法官的知识和素养对认定书作出判断,然后决定采纳还是不采纳。这样认定书一方面被当作鉴定结论,另一方面,相关当事人又不享有鉴定结论前提下的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同时又无权提起行政诉讼。这样,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受到了极大的限制,他们就只能寄希望于法官的明断。然事实情况是,在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民事诉讼中,法官改变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结论的实例极为少见。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法官并不具备全面审查这种相关专业性极强的认定书的能力,而当事人在民事诉讼阶段常常失去了收集证据的最佳时机,许多证据已无法收集。而且如果当事人一方的亲属本身是交通事故的死者或重伤人员时,就根本谈不上事故发生时收集所谓的证据。让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提出鉴定结论错误的证据不是强人所难又是什么呢? 因此,鉴定结论说在理论上是站不住脚的,在实践中也是不足取的。 行政确认说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是有理也有利的。认定书属于行政确认行为,这是由认定书作出主体的特定性、职权性和地域性特征所决定的。行政确认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具有行政可诉性。那种认为认定书虽是行政确认行为,但是属于中间行为不是终端行为,因而不具有行政可诉性的观点是根本站不住脚的。行政强制措施也是中间行为,其在实践中的行政可诉性没有人怀疑。如按现行规定,劳动教养是作为行政强制措施对待的,其可以接受行政诉讼审查也是公认的。因为它是完全符合行政诉讼法和〈〈解释〉〉规定精神的。确定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所有权、确定房屋所有权和他项权利也是行政确认,有时这样的行政确认也表现为中间行为,如土地征用过程中首先要确定土地的权属,这种确定土地权属的行为就属于中间行为,而这种确权行政纠纷引起的行政诉讼在实践中也并不少见。最高人民法院有过明确的司法解释。如果针对作出认定书的行政确认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由作出认定书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向法庭提供作出认定书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那将既有利于防止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专断,又可以最大限度地维 护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与认定书有关的刑事或民事诉讼在实践中的操作探析 认定书既作为行政确认行为,其在与认定书有关的刑事或民事诉讼中的地位如何是值得研究的一个问题。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八十年代曾经审理过这样一件案件,大致案情是这样的:某企业是全部由个人投资创办的私营企业,但在当时情况下为了享受到集体企业的待遇,在工商部门登记企业性质为乡办集体企业。企业除了每年上缴乡政府一定数额的管理费外,与乡政府没有其他任何经济关系。后因与乡领导关系处理不好,厂长决定转移资产(100多万元),另谋他路。事情暴露后,一审被以贪污罪(当时集体企业也可定贪污)判处死刑。在二审过程中,此案引发了异常激烈的争论,后二审法院刑事审判庭认为企业性质虽被登记为集体,但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资产划分原则,认定企业性质虽名为集体但实际是某厂长私有,于是宣告他无罪。有关媒体当时作了很多宣传报道,题目就是《从死刑到无罪》,这是一个很有代表性的案例。问题是,刑事审判中能否对工商登记这一行政确认行为进行实质性的评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9条规定:“个人合伙或个体工商户,虽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错误地登记为集体所有制企业,但实质为个人合伙或个体工商户的,应当按照个人合伙或个体工商户对待。”这样的规定似乎表明,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对有关涉及行政确认如工商登记行为的内容是可以作为普通证据作实质审查的,并可以视情作出采纳或不采纳的结论。 行政行为具有公定的效力,即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对任何人都具有被推定为合法有效而予以尊重的法律效力。虽然这是一种公认的效力,不仅行政主体和相对人双方应当尊重,其他行政主体、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也应当服从,但这种效力毕竟是法律的一种推定,它并不意味着行政行为绝对有效,不可否认。当证据确凿时,由同样代表公共利益的有权机关依法定程序证实行政行为不符合公共利益时,可以予以否定。大陆法系通说认为,“重大且明显的瑕疵”是行政行为无效的原因。德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第44条第1款规定:行政行为具有重大瑕疵或根据理智的判断绝对明显的瑕疵时,无效。日本学者也认为:当行政行为有重大瑕疵,并且通常人也能够较容易地把握之时,无效。浙江大学金伟峰副教授认为,“重大且明显说”也应当成为我国行政程序法中确认无效行政行为的一般标准。 笔者也主张用“重大且明显说”(重大且明显瑕疵的标准有待于法律的原则性规定,并需在实践中不断探索。)作为判断行政确认行为是否具有公定力的基本标准。一般情况下,行政确认具有公定的效力,除非行政确认行为本身存在“重大且明显瑕疵”才可以否定其公定效力。由此看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上述判决和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司法解释及与此类似的案例都是值得总结和深入研究的。 笔者认为,如果在刑事或民事诉讼中发现认定书存在“重大且明显瑕疵”的情形,如认定书出现制作主体没有制作资格、制作主体无法定职权或程序严重违法等等“重大且明显瑕疵”的情形,刑事或民事案件承办人可以直接判定认定书没有公定力,直接否定认定书的效力,换句话说,就是不承认认定书作为证据的证据效力。反过来,如果没有发现认定书“重大且明显瑕疵”的情形,则刑事或民事案件承办人应当尊重认定书的效力公定力,也就是应当承认认定书直接作为证据的效力。但如当事人对认定书确有不同意见,案件承办人则可以运用释明权动员当事人先行对作出认定书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而相关刑事案件可采用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相关民事案件可采用中止诉讼的办法,待行政诉讼结果出来后再行处理相关的刑事或民事案件。 道路交通论文: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主体及责任类型新论 ——兼论“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学说的矫正及补充责任的全面引入 论文提要:由于《民法通则》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在遇到诸如车辆挂靠、借用、租赁、承包等车辆驾驶人与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不一致的情形时,对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确定及其承担责任的方式,各地做法极不统一。根据危险责任和报偿责任原理,国外形成了“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学说,并依据该学说确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最高人民法院在近年已经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逐渐采纳了“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的理论,部分高院出台的在本地区适用的针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指导性意见也进一步承认和确立了“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理论,但在实践中产生了“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的内涵和外延无法准确界定,各地认定标准不统一的问题。笔者在进行了比较法上的考察后认为,“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学说的适用有其特定的制度基础,即机动车保有人危险责任在立法层面的确立,而我国目前并不具备该制度基础。笔者认为,相对于机动车保有人危险责任而言,对机动车保有人适用过错责任并兼采公平责任更加符合我国目前国情,并提出了利用补充责任对“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学说进行重大矫正的设想。最后,笔者分析了道路交通事故中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应承担补充责任的若干具体情形,并对诉讼过程中适用补充责任应注意的问题作了简要探讨。全文共10253字。 关键字:补充责任、危险责任、运行支配、运行利益 以下正文:道路交通事故是指道路交通参与人之间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或者因意外情况发生的人身或财产损失的事故。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行为指道路交通参与人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1]。道路交通参与人包括机动车驾驶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及行人。而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又称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义务人,是指应对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主体和道路交通参与人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责任主体着眼于民事赔偿的角度,而道路交通参与人着眼于行政管理和行政处罚的角度,二者有密切联系但又不完全重合,即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主体不一定是道路交通参与人,道路交通参与人也不一定是最终的民事赔偿责任承担者。 一、我国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该法条确立了我国的危险责任原则。机动车属于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高速运输工具,驾驶机动车属于从事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有适用该法条之余地。但该法条是一个无主句,并没有明确究竟谁是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从语言逻辑结构上分析,应当对机动车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是“高度危险作业人”。但“高度危险作业人”的范围如何界定,是仅指机动车驾驶人,还是指包括机动车驾驶人、管理人、所有人在内的与机动车运行相关的主体?实践中存在很大的争议。 《交通安全法》第76条是目前确定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最重要的法律规范,然而该条在责任主体的规定上却使用了“机动车一方”、“有过错的一方”等内涵和外延都难以准确界定的模糊词语。由于《民法通则》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在遇到诸如车辆挂靠、借用、租赁、承包等车辆驾驶人与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不一致的情形时,各地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确定及其承担责任的方式上的做法极不统一。仅以挂靠情形为例,就有以下几五种处理方式:一是被挂靠人与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2];二是被挂靠人在收取管理费的范围内与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3];三是被挂靠人从挂靠车辆的经营中取得利益的,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4];四是被挂靠人不承担责任[5];五是被挂靠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6]。 二、“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学说——国外确定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通说 近代工业革命以后,由于产业的迅速发展,导致各种各样的危险在社会上纷纷登场。这些具有危险性的物或活动,一方面因其存在对于社会有着重要的有益性,但另一方面,它又不可避免地致社会于损害。对于这些危险又唯有危险物的支配者和危险活动的经营者可得预防和减少,从而对于这些危险物或危险活动所产生的侵害当然就应当由危险物的支配者和危险活动的经营者负其责任,此即所谓危险责任。所谓报偿责任,乃是从罗马法“获得利益的人负担危险”这一法谚发展而来,各人虽可依自己之意志追求自身利益,但如果因此害及于他人的利益时,则作为利益追求的费用,应负担其损失,让追求利益之人同时负担其损失,这本身也符合经济理性原理[7]。 根据上述危险责任和报偿责任原理,国外形成了“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学说,并依据该学说确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其一是运行支配者,即谁对车辆的运行具有支配和控制的权利。其二是运行利益的归属,即谁从车辆运行中获得利益。这在国外的学说和判例中被称为判断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二元说”。即某人或某单位是否是机动车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要从其是否对该机动车的运行于事实上处于支配管理的地位和是否从该机动车的运行中获得了利益两方面加以判明。 三、“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学说在我国的应用及反思 (一)“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学说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在近年已经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逐渐采纳了“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理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13号)规定:“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被盗机动车辆肇事的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认为车辆所有人由于无法实际支配和控制车辆并享有运行利益,故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法释[2000] 38号)规定:“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在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 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车辆的行驶和运营是在购买人的控制之下,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既不能支配车辆的行驶和运营,也不能从车辆运营中获得任何利益,根据“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理论,司法解释认为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31日给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民一他字[2001] 32号)中,更是直接贯彻了“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理论。复函认为“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营运,也不能从该车的营运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 从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解释和批复来看,最高院对于“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学说的运用仍处于“排除性适用”阶段,即以某主体显然不具备运行支配权和不享有运行利益为由排除其责任,而不直接以某主体具有运行支配权和享有运行利益为依据对其课以责任。因此最高院并未将“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学说作为确定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直接原则,而是将其作为确定责任主体的补充性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部分高院陆续出台了在本地区适用的针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指导性意见。这些具有强制力的司法指导意见不但进一步承认和确立了“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理论,而且比最高院的上述解释和批复更进了一步,将享有“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作为确定责任主体的直接原则。如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一条规定“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一般由对该机动车具有运行支配力的主体与享有运行利益的主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鲁高法[2005]201号)第三部分第(七)项规定:“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问题。道路交通损害赔偿案件是一类特殊的侵权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精神,其责任主体一般应根据对机动车运行支配权与运行利益的归属来确定。” (二)“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学说在司法应用中出现的问题 按理说,“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学说的引入本应该给困扰我国理论界和司法界多年的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确定这一难题划上一个圆满的句号,但遗憾的是,各地法院在处理此问题上的混乱做法并没有太多的改观,实践中产生的问题和争议丝毫不比以前少,其中最主要、最突出的问题就是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的内涵和外延无法准确界定,各地认定标准不统一。有人认为应限缩理解此概念,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仅指对机动车运行状态的直接的事实上的支配和直接由此产生的利益[8];另一部分人则认为,运行支配包括具体的、现实的支配,如车辆所有人自主驾驶、借用人驾驶乃至擅自驾驶的情形,也包括潜在的、抽象的支配,如在车主将车辆借给他人、租给他人驾驶的情形下,出借人、出租人仍基于所有权而对车辆享有支配权;运行利益既可以是因机动车运行而取得的直接经济利益,也包括间接经济利益(如出租人、发包人之收益),甚至可以是基于心理感情的因素而发生的利益(出借人借出车辆后获得的精神上的满足、快乐、人际关系的和谐等)[9]。还有人认为,上述两种观点在界定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时分别走向了两个极端,他们主张在上述两种过严和过宽的标准之间寻求一个能使各方接受的平衡点,但在平衡点的确定上大家又产生了新的分歧。对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的界定标准理解不一,必然导致责任主体认定的不统一。以出借人责任人为例,按照第一种观点,出借人不直接支配机动车,也不享有运行利益,故不应成为事故责任人;而按照第二种观点,出借人基于所有权对车辆享有控制权和支配权,并因车辆运行获得人际关系的和谐,应该成为责任主体。 (三)原因分析——我国目前尚不具备“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学说运行的制度基础 笔者认为出现上述现象的原因一方面在于“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学说并非完美得无懈可击,另一方面在于我们还没有真正理解“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学说的产生背景及其运行的制度基础。前已述及,“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学说有其产生的社会背景、理论渊源和制度基础,其产生的社会背景和理论渊源是前面已经介绍过的危险责任理论和报偿责任理论,而其运行的制度基础是机动车保有人(注意是保有人而不是所有人)危险责任在立法层面的确立,这正是我国目前所不具备的。机动车保有人是一些西方国家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上所独有的概念,专指对机动车享有运行支配权和运行利益的人,其可能是机动车所有人,也可能是管理人或占有人[10]。基于经济学意义上的风险开启理论、风险控制与分散理论、报偿理论,机动车保有人应当对机动车对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危险责任。机动车保有人的危险责任不同于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所规定的驾驶员的无过错责任,驾驶员的无过错责任要求驾驶员有加害行为,只不过不考虑其主观过错,而机动车保有人承担危险责任时根本不要求保有人有加害行为,只要其对车辆享有运行支配权和运行利益,基于享受利益者承担风险的原则,其就应对车辆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因此,“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学说在国外只是确定谁是车辆保有人的规则,并不是确定机动车事故责任主体的规则。在保有人确定之后,还要再依据危险责任确定保有人的赔偿责任。而机动车驾驶人的责任完全可以直接依据侵权行为的处理规则加以确定,根本没有必要画蛇添足地适用“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学说,故在不承认机动车保有人承担危险责任的国家和地区(如我国台湾地区),自然没有“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学说适用之余地。 从比较法上看,就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如何适用危险责任原则存在三种不同的立法模式。第一种立法模式认为,无论是机动车的保有人还是驾驶人都属于严格责任调整的主体,驾驶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保有人承担危险责任,机动车的保有人与驾驶人承担连带责任。法国、希腊、意大利、西班牙等地中海国家普遍采取此种模式。第二种立法模式认为,危险责任仅适用于机动车保有人,他们才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律上确定的危险责任调整的主体,至于非保有人的机动车驾驶人只承担过错责任或者过错推定责任。丹麦、荷兰、葡萄牙、奥地利、卢森堡、德国、日本采取此种模式。第三种立法模式认为,只有机动车的驾驶人才是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适用法律特别规定的无过错责任或者过错推定责任,其他人即便是机动车的所有人、占有人除非适用雇主责任,否则仅承担过错责任[11]。 而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在机动车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问题上采用了“机动车一方”这一模糊的立法概念,我们从中难以看出立法者对“机动车一方”内部诸主体如何适用危险责任原则的立法态度。目前,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界,对于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对驾驶员按过错责任原则处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对驾驶员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已不存在太多争议,但对机动车保有人是承担危险责任还是过错责任不但尚未形成定论,甚至还鲜见有这方面的研究。 综上,笔者认为,在立法者对机动车保有人承担危险责任还是过错责任的立法态度尚未明确,“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学说得以有效运行的制度基础尚不具备的情况下超前引进和适用该学说,已超越了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范围,是一种超越司法职权的造法行为。 四、对机动车保有人适用“过错责任+公平责任”更符合我国国情 笔者认为,相对于机动车保有人危险责任而言,对机动车保有人适用过错责任并兼采公平责任更加符合我国目前国情。具体理由是: 其一,机动车保有人承担过错责任符合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在危险责任模式下,机动车保有人实质上是在承担着一种物件责任, 是在为自已所有或管理的物承担责任。物件责任属于特殊侵权行为责任,其与过失行为产生的一般侵权责任在构成要件、归责原则、责任主体方面有很大差别。在我国,机动车保有人不应当承担物件责任而应承担行为责任,是因为物件责任打破了现代侵权法的基石——过错责任原则和自已责任原则,是一种结果责任的回归,是对人的行为自由的极大限制,故必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作依据。而我国民法上明文规定的物件责任只有建筑物、构筑物致人损害、堆放物致人损害、树木致人损害、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产品致人损害等类型,除此之外的没有明确规定的侵权类型均应视为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故机动车保有人承担过错责任符合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 其二,过错责任更能体现实质意义上的公平。比如,在挂靠情形下,若采危险责任模式,由于挂靠人和被挂靠单位均是车辆保有人,二者要承担连带责任,虽有利于最大限度填补受害人损害,但对被挂靠单位明显不公平,因为其对运行车辆的支配只是一种名义上的控制和支配,实际控制和支配权在实际车主手中,且其享有的运行利益只是挂靠人定期交纳的管理费,获利要比挂靠人小得多,却与挂靠人承担相同的责任,明显违反权利义务对等原则。而在保有人承担过错责任并兼顾公平责任模式下,挂靠人承担全部责任,被挂靠人承担补充责任,受害人的利益也可以得到较充分的保护,而且对被挂靠人更能体现实质公平,也更加容易被当事人和社会大众所接受。 其三,机动车只有在高速运行下才是高度危险物,机动车一旦运行,危险源同时开启,此时最有能力控制危险的人是机动车驾驶人,而非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因此,对机动车车主施以严格责任并不像危险责任提出者预想的那样能够减少交通事故发生的概率。 其四,国外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一般是在民法以外的特别法中加以规定,且大多规定保有人承担危险责任的最高赔偿限额[12]。由于法律明确机动车保有人的最高赔偿限额,机动车保有人可通过商业三责险补足强制责任保险限额与最高赔偿限额不足的部分,从而通过保险制度将全部事故损害加以分散,由社会多数人负担。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被害人向保险公司索赔即可在最高限额内获得救济,保有人则可从交通事故中完全脱身。而在我国,由于没有交通事故赔偿最高限额的规定,机动车保有人无法通过保险制度事前将全部风险加以转移和分散。机动车保有人在交强险限额之内承担危险责任无可厚非,但让其对交强险限额外的损失也承担危险责任,对机动车保有人显然不公平。这是因为:其一,他们的机动车在事故中也遭到了严重的毁坏,他们也是事故的受害者;其二,他们已经投了交强险,履行了保有人应该承担的社会义务;其三,他们对事故的发生并没有任何过错,也无法事前预防和阻止事故的发生。 其五,危险责任的基本思想在于“不幸损害”的合理分配,乃基于分配正义的理念。危险责任所生的损害,得经由商品服务的价格机能及保险制度予以分散[13]。因此危险责任的推行的基础是保险行业的高度发达,而我国的保险业还刚刚起步,人民的保险意识还比较弱。我国有13亿人口,其中有9亿农民,我国农用机动车的保有量居世界首位,在数量上要远远超过轿车。作为农用机动车的保有人,农民的保险意识极差,农用机动车的参保率很低。因此,笔者担心,在我们这样一个没有高度发达的保险业作为支撑的国度里推行机动车保有人危险责任,会产生大量的社会问题。 五、 “补充责任”的 引入和 “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学说的矫正 如前所述,笔者认为对机动车保有人适用过错责任并兼采公平责任更符合中国国情。在上述归责原则的指引下,我们可以将机动车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承担的基本思路归纳如下: 1、在一般情况下,对机动车侵权行为承担终局赔偿责任的应该是实际侵权人即机动车的驾驶人; 2、雇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雇主承担替代责任,雇员不承担责任。但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雇主与雇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分别由国家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替代责任,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4、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如果不是事故发生时的驾驶人,也不是驾驶人的雇主或其所在的国家机关、法人或其他组织,且对事故的发生不存在选任、监督、指挥上的过失的,不承担侵权责任。但如果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从车辆的运行中可以获得直接的或间接的经济利益,则基于公平原则和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应承担适当的补充赔偿责任。 基于上述思路,有必要对“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学说作重大矫正如下: 其一,舍弃运行支配要件,以享有运行利益作为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补充责任的要件。此处所谓运行利益,指可以从车辆的运行中获得直接的或间接的经济利益,而不应包括基于心理感情的因素而发生的利益,如精神上的满足、快乐、人际关系的和谐等。 其二,明确享有运行利益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责任的类型为补充责任而非按份责任或连带责任。这是因为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没有实施任何加害行为,不是加害人,与机动车驾驶人之间无法形成共同侵权行为或“多因一果”侵权行为。但鉴于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可以从车辆运行中获得直接的或间接的经济利益,基于民法的公平原则和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他们应承担适当的补充赔偿责任。 六、补充责任概述及其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具体应用 (一)补充责任概述 所谓补充赔偿责任,又称补充责任,是指因同一债务,在应承担清偿责任的主责任人(亦称直接责任人)财产不足给付时,由补充责任人基于与主责任人的某种特定法律关系或因为存在某种与债务相关的过错而在一定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的民事责任。补充责任制度是由判例学说发展而来的民法理论,为众多国家司法实践所采用,并建立了相应的法律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了两种类型的补充责任,即安全保障义务人和学校在第三人侵权时的补充责任,并在司法实践中取得了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为补充责任在更广范围内的适用奠定了基础[14]。 补充责任的特征有: 1、责任人为多数,且在多个责任人中存在主责任人和补充责任人的区分。补充责任中的债务是由主责任人产生的,在对外责任上是先由主责任人独立承担责任,在主责任人的财产不足以承担应付的责任时,补充责任人对不足部分进行补充性清偿。由于补充责任本质上是一种替代责任而非自已责任,补充责任人清偿后,有权向主责任人追偿。 2、补充责任人与主责任人之间不存在内部责任份额的划分。补充责任人承担的只是一种补充性清偿责任,并非是对债务的一种分担,所以主责任人与补充责任人之间并不存在内部责任份额的划分。 3、权利人对补充责任人不享有完全独立的请求权,在一般情况下,权利人不能直接单独要求补充责任人承担责任,而应该先要求主责任人承担责任,在主责任人的财产不足给付或主责任人下落不明时,才能要求补充责任人承担补充责任。 4、补充责任有一定的承担范围。补充责任不是对全部的主责任都承担补充性清偿义务,而是有一定的补充责任限额。 5、补充责任人与主责任人承担责任的法律关系不同。补充责任人是基于和主责任人存在某种法律上的特殊关系或存在某种过错与过失而承担补充责任。 补充责任制度的法理基础来源于大陆法系的不真正连带债务学说。所谓不真正连带责任 ,是指数个责任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对于债权人负以同一之给付为标的之数个债务,依一债务人的完全履行,他债务因目的已达到而消灭的法律关系。补充责任是由不真正连带责任发展而来,是特殊的不真正连带责任,从中仍可以看到不真正带连债务的大部分特征,但其与不真正连带责任仍存在一定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不真正连带责任中,权利人可以依不同的法律关系任意选择起诉债务人,而补充责任则不能选择,必须先起诉主债务人,除非主债务人不确定。 2、不真正连带责任中,各债务人均负全部履行义务,而补充责任中只有主债务人需负全部履行义务,补充责任人则只在主债务人不能清偿时在一定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二)道路交通事故中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补充责任的若干具体情形 1、挂靠 所谓挂靠,是指个人出资购买的车辆登记到某单位(如有营运资格的运输公司或客运站)名义之下从事运输,车辆所有权为车主个人所有。挂靠人为实际车主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被挂靠单位为名义车主承担赔偿责任应区分两种不同情况: 一是被挂靠单位同意出资购买人将车辆登记挂靠在其名下,但没有收取任何费用,挂靠人独自对车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由于作为登记名义人的被挂靠单位不是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又没有从车辆运行中获得任何利益,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是挂靠人以被挂靠单位的名义经营,被挂靠单位定期收取管理费或挂靠费。由于挂靠单位能够从车辆的运行中获得利益,故应当承担一定的补充赔偿责任,其责任范围应综合考虑挂靠人的收益与被挂靠单位收取挂靠费的数额,原则上应以年度缴费期间内挂靠费占挂靠人收益的比例来确定挂靠单位的补充责任。 2、承包 机动车承包是指,发包人作为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将机动车的经营管理权发包给承包人,由其使用经营并定期缴纳相应的承包费用。在机动车的承包经营中,承包人获得直接运行利益,发包人获得间接运行利益。由于承包人是车辆的驾驶人或驶驶人的雇主,承包人承担的是侵权法上的责任,而发包人不是事故的加害人,不应承担侵权法上的责任。不过,由于发包人获取了运行利益,从公平责任及权利义务对等原则考虑,应让其承担适当的补充赔偿责任,责任范围原则上也应以单位缴费期间内发包人可得的承包金占承包人收益的比例来确定。 3、租赁 机动车租赁可大致分为两种情形:一是租赁经营人与承租人约定提供租赁汽车以及驾驶劳务给承租人,同时收取租赁费用。例如,婚庆租车公司派遣自己的司机为承租人驾驶婚庆车辆。二是在约定时间内租赁经营人将租赁汽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不提供驾驶劳务的经营方式(《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第2条)。被租赁的汽车是指除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客运以外的各类客车、货车、特种汽车和其它机动车辆(《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第3条)[15]。 在第一种情形下,虽然名为“租赁”合同,实为承揽合同。由于机动车仍由出租人或其雇员驾驶,当被租赁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时,当然应由出租人或租车公司依雇主责任承担责任。 第二种情形的责任处理与承包经营类似,承租人作为机动车驾驶人或其雇主应承担侵权法上的损害赔偿责任,获取间接运行利益的出租人应依公平原则和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补充责任的范围应由法官依出租人收取租赁费用的数额多少自由裁量。 4、借用 借用也称“使用借贷”,它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以物无偿贷给他方使用,他方在使用完毕之后返还该物的行为。如果使用是有偿的,而得解释为对价时,即属于租赁而不再为借用[16]。出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由于出借人从出借车辆中获得的仅仅是一种感情上的满足和人际关系的和谐而非直接或间接的经济利益,故原则上出借人不应承担责任。 笔者认为,在出借过程中,出借人还应承担类似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6条的准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出借人在出借时违反此义务,如明知借用人无驾驶证或者明知借用人饮酒过度而仍然出借车辆,或明知车辆存有某种缺陷而未尽告知义务,则应在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补充责任情形下的诉讼安排 在前述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补充责任的情形下,因补充责任人承担补充责任与主责任人承担责任系基于不同原因而产生的,前者是基于公平责任及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后者是基于侵权行为,故二者不形成必要共同诉讼。诉讼中,赔偿权利人可以先起诉主责任人,而不必追加补充责任人为被告,在主责任人未能清偿的情形下,权利人可以再次起诉补充责任人要求承担补充责任。当然,权利人也可以同时起诉主责任人和补充责任人,但在权利人只起诉补充责任人时,则必须追加主责任人为被告。 需要注意的是,补充责任人是在主责任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形下才承担补充责任的,因此在司法实务中,必须是在强制执行主责任人的全部财产后仍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才由补充责任人承担补充责任。补充责任人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主责任人追偿。 在起草此类案件的判决书时,法官应加强判决的说理性,在判决理由部分应详细阐明补充责任人承担责任的理由、补充责任的范围及确定依据、补充责任的承担方式,以及补充责任人承担责任后的追偿权,以加强当事人对判决的认同。对于判决的主文部分,笔者认为可以这样表述: 一、被告一(主责任人)应当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共计××××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日内付清。 二、被告二(补充责任人)应当就原告的各项损失在××××元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二在强制执行被告一的全部财产后仍不足以清偿原告债务时方承担此补充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论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一)道路安全管理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之一。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职责就是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提高安全通行效益,为人民群众出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创造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所谓和谐道路交通环境是指道路交通与全社会的其他部门或者行业处于一种相对配合得恰当和匀称的搭配关系,是人、车、路处于一种比较理想与合理的状态。和谐社会是和谐道路交通的前提与条件,和谐道路交通又是和谐社会的有机组成,两者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在构建“和谐社会”的现代化建设进程中,人们离不开“衣、食、住、行”这四项基本的生活需求。而其中的“行”,又在人们的日常行为中占据着非常重要的比例,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对出行的安全要求越来越高。如果特大或恶性交通事故控制不了,频频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居高不下,人民群众对“出行”这个最基本的行为都没有安全感,那就根本无从谈起构建和谐社会。另外,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构成元素,交通事故造成的伤亡对一个家庭具有巨大的破坏力。每一起重大交通事故不仅仅导致了一个生命的灭失,同时也直接影响一个家庭的全部生活,直接改变了家庭成员的生活状态,由此而产生的矛盾冲突和引发的社会问题,势必影响社会的和谐发展和大局稳定。因此,做好道路交通管理工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分支和有机组成部分,也是维护发展和稳定大局的要求。 (二)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能够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道路交通管理和构建和谐社会关系是非常紧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搞好了,人们的出行环境改善了,交通事故减少了,投资环境就能得到大大改善,从而有效促进地域经济的发展,成为推动和谐社会发展的生产力。进年来,随着XX红色旅游交通管理工作的不断升温,到XX接受革命传统教育的人数越来越多,随之而来的车流也多起来,为构建“大旅游”和“大交通”环境,确保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对接长珠闽、融入闽东南、实现大跨越”目标的实现创造了巨大的历史机遇。同时,也给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带来了新的压力和挑战。因此,如何创造一个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构建人、车、路的和谐相处和发展的良好环境,直接影响着我市建设“一个中心”和推进“四个打造”实现新的跨越式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 (三)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必须顺应和谐社会发展的要求。社会和谐和和谐社会目标的提出,就道路交通管理工作而言,将不可避免地经历一个理念调整、理论重建的过程。在这样一个历史时期,道路交通管理必须顺应时代的要求,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在理论研究和具体运用上不断地开拓新的空间、探索新的服务途径和科学的管理办法,构建开展创建“平安畅通县(区)”,工作,着力抓好“基层基础建设”,贯彻落实公安部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五整顿”、“三加强”,交通安全宣传“五进”活动、加强科技化交通管理等一系列工作,都是为了让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不断跟上和谐社会建设的步伐。 二、公安交通管理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职责和任务 (一)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是公安机关的天职,也是公安交通管理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主要任务之一。在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我们的工作重点应转移到国道、交通管理工作景区道路管理上,转移到农村道路管理上,切实加强重点单位、重点车辆、重点驾驶人的管理,整改危险桥梁和路段,完善交通标志标识,尽最大的努力减少交通事故,确保不发生群死群伤事故。在道路通行中,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都得不到保障,也就无从谈起社会的和谐。 (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是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标志。我市在交通组织上还存在不够科学合理的地方,人乱行、车乱停的现象没有彻底解决,除机动车违法行为外,行人、非机动车违法行为仍十分突出,行人、非机动车交通秩序整治及停车场点整治力度亟待进一步加强,通过规范行人和非机动车的交通行为,增加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引导人们文明行车、文明行路,建立与和谐社会相适应的道路交通环境。公安部提出创建“平安畅通县区”,这既是实施城市畅通工程、创建平安大道的延伸,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载体,我们必须下全力抓实抓好。 (三)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社会的和谐首先体现在人与人关系的和谐。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性质决定我们时时刻刻要与群众打交道,如办理驾驶证申领、车辆上牌检验、组织驾驶员培训考试、处理交通事故、查纠交通违法行为、接受群众报警求助等。如何进一步确立以人为本的理念,规范车辆管理、事故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查处等工作的流程,改进服务态度,提高工作效率,妥善处理群众与群众、群众与民警之间的矛盾,是公安交警部门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必须要认真思考和解决的问题。 (四)建立新型的警民公共关系。做好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离不开群众的支持,但在现实执法过程中,我们发现部分群众的交通安全法律意识和自我防护意识仍较为薄弱,对公安道路交通管理的认识和理解仍然不足,一些群众甚至认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执法是故意刁难,其主要目的是为了罚款。因此,如何进一步改善警民公共关系,使其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真正发挥作用,就要严格按照“交警就是服务、百姓利益至上”,“心中无百姓、不配做交警”的服务理念,坚持走群众路线,紧紧依靠群众,宣传群众,组织群众,做好本职工作,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同时,积极参与抢险救灾、社会公益等工作,真正架起警民互通的桥梁,使群众真正了解、理解、支持公安交通管理工作。 三、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对策 (一)防管结合,多措并举,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一是针对源头抓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履行交通安全源头管理职责,严格执法、严格审批、严格监督。一方面严格机动车检验,重点检查车辆的安全性能,严防病车和报废车辆上路行驶。另一方面加强驾驶员源头管理,建立健全对驾驶员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严格驾驶员培训、考试、发证、审验等环节,确保驾驶员的素质。二是针对突出问题抓整治。紧密结合实际,认真分析交通安全形势,针对突出问题,开展联合整治行动,充分发挥路面管理和执法主力军作用,科学调整警力部署,最大限度地强化路面监控,加大对疲劳驾驶、超速行驶、酒后驾驶、无证驾驶以及农用车非法载客、报废车上路营运、驾乘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等严重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严管重罚,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三是积极开展对隐患路段的排查整改。积极建议政府将重大交通事故隐患的监控和整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建立健全交通安全隐患整改责任制,由政府出面协调,组织有关部门深入事故黑点、危险路段,认真排查交通安全隐患,研究整改措施,明确整改部门、整改责任和整改期限。对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领导要亲自抓部署、抓检查、抓落实,确保整改质量和进度。 (二)加强监督,规范管理,努力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对公安交通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任务和要求,树立严格、公正、文明的执法形象,已经成为当前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因此,按照党的十六大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总体要求,加强日常监督检查,规范执勤执法,转变执法观念,增强服务意识,找准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切入点、结合点和着力点,进一步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牢固树立发展经济、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理念。要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最高标准,扎实开展和各争先创优活动,大力倡导便民利民为民,在交通管理实际工作中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勤执法,共同为经济建设创建良好的法制环境。 (三)以人为本,转变观念,努力提高服务群众的能力。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天天要和人民群众打交道,是与群众接触最频繁、联系最密切的公安工作之一,是公安机关的窗口,从某种意义上讲,也代表着党和政府的形象,代表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特别是作为红色故都,交通参与者面广、量大,道路交通保卫任务多,级别高,民警的执法水平和执法质量直接影响到游客和上级领导的情绪和对一个城市的印象。所以,作为XXXX的公安交通民警,一定要理解“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的深刻含义,在切实保障广大游客生命财产安全的同时,必须把服务于人民群众作为第一要务,充分体现人文关怀。特别在执勤执法过程中要正确处理好严格管理和热情服务的关系,工作中注意研究方式和方法,有效化解执法过程中的矛盾点,做到既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又运用得灵活自如,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扎扎实实做好便民、利民工作,不断推出新的便民利民措施。如:车管工作要在简化程序、减少环节、热情服务上下功夫;事故处理要在公正执法,提高办案质量上下功夫;路面执法要在依法纠违、文明执勤、规范执法上下功夫。要将执法与服务有机结合,从一点一滴中体现服务群众,一举一动都服务经济建设,真正用我们的具体行动为构建“和谐XX”,建设“平安XX”做一些实在的工作。 (四)立足创新,科技强警,实现警务机制现代化建设的新突破。建设“平安社会”,构建和谐社会,对道路交通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只有大力提倡和实施科技建警、科技强警战略,将科技强警战略放在全局和战略高度,把科技作为当前和未来警力的新增长点,坚持高标准、高起点、高要求、高质量地推进公安交通科技工作,从根本上提高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科技含量和现代化水平,才能不断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实现警务机制现代化建设的新突破。在现有条件下,仅靠我们公安机关本身很难实现长远目标,必须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积极不断地向党委、政府请示汇报,使科技出效益、科技强警力成为党委、政府的共识,逐渐形成公安交通科技建设全社会齐抓共管的良好格局。 道路交通论文:可持续发展概念下的道路交通现代化建设 摘要:本文针对可持续发展战略要求,探讨道路交通领域的观念变化、系统结构变化、科研方向变化等问题,并对交通环境对策框架进行了讨论。 1.前言 可持续发展是当今使用频率相当高的一个词汇,其基本定义可以表述为“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危及后代人满足其需求的发展”。可持续发展是一种思想,意味着观念的转变;可持续发展是一种方向,意味着规划和目标的修正;可持续发展是一种宣言,意味着具体行动中的计划和贯彻。 回顾道路交通工程发展的历史,呈现出一种人的认识观念与科学技术相互交织的发展过程,道路设计概念曾经历多个层次的提高:以工程造价为标准层次;结合交通服务水平标准层次;增加环境保护标准层次;可持续发展标准层次。每一层次的提高,都是在前一层次的基础上增加了新的评价因素,体现了一种观念的更新。每一次层次的提高,也都伴随着新技术的推广应用:第一次层次的提升,是在交通工程学科发展的基础上进行的,交通流分析技术、交通设计技术、交通工程技术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第二次层次的提升,引进了环境科学的观念,形成交通环境的研究领域,考虑道路网环境容量的交通规划、交通公害(噪声、废气、振动)的防治、道路景观设计等。第三次提升,则更加注重巨型系统思想的应用,将把基础设施建设与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紧密联系在一起。在可持续发展思想指导下,道路交通现代化建设需要进行观念的调整、目标的调整,以及系统结构的调整。 2.观念的调整—支撑可持续发展的交通设施体系 对于交通设施体系的构成,随着人类思想的进步不断发生着变化:早期在有限的建设能力和资金能力基础上,其构成只包含了最基本的部分—道路、铁道的本体;当交通安全问题提到议事日程之上以后,交通标志和标记、交通监控系统等成为交通设施体系中不可缺少的内容;当交通环境问题提上议事日程,隔音墙、交通环境监控设备等成为交通设施体系中的新成员;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相适应,支持与土地利用规划相结合的交通规划决策支持系统和信息采集管理系统、更加充分发挥交通设施能力的交通诱导系统等成为交通设施体系中的重要成员。在这种硬件设施构成内容变化的背后,设计观念的更新,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目标的变化等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以欧美日等发达国家智能化交通系统计划为例,表面看这是交通系统结构的变化和技术的变化,在传统的交通系统中增加了交通诱导系统、交通信息系统等,以及采用了计算机技术、控制技术、通信技术等进行技术改造。实际上在后台起到支撑作用的是这样一种认识:在有限的土地资源和环境资源制约下,传统的交通系统无法满足不断增长的交通需求,必须通过采用现代高新技术加以改造,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一系列新的系统概念,例如: 综合交通信息系统提供道路网上的交通阻滞、交通事故、运行时间等情报,并提供公共交通的情报,帮助人们选择合适的交通方式、恰当的出行时间、合理的交通路线,促使交通出行分布在综合交通网络上进行合理分布,以减轻整个交通网络的负担。 交通诱导系统向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服务,帮助他们了解整个道路网络的交通拥挤状态,引导他们避开拥挤路段或交叉口,促使整个路网负荷均匀化,达到提高利用效率的目的。 货运管理系统在交通信息的支持下,合理制定车辆调度计划,提供货物集配服务等,其目标是促进货物运输的高效化。 客运管理系统在交通信息的支持下,合理进行营运车辆调度,并提供公共交通服务信息,以提高客运系统的服务水平,吸引更多的客流,减轻整个城市交通系统的负担。 自动驾驶控制系统是在自动控制技术的支持下,提高单位道路面积的车辆通行能力,以及增强交通安全性。 由此可见,新的交通系统概念的提出过程中,需要观念和目标的更新作为前导。 当今世界,可持续发展已经成为许多国家的战略目标,我国亦将其作为重大战略加以实施。1992年李鹏总理率团出席了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UNCED),庄严承诺中国将认真履行会议所通过的文件,总书记在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和第四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上的讲话中均强调:在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必须把实施可持续发展作为一项重大战略。同时,我国政府制定了《中国21世纪议程》,作为重大举措,制定了《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中国跨世纪绿色工程规划(第一期)》。 与基础设施建设紧密关联的可持续发展目标是:改善人类居住区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改善居民的居住工作环境和生活质量。这一目标需要通过多种途径的努力才能有效地实现,作为基础设施重要组成部分的交通建设对这一目标产生多方面的作用:引导作用,对区域社会经济空间形态发展的引导;支持作用,提供区域空间的基本支撑框架;保障作用,对于地震等灾害的救援来说,交通网络是最基本的生命线。对于交通领域来说,在可持续发展的思想指导下的建设目标是建立促进人类居住区持续发展的基础条件,其手段主要有:将土地利用与交通运输规划相结合;确立减少交通需求的发展模式;发展公共交通;改善交通管理;鼓励非机动运输方式等。 与发展目标相互关联,可将面临的复杂问题分解为如下层次关系: 第一层次的问题(目标层):建立支持可持续发展的道路交通综合系统,提供对区域空间合理支撑框架、合理使用自然资源、有效支撑经济发展、具有一定的防灾抗灾可靠性的交通服务基础条件。同时需要强调的是,道路交通综合系统的直接目的是对人和物的流动加以支持,而不是简单地对车辆的运行加以支持等。 第二层次的问题(宏观控制层):通过规划手段实现交通系统的总体协调和优化,以避免资源的浪费,并将交通建设作为用地规划、城市体系规划、国土规划实现过程的重要支撑基础和调控手段;通过政策手段引导实现交通模式的合理结构,通过需求管理促进用资源的合理利用,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系统;采用政策手段促使交通行业的技术更新,优先推广节约资源和能源,提高交通系统运行效率的技术等。 第三层次的问题(技术层):加强信息技术在交通工程中的应用,例如交通诱导系统、交通综合信息系统等;认真研究和实施公共交通系统的发展和技术进步;减少对环境的交通污染:噪声、废气、振动的防治;废旧材料的利用,以减少对自然界的索取等。 2.结构的变化—道路交通综合系统的构成 在可持续发展战略指导下建立道路交通综合系统是一个包括“政府调控行为、科学技术能力建设和社会公众参与”的复杂系统工程,采用宏工程的观点看待这一问题,需要分析系统外部环境对道路交通系统所提出的功能要求,根据这种功能要求确定系统的结构,支撑这一结构的科学技术体系。 根据执行可持续战略的要求,道路交通系统将与其它系统之间形成如下接口关系: 与自然系统的直接接口,包括从自然界的索取、向自然界的排放、对自然界的干预等。 与社会系统的接口,与城市化进程的协调,对国土发展均衡程度的调节,对消费模式的影响等。 与经济系统的接口,包括与区域经济发展战略的协调,与能源利用政策的协调,对产业结构与布局的影响等。 这种接口关系要求道路交通系统满足如下功能: 基本交通功能,保证交通运输通畅、安全、快速、舒适、便捷; 环境保护功能,提高单位土地的利用效率,减少对自然界的索取和排放; 促进社会进步功能,通过有效的规划手段促进城市体系、区域布局的健康发展,正确引导社会消费方式,促使社区健康发展; 支持经济发展的功能,保障经济发展战略的实现,促进经济结构和经济布局的调整。 为适应功能要求多样化的发展趋势,所建议的道路交通综合系统将由政府管理子系统、基础设施子系统、科学技术子系统、公众服务及参与子系统所构成。 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就是政府对可持续发展发挥作用的一个重要方面,政府有责任为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建立合理结构和布局的基础,有责任确定正确的交通发展战略,同时交通设施又是政府的一种很有效的宏观调控手段。回想一下泰国曼谷城市交通所陷入的困境,许多城市交通造成的严重废气污染,我国城市交通中公共交通危险的萎缩倾向等,可以清楚地看到政府所担负的责任有多么重大。与这种责任相比,我国政府机构在制定交通发展战略、政策、规划和管理的过程中所获得的技术支持就显得有所不足,不够健全的信息系统、分割的管理体制、不够畅通的与专家之间的沟通渠道等都是需要进一步克服的重要问题点。 针对这一情况拟建的政府管理子系统,是以政府管理工作人员为使用对象,依托计算机网络系统,支持政府决策过程的人机系统。其理论基础在于钱学森先生1989年提出的开放的复杂巨系统及方法论,即从定性到定量综合集成法,这种方法进一步发展成为从定性到定量综合集成研讨厅。这一理论方法的实质是将专家体系、统计数据和信息资料、计算机技术三者结合,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支持决策活动。政府管理子系统的技术目标主要是提高决策的质量,而非单纯提高决策分析速度。系统的基本工作方式是信息服务、集成研讨、决策分析。 基础设施子系统中除了传统的道路本体设施以外,交通监控系统、交通信息系统、交通环境保护系统、自动收费系统、交通安全及事故处理系统等均是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现代化的交通监控系统是道路交通系统中不可缺少的部分,它以平滑交通流为直接目标,并由此产生减少废气排放、减少能源消耗的目的。与国外的系统不同,我国需要认真考虑混合交通所带来的特殊问题。交通信息系统对调节交通需求、支持管理决策、支持运输部门和企业制定车辆调度计划等均有重要的作用,由信息采集、信息加工、信息几部分所组成。交通环境保护系统由废气、噪声、振动防治和监测两个基本部分所组成,其硬件包括隔音墙、低噪声铺装、桥梁减震装置、交通污染专用监测装置等。 科学技术子系统的目的是通过技术推广和技术培训促进行业的技术进步,其构成包括科学情报服务体系、新技术推广体系、学术研讨体系等,硬件方面得到重点实验室、部门开放实验室、网络虚拟实验室、情报信息Web服务节点、观测实验系统等的支持。其中网络虚拟实验室是进行有关道路交通领域工程技术研究和科学研究、进行道路交通领域高等工程教育、推广新技术新概念的重要基地;其主要服务对象为道路交通工程技术研究人员、高等学校的教师、研究生和本科学生等;虚拟实验室建立在计算机广域网络基础上,其核心是由计算机仿真实验系统所构成;系统主要提供远程教学实验和工程实验方面的服务。 公众服务与参与子系统在道路交通综合系统中占有不可替代的地位,交通需要公众密切参与,对公众服务包括信息服务、救援服务、管理服务等,例如智能交通系统中交通诱导系统、停车场引导系统、公共交通服务信息系统等均是公众服务概念系统;而公众参与则是指为获得公众理解与支持,所进行的公众教育(有些甚至是采取计算机仿真游戏的方式)、公众训练等活动,道路交通综合系统将通过交通培训基地、依托计算机网络的虚拟训练基地、交通宣传系统等对其进行必要的支持。 3.科学研究结构的变化—值得关注的研究领域 由于可持续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因而支撑道路交通建设的科学研究内容发生着重要的变化,传统技术的比重正在下降,新技术学科的研究内容正在迅速得到关注,并正在得到逐步应用。 具有远见的规划是可持续发展的基本保证,因而交通规划研究领域正在发生着深刻的变化。交通规划从以基本依靠经验的定性分析为主阶段,到调查研究基础上的定量分析为主阶段,在向定性定量相结合的新阶段,呈现了一种螺旋式上升发展的过程。这首先是由于对于交通系统的要求变化,不仅需要满足交通需求,而且需要对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基础支撑条件。要求的变化造成研究范围的扩大变化,使得我们更加难以对研究对象的长期发展作出准确的预测。因此,交通规划的研究范围进一步扩大,更加注重与社会经济系统之间的协调配合,更加注重解决战略规划层面的问题,同时更加注意在长期交通需求预测不可能准确的前提下交通规划方法的研究。作为理论基础,宏工程理论和从定性到定量综合集成技术正在引起研究者的关注。 宏工程指的是关系全局的超大型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决策和组织实施。这一理论力图采用全新的综合大系统的工程概念,运用定性定量参半的方法,采用协调折衷、互补共济等寻求合适而非最优的思想方法来解决自己的问题。支撑宏工程思想的分析方法有系统动力学(SD)、结构解析(ISM)、试误分析(Try and Error Analysis)等。与传统系统工程相比,宏工程更加重视注重系统包络之外的整个系统环境。应用这一理论将有助于我们更好地分析交通系统与社会经济系统之间的协调关系。 从定性到定量综合集成是钱学森先生提出的一种研究复杂巨系统的具有我国特色的方法。其核心是将专家群体、数据和各种信息与计算机仿真有机地结合起来,把有关学科的科学理论与人知识和经验结合起来,发挥综合系统的整体优势去解决实际问题。这一理论方法为我们在交通规划中定性定量相结合提供了基础,有助于改进面向复杂巨系统的决策理论方法。 从规划研究内容来看,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促进合理交通模式的建立,正在引起人们的重视。有限的自然资源不可能承担迅速发展的私人交通,必须采用政策、税收、建设、管理等多方面手段促使大量的人员利用公共交通系统。我国的城市交通规划多年来一直强调公共交通优先,但真正落实下来的情况并不好,如何以有力的分析论证说服政府及公众,在城市的空间资源利用、政府财政预算、技术进步支持等方面确实实施公共交通优先战略,仍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从规划范围来看,都市群交通网络规划随着城市化进程而提到了日益重要的位置,当行政协调问题能够解决之后,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都市群的交通规划问题将迅速提出,必须为之进行必要的理论准备。 交通需求管理在可持续发展过程中需要给予关注的问题,人类应该较为自觉地调整自己的消费观念,其中交通消费是极为重要的一部分。交通需求管理通过停车管理、税收管理等多种手段实现对交通方式的调节,鼓励减少交通出行的模式及较少资源消耗的模式。 信息技术正在迅速进入交通工程领域,智能交通系统建立在信息技术的基础上,其核心就是交通信息系统。我国的交通信息系统还十分落后,不够完善的交通信息采集系统、非常不够充分的信息加工利用,有待改进的信息手段等,都是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道路交通综合系统是一个多维世界,信息在其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人们的交通选择行为正是在信息的支持下完成的,政府的交通战略、交通规划、交通政策正是在信息的支持下制定的,交通管理机构的日常管理决策更是离不开信息基础。当前需要注意的是计算机与通信技术的结合,特别是广域计算机网络基础上的信息传播和信息采集。 作为信息技术实现载体,交通诱导系统、交通信息系统、交通控制系统在现代道路交通体系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它们将交通主体—人或物、交通工具、交通基础设施、交通管理部门联系为有机的整体,减少了由于系统内部不相协调造成的效率下降。交通诱导系统的研究工作已在我国展开,当前的工作重点其一是系统的总体框架研究和具体分析模型研究,作为基础理论交通行为值得给予必要的重视。交通信息系统目前的研究主要是试图综合各方面的信息,加工后提供分层次的信息图像以满足不同任务的需要,近年来发展起来的数据仓库技术、数据挖掘技术等正在展现出良好的应用前景。同时,支持不同层次管理决策的决策支持系统也是研究者关注的一个方面,其需要研究的主要问题是如何利用信息网络所提供的大量信息,从中挖掘出自己所关心的内容;如何对定性定量相结合的决策过程提供有效的支持;如何适应不同层次的决策特点等。在信息技术应用过程中,值得注意的是分散布局、总体协调的趋势,总体规划强调的是协议标准,而不是拘泥于技术细节,这使得庞大的信息系统可以分步分散开发,逐步到位,以减少系统开发的难度。 道路交通环境保护技术仍然是今后关注的热点。汽车废气的防治手段主要是采用清洁能源、尾气净化,并通过政策调控减少汽车使用。除此之外需要注意的是加强工程技术的研究,分析废气在特定环境下的扩散规律,以减轻局部位置的废气污染。道路交通废气污染专用监测系统的建立也是非常重要的一项任务,国外建立的这类专用系统常年积累的数据为其环境对策制定创造了很好的条件。噪声防治在传统的研究领域仍然面临许多课题,可用于工程评价和工程设计的噪声传播基本规律研究还有待深化,隔音墙的设计有待改进,低噪声路面技术有待进一步进行工程化实验和推广。此外,在交通规划中考虑环境保护因素正在形成热点,特别是土地利用、城市体系结构与交通骨架相互配合,构成生态城市体系结构,是规划工作中的研究重点。在具体规划方案的制定过程中,交通环境容量分析技术具有较好的实用前景。为减少对自然界的索取,采用废旧材料进行道路建设仍值得给予高度重视,粉煤灰、废钢渣等用于路基建设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仍然需要进一步研究工业废料作为筑路材料,以及道路旧路改造过程中废旧沥清的再生利用。 交通网络的可靠性研究是一个值得展开的领域,特别是在城市道路网络规划中更应给予足够的重视。我国目前正在经历一个新的城市化过程,在城市布局规划过程中需要认真考虑对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预防和救援问题,为城市的进一步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在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道路交通系统对于城市的救援与恢复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这已被国内外多次地震灾害血的事实所证明。 研究地震灾害情况下保障道路交通面临两个基本问题: 由于灾害情况下道路交通系统功能对于城市系统总体功能的恢复具有重大影响,因而需要提供具有一定可靠性、能够在抗御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发挥作用的交通网络。 在灾害情况下,特别是在救援工作初期,人们(特别是其交通行为)往往失去有效的组织性,这种分散无组织的行动有可能造成交通网络总体机能的丧失,因而对于城市救灾保障交通系统设计中需要考虑这种特殊情况下的供需关系,以及对应的交通保障方法。 类似的研究需求在抵御火灾、水灾等方面均有重要的意义。 4.交通环境的关注—对策与手段 道路交通的环境污染主要分为交通噪声、大气污染、交通振动三个主要方面。道路交通噪声是由通过道路的汽车群发生、并传播到道路沿线的随机噪声,其特点是大小不规则,且变动幅度大。降低道路交通噪声的主要措施有改善车辆结构、改善行驶状态、控制交通量等,其具体内容参见图1。 汽车是大气污染的移动发生源,由汽车排放的污染物质有碳氢化合物、一氧化碳、氮氢化合物、铅化物、颗粒物质等。为减少汽车的排放污染,最重要的控制发生源,首先可以采取较少汽车排出的污染物质数量(例如采用无铅汽油);第二可以以强化排出气体管理规章为中心,促进汽车结构的改善;第三利用交通控制系统保持交通流的畅通,通过交通规则改善行驶状态;第四,促使私人汽车交通转向公共交通系统,以及促进货运方式的合理化等交通总量控制手段;第五是改善道路结构,确保环境设施带、绿化等缓冲区域等。 所谓交通振动,是指道路上行驶车辆的冲击力作用在路基上,通过地基传递致使沿线地基和建筑物产生的振动。路面越不平整、车辆重量越大、车速越高、载货车辆越多,产生的振动越大,此外,地基越软弱路端振动级越高。为减少交通振动,大致可以通过振动源、传播路径及受振动部等方面的措施来防治。作为道路振动改良措施,往往采用路面平整度改善、路面、路基以及地基改良,和指定交通规则、设置环境保护带、防护沟、防护壁等。 道路交通论文: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可诉性与相关问题探讨 论文摘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指负有交通管理职能的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的原因后,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在引法交通事故以及产生损害后果中的相互关系,依法作出对当事人责任大小的认定。因它涉及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当事人不服是否有权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是否作为行政诉讼案件受理和审查,在司法实践和理论界存在不同的看法,笔者通过本文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可诉性的理论依据对认定行为的复议问题,审查问题及法院能否判令公安交通部门重新作出责任认定问题等,阐述对交通责任认定属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有权对交通事故认定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从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可诉性 随着我国交通事业的飞速发展,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呈现上升趋势,而由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所引发的诉讼也在逐年增加。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以后,因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日渐增多。根据1992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否可诉,理论界与司法实践部门有着不同的说法。本文有意通过理论的分析,透过法律的规定,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可诉性,是否属复议前置,以及从哪些方面进行审查等问题进行探究。 一、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可诉性问题 (一)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当事人是否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同观点 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否可诉,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和看法,但笔者归纳起来具体有以下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可诉性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已就此专门与公安部联合了《通知》,《通知》规定:当事人仅就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或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以及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该《通知》具有司法解释的效力,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参照适用,受其约束,不得私自扩大受案范围。另一种观点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一旦作出,事实上等于对当事人的事故责任作了定性处理,明确了当事人在事故中应承担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还是次要责任,将会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分配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应当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一种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如对此不服,应准许其提起行政诉讼。 综观上述两种观点,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更为合理和可行。就第一种观点而言,一个时期以来,《通知》的确对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起到了明确的指导作用。对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行为性质,当时的理论界认识上还较为模糊,把它当作一种鉴定行为,非具体行政行为,而鉴定行为并不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性影响,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可通过民事诉讼进行审查,而不必提起行政诉讼。另外,我们应该结合《通知》出台的时代背景,考查其立法原意。《通知》制定当时,距我国行政诉讼法正式颁布实施才两年多,行政诉讼刚刚起步,行政审判人员素质还较低,部分法院还未设立行政审判庭,行政审判力量相当薄弱,而交通事故却大量发生,且呈逐年上升趋势,还处于较低水平的行政审判尚不足以承担大量的因不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而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因此,最高人民法院与公安部联合了《通知》。时移事易,随着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基本方略宪法地位的确立,人民法院审判力量的加强和司法水平的提高,一些以前在理论界有争论的理论问题在逐步得以澄清。就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行为性质,理论界也由过去认为是鉴定行为而趋向于行政确认行为。首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作出后,公安机关将据此对当事人进行调解,当事人将按照责任认定确定各自承担损害赔偿的比例。因此,事实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已对当事人的责任作了定性处理,将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性影响,应当属于行政确认行为,而行政确认行为又属于准行政行为,是可诉的。其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可能造成对当事人权益的侵犯。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5条规定,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的职责是:处理交通事故现场,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处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这几个部分是互相联系,互为因果的,如果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错误,将会导致错误的处罚,甚至错误的赔偿,进而可能侵犯当事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如果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侵犯了其人身权和财产权,有权依照行政诉讼法及其解释提起行政诉讼。 (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可诉性的理论依据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机关的行政职权行为,法律没有赋予公安机关终局裁决权,公安机关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就应接受司法审查。 《办法》第4条规定:公安部是国务院处理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县以上地方各级公安机关是同级人民政府处理本行政区域内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从这一规定看,公安机关依照《办法》对交通事故现场处理,并对事故当事人各方责任做出认定,是其法定职责,必须依照《办法》规定的法定程序执行。公安机关是法定的处理交通事故行政机关,其他机关无此权力,依法对交通事故责任作出认定是公安机关的行政职权。 我国在现阶段正推行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国家。行政机关作为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机构,必须依照法律赋予的职权依法行政。不得势肆无忌惮,随意缩小和扩大自己的法定职责。交通事故频繁发生,公安机关作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行政主管部门,是否有终极裁决权?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的通行做法是,通过宪法明确禁止行政机关享有终极裁决权,而承认司法机关的终极裁决权。我国实体法以不承认行政机关的最终裁决权为原则,以承认行政机关的终极裁决权为例外。《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4)项规定“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这的“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立法程序制定、通过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法规和规章均无权作此类规定。目前我国授予行政机关对行政案件最终裁决权的法律主要有:《商标法》、《专利法》、《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和《行政复议法》。而《办法》第22条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后30日内,应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但并没有规定公安机关的责认定为最终责任认定。它应当接受司法审查,如果当事人对公安机关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可诉性的法律依据 1、行政诉讼法中的有关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2条、第11条、第12条,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作了规定,其中第2条从总体上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该法提起行政诉讼。据此,我们可以看出,具体的行政行为是构成行政诉讼的必要条件,而具体行政行为有以下四个法律特征:第一,特定的主体。既拥有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或者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这是法律规定的适格的行政主体资格。第二,特定的处罚对象。既行政机关应该根据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实施的具体的行政行为。第三,特定的事项。既具体的行政行为针对的是特定对象的特定对象。比如,针对特定的公民或者法人的罚款、拘留、吊销营业执照、驾驶执照,等等。第四,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涉及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具有一定的法律后果。结合上述具体行政行为的四个法律特征,可以看出,公安机关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行为,明显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因为它完全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四个法律特征要件:它属于典型的行政机关,它针对的是特定的公民的特定的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它的结果必然涉及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第11条以列举的方式罗列了行政诉讼的具体受案范围,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在其中,但是该条第1款第8项“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和第2款“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的规定则对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做了扩充解释。而第12条以列举的方式,对不属于行政诉讼的情形作了排除性规定:一是国防、外交和国家行为;二是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是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是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为。既然法律作出了排除性规定,那么,我们就可以据此得出结论:除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其他具体行政行为都具有行政诉讼的可诉性,人民法院就都可以作为行政案件予以受理。 2、2000年3月10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问题解释》)中的有关规定。 《若干问题解释》第1条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作了扩大解释。把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恢复到了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上来,取消了一些不适当的限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只要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都是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机关依职权对当事人责任作出的认定,是对当事人责任大小的确认,是一种准行政行为,应当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若干问题解释》第98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以前所作的司法解释以及与有关机关联合的规范性文件,凡与本解释不一致的,按本解释执行。该条规定标志着最高人民法院与公安部联合的《通知》中有关“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同时废止。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3、现实的司法实践与《通知》的矛盾。《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简称《公报》)2002年第5期刊登了“罗伦富不服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案”,该案在法律适用上至少有两方面的实践意义,一是以最权威的形式肯定了当事人不服公安机关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行政诉讼;二是否定了申请复议前置程序(此问题以下祥论)。我们知道,《公报》刊发的案例对审判实践具有直接的参考价值,因而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判例”。该案无疑否定了最高法院与公安部的联合解释。《公报》之所以要以案例的形式对司法解释给予否定性评价,主要是基于司法解释与立法精神之间的矛盾,以及适应WTO的法制原则需要。这无疑会推动各地法院对此案件的受理,这是应该给充分肯定的。 二、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的复议问题 (一)就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否属复议前置问题,《办法》无明确规定,仅在第22条中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30日内,应当作出维持、变更或撤销的决定。没有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规定。现在既然已明确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那么司法实践中必须解决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否属复议前置问题。笔者认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不应以复议为前提,当事人可以选择复议或诉讼之一作为救济方式。理由一,由当事人选择复议或诉讼,符合权利保障多元化的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发展方向;理由二,让当事人决定诉讼前复议与否,可以减少当事人对法律的抵触情绪,使当事人的权利得到及时保护;理由三,我国目前的行政审判水平和审判队伍与十几年前相比有巨大进步,已足够满足审理面广量大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案件的需求;理由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案件,虽专业性、技术性较强,但人民法院与公安机关审查角度不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当事人可以向法庭申请由专业人员出庭进行说明,法庭也可以通知专业人员出庭说明。 (二)就申请复议期限问题,行政复议法第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办法》第22条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15日内提出。《办法》规定与行政复议法相抵触,应以行政复议法为准,当事人不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申请重新认定的期限也应为60日。 三、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审查问题 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审查问题,有种观点认为:只从程序上对责任认定进行审查,即不作实质性审查,理由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非人民法院所能审查。笔者认为,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主要是对交通事故事实等实体认定不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专业性、技术性固然较强,交通事故的行政处罚也是由公安机关作出,为何后者可以对交通事故的原因等事实进行审查,而前者不行呢?为保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客观公正,应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 (一)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公安机关是否违反地域管辖的规定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应由交通事故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作出,但是,如由交通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会妨害责任认定的公正性,可应一方当事人申请,由上一级公安机关指定的公安机关作出。《办法》未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地域管辖,笔者建议《办法》修订时应当增加相应的规定。 (二)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程序是否合法 《办法》第8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第17条规定,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如果公安机关违反上述法定程序,作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将会面临被撤销的后果。 (三)据以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 引起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清楚与否,直接关系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关系到当事人各自责任的分担和损害赔偿,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将产生实质性影响,客观公正的事实还将成为人民法院作出损害赔偿判决的依据。因此,审查责任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至关重要。 行政审判实践中,还可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适用法律的正确性、公安机关是否滥用职权等方面进行审查,以确保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全面、客观、公正。 四、关于能否判令重新作出责任认定问题 关于此问题,有人认为交通事故具有突发性,现场很容易遭到破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根据当时的现场作出的,事后很难重新作出,判令重作没有实际意义。笔者认为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一般都有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笔录、照片(有条件的还有录像资料)、当事人陈述、物证、证人证言等证明材料,有必要时还可做现场模拟实验,如果原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程序违法,可直接判令公安机关重新做出责任认定,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原来的证明材料,重新作出责任认定。如果原来责任认定事实不清,法院可判令查清事实重新作出责任认定。 结束语 权利必须得到救济,无救济既无权利,这是现代司法的基本理念。如果不赋予当事人对公安机关就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之行政诉讼可诉性,而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终局裁决、不受司法监督的话,必然会出现严重损害当事人权利、妨害依法治国进程的现象。就无法有效的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对公安机关的一些明显的适用法律方面的错误也就无法纠正。受理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一是于法有据,二是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三是有利于行政执法,四是适应了WTO法制原则的要求。 道路交通论文:城市道路交通问题探讨 内容摘要 城市交通问题已经成为我国社会的难点和热点问题,在解决其对策上,大致可以分为两类:硬件对策——道路设施建设、交通工具改进、土地使用结构调整、土地开发强度控制等;软件对策——交通研究、观念更新、管理机制、交通政策、法规建设等。当前,各城市对硬件建设普遍重视,而软件建设则往往被忽略。对此,作者提出了一些解决问题的思路。 近20年来,我国城市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但是,一些城市所出现的交通拥挤堵塞问题也是空前严重的。目前,全国32个百万人口以上的大城市中,有27个城市的人均道路面积已经低于全国平均水平;90年代中后期,上海等城市中心区50%的车道上高峰小时饱和度更是达到95%,全天饱和度超过70%,平均车速下降到10km/h。为此,交通问题已经日益引发各城市政府的重视,并成为民众关心的焦点。2000年,国家公安部、建设部联合发文,要求全国部分城市实施道路交通的“畅通工程”,力图通过行政手段促进道路建设和交通管理协调,推动城市交通拥挤堵塞问题的缓解?1?。尽管如此,实践中不少城市所体现出的重道路建设而轻道路政策理论研究,重交通规划而轻交通管理,重短期“政绩”而轻长远目标的某些倾向,使我们不得不深刻地思考以下问题。 1 道路交通拥挤的缓解在于整个道路交通开放系统的不断改进 目前,许多城市里的交通问题是通过局部路段、局部道路交叉口的拥挤堵塞反映出来的。显然,按照西医“脚痛医脚,头痛医头”的观念,拓宽这些道路,在交叉口修建立交似乎是立竿见影的解决办法,但问题却很少这样简单。以美国的城市道路建设为例,城市里更宽更多的道路、立交在建成之初的确方便了人们的出行。但是,越来越多的事实表明,草率地选择多修路来解决城市交通问题,最终导致了美国城市里更为严重的交通构成失衡、交通拥挤及城市中心衰退等问题〔2〕。究其原因就是不少研究者、决策者曾经错误地估计了道路建设对解决城市的交通问题的积极作用而忽略了其他方面,如交通需求、公共交通、交通管理等对解决城市交通问题作用的全面研究。结果,路修得越多,促进了私人轿车的消费,而道路拥挤情况依旧,公共交通也日益变得更加的萎缩(如图一): 典型的如洛杉矶和底特律两个城市。到60年代,虽然两市分别修建了多达数千公里的汽车专用道路,但交通拥挤问题依旧。同时,因服务水平下降,其公共交通严重萎缩,客运量分别下降到总客运量的1.5%、4.5%〔2〕。两城市仍有大量承担不起私车交通的市区贫穷人口,于是又引出了如何为这部分人提供必须的交通条件及市中心衰退等社会问题。美国政府认识到城市交通设施建设的局限性和公共交通的重要作用,并于60年代通过了世界上第一个比较完善的《公共交通法》。 而北京在这方面似乎也走过一段弯路,前些年已修通投资巨大、立交众多的二环、三环主干道路81km。但由于辐射道路干线和支线建设滞后,没有形成与环线相配套的完整道路及相应的管理系统,加上这些年机动车辆的迅猛激增和相应交通需求管理不力〔3〕,环线进出口上往往堵塞,形成了新的交通问题。大城市解决交通问题的重点应不再局限于道路交通设施的建设,而应扩大到建立一个以社会化公共交通网络为主体,以快速交通为骨干的多层次、多元化交通方式协调运行系统。在这一系统中,道路建设、客运系统、货运系统及相应的交通管理与控制系统都将得到很好的研究和解决。 2 城市交通问题的缓解有待于提高道路交通网络建设研究和决策的科学化水平 近20年来,国内城市修建道路、改善城市交通环境的热情异常高涨。但是,由于没有形成一个科学化的研究、决策机制,部分行政领导的个人意志代替了科学、民主的研究、决策过程,以至不少城市把主要精力、资金投入了主要道路建设和相应的地产开发,道路建设项目草率上马。还有高架道路热,高架道路本来是一种迫不得已的事情,但是好多城市还在追求,甚至把它作为市长的政绩,列为“为民工程”,结果非但没有解决原有交通问题,还造成了不少新的交通问题和隐患: 2.1 新建、改建道路集中在市区和开发的新区,道路建设时序、走向、宽度等与城市发展方向及规模不符,浪费大量建设资金和道路资源。如北海、张家港的道路建设。同时,在许多城市的外围,城市道路与公路的衔接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造成交通进出城市十分不畅,导致出入境交通影响市内交通。典型的例子如广州外围道路系统及沪宁高速公路和沿线城市市区道路的衔接。 2.2 主要干道或几个重大交通项目的建设占用了几乎全部的资金,相应的交通政策、交通规划研究、反馈得不到应有的重视,交通设施建设科学性少,随意性多,对缓解城市交通问题作用不明显。目前,从全国范围看,真正对城市交通问题长期投入人力、物力进行研究的城市仅有北京、上海、南京、广州、深圳、沈阳、武汉等城市。我国,多数城市还是仅仅把城市交通问题作为一个子专题单独进行阶段性研究。还没有引起人们长期的足够的重视。城市交通问题因其复杂性、综合性、长期性已经使得单凭几个规划人员或一个政府职能部门(如建设部门)的力量无法应付。 2.3 与道路相匹配的交通管理子系统的研究、改善有待重视。我国许多城市中道路建设虽然规模、声势浩大,但相应的管理设施研究、建设却相对滞后。从国外的经验看,交通管理已经从“点控制”(道路交叉口控制)到“线控制”(道路通行控制),进而发展到整个城市区域“面控制”(通过计算机网络和遍布区域的探测器、摄像头、大型可变电子显示屏幕、实时交通广播等,科学控制和引导交通流)。最近十几年,综合考虑道路、车辆、交通参与者、计算机处理技术等因素的智能交通系统(ITS?的开发和研究更是方兴未艾,并在解决城市交通问题里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我国668个城市中,目前系统作过交通调查及编制城市交通规划的城市仅有40余个。 2.4 土地使用——交通流量评估得不到重视,土地使用与交通生成和吸引之间的和谐关系失控。我国现行的有关的法律中,如《城市规划法》、《房地产管理法》等,对于土地使用、建设项目的交通流量评估、停车位设置等没有很严格的规定。因此,在一些城市里,未经土地使用强度评估和交通流量预测,跟着投资商屁股后边的,沿新建、改建道路的高密度房地产开发往往引发比原先更为严重的交通、规划、社会等问题。典型的如前些年沿杭州西湖的道路拓宽及高楼建设。90年代福州市中心的旧城改造工程,交通混杂,秩序混乱,事故频发。 为此,从实践效果看,由于缺乏稳定的城市交通问题研究机构和必要的交通基础研究,忽视交通管理的潜在价值,以及建设项目的交通流量评估法律地位不强,我国许多城市近年的道路建设及其政策制定、落实,在缓解城市交通问题上并未起到显著的作用。 3 城市交通问题的缓解有待于政府机构改革和相应法律法规的必要支撑 长期以来,我国城市规划、城市道路建设和维护、公共客运、道路交通管理和公路建设、轨道交通的管理职能分别属于建设、公交、公安、交通、铁路等部门。各方均有自己的一套思路和做法,缺乏必要沟通和协作,又有在部分问题上争权夺利或相互推诿的弊端。借此政府机构改革的东风,在《城市规划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的基础上,制定《交通法》、《公共交通法》、《轨道交通法》、《城市停车场法》等系列化法律,减少各方上述职能不清、政出多门、相互推诿等弊端已属当务之急。 4 “软硬”兼施——未来解决城市交通问题的必经之路 总体上说,交通设施容量的增长速度永远赶不上交通需求的增长,单靠交通设施容量的增长来解决城市交通问题已经被证明行不通。为此,“软”“硬”兼施、想方设法实现道路容量的科学扩张与现有道路运能潜力的挖掘,将是我国未来解决城市交通问题的必经之路。具体说,应立即着手以下几个方面来综合解决我国城市当前所面临的交通问题: 4.1 强化交通基础研究,实现交通容量的科学扩张 我们必然要选择一条用最省的土地资源和较少资金满足尽可能大的城市交通需求的途径。而这样一条途径,很大程度上是建立一个综合的客货运交通系统的问题。因此迫切需要我们建立健全相关研究机构,长期有效地展开相关的基础研究,全面把握这一系统中的道路设施、客运系统、货运系统、交通管理系统、交通法规、机制设置等一系列子要素,及时为科学的交通决策提供有力依据,把城市有限的人力、财力、土地资源投入到最有利于解决其交通问题的方面去,实现交通容量的快速、高效扩张。 4.2 加强宏观交通需求管理,改善交通构成,发挥现有交通设施的最大运能 学习香港、新加坡、日本的有益经验,加强宏观交通需求管理,有效引导和控制私人交通工具出行的增长,同时积极扶持公共交通,维持合理的私人交通与公共交通的比例,保证一个较高的道路交通资源的使用效率已是中国许多城市,特别是摩托车增长过快的南方城市所面临的当务之急。同时,对于城市中普遍存在的自行车问题,通过错开上下班时间、弹性工作制实现高峰时段交通总量的削减、改善既有交通构成是值得各城市考虑的。北京、天津等城市在这些方面获得了一定的成功经验。 4.3 科学管理个体交通,保证人、车、路的和谐关系,缓解城市交通问题 从社会学角度来探讨行人、司机的行为对城市交通的影响,在我国还是一个很少有人涉及的课题。但是,从交通工程的基本原理出发,我们知道行人、车辆的有序流动对于保证城市道路的畅通有着重要的影响。也就是说,在解决好宏观的交通构成等问题后,微观的个体交通在局部路段的失范行为仍将可能对整条道路乃至整个道路系统的通行能力构成严重影响。例如,部分人员在道路上的乱穿乱行、乱摆乱买一直是我国许多城市交通拥挤混乱的一个重要原因。为此,从行人心理、严格执法、加强过街步道建设等角度深入研讨强化个体交通管理的可能,保证行人、车辆对道路资源特别是交通高峰期间道路交叉口的有序、合理使用,也将有助于缓解不少城市的交通混乱问题。 4.4 规范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责权利,提高城市交通研究、规划、建设、管理等机构的协调、协作水平,实现对既有人力、物力、财力的合理搭配、使用,推动城市交通问题的缓解。 从经济学上说,城市政府是市场中掌握最多经济资源的利益团体,同时,它还拥有一般社会团体所没有的许多公共决策的权力。为此,在缓解城市的交通问题上,城市政府所扮演的角色至关重要。它的科学决策、权力应用和对经济资源的合理使用将直接影响城市交通问题解决的实际效率、效果。但是,由于我国政府中交通规划、管理、投资、建设等职能相对分散,迫切需要我们利用城市政府机构改革的良机,提高各相关职能部门的服务水平及相互间的协调协作水平,最大限度地减少“内耗”。可以说,城市相关政府部门职能、权力的合理调整和规范,将促进城市对社会资源、经济资源的高效调配和使用,从而对进一步缓解我国城市交通问题带来深远而积极的影响。同时,从制度上确保专家和民众对城市交通问题决策的民主参与和监督,那些盲目追求“政绩”的道路设施建设的个人行为也将因此受到有力约束。如深圳市由29人组成的市规划委员会(其中公务人员不超过14人),对促进该市的民主、科学决策起到了不小的作用〔4〕。 4.5 加强立法,处理好土地开发使用和交通流量生成和吸引、城市停车场设置、扶持公共交通发展等问题。 一是考虑在现有《城市规划法》和《房地产管理法》基础上修订这些内容;二是学习美国、日本等国的经验,进一步形成系列化的《交通法》、《公共交通法》、《轨道交通法》、《停车场法》等完整交通法规体系,以适应我国城市交通迅猛发展的形势。
浅谈医疗纠纷预防措施: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及防范措施:怎样预防医疗纠纷 【摘要】 总结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及防范措施。回顾性总结和分析医疗纠纷的产生原因找出有效的防范措施。医护人员要有高度以的职业道德和严谨的工作作风,有过硬的医疗护理技术和丰富的临床经验,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思想和理念能够有效的预防和杜绝医疗护理纠纷的发生。 【关键词】 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防范措施 1 引发分析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 1.1 服务意识差 有些医护人员服务态度不好,对待患者的态度生、冷、硬、顶、推,不能换位思考,不能理解病人的疾苦而发生的矛盾。医疗纠纷数量日益增多,内容也趋向复杂化。有些医护人员法律知识淡薄;工作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对医院的规章制度视而不见,对工作疏忽大意不注意业务学习和知识更新,而引发的医疗纠纷。 1.2 违返医疗护理常规 有此医护人员责任心不强,不按医院的规章制度进行医疗护理操作,严重违返医院的规章制度,缺乏专科理论知识,不能真实反映病情变化。 1.3 注意医患沟通 随着当前社会的发展医护人员与患者沟通的方式多样化,便如:患者入院后主管医生和责任护士要主动与患者及家属讲解相关的病情及治疗方案,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在短时间内与患者建立良好的关系有利于减少纠纷的发生。 1.4 医疗费用引发的矛盾 医疗费用已成为患者非常敏感和关注的话题,患者住院后医生和护士要向患者及家属说明医疗大概费用,使患者心中有数,特别是患者治疗效果不理想时,易造成患者的误解,因此医护人员一定要详细解释医疗费用情况以免因交待不清引起的不必要的纠纷。 1.5 患者对疾病的转归期望过高 患者对诊断和治疗在心理上不认可,对病情的转归期望值过高盲目的以为奇迹会发生,一量病情恶化甚至死亡,难以接受现实甚至殴打医务人员。 1.6 患者的不良心理反应 有些患者及家属不能理解医院的规章制度,无理取闹,过分要求,态度蛮横,捏造事实,严重影响医院的正常工作。 2 防范医疗纠纷的措施 2.1 医护人员要了解患者的需求,要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把患者当亲人,作善解人意的白衣天使,医护人员要经常与其患者及家属沟通,及时了解病人的心理变化,以提高服务质量。患者入院后希望得到医护人员的同情和体贴,看似简单的一句问候会给患者以安慰和鼓励,有助于患者对我们医护人员产生亲切感,促进彼此的有效沟通,因此医护人员针对患者的需求,进行相应的健康教育。 2.2 强化法制观念及法制教育 随着强制建设的发展,医疗护理人员要认真学习相应的法律知识,法律不仅保护患者的合法权利也保护医护人员的合法权利,因此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3 提高服务意识,优化服务理念,医护人员在工作中应杜绝生硬态度,提供主动优化服务。给病人全面的身心护理,尊重病人人格、信仰、习惯、爱好、价值观,坦诚与病人沟通,对待病人如亲人,从被动服务到主动服务。从中了解他们的需求,以最大能力与他们沟通,缓解患者的内心压力,使患者在一个完好的氛围下康复。不歧视任何患者,尤其对性病、艾滋病、精神病人、经济能力差的等,维护患者的知情权和主动权,让病人感觉到有医护人员的关心和爱护。 2.4 医护人员要加强责任心,杜绝各项医疗差错的发生,一定要按照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医护人员在岗工作到位后,精神饱满;言行文明,主动热情,对待病人认真仔细、耐心,病人得到满意的服务,这也是预防纠纷的手段。 2.5 建立良好的护患关系,护士应及时与患者及家属沟通,医护人员应将心理护理提升到重要位置,及时了解患者的需求。通过有效的沟通建立良好的护患关系,促进彼此的信任,指导患者让患者了解治疗的目的,药物的作用及注意事项,从而得到患者的理解和支持达到治疗的目的,减少医疗和护理方面的医疗纠纷。 2.6 加强医院的管理工作,医护管理者必须树立以人为本,以病人为中心的管理思想,是每个环节的管理达到服务到位的目标。有效提高医疗和护理技术和管理,使患者在良好的修养环境中在最佳的状态下接受治疗和护理,总之医疗护理人员要有过硬的医疗护理技术和丰富的临床经验、严谨的工作态度,高度的责任心和以患者为中心的工作态度有效的避免医疗和护理纠纷的发生。 2.7 医院其它相关因素 例如:医院医疗设备陈旧、抢救药品及急救药品医院没有急时投资和更换设备,或迫于资金压力无力购置先进的抢救设备,没有及时更换,在手术过程中出现问题造成患者的意外伤害而引发的争议,大型抢救和突发事件的发生时,抢救药品和抢救设备不能及时到位而发生的医疗纠纷,因此根据医院的情况一定要专人管理,医院的各种设备及抢救药品等。为了避免矛盾的发生及时发现隐患并妥善处理。 2.8 加强技术培训,针对医护人员理论知识的贫乏,当患者问及有关疾病的用药,饮食,注意事项等方面的知识时,不能正确全面的回答达不到患者的要求,引发的矛盾,作为一名医务工作者要不断的学习新的医疗技术和护理经验,不断的充实自己,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从根本上减少医患纠纷的发生。 2.9 特殊患者的处理,在医疗护理过程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患者,他们的表现千差万别,便如:一位血管不好的患者,一般住院时间比较长,自我保护意识较强,科里护士谁新谁老他都知道,每次轮到年轻的护士他很不情愿,针对这个问题,我们科室组织起来利用业余时间进行培训,老护士向新护士传授经验,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过一段时间的培训,我们科里最年轻的护士给这位患者成功穿刺一针见血后,患者终于改变了态度,对我们的护理技术大大赞扬,同时也提高了我们对自己技术的自信心。我们的医疗及护理人员一定要加强专业技术操作培训,加强自身的临床和护理经验,提高医疗和护理水平。总之,我们在工作中要注意方方面面的提高,为患者解除病痛,以使我们的医疗护理工作更加完善,从而有助于化解矛盾,减少医患纠纷的发生。 2.10 医疗风气不正 有些医护人员服务态度能不好,工作作风不扎实,为了经济利益过分地开检查单及提成药物,使患者经济负担不断增加同时浪费患者的治疗时间,故意拖延时间,未把患者的病痛和疾苦放在心上,引发患者的不满意和控告,因此医疗护理人员在工作中一定要保持严谨的工作态度,高度的责任心及精湛的医疗护理技术来迎接患者的理解和信任从而减少医患纠纷的发生。从而更好地为创造和谐社会添砖加瓦。 浅谈医疗纠纷预防措施:美容整形外科医疗纠纷的预防措施 【摘要】爱美之心人皆有之。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很多人选择通过技术方式使自己的容貌更美丽,但是,美容整形行业是高风险行业,近年来,关于美容整形的医疗纠纷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并且愈演愈烈,笔者认为,患者和医生都有责任为预防、减少医疗纠纷而努力。 【关键词】美容整形;外科;医疗纠纷;预防措施 一常见的美容整形外科医疗纠纷种类 美容整形外科手术与其他外科手术存在很大的差别,手术的医疗效果清晰可见,手术中除医生医疗技术外,医生和就医者的心理因素影响着手术的结果。尽管双方都希望手术成功、完美,但是,每个人对美容整形的效果有不同的评价,这就极易造成矛盾纠纷,造成纠纷隐患,在目前的美容整形外科中,常见的医疗纠纷有: 1、就医者对手术效果不满意 2、就医者在手术后出现并发症 3、就医者对医护人员的工作态度和服务质量不满意 4、医生与就医者之间沟通方式存在问题 5、医疗费用过高 6、医疗机构侵犯患者的知情权 二美容整形外科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 医疗纠纷的发生情况是各种各样的,产生纠纷的原因也各不相同,但是,总体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 1、医疗模式的转变 近几十年,医学模式发生着巨大的变化,由传统的医生主导地位转变为医患共同参与,医生的绝对权威地位已经不复存在,就医者的自主意识增强,但是,很多医生并不理解,对就医者的意见不重视,没有在手术前让就医者真正了解手术的效果,部分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2、医护人员自我保护意识不强 在医疗活动中,医护人员不重视自己护理过程中各种资料的记录和保存,在与就医者进行沟通时,不注重自己对治疗效果的切实评价;在进行手术过程中,不能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标准手术;手术出现失误时,不能及时与就医者进行沟通解决;在一定情况下,就医者会对医护人员的护理及收过程进行录音录像,而医护人员不能及时对就医者的手术效果进行整理书写,可能导致医护人员与就医者对于治疗过程的表述不一致。 3、医护人员素质不高、医疗技术条件差 美容整形外科作为一门新兴医疗学科,起步较晚,但是发展速度很快,在很多方面还存在局限性,尤其是技术方面,医护人员综合素质不高,使用的手术设备落后且不专业,部分非医务人员在利益的驱使下走进美容整形领域,很多整形美容机构没有从业许可,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医疗纠纷发生的可能性。 4、就医者维权意识的增强 现代社会,人们的法律知识水平不断提高,维权意识也越来越强烈,随着国家新的法律的制定实施,就医者在就医过程中更加注重用法律意识保护自己,注重各种治疗方式以及手术过程等资料的收集,一旦在手术中发生问题,就医者可以利用这些资料保护自己的利益。 5、就医者对手术期望值过高 就医者对于治疗的期望值很高,他们认为,只要通过手术,就可以彻底改变自身外貌上的不足,他们对自身的外貌基础没有清楚的认识,不切实际地要求医护人员按照个人要求进行手术,介于每个人对于审美的观点都不同,医护人员与就医者很有可能在手术效果的评价上产生各种各样的纠纷。 三美容整形外科医疗纠纷的预防措施 事实上,很多纠纷是可以避免的,医护人员希望手术成功,给就医者一个改善外貌的机会,而就医者也希望看到满意的治疗效果,因此,双方都有责任采取一定的措施减少美容整形外科医疗纠纷的发生。 1、就社会方面而言 社会的管理和保障是减少医疗纠纷的重要措施。政府相关单位要加强对美容整形中心的管理和监督,严格此类机构准入机制,严格要求相关机构工作人员持证上岗,同时,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确保美容整形机构的正规性。 2、就医护人员而言 从医护人员的角度来说,首先要提高自身素质。整形美容要求医护人员有精湛的医疗技术和高水平的业务素养,同时还要求医护人员对心理学有一定的了解,要能为就医者考虑,特别是在医疗过程中,医护人员要学会与就医者进行交流,遵守良好的职业道德,要将医疗过程中的各类文书准备完全并进行严格管理,为就医者提供良好的服务。 再次基础上,医护人员要转变服务理念,要能够改变自己对就医者的态度,站在就医者的角度上考虑问题,对就医者的要求进行全面的考虑、分析并给予反馈,使就医者充分了解医护人员的想法,对医护人员的护理过程给予尽可能的支持。 医护人员要做好前期咨询工作和后期回访工作。在治疗前,医护人员要与就医者进行有效地沟通,在充分了解就医者的要求和期望的基础上对其进行治疗,对于手术的过程及预期的结果进行深入沟通,让就医者了解真实的情况;手术结束后,要对就医者的术后恢复等情况进行及时跟踪回访,一旦发现就医者出现并发症等情况及时处理。 3、就就医者而言 对于就医者来说,不能盲目选择,要能够区分媒体广告与实际手术的差别,目前,媒体将很多美容整形的手术效果进行夸大,由于国内没有明确的法律政策进行管理,很多医疗机构为了利益虚假广告,误导就医者,因此,就医者不能盲目相信广告宣传,在进行治疗前,要对治疗有全面的了解,要了解相关机构是否有资质,医护人员是否专业,一定要多询问几家机构,并进行对比,多询问医护人员,找到最合适自己的治疗方案,同时,要明确整个手术过程以及可能达到的效果或者可能出现的意外,手术后的注意事项等等,这样,就可以大大降低医疗纠纷的发生。 与此同时,就医者要在治疗中保存好相关的就医资料,对自己所进行的手术有深入的了解,一旦发生纠纷,就医者可以借助这些资料保护个人权益。这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手术协议书,这是医护人员和就医者对治疗过程达成协议的文字证明,同时也是纠纷发生后的重要依据,在签订协议前,就医者要认真研究协议中的内容,确保个人利益不会受损。 浅谈医疗纠纷预防措施:《广东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评析 [摘要] 《广东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将于6月1日起正式实施,但办法中就医疗纠纷处理的相关规定仍有争议,主要集中在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的中立性、医院自主权限制和医疗纠纷的仲裁等问题。该研究通过对上述问题的分析,抛砖引玉,提出相关改进建议,希望该规章在实施过程中更好的发挥效用,缓解紧张的医患矛盾。 [关键词] 广东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评析 现阶段医疗纠纷的高发、暴力化、群体化,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主要因素之一。从中央到地方均在探索如何公正、高效且医患双方满意的纠纷解决路径,从2010年7月1日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7章专章对解决医疗损害侵权作了规定,到近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从地方政府规章层面颁布了各地的《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广东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下称“办法”)将于2013年6月1日正式实施,但该研究认为《办法》的一些具体规定仍需进一步明确修改,尤其是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下称“医调委”)的中立性、医院自主权限制和医疗纠纷的仲裁问题,可能直接影响到《办法》的具体实施效果。 1 问题的提出 1.1 医调委的中立性问题 《办法》第7条第2款规定在医疗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可以“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重要途径具有简便性、灵活性和经济性的特点,能有效节约纠纷解决的成本[1],应当予以肯定,但有必要加强医调委的中立性。调解机构中立性是调解医疗纠纷的前提。所谓中立性是指医疗纠纷调解机构在调解过程,保持客观、公正、不偏不倚,不代表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偏向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言行。具体来说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客观性:要求调解机构对纠纷事实的认定要有明确的证据认定程序,不能为了达成调解而牺牲任何一方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21、22条规定“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坚持原则,明法析理,主持公道”,“ 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2、公正性:公正性要求调解机构不得偏向任何一方,判断标准主要是看调解机构是否直接或间接与当事人之间存在利益关系。中立性是调解发挥效用的关键,就像被2002年以前人们反复诟病的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纠纷进行鉴定就像“老子”鉴定“儿子”一样,如果当事人观念上认为调解机构缺乏中立性,那么无论结果怎样都无法有效化解纠纷。就《办法》中关于医调委的相关规定,其中立性有待进一步加强。 (1)《办法》应细化涉及医调委中立性的相关规定 中立性是医调委能否获得医疗机构和患方的信任最关键的因素,但《办法》中并无明确规定。该研究认为,应当从组织、人事任免、经费来源、操作过程等几方面来保证其独立性,医调委应与卫生行政部门、医师团体、医疗机构等保持距离[2]。 (2)关于医调委的评鉴制度 医调委的评鉴制度对于快速解决医疗纠纷提供了一条新的模式,通过建立医调委专家库,对争议纠纷在短期内评鉴调解,无疑提高了纠纷处理效率,应当鼓励,但评鉴制度本身仍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法关于纠纷过错认定的法定形式有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两种,《办法》第34条仅规定了专家库的功能是“为医疗纠纷的调查、评估和调解提供技术咨询”,未规定医调委的评鉴职能,虽然医调委的评鉴可以认为是医患双方合意下的一种纠纷快速处理方式,但当涉及到依据评鉴结果签署调解书并形成司法确认书时,法院应当慎重。因为毕竟评鉴结果仅是基于双方合意的非官方结论,签收法院的调解书后当事人就丧失了救济途径。因此,笔者建议赋予评鉴结果一定的地位,否则司法确认的合法性存疑。 1.2 医院财产处置权问题 《办法》第29条规定“医疗纠纷赔付金额1万元以上的,公立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五项及第二款规定的途径解决,不得与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自行协商处理”。该条款涉及医院财产自主处置权问题,笔者认为此种限制缺乏法律依据。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我国法人类型有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机关法人,其中公立医疗机构均属于事业单位法人。根据法人的概念,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它可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自己的行为享有和行使民事权利,设定和承担民事义务,拥有财产处置权和独立承担责任是法人的重要属性。医疗机构与患者协商赔偿,本质上讲是对自身行为法律后果的责任承担,和解协议其本质为合同性质,应属法人意思自治领域。从《立法法》的角度来看,地方政府规章不得与上位法相冲突,我国《合同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该规定赋予了医疗机构自行与患者签署和解协议的权利,《办法》作为地方政府规章,对上述权利的限制缺乏法律依据。从行政监管的角度来看,《办法》对公立医疗机构的限制似乎是出于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顾虑,从最初的草案也可以看出端倪,但上述做法并不妥当,通过限制财产处置权来预防国有资产流失从经济学上讲是没有效率的,因为如果双方当事人可以达成一致的情况下,任何第三方的介入都可能增加成本。对于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政府完全可以通过其他方式监管,对证实确实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医疗机构采取行政处罚等监管措施。 另外,从公立医院改革大方向来看,就是要避免政府对医院自主权的过多干预,建立公立医院自主运行机制,厘清医院和政府之间的权力边界,逐步释放医院自主权,以提高医院运行效率,因此《办法》对医院自主权限制有必要进一步修订。 1.3 医疗纠纷仲裁问题 《办法》第7条第2款规定:“有条件的地级以上市可以试行医疗纠纷仲裁”。但根据《仲裁法》第2条规定,只有商事纠纷才能进行仲裁,“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医疗纠纷属于人身权益纠纷,《办法》提出医疗纠纷进行仲裁的做法缺乏法律依据。再者,即使允许医疗纠纷争议仲裁,仍然面临着医疗行为过错的认定机构和形式问题,如果仍然委托司法鉴定机构或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委托医学会鉴定,那么仍然可能会遇到鉴定时间过长、鉴定机构中立性等问题,无法凸显仲裁优势。 2 相关建议与讨论 2.1 增加医调委的中立性 2.1.1 细化制度,保障医调委中立性 《办法》对医调委中立性的相关规定不够细化,笔者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相应条款:①医调委的设立人(或称开办人)应当与医疗机构无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②医调委主要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保证独立性,不受医疗机构和捐助机构的干预;③医调委的经费来源应当与医疗机构、医疗责任险承保的保险公司等机构无关;④在调解案件过程中医调委不受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的干涉;⑤医调委应当保持非营利性。 2.1.2 完善评鉴制度 医疗纠纷争议常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医患双方对基本事实予以认可(如均认为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但对于赔偿金额不能达成一致的;另一种情况是医患双方对于基本事实存在争议(如患方认为医院存在过错或篡改病历,而医方认为自己无过错)。笔者认为,对于第一种情况医调委调解显然合适,但对于第二种情况,多数需要医调委召开评鉴会分清责任。笔者建议,《办法》应当对医调委的评鉴职能予以确认并细化,保障评鉴结论的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在此之前,在调解书申请司法确认时,法院应当对申请司法确认调解书的评鉴结论进行审查。 2.1.3 加强医调委的经费保障 医调委作为依法成立的民间调解组织,根据《办法》第30条的规定,其调解不得收费。那么医调委的运作经费必须通过其他途径予以保障,这样才能保证医调委的日常运作,虽然《办法》第8条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人员、办公场地等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有条件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对医调委的设立及开展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以及《办法》第10条规定的社会捐助方式。但上述规定还需要进一步细化,首先从“必要的支持和保障”以及“可以”等用语来看,存在着一定的不确定性,医调委有“断粮”的可能,因此建议医调委经费明确由财政保障,例如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以确保其公信力[3]。其次,对社会捐助机构的规定缺乏细化。医调委具有中立性,其接受社会捐助应当受到限制,对于可能影响其中立性的机构捐助,医调委不得接纳。如:与医疗机构有保险关系的保险公司、医疗机构等。 2.2 增加医院自主权 2.2.1 解除对医院和解权限的限制 医疗机构作为事业单位法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0条的规定,其具有自行和解医疗纠纷的权利,包括诉前和解,诉中和解。《办法》对医疗机构超过一万元自行和解权的限制,在实际案件中可能会大大降低效率。如患者将医疗机构诉至法院后,在庭审过程中医患双方达成和解且和解金额超过1万元,患方同意撤诉。此时,医疗机构能否与患者签署和解协议书?是否还要到医调委或卫生行政机关予以确认?根据《办法》29条的规定,医疗机构是不能自行和解的(如果允许自行和解,是否所有超过1万元的赔偿都可以先起诉再和解?),这显然违背了《民事诉讼法》关于和解的精神,因此笔者建议应当解除对医院和解自主权的限制,允许医院与患者自行协商。有声音认为,政府之所以限制医院和解自主权,主要是出于保护医院,避免“医闹”。对此,笔者持不同看法,“医闹”属于非法行为,对于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医闹”,应当严格执法[4],《治安管理处罚法》,甚至《刑法》对此都有规定,减少医闹,关键在于执法。 2.2.2 政府对公立医疗机构资产管理应当转变方式 《办法》第29条另一个目的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但管理方式应当转变。在我国现有医疗体制下,政府作为公立医院的开办人,当然具有防止医院资产流失的责任,但不能以限制医院财产处置权的方式进行管理。结合我国新医改的要求,应从医院治理结构转变入手,建立理事会决策、管理层执行、政府监督的权利构架。通过委派政府官员理事进入理事会的事前监督结合审计委员会的内外部审计事后监督方式,来管理好国有资产,形成良性循环,而非一味的限制医院权利。 2.3 医疗纠纷解决途径的选择 关于医疗纠纷是否可以仲裁学界有不同看法。反对者认为,医疗损害属于人身损害事项,非商事合同纠纷,因此医疗纠纷仲裁于法无据。另一种观点认为,医患纠纷包括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和侵权损害赔偿纠纷,均属于当事人可自由处分的具有财产性的事项,因而医疗纠纷完全可以通过仲裁方式予以解决[5]。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并认为医疗纠纷仲裁与医调委相比,没有明显优势且不符合法理[6]。从法理上说,既然医患纠纷可以通过仲裁方式解决,而同样作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却不可,难道两者的赔偿不都是具有财产权性质吗?从专业优势上看,医调委建立了自己的专家库,对于复杂有争议的医疗纠纷通过专家评鉴制度能够快速处理,而大部分仲裁机构缺乏专家库支撑,难以胜任医疗纠纷的仲裁工作;从纠纷成本上看,医调委作为独立第三方民间调解机构,调解是免费的,对于患方来说无疑是减轻了经济负担,而仲裁患方则需要缴纳仲裁相关费用;从快捷性来看,《办法》第39条规定了“医调委应当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30日内调解终结”,相对于仲裁更加快捷;从终局性来看,《办法》第40条规定了“医患双方当事人同意对人民调解协议书进行司法确认的,医调委应当协助当事人进行司法确认”,如果经司法机关审查,发现医调委的调解违反法律规定的,还可以予以纠正,但仲裁却具有终局性,一裁终局,缺乏其他救济途径。另外,实践中,深圳市有相关地方规章,但具体报道的仲裁案例为数并不多。因此,从各个方面对比来看,如果完善了医调委第三方调解机制,医疗纠纷仲裁完全可以被取代。 3 结语 《办法》的出台为依法解决医患纠纷提供了新的路径和方法,无疑对缓和医患矛盾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办法》中对一些具体问题的规定仍需在实践中不断修正与完善,方能更好的发挥效用,该研究仅针对部分问题提出自己的见解。 浅谈医疗纠纷预防措施:病案管理易发医疗纠纷的环节与预防措施探讨 【摘要】 目的:探讨和分析病案管理中易发生医疗纠纷的环节和预防措施。方法:加强对病案质量的控制和对病案环节的管理。结果:2012年医疗纠纷发生率2.55%(51/2000)明显低于2011年的7.50%(150/2000),法律知识掌握人数1458例明显多于2011年的560例,患者的满意度94.75%(1895/2000)明显高于2011年的60.0%(1200/2000),比较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P 【关键词】 病案管理; 防范措施; 医疗纠纷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信息技术也在飞速发展,卫生信息化程度在逐渐提高,在很多医院都实现电子病案系统来采集病案资料[1]。但是,目前电子病案还不具备相关的法律效力,因此,很多医院实行纸质病案和电子病案同行的双轨制病案管理。在对纸质病案进行保管时,同时对电子病案进行收集和管理[2]。然而,在这样双轨制的管理下,增加了工作人员的工作难度和强度,同时也给医院医疗安全带来很大的隐患。此外,随着我国法律的不断完善以及人们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导致医疗纠纷事件不断增加。对于如何减少和控制医疗纠纷事件的发生,本院从病案管理方面进行着手,目前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现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回顾性分析总结2011-2012年本院病案管理的相关资料,此次研究对象有2000例患者,其中男1200例,女800例,年龄21~60岁,平均(36.0±2.5)岁。 1.2 调查方式 通过查阅资料的方式对每年出现的医疗纠纷事件进行登记,同时分析发生的原因。狭义的医疗纠纷就是指医疗机构在为患有某种疾病、伤痛或功能障碍的患者提供单纯的医疗康复服务或者病案记录过程中,出现了不良后果或者病案信息错误,由此产生异议而引发的争议。 1.3 预防措施方法 1.3.1 增强医务人员法律意识 加强对医院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法律法规的学习,可以通过讲座和视频以及黑板报等方式进行宣传[3]。可以通过定期进行讲座,开展法律知识竞赛活动,增强大家的法律知识。定期地进行安全教育活动开展,将一些典型的医疗纠纷案例进行深入分析和讲解,同时让大家认真总结和查找相关的原因,进而意识到病案管理的薄弱点,有效地预防和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 1.3.2 狠抓病案历书写质量 在医院里,病案的质量是医院医疗质量和管理水平等的综合表现。因此,要及时、准确、科学规范地记录好每一份病案,对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1.3.2.1 完善相关规章制度 医院要建立相关的病案书写规范,出台相关的规章制度,对病案进行严格管理,实行奖罚制度[4]。 1.3.2.2 建立健全相关组织 成立病案质量管理小组,由各科室的一把手任组长,下设成员。对医院的病案进行不定期地检查和管理,对存在的不足进行指出,同时对各科室的病案质量进行评比,提出相关的整改措施,实行严格的奖罚制度。 1.3.2.3 提高医务人员业务素质水平 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技能和业务知识培训,提高其病历书写能力,强化业务人员的责任意识,将病案书写纳入到年终考核中[5]。 1.3.3 突出病案环节质量管理 1.3.3.1 升级电子病案书写系统 将医院的旧电子病案书写系统进行及时的升级和更新,同时增加时效提醒功能[6]。对各个环节都设置相关的时限,同时设置超时提醒功能。实行病案修改权限,只有上级医师能够修改下一级医师病案的权限。实行电子签名制度,对不同文件之间的复制和粘贴实行屏蔽,避免和防止出现不同病案之间出现任意复制的情况。 1.3.3.2 实施网上监控 病案质量管理小组对病案实行网上监控和抽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修改和报告[7]。同时定期进行评比和公布,与科室的考核直接挂钩。 1.3.3.3 严格病案归档前把关 当病案到达病案室之后,病案管理人员要对各项检查进行仔细检查,同时对缺项和病案首页缺陷及时地退回到相关的科室,将相关的问题对科室和个人进行反馈并纠正。 1.4 统计学处理 采用SPSS 13.0软件对所得数据进行统计分析,计数资料采用 字2检验,以P 2 结果 2.1 病案管理结果比较 2011年医疗纠纷事件为150件,医疗纠纷发生率为7.50%(150/2000),2012年医疗纠纷事件为51件,医疗纠纷发生率为2.55%(51/2000),由此可见2012年的医疗纠纷发生率明显低于2011年,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2.2 工作人员的法律知识熟悉和患者的满意度情况比较 2012年法律知识掌握人数1458例明显多于2011年的560例,患者的满意度94.75%(1895/2000)明显高于2011年的60.0%(1200/2000),比较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P 3 讨论 在医院中,护理病案是完整病案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医疗行为过程和医疗质量的表现,也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依据[8]。目前,很多医院只注重病案的质量,而没有对护理病案进行重视,进而导致医疗纠纷事件不断发生,并且呈现增加的趋势。 为了减少和控制医疗纠纷事件的发生,医院目前采取了一系列的预防措施,加强对护理人员的职业道德培训,增强护理人员的责任意识,加强护理人员岗前培训和基础护理教育。提高护理人员的病案书写能力,强化其对病案重要性的认识,有效地避免护患纠纷的发生[9],主要措施包括如下。 3.1 化解医疗纠纷及处理法律案件 随着患者法律意识的增强以及《执业医师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继出台,由病案引起的医疗纠纷越来越多,如何化解医疗纠纷和处理法律事件已成为医疗管理工作中面临的新挑战。病案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病案作为医务人员对患者疾病诊治活动的系统真实记录,经常会作为重要证据出现在法庭上。因此医院必须把提高病案质量管理水平作为医院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 3.2 提高医院全方位管理档次 医院管理涉及方方面面,很重要的一面是来源于有价值的病案。加强病案质量管理,保证病案信息充分利用,用病案管理的先进手段、先进技术以及先进理念,反过来用于指导医院管理,是提高医院管理档次的重要途径。这样,医院管理者就能通过病案信息分析医院现状,检查和监督全院工作,指导医院经营管理,提高医院工作效率与质量管理的科学性,全方位地推动医院向更高档次发展。 3.3 对病案质量进行严格管理,加强对录入人员的培训 病案首页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其中的相关信息也是法律的重要依据[10]。但是,在很多医院进行病案录入的过程中,仍然存在对患者的名字和出年年月等信息录入错误的问题。同时出现填错血型和药物过敏空白或错误以及输血品种、出院诊断、科室主任没有签名等情况。在病历书写规范中,明确规定要客观、准确、真实、及时、完整地进行病案书写。因此,这些都是导致直接发生医疗纠纷的关键因素,同时与法律紧密相连,需要引起相关领导的重视。为此,要对病案质量进行严格管理,加强对录入人员的培训,强化录入人员的责任意识,控制病案首页录入的质量。 3.4 专门重点管理 对重要人物、医疗纠纷、疑难病例、死亡病例、危重抢救病例、引用新技术等病案进行专门管理,设立专门档案,对其进行重点管理。同时对其的相关原因进行分析和总结,为医院领导决策提供方向,进而减少和控制医疗纠纷的发生[11]。 目前,大多数医院还采用纸质病案和电子病案共存的双轨制病案管理办法。所以,在两种病案共存时,需要将二者的内容保持一致。在对纸质档案进行归档之前,病案管理人员要对病案信息的完整性进行检查,同时进行及时地整理和归档以及上架等处理,要做好防虫、防失窃和火灾等工作。在对电子档案进行管理时,要防止病毒的侵蚀,做好备份工作。 总之,在逐步实行病案双轨制管理和医疗纠纷逐渐增多的情况下,要增强医院的法律意识,同时加强对病案的管理,能够有效地减少和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 浅谈医疗纠纷预防措施:新形势下放射科医疗纠纷、投诉的原因及预防 摘要:近年来,随着国家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和完善以及患者及其家属对自身健康权益的保障和要求日益提高,医患之间因患者对医务人员及医疗机构服务不满意,与医疗机构发生争执所引起的医疗纠纷越来越多。医疗纠纷也从既往的临床科室延伸到医技科室,从而医疗纠纷也产生了新的内涵。 关键词:放射科 管理 医疗纠纷 投诉 1 放射科新、旧形势下的对比 要分析、讨论一个科室医疗纠纷、投诉的原因及预防,必须先了解该科室的新、旧运转模式及其自身的特点,逐一解剖、分析,尚可认清事实的真伪,从而可有针对性的加以预防、控制。 1.1 既往放射科特点及工作模式:既往国内放射科均为单一的医技科室,而且医疗设备较为单一,仅涉及到普通X线透视及摄片且患者行放射学检查的患者数量少。同时人们对放射科的认识也比较淡薄,法律维权意识更加淡薄。因此,放射科医护人员数量少、压力不大、工作强度不高,各方面的觉悟性也就相对较差。其工作特点决定了以“一过性”为主,工种相对较简单,单纯的为患者摄片及出具报告。 1.2 新形势下放射科特点及工作模式:随着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放射科在医院的功能和作用上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并以其专业种类多、学科跨度大、工作范围广、技术更新快和投入产出多为特点。国内首次开设放射本科专业是在1983年,起初本科为4年,后鉴于放射专业所接触病种繁多且复杂,改为5年制本科。国内外重点大学及国内部分重视放射专业的二类大学(如:川北医学院、泰山医学院,等)放射专业学生所学课程涉及所有临床及医技知识。在医疗设备方面:首台用于医学临床的X射线计算机断层扫描机(X-CT)是在1972年。短短三十余年,X-CT已经经历了五代更新,1992年又出现了双排螺旋CT,此后多排螺旋CT方兴未艾,16排、32排、64排螺旋CT接踵而至,近年256排乃至320排螺旋CT,以及双X线源CT相继问世。 2 新形势下放射科医疗纠纷或投诉的原因剖析 2.1 医德素质差、责任心不强:放射科个别工作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医德素质欠佳,爱岗敬业精神不够,缺乏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的思想。态度生硬、冷漠,对患者没有同情心;与患者及家属沟通交流时,对其不能够作出耐心的解释或用词不当,特别是当需要患者配合时不能认真地讲清楚,常常表现为“话难听、脸难看”。部分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工作态度不严肃,上班时间嬉戏打闹。随意讨论和分析患者的病情和诊治手段的优劣。 2.2 业务素质差、工作失职:业务素质决定了医疗水平。少数工作人员对各种常规操作检查、造影检查和诊断信息认识不够,不能结合临床资料用客观科学的态度来综合分析影像表现,仅凭经验和主观想象来进行诊断,忽略了影像检查的局限性,疾病表现的特殊性。某些医务人员工作中不遵守诊疗操作规程,玩忽职守,疏忽大意;影像资料归档时张冠李戴。 2.3 相互沟通不够、风险意识不强:在医疗活动中,临床科室和放射科应相互沟通。应尽量减少检查资料和信息不准确而造成患者或家属再次增加检查项目,并交费时引起的不满。避免因医务人员不足、工作安排不合理或相互沟通不够,而导致患者东跑西颠,以及划价不准确,特别是有时要患者及家属从中间传话,就会使患者感觉有“被踢皮球”的感觉,容易产生误解,引起不满,进而可能发展为医疗纠纷。 2.4 患者自我保护意识增强、要求逐年增高:部分患者及家属对医院规章制度不理解,对医疗行业的高风险性、不可预测性以及个体差异认识不足,完全忽略了影像检查的局限性。个人患者苛求一种或一项检查就要给出一个明确的诊断结果,不知道个体疾病的复杂性及人类知识能力的有限性,一旦因诊断不清或要求进一步检查就产生不满。认为医师故意让其多花钱,对医师无理取闹。此外,部分新闻媒体不负责任的过度炒作,社会公众同情弱者的心态,也是导致医疗纠纷高居不下的重要原因。 3 新形势下放射科医疗纠纷或投诉的预防 3.1 加强职业道德修养、培养良好的工作作风:高尚的职业道德,良好的工作作风是医疗单位预防医疗纠纷的根本所在。加强医德遗风教育包括: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加强医务人员的自身修养,不断改善服务态度。要改进工作方法,讲究言谈艺术,做到既关心体贴患者,又坚持医疗原则。不随意议论他人医疗行为,不贬低别人抬高自己,不泄露患者隐私。 3.2 努力提高业务素质、弘扬敬业精神:提高业务素质,减少漏诊、误诊、误治是放射科防范医疗纠纷的重中之重,医技人员业务素质的高低是决定诊疗质量的关键因素。平时应加强“三基训练”,重视基础理论和基本技能的培养。 3.3 健全规章制度、提高法律意识:健全的规章制度,严格的各项操作规范和提高医务人员法律意识是防范医疗纠纷的重要手段。健全规章制度就是要严格执行各岗位各环节质量管理标准化和制度化。科主任应加强质量管理意识,坚持集体阅片制度,建立科内各种医疗质量登记制度,加强对胶片及其它医疗文书的管理,在举证倒置的今天尤为重要。增强工作人员自我保护意识,学会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每月定期开展医疗安全法规学习,增强员工的法律知识。 3.4 加强与临床科室沟通、交流:放射科为一个小家,医院是一个大家,院内各科室犹如兄弟,兄弟如手足,手心手背都是肉。一个科室的医疗风险往往涉及到很多科室,其原因可能为学科之间的差别所致,比如:临床某科室某位员工对此项检查不满意,而对于放射科来说此项检查对于排除此类病又不是首选检查,故当发生医疗纠纷时,往往科室间可能相互推卸责任;为杜绝此类事件发生,科室间应加强联系、沟通,就相关业务、新技术等相互交流,使双方及患者均达到满意程度。 总之,预防放射科医疗纠纷关节从自身做起,努力提高自身素质、业务水平,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及诊疗规程办事,不徇私枉法出具不真实报告,同时还应多与临床相关科室沟通、联系,避免不必要的误会导致医疗纠纷。在院内放射科为个体,全院科室唯有相互协作、共同勉励、相互沟通学习,方可大大减少放射科医疗纠纷的产生。
文化解读论文:中国传统女性文化的现实尴尬——徐坤《厨房》中枝子形象的文化解读 论文关键词:《厨房》 反叛与回归 传统女性文化 现实尴尬 论文论文摘要:枝子从反叛贤妻良母的传统角色到试图重新回归的心路历程,彰显出传统女性文化深远的影响力及其在现实中的困惑与尴尬。枝子的情感追求与失落,昭示了当代女性解构、重构与继承传统文化所面临的多重困境。 二十世纪短短一百年间,中国女性解放运动无论在现实生活中还是文学作品中都演绎得无比壮怀激烈,但一百年相对于漫长的几千年来说毕竟还是太过短暂,几千年的传统文化印记早已自觉或不自觉地深深烙在每一位女性的心里,内化为她们生命存在经验的集体无意识。徐坤《厨房》中枝子从逃离厨房到回归厨房的心路历程和轨迹,形象地喻示了传统女性文化的历史惯性和宿命,更深刻地昭示了传统女性文化的现实困惑与尴尬。 一、传统女性角色的异变与反叛 自远古人类母系氏族被父系氏族所取代以后,伴随着漫长的男权制社会形态和文化形态,中国传统女性文化形成了深刻而丰富的伦理内涵,其中性别位置与角色成为最直白又最重要的文化识别符号。在古代《易经》里是这样说的:“乾道成男,坤道成女;辟户谓之乾,阖户谓之坤;乾,健也,坤,顺也;乾,天也,故称呼父,坤,地也,故称呼母。}}pl通过男女关系天地化对女性位置与角色作了明确的框定,她们的性别角色是理家主内,做一个孝顺贤良的媳妇、妻子与母亲。 然而对于这种男权化语境下的角色定位自古以来一直有诸多女性心存质疑和不甘,所以在传承女性主流文化的历史进程中,始终存在着一种非主流乃至反主流的的声音。时值“五四”新文化运动前后,更有一大批现代女性大胆地冲破伦理或制度的樊笼,从封建家庭和封建婚姻中挣扎着跑出来。而临近二十一世纪新旧更替之时,许多经过改革开放洗礼的知识女性不仅拒绝贤妻良母的传统角色在自身上的延续,而且反过来解构并颠提传统文化对于女性贤妻良母的角色定位。徐坤《厨房》中决然地离家出走的枝子无疑便是这样一位女性。不知是她天性中实现生命价值的欲念使然,抑或是她内心里固有的围城情结作祟,结婚生子后她却又毅然地追求另一种生活而“不甘心做一辈子的灶下脾”。她的反叛并不针对那个笼统的大家庭以及围绕大家庭的伦理制度等,而是普通家庭中一间真实的厨房。“她受够了家里毫无新意的厨房。她受够了厨房里的一切摆设。那些锅碗瓢盆油盐酱醋全都让她咬牙切齿地憎恨。正是厨房里这些日复一日的无聊琐碎磨灭了她的灵性,耗损了她的才情,让她一个名牌大学毕业的女才子身手不得施展。”于是她“义无反顾,抛雏别夫,逃离围城,走了”。 虽然文本没有对枝子的婚后生活作过多的描述和交代,但有一点读者还是可以清晰地从文本中解读出来,枝子的出走并非因为婚姻家庭的不睦与不幸,更多的是一种性别觉醒与反抗。枝子不是中国的娜拉,她的出走不同于易卜生笔下娜拉的出走,娜拉因不愿成为男性的附属品,不愿成为男性的玩偶而决绝地出走。枝子也不是现代的子君,她的出走也不同于鲁迅笔下子君的出走,子君的第一次出走是为了追求婚姻自由,怀着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而主动离开生她养她的“大家”;第二次出走则是因为他们的爱已经无所附丽,涓生嫌她已成为累赘而被动地离开组建不久的叼、家”。她们的出走带有极其浓重的悲剧意味。 当年鲁迅在深人思索与探究《娜拉走后怎样》的同时,以多数作家所关注的终点作为自己艺术叩问的起点,完成了关乎女性解放问题的不朽之作《伤逝》,如今徐坤的《厨房》又站在了一个更高更新的起点上。枝子的出走已几乎不复存在娜拉们和子君们出走的种种原因,她的婚姻是完全自主自由的,她有丈夫和孩子,她与丈夫“爱与被爱”着。她之所以出走是因为她从女性自身的厨房语言中读出了自己被缚乃至被物化的危险,她不愿一辈子只做个传统意义上的贤妻良母,不甘在简陋的厨房中简单地度过她漫长的一生。枝子的出走有着明确性和模糊性的双重指向,从文化意义上完成了一次传统女性角色的异变与反叛。 二、传统女性心理的诉求与回归 几千年来形成的传统女性文化不仅有着牢固庞大的根系,而且时时彰显出其超强的影响力和渗透力。枝子在割爱逃离厨房,经过岁月风尘的砒砺与磨洗,成为商界里远近闻名的“女强人”之后,其内心不但没有实现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后的满足与骄傲,反而对这个以男权文化为中心的名利世界感到一种莫名的厌恶与不安,于是家中宁静而温馨的厨房对她又重新产生了巨大的诱惑力,“在一个个孤夜难眠的时刻,真是不由自主地常要想家,怀念那个遥远的家中厨房,厨房里一团橘黄色的温暖灯光。” 人们常说商场如战场,它会泯灭和湮没人性中许多美好宝贵的东西,它可以把弄潮的男男女女送达到风和日丽的宁静港湾,也可以残酷地把他们抛掷到精神荒芜情感死寂的无垠沙漠。为了事业的成功和自我价值的实现,枝子在艰难的摸爬滚打中几乎把曾经拥有而弥足珍贵的亲情和温情丧失殆尽,她每天所面对和接触的是“名利场上各色各样的人:卑鄙的、醒凝的、委琐的、工于心计的、趋利务实的人……”她越来越觉得每天的酒桌应酬是“那样累,那样食不甘味”,带给她的似乎只有算计和尔虞我诈,还有就是“或明或暗、防不掉也躲不开的性骚扰和准性骚扰”。 好在物欲横流、追逐实利的商业化生存环境并没有完全异化和湮灭枝子的精神本能和情感良知,虽然“早年的一颗多愁善感的心,早就像茧子那样硬厚”,但在她心中某个隐秘的角落里,在她精神和情感的源头里依然存有些许温馨而柔软的东西。“爱上一个人,组成一个家”的原始本能和冲动会时时从她的心底涌起,终于她又实实在在地重新回到了那摆放着锅碗瓢盆油盐酱醋、充满了色香味的厨房,“回来得又是这么主动,这样心甘情愿,这样急躁冒进,毫无顾虑,挺身便进了一个男人的厨房里。” 尽管枝子走进松泽的厨房有着一定的荷尔蒙因素,她看到“男人的身子、手、脚都长长大大的,t恤的短袖裸露出他筋肉结实的小臂,套在牛仔裤里的两条长腿疏懒地横斜,大腿弯的部分绷得很紧,衬出大腿内侧十分饱满,很有力度”,并且她的脸“突然莫名其妙地红了”。但是对枝子的重回厨房显然不能只从如此狭窄的角度作浅层解读,因为如果她仅仅想得到一个男人或者一个男人的所谓爱,“以一个商界女星的身份来说,对她前呼后拥献殷勤的男人总是数不胜数”,她根本不用也不必如此屈尊地到厨房去俯就一个男人。枝子的重回厨房是一种传统意识惯性下的真实的心理诉求,是女性永远无法摆脱的历史宿命。虽然从性格逻辑上来说有点匪夷所思,但却是一种女性文化心理的必然。对厨房的向往是女人的原始天性对真情世界的向往,“厨房是一个女人的出发点和停泊地”,其在女人心里的地位和分量不亚于漂泊游子心中的故乡,在物理空间和精神空间上都是女人最真实的永远的家。因此枝子的重回厨房如同她的出走一样,也有着明确性和模糊性的双重指向,从文化意义上完成了一次传统女性心理的诉求与回归。 三、传统女性文化的现实困惑与尴尬 走出厨房,枝子是一个成功者;重回厨房,枝子是一个失败者。但成功者也好,失败者也罢,她始终挣不脱的是几千年来织就的那张巨大的乳豁的网。《厨房》之所以超越同类作品而备受推崇,就是因为其没有陶醉于女性走出厨房的虚幻胜利,而是以此为起点在更高的层面和更新的时代际遇中审视女性生活和女性命运。透过枝子形象,人们深切地感受到女性的历史宿命和抗争的无奈,更强烈地感受到传统女性文化在现实中的多重困惑与尴尬。 其一是传统女性文化解构者的困惑与尴尬,即反叛的枝子的精神困境。从女性的厨房语言中读出自己被缚乃至被物化危险的枝子,解构并颠覆了传统文化对于女性贤妻良母的角色定位,经过一番刻苦的拼搏摔打之后终于成为事业成功的“女强人”。但此时她却惊恐地发现自己不仅迷失了早年多愁善感的女儿心,甚至在酒桌酬醉和虚与委蛇中几乎要失去作为一个女人真性真情的存在。也就是说在她成为一个“女强人”之后,她离“女人”的本义和本质也渐渐地远了。她可以从精神上完成对女性角色定位的解构与颠覆,却无法解构和转换女性的自然性别和文化性别。她的内心又隐隐地听到了在一代代女性血液中流淌不息的来自远古的呼唤,所以她又试图让自己从“女强人”重新回归到“女人”,情愿让主体化的自我重新回归到客体化的厨房。 多年以来人们一直把女性解放的要义理解为经济解放,鲁迅说“一切女子,倘得不到和男子同等的经济权,我以为所有好名目,就都是空话。 +娜拉和子君的悲剧似乎便是最现成最有力的例证。但是枝子却用另一种话语形式告诉人们,经济权的获得并不能使女性得到彻底的真正的解放。作为一个事业成功的“女强人”,枝子无疑已拥有了无比强大的经济权,但她却深深地陷人了另一种常人难以想象的困惑与尴尬。在解构与颠覆对女性的角色定位之后,枝子的生活方式与传统女性的生活方式之间产生了一种严重的断裂,这种断裂使她的身心无法言说的疲乏和倦怠,使她的精神无所归依的失落和空虚。 这就是反叛的枝子的精神困境,既非源自于反叛的抉择与痛苦,也非源自于反叛的艰难与失败,而是源自于男权化的生存竞争环境对女性介人的有意识骚扰和排挤致使女性潜意识中的传统文化角色被重新唤醒与召回,使事业成功后的枝子又无奈地陷人了传统女性文化意识复归的怪圈。 其二是传统女性文化重构者的困惑与尴尬,即回归的枝子的情感困境。意欲让自己重新从“女强人”回归到“女人”的枝子,试图复归与重构当年被她质疑并解构的传统文化对女性贤妻良母的角色定位。已然不惑的枝子自认为是一枝虽历经风霜却仍然盛开在厨房氮氯香气里的桅子花,所以“在一阵骤然而至的雷阵雨突袭过后”的一个夏天的傍晚走进了一个男人的厨房。爱与欲往往会使女性的智商和年龄同时降低,平时枝子无疑是一位高智商的成熟女人,此刻枝子却成了一个低智商的幼稚女孩。当年枝子从女性的厨房语言中读出被缚的危险而毅然决然地离家出走,如今她却在自己欲回归厨房时试图将另一个男人也缚于“厨房”。尽管在厨房中“女强人”阴影淡退,“女人味”暗香浮动,但枝子的真情骚动和肢体表达却始终得不到松泽的进一步回应,反而让“不怕玩就怕认真”的松泽倒吸一口冷气。其实徨论让松泽伴她共度漫长的一生,就连她刻意经营的这个夜晚他也并不情愿就此度过,“男人一方面惴惴,觉得女人枝子给他的面子太大了;一方面又稍嫌累赘,觉得整夜晚在自己家里吃上一顿饭,太缺乏新意。”所以,那个夜晚枝子可怜地成了“衔笛起舞的印度耍蛇者”耍弄的那条蛇。 如果仅把枝子的失败归因于她错把一位花心而不愿负责的男人当作了自己托付和依靠终身的对象,那就显然没有真正读懂《厨房》的深层涵义。枝子的情感追求与失落并非仅仅源自于人物与人物的性格冲突,更源自于传统文化与现实生活之间不可调和的矛盾。枝子当年在解构并颠覆传统女性贤妻良母角色定位时,把厨房连同爱与家庭都置于一个心理的对立面,所以从她出走的那一刻起就注定了回归厨房得到真爱只能是一种奢望。男人可以兼得事业和家庭,而女人为了拥有一部分就必须以牺牲另一部分作为代价。切莫以为事业成功的枝子在男女关系中已处于强势地位,在新的生存环境中男性及男权往往会变换不同的形式来蹂嗬女性,“新的商业文化语境中的实利性运作对男性精神人性的严重异化致使中国当代女性最大的优患不在于男权的压迫,而在于来自男性的玩弄和欺骗。 不过纵然松泽不是一位不愿被依赖不愿负责任追逐实利的花花公子,在现实社会生活中一个业已功成名就的不惑之年的艺术家娶一个同样年届不惑的“女强人”为妻终究也属于小概率事件。 这就是回归的枝子的情感困境,一个拥有经济权的“女强人”的情感困境。她试图从“女强人”重新回归女人,回归厨房回归家,重构贤妻良母的传统角色,但她的家已然不复存在。枝子只能无奈地面对渴望回家又回不了家的尴尬处境,只能在回家又永远回不到家的漫漫长路上终生流浪。 其三是传统女性文化继承者的困惑与尴尬,即本色的“枝子”的心理困境。这是每一位受过女性解放的大潮冲刷却依然生活在本色中的大多数当代女性的心理两难,是隐藏和隐含于《厨房》故事之外需要读者自己通过想象去体认的更现实的女性生存状态。假如当年枝子虽然读出了自己被缚被物化的危险,却没有毅然地从厨房中出走,而是以本色的形态承袭了贤妻良母的传统角色,那么其困惑与尴尬必然会以另一种形式呈现在读者面前。一方面让这样一位聪颖多才的知识女性在厨房中默默地消耗一生,无疑就是“将人生的有价值的东西毁灭给人看”0,强烈的悲剧性元素定然会凸显出现实生存环境的不合情与不合理;另一方面,既然枝子已读出自己被缚被物化的危险,她的心就会始终蠢蠢欲动,“走与不走”的困惑会伴她一生,她不得不终生忍受身与心相分离的痛苦与煎熬,她的心既已不愿传承贤妻良母的传统角色,她的身就只能处在一种伪造的生活里。 枝子的这种心理困境无疑正是当代女性所面临的反叛与继承传统文化的两难困境。女权主义者所倡导和推进的一次次女性解放运动使许多女性的内心已对传统的角色定位产生强烈的不满和质疑,但在实际生活中她们仍不得不无奈地继续扮演自己不满的角色。表面上看她们也已获得了一定的经济权和政治权,但男权的强势地位决定了其实现自身价值的方式只能是延续贤妻良母的传统角色。正如西蒙·波伏娃所言:“在今日,女人虽不是男人的奴隶,却永远是男人的依赖者。这两种不同性别的人类从来没有平等共享过这个世界;虽然当代女性的处境有了很大改善,政治经济获得独立,但她们仍然受到重重的束缚。 女性真实的心理困境正源于斯。它在一定程度上也折射出现代人类和现代文明所面临的两难境地。一个不知道现代城市文明的人会满足于乡村生活的悠闲与宁静,一个厌倦了现代城市文明的人又会重新向往乡村生活的悠闲与宁静,但一个已然知道现代城市文明却依然生活在乡村的人,必然会向往城市文明和城市生活,因为城市文明和城市生活对任何一个“乡村人”都有着天然的吸引。 这就是本色的“枝子”的心理困境。当然“本色”仅仅指枝子未曾改变的生活和生存状态,而不是指她已然蠢蠢欲动的心绪和心理状态。显然她也不再仅仅是《厨房》中那个名牌大学毕业的女才子,很可能是一个患有严重“城市病”的不幸女人。但是她以及她们的多重心理困境正昭示了中国传统女性文化的现实困惑与尴尬。 文化解读论文:基于制度优势视角的企业文化解读 [摘要] 企业文化就是“自然约定俗成而非书面的行为和规范”;企业文化较契约制度在激励和约束企业成员上具有比较优势;优秀的企业文化能有效地提高企业的经营绩效。 [关键词] 企业文化 契约制度 比较优势 一、企业文化——企业必然的制度创新 “市场运行要花费成本,通过成立一个组织允许权力(企业主)指导资源配置,可以节省某些成本。”于是在劳动分工、减少偷懒、委托、道德风险、契约市场、信息的不完备性等各种理论的解释中,企业是作为替代市场交易的另外一种组织形式出现。 企业的经理人为了企业的剩余索取权获得而必须要求他发挥最大潜能来管理好企业。这样企业的经理人就必须通过制定一系列的契约合同(或者说是企业正常运行的各种规章制度和约束机制等)来监督企业成员,使得监督成本和监督收益达到有效的统一。企业的监督制度的出现对于企业的运行起着很重要的作用,因为这是维系企业经理人和企业成员之间契约合同关系的有效媒介。 企业的存在和发展与其所处的各种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环境等密切相关,而且企业的发展历史过程、企业创始人的精神品格等对企业的发展也起着很重要的作用。企业经理人可以利用企业存在的这种独特性(与其他相似企业在文化背景、家族管理、历史背景、企业使命等各种因素比较)制造各种差异化的优势,并把这种差异化优势转化为一种激励信息和刺激信息传输给企业成员。这种信息是一种正面积极的激励信息和刺激信息,可以有效提高企业成员的生产热情、奋斗干劲、团结精神。企业经理人可以很好的把业已存在的各种企业规章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转化为企业成员的一种意识形态,有效的作为一种正面积极的激励因素。从交易成本的角度来看,企业文化的出现是企业减低监督和激励成本的必然的制度创新。 企业成员内部存在非正式组织行为。在企业中,强制性的契约和正式的制度首先规范着人们的行动以求获得行动的一致性,但是由于人自身具有“社会性”的人性,使得人在企业生产中又内生出一种自然规则,即非正式组织的文化规则。“非正式组织就是企业成员在共同的工作过程中,由于抱有共同的社会感情而形成的非正式团体,这些团体有自然形成的规范和惯例,其成员必须服从。”(芮明杰,袁安照,1998,p38)上述的正面积极的激励因素以及非正式团体自然形成的规范和惯例就是我们通常认为的企业文化。 二、企业文化较正式制度的比较优势——建设企业文化的缘由 企业的契约制度作为正式的制度设施并以监督机制形式在企业内部运行。契约制度要发挥监督和激励作用,必须先转化为企业成员头脑中的直接意识形态,然后这种直接的意识形态再影响企业成员的具体行为,这是因为人的行为总是直接受到个人意识形态的影响。企业文化则作为“自然约定俗成而非书面的行为和规范”以意识形态直接深刻的影响和规范着企业成员的行为,这是因为企业内部的价值观和经营哲学、禁忌等精神符号在行为层次上都已经转化为一种企业内部共同遵循的规则—一种人际间的默契,而非契约下的行为。它就像原始宗教中的图腾和戒律,深刻的影响其成员的意志和行为。 两种作用模式比较之后,企业文化较契约制度能更有效的影响企业成员的行为。人的行为更多的是受到自己意识形态的指导。企业文化作为企业内部的一种非正式制度,以直接意识形态的途径最为直接有效的激励和约束企业成员。企业的各种规章制度存在,如果没有很有效的转化为企业成员头脑中的意识形态,那充其量只是外在的制度形式,不能有效的产生激励和约束的作用。企业文化一旦形成,企业成员便会以企业经理人的合作伙伴身份完全纳入企业的运作之中,虽然企业成员可能没有剩余索取权的激励。 企业文化也因此比企业内各种规章制度的激励和约束效果更具有优势,这对于提高企业管理效率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三、洞悉企业文化的本质特征——建设企业文化的关键 1.企业文化的不可复制性。企业文化是扎根于企业内部的内生变量,它始终伴随着企业的发展而缓慢的进化和发展。企业文化作为文化的一种,具有十分稳定的独立性和单一性。 2.企业文化的弥补性。任何完美的契约制度是不可能全面监督和激励企业成员的行为。企业文化则可以有效的弥补这些缺憾。 3.企业文化的制度化。我们可以发现好的文化规则,使之制度化或通过仪式使之强化;我们也可以通过不断的经验检验各种规则,选择更有效的制度,使企业达到一种自发有序的状态。 4.企业文化的原创性。企业文化是企业中群体经验的积累,它常常包括了企业最初领导人或第一批创业成员从自己经验中领悟到东西,并逐渐融入更多成员的理性思考,最终沉淀为组织内共同遵循的原则。 5.企业文化的顽固性。企业文化容易造成一种思维定势,使人们的思想囿于其中,而且丧失了对环境的适应能力和解决问题突发问题的能力。 四、构建企业文化的启示 1.企业管理者必须重视和意识到企业文化对于企业发展的重要性。企业文化内在的比较优势造就了企业外在竞争优势,企业一旦形成了这种差异化的文化,就会演变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其它的竞争企业是无法复制和模仿的。 2.企业的管理者在企业创立和发展过程中必须挖掘企业的核心价值观,不断的创新和发展固有的企业文化,原创性的总结形成企业独特有差异性的个性文化。 3.企业在建设企业文化的过程中,要把全体企业员工视为建设和创新文化的主力军,做到以人为本,充分的发挥每个员工的能动性和参与性。企业管理者应发挥企业文化建设领导者的角色,敏锐的挖掘企业中好的的非正式制度并使之制度化,加强企业的外部宣传,导入企业cis识别系统,通过不同的管理方式促成企业文化的形成并发挥其重要作用。 文化解读论文:试论信访困境的传统法律文化解读 摘要“无讼”是 一、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无讼”观 (一)“无讼”观的提出 古代社会里,官方追求“无讼”并非排斥解决纠纷的一切手段,只是尽量避免将词讼引入官方的视野。一方面,官府积极引导宗族等社会力量将大量的社会纠纷解决在官府之外,并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建设阻止当事人讼至衙门;另一方面,对已进入审理程序的民事纠纷持否定态度。笔者认为,对官方的“无讼”观可以从以上两个方面来理解:从形式上看,官方的“无讼”观体现为采用“引导+阻止”的模式避免大量的民事纠纷涌入司法途径;从实质上看,官方的“无讼”观表现为对纠纷本身(而非纠纷承载的案件事实)进行否定性评价。 在官方价值取向的引导和现实生活的压力下,普通百姓形成了不同于官方正统观念的“无讼”观。如前所述,百姓对讼争的轻贱,不取决于诉讼影响自己的德行,而取决于讼争会给自己造成实际利益的损失。笔者认为,民间的“无讼”观也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从形式上看,百姓在官方的引导下,将大量的纠纷解决在官方之外;从实质上看,百姓对诉讼这种纠纷解决的权威方式持轻贱和蔑视的态度。 这种官方与民间二元化的“无讼”观不仅深刻地影响了古代 无论是中央还是地方,都将信访事件的大量涌现看作是社会不和谐的表现,是社会稳定的隐患。中央将上访率作为考核评价指标,其目的也在于通过基层国家机关的工作,减少信访事件的发生。某地上访率高,则表明该地社会不稳定,地方官员缺乏政绩。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时代背景下,纠纷大量增长不再是地方官员“德行有亏”的表现,但对官员政绩的负面影响则是古今同一的。地方国家机关面对刚性的评价指标,只能千方百计做好息访工作,堵访、截访只是工作手段之一。在社会和谐的理想图景中,这种思维方式将公民的信访行为与社会稳定在一定程度上对立起来。从形式上看,这种做法并未对法院的纠纷解决职能产生直接影响;但从本质上看,国家将纠纷本身作为社会不安定因素加以否定(负面)评价,则与古代官方“无讼”观是完全一致的。正是在这种以政绩为追求目标的“无讼”观的影响下,才会出现政府官员的“刁民论”、全国人大代表关于刑法增设“扰乱信访秩序罪”的惊人建议,以及将拍摄上访照片的网民送进精神病院的极端行为。 四、摒弃“无讼”观念,摆脱信访困境 要解决拓宽信访渠道与堵访截访层出不穷的矛盾现象,应当从正确定位信访入手,将其还原为政治参与和权利救济的法定权利,排除“无讼”观对信访制度的影响,通过维护公民的正当权益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 (一)正确定位信访——政治参与的手段与权利救济的方式 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从根本法的高度赋予我国公民批评、监督政府的基本权利。信访正是公民通过书信、走访等形式实现政治参与的方式,是公民行使宪法权利的手段。《信访条例》则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将信访界定为公民向政府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活动,信访从政治参与的手段演变为提出“投诉请求”的方式,其职能也由一般性的监督向多元化转变,即政治参与、民主监督和权利救济。 其他国家机关(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常委会等)颁布的信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与信访条例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如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将信访界定为信访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控告、举报和申诉”的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则将立案与信访工作合并窗口办公,将信访视为与起诉并列的“来访、申诉和申请再审”等活动。 由此可见,信访是宪法、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公民通过信访渠道向国家机关反映自身受到的“不公正待遇”,没有采取激烈的方式与国家对抗,是行使法定权利的表现,同时也是信任执政党和国家机关的表现。 (二)摒弃“无讼”观,实现维护合法权益与维护社会稳定的“双赢” 1.摒弃“无讼是求”的传统思维,树立信访是信访人正当、合法权利的观念 既然现行法律体系已将信访定位为公民的合法权利,则在实践中各有关机关应当正视这一权利的行使,引导其向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大禹治水的经验早已告诉我们,对待“信访洪峰”只能采取疏导的方式,“堵”、“截”只能收一时之效但可能酿成更严重的后果。各级国家机关应当摒弃“无讼”的传统思维,“不责人之争,但论其曲直”??,对社会纠纷、社会矛盾本身不做否定评价,将着眼点放在如何更加高效、公正地解决纠纷、化解矛盾上去。 2.维护合法权益与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内在的一致性 古人早已指出:“讼也者,世事所必趋也,人情之所断不能免也。传曰饮食必有讼。”??既然纠纷不可避免,在目前司法资源尚不足以解决全部社会纠纷的情况下,盲目、片面地追求“无讼”、“零上访”将是掩耳盗铃之举,不仅起不到促进社会稳定的目的,反而可能导致更大规模不和谐事件的发生。当前社会分配不公、社会保障不力的现象普遍存在,很多当事人提出信访请求确有合理之处。根据于建嵘教授研究的成果,信访中“有道理”和“没有道理”的比例大致为4:1。既然确有道理的信访事项占绝大多数,各级官员没有理由为了自己的“一阵子”对其采取壅塞的态度,而应当依照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程序的权限,积极有效地采取应对措施。从这个角度来看,机械地将“无讼”(零上访)作为地方官员的考核标准存在较大的不合理性。可怕的不是词讼本身,而是词讼背后的纷争得不到及时、妥善的解决。 当然,肯定信访行为的合法性、及时受理信访请求,并不必然产生妥善解决信访事项的结果。信访的结果如何,与信访制度是否合理、信访机制是否健全有着密切的关系。但是,应当看到,信访机构对公民通过信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持肯定的态度,双方易于产生“共情”的效果,本身就有助于化解信访人在其他法律关系中积累的怨气,提高信访人对国家机关的认同感,这对维护社会稳定自然是有积极意义的。根据于建嵘教授赴止访村统计的结果,上访人上访的目的:90.5%是为了“让中央知道情况”,88.5%是为了“给地方政府施加压力”。可见,信访在很大程度上是信访人的一种宣泄的渠道。对其不逃避、不压制,有助于缓解信访人与政府间的对立情绪,对维护社会稳定产生积极作用。 总之,传统的“无讼”观对现行法律秩序有深刻的影响,无论是民众对诉讼的排斥和对信访的青睐,还是国家对信访渠道的畅通以及对社会纠纷大量涌现的恐慌,都是“无讼”思维在当今的表现。维护社会稳定可以通过完善诉讼和信访制度,更有效地解决纠纷来寻找突破口;如果仅仅为了营造“无讼”的假象,不从根本上解决社会矛盾,只能适得其反,并使信访困境无从破解。 文化解读论文:汉代酷吏的法律文化解读 摘要:法家思想与文吏制度为汉代酷吏的出现提供了文化基础;特殊的时代背景,尤其是武帝时期的政治诉求为汉代酷吏的兴起提供了历史条件。汉代酷吏的治世风格迥异于后世儒家,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整体特质也不相协调,但杀伐立威却并不总是意味着大肆破坏国家律令,酷吏的表现恰与汉代律令的性质和特征存在紧密联系。汉代酷吏群体的消长、演变,动态地反映了当时社会法律文化的发展变化,呈现了中国正统法律思想形成的进程。 关键词:汉代酷吏;王道;霸道;法律文化 作者简介:李巍涛,男,河北廊坊人,法学博士,北京交通大学人文学院讲师。 酷吏之“酷”本意为“酒味厚”,原与暴虐、残忍没有直接关联,因此不能将“酷吏”简单理解为“残酷暴虐的官吏”。执法严苛以及对法律的特定理解和运用是汉代部分官吏被归于“酷吏”的主要原因,但这往往无关乎其政绩和个人品质。汉代酷吏大量参与当时的立法、执法和司法审判活动,乃当时法律文化的承担与创造主体之一,其盛衰变化与汉代法律文化的发展存在相互印证的关系。尽管汉代酷吏与后世酷吏存在诸多不同,但今人对酷吏笼统一贯的认识已经偏离了司马迁的本意,究其原因,自是儒家思想对传统文化影响过深,汉代酷吏则往往被置于儒家德礼教化标准之下进行评判。本文从国家律令制度、法律文化角度对汉代酷吏进行实证性解读,进而说明儒家思想正统地位的取得并非一蹴而就,而是经过一番厮杀、融和,不断适应社会发展的结果,是政治实践的历史性选择。 一、汉代酷吏的法家底色 先秦及秦法家的思想融汇于其所创设的文吏制度、选官制度、考绩制度等各项制度之中,这些制度均为汉代大体继受,而酷吏作为汉代政治体制内的一分子,大多经由这些制度培养选拔出来“优事理断”,此一过程即其受法家思想熏染的过程。自汉代始,法家式微,甚至不再成其为一个独立的学术流派,但其影响却从未间断,“中国以后的政治,大部分受法家学说支配,因为他们的学说乃从实际政治出来,且与实用”。因此,汉代酷吏与先前法家在对法律的认识、执法方式和手段等方面虽存在差异,但其仍不失为法家文化的传承者,摆脱不了法家底色。 1.以法家思想为渊源 汉代酷吏的法律观念大多受法家思想影响,法家“尊君卑臣、崇上抑下”,“不别贵贱、一断于法”,“立公弃私、明法治吏”等观念均在汉代酷吏身上有所体现,不同之处在于汉代酷吏并无法家人物对法律的价值认同,法家思想对酷吏的影响主要通过制度性训练耳濡目染而成,所以汉代酷吏对法家思想的继受往往有其形而少其实。维护君主的绝对权威是法家学说的一个重要特征,法家尊君注重法律建设、摈弃道德判断,基于相同的政治考量。“西汉的皇帝从高祖到宣帝基本上都采用了法家的路线,他们内心所关切的问题可以说只有‘尊君卑臣,崇上抑下’八个字”,不断推进中央集权成为汉代一以贯之的主导思想,汉代酷吏因之以拱卫中央集权的帝国统治为己任,遵循“以猛服民”的方针,充当君王的鹰犬之任。法家思想中的皇权具有抽象至上、超越个体的意味,是法律权威的源头与保障,而汉代酷吏眼中的皇权则是实在的,其往往直等于法律,正如酷吏杜周言:“三尺安出哉?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法家不别贵贱、一断于法的理念在于废止官贵特权,汉代酷吏亦大多为“不避权贵,勇于执法”之人:郅都“行法不避贵戚”;宁成“其治效郅都”,让“宗室豪桀人人惴恐”;义纵、严延年等也“直法行治,不避权贵”。 汉代酷吏的兴起及峻法的实施有着强烈的维护社会秩序和集权统治的目的性,适用苛法重刑比法家人物有过之而无不及,适用对象往往集中于破坏法制的诸侯、豪强,以及大规模的民变,表现为对法家重法思想继承基础上的修正。法家在明确公、私有别的基础上强调吏治清浊以立公弃私为前提,并将严于治吏的思想贯彻于立法之中,承秦而治的汉代也很重视吏治,崇尚以法律规制臣下,汉代酷吏是治吏手段也是吏治对象。汉代酷吏大多明法任法,其行治以“明法”为基础,又常常领受君命,取得法律上的裁量权与豁免权,至少形式上表现为依 法行治。西汉末年儒生出身的丞相薛宣、朱博皆谓:“吏道以法令为师,可问而知,及能与不能,自有资材,何可学也!”“太守汉吏,奉三尺律令以从事耳。”汉代官吏奉职守法的意识由此可见一斑,大部分汉代酷吏严而少恩的一面则为法家奉公去私、忠于职守思想的表现,他们大多都能做到廉洁奉公,而用法苛暴的酷吏往往会得到君主“一切便宜从事”的支持和授权。 2.与儒道学说相纠葛 “秦汉律是法家的法,隋唐律是儒家的法;中国法律原是这两个法系衔接合成。”瞿同祖也认为秦汉法律为法家系统,并不包含儒家礼的成分在内。但汉代统治者明白一味适用严刑峻法,全面推行酷吏政治必会重蹈亡秦覆辙,所以汉与秦虽然同样用法严苛,但是法家思想与制度的运用大多时候被限制在一个更高层面的价值体系之内,汉代并未像秦一样将法律尤其重法适用于社会的所有领域,而是具有很强的目的性和针对性。秦代“法治”全面至上,汉代“法治”则受到约束,这种“约束”表现为汉初黄老政治包裹着法家思想,而后则嬗变为“霸、王道杂之”的儒法合流,除了武帝朝的短暂勃兴之外,法家思想再也没有取得至高地位。选择“王道”意味着皇权从某种程度上接受礼法的约束,而受到约束的权力更容易接近理性,也正是这种“约束”成为影响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力量。《史记·礼书》记载“孝文好道家之言”,《儒林列传》又说“孝文本好刑名之言”,岂不矛盾?其实汉初诸帝坶睢黄老是尊,一方面推行“无为”政治,一方面又在相当程度上保存了秦代的严刑苛法,只不过此时法家思想须在道家思想的统摄之下发挥作用。此期法家的治世之术退居次席,隐匿于道家无为的原则之下发挥维系政治机体运转的最基本功能。黄老学说对法家思想的统制使其不再表现为“以力胜”的激烈形式,法律实践层面更多地表现为“约法省刑”,法家制度的运用则更具隐蔽性,也正是通过这种方式使法家思想中适应社会发展的因素得以保留下来。“以道统法”的原则将法家理论融入道家思想之中,表明黄老一面肯定法律在治国中的作用,另一面也认识到法律滋彰的破坏性,因此强调必须将法家的制度模式拘囿于特定的价值体系之内,制定和实施法律时要以“道”为指导,遵循“道”的原则和精神,只有如此才能使法治之术扬长而避短。黄老与法家对法的认识最大的差异乃在于辨识“法”在一国政治中处于何种地位。在法家看来,法的地位是最高的,上至君主都应该遵守法度;而黄老则将法纳入“道”的统制之下,以“无为”来约束法的社会功能,这直接导致汉初酷吏处于潜伏状态。 从秦时“焚书坑儒”,到汉武帝时再次受到重视、尊奉,儒家的复苏很大程度上归因于汉儒接受了法家的君臣观,实现了儒学政治性格的转变与制度化,儒法本体之争在汉代已不存在,原本儒法两家竞争激烈、互不相让的争辩思潮渐趋沉寂。“法家的理论本来只及于治理的方法,未尝及于为政的目的;儒家的理论有为政的目的,而未尝及于方法。两者结合,遂成为帝国政治体制的理论基础。”司马淡在“论六家要旨”中称:“儒者博而寡要,劳而少功,是以其事难尽从;然其序君臣父子之礼,列夫妇长幼之别,不可易也。法家严而少恩,然其正君臣上下之分,不可改矣。”儒学是“累世不能通其学,当年不能究其礼”,法家则“可以行一时之计,而不可长用”,儒家正好借助法家事功性在政治上取得立竿见影之效,法家亦可借儒家之道德性来弱化“严而少恩”的一面,从而形成“累世行之”的正统思想。 酷吏群体内在的发展变化印证了儒法合流的趋势,西汉酷吏大多逢迎主意以执法,只是将法律视为实现安定、统一等政治目标的最有效手段,所以西汉酷吏大多一味杀伐立威。尽管武帝以“儒术”缘饰律令法术的思想引发了当时“吏多为爪牙用者,依于文学之士”的习气,但彼时的儒学更多的是一种装扮。东汉酷吏受儒家思想影响日深,一方面执法态度更为坚决,出现了为维护法律权威而违抗王命的情况;另一方面则出现考量平民利益以适用法律以及先教后刑的例子,汉法和抽象的皇权意识凝结为国家观念,成为东汉酷吏抗拒强权、严于执法的凭借,此时的酷吏已经是渐趋儒家化的酷吏。具有专业法律技能的文吏逐渐放弃排儒立场,许多继承法家传统的文吏开始学习经学,“有俗材而无雅度者,学知吏事,乱于文吏,观将所知,适时所急,转志易务,昼夜学问,无以羞耻,期于成能名文而已”。一语道破 了东汉儒生改习吏事的原因,法家透过文吏对汉代社会与政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而儒家取得优势地位的过程实际上也要漫长得多。这既是董宣质问光武帝“何以理天下”,且“终不肯俯”的原因,也是儒法合流深层发展的表征,这一文化的选择最终决定性地影响了中国法律传统的走向。当然,法家思想依然在东汉酷吏的法律观念中占据主导地位。 二、汉代酷吏的法制基础 “西汉中期以前特别是在西汉前期,秦代尚法而治的社会风气仍给当时的社会以较大的影响,而且此时儒家的思想学说虽逐渐得到上层统治者的青睐,但在实际政治中儒家学派没有能够也没有能力马上占据国家立法和司法的阵地,因此在社会中‘尚刑名法术之学’的‘文吏’仍在实际上操纵着司法统治大权。” 到东汉初年,“法令,汉家之经,吏议决焉,事定于法,诚为明矣”的观点依然盛行。秦时确立的法律制度随着帝国体制一起被汉代继承下来,这为汉代酷吏的出现提供了制度层面的基础,只不过随着道、法、儒三家思想的激荡、融合,在不同时期有着不同的表现。 1.汉代酷吏兴起的制度保障——文吏制度 按照法家的设计,一国之中“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人们应该遵循的传统只有法,即“以法为教”,所赖以解决问题的只有习法之吏,即“以吏为师”,官吏则应该精通法律、熟悉政事、奉公守职、严行法令,这个理想国家的基石即为文吏制度。肇始于秦代的文吏制度是法家思想制度化、程序化的一种表现,包含一系列关于基层官吏培养、选拔、奖惩的制度,也是秦帝国得以运行的基本制度之一。汉高祖入关时宣布“诸吏人皆案堵如故”;汉文帝时,治平为天下第一的吴公曾向李斯求教律令之学,后被任命为廷尉;御史大夫张叔也曾经因研习法家刑名之术而做过太子的顾问;精通申商刑名之学的张恢则隐居教授法家思想制度;张汤、范晔、周纭、阳球等汉代酷吏均好申商之学、韩非之术。《汉官仪》载,东汉辟士四科中第三科即为“明晓法律,足以决疑,能案章覆句,文任御史”。由于明法、断狱受到政府的重视,且有较多的升迁机会,两汉之世习律之风一直很盛,贵文吏之风与汉王朝相始终。东汉“论者多谓儒生不及彼文吏,见文吏利便而儒生陆落,则诋訾儒生以为浅短,称誉文吏谓之深长……儒生有阙,俗共短之;文吏有过,俗不敢訾。归非于儒生,付是于文吏也”。反映了当时贵文吏、轻儒生的社会风气。 文吏制度之所以在汉代得以保留,研习法家治术之所以成为汉代入仕的通道之一,乃是因为文吏已然成为帝国统治不可缺少的官僚群体。早在汉初“尽管普遍指责秦政权和其法家学说,西汉早期的朝廷仍然几乎没有离开它从秦代继承下来的法家学说和实践的范围。遵循道家无为的准则,朝廷很可能发现从事别的激烈的改革是行不通的,于是就满足于让下级政府按照旧有的制度,由秦政权残留下来的或者按照这种制度训练出来的官吏管理。”牟宗三曾评说汉代政治:“章则法度,非其所长,又无既成之文化系统可资凭借,其所赖者唯萧何耳,而何之所承者,秦之吏制也。” 文吏制度既为秦代帝国政治的基石,又被视为弊政之一,“秦有十失,其一尚存,治狱之吏是也”。汉初黄老盛行,帝国官僚体制的存续虽然使文吏制度得以保存,但官僚机器被迫将转速降至最低,尽量减少其承担与发动的事务,以此来缓和对社会的压力。黄老“治道贵清静”的宗旨反对文吏的进取苛察,“言文刻深、欲务声名”,“谍谍利口捷给”的文吏不得不让位于“木诎于文辞”、“言事曾不能出口”的“忠厚长者”,因为“其为治乃能与秦吏相反,年又长大,非唯历事多,其人亲受秦法酷烈之害,必事事思顺民情,与之休息也”。对于以“刀笔筐箧”为能事的文吏来说,当“块然若无事,寂然若无声,官府若无吏,亭落若无民”成为政治愿景,整个社会沉浸于“官不扰民”、“约法省刑”、“轻徭薄赋”时,他们的功能必然会大大受到限制。作为文吏极端化发展的酷吏在此情况下自是同样受到抑制,难以大量出现。儒法两家都具有积极的事功性,它们的融合必会以一方受到较大约束为前提,“德主刑辅”即为儒法合流后二者在治世思想层面的重新定位。为了适应主导思想的变化,官僚的技能和成分也发生了变化,文吏制度随着儒法合流的深化而受到结构性冲击,并最终影响了酷吏的形态。 汉初不重视儒学,以儒生身份参政的官员不多,但随着儒学的复兴,帝国政 府向儒生敞开大门,越来越多的儒生充任政府官员,他们自身的行政素质也发生了显著变化。宣帝时“用吏多选贤良”,贤良之士大量进入政府任职,他们尊奉儒家德治的措施得到实行并深入人心。太学弟子大多“归为郡吏”,成为基层官员,儒生通吏道成为一种客观需要。随着武、宣、元三帝对儒术态度的变化,汉代朝廷中文吏与儒生的势力此消彼长,酷吏与循吏并用,儒生、文吏进一步融合与儒法合流的进程相互印证。儒法两家思想的合流在实践层面上表现为儒生与文吏的融合,而文吏制度作为汉代酷吏产生的制度保障受到如此的冲击势必会遏制酷吏的产生,“吏服雅训,儒通文法,故能宽猛相济,刚柔相克也”,成为儒法合流在官吏政治性格上的表现。 2.汉代酷吏兴起的法律原因——苛法繁多 汉代酷吏之“酷”在法律上更多地表现为“执法深刻”、“牵连竟深”,并非对法制的破坏,所以汉代酷吏的兴起与君主的意志和重典的颁行有着很大的关系。杜周所谓“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即为酷吏思想源自君主意志和国家法令的一个明证。武帝为配合重用酷吏的政策颁行大量苛法,以立法的形式促使官吏不得不“酷”。张汤与赵禹“论定诸律令,作见知,吏传得相监司,用法益刻,盖自此始”。“见知”罪意在严惩缉拿盗贼不力的官员,执行过程中“不知不见,不坐”的情形很少。凡是“吏释罪人,疑以为纵,则急诛之”,深文峻法、严而少恩的官吏反而无人追究,甚至被称为发奸惩顽的能吏,因此大多官吏受风气驱使以至于严酷。武帝时设十三州部刺史,监察二千石长吏和强宗豪右,并明确规定以“六条问事”:“一条,强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强凌弱,以众暴寡;二条,二千石不奉诏书,遵承典制,背公向私,旁诏守利,侵渔百姓,聚敛为奸;三条,二千石不恤疑狱,风厉杀人,怒则任刑,喜则淫赏,烦扰刻暴,剥截黎元,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妖祥讹言;四条,二千石选署不平,苟阿所爱,蔽贤宠顽;五条,二千石子弟恃怙荣势,请托所监;六条,二千石违公下比,阿附豪强,通行货赂,割损正令也。”严于执行此法的刺史都称得上酷吏。 此外,汉代虽沿用秦以来“纵囚与同罪”的原则,但武帝时扩大了“纵囚”的适用范围,往往把执法平允者指斥为“故纵”,甚至通过重判所纵之囚来加重“纵囚’’之吏的罪过,形成“缓深故之罪,急纵出之诛”。“上下相驱,以刻为明,深者获公名,平者多后患”的局面。前有利禄相诱,后以废免杀头相督责,酷吏行重法已成为保全官位乃至身家性命的自安之道,以致“自温舒等以恶为治,而郡守、都尉、诸侯二千石欲为治者,其治大抵尽仿温舒,而吏民益轻犯法,盗贼滋起”。 “法令之繁,自武帝始也”,随着苛法的颁行,酷吏已经从少数个体通过抽象立法泛化为一个群体,而酷吏的积极意义也开始转化为造成社会不安定的因素。武帝立法不仅扩大了官员的责任范围,而且也通过“通行饮食”罪扩大了对盗贼株连的范围,即凡为贼盗通风报信、充当向导、供给饮食者,皆须处以严刑。史载武帝时“征发烦数,百姓贫耗,穷民犯法。酷吏击断,奸轨不胜。于是招进张汤、赵禹之属,条定法令。……律令凡三百五十九章,大辟四百九条,千八百八十二事”。“律令百有余篇,文章繁,罪名重,郡国用之疑惑,或浅或深,自吏明习者不知所处,而况愚民乎!律令尘蠹于栈阁,吏不能遍睹,而况于愚民乎!”“见知故纵、监临部主之法”催促官员严格执法、深刻执法,意在杜绝“民大富则不可以禄使;大强则不可以罚威”的局面,避免中央集权统治受到威胁。 汉代酷吏之“酷”建立在精通国家律令的基础上:严延年“少学法律丞相府,归为郡吏……巧为狱文,善史书,所欲诛杀,奏成于手,中主簿亲近史不得闻知。奏可论死,奄忽如神。”“奏成于手”、“奏可论死”都反映了严延年精通律令、善为谳辞的一面。张汤、杜周之属则不仅因为明习律令,承办皇帝诏狱,而且积极参与立法、释法活动,可以说是酷法造就了酷吏大兴的局面。而酷吏之为“酷”无须以破坏法制为前提,此种“恶法亦法”的状况源于传统法律的“人治”本质,务在追求专制统治的巩固。汉代酷吏之“酷”反映了汉代律令之“酷”,而律令之“酷”又带有强烈的针对性和时代性,其指向大多为宗室豪强,至于小民的作奸犯科往往不会纳入酷吏管辖的范围。 三、汉代酷吏的人治之维 文吏制度为秦汉培养了在性 上别无二致的基层官僚,不同之处在于“以法为教,以吏为师”的秦制始终将文吏的活动囊括于律令之内,甚至君主亦遵法守法;汉代法家思想制度受到拘囿与限制,当特定政治目标的实现与社会突发事件的处理无法令可资遵循时,自然需要作为皇权人格化的酷吏的出现,因此汉代酷吏实为传统法律文化人治之维与文吏极端化发展的产物。 1.皇权的人格化 汉初为数不多的部分酷吏均出身郎官,为皇帝近臣,对皇帝的治世思想与政治目的心领神会。身为郎官的酷吏被委派到地方担任长吏、令守,可视之为皇权对地方政治的直接渗透,汉代酷吏也成为君主有针对性地适用重法,实现特定政治目标的得力工具。吕后曾经积极剪灭汉初封立的异姓王和开国功臣,酷吏侯封“刻轹宗窒,侵辱功臣”,成为她一系列政治举措的执行者。景帝欲废弃太子、诛杀外戚,不得不让酷吏郅都代替卫绾完成任务,因为卫绾乃宽厚长者,他的“不忍”很难实现景帝的政治目的。汉代酷吏因大多出身底层小吏,这使得他们很少陷于派系之争,从而“治敢行,少蕴藉”,因此宗室贵族聚居的京畿地区,以及经济发达、富人多出的关东地区成为他们经常任职的地方。统治阶层对酷吏的功能、利害有足够的认识,表达了一种将酷吏政策限制于特定地区,适用于特定犯罪类型的用意。“济南?氏,宗人三百余家,豪猾,二干石莫能制,于是景帝乃拜都为济南太守”;“长安左右宗室多暴犯法,于是上召宁成为中尉”;义纵“迁为长陵及长安令,直法行治,不避贵戚,上以为能,迁为河内都尉”;尹齐“所斩伐不避贵戚。迁为关内都尉,声甚于宁成。上以为能,迁为中尉”;尹赏“以三辅高第选守长安令,得一切便宜从事”;董宣“特征为洛阳令,搏击豪强,莫不震栗。京师号为‘卧虎’”;周纡“征拜洛阳令” 此外南阳、北海、蜀郡等也是豪右屯聚之地,因此酷吏常往任之。在罪名管辖上,酷吏以治理谋反罪、叛乱罪等威胁中央集权的重大政治犯罪和刑事犯罪为主,犯罪主体均为诸侯、宗室、豪强和组织武装反抗的民众。反观张汤“所治即豪,必舞文巧诋;即下户赢弱,时口言,虽文致法,上财察”;严延年“其治务在摧折豪强,扶助贫弱。贫弱虽陷法,曲文以出之;其豪杰侵小民者,以文内之。”一宽一猛之间,酷吏之“酷”的指向立现。民间广为流传的“颍水清,灌氏宁;颍水浊,灌氏族”,“宁负二千石,无负豪大家”之类的童谣足以证明权贵、豪强对封建法制和社会秩序的破坏程度,因此终汉之世,酷吏始终是中央政权与地方势力斗争的重要手段。“皇权的直接干预地方社会秩序,既见之于皇权人格化的‘酷吏’,又见之于制度化的部刺史制。”而代表皇权被派驻地方的刺史又往往以酷吏充任,因此汉代酷吏以忠公自负,以能治善理为号,实为遵守从律令条文中渗透出来的君主意志,从赵禹、张汤到尹赏、王温舒都被武帝称赞为“能吏”。 2.文吏的极端化 文吏经由专门训练而具备基本的司法行政技能,擅理政事、遵循法度,并依照能力、功绩和年劳任职升迁,乃职业化的官僚。作为法家“法治”理念的产物,他们务在奉法行事、公平循良,足以用其所学来解决日常社会政治生活中面对的问题。但是当社会状况超出制度设计者的预期,一些新的社会问题令普通文吏无所遵循、无以为济时,突破就在所难免,酷吏即为文吏突破的一种出路。赵禹、张汤、杜周、尹齐等汉代酷吏大都出身文吏,而进身文吏的前提条件即为“无害”、“公廉”。张汤、减宣、杜周等被称为“无害”,郅都、赵禹、尹齐等则被称为“公廉”、“廉平”,司马迁也直言汉代酷吏“虽残酷,斯称其位矣”,大多酷吏身上体现了文吏奉法谨循的品质。郅都“问遗无所受,请寄无所听”,不受贿赂,不听请托,常说:“已倍(背)亲而仕,身故当奉职死节官下,终不顾妻、子矣”,乃典型的奉公守职的文吏做派。赵禹则“廉倨”,不仅不接受贿赂,还拒人于千里之外,十分傲慢,“为吏以来,舍无食客”、“公卿相造请,禹终不行报谢,务在绝知友宾客之请,孤立行一意而已”。其“傲慢”乃是因为奉公,杜绝“知友宾客”请托,与荀子眼中“出于其门,入于公门,出于公门,归于其家,无有私事也,不比周,不朋党”的秦国文吏非常相像。 但文吏所表征的仅为一种正常的社会秩序,酷吏则是社会矛盾加剧的产物,这些矛盾通常表现为统治集团内部的倾轧、地方豪强破坏法度、规模较大的民变,大都可能威胁 皇权的稳固和社会的安定,并非一般文吏采用常规手段所能解决。汉代酷吏治世以深竞叛逆、不避宗室、摧折豪强、镇压平民暴乱为多,很少涉及一般刑民事案件,处理事项的特殊性决定了仅遵循常法往往不能实现目的,因此酷吏治世严而少恩,以杀伐立威,实为“法治”与“人治”传统冲突的结果。文吏循法行事,发挥法律正常的威慑效力,仅给社会造成一般的压力气氛;而酷吏则以重法、“文深”处理事端,是法家重刑思想的一种实践,意在形成一种恐怖气氛,不同于法家传统的是当酷吏认为常法不足用时会超出常法的范畴行罚。 酷吏之所以敢于如此,一方面因为处理突发危急事件,君主会以一切“便宜从事”的口谕把自由裁量的权力授予酷吏;另一方面则因为汉代“失刑”罪轻,“纵囚”罪重,即使以“残贼”罪失刑免官也还有可能重新被委任官职。汉成帝时酷吏尹赏做江夏太守,“捕格江贼及所诛吏民甚多,坐残贼免”。当“南山群盗起”时,又被任命为“右辅都尉,迁执金吾,督大奸猾”。其临终时告诫诸子说:“丈夫为吏,正坐残贼免,追思其功效,则复进用矣。一坐软弱不胜任免,终身废弃无有赦时,其羞辱甚于贪污坐臧。慎毋然!” 由此可见,酷吏用“酷”的利益驱动还在于朝廷施政的方针和法令导向作用,出身文吏的酷吏无不通晓法令,孰轻孰重,他们自是心中了然。职业化的训练使得制度标准覆盖了文吏的性格特征,他们表现出来的素质、操守、行治方式大多比较接近,而酷吏的极端化则决定了他们往往张显个性,自身品德素养多样化,“其廉者足以为仪表,其污者足以为戒”。韩非曾经这样来描述他心目中的治国之才:“智术之士,必远见而明察,不明察,不能烛私;能法之士,必强毅而劲直,不劲直,不能矫奸。人臣循令而从事,案法而治官,非谓重人也。重人也者,无令而擅为,亏法以利私,耗国以便家,力能得其君,此所为重人也。智术之士明察,听用,且烛重人之阴情;能法之直到劲直,听用,矫重人之奸行。”依此标准,汉代酷吏既有“智术之士”、“能法之士”强毅劲直、案法治官的一面,也有“重人”亏法利私,甚至无令擅为的一面,所以汉代酷吏深受法家思想影响,同时又只是法家思想“片面”而深刻的实践者,是文吏顺应时代需要极端化发展的结果。 四、汉代酷吏的时代特征 黄老政治为汉初社会的恢复做出了贡献,但当社会元气渐复,潜在的各种矛盾、冲突随之以激烈的形式表现出来时,清静无为的黄老便不足以应付时变。思想层面的嬗变反映了社会生活的剧烈变化,“网疏而民富,役财骄溢,或至兼并豪党之徒,以武断于乡曲。宗室有士公卿大夫以下争于奢侈,室庐舆服僭于上,无限度”。休养生息70年之后,宗室贵族势力兴起,“多暴犯法”,“右内史界部中多贵人宗室,难治,非素重臣弗能任之”。地方豪强则往往利用经济、政治或宗族的势力在地方上横行霸道,违法乱制,甚至与官府分庭抗礼,也成为一股与中央集权背道而驰的离心力量。《盐铁论·刺权》载:“自利害之设,三业之起,贵人之家云行于途,毂击于道,攘公法,申私利,跨山泽,擅官市,非特巨海鱼盐也。” 在汉初“无为而治”的大环境下,吏治也日趋败坏,景帝时已发展到“吏以货赂为市,渔夺百姓,侵牟万民”的程度,甚至有以杀人为职业的组织与官吏相勾结:“洛阳至有主谐合杀人者,谓之会任之家,受人十万,谢客数千。又重馈部吏,吏与通奸,利入深重,幡党盘牙,请至贵戚宠臣,说听于上,谒行于下。是故虽严令、尹,终不能破攘断绝。”。 如何压制诸侯宗室和地方豪强的乖张,如何整饬吏治成为当时君主必须解决的重大社会问题。思想领域,黄老学说悄然退去,儒家思想却陷于“缘饰”的地位,显得“软弱无力”,短时间内难以成为主导社会发展的力量,新秩序无以为继。包括法家思想在内的各家思想所受束缚骤然减少,凭借帝国体制需要而保留下来的文吏群体最先对“拯救时弊”、“顺应世变”做出回应,自汉初就占据着各级政府职务的文吏从蛰伏的状态中活跃起来,他们来自法家的原色调又开始显现出来。汉初的“忠厚长者”此时不得不让位于能吏,而酷吏便是司法按狱、奉旨治世的能吏典型。“民倍(背)本多巧,奸轨弄法,善人不能化,唯一切严削为能齐之。”景帝时“济南酮氏,宗人三百余家,豪猾,二千石莫能制,于是乃拜都为济南太守。至则族灭?氏首恶,余皆股栗。居岁余,郡中不 拾遗。”通过“族灭首恶”的刑罚手段实现了从二千石“莫能治”到“郡中不拾遗”的变化,不得不说酷吏政治是一项有效的拯救时弊的措施。汉武帝凭借汉初积累的雄厚国力和个人的雄才大略,意欲解决当时社会所面临的诸多弊端,在政治、经济、军事、甚至文化事业上有一番宏大作为,于是“庞大的专制官僚机器重新加快了运转,并在武帝之朝达到了顶点”,武帝时期的酷吏也因此构成汉代酷吏的主体。武帝时期地方诸侯的实力虽远逊于“七国之乱”前各诸侯国,但他们仍然是中央集权统治的潜在威胁。淮南、衡山王密谋叛乱未遂,武帝令张汤案查反狱,结果由此牵连列侯、二千石高官及贵族达数千人,皆被处以重刑。更多的诸侯国虽不至谋反,却想方设法摆脱中央政权控制,败坏法制:“胶西小国,而所杀伤二千石甚众”,“彭祖立六十余年,相二千石无能满二岁,辄以罪去,大者死,小者刑,以故二千石莫敢治,而赵王擅权”;“彭离骄悍,无人君礼,昏暮私与其奴、亡命少年数十人行剽杀人,取财物以为好。所发觉者百余人,国皆知之,莫敢夜行。” 因此,汉代酷吏的兴起是社会治安恶化的表征,也是帝国政治通过依法治吏对社会变迁的一种回应,诚如司马迁所言:“当是之时,吏治若救火扬沸,非武健严酷,恶能胜其任而愉快乎!”精通律令的酷吏往往执法严苛,将法律视为规制社会的力量,认为刑罚为恢复社会秩序的最有效手段。他们不像循吏主张用道德教化来治理民众,循吏的宽柔政策对普通小民或许奏效,但当地方豪强或者宗室权贵破坏法纪时,就不得不重用“武健严酷”、“杀伐立威”的酷吏。 汉代酷吏是法家思想的实践者,但时代背景要求他们对法家思想做出调整,这种调整即表现为汉代酷吏对文吏的突破,成为文吏极端化发展的一种类型。武帝晚年曾言:“汉家庶事草创,加四夷侵陵中国,朕不变更制度,后世无法,不出师征伐,天下不安,为此者,不得不劳民。若后世又如朕所为,是袭亡秦之迹。”又有用法深刻者诟病太子“仁孝不能武”,武帝则曰“正欲其守成”。统治阶层思想的转变决定了酷吏政治消退的同时也预示了儒学的复兴,在时代任务大体完成之后,治世政策开始从“宽猛相济”的一端慢慢滑向另一端。 结语 “和谐”往往被视为中国传统文化的基调,而汉代酷吏的存在却似乎是一个变音,但笔者认为“和谐”最大的特征不是结果的有序性,而是在承认各种矛盾处于不断激荡、调和之中的前提下,运用有效的规则制度长久地实现和维持有序性的过程,矛盾的多样性与变动性决定了规则运用的灵活性。汉代酷吏的存在深受法律传统和时代背景的影响:当国家平稳,以黄老或者儒家学说足以统摄各种社会矛盾时,酷吏自然少有;当社会危机四伏,法家思想占据上风时,酷吏必然大兴。其存在仍不出“政宽则民慢,慢则纠之以猛;猛则民残,残则施之以宽。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的治世传统,汉代酷吏则为“宽猛相济”中猛烈一端的体现。汉代酷吏大多遵循、重视法律,不仅张汤、赵禹“其治尚宽,辅法而行”,即使酷吏之恶者如王温舒,在执行刑罚之前也会依法“上书请”,征得廷尉及君主的同意;当春天到来的时候,碍于秋冬行刑制度,他也只能顿足叹息:“嗟乎,令冬月益展一月,足吾事矣!”。大量汉简证明“法令是秦、汉行政的重要依据。”因此,汉代酷吏之谓“酷”并非全因他们对法律的破坏,而更多地是指其用法深刻,其所悖逆的不是封建法制,而是后世儒家正统的治世手段和价值观念。 汉代以降,随着儒法合流的不断深入,价值观念的不断更新,社会整体对法律的重视程度逐渐下降。三国时卫觊称:“九章之律,自古所传,断定刑罪,其意微妙,百里长吏,皆宜知律。刑法者,国家之所贵重,而私议之所轻贱;狱吏者,百姓之所悬命,而选用之所卑下,王政之弊未必不由此也。”“以法为教,以吏为师”的局面随着儒学地位的不断提升而成为过去,原本以是否“明法律令”来判断良吏、恶吏的标准也渐为是否精通儒家经典所代替,这在中国法律学上是一种倒退,但又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诸多因素经过博弈之后的一个必然走向。 文化解读论文:浅谈“问世间,情为何物”——金庸小说爱情主题的文化解读 论文 关键词:爱情主题 传统文化 认识价值 论文摘要:金庸小说的爱情主题蕴涵着丰厚的文化内涵。它反映了作者心目中的爱情观,也折射出传统文化孕育下的“集体无意识”及 现代 人的情感困惑与矛盾境况,从而具有重要的认识价值。 从唐宋到清代的侠义小说中,侠客多被描述成“无情”、“无欲”的“铁面英雄”。这种江湖文化的既定规则,是建立在兄弟情谊基础上的一种流动状态的文化。它担心:女性的魅力会威胁兄弟之间的情义,爱情的力量会让江湖人物回归常态生活。所以,对女性的贬低、对爱情的排斥,是江湖文化为自己设置的保护层,也是 第二“最感人的爱情”。以胡逸之对陈圆圆、程灵素对胡斐、仪琳对令狐冲、小昭对张无忌等为代表。程灵素为了救胡斐的性命,不惜用嘴吸出毒素、牺牲自己的生命;仪琳虽然痴恋着令狐冲,却并不强求与之结合,只是虔诚地祈求菩萨保佑令狐冲一生快乐逍遥;小昭一片芳心全在张无忌身上、不慕名利权势,只要能在张无忌身边做一个“丫头”就心满意足了……。这些感人的爱情只求奉献、不求回报,正如“百胜刀王夕,胡逸之所说的那样:“你喜欢一个女子,那是要让她心里高兴,为的是她,不是为你自己。” 第三“最可怕的爱情”。以李莫愁对陆展元、李秋水、天山童姥对逍遥子、梅芳姑对石清、何红药对夏雪宜等为代表。这些女性原本温柔美丽,由于得不到想要的爱情或被心上人抛弃,以致心理变态、乱施报复,成为可怕的疯魔。这类女性形象在古典文学中是不多见的,因为 文化解读论文:试析文化的冲突血脉的融合—《灶神之妻》的文化解读 论文 关键词:《灶神之妻》 文化冲突融合 母女关系 东方主义 论文摘要:谭恩美在《灶神之妻》中从一个华裔美国女作家的特殊视角探讨移民美国的母亲和美国出生的女儿之间从冲突到相互尊重和融合的心路历程。同时也剖析了谭恩美的情节安排迎合了东方主义的阅读喜好。表达了作家在中美两种异质文化冲突和隔阂中,寻找多元文化共同 发展 的美好愿望。 正如西蒙娜·德·波伏娃在《第二性》序言中所说的:“我还要从女人的观点去描述女人所应当生活的那个世界。这样我们便可以在她们渴望取得人类一员的身份、努力挣脱今天仍指定给他们的领域时,正视她们前进道路上的重重困难。”谭恩美就是这样一位从中美两国文化冲突和隔阂缝隙中看到女性的挣扎和母女从隔阂到融合的著名的美籍华裔作家。她继1959年出版的《喜福会》获得美国主流社会和大众读者的欢迎后,又于1991年推出了第二部小说《灶神之妻》。在这两部畅销的小说中,谭恩美以自己第一代华人移民后代的特殊身份,将在大陆有着坎坷经历的 二、母女间的文化冲突和隔膜 “母爱女孝是父子伦理的变体,是传统文化中儒家家庭伦理最重要的属性之一。华裔作家也擅长通过母爱女孝伦理的体认来反思传统文化是如何塑造 《灶神之妻》中除了描写东西方两者之间的伦理价值观有着冲突以外,血缘至亲的母女也在两种文化的熔炉中相互不理解。在 文化解读论文:试析《巨翅老人》的文化解读 论文 关键词:马尔克斯 《巨翅老人》 文化批判 文化重生 论文摘要:马尔克斯的小说似乎总是少不了对恶劣的环境,病残的人们,怪诞的现象的描写,因此呈现在读者眼中的世界是贫穷落后,愚昧歼变,因循守旧,与世隔离的—这实际上是拉丁美洲的缩影。在《巨翅老人》中,作者在用魔幻现实主义的表现手法揭示拉美贫穷落后的同时,流落出作家的忧虑和强烈的社会责任感,也渗透着文化批判的意识和寻求文化重生的理想和愿望。 马尔克斯的小说《巨翅老人》一开始便展现了这样的世界:连续下了三天的大雨、许许多多被打死的螃蟹、发烧的婴儿、死螃蟹带来的瘟疫、水汪汪的庭院、连成一片的苍天和大海、变成烂泥塘的海滩,暗淡的天光……作者对 自然 环境的极力渲染,意在将一个本真的、原生态的世界呈现在我们眼前。这里的人们过着与世隔绝的近乎原始的生活,巨翅老人的出现打破了他们平静的生活。好奇的人们任凭愚昧的头脑对老人做出种种异想天开的推测和判断,贪婪的人利用大家对巨翅老人的好奇收取围观费而大发横财,缺乏同情心的人们用最不人道的手段对巨翅老人进行挑衅。人们冷漠的态度和不友善的举动,令巨翅老人遭受了巨大的痛苦和折磨。杂耍班蜘蛛女孩离奇的身世分散了人们对巨翅者人的注意力,人们似乎又恢复到生活的常规,巨翅老人成了人们生活中被忽视的对象。饱受风吹雨打的巨翅老人在寒冷的冬日里几乎奄奄一息。巨翅老人不再是人们的生活中的障碍物,人们生活恢复了孤寂,喧闹的世界恢复了平静挣扎,巨翅老人却出人意料的在春天温暖的阳光中起死回生,于是他一次又一次地振动着翅膀,飞回属于他的世界。 一、《巨翅老人》中的文化批判意识 巨翅老人并没有被他意外来到之处的人们接受,原因仅仅在于其奇特的长相和无法交流的语言。人们怀着戒备的心理看待老人,不管他多么的残弱,不管他多么的友善和忍耐,一切都无济于事,老人被永远隔离在当地人认同的生活世界之外。虽然老人的到来为那些贪婪的人带来钱财上的富足,但并没有给那个世界和那个世界中的人们以任何的改变。尽管人们寄希望于老人的到来能治愈病中的小孩,但小孩不治而愈;尽管老人奄奄一息时,有人仁慈的将其裹起来,却依旧束手无策,老人依靠自然 规律 的变化起死回生。这些看似诡异的现象背后意味着人和人的冲突以及由此引发的人们各自代表的文化与文化之间的冲突。在小说中,巨翅老人可以作为一种文化的象征,而巨翅老人所到之处的人们则象征另一种文化。那么小说的主旨是否意味着不同文化之间注定不能水火交融,而只能格格不人?文化的宿命注定无法打破呢? 众所周知,不同地区的人们由于生活环境,社会结构等众多因素的缘故,其文化不可避免地呈现出各自的特色。正是因为文化的差异,所以当一种文化接触到另一种文化的时候,才会发生冲突和摩擦。当一种文化约定俗地成为人们生活中的一种习惯之后,便会对另一种文化产生本能的排斥抗拒。例如小说《巨翅老人》中描写的那个世界的人们,他们对陌生人始终保持着戒备心态,即使是老态龙钟、温和的没有攻击性的老人也不愿去同情,不愿去了解。他们把老人看成是异己,是他们生活中的障碍物,希望他消失。谁都不愿意因为陌生人的出现而改变了原来的生活秩序,颠覆他们赖以生存的社会和文化。巨翅老人因落难来到陌生的环境,虽然他始终表现出谦和的态度和巨大的忍耐力,依旧离开了那里,回到属于他的世界。老子曾提倡的“小国寡民,老死不相往来”的理想社会,是社会文明极度低下的状况里维护各自生态环境不被侵犯的有效途经。然而文明的 发展 不可能永远停留在低级的老死不相往来的层面上, 历史 发展的足迹给我们以启发,仅仅寄希望于地理环境上的与世隔绝来阻隔文化的冲撞是多么的幼稚。先进的文化终究会以侵略的形式完全取代落后的文化,如何在保留自己的生存空间,维护自身的文化的前提下吸收其他文化,打破文化宿命是大多数人都面临的问题。 在对待外来文化上存在着两种极端的态度:无条件的接受或排斥。《巨翅老人》里的人们采取了完全排斥的态度。但不是每一次外来文化都会以温和的面孔出现,当外来文化以侵略性的嘴脸出现时,带来的后果将是毁灭性的。《巨翅老人》中那个世界的人们在不久的将来会遭受外来文化的冲击而完全沦丧,这也许只是时间的问题。在马尔克斯的小说里对外来文化欣然接受依旧导致灭亡的例证比比皆是,借用《百年孤独》简单说明。《百年孤独》里的小镇也是个被文明遗忘的角落,人们在与世隔绝里繁衍生息。吉普赛人的出现给小镇带来了文明,这种文明是有益的,小镇的人们狂热的接受却未给小镇带来很大的改变。独立共和时期,内战、政变这些看似文明世界的 政治 运动也没能使小镇摆脱蒙昧癫狂的状态。最后,美国的香蕉公司给小镇带来 经济 上空前的繁荣,同时也把小镇卷人文明的肮脏之中。宁静纯朴的生活被打破,道德沦丧,意识茫然,小镇跌人痛苦的深渊,彻底消失在一阵咫风中。显然,保守的文化观念或是纯粹的附庸都会宣告破产。 二、《巨翅老人》与文化重生 从“巨翅老人”的文化象征性意义中,我们应该如何对待异己文化呢?首先,要坚守传统的文化。每个人,每个民族最珍贵的往往是失落的东西,传统文化像命根子一般可亲可贵。无论外界的文明有多么的绚目,多么的精彩,传统文化的积淀会使我们不至于迷失自我,不会急功近利地追求异己的文明而走向文明的深渊,沦丧为文明的奴隶。存在先于生存,也就是说,首先要有身份的标示并得到认同才可以谈论生存。那么旧的文化根基就是我们的身份标示,它使我们区别于他者而生存。没有旧的根基, 现代 文明根本无法适从。没有文化根基的民族即便能够接受外来的文化,即使外来文化能给它带来辉煌,也一定是昙花一现,因为不同文化之间的相互接受不是一毗而就的,如果只是简单地进行文化的嫁接,其结果必然是拔苗助长。在80年代, 文化解读论文:儿童·民族.自然——佟希仁儿童文学创作的民族生态文化解读 论文 关键词:佟希仁 儿童文学 满族 生态文化 论文摘要:佟希仁是我国著名儿童文学作家,他一直勤勤恳恳、笔耕不辍。在半个多世纪的文学生涯中为儿童创作了数量颇丰的各类文学作品佟希仁先生作为一位满族作家.在他的儿童文学创作中经常不经意间流露出一种特别的民族情愫;另外,在其作品中,他总是会从儿童的视角出发,去观照小朋友们所熟悉和喜爱的大 自然 .因此自然生态与环境也构成了他许多作品的主体框架。 生态文学是近年来文艺界新兴的一个重要范畴,它“试图探讨文学 艺术 与整个地球生态系统的关系,进而运用 现代 生态学的观点来审视文学艺术。”这虽是一个文学与生态学之间双向交流的过程,但其终极目的仍然是指向生态的,即以文学作为表现手段来指出在自然生态 发展 中所面临的问题或给予解决现存问题的方法。这样的文学样式会为当下生活中出现的一味注重社会 经济 生活的快速发展,而不关心由此衍生出的包括生态环境在内的诸多问题的总体趋势敲响了警钟。俘希仁先生作为有半个多世纪创作经验的老作家,他以对生活敏锐的洞察力深刻地契人了现实社会中所存在的这一问题,因此在他的儿童文学创作中,便会有意的为儿童描摹大自然的绮丽与绚烂,使儿童能够从小做起、从自己做起去贴近大自然、爱护大自然。 1书写体验:儿童视角下的自然生态与环境 我们今天所处的是一个社会、经济、生活等各个方面都飞速发展的时代。然而在这些眼前的既得利益满足了人们的一些基本的日常需求之后,人们日益注意到过度追求发展而导致的种种弊端:环境污染、物种灭绝、资源匾乏,等等。面对这样的问题,人类也开始寻求各种各样的解决途径。在文学领域中大量以体现“对人类中心主义批判和人与自然和谐理想的构建”为目标的作品便应运而生。作为儿童文学作家的俘希仁先生当然也意识到这一点,为此他在为儿童创作的诗歌、散文中很多都与自然环境相关,同时也不遗余力地为儿童展现大自然的无穷魅力,希望孩子们能从小就熟悉自然,与自然产生出一种亲切感,进而能使孩子从自我做起,热爱大自然、保护生态环境,让环保意识在儿童的心灵中扎根。但在终希仁先生的作品中,他所要表现的中心内容并不是以说教的形式出现在孩子面前,因为他有着数十年与学生打交道的经验,他深知如果是对孩子以一种说教的形式去灌输,结果往往是适得其反。 基于对孩子的了解和文学家的敏感,伶希仁先生在创作中往往是以一种儿童的视角切人对自然的描写。这种从儿童自身视角为出发点的描写方法使儿童更为真实地看到了自然的原貌,也更能使儿童真切地感受到大自然的美好与绚丽。在散文诗《梨花满枝头》中,就有这样一段描写: 我从梨园中悄悄走过,那芬芳雪白的花辫儿,落满了我的头顶,落满了我的肩膀,也铺满了山间的条条小径。它们洁白清香,它们沁人肺腑,使人郁闷了一冬的心情,感到分外的爽朗分外的舒畅,眼睛顿时明亮了许多,兴奋得好似浑身也有了力气。 在这里作者为我们展现了一幅生动的初春梨园图,在对梨花的特点以及梨园的环境的描绘中动用了视觉、触觉、嗅觉等多种感官,这便使得小读者在阅读中会有一种身临其境的真实感,仿佛置身于当时的境界之中。这种以对自然界的自我体验为核心的书写,能够贴近儿童的生活和心理等方面的特点。因为孩子在阅读的过程中,总是会把自己置于首要位置,希望自己能够进入作品中所表现的美妙世界。终希仁先生从教多年,经常与孩子们接触,因而能很熟悉儿童的这种心理,所以他在创作中会以儿童作为根本出发点。他希望儿童都会在对其作品的阅读中,获得一种极其真切的亲身体验,因为只有这样,才更足以唤起儿童对自然生态环境的好感,以达成让孩子成为在当今时代中爱护环境、促使生态平衡的倡导者和实施者的目的。正如有的论者所提及的那样“传导自然之美,树立具有审美价值的自然万象,便成为伶希仁儿童文学作品的主旨之一。”伶希仁先生将具有高度美学价值和意义的大自然当作他作品的核心部分,通过描写四季的更迭与各个季节不同的特色,展示各种自然现象的瑰丽,描绘生活在其中的种类繁多的动植物生长的欣欣向荣,等,为小读者呈现出人与自然之间和谐相处所能达到的美感境界。 终希仁先生执着于生态自然的另一个重要因素是他的民族身份。他出身于满族正蓝旗,是不折不扣的八旗子弟。满族作为我国最古老的民族之一,发源于东北的白山黑水间,广裹的黑土大平原滋养了勤劳勇敢的满族先民。满族人长期在这相对严酷的环境中战天斗地,与兽类为伴,逐水草而居,以达到与大自然和谐共生。对自然环境的尊崇与景仰已经深深刻人每一个满族子孙的心底。同时,东北地区“所有的自然环境特性与社会环境特性构成了满族生存的具体环境”。因此在十分关注自然环境的同时,终希仁先生也很注重对于自己所属的满族人们的生活状态以及民俗风格的表现,从而使儿童对于满族这一少数族群能够有更深的了解。 2民族情傣:对满族的风俗及生活的展现 俘希仁作为满族作家,他深刻的体会到由于清代满族统治者强烈的汉化趋向,使如今的满族文化已经在某种程度上遭到了汉族的同化而逐渐丧失了其本身固有的文化特色。因此终希仁先生希望由文学作品来找回这即将逝去的宝贵财富。尤其是在儿童文学中,使儿童通过阅读作品先对有关民族的各种内容产生认同,这无疑是一个重要的可行途径。在这样的目标下,伶希仁在文学创作中便经常用美丽的满族神话故事作为蓝本去 发展 成童话,同时也更多的去选取能够体现出满族人民“特殊的民族审美意识、包括它的民族心理、民族气质、民族愿望和理想,以及民族生活和风俗的表现等方面。”的在日常生活中大人乃至儿童都很熟悉的题材进行创作。我们以散文《放鹰》为例,文章开宗明义,点出了放鹰的目的和意义: 家乡的人,一到大雪封山的季节都喜欢出去踏雪放鹰,这是满族人的习惯。他们一方面为了捉些锥鸡、野兔,算做副业,一方面也为节日晚餐的盛宴上增添一盘野味。 在这之后,作家又详尽描写了家乡人是如何驯化鹰以及鹰是如何去帮助人们捕获猎物的情形。在作者笔下,这些内容既真实又生动地表现在读者面前。这是一种近乎原生态的展示,古老的满族放鹰风俗文化仿佛穿越了 历史 时空,呈现在 现代 人的面前。在散文《家乡的火炕》中,将希仁先生又饱含深情地为我们描写了故乡所特有的建筑附件—火炕的种种优点以及他对火炕的眷恋之情:“到了夜里,躺在炕上听老北风在山野里冻得嚎叫着奔跑,听窗外的雪花扑打在窗权上发出沙沙的声响,或偶尔听到远处山林里传来的狼嚎,你的心里顿时会有一种分外的惬意和幸福的感觉。那热乎乎的炕头很快就会令你走进香甜的梦乡……我家乡的火炕啊,你是我童年的摇篮,少年时代的朋友,老年时代的思念。”字里行间流露出的不仅仅是作者对火炕的情感,更饱含着一种对于民族习俗文化的深深追忆。于是在这样的作品中,小读者所受到的就不仅仅是表面的 教育 ,更是一种由内而外的洗礼:在伶希仁充盈着满族风情的作品中,所表现的不仅是一种简单的乡土感情和民族情怀,更是通过满族生活的表现来折射出在新的时代背景下,整个满族族群的多种文化特征及其价值取向。可以说伶希仁先生的儿童文学创作将自己浓厚的民族情慷深刻地蕴藏于其中,这在丰富了作品内在构成的同时也增添了其文学创作的丰富内涵,尤其是对于希望在阅读过程中能够学到更多知识的小读者而言,更是值得称道的。 伶希仁先生在半个多世纪的文学创作生涯中,一直努力为孩子们创作出各种文类的作品,而其中的大多数作品致力于使孩子们将生态环保意识和民族情怀深深的植人心底。在他的笔下,民族与生态二者共同构成了作品的重要内容。正如张锦怡教授所说的那样,“作家通过儿童文学创作,给儿童以美的愉悦、美的启迪和美的教育。”伶希仁先生正是以这样的目的为指导,孜孜不倦地为儿童创作出许许多多的优秀作品。其中涉及到 自然 与生态的篇章更是重中之重,这融人了他更多的心血,堪称其儿童文学创作的精品! 文化解读论文:对《楚门的世界》的文化解读 摘要 当越来越多的人宁愿呆在家里自由自在的观看那些轻松的娱乐节目,电视的传播范围越来越广,影响越来越大时。作为电影产业龙头大哥的美国电影不得不放下了原先的高姿态,从对电视的不屑开始低头直至结为姻亲。《楚门的世界》是电视与电影竞争的产物,它的成功预示着电影与电视的联姻将成为现代电影创作的一种重要方式。同时,新的电影题材类型将对美国电影市场甚至是世界电影市场产生深刻的影响。 关键词 《楚门的世界》 电视文化 电影创作 联姻 1998年6月5日,美国派拉蒙影片公司推出了由彼德·威尔导演的一部喜剧电影《楚门的世界》,由著名喜剧天王金·凯瑞担纲主演,这部作品获得了第71届奥斯卡最佳原创剧本奖项。当年,观众对于这部作品的喜爱要远远超过它所获得的大奖,对它评价极高,很多观众喜极而泣,认为它是一部与众不同、创意十足的电影,是一部颇有深度的喜剧电影。 影片主人公楚门被塑造成具有离奇色彩的角色。从一出生就被奥姆尼康电视制作公司收养,在他成长的30多年里,他是电视剧《“楚门”秀》的主人公,但却是唯一不知情的人。不知道自己是一个全球瞩目的电视“明星”。楚门生活在人工搭置的巨大摄影棚——西海文的一个小城“桃源镇”,这个小城是《“楚门”秀》的制作人、集导演和监制大权于一身的克里斯托弗一手打造的桃源神话,日出日落。阴晴风雨,潮涨潮落也是由他控制。电视制作公司通过桃源镇上的几千台摄像机隐蔽拍摄,全日现场直播楚门的“真实”的生活状态,使楚门的人生完全被观察、记录、铭写、规训。全世界人每天24小时不间断地观看楚门的一举一动。看着他出生,看着他蹒跚学路,看着他吃饭睡觉,恋爱结婚……楚门在被无形控制了30多年以后,终于发现事实真相,克服种种困难逃离桃源镇。克里斯托弗深情地挽留楚门,他告诫楚门外面的世界充满欺骗、危险和罪恶,但楚门决然地与克里斯托弗说“再见”。在楚门看来,他的幸福生活纯粹是按照导演的乌托邦理念设计的。他压根没有选择自己人生道路、生活方式的自由。 许多观众认为这部电影揭示了一个荒诞无稽的人生寓言,人生如戏。有人从道德批判的角度分析这部电影,认为电视媒体将他人的隐私公开传播是不道德的:还有观众从“自由”主题进行分析,认为心灵的自由永远比外在的幸福更重要。观众的热情评议使这部电影再次成为被关注的焦点。 自电视诞生以来,电影市场在很大程度上被电视所抢占。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我们看到了电影与电视这对姊妹花争夺观众的疯狂竞争。电影与电视的竞争在经历了漫长的马拉松长跑后,两者逐渐开始联姻,产生了一种重要的电影题材类型,即取材于电视文化的电影创作。在美国电影创作史上,这种创作类型并不鲜见,且多有成功的范例《楚门的世界》就是其中一部非常优秀的电影作品,它的诞生来源于对美国电视文化的深刻思考。 《楚门的世界》蕴含了导演本人的理性认知,启发观众对美国电视节目原型进行深刻思考。影片内容实际上是对肥皂剧、真人秀节目两种节目类型思考的结果。肥皂剧是美国电视中最常见的节目类型,影响深远,它以开放式结构著称,可以没完没了的永远把故事讲下去。历史最长的肥皂剧《指路明灯》,自1952年播出电视版以来(之前已经在商业广播网中播出15年),已经持续半个多世纪了。这种播出时间的长久性使许多肥皂剧作者包括演员在内有可能终生奉献给肥皂剧组。此外,肥皂剧使观众认为剧中发生的故事与日常生活同步进行着,是在“真实时间”发生的。这种肥皂剧是在流水线上被赶制出来的电视剧作品,所以它也是电视节目中公式化倾向最严重、模式规范最少发展变化的一种样式。在《楚门的世界》中,每天必有的“早上好”问候、必不可少的广告都是肥皂剧特征的呈现。在电影中,我们看至《“楚门”秀》的观众非常痴迷。聚集在酒吧间的观众,泡在浴缸里的老人,整天坐在电视机前消磨时光的暮年妇人……这一系列镜头反映出电视肥皂剧的真实收视状态。 真人秀节目是综合娱乐节目的一种,也被称作真实电视、记录肥皂剧、真实秀等,是由制作者制订规则,由普通人参与并录制播出的电视节目,与其他同类节目的最大不同是其以人为本的真实性,因此被称为“realitytv”。尹鸿将真人秀节目定义为:“真人秀节目是一种新型综合性的电视娱乐节目,是假定情境中的真实展现。”在《楚门的世界》中,楚门这个主人公是真人演绎,其他的角色包括楚门的父母、妻子、朋友在内,虽然遵循着导演的情节设计,规约着自己的言行,但对楚门而言,他们都是实质意义的父母、妻子、朋友,他们也是真人演绎。正如楚门的妻子所说“私生活与公众生活对我来说没什么分别,我的生活就是‘楚门的世界’,这是真正幸福的生活!”桃源镇这个巨大的摄影棚,安装了几千部的微型摄像机。对于楚门生活的记录采用隐蔽拍摄获得,真实性极高,这对于拥有“窥视欲”的观众而言具有极大的吸引力:电视居ⅱ《“楚门”秀》结局的非确定性,其传播方式的真实性也是“真人秀”节目的特征。 在《楚门的世界》中。观众所熟知的肥皂剧、真实节目经过杂糅、变形处理被搬演到银幕上,处处充斥着电视媒体对自己的调侃与讽刺:电影叙事过程被趣味化,电影变成了喜剧。在某种程度上。《楚门的世界》“剽窃”了电视节目的制作机制,整个电影依然遵循着经典叙事的规则,但是在具体情节叙事中运用了电视节目制作的具体元素与理念。电影与电视结为姻亲,这种处理往往会产生“间离效果”。“间离化”是布莱希特的核心理论之一,即有意识地在演员与所演的戏剧事件、角色之间,观众与所看演出的戏剧事件、角色之间制造一种距离或障碍,使演员和观众都能跳出单纯的情境幻觉、情感体验或共鸣,以“旁观者”的目光审视剧中人物、事件,运用理智进行思考和评判,获得对社会人生更深刻的认识。正如他所说,“使所要表现的人与人之间的事物带有令人触目惊心的、引人寻求解释的、不是想当然的和不简单自然的特点。这种效果的目的是使观众能够从社会角度做出正确的批判”。彼德·威尔导演从对电视肥皂剧、真实节目的理解中受到启发,将电视节目某些元素进行再处理为电影所用,这使得观众在观看《楚门的世界》欢笑之余,能跳出电影剧情重新对作品进行理性思考。 《楚门的世界》是美国电影与电视联姻的成功电影作品,它的影响可以说一箭双雕。一方面通过对两种电视节目类型进行变形处理演绎出一个匪夷所思的故事,可以达到对电视媒体的一种讽喻批判,同时又蕴含着一种道德思考。真人秀节目在美国上映之后获得了商业上的巨大成功,但同时引发了广泛的争议。为了提高收视率,很多节目环节的设置暴露个人隐私、人性弱点:许多真实节目的参与者为了赢得比赛,往往会不择手段。甚至相互倾轧,朋友离间、情人反目、仇敌牵手……《楚门的世界》中,电视剧导演克里斯托弗为了情节设计违背楚门的本意,将他深爱的群众演员玛丽逐出剧组:同时对公众宣称《“楚门”秀》将直播楚门的“床上戏”,这是对他人隐私的践踏。另一方面,《楚门的世界》中精心打制的“桃源镇”寄予了美国观众的诸多渴望与梦想。美国文化传统中有一种“小镇”理想,随着美国城市的扩展。美国人为他们的小镇的逝去感到悲伤,他们越是被迫与城市中陌生人打交道,就越想把乡村生活中稳定、人人都熟的关系、共同价值和道德责任加以神话。文化史学家渥伦·萨斯曼说,“肥皂剧对巩固基本价值观念起着重要作用……不管社会和经济条件所表现的现实会怎样,肥皂剧总是提供一种连续感以确保普遍的共同价值观念和信仰得以胜利。”在飞速发展的社会和文化变革中。很多美国人得了一种社会晕眩症。频繁不断的搬家,不断从彼此熟悉的环境过渡到一个完全是陌生者的世界,这当然是一种情感痛苦。电影《楚门的世界》恰恰为美国人建立了一个理想化的小镇复制品——桃源镇,大家都相互认识,相互有关联,彼此和和气气,没有尔虞我诈,这是个家庭观念主宰的世界。这部电影作品是对美国人逝去的“流金岁月”的纪念。 结语 《楚门的世界》是电视与电影竞争的产物,它的成功预示着电影与电视的联姻将成为现代电影创作的一种重要方式。当越来越多的人宁愿呆在家里自由自在的观看那些轻松的娱乐节目,电视的传播范围越来越广,影响越来越大。作为电影产业龙头大哥的美国电影不得不放下了原先的高姿态,从对电视的不屑开始低头直至结为姻亲,这将成为美国电影吸引观众、争取票房的有效手段之一。同时,新的电影题材类型将对美国电影市场甚至是世界电影市场产生深刻的影响。 文化解读论文:试析文化的冲突血脉的融合—《灶神之妻》的文化解读 论文关键词:《灶神之妻》 文化冲突融合 母女关系 东方主义 论文摘要:谭恩美在《灶神之妻》中从一个华裔美国女作家的特殊视角探讨移民美国的母亲和美国出生的女儿之间从冲突到相互尊重和融合的心路历程。同时也剖析了谭恩美的情节安排迎合了东方主义的阅读喜好。表达了作家在中美两种异质文化冲突和隔阂中,寻找多元文化共同发展的美好愿望。 正如西蒙娜·德·波伏娃在《第二性》序言中所说的:“我还要从女人的观点去描述女人所应当生活的那个世界。这样我们便可以在她们渴望取得人类一员的身份、努力挣脱今天仍指定给他们的领域时,正视她们前进道路上的重重困难。”谭恩美就是这样一位从中美两国文化冲突和隔阂缝隙中看到女性的挣扎和母女从隔阂到融合的著名的美籍华裔作家。她继1959年出版的《喜福会》获得美国主流社会和大众读者的欢迎后,又于1991年推出了第二部小说《灶神之妻》。在这两部畅销的小说中,谭恩美以自己第一代华人移民后代的特殊身份,将在大陆有着坎坷经历的中国母亲和在美国有着文化困惑的美国女儿的生活经历和心路历程描写得淋漓尽致。 《灶神之妻》以女儿珍珠作为主要的叙事主角,她向母亲隐瞒了她患有多发性硬化症的病情,而母亲也向自己的女儿隐瞒了她在中国和一个中国丈夫文福的不幸婚姻经历,以及第二任美国丈夫吉米·路易怎样让她摆脱中国的痛苦折磨来到美国的经历。母亲仍然是中国式的,而女儿却是完全的美国化,两人在文化上、心理上都有着深刻的隔阂。这种文化的纠纷和冲突主题,不单单是在谭恩美的作品中得到特别的体现,它几乎是一个母题,在许多海外华文文学中反复吟唱,同时在海外游子心中萦绕。 一、中华伦理和西方价值观的冲突 中国儒家文化中,强调“三纲五常”、“三从四德”,要求中国女性“未嫁从父”、“嫁后从夫”、“夫死从子”。《灶神之妻》中的母亲扛雯丽在书中却没有尊崇妇女的“三从四德”。江雯丽出生在20世纪初上海的一个富商之家,由于母亲是二姨太,并且和情人私奔了,父亲一怒之下将江雯丽扔到崇明的叔叔家,从小就没有“未嫁从父”。嫁人后,她的丈夫是个心胸狭窄火自、私小气的施暴者,虽然是个飞行员,但是没有教养,对她百般凌辱。他随着国民党部队到处飘零,她也只好跟随着他。他在外吃喝缥赌,在家不顾亲生女儿的死活,最终让她忍无可忍,决意离婚。他们来到上梅时,江雯丽曾幻想依靠父亲的权势来摆脱与文福的婚姻。可当了汉奸、破了产的老父反而需要在国民党当过兵的女婿的支撑。江雯丽只好再次忍气吞声。直到父亲死后,她才得到一个爱她的美国人吉米·路易的帮助,来到美国。江雯丽在中国的婚姻中,也没有“嫁后从夫”。来到美国,丈夫死去后,她也没有依靠任何一个子女,自己开花店,自给自足。江雯丽夫死后也没有“从子”。 母亲江雯丽虽然不是一个自觉的反抗封建伦理纲常的女子,但是她所做的一切符合美国自由、平等和民主价值观。美国宪法保护个人圣神不可侵犯的权利,《自由宣言》中崇尚“天赋人权”的精神,也是母亲最终享受到的。中国的封建伦理在美国这块土地上,得到了彻底的解脱。这样的故事情节让强调“自助者天助”的美国读者拥有了强烈的阅读期待。 在两种价值观念的冲突中,母亲最终选择了西方的价值体系。同时,作者又安排了美国人吉米·路易给予母亲无私的爱和帮助。这也正契合了西方人眼中所希望看到的东西方。萨义德曾指出:“东方主义是一种与宗主国社会中的男性统治或父权制相同的实践:东方在实践上被描述为女性的,东方的财富则是丰富的,而它的主要象征是性感的女性、妻妾和专横的—又极为动人的—统治者。正如同萨义德所言,在《灶神之妻》的故事结构中,就蕴涵着西方人眼中的东方主义。吉米是西方的男性,魁梧动人而且彬彬有礼,崇尚自由、平等、民主的人权;而母亲是东方的女性,美丽聪慧却被暴虐的东方丈夫统治,缺乏爱情和安全感。母亲通过吉米的爱情和移民帮助逃离父权统治的行径,最终被东方主义理解为西方解放了东方。东方主义认为:东方总是代表落后原始、荒诞无稽、神秘、奇特,多为女性的象征,而西方则是理性、进步、科学、文明,多为男性的象征。在20世纪初的时候,西方的文明终于将东方文明发现并解救出来。在文学中爱德华·赛义德在《东方主义的再思考》中指出:“文学史学家已经进一步注意到,在所有种类的审美创作与人物塑造中,人们习惯地按照一种西方化的轨迹来看视东方。”谭恩美的《灶神之妻》在某种程度上,迎合了东方主义的思维模式。 二、母女间的文化冲突和隔膜 “母爱女孝是父子伦理的变体,是传统文化中儒家家庭伦理最重要的属性之一。华裔作家也擅长通过母爱女孝伦理的体认来反思传统文化是如何塑造中国人的,也以此反映新旧文化与中西文化的差异”。谭恩美的成名作《喜福会》中,作者就用女性特有的细腻笔触写出了在东西方文化下,母女之间关系怎样由隔阂走向融合和理解。而在第二步同样畅销的小说中,她依然通过第一代移民的中国母亲和本土生长的美国女儿之间的关系来反思不同文化在人们心中造成的快乐和忧伤。 《灶神之妻》中除了描写东西方两者之间的伦理价值观有着冲突以外,血缘至亲的母女也在两种文化的熔炉中相互不理解。在中国的文化传统中,“家庭”既代表着家长对子女的权力,又意味着子女对其依赖关系。“血缘关系”即与“孝道”相伴随而存在,有“百善孝为先”之说。但是在女儿珍珠十四岁“充满了愤世嫉俗的怒火”的时刻,她做了让母亲很难原谅的事情。女儿拒绝悼念濒临死亡的父亲吉米:“我不想悼念躺在棺材里的这个人,这个病人已经瘦得不像样子,他呻吟着,衰弱无力,直到临终一直在用可怕的目光搜索我的母亲。他与我的父亲一点也不像,我的父亲是那么富有魅力、那么强壮、仁慈,总是慷慨大度,笑声不断”,“我怒气冲冲,满脸泪痕地跑上哥伦布大街,一直跑到海湾,也不管那些怔怔盯着我的游人。结果,我错过了葬礼。”为了这件事情,女儿和母亲关系一直就很紧张。正如文中说:“我们两个都赢了,也都输了。” 结婚后,女儿看望母亲也像是例行公事。珍珠在从母亲家回到自己家的路途中,“我望着窗外急驰而过的风景‘水库,起伏不平的小山坡,还有我路过上百次的同样的房子,从来不知道里面住的是什么人。一程又一程,一切都是那么熟悉,又是那么陌生,就是这距离横亘在我和我母亲之间,把我们分开了。这中间的距离就是文化的差异和隔阂。虽然女儿珍珠生有中国人的脸,但是她自小长在美国,思维方式和行为举止都是美国式的。她主张父母与子女是平等的,父母对子女没有绝对的权威;而母亲对她的管教仍然是中国式的,需要严格地服从和遵守。一旦女儿反抗,母亲便觉得触犯了中国的“忠孝”观念,更不用说不看一眼濒临死亡的父亲吉米了,那在中国简直是大逆不道,不可原谅的罪过。她不知道,女儿其实也爱父亲,只是表达的方式不同罢了。 三、血脉的融合消饵了隔阂 中国有一句古话:“血浓于水”的确,在中国几千年的历史更迭中,宗族主义发挥着巨大的作用,而在文化的冲突和隔阂中,血缘关系对于定居在他乡的华裔来说,也是最好的毅合剂。“所有族裔散居团体定居在自己的出生地(或想象中的出生地)之外地领域,承认‘古老的国家’—一个深埋于语言、宗教、风俗或民间传说中的概念—认为这个古老的国家总是能抓得他们的忠诚或感情。虽然中国只是存在于女儿珍珠几乎模糊的记忆中,但是毕竟自己的中国人外貌和族群认同心理是不能磨灭的;虽然美国是她现在居住的地方,但是“中国”是更具有象征性的、集体无意识的“家园”。 无论文化有怎样的隔阂,总是有更无法割舍的血脉维系着母女的关系。母亲终于在整理房间的时候,看见了意想不到的东西。她发现女儿将父亲的逝世日期记在一张卡片上,同时上面盖着黑纱。当时,母亲想到:“只有在这时我才想到我错了。我想马上就给阿珍(即女儿)打电话,告诉她,现在我才知道,你伤心过,你哭过,不是在脸上哭,而是在心里哭。你爱你爸爸。母亲立刻理解了女儿当时因为愤怒和绝望而没有看垂死的父亲的心情。女儿没有从行动上安慰父亲,但是在心中却一直深深地缅怀着。 而女儿则是通过母亲的叙述进行了一次文化寻根,和母亲一起追忆了在中国这块古老的土地上。经历了怎样的沧桑生活和情感纠葛才更了解母亲的。通过这次文化寻根和精神砒砺,女儿自觉寻找和确认自我在现实与精神上的归属。寻根这个主题,作者在前一本书《喜福会》上已经通过四对母女的故事阐释过,《灶神之妻》继续通过“母亲和女儿”这条生命链来追溯。谭恩美的文艺理论观也是跳出了“美国叙事”或“中国记忆”单一的一维思维模式,如乐黛云所说:“从人类文化的现状和合理交往方式出发,站在多元文化共存、‘和而不同’、互补共进的文化生态立场,将自己的方法论基础放到了世界性文学对话的起点上,力图将不同文学话语之间的事实联系、逻辑关联和美学精神相结合。谭恩美站在文化融合的立场上,熔铸出反映出跨文化特征的华裔文学《灶神之妻》。 母亲的爱和关怀通过血脉源源不断的渗透到女儿的身上,女儿最终也沐浴于母爱或者说是中国特有的家庭血缘凝聚力中。女儿珍珠愿意用中草药来治疗多发性硬化症,母亲也送给女儿一个具有寓意的女菩萨“莫愁”,她希望用中国的菩萨“莫愁”来保佑美国长大的女儿珍珠。这次文化寻根意义的谈话,终于让中国血脉的融合消饵了文化的隔阂。 文化解读论文:解析影响跨文化解读美国电影的因素 [摘要]《阿甘正传》是好莱坞的一部经典文化影片,中国观众对其进行的跨文化解读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尽管如此,总有一些共性的因素制约着他们对影片的解读。从问卷调查和个人访谈来看,阻碍跨文化解读美国电影主要因素包括:中美基本价值观的差异,受试者对中国传统文化和美国文化的生疏等两个方面。 [关键词]解读;价值观;中国传统文化;美国文化 作为好莱坞拍摄的一部经典文化电影,《阿甘正传》在美国本土受到不同观众的好评。在中国一经上映,它同样受到了我国观众,尤其是青年学生观众的青睐。尽管如此,中美两国观众对该片中人物、历史事件和价值观的解读存在很大差异。本文根据对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英语系2005级学生的问卷调查和个人访谈,认为阻碍跨文化解读美国电影主要因素包括以下方面:美国价值观和中国价值观的差异,受试者对美国文化和中国传统文化的不熟悉。 一、中美基本价值观的差异 问卷调查中清晰地显示有46%的受试者认为中美文化的差异是他们解读美国电影的主要障碍,20%的人认为电影中人物的表意方式是主要障碍,19%的人认为语言(英语)为主要障碍。下面首先谈谈中美两国间的文化差异。 众所周知,中美两国不同的自然、政治环境因素积淀了它们各自不同的文化价值观。比如说,美国价值观以基督教、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为基础,而中国的价值观则主要以孔孟儒学为基础。这两种不同的哲学思想产生了不同的思维和行为方式,从而影响了中美观众对同一部电影的不同解读。其主要差异如下: 1.国家形象。 美国人和中国人对他们自己的国家认识不同。美国人认为其国家最显著的特征是自由、民主。他们通常使用正面的词汇,如伟大的、最好的、美丽的等来描绘美国。尽管中国人(大陆)也意识到了美国的自由和民主,但他们更叹服美国的高度发达的现实。在本次个人访谈中,有一个问题涉及国家形象。其中70%的人认为美国是~个民主、自由、开放、繁荣和多元文化的国家。另有17%的人强调美国的个人主义,10%的人认为美国是一个混乱的、霸权的国家。因此,我们可以推断出大部分受试者(87%)对美国持有正面的态度。同时大部分受试者认为中国是一个有着悠久文明历史的国家。他们对本国的经济状况抱有积极、乐观的态度。他们通常把中国也描绘为强大、繁荣、富有、稳定和团结的国家。只有少数人认为中国是贫穷、落后的国家。 2.个人主义。 个人意识或个人主义是美国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渗透于美国人生活的方方面面。以前大部分中国人认为个人主义是一种自私的表现,相反他们认为自己是为他人考虑的。现在这种观念也发生了变化。调查中,76%的受试者认为珍妮代表着美国的个人主义,不顾一切地为实现自己的梦想而奋斗。然而,只有6%的人认为她是一个堕落的女孩。 事实上美国文化中的个人主义并不同于我们文化中的利己主义或自我主义。《心灵的习性》的作者认为个人主义是美国文化的核心。“个人主义”一词也非美国人所创造,而是由法国政治家托克维尔创造的。他指出个人主义有可能和自私自利混在一起对传统美德形成挑战并摧毁它们。但在很大程度上,美国的个人主义是一个褒义词或至少说是一个中性词。它蕴含着自力、自我完善、自我实现以及实现社会的全面进步的意义。然而,大多数的受试者通常情况下还是注重和强调个人主义的负面影响。这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对美国个人主义的误解。 3.宗教观。 在高度发达的美国,宗教的痕迹随处可见:90%的人宣称他们有宗教信仰。“我们相信上帝”的字样印在美国的货币上,这在世界上也是绝无仅有的。总统就职宣誓时,总把右手置于《圣经》之上,等等。很明显,宗教影响到美国的文化、政治、经济等方方面面。在中国,情况则大相径庭。多数人不信奉某种宗教。尽管有些西方人认为儒教是一种宗教,但对中国人来说,它仅是一种哲学思想。与宗教信仰相比,中国人更注重有某种信念。 在电影《阿甘正传》中,阿甘和其母亲都是虔诚的基督徒,他们把自己的成功都归于上帝的力量。小的时候珍妮就希望上帝把自己变成一只小鸟,远走高飞。结果在她死后,一群小鸟就从她墓地旁边的一棵大树上飞出。这就预示着上帝让珍妮的梦想成真。而中国人只有在他们需要神的帮助时他们才相信某个或某些神灵。可以说他们是地道的宗教实用主义者。 美国人的信仰宗教的另一个显著特点是他们有一种使命感。这种使命感可以划分为两种:个人使命感和国家使命感。个人使命感是指个人做事的成功感。《阿甘正传》中,作为虔诚基督徒的阿甘是这种精神的典型代表。他无论做什么事情都能成功,比如成为橄榄球明星、越战英雄、捕虾业巨头等。他同时被描绘成为纯真的美国的化身有责任去拯救那些堕落的人,如珍妮和丹中尉。对中国人来说,这种精神主要体现为一种责任感。这种责任感在某种意义上是一种对他人、集体或整个社会的责任,而不是对上帝或其他神的责任。 二、受试者对自己的本族文化了解不够深入、全面 受试者对自己的本族文化了解得不够深入、全面是他们理解美国电影的另一障碍。爱德华・T・霍尔在其著作《超越文化》中提到,某种文化创立之初,身居其中的人们的行为和思想都是任意的,一旦这种文化确立之后,人们的行为和思想就会相对的固定下来并且难以改变。而且,这些人会很自然的认为其他文化背景下的人也应当按照他们的方式来思考和做事。在此,作者认为文化是矛盾的。文化的矛盾性涉及两个方面:一是文化一旦形成人们认识、理解世界的某种框架后,它将有助于同一文化背景下的人与人之间的顺利的交流。另一方面,文化也能形成某些障碍,阻碍不同文化背景下的人们间的相互交流。这种文化的矛盾性就成为跨文化解读电影的主要障碍之一。因此,为了更为有效地进行跨文化交流,人们应该有意识地了解本族文化。 在个人访谈中,笔者发现受试者对本族文化的了解并不深刻。问卷调查中的一个问题就涉及上述方面:您认为美国文化与中国文化差异是什么?有60%的受试者认为中国文化是很保守、含蓄、传统、封闭并且深受儒家思想影响,然而他们却认为美国文化是开放、自由和突出个性的。在很大程度上,他们认为中国文化应当向美国文化学习。因此他们也非常喜欢美国的文化产品。这一结论从另一方面也可得到印证:其中有36%的受试者喜欢美国电影而只有20%的人喜欢中国电影。也就是说,有更多的受试者对自己的文化产品,至少是对自己的电影并不满意。由于缺少对自己文化的深层了解,于是他们就对外国文化,包括其价值观、行为方式和思维方式等有了一种盲目的认识。这种观念势必会对正确解读外国电影有一定的负面影响。 三、中国受试者不了解异质文化――美国文化 受试者解读《阿甘正传》的差异首先是由中美两国之间的文化差异引起的。除此之外,中国受试者对美国文化的不了解也是导致解读差异的重要原因之一。 在问卷调查中,40%的来自于大中型城市的受试者认为他们解读《阿甘正传》的主要障碍是中美之间的文化差异,而50.8%来自农村的受试者同样认为他们解读该电影的主要障碍是中美之间的文化差异。这就说明一个人的居住地越是开放、越是发达,他接触、了解的美国文化就越多。这就进一步说明了对美国文化了解的越少,他们就愈发觉得中美之间的文化差异是解读电影的主要障碍。 下面这组数据也能从另外一个方面说明上述情况。当受试者被问道在中学阶段他们是否学习过相关的“美国社会与文化”时,其中仅有16%的人给予肯定回答,而其余84%的人是否定回答。在学过此类课程的受试者中,38%的人认为中美文化差异是他们解读美国电影的主要障碍,而没有学过的受试者中,48%的人持有同样的看法。这表明没有学过相关美国社会与文化的受试者缺乏对美国文化的了解,因而了解美国的文化对于他们解读美国电影就显得更为重要了。 四、结语 综上所述,要想较为准确地解读美国电影、减少误读的几率,电影观众就应充分了解中国文化、美国文化以及两种文化之间的差异。这种方法对我们跨文化地解读其他国外的影视作品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作者简介]梁昌明(1973-),男,河北定州人,河北北方学院外国语学院副主任,讲师,英语语言文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美国研究;贾秀花,河北北方学院外国语学院讲师;连俊峰,河北北方学院外国语学院讲师。 文化解读论文:电影文学剧本《乡殇》的文化解读 摘要 《电影文学》剧本《乡殇》,蕴含了乡风之殇、乡土之殇、乡情之殇。作品写当下、写下层、写平民、与历史、写民俗,一个个沉甸甸的话题,既反映了广阔的社会现实,又彰显了作品的厚重文化底蕴。 关键词 《乡殇》;乡风;乡土;乡情 《电影文学》2007年10月下刊登了杨光、朱广辉联合创作的电影文学剧本《乡殇》,一幅纯朴厚重的民风、民俗、民情画卷展现于眼前,令人耳目一新。尤其是当下文坛,要么是古装戏说,要么是在纽约、在东京,要么是都市人的无聊闲侃极度盛行的状况下,写当下、写下层、写平民、写历史、写民俗,而又能写出历史的厚重与质朴,就更难能可贵。 殇,有两个含义,一是未成年而死;二是战死者。而两者又有一个共同点:死。那么《乡殇》中的乡之殇,殇在何处,我们认为,殇在乡风之殇、乡土之殇、乡情之殇。 一、中土依旧,正气不再,古风荡然 作品以农村为大背景辐射到各个层面和角落,描绘了广阔的社会生活。既有农村一望无际的高粱地,也有大都市豪华的洗头城;既有乡村出殡的宏大场面,也有花前月下、甜言蜜语的二人世界;既有几十人拿着槐木杠子拼死拼活的野蛮场景,也有使用微型录音机偷录证言的现代科技;既有乡村个体的原始的手工编织,也有骄横跋扈、先法无天的都市黑老大;既有乡村一个酒瓶一个酒瓶经营的废品回收的父亲,也有在都市开着尼桑轿车、开了一个回收公司、一年收入五六十万的儿子……展现了一个厚重而广阔的社会历史画卷。 看起来像一个万花筒般的世界,然而作者的聚焦点仍然是乡村,是乡风民俗。中国农村素有乡风纯朴、百姓吃苦耐劳、踏实能干的传统。从作品描写的背景看,应该是中原农村,具体地说就是豫东农村。这一带在地方志中明确地写到:“豫省居土之中,受气之正,其天性朴茂。”“地居中土,物受正气。其人性和而才慧。”“《汉书》曰:‘夏人尚忠,其弊朴野’。太康沿尚忠之制。故俗重朴厚,礼敦古处。简而不陋,华而不糜。”然而时过境迁,中土依旧,正气不再,古风荡然。1940年杜、苗两家因10亩土地,而结下冤仇,此后,虽经历了半个多世纪,而这个结欲结欲死:两个家族,苗家任书记、杜家任主任,两家你整我、我整你。暗中竞争,明里打斗。苗家当书记,大权独揽,不让杜家沾一点边;杜家开洗浴中心、木器厂挣自己的钱;杜家洗浴中心不正当经营,苗家在派出所当临时工的苗新胜就以派出所的名誉去查、去抓、去勒索;苗新胜提出要玩洗浴中心新来的小姐,杜家就趁机带着微型录音机把声音录下来,作为要挟的把柄;苗家当书记的苗新勇背着村主任杜有光用本村的土地建砖厂,也想挣大钱,杜有光听说后直接告到乡长那里,揭露老底,使砖厂办不成;酒桌上本来是化干戈为玉帛的好机会,然而苗志德逼杜有光喝酒,杜有光不胜酒力,受不了侮辱,掀翻酒桌,导致两家对阵街头;杜家为了使苗家丢脸、掌握苗家的把柄,先是把通奸的声音录下来,继而带领一班子人去捉奸;苗家的媳妇通奸被捉,把气出到郑家,因为郑家人少势弱,到郑家大打出手,把家里砸得一塌糊涂;郑家出不了这口气,明里不敢对抗,就暗中把杜家的3亩桐树苗一夜砍个精光;杜家怀疑砍树苗是苗家暗中操纵,就到苗家门前大骂,导致两家动刀子,两人各负重伤,虽然当场没有死亡,但都元气大伤,不久两人都死于非命……这里看不出正气,看不到和谐,看不到农民的质朴、看不到人性的善良。这就是乡殇吧?一个耐人深思的沉甸甸的话题。 二、土地:“命根”耶?“穷根”耶?一个厚重的话题 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有着几千年的农业文明史,在农业文明时代,农民们自给、自足,虽说不上富足,然而那份自得、自乐的怡然之情,往往令陶渊明们羡慕之至。农业文明的基础是土地,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争斗的焦点就是围绕着土地,大到国家之间的战争、民族之间的征伐;小到家族之间的厮杀、弟兄之间的反目,无不与土地相关。正因为如此,从上到下对土地由敬奉到敬畏,由“社稷”、“社会”的“社”,就可看出人们对土地的敬奉。国家每年逢时对土地进行祭祀,春社、秋社、各种社日、社祭名目繁多,修建规模浩大的地坛;在乡村每村都有土地庙。社稷就成为国家、江山的代名词。土地真真正正是民众乃至国家的命根子。工业社会的到来,现代化进程的加快,不知不觉中,这个命根子不再那么重要了,甚至成为穷根子,这应该说是《乡殇》引人深思的一个沉重话题。《乡殇》写了三个家族几代情仇的故事,而重点是苗家和杜家。两家的仇恨就建立在土地的争夺上。1940年,苗家采取不正当手段,花钱买通土匪绑了杜之文父亲杜聿春的票,又撕票。半年后,杜家的十亩黑淤地被苗家夺走。此后两家都在土里刨食,在势力上没有明显的优劣,尽管杜家时时不忘深仇大恨,然而也无可奈何。上世纪八十年代后,苗家虽然政治上仍然得势,又是行政村的书记,又有人在派出所当临时工,然而重要的是经济上在逐渐失势。杜家政治上赶不上苗家,但是杜家在村里首先开办了大世界洗浴中心,甚至还有一点不规范的经营;尤其是杜家的木器厂,不仅收入很可观,而且拥有一大批身强力壮的劳动力。杜家的半脱离土地,使杜家在经济上逐渐占有优势。经济上占了优势,杜家的老三杜壮光才敢在给杜家办丧事时顶撞大总管苗志德;经济上占了优势,杜家才敢到高粱地捉苗家二儿媳妇李琦的奸;经济上占了优势,杜有光才敢掀翻苗家的酒桌;经济上占了优势,杜家才能每个工人发一千,带领二十多个工人与苗家对阵街头, “对峙双方占明显优势的是杜家”;经济上占了优势,当杜家的三亩桐树苗被人砍后,杜之文才敢指桑骂槐对着苗家族长苗志德的脸大骂。三个家族的另一家是郑老歪家,新中国成立前没有土地,流落到青龙镇后村,没有经济,更没有地位,加上孤门独户,几乎是忍气吞声地过日子,任人蹂躏、甚至是任人宰割,“受人欺负一辈子,有一点办法我早就走了。”后来他也就干脆脱离土地,到城市收废品,不仅使郑老歪有了一定的经济实力,而且使郑老歪具有新潮的思想观念,有了这样的基础,夹着尾巴做人几十年的郑老歪,才敢把几十年的怨气发泄出来,一夜之间把杜家的三亩桐树苗砍了个精光。因为被人捉奸无法在家生存的郑爽,彻底脱离了土地,凭着自己的文化、凭着自己的豪爽义气、凭着自己的一身武功在城市站住了脚:“干了一个回收公司,又办了一个再生纸厂……一年收入五六十万。”等到父亲两年刑满时,就直接开着自己的“白色尼桑轿车”去接出狱的父亲了。越离开土地,越有经济实力;越离开土地,腰杆越硬;越离开土地,越能飞黄腾达。这里不仅令人深思,而且包含着一种淡淡的思虑、忧伤。应该是《乡殇》之殇的含义之~吧。 三、情与性:一个既传统又新潮的话题 一般来说,中国农村在情与性方面是比较保守的,性与婚姻是捆绑的,婚姻就是为了传宗接代。在理论上是这样的思路:不孝有三,无后为大。为了有后,必须以婚姻的形式建立家庭,婚姻之外的子女是无名分的,是被人瞧不起的;有了 家庭,才有性,家庭之外的性,是见不得人的,是不道德的。性是家庭的附属,家庭是为了“有后”。性、家庭乃至整个生活,都是为了“有后”、为了接续香烟、为了传宗接代。作为女人,再漂亮、再贤惠、再有才能、再有钱,不管什么原因,一旦“无后”,在家庭中,甚至在社会中就没有了地位,就会被人瞧不起。苗家的二儿媳妇李琦就处于这种尴尬的境地。“30岁左右,长相靓丽”, “太漂亮了”的李琦,嫁到后村苗家有十年了,苗家既有哥哥在村里当支书、又有弟弟在派出所上班,可以说,有门有户有地位。李琦的娘家也是“大户”人家的后代,李琦母亲不断地向李琦灌输家族的辉煌历史:“你奶奶嫁过来的时候,光家具排了三里长,那是个大户啊,她怀你爹六个月,你爷就死了,你奶奶操着一个墓生的儿子熬成咱一家,你奶奶守了一辈子的寡,到死没有让人说半个不字”。从李琦的娘家成长背景,到婆家的生活环境,都不是导致李琦红杏出墙的直接原因。促使李琦红杏出墙、主动诱惑年轻后生的直接原因是她的“无后”,尽管这无后的原因并不在她。李琦的丈夫苗新奇“一小点点就上车了,风里雨里给老苗家挣钱,现在落下病了”,“光药吃了一大车”也不见效果,嫁到苗家10年的李琦,一直没有怀孕,一般人看不起也就罢了,连自己本家的亲嫂嫂、亲兄弟媳妇也“没少说风凉话”,身强体壮、能生能养的李琦当然不愿意抱养老大、老三家的孩子, “我也就是想要个孩子”,“我能生为什么不生?”“我想有个属于自己的孩子。”为了有个属于自己的孩子,李琦选择了高考复习落榜、有文化、有知识、有武功、英俊潇洒,在后村又是孤门独姓,年仅22岁的郑爽。当初李琦接近甚至诱惑郑爽,“也就是想要个孩子”,可是与郑爽有了几次要死要活的高潮迭起的接触后,“就控制不住自己了”,身体的内在欲望一旦被点燃起来,就再也难以平息。甚至在面对自己的丈夫时,李琦也坦然说:“我也不知道这阵子是怎么了。” 作品的厚重之处还在于,捉奸之后几个当事人的心态,反映出时代的变迁与社会的古风不再。在传统的中原农村,一旦被人捉奸,就是丢八辈子人的事,特别是女方,更是无地自容、被所有的人瞧不起。“知道奶奶庙吗?那是青龙镇的老祖先,年纪轻轻的丈夫死了,守寡一辈子,后人感动给她立了庙。立庙干啥?警示后人。通奸更厉害,男女光身子往奶奶庙一绑,放恶狗咬。”时间的河流已经把人的头脑冲刷得今非昔比了,李琦不仅主动接近、诱惑郑爽,而且敢作敢当,郑爽转述说:“她(李琦)说她啥都不在乎,让人知道了,大不了离婚。”被人捉奸后,狼狈地穿着郑爽的衣服跑回娘家,面对母亲的唠叨、说教,李琦不仅不以为错,而且振振有词:“我也就是想要个孩子”,“实话实说,因为没孩子,大嫂和老三家没少说风凉话,新奇也不是不知道。”“我能生为什么不生?”当丈夫苗新奇来接李琦时,李琦不仅不羞不愧,甚至是理直气壮。苗新奇到李家,先是“倚着门蹲下来,低着头没言语”,反而是李琦理直气壮地说了第一句话:“我只是想生个孩子,我不想听老大、老三家里的风凉话。”此话一出,“苗新奇双手捂住脸,一下跪在地上,接着低沉的哭声呜呜地响起:‘李琦,我知道我对不住你……我就怕你瞧不起我,咱们家是脸朝外的人,你这样一弄让苗家怎样做人呐。’”李琦的第二句话就有点咄咄逼人了:“不行,咱们就离婚吧!”在这里,好像与人通奸、犯错误的不是李琦而是苗新奇。当苗新奇想把矛头转向郑爽时,李琦非常义气、豪爽地说:“怪不得人家,是我主动找的他。”被捉奸、衣服被别人抱走、穿着通奸男人的衣服跑回娘家,在面对自己的丈夫时,竟然如此不羞不愧甚至理直气壮、大包大揽,怪不得别人,责任在我。这不仅仅是性格问题,也不仅仅是世风日下、人心不古的问题。结合故事背景,一个乡村浴场,就有许多单间,男女厮混,甚至是“一男两女全都一丝不挂”;一个派出所的临时工就能横行乡里、鱼肉百姓,要哪个小姐,就要送哪个小姐;什么时间要,就什么时间送;让送到什么地方就送到什么地方。这种婚姻、情、性等方面所揭示的意蕴,应该说是《乡殇》之殇的另一含义吧。 文化解读论文:美国人的行为趋向:《当幸福来敲门》的文化解读 [摘要]电影《当幸福来敲门》根据真人真事改编,反映的是没有任何显赫家庭背景、而立之年的黑人小人物克里斯・加德纳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在美国的成功奋斗。该片可视为实现美国梦,体现美国主流价值观的完美范本。它浓缩了美国人的生活历程和性格特征,折射出美国文化模式中以“行动”为主的行为趋向。本文以文化的视角,从生活节奏、对待挫折和追求幸福三个方面来阐述这种行为趋向在美国人生活中的渗透,探索影片主人公实现梦想,即从一个乐观进取的推销员,最终成为百万富翁的心路历程。 [关键词]《当幸福来敲门》;美国文化模式;行为趋向 一、引言 电影《当幸福来敲门》(The Puzmit of Happyness)拍摄于2006年,获当年北美圣诞档的票房冠军,为金球奖、奥斯卡双料提名。该片是编剧史蒂夫・康纳德根据美国百万富翁克里斯・加德纳的同名个人传记故事改编而成。它反映的是美国梦下的另一个阿甘,小人物克里斯・加德纳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在美国的奋斗,演绎了普通美国人凭借智慧和努力追求幸福和成功的故事。 本片主人公克里斯・加德纳是一名普通的医疗器械推销员,怀揣成功的梦想,争取到在一家声名显赫的股票投资公司实习的机会,历经种种挫折,终于如愿以偿地迎来幸福时刻。该片可视为实现美国梦,体现美国主流价值观的完美范本。它反映了美国人在独特的文化模式(cultural pattern)下以“行动”为主的行为趋向(activity orientation)。 文化模式是指各民族或国家独特的文化体系,是由约定俗成的信仰、价值观、准则等构成的。文化模式不是可以直接触摸到的东西,它渗透在各民族或国家的方方面面,深深地植根于人们的心底。罗思・本尼迪克在《文化模式》中认为,基督传统、共和主义和个人主义构成了美国文化模式的三大要素(Ruth Benedict:1934)。其核心是基督教思想影响下的人人平等自由和个人奋斗的价值观。 Edeard Stewart“文化模式理论”中“行为趋向”的大多数南美人和印第安人采取随遇而安、适应变化(becoming)的行为趋向,通过改变自己而来适应变化中的世界。中国的道家以“无为而治”、“无为即大为”(being)为安身处世的理念,而欧美人行为趋向以“行动”(doing)为主(尹丕安,2007:48)。本文将通过电影《当幸福来敲门》来阐述以“行动”为主的行为趋向在美国人生活中的体现。 二、美国人的行为趋向深受基督教义的影响 影片导演盖布瑞-穆契诺(Gabriele Muccino)是意大利人。他擅长以电影语言描述错综复杂的情节。他在此前从未执导过英语电影,但因为是非美国人,他不像美国人那样理所当然地看待美国梦,而是以其敏锐的跨文化意识和独特的影视艺术的形式,通过克里斯追求幸福的真实旅程,向观众展示美国主流价值观。 本片中多次提到上帝和杰弗逊的《独立宣言》。盖布瑞向观众传递了这样一个信息:尽管美国是一个宗教信仰自由和多元文化的国家,美国人的行为趋向深受基督教义的影响。确实,上帝是美国人的精神寄托,也是美国立国的精神支柱。历史上美国的国家建立,跟基督教有着很深的关系。当初那些从欧洲来到“新大陆”的人,有很多都是为了躲避母国施行的宗教迫害而来,其中的先驱者多为“清教徒”(Puritans)。虽然后来也有其他教派的基督徒和非基督徒陆续移民而来,但是清教徒思想深入人心。在签署《独立宣言》美国的“国父”中,有不少是(新教)基督徒甚至牧师。虽然杰弗逊是一位自然神论者,但在他起草的《独立宣言》中提到上帝的次数不少于四次。 片中克里斯5岁的儿子讲落水者祈求上帝拯救的小故事:一艘船过去了,落水者拒绝被救,说:“上帝会来救我的。”第二艘船又过去,他仍然拒绝被救,说:“上帝会来救我的。”后来落水者淹死后来到天堂,问万能的主:“为什么不来救我?”上帝回答道:“我已经派两条船去救你了。”导演巧妙地通过孩子不经意的笑话告诉观众美国人信奉的基督教义:God helm those who help themselves(自助者,天助也)。 导演还安排了一场落魄的克里斯怀抱儿子在教会收容所听牧师布道,听教徒唱圣歌的情景。教徒们唱出了克里斯的心声:“重担虽负于肩,痛苦难以忍受,但我不会也不曾放弃,只因你曾经的承诺:赐予我翻越攀登之力,指引我前进的方向。”在美国人看来努力工作,追求幸福是上帝赋予的“天职”。 三、美国人的行为趋向体现在生活节奏上 同其他行为趋向相比,在以“行动”为主的行为趋向的文化模式中,人们习惯于快节奏的生活。“美国人认为,时间是一个朝某一方向不断流动的东西。”(王恩铭,1997:204)Hall把不同文化对时间的使用分为两种范畴,一种是一元制时间(Mono―chronic time)简称M-time,一种是多元制时间(po―y―chronictime)简称P-time。一元制把时间看成是可以分隔,但不可重复,有始有终的一条线,也称线式时间观;而多元制则把时间看成是分散的,采用多元制的文化,一般可在同一时间内做不同的几件事情,也称圆式时间观念(王莉,2002)。作为一元制的美国人,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时间,对于他们来说,时间无异于一条既固执又珍贵的直线,时间如金钱一样可触摸。 在本片中,克里斯时间观念强,精于安排工作、学习、娱乐和社交的时间,力争在有限的时间里取得最理想的效果。他似乎永远在狂奔之中:每天早早上班,奔跑着去幼儿园接儿子,奔跑着赶公交车……为了从20个实习生中脱颖而出,成为证券公司的股票经纪人,他要比其他竞争对手更努力地争取时间去联系潜在的客户。他不停地打电话,整天坚持不喝水――这样就可省下上厕所的时间,他拼命地挤出每一分钟去与他人竞争。他利用业余时间为了生计而推销测骨仪,晚上通宵达旦地看书。他在忙碌生活中的唯一目标就是圆满完成任务。 四、美国人的行为趋向体现在面对挫折时 面对挫折,各民族有不同的行为趋向。在“无为”的行为趋向中,人们带有宿命色彩,把一切视为上天注定的不可避免的事情。美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都有本民族自己的特点,但是他们共有的独立精神早在《独立宣言》中就表现了出来,即主张人类生而平等;天赋人权;生存、自由以及追求幸福都是不可侵犯的权利。而且,十九世纪美国西部移民一往无前的冒险精神和坚忍不拔的开拓精神,在各民族二百多年的融合,已经融入了大多数美国人的血液之中。至于进取精神和移民也是分不开的。他们有很强的适应能力,有坚定的自信心。他们在各种事业上都喜欢标新立异,既不怕别人的非议,也不担心个人的失败,失败了再重新起来。他们既不恋旧,也不把希望寄托于未来,而是抓紧现实(孙延|,2002)。 开拓进取、永不放弃的坚韧精神同样体现在克里斯身上。片中克里斯面对种种困难永不气馁。不肯轻言放弃的进取精神深深地感染着每位观众。在他身上,我们看到了一种勇往直前的开拓精神。男主角威尔・史密斯黝黑的皮肤,凝重的表情,匆忙的脚步,将一个奔波、失意,但时刻不忘奋斗目标的美国平民英雄的形象演绎得惟妙惟肖。 克里斯从不放弃对梦想的追求。正如他在球场上对儿子说:“如果你有梦想,那么请保护好它。”尽管他的人生历程坎坷:提着四十多磅重的医疗仪器四处奔走推销,交不上房租,被房东赶出,只能带着儿子去地铁厕所和收容所,甚至被迫卖血,即使在这时候,克里斯仍一如既往地自信和勤奋。在被车撞丢一只鞋子后,立刻爬起来跑回去工作。只是在一个深夜,当无家可归,和5岁的儿子被迫在地铁厕所里过夜时,我们才看到坚强的克里斯坐在地上一个人无声地啜泣。 观众一定还记得这样一个特写镜头:在克里斯匆匆赶赴一个重要约会时,一个黑人埋头专注地在街头击鼓。这使人联想到克里斯总是一路狂奔的脚步声。这个镜头蕴含着主人公锲而不舍、勇往直前,永不放弃的精神。只要有百分之一的希望,克里斯总会付出百分之百的努力。因为他相信:有了梦想就要好好守护,全部生活的碎片就是为了等待幸福来敲门的那一刻。他坚信:有志者事竟成! 五、美国人的行为趋向体现在理想追求上 本片片名取自于《独立宣言》中的一句话:“人人生而平等。每一个人都被造物主赋予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有生命权、自由权以及追求幸福的权利。”(刘祚昌,1996:128)。观众刚看到片名《The Pursuit of Happyness》时也许会纳闷:一个拼写错误?但看到最后一定悟出了编剧的真实用意。所谓拼错的片名实际上是有意为之。就像影片开头克里斯看到幼儿园墙上涂鸦时说的那样:“There iS no Y in‘happiness’,It's an I.”(在“happiness”这个单词里,没有“Y”,应该是“I”。)片名巧妙地向观众传达了这样的思想:美国人在追求幸福的过程中遇到困难时不会抱怨“为什么(why)”,而是依靠自己(I)去奋斗!这里的“I”是指“自己、个人、自我”,意思是只有依靠自己才能实现自己的幸福。“个人主义构成了美国文化模式的基本特性和主要内容”(朱世达,2001:13)。“美国个人主义观念中的重要一点就是独立精神” (王恩铭,1997:204)。毋庸置疑,美国文化鼓励每个人自己作决定,形成自己的观点,解决自己的问题,以及拥有自己的财产。 而且美国人在追求幸福和成功的观念中具有高度的物质主义。“‘物质主义’是针对美国人的金钱观和处世态度而言的。可能没有其他国家的人比美国人更重视对金钱的追求了。”(陈俊森,2000:55)美国人评价一个人是否成功,多从物质的角度加以评价。虽然物质的追求并不是绝对化的,但从社会整体来看,物质的多少还是衡量每个人的创造力和成就的标准,因为以“行动”为主的行为趋向文化模式中,对一个人的行为评价注重有形的、看得见摸得着的东西。 “个人主义”和“物质主义”的价值观在克里斯如下的言行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克里斯在追求幸福和成功的过程中依靠自己,充分发挥主体能动性,一步步“推销自我”,最终成功实现了自己追求幸福的梦想。当克里斯茫然地提着要推销的仪器看到从经纪公司门口走出的人们满脸幸福的样子时,他毫不犹豫地向一名开着豪华跑车,穿着光鲜的职员讨教致富经验。“做股票经纪人,只要能精通数字和做人处世就行。”职员的这番话点燃了仅高中毕业的克里斯心中的理想火花。 为了争取到实习机会,他亲自上门递交申请书,争取到跟经纪公司经理特维斯图搭车的机会,利用推销员的口才适时推销自己的长处,并通过成功玩转魔方展示他的数学天赋,赢得主管的好感,从而得到了他追求幸福的关键机会――实习生面试。这是他自我推销的第一步。而他自我推销的第二步就是那场精彩的面试。当克里斯穿着刷墙的衣服匆匆赶去参加决定命运的面试时,面对考官们惊讶的表情,他主动坦白“因为没能付清停车罚款而被拘留了。是从警察局一路跑来,拘留前正在家里刷墙”。当主考官对他学历表示失望时,他诚恳地告诉对方自己“喜欢这一行,已经开始自学”。“我知道如何寻找答案,而且我一定会寻找到答案的。”正是他的坦率和坚持折服了主考官,使他终于成为一名股票经纪人实习生。 克里斯主动登门向大客户瑞本因失约而道歉,赢得了瑞本的好感,从而融入了对方的社交圈,认识了许多潜在的客户,这也为他进一步的成功埋下了伏笔。“同更高一层群体的联系是通向上流社会的途径,向上攀爬或者在受限制的群体中再造出一个精英是一种不可避免的美国趋势。” (陈俊森,2000:60)在公司的培训中,克里斯总是增加在主管人员特维斯图、培训经理和上司面前的曝光,他不惜做跑腿工作,赢得了上司的好印象。功夫不负有心人,克里斯・加德纳凭借他锲而不舍、孜孜以求的一股子劲头,赢得了大客户的青睐,从此,幸福之门慢慢向他打开。 总之,电影《当幸福来敲门》可视为实现美国梦,体现美国主流价值观的完美范本。主人公克里斯实现梦想,即从一个乐观进取的推销员,最终成为百万富翁的心路历程,折射出美国文化模式中以“行动”为主的行为趋向。艺术来自特定的文化,也可以说,任何一个国家或民族的无论何种艺术都是该国家或民族文化的载体,通过解读这部影片,我们可以进一步透视美国独特的文化模式,了解美国的主流文化。
金融证券论文:金融证券信息来源简述 作者:容伟杰 单位:华东师范大学商学院 金融证券市场瞬息万变,可能影响股票走势的因素散布在社会经济、政治的各个方面,无论是微观上的(包括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供销情况、股市交易与价格信息、证券管理信息等)。还是宏观上的(如关于社会经济、政治、金融状况的信息等等)。信息是证券市场的血脉,信息是投资决策的基本依据,充分、及时掌握各种可能影响股票走势的信息,并及时分析处理信息对投资成功极为重要.投资者可望及时获取可能影响证券市场发展方向的信息,以便看清方向,做出正确投资决策。这样,投资者必须以占有充分有效的资料为前提,也只有收集到大量的与投资有关的材料,才能更加完善和准确. 一、有效的金融证券信息 (一)财经重要政策。这些政策包括了财税减免或增加、奖励投资的措施;利率变动、关税政策、对外资参与本国证券投资的修正、证券管理部门的有关措施(证券交易税之增减、证券交易税开征与否、是否可融资、融券及融资、融券的比例、其他临时措施如涨跌幅度之增减与禁止当日之冲销等)及其他直接影响发行企业营运的有关政策;决定原料或产品的进出口配额等,所产生的影响亦颇大。(二)发行公司动态.包括每月的累计的营业额,每季的损益表与每年的资产负债表、资金流量表、收益表以及平时所的董事会决定(如资产重估配股、现金增资、不动产处理),股东大会的重要决定(如红利政策、董事会改组等),营运消息(如开发新产品与接获批量订单、增加新的分支机构)。(三)一般生产统计资料。从这些统计数字中进行比较分析,了解各行业生产营运情形.(四)金融物价统计资料。每月的货币供应量,即增减比率是政府放松或收缩银根措施出台的先兆和依据,通货膨胀率也是值得注意的信息。(五)贸易统计资料。每月对贸易额与入超、出超情况及外汇储备的变动,将影响本币汇率,间接影响股市,所以也是不容忽视的信息.(六)国民生产总值及国民收人统计与经济景气动向指标是判断经济发展趋势的重要信息。(七)政府对基础产业、原料价格的政策直接与企业生产的成本有关,也与政府财政开支密切相关。(八)突发性非经济因素.主要指政治风险,与政府立场和外交政策有关,也受局部战争影响.(九)来自股市交易的信息。每天的开盘价、收盘价、成交量、涨跌幅度、涨跌指数及股指变化等,这些都是技术分析的依据. 二、金融证券信息的来源 (一)来自发行公司披露的材料。各国证券法一般都要求证券发行公司在发行证券时,须向证券主管部门提供有关材料,并公告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包括的主要内容是:公司概况,公司业务经营计划,专家审查意见,公司的主要业务和设备,公司资本及股本结构,公司债发行纪录,股票承销机构,公司财务状况,最近年度的营业报告书及公司章程等。提供的财务资料有: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有关的说明事项等。财务报表必须有合格的注册会计师签章,并出具审查意见。(二)来自证券管理机构的信息。一般说来,各国的证券管理机构普遍提供和定期公开以下几方面的资料:1.上市证券概况资料。包括上市股票种类、每种股票的最高价及最低价、上市股票市价总额、上市股票成交领等。2.上市公司营业额汇总表,即关于上市公司的营业金额及与上年比较的增减趋势资料。3.上市公司获利能力比较表。内容包括上市兮司前后两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税前利润、税后利润、实收股本、净资产收益率等资料。4.证券交易新资料。这类资料由交易所每月定期编制。其内容大致包括:有价证券法规增补、上月的证券金融大事记、上月的证券发行量、加权指数及分类加权指数、国际股市、证券公司的营业汇总表、专业经济商的财务资料汇总表、国内重要经济指标等。5.证券统计要览。包括有价证券发行、证券交易及其他事项的统计资料。(三)来自证券研究机构的信息。有些专门的证券研究机构定期研究和一些证券市场现状和趋势的研究报告。这些报告往往具有权威性和系统性,很值得投资者重视。(四)来自私人渠道的信息.除从公司和公开渠道直接获取信息外,投资者还应重视通过私人渠道获取有关公司的资料和信息。这些资料和信息往往真实、可靠,并且有可能是独占或比其它投资者先享用,所以极具价值,不容忽视.(五)证券投资分析还需要收集诸如金融、经济、税收、国际形势等方面的资料.这些资料有些可以从广播、电视和报刊杂志上了解,有些可以从政府有关机构公布的材料(如工业生产统计表、物价统计月报、金融年鉴、金融统计月报、进出口统计月报、经济景气指标等)中查询。(六)互联网。从互联网上可以看到证券交易委员会要求上市公司披露的报表,许多公司也在网上开辟了提供信息的网页.有关经济、行业和市场的总体报告也在网上.互联网作为宣传和营销工具的作用在增强。有些公司已制作出了供投资者利用互联网信息进行投资分析的软件。 三、互联网上金融证券信息的获取 网络的开放性使得投资者很容易从互联网上获得实时性很强的信息.目前,投资者在互连网上获取金融证券信息的方法和途径主要有两种:访问浏览和查询检索。一般来说,访问浏览的方法比较适用于检索者无网络查询经验或者无法明确地用词语表达清楚自己的信息需求,或者需要查询的主题较为宽泛的时候,而查询检索则对查询特定主题的信息非常有效。(一)访问浏览。通过访问浏览的方法在互联网上获取金融证券信息,其途径有两种:1.直接访问金融证券专业网站,浏览网页。这种途径主要是通过访问、浏览专业网站如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网络信息技术公司、以及网虫个人等在互联网上构建的专业性金融证券网站获取金融证券信息。一般而言,直接访问专业网站的途径可分为以下几个步骤:确定所需信息内容;确定可能的信息源;确定专业网站的网址;按选定网址进行访问;浏览主页相关栏目;通过友情链接链接到其它网站继续浏览.专业性金融证券网站电视网络投资者信赖的、十分重要的信息来源之一。通常,专业网站主页上都开辟有众多栏目或频道诸如:公司档案、行业动态、年报精评、深度透视、新闻公告、个股推荐、股神论坛、大势研判、在线股评、数据频道、指数显示、即时图表、实时行情、股市学校等等。访问者可以通过浏览这些栏目或频道获取所需信息,或通过专业网站主页上的友情链接链接到其它网站继续浏览直到找到所需信息或满意为止。实现直接访问专业网站的关键是知晓其网址。通常,确定网络金融证券专业网站网址可以通过以下途径:通过平时积累收藏;借助于分类索引和专门性检索工具—搜索引擎;通过友情链接;借助搜索引擎的相关目录和相关网站功能;通过网址集萃。2.访问综合性网站,浏览其分类索引。这种途径是一种主题层次列表的访问方式,主要通过访问、浏览综合性网站的分类索引,如Yahoo!、搜狐、新浪等网上的分类索引以获取金融证券信息。综合网站的分类索引是把网络上的信息人为地按主题分成特定的类别目录,最常见的冠以股票、财经、金融、经济、投资等名称,然后再在这些类别下面分为树型结构的子类别。使用分类索引主题目录查找信息的方法:先选定感兴趣的较宽泛的域,再去留心更特定的主题。一般而言,访问综合性网站,浏览其分类索引这一途径可分为以下几个步骤:确定所需信息内容的主题;确定综合网站的网址;按选定网址访问综合网站首页;浏览顶极主页的内容;在按其分类索引主题链接指示一层层浏览下去,如:首页一商业与经济一金融与投资一实时股票行情信息,直到找到有用信息。访问浏览是在互联网上获取金融证券信息的常川方法,实际上也是获取网络信息最终必须进行的一个步骤.面对网上巨大的信息量,目前访问浏览的方法费时费力,效率不高。就以上二种途径而言,由于专业网站提供的信息内容专业、独特、专一、全面,因而可以吸引到最核心的信息需求人群,而且就信息服务力度而言,专业网站更胜一筹。(二)查询检索。通过查询检索的方法在互联网上获取金融证券信息,其途径主要是通过专门性的杳询检索工具—搜索引擎。一般而言,利用搜索引擎进行网络金融证券信息查询检索这一方法可分为以下几个步骤:明确查询检索的目的;分析所需信息内容主题,确定检索用词;确定检索途径和策略;选择搜索引擎;输入关键词进行查询检索;在检索结果中行二次检索;浏览检索结果,直到满意为止。查询检索的关键就是选择搜索引擎。不同的选择,检索效果亦不相同.目前网络上的搜索引擎众多,多达百个,常用的也有几十个。这些搜索引擎其数据库覆盖的范围、标引的深度、广度、提供的检索方式、检索语法均不相同。通常,用于网络金融证券信息查询的搜索引擎可分为:大型搜索引擎、元搜索引擎、专题搜索引擎等。1.大型搜索引擎。它主要指那些常用搜索引擎,如新浪、网易、搜狐、悠游、中文雅虎、搜索客、常青藤、Exeite、Yahoo!、Infoseek等。2.元搜索引擎。它是多个单一搜索引擎的组合。对同一个检索词可同时调用多个单一搜索引擎进行检索,或组合指定的搜索引擎检索,或在每一个单一的搜索引擎上检索,最后对多引擎检索出的结果进行合并、去重、排序、综合输出结果,也可分别输出单一搜索引擎的检索结果.目前检索功能较强的、效果较好的、常用的元搜索引擎有:网络猎人之小猎狗、咫风搜索通、中华搜索宝、网际穿梭以及万纬搜索等,他们各自均由较为突出的特点显示出任何单一检索引擎无法比拟的优势。3.专题搜索引擎。顾名思义,就是专用于查询检索某一专题信息的查询工具.目前,网络上专题搜索引擎还不是很多,但每一种对解决实际查询问题都十分有效。如Dejanews是专用于USENET的搜索引擎,而Liszt则是针对邮递列表、IRC等的搜索引擎。巨灵金融证券信息检索、股易金融搜索等是金融证券专业网站上的专题搜索引擎。从检索的针对性和效果上考虑,在搜索引擎的选择上应尽量选择使用专题搜索引擎。总之,互联网和网络信息是一个时刻变化着的巨大空间,不确定性和变化性导致网络信息检索的困难性。在对网络金融证券信息进行检索式,采取的策略必须是多步骤、多元化的检索,在此基础上充分利用各检索工具的特点,以最终满足自己的需要。 四、部分金融证券信息专业网站介绍 (一)中国证监会网站这个网站是我国政府证券监管部门用于证监会公告、提供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公布股票发行和期货市场的统计资料(以月为单位整理汇集)、公布各地证管办名单、地址、电话、以及刊登有关投资者教育、证券业协会、上市公司、B股市场、投资基金、中介机构、投诉等资料。此外还有要闻导读,及时刊登有关通知和人员资格考试大纲等重要文件。网站还设有信息技术园,推进数据格式的一致性和技术的规范化。这个网站除中文版外,还提供英文版,以利海外使用。显然,中国证监会网站的栏目设置体现了政府对证券业的指导、控制、规范的功能。它不仅对各证券公司,也对广大股民都是十分重要的。(二)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cn)。这两个我国仅有的证券交易所网站,主要内容有每日行情(每日成交量和金额、历史走势)、公告、市场规划、股价指数、市场概况、上市公司、基金、债券、会员公司排名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还设有创业板等特色栏目。(三)和讯网这是一个综合性的股票网站,包括即时分析(对大盘走势和重大趋势进行盘中即时点评)、信息点评(对当日重要股市和财经信息进行评论)、财经现象(对我国一些重要财经政策和趋势进行评论)、后市预测(对短期大盘走势进行预测)、个股推荐(推荐一些比较好的股票)、专家专栏(各个专家的意见)和机构专栏(各个证券公司的意见)等几个小栏目。和讯网还有一个固定的专题,就是个股传闻集萃,这个专题栏目汇集了各种小道消息,有一定的参考作用。四)证券之星这是上海著名证券网站,凭借其地域和网络优势,以证券起家,一举成为中国访问量最多的证券网站之一。(五)全景网这是一个比较新的综合性的股票信息网站,它的最大特点是:新闻完整及时,全天滚动更新,很多新闻在深夜或者凌晨就已经可以看到。这样不必等到开盘时就可以阅读到一些重要新闻。网上路演,路演就是与投资者进行新股发行、业绩介绍、产品推介等交流活动,网上路演就是在网上进行路演活动,这样既方便了投资者,又方便了上市公司.(六)海融证券网它的特色是有很多专家的及时解盘文章,而不想其它网站的股评文章大多数是全天交易结束后才完成的。(七)巨灵信息网这是深圳巨灵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开发的证券网站,巨灵公司是个实力强大的公司,自1994年以来,成功地开发了中国证券信息业内唯一的基于卫星和因特网的信息平台,为遍及全国30多个省份的机构和个人用户提供全面、及时、准确的信息服务的特色是由一个公司资料栏目,汇集了相当完整的上市公司资料和各种上市公司的分析报告。(八)股神贵宾室(现称青青证券资讯)。这是一个个人网站,而不是商业网站,这个网站最大特点就是侮天10点钟以后可以查询到第二天将要的公告,如证监会的一些消息和规定。(九)中国上市公司资讯网这个网站详细地收集了每个上市公司的相关研究报告和评论,这些研究报告通常是由证券公司的专业人员撰写的,有很好的参考作用,不仅如此这个网站还将所有的上市公司进行了详细的分类,这个特色大大地方便了用户搜寻某一类股票或者建立板块。〔钧中国证券报网络版这是1995年在全国率先推出的专业证券报纸网络版,目前是影响较人的网站。内容有财经新闻、证券市场动态、上市公司报道、股市众议院、投资基金等。他的特色是可以查询以往任何一天中国证券j及的报纸内容。(十一)上海证券报网络版创刊于1991年6月10日,7月旧正式出版1995年8月l旧起报纸由新华社上海分社主办.(十二)证券时报网络版是所有证券网站中自创信息量最多的网站,它每天更新500多条新闻,使用机构投资频道汇集了全国数十家券商的研究报告(十三)人民日报网络版这个网站最大特点是很多有关政治和经济的权威新闻,对于股市分析有参考作用。 金融证券论文:金融证券化与国内金融创新 作者:郝红光 金蕾 国际金融证券化的发展及其影响 20世纪70年代以来,证券化作为发达国家金融创新的一种趋势,在现代金融业发展中产生了极为深刻的影响。金融证券化是指金融机构以证券形式进行的资产业务和融资业务在全部金融活动中所占比重日益提高的趋势。金融证券化的发展经历了两个阶段:首先是企业越来越趋向干在资本和货币市场上发行证券举债或股权筹资,这种直接融资方式在全球范围内逐渐取代银行间融资市场份额的证券化过程,也称为贷款的非中介化,动摇了银行的传统资金提供者的地位,作为一级证券。其次是企业将已经存在的信贷资产和应收帐款集中起来,重新包装分割为证券,出售给市场投资者,是从已有的信用关系基础上发展起来,基本上属于存量的证券化,又称为二级证券化。一级证券化和二级证券化的市场都在扩大,并且二级证券化的比例增加更快。金融证券化作为金融领域重要的创新之一,对现代金融业的发展产生了深刻影响。第一,证券化创造了新的投资渠道,使融资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第二,金融机构与金融工具呈现出多样性特征。第三,金融监管规则的调整。现代金融创新的主动动因源于金融机构为适应经济环境的变化而不断追求经营利润的目的。金融机构为了自身生存与发展,要突破传统金融工具和管理规则的限制,发展可以规避或转移市场风险的金融产品,积极参与金融创新活动。但政府根据经济环境变化,不断调整管理规则,支持金融创新,也是金融创新长足发展的原因。比如,证券化在美国就是由政府出资设立的金融机构创造的。同时,美国政府也根据金融创新的发展,在立法和管理规则上进行修改,这些法规都为金融机构创造新的金融工具,为企业运用新方法筹集资金、规避与管理金融风险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保障。 借鉴国外证券化技术进行金融创新 当前金融证券化,特别是资产证券化,不仅在国别地域上有扩展的趋势,而月_在种类和规模上也急剧扩增。从信用特征单一、利率固定、期限相对较长因而较容易证券化的住宅抵押贷款,到较难证券化的应收帐款、应收租金和呆滞放款,再到能形成一定现金流的无形资产如汽车牌照、特许权等,证券化趋势越来越深地渗透到各国实体经济的各个部门和社会财富的各个领域。同时,融资证券化具有明确的金融创新意义。金融创新从广义上讲是对金融机构、金融工具、金融实务的创新,融资证券化在这几个方面均有明显的表现,其中包括许多衍生的金融工具和融资方法、融资策略变革。日前国际上金融证券化有加速发展和继续创新的趋势,中国应以此为契机,促进金融的深化。其次,从国内来看,转轨经济的特殊制度给定,决定着金融证券化将逐步形成为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的核心一环。一国的金融发展水平,在很大程度上是由该国的经济体制状况决定的;金融改革和融资机制的变迁,也往往依赖和配套于经济体制的变革需要。市场经济体制是与市场主导型融资机制相辅相成的。在一般市场经济国家,金融相关比率FIR(某一时点上一国金融工具的市场总值与实物形式国民财富的市场总值之比)和信用证券化程度都比较高,金融工具种类繁多,银行系统在金融机构资产总额中所占比重较低。随着中国经济转轨过程的深化,企业、政府将会越来越多地依靠证券市场融通资金,金融工具会越来越多、越来越丰富,金融资产的证券化程度会越来越高,融资证券化会逐步发挥主导作用,成为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的核心枢纽。 进一步金融证券化的创新支持 证券化,作为现代金融创新的主角,已越来越为国内人士所认识和接受。一些大的券商,如海通、广发、国泰、等都作了认真的研究,并在资产证券化方面进行了一些制度的创新探索。证券化作为金融活动的重要创新手段,它的产生和发展需要一系列创新支持。第一,金融业务创新支持。建立市场金融体制,建立以市场为基础的金融活动组织方式和间接调控为主的金融管理体制,推进利率、汇率市场化,是发展证券化的制度基础。第二,制度创新支持。要大力发展商业票据、短期国债、长期企业债券,开展住房、汽车等抵押贷款业务、信用卡业务等,为推进证券化提供初级金融工具。第三,金融服务创新支持。金融服务创新对证券化过程尤为重要。最主要的服务创新包括信用增强和信用评级创新。信用增强是指由证券化的组织者或其他金融机构对证券化资产进行担保。通过信用增强,投资者确保其投资本金的安全。信用评级创新是指在证券化产生之后,信用评级机构相应创立新的评级方法,一方面为投资者提供有关证券化资产、金融资产集合与新发行证券的质量标准等信息;另一方面也对证券化组织者、服务者和其他参与机构起到检查和监督作用。第四,政府的决策支持。一方面政府可以出资组建新的金融机构直接参与证券化活动,另一方面可以建议人大立法或由人大授权制订法规来支持金融创新,鼓励和促进金融业的发展。 金融证券论文:金融证券业务问题的认识 作者:王涛 单位:暨南大学经济学院 建国以来,财政分配和信用分配一直是我国集资的两种基本形式,今后仍然是主要的形式。然而,随着我国财政经济体制改革,商品经济日益发展,仅比两种集资形式,已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要求,有必要开拓适合我国需要的其它集资形式。当前,我国出现了由企业发行股票和债券的集资方式,这是在金融领域出现的一种新事物,也是对长期固守的财政银行集资的一个突破。可以预期,这些适应经济形势发展需要而出现的集资形式,将会得到发展和不断完善。 一、多样化集资渠道豹必然趋势 三中全会以来,在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方针以及对外开放和对内搞活经济的政策指导下,城乡商品生产和流通有了迅速发展,同时也带来了相对分散而又不断增加的社会货币资金:①随着国营企业自主权的扩大和税制改革的完成,企业税后积累资金会随之而迅速增加,这是属于企业自主权支配的、用于扩大再生产等用途的积累性货币资金;②实行搞活经济和对外更加开放政策措施之后,城乡集体经济、个体经济和中外合资企业等多种经济成分有了很大的发展,它们在交纳税收后,会有很大数量的积累性货币资金,并为各自利益寻求新的投资场所;③经济发展带来人民收入的增加,用于不同需要的货币储蓄也会增加,这是属人民群众所有和支配的货币资金。由以上种种因素形成的巨大的社会货币资金,具有归属不同,资金追求利益不同,机动要求不同等特点。一方面,它不仅数量巨大,不为财政、银行支配,而且分散于再生产过程和各阶层居民手中。例如:一九七八年至一九八二年广东每年增加的农村集体和社员存款仅占出售农副产品收入总额的9.7%,尚有大部分成为社会游资而沉淀于流通之中。另方面,在扩大企业自主权和多种经济成分发展之后,又为这些资金提供了更为广阔的投资场所。当前各地出现以各种形式的社会集资设厂搞建设的情况,正是这种社会资金寻找投资场所的表现。这些投资活动,有的已导致盲目建厂,影响到国家重点建设的顺利进行。这一情况表明,目前我国仅有的财政、银行分配渠道已不能满足变化了的社会资金的要求。首先,仅有财政、银行渠道满足不了资金收益的要求。诚然,国家对日益增多的社会资金,可以通过调整税率来吸收一部分,但这种无偿征收增加过多会挫伤企业和个人积极性,更不能用于吸收税后资金。当然国家也可以利用银行存款和国库券的利率杠杆及其有偿特点,吸收资金,但信用利息收入毕竟要比投资收益低得多。例如:朝阳重型机器厂吸收职工入股力、厂,每百元股金分红利17.5元。佛山第二饮食公司每百元股金分红利15%,都远远高于银行存款利息。因此,由于资金所有者的利益,当未确定投资方向之前,作为暂时闲置资金,它会存入银行获息;但确定投资方向后(即使会冒一定风险),就会把资金提走。这是现阶段社会资金所有者追求物质利益的表现。其次,仅有财政、银行集资形式满足不了地方劳动力安排的要求。资金的集中与分配,意味着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集中与分配。各地方和企业筹资设厂要解决的问题之一,就是安排当地劳动就业问题。然而,财政、银行集资基本上是属于国家统筹安排,资金的投放未必能与当地就业相一致,存在着国家向地方集资与地区就业出路之间的矛盾。由企业发行股票和债券集资,就可以比较好地解决这个问题,例如:山东平原镇提花织物厂实行“股金招工”,规定每人带3,000元股金进厂,仅几天时间择优录用工人365名,集资106.8万元,解决了资金劳力结合的问题。最后,我国资金管理制度缺乏灵活调剂资金的服务措施,不同的暂时闲置的社会资金,有着各不相同的要求,而且,在不断变化的经济活动和生活需要中具有许多不可预测的因素。因此,资金持有者既希望能获得较多的利益,又希望在出现预料外紧缺时,能够获得调剂资金。目前,投入资金购买国库券或是股票、债券,在偿还期之前都不能获得灵活调剂的金融服务,致使相当多的社会资金,特别是农村资金,出于其自身便利需要而保留在手中,积压了大量的资金。因此,随着经济活动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配合国家的筹资要求,不仅要创造多样化的集资形式,而且还要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金融调剂服务,例如票据贴现、证券抵押、信托转让等业务,使之配套成龙,以便能够解除投资者害怕资金冻结的后顾之忧。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到,社会货币资金有着不断增加的趋势,资金潜力很大,而且,企业股票、债券以及各种形式的金融调剂活动也存在着不断发展的趋势。这就要求我们重新认识现阶段经济发展和资金运动的特点,采取更加开放和灵活的措施,改革现有不适应的金融制度,发展新的业务。 二、有关股票和债券集资的几个认识问题 由企业发行的股票和债券是一种企业的有价证券。这是有价证券的性质是什么?是否和信贷集中原则相悖?这种集资方式有什么积极意义?认识和解决这些问题,将会有利于开拓和发展我国目前尚不发达的金融证券业务。 (一)关于我国企业有价证券的性质问题。股票和债券是资本主义国家广泛运用的工具,社会主义国家能否采用?这是开拓证券业务时首先碰到的一个问题。股票是企业用于筹集长期发展资金的一种形式。它是证明持有人对发行企业拥有部分所有权(权益)的证书。在法律上,这种权益表明持有人有权占有企业部分资产,有参与企业管理和享有盈利分配的权利,同时,也要承担经营亏损风险的义务。债券是企业用于筹集中期临时资金的另一种形式。它是一种同意定期支付借款本金和利息的债权证书。因此,持有人与企业的关系只是一种较长期的借贷关系,其权益是获得到期本息,不和企业所有权和利益发生联系,实际上是一种信用关系。股票和债券是企业直接向社会筹资的一种形式,表明企业对证券持有人直接承担不同的经济权益和法偿责任,是信用制度的特殊运用形式。经济权益的占有首先取决于生产资料的占有性质。因此,企业有价证券的性质,归根结底是取决于这种投资形式归谁利用,为谁服务。在资本主义经济中,股票和债券被资产阶级广泛利用,是为资本对劳动者剥削,获得高额利润服务的工具。资本家通过掌握股份公司的控股权,来达到控制和统治企业的目的,从而占有公司的绝大部分利润。对于广大的小股持有者,不过是打着“股东”的招牌行集资目的,付给他们的不外是相当于存款利息,根本说不上占有和管理企业权利。因此,资本主义股票和债券,是依附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为资本剥削雇佣劳动者服务的工具。我国企业发行的股票和债券,是和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发生联系,用于发展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中外合资企业在外)筹集社会资金的工具。首先,从购买证券的资金来源看,主要是劳动者创造的企业纯收入或是按劳付酬的货币收入,它不是货币资本。其次,从待有人的构成看,主要是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城乡个体劳动者或是职工、社员。它们是社会主义的经济组织,或是社会主义的劳动者的组成部分。它们对投资企业享有参与管理和利益分配权;而生产资料归企业所有。最后,从盈利分割看,股息和利息都来源于劳动者为社会创造的纯收入的一部分。分配的一般原则是照顾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利益,国家得大头,企业得中头,个人得小头。即使是个人按股分红所得,也只是在上述分配原则下,对其投资建设而得到的较优惠的物质鼓励,因此,是符合社会主义分配原则的。总之,社会主义股份公司是摒弃了资本剥削的社会主义企业,不能与资本主义股份公司等同看待。 (二)关于股票、债券集资和信贷集中问题。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必须了解什么是信贷集中统一管理原则。我们认为,这一原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指市场货币(包括现金和存款货币)的供应必须集中于国家银行统一管理;另一方面是指国民经济需要的信贷货币资金必须纳入国家计划,必须遵循有计划按比例发展规律的要求。换句话说,我国市场货币供应量是通过银行各项信贷业务投放出去的,是受银行的综合信贷计划制约和调剂的。信贷资金分配的集中管理和对市场货币供应的集中统一,不过是信贷集中统一原则要求这一问题的两个方面。在再生产过程中,不论是对货币供应量,还是对信贷货币资金的需求,都是取决于商品生产和流通需要,是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为依据的。国民经济发展对资金的需要与可能的综合平衡,既包括财政、信贷分配来源,也包括各种经济成份的自有资金和它吸收的社会货币资金。银行综合信贷计划既和国民经济总资金计划发生密切联系,又是这个总资金计划结果的反映。因此,中央银行只要在宏观范围内根据国民经济计划发展的要求,控制和执行由综合信贷计划所规定的信贷货币资金规模来提供市场货币供应量,就能基本上贯彻信贷集中统一原则。用来购买企业股票和债券而集中的资金,则是已经存在于生产流通过程中,又游离于再生产过程之外的社会货币资金。这里发生的只是不同存在和运用形式的转换。例如,这些资金或是用于购买国库券为财政所运用,或是用于银行存款为银行贷款所运用,或是用于购买企业股票债券而投资于企业等等。我国不存在为证券交易服务的虚拟资本。只要企业筹资是纳入国家投资建设计划,投资股票和债券的资金只是运用形式的转换,只是引起资金数量的此多彼少的灵活再分配变化。即使为了购买股票,提取存款,作为国民经济的整体,不外是存款减少,贷款减少,股票投资增加,资金运动还是平衡的。因此,一般地说,股票债券投资不会引起国家信贷货币资金和市场货币供应的增加。除非是在国家计划外,采取不恰当的资金投放措施,例如财政赤字,存款下降而不压缩贷款,增加非流通需要的贷款。包括过渡地以贷款支持股票、债券投资等等。然而,这种情况终究会反映在突破综合信贷计划指标方面。可见,股票、债券集资的问题,不在于它是财政、银行之外的社会集资形式,而在于它是否纳入国家建设投资计划。只要它是纳入国家计划统一安排,一般就不存在违反信贷集中原则的问题。实践将进一步表明,股票和债券集资要以银行信用为基础,才能获得积极的发展。 (三)股票债券集资的积极意义。发行企业有价证券直接向社会筹集建,具有财政、银行不能替代的积极作用。 金融证券论文:房地产商品金融证券化概述 作者:包明宝 单位: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工商管理学院, 改革开放以来,作为我国基础性产业的房地产业,尤其是南方(如深圳、珠海、厦门、海南等)特区的房地产业都曾经历了一个辉煌的岁月,多少人因投资房地产,甚至炒楼花炒地皮而一夜暴富成大商巨贾,几年就成了亿万富翁。然而时隔不久,随着我国经济进一步发展,商业循环的新一轮低谷出现,新旧体制转轨矛盾撞击,分配问题、就业问题、公平与效率问题相继出现。房地产商的房产不能脱手,身负巨资利息重荷,资金“深度套牢”而不能自拔,房产业的困境转而成为我国整个经济起飞的制约因素之一。 一、房地产业的出路 房地产资金盘活是经济再发展的一个关键。我们如何能使房地产业资金松动、走出困境呢?笔者认为尽管解决的办法较多,但最根本的、最有效的办法应当是“房产商品金融证券化”,即证券化是我国目前房地产业的根本出路。因为人们在欢迎房地产投资的安全性和增值性同时,又为其致命弱点—“少流动性”而痛苦,而房地产商品证券化恰是增加了房地产业的流动性,从而激活了房地产市场。众所周知,从供需方面来说,我国目前房屋建设并未达到饱和。我国人口众多,城乡居民的住房条件并不好,加上中国人素有买房置业的传统,所以对房产的需求(或称潜在需求)还很大,而房产流通不畅、交易清淡、市场萧条的主要原因表现在房价与人均国民收入悬殊过大。因为大多数居民平均收人少,手头现金不足,所以眼看着大量现房空置也不敢涉足房市。有关方面也在削减建房成本、降低房价、让利于民方面作了些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房屋销售量,但未能从根本上激活房屋市场。房地产业真正出路应是证券化。在理论上,我们先从“公司股份化”和“金融证券化”谈起。有限责任公司发展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或简称为股份公司),这在表面上只是一个小小的“形式改进”,把公司资本等份化了。但是,正是这种“小小的改进”使有限公司的全部资本都划分为等额的若干股,方便了全社会大大小小的投资者认购,突然打开了公司产权流动的闸门,使得作为公司产权股份凭证的有价证券—股票的发行可以在各个地区、各个阶层、各个行业中同时进行,唤起了各地大小股东们组成典型合资公司的股东大会,并且使公司三权(所有权、经营权、监察权)合理分立运作。股票的流通变现从根本上解决了“众多投资者手头的短期资金难以向集中的长期资本转化”的矛盾,使公司可永久地使用这些股本资金。这表明:给公司作“股份化”改进,实际上是“质”的进步。当今,金融证券化是世界金融创新的一大趋向。因为现代经济学认为资本的增值能力取决于其形态的流动性,凡流动性强的资金形态,其增值能力就大,金融资本所以能极具活力、快速增值,就因为它极具流动性。目前房地产商品生产与流通已逐渐脱离了其原始初衷而体现出资金融通与借贷的涵义,买房不仅是为了居住,还是为了投资,所以说现代房地产业已蜕变为广义的金融行业。金融业要进一步提高自身活力及增值能力,它就必须进一步使自己证券化—撕裂其相互缠绕的装装以便使其自由流动。这就是房地产商品证券化的理论意义。在实践中,房产证券化的迫切性和有效性也是显见的。因为目前我国人均收人虽然与房价差距不小,但这主要是因为分配等情况造成的,居民手头资金总金额却不少。据统计,目前我国城乡居民手持现金和存款余额总值近6万亿元人民币,其中除了一部分银行储蓄、股市、期市、债市及一般消费资金外,剩下可作房产投资的资金数量是很大的,而我国目前房产供给(包括积压的空置现房和合法期房)总量并不大,只要拓开流通渠道,各类潜在需求都会被诱发出来,房市甚至能吸引到一部分周边市场的资金,因为完善发达的房市不仅象其他金融市场(如股市)那样具有一定的投机利润,而且房产的安全性与增值性还能从根本上消除房市的风险,况且我国人民素有勤俭持家、省钱买房的传统良习呢! 二、房券柜台交易 综上所述,我国房屋销售不畅的重要原因是人均国民收人与房价的差距。这一差距扼杀了房市的潜在需求,使之不能变为实际需求,所以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就是使房产证券化,将房屋“化整为零”出售。这样就会唤起潜在需求,突破市场僵局,使房市“一子松动,全盘活跃”起来。在房产证券化的过程中,根据我国现状可分三步走:①柜台交易证券化.②房券统一发行、房产规模经营。③建立规范完善的统一市场。这里我们先谈柜台交易证券化问题。柜台交易证券化主要采用的是手工操作方法。首先,房地产商的现房或经主管部门认定及金融部门提供担保的期房通过严格科学合理的质量检验、资产评估和价格核定。假定某房产商推出了一批住房总面积为1万平方米,每平方米核定价格为1600元人民币,那么该批房券总值就是1600万元人民币。接着,该商登出广告,委托地区性房市或在获准后自己设点以每平方米1600元外加手续费的价格出售。为了便于购者零买、便于流通,可将房产转为房券出售,每份房券面值1000元人民币,以平价发行,购者最少买一份房券,多购不限,直到发行完毕为止。其次,投资者购满一个单元套房券后,即可向该房商兑得该套房产权证,以房券交割实房居住、出租、赠与或作他用。再次,若该投资者自用一段时间后,欲卖出此房,则他可将该套房交资产评估部门重新核价后在市场换得房券再进人二级市场卖出,只付印花税和一定佣金。又次,若该投资者当初未购满一个单元套房券,则他只拥有不满一套房屋的产权不能作实房交割。房地产商可将所有未交割的房屋(包括未售部分和投资者未实房交割部分)集中出租经营,未得整套产权的投资者每年可按自己所持房券份额取得租金红利。此后,未得整套产权的投资者或者在二级市场卖出其原持房券收回现金,或者再购人房券补足一整套房券,从而得到自己想买的一套房权以便大住或派他用。柜台房券交易方式已比以往交易方式高了一个层次,同时其要求的社会配套条件也高了一个层次。首先,它需要主管部门能科学统一管理。其次,它需要社会上有一个统一的地区性的中心市场机构。再次,它需要社会上有一个比较客观公正的资产评估和核价机构。又次,它需要有一个较佳的法制环境。最后,它需要房地产开发商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具有开发建房、销售管理和房产租赁经营能力。就是说,开发商不仅要懂建房和卖房,还要精于租赁和拓展房屋二级市场。因为租赁经营业绩不好,房屋二级市场价格走势不坚挺,会直接影响到它的声誉和后续发行的一级市场。 三、房券统一发行和房产规模经营 在房券柜台交易的基础上,随着房地产业发展和社会相关配套的软硬件设施的完善,为了促进社会化生产经营和集中统一管理,从而提高全社会的规模经济效益,在第二步,我们应考虑房券统一发行和房产规模经营问题,在此阶段:各房地产商的现房和无风险(即经公证、有担保、可实现)的期房在上市之前,首先统一向地区性(如南京市)房券发行中心递交资产评估及核价文件,并申请在本地区发行。其次,在获准后,市场主持人偕房商向外公告房券发行事项。最后,房商向国家和市场机构交纳一定税金和承销佣金后,该房券即可在市场机构操作下向社会公众发售,而该房商只需作些广告宣传或其他辅助性工作。对于在交付时间、房价、地区类别相近而只是供给者不同的房源,可在多方协商核价基础上归为统一的房券,以便流通和产生规模效益。此时购满整套房权的投资者可根据其购满的时间和申请实房交割的时间先后予以自选性交割。投资者使用一段时间后,仍可交评估部门核价后在发行市场换回房券在二级市场出售。地区性的房券市场中心机构不仅经营全地区房产供给者已提交的但尚未向投资者作实房交割的所有房地产租赁业务,而且为交易双方有偿地提供交易操作、结算业务和保证服务。地区性房券市场中心是该地区市场的组织与运作的纽带。 四、建立规范完善的统一市场 当地区性房市运作成功之后即可考虑在国务院、中国证监会、建设部和人民银行统一掌握之下,逐步建立规范完善的统一房券市场。该市场框架基本与股票市场相同,具有清晰的一级发行市场和二级交易市场径渭分明的特征。房产证券化从柜台交易到全国性统一大市场是个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房产投资者的购买目的也已从单纯的买房居住走向买房赚钱阶段。因为象股票市场一样,统一的二级市场的出现不仅为股民提供了投资于企业取得分红派息的权利,而且为股民提供了投机于市场赢得差价利润即资本利得的机会。手持房券(也可通过现代电子通讯手段作无纸化运作)一方面可以享受房租分配及房产升值的好处,又可以获得房券市场炒作的投机利润。这也许正是将来房地产业发展“梅开二度”、甚至更加红火的助燃剂和催化剂。这样完善的房券市场可以作为我国目前统一的证券市场的一个“板块”,归人证券市场的大盘中,也可单独设立,象目前的期货市场一样另立一批山头,但无论如何都应在中国人民银行、计经委、国家证监会及建设部统一控制和指挥之下,以便宏观金融有序运作。作为证券化的新的金融品种市场—房券市场,它与股票市场有相同之处,但也存在较大区别:1.虽然统一规范的房券市场的基本操作程序同于股票市场,但因房产最终存在住居价值问题,有相当一部分投资者买房是为了居住,所以必须改革我国现行户口制度,最好各市都有“房产蓝印户口”制,否则就会限制房市发展。这是股市所没有的问题。2.股票市场中交易的股票是“不可逆”的,因此一般说来其流通盘子只会越来越大而不会越来越小,然而,房券市场中交易的房券虽然也永远不可让开发商赎回,但当一些投资者手中聚集“筹码”达到一整套房产数目时,就会陆续地凭整套房的房券去请求实房交割,取得房产供实际使用,从而使得这一部分房券暂时或永久退出房市,该种房券的盘子越来越小。3.在股市中,各种股票之间是不能相互兑换和替代的,投资者如想将自己手中的一种股票换成另一种股票,一般(除股票期货外)只能“先抛出这种股票,然后再买人另一种股票”,而房市的各房券之间有一定程度的“筹码替代性”,即在一定条件下,投资者手中的一种房券可以参考其市场价格相互兑换。房券所以可以替代,其原因是因为在规范的房券市场中,,其房产评价合理,有的房券本身就可能是几个房商所提供的房源,只不过其综合评价水平相同,为了便于操作而将其合并为一种房券上市而已。房券的这种“筹码替代性”不仅能够增加房市流通和交易量,从而提高房产变现能力,而且还可使“房券异种联通”,从而避开了象股市那样因恶炒“小盘股”而产生过度投机。该筹码替代率的信息具体可在交易所统一安排下,在联网大盘行情显示屏中,再开辟一个以一种房券标价其他种房券的“即时兑换行情”的板块。这种“以物标物”的行情类似于目前通告的“以钱标钱”的浮动汇率行情。房地产投资素有获利高、风险低因而比投资于证券、外汇、期货等更具安全性的优点,而又有易替代、不易变现、一次投资较大因而使中小投资者不敢间津的缺点,然而,经过这样房产金融证券化、将它纳人统一规范的房券市场后,其优点无疑得到了发扬光大,而其缺点也无疑得到了彻底的纠正,所以房产证券化不失为激活我国目前的房地产业,进而推动我国新一轮经济发展的佳剂良方。 五、几点说明 1.关于房地产企业证券化与房地产商品证券化问题房地产企业证券化是将房地产公司股本或房地产业的投资资本化为证券形式的一种做法。这是一种传统意义上的证券化。在此意义上,公司股权股份化并以证券来作为其流通证书。证券创造了企业所有权与其客体分离的社会存在形式,它将产权的价值量化出来并使之成为价值运动的载体,房地产企业股权买卖通过股票交易来实现。这种产权向证券形式转化现象就叫房地产企业证券化。然而,证券具有多重特性和功能。它不仅可以是一种企业股权证书,而且可以是各种财产所有权证书,因此,资源配置可以证券化,经济运行各环节也可以证券化,以致证券经济可以涵盖一切以证券为媒体的经济关系总和。也就是说,我们不仅能在房地产商品生产过程中通过发行股票和债券等证券将房地产企业产权证券化,而且能在房地产商品销售过程中实行“住房信贷证券化(即银行所贷资金是通过将借款人所购的房产作抵押发行债券筹集来的),还能将房地产商品本身化为证券—房券形式,通过房券交易来实现房地产商品所有权的变更,从而大大增加了大型不动产商品的流动性和增值能力。这就叫房地产商品证券化。诚然,传统的或狭义的金融化和证券化概念是指投资资本融资和采用证券方式融资的行为。但是,这并不排斥对其他经营环节融资或采用证券方式融资。本文讨论的是房地产商品(而不是房地产企业)金融化和证券化问题。美国现已流行、我国正在研究的“购房贷款资金来源证券化”就已突破了狭义金融证券化概念。经济理论产生和发展本有批判与继承、吸收与创新两方面,金融工具在新领域中合理的推广和应用乃是一种理论发展和实践更新。其实,财产证券化概念早就出现(参见江良忠《证券经济论》立信会计出版社,1997)。马克思认为证券是产权“纸质复本”,是一种产权证书,一种信用关系,因而是一种商品。这种商品理所应当包括房地产商品!2.关于“购房动机”问题购房基本动机有两类:一是为了居住消费,一是为了投资获利。“投资”比“消费”更高了一个档次,因为只有购房目的转到投资的时候,房地产商品市场才成为金融市场,或“准”金融市场,其意义不亚于当年“远期交货交易”因发展而使之脱离了“交易”初衷成了一种新型金融市场—期货市场。本文所提的“房地产商品金融证券化”是购房目的从“消费”转向“投资”的桥梁。其理论来由正是期货交易、股份证券化等泛金融理论的新型衍生物,所以它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3.关于“房券投资收益”问题也许有人会问,“如何保证房产顺利出租?如何保证租金高于银行利息?”笔者认为,房产经营者和一般股份公司经营者一样通过各自手段或方式进行生产和经营,这里并不要求必须有预先规定的操作方案。经营者们应当努力提高公司业绩,但也不存在一定要保证其股东收益超过银行利息问题。房券投资与股票投资类似,也是一种新的投资品种,一种风险投资(只是其风险小于股票),其收益可能大于储蓄利息,也可能小于储蓄利息,甚至还可能亏本。这正是房券市场的一种现代市场激进型风险投资的特点与魅力所在。4.关于“房地产投资性质及其本质把握”问题在市场经济下,一种投资方式,只要其无碍于法律,只要其有运行的合理性和经济效益,它就值得提倡和研究。哪怕它已发生了“擅变”,离开了传统的“房地产金融理论”范畴,也丝毫无损其研究的价值,房券市场把人们从“买房居住”引到“买房投资”方面,这是一种多重意义上的进步。这虽未对传统房地产理论本身多作研究,但却因之开辟了金融研究新领域,其结果不仅解决了经济问题和一18一发展了社会经济,而且丰富了人们消费和投资的内容,打开了新的金融投资市场,其昭然的理论价值和实用价值是我们要研究它的唯一理由。5.关于“房券交易可能会在资金方面冲击股市”问题由于金融市场的开放性和各种金融市场之间的连通性,所以各市场之间,在交易品种价值与价格差异悬殊或投资的边际收益率差异悬殊时必然会引起大量资金流动。如房券市场由于其可观的收益性和流动性会吸引大量银行储蓄资金,由于其可观的投资价值和低风险性也会吸引大量股市资金。但是,吸引储蓄资金转化为投资资本这本是进步,吸引股市资金使股市“失血”问题可用一系列缓冲措施解决。而且,资本追逐“高利润和低风险”也是合理的,因为这种资金在市场之间流动的结果会挤去某些市场“泡沫”或减小价值与价格背离幅度污}导资金配置趋向收益最大化,促进市场更稳健地发展。 金融证券论文:国内金融证券市场问题探讨 作者:陈贵宝 单位:沈阳师范大学国际商学院 从6124点到2900点,许多股民账面出现了巨亏,人们把下跌的原因归咎于中国平安的巨额融资,也有人认为是美国次贷危机和央行实行的紧缩货币政策所引发的,还有人说是四川地震对中国经济产生了巨大影响。 一、利用制度漏洞操纵市场行为 我国的证券市场为了使股票、公司债券等金融证券能够迅速、快捷的交换、流通,于是产生了集中交易市场的需求,但是相对地交易对象的特定就被忽视了。亦即,在集中交易市场中只关心有价证券的迅速交换与流通,但是,对于具体交易是在何人之间进行则不关心,也因此让不移转“实质所有权”的“假装买卖”有了利用的空间。自1990年在上海、深圳陆续开设证券交易所以来,国内利用金融证券交易制度的漏洞进行人为的证券市场操纵行为就不曾间断过。为了抑制人为性的证券价格操纵行为,在1997年刑法修正时,特别增订了第182条“操纵证券价格罪”,用来处罚操纵证券价格的危害行为。操纵市场的一般状况通常是,市场客观上并没有足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的事实,但是,操纵者利用人为的手段在证券市场上制造出某些特定证券正在热烈交易的假象,引诱其他投资人进入证券市场进行证券交易,并且在最有利于己的时点将这些有价证券买进或卖出,以谋取利益。后来因为这种人为市场操纵的假象被澄清了,证券交易价格自然大幅度下滑导致陷在这些证券价格变动中的一般投资人蒙受损失。就此点来说,如同其他侵害投资人财产的恶质性犯罪,因而具有可罚性。 二、证券交易印花税税负过高 从国际对比看,我国证券交易印花税不符合国际现行规则。在证券交易税上,全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都均为单向征收。在收取证券交易税的20个国家中,仅澳大利亚、中国(包括中国香港)两个国家,为双向收取证券交易税。从实际情况看,印花税税负过高造成负回报。截至2007年末,两市总市值327140亿元,总流通市值93064亿元,流通市值不到总市值三分之一。2006年上市公司利润3892亿元,假设07年同比增长40%,即大约达到5448亿元,这样属于流通股东的利润约1800亿元,但这些利润大部分不分配。此外,还要考虑到07年约有1500亿券商佣金。投资者在二级市场整体上是负回报。 三、资金面供应紧张 对资金面造成紧张的首先是“大小非”的解禁造成的。股权分置改革使得原来不能在二级市场流通的法人股可以公开在二级市场减持与流通,这就打通了金融资本与实业资本之间相互转换的通道,从而开启了国内A股市场金融资本和实业资本之间的套利机制。据WIND资讯,2008、2009、2010年限售流通股解禁市值分别为2.55万亿、6.3万亿和6.7万亿元,累计解禁市值约15.55万亿。如此大的规模必然会增加股市的资金需求。另一方面就是巨额融资对市场资金面造成影响。1月21日,中国平安公告称,将公开发行不超过12亿股的A股和412亿元分离交易可转债。中国平安此次的融资规模将达到1600亿元,创A股有史以来融资规模之最。一石激起千层浪。消息一出,中国平安股票接连两日跌停,之后一周内又出现第三次跌停,A股市场受此影响也产生了剧烈波动。第三方面是来自于政策面的影响。主要是央行实行紧缩的货币政策对投资者带来对未来预期的影响,另外政府从去年开始停发基金对股市资金供给也带了非常大的影响。还有就是中国的新股发信制度有待进一步改革,由于大盘走势的不稳定,越来越多的中小投资者把目光集中在了新股上,但却发现打新并不像想像中的容易,发行制度中的种种缺陷给投资者不仅造成了困惑,也造成了损失。在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之后,新股发行制度改革的呼声越来越高。 四、解决方法 首先新形势下须加强金融证券法制建设。要坚持“多元化”原则,建立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发挥行业调解、仲裁机制的优势和作用;要坚持“专业化”方向,在继续推广金融证券案件专项合议庭这一基本做法的同时,积极探索在金融发达地区设立金融证券法庭的可行性,集中审理金融、证券纠纷案件。上市公司再融资是资本市场的重要功能,是市场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方式之一,但绝不应是恶意“圈钱”行为。上市公司在作出再融资决策前,应根据市场情况和自身实际需求,慎重考虑筹资规模和筹资时机,慎重考虑投资者的承受能力。有关机构应该对上市公司再融资进行规范,严格审批,重点考虑市场的承接能力。股票发行制度亟待解决,要让发行制度更加公平和真正向中小投资者利益倾斜,采取市场化的发行制度是解决中国股市诸多问题的根源。应该实行“市值优先认购选择权”基础上再加上香港“按户分配”的规则。其次,应该对国有企业的IPO承销权进行市场化的公开招标,而不是继续权钱交易背后的“指定承销资格”。最后证券交易所要积极参与以“两法”为重点的法制建设,发挥自身优势,推动完善证券法律制度;不断完善交易所业务规则,健全交易所基础性制度;是认真履行自律监管职能,健全自律管理组织架构与实施机制;开展法制研究与宣传,塑造有利于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法制环境。 金融证券论文:台湾房地产金融证券化法律制定经验引用 经历了2008年最寒冷的“冬季”,当前房市正感受到来自各方的浓浓“暖意”,先是证监会放行房地产上市公司的增发融资,紧接着,地产商期盼已久的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RealEstateInvestmentTrusts,REITs)也提上日程。2008年12月,国务院出台的“金融国9条”和“金融国30条”中,明确提出“开展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试点,拓宽房地产企业融资渠道”,以期拉动经济。此前,由于受美国次贷危机的影响,高层对推出房地产相关金融衍生产品有一定顾虑。不过,政府探索REITs的努力从未间断。2005年,商务部递交至国务院的全国商业地产调查报告就明确提出“要打通国内REITs融资渠道”;中国人民银行于2007年1月先行启动了REITs课题研究,之后在2007年4月初,召集商业银行就《资产证券化法(建议稿)》征求意见;2007年4月10日中国证监会REITs专题研究小组正式成立,小组负责人由证监会主管基金、发行的领导担任;2009年初证监会又成立了REITs操作小组,力求尽快将REITs推出[1]。目前,国家层面关于REITs的具体法规尚未出台,本文拟就我国台湾地区房地产金融证券化制度进行讨论,以为立法借鉴。 一、我国台湾地区房地产金融证券化立法之源起 金融证券化的发展可追溯至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广义而言,证券化包括金融资产证券化(SecuritizationofFi-nancialAssets)和不动产证券化(SecuritizationofRealEs-tate):前者的标的是各类金钱债权,即金融资产;后者则是资本市场与房地产市场融合发展的产物,其标的是土地所有权和相关权利,即不动产物权。目前,不动产证券化最为成功的首推美国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制度(REITs),这一先进的融资工具先后为欧亚多个国家和地区所继受。以亚洲为例,在仅约7年内就积聚了80个以上的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总值超过770亿美元[2]。我国台湾地区亦不例外。20世纪90年代后期,台湾房市持续低迷,政、商、学三界形成共识,应引进不动产证券化制度以解决不动产流动性不足的问题,促进金融商品多元化,以复苏房地产市场。为此,我国台湾地区于2002年7月先行颁布《金融资产证券化条例》。未几,“行政院”完成“不动产证券化条例”草案,由“立法院”于2003年7月三读通过,其后“财政部”又于2003年12月实施《不动产证券化条例细则》。笔者以为,剖析我国台湾地区不动产证券化的制度构造对于内地开展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试点颇具启发意义。 二、我国台湾地区不动产证券化法制之组织架构 《不动产证券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设计的不动产证券化类型包括不动产投资信托(REITs)和不动产资产信托(RealEstateAssetsTrusts,REATs)。不动产投资信托是参考美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制度与台湾《共同信托基金管理办法》及《金融资产证券化条例》部分规定;不动产资产信托是借镜日本模式之“资产流动型”制度[3]。前者先发行证券获取资金,再用筹集的资金投资不动产项目;后者则先有不动产项目,再以此为支撑发行证券获取资金。一般国际间所称之REITs,并不包括后者。我国台湾地区将此二者涵纳于《条例》内的理由在于:其一,REATs有投资信托无法取代的某些优点,故须以资产信托为推动主力,以免资金募集不足而致证券化无法展开的窘境;其二,REATs能迅速创造不动产的附加价值,同时规定两种模式能给予金融机构及投资者更多样化的选择。 (一)不动产投资信托 依《条例》第4条第一项第三款,不动产投资信托系指“向不特定人募集发行或向特定人私募交付不动产证券化投资信托受益证券,以投资不动产、不动产相关权利、不动产相关有价证券及其他经主管机关核准投资标的而成立之信托”。换言之,受托机构通过公募或私募的方式发行受益证券,以所筹集的价款设立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并把基金投资于法律规定的范围。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以封闭型为主,辅以开放型基金。其原因在于不动产投资信托之标的为不动产,若为封闭型的房产基金,则有固定配息,投资门槛较低,一般公众投资者均可入场投资,但其流动性相对较低,无法提供投资者随时购回的要求。因此,为保留一定的弹性,《条例》又规定了经主管机关核准,可得募集附买回时间、数量或其他限制的开放型基金①。我国台湾地区资产证券化市场与大陆金融市场类似,亦处于初创阶段,故立法者态度谨慎,对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的投资标的、闲置资金运用方式、受托机构价款事项等方面均作了详细规定,以期在维持不动产信托基金之流动性、效益性的同时,确保基金之安全性。《条例》在制度设计上的一个亮点是估价报告书的制作和公告。受托机构运用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进行主管机关规定的一定金额之上的不动产或不动产相关权利交易前,应洽请专业估价师依《不动产估价师法》规定出具估价报告书。精致的制度设计旨在引入中介机构,借助社会中介力量,保障投资者的权利,这也是公开、公平、公正市场交易原则的具体运用和体现。 (二)不动产资产信托 依《条例》第4条第一项第四款,不动产资产信托系指“委托人移转其不动产或不动产相关权利予受托机构,并由受托机构向不特定人募集发行或向特定人私募交付不动产资产信托受益证券,以表彰受益人对该信托之不动产、不动产相关权利或其所生利益、孳息及其他收益之权利而成立之信托”。换言之,先有不动产,再进行证券化,通过将不动产移转予受托机构并发行受益证券,使受益人(受益证券持有人)间接享受不动产或相关权利的收益。不动产资产信托与台湾地区金融资产证券化中的特殊目的信托制度最大不同之处在于:金融资产证券化的信托财产是各种金钱债权,而不动产资产信托的信托财产是不动产物权。因此,在立法技术上,《条例》仅就与不动产相关的特殊规则做了规定,其他适用《金融资产证券化条例》相关规定。 (三)不动产资产信托与不动产投资信托之异同 不动产资产信托与不动产投资信托作为我国台湾地区不动产证券化的两种组织形态,必然具有一些共同的运作机制,如受托人、受益人、受益分配、业务风险承担等。因此,《条例》第36条特别允许不动产资产信托援用不动产投资信托的部分规定。不过,两者的差异亦十分明显[4]。 1.不动产投资信托的委托人为不特定的投资大众,即认购不动产投资信托受益证券的投资者。而不动产资产信托的委托人为不动产所有人或不动产相关权利人。 2.不动产资产信托中的信托财产仅以不动产、不动产相关权利为限,较之于不动产投资信托的投资范围为小。不动产投资信托的投资标的除不动产、不动产相关权利之外,还包括受托机构或特殊目的公司依不动产证券化条例或金融资产证券化条例发行或交付的受益证券或资产基础证券以及银行存款、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国库券、银行可转让定期存单以及其他具有较高信用等级的商业票据等金融商品。 3.不动产投资信托的信托财产是金钱,即认购不动产投资信托受益证券的投资者向受托机构缴纳的价款。不动产资产信托的信托财产是发起人移转于受托机构的不动产所有权及相关权利。 4.从受益证券的募集流程来看,不动产投资信托系以先募集资金作为信托财产,再进行资金运用,因此,投资人认购受益证券时资金运用对象可能尚未确定;而不动产资产信托以不动产作为信托财产,就已经确定的不动产及其相关权利进行证券化,然后再发行受益证券,筹集资金。 5.不动产投资信托是仿照美国共同基金(MutualFund)的运作机制设计的,具有融资功能。不动产资产信托则是通过受托机构专业化的经营对不动产为有效开发利用与营运。 三、我国台湾地区解决不动产证券化中若干问题之路径选择 (一)不动产证券化之组织形态 是否仅以信托制为选择?我国台湾地区虽继受美、日制度,却又与两者之制度设计不同:我国台湾地区不动产证券化的组织形态采信托制,日本不动产证券化则兼采信托和公司制双轨并行,美国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在实务中亦不限于信托制,而是包括信托、公司、合伙三种形态。此外,我国台湾地区金融资产证券化法制虽对其不动产证券化实践具有较大影响,但前者同时涵纳公司制和信托制两种组织形态,故也不同于不动产证券化之单一的信托架构。对此之合理解释在于,我国台湾地区不动产证券化市场处于初创和发育时期,导入公司制必然牵涉过多之立法调整,而且可能引致证券化与公司制度之协调问题。我国台湾地区《不动产证券化条例草案》在立法理由中就指明其仅采信托制的目的在于“避免本条例草案内容过于复杂,以及影响公司法制之契合”[5]。不过,须注意的是,鉴于公司制在不动产证券化中的组织架构优势,晚近的发展趋势是以公司制度推动证券化。韩国、日本在推行不动产证券化时,亦先引进信托制,然后再导入公司制。证券化所要求之特殊目的公司(SpecialPurposeCompany,SPC)牵涉公司法制之协调配合,故无法一蹴而就,只能在进一步发展证券化市场和完善法律制度的基础上方可引入公司制以推行证券化。 (二)受托机构之资质 《条例》通过后,学界之歧见最为集中的莫过于受托机构的资质问题。《条例》规定受托机构以《信托业法》所称之信托业为限,设立满三年以上,并经主管机关认可的信用评等机构评等达一定等级以上,此同《金融资产证券化条例》对受托机构之资质要求。依不动产证券化原理,受托机构应为专业性机构,体现在两方面:一是独立经营,寻求投资对象,开发、管理、营运不动产,以产生效益;二是客观评估不动产的价值,披露不动产的有关信息。换言之,受托机构应是经营、管理不动产的行家里手,是不动产专业机构。然而,《信托业法》规定的信托机构是专门的信托机构和银行的信托业务部门,其性质是专业的金融机构。毋庸置疑,信托机构(部门)具有较强的运营金融资产的业务能力,但其是否具有经营不动产的理论知识和实务经验却值得怀疑。如果受托机构委托专业的不动产公司营运不动产,则须支付数目不菲的费用,而且会产生成本问题。如此一来,无形中减少了投资者的投资收益,这对社会公众而言是不公平的。无怪乎《不动产证券化条例》通过后,各界对受托机构之相关规定异议甚多;而《金融资产证券化条例》中之类似规定,却几乎没有批评的声音。在房地产金融证券化市场极为发达的美国,受托机构并不仅限于金融机构,一般的专业性房地产公司反而成为受托机构的典型形态。事实上,受托机构采何种形式取决于房地产市场的发达程度,在发达的房地产市场可采取专业的房地产公司,而在市场的初创阶段,则应采取金融机构为受托机构。 (三)受益人会议与信托监察人制度 在不动产证券化市场中,如何充分保护投资者的权利,一直备受政、商、学三界之关注。《条例》创设了受益人会议和信托监察人制度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受益人有权参加受益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但受托机构以自有财产持有受益权时,无表决权。受益权的行使方式有两种:一是直接行使,但仅以受托机构基于特殊目的信托契约所负债务之清偿和其他仅为受益人自身利益事项为限;二是间接行使,通过受益人会议或信托监察人行使。换言之,仅涉及自益权的由受益人个别直接行使,涉及共益权的须由受益人会议或信托监察人为之,且以后者为原则。这是由不动产投资信托和不动产资产信托的信托性质决定的,不动产证券化中的信托是商事信托,具有营业性和集团性的特征,受益人作为投资者人数众多且具有流动性,各个受益人基本持分相同,即基本单位权利相同,只是持分数目不同而已。故其不同于一般的民事信托,因民事信托的受益人可个别行使,共同行使反而为例外。受托机构为保护受益人权利,依不动产投资信托契约或不动产资产信托契约之约定,选任一人或数人为信托监察人。信托监察人不得为受托机构之利害关系人、职员、受雇人或不动产资产信托之委托人。可见,信托监察人之设计初衷是有益的,但效果是否必然理想,笔者以为却不尽然。其原因在于,信托监察人设立之目的是保护投资者(受益人)的利益,信托监察人的职责是监督受托机构对受托财产的有效营运。而《条例》规定之信托监察人却由受托机构选任,这岂非矛盾?其实,由受益人选任信托监察人才是合理的制度设计。四、镜鉴与建议房地产金融证券化这一复杂的融资过程,涉及多部门法律,除专门的证券化立法外,还涉及公司法、证券法、信托法、税法等,如何协调各部门间关系,成为制度设计的重要考量因素。我国台湾地区在制定《不动产证券化条例》时,先行修订了相关法律,并参酌《金融资产证券化条例》之成功经验,其稳健的立法进路值得学习。事实上,现行《条例》也只是过渡性的,台湾地区立法部门仍在积极探索引进公司制可能引致之问题与相关对策。最终,其不动产证券化立法必然会和发达国家的法律接轨,采信托和公司双轨制。不过,我国台湾地区在引进不动产证券化的过程中,也有不足之处。例如,据《条例》,投资或运用的标的必须是“已有稳定收入之不动产”或“已有稳定收入之不动产相关权利”。如此,“开发型”REITs因不具备“已有稳定收入”之要件,就不得成为资金运用之标的。笔者以为类似规定无法满足我国内地的需求,故而建议应附条件开放“开发型”REITs①。在我国内地房产开发商用高财务杠杆进行开发的情况未有根本改善之前,为避免发生开发商利用RE-ITs筹集资金却将风险转嫁予投资者的情形,应禁止其投资尚待开发的项目;至于投资已开发而尚未完成的开发项目,则须订定投资时的完工比例,以利于风险评估。此外,应对投资占REITs总资产的比例有所明定,避免投资风险过高,确保受益者的权益。尽管存在或多或少不足,我国台湾地区之《不动产证券化条例》及相关规定对我国内地“开展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试点”依然极具建设性意义。目前,借力“双中心”获批东风,上海欲在REITs内地试点城市中拔得头筹,争取今年三季度在浦东推出首个试点。同样,天津滨海新区、北京、广州、深圳的REITs试点工作也在快马加鞭[6]。然而,如前文所述,在国家层面资产的证券化立法上,我国仅有关于金融资产证券化的法规,尚无关于不动产证券化之法律规定。因此,内地可借鉴台湾地区之经验做法,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出规定: (一)组织形态:其一,大陆可先借助较为完善的《信托法》构建信托制不动产证券化组织架构,待市场发展成熟并积累足够运作经验后再引进公司制以推行证券化。其二,鉴于我国基金市场尚欠成熟,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在初期应以“封闭型”为主,当符合特定条件时才可采用“开放型”,其理由在于:(1)虽然信托并不被认为具有权利主体资格,但是在信托的基础上加上了投资分散、专业管理与高度流通等机制,较单纯的信托更适合于REITs的发展;(2)如采取开放型的基金模式将使REITs的规模限于不确定,影响广大投资者对于REITs风险的评估;(3)采开放型必须维持有一定的现金供受益者回赎所用,相对地可以投资的金额就少,会影响到REITs的绩效,也损及不动产投资信托的安定性[7]。其三,房地产信托投资可以借鉴金融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经验做法,仅就房地产金融证券化中的特殊问题作出规定,其他适用金融资产证券化法的相关规定。 (二)受托机构:受托机构应以专业性的金融机构和房产公司为主。为避免重蹈台湾地区之激烈争议,可采纳房地产金融证券化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只有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才可在金融机构或房产公司从事房地产金融证券化业务。同时,应规定从事房地产金融证券化业务的金融机构和房产公司的资质条件,如信用等级、取得从业资格人员的数量要求、公司治理状况等。 (三)投资人保护:台湾地区《不动产证券化条例》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加强了对投资者的保护。专业估价师的估价报告、资金的规范运用、受托机构利害关系人的回避、信托财产委员会的设置、受托人会议和信托监察人的设立等各项制度,在保护投资者利益方面均发挥着重要作用。房地产金融证券化市场的最终判官依然是广大投资者,若投资者对证券化市场失去信心,那么,其他参与者(包括监管者)的任何举措都无法挽救金融证券化市场的衰落。反观内地证券市场,投资者的利益保护机制却相当低效,针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机制则尤其有所欠缺。以此观之,内地证券市场持续低迷的深层次原因亦不难想见。因此,我们在估价报告与信息披露、关联交易之限制、资金经营规范与风险管理、治理结构、受托人会议和信托监察人等方面亦须合理设计并做明确规定,以充分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金融证券论文:金融证券课程分层化教学创新及人才培育 我国金融体系主要以银行为基础,但是管理层已经意识到证券市场在金融市场中的地位和作用。金融证券类专业课程的建设也有必要与时俱进,适应金融体系发展的方向。事实上,内地教育体系引入的投资学课程,基本上是西方证券市场和公司金融的内容。正如张新(2003)所说的那样,西方对金融学的理解集中在以公司财务、公司融资、公司治理为核心内容的公司金融和以资产定价为核心内容的投资学;而内地对金融学的理解则主要集中在货币银行学和国际金融两大类代表性科目。在资本市场发达程度不高而银行体系又独占优势地位的情况下,这一背离影响并不明显。但在A股资本市场发展程度越来越高,总市值和流通市值已经达到相当大的比重,四大国有银行和相当部分央企都已经成为上市公司的情况下,原有的以货币银行和国际金融为体系的金融类专业课程势必会转型为金融证券类专业课程体系。而金融证券类专业课程体系的本土化和专业化也逐渐提到日程上来。但是,在本土化和专业化的问题成为大家关注重点的同时,课程体系的其他问题往往被人忽视。既然是课程体系,势必有一个层次化或分层化教学的问题。这个问题是笔者在此所要讨论的核心内容。 一、金融学理论的发展历程及对各层次学生的教学要求 既然西方学界对金融学的理解主要集中在公司金融和投资学两个方面。那么,金融学的发展到底经历了哪些历程呢?事实上,现代金融学的确立还要从1952年马可维茨(Markowitz)在Jour-nalofFinance上一篇讨论“组合选择”(PortfolioSelection)的文章开始。马可维茨第一次用数学统计方法均值和方差来衡量预期收益和风险指标。实际上,在马可维茨之前,不少学者就对金融学理论的发展贡献了不少的经典理论。例如,费雪早在1896年就提出资产当前价值等于其未来现金流贴现值之和的思想,即DCF贴现现金流法;1934年,格雷厄姆出版了《证券分析》这一经典价值投资论著;1938年,麦考利第一次提出久期的概念。而在1952年马可维茨提出投资组合理论以后,1958年莫迪利安尼和米勒提出了MM定理;1960年代,夏普等学者推出资本资产定价理论、因素模型和APT套利定价模型;1973年,布莱克和舒尔茨提出了期权定价的一般模型,即B-S模型。而后,在这些理论的基础上许多学者进行了进一步的理论拓展。 这些理论从简单到复杂,从开创性到发展型,从公司金融类到投资类,再到金融工程类,有纯理论的推导,也有应用于实践的方法。把这些理论全盘照搬,直接应用于金融证券类专业课程体系之中,显然并不一定适用。因为金融证券类专业各层次学生的知识水平并不相同,全盘的填鸭式教学对各层次学生的学习很难奏效。显然,金融学理论的发展历程要求对各专业层次、年级层次和学术层次的学生进行分层化的教学体系的设计。 金融证券类专业各层次的知识水平、教学要求有比较大的差异。一二年级的本科生、三四年级的本科生以及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各个层次的学生其知识水平肯定不同,而且理论教学的深度对各层次学生的要求也不一样。比如,在知识层次方面,一二年级本科生专业还没有接触,部分基础课也只是刚刚入门;而三四年级的本科生才刚刚接触相关的专业课;硕士研究生虽然对专业课的要求有所提高,但是现在硕士研究生中不少学生来自本科其他专业,短短的二到三年时间需要补充不少的专业知识。而在教学要求方面,本科生目前主要是通才教学模式,不仅要求本科生学习本专业知识内容,也要求本科生学习各专业模块的内容。相比之下,本专业课程体系的学习时间也并不算多,其理论教学侧重于面而并不精深;硕士研究生理论教学的要求较高,同时也有升学进一步深造的可能。不过,目前硕士研究生教学也在强调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加上部分转专业的硕士研究生专业基础稍差,因此,在本科生教学基础的要求之上加以深化,由面及里侧重于线,理论与应用两方面相结合;而博士研究生的理论教学深度较高,而且研究视角一般较集中于某一点,不再像本科生和硕士研究生那样发散于面或者线。因此,博士研究生专业课程体系的理论程度最深,显然对教学的要求也与本科生和硕士研究生并不一样。 不仅如此,即使同样是本科生,因专业的不同对课程体系的教学要求也并不一致。比如,金融学专业学生、公司金融专业学生与金融工程专业学生的理论课教学要求势必不同,而金融学专业中银行管理专业方向、国际金融专业方向或者证券投资专业方向等,对课程的配置和相关课程的理论教学深度的配置可能也会有所不同。比如,数理知识的教学,金融证券类专业的教学往往与数学、信息技术等学科相互交叉。但仅就本科专业而言,金融工程等专业尤其需要相对层次较高的数理知识用于金融工具的设计和开发。对于一般的金融学等专业,数学和计量经济学的教学要求可能会低一些。因此,一般的金融学专业和专业性要求更高的金融工程专业,在证券类专业课的教学上也相对应存在着不同的层次。 二、金融证券类专业课程体系的分层化分析 金融证券类专业课程体系如何针对各层次学生的要求加以分层化教学呢?笔者所在的金融学院,既在金融学专业下设置了公司金融专业方向,又主导了金融工程新专业的建设,现在又在金融工程新专业下并设证券投资的专业方向。在这种情况下,整个金融学院既有以银行为主导的金融学专业,同时还有以投资学为主导的金融工程专业和证券投资专业方向,另外还有保险学专业,真正实现了大金融证券类专业的专业设置。同时,金融学院既有大金融方向的硕士研究生培养体系(下设银行管理、资本市场运营和金融工程等方向),还新批了金融专业硕士的研究生培养体系。对于这些不同的专业和专业方向,相应的金融证券类专业课程的设置和教学当然也会有相应的调整和变化。 比如,金融相关专业的基础理论课程金融经济学,财务管理专业将其作为选修课程,在教学内容上以投资学方向为主体,而金融工程专业将其作为必修课程,在教学内容上会更多地以数理经济学方向为主体;对于普通的本科学生金融经济学的教学以说明、分析为主,而对于硕士研究生金融经济学的教学则以量化推导为主;对于一般的本科生可以以应用为主进行讲解,而对于高年级和硕士研究生可以适当地以数理分析的方法进行讲解;而在教材的选择上,本科生可以用中国金融出版社出版的布莱恩?克特尔所著的《金融经济学》,该书主要以论述和图示为主,相对较为浅显,而对于不同专业层次的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则可以用杨云红老师所著的《金融经济学》和王江老师所著的《金融经济学》。 另一门金融相关专业的基础课程金融市场学,由于课程主要的目的在于介绍金融市场、金融工具和产品的基础知识,因此,其教学对于不同层次的学生也应该有不同的内容设置。比如,对于本科生,它是金融学入门课程,可以以介绍各金融市场的划分、功能实现和相关金融产品的运作实现机制为主进行教学,以便本科生对金融市场有初步的认识;而对于已经了解了金融市场和各类金融产品运作模式的高年级学生和硕士研究生,可以进一步讲授金融合约理论、信息经济学、企业理论和公司治理的模型的结论,以使其了解全球主要国家和地区的金融制度等运作,并通过比较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不同金融制度和金融机构的运作模式,进一步了解金融市场运作机制的本因;而对于更高层次的学生,如博士研究生和个别专业的硕士研究生,可以结合新制度经济学、合约理论、法与金融学等各方面理论,构建制度内生观点的金融制度分析理论框架,讲授金融制度与经济增长的关系及金融制度演化的内在规律,也可以涉及金融体系的选择和设计,充分了解金融市场和金融产品产生和发展的制度变迁因素。 作为一门内容相当全面的资本市场专业课的投资学,也可以针对不同层次的学生设置投资学I、投资学II和投资学III进阶课程。对于本科学生,可以重点讲授投资组合理论和资本市场均衡理论,让学生了解最基本的现代金融学理论;对于高年级的本科学生或硕士研究生,可以专门设置相关基本面的证券分析内容和资产组合管理内容进行讲解;而对于更高层次的研究生,或者已经经历过前两个知识阶段投资学学习的学生,可以进一步讲授普通的期权、期货及其他衍生证券的基本定价知识。金融工程作为专业课程,也应该分层次进行教学内容的设置。比如,对于普通的金融类专业本科学生,可以以介绍金融工程工具、手段和策略为主,同时恰当介绍部分较为浅显的衍生工具以利于讲授金融工程的手段和政策;而对于金融工程专业的本科生以及其他硕士研究生,则可以进一步相对深入地介绍部分金融工具创新和产品开发,同时讲授更高层次的金融工程手段和策略。相应的期货、期权与衍生证券这一课程也可以进行分层教学。普通本科学生以介绍简单的衍生证券为主,以利于入门;对于相对专业的本科学生和硕士研究生,则可以作为金融工程这类专业课程的进阶课程,进一步介绍较为复杂的期权定价和衍生证券定价的方法,以及介绍新型期权、指数期权、期货期权等衍生品种。 事实上,对于金融证券类课程体系,还有一类课程是非常有必要的,那就是实训课程。证券类专业课程有必要加强具有时效性的内地金融市场的实际案例,联系相应的理论加以体会。其一,对于本科学生要加强证券分析类实训课程的培养,辅助以大量的A股证券分析方法应用的实例;其二,对于金融证券类专业学生,在学年论文和毕业论文选题方面,尽量以实证为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其三,对于更高级的学生,金融工程等证券类专业的学生,由于其未来的就业很可能就是证券公司、投资管理公司等纯粹的投资行业或投资岗位,因此,有必要在专业课内加强金融证券专业应用文写作教学,尤其是诸如研究报告这样的应用文的写作。至此,应该说金融证券类专业课程体系分层化教学的模式已经初步形成,既是系统化的,又有针对性,有助于这些课程教学目标的实现。 三、实行金融证券类专业课程体系分层化教学的对策 1.金融学理论的发展历程要求对各专业层次、年级层次和学术层次的学生进行分层化的教学体系的设计。现代金融理论从简单到复杂,从开创性到发展型,从公司金融类到投资类,再到金融工程类,有纯理论的推导也有应用于实践的方法。而金融证券类专业各层次学生的知识水平并不相同,全盘的填鸭式教学对各层次学生的学习很难奏效。 2.各层次学生知识体系和知识水平的不同要求进行分层化教学体系的实践。金融证券类专业各层次的知识水平和教学要求有着比较大的差异。一二年级的本科生、三四年级的本科生还有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各个层次的学生其知识水平肯定不同,而且理论教学的深度对各层次学生的要求也不一样。 3.分层化教学的目的是,对于不同的专业和专业方向以及不同年级的学生,相应的金融证券类专业课程的设置和教学要有相应的调整和变化。金融经济学、金融市场学、投资学、金融工程等以及实训课程,都应当考虑不同的受众而实施分层化教学。 金融证券论文:金融证券化及金融管理分析 一、前言 从金融发展的路径来看,经济货币化发展到一定阶段,便是金融证券化的蓬勃发展,即通过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借款的比重相对下降,而利用发行可对第三者转让的金融工具的比重相对提高,越来越多的企业、机构直接或间接地进入有价证券市场,通过发行各种证券筹集和融通资金。需要指出的是,资产证券化是从属于金融证券化的,它是将缺乏流动性、但具有某种可预测收入属性的资产或资产组合,通过创立以其为担保的证券,在资本市场上出售的一种融资手段。它实质是一种有担保或抵押的直接融资手段,因此从属于金融证券化的范畴,并大大推动了金融证券化的发展。 几乎所有国家的金融监管都源于对存款机构的监管,并在多年历史中自然形成了一种以间接金融为主的正向倾斜的监管结构(陈文君,2008)。从美国这次金融危机来看,金融监管方面所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在于,金融监管与金融体系的变化不同步,即金融证券化的蓬勃发展已使美国的金融体系明显呈现出以金融市场为主导的逆向倾斜,但金融监管还是保持传统模式。金融证券化对传统金融监管模式的影响是多方面的,但主要表现在两大方面:一是在金融证券化发展到一定程度以后,流动性的内涵和表现形式都发生了很大变化,进而对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产生了很大影响,而传统的分业功能型监管则对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监控不足。二是金融证券化的蓬勃发展改变了传统的以银行为主导的金融结构,直接金融市场份额增加、间接金融市场份额减少,因此以间接金融为主的金融监管结构显然不能很好适应这种金融体系结构的变化。本文将从上述两大方面研讨金融证券化的发展对传统金融监管模式的影响,并结合美国的这次金融危机反思美国的金融监管模式,最后联系中国实际进行分析。 二、证券化、流动性与金融监管 (一)证券化、流动性与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 对于流动性虽然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但流动性基本可以用资金的可获得性来衡量。在以银行为主导的金融体系中,市场流动性主要表现为货币供应量和银行信贷的变化,但在金融证券化发展到一定程度以后,流动性的内涵和表现形式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在多样化的金融体系中,一方面,可以通过发行证券来获得资金;另一方面,经济主体可以通过抵押或交易转让所持有的金融资产来获取资金。这样在证券化的金融体系中,金融资产交易量或流量的变化就显得尤为重要。在金融证券化时代,不仅一般投资者和证券类金融机构越来越普遍地参与到金融市场上来,从而使得金融市场的联动性和风险的外部性增强,同时银行也需要依靠金融市场来对冲它们所创造或担保的复杂金融产品的风险,银行对金融市场流动性的更多依赖使得在金融市场危机发生时,银行很难象过去那样代替金融市场提供流动性担保。因此,Rajan(2005)认为,尽管现代金融体系中有更多的参与者能够承担风险,但整个金融体系所创造的系统性风险则的确比以往要大。对于金融市场上的投资者,资产繁荣时期,预期前景乐观,风险溢价降低;同时,资产价格上升,投资收益增加,两方面因素促进金融投资的增加,又会进一步推动资产价格的上升。资产泡沫破灭时期情况则刚好相反,被抛售金融资产的价格急速下跌与卖盘持续增加并存,又会进一步恶化流动性状况,最终出现金融市场和机构的流动性好像瞬间被吸收殆尽的现象,Persaud(2001)形象地称之为流动性黑洞。因此,在金融证券化时代,金融投资的这种顺周期性(pro-cyclical)放大了金融运行扩张和收缩的周期性,从而进一步加大了资产价格变化可能对整个金融和经济运行造成巨大冲击的系统性风险。 (二)对金融监管的影响 现行金融监管体系实行功能性监管,把金融服务依据其功能性差别而划分为银行、保险、证券和期货四个类别,并分别由不同的监管机构对其进行管理。但随着金融证券化的发展,各类金融市场之间的联系日益紧密,分散监管架构与这种发展趋势不能很好适应,其结果是,没有一个监管部门拥有全部信息和权威以监控系统性风险,无法识别并制约个别金融机构危害整个金融系统稳定的行为,这在本次美国金融危机中得到明显印证。从微观和个体来说,金融证券化的发展有利于分散风险。但从宏观来说,金融资产规模的扩大和金融资产结构的多样化也使得金融市场的联动性和风险的外部性增强。当出现了一个比较大的负面事件,或仅仅是某一种金融资产出现问题,但如果投资者彼此互相认为其他投资者将会出售金融资产时,就会引发金融资产的恐慌性抛售,进而使所有金融资产的价格都朝着同一方向变动,金融市场的流动性瞬间就可能萎缩。危机发生前,次贷占住房贷款的比例大致在20%的水平,美国次级抵押贷款债券占美国债券市场的比例约为3%-4%的水平。仅从数字来看,即使全部变成坏账,也应该不足以对美国及整个世界产生如此大的影响。但问题的关键在于,次贷类金融资产属于复杂金融产品,主要为金融机构持有,资产证券化的链条将更多的金融机构尤其是一些大的金融机构如投资银行、养老基金、保险公司、对冲基金等捆绑在一起。而美国金融资产的规模又非常庞大,一旦恐慌性情绪蔓延,实际影响的是几乎所有的金融资产而不仅仅是次贷类金融资产。 三、证券化、金融结构与金融监管 (一)金融证券化与金融结构的变迁 戈德史密斯(1969)通过对世界上的35个国家近200年金融发展历程的分析,在对大量数据进行研究的基础上,指出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银行在整个金融机构资产总额中所占比重逐步下降,而同时,非货币性金融机构在全部金融机构资产总额中所占比重则相应上升,最后超过银行资产。这背后的原因就在于,股票、债券、商业票据等证券化市场的发展,使得经济体系内各经济体互相融通资金的能力不断增强,造成对银行信贷需求即增量货币需求有所减弱,从而导致货币存量的增长速度、银行在整个金融机构资产总额中所占比重和货币化指标的逐步下降,而同时非货币银行金融机构资产所占比重则相应上升。以美国为例,1945—1982年,存贷款类金融机构所持金融资产一直大于非存贷款类金融机构所持有的金融资产。1983年,非存贷款类金融机构所持金融资产首次超过存贷款类金融机构所持金融资产,而后非存贷款类金融机构所持金融资产的增长速度明显超过存贷款类金融机构所持金融资产的增长速度。1945—2008年,存贷款类金融机构所持金融资产在总金融资产中的占比由1945年的16.64%下降至2008年的11.13%;而非存贷款类金融机构所持金融资产在总金融资产中的占比则由1945年的6.97%上升至2008年的28.68%。同时,存贷款类金融机构所持金融资产与GDP的比值由1945年的76.02%上升至2008年的110.46%;而非存贷款类金融机构所持金融资产与GDP的比值则由1945年的31.82%上升至2008年的284.56%,上升幅度明显超过存贷款类金融机构所持金融资产。 (二)对金融监管的影响 正如前面所述,几乎所有国家的金融监管都源于存款机构的监管,并形成了一种以间接金融为主的监管结构。从金融机构的角度看,由于金融监管源于对存款机构的监管,对以商业银行为主体的存贷款类金融机构的监管相对比较完善;在非存贷款类金融机构中,对于主要的投资银行和政府支持金融机构的监管相对比较严。AshokVirBhatia(2007)将美国的金融机构分为受到较多管制的核心部分(highlyregulated“core”)和受到较少管制的外围部分(lightlyregulated“pe-riphery”)。其中核心部分包括联邦保险的存款机构(商业银行、储蓄机构、信用合作社)、政府支持金融机构(FannieMae和FreddieMac)和最大的五家投资银行;外围部分包括所有其他金融机构。但从规模来看,核心部分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在金融资产总量中不超过三分之一,而外围部分作为金融资产的发行者和持有者,其作用日显重要,尤其是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池、共同基金、对冲基金及私人权益资金增长犹为突出(AshokVirBhatia,2007)。从金融资产交易的角度看,大量复杂的金融产品如资产证券化类金融资产一般都是在场外柜台市场(OTC)进行交易。而众所周知,场外柜台市场的交易一般是不透明的,加上资产证券化类金融产品本身非常复杂,使得对场外柜台市场监管就更显薄弱。 四、基于美国金融监管的反思 (一)多头监管与系统性风险监管的缺失 基于这次美国金融危机所反映出的美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的弊端,一个主要方面在于多个监管机构之间协调不够。即由于实行功能性监管,分别由不同的监管部门对银行、保险、证券、期货四个行业类别机构实施监管,反而没有一个监管部门拥有全部信息和权威以监控系统性风险,无法识别并制约个别金融机构危害整个金融系统稳定的不当行为,且不同金融机构之间也很难采取高效率的联合行动解决金融市场突发危机事件(周卫江,2008)。 (二)对金融市场尤其是衍生金融市场监管不够 正如前面所述,几乎所有国家的金融监管都源于存款机构的监管,在多年历史中自然形成了一种以间接金融为主的正向倾斜的监管结构,对美国来说也不例外,如美联储前主席格林斯潘就是缩小市场监管范围的拥护者并拒绝加强对资本市场的立法监督。二十世纪90年代初,美国主要的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都建立了衍生产品部,大力拓展结构化产品业务。这些结构化产品已经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期权、期货或掉期产品,而是多种基础产品与多种基本的衍生产品的复杂混合体。数十年过去了,尽管结构化产品已经成为金融机构的重要收入来源,但却没有一个监管机构宣称对这些产品的运行、风险揭示、投资者保护和海外运作负有监管责任。1998年美国长期资本管理公司突然濒临破产,如此大规模、如此广泛参与外汇市场、期货市场、货币市场和证券市场的金融机构,竟然没有一个机构宣称对它实施过监管,人们对此深感迷惑,而长期资本管理公司只是那些未受监管的上千家对冲基金中的一家(赵静梅,2007)。 (三)对资产价格及泡沫的监测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 金融证券化对中央银行的一个突出挑战是央行如何对待金融资产价格的变化。格林斯潘(1998)有一句名言:“想通过市场干预来戳破泡沫,有个根本性的问题不能解决,那就是你必须比市场本身更了解市场”。之后格林斯潘还多次强调真正识别泡沫是极其困难的事情。从这次美国金融危机来看,不仅仅是央行如何对待金融资产价格的变化,可能更重要的是如何避免货币政策成为资产泡沫的推助器。2001年1月至2003年6月美联储为应对经济衰退和股市破灭的双重压力,实行宽松的货币政策,使得金融市场上的流动性过剩,推动了资产价格泡沫的膨胀。因此,在次贷危机发生后,“格林斯潘对策”广受诟病,即当资产价格下跌的时候,格林斯潘会立即出手控制局面,但是资产价格上涨的时候,他却坐视不管。假如当初在网络经济泡沫破灭之后,美联储能够采取与校正经济结构失衡的长期可持续发展要求相一致的适度宽松货币政策,实现标本兼治,大力推进结构性改革和调整,推动经济增长真正转型到可持续发展的轨道上来,虽然从短期来说可能会牺牲一点经济增长速度,但从长远来说,结果可能就大相径庭了。 五、中国的实际及启示 (一)中国金融证券化的发展及其对流动性与金融结构的影响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金融证券化取得了很大的发展。正如前面所述,金融证券化的实质是经济主体互相融通资金规模的扩张和便利程度的提高。金融证券化的发展,一方面使得我国的实际流动性已经超出传统的银行信贷与货币供应量的定义,同时,也加大了流动性波动的周期性。虽然我国的金融体系仍然是以商业银行为主导,但证券、保险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发展已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以往商业银行一统天下的金融格局,证券类金融资产在全部金融资产的占比已达40%左右。从发展态势来看,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多元化的金融体系将会越来越发达。此外,随着我国金融证券化的发展,如何对待金融资产价格的变化也将是我国中央银行所面临的一个挑战。我国近年来的实践已经显示,当金融资产价格膨胀造成金融投资的收益率高于实体经济部门的投资收益率,大量资金就会流入金融市场,不仅容易形成资产价格泡沫,也会对实体经济的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 (二)对我国的启示 1.加强对整个社会流动性的监测。在金融发展的初级阶段,货币供应量可以大致代表全部金融活动。但随着金融证券化的发展,真正起作用的是流动性或总的流动性状况,它不仅包括货币和各种金融资产的存量,有时更取决于其流量的变化。从流动性角度考察金融体系乃至整个经济体系的运作,它要求中央银行不仅要关注货币供应量,同时还要加强对其他各种流动性形式的监测。在进行货币政策调控时,不仅要调控货币供应量,还要注意掌握其他各种形式的金融资产或负债。 2.完善金融法律制度体系的建设。健全的法律制度体系,是提高监管效率的根本保证。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以《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为代表的金融法律体系,但随着金融证券化的不断发展,银行、证券、保险等之间的联系和业务交叉将越来越明显,因此应进一步细化相关办法和实施细则,建立以条例实施细则为主的制度体系,对不同法律之间的模糊、真空地带进行严格的把握并做出相应的措施以规范市场,逐步建立一个适合金融混业经营发展趋势的法律环境,防范各种潜在的法律风险和制度风险。 3.建立健全金融风险尤其是系统性风险的防范和预警体系。当前我国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制度模式。从实践来看,这种模式对于快速、平稳地建立起完善的、多元化的金融市场体系产生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分业监管也存在着诸多的弊病,突出表现为不同的监管者可能对本部门的市场情况考虑得较多,而对相关市场则考虑较少,缺乏各个监管部门相互协调的联动行为,从而可能导致对系统性风险监管的缺失。随着我国金融发展的不断深化,银行、证券、保险业之间相互依存、相互作用将更为明显。根据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可进一步完善人民银行与金融监管机构的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建立统一、权威的金融业监管机构间的信息交流和共享网络,强化对跨机构、跨市场的金融风险的监测和分析,建立健全金融风险防范和预警体系(高小琼,2008)。 4.加强对资产价格变化的监测,尤其要注重对资产价格泡沫的预防。虽然说识别泡沫是件极其困难的事情,但资产泡沫的累积是一个过程,而并不是一蹴而就的。在这个累积的过程当中,还是有很多表现可以加以判定的,关键是如何对待之。美国金融危机之后,格林斯潘被很多人认为是美国资产泡沫的始作俑者。但回顾格林斯潘在任期间的经济言论,可以看出格林斯潘对于资产泡沫还是有着清楚认识的,只是没有采取相应的对策,而寄希望于经济的快速发展能够“消化”这些泡沫。如早在1996年12月,格林斯潘就提出了著名的“非理性繁荣”的论断,告诫人们要警惕市场泡沫。之所以采取不干预态度,最根本原因还是更加看重任期内的经济发展情况。只要泡沫在短期内不破灭,则泡沫的膨胀可能通过托宾q效应、财富效应等带动投资和消费,促进经济繁荣,而经济发展则还有可能消化这些泡沫。 5.提高金融机构的信息透明度,强化社会监督。 此轮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各国都充分意识到金融风险监管难度大大增强,单纯依靠监管当局很难完全胜任,因此,应加强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社会性监管功能,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对金融机构运营状况进行监管,增强金融机构透明度和民众风险意识,形成有效的社会监督体系,与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行业自律一起,共同形成强大的金融监管网络,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和质量(刘绮涛,2009)。 金融证券论文:国内金融证券市场管理困境分析 近二十年来,我国的证券市场获得了飞速发展,并且取得了让世界举目的不俗成绩。证券市场作为我国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为实现我国市场的繁荣稳定和促进经济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做出了重要作用。我国金融证券市场的监管体制是按照金融证券市场监管的职责来划分的,其中权力划分的方式、组织制度的建设都有明确规定。 金融证券市场是国家历史和国情不断发展变化的产物,其监管的有效性和规范性也是不断发展变化的。想要保持金融证券市场的平和稳定,市场监管就是其中的重要基础。在庞大的监管体系中,证券监管机构担当着大脑中枢的重要主导作用,为确立有效的监管体制何提高金融证券市场监管的效率性发挥了重要的意义。之所以要做好我国金融证券市场的监管工作是为了避免证券市场过分波动,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然而,通过近几年的调查和研究不难发现,虽然中国的金融证券市场告诉发展,但是仍然不可避免的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许多问题,使金融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备受困扰。因此,本文通过对我国金融证券市场的监管问题进行研究和分析,试图进一步完善我国金融证券市场的监管制度,加强对金融证券市场的监管和维护。 一、我国当前金融证券市场监管存在的基本问题 1.监管主体缺乏监管的独立性。我们在这里强调我国的金融证券市场的监管缺乏独立性,主要从监管机构的角度出发的。监管机构在实行监管职能的时候,不可避免的要考虑到证券市场的高风险性、突发性、广泛性等特点,这将导致分管的权限分散开来。这样监管的结果就是被监管人(通常也就是自由经济人)与监管机构之间容易出现责任的相互推诿,导致监管机构监管效率低下或抵御风险的能力降低。由于金融证券市场的监管机构其性质还是全力机关,这就不可避免的希望加大自己的权力而减少自己的责任。证券市场监管机构的组成人员在薪金、工作条件、权力使用等方面一旦出现分化,就为以权谋私者留下可乘之机,不少特殊的利益集团也就此掌握监管机构,使之丧失监管的独立性而成为利益集团的工具。 2.金融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监管存在漏洞。随着我国金融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我国证券市场中的中介机构队伍也随之壮大,不少中介机构在涉及到股权结构、治理机制等方面,表现出比较严重的问题。由于中介机构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成长起来的,因此在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尚不成熟、法制尚待健全的阶段中,就为这些日常管理、规章制度、行为规范都存在缺陷的中介机构提供了发展的温床。这些中介机构中,有的为了牟取私利,不惜违背职业道德为企业做假账或提供虚假证明,直接或间接误导了投资者,造成了经济损失,并且扰乱金融证券市场的交易规则和交易秩序,对我国证券市场监督管理造成了不小的冲击。 3.金融证券市场监管手段陈旧单一。总体而言,我国现在用于起到监管作用的法律法规过于单一和抽象,在具体的操作实施方面也存在一定的难度,常常导致这些法律法规在监管实施的过程当中无法做到“有章可循”。我国目前已有的证券相关法律有《证券法》、《公司法》,虽然证券金融市场的法律体系也在日渐完善,但是从总体上看仍存在不少的漏洞和不足。我国目前还缺少一些有效的金融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例如《证券交易法》、《证券信托法》、《证券信誉平价法》等,这就为证券市场的监管埋下了隐患。除此之外,在我国的经济发展历史过程中,计划经济是一种特殊的经济体制,这或多或少的加深了政府对经济的干预。作为市场的监管主体,金融证券市场的监管者有不少法律意识还淡薄,市场自我调节的能力弱化。当前我国的证券监管的经济手段,还停留在重惩罚而轻奖励的低级层面。 二、如何做好金融证券市场的监管工作 1.进一步完善监管的法律体系。前文已经说到,我国的金融证券市场监管体系并不完善,监管手段还十分陈旧和单一。为了改善这样的情况,首先要晚上监管的法律体系,除了基本的《证券法》、《公司法》,还要填补《证券交易法》、《证券信托法》、《证券信誉评价法》等法律法规的空白,使投资者能够得到进一步的法律保障。在行政手段方面,要尽可能减少政府的过多干预,以更为市场化的方式来进行监管。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代替政府指令的力度要加强,使政府即使参与到金融证券市场的监管中来也要严格遵循有关的法律法规,彻底转变监管中的“官本位”思想。 2.充分发挥金融证券市场的自律功能。首先要健全自律组织,增加证券商、中介机构加入中国证券业协会团体的人数。其次是要加强自律组织的管理,因为我国的自律组织是由两个深交所和上交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和地方证券业协会组成的,他们在实际的运作中是彼此独立的,只有做好自律组织之间的协调工作,才能对监管者起到自身约束、相互监督的作用,对政府监管不足起到弥补的作用。深交所和上交所虽然在管理机制上各不相同,监管的力度也存在差异,但是通过执行仲裁和行使惩戒职能同样可以达到良好的自律效果。 3.进一步提高监管人员的素质。证券金融市场的监管是一项具有很强的政策性、技术性和操作性的专业工作,从事此项工作的人员不仅要具有很高的政治素养,还要具有很强的专业水平和良好的道德情操。在我国经济日益国际化的条件下,不断的衍生出新的金融工具和金融操作手段,这就要求金融证券市场的从业人员具备更高的工作素质与其工作相适应。虽然从目前我国的金融证券市场发展来看,证券监管的额高素质人才还是十分缺乏的,但是我国各级监管人员在数量、知识结构、业务素质等方面都已经有了显著的提高。相信只要进一步加强有关方面的学习和培训,落实监管法律和监管政策,工作人员的素质就一定可以适应监管工作的客观需要,从而进一步提高监管的水平。 总而言之,我国的金融证券市场从不规范到规范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监管制度也逐渐从不完善发展到完善。可以说“无规矩不成方圆”时代即将完全过去,良好的监管运行模式和实施卓有成效的监管过程和监管体系标志着我国的金融证券市场正逐渐走向成熟。我们有理由相信,只有建立更为科学合理的金融证券监管体系,我国的证券市场必将不断走向新的辉煌。 金融证券论文:金融证券教学实践反思 高等职业教育最为重要和显著的特征是突出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通过对高职教育实践性教学的研究,可以更好地实现这一目标。高等职业教育培养的不是研究型人才,而是适应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等第一线需要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而应用型人才除要求掌握必备的基础理论知识,更重要的是要具有较强的职业素质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职业技能,实践性教学正是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获得综合职业能力的重要途径和手段,因此实践性教学在高等职业教育中占据了一个主体地位。 一、金融证券专业实践性教学模式的借鉴和选择 发达国家和地区高等职业教育实践性教学模式主要有美国的社区学院模式、英国的以资格证书为中心(NVQ)训练模式、澳大利亚的技术与继续教育模式、日本的公共职业训练模式、韩国的产学合作模式、香港工业中心训练模式、加拿大的以能力为基础(CBE)模式、德国的高等专科学校(FH)模式,其中,CBE模式对金融证券专业的实践性教学有较大的借鉴作用。CBE模式是一种先进的职业教育模式,分为四个阶段:职业分析形成DACUM图表、学习包的开发、实践教学实施与管理、实践教学评价。该模式通过职业分析确定的综合能力作为学习的科目,以职业能力分析表所列专项能力,从易到难地安排实践教学计划,其主要特点包括: 1、以综合职业能力为实践教学的培养目标和评价标准。 2、以能力作为实践教学的基础,而不是以学历或学术知识体系为基础。 3、强调学生自我实践学习和自我评价能力的培养。该模式的课程开发是应用DACUM方法来完成,具体做法是:由在某一行业长期工作、经验丰富的优秀从业人员组成一个专门委员会,对一个职业目标进行工作职责和工作任务两个层次的分析,分别得出综合能力和专项能力,对每个专项能力分别进行具体详尽的说明,最终编制成一张DACUM表及说明。教学专家根据DACUM表来确定教学单元或模块,这些单元具有明确的教学内涵,然后将教学单元按照知识和技能的内在逻辑关系进行排列,若干单元可组成一门课程。这些课程包括先修课程、核心课程和专业课程,再根据课程间的相互关系制定出教学计划,整个过程突出了在实践教学中学生职业能力的培养。在认真分析借鉴发达国家经验的基础上,结合金融证券专业的具体情况,实践性教学应采取就业导向模式,即在专业课程的设置方面强调市场导向性,突出学生职业综合能力的培养,将实践性教学过程分为如下几个阶段:市场调查与分析、职业能力分析、理论教学体系的调整与充实、实践性教学环节设计、效果评价。 二、金融证券专业培养目标定位及职业能力构建 正常情况下,高职金融证券专业学生就业方向主要包括三类金融机构,即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作者通过走访、电话咨询、网站查询等方式对多家金融机构的人才需求进行了分析,金融机构招聘对象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管理、研究人才,对学历、从业经历的要求很高;另一类是金融营销人才(包括少量前台人员),对学历要求较宽,但要拿到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以及具备较强的金融产品营销能力。高职金融证券专业学生培养目标应定位在面向金融机构一线柜员操作与服务营销的高素质专门型人才,尤其是直接面对客户的一线营销人才。根据金融证券专业培养目标定位,可以构建高职金融证券专业职业能力框架,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知识”,包括金融实务操作知识和金融市场营销知识以及相关专业知识;第二部分为“能力”,包括业务能力、沟通表达能力以及执行能力;第三部分为“技能”,包括金融专业技能及相关技能;第四部分为“品德”,包括从事金融行业应具备的职业道德,第五部分为“从业资格”,包括从事金融行业应取得的银行、证券、保险等从业资格。 三、理论教学体系与实践教学体系的相互协调 高职教育是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目标,以应用能力为主线构建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理论教学体系和实践教学体系并重,二者有着密切的关系。 第一,两者的目标具有内在一致性。理论教学体系与实践教学体系都必须围绕人才培养目标,以应用能力为中心来构建。在课程设置上要体现职业岗位的能力要求,而不是按学科体系的内在逻辑要求来设置课程,理论教学要以“必需、够用”为原则,为培养职业岗位能力服务,即为学生掌握相应的应用能力提供必需的专业理论与文化知识支撑。 第二,两者的任务具有相对独立性。实践教学体系与理论教学体系虽然在培养学生应用能力的总体目标是一致的,但在应用能力培养过程中所承担的具体任务是不同的,各有侧重。理论教学着重为其掌握相应的应用能力提供必需的文化知识与专业理论支撑,实践性教学则着重培养学生的动手操作能力和运用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两者在总体目标一致的前提下,保持相对的独立性。 第三,两者相互融合。两者的融合主要包括课程知识内容与专业技能的培养相互融合,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场所的相互融合。由上述可知,理论教学体系的改革应与实践教学同步进行,理论教学体系应按照“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围绕专业技能培养这个中心,与实践教学体系相对应。 四、实践性教学体系 实践性教学体系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实践性教学体系是指教学内容体系,即围绕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在制定教学计划时,通过合理的课程设置和各个实践教学环节的合理配置,建立起来的与理论教学体系相辅相成的教学内容体系。我们这里所指的实践性教学体系是指广义而言的,除包括狭义的教学内容体系外,还包括实践性教学管理体系和实践性教学保障体系。其中的教学管理体系是指实践教学管理机构和人员、管理的规章制度、管理手段和评价指标体系,而教学保障体系是指由专兼职教师、校内实训平台和校外实践教学基地三者组成的支撑保障体系。实践性教学体系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金融证券专业实践性教学内容体系可以分为三个层次,即校内课堂内为第一层次,校内课堂外为第二层次,校外为第三层次。要保证实践性教学的质量,必须建立起科学完备的实践性教学管理体系,其基本框架如下:为建设一支能够胜任实践性教学的金融证券专业师资队伍,提出如下对策建议: (1)专职教师轮流主讲各门专业课。国际上金融业出现了明显的混业经营的趋势,国内虽然仍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但不同类型金融机构的业务相互交叉融合,这就要求金融从业人员具有多方面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从而对担任实践性教学的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专职教师具有开阔的视野,能将银行、证券、保险等专业知识融会贯通,因此应改变目前专职教师长期固定讲授少数几门专业课,各门专业课实行轮流主讲,从而为教师更好地开展实践性教学奠定理论基础。 (2)采取多种方式培训师资。加强在职教师的培训,特别是对教师进行“双师”素质的培训,是提高师资质量的重要途径。在培训教师时应遵循动态原则、针对性原则和内外相结合的原则。一方面充分利用校内资源积极开展教师培训,另一方面也要充分利用校外资源进修培训。利用校内资源对教师进行培训是一种便捷的、低成本的方法。通过校内培训,既可以充分利用校内设备、教师等教育资源,又使受培训的教师能够学用结合,尽快掌握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规律和岗位工作要求,使教师的综合素质得到提高。利用校内资源对教师进行校内培训是十分重要的,但校内资源毕竟有限,为了提高教师的综合素质,还要注意充分利用社会资源积极对教师进行校外培训。对于金融证券专业来说,校外资源可以分为无偿和有偿两种。首先要善于利用社会上的无偿资源,例如随着国内金融市场的迅速发展,四大期货交易所(大商所、郑商所、上期所、中金所)、两大证券交易所(上海、深圳)不断地推出新的金融品种,在新产品上市之前,几大交易所会在全国各省区的中心城市进行巡回推介;银行、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在推出新产品之前也会开展一系列的宣传推广,这些活动除了有关于新产品的专题讲座外,往往还会有基金经理、知名学者对宏观经济、市场形势的解读,参加这些活动除了可以对金融机构的营销方式有直接体会以外,还可以接触到金融实践活动的前沿,了解金融业的发展方向,使得实践性教学内容能够更加贴近市场。其次建议学校拿出一定数量的专项资金用于教师校外培训,提高教师的综合素质。在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一点是,在高职教师的培训中,普遍采用且效果较好的形式是选派教师到企业代职锻炼,通过兼任企业的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增强教师的实践经验,提高教师的实践动手能力,但由于金融行业的特殊性,教师到金融机构代职难度较大。比较具有可操作性的是由学校拿出一定数量的专项资金选送教师到国内高校进修,目前国内著名的财经类高校均设立了对高职教师的培训项目,另外这些财经类高校大多与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联合开展专题研究,可以给教师提供一个很好的参与金融实践的平台。 (3)鼓励教师考取各种专业资格证书。取得专业资格证书是对教师专业能力的认可,取得的过程也是一个自身专业素质提高的过程,对学生也会产生很好的导向示范作用。但其中存在的问题是,目前社会上专业资格认证较多,权威程度差别较大,建议学校组织专家编写类似核心期刊目录的专业资格证书目录,做为教师选择的依据。 (4)使用来自金融机构的兼职教师。在国内外高等职业教育实践中,都非常注重使用来自企业一线的兼职教师,他们基于实际工作经历的讲课本身就是实践性教学,但对于金融证券专业使用兼职教师面临成本效益问题,因为金融行业是一个高收入的行业,经过对社会上金融从业证书班的调查,来自金融机构的较高水平的兼职教师的课时费远远超过高职教师的课时费,因此只能在个别特别需要的课程中争取引进兼职教师。 金融证券论文:国内金融证券市场管理的常见问题分析 近二十年来,我国的证券市场获得了飞速发展,并且取得了让世界举目的不俗成绩。证券市场作为我国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为实现我国市场的繁荣稳定和促进经济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做出了重要作用。我国金融证券市场的监管体制是按照金融证券市场监管的职责来划分的,其中权力划分的方式、组织制度的建设都有明确规定。金融证券市场是国家历史和国情不断发展变化的产物,其监管的有效性和规范性也是不断发展变化的。想要保持金融证券市场的平和稳定,市场监管就是其中的重要基础。在庞大的监管体系中,证券监管机构担当着大脑中枢的重要主导作用,为确立有效的监管体制何提高金融证券市场监管的效率性发挥了重要的意义。之所以要做好我国金融证券市场的监管工作是为了避免证券市场过分波动,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然而,通过近几年的调查和研究不难发现,虽然中国的金融证券市场告诉发展,但是仍然不可避免的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许多问题,使金融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备受困扰。因此,本文通过对我国金融证券市场的监管问题进行研究和分析,试图进一步完善我国金融证券市场的监管制度,加强对金融证券市场的监管和维护。 一、我国当前金融证券市场监管存在的基本问题 1.监管主体缺乏监管的独立性。我们在这里强调我国的金融证券市场的监管缺乏独立性,主要从监管机构的角度出发的。监管机构在实行监管职能的时候,不可避免的要考虑到证券市场的高风险性、突发性、广泛性等特点,这将导致分管的权限分散开来。这样监管的结果就是被监管人(通常也就是自由经济人)与监管机构之间容易出现责任的相互推诿,导致监管机构监管效率低下或抵御风险的能力降低。由于金融证券市场的监管机构其性质还是全力机关,这就不可避免的希望加大自己的权力而减少自己的责任。证券市场监管机构的组成人员在薪金、工作条件、权力使用等方面一旦出现分化,就为以权谋私者留下可乘之机,不少特殊的利益集团也就此掌握监管机构,使之丧失监管的独立性而成为利益集团的工具。 2.金融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监管存在漏洞。随着我国金融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我国证券市场中的中介机构队伍也随之壮大,不少中介机构在涉及到股权结构、治理机制等方面,表现出比较严重的问题。由于中介机构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成长起来的,因此在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尚不成熟、法制尚待健全的阶段中,就为这些日常管理、规章制度、行为规范都存在缺陷的中介机构提供了发展的温床。这些中介机构中,有的为了牟取私利,不惜违背职业道德为企业做假账或提供虚假证明,直接或间接误导了投资者,造成了经济损失,并且扰乱金融证券市场的交易规则和交易秩序,对我国证券市场监督管理造成了不小的冲击。 3.金融证券市场监管手段陈旧单一。总体而言,我国现在用于起到监管作用的法律法规过于单一和抽象,在具体的操作实施方面也存在一定的难度,常常导致这些法律法规在监管实施的过程当中无法做到“有章可循”。我国目前已有的证券相关法律有《证券法》、《公司法》,虽然证券金融市场的法律体系也在日渐完善,但是从总体上看仍存在不少的漏洞和不足。我国目前还缺少一些有效的金融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例如《证券交易法》、《证券信托法》、《证券信誉平价法》等,这就为证券市场的监管埋下了隐患。除此之外,在我国的经济发展历史过程中,计划经济是一种特殊的经济体制,这或多或少的加深了政府对经济的干预。作为市场的监管主体,金融证券市场的监管者有不少法律意识还淡薄,市场自我调节的能力弱化。当前我国的证券监管的经济手段,还停留在重惩罚而轻奖励的低级层面。 二、如何做好金融证券市场的监管工作 1.进一步完善监管的法律体系。前文已经说到,我国的金融证券市场监管体系并不完善,监管手段还十分陈旧和单一。为了改善这样的情况,首先要晚上监管的法律体系,除了基本的《证券法》、《公司法》,还要填补《证券交易法》、《证券信托法》、《证券信誉评价法》等法律法规的空白,使投资者能够得到进一步的法律保障。在行政手段方面,要尽可能减少政府的过多干预,以更为市场化的方式来进行监管。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代替政府指令的力度要加强,使政府即使参与到金融证券市场的监管中来也要严格遵循有关的法律法规,彻底转变监管中的“官本位”思想。 2.充分发挥金融证券市场的自律功能。首先要健全自律组织,增加证券商、中介机构加入中国证券业协会团体的人数。其次是要加强自律组织的管理,因为我国的自律组织是由两个深交所和上交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和地方证券业协会组成的,他们在实际的运作中是彼此独立的,只有做好自律组织之间的协调工作,才能对监管者起到自身约束、相互监督的作用,对政府监管不足起到弥补的作用。深交所和上交所虽然在管理机制上各不相同,监管的力度也存在差异,但是通过执行仲裁和行使惩戒职能同样可以达到良好的自律效果。 3.进一步提高监管人员的素质。证券金融市场的监管是一项具有很强的政策性、技术性和操作性的专业工作,从事此项工作的人员不仅要具有很高的政治素养,还要具有很强的专业水平和良好的道德情操。在我国经济日益国际化的条件下,不断的衍生出新的金融工具和金融操作手段,这就要求金融证券市场的从业人员具备更高的工作素质与其工作相适应。虽然从目前我国的金融证券市场发展来看,证券监管的额高素质人才还是十分缺乏的,但是我国各级监管人员在数量、知识结构、业务素质等方面都已经有了显著的提高。相信只要进一步加强有关方面的学习和培训,落实监管法律和监管政策,工作人员的素质就一定可以适应监管工作的客观需要,从而进一步提高监管的水平。 总而言之,我国的金融证券市场从不规范到规范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监管制度也逐渐从不完善发展到完善。可以说“无规矩不成方圆”时代即将完全过去,良好的监管运行模式和实施卓有成效的监管过程和监管体系标志着我国的金融证券市场正逐渐走向成熟。我们有理由相信,只有建立更为科学合理的金融证券监管体系,我国的证券市场必将不断走向新的辉煌。 金融证券论文:行为金融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行为 一、行为金融理论 标准的现代金融理论的模型与范式基本上局限于“理性”的分析框架中,对金融市场的行为进行了理想化的假设,20世纪80年代以来,研究学者日益重视金融市场上的各种异象,而这些异象的理性解释不能令人满意。行为金融理论正是金融学家在研究金融市场异象的过程中形成并不断完善起来的理论体系。行为金融借鉴了行为科学、心理学以及社会科学等研究成果后,将人类心理与行为纳入金融学的研究,从微观个体行为以及产生这种行为的心理、社会动因来研究资本市场的现象和问题。 行为金融理论认为投资者不是理性人,并不具有完全理性,而是行为人,只具有有限理性,不能客观、公正、无偏的加工信息。在信息环境不确定的情况下,投资者的心理容易受到其他投资者的影响,模仿他人决策,而不仔细考虑自身的信息,也就是行为金融理论中的“从众行为”,而如果涉及到多个投资主体,就会进一步引发团体从众跟风的“羊群效应”。除此之外,投资者很多时候的非理性行为还由于本身的“过度自信”,即将成功归于能力,而将失败归于运气和机会的作用,过于相信自己的判断而产生行为偏差。另外,投资者在进行投资时,会选择其感觉非常精于评估的风险事件,避免不熟悉或无法估计概率分布的风险事件,即“熟悉偏好”。总之,人的心理因素对于投资者行为的影响是行为金融研究的主体,伴随着行为金融的发展,相关经济研究对于人的心理分析的依赖也越来越多。 证券投资基金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而后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投资,作为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是现代金融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证券投资基金作为机构投资者,其投资行为也会受到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不理性行为的影响,所以此时就必须考虑现实中人的心理因素,利用行为金融理论对其投资行为进行阐释。 二、基于行为金融理论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行为分析 行为金融理论中的投资者有限理性意味着投资者并不完全理性而且不总是理性的,而证券投资基金主要进行股票和债券的投资,充当市场中机构投资者的角色,所以其投资行为势必符合行为金融理论对于投资者的假设,即证券投资基金是有限理性的。行为金融理论为研究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行为提供了延伸性的启示。 1.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行为的“羊群效应” 很多时候证券投资基金作为机构投资者会非常注意其他机构的动向,并在这些机构投资者采取行动时,立刻采取相似的行动,这可能是源于其对本身投资决策缺乏把握,也可能是看到其他机构已经获利而相信自己也能获利,或者更可能是由于害怕与众不同,必须采取行动。所以在这种时候证券投资基金不可能理性的考虑该决策究竟会为基金本身带来多少收益,而仅仅是一种盲目的“从众行为”。同时,由于多数作为机构投资者的证券投资基金具有高度的同质性,它们通常关注同样的市场信息,采用相似的经济模型、信息处理技术、组合及对冲策略。在这种情况下,非理性的众多证券投资基金很可能同时采取行动,形成群体性的跟风购买行为,并最终导致“羊群效应”。这时,许多证券投资基金将在同一时间买卖相同股票,买卖压力最终将超过市场所能提供的流动性,从而导致股价的不连续性和大幅变动,破坏市场的稳定运行。 于是,为了避免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行为的“羊群效应”,政府应该扩大市场容量,提高上市公司股票质量,使众多证券投资基金在挑选其投资股票品种时就有更多的选择余地,理性的进行决策,从而有效地减轻“羊群效应”造成的市场风险和脆弱性。 2.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行为的“熟悉偏好” 经典投资组合理论认为理性的投资者通常会通过分散投资来规避风险锁定获利。证券投资基金作为投资者通常也会通过投资组合规避风险,但是这种组合的分散程度一般低于经典投资组合理论的建议。很多基金在投资时更愿意选择股票市场,即那些相对熟悉的领域,投资也集中在其比较熟悉的本国市场、本地市场,从而导致投资组合构成上所表现出的分散不足。这主要是由于证券投资基金在评估某些投资时无法估计不确定事物的概率分布,而更熟悉的环境使其感到处于优势,即行为金融中所谓的“熟悉偏好”,但也因此在某种程度上反而提升了投资风险。 这就要求政府促进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渠道的开放,大力发展债券市场和货币市场,同时发展金融衍生品市场以加强市场价格发现,适时推出做空机制,改变现在的单边市场状况,并鼓励基金适当地“走出去”,使证券投资基金采用足够分散化的投资策略,采取理性的投资决策,从而规避风险锁定获利。 3.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不理性投资行为 行为金融认为每个人都会或多或少受到认识与行为偏差的影响。而证券投资基金在进行投资时主要倚重基金管理人,可是基金管理人并不总是理性的,会或多或少受到认识与行为偏差的影响,有时甚至会做出非利益最大化的决策。典型地,当基金管理人处于过度自信时,可能高估自身的能力,为了获取较高的投资回报而从事风险性较大的投资,给本基金利益带来损失。并且由于自我归因的存在,基金管理人在损失出现后,常常先入为主的否定损失是由本身的不恰当行为带来的,而仅仅把这一切后果归于市场的不确定性,不能很好的纠正其不理性行为。 所以在基金管理人的选择上,不但要求基金管理人具有雄厚的专业学术基础和丰富的金融专业理论与实践知识、良好的信息收集与信息处理能力,还应要求其了解市场中的投资者和自身会产生怎样的心理和行为偏差,以避免由于自身的心理因素造成重大失误。此外,还应关注基金管理人的心理变化和行为倾向,避免选定的投资组合风险收益发生意外。 金融证券论文:高职院校的金融证券专业论文 一、人才需求情况 通过对山东省金融行业企业的调研,笔者发现,目前金融行业对人才的需求呈现出“金字塔”式结构,对一线客户服务或业务操作型人才的需求要远远大于管理决策型的高级金融人才的需求。管理决策型岗位(如金融分析师、基金经理、证券经纪人、保险精算师、投资管理人)从业人员必须具备较高学历层次和较高的个人素质,一般要求本科生以上学历层次,或具有行业或岗位较长时间的从业经历的人才,由于履行管理研发职责,相应岗位设置较少。 而基层业务操作类以及客户服务类岗位(银行大堂经理、证券客户经理、理财顾问保险经纪人等)由于直接面向客户,需求量巨大,这些岗位往往要求具备相应的从业证书和较高的实践操作能力,对从业人员的学历要求并不高,高职学生即可胜任。在调查中发现,针对基层业务操作类以及客户服务类岗位,许多单位普遍认为高职毕业生由于经过院校专业培养,实践能力强,毕业可以直接上岗且相对于本科生择业流动性强,高职学生更加踏实肯干,因此金融企业在招聘此类岗位时更倾向于获得从业资格的高职毕业生。 二、“课岗对接、课证融通”的课程体系构建 山东经贸职业学院金融与证券专业在进行课程体系构建时,通过对金融行业企业调研分析,确定培养能够在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各类投资公司以及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从事证券经纪人、客户服务岗、理财顾问岗等岗位(群)工作的高端技能型专门人才。通过分析行业企业对人才的需求,提炼出所需人才的知识、能力和素质的要求,根据专业目标岗位的实际需要,综合各岗位的工作任务、内容、职责等要求并结合考证需要,进而形成基于证券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相应岗位典型业务工作流程的“课岗对接、课证融通”课程体系。 三、结语 在整个课程体系中,通识必修课程突出广泛性、非专业性的基本知识、技能和态度的教育;专业基础课程中强调基础性、工具性、体现发展性,按照高素质劳动者的实际要求,安排“必需、够用”的课程内容;专业核心课程中突出职业专门技术能力和职业关键能力培养,体现实用性、强调针对性、兼顾适应性、体现先进性,按照职业活动的特点和要求,并参考考证课程需要重新整合内容;专业拓展课以增强学生的职业能力为目标,从用人单位的需要出发拓宽专业知识面。 作者:孟洁单位:山东经贸职业学院 金融证券论文:金融证券VaR模式运用思索 1、我国证券市场风险的实证分析 运用VaR模型,对深证证券市场在选定时间段内的风险进行分析.首先确定表达风险的分析指标.在这里,我们只考虑简单情形,直接对股票指数进行分析,这样避免了投资组合对市场因子的映射过程.为了消除价格序列的非平衡,我们将其转化为收益率序列.收益率有一般受益率与几何收益率两种.下面的分析都是建立在几何收益率的基础之上.在计算证券市场资产收益率时,选择了深证综合指数作为市场指数.对Var持有期的选择为一个交易日.以95%作为置信度.样本选用2010年1月4日至2010年5月10日的深证综指日收盘价数据.为简单起见,我们基于GARCH(1,1)模型进行分析。将参数估计结果带入上式即可求出方差,再将方差带入VaR的定义式tt1tVaRPq中就可求得VaR值,其中,tVaR:当天预计下一天深证综指在给定置信度下的最大可能下跌点数,文中取负值;t1P:第t-1天的深证综指指数点数;q:给定置信水平下对应分布的分位数,本文选用GED分布,分位数为1.6448;t:当天预测下一天指数的标准差.于是得到了所有的日Var值,据此求得在95%的置信水平下的检验样本的日均Var值为-37.4518,也就是说,在此期间,从平均的角度来说,深证综指在下一天下跌点数超过37.4518的概率为5%. 当天的实际损失超过Var值记为失败一天,累计共有3天.我们对Var模型进行准确性检验,也称事后检验,是指Var的测量结果对实际损失的覆盖程度.由上面的分析可知实际失败率为0.0357,是实际失败天数占所观测天数的比例.故简单分析该模型通过了准确性检验.当然,也可以对其使用统计量的方法进行检验,常见的是Kupiec失败频率检验.规定一些符号,T为观测天数,N为实际失败天数,p为实际失败频率.基本思想就是检验假设*pp是否显著,*p为期望失败频率,计算T*(1).假定VaR估计具有时间独立性,失败出现的次数可视为一系列独立的贝努利实验,则在T次实验出现N次的概率为NNTNTCp(1p),提出的检验统计量:TNNTNN**LR2ln1NTNT2ln1pp.在零假设成立的条件下,统计量服从卡方分布,自由度为1,其在95%置信水平下的临界值为3.84.当LR 3.84时,我们就拒绝原假设.而我们求得的LR值为0.897 3.84,从而接受原模型. 2、结论 从上文我们可以看出,GED分布是适合我国证券市场的情况的.用VaR模型进行风险评估是可行的,且其结果是可信的.但是,Var方法考察的是在正常市场条件下的市场风险状况,并没有考察极端市场条件下或者不可预测事件发生时所带来的风险.另外,Var对历史数据的依赖性也受到了很多批判,假设用历史数据可以很好的预测未来的不确定性,然而突发事件的发生会导致基于历史数据的模型失效.针对诸多不足,学者们提出了更为合理的方法,诸如条件风险价值,尾风险价值等多种方法。 金融证券论文:浅析金融证券供应链价格 【关键字】供应链;价格风险;风险规避 【摘要】供应链是相互间提供原材料、产品、技术的厂家、供应商、零售商等组成的一个价值网络。供应链能否稳定合作取决于供应链价格风险管理和风险管理成本的配比。对我国目前来说,对供应链价格风险的认识和防范的缺乏,则是制约我国供应链进一步发展的关键因素。本文从价格风险对供应链稳定性有巨大影响的基础上,结合金融衍生品工具,指出供应链价格风险规避的难点和关键,并提出了供应链价格风险规避的策略选择 供应链是一个多环节、多通道的复杂系统,供应链企业之间的合作会因为信息不对称、信息扭曲、市场不确定性、政治、经济、法律、自然等因素的变化而导致各种风险的存在。供应链管理的核心是在恰当的时间、恰当的地点以恰当的价格给客户供应恰当数量和类型的物品,以使链上企业运作成本降低,从而实现企业利润和价值的最大化。但市场价格的不利波动,会影响到供应链的正常运作,严重时会导致供应链环节的中断,从而引发供应链风险。 一、加强供应链下企业价格风险规避的必要性分析 供应链各个企业对外面对的是由市场决定的交易价格,对内则是在自愿基础上以协定价格提供原材料、部件等产品。协定价格要受到市场价格的影响和制约,在外部市场价格发生不利变动时,极容易导致交易成本的上升,从而引发毁约行为。 能否加强对供应链价格风险的认识和防范,是关系到供应链管理能否取得预期效果的关键。近几年来,我国棉花、钢材、铜等商品价格一直在频繁波动。以棉花价格为例,1999年7800元/吨,2000年10400元/吨,2001年8000元/吨,2002年初6400元/吨,2002年底价格则达到11000元/吨,到2003年,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棉花价格冲到18000元/吨,达到历史最高点,给整个涉棉产业链条带来巨大的结构性冲击。上游的棉麻公司等收购企业盲目抬价抢购棉花,并在高价位上囤积棉花,经营风险增大。中游的纺纱企业由于原料短缺和采购成本飞升,纷纷限产,并有一半停产,下游的面料和成衣企业则因成本上升丧失了在市场上的价格竞争优势,纷纷流失客户。棉价风暴已经超出了我国众多用棉企业的价格承受能力,使供应链上的生产者、供应商、制造商、分销商、零售商都具有因价格风暴而随时中断供应链环节的可能。 它们或者会因价格飞升而着重短期利益拒绝按照预定价格交付材料,或者会因原材料中断而无法提供下游企业需要的半成品,或者会因成本上升而使产品竞争力下降,销量降低,从而使收益减少。 因此,供应链企业间传递的价格信息波动直接影响到各个企业的收益和成本,各个环节不同程度的价格波动反过来又增加了供应链内部的价格风险,导致具有共同利益的供应链难以有效运作甚至中断。供应链具有环环相扣的特征,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而中断,都可能影响供应链的正常工作。因此构建有效的价格风险预警机制和应急系统模型,建立供应链企业价格风险管理的协调机制,就成为我们面临的重要任务。 二、建立供应链企业价格协调机制的难点与关键 国内外学者已有不少人对供应链环境下的风险问题进行了研究(包括风险的类别、起因及特征等),并在将供应链风险划分为内生风险(如道德风险)和外生风险(如政治经济风险)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防范对策。但他们的研究只是侧重于供应链的结构与功能,如供应链的技术整合和管理。其中,伊兰德和舒格(Jeuland,Shugan,1983)研究了存在协调时产品的销售定价问题;温(Weng,1997)研究了当生产成本为二次函数时,供应链系统的最优定价策略与买卖双方的交易价格;米尔纳和罗森布拉特(Milner,Rosenblatt,1997)分析了两阶段进货问题,根据第一期观察到的需求确定第二期定货量,描述了买方在初始订单和后期调整两方面的最优行为。克维里斯(Li,Kouvelis,1997)研究了带有漂移的几何布朗运动买方价格模型,描述了买方所需要的灵活性和买方价格的不确定性。国内供应链的发展则相对处于萌芽阶段,模仿和照搬国外的色彩比较浓厚,缺少一种符合中国国情的适宜模式,供应链价格风险的管理更是处于一种摸索的状态。现在国内已有不少学者如:马士华、邵晓峰、罗定提、仲伟俊、边旭、刘瑜、陶文源、韩晓军等都从不同的角度对供应链中买卖双方的协调与数量折扣问题进行了研究。但他们的研究还没有具体到某一特定的风险,如价格风险,也没有运用现代的金融衍生工具来规避价格风险。 供应链下企业价格风险规避的第一个难点就是论证市场经济条件下供应链是否是一个独立封闭的链条,是否受外部的影响,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受外部的影响。物流界中有不少专家认为供应链是由相互之间提供原材料、零部件、产品、技术、服务的厂家、供应商、零售商等所组成的价值网络。 因此,供应商等组成的是一个内部网络,它们通过协议来约束彼此的行为,从而使自己与外界的变化隔离,可以相对独立于外部市场的变化。这种合作的稳定性,就使供应链各企业在存在价格风险管理合作时,能够中和和抵消价格风险,从而使整个供应链的价格风险都集中在供应链的两个端点(进货端的原料风险和出货端的产品风险)。这样既降低了供应链整体上的风险管理成本,又简化了链内企业进行风险规避的工作。但对于这种观点,目前还没有一个人用数学模型的方法来论证。 第二个难点就是供应链上各企业之间收益与风险的配比划分问题。企业参与供应链的目标是为了使内部市场外部化,实现企业之间的优势分工与合作,同时也会导致企业交易成本上升。因为在供应链的众多企业中,进货价格上升少(或下降多)、出货价格上升多(下降少)的企业受益,反之企业则会受损。但当市场整体形势不好,就会产生供应链的整体利益与各个企业局部利益的矛盾。 因此如何在保证供应链既定利益的前提下,进行供应链企业收益的划分与成本配比就成为供应链能否稳定存在并发展的前提。因为一旦价格出现不利变化,在短期效应的引导下,企业首先要保证的是自己的利益,如何最大程度的增加收益,减少亏损就成为企业追求的首要目标。但供应链价格风险管理面向的是整个供应链而不是某个单独的主体,要实现的是供应链整体利益的最大化,而不是个体利益的最大化,所以在供应链内部定价和成本划分就成为制约供应链发展的另一个重要因素。 第三个难点是供应链企业内部协商价格的确定。上游企业和下游企业之间的合作是实现供应链利益最大化的关键。而连接上下游企业的关键因素就是产品价格。价格波动将导致供应链企业合作的不确定性,从而影响供应链企业的收益和成本。供应链各个企业通过达成具有约束力的协议而构成一个合作博弈。但这个博弈是一个不稳定的合作博弈。博弈稳定与否的关键是如何分配合作带来的利润,因为利润分配将改变参与方之间的相互作用,从而改变博弈的状况。如果利润分配发生变化,供应链企业将对自身收益和成本进行分析,企业如果认为没有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就有可能从稳定合作变为不稳定合作,博弈也就从合作博弈转变为非合作博弈。利润分配的关键则是内部协商价格的确定。内部协商价格的确定必须遵循两个原则,即供应链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和链上企业收益损失的最小化。 三、供应链下价格协调机制构建的措施 本项目的研究首先是建立在以下假设基础上的:(1)经济人的假设,企业作为一个经济主体,追求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2)理性行为的假设,企业属于风险厌恶者,若外部条件发生变化,会选择收益最大、成本和风险最小的策略,但理性是相对有限的;(3)市场上原材料(产品或现货)价格分布未知或已知(这里假设它们分别服从ITO过程、脉冲干扰过程和混合过程:即ITO过程与脉冲干扰过程的混合);(4)经济主体的行为过程是一个不断改变、学习的过程,并随外部经济环境的变化而变化;(5)供应链企业面临信息不对称,在彼此合作中存在明显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 1、构建价格预警机制,提早进行价格风险预测。 市场是瞬息万变的,价格更是随时都在变化。 因此对未来市场不确定的价格,必须建立一套预警评价指标体系,随时对市场的不利变化进行监控。当输入各种影响供应链合作的风险参数之后,就会出现一个数值,若数值偏离正常水平并超过预警机制确定的临界值时,机制就会发出预警信号,说明价格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很大。但其中的一个难点就是临界值的确定。临界值的范围如果过大,就会使预警机制在危机尚未到来之前就发出预警信号,从而增加企业不必要的惊慌和风险处理成本;但如果临界值的范围过小则会使预警机制滞后于市场价格风险,从而失去了本身的作用。 所以我们必须根据各种指标的具体分布情况,选择合适的,错误信号比率小的临界值,同时建立应急处理机制,在预警机制发出警告信号后,使供应链企业能及时对紧急、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理,从而化解供应链合作中出现的各种意外情况带来的风险(如缺乏原材料,如购买成本上升等),减少由此带来的实际损失。 2、利用金融衍生工具的特性,提出价格风险的规避手段,以降低供应链的风险。 金融衍生工具的出现就是为规避现货价格风险而产生的。金融衍生工具以其特有的财务杠杆(保证金交易)和对冲交易的操作,大大降低了交易成本,独特的双向建仓(买空卖空策略)使投资者的交易具备很大的灵活性,无论现货价格怎样变动,都可以采取相应的策略来有效的规避和转移现货市场价格波动带来的系统性风险,将风险由承受能力较弱的个体(风险厌恶者,如套期保值者)转移至承受能力较强的个体(风险偏好者,如投机者),有的甚至转化为投资者的盈利机会,强化了投资者的整体抗风险能力。 (1)建立一个提供专业化、全方位服务的供应链服务中介,在整体上进行供应链风险管理的运作。供应链价格风险管理面向的是整个供应链而不是某个单独的个体,执行价格风险管理的组织应该具有管理供应链全局的能力和权利,以能对供应链整体收益进行分配和成本进行划分。因此在供应链中处于核心地位的不是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而是管理协调企业,它在很大程度上有效整合管理供应链内外各种资源,运用金融衍生工具,使供应链企业通过彼此之间的信息交流和沟通来消除信息扭曲,降低不确定性和风险,形成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的双赢局面。它必须解决的问题就是如何分摊两端点企业价格风险的成本,如何准确的预测价格变动的方向,确定链内企业的交易价格,如何在价格剧烈波动的环境下,利用金融手段,使链内的损失最小,从而进行整个供应链价格风险的规避。 (2)利用期货市场进行套期保值,来锁定成本。期货市场的产生是以回避现货价格风险为目的。商品生产商、批发商、经营商利用期货市场和现货市场价格变动趋势相同的原理,通过在期货市场和现货市场进行交易方向相反的操作,取得一个市场盈利,另一个市场亏损的结果,达到锁定成本,锁定利润的目的,从而有利于减缓价格剧烈波动带来的供求冲击。供应链的开始环节(即生产资料企业)可以在期货市场通过套期保值把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规避出去。同时设计上游企业和下游企业的实物远期合约,通过远期交易买空卖空,使供应链上游企业承诺在未来各期购买一定数量产品的同时还可以向供应商购买一个选择权,通过选择权供应链企业可以调整未来定单的数量,从而使价格波动的风险通过供应链企业的共同承担来规避出去,最终实现生产的连续性、稳定性、效益性。 (3)利用期权的相应特点,进行期货和期权的合约组合,最大限度地增加盈利的机会,降低亏损。期权交易是期货交易的避险工具,具有比期货交易更大的优势。期权交易是在支付一定数额的权利金后,拥有在未来一段时间内,以事先规定的价格购买或卖出一定数量的某种期货合约的权利,但不负有必须购买或卖出的义务。超过规定的期限,期权合约就自动失效,损失的只是所支付的权利金。这样,买方基本上就没有风险管理的问题,而卖方则有比期货多得多的策略可以规避风险。 期权交易就可以使投资者在面对剧烈价格波动时,有了更多的选择形式。无论期货价格上涨还是下跌,只要波动达到一定幅度,就可以实现盈利的目的。例如交易者预测未来价格上升买入期货合约的同时买入相关期权的看跌期权。如果期货合约价格朝着不利的方向运动而出现下跌时,行使看跌期权以较低的价格买入期货合约获利,从而降低持有期货多头的损失。如果期货价格真的出现上涨,朝着对投资者有利方向运动时,投资者就可以通过在期货市场高价卖出期货合约对冲平仓的同时放弃看跌期权,对投资者而言损失的仅仅是有限的权利金,却可以就把风险降低到最小的程度。虽然我国目前没有期权,但我国的许多企业直接在国际期货市场(如CBOT,CME等)上进行期权的运作,来规避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的风险。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对于供应链的研究具有现实的意义,我们必须积极在现实生活中密切注意这一问题,把这一问题提高到数量的意义上进行分析,建立起适合企业运用的价格预警模型。
范围管理论文:国库支付体制预算编制范围管理 编者按:本论文主要从国库集中支付体制下预算编制的要求;国库集中支付体制下政府预算编制方法的改革;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下对预算执行的变化等进行讲述,包括了复式预算、零基预算、滚动预算、战略预算、在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下,必然要加强预算执行,确保预算的圆满实现、预算管理体制是财政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等,具体资料请见: 一、国库集中支付体制下预算编制的要求 预算管理体制是财政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一个国家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以及地方各级财政之间,划分预算收支范围和预算管理职责与权限的一项根本制度。由于政府预算是国家的基本财政计划,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之间预算收支范围和管理权限的划分,对国家财政以至整个国民经济有着重要影响,因此,预算管理体制是财政管理体制的主导环节,占有重要地位。然而,预算会计是政府预算与政府会计的有机结合,很大程度上是为预算管理服务的,为国家实行预算管理提供基础数据、参考资料以及相关的会计信息。因此,预算会计制度改革必须适应加强财政预算管理的需要,国家预算管理体制的改革必须相应带动预算会计制度的改革,才能与之相适应。同时,正由于预算会计是预算管理的基础,在推进预算管理和政府会计改革方面,国外大多数国家的实践是先从政府会计改革入手,经过几年的运行以后,才开始实施预算管理改革。因此,预算会计制度的改革,尤其是理论研究应具有一定的前瞻性,才能适应现阶段中国预算管理体制不断改革的需要,及时跟上预算管理体制改革的步伐,避免或减少出现预算会计制度与预算管理体制改革脱节、预算会计改革滞后、出现预算会计核算规范真空的局面。 二、国库集中支付体制下政府预算编制方法的改革 从编制范围看,政府预算不仅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收支,还包括各项预算外资金收支、经营收支以及其他收支;从支出角度看,政府预算包括部门或单位所有按支出功能分类的不同用途的资金,可以全面反映一个部门或单位各项资金的使用方向和具体使用内容。由于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实施,有必要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政府预算,因此,探讨复式预算、零基预算、滚动预算和战略预算在政府预算中的应用也是非常必要的。 1.复式预算。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市场对国民经济起着主要的资源配制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作用的缺陷也越来越明显,也有“失灵”的时候,因此,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是必不可少的,政府在国家经济生活中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由于财政行使着国家干预经济的重要职能,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就能有效地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有助于财政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有利于国民经济发展,从而政府会加大财政支出,发行大量国债,就会产生财政赤字经营,任何债务都是要还本付息的,这样就有必要将政府支出划分为一般性支出和有收益的资本性支出,在这种情况下,单式预算不分收支性质来编,不利于政府对财政活动进行分析和管理,不能清楚地反映财政赤字或结余的内容,不能有效地进行政府宏观调控;同时,单式预算是把债务收入列入正常收入,使财政赤字数额反映不真实。而复式预算是按收支性质分成不同类别,明确收支对应的关系,促进合理使用资金,准确反映财政收支平衡及赤字产生的原因,利于国家对经济活动进行分析;同时,复式预算将债务收入列为资本预算,合理反映财政收支状况和赤字额度。为了更好地反映国家投资效益问题,单式预算逐渐会被复式预算所取代。然而,至今为止,中国的复式预算制度基本上只是在中央政府预算层次上实施,并未完全实施和推广,地方政府大多仍是按单式预算编制的。即便是中央的复式预算,也只是在原有单式预算基础上按收支经济性质不同分列而己,经常性预算与建设性预算混为一体,并未区别开;由于存在着大量的预算外与制度外的收支活动,复式预算对政府收支活动的反映不完整;从配套措施上看,没有进行相应的配套改革,并未对预算科目、分类、会计、管理制度等做实质性的改革。针对中国预算改革的现实情况,国内许多学者提出关于复式预算改革的主张,即认为现行复式预算中的营利性与非营利性的内容必须分开。 2.零基预算。 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确立,财政体制改革的重心转向财政支出方面,特别是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使原有的预算编制方法已不能适应政府预算改革的发展,因此,中国实行零基预算改革已是迫在眉睫。零基预算是从整体上来控制政府财政支出的一种预算编制方法,其重要特点是不受以往预算安排和预算执行情况的影响,一切预算收支都建立在成本效益分析基础上,根据分析和实际情况,对一个部门的所有计划项目和行动进行全面评价和审查,贯彻本部门的组织目标,基于本部门的活动范围以及资源,按轻重缓急排出本部门的经费支出先后次序,一切从零开始来编制预算叫零基预算。也就是说,编制零基预算并不是说不考虑以前年度的基础资料,应是把以往的基本数据作为参照来编制预算,其核心是重新评估下年度的所有项目,其实质是对那些被证明很好的项目不是从零开始,而是继续执行,有的也只是做些修正;对那些已经被证明不适宜的项目,应该是加以改进,或者说是确实从零开始,重新编制零基预算。因此,在编制零基预算的过程中,要坚持求真务实,认真负责,力求财政资金预算分配科学、合理,保证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和各项事业健康发展的基本资金需求。实行零基预算的基本要求就是要掌握财政资金使用的详细情况,这与中国加强政府预算管理的要求是相一致的。零基预算是建立在一个科学合理的基础上的,对未来年度的预算支出项目进行评价和审核,充分考虑政府各部门在下一预算年度对资金的需求,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不再追加预算,使年初确定的预算指标成为真正有约束力的刚性指标,尽量压缩不必要的开支,最终目的是使预算资金的分配与使用达到最优,取得最佳的经济效益,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预算资金分配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零基预算可以综合考虑各单位的情况,促进各单位的财政收支平衡,加强了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因此,为了编制好零基预算,有必要通过对各单位预算基数的清理,掌握各单位的家底;同时规范政府收支分类,建立科学合理的预算科目,实行复式预算编制方式,进行正确的预算分类,推行有效的预算控制。 3.滚动预算。 滚动预算常常在企业预算管理中应用,很少在政府预算中应用。与企业预算管理不同,在政府预算中,滚动预算应以达到政府管理目标为基础,根据政府管理目标及市场变动情况分阶段滚动预算政府财政资金的一种财务预算方法。其基本特点是首先要定位阶段性的政府管理目标,保证政府职能正常发挥作用;其次要遵照政府管理目标安排政府经营活动,引进市场机制,实行滚动式的动态预算。滚动预算具有灵活性,不断随时间进行调整,可以反映政府内外部环境的最新变化,因此,笔者认为,在政府预算中应用滚动预算方法,有利于政府预算根据内外部环境的变化有效地做出调整,增强政府预算的连贯性和可操作性,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在政府预算中应用滚动预算方法,它打破了传统意义上的预算模式,是将财务核算与市场机制有机结合起来的一种科学灵活的财务预算管理方法。所谓滚动预算,是指在编制预算时,一切都以政府的发展战略和年度经营计划为导向,以不断变化的内外部环境来确定政府预算目标的一种具有弹性和柔性预算编制方法。也就是说,政府的预算支出以收入来确定,预算目标服从政府的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通过系统地、周期性地调整预算,以更好地追求政府战略目标,指导政府经营活动,引导政府管理行为长期化。 4.战略预算。 一般地,政府的发展规划和项目建设往往需要多年的经营才能完成,像中国政府是以五年为一个周期进行发展规划,在每个五年发展规划中,国家的发展目标以及发展重点都会不同,各有侧重。然而,政府预算要为国家发展战略服务,为国家发展提供财政资金安排。因此,如何使政府预算与国家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不脱节,如何解决政府预算目标短期化等问题是笔者将要研究的问题。政府采用战略预算,首先是在具体预算方法上应由年度预算向滚动预算发展。年度预算容易引起部门领导人追求短期效应,为体现其在位期间的工作政绩,有可能在编制预算和执行预算中都尽量留有余地,下级往上报预算时也会尽量留有余地,从而导致预算不符合客观实际,准确性也越来越差,这样编制出来的预算就会与国家的发展战略相脱节。因此,政府在编制预算时引入战略预算观念,采用滚动预算法把国家的发展规划贯彻在预算中,从动态预算中把握国家的发展战略,使各级财政部门充分考虑未来一定时期的政府职能作详细的考虑和全盘规划,保证政府工作能够有条不紊地进行,可以使预算能随时间的推进不断加以调整和修订,使预算与实际情况更相适应。这有利于充分发挥预算的指导和控制作用,提高预算的灵活性,帮助战略目标的实现。 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下对预算执行的变化 在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下,必然要加强预算执行,确保预算的圆满实现。这就要求相关部门应当制定相应的预算规章制度,加强对预算执行过程的管理、控制;定期、不定期检查预算执行情况,尽早发现差异,找出原因,加以控制。此外,各单位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避免预算的随意追加、调整。单位预算一经批复后,就应当成为一项必须严格执行的财经制度,不得随意追加或调整预算。经常性支出项目一般不应调整;对于确需追加或调整的,应当按照预算追加程序,由单位最高决策部门审批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只有这样,预算的严肃性、权威性才能真正的树立起来。同时要完善预算支出绩效考核。预算绩效考核是对经费支出与产生的效果和影响进行评价的行为,是以支出“结果”和“追踪问效”为导向,以定性分析与定量评判为手段的预算支出管理模式,这对强化支出管理意识,优化预算支出结构,提高预算支出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具有重要作用。而绩效的评价必须通过建立一套科学、合理并行之有效的评价方法、评价体系和评价标准来实施。必须建立以主管财务领导为组长、资产、后勤、财务、审计等部门处长为成员的经费支出绩效考核评价小组,以提高评价结果的权威性,建立支出预算计划、决策、管理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实现绩效考核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 总之,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从根本上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但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要真正达到预期的目的,必须建立相应的预算管理制度,主要是编制一本完整规范的政府预算。 范围管理论文:事务所业务范围管理 简介: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中介服务机构,能否在审计工作中保持独立性,不仅关系到注册会计师行业能否发-展壮大,更关系到社会经济能否健康运行。影响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的因素很多,本文从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角度考察,认为业务领域过于狭窄是造成目前我国会计师事务所难以保持审计独立性的重要原因。建议通过拓展事务所的业务范围来增强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并对业务拓展中会出现的问题及相应的对策作了探讨。 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独立性缺失分析 (一)我国审计市场现状分析在一个公平、有效的市场中,交易双方均有自由选择交易对象的主动权,交易的价格取决于卖方的产品质量与买方对产品质量的满意度。如果买卖双方的力量不对等,就可能造成不公平交易的出现。我国的审计市场正是处于买方市场的环境下,管理当局选择注册会计师和决定审计收费的力量强大。由于会计师事务所规模较小且数量较多,执业范围又相对集中在审计、资产评估等传统领域,而委托人对事务所服务的需求并未同步有效扩大,必然造成审计市场中供需失衡的局面。在这种买方市场的审计环境下,管理当局掌握着决定审计收费的主动权。即使会计师事务所按照业务约定书完成了服务,审计费往往也难按照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收费标准执行。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承受的来自管理当局的压力大,会有注册会计师屈从压力而未发表客观、公正的审计意见的情况发生。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独立性缺失分析很多研究者提出通过提高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水准来保证审计独立性,但在现实中的效果并不理想。笔者认为,可以用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来加以理解。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通常应用于研究组织激励问题,该理论将人的需求分成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社会需求、尊重需求和自我实现需求五类,依次由较低层次到较高层次。由此可将会计师事务所作人格化的理解。作为企业会计师事务所有生命周期,也是从小到大发展起来的。在会计师事务所的成长过程中,必然要满足各种需要,首先应该是生存的需要,然后才是发展壮大的需要。由于我国的审计市场是买方市场,造成目前我国很多会计师事务所面临着生存危机,在这种情况下,会计师事务所首先考虑的问题当然是如何获得维持生存所必需的资金。会计师事务所会面对要么受客户牵制、要么放弃业务从而影响事务所生存的两难选择。根据需求层次理论,只有在较低层次的需求得到满足之后,较高层次的需求才会有足够的活力驱动行为。即会计师事务所只有获取了足够维持正常运作的资金后,才有更大的动机去追求诸如声誉等高层次的需求。而会计师事务所的发展壮大最终是离不开声誉等长效因素的。目前我国大多数会计师事务所都停留在满足生存需要的阶段,因而表现出审计独立性缺失的弊端。 (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独立性缺失的原因分析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特殊的中介机构,其收入来源于向社会提供专业化服务。《注册会计师法》将注册会计师的业务规定为两大部分,即审计业务和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审计业务包括就被审计单位年度会计报表进行审计并发表审计意见的一般目的的审计业务,以及就被审计单位年度会计报表以外的其他特定事项进行审计并发表审计意见的特殊目的的审计业务。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包括资产评估、记账、税务、投资咨询、管理咨询、设计财务制度、制定会计政策、培训会计人员等。从法律角度看,允许会计师事务所可以从事的业务范围相当广泛,给事务所的业务发展留出了足够的空间。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目前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主要局限于年度会计报表审计、验资和资产评估。这种业务范围狭窄是造成审计独立性缺失的根本原因。首先,业务范围狭窄容易造成无序竞争,导致事务所受制于被审计客户。在审计市场上,所有会计师事务所都可以提供会计报表审计业务,这必然造成审计市场的激烈竞争。为了获得客户,部分事务所违背公平竞争的原则,采取诸如低价竞争等不正当的竞争手段,这些做法既损害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整体利益,也给被审计客户对审计活动施加更多的影响提供了可乘之机。其次,业务范围狭窄造成收入来源单一,导致事务所在经济上对客户过分依赖。如果来自委托人的审计报酬构成会计师事务所或其合伙人总收入,注册会计师有可能屈从管理当局的压力而不会保持独立性。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独立性的途径 目前我国会计师事务所业务主要局限于审计业务,咨询业务虽有所发展但业务范围狭窄,收入规模偏小,平均仅占事务所收入的30%左右,而国外会计师事务所的非审计业务收入达到其总收入的70%。据统计,我国2000年咨询业营业额仅占国内生产总值的0.11%,其中会计师事务所的咨询业务收入更是微乎其微。大力发展咨询业务有助于增强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独立性。会计师事务所收入分为生存所需收益和发展所需收益两部分。生存需要的收益是用于保证会计师事务所正常运行的收益,是会计师事务所存在的必要物质条件之一。发展需要的收益是会计师事务所在满足了生存需要之后用于扩大规模、培训员工、拓展业务等的收益。会计师事务所要不受被审计客户的钳制,非常重要的是在经济上不受对方的制约,即某项审计业务或某个客户所支付的费用均只占该会计师事务所总收入的比例很小,不足以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经济收入状况产生较大影响,至少不会影响到会计师事务所的正常经营。根据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实际情况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发展趋势,要达到上述要求其重要的途径就是拓宽业务范围,大力发展咨询业务,逐步形成以咨询业务为主要收入来源的收入结构形式。实现这种转变的意义在于使得会计师事务所生存需要收益的绝大部分,来源于咨询服务而非传统的审计服务。这样在满足了这部分收入需求后,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时,受制于被审计客户的可能性就会相对小很多。因为,此时会计师事务所考虑的主要问题已经不再是如何维持生存,而是如何谋求持续发展,因此会更加重视自身的声誉等影响会计师事务所长期发展的因素。 三、会计师事务所发展咨询业务的现实可行性 (一)咨询业务的发展前景从咨询业务本身的特点看,能成为会计师事务所收入的主要来源。因为咨询业务是为其他个人或组织提供信息使用建议的专业服务,以信息的使用为主要目标,并不涉及信息质量,也不赋予咨询业务所使用的信息任何保证。咨询业务一般是咨询人与客户之间的契约,咨询人即咨询服务的提供者,针对客户需求给予其决策有关建议,包括建议客户决策时应考虑哪些信息、如何使用信息,甚至可以为客户实施该项建议。本质上咨询服务的对象仅限于客户,而不涉及第三人。因此,咨询服务不须具有独立性。与审计业务相比,企业选择购买咨询服务的动机要比选择购买审计服务的动机更强。因为这种购买行为能给企业管理当局带来有效的建议,从而促进企业的发展;而购买审计服务对于那些想粉饰自身的经营业绩,所以即使购买审计服务也是别有用心,肯定会迫使注册会计师无法坚持审计独立性。 (二)规避审计风险的需要传统审计鉴证业务是高风险业务,面临诉讼的可能性极大。近年来会计师事务所面临的“诉讼爆炸”就是例证。如果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仅局限于审计业务,无论对扩大事务所规模还是对分散经营风险都是不利的。目前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业务承担的风险较大、发展较慢,需要借助审计与非审计业务的互动关系来推进会计师事务所的持续发展。 (三)企业降低费用的需要随着企业竞争的日趋激烈,许多规模较大的企业业务重心发生了转移,企业着重发展诸如研究与开发、企业战略设计等核心业务,而将其他部分业务分包给专业公司,以便充分利用外部资源。从企业的角度看,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管理咨询及其他服务也是企业重要的外部资源。许多企业甚至政府部门将内部审计、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甚至资本运作等业务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办理,以削减企业的经营费用。 四、会计师事务所发展非审计业务应注意的问题及对策 (一)非审计服务对审计独立性的影响一般而言通过发展会计师事务所的非审计服务来提高注册会计师保持审计独立性的能力是需要一定条件约束的,从西方发达国家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中可以看出,非审计业务如果运用不当,反而会不利于注册会计师保持审计独立性。尤其是以“安达信”事件为代表的会计师事务所舞弊案件的事实告诉人们,非审计业务对独立性的影响是存在的。从理论上讲,这种影响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审计人员和非审计人员的不同职责影响审计独立性。审计人员和非审计人员在社会经济活动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审计人员以经济警察的身份履行经济鉴证的职责,其不仅向管理层负责,而且向会计报表使用者负责,工作是实施审计程序对会计报表合法性及公允性提供合理的保证,并通过审计收费获得一定的经济效益;而非审计人员则是作为客户的支持者履行保护客户利益的职责,是对管理层负责,同样通过服务收费寻求经济利益。两者的业务性质不同决定了履行的社会责任不同,如果注册会计师同时提供这两项业务,这两项工作职能的冲突,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另一方面,非审计业务对被审计单位决策的影响力威胁审计独立性。注册会计师在履行与管理层签定的非审计服务契约时,需要站在管理者的角度,提供各种与经营决策相关的信息及专家建议。这些信息和建议在管理层的潜意识中具有权威性,渗透到企业管理决策中的概率很高。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注册会计师并未替公司作出最终决策,但是当其意见被采纳后,就容易造成注册会计师的自我评价等问题,从而威胁审计独立性。此外,非审计业务收入的提高甚至超过审计业务收入的情况,很可能导致注册会计师因为担心失去高额的非审计服务收入,而在审计工作中屈从于被审计客户,提供不真实的审计报告,使审计独立性丧失。 (二)非审计服务的解决对策《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规定“与执行鉴证业务不相容的工作”,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当就其向鉴证客户提供的非鉴证服务是否相容作出评价。但究竟哪些属于不相容业务,《指导意见》没有作出具体规定,需要会计师事务所自行判断。笔者认为,首先应该形成统一的认识: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内部可以存在审计和非审计这两大类业务,对有市场需要的客户都提供,而非只允许在两类业务中选择其一而导致业务单一化。因为我国的中介市场原本就已经被分割过细,会计师事务所业务单一,过于集中在鉴证业务,审计人员基本上只具备财务和会计知识背景,使注册会计师对客户的经营活动了解极为有限,会计师事务所业务的局限性和审计人员知识和技能的局限性,反而会增加审计风险。所以,许多业内外人士都认为,在我国不宜过早和过严地阻止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多元化,积极拓展非审计业务有利于事务所防范审计风险、保持审计独立性。其次,要杜绝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向同一个客户既提供审计服务又提供非审计服务。现阶段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业务与非审计业务的冲突并不明显,有资料显示,我国会计师事务所为上市公司同时提供两种服务所占比例为7%左右,且非审计服务收费占审计服务收费的比例很小,此时极少出现事务所从一家企业获得的非审计服务收入成为其主要经济来源的现象,而利用较低的审计费用吸引非审计业务的现象也不明显,对独立性影响较小。原因在于现阶段国内非审计业务范围主要是资产评估、财务咨询、业务培训等,这些业务与审计业务冲突并不太明显。但在面对国际上要求注册会计师行业提高审计服务质量的巨大压力下,禁止同时向同一家客户提供审计和其他咨询服务的趋势已不可避免。因此,从会计师事务所长远发展的角度来考虑,还是应该从一开始就杜绝向客户同时提供两类服务的现象,以免影响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 范围管理论文:公共财政支出范围界定管理 摘要:公共支出是政府活动的一个重要方面,其作为重要的宏观经济调控手段在社会经济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是资源的主要配置者,起着基础作用,政府只能在资源的配置中起补充和校正作用,只有在市场无法解决或市场虽能解决,但解决不好的领域,政府的介入才是必要的,即政府活动的范围主要在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领域,因此,公共支出的作用极为重要。然而,在我国的财政理论和实践中,对公共支出的研究一直很薄弱。重收入、轻支出的传统体制下的理财观念和做法依然盛行,尤其是对公共支出管理的研究更是缺乏,无法为之提供科学的理论指导。 关键词:公共财政;财政支出;支出范围 前言 目前,公共支出领域中,财政供应范围和资金分配的边界界定不清,哪些现在可以交给市场,哪些将来可以交给市场,哪些现在财政没承担而以后该承担,理论上不清楚,实践中更模糊。公共支出领域中管理粗放、预算软化、控制不力现象相当普遍。因此,根据我国市场经济的特点与进程,从理论与实践上对公共支出有关问题进行研究,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相适应的公共财政的客观要求。 一、公共支出范围界定的标准 所谓公共支出范围,乃是由财政内涵决定的外延边界问题。公共财政就是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社会资源配置活动。这是认识和界定公共支出范围的基本依据。社会公共需要既不是通常所说的人人都需要,也不是一般说的大家的需要,而是维持一定社会存在和正常发展,必须以社会为单位组织实施的诸多事务的需要。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是社会公共事务,它是(1)代表全社会共同利益和长远利益,只有社会出面组织和实施,方能实现的事务;(2)是家庭部门和企业部门不愿办,而又是社会所必须办的事务;(3)虽系一般社会成员可以举办,但唯有社会为主体去举办,才能有效地协调社会成员利益的事务。它从市场经济角度来观察,也就是在社会资源配置中,不能进入市场和市场作用失误的领域。 要正确划清公共支出范围,除了要掌握住科学标准外,还要注意观察问题的视角。因为财政内涵是稳定的,但其外延却是随生产力发展、生产方式变迁,社会经济运行机制的改变,而不断发展变化着。同样的需要,在特定社会经济运行机制下,其满足属于公共事务,而在另一社会经济运行机制下则未必。因此,同一事务从不同的体制角度出发,就会得出不同的结论。例如,高等教育事业支出,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是财政支出范围,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就不再完全属于公共支出范围。因此,运用界定公共需要及支出范围标准,区分公共事务与其它事务界限,必须立足于市场经济运行机制这一基点上,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 此外,公平和效率也是界定公共支出范围的重要问题。预算支出分配要做到公平,必须科学、合理、公正和公开,使各部门和单位对年度经费预算心中有数。由于资源是有限的,因而其使用不能不考虑到效率。为此,公共支出范围的确定要满足公平与效率的要求,使其规模适当,结构合理。 按照上述的标准,今后我国政府的公共支出主要有两大类:第一类主要是弥补市场缺陷或者说对市场失败领域的支出,如满足社会对国防安全、社会秩序、行政管理、外交事务等方面的需要;满足社会对社会公益事业如社会基础性文化、教育、科技、卫生事业及社会保障等的需要;满足社会对社会公共设施如道路、桥梁、邮电通讯、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等的需要,等等。第二类是矫正市场偏差的支出,如调节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支出;调节地区之间、产业之间和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实际效率和公平兼顾的支出,等等。 二、主要的公共支出的范围界定与调整 (一)公共工程支出范围的界定与调整。 建立市场经济体制,财政职能也必须转换。国有资产按其经济社会功能来划分,包括社会公共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两个部分。公共性资产是国家财政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而投入资金所形成的资产。它们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仍是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因而其投资是公共财政支出的范围。而经营性资产则不同,它不是为了社会共同需要,而是为了满足一般社会需要和增值目的,而投资形成的。它的作用与私人的经营性资产没有多少区别,因此,其投资应当也必须从公共财政的职能中分离出去。 我国现有的财政预算中经济建设支出范围包括:(1)基本建设投资拨款;(2)流动资金支出;(3)挖潜改造资金;(4)简易建筑费;(注:《1999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取消“简易建筑费”类级科目,有关支出在“其他支出”类中反映。参阅财政部:《1999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中国财经出版社1999年版第82页。)(5)科技三项费用;(6)地质勘探费;(7)支援农村生产支出;(8)农林水利气象等部门的事业费;(9)工业交通商业部门事业费;(10)政策性补贴支出,等等。 范围管理论文:地质设施档案管理内容范围 现代设备管理理论是建立在对设备一生的全过程的管理基础上的,是对设备一生中各个阶段的技术和经济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并使设备的技术性能趋于最佳状态,周期费用被控制到最低水平的综合性设备管理理论。要使现代设备管理的理论在各企业得以应用,就得加强设备各个阶段的基础管理工作;要使设备一生全过程中的各个阶段、各个环节彼此不脱节,就得建立一份从制造到使用,直至报废的一生全过程的设备档案,并使其形成一个能反映设备一生全过程连续运动变化的数据、资料的信息库。要建立和管理好设备档案,一方面要了解设备档案的具体内容,另一方面还要知道设备档案的适用范围。下面就从这两方面做一点探讨。 1 设备档案的内容 建立设备档案的目的是为了从中了解和掌握设备一生全过程的物质形态的运动变化和价值形态的运动变化。什么是反映这两种运动变化的定性和定量的内容呢?如果我们从设备一生的全过程去分析,不难发现设备在使用过程中,设备的技术性能将会越来越差,设备的经济性能也会越来越低。而反映设备技术性能变化的技术性资料和反映设备经济性能变化的经济数据,正好是反映设备物质形态运动和价值形态运动变化过程的内容。所以应该从设备的技术角度和经济角度去收集设备档案的内容。设备一生的全过程,我们可以人为地将其划分为“前半生”和“后半生”两大阶段。设备前半生的大部分档案内容由生产设备的厂家收集完成。厂家在设备出厂时,已经将其设备前半生的大部分技术性资料归纳于设备的说明书及其有关的表格、图册之中;而设备前半生的经济性数据也从设备的价值上得到反映。设备进入使用的后半生是用户收集设备档案内容的主要阶段。 1.1 设备的技术性档案内容 我们把用于分析和评价设备物质形态运动变化的有关定性资料和定量数据称为设备的技术性档案内容。根据设备的前半生和后半生两大时间阶段可把设备技术性档案内容划分为前半生技术性档案内容和后半生技术性档案内容。设备的前半生技术性档案内容主要是指设备在设计、制造、试验及用户购置、运输、安装、试调过程中的有关技术性资料和数据。这类内容列表于表1。设备后半生技术性档案内容是指设备运转、维修直至退役过程中的有关技术性资料和数据。由于设备在后半生运转过程中,设备的零部件有磨损,设备的技术性能将会随着磨损量的增加而下降,当设备的技术性能下降到一定的程度,设备就会被迫停止运转,就得对设备进行维修,以恢复设备的原有技术性能。有时因用户生产任务的变更或生产任务的减少,将会出现设备转让和封存的现象,所以设备在后半生中还存在运转和不运转两种不同状态。根据这两种不同状态,又可将设备后半生的技术档案内容划分为设备的运转技术性资料和非运转技术性资料。这部分内容也分门别类的列入表1中。 1.2 设备的经济性档案内容 设备的经济性档案内容是指设备一生全过程中能反映设备价值形态运动变化的有关定量的经济性数据资料。根据数据资料收集的时间不同,可分为设备的前半生经济性资料和后半生经济性资料。设备前半生经济性资料内容是指设备在使用之前,反映其本身的价值和把设备运输到工作地点以及设备的安装、调试时的经济性费用数据资料。设备后半生经济性资料内容根据经济费用的不同用途,又可分为设备的运转费用、设备的维修费用、设备的间接费用、设备的停机费用和其他费用等。设备的经济性档案内容归纳于表2。 1.3 收集设备档案内容时应具备的有关表格 在企业内部为了使设备档案的内容便于收集、分类、整理、使用,设备管理部门应在企业内,系统地编印一些统一的规范化表格。这些表格应包括如下内容: (1)设备开箱验收单; (2)设备安装、移交验收单; (3)设备运转试验记录单; (4)设备精度检验单; (5)随机附件、工具明细表; (6)设备运转通知单; (7)设备固定资料卡; (8)设备封存通知单; (9)设备启用通知单; (10)设备内部调拨单; (11)设备事故报告书; (12)设备重大事故报告书; (13)设备运转台时记录书; (14)设备日常维修、保养等记录书; (15)设备预测诊断记录书; (16)设备报废单; (17)设备档案内容目录。 2 设备档案内容的使用范围 我们建立设备档案的目的是为了让其为生产服务,提高设备在生产过程中的利用率,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提高设备管理工作的理论水平。怎样才能充分地利用设备档案资料呢?要解决这个问题,就得了解设备档案在生产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设备档案按其使用性质可以划分为技术性使用、经济性使用和综合性使用三大使用范围。 2.1 设备档案的技术性使用 设备档案的技术性使用,就是利用设备档案中技术性资料和信息内容对役龄期内的设备物质形态运动进行分析,借以随时掌握设备物质形态运动的变化状态,了解设备技术性能劣化的原因,从而采取相应的技术性措施和修理手段,及时恢复设备的技术性能。 (1)用于设备利用率的分析。根据设备档案中记录的实际运行台时和设备的日历运行台时的比值来分析设备利用率的高低,并把设备的利用率提高到企业要求的范围内。 (2)用于设备预测诊断的分析。即定期对设备的性能,运行中各部门的现状进行诊断预测。这样既能使用户对设备的运行状态做到心中有数,又能使用户对设备故障的隐患、技术性能变化做到有备无患。 (3)用于设备低劣化程度的分析。即预测设备的大修周期,技术性役龄周期的多少,为设备的大修、更新、报废提供决策的可靠依据。 (4)用于设备可靠性的分析。即对设备各主要运动状态的技术性能、故障及事故的分析,找出故障和事故的原因,随时掌握设备可靠性概率的大小,并根据可靠性分析的结果对可靠性不强的零部件及时采取相应的可靠性措施,以增强设备的可靠度。 (5)用于设备大、中修过程的分析。在设备大、中修期间,先考虑设备档案中的技术性资料内容,对设备进行技术性分析,拟定正确的修理方案,借以保证设备大、中修的修理质量。 (6)用于设备改造过程的分析。当设备的技术性能已不能满足生产的要求时,设备本身还有被利用的价值,这时可根据各方面的资料信息分析,可能做出对设备进行改型的决定。在设备改型之前必须要参考设备的技术性档案资料,对设备进行具体的技术性分析,确定设备哪些技术数据应予改进,哪些应予以保留,从而拟定最佳的改型方案。 (7)用于设备事故率的计算与分析。根据资料记载的设备事故发生的频数和累计时间,就可以计算出设备事故发生的频率(即事故率),从而可以对设备的技术性能、质量加以评定,给今后重新进行同类设备的选型作为参考的依据。 (8)用于设备的维护保养的分析。即对不合理的保养周期和不能达到保养预期目的的保养方法加以改进,拟定新的维护保养周期和保养方法,从而提高设备的运行质量。 2.2 设备档案的经济性使用 设备档案的经济性使用就是指利用设备档案中的经济性资料、数据、信息,对设备后半生的价值形态运动变化进行分析,借此把握设备的价值形态运动变化的状况,洞察设备经济效益的波动趋势。从容拟定合理的投资方案,把设备一生全过程的周期经费控制到最经济状态。 (1)用于设备运转费用的分析。可以使用户正确了解设备运转费用的实际需要量,可以审核用户原预定设备的各个阶段运转费用的指标是否合理,可以使企业对设备今后各阶段的运转费用计划更加切合客观实际。 (2)用于设备维修费用的分析。可以评定设备的维修费用是否在控制的范围内,评定维修费用是否符合维修的原则。从经济的角度对设备的大修期进行预测,断定设备是否有大修的价值,给设备的大修决策提供经济性依据。 (3)用于设备操作人员工资费用的分析。可以了解设备的操作及维修人员的配备是否合理。根据此项维修性分析的结果,可以作为企业增减设备操作人员和维修人员的参考依据。 (4)用于设备产值的经济分析。即对设备役龄期内所获得的产品销售收入的分析,从中可以了解设备的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产品销售总收入的比例大小,从而确定设备在企业中的生产地位。 (5)用于设备周期费用的分析。可以了解设备的周期费用占企业全部投资的比例大小,从而为企业的经济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 (6)用于设备经济效益的分析。可以评价设备一生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效益,借此来确定设备在企业中的经济地位。 2.3 设备档案的综合性使用 设备档案的综合性使用,是适用设备档案中的技术性资料和经济性资料对设备的一生全过程中的运转、大修理、改造、更新、选型、报废等方面进行技术性和经济性的综合决策分析。 (1)用于设备的大修理综合性决策分析。设备经过几次大修后,又经过一段时间的使用,设备的性能下降,又到了大修期。根据设备档案资料的分析,设备的技术性能还有被修复的可能,即设备的技术寿命周期还没有到期,但修复设备要花费大量的经济费用,即设备的经济寿命周期已经到期了。那么就得从设备的经济效益出发,决策该设备应否大修。 (2)对于设备性能改造的综合性分析。设备经过一段时间的使用,设备的生产效能将会降低,有时因企业选用了高效率的新型设备,使旧设备的技术性能不能满足生产的要求。但根据技术档案的分析,旧设备经过局部的改造,可以达到新型设备的技术性能,可以提高旧设备的生产效率。但我们还不能单凭技术性资料做出设备改造的决策,还得从经济的角度上,根据设备的经济性资料信息,进一步分析,是购新设备的经济效益好,还是改造旧设备的经济效益好,来决策设备是否进行改造。 (3)用于新设备选型时的综合性分析。当设备更新,或企业需要增添新设备时,要根据原同类设备的档案资料,对设备的技术性能经济性能进行综合分析,选择既能满足生产技术性能的要求,又能取得很好的经济效益的综合性最佳机型。 (4)用于设备的报废、更新综合性决策分析。设备的报废不单纯是技术性问题,也不单纯是经济性问题,而是一个有关技术性和经济性的综合问题。如果不对设备进行综合性分析,那么设备一生不可能给企业创造最佳的经济效益,甚至会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因此根据资料信息对设备报废、更新进行综合性分析,选择好设备报废、更新的时间点是很有必要的。 2.4 设备档案的反馈作用 如果把设备档案中反映设备一生全过程的技术性和经济性档案资料,以及这些资料在企业中应用的结果以信息的形式反馈到设备的设计、制造单位,这将对提高新设备的技术性能,完善新设备的结构和制造出高效率、高经济效益的新型设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就是设备档案的反馈作用。 3 结束语 从上述情况可知,给设备建立一份能反映其一生全过程的档案,我们就能从中了解观察到设备一生各阶段的运动变化规律;就能从设备档案资料反映的设备物质形态的运动变化中去掌握设备技术性能的变化趋势,并人为地促使设备的技术性能沿着有利于企业生产发展的方向变化;就能从设备档案资料反映的设备价值形态的运动变化中去把握设备经济性能的变化趋势,并主观地促使设备的经济性能变化趋势沿着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方向发展。由此可见,建立和完善设备的档案工作是我们搞好地质设备管理工作必不可少的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 范围管理论文:减小经济管理范围加强中国经济管理 1、我国经济管理工作的发展进程 我国人口众多,服员辽阔,其经济发展实体十分庞大。为了形象生动地描述我国的经济发展模式,首先要明确我国的目前乃至长期都将处于社会主义发展初级阶段,对于会影响我国经济管理工作良好运行的工作都应当全面考虑在内,如信息数据传输速度的因素或者能源资源的问题。我国国土面积辽阔,东西跨度较大,西北地区的经济发展相对来说较落后,而华南地区的经济发展就较发达,这种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现象,使得我国在处理经济管理工作的时候应当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以避免增加这种不平衡的发展趋势。有了这样一个经济发展的基础组织之后,我们甚至可以实践不同的经济理论,将国外所有的经济理论都拿来在不同的经济区进行试验,通过实践的考核,再加上中国人的创造,同时培养一批懂得这种调控内在规律的专家,这样就可以无障碍地引进任何好的管理经验和发展理论。在过去的500年中,世界的潮流经济发展的潮流是怎么样的,需要准确的理解这个历史的事实,和历史的发展的一些共同规律,以及其中的一些经验和教训。我们加入世贸组织的第一个五年过渡期就要结束了。所以从明年开始,中国的经济就更加会与国际的经济,或者与全球的经济接轨。那么这个时候,我们更应该知道世界的经济是如何发展到今天这一步的。第二我们要知道世界经济的发展过程中,有哪些共同的规律,特别是要成为一个有世界影响的大国,或者说强国。那么这里面历史上有哪些规律可循。事实上这九个国家中,从地理的概念上讲,并不都是大国,像荷兰是一个很小的小国,但是它成为了一个强国,成为了一个经济上的大国,是因为它的经济发展,以及它所创造的很多经济上的制度,比如像股份公司,证券等等,具有了世界性的影响。因为它在全世界的经济发展中具有很高的价值。 2、智能经济管理软件的应用 目前市场上很多面向企业的软件,从原始设计上是一种固定模式,也就是说企业只能去适应软件的固有功能,当企业使用一段时间后,出现了新的管理需求要在软件中体现时,传统软件通常无法满足,致使企业最终只能放弃或支付昂贵的二次开发费用。而CISS瞄网通从原始设计角度,就考虑了不同企业一定有“大同小异”的个性化需求,即便是同行,管理细节也会有所不同。所以我们开发了应对企业个性化需求的工具,通过这个工具可以很快满足您的需求。这就是我们所倡导的“软件适应企业而不是企业适应软件”的设计理念。当企业购买传统软件时,即使只需要其中30%的功能,但也必须要支付100%的费用,而CISS跨网通的模块化设计,既可拆分又可整合,让您不必为不需要的功能支付费用。目前市场上有很多OA办公、进销存、物流、客户关系、财务等软件,但却没有一个开发商具有能将这些系统进行整合的方案,造成企业需要向不同的开发商购买系统,而多套系统间的数据整合和流程整合问题就成了企业的困扰,CISS跨网通是唯一能够解决这个问题的整体解决方案。当传统软件给企业带来的困扰时,我们就很清楚地把我们定位为SaaS-Sof-twareasaService(软件即是服务)服务提供商,而非传统的软件销售高。您不需要自己购买服务器,更不需要聘请专业技术人员维护,只需打开浏览器输入账号和密码就可使用,这会大大降低企业的投入成本。CISS跨网通的B/S模式,特别适用于分散经营(跨地域经营)、集中管理的企业,尤其是与手机短信的结合,彻底实现了企业运作的时时通、处处通。 3、我国经济管理存在的问题 在一个经济发展区的范围内往往形成了具有内在结构的、紧密的经济协作关系,主要表现在产业结构的平衡、产品结构的互补、消费结构的类似、文化习俗的相近上,而且经济发展区内各地经济发展程度、水平和阶段上具有某种同一性。将这样的一个体系作为一个完整的管理对象时,管理过程的非线性化、非组织化、非系统化特征将会减少到尽可能低的程度。这就对经济发展的规划、决策提供了有效性的支持,也就是说宏观经济管理过程相对要容易很多。这种容易性就是可以通过尊重内部经济联系、统合经济体系内部资源的方法获得的规模效益的表现。划区管理的好处还在于减弱国家统一管理对不同地区经济发展速度的限制,每个地区可以依据自身条件制定合适的发展速度。由此造成的经济发展差异可以通过国家驻地企业数量、国家税收水平差异进行适当的调节。 4、划小经济管理范围 到目前为止人类对经济发展规律的认识和经验,只限于欧美日这样人口规模的经济实体,也就是说2—3亿人口的规模。而更大人口规模的经济实体还没有任何可供借鉴的经验,因为经济的发展是一个解决就业、稳定、分配、增长、资源等多方面因素的复杂系统工程,国外没有可以借鉴的现成经验,相反简单移植西方经济理论造成的结果随处可见到的往往都是不成功的范例,起码可以说成功与不成功的比值几乎接近于零。在以GDP计算的规模相近于西方国家的时候,就应该充分地考虑到这种人口规模与人类一般经验的适应性。而划小经济管理范围就是一种适应人类一般经验的最有效的做法。有一种观点说欧洲强盛的原因是由于整个欧洲分裂成了众多的国家,而各国之间不断的相互竞争,促使其强盛起来的,我们建立经济区也可以建立类似的竞争关系,特别是中央政府就掌握着评价和激励的管理权限,这就是竞争的基础和最强的作用因素。 5、结束语 通过以上的论述,我们了解到制约我国经济管理的因素有哪些,通过对我国经济管理现状的简单概述,分析和阐述了如何划小经济管理范围,并介绍了智能经济管理软件在经济管理中所起到的重要作用。 范围管理论文:艺术管理学的研究范围与理论框架 摘要: 对艺术管理学的研究目的是为了取得更好的效益平衡。本文首先对艺术管理学的研究范围进行了探讨,其次在此基础上进行了理论框架结构的构建,并对两种理论框架结构进行了讨论与比较,希望对以后艺术管理学的研究有指导作用。 关键词: 理论框架;研究范围;艺术管理学 对艺术管理学的研究范围的探讨可以很好地拓展学科知识,另外对其理论框架的讨论有利于形成更为系统完善的艺术管理学结构,这对艺术管理学以后的发展有指导作用。因此本文对其范围的研究及其理论框架的探讨有重要的作用。 1艺术管理学的研究范围 1.1基于当代学者的研究范围展开论述当前我国艺术管理学的研究发展还不够成熟,处于刚刚起步的阶段,但是仍有很多的学者提出了个人的见解。其中董峰就提出了艺术管理的活动是其内容的一部分。艺术管理的活动主要有行政法规以及领导体制等范围,并且还涉及一些艺术管理活动的基本原则以及他们之间的关系。学者曹意强就提出了艺术管理所要处理的几个方向,他们分别是:政府关系;劳动关系;委员会关系;财务管理;人事管理;公共关系和市场营销;艺术机构及其组织在对其进行开发以及之后的使用都有着很好的发展规划。学者吕艺生先生对艺术管理的范围进行了合理的划分,其中主要包括:艺术的市场理论、消费理论艺术法规等等。总的来说,综合这些艺术学者的观点,可以看出艺术管理的范围主要有:艺术的行政管理、艺术领导、财务管理以及艺术产业理论等等。 1.2根据所研究的对象来确定研究范围根据艺术管理所涉及的研究对象即艺术活动及其组织,再结合以上所提出的研究范围,可将艺术管理研究范围分成四个方面的内容,分别为:组织管理的微观层、宏观层、历史层面、学科层面。所谓的微观层面意思就是对组织当中的某些活动、时间、信息、财、物以及人等。而所谓的宏观层就是从艺术管理的外表面进行整体化的管理。而历史层面和学科层面分分别是从历史的角度和学科特点的角度出发,对其进行管理。以上所提到的两个方面是当前艺术管理所存在的主要内容,这两方面分别从不同的角度体现了艺术管理的不同特征,前一个突出的是在活动当中操作技巧的选取,然而后一个所突出的是从某种角度进行的宏观管理。 2理论框架 2.1当前存在理论框架以及其存在的不足在很久之前成乔明就提出了艺术管理的管理结构属于风铃式的管理特点,这种结构主要是在艺术中介管理和艺术行政管理的背景下形成的。在之后的研究及探索当中对其观点不断地进行完善,得出了更为结合实际的结论。除此之外成乔明还将艺术管理简单地分为三个部分,分别是:微观、中观以及宏观的艺术经济管理,并且将这三种艺术管理形式与艺术中介管理、产业管理以及行政管理三部分一一对应。尽管成乔明对艺术管理的框架构建有一定的科学依据,但是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1)分类不够清晰,存在类别之间交融性很大的情况。成乔明对艺术管理理论框架的分析思路有些凌乱,很多概念交融,出现分类时模棱两可的现象,这种分类方法的不清晰明确,使得类别之间的交融性过大。比如说本应该是艺术行业管理以及艺术行政管理属于同一范围内,然而在成乔明的理论当中他却将这两者分开来了。(2)对成乔明的艺术产业、行政管理的划分存在质疑。在成乔明看来艺术行政与产业管理不属于同一类别,不都是在艺术产业的范围之内。不过,我认为这两者都可以划分到艺术管理的范畴当中。因为,这两者的只是作用的法律效力程度以及所管理的主体不同,而它们作用的范围和对象基本是相同的。在《艺术管理》一书中提到了艺术产业的概念,在其中提出,所谓艺术产业就是以获得美感、求得创新为主,通过某种方式,对不同的艺术形态的产品进行合理的营销及管理,以此就可以很容易看出艺术行政及行业管理同属于艺术产业管理。(3)质疑成乔明对艺术中介的划分。艺术中介管理是一种属于类的范畴中的管理形式,它和艺术消费者是一种并列的关系,他们都是在艺术管理范围中的。另外,从微观以及宏观的定义当中可得出,艺术中介管理属于宏观的艺术管理范畴,并非微观的艺术管理。(4)研究过程与结论之间存在矛盾的情况。成乔明对艺术中介管理的划分不仅属于宏观的范畴,除此之外还属于微观的范畴,因此造成矛盾的现象。 2.2理论框架的构建及分析(1)艺术门类基础下的框架构建。从横向是觉得角度观察,艺术门类基础下的艺术管理被划分成了综合、文学、造型以及表演这四种形式。在艺术门类的基础下进行框架的构建时必须提前选取艺术门类的划分方法,并且所选取的方法还要负荷艺术管理的要求。从不同的角度来对其进行划分,其中划分的依据及其内容包括:在结合艺术语言的差异,可以剑气划分成综合、表演、语言以及造型艺术;在欧美国家产生的分类方法:表演艺术、视觉艺术;根据艺术的突出表现的不同可以分为:表现艺术、再现艺术;从主体对艺术产生的不同的感知方式,可以将其分为:听觉、视觉、视听、想象四种艺术。(2)艺术管理作用基础下的框架构建。从纵向的视觉角度来看,可以将艺术管理划分成渺观、微观、中观以及宏观艺术五大类。在以上所提到的艺术行业管理、行政管理,它们分别又叫做中观和宏观艺术管理。所以,由此可以很容易地看出这两者属于艺术管理的范围内。另外由于中观和宏观艺术管理本身就没有很清晰的划分,因此如果将中观划分到宏观的艺术管理范围当中也是可以理解的,不会存在矛盾性。这样的划分方式,不仅可以很好地将不一样层次的艺术管理人才进行有秩序、有重点的培养,还可以更为明确地对不同层次的艺术管理人才进行合理的划分。综合以上对艺术管理的划分情况来看,可以很容易地得出艺术管理的组织结构,其中主要分为:综合、语言、表演以及造型艺术管理这四种形式。这样的划分方式有利于确认艺术管理门类的学生对专业知识的研究与学习的方向,同时也有利于对专业当中不同知识背景的学生进行划分。(3)以上两种框架的结合。以上所讨论的两种框架其出发点以及其关注点等都有所不同。艺术门类基础下的艺术管理框架具有导向性的功能,比如说造型艺术管理所对应的是造型艺术管理领域,它的缺点就是所针对的对象不够明确;另一种框架的构建是艺术管理基础下创建的,比如说艺术行政部门它所针对的组织是政府行政机构部门,它所存在的缺点是没有明确指出所对应的领域。从此可以看出,我们只有综合这两者的优点,将这两者进行融合重构,取长补短,最终形成复合型的框架结构。 3结语 本文以当代专家学者的研究成果为基础,对艺术管理学的理论框架和研究范围进行了确定,并从管理学和艺术学两方面的角度对理论框架的构建进行了研究,并指出了理论框架实际上是艺术管理理论框架的眼神和补充,对艺术管理学的研究和发展具有指导意义和实用价值。 作者:孙艺宁 单位:中国矿业大学 艺术与设计学院 范围管理论文:扩大管理服务人员范围的意见 一、适用人员范围 按属地化管理原则,将领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被征地 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人员、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人员,遗属抚恤金人员一并纳入到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体系。 具体为:户籍在区的领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慈湖乡被征地农民中已转户且住在安置小区或未转户且已居住在社区的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住在社区的领取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领取遗属抚恤金人员。 二、管理服务内容 1、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工作;为其提供社会保险政策咨询和各项查询服务; 2、跟踪了解新纳入社会化管理服务人员的生存状况,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养老金资格认证; 3、帮助死亡的新纳入社会化管理服务人员家属申请丧葬补助金; 4、集中管理新纳入社会化管理服务人员人事档案; 5、为新纳入社会化管理服务人员进行免费健康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有计划地开展健康教育、疾病预防控制和保健工作,提供方便的医疗、护理和康复服务; 6、组织新纳入社会化管理服务人员开展文化体育健身活动,指导和帮助他们通过各种形式的社会公益活动发挥余热,开展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务。 三、经费保障 区原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经费由原渠道解决,新纳入社会化管理服务人员经费参照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经费标准由区财政根据当年实有人数拨付。 四、有关要求 1、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建立和完善区社会化管理养老新体系。 2、充分发挥街道(乡),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平台作用。按照实施意见要求,加强宣传,精心安排,使群众满意,确保此项民生工程顺利实施。 3、进一步规范经费管理,区纪委(监察局)、区财政局将定期对资金进行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本实施意见由区人社局负责解释。 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范围管理论文:司法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纠纷范围界定 在我国走向法治化国家的进程中,高校治理中的法律问题逐渐显现,高等学校与学生之间因管理活动而产生的各种纠纷呈现出不断上升的趋势,特别是学生投诉高校的行政案件尤显突出。在“依法治国”大背景下的“依法治校”理念已从理论探讨转为现实规定的今天(2005年教育部最新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第三条:高等学校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各地法院对学生行政诉讼案件的处理情况各不相同,类似案件却发生截然相反判决的情况已不是个别现象,呈现出在一国司法空间内对学生诉权保护极不平衡的局面。这有损于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既不利于对公民受教育权的保护,也不利于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的深化。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在2004年前后就已开始酝酿相关的司法解释(2004年7月29日,时任国家教育部法制办副主任张文在给重庆市100余名高校党委书记和校长上“依法治校”一课时就曾透露:“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制定一项新的司法解释,将把高校招生、学历发放、教师资格、学生退学等方面发生的教育纠纷首次纳入行政诉讼范畴之中,不再只是由教育行政部门来内部处理,学生因不服学校校规校纪处分而提起的诉讼,法院以后将会受理。”[1]),但时至今日,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的司法解释却仍迟迟没有出台,由此而给高等院校在依法治校理念下的学生管理工作造成了诸多的负面影响,也对高校学生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带来了极大不便写作论文。 一、目前高校与学生之间行政法律纠纷的表现形式 1998年底,北京科技大学学生田永因考试作弊,学校决定对其按退学处理,并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不办理毕业派遣手续。因不服学校决定,田永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北京科技大学推上被告席,成为中国行政诉讼史上一个里程碑式的案件,并被收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自此案开中国高校行政诉讼先河以来,学生频频将高校告上法庭,高校被诉现象已经是屡见不鲜,并且高校与学生之间因管理行为而引发的纠纷呈现出上升趋势,而且类型多样。根据案件所涉及问题的特点,笔者对近几年内典型案件分类如下: 1、招生录取领域纠纷2001年,何建宇填报志愿时表示不服从专业调剂,但淮海工学院在招生时将其安排在所报志愿以外的专业,何建宇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学校非法录取。[3]2、毕业证颁发及学位授予权纠纷1999年,刘燕文认为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的不授予其博士学位的审议过程违背了正当程序而将北京大学告上法庭,开创了以“正当程序”要求司法干预学校内部管理的先例。[4]3、学校纪律处分的纠纷2004年7月杭州师范学院美术专业的学生卢燕同样因考试作弊被勒令退学失去学位而向法院提出诉讼。[5] 二、目前高校与学生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 (一)目前国内学者对高校法律地位的阐述很多,以下两种学说较有代表性。 1、主体资格标准说。《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此,该标准认为,高校等事业单位就是行政诉讼法所指的被授权组织,其行使国家行政权,可以成为行政诉讼中的适格被告。学者们从不同概念表述了高校的适格被告人。我国著名公法学者马怀德从比较法的视角引入大陆法系的公务法人(或称“公营造物”)的概念,认为我国高校法律性质应定位为“公务法人”。[6] 2、法律关系标准说。该标准认为,学校与管理相对人(教师和学生)之间是一种复杂多重关系,但其主要特征是隶属型的行政关系。因为,学校与其管理相对人之间的关系都是一种管理关系。从本质上说,管理体现着行政属性。因为教育管理就是国家教育权的行使,权力的有序运行是要求被管理者遵从。在管理过程中最终体现了管理权力的单向性、强制性,也是在管理过程中恢复了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隶属关系,因为“任何一种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就实证意义而言都具有不对等的性质。企业可以决定开除职员,学校可以决定开除学生,而职员不可能开除企业,学生不可能开除学校。”[7]由此可见,学校与管理相对人是一种隶属型的行政关系。 (二)高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着具有特别权力因素的公法关系 高等学校的公法人地位具有以下含义,首先,高等学校是法人,具有一切法人所共同具有的法律地位。如拥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以自己的名义接受捐赠,签订合同,起诉和应诉等。其次,它是依行政法设立的公法人,其设立、废除、变更和内部组织规则由行政法规定,其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责任主要是行政法上的,由行政法规定。而且它还可以享有公法人的某些特权,如财产不能扣押和强制执行。第三,它是公法人中的特别法人,不同于行政机关等普通的公法人。它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具有独立的人格,与设立它的国家或地方政府保持一定的独立性,独立负担实施公务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不同于普通行政机关等公法人。高等学校是公法人中的特别法人这一论断虽未被我国立法所明确,但事实上,从确认高等学校法人的《教育法》、及《高等教育法》的公法性质、从公立高等学校行使权力的公共性、以及高等学校为公益目的存在的特征来看,高等学校显然是符合公法人的评判标准的。这一点也可以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9年第四期)收入的《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行政诉讼案》的判词中窥得一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判词认为:“在我国目前情况下某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虽然不具有行政机关的资格,但是法律赋予它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职权。这些单位团体与管理相对人之间不存在平等的民事关系,而是特殊的行政管理关系。他们之间因管理行为发生的争议不是民事诉讼而是行政诉讼。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5条所指的被告是行政机关,但是,为了维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监督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行使国家赋予的行政管理职权,将其列为行政诉讼的被告适用行政诉讼法来解决他们与管理相对人之间的行政争议,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本案被告北京科技大学是从事高等教育事业的法人,原告田永诉请其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正是由于其代表国家行使对受教育者颁发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行政权力时引起的争议,可以适用行政诉讼法予以解决。” 三、司法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的范围 (一)“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衰败和修正为司法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纠纷范围划分标准的确立提供了借鉴“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形成与发展已在地球上经历了一个多世纪,而当中国正想吸收该理论用以将某些管理领域排除到法律救济以外时,世界上的一些原本提倡该理论的国家与地区早已开始批判、修正、甚至摈弃了该理论。德国是“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创始国,同时又是批判该理论的领头羊。德国“特别权力关系”理论走向衰败的主要原因是重视公民基本权利的潮流。“特别权力关系”理论虽然起源于19世纪的末叶,但直至二战前,仍在欧陆国家盛行。二战的教训警示人们重视人权。其次,二战后的德国兴起了一种“司法国”,主张法院对行政行为拥有完全的审查权,以保障人权才不至于再次被蹂躏。1949年在二战结束的特定历史背景下,德国制定了《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强烈要求国家在各个方面贯彻法治与人权原则,因而有许多规定直接冲撞传统的“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第十九条规定:“ 一、根据基本法,某一基本权利可以受法律限制或依法予以限制,就此而言,这种法律必须普遍适用而不仅适用于个别情况。此外,这种法律必须列出基本权利,指出有关条款。 二、基本权利的基本内容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受侵害。这些规定意味着,公民的基本权利无法律依据是不得限制的,无论在特别权力关系之内还是之外;并且,当公民的基本权利受到公共机关不法侵害时,均有权提起诉讼,无论是普通法院还是行政法院。这些成文立法大大冲击了传统“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对适用司法救济的排除,而当时的行政法还不至于彻底否定“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于是就引发了学者们对这一理论的修正。第一个修正者是德国著名公法学家乌勒。乌勒教授在1956年“德意志公法学者年会”上提出一篇名为“论特别权力关系”的论文中,开始检讨该理论,并提出了一种区分“基础关系”与“管理关系”的理论,以此来取代“特别权力关系理论”。[8]这种理论认为,不能一概将“特别权力关系”纳入诉讼范围,也不该将它全部排除在司法救济以外,而要区分“特别权力关系”中的“基础关系”与“管理关系”。“基础关系”是指直接关系到“特别权力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事项,如公务员资格的取得、学生被开除等,“管理关系”系指行政主体为实现特别权力关系的目的所采取的管理措施,如公务员的工资,学生的住宿、奖学金等;在“基础关系”中,行政主体所做出的行为视作行政处分,适用法律保留和司法救济,行政主体在“管理关系”中的行为,就不适用法律保留和司法救济。 (二)司法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纠纷范围划分标准的界定 高校学生管理行为入诉是法治进程的必然。因此,在确定其划分标准时,既要考虑高等院校管理过程中的自主性,又要符合司法审查的基本要求。本人认为可以确定以下两个标准,第一,被诉高校学生管理行为是否足以改变学生的在学身份。学生入学后就与高校之间形成了特定的法律关系,即在学法律关系,学生因此而获得学籍,具有相应的法律地位,享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当学生在学业没有达到规定的要求,或违反学校纪律情节严重时,可能会受到学校最严厉的处理,这种处理足以引起在学法律关系的消灭,使学生丧失其在学身份。如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等。第二,被诉高校学生管理行为是否对学生的公民基本权益有重大影响。高校学生管理行为中有的既不改变学生的在学身份,也不具有外部性,但该行为的做出将影响学生的财产权、人身权等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如留级,降级决定虽不致使学生丧失学生身份,但学生会因此而多缴纳更多的学费;有的学校对违纪学生做出行政处分的同时,相应削减或取消奖学金、贷学金或降低贷学金等次;有的学校对考试作弊或者对违禁使用电器学生处以罚款等等。在确立了高校学生管理行为可诉的两项划分标准后,对何种高校学生管理行为可以纳入受案范围就有了判断依据。从立法层面上说,人们期待通过修改行政诉讼法从根本上解决包括高校管理纠纷在内的特别权力关系领域的受案范围问题。但由于行政诉讼法的修改还有待时日,面对日益增多的学生诉学校管理行为的案件,最高法院尽快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予以回应是务实之举。否则,法院将难以走出受理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的尴尬境地,已经受理的一些案件也将不会有重大的突破和实质性的进展。 (三)司法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的具体事项 今天看来最高法院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是十分必要的,它可以使司法审查与大学生自治之间达到一种适度平衡,而这种适度平衡主要是通过界定高校学生管理行为入诉的具体事项范围来实现。本人认为,该受案范围应包括以下三种具体类型: 1、学业证书管理类行为 此类行为应包括不作为。主要是指不予颁发、补办学业证书、宣布学业证书无效的行为。在我国,学业证书管理和学位管理的两个不同的管理体系,高校对学业证书管理是其法定职权,而对学位证书的管理则由法律授权。我国的学业证书包括学历证书、其他学业证书和结业证书。 2、违纪处分行为 这里是指使学生丧失学籍的开除学籍的处分行为。《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3、招生考录类行为 这里主要是指高校研究生录取过程中的一些行为包括取消入学资格,拒查研究生入学考试成绩等。而本科生由于是全国统一录取,录取行为为教育行政行为,其行政主体的地位是确定的,因此司法解释也无须对此作进一步的说明。 范围管理论文:诠释分析医院管理会计的工作范围和方法 摘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浪潮的推动下,全国医疗体制、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正在深入开展,医院如何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增强生存与竞争意识,满足广大群众不断增长的医疗需求,是摆在医院管理者面前的重要课题,而试行医院管理会计能在这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医院管理;管理会计;构想 一、试行医院管理会计 在我国70年代末,国内企业开始了对管理会计的理论探讨,之后企业中有较高素质的经营者开始了管理会计运用的新尝试。随着国内经济体制、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企业大力试行管理会计有了新的外部条件。目前,在医院管理中,管理会计应用极少,综观医院面临的竞争环境,推行医院管理会计,及时给经营管理者提供各种会计信息,定能促进医院的各项重大决策更趋合理化和科学化。 二、医院管理会计的工作范围和方法 医院管理会计的工作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两部分: 1.预测与决策预测与决策主要是为单位管理者预测前景、经营决策和规划未来等经济活动服务,其主要任务是确保医院的各项资源(含人、财、物)得到最经济、最合理、最有效的配制和应用,以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例如医院大批量使用的制(合)剂产品来源问题,是自行配制还是购买成品,哪种方式最经济实惠,运用管理会计中的相关方法通过分析可获取节约成本、获利最多的优化方案。另外,药品的库存数量应为多少时既能保证医院运转的正常需要,又能最大限度地降低库存药品占用资金数额等方面的问题,都能通过管理会计的相关方法分析得出。 2.规划和控制规划与控制主要是为医院管理者反映和分析过去以及规划控制现在的经济活动服务的。主要目的是有效控制医院日常经济活动,明确各职能科室的经济责任,并对各科室的经营业绩进行正确评价、考核及奖惩,及时正确地调整和完善科室和医院的未来发展规划。例如医院基本建设项目投入是总体规划,分期实施还是重复建设,连年征战,运用业绩评价会计,对医院多年基本建设过程和财务收益、银行借贷进行综合评价,可以给经营决策者提供极具科学而有力的依据。又如医院临时工聘用数量的多少,医护人员合理的配比,行政后勤管理部门的设置均可通过评价进行分析,进行合理的有效控制。 医院管理会计中常用的方法是财务分析法以及本量利分析固定资产投资决策方法等。它是通过对财务信息的深加工和再利用,实现对经济过程的预测、决策、规划、控制、责任考核评价等职能的一个综合体。 三、试行医院管理会计的主要影响因素 1.管理会计的应用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单位领导的重视程度由于财务会计工作具有及时性、连续性、系统性的特点,因而其采用的程序与方法具有在实践中应用的客观必然性,即如果没有财务会计工作,单位就无法掌握其全部经济活动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因此,不管单位领导重视与否,财务会计都是各行业必须要进行的一项日常性工作。管理会计根据单位内部经营管理的特定需要,采用灵活多样的方法与程序向单位内部各级管理人员提供有选择的、部分的和不定期的管理信息,以便单位管理部门能够根据这些管理信息对有关经济活动进行规划、决策、控制与业绩评价。但是与财务会计不同的是,管理会计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一个单位是否在日常工作中应用管理会计,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单位领导和各级管理人员对管理会计的了解与重视程度,如果企业领导缺乏对应用管理会计重要性的认识或对管理会计的基本概念与方法知之甚少而不应用管理会计,而是凭过去的经验或主观判断对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规划、决策、控制与业绩评价,可能并不影响其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尽管由此可能会导致单位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的下降,但这种不利影响需要通过应用管理会计之后产生的效果对比才能体现出来。因而,单位在实践中是否能够主动地应用管理会计,则取决于单位领导和各级管理人员的观念更新,即是否能够将管理会计视为一项有助于加强单位内部经营管理和提高单位经济效益的经常性工作。只有得到单位领导和各级管理人员的重视,并且单位拥有掌握管理会计基本知识的专业人才,才能够使管理会计得到有效的推广和普及应用。2.培养一批高素质的管理会计专业人员会计人员对管理会计运用的影响,主要是通过会计人员素质高低来体现的。素质系指会计人员知识层次、知识结构、价值观和职业水准。它不仅要求会计人员掌握现代科学管理、数学、预测学和经济学方面的知识而且还应了解心理学、行为学等社会科学知识。同时建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加强会计人员培训,提高会计人员应用微机的能力,尽快培养一批高素质的管理会计专业人员,是推行医院管理会计的重要条件之一。 3.力争实现单位内部的管理会计工作制度化为确保管理会计工作的规范化,必须在单位内部建立起与财务会计部门平行的管理会计部门,由专业人员负责管理会计工作,并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以便考核评价单位管理会计师的工作业绩。 四、医院管理会计推行设想 1.增强医院主要领导的管理意识能否成功推行管理会计,医院主要领导的管理会计知识和素质培养显得十分重要,没有他们的支持和参与,推行是一句空话。通过参加管理会计培训班或自学有关基本知识和相关知识,使主要领导增强管理会计意识,不断完善自己对会计工作和会计人员的认识,可为顺利推行医院管理会计打下最重要的基础条件。 2.培养医院管理会计人员从现有财务人员中培训专业管理会计人员,通过培训,系统地掌握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 3.组建医院管理会计科为防止机构繁多,便于协调工作,组建的医院管理会计科可与财务科合署办公,但管理会计科必须配备初具管理会计知识的干部和会计人员,并由院领导明确工作职责、任务,如定期提交分析报表、专题报告、项目预测分析、评价、建议,适时列席部分院级工作讨论会等等。 4.开展医院经营财务专题分析(1)固定资产投资合理性分析。针对近几年连续不断的基本建设项目进行回顾和再评价,尤其是银行信贷投资效益分析,为今后医院基本建设立项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2)医院经营管理中的成本控制。大力加强对各部门人力、物力消耗使用的控制是提高经营管理效果的有效途径。通过对各科室实际人员费用及材料消耗的统计分析制订出合理的消耗指标,以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3)物资采购预测和决策分析。医院每年的医疗设备和药品采购资金额巨大,任何盲目的设备采购和药品库存积压都将给医院带来资金上的浪费和周转困难。因此,事前做好预测分析工作,制订资金使用计划,可以有效地避免上述问题的发生。 总之,管理会计是一门综合性的学科,其最主要的特点是具有参与决策的作用,为经营管理者提供决策支持。尽管目前普遍推行尚存在不少问题,但管理会计的科学性和先进性是不容置疑的。各单位应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合理应用,不断探索,总结提高,使管理会计在医院的经营管理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范围管理论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复议范围分析论文 按照现行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工商所行使职权时有两种方式,一是上报县局、以局名义作出,二是直接以自己的名义作出。毫无疑问,对工商所上报县局、以局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不服的,其复议机关依法是县级工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即地区级工商机关。然而,当工商所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而相对人不服时,县级工商机关可不可以受理其复议申请?可以受理哪一些复议申请?这在实践和理论中,是存在争议的。 一种意见认为,工商所(站、队、分局等)是县级工商机关的派出机构,不是独立的法人单位,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工商所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县级工商机关只能受理相对人不服工商所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时提出的复议申请。如果工商所不是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即使以自己的名义作出了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也不应是县级工商机关。这种看法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我局市场管理所在2000年1月20日,联合瑞安市城关镇城建监察中队管理无照经营的沙河底菜市场,拆除了部分摊位。沙河底居委会以我局市场管理所违法采取强制措施为由,于2000年2月向我局申请复议。复议期间,沙河底居委会又以我局违法采取强制措施为由,将我局作为被告,向瑞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我局向法院提出不同意见,认为沙河底居委会既以市场管理所为复议被申请人向我局提出行政复议,同时又以同一理由在复议尚未终结期间将我局列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尽管无论是将我局或将市场所列为被告,诉讼结果可能相同,但沙河底居委会显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复议法》的相关规定,滥用了诉权。瑞安市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根据现行法律,我局市场所不能以自己的名义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作为我局派出机构,其行政行为可以视为我局行政行为,因此我局受理沙河底居委会的复议申请本属错误,将我局列为被告没有什么不妥。应当指出,我局提出答辩理由后,瑞安市人民法院是相当重视的,经多次研究并经多方请示,才作出开庭审查的决定。因此,瑞安市人民法院的看法,代表了现阶段审判机关的普遍看法。 另一种意见认为,尽管工商所是县级工商机关的派出机构,尽管它行使的不是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权,但只要它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而相对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的,县级工商机关都可以受理。理由是,我国建立和健全行政复议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越权执法本身就是违法行政行为的一种,所以,无论工商所行使了何种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只要这种具体行政行为是以其名义作出的,行政复议机关理应是县级工商机关。当然,按照《复议法》的规定,相对人不服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派出机构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时,也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但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现阶段是实行垂直领导的,县级工商机关是地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直属机构,因此,相对人不服工商所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只能向县级工商机关提出。这样才是《复议法》的本意,符合法律的立法精神。以上述的沙河底居委会诉我局强制措施违法为例,尽管拆除摊拉不是我局市场管理所的权限范围,但既然市场所以自己的名义发出通告、并在市局未知的情况作出了拆除摊位的具体行政行为,那么,无论复议被申请人或者行政诉讼被告,都应该是市场所,而非我局。我局受理相对人的复议申请完全体现了《复议法》的立法精神。很难想象,假设我局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了国务院的具体行政行为,而相对人将朱镕基总理告上法庭是怎样的一番法律奇观。瑞安市人民法院的做法显然违背了法律的立法精神和宗旨。 值得指出的是,我国现阶段的工商行政管理法规,除直接规定工商所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外,还有二种例外情形。一种如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所行政处罚职权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下列处罚种类和幅度,经县(市、区)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所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这种原则上可以由工商所以自己的名义作出,但必须经过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为谁,实践中也是有不同看法的。一些人认为,派出机构与设立它的政府工作部门同属一个系统,且在行政关系上和业务关系上均存在密切的领导关系,为了防止部门保护主义,对该种行为提起行政复议,应当向县级工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我们认为,这种看法是错误的。首先,县级工商机关依法批准工商所在一定种类和幅度内,可以以自己名义作出行政处罚时,往往采取抽象行政行为形式,即普遍授予下辖工商所都可以拥有这种权利。相对人不服此种行政处罚时,可以对县级工商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一并提出审查申请,但不能直接以县级工商机关为复议被申请人。其次,即使县级工商机关直接参与到具体行政行为中去,批准工商所可以就某个案件在一定种类和幅度内以自己名义作出行政处罚,也并不等于说,这个行政处罚是由县级工商机关决定的。从法律上来说,"决定"和"批准"是由本质区别的。"决定"意味着工商所在该项具体行政行为中丧失了决定权,也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作出。而在"批准"这种情况下,可以看出:第一,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仍是以工商所名义,而非工商局名义;第二,县级工商机关并没有对整个具体行政行为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它只不过起着许可工商所某种建议的作用,一般情况下,是原则性的、有局限性的,它并不排除对工商所的指导和监督功能。因此,相对人对这种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的复议机关,仍应是县级工商机关。 另外一种情形比较复杂。如《浙江省取缔无照经营条例》第八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无照经营时,需要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决定",而第十六条规定:"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所决定。但罚款一千元以上或者没收违法所得二千元以上的,应当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如果某工商所在查处无照经营时,既需要实施查封、扣押措施,又只对相对人给予一千元以下的罚款,行政复议机关到底为谁?我们认为,这种情形应分别而论:1、相对人只对工商所的行政处罚不服申请复议,那么行政复议机关显然只能是县级工商机关。2、相对人既不服行政处罚,也不服查封、扣押措施,但直到处罚决定作出后才提起行政复议的,我们认为,这种情形下,行政复议机关仍应是县级工商机关。因为,复议机关保护的是相对人的最终利益,工商所的行政处罚一旦被确认为违法或不当,那么,由查封、扣押措施造成的损失应当一并赔偿。如果查封、扣押措施没有违法或不当,而仅是工商所的行政处罚违法或不当的,显然,相对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查封、扣押时,其合法权益并没有受到侵害,无论向哪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都意义不大。同时按照我国《复议法》规定,相对人申请复议时,一不能越级申请,二不能同时向两个部门申请,更不能向二个有层级关系的部门申请,三从维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完整性来说,也不应当将一个案子拆为两半。为充分体现《复议法》对相对人及时、便民、全面的保护原则,对这种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由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是最适合的。3、如果相对人仅对查封、扣押措施不服,那么受理复议申请的机关应当是县级工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这与第二种情形中的查封、扣押措施应有所不同。尽管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实施查封、扣押措施都是为了实现工商所的行政处罚的目的,但相对人要求保护的标的显然不同。一种是相对人认为工商所的行政处罚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一种是相对人认为查封、扣押的措施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两者具有明显区别。复议机关在受理复议申请时,不仅要充分掌握法律的原则和精神,还要充分考虑申请人的要求和目的。 行政复议是公民权利的一种救济手段,健全和完善行政复议制度,是推进依法行政的新的重大举措。理顺和明确县级工商机关的复议范围,必将进一步发挥我们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复议制度及时、便民、成本低等优越性。我们认为,尽管在实践和理论中,对县级工商机关的复议范围存在各种各样的争议和分歧,但是,县级工商机关可以受理相对人不服工商所以自己名义作出的一切具体行政行为而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是符合法律的宗旨和精神的。只有这样,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才能充分发挥其对下级机构的监督作用,确保规范执法,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范围管理论文:论信息系统项目的范围管理 摘要:本文结合作者的实际经验,讨论了信息系统项目管理中范围管理的重要性,范围管理中每个管理所用到的工具及技术,以及怎样进行项目的范围管理。对范围管理包含的五个过程进行了详细阐述。对于项目范围管理,主要从从制定项目范围管理计划、范围定义、创建工作分解结构WBS、范围确认和范围控制五个方面进行了论述。 关键字:信息系统;范围管理;工具及技术;范围管理重要性 [正文]项目范围管理在项目管理中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在管理项目的范围之前,首先应收集客户等干系人的需求,并根据需求来定义并记录产品的特征与功能。范围管理确定在项目内包括什么工作和不包括什么工作,由此界定的项目范围在项目的全生命周期内可能因种种原因而变化,项目范围管理也要管理项目范围的这种变化。项目范围的变化也叫变更。采用科学的范围管理方法、工具和技术为项目的范围管理带来了事半功倍的效果。同时也为项目的成本、时间和资源的准确估算的准确打下良好的基础。下面我从以下几方面来论述信息系统项目的范围管理。 1.编制范围管理计划 从事项目管理者都知道,做任何事情之前都应该先做好计划,好的计划,是成功实施项目的基础。在项目中,项目经理非常重视范围计划的制定,在正式做计划之前,项目经理组织项目团队,进行大量细致的工作,采取用户访谈、调查方式收集用户对项目性能和功能的需求,了解用户使用的现有信息系统的优缺点,掌握实际情况,并且查找公司组织过程资产,找出制定范围管理计划的模板,再结合以往项目的经验,制定出了一份初步的计划,然后召集项目团队成员讨论,对计划进行修改和完善,在全体成员参与下,最终完成了一份详细的、科学的范围管理计划,用于指导项目如何定义、分解以及核实和控制项目范围。 2.范围定义 在范围计划基础上,定义好项目的范围。一个成功的项目,应该做且只做成功完成项目所需的全部工作,为了保证这一点,就需要在项目前期定义一个明确的项目范围。在项目的早期阶段,项目经理带领团队,到了客户现场收集需求。在收集需求的时候,采用原型法将收集到的需求,做成模型供客户参考确认,以此消除彼此的歧义,充分挖掘用户的需求,并基于团队自身的经验以及专业水平,对客户的需求进行引导、细化,将其模糊的概念形象化,粗糙的需求具体化。基于需求文件,项目经理召集项目的主要干系人进行开会讨论,同时邀请了系统的最终用户代表对系统功能做评价,通过用户的角度,去发现和改进系统的功能,以此最终形成了完整的项目范围说明书,主要包含有项目目标范围描述、主要交付成果、产品验收标准以及主要里程碑等内容。 3. 创建工作分解结构 基于项目范围说明书,项目经理带领团队开始对项目范围进行分解,将此项目涉及的需求调研、系统设计、开发、测试等完整模块都一一列出,避免遗漏必要的组成部分,在各层次上保持项目的完整性;对于该项目中的数据库设计,将其归入系统设计单位中,在其他单元不再重复出现,避免了交叉重属;对于项目中的每个工作包,都对其进行编号,并与组织结构图和成本控制点深度结合,便于项目的日后管理。WBS的最低层的工作单元是工作包,对于项目中的工作单元,遵循8/80原则将其细化,并制定具体的负责人,同时制作WBS词典,对工作包做具体描述。根据项目的特点,采用分解结构和滚动波式计划方法,并把当前要做的工作计划的细致些,将远期的工作计划的相对粗一些。 4.范围确认 范围确认是对已完成项目范围正式确认的过程。范围确认应该贯穿项目的始终。如需求确认、设计确认、布线施工确认、安装调试确认,各阶段确认汇总后,对系统总体检验作为最终交付的确认,即验收。同时规定了项目各阶段交付文档。 及时规范的范围确认可以使项目组成员提高士气,并且管理层和客户能够最直观的了解当前项目进度。在范围管理计划中我们明确规定,对被确认的可交付物,必须有客户正式的签字确认文件,即使是客户没有通过的,也要书面记录该结果以及被拒绝的原因,以待分析检查原因。 5范围控制 范围控制就是监督项目的范围状态,管理范围基准变更的过程。因此,在本项目中,项目经理定期组织召开项目状态审查会,审查项目的范围,通过对照范围基准,找出范围偏差,并做分析,严格杜绝一切的范围漫延。如,在一次状态审查会上,项目经理发现项目的功能模块中多了文件管理的功能,查了一下系统变更日志,未有找到有类似的变更记录,于是项目经理参照责任分配矩阵,找到了这个模块开发的负责人询问原因,得知是客户在一次电话中向他提过希望在功能模块中能增加一个文件管理的功能。针对这种情况,项目经理首先向这名成员强调了范围基准、以及变更流程的重要性;其次,针对这项多出来的功能,项目经理要求相关人员提交正式的变更申请,走正常的变更控制流程。 范围控制的核心是管理变更,即影响发生变更的因素、保证所有被请求的变更按照项目整体变更控制处理,并对范围变更实际发生时进行管理。在制定范围管理计划时,已经介绍了主要的范围控制的原则。为了对范围变更进行追踪,确保已通过的范围变更请求的处理,引入了配置管理系统,将所有的通过的变更请求作为配置项管理,并委派专门的配置管理人员不定期检查配置项的状态。此外,我们在定期的项目评审会议室,还要检查当前项目中是否引入了未批准的变更。另外,针对项目绩效报告,我们也要进行分析,确定是否需要采取措施引入变更。 总之,项目的范围管理是整个项目管理过程的重要环节,它与项目的质量、成本、人力资源等管理密切相关。每管理一个项目,项目经理认识到每个项目都具有自身的特点,范围定义、估算方法、控制技术都可能不同。但是无论怎样,作为项目经理,为了防止需求蔓延,必须保证项目在范围定义内进行,因此,如何更好地把握项目范围管理,灵活运用项目管理的工具、方法、技术,还有待于我们去研究、探索、实践和总结。
统计研究论文:电力系统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防护的研究 计算机网络系统利用通讯设备和线路,将地理位置不同且功能独立的多个计算机系统相互连接起来,以实现网络中资源共享和信息传递的系统。而针对电力行业分散控制、统一联合运行的特点,电力系统计算机网络充分将资料共享与信息交换结合起来,从而实现了发、输、配电系统一体化,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应用价值越来越凸显。但由于各单位及各部门之间的计算机网络硬件设备不相统一,缺乏相应的制度及操作标准,应用水平参差不齐,随之而来的信息安全等系列问题不得不引起重视。 1 电力系统中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的重要性 随着电力系统中电子计算机技术的不断引进,总体监控及保护等领域防的护措施不到位,造成计算机受病毒及黑客攻击的现象时有发生。不法份子或黑客能够根据数据传输的速率、长度、流量及加密数据的类型等各个方面干扰或者破坏电力系统中的重要设备,还可以结合分析网络的流量与密码对传送的数据进行解码,从而窃取重要信息。这不仅影响了电力系统的正常运行,而且给电力企业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同时还影响正常社会生产和生活,其危害和损失不可估量。因此,在电力系统中加强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防护措施尤为重要。 2 电力系统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存在的问题 2.1 工作环境存在安全漏洞 从目前情况看,相当数量的电力企业在信息操作系统及数据库系统等方面存在许多安全漏洞,如不引起重视,这些漏洞将会对电力系统带来严重影响。相关数据的流失、特定网络协议的错误等将给电力企业带来不同程度的损失。 2.2 网络协议存在的安全问题 计算机网络协议是电力系统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的重要根源。但也存在一定的安全问题,电力系统中常见的Telnet、FTP、SMTP等协议中,主要是面向信息资源共享的,在信息传输过程中安全性得不到有效保障。 2.3 计算机病毒的侵害 计算机网络的运行过程中,受到病毒的侵害在所难免,但如果没有形成相配套的防护措施,那么计算机病毒带来的危害将不可限量。计算机病毒不仅具有很强的复制能力,能够在相应文件及程序之间快速蔓延,而且还具有其他一些共性,一个被污染的程序本身也是传送病毒的载体,危害性大。 3 电力系统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的防护措施 3.1 加强对网络安全重视 电力系统计算机网络的安全性关系到整个电力系统效益的实现,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加强对网络安全的重视,首先要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信息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意识,健全网络信息安全保密制度,并加强对电力系统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的监督和管理。同时,还要全面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专业技能及水平,提高防护计算机网络信息窃密泄密的实力及综合能力,做好相关日常信息维护、安全管理及防护等各项工作。除此之外,还要定期对电力系统计算机网络的相关信息进行检查,及时扫描和清除病毒,处理好电力系统中网络信息安全隐患,并做好文档的存档、登记以及销毁等各个环节的工作,从而保证电力系统网络信息的安全性。 3.2 加强防火墙的配置 防火墙系统主要包括过滤防火墙、双穴防火墙和防火墙,是保护计算机网络安全的一种技术措施,具有阻止网络中黑客入侵的屏障作用,被称为控制逾出两个方向通信的门槛[3]。电力系统中重视防火墙的建设,要建立在杀毒软件的基础上进行科学、合理的配置,同时,为了预防不法分子和黑客的入侵,要对计算机网络信息及信息系统进行必要备份,定期对相关备份进行检查,保障其有效性,也保证网络之间连接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3.3 网络病毒的防护 网络病毒具有可传播性、破坏性、突发性、可执行性等特点,须引起足够重视。在电力系统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防护中,要注意以下几点:1.建立和完善相关防病毒客户端,应涉及到电力系统的各个服务器及工作站,电力系统与Internet的网络接口处也不例外,最大限度防止病毒的蔓延和传播;2.应部署好相关病毒防护的措施,尽量避免电力系统中的安全区与管理信息系统共同使用一个防病毒的服务器,以免造成冲突,为病毒传播创造可能;3.在电力系统相关文件传输,如电子邮件发送等,要在相关服务器前端部署病毒网关和杀毒软件,经扫描后再进行相关文件的传输,有效防止带病毒文件成为病毒传播蔓延的媒介;4.加强病毒管理,掌握相关信息,保障病毒特征码的及时更新,如遇到突发情况要迅速采取有效的措施,以保证电力系统的网络信息的安全性[4]。 4 总结 电力系统计算机网络信息化的不断发展,安全防护意识也应随之得到全面提高。目前,新技术的不断进步给网络信息安全性带来了极大挑战,特别是电力系统的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关乎电力企业的效益,做好相关信息安全防护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计算机网络安全防护,主要针对网络病毒、不法分子及黑客等不同形式对网络系统的攻击和破坏,只有全面防护,源头消除,才能够保障电力系统计算机网络信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统计研究论文:浅论财政研究中的统计分析方法 一、前言 近年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我国财政工作面临的压力日渐增大,为了能够更好地进行财政分析工作,积极引进统计分析方法显得尤为必要,利用统计分析方法,不仅能够更加直观、清晰了解各项工作实际情况,还能够提高财政分析工作准确性,为此,加强对财政研究中统计分析方法的研究具有积极意义。 二、统计分析方法概念及其重要意义 1、概念 统计学主要研究对象为客观事物数量特征及关系,作为一种关于数据收集、整理及分析等一体化方法论科学,也是实证研究的重要手段之一。统计分析法将研究对象的数量、规模等各类数量关系作为基础,通过揭露事物之间的相互关系、规律等,最终对事物做出准确的解释及预测。 在科学技术快速发展背景下,电子应用设备逐渐成为人们生活、工作中不可缺少一部分,为统计分析法的推广提供了极大支持,统计分析法也逐渐成为各学科研究中的重要方法。在具体应用中,通过利用分析法中的数学方式、模型等获取相关数据、信息及资料,并进行整理及分析,最终获得定量结论,实现研究目标。 统计分析法是一项科学的分析方法,在具体应用中,要确保历史统计数据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如果缺乏准确性,势必会直接影响后续决策科学性。 2、重要意义 统计分析法在财政分析工作中的应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统计人员及部门需要完成任务的重要手段。一项完整统计调查活动涉及调查、设计及整理等多项内容。为此,在完成调查工作后,便要进行分析工作。利用统计分析法开展财政分析工作,不仅能够为管理者提供完整的统计分析报告,提高决策科学性,还能够客观、具体反应财政各项工作实际情况、提高财政人员工作质量及效率,在编制统计分析报告过程中,能帮助财政人员及时发现自身存在的问题,并积极进行学习和提升,以提高财政研究工作水平,为此,利用统计分析法开展财政分析工作显得尤为必要。 三、统计分析方法在财政研究中的具体应用 1、合理确定选题 选题是财政分析工作的首要环节,具体可以通过积累统计数据方式进行,将数据进行对比,并对不同之处进行分析,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从而确定选题方向,还可以通过对工作情况等进行了解,将实际工作作为根本出发点,以更好地完成分析报告。不仅如此,还可以通过了解时事等方式完成选题工作,并将本企业作为题目,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章制度,为后续财政研究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2、收集相关资料 资料作为统计分析工作的主要依据,没有资料的支持,那么研究工作也将无法开展,在进行分析之前,收集相关真实、完整的资料十分必要。在资料收集过程中,需要加大对资料严谨性的关注力度:首先,利用统计报表,由于统计报表各项目较为完整,利用报表收集相关资料,能够保障资料完整性;其次,收集相关部门资料,财政研究工作涉及范围较广,为此,为了能够提高资料全面性,要加强对原始资料的收集;再次,整理专题资料。整理的专题资料主要是对某个目标进行研究,具有一定针对性,利用这类资料,能够提高研究工作有效性;最后,实际调查是最为直接的一种方式,财政人员能够直接获取自己所需的资料,能够保障资料质量。 3、加强对资料的整理 通常情况下,原始数据资料不能够进行直接汇总,需要进行相应加工和整理。目前,可以利用计算机软件代替手工形式整理资料,如利用excel软件统计数据,将数据录入到计算机当中,便于后续工作的开展,同时,财政人员可以利用平衡推算、因素推算等形式对数据进行相应的估算,对数据进行排序和分类,最后构建统计图表,以清晰的查看各要素之间的关系,相比较传统统计工作,通过这种方式,不仅能够提高工作效率,还能够最大限度减少失误,提高财政研究有效性。 4、选择合理方法进行分析 统计分析作为关键环节,选择合理方法能够达到预期研究目标,常见的财政研究统计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第一,对比法,将存在关系的要素进行对比,如静态或者动态对比;第二,分组法,主要是指按照统计分组理论,将数据资料进行分组处理,如比例等,而后开展分析工作;第三,平均法,利用平均指标分析财政现象的构成特征、依存关系等,揭露财政工作存在的不足之处等。除了上述方法之外,还包括动态法和因素法,在具体使用中,可以结合实际工作需求,选择合适的方法。 5、制定分析报告 制定统计分析报告是对上述过程的总结和归纳,为此,统计分析报告要在统计资料基础之上,应用简洁、明确文字进行表述,充分反映客观现实。在统计分析报告编写中,要注重采用说明性应用文体,提高措辞规范化,清楚的表达事物之间的关系。 四、结论 根据上文所述,统计分析方法在财政研究中的重要性日渐突出,为此,财政人员要重视该方法,并加大对统计分析方法的研究力度,结合丰富的实践经验,使统计分析法在财政研究工作中最大限度发挥积极作用,从而提高财政研究工作有效性。 统计研究论文:现阶段国企高管人才流失的原因的统计研究 近年来,随着产业结构化调整的不断深入,在一些传统产业和新兴产业领域,国退民进的步伐正在逐步加大,随之而出现的是国企高管人才的流失。据粗略统计,近年来,已有近千名国企高管进入民营企业,而且还呈现出不断扩大的趋势。当然,国企高管人才流入民营企业,增强了民营企业的活力和竞争力,加快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程,进一步促使国企内部调整与改革,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但是,不可否认,国企高管人才的不断流失,必然会削弱国企的竞争优势,给国企带来了一定的影响。因此,研究探讨国企高管人才流失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已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国企高管人才流失的原因 需要理论认为,需要产生动机,动机激励人去行动。根据一项调查显示,个人发展空间以及薪酬待遇等方面是目前一些国企高管人才流失的主要因素。 一是因个人权力需要和自我实现需要得不到满足。现有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运作机制,造成企业在经营决策、管理决策,特别是用人等方面没有自主权,使得某些真正具备职业经理人能力的高管个人在国企内部发展的空间受到制约,感到不能施展自己的才华,成就感得不到实现,产生了焦虑情绪和压抑感,所以做出离职的决定。 二是因个人尊重需要得不到满足。国有企业因行政管理体制的约束,层次多,程序繁杂,相互掣肘,内耗太大,个人希望独立地做些工作和创新事情,也会因为项目立项问题、资金审批问题、更高层领导的认同问题等而搁置或放弃,个人价值得不到最大限度发挥,因而选择了离开。 三是因个人安全需要和尊重需要得不到满足。按照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国企高管的薪酬不论企业效益如何都有上限,不可能像民营企业或非国有上市公司那样有更高水平的薪酬和福利待遇。国有企业高管的薪酬福利与他们承担的责任和风险存在着不对等,缺乏市场竞争力,使他们失去了成就感,产生了不平衡和不安全感。 四是因个人归属需要和尊重需要得不到满足。在某些情况下,国企管理者的任免,与经营业绩并没有太大的关系,更多的是需要依靠人脉关系,甚至依靠不正当行为,再加上工作岗位和领导职数所限,一些人的上升通道不畅,在利益博弈中渐渐被边缘化,或被排挤出局,没有了向上发展的空间和可能,失去了自我实现的可能,因而被迫离职。 五是因个人年龄所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国企职工男性退休年龄为60岁。随着时间的流逝,一些上世纪八、九十年代艰苦创业的国企高管元勋们已到或将到退休年龄,陆陆续续退出高管岗位。他们大多数身体仍然健康,精力依然充沛,仍有权力需要、成就需要和自我实现需要,有的人因而转身进入了民营企业。 六是其他原因。一些国企高管在任职期间有一些不合法的行为,比如侵吞国家资产或以其他不当形式获利,为规避风险和避免将来受到处罚而主动离职,。 二、应对国企高管人才流失的策略 综合上述分析,减少和预防国企高管人才流失的最核心的策略是改革国有企业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特别是分配体制、绩效评价体制、用人机制等,最大程度地满足国企高管人才的不同层次的需求。一是建立一个真正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运行的空间,为国企高管人才提供一个能够发挥独立解决问题能力的工作环境,以满足他们的权力需要、成就需要、自我实现需要。实践证明,具有高度权力需要和成就需要的人,都具有强烈的求得成功的愿望,对发挥影响力和控制力十分重视。因此,要通过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改革现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建立真正市场化的法人治理结构。在国有独资企业建立健全董事会,逐步做到出资人决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董事会选聘高级经营管理者,经营者依法行使用人权,事权、物权等管理权。 二是建立适合高管人才成长和发展的人才选用机制,以满足各类人才的自尊需要和归属需要。要建立健全公开、平等、择优的人才选拔任用机制,做到公开选拔,公平竞争、程序公正,制度健全,为各类人才脱颖而出、各展所长提供制度保障。要建立科学的人才评价指标体系,客观公正地评价人才的基本要素、业绩和贡献,注重业绩选人,市场选人,品德选人,坚持能者上,弱者换,腐败者查处,把那些以国家为重,以事业为重,以企业为重,以职工为重的人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 三是建立健全切实可行的薪酬激励约束机制,以满足国企高管人才的安全需要和尊重需要。要建立和完善以经营业绩考核为依据,以岗位绩效工资为基础,短期薪酬分配与中长期薪酬激励有机结合,资本、技术、技能、管理等多种要素参与收入分配的新型薪酬激励制度,逐步使各类人才收入水平与市场接轨。要建立健全和严格实施绩效评价标准和办法,真正发挥薪酬奖优罚劣的激励作用。同时,根据国企高管人才群体的特点,还要同时采取成就激励、目标激励等方法,否则,仅靠薪酬激励只会事倍功半,达不到预期效果。 四是建立严格的国企监督机制。要探索和加强对国企高管的监督管理,防止腐败。要采取企业内部监督、社会监督、法律监督、主管机构监督等多方面多层次的监督渠道和方式,把国企高管的一切利益置于阳光之下,公开透明,让国企高管挣合法的钱,享受合法的待遇。这即是对国家负责,对人民利益负责,也是对国企高管个人负责。 五是应采取灵活的退休机制。优秀的国企高管人才是提高企业经营效益,加快现代化企业建设步伐,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不可多得的宝贵财富,因此,我们应当根据企业经营管理需要,对有能力、有威信、口碑佳,身体好,本人又有继续工作意愿的高管人才采取灵活的退休政策,延长他们的退休年龄,让他们为企业做出更多的贡献。 六是加强对国企高管人才离职的管理和约束。国企高管人才的成长,其优秀的领导才能,优异的管理能力,广泛的人脉关系等的形成,虽然有个人努力的结果,但与国家和企业投入大量财力、物力、人力进 行长期培养,甚至不计成本的历练是分不开的,因此,国企高管也应属于国有资产范畴,国企高管跳槽在某种程度上意味着国有资产另一种形式的流失。为了有效地控制和弥补国有人力资产流失,应采取交纳培养费等方式,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进行必要的约束。 统计研究论文:中古社会史研究的数理统计与士族问题——评毛汉光先生《中国中古社会史论》 【关键词】魏晋 隋唐 士族 统计 社会史 【内容提要】用数理统计的方法研究魏晋隋唐社会的变迁及其对政治的影响,可以使该时代社会政治史更具有确定性,避免轻易的定性分析造成的以论代史,但也遇到史料不完整和不确定的障碍,对史料的选取判断体现了作者对历史的理解。士族的特点是什么,与寒素、豪强、官僚有何区分,其向城市的迁徙具有什么意义?这些都是研究中古社会史必须予以明确回答的基本问题。 一 毛汉光先生是台湾研究魏晋隋唐史学者,论著颇丰。2002年底,上海书店出版他的两本著作《中国中古社会史论》和《中国中古政治史论》。这两本书原版于20世纪80年代末,书中所论都是研究魏晋隋唐史的基本问题,我读后颇有印象。现在重读,又给了我仔细思考的机会。由于两书提出的问题,讨论起来颇费篇幅,故本文只介绍《中国中古社会史论》,另外一本,另待机缘。 毛汉光先生出生于1936年,他们这辈人,在台湾学术界属于承前启后的一代。在他们之前,是从大陆到台湾的成名学者;他们之后,是台湾培养的新一代,多为他们的学生。所以,他们的学术,从提出问题,观察角度,思辨模式,到论证方法,都可以看出中国学术传统的深刻影响。毛汉光先生本科就读于台湾大学历史系,1969年毕业于台湾政治大学政治研究所博士班,长年供职于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台湾大学和历史语言研究所都与傅斯年先生密切联系在一起。傅斯年先生当年在北京大学,与胡适之、蔡元培等先生提倡整理考订史料,揭橥“史料即史学”。此提法过于简单片面,引来许多批评。然而,考察史料学派所为,并不只是翻剪故纸,而是力图把中国朴学传统与西方的实证主义相衔接,探索新时代的史学规范,功不可没。公正评价史料学派,有助于我们今日重新确立人文学术规范,克服浮躁虚夸。 而且,毛汉光先生还曾经担任美国哈佛大学访问研究员,接受不少西方的史学理论与方法,本书名为“社会史论”,就已经表明他试图用社会史的方法来研究中古史,理论渊源,昭然若揭。 二十世纪二十年代起,不少中国史学家受西方史学理论与方法的影响,都曾经从社会史的角度研究中国史。由于这批学者国学功底好,又曾经留学,受过西学训练,所以,他们作出不少出色的研究,达到相当高度。后来,由于种种原因,这条研究之路中断了。几十年后,又有一批年轻学者重新踏上这条道路,人数增加,道路拓宽,水平也在提高。但是,也存在理论生硬套用,国学根基不够深厚等问题。因此,引进一些中西学术融合的好作品作为借鉴,无疑将促进学术的成长。毛汉光先生的这部著作,虽然不尽能满足上述要求,却也属于在此方面努力探索的著作,成败经验,给人启发,值得一读。 二 研究历史,首先必须牢牢把握对该时期社会生活给予重要影响的基本方面,也就是要把历史现象置于什么样的环境中去理解。正确把握这些基本点,历史就是一个相互关联的整体,否则就沦为支离破碎、失去灵魂的断片。就中国中古时代而言,东汉末年的“党锢之祸”造成的信仰崩溃和思想解放运动;随之而来的多次动乱,引起社会彻底瓦解而造成士族崛起,无疑是理解该时代的纲。这是一个人与社会互动的问题,更是人与文化合为一体的问题。或许读者看到这里不禁要哑然失笑,这岂不是常识吗?然而,我们却经常在常识上出问题,在历史学领域藐视对人的研究,甚至认为人物研究不属于学术范畴,因而抽掉人的经济、制度、法令条文的皮相描述,不是到处蓬生吗?在这一点上,毛汉光先生的把握是准确的,他在《序》中指出:“研究社会史最重要的是探讨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几经考虑,觉得欲研究官僚政治,先得明?社会背景以及社会中人物的特质,否则便仅能知官僚的空架而无法深究其内涵”。研究士族,分析士族社会的变迁,以此考察魏晋隋唐时代,可谓得其要。 本书共有十二篇,分为“总论”四篇,“分论”八篇。 “总论”四篇,分析中古统治阶层的社会基础,社会成分,中古家庭的变动和中古士族的演变。这四篇,作者对魏晋南北朝隋唐的政治进程作了一般性的概论,描述士族在此政治进程中所扮演的角色,提出并定义划分社会阶层的几个基本概念,对魏晋南北朝隋唐时代统治阶层的构成成分作了颇为细致的量化分析,用数据来说明该时期士族的产生及变迁,阐述士族社会与士族政治的互动关系,在此基础上,提出作者的士族理论,统领全书。就作者的意图而言,“总论”应是全书的基础与灵魂。 “分论”八篇,是在“总论”理论框架内的展开和补强。 在中国中古史领域,陈寅恪先生是将西方政治学的党派政治与区域集团等理论用于具体研究,并通过一系列考证建立学说的先行者。除了众所周知的“关陇集团”说外,我们还可以从其弟子万绳楠先生整理的《陈寅恪魏晋南北朝史讲演录》(黄山书社1987)中,窥见其对魏晋南北朝政治嬗替的精彩论述。受此影响,万绳楠先生也发表了论文《曹魏政治派别的分野及升降》(《历史教学》1964年1期),提出曹魏政权由汝颖和谯沛两大政治集团支撑,并分析其势力消长。较陈寅恪先生所谓曹魏为寒族、西晋为士族的区分法,要细致合理。毛汉光先生吸收他们的成果,在第五篇把研究扩大到魏、蜀、吴三国政权社会基础的分析,比较全面。当然,毛先生的着眼点,在于说明“单士”和地方豪族如何通过仕宦之途上升为士族,这个问题贯穿于全书,故后面几篇也围绕此主线展开。 第六篇,统计两晋南北朝主要文官中,士族、小姓和寒素所占的比例。第七篇则围绕唐高宗禁止陇西李、太原王、荥阳郑、范阳卢、清河崔、博陵崔、赵郡李等五姓四十四子相互通婚,亦即“禁婚家”展开,罗列这些家族成员的仕宦情况,分析唐朝修士族谱的目的。与此相关的是第十二篇关于敦煌文书中两件唐代士族谱残卷源流及修谱原则的论证。 第九篇统计唐朝十八个士族成员科举与仕进的情况,指出晚唐时期的政争,实际上是士族之间的争执,而不是武后以降新兴进士或中晚唐新进寒素进士与旧门第之间的互不相容,李德裕一党反对的不是进士第本身,而是进士的浮华风气。陈寅恪提出,牛李党争是寒素进士与旧士族之争,牛党拥护科举,李党反对。此说在唐史学界影响甚大,但实证薄弱。毛汉光先生的研究是有说服力的。关于此问题,傅璇琮等大陆学者也有许多精彩的论述,很值得参考借鉴。 第十和十一两篇,作了琅琊王氏和兰陵萧氏两个士族的个案研究,主要是统计这两个家族的仕宦情况,兼论其为人处事的风格。王氏的考察主要集中于魏晋南北朝时代,萧氏则为隋唐时期,相互衔接,可以反映士族政治至唐不衰的一个侧面。 从以上介绍可以看出,在中古社会史的把握上,毛汉光先生以士族为纲,以数理统计为基础,通过世家大姓在政治上的兴衰,揭示魏晋南北朝巨大的社会变迁。 关于士族的盛衰,士族门阀政治存续的时间,学术界一直存在很大的争议,最主要的有两种观点,亦即认为士族门阀政治盛于两晋,而衰落于南北朝;另一类观点则认为隋唐仍属于士族政治时代,中晚唐以后才发生根本改变。持不同观点的学者,都作了许多论证,反复辩难,推进了士族研究的深入。然而,辩论双方长期争论,却始终处于平行线上,一个重要原因,在于研究方法上颇有缺陷,亦即各自选取有利于己说的史料,拼辍整合,而没有对魏晋隋唐的士族进行总体的实证性评估;在具体考证上,又没有把史料作同时性和非同时性的区分,据以细分出若干时段;在空间上也没有区分不同区域,研究各自的特点。结果必然是以点代面,论证上脱离时空。在缺乏坚实的定量研究基础上做定性分析,必然随意性甚大,偏差甚远。毛汉光先生的研究,力图克服上述缺陷,把研究的出发点放在对士族的定量分析,整体统计从东汉末建安元年至唐末天佑三年(196~906)710年间,士族在官场的数量和比例。即使在能够运用计算机进行数据处理的今日,要开展如此大规模的统计,也很不容易,迄今已发表的论著中,这是最完整的统计。而且,他还在时间上作更加细致的区分,共分为27期,从49年到20年不等,以25年居多,也就是基本上以一代人为一期,在中古史研究中,如果能真正达到此标准,那是非常精确的。 根据这份统计,可以清楚地看出,从东汉末年以来,士族在官场所占比例一直在上升,从建安年间的29%上升到东晋的80.8%,达到高峰。以后,南朝士族一直保持过半数的比例。我们知道,东晋后期,随着北府兵集团的兴起,出现了宋、齐、梁、陈的王朝更替,这四个王朝是由东晋时代不入流的军功家族建立的,但是,这并不代表被称为“寒门”、“寒贱”、“庶族”取代了士族,实际上,国家政权仍由士族把持,只是不如东晋初期士族拥立东晋皇室那般“王与马共天下”的盛况,出身较低的皇族仍需要依靠盘根错节的士族来统治社会,时势使然。因此,政权更替的暴力革命,并不一定代表着社会革命。北朝的情况则有所不同,拓跋族起自塞外游牧民族,其酋豪阶层不同于汉族的士族,但进入中原以后,北魏政权中士族的比例在迅速提高,从31%猛升至79.7%,非但不亚于有士族门阀政治传统的南朝,甚至比同期的南方政权还要高。 为什么南北朝社会政治基础迥异,却发展出相似的士族政治社会呢?这是我们面对上述统计结果时首先想问的,也是研究魏晋南北朝史不能回避的问题。但是,作者的关心似乎不在于此,颇可惋惜。我以为关键在于魏晋以来社会崩溃,基层组织全面瓦解,在国家体制外普遍形成自治团体,如战乱时期广泛存在的坞壁及其演变形成的自然村落,这些基层组织掌握在强宗大族手里,他们垄断乡村,左右地方政治,其强大者甚至影响中央,使得从中央到地方的政权都必须与他们合作、妥协,才能获得安定。 魏晋南北朝士族的强势,就在于其扎根乡村,拥有大量的人手,且由于魏晋以来的学术家族化,使得强宗大族获得文化的声望和影响力,地方势力、经济基础和文化权力结合而形成的士族,使得国家重新整合统一社会时,首先要把他们纳入国家体制之内,而后要将国家权力渗透入乡村组织之中,这必然是一个缓慢的渐进过程,当然也是一个社会逐渐质变的进程。面对国家分裂造成的社会现状,新建立的国家政权都不能不重用士族豪强以获得统治基础,这就是南北朝都大量任用士族为官的基本原因。 由此看来,士族的存在是一种社会现象,同当时的社会生产方式、国家政权对社会基层的控制力、统治方式与技术能力、文化上的向心力、市场交换的频度与交通、传播事业的发达等方面相适应。尽管中国古代基本上是人治的政治,但是,人治不等于随心所欲的统治,也不能脱离社会存在的各种因素和条件。中国的统治形态,基本上与中国社会的发达成熟程度相适应。因此,士族把持的乡村社会不能在国家权力渗透下发生质变,则士族主导政治的局面仍将继续下去。这种社会内部的深刻变化,不依任何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也不是短期的、疾风骤雨式的暴力运动所能促成的。用“侯景之乱”或隋末民变之类孤立的暴力行动,举出若干家族衰败的事例,或者抽出几个单项指标就断言士族政治形态已经终结,那是轻率的。实际上,在社会动乱中,一些士族在动乱中衰落,另一批士族却在动乱中崛起,只要中古社会生产方式和基本形态没有重大转变,士族政治的格局不会有根本性的变化。所以,只关注动乱和个别人物的兴衰,是用人治的历史批判人治的政治。更何况摘取时论为依据的方法,具有强烈的主观性,故反对者也容易摘取一堆描述士族政治兴盛的时论展开讨论,使得客观的史学研究陷入主观世界,价值判断横溢,以论代史。与此相比,毛汉光先生的统计,更有说服力。 社会的变迁,必须通过生产形态的转变、生产力的提高、社会文化和政治体制变迁等诸多方面共同作用而实现,毛汉光先生的统计,证明了这个过程的长期性。整个隋唐时代,士族在统治阶层当中所占的比例仍然很高,隋朝为67%,唐朝“安史之乱”前为65%左右,“安史之乱”后仍在56%到89%之间波动,越是唐朝后期,士族比例越高。然而,中晚唐士族比例异常之高,所反映的只是京畿地区的情况,因为藩镇割据以后,地方发生了重大变化,许多地区的实际人事权力不在中央,所以,中央政界多士族是落日余辉的写照。除了这部分统计需另外探讨外,隋唐时代的统计说明,士族政治的局面依然维持。对于前述大陆史学界关于士族政治的争论,毛先生的研究做出了明确地回答,今后如果还想继续探讨这个问题,都不能回避毛先生构筑的平台。也就是说,必须有宏观统计的基础,哪怕是重新进行统计,也不能再用不完整的史料来立论。 三 数理统计有其优点,但是,要很好地运用于人文学科,并不容易,绝非加减乘除或者更加复杂的数理运算就能够进行。人的社会存在诸多不确定性;而且,表面看起来确定的东西,却必须进行定性的分类,才能够成为统计的材料。所以,定性和定量是交织在一起的,不可能简单地通过定量进行定性。这个过程,存在着许多歧义,需要历史的判断,这些因素都决定了人文科学一旦运用数理方法,就不是简单容易的事。否则历史学界就没有历史学家立足之地,只要请来几位数学家就可以了。祛除数理术家对 人学科的傲慢与偏见,才有社会文化的繁荣。 就本书而言,统计的基础是有疑问的。 首先,是数据选取的范围。毛先生以正史有传的人为基础,从中统计出士族所占的比例。这项工作虽然繁重,但也只能是典型分析,不能视为总体分析。因为史籍收载人物有其特定的标准和限制,收录的人物有限,因此不会是客观全面的。在此范围内,不管统计的人物有多少,都跳不出古代修史原则所规定的框框。因此,所得出的结论,只有相对的准确性,可以作为理解一种趋势的参考数据。 正史收录的人物,以中央官员为主,难以反映出地方的情况。地方州郡一级官员,对于研究王朝人事极为重要。岑仲勉《隋书求是》大部分篇幅为隋代总管、刺史的考订,郁贤皓《唐刺史考》则是唐代刺史的专书,将来有志继续研究士族政治者,以这两部著作为基础进行统计分析,必能推动研究进一步深入。 而且,随着考古事业的发达,碑铭墓志不断发现增多,提供了不少新鲜史料。毛先生在专题研究上,大量使用墓志材料,但在总体统计上,似乎未加统计。而且,书中对统计的原始数据未加说明,所以,我们对其统计的基础不清楚,也就难于放心利用统计成果。 其次,是对于数据的时间处理。本书大约以25年,亦即一代人为一个时段,将710年细分为27期,无疑是想让统计更加精确。对于为什么要区分为27个时段,书中有长达6面的介绍,然而,对于最为关键的史料数据如何准确判定时间,安插于这27个时段,却没有说明,故其统计结果,无从检验,我也只能根据这一时代史籍的基本情况来评论。 我们知道,正史处理传主的家世,一般在传记的开头作交待,述及其籍贯、数世先祖,文字极为简练,时间记载往往笼统含糊,有些人,我们可以参照别的传记、本纪等,对其活动的时间进行考证,但相当部分是无法确证的,即使有碑铭墓志可资利用,也难究其详。也就是说,我们无法对所有的数据作准确的时间处理,以适应作者25年一期的时段。而且,有不少官员的活跃年代,跨越几个毛先生划定的时段。因此,硬要区隔出这么短的时段,统计上应该会有不少重复统计和模糊统计。就中古时代而言,官宦士族在史籍中留存的人物多,时间长,而起自社会下层的政治人物收录少,骤兴骤衰。故本书对士族的社会统计,应该是高估的。所幸在总趋势上没有乖离。 在不完整和不确定的史料面前,相对的精确往往有较高的可靠性,绝对的精确则只有相对的可靠性。对于数理统计而言,实在是令人头疼的迷宫。作者如果不拘泥于自己设定的一代人时段,而取具有转折意义的时间做更大时段的划分,研究的结论也许会更可靠,更有意义。例如,西晋约50年,书中划分为两段,以“八王之乱”以后为一段。其实,从司马氏收罗世家望族立晋,其用人原则至惠帝相沿无改,“八王之乱”时,朝廷已失权威,宗王称兵,招降纳叛,任用附己,皆如流星,转眼即逝,这场贵胄大族的内讧,并没有树立新的用人原则,也没有社会阶层的兴替,看不出有划分为两期的必要。隋朝37年,书中合为一期,但隋文帝统治的24年,严厉镇压北周关陇集团权贵;炀帝则重用南方士族,用人路线颇有变化,倒是可以分为两期。在研究上,必须根据研究对象的具体情况来决定研究的方法,而不能先决定研究方法,再拿研究对象试刀。 四 数据的处理,与对历史的理解颇有关系。对数据的正确分类,决定着统计的成败,而这项工作反映了学者对历史的基本认识和学养。正因为如此,所以带有相当程度的主观判断成分,也就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容易引起争论。 毛先生对于社会阶层的划分,提出独特的标准。他把统治阶层的出身分为三类:1、士族:“采用三世中有二世居官五品以上的标准以外,还添加凡史书皆称大族者”;2、小姓:“包括所谓县姓、地方酋豪、地方豪族等”,“是介于寒素与士族之间的阶层,依本文之定义,由寒素升为士族必需经过小姓这个阶段”;3、寒素:“指素士、农、工、商、兵、其他半自由民,及非自由民如奴婢、门客等”。 除了士族为学界通用的名词外,其他的小姓和寒素,都是毛先生的创新。 颇具社会影响的家族成为士族,是由多方面因素造成的。祖先世代官宦是一个重要条件,但文化要素也必不可少。陈寅恪先生在《唐代政治史述论稿》中篇《政治革命与党派分野》中说:“所谓士族者,其初并不专用其先代之高官厚禄为其唯一之表征,而实以家学及礼法等标异于其他诸姓。”官宦加文化,是成为士族的必备条件。对此,毛汉光先生在理论上是赞同的(见第四篇第四节),但在具体运用上,却往往去掉文化的条件,在划分成分时,一再使用三世中有二世居官五品以上为标准(第二篇第一节和第六篇第一节),以使得士族统计的面达到一定的数量级。这样做,在数据选取上标准明确,方便掌握,符合理科的要求。但是,“士族”却沦落为官僚“仕族”。“士族”和“仕族”大不相同,可资说明的事例俯首可拾。西晋宰辅贾充,先人做市魁,父亲贾逵为魏朝重臣,任豫州刺史,贾充助司马懿篡魏,女儿为晋惠帝皇后,岂止“三世中二世官居五品”,然而,当时人并不以其家族为贵,庾纯当面嘲笑贾充先人出自市井(见《晋书·庾纯传》)。研究者也未曾将贾氏列为士族。南朝权臣想当士族,求助于皇帝,皇帝说我可以升你的官,却无法让你当士族,除非你自个儿得到士族的认同,于是,这些权要屈尊拜访士族,骄狂点的想混个女婿当当,谦虚点的只想能捱着士族坐坐,却都受辱而归。至于已经获得公认的名门士族,数代无人当五品以上官,依然家门不坠,仰慕者众,这种事例更多,不暇例举。崔卢李郑王的社会声誉地位,堪称无冕之王,崔民干,唐初任黄门侍郎官,不过四品,唐太宗修《氏族志》,宰相们公推他为第一等,引来唐太宗愤愤不平,硬压低为三等,次于第一等皇族、第二等外戚,可依然高踞众氏之首。琅琊王氏,当然是名门,高官辈出,但王筠对于时人美誉崔氏和应氏颇为不满,致书诸儿论家世道:“史传称安平崔氏及汝南应氏,并累世有文才,所以范蔚宗云崔氏‘世擅雕龙’。然不过父子两三世耳,非有七叶之中,名德重光,爵位相继,人人有集,如吾门世者也。”(《梁书·王筠传》)文化与官爵的关系及其社会评价,颇可玩味。中古时代,由于强大的士族豪强阶层存在,官本位未能完全确立。故依官品甄别士族,只能得其形骸。钱穆先生《略论魏晋南北朝学术文化与当时门第之关系》(《新亚学报》5卷2期)指出:“门第即来自士族,血缘本于儒家,苟儒家精神一旦消失,则门第亦将不复存在。”振聋发聩。 数理统计必然强调官位等外在形态,因此,就必须确立一些明确的、可以把握的标准。例如,本书第十篇就提出形成士族有三大主要途径:一是经过政治的主要途径,二是经过文化途径,三是经过经济途径,或由大地主、或由巨商大贾入仕。上面已经批评了将仕宦与文化分离的士族标准,至于第三条途径,则自惭孤陋,不知有汉,无论魏晋。自汉初抑制商人以后,贱视商人的观念深入社会,并为后代沿袭。以商人富足、巨商大贾入仕来否定贱商观念,以为是一种悖论,其实是误解。除了汉武帝为解决军费而实行算缗告缗等特殊时期,抑商主要是政治、文化行为,防止商人挟富干政,凌驾贵族。因此,“抑商”并非“禁商”,在汉朝,早就是:“今法律贱商人,商人已富贵矣;尊农夫,农夫已贫贱矣。故俗之所贵,主之所贱也;吏之所卑,法之所尊也”(《汉书·食货志》),何况后代。商人可以富,甚至可以因为人治或腐败等原因绕过禁止商人当官的法规入仕,但不能获得国家统治意识形态或社会评价主体的尊崇,前述西晋贾充就是明显的例子。商人可以富,官人可以有权,但不能获得文化上的贵。所谓士族,是尊(财富、权势)贵(文化、精神)的结合体。就士族形成史而论,兹以贯穿中古时代的天下名门弘农杨氏为例,发迹于楚汉战争中将项羽分尸的杨喜,封侯高仕,然而要到东汉后期的杨震出现,以“关西孔子”的文化声誉蜚声海内,才真正被公认为士族名门。这中间经历了数百年的文化积淀,而人们评论杨氏,基本上是从杨震这时候开始,也就是从其确立为士族以后,而不再追溯到十几二十代远祖,因此,士族是历史形成的。尤其是东汉末年“党锢之祸”后,形成清浊的官人区别,官宦不重要,重要的是要做清官,当有文化学识的忠臣,强大的激浊扬清舆论,促成知识阶层的自觉,形成尊重文化的士族标准。故士族一旦获得公认,就成为社会仰慕的对象,成为相对独立于统治意识形态的文化标准,不许清流所不容的寒人浊官商人巨贾所玷污,抵御政治入侵以至于唐朝,维系文化法脉,不绝如缕。在这期间,士族破落清贫者有之,数世未出高官者有之,却维持家门不坠,睥睨权势,怎一个量化标准把握得了? 小姓的定义,也令人困惑。在唐以前的史部著作里,只有两处出现“小姓”,说的是同一件事,一条是《唐会要》卷94记载圣历元年(698)八月,武则天想让武延秀纳突厥女,突厥可汗默啜拒绝道:“我可汗女当嫁天子儿。武,小姓,罔冒为婚,我为此起兵,欲取河北耳。”另一条为《资治通鉴》卷206同一事件的记载,但默啜的文词略有不同:“我可汗女当嫁天子儿。武氏小姓,门?醪坏校?杳拔?琛!毕匀唬?靶⌒铡笔窍喽曰适叶?裕?彩嵌晕涫系拿锸印U馔??壬?摹靶⌒铡焙敛徽幢摺C?壬?戳⒌摹靶⌒铡保???匦铡⒌胤角醭ぁ⒌胤胶雷宓冉撞悖?簿褪鞘芳?小奥⒍舷缜?钡暮狼俊H灰浴靶 惫谥??蛩坪跤胧孔逵惺屏Υ笮≈?郑蝗艚橛谧杂擅瘛?胱杂擅瘛⒎亲杂擅竦乃?健昂?亍庇胧孔逯?洌?蛴钟懈叩椭?稹J导噬希?孔逵牒狼恐?穑?谟谖幕?⒓遥?嗉词孔灞?/div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于儒家礼法形成门第,豪强则本于实力。豪强不一定小,士族不一定势力大,更不存在自由民、半自由民、非自由民先当小姓,小姓当官,然后“中央化”而成为士族的渐次攀登的唯一道路或模式。 至于“寒素”的名称,多见于该时期史籍文献之中。周一良先生早在1926年发表于《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7本第4分册的长文《南朝境内之各种人及政府对待之政策》中,已经指出:“凡非帝室而是清流者皆可曰素族,……南朝之称素族皆与宗室相对而言也。”并举出琅琊王氏等士族为例证。1983年,唐长孺先生在《读史释词》(《魏晋南北朝史论拾遗》,中华书局1983)又作了补充考证,指出素族实即士族的同义语,寒士为士人。显然,寒素指的并不是所谓自由民、半自由民、非自由民阶层。毛先生似乎也注意到此点,故于书中第二篇“分类”中说道:“在魏晋南北朝时,常有大士族称次级大士族为寒素、寒门。”但出注标明为其《两晋南北朝士族政治之研究》(1968年)的发现。在社会阶层的具体区分上,依然坚持自己独创的“寒素”定义。 毛先生既然要把与“寒素”不相干的自由民、半自由民、非自由民合为一个阶层论述,就应该像“小姓”一样另外创立名称,不宜使用学界已有定义的名词,以免引起混淆。至于“半自由民,及非自由民如奴婢、门客”,到底有多少人跻身于统治阶层,完全应该统计出来,明示于书中。魏晋南北朝乃至隋唐,对于社会阶层有严格的身份法律规定及限制,日本学者堀敏一先生专门出版了《中国古代的身份制——良与贱》(汲古书院1987)。奴婢成为统治者不是一个普遍的现象,正常情况下,法律上也不允许,因此,似乎应该作为一个特殊的现象,而不应同自由民混为一谈。 看来,数理统计的基础还在于对历史的把握。 五 士族是如何成为政治主角的呢?毛先生在第四篇作了回答,他认为在两汉社会,一端是代表政治力的皇帝,一端是代表社会势力的地方豪族,两者之间需要通过官僚与士大夫媒介沟通,这个中间人构成一个特殊的团体与社会阶层,地方豪族士大夫化,士大夫家族化,从而走向了中古士族之路。 那么,介于中央与地方豪族之间的士族又是如何形成的呢?毛先生认为,汉代地方豪族占有土地而获得经济基础,但由于局限于一地而带有区域社会性,其宗族拥有一定的武装,构成武装团体。这种地方豪族必须有重大的质变,才能成为把持朝政的士族,最主要的变化在于要有学问,具备当官的资格,进而向中央迁徙,亦即要由社会性转变为政治性,由地方性转变为中央化,从而完成士族化的转变。因此,他归纳出其划分的士族、“小姓”、“寒素”三个层次之间的转化模式,也就是“寒素”经过“小姓”的阶段成为士族。 在此转化过程中,毛先生尤其重视“中央化”,把它作为地方豪族变成士族的必由之路。为此,他在第八篇“从士族籍贯迁移看唐代士族的中央化”,用100多页的篇幅,从两《唐书》和碑铭墓志中找出许多例证,罗列崔、卢、李、王、刘、高、裴、萧、薛、柳十姓十三家八十三房在有唐一代向两京迁徙的情况,又一次用统计数据来说明此进程。 所谓的“中央化”,书中第八篇“结论”定义为:“将具有地方性格的郡姓‘新贯’于中央地区并依附中央的现象”。亦即地方“郡姓”迁居并附贯于京城。在他看来,官僚化和中央化是地方姓族演变为士族的必由之路。 其实,官僚化和中央化是一回事,因为就官场而言,仕途都是以中央为指向的,官位晋升也就是向区域中心城市进而向京城的迈进,这种空间移动是以政治升迁为根据的,“中央化”是“官僚化”的结果,而不是相反。所以,所谓的“中央化”,骨子里就是“官僚化”,这是以三代祖先的官阶决定士族与否的标准理所当然推衍出来的结果。看来,毛汉光先生太注重当官的经历了。 而且,其选取的十姓十三家都是士族,不能够说明“寒素”通过“中央化”上升为士族的过程。况且所统计的都是名牌士族,尚不足于说明士族整体的情况。就统计而言,取材是片面的。 从人员的流动,动态地把握社会的变迁,这是一个很好的视角,值得充分肯定。如果从自己设定的框框中跳出来,将视野从官僚化这类政治史的问题拓展到社会史的层面上考察,倒是可以发现一个隐蔽却至关重要的问题,那就是随着国家统一的深层次发展,中央建立起文化主导权,并伴随经济发展和城市增多与繁荣,士族不由自主地从原来聚居的地方不断向城市迁徙,先是经由科举投身国家政治生活,而后更多人迁居城市,构成城市的文化阶层和生活消费群体,长年累月,与原籍地的宗族渐行渐远,完全城市化了,也就再也没有能力通过城乡呼应来影响政治,从而根本瓦解了中古时代士族的政治社会根基。城市化的士族依赖国家生存,构成国家官僚队伍;乡村士族因为上层精英分子不断被吸往城市而弱化,难以左右地方政治,成为乡绅。这是一个在不知不觉中展开的渐进过程,虽然缓慢,却造成质变,构成唐宋社会变革一个重要的方面。魏晋士族因扎根于乡村而强盛,至唐代因城市化而衰落,构成一部士族政治兴衰的历史。关于这个问题,我将另外撰文予以考察分析。 毛汉光《中国中古社会史论》提出的问题是严肃的,深入分析这些问题,就触及到魏晋隋唐社会史的核心,值得我们再三深思,不断探讨。基于不同的理解,略陈管见,以就教于毛汉光先生及诸位方家。 统计研究论文:音乐心理测量和统计的两种新技术- 音乐教育研究 【内容提要】实时测量和元分析的统计方法,是音乐心理学研究界新近开发和应用的研究方法。本文描述了这两种研究方法在国外音乐心理、治疗和教育研究中的发展状况,并分析了其应用价值。 【关键词】音乐心理;测量;统计;CRDI;元分析。 CRDI:从非实时到实时音乐心理测量 20世纪80年代之前,音乐心理学和音乐治疗学研究涉及的音乐情绪反应和音乐认知反应的测量,多采用问卷、形容词核对表、单维度或多维度量表以及操作反应观察的方式。这些测量方式为音乐情绪和音乐认知的研究收集了大量的数据。但是,这类方法的最大缺陷,在于与音乐的时间性质相悖。它们收集的数据,是被测在聆听音乐之后依赖记忆所做的反思。另外,这些方法在音乐情绪和音乐认知反应的研究中,不能与音乐的进行过程实施实时的记录及再现,不能使研究者对音乐进行和被测反应之间的同步关系做出全面、反复、精确和深入的观察。简言之,这些测量及记录方法是非实时的。 从20世纪80年代初起,研究者从技术和装置入手,开始解决音乐心理的非实时测量与音乐进行的时间性之间的矛盾,使音乐心理学和音乐治疗学的测量技术进入实时反应和记录的时代。 实时测量技术,最早的形式是Clynes于1982年研制的“情绪记录器”(Sentograph),用于测量被试对音乐的情绪反应。这种简单的装置上设有一个万向的按键,被试根据对音乐情绪反应的不同描述和强度操纵此键,便可将不同方向和压力的操作按不同类别和比例,转换成相应的电压,并给予与音乐进行过程同步的记录。 1983年,Nielsen又设计出一种簧制的夹钳,用于研究被试在音乐进行过程中对音乐紧张度的实时反应,并可将被试在研究过程中的持续反应绘制成图形。这种装置所记录的数据,在后来的验证性实验中表现出很高的效度。 1991年,Namba等人在音乐情绪反应的系列研究中,利用现有的计算机键盘,开发出一种“选择性描述连续判断方法”(the method of continuous judgment by selected description)。研究者把用于不同类别情绪感受的形容词指派于特定的键,被试接受半小时的实验指导训练后,在音乐进行过程中根据自己的情绪感受及与之相应的形容词描述,在键盘上连续操作相应的键。这种实时反应与记录的方式,可以把被试的反应以多维度的形式与音乐同步记录和贮存在计算机内。 20世纪90年代初,美国佛罗里达州立大学音乐研究中心在Madsen领导下,研制出“连续反应数字接口”(Continuous Response Digital Interface,简称CRDI)。这是一种电位器与计算机实现数字接口的技术。在音乐认知或音乐审美情绪反应的研究中,被试在聆听音乐的全过程中,根据实验的具体要求,可以在250度范围内拨动带有一枚凸针的旋钮,连续不断地对音乐进行过程中情绪或认知在两极范围内的反应及变化,同步地进行调整。被试在操纵旋钮时,实际上是将不同的电压持续不断地输入计算机,并经计算机处理,绘制成为与音乐进行的时间横轴线实时发展,依输入强度变化形成的曲线图。这种旋钮操作输入的信号的变化是无级的。CRDI的另一种输入方式,是11点量表型的滑杆。它以零为中心,依据反应强弱程度的不同,使被试可以在+5和-5之间的11个点位上,连续不断地调整滑杆在量表上的不同位置,以达到输入反应强度的目的。 值得一提的是,与连续反应数字接口相类似的技术,20世纪80年代后期在我国已有研制,不过没有直接应用于音乐心理的研究,而是应用在被试对视听电教材料的注意实验中,其范畴属教育技术学的心理生理基础研究。研究者黎加厚开发的装置,由两部分组成。一方面,将传感器和A/D转换器与计算机连接,把被试在接受视听电教材料刺激作用下的皮肤电阻(GSR)及其变化的全过程输入计算机;另一方面,用摄像机对被试在实验过程中的外部变化过程给予摄制。经后期合成,视听教学材料的画面(包括背景音乐),被试表情和动态,以及被试的皮电阻反应曲线这三个画面同步地实时记录于VCR,可供研究者反复观察并做统计处理。笔者认为,音乐心理和音乐治疗可以直接采用这种技术,开展音乐心理生理学有关不同音乐要素或音乐风格与情绪反应关系的实验。 自从Madsen等人首次使用CRDI技术,对音乐审美体验给予实时测量以来,近八年中CRDI技术在美国音乐心理、治疗和教育研究中所涉及的课题大致包括:音乐听赏过程中的注意焦点;儿童音乐偏好;音乐审美体验;听赏者差异;音乐要素(速度、音准、力度、节奏、旋律、音色等)与认知和情绪;音乐紧张度的感知等等。另外,由于CRDI是一种非词语和过程性的测量,研究课题还涉及非词语和词语,以及形成性与终结性测量的信度。此外,近两年来,随着研究者探讨课题的深入,CRDI描述的刺激反应维度也从单一维度向多维度发展。 CRDI技术在音乐心理测量以及与音乐心理直接相关的实验美学、教育、医疗、社会心理学等领域的应用价值无疑是巨大的,这里仅举一例。1989年,在中国音乐治疗学会成立大会暨第一届年会上,一位医生曾提问:“音乐处方的开具依据是什么?”他的意思是明白的,当然不能仅仅天真地诉诸于音乐作品的标题。如同一剂药品必须通过大量的严格验证才能投入临床使用一样,在音乐治疗中,音乐作为处方,虽然不大可能使人 “中毒”,但是从科学的角度讲,也应该就音乐的某种或某些成分以及它们所构成的整体与接受者之间的关系,在情绪、感知或生理、神经诸多方面给予实时的测试和验证,以便达到最佳的预期效应。就这一点而言,实时测量的概念和方法是必不可少的。 元分析:从“见树”到“见林”的音乐心理统计 这是一个由音乐心理的定量研究方法与研究结论的定性概括之间关系引发的课题。作为一门科学,心理学随定量研究方法的应用得以建立和发展。定量研究是心理学的既定学术规范。音乐心理研究作为分支心理学科,同样是把主流心理学的定量实证作为它的基本研究范式的。在近一个世纪的漫长岁月后,实验音乐心理研究者逐渐认识到,由于实验设计必须对变量进行控制,所以少量的音乐心理定量实证研究不可能为这个领域的重大课题提供现成答案。当某一相同或相近课题的量化实证研究达到充分的积累时,情形依然如此。即便是相同的研究课题,受研究变量、被测状况、测量工具以及其他种种条件的影响,它们的结论,主要是统计的差异显著性,会是不同甚至相反的。过去,对已有大量的相同或相近课题研究结论进行概括时,研究者的方法是粗糙的tallying method,即罗列所有相近的文献,根据符合统计的差异显著性要求的研究的比例,大致确定对研究假设的论证程度。这种方法实际上人为地强化或掩盖着研究数据的趋势和形态。 出于对已有一批单独研究的结果进行再分析,以便全面和精确地总结这些研究结论的目的,20世纪70至80年代,格拉斯(G . V. Glass)提出元分析的概念,并发展了元分析的步骤和方法。元分析(meta—analysis)亦称总分析,其过程和功能,是对已有大批研究提供的统计数据的再统计分析和综合(或说分析的分析),继以探查在这批研究中每次单独研究显现不出的,而对于解决重大问题具备更高价值的结论趋势和形态。元分析作为一种统计方法,其性质属于量化研究。不过笔者认为,它是连接一批单独定量研究的个别结果和形成定性结论概括之间的一座重要桥梁:通过总分析的统计过程,实现从个别结论(即便它们之间看起来存在冲突)到一般结论的科学归纳。 元分析的方法自确立以来,在医学、社会学和心理学中得以广泛的应用,效益显著。1987年后的10年中,仅“心理学信息”(Psyc INFO)数据库中,涉及元分析关键词的研究已近2000项。在音乐心理和音乐治疗研究的英语文献中,使用元分析的研究者,仅有美国佛罗里达州立大学音乐研究中心J.M.Standley一人。这位女学者在1986年和1996年,先后发表《医学/牙科治疗中的音乐研究:元分析的临床应用》(这项研究在10年后由作者充实修订),《对用于教育/治疗目标的音乐强化效应的元分析》。由于元分析具备的“总”分析性质,应用此方法的一项研究便可覆盖数以百计的已有成果。因而,元分析的结论厚度和应用价值,必然以集中、凝炼和确切的形态大大超过这一批单独的研究本身。 元分析之所以能够把大批单独研究给予分析和合成,是因为它使用的是一种新的度量概念——效果量(effect size,可简称ES)。效果量是在大批单独研究中的每一项研究使用的一种共同的统计单位。与传统的统计过程不同,元分析观察的是大批研究中所有效果的分布,如果某种结论趋势或形态的确存在,效果量则会集中于一个方向。 研究统计中有四个互为制约的因素:检验力,样本容量,显著性水平,以及效果量。前三个概念,是传统统计方法的使用者所熟悉的。简单地说,检验力,指统计检验能产生的显著性和拒绝某特定实验的原假设的概率。扩大样本容量,则增强检验力。显著性水平由研究者设定,它代表拒绝原假设所犯错误的概率。而效果量则是实验设计旨在探查效果的准确度量,是一种备择假设的参数。 元分析的基本步骤包括三个部分。 第一,确定研究的领域和纳入分析的已有研究的资格,据此对相应课题的研究进行全的 文献检索,并注意避免纳入分析的研究在结果和来源等方面的偏颇(例如,研究结果本身具有缺陷;不能仅仅检索已发表的文献等)。 Standley的研究,就这一步骤的界定是,纳入分析的研究:(1)是采用量化实证方法的英语文献;(2)自变量采用音乐作为行为矫正的强化依随;(3)因变量以教育和治疗为目的;(4)研究结果的形式,具备数据分析的可重复验证性。文献检索首先涉猎以下数据库:PsycInfo,PsycFirst,ERIC,Dissertation Abstracts,以及MEDLINE。然后,根据被检索研究所列资料目录再次检索。两次检索共获得该课题的100项研究,其中98项符合前述资格界定;有关因变量的效果变量达208个。 第二,确定纳入分析的有关被试特征、因变量和自变量,并对其做出描述和分类。Standley 从98项研究中归纳出正常被试和六种异常被试:智力障碍、情绪障碍、学习障碍、行为障碍、多动症和脑瘫。98项研究所含208个因变量则被分类为:学术变量、社会变量、身体康复变量、其他医疗变量、注意/交往变量、自助变量、交通行为变量、刻板行为变量、抱怨变量、作业变量和偏好变量。 第三,对有关因变量的数据进行统计,计算出标准化的效果量。不论已有研究的统计方式 如何,他们均可被转化统计为一致的效果量。其后,再根据前述确定的被试特征,对统计得出的效果量给予组织和比较,并分析和阐释其结果。 Standley的研究对208个因变量的效果量的统计,使用的是最保守的统计公式:实验组的因变量平均值减去控制组的因变量平均值,再除以控制组的标准差。在她确定的11种变量类别中,相应地得出208个效果量。按照该研究的宗旨(音乐作为依随强化物,其效果如何),这些元分析统计,在它涉及的实验条件的比较,依随音乐与其他条件的比较,强化作用,强化技术,强化程式,教育和治疗目的,被试年龄和特征等方面的结果,以及这些结果的讨论价值是引人入胜的。虽然本文的目的主要是向国内音乐心理和音乐治疗同行推荐元分析的特殊功能和方法,这里还是有必要对Standley研究的结论给予扼要的归纳,供同行参考。 总的看来,与其他非音乐的依随强化物和非依随性的音乐强化相比较,音乐作为行为矫正过程的依随强化物,其作用最为有效。它表现在能够有效地增强期望行为的频度,减低非期望行为的频度,前者较后者更为明显。从强化程式来看,音乐的程式性强化较非程式性的连续作用更为明显;另外,即时强化比延迟强化有效。音乐依随强化效果最明显的首先是身体康复和发展行为,其次是治疗和教育目的,再次是体育运动应用。 就各种不同年龄的被试而言,音乐依随强化作用,在各种年龄被试中均为显著的前提下,其最佳对象首先是成人和四岁以下婴幼儿,其他依次为5-11岁、12-14岁、15-18岁的青少年以及老年人。结合被试特征看,音乐依随强化对心理障碍和正常被试的效果优于情绪障碍或医疗和身体残疾的被试。 从分析所涉及的已有研究还可以看到,音乐依随强化的应用和效果是广泛的。在医疗中,它作用于昏迷、腹痛、啼哭、神经残疾者的颈部强度和头部体位,以及通过生物反馈治疗头痛等。在音乐依随强化研究中,应用最多的是教育领域。它能够强化正常被试班中非音乐学科的学习成就,尤其是数学和阅读,并能有效作用于音乐学习中的听辨、歌唱的音准和音乐知识及听赏的技能。在特殊教育中,它有助于正常班级对残疾儿童的接纳;增强自助能力,减缓刻板行为、破坏行为、遗尿症、习惯性反胃;增强诸如遵从教师指示、模仿和眼光交流等社会行为。在体育和运动领域,音乐依随强化能增进足球射门准确率,游泳和健身器的运动耐力。值得一提的,是心理咨询研究中有虐待倾向的父亲在音乐依随强化作用下,对其婴女啼哭的容忍增强,虐待行为减低。 正如本文第二个小标题所示,元分析的根本作用,是解决了量化实证在阐释研究结果时“见树不见林”的弊端。结合我国音乐心理和音乐治疗研究现状,元分析对我国近十多年来大批音乐治疗的个别研究在一些重要结论上的归纳,有着成熟的应用价值。 统计研究论文:关于农村社会经济统计信息分类与编码标准研究 论文摘要:依据农村社会经济统计信息的管理和应用实践,提出农村社会经济统计信息分类与编码的原则和方法,将统计信息对象按既定的原则进行分类编码,建立了规范的统计信息分类编码标准及统计信息基础数据库,制定了国家及省级《农村社会经济统计信息分类与编码》标准。 论文关键词:统计信息;分类编码;空间信息系统;信息基础数据库 信息分类编码是信息存储、处理、交换及共享的基础…。农村社会经济统计各种专题数据库应用系统虽已先后建成,但有关信息采集、处理与共享的技术标准的制定相对为滞后。对信息进行分类能够使信息系统条理清楚,易于管理,并能够方便地从中提取不同类型的信息加以分析利用。而采用信息分类编码是解决信息分类问题的有效方法。 自从开展信息分类编码标准化工作以来,一直没有适合自身业务特点的农村社会经济统计信息分类编码标准。因而迫切需要进行农村社会经济统计信息的分类与编码,以满足各有关方面对信息资源共享的需求。如何建立起一个可供统计各部门统一使用的国家产品分类编码标准体系,以实现信息管理的标准化,最终实现信息的共享,已成为统计信息标准化工作的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农村社会经济统计信息分类编码标准化是统计信息标准化工作的一个专业领域,是统计信息化过程中的一项富有挑战性的基础工作。建立一个完善的农村社会经济统计信息分类编码体系,对农村社会经济统计基础数据库建设、信息共享和各类应用系统建立都至关重要。 1统计信息分类编码概念 分类编码是指把研究对象按各自的特征、特性进行分类,并按一定的规则编排成数字码或数字、字母混合码的过程。统计指标编码就是根据统计指标分类,将统计指标赋予一定规律性的易为计算机识别和处理的一组有序符号排列。农村社会经济统计信息分类编码就是用字符(数字、字母或符号)对不同的行政级别分属不同类别的统计指标进行分类,并按照不同的类别形成特定的规则和依据。 2统计信息分类编码原则 2.1分类原则我国已经开展了大量的农村社会经济统计工作,各类统计信息内容广泛,但是还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信息化的分类与编码,现有数据的检索、处理、分析和信息服务等存在困难,不能满足当前综合指标检索、分析、处理的要求,根据农村社会经济统计信息处理的实际需要,制定如下的分类原则:①分类的结构采用层级结构,逐级展开形成完整的分类体系;②分类要包括所有主要农村社会经济统计指标类型,适合各种检索、处理需要;③分类要保持统计指标体系的相对完整;④分类要处理好指标层次与指标分组的关系,加强分类的完备性。 2.2编码原则根据国标《标准编写规则》第3部分信息分类编码(GB/T20001.3-2001),结合农村社会经济信息的特性,将信息按如下原则分类与编码。①科学性、系统性。以适合现代计算机、数据库以及应用和管理为目标,按照农村社会经济信息的属性或特征进行科学分类,形成系统的分类体系。②稳定性。分类体系以各要素最稳定的属性或特征为基础,能在较长的时间内不发生重大变化。③完整性和可扩展性。分类既要反映要素的属性,又要反映要素间的相互关系,应具有完整性。农村社会经济统计信息的分类编码工作是一项较为复杂的系统工程,要包含所有主要的农村社会经济统计指标。④规范性。分类名称尽量沿用习惯名称,有国标则遵循国标,避免概念混淆。⑤唯一性。保证1个编码对象仅赋予1个代码,1个代码只反映1个编码对象。 3农村社会经济统计信息分类与编码方法 3.1分类方法信息分类的基本方法有线分类法、面分类法、混合分类法3种。基于统计信息的特性,农村社会经济统计信息分类采用线分类法(也称层次分类法),是将初始的分类对象按所选定的若干个属性或特征,逐次地分成相应的若干个层次的类目,并排成一个有层次的、逐级展开的分类体系。线分类法层次性好,能比较好地反映类目之间的逻辑关系,实用方便,既符合手工处理信息的传统习惯,也方便计算机的运行处理。 3.2分类设计根据信息分类原则,结合《全国主要产品分类与代码》(GB/T7635-2002)、行政级别分类、《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A门类以及农业生产结构特点,将农村社会经济统计信息分成5个等级:5个行政级别类,5个大类,10个中类,70个小类,900个细类。在数据库结构设计中,每一层都留有足够的空间用于类别的扩充。 行政级别类:是按照行政区划级别进行划分,依次为省级、市级、县级、乡级、村级。 大类:是依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原则而建立的类别,依次分为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其他农林牧渔业产品。 中类:是大类中按照生物学科和农业学科基于生产实践中种养的植物、动物划分成若干分支的类群,如种植业下分粮食作物、蔬菜等。 小类:是中类按照生物学科和农业学科分类法细分成若干分支的类群,如果粮食作物下的小类可划分为谷物、豆类、薯类、油料等。 细类:是小类中细分的基本单位,也是各级单位的起点,即物种(简称“种”),如具有北方特色的谷物主要有玉米、谷子、高粱等等。 3.3编码规则编码规则是分类编码体系的具体表现形式,它是根据统计数据的各种属性特征来规定编码的每一位取值和对应的含义,进而约束代码的制定。编码要反映出其对应统计数据的属性和主要特征,以区分不同统计信息的类别。 4分类编码实例 农村社会经济统计信息编码设计首先确定编码对象。例如编码A01的对象是种植业下的粮食作物。其次建立编码、分层和各码位的规范取值规则,对每一编码对象制定码长。农村社会经济统计信息分类采用9位编码,分6个层次。第1层用英文字母z表示指标标识,第2层用数字1~5表示,第3层用英文字母表示,与GB/T4754—2002A门类中大类的代码相对应,余下3层用数字01~99表示。第3层的代码从A~E,其余3层代码从“01”编至“99”,各码位代表相应的类别。每一层的编码采用数字顺序编码,动态递增产生系列顺序代码号,随着编码的增加而产生新的信息类别代码。其代码结构见图1。 如Z1A010101(稻谷)的结构为:z为指标标识,1为省级指标,为种植业,0l为粮食作物,01为谷物;01为稻谷。最后编制类别代码表(后4层),对每一编码对象按既定的编码规则编制出该编码的数据元素的所有取值表(表1)。 5结论与讨论 农村社会经济统计信息分类编码是一项庞大的、复杂的、基础的系统工程,具有很强的逻辑性和理论性,强调科学性和系统性的有效统一,更注重理论和实践的结合应用。研究针对农村社会经济统计信息特点,综合现有的统计信息分类标准建立了编码标准,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统计信息分类数据库,制定了国家及省市级标准《农村社会经济统计信息分类与编码》,提高了农村社会经济统计信息采集、检索、共享的效率,对农村社会经济资源整合起到了重要作用,促进了农村社会经济统计信息规范化管理和信息系统建设。 由于每一个具体的信息具有多方面的属性特征,因此具体分类中标准的确定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标准的确定关系到分类系统的完整性和一致性,每种分类系统的科学性与实用性还要在具体的应用中加以验证。 统计研究论文:音乐心理测量和统计的两种新技术- 音乐教育研究 【内容提要】实时测量和元分析的统计方法,是音乐心理学研究界新近开发和应用的研究方法。本文描述了这两种研究方法在国外音乐心理、治疗和教育研究中的发展状况,并分析了其应用价值。 【关键词】音乐心理;测量;统计;CRDI;元分析。 【内容类别】音乐心理学;音乐治疗学;研究方法。 CRDI:从非实时到实时音乐心理测量 20世纪80年代之前,音乐心理学和音乐治疗学研究涉及的音乐情绪反应和音乐认知反应的测量,多采用问卷、形容词核对表、单维度或多维度量表以及操作反应观察的方式。这些测量方式为音乐情绪和音乐认知的研究收集了大量的数据。但是,这类方法的最大缺陷,在于与音乐的时间性质相悖。它们收集的数据,是被测在聆听音乐之后依赖记忆所做的反思。另外,这些方法在音乐情绪和音乐认知反应的研究中,不能与音乐的进行过程实施实时的记录及再现,不能使研究者对音乐进行和被测反应之间的同步关系做出全面、反复、精确和深入的观察。简言之,这些测量及记录方法是非实时的。 从20世纪80年代初起,研究者从技术和装置入手,开始解决音乐心理的非实时测量与音乐进行的时间性之间的矛盾,使音乐心理学和音乐治疗学的测量技术进入实时反应和记录的时代。 实时测量技术,最早的形式是Clynes于1982年研制的“情绪记录器”(Sentograph),用于测量被试对音乐的情绪反应。这种简单的装置上设有一个万向的按键,被试根据对音乐情绪反应的不同描述和强度操纵此键,便可将不同方向和压力的操作按不同类别和比例,转换成相应的电压,并给予与音乐进行过程同步的记录。 1983年,Nielsen又设计出一种簧制的夹钳,用于研究被试在音乐进行过程中对音乐紧张度的实时反应,并可将被试在研究过程中的持续反应绘制成图形。这种装置所记录的数据,在后来的验证性实验中表现出很高的效度。 1991年,Namba等人在音乐情绪反应的系列研究中,利用现有的计算机键盘,开发出一种“选择性描述连续判断方法”(the method of continuous judgment by selected description)。研究者把用于不同类别情绪感受的形容词指派于特定的键,被试接受半小时的实验指导训练后,在音乐进行过程中根据自己的情绪感受及与之相应的形容词描述,在键盘上连续操作相应的键。这种实时反应与记录的方式,可以把被试的反应以多维度的形式与音乐同步记录和贮存在计算机内。 20世纪90年代初,美国佛罗里达州立大学音乐研究中心在Madsen领导下,研制出“连续反应数字接口”(Continuous Response Digital Interface,简称CRDI)。这是一种电位器与计算机实现数字接口的技术。在音乐认知或音乐审美情绪反应的研究中,被试在聆听音乐的全过程中,根据实验的具体要求,可以在250度范围内拨动带有一枚凸针的旋钮,连续不断地对音乐进行过程中情绪或认知在两极范围内的反应及变化,同步地进行调整。被试在操纵旋钮时,实际上是将不同的电压持续不断地输入计算机,并经计算机处理,绘制成为与音乐进行的时间横轴线实时发展,依输入强度变化形成的曲线图。这种旋钮操作输入的信号的变化是无级的。CRDI的另一种输入方式,是11点量表型的滑杆。它以零为中心,依据反应强弱程度的不同,使被试可以在+5和-5之间的11个点位上,连续不断地调整滑杆在量表上的不同位置,以达到输入反应强度的目的。 值得一提的是,与连续反应数字接口相类似的技术,20世纪80年代后期在我国已有研制,不过没有直接应用于音乐心理的研究,而是应用在被试对视听电教材料的注意实验中,其范畴属教育技术学的心理生理基础研究。研究者黎加厚开发的装置,由两部分组成。一方面,将传感器和A/D转换器与计算机连接,把被试在接受视听电教材料刺激作用下的皮肤电阻(GSR)及其变化的全过程输入计算机;另一方面,用摄像机对被试在实验过程中的外部变化过程给予摄制。经后期合成,视听教学材料的画面(包括背景音乐),被试表情和动态,以及被试的皮电阻反应曲线这三个画面同步地实时记录于VCR,可供研究者反复观察并做统计处理。笔者认为,音乐心理和音乐治疗可以直接采用这种技术,开展音乐心理生理学有关不同音乐要素或音乐风格与情绪反应关系的实验。 自从Madsen等人首次使用CRDI技术,对音乐审美体验给予实时测量以来,近八年中CRDI技术在美国音乐心理、治疗和教育研究中所涉及的课题大致包括:音乐听赏过程中的注意焦点;儿童音乐偏好;音乐审美体验;听赏者差异;音乐要素(速度、音准、力度、节奏、旋律、音色等)与认知和情绪;音乐紧张度的感知等等。另外,由于CRDI是一种非词语和过程性的测量,研究课题还涉及非词语和词语,以及形成性与终结性测量的信度。此外,近两年来,随着研究者探讨课题的深入,CRDI描述的刺激反应维度也从单一维度向多维度发展。 CRDI技术在音乐心理测量以及与音乐心理直接相关的实验美学、教育、医疗、社会心理学等领域的应用价值无疑是巨大的,这里仅举一例。1989年,在中国音乐治疗学会成立大会暨第一届年会上,一位医生曾提问:“音乐处方的开具依据是什么?”他的意思是明白的,当然不能仅仅天真地诉诸于音乐作品的标题。如同一剂药品必须通过大量的严格验证才能投入临床使用一样,在音乐治疗中,音乐作为处方,虽然不大可能使人 “中毒”,但是从科学的角度讲,也应该就音乐的某种或某些成分以及它们所构成的整体与接受者之间的关系,在情绪、感知或生理、神经诸多方面给予实时的测试和验证,以便达到最佳的预期效应。就这一点而言,实时测量的概念和方法是必不可少的。 元分析:从“见树”到“见林”的音乐心理统计 这是一个由音乐心理的定量研究方法与研究结论的定性概括之间关系引发的课题。作为一门科学,心理学随定量研究方法的应用得以建立和发展。定量研究是心理学的既定学术规范。音乐心理研究作为分支心理学科,同样是把主流心理学的定量实证作为它的基本研究范式的。在近一个世纪的漫长岁月后,实验音乐心理研究者逐渐认识到,由于实验设计必须对变量进行控制,所以少量的音乐心理定量实证研究不可能为这个领域的重大课题提供现成答案。当某一相同或相近课题的量化实证研究达到充分的积累时,情形依然如此。即便是相同的研究课题,受研究变量、被测状况、测量工具以及其他种种条件的影响,它们的结论,主要是统计的差异显著性,会是不同甚至相反的。过去,对已有大量的相同或相近课题研究结论进行概括时,研究者的方法是粗糙的tallying method,即罗列所有相近的文献,根据符合统计的差异显著性要求的研究的比例,大致确定对研究假设的论证程度。这种方法实际上人为地强化或掩盖着研究数据的趋势和形态。 出于对已有一批单独研究的结果进行再分析,以便全面和精确地总结这些研究结论的目的,20世纪70至80年代,格拉斯(G . V. Glass)提出元分析的概念,并发展了元分析的步骤和方法。元分析(meta—analysis)亦称总分析,其过程和功能,是对已有大批研究提供的统计数据的再统计分析和综合(或说分析的分析),继以探查在这批研究中每次单独研究显现不出的,而对于解决重大问题具备更高价值的结论趋势和形态。元分析作为一种统计方法,其性质属于量化研究。不过笔者认为,它是连接一批单独定量研究的个别结果和形成定性结论概括之间的一座重要桥梁:通过总分析的统计过程,实现从个别结论(即便它们之间看起来存在冲突)到一般结论的科学归纳。 元分析的方法自确立以来,在医学、社会学和心理学中得以广泛的应用,效益显著。1987年后的10年中,仅“心理学信息”(Psyc INFO)数据库中,涉及元分析关键词的研究已近2000项。在音乐心理和音乐治疗研究的英语文献中,使用元分析的研究者,仅有美国佛罗里达州立大学音乐研究中心J.M.Standley一人。这位女学者在1986年和1996年,先后发表《医学/牙科治疗中的音乐研究:元分析的临床应用》(这项研究在10年后由作者充实修订),《对用于教育/治疗目标的音乐强化效应的元分析》。由于元分析具备的“总”分析性质,应用此方法的一项研究便可覆盖数以百计的已有成果。因而,元分析的结论厚度和应用价值,必然以集中、凝炼和确切的形态大大超过这一批单独的研究本身。 元分析之所以能够把大批单独研究给予分析和合成,是因为它使用的是一种新的度量概念——效果量(effect size,可简称ES)。效果量是在大批单独研究中的每一项研究使用的一种共同的统计单位。与传统的统计过程不同,元分析观察的是大批研究中所有效果的分布,如果某种结论趋势或形态的确存在,效果量则会集中于一个方向。 研究统计中有四个互为制约的因素:检验力,样本容量,显著性水平,以及效果量。前三个概念,是传统统计方法的使用者所熟悉的。简单地说,检验力,指统计检验能产生的显著性和拒绝某特定实验的原假设的概率。扩大样本容量,则增强检验力。显著性水平由研究者设定,它代表拒绝原假设所犯错误的概率。而效果量则是实验设计旨在探查效果的准确度量,是一种备择假设的参数。 元分析的基本步骤包括三个部分。 第一,确定研究的领域和纳入分析的已有研究的资格,据此对相应课题的研究进行全的 文献检索,并注意避免纳入分析的研究在结果和来源等方面的偏颇(例如,研究结果本身具有缺陷;不能仅仅检索已发表的文献等)。 Standley的研究,就这一步骤的界定是,纳入分析的研究:(1)是采用量化实证方法的英语文献;(2)自变量采用音乐作为行为矫正的强化依随;(3)因变量以教育和治疗为目的;(4)研究结果的形式,具备数据分析的可重复验证性。文献检索首先涉猎以下数据库:PsycInfo,PsycFirst,ERIC,Dissertation Abstracts,以及MEDLINE。然后,根据被检索研究所列资料目录再次检索。两次检索共获得该课题的100项研究,其中98项符合前述资格界定;有关因变量的效果变量达208个。 第二,确定纳入分析的有关被试特征、因变量和自变量,并对其做出描述和分类。Standley 从98项研究中归纳出正常被试和六种异常被试:智力障碍、情绪障碍、学习障碍、行为障碍、多动症和脑瘫。98项研究所含208个因变量则被分类为:学术变量、社会变量、身体康复变量、其他医疗变量、注意/交往变量、自助变量、交通行为变量、刻板行为变量、抱怨变量、作业变量和偏好变量。 第三,对有关因变量的数据进行统计,计算出标准化的效果量。不论已有研究的统计方式 如何,他们均可被转化统计为一致的效果量。其后,再根据前述确定的被试特征,对统计得出的效果量给予组织和比较,并分析和阐释其结果。 Standley的研究对208个因变量的效果量的统计,使用的是最保守的统计公式:实验组的因变量平均值减去控制组的因变量平均值,再除以控制组的标准差。在她确定的11种变量类别中,相应地得出208个效果量。按照该研究的宗旨(音乐作为依随强化物,其效果如何),这些元分析统计,在它涉及的实验条件的比较,依随音乐与其他条件的比较,强化作用,强化技术,强化程式,教育和治疗目的,被试年龄和特征等方面的结果,以及这些结果的讨论价值是引人入胜的。虽然本文的目的主要是向国内音乐心理和音乐治疗同行推荐元分析的特殊功能和方法,这里还是有必要对Standley研究的结论给予扼要的归纳,供同行参考。 总的看来,与其他非音乐的依随强化物和非依随性的音乐强化相比较,音乐作为行为矫正过程的依随强化物,其作用最为有效。它表现在能够有效地增强期望行为的频度,减低非期望行为的频度,前者较后者更为明显。从强化程式来看,音乐的程式性强化较非程式性的连续作用更为明显;另外,即时强化比延迟强化有效。音乐依随强化效果最明显的首先是身体康复和发展行为,其次是治疗和教育目的,再次是体育运动应用。 就各种不同年龄的被试而言,音乐依随强化作用,在各种年龄被试中均为显著的前提下,其最佳对象首先是成人和四岁以下婴幼儿,其他依次为5-11岁、12-14岁、15-18岁的青少年以及老年人。结合被试特征看,音乐依随强化对心理障碍和正常被试的效果优于情绪障碍或医疗和身体残疾的被试。 从分析所涉及的已有研究还可以看到,音乐依随强化的应用和效果是广泛的。在医疗中,它作用于昏迷、腹痛、啼哭、神经残疾者的颈部强度和头部体位,以及通过生物反馈治疗头痛等。在音乐依随强化研究中,应用最多的是教育领域。它能够强化正常被试班中非音乐学科的学习成就,尤其是数学和阅读,并能有效作用于音乐学习中的听辨、歌唱的音准和音乐知识及听赏的技能。在特殊教育中,它有助于正常班级对残疾儿童的接纳;增强自助能力,减缓刻板行为、破坏行为、遗尿症、习惯性反胃;增强诸如遵从教师指示、模仿和眼光交流等社会行为。在体育和运动领域,音乐依随强化能增进足球射门准确率,游泳和健身器的运动耐力。值得一提的,是心理咨询研究中有虐待倾向的父亲在音乐依随强化作用下,对其婴女啼哭的容忍增强,虐待行为减低。 正如本文第二个小标题所示,元分析的根本作用,是解决了量化实证在阐释研究结果时“见树不见林”的弊端。结合我国音乐心理和音乐治疗研究现状,元分析对我国近十多年来大批音乐治疗的个别研究在一些重要结论上的归纳,有着成熟的应用价值。 统计研究论文:以行动研究的视角对大学统计选修课程教学改革的实践研究 【摘要】为了解决部分学生对选修课选而不学的问题,借助行动研究的方式对统计选修课的教学运用案例教学法,辅以多媒体教学法,期末的考核以项目课题研究教学法的形式进行多种教学方法的尝试,通过一个学期的教学实践,最终取得了预期的成果。 【关键词】行动研究 案例教学法 讨论学习 一、行动研究的内涵及意义 行动研究是指在自然、真实的教育环境中,教育实际工作者按照一定的操作程序,综合运用多种研究方法与技术,以解决教育实际问题为首要目标的一种研究模式。 二、统计选修课程传统模式下存在的问题 从事了几年高校教学工作,发现一个普遍现象:部分学生对选修课的课堂内容不感兴趣,低头做自己想做的事;部分学生干脆玩手机或是睡觉(屡禁不止);只有近三分之一的学生在努力听课,当然,也包括听也没听懂的学生。学生课上不听,课下更不会抽时间看书,每到期末开始突击,整天泡图书馆或是挑灯夜读,这还算好现象。更有甚者,完全不理会什么期末考试,连续挂五、六科,被劝退的也有。 造成上述这些现象的原因,不排除制度的因素。但作为教师,继续沿用以前的上课方式,无论在课堂中加进怎样的幽默故事、相关的名人趣事都只能暂时吸引学生的注意力,不会有实质性的改变。教师需要针对这些现象进行反思,将其作为课题进行行动研究。 确定了研究主题,接下来就要收集相关资料。通过查阅资料,黄月华、罗洁等人都提出了讨论学习是高效的教学方法,在一直大力倡导实践教学的当下,用行动研究的方式对统计专业的选修课教学进行改革创新。再结合学生的实际,改变原有的教学模式,变单纯的由教师讲解为学生互相讨论学习。本学期的《企业经济统计分析》采用案例教学法为主,借助多媒体教学法进行教学,学期末的考核尝试项目课题研究教学法。 三、课程行动设计及实施方案 为了解决选修课课堂中出现的问题,结合案例教学法教学模式,按着以下的行动方案实施: 第一步:分组 本着互助、互信的原则,让学生自愿结组,每组三到四人,可以方便展开讨论。为增强学生的责任意识、培养学生的组织协调能力,每位组员轮流做自己组的组长,组长负责给自己的组员分配任务、组织讨论有序进行。 第二步:制定规则 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利用好学生擅于搜集资料的特点,每次课前把要讨论的案例发给学生,各组针对自己的实际情况查找相关资料,解决各自的问题。各组将自己的结论在课上分别进行展示,有不同意见组间展开争论。可以达成共识,也可以保留各自的意见。最后,根据每组的表现,分别打分,尽量做到公正,不打消学生的学习热情。 第三步:举例说明 根据教学大纲,搜集相关的案例,以一个具体案例来说明: 案例:某化工有限公司对技术进步因素的分析 选题:某化工有限公司近10年资金、劳动力及产出均有较大幅度的增长,考虑在生产增长中技术进步起的作用有多大,给出搜集整理的数据。利用数据,可对技术进步状况、技术进步对生产增长的影响进行分析。 学生在拿到案例之后,会考虑技术进步是怎样影响生产增长的。通过查阅相关资料、教材,首先需要计算资金产出弹性系数和劳动力产生弹性系数。然后,确定相应的技术进步速度、技术贡献值、劳动力贡献值和资金贡献值。由计算结果可知该企业技术进步主要是靠资金的投入,依赖技术进步因素的比重不大。 在具体操作的过程中,可能会遇到计算错误、思路不清等问题,这就是讨论学习要解决的问题。当明确了学习任务,组员之间就可以分工合作。当各组间的结果有差异时,可以由分歧较大的两个组分别展示自己的计算思路,最后由全体同学指出各自可取与不可取的地方。在解决了怎样算的问题之后就是将计算结果转化成文字做分析报告。这可以提高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逻辑思维能力。同时,可以避免讲解枯燥的理论知识,增强学生的自学能力。 第四步:考核方式 实践教学的成败关键在评价机制。鉴于本门课的学习方式,最后的考核方式采取课题研究教学法进行。每组确定一个课题,组员间密切合作,共同完成课题。经过一个学期的案例讨论学习,学生对案例分析的一般思路、各 分的关系已经很清楚。所以,期末考试以组为单位,每组设计一份问卷调查,再就调查结果进行分析。既实现了对所学知识的考查又有助于解决一些实际问题,真正实现统计学的应用。 四、教学反思 行动研究要求教师在教学实践中,对自己的教学不断进行分析和反思。学期结束,看到大家交上来的调查问卷及分析报告,觉得用行动研究的方式对统计选修课的教学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效。就大家的分析报告而言非常有含金量的,这不得不说是一次成功的尝试。 在教学的过程中,每次课结束都给学生留有思考的时间,帮助学生消化吸收当堂课内容;每次课结束教师要考虑案例设计的是否合理,是否达到了考核的目的。作为辅助人员,在争论僵持不下时,给予的引导是否适当。教师在案例教学的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还有待斟酌。 这种单一的案例讨论教学持续了几次课之后,有部分学生参与的程度明显降低了。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在设计案例时,侧重一些结论非此即彼的案例,这样,可以转变讨论为辩论的形式,各小组就自己赞同的一面与对立面展开激烈的辩论,学生的参与程度明显提高。另外,为了督促更多的人参与到课堂中来,每个小组的发言人不固定,而发言人的观点、语言、认真程度将作为给该组打分的主要依据;针对每个人的表现,各组组员之间互相打分。最后的成绩构成将包含上述两部分及期末考试设计的调查问卷及就此做的分析报告三部分。 五、小结 本文通过教学实践借助行动研究的方式对统计选修课的教学进行研究,综合运用多种教学方法,作为选修课,无论是出勤率还是课堂参与率都有大幅提升,就学到的知识来讲,学生能独立设计调查问卷并对问卷进行有条理的分析,也足以说明学生是有所收获的。以后,类似的实践教学也是可以继续尝试的。 统计研究论文:R 与SAS 的集成在统计学教学中的应用研究 引言 随着电子计算机技术的发展,统计分析理论与实践已离不开计算机,使统计分析在精度和效率上得到了惊人的提高。因此专门用来进行数据统计分析分析的统计分析软件也越来越多,比如sas,r,spss,excel等,而sas与r是其中最为主流的两种。大学校园里普遍使用的统计分析软件便是sas与r,这两种软件给学生、老师和学校带来极大方便的同时,也暴露了各自的不足。针对于sas软件,学校认为,购买正版sas软件的价格太高了,给学校经费造成巨大压力,再者软件更新很快,意味着这种巨大的经费投入是长期的。因此,很多学校迫于经费的压力,根本没有使用正版软件,而是使用所谓破解版等盗版软件。同时学生和老师认为,因为盗版软件会缺失正版软件中一些重要的应用本文由论文联盟//收集整理模块,这就会影响学生以及老师们的学习和研究,同时盗版软件大多数含有病毒,这也将给学校硬件和软件设备均带来很大的威胁,导致学校中的设备总是会出现不能正常使用的情况,这也间接地影响着老师和学生的研究学习。针对r软件,它并非专门的统计分析软件,因此在运用于统计分析时,并没有sas那么详细的结果,以及准确的验证工具。面对学生、老师和学校反馈的这些问题的影响愈来愈深,不得不让我们去思考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及采取的对策。本文从使用者的角度出发,结合大学中这两种软件的使用情况,分别从学生、老师和学校三个方面对这两种软件使用问题的一些反馈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集成。根据sas与r两者各自的优缺点,对两者软件进行集成,便可很大程度解决这两种统计分析软件使用中的问题。本文列举了4种可行的集成方案,并说明了优缺点,为以后的统计分析软件的集成研究提供了一些理论依据。 1 软件特点分析 sas与r都是应用很广泛的统计分析软件,因此这两种软件的种种弊端很早就已经暴露出来了,但是为什么仍迟迟得不到解决呢?因为它们的那些问题均是源自软件本身的特点,只要软件本身不改变,那些问题也就无法消除。本文从学生、教师、学校等三个方面对这两种统计分析软件使用问题的反馈出发对这两种统计分析软件的特点进行研究与分析。 1.1 sas软件的特点 (1)需要购买正版软件,成本高。sas是非开源软件,是商业软件,所以是需要付费的,并且价格十分昂贵。同时作为一种软件,它的更新速度是很快的,因此版本换的很快,每一次版本的更换又需要支付费用,这就造成使用正版sas的成本是很高的。 (2)灵活方便、功能齐全。sas的宗旨是为所有需要进行数据处理、数据分析的非计算机人员提供一种易学易用,完整可靠的软件系统。①操用方便:用户把要解决的问题用sas语言表达出来,组成sas程序,提交sas系统即可。执行的情况和输出结果都在屏幕上显示出来。②灵活:sas系统提供很多语句及选项供用户灵活地使用某种统计方法。③功能齐全:sas系统提供的二十多个模块可供用户根据实际需要灵活地选择使用。 (3)编程能力强、简洁易学。sas语言是sas系统的基础,是用户与系统对话的工具。该语言的特点是用户不必告诉sas“怎样做”,只需告诉它你要“做什么”就行了。 (4)处理与分析任意组合。sas程序的结构由两个基本步骤任意组合而成。data步用于对数据的加工处理;proc步用于分析数据和编写报告。 (5)适用性强、应用面广。sas系统适用于初学者或有经验的用户;能满足从事行政、管理、分析、编辑等部门人员对信息需求的用户。sas系统可用来解决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各个领域的各种问题。 1.2 r软件的特点 (1)r 是自由软件。也就是说,它不会向你收取任何费用,但是它的能力不会比任何同类型投入成千上万美元价值不菲的商业软件差。从功能相似的角度来说,r 和matlab 最像的。 (2)r是一个全面的统计研究平台,提供了各式各样的数据分析技术。几乎任何类型的数据分析工作皆可在r中完成。并且通过r 你可以和全球一流的统计计算方面的专家合作讨论,它是全世界统计学家思维的最大集中。当你加入了r 的邮件列表,每天都会收到五六十份关于r 的资讯邮件。 (3)r是一个可进行交互数据分析和探索的强大平台。因为r是可进行交互数据的强大平台,因此在r软件中任意的一个分析步骤的结果均可以被轻松保存、操作,并作为进一步分析的输入,这使得r语言的操作性极强。 (4)r 和其他编程语言/数据库之间有很好的接口。r可以轻松地从各种类型的数据源导入数据,包括本文文件、数据库管理系统、统计软件,乃至专门的数据仓库。它同时可以输出并写入到这些系统中。代码整合的时候感觉r 为你提供了一系列对象,你用其他语言只要调用这些对象就可以了。这对数据整合工作非常有用。 (5)r拥有顶尖水准的制图功能。无论多么复杂的数据,r都可以将它们可视化,r拥有最全面且最强大的可视化这一系列可用功能。 (6)r可运行与多种平台上,包括windows、unix、linux等。因为自由开源软件具有零成本或低廉的成本的特点,十分有利于优质资源的开发与共享,因此自由开源软件在各个领域的应用已成为主流趋势。因此在操作系统上也将会是百花齐放,像linux这种开源操作系统普及率将会越来越高,这时候具备多平台运行能力的r将具备极大的优势。 1.3 为什么r与sas要集成 很多人在比较 r、sas、spss 等统计软件时,总是偏向某一种软件而对其他软件一味地指责。笔者认为,竞争可以带来技术的创新与进步,但是任何一款软件都不可能集所有优点于一身,能够包治百病,满足所有用户各种各样的需求,所以软件之间的合作对使用者而言更有意义,也是势在必行。 对于r与sas这两种统计分析软件来说,它们有各自的优势,也有各自的问题,竞争促进创新,合作才能带来双赢,因此两者的集成能融合各自的优势解决各自的问题,从而更能满足使用者的各种需求。 1.4 可行的r与sas集成方案及其优缺点 (1)通过 sas/iml 在sas里面提交r代码。sas/iml 9.22 推出了一个新功能:用户可以在 iml 里面执行 r 代码,r 和 sas 的数据也可以相互交换。该种集成方案的优点有:①因为r代码本质上是在r里运行,所以全面支持r的各种模型和函数;②这种集成方案支持32位或64位的windows、linux操作系统;③这种集成方案在数据交换、错误捕获等方面表现不错,并且支持sas format。同时该种集成方案的缺点有:需要购买 sas/iml(9.22版本或更高版本),成本高。 (2)通过 sas model manager 将r模型导出生成的pmml文件翻 译成sas代码。predictive model markup language(pmml)是由数据挖掘小组(data mining group,dmg)牵头,众软件厂商共同研究制定的一套用于表示模型的标记语言,目的是为了在不同软件产品之间实现模型的共享。这种集成方案的优点有:①可以将生成的sas代码快速集成到各种基于sas开发的应用系统中;②可以将r模型和sas模型进行预测性能方面的比较;③可以对r模型和sas模型进行性能监测。同时这种集成方案的缺点有:①需要购买 sas model manager(12.1版本),成本高;②sas model manager目前也仅支持几种常用的pmml模型。 (3)通过宏 proc_r 实现在sas里面提交r代码。proc_r 于2012年发表在 journal of statistical software 上,是一位华人 wei xin 在美国罗氏制药公司工作期间发表的,是使用了管道技术以批处理的方式执行r代码。这种集成方案的优点有:①因为r代码本质上是在r里运行,所以全面支持r的各种模型和函数;②不需要购买 sas/iml,成本低。这种集成方案的缺点有:①只支持 windows 系统,但是使用者如果有一定编程功底,可以将源代码改造成linux可用的版本;②数据交换通过 csv 文件实现,可能不支持 sas format;③这种集成方案在错误捕获等方面略弱。 (4)将r生成的神经网络和决策树模型翻译成sas代码。用 r 建神经网络模型,然后将模型翻译成 sas 语言格式的评分代码,并在sas 里对新数据进行预测。这种集成方案的优点有:①可以将生成的sas代码快速集成到各种基于sas开发的应用系统中;②这种集成方案在windows和linux操作系统上都是可行的;③不需要购买sas/iml或者sas/em,成本低。这种集成方案的缺点有:①这种集成方案目前只支持神经网络和决策树模型,应用范围相对较窄;②这种集成方案是无法处理自变量取值缺失的情况。 2 结论 本文从学生、老师和学校三个方面对sas与r两种统计分析软件的问题以及特点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有效解决两种软件各自问题的对策——集成。软件各自出现的问题来自各自软件的特点,集成综合两种统计分析软件的优点,可解决两种软件各自在使用中出现的问题,研究结果给以后统计分析软件的集成研究提供了理论参考依据。针对学生,老师以及学校需求的多样性特点,列举出了4种可行的集成方案,各高校可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集成方案以达到学校的实际需求。 统计研究论文:档案行政管理相对人研究文献统计分析 档案行政管理相对人研究文献统计分析 1 学科类别与研究层次 文献仅涉及行政法及地方法制(32篇)与档案及博物馆(26篇)两个学科。全属社科领域,其中,实践性研究的行业指导(37篇)比例,高于属于理论性研究的基础研究(17篇)37.04%。有3篇得到了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的资助,占到了全部文献的5.56%。 2 发表年度 从文献的年度分布上看,54篇文献分布在22年间,年均2.5篇。最高值10篇,中位数5篇,众数1篇(6个年份)。具体情况见下表: 从上表可见,文献发表情况可分为3个阶段。第一阶段从1991年至1996年,研究冷清,关注度低;第二阶段从1997年至2006年,研究相对平稳,关注的持续度稳定;第三阶段从2007年到2012年,研究趋热,关注度提高。 3 期刊分布 从期刊的分布上看,54篇文献分布在21种期刊上,刊均发表文献量为2.6篇。其中,档案学期刊15种,占21种期刊的71.43%;发表文献46篇,占54篇文献的85.19%。在15种档案学期刊中,档案学核心期刊11种,占全部21种期刊的52.38%;发表文献41篇,占全部54篇文献的74.1%。在档案学核心期刊中,发文2篇以上的有:《档案管理》19篇、《四川档案》6篇、《中国档案》5篇、《档案》3篇、《山西档案》2篇。档案学期刊,特别是档案学核心期刊对这一问题的关注度远高于非档案学期刊,其中,《论文联盟//档案管理》以19篇的载文量(占全部文献量的35.19%,档案学期刊文献量的41.3%,档案学核心期刊文献量的47.5%)成为这一研究中核心的核心。 4 作者与作者单位 从文献作者分布看:54篇文献中,署名的46篇,共涉及作者30人,其中,发表文献在2篇以上的4人(黄志勇12篇、刘东斌4篇、吴雁平3篇、陈忠海2篇),发表文献21篇,占全部文献的38.89%,成为这研究的核心作者。在署名的46篇文献中,合著6篇(3人合著2篇,2人合著4篇),合作率13%。 从作者单位分布情况看:54篇文献中,署明作者单位的43篇,作者分别来自26个单位,2个单位合作发表的文献2篇,其他均为一个单位的作者所撰写。在26个单位中,档案行政管理部门13个,占单位数的50%;高校10个,占单位数的38.46%;其他单位3个,占单位数的11.54%。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这一问题的关注度最高,高校次之。 发表文献在2篇以上的有:福建省大田县档案局(12篇)、河南省濮阳市档案局(4篇)、河南省开封市档案局(3篇)、郑州大学(2篇)、河南大学(2篇)5个单位,以不到单位数20%的比例,发表了超过署明单位文献总量50%的文献,成为这研究的核心单位。 5 中文关键词 在中文关键词中,54篇文献涉及前60个关键词中,使用频率在2次以上的有:档案(6篇)、行政执法(6篇)、档案行政管理(4篇)、依法行政(3篇)、档案行政执法(2篇)、执法(2篇)、档案行政管理部门(2篇)、监督(2篇)8个。直接与“档案行政管理相对人”相关的有:档案行政管理(4篇)、行政管理(1篇)、管理对象(1篇)。“档案行政管理相对人”并不是这些文献研究的重点与主要内容。主要内容一偏重档案执法,二偏重档案法制,三偏重档案行政管理。 6 结语 根据上述分析,整个研究文献的学科集中度高,重叠率低;研究偏重于实践;相当一部分文献出自参与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的研究者之手;2010年前,研究活跃度不高并有中断;2011年起,关注度开始增加,活跃度大增;研究已经产生了一些核心研究者,研究者的区域性分布明显;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此问题的关注度与研究热情高于高校与其他单位。但整个研究的专指性不高,真正以“档案行政管理相对人”为研究对象与内容的文献还没有。这一问题应该成为档案行政管理研究的重点。 统计研究论文:数学建模在农业院校概率论与数理统计教学中的应用研究 一 引言 概率论与数理统计是定量研究随机现象规律性的数学学科。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概率论与数理统计已广泛引用于农业院校各专业的科学研究中。目前中国的农业院校都开设了概率论与数理统计,虽然课程概念比较抽象,计算繁杂,学起来较困难,但这是应用性最强的大学数学课程之一。不过近年来,伴随着高校课程改革,高等农林院校本科生教学计划中概率论与数理统计课程的教学学时不断减少,所以必须对此课程的教学方式和方法进行改革。 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创办于1992年,每年一届,目前已成为全国高校规模最大的基础性学科竞赛,也是世界上规模最大的数学建模竞赛。随着竞赛的推广,数学建模被越来越多的教师与学生所熟悉。所谓数学模型,是指现实世界中的实际问题用数学语言表达出来,即建立数学模型,然后求解,以此解决现实问题的数学知识应用过程。将数学建模运用于数学教学有利于培养学生的洞察能力、联想能力、数学语言翻译能力、综合应用分析能力和创新能力,此教学模式的运用切合新时代培养通专并用,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的需要。笔者认为,在当前的概率论和数理统计课程中可适当增加数学建模思想,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应用能力,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这也是本论文的切入点。 二 农业院校概率论与数理统计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1.中学与大学数学教育内容的脱节 中学课改后的毕业生开始进入大学,课程改革中对数学课程的知识范围和要求改动了很多,学生们已经学习过部分概率论的知识,但中学时学习概率的思维方式与大学数学不同,很多学生依旧用中学的学习方式学习概率论与数理统计,造成了他们学习上产生挫败感。 2.教师的教育观念缺乏与时俱进 大部分大学数学教师并没有意识到中学课程改革对这门课程和学生们的影响,依旧按照传统教学方式讲授,注重定理、推论、证明、计算,而新一代的大学生很难快速适应新的学习方式,所以增加了学生的学习难度。 3.教学内容缺乏应用性 概率论和数理统计的教学过于强调基本理论,缺乏对农业科学的交叉性应用研究。农科专业的学生普遍感觉学数学对将来的生活工作没有用处,所以导致学生缺乏学习的动力和兴趣,只是为了通过考试而学习。 4.考核方式过于死板 多年来,概率论和数理统计的考核方式始终一成不变,偏重于期末的闭卷考试,试卷主要考查计算和一些固定模式的应用题型,导致学生死记硬背、应付考试,不利于激发学生的创新兴趣。 三 建模思想在概率论和数理统计课程上的应用 针对以上问题,建议改革教学方式,通过引入数学建模思想激发学生的创新思维。 1.改变教学内容,增加应用型教学的引入 首先,提倡教师了解中学课改中影响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的内容,充分利用学生已学过的概率论知识,避免重复教学,但要强调中学数学与大学数学不同的思考方式。在教学内容中吸收和融入与实际农业科学研究问题有关的应用性题目。历年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题目中不乏农科专业相关的题目,如“作物生长的施肥效果问题”(1992年a题)、“dna序列的分类问题”(2000年a题)、“葡萄酒的评价”(2012年a题)等。这些题目都与现实农业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在解决这些问题过程中能很好地锻炼学生自主地、能动地认识、理解问题的能力。 但是,如果直接把数学建模的题引入日常教学中,将面临下列问题:(1)数学建模竞赛的题目一般是涉及面很广,需要很多专业知识和良好的数学功底,而农科院校的学生的数学基础薄弱,在没经过培训的情况下解决竞赛题目困难较大;(2)要较好地解决建模题目需要大量的时间,这在课时有限的概率论与统计课程中不可能实现。 上述两个问题的解决思路:(1)如果直接运用竞赛原题,可以把重点放在(1)(2)两个比较简单的问题上,删除题目中与这两个问题没有关系的条件,或简化题目背景以适应课堂教学;(2)引入一些数学建模集训小题目,这些题目类似于课后习题,但实用性更强,甚至可以留作课后作业,引导学生分组讨论,学生共同完成。 2.改变教学方法,引入相关教学统计软件 教学方法方面,重心不能一味地放在定理、证明、计算上,应抛弃“满堂灌”的教学方法,采用启发、归纳的教学模式,通过建模思想的引入,使学生由浅入深、由直观到抽象地认识概率论和数理统计在实践中的应用,真正掌握数学概念和方法,并从中获得学习上的乐趣。 数学实验课在农业院校中开展的相对较少,大多以选修课的形式出现,笔者建议在概率论与数理统计课程中安排1~2次实验课,讲授统计软件的应用。随着近代计算机技术的迅速发展,软件技术日益成熟,概率论与数理统计中很多计算问题都可以借助于软件操作。农科高校的学生普遍计算能力不强,尤其是建模例子中的数据样本量比较大,计算过程复杂,学生手算起来比较困难。现有的统计软件,如sas、spss等世界通用的软件,可以解决较大数据量的概率与统计方面的题目,如数据处理、数据拟合、参数估计、假设检验、方差分析、回归分析等问题,而且一般的菜单操作就可以解决这类问题。学生学习一些简单的软件应用,可以增强他们的应用意识和动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反过来促使学生主动学好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的理论知识。 3.改变学习观念,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 建模思路的引入,能有效改变大学生的“数学无用论”。作为教师,我们应根据课程的主要知识点,与相关专业教师加强交流合作,搜集整理大量的农科专业问题,并用建模的方法进行解决。当然,课程的教学不一定都需要完整地解决一类问题,只要题目背景来自农科专业或采用农科数据,就能在很大程度上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让他们知道将来的学习和生活中确实能用到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的相关知识。 4.改变考核方式和方法 概率论和数理统计是一门实用性较强的学科,特别是数理统计方面的题目,若采用传统的阅卷考核方式考查,只会导致学生用死记硬背、题海战术等方法应付考试,导致学生被动学习,缺乏学习的兴趣。 针对这种现象,笔者认为应让学生在实际中学习,并将所学归还于实际。因此老师平时布置作业时应布置一些实践题型,让学生自己学会去思考。关于考核形式的改革,为了达到“以教为导,以学为主,自主解决”的教学目的,在期末检测时,应采用期末考试(50分)+论文(30分)+平时成绩(20分)的考核方法,其中课程论文要求学生自己找问题,建立模型,利用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知识解决问题。这样既考查了学生对理论的掌握程度,又能将理论应用于实际中,使得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更加重视知识的综合运用和创新能力的培养。笔者曾在教学班级中做过类似的尝试,即鼓励学生将建模的思想用到课程学习中,获得了明显的效果。 四 结束语 在概率与统计教学中引入数学建模思想,不但搭建起了概率与统计知识与农科应用的桥梁,而且让学生找到了自己动手收集、分析数据、建立模型、解决实际问题的乐趣,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和求知欲,从而提高学生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统计研究论文:县乡统计方法制度改革研究 【摘要】我国县乡统计方法制度经历了几次变革,但是随着改革开放和 经济 发展 ,现行的县乡统计体系的问题逐渐暴露出来。笔者认为,为满足经济发展需要,县乡统计制度改革势在必行。 【关键词】 抽样调查 统计指标 普查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统计方法制度伴随着生产经营方式的转变,从单一的全面统计到主要指标的抽样调查,从产品的实物量统计到价值量指标的 计算 ,从相对独立的专业统计到新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转换,比较系统的全面的反映了各个时期各个地方经济发展的特征和现状。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经济多元化产业发展,各级领导和各界对统计信息的需求与日俱增,对统计信息的依赖越来越大,传统的统计体系已不能适应。县乡现行的统计体系的问题逐渐显示出来了,所以当前加快统计方法制度改革的步伐意义重大、任务艰巨。目前,县乡统计工作的现状如何,统计方法制度存在哪些主要问题,怎样摸索出一套适应县乡实际的统计指标体系和行之有效的调查方法。本人作为一名在基层工作多年的统计工作者,在这里作些初步探讨。 一、县乡统计工作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一)统计方法单一,适应性不强 统计方法制度的改革滞后于市场经济的发展,随着经济活动朝着多元化、多样化、复杂化的方向发展,统计对象、统计指标、调查方法、工作方式都将要发生深刻的变化,完全依靠传统的统计制度、统计方法已经无法准确、及时、全面地获得党政领导和社会各界所需要的各项统计信息。 (二)统计法制建设落后 统计法制建设的落后已严重的影响了统计事业的健康发展。统计法纪的松弛已造成统计数据的严重失真。各级党政部门、企事业单位实行目标管理以来,统计数据与单位或个人利益密切相关,人为干扰数据上报的现象时有发生。 二、统计方法制度改革的建议 目前,我国正进行改革开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计更需要改革,只有不断提高统计的 科学 性、准确性、时效性,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供有力的统计保障。统计部门必须抓住这样的大好机遇,大力推进统计方法制度改革,以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进一步改革完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加快统计调查方法、体系改革的步伐。 (一)改革统计调查方法制度,建立科学适用的统计调查方法体系 改革统计调查方法,要合理调整普查周期,降低普查频率,在10年内进行6次普查,本人认为次数过多。因为普查需要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如果重叠和冲突比较多,地方基层统计部门难以承受,要将相应普查归口合并后,至少要间隔2年以上进行一次普查,要把普查和年报及抽样调查结合起来,并使普查担当起检查、校正相关统计数据的角色,避免虚报、瞒报的现象。还要精简全面统计报表指标,充分发挥重点调查的作用。要本着减轻基层负担的原则,对那些过时的、用处不大的指标,要从统计指标体系中删除。凡是能够通过抽样调查取得的指标,就不再布置全面报表。同一个指标不能由不同专业不同部门重复布置层层上报。 (二)改革统计报表制度,优化统计指标体系 目前,统计报表及指标各级层层加码,增设指标和表种,基层报表十分浩繁,负担十分沉重,然而由于条条管理造成的各种报表不兼容,虽然有庞大的数据资源却不能充分利用和发挥作用。因此需要大量精简指标,设定国家调查指标。首先:是精简不常使用的和在基层难以取得的可靠数据的指标,例如:乡村从人员按行业分组分的太细,应改为从事一、二、三产业劳动力人员数;农用化肥施用量、农用柴油使用量、农药使用量等农业生产投入指标可放入《 农村 住户方案》中进行调查。二是:要强化可持续 发展 方面的统计,充实和完善反映节能、环保等约束性指标。三是:做好统计报表分流工作,国家统计局应着重抓宏观调控所需要的统计指标,把大量属于部门、地方的统计指标从国家统计指标体系中精简下来,部门统计也是统计工作中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积极利用有关部门的统计资料开展 科学 推算。 (三)改革统计管理体制,建立新的国民 经济 核算体系 我们的统计管理体制,在业务上以上级政府统计机构领导为主,在行政上受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这种管理体制由于受经费、人事、职位升迁等因素影响,实质上是同级政府领导为主,这就很难避免人为干扰数字的现象发生,一级骗一级的统计浮夸之源。如果统计机构的设置和隶属关系垂直管理。由此可堵住统计数字的假源。 新国民经济核算体系, 计算 国内生产总值的数据来源不足,除一、二产业的资料相对齐全外,三产业资料分布在众多的部门内,统计资料取得既无全面性也无准确性。要对我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进一步进行修订和补充。一、在机构分类中,要按经济成分对 企业 部门进行分类,从数量上反映多种经济成分在整个国国民经济运行中的作用及变化情况。二、调整基本核算表之间以及基本核算表与账户体系之间的关系,细化经济账户体系结构,规范基本核算分类。三、根据可持续发展战略要求,建立社会、 自然 资源和环境核算框架。 (四)加强统计法制建设,强化统计监督职能 要使统计工作健康、顺利发展,必须有法制工作做保障。在统计立法方面,建议修改《统计法》有关条款,《统计法》中应规定乡、镇政府设置配备专职的统计人员。《统计法》的经济处罚只处罚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而不能对国家机关单位实施处罚,所以要在《统计法》中加大对行政机关单位的处罚力度,明确经济处罚额度。 要加强统计法制建设,首先,必须加大《统计法》的宣传力度。宣传工作是获得社会支持与配合、搞好统计执法的前提,特别要提高各级领导和广大统计人员的 法律 意识。其次,是要加大处罚力度。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要综合运用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加大处罚力度,提高《统计法》的震慑力,县级统计局要配备经常性的执法人员,开展经常性的统计执法监督工作,对违反统计法的单位和个人要坚决依法处理,特别是对参与统计违法的领导,一经查实,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从重、从快、从严处理,决不手软。 (五)做好统计服务工作,全面提升统计服务水平 做好统计服务工作是统计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统计服务观念的强弱,统计服务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统计工作的地位和作用。加强统计工作者自身统计服务能力的建设,提高分析写作能力,提高数据解读的能力,提高调查研究的能力,积极为社会经济发展出谋划策。要拓宽统计服务领域,提高统计服务质量,要围绕各级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和各级党政领导的要求,及时为领导决策提供所需的统计数据和统计分析,要针对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的问题,设立统计对外服务窗口,为社会大众提供有效服务。 统计研究论文:统计数据质量控制问题研究 论文摘要:随着 社会 主义市场 经济 的不断 发展 ,统计失实的的现象日渐严重,统计工作者应当本着对本职工作高度负责的精神,进行全过程的、全员参加的、以预防为主的统计数据质量控制。要尽可能采用 计算 机处理统计资料,最大限度的减少人工参与,加强对统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水平培训以及加大统计执法力度等,以保证源头数据的准确性,使我们的统计工作更好的地为 现代 社会经济服务。 正 文 现代经济正步入以世界统一市场为标志的世界经济一体化轨道, 企业 的成败,取决于信息获取、识别、处理、转换、传递的准确性、效率与速度。因此,信息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也将愈来愈显著。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确立市场经济体制,和加入wto,企业要能在国际国内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求得生存与此同时发展,一个重要的条件就是——必须要有一个健全的高效的信息系统,以满足企业经营管理决策所需的各种内外信息。因此,作为提供信息的企业统计必将在其中扮演重要角色,发挥重要作用。特别是对我们***系统来说,随着“大企业、大市场、大品牌”的形成,以行政区划为单一的卷烟市场割据将很快被打破,搬掉门槛推倒墙是大势所趋。再下一步就有可能是***专卖法的取消,所有这些都告诉我们,***行业也将马上面临着国际国内激烈的市场竞争。想在这种激烈的竞争中生存发展,必须要有一支能够为企业的决策和管理者提供准确数据的素质过硬的统计队伍。 近年来,我国统计工作取得了比较显著的成绩。从总体上来看,我国现有的统计数据,基本上还是能够反映客观实际的。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结构复杂化,利益主体多元化,再加上体制转化过程中经济秩序混乱,人为干扰增多,因而搞准统计数据的难度也就日益增大,统计失实的潜在危险性也就日渐严重,并将逐步暴露。对此,我们必须要有清醒的认识,要始终不渝地把提高统计数据质量 问题 ,摆到统计工作的首要位置,并采取综合治理措施,切实抓紧抓好。下面就统计数据质量问题谈谈自己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统计数据质量控制的意义 企业统计的目的是为企业经营决策管理提供统计信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经营决策极具风险性,风险产生于不确定性并由不确定性程度决定风险的大小,而不确定性又与信息的准确和及时程度直接相关,信息愈准确及时,不确定性愈低,反之,亦然。所以,准确性和及时性是对统计资料的两项基本要求。其中,准确性的要求是第一位的,是统计工作的生命。它确定着统计资料是否有效和价值的高低,是衡量统计数据质量的根本标志。准确可靠的统计数据,便于决策和管理者正确地把握形势,客观地剖析问题,从而作出 科学 的决策。反之,有水分的、失实的统计数据,相互矛盾的统计数据,给决策者以错误的信号,将会误导决策和调控,对企业的发展将会造成重大损失。因此,统计工作者必须以对本职工作高度负责的精神,以统计数据为对象,以消除统计数据的差错为目标,千方百计搞准统计数据,达到强化统计数据质量控制的目的。 二、常见的统计数据质量问题及 分析 (一)、数据虚假 这是最常见的统计数据质量问题,也是危害最为严重的数据质量问题。这类统计数据完全是虚构的杜撰的,毫无事实根据。造成统计数据虚假的因素多种多样,比如,有意虚报,瞒报统计数据资料,指标制定不严密,统计制度不完善,不配套等。 (二)、拼凑的数据 这种数据是把不同地点,不同条件,不同性质的数据在收集、加工、传递过程中,人为地拼凑成同一时间、地点、条件和性质下的同一数据。这种东拼西凑的数据,虽然分别有事实根据,但是从整体上看数据是不符合事实的,其性质与数据虚构相同。 (三)、指标数值背离指标原意 这是由于对指标的理解不准确,或者是因为指标含义模糊,指标计算的随意性大等原因造成的数据质量问题,表现为收集整理的统计数据不是所要求的统计 内容 ,数据与指标原意出现走样,面目全非。 (四)、数据的逻辑性错误 这是指统计资料的排列不合逻辑,各个数据、项目之间相互矛盾。例如,企业卷烟库存商品中主要的组成部分是省产烟、省外烟、国外烟,如果企业报送的统计资料中,卷烟库存商品总金额显著下降,而省产烟库存金额大幅度上升,省外烟和国外烟库存金额只是持平或只有小幅度的下降,这就存在矛盾,表明数据有逻辑性错误。 (五)、数据的非同一性 它是指同一个指标在不同时期的统计范围、口径、内容、 方法 、单位和价格上有差别而造成的数据的不可比性。例如,2003年的统计资料中不含税价在30元以上的卷烟为一类卷烟,而在2004年的统计资料中,不含税价50元以上的卷烟为一类卷烟,如果在此基础上来比较两年的一类卷烟的销售量,而得出一类卷烟销售量大幅度下降的结论显然是不合理的。 (六)、数据不完整 这里指调查单位出现遗漏,所列项目的资料没有搜集齐全,不符合统计资料完整性的要求。数据不完整,就不可能反映 研究 对象的全貌和正确认识现象总体特征,最终也就难以对现象变化的 规律 性做出明确的判断,甚至会得出错误的结论。 (七)、统计手段和统计分析落后 目前 许多企业统计工作仍处于手工状态,很原始!即使采用计算机也仅仅是减少工作量去做一些汇总、指标计算,并没真正引用先进的计算机技术和 网络 技术。所做的统计分析也局限于事后分析,即对统计数据进行单纯的讲解说明;不能利用网络技术实行信息共享等方式进行事前分析和预测。换句话说,“统计预测”这一职能根本没有发挥作用,缺乏对信息的收集、综合和系统化。 此外,常见的统计数据问题还有计算错误、笔误等。 可见,统计数据质量问题既可能是来自于设计阶段,也可能是来自于统计资料的整理阶段。 三、统计数据质量控制方法 (一)、统计数据质量控制的原则应当是全过程的、全员参加的、以预防为主的数据质量控制。 首先,统计数据质量控制要贯穿于统计工作的全过程。每进行一步,都要对已完成的工作进行检查、对已发生的差错及时进行纠正,做到层层把关,防止差错流入下一个工作环节,以保证统计数据的质量。其次,参加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和控制的人员应当是全面的。全体统计工作者都要树立数据质量意识,各个主要的工作环节都要落实专人负责。统计数据质量的好坏,是许多工作和许多统计工作环节质量的综合反映,牵涉到统计工作的所有部门和人员,因此,提高数据质量需要依靠所有统计工作者的共同努力,决不是单纯靠某一个部门或少数人所能搞得好、抓得了的。只有人人关心数据质量,大家都对数据质量高度负责,产生优质的统计数据才有坚实的群众基础。因而,统计数据质量控制要求把差错消灭在它的形成过程中,做到防检结合,以防为主。这就要求有关人员在质量控制中具有超前意识,抛弃那种出现了统计数据 问题 才想办法解决问题的被动的局面。 实行全员性的质量控制,就要把统计数据质量目标及其关键交给广大统计工作者,落实到每个工作岗位,使每个岗位都有明确的工作质量标准,做到合理分工、职责明确,职责越明确,数据质量控制就越有保证。 (二)、统计设计阶段的质量控制 统计设计是统计工作的首要环节,统计数据质量的好坏,首先决定于这个过程,它是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的前提。如果设计过程的工作质量不好,就会给统计数据质量留下许多后遗症。设计过程的质量控制需要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1、正确规定统计数据质量标准。数据质量标准是指根据不同的统计目的对统计数据精度所提出的要求。满足统计目的精度的统计数据就是准确的,高质量的统计数据。首先要作充分的调查,系统地收集市场和用户对统计数据的反映和实际使用效果的情况;其次要 分析 研究 过去统计数据的主要质量问题,找准统计数据质量控制的主攻方向;最后要进行反复论证,考虑到统计工作中实际能够达到的水平。 2、合理设计统计指标体系及其 计算 方法 。 统计指标设计得是否合理,也是 影响 统计数据质量的因素之一。采用统计报表搜集资料,首先要实行标准化管理,制定的指标要符合统计制度的规定,范围要全,分组要准,指标涵义的解释和计算方法要精确;其次要对统计报表的设计、颁发、填制、汇总的全过程实行全面质量管理。 (三)、资料整理鉴别阶段的质量控制 统计资料整理鉴别阶段出现的差错是统计数据质量问题的重要方面。如果资料不准确,就会影响结论的正确。因此,要特别注意审查资料的可靠性和适用性,要弄清楚统计指标的口径范围、计算方法和时期时点。对于口径不一致或不完整的资料,需要进行调整、补充;对于相互比较的资料,必须要注意有无可比性;一旦发现数据有严重的质量问题,应进行核实,避免有质量问题的资料进入汇总处理阶段。总之,对搜集到的资料,经过鉴别推敲、核实审定、使之准确无误,才能使统计数据的质量得到保证。 (四)、人为错误的质量控制 1、尽可能采用计算机处理统计资料,同时提高统计分析水平。 计算机作为当今 社会 不可缺少的高 科技 产物已渗透到我们生活、工作中的各个环节。运用计算机整理、汇总统计资料,速度快、效果好,其优越性是手工整理无可比拟的。现在国内大部分著名 企业 基本上实行 网络 化、全球化,利用网络资源了解世界先进行业信息,采用 科学 先进的统计分析方法和手段,进行横向、纵向对比,找差距挖潜力,努力赶超世界先进企业。要能够写出有一定深度的统计分析预测报告,系统、全面、科学地去挖掘利用网络资源和从市场取得的第一手资料,完善整个分析、预测手段方法和过程。但是,也应重视计算机处理数据的质量问题,提高计算机数据处理的关键在于提高录入数据的可靠性。 2、统计工作者本身应提高自身素质。 统计人员没有深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没有跟上 时代 及时进行知识更新,不善于统计调查获取第一手资料,写不出有一定深度关于本企业某一方面对决策层有 参考 价值的统计分析报告。因此,对统计人员应该加强培训工作,企业内部应建立配套的培训机制,对每一层次统计岗位实施针对性的培训,必要时到企业外请有关专家学者授课,或到相关先进单位进行考察 学习 ,做到取长补短。统计工作者本身也应该努力学习统计知识,钻研业务,不断提高统计业务素质和水平,杜绝因业务不熟悉而造成的数据质量问题。 3、加强对统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培训。 目前 ,上级部门下达计划和各类政绩考核对统计数据干扰不可低估。有些地方,以是否完成计划和各类数据的高低作为考核地方政绩的依据,导致很多下级部门所报的统计数据高于计划数或持平,这并不是计划部门的计划多么精确合理,而是说明某些统计对象或统计部门受某种利益的驱动而使统计数据的质量得不到保障。当然,数据不真实、不准确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统计人员的思想道德对统计数据的影响是很大的。这就要求我们加强对统计人员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 教育 ,要求每一个统计工作者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认真对待每一个统计数据,如实地反映情况。 4、加大统计执法力度,保证源头数据的准确性。 统计部门今后应在加强统计信息工程建设的基础上从数据采集的圈子中跳出来,重点加大统计执法检查,对弄虚作假的单位要坚决严肃查处。在立法上,罚款数额应该大幅增加,以威慑统计违法者,逐步建立全社会的统计诚信体系。 以上是本人对统计数据质量控制的一点肤浅的认识,旨在唤起统计部门和广大统计工作者更加重视统计数据的质量,抵制统计上弄虚作假的行为,提高统计数据的质量水平,使我们的统计工作能更好的地为 现代 社会 经济 服务。
网上银行论文:网上银行犯罪及侦查对策 [论文关键词]网上银行 犯罪侦查 对策 [论文摘 要]随着网上银行迅速发展,安全问题日益突出,网上银行犯罪呈多元化,究其实质都是传统犯罪形式的翻新。对于以网络为基础的网上银行犯罪,证据资料易被篡改、销毁,并且在侦查取证时技术复杂、要求较高,此类案件的侦查取证工作较之于传统案件相对困难。因此,必须基于网上情报信息搞好网上银行犯罪案件现场勘查、电子证据的提取以及电子证据的保全等工作,从而有效打击网上银行犯罪。 一、网上银行犯罪的现状 网上银行犯罪形式复杂多样,迷惑性较强,犯罪行为的定性问题值得研究。网上银行犯罪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网上银行的盗窃行为 对于网上银行用户来说最为重要的莫过于网上银行账号和密码了,常见的网上银行盗窃是利用病毒秘密窃取用户的账号和密码当被感染用户再次使用网上银行业务时,用户的账号、密码和数字证书就会被窃取并发向病毒编写者的信箱;还有像泛滥的小邮差变种在线支付网站的信息骗取用户的信用卡和密码等信息;另一种现象是利用网上银行进行非法转账,该类犯罪主体可以是受害单位外部人员,也可以是受害单位内部人员。如果内外部人员共同合作参与则构成盗窃的共犯或者贪污、职务侵占的共犯。 (二)网上银行诈骗 犯罪分子利用人们缺乏网上支付这种新兴支付手段的知识,轻而易举实施犯罪。另外,一些不法分子仿制网上银行网页制作诈骗网站,然后以银行的名义发送电子邮件,在电子邮件中载有一个可链接至诈骗网站的超链接,并需要客户经这个超链接输入账号和密码,以核实其资料。此外,还有虚假销售网站风险,这类网站以低价出售市面热销的商品,目的是骗取客户网上银行账号里的存款,如在网络游戏中低价贩卖武器装备,就可以骗到用户账号和密码。 (三)网上银行洗钱 网上银行和传统银行一样,具有许多功能,网上银行为我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为不法分子洗钱提供了新的渠道,藏匿和转移赃款变得更加容易。不难看出,尽管利用网上银行洗钱,手法较传统洗钱方式有所区别,但定性为洗钱罪应无问题。 (四)非法侵入网上银行系统 非法侵入网上银行系统有三种:一是善意的侵入者;二是没有恶意的黑客;三是恶意的黑客。基于罪刑法定原则,前两种情况无罪的处理结果是无可厚非的,但是侵入行为已对网上银行系统的安全构成了极大的危害,容易造成商业机密泄漏等,而且随着网上银行在我国的进一步发展,在未来的金融系统所起的作用越来越大,因此必须对此类行为进一步加以立法规制;对于第三种情况来说,如果其实施的删除、修改、增加、干扰行为已完成,并造成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但如果犯罪行为在产生危害结果前,因系统管理员或侦查机关发现而自动中止或被迫停止该行为,预定结果未实现,出于《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为结果犯,此时就不能以该条定罪。 二、网上银行犯罪侦查的难点 不同于一般案件的侦查,网络犯罪所具有的智能性、隐蔽性、跨地域性以及罪证易被篡改、销毁等特性,网上银行犯罪也都具备。实践中侦查机关常常面临如下难点: (一)侦查机关准备不足 我国侦查机关还把侦点停留在传统证据的收集上,缺乏网络犯罪证据发现、收集与固定的敏锐意识,缺乏以科技智能等手段作为支撑、以公开和秘密两个方面加强情报信息收集的能力。我国的网络警察与发达国家相比成立较晚,技术积累少,另外高科技设备严重装备不足,与网络犯罪形成一个不对称的局面。对于网上银行犯罪尤其需要更高科技含量,不仅要懂电脑知识而且要熟悉精通银行方面的业务技术,对于计算机犯罪侦查和取证等一系列工作,显然要求相关公安民警必须掌握较全面的计算机知识。 (二)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现行《刑法》来应对网上银行犯罪时会涉及到管辖权问题,《刑法》在观念层面、理论层面、实践层面便暴露出了方方面面的问题。此外,《刑法》第二百八十五、二百八十六、二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过于狭窄,缺乏打击网上金融犯罪的法律规定,因此最好制定单独的《中国互联网金融犯罪条例》来打击网上金融犯罪。例如《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五种洗钱犯罪的方式就没有提及通过网上银行洗钱的方式,应在相关立法和司法解释中对通过网上银行进行的洗钱犯罪及相关惩治措施作出具体的规定。 (三)犯罪证据难以收集与固定 网上银行犯罪证据的收集、判断、保存需要专业的计算机知识,但侦查机关中具有这方面专业知识的人才很少。出于网络证据的脆弱性,网上银行犯罪证据在人为因素作用下,极易发生改变,而且不留痕迹,难以恢复。。除了人为的因素,环境因素也可造成(如强电磁场、温度、湿度等)证据改变。即使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由于技术或设备的原因,也可能对原始数据造成修改、破坏甚至毁灭。此外,由于网上银行犯罪证据本身的脆弱性,销毁起来也相当容易。实践中常见的是在犯罪证据保全这一问题上意识弱、动作慢,使证据被销毁,从而出现认定犯罪上的困难。 三、网上银行犯罪侦查的策略 (一)网上情报主导侦查,提高网上侦查能力 公安机关必须采取加强日常登记、加强情报专业队伍建设、加强网上银行情报基础建设、加强与民间商业公司的合作、加强秘密力量建设以及加强国际合作等措施,建立起完善的网上银行情报收集体系,并加强立法,为网上银行犯罪情报收集提供合法依据。同时,全国应建立计算机犯罪前科数据库,重点监控那些有前科的掌握高水平计算机知识的人员。另外,建议公安部设立全国互联网巡查中心,负责对全球网站、网址进行巡查,一经发现有害数据的网站应及时进行预警并找出应对策略。 (二)确定网上银行犯罪管辖权 我国《刑法》规定的管辖采用的是以属地管辖为基础,以属人管辖为原则,以保护管辖和普遍管辖为补充的刑事管辖原则。为了有效打击犯罪,在现有法律框架下确定我国对网上银行犯罪的刑事管辖权,同样应该坚持以属地管辖为基础的管辖原则,但应当对传统刑法理论的属地管辖原则加以适度扩充,对犯罪行为地和犯罪结果地做出广义上的解释。 (三)勘查网上银行犯罪现场 网上银行犯罪案件的现场勘查, 除了传统意义上的勘查手段之外(如勘验足迹、指纹、工具痕迹、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等),还要迅速保护封锁现场,进行人、机、物之间的隔离,记录现场各种仪器的连接、配置状况和运行状态,尤其是对正在运行的系统参数,防止关机后无法恢复。还要收集、封存现场上可能记录有犯罪行为过程和真实情况的物品、数据等证明(如工作日记,伪造的各种银行卡、假身份证,记录下的账号、密码以及烧毁、撕毁的计算机打印结果、计算机磁盘的残片等),另外最好能对系统进行备份 (四)保全网上银行犯罪证据 一是现场提取的内容、方法、工具等要做好现场记录,见证签字,以验证不可变、唯一性;二是复制的有关文件要打印目录数据、文件清单,体现属性、长度、时间等;三是给所有的拟作为证据的硬盘、软盘、软件、文件资料等作标志,整理归类。 犯罪侦查必然面临诸如收集、认定证据等技术上的新难题。侦查机关在应对网上银行犯罪时,要不断运用网络技术手段在信息网络领域建立系统、完整、有机衔接的预防、控制、侦查、惩处信息网络犯罪体系,以提高防范、控制和侦查打击能力。 网上银行论文:中国银行的完整意义的网上银行 银行在电子商务中的作用,用1句话来概括,就是支付中介。中国银行采取IBM的网上银行解决方案,于一九九九年八月推出了完全意义的网上银行,为客户提供完整的网上支付服务。这类网上支付基于国际公认的安全电子交易标准,可以实现网上实时支付。它不仅使个人客户可以应用中国银行提供的中银电子钱包,实现网上购物,更首要的是,对于于像ISP、ICP这样的网络服务提供商,可以通过网上银行树立网上收费渠道或者者树立完全意义上的网上商城,开拓新的服务项目以及销售途径。 在中国银行的网上银行中,使用的IBM公司的技术及产品有下列几类: (一)安全电子交易付款技术 它的功能是:信息保密性,主要通过密码学DFS/RSA加密法来实现。其中RSA用一0二四位数加密法来加密卡号等,而DES是为加密其他的首要性稍差的信息,例如购买价格、付款方式等;信息真实性以及完全性,主要通过采取Hash法子的数字签名技术来保障信息不被扭转以及假冒;不可否认性,主要通过身份认证来实现,应用拥有很高可托度的中间机构来保证。 (二)支付服务器 功能是:提供商家与消费者之间、商家与银行之间的对于话;管理资金的获取、核定以及支付,例如信贷、退款、无效等情况的处理模式;支撑多个电子支付协定框架;支撑多个商家、多位买方以及多种支付网关等。 (三)支付网关 支付网关是连接银行专用网络与Internet的1组服务器,主要功能是完成二者之间的通讯、协定转换以及进行数据的加密及解密,以维护银行内部网络的安全。支付网关的主要功能是:将Internet传来的数据包解密,并依照银行系统内部的通讯协定将数据从新打包;接管银行系统内部反馈的响应效益,将数据转换为Internet传送的数据格式,并对于其进行加密。 (四)Cnmsumer Wallet(电子钱包) 电子钱包是1个可以由持有人用来进行安全电子交易以及贮存交易的软件,其功能如下:对于信誉卡/借记卡以及认证履行个人密码维护,提供简单的信誉卡/借记卡管理以及认证管理的界面,保留个人采购记录,使患上客户与使用SET协定的商家服务器树立链接,提招认证以及交易管理功能。电子钱包在独立于操作系统以外的利用系统或者阅读器匡助利用系统,其标记界面可以实现终究用户按金融机构分配地址。此外,客户也能够嵌入1个附加的Root Hash,还可以实现客户自定义的1些功能。 (五)依照SSL协定进行交易的POS技术 该技术能够实现的功能有:使用POS作为商家与银行交易的工具,IBM公司提供支付服务器与POS连接部件,银行可以应用该部件实现通过POS完成交易的授权;应用目前的银行信誉卡交易模式,使用银行的POS交易网络,摹拟POS交易格式,采取连线或者分批授权完成信誉卡交易;网上传输采取SSL对于信誉卡信息进行加密维护,以五六bit的密钥保证数据传输的安全。 (六)MIA体系 使用MIA体系搭建的网上银行,对于用户的操作请求无比简单,消费者直接将信誉卡/借记卡信息填写到SSL表格中便可,不需要提供证件。对于于商家来讲,也不需要存储信誉卡号码,由于卡号是直接传送到银行SET上的,商家仅需要存储授权号码。这样做,是由于商家装备易遭到袭击,可能致使信誉卡卡号的丢失。 (七)密码适配器 IBM公司的密码适配器采取公共密钥体系,能够对于散布式密码进行管理,合用于多种操作平台,其密码长度的设置为:二0四八RSA数字化签名,一0二四RSA加密技术以及五六位DES。 网上银行论文:完善我国网上银行业务有关法制的思考 「内容提要网上银行业务在我国各商业银行已经展开,但是国内法律法规及金融规章并未对这一新业务进行系统规制。网上银行业务所涉法律问题甚为丰富而复杂,这源于该业务所具有的高技术性、无纸性、瞬时性等特点。网上银行业务有关的法律问题对传统的法制和理念也提出了挑战。 「关键词网上银行业务、必要性、紧迫性、完善 一、完善我国网上银行业务有关法制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1995年10月,美国三家银行联合在互联网上成立全球第一家网上银行——安全第一网上银行以来,以网络为基础的网上银行业务的发展有了实质性的飞跃。在我国,1997年,招商银行率先推出网上银行"一网通",成为国内第一家上网的银行,随后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也推出了自己的网上银行业务。目前,中国工商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实业银行、深圳发展银行等也纷纷将银行业务推向网上,并且发展了以网络为基础,结合手机、电话等通讯工具等的一系列网上银行新业务和新品种,而且网上银行交易量越来越巨大。尽管网上银行业务在我国得到了很大的发展,但是有关的法制则甚为不完善。 第一,电子化交易的基础法制基本呈空白状态,诸如交易合同的有效成立与否、合同的形式是否合法、电子记录可否作为合同成立的证据等均无明确的规定,这妨碍了网上银行业务中双方当事人权责的明晰。而在国外,已有不少的国家为电子交易制定了专门的法律,如新加坡出台了《1998年电子交易法》,澳大利亚制定了《1999年电子交易法》,1999年7月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通过了《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并向各州推荐。这些专门立法对网上银行交易的有关法律问题的解决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尤其是交易合同及有关交易的风险的分担等问题。 第二,现有的银行监管法制均未对网上银行业务的进入及具体业务开展进行规定,使得监管机构的监管"无法可依",也使得银行与客户之间的交易不能建立在法律的框架之内。《商业银行法》、《人民银行法》及人民银行的金融规章均无针对网上银行业务的规定。由于网上银行业务是以无形的网络为中介,银行与客户之间的交易不是面对面地进行,交易的安全不仅有赖于双方当事人更高程度的信赖,也有赖于网络技术的安全可靠。网上银行交易的无纸化和瞬时性特点决定了银行的经营风险要远远高于传统银行业务的有关风险。为此,国家有必要对此项银行业务进行有效的监管。 第三,正由于法律法规未对网上银行业务进行规定,银行在内部管理、风险控制、银行与客户的关系、银行与网络服务商的关系等方面的规制也存在很多问题:有的银行对客户的利益保护不充分;有的在合同中有对客户歧视或不公平的条款;也有的银行为了发展新业务,而不顾其技术、管理条件的局限,片面拓展业务规模和追求创新,这势必增大了银行业的经营风险。 第四,由于网上银行业务的跨国化甚为方便,尤其是我国加入WTO后,网上银行业务的跨国化将更为容易和繁兴,网上银行业务有关法制的缺漏将会妨碍我国银行业的国际化发展,也可能引发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冲突。 鉴于此,我国立法机关和银行监管机构应重视网上银行业务有关法制的完善。 二、网上银行业务有关法制完善的几点建议 我国网上银行业务有关法制的完善应注意如下几点: (一)在法制体系的架构上,应注意基础法制与专门法制的配套建设与协调。基础法制建设的当务之急,是借鉴国外经验制定系统的电子交易法,尤其应参考澳大利亚、美国、加拿大及香港地区的立法,使我国立法保持相对的先进性和前瞻性。同时,人民银行应对网上银行业务有关的问题创制专门性的规章。在有关电子交易的立法未出台前,人民银行更应及时地制定有关的金融规章。当然,金融规章的制定应有一定的限度,即主要应限于银行业务的监管。 (二)在价值取向上,有关的法制应注意对消费者,尤其是个人消费者的保护。从国外有关立法的经验来看,法律都倾向于保护个人消费者,因为银行在网上银行交易中始终处于主导地位,银行掌握了交易的记录,也以其优势地位控制了服务协议格式化的"权利".为此,法制应注意禁止交易合同中各种对消费者歧视或不公平的规定,并应在具体风险的分担上给消费者以保护。 (三)在具体的法制内容上,应特别注意以下几点的规制: 1.市场准入 法制需设置必要的准入条件,以确保交易的安全,对于一些特殊的交易还有必要作出特别的要求。在市场准入问题上,法制应从如下几方面进行规定: 第一,银行的技术设施条件。网上银行业务不仅需要银行有必须的相当数量的计算机、微机、自动柜员机(ATM),销售点终端(POS),联成一体的电子营业网点等,而且需要银行有确认合法交易对象、防止篡改交易信息、防止信息的泄露等技术。因此监管机构在审查时,有必要对银行的技术条件进行认真地调查和了解,否则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难于保障,银行的权益也可能遭受侵害。 第二,交易操作规程的完善。完善的银行操作规程,一方面有助于提高银行的服务效益,另一方面也有助于降低电子交易的风险。银行应对客户申请开立帐户、客户授权的声明、一般交易程序的要求等拟订细则。 第三,必要的内部控制制度。网上银行业务的无纸化特点,使得交易的安全与合法更有赖于银行的内部控制机制的健全。违法交易及侵害网上银行交易系统的违法犯罪活动,往往来自内部管理上的疏忽和内部人员的配合。因此,法制有必要对从事网上银行业务的银行在内控制度上作出要求。 第四,交易种类的区分及许可与限制。不同类型的银行业务在面对面的柜台交易中有风险不同的区别,网上银行业务也有这一区别。监管机构为保证交易的安全,有必要对交易进行区分,并可结合银行的技术条件、经营规模、经营状况、经济调控的需要来限制和许可。即使对于同样的交易,还可根据交易工具的差别来区分是否许可与限制,如通过手机、电话或直接经电子邮件的途径实现的交易。 另外,在监管问题上还会遇到以下问题:网上银行业务的申请,是否必须由各商业银行总行直接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提出呢?对网上银行业务的准入监管,是否意味着所有的网上银行业务的开展均应取得人民银行的批准呢?如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个人业务目前的服务有:账务信息查询、卡帐户转帐、银证转帐、外汇买卖、B2C在线支付、客户服务、帐户管理、帐户挂失等,这些服务是否均需经人民银行批准?如果这些业务延展到用手机来实现网上银行服务,是否又需要特别的审批或备案程序?借助手机或电话等通讯中介的网上银行业务的准入条件上是否应该有所区别?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的分行是否可以申请网上银行业务,其条件如何?这 些问题都有待立法来明确。 当然网上银行业务的准入机制的构筑,必须既要体现对交易安全的维护,又要体现法制对公平竞争及效率的追求。 2.银行与客户之间的权利义务 与传统银行业务相比较,网上银行业务中银行对客户的义务的特殊之处有:第一,交易义务之外的附随义务,即银行履行客户指令要求时,必须使用了交易上合理的安全手段,如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服务协议》规定:"甲方(银行)发放的客户证书和密码是乙方进入甲方网上银行系统办理交易时确认乙方身份的唯一有效凭证";第二,义务的时限性,由于网上银行交易的速度极为快捷,为使风险分配合理,银行对接受指令前的风险不承担义务;第三,义务履行不当的责任限制,如果银行延误资金的入帐给客户带来损失,赔偿的范围限于资金移动费用、因不恰当处理发生的附加费用以及利息,对于损失产生的结果不负赔偿责任(即结果损害除外);第四,对无权限交易的责任限制,即如果银行对支付指令的确认已经使用了交易上合理的安全手段,则该无权限交易由客户负责;第五,预先声明的义务,银行对于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客户的责任、交易工具丢失的责任、错误的纠正的程序、交易记录的领取方法、交易工具失灵时的对策、电子货币可否兑现、采用的安全技术、交易条件变更的通知等均应作出预先声明和及时通知。 网上银行业务中银行义务的上述特点是由电子交易的独特性决定的,因为网上银行交易的速度极快,而银行所提供的服务之价格又甚低,因此法律分配风险时向银行作了倾向性保护。我国立法尚未涉及这些内容,今后法制的完善有必要借鉴这种取向。 银行的权利则主要表现为收取一定的费用。如中国工商银行的服务协议规定:"乙方使用网上银行服务,应支付下列费用:1.客户证书工本费为每张人民币100元;读卡器工本费为每台人民币500元;每张客户证书每年服务费为人民币200元;每张客户证书挂失手续费为每次人民币20元。2.电子付款指令转帐付款业务有关费用按照《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的标准收取。" 对客户而言,其权利主要是要求银行按其指令及事先约定的要求提供服务,并可因银行过错而遭受损失时向银行追偿。客户除有义务向银行交纳一定的服务费用外,还有以下义务:第一,电子资金移动工具遗失或被盗以后的及时通知义务;第二,保护和控制好交易所需的密钥,如果密钥已被披露,应及时地通知有关当事人,工商银行服务协议规定:如客户证书或密码遗失被盗,应及时到开户银行办理书面挂失手续;第三,谨慎地按照交易规则向银行发出交易指令。 3.签字与认证 网上银行服务过程中交易指令能否真实、准确地反映当事人的意志,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电子指令真实性、完整性的认定。从各国现有的实践来看,传统合同法在此问题上主要依赖于当事人的签字或盖章,且法律往往要求有当事人的亲笔手签或机构的盖章。但是在无纸化的电子交易中,手签和盖章的可行性遇到了挑战,倘若还需经此程序则使电子交易的优点无法表现出来。正因为如此,各国在指定电子交易法、电子商务法都肯定了电子签字的合法性。为确保电子签字的安全,法律对签字的要求及有关风险的分担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制。其中最重要的内容有:(1)签字的安全性如何界定;(2)与签字有关的风险如何分配;(3)保障签字安全的具体机制的设置等。 为确保数字签字的安全,法律法规应从以下几方面来完善:(1)明确安全签字的构成要件,使有关当事人能有针对性地判定签字的安全与否;(2)确立有效的识别机制,诸如选择或结合使用口令、密钥识别、指纹识别、声音识别等方法;(3)构建权威的认证机制,尤其是应具有确立法定的认证机构来履行认证职责;(4)明确规定当事人对有关签字风险的责任,以督促当事人谨慎地判断是否为安全的签字。 我国商业银行在立法未规定的情况下,在银行与客户的协议中规定了有关"签字"的问题。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在其"网上银行服务协议"中对电子(客户)证书和密码作了规定。建设银行的服务协议将"电子证书"界定为:"银行交给客户的用以在交易中识别客户身份的电子文件",协议的第4条进一步指出:"银行发给客户的电子证书和密码是银行在提供网上银行服务过程中识别客户的唯一依据。""无论客户实际上是否将电子证书和密码提供给他人使用,均须对该电子证书和密码下完成的一切金融交易负责。如客户已将电子证书和密码提供给他人使用,客户保证不因银行接受并执行了该他人的交易指令而对银行提起任何赔偿要求。"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业务章程》和《网上银行服务协议》也有类似规定。这里的规定倾向于维护银行的利益,因为这意味着,客户对于不可控制的原因而引发未经授权指令经过了安全认证程序时,也应当负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1999年8月,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组织,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招商银行、交通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广东发展银行、光大银行等12家商业银行宣布联合共建国家金融认证中心,这种共建为确保认证机构的独立性、中立性、公正性和权威性创造了条件,也避免了金融认证标准不一、各自为政、互相封锁的局面,并为建立全国统一的安全认证体系奠定了基础。 当然,关于认证机构的合法性、权威性及其法律责任仍需由法律法规予以明确。 4.交易证据问题 电子交易的无纸化使得纠纷发生时,证据的提供也甚为困难。我国的立法尚未明确规制数据电文证据的法律地位及其认定的具体要求。值得注意的是,1999年3月通过的《合同法》在第11条指出:"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这表明,合同法已经把数据电文视为书面资料,这是否意味着数据电文应归入书证中呢?将数据电文归入书证中比较合理,原因有三:其一,数据电文虽然具有可视性,但更应注意的是其可读性,因为其证明力在于其字符表现的内容,这与普通书证并无区别;其二,数据电文在很多时候就是直接以其所载数据作为证据,尤其是网上银行业务中的电子数据;其三,数据电文的证明力还可以直接通过有纸化的书面形式来表现,这也是许多国家立法要求银行必须向客户提供交易信息的重要原因。 在无纸化的电子交易中,表明交易信息的数据电文的客观性、真实性则是法律所关注的问题。鉴于我国立法尚未明确电子证据的地位,一些银行在其交易协议中对电子证据的地位作了规定,如中国建设银行的服务协议中规定:"网上银行服务中发生的电子凭证和交易记录是确定交易效力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的依据。"这种约定对立法的不足有补充意义。况且,一些国外的立法也允许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电子记录的法律约束力。 网上银行业务中的电文数据真实性的维护义务应由法律来强制性规定,因为一方面银行有义务谨慎保护好记录交易信息的电文数据,另一方面对于纂改、伪造电文数据的违法者予以严厉的制裁。银行在电子化交易中对数据电文的占有,起着主导作用。因为银行对有关服务的信息处理过程的整体负有管理责任,而且它直接占有着有关交易的各种重要电子化信息,特别是我国现阶段的网上银行业务的服务提供者仅限于传统的商业银行,法律更有必要要求银行维护好有关数据电文的真实性。这不仅对未来发生的纠纷之解决有重要意义,而且对监管机构、 税务机关、审计机关的执法也是极为必要的。 5.事故、故障造成损失时当事者的责任 网上银行业务的正常开展对服务系统的依赖性极强,网络系统的事故和随意所引发的法律责任的追究是银行和客户均为关注的问题。我国法律对此问题尚未专门规制,立法有必要对此进行完善。 第一,电子交易的硬件与软件存在的问题所导致的交易错误或交易不能。 网上银行业务的开展有赖于计算机系统、手机等硬件设施的正常运行。这些硬件的质量存在问题可能带来银行客户的损失。由于法律一般都规定银行有义务保障对当事人服务的及时和准确,因此由服务硬件所导致的错误或不能,也应由银行负责。当然,如果硬件所引发的事故是由于硬件设备本身的质量不合格所致,则银行在对客户承担法律责任后,可向设备提供者、生产者追究有关责任。从银行与其客户的关系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角度来看,法律不宜要求客户直接向设备提供商追究责任。 第二,软件或具体操作程序问题导致服务上的迟延、不当或不能,有关的法律责任之承担同硬件质量问题所致的责任承担应是一致的,即应由银行承担责任。由于网上银行业务所需的软件技术的条件如何,直接关系到网上银行服务的质量高低,诸如加密技术、数字签名技术、报文摘要技术、安全认证技术等都是网上银行业务顺利开展的前提。银行的准确、安全的服务承诺,也是对这些技术条件准备的承诺。如果银行的有关技术条件不足,则自然应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但是,问题在于技术条件的要求无法用明确的量化指标来指明,银行在此时的责任承担是基于过错责任还是基于无过错责任原则呢?倘若基于前者,不仅对消费者不利,而且难于确定过错的有无;基于后者,虽然看起来对银行不公平,但既有助于维护消费者权益,也有助于促进技术的改进。 第三,由于第三方——网络经营商的过失所致的事故或障碍,应由网络经营商承担法律责任。但可否由银行先承担责任,再由银行向网络经营商追究有关法律责任?从网络商、银行、消费者三方关系的角度来看,应由银行先行承担法律责任。因为银行在利用网络建立银行服务项目时,网络商对其服务的安全性给予了相应的承诺,而银行又与其客户之间存在服务安全的承诺关系。相反,银行客户则未与网络商建立直接的法律关系。另外,从保护消费者角度来看,也应由银行先行承担责任。当然网络经营商的责任并不能由银行与客户的协议来约定,而只能由银行与网络商的服务协议来进行约定。 第四,因不可抗力导致的事故或障碍引发的责任,应归入免责的范围。在各国,不可抗力通常都是民事责任全部免除或部分免除的根据之一。但是,不可抗力的具体界定则是实践中的重要问题。因为网上银行交易不同于传统的民商交易,影响电子交易而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事件可能有新的表现。传统立法所含纳的战争、自然灾害等事件仍然应该纳入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之中。至于黑客袭击网络系统、供电系统停电、通讯系统故障等事故是否可纳入不可抗力事件,则应具体分析。 6.跨国法律适用与管辖权问题 nbsp; 网络的国际化、全球化促成了以网络为基础的网上银行业务及其有关法律问题的国际化。在这种背景下,因各国法律对消费者、银行的权利义务的规定存在差别,而各国的司法管辖又有其固定的范围,这使得法律的冲突、管辖权的冲突都成为不可避免的问题。如消费者拿着国内银行发行的储值卡(prepaid cards)通过网络在国外进行支付。此时消费者与发行银行虽然是一国属民,但是消费者是在国外完成交易行为的,这时便存在交易行为实施地与银行所在地法律和管辖权的冲突。另外,一国的银行还可以向另一国的消费者提供网上银行服务,且两者在交易时分处不同的国家。这种情形下的银行属国的法律和管辖权很难延伸到国外去,而消费者的保护问题也很难依据消费者属国法律来实现。 在法律适用问题上,借鉴国外的经验,可从如下几方面来规定:第一,首先应肯定当事人意思自治选择准据法。当事人可以通过协议选择特定的法律来支配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第二,当事人未作选择时的,可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从如下几方面来决定:(1)支付令发出者与接收银行之间的权利义务,应适用接收银行所在地的法律;(2)受益人的银行和受益之间的权利义务,应适用受益人银行所在地的法律;(3)支付令最初发出者与受益人之间有关资金移动争议,应适用受益人银行所在地法律。 解决管辖权冲突机制的构建:第一,应肯定当事人对法院选择的自主权。因为法院的选择毕竟也是当事人对私权处分的反映。当然,这种选择有赖于当事人的合意,如果当事人之间无法形成合意,则依其他补充机制来解决。第二,当事人未作选择时,需从当事人之间的交易特点来决定,并应优先考虑银行所在地法院的管辖权,因为银行在交易中始终处于主导地位,而且银行的所在地相对稳定而易于确定。如果银行机构为"虚拟银行"时,则可根据银行申请注册网址所在地来定银行的所在地。第三,为防止有关国家的重大社会利益不受损害,该相关国家的法院也可根据公共秩序保留的原则来拒绝当事人的自主选择法院。 无论法律适用还是管辖权冲突的解决,仅靠国内立法的机制是不够的,有必要重视和加强国际合作途径的运用,这已在一些国际集团的实践中有所反映。我国应积极参与这方面的合作。 王心艳 李金泽 网上银行论文:我国网上银行发展的思考 摘要:网上银行作为21世纪一种新兴的金融业,其低廉的成本和广阔和前景,已越来越得到人们的重视。外资银行主要借助网络无极限的优点,实现远程服务、以弥补其网点少、规模小之不足,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金融竞争归根结底将集中在3条战线:国内与国外(中资与外资)、业内与业外(同业与混业)、网上与网下(网络银行与传统银行)。由此,中资银行在应传统业务领域竞争以外,还要在网络金融服务领域内与外资银行展开竞争。本文分析网络银行特征的基础上,剖析了我国目前网上银行发展的现状,并针对我国网上银行发展存在的问题,建议我国在发展网络银行应采取如下对策:营造我国网络银行发展的良好环境;培育我国网络银行主体积极发展;加强对网络银行的有效地监管。 绪论 建立在it(计算机通讯技术)之上的网上金融,是一种以高科技高智能为支持的aaa式银行,即在任何时候(any time)、任何地方(anywhere),并以任何方式(anyhow)为客户提供服务的银行。它是金融领域的一场革命,将引发金融业经营管理模式,业务运作方式,经营理念风险监管等一系列重大变革。同时,网络经济特别是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为网上银行提供了极其广阔的市场。本文拟在通过分析我国网络银行发展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探讨促进我国网上银行发展的一些对策措施。 一、网络银行的运行特点 1、业务智能化、虚拟化。传统“砖瓦型”银行,其分行是物理网络,主要借助于物质资本,通过众多银行员工辛苦劳动为客户提供服务。而网络银行没有建筑物、没有地址,只有网址,其分行是终端机和因特网带来的虚拟化的电子空间,主要借助智能资本,客户无须银行工作人员的帮助,可以自己在短时间内完成账户查询、资金转账、现金存取等银行业务,即可自助式地获得网络银行高质、快速、准确、方便的服务。 2、服务个性化。传统银行一般是单方面开发业务品种,向客户推销产品和服务,客户只能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选择自己需要的银行服务,而因特网向银行服务提供了交互式的沟通渠道,客户可以在访问网络银行站点时提出具体的服务要求,网络银行与客户之间采用一对一金融解决方案,使金融机构在于客户的互动中,实行有特色、有针对性的服务,通过主动服务赢得客户。 3、金融业务创新的平台。传统银行的业务创新主要围绕资产业务,针对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业务,进行资产证券化,对金融产品进行改造与组合,满足客户和银行新的需求,而网络银行侧重于利用其成本低廉的优势和因特网丰富的信息资源,对金融信息提供企业资信评估,公司个人理财顾问、专家投资分析等业务进行创新和完善,提高信息的附加价值,强化银行信息中介职能。 二、网络银行发展的前景 随着网络整体水平的提高和综合实力的增强,它对国民经济增长的贡献会不断提高,它将成为一个行业,成为金融业发展的一种趋势,今后网络银行发展的潜力很大,市场前景广阔。 1、产融网络结合的趋势将会加强。随着人们思想观念的转变,传统工作方式的更替,资本市场的发展,直接融资比例的提高,一大批企业将会设立自己的网站网页,居民也会积极投身于网络银行之中,网络企业的扩展,网络消费者的增加,使众多的网络企业从开展电子商务转而向网络银行结合,相互持股和参股,大企业集团将与传统银行合作共同建立网络银行,提高网络金融服务业务,产融网络化结合将使众多企业和居民对网络平分的可信度提高,对网络平台的依赖性增强,网络客户群将稳定发展,网络银行的经济效益会显著提高。 2、网络银行业务将向多样化、创新化发展。网络银行的出现,使传统银行经受了一场技术革命,传统银行业务将受到挑战,网络银行具有灵活强大的业务创新能力,不仅可延伸改造传统的业务,而且会不断设计业务新品种,创新业务方式,满足客户多样化的需求,网络银行利用现代金融技术,大力开展网上交易,网上支付和清单业务,拓宽业务范围、增加业务收入,利用网上银行为企业和居民进行资金余额查询、账户转移、第三方支持,银行业务通知等基本业务服务,还要利用互联网作为营销渠道,交叉出售产品和服务,如存款产品、消费信贷、保险、股票交易、资金托管等高级业务,并且不断进行升级换代,拓宽技术创新空间和领域。 3、网络银行业务的创新将会推动金融市场网络化发展,并可能再现综合性市场。随着网络银行业务的深入开展,迫切需求外汇市场、黄金市场、资本市场、货币市场、保险市场及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网络化长足发展;反过来,这些市场网络化的发展也能提升和促进网络银行的进一步发展。网络金融市场的地区整合和行业互动将会带动金融市场结构的优化和银行合业经营的出现,带动整个金融金融市场深化网络金融市场和非金融市场之间界限模糊,距离缩短,各类市场将混为一体,并且可能出现综合性市场。 4、网络银行全球化、国际化发展趋势明显。随着经济全球化和金融国际化发展步子的加快,世界各国银行业运用并购重组方式积极向海外扩张,采取“打出去,请进来”等多种途径、多种方式扩展业务,占领世界市场。目前,我国海外银行的分支机构多达600多家,引进外资金融机构200多家,估计今后我国海外机构数量扩张的步子要放慢,而主要靠网络银行的发展来增加客户,扩展业务范围。因为网络银行的发展使整个金融市场融为一体,它缩短了国与国之间遥远的距离,模糊了国与国、洲与洲之间的地域界限和文化传统,业务的竞争将变为信誉的主角和技术装备水平及服务质量的竞争,在传统银行基础上的网络银行模式近几年可能有大的发展。但纯网络银行经过结构调整和休养生息后天,将会有一个大的发展。 三、国外网上银行的发展情况 网上银行最早起源于美国,其后迅速蔓延到internet所覆盖的各个国家。美国安全第一网络银行(sfnb)从1996年就开始了网上金融服务,美国银行业 6%—7%的客户使用网上银行系统。 目前,国际上提供网上银行服务的机构分两种:一种是原有的负担银行(incumbent bank),机构密集,人员众多,在提供传统银行服务的同时推出网上银行系统,形成营业网点、atm、pos机、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的综合服务体系;另外一种是信息时代倔起的直接银行(direct bank),机构少,人员精,采用电话、internet等高科技服务手段与客户建立密切的联系,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现举例说明这两种银行的发展情况。 (一)高效、快速发展的直接银行:德国的entrium direct bankers entrium direct bankers,1990年作为quelle邮购公司的一部分成立于德国,最初通过电话线路提供金融服务,1998年开辟网上银行系统。目前已经成为德国,乃至欧洲最大的直接银行之一。截至1999年底,拥有客户77万,其中使用网上银行系统的客户达15万;资产总额38.18亿美元:控制德国直接银行界30%的存款和39%的消费贷款。 entrium没有分支机构,员工共计370人,依靠电话和因特网开拓市场、提供服务。 370人服务77万客户,人均资产达1000万美元,大大高于亚洲的领先银行水平(新加坡发展银行人均资产580万美元,中国农业银行人均资产50万美元);而且entrium认为现有系统完全可以满足250万客户的需求,这一连串数字足以给我国人员臃肿的商业银行敲响警钟。 entrium经营的业务品种主要包括消费信贷、循环周转贷款、信用卡、投资、在线交易等。虽然目前仍以电话服务为主,但正在加速发展网上银行服务,它的网上银行发展战略十分明确:将entrium从拥有网上银行服务的领先的电话直接银行转变为拥有电话银行服务的领先的网上直接银行o entrium的成功归功于它利用先进的科技手段开拓市场、联络客户、处理业务。 (二)美国银行提供网上银行服务的优秀代表:wells fargo 根据国际上一家权威的电子商务评价公司,gomez advisors,从使用性能、客户信任 程度、网上资源、关系协调、成本等方面对美国、欧洲等地银行的网上银行服务进行的评比, wells fargo是1999年度网上银行系统使用性能最好的银行,是美国第七大银行,资产总 额218亿美元,拥有5925个分支机构,资本收益率高达34%。目前,它被认为是美国银行 业提供网上银行服务的优秀代表,网上银行客户数量高达160万,银行网站每月访问人数96万(并非人次);接受网上银行服务的客户占其全部客户的20%。 wells fargo的网上银行系统不仅节约成本,更主要的是带来新增收入和客户:使用网上银行的客户素质好、收入高、账户余额大、需求种类多,银行赚取的收益和手续费收入相对较多;在160万网上银行客户中,15%是由网上银行服务带来的新客户。 wellsfargo取得的成功归功于几个因素:(1)及早地开发和使用高科技,包括interneto wells fargo早在1994年就开始投资网上银行,并不断扩大、提高其网上银行的服务。(2)方便、多渠道的服务网络。该行认为,客户需要的是一个多渠道、全方位的服务网络,intemet 仅仅是其服务体系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3)服务品种覆盖面广。提供服务的种类包括:账,户管理、投资服务、保险、贷款等各个方面。(4)客户关系维护与客户群体系。 wells fargo认为这一体系对市场开发至关重要,它严格划分客户群,其尊贵客户仅占全部客户的2%,并得到特别的关注与服务。 wells fargo是一个传统的机构银行,它成功地步入网上银行的轨道,可谓亚洲的负担银行开拓网上银行服务的范例。 目前国际金融界的发展状况表明,尽管不同的银行有其不同的发展战略,目前正处在不同的发展阶段,但有一点是肯定的,即随着intemet的不断发展,随着金融业的不断创新,网上银行必将包含银行所有的业务,成为银行主要的业务手段。 四、我国网上银行发展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经过几年的发展,我国网上银行发展现状: 1996年6月,也就是美国开始有了网上银行8个月后,中国银行在因特网上设立网站.开始通过国际互联网向社会提供银行服务。经过几年的发展中国的网上银行发展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设立网站或开展交易性网上银行业务的银行数量增加。截止到2002年12月,我国正式获准开办交易类网上银行业务的大中型中资商业银行(总资产1000亿元人民币以上)已达3家,占全部大中型中资商业银行的50%。 二是外资银行开始进入网上银行领域。目前,获准在中国内地开办网上银行业务的外资银行包括汇丰银行、东亚银行、渣打银行、恒生银行、花旗银行等。另外,还有几家外资银行的申请正在审核之中。 三是网上银行业务量在迅速增加。这表现在客户数和交易金额两个方面。2000年底,我国中资商业银行办理网上银行业务的客户数为41万户,交易金额6500亿元。到2002年12月底,客户数已超过350万户,交易金额超过5万亿元。业务覆盖全国主要大中城市。 四是网上银行业务种类、服务品种迅速增多。2000年以前,我国银行网上服务单一,一些银行仅提供信息类服务。作为银行的一个宣传窗口。但目前,交易类业务已经成为网上银行服务的主要内容,提供的服务包括存贷款利率查询、外汇牌价查询、投资理财咨询、账户查询、账户资料更新、挂失、转账、汇款、银证转账、网上支付(b2d,b2c)、代客外汇买卖等,部分银行已经开始试办网上小额质押贷款、住房按揭贷款等授信业务。同时,银行日益重视业务经营中的品牌战略,出现了名牌网站和名牌产品。但目前我国尚未出现完全依赖或主要依赖信息网络开展业务的纯虚拟银行。 五是中资银行网上银行服务开始赢得国际声誉。2002年9月,中国工商银行网站被英国《银行家》杂志评为2002年度全球最佳银行网站,这表明中国银行业网上银行的服务水平已向国际水平靠拢和看齐。 (二)我国网上银行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许多问题 1、发展环境欠完善。目前我国网络银行业务纵深和宽度都还有限,受信息基础设施规模小、终端设备普及程度失衡,客户群体缺乏规模,现代支付体系不完善,信用评价机制不健全,认证中心(ca)体系尚未建成等国情的制约,尚无一家开展网上存款、贷款、账单收付、跨行转账、非金融产品销售等业务。 2、市场主体发展不健全。目前国内网络银行是在现有银行基础格局上发展起来的,通过网络银行延伸服务即所谓的传统业务外靠的电子银行系统,大多只满足存款、汇款、汇兑等业务,只是一个简单化的传统业务外挂,其实只能算照搬柜面业务的“上网银行”。目前,国内网络银行一方面盲目攀比,盲目地引进与投入;另一方面技术手段停留在低层次,缺乏内涵,缺乏适合市场的特色。更难 “客户导向”了,一些银行对网上银行发展方向的认识模糊,仅把它当作扩大传统业务的手段,因而发展缓慢。 3、监管服务有待进一步加强。虽然《网络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出台,网上银行市场准入的要求也开始规范化。然而,商业银行过去那种在技术上想方设法采取措施避开监管的行为还会出现,网络金融的监管要纳入网络经济、电子商务整体管理框架中考虑,同时制定国际性标准。就此而言,监管的成熟之路还很长。 五、实现我国网上银行发展的对策分析 面对五年过渡期的快要结束,外资银行将全面进入中国,网络银行将是中外资银行竞争的重要战场,中国及中国的银行应当增强竞争意识,增加竞争本领,惟有迎难而上,苦练内功,学会“与狼共舞”,才能“招狼为婿”,在竞争中壮大自己。 (一)营造我国网上银行发展的良好环境 1、大力推进信息化、网络化建设。扩大网上银行的生存空间,电子商务与网上银行的发展空间取决于信息基础设施的规模的水平,信息终端以及信息知识的普及程度。因此,要加强网络信息基础建设,尽快普及计算机及网络知识。现阶段必须提高认识,增强紧迫感,如果落后三五年,今后可能差之千里,必须进一步推广应用网上银行成果,使国民通过感性认识,感觉到网上银行发展对我国信息化、自动化、现代化的优势,感受到网上银行对于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重大作用,感知到网上银行迅速发展没商量,通过教育、培训等方式提高国民素质,更新理财观念,大力发展互联网业务,提高银行体系网络化水平,这是推动网上银行发展的前提,也是当务之急。 2、结合信贷登记系统和存款实名制,建立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要积极推行“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在建立和完善企业信贷登记制度的基础上,尽快开发和推广个人信贷登记系统,逐步实现贷款信息共享,为防范信贷风险服务,还可以以居民存款实名制为基础,开发个人信用数据库,用以提供个人信用报告网络查询服务、个人信用资信认证,信用等级评估和信用咨询服务,逐步建立个人信用体系。中国人民银行应尽快组织进行个人信用评估体系建设,逐步建立健全全社会个人信用体系。 3、建立和规范安全认证体系。资金在网上划拨,安全性是最大问题,发展网上银行业务,大量经济信息在网上传递。而在以网上支付为核心的网络银行,电子商务最核心的部分包括ca认证在内的电子支付流程。国内不少银行都在做网络银行业务,但都因为法律、管理等方面的原因,最后只能实行局限交易,也就是说国内目前的网络银行还不能算真正的网络银行,只有真正建立起国家金融权威认证中心(ca)系统,才能为网上支付提供法律保障。目前中国金融ca工程已正式启动,商业银行及有关金融机构进行电子商务的网上相关法规必须研究制度,逐步为网络银行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 4、建立统一的支付网络体系,解决跨行结算体系。支付网关连接消费者、商家和银行,是商业银行系统与公共网络联系的桥梁,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国有银行资金平衡能力脆弱,超负荷经营态势严重,直接制约了银行内控机制的建立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实施,而这一问题的症结,在于银行系统内不同行之间结算资金和资金收付而引起的债权债务的清算方式,为了彻底改革这种传统的联行业务体制,必须尽快建立资金汇划清算系统的高速公路,而建立这种支付网关,需要选择与各商业银行既紧密联系又权威性、公正性,又可按市场化运作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建设,可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建立会员制机构。 5、建立健全自身的网络安全系统。随着网上银行业务发展,必然出现很多金融业务创新,也必将涉及到现行金融管理体制和政策的空白点或禁区。同时计算机及计算机网络系统极易遭受黑客和病毒的袭击,内部技术和操作故障都难以避免,而由此产生的损失则因我国涉及到网络交易方面的条款还不健全,各方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在网络环境下,银行业一些传统业务的风险将被放大,使银行面临的风险更大。因此,银行应尽快建立计算机网络的安全体系,不仅包括防范计算机犯罪、防病毒、防黑客,还应包括各类电脑识别系统的防护系统。以及防止自然灾害恶意侵入,人为破坏,金融诈骗等各类因素。 (二)积极转变观念,加强网上银行经营管理 1、建立新型的银行组织管理制度,适应网络金融发展,网络银行发展使传统商业银行组织管理制度发生变化,银行业是一种具有规模经济特质的行业,在传统经济条件下,商业银行实现规模经济的基本途径是组织体系的分支行制,而网络银行的出现和发展不仅仅使传统的银行经营理念,经营方式发生变化,而且正在使传统的银行外部组织结构由物理形态向虚拟形态变化实现银行规模经济的基本途径已不再是分支行制,而是技术、创新和品牌,这是就外部组织制度而言,从内部组织制度看,随着商业银行外部制度的变化,商业银行的内部组织结构由垂直式形态向扁平式形态发展。从而多层次的内部组织制度将被平行式的制度所替代,银行内部的管理成本和协调成本会大大降低。我国传统的商业银行组织机构是一种金字塔型的树形结构,即由商业银行总行下辖多个一级分,一级分行下辖多个二级分行,二级分行下辖多个支行的总分支行组织机构形式,这种组织机构形成大多按行政区划对等设置,管理层次多,管理机构庞杂,业务上的条块分割造成管理效率低下,冗员较多,管理的成本高,不利商业银行的经营与发展。商业银行电子化、网络化即时沟通了各分支行与各部门之间的信息联系,网络中的各个成员可以直接从职能管理部门获取管理指令和反馈管理信息,商业银行业务经营中的各种授权,授信等均可通过网络实时实现。银行组织结构的变化使得银行对金融理论、金融技术、软件开发数值分析,法律等方面的高级人才的需求将会日益上升。从现在起银行必须有所准备,建立起银行内部的人才库。 2、树立全新的银行理念。在网络经济条件下,银行业拓展全新的服务,以此来实现以客户为中心,提高智能化、标准经、个性化的业务发展模式。因此,要求银行在经营管理的指导思想中,只有客户这个中心,而没有其他的中心,银行运作所有的构件都是为了客户这个中心服务的。从国际经验看,客户导向的服务理念经历了客户至上,客户第一,客户满意,增加客户价值四个阶段。在客户至上阶段,把客户放在银行组织体系和业务流程图的上方,体现了银行的服务姿态;在客户第一阶段,把客户放在银行工作日程表的前端,银行全体人员和全部行为都围绕客户,客户的事情是银行工作的重心;在客户满意阶段,把客户的需求和利益放在前面,调动所有资源让客户感到满意,以客户的满意程度作为评价银行工作的标准;增加客户价值是目前客户导向理念的最新表现,在这一阶段,把客户资产价值增加放在首位,让客户享受增值服务。进入90年代后,我国银行业在商业改革进程中,“客户中心论”的研究和实践才露出端倪,银行初步认识到客户对于银行经营唇齿相依的重要性,但是这种认识还停留在一个较为表面和肤浅的水平上,而没有从本质内涵上认识到银行离开了客户,不重视客户,自身的发展就失去了立足之地。 3、开发新的产品服务,进行全新的业务拓展,银行业务拓展、银行业 实施传统业务与创新业务的结合,采用新的业务开拓视角,新的操作方式,金融服务的延伸来赋予传统业务以新的内涵外延网络银行。 网络银行不断创新金融产品,增强网上银行支付的灵活性功能。网上银行要适应客户在电子网络上进行买卖交易时的支付与结算需要,就必须创新与电子网络交易相关联的交易支付手段和金融工具产品,必将对传统的商业银行的支付手段产生深刻的影响。网上银行新的交易支付手段主要有数字现钞,电子支票,电子信用卡,其他电子金融工具。新的产品及服务内容主要包括:线上市场销售、线上或电话客户服务(如透过网上、电话申请信用卡)、客户遥距操作及结算(如电子信用证)、线上产品资讯服务(如线上查询存款利率)、数码货币系统、电子信用卡支付系统、电子支票支付系统、网上电子现金产品(如数码现金、电子货币)等等网上银行还可以对传统的银行金融工具进行电子化改造,以提高这些业务的办理效率与质量,改善对客户的服务,降低经营管理的成本,扩大银行的收益水平。例如,基于电子网络系统的电子承兑汇票、电子信用证、电子抵押担保等等业务的开发与运营,无疑会给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注入新的活力。未来银行、证券公司的营业据点可能只剩最前线的服务人员,看不到他们身后一排接一排的复核主任、副理等业务执行人员。而行员、业务员的角色,也将转型成理财、投资、财务顾问,提供各种理财产品的服务、咨询。 (三)强化银监会对网上金融风险的监管 一般认为,政府之所以要对金融机构实施广泛的监管,是因为存在着市场缺陷。这些缺陷包括信息不对称,以及由此引发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这些缺陷加上银行业较强的外部性和天然的脆弱性,都极易给消费者带来消极影响。引发消费者对银行体系的不信任。因此,需要政府进行干预,政府对银行业监管的最基本目的是保护消费者和提升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传统的监管体系正是这一理论上建立起来的。 针对网络银行而制定的新的规则或指导性规范主要包括: 1.市场进入。大多数国家都对设立网络银行有明确的要求,需要申报批准。这些要求一般包括;注册资本或银行规模;技术协议安全审查报告;办公场所与网络设备标准;风险揭示与处置规划;业务范围与计划;交易纪录保存方式与期限;责任界定与处理措施等。其中,对于网络分支银行,一般还要求其母行承担相应的承诺。 2.业务扩展。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业务范围,除了基本的支付业务外,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允许网络银行经营存贷款、保险、证券、信托投资、非金融业务、联合经营等业务,以及所采用的方式等;二是对纯网络银行是否允许其建立分支机构或机构等。 3.日常检查与信息报告。一般都要求网络银行接受各监管机构的检查,除资本充足率、流动性等检查以外,还包括交易系统的安全性、客户资料的保密与隐私权的保护、电子记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等检查。除此之外,对网络银行普遍要求建立相关信息资料、独立评估报告的报告备案制度。 网络银行的金融监管应重点考虑以下几方面的问题:将网络银行业务正式列入金融机构管理范畴,建立专门的网络银行准入制度;完善现行法律,补充适用于网络银行业务的相关法律条文;加强网络银行的信息披露制度,以便促使网络银行的经营者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制定网络银行的安全标准,建立安全认证体系;结合网络银行业务的特点、完善现行金融监管办法;加强国际间的网络银行监管合作;加强金融监管人员的计算机培训,提高监管人员的素质和水平等。 网上银行论文:美国网上银行运营模式分析及启示 网上银行(Internet Banking),亦称网络银行(Network Banking)或电子银行,是依托因特网的发展而兴起的一种新型银行服务手段。它借助因特网遍布全球的地理优势及其无间断运行、信息传递快捷方便的时间优势,突破传统银行的局限性,利用Internet技术为客户提供综合、统一、安全、实时的金融服务。网上银行的出现,打破了传统银行业的经营模式和经营理念,代表了未来银行的发展方向,给该行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 目前,网上银行存在两种典型的发展模式:一种是完全建立在互联网上的虚拟银行,在这种模式下,所有的银行业务都依赖互联网或电话来完成,如美国安全第一网上银行(SFNB);另一种是在传统银行基础上,将银行业务拓展到互联网上完成,从而使得有限的营业网点通过互联网延伸到无限的客户中去,如美国的Wells Fargo银行。后者是目前大多数网上银行所采取的模式,而前者则是未来网上银行的发展方向。因此,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在发展网络银行上的先进经验,不仅会对我国网上银行的发展带来有益启示,而且对我国更好应对WTO之后银行业面临的巨大挑战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一、 美国网上银行的发展概况 1995年10月18日,安全第一网络银行作为世界上第一家网上银行对公众开放。最初SFNB通过S1数据处理和客户服务中心只提供基本的互联网对账服务,后来又增加了利息核对和储蓄账户、存款凭证、货币市场账户和信用卡功能。在推销网上银行服务时,面临的主要挑战还是消费者对安全性问题的忧虑,对此,SFNB实施了一系列策略,以赢得客户对网上银行的信心。SFNB向存款人保证其资金的安全性,“SFNB无风险保证”是SFNB在营销方面对安全性问题的回应。SFNB承诺,对于未经授权的资金转移、银行错误或安全性破坏,它将提供100%的赔偿。另外,SFNB提供了一个三个层次的网络安全系统,以保护在互联网上进行的交易。首先,对通过公共网络传送的信息进行加密,当通过互联网在客户和银行之间传送数据时,加密可以阻止其他人浏览或修改信息。其次,防火墙和过滤器构成了该体系结构的第二层。之外,可信的操作系统通过“隔离客户账号”为储存在银行(即保管库)的信息提供了保护。 网上银行的基本信念就是便利性。SFNB在客户服务的“便利性”方面做出了极大的努力。每年营业365天,每天营业24小时。通过电子邮件或免费热线,为客户提供充满活力的、全天候的客户服务支持。另外,SFNB通过提供免费的服务、较低的费用和较高的存款利率,把降低了的经营成本转移给客户。如该银行的普通支票账户每月收费3.95美元,并对最初的200张支票汇单免收费用,以及免费的、无限制的纸基支票出单。有息支票账户则提供无限制的电子账单支付,每月仅收费4.5美元,而其他的金融机构针对账单支付平均每月收费7.95美元。另外,SFNB的货币市场账户还提供了一系列的选择:对于金额在2500美元和9999美元之间的存款,年收益率为3.5个百分点;6个月存款证的收益率为5.9个百分点,这两项利率在全美国都是属于最高的。 由于SFNB 不必维持成百上千的物理的营业网点,所以它就能够在客户服务和支持方面作出更多的投入。通过安全的上网设备,客户能够在世界上的任何地方登录该金融机构并访问自己的账户,完成电子账单支付、购买存款证、查询账单和对账单、跟踪特定的股票等。SFNB的另一个优点就是,消费者可以通过互联网界面来获取个人财务管理工具。比如,SFNB自动更新账户信息;为客户提供工具,以管理预算、对账单进行分类、生成客户化的消费报告单;以及为客户提供最新的、个人财务的在线评估。正因为这些便利措施吸引了很多存款和客户。到1996年10月(即SFNB 成立一周年之际),SFNB 开设了大约7000个账户,总存款额超过2000万美元,增长速度极快。 在营销方面,为了将网上银行的优点传达给消费者,SFNB把“旗标广告”放在了各种流行的Web站点上,其中包括Web搜索引擎和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的主页。它使用有趣的形象设计、激励性的口号、提供各式奖品的产品知识竞赛以及其他娱乐项目来突出互联网银行的便利性和技术优势。作为对在线宣传战略的补充,SFNB还利用其他的机制来收集客户的反馈信息,其中包括有关收费和利率的在线调查、对服务的贝塔测试以及用来确定客户基本情况(如年龄、性别、收入水平、上网时间等)的在线注册簿。这样,SFNB不仅使客户了解到其产品和服务的价值,而且提高了自身品牌的知名度。 从SFNB的发展可以看到,它是一种完全建立在互联网上的虚拟银行,所有的银行业务都依赖互联网或电话来完成,而美国另一家网上银行,即Wells Fargo银行则是在传统银行基础上,将银行业务拓展到互联网上完成,这也是大多数网上银行所采取的模式。Wells Fargo是美国第七大银行,资产总额2180亿美元,拥有5925个分支机构,资本收益率高达34%.目前,它被认为是美国银行业提供网络银行服务的优秀代表,网上银行客户数量高达160万户,银行网站每月访问人数96万人(并非人次);接受网络银行服务的客户占其全部客户的20%.Wells Fargo的网络银行系统不仅节约成本,更主要的是带来新增收入和客户,在160万网络银行客户中,15%是由网络银行服务带来的新客户。Wells Fargo是一个传统的机构银行,它成功地步入网络银行轨道,可谓传统银行开拓网络银行服务的典范。 二、 美国网上银行发展对我国的启示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未来银行的发展趋势必定是网上银行。尽管我国网上银行业务已经开始起步,但总体上发展速度较慢,电子商务交易量小。据统计,目前网上银行业务量占银行业务总量的比例还不到0.1%,网上银行的盈利能力远远没有被开发出来。服务项目少、范围窄,一些网上银行主要提供银行业务介绍、企业客户的帐户余额及交易查询等非盈利性服务,没有真正开展网上金融支付交易。从表面上看,国内银行对“网上银行”都虽有所涉及,但由于初期投入较大,短期内没有盈利的希望,使得企业及银行在网络经济的问题上雷声大、雨点小。随着中国加入WTO后外资金融机构的大举登陆,其网络银行业务的开展将对我国商业银行构成极大的挑战。因此,借鉴美国网络银行发展的先进经验,不仅对我国网上银行的发展带来大量经验及启示,而且能使我国更好地应对WTO之后银行业面临的巨大挑战。 1.信息技术是网络银行的核心,银行产品和服务的全球化与商品化依赖于信息技术的进步,网络银行的稳定性和安全性也依赖于信息技术的完善。美国的SFNB运用S1数据处理和客户服务中心,并提供了一个三个层次的网络安全系统,以保护在互联网上进行的交易。因此,我国银行业要重视网上银行业务的技术开发,并且提高对“防火墙”、身份认证(CA)、安全系统层SSL协议、安全电子交易SET标准及其他技术措施的要求,在这方面可以与计算机网络通信服务商、资讯科技服务商等其他非银行服务机构合作经营,共同发展。 2.要重视网络人才的培养,特别是同时具备网络知识和金融知识的人才培养。Wells Fargo银行在自己的网上银行开业前的2-3年就开始着手进行准备工作。虽然我国工、农、中、建四大商业银行都建立起自己的网站,但在网站的构架和服务内容上,仍然离电子商务和网络经济的要求有很大的距离。资金、人员等方面的投入严重不足,银行与高新技术产业结合不紧密,造成网络金融市场规模小、技术水平低,覆盖面小,基本上还停留在传统业务的电脑化上。因此,我国的银行业如果想发展网上银行,必须从现在起,就开始通过在职培训、引进内地专业人员、联合培养等方式做好人才的储备工作。 3.IT的发展及因特网的普及使得资讯企业及非银行金融机构逐步实现向银行业渗透、争夺银行业市场份额成为可能。网上银行便捷、灵活的服务方式强烈地吸引着客户——尤其是高层次、成长型、高价值的年轻客户的“注意力”,而这种注意力将成为21世纪商家争夺的焦点及银行利润的来源。如SFNB的客户能够在世界上的任何地方登录该金融机构并访问自己的账户,完成电子账单支付、购买存款证、查询账单和对账单、跟踪特定的股票等,并可以通过互联网界面来获取个人财务管理工具,进行个人财务的在线评估等。而目前我国的网上银行只是在传统银行基础上,将一些银行业务拓展到互联网上完成而已,服务项目少、范围窄,更多的是提供银行业务介绍、企业客户的帐户余额及交易查询等非盈利性服务。因此,随着WTO后外资金融机构的大举登陆,我国网上银行必须强调多样化、个性化的银行产品,开展银行金融产品创新,建立起能满足不同收入阶层需要的理财服务体系,建立单个客户的资料信息库,以全面把握该客户的金融交易和投资个性等。 4.由于网上银行维持费用较低、辐射范围广、信息传递快捷等优势,使得该行业的进入壁垒较低。鉴于网上银行业务的差异性小,网上银行业一定要重视市场营销的作用,建立自己的服务品牌,以获得更多的客户。如SFNB,使用有趣的形象设计、激励性的口号等,把“旗标广告”放在了各种流行的Web站点上,包括Web搜索引擎和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的主页,以接触那些能够上网的消费者,在WWW上树立它的品牌。作为对在线宣传战略的补充,SFNB还利用其他的机制来收集客户的反馈信息,包括有关收费和利率的在线调查、对服务的贝塔测试以及用来确定客户基本情况的在线注册簿。通过这种营销,SFNB不仅使客户了解到其产品和服务的价值,而且提高了自身品牌的知名度。而在国内信用体系发育程底较低,许多企业更倾向于面对面的传统银行服务的情况下,我国网上银行业在保证安全交易的前提下,更要重视市场营销的作用,建立自己的特色服务品牌,以争夺到更多的客户。 网上银行论文:我国网上银行的发展与监管 现代网络技术,尤其是因特网技术在传统银行业的应用,产生了网上银行,使银行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阶段。从机构的角度看,网上银行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开办业务的银行;从业务的角度看,网上银行是指银行通过信息网络提供的金融服务,包括传统银行业务和因信息技术应用带来的新兴业务。 网上银行在其发展初期,由于存在的安全性问题及其虚拟性特征,人们对其发展存在疑虑,但从近几年的发展情况看,网上银行已逐步走向成熟。在美国,到2001年底,已有71%的国民银行在因特网上建立了网站,50%的国民银行能提供交易类银行业务,所有的大型国民银行(指总资产在10亿美元以上的银行)均能提供交易类银行业务。世界银行预测,到2005年,工业化国家网上银行在银行业中的比重将由目前的8.5%上升到50%,新兴市场国家将由目前的1%上升到20%,B2B交易量将达6.3万亿美元。 随着网上银行发展的逐步深入,其对银行业发展和银行业监管当局监管工作的影响逐步显现。在我国,网上银行近年来获得了迅速发展,网上银行的发展和监管问题也日益引起关注。 我国网上银行发展的现状 1996年6月,也就是美国开始有了网上银行8个月后,中国银行在因特网上设立网站,开始通过国际互联网向社会提供银行服务。经过几年的发展,中国的网上银行发展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设立网站或开展交易性网上银行业务的银行数量增加。截止到2002年12月,我国正式获准开办、交易类网上银行业务的大中型中资商业银行(总资产1000亿元人民币以上)已达8家,占全部大中型中资商业银行的50%。 二是外资银行开始进入网上银行领域。目前,获准在中国内地开办网上银行业务的外资银行包括汇丰银行、东亚银行、渣打银行、恒生银行、花旗银行等。另外,还有几家外资银行的申请正在审核之中。 三是网上银行业务量在迅速增加。这表现在客户数和交易金额两个方面。2000年底,我国中资商业银行办理网上银行业务的客户数为41万户,交易金额6500亿元。到2002年12月底,客户数已超过350万户,交易金额超过5万亿元。业务覆盖全国主要大中城市。 四是网上银行业务种类、服务品种迅速增多。2000年以前,我国银行网上服务单一,一些银行仅提供信息类服务,作为银行的一个宣传窗口。但目前,交易类业务已经成为网上银行服务的主要内容,提供的服务包括存贷款利率查询、外汇牌价查询、投资理财咨询、账户查询、账户资料更新、挂失、转账、汇款、银证转账、网上支付(B2B,B2C)、代客外汇买卖等,部分银行已经开始试办网上小额质押贷款、住房按揭贷款等授信业务。同时。银行日益重视业务经营中的品牌战略,出现了名牌网站和名牌产品。但目前我国尚未出现完全依赖或主要依赖信息网络开展业务的纯虚拟银行。 五是中资银行网上银行服务开始赢得国际声誉。2002年9月,中国工商银行网站被英国《银行家》杂志评为2002年度全球最佳银行网站,这表明中国银行业网上银行的服务水平已向国际水平靠拢和看齐。 网上银行发展带来的挑战 网上银行的产生和发展,推动了银行业务流程的再造,优化了经营过程,降低了交易成本,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金融活动参与各方的信息不对称状况为网络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更有效的支持和更大的发展空间,但同时。银行业务的虚拟化,突破了传统银行业的经营模式、价值观念和管理方法,改变了现有银行业的竞争格局,形成了新的银行业组织形式。使银行机构的传统角色发生了进一步的变化,也使金融风险更具复杂性和蔓延性,对银行经营管理和外部监管提出了新的课题与挑战。 一是网上银行将改变传统银行的竞争格局。以往金融业的竞争主要体现在金融机构的资产规模、网点数、从业人员数等方面,而在网络经济时代,无论金融机构规模的大小,在网络上都是平等的,大、中、小金融机构将站在同一起跑线上竞争,传统商业银行的分支行网络和雇员逐渐成为银行拓展业务的沉重负担,金融业的竞争将主要是金融产品的功能和金融服务的质量的竞争,许多金融机构将有机会在网络上利用其优秀的服务重建自己的地位,中小金融机构可凭借技术优势掌握商业先机,赢得传统金融时代难以得到的客户资源和竞争优势。 二是网上银行将改变传统银行业的经营模式。网络信息技术在银行业的应用,打破了传统银行业务的地域、时间限制,理论上,银行可以全天候地连续运行,可吸纳本地区、本国乃至国外客户,可以以接近于实时的速度收集、处理和应用大量的信息,使金融机构能在更广的地域和范围开发新的客户群,开辟新的利润来源。这样,银行的业务战略不能再局限于某一个市场,竞争对手不再限于某几家银行,任何一家银行,即使是很遥远的金融机构都可以成为潜在的竞争对手。与传统银行业相比,网上银行经营成本下降,利差大大降低。银行无法再靠资金规模、网点优势或其他垄断优势盈利,银行必须改变传统的定价策略。 三是网上银行增加了银行业风险管理的难度。信息技术的应用使得网,亡银行的风险具有了跨行业性和外牛性。跨行业性就是其风险超出了传统意义上金融风险的概念。风险不仅产生于市场价格的波动、经济增长的质量,而且产生于软硬件配置和技术设备的可靠程度,技术性风险成为网上银行业务风险的重要特征。网上银行业务的外生性是技术性风险本身的主要特征。由于以上风险问题的存在,前几年,在一些国家,客户顾虑安全、服务质量等问题,接受网络金融服务的趋势并不明显。许多银行只把开发网上银行业务当作保留客户和提高银行形象的手段,并没有视为一个利润中心来对待。 四是网上银行的兴起,增加了监管的难度。仅从网上银行本身业务的内涵和属性看,网上银行已经具备了新的风险特征,改变了传统银行业务的提供方式和银行运作的存在形式,要求银行监管当局在监管内容、手段、方法等方面作出相应的调整。首先是监管当局将不得不在评价银行机构业务风险的同时,更加注重对银行运行的技术性风险,也就是安全性的评估;其次,银行向客户提供的产品进一步走向综合化,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之间的交叉程度加深,分业管理的难度加大,监管的边界更加模糊;再次,大量交易由有形走向无形,纸质凭证逐渐被电子凭证取代,交易频率增加,交易量随之增加,传统的监管方式将难以对交易的风险、合法性和合规性进行评估。 尤其值得关注的是,因特网技术的应用,进一步打破了银行业务经营的地域界限和行业界限。一方面,跨地区、跨国境经营将变得更加便捷,任何一个地方的客户都可以选择在传统情况下无法选择的异地银行,任何一家银行都有可能给在传统条件下无法接触的客户提供银行服务;另一方面,非金融机构,如网络公司或商贸集团,完全可以借助自身的技术优势或业务与客户优势,为其客户提供银行服务。这将直接改变一个国家或地区金融体系结构的内容,对一些地区或小国家来说,存在着不需要拥有自己的金融体系的可能性,完全可以依靠选择大型国际性金融机构跨境提供服务。 此外,网上银行也为金融业混业经营提供了载体,促成了银行业与证券业、保险业之间的新型合作方式,对分业经营模式和现有法律法规框架体系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冲击。这—切均增加了金融业发展和监管的难度。 对我国来说,网上银行的发展还面临以下挑战。首先,我国银行体系还不够完善,目前还有较多问题尚待解决。在传统银行的管理经验尚未充分积累的基础上发展网上银行,存在一定的风险。其次,我国缺乏网上银行发展的良好市场环境,信用制度也不够完善,缺乏社会信用评估机构,人们的信用意识比较薄弱,支付方式仍然以现金为主。再次,我国缺乏保障网上银行和电子商务活动有效开展的法律框架体系,一些基础性法规如(电子商务法)尚未出台,电子凭证的有效性、数字签名的合法性问题尚未解决。最后,占我国银行业主体的中资银行的综合性管理人才和监管当局的电子银行监管人才非常缺乏,业务人员和监管人员对网上银行的认识并不充分,现有的业务经验和管理制度不能满足发展网上银行业务的需要。目前,大部分开办网上银行业务的中资银行,普遍强调业务的发展,忽视了对网上银行业务安全性的评估和管理,这是中资银行发展网上银行的极大隐患。 银行监管当局发展和监管网上银行的对策 有挑战就意味着有机遇。发展网上银行,是对我国银行业传统的相对低效的经营管理方式进行再造、改善服务质量、提高整体竞争力、实现跨越式发展的良好机遇;发展网上银行,将有助于我国银行业加快国际化进程,向国际水平靠拢。 银行监管当局充分认识到网上银行发展对中国银行业的重要性,同时也认识到中国银行业体系存在的问题。考虑到网上银行是一个新事物,在未完全掌握网上银行发展的规律性之前,重要的是先发展起来,“摸着石头过河”,在发展中发现问题,在发展中解决问题。从实际情况出发,银行监管当局对我国网上银行的发展与监管,近年来主要采取了以下三个方面的策略。 (一)依据积极审慎的监管原则对网上银行实施市场准入监管 国际上,一些国家和地区监管当局对“鼠标+水泥”型的网上银行,即已经持有银行营业执照的传统银行开办网上银行业务,一般经过市场准入审核程序,只对纯虚拟银行进行市场准入审核。经过认真研究,我国银行监管当局将现有银行新开网上银行业务纳入市场准入体系。主要是考虑网上银行业务具有独特的风险内涵和表现形式,对网上银行业务进行市场准入监管,对银行开办网上银行业务的信息系统的安全性进行评估,将有利于提高银行对网上银行业务风险的管理能力,促进网上银行业务的稳健发展。在具体审核过程中,监管当局遵循了积极审慎的审核原则。一方面,鼓励商业银行进行机制再造,发展网上银行业务;另一方面,对银行开办网上银行业务的能力进行严格审核,严格评估银行网上银行业务运作系统的安全性。 (二)加强网上银行发展与监管的研究和政策制定工作 依据积极审慎的原则,2001年6月,银行监管当局制定和了《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商业银行开办网上银行业务的准入条件和风险管理要求; 2002年4月又贯彻该办法的通知,进一步完善了对商业银行经营网上银行业务的监管要求。2002年4月,银行监管当局组织成立了“网上银行发展与监管工作组”,以充分利用社会各方面专家的力量,为发展和监管网上银行研究和制定政策。目前,监管部门正在研究制定“网上银行安全性评估指引”,对商业银行开办网上银行业务在安全性方面提出更系统、更具体的要求;对网上银行业务的跨境银行业监管、网上银行业务的电子化凭证等重点难点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同时,成立课题小组,充分借鉴国际最佳做法和利用现成的研究成果,研究和设计对网上银行的监管框架。 (三)强化对银行监管人员和商业银行从业人员的培训 人才缺乏是我国银行业发展网上银行业务的一个主要制约因素,培养一批掌握网上银行业务风险管理和方法的综合性专业人才是推进我国网上银行稳健发展的关键。针对银行监管人员普遍对网上银行认识不足的特点,银行监管当局没有急于对银行开办网上银行业务进行现场检查,而是先在全国范围内组织了系统的网上银行风险监管培训。同时,通过不同形式要求商业银行注重对业务人员的培训。为配合培训的需要,银行监管部门还组织人力编写了《网上银行风险监管原理与实务》和《金融干部网上银行知识读本》,充分借鉴国内外关于网上银行发展和监管的研究成果和有益经验,介绍网上银行的发展现状和趋势、风险特征和经营管理要求,介绍对网上银行的监管方法和监管工具,以普及网上银行以及电子商务知识,提高监管人员的监管能力和商业银行业务人员的风险管理能力。 当然,要实现对网上银行的有效监管,促进我国网上银行的稳健发展,以上三个方面的工作仅仅是基础性的。下一步,需要将对网上银行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纳入人民银行正规化监管计划和内容之中,并推进对网上银行业务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的制度化和系统化,进一步加快对网上银行的法规建设进程。 银行从业人员和监管人员要认识到网上银行是银行业发展历程的新事物,代表了银行业的发展方向,要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学习和研究网上银行,了解网上银行的特性和规律性。通过发展网上银行改造我国银行业的现有运作方式,提高我国银行业的竞争能力,推动我国银行业的稳健发展。 网上银行论文:入世后网上银行发展之若干法律问题 摘要:现今,全球银行业正经历着一个激动人心的时代,网上银行顺理成章的成为这一时代的见证和表征。WT0体制下金融业的全面开放将令网上银行业务成为同业竞争的焦点所在。现行监管模式和法律规制在网上银行方面显得力不从心,这已不能适应网上银行蓬勃发展的客观需要。本文试图就针对有关网上银行及其业务的监管模式、归责原则、犯罪惩治等相关法律问题加以探讨,并提出一些浅见。 关键词:网上银行 监管模式 民事责任 犯罪惩治 因特网(Internet)仿佛是一幅徐徐展开、一望无垠、美不胜收的巨幅画卷,每一寸延展都孕育着无限的良机。信息技术与金融全球化的高度结合,使金融服务业进入极富挑战的时代——网络金融时代。传统意义上的银行业将渐行渐远,崭新的银行模式——网上银行,正在网络金融时代诞生。 一、网上银行及其立法定位 1995年,世界上诞生了第一家网上银行——安全第一网络银行(Security First Network Bank,SFNB),自此网上银行进入了爆发式的“量子跃迁”时代。美联储对网上银行(Online Bankin9,Internet Banking或Network Bank)的定义是:利用互联网为其产品、服务和信息的业务渠道,向其零售和公司客户提供服务的银行。与传统的银行相比,其特点在于:通过因特网这一媒介为客户提供服务。由此,其优势便表现在: 1.设立和经营成本较低,包括物质成本和时间成本。网上银行以因特网为媒介,故只要建立为客户服务的终端即可,可以大大节省传统银行营业网点的物质投入和建设周期。同时,网上银行在经营方面自动化程度较高,传统上由人工完成的业务均可由计算机程序自动完成,大大节省了运营成本。 2.方便客户。网上银行的任何客户(Anyone)可以随时随地通过互联网办理各项银行业务,享受在任何时问(Anytime)、任何地点(Anywhere)、以任何方式(Anyhow)提供的全天候银行服务,无须远行,无须久等。 根据WTO有关协议,2006年我国金融业将全面对外开放,并且我国入世时所作的金融服务承诺中,对外资银行服务商业存在的市场准入没有法律形式和外资股权比例的限制,相对于保险、证券等金融服务行业是最为宽松的。因此步入金融业全面开放时代,中外资银行业竞争必将日趋激烈。而中资银行与外资银行的竞争从根本上就是高技术或者说是网上银行的竞争。原因是国内银行抵御境外同行的最大优势在于网点,不管实力多么强大的境外银行,谁也不可能在中国突然密布网点,在中国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而网上银行业务提供了类似的可能性。已经通过网络革命洗礼的外资银行,进入中国市场后,肯定不会在营业网点上与中国同行进行正面竞争,而会注重用电子化、网络化手段来发展网上银行业务,从而以相对较低的成本,吸引到企事业单位、知识阶层等最可以实现其价值的客户群。2002年,香港东亚银行最先获得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准,成为首家获准在内地经营网上银行业务的外资银行。此后,汇丰银行、渣打银行、恒生银行、花旗银行等也纷纷“抢滩登陆”。如何面对外资银行在因特网平台上的竞争,将是内资银行所无法回避的问题。然而,目前中国仍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管理政策,很多发达国家却都实行了混业经营,外资银行凭借该优势可以向我国用户提供诸如抵押融资、信托、融资租赁、保险、证券承销等全方位一条龙服务,对我国传统商业银行的经营构成极大的挑战。 法律作为适应一定的社会需要而出现的社会产品,对生产力的发展具有保障和促进作用。网上银行作为一种蓬勃发展的新生事物,对法律的调整提出新的要求。在WT0体制下,国内法即使可以对内资网上银行提供保护,其力度也是十分有限的,并且从长远来看难言利弊。当前在网络银行领域,法律的作为应当体现在三个方面:1.清除在网上银行发展中不适当的法律、政策上的障碍,为中外资网上银行的同台竞技创造公平的秩序和公开的平台。2.完善经济法对于网上银行经营活动中若干问题的平衡作用,规制网上银行的不当行为,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3.加强法律层面的国际合作,协力进行风险防范,共同打击通过网上银行进行的犯罪行为。 二、网上银行的监管 (一)网上银行之于传统银行业监管模式 网上银行仍然是银行,需要经济法发挥平衡经济运行的功能,要求公权力介入加以监管,以降低银行业的经营风险和国家金融风险,并保障社会和公众利益。然而,网络银行又具有一些不同于传统银行的特点,从而对传统的银行业监管模式提出了新的挑战: 1.网上银行的发展打破了传统的金融区域界限和行业界限,使得金融业务综合化发展的趋势不断加强。即使在我国尚未放开分业经营的限制之前,国内的银行、证券、保险、典当等金融部门仍然可以利用网上银行建立起直接的联系,加强彼此间的合作,提高各方的综合服务能力,从而既获得混业经营的优势。根据央行《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银行经过央行审批,可以通过互联网开办与证券业、保险业直接相关的新的业务品种。金融市场网络化为期不远,网上银行、网上证券、网上保险、网上信托、网上典当实现对接指日可待。故以往按业务标准将金融业划分为银行业、信托业、证券业、保险业和典当业的做法已失去现实意义,由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商务部(主管典当行)形成的金融监管模式也难免力不从心。故此,传统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将必须被“全能经营、统一监管”模式替代,打破行业的藩篱,建立综合性的金融监管机构势在必行,相应的金融监管体制也应由“机构监管型”体制过渡到“功能监管型”体制。 2.网络的无界性使一项金融业务的开通将迅速普及到一家银行的各个分支机构(网络终端),客户轻轻一点鼠标,便令传统的监管方式鞭长莫及。这将宣告传统监管方式下金融业务的市场准入实行分区域逐一严格审批的传统监管方式成为历史,金融监管部门面临的将是金融业务“一通百通”的局面。相应地,我国金融业的监管思维和监管方式应当与时俱进,调整到位,将网络金融的监管纳入网络经济、电子商务整体管理框架中考察和运作。 3.网上银行的无国界化与金融监管的国家主权化之间的矛盾会日益加深,将使各国中央银行对金融市场的单一监管的有效性大大减低,网上银行监管的国际性标准、国际化合作日益重要。要认识到过分强调一国金融业的特殊性,有可能成为全球金融一体化体系外的“孤岛”而在竞争中失败。因此所谓“中国特色”,不应成为中国金融业与国际接轨的藩篱,要对之进行权衡利弊,去伪存真。加强与他国金融监管当局的合作并建立起全球化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是网络金融时代各国中央银行监管共同面临的新课题,中国应当积极参与其中,并以一个金融大国的姿态积极推动制定一部相关的国际法规则,作为协调各国金融监管意志的普遍性规范。 4.网上银行不但具有传统银行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和利率风险等,而且还由于其特殊性产生了基于信息技术投资的系统风险和基于虚拟金融服务品种的业务风险。因此,监管当局不仅需要参照传统银行的监管标准,进行一般的风险监管,而且还要根据网上银行的特殊性进行技术性安全与管理安全的监管,即保证网络交易双方的身份、交易资料和交易过程是安全的:支付系统提供服务的网络主机系统和数据库是安全的,并且要对跨界金融数据流和网上银行网站上提供的各种网络金融服务广告进行监管等。 同时,换一个角度来看,监管当局对银行的监管也因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具有了新的可能。比如,对网上银行资本充足性的监管就可以利用国际互联网实现真正的实时预警,从而及时防范和化解网上银行的各种经营风险。[6]因此网上银行的发展对于银行业的监管而言,是一个较大的挑战,也提供了一定的机遇。在网上银行监管立法方面,应当化矛盾为统一,化戾气为祥和,在加强监管的同时,鼓励积极的金融创新,使网络银行始终在正确、规范的轨道上发展。 从世界范围看,由于网上银行正在发展之中,对于网上银行的监管及其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还没有形成较为系统的网上银行监管体系,但也已经形成了初步的国际经验,巴塞尔委员会《电子银行风险管理原则》、美国《总监手册一一互联网银行业务》等,都值得借鉴和思考。而我国《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均没有网上银行业务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2001年6月的《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4月还了贯彻该办法的通知),对网上银行业务监管仅停留在审批环节。2005年11月中国银监会公布的《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在第七章专门规定了“监督管理”,但线条仍然较粗,在立法层次上也明显偏低,不能够满足网上银行蓬勃发展的现实需要。 (二)网上银行的市场准入 鉴于现代金融市场的高风险性,进入此领域的经济主体必须具备不同于一般行业要求的主体资格,否则就难以适应金融领域的竞争与发展。故而在立法上要对网上银行的进入施以严格的资格控制,以最大限度的减少主体的不适应性与风险性。 我国的《商业银行法》对传统银行的设立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即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有一定限额的注册资本金、有符合专业和业务要求的管理人员、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设施和安全防范措施等。然而,网上银行具有一些自身的特点,它是虚拟化的,通过信息网络和人们持有的各种电子通信工具就能完成一切金融服务。它不需要每天储备大量现金,因为电子货币取代了现金;它不需要庞大的营业机构体系,因为人们不需要亲自到银行办理各种业务,只需通过互联网就可完成交易。另一方面,它对于计算机系统和网络有更高、更个性化的要求。因此,网上银行的设立条件在立法上要求有别于传统银行。 2001年《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对提供网上银行服务者的主体资格作了原则性规定。依照该《办法》第四条并结合其他有关条文,可以面向我国大陆地区提供网上银行服务的主体包括两方面:一是传统的银行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中资商业银行、合资银行、外资银行等,二是在国外或港澳台注册的机构(非中国法人)。这两类主体都需要经过央行的审批或备案。2005年《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经中国银监会批准,金融机构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办电子银行业务。”(按照该办法第二条,电子银行业务包括网上银行业务)。 《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二章,专门规定了网上银行业务的市场准入。《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二章“申请与变更”,对此问题的规定与前者的表述是不同的,应当说更具有可操作性。 由此可见,央行和银监会针对网上银行业务的市场准入的规范性文件是有冲突的。2003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审批、监督管理银行的职责,此后,《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也做出相应的修改。从这一精神出发,网上银行的市场准入当适用银监会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也对原由央行的部分金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并不在110件被清理者之列,因此其效力仍未被废止。《立法法》第71条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因此《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是央行制定的部门规章,在当代中国是正式法的渊源。而银监会作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没有规章制定权。虽然《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5条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但是《立法法》是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特别法。按法律位阶,前者是上位法,后者是下位法,根据《立法法》第87条后者如与前者抵触应适用前者的规定。故此《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只能解释为自主立法,不是部门规章,也就不是正式法的渊源。要使其优先于《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适用,必须对后者予以废止,否则还是欠缺法律上的依据。 (三)网上银行的信息披露 中国人民银行2002年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对于网上银行同样应当适用。该《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必须披露以下主要信息:一是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损益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他附表:二是各类风险管理状况,包括信用风险状况、流动性风险状况、市场风险状况、操作风险状况及其他风险状况;三是公司治理信息,如年度内召开股东大会情况、董事会的构成及其工作情况、监事会的构成及其工作情况、高级管理层成员构成及其基本情况、银行部门与分支机构设置情况;四是年度重大事项,包括最大十名股东名称及报告期内变动情况、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事项及其他有必要让公众了解的重要信息。 对网上银行而言,自然也要遵循该《办法》的规定,披露上述内容。同时,由于网上银行自身固有的一些特点,其信息披露的内容亦应当相应地作出一些强调。比如在操作风险方面,由于TCP/IP协议的开放性降低了它的安全性,使得依托于网络技术的网上银行系统的操作风险大大增加。例如,用户无意中点击电子邮件内的超链接,或浏览已受感染而附有突现式广告的网站,其电脑便可能被植入特洛伊程序。当用户进入某些网站时,这个程序便会被启动,从而记录用户在电脑键盘上输入的资料,借此可盗取用户的用户名称及密码等敏感个人资料。因此监管当局有必要要求网上银行在其登陆页面披露这一风险,提示银行客户切勿使用电邮内的超链接、可疑的突现式视窗或网上搜寻器登入网上银行账户,尤其要尽量避免在公共计算机上登陆网上银行系统。此外,用户在进入网上银行系统后,应当在网页显著位置提示用户“使用网上银行服务后,请点击‘登出’”。同时要求网上银行在客户停止对页面操作一定时问后,自动为客户登出。 同时,网上银行的发展也为信息披露提供了平台和载体。监管机构可以要求银行在其指定或许可的网站上进行信息披露,从而令网上披露信息的及时、便捷、低成本的优势得以发挥。 (四)网上银行的禁止行为 网上银行的运作和管理,属于其自主经营权的范畴,应当得到尊重。但是,对于某些可能构成安全漏洞、损害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当以立法的形式明确禁止。实际上,某些不安全行为是正规网上银行经营中不会施行的,但不法分子往往利用消费者不明所以,从而轻易取得重要信息而对消费者和网上银行的利益造成威胁。比如2003年6月初,有人盗用中国工行网上银行网管员信箱,给网上银行客户发送电子邮件,索要网上银行注册客户的用户名(登陆卡号)和密码。幸好该行及时发现,在自己网站的显著位置“重要提示”,才未造成损失。[6]而正规的网上银行,不会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向客户索要信息,而是要求客户在其正式网站上进行相关操作。然而,这些网上银行内部运作规程和制度,往往不为消费者所知,从而可能使双方都有受损之虞;个别银行对其客户所作的说明,常常也不具有普遍的意义。对于此类行为,如果可以立法加以禁止,再通过普法宣传使之为公众知晓,则可极大的提高网上银行运行的安全性,不给违法分子以可乘之机。 三、网上银行业务纠纷的归责原则和民事责任 网上银行业务的正常开展对系统稳定性的依赖极强,由网络事故和故障所引发之问题的法律责任是银行和客户均十分关注的。现行立法仅《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89条规定:“金融机构在提供电子银行服务时,因电子银行系统存在安全隐患、金融机构内部违规操作和其他非客户原因等造成损失的,金融机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这一规定相对于网上银行运营的复杂性而言显然过于单薄和笼统,需要针对具体情况进行细化和完善。 (一)网上交易的硬件存在的问题所导致的交易错误或交易不能。网上银行业务的开展有赖于计算机等硬件设施的正常运行。这些硬件发生事故可能带来银行与客户的损失。由于银行有义务保障对当事人服务的及时和准确,因此由服务硬件所导致的错误或不能,只要银行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即对银行实行过错推定责任之归责原则。当然,如果硬件所引发的事故是由于硬件设备本身的质量不合格所致,则银行在对客户承担法律责任后,可向设备提供者、生产者追究法律责任。 (二)软件或具体操作程序问题导致服务上的迟延、不当或不能。由于网上银行业务所需的软件技术的条件如何,直接关系到网上银行服务的质量高低,诸如加密技术、数字签名技术、报文摘要技术、安全认证技术等都是网上银行业务顺利开展的前提。银行的准确、安全的服务承诺,也是对这些技术条件准备的承诺。如果银行的有关技术条件不足,则自然应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但是,由于电子计算机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立法上对网上银行技术条件的要求无法用明确的量化指标来明确,银行在此时的责任承担就成为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倘若基于过错责任原则,对消费者显然不利,因为信息的不对称性,要消费者证明银行的过错是很困难的;若基于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则银行仍有可能基于专业知识和私人信息提出令非专业的消费者无可辩驳的免责事由而规避责任;若基于严格责任原则,则有助于维护消费者权益,也有助于促进网上银行技术的改进和完善,当取法若此。 (三)由于网络经营商的过失所致的事故或障碍,应由网上银行承担法律责任,网上银行对受害方作出赔偿后,获得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即网上银行是最初的责任承担者,但网络经营商才是最终的责任承担者。因为从网络商、网上银行、消费者三方关系的角度来看,网上银行在利用网络建立银行服务项目时,网络商对其服务的安全性给予了相应的承诺,而网上银行又与其客户之间存在服务安全的承诺关系。相反,银行客户则未与网络商建立直接的法律关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应当由网上银行对消费者进行赔偿。另外,从保护消费者角度来看,也应由网上银行先行承担责任。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的事故或障碍引发的责任,应归入免责的范围。在各国,不可抗力通常都是民事责任全部免除或部分免除的根据之一。但是,不可抗力的具体界定则是实践中的重要问题。因为网上银行交易不同于传统的民商交易,影响电子交易而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事件可能有新的表现。传统立法所包括的战争、自然灾害等事件当然应该纳入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之中,而供电系统停电、通讯系统故障等事故是否可纳入不可抗力事件,则应具体分析。应当说,网上银行能够预见到停电等事故是可能会发生的,但具体何时何地发生,则不能预见。因此网上银行应当针对这些事故在网络银行软硬件系统方面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如在此前提下,因事故发生而不能执行客户指令,应当属于不可抗力免责或部分免责范畴。但如因银行疏忽,没有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而因事故发生导致客户资料丢失等,则不能主张免责。 (五)网上堡行系统遭遇黑客攻击造成损害,应由银行承担严格责任,此点学界已有研究,此处不赘。感染病毒造成损害,也应参照执行。 我国《民法通则》在“民事责任”一章关于“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一节中,规定了10种民事责任方式,其中可以用于网上银行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为: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以及第111条规定的“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具体说,银行承担责任的形式通常有四种: 1.返还资金,支付利息。如果资金划拨未能及时完成,或者资金到位而未能及时通知网络交易客户,从而给客户造成损失,银行有义务返还客户资金,并支付从原定支付日到返还当目的利息,以弥补客户期限利益的损失。 2.偿还汇率波动导致的损失。对于在国际贸易中,由于银行的过错造成的汇率孥失,网络交易客户有权就此向银行提出索赔,而且可以在本应进行汇兑之目和实际汇兑之日之间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汇率。 3.赔偿其他损失?对由于银行的过错而造成客户的其他损失,应当在彼时可预见的范围内予以赔偿。 4.继续提供服务。应网上银行客户的要求,网上银行应在可能的情况下,及时执行客户的后续指令,继续为客户提供服务。 四、网上银行犯罪的法律规制 (一)网上银行犯罪的种类 网上银行由于其营业内容的特殊性,极易成为网络犯罪分子的攻击目标。常见的针对与网上银行犯罪类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非法进入银行计算机网络系统,盗取银行资金。这是一种比较常见,同时也是危害非常大的一种计算机犯罪。由于网络存在的一些固有缺陷和管理疏漏,犯罪分子可以侵入系统内部,通过篡改数据等方式将银行的资金据为己有。 2.截获银行与客户之间交流的信息,牟取其他不当利益。银行和客户之间在网上交流的过程中,可能传递一些秘密的信息,如客户的信用卡账号和密码。银行通常需要采用加密的方式来保证传输内容不被破译。但是,由于对称性的密钥是由一种伪随机数字发生器,根据计算机的时钟,根据一种确定的程序产生出来的,因此,只要知道其产生的机制,就可以破译密码,从而截获信息,再利用该信息进行其他非法活动。 3.利用放置逻辑炸弹、病毒等对银行的计算机系统造成损害或对银行进行敲诈。黑客闯入银行的计算机系统之后,可能向系统中安置所谓的逻辑炸弹,或病毒等,这些逻辑炸弹或病毒潜伏在计算机系统中,等到一定条件满足的时候,比如到了一定时间,或等到黑客发出指令,才会发作,对银行计算机系统造成巨大的破坏,威胁网上银行业务的正常开展。 目前为止,世界上已经出现了很多网上银行犯罪的事件,比如在1994年,俄罗斯的列文在圣彼得堡只通过一台286计算机就从美国花旗银行窃取了l000万美元。又如l997年,一群德国汉堡的黑客在国家电视台表演如何使用“ActiveX”控制器在无需提供身份识别号码的情况下,把钱从一个银行账户移至另一个账户。2004年1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3名在校大学生通过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将他人账户资金转到自己的牡丹灵通卡账户内,偷支银行资金5 3万余元。可见,网上银行犯罪是许多国家面临的严峻问题之一。 (二)惩治网上银行犯罪的法律对策 1.银行和执法机构合作,共同打击金融犯罪。像所有的智能型、高科技犯罪一样,计算机犯罪由于具有一定的新技术含量,对于银行,对于执法机构来讲都是一件很陌生的事情,具备专业技术的执法人才很少,成为打击网上银行犯罪的一大障碍。目前,一些金融机构已经开始和技术厂商、执法机构一起举办一些活动,主要目的是使执法机构了解计算机系统的运作和潜在的风险。同时,执法机构本身也向专业化方向发展。美国联邦调查局已经拨出资金,在纽约、旧金山、华盛顿等地的分局不仅配备更多的特工负责调查计算机案件,同时在分局设有专门的小组,每个小组除了特工之外,还配备若干个非特工专家,成立所谓的“计算机分析和行动小组”,以适应越来越多的计算机和网络犯罪的需要。 2.加强与世界各国金融司法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的联系和磋商,共同打击电子金融犯罪。由于国际互联网无地域、时间限制,利用互联网实施网上银行犯罪的犯罪分子可能来自全世界各个角落。2003年12月5日,一个假冒的汇丰银行网站惊现于世,而该网站服务器登记在美国。[1]类似这种网上银行犯罪的犯罪行为人在国外,犯罪地也在国外,虽然该犯罪侵害了本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但本国刑法的适用却会受到他国主权的限制,引发国家之间的刑法冲突。因此,打击网上银行犯罪,不能单纯依靠某个国家的力量,而应当完善有关网上银行的国际法规范,通过各国在打击网上银行犯罪领域的亲密合作,维护全球金融安全。 2001年11月23曰,欧洲理事会在匈牙利布达佩斯召开的网络犯罪大会上举行了《关于网络犯罪的公约》(Convention on Cyber_crirne)的开放签署仪式。2004年3月18日立陶宛国正式批准,满足了其生效要件,由欧洲理事会(Council of Europe,COE)主导的网络犯罪公约于2004年7月1日正式生效,成为全球第一个针对网络犯罪而成立的国际公约。公约创建了一个全天候的“协作网络”,可以在缔约国问进行24小时不问断的情报交流及相关协助,这无疑将对有效打击网上银行犯罪提供信息支持和制度保障。 在区域经济合作方面,中国目前已经创立和加入了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上海合作组织(SOC)、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等区域经济合作组织,并与香港、澳门签署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安排》的合作协议。如果目前一部世界通行的打击网上银行犯罪的国际公约尚很遥远,那么对中国而言,借鉴欧盟的思路,首先在区域经济合作组织中制定共同打击网上银行犯罪的法律规范,再适时谋求国际层面的统一步调,将是一条现实可行的有效途径。 网上银行论文:我国网上银行发展的思考 摘要:网上银行作为21世纪一种新兴的金融业,其低廉的成本和广阔和前景,已越来越得到人们的重视。外资银行主要借助网络无极限的优点,实现远程服务、以弥补其网点少、规模小之不足,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金融竞争归根结底将集中在3条战线:国内与国外(中资与外资)、业内与业外(同业与混业)、网上与网下(网络银行与传统银行)。由此,中资银行在应传统业务领域竞争以外,还要在网络金融服务领域内与外资银行展开竞争。本文分析网络银行特征的基础上,剖析了我国目前网上银行发展的现状,并针对我国网上银行发展存在的问题,建议我国在发展网络银行应采取如下对策:营造我国网络银行发展的良好环境;培育我国网络银行主体积极发展;加强对网络银行的有效地监管。 绪论 建立在it(计算机通讯技术)之上的网上金融,是一种以高科技高智能为支持的aaa式银行,即在任何时候(any time)、任何地方(anywhere),并以任何方式(anyhow)为客户提供服务的银行。它是金融领域的一场革命,将引发金融业经营管理模式,业务运作方式,经营理念风险监管等一系列重大变革。同时,网络经济特别是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为网上银行提供了极其广阔的市场。本文拟在通过分析我国网络银行发展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探讨促进我国网上银行发展的一些对策措施。 一、网络银行的运行特点 1、业务智能化、虚拟化。传统“砖瓦型”银行,其分行是物理网络,主要借助于物质资本,通过众多银行员工辛苦劳动为客户提供服务。而网络银行没有建筑物、没有地址,只有网址,其分行是终端机和因特网带来的虚拟化的电子空间,主要借助智能资本,客户无须银行工作人员的帮助,可以自己在短时间内完成账户查询、资金转账、现金存取等银行业务,即可自助式地获得网络银行高质、快速、准确、方便的服务。 2、服务个性化。传统银行一般是单方面开发业务品种,向客户推销产品和服务,客户只能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选择自己需要的银行服务,而因特网向银行服务提供了交互式的沟通渠道,客户可以在访问网络银行站点时提出具体的服务要求,网络银行与客户之间采用一对一金融解决方案,使金融机构在于客户的互动中,实行有特色、有针对性的服务,通过主动服务赢得客户。 3、金融业务创新的平台。传统银行的业务创新主要围绕资产业务,针对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业务,进行资产证券化,对金融产品进行改造与组合,满足客户和银行新的需求,而网络银行侧重于利用其成本低廉的优势和因特网丰富的信息资源,对金融信息提供企业资信评估,公司个人理财顾问、专家投资分析等业务进行创新和完善,提高信息的附加价值,强化银行信息中介职能。 二、网络银行发展的前景 随着网络整体水平的提高和综合实力的增强,它对国民经济增长的贡献会不断提高,它将成为一个行业,成为金融业发展的一种趋势,今后网络银行发展的潜力很大,市场前景广阔。 1、产融网络结合的趋势将会加强。随着人们思想观念的转变,传统工作方式的更替,资本市场的发展,直接融资比例的提高,一大批企业将会设立自己的网站网页,居民也会积极投身于网络银行之中,网络企业的扩展,网络消费者的增加,使众多的网络企业从开展电子商务转而向网络银行结合,相互持股和参股,大企业集团将与传统银行合作共同建立网络银行,提高网络金融服务业务,产融网络化结合将使众多企业和居民对网络平分的可信度提高,对网络平台的依赖性增强,网络客户群将稳定发展,网络银行的经济效益会显著提高。 2、网络银行业务将向多样化、创新化发展。网络银行的出现,使传统银行经受了一场技术革命,传统银行业务将受到挑战,网络银行具有灵活强大的业务创新能力,不仅可延伸改造传统的业务,而且会不断设计业务新品种,创新业务方式,满足客户多样化的需求,网络银行利用现代金融技术,大力开展网上交易,网上支付和清单业务,拓宽业务范围、增加业务收入,利用网上银行为企业和居民进行资金余额查询、账户转移、第三方支持,银行业务通知等基本业务服务,还要利用互联网作为营销渠道,交叉出售产品和服务,如存款产品、消费信贷、保险、股票交易、资金托管等高级业务,并且不断进行升级换代,拓宽技术创新空间和领域。 3、网络银行业务的创新将会推动金融市场网络化发展,并可能再现综合性市场。随着网络银行业务的深入开展,迫切需求外汇市场、黄金市场、资本市场、货币市场、保险市场及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网络化长足发展;反过来,这些市场网络化的发展也能提升和促进网络银行的进一步发展。网络金融市场的地区整合和行业互动将会带动金融市场结构的优化和银行合业经营的出现,带动整个金融金融市场深化网络金融市场和非金融市场之间界限模糊,距离缩短,各类市场将混为一体,并且可能出现综合性市场。 4、网络银行全球化、国际化发展趋势明显。随着经济全球化和金融国际化发展步子的加快,世界各国银行业运用并购重组方式积极向海外扩张,采取“打出去,请进来”等多种途径、多种方式扩展业务,占领世界市场。目前,我国海外银行的分支机构多达600多家,引进外资金融机构200多家,估计今后我国海外机构数量扩张的步子要放慢,而主要靠网络银行的发展来增加客户,扩展业务范围。因为网络银行的发展使整个金融市场融为一体,它缩短了国与国之间遥远的距离,模糊了国与国、洲与洲之间的地域界限和文化传统,业务的竞争将变为信誉的主角和技术装备水平及服务质量的竞争,在传统银行基础上的网络银行模式近几年可能有大的发展。但纯网络银行经过结构调整和休养生息后天,将会有一个大的发展。 三、国外网上银行的发展情况 网上银行最早起源于美国,其后迅速蔓延到internet所覆盖的各个国家。美国安全第一网络银行(sfnb)从1996年就开始了网上金融服务,美国银行业 6%—7%的客户使用网上银行系统。 目前,国际上提供网上银行服务的机构分两种:一种是原有的负担银行(incumbent bank),机构密集,人员众多,在提供传统银行服务的同时推出网上银行系统,形成营业网点、atm、pos机、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的综合服务体系;另外一种是信息时代倔起的直接银行(direct bank),机构少,人员精,采用电话、internet等高科技服务手段与客户建立密切的联系,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现举例说明这两种银行的发展情况。 (一)高效、快速发展的直接银行:德国的entrium direct bankers entrium direct bankers,1990年作为quelle邮购公司的一部分成立于德国,最初通过电话线路提供金融服务,1998年开辟网上银行系统。目前已经成为德国,乃至欧洲最大的直接银行之一。截至1999年底,拥有客户77万,其中使用网上银行系统的客户达15万;资产总额38.18亿美元:控制德国直接银行界30%的存款和39%的消费贷款。 entrium没有分支机构,员工共计370人,依靠电话和因特网开拓市场、提供服务。 370人服务77万客户,人均资产达1000万美元,大大高于亚洲的领先银行水平(新加坡发展银行人均资产580万美元,中国农业银行人均资产50万美元);而且entrium认为现有系统完全可以满足250万客户的需求,这一连串数字足以给我国人员臃肿的商业银行敲响警钟。 entrium经营的业务品种主要包括消费信贷、循环周转贷款、信用卡、投资、在线交易等。虽然目前仍以电话服务为主,但正在加速发展网上银行服务,它的网上银行发展战略十分明确:将entrium从拥有网上银行服务的领先的电话直接银行转变为拥有电话银行服务的领先的网上直接银行o entrium的成功归功于它利用先进的科技手段开拓市场、联络客户、处理业务。 (二)美国银行提供网上银行服务的优秀代表:wells fargo 根据国际上一家权威的电子商务评价公司,gomez advisors,从使用性能、客户信任 程度、网上资源、关系协调、成本等方面对美国、欧洲等地银行的网上银行服务进行的评比, wells fargo是1999年度网上银行系统使用性能最好的银行,是美国第七大银行,资产总 额218亿美元,拥有5925个分支机构,资本收益率高达34%。目前,它被认为是美国银行 业提供网上银行服务的优秀代表,网上银行客户数量高达160万,银行网站每月访问人数96万(并非人次);接受网上银行服务的客户占其全部客户的20%。 wells fargo的网上银行系统不仅节约成本,更主要的是带来新增收入和客户:使用网上银行的客户素质好、收入高、账户余额大、需求种类多,银行赚取的收益和手续费收入相对较多;在160万网上银行客户中,15%是由网上银行服务带来的新客户。 wellsfargo取得的成功归功于几个因素:(1)及早地开发和使用高科技,包括interneto wells fargo早在1994年就开始投资网上银行,并不断扩大、提高其网上银行的服务。(2)方便、多渠道的服务网络。该行认为,客户需要的是一个多渠道、全方位的服务网络,intemet 仅仅是其服务体系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3)服务品种覆盖面广。提供服务的种类包括:账,户管理、投资服务、保险、贷款等各个方面。(4)客户关系维护与客户群体系。 wells fargo认为这一体系对市场开发至关重要,它严格划分客户群,其尊贵客户仅占全部客户的2%,并得到特别的关注与服务。 wells fargo是一个传统的机构银行,它成功地步入网上银行的轨道,可谓亚洲的负担银行开拓网上银行服务的范例。 目前国际金融界的发展状况表明,尽管不同的银行有其不同的发展战略,目前正处在不同的发展阶段,但有一点是肯定的,即随着intemet的不断发展,随着金融业的不断创新,网上银行必将包含银行所有的业务,成为银行主要的业务手段。 四、我国网上银行发展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经过几年的发展,我国网上银行发展现状: 1996年6月,也就是美国开始有了网上银行8个月后,中国银行在因特网上设立网站.开始通过国际互联网向社会提供银行服务。经过几年的发展中国的网上银行发展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设立网站或开展交易性网上银行业务的银行数量增加。截止到2002年12月,我国正式获准开办交易类网上银行业务的大中型中资商业银行(总资产1000亿元人民币以上)已达3家,占全部大中型中资商业银行的50%。 二是外资银行开始进入网上银行领域。目前,获准在中国内地开办网上银行业务的外资银行包括汇丰银行、东亚银行、渣打银行、恒生银行、花旗银行等。另外,还有几家外资银行的申请正在审核之中。 三是网上银行业务量在迅速增加。这表现在客户数和交易金额两个方面。2000年底,我国中资商业银行办理网上银行业务的客户数为41万户,交易金额6500亿元。到2002年12月底,客户数已超过350万户,交易金额超过5万亿元。业务覆盖全国主要大中城市。 四是网上银行业务种类、服务品种迅速增多。2000年以前,我国银行网上服务单一,一些银行仅提供信息类服务。作为银行的一个宣传窗口。但目前,交易类业务已经成为网上银行服务的主要内容,提供的服务包括存贷款利率查询、外汇牌价查询、投资理财咨询、账户查询、账户资料更新、挂失、转账、汇款、银证转账、网上支付(b2d,b2c)、代客外汇买卖等,部分银行已经开始试办网上小额质押贷款、住房按揭贷款等授信业务。同时,银行日益重视业务经营中的品牌战略,出现了名牌网站和名牌产品。但目前我国尚未出现完全依赖或主要依赖信息网络开展业务的纯虚拟银行。 五是中资银行网上银行服务开始赢得国际声誉。2002年9月,中国工商银行网站被英国《银行家》杂志评为2002年度全球最佳银行网站,这表明中国银行业网上银行的服务水平已向国际水平靠拢和看齐。 (二)我国网上银行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许多问题 1、发展环境欠完善。目前我国网络银行业务纵深和宽度都还有限,受信息基础设施规模小、终端设备普及程度失衡,客户群体缺乏规模,现代支付体系不完善,信用评价机制不健全,认证中心(ca)体系尚未建成等国情的制约,尚无一家开展网上存款、贷款、账单收付、跨行转账、非金融产品销售等业务。 2、市场主体发展不健全。目前国内网络银行是在现有银行基础格局上发展起来的,通过网络银行延伸服务即所谓的传统业务外靠的电子银行系统,大多只满足存款、汇款、汇兑等业务,只是一个简单化的传统业务外挂,其实只能算照搬柜面业务的“上网银行”。目前,国内网络银行一方面盲目攀比,盲目地引进与投入;另一方面技术手段停留在低层次,缺乏内涵,缺乏适合市场的特色。更难 “客户导向”了,一些银行对网上银行发展方向的认识模糊,仅把它当作扩大传统业务的手段,因而发展缓慢。 3、监管服务有待进一步加强。虽然《网络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出台,网上银行市场准入的要求也开始规范化。然而,商业银行过去那种在技术上想方设法采取措施避开监管的行为还会出现,网络金融的监管要纳入网络经济、电子商务整体管理框架中考虑,同时制定国际性标准。就此而言,监管的成熟之路还很长。 五、实现我国网上银行发展的对策分析 面对五年过渡期的快要结束,外资银行将全面进入中国,网络银行将是中外资银行竞争的重要战场,中国及中国的银行应当增强竞争意识,增加竞争本领,惟有迎难而上,苦练内功,学会“与狼共舞”,才能“招狼为婿”,在竞争中壮大自己。 (一)营造我国网上银行发展的良好环境 1、大力推进信息化、网络化建设。扩大网上银行的生存空间,电子商务与网上银行的发展空间取决于信息基础设施的规模的水平,信息终端以及信息知识的普及程度。因此,要加强网络信息基础建设,尽快普及计算机及网络知识。现阶段必须提高认识,增强紧迫感,如果落后三五年,今后可能差之千里,必须进一步推广应用网上银行成果,使国民通过感性认识,感觉到网上银行发展对我国信息化、自动化、现代化的优势,感受到网上银行对于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重大作用,感知到网上银行迅速发展没商量,通过教育、培训等方式提高国民素质,更新理财观念,大力发展互联网业务,提高银行体系网络化水平,这是推动网上银行发展的前提,也是当务之急。 2、结合信贷登记系统和存款实名制,建立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要积极推行“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在建立和完善企业信贷登记制度的基础上,尽快开发和推广个人信贷登记系统,逐步实现贷款信息共享,为防范信贷风险服务,还可以以居民存款实名制为基础,开发个人信用数据库,用以提供个人信用报告网络查询服务、个人信用资信认证,信用等级评估和信用咨询服务,逐步建立个人信用体系。中国人民银行应尽快组织进行个人信用评估体系建设,逐步建立健全全社会个人信用体系。 3、建立和规范安全认证体系。资金在网上划拨,安全性是最大问题,发展网上银行业务,大量经济信息在网上传递。而在以网上支付为核心的网络银行,电子商务最核心的部分包括ca认证在内的电子支付流程。国内不少银行都在做网络银行业务,但都因为法律、管理等方面的原因,最后只能实行局限交易,也就是说国内目前的网络银行还不能算真正的网络银行,只有真正建立起国家金融权威认证中心(ca)系统,才能为网上支付提供法律保障。目前中国金融ca工程已正式启动,商业银行及有关金融机构进行电子商务的网上相关法规必须研究制度,逐步为网络银行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 4、建立统一的支付网络体系,解决跨行结算体系。支付网关连接消费者、商家和银行,是商业银行系统与公共网络联系的桥梁,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国有银行资金平衡能力脆弱,超负荷经营态势严重,直接制约了银行内控机制的建立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实施,而这一问题的症结,在于银行系统内不同行之间结算资金和资金收付而引起的债权债务的清算方式,为了彻底改革这种传统的联行业务体制,必须尽快建立资金汇划清算系统的高速公路,而建立这种支付网关,需要选择与各商业银行既紧密联系又权威性、公正性,又可按市场化运作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建设,可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建立会员制机构。 5、建立健全自身的网络安全系统。随着网上银行业务发展,必然出现很多金融业务创新,也必将涉及到现行金融管理体制和政策的空白点或禁区。同时计算机及计算机网络系统极易遭受黑客和病毒的袭击,内部技术和操作故障都难以避免,而由此产生的损失则因我国涉及到网络交易方面的条款还不健全,各方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在网络环境下,银行业一些传统业务的风险将被放大,使银行面临的风险更大。因此,银行应尽快建立计算机网络的安全体系,不仅包括防范计算机犯罪、防病毒、防黑客,还应包括各类电脑识别系统的防护系统。以及防止自然灾害恶意侵入,人为破坏,金融诈骗等各类因素。 (二)积极转变观念,加强网上银行经营管理 1、建立新型的银行组织管理制度,适应网络金融发展,网络银行发展使传统商业银行组织管理制度发生变化,银行业是一种具有规模经济特质的行业,在传统经济条件下,商业银行实现规模经济的基本途径是组织体系的分支行制,而网络银行的出现和发展不仅仅使传统的银行经营理念,经营方式发生变化,而且正在使传统的银行外部组织结构由物理形态向虚拟形态变化实现银行规模经济的基本途径已不再是分支行制,而是技术、创新和品牌,这是就外部组织制度而言,从内部组织制度看,随着商业银行外部制度的变化,商业银行的内部组织结构由垂直式形态向扁平式形态发展。从而多层次的内部组织制度将被平行式的制度所替代,银行内部的管理成本和协调成本会大大降低。我国传统的商业银行组织机构是一种金字塔型的树形结构,即由商业银行总行下辖多个一级分,一级分行下辖多个二级分行,二级分行下辖多个支行的总分支行组织机构形式,这种组织机构形成大多按行政区划对等设置,管理层次多,管理机构庞杂,业务上的条块分割造成管理效率低下,冗员较多,管理的成本高,不利商业银行的经营与发展。商业银行电子化、网络化即时沟通了各分支行与各部门之间的信息联系,网络中的各个成员可以直接从职能管理部门获取管理指令和反馈管理信息,商业银行业务经营中的各种授权,授信等均可通过网络实时实现。银行组织结构的变化使得银行对金融理论、金融技术、软件开发数值分析,法律等方面的高级人才的需求将会日益上升。从现在起银行必须有所准备,建立起银行内部的人才库。 2、树立全新的银行理念。在网络经济条件下,银行业拓展全新的服务,以此来实现以客户为中心,提高智能化、标准经、个性化的业务发展模式。因此,要求银行在经营管理的指导思想中,只有客户这个中心,而没有其他的中心,银行运作所有的构件都是为了客户这个中心服务的。从国际经验看,客户导向的服务理念经历了客户至上,客户第一,客户满意,增加客户价值四个阶段。在客户至上阶段,把客户放在银行组织体系和业务流程图的上方,体现了银行的服务姿态;在客户第一阶段,把客户放在银行工作日程表的前端,银行全体人员和全部行为都围绕客户,客户的事情是银行工作的重心;在客户满意阶段,把客户的需求和利益放在前面,调动所有资源让客户感到满意,以客户的满意程度作为评价银行工作的标准;增加客户价值是目前客户导向理念的最新表现,在这一阶段,把客户资产价值增加放在首位,让客户享受增值服务。进入90年代后,我国银行业在商业改革进程中,“客户中心论”的研究和实践才露出端倪,银行初步认识到客户对于银行经营唇齿相依的重要性,但是这种认识还停留在一个较为表面和肤浅的水平上,而没有从本质内涵上认识到银行离开了客户,不重视客户,自身的发展就失去了立足之地。 3、开发新的产品服务,进行全新的业务拓展,银行业务拓展、银行业 实施传统业务与创新业务的结合,采用新的业务开拓视角,新的操作方式,金融服务的延伸来赋予传统业务以新的内涵外延网络银行。 网络银行不断创新金融产品,增强网上银行支付的灵活性功能。网上银行要适应客户在电子网络上进行买卖交易时的支付与结算需要,就必须创新与电子网络交易相关联的交易支付手段和金融工具产品,必将对传统的商业银行的支付手段产生深刻的影响。网上银行新的交易支付手段主要有数字现钞,电子支票,电子信用卡,其他电子金融工具。新的产品及服务内容主要包括:线上市场销售、线上或电话客户服务(如透过网上、电话申请信用卡)、客户遥距操作及结算(如电子信用证)、线上产品资讯服务(如线上查询存款利率)、数码货币系统、电子信用卡支付系统、电子支票支付系统、网上电子现金产品(如数码现金、电子货币)等等网上银行还可以对传统的银行金融工具进行电子化改造,以提高这些业务的办理效率与质量,改善对客户的服务,降低经营管理的成本,扩大银行的收益水平。例如,基于电子网络系统的电子承兑汇票、电子信用证、电子抵押担保等等业务的开发与运营,无疑会给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注入新的活力。未来银行、证券公司的营业据点可能只剩最前线的服务人员,看不到他们身后一排接一排的复核主任、副理等业务执行人员。而行员、业务员的角色,也将转型成理财、投资、财务顾问,提供各种理财产品的服务、咨询。 (三)强化银监会对网上金融风险的监管 一般认为,政府之所以要对金融机构实施广泛的监管,是因为存在着市场缺陷。这些缺陷包括信息不对称,以及由此引发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这些缺陷加上银行业较强的外部性和天然的脆弱性,都极易给消费者带来消极影响。引发消费者对银行体系的不信任。因此,需要政府进行干预,政府对银行业监管的最基本目的是保护消费者和提升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传统的监管体系正是这一理论上建立起来的。 针对网络银行而制定的新的规则或指导性规范主要包括: 1.市场进入。大多数国家都对设立网络银行有明确的要求,需要申报批准。这些要求一般包括;注册资本或银行规模;技术协议安全审查报告;办公场所与网络设备标准;风险揭示与处置规划;业务范围与计划;交易纪录保存方式与期限;责任界定与处理措施等。其中,对于网络分支银行,一般还要求其母行承担相应的承诺。 2.业务扩展。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业务范围,除了基本的支付业务外,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允许网络银行经营存贷款、保险、证券、信托投资、非金融业务、联合经营等业务,以及所采用的方式等;二是对纯网络银行是否允许其建立分支机构或机构等。 3.日常检查与信息报告。一般都要求网络银行接受各监管机构的检查,除资本充足率、流动性等检查以外,还包括交易系统的安全性、客户资料的保密与隐私权的保护、电子记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等检查。除此之外,对网络银行普遍要求建立相关信息资料、独立评估报告的报告备案制度。 网络银行的金融监管应重点考虑以下几方面的问题:将网络银行业务正式列入金融机构管理范畴,建立专门的网络银行准入制度;完善现行法律,补充适用于网络银行业务的相关法律条文;加强网络银行的信息披露制度,以便促使网络银行的经营者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制定网络银行的安全标准,建立安全认证体系;结合网络银行业务的特点、完善现行金融监管办法;加强国际间的网络银行监管合作;加强金融监管人员的计算机培训,提高监管人员的素质和水平等。 网上银行论文:浅析高校网上银行的发展之路 摘 要:文章阐述了高校在网上银行的发展进程中所具备的提高会计工作效率、财务管理效率、资金利用效率的三大优势,以及影响高校网上银行发展进程的主要因素是安全和网络环境,最后提出了保证高校网上银行的健康发展应采取的有效措施:加强安全管理、优化网络环境、财会人员队伍建设。 关键词:网络银行 安全管理 网络环境 网上银行又称网络银行、在线银行。是指银行利用internet技术,通过internet向客户提供开户、销户、查询、对账、行内转账、跨行转账、信贷、网上证券、投资理财等传统服务项目,使客户可以足不出户就能够安全便捷地管理活期和定期存款、支票、信用卡及个人投资等。它包含两层含义,一个是机构概念,指通过信息网络开办业务的银行;另一个是业务概念,指银行通过信息网络提供的金融服务,包括传统银行业务和因信息技术应用带来的新兴业务。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我们提及网上银行,更多是第二层次的概念,即网上银行服务的概念。 一、高校财务应用网上银行的优势 1.会计工作效率的提高。网上银行以其方便快捷的特点,可以让财务人员足不出户,就能够对高校的一些正常业务,例如:收学费、发工资、交水、电、气、暖等繁杂、费时费力的工作进行实施处理,免去途中的奔波劳累。财务人员24小时可随时进行业务查询、款项支付、收入归集等业务。银行可以对同城支付指令及时处理、实时入账;对异地支付并加急的指令及时处理,2小时内入账;而普通指令当天处理,24小时内入账,与传统方式相比大大缩短了资金的在途时间。财务人员也不必再通过手工来填制各种银行票据、转账支票、以及进账单、缴款单等结算凭证,同时还可以从网上下载标准格式的对账单,进行电子对账,基本杜绝了大量的手工勾账工作,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使财务人员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研究、思考、解读有关财经法律、法规、政策、制度,以便更好地指导工作。 2.财务管理效率的提高。网上银行是开放的体系,网上银行运营不受任何限制。高校的会计业务工作通过网上银行,就可以享受真正的跨区域、全天候的金融服务。网上银行还能为其提供标准化、高品质的服务,提供的服务会比真实银行网点更标准,更规范。网上银行不仅可以为高校提供基本的账务查询、转账、工资、收取学费等网上收付业务,而且还可以为高校提供理财助理、进行财务分析、个性化服务、标准化管理、跟踪追源等特色服务。另外,高校财务还可以通过授权,让不同管理层次的管理人员,对其负责权限范围内的资金运用状态以及流动去向进行全程监管。网银所能提供的以上服务,是传统银行所不能代替的,因此,网上银行可以大大提高财务管理效率。 3.资金利用效率的提高。由于网上银行运营成本比较低,可将节省的成本与客户共享,因此,高校开通网上银行除了每月需缴纳一定的服务费外,基本上不需要额外追加任何费用。我们利用网上银行不仅可以减少往返银行的交通费、因在柜台排队导致的误餐、加班等费用,还可以减少大量的汇款、工资、代收学费等业务的手续费,还可以减少购买银行票据的费用。例如:工行一般规定工资手续费每笔2元,按3000人计算每月薪就是6000元的手续费。如果遇上发工资的当月还有报销的供暖费、医药费、补发工资、过节费等业务,薪手续费都会翻倍增长,全年光工资一项手续费就已接近10万元,而通过网上银行发放工资是免手续费的,就此一项就可以节约大量的资金。举一反三,网上银行的运用确实为高校节约了一定量的资金,降低了资金成本,也就是说资金的利用效率有了很大的提高。 二、影响高校网上银行发展进程的主要因素 1.安全问题。高校通过网上进行交易,相关信息的保密性、真实性、完整性和不可否认性是最关键的因素。如何确保交易安全,就成为网上银行发展最需解决的问题。目前各家商业银行虽然都采取了一定的安全防范措施、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存在来自不同方面的交易风险。高校网上银行面临的安全威胁主要有:非法访问、窃取敏感数据、截获和篡改传输数据、遭到病毒攻击、转移资金、系统出现灾难时不能自动热备等问题。另外,网上银行仍是经济金融活动的一部分,它离不开法律的规范和保护,而现行的法律又很难规 网上银行业务的发展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网上资金转账只要有一个环节出现错误,资金就不能正常支付,甚至造成经济损失,就会引发法律方面的纠纷,需要法律进行调节。 2.网络环境。良好的网络环境是推动网上银行发展的必要条件。就目前高校开展网上银行的基础环境来看,存在着网络建设缺乏整体规划,基础设施落后,使用的软、硬件缺乏统一的标准,没有完整、综合的网上信息系统,资金、人员等方面的投入不足等等。这种状况往往造成资金在线支付的滞后,网络掉线、网速慢等甚至影响到了正常工作的开展。 以上现象会导致一些人尤其是决策层的人物谈起网银,就会有一种不安全感,这也是一些高校迟迟不肯开通网上银行的主要原因。 三、保证高校网上银行的健康发展应采取的有效措施 1.加强安全管理。 (1)做好自身电脑的日常安全维护。一是经常给电脑系统升级。二是安装杀毒软件、防火墙,经常升级和杀毒。杜绝在工作中利用公共电脑上网、玩游戏、使用自己的有关资金的账户和密码。在初装系统后确认电脑安全的情况下,给自己的电脑做上备份,在使用资金账户前做一次系统恢复。 (2)设立防火墙,隔离相关网络。所谓防火墙指的是位于不同网络安全域之间的软件和硬件设备的一系列部件的组合。作为不同网络安全域之间通信流的唯一通道,并根据用户的有关策略控制进出不同网络安全域的访问。现实生活中一般采用多重防火墙方案,分隔互联网与交易服务器,防止互联网用户的非法入侵;还用于交易服务器与银行内部网的分隔,防止银行内部网对交易服务器的入侵。 (3)建立完善的身份认证。在网上银行系统中,用户的身份认证依靠基于“rsa公钥密码体制”的加密机制、数字签名机制和用户登录密码的多重保证。银行对用户的数字签名和登录密码进行检验,全部通过后才能确认该用户的身份。用户的惟一身份标识就是银行签发的“数字证书”。用户的登录密码以密文的方式进行传输,确保了身份认证的安全可靠性。同时也实现了用户对银行交易网站的身份认证,以保证访问的是真实的银行网站。 (4)加强财务人员的安全意识。财务人员的安全意识是影响网上银行安全性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我们可以通过对网上银行设置个性化的权限管理,制定严格的人员分工和互相监督的管理制度,建立网银工作责任制,实行规范的业务流程。网银证书和密码必须要有专人保管,每笔资金交易需两名以上的操作员方能完成,规定金额以上的交易必须有专人授权才能支付,后台监控实时监控网银交易情况等方法来保证高校网上银行的安全。 2.优化网络环境。良好的网络环境是推动网上银行发展的必要条件。高校开展网上银行应对网络建设有一个整体规划,改善基础设施落后的局面,不断更新先进的软、硬件设施,建立完整、综合的网上信息系统,在资金、人员等方面加大资金的投入,与银行等金融部门建立对接关系等。 3.财会人员队伍建设。高校网上银行的实施需要一支高水平的财会人员队伍。高校可以通过引进高层次、高水平的管理人才来缓解网上银行管理人员的匮乏。对现有的工作人员,可以通过业务培训的形式来提高其运用网银的专业技术水平,对一些年龄偏大、确实不适宜网上银行业务的人员,可以调换工作岗位。通过以上措施,确保高校有一批业务能力强,职业道德高的高素质财会人才队伍,来推进高校网络银行的顺利发展。 网上银行论文:网上银行风险管理浅析 一、网上银行风险的概念和特点 网上银行的风险是指由于互联网技术的应用产生的技术风险和由于金融业务所产生的业务风险。其中技术性风险主要有安全性风险和系统性风险。业务风险主要有经营风险,信誉风险,法律风险,内部控制风险,客户操作风险,外汇风险等。网上银行风险具有技术含量高,隐蔽性强,扩展速度快等特点。同时,互联网的广泛使用也使风险不断放大,迅速扩展。这也对银行提出了更高的管理要求。其风险特点主要有:第一,风险的扩散速度快。电子货币的数字化,大大方便了客户对资金的使用和流转。原来的流转可能要经过很多道工序,现在只需要点击几下鼠标,这加快了风险的扩散速度,增加了风险的补救成本。第二,风险的监管难度高。网上银行的交易不再受到时间空间的限制。监管部门要根据不断发生的新情况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采取有效的手段加强管理。网上银行风险的多样性,使信息更加不对称。监管部门的监管手段也要多样化。兼具艺术性和准确性。第三,风险的突发性和破坏性大。网络传播速度极快,一个小小的失误可能被迅速扩大,造成巨大的破坏。网络的特性使网上银行的错误往往突然爆发,监管部门来不及采取措施,就发生了风险的转移和扩散。 二、建行辽宁省分行网银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建行辽宁省分行网银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 建行辽宁省分行网银风险管理技术层面的问题主要有:第一,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污染。网上银行要依靠互联网为载体。计算机病毒可以通过网络迅速扩散,病毒的种类在不断的繁衍。在短时间内给银行造成巨大的影响。第二,缺乏网络安全保障人员。尽管建行采用先进的网上银行安全体系。但辽宁省分行的专业安全保障人员还是缺乏的。一旦系统出现故障,就会马上造成网银系统的瘫痪和网络的堵塞。不能再对外提供网银服务。从而影响客户的正常使用。第三,网络运营模式不完善,网上银行的价值依靠信息系统的完善,没有功能强大的金融通信网络和后台基础系统的安全,就不能发挥网上银行的优势。建行辽宁省分行网银风险管理业务层面的问题主要有:第一,对法律风险的认识不足。由于网上银行发展飞速,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明显落后,建行辽宁省分行关于网上银行的章程和协议从制定之初到现在,没能及时更新变化。第二,内部操作体系存在问题。主要表现为网银人员操作不熟练,网银业务处理分散。第三,对声誉风险重视不足。随着竞争的激烈,各家银行越来越重视品牌的认知。银行声誉被提到了战略的高度。建行辽宁省分行的危机处理机制相对不完善,权限的设计和审批也存在问题,这就为危机的处理埋下了隐患。第四,缺少客户操作培训。客户端是网上银行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客户在使用网银中,必须按照操作流程完成。即使这样,由于客户对银行正规的网银网站不了解,也时常会遇到木马病毒和所谓的钓鱼网站等。这些网站会通过非法代码程序盗取客户的信息,进而盗取客户的网上银行资金。 (二)建行辽宁省分行网银风险管理问题原因分析 建行辽宁省分行作为国有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的一级分行,其网上银行的建立时间不长。管理人才短缺,管理的主观意愿不强。网银风险管理存在问题的原因主要有:第一,建行管理层和网银使用客户对网上银行的重视不够。数据显示,网上银行的用户数每年的增长都达到30%以上,建行网银一直保持在用户使用银行排名前三的位置。最新的2012年排名显示,建行仅次于工行。网银的发展前途无量。建行网点众多,应该加大对网银的投入和资金支持。第二,内部控制体系存在缺陷。建行网银内部控制体系,主要是是采用垂直管理与水平管理相结合,集中授权和内部评估相互促进。在总行成立总的风险监控部,各级分行成立风险总监负责网上银行的风险控制。各个分行实行风险经理与客户经理平行管理。但是这种风险管理也有其不合理的地方。风险内控理念缺失,目标设置不当,常常为了追求发展,而忽视业务发展与内部控制之间的关系。第三,激励约束机制不完善。建行各级分行要完成总行的下达指标都承受了巨大的压力,建行辽宁省分行也不例外。在网银开户数和交易量指标方面都要保持大幅的增长。这就迫使分行可能出现打擦边球,钻空子等行为。比如像基层银行员工代替客户开立网银账户等。由于业务指标与收入挂钩,各个基层员工的开户数与自己的工资挂钩。在利益的驱动下,这种不可理的激励制度严重威胁了网银的安全。 三、建行辽宁省分行网上银行的风险管理措施 (一)建行辽宁省分行网上银行技术风险防范措施 建行辽宁省分行网上银行的技术风险主要有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污染,缺乏网络安全保障人员,网络运营模式不完善。这些都严重制约着网上银行的发展。对于这些存在的问题,我们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第一,提高硬件的安全性和加强人员培训。网上银行,由于是利用互联网作为载体。必然加大了风险的敞口。互联网作为一种开放式的媒介,同时处在例如黑客攻击,敌国破坏等风险当中。计算机硬件飞速发展,更新换代越来越快,硬件的安全和稳定对保证网银业务的正常开展起到重要作用。网银具体还是要由人来操作。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在网银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在这种情况下,网银操作人员的规范程度起到重要作用。定期组织网银人员培训,开展网银人员间的相互交流。同时要让高层管理者更加重视网银人员,确认专门的独立的部门分管网银。第二,加强内部程序的控制措施。网上银行的运营模式要不断的发展完善。优化其运营模式,简化其程序可以促进进步。网上银行的内部控制程序和权限层级关系都有非常严格的制定要求,要建立相对独立的权限体系和控制体系。根据风险的级别具体处理数据。全面评估网银各个阶段的风险性质,有针对性的采取措施。成立专门故障处理部门,加强故障的反应速度。确保网银的可靠运行。及时更新各个网银软件的补丁和相关升级程序。使网银的安全策略与之相适应。内部控制程序的完善离不开资金和人力的投入。建设辽宁省分行的网银往往采用外包服务的方式。这就要做好和外包公司的沟通,按照建行实际运行的问题有针对性的提供解决方案。建立灾难破坏备份系统,提高网银系统的保密性。提高系统抵御风险的能力。第三,定期进行网银系统风险的评估。定期评估的对象主要是是系统环境和外包风险。由于网上银行业务的快速拓展,可以将建行的非核心资产进行金融外包,外包业务的发展可以降低银行的运营成本,合理分配资源,整合网上银行的业务流程。网上银行系统需要提供全天不间断的服务。网银运行环境的评估包括如为客户提供服务的系统响应速度——实时性,系统的前置机和后台机的通讯频率速度——高效性。提供的服务是否适应客户的需求——体验性等。此外,问题报告管理,密码管理,IP地址管理等都应进行评估。着重加强信任管理,提高客户对网上银行的信任度,通过硬件提高和服务提升等方式,加强客户对网银的信任,充分发挥网银的优势。定期进行评估,给出信任报告。 (二)建行辽宁省分行网上银行业务风险防范措施 建行辽宁省分行网银业务风险主要有对法律风险的认识不足,内部操作体系存在问题,对声誉风险重视不足,缺少客户操作培训等。针对这些风险现提出以下防范措施。第一,提高法律风险管理水平。深入研究网银相关法律法规,银行应该依照国际通用的惯例来管理,只有在法律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网银业务的开展应该与当时所处的法律环境相适应。网银业务不能先于法律。开展业务时还应该与当时所处的国家法律相一致。加强银行相关信息披露和客户隐私保护。网银作为网络上开展的业务,应该对网上银行的相关规定作出及时的披露。同时,积极保护客户隐私。对于使用客户的私人资料要严加保护。特别在于客户签订相关协议时,要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明确的规定,依据合同法的内容,详细划分权利义务,以免在出现问题时相互推诿。第二,提高内部风险控制水平。内部风险控制的水平,往往是银行风险控制的内因。只有良好的内部控制流程和管理,才能保证内部控制对银行风险的制约。银行要重视内部控制流程的建设。分析建行内部控制环境,为内部控制系统的建立提供良好的氛围。把电子银行部,营运管理部,信息技术部和支行网点的运营进行综合的分析考虑。明确各个主体之间的职责和权限。构造出清晰的组织结构关系。制定有效的内部风险控制方案。对建行的风险进行评估。梳理交易流程。关键是网上银行签约业务受理和审核过程。把内部控制和外部管理相结合,为内部控制体系建立提供有效信息。并寻找机会不断改善内部控制系统。定期分析并对内部控制进行总结。提高外部审计的权利和职责。在内部控制的执行中不断的收集整理数据。完善内部控制系统。最后对内部控制系统进行监督,反馈信息。建行网银往往只是注重对网银客户量和业务资金量的考核,而忽视其有效性。使得一些网点乐于通过造假来增加客户量和资金流量。要不定期的对相关数据进行审核,保证时效性。风险管理体系本身就是一个不断循环的改进过程。通过不断的反馈更新,提升整个系统的控制能力。第三,重视声誉风险管理。银行业作为万业之母,对整个经济的发展起到基础作用。银行的声誉非常重要。良好的声誉无论对吸收存款还是发放贷款都是必不可少的。一旦网银的声誉受到负面影响,将严重动摇人们对银行的信任和支持。在这种情况下,必须重视声誉风险的管理。建行辽宁省分行对声誉的风险的管理,在于建立相应危机处理机制。当出现负面影响时,要及时查找源头,同时启动应急机制,做出反应。避免延误时机。变不利条件为有利条件。重塑建行的公众形象。第四,规范客户操作风险管理。规范使用网银的客户,详细审查客户开通网银的资格,在网络上设置程序验证客户身份。例如是否有过不良的还款记录,是否有过恶意的透支,客户的具体工作单位和薪资水平等。通过这些条件将客户分成等级,只有符合相应条件的客户才能开通网银。不能只是追求数量而忽视质量。规范客户的网银操纵权限。在建行与客户之间要详细的划分职责和权利。同时针对有特殊要求的客户要提供特殊的权限。操作权限的管理主要是指权限的设置,包括现金的每日提取上限,用户级别权限等。此外查询,工资、转账等功能也可以针对不同客户进行不同的设置。对客户操作权限的管理有利于降低网银的客户操作风险。监测客户的网银操作过程,不断积累客户操作的相关数据,优化网银结构设计。一笔正常的网银业务流程包括,客户登陆网银,发出交易指令,交易指令进入到总行接入口,分发到各个分行接入口,完成交易。 四、结论 本文对网银风险管理问题进行了探讨,根据建行辽宁省分行的实际情况,揭示建行辽宁省分行网银风险管理中主要存在的技术风险和业务风险,以及风险防范方面存在的问题。对建行辽宁省分行技术风险和业务风险提出防范措施。通过加强内部控制,提高人员培训水平,建立应急预案机制等方法,完善风险管理体系。为其他银行网银风险管理提供借鉴,促进整体网上银行业务的不断发展。 作者:孙畅 单位:辽宁大学计财处 网上银行论文:我国网上银行管理论文 1、网上银行相关概述 1.1网上银行的概念 网上银行也称网络银行、在线银行,是指利用Intemet、lntranet及相关技术处理传统的银行业务及支持电子商务网上支付的新型银行。它实现了银行与客户之间安全、方便、友好、实时的连接,可向客户提供开户、销户、查询、对账、行内转账、跨行转账、信贷、网上证券、投资理财以及其他贸易或非贸易的全方位银行业务服务。可以说,网上银行是在Intemet上的虚拟银行柜台。世界上第一家网上银行于1995年在美国成立,中国银行于1995年先于其他国内商业银行在国内推出网上银行服务。历经多年的发展与进步,网上银行在商业银行发展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商业银行都已经开始提供网上银行服务。 1.2网上银行的特点 利用计算机和通信技术实现资金划拨的电子银行业务已经有几十年的历史了,传统的电子银行业务主要包括资金清算业务和用POS网络及ATM网络提供服务的银行卡业务。网上银行是随着Intemet的普及和电子商务的发展在近几年逐步成熟起来的新一代电子银行,它依托于传统银行业务,并为其带来了根本性的变革,同时也拓展了传统的电子银行业务功能。与传统银行和传统电子银行相比,网上银行在运行机制和服务功能方面都具有不同的特点。其特点主要有:全球化、无分支机构;开放性与虚拟化;智能化;创新化;运营成本低;亲和性增强。 1.3网上银行对传统银行的影响 网上银行从其诞生之日起,就对传统银行产生了巨大冲击: 1.3.1网上银行改变传统银行的经营模式 网络信息技术在银行业的应用,打破了传统金融服务的地域、时间限制,理论上讲银行可以全天候地连续收集、处理和应用大量的信息,使金融机构能在更广的地域和范围开发新的客户群,开辟新的利润来源。传统银行主要借助物质资本、人力资本向客户提供服务,而网上银行主要借助智能资本,靠少数智能劳动者便可为客户提供全方位服务。银行的业务战略不能再局限于某一个市场,将真正成为一个没有固定地点的、无形的市场,通过计算机网络办理金融业务,进行金融交易,传递金融信息。 1.3.2网上银行转变传统的银行营销方式 网上银行不仅会改变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关系,而且会改变银行服务的传递方式、产品推销方式和交易处理方式等一系列银行营销方式。传统银行的经营理念是“以信贷管理为中心”,而网上银行的经营理念则是“以客户服务为中心”,强调为客户提供多种个性化服务。如网上银行能够借助信息技术,融合银行、证券、保险等分业经营的金融市场,向客户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网上银行还可以提供各种各样有价值的金融信息,如外汇信息、证券信息、客户信息,以及各种风险控制信息等,提供瞬息万变的国际金融市场的即时行情,从而使客户了解自己所面临的机会和风险;网上银行能够通过打破部门界限,建立客户综合信息管理档案,分析挖掘客户个性化的消费、理财特点与倾向,从而提供有人情味的、个性化的服务;网上银行还改变了传统金融业务的固定销售方式,向客户提供AAA式服务。 1.3.3网上银行降低传统银行的经营成本 随着网上银行服务方式的不断变革,银行电子化技术发展的重点不再是单纯地提高办公自动化程度,而是以先进的信息技术引导整个银行业务流程、经营管理模式和功能的再造,达到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的目的。有一项统计表明,传统银行的经营成本占收入的比例高达60%,而网上银行的经营成本只相当于经营收入的20%。网上银行处理普通业务的惊人能力,使银行能够腾出更多的精力创新产品,更多地提供高附加值的金融服务,增加银行盈利。同时,网上银行可以让渡部分节省的成本作为对客户的回报,降低服务费用,提高存款利率,从而吸引更多的客户。 2、我国网上银行现状及问题 2.1我国网上银行现状 2.1.1网上银行的发展阶段 网上银行的发展可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银行在互联网上开设网站,宣传经营理念,介绍银行的业务,这个阶段网上银行的特点是为客户提供信息层面的服务。第二阶段,商业银行将传统银行业务移植到互联网渠道上,通过互联网渠道提供更高效率的服务,同时降低成本,延长服务时间,这个阶段网上银行的特点是为客户提供基本交易服务。第三阶段,银行传统业务网络化已经基本成熟和完备,网上银行已经成为银行服务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客户对网上银行产生严重的依赖,这个阶段网上银行的特点是能够提供成熟和完备的交易服务。第四阶段,网上银行要建立以网络渠道为核心的运营平台,以网络经济为服务对象或者主要服务对象,建立新型的网络金融服务体系,创新业务品种,经营范围大量涉及非银行金融业务以及商贸、工业等其他相关领域。 2.1.2我国网上银行业务模式 国内网上银行缺乏丰富的业务模式和符合国情的业务品种一直是其发展的软肋。由于国内的网上银行是通过将传统柜台业务上网这种方式开办来开办网上银行业务的,导致了在网上银行业务在较长一段时期内开通的服务种类单一,甚至是电子银行业务中比较初级的内容。管理层的发展思路也仅仅是将其定位成商业银行业务的一种补充手段。没有让网上银行业务真正的发展起来。在现有的网上银行开通的业务中,大部分业务功能相当简单,不能满足客户日益增长的个性化需求。如对公账务查询业务,仅支持同一户名下不同存期、不同卡种或折种间的转账,支持不同户名的资金划拨。尽管有部分业务能实现一定程度的创新,但是还停留在初级阶段。如中国银行的“银证快车”服务,能够对国内一、二级证券市场进行业务清算等[7]。造成此情况的另一个原因也是因为我国目前尚无完全独立开办的纯网络经营的网上银行,没有一只先锋的队伍进行网上银行业务的创新。 2.2我国网上银行存在的问题 除了看到我国网上银行蓬勃发展的态势外,不能否认,我国网上银行的发展也面临着很多的问题和挑战。 2.2.1盈利模式尚未真正出现 目前,我国的网上银行基本上都是采用传统银行+网上银行的综合模式。这种模式下的网上银行更多的是以交易渠道的形式存在,它利用传统银行的品牌号召力和客户认知程度来提升其网上银行的形象;同时,传统柜面和客户经理的营销推动作用又使得网上银行产品的推广速度加快、成本降低。但作为交易渠道的网上银行更多的是提供一种服务。从盈利角度来讲,其能力还是很弱的。 2.2.2网络化经济发展中观念和习惯转变的滞后 目前,在我国社会公众接受电子货币和网上银行的观念不是很容易,而且网上交易不仅需要网络终端设备的普及,还需要参与者对电子商务及网络技术的熟练掌握和运用,而这几方面我国都存在相当的差距[8]。在我国,金融企业信息化程度领先于丰十会平均水平,很大程度上说,客户从心理和认知上都不接受网上银行,而接受程度越低,使用度也就相应降低.网上银行的规模效应就无法体现。 2.2.3金融监管体制的制约 我国的金融体制是一个严格的金融监管体制,在这种体制下,有着很强的准入壁垒,结果就是中国的银行业缺乏有效竞争。然而到了网上金融时代,银行业生存的环境将大大改变,相对公平的竞争可能会吸引非银行金融机构分享这个市场[9]。例如,阿里巴巴的支付宝公司,如今已经有网上账户保留存款、与银行卡问转账等功能,以及其他一些网上支付等功能。本文认为,支付宝已经大大超越了传统的网上支付界限,相当于半个网络银行了,据银监会对支付宝公司进行的调查,对于网上支付的监管,央行出台了网上支付日最高限额的规定。而如何把握众多的网上银行机构的市场准入将是个两难的问题;同时,网络银行的发展导致金融业务综合化发展趋势的不断加强,金融产品的延伸、金融服务的信息化和多元化以及各种新金融产品销售渠道的建立,使得金融业从强调专业化向推崇综合化转变。而当前我国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金融监管制度,这一体制在网络时代也将受到严峻挑战。 2.2.4网上银行使用范围小 目前我国网上银行的发展主要集中在一些大城市里面,集中在沿海地区,长江沿岸的大城市。比如上海、北京、广州、武汉、南京等一些科技力量雄厚,经济发达的大城市,而一些边远或落后的山Ⅸ没有或很少有网络银行。我国网上银行的服务区域、服务对象及清算金额都受到一定的制约,业务量规模不大,与银行传统客户群体和覆盖面相比还显得很低,主要是依靠当地的科学技术和发达的经济实力,以及使用者的文化素质。 2.2.5网上银行业务品种匾乏 从国外网上银行的发展来看,它们的网上银行业务几乎包括了所有的传统银行业务,并且有许多的创新业务品种是传统银行业所没有或者说是传统银行实现不了的。反观我们国内的网上银行,即使是做得最好的招商银行“一网通”,也仅提供了帐户查询、转帐、支付、网上证券以及网上商城等品种,而对其它如个人信贷、按揭等传统银行业务却没有涉及,其它银行的网上银行功能更是匾乏。 3、网上银行发展的措施与策略 网上银行是信息科技与现代金融服务发展的产物,其发展速度非常迅速。制定的发展策略的正确与否,将决定网上银行能否取得成功。针对我国网上银行发展存在的问题,结合网上银行的特点和外部发展条件,本文认为,要推动和发展我国网上银行业务,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3.1树立全新的网上银行理念 在网络经济条件下,网上银行业业务是银行拓展的全新服务,并要以此来实现以客户为中心的业务发展模式。因此,要求银行在经营管理的指导思想中,必须以客户为中心,银行运作所有的思想都必须为着客户这个中心服务的。从国际经验看,客户导向的服务理念经历了客户至上,客户第一,客户满意,增加客户价值四个阶段。增加客户价值是目前客户导向理念的最新表现,在这一阶段,把客户资产价值增加放在首位,让客户享受增值服务。进入网上银行经营阶段后,可以利用网络服务实现灵活便利的信息共享,通过信息共享,可以发现客户的具体金融需求和所需要的金融服务的趋向,帮助我们更好的研究网上金融产品。定制适合客户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我国银行业在商业改革进程中,“客户中心论”的研究和实践才起步,银行初步认识到客户对于银行经营的重要性,但是这种认识还停留在表面上,而没有从本质内涵上认识到银行离开了客户,不重视客户,自身的发展就失去了立足之地。因此对于暂时盈利尚不显著的网上银行没有给以足够的重视。只有在银行内部大力宣传和教育,让所有的员工都认识到“银行必须以客户为中心,而网上银行是实现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关键途径”的思想,认识到网上银行的重要性[10]。 3.2通过网上银行业务创新,大力开发新产品 我国商业银行服务品种单一,严重地限制了网上银行的发展。我们应抓住时机,学习国外商业银行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个人客户、单位客户的特点,运用现代金融理论和先进科技,加速金融创新,从实质上解决服务品种单一的问题。网上银行应根据互联网的发展与金融运行形势,对网上银行业务工具、业务品种和服务范围进行创新,如网上授信、企业和个人信用认证、收受企业定单、发票等。网上银行的中间业务可在保险、证券、信息咨询、家庭理财等领域发展,可在现有网上银行产品的基础上,通过与证券、电力、电信、财政、税务、海关、民航、运输等行业的合作,开发新的网上银行中间业务产品。招行“一网通”网上银行产品构建起由企业银行、个人银行、网上支付、网上证券和网上商城组成的功能较为完善的网上银行服务体系[11]。中国银行网上银行服务产品包括企业在线理财、银证快车、支付网上行、美元清算查询和纽约客户服务。网上银行仅是一种客户服务手段,它是以原有的业务处理系统为基础的。由于网络银行所提供的金融服务差异性小,先进入者容易获得领先优势。因此,我国的商业银行应迅速行动起来,在条件成熟的分行尽快试点开展网上银行业务,以点带面,为以后大规模发展网上银行业务探路。 3.3加强网络信息安全技术研究,确保运营系统稳定运行 提高网上银行交易的安全性和可靠性,确保网银系统平稳、连续运行,是网上银行稳步发展的基础。网上银行交易的各个环节都可能出现安全隐患,要加强对计算机设备、网络通信设备、加密算法、软件程序方面安全技术的研究。网络信息安全技术的研究是一项长期的工作,这方面不但需要较多的人力、物力投入,并且其成效不是立即出现的,但如果没有长期的理论研究和应用实践的积累,网上银行的安全水平就很难提高。同时还要保证网银运营系统稳定运行,提供连续不断的7×24小时服务,就需要加强网上银行信息系统运营模式的探索与实践,寻找数据集中与分布式服务的平衡点,提高系统的灾难应对能力。 3.4建立社会信用体系 建立健全我国的信用等级体系,促进网上银行快速发展。网上交易比传统交易对商业信用有更高的要求,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成熟和电子商务的推动,我国的金融业建立自己的信用体系意义非常重大。我们也应该看到,信用体系是一个庞大的工程,涉及到方方面面,仅靠一个信贷咨询系统是不够的。我国中央银行必将适应新的形势,采取提高诚信意识、完善信用监督、设立咨询机构、完善信用体系等积极措施,努力推进我国网上银行健康快速地发展。 4、招商银行网上银行发展案例 招商银行坚持“科技兴行”的发展战略。从1997年开始,招商银行把目光瞄向了刚刚兴起的互联网,并迅速取得了网上银行发展的优势地位。1997年4月,招商银行开通了自己的网站,建成了国内第一个银行数据库。1999年9月在国内首家全面启动的网上银行--“一网通”,即通过互联网,将客户的电脑终端连接至银行,实现将银行服务直接送到客户办公室或家中的服务系统。 4.1坚持“因您而变”的网银经营理念 招商银行秉承“因您而变”的网银经营理念,在国内业界率先通过各种方式改善客户服务,致力于为客户提供高效、便利、体贴、温馨的服务,带动了国内银行业服务观念和方式的变革,拉近了银行与客户的距离。招商银行的网上银行为客户提供“3A”式现代金融服务,并根据市场细分理论,致力于为高端客户提供量身定制的“一对一”的尊贵服务,不断提高金融服务的专业化、个性化水平。 4.2“一网通”--网上企业银行业务 1996年,招商银行率先在国内推出了网上银行“一网通”的概念。1997年4月,建立网上银行“一网通”并推出网上个人银行。1998年4月,率先在国内推出网上企业银行,开通网上支付功能,成为国内首家提供网上支付服务的银行。网上企业银行是招商银行网上银行“一网通”的重要组成部分。招商银行已形成了以“一网通”为品牌的国内著名金融证券网站,功能包括“企业银行”、“个人银行”、“网上证券”、“网上商城”和“网上支付”五个系统。2005年11月招商银行又推出网上企业银行5.0最新版,网上企业银行用户达4.2万多家,累计交易笔数1500万笔,累计交易金额超过7万亿元。交易笔数柜面替代率21%,交易金额柜面替代率38%,各项业务指标名列同业前茅。 4.3“一网通”--网上个人银行业务 个人银行分为个人银行大众版和个人银行专业版,以方便、快捷、安全的方式处理客户个人帐务,适用于个人和家庭。 1.个人银行大众版:只要在招商银行开立了普通存折或一卡通帐户,即可通过互联网查询帐户余额、当天交易和历史交易、转帐、缴费和修改密码、计算按揭贷款月供等等个人业务的处理。无须另行申请,上网即可享用。 2.个人银行专业版:建立在严格的客户身份认证基础上,为参与交易的客户发放数字证书,交易时需要验证数字证书。具有定活互转、自助缴费、转账汇款、自助贷款、按揭、外汇买卖、国债买卖、基金买卖、电子商务支付等具体功能。目前主要使用个人银行专业版4.5版。 4.4招商银行网上支付安全 在网上支付中最关键的问题就是账号及密码等信息的安全。招商银行在开发“一网通”网上银行系统时参考了专用协议方式,综合采用了业务和技术双重安全机制确保安全网上支付。 ①客户使用专用账户进行支付交易。个人网上银行支付专用账户是“一卡通”的一个子账户,有独立的支付账号和支付密码,上网消费时客户只需输入其账号和密码,就可以实现在线付款。客户可以把“一卡通”中的资金转人专用账户,而资金只有转入这个专用账户才能用于消费,这就保证了“一卡通”账户中的其他资金的安全。 ②设置网上消费金额限制。对不同类型的客户设定不同的每日累计交易最高限额,设定后还可根据客户的要求加以调整。如对个人网上银行客户设定的最高限额为5000元人民币。 ③支付卡信息直接传送到银行。个人网上银行客户在招商银行网页中输入网上支付卡信息,加密后直接传送到银行,不经过商家转发,商家无从得到客户支付信息。商家只从银行接收客户的定货信息,避免了客户篡改已被银行确认的定单信息。 ④错误登录次数限制。个人网上银行客户如果在一天内登录错误次数达到5次,银行当天就拒绝为之服务。 ⑤数据传输和交易安全可靠。在网上企业银行的客户端和银行服务器之间传输的所有数据都经过了两层加密。第一层加密采用标准SSL协议,有效地防破译、防篡改、防重发;第二层加密采用不公开的私有加密协议,具有非常高的加密强度。两层加密确保了网上企业银行的传输安全。对于支付和发工资这类涉及资金交易的敏感业务,企业必须按照业务管理要求经过相应的经办和授权步骤后系统才会接收。另外,这类业务还必须使用变码印鉴对每一笔交易签上一串数字(变码)加押。由于采用业务和技术双重安全机制,招商银行“一网通”网上银行系统运行以来,从未发生过安全问题,其安全性得到国际权威的VeriSign公司的安全认证。 网上银行论文:网上银行风险论文 一、我国网上银行存在的主要风险分析 (一)网上银行操作存在着法律风险 我国的电子商务和网上银行是近年来兴起和发展起来的,大多数针对网上银行的操作和运营并没有完善的配套法律措施,这使得银行在业务开展的过程中面临着无法可依的现状,规范网上银行的操作和运营变得十分困难。网络金融犯罪的形式是多样的,我国针对商业银行的法律法规一直存在着滞后性的问题。银行在没有法律对其进行约束的情况下,很难采取积极的防范措施将犯罪活动消灭在萌芽之中。 (二)网上银行存在着技术风险 网络对于银行来说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使得银行的运营效率和运行流程得到大幅度的提升,另一方面也使得银行处于一种开放状态之中,网络犯罪在电脑和网络日益普及的情况下不断增长,各种网站都存在着被攻击的可能性,而网上银行更是黑客们的焦点。网上银行的技术风险可能性越来越大,甚至远远高过网上银行面临的其他风险。另外,在电子技术和信息化不断发展的过程中,网上银行面临着严峻的竞争环境,电子金融技术不断更新,人们使用网络进行交易的频率和次数在不断加大,人们根据各家商业银行提供的产品品种和服务进行精细筛选,最终选择较为满意的银行。在这种情况下,商业银行如果不跟上时代的步伐,那么势必会在竞争中落后,甚至被市场淘汰。 (三)商业银行面临着选择性风险 选择性风险是指网上银行对消费者的吸引力不足,难以形成固定的浏览群体的可能性。网络是普遍和公平的,客户可以在众多网上银行中自由选择,他们在选择网上银行时首先以稳健性和快捷性为准则,但是这两种准则存在着相互矛盾之处。稳健性使得客户的资金安全得到保证,但是交易手续很繁杂,认证时间也很长;快捷性认证解密时间短,但是安全性有所下降。有的网上银行注重将现实业务和网上业务的融合,使得二者有机结合。客户会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对各网上银行的特点进行比较,选择能够满足自身需要的网上银行。 二、网上银行风险管理对策 (一)网上银行可以加强法律风险防范策略 加强法律风险的防范对于银行来说至关重要,国家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对网络金融活动中出现的问题建立网上银行法律法规,使得金融参与者的行为得到规范。同时,国家应该成立针对网上银行法律法规的执法系统,使措施可以得到执行,并得到银行和客户的信赖。 (二)网上银行应该注重技术风险的防范 第一,网络银行可以建立安全防护体系,对日常业务进行有效管理,在安全技术的保障下杜绝各种安全隐患,避免出现安全风险。安全防护体系体现在风险的事前防范上,建立在分析网络脆弱性的基础上。第二,网上银行应该不断加快网络加密技术的发展,如果通过公共网络进行重要信息传输的过程中能够使用加密技术,那么数据包被拦截、信息被监听的可能性就会下降很多,网上银行和客户之间的交流也可以变得更加安全。第三,网上银行可以发展数据库技术,要防范网上银行的安全风险,必须从解决信息对称、充分、透明和正确性着手,依靠数据库技术储存、管理和分析处理数据,这是现代化管理必须要完成的基础工作。 (三)商业银行可以进行选择性风险防范 选择性风险的根源在于对客户的吸引力不够或者操作手续过于繁杂使得客户失去耐心,面对此风险,可以从以下几点防范:第一,银行可以加大对自身网上银行的宣传,使得客户对网上银行有深刻的印象,在宣传的时候要突出本企业的特色;第二,简化网上银行操作的步骤,并保证网上银行操作的完全,让客户感受到网上银行的便捷,这样客户就会提升对网上银行的好感度。 作者:裴立公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宿州市中心支行 网上银行论文:网上银行经营管理论文 一、我国网上银行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网上交易的信用体系还没有建立。在网络交易中,信息传递、支付结算等都在虚拟的网络世界中进行,交易双方对对方的身份、信用等都不了解,虽然在支付过程中有第三方平台,但有些网店的交易信誉、评价等都存在虚假交易或刷单等行为,消费者无法掌握对方的真实情况,给交易带来风险。另外,由于我国整个社会信用体系还不完善,社会公众对信用评价的重视程度还不高,这也影响了网上银行的快速发展。 2.消费者观念落后。一是使用还不广泛。一方面体现在使用人群上,一些发达城市和城市中的年轻人是使用的主体。但是中小城市,网银的普及率还很低,很多顾客还不愿接受网上交易。另一方面,在网银使用项目上还比较单一,主要体现在网上购物、交费、信用卡支付等方面的交易,网银的很多功能和项目没有得到普及。 3.网上银行发展的基础服务还不到位。主要体现在:一是宣传不到位。由于缺少全面的宣传,很多人对网上交易还是心存疑虑。特别是近年来媒体上经常披露的电信以及网络诈骗等案例,更加深了消费者的恐惧心理。二是设备受限。因网上交易既需要网络终端设备的普及,又需要对网络技术的运用和掌握,这样限制了很大一部分人群的使用。 4.运营模式有待转变。目前,网上银行基本都是采用传统银行加网上银行的综合模式。它利用传统银行的品牌影响力和号召力来提升网上银行的形象,推出配套的产品。但由于受外在因素的影响,网上银行更多的是提供一种服务,交易量和交易类型还很少,盈利能力还很弱,需要进一步研究网上银行的交易项目、交易流程和经营模式等。 二、加强网上银行经营管理的对策 1.完善市场准入制度。对消费者和商家都要有严格的准入审查,这是保证安全交易的基础。要通过建立严格的审查程序,对准入单位和个人的身份信息、信用情况等进行详细摸底调查,把好网上安全交易的入口关。同时,要定期进行客户信用、资产等的跟进,防范各类风险。 2.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目前我国针对网上银行交易也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措施来保证其安全性,但随着网上银行的发展,新的问题也将会随之出现。要加强网上银行的立法,在市场准入、网络安全等方面进行规定;要积极借鉴国外先进的经验,在产品设计、交易流程、经营管理等方面加强改革,不断完善网上银行法律法规体系,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加强网上银行业务和安全交易的宣传。银行要加大网上交易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一方面要加强基本网络安全知识的宣传,让社会公众不断了解网络,掌握网络安全的知识和技能。另一方面,在网上银行使用过程中,通过业务提醒、风险提示和使用说明等,全面告知消费者各类风险防范知识,打消消费者使用疑虑。 4.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一个健全的社会信用体系能够有效减少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业规范发展。特别是网上银行,消费者在网络交易中只有确定了信用或安全的预期,才可能放心交易。当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个复杂的工程,需要政府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协作,并能够实现信息共享。 5.不断改进产品和服务。随着网络的普及,网上银行的发展将会越来越快。如何迎合消费者心理,推出针对性的产品和服务来抢占市场,需要银行不断的努力和创新。要加强银行品牌建设,不断树立品牌形象,以吸引消费者。要认真研究消费者需求,细分市场,制定针对性的市场营销策略,提供人性化的服务。要不断创新服务,提升服务水平,以贴心、安全、周到的服务赢得消费者,赢得市场。 作者:李艳丽王文广单位:中国农业银行商丘分行监察部 网上银行论文:探讨网上银行风险与监管 一、技术风险 网上银行技术风险是商业银行的网络系统受到外部攻击,造成潜在的损失。网上银行是一个特殊的行业,其经营都与钱相关,银行系统的数据传输,均伴随着资金转移,所以很容易成为网络黑客攻击的关键目标。网上银行客户的技术风险,主要有账号和密码的丢失与被盗;对于银行来说,主要是由于网络攻击,导致系统故障、网络IP盗窃、泄漏机密信息等。银行、金融机构已成为黑客攻击的重点,每年造成的损失就多达70多亿元,一年有2225个网站、包括104个政府网站被“黑”,黑客攻击的数量每年都在成倍递增,各种钓鱼网站也层出不穷。例如,2009年1月8日,美国万事达公司宣布,有黑客侵入了“信用卡第三方付款处理器”的网络系统,造成多达4000多万用户的数据资料被窃;2009年11月10日,在12小时内,俄罗斯和东欧黑客入侵皇家苏格兰银行集团(RBS)的信用卡公司,全球至少有900万现金被洗劫。 二、法律风险 网上银行的法律风险最突出地体现在洗钱犯罪问题、消费者的隐私保护和管辖权争议三个方面。网上银行的远程性和便捷性,使得对洗钱犯罪的监管更加困难。网上银行在客户隐私方面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主要是在客户不同意的情况下,将客户的交易记录和帐户信息泄露给他人,或即使银行没有主动透露信息,但根据他们的承诺,银行有保护客户隐私信息的义务,在银行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来保护客户信息的情况下,将面临被起诉的风险,导致声誉和许多其他方面的损失。网上银行的司法管辖区的法律风险主要是由于网络的开放性造成的。因为网上银行是没有国界的,所以面对的不仅仅是国内客户,而是世界各地的客户。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存在争议,将面临管辖区有争议的问题。此外,银行还面临着全球电子货币用户的问题,如果其在网上银行登记以外的其他国家流通电子货币,它应该遵守流通地的法律,否则也会遭受相应的处罚。 三、针对网上银行风险的监管对策 1.构建统一的政府监管机构 在网上银行监管主体体系中,政府监管机构的监管居于主导地位,其监管职能的发挥是其他任何形式的调控所不能取代的。在我国,应该建立一个统一的政府监管机构,负责对网上银行的监管。一方面可以避免监管上人力财力的浪费,防止监管的职能和权力的交叉,另一方面,可以避免各监管机构互相推卸责任,造成监管真空的局面。可见,统一的政府监管,适应了网上银行虚拟化,数字化,跨时空,非现场,低成本运行等特点,也适应了银行业务与保险、证券等金融业务混合的发展趋势。 2.完善网上银行监管法律体系 根据上文分析,网上银行由于其特点,在法律方面有着不同于普通银行的特殊风险。而当前的法律体系,特别是从我国的法律体系来看,在网络方面是非常不完善的。例如,在洗钱犯罪问题上,法律虽然在洗钱犯罪方面给了银行更多的压力,但是由于网络的特殊性,网上银行难以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因此,对于网上银行方面,应当指定专门针对数字化网络交易,网上银行相关业务等其他基于网络的特殊业务的法律法规。并且要充分考到通过网上银行犯罪和违规的便利性,以及责任方的难以确定性,在法律法规制定时还需充分考虑到效力执行方面的问题。 3.培养网上银行相关人才 网上银行由于其特殊性,其技术风险比传统银行更为突出,而其技术风险主要是由于网络技术带来的。所以要解决网上银行的技术风险,不仅仅需要专业的金融知识,也需要专业的网络技术相关的知识,而我国在培养高端人才时,往往只往一方面培养,大多都是专才,而非通才。比如,在大学中,专业分划时,文理界限非常清晰。这样的培养机制,造成了我国同时精通两种专业知识的人才并不多,甚至是非常缺乏。要想促进我国网上银行的健康发展,培养网上银行相关人才,是相当重要的,对我国网上银行的风险监管,是百利而无一害的。政府部门以及各个教育机构,应该鼓励学生进行不同专业的进修,使我国拥有更多的通用型人才。 作者:张露心单位:武汉理工大学经济学院 网上银行论文:网上银行发展基础特点分析论文 进入2005年,各家商业银行纷纷披露各自的网上银行客户账户数字,其中有的企业账户达到数十万的规模,有的个人账户达到上千万的规模。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即账户的活跃度不高。另据一项针对我国大中城市就业者的典型调查显示,被调查人群对于网上银行业务的知晓率已高达90%。种种迹象表明,网上银行是认知度高,实际运用的少。网上银行还没有真正“火”起来。 发展没有疑问 网上银行最早起源于美国,美国安全第一网络银行从1996年就开始了网上金融服务。国际上提供网上银行服务的机构分两种:一种是原有的负担银行,机构密集,人员众多,在提供统银行服务的同时推出网上银行系统形成营业网点、ATM、pOS机、电话银行、网上银行于一体的综合服务体系。目前,无论从全球,是我国情况看,此种形态占据网上银行的绝大比例。负担银行的典型代表WellsFarg。被认为是美国银行业提供网上银行服务的优秀代表,网上银行客户数t高达160万,接受网上银行服务的客户占其全部客户的20%。Wells一Farg。的网上银行系统不仅节约成本,更主要的是带来新增收入和客户,因为使用网上银行的客户普遍素质好、收入高、账户余额大、需求种类多。 另外一种是信息时代崛起的直接银行,机构少、人员精,采用电话、Internet等高科技服务手段与客户建立密切联系,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德国的一家直接银行没有分支机构、员工只有370人,却服务77万客户,人均资产达1000万美元。一份美州银行的关于客户分析的研究报告显示:对于一家商业银行而言,只拥有活期存款账户的客户,50%会在1年至2年内离开:只拥有定期存款账户的企业,1年至2年内30%会离开;而同时拥有定期、活期、网上银行账户的客户,最终选择离开的比率只有1%至2%。实践表明:包括网上银行在内的多种金融服务渠道的存在,能够真正挽留住客户。为何不“火”在美国,网上银行业务量已占到银行总业务量的10%左右,预计2005年有可能增加到50%。而在我国很多银行,目前网上银行业务量尚不足总业务量的1%。网上银行发展为何不“火”,真正的困难之一是安全问题。网上银行安全包括的方面很多,但可概括为两个层面一是网络自身的系统安全问题。(1)网络系统方面因素。Internet的共享性和开放性使网络安全存在先天不足,因此,对网上银行的安全构成威胁。(2)难以抗拒的灾害。本毕业论文由整理提如地震、雷击、风灾等自然灾害和火灾、停电等意外事故等都有可能造成网络问题或主机工作的不稳定,从而严重影响网上银行的安全。(3)人为因素。如工作人员的失职、失误造成网络系统异常。(4)各种病毒在网络上流传,从而使得系统特别是网络系统遭到破坏。另一个是各种主动攻击手段所带来的安全问题。(1)黑客玫击。黑客通过ln一temet非法入侵网上银行网站,从而使系统和数据遭到破坏。(2)犯罪分子利用网上银行进行经济犯罪。如:“网络钓鱼”攻击者利用欺骗性的电子邮件和伪造的Web站点来进行诈骗活动,受骗者往往会泄露自己的财务数据,如信用卡号、账户号和口令、社保编号等内容。诈骗者通常会将自己伪装成知名银行、在线零售商和信用卡公司等可信的品牌,在所有接触诈骗信息的用户中,有高达5%的人都会对这些骗局作出。向应。 基础在变牢 网上银行业务运作的特点在于,从以柜面服务为主的传统服务渠道向以“机构加鼠标”的立体式、全方位服务渠道的全面转型。这种新渠道模式的出现,不仅保证了个人客户的稳固,而且可以节约更多的人力去服务vip客户和企业客户。现在,我国网上银行重点发展自助式的中间业务、资产业务和信息业务,而机构柜面则主要通过银行员工的人才资源优势,为优质客户、企业客户提供理财、信贷等需要面对面交流的服务,并提升服务质量,销售个性化的高附加值产品。几乎任何银行业务,除了一定需要与银行员工面对面交流的,或者离不开现金转移的品种,通过网上银行完成,成本都是相对较低的。因为,网上银行交易突破了时间、空间限制,随时随地提供金融服务,提高了工作效率,与传统银行经营方式相比有着巨大的成本优势。从一定的意义上说,得网银者得天下,今后网银业务的竞争将是激烈的、必然的。超级秘书网 我国网上银行发展面临的三大障碍:一是网络金融交易的法律保障不足;二是认证问题突出;三是征信体系不够完善,贷款等银行资产业务难于在网上开展。但进入2005年,这些问题或者有望得到完全解决,或者在相当程度上得到改善,网上银行的应用环境将大大优化。4月1日我国《电子签名法》将正式施行。该部法律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届时消费者可用手写签名、公章的“电子版”、秘密代号、密码或人们的指纹、声音、视网膜结构等安全地在网上付钱、交易及转账。同时,中国金融认证中心作为独立于交易行为的第三方,推出了CFCA网上银行数字证书,并已与十多家银行、16家券商、13家基金建立了业务合作,将通过建立第三道防线—网上银行数字证书,避免网上银行被盗事件的发生。另外,2004年12月中旬,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商业银行建设的全国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开始试运行,2005年年内将实现在全国联网运行。借助征信体系,我国网上银行就可以像发达国家一样,以极低的运营成本在网上发放个人贷款,发行信用卡,大大改善网上银行的产品结构。 网上银行论文:网上银行安全防范论文 电子商务的发展推动和促进了网上银行的发展,但网上银行在发展的同时也面临各种安全问题,而且网上银行对安全性的要求比一般网络机构更高。网上银行既面临着黑客和网络技术发展的考验和挑战,同时还面对着银行内部操作人员的操作性风险等多种风险。作者认为,网上银行的安全问题是一个典型的人———机关系问题,所有的各种安全保密功能都是由人设计和实现的,而破坏、干扰各种安全和保密功能的也是人。因此,只有从技术、管理和法律三方面入手并协调好技术、管理和法律三方面的关系,才能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维护网上银行的安全性和正常运行。 一、网上银行发展现状简述 网上银行(也称网络银行)服务于1995年由美国的SecurityFirstNetworkBank推出,随后,网上银行数目迅速增加,到1999年底,美国网上银行服务网站达到3500个。据《银行家》杂志调查,截至2000年2月,欧洲网上银行服务网站共有122个,亚太地区也不断增加。目前在我国香港地区的东亚、大新、水隆及万国宝通银行也开展了较为全面的网上服务业务。在我国内地,招商银行率先开通了网上银行,涉足网上企业银行、网上个人银行、网络证券、网上商城、网上实时支付等业务,1999年底,又推出了“招银新浪一网通”;另外,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和中国银行等国有商业银行也相继开通了网上银行业务。 国外网上银行业务品种广泛,覆盖了除现金之外的所有零售银行业务和部分投资银行业务,包括为客户提供查询、转账、付款等基本理财服务以及证券投资、基金销售、外汇买卖、贸易融资、抵押按揭贷款等多种业务。国内网上银行业务包括提供账务查询、转账、缴费、工资、网上购物、订票、金融资讯等多种服务,总体上国内网上银行业务属于刚起步,与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的网上银行相比,尚存在一定的差距。 网上银行的业务操作目前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完全依靠Internet发展的纯粹的虚拟银行,不开设任何分支机构,完全依托互联网开展银行业务,如上面提到的ecuri2tyFirstNetworkBank;另一种则是在现有银行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把传统的银行业务拓展到Internet上,设立新的服务平台,如花旗、汇丰、大通曼哈顿、美洲银行等全球大银行的网上银行及国内商业银行开办的网上银行。 二、网上银行所面临的安全问题 无论是出于炒作的缘故,还是银行经营发展的需要,目前网络银行业务开展得如火如荼,引人注目。同时,吸引人们目光的还有网络银行的安全问题。网络是一把“双刃剑”,在带给人们快捷、方便的同时,也使自己处于“开放”状态,这种“开放”状态意味着任何人可以任何身份对它进行访问,如果遇到心怀不轨之人,那么网络的安全性将会受到考验。从网络诞生的那一天起,网上的这种正义与邪恶的斗争就未曾停止。“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在这里永远只是变数,而不是定数。网上银行同样面临着相同的问题,而且网上银行对安全性的要求比一般网络机构更高,这是由银行本身的经营性质所决定的。网上银行既面临着黑客和网络技术发展的考验和挑战,同时还有银行内部操作人员的操作性风险等多种风险。与传统银行相比,网络银行的安全问题更加复杂。1998年,巴塞尔银行业监督委员会就将电子银行与电子货币活动风险划分为操作风险、信誉风险、法律风险、跨境风险,同时还有与传统银行相同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和市场风险等,可见,网上银行对安全性的要求更高。如果网上银行不能有效解决安全性问题,那将会给它带来致命打击。 在网络上,货币的存在形式表现为电子化,即我们通常所称的电子货币①。电子货币的活动在网络中主要表现为数据的存储和传输。无论是存储还是传输,任何一个环节产生问题,都会影响数据的真实性和正确性,进而影响到电子货币活动的准确性,并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1995年8月21日,设防严密的美国某银行网络系统,被黑客通过Internet入侵,损失高达1160万美元,为搞清楚原因并防患于未然,该银行不惜耗用上亿美元让入侵者讲述入侵的秘密和详细策略。[1]根据美国官方统计,全美银行每年在网络上被偷窃的资金达600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5亿元左右。[2]在我国境内发生的计算机高科技犯罪也屡见不鲜。由此可见,网上银行面临的主要问题和最棘手的问题就是网络交易的安全性。从技术层分析,如何通过网络真实表达交易双方的意愿,就是如何确保数据的真实性、保密性和可靠性的问题。而网络本身的脆弱性和隐秘性又使得网上银行在处理安全问题时更加棘手。目前,网上银行所使用的多为Web访问这种形式。Web访问是Internet服务形式的一种,并且最具生命力。本论文由整理提供但这种网络的应用操作系统、网络的应用程序和网络通讯所依赖的TCP/IP协议中存在一个又一个安全漏洞,而且Internet上的主要服务,如电子邮件、文件传输(FTP)、远程终端访问和命令执行、万维网(WWW),Finger和Whois、Gopher、Wais和Archine、网络文件系统(NFS)以及TCP/IP中的服务echo、netstat、bootp、udp、tftp、link、NFS、Xll等也都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具体讲,网上银行在技术层面临的安全威胁主要有以下5种:(1)物理威胁。网络是虚拟的,但网络又是物理存在的。网络实实在在存在于服务器和众多的PC机以及连线中,这些服务器和PC机及其他通讯设施物理存在于现实生活中,我们可以用眼看到,用手触摸到。数据正是通过这些物理介质进行传输和存储。进行存储的介质,如硬盘、软盘和磁带若遭受物理损失,如盗窃、损伤或者火灾等,损失的将不仅仅是这些设施,更严重的是存储于这些设施中的电子数据。(2)线缆连接。网络是通过大量的线缆将众多服务器和PC机连接起来的。这些线缆包括网络电缆、光缆、无线传输等各种形式以及路由器等配套设施,这些设备工作时会产生电磁波或占用一定的频道。如果检测到这些连线上的电磁波或是查出载波频率,则很容易对其进行监听,使系统存储的信息外泄。(3)身份鉴定。身份鉴定是计算机进行的逻辑判断,判定你是否有权进行某种操作。计算机对身份进行判定主要是对你的账号和口令进行归类分析,因此,账号和口令如被破解,则整个系统的保密性将不复存在。事实上,对于IT界来讲,没有解不开的账号和口令,只是解开的时间长短而已。现在的高级计算机计算速度能达到每秒10的12次方,简单的账号和口令几分钟,甚至几秒钟就能破解目前国内市场使用的浏览器和Web服务器只支持512位的公式算法,整个系统的安全性较低,很容易被攻破。(4)编程。很多安全漏洞源于代码,多数情况下,这些漏洞是毁灭性的,能摧毁数据,现在很多黑客就是利用这种漏洞来编制一些程序攻击计算机。我们称这种破坏性的编程代码为特洛伊木马,它包括计算机病毒,代码炸弹等。如Internet蠕虫能够进入Internet,利用UNIX的安全漏洞,破坏整个系统。现在已知的计算机病毒多达几千种,它们的存在严重影响着计算机的安全。(5)系统自身的漏洞。系统漏洞通常是操作系统开发者有意设计的,如现在普遍使用的UNIX和WINDOWSNT等操作系统都有安全漏洞,为攻击者破坏系统提供了渠道。最近发现Inter公司生产的PⅢ及WIN98、Windows也存在安全问题和安全“后门”,这也使得个人的隐私权和安全性受到破坏。各种威胁对网络安全特性的影响见表1: 攻破。(4)编程。很多安全漏洞源于代码,多数情况下,这些漏洞是毁灭性的,能摧毁数据,现在很多黑客就是利用这种漏洞来编制一些程序攻击计算机。我们称这种破坏性的编程代码为特洛伊木马,它包括计算机病毒,代码炸弹等。如Internet蠕虫能够进入Internet,利用UNIX的安全漏洞,破坏整个系统。现在已知的计算机病毒多达几千种,它们的存在严重影响着计算机的安全。(5)系统自身的漏洞。系统漏洞通常是操作系统开发者有意设计的,如现在普遍使用的UNIX和WINDOWSNT等操作系统都有安全漏洞,为攻击者破坏系统提供了渠道。最近发现Inter公司生产的PⅢ及WIN98、Windows也存在安全问题和安全“后门”,这也使得个人的隐私权和安全性受到破坏。各种威胁对网络安全特性的影响见表1: 需要注意的是,在考虑网上银行安全性的同时,必须考虑网上银行的投入和产出。投资网上银行虽然不需要雇佣大量员工,但是其自身的特点决定了它必须使用性能卓越的服务器和通信系统,这使得它在软、硬件上的投资远远高于商业银行普通的设施投入,再加上随时可能遇到黑客入侵等,使得网上银行在这方面的机会成本要高很多。那么,这种投资何时才能收回值得考虑。 (一)技术手段是网上银行安全运营的保证 网上银行的发展需要科技为保障。同样,网上银行的安全运营必须依靠技术做保障。对于国内的网上银行来讲,技术保障上的要求更为迫切,因为国内计算机系统是以国外产品为主的,其操作系统的安全性基本上属最低层次,即使最高级也只为美国标准的C级①。因此,国内的网上银行更需要把目光放到技术安全防范问题上。 1.网上银行的安全需求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解决网络的边界安全问题;(2)保证网络内部的安全;(3)实现系统的安全及数据安全;(4)建立全网通行的身份识别系统,并实现用户统一管理;(5)在用户和资源之间进行严格的访问控制;(6)实现信息传输时数据的完整性和保密性;(7)建立一套审计、记录的机制;(8)融合技术手段和行政手段,形成全局的安全管理。 针对网上银行的这些安全需求,它的技术重点在三个方面:第一,侦察系统存在的安全漏洞,采取”补丁”的措施堵漏洞,研究和开发安全漏洞侦察技术工具,包括易损性分析、安全评估和定位技术等;第二,在系统运行中监视、检测入侵攻击事件,研究相应的技术和工具;第三,在系统遭受到攻击并部分损坏时,能及时隔离故障、恢复系统以支持关键职能的执行,为此必须研究与开发有关的技术和工具,包括抗攻击的系统体系结构、动态资源重组与功能恢复、系统数据备份与恢复以及防病毒系统技术等。这三个方面在技术上表现为:攻击检测技术、数据加密技术和数据恢复技术。只有这三种技术有机结合,才能建立网上银行的安全机制。网络的各种技术之间存在着相互依赖和相互制约的关系,网络的安全问题不能简单地分解为若干问题及其解决办法。网络安全必须上升到系统的高度,从系统的总体出发,制定网络安全策略,建立安全机制,明确用户权限、责任检查能力,制定网络安全技术体系结构与基本框架,达到抗入侵、抗病毒、抗损失的安全目的。 2.网上银行的网络安全防护的设计。完整的网络安全防护设计包括:第一,系统的外部防护,包括通信加密、防火墙等,如有必要可附加物理上的隔离,作为网络与网络之间的屏障。系统的内部防护,包括防火墙和路由器过滤设施,其主要功能是数据包过滤和服务,它们作为各不同层次之间以及不同数据库之间的屏障。 第二,加强本地工作站/平台安全环境,包括个人访问控制和配置检查功能、防护工具及程序。入网访问控制作为网络访问的第一层控制,它控制哪些用户能够登陆到服务器并获得网络资源,控制准许用户入网时间及其操作权限。入网控制分为两个步骤:用户名的识别和验证、用户口令的识别和验证、用户账号的缺省限制检查。这一路径的信息的保密性和完整性依赖SSL3.0来实现,但目前国内市场上使用的浏览器和Web服务器只支持40位数据加密,而这种加密方式几乎无密可谈,必须采用JavaApplet技术,在应用层实现高强度的加密,借以控制非法用户的侵入。一定的防护工具和程序必不可少,在计算机病毒达几千种之多的今天,任何上网的计算机必须有这种防病毒的工具和程序,才能更好的防护整个系统的安全。 第三,入侵探测系统。前面已经提到,国内计算机操作系统的安全性能最高只能达到美国标准的C级,利用这些设施建立的网络,即使采取加密、防火墙等安全技术措施,其安全水平也不可能有根本性的提高。要从根本上改善网络的安全现状,必须发展网络攻击检测技术,网络检测技术是根据用户的历史行为,基于用户的当前操作完成对攻击的决策,并留下攻击证据,为数据恢复与事故处理提供依据。攻击检测过程是一个机器与人对抗的决策分析过程,其技术基础是基于知识的智能推理,可分为实时攻击检测和事后攻击检测。 第四,设计可靠牢固的、可修复的基础设施,能够抵消攻击或系统由于自身原因崩溃时所造成的破坏,并在事后可稳步修复。 在设计网络安全性的同时,必须注意,网络的安全性能与网络的效率成反比例线性关系,安全性能设计得越完善,系统的效率就越低,即要求网络系统越安全,则对通信的限制和使用的难度越大。因此,建立网络安全体系之前,网上银行必须对本身的安全做出评估,即针对自己的具体信息存取需求,对自身的管理能力、可容忍的风险、增加安全的代价和网络的体系结构等做出折衷。 (二)管理是网上银行安全经营的关键 人是系统中的决定性因素,安全技术必须与安全管理结合才能发挥作用,网上银行的网络系统必须有一整套安全管理制度用于规范网络系统和操作人员的行为。这些规范包括:操作人员设置和职能权限、网络系统日常操作维护规范、安全扫描/监控工具使用规范、系统应急处理措施、安全审计制度、业务审计制度和机房出入制度等。 1.网络安全的常规防护管理措施。(1)物理保护。要保护计算机系统、网络服务器、打印机、磁盘等硬件实体和通信链路免受自然灾害、人为破坏和搭线;加强PC机管理,建立物品进出机房登记制度,加强门卫管理制度,在机房无人时或休息日要锁好门窗;同时,按时检查机房防火设施,确保各种设备处于良好状态。(2)做好备份。备份是避免损失的有效途径。一旦用户对FDISK或FORMAT变的糊涂起来,或者出现服务器或PC机被窃或重大硬件故障,只有通过备份才能恢复数据。对备份的保存和管理,是一件需要认真对待的事情,应将备份存储于远离热源的阴凉处,并要防止被盗或其他损伤,同时及时为每一份备份盘标明出处、日期和内容等。(3)预防病毒。防止病毒的最好办法是禁用所有PC机上的A驱动器和光驱,这似乎有些过于苛刻。但一定要注意,切忌使用外来磁盘和光盘,特别是盗版光盘,这些光盘携带大量的病毒,会对计算机安全造成严重威胁。而且盗版软件容易引起诉讼、带有病毒或存在安全“后门”,并且由于不能获得使用支持,盗版软件使用效率也不能很好发挥,因此所有软件都要使用正版软件。(4)正确使用硬件。在不使用PC机时,注意关闭机器。这样既可延长机器寿命,也能防止闯入者私下使用网络。台式PC机和服务器工作时,不要轻易移动,防止磁头碰撞磁盘表面,造成数据和部件永久性损毁。在机器处于开机状态时,不要插拔联线或鼠标、键盘等,这些行为都有可能损伤部件。(5)安全审计。网上银行要对安全性事件进行记载,形成审计日志。安全性事件包括登陆/退出系统、更换口令、更换密钥等,并且委派专人负责分析安全审计日志,及时发现不安全线索,采取措施,加以预防。 2.网上银行的业务控制管理措施。(1)业务审计。网络系统在交易日志的基础上形成业务审计日志,由专人负责进行分析,及时发现可疑的交易行为,采取控制措施。(2)转账限制。对账户性质、资金流动等内容加以限制。例如,只能是活期账户互转,只能是同一客户的账户间转账等。(3)交易额限制。对于不同品种的单笔交易额、当日累计交易额等进行限制。 3.网上银行的人事管理。网上银行不同于一般网站,网上银行对人员的管理要求高于一般网站,为了计算机系统和本行资金的安全,很多现行的、传统的人事控制和管理措施必须进行改动,以适应网上银行的经营形式。当雇佣员工时,必须进行必要的背景审查,背景审查的内容还要包括该雇员曾有的与计算机系统相关问题的信息,修订雇员手册,列入关于计算机安全的规章;将安全培训列为对新雇员培训的主要内容;及时审计员工的行为,鼓励那些为系统安全做出贡献的员工,当解雇一个员工时,应事先采取必要的网络安全措施,如改变该员工的访问权限,修改有关口令等。 (三)网上银行健康发展必不可少的法律环境 要想确保网上银行健康高效发展,必须创造出适合网上银行发展的土壤。这种土壤应该有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用于帮助网上银行反黑客袭击,打击对网上银行进行的非正常干扰和破坏;另一部分用于监督监管网上银行业务的开展和发展。应该说,目前宏观层正积极做出努力,创造出一个良好的环境。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在20世纪末最后几天通过的这部法律充分反映出我国政府为新世纪营造出适合互联网发展空间的信心和决心。这部法律的出台也极大地促进了网上银行的发展,在很大程度度上起到了一种震慑网上犯罪的作用。网上犯罪是指犯罪分子利用编程、加密、解码技术或工具,或利用其居于互联网服务供应商(ISP)、互联网信息供应商(ICP)、应用服务供应商(ASP)等特殊地位或其他方法,在因特网上实施触犯刑法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但是也应该看到,我国打击互联网犯罪的现状,无论从立法还是司法实践的角度,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网上犯罪呈现出的行为的跨国性,公然犯与隐秘犯的交织性,无犯罪现场性,犯罪危险及结果的广域性、变异性、快速性,犯罪证据的可修改性,犯罪成本的低投入性等特点,使得打击网上犯罪难度很大,美国官方统计显示,在网上银行平均每年损失的6000万美元中,能够查获的只有1/6。[3]因此,确保网上银行的安全,仅仅依靠一部法律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加强安全教育,加大打击处罚的力度,同时还要及时针对网上犯罪的新趋势,不断推出新的防范措施,要加强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使犯罪分子无处可逃。超级秘书网 要加强对网上银行的监管力度。对网上银行实施监管其难度要高于一般的商业银行,网络本身所具有的虚拟性打破了空间、时间和地域的传统概念。目前的网上银行主要涉足Web服务,而国内、国外很多网站都提供免费主页服务,这就意味着即便自己没有服务器,同样可以建立网上银行的网站,并且,这种网站可以建立在世界上任何只要有互联网的地方。由于网上银行、证券交易网络、外汇买卖网络,以及国内、国际金融网络的交织,使得资金流速加快,资金流动加快对货币制度稳定性的破坏也在增强,等等。鉴于此,金融管理当局必须及时制定出相应的游戏规则,这样既有助于稳定宏观经济,也有助于促进网上银行业务的健康发展,维护和保护正当的、合法的网上银行经营行为。
资源环境论文:论我国环境资源利用中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我国一些地区经济的高速增长,有时是以高消耗和环境的退化为代价的,在我国整个社会经济发展中必须建立起一整套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体制和机制,利用国家、市场、技术创新和公众相结合的力量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环境资源 经济机制 可持续发展 近些年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发展步伐加快,但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是以大量消耗物质资源和环境资源作为代价的,资源短缺和环境质量退化成为经济发展的瓶颈日益呈现。能否保证具有良好的环境资源成为中国经济能否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一、中国环境现状及问题 我国目前的生态环境总体恶化的趋势还没有得到根本好转。大气污染、水污染和固体废弃物增加日益严重,农村环境形势严峻,地方环境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已经成为当前影响社会稳定的关键问题,环境问题引发的贸易争端日益上升,温室气体减排面临困难压力。 (一)日益严峻的大气污染。2006我国年二氧化硫排放量为2588.8万吨。全国酸雨面积占国土面积的1/3,世界上污染最严重的20个城市我国占了16个。以2005年GDP总量计算,中国空气污染造成的损失高达5470-12760亿元;在11个特大城市中每年因大气粉尘造成疾病而死亡的人数达50万,40万人患慢性支气管炎。 (二)水污染突出。2006年全国工业和生活废水排放量为537亿吨,全国地表水总体水质属于中度污染,四类以下水质占60%以上。目前全国90%以上的城市水域受到污染,有7亿人在饮用大肠杆菌含量超标的水,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仅达42%。 (三)生活垃圾、工业废弃物和危险废弃物呈持续增长势头。目前我国城市人均年产生的生活垃圾约440公斤。2002年全国660个建制市产生生产垃圾1.36亿吨,集中处理率为54%, 2004年全国工业固体废弃物排放量1941万吨,其中有3000吨的危险废弃物未经任何处置排入环境。 (四)农村环境形势极端严峻。目前工业及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土壤污染日趋严重,使农村聚居点周围的环境质量严重恶化。我国平均每公顷施肥量400多公斤,高于发达国家认定的225公斤的安全上限,我国农药年使用量约130万吨,有机磷农药中70%是高毒和高残留品种,只有约1/3能被作物吸收利用,大部分进入了水体、土壤及农产品中。乡镇企业布局不当,治理不力产生的工业污染迅速蔓延,污染灌溉面积占全国灌溉面积的10%。 (五)海洋环境总体污染严重。2006年我国近海岸约25%的海域水质处于中度污染和严重污染状态。其中近海未达到清洁海域水质标准的面积平均为11万平方公里,约占我国近岸海域总面积55%。 (六)室内空气污染,地面臭氧、汞污染等。随着中国人收入水平的提高,城市住房装修和家具使用超标原材料,室内污染引起的城市居民健康问题越来越突出。臭氧产生的烟雾降低植物光合作用的能力,减少农作物产量,影响森林面积增长。中国的近地面臭氧浓度居亚洲国家之首。中国作为燃煤大国,汞的排放占了世界相当的份额,环境污染恶化导致地氟病、砷中毒、克山病和农药有机污染物对生殖能力的危害等等。 二、建立完善的体制和机制,实现我国环境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一)建立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行政管理体制,提高环境管理执政能力 1.建立跨部门、跨区域的环境统一综合治理体系。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升格为环境部,通过增加预算和人员编制来加强中央政府环境执政能力,使其能充分履行在制定法规、执法、分析、监测和专业培训等方面的职责。 2.调整地方行政管理体制,形成省以下治理直管体制,使国家环保总局与省级环保局建立直接行政负责关系,强化各级地方政府环境执政能力。 3.建立有效的环境问责制,将环境指标真正纳入官员考核机制,必要时可采用一票否决制。针对污染损害,加强民事处罚力度,并对严重的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二)建立适宜中国可持续发展的市场机制,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1.改革现有价格体系,建立起反映市场供求,反映资源的稀缺性,反映环境外部成本的价格形成机制,使参与市场的经济行为人自发地将环境成本内部化。 2.完善和进一步改进财税体制,形成财税对节能减排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出台限制高耗能,高污染的新税种减少并停止对资源和环境有严重负面影响的财政补贴,强化对节能减排产品的政府采购政策,建立财政贴息对提高资源利用率,推行循环经济,实现清洁生产。 3.建立生态补偿机制,以调节相关利益方在环境利益与经济利益分配之间的关系,并制定相关法律和政策以鼓励环境保护的行为。 4.严格节能减排的微观管理机制,为中国的企业引进环境健康和安全方面的生产标准,提高排污费标准,开展排污权交易。 (三)推动公众参与环境治理,建立环境后督察和后评估机制 1.鼓励地方、社区和政府组织以及企业界参与公开听证,福利诉讼以及其它自愿性的活动。 2.国家应在公众参与环境决策的机会方面进行宣传和教育。 3.改善公众对有关污染物排放及其造成后果方面的环境信息的获取,以便使他们能以更有意义的方式进行参与。 4.涉及环境保护和开发的重大项目申报应提前 公告,为公众更好地参与创造更好的外部条件。 (四)推动可替代的再生性能源研究,提高资源利用率,发展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技术 1.突破建设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技术瓶颈制约,把能源、环境、农业、信息和生物等领域的重大适宜技术开发放在优先地位,重点组织开发有普遍推广意义的资源节约和替代技术,以及降低再利用成本的技术等,不断提高单位资源消耗产出水平,从源头上缓解资源约束矛盾和环境的巨大压力。 2.加快各种可再生资源的开发,如太阳能、风能、生物能、地热能、海洋能等,促进能源供给结构的多元化、逐步改变依赖石化燃料的能源生产和消费结构。 3.积极建立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的信息系统和技术咨询服务体系,及时向社会有关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的技术、管理和政策等方面的信息,开展信息咨询、技术推广、宣传培训等。 (五)加强农村地区的环境管理 1.优先保证饮用水安全,重点改善公共卫生条件。 2.立足资源化和循环利用,提高废物的综合利用效率和效益。例如,开发并推广沼气池,在条件合适的地区推广太阳能和其它可再生能源的利用。 3.高度重视农村资源污染。探索低成本治理方式和技术。 4.研究和探索能够吸收和固定碳的农业耕作方式,以获得社会环境和全球化利益。 资源环境论文:论利用经济手段加强自然资源开发的环境管理 摘要 我国传统的自然资源开发模式,由于采取自然资源无价、原材料低价的做法,使原材料价格不能反映自然资源开发的完全成本,从而不仅影响了自然资源开发企业的自身发展,造成了对自然资源的掠夺式开低效率利用和浪费,还造成了严重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自然资源开发环境管理中的经济手段,是以自然环境资源价值理论为基础,采用征收税费、押金、拨款和创造市场等方法,将自然资源开发的外部不经济性内化到开发话动中,通过市场和价格机制促使企业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经济手段与行政手段的区别是它注重效率。我国目前采用的经济手段主要是:税务、资源产业管理、土地管理和环境保护等部门征收的税费,但存在着关系不清、缺少依据、作用不强、手段单调和挪用严重等问题,影响了其效果。笔者通过对经济手段理论和实践的分析,提出了如下建议:加强自然环境资源的价值与价格研究,核定主要自然资源的基准价值量;建立我国自然资源开发的资源税费和生态环境税费体系;制定自然资源开发项目费用—效益分析规范;取消补贴,提高原材料价格;实行自然资源开发权拍卖制度,建立开发权交易市场;建立自然资源保护基金。 关键词: 自然资源,环境管理,经济手段 从产业划分角度看,自然资源开发是第一产业。根据所开发的自然资源的性质不同,可将其划分为两类:一是利用生物资源的农业类开发,即传统的农、林、牧、渔业;另一是利用非生物资源的工业类开发,即采掘业。由于第一产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而自然资源又是作为自然物的入以及整个生命系统所赖以生存的基础,所以,不论是从经济发展,还是从环境保护考虑,研究自然资源开发问题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1. 对我国自然资源开发模式的反思 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经济、技术落后的大国,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积聚财富的主要方式只能是大量开发自然资源,我国经济仍只能是资源开发型的经济。在实行资源开发型经济发展模式时,我国采取压低农副产品和原材料价格的做法,以刺激加工工业即第二产业的发展,从而带动整个经济的发展。如在七十年代,按当时汇率计算,国内原油价格仅相当于国际油价的26.4%,目前也只达到国际油价的77%(严绪朝等,1994)。这种做法在一定时期内起到了应有的作用,但从长远看,则存在着严重的弊端。 1.1 影响了自然资源开发企业的自身发展 产品低价造成自然资源开发企业长期低利、微利,甚至亏损,自身积累不足,难以提高生产技术水平,制约了自然资源开发企业的发展,又反过来影响了整个国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由于粮价低影响农民种粮积极性、农业基础投人不足,已严重动摇了农业的基础地位。再如,石油工业全行业到1991年底,累计负债余额达691亿,资本负债率达到75%(严绪朝等,1994);国有重点煤矿1993年产煤4.6亿吨,亏损高达50多亿元,平均每吨原煤亏损达1087元(据王森浩1994年文推算)。 1.2 造成了对自然资源的掠夺式开采、低效中利用和浪费 产品低价除了造成自然资源开发技术的落后外,还迫使企业在利益驱动下,乱采滥挖,采富弃贫,对自然资源进行掠夺式开采,破坏自然资源,造成严重浪费。如1990年,我国原煤产量10亿多吨,竟消耗掉40多亿吨煤炭储量,回收率仅为25%;有的小煤窑采1吨煤竟丢掉8.9吨,回采率仅为10%(王和,1994)。另据对1800多个重要生产矿山的调查,70%的有用组分得到综合开发利用的矿山仅占2%;有用组分有半数得到综合开发利用的矿山只占15%;而75%的矿山其有用组分的回收率均在25%以下(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土规划和地区经济司等,1992)。 原材料低价在刺激加工工业利用自然资源的同时,也使企业不注重提高利用效率,在资源利用上处于高投入低产出的状态,以巨大的自然资源消耗维持国民经济的高速增长,造成了严重的浪费。目前,我国单位能源所创造的工业国民生产总值只相当于美国、法国的10.61%,前西德的9.09%,日本的7.56%,即使与其他发展中国家相比,也是较低的,仅相当于印度的50%(世界资源研究所等,1993)。 1.3 造成了严重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 目前、我国约有1/3的耕地受到水上流失的危害,水土流失面积达150万平方公里、占国土总面积的16%,每年流失土壤50亿吨,其养分损失至少折商品肥4000万吨,直接经济损失上百亿元,其他如沙化、盐渍化损失也达100亿元,草原退化面积接近1亿公顷,并仍以每年100多万公顷的速率在退化(曲格平,1989)。 森林覆盖率仅为13.9%,人均林地面积不足0.12公顷,只及世界平均水平的15%,并且每年以2-3%即230-345万公顷的速度减少,我国3万余种植物中有4、5千种正受到不同程度的威胁,有的濒临灭绝(国家环境保护局,1987)。 资源开发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晋陕蒙接壤地区是我国的重要能源基地,这一地区的水土流失面积占全区总面积的86.5%,土壤侵蚀模数高达1-3万吨/年,年向黄河输沙量近4亿吨左右,占向黄河输沙量的1/4。神府、东胜矿区废土废渣堆积总量达6800多万吨,其中有60%直接倾倒于河流,有的地方河道淤积,造成泄洪困难,带来严重的生态问题。据测算,该矿区年环境成本为3819.6万元,平均每生产1吨原 煤的环境成本为1.05元(西安煤炭设计院,1990)。我国正在实行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历史转变,与这一新的经济体制相适应,改革自然资源的开发 模式,利用经济手段加强环境管理,减少资源开发的外部不经济性,促进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2. 运用经济手段进行环境管理的基本理论(蒋庭松等,1991,1991,1993) 2.1 环境管理经济手段的理论基础:自然环境资源价值论 我国长期实行原材料低价的资源开发政策,除了由于我国经济基础薄弱外,还因为理论认识上的一个错误,这就是片面地理解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认为自然资源是天然存在的,不是人类劳动的产物,没有价值和价格。 其实,自然资源没有价值并不是马克思的本意。马克思指出:“作为要素加人生产但不需要代价的自然要素,不论在生产中起什么作用,都不是作为资本的组成部分加人生产的……但是如果在发展的进程中,必需提供的产品比利用这种自然力所能生产出来的还要多,也就是说,如果必须在不利用这种自然力的情况下,或者说在人或人的劳动的协助下生产出这个追加产品,那末一个新的追加的要素就会加入到资本中[1]。”这说明,马克思认为,自然力没有价值存在一个界限,一旦超过这个界限,人类就要为此追加劳动,自然力也就具有价值。这是因为,自然环境资源的再生产过程,首先是自然再生产过程,在一定限度内,自然环境资源可以自然地更新、再生、恢复和增殖;但随着人类活动的强化,其自然再生产已不能满足人类的需要,人类必须付出劳动,这就使它具有社会再生产的性质。因而,自然环境资源的价值即为在其自然再生产能力之上,人类为维护、恢复、增殖自然环境资源所应付出的必要劳动时间。 马克思说:“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2]。”由此可见,商品的价值是再生产商品所必需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因此,考察自然环境资源价值,应从生产以及再生产自然资源所“必需的”劳动而不是“实际付出的”劳动角度进行,才不会因为人类的历史失误而低估了自然环境资源的价值。 自然环境资源社会再生产所需要的劳动包括两类,第一类是生态环境受到破坏后,为改善生态环境状况而进行的劳动,如治理污染、治抄保水、植树造林等,这类劳动可以称为直接劳动;第二类是在某项自然资源开发行为发生前预见到其将对生产环境产生不利影响,为保护生态环境,改变该项行为本身所付出的劳动、或伴随该行为发生的同时而附加的劳动等,如开发替代品、提高技术水平从而减少对生态环境资源的消耗等,这类劳动可以称为间接劳动。 2.2 环境管理经济手段的作用机制:外部不经济性的内化 根据环境经济学理论,自然资源开发产品价格应当等于边际生产成本(MPC)、边际外部成本(MEC)与边际使用者成本(MUC)之和.MPC是自然资源开发的边际成本,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生产成本;MEC是在自然资源开发过程中所造成的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的损失;MUC是由于现在开发自然资源而放弃的其未来效益和价值,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自然资源本身的价值。自然资源开发的环境管理经济手段是通过各种方法,使这些成本能反映在原材料的价格中,从而通过市场和价格机制使资源开发活动循着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持续发展的道路进行。 环境管理的经济手段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收税和收费。这是经济手段最主要的表现形式,政府通过征收税费而使环境成本和资源价值直接反映在产品价格中,也就是将外部不经济性直接内化到资源开发生产过程中,从而刺激开发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由于存在市场竞争机制,若开发者使用了超过社会所必要的、平均的自然资源消耗量,或其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程度超过了社会平均水平,则其付出的税费(即反映在产品价格中的MEC和MUC)也就高,其个别劳动时间就会超过社会劳动时间,则在其将个别劳动转化为社会劳动时,其利润就会低于社会平均利润;反之,若其自然资源消耗量、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都低于社会平均水平,则会获得超额利润,这就刺激企业不断降低成本以追求更多的利润,而当大多数开发者的MEC和MUC都下降时,整个社会的MEC和MUC也会相应下降。 押金制度。政府要求自然资源开发者在开发前交出一定数额的押金,当开发者按照一定要求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予以恢复和补偿,如植树造林、复垦等以后,再将其返还,否则予以没收。这实际是通过押金迫使开发者从事前述第二类自然环境资源再生产劳动,这样该类再生产劳动也会反映在开发者的产品价格中,再通过竞争机制使其不断降低对自然资源的消耗和对生态环境的使用。 政府拨款。政府对经济上不能盈利的环境保护项目进行拨款补助,从而促进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这实际是由政府从事自然环境资源的第一类社会再生产活动。 创造市场。上述手段都是与价格有关的措施,而创造市场则是直接为环境商品创造一个市场,使其在市场上直接交换,最典型的创造市场是许可证交易。这一类经济手段也是通过市场竞争机制,使自然资源的开发权和生态环境的使用权向经济效率最高和环境效益最好的开发者配置。 2.3 环境管理经济手段的优点:效率 由于开发者之间存在着知识、技术水平、装备条件等的差异,每个开发者有着不同的边际成本,存在着不同的最佳自然资源开发水平和最佳环境污染水平。在采用行政手段进行环境管理时,往往会因“一刀切”而使开发者的资源开发量和污染水平高于或低于最佳水平,造成浪费,影响了效率;而经济手段则通过市场机制使各种资源在不同开发者之间得到合理配置,使每个开发者的资源开发量和污染水平均达到最佳水平,由个体最优从而实现总体最优,提高了环境保护工作的效率。 3. 我国自然资源开发环境管理的现行经济手段及其评价 我国目前实行的经济手段主要是征收税费,具体有如下几个方面:税务部门征收的资源税。《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规定:“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有偿开采。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中华人民共国资源税条例(草案)》规定了石油、煤炭、盐等9个资源税税目。 资源产业管理部门的收费。如地质矿产部门征收的矿产资源费;水产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规定征收的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建设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征收的地下水资源费;林业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征收的林地补偿费、伐除林木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等。 土地管理部门征收的土地复垦保证金。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征收的排污资。 某些地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试行征收的生态环境补偿费。 如福建省对煤炭等矿产资源的开发征收环境补偿费;江苏省对集体矿山和个体采矿业征收矿产资源费和整治基金;广西壮族自治区对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选矿征收排污费;山西、内蒙古、湖北、陕西、新疆等省、自治区也制定了对自然资源开发征收生态环境补偿费的有关政策,准备付诸实施。 上述各种经济手段对于遏制自然资源开发造成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筹集环境保护资金起到了一定作用,但还存在着一些不尽如人意的问题。 政出多门,缺少协调。如上所述,各个部门与自然资源开发有关的收费名目繁多,有的相互之间重复,有的缺乏法律依据,没有得到明确的授权,这就削弱了国家作为自然环境资源所有者代表实现其价值的权威性,影响了这一手段的效果。 缺少科学依据,激励作用不强。没有根据自然环境资源的价值以及开发活动的损失为基础制定收费费率,标准偏低,从而难以刺激开发者珍惜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手段单调。如上所述,运用的经济手段绝大部分为征收税费这一种,而其他经济手段则运用甚少。 资金挪用严重。既然收取的费用是自然环境资源价值的体现,是自然资源产品成本的一部分,那么,为了维护自然环境资源的再生产,这些费用必须再投入到自然环境资源的恢复、保护与增殖项目中去,但被挪作它用的现象却时有发生。挪用的另一个表现形式,也是最普遍、最不被人注意的形式是,根据管辖权限收费,安排使用。这就造成位于一地的开发者向在另一地的管辖者交费,这样,当地自然环境资源的破坏就不能得到补偿,这部分价值实际是被挪到别处使用了。 4. 关于我国运用经济手段进行自然资源开发环境管理的建议 4.1 加强自然环境资源的价值与价格研究 自然环境资源的价值与价格研究,是运用经济手段进行自然环境资源开发的环境管理的基础,税费及押金标准的制定,以及对交易市场的监督,都需要以自然环境资源的价值评估为依据。我国各级土地管理局组织力量,评定了城镇土地的基准价格,作为土地交易、调控土地市场的依据。这是一个值得借鉴的做法,建议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我国主要自然资源的基准价值量进行评估,为管理和决策服务。 4.2 理顺各种收费的关系,建立我国自然资源开发的资源税费和生态环境税费体系根据自然资源开发产品的价格构成,从环境保护角度看,经济手段所要影响的主要是MEC和MUC两个部分。MEC部分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环境污染损失,通过排污费收取;一部分是生态破坏损失,通过拟议中的生态环境补偿费收取,这便构成了自然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税费体系,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征收。MUC部分,以及部分属于MPC的公共部分,则构成了自然资源开发的资源税费体系,可由资源产业管理部门负责征收。建议根据这样的体系构想,对现有收费进行清理,保证两个体系之间、以及每个体系内部各项收费之间的关系明晰,并通过法律文件加以明确。4.3 强调费用—效益分析在自然资源开发项目评价中的地位 建议尽快制定和完善自然资源开发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规范,应对自然资源的价值、开发活动的效益及其生态环境破坏损失作全面估算,并进行比较,为项目决策提供依据,为项目成立后所要征收的资源税费和生态环境税费的确定提供依据。 4.4 取消补贴、提高原材料价格 经济手段的核心就是使自然资源开发产品即原材料的价格,反映开发过程的完全成本,因此,应当取消对资源开发的财政补贴,放松对原材料价格的政府控制,使价格能够对资源开发者和利用者产生调节和刺激作用。也不必担心由于原材料价格上涨而导致通货膨胀,分析表明,真正由于原材料价格上涨而引起的成本推动型的物价上涨幅度较小,其最大弹性系数在0.6左右,即原料价格上涨1%,总体物价水平最多上涨0.6%;而且前面的分析表明,一个合理的价格体系最终是能够导致成本下降,从而使物价水平下降的。 4.5 综合运用多种经济手段 在征收自然资源开发的资源税费和生态环境税费的同时,应注意运用其他经济手段,特别是为环境保护创造市场,如实行资源开发权拍卖和交易。对一些缺乏税费征收标准或难以专门制定标准的开发项目,可在对资源进行价值评估的基础上,对开发权进行招标拍卖,将拍卖所得资金作为生态环境的恢复费用;并逐步建立开发权的交易市场。 4.6 建立自然资源保护基金 将征收的部分税费集中起来,成立自然资源保护专项基金,资助自然资源的恢复与保护,替代资源的开发,以及自然资源的综合利用等工作,促进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象经营普通商品一样经营自然环境资源这一特殊商品,使其不仅能维持简单再生产,还能进行扩大再生产。 资源环境论文:我国资源环境科学可持续发展战略 1.资源与环境科学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意义 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体制的推行,我国经济得到了空前的快速发展,根据我国在恢复经济发展阶段制定的经济发展目标,从现在起至二十一世纪中叶是我国的三步走的发展时期,也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又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在这段时期内我国的总体经济目标是要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为了完成这个经济发展目标,有关部门要协调好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处理好人口、经济、社会、环境和资源的关系,只有这样才能促进经济的快速有序发展。而这种观念也是我国政府所提倡的可持续发展理念的精髓,关键是要协调和平衡好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关系,不以牺牲自然环境和生态平衡为代价追求短期的发展结果,而是要从社会和自然的角度出发,寻求发展中的平衡和共生共荣。人类社会是自然的组成部分,人类社会的发展也离不开对自然资源的利用,同时也受到自然环境的制约和影响,这种情况下人类要结合实际情况,在保证不破坏资源和环境的平衡的情况下,寻求更加科学的发展道路。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面临着能源危机,我国也不例外,最突出的表现为我国的化石能源和矿产资源的储备量已经严重不足,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化工和矿物工业生产的需要,而作为人民日常生活最重要的水资源,也呈现出短缺的趋势。此外,由此引发的各种生态环境问题也日益严重,表现为自然灾害频发,土地质量下降等。这些现象不仅影响着人们的生活质量,还很大程度上阻碍和制约了经济的发展,据有关部门统计,每年我国由于各种环境问题所导致的经济损失,相当于总体国民经济的增长量的百分之八左右,这个数字是非常惊人的。尤其是作为占我国工业生产比重较大的化石能源与矿产工业,其每年因资源问题导致的经济损失占我国经济产值的百分之十七,不难看出,解决了环境和能源问题,将很大程度上促进和提高经济的发展水平。 由此可见,结合我国的经济发展战略和我国现阶段的国情来看,我们要想搞好经济建设,就必须协调好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的关系,要在保护环境、维持生态平衡的基础上,寻求更加科学可行的经济发展策略。只有这样,才能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不对人类的生存环境造成危害,并且能够利用自然环境来有效维护经济发展的成果,使我国经济发展走入更加理想的轨道,更快的实现我国的三期发展目标,在二十一世纪中叶跻身与世界中等发达国家之列。 2.我国资源与环境科学发展的现状 我国有关专家和学者在资源与环境科学方面的发展也取得了很大的进步,尤其是近半个世纪以来,基于我国自身的环境资源的特点和形势,全国的资源和环境科学的研究也形成了自己独特的优势和特色,下面笔者将进行详细阐述: 2.1研究队伍的专业性和丰富性 近年来,随着我国资源和环境科学研究的逐渐深入,我国已经逐渐形成了一支学科门类齐全、经验丰富的研究队伍和教学队伍。这其中不仅包括各大高校的专业领域的教师和研究人员,还包括各种中青年骨干,可谓是既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也有创新型人才。此外,我国该领域的研究内容也相对完善和丰富,不仅包括包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测绘、地理、水文等专业知识,还包括、生态、空间、大气、海洋和环境科新工程等新兴学科。就我国目前的院校设置情况来看,在这些从事资源和和环境研究的单位中,已经有二十八所院校开设了资源与环境学院,其中有资格和能力招收本科、硕士、博士的学校也突破了十五所,这无不显示着我国的资源和环境科学研究和教学活动的发展状况正朝着更规范和系统的方向前进。 2.2我国具有许多世界上独特的自然环境和资源条件 自古以来我国就被喻为资源大国,并且由于我国地理位置和面积的特殊性,使得我国的环境和资源的跨度较大,也造就了我国的独特资源结构,使得我国的各种资源和能源在世界整体自然环境中起着较大的影响和作用。最常见的如对全球环境有着重要影响的青藏高原;大面积的黄土高原和岩溶地区;面积广大的内陆干旱荒漠;活跃的大陆内部地震;绵长的海岸线和宽阔的大陆架及其典型的边缘海盆;濒太平洋成矿带;时代较完整的地层剖面和丰富的古生物化石;独特的东亚季风气候特征及其从热带到寒温带、从湿润到干旱区等多样的生态系统;等等。 2.3研究工作有着雄厚的区域观测能力与调查工作基础的依托 我国从事资源和环境方面专门管理部门众多,象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海洋局、环保总局、测绘局、中国气象局、中国地震局、中科院和高等院校,这些部门和单位有着长期、雄厚的观测与调查能力和工作基础,这对作为应用基础性的资源与环境科学不仅提供了获取数据的保证,也成为发展这一科学的重要力量。尽管我国在资源与环境领域的基础研究上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但在研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也是相当明显的,主要表现在针对重大资源与环境问题的跨学科研究较弱,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与工程技术的交叉研究不够,年轻、高层次的综合型学术带头人亟待增加;资料数据和仪器设备的共享缺乏保证等。 3.我国资源与环境科学可持续发展战略趋势 进入21世纪以来,资源与环境领域的科学研究正跨入全球化、系统化、定量化的新时代,其研究方式和研究重点都在发生重大的改变。笔者经过认真分析和总结,认为其主要发展趋势有以下几种表现: 3.1整体观、系统观的研究思路得到加强 资源与环境领域的科学研究正在跨越以往各类资源之间以及资源与环境之间的界限,开始把资源与环境作为一个整体系统来研究;不仅研究其自然属性,而且加强对其社会属性的研究;重视研究人类活动对自然生态系统的影响机制。特别是重视选择典型区域进行深入连续地观测,揭示人类农业现代化、工业化、城市化、政治化等过程对地球表层自然生态系统的影响机理,并在高精度观测数据基础上,引入复杂性科学方法论建立动力学模型,为可持续性的资源开发与环境改善工程提供可靠依据。 3.2跨学科的研究方式和专项计划的组织方式成为主流 以往对单一资源或环境问题的单一机构、单一学科研究方式被针对单一或综合资源与环境问题的联合自然科学家、社会科学家、经济学家、工程学家和政策制定者的跨学科、多部门研究方式所替代;并且无论在国际科学界还是在各国国家研究组织中,对重大资源与环境问题的基础研究往往是通过设立专门的研究计划来完成。 3.3研究的突破越来越依赖于长期连续观测资料的积累与分析 重大研究计划往往有大型观测计划相配合。全球和国家尺度有关地球环境资源变化的长期观测、监测与信息网络正在形成,包括地球观测系统(EOS)、全球气候观测系统(GCOS)、全球海洋观测系统(G00S)、全球陆地观测系统(GTOS)、全球数字地震台网等一系列全球性巨型观测系统;还有众多地区性和国家性大型观测系统;并且集地球空间信息存储、处理、传输和分析为一体的“数字地球”即将出现。 综上所述,我国的经济发展离不开对资源和环境科学的研究,只有协调好二者的关系,才能在保护自然环境的基础上实现经济的稳定增长,而可持续发展理念正是我国为解决这一问题提出了的新的发展策略,上文中笔者结合自身工作经验,对我国资源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进行了分析,诸多不足,还望批评指正。 资源环境论文:从物权法到环境资源法 鱼虾苗放流大海是传统法律解释不了的事件。这使得环境资源法浮出水面来。反映了人与物的关系从所有、利用和限制到所有、利用、限制、保护和涵养的变化历程。从物权法到环境资源法反映了人与物关系的变化和人类的反思。物权法不是万能的,而环境资源法也不是万能的。在私法中过多地加入环境资源法的内容,会搞得物权法不伦不类;反之,过分强调公权力在环境资源法中的作用也同样会使得环境资源法的目的难以达到。要正确认识物权法和环境资源法的关系以及公民个体对于环境改善的作用。 关键词 物权,环境资源法,放流增殖 据报载,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捕捞船只的增加,捕捞新技术的应用,海洋环境的恶化,莱州湾渔业资源日渐减少,经济鱼类在渤海基本形不成鱼汛,产量越来越低,已严惩威胁到全市的渔业水产和沿海渔民的生存和发展。面对严峻形势,莱州市从1994年开始利用人工育苗技术对日本车虾、海蜇进行增殖放流,收到明显成效。据了解,这样的放流,莱州市每年都要进行。[1]类似的放流在广东也每年进行。[2] 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和香港渔农自然护理署工作人员在深圳东部海岸大鹏湾海域举行粤港联合增殖放流行动,将600万尾对虾苗、10万尾红鳍笛鲷鱼苗、1000万粒扇贝和30吨花蛤苗放流到大海中。粤港两地渔业主管部门希望这次大规模的放流行动,能缓解渔业资源日益衰退的危机。[3] 在物权法上,很难解释象鱼虾苗放流这样的行为。其是民事行为吗?其是民事法律行为吗?其行为的物权法律性质为何? 第一,增殖放流这不是抛弃。抛弃是弃之不要,而放流的目的是为了增殖,恢复生态,提高渔业产量;第二、增殖放流不是养殖。养殖是养殖人在固定的可控制的水域里进行的生产活动,而人工放流不是可以控制的,一旦放流,任其生长繁衍,自由流动;第三,增殖放流不是遗失。遗失是非处于本人的意思而脱离占有,而这些鱼苗虾苗是人们故意放入大海的;四、增殖放流不是埋藏。埋藏是认为地将一物隐藏于另一物,而以上的放流增殖显然不是。这是一种新型的人与物的关系,这是传统物权法无法解释的问题,这是人与物关系的新发展,是一种对自然资源进行涵养的关系。 人与物的传统关系及法律反应 人是大自然中力量最为强大的。人的力量强大表现在:(1)人是有组织的动物。一个人力量单薄不可为的,在强大的组织面前,任何庞大的物也会土崩瓦解;人类组织了公司、政府、社团等等组织,这些组织的力量之庞大显然是单个人的力量所不及的;(2)人是有智慧的动物。人可以做出许多发明创造,高度组织加上高度创造,人可以在地球上上至太空,下达地下;足迹便两极,身影现深海;遇山炸山,遇水搭桥;截大江,钻山洞;平天堑,填鸿沟;天空中庞大的铁飞机轰鸣飞行,空气中无线电波乱窜。人的力量可谓大矣!是故,在庞大的人力面前,鱼虾捕捞殆尽,山野鸟兽无踪……从前不能为之的今日可以为之:例如对电磁波的利用;从前人类获取的能力较弱,今天则能力较强:比如捕杀鲸鱼,可以动用现代武器,捕捞规模巨大;从前人类反作用于自然界的效果较小,今天则效果巨大:比如修建大坝、大江截流,建设核反应堆等;从前物的利用中污染较小,今天则污染严重:海水受到油污和大陆排放水的污染,天空则有大气污染、二氧化碳过度排放产生温室效应等等。 随着人类对自然的利用能力增大,物的形态状况也发生了重大的变化。起初,人类利用的物为自然物,如牛、羊,而现在物的形态也是今非昔比变化莫测。比如小到看不见之微生物,大到万吨巨轮、摩天大楼、千里石油管线;长久者有黄金、土地,短暂者有性质易变之化合物;有自然者如牛、羊,但也有制造者如汽车、机器。利用方式也有重大差别。有自然利用者如用牛耕地,也有组合才能利用者如电灯和电源、汽车与汽油。 随着人类对自然反作用力加大,自然的面貌打上了人类活动的深深印记。大山穿洞大江截流;森林砍伐,青山变秃山;掘地三尺,深地里钻石被开采、石油被吸出;波涛万顷之中建立石油钻井平台;烂泥滩上树起钢筋混凝土大厦。按照现代社会的速度,人类的组织能力加上强大的科技能力,长城恐怕不到一个月就能建成。 人类社会之初,总认为大自然提供了无穷无尽的财富。肆意向大自然索取。结果大自然不但资源耗费殆尽,而且引起了气候变化。台风暴雨、山体滑坡、赤潮等等,无不是大自然对人类行为的一种惩罚性的回应。 反映在法律之中,初始阶段,人类仅仅在物权法之中,对于过分索取的行为加以限制。例如,法国基于三种理由对所有权加以限制,其中分别是根据所有物的性质加以限制;根据滥用权利禁止的原则加以限制;根据法定的理由加以限制。例如,《法国森林法》L.311-1条第1款规定:“如无特别的行政授权,任何个人不得行使拔除或开发其树木的权利,或行使终止其土地用于森林业目的的权利。”[4]根据“所有权承担义务”这一新时代的立法精神,德国法院从1987年以来的几个案件中对不动产所有权创立了“情势限制性”(Situationsgebundheit)理论,或者称之为不动产所有权的“情势义务”理论。该理论的基本含义是:每一块不动产都和它的位置、状况、地理环境、风景、大自然等因素、也就是它的“情势”密切联系在一起。因此,不动产所有权人在行使其权利时必须考虑到这些情势,必须遵守因情势限制性而产生的社会性义务,并只能在其特定情势下从土地取得收益和为处分。一个理智的人总会根据其不动产的位置与公共福利的关系作出如何正确地行使其权力的判断。该理论强调不动产所有权的享有和行使必须服从于社会的平等和公众的利益。[5]中国传统法律中也有对于鱼网的密度进行的限制。但是,总的来说,当时的法律主旨仍然在保护所有和利用的阶段。对于自然界的万物,人类总认为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所以许多物进入不了物权法调整的视野之中。例如海洋是共用物;水是共用物等等。[6] 人类对限制人对物的过分利用的法律(限制所有权、限制所有权的取得方式等)仅仅开始在传统法律中修修补补地进行。当时,在人与物的利用关系中,物权法居于核心的地位。 人与物的现代关系及法律反应 但是现代阶段,人类已经意识到危机的存在,人开始对人与物的关系的反思,并且随之发生了人类行为方式的变化。2005年日本世博会结束以后,所有最坚固的钢架或最漂亮的展馆都将无一例外被拆得片甲不留,甚至因建设而被移动的土石、树木也将在展后的一年中被原样移栽回去。从展馆上使用的可解体再利用的钢铁构架、废纸再制成的馆墙外壁与孟买麻材料制成的内部结构,到为展览提供的风力发电机,整个展馆建筑在拆除后都会再次 销售和利用,废弃物为零。[7] 这样,人和物关系的就从第一个历史时期过度到了新的历史时期,即从人对物的所有、利用和限制时期到所有、利用、限制、保护和涵养时期。在法律的反应上,从仅仅是在物权法刑法中进行支离破碎的规定,从私权救济和私权限制的角度保护环境到产生新的法律门类——环境资源法。 所有+利用+限制(民法、刑法等传统法) 所有+利用+限制+保护+涵养(环境资源法、城市规划法等现代法) 在人与物的关系发展史上,物权法和环境资源法都居于重要地位。环境资源法与物权法相比有许多共同点,都是调整人与物的关系;从对所有权的限制和相邻权的保护来看,环境法在内容和功能上与物权法的承继关系。但是环境法是物权法所不能为的情况下产生的,就象劳动法和劳动契约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民法侵权法、产品质量法和民法买卖法的关系一样,前者的产生都是由于后者的功能不足以完成现代社会的需要。 但是,物权法和环境资源法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物权法的核心仍然是“所有+利用”;而环境资源法的核心是“保护+涵养”。两者的区别主要可以概括为: 1、物权法为传统法,而环境资源法为新兴法。物权的产生有几千年的历史,而环境资源法更多地是工业社会以后环境状况严重恶化以后产生的。 2、物权法为微观法,而环境资源法为宏观法。物权强调的是一个一个的民事主体的利益,关心的是“相邻通风采光”、“逾界自落果实所有权归属”、“典物维护修缮”等这样个体的、特定化的物的问题,而较少关注诸如“地壳”、“生物圈”、“生物多样性”、“大气质量”等这样宏观的问题;[8]而环境资源法较多地关注这样的宏观问题。 3、物权法为私法,而环境资源法为公法。物权法关注的私权利;而环境资源法关注的是公权力为主;两者出发点不同。一个人受到邻地工厂噪音影响睡不着觉,可能对于国家、社会、大自然都算不上什么大事,但是,对于这个个体的私权利来说却是天大的事。 4、物权法为个体效益法;而环境资源法为社会效益、自然效益法。物权法要关注个体追求财富的愿望,以及保护合法财富,保护财富的安全流转;环境资源法更多关注社会和自然的效益。 5、物权法为个体权利和全体义务;环境资源法为全体权利全体义务。[9] 要正确认识物权法和环境资源法的关系 物权法不可能包罗万象,物权法的生存空间要受到限制,但是不能否认物权法的重要性。物权法和环境资源法两者都要强调。环境法是约束力,而物权法是扩张力。物权主体作为私权主体,尽可能想扩大自己的权利。例如捕鱼的时候,肯定想提高鱼的产量,于是,如果没有约束力,捕鱼者利用炸鱼、毒鱼、电鱼、强光照射鱼等无所不用其极。 环境法的约束力 物权法的扩张力 一个和谐发展的社会中,是必须强调物权法的扩张力;同时要强调环境法的约束力。一方面要鼓励保护人们去追求财富、创造财富、利用财富;同时要防止为了追求财富破坏环境和破坏人类生存空间的现象。环境法的约束力要起作用。在法国现代社会,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的限制越来越多。尤其是针对不动产权利的行使(危险或有害健康的工业)。 资源环境论文:对人口资源环境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探究 “大自然是一个严密的系统,任何种类的生物都与其他生物以及整个生态系统有着密切的联系。破坏这种联系中的任何一个环节都将导致一系列的破坏,甚至会使整个生态系统处于混乱状态1”。雷切尔·卡森早在二十世纪中叶发表的《寂静的春天》中,便试图唤起人们对环境保护的意识觉醒。同样的,欧洲哲人海德格尔也在黑森林中发出找不到家园的哀叹。然而,绝大多数人的观念,仍然对于环境问题忽视不理。当阿尔.戈尔在《难以忽视的真相》中谈论到全球变暖问题的严重性时,以几近无奈的语气自嘲道,“即使这样直白的数据,还是会有不少人认为,我在夸夸其谈,恐吓人们。而其中也不乏知识渊博的科学家们”。环境问题,确实已需人类关注。 一、人口、资源、环境与可持续发展关系的总体分析 人口、资源、环境、发展的关系实质上就是人与自然的关系,为了比较直观地反映它们的关系,笔者建构一个简单的框架图,说明各系统之间的初始关系。 人口、资源、 环境既相互依存、 又相互矛盾、相互制约,成为一个大系统、一个整体,整个大系统又由人类子系统和自然子系统构成。丰富优化作用而这三者都与可持续发展有着密切的联系。资源是可持续发展的起点和条件;人口是总体可持续发展的关键;环境则是可持续发展的终点和目标。人口、资源、环境,只要有一方出现非良性现象,就会破坏发展的基础,从而造成环境恶化和混乱,成为一个恶性循环圈。因而,要可持续发展,需要彼此之间的协调配合,对每一方面都需进行调整优化。 二、人口、资源、环境与发展关系的个别具体分析 1、人口 人口与环境的关系,是当前世界共同关注的热门话题。当今许多科学家认为,全球人口对于环境的压力已经达到了自然界所能承载能力的极限。比如印度2011年普查人口所得数量已超过12亿,年增长率为17.6%,这相对于仅十来年前的5.6亿人口,已夸张惊人。有限的国土面积几乎已经在超负荷运作中,压力骤增。这样的危机背景下,人口对于发展的作用毋庸置疑是不容小视的。 因此,对于人口数量的调控,田雪原教授提出“全方位适度人口论”,笔者认为十分合理。他将其定义为:相对于一定历史条件下的资源、环境、经济和社会发展来说,人口数量是适当的,质量是稳步提高的,结构是比较合理的,即能够促进人口与其他发展因素协调发展的人口2。可以说,适宜的人口增长率和规模、优良的人口素质、合理的人口结构是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备人口条件。 2、资源 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一切有价值的物质,即为资源。资源可以分为自然资源与社会资源。自然资源可分为再生性资源、非再生性资源以及恒定性资源三种。对于土地、森林等再生性资源,可以重复使用,通过人工修整、营造使之再生;但若再生的速度赶不上人口增长和经济增长的需要,便会产生资源短缺。亦即,我们索取资源的数量和速度要有一定的限度,即不能超过资源本身或其替代品的再生或更替速度。另外,对于非再生性资源,使用数量有限,用去的量失而不能复得。那么,做一个简单的加法,可再生资源的短缺加上非再生资源的不可再生,总体来说,地球上的自然资源是处于稀缺状态的,而可持续发展则是无可选择的必须建立在稀缺自然资源基础之上。(对于社会资源利用,取决于不同国家发展国情,此处在所不论。) 无论是自然资源还是社会资源,在当今社会,都处于稀缺状态。而同时,人的需求却有无限性。从而,形成了资源供给与需求之间的尖锐矛盾。这里不得不提到田雪原教授提出的“加权效应”。联合国的一项统计表明,1960—1985年世界人口由30亿增加到48亿,增长60%;同期世界能源消耗增长130%,倍加于人口增长最主要的原因,便是人均能源消耗增长45%的“加权效应”所致。因此,不走可持续发展之路,资源终将难以为继。 3、环境 在《寂静的春天》开篇,卡森便描绘了一个美国小镇遭受DDT污染的可怕情景。她意图通过这个描写来竟是人们不断增强的环境危机。卡森认为,“与核战争灭绝人类的可能性一样,人类整个生存环境的污染也是我们这个时代面临的一个主要问题。”一百多年前,恩格斯也曾经发出忠告,“我们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对自然界的胜利。对于每一次的胜利,自然界都报复了我们。”环境无疑关乎着人类的生死存亡,而若是其恶化,后果不堪设想。 世界卫生组织于1997年进行的一项研究估计,环境因素占全球疾病总负担的23%,换言之,全球23%的疾病起因可以归咎于环境原因。 “工业化20世纪的世纪病”哮喘病,每年可导致400万人死亡,并且是5岁以下儿童死亡的主要原因3。无数事例证明着,环境的恶化,可以说是人类所无法承受的灾难。近些年的非典、急性肠炎、疯牛病、核辐射等等,无不与环境恶化相关联。 由此看来,环境影响着人类的健康生活,进而影响着人口的繁殖增长,并宏观的作用于人类社会的发展进步。 三、人口资源环境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策略构想 1、控制人口数量,完善人口结构调整。 对于人口数量不断增长的控制措施主要采用优生优育的宏观举措,同时也能为人口质量奠定良好的自然和物质基础。对于我国这类的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人口数量膨胀、人口素质较低的情况,宜从教育现状出发,不断完善教育体制改革,并同时贯彻实施“计划生育”政策。而对于有些发达国家,人口较少、人均素质较高的情况,宜鼓励生育,同时控制外来人口数量,建立完善人口结构。 2、资源的保护与开发并重。 对于资源的合理保护,首先要分析造成资源环境恶化的有关因素,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实现自然资源与人文资源开发的双向发展。对于不同类别的资源,采取不同措施应对。如恒定资源类,只需控制其使用不污染环境即可。而对于可再生性和非可再生性资源,尤其是非可再生性资源,应限制开发,最小限度使用,发挥最大利用效益。 3、结合不同国家国情,走可持续发展道路。 可持续发展的状态,不论对于哪一个国家,都是其所追求的最终目标。笔者前已论述,当人口、资源、环境符合良心循环圈时,便可达到最佳发展状态。把人口、资源、环境、发展想协调而建成一个自组织系统,需要尽量减少彼此的摩擦和矛盾,降低由此带来的损失和代价。可建立相应评估体系等,研究诸如资源环境的最佳人口承载力问题、经济适度人口问题等,以谋求可持续发展。 结语 人口资源环境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之间可以说是一个系统的整体,内在的各种因素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对于人口资源环境的开发需要控制人口数量,完善人口结构调整入手 ,实现资源的保护与开发并重,从而推进发展,以达到可持续的状态。 资源环境论文:对我国水资源现状及水环境保护现状评析 一、我国水资源现状 我国是一个水资源短缺的国家,水资源分布不均。近年来我国连续遭受严重干旱,旱灾发生的频率和影响范围扩大,持续时间和遭受的损失都在不断增加。目前全国600多个城市中,一半多的城市缺水,其中一部分城市严重缺水,与此同时,由于人口的不断增长,缺水问题将会更加突出。 我国水资源人均量低。我国水资源总量居世界第六位,但是我国人口众多,若按人均水资源量计算,人均占有量只有2500立方米,约为世界人均水量的1/4,在世界排第110位。 我国水资源分布不平衡。我国水资源分布同人口、耕地分布极不协调,地区分布不均,水土资源不相匹配。长江流域及其以南地区国土面积只占全国的36.5%,其水资源量占全国的81%;淮河流域及其以北地区的国土面积占全国的63.5%,其水资源量仅占全国水资源总量的19%。 年内年际分配不匀,旱涝灾害频繁。大部分地区年内连续四个月降水量占全年的70%以上,连续丰水或连续枯水年较为常见。水涝以及旱灾,严重地制约了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 二、我国水污染情况 我国水资源污染严重、用水效率低下。据《中国环境状况公报》和水利部门报告显示,我国七大水系、湖泊、水库、部分地区地下水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在所评价的5万多公里河段中,受污染的河道占42%,其中污染极为严重的河道占12%。全国七大水系的水质继续恶化。现代水利工程,如防洪、发电、航运、灌溉、养殖供水等在发挥一种或多种经济效益的同时,对工程所在地、上下游、河口乃至整个流域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都会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也可能造成一定范围内水资源破坏,水污染的来源主要有工业污染、农业污染和生活污染。 工业污染:工业水污染主要来自制造业、冶金工业、化学工业以及采矿业等等。工厂污水治理不达标。而在一些城市和农村水域周围的农产品加工和食品工业,如酿酒、制革、印染等,治理不到位,废水流入江河,造成水污染。 农业废水。除了农产品加工这一间接水污染行业外,作物种植和家畜饲养等农业生产活动对水环境也产生重要影响。最近的研究结果表明肥料和农药的大量使用是水污染的重要来源。大量廉价低质的肥料的使用。容易溶解而被冲入水中造成污染。近年来,杀虫剂的使用范围也在扩大,造成水的污染。牲畜饲养场的粪便直接排入饲养场附近水中,造成水污染。生活污水。尽管工业废水的排放量近年来逐年下降,而生活污水的总量却在增加。大量的有机物进入水中,势必导致水体中溶解氧急剧下降,因而影响水质,严重的使水发臭,鱼类大量死亡。 三、水污染治理办法 为加强水资源保护,防止对水资源的破坏、浪费和严重污染,应有适当的对策。 1增加水资源收费范围,提高收费价格只有施行较高的水资源价格,高额的水污染排污费,就会有效地促使企业采取措施,采用先进的节水技术和生产工艺,研究污水的治理和重复利用,降低生产成本,进而实现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的环境效益双统一。在生活用水中,人们会养成重复利用的习惯。 2提高水资源的利用率和重复利用率 我国水资源利用率不足50%,重复利用率为20%左右,低效的水资源利用,加剧了水资源的供需矛盾和严重浪费局面。 3加强对地下水资源破坏的处罚力度 地下生产作业对地下水资源有重大的污染和破坏行为,对这种污染和破坏行为,应收取地下水资源费、水资源补偿费、排污费,并严格要求较高的水利用率,采取有效措施和技术,减轻地下水资源的污染和破坏,严禁超量抽排地下水资源,违者予以重罚。 4废水利用 为纠正以往把废水当作废物的错误观念,应该把废水称作污水比较妥当,借以提高人们对污水也是资源的认识,提高污水资源的有效利用,可以从身边的小事做起,如用洗脸水浇花,拖地,冲厕所等。有些水资源相对丰富的地区,没有充分重视节水问题,缺乏居安思危的意识。节水设施的投入严重不足.宣传教育力度不够,公众节水意识不强,浪费水资源的现象普遍存在,还没有形成全社会节水的良好风气。 四、我国目前水资源利用成就 水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中极其重要的战略性资源。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水利部门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努力保障防洪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国家启动“引黄工程”、“南水北调”等水资源利用课题,目的是解决部分地区水资源短缺问题,水利事业取得了跨越性进展。 1有效地减轻了洪涝干旱等灾害的损失 近年来,我国水旱灾害频繁发生,尤其是北方地区连续干旱。经过各方的共同努力,取得防汛抗旱的全面胜利。 2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迈上新的台阶 国家每年投入大量资金,建成了一大批事关国计民生和发展大局的水利基础设施,以大江大河堤防为重点的防洪工程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 3水土保持和生态保护得到加强 对全国31个省主要河流、湖泊、水库的水域进行了水功能区划。依法加强取水许可、水功能区和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 五、水资源开发利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供需矛盾日益加剧 首先是农业干旱缺水。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气候的变化,中国农业,特别是北方地区农业干旱缺水状况加重。近年来农田干旱,水库干旱见底现象频发。农田受旱面积增加,干旱缺水成为影响农业发展和 粮食安全的主要制约因素;农村边远地区发生饮水困难,饮用水不符合卫生标准。 其次是城市缺水。中国城市缺水现象始于70年代,以后逐年扩大,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城市缺水愈来愈严重。 2用水效率不高 目前,全国农业灌溉年用水量约3800亿立方米,占全国总用水量近70%。全国农业灌溉用水利用系数大多只有0.3~0.4左右。发达国家早在40~50年代就开始采用节水灌溉,现在,很多国家实现了输水渠道防渗化、管道化,大田喷灌、滴灌化,灌溉科学化、自动化,灌溉水的利用系数达到0.7~0.8。 其次,工业用水浪费也十分严重。目前我国工业万元产值用水量约80亿立方米,是发达国家的10~20倍;我国水的重复利用率为40%左右,而发达国家为75~85%。 中国城市生活用水浪费也十分严重。据统计,全国多数城市自来水管网仅跑、冒、滴、漏损失率为15~20%。 3水环境恶化 污水的40%未经任何处理直接排入江河湖库,城市地表水,城市地下含水层受到污染。由于部分地区地下水开采量超过补给量,全国已出现地下水超采区,并引发了地面沉降、海水入侵等一系列生态问题。 4水资源缺乏合理配置 华北地区水资源开发程度已经很高,缺水对生态环境已造成了影响。目前黄河断流日益严重,却每年调出90亿立方米水量接济淮河与海河,因此,对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布局,区域间的水资源的调配要依靠包括调水工程在内的统一规划和合理布局。 综合上述,中国水资源总量并不丰富,地区分布不均,年内分配集中,北方部分地区水资源开发利用已经超过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全国范围内水资源可持续利用问题已经成为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主要制约因素。 资源环境论文:国内人才资源管理环境 在推进人才工作的过程中,人力资源概念被包括政府部门在内的社会各界广泛接受,在“十五规划”和“十一五规划”中,发挥人力资源优势成为政府工作的战略目标。政府机构改革中,“劳动局”普遍被“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的名称所代替,其背后除了机构职能的调整之外,更体现了政府将“人力资源”的理念贯彻于实践的决心。从企业管理的角度而言,人力资源管理对于企业的发展无疑具有重要意义,甚至可以说,一个企业持续发展的关键就在于其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国外的人力资源管理经典教材大都提到环境因素对管理的重要性。从组织人力资源管理的角度而言,环境因素包括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内部因素主要指文化、机构框架、运行制度等关涉组织自身的因素,外部因素则主要是指组织外部对组织人力资源管理产生影响的因素,包括组织所在地的社会环境、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因素。组织外部环境对于其人力资源管理往往产生重要影响。包括组织人力资源管理具体标准的制定、管理成本的控制、管理战略调整等多方面的内容。因此,对人力资源管理外部环境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中国语境中的人力资源管理必须考虑中国的社会现实,孙立平教授提出的“断裂社会”理论对于当下中国社会十分具有解释力。 一、断裂社会理论“断裂社会” 这个概念主要是概括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社会所呈现的新特征和新挑战。断裂社会主要有三层含义:第一,在社会等级与分层结构上是指一部分人被甩到社会结构之外,而且不同的阶层和群体之间缺乏有效的整合机制;第二,在地区之间表现为城乡之间的断裂;第三,表现在文化遗迹社会生活的许多层面。断裂社会的实质是几个时代的成分并存,互相之间缺乏有机的联系。“在一个断裂社会中,社会中不同部分的要求的差异,有时会达到一种无法相互理解的程度。 ”社会转型的过程中,不同群体和个人的合理欲求得以浮出水面,然而并不是所有的合理诉求都能够得到满足。实践中,农民工、失业群体与在转型过程中掌握知识、资源的群体之间利益满足的程度显然不可相提并论。贫富差距、社会不公等日益凸显的问题背后存在一套不平等的动力机制,该机制的核心就是我国社会的权利低水平的均衡,“无论是对于穷人还是对于富人、无论是对于资方还是对于劳方,目前我们制度化的权利保护程度都比较低”。 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 劳动争议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解决劳动争议,依法居中公断的执法行为,包括对劳动争议进行调解,依法审理并做出裁决的一系列活动。通常也简称为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制度具有不可或缺性。这主要表现在化解劳务纠纷的制度运作过程中。我国劳动纠纷解决机制常被成为“一调一裁两审制”,即主要有调节、仲裁、法院二审判决,实际运作过程中还包括协商制。然而,劳动争议方如果想通过法院判决实现自己的权利,必须首先通过劳动仲裁机构的仲裁,即所谓的“程序前置”原则。 三、劳动仲裁制度与人力资源管理 从企业管理的角度讲,“人力资源管理具有一种本质性的作用,即可以提高公司的根本水平”。人力资源管理的理念来自企业,但是并没有局限于此,一些国家相继提出了人力资源发展战略。宏观层面的人力资源管理不仅仅要求效率,同时更多地需要关注人力资本的公平配置和再生。然而,不论企业还是政府,其人力资源管理都离不开特定的社会环境。因此,在断裂社会的视角下考察人力资源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劳动仲裁制度关涉政府、企业和劳动者,涵盖了人力资源管理的主客体,因而以之为载体为我们从微观和宏观两个层次研究人力资源管理提供了便利。从宏观视角来看,断裂社会中不同的阶层间存在较深的裂痕。断裂社会的特征之一就是一部分人被甩到主流社会结构之外,这部分人往往被称之为“弱势群体”。弱势群体中部分成员即使其中部分成员能够回到社会结构中去,但是在低水平的社会权利均衡体制下,这部分人力资源的效用并没有得到有效发挥。而社会权利的较高均衡水平建设的路径就是建立和完善利益表达机制,尤其要重视弱势群体的话语权。劳动仲裁制度作为一种利益表达机制和矛盾化解机制正与这种路径需要相契合。首先,这有利于信息反馈。劳动仲裁机构一般从属于政府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因而,仲裁中所体现的问题可以较为方便的得以反馈。其次,有利于增加政府的回应性。劳动纠纷现之于政府部门本身就是一种压力,同时,有研究指出劳动仲裁的案例今年来由显着增加的趋势,仲裁部门工作强度大。然而在政府机构精简潮流中,仲裁部门的人员编制难以扩展,其压力不得不通过政府传到机制上传至决策部门,促使其调整和完善人力资源管理政策。断裂社会中广泛存在的不平等必然会带来人与人之间,尤其是不同阶层之间的紧张关系,普遍的“仇官”、“仇富”心态正说明了这一点。从微观层面上看,企业组织尤其是大量雇佣农民工的企业无力阻止这种社会情绪的滋长和蔓延。企业管理中十分强调员工的满足感和认同感,而这正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目标之一。断裂社会理论指出,社会权利的高水平均衡是解决社会不公的路径。这同样适用于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活动。企业劳资双方的权利均衡能够防止资方权利膨胀给员工工作满意度、认同感所造成的潜在威胁,同时能给员工提供心理上的安全保障。集体谈判理论指出,劳资双方权利的均衡能产生使资方关注经营问题、调整发展战略等外部效应。西方发达国家的集体谈判制度相对比较成熟,劳工组织、平等就业法等为劳资双方的权利均衡提供了制度支撑。而我国尚未建成较为完善的劳工权益保护体系,只有一些零散的劳工权利保护制度。劳动仲裁制度就是其中之一。它不是一种权利主动保护机制,而是一种被动申诉机制。因此,它的作用在于为劳工维护权利提供制度激励。虽然这是一种保障性的激励,但却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个人的不安全感,从而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目标相契合。然而,每一项制度背后都承载着相应的价值,而且往往是多重价值。前已述及,劳动仲裁的程序前置问题与行政化已经引起学者们对该制度的质疑。程序前置的规则势必增加仲裁机构的 压力,亦有违仲裁请求方的自由选择权,过高诉讼化的结果导致行政资源的浪费。过度的行政化则可能一定程度上有碍于仲裁的公平公正,难以体现其“中立的裁判者”的价值。显而易见,这些问题不仅与人力资源管理的效率价值相悖,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制度本身的合法性。 四、我国人力资源管理的外部环境分析 (一)可能机遇 1.政府的战略支持。随着改革开放深入发展,我国人才管理和战略规划工作也不断推进,人才问题引起人们普遍关注。在推进人才工作的过程中,人力资源概念被包括政府部门在内的社会各界广泛接受,在“十五规划”和“十一五规划”中,发挥人力资源优势成为政府工作的战略目标,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建设人力资源强国”。政府机构改革中,“劳动局”普遍被“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的名称所代替,其背后除了机构职能的调整之外,更体现了政府将“人力资源”的理念贯彻于实践的决心。政府的支持除了能够推广人力资源理念,同时有助于人力资源管理行业的发展,包括高校人力资源专业建设以及社会人力资源培训、挖掘市场的培育和发展。 2.有限的制度资源。从上文对劳动仲裁制度的分析中可以看出,该制度对规范人力资源管理所发挥的正面价值。而且除了劳动仲裁之外,还有调解、法院二审判决等制度能够在化解劳动纠纷时发挥作用。劳资纠纷处理只是人力资源管理链条上的一个环节,管理过程中的其他环节也有相关的制度规范。如《劳动者权益保护法》对劳动者权益的规定,《劳动合同法》对招聘、录用的规定,各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对用人单位的制约等等。人力资源管理的多个环节基本都形成了相对规范的法律制度,劳资双方的利益都能够在制度的框架内得以保护。 (二)现实挑战 1.紧张的劳资关系。断裂社会形成的原因之一就是社会转型过程中权力与资本的结合使得一部分人被甩到社会结构之外。不规范的市场因素所造成的不平等引起了劳资关系紧张,劳资纠纷时有发生。包括劳动仲裁制度在内的既有制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发挥渠道功能,缓解这种社会压力。但是在纠纷产生之前缺少一种有效防止劳动纠纷产生的社会机制。劳动者方面由于缺少健全的组织,其利益往往不能得以凝聚,这大大加强了有关组织人力资源管理的难度。频发的劳动纠纷则大大增加了人力资源管理的成本。 2.制度不完善。这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是既有制度的缺陷。通过对劳动仲裁制度的分析,我们看到该制度在价值和功能上与人力资源管理多处相契合。然而,仲裁制度在运作过程中的缺陷却在一定程度上对其积极价值产生“中和”效果,该制度对人力资源管理的有效性也大打折扣。一个对于劳资双方不具有权威性的劳动仲裁很可能成为其向法院申诉的障碍,不管是从政府还是从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来看,都必然造成管理成本增加和效率的低下。与仲裁制度并行的还有调解、审批等方式,但是实践中调解制度的作用难以发挥,有限的制度资源并没有得到充分利用。其次是制度缺位。断裂社会中公平成为人民普遍要求,我国相关法律虽然体现了该原则,但是并没有赋予其足够的价值高度。人力资源管理的外部环境对其功能的发挥具有重要意义。分析表明,中国语境下的人力资源管理面临着空前的机遇,也存在一些有利条件。与此同时,社会紧张、制度缺憾等制约因素仍不时现于管理过程,阻碍管理目标的顺利实现。因此,无论是从“发挥我国人力资源优势,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宏观角度出发,还是从提高组织人力资源管理效率的角度来看,外部环境都必须得到应有的重视。公共部门应充分利用既有制度资源,同时进一步扫除制约性因素,以营造“亲人力资源”的环境;而微观的组织一方面必须在制度的轨道内开展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另一方面也应积极表达自己的诉求,以促进建设有利的外部环境。 资源环境论文:论资源与环境法课程在资源环境专业中开设的作用 论文关键词:资源环境 资源与环境法 课程 论文摘要:目前,资源与环境法课程已经在资源环境类专业中开设,这门课程虽说是法学类专业的核心课程,但是对于资源环境类专业而言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开设资源与环境课有利于丰富教学授课形式,有利于学生了解常识,有利于强化学生的法制教育,有利于完善资环类专业的科学体系,有利于大学生参与保护环境的实践活动等等。 一、引言 由于城市化,工业化的迅速发展,世界人口的迅速膨胀,全球的环境急剧恶化,由此引发的环境问题越来越严重。比如:土地的退化,水资源的缺乏,大气污染,温室效应等……中国作为全球的一个发展大国,更是面临这样的环境问题,我国的水土流失面积已达到了367万平方千米,并且还在增加。荒漠化也在迅速扩展,每年由于酸雨的破坏造成50亿美元的损失,并且殃及其他相邻的国家。1997年,世界银行的一项研究表明,我国每年由于水、气的污染,经济损失高达540亿美元,这还仅仅只是间接损失。若是更为详细全面的考虑,直接经济损失2-3倍,甚至10倍。环境问题影响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的生活和健康,国民尤为关注。为此,我们国家将保护环境制定为一项基本国策。 资源与环境法是一门新兴的学科,是一种边缘学科,也是交叉学科。其内容涵盖了伦理,生态,环境等多方面的知识,所以在高校中开设资源与环境法是很有必要且具有意义的。 二、开设资源与环境法课的作用 (一)开设资源与环境法课程有利于帮助大学生了解环境法常识 资源环境法中有许多基本的常识问题,人们通过资源环境法了解到保护环境的重要性,自觉加入到环境保护的行列中来。了解了这方面的常识,详细分析我国目前的环境问题如此恶劣,开设资源与环境法课程对于实现可持续发展有着重大的积极 意义。 (二)开设资源与环境法课程有助于强化学生的环境法制教育 开设资源与环境课有助于强化学生的法制教育。环境问题如此的严重,进行保护和管理必须采取有效的手段:法律手段用其强制性,权威性等特征,成为主要手段。当代大学生应该具备较高的法律意识,更容易的约束其破坏行为,在高校开展能起到很好的宣传作用。 (三)开设资源与环境法课程有助于完善资源环境类专业的学科体系 开设资源与环境课有助于完善资环类专业的科学体系,资环类专业课程开设多方面学科,而资源与环境法内容与其密切相关。如环境管理制度制定,农用保护,总体规划等解决环境问题,涉及了自然科学的诸多领域。要加强这方面的专业人才的相关知识学习……要想保护环境,纯粹的自然学科知识远远不够,因为它涉及到了人口、经济、政治、文化、技术等方面。所以,社会科学的知识学习也是必不可少的。法律手段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手段,以及资源与环境法教育对人们的思想观念的改变,法律意识,知识水平等能力的提高等重要作用。资源与环境法应该作为高校的一门必修课开设,去增强大学生的保护环境的意识。 (四)开设资源与环境法课程有利于大学生参与保护环境的实践活动 人类要可持续发展下去,必须推进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大学生扮演着主要角色,通过开设资源与环境法课程树立大学生价值观、环境观、伦理观。积极开展资源与环境法,有助于实现大学生的全面发展,推进素质教育。而如今,许多高校正在扩招,校园就得增设面积,校园就得规划,其中包括环境规划,环境影响评价。通过多方面的措施,引导大学生保护环境的意识。比如说,爱护花草树木,垃圾分类投放,尽量少使用一次性餐具和塑料袋,节约用水,用电等等。在实践过程中养成保护环境的日常行为习惯。 (五)开设资源与环境法有助于优化校园环境,创建“绿色大学” “绿色大学”的创建,需要我们每个人自觉的保护环境,保护我的的校园。在环境幽雅,有着丰富文化底蕴的校园环境下我们能够更好的学习知识。古语曾说“一屋不扫何以扫天下”。创建好的校园环境,将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和和谐价值观有机的结合,也有利于提高大学生的综合素质。不可以只让创建“绿色大学”只注重形式,要付出实际行动,让校园成为学生们发展的良好平台。 总之,在高校中开设资源与环境课程非常有必要。在资源与环境法课中,有些比较抽象的理论,所以可以采用非富多彩的方式授课,寓教于乐。大学生代表着祖国的希望,进一步加强校园环境的改善,推进学生的素质教育。在我们加大立法执法和宣传力度的同时,在高校的教学过程中,加入提高大学生的环保意识,改善客观生态环境也是必不可少的。 资源环境论文:美国的农业生产和资源生态环境保护 1 美国中西部农业开发概要 在美国开发中西部进程中,有两个大规模集中开发的时期:一是1860-1890年,这一时期开发西部的主要动力来源于皮货贸易、土地投机以及奴隶主庄园的扩张。二是1930-1970年,在大规模开发时期内,美国联邦政府陆续出台了有关中、西部开发的法律和政策,极大地加快了美国中西部地区的农业开发的速度。 19世纪中叶,美国联邦政府为了鼓励西部农业开发者,除制定了灵活多样的土地开发政策外,还陆续颁发了《沙漠土地法》、《鼓励西部植树法》等法律。以法律和政策的形式明确了只要在西部地区植树、种草或修筑灌溉沟渠达到一定面积和一定时间,就可以免费或低价获得一定面积的土地。这些法律和政策的实施,促进了美国西部的土地开垦和农业的发展。从1836年到1985年,美国中西部新开垦的耕地面积为2.45亿英亩,相当于原有耕地面积(1.6亿英亩)的1.53倍。随着耕地的增加,粮食产量倍增;玉米由1934~1938年期间的平均每年1061.3万t,增加到1989年的1亿9120万t,增加了约17倍;小麦由1934~1938年期间的平均每年389.5万t,增加到1989年的5540.7万t,增加了14.2倍;大豆由1934~1938年期间的平均每年23.3万t,增加到1989年的5244万t,增加了224倍。使美国成为世界主要的粮食出口国;美国主要畜产品的平均年产量:1961~1965年期间,肉类335.28万t,牛奶1139.9万t,鸡蛋78.4万t。到了1989年,肉类(不含鸡肉)、牛奶、鸡蛋的平均年产量,分别增加到1818.9万t、6543.2万t、397.4万t,分别比1961~1965年期间增加4.43倍、4.74倍、4.07倍。 但是,大规模的垦荒活动,在中、西部开发初期,一些农场主为了获得更加丰厚的农牧业利润,对那里进行了掠夺式的开发,使该地区的农地、水等自然资源遭到破坏,土地荒漠化加剧,生态失去平衡。 2 农业生产与资源、生态环境问题 在美国,由于农业的开发而引起的资源、生态、环境问题,如,土壤侵蚀,水资源枯竭,盐害,水质污染,生态系统失衡,等等。 下面讨论在美国由于农业开发引起的土壤侵蚀、水资源枯竭、盐害、水质污染4个方面的资源与生态环境问题。 2.1土壤侵蚀 美国联邦农业部的最新调查研究结果表明:引起农业生产力低下的土壤侵蚀面积达6900万英亩,约占耕地总面积3亿4500万英亩的20%。土壤侵蚀主要发生在:长期不断地种植较单一的农作物的耕地,即不实行轮作、不实行休耕的农地,机械化大农场。此外,美国政府以往的农产品价格扶持政策、增加农户收入的各项优惠政策,导致农户以垦荒的途径扩大种植面积,增加农产品产量,维持较高水平的收入。 由于对土地、水资源的不合理开发利用,由于受风和水的侵蚀,美国全国的农地每年土壤流失量高达27亿-31亿t;造成容易发生土壤侵蚀的耕地面积达1亿1800万英亩。 2.2一些主要农业生产地区水资源枯竭 根据美国联邦农业部的统计资料:1949年美国可灌溉耕地面积为2500万英亩,到了1978年则增加到了5000万英亩,稍后减少到了现在的4500万英亩,其中包括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1200万英亩可灌溉耕地和1340万英亩地下水位下降的耕地,分布在北部平原、南部平原、丘陵地区、太平洋沿岸的17个州;例如,西部的加利福尼亚州中央的溪谷地区,地下水位的降低,已成为亟待解决的严重问题。另据美国联邦农业部的调查,1980-1984年,有1400万英亩的可灌溉耕地的地下水位每年下降0.5~5.0英尺。 2.3盐害 美国西部的干旱地区,是“灌溉农业区”,引起盐害的危险性极高。在这里不但有钠盐,还有钙盐、镁盐等各种盐类。加利福尼亚州受盐害最严重,加州的中部及南部帝国峡谷等主要农业区,降水极少,在那里若不进行灌溉,进行农业生产是不可能的。那里灌溉用水的水源是:地下水、圣礼河水、科罗拉多河水。因为科罗拉多河水含盐,加州中部、南部地区的土壤也含盐,所以,用含盐的水灌溉农田导致了耕地表面盐分过度积累,农作物因受盐害而枯死,耕地也逐渐变成了荒漠。现在,对此采取的对策是:用自动撒水器撒大量的水来希释盐分,使盐分流入地下。但是,这样做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为时间一长,地下水盐分含量增高,当盐分含量高的地下水位上升到农作物的根系部位时,就会导致农作物枯死;或用盐分较高的地下水灌溉农田使农作物枯死。为解决这些问题,也曾采用抽水机抽取地下水的方法,来降低地下水位。但是,盐分较高的水,向何处排放?这一问题至今没有得到解决。例如,为降低地下水位,曾将盐分较高的地下水排放到Gustafson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该保护区发生了水鸟和水生植物受害事件,如水生动、植物生长畸形,以水生动物为食的水鸟因吃了这里的畸形动物也生长畸形,水鸟不下蛋,或生了蛋也孵不出小鸟。由于发生了这类事件,排水处于被禁止状态。如果在今后的10年中,这里仍禁止排放地下水,随着含盐分较高的地下水位的上升,将有100万英亩的耕作,因盐害而充耕,变为荒漠。到目前为止,含盐分较高的地下水的排放问题仍没有找到令人满意的解决办法。 2.4水质污染 由于农业开发、生产活动而引起的水质污染,是众多损害大而且涉及范围广的生态环境破坏问题之一。水质污染主要是由于农业生产活动而产生的地表土流失,这些流失的地表土沉积在湖底或河底,恶化有关动植物的生存环境;此外,美国的农民为扩大耕作面积,将湿地转化为农田,也使那里的动植物的生存环境受到破坏。就农业生产而言,大量使用氮和磷随地表水流失到河流及湖泊中,使河水及湖水产生富营养化问题,给动植物的生存带来负面影响;杀虫剂会使水生动、植物产生畸形,乃至死亡。据美国联邦农业部的调查资料显示:在美国,流入河流湖泊地表水的水质污染物约有50%来自农业生产活动,主要是由土壤侵蚀、水土流失造成的。其中有50%-70%为氮和磷,主要来源于耕地上的化肥与围栏育肥方式所聚集的家畜粪便。水质污染不仅使地表水质恶化,而且对地下水资源的水质也有重大影响。如果农业生产上使用的化学物质一旦污染了地下水,就会污染整个地下水水脉。地下水质污染,危及着农业生产地区人口总数的97%,占美国总人口50%的居民健康。因为,这些居民要饮用地下水,所以水污染问题的严重性是不言而喻的。 3 美国的农业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对策 面对农业生产、开发资源环境带来的负面影响,美国联邦政府从20世纪80年代初期开始注重与农业生产、开发相关的资源、生态、环境的保护,制定了一系列旨在农业可持续发展的保护耕地、水等自然资源及生态环境的法规和长期计划,特别是联邦政府1985年制定的“农地保护计划”,大规模地实施退耕还草、退耕植树、或休耕;到1990 年共将1亿1800万英亩的农地纳入,发挥了巨大的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 3.1农业立法与资源、生态环境保护 美国联邦政府于1985年修订了农业法,修订后的农业法的主要内容是:①为提高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和出口,政府对农民支付农产品出口补助金;②为减少农产品库存积压,扩大农户对农产品市场的选择权(交易条件、方式等);③通过实施农地保护计划(CRP),贯彻对农地进行保护的方针。此外,该法还包含了有关资源、环境保护的条款、草地保护、沼泽地保护等条款,制定这些条款的目标是:持续地提高农业生产的劳动生产率,保护土地和水等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为实现该目标,政府制定了长期性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计划,即与该法相辅相成。 1990年美国联邦政府再次修订了农业法。修订后的农业法的目标是:通过实施农地、水等资源的保护及水质改善、湿地的生态环境系统保护、食品安全性保障对策,以保证农业生产力的持续提高,保证向消费者供给“绿色”的农产品。为实现上述目标,在农业法中还增添了关于“持续农业”和推行新的耕作方法的条款。 修订后的《农业法》,沿袭了食品安全保障法的方针,增加了对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内容。该法的主要政策目标是:市场理论的应用;提高美国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特别是农地、水资源)。该法由9项条款组成,有关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条款是第2项和第7项。 3.2农地保护计划 就其内容来看,可以说是荒漠化防治计划。其主要内容是:针对农业生产给土地、水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带来的破坏,在容易发生荒漠化的地区,实行有计划的退耕还草、退耕还林及休耕(如种植以改良土壤为目的的豆科植物等),即在美国联邦农业部的监督下,对容易发生土壤侵蚀的耕地,实行为期10年的休耕或永久性退耕还草、退耕还林。同时,作为补偿,由联邦农业部每年向该计划的参加者(农户),支付一定数量的补助金(按每英亩一定的单价乘以退耕、休耕地面积的方法计算,并被称为地租,下同):联邦农业部退耕还草或退耕还林的农民支付树木和草的种植费用总额一半的补助金(一次性的补助)。 农地保护计划的主要目的是,减少容易发生土壤侵蚀的农地土壤侵蚀量,防止荒漠化蔓延。除此之外,还有以下五个较具体的目的:①通过农地保护计划的实施,长期保持美国农业的食品及天然纤维的生产能力;②减少由农业生产而产生的环境污染物质的数量;③改善水资源质量;④保护野生动、植物;⑤通过减少农作物种植面积的方法,抑制农产品生产过剩,通过总量控制来保证农户增加收入(稳定和提高农产品价格)。 根据联邦政府统计,1989年联邦农业部对大约6300万英亩容易发生土壤侵蚀的耕地实施农地保护计划管理,每年减少土壤侵蚀量达8亿t;到1990年,联邦农业部对容易发生土壤侵蚀的1亿1800万英亩耕地,实施农地保护计划管理。 在美国,实施农地保护计划管理,也不是一帆风顺的,常常会遇到阻力。例如,是参加会减少收入的农地保护计划(CRP)、还是维持以前那种较大耕作面积的农业生产活动之间进行选择时,农民更偏好后者。 在实施农地保护计划的区域内,如果农户不参加农地保护计划,则取消该农户享受政府扶持及参加联邦农业部“农产品计划”的资格。 到了1996年,最初实施农地保护计划的耕地(休耕、退耕还草、退耕还林)已经过了10年的保护期,也就是说已经失去了向农业部领取地租的资格,一部分休耕的农地可以从新进行农作物种植了。但是,拥有这些耕地的主人,必须严格遵守1985年及1990年修改后的农业法中有关农地保护的条款来耕作。否则,他们将不得不同农业部的“农产品计划”说“再见”了。那些退耕还草、退耕还林的农地,则永久地退出农作物的生产。 3.3防止水质污染对策 1987年美国颁布并实施的《水质法》、《水质净化法》,根据该法的规定,各地方(州)政府有义务每年向联邦政府报告关于缓解农业水源水质污染问题的对策及成果。1988年美国联邦农业部公布了“土壤、水资源保护全国计划”及“区域水资源水质净化计划”,并通过该计划的落实,管理着全国22个区域性水资源水质净化计划的实施。现在看来,全国各地的农地、水等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实践证明,上述各项法律和计划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3.4耕作方法的资源、环境保护对策 3.4.1 可持续农业 所谓“可持续农业”,一般是指“能够持续地利用资源进行农业再生产或能够进行资源的再利用,把农药、化学废料的投入量控制在必要的最小限度,在实现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生产安全农产品(食品)的同时,保持较高水平的农业生产力和收益性的耕作方式及其农业管理体系。” 实现可持续农业的手段是:①改革现行的农业种植、养殖体系中不利于农地、水等资源保护的部分;②采用病虫害综合防治方式;③促进家畜粪尿等农家有机肥料及豆科植物等绿肥的利用;④实施保护农地、水资源的保护性耕作方式;⑤采用种植业和畜牧业相结合的复合经营模式。 通过上述手段来防止土壤侵蚀、荒漠化蔓延、水资源水质污染的目的,并且在保护农地、水等自然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进行农业生产,提供安全的(卫生的)农产品。 3.4.2关于“保护性耕作方法” 集约型持续单作经营方式农业,容易发生土壤侵蚀,导致农药使用量的不断增加、水质污染。 土壤中的有机物,可以提高土壤的孔隙率,增进水的渗透性,促进微生物的活动,提高土壤的肥力。但是,采用传统的农业耕作方法,会使土壤中的有机质含量下降,从而导致土壤的保水能力下降,容易发生土壤的侵蚀,造成农地的荒漠化。 在明确了集约型持续单作经营方式及传统的农业耕作方式的弊端之后,有针对性的导入“保护性耕作方法”。这种方法的主要内容是:利用农作物秸秆、根茎叶等剩余物覆盖地表,或将秸秆粉碎后还田;在坡地上修建保持水土的水平梯田;尽可能地减少农地的耕翻次数,提倡免耕法等。 资源环境论文:深化环境资源法学研究 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公报》和《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强调:“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体制保障。”这两个体现新的发展观的重要历史文件,不仅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政策和体制保障,也对环境资源法制建设和环境资源法学的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 一、促进和保障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是时代赋予环境资源法的历史使命 自第一次资产阶级工业革命以来,人类在工业化、城市化和现代化的进程中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就,也尝到了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资源能源危机的苦果,而酿成这种苦果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人类没有正确处理和协调好人与自然的关系,干了许多违背自然生态规律的蠢事。我国在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时期”和“十年动乱时期”,盲目推行毁林毁草开荒、围湖围海造田和打虎灭雀等征服大自然的运动,在“人定胜天”、“人有多大胆,地有多高产”等唯意志论的支配下,搞什么“开荒开到山顶,种田种到湖底”和“大炼钢铁”,结果造成了植被覆盖率降低、水土流失严重、生物多样性锐减、环境污染加剧、生态环境恶化、自然灾害频繁等一系列严重后果。近几十年来,尽管党和国家采取了一系列保护生态环境、保护野生动植物的措施,退田还林还草,治沙治水治山,但由于欠账过多、积重难返、治理污染艰难和恢复生态缓慢,至今仍然没有从根本上扭转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恶化的趋势。实践和教训使人们认识到,谁违背大自然的规律谁就会遭到大自然的报复,自然生态失衡即生态平衡受到破坏的根本原因是人与自然关系的失衡,只有正确处理和协调好人与自然的关系,遵循自然生态规律,才能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马克思主义认为,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人类社会永恒存在的、不断发展的、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互为前提和影响的关系,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是人与自然的关系的主要内容和理想目标。马克思把“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确定为“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和“他们与自然界的关系”。[1]人与自然的作用“表现为双重关系:一方面是自然关系,另一方面是社会关系”。[2]马克思在《一八八四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揭示,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与自然关系总和的统一,“社会是人同自然界的完成了的本质的统一,是自然界的真正复活,是人的实现了的自然主义和自然界的实现了的人道主义。” [3] 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把“人类整个进步”及“我们这个世纪面临的大变更”,即他心目中所追求的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的主要内容,理解为“人类同自然的和解以及人类本身的和解” [4] 即人与自然的和谐及人与人的和谐这两个方面。 目前,国际社会已经普遍认识到人与自然关系的重要性和和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必要性。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WCED)于1987年4月发表了《我们共同的未来》这一著名报告,同年秋天由联合国第42届大会审议并接受。该报告提出,“可持续发展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5]同志在第四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上的讲话指出:“可持续发展的思想最早源于环境保护,现在已成为世界许多国家指导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战略。”[6]可持续发展是以人为中心、以环境为基础的发展,实质是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可持续发展观主张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人与环境系统维持最和谐的关系,认为只有当人与人、人与环境和谐共处时,可持续发展才能变成现实。《我们共同的未来》在其第二章“走向可持续发展”的结论中指出:“从广义上来说,可持续发展战略旨在促进人类之间以及人类与自然之间的和谐。”[7] 李瑞环同志认为:“一部人类的发展史,就是人与自然的关系史。……在人口、资源、环境之间矛盾日益突出的情况下,必须调整发展的模式,寻求人与自然的和谐。”[8]同志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8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提出:“要促进人和自然的协调与和谐,使人们在优美的生态环境中工作和生活。坚持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正确处理经济发展同人口、资源、环境的关系,改善公共设施和社会福利设施。努力开创生产发展、生活富裕和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 [9]他在中共十六大政治报告中指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包括,“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生态环境得到改善,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推动整个社会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 中国环境保护的领导者和见证人,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局长、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曲格平,在香港城市大学发表演讲时将当代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称为绿色革命,强调这种绿色变革“是一种从物质生产方式到政治、法律及社会文化观念的整体转变,是一种‘大转变’,需要采取涉及经济、社会、政治和文化各个方面的‘大战略’”:“从政治、法律和道德上看,要把对生命的尊重和对自然的生态系统的爱护纳入到政治、法律和道德体系中,把生命和自然生态系统作为与‘人’一样公正、公平对待的‘主体’,同自然平等相处,崇尚简朴的生活和有节制的物质消费,人类的需求不能超越地球生态系统的承载能力”。[10]2002年8月,中国政府发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可持续发展报告》,该报告强调,中国将以人为本,以人与自然和谐为主线,以发展经济为核心,以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为根本出发点,以科技和体制创新为突破口,不断提高综合国力和竞争力,全面推进经济、社会与人口 、资源、环境的持续发展。2003年10月,同志在三中全会上的讲话强调,要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就要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坚持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促进社会全面进步和人的和谐发展,坚持在开发利用自然中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发展。这是摆在全党全国人民面前的共同任务。 目前,保护环境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已经成为我国的基本国策;促进人和自然的协调与和谐,使人们在优美的生态环境中工作和生活,已经成为全面建设小康生活和重要目标;各有关行业都在为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努力,各有关学科正在努力为正确处理人与自然关系提供理论指导。环境资源法是保护环境和合理利用资源的法律保障,应该在调整人与自然关系方面发挥其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环境资源法学工作者应该为调整人与自然关系这一伟大实践进行理论创新。因此,正确处理和协调好人与自然的关系,促进和保障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是伟大时代和实践对环境资源法提出的要求。 二、环境资源法的性质和特点,决定它能够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 在正确处理和协调人与自然关系方面,环境资源法十分有效。环境资源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是其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基本标志,也是环境资源法具有综合性、科学技术性和公益性的基础。环境资源法既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又调整和环境资源有关的人与人的关系,调整人与人的关系反映包括环境资源法在内的法的共性,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反映环境资源法的特性。从具体的环境资源法律关系看,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和调整人与人的关系,往往交织在一起,互为因果关系、目的与手段关系;从总体上看,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是环境资源法这一独立的法律部门产生的基本原因、发展的决定因素、长期存在的根本目的,是环境资源法的主导方面、本质方面;调整人与人的关系,是为了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的需要,是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的途径和手段。 所谓环境资源法的调整,是指作为主体的环境资源法律影响、改变、协调(包括建立、产生、确认、赋与、作用、控制、改进、改善、消灭等)特定对象(包括人、人的行为、状态、关系、事项、工作和秩序等)的活动。在这里,主体是环境资源法。环境资源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因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资源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包括因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资源所发生的人与自然的关系和人与人的关系这两种关系。所谓环境资源法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是指环境资源法通过其制定和实施,影响、改变、协调(包括建立、产生、确认、赋与、作用、控制、改进、改善、消灭等)人与自然的关系。环境资源法律调整是从法的运作方面描述法的实现、法在生活中如何起作用的一个范畴。 环境资源法律之所以能够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主要原因或理由是因为环境资源法律是人们的环境行为的行为规则。行为科学认为,行为是指人在环境的作用下有目的的活动,是人和环境交互作用的产物和表现。法律中的人是由人的一系列行为构成的,人等于他自己的一连串行为。正如马克思指出的,“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以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11]行为是法律世界中最经常、最普遍、最常见的东西,是贯穿法律运行过程的一个最具活跃性、能动性的驱动器和关键因素;法之产生、存在的初始动因是对人的行为的规范化;行为是法律控制的直接对象,是法实现其价值功能的立足点;行为是法的根本内容──权利的载体。法律规范作为人的行为规范或行为规则,其主要功能和作用是规范人的行为,即法律规范规定人应该如何行动,包括禁止什么行为、限制什么行为和鼓励什么行为。所谓人的环境行为(环境资源行为的简称),是指作用或影响环境资源的各种人的行为或活动的简称,主要指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资源的各种活动或行为。显然,环境资源法律中的人的法律行为都与环境(包括社会环境和自然环境)和结果(包括人与人关系的变化和人与自然关系的变化)发生联系。人们的行为既可以作用于人也可以作用于物(包括自然、环境、资源,下同);作用于人的行为可以影响(包括形成、维持和改变等,下同)人与人的关系,直接作用于人的行为除了直接影响人与人的关系外,还可能间接影响人与物的关系;作用于物的行为可以影响人与物的关系,直接作用于物的行为除了直接影响人与物的关系外,还可能间接影响人与人的关系。在制定、改进并实施环境资源法的前后,人与自然的关系及与此相关的人与人的关系都会发生明显的变化,因而通过制定、改进并实施环境资源法既能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也能调整与此有关的人与人的关系。 环境资源法律之所以可以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是基于法律的作用和功能以及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一种可以为人调整的关系这一基本性质。环境资源法律之所以能够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首先是由人与自然关系的重要性决定的。人与自然关系的发展演变是环境资源法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主要动力,人与自然关系发展演变到一定程度,无论当时的伦理道德或政策法律是否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都会要求伦理道德或政策法律去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人类的伦理道德或政策法律的调整范围是与日俱进的、也是可变的,在某个时期的伦理道德或政策法律不愿意或不能够调整的关系或对象,在另一个时期可能成为伦理道德或政策法律愿意或能够调整的关系或对象。随着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资源危机的恶化,环境保护事业的发达,以及环境资源法制建设的发展,当今所有的环境资源法律或法规,都毫无例外地包含人与自然的关系、反映人与自然的关系、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一部良好的环境资源法律就是一张人与自然关系的关系网,就是一幅反映、描绘人与自然和谐共处关系的蓝图。另外,法律具有调整、保护、教育、指引和评价功能,法律调整人与人的关系或人与自然的关系是指法的作用或功能。随着法律的发展和演变,法律的目的、任务、作用和功能正朝着多元化的方向发展,法律具有越来越广泛的任务、作用和功能。环境资源法的作用和功能之一,就是保护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资源,就是协调或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环境资源法学与整个环境科学一样,都认为人可以协调或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协调或调整的方式、途径或工具、手段可以多种多样,而法律只是其中一种重要的方式和途径。 环境资源法既调整人与人的关系、又调整人与环境的关系,还因为在环境资源工作或环境保护活动中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环境的关系并不是水火不相容的、有你无我的关系,而是一种共存、互容、密不可分的关系,即凡是对环境有影响的人为活动都可能同时产生这两种关系。 三、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建立健全环境资源法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机制 马克思主义认为,人可以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人与动物的本质区别,“动物仅仅利用外部自然界,单纯地以自己的存在来使自然界改变;而人则通过他所做出的改变来使自然界为自己的目的服务,来支配自然界。这便是人同其他动物的最后的本质的区别,而造成这一区别的还是劳动。”[12] 恩格斯在批判那种“只是自然界作用于人,只是自然条件到处在决定人的历史发展”的自然主义历史观时指出:“它忘记了人也反作用于自然界,改变自然界,为自己创造新的生存条件”;[13]“随着对自然规律的知识的迅速增加,人对自然界施加反作用的手段也增加了”。[14] 马克思主义认为,不断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对人类社会的进步、生产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社会地控制自然力以便经济地加以利用,用人力兴建大规模的工程以便占有或驯服自然力,──这种必要性在产业史上起着最有决定性的作用”。[15]人类可以通过各种工具和方法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包括但不限于通过法律手段、行政 手段、经济手段、科学技术手段和宣传教育手段等。当代人类社会对人与自然关系调整(包括直接调整和间接调整)的主要任务,是将人与自然的不和谐关系(主要表现为人类随意污染、破坏、浪费、掠夺自然环境资源)调整成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主要表现为尊重、热爱、保护、改善、合理利用、可持续开发利用自然环境资源)。环境资源法学主要研究通过法律手段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机制即法律调整机制。 环境资源法的调整机制,是指由环境资源法律调整主体、调整对象、调整行为(包括调整方法和调整过程)结合起来的整个系统的内部结构、内在联系和运作方式的统一,主要指环境资源法律对其调整对象实施影响、实现其调整功能的运作机理和运作方式。环境资源法律调整机制包括环境资源法律调整方法、调整对象、调整要素和调整过程等内容。环境资源法的调整方法是环境资源法的调整机制的主要组成部分,调整机制是各种调整方法的集合或整合,是对各种调整方法运作的动态反映、系统控制。 随着当代环境资源法学的兴起,环境资源法正在形成其富有特色的调整方法和调整机制(简称环境资源法的调整机制)。环境资源法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机制,可以分为广义的和狭义的两种。狭义上仅指专门的环境资源法律法规所特有的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机制,即生态化调整机制。广义上是指环境资源法律部门所采用的各种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机制,包括其他法律或法律部门所采用的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机制,以及专门的环境资源法律法规所特有的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机制。 环境资源法律部门是指调整因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资源所产生的社会关系(包括人与自然的关系以及与环境资源有关的人与人的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调整人与自然关系以及与环境资源有关的人与人的关系的各种法律渊源的总和。环境资源法律部门包括环境资源专门法或专门法律规范,以及与调整人与自然关系有关的其他法律部门的法律规范。专门的环境资源法律法规(简称环境资源法专门法)是环境资源法这一新兴的独立的法律部门的主体部分。环境资源专门法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机制,是法律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专门机制、主要机制、核心机制。与环境资源专门法相比较而言,其他法律或法律部门则处于次要地位,他们有关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法律规范数量较少、较分散、较单一。研究阐明并建立健全环境资源法的特有的调整方法和调整机制即生态化调整方法和调整机制,是环境资源法学理论研究创新的一个重要方面。“生态化”是原苏联学者创用的一个词,原意是将生态学原则渗透到人类的全部活动范围之中,用人与环境协调发展的观点去思考问题,根据社会、经济和自然的具体情况,最优地处理人和自然的关系。 环境资源法调整机制特别是生态化调整机制,是区别于传统法律调整机制的、具有特色的、环境资源法所特有的调整机制。它是对传统法律目的、法律价值、法律调整方法、法律关系、法律主体、法律客体、法律原则和法律责任的绿化或生态化。它以环境正义、环境公平、环境民主、环境效益、环境安全和生态秩序为自己的价值取向,以明确主体人和客体自然之间的法定关系、赋予人和非人物种的特定法律地位为特色途径,主要采用环境治理(environmental governance)方式(强调政府行政组织、营利性企业组织和非政府非营利组织之间的合作、协调和结合,提倡环境民主和公众参与),达到保护人和保护环境资源,可持续利用环境资源和可持发展经济、社会,实现人与人的和谐共处和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的目的。生态化调整机制主要包括两个大的方面:一是根据人与自然关系的特点,而由专门的环境资源法律法规新创立的调整方法和机制;二是根据人与自然关系的特点以及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需要,而由专门的环境资源法律法规将其他法律部门的传统调整方法和机制予以绿化或生态化(指用生态观点、环境观点进行改造、完善),而新创立的调整方法和机制。运用生态化方法,目前环境资源法已经形成一整套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法律调整机制(或法律措施和法律制度),具体来讲主要是:环境资源调查(监测、监视、勘查、普查、抽查等)机制,包括环境资源调查、监测、监视、勘查、普查、抽查等制度;环境资源信息显示(报告、统计、公告、牌示等)机制,包括环境资源信息收集、统计、报告、公告等制度;环境资源问题预防机制(包括环境影响评价、规划、功能分区和预警),包括环境资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环境资源功能分区和其他预防预警等制度;环境资源行为机制(对环境资源行为的禁止、许可、行政要求、行为规范等),包括对环境资源行为的禁止、许可、行政要求等制度;环境资源整治、补救机制,包括环境资源治理、恢复、补救、补偿制度;环境资源行为激励和责任追究机制,包括各种激励制度、奖励制度、惩罚制度以及追究环境民事责任、环境行政责任、环境资源刑事责任的法律司法监督、环境资源公众参与制度等。 各国环境资源法制建设的实践证明,环境资源法不仅能够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而且可以调整好人与自然的关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从环境资源工作和环境资源法制建设的出发,研究环境资源法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机制,是当代环境资源法学的主要任务。为此,必须打破包括法学在内的人文社会科学不能研究人与自然关系的陈旧观点。人文社会科学应该与自然环境这一基础相协调,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综合、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在科学研究中的综合,是科学发展的方向和趋势。通过对自然、人与自然的关系以及对社会、人与人的关系这两个方面的综合研究,恩格斯得出了一个极其重要的结论,即:“我们不仅生活在自然界中,而且生活在人类社会中,人类社会同自然界一样也有自己的发展史和自己的科学。因此,任务在于使关于社会的科学,即所谓历史科学和社会科学的总和,同唯物主义的基础协调起来,并在这个基础上加以改造。”[16] 站在综合自然和社会、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的高度,马克思指出了今后科学发展的趋势,即:历史本身是自然史的即自然界成为人这一过程的一个现实部分。自然科学往后将包括关于人的科学,正像关于人的科学包括自然科学一样:这将是一门科学。” 资源环境论文:国外环境资源行政起诉权的晚近发展及对我国的启示 摘要:出于法治、权力制约及保护环境资源和公民环境资源权益的目的,一些国家从实际损害的适用范围、环境资源行政司法审查的范围、非直接利害关系人的起诉权、环保及其他社会团体的起诉权、当代人代表后代人的起诉权五个方面不同程度地放宽了对环境资源行政起诉权的限制。为了与WTO法律框架中环境保护及与环境保护相关的其他规则接轨,我国有必要借鉴国外的成功做法,在结合自己国情的基础上有步骤地弥补环境资源立法的缺陷,放宽对环境资源行政起诉权的限制。 关 键 词:起诉权;实际损害;司法审查;利害关系人;环境团体;后代人 用司法审判来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是现代各国法治的成功经验,一般说来,司法审查的范围越大,原告的资格范围就越宽,相应地,该国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政起诉权就可以得到越完备的保护。由于环境资源损害具有广泛性、积累性、持久性和恢复的困难性等特点,许多国家出于法治、权力制约及保护环境资源和公民环境资源权益的目的,不同程度地放宽了对环境资源行政诉讼起诉权的限制。 一、国外环境资源行政起诉权的晚近发展 (一)延展实际损害的适用范围 传统的环境资源行政诉讼判例法和成文法把受到实际的损害规定为原告行使起诉权的前提。20世纪中期以来,在日益严重的环境资源问题和日益高涨的环保运动的压力下,环境资源行政损害认定的条件在一些国家得到了不同程度的放宽,实际损害延展到了经济损失、人身伤害以外的其他损失领域。 在判例法方面,以美国为例,把实际的损害加以扩展的典型案例是美国诉反对管理机关程序的学生案(简称SCRAP案)。在该案中,5名法学院的学生联名对联邦州际商业委员会起诉,反对该委员会批准铁路部门征收2.5%的附加运费的决定。他们认为,增加运费可能使得一些可以利用但经济价值不大的资源(如小树枝)不能从资源产地运出去,导致浪费,而整个社会的资源需求量却没有减少,从而会引起伐木、采矿活动和垃圾的增加。这项决定不仅会危害他们享用华盛顿山区自然环境的利益,还会危及国家的环境资源质量。最高法院认为原告受到了“特定和可察觉的损害”,且应把这种损害纳入实际损害之列。从而确认了原告的起诉权。[1]在这个判例的影响下,美国的法院现在可以因原告受到“美学上的损失”、“可能的损害”或“特定和可察觉的损害”等所谓的实际损害而确认其行政起诉权。[2] 在制定法方面,一些国家的环境资源基本法和各单行环境资源法律法规不同程度地突破了传统的实际损害规定的限制。比如美国《联邦水污染控制法》第1369条第2款第1项规定:“对局长的这些行为的复审,可以由任何有利害关系的人向直接受该行为影响的此人定居地……提出申请。”“影响”的措辞就说明经济损失、人身伤害以外的其他损害或影响均可以成为法院确认环境资源行政起诉权的理由。瑞士把对公共环境的损害纳入到了民事和行政责任的领域,公民和社会团体可以基于自己对公共环境所享有的某些权益受到实质性或某些非实质性的影响享有行政起诉权。[3]为了保护集体的经济和环境利益,其权益受影响或者法律规定的公司、协会或者组织享有原告资格。[4] (二)承认非直接利害关系人的环境资源行政起诉权 传统的环境资源行政诉讼法一般均规定,原告必须是与某一行政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即行政行为的直接当事人、受害人或实际受影响人。[5]这一限制起诉权的规定难以满足现代环境资源行政法追求的价值目标。因为,在环境资源行政行为的直接利害关系人不敢或不愿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下,法院按照“不告不理”的原则可以不予受理;而一些受到行政行为间接侵害的人由于缺乏诉讼法上的起诉资格依据而难以起诉。这种规定既不利于法院纠正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也不利于公共环境资源的保护。因此有必要把环境资源行政行为的非直接利害关系人纳入原告的范围。 日本、美国、印度和一些欧盟国家都对非直接利害关系人的起诉权作了规定。在日本,“民众诉讼”与“机关诉讼”的原告可以是法律特别规定的以“选举人资格”及其他“与自己无法律上的利益的资格”提起诉讼的人。[6]美国的《清洁空气法》和《联邦水污染控制法》等环境资源法律基于环境的公共性授权任何公民对任何违反环境资源法规的人或其他法律实体提起公民诉讼。[7]这种诉讼包括司法审查之诉。在印度,任何受到行政部门和市政当局的一个政府机构侵害的人,可以依法寻求适当的法院以公民诉讼的形式要求予以救济。当然,前提是一个正当、有效的 通知。以前,资格问题经常被提出,但是现在印度最高法院反复地确认了受侵害的个人甚至未直接受侵害的个人的资格。例如,在M.C.梅塔诉印度联邦案件(1988)中,原告并非是直接受害方,而只是一个从事恒河清除业和保护泰娅陵的富有公益精神的个人。[8]在比利时,法院在一定的情况下可以从判例法中间接地找到可以授予非直接利害关系人行政起诉权的依据,非直接利害关系人也可以因此获得向法院请求命令状的权利。[9]在希腊,基于环境的公共性和环境问题的重要性,环境行政起诉权的标准已由直接的、个人的和现时的法律权益受影响延展到了间接的、公共的和将来的权益受到损害或妨害的领域。[10]在芬兰,在有关土地使用和开采的公益环境诉讼中,该市镇拥有土地的居民均可根据市镇法的有关规定对违法行为提起诉讼,无需注明直接的利害关系。[4] (三)授予环保及其他社会团体以环境资源行政起诉权 行政团体诉讼是行政“集体诉讼”的一种,按照传统的理论,行政团体诉讼的原告都应是受害者,只要团体中含有非受害者,则这个团体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环境资源行政诉讼。美国最早确立环境资源团体诉讼原则的判例是塞尔拉俱乐部诉莫顿案。在该案中,原告塞尔拉俱乐部以塞尔拉?内华达山脉自然环境保护者的名义和环保团体的身份,对联邦内政部长莫顿起诉,要求撤销内政部国家森林局的一项关于批准沃尔特?迪斯尼公司在塞尔拉?内华达山脉修建一个投资3500万美元的大型娱乐场的计划。法院最后因原告的诉状中没有指出其任何成员的利益因该项工程受损而判定原告缺乏起诉权。按照法院的观点,环保或其他团体以保护公共环境利益的名义起诉是不够的,它必须提出自己或其成员在美学、自然保护、经济、娱乐等方面的利益受到或可能受到直接或间接的损害,才能获得起诉权并作为原告出庭。[2]通常各种环境资源保护团体通过吸收某些对环境要素有权益的人加入,在这些人的环境资源权益受到侵害时,该团体即可获得类似于环保集团诉讼的起诉权。这种方法广泛地为各种环境资源保护团体或特殊利益集团用作保护环境资源、制止某些不合理行政决定的重要手段。后来,《清洁空气法》和《清洁水法》走得更远,它们规定,任何法律实体(当然包括环保及其他性质的社会团体)都可以向法院提起公民诉讼,向法院申请强制令、命令状或撤消环境资源行政行为。[1]如果该环保及其他性质的团体想要提起行政损害赔偿诉讼,它必须依照普通法和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证明它的成员有受到损害的事实。在一些欧盟国家,制定法和判例法授予社会团体环境行政起诉权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如在瑞士,地方团体可以因其或其成员属于或邻近受影响区就可以根据妨害法规则获得环境行政起诉权。[3]在丹麦,社会团体起诉的前提条件必须是其或其成员的环境利益受到明显的和实质性的损害,但是1994年的丹麦绿色和平组织诉交通部的行政诉讼案突破了这一标准。在该案中,交通部和丹麦绿色和平组织对一项桥梁的环境影响评价发生争论,由于丹麦绿色和平组织在环境影响事件中没有受到直接的、实质性的妨害或损害,它也没有被授权代表其成员的利益起诉的权利,因此它无权起诉。但是法院在分析丹麦绿色和平组织的构成和使命之后根据《环境保护法》和《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最后还是授予其起诉的资格。 比起个人的干预力量,环境资源行政团体诉讼的力量雄厚,态度一般比较强硬,有能力与行政机关周旋,并且可以造成很大的社会影响,法院与政治家往往非常重视,不敢怠慢。[1]因而在国外环境资源行政诉讼中被广泛采用。 (四)确认当代人保护后代人合理环境资源福利需求的行政诉讼起诉权 从伦理学的角度上讲,后代人有在未来的环境资源中生存的权利。因此从法律上提倡和保护这种伦理性权利是必要的,也是现实的。基于此,一些国家的宪法和环境基本法在立法目的之中对保证后代人合理的环境资源福利要求进行了宣告,比如1979年的《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宪法》第50条规定:“在伊斯兰共和国里,保护当代人和我们子孙后代在其中生活的环境是公民的义务。”再如《匈牙利人类环境保护法》第1条规定:“本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人的身体健康,不断改善这一代人和后代人的生活条件。”那么当代人的下一代及下几代正当的环境资源需求因为当代的环境资源行政行为一定或可能受到侵害时,当代人是否有权提起环境资源行政诉讼呢?各国的成文法律一般没有明文规定,有必要加以解决。 按照传统的法理学观点,后代人由于没有出生,因此只能成为环境伦理学意义上和后世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主体,而不能成为当代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主体。一些国家的立法在代际公平原则的指引下已经突破了这一点,开始在当代法的意义上承认并保护后代人的环境权益。[12]如1993年,菲律宾的45名儿童由他们监护人的代表安东尼奥为诉讼代表人,代表他们这一代及其下一代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菲律宾政府环境管理部门所签发的木材许可证合同超出了森林的采伐能力,要求政府停止大规模地出租森林(尤其是原始森林)采伐权的活动。菲律宾最高法院申明当代人和后代人都享有生态平衡和健康的环境的权利,承认这45名儿童作为自己和后代人的代表有对政府提起诉讼要求保护自己及子孙后代环境的权利。戴维德法官在向法院提出的报告中指出:“我们发现没有任何困难判决他们能够为他们自己、他们的同代人以及后代提起诉讼。就生态平衡和健康的环境而言,他们代表后代提起诉讼的资格建立在几代人共同责任的基础上。”由于法院在裁决承认后代人属于该案利害关系人的基础上授予了孩子们诉讼权,政府被迫下达行政命令取消了65个出租森林的合同项目。[13]这个判例虽然发生在菲律宾,但对其他国家的政府来说,其冲击力是非常大的。 在美国等国,由于后代人是当代人生命的延续,因此凡是对后代人合理的环境资源福利需求造成或可能造成实质性或非实质性损害的行政行为,当代人可以基于对自身的损害或对“遗腹子”的损害等理由提起公民诉讼。值得注意的是,这种起诉权与菲律宾森林案中起诉权的性质不同,它属于直接而非代表性的起诉权。 (五)扩大环境资源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范围 日本的环境资源行政诉讼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其一是取消诉讼,它包括取消处分诉讼和取消裁决诉讼,是指原告请求取消行政机关的处分及其他相当于行使公权力行为的诉讼。其二是确认无效诉讼,即原告请求法院确认行政机关处分或裁决的有无及其有无法律效力的诉讼。其三是不作为的违法确认诉讼,是指当事人依法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而行政机关在法定的时间内没有做 出答复或未给申请人的利益予以保护,当事人向法院请求确认该行为违法的诉讼。其四是民众诉讼,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有资格的民众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纠正国家或公共团体机关不合法行为的诉讼。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日本还出现了一些以现行环境资源法律法规作为诉讼对象的“制度诉讼”案例。[6]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抽象行政行为也可以直接或间接侵害相对人的利益,如果受害人得不到司法救济,可能会放任行政权力的滥用。 在环境资源危机面前,美国加强了法院对法律授权行政机关自行决定的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比如美国在《清洁空气法》和《清洁水法》里确立了“公民诉讼”制度)。司法审查诉讼的受案范围既包括政府机关的大多数具体行政行为,还包括一些抽象的行政行为,有时甚至涉及环境资源行政规章的制定行为。其中法院对抽象性环境资源行政决策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著名案例为“公民保护欧弗顿公园公司诉沃尔普”,该案涉及到的争端源于运输部长决定使用联邦高速公路基金兴建一条横穿欧弗顿公园的州际高速公路的问题。有关法令规定,如果能选择另一条“审慎可行的”路线,将禁止运输部长批准使用联邦基金建设穿越公共公园的公路。原告指控,运输部长违背了这一指令,要求法院撤消运输部长的命令,最高法院在《行政诉讼法》第701条中找到了该案可受司法复审的答案,从而裁决原告有权要求就此问题进行司法复审。法院在此案中确立了“严格审查”的原则,“严格审查”原则的基本含义有三点:其一,实体法上的审查,即法院审查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超出法律法令的授权;其二是程序法上的审查,即审查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符合行政程序法;其三,审查行政机关的决定是否合理。对环境资源行政规章提起司法审查诉讼,较为典型的案例是塞尔拉俱乐部诉洛克修斯案,在该案中,原告塞尔拉俱乐部指控被告联邦环保局局长洛克修斯,认为被告在审批州的《清洁空气法》实施计划的规章中没有就防止州的实施计划对防止清洁空气地区的空气质量下降做出规定。法院赞同原告的观点,并对被告了强制令。美国在1977年修订《清洁空气法》时吸收了这个判决。[2] 奥地利宪法禁止行政机关与非行政机构的重合。因此普通法院不具有对行政机构做出的决定进行复审的审判权。在环境资源事务方面,行政法院在行政机关执行环境资源法律方面发挥了重要的司法作用。行政法院有复审环境资源行政决定的审判权。另一方面,宪法法院拥有对行政机构颁布的环境资源法规、规章和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的复审权。[8] 二、我国关于环境资源行政起诉权的法律规定及其缺陷 (一)环境资源损害的法律界定及其缺陷 《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意味着原告必须是与具体行政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直接利害关系”是指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14] “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意味着原告必须是被侵害的实体性权利的享有者,且这种权利必须被原告“专属性”或“排他性”地享有。[7]而许多环境因素,如清洁的大气、洁净的海水在传统民法意义上属于“共用”或“公有”的“财产”,河流属于国家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没有专属享用权。因此按照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原告不能对导致污染和破坏公共环境资源的非处罚性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这种立法状况对保护公共环境资源及公民合法的环境资源权益是不利的。按照特别法或特别规定优先于普通法或普通规定的原理,有必要在专门的环境资源立法中对《行政诉讼法》的局限性加以突破。《环境保护法》第6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控告”除了包含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之外,还包括向有关的国家机关告发一般违法与严重违法的事实或嫌疑人,要求依法处理的行为,[15]但是对于向哪一国家机关告发、采用何种控告方式等问题则没有进一步明确,因此不具可操作性,有必要由单行的环境资源立法加以解决。基于此,新修正的《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就明确地对环境资源行政控告权进行了阐述。如《水污染防治法》第5条规定:“因水污染危害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致害者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按照该规定,如果环境行政机关的非职权行为造成了环境损失或危险,侵犯了他人的环境权益及与环境权益相关的其他权益,环境资源危害的诉讼救济权只能通过要求排除危害或/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诉讼方式来行使;如果环境资源损失或危险是由环境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那么环境资源危害的诉讼救济权只能通过要求排除危害或/和赔偿损失的行政诉讼方式来行使。[16]但是,这一规定没有明确界定“损失”二字的含义。从法理上讲,“损失”不仅包括实质性的损失,还包括视觉和精神感受等非实质性的损失。那么人民法院能否受理非实质性损害的环境资源行政诉讼案件呢?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和专门的环境资源立法都没有做出规定。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先解决非实质性损害的参照标准以及公民、单位在视觉、精神感觉等方面的忍受限度等问题。在这些问题得到解决之前,人民法院一般不会受理这类案件。 (二)社会团体以及非直接利害关系人环境资源行政起诉权的法律规定及其缺陷 《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第10条规定:“……建立公众参与机制,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检举和揭发各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如果社会团体和与环境资源行政行为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众的作用仅局限于检举和揭发环境资源违法行为,那么在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受害者基于外在的行政压力或经济原因不敢或不能提起环境资源行政诉讼,且环境资源行政管理机关及有关的职权机关也没有纠正该违法行为时,危害或可能危害环境资源的行政行为就不可能得到有效的法律对抗。这难以满足现代环境资源保护和公众参与的内在需要,因此有必要加强社会团体和非直接利害关系人在环境资源行政诉讼中的作用。我国已经有社会团体支持民事起诉的法律规定,如《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和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对于社会团体支持行政起诉以及环境资源团体能否代表其成员提起环境资源行政诉讼的问题,我国的法律则没有涉及。 (三)当代人保护后代人合理环境资源福利需求的起诉权规定及其缺陷 后代人是当代人事业、利益和血脉的继承者和延续者,是潜在的法律主体,其正当的环境资源福利需求也必须得到保障。而当代人及由当代人组成的当代政府和权力机关基于认识的局限性和利益追求的盲目性经常在自觉不自觉地破坏后代人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环境资源。为了抑制可能危及后代人生态安全的当代行为,有必要为保护后代人的合理环境资源福利需求设立一定的诉讼机制。而在诉讼机制中,起诉权的确立是首先要解决的问题,而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却处于空白状态。 (四)环境资源行政行为司法审查范围的法律规定及其缺陷 《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2项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 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这种把抽象性行政行为完全排除在司法审查范围之外的立法规定已经难以满足WTO的司法审查规则和我国依法治国的需要。[17]在市场化和与WTO接轨的进程中,地方行政机关为了本地或某些单位或个人的利益,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侵犯国内外单位、个人环境资源权益和与环境资源权益相关的其他权益的现象将不可能杜绝,国外的受害者和外国政府因为中国行政机关的推委得不到救济而把中国中央政府推上WTO 争端解决机构被诉席的现象也将很普遍。[18]因此,有必要扩充环境资源行政诉讼的司法审查范围,以适应充分、有效和及时地保护国内外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需要。 值得一提的是,按照法理,行政处理的结果具有强制执行力,这种强制力不以当事人的自由意志为转移,因此行政处理属于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16]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土地权属和水权权属的行政处理不服的人和单位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属于行政诉讼。但是1991年6月30日国家环境保护局在《关于环保部门能否就污染赔偿处理决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问题的复函》中规定:“如果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对环保部门所作的处理决定不服,既不履行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环保部门不能向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应明确告知当事人就原污染赔偿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全国人大法工委在1992年1月31日给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正确理解和执行《环境保护法》第41第2款的答复中进一步指出:“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因环境污染损害引起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所作的处理,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这是民事纠纷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不能以做出处理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可以看出,在我国环境污染的行政处理不属于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事项。[19]我们暂且不论以上解释的合法性问题,就出于部门利益而缩小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做法而言,它是与法理是格格不入的。 另外,我国的一些环境行政法把行政复议作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必要前置程序,甚至把行政复议结果规定为终局性和非可诉的处理结果,这种“穷尽行政救济”和排除司法救济的作法限制了当事人环境资源行政起诉权的行使,已经不适应于现代司法的专业化和陪审员聘请的专家化发展趋势,难以与WTO的司法审查规则接轨。 三、国外环境资源行政起诉权的晚近发展对我国的启示 环境资源行政起诉权从小的方面讲属于环境救济权的范畴,从大的方面讲属于环境权的范畴。和环境权一样,环境资源行政起诉权从国际层面上讲也具有一般性和特殊性的特点,一般性指一些具体的环境资源行政起诉权制度的创设、选择和实施在不同国家甚至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具有一定的共同性,一般性是由环境法和环境权的公益性以及司法制度的部分竞合性决定的。[20]特殊性指一些具体的环境资源行政起诉权制度的创设、选择和实施在不同的国家具有一定的差异性,特殊性是由环境权的政治制度、经济体制、司法制度和自然环境基础决定的。对于具有一般性特征的国外环境资源行政起诉权制度,如能为我国的基本国情和社会制度兼容,只要它们符合我国市场经济的需要,有利于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与WTO规则的接轨,那么就可以借鉴和引进。对于具有特殊性特征的国外环境资源行政起诉权制度,中国在借鉴和参考前必须慎重,必须对其兼容性进行充分的分析。对于我们迫切需要借鉴和参考但目前不能兼容的国外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我们要充分地利用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和与WTO接轨的契机积极创造条件使其适合我国的国情。 从国外环境资源行政起诉权发展的五个趋势中我们可以看出,延展实际损害的适用范围、承认非直接利害关系人的环境资源行政起诉权、授予环保及其他社会团体以环境资源行政起诉权、确认当代人代表后代人的环境资源行政诉讼起诉权都体现在市场经济国家,且其内容都不涉及政治制度和司法制度的重大改革问题,与我国的经济体制、环境保护和环境法发展的现状和内在要求基本需要一致,可以直接借鉴和参考。对于国外扩大环境资源行政行为司法审查范围的发展趋势,它涉及司法制度的重大改革和政治权力的再分配问题,但对我国来说,扩大环境资源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范围是在社会主义轨道上进行的,是符合WTO所属各协议的司法审查要求的,因此从根本上来讲,还是值得借鉴和参考的。既然国外环境行政起诉权的上述五个发展趋势均可以为我国借鉴和参考,那么我们可以从中获得什么样的启示呢?本文归纳为以下三点: (一)环境资源行政起诉权的发展要以可持续发展的战略为指导思想 近代环境侵权法之所以把环境侵权损害的范围从传统的财产权、人身权、劳动权、休息权扩大至环境本身,是因为环境资源问题的日益严重使得环境的稀缺性日益明显,[21]如果漠视环境本身的价值,放任环境状况的日益恶化,人类暴露与环境之中的财产权、人身权、劳动权、休息权将不可避免地受到连锁性地侵害,因此传统的侵权法肯定和保护环境的价值是人类自身的财产权、人身权、劳动权、休息权能够得到可持续地发展和保护的直接要求,同时这种保护客观上也间接地使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环境得到可持续地保护。另外,对于后代人,无论从伦理还是法律的角度讲,他们的各种环境资源福利需求都应得到当代人的尊重和保护。[12]一些国家的法律和司法判例之所以肯定当代人保护后代人合理环境资源需求的行政起诉权,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后代人也能够在丰富多样和优美的环境中生存和发展。 (二)环境资源行政起诉权的发展要以充分、全面地保护各法律主体的环境权为根本目的 发展环境资源行政起诉权,其直接目的是为了合理地限制环境行政权,使环境公权之间以及环境公权与环境私权之间达成一定的平衡,[10]但是,限制环境行政权并非发展环境资源行政起诉权的根本目标,发展环境资源行政起诉权的根本目的在于全方位地保护各法律主体的环境权。公民环境权的法律保护是由主权或权力在民的思想决定的。[22]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规定决定了国家必须在财力和其他条件许可的范围内采取力所能及的措施充分地保护公民各项法律化了的环境权利。由于传统的法律对新兴的公民环境权的保护不力,许多学者认为需要把理论性很强的环境权分解为“绿化”了的人身权、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等传统性权利是非常必要的。[23] (三)环境资源行政起诉权的发展要以加强司法和公众对环境行政权的监督或干预为手段 极端的权力必然导致极端的专制和腐败,属于公权范畴的环境行政行为,如果只局限于自我监督和部门内的监督(如行政复议监督),那么部门腐败是难以杜绝的,公民的环境权益也是难以得到充分和完备的保护的。只有用另一种权力来监督和制约环境行政权力,才能促使环境行政权力的平衡和妥善行使,营造相对公平的行政执法环境。[24]经验表明,司法是制约环境行政权力的有效手段,因此在政治和其他基本条件许可的范围内加强环境行政权的司法监督是必要的。而要做到这一点,按照行政诉讼法的原理,除了扩大人民法院环境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外,还要授予环境行政管理相对人乃至环境行政行为的直接或间接受影响人以行政起诉权。只有这样,才能使对环境行政行为的司法监督由浅入深,由个案监督积累为经常化或准经常 化监督的效果。也只有这样,才能起到真正保护环境法律主体合法环境权益的目的。 四、发展我国环境资源行政起诉权立法应采取的措施 我国环境资源行政起诉权的立法缺陷严格地限定了市场主体、公众和社会团体对危害环境资源的行政行为进行干预的范围,既不利于环境资源民主原则的全面贯彻,防止非科学性行政抽象行为的蔓延,也不利于区域性和流域性环境的保护以及当代人和后代人合法环境资源权益的平衡保护。国外市场经济国家一些成熟的环境行政起诉权制度因为具有明显的公益性和一定的共同性被纳入到WTO的环境保护规则及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投资、贸易与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之中,[17]因此,为了使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及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投资、贸易、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与WTO的规则及WTO各成员国国内的相关法律制度接轨和兼容,我们应该参考以上启示有步骤地发展我国的环境资源行政起诉权是非常必要的。 (一)延展环境资源损害的范围 环境资源损害的内容应从目前的环境要素的损害、传统意义上的财产损害和人身伤害延展至视觉、精神感觉等方面的非实质性损害。 (二)扩大社会团体以及非直接利害关系人行使环境资源行政起诉权的案件范围 环境资源和其他社会团体以及非直接利害关系人的合法环境资源权益因环境资源行政行为受到非实质性的损害时,授予他们以行政起诉权;环境资源和其他社会团体的成员的合法环境资源权益因环境资源行政行为受到实质性或非实质性的损害时,承认该社会团体代表其成员起诉的权利;在排除环境妨害或消除环境危险的诉讼中,建立社会团体和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的民众支持环境资源行政诉讼的制度,在条件成熟时,还应确认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行政案件没有直接关系的社会团体和公众提起环境资源行政诉讼的权利。只有这样,才有利于社会团体和民众对政府的环境资源行为进行经常性的监督和法律上的对抗与制衡。 (三)授予当代人保护后代人合理环境资源福利需求的行政起诉权 依照我国的法律规定,法律主体必须已经出生或存在,由于后代人目前没有出生,因此现时的立法不可能承认他们的起诉权。但是基于保护后代人环境福利需求的必要性,可以借鉴“保留遗腹子的继承份额”的思想,把后代人环境资源福利需求的损害和当代人法律权益的缺损联系起来,确认当代人的直接起诉权。如经过法理学的突破和立法改革,法律能够在将来承认当代人代表后代人的起诉权,那么就必须解决代表主体的问题。一些学者认为各级人大可以设立后代人权益保护委员会,但是依照我国法律,行使国家权力的人大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没有必要再享有行政起诉权。有的学者认为应该让各级政府机构来代表,但是在很多情况下,一些地方政府又是区域或流域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始作俑者”。因此学者们倾向于由全国性或区域性的环境资源保护组织或当地的民众直接代表后代人提起环境资源行政诉讼。 (四)逐步放宽人民法院对环境资源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范围 人民法院对环境资源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范围除了《行政诉讼法》第11条的概括列举和第12条的排除列举之外,应结合实际和WTO的司法审查要求以及我国在加入WTO前所做的承诺尽量扩大环境资源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范围,把行政机关制定、的部分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也列入司法审查的范围。另外,把环境污染的行政处理纳入提起行政诉讼的事项。如果环境资源行政机关不愿卷进环境资源民事纠纷之中,可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法律,缩小环境资源行政处理的适用范围。当前,我国的各项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正面临WTO规则的检验,我国应利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立、改、废的机会,把行政复议规定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非终局性的任意前置程序,取消或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作法。 五、结 语 深入地研究国外环境资源行政起诉权的晚近发展趋势,有助于我们全面地把握和克服我国环境资源行政起诉权立法的不足。只有逐步地完善我国环境资源行政起诉权的立法,才能使我国的环境资源的纠纷处理法律制度适应WTO规则的要求,才能使市场经济的效率原则和环境资源法的公平、民主原则在环境资源行政诉讼领域真正得到落实。 资源环境论文:试论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制建设 摘要 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还处于“综合防治”阶段,没能处理好人口、资源、环境与发展之间的关系,建立符合生态规律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全面的调整社会与环境的关系,树立可持续发展的总体战略。现有的法律法规亟待修改和完善。环境管理上则偏重于微观管理工作,体制上“块块”管理,没有站在社会经济发展转变的角度,开展环境保护的管理工作和引导行业发展。解决资源环境问题,也不能仅仅单独对资源环境加以保护的问题去考虑,应当综合衡量环境与发展、科技进步与居民消费之间的生态系统 ,制订一系列具有指导性的、原则性的环境战略、法律政策。基于这种情况,本文从我国环境与资源的现状出发,探讨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法制建设。全文着重论述我国环境立法的修订与机构设置,以使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法制体系畅通。 关键词: 环境 资源 保护 法制 引 言 回顾中国改革开放近30年的环境保护工作,我们不可以否认的事实是:尽管我国在环境保护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确立了我国的环境保护法体系和一系列的规章制度。但是,环境问题产生的速度仍然远远大于环境问题解决的速度。中国社会几十年间经历了西方国家几百年发展的同时,环境问题也在这数十年急剧恶化,中国大众深刻体会到“千山鸟已绝,深溪不见蓑笠翁”的环境现实。为什么会这样?现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究竟有那些不足之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与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这种目的二元论在实践中是否可以做到协调和平衡?如何实现《“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相较2005年环境统计结果减少10%和“十一五”期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下降20%左右的约束性指标 。虽然2007年这两项指标 首次实现年度双下降,但任重道远,环境与资源保护形势仍然不容乐观。突发性的破坏大事件时有发生,这和我国的环境状况相关联,有一定的必然性。如何理解并坚持同志提出的“保护环境的实质就是保护生产力”的论断?在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不以损害环境与资源为代价。本文试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逐一具体分析。 一、我国环境与资源的现状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在追求gdp增长的同时,环境一直在默默承受着经济发展所带来的沉重负担。工业污染、洋垃圾的流入和处理、水污染、空气污染充斥在我们的生活中,出现了“沱江特大污染事故”、“福建屏南环境污染索赔大案”、“松花江水流域污染”、“太湖蓝澡”、“塔斯曼海轮污染案” 等一系列危害环境的典型事件。 (一)环境污染日益严重 1,大气污染状况。伴随工业和交通运输业迅猛发展,空气污染日趋严重。由于我国以煤为主要能源,大气污染物中烟尘排放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大部分来源于燃煤,使得工业和人口集中的城市产生严重的大气污染。2006年,二氧化硫排放量为2588.8万吨,烟尘排放量为1078.4万吨,工业粉尘排放量为807.5万吨。全国酸雨发生频率在5%以上的区域占国土面积的32.6%,酸雨发生频率在25%以上区域占国土面积的15.4% 。经济的发展离不开能源,因此,控制煤烟型大气污染是我国大气污染的重中之重。同时,2006年末全国民用汽车保有量已达4985万辆(包括三轮汽车和低速汽车1399万辆),城市机动车排放污染问题日益突出 。以北京市治理大气污染为例,北京市各级政府大力加强城乡绿化、植树造林,采取各种措施防沙治沙,并率先在全国实施国iv排放标准(相当于欧iv标准),使得北京“蓝天”纪录不断刷新,空气质量也得到了改善。这是北京市投入大量资金、付出了不懈努力的结果。北京市政府对大气的治理工作可说是一个榜样。然而,相较于首都政治文化中心地位,其它城市却很难复制它的治理模式。大气污染治理只有防患于未然才能以小的代价取得合适的效果。 2,水体污染状况。我国地表水总体水质属中度污染。在国家环境监测网监测的745个地表水监测断面中,i-iii类,iv、v类,劣v类水质的断面比例分别为40%、32%和28%。主要污染指标为高锰酸盐指数、石油类和氨氮。七大水系中,珠江、长江水质良好,松花江、黄河、淮河为中度污染,辽河、海河为重度污染。太湖、滇池为劣v类水质,巢湖为v类水质。2006年,27个国家监控重点湖(库)中,满足ⅱ类水质的湖(库)2个(占7%),ⅲ类水质的湖(库)6个(占22%),ⅳ类水质的湖(库)1个(占4%),ⅴ类水质的湖(库)5个(占19%),劣ⅴ类水质的湖(库)13个(占48%)。其中,巢湖水质为ⅴ类,太湖和滇池为劣ⅴ类,主要污染指标为总氮和总磷 。再以北京市2008年1月大中型水库水质状况 为例,作为饮用水源地-官厅水库水质为ⅳ类;而北京市2008年1月河流水质状况,除潮白河水系大多在ⅱ类外,其它水系基本上处于无水、劣v2类状态 。全国地表水总体水质形势仍然严峻,没有明显好转的迹象。 3,其它污染状况。2006年,全国工业固体废弃物产生量为15.20亿吨,比上年增加13.1%。工业固体废弃物排放量为1303万吨,比上年减少21.3%。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量为9.26亿吨。2006年,全国近岸大部分海域水质良好,局部海域污染依然严重;远海海域水质良好。全国近岸海域一、二类海水比例为67.7%,比上年上升0.5个百分点;三类海水为8.0%,下降0.9个百分点;四类、劣四类海水为24.3%,上升0.4个百分点。全国海域共发生赤潮93次,较上年约增加13%,累计面积约19840平方公里 。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没有得到遏制。 (二)自然资源减少失衡 由于中国人口基数太大,致使人均资源占有量大大低于世界平均水平. 自然资源的人均占有量都在世界平均值以下: 水资源为1/4(总量为2.8万亿立方米,居世界第六。但人均占有量2 200立方米,被列为世界13个贫水国之一),森林资源为1/10, 耕地资源为1/5 (为美国的1/10), 45种主要矿产资源为世界人均的1/2。加之资源的分布不平衡,气候、地形条件的限制,以及多年来开发利用不尽合理、科学,造成资源的巨大损失和浪费.联合国《2002年中国人类发展报告》指出,环境问题使中国损失gdp的3.5---8%。中国作为世界受污染最严重的国家,正处于十字路口,目前的路是“危险之路 ”。 (三)与经济发展的矛盾 保护和改善生活、生态环境与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展的目标在实践中相冲突,主要表现以下几方面: 1,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与资源的不可持续性消耗。(1)我国工业“两高一资”(高耗能、高污染、低附加值、资源型)特点显著,且产品出口较快增长很快,如2007年上半年,钢材出口量增长97.7%,钢坯增长40.9% 。由于出口产品中相当大部分是的“两高一资”型产品,如轻工、纺织、冶金、钢铁、机械等行业的产品,都消耗了大量能源,其旺盛的国际需求,进一步加剧了我国的资源短缺和环境恶化问题。(2)产业政策的不合理。《2007年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鼓励类第十三篇明确要加快汽车制造业的发展。而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中,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篇第十九条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1,2,3,4,5)款也明确了加快汽车制造业发展。对于我们这样一个人口大国,大力发展作为消费主义驱动器的汽车工业,是否可行,有待讨论。而据国家统计局的初步统计显示,截至2007年末全国民用汽车保有量达到5697万辆(包括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1468万辆),比上年末增长14.3%,其中私人汽车保有量3534万辆,增长20.8%。预计2010年中国汽车数量可达到7167万辆 。若达到美国百人拥有汽车55辆比例,中国还将拥有七亿辆汽车。这相当于现在全球汽车总量,是中国的环境与资源无法承受的。(3)产品过度包装,回收利用少。由于没有针对性的法律规范,引发的资源浪费现象涉及普通生活方方面面。一盒巨大的保健食品礼盒,只有中间位置摆放着几个小巧的瓶状物;一盒大红袍茶叶,包装得更为繁琐,除了外层的手拎袋和雕花木盒,还有内层的两个独立的小木盒以及盒内包衬的黄色绸缎、造型精美的密封罐,最后才是装在塑料包装袋内的茶叶……。以北京市为例,北京市每年产生垃圾近500万吨,包装物含量就占22%。而中国包装联合会2005年统计数据显示,我国包装产品生产总值为4100亿元,其中占70 %、价值2800多亿元的包装物被一次性使用即耗费,而这其中的三分之一就是因过度包装造成的 。而回收利用方面未能建立起了一套分类回收系统,大部分废物没有被回收利用直接排放到环境中,潜在危害很大。2007年8月26日,首次提交审议的国家性法规《循环经济法(草案)》针对过度包装仅做出了原则性确定。 2,节能环保新产品的缓慢发展。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关系民众的切身利益和中华民族的生存发展。我国常规能源资源仅占世界总量的10.7%,人均能源资源占有量远低于世界水平 。2004年,中国超过俄罗斯成为世界第二大能源生产国,同时也是世界第二大能源消费国。2001年以来,中国石油消费高速增长。据海关总署的数据,2007年我国共进口原油1.63亿吨,同比前年增长12.4%;进口成品油3380万吨,以此数据计算,我国石油依存度已近50% 。在能源供应拉响警报的同时,各个城市的“亮化”工程毫无顾虑的美化着夜空。节能灯具、太阳能电池、风能、地热资源、小型水电、生物质能能源的开发和使用进展缓慢,缺乏政府大力支持。而在国外,日本采取了“绿色税制”和补助金政策,对混合动力汽车有高达6万元的补贴;美国也实行一些税收返还政策,计划2006年1月1日到2010年12月31日,给予混合动力车和先进柴油车最高达3400万美金的补贴、补贴价减免 。 在欧洲,4000万人正从风电场获得生活用电 。 3,沿海制造业向中西部转移,可能同时面对的污染大迁移。随着出口壁垒加剧、人民币升值、能源及劳动力成本的上升,自身推进产业升级需要,把那些一般性加工制造业转移扩散出去向成本更低的中国中西部地区转移,成为珠三角地区企业很现实的选择。事实上,实施西部大开发以来,沿海地区约有1万多家企业到西部投资创业,投资总规模达3000多亿元。中西部地区,现阶段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污染相对较小 。其生态环境却更加碎弱,一旦破坏更加不易恢复。沿海产业向中西部转移需要引导 。产业转移不应该把过剩的、污染的、落后的设备转移到中西部去,而是一种产业升级的转移。中西部不能重复拷贝东部,重复引进,重复20多年前东部沿海对外资“饥不择食”的情况。而作为西进企业也要把握转移契机,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加大科技研发投入,促进企业自身的整合升级。 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制现状 (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相关规定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是指由国家制定的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改善环境的各种法律规范所组成的相互联系、互相补充、内部协调一致的统一整体 。 我国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主要包括下列几个组成部分:1,宪法关于保护环境资源的规定。宪法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与其他公害”;第9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2,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1989年12月26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环境法的目的和任务是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与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3,环境资源单行法规。目前,我国已经颁布单行法律法规主要有《大气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环境标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水土保持法》及其实施细则、《自然保护区条例》、《城市规划法》等。4, 其他部门法中关于保护环境资源的法律规范。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3条关于不动产相邻关系的规定;第123条关于高度危险作业侵权的规定;第124条关于环境污染侵权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章第六节关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规定;此外,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有关保护环境资源的国际条约、国际公约也是我国环境法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46条明确规定,我国缔结或参加的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国际条约,同我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除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外,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 (二)我国环境职能管理机构缺位 环境管理是在环境保护的实践中产生,发展起来的。自20世纪70年代开始,随着环境问题的严重化,对环境管理提出新的挑战,国家建立和强化了环境管理专门机构—1998年国家环保局升格为部级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这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环境管理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环境管理,主要是指采取各种措施控制污染的行为,例如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和标准,实施各种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控制各种污染物的排放。所谓广义的环境管理,是指运用经济、法律、技术、行政、教育等手段,限制人类损害环境质量的活动,通过全面规划使经济发展与环境相协调,达到既要发展经济满足人类的基本需要,又不超出环境的容许极限。广义的环境管理的核心就是实施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发展 。因此,广义的环境管理是政府在实施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的一项基本职能。 按环境管理的范围可划分:(1)资源部门管理,各部委在职能范围内的规划和管理。如国土资源部对土地的规划和用途的监督,水利部对水资源的管理,林业部对森林资源管理等。(2)区域环境管理,它主要是指协调区域经济发展目标与环境目标,进行环境影响预测,制定区域环境规划等,包括整个国土的环境管理、经济协作区和省、自治区的环境管理,城市环境管理,以及水域环境管理等。例如,海河管理委员会、准河水利委员会、长江流域委员会。(3)成立部一级专门职能机构,将国家分散的环保职权集中起来。新成立的“环境部”是我国中央环境管理部门;省、市级政府建立了地方环境保护专门机构,工业较集中的县一般也设立了专门机构或由有关部门兼任。在较大的工矿企业里,设有环保科、室或专职人员。 就目前情况来看,我国环境管理部门虽有设置,但具体管理不到位。如:(1)部门分工缺乏合作。我国对“电子垃圾”的管理实行的是分级管理与分部门管理相结合,涉及的部门有发改委、科技部、财政部、公安部、信息产业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环保总局等多个部门。主管部门是不明确的,多个部门皆有职责,而实际后果可能是都可以管都不去管。管理体制的不顺畅致使我国对“电子垃圾”的进口、回收利用处于无人管理的真空地带,洋垃圾危害不容小视。此外,主管部门角色错位,既是“裁判者”,又是“运动员”,以致监管不力不公,甚至以行政手段干预环境执法。(2)经济手段调节作用没有引起主管部门的足够重视。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者延伸责任(epr) ”制度是关于责任分配的主要制度。各国立法将传统的生产者责任扩展到产品的全部生命周期,包括达到使用寿命后的处理。这种制度可有力地促进生产者在设计产品时考虑其环保性能和可循环利用性或可再商品性。日本2000年颁布的《家用电器再生利用法》规定制造商和进口商负责自己生产和进口产品的回收、处理;荷兰把rohs及weee指令转化为《电器及电子设备废料规定》 。而我国《循环经济法》去年才通过审议。(3)主管部门监管缺位对环境违法问题不作为,仅仅靠当事者的管理和监督是不够的,必须要有第三者的再监督参与,结合国家审计署的职能,施行环境审计。 (三)立法中的不完善 自《环境保护法》1989年修改至今近20年。面对日益恶劣的自然环境,主要存在以下一些问题:1,是覆盖领域不全,存在着一些重要的立法空白,如缺少土壤污染、生物安全、遗传资源保护、核安全等。而据报道,中国的入侵物种占世界危害性入侵物种的50% 。在《环评法(草案)》第四条曾规定,“制定对环境有显著影响的区域开发、产业发展、自然资源开发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即将一定类型的政策列入环评范围。这本来可以成为我国纳入政策法律环评的契机,但最终被以“缺乏可操作性、缺乏经验、立法条件尚不成熟”等理由而在正式立法中删除 。由于法规、政策的实施作用范围广,影响深远一旦有误将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2,环境法律配套滞后,不易操作、原则性规定多,影响了法律的贯彻执行。在现行的《环境影响评价法》中虽然明确规定了公众参与,却没有明确参与范围。大项目或污染重的项目,各级政府可以重视把关,中、小型建设项目却不在“评价”之列。而这些中、小项目不可能都建在园区,有些甚至紧挨居民区,却没有明确标准规定公众参与范围,使基层环保部门难以操作。3,许多新的制度与理念未能体现。排污权交易都没能在法律中规定。4,对当前环境问题针对性不强,缺少一部专门约束政府行为的环境法律。如地方保护问题等。 5,环境法律法规中的处罚力度弱,缺乏强制手段,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执法成本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江苏罚款的数额极其有限,最低的仅在1万元以下,而江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最高只可决定20万元以下的罚款,超过20万元的,必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如此处罚力度,对于大的项目犹隔鞋搔痒,客观上甚至有鼓励违法之嫌。 (四)行政上的局限性 我国环境保护法是以政府行政管理为主,公众监督、公众参与为辅的“行政法”、“政策法” 。环境保护法主要内容是确立国家环境基本政策、原则、制度、责任以及与其他相关法律在适用上的关系。然而政府不履行环境责任以及履行环境责任不到位,公众监督和参与制度则更是少之又少。以致政府权力过于集中成为我国现行环境保护制度的积弊所在,出现了以下一系列的问题: 1,环境职能部门的不独立性。环境保护部门防止环境污染和破坏,而经济部门和地方政府往往以经济增长为主要追求目标,双方差异导致冲突发生。如2005年水利部环保局信息权之争 。环境保护部门在人事、财政、社会保障体制上无法独立于地方政府,而各级政府却有足够的冲动去提高gdp速度,确保经济发展,缓解财政压力,往往难以对环境问题采取强硬措施。使得在环境问题刻不容缓的境地下,环境行政部门仍然是名副其实的冷衙门。履行环保职责的权力能力明显不足。以致罚款多少,环保部门竟要和违法企业去商量的地步 。 2,环保部门的权限设置不尽合理,处罚力度太小。例如,限期治理作为我国防治污染的一项重要措施,其限期治理的决定权赋予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行使。环保部门只可以提出限期治理意见,而地方政府则可能为了某种利益而行政不作为,其结果是放纵违法行为并对环境造成更大的污染或破坏。在法律明确限期治理范围和条件下,既然违法排污企业的行为已经构成了限期治理条件,就应当直接通过法律赋予环保部门决定限期治理的权限;而现行的《环境影响评价法》虽然明确规定了公众参与,却没有明确参与范围。2005年全国有史以来最大的一场“环评风暴”的结局是一共30个违法开工项目全部接受了行政罚款,但具体数额不等。江苏7个30万千瓦以上的大型火电项目均收到“罚单”,最高的罚款10万元,最低的则为5万元 。尽管“环评风暴”来得轰轰烈烈,但我们不竟要问,对投资数十亿元的特大电站项目,这样的处罚力度对违法行为谈何威慑力?从某种意义上讲,这种执法困局是近年来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频发的根源。 3,环境职能部门的垂直管理与区域化合作体制。由于环境具有生态系统的完整性、跨行政区域性特征,所以对环境要求实行更加系统型管理及决策,设立高级别的协调和决策机构。我国环境资源被行政区划分割,由不同的主体行使管理决策权,加上地方利益、部门利益的不同,缺乏对地方利益、部门利益的平衡和限制,最终导致环境破坏严重。环境行政管理体制设置只重视行政区划机构而忽视生态区域机构的弊端暴露无遗。现有的一些综合治理机构,如太湖流域的综合治理委员、淮河治理委员会、黄河治理委员会等只不过是协调通报监测机构。根本无法监管,也不可能综合治理。作为监督者,要想实现有效的环境执法,环保部门就应该实行垂直管理 。从区域环境资源保护的高度,统一管理环境保护工作。当今国际区域合作的经验值得借鉴,如欧盟、美洲国家组织、2003年11月中欧环境部长级政策对话机制正式启动等。英商6000万欧元购买宝钢600万吨co2减排量就是一个成功的例子 。 三、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制建设 社会快速发展与污染加剧、自然资源减少相伴随,现有法律没有很好的协调经济与环境的关系。国务院总理在第六次全国环保大会上提出,环境保护要从主要用行政办法保护环境转变为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办法解决环境问题。只有在法律、财税、金融、信贷等公共管理和服务领域普遍地建立起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体制,环境保护和环境管理才更能有力和规范,才更能产生持久而深刻的影响。同时,环保部门的各项监管措施才更能有效得到落实并产生强有力的作用。从法制建设的角度可从以下几方面来完善: (一)加快现有法律体系的完善与顺畅 我国已基本形成的环境体系偏重于污染后的治理,未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落到实处。法律上虽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许可证等一些预防性制度,但这些制度本身的规定都不十分完善,缺乏必要的配套法规,并且也有浓厚的末端控制痕迹。如,“污染者负担”原则中对“污染者”的界定就是强调直接排污者,实际也是强调“末端控制”,将环境保护责任施加于“末端”,施加于污染物的处理、处置,不利于“清洁生产”战略的展开,难以把污染控制延伸到对原料、技术、工艺等生产环节。要从根本上解决这种状况,当务之急应着眼于: 1,在现行《宪法》中增加可持续发展的内容。可持续发展以保护自然资源和环境为基础,经济、社会的发展与资源和环境保护是紧密联系的,他们构成了一个有机的整体,应在国家的根本大法中得到体现。1982年10月28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自然宪章》就指出:“每种生命形式都是独特的,无论对人类的价值如何,都应得到尊重,为了给予其他有机体这样的承认,人类必须受行为道德准则的约束。人类是自然的一部分,生命有赖于自然系统的功能维持不坠,以保持能源和养料的供应。” 2、重新审视《环境保护法》。我国环境保护法制定已达20多年之久,经过几十年的施行,已与当今环境防治要求不相符合,应尽早修改。(1)立法目的二元化,即既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又要促进经济发展,两者之间的平衡很难把握,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后一目的占据了优势。有鉴于此,应明确环境保护法的终极价值目标是“人与自然和谐”。建议以“人与自然和谐”替换原第1条中“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 。(2) 确立有效的政府环境责任制度体系 ,建立细化、可操作的责任追究机制。(3)健全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保证环境政务公开,保障公众环境知情权。(4)建立有效的公众参与和监督机制,扩大公众参与环境事务的范围。(5)赋予公众环境诉权,建立健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6)加大处罚力度,赋予环保部门行政强制权 (限期、限产、停排、查封、扣押、没收),提高法定罚款上限(最高为100万元 )。 3,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法的地位和其它单行法规的修订。(1)环境影响评价法是从源头防治污染的关键,却势单力薄,收效甚微,环评范围狭窄。而放眼国外,自20世纪70年代中期,欧美一些国家开始将该制度扩展到战略层次。80 年代末,战略环评开始为全球广泛接受,作用于战略实施全过程(政策、计划、规划、项目),新的环评体系逐渐形成。如今,美国政府已经编制了好几百部“战略环境影响报告” 。而在我国如影视拍摄、自然保护区及名胜古迹的参观游览活动等,在目前都尚未纳入。不过,在地方法规中曾有一次不错的尝试。如2006 年 5 月,黄山市依据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黄山风景区管理条例》规定,在黄山境内景区拍影视剧必须先进行环境评估和论证,否则将被禁止拍摄。(2)环评法规定的法律责任承担存在不足,客观上有鼓励建设单位违法之嫌。(3)部分单行法规急需修订。如《水土保持法》1991颁布、《矿产资源法》1996年修正、《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颁布,都早已不能适应现今生态环境急剧恶化的趋势。 4,环境经济政策。人的环境利益分为经济、资源、生态、精神四大类 ,环境与资源的使用是有价值的,应当实行有偿使用。1992 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制定的《21 世纪议程》明确提出:在决策中把环境与发展综合起来(integration of environment and development in decision-making)。因此,环境保护中的经济措施更为必要。具体要重视以下几方面:(1)调整税收政策。对“两高一资”产业高税收,对环保产品给予税收优惠,调整现阶段过低的资源税。(2)资本市场的调节。通过在金融信贷领域建立环境标准提高准入门槛,可以有效地限制高耗能、重污染行业无序发展和盲目扩张。此前,环保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推出的绿色信贷政策就是一个有益的尝试 。(3)建立排污权交易市场,将环境外部的不经济性内部化,优化环境容量资源配置。(4)贸易政策调整。改变我国单纯追求数量增长,忽视资源约束和环境容量的发展模式,平衡好进出口贸易与环境保护的利益关系。(5)建立新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改变资源低价、环境无价的认识误区,将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进行综合考虑、综合决策。 (二)支持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与公共利益紧密相连,是伴随着罗马帝国的出现而产生于罗马法当中,公益诉讼的实质含义是,“原告代表社会集体利益而非个人利益而起诉” 。 目下中国,以环境权为基础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仍然处于起步阶段,限制较多,缺乏相关配套制度。例如以个人提起的带有公益色彩的案件一般难以得到受理或被驳回起诉。如2001年10月17日,东南大学法律系施建辉、顾大松两位教师以观景台的建设破坏了“其享受自然景观所带来的精神上的愉悦”为由向南京市中院起诉市规划局,要求其撤销对紫荆山观景台的规划许可,法院未予受理。 环境权的概念一般解释为:公民享有适宜健康和良好生活环境以及合理利用环境资源的基本权利、在不被污染和破坏的环境中生存及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 。有关国际文件中,关于环境权有不同的具体表达方式。《斯德哥尔摩宣言》(1972)规定:“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尊严的和福利的生活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证和改善这一代人和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联合国《世界自然宪章》(1982)规定:“人人都应当有机会按照本国法律个别地或集体地参加拟订与其环境直接有关的决定;遇到此种环境受损或退化时应有办法诉请补救”。1992年,联合国在里约热内卢召开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的《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指出,人类处于普遍受到关注的可持续发展问题的中心,应该享有以与自然和谐的方式过健康而富有生气成果的生活权利。在我国关于环境权法律中的依据有:《宪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将环境保护确认为一项国家职责;《宪法》第二条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公民可以广泛参与国家的环境管理。《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水污染防治法》第五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这些公民环境参与权的规定,不仅是确定了环境权的具体内容和行使方式,而且为保障环境权的具体程序规定等制定提供了依据。 在确立环境权基础上,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就有了依据。公益诉讼的产生打破了原有原告需与损害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的规定,很是契合环境污染广泛性特点。对当下中国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具体表现在 :(1)推动环境保护法治观念的宣传。中国有息讼、厌诉的传统,致使法治观念淡漠,司法体制不健全、行政权力过于集中,有纠纷找关系的盛行。通过公益诉讼这种近似团体、集体诉讼的方式,由于其自身具有广泛性的,可以最大限度的宣传环境保护理念。(2)公益诉讼可以限制公权力的行使,制约政府不履行环境责任以及履行环境责任不到位 。(3)公益诉讼有利于预防利益损害、纠纷产生。例如,环境公益诉讼的提出,早于实际损害的发生,一条河流的污染可以影响人们的人身健康,但是,如在实际人身受到侵权发生之前可以通过公益诉讼提取救济,就能充分保护利益避免不应有的损害。据权威部门的统计资料显示,自1998年以来,环境纠纷以每年超过20%的速度递增,光是2006年仅投诉到环保部门的环境纠纷就达40多万件 。 如果相关部门不严格执行环评法,造成大范围污染和生态系统破坏,公民或组织可以通过环境公益诉讼来对抗造成生态破坏的私人以及通过行政公益诉讼对抗渎职的政府部门,从而鼓励和激发公众参与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积极性,达到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 (三)倡导公众参与 公众参与可以有效地制约政府的自由裁量权,确保政府公正,合理地行使行政权力。公众参与要求政府机关在做出有关环境的决定之前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并予以适当的考虑。公众的不同意见可以帮助决策机关及早发现问题,提高决策的科学性与准确性,增加政府环境决策和管理的公开性、透明度,使政府的环境决策与管理更加符合民意和反映实际情况;同时公众也将能充分了解政府环境决策的理由和依据,使普通民众的意愿能够得到充分表达,从而能够认同有关行政机关的环境决策,减少公众与政府之间的冲突,使有关决策得到顺利实施。公众参与的方式是多样的,当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民间环保组织ngo(非政府组织)成为政府和社会的桥梁。据介绍,我国目前民间环保组织已有2700多家,近年来这些组织日趋活跃,成为连接政府与公众的纽带。2004年,北京地球村等民间环保组织发起了“26摄氏度空调行动”,倡议企业参与节能行动,该行动影响范围逐年扩大;2007年深圳出台了《民间生态公约》 。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周建指出,民间环保组织已经成为推动我国环保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然而在环境教育宣传方面,缺乏具体的法规对ngo给予支持。根据环保总局宣教司就环保宣传制定的两次行动纲要(《全国环境宣传教育行动纲要》1996年—2010年)和(《2001年—2005年全国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纲要》),要求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的环境教育体系时,却把环境ngo排除在外,没有条款涉及到对环境ngo工作的认同和支持。同时,ngo也面临着身分的尴尬,由于法律法规不健全,不能依法进行登记。而在国外一些国家却赋予了环境ngo的行政参与权。如泰国宪法第56条规定,对于那些有可能会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计划,实施前,须经由环境ngo、高等环境教育机关的代表等构成的独立机关审议;德国对满足一定条件的环境ngo给与自然保护领域的参加权认定(主要包括意见表明权、专门家鉴定书的阅览权),如果权力遭侵害可提起诉讼 。与国外相比较,我国环保ngo差距依然十分明显,倘有充分的发展空间。 2,新闻媒体对环境的深度关注,使得破坏环境的行为赤裸裸的曝露在公从的视野下,为我们所熟知的有影响环境事件中都有媒体的身影。不久前围绕厦门有史以来投资最大的工业项目px项目 之争。最终市政府不仅邀请200名市民代表,面对面征询意见,且遵照了大多数的意见砍掉了巨大的环境隐患,让公众体察了政府对民意的重视。但若是没有媒体的广泛参与,很有可能我们只能在某一次重大环境问题反思中才能知晓px项目。 3,全社会的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开展环境宣传教育、倡导公众参与环保。减少和拒绝一些浪费资源和污染环境的消费行为。如减少和拒绝一次性用品(筷子、杯子、纸巾、袋子)的消费;节约用水、用电、用油; 反对奢侈豪华的生活方式。引导自愿环境管制措施。在企业认证方面,比较有影响的是国际标准化组织的is014000认证,欧洲的emas(生态管理和审核计划)认证等;在产品的生态认证方面种类较多,如德国的“蓝色大使”(blue angel)、北欧的“天鹅标志”(nordic swan)、美国的“绿色印章”(u.s.green seal)等;有的国家还有多个生态标签计划,如瑞典最常见的标签有nvironment choice和nordic swan。 公众参与对环境决策的形成具有重大益处。而我国的公众参与机制并未真正建立,为使其在环境保护管理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应当:1,通过立法,确定公众直接参与和间接参与环境行政管理决策的范围,明确细节。现行的《环境影响评价法》中,缺少明确的法律程序来保证公众参与的有效措施。环境保护需要全社会的广泛参与,不能只有专家、官员、少数开发商参与,因为他们往往有可能因私利达到妥协,公众的利益就会受到损害。2,建立完善听证制度,把公众听证作为决策过程的必要环节。让各方的意愿和利益得以表达,以使环境决策趋于合理。如圆明园铺膜听证会,是公众参与环保的有益尝试。3,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 完善政府政务公开制度及环境状况公告制度,确立法定的环境与资源监测情况报告制度。调查表明,环境信息公开的指数全国最好的大概能达到60多分,但是全国还有上百个城市得分为零,包括污染非常严重的辽宁、吉林等地 。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在2008年内的施行,将有望扭转这种糊涂账境况。 结 语 环境法的基础是人的利益需求的多样性和环境满足人类多种需求的能力,环境问题发产生的本质原因是人类在追求和实现生存和生活质量的利益要求时单纯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忽视环境生态利益所导致的。近年来不断发生的环境事件,表明公众基本生存权、健康权日益普遍受到侵害,突出了中国环境法制度体系的缺失和弊端,迫切需要修改现行法律体系,完善法制建设。唯有如此,才可确保每个人享有一种富有自然美的自然资源的权利、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 以与自然和谐的方式过健康而富有生活情趣的权利。 资源环境论文:协调资源型城市城市化与生态环境关系的对策研究 摘要:生态环境与城市化协调发展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资源型城市终将面临资源枯竭的问题,如何协调好资源型城市城市化发展与生态环境之间的关系是本文研究的内容。文章以鄂尔多斯市为例,分析了生态环境对城市化的影响,并制定了协调两者关系的相应对策。 关键词:城市化;生态环境;资源型;协调发展 城市化是当今世界上最重要的社会、经济现象之一。尽管国际学术界对城市化的研究已有数十年的历史,但由于各个学科关注重点和理解的差异,迄今为止,关于城市化的概念还没有一个完整统一的解释。不同的学科依据各自的角度对城市化涵义进行界定,尽管不同学科对城市化的解释不尽相同,但研究者普遍认为城市化是社会经济的转化过程,从城市化的内涵可以看出,城市化主要包含四个方面:人口城市化、经济城市化、社会城市化、空间城市化。资源型城市(包括资源型地区)是以本地区矿产、森林等自然资源开采、加工为主导产业的城市类型。如果缺乏统筹规划,同时面临资源衰减,那么在城市化发展过程中将会积累许多矛盾和问题,如经济结构失衡、失业和贫困人口较多、接续替代产业发展乏力、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维护社会稳定压力较大等。 生态环境指人类环境中与人类的生存发展最直接相关的那类环境。是自然界中各种生态因子和人类活动的复合生态系统,遵循整体、协同、循环、自生的生态规律,也受技术、体制、文化等社会关系的支配。具有调节、净化等功能。 一、鄂尔多斯市城市发展概况 (一)自然地理概况 鄂尔多斯市总面积86752平方公里,总人口162.5万,其中蒙古族18.3万人,下辖七旗一区,毗邻晋陕宁,南临古长城,西、北、东三面为黄河环绕,与包头市、呼和浩特市隔河相望,属“呼包鄂”金三角地区。东部临近环渤海经济圈,西部沟通我国西北,是我国西部大开发的前沿和东中西结合部,在国家西部大开发中具有承东启西的战略作用。 (二)资源概况 1.煤炭和天然气储量巨大 煤炭是鄂尔多斯市能源矿产中的最大优势。鄂尔多斯市煤炭的储量大、分布广、埋藏浅、易开采,以高发热量、高挥发性、高灰熔点、低灰、低硫、低磷的“三高三低”闻名于世。鄂尔多斯市也是我国主要的天然气资源集中区,目前鄂尔多斯市盆地内已探明天然气储量12337.44亿立方米,是我国第一个探明地质储量超过万亿立方米的大气区。 2.无机化工资源品种齐全、建材资源遍布全境 鄂尔多斯市的无机化工资源品种齐全,蕴藏丰富。主要有天然碱、芒硝、食盐、硫磺、泥炭等,还有伴生物钾盐、镁盐、磷矿等,开发潜力和市场前景广阔。 建材资源是鄂尔多斯市境内的又一大优势资源。资源遍布全市,主要有石膏、石灰岩、石英砂岩、石英岩、黄土、花岗岩、大理石等。 3.水资源相对缺乏 鄂尔多斯市是我国相对少雨和水资源贫乏的地区,年降水除少量补给地下水、水库和内陆湖泊外,由于植被覆盖不好,水土保持差,大部分通过黄河水系汇入大海。鄂尔多斯市水资源总量为29. 6亿立方米,其中地表水资源量为13. 1亿立方米,地下水资源量为21. 0亿立方米,人均和地均占有水资源量均低于全国、全区平均水平。 (三)生态状况 鄂尔多斯市属内蒙古高原的鄂尔多斯高原,是全国生态环境最为脆弱的重点地区之一。全市48%的面积为沙漠化土地,东部为丘陵山区,干旱少雨、沟壑纵横、土地贫瘠、水土流失严重,但矿藏丰富;西部为高原区,属典型的荒漠草原;中南部为沙漠区,库布其沙漠居北,毛乌素沙漠位南,是国家“三北”防护林的主要地段;北部及南部边缘为平原区,属黄河、无定河冲积平原,是鄂尔多斯市的粮、油、糖、果基地。鄂尔多斯市属典型的温带大陆性气候,降水量少且集中,风大沙多,年蒸发量为降雨量的十倍以上,全年8级以上大风日数有40多天,十年九旱,植被稀疏,水土流失严重,自然灾害频繁。 (四)城市建设状况 鄂尔多斯市建成区面积250.21平方公里,道路面积5034.94万平方米,供热面积7189.30 万平方米。全市燃气普及率达78.13%,污水处理率达93.22%,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为93.69%。全市建成区绿地率达36.48%,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40.51%,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29.05平方米。 (五)经济发展概况 “十一五”期间,鄂尔多斯市实现了资 开发的跨越式发展,主要经济指标进入我国地级市前列,2012年鄂尔多斯市地区生产总值完成3656.8亿元,比2011年增长13.0%。2012年全市地方财政总收入完成820.0亿元,同比增长3.0%。 二、生态环境对鄂尔多斯市城市化的影响分析 (一)促进作用 良好的生态环境可以保证城市在发展过程中得到优质的空气和水资源,可以为城市居民提供良好的居住环境;良好的生态环境有利于吸引投资,提高城市竞争力;良好的生态环境有利于吸引具有一定经济实力和文化素养的人口,加速城市化进程,同时增强农民进城的意愿,促进城乡一体化;良好的生态环境可以提高城市形象和知名度,增强对周边地区的集聚效益和辐射能力。 (二)约束效应 恶化的生态环境会降低城市的生存发展能力,水资源缺乏会使生产和生活成本提高,空气污染严重会增加改善环境的成本,土地资源被破坏会抑制城市空间拓展,从而减慢城市化进程;恶化的生态环境难以吸引投资和人才的进入,缺乏城市竞争力,从而降低城市发展速度;恶化的生态环境降低了人居环境质量,危害了人体健康,城市居民会选择迁出,这样就造成人才流失,阻碍了城市化进程;恶化的生态环境破坏城市的形象,降低城市吸引力,不利于城市软实力的增强。 鄂尔多斯市虽然自然资源丰富,但是生态环境脆弱,气候干旱并且沙漠化严重。而且,鄂尔多斯市处于能源工业发展初期,发展模式仍以高投入、高污染、高消耗和粗放经营为特征。大规模的工业生产活动对生态环境产生了负面效应,重开发轻保护的发展方式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严重影响了鄂尔多斯市的经济发展和城市化发展进程。 三、鄂尔多斯市城市化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对策研究 (一)走生态城市化发展道路,创建生态城市 生态城市建设的目的就在于预防在工业化进程中产生的“城市病”,解决城市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压力的矛盾,保护城市生态环境,做到城市可持续发展,使得子孙后代能够有一个永续利用和安居乐业的生态环境。对于鄂尔多斯市而言,“生态城市”是目前最理想的选择。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脆弱、干旱少雨、土地贫瘠,城市环境基础差,科技水平、经济实力和人口素质与发达地区有一定差距,走生态城市化发展道路,一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生态意识,倡导生态价值观,使公众尤其是领导决策层树立人与人、人与自然和谐的生态价值观。二要加强城市生态立法。建立适应生态城市化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法律化、制度化是保障其战略、政策顺利实施的有效途径。三要建立生态城市化发展的管理机构。在政府领导下,设立跨部门的、综合的生态城市建设决策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城市生态化发展战略的实施。四要重视生态技术的开发和应用。生态城市化发展必须重视增加科技投入,研制开发生态技术、生态工艺,推广生态产业,保证发展过程低污染或无污染,低消耗高产出,提高资源循环利用率,逐步走上清洁生产、绿色消费之路。 (二)提高资源利用水平,创建节约型城市 目前鄂尔多斯市的城市化发展,资源浪费严重、耕地占用过快、资源能源供求矛盾突出、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日益加剧,面对城市化发展与生态环境的诸多不协调问题,鄂尔多斯市应该吸取先行城市城市化发展的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坚持走一条“高密度、高效率、节约型、理性增长”的道路,构建节约型城市。在制定鄂尔多斯市城市化发展战略目标时,应该注重城市化的内在质量,把速度和质量统一起来。要把城市化发展与城市经济实力、城镇居民的生活水平和创造更多就业机会和发展空间结合起来,使得人均gdp、人均居民收入和人均财政收入能够同步增长,居民衣、食、住、行、生、老、病、死等多方面内容的水平得到提高,整个城市充满创造力。 实现城市化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需要改变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方式,节约利用土地、水、能源、原材料,大力推行节约型增长方式,构建节约型产业结构,切实提高资源利用效率,走集约型经济增长之路,建设节约型城市。同时,发展循环经济,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大力发展节能、降耗、减污产业,鼓励企业循环式生产,推动产业循环式组合。 (三)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创建环境友好型城市 环境友好型社会就是全社会都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生产方式、消费方式,建立人与社 会良性、互动关系。建设环境友好型城市就是要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以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为标志的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城市。 鄂尔多斯市将进入城市化和工业化快速发展时期,人口、资源、环境的矛盾将日益突出,建设环境友好型城市是必然选择。一要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力度,严格执行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划区轮牧政策,进一步完善公益林和草原生态奖补制度,全面建立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落实“三区”发展规划,推进生态自然恢复区建设,转移农村牧区人口15万人。实施好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退牧还草等国家生态治理项目,建设好中心城区百万亩生态圈、企业碳汇林、乌审旗“一河三园”等地方重点生态工程。大力发展林沙产业,实现沙漠增绿、资源增值、群众增收。二要提升地区可持续发展能力。坚持点上开发、面上保护,进一步规范资源开发秩序,加强矿区环境综合治理,加大地质灾害整治和复垦绿化力度,积极化解矿区矛盾,推进和谐矿区建设,最大限度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强化节能节水节地节材意识,坚持低碳发展理念,加大城乡环境整治力度,建立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生态环境体系。 结论 城市化实质上是人口增长、经济发展、空间扩张和生活水平提高互相联系、互相促进的过程。在区域发展不断加速的城市化过程中,人口集中,经济发展,产业升级,生态环境作为城市支撑的基础面临着退化。城市化通过人口集聚、经济发展、能耗增加和交通扩张对生态环境产生胁迫;生态环境的保护又通过限制人口、排斥资本和干预政策对城市发展产生约束。但是,城市化和生态环境两者的关系是可以协调的,高速发展中的鄂尔多斯市,作为资源型城市,未来还会面临资源枯竭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因此,协调好城市化发展与生态环境建设任务十分艰巨。 资源环境论文:浅谈网络环境下地方文献资源建设的思考 【摘 要】 网络对地方文献的收集、整理、开发及利用产生了巨大的影响。网络环境下,加强地方文献的收集工作是地方文献资源建设的基础,建立地方文献数据库是地方文献资源建设的保障。 【关键词】 网络环境 地方文献 资源建设 地方文献资源是反映特定区域政治、经济和科学文化历史与现状的知识宝库。它是某一地域内自然现象、社会现象以及人的群体活动方式的历史纪录,是地方文化的积淀,是了解和研究某一特定地区政治、经济、社会、科学和文化历史现状的主要情报来源。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地方文献数量与日俱增,内容丰富,其含义也在进一步延伸。特别是随着计算机网络的普及,地方文献除了包含以纸质为载体的传统文献外,光盘版、电子版、网络版的地方文献日益增多,各地的信息化工程纷纷启动,地方网站、信息港、电子港、地方论坛等层出不穷,网上的地方信息资源以几何级数在增长。这些网上信息资源地方文献特色鲜明,个性突出,但是收集整理的难度较大,为地方文献资源建设既提供了机遇又提出了挑战。 一、网络环境对地方文献资源建设的影响 数字化、网络化的信息环境,使文献信息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从而给地方文献资源建设带来了重要而深刻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增加了地方文献的内涵与外延 在网络环境下的今天,地方文献数量与日俱增,内容广泛丰富,其含义也在进一步延伸。其形式和内涵同过去相比,已有很大区别。现在,地方文献不仅在当地出版发行,也在国内其它省份甚至在国外出版发行,突破了"地方出版物"这种传统概念。地方文献不仅有了方志、专著、期刊、族谱、地图等不同类型,也有了科技告、专利文献、学位论文等新成员;载体不仅有印刷型的书籍,也有了缩微品、录音、录像、机读磁带等品种。更大量的地方文献不是以书籍的形式出现,而是发表于各种各样的杂志上,散见于各种会议文件中,甚至出现在各种各样的商品性宣传品里,用更快速度、以引人注目的方式向社会传播。因此,文献的揭示已不能再停留在书刊表面,必须深入到书刊的篇章或知识单元里,去对文献进行多层次开发,把文献加工成有效信息,广、快、精、准地向读者提供多层次服务。 2、扩展了地方文献的载体形式。 科学技术发展日新月异,声像技术、计算机技术、光盘技术、多媒体技术的发展使得文献的载体日益丰富,如音像、光盘、多媒体等等。这些新载体对地方文献收集、整理及开发利用将产生重大影响。 3、加深了地方文献征集、整序手段的复杂化。 在网络环境下,文献采访征集加工处理的理论基础和技术支撑发生了变化,地方文献的征集不但依靠传统方式来获取,而且要通过网上搜索、电视转录等形式,去广泛地获取地方文献资料。而网上信息资源杂乱、无序,更新速度快。因此,网络下载的地方文献信息必须进行综合处理,深度加工和重组,使大量随机无序的信息资源转化成有序的、便于利用的知识。在网络、电视资源采集时,都必须使用高科技手段,要求工作人员有较高的科技素质和掌握高科技的能力,要求完善硬件设备环境。 4、宽泛了地方文献的工作内容 网络环境下,文献信息储存与传递的新系统和新载体将极大地丰富地方文献工作的内容,并将彻底改变"书本位"信息环境下形成的重视静态文献资料,忽视动态信息的思维定势,地方文献工作将围绕多种载体文献做文章,面对新的技术环境,地方文献工作内容将愈来愈丰富多彩。评价地方文献资料的质量标准也不只限于馆藏实体地方文献数量、结构和利用率,还要看在网络环境下,获取地方文献信息的能力。 5、拓宽了获取地方文献资源的途径 传统图书馆地方文献资源获取的途径主要有:订购、征集、复制、交换、接收、呈缴、索取、捐赠等,而在网络环境下,数字化方式成为一种方便快捷的信息获取手段,图书馆既可以通过internet下载地方网站的相关信息,还可以利用数据库光盘、录音资料、传真、电话、email等多种途径获取地方文献信息资源 二、地方文献的收集是地方文献资源建设的基础 在网络环境下,地方文献的收集在地方文献资源建设中仍将处于首要地位。在地方文献的收集中,网络带来的不仅是征集空间的扩大和征集手段的改变,也使得地方信息更丰富,也更见于不同载体不同文种文献中。为此,在地方文献资源建设中应加强以下信息资源的收集:电视节目中地方信息的采集;实物资源的采集,包括地区物产实物,古建筑、石刻、匾额、名人手稿、信札、历史照片等特种资料;网上地方文献的收集, 包括网络数据资源,电子出版物资源、虚拟图书馆资源及地方网站和一些专业网站的信息资源;报刊地方文献资源的收集; 地方老照片的收集。 三、建立地方文献数据库是地方文献资源建设的保障 建立地方文献数据库是通过数字化、网络化将传统媒体文献转换成数字文献,以实现检索自动化,全面提升地方文献的信息服务力。 1、建立地方文献目录数据库。地方文献目录数据库是地方文献数据库的基础建设。建立地方文献数据库,首先要将各种不同来源、不同内容、不同著述形式、存于不同介质的原始数据以相应的电子记录组织成联机目录数据库,这是促进地方文献资源共享的第一步。在建库过程中应采取以下相应措施:(1)目录数据应统一规则、统一原则、统一协调;(2)成立cnmarc格式维护咨询小组,指导marc格式的执行、修订、补充工作;(3)尽快建立各种规范文档,促进书目规范控制在全国实施;(4)成立数据库建设专家委员会,指导实际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5)进一步开发各种专题数据库,发挥各馆资源优势,提高信息资源的利用率。 2、建立地方文献专题全文数据库。在进入信息时代的今天,地方文献不仅以书籍形式出现,更多的是隐含在某些文献的知识单元中。分散在各种各样的刊物上,散见于各种会议文件之中,甚至出现在各式商业宣传品里,地方文献和其他文献一样,力求以更快的速度和醒目的方式向社会传播。因此,除了地方文献目录数据库外,有计划、有步骤地把地方文献资源中利用率高、有学术价值和参考价值的地方文献,在不出现或解决了著作权问题的前提下,转化为数字化的可检索的数据,建成地方文献专题全文数据库,传输上因特网,为网络用户直接提供所需的全文信息。 3、建立地方文献多媒体数据库。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使非书资料数字化成为可能,利用计算机新技术,通过对音频、视频、图像、文字等媒体资料进行数字化转换、编辑、压缩等技术处理,把馆藏地方文献中的各种声像资料转换成电脑可识别的数字化资料,储存在电脑网络服务器上,实现录音、录像资料的网上视听阅览,建成地方文献多媒体数据库。 4、筛选网上地方文献,建立网络地方文献专题全文数据库。在地方文献数据库的建设过程中,要充分利用网络资源的优势,享受资源共享,丰富数据库。 网络信息资源内容丰富,所收录的资料全面系统,网络信息中有不少是经过筛选加工的二三次文献,包含了前人的劳动,是较成熟的信息,这对于自建数据库可免去大量的重复劳动;另外,对网络一次文献中的全文数据和图片资料等等,也可直接编排利用,不需再用手工录入或扫描,节约了宝贵的时间和资金。利用网络信息建库,应根据特色数据库的搜集方向,选择一批有参考价值的网站和信息源,定期浏览,并根据需要设立相关主题词、关键词,从中检索、筛选出有价值的信息。此外,由于网上信息更新很快,新网站不断涌现,可借助搜索引擎或网络机器人自动搜索,密切关注,以便发现最新信息。 资源环境论文:GIS在资源环境领域中的应用 摘 要:结合地理信息系统(gis)和资源环境的特点,阐述了地理信息系统在林业、农业、及土地资源领域中的应用,并对gis在资源领域的发展趋势做了简要论述。 关键词:地理信息系统;资源;环境 1 引言 地理信息系统(gis) 是一种兼容存储、管理、分析、显示与应用地理信息的计算机系统,是分析和处理海量地理数据的通用技术。gis 以其强大的空间数据管理系统、形象直观的应用界面、强大的空间分析能力等特点,能为现实地理空间上的物质和能量运动规律的研究提供方便、准确的管理和空间分析手段。因此, gis 与环境科学的结合运用有着巨大的发展潜力。 gis 与环境科学在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上所具有的相似性和互补性,使二者的结合孕育着巨大的发展潜力,预期在环境管理、环境监测、环境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工程及环境地球化学等领域拥有广泛的应用前景。 2 gis在农业中的应用 在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gis技术就被应用于农业领域,从国土资源决策管理、农业资源信息、区域农业规划、粮食流通管理与粮食生产辅助决策到农业生产潜力研究、农作物估产研究、区域农业可持续发展研究、农用土地适宜性评价、农业生态环境监测、基于gps和gis的精细农业信息处理系统研究等,都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一些研究成果直接应用于农业生产,取得了很大的经济效益。随着gis理论的产生发展以及方法和技术的成熟,在农业领域的应用也逐步深入。从技术角度看,gis在我国农业资源与环境领域中的应用进展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1)作为农业资源调查的工具,建立了农业资源地理数据库,实现空间数据库的浏览、检索等,利用gis绘制农业资源分布图和产生正规的报表。 (2)作为农业资源分析的工具,gis技术已不限于制图和空间数据库的简单查询,而是以图形及数据的重新处理等分析工作为特征,用于各种目标的分析和重新导出新的信息,产生专题地图和进行地图数据的叠加分析等。 (3)作为农业生产管理的工具,主要是建立了各种模型和拟订各种决策方案,直接用于农业生产。 (4)作为农业管理的辅助决策工具,利用了gis的模型功能和空间动态分析以及预测能力,并与专家系统、决策支持系统及其它的现代技术(如rs和gps)有机结合,便于我国农业生产的管理和辅助决策。 3 gis在林业中的应用 林业生产领域的管理决策人员面对着各种数据,如林地使用状况、植被分布特征、立地条件、社会经济等许多因子的数据,这些数据既有空间数据又有属性数据,对这些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并及时找出解决问题的合理方案,借用传统方法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而利用gis方法却轻松自如。 社会经济在迅速发展,森林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需要随时跟上经济发展的步伐,掌握资源动态变化,及时做出决策就显得异常的重要。常规的森林资源监测,从资源清查到数据整理成册,最后制定经营方案,需要的时间长,造成经营方案和现实情况不相符。这种滞后现象势必出现管理方案的不合理,甚致无法接受。利用gis就可以完全解决这一问题,及时掌握森林资源及有关因子的空间时序的变化特征,从而对症下药。 林业gis就是将林业生产管理的方式和特点溶入gis之中,形成一套为林业生产管理服务的信息管理系统。以减少林业信息处理的劳动强度,节省经费开支,提高管理效率。 gis在林业上的应用过程大致分为三个阶段,即: (1)作为森林调查的工具:主要特点是建立地理信息库,利用gis绘制森林分布图及产生正规报表。gis的应用主要限于制图和简单查询。 (2)作为资源分析的工具:已不再限于制图和简单查询,而是以图形及数据的重新处理等分析工作为特征,用于各种目标的分析和推导出新的信息。 (3)作为森林经营管理的工具:主要在于建立各种模型和拟定经营方案等,直接用于决策过程。 三个阶段反映了林业工作者对gis认识的逐步深入。 目前gis在林业上的应用主要有: (1)环境与森林灾害监测与管理方面中的应用,包括:林火、病虫害、荒漠化等管理,如在防火管理中,其主要内容有:林火信息管理、林火扑救指挥和时实监测、林火的预测预报、林火设施的布局分析等。 (2)在森林调查方面的应用,包括:森林资源清查和数据管理,这是gis最初应用于林业的主要方面、制定森林经营决策方案、林业制图。 (3)森林资源分析和评价方面,包括:林业土地利用变化监测与管理、用于分析林分、树种、林种、蓄积等因子的空间分布、森林资源动态管理、林权。 (4)森林结构调整方面,包括:林种结构调整、龄组结构调整。 (5)森林经营方面,包括:采伐、抚育间伐、造林规划、速生丰产林、基地培育、封山育林等。 (6)野生动物植物监测与管理。 1993~1997年,由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援助的“中国森林资源调查技术现代化”项目顺利执行。以全国林业监测站点数据和遥感数据为主要信息源,进行全国林地生态类型数据库的建设工作,在空间上和时间序列上完整、系统的反映林地区域不同的生态系统特点、林种、群落特征及其林(树)龄。 4 gis在土地资源中的应用 gis技术最初在土地资源开发与管理上的应用主要是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城镇地籍调查图件和属性数据的存储、查询等管理工作等,基本上没有数据的空间分析及其它决策功能。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目前在土地科学中的应用主要包括了土地评价工作(土地的适宜性或多宜性评价、土地的生产潜力评价、土地持续利用评价、城市地价评估、耕地地价评价等),土地利用规划(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多目标规划),土地利用与土地覆被现状分类与制图,以及土地利用与土地覆被动态监测。 5 结论与展望 gis在资源环境领域的应用方兴未艾,从技术、地理信息、经济社会的需求等方面分析,在该领域有以下趋势: 结合国家信息化推进工作,以电子政务相关工程为基础,推动gis在资源环境管理中的推广应用。信息化建设已成为我国各级政府及企业的重要任务,gis在以资源、能力、生产、资金等空间综合配置、优化组合为目的的信息化建设中,可以发挥应有的作用。结合相应的应用工程,推动gis的发展。用往专业化方向发展,功能由通用管理功能转向资源评估、监督、跟踪分析等专业功能方向发展。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之间的各方面的矛盾及问题逐渐暴露出来,这些问题在时间和空间上具有诸多的关联性,分析这些问题、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建议,需要功能更专业化的gis软件系统支持。 资源环境论文:网络环境下我国文献信息资源共建共享现状及发展 摘要:本文主要分析了我国科技系统、教育系统、公共图书馆系统三大群体的文献信息服务共建共享以及电子文献信息资源建设现状,阐述了我国的文献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正在开展的工作以及今后应该开展的工作。 关键词:文献信息资源共建文献信息资源共享网络环境 在现代社会中,信息资源已上升为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的战略资源之一。信息资源的共享已成为全社会的共同愿望。文献信息资源共享是现代文献服务的基础,也是文献服务工作者为之不懈努力的目标。随着文献资源种类的增加和价格的增长,人们对实现文献信息资源共享的期望越来越迫切。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借助计算机和网络技术而建设的文献资源共享系统已具有相当规模。网络环境下的文献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正逐渐成为决策领导机关、图书情报部门及社会大众的共识,文献信息资源的共建共享将进入一个更新的发展阶段。 1.我国文献信息资源共建共享现状 1)自1998年4月,国家成立了科技文献信息资源共建共享管理委员会以来,在国家层面上,以科技系统、教育系统、公共图书馆系统三大群体的文献信息服务机构开始了实施科技文献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工作。近年来,这些群体文献信息服务机陶在各自的系统内已将文献信息资源的共建共享工作开展得很有声色。如在科技系统,科技部等部委组织推进的由中国科学院图书馆、工程技术图书馆(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机械工业信息研究院、冶金工业信息标准研究院、中国化工信息中心)、中国农业科学图书馆、中国医学科学图书馆组成的国家科技图书文献中心建设项目,其网络服务系统就是按照“统一采购、规范加工、联合上网、资源共享”的原则,采集、收藏和开发理、工、农、医各学科领域的科技文献信息资源的科技文献服务系统。该系统目前有外文科技期刊数据库、外文会议论文数据库、外文科技图书数据库、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中文会议论文数据库和中文学位论文数据库已在网上开通。 其他科技文献信息资源的共建共享网络有,国防科技信息服务系统建设的中国工程技术信息网( cetin),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建设的国家数字图书馆,拥有30多个中心馆的全国医学图书馆资源共享网络。 中国高等教育系统文献信息资源的共建共享网络有,由国家计委批准教育部组织建设的以中国教育与科研计算机网( cernet)为依托的网上信息资源共享系统一中国高等教育文献保障系统( calis)共建共享数据库。该网络系统由1个全国管理中心、4个全国文献信息中心、7个地区文献信息中心和61所“211工程”立项高校图书馆组成。作为中国大专院校的信息保障体系,它不仅为全国高校的教学,科研人员的研究营造了一个与国际接轨的信息网络环境,同时还提供了丰富的文献信息资源。 公共图书馆系统文献信息资源的共建共享网络有,由文化部规划兴建的中国国家图书馆信息网络工程,以及由国家图书馆等124家图书情报单位发起并成立的全国图书馆信息咨询协作网。这些网络系统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将国家图书馆与各省、市、县图书馆连接起来,将丰富的信息资源转变为数字化信息,以实现文献信息资源的共享。 2)地方文献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工作也卓有成效地开展。如以江苏省科技信息研究所为龙头,从1996年起开始建设的“江苏省科技信息网”,到2000年底已经联通了全省13市64县及10多个科研院所中心,还建成了一系列具有江苏特色的数据库资源。1999年12月,浙江图书馆与浙江大学图书馆、浙江科技情报研究所共同签定信息资源共享协议,同时,三单位还将进行联合编目,网络互联。上海于2000年建成了由公共、科研、高校、情报四大系统65家的图书情报机构组成的“上海市文献资源共建共享协作网”。 3)电子文献信息资源的建设及共享有了很大发展。近些年,电子文献的出版力度远远超过书本文献的增长幅度,电子文献的出版物大有取代书本文献之势。如重庆维普公司开发出版的“中文科技期刊篇名数据库”,1989 - 1999年收录有期刊7000种,2000年后收录有1.2万余种期刊的题录、摘要信息,学科范围覆盖理、工、农、医以及社会科学各专业,已成为国内检索中文科技期刊的重要工具。由清华大学中国学术期刊电子杂志社和光盘国家中心共同出版的“中国学术期刊”,收录有5721种国内核心和有专业特色的期刊全文,到2000年底累计全文文章总量已达500篇,题录1000万余条。内容覆盖理工、农业、医药卫生、文史哲学、经济政治与法律、教育与社会科学。它的数据库网络版有9大专辑,126个数据库,网上数据每日更新,是目前中文期刊收录量最多的一个全文数据库。镜像数据库和网络数据库,除清华大学的“中文学术期刊数据库”外,还有维普公司的“中文科技期刊全文数据库”、万方公司的“万方数据库系统”、书生公司的“书生之家”和超星公司的“超星图书馆”。目前,国内许多重点高校的图书馆电子文献的订购经费已超过总文献经费的300/0之多,电子网络文献的迅速发展已经给全民提供了更加便捷文献信息资源的途径。 2.我国文献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发展动态 2.1 文献信息资源建设 从文献资源的共建共享发展形势来看,我国的文献信息资源共建共享网络正以不同系统、不同地区的形式全面推进,已形成了计算机网络大环境,共享网络建设已取得了很大进展。但是,由于文献信息资源共享需要强大的支撑保障,加强各种类型文献信息资源数据库的开发建设仍然是今后文献信息资源共建共享的重要工作,尤其是地区性文献信息资源共建共享还有待进一步加强。目前,如江苏、上海、浙江、深圳、广州等已开始以各自的联合或协作方式,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布局、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的整体化建设原则,建设公共、科技、高校的图书文献馆之间互联互动的地区性文献信息资源保障体系,并已取得了初步成效。其他省、市、自治区的地区性文献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工作有的正开始起步,有的还正处于酝酿之中,在这些地区,每年至少要召开一次有关文献信息资源共建共享议题的会议,讨论本地区的文献信息资源共建共享的发展,以积极地推进本地区文献信息资源共建共发展。 2.2文献信息资源共享 目前,随着各种各样的文献信息资源数据库系统的建成以及因特网上免费文献信息资源的出现,国内各图书情报单位正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情况积极参与加入各种共享网络、知名网络服务系统,以及利用因特网上免费文献信息资源,构建符合本地区特点的文献信息资源网络服务体系,使各种文献信息资源得到广泛利用。文献信息资源联合订购也是文献信息资源共享的一种方式。今后凡价格高、利用率高、知名度高的重要文献信息资源仍应采取集团采购,这样既可以节约经费,又可以节省精力提高效益。 3.网络环境下资源共享政策及法律法规的完善 网络环境下,网络安全以及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凸显了其复杂性。用户在进行资源共享的时候,总是希望自身的权益能得到切实的保障。图书馆在提供资源共享的时候,必须满足用户的这种需求。因此,国家必须制定比较完善的法律法规,使得在资源共享的过程中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图书馆立法是国家图书馆事业发展水平的一个标志,图书馆事业比较发达的国家,图书馆法律都比较完善。我国图书馆在资源共享的建设的同时,也在逐渐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目前,资源共享方面的法律法规大致包括以下层次:科技进步法、信息资源共享法、政府信息公开法;行政管理法规、国家与地方颁布的信息资源共享条例;共享管理的具体方法、共享管理建设规范、服务监督与评价办法、科学数据汇交方法等。随着国家对资源共享建设的重视,国家层面上的资源共建的规章制度也必将更加完善。另外,对资源共享的组织管理机制,资金投入机制,以及解决涉及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兼容等方面问题的制度建设也会更加健全。并且为建立信息资源共享管理等配套措施,提高服务质量水平,需要通过政策引导和宏观调控,制定科学、合理、有效的制度体系,营造有利于健康、稳定发展的良好的制度环境。这样,就可以确保资源共享的稳定发展。 资源环境论文:浅论云计算环境下数字图书馆信息资源安全策略研究 论文关键词:云计算 图书馆信息资源 信息安全 论文摘要:云计算将使数字图书馆在软件环境、硬件存储、应用平台与服务方式等方面发生深刻变革,同时也会使信息资源面临很多安全问题。在云计算应用过程中应逐步建立和完善相关行业标准,保证信息资源的安全存储,实现信息资源的保密性与完整性、严格划分操作权限、加强用户访问控制,以保障数字图书馆信息资源的安全。 云计算是google提出的全新的互联网应用模式,是分布式处理、并行处理和网格计算等计算机科学概念在互联网上的实现。而随着web2.0技术的发展,数字图书馆也更多地采用了web2.0的理念和技术,用于改善自身服务,扩展高端复杂网络应用,向图书馆2.0迈进。因此,采用云计算的模式作为数字图书馆的底层架构,在软件环境、应用平台、数据共享等方面能够极大地改善图书馆的服务,是目前最具性价比、最可靠、扩展性最好的解决方案。但是处于早期应用阶段的云计算若想在图书馆大有作为,尚有很多不够成熟和有待商榷的地方,其中信息资源的安全问题尤显重要,我们必须认真思考云计算将会带来的安全风险,以便及时应对可能出现的挑战。 1云计算的功能特性 云计算是指基于互联网的超级计算模式,即把存储于个人电脑、移动电话和其他设备上的大量信息和处理器资源集中在一起协同工作,其基本原理是通过使计算分布在大量的分布式计算机上,而非本地计算机或远程服务器中。真正的云计算环境应该具有六个关键的特性:一是云计算是以用户为中心的。作为一个使用者,一旦用户连接到云中,那里存放的任何东西,包括文件、消息、图片、应用等都将变成用户的。二是云计算是以任务为中心的。用户只需关注自己需要做什么和应用程序如何完成任务,使用哪一个应用程序变得越来越不重要。三是云计算是强大的。云中数百或数千台电脑连接在一起所形成的巨大的计算能力是远非一台单独的台式机所能比拟的。四是云计算是易于访问的。由于数据存储在云里,用户可以从多个库中即时地检索更多的信息。与使用台式机不同,用户不再受到单一数据源的限制。五是云计算是智能的。随着各种数据都被存储到云中的计算机上,为了更智能地访问这些信息,数据挖掘和分析是必不可少的。六是云计算是可编程的。大量需要利用云计算的任务都必须是自动化的。 2云计算给数字图书馆带来的变革 2.1便利的软件服务 云计算环境下,数字图书馆将不必购买本地安装形式的自动化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以及各种类型的操作系统及开发软件,所使用的软件都是以网络服务的形式由云服务商直接提供。sales force、googleapps和zohooffice等都是迄今为止这类服务较为著名的公司。 2.2超大规模的计算和存储服务 基于云计算的数字图书馆以云计算服务器为核心,动态部署虚拟的硬件提供存储和计算能力,并通过web云接入,为复杂网络应用提供可能,实现“无处不在”的访问。对于图书馆而言,无论是自建的还是购买的信息资源,将来都可以存放于“云”上,而不再需要“镜像”于本地,其存储和管理都由“云”来完成,从而克服目前图书馆服务器访问限制的瓶颈。 2.3方便的平台服务 平台服务为图书馆根据自身业务创建各自的应用软件提供了更多的灵活性。数字图书馆用户可以使用中间商的设备来开发自己的程序并通过互联网和其服务器传到用户手中。目前主要的平台服务包括google application engine(gae)企业应用软件引擎和salesforce的网络应用软件平台force.com等。 2.4全方位的网络扩展服务 云计算环境下的数字图书馆作为一种服务中介,至少在技术上能够将分布式存储的数据库和一站式的检索界面结合起来,进行信息资源的整合、组织、关联、导航甚至可视化服务,实现不同“云”之间的互操作。同时图书馆可通过即时通讯或开放多种web2.0的服务方式为读者提供定制服务、在线帮助等全方位的用户交互服务,以更为人性化的方式拉近用户与数字图书馆的距离。 3云计算环境下数字图书馆信息资源的安全问题 虽然云计算能够对图书馆的管理与服务带来深刻变革,但是所有的信息资源都高高挂在“云端”而不是掌握在自己手里,无论是对于云服务提供商,还是使用云服务的图书馆,都存在着相当大的安全风险。对提供商来说,如何保证用户存储在云中的数据的安全?对图书馆来说,如何才能相信提供商能保证云中数据的安全?这些都是云计算应用急需解决的问题。 3.1云服务提供商需要提供的安全保障 3.1.1如何保证用户信息资源的安全性与可用性?虽然“云”从技术上使用了数据多副本容错、计算节点同构可互换等措施来保障服务的高可靠性,但从相关报道披露的2008年10个最糟糕的web2.0网络故障事件来看,其中有多项与云计算应用有关,例如亚马逊s3服务的中断、googleapps(在线办公应用软件)的中断服务、gmail邮箱爆发全球性故障,微软的云计算平台azure停止运行约22小时服务等。这些故障事件让那些还处在“云雾”中的多数业内人士和用户对于云计算的安全性和可用性再度产生了忧虑和怀疑。 3.1.2如何为用户提供标准、规范、风险共担的服务?如果我们仔细研究一下亚马逊的云服务合同,就会发现很多条款是不合理的。比如第7.2条款中规定:我们对于任何未经授权的访问或使用、破坏、删除、销毁或弄丢任何你的内容或应用的程序不负有责任。在该合同中,服务提供商并不承诺对任何数据泄密事件以及被破坏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或义务。可见,由于目前缺乏云计算架构的安全模型和标准,云计算服务提供商有可能规避大部分安全风险,而将风险转嫁给用户。 3.1.3如何得到用户的信任?信任问题是云计算发展过程中的大障碍。华中科技大学教授金海认为,云计算要普及很不容易。他提到,人们会信赖地把自己的钱放到银行里,因为银行是国有的。“银行背后有政府的法律保证,但云计算运营厂商数据中心的数据安全却没有任何有公信力的第三方在制度上的保证,因此用户不敢把数据放进运营商的数据中心里。” 3.2云环境下数字图书馆的信息安全需求 3.2.1数据资源的安全存储。图书馆对云计算最大的担心在于数据资源的安全性,无论是书目数据、读者数据、流通数据还是电子书刊、特色馆藏数据库等数据,一旦丢失,后果将不堪设想。云计算环境下本馆的数据、程序都不在本馆机器上,如何保证数据的意外丢失、毁损、非法收集、处理、利用?怎么保证明天这个“云”还存在?明天还能正常访问本馆数据?数据能否绝对安全将成为最基本的要求。 3.2.2知识产权保护。数字图书馆时代的知识产权问题在云时代不仅依然存在,并且还有新变化。图书馆购买云计算服务后,将自己的数据交给云,由云计算企业托管这些数据。从理论上讲,用户应该完全拥有被托管数据的知识产权。但是在现实中,云计算企业深知“数据核心”原理,因而他们会千方百计利用这些数据,并以数据整合、数据挖掘、知识服务的名义使用户数据利用合法化。近年来,oclc利用worldcat中集成的馆藏数据,开发出了一些新产品,如每季的大学与研究图书馆推荐书目等,这些产品知识产权的界定将成为新的问题。 3.2.3数据保密需求。图书馆的读者、借阅、财经等数据交给云计算服务商后,具有保密控制权的并不是图书馆,而是云计算服务商,而在云计算环境下要求保密的这类信息随着信息服务的多元化,将有可能出现在整个信息服务的收集、传输、处理、利用、存储和传播的各个环节,这将严重威胁各图书馆的信息安全。虽然每一家云计算提供商都强调使用加密技术来保护用户数据,但也仅仅是指数据在网络上是加密传输的,数据在处理、存储和传播时的保护仍然没有解决。 3.2.4用户权限管理。用户权限即合法用户可以进行的具体操作。用户登录到云环境下的数字图书馆之后,可进行的操作有浏览、检索、下载、创建、更新(修改和删除)等等。但不是每个用户都可以进行所有的操作,不同的用户将具有不用的权限。在云环境下,图书馆数据的创建、更新及整合等事宜,仍将由图书馆负责,比如每年进行的大量读者数据的更新,馆藏书目数据的维护,以及随时需要提交的馆藏信息、订购信息等等。这样就要求云计算环境能够对普通用户、图书馆管理者和云计算服务商进行合理的权限划分与管理以保障数据安全。 3.2.5访问控制管理。访问控制的目的是保证各图书馆信息资源不被非法访问和使用。云计算环境对于黑客极具吸引力,因为云本身不但集中存储了各种资源,对于恶意软件的隐藏也提供了便利的条件。再加上云环境的高度复杂性,不可避免地会给黑客留下一些机会——他们可以通过寻找云环境内的安全漏洞,来窃取用户资料或破坏所存储的信息包括图书馆的各种数据,因此必须采取有效手段予以防范。 4云计算环境下的图书馆信息安全策略 针对上述云计算的安全风险及数字图书馆的安全需求,图书馆在云计算的应用过程中应重点关注以下几方面的安全策略。 4.1相关标准及政策法规的制定与完善 在云计算应用过程中,图书馆界应该组织对于应用云计算所需的标准和相关协议的研究,形成行业的应用规范。同时,由于信息安全和保密问题,更多的是政策层面的问题,云计算企业的管理政策、企业信誉、甚至国家政策,都可能对云计算信息资源的安全造成极大的影响,所以需要整个产业链中的各利益相关者(包括图书馆)在发展过程中不断磨合、谈判和研究,以促成相关管理章程或政策法规制度的出台,从而对知识产权保护、责任追究及各方权益提供有力保障。 4.2图书馆信息资源的安全存储与管理 云计算环境下为了保证图书馆数据的万无一失,对于服务商和图书馆来说,都应该采取更为安全有效的技术手段。一方面,作为服务商应采用目前最为先进的虚拟化海量存储技术来管理和存储数据资源。虚拟化海量存储技术是采用数据副本的方式进行容错,它不需要冗余设备,通过对每个虚拟盘创建多个副本来提高数据可用性和访问性能,更适于在云环境下的海量存储网络系统中实现。另一方面对于图书馆而言,各馆也应自行对馆藏各种数据资源进行及时、全面的备份并长期、可靠地保存。 4.3图书馆信息资源的保密性与完整性实现 云计算环境下为了保证“云”中的信息资源在存储和传输过程中不被非法下载或恶意篡改,应加快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其核心内容公钥基础设施pki的应用。pki(public key infrastructure)是提供公钥加密和数字签名服务的系统或平台,由公开密钥密码技术、数字证书、证书发放机构(ca)和关于公开密钥的安全策略等基本成分共同组成。pki的建设和应用,使云环境下的图书馆可以在各种网络应用中方便地使用加密和数字签名技术,从而保证了数据的机密性和完整性,为图书馆营造起一个安全的网络运行环境。 4.4图书馆信息资源的操作权限管理 云计算环境下的图书馆可以根据用户信息需求的不同,将用户从低到高划分为若干个层级,并严格控制用户对资源的访问权限。目前较为成熟的权限管理与控制技术是特权管理基础设施pmi(privilege management infrastructure),它是基于属性证书(ac)的授权管理平台,它以pki体系为基础,向所有用户提供与应用相关的授权服务,能够在用户请求服务时进行权限验证,成为用户和服务提供者间的安全通信基础。图书馆通过pmi进行授权管理,使普通用户登录进入“云”后只能根据事先指派的角色进行数据查询;而承担图书馆数据维护工作的用户登录系统后,则能够按照该管理员的角色分派相应的操作权限,完成具体的数据维护工作。 4.5图书馆信息资源的用户访问控制 云计算环境下的用户身份认证对于数据安全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只有通过认证的授权用户才能访问云中的相应的信息资源。由于云计算环境的异构性、动态性、跨组织性等特点,不可能要求用户在使用每一个云资源之前都要进行身份认证,因此云环境下的图书馆可采用单点登录的统一身份认证方式,被授权的图书馆用户只需主动地进行一次身份认证,随后便可以访问其他被授权的资源。通过单点登录的统一身份认证与pmi权限控制技术,能够根据不同用户的层级对应地设置不同的资源层级访问权限,二者形成匹配性,从而严格控制用户对资源的访问,以有效地保证数据与服务安全。 5结束语 云计算模式的出现,给互联网环境下数字图书馆信息资源中心作用的发挥带来了机遇。数字图书馆云服务平台具有动态的、自适应的系统组成能力与集成机制,能实现分布式数字图书馆服务的虚拟化,能实现更大程度的资源共享与协作。当然,目前云计算的应用还处在探索阶段,相信随着图书馆界对云计算技术的关注以及安全技术的广泛应用,我国数字图书馆的发展将进入一个崭新的阶段。
教育与职业论文:试析职业教育发展与实训基地建设的研究与探讨 论文关健词:职业教育 技术技能 实训基地 论文摘要:本文从不同侧面分析了我国职业教育所面临的形势,阐述了大力加强实训基地的建设、管理与使用的重要性,以及知何提高职业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 职业教育是我国国民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是推进我国工业化、现代化的迫切需要,国民经济的各行各业不但需要一大批科学家、工程师和经营管理人才,而且迫切需要数以千万计的高技能人才和数以亿计的高素质劳动者川。职业院校如何深化改革、提高质量、办出特色,实现健康、稳定的发展,值得我们广泛地研究和深人地探讨。 1.认真学习党和国家有关职业教育精神.深刻领会、端正思想、埋头苦干 1 .1深刻领会发展职业教育的重要作用 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是推进我国工业化、现代化的迫切需要。我国已是制造业大国.工业增加值居世界第四位,但还不是制造业强国,我国的制造业生产技术和管理水平与发达国家还有不小的差距。主要问题都与从业人员技术素质偏低、高技能人才匾乏有很大关系。现在经济全球化深人发展,国际产业结构加快调整与重组,我们要抓住机遇,努力提高我国制造业水平,使“中国制造”在国际市场上真正有竞争力。这就必须从源头抓起,更加重视和加快发展职业教育,全面提升人力资源的整体素质。 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是促进社会就业和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途径。人口多、劳动力多,特别是农民多,是我们的基本国情。就业问题在我国是一个不可回避而且必须解决好的大问题。国务院副总理回良玉指出:为了富裕农民必须减少农民;为了发展农村必须发展工业;为了建设农村必须走城镇化。这都需要大力加强职业教育,提高农村劳动力的整体素质。 1.2消除重学轻术思想 长期以来,在职业学校学习的学生承受着社会上一些偏见和不正确的观念的影响,我国社会传统观念认为大学生、高中生就是比职教生好,这是一种偏见,我们多少年搞学术研究,实际上重学不重术,由于这种偏见,我们对术的研究远不如对学的研究重视。我们在职业学校学习的学生和工作的教师应打破这种观念的羁绊,默默耕耘、勤奋工作、刻苦学习,推动我们国家职业教育的昂扬向前。 2.加强实训基地的建设、管理与使用,实现做到职业教育和就业岗位“零距离” 2.1充分认识实训基地建设对搞好职业教育的重大意义 校内实训和校外实习是职业学校实践教学的主要形式,是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职业技能的根本途径,是使学生由课堂和书本知识走向就业和职业岗位的重要桥梁,是使学生养成良好职业道德和严谨工作作风的基础。解决职业教育的诸多问题,必须抓住主要矛盾,找准突破口,实训基地建设就是这个突破口,把实训基地建设、管理与使用好,努力做到学校教育和就业岗位“零距离”,就会对加快培养高质量的技能型人才发挥重要作用,对推动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长期以来职业教育由于重视不够、投人不足,以及一些重学轻术思想的影响,职业教育没有紧跟市场经济发展需求、注重学生动手能力培养的特征,很多职业院校实训基地条件差,设备陈旧,数量不足,实训教师水平不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学生技能和动手能力的培养,这也是目前一些职业院校毕业生不被社会认可的原因之一。 职业教育的根本任务是培养有较强实际动手能力和职业能力的技能型人才。古人云: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职业教育是针对职业岗位的教育,主要任务是培养生产、建设、服务一线需要的技能型人才,技能型人才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具有较高的职业技能和实践动手能力。 早在3000年以前,古希腊生物学家普罗塔戈就认为:头脑不是一个要被填满的容器,而是一把需被点燃的火把。在职业教育领域,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加强实训基地建设和实践环节教学。 2.2加强实训指导教师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教师综合素质 建立专业教师定期轮训制度,支持教师到企业和其他用人单位进行实习和工作实践,重点提高教师的专业能力和教育教学能力。聘请生产和服务一线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担任兼职教师,加强实习指导教师队伍建设。积极创造条件,选拔和组织相关紧缺专业领域的骨干教师外出进修。 2.3实训基地建设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2.3.1面向本地经济: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水平、产业结构及市场需求情况,确定实训基地的建设规模、形式和内容。 2.3.2考虑本校实况:考虑专业设置及教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结合本校的人力、物力、财力状况,与学校的长期发展和具体规划相联系,科学确定实训基地的模式和建设计划。 2.3.3与专业建设相结合:实训基地必须要结合学校已有专业及未来专业开发设置情况进行建设,要适应专业特点,为专业发展服务,建设多功能、使用效率高、周期长的实训基地。 2.3.4兼顾人才培养目标和社会经济效益:基地建设首先必须为实现人才培养目标服务,其次是适应市场经济,与市场相联系,创建生产型实训基地以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 2.4实训基地的管理 遵循“管理出效益、管理保质量”的原则,对职业学校的实训基地实施科学管理。 2.4.1制度建设先行 ①实习工场(车间)安全制度:学习企业安全管理规范,对学生实行三级安全教育(车间安全教育、工种安全教育、岗位操作安全教育)。 ②设备操作与维护保养制度:正确使用设备,会对操作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 ③工量器具借还与赔偿制度:能按规章借还工量器具,对违反操作规程或人为故意因素造成损坏的工量器具(含设备)实行赔偿制度。 ④实习教学管理规范检查制度:对教师执行的实践教学活动实行过程管理、课题管理、考核与评价规范管理;对省教育厅颁布的实习教育管理规范的执行情况,作定期检查。 ⑤事故认定及处理制度:对实习中发生的设备事故,人身伤害事故等按事故认定及处理制度处理,真正做到三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不受到教育和处理不放过;教师和学生不受到教育不放过)。 ⑥开展“7S”活动,培养文明生产习惯。“7S”活动,是指对生产现场各要素(主要是物的要素)所处状态不断地进行整理、整顿、清扫、清洁、素养、安全、节约的活动。 2.4.2注重经济核算,努力降低实训教学成本 加强成本核算和管理;科学安排实训设备培训运转计划,发挥最大效益;以节约的原则,科学设计实训课题,降低用料成本;充分利用人力和技术优势,积极参与市场,承接产品开发、制作工程,创造经济效益;让“开源节流”成为全体教职员工的共识和自觉行为。 3.结语 “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状元”,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树立正确的教育观、人才观和择业观。端正思想、树立信心、认清形势、埋头苦干,扎实做好实训基地建设这一职业教育的突破口,才能够发展好职业教育,培养出大批的高素质劳动者和优秀技能型人才。 教育与职业论文:法律职业的特征与法学教育的二元结构 一、法律是一种专业化程度很高的职业 在现代社会中,法律是一种专业化程度很高的职业,它与医师、建筑师、会计师等类职业一样,都需要在大学教育基础上进行系统的专门的职业训练后,才能进入其职业,担负起职业所要求的职责。 法律职业作为一种高度专业化的职业,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一整套包括法律思想、学术流派、价值标准和各种制度规定在内的法律知识体系,以及从事法律职业必须具备的高度专业化的法律思维、法律意识、法律语言、法律方法、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信仰和法律伦理等等。与这种基于职业的特定内涵和特定要求而逐步形成的法律职业相适应的是专门从事这一职业的法律人(法律家、法律职业共同体)和法律人才培养体制。从事法律的人员一般有三类:一是应用类法律人才,主要指律师、法官和检察官;二是学术类法律人才,主要指法律教师和法学研究人员;三是指法律辅助类技术应用人才,主要职责是辅助律师、法官和检察官工作。此外,还包括立法人员、仲裁员、公证员等。法律职业分工和职业结构的形成及其演变,主要是由社会发展阶段和社会形态决定的,同时,也是随社会分工的发展和人力资本理论的广泛运用逐步发展而来的。 二、法律人才的培养体制具有通识教育与职业教育的双重性 与法律职业的特殊性相适应的是一套由不同阶段的教育培训制度相互衔接共同构成的法律人才培养体制(即教育培训制度的总和)。观察世界主要法治国家,法律人才的培养体制主要包括:一是法律的学科教育(一种科学教育、人文教育与法律专业教育的混合体);二是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司法考试);三是统一的法律职业培训(通过司法考试后,进入法律职业前进行的以法律职业精神和法律职业能力为主要内容的职业教育和训练);四是终身化的法律继续教育(开始法律执业之后,每年都必须接受的继续教育)。各国法律人才培养体制的不同之处在于内部结构具有不同的组合方式,如中国和日本的法学教育是一种学科教育,美国的法学教育是一种以法律专业教育为基础的律师职业教育,德国的法学教育则是法律学科教育与法律职业培训相互连接、一体化的培养体制。由法律职业的特殊性所决定,法律人才的培养不论在普通法系国家还是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律从业人员的培养体制都具有二元结构或双重性。即都是由通识教育和职业教育两大部分构成。但由于各国的司法制度尤其是司法考试制度和司法官遴选任用制度的不同,二者有的分开,有的合一,有的则既分开又相互衔接呈现出不同的模式和特点。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广泛影响,随着法律执业的全球化进程加快和信息网络化发展,对各国教育的改革、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法学教育的国际化和通识教育与职业教育的一体化已成为当今各国法学教育的共同选择。 三、法律教育的主要任务是培养应用类法律人才 法学教育具有的深刻的职业背景决定了法学教育是一门应用性学科,具有较强的政治性、社会性和实践性特点,法学教育的主要任务是培养应用类法律人才。可以说,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从一开始就有着不解之缘,法律教育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必经之路,法律职业只对那些具有同一教育背景的人开放。法律职业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是现代法治国家最重要的传统和特征。没有法学教育就没有法律职业,法学教育和法学学术的发展和完善将巩固和促进法律职业的建构,正是通过法学教育培养和训练了法律职业者所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从根本上讲,法律职业决定了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培养规格、培养要求和培养模式,决定了法学教育的布局结构和办学层次,决定了法学教育改革发展的方向和内在动力。 四、法学教育的二元结构 法律职业的基本特征和法律职业的专业化、职业化和同质化的基本要求,决定了法学教育具有二元结构性(或双重性),主要表现在: 法学本科教育的二元结构(双重性)。作为一个完整的法律人才培养体制,法学教育既包括通识教育,又包括职业教育,正确处理二者的关系,是法学教育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我国的法学本科教育,在这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将二者分割开来,对立起来了,以致出现培养出的学生不会起草合同,不会办案的反常现象,其原因就在于单纯强调通识教育和综合素质的培养,在法学本科教育制度内外都缺乏必要的职业教育和训练,不得不等法科毕业生进入法律职业之后,自己慢慢去摸索。当然也有的反应过度,把职业教育硬挤进本科教育阶段,这种错位的结果又影响了学生系统学习和掌握法律职业所必需的法律学科体系,同样影响法律人才的培养质量。究其原因都在于割裂了通识教育与职业教育的内在联系或企图在四年时间内完成所有的教育培训任务,使二者缺乏合理的分工和制度联系。当前,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将有助于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 法学教育培养目标的二元结构(双重性)。法学教育不仅要为法律职业培养后备人才,而且要面向全社会,培养法治国家的建设者和管理者,培养各行各业所需要的法律人才。尽管法学教育培养目标、培养要求和课程结构、教学内容之间是一个逻辑结构,但法学教育培养目标、培养要求的一元性与法律毕业生服务面向的多元性之间仍然存在着一种不统一的非均衡关系。 法律人才培养体制的二元结构(双重性)。法律人才培养体制不仅是我国教育制度的组成部分,同样也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鉴于法律人才是建设法治国家的第一资源,法律人才培养体制在为法律职业培养后备人才和提供各种法律教育培训服务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因而其本身已成为律师、法官和检察官培养、遴选制度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法律人才的培养工作不仅要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遵循高等教育规律,而且还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依法治国方略和政法工作的方针、政策,主动适应法律部门的需要,培养出符合《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等法律规定的合格的法律人才。这从根本上讲是因为,在我国,政体的统一性决定了法制的统一,而法制的统一性不仅决定了法律职业的统一,而且在客观上要求并引导着法学教育的统一。 法学教育宏观管理体制的二元结构(双重性)。法律职业的特殊性不仅决定了法律人才培养体制的特殊性,而且也确定了法学教育管理体制的特殊性:一方面作为国民教育的一部分,法学教育中的通识教育(即普通高等法学教育或法律学科教育)主要由教育行政部门实施宏观管理,对高等教育的共性部分提出普遍适用的要求。另一方面,法律人才培养体制作为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法律职业部门有责任对其进行业务指导(这种行业指导是一种典型的司法行政工作。根据我国宪法第89条的规定和国务院“三定方案”,司法行政机关作为国家的司法行政职能部门,肩负着指导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组织实施国家司法考试的重要职能)这样,由教育行政部门的综合管理与司法行政部门的行业指导构成我国法学教育的宏观管理指导体制的基础(任何一方越俎代疱,包揽一切,均不符合其双重属性,也不能胜任其职)。加上法学院自身成立的行业组织(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的自律性管理,三者的有机结合,共同形成有中国特色的法学教育宏观管理机制。除此之外,法律职业部门还负有管理指导、组织协调和统一开展法律职业教育、职业培训的职责。从目前的发展趋势看,随着通识教育与职业教育的一体化发展和法学教育国际化办学进程,尤其是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实施,法律职业部门在法学教育的改革发展中将更加发挥出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这在世界法治发达国家中均是如此。 五、抓住建立和实施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机遇,进一步完善法律人才培养体制期以来,由于缺乏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制度,造成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脱节(二者之间失去制度联系)和法律学科教育与法律职业教育的脱节,其结果不仅造成法学教育的混乱,而且影响法律人才的培养质量。 鉴于司法考试与法律学科教育、法律职业培训和法律继续教育的根本目的和宗旨都是为了培养造就一支专业化、职业化和同质化的高素质法律家队伍,因此,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于完善法律人才培养体制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它对法律的学科教育将发挥积极的桥梁作用 (如建立沟通交流的制度和渠道),导向作用(形成良性互动),规范作用(确立了法律职业的准入标准和规格,将有助于从根本上消除法学教育的混乱状况,统一法律人才培养的基本规格和标准,提高培养质量)和检验作用(由用人部门来最终鉴别培养单位的教育质量,提出有效的反馈意见,不仅有助于形成优胜劣汰的正常的竞争秩序,而且也有利于相互促进、相互适应,走上良性循环健康发展轨道)另一方面,一个符合逻辑的结果是它将有力地推动法律部门(或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协调委员会)尽快按照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采用的同考同训的原则,建立起与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相适应、相配套和相衔接的统一的法律职业培训制度。它要求凡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必须都在法官培训机构、检察官培训机构和律师培训机构接受统一的法律职业培训,合格者方能进入法官职业、检察官职业和律师职业(即把法律职业培训制度与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二次准入制度有机结合起来)对于非法律本科毕业的人员,如在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前缺乏法律本科主干课系统学习的人员,还应按其职业走向,分别由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培训机构在进行统一的法律职业培训前,首先完成法律本科14门主干课的系统培训,并取得相应的法律专业证书。 在建立起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和统一法律职业培训制度之后,构建统一协调的法律职业培训体制和覆盖全国的中央和省(区、市)两级培训网络就应当是顺理成章的。在布局结构调整和重组的基础上,真正建立起由国家和省级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和司法行政学院(或律师学院、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共同构成的相互协调的法律职业培训基地和网络,是实施法律职业培训的重要保障和依托。它们与普通高等法律院校的学科教育制度共同构成法律人才的培养体制。与此相适应的是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统一的法律学科教育学历文凭与法律职业培训证书和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举并重的法律从业人员培养体制的证书制度。 此外,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还将对法律职业结构的改革发挥积极的促进作用:它不仅要求法律职业结构、法律职业分工进一步科学化、合理化,如最高法院已经提出要建立一个比较科学的法官管理制度,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理顺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工作关系,建立起书记员单独序列,明确法官人员的比例,建立法官管理新体制,逐步实现法官队伍的专业化、精英化。同时,它还将进一步推动和引发法律职业制度方面的一系列的变革和创新,如法律职业交换制度,司法人员身份保障制度、司法官的遴选制度、司法官的统一任用制度、司法官的考核制度、司法官的惩诫制度和法律职业管理制度等等。 教育与职业论文:IT人才培养过程中的学历与职业教育相互结合 摘 要 IT产业是国家高新技术产业的代表,直接关系到一个民族的创新能力和发展。IT人才的培养直接关系到IT产业的发展。就IT人才培养的两种主要方式:职业教育和学历教育进行了系统分析,并且就新时期的IT人才培养方式提出了新的思路。 关键词 IT职业教育 IT学历教育 职业素质 1 概述 人才是国家IT产业的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但是IT企业和人才市场却出现了非常矛盾的现象:一边是IT企业很难招聘到合适的人才,另一方面却发现有很多大学的计算机及相关专业毕业生却无法找到合适的工作。究其原因,主要有两点:①大学教育的培养目标是重基础,强调理论知识的系统性和学习能力的养成而不是一时技术技能的训练;②教材体系的改革难以适应IT技术的发展;高校教材对实际IT人才的培养缺乏具体的指导性,仅仅在教学总纲上做出了一定的描述,而且高校教材没有做到统一,各个学校和各个老师仍然仅仅根据自己的教学经验来选择相对合适的教材。如何实现基础理论、创新能力和实用技术的有机融合,培养出具有完整理论知识体系结构、较强实际动手能力和良好职业素质的人才是本文探讨的主要内容。 1.1 目前IT学历教育的现状 首先,一部分大学生在从高中教育到大学教育过渡的过程中,还没有及时调整心态,切换身份。其中一部分学生放松了对自我的严格要求,对知识的掌握仅停留在表面,缺乏刻苦钻研的精神,进而造成缺乏实践经验和实际的动手能力。结果是绝大部分大学生可以顺利拿到毕业证和学位证,但并不是所有的毕业生都已经具备了迅速适应企业环境的工作技能和职业能力。 其次,IT学历教育体系本身也存在一些的问题。比如,大学教学体系不能随时适应市场需求变化,存在与市场需求脱节的情况。同时,大学学历教育周期长,专科三年,本科四年,无论三年还是四年时间对于IT技术和市场的发展都不是一个短的时间。计算机硬件的发展规律是每18个月就有一次新的变革,软件行业的变革也不会超过两年。所以往往造成这样一个现象:大学四年学到的某些知识在毕业的时候就已经过时了。为了找到工作,必须重新学习当前市场最新的技术。有报道称,到国内某知名IT培训机构来培训的学员中,70%是计算机专业的本专科毕业生,他们在学校学了三四年计算机,却还需要进行职业技能的培训,造成资源的浪费。 第三,IT学历教育是以实现高等教育的大众化为主导思想的,并不是以就业率作为第一指导方向,而是更侧重于大众化、基础化和系统化的教育方向。教育部部长周济2006年7月13日在第三届中外大学校长论坛上说,到2005年年底,中国的高等学校数为2 300余所,在校大学生总数已超过2 300万人,高等教育总体规模已位居世界第一位,高等教育毛入学率提高到21%,实现了高等教育大众化的历史目标。周济同时指出,注重基础知识的扎实掌握,强调专业知识的系统学习,着力于分析能力与学习能力的培养,提倡刻苦学习精神和良好的学习习惯。学历教育的这个主导思想导致了以下情况的出现:如果大学毕业生没有在大学期间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去努力学习,刻苦钻研,并有针对性进行自身各方面能力和素质的提升,那么就难免面临毕业后就业难的现状。 1.2 正确处理与解决这些矛盾的必要性与重要性 29岁的杨先生在深圳一家国内知名IT企业担任部门主管,他告诉我们:招聘人才企业看重的是实际操作能力,不能说学历完全没有用,但是在IT行业,能力远远比学历更重要。何况IT业是一个不断更新与发展的行业,“我们平均一个月就要接受一次培训,才能跟上步伐,适应发展,否则就会被淘汰”。 上面这个例子肯定不是所有学历教育的普遍现象,但却折射出了学历教育中可能存在的一些问题。学历教育期间,学习的都是基础的理论知识,而理论知识的实际应用,需要在课外花大量时间去实践、钻研和领悟。现在的普遍情况是:学生在学历教育期间,无法得到好的引导,很难充分发挥自主学习的能动性,没有终身学习的心态,因此到了大学毕业时,知识体系就已经落伍了,所以在这种环境下培养的应届大学毕业生,将很难迅速适应企业的环境,也就很难受到招聘企业方的青睐。这是造成目前大学应届毕业生就业难的一个重要原因。另一方面,现在市场上出现了很多大学应届毕业生零工资就业的“怪现象”,而且给已经在职的公司职员也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由此可以看出目前大学应届毕业生就业的压力是多么大,解决这个问题迫在眉睫。因此,解决大学应届毕业生就业难的问题要从解决人才培养这个根本问题开始着手。 2 IT学历教育与职业教育的定位与分析 目前国内对大学的定位有各种分类原则,根据现在较为通行的大学层次划分,中国1 400所高等学校中研究型大学和教学科研型大学分别约占中国本科大学的14.29%和65.10%。这样的大学以培养和造就大批高素质的创造性人才、科研型人才为主。这些大学的教育内容相对来说偏重理论化教育,重在培养研究型人才。据不完全统计,毕业生从事科学研究的比例不到1%,事实上社会需要的是大批量的具备实际动手能力的实用型人才。由此可见大学学历教育的目标和国内主要的人才需求存在一定的偏差。 另一方面,职业教育以应用为目标,按应用需要设置课程,在教学上以就业为导向,从应用入手,重点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其实,95%以上的人是为了应用而学习的,他们学习计算机技术的目标非常明确:就是要用计算机工作,用计算机去解决问题,成为计算机应用人才。也就是说,IT技能教育培训的学生,学生目标非常一致:学以致用,为毕业后找到一份合适的,满意的工作。所以学习的劲头比较足,目标明确。 3 职业教育的特点与优势 IT职业教育能够在社会上得到认可,其实与其本身紧跟市场,面向就业等特点有很大的关系。 3.1 课程体系版本更新紧跟市场需求 IT职业教育的课程体系紧跟市场需求,一般每两年就能根据市场需求升级新的版本。而且同一IT教育品牌往往采用统一的自编教材。这些教材和教学实际紧密结合,对学员掌握相关技能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这使得IT职业教育的课程体系相对来讲更加实用。 3.2 强化专业技能和职业素养的综合培养 职业教育在整个教育的过程中,除了强调计算机专业技能的培养之外,始终强调职业素质教育,并且着重突出两者的综合教学。其实企业需要的人才更多是专业技能和职业素质同样优秀的综合型人才,众多企业甚至认为,职业素质比专业技能更为重要。专业技术技能更新快,通过短期的培训可以强化,但是职业素质的培养却是一个长期过程,而且职业素质也是决定人才未来发展的一个决定性因素。综合以上,企业更需要动手能力强和职业素质高的综合性人才,而不仅仅是学历高的人才。IT职业教育培养的人才无疑比IT学历教育更好地迎合了这一点。 3.3 教育方法符合IT学习习惯 IT职业教育的教育方法非常符合IT学习的习惯,其可以说基本颠覆了传统的IT学历教育的方法。大学学历教育中,IT相关专业的上机和实验的时间远少于理论课程,这导致学生在学习后理论相对清楚,但是不会动手使用。与之对比,IT职业教育采取理论课和上机实验课平行安排,一般先理论后上机,能够及时对理论课的知识进行消化,并且还有专门的上机实验课来加强动手能力的培养。 3.4 周期一般比较短 IT职业教育的周期一般比较短,从几个月到一年多,最多不会超过两年。周期短而学员必须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学会IT技能,直接导致的结果是学习气氛相对紧张,学习节奏相对较快,在短时间内强化学习提高了学习效率,从而也强化了技能。这种短期IT技能强化培训也正符合了IT技术快速发展的节奏,也保证了学员学到的技能能够符合企业人才的需求。 4 解决方法 4.1 调整IT学历教育的导向 IT学历教育可效仿职业教育,以市场为导向并及时修改教学体系。同时,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应该给大学计算机学院更多的自主权利,使得学院能够根据市场的需求,及时调整和修改教学的体系结构,拟定出符合市场要求的培养计划,培养出更具专业针对性、更贴近市场需求,更受招聘企业方青睐的大学毕业生。 4.2 调整IT学历教育的课程设置 IT学历教育可进一步加大上机实验课的比重,加强上机实践课的效果。大学里面普遍存在重理论、轻实践的现象。很多的计算机专业课的考试更多的是以卷面考试的方式作为学生对该门课程掌握情况的评判标准。这样的考试导向使得学生在学习上存在“弄清书本上讲的知识点,就等于掌握了这门课程”的想法。老师在教学上也势必会出现以理论为主的教学方式,而轻视了实践环节。所以,学校可以在加大对上机实践课的比重,加强上机实践课的效果等方面做出努力。以加强培养大学生的实际动手能力,增加大学生的实际编程经验。 4.3 改善IT学历教育的教学资源匮乏的现状 面对市场的争夺,学历教育并不是没有认识到自身存在的这一问题。与企业合作,让学生参与技术研究就是寻求突破的途径之一。在北京大学,与北大方正技术研究院的合作实验室就为信息学院在读学生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实际操作平台。北大一位在校博士生说道:“这里与外面的企业没有本质区别,我们参与各种项目开发与技术研究,动手能力得到很大提高”。但并不是每所高校都能拥有这样良好的条件,毕竟寻找一位合作伙伴并非易事,尤其是那些没有什么“名气”的学校。资源匮乏的实验室,根本无法容纳逐年递增的本科生。所以,寻找与高校合作的合适企业,改善实验室环境都成为了改善教学资源匮乏的重要解决途径。 4.4 培养双师型的教师队伍 要做到教学内容跟上市场发展的需求,教师队伍的培养和教师素质的不断提高至关重要的。一方面,教师需要能够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因材施教,清楚地讲授相关知识点;另一方面,教师需要有实战的工作经验,也就是实际的项目经验。所以对教师队伍的选拔和培养,不仅仅只是以能上课作为衡量标准,还要强化实际项目经验的培养和营造终身学习的氛围。所以要提高教学的质量,授课效果良好、项目经验丰富的双师型教师队伍成为了核心。 4.5 IT学历教育可进一步加大对职业素质的教育和培养。 “现在的毕业生最欠缺什么素质?企业重视新进员工什么素质?外语流利、专业知识扎实还是计算机应用熟练?”这些问题应该由人才市场上的买方——企业来回答更具有说服力。最近,上海某高校向80多家用人单位发放了调查问卷,结果显示,敬业精神、团队合作精神、人际沟通能力等“软实力”已经成为用人单位最看重的毕业生素质,反倒是计算机、外语水平、专业知识等传统指标逐渐退居二线了。 综上所述,如果大学学历教育能够吸纳IT职业教育的经验,加大和改进教学实践环节,模拟企业化环境来学习计算机知识和技能,并加强学生职业素养的训练和培养,这对于缩短大学应届毕业生和企业适用的职业人之间的距离,提高毕业生的就业率以及输送更符合企业需要的人才将会起到很重要的作用。同时也大大提高了学历教育的效率,有效的利用了资源。 5 结论 在中国目前普及大众化教育的社会大环境之下,显然学历教育不可缺少,而且学历教育也的确已经为中国的IT产业的发展培养了大量的人才。近几年,尤其是2000年之后,IT职业教育也蓬勃发展,为我国的IT产业的发展培养了不少的人才,而且其中有相当一部分已经开始进入很多IT企业的核心岗位。学历教育和职业教育并不是对立的,我们应该把二者更好的结合起来,各取所长,优势互补,这才是大趋势。 教育与职业论文:艺术与技术并重——关于设计艺术职业技能教育的断想 中国的普通高等教育已形成了一整套教学模式,一般的学科和专业多注重基础知识和相关知识,但对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的教育则重视不够。高等教育如何适应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变,如何改变或发展新的教育体系和教育模式,改变传统教育观念和方法,是摆在我们面前的新的课题。对设计艺术院校来讲,培养什么样的设计人才能够适应社会的发展,应是急待解决和重新思考的问题。我们认为,具备良好的科学文化素养、敏锐的审美视野、综合的创造思维方法和熟练掌握本专业技术能力的综合素质;应该是普通高校设计艺术人才的培养目标。 从历史上看,我国传统的工艺美术是艺术与手工业生产的结合产物,设计与生产制作的关系是相互依存的。随着科技的进步,机器大生产的发展,导致产品制作生产的流程有了严密的分工,设计的预见性和工艺性也就占据了重要的位置。建国后许多高等艺术院校和工科院校虽然都设立了工艺美术专业,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与经济的发展仍显得有些不相适应的地方,对工艺美术的设计观念仍然显得淡薄。当然其原因也是多方面的,从招生考试到学校的课程设置,设计思想和职业特点以及实践环节都存在着重艺轻技的问题,从画素描、画色彩到画图案、画装饰、画设计,对设计意识和设计制作实践能力的重视仍显不足。教学结构中条块分割的现象依然存在,基础与专业的衔接、专业之间的衔接与渗透、课程设置与理论教育的结构,对实践能力、职业特点的培养等方面显然缺乏。其中对于“画”的课程既显繁多又显庞杂,当然笔者并不是说绘画的基础要淡化,而从某此专业方向应强化这种基础,但它不是本学科的目的。而属于技术的、工艺的、工程的、经济的,乃至深入生产、制作的实践课程却是少之又少,可见设计观念淡薄与生产环节脱钩的现象自在情理之中,关键仍是教育观念与教学的方法存在一些问题。 无论是以传统称谓的工艺美术,还是以艺术设计相称的现代设计艺术,专业特点与纯艺术专业相比其实践性是十分突出的。它不仅是在教学中穿插大量的实践或实际操作的比重,更重要的是对产品和商品性质的实践因素及其社会因素缺少足够的认识。这种实践不是理论与实践层面的实践,而是与社会生活与生产加工对应的实践体验,是设计艺术产品的直接载体,是设计实践中的产品流向的要求所导致的,也就是设计艺术的基本属性。也就是说,设计艺术的职业特点决定了它的实践性要求。我们知道。工科教育注重工厂实习,医学教育重视临床实践,那么工学院设实习工厂,医学院设附属医院是情理中的事,而工艺美术或设计艺术的教育纸上谈兵难道不是一种欠缺吗,事实证明这种欠缺是巨而易见的。在高校即使是毕业设计的寥寥无几的实物作品也只是一厢情愿,很少考虑市场行情或社会需要的前提,至于生产环节和消费环节则更是无从检验。高校设计艺术类的工作室、实习设施、实习场地不仅少得可怜,即使有所准备也常常形同虚设,在纸上、电脑上、教室里仍然是老师与学生表现的场所和媒介,这种环境下培养的人才怎样才能做到不脱离实践、不脱离生产、不脱离社会呢?这不仅是对“设计”一种误解,也是对职业特点的漠视,且不说我们的设计与现代高科技的给合差得太远,即使是一件轻工产品、服装饰品、广告招贴、产品包装和生活日用品的设计,也没能实现设计艺术所要达到的自的。 就我国目前设计艺术各学科的发展现状来讲,培养的内容和目标与社会各行业的需求脱节太严重,学科或专业概念与社会行业要求不明确。多年来重视艺术表现,轻视专业理论、技能操作和专业实践,基础课与专业课不衔接,专业课与社会所需要的专业不衔接,缺少实际的项日课程。虽有虚拟的项目设计,但大多不遵循市场化、商业化和工业技术的要求和规律,学校所学的专业知识与社会的应用专业脱离太远。所以我们近二十年培养工艺美术专业的大学生究竟在多少从事相关的职业,又有多少毕业生具备适应社会会的能力呢,这是从事设计艺术教育的同仁们认真地思考的问题。 从事设计艺术的工作者,有具备扎实的艺术功底和务实的设计观念是十分必要的,这显然也是由其职业性质所决定的。设计艺术并非仅仅是有样稿设计就能解决问题的专业,它需要设计者熟悉相应的工艺和材料,熟悉生产的流程和环节,了解市场和消费,并且符合生产和消费等方面的要求。对于设计艺术来讲,绘画性的效果图和制作图仅仅完成了其中的一道工序,设计观念的形成也是基于日常生活和生产的需要建立起来的,如果设计人员不接触或很少接触实际生产,很少了解人们的生活力式,不熟悉市场和消费信息,那么其设计只是一种绘画式的理想方案而己。这种不接触实际,不接触生活一生产的观念,其实还是绘画艺术占据了主导思想所致,反映出唯美主义的倾向是根深蒂固的,缺乏对艺术与技术并重的专业性认同。如果我们把本科教育确立为培养设计艺术家,那么高职教学则培养社会需求的设计艺术帅和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这种定位似乎更适合中国的现实。如果培养的专门人才不能适应从事相应的设计工作,我们就应及时检查或调整专业目录,根据学科和社会的需求及时调整专业布局,在发展普通高等教育的同时发展高等职业技术教育。近几年一些大学都在力争多上学位点,扩大专业分布,其实有些专业需要基础研究层次的人才,有些专业则适合应用性专业人才和技能性较强的专门人才,不要片面追求上层次,要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对所培养的对象与社会人才需求相适应。设计艺术的相关专业大部分是在应用性的层面上发展,当然有的专业方向需要更高一些,总之要有一个合理的人才培养布局。教育的层次划分是根据专业的属性而定的,若盲目求高,应用性的专业谁办,社会所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谁来培养呢,如果都在追求所谓的高层次发展,就会顾此失彼,其实仍缺乏对人才培养与需求的总体把握。设计艺术院校与普通美术院校在培养目标的差别在于,美术院校是培养艺术家、画家或是普及美术工作者的摇篮,而工艺美术、设计艺术院校应培养艺术与技术升学的专业设计人才,既培养他们的审美创造能力,同时还培养他们对科学技术的掌握与运用能力。但我们几十年形成的教育模式,使美术教学、师范美术教学与工艺美术、设计艺术教育拉不开距离,人们已习惯沿用美术教学的路子,或单一的美术教学模式发展,长此以往不可能培养具有全面素质和社会所需的设计术的专门人才。 设计艺术的教育应划分的层次发展,普通教育应注重专业理论、专业表现和专业实践为主体的综合能力的培养,职业技术教育更注重专业实践能力和技术能力的培养,两者在培养目标上各有侧重,但设计艺术专业的职业性特点个容忽视。目前我国设计艺术的普通教育大多重视“专业表现”,缺乏“专业理论”和“专业实践”,而刚刚起步的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又大多是普通教育的翻版,缺乏职业技能的培养内容,如果仅仅是改变一下名称,而不是从社会需求的相关职业考虑职业技术教育的特点的话,职业技术教育的性质只能成为普通大学教育的补充,失去了高职教育的实质意义,更起不到培养社会急需的一线技术人才的作用。其实,我国的工艺美术或设计艺术教育一直带有职业技术教育的特点,只不过在教学内容上多年沿用美术教学的路子发展,形成一种自以为是设计艺术教学的模式,但对艺术与技术的结合方面显然是欠缺的。而近二十年来工艺美术或设计艺术教育的发展表明,有些注重艺术表现的倾向,而对设计理论与技能有所忽视。在技能、技术的培养应该说是专业的核心内容,如培养陶艺师不让学生体验泥的性质和陶的火候,其再好的设计也是纸上谈兵;广告设计的学生在学习创意方法和表现形式的同时若不了解市场消费知识,广告表现的材料与工艺,软件的知识与与应用,甚至印刷工艺等相关技术知识,其设计的广告只是脱离实际和唯美自赏的方案而已。设计是作品又是产品的方案,既是艺术的表现又是技术的载体,如果在现代设计上对此问题仍没有清醒的认识,那么我们就不可能培养社会真正需求的设计家和设计师。也就是说,我们培养人才的用意是好的,但培养的结果很可能把目标定错了位,从这些方面应该总结一些经验才有利于下步的定位与发展。另一方面,对于理论修养的培养并非仅仅指专业方面的理论,即使是专业理论也有层次之分。原理性的理论尽管晦涩难懂,但它是学科与专业发展的前沿和指导,正如恩格斯所言“一个民族想要站在科学的最高峰,就一刻也不能没有理论思维。”而作为实践性的或技法性的理论一般能为学生所理解,但有时显得缺乏深度,如果仅仅局限于此,有可能陷入技巧表现而缺少创造性。除了专业理论,对于艺术或设计艺术院校师生来讲,对人文学科的教育也往往缺乏,包括历史、哲学、文学、心理学、法学等相关的学科和专业知识。人文科学的素养不仅对于培养一个人健康的人格心理素质和塑造学生的美好心灵等具有重要义,而且也是设计艺术专业必修的基础。 尽管我们的设计艺术理论还比较薄弱,但作为高等职业教育也不容忽视,从另一方面来讲更需要有系统性、完整性较强的设计艺术理论作指导。在市场经济和条件下,按市场需求规律,学校的招生对象与教学培养日标如何定位,其实践性与技能性的原则应该是培养人才的主要标准之一。西方的一种职业教育模式是企业加学校的形式,这是社会市场经济的要求,它强调竞争,强调社会平等。 在德国、奥地利、丹麦等国家较为典型。德国的职业教育以“双元制”教育模式为主,是德国战后经济腾飞的秘密武器,它解决了普教到就业之间的两道高门槛。德国“双元制”的学习只有60%-70%在企业,包括生产岗位、培训中心、跨企业中心而只有30%在学校进行。这种教育模式是教育针对性原则在职业教育中的体现,它是一种以职业能力为本位的教育方式,其专业设置以职业分析为基础,课程设置以职业活动为核心,考试考核也以职业资格为标准,在教学中充分体现了以受教育者为中心的原则。相比之下在我国的设计艺术院校中,即使是职业教育等机构对于职业技能的培训和教育也远远不够,而设计艺术教育则更是如此。表面看来院校的学生好像在设计艺术实践中投入了大量的精力,热衷于技法、技巧的训练和设计艺术的表现,但这些实践都是虚设的,不仅缺乏针对性,而且缺少真正的实践环节,也就导致了学生在就业时的“专业不对口”。设计艺术类的高职教育应注重宽基础,包括艺术的、技术的两个方面,同时应该认识到,设计艺术教育又带有鲜明的时尚性,它需要个断地补充教授内容,把现代科学技术的知识融入其中,并与时代文化的、艺术的、社会的知识同步发展。而且在我国虽然重视科研的投入,重视对科研的力量聚集,但在先进技术转化为个产力的过程中却是薄弱的,我国科技进步对生产力的贡献率仅在30%左右,而在西方却高达70%-80%左右。这不仅需要科研院所和高校教师转变观念,对于学生的教育也应鼓励社会参与,其目的不仅在于使学生的设计极早开发转化,而在于教育与社会的真正接轨,以减少、缩短中间环节,从而使学生毕业后能尽快进入角色,这也是对学生职业素质、职业技能教育的不可忽视的内容。 在重视专业技能培训的同时,普通教育的各个专业都应注重培养学生的文化观念,学习最先进的科学文化知识。试看,国际上每年举办的汽车工业展示、时装表演工业博览会、电讯展示会等都表明,人类的物质需求在不断增加,功能在不断完善,但工业产品的造型设计、形象的设计、生活方式的设计和美化人们十活衣食件件的设计,无不是文化的体现。所以艺术与技术在工业以计领域是具双重地位的,只不过我们对艺术过分重视而忽视对技能的培养和对技术知识的学习。服饰、汽车、家电、移动电话等在技术指标上发展到一定程度,其实用功能没有什么大的改变,但款式、造型则随着人们的时尚而发生了变化,这就是文化,即设计的文化,同时也是设计艺术在生活中的真正体现。 另一方面,工艺美术、设计艺术有它的专业规范和限制,特别是普通高等教育和研究生教育等方面,我们不能仅强调技术手段而忽视了艺术十现,更个能忽视了创造性和创新能力的培养。设计艺术的根本宗旨就在于设计思维的创新,对创造性思维的培养和求新观念的强化,它需要文化为基础艺术为表现、技术为根本,这也是“艺”“匠”之分。基础知识与动手能力的培养固 然重要,但文化艺术修养、审美敏感能力和创造性思维的开发也 同样重要,是衡量一个设计师的标准的更重要一部分。从广意上来讲,艺术家创造的作品应具有独特性和鲜明个性,而设计家应是 具备大众审美要求所具有广泛知识,设计的方案具有可复制性和推广性的意义。但这不意味着艺术在设计中没有主导作用,而是说艺术在设计中应具独特的有创造能力,这是艺术表现的结果,是在遵 循设计与应用规律上的融合。一件好的设计作品应是技术的完美体 现与艺术生活化的有机结合,一件好的设计作品还能指导人们的生 活和审美,或能改变人的生活方式。试想,我们要培养适应时代或引导时代的设计人员,如果没有宽专业领域的知识,不了解相关的 学科技术知识,就不可能把握本学科艺术与科技的发展前沿。艺术 与技术的并重是对两者知识的汲取与融合,同时也是设计艺术、工艺美术教育的职业特点所决定的。 教育与职业论文:试论职业院校动漫专业教育现状与对策分析 [论文关键词]职业院校 动漫专业 [论文摘要]职业院校动漫专业教育目前存在专业课程设置不完善,师资队伍的水平有限,培养的人才严重的脱离的社会市场的需求。通过分析问题,研究对策,使我国的职业院校的动漫专业教育水平得到极大限度的提高。 当前我国职业院校动漫专业教育的发展空间相对狭隘,教育资金的缺失,教育政策的扶持不到位,动漫专业教材的不统一以及动漫教育人才能力水平的良莠不齐。因此,培养一批极富创造力、具有文化底蕴、懂经营的动漫产业领军人物和创新人才任务十分艰巨。同时,日、美、韩等国的动漫产品不断涌入我国动漫市场,带有中华民族文化色彩的原创作品无论在数量还是质量上,都无法与日、美、韩等动漫强国相比。这是因为少数国产动漫还存在观念陈旧、制作粗糙、手法单一、幼稚说教,甚至内容不健康的问题。 一、培养的人才质量令人堪忧 在我国,特别是职业技术类院校大多设置了动漫教育专业,开设了动漫相关的所有课程,的确对院校的招生起到了推动作用。但是,有专家确对此感到非常的忧虑,专家认为:动漫教育是艺术创作的过程,要求学生必须具备很深的文化底蕴和综合的能力水平。我们都知道,文化底蕴的形成非短期内速成的。香港一位资深的动漫专家对我国目前的动漫教育现状提出自己的看法:大学纷纷开设热门的动漫专业,已经偏离的基本教育原则。“人才质量达不到要求,势必影响我国动画产业的发展,而动画产业的滞后又影响人才的需求量。”我国的动画人才质量和动画产业面临博弈。动漫的表达形式和基本内容对创作者的水平要求都很高,不仅仅是技术的要求。而且还有艺术素质的要求,计算机水平等综合素质的要求;目前国际动画产业已被日本、美国和韩国垄断,中国动画产业发展的方向必须是带有民族性的、民族风格的、极具民风的动画作品。动画教育人才的需求,显得尤为的重要。动漫产业与其它的文化产业一样,也具有岗位和技术的细分结构,同时也是知识密集型、劳动密集型、高科技密集型的文化产业,目前需要大量的高水平的、能辅导学生创作出极具中国特色的动漫教师。 二、动漫课程设置不专业 动漫教育是国内近几年突然新兴的专业。是国内公认的朝阳产业。社会以及家庭都赋予了很高的希望。目前,在国内,除了中国传媒大学、北京电影学院、吉林动画学院等少数几所开设动漫专业历史较长、积蓄了一定的教学经验外。大部分高校和职业院校的动漫教育还处在摸索阶段。一方面表现在动画制作设备简陋,不具备动漫专业的硬件要求;另一方面学校没有专业的规范的动漫教材,动漫课程体系不完善;动漫教育的师资力量不是专业的动漫教师,大多是跨专业跨学科的教师担当动漫教师,更多的职业院校则是由社会上的专业动画人士充当教学带头人。开设的课程大多以平面设计为主,开设的动漫课程无非是卡通形象设计、二维网络动画、三维影视动画等等。开设的动画软件课程也是以ADOBE PHOTOSHOP、FLASH、3DMAX为主,后期动画合成软件仅仅讲授ADOBE PREMIERE影视剪辑软件。诸如MAYA、SHAKE、COMBUSION、ADOBE AFTEREFFECTS等专业的影视后期动画软件,因为教师队伍的不完善不成熟而只是让学生学习最基本最简单的功能模块。可想而知,这样的硬件设施、办学水平势必将影响我国职业院校动漫教育前进的步伐,从而危及整个动漫产业市场。 三、教师水平能力有限 动漫专业在我国是一个新型专业,本科院校目前培养的师资数量有限,远远满足不了大中院校对动漫专业师资的需求。而职业院校的动漫师资更多的是从社会上引进的,虽然具有从事动作制作的经验,但是作为专业授课的教师,欠缺的不仅仅是动作授课经验,而且更多的老师不知道如何去讲授动画课程。职业院校师资的另一个来源是通过让学院的老师参加短期的培训或者进修。通过这两个方面,我们不难看出,如此的教师队伍怎可以撑起中国动画产业的大旗。随着计算机网络时代的普及,未来动画的制作方式更多的采用无纸绘画,无纸动漫培训在社会上已是相当的火热了。并且现在越来越多的高校也将无纸电脑绘画纳入了教学体系。因此,提醒各位教师要结合专业特点,更加努力的补充动画基本理论知识,动画制作知识,这样才能成为一名真正的合格的动画专业教师。 面对目前的职业院校动漫产业教育现状,我浅谈一些关于改变现状的一些看法: 1. 动漫专业设置要适合动画产业的特点 动漫专业的学习对美术绘画基础的水平要求很高,具有自己的特色,这就要求职业院校在设置动画课程的时候要充分考虑动漫专业其自身特点。动漫作品的创作过程是综合美术素养的体现,不仅综合了电影、音乐、自然规律、网络等多门学科的艺术创作过程。动漫基础能力的培养也是非常辛苦的学习过程,大量的学习电影、音乐、戏剧等相关的动画知识,了解镜头语言、动画角色的创意,角色动作过程的创作,场景的设计等等都需要扎实的美术绘画基础。除此之外,动画创作人员对于物理学科要有一定的了解,具有一定的计算机程序设计基础,可以利用计算机高级语言进行动画的高级控制。仅凭一个人的力量不可能完成具有一定水平的动画作品。任何一部优秀的为人称道的动画品都是经过几十个甚至几百人几千人的创作团队完成的。职业教育的特点就是要特别的突出培养学生间的团队协作创作动画的能力。 2. 改变现有教学运作模式 现有的职业院校动画专业教学内容大致分为四部分,动画理论基础、动画软件学习、动画创作阶段和动画产品化。而动画专业的教学运作模式是根据人才培养的方向可分为动画角色造型人员、动画实施人员、动画后期合成以及动画制作技术总监四个部分。教师要根据学生自身的不同特点,兴趣爱好以及专业方向,因材施教,阶段性的培养教育。针对动画基础理论学习枯燥特点,教师可以通过赏析讲解经典动画片进行授课。动画的造型角色设计的教学重点主要是美术功底的强化与提高。目前,社会上大多数的动画实施人员大多来源于动画造型设计人员,他们既具有相当高水平的美术造型能力,同时对动画设备动画制作软件相当熟悉了解。动画后期合成人员的工作主要在造型和实施完成以后,对动画片进行整体的剪辑合成、效果处理等。这一部分人员对电脑动画软件的掌握更加相当熟悉。动画制作技术总监的工作主要是组织协调动画创作团队,整个动画片的顺利完成提供有力的技术保证。所以,职业院校在动画总监的教学模式中重点培养动画总监的大局观,团队的组织协调能力,当然,全面的动画专业知识是必须掌握的。目前,国内职业院校动漫专业教育不是因材施教,教师授课没有针对性,与社会需要的人才培养市场严重脱节。如此的教学模式,怎能培养出我国动画产业的栋梁之材。 3、校企合作是目前动漫教育的最佳方式 职业院校单方面的培养教育方式已经脱离了社会,体现在各个专业层次上。而动漫发展的方向和空间离不开校企合作。以下两种校企合作的方式值得推荐:根据企业需要定向培养动漫专业学生的技能,把企业的项目的内容融合进职业院校的教学大纲中,根据项目要求组织学生参与其中,进行实战性的动画创作。同时,企业定期跟踪项目进展的过程,这样的合作方式校企达到了双赢的效益。职业学院对企业的选择不单是一个项目,要考虑整个动漫市场的需求。因此,要正确处理好学校与动漫企业之间的合作关系,形成良好的互动关系,增强办学活力,推动专业建设朝市场运作的方向发展。盲目开展校企合作合作,影响的不仅仅是学生,我国动漫发展也会受到影响。 4、引进和培养高水平的教师队伍 职业院校作为培养技术人才、技术骨干的重要阵地,必须首先重视自身人才队伍的建设和发展,只有汇集了一定规模的高水平教师,学校培养高水平人才的实力才能得到提升。教师队伍优先发展,职业学院要重视提高人才引进和培养的力度,要将师资队伍建设放在学院、学校发展战略的高度来对待。充分重视调动教师的教学科研积极性,大力提高学术水平。要在广大教师中提倡潜心科研和教学的风尚,反对谋位谋官的不良风气;要提倡专心致志提高教学科研质量的风尚,反对只看课时量的风气。重视培养现有教师队伍,大力引进高层次人才。人才引进既要有数量更要注重质量。引进人才要严把进人关,切实保证引进的人才质量过硬。注重加强学科专业积淀。师资队伍的建设要与学科专业的建设进一步结合起来,人才的培养和储备要有针对性和提前量。加强考核,严格执行考核标准,奖优罚劣。教师规模适度增加,教师队伍结构大力改善。在教师规模扩大的同时,要大力改善教师的学历结构和水平结构。政策允许的情况下也可以通过引进国外高水平的教师,会大大节省教师培养的资金投入,并且通过外教的高水平执教能力,可以带动一大批学院年轻教师。 综上所述,职业院校的动漫专业人才的培养不能再以原有的模式进行,而应该朝着多元化的方向发展,产学一体化,合理设置动漫专业课程,学校更可以根据结合自身的特点、教学思路,应对不同就业市场定位。认清职业院校动画教育的现实,目前的技术水平,把握现代职业院校动画教育的思路,对我国的动画教育发展方向进行剖析与探索,构建适应中国职业院校自身的现代动画教育体系。我们坚信,职业院校抓住动漫新产业发展赋予的办学机遇,克服困难、大胆革新、努力探索,一定可以为中国动漫产业的发展做出巨大的贡献。 教育与职业论文:试析动力系统视角下企业参与职业教育促进机制的构建 [论文摘要]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动力因素主要有慈善动机、个体动机、集体动机和情感动机,当前构建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促进机制应以利用企业的个体动机为主,从动力系统的视角,构建各自担当的引动系统、驱动系统和助动系统,并依靠耦合系统的协调力量,共同形成促进机制的最强合动力。 [论文关键词]动力系统 企业 职业教育 促进机制 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与企业的人才需求密切相关,企业的参与对职业教育而言是不可或缺的,发达国家职业教育的健康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企业的深度参与。当前,我国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积极性普遍不足已成共识,学者们纷纷从多个视角作了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相关研究。但对于如何激励企业的参与,协调职业教育体系各要素之间的关系,则需要一个整体性的系统思维。动力系统作为一个在能源、机电和汽车工程中普遍运用的概念,它的整体协调机理,在企业参与职业教育促进机制的构建中具有借鉴意义。 一、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动机分析 影响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但企业缺乏参与职业教育的动机是重要原因,分析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动机对于科学构建促进机制具有指导意义。著名学者徐国庆对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动机分为三类:一是慈善动机,这与企业自身的成熟度和对社会责任的认识直接相关,也取决于宗教信仰对企业的积极影响;二是个体动机,企业在创造直接利润、方便获得廉价劳动力或提高社会声誉等方面能获得利益时,会主动参与职业教育;三是集体动机,企业的共同愿望是提高整个劳动力群体的技能,但单个企业又不愿意来做培训投资,只有建立基于建章立制的规范集体,才会激发形成企业的集体动机。笔者认为,根据我国国情,当前还存在第四种动机——情感动机,企业与学校的领导团队之间如果建立一定的私人感情,企业会出于人情原因参与职业教育。 我们需要考虑的是,如何重点把握和处理动机的多样性,以最有效的方式促进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现今一些学校通过找关系,弄人情以博得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情感动机,是一种不得已的当下流行方式,这显然不是长远之计。当前我国的企业成熟度普遍不高,构建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促进机制仍要以利用企业的个体动机为主,并尽可能地提升企业的慈善动机和发挥企业的集体动机。 二、企业参与职业教育促进机制的构建 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促进机制,是推动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各种要素和力量的集合及其相互作用的整体系统。从动力系统视角,应包括引动系统、驱动系统、助动系统和耦合系统四大部分。 (一)引动系统:形成促进机制的引力 1.标杆引路,建立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激励机制。激励企业参与职业教育需要发挥标杆的示范效应,借助媒体的力量,建立“标杆引路,以点带面,整体辐射”的推进策略,在观念上引导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责任感,在方法上建立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行动范本。一方面,要建立“政策标杆”,由政府出台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实施条例,使企业在参与职业教育中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以规范行业企业的职业教育行为,如规范企业的职业培训标准、内容和相关考核办法等;政府还应出台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奖励政策,可设立多层次多类别奖项,对表现突出的企业给予形式多样的表彰奖励;政府也可引入良性的竞争激励机制,如政府建立一个开放性的培训市场,企业可以根据自身产业优势和需要选择投资,并将企业投资纳入政府经费资助范围。另一方面,要建立“企业标杆”,发挥榜样的示范引领作用,树立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先进典型,授予荣誉称号和经济奖励,如设立企业教育贡献奖、慈善关怀贡献奖、最具社会责任企业奖等,在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和综合实力评估上给予倾斜,通过媒体大力宣传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成功经验和受益情况,帮助企业建立良好的品牌形象,同时,也激发更多的企业成为标杆企业的学习者和自觉实践者。 2.文化引领,建立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长远战略。对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引动,不能只重视当下的、速成的刚性引力部分,更要着眼于长远的、可持续的柔性引力,以“润物无声”达到“潜移默化”的效果。这就要求秉承“文化引领,战略驱动,校企融合”的文化建设思路,逐步培育行业企业主动参与职业教育的文化氛围。一是要建立文化培育的意识与耐心,政府要科学制定长远目标和阶段性目标相结合的文化建设规划,运用行政资源进行教育、宣传与引导,让企业感受到参与职业教育不仅有利于社会,更有利于企业自身,逐步形成广大企业的职业教育情怀;二是要发挥行业和媒体的功能,引进与学习外国企业的先进文化,强化宣传,逐步建立普适价值观和提高企业成熟度;三是通过各种途径和活动载体,将时代要求、社会使命、企业自身战略和企业主体文化结合起来,促进参与意义在企业文化中的渗透,逐步形成企业乐于参与职业教育的良好文化氛围。 (二)驱动系统:形成促进机制的动力 1.政策发动,建立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内驱机制。当前我国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总体水平还比较低,运用政策杠杆驱动企业的积极参与成为最有效手段。首先,应规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必须行为”,国家或地方政府应出台具备刚性制约机制的法律法规,如出台《校企合作促进法》,确保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法律地位,明确政府职能和企业在参与职业教育中的责任与义务,而不是“应该”“鼓励”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等没有约束力与操作性的口号,对于没有履行职责,逃避参与职业教育责任的企业,依据明确的处罚条例严格执行经济处罚或信用制裁。其次,运用“利益杠杆”撬动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内驱障碍,企业是追求最大经济利益的市场实体,它的利益需求是最根本的动力因素。应由政府出台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利益驱动与补偿机制,依据“谁参与,谁受益”和“多参与,多受益”的原则,立法明确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优惠政策,特别是在制定税收减免政策,细化税收优惠标准等方面形成明确的法规条文,还应制定在补贴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支付成本、产学合作项目研发和培训项目支持等方面的资金补助政策。同时,要依托政府,加快调整区域产业结构,促进产业结构升级,以增强企业对技能型人才的需求,提升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内驱力,促进企业主动谋求与职业教育的合作。 2.评价促动,建立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修正机制。评价是修正与促进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最直接手段,是促进产学合作的重要外驱力。以政府为主导,构建企业履行职业教育责任状况的评价体系,以此作为企业等级评定和其他各类考核评奖的依据,相关机构应制定企业承担职业教育责任的科学标准,设置严格的评价程序,如对校企合作的开展、职业教育的投入、员工教育时效等进行定期而全面的评估与监督,并出台配套干预性政策,建立企业与职业教育合作的“硬指标”,及时规避与修正企业参与职业教育中的短视行为和不当行为。同时,以评价结果为基础,建立积极的动力机制,评价结果公开,接受大家监督,形成舆论的正面促进力量,对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可以采取多形式的激励方式,带动广大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热情。 (三)助动系统:形成促进机制的推力 1.协会推动,构建产学合作的服务体系。部分发达国家的企业能深度参与职业教育,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协会、商会等中介组织的积极介入。我国应通过各种举措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中介作用和自我管理功能,使其成为产学合作监管服务体系的核心力量。(1)政策服务。政府应赋予协会一定的监管权力,把大量微观层面的管理与服务性职能让位于行业协会,让协会自主建立完整的监管制度,提升产学合作的监管水平。同时,地方政府应赋予行业协会某些审批、评价、查验和定价等权力,强化行业协会的监管服务意识与能力。在此基础上,行业协会要全面参与产学合作的管理以及相关政策的制定,例如,制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培训发展规划及实施课程与教学改革等管理工作,参与制定本行业所有工种职业资格标准,制定培训机构资质标准和从业人员资格标准。(2)信息服务。协会要建立与企业、职业教育机构和学校的内部信息管理系统,为企业提供有关企业发展的宏观环境信息、职业教育信息、市场信息及技术信息等;开展多层次的调研与咨询服务,对区域人才需求进行预测,形成有价值的研究成果,为企业的生产和参与职业教育提供建议;定期举行企业技术发展论坛、产学合作论坛、新闻会等,加强协会与企业、职业学校等的交流,也为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提供决策依据;强化信息网络管理,搭建集综合监督、受理投诉、协调指挥和综合评价于一体的产学合作公共信息管理平台。(3)培训服务。行业协会应积极筹集经费,统筹规划,广泛开展与职业教育、技术培训相关的活动;同时,协会应参与制定具体的职业教育培养目标、培训计划和课程改革方案等,积极组织和指导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培训工作。 2.职教助力,构建职教自身的完备体系。职业教育的良好发展状况是激发企业参与合作的一个重要诱因,职业教育只有构建与企业“条件匹配”的完备体系,才能增强对企业的吸引力。(1)与产业对接建专业。地方政府首先要立足区域经济需求,动态调整形成合理的区域性专业布局。学校层面要紧贴企业需求,根据企业岗位及技能要求合理规划专业设置,同时,应邀请行业、企业专家成立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制定专业发展规划、专业教学指导方案等,实现校企共建专业。部分有地方特色的专业可以通过企业冠名、订单培养等方式,形成校企深度共建。(2)与岗位对接设置课程。课程设置一方面要立足当下,以岗位职业能力为基础,校企共建课程体系,与企业合作开发与工作岗位紧密结合的核心课程和实训教材,教学内容要让学生学得会,用得上,以岗位能力为主线确定教学内容;另一方面要指向学生发展,以培养学生的综合职业能力为课程目标,推进工学结合的理实一体化课程改革,重视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和关键能力。(3)与师傅接轨育“双师”。“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重在多管其下,首先,要“走下去”,建立并严格执行专业课教师下企业挂职实践制度;其次,要“请进来”,建立“兼职专家库”,常态性聘请企业技术人员担任兼职教师;最后,要“研起来”,构建企业师傅与职教教师的沟通机制,开展定期的技术交流,共同研发项目。(4)与车间对接建基地。第一,校企共建校内实训基地。根据“优势互补,互惠互利”的原则,可在校内建设“教学车间”,形成集生产、实训、技能培训和技术开发四位一体的综合性基地。第二,拓展校外实训基地。基于合作协议,可以开展校企联办、校企协作和临时挂钩等不同松紧程度合作的校外实训基地建设。 (四)耦合系统:形成促进机制的合力 1.顶层设计,建立政府主导的管理体系。企业参与职业教育促进机制的多个动力系统并非是单独作用的,而是相互耦合并以合力的形式存在的,其合力大小取决于各动力系统之间的紧密度,要破解各系统之间的沟通壁垒,需要顶层设计,建立政府主导的“政策法规—运行机制—评价体系—修正机制”一条龙管理体系。(1)确保政策法规的操作性。政府主导并制定的产学合作相关政策法规与制度规章必须是明确的、刚性的和可操作的,确保各相关主体都能在法规条文的约束下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2)确保运行机制的通畅性。促进产学合作管理体系运行的通畅性,需要多维视角。在资金保障上,须建立公共财政对产学合作管理体系的投入机制,确保资金渠道畅通;在功能匹配上,建立人才供需的预警机制,使政府整体把握产业结构与专业结构的匹配度;在利益分配上,建立合理的企业利益补偿机制,给予相关企业以税费减免和项目资助等利益补给。(3)确保评价体系的激励性。评价的目的不是筛选,而是促进与发展,这就要求建立科学、公正的评价标准与程序,评价结果做到透明公开,并以此作为依据进行资金激励、政策激励或荣誉激励,促进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积极性。(4)确保修正机制的整体性。促进机制即使正常运转也难免会出现结果与预期的偏差,这就需要引入修正机制。修正以评价为依据,实现奖励与惩罚相结合,刚性要求与柔性建议相结合,短期整改与逐步改进相结合,以修正机制的整体意识赢得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积极态度。 2.交集探寻,构建产学双方的对话机制。促进机制各个动力系统的公共要素是行业、企业和学校等产学实体,只有构建产学实体之间的对话机制,平等交流,探寻各方的共同利益,才能实现促进机制各个动力系统之间的“低耗耦合”。在政府的协调下,可组建由行业、企业和学校联合参与的职业教育工作指导委员会、产学合作联盟等,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以此为载体搭建多方式的对话平台,一是进行事务性对话,吸收教育专家、行业专家、技能人才和一线教师参加,共同商讨制订产学合作的运作方案,指导产学合作的实施;二是进行制度性对话,形成产学双方的例会制度,定期开展主题论坛、信息交流等;三是进行问题性对话,协调解决产学合作中出现的问题,研讨企业生产的技术问题或学校课程开发与教学中的诸多困惑。 企业参与职业教育促进机制的构建是一个复杂的话题,激励或阻碍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因素都是多元的、不确定的,我们在构建促进机制时只能考虑其综合的、核心的和相对稳定的参量来构建具有普适性的促进机制框架。在组成促进机制的四大系统中,引动系统是前提,驱动系统是核心,助动系统是关键,通过耦合系统的整体调控,形成促进机制的最强合力。 教育与职业论文:等职业教育应用型人才培养与就业导向研究 论文关键词:高等职业教育 发展定位 人才培养方案 就业导向 论文摘要:高等职业教育要在市场经济中获得长远的发展动力,必须面向市场,合理定位,办出特色,以就业为导向设计人才培养方案,培养出适应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的应用型高素质人才。 高职高专教育必须树立以就业为导向的办学理念,就业乃民生之本,毕业生能否顺利就业,就业后能否适应劳动力市场的需求与变化,是评价一所学校办学成功与否的主要依据,也是一所学校专业设置合理与否的关键因素。高职人才培养模式的构建,只有坚持以就业为导向,才能克服和改变职业教育与市场脱节、与就业脱节、与岗位能力脱节的状况,才能真正实现职业教育的目的。 一、高职教育的发展定位 (一)目标定位 高等职业技术教育是为国家和地方经济发展培养适应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的数以百万计的应用型高素质人才;同时,高职教育肩负着不断更新、提升一线劳动者素质的任务。高职教育关注的焦点是尽可能提高劳动者适应社会发展与技术变革的能力,满足社会对就业者越来越高的学历要求,为个人将来职业生涯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一个坚实的平台。因此,从这个观点出发,可以说,高职教育是以社会需求为导向的就业教育,即我们培养出来的学生应该是市场上需要的、抢手的、有一技之长的高素质劳动者或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 (二)职业定位 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属于能力为本的教育,它是为学生进人现实和未来市场就业或创业准备的教育。面对市场需求和新经济的挑战,学生培养目标应定位在就业有优势、创业有能力、继续教育有基础、发展有空间的位置上;立足于培养学生爱国、敬业、爱岗、创新,成为知识型劳动者。其综合职业能力培养主要体现在实用性、技能性、职业性三个方面。高职毕业生应掌握相关职业的新知识、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并以较强的动手能力和分析、处理、指导、解决一线生产实际问题的能力为目标,并使学生在校期间能基本完成上岗前所需知识和能力的各种准备,这是高职教育与普通高等教育的显著区别。 (三)知识、能力定位:高等职业技术教育是对学生进行某种生产技能培训和管理的教育。它以岗位群的需要为依据制定教学计划;在进行职业岗位描述、职业能力分析的基础上,按需施教;着眼于职业知识和能力的提升,而组织理论和实践教学;着眼于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调整、补充、更新,选择教学内容与构建课程结构,体现职业能力要求而形成课程体系。这种体系应是打破学科型的教学模式,建立以职业能力为中心的教学体系,只有这样,才能培养具有实践技能、创业能力、创新精神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高素质的劳动者。这样的知识技能型劳动者应具有接受和处理信息的能力和信息素养,具有经营管理、合作精神与开拓能力,能在生产、技术、服务和管理一线发挥有效作用。 二、高职人才能力培养要求 (一)实践与经验 实践是经验的基础,高职人才需要较多的工作经验,因此培养这类人才时,要进行全面的实践教学。更有效的培养方式是先进行技术或业务训练,然后进行管理业务训练。这种训练可在高职院校内通过这两类课程的学习,一次性获得复合性的高级职业资格,也可以在完成某种职业的技术或业务训练之后,接着进行管理业务训练,分两阶段取得双重职业资格,相当于高级职业资格。 (二)求实与创新 传统教育要求老老实实做学问,但要求学生脚踏实地不等于反对学生好动好问,标新立异,有创新意识。也不能因为某些困难,局限和现实阻碍以至反对创新。求实是创新的基础,只有夯实基础,创新才有可能,高职人才只有心存创新意识,才能更努力获取实实在在的学问。 (三)理论与技能 高职院校要把成熟的技术与业务技巧传授给学生与进修人员,故还要进行理论与策略的学习,熟练各种技术技能以及教学交往技巧的训练,建立一支强有力的双师型教师队伍。大专院校偏重工程原理、设计和决策方面的训练,忽略了大量普通职业岗位的知识与技能训练,或进行了但缺乏实效。高职人才如何精通所在领域的技术和业务,可以针对对应的技术岗位进行定向培养,但限于办学基础、实力和办学经验,特色也难发挥。所以如果采取院校与银行、证券公司、企业等多方面合作训练的方法,是实现教育资源优势互补的教育功能的强化。 三、以就业为导向的应用型人才培养方案 就业是职业教育的功利性目的。以就业为导向,就是根据就业的需要来设置专业,根据就业的需要来开设课程,根据就业的需要来组织教学。对于高职院校的办学者来说,就业应该成为一根.‘指挥棒”,由它来主导一切教育教学活动。.‘就业才是硬道理”,因此,应以就业为导向,设计应用型人才培养方案。 (一)加大专业设里、课程体系及教学内容改革的力度 1.专业设置:首先,高职教育专业设置首先依据的是市场需求。高职院校应组织由学校、企业领导、各部门技术专家组成的咨询委员会进行调查分析,听取各行业、各部门技术专家对职业岗位特点的分析,开展劳动力市场需求分析和毕业生跟踪调查,根据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劳动力市场的变化及时改造现有专业,拓宽专业适应性,切实突破专业的针对性和应用性。积极发展面向新兴产业和现代化服务的专业。其次,面向未来,咨询委员会对社会发展和未来对人才需求走向做好预测,紧跟科技发展的趋势和动向,在设置专业时考虑到未来社会的需求,有利于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在增长迅速的领域如电子媒体、通信技术、服务业等方面,开展新的培训职业。 2.课程设置:高职教育培养目标强调实用型、技术型人才的培养。因此,在课程设置上依据按需施教、学用结合、够用适度的原则,从培养应用型人才的实际出发,请企业、事业单位参与决策意见,共同研究决定。基础可以够用为度,充分体现专业课和专业基础课服务的职能。专业课和专业基础课要突出专业的针对性、实用性。加强实践教学,强化职业技能训练,增强学生实践应用能力,为此要求实践课与理论课课时比例应为1:1。 (二)从培养模式做起,努力打造仃单培养方式 所谓“订单教育”,是指由某个或某些大企业提出明确岗位人才需求,学校与企业联合培养符合岗位特定需求的人才,学生毕业后到该岗位就业。由于岗位明确,技能要求明确,学生的学习目的也就明确,教学内容也就有了针对性,学生在校期间就到企业顶岗实习,对企业的文化有所感受,毕业后可很好胜任工作岗位。企业也有了满足岗位需求的合格人才,避免了到社会上招聘人才的盲目性,也减少了岗前培训,这是一种学校与企业双点的方式,体现了把就业为导向落实到人才培养全过程的特征。 如果把订单教育的企业范围扩大到某一特定行业或企业群体,则就是行业渗透类型的产教结合。同一行业不同企业的生产、经营范围不同,但对一线技术人员有一些共同的要求,准确把握并围绕这些要求开展教学,使学生总体上适应整个行业的要求,将来不管在哪个企业都能够很快顺利上岗。这种方式学校与某个企业的合作形式往往是“松散”型的,企业一般作为学校的实训基地,教学内容上不针对哪个特定企业,专业综合性较强。 (三)从双证培养入手,搭建企业需求人才的桥粱 以就业为导向,首要的就是推行双证书制,从而从根本上推动高职高专院校的人才培养模式创新。这对于增强高职高专院校毕业生的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就业、创业能力具有重要意义。今后,教育部要通过评估等手段,引导和促进学校主动与劳动、人事以及行业、企业的职业技能鉴定相结合。不仅包括劳动部门的技术工人系列职业资格证书,也包括人事部门专业技术系列的职业资格证书,还应该包括其他行业部委的职业资格证书。其次,高职院校应该与劳动部门、人事部门以及其他行业部门积极开发新领域的职业资格证书,参与到标准的制定中去,把教学计划和证书标准有机结合,用证书推动培养模式的改革,推动教学内容的改革。另外,学校还应该具有服务意识、市场意识,为学生提供培训机会,树立学校的品牌和社会影响。对毕业时没有签约的学生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学校应该在半年内定期组织职业技能培训,使其能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促进就业。力争在毕业前有}%以上的学生能取得双证。 (四)加强校企合作和产学结合,促进专业建设和教学改革 从学校教育与社会需求的结合点人手,把教育和社会结合起来,使教育真正为经济建设服务,这是高职教育的一个重要特征。学院在专业建设方面,重视校企合作和产学结合,把产学结合作为培养高职人才的基本途径。具体做法:一是要求每个系都要有一个共建单位,每个专业要与2一3个企业加强联系,成为协作单位;二是安排专业教师深人一线调查研究和参加生产实践锻炼;三是根据用人单位需要安排学生提前就业,顶岗实习,在校企结合过程中完成毕业设计阶段的教学任务。 在理论教学改革方面,一是通过社会跟踪调查,根据用人单位对人才素质需求的变化及时修订教学计划,更新教学内容;二是根据人才能力培养要求,将有关教学环节组成系列课,在系列课的基础上,确定各门课程的地位、作用,合理划分各自的界面,进行课程内容的整合,出版高职特色教材;三是讲练结合,使实践教学与理论教学有机融合,互相促进;四是注重人文和社会科学教育,提高学生人文素质,除“两课”外,应增加《文学欣赏》、《音乐欣赏》、《美术欣赏》、(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公共关系学》、《社交礼仪》等选修课。 在实践教学方面,注重高素质创新人才的培养。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属于实践教学的范畴,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目标应与高等教育的整体培养目标一致、高等学校应该把实践教学基地建设成为沟通学校与社会联系的桥梁,使之不仅给学生提供实验、实习的场所,也给学生提供参加社会经济活动的机会;不仅要通过实践教学环节巩固学生所学的理论知识,同时要让学生在真实的现场训练背景下提高观察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激发学生的创新意识。高等职业教育应加强对实践教学的改革与探索,把素质教育作为人才培养的根本点,把实践教学作为理论与实际、知识与能力的融合点,从实践环节上全面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创业能力、创造精神,全面提高学生素质。 (五)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队伍水平 所谓“双师型”师资队伍是指既是讲师,又是工程师或经济师等,具有两种职业资格证书的教师队伍;以及既有教师,又有工程师、经济师等的教师队伍。因此,要提高学生的动手能力和实践操作能力,提高教师的实验实训水平是关键。几年来我校一直把建设一支规模适度、结构优化、素质优良、专兼结合、特色鲜明、相对稳定的“双师型”教师队伍作为学院示范性建设的目标之一。一是学院鼓励中青年教师到生产一线参加工程实践,提倡教师社会兼职,以提高专业教师的业务素质和工程实践能力。二是学校从银行、证券公司等单位聘请既有专业理论,又有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兼任专业课或实践环节的教学工作,以密切教学与企业实际的结合,缩短学校与企事业单位的距离。 在科技进步和社会经济飞速发展的当今世界,人力资源的质量越来越受到政府和产业界的重视。高等职业教育,作为我国高等教育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担负着为国家培养并输送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高素质技术应用型人才的重任。与传统精英模式的高等教育不同,就业导向的应用型人才培养将成为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主旋律。 教育与职业论文:试论走向教育公平的职业教育:问题与策略 论文摘要:我国职业教育存在诸多不公平:社会认可度低;国家对职业教育的投资不足:重视城市和学校形态的职业教育,而忽视职业培训和对弱势群体的职业教育补偿。应采取扩大职业教育对象的范围、强化对弱势群体的职业教育扶助、加大职业教育公平机制建设等措施来促进职业教育公平发展。 论文关键词:职业教育;职业教育公平;弱势群体;教育价值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公开征求意见稿)明确要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指出“发展职业教育是推动经济发展、促进就业、改善民生、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途径,是缓解劳动力供求结构矛盾的关键环节,必须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但职业教育在思想和理论上这种“战略地位”并未给它在现实中的发展带来应有的辉煌,职业教育面临着公平危机。在“公平”理念下研究职业教育,丰富职业教育理论和教育公平研究,有助于人们改变职业教育观念,制定出更好的职业教育政策,促进职业教育价值的全面实现。 一、什么是职业教育公平 教育公平是教育领域研究的一个热点问题,它是指社会成员在其一生发展的不同阶段都能依据国家法律的规定,自由平等地享有国家教育资源,以确保每个人获得充分的生存能力和生命价值的实现。职业教育公平是教育公平的重要组成部分,既具有教育公平的普遍性,也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它是指平等地满足每个人在人生发展的不同阶段不断接受职业教育和培训需求的基本平等和对差异发展的尊重,以保障个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实现和自由幸福的生活。具体来讲,职业教育公平应有三方面所指::一是职业教育获得社会的公正对待,减少因为传统观念而带来的对职业教育的偏见;二是职业教育在教育系统内与普通教育的同等地位,二者之间是内容和培养目标的不同,而不是地位的差别;三是职业教育内不同群体的同等机会的保证,即不同年龄群体的任何人都有平等机会接受职业教育和培训。 二、当前中国职业教育发展过程中的公平危机 (一)职业教育的社会认可度低 1.传统观念的影响。由于所受教育与将来从事工作以及与之相关的社会地位的密切关系,在漫长的社会发展中,我国形成了“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的文化价值观念,它向国人传达了这样一种价值判断:脑力劳动者是统治者和管理者,居于社会上层,而体力劳动者则属于社会下层,是被统治者。现代社会中专门培养生产、建设、管理和服务人才的职业教育,自然不被人们看重和赏识。从另外一方面,我国长期存在的城乡二元结构从某种程度上固化了传统观念对职业教育的轻视。 2.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职业教育的发展水平直接决定于经济和生产力发展状况。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经济增长主要依靠的还是高耗能和劳动力集中投入的方式,依靠科技进步所带来的增长在我国还不是非常突出,经济发展存在严重的行业和地区差异,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职业教育就可以获得利益的事实,使得现存的很多生产和工作领域对劳动者进行专门训练的要求并不严格,劳动准入制度未得到彻底贯彻。 3.职业教育质量的影响。在我国,一方面,职业教育的学生基本上都是普通教育选拔后淘汰的学生。另一方面,职业教育的课程设置、教学设备、教师素质、管理水平等方面,与普通教育相比,表现出较为明显的差距。这些因素相互交错直接影响了职业教育质量。 (二)职业教育经费存在公平危机 1.职业教育经费投入不合理。经费是教育发展的必要条件。一般来说,职业教育比普通教育的成本高,发展中国家职业和技术学校生均成本通常比普通中学生均成本要高153%。而我国职业教育生均教育经费低于或基本与普通教育持平。没有经费的保障,就没有职业教育质量的保障。 2.职业教育经费地区不平衡。我国现行职业教育管理体制为“分级管理,地方为主,政府统筹,社会参与。”,这种管理体制决定了目前我国投资职业教育的经费主要由地方政府承担,由于我国地区和城乡之间差距很大,职业教育经费投入呈现出严重的地区间不均衡,直接影响了区域间职业教育的平衡发展,“两极分化”现象严重。 3.职业教育经费投入不足。在我国教育发展中,办学经费的增长与国民生产总值增长不能保持同步,始终处于低增长状态;在教育经费的划分中,职业教育经费的增长速度又低于教育经费的总体增长水平,在与普通教育的比较中处于不利地位。同时,职业教育缺乏自我发展能力的现状缺乏社会资金投入的吸引力,这些因素导致了职业教育经费投入不足。 (三)职业教育自身发展不公平 1.片面发展学校形式的职业教育。职业教育应该是一种多形式、多类型的教育,与普通教育相比,它应该更具多样性以满足不同人的职业教育需求。但实际上,我国存在着明显的职业教育形式单一,不能充分体现职业教育特点的情况。 2.缺乏对农村职业教育的实质关怀。现有的经济和生产力发展水平不仅决定着人们的职业教育需求,而且也决定着它为职业教育发展提供的资源和就业岗位情况。但是职业教育不仅仅是环境的自然产物,更应该树立培养人才改变环境的思想和能力,职业教育不仅要“适应”,更应该“超越”。农村职业教育一直是我国职业教育的薄弱环节,从学校的建设到学校专业的设置;从教师的配备、经费的投入到教育质量上,与城市相比,都处于明显的劣势。而职业教育恰恰是实现农村教育、科技、文化融合发展的生长点和有效途径,也是提高农村构建和谐社会能力的最佳选择。 3.忽视对弱势群体的职业培训。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比较,不仅处于相对落后的发展状态,就是在职业教育内部也存在着不同群体之间的不公平。我国职业教育政策重视学校职业教育、城市职业教育,而忽视了残疾人和妇、少数民族、农民工和城市下岗职工的培训。职业教育是“面向人人的教育”,而在实施过程中,还没有充分体现这样种思想。 三、如何应对职业教育的公平危机 (一)扩大职业教育对象的范围 职业教育公平是以职业教育的发展为前提的,没有发展就不可能有公平,“公平”是伴随着量的积累而逐渐达到的一个过程和结果。职业教育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性在不同的职业教育政策和法律中都有明确的阐述,而这种重要性的最好见证就是职业教育发展规模的扩大。正如《规划纲要》中指出的,“职业教育要面向人人、面向社会”,职业教育的对象不应单纯是传统的在校学生,还应包括城乡新增劳动者、下岗失业人员、在职人员、农村劳动者等社会成员;职业教育的形式也不单纯是学校形态的,职业培训应该成为职业教育重要的组成部分。 (二)强化对弱势群体的职业教育扶助 从政策和法律上必须确保每个人都有同样的机会接受职业教育,但要实现职业教育公平更重要的必须有一定的条件保障,在现实生活中,职业教育虽然对有些人很重要,但是由于其个人支付能力的有限,被排除在了职业教育的大门外,应通过共同努力,尽量创造出能够让每个人、尤其是处境不利群体接受职业教育的环境,国家加大开展针对职业教育中“弱势群体”的专项计划和补助是最好的解决办法之一:一是加大整体职业教育的投人力度,加大中央财政对职业教育经费的支持,彰显职业教育公共性和正义性;-是继续完善和健全职业教育贫困生资助制度,切实保障经济困难学生职业教育权利的实现;三是积极开展针对职业教育弱势群体的培训计划,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下岗职工再就业以及保障妇女、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生存和发展权。 (三)加大职业教育公平机制建设 根据职业教育发达国家的经验,要实现公平的职业教育,政府必须建立起一个专门的职业教育管理和运作框架体系,以协调各种关系,吸纳社会各个相关领域的成员对职业教育的举办、投资、课程设置和评估、职业教育学生学习、咨询、资格认定、就业等成为一个一体化的结构。这个一体化的系统内部共同坚守着职业教育公平的尊旨,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职业教育的公平。一个好的职业教育机制应该有利于创造一个良好的职业教育公平环境,二者是相互促进的关系。 2010年3月14日上午,在回答记者提问时指出,中国的现代化绝不仅仅指经济的发达,它还应该包括社会的公平、正义和道德的力量,公平正义比太阳还有光辉。职业教育是促进我国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力量,从公平的理念认识职业教育的价值,可以指导职业教育政策的制定,进一步明确政府对职业教育的责任和职能,达到职业教育实践的公平发展,在促进教育公平实现的同时,促进社会公平目标的实现。 教育与职业论文:教育良心与教师职业道德价值的实现 论文关键词: 教育良心 教师 教师职业道德 论文摘要: 教育良心是教师高层次道德的表现,是教师职业道德自律性的体现。教师职业道德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素质教育能否顺利实施和整个中华民族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的提高。教育良心的核心是教师对学生、教师集体和社会自觉履行教育职责的道德责任感,它是教师职业道德的社会价值得以实现的根本。它对规范教师职业行为起着指导、控制和监督及评价的作用。没有教育良心,教师道德的行为规范功能很难发挥,因此,必须重视培养和增强教师教育良心。 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培养和造就优秀的教师队伍,历来为我们党和政府所重视。在《关于教育问题的谈话》中指出,教师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不仅要教好书,还要育好人,各个方面都要为人师表。教育的整个过程是育人的过程,教师最基本的实践活动是教书育人。教师对学生的影响不仅全面地贯穿于学生整个受教育过程的始终,而且影响学生的一生。因此,教师职业道德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直接关系到素质教育能否顺利实施,直接关系到整个中华民族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的提高。从一定意义上说,关心教师的职业道德就是关心国家与民族的未来。 一 职业道德是指从事职业所应遵循的与该职业有关的道德规范的总和。它具体包括对所从事职业的情感和责任心、对职业规范的认同遵守等。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决议》对我国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主要规范作了明确的规定:“爱岗敬业、诚实信用、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各行各业具体的职业道德是这一总体要求的具体化。 教师的职业劳动是传播、创造人类文化、文明和先进思想,职业特点是以人格来培养人格,以灵魂来塑造灵魂。教师的职业道德不仅对学生起着示范作用,关系到良好校风、教风和学风的形成,影响到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而且对整个社会具有示范作用和推动社会风气的好转以及公民道德建设的作用。这是由于教师所处的社会地位和作用的特殊性所决定的。那么,怎样才能使教师职业道德的价值得以实现呢?笔者认为教育良心是教师职业道德的社会价值得以实现的根本。 教育良心是指教师在自己的教育实践中,对社会向教师提出的一系列道德要求的自觉意识,是个人对学生、教师集体和社会自觉履行教育职责的道德责任感,也是对自我教育行为进行道德控制和道德评价的能力,也称为教师职业良心。教育良心是教师高层次道德的表现,是教师职业道德自律性的体现。在教育劳动中,教育良心首先表现为教师自己对学生、教师集体和社会事业有一种高度自觉的道德责任感,对自己应当履行的道德职责,有深刻的认识和理解,从而把对他人和教育事业应尽的义务和责任,上升为对自己本身应尽的义务责任。这种高度的、自觉的道德义务和道德责任,是个人的职业道德意识的深刻表现,也就是个人的“职业良心”。 其次,表现为教师对自己的教育行为进行自觉的道德控制和道德评价。同时,教育良心又可表现为一种感性情绪体验:教师在感到自己的行为违背了自己的“良知”时,就会有“良心责备”的情感,从而促进自己调整自己的行为。 教育良心是一个教育工作者的职业道德素质的综合表现,是教师的道德灵魂。加里宁指出:“为了真正地进行教育,不仅要很好地熟悉自己的业务,而且要有纯洁的灵魂。乌申斯基把‘灵魂’这两个字理解为教育者的精神面貌,教育者的道德,或者名之为良心。”[1]它在教师职业道德价值的实现过程中有着特殊的意义。 1.有利于塑造教师良好的职业形象。教师劳动的好坏,从内在动力来说主要是靠教师自我评价,这种自我评价的准则就是靠教师的职业良心。教师对教育事业的忠诚,对学生的热爱,体现在教育、教学工作上,不是靠领导检查和计算工作量能解决了的,更多的是靠教师的职业良心,教师劳动虽然可以在数量上、实物形态上、指标上作出有形的考核,但是,每堂课知识传授的程度,备课的深度、广度,批改作业的认真程度,对每个学生全面耐心的关怀程度,为学生排忧解难的态度等,这一系列大量工作,主要是教师职业良心支配的“良心活”。任何一位高明的领导都很难定出教师劳动在一个实践、空间之内的质量、数量界限。我们不否认检查、定工作量等办法的作用,但是,在教师工作中有些重要的、大量的超额劳动是没有明文规定,不是靠领导监督的。它是在教师职业良心支配下,自觉自愿去做的。如备课、批改作业到深夜;长年累月地、不分节假日地家访和帮助后进学生;护送学生回家,带领学生勤工俭学,社会实践等等平凡而艰苦的超额劳动,是无法计算的。这些却是靠教师职业良心的作用,而不是任何别的东西可以取代的。只有当教师把对工作的负责、对学生的尊重、关爱转化为具体的行为,表现在教学以及与学生的交往的过程中,学生才能有深切的体会,老师才能在学生的心目中树立起自身的良好形象。 2.有利于建立起师生相互信任、理解的教育渠道。在学校中,师生之间缺乏有效沟通、难以形成融洽和谐师生关系的现象是普遍存在的。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教师缺乏应有的职业良心,教育态度、教育方法没人情味,职业道德冷漠,对学生无兴趣,缺乏同情、理解、爱护和应有的尊重。有的教师只管教书,不履行育人的神圣使命;有的老师教育方式呆板、生硬,违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甚至采用各种体罚和讽刺挖苦的“心罚”,造成学生心理上的伤害与个性的压抑和扭曲等极为严重的后果,在老师和学生之间造成了不可逾越的障碍。“亲其师、信其道”,学生只有在觉得老师理解他们、信任他们、关心他们,他们也理解老师、尊敬老师、信任老师的时候,才可能敞开心灵的大门,愿意接受老师的教导,听取老师的见解,把老师所倡导的价值观念、道德标准接受下来,并转化为自己成长、发展需要的内在信念和意志,用以指导自己的行为。学生的自尊、自信是靠他人的尊重来维持的,特别是老师。老师过于严厉、粗暴的批评与训斥,不负责任的冷嘲热讽,首先摧毁的是学生的自尊和自信。一个涉世不深、对人生与社会缺少深刻理解和认识的青年学生,一旦丧失了做人的尊严和自信,对他们自己以及社会意味着什么,每一个有职业良心的教师应该是清楚的。 3.有利于教师建功立业。教师工作是十分辛苦的,工资福利待遇相对比较低,尤其是一些中青年教师,家庭生活负担很重。但是,作为一名人民教师,却心甘情愿地为人民的教育事业呕心沥血,培养出一批又一批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在教育实践中,教师的职业良心日臻完善,愈来愈充实,并激励着教师进一步达到心灵的净化和道德品质的升华。这种职业良心使他们在道德行为的选择上,先为学生,后为自己。有多少人家的子女在教师的辛勤培养下成了专门人才,其主导因素是人民教师在无私的良心支配下,热爱学生,关心学生,一心扑在培养学生的工作上的结果。无数事实证明,教师的教育良心,是教师为人民教育事业建功立业的重要精神支柱。 二 我国长期以来,在教师的职业道德建设上,宏观性地强调教师职业道德发展的境界多,起码的行为规范强调得少,扎扎实实的行为训练更缺乏,使得一些教师不知道如何规范教师职业道德,并具体地转化为身体力行的职业道德实践。因此,社会应努力设法营造有利于教师职业良心形成的环境条件。因为良心是人类在精神上的自律。社会应当使自己的成员在内心确信:德行是获得自身正当利益的最佳途径,即使社会暂时还存有许多缺憾,德行也是人安身立命所不可缺少的;合乎良心的行为,不仅是人性的要求,同时也是可以给自己带来心灵安宁和精神充实幸福的行为。教师的教育良心,是一个教师自觉履行教师职业道德要求,激励自己搞好教育和教学工作质量的最重要的内在道德因素,它在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中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第一,在教师选择教育行为之前,教育良心起着指导作用。每一个教师在选择自己的教育行为时,都会自觉或不自觉地遵循某种动机,考虑这一行为的目的和后果。教育良心能指导教师为学生或教育利益着想,对教育行为进行思考和权衡,选择合乎教师道德要求的行为。一个已经确立教育良心的教师,常常会自觉地为行为对象着想、思忖:“这样对他是不是真有好处?”“这样做学生会受得了吗?”“要是我处在这个位置上呢?”等等,进行道德选择和心理平衡,从而否定不合乎教师道德要求的动机和行为,选择正确的动机和行为。 第二,在教师的教育行为进行中,教育良心起着自我控制和监督作用。在教育教学工作进行的过程中,教育良心对教师自己的行为,能及时处处进行道德上的自觉督促。当教师发现自己的行为在实践中符合教师道德的要求,便予以激励和强化,对不符合教师道德的行为,能自我进行纠正。由于教育劳动的一系列重要特点,对教师工作进行外部监督的力量常常是微小的,教育良心的自我监督作用显得更为重要。当教师发现进行中的行为失当、有差错时,教育良心发出无声的命令,要求教师立即纠正自己的教育行为的方式或方向,以确保学生和教育事业的利益。 第三,在教师的教育行为结束后,教育良心对教育行为起着自我评价作用。教育良心,使教师自己的“道德审检院”,当一个教师看到自己的教育行为合乎教师道德要求,产生了良好的教育效果,有益于学生的全面发展,有益于教育事业的利益时,会在道德心理上得到一种自我满足和快慰,从而,对自我道德的肯定。当看到自己的教育行为违背了教师道德要求,损害了学生和教育事业的利益,就会在自我道德心理上,产生内疚、惭愧和悔恨,进行道德上的自我谴责,促使自己改正自己的行为。 总之,教师的一切道德规范要真正转化为教师的行为和品质,最关键的就是要培育出教师对践履职业道德的自觉精神,即“教育良心”,它几乎是教师职业道德完善的最强大的内部动力。所以,必须重视培养和增强教师教育良心。那么,培养和重视教师教育良心应该从那几个方面着手呢?首先,要具有对教育工作高度负责的精神。如果没有教师对教育工作高度负责的精神,教育良心的作用就无从谈起。如面对一个学习成绩差的学生,具有高度负责精神的老师,就会主动地去帮助这个学生,给他补课、答疑等。这样做,教师的良心上就会得到安慰,否则,就会受到良心上的谴责,感到内疚。面对一个不负责任的教师来说,他会认为课上完了,就等于完成了任务,至于学生会不会,那是学生自己的事,与己无关。对于这样一位教师来说,也就无所谓良心上的安慰或谴责。因此,有无责任心,有无对教育工作者高度负责的精神,是培养和增强教师职业良心的前提。其次,提高教师的道德觉悟。教育良心,必须以教师职业道德的自觉自律为基础。从个体的角度看,教育良心是一种“道德自律”行为,而且,这种自律是以道德自觉为前提的。一个对教师职业充满敬意和热爱之情的人,同时具有献身教育的价值观,教书育人、一身礼教的社会使命感,才能把职业道德修养看成是自身的需要,以爱岗敬业、热爱学生、严谨治学等道德规范约束自己,并严格规范自身言行,提高履行职业义务的自觉性、习惯性,使自身素质适应素质教育的需要。有些教师对学生冷漠、对工作不负责任、敷衍了事,恰恰是当前我国经济转型期,社会利益矛盾较为突出、道德行为失范等消极影响的结果。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加强教师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广大教师的道德觉悟。再次,教师要有知耻心、自尊心、自爱心。知耻心、自尊心、自爱心是教师职业良心中的重要因素。如果一个教师连起码的知耻心、自尊心、自爱心都没有,当然也就谈不上职业良心。知耻心、自尊心、自爱心是培养和增强教师职业良心的关键。 在21世纪,教育在发展社会经济、增强综合国力、提高公民素质以及对于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事业中的作用更加突出。我们相信,既具有热爱和献身教育事业的精神,又具有教育良心的广大教师,将会更好地肩负起民族与时代赋予的历史使命。 教育与职业论文:就业导向——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刍议之三 论文关键词:高等职业教育 论文内容摘要:就业导向是高等职业教育的一个办学理念。践行这一办学理念需要进一步明确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职业指向,需要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全面提升学生的就业能力,同时也需要进一步做好学生就业服务工作。 对就业导向这样一个命题,学者们有各自不同的解释:葛道凯称就业导向是高职高专教育的办学理念;马树超称就业导向是高等职业教育的办学模式;唐永泽认为就业导向“应视为高等职业教育的办学方向与基本方针”。尽管学者们的表述不尽相同,其基本看法都是把就业导向看作发展高等职业教育的一个方向性、根本性的问题,认为它是对高等职业教育本质特征的概括。本文倾向于把就业导向看作高等职业教育的办学理念。 一所学校的办学理念,应当是在长期办学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理想与信念,这种理想与信念应当体现在学校工作的方方面面,而不应当是一个口号、一个概念,也不只是一个教育政策和一种教育模式。但是,我国高等职业教育确立的就业导向办学理念,与其说是职业学院对其办学实践的自我提炼,还不如说是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对高等职业教育提出的客观要求,以及政府顺应这一现实要求,同时针对我国就业形势严峻的现实和高等职业教育发展出现偏离的现状而提出的一种政策导向。因此,尽管就业导向这样一个命题已经被广大的职业教育工作者所熟知,但尚未内化为一种意识并外化为自觉的行为,因而在执行中便难免产生认识上的误区和实践上的偏差。深刻理解就业导向的内涵,尽快树立就业导向的办学理念,使就业导向从理念走向实践,以下三个问题尤其需要我们冷静思考并付诸理性实践。 一、就业导向导向职业指向 就业是一个内涵十分丰富的概念,不同的理解就会有不同的就业导向实施方案。对高等职业教育而言,就业导向就是指向职业,培养职业人。从理论上说,除基础教育指向升学可以称之为升学导向的教育外,其他一切教育应当说都是指向职业。包括本科教育与研究生教育,无论是学工、学农、学医、学法律、学管理、学师范,都具有职业性,毕业后都要进人某一领域某一行业工作。因此,即使是研究型大学,也要认真践行就业导向办学理念。但是,高等职业教育指向的职业是一个特指的狭义的概念,指在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实施工程设计与规划方案的组织者、指挥者和具有创造性智力技能的工作岗位,如生产现场的技术主管、数控机床维修、高级护理等。相对而言,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职业指向更为明确而具体。 高等职业教育职业指向的特定性决定其就业导向并非指向各个层次的技术职业。它不指向各行各业第一线侧重于运用经验技术和动作技能的劳动岗位,例如打字、钻孔、清洁、搬运等职业,这些职业通常是通过中等、初等职业教育甚至培训来进行职业人培养的。它也不指向进行技术理论研究与技术开发、设计、规划、决策的职业,如产品开发设计、产品产销决策、城市规划、农田水利设计等职业,从事这些职业的技术研究人员或工程型人才通常是由大学培养的。高职教育指向技术应用职业,这是一些有一定技术含量的一线职业,通常分为四类:第一类是生产类,如技术员、施工员、工程师、农艺师、畜医等;第二类是管理类,如车间主任、作业长、护士长等;第三类是职业类,如会计、出纳、医士、导游等;第四类是技术类,如计算机维修人员、数控机床编程与操作人员等。 相对于大学教育而言,高等职业教育有更明确的就业方向与目标,但不等于十分具体而又范围狭窄的职业定向。践行高等职业教育就业导向要处理好职业定向性与非特定化的关系,不能过分强调职业适应性而缺失面向技术领域和服务对象的针对性,也要尽可能避免过窄的专业定向。缺乏职业特色,学生无一技之长,不能满足上岗的起码要求,就难以就业;而过窄的专业定向又可能影响毕业生的职业流动与职业发展。不同的职业其技术领域与社会覆盖面是不一样的,会计、护理、导游等职业的社会覆盖面要广一些,专业的针对性与适应性比较一致。对于那些社会覆盖面与技术领域过窄的职业来说,应尽可能拓宽其专业技术范围以增强毕业生就业的社会适应性。 发展大众化高等教育的结果必然是大众化就业,高等职业教育就业必然指向大众化职业岗位。大众化就业意味着就业地域向西部地区、中小城市、小城镇与农村转移,就业层次下移,就业岗位可能更多流向动作技术岗位。据北京师范大学的一项调查,2005年全国大学生到机关单位就业比率为1.40,6,事业单位为12. 5 0,6,国有企业为7.90,6,民营与三资企业为22. 3 0,6,由此可见毕业生就业市场的新变化。对以应用技术见长的职业学院毕业生来说,中小企业尤其值得关注。统计资料表明,中小企业已占我国企业总数的99 0,6,其经营范围几乎涉及所有行业和领域,它们提供了约75%的城镇就业岗位,占每年新增岗位的80%以上,应当是职业学院毕业生有所作为的职业天地。此外,自主创业已成为职业学院毕业生就业的一个亮点。据悉,深圳、广州、上海、宁波等地职业学院已有不少毕业生自主创业,上海商学院高职毕业生创办的中小企业,有的年销售产值已达到1000万元,有的还安置了大学毕业生,吸收下岗工人和残疾人员,不仅解决了自己的就业问题,还为社会新增了就业岗位。谢幼琅认为,创业可分为提供创新产品或服务的机会型创业和在现有的市场中瓜分份额的生存型创业。职业学院毕业生创业初始大多以生存型创业为主,但一定会有更多的创业者逐步转向机会型创业。 二、就业导向导向教学改革 要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毕业生的就业率并不断提高其就业质量,必须进行教学改革。教学改革应当以培养学生强势的就业能力为目标。所谓强势的就业能力,是指学生拥有熟练的岗位技术而又不满足于狭义的岗位技术,他对于岗位的变动和技术含量较高岗位的工作具有较强的适应性并富于创新精神。强势的就业能力已经在一部分优秀毕业生中表现出来。但相当比例的高职毕业生的就业能力是不够强的,一次性就业存在困难。 强势的就业能力培养应当以构建科学合理、富有高职教育特色的课程体系为保障。高等职业教育课程与教学内容要注重理论技术教育、创造性智力技能训练和必需的专业理论知识包括人文知识传授,由此构建起具有高职特色的课程体系。高等职业教育定位于培养适应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技术岗位工作需要的技术应用型人才,其课程建设应当起步于经验技术传授却不能满足于经验技术传授,而应当着力于理论技术教育;它应当起步于再生性动作技能训练,却不能满足于再生性动作技能训练,而应当注重创造性智力技能ail练;它既不能进行系统的学科理论教育,也不能忽视必要的基础理论学习,而应当根据专业理论学习和专业技术训练的需要,安排适当的基础理论课包括人文素质教育课。但是,从目前不少职业学院尤其是新组建的一些职业学院的教学实践看,我们还远没有构建起确保高职人才培养规格和强势就业能力的课程体系。一些专业的教学,传统的学科体系还没有打破,技能训练显得十分单薄,并且还没有形成一个有内在联系的训练体系,被人们讥嘲为“虚晃一枪的实训”。一些职院的专业从原来的中职、技校或中专专业改造而来,专业理论、理论技术与人文素质教育显得单薄,而专业技术训练中属于经验技术、动作技能训练的比重偏大,创造性智力技能训练的比重偏小。这说明高等职业教育课程建设乃至教学改革任道而道远。 强势的就业能力应当在教学活动与技能训练过程中逐步养成。对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来说,必需的基础理论包括人文知识的学习以及扎实的基础技能训练无疑是必不可少的,但对于就业能力的培养肯定是很不够的,只有让学生进人生产与工作现场,紧密结合生产与工作实际进行真刀真枪的训练,只有让他们面对具体的情景,灵活地运用所学知识、技术和策略作出科学决策,有效地组织生产、建设、管理与服务,他们才会比较快地提升就业能力。有效的综合技能训练有待于建立并不断完善校企合作、产学结合机制。2006年中国教育报报道,湖南科技职院高分子工程与技术系毕业生就业率连续三年达到1000}6, 2007年毕业生已预订一空,而且订单已经排到了2008年。形成这一局面的根本原因是学院较好地实践了培养目标、课程教学与实训等方面的创新。’学院与百丽、哈森、红蜻蜓、康奈等全国名鞋企业建立了稳定的校企合作关系,将课堂搬到了车间,按生产过程组织教学,有效地提高了学生的职业能力,从而使学生零距离就业有了基本保障。但是,更多的职业学院在组建技术训练指导教师队伍、建构技术ail练教学体系和创设技术训练真实环境诸方面都存在差距。如果这一现状不迅速改变,提升学生就业能力就存在难以克服的困难。 三、就业导向导向就业服务 高等职业教育践行就业导向办学理念,从根本上说是要切实做好人才培养工作,培养出适销对路的高素质人才,最大限度地满足学生的就业要求与社会的人才需求,当然也包含了对学生的就业服务。就业服务要做好就业教育、就业指导和信息服务等工作。 一是要做好对学生的就业教育。就业教育要重点抓好思想修养教育与心理健康教育。要加强对学生的思想修养教育,教育学生树立崇高理想,更新择业观念,把个人需求与祖国和人民的要求结合起来,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去建功立业;要树立责任感,培养敬业精神,加强道德修养,提高文明程度;要热爱劳动,不怕苦和累,与人为善,富于合作精神。要把思想修养教育纳人思想品德教育的范畴并把它贯串大学学习生活始终。要加强对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教育学生面对严峻的就业形势进行自我调适,释放心理压力,克服自卑、自弃,唤起自省、自觉。要教育学生善于调整自己的就业期待值,心中有远大目标,工作从基层做起,主动适应职业转换,可上可下,能屈能伸。 二是要做好对学生的就业指导。就业指导要重点抓好职业生涯设计指导、职业技术发展指导和求职技巧指导。要加强对学生职业生涯设计的指导,指导的重点是帮助学生认识自我和认识职业社会,让学生在这两维坐标上确立自己的职业奋斗目标。职业生涯设计指导应当始于学生入校学习之时,在整个学习过程中还要经常督促学生自觉实施职业规划,自觉培养职业道德,完善知识结构,历练职业技术。要加强对学生职业技术训练和职业角色定位的指导,除督促学生完成学业外,还要督促学生根据职业要求拓宽知识面,训练职业技术,考取职业资格证书以及英语、计算机技术等等级证书。要引导学生主动接触社会,接触职业岗位工作实际,清楚职业的工作内容、工作环境与工作方式,自我提升职业素养和岗位适应能力。还要加强对毕业生求职技巧的指导,通过授课、模拟面试等形式,提高学生撰制求职文书的水平,培养面试的临场经验,增强反应能力和表达能力。 三是要做好对学生的就业信息服务工作。要坚持开展人力资源特别是大学生人力资源市场配置的调查研究,了解社会职业结构调整与人才需求变化的情况,掌握当年招聘的职位信息尤其是较为长期、稳定的职业信息,熟悉现时就业法规与政策,为学生提供就业面向的宏观指导。要通过组织招聘会、人才需求信息等多种形式为学生提供就业信息服务。要根据学生的实际需要提供切实有效的就业服务。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对2005, 2006两届本科毕业生的调查结果显示,毕业生最希望学校提供的就业服务项目依次是校内招聘活动、职业信息收集、职业生涯设计指导、求职技巧指导等。要做好就业服务工作尤其是信息服务工作,一个基本要求是要保持与社会的密切联系,掌握真实准确的人才需求信息。郑州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毕业生就业率连年100 %,诀窍之一是学院已与国内2000多家著名企业、12个省市的500多个人才市场建立了密切的联系,因而始终保持了人才需求信息渠道的畅通。 教育与职业论文:论职业教育与高技能人才培养 [论文关 键 词] 职业教育;创新型高技能人才;培养途径;促进就业 [论文内容摘要] 职业教育是培养造就高技能人才的重要途径,是一项积极、稳定、长远的就业促进政策。全面实施职业教育及培训教育,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对提高劳动者素质,建设创新型国家起着重要作用。 一、职业教育是新型工业化强国迅速崛起的“金钥匙”,是全面建设我国和谐社会所需高技能人才的重要途径 党的十七大确立了我国通过科学发展,加快步伐建成新型工业化、现代化和谐国家的奋斗目标。要实现这个奋斗目标,就必须借鉴西方新型工业化国家的历史经验。 自英、法资产阶级革命完成后,世界若干国家逐渐进入工业化过程中,一方面由于科技的不断进步、产业结构的适时调整以及劳动组织的优化,促进了本国经济的跨越发展,与此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带来了大量的失业问题。为此,各国采取了各种解决失业、促进就业的政策和措施,其中被实践证明最为有效的,就是大力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 在当今的中国,技能型劳动力逐渐成为我国就业的主体。看重能力已成为用人单位的共识,在国际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高技能专门人才的培养,只能依靠我国自身的职业教育与培训体系。 为此,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职业教育面临着千载难逢的发展机遇。在新型工业化、城市化和现代化职业的发展进程中,各行各业还需要大批的高素质复合型实用人才。所以,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及培训教育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和时代前进的必然选择。 二、职业教育及培训教育,是全面建设和谐社会中的一项积极、稳定、长远的就业促进政策 在所有的就业政策和措施中,职业教育和培训教育是化解就业难题的一项积极、稳定、长远的就业促进政策。其一,通过构建各种灵活多样的职业教育体系,为劳动密集型企业行业、服务业或劳动者自己创业,多渠道多方式扩大就业,实现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良性互动奠定了技术基础。其二,加强创业培训和再就业培训和大学生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特别是通过培训教育,提高农村大量的富余劳动力转移城镇就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素质和技能。其三,能着力加快解决好优化劳动力人口结构的关键性问题。我国现有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尚不能适应产业结构升级以及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求,根据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国情,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是人力资源开发的基础。 三、发展职业教育应以就业为导向 《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指出,发展职业教育应以就业为导向,这就对承担技能、高技能人才培养任务的各类职业院校办学理念与培养目标的科学定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职业院校应以市场或就业需求为导向,不断深化教育改革。要全力打造一支专业精通,实践力强的“双师”型师资队伍。教师不但要具备相当的理论功底,而且还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且在制定教学方案和实训方案时要有前瞻性,要不断优化师资结构完善师资队伍建设。为强化学生的实践技能要聘请企业行业中出类拔萃技艺高超的能工巧匠示范指导,充任实训兼职教师。 职业院校还要突出自身“特色”,强化专业“品牌”。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促使用人单位对人才整体素质的需求不断提升,人们求学、就业、发展的价值取向,将把拥有真才实学和实际操作能力作为追求的目标和用人单位重要的人才取舍标准。在就业市场中无情地遵循着自然发展规律“优胜劣汰—综合实力与特长的竞争”。特色意味着质量、意味着效率、意味着生命力。特色体现在职业教育及管理的各个方面,因此在整个办学过程中,都要着眼于办出自己的特色,努力追求个性的最大化。树立人无我有,人有我优,人优我强的办学模式。 四、政府支持,产学研结合,校企合作,实现共赢 《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强调:“社会发展实际需求健全和完善企业行业为主体、职业院校为基础、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紧密联系、政府推动与社会支持相互结合的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要特别注意: 1.“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做好高技能人才基础工作,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渠道筹措的高技能人才投入机制”。激活地方政府、职业院校、企业互动的活力,建立起有效的产学研结合,实施校企合作的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各方面积极性,降低教育教学成本,最大限度地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效率。改革以往以学校和课程为中心的传统人才培养方法,实行与企业“订单培养”的合作办学模式。 2.以社会需求为导向,注重理论学习又注重实践能力,紧密依托企业或行业,直接为地方或行业经济建设一线服务,满足社会对专业应用型人才的需求是职业教育必须坚持的方向。扩大就业和促进再就业,为广大劳动者型国家对技能人才和高技能人才源源不断的需求,就要探索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校企合作、产学研结合的职业教育发展模式。 教育与职业论文:浅论中等职业教育发展中的瓶颈与对策 论文关键词:中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专业设置;就业 论文摘要: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在我国教育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加强中职教育,培养大批熟练技术工人,是我国教育界当前面临的一项重大课题。中职教育面临着生源质量、专业设置、硬件设施、师资力量、就业出路等一系列亟待解决的困境。中职教育的健康稳步发展应在转变办学理念、提升教学质量、加强师资建设、加大资金投入、促进就业指导等方面寻找突破口。 随着社会经济结构的不断调整、市场需求的不断扩大、各级政府和教育部门的大力扶持,中等职业教育几经挫折后迎来了发展的春天,中职学校的数量及在校生与毕业生人数都有了大幅度的增长,但从进一步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角度来看,中职教育的发展也面临着一系列亟待解决的困境。 一 中等职业教育进一步发展面临的瓶颈 (一)对中等职业教育理解中存在的偏见与误区 对中等职业教育的偏见和误解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社会、家长和学生本人对职业教育的理解和认识存在偏差。受传统教育观念的影响,尤其是近几年普高与大学扩招的直接冲击,职业教育很大程度上仍受到社会的轻视,这种轻视不仅体现在社会公众及用人单位身上,而且一些地方政府部门也存在着这种轻视现象,从而形成恶性循环。例如,学生中考后升入高中阶段学习,重点高中、普通高中甚至职业高中都要划定录取分数线,唯独中专可以不需要分数就可以直接就读。虽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用意是可以方便更多的学生进入职业学校接受职业教育,但社会公众和家长却认为不需要分数的学校肯定是没人愿读的学校,而进入这类学校就读的学生本人则更是感到自卑和没有前途。二是来源于职业学校本身。不少职业学校的主管人员和教师对中职教学的认识存在一些误区,如“教学无用观”或“教学少用观”,认为中职学校主要是抓就业,认为教学只是作摆设的样子而已,学时长短,教与不教都没有什么关系。也有不少教师存在着“单纯理论观和“单纯教学观”,认为学校即教授理论基础知识,技能培训是用工单位的事,学校不用教,教了也自教。或者认为学校只管教学,只管发毕业文凭,至于学生拿到文凭能否就业,到什么地方就业那是学生自己的事。以上来自各方面的认识上的偏差和误区对于中职教学的规范化、科学化和现代化建设产生了不利的影响,制约着中职教育的进一步发展。 (二)生源数量不稳,生源质量逐年下降 由于对中等职业教育理解中存在的偏见与误区,社会上普遍轻视职业教育,许多学生宁愿花钱买普高也不愿意进入职业学校,从而使中职学校在招生问题上处境尴尬。这也是大多数中职学校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的最大困扰。由招生难所引发的问题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生源素质逐年下降,导致中专、高职院校学生学习积极性普遍不如相应的普通高中大专院校,而违规违纪现象也远超后者;二是职业学校办学成本增加,主要表现在招生成本和管理成本日益加大。就招生成本而言,近年来,各职业学校为了在招生中取得竞争优势,拓宽招生渠道,招生手段不断翻新,但本质上不外乎通过给招生高额回扣和给学生优惠两个方面。就管理成本而言,由于学生素质较低,部分学生不服从学校管理,破坏公共财物、浪费水电现象比较突出,学校不得不增加管理成本,请更多的人员,花更多的精力来管理。 (三)办学资金缺乏,教学硬件不够 职业教育的核心在于“做”,要学会“做”,务必要有高水平的实验实训基地作为平台。尤其要办特色专业、特色职业教育,就必须有配套的硬件设施,让老师能够把理论和实际更好地结合在一起,让学生学起来更容易些,有动手操作的机会,并且设备应与社会同步,及时更新,要用明天的技术培养今天的员工,学生到社会上才有立足之地。目前大多数职业学校,尤其是中等职业学校由于办学资金短缺,难以有效地做好实验实训基地建设。如酒店专业没有实训室,初教专业没有足够的多媒体教室等。有的学校个别专业,学生从进校到毕业都未真正开展实训,其教学效果可想而知。 (四)教师半路出家,软件不足 中等职业教育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培养和训练职业岗位能力和终身发展能力的教育,它具有专业性、实践性强,理论基础性宽、教学媒体多样、多变的显著特点。但我国的中职教育主要是从中等专业的学历教育转变过来的,是随着高等教育的发展而逐步演变过来的。这就决定了从事中职教育的教师大多是半路出家、改行而来。对于理论课教师而言,一方面对最新的高科技缺乏认识和了解,另一方面教育观念滞后,上课缺乏吸引力,把学生本来应有的兴趣在长期的“念书”过程中给消磨掉了。部分专业教师也仅注重校内活动的参与性和教学工作,对劳动力市场和职业分析活动的关注度较低、专业实践能力不够。 (五)专业设置杂而不精,缺乏优势 职业学校要形成特色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专业的设置,职业学校能否满足社会的需求,能否吸引生源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专业设置的科学与否以及发展的前景好坏。目前很多职业学校开办专业没有规划性,也缺乏远瞻性,往往只是随风而动,感觉社会缺少什么人才开办什么专业,往往等学生毕业了,人才却已经饱和;有的专业设置不切实际,硬件软件都不配套,就盲目开办,结果学生什么本事也没有学到,感觉就是个中介所。总体来说,大多数中等职业学校在专业设置上呈现杂而不精的特点。专业多,但缺乏精品,从而导致资源得不到合理利用,学校缺乏特色,影响了中职教育的可持续发展。 (六)中职毕业生缺乏竞争力,就业形势日趋严峻 毕业生就业出路的顺畅与否是关系到社会稳定、广大家长和学生根本利益实现的重大问题,也直接关系到中职学校的生存和发展。近几年来,一方面由于中职毕业生学历层次较低、专业知识不够深厚,缺乏就业竞争力,加之受高等院校和高职院校毕业生的挤压,在求职过程中往往不被用人单位重视;另一方面由于中职学校重招生宣传,轻就业指导和培训,从而导致中职学生在就业中缺乏正确的定位,缺乏吃苦创业的精神、缺乏踏实敬业的作风,结果要么找不到岗位,要么找到岗位很快又下岗。 笔者认为,以上六个方面的现状是目前制约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的主要因素,巾职学校要想在目趋激烈的竞争中得以继续生存和发展,就必须突破这些瓶颈坚持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二 促进中职教育可持续发展的对策 (一)争取各级政府部门的重视和大力扶持,为中职教育的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2005年11月,在全国职业教育会议上总理要求各级政府要把发展职业教育作为关系全局的大事来抓,把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十一五”规划,统筹安排。在目前职业教育发展存在一定问题的情况下,积极主动地采取有力措施扶持职业教育的发展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职责,这种扶持不能停留在口头或文件里面。如今年着力推行的贫困学生资助办法对职业教育的发展就有非常大的促进作用,但这还不够,政府当前最需要做的是加强舆论导向,扭转社会对职业教育认识的偏差;加大资金投入,改善中职教育办学条件;加强政策宣传与监管,保证生源比例等等。各类中职学校应根据相关政策和精神为自己争取合理的发展空间和良好的外部条件。 (二)转变传统的人才理念,树立正确的中职教学观 改变人们对职业教育的偏见关键在于转变传统的人才理念。确立新型的人才理念、培养适应社会需要的新型人才首先需要中职学校转变“重理论,轻实践”、‘‘重知识,轻能力”、“重升学,轻就业的传统教学观。中职教学应以“职业教育就是就业教育”的理念为核心,以此为基础进一步树立起中职教学的服务理念和实践理念。所谓“服务理念”就是教学要服务于社会生产和经济建设的需要;就是要面向社会、面向市场,一切为学生的就业服务。所谓“实践理念”就是教会学生“学会做事”,为学生完成学业而教学,为学生的职业而教学,为学生的就业而教学,为学生的创业而教学,为学生的终身发展而教学。 (三)积极改善办学条件,加强师资建设,切实提高学 校教育质量教学质量是职业教育的生命线,是提高职业教育水平与地位的关键。尤其中等职业教育必须下大力气提高教学质量,否则促进中职教育可持续发展只能是一句空话。 改善办学条件主要是加强教学设施、实验与实训基地的建设,为教学与实践提供条件。由于中职学校底子薄,政府投入有限,各中职学校应充分利用各地社会资源,因地制宜,坚持走“产学结合”、“校企合作”之路。如笔者所在的常德旅游学校(原常德师范学校)在资金短缺、实训场地不足的情况下积极与桃花源旅游区及市内八百里、华天等大酒店寻求合作,为本校旅游专业建立了稳固的实训基地,不仅节约了大量的资金,也为学生进行实践、实习和今后的就业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加强师资建设的主要任务和目标是大力培养“双师型”教师。各类中职学校应尽可能地创造条件,让教师实现从单一的理论教师向“双师型”方向转变,增强实践教学能力。如通过建立有效的培训机制,有计划地安排教师到企事业单位进行顶岗工作或实习锻炼,提高广大教师特别是中青年教师的专业技能和实践能力。或者有计划地通过引进、聘请企业优秀的技术人才到学校担任专业教学与培训,促进专业知识的更新与实用技术的指导。 (四)合理调整专业设置,加强精品专业和课程的建设,形成品牌效应 学校需要特色,有特色才会对家长和学生产生吸引力。不说各类高等院校,目前连许多普通高中都已形成了特色,如笔者所在地的几所高中,人们有口碑是一中的素质教育,六中的飞行员招考,七中的艺术培养,芷兰的升学率。因为各具特色,人们各取所需,趋之若骛。所以,中等职业学校处在普高和高校的夹缝中间要想求得生存和发展,要想摆脱生源大战的箕豆之煎,必须要形成自身的特色,创立自己的品牌。具体途径一是强化市场意识,合理进行专业设置,根据市场需求及时调整招生结构,对于就业不好或就业前景甚忧的专业停止或减少招生计划。二是加强精品专业和精品课程的建设。.通过实施精品专业和课程建设,加强学校师资队伍建设,改善学校实验和实习条件,提高教学质量,形成专业“龙头”,有了龙头就形成了品牌,有了品牌就能改变社会对中职教育的认识,促进社会对中职教育的认可,有了社会的认可和家长、学生的追捧,就能改善中职学的生存环境,拓展中职学校的发展空间。 (五)加大就业指导,广开就业渠道,扩大就业市场。 学生的就业问题对于中职学校而言是一个不可忽视也无法回避的问题。中职学校在狠抓教学质量、努力提升学生职业技能的前提下,也应把学生的就业作为学校教育和管理工作的一个重点。促进学生的就业首先要加强就业指导,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引导学生开拓思路,提高认识,树立“先就业、后择业、再创业的思想,引导毕业生树立面向基层和生产第一线就业,帮助毕业生树立创业意识,鼓励毕业生到社会中去创造出一条属于自己的道路。其次要鼓励学生通过考学或考证,获取更多、更高的学历证书和资格证书,如导游证、会计证、技工等级证、计算机等级证、各类资格证等,提升毕业生的竞争能力。其三是学校要广开就业渠道,建立和扩大就业市场。如笔者所在的学校采取主动出击,广种薄收挖信息、全员参与,扩大“推销”队伍、依靠校友帮助,争取信息反馈、利用现代技术,建设信息平台等措施积极进行推销,效果非常显著。同时,学校还设立专门的机构加强对毕业生的跟踪调查,通过走访用人单位,征求他们的意见,得到了一批单位的热情支持,从而建立起了广泛而稳固的毕业生就业市场。这些措施都值得各类中职学校加以借鉴。 当然,如何推进职业教育的健康稳步发展,如何发挥职业教育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是一个需要不断探索和研究的课题,也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政府部门、企业单位、学校等各方面的共同参与和努力,唯有社会各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学校自身的不断探索与创新才能使中职教育能够突破各种瓶颈,真正走上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教育与职业论文:增强服务力提升吸引力——浅谈梅州市农村职业教育改革与提高农村职业教育吸引力的思考 论文摘要:农村职业教育是我国职业教育的关键一环,同时也是薄弱环节,本文结合梅州农业校的办学实际,探讨农村职业教育的改革和农村职业教育的吸引力等问题。 论文关键词:农村职业教育;改革;吸引力 长期以来,人们把职业教育特别是农村职业教育的发展缓慢和缺乏吸引力,归咎于有人不把职业教育当正规教育,存在着鄙视职业教育的传统观念。笔者认为,这种观点虽然客观,但不全面,忽视了一个重要事实,即农村职业教育服务社会的自身价值薄弱,人才培养目标不明确、针对性差、基础能力弱和师资队伍滞后等,这是直接导致农村职业教育缺乏吸引力和发展缓慢的重要原因。由于这些原因,农村职业教育资源优势得不到充分发挥,资源优势难以转化为智力资源优势,所以,农村职业教育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增强吸引力,关键在于调整培养目标、夯实基础能力、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强化内涵建设,在服务经济方式转变、产业结构升级、解决问题的整体能力提升中充分体现职业教育的贡献和价值,从而提高职业学校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一、农村职业教育的现状 1.基础能力薄弱。削弱了农村职业学校的吸引力。 梅州市地属广东省经济欠发达地区,人口总数占广东全省的6.5%,土地总面积占广东全省的8.9%,但GDP只占广东全省的2%左右。梅州市现有农村职业学校36所,多数由薄弱的普通高中改造而成,没有产业支撑,没有必需的实训场地,实训设备简陋,所设专业多为投入少的文科专业,在激烈的竞争中,不能赢得科学发展的主动权。2009年,梅州市共有7l183名初中毕业生,就读中等职业学校的有13100人,约占18.4%,远落后于珠江三角洲。这种状况,与我国大力推进工业化、城镇化、产业高级化和服务现代化的需求不相适应。 2.师资力量薄弱,制约农村职业教育改革进程。 职业学校要增强吸引力,关键在于教学质量,而提高教学质量关键在于教师。据调查,梅州市现有的农村职业学校中,教师整体素质差,结构不合理。首先,梅州市中职学校现有教职工总人数2597人,专任教师1771人,学历达标率70.56%,“双师型”教师不足10%。其次,农村职业学校教师薪酬和政策待遇差,工作环境艰苦,致使其教学积极性不高。第三,在梅州市目前的职业教育管理体制中,农村职校教师在职培训进修少,接受新技术、新技能不足,加上本身素质的限制,改革创新能力差,很难做到“进来一个培养一个,出去一个合格一个”,从而导致职校毕业生素质差,特别是动手能力差,就业竞争力不强。 3.人才培养模式滞后。制约农村职业教育的科学发展。 据调查,大部分农村职业教育内涵建设薄弱,特别人才培养模式、课程设置、专业结构和教学方法等与经济发展的需求、产业发展饿需求、企业岗位的要求脱节,毕业生职业技能不强,企业不欢迎,社会不认可。其具体原因主要有:(1)绝大多数农村职业学校资金缺乏,存在“有多少钱办多少事”“等、靠、要”等消极被动的陈旧发展观;(2)对职业教育的认识不足,习惯于传统的办学理念和人才培养模式,自觉或不自觉地追崇普通高中的应试教育,从而造成“升学无望、就业无门、致富无术”的困境,在困难面前措施不力,办法缺乏,改革力度不大;(3)传统的教学观念根深蒂固,教学模式一成不变,缺少创新,导致教学内容陈旧教学方法落后。所以,要根本改变农村职业教育落后的面貌,增强农村职业教育的吸引力,实现“双转移”的战略和到2011年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工作目标,出路在于转变教育观念,明确培养目标;在内增强素质,在外树立形象;打造职教精品,打造职教品牌,形成适应现代产业体系需求的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 二、提高农村职业教育吸引力的对策 在新的发展时期,农村职业教育要真正激活生命力,关键要立足“三农”,在新农村建设中主动承担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实用型和技能型人才、推广先进生产技术的责任;主动承担弘扬先进文化、建设精神文明的责任;主动承担提高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创新能力、不断改善人民生活的责任以及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和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市场需求。 1.立足“三农”。拓宽服务面,增强生命力。 农村职业教育只有立足于“三农”,根植于社会实践,以服务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为己任,才能准确定位,发展壮大。梅州农业学校自2005年以来,坚持“立足‘三农’,服务山区经济建设”,坚持以实践教学为突破口,带动教学计划、内容和方法的全方位改革,大胆改革专业设置,改革招生分配制度,改革办学模式,致力于为农村培养大批掌握现代科学技术、应用能力强、善经营、会管理、具有创业本领的实用型人才,实行多层次办学,既有实践毕业三年制中专班,又有高中毕业一年制中专班,还有一年制种养实用技术的非学历班。如梅州农业学校主动适应经济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升级,适时增设新专业,由原来的农艺和园艺两个专业,增至现有的集生物工程类、机械加工信息类、财经商贸类等三大专业群共21个专业,从而拓宽了服务面。这样,梅州农业学校在校生人数从2004年的636人增加到现在的6000多人,招生人数每年以超过500多人的数量递增,尽显农村职业教育的活力和生命力。 2.适应市场需求。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增强适应力。 农村职业教育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就业需求,必须以社会职业岗位(群)知识、素质、能力和技能的需要为依据,实施“育人为本,突出特色”的战略,在“面”上求提高,在“点”上求突破,推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实践。 一是要积极实践“订单培养”与“工学结合”的培养模式,探索“学校在企业建实习基地,企业在学校建生产车间”的教学模式,强化学生动手能力的训练,把企业文化和行业标准融入到学校,建设有别于普通高中的职业学校校园文化和毕业生评价标准。如梅州农校依托行业协会办专业与建车间,取得了学校、企业、学生的三赢。 二是要根据市场需求调整专业课程建设,变学科应试体系为职业能力体系,突出理论与实践一体化和综合职业能力培养的目标,做到以目标为载体,以技能训练为手段,并依此修订各专业的实施性教学计划。 三是要适应市场对人才的要求。在教学实施上,变知识的学习为职业能力的培养,如梅州农业学校的汽修专业根据岗位能力的要求,努力实践“边做边学”的行动导向教学。 四是要改革考试制度,变一次性考试为过程考试,变以认知能力为主的考试为以应用能力为主的考试,形成知识与技能、理论与实践、能力与素质并重的教学理念,致力于培养具有综合职业能力,在生产、建设、服务和管理第一线工作的高素质劳动者,增强农村职业教育的适应力。 3.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增强竞争力。 教学是学校的中心工作,教学改革是学校各项改革的核心,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是学校教学的主题,是农村职业学校“内强素质”的根本。农村职业学校要坚持质量中心和生本理念,检查落实教学常规,改革课堂教学模式,优化教学过程,创新评价体系,夯实教学基础,拓展学生自主学习和自主发展的空间。 一是要严格教学常规,夯实教学基础。做到“四精四必”:精选、精讲、精练、精批;有发必收、有收必批、有批必评、有错必纠,确保教学工作有效落实。 二是要规范实践教学管理。严格按“实验、实训”为主要内容的“零适应期’,人才培养模式,加强实践教学管理,积极开展教学方法改革,强化职业岗位技能培养的针对性和适用性。如梅州农业学校,畜牧业专业实行单元模拟,财会专业实行实物动态模拟,园林、汽车专业实行实战模拟训练等,有效地提高了学生的实践操作技能,激发了学生学好专业知识的兴趣。 三是要严把考核标准,改革考核方法。如梅州农业学校的计算机应用和电脑设计等专业课程开展以上机操作考核为主的改革,代替理论考核为主的模式;书法、素描等以技能考代替理论考,从而大大提高了学生的动手能力和学习的积极性。 四是要积极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组织开展园林绿化工、花卉园艺工、动物检验疫、兽医防治员、会计电算化、会计从业资格证、电工上岗操作证、导游证和汽车维修证等工种考证,为学生增强就业竞争能力和选择就业机会拓宽门路,进而提升学校的美誉度,增强学校的竞争力。 4.积极开展面向人人的教育,增强渗透力。 职业教育是面向人人的教育,农村职业学校应为农村富余劳动力提供转岗培训,解决农民就业和新农村建设中的实际问题。如梅州1农业学校充分利用教育资源,努力开拓农村职教的服务面。 一是与扶贫部门合作,开展农村贫困青年实用技能免费培训。梅州农业学校每年举办2—3期500人以上的免费培训,并推荐就业,帮助农民转岗,变人口压力为人力资源优势,使广大农民通过职业技术学习增长本领,从而达到了学校“培训一人,输出一人,脱贫一户”的目标。 二是结合“十百千万”工程系列活动,制定针对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就读职业学校的扶贫济困制度,帮助农村贫困家庭的青少年走出“升学无望、就业无门、致富无术”的困境,既服务了经济社会发展,又反哺了农村困难家庭。 三是依托“星火学校”平台,每年组织专业教师深入到乡镇和村委举办农村实用技术培训班,现场教学,现场解决实际问题。每年培iJiI专业户、农民技术员和村官等多达2000人次。 四是组织专业教师科技“赶墟”,利用乡镇“墟日”举办科技咨询、科技服务等,解决农民生产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5.坚持教学、科研、生产、推广相结合,扩大影响力。 农村职业学校要充分利用已有的设备、师资和技术等,积极开展科研工作,进行产学研结合,以项目为载体,在项目实施中解决技术问题,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梅州农业学校坚持走‘产学研”结合之路,充分利用人才和技术优势,积极开展科研工作,并转化为生产力,为梅州当地经济建设服务。梅州农业学校承担了省人冬虫草子实体研究开发”项目,获得了梅州市科技成果三等奖,每年生产冬虫草子成品150多公斤,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学校还实施了省人大“新特优花卉引种、培养、推广”项目,既满足了学校的教学需要,又满足了梅州园林城市建设的需要。另外,学校的“竹子与水稻远缘杂交技术”取得了成功,育出了水稻新品种“竹稻966”和“竹稻989”,填补了国内外在这一领域的空白,学校也荣获了2007年梅州I市科技进步一等奖;学校梅花的引种、筛选和栽培技术己通过了市科技成果鉴定。这些成果大大扩大了学校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6.政府重视。加大投入,强化统筹,增强发展力。 职业教育是重要的民生工程,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职业教育作为产业振兴和区域经济发展的核心竞争力来抓。 一是加大投入力度,集中财力在区域内品牌学校建成技术先进、面向社会开放的职业技能公共实训基地,为农村职业教育的发展提供空间,为实现“农村发展、农业富强、农民富有”的新农村建设目标提供人才和技能保证。 二是教育行政部门应强化政府统筹职能,帮助、指导农村职业学校组建农村职教集团,充分发挥其职业技术教育活力和吸引力。要以国家重点中等职业学校为主体,吸收各县、区中等职业学校,形成有规模、有品牌专业的农村职教集团。可以说,农村职教集团的出现,为激活农村职业技术教育,找到了一条新途经。农村职教集团有如下优势:首先是把一地多校的闭门办学模式扩大为集团化开门办学的模式,有利于获得“1+1 2”的群体办学效应。其次以农村职教集团为基本结构单元的分工分业,有利于在区域范围内形成有品牌和特色的优势专业群。再次农村职教集团是各校间自觉行动的组织,既可实现教育资源共享,又可统筹规划职业学校的专业设置,使专业设置规划与当地经济建设的主导产业和支柱产业有机结合,避免各县职业学校间“小而全”的同质竞争和专业的重复建设,有利于实现“一校一产”“一校一业’,和“一校一品”,实现产业对接专业,适应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进而确保农村职业学校又好又快发展。 教育与职业论文:司法腐败的道德成因与法律人职业伦理教育 论文关键词:司法腐败 法律人 道德 伦理 教育 论文摘要:中国传统伦理的影响、法律职业环境的不良以及部分司法人员道德素质偏低,司法意识腐败等是当前司法腐败的主要道德成因。我们应在法律信仰、人格独立、公平正义、“民本”思想和职业荣誉感等方面通过建立健全法律人职业道德规范体系、构建科学的法律人职业伦理教育与培养的学科体系、强化法律人职业伦理教育与培训体系建设和改进法律人职业伦理教育方法等途径和方法加强法律人职业伦理教育。 法律功能的发挥,依赖于一支接受了专门法律职业训练、具有过硬法律职业伦理素养(包括坚定的政治信仰、高尚的司法道德素养、强烈的法律职业荣誉感、良好的从业心理素质等)的法律人(法官、检察官、警官、律师等)队伍。从理论上来讲,法律人作为现代法治国家中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其职业伦理是不应该被怀疑的,然而目前有的法律人的道德素质和职业操守不能与司法公正的要求相一致的现象并非罕见。而这恰是能否实现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的重要因素。事实上,法律人应当比其他职业的从业人员具有更高的职业伦理要求,这是由司法的性质所决定的。 一、司法腐败的道德成因 司法腐败,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或利用手中所掌握的司法职权,违反法律规范和职业伦理,以非正当手段谋取个人或小团体利益的行为。司法腐败是司法权的非责任化和权利化,是对合法利益的非法剥夺,是对社会公共权力的蹂躏,更是对法律的凌辱,它必然引起社会的混乱,影响国家的安定团结,因此,它是最大的、最严重的腐败。司法腐败产生的原因是很复杂的,但究其产生的道德成因而言,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传统伦理道德的影响。众所周知,中国人十分注重人际关系,但是这种人际关系是有差别的,不同的人际关系圈,亲密程度不同,情感深浅不一,则承担的道德义务也不同。因此,当法律责任与亲情义务发生矛盾时,人们一般会先顾及亲情义务,并依据亲情的疏密来权衡法律责任与亲情义务所承担的比重。若法律人把这种私人交往关系原则扩展到公共关系领域,并以此厘定是非,进而作为利益和后果配置的依据就有丧失公正的危险。司法腐败中的司法主体办人情案、关系案,就是以人际关系的亲疏乃至地位、身份的高低作为司法的依据,若推而至极便是亲者、近者非亦是,疏者、远者是亦非,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显然,缺乏权利与义务对等精神和统一伦理标准的传统伦理观和行为方式,抑制人们平等观念和普遍性公平意识的生长,表现在司法领域的人情关系、人际私情向司法公正宣示着的严峻挑战与我国传统伦理道德观念不无关系。 2.司法职业道德环境不良。从司法职业环境角度考察,造成司法腐败的因素众多,诸如社会转型期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立法上的疏漏、重叠与冲突,制度上自由裁量权过大、党政干预司法、监督机制不够健全等。从现实上讲,司法职业道德环境不良以及深刻影响和支配着司法人员司法行为的内在职业道德自律力量的软化是造成司法腐败的重要原因,并且这二者有着内在的必然联系。法律人的职业道德水平、职业道德观念都深受司法环境的影响。司法职业道德环境对司法主体的行为具有双重影响,即良好的职业道德环境和氛围,激励司法主体选择合法与合乎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发生,并对恶行有所抑制;反之则有助于恶行的发生,而对善行有所抑制和排斥。司法职业道德环境还会对司法行为后果的善恶影响起到强化与抑制的作用,即它具有明显的价值指向性,在具体的司法行为场中,它表现为相同性质的行为主体的行为后果相适或相悖的两极。譬如在良好的司法职业道德环境内发生的公正司法行为,不仅会得到司法群体的肯定和认同,而且还会得到广泛传播;如若司法不公的行为发生在较恶劣的司法职业道德环境中,它不但不会受到抑制,反而会蔓延甚至恶化。 3.部分司法人员道德素质偏低,司法意识腐败。我国司法机关和司法队伍的主流是好的,是政治可靠、道德素质高、战斗力强、党和人民完全可以信赖的。但是,当前司法领域中腐败现象的发展蔓延说明司法队伍本身存在许多问题,这需要从主体身上找寻司法腐败的根源。从根本上说,遏制司法腐败当然依赖于社会的大环境和司法职业道德小环境的改善,特别是司法体制的健全,但与司法主体的个人素质紧密相关。事实上,处理每个案件的司法人员素质,尤其是道德素质直接决定着在该案件中正义能否实现和实现到什么程度。司法人员道德素质的低劣,道德品质上的贪婪、自私和无耻,使得其司法意识走向腐败,最终导致其司法行为走向腐败。如果司法人员在道德上丧失良知和尊严,就会陷入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的深渊中,也必将把司法权力当作个人谋私的工具,把个人得失作为法律实施的根本依据,而把“廉洁奉公、秉公执法、公正司法”等道德规范置于脑后,并故意加以践踏。更为重要的是,这种现象又使得“作为司法权力对应方的当事人及其他公众认为,只要有钱就能换权,从而驱动司法权力为己服务,两者相互连动,司法环境就会更加恶化。” 二、法律人职业伦理教育的内容 法律人职业伦理,是指法律人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或从事与履行职责相关的活动时所应当遵循的道德观念、行为规范和价值理念的总和,它是法律职业化的伴生物,作为一种社会伦理现象,体现并服从伦理的一般规定性;但它又是一种特殊的责任伦理,因为它与法律专业知识和技术紧密相连:在调整范围上,它主要用以指导、规范法律角色岗位上从事法律活动的法律职业者的言行;在调整内容上,它总是鲜明地体现和表达了法律职业行为的伦理准则、规范及道德心理和习惯。由此可见,加强法律人职业伦理教育对于遏制司法腐败十分重要,其主要内容有: 1.法律信仰。作为寻求和实现公平与正义的特殊的职业共同体,法律人应正确把握法律、法理与情理之间的内在联系,按照自己的理性所确认的价值尺度来选择自己的道德行为,这种选择的价值基点是法律信仰。法律信仰构成法律人最基本的价值观念,它是法律人基于对法律的认知、理解和领悟的基础上产生的一种神圣体现,是对法律的理性认同和全身心投入。只有具有了坚定的法律信仰,法律人才能承受一切来自外界的干扰,保持操守和独立。 2.人格独立。公正的司法来源于司法独立,而司法独立又与法律人的独立互为表里。独立人格主要体现在淡泊名利和不畏权贵上。它要求法律人秉持对法律的信仰,不为来自社会生活中各种诱惑所动,不受任何外在压力和威胁,不为权动,不为利惑,诚信做人,平等待人。人格的独立对于法官、检察官、警官、律师群体又有着不同的标尺。例如,律师的责任是热心服务于客户并代表其利益,而法官则应保持公平、中立,注意防止任何个人偏见或不公正现象的出现,保证律师在出庭时履行职责合法并合乎道德,以便使双方在陈述案件过程中处于平等地位等。 3.公平正义。公平正义即公正,它意味着在程序上当事人机会均等,在实体上同等情况同等对待。公正允许差别的存在,但这种差别对待必须在社会普遍正义感要求的范围之内,体现一种终极关怀;它要求法律人不存在任何种族、宗教、党派、性别、年龄、地域的歧视,不存在任何先入为主的偏见,尊重人权,以人为本,保障每一个当事人依照宪法和法律所享有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得到充分维护;同时,它也是“法”这一词在词源上的要求。尽管对“法”的理解有共性和个性的差异,但“法”在世界各国语源上都兼有公平、正义等含义。由此可见,公正是法律人职业的本质要求。 4.以民为本。“民本”思想是中国德治传统的思想文化根基。“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是新时期法律人“民本”思想的集中体现:首先要服务人民。法律人的任务和职责,就是依据法律,维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律师虽然没有执法权,但律师制度本身就是民主和法制的产物,并且律师从事各项业务活动的直接目的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服务与人民利益是一致的。所以法律人要时刻把人民群众放在心上,真正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其次是尊重人权。在某种场合下,民众的权利诉求并不指向利益,而是指向自己的人格尊严与自由。如果从人性的伦理学角度来解说权利之所本,就是权利本于人的社会本性。民之所以要权利为本,乃是因为自己的本性。在此意义上,民本的实质就是人本或以人为本,“民权的实质就是人权”。所以法律人要形成尊重人权、保护人权,包括保护违法犯罪嫌疑人和罪犯合法权益的道德意识,培养对人的权利和自由倍加尊重的现代价值观。 5.职业荣誉感。由于法律人担负着实施法律、维护正义的重大职责,社会对他们寄予着崇高的期许,这要求他们具有高度职业荣誉感和责任感,并在言行上维护自己的形象。例如,正因为法官具有崇高形象,才保证了裁判的公正性和公信力,又加强了法官的自律意识和对公正的追求。社会的信任与法律人的自律形成了良性互动,共同推动法治的进步。法律人崇高的道德形象来源于科学的司法制度设计以及法律人自身的不懈追求。在公众的眼中,法律人职业道德水准的高低,往往影响公众对法律的信任度。 三、法律人职业伦理教育的途径与方法 与解决“懂与不懂”、“会与不会”的法学知识与技能不同,法律人职业伦理教育解决的是“信与不信”、“愿与不愿”的问题。国内有学者专门考察了美国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总结出其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20世纪70年代以前,在美国法律职业道德是通过“渗透方法”来教授的,即人们认为学生在学习其它专业课程的过程中,间接地、潜移默化地受到职业道德教育,学习和了解法律人职业道德问题;第二阶段:1970年前后美国最高法院法官克拉克(Tom Clack)领导的调查委员会报告说当时的法律行业已处于令人惊骇的不良情形之中,1972年“水门事件”也暴露出律师存在不良行为。之后美国开始法律人职业道德教育改革:一是全美的法学院学生都必须学习30个或更多课时专门的法律职业道德教育课程;二是人们在获得执业资格之前必须先通过法律职业道德考试;三是执业人员每年必须接受法律职业道德继续教育;四是在执业过程中进行道德强化,法律执业人员一旦被发现行为不良即要受到惩戒;五是在法学院专门增加了与职业道德有关的奖学金。这些改革对于促进美国法律职业的良好运转无疑具有积极的意义,对我国进行法律人职业伦理教育也提供了参考依据。 1.应建立健全法律人职业道德规范体系。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中国法治现代化的进程,我国先后制定了《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律师法》、《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等一系列法律法规,逐步规范了法律人的法律行为,最大限度地防止他们的法律行为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但仍不能满足复杂多变的司法实践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应根据法律职业道德的原则、原理将相关法律具体化,使之成为可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要使法律人有法可依、依德而行,让法律职业道德规范变为法律人的自觉行动。 2.应构建科学的法律人职业伦理教育与培养的学科体系。目前,我国法律人职业伦理教育与培养还处于探索阶段,学科体系尚不健全。应组织一部分法律、伦理、教育专家,就法律人职业道德教育学科建设进行研究,编写具有实质性内容和可操作强的法律人职业伦理教育教材,撰写法律人职业伦理教育专著,并以此为契机,不断丰富法律人职业伦理教育内容,让法律人职业伦理教育具有科学性、系统性和准确性。 3.应强化法律人职业伦理教育与培训体系建设。法律人职业伦理只有通过专业训练才能获得,也只有通过法律人职业伦理教育才能统一。要营造良好的法律道德风尚,提高法律人的道德评判能力,形成良好的法律人道德品质,就要扩大法律人职业伦理教育的范围。一是要加强法律人的从业前教育,特别应使法律人职业道德教育贯穿于法学教育的全过程。目前,大专院校尤其是法律院校的学生是我国法律人队伍的后备资源,从某种意义上讲,他们的伦理道德修养直接关系到司法的未来;二是要搞好在职人员的职业伦理培训和继续教育,并形成制度。要发挥各级司法培训学校的作用,不断强化法律人职业者的法律人道德素养,更应注重改进法律人职业伦理教育的形式和方法,注重养成教育和法律人人格教育。 4.应改进法律人职业伦理教育方法。要改革法律人职业伦理教育的形式与方法,注重养成教育和法律人人格教育。要采取榜样引导和典型案例剖析相结合的方法,根据法律人教育的特点,采取系统教育与专项教育相结合的方式,激发受教育者的兴趣。既要注重法律人职业伦理教育的严肃性、系统性和规范性,又要探索灵活多样的切实可行的法律人职业道德教育的方式与方法,努力提高法律人职业道德教育的效果。 教育与职业论文:关于我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与职业教育关系研究综述 论文摘要:基于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可以促进职业教育发展的认识,政府有关部门要求职业院校推行“双证书”制度。由于缺乏批判性思维,关于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与职业教育关系的研究,大多只注意到了二者间的正相关关系;关于“双证书”制度的研究,大多“就事论事”,关注该项制度的意义、现存问题及完善措施,而很少对制度本身的合理性及可行性进行反思和质疑。从批判性视角切入,运用历史研究法、质性研究法和比较研究法对以上问题进行探索,是相关研究可能的创新与突破点。 论文关键词: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职业教育;“双证书”制度;批判性思维;研究综述 我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与职业教育有着密切的联系。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党和国家认为我国职业教育不发达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对从业者没有技术、技能方面的资格要求,于是提出了建立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构想。九十年代建立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工作提上日程后,国家法律、政府文件都要求职业院校积极推进“双证书”制度的建设工作。新近颁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再次将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双证书”制度作为增强职业教育吸引力的重要举措。尽管两项制度已实施多年,但总体感觉实施效果不佳,与制度设计的初衷有相当的距离。我们不禁要问: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与职业教育果真是一种简单的正相关关系吗?“双证书”制度究竟是我国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指导思想还是指挥棒?所以,检索相关文献,开展相关研究,是一项既具理论价值又具实践意义的重要工作。 一、关于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与职业教育关系的研究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联系劳动就业和教育培训的桥梁和纽带。当职业资格成为劳动者就业的重要条件时,自然会激发劳动者接受职业教育和培训的动机。另外,职业教育与培训原本就是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考试成为职业资格制度内容的那一刻起,职业资格制度就具有了教育的属性和功能”。甚至有学者认为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与职业教育特别是职业培训有着天然的联系。所以,早在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刚刚提上日程的1994年,就有学者撰文,认为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推行是职业教育改革的一个契机。 括而言,关于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与职业教育的关系有两种观点:一种是“互动关系说”,一种是“辩证关系说”。 “互动关系说”的代表人物是北京教育科学院原院长马叔平和国家教育行政学院研究员邢晖,二人共同主持完成了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十五”规划教育学科国家重点课题《职业教育与就业准入制度互动关系研究》(课题编号AJA010029)。他们认为职业教育与就业准入制度是分属于教育培训(人才培养体系)和劳动就业(人才使用体系)两个不同领域的社会现象,但由于他们共同服务于提高劳动者素质、开发人力资源、促进就业这一根本目的,因而两者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存在着密切的互动关系或者说内在统一的关系。就业准入制度对职业教育的影响和作用表现在:首先,职业标准的建立为职业教育目标的确定、专业与课程的设置、教学方法的选择提供了依据。职业技能鉴定有利于客观、公正、有效地评价职业教育的质量,有利于改进职业学校专业与课程的设置,有利于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其次,职业资格证书为职业学校及时了解劳动力市场需求及其变化提供了一个方便的工具,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实施有利于促使职业学校积极主动地加强与企事业单位的联系与合作,从而有利于加强职业教育与社会经济的联系。最后,就业准入制度的实施有利于提高职业教育的社会地位和职业资格证书的权威性,拓展职业教育的发展空间,促进职业教育的发展。职业教育对就业准入制度的影响与作用表现在:首先,劳动者职业能力的提高不是“考”出来的,而是通过职业教育与培训“培养”出来的。所以,职业教育是就业准入制度有效实施的基础和前提条件。其次,职业学校承担着组织学生接受职业资格证书教育,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重要工作,有的学校还要承担职业技能鉴定的重要任务,所以,职业学校是我国推行就业准入制度的一支重要力量。最后,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推动了就业准入制度的完善。 从以上论述可以看出,这里就业准入制度和职业教育互相影响、互相作用主要是指正向的影响及作用,这与我们通常对互动一词的理解是一致的。 根据唯物辩证法的观点,影响有积极和消极之分,作用亦有正负之别。所以,将职业资格制度与职业教育的关系定位于积极影响和正向作用的互动关系,笔者总感这种观点有失公允,有偏颇之嫌。于是,当有学者提出“辩证关系说”时,笔者有种眼前一亮的感觉。福州职业技术学院刘春兰认为不能只强调高职教育与职业资格证书教育的联系,而忽视二者的区别(职业分类和职业标准是国家职业资格制度的起点,职业资格证书是这个制度的终点。高职教育则以学历证书教育为主,专业分类和教育标准是国家学历文凭制度的起点,专业教育是这个制度的主体,学历文凭证书是这个制度的终点。)以致高职教学走入误区:在实践教学中,用职业技能鉴定大纲取代实训大纲,仅仅强调具体操作技能的培养,而忽视技术应用能力的培养;在理论教学中,曲解“必需、够用”原则,降低教学要求,使学生未能掌握专业必备的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等。江苏食品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王霞晖提醒我们:在看到职业资格考试对高职教育的促进作用时,也要看到前者对后者的反拨作用,如可能会冲击正常的教学秩序,造成学生综合素质的缺失,助长学生学习的浮躁心理。天津工程师范学院副教授蓝欣等亦警示我们:职业教育存在片面追求职业资格,将职业教育演变成新的“应试教育”的危险。 相比较而言,辩证关系说更令人信服,更有益于职业教育的健康发展。正如刘春兰所言:探讨联系,是为了将职业资格证书教育更好地融入高职教育,实现二者之间的沟通与互动,使高职教育的就业导向更加鲜明。发现差别,是为了不降低高职学历教育人才培养的目标;是为了让高职教育与职业资格证书教育这两种有着不同使命的教育,都能更好地发挥各自的作用。 二、关于职业学校实行“双证书”制度的研究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对职业教育的影响和作用是决定性的。所以,政府有关部门一再强调“双证书”制度是我国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方向,要求职业院校积极推进“”制度。学者们关于实行“双证书”制度必要性及重要意义的论据,除了其有助于增强学生的就业竞争力及提高就业率,其他与前文“互动关系说”有关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对职业教育影响及作用的观点大同小异,故此处不再赘述。以下将对该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改革完善的对策研究进行综述。 (一)现存问题 “双证书”制度的实质是将职业标准融入课程标准,实施就业导向的职业教育。目前,多数职业院校的学历教育与职业资格证书教育未能有机融合,存在“两张皮”的现象。经检索,笔者发现与“双证书”制度相关的职业院校与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两个方面均存在问题。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存在的问题,除了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范围令人质疑、职业技能鉴定质量不高、证出多门,影响职业院校两种教育有机融合的因素主要是职业标准。首先,国家现行职业标准的覆盖面小,且主要侧重操作性岗位,尚未包括服务、技术和管理的复合型职业岗位。所以不能满足职业教育发展及职业院校学生取证的需要,致使某些专业无证可考。这一问题在职高、中专较为明显,高职院校尤为突出。这意味着职业院校某些专业不具备推行“双证书”制度的条件。其次,有关规定为高职学生考取与自己学历层次相适应的高级资格证设置了障碍。高职学生在校时间为二至三年,职业技能鉴定不能越级报考的规定,导致学生不得不经历两次报考才能取得高级资格证。这不仅增加了学生的经济负担,也增加了学校教学安排的难度,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部分高职院校推行“双证书”制度的积极性。再者,有的职业标准滞后于实践,跟不上职业变化的速度,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两种教育有机结合的效度。 对于具备实行“双证书”制度的专业,大多也存在两种教育不能有机融合的情况。这主要是职业院校自身的问题。除了学校重视程度不够、宣传工作不到位,主要是职业院校的软硬件不能适应同时开展两种教育的要求,如双师型教师缺乏,教师开发双证课程的能力不足,为技能教学服务的设备、实践教学基地不符合要求等。 (二)完善对策 针对上述问题,有学者认为,推行“双证书”制度的前提是制定统一而完整的职业标准。根据需求,增加职业资格证书的种类,尤其是技术类、复合技能类和面向第三产业的职业资格证书。依靠行业,制定科学合理的、与时俱进的职业资格标准。 完善国家职业标准固然重要,但是,由于学历教育与职业资格证书教育毕竟是两种不同的教育,所以,实现二者的有机融合还有许多工作要做。为了解决高职院校某些专业无证可考的问题,浙江邮电职业技术学院教授陈兴东建议有关部门合作开发适应于职业院校学生的专业职业技能证书,并研究制定职业院校学生专业技能鉴定的标准和办法。有证可考的专业如何实现两种教育的有机融合,常州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教授壮国桢提出三种双证课程融通的模式,即一体化课程、阶梯型课程、模块式课程。 关于职业院校自身存在的问题,有些靠自身努力是可以解决的,如重视程度不够,宣传工作不到位,实训设备、实践教学基地不符合要求等;有些问题的解决则必须借助外力,如制定专业教学标准、开发双证融通的课程等。浙江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沈凤池建议实行校企合作,充分发挥行业专家在推行“双证书”制度中的作用。深圳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王汝志认为职业院校可以和行业、企业合作修订、编制职业技能鉴定中不成熟、不完善工种的考试大纲及教材。唐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教授田秀萍认为应该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一个由教育专家、职业专家和技术专家组成的专业认证委员会,负责组织制定专业教学标准,规定专业设置条件,并对各职业院校的人才培养方案进行认证。 三、从现有研究之不足看未来研究可能的创新与突破 关于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与职业教育关系的文献不可谓不多,笔者共检索到88篇,其中71篇是专门探讨职业院校实行“双证书”制度的,但有分量的、发人深省的文献并不多。在专门探讨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与职业教育关系的17篇文献中,提到应辩证看待二者关系的文献仅4篇。71篇专门探讨“双证书”制度的文献(其中5篇是硕士学位论文),仅有1篇论文对职业院校实行“双证书”制度提出了质疑。分析原因,笔者认为是众多研究者未能很好地运用批判性思维进行研究。批判性思维是一种基于充分理性和客观事实而进行理论评估与客观评价的能力与意愿。批判性思维能深入追溯一个问题,全盘把握一个问题思考或讨论的广泛过程的各个方面,所以可以保证对问题的研究和思考有相当的深度和广度。批判性思维并非仅仅是一种否定性思维,它还具有创造性和建设性的能力——它可以给出关于某一事物更多可选择的解释,并能运用所获得的新知识来解决个人和社会问题。批判性思维并非是一种偏执型思维,这种批判并非“为批判而批判”,而是一种基于公正立场,客观、实事求是地批判。运用批判性思维来分析“职业教育与就业准入制度互动关系研究”,二者关系可能有互动的一面,与此同时,有没有一方对另一方限制或者双方互为限制的另一面呢?另外,从理论层面言,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确可以促进职业教育的发展,但是否据此就可以认为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职业教育发展的重要条件呢?从有关史实来看,是不能轻易下此结论的。一方面,我国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实施已近二十年,但职业教育吸引力不足仍然是我们不得不面对的问题。另一方面,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及九十年代初,我国的职业教育曾出现过基础不牢、时间不长的繁荣期,当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还处于纸上谈兵的酝酿期。所以,二者的关系绝非用一“互动”即可定论。如果在研究的起始阶段,即将二者的关系明确为“互动”,那么在研究过程中就很可能会出现限制研究者的视野,产生“为互动而互动”的问题。如为实现二者的互动,邢晖提出的对策有:严格实行就业准入制度;职业院校培训、鉴定、取证功能一体化。笔者认为,就业准入制度实施得再严格,也不可能覆盖所有的职业;而培训与鉴定功能一体化,更是违反了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教考分离”、第三方鉴定的根本原则。所以,若以“职业教育与就业准入制度关系研究”为题,进行正反两方面的研究,可能研究价值会更大,研究效果会更好。 如果用批判性思维对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与职业教育的关系,以及职业院校实行“双证书”制度进行分析,我们就会有种茅塞顿开之感,值得追问和深入研究的问题便会接踵而至。职业资格证书有证明获证者职业能力的标识作用,这种作用是绝对的还是相对的?是有条件的还是无条件的?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是否越多越好?是否越多越有利于职业教育的发展?所有的职业都需要一个官方制定的职业标准吗?为什么职业院校推行的“双证书”制度困难重重?难道仅仅是观念、条件等方面的原因?有无可能是这一制度设计本身就存在问题?学历文凭与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教育与职业培训、专业与职业究竟有什么样的区别?打造一支双师型的教师队伍,在有限的时间内既开展学历教育又开展职业资格证书教育,并做到双证并重,这符合唯物辩证法吗?职业院校真的能培养出与劳动力市场“无缝对接”的技术人才?企业在培养技术人才方面的职责是什么?如果我们不能对上述问题有一个令人信服的回答,那么《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的“积极推进”“双证书”制度还是调整为“稳步推进”的好。 有了研究的问题,接下来要考虑的就是如何研究,即研究方法的问题。笔者认为,探寻上述问题的答案,需要用到历史研究、质性研究、比较研究等方法。历史研究法将有助于我们从历史发展的角度,了解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与职业教育的关系。如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什么时候产生的?产生的背景是什么?当时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目的是什么?后来,随着时代的变迁、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无变化?若有,是什么样的变化?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目的及其所发挥的作用有无变化?若有,是什么样的变化?变化的原因是什么?学校职业教育是什么时候产生的?产生的背景是什么?当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学校职业教育是什么关系?后来,这种关系有无变化?如果有,是什么样的变化?变化的原因是什么?质性研究法是指在自然情境下,使用实地体验、开放型访谈、参与型或非参与型观察、文献分析、个案调查等方法对社会现象进行深入细致和长期研究的方法。笔者认为,探寻职业院校在实行“双证书”制度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离不开质性研究中的访谈法、田野研究、个案调查等研究手段。比如,如果研究者能到一所学校亲自参与某一专业双证融通培养计划及课程的设计与实施,一定会收获颇丰,并写出高质量的研究报告。比较研究法是指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事物或对象加以对比,以找出它们之间的相似性与差异性的一种分析方法。准确界定前文提及的学历文凭与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教育与职业培训、专业与职业间的区别,显然得用到比较研究法。另外,我国职业院校在实行“双证书”制度过程中遇到了许多问题,其他国家的职业院校是否也在实行同样的制度?他们是否也曾遇到我们遇到的问题?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他们是如何解决的?通过国际比较研究,我们很可能会有诸多意想不到的收获。
城市规划管理论文:城市规划管理 摘要:通过对项目管理的特点及传统的城市规划管理模式的分析,阐述了项目管理方法用于城市规划管理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并给出了城市规划项目的管理模型。 关键词:项目管理;城市规划;城市规划管理;管理模型 前言 近年来,我国城市规划的制定已经上升到法律、法规的高度,各个城市都制定了完备的总体规划。总体规划一般以15年为限,在此基础上,又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有的城市补充制定了修建性详细规划,通过专家评审和广泛的公众参与,形成法律条文,并得到城市政府部门领导的足够重视。然而,在我国城市规划实施过程中,如何进行协调有效的管理,却一直停留在长官意志,行政计划管理的阶段。我们国家的城市普遍受经济力量和城市规划管理力量不足的困扰,受到社会和政府控制力不强的影响,受到急功近利心态的支配,往往在城市规划实施中有统筹规划,却缺少统一的实施管理。例如,一条道路刚刚建好就因铺设管道而开挖,过几个月要铺设电缆,再开挖,再填平,道路被戏称为“拉链”。这不但给车辆和行人带来了不便,而且浪费了大量的人力和金钱。因此,对如何进行有效的城市规划管理应该予以足够的重视。 管理就是“在变动的环境中依赖人与物的互动而获得组织绩效改进的人类实践”[1]。从泰罗开始,开启了一条通向管理“确定性”的道路,管理由经验变成一门“科学(教学案例,试卷,课件,教案)”。人们试图找出人类活动的规律而进行组织、决策。城市规划管理这一管理实践活动有其自身的发展脉络和进程。这些庞杂的内容可以利用多种可能的途径和工具,找到城市规划管理的技术实现方法。本文就是试图为城市规划管理找到一种系统规范、容易控制和实施的管理方法。 1城市规划项目管理研究的思路 1.1传统的城市规划管理的运作模式 一切生产和公共事务的管理,其共同的目的就是试图“最有效地运用现有资源来满足一定的预计的需求”。城市规划管理也是最有效地利用城市资源来满足城市可持续发展,它具体通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综合调控,逐步实施。从这个意义上讲,城市规划管理实际上充当着维护城市空间秩序的“法官”或“裁判”的角色,然而凭借规划管理部门现有的地位和力量,却又是力不从心的。 我国城市规划管理的工作系统如图1所示,把城市规划作为一个系统来分析,城市规划的组织编制和审批管理作为决策系统,主要负责制定城市规划。城市规划实施管理是执行系统,它包括从建设工程的计划、用地安排到市政建设,管理工作贯穿于建设的全过程。城市规划实施监督检查是反馈系统,主要负责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等管理工作。城市规划的法律规范是保障系统,系统运行的保障条件有很多,如组织、人员、体制、机制、法制等,其中法制保障尤为重要[2]。 从图1可以看到,整个城市规划管理的全部内容是通过不同的层次系统显现出来的,它包括城市规划管理大系统,写作硕士论文城市规划管理实施子系统和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小系统。大系统包含了整个城市建设的空间布局,大到社会的、经济的、文化的,小到一个地块边界,时间跨度长则20年,短则5年。子系统包含了建设项目规划的选址管理,用地的规划管理和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组成了系统的有序结构。小系统则包含了具体建设环节的管理程序。为了使城市规划管理系统能够良性运转,协调操作,需要建立、健全一些基本的运行机制。如决策机制、协同机制、调控机制、监督机制、反馈机制。为了实现管理的目的,城市规划管理一般采用行政的方法、法律的方法、经济的方法、咨询的方法。 1.2城市规划管理和项目管理的融合 一般而言,项目是指一次性的、临时性的活动,贝内特·P·利恩兹在他的《21世纪的项目管理》的序言中第一句话就指出“项目是为了在预定进度和确定的预算范围内达到特定目的和预计效益的一种创造性方法”[3]。它具有独特性、多目标属性和生命周期性的特点,城市规划正是在一定的时间限制内(总体规划一般在10~15年,详细规划一般在1~3年),为了达到社会环境、人口发展、社会愿望的平衡所进行的一次性的、临时的、独有的工作。因此,城市规划可以作为一个项目。那么,从城市规划管理的现状看,将项目管理这一系统的、科学(教学案例,试卷,课件,教案)的、可量化的管理方法引入到城市规划管理中来是可行的而且是必要的。其理由如下: (1)由于社会经济的复杂性,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需要不同领域的相互协作才能完成。充分利用自身能力的同时,也要大量控制外部资源,才能实现城市规划的多目标。由于现代科学(教学案例,试卷,课件,教案)技术的发展,管理信息技术和电子商务的出现,项目管理工具的多样化,使城市规划项目管理的技术实现成为可能。 (2)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要对城市发展变化更为敏感,解决问题的速度更快,成本更低。传统的科层式的组织结构官僚主义严重,反应迟钝,无法应对这种变化,而项目管理要求的是扁平式的管理体制,矩阵式的组织方式相对于传统的科层式组织方式要灵活得多。 (3)建立程序化、科学(教学案例,试卷,课件,教案)化的管理制度。写作职称论文市场经济条件下,除了健全的法律、法规的保障,建立程序化、公开化、科学(教学案例,试卷,课件,教案)化的管理制度更为重要。这种制度包括高效率的操作程序,科学(教学案例,试卷,课件,教案)严谨的操作过程和公正效率的操作方式,以减少管理人员的随意性,保证较高的透明度和较强的办事效率。项目管理的科学(教学案例,试卷,课件,教案)体系,灵活多变的方法,才适应管理规范化的要求。 (4)项目管理的引入是政府职能转变的必然要求。在新的经济条件下,政府的职能是服务的职能。运用经济手段提供服务、政策引导和组织协调,变过去的指令性管理为综合性的宏观调控管理。项目管理的多目标属性既保证了城市规划管理的权威性和原则性,又实现了政府管理的职能转变。 管理的有效性表现在管理的闭合性,城市规划管理应用项目管理的方法,建立封闭的系统管理模式,贯穿在项目的审批、实施、控制、监督的全过程(如图2)。2城市规划项目管理模型的建立城市总体规划由于其时间的跨度很大,包含的内容非常综合,从项目管理的角度出发,我们可以把它看作是一个大项目(Program),从这个大项目(Program)中,我们可以分发成若干个项目(Project)[4]。同时,也体现了战略目标和项目目标的统一。传统的思路和做法是根据大项目中包含的内容而进行分类的。例如,根据图1所示,城市的总体规划这个大项目可以分成若干个项目:项目选址规划,建设用 地规划,城市交通规划,城市管线规划,景观绿地规划,居住区规划等等。这种分类按照行业对口的方式进行,但是由此产生的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 (1)由于整个总体规划的综合性和同步性,由行业的形式进行分类,就会造成各个行业部门各自为政,自成体系,从总体规划的推进时间来看就会参差不齐,容易造成行业间的不协调和矛盾(如城市道路的“拉链”现象)。从而影响整个规划实施的进度,造成大量的重复建设和不良的经济效益。 (2)由于社会的复杂性和多变性,使得城市规划的实施也不会在原来的计划中进行,写作论文“一个简单的事情,通过一系列稳定的复合过程,会引起复杂的后果”[6]。在总体规划这样一个大项目中,如果一个项目,比如道路交通或土地计划的变更,往往会导致市政管线、建筑工程、景观绿化、工业选址、居住区规划的一系列变更,而由于规划实施的超前、滞后等原因,这一系列的变更就会造成复杂的、甚至混乱的变化。那么,这种层层分解的“细化的复杂的工作(可预测的,线性的)又将被动态的复杂性(不可预测的,非线性的)的管理所替代。”这就使得这种分解成子项目的做法会造成更大的混乱和不确定性[7]。 城市规划作为一种指导、计划、控制、管理和决策系统,随着系统内区域和城市条件的变化,城市的空间发展目标应适时作相应的调整。在时间上要远近有别,短时间内要有足够的稳定性,对城市的每一个空间制定出具体的实施蓝图;而长期发展要有足够的弹性,以保证在规划的发展循环中不断的修订和完善。因而主要强调目标的过程管理和时间顺序管理,不是为了“详细地描述空间发展的最终状态”[8]。 项目管理本身就是一种变化的管理,如何将一系列的复杂的问题简单化,让变化也能在计划的范围内变化[5]。我们考虑建立一种动态的城市规划项目管理模型以适应这个复杂的多变的大项目(Program)。由此考虑用时间界限的办法发起若干个项目(Project)。项目管理本身有明确的目标和确定的时间概念,对于城市规划这个大项目我们可以首先确定其时间目标,将大项目按年度分解成项目,即每一年作为一个项目(Project)来建立项目管理模型。 例如,总体规划是15年,我们把每一年的规划实施看作一个项目,按照总体规划的要求确定该年度的控制性详规(实施计划),明确实施目标,确定各个部门的规划实施范围,写作留学生论文建立相应的项目团队,确定绩效/技术控制标准并严格实施。到一个年度结束,表明一个项目的终止。在总结年度项目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根据城市发展的要求,总体规划的部署以及外部环境的变化建立下一个项目,制定一个新的项目管理计划。用这种计划之中有变化,动态之中相对静态的做法,进行城市规划的实施管理(如图3)[9]。 从图3中我们可以看到,根据城市规划项目管理的自身特点,这里列出6项管理领域的内容:计划管理即综合管理(整体管理),绩效/技术管理包含了质量管理和费用管理,由于城市规划的质量标准和费用估算较难确定,可以建立相关目标体系来评估项目的绩效,以保证传统的质量、费用、时间三大目标的实现[10]。由于行政机构的加入,项目队伍建设本身包含了沟通管理的内容,因而没有单独列出。采购管理在宏观的规划实施管理中也没有专门列出讨论。 3小结 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城市规划管理面临新的严峻挑战,问题的关键在于既有观念上的偏差、权力上的有限、财力上的不足、操作上的无奈,更有经济发展阶段的必然性和利益多元化所带来的难以调和的矛盾,干扰着城市规划管理的运作,在这种利益的冲突面前我国城市规划管理显得极其脆弱无力[11]。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在社会诸利益的平衡中无法确保城市“公平”发展,更有甚者使我国城市规划管理往往成为城市发展的“门槛”。如何确立新形势下城市规划管理的地位与作用,最大限度地发挥规划管理的调控作用,是实现城市规划自身价值的关键所在。 城市规划项目管理是以城市规划为对象,用项目管理的方法,对城市规划实施的全部活动所进行的决策、协调和控制行为,它是“一个复杂综合的有机整体的系统管理,是一个多层次、分系统,从宏观到微观的纵横交织的管理网络”[12]。这一管理过程可以归纳为“研究对象的本土化(局部问题),研究方法的规范化(在认识论指导下普遍接纳的研究方法的采用),研究结果的实效化(提高本土管理绩效)”。这种方法的具体实施,还有待于进一步的研究[13]。 城市规划管理论文:城市规划管理 一、长春城市性质与总体布局 (一)长春城市性质 长春市是吉林省省会,全国重要的汽车工业、农产品加工业基地和科教文贸城市。至2020年,把长春建成经济实力较强、社会文明进步、科学技术先进、城市布局合理、基础设施完善、生态环境良好的开放型、多功能、具有北方特色的区域性中心城市。 (二)城市总体布局 中心城区的城市形态采用''''分散组团式''''布局,由以建成区为主的中心团和规划建设的外围组团(兴隆团、富锋团、净月团)组成。中心团与外围组团间设置绿化隔离带,创造良好的城市生态环境。城市结构为''''多中心分区式''''结构,其中:中心团分为中心分区、二道分区、铁北分区、绿园分区、汽车厂分区和南湖分区,外围三个组团各构成一个分区,每个分区都具有独立的配套服务设施。规划将与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布局结构,控制中心团的开发强度,并采取有效措施将城市建设重点逐步从中心分区向外围分区转移,完善各分区功能,使人口和产业达到合理布局。 二、长春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 (一)总体思路: 从长春经济和社会发展面临的问题出发,提出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的思路;从目前存在和未来发展可能面临的问题入手,关注城市空间布局对区域经济发展、产业结构优化和社会进步的支撑;以建设生态园林城市为目标,提出城市生态保护和建设的策略,构筑城市整体的城市生态空间结构;以公共交通为导向,适应城市机动化的发展趋势,构筑城市综合交通体系;随着城市扩大和多元化的进程,创造分区发展和城市整体发展共赢的局面;延续城市格局,保持城市特色,创造良好的城市空间环境;适应地方资源特点的能源约束条件,建设完善的基础设施支撑体系。 (二)空间布局: 1、划区城镇空间组织体系:按照“一城、一区、十组团、九城镇四个层次,实施分类指导。“一城”为主城,“一区”为双阳城区,“十组团”为净月组团、富锋组团、兴隆组团、合心组团、劝农山组团、奢新组团、双营组团、英俊组团、机场服务组团、兰家组团,“九城镇别为泉眼镇、永春镇、乐山镇、新湖镇、山河镇、太平镇、鹿乡镇、四家乡、齐家镇。 2、城市结构:形成“双心、两翼、多组团”的城市空间结构。“双心”指疏解城市中心区部分职能,形成中部和南部两处城市中心。调整中部城市中心职能,重点发展商贸、文化、娱乐等传统服务业;建设南部新中心,引导与支持行政办公、文化体育设施以及金融保险、电子商务等现代服务业在南部中心相对集聚;“两翼”指城市西南翼形成以汽车、高新技术产业为核心的城市发展空间,东北翼形成以传统产业和玉米加工业为核心的城市发展空间;“多组团”指重点加强净月组团、富锋组团、兴隆组团的建设,与主城共同构成联系紧密、分工有序、协调发展的城市空间。 三、长春市城市规划实施效果与影响: 新一版城市总体规划已初步进行了论证,并得到了建设部专家的认可。在该规划的影响下,长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也开展了修编的工作,各区、各开发区的分区规划和28项专项规划的也在进行当中。目前,许多城市设施建设和城市开发项目,都有序的安型一般总体规划进行。 规划实施期间,长春建设改造主次干道50多条,1787条巷道旧貌换新颜,实施了九大区域亮化工程……新建了交通、市政、公用、环保等重点工程120多项,累计完成城市基础设施和房地产开发投资500亿元,成为长春市历史上城市建设任务最重、困难最多、投入最大、发展最快的时期。以下是规划后的部分效果与影响: (一)建设改造50多条主次干道 五年来,长春市城市建设紧紧围绕支持一汽发展、开发区二次创业和铁北老工业基地改造,先后建设改造了亚泰大街、人民大街、吉林大路、三环路等50多条主次干道;建成了集购物、休闲、娱乐、信息交流于一体的长江路步行街;同时规划建设了长春大桥、兴业立交桥、长沈路桥等大中桥梁12座;对人民大街、解放大路、吉林大路、东盛大街、建设街、安达街、开运街等400多条道路进行了大中修;改造了人民大街南出口、102国道长沈公路、吉林大路、长吉北线、长吉南线、北亚泰大街6个城市出入口,提高了道路通行能力和承载能力。 (二)房地产开发面积2500万平方米 长春市大力实施以棚户区改造为重点的房地产开发工程,引进了大连万达、深圳万科、上海绿地、天安、融创等外埠较大的开发企业,先后改造了二道区吉林大路两侧等大片棚户区,建成了“长春明珠”、“万科城市花园”、“长春上海城”、“天安第一城”、“融创上城”等规模较大、环境优良、配套齐全的住宅小区。城区每年房地产开发施工面积500万平方米左右、竣工面积300万平方米左右,改善了市民的人居环境。 (三)改造巷道1787条 近几年,长春市以人为本,加大了巷道的改造力度,“十五”期间共改造巷道1787条,极大地改善了市民的出行条件。同时,完成了9大区域的亮化工程,目前,长春市已有路灯53113盏,为市民夜间出行提供了方便。 (四)绿化覆盖率达41.5% 规划期间,长春加大了环境治理力度,城市环境日新月异。五年间,长春市建成了日处理能力15万吨的西郊污水处理厂和日处理能力2.5万吨的双阳污水处理厂;对伊通河城区段进行了综合整治,实施了串湖区域治理工程,串湖治理工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溪园将于今年6月竣工。长春市还规划建设了占地93万平方米的长春世界雕塑公园,目前,有来自世界130个国家和地区的艺术大师们精心打造的341件雕塑精品陈列园中,使长春成为国内世界各地雕塑作品最多的城市。同时实施了“一环五带”绿化建设工程,建成了自由大路、新发路等一批绿化精品街路,改造了南湖公园、胜利公园和人民广场、西安广场等主要公园(广场),城区每年新增绿地200公顷以上,2005年绿化覆盖率达到41.5%。 (五)16条主要街路安装路灯 长春市还将对16条主要街路和333条巷道安装路灯,到06年底,长春市二环以内全部亮了起来。这16条主要街路包括和顺街、农安南街、农安北街、惠工路、四通路、安乐路、公平路、远达大街、天光路、通安街、柳影路、解放大路、自由大路、亚泰大街、建民路和繁荣路。 (六)45.61平方公里面积要亮化 长春市对亚泰大街、长春大街、伊通河以东、自由大路以北、东环城路以南、东环城路以西区域和开运街、南环城路以东、靖宇街、卫星路、开宇街、南环路以北、临河街以西、宽平大路以南、南湖大路以南、自由大路以南区域,共45.61平方公里面积进行亮化。据相关工作人员介绍,整个室外照明工程预计总投资将达到7000多万元。 四、规划中的特色与创新: 本次规划修编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体现“五个统筹”,立足当前,面向未来,突出重点,持续发展,努力构建和谐社会,不断提高城市综合竞争能力。 (一)统筹区域协调发展。 规划从分析环渤海地区、东北地区、省域范围、市域范围的角度出发,明确长春市在不同层面的定位、发展策略。规划期内,要面向国内外,积极推进与东北中心城市的经济合作与协调发展;塑造与吉林省中部城镇群之间的紧密联系,加强与吉林省中部地区在产业发展、城镇空间、生态建设、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布局等方面的协调发展,进一步增强长春市作为吉林省中部城镇群核心城市的综合辐射作用。 (二)加强生态环境建设规划、资源节约保护利用规划,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针对经济发展与资源、生态之间的矛盾,规划明确提出未来长春市资源生态发展战略。第一、实现生态保护与生态建设相结合,重点加强生态建设;第二、促进水资源战略性转变,提高用水效率,维持水系系统完整性;第三、培育资源节约型生产和生活方式,提高资源重复利用率;第四、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总原则,妥善处理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保护的关系,转变土地利用方式,促进土地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第五、不断改善人居环境,加强市政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创建生态园林城市。 (三)实行规划区范围内全覆盖规划,统筹城乡发展。 规划在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基础上,重点突出中心城区职能、空间结构的调整与优化,合理确定和强化各组团产业依托,切实改善城镇生产、生活环境,推进村屯用地结构性调整。规划期内,逐步实现退宅还耕、退宅还林,促进农村人口向中心村、城镇、组团集中;逐步缩小城镇与中心城区的差距,促进小城镇由数量型向质量性转变;逐步发展壮大组团,与中心城区形成联系紧密、资源互补的城市空间。最终实现城乡一体、协调共生的城市发展格局。 (四)突出社会公益设施建设,统筹经济与社会发展。 规划健全各类公共服务设施,建立合理的级配体系;发挥公共投资导向性作用,促进规划区空间结构的形成和发展;进一步完善中心城区省会服务职能,加强现有城市中心的商业、文化娱乐等公共服务职能;努力促进以信息、金融等现代服务业为主的南部新中心的形成;结合市级文化、会展、体育等专项服务中心的设置,带动分区级中心形成与发展;以建设文化名城为目标,促进公益性文化事业繁荣兴旺,推动经营性文化产业蓬勃发展,全面提高社会文化生活质量,发挥出长春市作为省域文化中心的辐射作用。 (五)创建“流绿都市”,提高城市品位,统筹国内发展与对外开放。 规划以创造“流绿都市”为目标,调整优化城市绿地系统,加强环城绿带、水系绿化、生态廊道、低密度空间建设,提高城市绿地的比例,改善城市环境质量。利用现有景观要素,保护、延续和发扬长春市传统景观特征,保持城市“疏朗、大气、通透、开放”整体空间意象。 (六)明确城区发展方向,促进分区发展。 为加快经济发展,促进城区、开发区和县域经济发展,在开展大量前期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各城区、开发区的发展方向和功能定位。 五、城市规划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一)严格控制城市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保护耕地,节约用地。要严格保护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乡镇企业要相对集中发展。 (二)加强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要搞好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和公路主枢纽规划,积极发展公共交通,控制好铁路线路及场站建设用地和机场的发展用地及净空条件。要重视解决城市缺水问题,坚持开源和节流并重的原则,节约用水,在产业结构、用地结构调整方面要充分考虑城市实际供水能力,以保证各项事业顺利发展。按照《总体规划》要求,建设好以城市防洪为重点,包括抗震、消防等的城市综合防灾系统,确保城市安全。 (三)做好历史街区及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工作。要加强对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街区及其周围环境的保护。要重视城市设计,充分发挥长春市园林绿化的优势,本着尊重自然、尊重历史的原则,精心塑造建筑别致、街景独特、环境优美的园林城市形象。 (四)大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要优化产业结构,按《总体规划》的要求调整不合理的工业布局。进一步调整能源消费结构,提高使用清洁能源的比重,发展集中供热,加强对汽车尾气的治理,综合整治大气污染。加快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的建设。要保护好已有植被和各组团之间生态防护绿化带,进一步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要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城市规划管理论文:网络型城市规划管理 摘要:文章以浙江省海盐县为例,分析了在新形势下长三角地区中小城市发展的背景、机遇和挑战,并提出了规划编制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在规划编制中应突出的重点,提倡发挥控制功能以指导城市健康发展。 关键词:网络型城市;规划编制;城市特色;海盐县 根据嘉兴市的发展目标,未来5年嘉兴市将基本确立作为区域交通枢纽的重要地位,成为一座以“一主五副一新城”为主框架的现代化网络型大城市到2011年,全市城市化水平达到60%以上,到2020年,城市化水平超过70%。 海盐县作为这一现代化网络型大城市主框架下的副中心该如何对自身正确定位,充分利用自身的优势,抓住机遇,承担好自己在区域中的角色,使城市的发展实现有效的飞跃。现从城市规划的编制、管理等方面作一探讨。 一、海盐县现状分析 海盐县位于浙北杭嘉湖平原,处在嘉兴市域东部,东南濒临杭州湾,西与海宁毗邻,北与嘉兴秀洲区、平湖接壤,陆域总面积529.73平方公里,属浙江省嘉兴市下辖五县市之一。 (一)背景 1.长三角经济区联动发展,城市区域化、区域城市化日益突出;嘉兴现代化网络型大城市整体发展的要求。 2.交通区位条件的改变:杭州湾跨海大桥、杭浦高速、海盐港区的建设以及各级航道的改造建设。 3.海盐自身发展的要求:向工业化后期迈进。 (二)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1.县域内交通基础设施大建设的到来。杭州湾跨海大桥极其北岸连接线、绍嘉高速跨海大桥、杭浦高速公路等的规划建设,使海盐成为沪-杭-苏-甬四大城市的一小时交通运输中心,由交通末梢变为交通节点的“双刃剑”效应。 2.全国重要核电基地所在地。核电对海盐的经济总量的增长作出了重大贡献,并对本地的科技、商贸、建筑行业祈起到一定推动作用,但影响了主城区向南发展。 3.城乡发展相对均衡。对于实现城乡一体化和城乡、区域协调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但不利于增强海盐中心城镇的带动能力和集聚能力,难以形成有序的整体发展格局,阻碍了城乡统筹发展。 4.新一轮产业转移的到来。得天独厚的区位优势和相对低廉的文化、劳动力、土地等成本优势,是承接产业转移的绝佳地。 二、规划编制状况 (一)初步形成较完整的城乡规划体系 2000年以来,海盐县的城市规划编制工作取得了突出的成果。近年来,县政府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分别组织编制完成了《海盐县城市总体规划》、《海盐县域总体规划》以及城东、城西、城南、城北、中心区控制性详规、大桥新区控制性详规,城区可开发建设区域控制性详规覆盖率达到了90%以上;完成了《海盐县城市交通专项规划》、《海盐县绿地专项规划》等专项规划;下辖各建制镇完成了总体规划的编制或调整,村庄布点规划和建设规划也已完成,初步形成了县域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城市设计相配套的城市规划编制体系,为规划审批、管理和执法监督提供了依据,为海盐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提供了超前服务。 (二)规划编制方面存在的问题 1.《海盐县城市总体规划》急需修编:上一轮总体规划于2001年开始编制,于2003年编制完成。由于编制年代较早,杭州湾跨海大桥、杭浦高速、绍嘉高速、杭州湾围垦工程等方面的不确定性或基础资料的相对薄弱,使得在总体规划编制中对城市的性质、发展目标和功能定位以及产业发展战略等方面的分析研究不够全面,内容有所缺失,且与该轮总体规划相配套的近期建设规划已过时效,故海盐城市总体规划的修编及近期建设规划的编制迫在眉睫。 2.部分控规的调整和完善:一是因编制的年代、设计单位的不同及时间要求等各方面的因素,原有各地块控规不同程度存在道路管线的衔接不顺畅、一些基础设施没有实现共享、地块的功能定位不够合理、在城市总体中的职能分工不明确等问题,编制的内容和深度也未达到新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要求。如城东区控规编制时尚无围垦项目,故没有涵盖围垦区;城南新区和城西区的次干道和支路在道路定位、路幅、管线综合方面存在问题等。二是对城市肌理及城市特色的研究缺乏。控制性详细规划过分追求“可操作性”,只满足开发建设的基本功能,而对城市景观和人的行为环境较少涉及。由于没有与城市设计很好地结合,易造成城市景观混乱,城市特色消失。三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时忽略整体控制,只专注地块控制,妥协于市场选择的无序性和随意性,造成规划管理的混乱;且由于缺少对政策与经济的研究,使规划成果缺乏科学依据。为了增强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操作性,必须在城市规划编制阶段加强经济分析工作,使城市规划具有坚实的经济基础。四是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对控制指标的制定重视不够。导致控制指标直接套用国家、省、市有关规范、规定等,或凭“拍脑袋”制定控制指标,而缺乏认真、仔细地研究。因此规划编制缺少技术支撑,规划深度不够。如:居住用地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等指标按照国家规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相应指标直接确定,而不考虑规划地块的用地面积大小以及所处的位置。五是各乡镇的控规编制还未全面展开,导致乡镇规划的随意性和可变性较大。所以在县域总规和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应对各控规进行梳理、调整和完善和补充。 3.乡镇总规的调整和完善:在县域总规的指导下,根据县域总规所确定的空间发展战略和目标,进一步明确各乡镇定位和职能,在规划政策方面加强对重点乡镇的支持力度。根据长三角地区乡镇的发展特点和海盐地域面积小,人口规模小的实际情况和交通发达的特点(县城到各乡镇半小时经济圈),乡镇的用地均衡无法套用城市用地均衡要求,在海盐目前的状况下,乡镇工业用地占有的面积较大,而居住和公共设施用地占有的面积较小,乡镇相当于工业功能区的特点,探索乡镇发展的出路。 4.村庄布点规划和建设规划有待完善:海盐的村庄布点规划由于时间要求紧以及政策上的不连续性导致村庄规划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可操作性不够,由于村庄规划全面铺开过速,在技术、政策等方面存在经验不足,导致在规划编制工作上调查、分析、研究不够,布点规划可操作性不理想。二是村庄规划缺乏特色,例如海盐县内有蚕区、棉区、水稻区、渔区、山地种植区、畜牧养殖区等不同特色的村庄,这些地区村庄的集聚方式、布局方式、建筑形式、传统习俗都存在着不同,未能在规划中充分加以考虑。三是对于新老村庄的舍取未作充分考虑和斟酌。 三、规划编制必须注重城市特色的塑造 城市特色是指一座城市的内容和形式明显区别于其他城市的个性特征,是一个城市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水平的重要标志,它反映了城市特有的风采、特有的韵律,也是城市的精华和象征。中国的许多城市从来是甚具特色的,如山城重庆、古城西安、园林城市苏州等,这些根据地理环境因地制宜的城市布局和鲜明特色,独特巧妙、多样统一的建筑风格,造就了它们今日的辉煌。虽然经济和建筑科技全球化趋势不可逆转,但海盐如同其它城市一样,应该懂得保护城市风貌和城市特色。 (一)加强城市设计 环境景观作为现代城市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正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城市建设的重点已经有原来的标志性建筑转向环境景观的改造。 城市设计应与控制性详细规相结合,在城市重要地块如主要商业街区、商务区、广场或重要城市节点应作城市设计,这样能使控规强制性要求和相关指标表现得更为直观,且能使不同相邻地块在城市景观和建筑形式上更为协调。 城市设计在一定程度上应体现城市的记忆。在老城区应体现城市的文脉,保持地方文化的历史连续性,其设计应采取保留与具象的原则。在新城区城市设计受到的约束较少,可以采取意象或抽象的表达手法体现城市记忆。 (二)注重城市空间设计 海盐县城具有独特的江南水乡小镇的韵味,体现了幽静和舒适、干净,不显得喧哗和嘈杂,主要在于城市的尺度把握的较好,包括道路的尺度、建筑的高度和水系的密度等方面没有大的破坏。但随着旧城改造的加快,这一平衡存在危险,必须引起重视。如市河盐嘉塘的街道海滨路和朝阳路的路幅以及两岸的建筑的高度较为适宜,相对来说一号地块(老世纪联华商主楼)和中茂花园的改造尺度是这一路线上的败笔,应引以为戒。 (三)注重城市色彩把握 笔者不提倡采用城市主导色彩这一类提法,笔者认为当今存在城市主导色彩的城市均有一定历史,其产生的原因不外乎两个,统治阶级统治的需要或就地取材方便使然。当今的城市应该是体现活力和色彩的,但应当对城市色彩予以重视和研究。类似海盐这样的江南小镇,在老城区即环城河以内应体现城市的文脉,保持地方文化的历史连续性,以灰色系为主;在新城区,色彩的运用可制约因素较少,只要与环境景观设计相协调即可。 (四)充分把握体现地域特色 过去在城市性质和发展目标只注意把握了江南水乡、文化名城而忽视了县城滨海这一特色和资源的利用。现政府已充分认识到了这一重要性,滨海产业带的发展、临港产业的鼓励开发、滨海港区规划和滨海新城规划的编制,将使海盐步入一个新阶段。 四、结语 从城市规划的效能来看,城市规划的制定不应停留在对远期目标的设定和土地使用方面,而要注重规划体系的完善以及实施性规划和开发控制体系的衔接。而规划体系的完善和科学合理的各类、各层次规划是城市健康有序发展的前提,城市发展最终是受经济发展制约,并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海盐应抓住现有的机遇,不断完善规划体系和各类、各层次规划,为海盐县城乡建设的发展、腾飞打好基础。 城市规划管理论文:城市规划管理 在我国长达2.2万公里的沿边开放地区,分布着众多的边境城市,这些城市既是我国内陆边境地区国土资源开发与经济建设的据点,也是对周边国开放的窗口,当前崭新的国际、国内环境为沿边开放地区城市的发展带来的前所未有的机遇,了带来了相应的新问题,积极探讨沿边开放地区城市规划的新问题及相应对策,无疑对促进沿边开放地区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背景考察 长期以来,我国沿边地区作为边远地区,受国际关系,方针政策等条件因素的影响,远离国家经济建设中心,其经济发展未能与全国经济发展融为一体,受“打完再建”思想民影响,投资甚省,边远成为沿边地区发展的区位劣势。而且由于交通不便、人才奇缺等使沿边地区大部分成为贫困落后地区,国家每年需提供大量的财政补帖。沿边地区城市化进程缓慢,城市化水平低下。 “十一界三中全会后”,我国实行对外开放的政策,特别是沿边各地区实施“南联北开、东进西出、全方位开放”战略方针的实施和近几年中国与周边国家关系缓和和正常化,使沿边地区成为与我国南方广东等沿海地区开放门户相对应的发展对外贸易、经济交往、国际交流的地域和口岸。使边远这一劣势转化为区位优势。使沿边地区、城市同沿海地区、开放特区一样,成为我国大陆最具开放开发潜力、发展力的区域和城市。 沿边开放地区城市规划的发展方向分析 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规划目的计划的深化与继续合理布局项目,主要为生产服务――贯彻规划(贯彻规划原则与国标)与计划相辅相成既为吸引外资、经济发展服务也为创造好的人居环境服务――研究型规划(研究预测疏导综合发展问题) 规划背景影响因素单一性、封闭型复杂性、开放性 把握因素的程度确定性不确定性 对象主体政府与官员除政府官员外,新增房地产商、企业家等 城市建设投资渠首国家投资(目光向上)国家、集体、个人一齐上,还有外商投资(目光上下、内外结合) 土地利用制度主要为单纯的物质形态规划有偿使用 规划核心内容行政手段为主注重综合性的超态规划 规划措施行政手段、经济手段、法律手段、社会手段并重 沿边地区城市发展的动力由比较单一的戍边、开发边境资源的据点向比较多元化的边境经济合作区建设、边境贸易为导向的多层次的经济技术合作、大通道的建设、跨国旅游业的发展、口岸的全方位开通、沿边开放城市的建设等方向转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沿边地区城市规划对城市规划工作的影响是全方位的,现仅就主要内容概括如下: 由此可见,沿边地区的城市规划工作因沿边地区及城镇的超常规发展而面临着崭新的、前所未有的系列问题,须适时提出新对策。 二、问题审视 问题之一:城市发展方向雷同化 长期以来,边境城市建设还未能统盘考虑,诸城市之间还未有合理明确的地域分工,边境城镇的直接腹地,由市、县、国营农场、森工局林场等条块分割的体制构成,地方利益的倾向,各自为政的开发方式,使边境城镇各项事业规划和建设发展难以协同并发挥整体效应;由于边境地区开放较晚,开发层次较低,加之多年处于边防前哨为国际重镇,致使工业基础薄弱,经济效益差,第三产业及科技文化落后,边境城市实力较弱,一般均为小城镇。改革开放以来各城急功近利,忽视城市性质的深入研究,致使多数城镇发展方向雷同,诸如“口岸城市”、“商贸城市”、“农副产品加工”城市等。 问题之二:城市规划与发展单纯注重经济效益 当前许多边境城镇在规划与开发中单纯追求容积率和聚集效益,不是见缝插绿,而是见缝插针(房),眼前虽然利润可观,但人居环境差,城市交通对策等大城市问题提前在黑河、绥芬河等沿边开放城市(小城市)出现。 问题之三:重开发区轻老城区 尽管出于加快招商引资步伐,改善投资环境等良好的愿望,不少边境城镇纷纷脱离老城区避建边境经济合作区,致使老区规划建设脱节,开发区热问题不少。 问题之四:影响规划的不定性因素太多,规划人员进退维谷 由于受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影响,边境城市规划与发展在项目的性质、规模、发展数量与速度等方面均存在着从多的不定性,作为计划的继续和深化的城市规划的适应性已不复存在,按传统规划模式规划人员难以搞出既令地方领导满意,双能通过专家评审的规划方案。 问题之五:缺乏城市特色 近年来边境城镇的建设一哄而上,在缺乏城市设计与风貌景观总体规划控制的情况下,千楼一面众城一面的现象大有一发展不可收之势,边境城市缺乏特色的局面不利于我国树立对外开放的良好形象,也不利于创造陶冶居民良好的城市文化氛围。 问题之六:技术落后,规划方法陈旧 由于,缺乏设备、资金、人才等因素,致使边境地区规划在理论、方法、技术仍沿用50年代以定性设计为主的状况,已远不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急待解决。 问题之七:规划缺乏民众参与 当前边境地区城市规划基本上属于领导与专家规划,以人为主题的规划思想在边境地区刚刚传播,公众参与的意识薄弱,城市规划意识差。 问题之八:忽视对应国家对应城市的研究 知已知彼能战而不殆,但由于多种原因缺乏对对方城市的必要了解,因此不利于与对方城市取长补短的发展有机联系。 问题之九:缺乏对国外边境城市规划的系统研究和引以为戒 国外边境城市的发展模式应为我国沿边开放地区城市规划所借鉴,但目前掌握资料少,难以借鉴参考。 问题之十:土地基本无偿使用与土地有偿使用的盲动性。 当前沿边开放地区城市土地基本上所处于无偿使用状态,城市用地分等定级和控详工作普遍尚未全面展开,但土地有偿出让“试点”工作却已纷纷开始,土地的有偿转让已出现很多问题。 三、对策思考 对策之一:我国边境长2万多公里,边境城镇建设发展的个性大于区性。地域性即是边境城镇得以存在、发展的个性。 如以黑龙江省边境城镇为例,强调宏观的区域分析,应着眼边境地区开放地区对内与全省、东北经济区、全国,对外与俄罗斯远东与西伯利亚地区、东北亚地区、亚太地区乃至世介经济地带之间的宏观地域关系,摸清边境城镇的位置与交通信息条件的特点与优势,如边境口岸城镇所处的经济地理位置与交通运输条件有陆路、水路之别,陆路中双有铁路、公路之分,其历史基础与现状态势、社会经济条件、交通运输与口岸环境等基础设施条件也不尽相同,因此,必须通过对比等分析论证,才能明确口岸城镇的地域分工,邓其在不同层次地域范围中的地位及应该承担的任务,明确其吸引与辐射的腹地,为合理确定或调整口岸城镇的发展性质、规模及其总体布局提供切实的区域依据,为口岸城镇开发、建设在南联北开的全方位开放格局中能够有的放矢,因地因时制定,进而避免与诸多口岸城镇在发展项目上雷同或一哄而上,避免造成盲动的损失。 对策之二:强调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的统一 妥善处理好边境城镇发展建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生态效益为中心,创造市场发育的规划软环境,既要充分利用好已有的城镇基础设施,双要节约土地少占良田,还要积极控索土地及基础设施有偿使用的有效途径,从而使边境城镇规划成为边境城镇成长发育为市场经济服务的指南书和科学兰图。 其次,要为边境城镇居民和到边城从事经营活动的客商规划创造一个工作、生活、游息都方便、舒适的空间环境,以不断满足边城人民随着边境城镇经济发展而不断提高的物质和精神生活水平,确定一个因地制宜的、点、线、条、块、面有机联系的绿化生态系统,从而使边境城镇成为能予防减少和克服环境污染、促进边境城镇和区域经济、技术、生态协同发展和良性循环的健康城。 对策之三:强调规划与发展的整体性,重视协同好老区和新区的关系 当前在新的形势下,边境城镇在老区改造和开发区(实质是新区)建设上都存在着新问题,老城区挖潜改造的潜力和步伐与新区拓展应因地制宜按着《城市规划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为准绳,切忌盲动,应以老城区改建为依托,适当开发新区,以整体性为原则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建设避免新的条块分割的产生,也减少土良田的占用,提高老城区土地利用率。 对策之四:突出强调弹性,适应多变性 强调弹性规划与设计,处理好影响边境城镇发展的多情景问题,是边境城镇规划适应并服务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在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前提下,边境城镇的建设发展过程中,存在着众多的变化着的不定情景,如国际环境的变化,再如双边国家价值观不同、将导致对合作与开发认识上的难以统一,开发问题单方难以确定,因此这些变化对规划无疑将产生重大影响。 强调弹性设计,是针对传统规划“只集中预测一种的倾向,缺乏弹性和灵活性”的问题而提出的,国境城镇规划在人口、用地规模的预测、总体布局与功能分区规划等方面,应充分贸有余地保持活性,尤其是在用地布局上考虑“相容性”以综合区替代功能区,以保证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项目难以确定,需要滚动发展,从而既能满足现实建设需要,又有为远期、远景的发展奠定规划软环境,而且能增强边境城镇在国防等方面的应变能力。另外,在边境规划期限与实施程序上,应灵活贯彻《城市规划法》及有关子法,规划不一定绝对按20年、5年、近期考虑,而是按目标体系的展开,因时制宜分期滚动实施。 对策之五:因地制宜,创造边境城市特色与风貌 着眼边境城镇所在的微观地域,处理好边境城镇的规划、发展、建设与其所在地域的自然地理环境条件、社会文化条件、经济技术条件、历史条件等的具体关系,因地制宜,挖掘文脉,继承和发扬光大已有优势;进一步创造边境城镇的特色和景观风貌。 对策之六:强调科学性、加强技术进步 加强规划设计的科学性,合理运用现代城市和区域规划理论和定性与定景相结合的方法,是边境城镇规划科学化、合理化的有效保障。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城市规划工作有了很大进展,科学技术也取得了较大进步,城市规划设计研究的手段在信息论、系统论、控制论和电子计算机等新技术的推动下,在信息储存、统计分析和辅助设计等方面有了新开拓边境城镇规划一方面要适应我国城市规划设计科演技榔展的需要,另一方面为丰富我国城市规划科学技术提供实证。为此边境城镇规划,首先要在系统论、信息论、决策论、控制论等现代科学理论和方法的指导下,建立边境城镇规划设计、管理、决策的信息反馈系统。 应在实践中控索和总结一套适应边境城镇发展规律的实际操作方法,丰富和完善边境城市规划工作系统,以满足边境城镇规划为市场经济发展超前服务的迫切需要,应及时的反馈国内外政治经济形势等有关因素对边境城镇自身发展的影响等相关信息,及时调整、修改、充实、完善、提高边境城镇规划的预见性和可操作性,以过程规划和跟踪规划为各级领导决策当好参谋。 应构造边境城镇规划的方案库,应强调多方案比较和综合平衡,以优中选优的原则适应多情景因素变化和有备无患观点。 对策之七:建立民众参与机制,创造参与环境 多创造民众参与机会并形成制度。强调民众参与强化社会民众的规划参与意识,对制定和实施边境城镇规划至关重要,世界许多城市的调查表明,若市民存在较强烈的主动参与意识,则规划实施在组织管理上将十分顺利,反之,则给规划及实施带来麻烦,甚至会拖延或阻碍规划目标的实现。 强调公共参与,发挥共众参与的自觉性、主动性和积极性,是体现新时期社会主义民主普遍性的需要,将“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提高到“公众主动参与规划,规划必须公众参与”是真正体现“人民城市人民规划、人民城市人民建”的迫切需要。因此为了适应和促进公众主动参与边境城镇规划的意识,应注重以下四个问题。首先规划决策和规划编制者应进一步扩大边境城镇社会先遣队是层及热心边城发展的海内外人士的公众参与面,采取协商对话等多种途径主动接纳公众的参与;其次,应贯彻《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要求,提高整个社会的规划透明度,形成宽松和谐的规划环境,激发公众的主动参与精神;第三,应普及城市规划科学知训,使公众自学更新观念,树立全局观念,未来观念、深化规划意识,提高规划参与的科学性。 对策之八:强调宏观与微观对接与对等,主动为开放服务 强化对接性,是适应边境城镇所处位置的特殊性要求,适应双方边境区域经济合作与发展的长远需要。 首先应是宏观战略上的对接。沿海特区和城市发展的经验告诉我们,深圳与香港对接,珠海与澳门对接、厦门与台湾对接后的规划、建设与发展取得惹人瞩目的成绩。因此编制边境城镇规划,应首先考虑我方边境城镇和区域所面对的对方城镇和区域的发展态势和战略,如绥芬河等边境城镇所面对的俄罗斯远东滨海边疆区确定了建立国际自由贸易区为目标的“大海参崴规划”,因此在编制绥芬河市总体规划时,如不考虑与之对接的战略,则难以从地域综合协调的角度谋划绥芬河市的外向型经济建设与发展。 其次是微观建设上的对接。俄罗斯非常重视边境城镇的建设,黑龙江省黑河、抚远、饶河、虎林等市、镇结应的俄罗斯城镇在人口规模、城镇建设水平等方面均高于我方,这是涉及到国家形象的大问题。因此从国格心理角度出发,我方的边境规划建设水准起码与俄方边境城镇相对接、对等,可见加强边境城镇规划的微观对接研究,对提高我省边境城镇的景观形象,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对策之九:强调借鉴性,以国外边境城镇规划与发展的经验教训为戒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国外边境城镇的规划、建设和发展经历,为我国边境城镇规划,提供了宝贵的经验,为避免走弯路,应在充分的比较和借鉴中探索一条具有沿边地区特色的城镇规划模式。 例如,美――墨边境地区已形成一个潜在的、爆发性的国际性城市化地区。美――墨边境成对的城市中心或“孪生城市”的增长,被称为“国际化共性现象”,是典型的沿边城市的增长到一定阶段后,边境地域逐渐一体现化且已加入到全球经济体系之中,在此过程中边境城镇既发挥着积极作,同时也存在着不少问题,非常值得我们借鉴,以便超燧指导我方边境城镇与对方边境城镇“共生”的可能性与必要性,为科学预测边境城镇的未来提供研究背景。 对策之十:树立土地经济价值观念,加强控制性规划工作 应尽快转变产品经济观念,树立商品经济观念,要考虑城市土地的区位、使用性质、进行分等定级,在控制详细规划工作中加强经济测算为广辟城市建设资金渠道,增强城市发展“造血功能”奠定科学基础。 沿边开放地区城市规划工作,是国家城市规划工作的重要经济部分,本文有关问题的探讨仅系浅议粗见,只期对增加沿边开放地区城市规划工作的有效性而有所启示,限于时间、水平,本文如有不妥之处恳请有关专家指正。 城市规划管理论文:城市规划管理论文 1规划综合管理单元单元产生的背景 由于城市建设的飞速发展,近年来,长沙中心城区、新城区各个区域的城市建设容量均寻求突破控规中规定的容积率,尤其是中心城区,新开发项目不断突破原有容积率与建筑高度,导致中心城区人口规模不断增长而带来各种城市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缘于城市规划建设面临各类不确定因素,既有城市土地经济价值增长引领容量增长的内在因素,又有节约集约用地理念实施、农民安置和国企改制引发的社会稳定等各种政策因素,更有现行控规编制技术不成熟、控制指标的确定缺乏科学性的技术因素。如何在未来纷繁芜杂的不确定因素中寻求相对适度的框架减少不确定因素对规划造成的冲击与影响,规划管理单元的概念应运而生,其核心目的是应对各种不确定因素提出的影响评价范围,在适度的范围内调控城市建设容量的增长,应对相对迅速、同时又呈现相对分散的城市开发建设行为不断寻求突破规定容量的诉求,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提供一个合理的研究范围。 1.1基于城市规划管理的角度 为了更有效地指导城市建设,越来越多的规划编制完成,但是对于某一地块而言,可能在不同的规划中提出了不同的控制要求,这些不同的控制要求,有时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冲突,而对于具体的规划管理经办人员来说,缺乏一个明确清晰的管理依据。因此,一方面,为了实现高效的规划管理,需要建立一个统一的规划管理平台,将各类相关信息进行整理、归类,对需要进行控制的内容一一明确,以便规划管理有据可依。 第二方面,划定规划综合管理单元,有利于规范规划调整行为,以管理单元的控制要素为规划管理的执行依据,确保城市各类公共设施和市政设施的承载力在正常范围之内,从而从根本上保证城市居民良好的生活环境。 1.2基于城市规划编制的角度 基于城市规划编制角度的指导意义,在于可以为详细规划提供较为详细和系统的控制要求。在以往的详细规划编制过程中,由于缺乏“区域”控制的指导,导致各片控制性详细规划之间缺乏衔接,区域范围内控制失调。而规划综合管理单元的划定,则能从一定程度上解决这方面的问题。 2国内外相关概念解析 2.1国内外相关概念介绍(表1) 2.2借鉴与启示(表2) 由上可见,国外以及国内各地的正在研究或已经实施的单元概念主要是体现了规划单元作为城市管理基本单位的方面,再结合各地的现实情况,形成适合于当地的规划管理体系。在单元的划定方面大多结合当地的情况,根据一定的界线划定原则(如:行政界线、行政街道、上层次规划指导、自然界线、控规单元界线等),划出一定的区域作为基本单元,再针对各个不同的单元制定相应的规划控制要求,以对下一层次的规划作为指导并便于城市规划管理的实施。 综上所述,将城市划分为规模适度、界限明确的单元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已成为发达国家和地区城市的重要经验。 3长沙市城市规划综合管理单元解读 3.1长沙市规划综合管理单元概念界定 为了便于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在长沙市行政区范围内,以已编控规界限为基础,划分若干城市规划综合管理单元――规模适度,主导功能相对突出,具有稳定可延续的边界,适应城市发展需要的用地范围――以便规划管理部门进行对应管理。 3.2长沙市规划综合管理单元界线划分 3.2.1规划综合管理单元界线的确定方法 (1)具有主导发展方向,同时具有合适的辐射范围; (2)主导功能相对突出,配套设施相对完善; (3)地价相对接近,土地开发相对均质; (4)被城市快速交通系统或主要干道围合; (5)被山体、河流等自然界线围合; (6)区、镇、乡、街道办等行政界线; (7)学区、交通小区、停车、公共绿地等其他界线。 3.2.2规划综合管理单元界线划分的影响因素 (1)与已有规划及新编规划的衔接。已有的上层次规划中的相关规划要求是基于更为宏观层面的全局考虑,为了规划综合管理单元划分的合理性,应对其相关的规划要求予以落实。 (2)行政界线。行政界线是划分规划综合管理单元的重要依据,考虑到城市规划管理实施中的可行性,规划综合管理单元的界线一般不跨越行政界线。 (3)学区界线。学区是教育设施布点的专项划分界线,是落实与评价教育设施配套体系的依据,也是本次研究中需要重点关注的界线之一,尤其是居住用地调整频繁的情况下,教育设施影响评价范围是制定规划管理单元的主要依据之一。 (4)街道办、居委会界线。社区与街道办界线具有历史遗留多种问题,许多界线依据原有自然界线进行划分,但随着城市的发展,这些界线很难再能适应管理的需要,有必要进行调整,社区规划将是未来城市建设与管理的需要。 (5)交通小区界线。交通小区界线是针对交通分析和交通影响评价的专项界线,交通小区划分也相对较小,相对控规分规而言,交通小区界线难以与控规、分规界线吻合,但作为完整的规划综合管理单元应处于多个交通小区覆盖范围中,不应出现管理单元跨越交通小区的现象,也就是说,同一交通小区只能出现在一个规划管理单元当中。 (6)地价分区界线。规划综合管理单元划分其目的之一是为规划编制与调整提供论证范围,地价同类区具有大致相同的土地价值潜力,对于密度分区的确定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因此,本次规划管理单元分界线应与地价分区界线相吻合。 (7)主导功能属性的考虑。规划综合管理单元的划定应考虑主导功能属性的独立性和相对完整性,将具有相对独立功能的城市区域,如武广高铁客运站及其周边地区、大学城地区划分为独立的规划综合管理单元;并应考虑其主导功能未来的发展态势,将其周边一定的区域也纳入其规划综合管理单元范围内,保证其主导功能有一定的发展空间。 4长沙市规划综合管理单元划分的作用及意义 4.1规范规划调整,确保城市规划管理的贯彻实施 对规划调整中调整较多的内容进行强制性控制,例如容积率、绿地等,避免因为局部利益的最大化而导致区域范围内的功能失调。 4.2提高编制成果的科学性,真正实现其法定功能 建立规划管理信息平台,在管理单元内将以后在总体规划指导下陆续编制的各类规划进行整合,服务规划管理。 4.3实现城市规划的动态维护,为规划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建立规划动态评估的基础平台,定期对管理单元内的公共设施和市政设施配套情况进行总结,研究规划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为规划政策的出台提供科学依据。 4.4成为上层次规划与控规间的有效衔接,完善规划管理体系 4.5建立稳定延续性的边界范围,作为控规编制的工作框架,避免出现各个片区的疏漏和重叠。 5长沙市规划综合管理单元具体内容 5.1规划综合管理单元界线的划定 长沙市规划综合管理单元的具体范围为03版总规确定的长沙市规划区范围加上已纳入大河西先导区范围内的宁乡县部分,总面积约为1621km2。综合各项因素,共将其划分为39个规划综合管理单元,根据规划综合管理单元各自相对主导的功能,分别将其确定为:商业商务区、综合发展区、综合居住区、文教发展区、传媒娱乐产业区、对外交通发展区、工业发展区、生态协调区、综合产业发展区、创意产业与科技研发区、城市功能拓展区等几种主导属性;规模从10.6km2到133.8km2不等。 5.2规划综合管理单元控制要素 5.2.1控制内容选取的基本原则 规划综合管理单元的产生是基于城市快速发展和扩张下的一系列城市问题的产生,因此,我们选取要素的出发点即是缓解这些城市问题,保证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 (1)城市建设用地总体平衡原则。 主要体现在控制城市各类用地性质的调整方面――具体通过居住用地占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来实现――严格控制居住用地占城市建设用地比例,实际上控制了城市居住用地的规模,防止大量的其他城市建设用地转变为居住用地,而使片区实际功能未能按规划意图实现,属强制性指标。 (2)确保城市总体空间格局和功能布局的有效落实原则。 主要是通过对规划综合管理单元主导属性的控制来实现――主导属性是对规划综合管理单元主导性质的概况与描述。具体指:综合发展区、商业商务区、综合居住区、传媒娱乐产业区、文教发展区、工业发展区、生态协调区、对外交通区、城市功能拓展区、创意产业与科技研发区等,属强制性内容。 (3)确保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承载力的基本原则。 主要是通过对各规划综合管理单元内居住建筑总面积和对一般容积率的控制来达到。 居住建筑总面积――规划综合管理单元内居住用地的建筑开发总量,属强制性指标。严格控制居住总建筑面积,实际上控制了综合容积率。规划管理单元内部分居住地块适当提高容积率是可行的,但其他居住地块必须相应降低容积率,这是一个综合协调的过程,最终保证总建筑面积不突破强制性指标。 一般容积率――本着集约节约利用土地的原则,在符合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前提下,划定密度分区,给定各密度分区内规划综合管理单元的一般容积率,属指导性指标。给定各规划综合管理单元容积率,其目的是适当提高土地开发强度,规范控规调整行为。单个地块容积率在给定的一般容积率范围内进行的调整属于正常行为,可使局部地块的土地价值得到充分利用。 (4)对现有公共配套设施用地的保护原则 主要针对城市中为居民提供休闲娱乐开放空间的公共绿地而言――公共绿地的数量和用地规模属强制性指标,公共绿地的位置属指导性指标。严格控制公共绿地的数量与规模,实际上有效保证了居民的生活质量,这些公共绿地在城市建设中最容易被侵占,但又是和居民生活息息相关,是政府部门有责任予以保障的。 5.2.2具体控制内容 控制要素包括主导属性、用地规模、居住用地占城市建设用地比例、居住用地面积控制上下限、单元内人口容量、单元内居住建筑容量、一般容积率控制、密度分区、绿地控制等九个控制内容。 6结语 长沙市城市规划综合管理单元的提出是在当前的社会经济发展阶段以及宏观经济背景中提出来的一种新的技术手段,目的是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提供一个可供参考的执行依据,但是城市规划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因此,一方面规划管理单元本身的信息以及数据需要进行动态的维护,另一方面规划综合管理单元本身的各项控制内容及标准也需要在日后的工作中加以完善。 城市规划管理论文:城市规划管理的辩证关系 从广义上讲,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都属于城市人民政府宏观管理城市的范畴。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虽然各自的含义不同,但其出发点和归宿都是为了给市民提供优美的城市环境,营造一个地区政治、经济、文化中心的良好形象,从而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因此,为加快城市化和城市现代化进程,城市人民政府在管理城市、经营城市、发展城市的过程中,必须对城市的规划、建设与管理有一个统一的、整体的筹划,并运用各种调控手段加强全方位、全过程的管理、使三者相互促进、协调发展、同步提高。也就是说,城市人民政府对城市管理概念的定位应该是广义的、宏观的,不仅要涵盖规划、建设、管理三方面,而且必须强调综合管理。同样,城市人民政府对城市建设的概念定位也应当是广义的,它既包含着前期的规划工作也包含着与之相衔接的后期的建设与管理工作。只有从整体上恰当把握和正确处理好城市规划、建设与管理之间的关系,城市的现代化水平才能得到较快提高。 根据具体工作分类管理的原则,城市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又各具不同的概念和特殊的内容。从目前我国大多数城市的管理工作现状看,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之间的业务内容与运作模式差别很大,强调部门利益较多,因本位主义、利已主义而使部门间工作相互掣肘的现象屡见不鲜。因此,城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相关部门也必须对城市的规划、建设与管理的分类概念有一个恰当的定位。 (一)城市规划 除了必须满足诸如“保护历史文化,立足当前需求,适应未来发展”等具体要求以外,主要应采取“专群结合”、“上下结合”的工作方法。“专群结合”,是指根据群众需求,采纳各方意见,以专家评审结论为主要依据。“上下结合”,是指本级政府所属工作部门设计并通过专家评审形成的规划蓝本,必须经过人大常委会和上级人民政府批准,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也就是说,规划一旦形成,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变。因此,城市规划工作大体上是从城市发展客观需要和市民群众实际需求开始,以专家筹划、设计、论证为其主要过程,以上级(包括人大常委会和上级政府)批准为其终结。城市规划概念的定位应是城市宏观管理的前期工作,当归属于地方立法行为。规划确定以后的具体实施和依法管理则可以纳入政府行为范畴。目前,一些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城市,就已经将拆除违法建设等规划执法项目纳入“相对集中”的范围,这至少从一个方面表明了政府城市管理职能转变的趋势。 (二)城市建设 主要是根据总体规划和区域规划、项目规划的蓝本实施城市建设,并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则进行运作。如目前已经广泛采用的建设工程招投标,城市国有土地、公共设施使用权、经营权有条件转让、拍卖,对建筑工程作为一种大型特殊商品进行技术质量跟踪监督,让消费(使用)者满意等等,都带有鲜明的市场经济特点。因此,从总体上讲,城市建设概念的定位应该是一种市场行为,是过程和周期性比较明显的一种特殊经济工作。尽管一些公共大型建设项目属于政府为民办实事工程,需要政府拨款,但我们可以按照政企分开的思路,把筹划、督办、拨款等决策、公务性的事务归类于政府行为;至于所拨款项的具体使用、建设项目的质量和效率、效果跟踪等,则必须遵循市场调控的原则,实行比质比价、公平竞争。这样,政府及其所属相关部门的工作才能更有效地适应我国加入WTO后城市建设市场格局的新变化。 (三)城市管理 主要是对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实施建设的过程及建成之后的城市公共环境和各类公共设施进行综合管理。就目前来讲,这种管理应当是微观管理的过程,主要包括城建、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公用的维护管理等。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和政府职能转变的趋势看,城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重点必须向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和公用设施功能配套系统化实施组织和控制转移。因此,城市管理概念的定位只能是政府的行政行为,其管理的手段主要是包括前期科学论证决策、中期的实施控制、后期的监督管理、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在内的行政手段,管理的对象和内容则是大量的、繁杂的以及社会普遍关注的,管理的时段更是每时每刻和无限期的。正因如此,一个地方城市管理的成效往往直接反映出一个城市的政府及其所属相关部门的工作效能,同时也能大体反映出一个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实力,从而客观地展示出一个城市的外在形象。 根据上述分析和定位,我们可将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概念简略地表述为:规划是以发展眼光、科学构思、正确决策为主要前提的地方立法行为,是城市综合管理的前期性工作;建设是以质量竞争、价格竞争、技术竞争为主要手段的市场经济行为,是为经营城市、管理城市创造良好条件的基础性、阶段性工作;管理是以行政约束、道德规范、执法执纪为主要内容的政府行政行为,是不断提高城市文明水准的永久性工作。 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之间的关系 客观地讲,“规划是龙头、建设是基础、管理是关键”确有一定道理。但在实际工作中,规划的“龙头”地位能否牢固确立、建设的基础是否坚实、能否少留或不留后遗症、管理的关键手段和措施能否逐项落实到位等等,都涉及如何摆正规划、建设与管理相互之间的关系的问题。 (一)规划与建设之间的关系 不可否认,规划与建设之间的关系应该是十分紧密、相互依存、合作互补的关系。然而,下列现象却司空见惯:有些规划方案不顾实际建设条件与可能而盲目贪大求洋(因为这样既能哗从取宠,又能收取高额设计费用);一些建设工程不按原来的规划方案,只顾本单位的眼前经济利益,想方设法挤占城市空间而不考虑周边的利益、将来的发展和以后的管理;规划与建设在具体施工项目上产生矛盾时,总是强调本部门、本单位的理由,各自施展“通天”本领,最后往往出现建成现状与规划要求相去甚远的情况。 为减少、避免上述现象,规划和建设部门都应该摆正自己的位置。就规划而言,我们虽然可以从某种意义上将其视为整个城市建设发展的“龙头”,但“规划是龙头”并不等于规划部门是“龙头”。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系统工程中,规划部门切不可自觉或不自觉地以“龙头老大”自居,过分强调自己的职能和权力。特别是在一些规划和建设部门合署或是规划隶属于建设部门的城市,少数从事规划工作的同志有时不甘“受压”,容易产生“自强自立”不买帐的心理。其实,规划与建设是一根链子的上下两个环节,谁也离不开谁。城市建设应该“按”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划方案来建,而不是“听”规划部门的指挥来建。既不能从局部利益出发,把规划与建设的关系狭隘地看成是部门之间的关系,也不能简单地认为两者关系是谁应该听谁、谁应该属于谁,而是要根据一个城市的客观条件和实际需要,从方便群众、利于管理、不妨碍未来发展的大局出发,理顺关系,合理调整,相互尊重,相互支持,在同一目标下携手共进。 同样,就建设而言,尽管不少地方是把规划工作纳入建设部门之中的,但这并不意味着“规划就得听建设的,必须得按建设部门的意见办”。笔者认为,在城市建设的大概念中,可以把规划工作看作是其中一部分;在具体的建设项目上,规划工作与建设工作则只是前后次序上的协调合作关系,不应存在“谁听谁”的问题;从事建设工作的同志应充分尊重规划的法定地位,从事规划工作的同志也应从规划的一开始就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办事。一根链子只有各个环节环环相扣,这根链子才坚实牢靠。 (二)规划建设与城市管理之间的关系 近年来,随着各地城市管理工作的逐步强化,城市规划建设与城市管理之间的矛盾也相应突出。一些地方强调要进一步“建管分开”,许多城市针对“重建轻管”的问题提出应“三分建、七分管”,等等;有些地方的建设部门则过分看重本部门利益,甚至认为中央和省一级城管工作都是归建设部门管,能做到“建管并重”就够可以了,凭什么非得把城管放在更为重要的位置? 那么,究竟应该怎样看待“建”与“管”各自的重要性?宏观管理城市的地方政府到底该“几分建几分管”?我们不妨进行以下的分析:一般来讲,通常每个具体的建设项目从规划开始到建设完工,其时间周期都是比较有限的,少则几个月,多则几年;其需要纳入管理范围的对象相对比较固定和明确,主要是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其管理的内容也比较具体,主要是安全和质量监督以及效率效益评价等。而项目建成之后的管理工作却大为不同。从管理时间上看,少则十几年、几十年,多则几百年甚至几千年(如古建筑保护);从管理范围和对象看,面广量大且复杂多变,如一幢大楼里可能有几个、十几个甚至几十个单位和用户,这些单位和用户又经常会发生搬迁、倒闭、转租、出让、更替等变化,如果是一个组团、一个小区或一个新建成的社区,情况就更复杂了;再从管理的内容来看,包括供热供气、给水排水、防水防盗、环境卫生、安全用电、改造装潢、绿化美化、夜景照明等等,简直数不胜数。因而即使用“三分建、七分管”来给项目建成之后的管理工作进行定位,也未必能恰如其分地说明后期管理的重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所以有人甚至喊出了“一分建、十分管”的口号。笔者认为,建设与管理孰轻孰重的问题并非是摆正相互之间关系的主要因素,关键是要客观地理解、认识和评价建设与管理的不同作用,互为对方的工作创造有利条件。特别是规划建设部门,在规划建设城市建设项目的过程中,更要充分考虑如何有利于建成之后的管理,尽量减少和避免“建设后遗症”。从事城市管理工作的同志也应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不要动辄埋怨城市基础建设欠帐太多,后期管理无从谈起,为自身管理工作不到位找借口。只有充分发挥城市规划建设与管理相辅相成的协同作用,城市才能朝着现代化方向健康发展。 对规划、建设、管理相互间关系认识的几个误区 (一)“规划是纸上谈兵,建设是形象工程,管理是虚无工程”。 持这种观点的同志认为,老百姓看得见、摸得着,实实在在感觉变化大的,是大楼高了多了,道路宽了平了,广场大了美了。总之一句话:建设改变了城市的形象,要树政绩就要重抓这些形象工程。基于这样的认识,一些城市出现“重建轻管”的情况也就不足为奇了。尤其是在少数经济基础较差的城市,一时间政策过于向建设项目倾斜,盲目大干快上,不仅使财政寅吃卯粮、捉襟见肘,更为严重的是造成建设中的短期行为,贻患无穷,“半拉子”工程比比皆是。结果不但良好的城市形象没能树起来,反而落得个“宏观把握无能、微观管理不力”的评价。 (二)“环境也能改造人,建设水平上去了,环境变得优美了,人们也就不忍心损害环境了,管理当然就无须花大力气了”。 这种推理虽有其合理成分和一些实例,但许多城市普遍能看到下列不和谐画面:千方百计拆迁后建造的敞开式公园绿地,其景观、设施没几天便面目全非;耗资巨大、落成不久的亮丽大厦,眨眼间墙体贴上、写上了各种广告;刚刚装好的夜景灯饰,转瞬便“惨遭蹂躏”;精心设置的各类市政环卫设施,被盗受损现象层出不穷……实践表明,如果市民素质不提高,管理措施跟不上,仅希冀于“环境改造人”,城市建设的效果往往是事倍功半。 (三)“管理的成本太高,而实实在在的效益却不容易看到”。 的确,强化城市管理必须加大投入,这些投入一般又不可能像一些建设项目投资那样很快可见实际成效。不过这并不能成为少数急近功利者的理由,我们应该辨证地看待管理的成本问题。一方面,要看到由于城市管理的持续性和渐进性,决定了其投入的短期成效的不确定性,但只要投入合理、管理得当、持之以恒,必将达到潜移默化的长久效果。另一方面,要看到目前城市管理成本高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在于“建设后遗症”的“治疗、调养”费用太多。一些城市在规划建设过程中,特别是工业企业建设、道路交通建设、居民小区建设、公用设施建设等方面,常常过于强调低成本高产出,过于迁就某些“长官意志”和“人情规划”,甚至为了某种目的有意放松建筑质量监督,造成种种“建设后遗症”。如果说过去由于经济基础薄弱而导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欠帐太多”还情有可原的话,那么在加快城市化和城市现代化发展的今天,城市建设仍在不停“欠账”,就无论如何说不过去了;指望通过后期的城市管理工作来弥补这些“欠账”就更为不切实际,将城市“做大、做强、做优、做美”的宏伟目标必然大打折扣。 随着城市现代化发展步伐的不断加快,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决策者和工作者的思想观念和思维方式也应该迅速转变,以更为实际的指导思想和更富成效的应变措施来改进工作,实事求是地正确协调处理好城市规划、建设与管理之间的相互关系,使城市的整体形象和品位产生质的飞跃。 城市规划管理论文:历史城市规划管理论文 一、城市的形成 在古代城市首先是交易的需要,然后为了维护这种交易,增强防御而修建了城,这就是城市的起源。从这个意义上讲它包含了两个内容,一个是有交易的市场。第二个就是用于防御的城墙。有了交易就证明有了私有制和阶级的分化,在原始社会向奴隶制过度时期出现了。同时城市形成的地方一般都是交通位置和物产比较丰富的地区。为城市的发展提供物质基础。 二、城市规划的思想渊源 1、社会意识对城市格局的影响 我们都知道中国是一个长期受到儒家思想主导的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在城市规划建设中除了具备了交易和防御要求的城墙外,在布局中充分体现了上下尊卑的儒家思想。在古代城市中,统治阶级专用的宫城居中心位置并占据很大的面积,以宫廷区为中心,这也体现了中国城市的中心是政权统治的中心。体现了城市内部的空间结构,分区明确,体现了人们的社会关系,生产关系和等级制,这种中轴的运用一直延续到今。并产生了古代的城市布局理论。如成书于春秋战国时期的《周礼。考工记》记载:“匠人营国,方九里,旁三门。国中九经九纬,经涂九轨。左祖右社,面朝后市。市朝一夫”。把礼制的内容也纳如了规划当中,强调皇权,君权神授而西方是以神权至上,即教堂往往成为城市的中心。直到后来运用的中轴线对称的布局形式,把儒家的这一思想推到了及至。如明北京城的建设。 2、天文学、水利学和民居建设对城市布局的影响 由于科技的进步,城市的布局就不得不考虑与自然、与环境的关系。于是相地学,风水学等相关的有关城市布局和选址的学说蜂拥而起。虽然这些学说有欠科学的地方但也不难看出中国的“天人和一”的思想,同时也体现了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存的观念。于是城墙不一定是方的,轴线也不一定是一条直线,自由的外在形式下面是富于哲理的内在联系。 中国古代城市规划强调整体观念和长远发展,强调人工环境也自然环境的和谐,强调严格有序的城市等级制度。 而在西方古代城市的规划上就大不一样了。多以方格网的道路为骨架,以城市广场、或教堂、圣庙为为中心放映了古代西方时期的市民文化。 3、经济的发展对城市发展的影响 经济的发展在交通和地理条件都比较好的地方首先得到发展,特别是工业革命以来的大工业生产,同时经济的发展又推动着城市的发展。但同时也给城市带来许多问。如人口增长,环境污染等等。因此在新的形式下城市的规划就不得不考虑这些因素。于是又出现了新的规划理论。如1898年英国人霍华德提出的“田园城市”的理论。以及卫星城理论以及1925年的《雅典宪章》关于城市规划设计思想,进行城市分区的市中心、商业区及行政中心区等。赖特的《广亩城市》,以及1978年的《马丘比宪章》。都是对经济发展所带来的系列理论。 这些理论的提出充分的说明了城市规划理论是一个发展的过程,它是和社会进步密切联系着的。从古希腊时期的以广场为中心的方格网布局到《雅典宪章》的功能布局,向高层发展再到《马丘比宪章》提出的与环境的协调,批判过分的功能分区,提出城市的规划与发展的战略关系。 4、交通及交通工具对城市规划的影响 由于过去的交通主要是马车和步行,所以街道较为狭窄而短,人们的活动范围相对较窄。随着交通的发展,交通工具的更新换代,城市道路对城市的规划形成了新的格局。城市外向发展。特大城市的形成,无不体现了交通的发展过程。 因此我们要以发展的眼光做城市规划,与环境的关系出发,取得人与自然的和谐,要有利于人的发展、社会的发展。 不论规划理论有多大变化,但总的是一个和人类意识、经济、科技的发展相一致的,最终要有利于人的发展。 城市规划管理论文:城市规划管理研究论文 [论文关键词]:城市规划管理 [论文摘要]:针对城市规划管理中出现的新趋向,从城市规划面临的挑战、如何迎接这一挑战,以及城市规划管理对投资环境的重大影响方面阐述了城市规划管理应有的基本思路。 前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城市建设和发展步入了一个新的时期,形势很好,城市正处于一系列激烈的社会经济变革之中,面对经济体制转轨、产业结构调整、城市急剧扩张和城市化进程日益加速等诸多变化,传统城市规划受到了空前的挑战。提出了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如何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把握好规划原则,适应政府职能的转变,真正成为政府的重要职能部门。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来说是问题与成绩同在,机遇与挑战并存。因此,有必要对当前城市规划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原因进行分析,寻求解决对策,使我们的城市规划和建设事业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 一、正确认识城市规划 1.城市规划面临的挑战 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城市规划被认为是“国民经济计划的继续和延伸”。因此,城市规划对城市建设的调控主要采取的是一种机械的目标管理和计划控制的方式。但是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城市建设也逐步由以前的政府投资行为,转变为市场调节为主的多元投资行为。城市的开发建设表现为多种经济法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或者是经济法人与公众利益的关系。传统的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城市规划体制无论在自身机构、管理机制、还是规划方法等方面都难以适应这种新的经济关系。 主要表现在,一是传统的城市规划对城市土地和空间资源价值认识不足,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城市建设资金短缺;二是传统的规划管理强调的是计划性和强制性,若严格按照城市规划进行管理,则投资商没有任何选择余地,容易影响投资商的积极性,若规划执法不严又容易产生各种腐败现象;三是城市规划代表的是城市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目前我们低规格的城市规划管理机构(有的城市还没有独立的城市规划管理机构),难以承担起市场经济条件下调整和协调经济法人与公众利益关系的职能;四是传统的城市规划是以土地利用控制为核心的一种静态的物质规划,规划缺乏实施可行性论证和评估,造成了规划的目标过于僵化,实施中缺乏可操作性,难以适应干变万化的市场,从而造成大面积的违法建设;五是传统城市规划关注的是既定规划蓝图的实现,而忽视了城市规划对城市土地开发过程的调控功能,容易引起土地的投机活动;六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投资商对经济效益过度追求往往会侵害公众的利益,造成土地浪费、环境污染等问题,而作为城市整体利益的代表,城市规划部门难以对这类行为进行有效的干预和调控,使得公众利益受到损害,社会公益事业的建设得不到有效保障;等等。 归结起来就是,我们传统的城市规划管理机制还难以协调市场经济条件下产生的多种经济法人之间以及多种经济法人与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这就是我们面临的一个新的挑战。 2.如何迎接这一挑战 首先,要树立规划的资源意识。城市规划不仅是一种重要资源,而且是一种能直接产生经济效益的资源。市场经济条件下,土地使用权的取得主要通过有偿出让、转让。土地出让转让的关键是土地价值问题。尽管影响土地价值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但就具体某一块用地来说,它的价值往往由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完善情况和城市规划确定的开发条件来决定。《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服从城市规划”的规定,明确了城市开发用地的性质、功能和容积率等开发要求由城市规划来确定,这些开发要求直接左右着开发效益。因此,通过城市规划的科学测算,合理确定开发商与城市政府收益分配比例,可以为政府筹集大量的建设资金。具体地说,城市建设中容积率的提高、原有建筑的加层、“破墙开店”等用地性质功能的改变都可以产生很高的级差收益,但这不是项目开发本身产生的,而是政府长期基础设施投入的结果。这些收益不能全部纳入开发商的口袋,而要通过规划的手段,使政府基础设施投入产生的收益回流到政府的口袋中,为城市建设可持续发展创造条件。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说,城市规划直接创造了经济效益。 其次、要把市场机制引入城市规划,规划管理要靠“两手”。市场经济是以市场方式按价值规律配置资源的一种经济方式,市场经济条件下,城市一切经济活动都直接或间接处于市场关系之中,市场机制是推动生产力要素流动和城市土地资源优化配置的基本运行机制。这种运行机制对形成城市土地市场和带动城市建设起了十分重要的的作用。在这种运行机制下,如果城市规划不利用市场调节这只“无形的手”,就无法对城市建设实施有效的调控。当然,城市规划工作从本质上说是一种政府行为,无论在什么体制下都是以政府的管理或干预的形式维护公众利益的一种社会力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开发商追求的是最高最大的利润,这种对经济效益的过度追求往往会造成对公众利益的侵害。市场土地供给的有限性与价格的上涨趋势也往往会导致土地投机活动。市场调节的结果也往往只使直接经济效益高的项目吸引了很多投资者,而维护城市正常功能的绿地、道路交通设施等公益事业仍然难以吸引投资,只能依靠代表社会整体利益的城市规划的调控来加以解决。如不加以控制和引导,市场机制很容易导致城市建设的盲目性和城市功能失调。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规划管理工作既不能单靠行政手段进行控制,也不能仅靠市场调节进行规范,而要靠“两手”,一是行政法规“有形的手”,二是市场调节“无形的手”。 第三、城市规划要为城市建设筹集资金。当前城市建设中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建设资金问题。有资金才能改造城市,没有资金城市就难以发展。所以.城市建设资金问题,是我国乃至世界所有的城市市长所关注的问题。没有建设资金,规划得再好也没有用。在国际上,城市建设资金一般有三个来源:一是税收,西方国家都是用税收来搞城市建设的。像日本大版市1996年的建设资金是1500多个亿,还说不够。二是级差地租,以土地来挣钱,比较典型的是香港。三是各种收费,增加城市积累。就我国来说,税收不是我们的办法,规划费用也不是办法,国务院早已三令五申,不许乱摊派。 地方政府唯一能掌握的是级差地租。级差地租用不好,城市就不能发展;级差地租用得好,城市就会发展。温州市紧紧抓住这一点,五年内城市改造面达50%,创造了一个新的温州城。杭州、宁波等城市也充分发挥规划的调控手段,对旧城区进行成街、成片改造,取得了较好的效益。同时,有的市县尽管也利用级差地租的杠杆作用筹集资金进行旧城改造,但由于没有充分发挥规划部门的作用,缺乏科学的测算,在土地开发过程中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使一个本来可以给城市政府带来收益的成片开发项目入不敷出,成为政府的包袱。所以,我们必须充分利用规划的手段、级差地租的杠杆为城市建设筹集资金。 二、城市规划管理对投资环境的影响 城市规划管理因其工作的综合性、复杂性、系统性、周期性、对投资环境的影响是全方位、多层次的、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引导城市规划管理对投资引导通常通过公共政策制定、规划的编制和规划信息的管理来实现。通过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对城市的自然资源进行配置,对自然环境的利用提出要求,对城市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作出安排、对城市功能进行布局、对城市土地的开发方式(序列、时间、开发强度等)作出规定。 调控城市规划管理是政府对经济实行调控的主要手段之一。一方面,城市规划管理可以协调不同利益主体(如政府与投资者、投资者与投资者、投资者与当地居民)之间的利益关系;另一方面、城市规划管理可以控制投资开发火向、结构、空间、速度、节奏,它对投资的调控主要是通过规划编制、规划政策和规划项目的审批来实现。例如、以商住楼为主体的房地产投资过猛时,可以通过严格限制其它用地性质改为商住楼用地性质、严格控制商住楼用地的开发强度、严格要求商住楼规划设计质量、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等措施对其抑制。 规范投资行为是一个市场行为,而没有规范的市场行为只会导致市场秩序的混乱和投资的失败。规范的市场才能使投资者(尤其是中长期投资者、境外投资考)有安全感。城市规划管理对投资行为的规范作用是通过规划编制管理、规划审批管理和规划考察管理来实现的,它告诉投资考应该干什么,不应该干什么。如果投资者犯规,则将受到纠正。 保障投资是有风险的,这种风险来自许多方面,其中一个风险来识于他人对投资者利益的侵犯和损害。城市规划管理对投资者合法利益的保障作用通过规划审批管理和规划监察管理来实现。例如,当投资者已获得菜一块土地开发的合法权力时,他人在该块土地上违法进行建设,导致投资者在资金、机会、土地等方面的损失,这时对违法建设的查处就是对投资考合法权益的保护和对违法者的惩罚。 服务投资需要服务,这种服务来自各方面。规划管理也是一种服务,它对投资者的服务主要通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服务宋体现。规划局机构设置和运转效率、规划管理人员的服务质量优劣、规划局形象好坏等等,都会直接影响投资者的心理行为和投资效果。例如,规划管理人员的腐败会直接增大投资者的成本,增加投资风险;反之,良好的服务会增加投资考成功的机会,减少投资失败的可能。 结束语 规划管理应具有前瞻性,应能预测城市经济发展动向,并及时调整策略与手段,对投资环境的改善应该更多起引导作用,而少使用制约手段。规划管理与投资环境是一个动态平衡的开放系统。目前中国的西部大开发战略为中西部地区的发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同时也带来了极大的挑战。西部大开发的战略决策已经开始吸引一些人才、资金、技术进入西部地区,但相应的配套软硬件环境却不尽如人意,这主要表现在政府观念开放程度不够、市场经济意识不够、招商引资的基础性工作不够、基础设施条件较差、办事效率低、官僚作风严重等等.从而影响招商引资的进程。如何把握好城市规划与投资环境的关系,充分了解和努力发挥城市规划对投资环境的作用,以营造最佳投资环境,是城市规划管理者应该认真加以研究的重要课题。 城市规划管理论文:对城市规划管理体制改革的思考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发展,城市规划的科学设计及有效实施愈显重要,而现今城市规划管理体制中存在的几个重要问题亟待解决。文章在思考这几个问题的同时,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意见。 关键词:城市规划;规划管理体制;经济增长;行政管理 一、现行规划体制存在的问题及剖析 众所周知,城市规划的最终目的,是通过一系列科学而有效的行政管理手段来实现城市空间的整体有序发展。其科学性主要是通过对城市的研究,以完成规划的编制做保证;而城市规划实施的有效性,则必须通过行之有效的行政管理手段来完成。伴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目前的城市规划管理体制存在诸多问题,编者归纳总结为三个方面: 1.规划行政管理权被肢解、下放问题。在我国城市规划管理体制中,制约城市规划实施有效性的最主要症结,在于城市规划的管理权限处于被严重肢解、分割的状态,尤其是在那些设区和各种“开发区”的城市,其“城中之城”的规划管理权基本都是超脱于城市行政主管部门约束之外,这个问题至今尚未解决。原因在于一个城市被区域分割和职能分割后,面临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利益多元化驱动,市属下辖的各区政府也设有规划管理机构,该机构行政上隶属于区政府或作为区政府的组成部门,其人、财、物权均由区政府统管,仅业务上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应该说城市规划管理权是政府握有的为数不多而有效地调控城市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的重要手段,在政府权利体系重组过程中,其往往被作为重要的筹码。然而为了达成与各地方政权的妥协,规划行政管理权被一再肢解、下发,这样使得图纸上绘于一体的城市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就变成了各个行政主体的自主行为,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无实质性的制约和控制,这种分权体制的格局不能保证城市规划的完整实施。 2.规划缺乏公众参与和监督的问题。长期以来,规划工作一直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规划编制与实施管理脱节的现象,尤其面对快速发展的城市化进程,规划管理上面临的问题更为突出。建设单位或市民们常常抱怨对城市规划的不清楚或认为规划内容的不切实际、好看不好用,而规划人员则认为社会公众们只顾眼前利益、忽视长远发展。这种情况的产生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规划主管部门既是规划管理者,又是规划单位的主管部门和规划的决策者,使得规划从编制到实施始终处于单方运作的状态,容易形成“一言堂”、“长官意识”,这样既忽视了建设单位实施相关方的利益,又为个人腐败的滋生提供了温床(这方面案例屡见不鲜)。(2)一些规划常常注重反映专家思想,而对规划与实际相结合重视不够,欠缺考虑市场需求和城市发展的实际需要,使得规划因过于强调技术合理性而导致缺乏可操作性。另外,规划上的问题仅限于政府与专家之间的交流,也使普通百姓对规划缺乏应有的了解,进而缺少对规划支持和参与的原动力,以及监督规划实施的一道屏障。(3)规划编制的目的多以落实上级指令为出发点(如近远期规划的编制),机械地沿袭计划经济模式,教条而针对性差难以适应多变的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3.规划管理法制化进程滞后的问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是法制经济,要求人们必须依法办事,规划管理执法部门更应该建立、健全法制化的管理体制,但一些地方“以言代法”、“权大于法”的现象仍然存在,随意调整城市规划,而不履行程序的现象常有发生,其主要原因是:过分强调规划管理的行政手段,忽视法制手段作用,“人治”代替“法治”,体现在主要领导长官意识、本位主义浓厚,法制观念淡漠或者知法犯法,在执法过程中,出面讲人情、批条子,向规划执法人员施加压力,甚至采取强硬干涉措施。“绝对的权利”导致“绝对的腐败”,一些人在利益的驱使下,丧失规划工作人员职业道德,贪污、受贿、渎职,让国家和公众利益蒙受损失。因此,政府很有必要建立相应规划管理的制约机制并健全这方面的监督,使贪腐者无机可乘。 二、推进城市规划管理体制改革的必要性 城市规划作为政府调控城市资源分配的杠杆之一,是对经济发展速度与质量的一种调节器,它要保证国家利益、公众利益和城市的总体利益不受侵害,决定了其管理体制改革必须弥补修正缺陷,向高效、民主、法治方向迈进,这因为: 1.是解决旧体制存在问题的必然趋势,也是总结历史经验的必然选择。自上个世纪80年代初,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得到迅速恢复后,城市规划在实践中不断摸索前进,见证了我国经济建设快速发展阶段,其规划内容不断具体丰富,而管理手段亦应符合实际需要,城市规划管理从最初的城建部门工作,也转化为政府直属职能管理部门,来贯彻执行政府的本意和要旨。但面临急剧膨胀的城市建设和市场经济的多元化发展城市规划往往显得力不从心,有时甚至被误当做经济发展的桎梏,招商引资的障碍。所以,规划体制的改革势在必行,这是事物发展规律的必然过程。 2.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城市现代化水平的提高,也需要建立高效、民主、法治的规划管理体制。根据发达国家城市化历程的理论分析,我国的城市化正处于一个加速发展的时期,外来人口大量涌入城市,使许多城市已经成为或正在进入大城市或特大城市的行列,随之而来的诸多问题,如市容及配套设施建设、城市环境荷载等等,亟待城市规划统筹考虑安排,协调各组成部分关系,而这都离不开一个强有力的整体调控机制,即科学的规划管理体制。二十几年的改革开放和经济持续增长,我国的城市发展已经超越了低水平的简单的域外延扩张阶段,城市的管理者愈发重视城市的可持续发展,高水平的城市规划工作应运而生,它需要一个完整的城市规划编制、管理、实施和监督体系,中间任何环节脱节都将对整体最优产生巨大消极影响,可以说建立高效、民主、法治的规划管理体制是城市现代化的根本需要。 3.城市规划管理的高效性、民主化、法治化是相互联系的有机体。自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公布实施以来,城市规划工作逐步走上了法制轨道,但一些地方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随意调整规划,擅自设立开发区、招商城,下放规划管理权,破坏规划布局,削弱了城市规划的调控作用,对此《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发【1996】18号)中强调指出:“城市规划应由城市人民政府集中统一管理,不得下放规划管理权,要坚持执行《城市规划法》规定的‘一书两证’制度,使城市的各项建设活动按照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协调、健康、有序地进行”。上述法规、文件的颁布,为规划管理提供了法定支撑,而且统一的标准、尺度也有利于推进民主化、法制化进程。借助民主和法治,是建立集中、高效的规划管理制度的最佳途径。 三、如何建构适应现代城市要求的规划管理体制 针对现有体制存在的弊端,总结以往的经验,结合我国行政体制的特点和未来发展方向,满足规划管理的客观要求,笔者提出规划管理建构的设想: 1.建立集中统一的规划行政管理体制。就是实行规划“一只笔”审批,确保规划管理权利的集中统一。 2.建立民主的规划行政管理体制。一要持续推进公众参与的决策制度,尤其事关百姓切身生活的规划,必须实行公示、听证,人大审议和政务公开;二要实行分层次负责决策制,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 3.建立法治的规划行政管理体制。一要加强立法、执法、守法和司法工作,其中尤以立法为重,否则就谈不到执法、守法和司法,更谈不上法治;二要对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等城市规划重大问题,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程序严格控制执行,同时包括土地利用、空间布局、容积率、日照间距、建筑层数、绿地率等方面也要进行严格控制管理。 四、结语 建立一个高效、民主、法治的管理模式,在城市规划领域有着积极的意义: 1.为规划系统内部资源的合理分布创造了条件,有利于城市规划行政部门集中力量和精力,开展对重大规划问题的研究; 2.理顺了规划编制与实施的关系,消除了二者之间的障碍,有利于推动规划意图的全面贯彻和准确实施,保持规划编制与规划实施之间的一致性和连贯性; 3.能够促进与国际接轨,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达到“以人为本”的管理原则。相信这一模式的建立为我们构建和谐的建设管理秩序,提供坚实的理论与实践结合的良好平台。 城市规划管理论文:城市规划管理的现状与改进建议 摘要:城市规划管理是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关系着城市规划能否顺利实施,并最终影响着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文章分析了我国城市规划管理中存在的若干问题,并给出了改进建议,以供管理人员借鉴。 关键词:城市规划;行政责任;规划审批权;四线管制 城市规划管理是一项协调城市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行政管理工作,它直接关系着城市规划能否顺利实施。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的城市化进程逐渐加快,房地产行业发展迅猛。在此过程中,市场制度也在不断更新,规划管理方面的新问题纷至沓来。为保证城市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有必要对城市规划管理中的问题进行梳理和总结。本文分析了我国城市规划管理中存在的若干问题,并给出了改进建议,以供参考。 1 城市规划管理的现状 1.1 管理主体内部制约制度不健全 有关统计显示,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力度的加强,违法建设数量总体上有了明显下降。超面积违法建设案件下降最为明显,从2003年的37%下降到2008年的4%。这是与规划许可后的监督检查管理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及全社会的法制意识不断加强分不开的。目前严重违反城市规划的开发活动较过去已大大减少。但与此同时,一些新的违法建设行为却呈逐年增加的趋势。擅自搭建的比例从2003年的23%增加到2008年的50%,查处违法建设罚款金额大幅度上升。总体上,涉及违法建设的单位量少面窄,但单个开发项目涉及违法的程度在加剧。 此外,近年来规划审批许可后再进行变更的项目数量在增加。这是由于很多建设单位在工程建造过程中,未完全按照规划许可的内容建设,有的擅自改变了总平面布局,有的增加了建筑面积等,为通过规划验收,选择在竣工前向规划局申请变更规划许可内容,使工程状况与规划许可内容一致,试图逃避处罚。根据《城乡规划法》,这种“木已成舟”的未按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违法建设工程,是不符合申请变更的条件的,应根据相关条款给予处罚。然而,事实上多数情况下,这种“木己成舟”的未按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违法建设工程,规划局以“不影响城市规划”为依据,做出了准予变更的行政决定。这种现象表明,由于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内部缺乏有效的制约制度,使得规划部门的行政管理人员能够“唯权”或“唯利”,不正确或不正当地使用手中的规划许可权。 1.2 “规划审批杈”的行使受限 目前,在我国大多数城市中,区规划局受区政府和市规划局的双重领导。一般来说,区规划局在“人、财、物”上均有区政府管理,只是在业务上由市规划局领导。在领导负责制下,区规划局的行政权力受到区政府的制约明显大于市规划局。我国负责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各个部门和层次都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些部门和单位的既得利益,由此所制定的政策,就可能偏向于某些地方、部门和单位的利益,这就难免会影响政策的贯彻和执行,从而造成政府失灵。当前,我国城市市区政府之间的协调并不充分,区规划局在“规划审批权”的行使上必然会因区政府的要求而放弃从全市整体利益出发的规划原则,即城市政府行政管理体制影响到区规划局正当行使“规划审批权”。尽管在权力监督机制上,备案制度可以发挥一定的监督作用,但存在着及时性的问题而造成监督乏力。 1.3 缺乏公众监督 在我国,许多时候的城市规划决策,往往是只有领导者才是“决策者”,规划决策权集中在书记、市长、四套班子及几个规划专家手上,是少数人闭门造车式的决策。规划师和公众只是决策的执行人和贯彻人。地方政府和部门规划自由裁量权过大,对行政审批缺乏约束制度和监督机制。规划主管部门既是规划管理者又是规划编制单位的直接上级和规划的决策方,使得规划编制和实施自始至终在规划管理者的单方动作之中。这种决策主体的错位使得规划领域的决策呈现封闭型、政治家型的特点,缺乏公众监督,容易滋生腐败等问题,从而使城市规划决策背离城市规划目标,公共利益的最优化被某些群体、个体利益所替代,最终使城市偏离良性的发展轨道。 1.4 行政法不健全导致城市规划管理不规范 行政法制的要求对城市规划领域来说就是要规范城市规划的组织编制、审批、实施、监督检查等一系列的行政行为,包括抽象的行政行为和具体的行政行为。抽象的行政行为通常为制定、修改、废止与城市规划相关的行政法规、各级部门规章、技术标隹、部门规范性文件,组织编制、审批各层次规划。具体的行政行为通常为城市规划行政许可行为、行政强制行为、行政处罚行为、行政确认行为、行政复议行为、行政撤销和变更行为、行政合同行为、行政检查、行政补偿行为,行政监督、行政奖励、行政给付。就目前我国的城市规划行政立法状况来说,规划编制、审批行为缺乏招投标或政府采购、时限、公式、听证、调整等程序性规定:行政强制行为、行政确认行为、行政合同行为、行政补偿行为缺乏完整的程序、范围、标准、实施条件甚至是原则性的规定:非许可类行政审批的设定权限、范围、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在现行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这诸多的问题都是我国的行政程序立法不完善造成的。 2 改进建议 2.1 深化规划审批制度改革 深化规划审批制度改革,不仅要规范行政许可、减少行政审批事项、简化审批程序,而且还耍对那些保留的非许可类审批事项加以制度上的规范,对那些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或者没有设立许可的有关事项积极运用规定、标准、协调、监督检查、备案等管理手段,加强后续监管。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绝不仅仅是清理和规范行政许可的问题,而且还要求建设行政管理的理念、管理职能、管理体制、管理方式,以及政府工作人员的行为、方式;做出重大的转变,加快建立起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建设行政管理体制。 2.2 健全规划决策机制 传统的城市管理似乎历来是政府的职能,但是现代的城市管理理论已经认识到,政府不是惟一能够履行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城市的管治意味着一系列来自政府但又不限于政府的社会公共机构和行为者,除了政府机关外,还需要公众社会的参与和各种利益集团及组织的介入,共同协商以促进政府与社会的互动。同时,也能取得公众对政府政策的理解和关心,以尽快达到政策的目标。为了实现科学有效的城市和区域管治,建立城市规划委员会制度,由公务员、非公务员、专家、学者等组成的城市规划委员会共同决策或参与决策规划事务,实现对城市的科学治理。设立委员会重在解决有些地方领导随意决策、规划管理部门自由裁量杈过大的问题,以强化城市规划重大问题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委员会是城市规划的决策机构,由政府设立,由公务员和非公务员组 成,其中非公务员人数应多于公务员人数,总人数应为单数。 2.3 实行四线管制 规划编制和管理的重点从确定开发建设项目转向对各类脆弱资源的有效保护利用和关键基础设施的合理布局。为了保护不可再生资源,建设部推行了绿线管制、紫线管制、蓝线管制、黄线管制的四线管制方法,即城市的绿地系统、历史文化保护区和历史街区、水系、城市干道等重要基础设施及周边上地通过规划划定四线范围,一旦经过审批,要执行严格的管制,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变,原则上不得调整。实行四线管制,有效地保护了城市历史资源、生态资源、空间资源,防止由于错误决策而造成的城市资源的不可挽回的损失。 2.4 加强规划实施的监督 城市发展建设的长期性,决定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是一项经常性的不间断的长期工作。要保证城市规划能够顺利实施,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就必须将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作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一项重要内容抓紧抓好。 (1)做好土地使用和建设活动的批后管理,促使正在进行中的各项建设严格遵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要求。 (2)做好经常性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和严肃处理各类违反城市规划的违法活动。 (3)做好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执法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偏差,严肃管理各种违法读职行为,督促提高城市规划行政管理的质量水平。只有制度才能保证和维护监督,没有以制度为载体的监督是软弱的监督。监督制度的核心是通过上级政府派出城市规划督察员,依据法律法规和经批准的规划对项目实旗事前、事中监督,及时发现、制止违法违规行为。这样有利于强化层级监督,建立快速反馈和处理机制,防止和减少由于违反规划带来的损失。 2.5 建立规划管理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要将规划管理的行政责任,具体分解落实,使城市规划管理的各项工作任务,包括规划执行和规划实施的监管,都有明确具体的责任主体,责任和权力相符。城市规划管理的行政责任主体,是各级政府领导、城市规划管理部门领导和直接管理工作人员。对于由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造成的后果,耍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对于造成严重影响和重大损失的。还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对违法建设不依法查处的,要追究城市规划部门的责任。城市规划行政决策法律责任的确立,其目的在于保护行政管理的法律秩序,保障国家、市民、开发商的权益,制约和预防决策违法行为,推进城市规划行政决策的科学化。 3 结语 城市规划是建设城市和管理城市的基本依据,是保证城市土地合理利用和开发经营活动协调进行的前提和基础,是实现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的重要手段。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有赖于科学、合法、合理的规划管理。城市规划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动态跟踪,发现问题,及时分析总结,找出解决策略,唯有如此才能妥善解决好我国城市建设中出现的若干问题。 城市规划管理论文:经济发展新常态下城市规划管理职能初探 【摘要】在新的经济发展条件下,城市建设情况日益复杂,规划流程日益精细,管理、服务质量标准越来越高,这对规划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真正做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双赢,是城市规划管理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经济发展新常态;规划管理 1城市规划管理职能 1.1 城市规划管理的基本概念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GB/T50280-98)第3.0.16 条的解释是:城市规划管理是“城市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等管理工作的统称”。 1.2 城市规划管理的直接载体 规划起源于 19 世纪后期资本主义解决各工业城市的环境恶化和社会问题,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城市规划作为城市公共事务的组织力量在社会变革中扮演不同的角色。我国的城市化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起步晚,总体发展水平低。在借鉴了外国城市规划管理经验后,避免了城市发展过程中的一些弯路子,同时形成了中国特色的城市规划与管理途径。在已批准的各类型城市规划中,最具有直接指导意义并具有法律效力的工具是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借鉴了国外的土地分区管制(区划)法,结合我国改革开放、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大背景而产生的。2008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开始实施,它明确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法律地位,规划选址审批有了新的依据。 1.3 城市规划管理的基本依据 在实际实施中,城市规划管理就是根据现行城乡规划管理法律体系和已批准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城市建设用地和建设实施行政审查,审批,发放“一书两证”,对在规划范围内经批准的规划和建设项目是否符合规划许可进行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 2 面临的主要问题 在新的经济发展条件下,城市建设情况日益复杂,规划流程日益精细,管理、服务质量标准越来越高,这对规划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1规划编制的现实意义有待加强 城市规划是人类的实践活动,规划管理的标准与制度是通过实践活动总结并制定出来的,是具有普适性的,但不是绝对性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是由一则则规范限定的,数字化了的规范标准大多是按照千人指标进行计算的。但是规划编制及编制管理者们只考虑了千人指标“量”的需求,忽略了“质”的差异,即“千人指标”是以“均质”为前提的,错误地认为“此千人”等于“彼千人”。因为经济收入不同、社会分工及背景不同、价值取向不同、年龄结构不同等原因都会造成“千人”需求实际意义上的不同。 2.2城市空间形态难以整体把握 利用控制性详细进行规划管理主要是通过建设指标来实现的,虽然实现了标准化,但过于抽象,缺少对城市空间的总体控制和引导,容易导致实际规划管理工作的僵化和不适应。表现在用地性质控制方面,住宅、商业办公、产业等不同性质的用地塑造的城市形态各不相同,单纯以用地分类指标进行控制,难以体现用地性质对城市环境和空间形态的影响;表现在开发强度控制方面,容积率指标较为抽象,缺乏立体管理要素的支撑,容积率指标的确定往往依据经验数据,导致城市空间形态难以整体把握。 2.3 部门之间的协同共商机制有待提高 在市场经济背景下,一个项目从有到无,需要经历一系列漫长而复杂的审批手续,涉及到多方利益群体的博弈。城市规划的实施,除了涉及城市规划部门,还有涉及到土地管理、房地产开发、园林绿化部门、卫生环卫部门、交通运输部门,由于很多部门考虑到自己部门的局部利益,使得土地利用效率低下、行政成本高、公共服务设施缺少、敏感性设施难以落地。 2.4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的深度有待明确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各种利益冲突使公众参与的民主意愿日益凸显,政府也逐渐认识到公众参与城市规划是现代城市管理的重要内容。我国现阶段的公众参与处于初级阶段,属于象征性参与,即公众尚处于被动的告知与接受地位,还未进入合作性参与、代表性参与、决策性参与的实质性参与阶段。 1.城市规划信息不对称 城市规划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规划成果一般都是图文并茂,图是用特定的符号、线性、色块表示的,文字又多为专业术语。在群众参与规划决策的活动中,很少能有几个人能看的懂信息含量巨大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这样就不可避免地造成了信息不对称。 2.缺乏制度保障 我国现有的城市规划法规没有明确公众参与的主体、具体权利以及相关的法律程序。从我国现阶段的公众参与现状来看,普遍都流于形式,另外没有组织起来的市民是个体分散状态,不具备足够的能力去影响资源分配,更缺乏制度化途径将个体利益整合为公共利益,这就往往使得市民不能维护其个人权益甚至公众的共同利益。编制、审批规划之前进行民意调查,并不一定采用民众的意见,调查、听证成了一种形式,最终还是根据领导和规划师的意志来定。 3城市规划管理建议刍议 中国经济在经历30多年的快速增长之后,经济发展的基本模式、产业业态以及增长动力都已经今非昔比。中国经济基本面不仅发生了量的巨变,更是发生了质的飞跃。首先是经济增长速度从高速增长转为中高速增长,其次是经济结构不断优化升级,最后是从要素驱动、投资驱动转向创新驱动。 3.1合理设置管理程序 针对规划管理程序复杂、参与程度深的特点,合理设置管理程序。有效地避免行政成本高,且业务办理效率低下现象。 3.2 精细化管理 精细化管理是一种源于企业的管理思想,现被广泛研究运用到各行各业。企业管理的标准化体现在,企业有明确的时间安排,有完整的规章制度,有严谨的工艺流程,有详尽的技术规范,有严格的质量、数量控制标准,以及严明的奖惩措施等方面。目前,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层面可引入精细化管理。 3.3 可视化管理 为整体把握城市空间布局,对城市建设的空间秩序进行有效的规范和引导,按照“可视化管理”思路,可把城市设计应用到规划管理之中,在规划时将城市“立”起来。通过城市设计梳理空间脉络,挖掘不同区域的发展思路和地区特色;通过城市设计并结合城市设计导则,对街道、开放空间和建筑进行控制。 3.4建立多元化决策体系 群众参与到城市管理是一种先进的城市合作管理的典范。群众参与权需要制度的保障,要明确参与的具体步骤、具体方式和具体手段;通过使用先进的技术手段,使群众方便和快捷地参与到城市规划和城市规划管理中来;充分利用社区服务中心、社区服务站,使群众真正地以“组织”的形式参与决策。 结语 经济在发展,科学在进步,人们的观念和需求也在发展,不同的时代有不同的需求,城市建设的手段也在不断更新,城市规划管理方式和方法也要随之改变和完善,只有做到高标准,严要求,才能做好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提高城市经济效益和人文效益,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城市规划管理论文:关于城市规划管理实施的探讨 摘 要:本文作者结合多年工作实际,对城市规划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了分析,进而提出了有效的解决措施,从而实现城市建设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城市规划;管理;实施;措施 1我国城市规划管理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1.1规划法制意识不强。自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以来,各级政府虽说经过大力宣传使社会各界对城乡规划实施管理有了一个全方位的认识,但是部分群众特别是部分干部对规划的权威性、严肃性、法律性的认识还不足,“人情规划”现象还很严重,这给规划的实施管理造成一些困难。例如:某些单位转让土地不经过当地规划部门批准,某些项目少批多建,某些开发商在拍得土地后,受利益驱动想方设法钻政策和协议文书的空子,要求更改规划有的甚至擅自变更规划。 1.2规划执法环境日益严峻。一是规划执法矛盾大、难度大,拆除违法建筑往往会导致建房户倾家荡产。二是政府倾力打造和谐社会,违章建设方往往以破坏和谐局面为手段要胁政府妥协认可其违法行为。三是部分县(市)规划执法权在县(市)综合执法单位,因执法交叉且执法力度不足导致暴力抗法事件屡禁不止,执法人员经常遭受谩骂和围攻,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也难以获得效果。 1.3规划缺位或干预乏力。城市规划的缺位或干预乏力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城市规划自身存在缺陷。另一方面,我国的城市规划由于缺乏完善的法规体系支持,规划的干预缺乏力度,违法建设屡禁不止。城市规划行政许可的自由裁量权过大。规划管理中自由裁量权限较大,对开发商而言,对应于项目开发的不确定性和投资风险“,寻租”的空间和动力也会趋大。这些就是导致规划行政管理领域中产生腐败的内部和外部原因。政府行政管理体制影响规划部门行使规划审批权。当前,我国城市各个行政单位之间的协调并不充分,规划局在“规划审批权”的行使上必然会因地方政府的要求而放弃从全市整体利益出发的规划原则,即城市政府行政管理体制影响到规划局正当行使“规划审批权”。尽管在权力监督机制上,备案制度可以发挥一定的监督作用,但存在着及时性的问题而造成监督乏力。 1.4城市规划管理缺乏公众监督。在我国许多时候的城市规划决策,往往是只有领导者才是“决策者”,规划决策权集中在书记、市长、四套班子及几个规划专家手上,是少数人闭门造车式的决策。规划师和公众只是决策的执行人和贯彻人。地方政府和部门规划自由裁量权过大,对行政审批缺乏约束制度和监督机制。 1.5城市生态环境建设缺乏长远、科学的规划。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城市建设也逐渐提速,尤其是中小城市建设已上升到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然而一些城市的规划建设中,由于缺乏对生态环境进行保护的意识,造成了许多问题。有的城市缺乏长远、科学的规划,甚至完全没有将生态环境保护列入规划中,或者相关的内容过于简单,缺乏可操作性和长远性。有的城市在规划建设中没有进行生态环境功能分区,布局极不合理,居住区、商业区、工业区混杂,从而导致了土地资源的无形损失和浪费。有的城市环境基础设施严重不足,使得企业排污、生活垃圾、水土流失等没有得到有效控制,导致生态环境逐步恶化,破坏了本来良好的生态环境。有的城市在环保投入方面与环保工作的需要完全不相称,环保机构又不健全,环境监管力度也不够。还有的城市在规划建设中不顾客观条件和社会经济的发展规律,存在盲目攀比、盲目扩张、盲目跟风的现象,片面地强调工业化或者一味地追求招商引资,而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方面缺乏足够的认识。 2 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实施的措施 2.1加强规划宣传力度。建议各级政府及其相关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列入普法宣教重要内容之一,并将每年的1月1日确定为《城乡规划法》宣传日。同时,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网络等方式,加大对规划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重点增强领导干部特别是各乡(镇)长的规划意识,全面杜绝“人情规划”,逐步在社会各界形成自觉遵守规划、维护规划的良好氛围。 2.2健全规划法规体系。在城市规划的领域内,规划实施的管理工作将逐步走向规范,行政决定的依据必须明确,过大的自由裁量权越来越不合时宜。要节制规划许可自由裁量权,使它符合法律、法规、城市规划、技术标准、设计规范,遵守法定程序,严守“合理性”原则,就必须使规划编制工作不断创新和完善,规划技术性规范更加充实和严密,逐步推行城市规划编制和审批法制化、城市规划技术标准法制化。在规划的立法中要建立起规划审批与法定规划、法定通则的羁束性联系,使城市规划、技术标准和我国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相衔接,最终组成一个严密的管理体系,从而使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更加科学化和法制化。 2.3加强规划实施的监督。城市发展建设的长期性,决定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是一项经常性的不间断的长期工作。要保证城市规划能够顺利实施,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就必须将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作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一项重要内容抓紧抓好。为了建立有效的城市规划监督机制,实现上级对下级的有效监督,通过上级政府派出城市规划督察员,依据法律法规和经批准的规划对项目实施事前、事中监督,及时发现、制止违法违规行为。这样有利于强化层级监督,建立快速反馈和处理机制,防止和减少由于违反规划带来的损失。 2.4做好城市生态环境的科学规划。生态环境的保护是规划建筑中的重要内容,而科学的规划,要求结合城市建设规划的基本要求,以自然资源承载力和环境容量等为依据,避免生态环境的污染破坏,最终实现城市社会、经济和环境三个方面的协调发展。而且中小城市往往受到各种条件制约,因此在规划建设中,必须尊重资金限制和区域现状等客观情况,正确地认识地区差异,充分地利用当地的特色与优势,做到扬长避短。同时,城市的规划建设应充分结合本地特点来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的建设,并通过多渠道地筹集资金,来加快环保基础设施的建设步伐,为保护和改善城市的生态环境质量奠定坚实的基础。一方面采取相关的优惠政策来推动对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的投入,另一方面要坚持“谁污染谁付费、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既能保证稳定有效的环保资金来源,又能有效地控制对生态环境进行的行为。另外,在城市的规划建设中,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机构建设,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评价和激励机制,不断地完善环境管理制度及领导责任制、部门负责制,并加大各项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执行力度,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不断提高生态环境管理人员的素质和环境管理部门的监管水平,从而形成保护城市生态环境的合力。最后,城市生态环境的规划建设还应借助教育、法制、宣传等手段,普及环保知识,使人们正确认识生态环境问题的重要性,树立正确的生态观,从而养成文明的行为习惯,并能够投身于改善生态环境、防止环境污染的行列中去。同时根据有关的法律和政策来对资源消耗大和污染严重的企业进行严格的管理和监督,通过严格执行环境管理制度来提高人民对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 3 结束语 大力开展城市规划建设是我国推进城镇化进程的一项重要内容,而在城市规划建设中的法制、体制和生态环境等问题已经得到了广泛的关注。只有遵循有关的城市规划原则,处理好城市规划管理与法律法规、监督体制以及生态环境建设之间的关系,才能对其各项开发和管理做出科学、合理的规划和决策,从而实现城市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欧美文学论文:试论欧美文学中的“个性自由”特性 摘要:欧美文学中有一个常见的、且永恒的特性命题是“个性自由”。在人的有限生命里,我们人类在努力探讨和追求的人生最大价值和人生幸福感使欧美文学的专注和永恒。欧美文学中关于人的“命运”和人的“个性自由”这两个命题的探讨对人类的发展有着指导性的作用和方向性的启迪,其意义极其深远。 关键词:欧美文学 个性自由 意义 引言 希腊文学是欧洲文学的起源,各国文学和民族文学的发展基本都是以口来传播,口是最早的文学小说传播形式,后来发展到书面文学中。其中“个性自由”。作为欧美文学中最长用的命题“个性自由”,我们从欧美文学作品及发展的历程中得以认识。 一、古希腊文学中的个人特性 古希腊英雄传说中的所有重要人物,除少数神祗和传说(如普罗米修斯及其故事)外,他们的个人行为动机都不是为了民族集体利益,而是满足个人生命价值的追求;或为爱情、或为王位、或为财产、或为复仇。荷马史诗中英雄们对荣誉的崇尚,表现了古希腊人对个体价值的执着追求和对现世人生意义的充分肯定。极端的个人英雄主义,极富张扬的个性特点成为古希腊文学的核心内涵,也成为古希腊文化的基点。虽然说古希腊文学中体现的世俗人本意识是原欲型的,但以“我”为中心,以“人”为中心的个性张扬和个体自由是十分鲜明的。 古希腊古罗马文学之后是千年的中世纪文学。重视人的精神和理性本质,强调理性对原欲的限制,是中世纪基督教文学之文化价值观念的主要特征。 中世纪基督教义提出的人之原罪,救赎,禁欲主义,乞求来世,让古希腊的人本意识蜕变为神本意识。14至17世纪初的文艺复兴是一场针对中世纪的资产阶级反封建反教会的思想文化运动。这一时期欧洲文学的主流就是人文主义文学。 “人文主义”,亦即人道主义,它强调以人为本,肯定人的价值,维护人的权利,以“人类的本性”作为观察历史的准绳,反对神的绝对权威。人文主义其实质是个人主义,即强调把个人放在一切社会关系的中心,充分肯定个人的意志,个人的利益。文艺复兴是对中世纪基督文学、文化的否定和对古希腊文学、文化的复兴,是对古希腊文学中提出的个人自由和实现个人价值的进一步倡导。意大利诗人彼特拉克,最早提出了“人学”与“神学”的对抗,他的抒情诗集《歌集》,其中绝大部诗作是抒发对自己所钟爱的劳拉的爱情,大胆讴歌建立在人的自然本性基础上的爱。薄伽丘的短篇小说集《十日谈》彻底否定了中世纪的宗教观及禁欲主义的道德观。总之,这时的许多作家,如彼特拉克、薄伽丘、拉伯雷、塞万提斯和莎士比亚,他们在自己的作品中显示了人的尊严和权利,展开了精神个体的无限多样性。当然人文主义决不只是古希腊古罗马文化的单一性延续与继承,更不是简单的重复;人文主义思想体系中也拥有了人人平等、仁慈宽恕等基督教观念,在一定程度上,人文主义又是古希腊、古罗马文化与基督教文化结合的产物。从中世纪的“人是实现某种目的的工具”转变到文艺复兴的“人应成为独立的精神个体”,这是西方文化史上极为重要的转变,它标志着中世纪文化的终结、近代资本主义文化的开始。 二、17世纪后文学作品中的“个人主义” 17世纪的古典主义文学中的“人”比人文主义文学中的“人”疏远了与上帝的联系,也显得更理智、冷静和成熟,但也缺少热情、缺少自由意识和生命意识。18世纪欧洲各国发生了继文艺复兴运动之后的第二次思想革命运动――启蒙运动。如果说人文主义者的注意中心是如何从宗教束缚下解放人的个性,肯定人享有世俗幸福的权利,那么,启蒙时期的资产阶级思想家们更要求破除宗教迷信,摧毁宗教偶像,反对贵族特权,主张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进而推翻封建统治,建立合乎资产阶级理想的社会。自由与平等是启蒙运动最鲜明的两面大旗。作为一个广泛的思想革命运动,也影响到文学的发展。许多启蒙家直接进行文学创作,把文学作为宣传启蒙思想、批判封建制度的有力工具。卢梭的文学作品中对个性自由的崇尚是其的启蒙主义、丰富的感情自由的典型,基督教的原罪说他予以否定,因为人至善是人的本性,这种至善是美的,及发自原始的人性和欲望要求是人类的合理的,在人类创造文明的发展过程是对人性的污蔑和罪恶的孳生地。歌德在他的作品中一个很广袤的天地中深刻地体现了人类的思想问题。这种启蒙主义文学思想对人类的“个性自由”、“情感自由”的理想追求,为浪漫主义文学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在反古典主义的伟大斗争中发展起来的浪漫主义文学、更强调自我人性自由与追求。浪漫主义文学中表现“人性自由”不再是表现在人的理智和情感上、个人的私欲和人类社会道德之间找平衡,他表现的是个人及自我的人生价值。比如“沉浸在天地合一”,人溶于美好的自然景色,天地合一的这种忘我境界,幻想描述一个美好的文明社会,塑造一个世界大同的美好理想。这种体现是浪漫主义文学的个人自由观和人生观的理想境界和归宿。 19世纪中期,随着工业科技的发展,欧美国家的工业进程发生很大进步,这时的文学作品,主要以现实主义为代表作。人类历史的进步是物质和财富的创造来推动。这种创造财富的过程是人性的发展过程,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类个性随着财富的变化而发生了很大的失落。现实主义文学更多的是对人性处境和人生命运的关注,从人道为出发点,它的思想武器是以人性论为基础的人道主义。现在的作品通过文学彰显了物质化的社会现实,深深地解剖人在物质欲望的驱动下人性深处的心灵变化,揭示和引导警告人们在物质面前人的脆弱及对人性的泯灭。也是对这种物化下失去人性自由的批判。 20世纪的欧美现代文学呈现出纷繁复杂的局面。随着资本主义的科技发展、工业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人类在这个世纪里付出了惨巨的代价,一战和二战对每个民族及全人类最基本的生存空间、权利和尊严发出挑战。使人类文明的发展和生存空间发生了对立的很大变化。那种人与万物、社会、自然及民族语民族人和人关系变得不再美好。从思想内容看,现代主义文学表现的是“现代人的困惑”,即揭示周围世界的荒诞、冷漠、不可理解,以及人置身于其中的孤独、陌生、焦虑、痛苦的情绪。到18世纪,西方人认为自己凭借着理性的力量可以摆脱“命运”的支配而走向自由,但到20世纪初,仿佛从云端一下子跌入深渊,而且带着远比古代人更加浓重的悲哀和绝望。卡夫卡小说中的人变成了“甲虫”;艾略特的《荒原》中,物质世界使人的精神世界毁灭,世界也就成了生命死寂的“荒原”。人“原欲”的自由没有了,对于回归原始状态、获得非理性意义上的“自由”的人,又是充满着忧虑 ,而现代物质文明下的“自由”也丧失了。总之,一种比19世纪更深重的恐惧、焦虑、痛苦,乃至绝望的情绪弥漫了20世纪西方社会。但是20世纪欧美文学在人本意识上的变化,说明了20世纪作家在对“人”自由和个性问题上的探索更加深化了,只是在人性“自由”问题上还没有找到理想的境地,或说,在寻找过程中的失落和痛苦,因此只能继续像“戈多”一样等待,或像塞林格《麦田里的守望者》一样地守望。 三、结论 古希腊古罗马文学表现的“自由”是把对原欲追求和个人荣誉当作人生幸福和实现个人价值的主要内容。中世纪的宗教文学对此加以了否定,今世赎罪和来世才是他们向往的地方,精神的追求代替了古希腊古罗马的声色享乐。文艺复兴时期的文学是对中世纪宗教文学的又一否定,它重新呼唤人的自然属性的回归,但在否定中世纪对声色、肉欲的摒弃外,也部分吸收了宗教文学的博爱仁慈等理性的内涵。古典主义、启蒙主义文学,更是在对人的自然属性的自由和个性追求之外,探讨人的理性下的自由和个性。浪漫主义文学,对个性自由更强调人的自然天情和自由情感,想与大自然的恬静形成一种默契,而弱化了自然属性和理性的平衡。现实主义文学警告人们不要无限制地追求物质享受,不要被物化而丧失人的自由的天性。现代主义文学,指责现代文明对人的生命和尊严的严重贱踏,使个性自由和个人价值几乎丧失殆尽,作品表现的是物质文明给人带来的更沉重的异化和危机感的情况下,表达出的一种失望甚至绝望的情感。 从以上的分析中我们知道,首先,欧美文学对个性自由的文学探讨从关注人与外部世界关系、个体与集体关系到理性与情欲的冲突内容直至更加深入地展开了内部的诸多矛盾,包括潜意识层面。因此,随着历史的进程,欧美文学对个性自由所探讨的内涵在不断地丰富和深化。其次,争取个性自由,正是在追求实现个体人生价值的最大化,追求在有限的生命里如何过得幸福、活得有价值,个性自由的实现程度正是一个人幸福感强弱的最集中体现。由此可见,欧美文学对“个性自由”命题的持恒热衷正是在探讨人的有限生命如何更具幸福感和如何实现人生最大价值的大命题。第三,无论命运如何坎坷但却始终不屈,因为欧美人把个人荣誉和个人价值最大化视为人生最高的追求,视为人生最大的幸福,他们宁可选择自由而短暂、光彩的人生。这就让我们明白欧美文学关于命运和个性自由这两个命题实际上是一个命题下的两个集点,两者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 人类的极境是实现“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104页)。命运的多舛和对命运的不屈和抗争,争取个性自由,让在有限的生命里实现个体价值的最大化,欧美文学对这一命题的探索还在延续,虽然现在还没有找到一个最佳的答案,“达到这一境界需要付出异常艰辛的努力,走过极为漫长的路程。”但欧美文学关于命运和个性自由的两个命题的探讨对人类的发展有着方向性的启迪和指导性的作用,其意义极其深远。 欧美文学论文:分析启蒙运动与现代欧美文学和文化 一、启蒙运动的基本思想内涵对文学的影响 (一)启蒙运动直接促成启蒙文学的产生 启蒙运动的核心内涵是理性主义,理性的基本内涵是通过人们的推理和逻辑思维进行对事物的认知。理性主义认为应当通过人们的推理和逻辑思维进行对事物的认识。理性主义产生的历史根源是欧洲在从中世纪向现代工业社会过渡的过程当中,从事工商业的资产阶级的产生和发展壮大。商品经济在欧洲中世纪的历史发展进程中始终处于受压制的地位;商业活动受到封建领主土地所有制的严重限制的现实状况,使得资产阶级迫切需要改变自身政治上和经济上的被压制的地位;资产阶级反抗封建王权的需要形成了启蒙运动产生的阶级、社会基础。启蒙运动的主导力量是一部分追求理性精神的知识分子。他们成为启蒙运动主导力量的根本原因是在欧洲逐步异化并偏离基本基督教信仰精神的中世纪天主教神学。中世纪的天主教会由于受到世俗贵族势力的渗透而逐步腐化。因此,启蒙运动的产生和发展过程直接促成了启蒙文学的产生和发展。 (二)启蒙运动的时代背景使得启蒙文学带有思想政治倾向 启蒙运动的时代背景是资产阶级与封建贵族进行激烈的斗争的年代。因此启蒙文学从产生开始就带有十分明显的思想倾向性并同政治理论主张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众多启蒙思想家通过文学形式宣传自己的思想政治主张,这给启蒙运动时期的文学艺术带来了鲜明的政论性特征。为资本主义制度鸣锣开道,向封建制度本身进行猛烈攻击是启蒙运动时期文学艺术的重要时代使命和历史特征。 二、启蒙运动的精神主张对文学的影响 (一)启蒙运动的精神主张促成以思想主张为主流的启蒙文学 启蒙运动时期的文学艺术最明显的特征就是突出理性精神。在牛顿等人的推动下,对世界的认识本身甚至上升到了对上帝进行思考的深度和高度。这些大胆的思想主张为启蒙运动和启蒙文学的发展奠定了重要的思想基础。一时间,倡导怀疑、思辨的理性精神成为了文学创作的主流。在文学作品当中,将普通的个人作为直接的描写对象并号召人们进行个性化的发展和生活,成为当时的启蒙作家普遍反映出来的思想主张。 (二)启蒙运动的精神主张使得文学成为政治理论载体 启蒙运动时期的文学形式在当时资产阶级反对封建贵族的斗争中,通过作家本身的思想观点和文字描写显现出鲜明的政论性特征。这一时间内,很多思想家本身就承担起了启蒙作家的功能。卢梭、洛克、孟德斯鸠和伏尔泰等着名的启蒙思想家将理性主义哲学思想应用于社会政治领域形成了现代西方政治学理论,这些政治理论主要通过当时的文学形式表达出来。 1.形成以民主思想为主的文学 卢梭是民主思想的集大成者。卢梭通过文学形式折射了他的这些主张。《忏悔录》《新爱洛绮丝》是他的两篇着名的文学作品。《忏悔录》与以往的启蒙主义文学作品不同的是,该书注重平民的思想品质、感情和性格特点。卢梭在《忏悔录》中以诚恳直率的态度完整地记述了他的生活经历和思想感情、内心动态的各个方面。他的另一部作品《社会契约论》,将这些文学作品中折射出的政治主张集中总结和反映了出来。在政治主张中,他主要的观点可以概括为:国家和社会的形成是个体为满足自身利益而进行的理性选择所形成的总体。国家中每一个个体的目的是通过集体的存在保证自身的安全和利益。基于这样的分析,国家中的每一个成员都应当在政治地位上保持平等。没有任何一个公民在国家当中应当具有比其他人更高的甚至能够奴役其他人的权利。当国家不能保证自身利益时,个体可以选择离开国家。国家政治权利的形成是公民为实现个人利益将公共权力提交给一些具有决策能力的管理者的过程的结果。由于公民推举政府的初衷是实现个人利益,因此公共权力的持有者具有保障公民利益的职责和义务。 2.自由平等思想的文学体现 启蒙运动中的重要思想主张是自由平等思想。这一思想在启蒙运动时期的文学作品当中,得到了广泛的体现。在政治思想理论当中英国政治学家洛克旗帜鲜明地主张自由的观点。洛克以基督教神学作为依据,提出“天赋人权”的主张。天赋人权中主要包括的权利有追求个人幸福权、生命权和财产权。洛克认为,在人类历史发展的过程当中,人类一切行为的最终目的应当是向上帝赎罪,上帝赋予人们自由意志。人应当具有自由的思考能力。洛克的自由思想主要集中于人们思想的自由和政治自由。但自由具有一定限度,不能伤及其他人的自由,危害其他人的利益。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关于国家应当保障个人利益的观点也包括个人追求合法权利的观点,因此也蕴涵一定的行为的自由主张。在基督教神学的视野下,人类具有原罪,人的生命过程都是向上帝赎罪的过程,因此人的本质是相同的,人的地位应当是平等的,这一神学观点也为平等观念奠定了基础。在理性主义得以广泛传播的背景下,这一观念也逐渐被人们发掘出来。 3.法治思想和分权制衡思想形成的政治文学 启蒙文学的另一位重要代表人物是同样身兼文学家和思想家于一身的孟德斯鸠。孟德斯鸠是法制和分权制衡理论的主要代表人物。他着名的文学作品是《波斯人信札》。在作品当中,他通过小说的形式将自己的法治思想逐渐描述开来。在《论法的精神》当中,孟德斯鸠提出了社会政治的基础应当是公正的法律制度。在孟德斯鸠的主要观点当中,社会同自然界一样具有相应的规律,上帝在创造世界与规律之后就让世界按照规律进行运转,而人类社会应当具有的规律就是社会的法律,社会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才可以正常运转。在基督教神学当中,由于人类本身具有原罪,因此人们在面临一定的特殊环境时就会产生犯罪的可能。政府组成人员同样也有可能违背公共利益而以权谋私,因此应当进行分权制衡以对政府进行约束和监督来保障公民的利益。 三、启蒙运动对欧美当今社会文化的影响 (一)促进西方现代文化的独立思考精神 理性精神强调人们按照自己的思考对事物进行推理以进行对现实事物的认识。进行理性思考的过程当中,人们应当具有充分怀疑的精神,敢于突破旧有传统进行创新,鼓励人们大胆怀疑。这种思想主张促成了西方现代文化中的独立思考精神的产生。西方现代文化中强调的独立见解的思想观念来源于理性精神,并在西方当代社会的方方面面都得到了良好的体现。在西方的教育模式下,人们被鼓励进行大胆的创新和开拓,勇于怀疑权威,挑战权威,使欧美思想 文化层面充满了进行自由交流、大胆创新的氛围。 (二)西方文学中人本主义的产生 人本主义是在启蒙思想当中占有重要成分的观念。理性精神本身要求人们按照自己的思考推理和认知事物。在人们的认识过程当中,人的主观能动性应当被充分调动和运用。人作为思考主体的价值和尊严应当被广泛认可尊重。在现代欧美文化中,这种产生于人本主义和理性精神的观念已经广泛推广。现代欧美社会强调的人道主义、人权等观念就是在启蒙运动的人本主义倾向的影响下发展而来的。目前,在欧美各国,人道精神已经被广泛认可并对社会各方面产生了重要影响。死刑的废除、国际人道主义组织的广泛建立和发挥作用都是人本主义的重要表现。 (三)西方文学中个人价值的体现 由于理性精神和人本主义精神建立的重要基础是人个体能动性的发挥,因此个人的价值和作用在现代欧美文化中被广泛肯定,独立人格也因此在现代西方文化思想中被广泛肯定。个体的独立性是人们进行理性精神指导下的独立思考的重要条件。独立思考的意义和价值需要个体的独立作为实现条件。在社会生活当中,民主的政治环境也为个体实现价值和尊严提供良好的现实保证。 (四)选举文化的产生 在欧美社会当中,强调自由平等和民主法治的政治思想氛围是思想文化重要的特征。经过大革命和欧洲的广泛意义上的资产阶级民主改革,欧洲现代社会已经基本形成了民主政治制度。代议制民主所产生的选举文化,已经成为欧美文化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在欧洲现代社会当中,人民实现政治诉求的方式已经逐渐多元化并得到充分的拓宽。人们通过具有法律保证的参政渠道表达自己的政治主张和见解,也更加促进了欧美文化中的其他诸如重视法制和契约等特征。 另外,经过启蒙运动建立起的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也为欧美文化生活带来了重大影响。市场经济模式中强调的公平交易和诚信精神广泛存在于欧美文化生活当中。诚实守信的社会公共道德标准在西方社会当中正占据着越来越主要的位置。但欧美各国由于受到启蒙思想的影响程度不同,也形成了一定的文化差异性。现代欧美文化可以被概括为西欧文化、南欧文化和东欧文化等基本形态。由于启蒙运动长期以英国和法国为核心,因此法国和英国等国具有的理性精神更加明显。南欧文化具有更多的传统文化倾向,更加重视家庭的作用,法治精神弱于西欧国家。东欧国家相对其他国家比较缺乏民主精神。 四、结语 欧美社会生活的形态深刻地受到启蒙运动的影响。启蒙运动的思想主张在欧洲现代社会当中已经基本变成现实,启蒙精神的思想内核已经成为西方各国的重要精神特质和内涵,对西方社会发展前景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欧美文学论文:浅析启蒙运动与现代欧美文学与文化 一、启蒙运动的基本思想内涵对文学的影响 (一)启蒙运动直接促成启蒙文学的产生 启蒙运动的核心内涵是理性主义,理性的基本内涵是通过人们的推理和逻辑思维进行对事物的认知。理性主义认为应当通过人们的推理和逻辑思维进行对事物的认识。理性主义产生的历史根源是欧洲在从中世纪向现代工业社会过渡的过程当中,从事工商业的资产阶级的产生和发展壮大。商品经济在欧洲中世纪的历史发展进程中始终处于受压制的地位;商业活动受到封建领主土地所有制的严重限制的现实状况,使得资产阶级迫切需要改变自身政治上和经济上的被压制的地位;资产阶级反抗封建王权的需要形成了启蒙运动产生的阶级、社会基础。启蒙运动的主导力量是一部分追求理性精神的知识分子。他们成为启蒙运动主导力量的根本原因是在欧洲逐步异化并偏离基本基督教信仰精神的中世纪天主教神学。中世纪的天主教会由于受到世俗贵族势力的渗透而逐步腐化。因此,启蒙运动的产生和发展过程直接促成了启蒙文学的产生和发展。 (二)启蒙运动的时代背景使得启蒙文学带有思想政治倾向 启蒙运动的时代背景是资产阶级与封建贵族进行激烈的斗争的年代。因此启蒙文学从产生开始就带有十分明显的思想倾向性并同政治理论主张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众多启蒙思想家通过文学形式宣传自己的思想政治主张,这给启蒙运动时期的文学艺术带来了鲜明的政论性特征。为资本主义制度鸣锣开道,向封建制度本身进行猛烈攻击是启蒙运动时期文学艺术的重要时代使命和历史特征。 二、启蒙运动的精神主张对文学的影响 (一)启蒙运动的精神主张促成以思想主张为主流的启蒙文学 启蒙运动时期的文学艺术最明显的特征就是突出理性精神。在牛顿等人的推动下,对世界的认识本身甚至上升到了对上帝进行思考的深度和高度。这些大胆的思想主张为启蒙运动和启蒙文学的发展奠定了重要的思想基础。一时间,倡导怀疑、思辨的理性精神成为了文学创作的主流。在文学作品当中,将普通的个人作为直接的描写对象并号召人们进行个性化的发展和生活,成为当时的启蒙作家普遍反映出来的思想主张。 (二)启蒙运动的精神主张使得文学成为政治理论载体 启蒙运动时期的文学形式在当时资产阶级反对封建贵族的斗争中,通过作家本身的思想观点和文字描写显现出鲜明的政论性特征。这一时间内,很多思想家本身就承担起了启蒙作家的功能。卢梭、洛克、孟德斯鸠和伏尔泰等着名的启蒙思想家将理性主义哲学思想应用于社会政治领域形成了现代西方政治学理论,这些政治理论主要通过当时的文学形式表达出来。 1.形成以民主思想为主的文学 卢梭是民主思想的集大成者。卢梭通过文学形式折射了他的这些主张。《忏悔录》《新爱洛绮丝》是他的两篇着名的文学作品。《忏悔录》与以往的启蒙主义文学作品不同的是,该书注重平民的思想品质、感情和性格特点。卢梭在《忏悔录》中以诚恳直率的态度完整地记述了他的生活经历和思想感情、内心动态的各个方面。他的另一部作品《社会契约论》,将这些文学作品中折射出的政治主张集中总结和反映了出来。在政治主张中,他主要的观点可以概括为:国家和社会的形成是个体为满足自身利益而进行的理性选择所形成的总体。国家中每一个个体的目的是通过集体的存在保证自身的安全和利益。基于这样的分析,国家中的每一个成员都应当在政治地位上保持平等。没有任何一个公民在国家当中应当具有比其他人更高的甚至能够奴役其他人的权利。当国家不能保证自身利益时,个体可以选择离开国家。国家政治权利的形成是公民为实现个人利益将公共权力提交给一些具有决策能力的管理者的过程的结果。由于公民推举政府的初衷是实现个人利益,因此公共权力的持有者具有保障公民利益的职责和义务。 2.自由平等思想的文学体现 启蒙运动中的重要思想主张是自由平等思想。这一思想在启蒙运动时期的文学作品当中,得到了广泛的体现。在政治思想理论当中英国政治学家洛克旗帜鲜明地主张自由的观点。洛克以基督教神学作为依据,提出“天赋人权”的主张。天赋人权中主要包括的权利有追求个人幸福权、生命权和财产权。洛克认为,在人类历史发展的过程当中,人类一切行为的最终目的应当是向上帝赎罪,上帝赋予人们自由意志。人应当具有自由的思考能力。洛克的自由思想主要集中于人们思想的自由和政治自由。但自由具有一定限度,不能伤及其他人的自由,危害其他人的利益。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关于国家应当保障个人利益的观点也包括个人追求合法权利的观点,因此也蕴涵一定的行为的自由主张。在基督教神学的视野下,人类具有原罪,人的生命过程都是向上帝赎罪的过程,因此人的本质是相同的,人的地位应当是平等的,这一神学观点也为平等观念奠定了基础。在理性主义得以广泛传播的背景下,这一观念也逐渐被人们发掘出来。 3.法治思想和分权制衡思想形成的政治文学 启蒙文学的另一位重要代表人物是同样身兼文学家和思想家于一身的孟德斯鸠。孟德斯鸠是法制和分权制衡理论的主要代表人物。他着名的文学作品是《波斯人信札》。在作品当中,他通过小说的形式将自己的法治思想逐渐描述开来。在《论法的精神》当中,孟德斯鸠提出了社会政治的基础应当是公正的法律制度。在孟德斯鸠的主要观点当中,社会同自然界一样具有相应的规律,上帝在创造世界与规律之后就让世界按照规律进行运转,而人类社会应当具有的规律就是社会的法律,社会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才可以正常运转。在基督教神学当中,由于人类本身具有原罪,因此人们在面临一定的特殊环境时就会产生犯罪的可能。政府组成人员同样也有可能违背公共利益而以权谋私,因此应当进行分权制衡以对政府进行约束和监督来保障公民的利益。 三、启蒙运动对欧美当今社会文化的影响 (一)促进西方现代文化的独立思考精神 理性精神强调人们按照自己的思考对事物进行推理以进行对现实事物的认识。进行理性思考的过程当中,人们应当具有充分怀疑的精神,敢于突破旧有传统进行创新,鼓励人们大胆怀疑。这种思想主张促成了西方现代文化中的独立思考精神的产生。 欧美文学论文:欧美文学及科普作品的翻译及中西文化差异 【摘要】文学及科普作品是文化的表现形式,通过文学及科普作品能够更容易读懂一个国家的语言特征、文明发展、文化变迁、经济状况、政治生态等。在现代文学及科普作品的翻译和传播活动中,欧美文学及科普作品具有鲜明的代表性和语言特点,与汉语的古典著作有非常大的差别。 【关键词】欧美文学及科普作品;文化差异;翻译 但是,就近代文学及科普作品的影响力对比看,由于中文文字及语言处于高语境文化,理解与书写较为困难;而以西方诸多国家为代表的英语(语言)作品传播渠道和认同感较强。所以,在世界范围内的文化影响力要比我国的文学及科普作品的大(当然,经济力量的薄弱、政治扩张力不足也有直接关系)。为了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实现我国“一带一路”的战略构想和“大国梦想”的国家战略,我们的文学作品及科普作品,特别是能够反映我国当代优秀文化内涵和科技水平的作品一定要走向世界,展示给全人类。因此,这些作品的传播就离不开对作品的翻译工作。同时,现代文明是文化交流的结果,我们也无法避免西方文化的输入,既然要进行文化进步,就必须研究人类文明,必须透彻的了解欧美文学及科普作品的本质内容以及它带来的文化蕴含。本文主要对欧美文学及科普作品翻译的过程进行探讨,找到文化差异,求同存异。 一、早期的中西方文学交流 为了增进西方人对中国历史文化和社会生活的解,我国早期的翻译家陈季同翻译了中国的古典小说和古典戏曲外,他还详尽的在书中描绘和介绍了中国传统文化。在这方面,陈季同写了两本重要的书,即《中国人自画像》(1884)和《中国人的快乐》(1890)这两本书在西方影响很大,两书都有英译本。特别是《中国人自画像》,188年由法国巴黎卡尔曼.利瓦依出版社出版,当年即重印六次。英译本中介绍的中国人的文化在许多方面却惊人地与美国人的风俗习惯相雷同。这说明,中西文化存在差异的同时,也存在文化相似之处。当然,很多欧美文学及科普作品在不同时代也深受中国读者的欢迎,其中很重要的原因在于,英语翻译过程中有效的强化了不同语言的运用技巧,在使用语态和人物刻画过程中形象生动的表现了与中国人完全不同的语言习惯,有些简洁,有些直白,有些甚至在中国的一些“阳春白雪”类的文学作品中根本就看不到的,粗俗的字眼的语言。然而,却更贴近生活,贴近广大的民众,同时也强烈的、明确的弱化了不同民族之间的文化差异。 我们知道,虽然不同民众之间相隔万里,语言习惯差异很大。但是,不管是底层还是上层,都无可避免的归属与人类的范畴,遇到好事欣喜万分,遇到坏事痛苦不堪,对好坏的标准也是有一定想通之处的。因此,不同国家和民族的文学及科普作品在通过多方和双方的交流过程中,作品的本身的内涵得到更大程度的体现,展示了不同语言文化所带来的不同感受和对人的内心的冲击,从而对读者形成强烈的吸引力,引起读者的共鸣或者其他的感受,这种感受可能是多种多样的。所以说,欧美文学及科普作品的生命力在中国大地上如果得到了广泛认可,其实就代表了中国人对其文化的认同,至少体现在这一作品上。反之亦然。对于我国的文学作品和科普作品而言,能够使得它们与欧美的文化和科普作品在相互间交流与传递,并且达到很好的效果,也就说明欧美人民对中国的文化和科普作品内容、形式、文化的认同。文学作品和科普作品在中英语言之间交流、互动。取决于翻译者对文学及科普作品中的语言、内容、人物性格和思想特点的把握。要翻译出好的作品,必须掌控对人物性格的理解,行为过程的关注,作品结局的把握,思想内容的精炼等。这其实要求翻译者对文化差异进行深入理解和对源语言的良好学习,甚至对该民族的发展历史也要有很好的理解。否则,可能达不到读者的共鸣和喜爱。这也是衡量译作是否为优秀作品的重要标准,也是前提。 二、文学与科普作品的翻译特点 从建国以来,由于历史文化的影响,科普作品在中国从根本上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相比于欧美文学读者更少。由于我国大多数译者均来自高校,而高校的老师是做为教学主力的,没有太多的精力从事专门的翻译工作。而我国的自由译者人数并不多。因此,科普作品翻译在我国的数量是凤毛麟角,不敢相比于欧美文学作品的翻译数量。应该说,同样容量的译作,从语篇、词汇、读者三方面来说,科普作品翻译的难度甚至高于文学作品的翻译。这是因为,如果原作者在书中以大量实例来说明科幻、科普作品,那翻译者就要具有同样或更高的专业知识、储备,甚至于领悟能力都要高些。在此基础上,科普作品的翻译还要针对不同的读者或者根据读者的水平进行异化或归化,进行翻译,如果不是这样,即使是有人掌握了语言能力,由于缺乏相关的科普知识,那翻译出来的作品会脱离“科普”轨道,或许更像是一部说明书。而如果掌握了相关的专业技术,却没有相当的语言能力,疏于语言习得,对原作的语言文化了解不深,同样不能够把科普作品翻译的像样子。从文体学的观点来看,无论是科普作品还是欧美文学作品都是个庞大的体系,属于科技文体类,两者的层次多、范围广。要对它们进行翻译,通常来说更需要了解它们的语域和语篇问题。在了解了翻译词句的语场、语旨和语式的情况下,才能够着手去翻译。这是一项综合技术融合度较高的工作。相比于与科普作品,文学作品则显得很灵活,提成则更是多种多样。就语言标的的风格来说,文学作品更注重语言本身的精彩程度、语言外在的吸引力,让读者阅读非常的时候是通俗易懂的,从而达到让大家都喜欢阅读的目的小说和诗歌等。不管是欧美还是中国的经典文学作品,可能在语言上比较生涩难懂。但是,另一面则是追求语言的内涵;而一些看起来朴素的毫无出彩之处的语言,通俗平淡的语言也可能蕴含了强大的力量,正如鲁迅先生的小说,内涵丰富,语言精彩。这说明文学语言和科普语言具有差异性。这种差异提示给翻译,但译者却不能只看到差异并做为窠臼,重要的是以内容的表达为主。 三、欧美和中国文学作品及科普作品的翻译 要正确的对欧美和中国文学及科普作品的翻译,就必须了解两者之间在文化上存在的语言特征和中英差异。首先,既然本文说的是作品的翻译,就离不开词语。因此,下文强调“英汉词语的社会文化内涵”:(1)独特文化孕育了独特的词汇。每一种独特的文化相对应的就有一种独特的语言,而独特的语言包含了独特的词汇。北京人把走街串户的小商贩叫“胡同串子”;等等。(2)文化差异导致相同词汇表达的含义有差别。英文中的“red”和中文中的“红色”有时就含义不同。如词组“TheRedNose”意指为婴儿猝死。直译成汉语则是“红鼻子”,词意相差甚远。(3)文化差异影响到语义和要表达的内容不对等(不等值)。如英国作家乔叟的小说《坎特伯雷故事集》里有个叫巴思的妇女,作家把她刻画成一个风流的女性,其中在描写她的装束时就用了“脚蹬深红色长筒抹”(译文:Herdosewereofthefinestscarletred,garteredtight)。这里scarletred带有红色,可是在英语里,却也有“放荡”的联想意义。再如,英语中形容红男绿女们的放荡生活用aredwasteofyouth表达。Isshereallysored意思是说“她果真那么不检点吗?”因此说,相同的词汇,如果用汉英两种语言来表达,可能会出现差异。即使用同样语言不同语境下意思也可能不一样呢。那么,文学作品和科普作品的翻译异同在哪里呢?显而易见,是内容不同。文学作品可以极度渲染甚至是编造,科普作品则不能;其次是,语用词汇不同,文学作品的翻译和写作可以根据情节内容用不同的语言风格来做处理。但是,科普作品往往有固定的词汇和语用规律、搭配。最后,科普作品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严谨性,文学作品只要遵循一般规律就可以了。这些特点在翻译过程中体现在语域、语场、语旨上。因此,翻译文学和科普作品,不但要了解中西方的语言文化习惯,还需要了解不同文体所带来的问题。 四、结论 语言是文化艺术宝库中绚丽多彩的瑰宝和重要组成。各民族的语言都有其引人入胜的一面,也有不同的营养蕴含其中。人们运用各种各样的语言和表达方式,以各种方式进行传播,以联想、诙谐等等态度将喻体和本体的相似点进行比较,从而深动地刻画事物,传递信息,说明道理。我们只有了解中西方文化对各种形象的联想和喻义的相似、相异及相同之处后,才能正确地使用和翻译英汉词语。 作者:苗国栋 单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欧美文学论文:谈论欧美文学人道主义精神 一、人道主义精神 所谓的人道,是指的源于欧洲文艺复兴时期的一种思想体。它提倡关怀人、爱护人、尊重人,做到以人为本、以人为中心的这样一种世界观。由此可见,人道的思想是随着人类进入文明时期而萌发的[1]。在古罗马思想家西塞罗的脑中,它意指着一种能够促使个人的才能得到最大限度的发展的思想。到了15世纪新兴资产阶级思想家那里,人道即是指文艺复兴的精神和指导思想,它代表着反对封建教会专制,提倡充分发展人的个性的一种理念。直到19世纪,人道始终是资产阶级建立和巩固资本主义制度的重要思想武器,而关于它的思想内涵也变得越来越丰富和完整。综合古典和现代的各位欧美文学思想大家关于人道的阐述,所谓的人道主义精神基本包含了这样的意思,就是在以人为本的前提下,尊重人,关心人,维护人的一切权利,进而坚决杜绝和反对任何危害人的行为。此外,人道主义精神积极倡导和弘扬人性中那种美好的、善的、充满慈悲的东西,抑制人性中那种恶的、残暴的东西。在人类社会的发展进程中提倡以仁爱、宽恕代替暴力、仇杀,反对以恶治恶,提倡道德的自我完善。这种人道的思想可以说一直贯穿在整个西方文学当中,被人们笼统地称为西方文学中的人道主义精神[4]。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又把人道主义的内涵具体化为“自由”“平等”“博爱”等口号。人道主义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起着反对封建制度的积极作用。这也可以看做是人道主义精神出了文学的界线后,在政治运动中的重大作用。详细的来说,人道主义的三大要素是:人性、理性和超越性。即倡导在对人性的基本尊重的基础上,保证头脑清晰理性的思考能力,保持对真理追求的热心和耐力,最终实现超越性的认识。不仅仅是对于事情本身,而是生命的真谛!文学将人作为研究的要义,其中体现的具体含义的人道主义精神,无非就是倡导人的价值。早有说法是,将其归结在三个方面:一是,肯定人在这个尘世间的幸福,人有权追求自己的幸福;二是,承认人的肉体存在和精神存在。肉体上人是动物,有生老病死;精神上,人因为有精神灵魂的存在而不同于其它动物。三是,人的尊严,尊严高于幸福,人活着就得活得有尊严。人要有充分的主观能动性,能够用自己的头脑和意志来做事情,才能获得幸福。 二、萌芽时期的人道主义精神 从萌芽时期到现代社会,欧美文学发展中的点点滴滴都蕴藏着人道主义的精神。关于欧美文学的起源有很多说法,比较权威的是希腊神话[2]。追踪溯源后我们可以在这里看到其中包含的人道主义的痕迹。希腊神话中很多人物的性格特点、做事风格和故事的描述,都可以让我们找到现实中对应的映射对象。天神宙斯,他是众神之王,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利。更可怕的是他具有最大权威,能够使用可怕的雷电惩罚神与人,他知道神和人的一切事情,能预知未来。所以,当面对背叛的普罗米修斯时,他完全将自己处于高处的位置而想知其于死地。这是我们理想化的,但是故事的他没有这样做。此时的他,露出了和人性一样丑恶的一面,对普罗米修斯进行了残忍的折磨,只为了然他说出所谓的“秘密”。或许我们可以说,即使是神又如何,永远摆脱不了窥视人内心,掌握全局的这些可怜的欲望。此时此刻,宙斯不再是一个无所不能的众神之首,只是一个失去理智,想尽一切办法满足自己欲望的普通人而已。所以是,希腊神话,并不是神话,其实源于中世纪实际生活的例子,其是宗教统治的工具。在神话里我们看到更多的是,人性的真实面,让我们更加清楚的了解真人,真情。还有大家所熟知的太阳神阿波罗,他是宙斯与黑暗女神勒托的儿子。他的名字即寓意着“光明”,人们在他的身上找不到黑暗,因为他从不说谎,光明磊落。更有着真理之神称号的他,也很擅长弹奏七弦琴,旋律优美动听;又精通箭术,他的箭百发百中,从未射失。除了多才多艺之外他更是众神中最美最英俊的男子,被塑造的如此优秀的他,简直可以说是大家膜拜的对象。这也就是人们理想中的美好伴侣,有着高超的技艺和俊美的外表,受到众人的一致赞赏。再比如,判官帕里斯在判断要将“不和的金苹果”判给谁的时候,毅然选择了爱神阿佛洛狄忒。虽然,天后赫拉还有智慧女神雅典娜都想要这个可以使人成为天下最美丽的女人的金苹果,但是他们给判官帕里斯的东西都不是他想要的。帕里斯最终在放弃了伟大君主职位,最伟大的英雄的名誉,选择了拥有世界上最美丽的女人。这里,赤裸裸的展示了君主好色的本性,为了女色而不惜一切代价。由此可见,虽然中世纪宣扬着神学统治,但是神话人物形象中仍然避免不了现实的人道主义精神。更何况,在黑暗的中世纪中,仍然有大批的文学作品渲染着这种不可忽视的精神。中世纪文学类型基本有四种:教会文学、骑士文学、英雄史诗和曲谣、城市文学。这些文学作品都是反映现实生活,其中更不乏反对封建统治的先进思想。骑士文学就是歌颂忠君护教行侠以及行为举止的文雅知礼的骑士精神,骑士抒情诗更体现了解放封建教会下的禁欲主义的思想感情。很多始终都有描写骑士与贵妇夜晚幽会之后在黎明前分离时依依惜别的情景和感情。这写在教会看来大逆不道的行为,真真实实反映了人们内心的人情人性。到文艺复兴时期,各种关于宣扬尊重人性的作品如雨后春笋般浮现。薄伽丘的《十日谈》,莎士比亚的《十四行诗》,这些先进的思想被寓于文字中,呼吁大家摆脱这种压抑人性的束缚。 三、启蒙时期的人道主义精神 17、18世纪欧洲经历了一场反封建、反教会的资产阶级思想文化解放运动,它为资产级革命作了思想准备和舆论宣传,被看做是继文艺复兴运动之后欧洲近代第二次思想解放运动[3]。启蒙时期的封建社会已经在走下坡路,即将诞生的是一个新的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启蒙运动试图通过文化思想的利剑,打破传统的束缚,将人们从黑暗中解救出来。启蒙思想超出了以往反禁欲主义,要求个性解放,执着尘世,面向现实的观念,大胆提出提倡“自由、平等、博爱”等政治原则方面来。启蒙运动中的思想家认为,社会之所以不进步,人民之所以愚昧,主要是由于宗教的神学势力对民众精神的统治与束缚,为了改变这种状况,科学和理性的思想观念。思想家认为只有合乎人的理性的东西才有存在的必要性。启蒙运动致力于宣扬“天赋人权”,主张人民参与政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他们更加希望在传播科学知识以启迪人们的头脑,破除宗教迷信,从而增强人类的福利。从而反对封建专制制度,宣扬自由、平等和民主。具有代表性的思想家除了法国的孟德斯鸠、伏尔泰、狄德罗、卢梭等四大启蒙作家外,还有英国的哲学家洛克,科学家牛顿,德国的美学家莱辛和海尔德尔,荷兰的哲学家斯宾诺莎,德意志的康德等等。从这些可以看出来,启蒙运动此时已经突破了欧美地区的国界限制,在更多的地方传播自己的以“人”的本性的思想。比如卢梭的著名小说《新爱洛依丝》,这部以书信体裁构成的小说,讲述了两个年轻人为了自己美好生活而不断努力奋斗与命运相抗争的故事。女主人翁同自己的家庭教师相爱了,但是自己的父亲是极力反对的。父亲将两人分开,并且将女儿嫁给了和她在身份上有很大差距的男人。在别人看来这个故事可能就结束了,可是后来,由于女主人翁和深爱的家庭老师一直有书信联系,便有了后来的一系列故事。女主人翁夫妇和家庭老师老师,打破了传统男女恪守的关系,成为了很好的朋友关系。毋庸置疑,这是在现实生活中很难有的事。作者在书里这样大胆的想象和描写,塑造了人性最美好的一面。人需要自爱、自尊,爱被人、尊重别人,这是一种为人的新道德观。卢梭也在试图告诉我们,只有真的将人的基本品质—道德,看做是世上最美好的事物,才可以算是实现真的人性。推崇感情,,热爱大自然,,赞扬人性的自由、独立、真挚、坦诚、宽容、谅解,这就是卢梭文学作品的真谛。 四、资本主义后的人道主义精神 19世纪的欧洲已然是资本主义社会了,此前用来反对封建社会禁锢人性的人道主义的表现更成为了文学作品的主题。巴尔扎克的的《人间喜剧》,狄更斯的《双城记》等都是这一时期把人道主义精神彰显到极致的文学作品。尤其是有很多作家在深刻描绘人被金钱异化的剧章中,处处流露着对金钱社会腐蚀中物质腐坏了人的灵魂、毁灭了人的天性、破坏了人的一切正常关系的哀悼之声。为人熟知的雨果、托尔斯泰这些著名的作家,在他们的作品中以宣扬人道主义为天职。他们笔下的人物,无不体现着正义的人道主义本性,体现着宽恕、人爱的美好品质[3]。这里不得不提到狄更斯的小说—《双城记》,小说似乎有意选取了法国大革命时期作为背景,描写了两家人之间的悲欢离、恩恩怨怨。书中的梅尼特医生和厄弗里蒙地侯爵是作者笔下形成鲜明对比的两个人物,当然也是狄更斯自身惩恶扬善的意志指导下的产物。梅尼特医生集中体现了仁爱宽恕的思想,他年轻时就正直高尚,对兄弟仗义相助,并且能够接纳仇人的后代为女婿,并在监狱中为所有的人看病。他的志愿就是想用爱消除罪恶,宽恕仇恨。与此同时,厄弗里蒙地侯爵是个泯灭人性,残暴的人。甚至为了私欲,残害了农妇一家。结局是,他最终被革命党杀死。同时期的雨果是19世纪前期积极浪漫主义文学运动的领袖,法国文学史上成绩斐然的的资产阶级民主作家雨果几乎经历了法国的一切重大事变,1827年发表韵文剧本《克伦威尔》和《克伦威尔(序言)》,其被学界公认是法国浪漫主义戏剧运动的宣言。此外《爱尔那尼》的演出法国的浪漫主义运动推向了高潮,并走向以资产阶级人道主义为主导思想的后期浪漫主义。进入20世纪的现代社会的欧美文学,对于人性的表达更加的直白、质朴和自然。这一时期的文学紧追时代的潮流,在物质和精神的交叉领域中不断抒发着它的想法。我们清楚的知道,现代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全面发展,各方面都进入发达阶段。但是世界大战、世界性的经济危机、环境污染、艾滋病的蔓延、自然灾害频发等,危机着人类的生活。即使在经济发达的欧美地区,各种压力促使着人们的价值观和思维方式的扭曲。《变形记》就是描述人类在同命运都在中不幸被残酷现实打败的作品,卡夫卡形象生动的文笔让我们感受颇多。 五、结论 欧美文学就是如此孜孜不倦的展现出人性的真善美,不论是古老的神话主义,还是现代的理想主义,都倾注了人道的精神。神话故事的梦幻美好,现实生活的真实残酷,人道主义都是它们表现的主题。原因是,它们清楚的知道文学以人为表现主题,而人也注定最美丽的风景。 欧美文学论文:骑士精神在欧美文学中的嬗变 骑士现象虽然孕育在欧洲中古封建社会的土壤之中,但是,伴随着骑士制度而形成的骑士精神却超越时空的限制而代代相传,成为欧美文学中经久不衰的主题。以“荣誉,爱情,尚武,忠贞”为核心的骑士精神,与其说是对中古骑士客观精神状态的准确描述,还不如说是欧洲封建时想化生活方式和行为规范的体现,是人类所共有的天性和基本欲望在特定历史时期的积淀,和东方中国的“侠义精神”相呼应,代表了人类共同的渴望。所以,骑士精神不仅是中世纪英雄史诗和骑士文学的精髓,而且在文艺复兴以后乃至近代,不同时代的作家以各自不同的角度和心态将骑士精神融入自己的作品之中,对西方文化特别是西方伦理精神产生了深刻的影响。追溯骑士精神在欧美文学中的衍变轨迹,不仅使我们管窥到欧美文化的发展变迁,还可以感受到文化与世俗之间血脉相连,互相滋润的互动过程和内在联系。 一、骑士精神的渊源骑士制度形成于欧洲中古时代。 长子继承制这一独特的家庭结构使贵族家庭中的次子以下男性转而求之于外,以战争、抢掠为主要谋生手段,成为职业乘马骑士这一特殊的封建阶层,替国王或领主出征从而获得封赏或采邑。11世纪开始的十字军东征更凸现了骑士们相对于步兵的优势和独特的存在价值,骑士制度进入全盛时期。12世纪曾经出现了从国王到大小封建主都参加的骑士团组织,如圣殿骑士团,条顿骑士团等。在当时,当骑士是一件非常荣耀和时髦的事情,往往需要一定的过程和艰苦的训练。一般是在七八岁时给父亲当随从,12岁左右到父亲的领主家里接受进一步的教育,学习社交礼仪和军事技术,直至跟随主人作战,如果表现合格,则举行一系列庄严的仪式封受骑士封号。骑士制度的存在有着丰富的社会功能,它不仅避免了家族内耗,培养了对外开拓的精神,而且培养了尚武之风,实现了藏兵于民,从而节约了国库开支,国家也有了一支庞大而高素质的准军事阶层,除此而外在精神层面还孕育了荣誉与浪漫这两大主题,对于西方文化和社会可以说是其泽绵绵,至今不绝。 (一)来自于宗教的荣誉感欧洲中古区别于中国封建社会的最显著特征是它的基督教化,骑士与首领之间固然仍保持着蛮族时期首领与侍从之间的传统忠诚关系,但在更为广泛的范围内他必然对基督教社会和教会保持忠诚。骑士制是专业武士的基督教形式,骑士是基督教的战士,十字军东征就是依靠宗教热情的力量把形形色色的人联合起来。更是重要的是,基督教的“介入”实际上改变了传统意义上的忠诚关系,骑士的根本目标在于荣誉,而且既然那个时代上帝是人类的救世主,那么骑士仿效上帝担起拯救世界的使命是最荣誉的事。英雄史诗《罗兰之歌》中的罗兰,《熙德之歌》之中的熙德都是救世主式的骑士英雄,从他们的身上可以看到《旧约》中讴歌的英雄,救世主,和先知摩西的影子。这两部史诗都有其具体的历史背景,诞生于战乱频繁,封建割局的法国和西班牙,而王权在混乱中代表着秩序,代表着正在形成的民族而与分裂或叛乱的各附庸国形成对抗状态。国王和骑士英雄自然而然地是当时进步的力量,是人民心目中拯救世界的上帝。所以罗兰、熙德等人强烈的民族意识并不是违背自己主观愿望所尽的单纯义务,而是根据荣誉原则所做的个人独立选择。他们是民族英雄,也是为信仰而战的殉道者。《罗兰之歌》中大主教杜尔滨对罗兰等人说:“如果你们死了,你们将成为神的殉道者,在天上的乐园中你们也将有一个位置。” (二)来自东方的爱情观工商业的飞速发展使西欧逐渐由农耕社会向工商社会转型,妇女的社会地位也逐渐提高。与此同时,拜占廷王国的圣母崇拜意识经东征的十字军和朝圣者带回欧洲,逐渐取代了夏娃“恶”的形象;投射到文学作品之中,女子也从夏娃的“恶”走向了圣母的“圣”,理想的物化和真理的象征不再是上帝和君主代表的国家,而是世俗女子,是贵妇人。对这种新型的世俗的骑士理想进行描绘的文学作品包括骑士抒情和骑士传奇,都是以爱情为中心旨趣。例如,《特里斯丹和绮瑟》只是开头描写了骑士英雄特里斯丹的冒险经历,相对于整个传奇而言,似乎仅为引入讴歌特里斯丹和绮瑟刻骨铭心爱情的楔子,最为打动的也是他们这段“此恨绵绵无尽期”的爱情悲剧。骑士之爱,又称浪漫之爱,风雅之爱,在欧洲文明史上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在当时封建基督教化的社会结构中,这种罗曼蒂克的爱情理想实际上暗示了人们对一种新型社会行为模式的探索。这种爱的复兴,虽然是充满不着边际的幻想,但确可看做是欧洲文艺复兴的前奏。罗素曾说过:“说到爱的复兴,假如没有骑士制的浪漫为它开路,文艺复兴是断然不会如此成功的。” 二、骑士精神的演变中世纪结束了,骑士制度也成为陈腐的过去,但骑士精神并没有衰亡,反而借文学的媒介而薪尽火传。 在新的社会环境中,骑士精神被赋予了新的内涵。中世纪的英雄史诗和骑士文学,对于骑士精神所持的态度几乎是一致的,都是将其看做一种精神理想而大唱赞歌。这种态度在后世的作家笔下则难以看到。对于塞万提斯,司各特,大仲马和显克微支来说,骑士精神已经成为他们剖析时代的工具和切入主题的基点。塞万提斯的《堂·吉诃德》就是这样一部典型的杰作。堂·吉诃德并不是骑士,他的穷乡绅身份注定他没有做骑士的资格,他也无骑士封号,他所生活的社会根本不存在骑士制度,他仅仅是在自己的幻想的世界里扮演一个所谓的骑士角色。于是塞万提斯奉献给读者两个世界,一个是清醒的堂·吉诃德世界,一个是疯狂的堂·吉诃德世界。“高贵的骑士”在自己疯狂的世界里按照骑士的最高标准行事,他那强烈的个体意识与拯救世界的上帝情怀达到了最完美的和谐。可悲的是,这种和谐与他周围的现实世界却是格格不入。 塞万提斯越是把堂·吉诃德的骑士美德夸大,就越显示出他多么符合骑士道德的最高理想,也就越把他和他的崇高理想道德推入尴尬的境地,与冷酷贪婪的外部世界形成鲜明的对比。中世纪的社会结构崩溃之后,文艺复兴使人性得到了彻底的解放。但是自由的代价是沉重的,人类丧失了已有的安全感和归属感,资本积累的疯狂尽显了人性的贪婪,人文主义者的“乌托邦”,“太阳城”根本不可能实现。《堂·吉诃德》的深刻之处不仅在于它反封建的指向,而且在于借堂·吉诃德之口倾诉了一个人文主义者的理想和面对现实而发自内心的悲哀。在塞万提斯看来,虽然骑士道德有其过时而腐朽的一面,但它毕竟倡导了一种理想的价值观念,一种落后的却仍有诱惑力的价值观念,体现了人类的某种共同愿望和理想。“我们应当承认在堂·吉诃德的性格中有着崇高的自我牺牲的因素,只不过是从滑稽的方面来理解罢了。”屠格涅夫的这句话至今仍是评论堂·吉诃德的经典之据。司各特,大仲马和显克微支的历史小说都是借骑士精神来表现现代意识的。他们在各自的小说中通过理想的骑士形象的塑造,极力讴歌骑士精神,借此表达自己的人道主义思想,抨击现实的贪婪、残酷和非正义。在这一点上,他们与塞万提斯是相似的,但他们没有塞万提斯那种复杂纠结的情绪。他们的历史小说,意在通过复苏“古代精神”来观照现实。 大仲马的《红屋骑士》着力渲染了法国大革命时期红屋骑士穆朗千方百计营救即将上断头台的王后的英雄事迹以及营救无效自杀殉情的悲壮结局。这在客观上或许起到了“讽刺”骑士道德的作用,但大仲马营造悲剧的目的似乎是为了突出骑士英雄富有浪漫色彩的不平庸的生活历程,从而以一种古老的颇具传奇色彩的英雄主义吸引读者,与塞万提斯的审美旨趣殊不相同。雨果认为,英国历史小说家司各特“用奇异的力量使读者在几个钟头之内恢复了在今天如此被轻视的古代精神”。这里的“古代精神”就是指骑士精神。在司各特的代表作《艾凡赫》中,我们又一次品味了中世纪骑士文学的浪漫气息;对个人人格的爱护和尊重;为被压迫者和被迫害者牺牲全部力量甚至自己生命的慷慨勇敢精神;对“爱和美的王后”的崇拜;向无穷遥远的未来追求一切秘密的欲望。《艾凡赫》所展现的是12世纪末狮心王理查在位时英国尖锐的社会矛盾。 民族矛盾、阶级矛盾以及统治者内部的矛盾等等。司各特继承了中世纪骑士文学重想像和虚构的传统,把奇妙和真实这两个史诗的要素放进小说里面,使平民百姓质朴的语言和诗情画意互相辉映,骑士精神在他的生花妙笔下散发出迷人的诗意和盎然的生机。正如雨果所言,司各特还使当时及后来的读者突然发现了那种“今天如此被轻视的古代精神”中所蕴涵的某些并不过失的有价值的东西,发现了一种当代人苦苦寻觅而不得的精神力量。波兰作家显克微支针对的《十字军骑士》同样昭示这一点。19世纪后期的波兰处于帝国主义瓜分的铁蹄之下,显克微支创作《十字军骑士》的意旨十分明显,他希望从祖国过去的历史中寻求鼓舞人民摆脱困境反抗侵略的力量。这部小说热情讴歌一批波兰贵族骑士在保家卫国过程中立下的赫赫功勋,同时也揭露了“十字军骑士”的野蛮残暴行径;“骑士精神”是贯穿全书的红线,是高尚与卑劣的分水岭。波兰的胜利也是骑士道德战胜邪恶的胜利。 欧美文学论文:欧美文学教学 在知识膨胀、网络速递的今天,各大高校从事外国文学教学的人员遇到的问题越来越繁复、棘手。譬如,学生不愿意花费大量精力阅读文本,怎么办?教师简单地以多媒体教学模式取代传统教学模式,可取吗?外国文学作品质高量多,而许多学校的课时不断缩水,教师们按照时代与国别为序的方式详细地讲解,可行吗?传统讲授外国文学基本上把重点放在20世纪之前的欧美文学方面,那么20世纪以来的文学,到底怎么取舍?在不断模糊高校师范生与非师范生的界限时,外国文学教学又应该承担什么责任?说到底,就是我们该怎么迎接课程变革、时代挑战的问题。我们认为,面对教学、就业形势日益严峻的现状,每位教师都应按照自己学科的特性,结合个人的所长,积极行动起来,不断优化教学资源,为社会输送优质人才。本文主要就外国文学的讲授内容、阅读文本的选择、讲授方式诸方面进行论述。 一、强化“两头”授课内容,加强彼此内在联系 就目前的教学现状来看,各大高校都在根据新要求调整教学内容与授课时间。随着新的课程的不断加入,教育部门要求各教学具体实施单位挤压原有的授课时间,为新课程保驾护航。同时,我们也不应忽视,原先每节课50分钟,现在减少为40分钟。这就要求教师们在授课内容上做出相应的取舍。在授课内容方面,教师“教什么”,这是首先必须明确的问题。我们认为,应该重视“两头”,一头是古希腊罗马文学,另一头是20世纪西方文学。体系完整,具有神人同形同性、人情美、人性美的古希腊神话不仅是古希腊艺术的宝库和土壤、欧洲文艺复兴的重要源泉,而且也以神话原型的力量影响着后世欧美文学。古希腊神话原型属于世俗神话原型,包括女性神话原型、男性神话原型、英雄原型、漂流原型、寻找原型、父子冲突原型、母子冲突原型、两性冲突原型等,形成了西方文学的母题。 施教者惟有让初涉西方文学的学生领略到她的博大精深与绚丽多姿,才有可能产生浓厚的兴趣,也才有可能静下心来去阅读、玩味、鉴赏、评论她,并把西方文化中合理、优秀的部分转化为自己的内在养分。因此,一般学者对重点解读古希腊罗马文学部分大致没有异议。但对于20世纪的西方文学,传统的中国学界,还存在一些成见。他们认为,从文本生成的角度来看,还没经过长时间的检验,不适宜简单地下结论。例如,意识形态浓、哲理成分重的某些作品,还有一些遵从官方意志的遵命文学,的确下结论略嫌仓促。这部分作品多半是20世纪冷战以后东西方阵营对垒的结果,既有某些人对某一利益集团的愚忠,又有某些人的阶级或种属的偏见,原因种种,不一而足,历史上学术界把这部分作品调子定得太高,这显然需要重新审视。对于20世纪的批判现实主义作品,学术界的看法相对一致,我们所熟知的英、美、法、德和苏联的现实主义文学,精彩纷呈,大家如云,这是人类文学史上的又一座高峰。 分歧最大的主要是现代主义与后现代主义作品,诸如意识流小说、表现主义小说与戏剧、超现实主义诗歌、荒诞派戏剧、新小说以及正在产生的新的文学作品等等。对于这些在技巧上刻意求新求变的先锋实验性作品,有些老教师还有所保守,不知该如何进行讲授,毕竟,20世纪的文本与文论都过于庞杂了。他们的担心也有道理,因为轻易讲授在学术界尚无定论的东西给学生,似乎显得不够尊重学术,也对学生不大负责。文学是任何一个时代都不可小觑的“晴雨表”。通过文学,我们可以了解那个时代。作为时代的一面镜子,文学以独特的方式记录时代的变迁和社会中形形色色的人物的浮尘起落与心路历程。因此,作为21世纪的研究者,我们更应当以一种自觉的意识来关注社会与每一个个体。更何况,随着许多中国家庭单位人口的减少,人们的审美需求也发生了变化。此外,我们也不能忽视每一个个体的时间与空间被社会多层级的分割与压缩,真正属于我们的自由时空少之又少。事实上,工业化程度越高,社会个体的自由度就越小,这时候人们就只有退守到心灵深处,用自己的方式去守护理想的灯塔、洗涤自己的伤口,进行自我疗救。 而这一切,我们可以在西方现代作品中找到,把那里作为我们心灵的栖居地。除了“两头”之外,中世纪文学、文艺复兴时期文学、古典主义文学、启蒙文学与19世纪文学都不应偏废。为了让学生具有一个文学史的全局观念,讲授者不仅要在时空布局上对文学思潮、作家作品进行整合,更重要的是要树立“文学是人学”的观念,以人本、人文、人道、人性为发展主线,挖掘“人的魅力”。我们在梳理文学的整体发展脉络的同时,要强调文学的审美功效(包括教化功能)。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每个时代、每个个体精神向上的努力就是人类走向至真至善至美过程。当然,对于拥有优质资源的学校,又可以别开生面,或以文明史的不同进程将全球纳入自己的视野,进行各国之间的文化对话,或以专题形式(譬如英雄主义、妇女命运、流浪汉小说、战争题材作品、爱情作品等)授课,而不是按照国别史的序列进行授课。这样学生学习后就会有一个更加系统的了解,更能够从宏观上把握外国文学,更有充盈感、坚实感和系统性。 二、外国文学文本的选择问题 虽然在宏观上我们分析了外国文学课程讲授的内容,但在具体文本选择方面,我们应该如何定位呢?这是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我们认为,既要把重心放在传统经典文本的阅读上,又要紧抓地方性文学不放,同时也不可放松对各种实验性文本的阅读。此外,我们也要读一些二三流的作品,不断积累、丰富自己的文学经验,重新认识、审视文学。 1.选择经典文本(包括文学理论著作)进行阅读。每一个时代都有经过大浪淘沙、汰洗下来的经典著作,我们可以让学生不带有个人的“偏见”去阅读那些文本,这样既可以使学生为流传下来的各民族的经典文本有所“感动”,以便于传承各民族文化,一方面我们又必须敦促学生以挑剔的眼光去面对那些作品,发现其中的异质内容,帮助学生与文本保持历史间距,增强阅读与理解的张力。古往今来天生就带有时代基因的作品,又有哪一部没有当代性?例如《荷马史诗》《俄狄浦斯王》《美狄亚》《变形记》《哈姆雷特》《失乐园》《伪君子》《红与黑》《傲慢与偏见》《荒原》《尤利西斯》等。以《荷马史诗》为例,盲诗人荷马吟诵古希腊人的英雄业绩时,就鲜明地反映了他与那个时代的关系。在他的世界里,那是宁为“人雄”而不作“鬼雄”的时代,是英雄展示个人又服务于集体的时代。那时的人们陶醉于人的力量,是一次对人的力量与价值的有意义的大发现,讴歌人自身,理所当然就成为了《荷马史诗》的中心主题。可在阶级社会里,人们又从中读到了是与非、正义与非正义的斗争。今天的读者在阅读《荷马史诗》时,首先就把特洛伊战争定位为正义与非正义的战争,将道德的天平倾斜到特洛伊人一边。有些读者甚至联想到国际环境与家国的关系,他们其中的一部分或由于绵绵不断的战火而丧失了自己宝贵的青春、家人,深感生存环境的恶劣,惊恐灾难的到来;或曾经通过战争获得了可能的一切,建立起了令人炫目的事业大厦,他们阅读的感受自然又不相同。当然,为了一个女人而进行长达10年的战争也令今天的读者感到不可思议。总之,经典作品具有强大的可塑性,每一个时代的读者都能从经典作品中寻找到专属于自己的精神园地。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经典文学作品正是各个时代不同精神产品的交易中心疗治中心。在选择经典文本时,有一个不能不提的现实因素,就是我们的学生常常有排斥外国文学的想法。他们的理由很简单,中国古典诗词语言多么精炼、含蓄、深刻,从《诗经》《西厢记》到《红楼梦》,哪一件不令人称奇!而西方的作品叙述话语常显得冗长啰嗦、繁复难解,譬如《欧也妮·葛朗台》《安娜·卡列尼娜》,环境描写偏长,人物的名字也因偏长而难以记住,再则学生看到的基本上是翻译文学,翻译过程中外国语言的优美处常常也有意无意地过滤掉了一些。虽然有的作品经过译者创造性处理,但与原文本相比还是有距离的。简单地说,这些同学主要从语言的角度来维护中国传统文学。屠格涅夫就曾说俄语是世界上最美的语言。学生对母语的热爱之情值得肯定,但如果因此而否定外国文学中的优秀成分,就需要思量了。另外阅读和欣赏心理的定势特性,也是学习别国文学的大忌。作为外国文学教师,我们需要着力培养学生的文学新感悟力、新冲动、新趣味,使其不致画地为牢、固步自封。 2.重视具有地方特色的文学。文学作品在语言上可以有地方特性,在选材、表现内容和形式上都可以具有地方色彩。地方特色文学的兴起,是伴随着各地域民众对地方特色文化的关注而日渐成为世界文学界具有影响力的文学潮流。地方文学立足于各民族文化,富有独特的地理、风俗、心理、性格等地域特性,它不仅折射出各地民俗、神话、民族精神等的具有代表性和象征性的文化内涵,而且由于其鲜明独特的地域表达方式和地域特色,可以凸现现代与传统文化的强烈对比,从而获得了隐喻性和指向性,丰富与深化了各民族文化。中国现代文学中的沈从文、张爱玲的声名鹊起,一定程度上就是得力于文学的地域色彩。美国的马克·吐温的《哈克贝利·费恩历险记》也同属此列。这部作品作为描写南方社会地方性的小说,着力表现了密西西比河流域的地域风情和社会变迁,同时也记录了主人公的成长过程,美国人寻找精神家园的过程。其实这样的事例很多,譬如福克纳、肖洛霍夫、马尔克斯等。在授课过程中,我们完全可以进行拓展,比如,分析福克纳与肖洛霍夫、福克纳与沈从文、莫言与马尔克斯等作家笔下的地域色彩浓郁的世界,以便获取感性与理性高度统一的文学认知。在信息共享的时代,我们更有理由相信文学地方色彩的重要性。地方文学既可以突出文学的个性色彩,更可以为文学创作、文学阅读、文学研究注入新的活力,使作家在创作题材、风格、写作方法上自觉求新求变,使学生在阅读中不断调整自己的阅读习惯、变化自己的研究角度。尊重不同国别的地方性文学,也是文学多元发展的需要,是尊重世界各民族感情的需要。 欧美文学论文:欧美文学教学与高校生人文素质培育 欧美文学教学对培养大学生素质有以下几方面作用:一、有助于培养大学生的道德素质;二、有助于培养大学生辨证的思维品质,实事求是地、全面地、历史地看间题;三、有助于培养大学生的审美素质;四、有助于培养大学生的逆境生存能力,适应当今竞争的社会环境。关键词欧美文学;大学生;素质教育马克思主义认为投身于社会实践的人应当是全面发展的。实施人文素质教育正是符合马克思关于人的全面发展的学说。爱因斯坦也曾经说过:“只教人一种专门知识、技术是不够的。专门知识和技术虽然使人成为有用的机器,但不能给他一个和谐人格。最重要的是人要借着教育获得对于事物和人生价值的了解和感情。”爱因斯坦说的正是在学科教育之外,应重视学生的人文素质的培养。 一、1995年,针对当时我国高等教育改革的实际,国家提出在高校开展加强大学生文化素质教育工作,并在全国部分高等学校进行试点。长期以来,我国高等学校人才培养方面存在着一些偏颇与不足,其中人文教育薄弱尤其突出。针对这一状况,国家提出通过加强对大学生进行文、史、哲、艺术等人文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方面的教育,以提高全体大学生的审美情趣、文化品位、人文素养和科学素质。这一设想在高校引起强烈反响,得到普遍的认同。几年来的实践证明,开展加强大学生文化素质教育工作,有利于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弥补了我国高等学校人才培养工作中存在的不足,符合我国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实际,同时也顺应了时代潮流和世界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趋势。大学语文的教学作为一种素质教育,占据重要地位,它和许多其他人文学科一样,成为人文素质教育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笔者所在单位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开设大学语文课,至今已经有10多年。目前我校在大学语文课的基础上,又开设了一门新课—欧美近代文学,作为大学语文课的延伸,也必然对大学生人文素质的培养产生积极的意义。 因此,本文将谈谈欧美文学对大学生人文素质培养的影响。当我们谈到人文素质培养时,首先要搞清楚什么是人文素质。人文素质在人的全面素质中占据重要地位。一个人的全面素质应主要包括:知识素质、道德素质、情商素质、行为素质和身体素质等。与此相对应,全面素质教育的基本内涵应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使受教育者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协调发展,使之学会学习,学会做人,学会做事,学会关心,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人文素质教育是关于学生的全面发展教育。也就是说,通过人文素质的培养使大学生在学好专业的基础上,具有较广的人文社会科学知识,较强的理论思维能力和形象思维能力、创新能力和审美能力,学会做人,学会做事,学会关心。在大学语文中,中国现、当代文学是我国民族的优秀文化,这是一个继承的问题;而外国文学是世界其他国家的优秀文化,这是一个借鉴的问题。它们一起组成了世界文学。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各民族的精神产品成了公共的财产。民族的片面性和局限性日益成为不可能,于是由许多种民族的和地方的文学形成了一种世界的文学。” 当今的世界上,国际间的交往空前频繁,文化传播的工具越来越发达,各国之间的文化交流更是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在这样一个国际环境中,我们应该认识到,世界文学史上出现的无数优秀作品,本是人类共同的精神财富。文学是社会生活的形象反映,是时代的记录,民族的心声。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它的政治、经济、历史、文化等各方项的情况,以至风俗礼仪、心理等各方面的特征,无不鲜明生动地反映在文学作品中,为我们提供了无比丰富的艺术形象、生活画面和社会知识、是大学生人文素质培养的宝贵材料。通过这些作品,我们可以形象地、而不是抽象地认识世界各国的历史演变过程,了解他们的生活和风俗习惯,这是其他任何学科所不能代替的。优秀的文学作品,总结了人类对于真善美理想的精神探索的历程,潜移默化地对大学生起着思想教育和道德陶冶的作用。欧美文学,对于提高大学生的艺术鉴赏水平,具有不可忽视的意义。那么,欧美文学教学应该达到什么样的效果?或者说,欧美文学教学的结果,究竟要使学生具备什么样的素质呢? 欧美文学教学对培养大学生素质有以下几个方面作用:的,它是大学生成才的“发动机”和“导航器”,为其提供成才所需的不竭的动力和正确的目标方向。它要求大学生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小事做起,从一点一滴做起:“勿因恶小而为之,勿因善小而不为”,是谓“积小善而成大德”;“学会做人”。做一个脱离了低级趣味的人,做一个品德高尚的人,做一个有益于国家民族社会集体和他人的人。从而克服感情的混乱和失调。扫除人生道路上的种种迷障,以便把握人生,创造和实现人生的价值。文学中的“寓教于乐”正是指这一点。关于树立崇高的理想、坚定的信念、远大的人生目标和矢志不渝的追求,欧洲文学史上随处可见。但丁渴望祖国统一和复兴,具有强烈的爱国主义感情。在他的作品中我们可以看到,凡是对国家民族做了好事和维护国家统一的人,就予以赞扬,哪怕是自己的政敌。欧洲文艺复兴巨人多,其中莎士比亚是最重要的代表之一,他的代表作是《哈姆雷特》,并成为人文主义思想的代表,他身上表现出来的关于人性复杂、人性悖谬的思想,影响了近代欧洲文学关于人的问题的思考,也将启发当代大学生对于人生问题的思考。而从理论上讲,早在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就在他的《诗学》中提出了悲剧“净化说”,肯定了文学的教育作用。对于改革开放的今天,爱祖国、爱中华民族,依然是最重要的主题之一。我们要培养新一代的大学生肩负起振兴中华民族的责任,要有民族责任感和民族使命感,改革开放才不会偏离轨道。 二、有助于培养大学生辩证的思维品质,实事求是地、全面地、历史地看问题一、有助于培养大学生的道德素质道德素质是求善,是人文素质的核心与灵魂。善者,在于祟高的理想、坚定的信念、远大的人生目标和矢志不渝的追求等等。道德素质是与“四有”新人中的“有理想”相对应为什么说欧美近代文学可以教会大学生实事求是地、全面地、历史地看待问题?这就是要按照事物的本来面目来认识事物,按照社会的本来面目来认识社会,按照历史的本来面目来认识历史。在欧洲文学史上,大量的经典作品按照生活的本来面目来描写,对当时社会历史作了真实的反映。欧美文学课通过对这些作品的分析讲解,特别是运用马克思主义文艺学历史主义的方法来分析这些作品,更加能够培养大学生实事求是地、全面地、历史地看问题。马克思主义对欧洲文学的分析本身就是典范。意大利诗人但丁是欧洲中世纪最伟大的作家,他的作品反映了欧洲社会从中世纪向资本主义时代的过渡,其代表作《神曲》虽然采用中古流行的梦幻文学的形式,包含着中世纪繁琐哲学思想和禁欲主义的说教,但它却是中世纪文学中最先创造出广泛反映时代的社会生活、具有巨大思想认识价值的伟大诗篇。恩格斯说:“意大利是第一个资本主义民族。封建的中世纪的终结和现代资本主义纪元的开端,是以一位大人物为标志的。这位人物就是意大利人但丁,他是中世纪的最后一位诗人,同时又是新时代的最初一位诗人。” 莎士比亚的《哈姆雷特》取材于12世纪的一部丹麦史,经过莎翁的改编,一段中世纪的封建复仇故事,变成了一部深刻反映时代风貌、具有强烈反封建意识的悲剧。到了19世纪,批判现实主义文学的出现更加明确了文学与社会的联系。巴尔扎克就曾经说过:“从来小说家就是自己同时代人们的秘书。”“法国社会将要作历史家,我只能当他的书记。”马克思非常推崇巴尔扎克,认为他“对现实关系具有深刻理解”。列宁认为托尔斯泰是“俄国革命的一面镜子”。我们突出文学的教育功能,丰富的欧美文学正成为大学生认识欧美历史、培养辩证思维的重要工具之一。不仅如此,培养学生的历史感,立足当今,从更加宏观的视角去了解和认识当今社会以及社会赋予的历史责任,促使学生解放思想,使他们的思想更开放、更合理、更有活力,也是欧美文学的重要作用。笔者认为,把欧美作品中的主题与当今社会的主题结合起来讨论是一件常做常新的事情。对于大学生而言,也是一件有成效的事情。 欧美文学论文:欧美文学回归自然思想 一、希腊神话中的遵循自然 希腊神话是欧美文学的源头,它的好多做法对欧美文学的发展具有开创、引领的作用。所以我们在这里探讨回归自然的思想当然不能不从它的源头说起。大家知道,在希腊神话里,古希腊人创造了各种各样的“神”,而在这些形态各异的“神”的身上,既倾注了他们丰富的情感,同时也充分反映出他们渴望了解自然以及对自然现象作出合理解释的强烈愿望。但是对于当时那些知识和智力都极其有限的原始初民们来说,要对变幻莫测的大自然作出解释,谈何容易,他们甚至对物的兴衰和人的生死,都一片茫然,于是他们便不断地幻想,不断地沉思,终于在他们的脑海里浮现出了美妙的神话。只是需要指出的是,他们的想象不是一点没有道理而不着边际,而是他们也在以“此”推“彼”,企图以人类自身的经验寻找出大自然的规律,于是便有了最起码在他们看来是“合理”的解释。在他们的想象中,宇宙万物都与人一样有着生命,而且都在冥冥之中被一种神秘莫测的力量主宰着,而这种神秘的力量在他们看来那就是“神”。 这就是他们的思路,即“神”尽管神奇,法力无边,无所不能,但他们必定也与人一样有来处,有习性,有情感。于是在他们创造的神话中,便有了这样的描述,即一切皆从混沌开始,然后,混沌生了地神该亚,然后衍生出黑暗和光明、白天和黑夜以及天空、海洋、冥界等等。再之后苍穹之神乌拉诺斯和大地之神该亚结合,成为世界的主宰。他们一共生下了六男六女,即十二泰坦巨神。这样一来,世间万物便各归其主,各有其属,而且还各行其责。你看,宙斯掌管天,波塞冬掌管海洋,哈得斯则掌管着冥界,而太阳神阿波罗、智慧女神雅典娜、爱神阿弗洛狄忒以及农神、火神、月神、家神等等,都分别掌管着世间各种各样的事务,于是便事无大小,不论巨细,都“冤有头债有主”,显示出了大自然的一片秩序。在这样的一种构想中直让你感到不论世界有多大,有多复杂,总会有一个或几个“神”在统领着,绝对不会无序。而且特别有意思的是在神话中古希腊人还将这些神完全“人格化”,把他们描述得不仅有计谋,而且有情欲,甚至有小心眼儿,比如天父宙斯就经常下界追逐引诱凡间女子,而他的妻子赫拉则如同一个妒忌心极强的女人不断迫害她的情敌。当然,既然是“神”,就必定与“人”有区别,这就是长生不老、可随意变形,而且各具特殊本领和巨大威力,其好恶态度对下界人类的生杀祸福起着决定作用。总之,我们读希腊神话,可以感到古希腊人处处都在探寻世间万物的奥秘,他们千方百计地要找到每一种事物的“对应物”,而且极力想找到它们的来龙去脉。这种“前因后果”的推导的思路,是完全照着我们常说的“自然规律”在走,它充分反映出古希腊人遵循自然、描画自然、展现自然,最终热爱自然的情感和思维定律。正因为源头就与自然密不可分,所以这才有了后面的“回归”自然。 二、中世纪的违反自然 公元5世纪至14世纪,是欧美文学史上被称作中世纪的一个时期。在这一时期里,它不仅“时间最长,成就最差”,而且在历史发展的进程中也显得“暗无天日”,让人不愿回顾。原因就在于在这段时间里,欧美文学完全被宗教神学所统治,与当时所有的事情一样,违背了自然规律。在中世纪,基督教是整个欧洲占据绝对统治地位的思想,作为当时欧洲封建制度的精神支柱,基督教在当时的作用主要是被统治阶级用来麻醉民众。我们知道基督教文化的本质特征是对上帝的崇拜,在这种崇拜中,它宣扬世间万物由上帝创造,引导人们对上帝的绝对服从。基督教教义认为,人生来就是有罪的,人生在世根本谈不到实现所谓的“现世价值”,而是为了赎罪,为了死后灵魂进天堂。这即所谓的“原罪意识”。应该讲,在基督教文化里,绝对包含着对人的理性和道德伦理的追求,绝对包含着对人性的执着提升的意义,否则她是绝对不会成为日后西方人普遍信奉的东西的。然而在当时,在统治阶级和反动教会的作祟之下,她被完全“反动”了,这就是统治阶级利用人们对上帝的服从,利用这种“原罪意识”把他们的意志说成是上帝的意志,让人们实行禁欲,甘愿接受他们的奴役。 很显然,正是在统治阶级和反动教会的这种作祟之下,基督教被用来实行神权统治,其结果就是禁欲主义盛行,人的天性受到大大的抑制甚至是封杀,长期发展起来的那种张扬人性的希腊罗马文化被视为异端邪说,科学文化也被当作了神学的奴婢,所以她本身一些积极或正面的东西被掩盖了起来。作为文学,在整个中世纪都是以教会文学为主流。它一味地宣传宗教教义,鼓吹禁欲主义和来世思想,完全沦为了为统治阶级服务的工具。所以说到底,中世纪文学是违反自然的,是反人性的。它为人们迷失自我崇拜神权起了推波助澜甚至主导的作用。从这一点看,不能不说是文学的一个悲哀。 三、文艺复兴时期的超越自然 我们知道所谓文艺复兴指的是14~17世纪初在欧洲出现的一场大规模的几乎遍及整个欧洲的思想文化运动,它是当时出现的新兴资产阶级面对中世纪的黑暗以复兴古代文化为旗号而掀起的反封建、反教会的思想文化运动。这场运动的目的就是要从根本上改变在此之前那种长期被宗教蒙昧思想统治,古希腊罗马文化开创的那种张扬人性的思想几乎丧失殆尽,人的所有权利,包括情欲、争取自由的行为等统统被封杀的可怕状况。因此它的出现,意味着欧洲历史进入了一个伟大的变革时期,它对欧洲乃至整个人类社会的发展都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但是我们常说矫枉必过正。正是由于中世纪太黑暗了,所以文艺复兴时期的解放也就在一片释放之中显出了“过正”之嫌。比如在非常有代表性的描写人性解放的《十日谈》里,高尚的爱情和低俗的情欲是没有什么区别的,甚至纵欲都被认为是人性的自然流露而得到了肯定与提倡。莎士比亚敏感地看到了这一切。他在后期的创作中,写下了大量由野心、私欲导演出的一幕幕罪恶的悲剧。比如他的四大悲剧《奥赛罗》、《李尔王》、《麦克白》和《哈姆莱特》就深深地反映出了纵欲的可怕。 他的这种表现是发人深思的。所以我们说莎士比亚的创作是在寻找着一种情感与理性间的平衡,是人文主义思想和基督教精神的双向选择,是希腊罗马文化与希伯来基督教文化融合的典范。 四、启蒙时期的回归自然 毫无疑问,与“回归自然”思想最吻合的就是启蒙时期作家们的表现了。这个时期的欧美文学,将思想与艺术完美结合,第一次让我们看到了二者的和谐。我们知道18世纪对于欧洲来说实在是太重要了,原因就是继文艺复兴之后,一场新的具有更加深远影响的伟大的启蒙运动兴起了。可以说西方世界一向炫耀的就是他们资本主义的全面发展,他们那种先进的管理,他们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一向被人们津津乐道。而此时的启蒙运动正是为资产阶级推翻封建阶级的统治扫清了道路,进而为资本主义在欧洲的全面发展做了充分的准备。因此对于整个欧洲来说,启蒙运动的意义简直无法估量。所以康德曾经在谈论启蒙的著作中说,一切皆在启蒙!由于启蒙文学与启蒙运动的密切结合,它与任何一个时期的文学比起来都太不一样了。它倾向鲜明,饱含哲理,把“理性崇拜”作为旗帜,涌现出了一大批真正从骨子里追随自然的作家和思想家。 其中法国的卢梭是最典型的代表。卢梭的一生,始终在追求一种独立、自由、美好、纯粹的人生境界。他所有著述的轴心问题就是阐述“返回自然”,以此针砭和抗拒那个专制的处处违背自然规律的“不自然”社会。无论是他的理论著作《论科学与艺术》、《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社会契约论》,还是他最有影响的文学作品《新爱洛依丝》、《爱弥儿》甚至《忏悔录》,里面都充满了对不自然的人为、专制、邪恶的憎恨和对自然、本真、善良的赞美。他的良苦用心是显而易见的,这就是通过对一切自然美好的呼唤,让社会变得自然美好起来。比如《爱弥尔》是一部讨论教育的哲理小说,“爱弥尔”这个名字是作家在书中拟定的一个学生。据说作家写这部书构思了二十年,撰写了三年,可见它的重要。小说于1762年出版。卢梭在这部书中指出了旧教育的失败,同时,积极地提出了建设新教育的系统的方案。全书分为五卷,前四卷指出当时男子教育的荒谬,提出“顺乎自然”的改革方案;第五卷提出女子教育改革的设想。整部著作夹叙夹议,其主线就是回归自然,发展天性。 比如卢梭认为,对儿童的教育要充分尊重儿童的天性,要启发诱导。他说,儿童在幼年时期应该在乡村的自然中进行教育,应该读的唯一的书是《鲁滨逊漂流记》,应该学的工艺是木工。他为什么倡导在乡村进行启蒙教育呢?因为乡村是最少工业文明浸染的地方,是最接近自然的。为什么要读《鲁滨逊漂流记》呢?因为《鲁滨逊漂流记》是最能体现自由冒险精神的,也就是最鼓励发展人的自然天性的。为什么要学习木工呢?那是因为木工是最能体现“心灵手巧”、最符合“自然天成”美的规律的一种工艺。在这里我们不难看出,卢梭处处想着“自然”。至于被称作“卢梭主义百科全书”的《新爱洛依丝》,就更是把一切美好的东西都归结为自然的东西(这点我在《论欧美文学中的人道主义主题》中有详细论述,在此不在赘述)。总之,卢梭告诉我们,要找回美好,那就是也只有是“返回自然”! 欧美文学论文:欧美文学悲剧意识思索 在以欧美文学为代表的西方文学中,其悲剧意识是一个十分明显的传统,而且也许是由于民族性格的差异,他们常常喜欢把作品中的“人类之悲”渲染到极致,这一点甚至成为外国文学的一个表征。以下让我们顺着由古到今的脉络来游历一番,看看他们到底是如何来渲染这种人类之悲的。 一、不是一般的悲,而是大悲 鲁迅说:悲剧是把美好的东西撕碎给人看。在外国文学中,从古到今这样的例子实在不少。而且他们的这种“撕碎”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撕碎,而是追根究底,撕心裂肺,甚至有点惊世骇俗,让你掩卷难忘。让我们就从古老的荷马史诗说起吧!大家知道,荷马史诗是在“古老的谎言”———希腊神话的基础上锻铸成的,它在转述神话的同时又在好多理念方面有重要的贡献,比如人与命运的冲突就是史诗所特有的。在史诗中荷马认为,除了神以外,人生还受到另一种超自然的力量,即命运或“命限”的约制。人与“快乐的”神相比,除了“可怜”或“可悲”之外他们还从一出生就受命运摆布,带上了死亡的阴影。人生短暂,苦海无边。你看太阳神阿波罗承认不会“为了可怜的凡人”和裂地之神波塞东开战,因为凡人的活期“就像树叶一样”,只有一秋。所以在战场上,在你死我活的搏杀中,死亡每时每刻都在发生着。壮士们尖叫着纷纷倒地,死神却只管张开血盆大口吞噬咀嚼,即便勇烈如阿基琉斯(其母是一位“不死的女神”),最终也将走上战死疆场的悲酸之路。而且即便没有战死疆场,归途中的奥德修斯也已是历经艰险,九死一生。 因为在荷马看来,人生就是苦难的历程,在这个苦难的历程中,人在不停地用那有限的生命抗拒着无限的困苦和磨难。这绝对是古希腊人的人生观,也是西方“悲剧意识”的源头。最早的三大悲剧家之一索福克勒斯有著名的悲剧《俄狄浦斯王》。在这部流传千古的名剧里,作家以他特有的悲剧意识,书写出了人在与“命”相抗争的过程中所出现的“杀父娶母”这一不可思议的人类之悲。在剧中作家是这样给我们描述的:主人公一出生就被神示将来要杀父娶母,于是被父王派人用铁钉穿过脚跟扔到荒野喂狗,仆人不忍,将其送给了邻国的一个牧人,但后来他却偏偏被这个国家的国王收养成了新的王子。长大以后,当他知道命运的安排后,他离开了这个国家,宁可成为乞丐也决不做伤天害理之人。但就是因为他的这种抗争———流浪,恰恰酿成了大祸。途中他遇到了一个老人,莫名其妙地与他发生争执并失手将其杀死,让他想不到的是这个老人竟是他的生身父亲。再后来由于他破解了“斯芬克斯之谜”,拯救一个国家的百姓于水火之中,得到了全国民众的拥戴,顺理成章地成为这个国家的新国王,于是也就很自然地娶了新寡的王后为妻,而这个王后正是他的母亲。 就这样他一步步地“成全”了这个“命运”。这个悲剧的确昭示得有点让人可怕,因为我们感到确实是“天命难违”,人从一降生便被命运锁住,不会有丝毫改变,人生永远也走不出“命”的怪圈。这是一种连环套式的演绎,作者在此确实让我们知道了什么是“命中注定”。试想如果俄狄浦斯一开始“屈从”命运,老老实实做他的新王子,不要管什么“杀父娶母”的神示的话,也许就不会有以后的一连串出走、与老人争执、被推举为国王等等,这个“命”说不定倒真能避免。可悲的是他没有这样做,而是处处与命作对,结果“一错再错”,终成“大孽”。所以完全可以这样说,俄狄浦斯最后的这种结果既是他命中的安排,同时又是他不甘做命的奴隶起而抗“命”的报应,甚至可以这样说:正是他的反抗导致了悲剧的发生,即与“命”作对越抗争越悲惨。这里起码有两点让人震撼:一是题材的选择,二是抗命的悲惨。杀父娶母这太不可思议了,但也正是在这种不可思议的大悲大叹中让我们感悟到了作者超出常规的悲剧意识。正如萨特所言:人生的意义就在于行动。这恐怕就是索福克勒斯昭示给我们的悲剧的全部意义吧!我不由得想到,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人们恐怕是很认“命”的,所谓“生死有命,富贵在天”。 而西方人对这个“命”恐怕与我们有着不同的理解。在他们看来,恐怕越是“命中注定”的事,才越有一搏,因而也才越具有艺术表现上的“戏剧性”。索福克勒斯给我们呈示了这样的故事,司汤达更将这种故事演绎得出神入化、入木三分。在以往对《红与黑》的评述中,一般都把于连看成一个坏的典型,一个反面人物,其实我觉得这个人物恰恰是作家倾心歌颂的一个“革命”的典型、反叛的典型。从他的身上,很能让我们悟到西方人的悲剧意味。不是吗?于连本是一个出身低微的“平民茬”,但为了抗拒命运,他不惜改变意志、放弃爱好,像猴子似地一个劲向上爬。他先是放弃30岁当将军的夙愿苦读《圣经》,赢得了当时颇有威望的神甫的赏识被推举到市长家当了家庭教师,后又在与市长夫人的恋情败露后来到贝尚松神学院深得神学院院长的器重,结果经引荐当了巴黎木尔侯爵的私人秘书,如果再后来不是前面那位市长夫人的搅和,他就一定会成为侯爵女婿获得更大的成功,从此摇身一变成为“上等人”。这种看似忍辱负重,甚至有点低三下四的做法实际却包含了一种为达目的不惜牺牲一切,百折不挠、永不言败的精神。这完全是人类的一种特质,是一种雷打不动的征服心理,是绝对值得大书特书的人生真谛,根本用不着半点含糊遮掩的。但是作家在展示这个与命相抗的结果的时候,却是以于连被枪杀而结束的,这显然是典型的悲剧。明明是“合情合理”的人生奋斗,却偏偏要贯之以搅和人心的“大喜大悲”,就是不让你舒舒心心,这恐怕是传统的东方理论无法解释通的,但西方人偏偏喜欢这样做。所以我觉得首先在悲与喜的问题上西方人的理解与处理就与我们有些不大一样,这是很耐人寻味的。 二、“魔鬼”悲,“上帝”也悲 在西方文学作品中,尤其是古一点的作品,上帝与魔鬼是经常要写到的两个形象。也许是因为在现实生活中这两个“形象”(或者说是理念)对他们太重要了,所以在作品中就使得这两个形象寄予了作者太多的意念也太让人咀嚼玩味了。其中的悲剧意识自然是十分明显的。比如大家熟悉的《圣经故事》,魔鬼撒旦无疑是“罪恶之源”,因此它总是要遭受上帝的惩罚,说到底他一定要失败。但是在弥尔顿的《失乐园》中,作家却赋予了故事以全新的演义,甚至因果关系也完全颠倒了。在这部名著中,撒旦成了革命的“典型”,胜利的“得主”,上帝倒成了一个失败者。难道不是?你看这“撒旦”虽因纠集天使作乱被打入地狱深渊,囚禁在金刚不朽的镣铐和永不熄灭的刑火中,但他死不屈服,忍受着巨大的痛苦,运用智慧引诱人类的始祖亚当、夏娃偷食禁果,致使这对夫妇被逐出伊甸乐园,实现了他对上帝“恶作剧”似的复仇。这里的寓意是很不寻常的,除去作品独有的革命主题之外,仍有好多东西值得我们玩味。 常情常理在这里得到的是颠覆,而表面的得势与实际的结果又构成两个不同的意义层面。平时受尽折磨、吃尽苦头的一方成了(或可能成了)最终的得意者、胜利者,而一向呼风唤雨、不可一世的一方倒栽了个“底朝天”。这正像体育比赛中的“得势不得分”,结果更可悲。这种打破常规、惊世骇俗的做法一方面显示出故事演绎的高人一筹,另一方面又不能不说是一种独特的悲剧理念或意识。再如著名的《浮士德》,它是大师歌德花了六十年心血锻铸成的经典之作,其良苦用心不言而喻。在此作中大师用“浮士德博士”这个人们熟悉的人和事,本质性地揭示出了人性矛盾对立的两面,这就是:当“上帝在我心中”的时候,“我”是一心向善的,我充满了对知识的饥渴、对爱情的盼望、对艺术的挚爱、对事业的慕求、对美好的向往;而当“魔鬼缠身的时候”,“我”则丑态毕露,恶贯满盈,无恶不作。因此在作品中,歌德既全面地描写了浮士德对学问、爱情、艺术、事业的孜孜以求,也详尽地展示了他“沉迷爱欲”、“附着尘世”的难以自拔。对这样的一个人真是“魔鬼悲,上帝也悲”。当然作家远远没有到此为止,他揭示主人公的一生奋斗,不论爱情还是事业均以失败而告终,深刻地寓示了一种“人生有限,宇宙无穷”的意味,这就是用有限追求无限的可悲可叹:生命是短暂的,至善至美则没有穷尽,所以人生永远不可能达到尽善尽美的境界。这种大彻大悟的悲剧意识,实在不是悲观,而的的确确是一种清醒。 欧美文学论文:谈论西方宗教文化与欧美文学教学 一、我们都知道,欧美文学来源于两大系统,这就是来源于具有人文主义内涵的古希腊—罗马文化系统和来源于具有唯灵主义内涵的希伯来-基督教文化系统。 从欧美文学的发展情况来看,这两大系统存在着既相互对立又相互融合的关系,它们之间的相互碰撞和相互融合渗透,形成了欧美文学丰富多彩的画面。但是,由于中国的欧美文学学者和大学教师受到本民族文化传统的惯性和制约,致使他们在编写欧美文学史的过程中过分关注古希腊-罗马文化系统中的人文理念,而对欧美文学史中同样重要的和客观存在着的希伯来-基督教文化系统中的宗教理念却缺乏应有的重视。近年来,随着欧美文学学者对这一领域研究兴趣的扩大和深入,有关这方面的研究成果也逐渐丰富起来,无论是对个别作家的宗教理念的剖析,还是对整个基督教文化的疏理,都比以前更为深入细致,这就为把欧美文学中的宗教理念融合到欧美文学教学中来提供了丰厚的科研基础。然而,从目前的欧美文学教材情况来看,绝大多数教材并没有摆脱过去的思维定势,其基本构架仍然是沿着人文理念的线索来设计整个欧美文学教学内容的,比较典型的就是郑克鲁先生主编的《外国文学史》,郑先生主编的教材是近年来无论是思想、观点还是构架都是比较新颖的教材,特别是在把外国文学中的宗教理念与人文理念相互融合方面做出了可贵的贡献。 此教材虽然在整体结构上沿袭着以往教材的结构,但就是这个结构框架里,却融进了一些近年来的有关宗教理念的研究成果,它包括在概述中增加与宗教文化有关的一些内容,也包括在具体的作家作品的分析中增加其宗教内涵,这就使得郑先生主编的教材在这方面与以往教材相比取得了较大的突破。然而,即便是这样,此教材里的宗教理念也不是欧美文学发展过程中的有机组成部分,而仅仅是对以往教材内容上的一种附加,因而,郑先生主编的教材在增加宗教理念上的缺陷是明显的,它的主要缺陷是缺乏对欧美文学中的宗教理念的系统性把握,也没有真正地深入下去挖掘欧美文学中蕴藏着的宗教内涵。这种情况我觉得在更新旧观念的基础上,利用现有的研究成果,就可以改变这种现状,从而恢复欧美文学内涵中的本来面目。 二、实际上,从整个欧美文学的发展历史来看,来源于古希腊—罗马文化的人文理念和来源于希伯来-基督教文化的宗教理念都是同等重要的精神力量,他们之间既存在着相互对立又存在着相互融合的关系,它们之间的矛盾运动构成了欧美文学发展的内在动力。 在古希腊文学中,其人文理念和宗教理念是融为一体的,古希腊宗教最富有魅力的地方就在于它不仅仅是通过严格的宗教仪式和刻板的教规来进行宗教活动的,它是通过最富有人文色彩的文学形式来表达深厚的宗教理念和实现宗教沉思的。从文学的角度上说,古希腊文学诸样式表达的是人类童年时期的精神状态,具有纯审美的性质,古希腊文学中对世俗生活的热爱,对英雄主义行为的由衷崇尚,以及对自身命运的严峻思考,无不显示出古希腊文学关注人本的特点。从宗教的角度来说,古希腊文学表达的是从母权制向父权制的过渡过程中确立父系血缘和社会关系的宗教理念。 古希腊人确立父权制的过程,不像其他民族那样完全靠教义、宗教仪式和禁忌来强制实现的,而是通过艺术的方式,在充满审美特质的氛围中自愿去认同这种新制度和新血缘。由于古希腊人的宗教理念是一种智慧活动,因而它很快演变为哲学上的唯灵主义和怀疑主义,古希腊哲学上的唯灵主义是日后与犹太教进行融合的精神基础。而古希腊另一种人文理念由于缺乏崇高、神圣的宗教理念的支持,就逐渐退化为单纯的享乐主义。古希腊人的享乐主义在人文和宗教交织的时代还具有高贵和浪漫的性质,但到了古希腊社会后期,这种享乐主义就变成了肆无忌惮的情欲泛滥。而古希腊社会的直接继承者--古罗马社会则把这种情欲泛滥的享乐主义推向了极端,从而导致了古罗马社会的全面腐败和虚伪。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基督教就作为古罗马社会享乐主义的拯救者的姿态出现了。基督教虽然长期以来受到罗马帝国统治者的残酷迫害,但它肩负的使命却非常崇高。对于腐败、虚伪的罗马帝国来说,基督教最大的使命在于瓦解这个帝国的基础,以使整个帝国免于更大的堕落。而对于同样愚昧和野蛮的北方蛮族来说,基督教的救世使命在于对他们野蛮和强悍心灵的驯服和皈依。由于罗马帝国的瓦解和日尔曼人的大规模迁徙,整个欧洲社会出现了一个权力真空状态,惟有基督教不仅在原罗马帝国的土地上发展了强大的教会组织,而且在原日尔曼人的荒蛮之地也发展了自己的组织。 在这种情况下,基督教顺理成章地担负起了统治欧洲的责任,基督教主教们不仅是人们精神生活的主宰者,而且是世俗生活的统治者。基督教的教义要求人们鄙视现实生活的意义,因为人类始祖的堕落使得人在现实中总是处于有罪状态,人惟有尽心侍奉上帝,才能获得生命价值的升华,这种注重来世的价值观才是人现实生活的最终目的。正是由于基督教的强大的精神力量,阻止了罗马帝国物质主义的进一步堕落,才使得纷乱中的罗马帝国和野蛮、强悍的北方部落得到有效的控制,因此,虽然基督教有黑暗、鄙视人性的一面,但也有对抗罗马帝国的情欲泛滥和制服、驯化北方少数民族的巨大贡献。文艺复兴时期是古希腊人文主义的新发展,虽然它是以基督教来世主义、禁欲主义和朦味主义的对立面出现的,但人文主义也不是与基督教思想完全对立的思想体系,随着马丁·路德和加尔文等人的宗教改革和文学上诸如莎士比亚等作家的反思,使得人文主义内涵逐渐与基督教思想实现了融合,变成了所谓的基督教人文主义。基督教人文主义是对传统基督教教义的改革,这种改革并不是否定基督教的宗教理念,而是改革那些违反人性的教义,其结果就是人文主义的内容融合进了基督教教义中,从而增强了基督教的世俗内涵。另一方面,人文主义思想由于有基督教价值理念的支撑,也使得它的物质主义和享乐主义获得了升华。 这种升华在法国古典主义时期得到了很好的印证。法国古典主义特别是在路易十四时代,是一个穷奢极欲的时代,贵族们聚集在富丽堂皇的凡尔赛宫,极尽奢华之能事。但另一方面,他们的奢华并不粗俗,反而由于他们审美趣味的高尚显得相当的雍容华贵,他们不仅衣着得体,举止文雅,而且逐渐培养出一种具有浓厚贵族气息的高贵、典雅的审美趣味和风尚。路易十四本人就是这种新风尚的典范,相传他在参加舞会时还对他的侍女们脱帽致敬。虽然古典主义在政治上是对传统封建制度的回归,但在文化风俗方面它却使法国甚至整个欧洲的社会风尚和审美趣味得到提升。在传统的欧美文学体系中,18世纪的启蒙运动常常被阐释成是与基督教文化完全对立的一种资产阶级思想启蒙运动,但实际上启蒙思想家们反对的只是基督教会的虚伪、阴险、残暴和教士们的腐败堕落,是对基督教抽象的、违反人性的教条的批判,而对基督教文化中的合理因素,即基督教人文主义,则不但没有抛弃,反而通过阐释,把它植根在人的最内在的情感体验中,从而改变了基督教信仰的基本属性,即由信仰外在的上帝转变为信仰人心目中的上帝。这种基督教信仰属性的改造由法国作家卢梭开始,并逐渐演变为一种道德神学,而19世纪的浪漫主义运动就是在这种新神学的背景下催生出来的。因此,从宗教理念的角度上说,浪漫主义运动是对宗教的某种回归和超越,通过浪漫主义运动,人们对内心体验的宗教有了一种全新的感受。而从文学的角度上说,浪漫主义又具有人文理念的属性,它表达的是人的内在情感的张扬,对自然纯洁性的赞美以及对古希腊文化的回归。这种宗教性与人文性的交融正如奥克塔维奥·伯斯所总结的:“浪漫派的宗教性是非宗教的、反讽的;浪漫派的非宗教是宗教的痛苦的。” 19世纪后期和20世纪是欧美社会大动荡、大变革的时期,这个时期人们一方面向往着未来世界的美好,并为创造新生活而不断努力,因而使得这时期文学表现出关注现实生活,张扬个性和反叛传统等精神素质;另一方面,由于社会动荡对传统道德和价值体系的摧毁,使得人们在心灵上更加需要传统的宗教信仰来获得灵魂的安宁,因此,这个时期大多数作家都不同程度的表达了祈求宗教来拯救社会危机的精神意向,文学与宗教的关系表现得更加紧密,这时期作家不仅表现了浓厚的宗教理念,而且还自觉地承担了宗教的救赎功能,从而使这时期的文学具有浓厚的救世色彩。 欧美文学论文:女巫叙述与欧美文化及文学创作 美国萨勒姆(Salem)小镇因女巫而出名。早在1692年,萨勒姆一个牧师家的一对男女小孩,声称看到了异象。紧接着他们人形大变,呻吟作苦。官方很快将疑点集中到牧师家的印第安女仆身上。女仆屈打成招,招认曾暗领撒旦密旨,作法迷心,加害两位小主人。可法官哪肯就此善罢甘休,“女巫”干脆将邻里中略有桀骜之气的女子一一供出,一下揪出数百女巫,数十人被法庭绞死。平静祥和的萨勒姆小镇被搞得人人自危。这段历史不仅给小镇,也给整个美国历史带来耻辱。 女巫审判中有一位特殊的法官――约翰・哈索恩(Judge John Hathorne)。他痛剿女巫,不知多少人在他手下做了冤鬼。之所以提到哈索恩法官,还缘于他有个大名鼎鼎的后代――作家霍桑(Nathaniel Hawthorne)。作家深以祖先为耻,给自己的姓氏里多拼了个字母W,以示与家族决裂。祖辈的耻辱,反倒让霍桑对清教传统重压下的妇女寄予同情,创作出不朽的名著《红字》(The Scarlet Letter,1850)。还有二十世纪美国著名剧作家阿瑟・米勒(Arthur Miller),也根据萨勒姆审判创作出影响戏剧史深远的《炼狱》(The Crucible,1953)。在麦卡锡恐怖时代,该剧逆风而动,因深藏讽刺而成为名剧。名著、名剧演绎的女巫迫害,主旨大都是控诉美国传统文化的保守、落后与压制,以及主流社会的偏见与冷酷,也暴露愚顽氓众的人性泯灭。但是,女巫传统毕竟不仅仅是政治或社会问题,还不能说它早已落套为历史旧谱,或权当授古诫今的逸事。发达、现代的美利坚,虽然科学技术很先进,功利与消费的资本主义文化深入骨髓,但女巫文化还有一线生机,深植于新英格兰的风土人情之中。时光荏苒,它虽饱经世变,却并未在快餐文化里委靡。 纽约州界有一处叫“燕尾服”的地方,是全美第三的“恐怖森林”,其实只是个运营成熟的游乐园。看到“燕尾服”的地名,我想起一句老话:燕尾之服终不能掩羊脚。在一本研究女巫的著作《女巫的世界》(The World of the Witches)中,我读到中世纪女巫午夜聚会时,魔鬼总化身公羊或人形,虽着一身庄重的黑色礼服,却常露出公羊的角和脚来。 该书作者巴罗伽(Julio Caro Baroja)是位研究西班牙巴斯克地区的人类历史学家。虽然形式上是学术专著,但该书内容生动,纪事写景都很丰富,兼有大量鲜活的一手史料。如果想对巫术历史溯流寻源的话,可以在两千年前凯尔特人对时间交替轮回的崇拜里找到蛛丝马迹。与主流文明不同的是,古凯尔特文化相信“一日之际在于晚,一年之际在于秋”,所以在一天的“开始”(即黄昏时分),或一年的“开头”(即晚秋时节),凯尔特人会祭天狂欢。这就是为什么今天的美国人会在十月底过万圣节。《女巫的世界》给我们展示了欧洲大陆女巫历史的生动侧面。作者收集了大量教会图书馆珍藏的巫术审判档案,有一段17世纪初的巴斯克女巫审判最为精彩。1609年,国王亨利四世指派法官德・兰克(De Lancre)去巴斯克审理堆积如山的巫术案。这位法官是个有心人,在血腥裁断过程中摇身一变成了作家,用审判记录做素材进行创作,为后世留下了宝贵的历史叙述。 《女巫的世界》就是以德・兰克留下的档案史料和“创造性叙述”为对象,分析16世纪巴斯克地区的社会和文化状况。从书中罗列的档案里可以看出,这位法官很擅长把犯人的口供惟妙惟肖地呈现给读者。《女巫的世界》一书援引了兰克法官完整的审判记录,大大增加了可读性,而且还配有不少插图,更显得情趣盎然。该书的分析和阐释部分试图发现巴斯克女巫盛行的根本原因,于是从风土人情入手,展现出巴斯克与西班牙和法国社会文化的巨大差异。这里一直比周围地区落后、贫穷,基督文明未能扎根于民间。在以渔业为主的巴斯克沿海地区,男性对家庭缺乏责任感,除了经济上供养外,一年中大部分时间外出,或海上捕鱼或寻欢作乐。因此,巴斯克妇女主导着社会生活,她们以特有的方式――巫术维系着集体认同和信仰生活。但我想女巫历史也许还有另一层,就是以女巫为题材的绘画、文学和文献作品之所以长盛不衰,不仅仅是因为女巫审判对社会生活的深远影响,还有男权社会对女巫叙述的需求。在教会统治的压抑时代,德・兰克将女巫审判的档案,添枝加叶转述成奇闻逸事,绘画作品也借诅咒巫术为名,渲染女性的身体和性幻想,满足男性的窥淫欲望。从根本上说,德・兰克不过是唱着维护世道人心的高调,行着声色货利的实务。 逃到北美的女巫也许后来颇有建树,因为八十年后新英格兰又上演了一出场面宏大的女巫审判。17世纪的萨勒姆异常贫瘠荒凉,诸果不实,杂木丛生,森林敝日,颇显荒野蛮风。从“五月花”号上登陆美洲的部分移民,早在此安家立业,开荒拓土,传宗接代了。他们终岁辛劳耕作,敝衣恶食,光景绝望。但因久客而恋异乡,定居于萨勒姆的清教徒,与宗邦英国越来越疏远,与荒蛮的异乡越来越亲近。虽然坚守加尔文清教,但时移世变,人心不古,本地荒原的风貌和土著迷信渗透到萨勒姆人的血脉之中。他们的信仰也开始芜杂混乱,既虔诚信主祈福,又怕鬼神妖怪附体,于是占卜符咒,避凶趋吉。美国作家霍桑曾写过一个短篇小说《小布朗先生》(Young Goodman Brown),正是以那个时代的萨勒姆为背景,以巫术为题材,创作出一个梦幻般的午夜聚会场景。 小说主人公布朗先生是个基督徒,卑微平庸,循规蹈矩,却鬼使神差地答应参加一个可疑的午夜聚会。他在日暮时分踏上山路,伴着教堂钟声,消失在遮天蔽日的森林里。接下来的怪事连连发生,在一片林中空地,布朗发现村上的善男信女和来自康涅狄格、罗德岛的显赫名流等悉数到齐。哀婉亵渎的巫教大合唱,应和着篝火的起伏升腾。魔鬼被召唤,口出狂言,污秽神圣……曙光渐散,布朗先生回到萨勒姆小镇的街道,昨夜看到的少女、老妇、牧师像往常一样在镇上忙碌着……布朗先生糊涂了,不知昨夜巫术大会是真是梦,可耳中分明还回荡着黑夜啼血的杜鹃鸣声。 霍桑的叙述很是精彩,让人思索玩味。他虚构的新英格兰巫术聚会,完全不同于欧洲人对女巫的想象。在德・兰克这位法兰西法官的笔下,欧洲巫术更具有自然崇拜的神秘色彩,充满巴斯克民间幻想、市井风俗,是乡土文学的肥沃土壤。而霍桑笔下的萨勒姆巫觋,相形之下更社会化,或者说具有“现代文明”特征,人类社会行为的种种偏狭乖张,虚伪荒唐,在巫觋与教会的博弈里,明若观火。霍桑虽然对世道人心痛下针砭,却少了德・兰克的天真、蒙昧与率性。从巴斯克巫术中我们看到的是自然之美,而从萨勒姆女巫审判中,却读到了人事之丑。 我曾特意感受过与欧洲文化迥异的巴斯克风情、言语和传统。巴斯克横跨西班牙和法国疆域,或者更准确地说,这个有独特文化传统的地区,被西、法肢解成了两部分,所以才有旷日持久的巴斯克独立运动。据考古发现,六万年前由克鲁麦农人演化而来的巴斯克人,早在公元前六千年就形成了自己独特的语言。后来,印欧语言影响扩大,上升为欧洲主要语言,而巴斯克语却特立独行。当现代语言学家把世界各民族划入不同的语系时,巴斯克语却茕茕孤立,无法归类。更有趣的是,巴斯克人的血型也与其他人群不同,“Rh 阴性”血型的人口比例高居世界第一。但遗憾的是,这个文明没有记录自己的传统,关于巴斯克的叙述和记载,往往来自像德・兰克这样的主流欧洲人。半个多世纪前,巴斯克地区还是躬耕捕鱼,瓦屋纸窗,与欧洲其它地方的生活迥异。现在素朴清淡早已了无痕迹,现代都市气息扑面而来,街上随处可见一幢幢雄伟堂皇的中世纪教堂。原来巴斯克异教巫术既然如此盛行,天主教会必苦心孤旨收拾人心,好让巴斯克人持护名教,皈于圣道。巴斯克人现在终于得了正果,过上欧洲一体化的后现代生活。 打听起巫术的情况,当地人说有巴斯克学者做专门研究,但不大有人关注了。相比之下,北美对巫术的关注和利用从来没有绝迹。在美国大众文化中,女巫一直是娱乐消费的符号,每年不断有女巫故事和童话大量出版。好莱坞每年万圣节档期不断推出女巫或僵尸影片,更不用说《哈利・波特》《指环王》等异教传奇全球热销,至于里面到底有多少传统文化元素,则另当别论。女巫、魔法可能只充当着后现代消费生活想象贫乏的空洞能指罢了。 灵鬼、巫术是基督教和现代科学剿杀的目标,它们与现代人的世界观早已无缘,但未必不能与审美相映成趣。中国文学传统中的志怪和传奇,曾是古典创作的重要源泉,《封神演义》《西游记》可谓古典文学的重要脉络,曾开拓中国文学想象的广阔空间。当代中国文人、艺术家对鬼怪题材热情不高,“封建迷信”或“愚昧不化”两个尖顶高帽,足以让“现代知识分子”自惭形秽。但是,这个全民奔竞躁进、阔步前行、心急求变的时代里,能否驻足回望,在灵异鬼怪文学的资源中披沙拣金,重新思索玩味那些已随时移世变、早有隔生之感的人情物理,让生活在这个想象贫乏时代的人们,从不同角度感受自然万物之美? 欧美文学论文:试论欧美文学中的“个性自由”特性 摘 要:“个性自由”是欧美文学作品中最为关键且重要的命题,将人类的个性解放和自由当做人类生命永恒的追求。 关键词:欧美文学;个性自由;个性特点;个人主义;特征 特别是古希腊文学作品作为欧洲文学的开端和典范,在作品中大幅度描写个性自由的内容,对人类的发展历程做出了重要贡献,同时也为欧美文学的辉煌灿烂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一、阐述早期欧美文学中的个性特点 (一)古希腊传说和古罗马文化 古希腊传说为早期欧洲文学的发展提供了丰富的材料。在古希腊传说中,除了极少部分属于神祗传说,无论是关于爱情、王位还是财产争夺等方面,大部分英雄人物都将个性解放和自由当做毕生的追求,都不会以民族利益或者是集体利益为个人动机。例如,在《荷马史诗》中,荣誉是英雄人物个人价值的体现和生活的意义,很多英雄为了追求荣誉甘愿付出自己的一切。尤其是为了实现个人英雄价值,不惜采取极端的方式,个性十分张扬,这种极端的追求方式和张扬个性逐渐占据了古希腊文学的主流,成为其创作的核心内涵和文化基点。尽管很多专家和学者都指出,古希腊文学作品中所反映的人本主义具有原欲性,但是不可否认的是一切以“我”和“人”为中心,张扬个性和追求个性解放和自由的特点极为鲜明和突出。 (二)中世纪文学 中世纪文学既继承了传统古希腊文学中的部分文化,又对其进行了延伸和发展。在中世纪文学中,重视人类理性的回归,鼓励和提倡人类通过励志来对原欲进行控制,更加强调精神和理性的重要性,挖掘其本质内涵,形成了中世纪时代特有的文化价值观念,也为基督教文学的发展奠定了重要理论基础。 (三)人文主义文学 在中世纪基督教中,所弘扬的观念主要就是人本来就是有罪的,出生主要是为了赎罪,只有控制和禁锢各种欲望,才能在来世有更好的人生,这种教义使得当时的神本意识逐渐取代了古罗马时期的人本意识,在起初对维持社会秩序和发展经济发挥了一些很好地作用,但是后期严重禁锢了人们的思想,导致文化经济一直停滞不前。因此爆发了著名的文艺复兴活动,反动各种封建行为和教会思想,以“人文主义”为主要文化复兴目标。随着文艺复兴的不断推广和发展,极大地解放了人们的思想,诞生了众多著名作家和学者,开创了人文主义文学先河。所谓的“人文主义”,就是重视“人”的价值,对人的各种权利进行保护,以人为本,反对封建社会统治者主导一切的思想,反对神的权威,要求立足于“人性解放”角度审视历史。从本质上讲,人文主义也就是个人主义,突出个人的价值,将个人作为一切社会关系的核心,对个人的利益和意志予以充分强调和肯定。文艺复兴活动否定了中世纪文学禁锢原欲的行为,肯定了传统古希腊文化,并对其进行了复兴和发展,进一步弘扬和推崇个人自由,追求和实现个人价值。皮特拉克是文艺复兴时期意大利著名诗人,他是第一个提出“人学”观念,鼓励发展“人学”,强烈反对“神学”,其代表作品――《歌集》中,对其爱情进行了全面抒写,推崇和表现了对自然自爱的追求和向往。再如薄伽丘的《十日谈》也对中世纪的各种封建宗教观念特别是禁欲道德思想进行了抨击和完全否定。在文艺复兴时期,所产生的一系列大师无一例外的强调个人尊严和权利,体现个体的多样性和丰富性,追求个性解放和自由。值得注意的一点是,文艺复兴并不是对传统古希腊文化的简单复兴和重复,它也在一定程度上对基督教的正确观念进行吸收和融合,例如人人平等以及仁慈宽恕等观念。可以这样理解,文艺复兴对古罗马文化和中世纪文学进行了结合、继承和发展,是这两个时代文化结合的综合性体现。文艺复兴思潮的发展被看做是西方文化历史上的关键和转折点,结束了中世纪文化统治,使人类社会文化逐步走向了近代资本主义文化时代。 二、后现代主义中的个人主义 随着后现代文学的不断发展,文学本身以及文学评论价值观都出现了巨大变革,个人主义有了新的表现形式。导致后现代主义的出现有多重因素,工业革命和科技的发展是推动后现代文学发展的重要动力和成因。在工业革命和科技革命浪潮的影响下,文学的表达方式和内容更加丰富且多变,文学作品面临着严重的叙事危机,同时各种文化和文学的矛盾也导致不同类型的文学主义应运而生,形成了多元化的后现代文学主义。在对文学作品进行评析时,也不能再仅仅局限于传统的哲学和历史角度,而应该进一步从科技、社会、政治以及经济等多方位角度去对文学价值进行分析和判定。以后殖民主义为例,后现代主义推崇文化相对主义来对其进行分析。英国认为自身文化优于印度文化,处处表现出对印度的歧视和不满,体现出英国自身的文化霸权。然而导致这一观念产生的根本性原因主要是由于印度曾经是英国的殖民地,深受英国的殖民统治。而后殖民主义则为了消除这一观念而进行努力,希望能够以新的视角和态度看待这种现象。再如女权主义,将重点放在对男性中心意识的消解方面,解放女性自由和权利,使女性所写出的优秀作品也可以被视为经典而广为流传,同时也为女性解放以及文学创作带来了很多积极作用。然而也必须清楚的认识到女权主义所存在的缺陷,例如浓厚的政治色彩以及偏激的行为等也带来一定的负面作用。 三、总结 综上所述,文学的发展,离不开时代的变革和经济的发展,是反映当下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重要媒介。在欧美文学的发展历程中,人性自由始终是其发展的主流方向,对人类命运发展和社会前进,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具有极为深远的意义。 欧美文学论文:基于全球化的欧美文学中国化研究 摘 要:中国文学与西方文学自创世以来就一直成为交融和引进的状态,在西方文学与中国文学同步比较发展的进程中,而在马克思主义的中国氛围中,科学、民主和文化为精神提升点,将中国原有的文学理念与西方的哲学和话语掺杂融合,形成了中国化的文学理解,在全球化的文学共融时代,全球化的话语和视角使辩证地、多维地思考和解决问题,而不苟泥于决定主义的偏见和僵化,以我们今天的中国,重新审视欧美文学经典、比较性地创设全球化概念之下的价值审美体系,进行文学语境的深入探讨和研究。 在全球化的态势之下,经济文化已经进入了一个整合的大的时代,当今的中国文学,已在时代的全球化进程中,不断吸收和融合了欧美文学形态当中的新的文学元素,成为了一种动态的、变化的文学形态模式,我们要在这种动态的过程中清晰地认识到变革的方式和欧美文学翻译的全球化共享趋势,要变革泊来文化的引入和借鉴的单一化观念,通过构建全球化的大的文学语境,实现中国化的文学再造和自觉的理论新建过程。 一、欧美文学中国化的理论概念及理解构筑 在现代文化的文化表达形式上,发生了新的文化变革,出现了许多新的文学概念,诸如:原来的文学作品在当代的文学研究中已称为了“文本”、文学语言表达已称为了“文学话语”、还有“语境”的概念等等,文化理念已在全球化的态势下呈现出泛化的、互通性的特性,而欧美文学的中国化进程则由来已久,其“中国理解”的文学语境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表层递进式结构创建。任何一个民族的文化在被另一个民族引用和借鉴之时,其对另一个民族的影响是层递式的、渗透性的,欧美文学进入中国文坛的过程也是如此,它由最初的欧美文学翻译文本的形式进入中国,由欧美语言转为中国语言的过程中初步渗入,其次,再由中国的文化理论研究学者进行欧美文学文本的相关探讨,在中国文化学者的不断思考与争辩之下,逐渐形成了稳定的对欧美翻译文本的理论框架,这种理性的文学思考过程,无疑更进一步地深化了对欧美文学翻译文本的中国式理解;在经过中国理论学者的思考与反思之后,欧美文学文本语境便逐步进入中国文学应用的领域当中,其欧美风格的文学创作手法、欧美流派的文学理念已融入到中国的文学创作之中,更甚至,欧美文学文本已渗透到中国人民的生活形态当中,这更有力地证明了欧美文学的逐步层递式的中国化内容,形成了表层的欧美文学中国化框架。 (二)深层的现代价值观的构建需求。中国在千百年来的封建文化沿袭之中,一直尊奉着古典的哲学观,信奉着“中庸之道、仁爱、诗言志和风骨”等文学价值观,在我国的传统社会中一直占据主导地位,为传统文学所崇尚。而随着清末民初的、伴随着中国民主革命的进程当中,逐渐引入了欧美先进西方国家的译介外国文学,欧美大量的新思潮涌入而来,各种先进的政治思想资源接踵而至,新的文学思想价值观正应合了现代中国价值观构建的需求,大量的欧美文学被中国学者和文人所运用,并在改革开放的中国进程中加以梳理和融合,用现实与浪漫相结合、具体与意象相组合的方式,构建了崭新的欧美文学中国化的文学史体系。 (三)双向的文学体系影响。在历史的进程中,欧美文学引入中国,我们不但要分析其对中国文学的影响,更为重要的是,我们应当看到,欧美文学在进入中国之后,为中国传统文学所影响,其欧美元素被中国化的影响过程。由于我国具备自身足够强大的传统中国文学基础,足以对外来的欧美文学进行以中为本的译介和解读,欧美文学在进入中国文学的同时,中国文学研究者就立足于中国之根本,将西方文学进行有意识的、有顺序的译介和阐释,就像我们学习政治文化所知道的:我们学习外国文化知识,只是借鉴和运用,而不是全盘照搬照抄。这就是欧美文学之所以能成为中国化的自觉意识所在,它以中国学界独有的视角、独特的文学史观和独特的艺术解读,构建了中国化的欧美文学。 二、全球化的文本旅行使欧美文学中国化的本质表征 欧美文学在不断涌入而被中国学者进行翻译和解读的时候,推动了文学研究方式的转型和改变,文本旅行这一形象化的描述即是基于全球化范畴的文本流转的研究思潮,其寓意指文本如同人一样,人在“旅行”的过程中必然会携带自身文化观念,在旅途中会不可避免地与当地文化相碰撞,最后与当地环境相融合,成为其中的一员,文本研究也是同理。欧美文学在进入中国的历史进程中,也与中国的文学相整合,在研究的过程中实现了与中国相融合的介质,呈现出欧美文学中国化的本质表征: (一)应合了中国新文化建设文学语境。文学欧美文学与新中国文学的发展和建设同步进行,它成为了新中国三个阶段:五四民主时期、新中国建立时期和改革开放时期的文学背景,在这中国化建设的三个阶段进程中,欧美文学被中国学者自觉地加以阐释和运用,在不同的时期进行欧美文学合理的延伸,用抗争与命运为主旨自觉地指导五四民主时期的中国文学。 (二)具有与中国传统文学比较和借鉴的自觉性特征。正如我们之前所说的,我们对外来文化不是全盘吸收,而是有选择地加以借鉴与引用,因此,欧美文学在一进入中国文坛之时,就成为了与中国传统文学进行比较的意识之下,在通过对欧美文学进行尊重与比较的同时,我们熟悉地看到了欧美文学中与中国传统文学所相似的背影,诸如:西方的象征主义与中国传统的文学象征手法、西方的现实主义与中国文学之中的写实创作、西方的浪漫主义思潮与中国古典文学中的“诡谲与奇幻文学”等,中国学者在现代化的精神引领下,从比较与借鉴的视角,在批判性的意识之下,进行中国传统文学的反思与批判,既传承中国的传统文化,又吸取了西方文学的内容,对欧美文学内容加以中国化的再造和重塑,在这种批评与自我批评、反思与自我反思的基础之上,构建了有特殊研究意义的中国化的欧美文学体系。 三、结束语 欧美文学有其本土的原文学形态,它在进入中国历史进程的过程之中,不断地应合中国特定环境的历史阶段需求,用其与中国传统文学相连的文学语境,实现中国建设阶段的现代化文学价值观的渴望与呼唤,中国学者与文人在对欧美文学进行反思与批判的过程中,不断融合其与中国传统古典文学相融的一面,用引进、尊重与包容的文学态度,在文学自觉意识的指导下进行外来欧美文学中国化的进程,用清晰的中国现代价值观来阐释和解读外国欧美文学流派,实现欧美文学的中国化新形态。 欧美文学论文:后现代文化思潮对当代欧美文学作品修辞手法影响的研究 摘 要:在欧美文学作品中,作者所表达的思想情感都会以修辞的手法表达其生动的内容。在后现代文化思潮的冲击下,欧美文学中的修辞方法发生了改变。后现代文化思潮形成后,对于当代欧美文学作品形成了巨大的冲击力,不仅改变了人们的思维模式,而且还会以一副姿态呈现出来,导致当代欧美文学作品中都离不开后现代文化的界定。那么在文学表达方面,就会以修辞的手法来表达思想。该论文着重研究后现代文化思潮对当代欧美文学作品修辞手法。 关键词:后现代文化思潮 当代欧美文学 修辞手法 研究 后现代文化思潮形成后,对于当代欧美文学作品形成了巨大的冲击力,不仅改变了人们的思维模式,而且还会以一副姿态呈现出来,导致当代欧美文学作品中都离不开后现代文化的界定。那么在文学表达上,就会以修辞手法来表达思想。 1 后现代文化思潮引起了剧烈的文化震荡 后现代主义(postmodernism)作为一种文化思潮,于20世纪的五六十年起于西方。后现代文化思潮在60年代就已经在美国和法国兴起,进入到80年代,达到了鼎盛时期。此时,欧美文学作品中就已经有后现代思维方式。中国的学术研究界对于后现代文化思潮的定位,首先是从建筑和文化领域中形成,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中得以扩展后,被融入了哲学、艺术、社会、历史学研究的因素,因此而被纳入到社会科学研究领域中。后现代文化思潮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引发了意义深远的效仿热潮,以致于在欧美各国引起了文学震荡。 2 当代欧美文学作品中的修辞方法 在当代的欧美文学作品中,为了能够使作品的语言更为丰富,往往会采用恰当的修辞手法,以渲染作品的语境,提高文学作品的艺术感染力。 2.1 比喻的修辞手法 比喻在欧美文学作品中是常见的修辞方法,不仅可以使文学作品更为有声有色,而且还可以提高文学作品的可读性。与汉语的比喻修辞手法相同,在欧美文学作品中所采用的比喻,主要为明喻和暗喻。明喻,是将具有相同特征的两种事物和现象相互对比。比如:He looked as if he had just stepped out of my book of fairytales and had passed my spirit.译为:他看上去好像刚从我的童话故事书中走出来,像幽灵一样从我身旁走过去。暗喻具有较为强烈的情感色彩,在欧美的文学作品中,暗喻的手法要经过品位和咀嚼之后,才能够感受深意,令人回味无穷。比如:Rise,like lions after slumber.In unvan-quishable number,shake your chains from you likedew.在这首诗句中,将觉醒的奴隶比喻为沉睡中苏醒的雄狮。这句话当然不是表面的意义,而是采用了暗喻的手法表达更深层次的内在涵义。 2.2 幽默的修辞手法 在文学作品中,幽默主要追求的是语言的形象性和生动性,以将文学语言的表达功能充分地发挥出来,给人以阅读上的美感。比如:It is a truth universally acknowledged that a single man in possession of a good for tune must be in want of a wife.这句话的前半句和后半句在表达上极具对比性。前半句采用了哲学式的庄重语气,后半句则是诙谐幽默的语言表达。这种不协调的语调,将英国上流社会的无聊与空虚表达了出来。从语言的运用上,这种语言表达很显然违背了语言规范,但是正是这种幽默的修辞手法,才会让文学作品的思想表达更为生动而令人感到轻松愉快。 2.3 反讽的修辞手法 反讽的修辞手法在海明威的《光荣的战士》中极其强烈地体现出了诗文本身所富有的情感抒发,以极其强烈的讽刺手法营造出文章情节中的紧张气氛。E.M.哈里代(E.M.Halliday)曾说过:讽刺使海明威的作品在无形中成为了思想情感宣泄的伟大小说,在现实与理想之间、意图与行动之间等矛盾的焦点当中,在很大的程度上存在着讽刺性的差距,而对于讽刺手法来说,其不仅仅是对情感的宣泄,在一定的程度上来说,反讽具有一种艺术价值,在夸张的反讽修辞手法面前,能够将一个人脱离真实的存在体,从艺术的角度对其进行形象的构造,能够给读者带来思维上的美的感受,并且在某种程度上还有助于读者情感的一种释放,能够让读者充分感受作者的思想情感,从而达到艺术上的共鸣。 另外,反讽能够使相应的文章中的人物的外在形象和内心情感体现得淋漓尽致,就如《弗朗西斯・麦康伯短促的幸福生活》中所使用的反讽手法,对麦康伯和玛格丽特两人之间的关系通过具体的细节描述,并对他们的生活通过反讽的修辞手法,透过现象看清事物的本质,从而让人们在阅读当中的细节之处时,能够清楚地看到小说故事背后的真实现实生活,用悲愤的言语来反映作者内心对现实生活的强烈不满,使文章的情节更加地生动而富有真情,给读者的阅读带来不一样的视觉,并且在很大程度上能够活跃人们的思维,提升人们的阅读兴趣。 2.4 象征修辞手法 在国外一些文学作品中,象征修辞手法通常情况下给读者带来生动的画面感。在《乞力马扎罗的雪》中充分地体现出了丰富的象征修辞手法,其中对雪峰上的豹子进行生动的描写,是文章体现死亡的象征体,以豹子作为死亡的象征,其在很大程度上有利于作者情感的抒发,通过豹子透视出更多事物的本质,以物象征作者的内心感受,从而对相应的情感进行描述,读者在阅读的过程中能够更好的看清事物背后所喻指的相关内容,并且其能带给读者无限的遐想空间。 2.5 对比修饰手法 在欧美文学作品中,经常会运用到对比修辞手法进行相关的情感抒发,其丰富的内涵给读者带来更多情感的震撼,对于修辞手法在文学作品中的运用而言,看似单调的文学作品其实质具有丰富的内涵,读者在阅读的过程中,通过细细品味,不仅能够增加自己的阅读内容,而且在很大程度上能够提升相应的阅读审美。 在《一天的等待》中作者对父亲出门狩猎这段情节进行描写,并将其与孩子的相关死亡过程形成一定的对应关系,将两个角色之间的内心情感形成鲜明的对比,作者在对孩子面临死亡的过程与父亲打猎过程中的愉悦心情进行对比,从而将悲痛无限地进行放大,带给读者内心情感的震撼,透过父亲打猎的愉悦心情对孩子死亡形成强烈的情感反差,使读者在阅读的过程中更深切地感受到强烈的悲痛情感,在死亡与美好生活之间进行对比,从而形成情感的矛盾体,使读者在阅读文章的过程中,透过作者的对比手法,在内心活动中形成强烈的矛盾情感,从而致使读者感同深受,在很大程度上对读者的情感进行有效的升华,以至于读者能够清楚作者文笔下具体思想情感的源泉,从而在情感中达成共勉。 3 后现代主义思潮对当代欧美文学作品修辞手法的影响 3.1 后现代主义思潮对当代欧美文学作品的渗入从修辞手法上得以体现 在当代的欧美文学作品中都存在着多元文化观念,思想意识决定了在文学创作中所采用的修辞手法,因此而形成了具有当代特色的写作倾向。现代主义与后现代主义之间只存在着思想上的差异,而在文学创作中,用以表达思想的修辞手法却是同中存异,似乎只是一个自觉程度上的差异。以诗学为例。现在主义在诗歌创作上,更倾向于写实描述,而后现代主义的诗歌则弥漫着浓郁的浪漫主义气息。诗歌原本就是浪漫 的,但由于修辞手法的体现上的同一性,使现代主义的创作方法渗透于许多的后现代文化作品中,以观念的形式呈现出来。以美国当代文学创作特点为例。美国文学作品在创作主题上,以追求自我为主,小说的内容多以写实的手法,可以说是现实主义的,其中不乏真实的史实。对于文学作品而言,仅仅是写实当然是不够的,于是,作者就运用了修辞的手法,通常是采用多种形式的比 喻,或者是明喻,或者是暗喻,以将文学作品浪漫的气息释放出来。 3.2 幽默的修辞手法成为了后现代主义思潮在当代欧美文学作品重要体现 对于传统文学观,后现代作家给予了批判,认为传统文学过于原则化,特别是在现实描述的表现原则上以及故事叙述中的内在心理过程的表现方式,都是建立在模仿论的基础上,而并非文学创作。后现代文化思潮讲究文学体裁边界的模糊化,以荒诞和虚无的写作手法,将文学分类法打破,采用幽默的修辞手法,将传统文学作品的教化目的打破,取而代之的是语言排列组合的游戏。后现代主义的崇尚虚无之能事通过幽默的修辞手法的运用被充分地体现出来。 4 结论 综上所述,从理论的角度而言,后现代主义精神与现代主义大相径庭,但是在修辞手法的运用上却存在着共性。在文学创作上,在当代欧美文学作品中因为有了各种虚构的神话和广为流传的民间故事穿插于其中,形成了后现代主义文化思潮的小说叙述风格。后现代文化思潮由于在思想意识上对传统的反叛,因此而对于当代的欧美文学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经营论文: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法律问题探讨 摘 要:本文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过程中现实与法律之间可能存在的冲突问题进行简要的探讨。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 流转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在不改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性质与农业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承包经营权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方式转让给他人并获取流转收益的行为。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依据 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立法以2002年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为核心。为了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农业部于2005年1月19日颁布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正确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提供了更直接的依据。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颁布,在第3篇“用益物权”中,第1l章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这意味着我国正式从法律上确立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属性,为更开放的流转奠定了充分的法理基础。 二、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几点思考 但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虽然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在实际应用中还是存在不少障碍。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之法律规范欠具体,在实际操作中会发生问题。首先,《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须经发包方同意。但法律并未明确规定“经发包人同意”的标准,以及其在转让中可以行使的权力范围,在实践中可能造成发包方滥用权力,侵害农民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自主权。 2.在土地流转实际需要与现实的冲突。土地规模经营,要求土地通过流转连块连片,但有的农户不愿意流转土地,导致土地无法连块成片进行规模经营。而法律又是对土地的调整作出了极为严格的规定,《土地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都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或收回承包地。《土地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还规定承包期内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这样就使承包地的调整极其艰难,使土地的规模经营遇到法律壁垒。 3.在土地流转形式上政策与法律的冲突。《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规定承包土地可以股份合作的形式进行流转,《农村土地承包法》对于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荒地,也允许以入股的形式进行流转,但对于以发包的方式承包的土地,仅允许承包方之间以土地联合入股,而不允许承包方将土地入股给非承包方。《土地法》和《物权法》也尚未允许土地以股份合作的形式进行流转。因此,土地以股份合作的形式进行流转,还未在法律上全面放开。 4.土地流转实施上现实与法律的冲突。土地流转之后,为了便于规模化经营,可能要打破原有的划分,对土地进行统一平整,而经营到期后归还土地时,无法恢复原来的界线,从而造成事实上的土地调整,而且这种事实调整并未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对于这个问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可能致使唤不少农民或意欲规模经营土地者不敢放手大干。 5.在土地流转后果上法律与法律的冲突。农民以土地入股,使入股土地面临着性质转变的风险。土地规模经营企业如果经营不善,导致资不抵债,就可能走上破产之路,破产清算必然会使集体土地变成破产财产,从而改变土地的性质。而法律规定集体土地只有通过国家征用之后才能改变其性质。那么,当出现这种情况时,承包地势必陷于身份上或者性质上的两难境地,于是关于承包地的纠纷也就在所难免了。如果承认变成破产财产的承包地还是集体性质,则损害了债权人利益;如果承认承包地变成破产财产,则损害了农民的利益,造就了一批失地农民。 经营论文:弘扬现代多功能森林经营理念推进城市森林的建设 摘要:文章论述了认识城市森林的多功能性是发展的需求;阐述了城市森林的多功能,重点分析了其生态、经济和社会功能(效益);论述了我国发展城市森林,要弘扬森林现代多功能经营理念,要以其理念科学经营城市森林、管护好城市森林。使其发挥多功能作用。保护我们的城镇,保护我们自己。 关键词:城市森林;多功能;发展 1 正确认识城市森林的多功能性是发展的需求 1.1 城市森林的概念 比较有影响的概念就是把城市森林作为一个与城市体系紧密联系的,综合体现自然生态、社会生态、经济生态和谐统一的庞杂的、多功能生物体系。尽管国内外学者因研究角度不同,定义有所差异,但基本目标一致,蕴含了现代林业建设理念,强调城市森林的多功能。突破了过去长久以来以城市市区绿化、美化为目标的狭义的城市森林理念,发展成为城市生态系统服务的主要内涵,由单一功能经营向森林三大效益全面利用过渡。 1.2 城市森林的多功能性 城市森林处在人口高度密集、人工景观高度集中的城市化地带,特别是在我国,城市地域范围内非建筑用地主要以农业生产用地为主。城市森林,无论是人工林,还是天然林,受人为因素影响甚大,受大气、土壤、水污染等环境压力甚大,其在外观形态、组成上、功能上,都表现出不同于一般森林类型的特点;加之长期以来,实施城市森林视觉美化效果的绿化模式为主。因此,难说其是某一单一功能的森林类型。为了突破、摆脱过去的理念,推动城市森林的发展,有的城市实施生态林、产业林、景观林“三林”共建的城市森林体系。 2 弘扬城市森林多功能经营理念 2.1 城市森林的生态功能 研究表明,城市森林能净化周边环境。分布于城市工厂、高楼大厦、居住密集区、公路两边的森林,首先,是非常好的灰尘贮集器。第二,吸收、降解二氧化碳,同时释放出氧气,对抑制温室气体CO2有明显功能。第三,吸收工业废气的功能。第四,改善小气候,增加空气湿度,减轻或消除热岛效应,降低能耗。第五,阻碍气流、降低风力。同时,也阻滞了其中的污染物扩散。第六,降低噪声影响。还有保持水土、观赏遮阳等等。正因如此,城市森林越多,生态调节功能越大,对城市生态安全系数越大。 2.2 城市森林的经济功能 城市森林的经济功能在于森林多功能发挥和利用,其实质就是生态功能与社会功能在经济上的量化。从经济学上讲就是效益,城市森林的经济效益是依据生态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各项指标对城市森林经济效益做出总体经济评价。一般说,城市森林的经济功能,可分为直接经济功能,间接经济功能两大类。直接经济功能,其效益主要表现在苗木、果实、木材、药材、花卉的生产及公园、生态旅游等上。间接经济功能,其效益主要在调节气候、碳汇效益、遮阳防风、低碳节能,在防治自然灾害固土保水,净化空气、防治污染减少损失上。森林的存在,经济功能是持续增长的,其带来的财富是不断增值的,环境改善所带来的经济效益更是有增无减。 2.3 城市森林社会功能 森林、林木的枝叶、花果的不同形态、色彩、芳香和树形风格,构建了一批批绚丽多姿的森林景观,丰富了城市的内涵,丰富了城市群体的轮廓线、衬托建筑、美化市容、既统一又不单调,既具多样性又不杂乱,和谐共存。并还可遮挡有碍观瞻的景物(色),使市容更加整洁干净。给人舒适、愉快、心旷神怡,平衡城市人的紧张生活,有益于身心健康。 3 充分认识森林的多功能作用推进城市森林的建设和经营管理 3.1 弘扬城市森林的多功能理念 树立“爱绿、种树”的社会责任和意识 弘扬城市森林多功能理念,强调城市森林生态经济发展是多功能林业经营的核心;强调森林的多功能经营理念既是森林三大效益一体化经营。这种生态经济发展模式,可以较好地解决兴林与为民、生态与产业、保护与利用矛盾。人们应清楚,只有森林能做到生态系统可持续发展经营;只有发挥城市森林多功能作用,扩大城市森林面积,才能保护森林,保护城市的持续发展。我们要大力宣传教育,积极引导人们树立“爱绿、植绿、护绿、兴绿”的社会责任和意识,努力在全社会形成发展森林、爱护森林、保护生态的良好风尚。政府要始终坚持“生态立市、种树为先”,把城市森林建设作为第一要务来抓,走“城市森林全民建、城市森林全民享”综合经营管护之路。 3.2 城市森林多功能经营之策 城市森林建设要依照科学的“多功能森林经营”理念,形成政府主导、部门负责、市民参与建设的格局。按照履行义务,形式多样化、渠道多元化、时间常年化的要求,完善组织机制,深化城市森林建设内涵。按照科学发展和城市有机更新的要求,水、电、路、桥等城市基础设施与森林、绿地同步建设。协调处理好社会各方利益,大力实施合理播绿、集雨保緑、借地绿化、拆房建绿、见缝插绿、破墙透绿、废硬改绿、立体栽緑、全民植绿等一系列举措,增加森林覆盖率、提高林木质量、加快林产业发展、提高城区绿化档次、推进科学经营城市森林。 3.3 城市森林的管理管护之见 经营和管护城市森林,要依靠广大市民。也要加快、深化林权制度改革、动员各城市建立新型管理机制。广泛发动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种树、社区绿地管护、门前“三包”、购买碳汇、捐赠绿化资金、古树认养,认建、认养、认育树木活动。屋顶绿化、立体绿化,多形式推动身边增绿。推进城市森林建设,使其发挥多功能作用。保护我们的城镇,保护我们自己。 经营论文:现代营销理念在酒店经营中的应用 在竞争日益激烈的现代社会里,酒店业作为第三产业中的支柱企业之一,面临着巨大的挑战,上海、这个正在飞速发展的国际化大都市,就处在竞争最前列。1998年,又一座豪华的大酒店——南新雅大酒店开业,笔者通过酒店筹建、管理并在两年的经营管理中,运用现代营销理念于实际工作中,得益非浅,深深地认识到其在现代酒店管理中所起的重要作用。 首先,就是市场定位,饭店处于市中心的黄金地段,但周围有海仑宾馆、国际饭店、和平饭店等诸多知名酒店,要想在众多的竞争对手中取得市场,市场定位是起着决定性作用。而要定好位,就必须进行市场细分。酒店市场细分的主要原因就是为了有效地使用酒店各种营销费用及资源。经过我们对市场的细分,使我们对市场有了正确的认识,于是制订了一套灵活多样的适合南新雅大酒店的价格体系。 其次,是引竞争战略与定点超越营销观念,以往的传统营销理念是以消费者为中心,但忽视了竞争者的营销略与行为。今天,市场营销内涵实质不仅是满足人类的需要和欲望而是企业的冲突。因此,现代营销应树立一种既考虑顾客需要,又考虑竞争者的营销战略,在其指导下,去观察竞争者分析竞争者所谓“知已知彼、百战不殆”进而制定了并实施一系列制胜的营销措施,最终取得胜利。为了有效地争夺市场,我们采用定点超越的最新理念。所谓定点超越理念,就是当今很多知名企业采用的一种崭新的战略营销方法,以有效地与竞争者争夺市场。我们将自己与竞争者进行分析对比,将其中的领先者作为我们的发展目标,并通过考察将其先进的经验移植到我们日常管理中去。我们先后考察了上海的多家五星级的酒店,通过学习,加强各部门对工作程序、操作流程的细化、奖励销售等,并进行质检监督。同时,我们还考察了周边地区的同级酒店,利用我们自身餐饮的强项,首先隆重推出具有沪上大规模的海鲜城,并举行了整个集团公司联动的“三百万餐饮大派送”活动,通过餐饮促销,让各界人士对大酒店有客观的认识。这样一来,以餐饮带动了客房,形成了客房、餐饮“两翼齐飞”的经营态势。初步实践证明,定点超越的营销观念在现代酒店营销中的作用是不可低估的。 再次,顾客满意(CS)战略与服务营销:CS(CUSTOMERSATISFACTOIN)在营销学中是一个比较新的概念,它是由日本企业率先提出的经营战略,意即顾客满意战略,其宗旨在于促使企业努力探索有效的经营途径。改善经营方式,针对需求个性化的发展趋势,采取相应的经营措施,在顾客满意中树立良好企业形象,增强竞争能力,使营销取得成功。就饭店而言,要使服务成为行之有效的营销战略,就要让顾客满意。顾客满意不仅增加营业额,而且因为有良好的口碑,使顾客转化为潜在的业务广告员,节约了大量促销费用。 CS战略是借助于服务营销来实现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饭店间的竞争将日趋激烈,顾客的需求将日益多样化,从而必然引起产品结构和使用方法的复杂化,顾客对产品的“感觉风险”(购买前的疑虑)不断增加,而消除顾客“感觉风险”,提高顾客满意度的最好办法就是饭店为之提供产品实物形态以外的一系列服务。服务营销既是产品概念的延续,也是CS战略实现的手段。因此,服务营销的内容、形式要与CS战略的要求相适应,这就需要饭店在产品售前、售中和售后以及在产品生命周期的投入期、成长期、成熟期和衰退期各阶段都要采取相应措施,并以服务营销质量为中心,施以全方位、全过程的控制。具体讲,全新的服务营销质量观,通常有以下四个方面: 1.赢得顾客一颗心。这是新服务质量观的基点,它要求顾客消费服务产品时无后顾之忧,主要包括在实施上没有不安全的顾虑,财务上没有风险,在服务的过程中及服务过后不让顾客产生困忧,得到享受。 2.追求无缺陷。所谓无缺陷(ZERODEFECT)未必缺陷绝对是零,而是以零为最终目标,来制定目前的目标,以便努力去实现,并在实现目标的过程中,对目标作出进一步的修订,这样看来,无缺陷非指技术而是一种管理哲学。服务质量的提高和保证是一个永恒的目标。因而,饭店不应浪费时间去推断能够达到何种水平,质量工作的目标永远是100完美无缺陷。 3.三位一体的质量提高。这是新的服务观念的基本内容。这种思想在于确认强化服务质量贯穿于饭店营销全过程。实际上,许多饭店未意识到服务质量的保证是分三种类型的:一是预防性的,如长期需求信息的调查、竞争对手及顾客评估等;二是监测性的,如产品质量的检验、服务的安排等;三是补偿性的,如重新设计产品和饭店形象等。传统的做法强调补偿性服务,而新观念却主张预防性、监测性和补偿性服务齐头并进,从而形成良性循环的服务质量保障系统。 4.服务质量是饭店全员的职责。新的观念认为,服务渗透于饭店生产经营的全过程,要使饭店上下充满让顾客满意的饭店文化,要实现标准化、规模化的服务质量管理。 由于我们是一家新的酒店,并且由杏花楼集团自行管理,我们缺少的是经验丰富的酒店专业型的管理人才。因此,我们面向社会招聘了一批具有在四、五星级酒店管理经验的干部充实了我们的中、高级管理层,加强了管理的力度。另外,我们还缺少自己的网络,正因为如此,CS战略对我们来说尤为重要。为了树立大酒店在社会上的口碑,我们先后举办“微笑服务月活动;发放“客人意见征询表”;发挥大堂副理记事簿的作用。在实践经营中,我们对现代营销逐步有了新的认识,酒店的经营状态日趋稳步上升,通过不断努力,我们又提出了创造需求与创新营销。“文秘站”版权所有 饭店企业营销战略的重点不仅在于掌握定价、分销、促销等非产品战术,更在于使其成为巨人,能预测顾客的尚未能看到的需求。通过技术积累和创造来寻求饭店企业的长远发展。当然,创造需求并不是一种主观臆断,而是在顺应把握消费需求变动趋势的基础上,把遵循自然规律与经济规律统一起来。 创造需求的实现主要是通过创新营销来进行的。现代科学的发展,消费水平的提高。饭店市场环境的变化及竞争的加剧,推动着以产品为基础的营销诸要素不断衍生组合。创造营销成为饭店适应衍生组合、求生存求发展的内在动力。所谓创新营销就是饭店企业以在质上优于现有状态的新行为作用于经营活动,以期收到预定目标的创造性活动。创新主要是指产品创新、市场创新 、技术创新、服务创新和管理创新,这五大创新涉及饭店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主要方面和主要过程。这五大创新所产生的联动效应,形成一种巨大的整体潜能,这是饭店企业降低和避开风险,谋求顺利发展的强大动力。 由于树立了现代营销意识,并在实践中加以运用,促使经营业绩蒸蒸日上,在竞争中找到了市场,站稳了脚跟。同时,我们又在不断地优化我们的市场。因此,现代酒店也好,企业也好,从上到下一定要掌握现代营销观念,从实际出发,通过理论指导实践,使酒店管理科学化、现代化,形成我们自己的特色。 经营论文:小议企业的经营理念 企业文化在经营管理活动中的体现,即企业的经营文化,是企业在长期的经营活动中所形成的特有的思维方式与行为模式,可分为企业经营理念与经营行为方式两个层次。经营理念是指企业经营活动的基本出发点和目标以及为实现这一目标而制定的战略思想,是企业经营管理思想的核心和基础。经营行为方式是指企业员工在经营行为中共同遵循的、相对稳定的行为模式,它是经营观念的体现与贯彻。企业的经营文化功能是多方面的,其重要之点是以人为中心,通过教育、激励、熏陶等方式,调节企业与社会、企业与客户(甲方)、企业整体目标与员工个人目标的矛盾,充分发挥员工的积极性,充分调动客户(甲方)的积极性,增强企业凝聚力和市场竞争力,促进企业不断发展。 当今世界,企业的经营文化已完成了由生产导向、推销导向到市场需求导向的过渡,传统的经营观念已为现代的、以客户(甲方)为中心的经营观念所取代。发展才是硬道理,是企业的第一要务。所以我认为,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个企业要想做到持续发展、立于不败之地,就必须与市场同步,与客户同心,与员工同进。 与市场同步:市场经济是以市场为导向的,在充满竞争的市场环境中,任何企业在经营中都会感到市场的复杂、多变,需求的差异和多样,市场的得失直接决定企业的生死存亡。企业是一个与环境相互作用的开放的系统,它的经营活动受着市场环境的影响和制约。客户(甲方)、竞争对手、供应商、相关政府部门、相关技术等一般市场环境和文化、社会、经济、技术、政治与法律等宏观环境的变化无时无刻不在影响和制约它的生存和发展。所以,企业要时刻把握行业市场脉搏和竞争对手的动向,在瞬息万变的市场环境中扑捉和提炼有价值的市场信息,充分掌握有形市场和无形市场、现实市场与潜在市场的辩证关系,有效执行“市场区隔化”、“市场集中化”及“市场差异化”等市场策略,始终与国内外市场同步,使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拥有生存和发展的空间。 与客户同心: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只有树立“客户(甲方)是企业的衣食父母,客户(甲方)的正当需求最为重要”的理念,及时掌握不同类别客户的各种需求及其变化情况,在石油工程技术服务的各个环节真正做到以优质高效专业的服务时时处处、设身处地替客户(甲方)着想;不仅要坚持“以客户(甲方)满意为宗旨”,最大限度地成就精品工程服务,还要满足客户(甲方)省钱的需要、省时的需要、省事的需要、情感的需要和精神的需要等,始终与各层次客户(甲方)同心,以达到客户(甲方)满意最大化,使企业获得生存发展、立于不败之地。 与员工同进:企业文化的本质是用来引导人,其最基本的要求就是符合人的心理需求。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要牢固树立“人才资源是企业的第一资源,是企业的发展之本”的科学观念,充分了解员工理想愿望、个人追求和合理要求,使之与企业发展的共同愿景有机结合起来,注重在企业获得持续稳定发展的过程中创造员工能够充分发挥聪明才干、实现人生价值、增长知识技能、提升业务水平的良好环境,采取薪酬、培训、职位、荣誉、待遇等形式的激励措施,建立员工对企业的满意度与员工对企业的忠诚度,始终与每一位员工同进,以实现员工与企业“风雨同舟、患难与共”,同时也为企业下一步实现新的经营目标、赢得更大的发展奠定人才基础。 企业的经营理念只有转化为经营行为才有意义,而经营行为只有从个别倡导者的行为转变为全体员工的共同的行为,从一时一事的具体行为升华为一种持久的、非情绪的行为方式,以及企业自觉的、稳定的行为规范,才能更有效、更彻底地体现和贯彻企业的经营理念。所以说,一个企业只有从经营理念到经营行为乃至企业行为方式全都做到了与市场同步,与客户同心,与员工同进,才算真正建立了企业的经营文化。 经营论文:电子商务对银行经营的影响 对于于电子商务有各种不同的定义,比较统1的认识是电子商务包含3个要素:1是载体是通信网络;2是信息是电子化的;3是商业行动。跟着技术的发展以及网络的普及,电子商务愈来愈出现出区分于传统商务的患上天独厚的优势,1是交易的效力大大提高,信息以光电的速度传输;2是经济流动辐射的区域大大拓展,超出了物理位置的界线,直达网络的边界;3是交易本钱大大降低,使患上服务提供商有能力提供更强的增值服务。这类优势使患上电子商务在过去几年以乘数级的加速度发展,所有人都在预测电子商务激动人心的前景,不少人包含美国政府在内乃至断言,咱们已经经进入了网络经济的时期。无论这类论断是不是科学,有1点可以确定,电子商务是不可阻挡的趋势,正以迅猛的速度向咱们走来,银行毫无例外埠也要接受电子商务的浸礼。 银行是缭绕货泉,出产以及出售1系列相干服务的企业,而货泉自身就是1种价值符号,这1特质,抉择了银行业是尤其合适信息化的行业。事实上,银行业1直是使用信息技术最广泛、最深刻、最早进的行业。过去一0多年,银行依靠信息技术实现的金融立异,已经在很大程度上扭转了银行的经营管理,银行应当说是电子商务的先导者,比如依靠于专用网络,使信誉卡进行无现金的即时结算,就是无比典型的电子商务行动。 之所以电子商务还会对于现代银行发生巨大的震动,有3个缘由: 1是与以往不同,电子商务再也不是银行内部的信息技术利用,而是整个经济社会商业行动方式的扭转,这将造成客户的市场需求本色性的变化,迫使银行必需适应。这类客户的变化主要有几个方面:一、首先在结算业务上,客户的交易行动逐步转移到网上,需要有新型的网上支付服务,而不是传统的柜台交易、现金交易等;二、客户的流动逐步向网上社区转移,他们但愿能在自己的电子空间处理尽量多的事务,包含金融业务;三、客户将取得更多的信息,而且,客户取得服务再也不受限于地舆空间,有更多的选择机会,客户的活动性更强;四、面对于大多的信息,客户自己很难去当真消化,现在他们但愿的再也不是大量而泛泛的信息,而是个性化的、精炼的服务。 2是银行服务合适信息化的特质,使患上银行业电子商务的进化过程无比快,这类快来自于行业间优越劣汰的市场竞争。比尔·盖茨曾经断言:传统银即将成为二一世纪的恐龙,这不是戏言。信息技术公司应用其技术优势,尤其是那些提供金融软件的公司,完整有能力提供领先1步的金融服务。微软就曾经试图进入金融领域,只是因为金融当局管制缘由才未胜利。目前在国内已经经有不少网络公司提出网上结算通用平台的方案,这本色上是提供银行前台服务的东西。应当说,在电子商务时期,因为业务以及技术的互相依赖,在银行界,技术资源正成为与业务资源一样首要的东西。最少对于某些信息技术公司而言,其具有的技术资源优势,使其有能力在1些金融服务领域与传统银行对抗,乃至取而代之,他们是银行潜伏的、强有力的竞争对于手。同时,电子商务也将推动保险、证券、投资银行、商业银行的互相渗入,电子商务允许把各种业务放到1个交易平台,为客户提供1站式服务,而在后台可以分由不同公司来处理。这样,对于客户而言,患上到全方位的金融服务,同时也知足分业经营的金融监管请求。以此为基础,组合式的金融立异将会有较大发展,将把各种金融业务更紧密地联络在1起。 3是电子商务时期将扭转银行的游戏规则,以网点数量范围优势树立起来的业务壁垒将让位于依靠科技立异优势树立起来的业务壁垒。招商银行就是1个典型的例子。短短几年,招行以科技立异为抓手,树立起了“1卡通”、“1网通”等业务品牌优势,在众多中小银行中脱颖而出,在网点数量仍维持较低水平的同时,业务范围却快速增长,这在传统的银行经营中是难以实现的。 可以说,电子商务的发展扭转了银行的经营环境,也势必给银行经营模式带来巨大的变化。 1、银行服务递交渠道的变化 电子商务的发展将极大地推进银行电子化交易渠道的发展。首先是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空间交易的需求愈来愈旺盛,市场的压力将推进银行尽快地发展电子银行业务;其次,跟着商务链构成经济范围,银行使用电子交易渠道有了市场空间,发生“降低本钱、扩展利润”的内在动力,银即将自觉地推进电子渠道业务的发展。这势必给银行服务递交渠道的格局带来较大的变化。 传统的银行服务递交渠道只有银行营业网点,因而,为了捉住客户,银行通常在目标客户会萃的区域设置营业网点。在这类模式下,为了拓展市场,银行不能不大量开设网点,这违后就需要有雄厚的资金实力的支撑,这也是为何传统的银行资产范围是最为首要的市场进入壁垒的主要缘由。与此同时,银行在肯定产品的分销渠道时,通常也是别无选择,所有产品对于所有客户都放在一样的网点销售。因而,在传统的银行基本不会碰到服务递交渠道策略的问题,由于选择余地很小。 电子商务的发展扭转了这类状态,银行有了丰厚的服务递交渠道:ATM、电话、因特网、挪动通信网等。这类情况下,制订适合的服务渠道递交策略,使患上在保证原本的市场销售范围的同时,服务递交本钱更低,显患上尤为首要。由于在定价日趋自由化的金融市场,谁的本钱低,就象征着市场竞争的优势。 银行的服务递交渠道策略包含:客户服务渠道策略、产品服务递交渠道策略。 客户服务递交渠道策略,就是银行应依据客户的不同分类,肯定对于目标客户的服务递交渠道。比如:对于于银行的优质客户,可能就需要激励其使用银行的网点,以便能与客户做更多的交换,促进客户对于银行的感情,而对于于那些对于银行贡献度比较低的客户,可能就要引导他们多使用交易本钱比较低的自助交易装备。 产品递交渠道策略,就是依据产品的不同特色以及市场目标,肯定产品的服务渠道。比如:对于代收公用事业费等金额小、笔数多、服务流程简单的产品,比较好的策略是通过自助化、低本钱的电子交易渠道提供服务,而对于于繁杂、增值较高的服务,比如说银行的信贷业务、综公道财业务,可能就需要配备专门的业务 经理在银行网点跟客户面对于面的进行交换。 从总体上看,未来银行服务渠道的格局应当是:营业网点将以繁杂、高增值服务为主,以服务优质客户为主;自助化的电子交易渠道将主要承当银行最大量的基本业务交易(转帐、投资交易、交易等),二者相辅相成。因而,在电子商务时期,银行传统营业网点不会灭亡,但在功能上、在布局上,都需要做较大的调剂。 2、银行的客户瓜葛管理 从广义上讲,所谓客户瓜葛管理是银行旨在提高客户虔诚度以及维持率的1系列的策略以及措施。这是伴同着经营从“以产品为中心”向“以客户为中心”转移而提出的1种经营思想。客户瓜葛管理的提出是树立在两个判断的基础上:1是客户的需求是不同的,无差别化服务的结果是比较高的客户流失率,或者者换句话说,是比较高的优质客户维持本钱;2是留住1个老客户的本钱远远低于发展1名新客户的本钱,统计分析显示,发展1名新客户的本钱是留住1名老客户本钱的5倍。所以,客户瓜葛管理的施行就是充沛掌握客户信息,在辨认客户的基础上,针对于客户的个性化需要,提供差别化服务,以此来提高客户虔诚度以及贡献率。 电子商务的发展也将增进客户瓜葛管理在银行的施行,扭转银行的客户服务方式。这是由于:一、在电子商务环境中,信息的传递无比快速,获取新的服务极其便利,客户的活动性大大提高,将推进银行以客户瓜葛管理为手腕,尽量提高客户的维持率;二、在电子商务环境中,客户信息是以规范的电子信息情势流转的,这使患上银行能比较容易地搜集客户信息,并进行有效地分析;三、电子交易渠道的使用,能有效地降低银行与客户的接触本钱,从而保证客户瓜葛管理所需要的与客户较高密度的有效接触;四、因为整个服务进程的计算机自动处理,可以马上辨认客户身份,并快速作出差别化的反映,提高客户瓜葛管理的效力。 作为银行在整个电子商务链的首要部份网上银行、CALL-CENTER等,也将成为银行施行客户瓜葛管理的首要载体: 一、在客户登陆网上银行、CAMi-CENTER时,通过联动后台的客户信息,自动辨认客户,并依据客户情况,赐与不同级别的服务,比如:可以显示为客户定制的网页界面,给优质客户以优先级的服务,包含:排队优先以及高档别座席员的服务等。 二、在客户走访网上银行、CALL-CENTER的时候,针对于客户的不同情况,显示不同的产品举荐信息,或者向客户举荐有针对于性的服务,对于客户进行交叉营销。 三、银行可以主动出击,应用E-MAIL、电话、手机短信息等,主动与客户获得联络,依据客户的请求,进行通知提示,也可针对于客户的情况,进行服务的推介。更加首要的是,这些均可以借助高科技的手腕大范围展开,笼盖整个银行的客户,这是传统的方式没法企及的。 应当说,电子商务加大了银行施行客户瓜葛管理的紧急性,同时也为银行施行客户瓜葛管理创造了环境以及手腕。 3、金融业的联合与并购 金融业的联合与共购有多种的动力,有范围扩张的动力,以寻求范围效益,增强抗打击能力,也有市场扩张的动力,追求客户市场的同享,扩展市场的占有率,等等。而电子商务的发展,将进1步推进金融业的联合以及并购。 一、在电子商务环境中,金融服务品种能够整合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行业的服务,提供给客户。同时,在后台又能有效借助技术手腕,分别由相干金融企业进行处理,知足分业监管的请求,为金融同业的合作提供了前提。 二、在电子商务环境中,面对于众多的网址、电话号码,客户很难逐一记住,也很难树立信任感。而1站式的服务,可以有效增添客户的走访次数,反复加深客户的印象,从而构成客户的走访偏好。对于客户而言,1站式服务大大便利客户的操作,并能强化客户对于虚拟渠道的信任度,对于金融企业而言,合作提供1站式服务可以彼此同享客户资源,实现对于客户的交叉销售,这类共赢的合作前景预期,也有力地推进了金融企业在电子商务环境中的合作。 目前在业界已经经呈现了显明的合作趋势,在许多金融网站上,可以同时提供银行、证券、保险服务,这违后就是几家金融企业的合作。还有近期在市场上广泛使用的网上或者电话银证通业务,也是银行以及证券公司合作的产品。跟着这类趋势的发展,将逐步构成客户资源的整合,只要金融管制略有松动,后台业务处理的整合就顺理成章了,也就象征着企业从合作走向合并。 经营论文:对森林经营理论运用探究 传统森林经营中主要考虑森林的营造、密度控制和产出。对森林的健康程度、持续经营和综合效能关注度较低[1]。现代森林经营中,要统筹森林的多种功能、潜力挖掘和综合效益。因此,要从培育健康、高效森林角度出发,科学进行立地评价,合理确定培育目标,依据区域生态条件构建可实现的标准生物量模式,以此为达标要求,统筹考虑造林、幼林抚育、抚育间伐、天然更新等技术举措,实现可持续经营[2]。在构建森林之初,尽量培育优质容器苗,积极营造针阔混交林,密度不足或结构不佳要采取补植补造措施;在幼林抚育管理上,及时采取除草、割灌、施肥、修枝等系列措施,保证幼树营养和空间需要;在中林龄以上龄组林分抚育中,改变传统抚育模式,确定目标进行长期重点培育,并保持合理密度控制;在主伐之前及早考虑人工促进天然更新,主要采取人工较完全生土化方式,即在主要树种种子年时用工具把地表可燃物及其下部腐化土搂除、疏松新土层,在林中形成规律性分布,便于天然落种均匀更新。森林经营每一项技术举措均会对林地、植被产生破坏性作用,必须及时清理林地卫生,减少可燃物积累,并积极防控有害生物,定期检测森林生长状况,综合分析、评价每一项技术举措对森林的具体影响[3]。 技术措施实施 1针阔混交林营造进行立地评价,确定经营目标,设计造林模型。造林前对林地进行可燃物清理、拉线定点、工程整地、建设围栏,同期选择优质壮苗、配置基质、消毒除虫、容器苗培育、造林前检疫。在前期各项工作准备好后,采用优质容器苗植苗造林[1-3]。 2幼林抚育进行立地评价,评定幼林现时健康程度,依据生长状况和经营目标选择幼林抚育方法,割灌除草或松土施肥。幼林抚育之后,认真清理林地内的枯枝、杂草等作业剩余物,同时注意合理保留天然乔、灌木,为形成合理的乔、灌、草结构奠定基础[4]。 3人工林修枝进行立地评价,定量分析森林经营效果,评价作业林分健康程度。依据林分生长和自然整枝状况,确定修枝技术标准。若林分实际生物量超出标准生物量上限,对超出指标予以清除。清理林地时注意合理保留天然乔、灌木[3,5]。 4定向目标抚育进行立地评价,确定林分健康程度,分析目标树经营状况。按照培育目的,精确标定目标树,确认一般树和干扰树。在保证目标树周围有适量的一般树能促进材质培育的基础上,伐去其余一般树和所有的干扰树。采伐和清理林地时也要注意合理保留天然乔、灌木[2]。 5人工较完全生土化进行立地评价,确定林分健康程度,对林分天然更新进行分析。在林内顺行方向,用机械把活地被物、枯枝落叶层搂除,露出腐殖土,形成长条带状小沟,机械作业不便时采取人工措施。天然更新差的小班可采取人工撒种等辅助措施。土壤条件次的地段雨季对带状小沟两侧撒播熟石灰粉,提高酸碱度[6]。 6森林保护建立森林长期保护机制,系统开展护林防火、病虫害防控、减少可燃物、健康监测等工作。设立专职管护,加强对项目区的看护和管理;加强森林有害生物预测预报,定时对项目区内林业有害生物进行调查与监测,及时进行预防;及时、妥善治理林内过多的地表可燃物,加强举措,促进分解,推进森林营养物质循环;定期进行资源监测,分析森林经营效果,保证后续经营举措科学、有效、及时[4,6]。 森林健康经营技术实施效果 1基础性指标森林培育目标得到进一步明确,林木密度保持合理,森林生长旺盛,林木胸径、树高、材积、冠幅等指标高于同类林分,林地肥力不下降,初步遏制了土壤酸化和板结现象,常规经营密度林分达到标准生物量[2]。 2结构性指标保证了华北落叶松的优势种群地位,林分结构得到了改善,目标树占据主林层,特种培育密度的目标树占林分密度的90%以上,林分向乔灌草竖向层次结构和针阔型水平结构发展,林内乔木树种的天然更新个体数量增加,林分优势物种丰富度、个体数量丰富度、植物多样性、植物均匀度显着高于同类林分[3]。 3抗干扰性指标地表可燃物分解速度加快,地表可燃物增加趋势下降,无雷击等自然性火灾,原发性害虫不成灾,外来性害虫能够得到及时控制,发生虫灾的程度较同类林分差。 4生态服务价值林木年生长量得到提升,非木质生产能力得到增强,保持水土、涵养水源、固碳释氧以及净化大气等生态服务功能得到提高,景观游憩环境得到完善,生态服务功能进一步增强[4-5]。 讨论 (1)构建技术路线可行,符合生产实践需要,易于操作,便于监测。(2)《森林健康经营技术研究》中的标准生物量理念仅从利用立地潜力和培育木材数量考虑,未考虑森林经营目标问题。应针对森林的培育方向和最终目标,进一步细化其标准生物量要求,不宜以偏概全。(3)《森林健康经营技术研究》中的人工较完全生土化技术,未考虑天然落种时间问题。如开设小沟时间过早,沟内将大量长草,影响天然落种成活。应统筹考虑乔、灌木树种天然落种时间与杂草生长问题,在杂草落种或枯黄后、培育树种落种前开设机械小沟,能有效减少次年沟内的杂草数量,为天然落种创造较好的生境条件。 经营论文:论公司经营权及其行使 摘要:公司经营权是公司法人所有权的主要内容,也是公司财产的主要实现方式。正确界定公司经营权的概念和范围,规范公司经营权的运作方式,这不但是完善公司法律制度的需要,而且也是有效发挥公司制度作用的需要。本文将试图在这些方面作些探讨。 关键词:公司、经营权、法定义务 一、公司经营权的概念与特征 一般认为,对于经营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经营权“是指人们利用物资,从事经营活动的物权形态。”是“经营的法律形式”。狭义的经营权则是“资产(资本)所有权衍生的、具有商品经营职能的法人他主物权。” 经营权可分为法定经营权和约定经营权,其中法定经营权作为物权法定主义的必然结果,是企业依法律规定而直接取得的经营权,在性质上表现为企业法人财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设立是以法人制度的规范化为基础的。所谓约定经营权是指由两个以上出资人共同约定创设新的法人所衍生的经营权。它是以平等的商品生产者主体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合同为基础所发生的经营权。 公司经营权作为企业法人经营权的一种,是在两权分离的条件下,由公司企业独立行使的对公司财产的法律范围内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支配权。社会主义国家的公司经营权的产生背景是为了克服传统的高度民主集权的国家所有权模式、发挥公司组织的积极性和自主性而提出的。在传统的社会主义国家所有权中,“国家权力和国家财产所有权不可分地结合在一起,这是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的最突出、最本质的标志之一。要研究保护、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财产和社会主义经济体系问题,国家权力和社会主义国家所有权的这种结合有很大的意义,因为社会主义经济体系的主要内容就是为了整个社会主义社会的利益,对全部社会主义国家财产的基金的管理和使用过程加以组织。” 这种高度民主集权的计划体制对于保证国家迅速集中经济资源以完成社会经济发展目标等方面曾发挥了重大作用。但这种体制的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其主要表现是:其一,传统的国家所有制实行的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的统一,片面强调国家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忽略了作为生产者的企业的利益和劳动者个人的利益,使企业和职工的生产积极性不能得到有效发挥;其二,直接的行政管理的指令性计划使国家对企业的管理干预过多,管的太死,企业缺乏改革经营、发展生产、提高效率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其三,由于计划体系庞大,计划层次过多,在制订、下达、调整计划时的信息传递、信息处理和信息反馈存在着停滞和扭曲,一方面使计划难以与经济运行的现实相吻合,另一方面使计划经常变更,导致企业无所适从,管理难度不断增大。 为了克服这些弊端,我国从改革开放之初就一直在孜孜探求解决途径,最终确立了三个基本制度,即市场经济体制、法人制度和公司制度。市场经济体制从制度体系上保证了企业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以营利为目标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公司和法人制度则从组织形式和法律制度上对传统的企业制度进行了创新。在法人制度中,个人所有权已不再是简单的个人独体所有权,而是变成了个人所有权的复杂集合体;法律赋予法人以独立的法人人格,并使法人的财产独立化。由于法人组织独立于个人、法人财产独立于法人成员的财产,因此法人的财产责任也与个人的财产责任明显分离。法人制度中的独立人格、独立财产和独立责任的规定,是公司的外部构造形态。在公司内部,一方面,公司作为组织体的重要性压倒了股东作为个人所有者的重要性,所有权不再成为担任公司决策职务的必备条件;公司不需要退还本金的规定,既使公司法人所有权具有了永久性物权的性质,也股东的行权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不仅如此,由于整个公司的运作不再依照公司发起人之间订立的发起协议,而是依照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司章程的内部约定,从而使公司行为具有相当的超脱性。另一方面公司的活动又不能完全脱离公司股东,这不但因为股东出资是公司财产的唯一来源,股东权益是公司一切经济条件的基础,而且也反映在公司决策不能背离股东的意志,因为无论是在法律上还是在实际上,股东会都是公司的最高权利机关。因此,公司法通过公司内部关系的构造,通过物的货币价值形态与实物形态的分离,并与法人制度相结合,终于创造了同一财产上个人所有权与企业法人所有权两权并存、内外分离、内部联结、同时实现的奇迹。 与其他形式的财产权利相比,公司经营权具有以下几方面的法律特征:第一、公司经营权表现为公司法人所有权。关于公司经营权的性质,在学术界一直有不同的争论:有的认为经营权就是经营管理权,有的认为经营权是用益物权,有的认为经营权是信托权 ,也有的认为是受托权。 但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则认为应属于公司法人所有权,这里的公司法人所有权在内涵上应涵盖了所有权的一切方面,不但包括所有权的权能内容、性质的规定,而且包括所有权的保护方法和诉讼权利的规定,包括所有权与债权关系的规定,与他物权关系的规定。第二、公司经营权的权源基础和权利内容直接来源于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这有两方面的含义:其一是指公司经营权的授予是基于法律规定。对此我国《公司法》第4条第2款规定:“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其二是指公司经营权的具体内容也是来源于法律的规定。对此我国《公司法》第5条规定:“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公司在国家宏观调节下,按照市场需求自主组织生产经营,以提高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和实现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第三、公司经营权行使的主体具有广泛性。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能够行使公司经营权的不但包括公司的董事会及其成员、公司经理等公司的经营管理机构,而且还包括股东会等公司的决策机构。当然决策机构经营权的行使通常带有一定的宏观性和非经常性,作为常态形式的公司经营权行使主体仍然限于公司的具体经营管理机构即公司经理和和公司董事会及其成员。 二、公司经营权行使的主体 公司经营权行使的主体主要包括公司经理和董事(董事会)两个层次。 (一)公司经理。公司经理(Manager)一词在不同国家有不同的含义。在日本公司经理人有时被称为“商业使用人”、“支配人”或 “支店长”等,是指通过雇佣契约从属于特定的商人(营业主),在企业内部服从营业主的指挥和命令,在对外商业业务上,以的形式补助营业主的人。 《意大利民法典》第2203条将公司经理定义为“接受企业主的委托经营商业企业的人”。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将公司经理定义为“为公司管理事务并为其签名的权利人”,其习惯上称为“公司经理人”。《澳门商法典》第64条第1款则将公司经理定义为商业企业主委任以经营企业之人,该委任得按商业习惯以任何职务名称为之。在我国《民法通则》中并未有公司经理的规定,只是在《公司法》中对公司经理做出了规定,将其界定为由董事会所聘任的有权掌管其所在公司事务的自然人。 关于公司经理的性质学说很多,归纳起来主要有四种:(1)委托关系说。该说认为“公司与公司经理之间是委托关系。其中,公司是委托人,公司经理是公司人。” (2)雇佣关系说。日本、韩国的《商法典》中将公司经理归为商业使用人,实则为雇员。中国亦有学者认为“现代典型企业以资本为主导,公司经理受聘于企业或曰股东,属于雇员范畴” 另有学者认为“公司经理虽然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但是董事会只是公司这一法人组织体的机关,而不是公司本身,公司经理是为公司利益服务的。因此公司经理与公司之间还存在雇佣关系或劳动合同关系。也就是说,公司经理是公司的雇员”。 (3)委任关系说。该说认为“由于公司经理接受董事会的聘请后,即与公司之间形成的关系属于委任关系,因而公司与公司经理任何一方都可以要求终止委任合同”。 我国台湾地区学者亦多采此说。(4)关系说。该说认为“公司经理对外与第三人做交易或签订合同时,他是公司的法定人。这种在法学上叫做‘职务’。也就是说,公司经理与公司之间还存在关系。” 在英美法系国家,公司经理是公司的雇员,根据“雇员理论”,公司经理以公司名义为营业活动时,是公司的人。 以上各说以“委任关系说”为代表,其主要原因在于:从公司经理的产生来看,是基于董事会的选任行为及公司经理的承诺表示而成立委任契约关系,公司经理对公司负有契约上的义务;从公司经理的实际工作来看,其重在委任事务之处理,只有对外时方产生,无对外便无可言,因此其实际工作若只为管理行为时,则无法律关系的存在;从委任与的区分来看,权的授与系属单独行为,而委任关系之成立乃属契约行为。 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角度来看,公司设置公司经理之目的,在于辅助法定业务执行机关执行公司业务,因此有些学者便认为公司经理在执行其职权范围内亦为公司负责人,属于公司机关。然而“公司机关”一词有其体制上的特定含义,其基于机关地位所享有的决策权,绝非不具有机关地位的任何个人可以任意享有。 因此,公司董事会在法律体制上既已被设定为业务执行机关,当然享有业务决策权及执行权,而此权限在性质原亦当然专属于该机关,其他个人除非有董事会的授权,否则并不当然享有该项权限。因此,公司经理不具有公司机关的地位,其地位亦应在公司董事之下,其职权相对于公司董事会而言具有从属性与派生性。是“基于委任关系,于受公司业务执行机关或代表机关之指示或授权,而代表处理事务之人”。 公司经理的一切权限来自董事会,公司经理是附属于董事会而不是独立于董事会之外的。 公司经理依法享有公司经理权。所谓公司经理权,是指公司经理在法律、章程或契约所规定的范围内辅助执行公司业务所需要的一切权利。 以成文法著称的大陆法系国家十分重视对公司经理权的法律界定。其中,实行民商分立,制定有独立商法典的国家,多在其商法典总则部分明确规定公司经理的权利的内容,如德国《商法典》第一编第五章为“公司经理的权利和代办权”,日本、韩国《商法典》则在总则部分的“商业使用人”一章集中调整公司经理的权利。而采民商合一主义、无独立商法典的国家(地区),多在其民法典中单独规定公司经理的权利,如意大利《民法典》在“劳动”编中规定了公司经理的权利,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则效仿瑞士,将公司经理的权利置于“债”编之中。除此以外,大陆法系国家还往往在公司法中对公司经理权的有关问题进行单独规定。我国现行立法并未采纳“公司经理权”这一名称,仅在《公司法》中明文规定了公司经理的“职权”。但“公司经理权”并不等同于公司经理的“职权”。公司经理权作为公司经理在法律、章程或契约所规定的范围内辅助执行公司业务所需要的一切权利,是一个一般性的、抽象化的概念,是基于公司经理这一职位而取得,不可随意扩大、限制或剥夺,带有浓厚的法定色彩;而公司经理职权则通过公司章程或契约进行规范,是一个具体概念,包括公司经理在行使职责时所享有的各种具体权利。在西方国家,公司是以资本为主导的现代企业的典型形式,公司经理受聘于公司,属于雇员范畴。根据“雇员理论”,公司经理以公司名义为营业行为时,系公司人,公司经理权究其实质乃商法上的权。然而,商法上的权是一种特殊的权,它虽以民法上的权为基础,但又有自己的特殊性质。公司经理权并不等同于民事权。民法上的委托权的授予意思表示原则上并无形式上的特别要求,既可以明示作出,亦可通过一定的行为默示作出,而公司经理权的授予则较为严格,多数国家规定必须以明示的方式授予,甚而有登记公示的要求。委托人的权多基于本人与人之间的委托授权合同产生,而公司经理权却可依商业惯例产生,公司经理的职位往往使善意第三人对其产生合理的信赖。公司经理权也不同于公司机关代表权。在大陆法系国家,代表权为一特定的概念,它是特指公司机关(或法定代表人)所享有的代表公司为法律行为的权利,享有代表权的机关(或人员)的行为即为公司本身的行为。 由于公司经理不是公司之代表人,公司经理权也就不是代表权,且公司经理行使公司经理权的行为并非公司本身的行为,而是公司经理人自己的行为。所谓公司经理权具有代表权能,仅指公司经理能以公司名义为法律行为,并使该行为之后果归于公司而已。有关公司经理权权利范围的立法例因不同国家经济文化的差异而表现出一定的差异性。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司经理权的权限范围大都由法律、章程或合同规定,由此,其范围的确定便有三种方式:即法定方式、意定方式和折衷方式。所谓法定方式,是指由法律明确规定公司经理权之范围。如《德国商法典》第49条第1款规定,公司经理权授权实施由进行营业经营所产生的诉讼上的和诉讼外的一切种类的行为和法律行为。 据此,公司经理之行为并不局限于公司的一般行为和通常行为,它可以公司名义进行诉讼、请求债权债务的履行等。所谓意定方式,是指公司经理权范围由公司以章程或合同的形式协商确定。如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第31条规定:“公司经理人之职权,除章程规定外,并得依契约之订定。”所谓折衷方式,是指公司经理权之范围通过法定和意定两种方式确定,既有法律规定的内容,又有协商确定的因素。如法国《商事公司法》第124条规定“公司经理室拥有在任何 情况下以公司名义进行活动的最广泛权力。公司经理室在公司宗旨的范围内行使其权力,但法律明确赋予监事会和股东会议的权力除外。”该法第117条同时规定“董事会和董事长协商确定授予总公司经理权力的范围和期限。” 对公司经理权的具体范围,各国大多委诸于公司章程的规定,学理上一般认为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公司经理对于第三人而言,就公司事务有为管理上一切必要行为的权利;二是公司经理对其管理的公司事务,有权公司从事一切诉讼行为。 可见,公司经理权之范围十分广泛,既包括实体权利,也包括诉讼权利。 各国公司经理被赋予了广泛的权,极大地拓展了公司的经营领域。但公司经理权的无限扩大极易导致对公司和交易第三人利益的损害。基于此,为防止公司经理权运作失控,保护交易安全,各国又纷纷对其施加限制。在大陆法系国家公司经理权往往受到三方面限制:其一,法律的限制。如《德国商法典》第49条第2款规定:“对于土地的让与和设定负担,只有在向公司经理人特别授与此种权限时,公司经理人才有实施此种行为的权利。”类似的权利限制还体现在企业转让和破产宣告方面。《意大利民法典》第220条第1款也规定:“如果未经明确的授权,公司经理不得转让或抵押企业的不动产。”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554条第2款亦有类似规定:“公司经理人除有书面授权外,对于不动产,不得买卖,或设定负担。”法国《商事公司法》对公司经理权的限制更为严格,即除经营银行或金融事业的公司外,转让本质意义上的不动产、全部或部分转让投资、提供担保都应由监事会依法予以特别批准。 其二,公司章程或合同的限制。如规定公司经理权只能存在于特定业务、特定情况、特定时间或特定地点。对于此种限制,各国法律大都规定只能对公司经理权的基础关系生效,即仅对判定公司经理是否应当对公司承担责任具有意义,但对善意第三人不产生约束力。如《德国商法典》第50条第1款规定:“对公司经理的权利的范围进行限制的,限制对第三人无效”。其三,通过授予共同公司经理的权利限制。公司将其公司经理的权利同时授予数人共同行使,虽然权仍及于营业之全部范围,但公司经理的权利之行使实则已受到限制。但此种公司经理权之限制方式,亦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英美法系国家,公司经理虽然具有十分广泛的权力,但也受到三方面的限制:其一,职位本身的限制。公司经理的职位权利是管理公司的正常商业事务,但根据司法判例,不论他的权利如何广泛,只能限于管理,无权从事超出公司管理所需要的行为。其二,反面推定察觉原则限制。一般而言,由职位所确定的表面权力即为公司经理的权利之范围,表面权力独立于章程而存在。但表面权力规则适用于公司时,受反面推定察觉原则限制。反面推定察觉原则是为保障股东和公司利益而设置的特殊规则,它是指“与公司交易的人被视为对它的公开文件有认识”。 依据该规则,任何与公司进行交易的人都被推定为知悉公司公开文件的内容。因此,若公司章程中对公司经理的寻常权力有所限制,则公司经理的权利只能限于该范围之内,交易相对人不得主张公司经理有超越该范围的表面权力。其三,内部行政条规限制。内部行政条规,又称“蒂尔康德”条规,是为保障交易第三人的利益而制定的规则。根据这一条规,只要第三人没有恶意(即知道或应当怀疑内部规则未被遵守),即可推定公司适当地采取了授权必需的内部程序。 易言之,与公司交易的善意第三人有权信赖公司经理的权力是符合公司的内部规则而被授予的。 多数国家法律规定,公司经理权须由公司亲自授予,不得由公司的人或其他公司经理人代为授予。但由于公司为法人只能借助于公司机关为行为,故立法实践中公司经理权之授予由公司机关具体行使。通常,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经理的权利由董事会授予,而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公司的公司经理的权利多由股东(或股东会)授予。一般而言,各国立法最初多要求公司经理的权利之授予必须以明示的方式为之。如《德国商法典》第48条第1款规定:“公司经理的权利只能由营业的所有人或其法定人、并且只能以明示的意思表示授与”。 由于公司经理的权利一经授予,公司经理即能以公司名义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外从事商业活动,公司必须承担该商业活动的法律后果。鉴于此,各国对公司经理的权利之授予大多设置了公示登记制度。如《意大利民法典》第2206条规定,公司经理委托书经认证后必须存放于企业登记机关,并进行登记。日本、韩国、瑞士及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均有类似规定。综观各国对公司经理权授予登记的效力问题,概有两种立法主张:一为登记对抗主义,即公司经理的权利之授予即使未经登记亦能生效,只是不得对抗第三人,德国、我国台湾地区等多数国家(地区)采此主张;二为登记要件主义,即注册登记为授予公司经理的权利的前提条件,非经登记,公司经理的权利之授予不得生效,此为意大利等少数国家立法所采。如《意大利民法典》第2206条第2款规定,公司经理委托书若未经登记,则公司经理人只能视为一般人。 (二)董事和董事会。董事的法律地位不仅关系到董事本身的权力、义务和责任,而且关系到公司、公司机关、成员甚至第三人的权力、义务关系。目前,有关董事与公司的关系,大致有两种主流理论,即英美法系的信托兼有说和大陆法系的委任说 ,另外还有一种非主流观点即法定说。(1)信托兼有说。英美传统公司法观点认为:“董事对于公司具有双重身份,第一、董事是公司的人;第二、董事又是公司的受托人,在此基础上,董事对公司承担一种信托责任。” 根据这种观点,一方面,作为公司的人,董事享有以公司名义同第三人从事交易、缔结契约的权力,对于董事这种权力的行使,公司须对第三人负责。这里作为公司人的董事不是指单个的个别董事,而是指由单个董事组成的公司董事会。另一方面,董事也被视为公司财产的受托人,对公司财产赋予权力的受托人。“董事是被选任为公司股东的利益而管理公司事务的人。这是一种信托职位,该种职位一旦被董事承诺承担,则董事负有充分地和完全地履行他们所承担的义务的职责。” 因此,英美的董事在现代公司中处于人和受托人的地位即董事代表公司与第三人的行为,系以公司的名义进行,由此发生的权利与义务归于公司。同时,董事对于公司交付托管的财产,其相当与信托关系法理意义上的受托人,故与受托人一样,在保管、处理公财产时,应尽其公正与相当注意的义务。(2)委任说。“所谓委任,谓当事人约定一方委托他方处理事务,他方允为处理之契约。其为处理事务委托之人称为委任人,允为处理之人,称为受任人”。 委托处理的事务称委托事务,亦称委任标的。就公司董事的委任关系而言,委任人是公司,受任人是董事,委任标的是公司财产的管理与经营。《日本商法典》第254条第3项规定:“公司与董事之间的关系,依照有关委任的规定。”日本的学者也认为,董事和公司的关系是一种委任关系,董事负有具备善良管理人那种谨慎的品质而履行其职务的义务。我国也有学者对此持相同观点,认为“公司与董事的关系适用委任规定。” 根据委任的法理,董事可因其委任而取得对公司事务的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权,在委任的范围内,为实现委任标的具有很大的自主权。(3)法定说。有的学者指出,“在理论上,现代公司的董事与公司之间是一种十分复杂的关系,任何‘’说,‘委任’说以及‘与信托兼有’说都不足以十分清楚的阐释董事的法律地位”,因此主张“现代公司董事的权力、义务、利益和责任直接来自法律的规定,其与公司的关系应定位为‘法定’。” 采取董事权利法定说的原因在于,公司制度实际上是传统私法制度的扩张,因此试图把这种组织体中公司机关、公司机关中的职位以及这种职位的具体担当人之间的关系还原为严格的传统私法上的信托、、委任等关系中的任何一种都会令人觉得难以自圆其说。 传统公司法理念认为,作为一个私法上的自治组织,公司是由股东组成的。公司的成员就是股东,他们是公司的最终所有者,也是公司利益的最终享有者。从而 ,股东会被认为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而董事会只不过是公司的业务执行机关并完全受股东会的控制,董事会不拥有独立于股东会的法定权力。但随着现今公司权力由“股东会中心主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的转变,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关系已不能再理解为以前的权力机关和执行机关。股东会、董事会都是权力机关,都是法定的必设机关,两者的权力从本质上都是法律授予的。除了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属于股东会行使的权力外,所有的公司经营事务都归董事会所有。董事会对外代表公司,对内可以排除股东会和监事会的不当干预经营管理;股东会自己不能运用已经授予董事的权力,不能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给董事会指令。因此,股东会不再拥有凌驾与董事会之上的权利,并且由于公司利益主体的多元化,董事(会)也不仅仅代表股东(会)的利益,而应代表整个公司的利益。董事(会)在管理公司事务上独有的、排外的权力不允许剥夺。无论是大陆法系或英美法系国家,公司经理层的权力一般被认为是一种基于授权产生的权。董事会与公司经理层之间是委托关系,公司经理层是附属于董事会而不是独立的公司机关,其权力受董事会委托范围的限制。因此,公司经理与公司的关系对内受董事会的控制,对外属于关系。他们是公司的人,而非董事会的人。但是,董事会与公司经理的关系不同于股东会与董事会之间的关系,董事会拥有对抗股东会的权力,也就是说董事会在法律上享有独立行使公司权力不受股东会干预;而董事会与公司经理之间不存在权力划分的关系,他们没有对抗董事会指示的权力。 董事会的权力具有以下特点:(1)董事权力和董事会权力的混同性。虽然从理论上说董事和董事会的权力从其结构层次上可以分为董事个人的权力和透过董事会职权行使的集体权力两个方面。但实际上任何董事会的权力的行使都有赖于董事的个人行为,因此董事和董事的权力是没办法截然分开的。(2)董事(会)权力的法定性和独立性。基于董事的法律地位和性质,董事(会)享有对公司财产的管理经营权。董事会的这一权力直接来源于法律的规定,并且董事的这一权力应当具有独立性,既独立于公司其他机关的干涉,也独立于司法机关的审查。董事(会)从事的商事活动是一种民事活动,意思自治是应当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法律不应随便插手公司内部事务,法官也不宜对董事会权力的行使做事后判断和评价。(3)董事(会)权力的受制性。现代公司中,董事(会)的权力因“董事会中心主义”在世界各国的普遍推行而有所扩大,董事(会)职权的适度扩大适应了现实的需要,使公司运作的成本降低,更有效率。但是,董事(会)职权的过度扩张也必然容易导致权力的滥用和利害关系人利益的损害。因此,为了从最大限度上减少董事管理行为的不当,维护公司与董事间的信赖关系的延续,董事(会)的权力应当受到有效规制。各国对董事会权力内容的限制主要包括以下事项:公司立法规定必须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控制性权力,不能以章程或其他形式移转到董事会权力范围,如选任和解任董事和批准公司章程修改的权力等;对于董事会和股东会同时享有的权力,若两者互相冲突,股东会的决议优先于董事会的决议,如确定董事报酬的权力;公司章程规定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力,董事会不能行使,如涉及董事、管理层利益冲突交易的事项,涉及公司股权变化的重大事项,涉及公司存在基础的重大事项。 从各国公司立法来看,对董事会的权力内容的规定有三种立法模式,即列举主义、概括主义、或列举概括兼有主义。 列举主义是指逐项明确列出董事会的权力,其优点在于对董事会的权力一目了然,缺点在于法律没有为董事会职权留下任何扩展的余地。我国公司法属于此类。概括主义就是不具体列明董事会的权力,而是采取概括性的语句涵盖董事会的权力。如美国《标准公司法》第35条,“除本法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公司的一切权力都应由董事会行使或由董事会授权行使,公司的一切业务 ! 对董事的资格要求一般包括积极资格和消极资格两种。董事的积极资格是指具备何种条件的人方可被选为董事;董事的消极资格是指董事任职的限制性条件。关于董事的积极资格,各国法律一般限于对董事身份,行为能力,国籍或居住条件等内容的规定。其中关于董事的身份主要涉及的是是否将董事限于自然人和持公司股份的股东问题。对于董事是否仅限于自然人,各国有两种立法例。依传统观点,公司既为法人,其经营意思表示机关和代表机关应为自然人,因而不允许法人担任董事。如美国、德国、瑞典等国家的规定;但有些国家基于对本国国情的考虑和对公司机关认识的不同,允许法人担任董事。如:法国、比利时及我国台湾地区的规定。对于董事是否必须是公司股东的问题,各国主要有三种立法模式。一是英国、法国公司法的规定,董事应持有一定数额的资格股份。二是日本商法的规定,公司立法和章程都不得规定资格股的限制。三是德国、美国的公司立法对董事无资格股的限制,但公司章程可以选择约定资格股。另外各个国家都要求董事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丹麦、我国台湾地区都要求董事必须在18周岁以上精神健全的人。但在对董事的行为能力是否加以特别限制的问题上,各国存在两种态度。一是绝大多数国家立法不对董事的年龄加以其他限制。二是另外一些国家对董事的行为能力作了特别规定,在董事年龄的上限上有所要求。如英国规定董事不得超过70岁。法国则规定,已超过70岁的董事的人数不得超过董事会成员的1/3. 董事的消极资格是指限制某些人担任公司董事。其首要目的是阻止部分不胜任董事职责的人可能给公司造成的损害以及保护公司和社会公众的利益。从各国公司立法例看,对董事消极资格的规定主要分为两大类:职业限制和信用限制。对于前者,如《德国公司法》第93条规定,未经许可,董事不得担任其他商业公司的董事会成员或者业务领导人或者无限责任股东。法国公司法规定“一个自然人不得同时担任八个以上的公司住所设在法国领土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的董事。” 另外,我国台湾地区、日本、德国等都规定了某些重要职位如监事、审计员不能成为同一家公司董事。如美国各州的公司法都规定,公务员和公证人不能成为公司的董事;法国公司法规定,政府人员、公务员、公证人、不能成为公司董事;比利时公司法也规定,法官、行政长官、公务员等不能作为公司董事。对董事的职业进行限制的原因一方面在于保证董事对公司有足够的忠诚,二是防止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司利益的冲突。 不仅如此,由于,董事在公司中享有很大的权力,因此董事必须具备使选任人信赖的基本条件即必须拥有基本的信用度。如英国公司法规定 ,未结案的诉讼破产人、在公司设立和管理中因严重失职负有刑事责任者、曾担任过两个公司的董事,而这两个公司都因经营失败资不抵债者等等不能担任董事。日本,比利时等许多国家根据本国国情对此也有相应规定。这类人因为其曾经不良的行为使个人的信用有所下降,因此在一段时期内不应当允许其成为公司董事。 三、公司经营权行使主体的法定义务 (一)公司经营权行使主体法定义务的来源。公司经营主体的义务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一个是委托契约的规定,一个是法律的直接规定。这两种义务也被相应地称为约定义务和法定义务。(1)约定义务。按照通说,公司的基本法律性质是其契约性,公司各阶层之间的关系,皆是以一种契约-委托的形式来实现的。股东大会作为纵向授权的起点,以委托人的身份将财产交董事会,并委托监事会进行监督。董事会作为第二层次的者,又将公司财产委托给公司经理层。这样,公司的具体经营活动就由董事、公司经理来执行,他们对公司施加至关重要的影响。就公司的具体经营者来说,他们既然接受委托从事经营管理行为,也就意味着接受基于委托契约而产生的各项义务。这些义务主要包括注意义务、忠实义务等。当然这些义务的来源大多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因此约定义务仍然具有一定的法定性。(2)法定义务。公司经营管理者除应当遵守委任契约义务以外,公司法或特别法还另外为其规定了一些具体义务。我国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必须向国家证券监管机关及社会公众披露有关信息。因此,公司经营管理者在其执行职务范围内作为公司之负责人,在遵守保守公司秘密义务的前提下,同时又怀有披露有关信息的法定义务。这些义务当与以上注意义务、忠实义务等有所不同,它出自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不能从公司与经营管理者间的基础法律关系中推导出来。 (二)公司经营权行使主体的义务内容。公司经营权行使主体的义务具体可分为如下内容:(1)善管义务。善管义务在大陆法系国家称之为“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亦称“注意义务”,在英美法系国家称为“勤勉、注意和技能义务”,它是指在没有利益冲突的场合,公司经营权行使主体必须勤勉、尽职地运用其经营决策权,不得鲁莽行事。根据善管义务,“董事负有具备善良管理者那种谨慎的品质而履行其职务的义务”。 它要求董事在行使和履行职责时,应像普通谨慎人一样具备通常知识,在相似的环境下给予合理的注意,机智慎重,谨勉尽责地管理公司事务。董事的善管义务不仅要求董事自己在处理公司事务时应机智勤勉、尽心尽责,而且对其他董事、经营权行使主体在处理公司事务时的不当行为应尽到注意和谨慎的义务。对于善管义务的判别标准。按我国台湾地区学者之见解,“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系相互平等之私人间原理,亦是受任人处理受任事物所应有注意之问题”, 它实则是公司经营权行使主体执行公司业务时的一项“称职标准”。但就该善良受理人注意义务之标准究竟为何,各过法律规定上并不明确,所以各国的理解也不同,如德国公司法对董事的善管义务的要求较高,它要求“董事会成员在领导业务时,应当具有一个正直的、有责任心的领导人的细心。” 美国法院判例的要求则相对低一些,它规定董事在执行职务时,应以勤勉、小心谨慎之方法,以一般谨慎之人,在相同情况下处理事务之方法,负注意义务。尽管各国对董事善管义务的要求有些差异,但却都对善管义务订立了客观性标准。其中,美国的规定最具代表性,《示范公司法》规定董事义务之履行必须为:善意;以处于相似地位的普通谨慎之人在类似情形下所应尽到的注意;以其合理相信的符合公司最佳利益的方式。之所以采取客观性标准,是因为如果法律对善管义务标准不做规定,那将会导致法官在审理案件时的无所适从,潜伏着法官因无法可资参考而滥用自由裁量权的危险;更重要的是,没有客观性标准,董事履行职责就缺乏最低标准的约束,不利于督促董事的行为。 此外,除了上述善管义务的抽象解释外,善管义务还可以具体解释成对董事行为的各种要求:董事应当在法律、公司章程允许的公司目的范围之内和其应有的权限内行事;确保自己了解公司的活动;应当出席董事会各种会议;应当熟悉公司会计提供的财务会计报表和律师提供的法律咨询;应当对所获得的某类信息合理地进行调查并予以重视;就董事会决议的事项有异议时应当将其异议记入董事会会议记录;当其不能履行善管义务时,应当及时辞任等。 与董事的善管义务密切联系并作为善管义务重要补充的另一项规则是美国法院在长期司法实践中逐步发展起来的商业判断原则。是指“公司之董事于执行职务时,必须以诚信之方式,基于公司之最佳利益而可为合理之相信者,且依一般谨慎之人于同样之状况或情形,有同样之注意者,即已尽其注意义务”。 商业判断原则包括经营判断规则和经营判断原则。前者是指依照合理的信息和理性判断所做的决策,后者则是指这种决策是有效的、对公司具有约束力,不得由股东们对此提出禁止、撤消或谴责。经营判断准则的实质是不能仅因错误的商业决定而要求董事承担责任。这一原则确立了经营者的商业决定不受司法干涉的原则。当然,经营判断规则的适用范围也是有限的,如果董事因违反忠实义务如,欺诈、自我交易,以及重大过失将不能受到此规则的保护。(2)忠实义务。忠实义务也称为忠诚义务、受任义务。是指公司经营权行使主体在履行职责时,必须为了实现公司的最大利益,而不得使自己的利益与其承担的义务发生冲突,不得做出有损于公司利益的行为。 从实质上说,忠实义务实是为公司经营权行使主体设置的一条“道德标准”。这一义务的产生来源是公司经营权行使主体与公司之间的委任关系,同时也是民法的诚信原则在公司法领域中的具体表现。其核心思想是确保经营权行使主体行为的公平、道德、诚实。忠实义务要求公司经营权行使主体必须为公司的整体利益而行使经营权行使主体的权利力,必须将公司的利益放在任何其他人的利益之上,不得恶意的实施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同时要求公司经营权行使主体必须为适当目的,即公司经营权行使主体在代表公司行使自己的职权时,不仅应承担善意为公司利益而作为的义务,而且还承担为实现适当的目的而行为的义务。 各国公司立法或判例除了对公司经营权行使主体的忠实义务进行抽象性总结以外,还对忠实义务的内容了具体规定。这些内容主要包括:A.自我交易禁止之义务。经营权行使主体与公司的交易,不管是直接或间接的,都隐含着与公司间的利益冲突,因此,各国一般都禁止经营权行使主体与公司之间的交易行为。但自我交易的禁止并非绝对的,而是说除了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经营权行使主体会同意外,经营权行使主体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根据惯常的做法,允许自我交易存在或者自我交易具有效力的条件是:第一,自我交易的利害关系人必须首先向公司披露这种交易的性质以及自己在此项交易中所享有的利益;第二,必须由股东会或者经营权行使主体会中的“非利害关系人”批准;第三,这种交易对公司必须是公正的。 B.禁止利用或篡夺公司的机会。公司机会理论是经营权行使主体忠实义务的一个重要部分。其含义是指,公司的经营权行使主体不得将公司正期待的机会或理应属于公司的机会予以篡夺自用。公司机会对于公司来说等同于公司的财产,由于经营权行使主体基于其地位,可以接触到大量的商业信息,因此,在经营权行使主体的地位和诚信原则的要求下,经营权行使主体不能为了非公司的利益篡夺公司机会,否则将构成忠实义务的违反。至于如何确定某一经营权行使主体接触的机会是否构成公司机会,由于这一概念自身比较抽象,所以对其 认定也说法不一。美国的法院判例现倾向与同时采用“经营范围标准”和“公平标准”来认定。 C.竞业禁止义务。不同的利益主体从事具有竞争性的营业一般均会导致利益的冲突,因此,由于经营权行使主体的竞业可能产生经营权行使主体利用其地位与职权损害公司利益,谋取私利,因此,各国公司法中都有关于经营权行使主体竞业禁止义务的规定。竞业禁止行为有两大特点:其一是列入禁止之列的经营行为必须是具有营利性或商业性的行为;其二该行为必须是具有竞争性的行为。现代各国关于竞业禁止主要有两种立法模式:一是兼业或副业禁止,此为广义的竞业禁止,经营权行使主体既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同类之业务,亦不可兼任其他营利事业之经营权行使主体人或其它商事公司的无限责任股东。德国、我国台湾地区之立法均属此类。 二是同业竞争禁止,即狭义的竞业禁止。如日本法律规定,经营权行使主体不得为自己或者第三人进行属于公司营业范围内的交易活动,至于进行营业范围外的交易活动则不在禁止之列。 根据各国的通例,公司经营权行使主体竞业禁止义务的违反,并不因此而影响行为本身的效力,而仅得依法行使公司介入权(又称归入权、夺取权)将经营基于该行为所得之利益收归公司所有。 但对是否可以同时请求损害赔偿,各国有不同规定。在德国,法律将介入权与损害赔偿权同时赋予公司,公司可依实际情况择一行使;依照瑞士法律规定,当介入权与损害赔偿权竞合时,公司可以重叠行使两种权利; 在我国台湾地区,当公司经营权行使主体违反竞业禁止义务时,公司应请求其行为所得之利益,作为损害赔偿,即已法定介入权取代了损害赔偿权。 D.禁止滥用公司财产之义务。这一规定要求公司经营权行使主体有义务去保护公司资产的完整。主要表现为:禁止挪用公司资金或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禁止将公司财产以个人名义或他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禁止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等,其旨在保护公司利益,维护交易之安全。E.禁止泄露公司秘密义务。此处之“公司秘密”泛指公司采取了适当手段加以保密的各项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管理诀窍、财务秘密、各种内部文件和决定等。故公司秘密须符合以下条件:第一,交易相对人或者社会公众通过其它正常途径无法获得者,若已可以通过正常途径如新闻报道查知其内容,不构成公司秘密;第二,公司采取了适当的保密手段和措施,以防范信息的外传,包括声明为保密文件者。在一定意义上,凡是公司未公开的咨讯,均属于公司秘密。 (三)公司经营权行使主体的法律责任。当公司经营权行使主体违反以上义务时,便产生了相应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是立法者基于其价值判断而对公司经营权行使主体行为所做的一种否定性的法律评价。当经营权行使主体接受公司委任后,便与公司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公司经营权行使主体便居于债务人的地位。当公司经营权行使主体违反前述义务而使公司受有损害时,公司得以契约之请求权向经营权行使主体求偿,“而契约请求权之基础包括民法上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责任,主要包括给付不能、给付迟延或不完全给付,如因为前述忠实与善良管理人注意之违反,似可认定为不完全给付的概念。” 再就委任关系下,由于经营权行使主体居于受任人的的地位,因而应对公司负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如经营权行使主体有过失或越权行为致公司受有损害时,也应负赔偿之责。按责任客体的不同,民事责任可划分为对公司之责任与对于第三人之责任。按照各国法律规定,经营权行使主体人因违反法令章程,或股东或执行业务股东之决定,或股东会或经营权行使主体会决议之行为致公司受损害时,对于公司负赔偿之责。对业务之执行,如有违反法令,致第三人受有损害时自应与公司负连带赔偿之责任。 我国《公司法》对经营权行使主体责任采用了一般规定的做法,并未对公司经营权行使主体违反每一具体义务时所应承担的责任明确规定,而仅是在第63条笼统地规定,“经营权行使主体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规定存在三方面的缺陷:其一,忽视了公司经营权行使主体对于第三人方面的责任,不足以对经营权行使主体进行足够的约束及保护第三人;其二,从该规定来看,公司仅能对已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害后果的经营权行使主体行为要求赔偿,因此对那些其违法行为已对公司利益构成威胁而损失尚未实际发生的公司经营权行使主体束手无策;其三,该条规定既没有界定追究责任的主体,亦未规定追究责任的程序,尤其是没有明确规定公司经营权行使主体拒不承担赔偿责任时可以以提起诉讼的方式请求法院责令其履行赔偿责任,此种立法疏忽必然使该条款的执行或适用陷入无所适从的困境。 西南政法大学·赵万一 经营论文:试论知识产权的无形资产价值及其经营方略 关键词: 知识产权;无形资产;战略资源;一体化战略 内容提要: 知识产权在资本形态上表现为无形资产。较之有形资产,以知识产权为主要内容的无形资产,是企业的重要战略资源。知识产权作为企业的战略资源,通过维护企业技术的领先性,保证品牌的独特性,以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面向经济全球化的国际市场,中国企业应有效运作其无形资产,即实施以技术创新为基础、以品牌为核心的知识产权一体化战略。 知识产权在资本形态上表现为无形资产。[1]在管理学那里,无形资产属于固定资产的范畴,是一种不具有实物形态的独占性经济资源。运用管理学的基本范畴与方法,研究知识产权中的单一资产要素的产出发展和各个资产要素的综合应用,探求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资源在创造、流通各个环节的运动规律,涉及到知识产权经营、管理、评估等方面的问题分析和对策谋划,具有重要的应用研究价值。 一、知识产权与无形资产的关系 无形资产是关于企业拥有的智力资源的总称。《国际评估准则》(2001) 将无形资产定义为“是以其经济特性而显示其存在的一种资产,无形资产不具有实物形态,但为其拥有者获取权益和特权,而且通常为其拥有者带来收益”。国家财政部颁布的《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2001) 将无形资产表述为“特定主体所控制的,不具有实物形态,对生产经营长期发挥作用且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严格来讲,无形资产(intangibles)是会计学的定义,经济学界则往往称其为知识资产(knowledge assets) 或智力资本(intellectual capital) ,它泛指各种非物资形态的未来收益要求权。[2] 在无形资产的框架内,涉及到三类非物质形态的财产权:一是知识类财产权利。该类财产主要由知识、技术、信息等无形资产利益所构成,可以分为创造性成果与经营性标记,其权利形态包括着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是为典型的知识产权;二是资信类财产权利。该类财产主要是经营领域中的商誉、信用、形象具有经济内容的商业人格利益,其权利形态包括商誉权、信用权、形象权等,这些即是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其他无形财产权;三是特许类财产权。该类财产权利有主管机关或社会组织所特别授予的资格优惠、特权等法律利益所构成,其权利形态即是特许经营权,其特许的财产利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要素。 知识产权在资本形态上具有无形资产的基本特点:(1)知识产权是以知识形态存在的独占性经济资源。知识产权为特定主体所控制,且具有非实物资产特征。我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 规定:“无形资产主要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着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在上述文件所规定的无形资产中构成要素,知识产权(即专利权、商标权、着作权、特许权等) 是以知识形态存在的,但土地使用权并非是知识形态资源。此外,国际上有关规则还提出诸多无形资产要素,如智力资本、职工队伍、劳动力组合、优惠融资、优惠合同、生产和销售系统、失业评价、电磁频率使用权等,这些未必都具有知识形态。[3]管理学认为,无形资产主要是以知识形态存在的经济资源,[4]这种知识形态资源就是知识产权。(2)知识产权是能够长期使用并且预期带来经济效益的非货币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是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所谓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以及将来可以固定或可确定金额收到的资产,如应收账款、长期投资等。[5]无形资产不仅具有非实物形态,且不具备货币性资产形式; 无形资产受益期长,可在一年或一个经营周期以上使企业获得预期经济效益,但这些未来经济利益具有不确定性。由此可以认为,无形资产具备非实物形态,但又区别于货币性资产,后者依会计惯例视为长期资产,是企业在一定经营周期中获取经济利益,因而不是流动资产;知识产权虽能提供未来经济利益,但利益预期具有不确定性,其收益额及收益期会基于各种原因产生波动。(3)知识产权是一种具有独占性质的法定无形资产。在国内外会计惯例中,无论是采取概括主义方法定义无形资产,即这一资产“源自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还是采取列举主义方法给出无形资产范围,即“无形资产主要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着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企业会计准则编审委员会《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在这些规范性文件中,无形资产的构成要素主要是一种法定权利,或者说知识产权的资本形态表现为一种法定无形资产。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独占性无形资产,不同于有形资产。在市场上,可以有许多相同内容、相同功能、相同性质的有形资产,但不可能存在着内容、功能、性质相同的无形资产。亦言之,在两个或两个相同的有形财产之上,可以拥有各自独立的财产所有权;而对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相同的知识产权,权利只能授予其中一个。总之,在管理学那里,知识产权是“以专属支配权为本质的知识资产”。[6] 知识产权只有实现资产转化,才能作为企业可利用的无形资产。首先必须承认,知识产权是法定无形资产的基础。这即是说,没有知识产权,就不会有法定无形资产;但有了知识产权,并不当然产生法定无形资产。知识产权的产生,以国家主管机关授权为依据,这是一种法律上的认可。而知识产权在企业中成为无形资产,主要以取得经济效益为标准,这是一种市场上的认可,可以说,知识产权为企业带来某种经济收益的可能性,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规模与企业盈利的实际水平并不产生必然关联性,要使这种预期收益的可能性变成产生收益的现实性,则要采取措施 和创造条件,促使知识产权转化为无形资产。[7]知识产权转化为无形资产,一般应经过以下过程:一是应用化,即知识产权所涉及的知识、技术已应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中,基本体现或完全体现其使用价值;二是商品化,即知识产权已经为企业创造了经济效益,通过与他人的交易,在交换价值中实现其价值;三是资产化。即知识产权经评估或合同确认其价值,且企业将这一价值计入“无形资产”账户。[8]只有完成上述过程或达到这三条标准,知识产权才是完整意义的无形资产。 二、知识产权与企业战略资源 企业资源是企业竞争优势的主要来源。在企业战略管理研究中,企业资源分为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能力三类。其中,有形资产是企业的固定资产以及其他以有价证券形式存在的财富资源,诸如厂房、设备、土地、其他资本货物和债券、债权和银行存款等。无形资产包括知识形态资产、人力资本资源、技术资源、声望、数据库等。能力的内涵是把一组资源结合起来用于执行一定的任务或活动的技能,它包含着个人的技能或群体的技能,也包括将企业狭义资源进行整合的组织路径和相互作用。[9]从企业资源与竞争优势的关联性来看,可分为一般资源和战略资源。战略资源是指能够给企业带来竞争优势的资源,该类资源具有独特性、有价性、不可替代性、难于模仿性、可持续发展性等要素。 无形资产比有形资产更具企业战略资源的特质。“无形资产是各行各业的必备资源,它在单位总资产中的比重有超过有形资产的趋势。世界上当前单项资产价值最高的是无形资产,经济技术寿命最长的是无形资产”。[10]现代化的企业经营应以无形资产经营为主。原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委员史蒂文·沃曼曾指出,“我们的社会已经由以工业为基础的时代,进入到了以知识为基础的时代。在这个社会中,知识产权、软资源和其他迅速增长的无形资产,构成了创造财富的主体资源”。[11]对于企业而言,知识经济带来的是财产结构的重大变化,企业固定资本、金融资本的重要性已经让位于企业所拥有的无形资产。一些跨国公司形成了大量高质量的无形资产。据统计,微软公司的无形资产超过其总资产的70%。OECD成员国的无形资产已超过总资产的60%。1982年,美国500家代表性上市公司的市值中,有形资产与无形资产的比例分别为62%、38%;到了1992年,比例发生逆转,两者分别为38%与62%;在2002 年,有形资产比例缩小到了13%,而无形资产比例高达87%。[12]无形资产要素中最具战略意义的是知识形态资产。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知识已经打破了国界在全球范围内活动,促进了全球经济的发展。在WTO 框架下进行的国际贸易,无论是货物贸易,还是服务贸易,许多都与知识产权有关。在国际上,发达国家和他们的跨国公司极力将其拥有的智力成果优势转化为知识产权优势,最终形成国际市场的竞争优势。正如英国政府的一份白皮书所指出的那样,竞争的胜负取决于我们能否充分利用自己独特的、有价值的和竞争对手难以模仿的资产,而这些资产就是我们所拥有的知识产权。[13] 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的战略资源,即无形资产中的知识产权。美国学者普拉哈德和哈默于1990年在《哈佛商业评论》的一篇论文中提出了核心竞争力的概念。他们认为,企业的竞争优势取决于企业的竞争能力,而企业竞争能力包含许多因素,如获取资源的能力、掌握某种重要技术的能力、创造低成本的能力、开拓市场的能力,构建市场营销网络的能力等等。但是并非每种能力都同等重要,只有那些使企业保持长期竞争优势、获取稳定超额利润、明显优于且不易被竞争对手模仿、能够不断提高顾客价值并使企业获得可持续发展的能力,才是企业最关键的竞争力,即企业核心竞争力。[14]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是围绕消费者的需求而构建的。在核心竞争力的这几大构成要素中,最容易为消费者所感知的就是技术和品牌。因为对于消费者来说,他们最关心的不是某个公司的组织结构、经营战略,而是其生产的产品,更确切的说是产品的技术含量和品牌价值。不管你的组织结构有多合理、战略有多科学、企业文化有多优秀,如果你的产品技术落后或产品品牌得不到消费者认同,消费者依然不会购买。所以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最终要落实到技术创新和产品品牌上来。 在现代市场中,技术创新需要一定的周期和较大的资金投入,而且需要承担较大的技术风险和市场风险。此外,由于知识产权制度中的专利权和商业秘密的存在,通过合法途径获得与技术创新有关的知识资源的难度和成本都比较大,而这些因素决定了竞争者之间的技术差距。正是技术创新使得企业能够在市场上实现差异化的竞争,不仅能够在竞争中取胜,而且还能够获得足够的利润,保证企业的长久持续发展。 现代市场消费的趋势表明,消费者的消费已经由产品消费转向为品牌消费。这种消费趋势在消费行为上的体现就是崇尚品牌、追求品牌。一旦品牌在消费者心目中的地位确立,取得消费者的认同,品牌甚至可以成为产品高质量和高技术含量的代名词,在相同质量和技术含量的情况下,是品牌的声誉而不是价格成为了影响消费者购买产品的决定性因素。因此,提高品牌的知名度、美誉度和忠诚度,是塑造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措施。而知识产权制度中的商标权,保证了企业的品牌在正常情况下能够保持“唯一性”。成功的企业大都注重最大限度的发挥技术创新和品牌的竞争力。美国人常说:“不管是芯片还是薯片,能够赚钱的就是好片。”这其中芯片赚钱靠的是技术创新,而薯片赚钱靠的就是品牌。无形资产中的知识产权,作为企业的战略资源,在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方面具有以下作用:一是维护企业技术的领先性。知识产权制度对技术的保护主要是通过专利来进行的。在专利制度下,企业的某项技术经过国家专利部门批准,成为了专利,就可以在该国境内享有该项技术的独家使用权。企业在某个技术获得专利后,以其作为基本专利,并将有关改进技术及外围相关技术均申请专利,从而形成一个由基本技术同外围相关技术一起构成的专利网。这种基于企业强项技术的专利壁垒,使竞争对手无法突破。所谓专利网,实际上是堵住了竞争对手在技术上前进的正常道路,竞争对手要想绕过这些专利构筑的障碍,就要从非正常的技术角度进行创新,但这些必然要耗费大量额外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加大企业的经营成本。况且,当该企业基本技术专利到期后,其对竞争对手的专利围困并没有消失,外围技术专利仍然有效,依旧可以保证该企业在技术方面的领先性。二是保证品牌的独特性。商标是消费者与企业发生联系的中介和桥梁,消费者一般不同企业直接打交道,而是通过产品的商标来认识企业。消费者对商标的印象实际上就决定了他们对于企业的印象,而一个企业的品牌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成本才能在消费者心目中树立良好的形象。对于一个有竞争力的企业而言,最担心的就是自己产品的商标与其他产品的商标发生混淆,使消费者不能将本企业与其他企业区分开来,出现其他企业对本企业“搭便车”的情况。由此可见,企业必须维持自己品牌的独特性。商标法具有保证品牌的独特性的重要功能。依据商标法的规定,如果企业对其商标进行了申请注册并获得批准后,那么未经该企业允许, 在其所申请的商品类别和相似的商品类别内,就不能再有其他的企业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否则就是违法行为。一旦企业商标成为了驰名商标,它还能够受到商标法的特殊保护,更能够彰显自己品牌的独一无二性。 三、企业无形资产运用中的知识产权战略 在企业无形资产资源的运用过程中,应考虑产品属性、技术进步的速度,消费者的特点以及同一企业不同品牌之间的溢出效用,[15]既要充分发挥各个知识形态资产的效应,又要以形成强势技术和培育强势品牌为中心来构建企业市场竞争中的长久优势。这即是企业知识产权一体化战略的重要举措。 进入知识经济时代以来,许多跨国公司已经跨越了以往主要依靠物质资源消耗的发展阶段,更多地依赖于“创新研发”与“市场营销”两大主轴,即通过技术与品牌所依附的知识产权去维护和扩展自己的竞争优势。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知识密集型产品和服务在国际贸易中所占的比重逐年上升,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越来越多。在国际市场和对外贸易方面,知识产权控制了大约一万亿美元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知识产权领域已经成为全球企业竞争的关键战场。对于跨国公司而言,知识产权的作用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知识产权是跨国公司进行投资的首要资本。企业的资产构成往往可以反映出该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在知识经济时代,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的无形资产在企业资产中的比例越重,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明该企业的市场竞争力越强。世界五百强企业的前十名,无一不是拥有高质量知识产权的企业。据统计,一种新型化学药品或生物药品的开发需要1~6 亿美元,并花费十年的时间才能投入使用,但如果药品研制成功,将给企业带来丰厚的利润。因此,跨国公司为了占领市场,纷纷将知识产权作为最有回报的资本。第二,知识产权是跨国公司进行竞争的重要工具。在经济全球化时代,跨国公司之间、跨国公司与本地公司之间的竞争逐渐转化为知识产权的竞争,知识密集型产品和服务在国际贸易中的比例逐年上升。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跨国公司频频以知识产权为武器对我国企业实施打压。从DVD等专利纠纷到丰田诉吉利的商标侵权,虽然表面上是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但本质上就是国际企业之间的市场竞争。可见,即使跨国公司拥有企业规模大、销售网络广、资源整合率高等优势,但其从来没有放弃使用知识产权制度来强化其竞争优势。 作为国际经济贸易活动的主角,跨国公司已经将知识产权视为其经营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和利用自己的知识产权,就是维护和扩张自身的竞争优势。因此,跨国公司通过多种途径来实现自身知识产权利益的保护。(1)通过知识产权构筑合法“贸易壁垒”。在国际市场,跨国公司利用其资金和技术优势,熟练运用知识产权规则对中国企业构筑新的但又是合法的“贸易壁垒”。一是“技术壁垒”,即影响甚至控制国际标准组织的标准化工作,将技术标准溶入技术专利之中,占领产业链的高端区位并获取高额利润,导致使用外国技术标准的中国企业在国际市场遭遇生存困境;二是“绿色壁垒”。即制定国际认可的环境标准和绿色标准,提高进入发达国家市场的商品准入标准,导致不符合国际认证的绿色标准和缺乏统一质量保证的出口品牌的中国农副产品、电子产品,在出口时屡屡受阻;三是“反假冒壁垒”。即动用《知识产权协定》新规定的海关措施,对一些冒用他人商标、商号、地理标志的中国出口产品,采取查封、扣押的“反假冒”保护措施。(2)通过技术转让延长知识产权实际收益期限。由于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不同国家对消费品的需求水平也存在着巨大差异。一项在发达国家的前沿技术放在发展中国家可能无法实现其经济价值。但是随着发展中国家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一些技术的经济价值会在该地区内逐步得到实现。一般而言,跨国公司往往通过四个途径对外输出技术,即:输出产品、出售专利、与政府合作和在外国投资。这四种途径事实上都是在输出的过程中获得较高的企业竞争力的过程。就同一种技术产品而言,在技术水平明显较低的市场上出售有更强的竞争力。出售专利予第三方也是延续专利实际寿命的手段。可以说,技术转移是跨国公司全球经营战略的需要;同时,知识产权只有在技术转移的过程中才能获得最大效益。因此,跨国公司往往利用地区经济的差异性,通过跨国、跨地区技术转移来赚取其知识产权最大可能的利润。 总之,从世界范围来看,跨国公司对于知识产权制度的整体战略目标是,利用知识产权制度增强其自身优势,同时,通过政治、经济等各种手段影响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进程,使制度的变化有利于保护其竞争优势。 中国作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在知识产权一体化、国际化的潮流中,必须遵守《知识产权协定》所规定的国际义务。处在一个全球化的时代,我们必须在统一的规则下参与竞争,如果坚持按照我们自己认为“适当”的水平来保护知识产权,只能导致“闭关自守”进而“自我淘汰”。正因为如此,中国企业需要认清形势,适应和参与在统一的规则之下与外国企业展开竞争。但是,我国企业对此明显准备不足,其面临的知识产权困境集中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缺乏从低水平保护到高水平保护的必要过渡期。西方国家既是知识产权的最早创制者,也是知识产权的最大受益者。他们的知识产权制度大抵经历了一个从“弱保护”到“强保护”的缓慢过程,而且这种由弱到强的转变都是根据发达国家本国企业的自身发展状况来决定的。发达国家的一大批企业就是在这样一个缓慢的过程中逐渐做大做强。可以说,发达国家以知识产权为公共政策工具来为本国企业的发展和扩张保驾护航。然而,21世纪的中国企业面临的是一个完全不同的环境。中国作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在知识产权一体化、国际化的潮流中,必须遵守《知识产权协定》所规定的国际义务。《知识产权协定》确定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最低标准”,扩大了保护范围。这意味着中国企业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就必须达到以往只有发达国家才具备的标准。(2)缺乏应对“知识产权陷阱”的经验。在中国市场,跨国公司往往是“产品未动,知识产权先行”,对中国企业设置了“知识产权陷阱”:他们基于研发优势,在我国大量申请专利,特别是在关键技术、核心技术领域“跑马圈地”,对中国企业形成专利合围;在合资合作过程中,利用资金优势,收购乃至消除中国企业的民族品牌,极力运作外来品牌占领中国市场,削弱中国品牌已形成的传统影响力和未来竞争力;加强对中国企业侵权指控,甚至组成来华“打假团”,以侵犯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为由,通过法律手段阻止和抑制中国企业的生存空间。相形之下,中国企业缺乏积极的应对方略。如果不尊重他人知识产权,不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中国企业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都会受制于人。(3)缺乏有效实施知识产权制度的条件、手段和社会环境。实现知识产权制度目标,有赖于一般社会条件的成就。这就是说,影响知识产品生产、传递、利用的基本条件必须具备,包括知识产权制度得以存在和有效实施的经济、科技、文化、教育等物质设施和社会环境,以及基于知识产权政策导向而配套形成的相关公共政策体系。以专利制度为例。专利权是科技领域最重要的知识产权,其有效运作需要两个最重要的条件:第一,建立以专利权为导向的涵盖技术创新、技术成果转化、技术中介服务、技术产权保护的公共政策体系。在相关制度缺失的情况下,不少行业和企业存在着有技术无专利、有专利无应用、有应用无产业的现象。第二,提供自主创新所需要的研发资金和物质条件。这一方面的问题更为严重,由于研发投入不足,直接影响到企业专利数量规模和质量水平,缺乏支撑经济结 构调整和产业技术升级并拥有自主产权的技术体系,很多企业处在有“制造”无“创造”,有“产权”无“知识”的状态。 中国企业走出知识产权的国际困境,走向经济全球化的国际市场,有赖于国家宏观政策的调整和企业微观决策的施行:(1)政府公共政策对企业知识产权运用的指引。企业知识产权运用能力的提高与核心竞争力的增强离不开政府公共政策的指引。对于企业而言,政府的作用主要在于:第一,制定新兴产业促进政策。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经济竞争能力、掌握知识产权、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作为主要目标。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要把发展新兴技术产业摆到优先位置,在财税、信贷和采购等政策上给予重点扶持。新兴科技的知识产权申请、管理与利用制度应与有关政策联动配套,即建立一个以知识产权为导向的公共政策体系。第二,调整对外贸易政策。实施知识产权兴贸工程,建立以政府政策为引导,企业为主体、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与运用的体系与机制,提高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能力,扩大具有自主专利和自主品牌的技术产品出口,转变贸易增长方式,实现从贸易大国向贸易强国跨越的战略目的。(2)企业知识产权运作一体化战略的实施。企业应提高自身的知识产权运用水平,着力实施以技术和品牌为主导内容的一体化战略:第一,以技术创新为基础,加强专利的申请与保护。掌握了专利,就意味着拥有了某种竞争优势。中国企业不但应该继续在科技创新上投入更多的人力和物力,更要将这种投入所形成的技术以专利的形式加以保护。实证表明,专利数量就意味着市场占有率,控制了专利就是控制市场。这是知识产权基本特征的集中体现。中国企业应积极创造、保护和运用专利,将其作为维护自己技术与市场优势的法律武器。第二,以品牌培养为核心,带动企业知识产的增值。商标的优势来源于产品的多样性和质量的稳定性,而产品的多样性和质量的稳定性的基础都是企业的创新。一方面,企业应该以质量为本,不断地为消费者提供创新的产品和高质量的服务。将商标使用到不断推出的不同的高质量商品上,使消费者由对产品和服务的认同进而形成对商标的认同和忠诚,另一方面,企业也可以利用消费者对商标的认同,将成熟的商标不断使用在各种产品和服务上,以带动商品和服务的多元化发展。 经营论文:浅论电信产业模块化经营分析 首先考察了电信产业模块化经营的可行性,以为电信产业已具备模块化经营属性;其次分析了电信产业的四个模块组成结构及其各自的功能;最后分析了电信产业模块化网络系统的演变趋向。 截至2006年底,我国电话用户总数已经达到8.25亿户,其中固定电话3.7亿户,移动电话4.55亿户。2006年,全国通讯业务收进已经超过7000亿元人民币,电信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基础性、支柱性和先导性产业,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信息化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如今,我国已经是名副实在的电信大国,无论用户数目还是收进,均远远领先于世界同行。如此巨大的市场正吸引着全球投资者的目光。随着电信业的开放,国际竞争的压力会越来越大,我国的电信产业链上的所有企业都将直接面对跨国公司的激烈竞争,所以如何利用模块化机理更快更好地提升中国电信产业整体竞争力,是摆在企业界和学术界眼前刻不容缓、亟待解决的新题目,这正是本探究的意义所在。 一、电信产业模块化经营的可行性考察 并非所有系统都能模块化,产业是否能够模块化经营,取决于产业自身的特性。青木昌彦(2003)指出,模块是一种半自律性的子系统,通过和其他同样的子系统按照一定的规则相互联系而构成更加复杂的系统,它是可组合系统的、具有某种确定功能和接口结构的、典型的通用独立单元。一个系统是否可以模块化取决于它的可分解性,即该系统既能被分解成若干部件又可以进行重新组合,并且在这一过程中不会失往原有的功能。一般说来,一个可以模块化经营的产业需要具备以下特征摘要:第一,业务具有可分性和相对独立性,即产业中的业务可以划分为不同的模块,且各个业务模块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相对独立运行;第二,具有能构成复杂系统的标准化接口每个模块内部的变动不影响它和其他模块的联结第三,具有明显的正网络外部性。这种正的网络外部性源自组成网络的各子模块之间的互补性,借助模块之间的连接而实现,而互补产生的价值将随着网络规模的增大而放大。 作为一种非凡的服务业,电信产业具有业务数目大、处理可标准化、处理模块间独立性强等内生特征,具备产业模块化经营的基本属性,具体体现在摘要: 首先,电信业务构件具有可分性和相对独立性特征。以移动通讯服务为例,其服务可以分为基本服务、增强型服务和增值服务。运营商可以针对不同的客户类型提供个性化组合的各种套餐服务。基本服务和部分增强型服务作为模块的元素构成不同的模块,而增值服务可以单独提供给用户,有一定的独立性。李靖华(2007)指出基本服务、增强型服务和增值服务三者之间构成可组合模块,而一些基本服务可以成为服务通讯产品的总线级构件,其通讯业务流程系列环节同样具有独立性和可分拆性。电信服务提供中,以运营商为基础和核心,网络设备提供商、系统集成提供商、终端设备提供商、内容及服务提供商、软件开发商等众多企业或机构和客户之间进行交易,上下游模块可以独立决策和变动,事件的受理和处理可平行进行。 其次,电信市场具有典型的双边市场特性。给定每一端市场的定价总和,假如交易平台上实现的交易量和价格结构或两端用户的相对价格有关,这样的市场就是双边市场。双边市场中的网络外部性是一种具有“交叉”性质的网络外部性,这个网络外部性不仅取决于消费该平台产品的同类型消费者数目,而且更取决于消费该平台产品的另一类型消费者数目。 电信产业是一个具有典型的规模报酬递增和双边市场特性的行业。在电信市场中对电信运营商提供的平台服务需求方有两类,一类是消费者,另一类是为消费者提供服务的众多电信企业。消费者对电信服务的需求不仅取决于服务用度和在某一网络的其他消费者规模,而且取决于为该网络提供服务的电信企业规模;同理,电信服务商对运营商平台服务的需求不仅取决于提供服务的本钱和其他服务企业规模,而且取决于某一电信运营商在网的消费者规模。只有这两种类型的顾客群体同时出现在平台中,并同时对该运营商平台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有需求时,该市场提供的平台产品或服务才真正体现其价值,否则该平台的产品或服务毫无用处。因此在电信市场中存在着一种相互的“交叉网络外部性”效应,这种特性要求运营商必须公道的双边定价,利用模块生产网络创造消费者和通讯软硬供给商及整个电信产业链共同参和的价值创造,而不是片面地追求自我价值的提升。 最后,电信产业具有专业化分工、技术标准性的特征。电信产业技术标准化首先体现在严格的产业标准和互联互通准则上,除此之外,尽管电信服务提供涉及网络设备供给、软件供给、系统集成提供、内容提供商、应用服务提供、传统产业的服务供给等多个庞杂环节,但每个构件和流程分工明确,具有事件处理和工耗可明确计量、质量标准可明确界定等特征。电信消费者群体数目众多,使得目前电信业的工作流程高度依靠计算机系统,实现了批量化、标准化服务提供。 综上所述,电信产业系统由一系列子系统(模块)构成,它们各自之间保持相对独立性,但又在通讯服务的提供中密切联系和协作。电信产业通过标准化的界面接口治理,将独立的子模块系统最大限度地联结起来,在实现平台和资源共享的同时,也极大扩散了覆盖程度。电信产业相关各方通过制定同一的标准协议,使得运营商、手机制造商、内容和服务供给商、后台(应用平台和软、硬件)提供商等相关企业可以在共同的协议标准下运作,电信产业无疑已具备产业模块化经营的行业属性。 二、电信产业模块化网络系统 电信产业模块化经营是指通过对产品进行模块化设计、生产和交易的基础上,对电信产业的各项业务进行高度专业化分工和合作,实现产业内的系统整合。传统理论视企业为一个功能完备的封闭体,相互间进行你死我活的对抗。然而,竞争的全球化、个性化、多样化和快速变化的需求以及模块化生产方式使得在当今经济条件下,任何单个企业的能力和资源相对于有效实现市场机遇而言,都显得十分有限。企业间必须建立关系复杂而又紧密的模块分工网络,形成竞争和合作并存的产业价值链,即通过模块化分工来实现共赢。在模块化时代,成功企业关注的中心首先应该是整个产业模块网络的价值创造系统,而不是企业本身。企业战略治理的关键任务是,公道布置产业链中各企业的角色、地位和功能,他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并且激励 产业链中的各个角色往联合创造价值。在电信产业模块化网络中,产业所有参和者都参和到价值活动中来,通过对电信产业模块分解,并借助运营商网络这一平台,实现一个具有协同效应的整体模块化价值创造系统,达到电信产业价值创新和发展的目的。具体而言,电信产业的模块系统主要包括摘要:网络设备提供、终端设备提供、增值服务提供和交易清算模块(见图1)。 (一)网络设备提供模块 主要由网络设备提供商、芯片厂商、测试厂商和运营商构成。其中,网络设备提供商为运营商和应用服务提供商提供网络设备及运营支持系统和运营平台。芯片厂商为网络设备制造商提供网络设备的核心芯片,或通过和设备制造商之间的专利许可、转让以及知识产权谈判等方式,为网络设备提供商提供制造芯片的核心技术。测试厂商通常为网络运营商提供测试服务或者测试设备的厂商,其测试结果直接左右着运营商对网络、设备的选择和下一步的发展规划。 (二)终端设备提供模块 主要由终端制造商、芯片厂商、测试厂商、终端软件提供商和运营商组成。其中,终端制造商为用户或者运营商提供手持设备终端,随着时代的发展,需要终端提供商不仅能够提供各种标准的手机,而且还需要结合运营商的业务设计专门的终端。芯片厂商为终端设备制造商提供手机的核心芯片,或通过专利许可、转让以及知识产权谈判等方式,为终端设备提供商提供制造芯片的核心技术;测试厂商主要为行业准进提供终端设备的检测服务;终端软件提供商主要为移动终端提供各种操纵系统和应用软件。 (三)增值服务提供模块 主要由电信运营商、系统集成服务商、内容/服务提供商(SP/CP)构成,其中,运营商负责设计和提供各种增值服务;系统集成服务商主要负责为运营商或者SP/CP提供增值服务平台、某个具体业务的软件解决方案等;内容提供商利用业务的专业化分工和集成上风,为用户提供丰富多彩的内容;服务供给商以专业化、个性化定制服务进行改造开发和系统集成工程实施,为用户提供高效便捷的全面解决方案或服务。 (四)交易清算模块 交易清算模块由运营商主导,产业链全体成员参和其中。其中,运营商负责收取电信用户支付的通讯费和信息费,然后再和电信产业链中的其他成员进行结算,内容提供商从运营商或服务提供商处根据合作协议获得收进分成;服务提供商从运营商处根据协议获得用户使用服务信息费分成;网络/终端制造商获得设备销售利润、运营约定制补贴等额外收进;电信运营商获得用户通讯用度、信息用度分成。 在上述四个价值模块中,交易清算模块处于核心地位,通过交易清算模块确定的公道利益分配机制,使整个电信产业协调成为一个相互制约和相互促进的模块价值群网络,并且随着电信业务的发展,一个好的交易清算模块能够在产业价值创新的过程不断延伸,在原有的价值成员基础上吸引更多的价值创新成员加进合作体系,电信运营商更是起到了模块整合平台的不可替换功能,董爽(2007)指出,运营商的价值创造能力体现在客户基础、运营效率、营销品牌和资源整合、市场规划等方面。运营商网络构成价值网业务交换的媒介,业务通过媒介交换实现客户价值,从而实现业务价值。运营商拥有的客户和通讯网络平台为价值网中各业务实现规模效应提供了可能,为整个价值网提供了客户基础;网络的运营质量是价值网提供各种高质量业务的保证;运营商还是价值网中规则的制定者,也是价值创造过程的组织者和治理者。 三、电信产业模块化系统演变趋向 当前,随着数据增值业务快速发展和3G时代的日益邻近,电信产业模块化系统演变呈现出如下趋向。 一是电信产业链由链状演变为网状结构。纵向方面,新加进环节增多,更为细分化;横向方面同一环节内的企业不但数目大幅增加,而且更为专业化。由于价值创新机会越来越多,因而模块价值创新系统中的价值变得更加密集,这种趋向要求电信企业对产出重新定位或重新创造,和其他模块供给商或模块生产网络结成同盟,以使企业的能力和价值创新活动相匹配。此外,随着技术融合的背景下催生业务融合,其他行业信息化的开展,和电信业呈现越来越多的交叉领域,其他行业也可视作电信产业链的组成部分。 二是在电信产业模块价值创新系统内部,各环节对价值创造的贡献被重新界定,价值和利润在系统中发生转移,向对价值创造起关键功能的环节聚集,表现为网络运营环节的价值将不断下降,内容和应用方案将占据越来越重要的位置,因而电信运营贸易务外包成了必然选择。同时,每一环节的运作效率对整个系统的影响越来越大,各成员企业间联系更为紧密,逐渐发展成以战略同盟、上风互补,资源共享、流程对接和文化融合等为特征的深度合作。 三是由于3G技术的开放性和不确定,必然要求以顾客和应用方式为中心对电信产业进行模块化分解,因此对电信产业相关标准的竞争将越来越成为产业价值竞争的重要方式。 四是在三网融合、固定和移动融合(FMC)的技术背景下,原来看似没有联系的不同产业变得越来越相关联,并出现重叠、替换、交叉和趋同等变化,并且不同模块生产网络之间加速价值整合的步伐越来越快。它们相互间的协作关键就在于公道的结算、利润分配模式,只有双赢的分配方式才能保证跨行业业务的顺利推进。 经营论文:对移动通信向信息经营方向发展的探讨 摘要 本文通过对邮电分营、电信重组后通信和信息市场格局变化的分析,提出移动通信公司作为主体通信企业之一,不仅要大力发展移动电话用户,扩大市场占有率,而且要向信息经营方向发展,大力开发信息广告业务。利用移动通信系统先进的技术手段和独特的业务功能,将通话传递与信息传播相结合,并以多种经营方式(如组建移动信息公司)运营操作,在广阔的信息领域占有一席之地,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 关键词 移动通信 经营策略 1移动通信向信息领域发展的必然趋势 自80年代末期我国引进移动通信系统以来,即以一发而不可收的态势迅猛发展。全国移动通信网逐步完善,移动电话用户成数量级地增长,使得传统电话业务币场发生了深刻变化。 移动通信系统就市场占有率和电话普及率而言,虽然尚不及固定电话,但它的增长幅度,却超越了固定电话。 这种变化,突出地表现在移动通信的发展趋势上。与固定电话相比,移动通信更适于全球个人通信的发展趋势。 这种变化,还表现在信息经营方面。信息的本质是流动的。与固定电话相比,移动通信更适于瞬息万变的信息流动,从而开发更加广泛的信息业务。 这种变化,是邮电分营、电信重组为移动通信带来的一个历史性机遇。即移动通信系统从分支地位一举成为主体通信企业之一,使得它面对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有更多的主动权。移动通信面对的市场有更大的潜力和可塑性。 邮电分营,使原来那种政企不分的混合体变成真正独立经营的企业,邮政和电信各自走上独立发展之路。它使得中国电信可以轻装上阵,得以摆脱以往那种相互依赖自我迁就的局面,增加危机紧迫感,刻苦寻求经营之道。电信重组后,移动通信尤为如此。 邮、电、移三分天下,同是信息产业的骨干力量,但它们在信息产业中的基础不同,表现不同,信息经营地位自然有所不同。 信息经营是指,邮政、电信和移动通信企业利用现有网络资源,从事信息采集、编制、传递、传播、中介、、合作开发等经营服务活动,利用信息资源创造直接和间接经济效益的过程。 邮政企业似已意识到依靠单纯信息、实物传递已经不能摆脱在通信市场上的被动局面。他们利用邮政网络,在传统信函业务基础上变换花色品种,办起的商业信函、广告速递、明信片。礼仪通信等业务,带有一定的信息经营色彩。但他们在信息采集、编制、传播等方面创新不足,保守有余,并没有取得信息经营的长足进步,使得很有发展前途的几项新业务起伏不定。他们的经验教训应当引以为鉴。 电信企业从单纯信息传递(传输)向信息经营方向发展步伐稍快。程控电话异军突起之后,随之而来的一系列新业务竞相崭露头角。数据通信、可视图文、电子信箱等业务本来是从事信息经营活动的极好手段,只可惜应用不善,并没有带来预期的经济效果。好在计算机通信(如互联网)后来居上,但仍未摆脱单纯信息传递的巢日,多半起“桥梁”“公路”作用,而没有大踏步向信息经营方向发展。只有电话信息服务台(160、 168)名正言顺地登上了信息经营的大雅之堂,取得了信息查询和广告通信方面的诸多收益。他们的成功经验是值得借鉴的。 目前移动通信系统在信息经营方面尚属白纸一张,暂无经验可谈。一方面,在电信重组以前,受电信经营管理体制的制约,移动通信没有在信息经营方面得以施展;另一方面,拘于移动电话组网。放号、维护等诸方面的压力,尚来不及将信息经营摆上议事日程。但随着移动通信系统日趋完善,移动电话新业务陆续推出,信息经营不仅有了较为雄厚的物质技术基础,而且有了一定的精神准备。 综上所述,总体来看,名为信息产业的邮、电、移三支骨干力量,在整体营销策略方面,尚未调整到信息经营方向上来。从上至下强调的是“放号”多少,“ 能力”多大,主要靠“邮资”、“话费”来维持收入水平。打破单纯信息传递的固有模式,向信息经营方向发展,是信息产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对于移动通信系统来说,正确地估量自身在信息产业中的地位,趁着其他通信方式在信息市场遗留的大块空白,将信息经营纳入移动通信主体经营战略目标,是非常必要的,有益的。 2移动通信向信息领域发展的营销策略 信息经营之所以要摆在移动通信企业的战略地位上,这是因为信息经营与单纯信息传递的性质是不同的。 单纯信息传递源于传统的邮电通信性质。“邮电通信业:承担信息传递、办理公众通信业务的生产部门,由邮政和电信两部分组成。邮政是利用各种运输工具传递实物载体的信息为主的产业;电信是利用有线电、无线电、光或其他电磁系统,对符号、信号、文字、图像、声音或任何性质的信息的传输。发射或接收的产业 ”“邮电通信业通过信息传输和邮件传递产生一种特殊的效用,这种效用把社会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四个环节有机地联系起来,缩短时间和空间距离,加速社会生产过程和流通过程,直接为社会产生巨大的效益” 传统邮电通信性质将邮电通信定位在一个阶段——信息传递阶段。而实际上,信息从产生到消费何止一个传递阶段。单纯信息传递概念是在计划经济时期产生的,那时的“社会分工”注定要求邮电通信只管传递信息,“迅速、准确、安全、方便”地为党政军民服务,而对于信息内容不必涉及,也就没有必要去组织开发信息资源。信息传递是信息经营的一部分,这部分就是“通信”。当然通信的作用是十分重要的。但它并不能囊括信息经营的全部环节。 信息经营是有效利用信息资源的表现。社会生产生活的必然性和偶然性,使得信息事件源源不断地产生。有的信息可以就地消化,有的信息则需要流通和传递。这就为信息经营提供了用武之地。信息经营和单纯信息传递的区别,就在于前者不仅注重于信息传递的速度和质量,而且注重于信息来源的组织、素材的采集、资料的编辑、内容的扩散和信息消费的反馈等等。如果说,单纯信息传递传递的是个别的即时的原装的实用信息,而信息经营传递的信息,则是能用的,预设的,包装的实用信息。 移动通信为用户提供通话服务,体现了信息传递的个别性、即时性与实用性。移动通信承载的传真、数据、语音信箱等 项目,是信息传递范围的扩大和通信服务功能的增强。而信息点播、[!]短消息服务等项目,则是信息经营范围的扩大和增强。这是因为,信息经营已经将个别信息转为通用信息,随机信息转为预设信息,原装信息转为包装信息了。 经营论文:试论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 摘 要:所谓金融业混业经营是指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在业务上相互融合、渗透与交叉,它突破了分业经营业务模式的局限,借助金融创新手段不断丰富金融产品内涵,提高金融市场资金运用效率,为有价值的客户提供一站式金融服务奠定架构基础。本文就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趋势进行了分析与探讨。 关键词:金融业;混业经营;模式 一、我国金融业进行混业经营的必要性 混业经营模式源自德国全能性银行,其后相继被美国、欧洲大陆和日本等国家金融业效仿,并由此推动了金融创新和金融风险管理的发展。随着金融监管制度不断完善,风险管理技术日益成熟,金融混业经营逐渐成为现代国际金融业发展的主导趋向。 我们要明确混业经营已经是大势所趋,不会因为金融危机的影响而改变。 (一)客户需求的综合化要求我国金融业必须不断地进行金融创新 客户对金融产品的需求是多种多样的,而且大多是综合性需求。消费者对金融服务的多样化需求是金融混业的市场压力。对于广大消费者而言,随着收入的日益增加,对投资品种的多样性和金融服务便利化的要求越来越高。客户需求的综合化要求我国金融业必须不断地进行金融创新,而实行混业经营则是最优的出路。客户对金融商品需求的综合化,促使金融业改变陈旧单一的经营理念。客户除了对传统金融业务如存款、贷款、结算等有需求,对保险、基金、债券、股票的需求也越来越大,客户希望获得“一站式”全程金融服务,即在一家金融机构能得到多种不同的金融服务,这就要求我国金融业实行混业经营,不断推进金融创新,组建“金融超市”以满足顾客的需要。 (二)金融市场的开使得放实行混业经营的需要更迫切 中国的金融市场进一步开放,以混业经营方式为主的跨国金融集团公司将从各种渠道分别进入中国的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从分业逐步走向混业经营,是中国金融发展的必然选择。一方面有利于提高我国金融机构的国际竞争力,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服务贸易业的过度摩擦。如果未来在银行和证券市场之间继续保持过于严格的管制、分割,缺乏良性的资金互动机制,工具和业务品种单一凝固,将严重制约我国银行和证券市场各自的竞争力和发展动力,在外来竞争的压力下,我国银行和证券业各自的生存危机空前加剧。故我国必须牢牢把握国际金融发展的趋势,适时地将金融发展模式过渡到混业经营模式。 (三)信息技术的进步使得金融全球化 随着信息技术的进步,信息共享已成为一种趋势,而信息共享必然会导致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整合,从而模糊商业银行、投资银行、证券业务、保险业务之间的界限。其次,金融全球化的步伐加快,国际资本的大规模流动,金融业务与机构的跨境发展和国际金融市场的发展,使得很有必要采取混业经营的方式以适应这一全球化的趋势。 (四)金融机构增强盈利能力的需要 从我国银行业的角度出发,混业经营的内在要求已经出现。银行存贷款增长趋势减慢,利差收益递减,特别是开放式基金的推出已对银行的存款业务产生较大的冲击。而分业经营导致商业银行形成以利差为主要收入的收入结构和资产结构,无法通过业务多样化分散经营风险。在混业经营的背景下,收入结构和业务的多元化成为可能,使银行的过剩资金找到出路,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了银行的利润。银行可以寻求在传统的存贷款业务之外的金融业务发展,把传统的存贷款业务与新的金融业务结合起来,从而优化资产机构,增加赢利点,不用再一味的去追求资产规模上的扩张。 二、我国金融业进行混业经营应具备的条件 (一)建立和完善法制建设 我国虽然政策上对混业经营开始松动,但是现有立法中,并没有像金融体系比较完善的国家那样明确地颁布针对金融机构混业经营的法律。因此不仅要对现有法律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还要尽快完善金融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从法律上确定金融混业制度,使混业经营拥有合法的法律地位。金融业的体制改革应当以立法形式加以引导对其起推动作用。立法要根据金融发展和金融开放的要求,考虑未来混业经营、防范风险的要求及国际金融法律法规的标准,及时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并对已制定的金融法律、法规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形成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 (二)建立完善的内外监控体系 完备的内部控制制度具有保护金融机构自身安全运作与文件经营,以及规避风险的功能,是金融法律从规章和约束机制发挥作用的必要前提。我国金融机构在向混业经营转变的过程中,首先要做好自己的传统业务,增强自身抵抗风险的能力。 (三)健全市场体制 完善金融市场体系、健全市场机制、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坏境。在资本市场上,推动银行、证券、保险企业之间的并购与重组,加强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壮大金融机构规模,以实现经营规模化、业务多元化。加快市场主体的培育,强化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监控制度,完善治理结构,增强金融机构的竞争能力。 (四)完善监管体系 随着金融业改革的发展,金融监管法规和手段得到相当程度的发展,但目前我国用来规范和约束金融机构的法规还不成体系,监管机构缺乏有效方式和能力及时发现并处理金融机构中的违规现象。建立科学有效的金融监管体系,是混业经营安全实施的重要保证。要发展横向监管模式,建立协调机制,强化合规性监管和安全性监管,在金融部门之间建立有效的防火墙,对国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加以约束,搭建风险管理平台,完善风险预警系统,逐步建立起综合性的监管体系。同时,还要兼顾银行业利益和客户利益。 三、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模式选择 我国应当从国情出发,选择适合我国现状的混业经营模式,走一条渐进式的混业经营道路。从理论上讲,可选择的模式有三种。第一种是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是指控股母公司作为一个纯粹的投资机构,仅负责外部筹资和对子公司的监控和投资,不经营具体业务,旗下拥有银行、证券、保险等子公司进行具体业务运营;第二种是业务合作模式,这是一种浅层次的业务合作方式,是指银行、证券、保险等独立的金融机构通过合同形式,组成松散的金融联盟以分享经营的好处;第三种是全能银行模式,即取消分业制下的严格限制,在银行内部设置多种业务部门,全面经营银行、证券和保险等业务。 结束语: 通过比较发现,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最适合现阶段我国金融业的发展。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发达国家混业经营采取的主要模式之一,有成熟的经验可以借鉴,使得我国混业经营将少走很多弯路。这种模式有利于发挥范围经济和规模经济优势,有利于节约成本,促进金融创新。同时,通过对存量金融机构的整合,可以推进我国金融增长模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的转变,有利于控制金融市场风险。 经营论文:对专卖经营行业税收征管的思考及建议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城镇大小商店逐步走向规模化经营,各种专卖店、商、超市如雨后春笋般地踊跃出现,成为市场经济一个不可忽视的新亮点。同时也给税收管理、日常巡查带来新的问题和思考,需要我们加以探讨与完善。 一、当前专卖行业税收征管的现状 据统计,我县城镇专卖店、、超市经营的纳税人有98户,经营方式很多,也很复杂,有的是原来的商店增加营业面积扩展而成的,规模不是很大,但品种齐全,批零兼营,大多是自己经营。有的是直接租用原来的商场,专卖店、大多是租用2到3间门面经营,有的是投资新建商场,聘请大量员工。 一是“双定”征收。主要是针对专卖店、以及家庭式的自主经营为主的业户,名义上以超市经营,其实,也就是原来的个体商店,只是改头换面,换汤不换药,“新瓶装老酒”,自主经营,自收自付,无账可查,税务机关只能根据其地段、生意好坏实行定期定额的“双定”征收办法,一般一定一年不变。有的采取成本测算法,通过成本加费用加合理利润倒推算出营业额,然后,核定其税额。这种方法简单,但不能准确核定其应纳税额、也不公正,征纳双方容易相互扯皮。 二是“查定”征收。针对有一定规模,大多数是合伙经营,有据可查,但账务不健全的小超市和专卖店、商。通过相关数据核定一个月的营业额,从而推算出全年的销售收入,然后根据淡旺季平均核定全年的税额,按月缴纳。这种方法进行评估不准确,税收流失较大。 三是“查账”征收。针对经营比较规范的超市,采取记录超市后台管理服务器上的销售来结算税款,这种结算需要超市的积极配合,超市收银台实行统一收款按期结算。例如:君发商贸1-4号收银台与公司出纳一天一核对,十天一结算,从各柜销货款中提取管理费。各项税费由公司统一缴纳。这种作法无法保证超市后台管理销售额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一方面增加了经营者的税负,同时,也给税源管理、日常巡查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四是“电子”定税。无论超市、、专卖店大小,统一规定,对不同的地段确定不同的系数、将营业面积等相关数据输入电脑确定其税额,并通过张榜公布,领导审批,下达定额税款通知书,确定全年税额,按月申报缴纳。这种管理办法虽然科学,但也参杂了一些人为因素,不一定准确公平,容易引起上访事件。 二、专卖行业税收征管的难点 无论对超市经营,还是对专卖店、商的征管,在实际管理工作中,都有一定的难度,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收入”核定难。城区和集镇超市、专卖店、大多数是个体经营或合伙经营,由于经营方式灵活,很难确定其真实的销售收入。1、销售额很难掌握。农村集镇超市、专卖店多是个体经营方式、项目多变,进货渠道“灵活”,隐蔽性较强,现金结算居多,税务部门很难掌握其真实的收支情况,对其“应税收入”难以准确掌握。2、专卖店、超市经营电脑账目保存不全。超市、专卖店购进货物一般都是将货物品名、数量、单价以不同条形码形式输入电脑,销售时由电脑收款进行识别、结算收款和核算收入。有的专卖店、超市是当天结算,当天删除,有的资料保存一个星期,有的最多保存一个月,导致税务机关无法对其销售收入进行核查。3、做假账现象普遍。有的、专卖店、超市的电脑可以随意修改,数据不真实,有的超市账外不开票收入占应税收入的一半以上,有的个体私营者在进货时索取专票到超市抵扣税款,有关业务往来抵账以物易物等隐形收入均不作销售收入,有的是不使用正规发票而使用其它销售凭证不具实申报纳税等等。这些收入税务机关很难核定,偷逃税收相当严重。 二是“税收”管理监管难。如今,超市行业已基本脱离手工或单机收银方式,而使用的是百年软件和正同软件,服务器(后台)/tamisv2.0版机(前端)的网络销售管理系统已成为超市主要采取的收银及管理手段。他们使用的管理软件似乎在软件中隐藏了避税功能,此功能在各软件公司的体现方式各有千秋,但最终结果都一样,那就是隐瞒真实的销售金额来达到直接偷税的目的,如使用最高管理权限进入超市管理软件的系统设置中按住指令的同时快速双击指定区域就会出现隐藏功能,此功能在输入最高权限密码后就可以直接调整超市公开数据的一定比例,可以随意将收入扩大或缩小多少倍,这样,被隐藏的销售收入就可以人为操作变小了。这只是其中的秘密之一,软件启动运行时还有特殊的程序,可以自动生存二套账,在查询功能上也有很多“玄机”,这已经是业主内公开的秘密。这些让税务人员防不胜防,给税收日常巡查、监管带来了一定难度。 三是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难。税控收款机软件操作方便,成本费用较低,一台机器要使用多年,一个超市至少要配1-4台机器,如果全部更换成税控装置的收款机。1、增加了纳税人的负担,纳税人很难接受,工作难度较大。一台新的税控收款机少则6000多元,多则1万元多元,一个超市、专卖店、纳税人按1-4台测算,以前的全部废弃掉,损失过大,同时,也增加了纳税人成本。2、安装税控收款机控制销售收入后,超市的毛利润率平均不过15%左右,本身就是微利经营,如果按4%据实征收,超市税负过高,挤占了超市利润,无利可图。3、对专卖店、商的纳税人安装税控收款机,品种单一,成本过高,具实反映经营情况,因此,一些超市、专卖店、商对安装税控收款机普遍存在抵触情绪,不愿意接受,真正全部推行难度很大。 四是“租赁经营”确认难。当前,很多有一定规模的超市将柜台或部分场地租赁给其他经营者自主经营,有的直接将柜台出租给第三方,收取一定的场租费,有的是统收统付,税费由超市统一收取,代扣代缴,税务机关无法区分那些是租赁区,承包给个体经营,那些是超市统一管理的,在纳税问题上,双方互定盟约,相互推诿,逃避纳税检查,无法认定是否承包,其实,无论是那一种形式,税收并没有缴纳。因此,也没有被税务机关所管理,形成税收管理的“真空地带”。 三、对专卖行业税收管理的几点建议 针对超市、、专卖店现有税收管理现状,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建议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完善: 一是推行税控收款软件。推行税控收款机,是国际通行对现金使用量大的专项管理,是实施征管科学化、精细化的重要手段。当前,一些税控收款机虽然开发出来了,但是,技术不成熟、不配套,也没有统一,税务机关实际操作困难。税务系统要开发统一模式的税控收款软件。一是数据要有“可控性”。确保数据只能读写,不可删除、修改,而且规定“税控卡”的数据每月在规定时间内必须向税务机关申报后系统才能继续运作,否则,系统自动锁定 ,从而确保税务机关及时掌握准确的销售收入。二是存储信息要有“永久性”。在税控收款机中添加一种“税控黑匣子”,能准确记录纳税人的经营情况,对纳税人销售出去的货物,无论是否开具发票,税控收款机都能自动存储销售额,税控收款机的密码由税务机关掌握,税务机关按月将其中存储的信息和纳税人申报的信息进行核对,确保销售收入的准确性。三是巡查要经常性。发现未按规定使用或损毁税控装置的,可依照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理。 三是分类管理。1、对规模较小的超市、专卖店税收管理。一方面实行“双定”征收办法,同时安装税控装置进行监控,如果定税额数小于税控卡记录的开票数,则按税控ic卡记录纳税,并按有关程序对定额进行调整。另外也可按超市、专卖店的规模、大小、按行业规定实行最低税负率,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地段确定各行业的最低税负率作为系数,然后根据经营面积实行科学的“电子定税”,张榜公布,群众评议,领导审批,最后下达定额通知书,尽量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合理。2、对规模较大的,要强制安装税控装置,实行规范管理。一方面对超市、专卖店收款系统软件进行备案,以便税务部门了解纳税人软件的性能,当软件变更或者系统数据重新安装时应及时向税务部门报告,否则应视为非法销毁数据,同时,建议在超市、专卖店推行商品销售收款税控时,对超市商品的条形码管理系统也加入税控装置,把超市、专卖店商品的进、销、存都进入税务管理的视线,以防止经营者通过进货渠道弄虚作假、骗抵税款的现象。3、对达到一定规模的要建立健全账务,办理一般纳税人,同时,安装税控收款机,实行双向监管。对销售达到一般纳税人规模又不申报办理的,按有关规定对其一般纳税人标准征税。凡安装使用税控收款机的超市、专卖店、的纳税人,必须携带税控ic卡办理纳税申报、并确保税控ic卡记录的所有开票都申报纳税。另一方面要加强日常产生数据报表的检查,经常性地开展突击日常巡查,以防止纳税人随意备份,修改,删除数据,有效防止超市、专卖店、纳税人的偷逃税行为。4、对租赁柜台或场地的业户进行清查,账务健全的可实行查账征收,无账可查的,实行完全承包经营的,按个体户管理办法实行“双定”征收,可有效防止管理“真空”,堵塞税收征管漏洞。 四是查评并重。在日常征管巡查中,税务机关要把握尺度,对超市、专卖店、的纳税人的税负要进行纳税评估,测算行业平均税负率,以此来断定是否属于正常申报,低于最低税负率的要按最低税率征税,将其纳税申报作为异常申报,对超市运用商业企业“销售额变动率”、“成本毛利率”、“商业企业进项税额控制数”等指标,对其实行纳税评估,列入稽点,对偷逃税严重的要加重处罚,对严重的涉税违法犯罪行为,要严肃查处,不得手软,必要时,可进行公开曝光,以警示和教育进一步净化税收法制环境。 五是加大宣传教育培训力度。对内要组织税务人员进行专业培训,要系统地学习税控方面的知识,培养一批理论和实践都比较专业税控管理方面的技术人才,对超市、专卖店税控装置进行有效管理和全程监督。对外要加强宣传,宣传国家的税收政策、法律、法规,对超市、专卖店老板和财务人员要进行多样化的培训和学习,提高对税收的认识,提高纳税意识,做到依法纳税的好公民。 经营论文:医院负债经营财务风险的评估及防范的分析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对身体健康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对我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进度也尤为关注。但是在相关的医疗卫生事业在取得发展的同时,我们发现在医疗市场内部的竞争力也在逐渐增强。因此,大多数的医院都选择了负债经营,以求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并且取得了较高的经济效益。人们在关注到医院带来的经济效益的同时,也要关注负债经营可能会带来的风险。 一、医院选择负债经营的原因 医院为了在短时期内扩大自身的经营规模,拓宽服务的范围,一般都会选择负债经营方式,从而快速的提高自身在医疗市场内部的竞争力。但是从根本上出发,主要的原因有三个方面: 1.相关的政府部门对医院没有实行有效的监管 医院要想扩大规模,就需要有大笔的资金,资金的主要来源就是从银行贷款,从而实施负债经营。但是政府内部的相关部门没有制定出具体的管理措施,使得医院的贷款以及融资的规模没有收到限制,无法进行科学合理的监管,导致近几年来医院筹资的现象越来越严重,最终形成了大规模的医院负债经营现状。 2.政府没有给医院投入充足的资金 在政府内部都设有相关的医疗卫生事业部门,主要的职能就是对公共事业、基层的卫生和公共医院进行管制。由于医疗卫生事业对公共事业以及基层的卫生比较关注,因此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对医院的资金投入就有所降低。与此同时,医院本身的流动资金比较有限,只能满足于当前的经营管理,无法满足医院的扩展需求。因此,很多的医院都选择了负债经营的经营模式,以脱离目前资金紧缺的财务困境,更能快速提高自身在市场内部的竞争力,扩大规模满足更多患者的服务需求。医院一般都采用银行贷款的方式来进行负债经营融资,也会采用分期付款或者是租赁的渠道来进行融资行为。 3.医院对负债经营缺乏相应的防范机制 医院内部的负债经营风险防范机制还不够健全,相关的债务责任追究机制没有建立起来,这就导致了医院的院长没有责任意识,不需要对医院内部的一切财务情况负责,为了追求自身的业绩或是政绩,就滥用职权为自身创设有利的环境来扩大整个医院的经营规模,没有节制意识大量的购买相应的医疗设备等等。缺乏防范机制的主要原因就是医院自身的经营流动资金不足,政府对医院的投入资金也有所降低,从而导致了医院出现了负债经营情况。 二、医院负债经营的财务风险 医院为了扩大规模和提升服务质量,一般都会出现资金短缺的问题,从而选择负债经营的经营模式,虽然这种方式能够缓解医院的资金问题,提高医院自身的影响力,但是过度的负债不仅不能环节医院的资金问题,反而会限制医院的长期发展,为其带来了较大的风险。 1.医院在经营过程中出现财务危机的几率增加 任何事物都是矛盾的,具有两面性,负债经营也是如此。从积极的方面看,负债经营能够快速的促进医院发展,扩大医院的影响力,但是从消极的方面看,负债经营可能会增加医院在经营的过程中,出现财务危机的几率。因为医院的管理层在监督管理的时候没有有效的完善相应的监管机制,从而导致了医院在进行负债建设的时候没有科学合理的考虑发展的规模,只是单方面的对医院进行资源投入,提高了医院在经营过程中的资本投入,转向了高成本、高风险和高负债及高科技的经营。由于没有有效的机制支撑管理,导致了医院在进行负债经营时,无法进行科学控制,容易出现负债的失控现象,引发医院的经营财务危机的几率大大增加。 2.医院的再筹资能力大大的降低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政府对市场的调控力度在逐渐的降低,对医院的贷款建设政策也做到了逐渐放宽,在为医院发展带来挑战的同时也带来的机遇。大部分的医院都会为了稳定经营或者扩大规模而出现了资金不足的现象,为了解决资金不足的问题,医院会选择银行贷款或者分期付款等方式来实行融资计划,从而有效的应对政府对医院经营的投入资金转变。但是,我们不难发现,在政府对医院的投入资金减少的同时,对医院的贷款和负债行为的监管机制却没有得到有效的提升,导致医院在筹集资金时的随意性过大,完全没有考虑自身的实际经营情况,盲目的筹资只会导致医院再筹资的能力大大的降低,为今后医院的经营带来的无法预估的影响,阻碍了医院的未来发展道路平稳及可持续。 3.医院的医疗风险快速提升 从目前的医院发展情况看,我们发现,患者在进入医院进行治疗的费用与医院的负债情况有关,负债的增加会提高相应的医疗费用。很多患者本身并不具有较强的经济能力,无法支付高昂的医疗费用,而医院负债的增加将会为患者及其家属带来较大的医疗经济负担,医患关系将进一步加剧,导致医院的医疗风险快速提升。并且,我们也意识到医院的公益性日趋下降,究其缘由还是医院的过度负债经营造成的,医疗服务费用的快速增加引起了医疗的整体费用提高,使得社会对医院的怨言极大,打击了医院的整体公信力,增加了医院的经济效益的同时,也降低了医院的社会效益,从医院的长远发展角度看,这样的做法是不值得提倡的。 三、医院负债经营财务风险的评估 1.财务指标设计原则 财务风险具有系统性,贯穿于医院价值活动的全过程,它不是离散的,而是连续存在于医院的整个经营活动。基于财务风险的特征,医院构建指标体系应遵循以下原则:首先系统性原则。财务风险指标体系应该是一个完整的系统,应对各类风险的各个影响因素都给与充分考虑;其次,目的性原则,设计医院的财务风险评估指标,应当目的明确,;最后,适宜性原则,设计的评估指标应能够适时、准确的反映医院财务活动的变化情况。 2.建立风险指标体系 遵循上述的标准,我们把风险指标体系进行分成两个等级。一级指标包括获利能力、偿债能力和运营状况及发展能力这四个方面:其中,获利能力指标包含净资产收益率、业务收支结余率以及百元固定资产医疗收入三个二级指标;偿债能力指标包含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以及利息保障倍数三个二级指标;营运能力指标包含应收医疗款周转率、固定资产周转率和总资产周转率三个二级指标;发展能力包含资产保值周转率、收支结余增长率以及固定资产增长率。 3.风险指标的分析 (1)盈利能力 盈利能力是医院生存发展的前提,是医院获取利润的能力,是衡量医院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指标,包含净资产收益率、业务收支结余率以及百元固定资产医疗收入三个指标,指标越高,盈利能力越强,医院面临的财务风险越小。 (2)偿债能力 资产负债率是医院负债总额与资产的比率,这个比率越高,医院的风险越高,反之风险越 低;流动比率,他表示每一元流动负责有多少流动资产作为偿还债务的能力,这个比率越高,说明偿债能力越强财务风险越小。利息保障倍数是衡量医院长期偿债的能力,该指标越高,长期偿债能力越强,风险也就越小。 (3)营运能力指标 营运能力直接关系到医院的获利能力和偿债能力,关系到医院的生存与发展,包含应收医疗款周转率、固定资产周转率和总资产周转率这三个指标,指标越高,资产营运能力就越强,财务风险越低。 (4)发展能力指标 发展能力指标是衡量医院后续发展的重要指标,包含资产保值周转率、收支结余增长率以及固定资产增长率三个指标,这三个指标越高,表面医院的医院未来的发展能力强,财务风险就小。 综上所述,各类指标是相互独立但有相互联系的,对于财务风险的评估,医院可以通过建模、评分等方法来对指标进行综合考虑,评定风险的大小,进而采取防范措施。 四、提高医院负债经营财务风险的防范对策 现如今,医院要想实现快速发展一般都是依靠负债经营,虽然这样的经营模式能够给医院带来短期的经济效益,但是过度的负债经营只会给医院的长期有效发展带来极大的财务风险。因此,我们必须结合医院整体的实际经营情况,采取科学合理的防范对策来提高医院在负债经营时的有效性,降低风险,保障整个社会群众的利益。 1.相关的政府部门要对医院的负债经营情况进行长期有效的科学监管 医院要想实现长远的发展,就要有效的控制自身的负债经营情况,这不仅仅关系到医院自身的经营发展,也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稳定情况,以及人民群众对身体健康的要求,医院要考虑到社会群体的切身利益,从大方向上考虑,才能确定正确的发展方向。医院在发展的过程中,也需要政府的监督管理,特别是医院在进行负债经营的过程中,政府就要对医院进行宏观上的管理规划,认真的实行自身的监管职能,从而确保医院在进行负债经营时是科学合理的。首先,政府要对医院的贷款额度进行限制,对于重大项目的贷款要制定相关的标准;其次,政府对医院的经营进行有效的监督,对贷款行为和负债行为进行宏观上的管理,监督其负债经营是否超额度;再次,政府不能对医院的经营不顾,放任自流,要建立起相应的监督机制,对医院进行严格的监督,并且健全考核体系,定期对医院进行科学全面的考核评估;同时,政府要在医院内部每个项目中建立监测评估机制,对医院进行评价,健全绩效目标评价体系,保障社会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最后,对医院院长的任命要科学全面,改革医院高层的考核机制,确保医院内部的清正廉洁等等。政府为了有效的降低医院在进行负债经营时的风险,避免出现财务危机,要不断的强化医院内部对于负债经营的风险意识,给医院高层灌输管理之余医院的重要性,能够严重影响到医院的经营状况,也要加强成本意识和责任意识,从而推进医院平稳和谐的发展。 2.提高医院对于资金的利用效率 要如何防范医院负债经营的财务风险呢?关键的要点就是对负债规模的控制,只有有效的控制了医院负债的规模,才能提高医院内部对资金的利用率。我们一般将一个经营规模较大的企业的负债规模,用资产负债率来表示,医院作为半公益性的产业,在负债经营时也可以用资产负债率来作为重要指标,以便于将医院的经营发展控制在一定的安全范围内。通常来说,若是当医院的负债经营的资产负债率在0%~30%之间时,这所医院的经营处于安全的正常范围内;但是当医院的负债经营的资产负债率超过了50%,那么这所医院可能在对已有资金进行周转时会出现问题。因此,医院要着力关注自身的资产负债率情况,对其进行时时的监控,从而有效的提高医院可用资金的有效性,增加资金的利用率,从而提高医院负债经营的科学合理性。 3.提高医院负债经营的其他对策 提高医院负债经营的对策除了相关的政府部门要对医院的负债经营情况进行长期有效的科学监管和提高医院对于资金的利用效率外,还有构建相关的系统和建立合理的机制,例如医院内部应该构建相关的风险预警系统,在医院经营还未将要出现危机时能够及时的提醒医院的高层管理人员做出有效的应对;也可用建立有效的债务化解机制,医院在面对自身的负债情况时,可用做出科学有效的应对来达到发展经营的目的,以化解财务危机。医院也可以健全和完善内部的控制制度,对医院内部的资产情况进行全面的了解后,能够有效的对医院资产的管理进行强化等等,从而达到提高医院负债经营的目的。 五、结束语 从上述的情况中我们发现,医院在确定走负债的经营道路时,首先就是考虑在短时间内自身的经营发展状况,却没有有效的考虑负债经营可能带来的风险以及社会、经济损失。因此,本文主要对医院在负债经营时的财务风险进行预估,并且提出一定的防范措施,希望能够帮助目前医院负债经营所面临的困境。但是,现如今还是有众多的医院会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而选择走负债经营的道路,因此我们要从各个方面来分析医院选择负债经营的原因,由此进行分析探讨,通过研究来发现其中的不足之处,随着不断的研究,我们可能会发现更多的问题亟待我们解决,故而要想从根本上解决负债经营的问题,就要进行更深入的研究。 经营论文:现行企业经营者绩效评价方法的局限性 随着知识经济和经济全球化的挑战加剧,企业经营者在现代企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企业经营者是企业的核心和灵魂,是经济发展中的一种重要的人力资本。对企业经营者基于价值链的绩效评价体系的研究,将有利于完善企业绩效评价与激励机制,有利于对经营者的选拔、评价和成长,有利于实现企业的战略发展目标。 一、价值链理论简析 价值链理论最早由美国学者迈克尔·波特提出。价值链理论认为:每一个企业都是用来进行设计、生产、交货以及对产品起着辅助作用的各种价值活动的集合。在价值链中,企业的价值链通常认为有三条,即纵向价值链、横向价值链以及企业内部价值链。纵向价值链反映了企业与供应商和销售渠道的价值链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企业可以通过考察供应商或销售渠道行为如何影响每项活动的成本,或考察其反面影响来识别这种相互依存关系;横向价值链分析反映了同类产品在不同生产者之间的价值运动状况,是企业确定主要竞争对手底数的基本工具,其意义在于找出与竞争对手在作业活动上的差异,扬长避短,选择适合本企业的竞争策略。企业内部价值链分析企业产品价值的逐步积累和转移,最后转移给企业外部的客户的价值增值过程。企业战略的实现是通过营销管理、财务管理、会计核算、法律管理等多种职能活动实现的。这些职能活动也是企业内部的价值活动,这些相互联系的价值活动构成了企业内部价值链的分析。波特认为,企业价值链贯穿着企业的每一项生产经营活动,价值链“无处不在”。 二、我国现行企业经营者绩效评价方法的局限性 近年来,随着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对经营者绩效评价的研究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然而,传统的方法多数是将企业绩效评价与企业经营者绩效评价混合在一起进行评价的,这种评价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存在着许多不足之处,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 (一)侧重于对经营者基本素质的评价,考评缺乏可操作性 对经营者的绩效评价注重于“德、能、勤、绩”的考评,考评的办法多数没有以量化指标为基础。由于考评标准中定性描述的内容居多,可衡量的标准太过空泛,实际操作时缺乏统一的尺度,也没能确切地反映出经营者的努力程度,另外考评过程看似严谨,但评价者一般由同级或下级组成,经营者绩效评价很容易流于形式。 (二)侧重于从企业绩效对经营者进行绩效评价 传统的企业绩效评价方法一般采用杜邦财务分析体系、国有资本金绩效评价体系等。一些单位近年来还积极探索采用了平衡计分卡、EVA经济附加值等企业绩效评价方法。但这些方法都不能全面、动态地反映经营者绩效,没有突出反映经营者在经营管理企业的过程中对企业经营、成长、发展所取得的成果和所做出的贡献。 (三)经营者绩效评价缺乏对经营者努力程度的反映 一方面,传统的绩效评价方法基于利润指标,一般没有考虑资本成本,不能反映资本净收益的状况和资本运营的增值效益,使企业或各部门的经理们倾向于只注重利润指标,容易导致其短期行为。另一方面,传统的评价方法没有能够确切地反映出由于经营者的努力,企业前后各期实际运营结果的差异并可以进行比较,也没能够衡量出在一定时期内由于经营者的运作,企业的经营绩效水平在本行业中所处的地位。 (四)经营者绩效评价结果没有完全与经营者薪酬结合 绩效评价是确定薪酬标准的依据,薪酬必须与绩效挂钩,这是市场规则,也是对企业经营者进行有效激励的前提。很多企业存在经营者薪酬不与企业经营指标完全挂钩的状况,在薪酬激励中没有将企业经营者绩效与企业规模、经营难度和实现的经济指标挂钩,使企业经营者的收入与企业的经营状况完全脱节,缺乏相配套的薪酬体系,也缺乏与之相适应的长期激励措施。 三、基于价值链的经营者绩效评价特点 (一)从绩效评价角度引导管理者进行经营目标管理,以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基于价值链的经营者绩效评价,可使企业经营者的绩效评价建立在动态的价值链分析的基础上,以弥补长期以来对企业经营者的绩效评价主要采用传统的财务绩效评价方法的不足,即把企业经营者绩效评价作为一种反映企业过去的、历史经营状况,以事后为主的静态管理行为扩展为适应企业经营环境变化的、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相结合、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相结合,以促进企业价值增值、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动态管理行为,并把企业经营者的绩效评价工作纳入战略管理的全过程,以实现企业战略经营目标,体现企业的长期发展能力。 (二)体现经营者绩效评价是整个企业价值链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基于价值链的经营者绩效评价,可以通过评价企业经营者绩效指标反映出企业的竞争实力,把握经营者绩效指标反映的企业内部生产经营状况。根据价值链的要求,建立企业整体的统一的企业经营者绩效评价体系,以克服传统绩效评价大多只从企业外部利益相关者角度研究的不足,把企业整体利益、企业内部局部利益和个人利益实行全面评价和有机的结合。 四、价值链视角下的企业经营者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设计 随着对价值链理论认同度的增加,企业经营者绩效评价体系也应在原有基础上逐步改进并完善。国家国资委、人事部和国家计委颁布的企业绩效评价指标,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对企业经营者进行某种程度上的绩效分析,但是其存在的问题也是值得思考的。为此,应设法建立在价值链视角下的企业经营者综合绩效评价系统,真实地反映企业经营者的绩效,反映企业经营者的努力程度。 (一)财务评价指标 企业经营者绩效是多层面的,评价绩效的指标既可以是财务性的,也可以是非财务性的。财务评价指标一直是而且也将继续是使用最广泛的指标,原因是企业的长期目标几乎总是纯财务性的,经营者财务绩效评价指标直接与企业的财务目标相衔接。在价值链视角下,为了有效反映企业经营者的综合绩效,财务指标从六个方面来反映企业经营者的经营绩效:赢利能力、偿债能力、资产管理能力、成长能力、股本扩张能力和主营业务鲜明状况。其中前四个与我国现行的企业绩效评价系统评价的内容相同,后两个是根据上市企业的特点而考虑的。 (二)非财务评价指标 在价值链视角下,各利益主体均对企业经营者绩效提出相应的要求,员工、 供应商等企业的利益相关者不仅依靠财务指标对企业经营者进行绩效评价,也从非财务指标考察企业经营者绩效。非财务指标在价值链视角下与财务指标同等重要。以下将以三级指标体系构筑企业经营者综合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三)将绩效评价与激励机制相结合 绩效评价的结果与经营者的个人利益密切联系,对经营者绩效考评的结果应与行业的平均水平相比,如果低于行业平均水平,则经营者仅仅得到工资报酬,企业剩余全部归股东所有。如果超过行业平均水平,则经营者就超出行业平均水平的部分在股东和经营者之间进行分配。经营者根据智力资本的贡献,按照“金字塔”的形式对属于智力资本所得到的剩余部分进行分配。通过这种方式,把绩效评价与经营者的激励机制结合起来。 经营论文:企业经营者应有的成本管理技能 摘要:中国有句老话:省钱等于挣钱。在经济生活中许多人都知道:利润=销售额-成本,所以对企业来说成本降低和利润增加的概念是可以互换的。在企业竞争越来越激烈的情况下延缓成本的降低往往是一种自杀行为。作为企业经营者,应当努力掌握成本管理的技能,唯有这样,才能走得更远,成功的希望也更大。文章从采购、产品设计、销售预测、商品价格以及劳务成本等几个方面对成本管理进行了全面的介绍。 现代竞争是成本的较量 高成长期与低成长期的经营相比,成本意识有很大的差异。高成长期市场不断扩大,经营者最关心的是销售的增长,成本意识较弱。但是,在市场有限,竞争对手拥挤的情况下,争夺就会通过价格来进行。即便经销独特产品,一旦类似产品登场后,仍要靠价格决胜负。 对成本敏锐起来 企业竞争以成本决胜负,从这个意义上说,成本感觉是经营者最为重要的经营感觉。 那么,经营者对有关成本的数字,应当怎样看呢? 第一,相对于销售额花费了多少直接成本。经营者不应该单纯地看直接成本,而应该看相对于销售额的比率。把附加值比率作为指标最合适。附加值即企业活动所产生的新价值。一般来说,包括零售和批发业的商业是指销售额总利润(销售额减去销售成本),制造业等工业是指加工额(生产额或销售额减去材料费、外协费),建设业是指完成加工额(完成工程额减去材料费、劳务费、外协费),这些数字相当于附加值,附加值与销售额之比为附加值比率。这几年的大致平均值,制造业为41~42,建设业为27~28,批发业为18左右,零售业为30。如果本公司的数字比这些平均值低,说明直接成本花费过多。在这种情况下,努力降低进价,降低对外协作成本等等,将成为经营的重要课题。 第二,直接成本以外的成本花费了多少。指标为销售管理费。销售管理费是指销售员工资、包装运输、广告宣传、接待交际等销售费加上有关人员工资、福利保健、办公用品、差旅、通讯、房租等管理费。销售管理费与销售额之比即销售管理费比率。平均值:制造业19,建设业约14,批发业16~17,零售业约28。超过了这个数值,则说明比其他公司销售管理费高。 第三,人事费的大小。人事费,是指关系到人的经费,合计为工资、奖金、福利保健费等。人事费与销售额之比,即人事费比率。平均值为制造业17~18,建设业12~13,批发业超过6,零售业超过13。人事费过大时,由于不能降低工资,只有削减人员或在现有人员的基础上,努力提高销售额。也就是提高劳动生产率,必须关注每一个提高了多少成果。 以上三个数字是经营者应该看的最为重要的数字。另外,还有一个不可缺少的视点--单位小时成本和成果,即公司每小时花费多少成本,获得多少成果。 比起表面上出现的数字,严格地关注单位小时成本和成果更为重要。 一个立志成功的经营者为培养这种技能,不妨首先计算一下单位小时的人事费是多少,可能的话以十分钟或以一分钟为单位来计算,算算单位小时产生了多少成果。经常检查一下,到下班时是否还在全力冲刺;是否在拖拖拉拉地加班。 有的放矢的成本考虑 降低成本计划包括短期和长期两种方式。短期方式可称为临时的应急措施,一个月内可以完毕,分三步。 第一步:分析企业的组织机构。 组织机构分析的目的是确定公司各个部门怎样合理配置和改编,把握三个重要规则: (1)控制范围:一个经理主管下属人员不超过10人,但不少于7人; (2)合适的汇报层次:最影响利润的部门经理应该直接向公司负责人汇报; (3)简化管理层次:公司负责人与基层管理部门之间的管理层次数应保持最少程度。 第二步:分析经营管理比率。 首先你需要一组最近5年(最好是10年)公司营运的详细数字。这些数字都是最基本的,如:销售量,毛利,销售开支,一般费用和行政管理费用,研究开发费用,债务成本和税前利润等。了解这些数字相对于销售量的百分比,再对这些数字作宏观分析,先找出毛利占销售量百分比最高的年份,找出销售成本,一般和行政管理费用,研究和开发费用和债务成本占销售量最低的年份,如果有可能,你还应将你的数据与其他公司相比较,这样做,会让你大有启发。接下来是微观分析,确定哪种成本是在正常值以内,哪种成本占销售量的百分比不必要增加了。在这一步中你应该细分,比如原材料、固定资产损耗、人员工资、一些其它的制造费用等,其它如监督管理费、销售人员工资及佣金、仓库管理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固定开支、差旅费和招待费等,分门别类。应该想方设法将这些费用降低。 第三步:工作 抽样。 工作抽样是对工厂内或公司内不同工位的活动频率和效率进行抽样,能明显地反映出工人和机器两者的生产率及低效率的程度。 它是从一个工作抽样观察员进入车间或办公室的一个特定部位观察特定职能开始的。该观察员记录每个人在做什么,他们做事的速度,每台机器或每个职能发生了什么。凭借这些任意观察结果,企业主能探知操作者或机器在安装、操作、维修保养等方面所花的时间以及操作者的工作节奏。 工作抽样必须安排企业内部有经验的雇员,或者是外部的、在这方面有能力的咨询专家。事实上,组织机构分析以后的那个星期一,经营者必须和工作抽样专家坐下来讨论工作抽样过程和时间表。对负责工作抽样的专业人员来说起码要花费一周时间取得所需的雇员和机器数据以及向有关雇员解释抽样过程。这样大约留下三周时间进行工作抽样实际操作。 进行工作抽样能提供企业管理者三个方面的宝贵信息: (1)雇员工作时间百分比; (2)雇员工作速率; (3)机器利用率。 通过工作抽样你能对机器和人员的利用率做出评估,可以确定你的公司哪些工作点的人太多。以上三个步骤即组织机构分析、比率分析和工作抽样,可以帮助你降低人员费用10~20。当然这只是临时性的应急措施,下一步更加深入的程序需大半年才能完成。 管好你的采购部门 在企业里,采购部门常常控制着40~50的销售金额,减少材料成本也许是整个降低成本计划中最有效的一步。所有经营者应明三个关键性的采购原则: (1)不要害怕采购部门。要学习各种成本降低方法,学习采购。最重要的是,不要使自己和采购部门及采购负责人隔离开来,要参与进去。 (2)把力量集中在“一号”部件上。要保证你的采购部门在代价较高的“一号”部件的选择、交货和周转上花费最多的时间。在这方面,有效的采购、替代或重新设计会产生大的影响。 (3)不要超速完成采购。要允许企业的采购部门运用其创造力,想象力和专业经验,以尽可能低的价格采购部件和材料。不要像你定一份咖啡那样对待采购部门。不要根据蹩脚的预测或因为缺少正确的销售和生产制造计划而让采购部门迅速办理。 (4)不要吊死在一棵树上。对采购部门来说,往往习惯于和一个特定的供应商维持关系,因为他们在一起做生意已有多年了。事实上,经营者完全可以挑起供应商之间的竞争,这样可以刺激他们降低某些材料的价格。 (5)能作出准确的预测。企业必须能对原材料未来的走向及产品的趋势作出预测,特别是那些较为短缺的原材料,许多往往需要进口,短缺常会发生。如果经营者不能准确地预测,采取相应的措施,也许最需要一种材料的时候,正是它价格最高的时候。 重视产品重新设计 利润提高的一个重大机会在于对现有产品进行重新设计。一般来说,认真地重新设计可以使你的成本降低10~15。在劳务、材料和制造费方面都能得到大量的节省。 不仅是市场中不再具有竞争力的产品需要进行重新设计,受人喜欢的产品也需要进行重新设计。对一种受人喜欢的产品,往往只需要对其内部的工作部件进行重新设计以便降低成本,而购买者看到的和在广告中出现的都没有什么变化。对于其它产品外观也需要改变,因为公众欣赏新款和现代化。 一方面,知识更新加快,造成普通产品寿命周期的缩短;另一方面,由于出现外部形势变化,如竞争对手的进步或产品原材料成本突然增涨,这些都使重新设计成为必要。为取得和保持主要产品的竞争优势,在成本降低计划中应包括为提高利润而重新设计产品阶段。 精确的销售预测 销售预测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一个公司应该有一个比较准确的预测:其产品究竞有多少能卖出去。科学的销售预测可防止产品生产得太多或太少。 特别是在经济或商业周期发生重大变化时,从一个时期到下一个时期,原材料和零售需求起伏波动相当大。这种突然的急剧的变化会给最好的库存管理系统带来混乱。没有透彻的、全面的销售预测,一个公司很难肯定它应该生产的产品数量,因而,保持有效库存管理将会十分困难。 错误的销售预测是多数经营管理中的一个共同弱点。实际上可靠的销售预测在一定范围内是可以做到的,花钱也不多。 在销售预测分析中,有四个基本要素: (1)趋势; (2)周期; (3)季节性变化; (4)不规则变化。 趋势是一系列经济数据长期的长距的动向,与逐月发生的变化没有什么关系,极其缓慢地显露出它们的走向。 周期是指较短的持续时期,尽管一般不能规定其长短。它们通常以发展和紧缩的交替期为特征。 季节性变化发生在一年中某个时期内,在每年的同一时期并以大致相同的程度再发生。 不规则变化是具有经济影响的不可预见或非再次发生的事件的结果。例如,在关键性工业中的罢工会引起不规则变化。 在销售预测中可以共同使用或分开使用这四种要素。一个有名望的分析事务所在帮助其重要零售业客户进行销售预测时往往采用时间系列分析法。这是把周期的和长期的(或趋势)因素及其他形式的因素,特别是由于季节性产生的因素区分开来的一种统计方法。 虽然这些分析不能直接应用于生产制造运行管理,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分析被用于所有最敏感的销售预测,零售。它们对一年中每个月度的季节性影响作出分析,帮助零售商作出有关短期经营的正确决定。决定中包括确定价格、库存量、采购以及使用多少销售人员等。 时间系列分析还包括这样一些指示量,如可支配的收入(即纳税后收入)、国民生产总值、顾客服务开支、商品消费价格指数、服务消费价格指数以及耐用品和非耐用品开支等。 这种方法的基本原理实际上适用于所有生产制造经营管理,为一个以上的客户服务。企业销售经理向经营者提供的销售预测报告,应包含下列几项内容: (1)公司销售量的历史趋势轮廓线,其中能清楚地识别出季节性变化; (2)行业预测; (3)国家经济预测; (4)可获得的有关竞争者计划的全部信息; (5)表示相关经济指标状态的研究结果。 另外,销售经理自己的研究结果也应加入其中,包括: (1)预测期间内销售受到最大重视(广告,特殊推销,折扣等)的产品; (2)受到竞争者最激烈竞争的产品; (3 )竞争最少的产品; (4)逐步淘汰的、降级的或替代的产品; (5)构成销售量大部分的A类产品。 过低的价格等于增加成本 在作出如此多的辛勤工作和努力之后,经营者应努力避免因定价错误而造成的损失。 特别是在高通货膨胀期间,定价错误代价更为惨重。在通货膨胀时期,没有任何成本降低方法能替代定价。即使没有通货膨胀,一个错误的定价制度也会断送企业通过成本降低带来的效益。所以如果要保护成本降低和提高利润,则定价和标准成本彼此必须完全分开。 应认真实施和控制定价方针和方法,参与定价的关键人员必须接受正确程序和不正确程序所导致的两种结果的教育。定价应成为建立在其他规范基础上的一个独立的职能,不这样做,会招致灾难。 审视劳务[!]成本 人们往往将劳务成本的降低放在尽量减少工作人员的数量上。实际上,作为一个劳、资配合得相当好的企业来说,提高工人的工作效率,似乎比裁员更具远见,也更具效果。而提高工人的工作效率则需要你动一番脑筋,因为有时工作效率低下的毛病似乎并不出在工人身上。 任何有关降低劳务成本的讨论都不能忽视对是否需要新的工厂和设备以提高生产率的讨论。在花大量资金购置新工厂和新设备之前,必须确信对现有的工厂和设备已作了最大程度的利用。在工厂兼并期间,许多经营者发现,他们从一个工厂能够获得的生产量比他们承继该厂时的生产量要高出3倍或4倍。这种利用率和生产率的提高不仅是由于采用了减少多余人员的成本降低方法,还由于改进工作方法,增加班次,出卖了闲置或不必要的设备,调整了工厂布局和工作流程,并采用了优秀管理部门必须采用的行之有效的方法。 每一家企业都要有这样一条方针,即尽可能快地、尽可能多地使用任何一台新设备,直到某个部件损坏为止。损坏部件修理和加固后再如此使用,直至另一个部件损坏再修理加固。这样的操作过程反复进行,直到实质上已对该种设备重新设计为止。 经营论文:人才市场与经营服务发展 人才市场公共服务与经营性服务协同发展的必要性及其优势 公共服务与经营性服务协同发展是由于当前公众需求的数量和质量无法得到满足,政府也无力承担起如此庞大的义务。因而,政府要主动追求和社会与市场协作,满足公众日益扩展的需求。2、公共服务与经营性服务协同发展是实现公共服务资源有效配置,提高公共服务效率的需要。公共产品的相关理论为公共服务的经营性提供了根据。按照萨缪尔森的定义,人才公共服务作为准公共产品,在理论上应采取政府和市场共同分担的原则,通过多种组织形式,利用市场资源配置和市场主体的经营与技术优势来有效地生产。当前政府垄断的弊端日益显露,在政府垄断的形式下,公共服务效率低下,不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耗费了大量的行政成本和行政资源,将公共服务与经营性服务相结合是改进公共服务质量,提高政府行政效率的必然途径。3、公共服务与经营性服务协同发展是适应事业单位改革方向的需要。我国政府所属的人才市场大多数是事业单位或者参照公务员管理的机构,在事业单位改革的大背景下,发挥好政府人才服务机构的作用,发展人才公共就业服务,把承担行政职能的人才服务划归人才机构来办理。另一方面基于人才中介,人才服务业行业本身的特点,在市场配置资源的大环境下,也必须依托市场化的资源、平台和手段,更有效地开展好公共服务。将公共服务与经营性服务统筹发展为未来人才市场事业单位改革推进做好准备。4、公共服务与经营性服务协同发展是适应产业发展政策和市场竞争的需要。国家已把人力资源服务业列入国家的产业目录。各地关于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政策加紧推出,在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的政策导向上都具有鼓励多种形式、多种所有制、产业化的趋势,源于社会化专业分工的服务外包、人力外包等专业化的市场需求在快速增长,为人才市场扩大业务规模、提升专业服务水平提供了良好机遇。公共服务与经营性服务协同发展的优势1、公共服务与经营性服务协同发展有利于实现政府职能与市场化服务的有机结合。公共服务的作用将专注纠正市场失灵、弥补市场缺陷的政策性、公益性服务上,避免与盈利性经营活动之间的冲突。经营性服务采用市场化的经营机制,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培育提高竞争力为目标,吸引专业人才,提高人才市场的人力资源专业服务能力和市场开发能力,将人才市场经营性业务做大做强。2、公共服务与经营性服务协同发展有利于解决公共服务经费不足的问题。利用经营性服务产生的经营收入来贴补公共服务产生的经费不足,提高公共服务经费保证水平,还可以探索将部分业务外包给经营性服务主体承接。3、公共服务和经营性服务主体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共享客户资源。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公共服务主体可以承担经营性服务客户的公共服务业务,经营性服务主体也可以深入开发和延伸公共服务客户群体的专业服务需求。 人才市场公共服务与经营性服务存在问题及成因分析 笔者长期工作于人才市场,经过研究认为,政府的人才服务机构要加快适应经济发展要求,就要找到现实中公共服务和经营性服务存在的主要问题,剖析其原因。(一)资源分散,公共服务及经营性发展受限当前林林总总的人才市场众多,资源分散,不同的人才市场办理的公共服务的项目趋同但数据却难以共享。为此,人员(注:本文指档案寄存在人才市场人员)为查询档案或者就业报到证等,要经常奔波于不同的人才市场,导致效率低下,对公共服务的满意度下降。而经营性的服务同样由于资源分散的问题无法更好的开展,收不到应有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二)公共服务的传统服务手段滞后不能满足需求当前人才市场公共服务受传统管理手段和管理观念的束缚十分严重,公共服务仍是围绕人事档案产生的,如办理毕业生转正定级、档案工资工龄延续、档案工资套改、档案身份的认定等传统人事服务,而现行的大多数的人员所在的单位为企业化或者不在体制内工作,基本上不需要档案工龄、档案身份、档案工资等服务,因此越来越多的人员质疑人才市场所提供的公共服务。这些服务延续旧的作法缺乏对需求的判断,缺乏人性化服务。同时公共服务手段中对流动人员的需求不太了解,缺乏需求的动态反应能力,服务创新能力不强,服务产品粗糙。公共服务的设施和手段也比较传统落后,急需再造服务流程,提高信息化支持程度。(三)公共服务的经费不足有碍提升服务水平人才市场的公共化服务是普惠制的服务。以中国海峡人才市场为例,现有有效档案8万份左右,可是每年人事的缴费率仅为8-10%,而管理档案需要建国家一级档案室,配备服务柜台设备,配备档案室管理、审档人员和到高校及市场接转档案的人事专员以及为档案证明提供后台服务的各类人员合计百余人,从设备经费到人员人工成本到各项办公经营场所费用开支,仅以10%的缴费率所收到的费用不足以支付目前公共服务的开支,更不用说业务内容和范围创新拓展的经费保障。(四)经营性服务发展受制于体制约束目前人才市场实施经营性服务受体制约束,经营性服务既不能成为公共服务的补充,又不能完全按企业化运作,服务产品单一,内容简单,不能适应市场需求。经营性服务和公共服务在实际管理上实行了一定程度的内部独立管理,但是总的管理体制仍是一体的,在操作上存在目标、定位、价格等冲突,导致两类服务的业务发展都受影响。以现在开展经营性服务中人才测评为例,该产品本可用于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企业新入职员工招聘、职工职业生涯规划和干部晋级等,具备广阔市场空间,而在人才市场内部尚未充分按企业化管理市场运作的情况下,该测评产品仅服务于部分国有单位的干部选拔,而且主要针对机关单位提供,不能根据市场的需求进行合理定价,价格远高于市场预期,比如一份电脑出的基础测评报告就要300元/人,手工出的测评报告高达2000元/人。人才测评原本是一个很好的经营性主打产品,却成为人才市场偶尔使用的补充性产品,使用频率极低,收益几乎可以忽略。 公共服务与经营性服务协同发展的主要举措 把适合人才市场经营性服务的产品,如人才派遣、人才测评、人才网络服务等,实行企业化管理,以满足客户需求为目标,注重 服务的多元化和专业化,增强经营性服务能力。要积极探索与相关部门建立协调机制,形成人力资源管理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务员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的工作格局,不断提升经营性服务质量和水平。整合政府所属人才市场和行业所属人才市场的相关业务块组,确保形成整体的力量和优质高效服务的链条,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完善服务体系,改进服务手段,加强产品创新人才市场在保证政策要求的公共服务正常运作的前提下,改革传统滞后的服务体系,改变仅以传统人事档案为主要产品的服务体系,让各方需求可以在多元的产品载体之间进行自由选择。创新经营性产品的内容、形式、标准和定价等,根据市场的需求进行自主决策并实施。针对市场层出不穷的服务需求,经营性服务不仅可以针对公共服务受众的附加需求进行产品开发,还可以围绕从就业服务入手,从毕业生跨出校门到进入就业单位后的职业生涯提升的全过程开发产品,促进买方市场与毕业生的岗位匹配。同时未来可以将公共服务与经营性服务相结合,针对经济结构快速调整中人才结构性矛盾突出的问题,共同设计完整的契约式服务产品链,提供人才就业信息、职业推荐、人才测评、就业指导、个体诚信档案、诚信评价服务等,还可以建立高端人才数据库,开展高级人才推荐、薪酬管理、管理咨询业务,从而最大限度扩大服务覆盖面,提高服务层次,提高人才市场发展的影响力和带动力。加强公共服务经费保障,促进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人才市场在未来大部份的业务收益来自市场竞争环境下经营性服务所创造的收益,把部份收益投入到公共服务的体系建设中,改造网络和信息系统,提高服务效率,降低服务成本。中国海峡人才市场建设人才市场网上营业厅,通过网络平台提供人员服务。改造服务场所,改善服务环境。推进高校服务站、工业园及技术园服务站的建立,实施公共服务窗口前移,贴近公共服务受众实现“零步服务”。就业是民生之本,人才市场在公共服务中要推动更高质量的就业。在高校的就业指导方面要加强积极就业政策的引导,引导以高校毕业生为重点的青年就业者可以先就业再择业,也可以以创业带就业,多种形式的就业减少社会承纳待业与失业的压力,促进社会稳定。目前,中国海峡人才市场已建立了约50所高校工作站,并且推出了应届毕业生8项全免费服务,包括免费办理就业接收、办理户口落户、职业生涯指导、简历制作面试指导等服务,丰富了公共服务内容,大幅度提升了公共服务效能。同时人才市场在人员的投入上可以适当增加人工成本,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服务能力,开展人才智力引进、人事人才信息管理、人才流动区域数据服务等配套公共服务,有效促进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发展。 结束语 通过经营性服务扩大业务范围,积极参与市场竞争,主动寻找市场机遇满足客户需求,不断提高专业化能力,提高运营效率和经济效益,成为具有竞争力和持续发展的市场主体。通过建立健全公共服务与经营性服务协同发展的大平台,人才市场的核心要素将逐步实现从市场预见能力较低到具备贴近客户需求的快速反应能力的转变,从提供单一项目解决方案到整体性人力资源解决方案的转变,从简单产品服务到专业服务、品牌营销的转变,为制订人才发展规划、完善人才发现培养、管理使用、流动配置、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实现满足社会各方需求,促进建设创新型国家和海峡西岸经济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 经营论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的立法思考 摘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是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关键性因素。本文通过对现行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的法律关系分析后认为,对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定位是一个较为次要的问题,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的重点在于更加公平、更加合理地明确承包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使法律的天平向承包方利益倾斜,以纠正目前该制度中主体不明确、权利义务模糊、合同关系不稳定以及双方地位失衡的制度困境。 关键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 发包方 承包方 制度变迁 法律关系元形式理论 1978年,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创造的包产到户掀起了全面铺开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序幕,触发了农村土地制度的重大变迁。经过20余年的实践,家庭承包责任制在发挥出巨大的能量同时也暴露了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随着第一轮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陆续到期,进入第二轮的土地延包阶段,这些问题的实际意义更为凸显。我认为,弥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缺陷的关键在于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本文拟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的立法角度去思考如何对目前的家庭承包责任制进行制度创新。 一、制度变迁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的确立及意义 根据制度经济学中的“路径依赖”理论,在制度变迁中存在着一种报酬递增和自我强化的机制,制度变迁一旦走上某一路径,它的既定方向会在往后的发展中得到自我强化。人们过去的选择决定了他们现在可能的选择。在农村土地制度中,同样存在着路径依赖机制。为了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首先必须清楚地了解该制度演变的路径,才能充分利用原有的信息来进行制度创新。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是在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形成过程中确立下来的,农民与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经历了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发生了三次变革:(1)1949年至1952年的运动废除了封建土地所有制,实现了“耕者有其田”,建立了个体农民所有制。(2)1952年至1956年的合作化运动把农民土地私有制变成了合作性质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1958年的化运动又逐渐将土地合作社所有制变为“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制度。[1]在一阶段,农民逐步失去了对土地的各项权利,集体获得了对土地的所有权,并实行集体劳动和统一经营。由于农民据以生存的基本生产资料丧失殆尽,靠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的劳动报酬又极其有限,没有在市场独立活动的能力,不得不依附和隶属于村级的集体经济组织以终生从事农业劳动,而没有支配自身劳动力的自由。农民不仅仅是一种职业,更是一种身份。[2](3)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农村进行了经济体制改革,推行了家庭承包责任制。集体通过与农户签订书面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将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下放给农户,而保留集体对土地的所有权。为了换取对土地使用权和收益的剩余索取权,农户必须分摊原来由集体承担的粮食征购任务和农村税收,以及交纳乡统筹和村提留。[3]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之下,农民获得了对土地的承包经营的自主权和对自身劳动力的自由支配权,农民与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主要是一种契约关系。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从根本上解决了我国农业生产中长期存在的按劳分配的难题,大大提高了农业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从而使家庭承包责任制成为农业生产的基本经营方式,成为党在农村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 (二)多元化的模式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是来自农村基层的自发性制度创新,而不是源于国家的强制性制度安排,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只不过是对该制度进行事后的认可或者调整。与这一特点相适应,全国各地产生了多样化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在实际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几种[4]: 1、均田承包。这是指将土地根据质量,按人口或劳动力平均分配到户,由农户在承担农业税、粮食征购任务和集体提留的条件下,独立进行土地经营。 2、两田制。基本做法是将承包地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口粮田,提供村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只负担农业税,其他收入归农户,这部分土地按人口均分;另一部分为责任田,实现土地的收益功能,除农业税外还要承担集体提留或租金并完成定购任务,这部分土地采取按人承包、按劳承包和招标承包三种方式。 3、湄潭模式。这种模式以贵州省湄潭县为代表,主要内容是:(1)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2)延长土地承包期,耕地承包期从1994年起算延长50年,非耕地承包期延长60年;(3)农民有权转让承包土地使用权,有权在土地承包使用权上设定抵押权,有权以土地承包使用权入股合作经营,有权转包;(4)土地承包使用权在承包期内允许继承,但继承者限于农业人口。 4、“四荒”使用权拍卖。为鼓励农民治理“四荒”,村集体在地方政府的支持下,将集体所有的“四荒”土地的使用权一次性长期拍卖给农民。 5、苏南模式的规模经营。这种形式以苏南无锡县为代表,其特点是通过社区组织的统一调整,建立村办集体农场,实现土地的规模经营。 6、土地股份合作制。这种模式在珠江三角洲地区较为普遍,主要有以下内容:首先将集体资产折价入股,然后向村集体成员无偿配股,配股后将集体土地使用权收回,重新按效益原则发包,使土地适当集中形成规模。 除了以上6种模式之外,实践中还出现了温州模式土地租赁以及反租倒包和承租反包的农地利用模式。 二、法律分析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性质 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性质,在学术界存在行政合同说、民事合同说和经济合同说三种不同的观点。行政合同说认为,农民通过与政府签订行政合同获得土地的使用权,在承包期限内获得一定的经营自主权,其收益直接与劳动成果挂钩,政府以行政合同代替行政命令或指令性计划,在农业领域国家管理的方式上,行政合同管理已经占据了主导地位。[5]民事合同说认为,农地承包合同如同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一样是平等主体间签订的双务、有偿、诺成合同。[6]经济合同说认为,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合同是“异化的合同”,即经济合同。经济合同,是指为了实现国家的一定经济目的,直接体现政府意志,由政府规定基本合 同条件的合同。[7] 以上三种观点各有立论的根据,似乎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实际上,之所以对这个问题难以达成一致意见,主要在于论者的思考方式存在重大缺陷: 第一,上述观点忽视了制度变迁是一个动态的过程。 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的变动历史来看,包产到户是其最早的形态。在这个阶段,虽然承包方有土地的使用权,但年终的收获物全归集体,集体按承包规定和各户的实际产量进行统一分配,农户无权直接在市场交换自己生产的劳动产品,只是集体经济的一个经营层次。[8]农户与集体在组织上的隶属关系决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不可能是民事合同,相反使其具有更浓的行政合同或者经济合同色彩。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入,承包户不再仅仅提供劳力,往往还要自己购买农药、种子、化肥、各种生产工具等物品来满足土地生产经营的需要。相应地,集体组织的角色也发生了转换,除了土地之外,它很少做其他投入,风险的承担者也由发包人转向了承包人。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主要不是经营责任问题,而是土地使用关系问题。[9]此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已经呈现了明显的民事合同的特点。随后,国家通过陆续出台的政策和制定有关法律、法规逐步强化农户的经营自主权,比如从尊重农户的经营自主权到允许土地使用权的流转,从承包期15年到30年等。[10]由此,可以看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在民事合同性质方面不断增强的轨迹。 第二,上述观点体现的是一种形式主义的法律观。在形式主义法律观的指导下,论者认为法律的概念是一个自足的体系,所有现实生活中的法律现象都能为这些概念涵摄,然后根据事先对某一概念所归纳的一类法律现象的特征,将其类推于被认为属于同一概念的所有法律现象之上。这种思维方式隐含着一个前提,即所有法律现象都能在现有的概念体系中找到相应的位置。事实上,这个前提是虚幻的。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是一种前所未有的、非常特殊的合同,它既有民事合同的法律特征,也有行政合同的某些特征,还有与经济合同相同的特点,我们很难将其归入这三类合同中的任何一类。比如,承包方的生产经营和销售大都听命于上级行政指令,村集体认为必要时可以单方面变更或解除合同,而承包方一般只能被动地接受等,[11]从这些特点可以看出其具有行政合同特征的一面。从农户获得具有物权性质的承包经营权这一角度看,它的确又是一种设立用益物权的民事合同。从它具有强烈的公法干预色彩来看,与纯粹的民事合同确实有一定差异,不能说它不是“异化的合同”-经济合同。 我认为,问题的关键是合同各方究竟享有何种具体的权利,我们没有必要简单地从抽象的宏观概念上予以定性,重点应放在合同当事人权利的具体构成上。在这方面,霍菲尔德的法律关系元形式理论值得借鉴。根据该理论,对复杂的、非典型的法律关系进行分析的最好方法就是将其析分为若干最基本的法律关系,就像化学家对化合物进行的元素分析一样。一个法律主体和多个法律主体之间的关系可以化约为若干的法律关系的元形式。[12]尽管该理论中的一些具体的法律概念暂时还很难融入我国的法律体系,但其中将法律关系中的权利看成是权利束-一组权利的集合的方法,具有普遍性,同样可以适用于对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法律分析。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法律关系分析 农民形象地将包干到户称为“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的都是自己的”。有人据此认为,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关系中存在三方主体:国家、村集体和农户。[13]我认为,这种看法有欠妥当。所谓“交够国家的”是指农户要向国家缴纳农业税,这是在任何一个涉及到商品流通或者生产经营合同的当事人都要向国家履行的税法上的义务,我们不能因为对合同的当事人征税就认为国家成为合同的当事人,否则,国家几乎可以成为任何一种合同的当事人,也就无所谓双方合同的说法了。 下面,为了明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构造,我将对双方在合同中拥有的各种权利(权利束)作一个简单的介绍。 1、承包方的权利 (1)占有权 占有权是指承包经营权人对在集体所有的农业用地进行实际支配、控制的权利。占有权是承包权人实现使用、收益等其他权利的基础性权利。 (2)使用权 使用权是指承包人按照土地的自然属性和约定用途进行使用的权利。例如在耕地上种植粮食作物,在草原上放牧,在水面上养鱼等。[14] 在实际上,承包方的使用权是残缺的。很长一段时间内,国家对所有农产品实行统购统销,农民对种植作物种类的选择只能听命于国家。虽然在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之后,统购统销的范围已大为缩减,但各种形式的统购统销制度仍然广泛存在。目前,尤其在产粮区,农民选择种植作物的权利仍然受到各种限制。[15] (3)收益权 收益权是指承包人获取土地上所产生的利益的权利。承包人在土地上自己种植、养殖、畜牧的农牧渔业产品,其所有权应为承包人拥有。 承包方的收益权在实际上是不确定的。“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的都是自己的”分配原则,只是确定了国家、集体、农户的收益分配顺序,而没有确定收益分配的比例。农民除了交纳国家税收之外,还要负担乡、村两极的统筹和提留,以及名目繁多的集资、摊派和罚款,而且除国家税收外,其他负担的征收都带有相当大的随意性,征收的数量、时间和方式都非常不确定。事实上,很多地区土地上的负担已经超过了土地的经营收入,农民的收益权完全得不到体现。 (4)转让权 转让权是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有偿转移给他人的权利。承包权发生转移,由受让人向发包方履行义务,原承包人完全退出承包经营合同关系。转让包括出售、交换、赠予等方式。[17] 1993年的《农业法》第13条规定,承包方将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要经发包方的同意。1998年的《土地管理法》第15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这说明,转让承包合同通常只能在同一集体内部进行,转让权是受到相当程度限制的。据调查,对于村民仍保持原始权利人身份的“转包”村集体一般持宽松态度,而对于永久性的转让村集体则给予较为严厉的限制。[18] (5)出租权 出租,是指承包方在原承包范围内把自己承包的土地的部分或全部以一定的条件交与第三人,由第三人向承包方履行约定的义务,再由承包方向原发包方履行承包合同。承包方的出租权与转让权一样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即须经发包方的同意。 (6)设定抵押权 设定抵押权是指承包方在不转移土地占有的前提下,将承包的土地作为自己或者第三人的债务的担保,承诺当债务不履行时,用承包经营权变价或折价抵偿。我国《担保法》第37条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只有经发包人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才可以作为抵押物,从而限制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2、发包方的权利 (1)承包金的收取权 土地承包金是在承包合同中约定的,由承包方向发包方交纳的作为使用承包土地的对价的费用。在土地租税制度改革以前,通过均包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方只须向发包方交 纳乡统筹和村提留即可,无须另行交纳承包金。换言之,承包金是以乡统筹和村提留的形式收取的。而以其他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方则应支付承包金。[19] (2)调整土地的权利 村集体是否拥有此项权利,视土地承包模式有所不同。在均田承包模式中,村集体一般均有权对土地的分配进行调整,在规模经营和股份合作模式中,村集体甚至有权将土地收回重新发包,而在湄潭模式中,村集体则不具有调整土地的权利。 当然,村集体调整土地的权利很大程度上受到村民意愿的左右,除了少数集体领导人违背村民意愿的情况外,多数情况下是集体与村民共同的选择。[20] 1998年《土地管理法》第14条规定:“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制度的困境 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农业的经济结构、农村的生产力水平和农民的收入来源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这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在在前一阶段中释放出来的效率,但是它在运行的过程中逐渐暴露出了一些不能适应新形势的矛盾,陷入了制度的困境。 (一)合同主体模糊 《土地管理法》第10条规定:“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但是,集体究竟是指乡(镇)级、村级还是村内集体经济组织,则比较含糊。这直接导致两个后果:第一,本来作为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的发包方有权利也有义务监督承包方自觉按照合同的约定用途使用承包的土地,但是由于法律没有对发包方到底是哪一级农民集体作出明确的规定,结果导致承包方随意变更土地用途的情形放任自流。第二,承包合同的发包方应为集体经济组织,但是由于集体经济组织名存实亡,农民缺乏行使集体所有权的组织形式和程序,甚至缺乏行使所有权的动机。少数干部凭借集体所有权,或任意摊派,加重农民负担,或任意处分土地,造成大量农地转为建设用地,或以权谋私,导致土地使用的分配不公。这已成为导致耕地严重流失,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消极因素。[21] 与此相关的另一个问题是承包方的资格问题,即谁有权与发包方订立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这里又涉及到两个问题:其一,是以农民个体还是农户为承包方?其二,承包主体是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还是打破这一界限,允许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通过承包合同取得土地使用权?如果承包方的资格问题得不到解决,势必影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成员权的实现,危及公平原则的贯彻。 (二)合同关系不稳定 传统理论认为,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自然拥有土地承包权利。[22]问题在于:应该如何界定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身份? 我国《民法通则》、《农业法》、《土地管理法》都规定,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这里的“村农民集体”可以理解为全村农民人口,当然包括新出生的人口在内。这样,村农民集体成员的界限并不是恒定不变的。如果农村土地的分配随着成员数量的变动而变动,频繁调整承包土地直接影响到政策的稳定和农民对土地投入的积极性,容易引发农业用地经营中的短期经营行为。[23]另一方面,我国农民的耕地面积本来就已经非常有限,如果随着人口的增长而不断调整,非要平均化,势必使目前超小规模的承包土地继续零碎化,不便耕作,影响水利设施和农业机械化的合理使用,使科学技术的推广受到限制,经济效益下降。 (三)合同权利义务失衡 由于在承包合同中发包方与承包方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谈判地位是不对等的,承包方几乎没有多少发言权,合同条款大部分由发包方事先拟定,承包方只有同意或不同意的自由。事实上,农民的生活保障基本依赖于农村的土地,不得不对全部合同条款一一接受。承包经营合同呈现出不均衡的状态表现在:首先,几乎村集体作为发包方除了进行统一经营这样一些法律约束力较弱的义务外,几乎不负什么义务,而农户除了负有对于因为农地而产生的义务外还附加了三提、五统、两工等义务。[24]其次,发包方拥有过大的解除合同的权利。农民肩负的承包义务过重,违约的事由范围也就过大,往往无法按时全部履行,发包方动辄以承包方违约为由解除合同或以解除合同相要挟。即使承包方没有违约,发包方也会以规模经营为借口收回土地然后重新高价发包,或者以公共建设为名非法征用承包的土地,而承包方却没有任何对抗的权利。最后,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却无法自由转让、转包、抵押,因为发包方是否同意成为承包经营权能否得以流转的关键。结果,承包方所获得的承包经营权难以成为一项完整的财产权。 (四)权利义务不明确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一般只要求承包方交纳国家、集体的税金、提留、承包费,完成粮油定购任务和义务工的约定,但对各个项目的数量却很少有明确的规定。村提留、乡统筹往往由地方政府和乡村干部自行决定,缺乏法律和第三方制约。近年来,各地又因修建学校和地方公共设施,任意摊派集资,下达义务工任务,层层加码,形成所谓“农民负担过重”的问题。而负担重就重在统筹提留、义务工、集资摊派罚款上面,用农民的话说,就是“头税轻、二税重,三税是个无底洞”。[25]更为严重的是,土地分包是采用行政分配的方式,多数情况下,连承包合同都不存在,许多承包合同中的事项完全由村社来规定,或者说由习惯法来规范,承包方不清楚自己需要承担的义务到底有哪些,也不知道自己的权利是否遭到侵犯。 随着第一轮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最后期限的陆续到来和第二轮承包合同的续签,如何对原来的承包合同制度进行完善,实在是摆在理论工作者和实践工作者面前的重大课题。 四、制度构建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的必要性 目前,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改革的讨论,大部分精力都集中在承包方所获得的承包经营权的性质是物权还是债权上。大多数学者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还不是完全的物权性质的权利,应予以物权化。[26]对物权化的思路我不反对,但是,是否只需在物权法中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就万事大吉、不需要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进行规范了呢?我认为,即使物权法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也不能排除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进行规定的必要性。理由如下: 首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是设立作为物权的承包经营权的基本依据。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不是直接依法律规定取得的,需要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签订承包合同。即使在承包经营权的内容和期限法定化以后,也仍然需要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承包合同确定其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或者使法定的抽象的 权利规定具体化。事实上,在承包合同关系发生纠纷后,法院都是根据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加以处理的,合同法是保障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的基本法律。[27]这说明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也要受合同法的调整。 其次,物权法过于僵化的缺陷需要灵活的合同制度来缓解。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的自然、经济和社会条件差距甚大,地方条件的差异导致村民间的利益结构发生变化,从而产生不同的制度创新。[28]不同的承包经营合同制度适用于不同的地域,几乎没有一种模式是能够有效地适用于全国各个千差万别的地区的。在经济比较贫困的地区,土地对村民的价值相对较大,村民对土地要求公平均分的愿望就较强烈,均田制就较符合人心。在经济比较发达的东南沿海地区,由于第二、第三产业更吸引农村的劳动力,土地作为生活保障的功能退化,村民更关注土地制度的效率问题,因而规模经营就比较适宜,承包方享有更多的权利,比如抵押权、转让权和转包权。[29]各种模式的承包合同制度中承包方实际享有的承包经营权不尽相同,对它们的共性纳入到物权法中是可行的,但是对于各自不同的部分应由合同制度来调整。 最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所具有的特殊性和广泛性是在法律上对其进行规范的充足理由。如前所述,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主体双方具有身份隶属性,土地所有权的集体所有制,农村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承包方义务的社会性等等,这是与现行《合同法》中合同的显著不同之处。这些特殊的特点决定了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在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和违约责任等方面有专门立法的必要性。尤其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事关8亿多农民的切身利益,如果不对这么广泛存在着的事项进行规范,任其游离于法律之外,法律与社会的缺口将会愈来愈大。 (二)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具体制度的立法思考 1、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订立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定是土地所有人处分权的一个体现,理论上只有土地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有处分权的人才有发包的资格。对农村土地享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无疑有发包的权利,但也不排除农民集体将发包的权利授予他人。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有经营管理的权利,1999年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还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也有发包的权利。[30]我认为,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不是农村土地的所有者,并没有天然的对农村土地进行处分的发包权,但是经过村农民集体的授权,可以被委托行使对土地的发包权。如果法律不尊重农民集体的意愿就将发包权直接赋予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势必造成非所有者对所有者的剥夺,有悖于社会的正义。 1998年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9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可见,村民会议是农民集体行使发包权的组织形式,村民委员会不过是村民会议的执行机构,具体负责与承包方签订承包合同。我国目前还没有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立法,我们可以按照法律类推的方法,确定农民集体与经济组织相互之间的法律地位,即后者也没有擅自发包的权利。这样一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与农民集体的关系就是委托的关系,最终决定权掌握在农民集体手中,可以避免农民在承包土地过程中被随意侵犯权益的后果。 承包方应为农村最小的经济核算单位-农户,而不是单个的农民个体,因为:第一,农村承包经营户已经成为我国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中的一种(《民法通则》第27条),没有法律的障碍;第二,以农户为单位,可以减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缔约、履行和监督成本;第三,农户成为一个整体承包经营土地,可以防止土地过分细化和零碎化,起到一定程度规模经营的作用。至于土地是按人均分、按劳均分还是按人劳比例分配,可以由村民会议选择具体的分配方式,没有必要一刀切。 有权承包土地的人口或劳动力,一般应是农民集体内的人员,集体以外的人一般不得作为承包主体。因为,承包土地的权利在本质上是一种福利权,也是一种农民集体的成员权在分配土地方面的实现。正是这一点决定了承包合同在土地收益的分配方面体现了与一般不动产用益权设立合同的不同之处:承包方支付的对价一般比较低或者是无偿的,但是承包方经营所得的收益却有很大一部分要上缴农民集体。如果农民集体以外的人与参与农村土地的分配,无形中与本农民集体的成员争夺本来就非常稀缺的土地资源,这在人均农用地面积较少而非农产业有不发达的地方容易加剧人地矛盾。但毕竟农民集体有自由处分的权利,包括将土地发包给集体以外的非成员的人,只要这种决定是符合集体的利益并是集体的真实意思表示。为了保证发包土地给集体成员以外的人行为符合上述要求,法律规定了比较严格的程序。1998年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2、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不明确的起因是双方之间不存在书面合同,或者合同的条款过于模糊。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可以通过在立法上明确规定一些任意条款,如果合同双方未就这些方面作出约定,就应径行适用任意条款。比如,法律可以规定承包方要缴纳的费用包括那些项目以及费用的总额不超过收益的一定比例。如果合同没有特别约定,发包方不得单方面主张对自己有利的条款。 针对合同权利义务不对称的问题,我们可以提高承包方在合同中的地位并限制发包方过多的权利: 第一,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改造成更完整的财产权。目前,承包方的转包权、转让权和抵押权仍然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以后,承包方能否完全地享有对承包经营权的处分权,前景还不是很明朗。学术界对此存有两种不同的观点,反映在物权法的制订上,就是中国社会科学院提交的《物权法草案建议案》虽然允许转包但禁止农地使用权的转让和抵押,[31]而中国人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拟订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却对上述三种形式的处分毫无保留地给予允许[32].我认为,这两种立法建议的理由都一定道理,但都只是考虑到经济富裕或贫穷地区的制度需求,并将其推而广之而去适用于全国,结果只能是削足适履。比如,第一个建议稿考虑的主要是经济贫困地区的情况,土地依然是农民的生活保障,因而土地的占有是那里的农民最为关注的问题,假若允许土地转让、抵押,容易出现少地或无地的农民,重演社会两极分化的悲剧;第二个建议稿考虑的主要是经济发达地区的情况,那里的农民对土地的依赖程度大为降低,对土地流转的要求就比较强烈。一个比较好的解决方案就是将土地处分权的规定作为任意性规定,通过合同法来规制,由当地的农民集体自由选择是否允许承包方处分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二,限制发包方任意调整土地的权利。在合同承包期限内,是否应当允许发包方对土地进行调整,也是制定农村土地制度中的一个难点。一种看法认为,要真正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就要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政策。[33]另一种看法是,绝对的不允许对土地进行调整,在实际中很难办得到,应该允许在一定范围内对土地进行微调。其实,上述两种看法的矛盾实质上就是公平与效率的冲突。我认为,公平与效率都是法律考虑的目标,法律不同于经济,法律的首要目标是公平,当公平与效率的目标发生冲突时,公平应优先于效率。换言之,在人地矛盾比较尖锐的地方,不公平比低效率对社会的负面影响更大,为了维护安定的社会局面进行一定程度的调整是很有必要的。但在农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不那么突出的地方,公平与否不成为一个首要的问题,如何使农地得到高效率的利用则成为优先考虑的问题,禁止调整土地就是理性的选择。 第三,规范承包费的范围。我认为,应该将不是作为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对价的承包费部分从承包合同之中剔除出去。农业税是每一个有农业收入必须向国家交纳的一种所得税,应按税法规定的方式收缴,发包方最多只能代承包方缴纳,但没有必要在承包合同中加以约定。对乡镇政府的统筹费中完全属于行政和事业性收费,应由每一个享受公共服务的农户来分担,而不应将其分摊到承包户身上,因为作为公共产品的对价与作为获得承包经营权的代价本质上不属于同一范畴。对本集体经济组织所负的村提留有很 大一部分与乡镇统筹一样,都是行政和事业性收费,同理都不能由承包户来分担。但村提留里还可能包含一部分实质意义上的承包费,即作为获得承包经营权的对价,这一部分承包费可以保留下来。 这里有一个需要澄清的问题是:能否认为承包费就是地租?答案是否定的。承包费不可与地租相混淆。地租是由租种地主的土地的人向地主交纳的费用,它所体现的是一种等价有偿的关系。但在于承包费,其反映的不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市场价格,而是促进资源充分利用的杠杆,一般是低于市场价格的。甚至在有些农村,承包方根本无需交纳承包费。从历史的角度来看,我们也不宜将承包费等同于地租,因为农村土地属于本农民集体所有,自己耕种自己的土地还要交地租,岂不滑稽? 第四,赋予承包方自由使用土地的权利。承包方要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比如要从事农业生产、粮食生产,但是发包方不能对使用土地的范围限制得过于狭隘。对承包方使用土地的方式进行一定程度的约束是必要的,通常也是合理的,否则,承包方就会随意抛荒、撂耕,或者本应种植粮食作物,却种植收益高的经济作物,结果危害国家的粮食安全。为了顾及国家整体的利益,必须对承包方使用土地的方式和种植范围作一定限制,但也不能忽略承包方的经营和生产自由,将利用土地的范围限制得太死。 3、承包经营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承包经营合同的变更是合同在主体、客体和内容方面发生的变化。主体的变更指承包方因包括互换、转包、转让和继承等而退出原承包关系,新的主体加入承包合同;客体的变更指承包的土地因调整或自然原因的减少或者增加;内容的变更指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如期限、承包费、种植范围等的改变。承包经营合同变更的条件包括合同双方的协商一致、国家政策发生变动、发生如自然灾害的不可抗力等,适用一般合同的变更规则。 在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对承包土地进行调整一定要谨慎,符合法定的程序,并要充分保护承包方的合理利益。另外,从我国国情出发,对承包经营合同的主体变更应加以以下两方面的限制:第一,承包方在分割、转让、转包承包土地时不得超过最小经营规模。这是当今许多国家行之有效的农业法律制度,但我国的目前立法尚未对最小承包面积作出规定。我认为,该项最低耕种面积制度对于保证适度的规模经营和农业生产绩效有非常重要作用,值得借鉴。第二,恰当地确定承包土地转让价格的上限和下限。确定转让价格的上限目的在于,防止过度炒作和暴利行为,使受让人有力接受转让条件,促进农村土地市场的发达;而价格下限的作用是为了充分补偿转让人的前期投资和预期收益。至于具体的转让价格可以由地方法规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来确定。 合同的终止指合同权利义务的消灭,主要包括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解除合同、基于合同目的消灭和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使合同关系不复存在三种情形。[34]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而言,当然也存在这三种合同终止的情形,例如,发包方与承包方可以协商解除承包合同,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在承包土地灭失的情况下因承包合同的目的无法达到而终止,在承包期限届满而承包方放弃继续承包时合同关系也不能持续下去。在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对发包方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要施加一定的限制,将发包方的解除权严格限制在承包方根本违约的条件下,而不能让发包方在即使承包方轻微违约-如未交或未交足承包费的情况下就动辄行使解除权,使发包方与承包方在合同中的地位明显失衡。比较公平的做法是采用列举的方式,将发包方解除权的条件明确订明,比如,承包方拖欠承包费达到一定数额和迟延时间达到一定期间,使用土地偏离合同约定的用途而破坏土地的肥力,或者闲置土地达到较长的时间。目前,承包方没有单方面解除承包经营合同的权利,农民一旦成为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承包方就只能终身务农,很难有从农业职业中解脱出来,不利于鼓励农民从事非农产业。其实,允许承包方解除承包经营合同,还有助于减缓农村土地严峻的供需矛盾,扩大土地的经营规模,提高农业生产的效益。 经营论文: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 【摘要】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在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收益权分离的基础上产生的一种独立财产权形态。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尤其是伴随着城市化步伐的加快和农民工队伍的壮大,我国农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面临着产权主体不明、土地调整频繁等新的挑战,需要在法理和实践上予以规范。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所有权 使用收益权 一、深化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确保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稳定 保护农民土地权益关键是赋予农民土地财产权,而现行农村土地承包权不稳定的根源就是土地产权问题。为此,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方向应该是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强化农民现有土地的长期使用权,并通过法律手段保证土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给予农民用、养土地的激励,以克服短期化行为和粗放经营惯性,保障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把土地承包权永久地固定给广大农民,使农民的土地承包权成为一种包含使用权、转让权、继承权和抵押权的土地财产权。这种承包权越是因为“永久化”而固定为土地财产权,农民就越会珍惜自己的土地承包权。承包权越稳定,农户的收益就越高。因此,在现有制度框架内,要通过立法进一步弱化集体所有权,强化农户承包权,把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都给农户,农户成为实际的而不是名义上的土地主人。 确立土地财产权,具体地说,就是要实行农村耕地承包权物权化、长期化、商品化。物权化是指所有耕地按照一定标准承包给农户,取消“双田制”等一切村干部可以在短期内任意发包耕地的权力。土地承包权的物权化可以保障农民的权益不受土地所有权变动的影响,稳定农民的直接经营和交易预期,减少未来不确性因素对农民权益的影响。同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会使农民在利用土地方面获得更大的自由度,有利于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流转。这对于农民走出土地、摆脱贫穷、实现土地的规模经营、推动城市化进程将具有重要的意义。长期化是指耕地永久承包,承包权可以继承。商品化是指承包权可以买卖。在这个原则下,实行土地承包权的重新调整,除乡村道路等公用设施占地外,其他一切农地根据承包权划分给农户。实行这一改革的前提,必须真正实行农村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弱化村干部和乡镇以上政府处置村集体土地的权力,保证农民现有的土地权利不被侵犯。 二、深化土地流转制度改革。确保承包经营权的合法流转 农村土地流转包括土地归属关系的流转与土地利用关系的流转。土地归属关系的流转是土地所有权关系的转变。在我国,这只能单向性转变,即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家所有,其由土地征收制度来规范,不纳入土地流转机制。因此在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实为土地利用关系的流转。农业用地的流转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则是重中之重。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规定,“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这一规定实际上是针对现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存在的种种缺陷而言的。要想解决这些缺陷,就需要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研究了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有效形式,通过土地经营权长年转让、季节性转让、大户经营、企业化经营等多种形式,发展适度规模经营。促进土地流转最有效的方法应该是培育土地使用权市场,通过私人之间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自愿转让,来实现农户经营规模的扩大。对目前农民自发尝试的土地使用权流转方式。如反租倒包、土地有偿转包或转让、土地投资人股、土地信托服务、土地互换等,要允许试验并加以规范和引导。但需要注意的是,十七届三中全会的《决定》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设置了一条底线,即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这意味着只有在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变的前提下,保持经营权和流转权的独立性,才能真正将土地流转起来,从资源转化为资本。取得规模效应、集约效应和市场效应。 通过深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一是可以扩大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公司等经营主体的土地经营规模,获取规模效益;二是可以减少土地撂荒,充分利用土地,提高土地生产率;三是可以为外出务工经商的农民解除后顾之忧,同时增加其收益。 然而,现有法律政策规定得十分笼统,对土地流转双方的权利义务、利益补偿、流转价格、纠纷处理、流转合同等方面还没有具体操作性的规定,因此也很难正确引导土地流转。现实中很大一部分流转是在口头约定的情况下进行的,这导致流转的期限不明确,交易双方权利义务不清晰。为此,需要完善法律制度,使农地流转真正实现市场化、规范化、正规化。 三、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完善土地补偿机制 新一轮是将目前城乡分割的二元土地所有制管理制度,转变为区分经营性、公益性用地的新的管理制度上来,对建立符合国情的、城乡一体化的土地管理制度,具有极大的推动作用。这也决定了此次与以往“农村改农村,城市改城市,互不搭界”不同。新一轮是将城乡统筹起来进行总体安排,综合配套推进,是一次对现行土地管理制度的全方位改革和完善。改革范围涉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制度、征地制度、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土地市场体系建设、耕地保护制度等各个方面。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来说,改革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最关键的是完善征地补偿机制问题。 按照现行有关法律的规定,在一些大中城市相同区位的土地,法定的农地征收补偿标准仅为国有建设用地征收补偿标准的3%一6%.这种法律规定是显失公平的,也无法执行。城镇居民的财产在不断增值的同时,农民却不能分享土地增值和财富增长。由于历史原因,城乡差距本就悬殊。城乡分割的二元土地管理制度进一步拉大了这种差距。这种不平等也体现在拆迁补偿标准上。对城镇居民住房用地,是按房地产市场显化的土地市场价格进行补偿的,但对农户的宅基地和农村非农建设用地却按农地产值进行补偿。在农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过程中,执行的补偿标准则更低。 《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完善征地补偿机制提出了新要求,即“依法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按照同地同价原则及时足额给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合理补偿”,“对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必须通过统一有形的土地市场、以公开规范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与国有土地享有平等权益。抓紧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配套政策,规范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这一突破性表述,实际告别了以往按土地所有制进行管理的老体制。以后凡是符合规划的经营性建设用地,无论是国有还是集体,均可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上交易。城乡土地有望由此实现“同地同权同价”。这同时意味着,今后村民集体也将成为建设用地的供地主体。随着部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直接进入市场, 不必再经过国家征收,有助于降低土地的交易成本。随着改革的深入推进,政府征地范围将缩小,补偿标准会大大提高,农民将获得更大收益,政府出让土地收入会减少。 上述改革核心就是要改变按照土地所有制对建设用地进行分割管理的制度,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使用管理制度。对经营性的集体建设用地和国有建设用地统一实行出让、转让使用管理制度,平等开放土地使用权市场;对公益性的集体建设用地和国有建设用地统一实行征收取得和划拨使用管理制度。在此基础上,对国有建设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在征收补偿、税费义务等方面实行平等待遇,实现对城乡居民土地财产权益的平等保护。以后仅按公益性和经营性区分,分别建立城乡统一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制度和出让土地使用权制度。 为了确保上述改革成功,必须完善征地法规,规范政府和企业征地行为,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除公益事业外,政府不得以其他名义征用农民土地,进而从中获得高额土地差价收入,侵占农民土地利益。无论政府还是企业征地,都必须依法给农民合理的补偿,并做到就业、住房、保障等先行。非公益性项目,允许农民依法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开发经营。这不仅能切实保障农民的利益,而且有利于培育土地市场,促进城市化健康有序发展,有效遏制圈地风。 四、完善承包经营权法律制度,确保目标实现 政策能得以有效落实,关键还需要强有力的法律作保障。农村家庭联产承包制作为一种政策在全国施行,需要把这种政策上升到法律高度,建立并完善土地承包方面的法律制度,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最终使农村的目标得以真正实现。 目前,我国现有的立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有些滞后、不配套,急需修改和配套。一方面,必须清除现有法律法规中对农民流转土地的一些不合理限制。比如,现行《土地承包法》规定,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中享有优先权。再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对农地转让作出了必须经发包方同意的规定,这实际上违背了农民对使用权的自由行使。合法的农地流转是农民个人的意志,这种意志具有排他性,不应受任何人、任何组织的干扰和阻碍。“经发包方同意”的规定实际上将土地转让过程的终极处分权赋予发包方,而承包方作为真正权利人却没有最终发言权,这样无疑会扭曲权利人的真实意愿,容易导致村官以发包方名义干扰农地自由流转,或随意流转土地,扰乱流转秩序。还有,《土地承包法》第55条规定:“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经本集体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二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立法的初衷可能是为了遏制村干部随意向社区以外人员出狙土地牟取私利的行为,但在实践中构成村民自主流转承包地的制度障碍,从而使农地流转局限在一个个孤立的小圈子内,不能在更大的区域内实现优化配置。 另一方面,建立并完善其他有关土地承包的法律制度。如,修改《土地承包法》,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续期制度,给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平等保护。现行《土地承包法》规定,全家户口已经迁入城市的农户,应该交回承包地。这种情况在“城中村”、城郊区尤为普遍。用类似条款强行剥夺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不应该的。而应该采用经济手段鼓励农户将承包地转让出去。此外,还应修改《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确保法律的配套实施。 经营论文:对黑龙江农垦农业经营体制探析 论文关键词:黑龙江农垦 农业经营体制 创新 家庭农场 论文摘要:近几年,黑龙江垦区的农业经营体制改革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实现了多方面的突破但在所有制结构、经济结构、经营方式等方面仍有很多弊端。如何采取有力措施,推进农业经济体制机制创新,加快农业经营方式转变,本文进行了分析并提出相应对策。 黑龙江农垦现已是我国耕地规模最大、机械化水平最高、综合生产能力最强的国家重要商品粮基地。目前,垦区农业综合机械化率已达93%,基本实现了农业机械化;职工人均生产粮食34吨,高于15个发达国家人均生产粮食25吨的水平;粮食生产能力达到226亿斤,提供商品粮超过200亿斤,商品率近90%。黑龙江垦区被誉为国家抓得住、调得动、费用少、能够应对突发事件和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的国家“直属粮仓”。 进入新世纪以来,垦区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现代农业的发展方向,不断创新体制机制,加快结构优化和产业升级,推进社会事业协调发展,经济社会发展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2005年在中国企业500强中位列第149位,居农业行业首位,2007年北大荒集团已经进入中国企业500强前百名行列。在新的历史时期,黑龙江农垦仍然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农业先进生产力的代表。因此研究新时期黑龙江农垦的农业经营体制对于其今后的更好、更快发展意义重大,对于其他农垦及农村的农业经济体制创新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黑龙江农垦农业经营体制的发展及现状 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为转折点,垦区经济社会进入了改革发展时期。1979年,开始变革经营管理体制,实行“财务包干”,突破统收统支制度,打破了农场吃国家“大锅饭”的问题,从1981年开始,农场对生产队实行“整体承包,统一核算,利润分成,亏损受罚”的承包责任制。 1984年,借鉴农村改革成功经验,垦区开始兴办职工家庭农场。经过20多年的探索和实践,垦区农业改革完成了第一个飞跃,兴办了近20万个家庭农场,逐步建立起以职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两自理”(生产费自理,生活费自理)和“四到户”(土地到户,农机到户,核算到户,盈亏到户)为标志,大农场套小农场、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彻底打破了“国家出钱,职工种地,负盈不负亏”的传统经营机制。 1997年,以九三分局推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和共青农场颁发规范的《职工家庭农场证书》为标志,垦区拉开了农业实现第二个飞跃的序幕,使农业改革由家庭承包阶段走向规范的、规模适度的家庭农场新阶段。 2006年垦区开始实行“两田制”,并作为土地承包经营基本制度,长期坚持。2006年,绥化分局农场对管理区体制进行了创新,即管理区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并实现管理区办公司的公司化改革。这一轮改革的开先河者为绥棱农场第八管理区,后在全场乃至全分局推广。管理区办公司是农场双层经营体制的进一步细化与延伸,是农场基层组织的一次扩大开放和与市场的全面对接,是农业经营体制改革的深化与扩大。 二、黑龙江农垦农业经营体制存在的问题 虽然垦区的农业经营体制改革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实现了多方面的突破,但在所有制结构、经济结构、经营方式等方面仍有很多弊端。 (一)所有制结构单一 虽然垦区已经改变了原来的单一国有的所有制结构,形成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新格局,但所有制结构单一的问题仍没有彻底解决,一股独大的现象仍很严重。多数垦区企业集团的改革还没有完全到位,法人治理结构还不完善。 (二)经济结构单一 经过三十年的改革发展,垦区已经打破了单一粮食种植结构,发展高效经济作物种植;打破了“原字号”农业经营方式,发展农产品加工;打破了“小而全”的自我服务体系,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初步形成了比较健全的农业产业体系。但产业发展不平衡、不协调的结构性矛盾仍然存在。在三次产业结构中,二三产业的比重仍然偏低,发达国家的二三产业的比重已占国内生产总值的90%以上,农垦不足60%。 (三)仍以粗放经营为主 1947年-1996年是垦区的粗放经营阶段。从1996年农业大跨跃开始的,垦区在耕地基本没有增加的条件下,靠科技进步、内涵挖潜,粮食比上年猛增40%,单产突破500斤/亩,标志着垦区进入了高速高效发展时期和集约经营的初级阶段。但是受技术、人员素质、管理水平等多因素制约垦区的经营仍以粗放经营为主。 三、主要对策 (一)进一步完善集团母子公司体制 三中全会《决定》提出,“推进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加快农业经营方式转变”,“鼓励龙头企业与农民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着力提高组织化程度。”发挥垦区农业资源优势,按照农业产业化经营方式,在垦区层面组建大型现代农业企业集团,使之成为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是推进国有农场体制改革的必然选择。北大荒农垦集团是以北大荒农垦集团总公司为核心企业,以垦区国有农场为基础,以国有及国有控股工商运建服企业为骨干,以资产为主要联结纽带,集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农产品生产、收购、储运、加工、销售等现代农业产业体系为一体的大型现代农业企业集团。要加快北大荒农垦集团的构建步伐,适时推进集团改制。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完善母子公司体制和相应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集团的战略规划、融资投资、资本运营、 市场营销、外经外贸、信息服务与科技开发等功能,提高集团的市场竞争能力。根据系统管理、内部分开的原则,逐步实现政企分开。尽快把北大荒集团建设成跨系统、跨省区乃至跨国的特大型现代农业企业集团。 (二)推进产业结构战略调整,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 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科技创新为手段、以质量效益为目标,推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努力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这是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战略举措之一。垦区应该以发展质量效益农业为中心,稳定增加粮食产量,着重提高农产品质量,形成粮经饲种四元结构。大力发展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积极开发花卉、棚菜、药材等特色产品生产,以名优特新产品占领大市场,取得好效益。要大力采用高科技发展以奶肉牛为重点的畜牧业。按照农业产业化要求,突出发展农畜产品精深加工业,重点构建米、面、油、乳、药、酒、麦芽、饲料等八大产业链,提高农业综合效益。 (三)努力推行适度规模经营,集约化经营 垦区推行适度规模经营具备的两个优势:一是垦区种植业生产的集约化程度较高,有较强的机械化生产能力和较高的劳动生产率,有能力实行适度规模经营;二是有以家庭农场为主体的新型经营组织,它们已具有一定的自我积累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有条件实行适度规模经营。所以垦区应该继续努力推行适度规模经营,集约化经营,尤其是技术集约以此来完善现有的农业经营体制。 (四)完善创新支撑体系,增强垦区核心竞争力 新形势下推进垦区改革发展,靠创新体系支撑,要进一步加强科技、人才、管理和文化等创新支撑体系建设,坚定不移地把创新理念融入到垦区科学发展实践中,不断完善适应科学发展要求的创新机制。尤其是针对人力资源的开发,要依托各级培训机构、大专院校和科研基地,多形式、多渠道培训一批农业专业技术人才,为提高农场主素质、农业增产增效提供人才智力支持。要积极招贤引智,充分利用北大荒博士后工作站等引智机构,引进国内外高层次智力和人才,特别是企业高管人才,以适应垦区集团化发展的需要。继续实施“管理区千名大学生”和“农牧场百名研究生”引进工程,努力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环境。 经营论文:建立经营性国有资产代表人制度 【内容提要】在公司制作为国有企业理想的制度模式选定之后,建立独立的国有资产代表人制度, 已成为决定公司规范运作和国企改革是否成功的重要环节。应以代表理论为依据,通过 对国家与企业经营者之间的代表关系进行法理探析,建立国有资产代表人制度的理论模 型,并对国有资产代表人的梯次结构和授权环节进行分析和设计,建立和加强国有资产 代表人的监督制度。 【摘 要 题】理论探讨 在我国国有资产结构中,居于相当突出地位的是经营性国有资产,约占80%左右的比例 。然而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市场运作制度一直是困扰我国理论和实务界的难题。我们认为 ,在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过程中,只有从国有资产出资人的代表问题入手,建立国有资 产代表人制度,才能解决国企公司化改制中的源头性权利与义务配置问题。 一、构建国有资产代表人制度的理论依据 我们认为,国家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及国有企业的出资人,它与企业经营者之间,是 一种委任与代表关系,这一代表关系包括以下几大环节,即:(1)从原始真正所有主体 国家概括性代表主体。国有资产的真正所有者是我国全体人民(法律上应为全体公民 更为准确),由于全体人民无法直接行使所有权,故国家作为权力共同体概括性地、抽 象地代表全体人民行使所有权,这样全民所有就转化为国家所有。(2)从国家概括性代 表主体政府统一代表主体。由于国家作为权力共同体,本身也不能直接行使所有权, 于是国家必须通过立法授权国务院或地方政府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国有资产的所有权。(3 )从政府统一代表主体自然人代表主体。即由政府代表主体以再授权或委派具体的自 然人代表,通过自然人代表的意思表示使国有资产所有权的权能得以落实。 国家作为全民所有者的概括性代表,以出资人身份进行投资或参股,与企业之间的关 系是出资人(股东)与公司的关系。但企业本身并不与国家构成代表关系。国家作为出资 人,其出资行为是一种设立或参与企业的行为,企业一旦设立成功,则依照公司法和其 他法律,获得企业法人主体资格,依法享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其中 完整的经营自主权是企业作为独立市场主体应当享有的法定权利,显然,对于这种权利 ,我们不能将之理解为企业在代表或出资人即国家行使经营权,正如我们不能认为 企业是某一个股东的代表一样,企业经营本身不只是代表哪一个或哪一些股东进行经营 。国家作为出资人(股东)所享有的权利不是直接表现于或寄托于所设立的企业,企业的 经营权本身也不体现股东的具体权利。此时企业本身已成为出资人股权权利实现的请求 对象。因此,目前我国理论和立法实践中盛行的国家授权给国有大型核心企业,由其代 表国家持股或代表国家行使出资人权利,是与国家作为出资人以及企业作为独立市场主 体相互矛盾的。在这里企业既是国家出资与权利请求对象,又是行使国家——出资人权 利的股东代表,权利客体与权利主体混集一身,势必造成国家与企业身份的扭曲和关系 的错位。 一般自然人股东之所以能使其股权到位而不至于虚置,在于股东不企望企业能代表自 己或者把自己的权利授予企业,而是通过自己亲自或者委托他人代表自己,通过直接行 使股权中的共益权,以内部参与权或获得企业内部机构的某一职位,或通过监督、建议 影响企业经营决策、管理阶层,达到影响或控制企业经营、管理的方向,以期实现股权 中的自益权,达到其出资增值的营利目的。同样,国家作为出资人,其股东的权利虽然 不便由国家直接行使,但国家作为出资人,可通过委托或委任特定自然人为出资人代表 来行使股东的权利,通过特定自然人对企业的内部参与,以使出资人的权利具体化为企 业经营者之特定的经营、管理行为。足见,经营性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实现,有赖于对代 表国家行使出资人权利的具体的自然人代表的委任、派出、监管和制衡等相关制度安排 以及具体权利与义务的配置。因此,设立国有资产代表人,建立国有资产代表人制度, 理顺国有资产代表人与作为出资人的国家之间的代表关系,是决定经营性国有资产之市 场运行效率和安全的源头性制度环节。 所谓国有资产代表人制度,是指以国有资产所有权行使的代表论为理论依据,把国有 资产出资人、监督人具体责任到人,通过创设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和国有资产监管代表 ,由其分别行使国有资产的出资人(股东)和国有资产监管的相应职能,以保证国有资产 出资人主体到位、监管有力的新型国有资产经营、监管制度。创设国有资产代表人制度 ,是国有资产所有权性质决定的,是法人制度在经营性国有资产所有权领域的具体运用 ,符合我国政治经济制度,适合于国有资产运行的现状。 1.国有资产代表人制度符合我国国有资产所有权的特点。国有资产所有者的虚拟属性 ,使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与一般自然人的所有权不同,不能通过其真正的所有人来行使, 从而决定经营性国有资产所有权在行使时具有间接性、抽象性。国有资产所有权的这种 抽象性和间接性,如不明确具体的代表予以具体化,其具体的权能就无法转化为现实法 律关系中的权利享有与义务承担,创设国家所有权的制度目标也就会落空。再者,作为 代表人民行使所有权的国家,依照法律取得所有者的资格,所有人委托他人代为行使权 利,所有人依法有权委托代表人行使其经营权和监管权,(注:这里所说的经营权与我 国特指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对国家授与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的经营权不是一回事,前者 是指企业经营者经营企业的全部权利的集合。)此乃所有权人之法定而不容质疑的权利 ,因此在国家不便直接行使其所有权时,委托特定自然人代表行使其具体权能是所有权 理论所容许的。 2.国有资产代表人制度是法人制度在国有资产所有权领域的具体运用。法人作为依法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组织,拟制的人格属性 决定其本身不能直接表达其意思并从事具体的行为。法人的意思表示以及权利的行使是 由法人的机关来实现的[2](P.29、293),即由自然人组成的与法人的设立同时产生的形 成法人的意志并指挥法人活动的领导机构来进行的。换言之,法人的意思最终必须通过 法人机关的特定的自然人来行使。但法人机关本身并无独立的法律人格,不过是法人的 内部机构,“法人的机关,为法人组织体之构成部分,故机关与法人的关系,为部分与 全体的关系,此与关系不同。”[2](P.144—145)作为法人机关成员之特定自然人 与法人本身的关系,是一种职务、业务上的代表关系,法人机关中的特定自然人基于特 定的能代表法人的岗位或职务所为的对外民事行为,应为代表行为,适用代表责任[3]( P.334—350)。同样,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的国家,其意思表示和权利行使也具有 与法人基本相同的属性,(注: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西方法学界将国家称为公法人。)国 家以立法形式并通过具体的选任制度确定特定的自然人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之权能,该 自然人则依法获得这一具有特定的职责和权利的代表人资格,即代表权资格,依法享有 代表国家和政府行使国有资产经营、监管等方面的权利。 3.国有资产代表人制度是我国宪法上的人民主权原则在经济民主领 域的具体体现。人 民主权原则作为现代民主国家构成的基石,其中,国家公权力来自于人民是这一原则的 核心,以代表机制作为国家公权力行使的基本途径是现代国家实现人民主权原则的惯常 做法,反映在我国宪政上,即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我国之根本政治制度,国家的一切 权力均来自于人民的委托授权,而国家权力的具体行使又是基于人民或人民代表的选举 、授权,由具体的国家公职人员代表国家实则代表人民行使治理国家、管理社会事务的 权力。反映在经济民主上,即国家代表全体人民享有对全民财产的所有权,其所有权的 行使也必须借助于代表机制才能实现,也就是国家通过立法委托授权,赋予特定的自然 人代表国家以出资人的身份依法对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和经营。 4.国有企业市场主体资格独立的需要。把国有企业推向市场,使其具备独立的市场主 体资格,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主要目标。在计划经济时代,全民所有制企业由国家直 接控制或经营,自然谈不上独立主体资格,实际上也不需要这种资格,而在新的国有资 产授权经营制度下,(注:关于授权经营制度,按照《全民所有制企业法》和《全民所 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以及相关政策和学者们的解释,即为国有企业对国家 授予其经营的国有资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但这一释义和理论本身有其 固有的缺陷。如前所述,国家本为国有资产之出资人,其出资行为在法律上即为设立企 业或对已成立的企业之参股行为,从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法定程序来看,企业能否获得民 事主体资格,应以是否符合企业设立条件并是否按法定程序进行资格登记为判断标准, 这与国家是否授权以及授权大小、类别等并无必然联系。而依授权经营理论分析,如国 家授予了特定企业以经营国有资产的权利,则该企业依法享有独立主体资格和经营国有 资产之权,如果没有授权,则企业的地位作何断定,似乎成了难以解答的疙瘩。)由于 没有解决企业经营者的法律地位问题,即企业经营者的代表性问题,使企业以及企业经 营者犹如脱缰的马或失控的风筝,最终往往导致企业经营者行为的无序和自利化。在这 里,公权力主体的身份不允许国家去直接参与企业管理,但作为国有企业的出资人,国 家又不能对其出资在授权企业经营后就不见下文,更不能放任不管。在这种两难处境下 ,最好的解决途径是通过代表机制,委派自然人以出资人代表的身份参与企业经营管理 ,这样既可避免国家对企业的直接干预,又可借助其派出的自然人代表达到体现出资人 意志,而企业又不因此丧失其主体的独立性和权利的完整性。 以代表论为法理基础的国有资产代表人制度,在其构建过程中,应当考虑以下几个层 面的问题: 第一,建立立法授权模式,解决源头授权到位、合法的问题。国有资产所有权本质上 是国家代表全体人民依法行使所有权,而国家这一权利基于“主权在民”的法治原则。 (注:在这种情形下,国家对国有资产享有的是权利而不是权力,万万不可将之混淆。) 目前我国现有国有资产方面的立法,均为国务院或国务院部委制定,且均授权国务院代 表国家统一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实为自己授权自己或下级授权上级,显然不符合法治 原则的基本精神。因此,必须首先由国家权力机关以国家立法形式,授权政府代表国家 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使政府依法取得授权的依据。 第二,根据我国国有资产的分布现状,建立由政府对国有资产代表进行分级授权的制 度。目前我国国有资产所有权制度基本上依照“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管理”来设计 ,即原《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第5条、第6条规定的“国务院代表国家统一行使 对企业财产的所有权”,“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国有资产实行分级行政管理。”这一 制度设计忽视了我国国有财产所有权分级代表行使的现实性。实际上,地方政府监管下 的国有资产已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已经形成为相对独立于中央政府监管下的国有资产的 财产类别。因此,在解决国家立法机关合法授权的同时,应同时授权地方政府有权代表 国家行使国有资产的所有权,由其直接对国有企业委任、派出国有资产代表人,以减少 政府授权的级阶。 第三,减少授权环节,授权代表一步到位,具体到人。为了减少代表制度不必要的中 间环节,人为增加代表成本,政府依据国家法律,在确立国有资产代表人时,应当授权 具体的自然人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利,它与现行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体制 不同,后者是授权给具体的法人机构或组织经营特定国有资产或持有国有股。国有资产 的出资人权利具体由自然人代表来行使,有以下几大优点:一是可以减少授权环节,节 省授权成本。二是有利于通过严格的责任制度来监督、约束自然人代表的经营行为。三 是授权自然人代表,有利于国有资产代表人制度与现行企业内部制度的衔接。国有资产 代表人是代表国家或政府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利,在未公司化的国有企业或国有独 资企业里,这一代表可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机制或通过设立董事会,进入企业的 领导机构;在股份制企业内部则可通过股东大会的选举机制进入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 而相反,如授权法人机构代表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利,则法人要么以其现有法定代 表人来行使,要么授权其他自然人代表行使,这样容易出现法人代表人制度与国有资产 代表人制度相互间的冲突,不利于现有企业制度的良性运作。(注:按现在政策和学界 通说,应授权现有国有重点企业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经营权或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利 。对于全部资产均为国有资产构成的国有独资企业,由其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 的权利,除存在法人代表制度与国有资产代表人制度之间的冲突之外,尚不存在不同资 本利益之间的冲突;而如国有资产仅为控股或参股的具有国企背景的企业,由其代表国 家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利,则不惟存在法人代表制度与出资人代表制度的冲突,而 且还存在不同资本权属之间的利益冲突,因此授权国有重点企业代表国家或政府行使国 有资产出资人权利,与企业出资人制度和企业法人主体资格制度是极不相容的。) 第四,按其权能属性,实行分类授权,分类代表。经营性国有资产所有权权能在具体 运行过程中,主要由两大类权能构成:一为所有权权能在经营环节转化为股权的运行; 二为对具体经营者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这两大类权能是相辅相成的。因此在制度设计 中,应分别设置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的出资人代表(国有董事)和代表国家 这一出资人代表对国有董事进行监督管理的监管代表(国有监事)。国有董事代表国家行 使国有资产经营决策权,国有监事则代表国家或国家特定机构行使对经营性国有资产的 出资人代表和其他企业经营者的监管职能。 综上所言,我们认为,在具体构建国有资产代表人制度的过程中,应变现有的国有资 产授权经营制度为:由国务院向国有独资重点大型企业或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委任、派 出一级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国有董事和国有监事);现有地方管辖的国有企业,具体可 以参照国家委任、派出的一级国有资产代表人的做法进行。(注:我们认为地方国有企 业应纳入国有资产代表人制度的视野,但地方国有企业应止于哪一级,学术界存有争议 ,我们认为,地方国有企业应以省级为主,地市级可以保留少量公益性国有企业,县级 一般不应拥有国有企业。)然后由全资国有企业对其再投资企业或持有国有股的子企业 委任、派出二级出资人代表或国有股权代表。(注:非全资的国有企业向再设立的企业 派出的自然人代表不是国有资产代表人而是企业的代表人。其实,全资的国有企业(它 与国有独资公司不是同一概念)向其子企业派出的代表也是企业的代表,但由于全资国 有企业的全部出资都是国有资产,因此,其向子企业派出的股东代表也可以称为二级国 有资产代表人 。)对于国家而言,只需向全国有影响的若干个特大国有企业派出一定数 量的一级国有资产的代表人,国家监督管理的对象和范围可以大大缩小,管理、监督层 级由多级变为一级,监督、管理对象由企业变为国有资产代表人,如此,国家对国有资 产的市场运作的监控力将明显增强,国有资产的所有权的实现也就不至于再停滞于理论 上的空谈。 二、一级国有资产代表人制度构建的授权环节 (一)第一环节:国有资产代表人授权、委派主体的法律定位 国有资产代表人授权、委派机构的主体应归属于谁,是建立国有资产代表人制度首先 必须解决而不能回避的一个问题。对此我国现行立法,无论是适用于国有企业国有资产 管理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以 及后来取代它的《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还是适用于股份制企业的《股份有限公 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均确定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的 职能,对国有资产或国有股权,实行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现行 国有资产管理局之部分职能被归并财政部)专职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具体而言 :(1)以立法主导新的国有资产代表人授权、委派主体。即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通过 专门立法,授权国务院或地方政府(省级或地市级)作为委任、派出国有资产代表人的法 定主体,从而使国务院或地方政府在行使国有资产授权委派职权时有充足的法律依据。 (2)由国务院或地方政府设立专门的国有资产代表人管理工作部门。首先,通过人大立 法,中央由国务院作为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的代表,依法对具体国有企业委派一级国有 资产代表人。其次,提高现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行政级别,扩大其工作范围,在国务 院之下设立统一、集中行使国有资产管理职能的跨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剥离其 他部委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职能。新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为国务院管理经营性和 其他国有资产的法定机构和工作部门,具体负责国有资产代表人驻派企业的确定;国有 资产代表人的授权、委派方案的制订;国有资产代表人的遴选;监管制度设置以及相关 人员派选等方案的制订。再次,为了使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有更高的运行效率,可以在 拟设立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之下设立国有董事总署和国有监事总署,作为依法对国有 资产代表人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对国有资产代表人的日常管理工作。地方政府一 级国有资产代表人的委派可以参照中央的做法。 (二)第二环节:一级国有资产代表人派驻对象的确定 一级国有资产代表人的委派对象,对中央来说是国有重点大型企业,包括以下几种情 况:(1)原有国有大型核心企业,这一类企业是计划经济时代国家投资设立的企业组织 ,是国民经济的支柱力量。(2)原国务院行业经济管理部门,通过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 的转变,改为行业总公司,如中国纺织工业总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等。(3) 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投资设立的重点工程以企业形式运行的,如长江三峡 工程开发总公司、大亚湾核电站等。(4)国务院根据国家宏观调控的需要设立的国有投 资机构和国有控股公司,如国务院为适用企业“债转股”的需要,设立的长城、信达、 东方、华融四大金融管理公司。(5)国务院根据原国有企业的关联性在原有国有关联企 业的基础上,组建新的企业集团或集团总公司。 国有重点企业的资产结构与组织制度对国有资产代表人的委派有一定的影响。我国国 有企业的内部领导体制,目前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传统的未改组的国有企业即全民所 有制企业,按《企业法》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其中职工代表大会对厂长(经理)有选 举、复决的权利;二是国有独资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制,并另设监事会对董事会之经 营行为进行监督;三是普通股份制企业,实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三权制衡的内 部治理体制。我国国有企业内部组织的领导体制,直接影响到国家委派的国有资产代表 人的地位和职权范围。但随着我国国企改革不断深化,董事会体制也必将成为国有企业 之内部治理结构的主要组织形式,它表明了国家向国有企业委派的国有资产代表人也将 以委派国有董事为主。同时又考虑对国有董事制衡的需要,在董事之外另行委派监事, 也是国有资产代表制度运行的一个重要方面。 (三)第三环节:国务院或地方政府对企业委派一级国有资产代表人 国务院对投资设立或持股的企业委派一级国有资产代表人是国有资产代表人制度最为 重要的一环。国务院对国有企业委派的一级国有资产代表人按职能主要有国有资产出资 人代表和国有资产监管代表,这里重点讨论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国有董事的委派问 题,(注:以下为行文方便,特将出任国有企业董事、监事的国有资产代表人非严格地 分别称为国有董事、国有监事。)根据前面对驻派对象的不同内部组织制度背景的分析 ,我们可以把国务院对投资设立、授权经营的企业委派一级国有资产代表人分为以下三 种情况:(1)对未改制的国企,根据《企业法》规定的厂长、经理负责制,可根据职工 选举结果,再经授权委任当选的厂长、经理及其组成人员为国有资产代表人,或者通过 授权、委任特定候选人交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决定,再予以正式委任。(2)对国有独资 企业,根据我国《公司法》第66条规定,国有独资企业不设股东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 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 。国务院对授权经营企业委派的一级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实则是委派国有董事。国有董 事和其他独立董事组成董事会,按委任或经选举,产生董事长,董事长无特殊权利。(3 )对普通股份制企业,根据股份制企业内部机构的设置,国有资产代表人主要是以股权 代表的身份出现,国家也主要通过对国有董事和国有监事的委派以实现国有资产出资人 的权利。但是,与国有独资公司董事的委任不同,普通股份制企业的国有董事的委派具 有间接性,国家委派的国有资产代表人只有通过公司内部权力机关——股东大会的选举 ,才能合法地进入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因此股份制企业的国有董事或国有监事实为国 务院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委任的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程序确定其董事身份的国有资产 代表人,这种国有董事的委任首先表现为国有股东代表的委任。 三、二级国有资产代表人委派的授权环节 二级国有资产代表人的委派是指在一级国有资产代表人的委派之后,国家投资设立的 全资国有企业(而非国有独资公司)把特定国有资产以国有股份的形式,设立独资子企业 或向股份制企业进行再投资和参股,该国有企业作为国有股的持股主体,依照公司制度 ,有权向其设立的独资子企业或参股的股份制企业委派国有股权代表人,因此,二级国 有资产代表人的委派实则为二级国有股权代表人的委派问题。二级国有资 产代表人的委 派的授权环节,主要包括:(1)国有股二级持股主体的归属问题。(2)二级国有股权代表 人的委派及其管理。 1.关于国有股二级持股主体的归属问题。 我们认为,国有股二级持有主体的归属以及二级国有资产代表人的委派、任命源于一 级国有资产代表派驻的企业的转投资和再持股,而只有当企业的转投资和再持股具有国 有资产或国有股份性质时,才发生二级国有资产代表人的委派和任命问题,因此,二级 国有资产代表人的委任、派出是否必要,实际上取决于一级国有资产代表所驻企业的资 产结构以及由此而形成的再投资与再持股性质。它具体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形:(1)一 级国有资产代表人所驻企业的全部资产为国有资产构成,它包括未改制的国有企业、国 有独资企业以及全部股份由分属于不同国有投资部门投资形成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定向募 集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此种情形下,一级国有资产代表人所驻企业的再投资和再持股则 可视为具有国有出资性质,无疑,为了行使投资人和持股主体的权利,就发生这些企业 向其投资或持股企业委任、派出二级国有资产代表人的问题。(2)国有资本或股份仅为 一级国有资产代表人所驻企业的全部资本或股份之一部分。如这些企业把其所支配的财 产用于再投资或再持股,其性质则不再具有国有出资性质。此种情形下,只发生企业法 人委派法人股代表问题,而不发生二级国有资产代表人的委任与派出问题,尽管两者的 委派路径、程序具有相同性,但由于企业资产构成背景的源头因素,决定了二级国有资 产代表人的委派主体,只能是一级国有资产代表人驻在的且全部资本由国有资本构成的 国有企业。目前主要是以国有独资企业以及由多个国有出资人设立的具备国有性质的股 份公司,因而,二级国有股的二级持股主体资格应归属于它们。 2.二级国有股权代表的委派。 国有股二级持股主体对国有股权代表的委派,受制于国有股所在公司之内部治理结构 的设置,现代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以及监事会这一权力运作机构的互相制衡关系,决 定国有股持股主体对国有股权代表之设置形式也必须符合公司内部制衡机制的安排,特 别是应通过对国有董事和国有监事这两种国有股权代表的分别委派,使国有董事、国有 监事分别行使国有股股东的经营决策权和监督权。 四、国有资产代表人的监督制度 完备的国有资产代表人的监督制度,乃是保证国有资产代表人权利之正当行使、义务 切实履行以及职责之严格恪守的关键,因此在理顺国有资产代表人的两级代表授权环节 之后,合理设置国有资产代表人的监督制度,则成为避免国有资产代表人制度重走原有 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制度老路的必要条件。我们认为,设立国有资产代表人监督制度, 除有赖于通过财产登记、审计与监察、独立董事与监事的委派与推荐以及优胜劣汰的进 退机制等外部监督机制进行外部监督之外,还应创立独立的国有资产监管代表人制度, 以形成国有董事和国有监事这两种代表人的平行监督和相互制衡的内部制约机制。 平行监督的基本思路是鉴于现有国有企业领导人权力的过分集中造成其权力滥用,并 针对目前存在的对国有企业领导人的多元监督体制的缺陷,把对国有资产代表的监督纳 入到国有资产代表人制度,即把国有资产代表人分设为国有董事和国有监事,即国有董 事为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之经营决策权代表,国有监事为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之监管权 代表,通过国家对国有董事与国有监事的分别委派,使其相互监督和相互制约,并与国 家另行委派的独立董事、独立监事以及职工选举的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形成共同制衡 国有董事的监督格局,其中国有监事的重点在于对国有董事进行监督。 现有国有资产监管制度的制度安排主要有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稽察特派员制度、 外派监事会制度等。从现有的这三种监管制度的职责范围和具体运行来看,任期经济责 任审计制度是根据国有资产代表人委任状及相关法律确定的任期责任制,对国有企业领 导人实行的具有行政作用的财务监督,有其独特的价值。但是从稽察特派员制度和外派 监事会制度的具体制度功能和运行来看,尚存在以下一些值得探讨的问题:(1)这两种 监管制度实际都是国有资产监管代表人制度,稽察特派员制度和外派监事会制度从其监 督的对象(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督的重点(财务监督)、监督职责的范围(法律法规规 章的实施情况、财务状况、国有资产营运状况和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是基本相同的 ,说明这两种制度实际都是属于国有资产监管代表人制度,而且,《国务院稽察特派员 条例》第18条的规定也说明这两种制度的制度功能是相同的。但是稽察特派员与外派的 监事会的管理路径则分别由不同的机构行使,且分别适用《国务院稽察特派员条例》和 《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因而造成这种实质功能相同的监管代表制度因法律边界 的模糊和管理部门的不统一而发生冲突。(2)这两种监管制度均是外生的,这种外生的 监管制度本身在运行中有着两大障碍:一是如何充分地获得被监管企业及负责人的相关 内部信息,这是监管制度能否有效特别是有针对性的前提,尽管《国务院稽察特派员条 例》和《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均授权稽察特派员、监事会成员派员出席企业有关 会议,但这种法律选择性规定授予的是稽察特派员或外派监事的权利,这种权利没有相 应的企业内部制度机制如会议通知程序等予以有效保障。二是如何与企业内部的监督机 构诸如职代会、股东会、监事会、相关党组织的纪检机构进行协调、互动乃至衔接而不 至于发生冲突,目前我国法律上未予明确规定,而全赖他们在实际运作中与企业具体的 内部监督机构的磨合。这两大障碍如不解决,就难以使国有资产外部监管到位,从而造 成国有资产监管资源的浪费和监督的负效益,它与国有资产监管制度的设立目的是相悖 的。(3)适用范围有限,特别是关于外派监事会,它只适用于未改制的国有企业或国有 独资企业,而对有国有企业背景的股份制企业则不能与其内部监事会形成契合力量。 为解决上述制度中存在的问题,特别是为了使国家派入的监管代表人与企业特别是公 司化改制的企业之内部监督机构的良性对接,我们认为,在进行制度设计时,应既充分 行使国有资产监管权,又必须照顾企业本身的独立性,对现有国有企业外派和内生的监 督制度作通盘考虑,进行一体部署,将之纳入到国有资产代表人制度的框架内,具体可 作如下考虑:(1)合并现有向国有重点大型企业派出的稽察特派员和监事会,统一改为 国务院委任或派出稽察监事或国有监事,赋予国有监事以相当于现有稽察特派员相同的 权力,并明确其监管国有董事的职责范围及监管目标,使之与前述的国有董事制度相对 应。(2)通过立法衔接,利用现有的《企业法》和《公司法》规定的内部治理机构组建 程序,使委任或者派出的国有监事通过企业内部制度,以合法的程序进入企业内部监督 机构,成为企业内部监督机构的负责人或主要成员,使国有监事利用公司内部监事机构 的制度优势,通过出席、列席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职工代表大会,以充分 地获得有关企业、国有董事或企业负责人的相关信息。(3)充分发挥国有企业或有国有 股份公司职工监事的作用,使国有监事和独立监事、职工监事相互配合和协调,发挥稽 察监事或国有监事的职权优势、职工监事的民主监督优势和独立监事专业监督优势,以 提高企业内部监督机构对企业领导人、企业经营人员和企业经营状况的整体监督效益。 (4)完善现有稽察特派员和派入监事会成员的职务、亲属回避规则以及资格限制,并对 其任期制、回避制作出具体规定,其中职务回避应当符合国有董事与国有稽察监事分设 制衡的要求。(5)严格国有监事的责任制度。应建立国有监事的双重负责制:其一,国 有监事作为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监管职能的代表人,应当对委任、派出的国务院或特 定机构负责并 报告工作,怠于职责、疏于注意、或违法违纪而未履行监督职责或未完成 监管责任目标的,应承担相应的行政及赔偿责任;其二,国有监事作为国有股所在公司 之监事会的负责人或主要成员,应当对全体股东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国有监事如因怠 于职责,疏于注意或违法、违章而使国有出资人利益遇到重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民 事责任。 按照上述制度构想建立起来的独立的国有资产监管代表人制度,有利于明确现有国有 资产管理职责的部门归属,理顺国有资产监管代表人授权、委派、派出的路径,消除现 有不同监督制度之间互不协调和相互冲突的消极现象,无疑有利于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监 管代表人的作用,提高国有资产监管制度的监管效能。 经营论文:经济能人主导的经营性管制 以土地均分为主要特点的农业家庭承包经营,提高了村民家庭经营和农业生产的积极性,极大地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益的提高,显示了其卓越的经济功能。正因为这样,家庭承包经营受到了广大农民的欢迎以及国家的支持。但是,也不能否认,农业家庭承包经营弱化了村庄集体的经济功能。“交足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分配方式在调动农户农业生产积极性的同时,致使村庄集体作为一个经济实体单位的主动性几乎丧失,留给集体的只是那一小部分固定的土地承包费。农业经济的“去集体化”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村庄集体经济的薄弱和发展受阻,从而也影响到村级公共财政的实力。乡镇企业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发展工程。从某种意义上说,正是乡镇企业促使中国农村经济走出了“无发展增长”的困境。在实现经济增长的同时,导致了农村经济的结构性调整,由此构成了真正意义上的农村经济发展。中国农村的乡镇企业源自时期的社队企业,天生具有“集体性”。正如有的研究者所说:“农村工业天生就与社会主义集体相生相依。”③所谓乡镇企业的“集体性”,主要是指乡镇企业与乡村集体组织在经济上的相互支持特征,以及乡镇企业对乡村集体的社会归属特征。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各地乡镇集体企业逐渐走向衰退。其中一部分自然倒闭,一部分则在政府号召下通过企业改制变成私营企业、私人承包企业、股份合作企业等。继农业经济“去集体化”之后,农村工业也逐渐完成了“去集体化”的过程。从一定意义上说,乡镇集体企业所承担的乡村集体义务,是与企业的产权性质密切关联的。只有在村庄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村庄企业才有义务、有可能根据村集体的要求承担村庄“集体性”义务。 随着企业改制而导致的集体产权解体和私有化,乡镇企业无需再对村庄集体承担义务。这意味着农村社会主义集体传统发生了转型,即村庄集体所有制大为削弱,集体土地制成为维系村庄集体所有制的主要支撑和村庄共同体的主要纽带。同时,这也意味着村庄集体再分配的原则受到强有力的挑战,村庄公共权力的运作失去了集体企业的经济支持。然而,国家构建的村民自治制度,在法律上确立了村庄的独立自主地位,村庄成为了具有自身利益和自主权力的自治单位。村民自治要求村民依托经过民主选举产生的村庄公共权力组织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村庄公共权力组织和村民群众在获得相对自主权力(权利)的同时,面临着一系列管理、教育、服务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挑战,迫切需要强有力的集体经济和村级公共财政支持。否则,村庄公共权力组织将因无钱办事而陷入瘫痪,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也会因缺乏公共财政显得力不从心,难以实现村民自治的理想功能。由此,农村经济的“去集体化”改革,客观上与村民自治的运作和发展产生了新的矛盾①。正是在这样的特殊背景下,经济能人成为了村民群众期待的对象。因为经济能人懂得经营管理,有远见,具有开拓精神,而且拥有丰富的社会关系资源,具有发展集体经济的能力。村民选举他们为村庄领袖,希望能借此达到发展集体经济、增强集体实力的目的。经济能人也深知村民群众的期待,很多经济能人主政后把创业发展确定为村庄治理的工作重心,特别是以集体资产增值为村庄治理的主要目标。毫无疑问,投资增值是一切企业和资本的本性。经济能人创办和经营企业,“基本生产目的是实现利润的最大化,增加个人财富”②。不可否认,村庄与企业有所不同,它是一个社会共同体,其治理在更大意义上是一种公共治理和社会管理,具有综合性。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农村实行村民自治,要求村级公共权力组织领导村民通过自身的努力实现村庄的发展和村民的富裕。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政策导向下,村庄追求经济发展,村民追求财富增长,发展和壮大村庄经济顺理成章地成为了村庄治理的中心任务。正因为这样,主政村庄的经济能人往往会把其经营中的成功经历和管理经验移植到村庄治理中,把村庄视为类同于企业的法人实体进行经营管理,并将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确定为村庄治理的主要目标。事实上,村庄确实也是一个经济法人单位,只不过在国家制度安排中,它是以村经济合作社的组织形式出现的。当下村级公共权力组织一般实行一体化运作,这势必要承担起组织和领导集体经济发展的职责。在实践中,在经济能人主导下,相当部分村庄的治理已经突破了维护村庄生产、生活秩序和保一方平安的维持型治理的框架,把村庄的创业发展视为村庄治理的第一要务。相应地,集体资产的增值被确定为村级组织和村庄领袖的主要创业目标和工作任务。 利益导控:村庄治理的主要方式几千年来,中国农村治理的合法性主要地是韦伯所说的传统合法性。孙中山建立中华民国后,传统的农村治理秩序受到了严重的冲击,建立在血缘关系基础上的家族统治和乡绅治理逐渐失去了合法性基础,中国农村社会陷入了权威真空状态。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结束了中国农村的权威真空状态,建立了党对农村社会的强有力领导,通过国家对农村的有效政治整合,逐渐形成了以党的威信、干部魅力、行政统制等为基础的新型农村权威。“”时期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几近停滞,从而使党领导农村社会、国家治理农村的合法性出现了危机。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政府提出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一系列方针政策,试图通过经济建设的成就,重建党对农村领导以及乡村治理的合法性基础。为此,鼓励和倡导能人治村,实现农村治理的精英替代。正是在这一特殊时代背景下,新兴农村经济能人得以迅速崛起,主导或主政村庄治理。经济能人当政后,较为深刻地认识到了这一农村发展趋势,在村庄治理过程中突出了利益的功能,从村庄治理面临的现实问题和民众需求出发,选择村庄管理方式。以公共利益诉求为村庄管理的旨归。80年代以来,党和政府陆续推出了一系列农村改革政策,取得了显着成效。不过,在农村改革取得重大成功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新的“三农”问题,困扰着这一时期的农村治理。由于各地农村面临的任务和所处的环境不同,“三农”问题在不同的地方、不同的村庄会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但经济增长、农民增收、村民生活改善、村庄和谐发展已成为现阶段最为急迫的“三农”问题。 从某种意义上说,村庄治理的合法性基础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上述几个方面取得的成就。换言之,现阶段村庄治理的合法性主要以治理绩效为基础,村庄公共权力组织及其领导人能不能得到村民的认同,最终要看在发展村庄经济、增加村民收入,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改善村民生活,保护村民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取得的成效。在当代,村庄治理作为一种公共治理的具体形式,势必要以利益诉求为旨归。那么现阶段的村庄治理以何种利益为诉求,个人利益?集团利益?抑或公共利益?从学理意义上说,公共利益应最终提高大家的福利,而不是几个人 的福利。就村庄治理来说,村庄集体和绝大多数村民的根本利益就是最高的公共利益,较之于阶层和派系、家庭和个人的利益,显得更重要些。经济能人主导的村庄治理之所以以村庄公共利益诉求为旨归,主要取决于以下一些情况:第一,现阶段村庄治理的性质。在制度下,村庄治理是国家行政的一部分,村级组织是国家政权机构的末梢。在自上而下的行政统制下,村级组织及其干部必然以上级的意志为自己的意志,听从上级的命令和指挥。因此村庄治理自然以国家利益为旨归。80年代以来,中国农村逐渐推行村民自治制度,村庄治理由行政管理转变为群众自治,由国家统制转变为社会自治,由此凸现了农村基层社会管理中的村庄本位和村民主体,突出了村庄和村民的利益诉求。村庄治理性质的改变,势必导致治理价值定位的改变,致使村庄领袖从村庄和村民的主人地位考虑村务决策和管理,在尽可能地兼顾多重利益的同时,把村庄的集体利益和绝大多数村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村庄治理的!基本诉求。第二,市场经济的发展。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抹杀利益在经济活动和社会行动中的功能;倡导大公无私,强调个人利益、集体利益无条件地服从国家利益。因此,农村经济活动和村庄治理行为以国家利益为最高诉求,以完成和超额完成国家任务为目标。 80年代以来,中国开始了以市场经济为取向的经济改革。从一定意义上说,市场经济是一种利益经济,它强调利益诉求,把利益视为经济活动的动力和目标。尽管在市场经济运作过程中,也强调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兼顾,但其内涵似乎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它不再是要求个人利益无条件地服从集体利益,集体利益无条件地服从国家利益,而是在充分尊重各方利益的基础上,合理地兼顾三者利益,协调处理好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关系。第三,村庄领袖的角色定位。作为村庄领袖的经济能人在村庄治理过程中扮演着多重角色,诸如村庄当家人、上级政府人、派系或阶层代言人、家庭或亲友利益代表等。角色的复合和叠加性质决定了他们的治村行为势必呈现多重利益取向,往往是多种利益诉求的妥协和平衡。然而,经济能人在主政村庄治理的过程中,一般把村庄当家人的角色视为最重要角色,在扮演多重角色中努力发挥好村庄领袖的角色功能。面对众多利益的权衡,在村庄治理实践中更多地倾向于村庄公共利益的诉求。惟其如此,很多经济能人在主政过程中能够努力保护和扩大村庄公共利益,以村庄发展和多数村民获取更大利益为自己当村官的主要追求。充分挖掘村庄的资源存量,同时利用私人拥有的资源和关系,发展村级集体经济,推进村庄公益事业。以村庄公共利益为重,必要时牺牲部分个人利益。当村庄和村民的利益受到侵害时,作为村庄领袖的经济能人时常会凭借村庄和个人拥有的社会关系资源等进行抵制和扞卫。同时,借助自己在企业经营中积累的能量,结合村庄能够提供的条件,巧妙地采取各种手段和策略,积极争取政府的政策倾斜和优惠,扩大村庄公共利益。以利益诱导为村庄管理的主要手段。村庄管理是村庄公共权力组织和村庄领袖为实现村庄治理目标而进行的活动。村庄领袖总是要依赖一定的权力运作机制,采取一定的方式和方法,以最大限度地实现管理目标。当今中国的农村,村庄管理的内容极其广泛,各种事项管理的适用方式不尽相同,而且在不同的村庄具有不同的管理环境。但任何一种村庄管理行为均体现为村集体权力主体对权力客体的调控和影响,在管理方式上又常常表现出某种共同性和统一性。有学者把公共管理的方式大致分为动员教育、报偿奖励、制裁惩罚等类型①。公共权力组织和村庄领袖一般会根据不同的管理对象综合运用动员教育、报偿奖励和制裁惩罚等方式,以引导和规范村民的行为,实现调控目标。在经济能人主导的经营性管理中,村庄管理方式特别注意利益机制的运用,注意利益诱导。
人事档案论文:如何做好毕业生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摘要】文章指出了目前毕业生人事档案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了解决问题的思路和对策。 【关键词】毕业生;人事档案;管理 21世纪是一个更加开放的社会,知识经济的发展,人才资源的比较优势将越来越明显,人才流动的数量与质量会逐步增强。如何做好新形势下毕业生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就成为人事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下面,本人就目前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问题的思路及对策,提出自己的拙见。 一、目前毕业生人事档案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毕业生人事档案是人才信息的重要载体,准确、齐全、完整的毕业生人事档案,历史全面地记载着毕业生的经历、政治思想、品德作风、学习成绩、实践能力及个人特长等信息,是反映毕业生综合素质的最重要依据。但是就目前毕业生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来看,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毕业生对人事档案的重视程度不够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工作中心的转移,组织人事政审工作相对减少,一些毕业生就认为人事档案“没什么用了”、“作用低了”,另一些就业于私营企业、民营企业等没有人事主管权的非公有制单位的毕业生,更是“遗忘”了自己的档案,怀着一种要不要档案无所谓的态度,其不知将来政审、调资、出据证明、职称晋升中均要以档案材料为依据。这种对人事档案重要性的欠缺认识,势必会影响人事档案在人才资源开发中所起的作用。 (二)档案管理不规范 档案管理部门只照搬中组部下发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没有形成自己的实施细则和制度,在执行过程中也存在不严格现象,收集、归档工作被动不及时;另外管档人员在管理上流于形式,仅充当档案“保管员”的角色,对接收到的毕业生档案,只是按学校或接收时间不同在原档案袋上直接编号,这些不规范的操作导致了档案内容不全、管理混乱等问题,影响了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严肃性,降低了人事档案工作效率,更谈不上为毕业生提供优质服务了。 (三)档案管理手段落后 目前档案管理部门的管理手段还是手工操作,即使利用计算机管理,也仅限于将名字与档案号输入、输出与检索的管理,计算机现代化管理的潜力完全不能发挥出来,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手工操作运转慢、效率低的问题。 二、做好新时期毕业生档案管理工作的思路及对策 从上述问题来看,目前毕业生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已远跟不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步伐。为使毕业生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在新形势下发挥更大的作用,为广大毕业生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毕业生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应增强创新意识,更新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效率。具体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提高对毕业生人事档案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一是加强宣传力度,提高毕业生对其人事档案重要性的认识。做好咨询服务工作,利用多种渠道向毕业生宣传有关人事档案的管理知识,要让广大毕业生充分认识到,毕业生人事档案并不是可有可无的,它对毕业生今后的就业、生活方面都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人事档案是反映毕业生综合素质的一个重要方面,是企业或用人单位选贤举能的重要依据,是对毕业生本人进行定位的重要参考,即使不设人事档案的企业、公司也是十分重视人事档案所提供的人才信息的。 二是加强自身学习,提高管档人员素质。新时期人事工作面临许多新问题,同时也给毕业生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管档人员要充分认识到毕业生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在人才资源开发中的重要性,不断改进工作方式、工作方法,创新工作模式,提高工作效率,开发、管理和利用好毕业生人事档案这一信息资源。 (二)加强对毕业生人事档案的科学规范化管理 一是要全面普查案卷,去糟取精。对接收到的毕业生档案应重新整理,剔除无用的案卷资料,对所保留的案卷资料重新组卷。重新组卷的原则是尽可能将那些相互关联的资料组合在一起,并编写页码、目录、标题,一一对应,装订成册。 二是要加强收集工作,完善档案内容。按照《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制度,全面收集材料,特别是对人才信息需要完善的档案内容,注意收集那些能体现毕业生实践能力、思想品德、政治素质等方面的材料,了解其近期经历,将其培训进修登记、科研成果、等新记录补充进档案内容,准确、客观地反映毕业生的综合素质与现实表现,提高档案的利用价值。 三是要实行专门统一管理。将所有毕业生的人事档案统一整理,分门别类,按照人员年龄、学历、专业、姓名等统一编号,并建立多种检索方式,便于查找与利用。建立专门的毕业生人事档案库,实行科学、规范的管理。 (三)创新档案管理模式,实现现代化管理。 增强创新意识,要在立卷制度上更新,在工作手段上改进。如从组卷的形式到装订的手段上考虑,怎样做到既不影响日后调档利用,又能尽快完成归档程序,档案工作者也要善于思考,多动脑筋,针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搞一些小创造、小革新,起到事半功倍之效。加强现代化技术在 档案管理工作中的应用,提高管理效率和水平。目前计算机已应用于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当中,但多数仅限于各类档案目录的输入与检索。我们可以借助计算机来完成本来较烦琐的手工操作的方法还有很多,比如数码技术、影像技术、条形码技术等。加强计算机技术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中的应用,帮助解决具体问题,将大大提高管理效率和管理水平。 综上所述,在新形势下做好毕业生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既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我们人事人才工作者义不容辞的责任。 人事档案论文:人事档案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思考 干部档案管理工作是党和国家干部工作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份,是做好干部工作的基本条件之一,干部档案管理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干部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涉及到每个干部的切身利益。为了更好管理干部档案,为干部工作服好务,今年,我局就我县人事档案管理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调研,并就此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思路及对策。 一、我县人事档案管理的基本现状及沿革 1、我县行政事业单位职工16917人、退休职工7180人,管有干部、职工、退休职工等档案24097卷,分别由20个管档单位管理,多的单位有1万多卷,少的只有几十卷。 2、我县干部档案管理主体的沿革 随着我国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入,随之进行的人事管理制度和用人制度的改革,也相应给我县干部档案管理工作带来了新的变化,即由原来组织、人事、劳动部门相对集中管理下放到组织、人事、委口管理,到1998年委口管理的档案又下放到各主管局管理。现我县县直机关有组织部,人事、劳动、农业、林业、水务、畜牧、交通、公安、财政、教育、卫生、文体、城建、蚕桑局等20个单位管有人事档案。 二、人事档案管理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近几年来,由于机构编制和用人制度的改革,单位管档人员变动频繁,出现了忽视人事档案管理现象,影响了干部管理工作,从调查中我们发现目前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硬件设施解决落实差。对干部档案管理必备的条件解决落实差,个别单位没有专用档案室,有的单位档案多、档案室狭窄、潮湿、“六防”设备不配套,引起档案材料霉变、虫蛀、个别单位的档案夹都被虫蛀多处小孔,影响档案的美观整洁、完整,有的管档单位必备的切刀、统一的档案夹,都无法购置齐备。 2、材料收集不便,缺损严重。由于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管理体制发生了变化,实行了乡镇政府和主管部门的双重管理,推行人员竞争上岗后,部分人员变动了工作岗位,档案没有及时转递,干部档案材料收集整理归档不及时。有个别单位从97年干部档案下放到主管局管后,一直未按全国统一标准整理,材料多年未归档,造成档案材料不齐不全。在这次调研中,我们在抽查的841份档案中,发现有438人差档案材料,占抽查总数的50以上。其中:差入党材料的208人,占24.7;差学历材料的99人,占11.8;差履历表的38人,占4.5;差年度考核表的93人,占11。在20xx年新录用的60名国家公务员中,有55名党员,就有52人档案中没有入党材料,占94.5。据统计,我县档案材料不齐不全,特别是入党材料、年度考核、工资变动材料差缺率几乎达40以上。 3、管档人员业务不熟、档案管理制度执行差。近几年管档人员工作变动频繁,新手占70,加之各级管档部门没有组织专业知识培训,业务不熟,对档案的重要性、管档要求、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装订等业务不太了解,难以适应干部档案管理工作。个别管理人员在接、转调出、转入、工资、退休时需要查档案时不严格履行手续按规定办事,部门与管档单位协调不够,各做各的,需要用档案时,为了各自方便,不到管档单位查阅档案,叫本人自己提,造成在接转档案时不密封,借出半月、1月甚至有长达10个月不归还的,个别人钻空子,抽取个人档案材料造假、销毁、涂改等,为自己谋利,严重影响了档案的真实性。 三、我县人事档案管理的对策与思考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干部档案是做好干部工作的基本条件之一,借助干部档案了解干部在各个时期的表现,历史地全面看待干部档案,把干部档案管好、用好是一项很重要的工作,国家在1990年制订了《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中组部发了[1988]5号、[1996]55号、[1998]13号文件,对加强干部档案管理制订了一系列法规政策,体现了对干部档案工作的重视。在这次调研中,通过我们对5个管档单位的了解中得知,只要领导重视的单位,档案就管得好,基本设施完善,有专用档案库房、铁质柜、空调等,领导落实,人员落实,档案装订好。领导不够重视的单位,档案装订管理就差,不谈设施,就连装订工具都没有,材料不齐不全,多年未装。为此,必须提高各级各部门对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认识,切实加强对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应由各级各部门主要领导亲自负责抓总。 2、将现行人事档案管理权相对集中,推行人事制度。中组部、国家档案局的《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组通字[1991]3号)第六条规定,“干部档案管理实行集中统一和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县以上(含县)机关单位的干部档案实行由县委组织部集中管理,或由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等单位相对集中管理,不具备保管条件或档案很少的单位,其干部档案由上一级单位管理。”为此,应建立统一的政府所属的人事档案管理中心,以人事档案管理机构的独立性来确保人事档案内容的真实性。 3、加强档案工作的基础建设。按照《干部档案工作条人事档案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思考第2页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干部档案管理部门,要建立坚固的、防火、防潮的专用档案库房,配置铁质的档案柜、库房面积每千卷需20至25平方米,库房内应设置空调、去湿、灭火等设备,库房防火、防潮、防蛀、防盗、防光、防高温等设施,库房、阅档室、办公室三室分开,经调查我县20个管档单位只有十分之一的单位基本达到要求。为此,应将人事档案管理中心设置为不以赢利为目的的、经费由政府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改人事档案付费托管为政府无条件保管,还人事档案为国家所有的本来面目。 4、加强人事档案管理人员队伍的自身建设,提高人事档案管理人员素质。《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三十八条规定,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注意加强干部档案工作队伍建设,选择政治上可靠、作风正派、责任心强的共产党员从事干部档案工作,注意对他们的教育培养,关心他们工作、生活、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而我县的实际情况是,20个管档专兼职干部70是新手,业务不熟。建议: (1)由组织部门,每2-3年组织培训一次业务知识,使他们了解管理档案的重要性,增强责任心。掌握如何收集、鉴别归档材料、整理、装订档案的技术,知道如何把档案管好。 (2)配置专(兼)职人事档案管理人员,落实管档人员待遇。干部档案管理的基本要求,就是外在形式的规范统一内容的完整、真实、精炼、实用,要实现这个要求需要一支热爱档案工作,熟练档案业务,安心本职工作,具有奉献精神的档案管理干部。为此,应参照档案局对文书档案管理人员的待遇标准,落实人事档案管理人员应有的待遇。 5、严格制度,推行责任追究制。为了避免档案的丢失、改动,必须建立健全档案工作管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手续,做到转入、转出、接收材料有登记,查阅、借阅档案有登记,利用方便,提供准确,有效地制约造成干部档案泄密、涂改等人为因素。对人事档案管理中出现问题的,实行责任追究。 (1)在查阅、借阅档案时必须持单位证明,二人以上到管档单位,经领导批准方可查(借)阅。 (2)部门协作,除特殊情况需查(借)阅干部档案的外,其它任何需要档案的单位,必须到管档单位查(借)阅,不得为自身工作的方便,将个人档案叫本人借阅到用档单位一月半月,给个别人有机可乘,伪造、销毁、涂改档案等,不准随意复印干部档案材料。 (3)转出、转入干部档案必须密封,盖好密封章方能转出、转入。各审查单位审查完后必须密封盖章或再转另一个单位。 6、收集干部档案材料是干部档案工作的基础。随着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干部制度的改革、考察、考核、学历、各种培训、聘任、专业技术晋升等需要入档的材料不断增多,给干部档案材料的收集带来了新的要求。特别是乡镇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改革后,干部管理权限下放,事业单位人员工作岗位发生变化,档案未随着人员流动转移等,也增大了收集材料的难度。建议: (1)管档人员必须及时向有关部门采取电话或一年一次上门催收与档案有关的各种材料。 (2)各管委人事部门随时收集材料及时交管档部门,形成层层有人管,上下左右,纵横相通的干部档案材料收集网络。 (3)认真整理,保证干部档案质量。要按档案工作有关规定,实行全国统一标准整理装订,管好干部档案为合理流动人才服务,做到经常检查,室内清洁卫生、防火、防潮、防蛀、防尘。 人事档案论文:谈当前人事档案管理的现状及几点建议 [摘要] 人事档案是人事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党的政策,在工作中形成的记载个人经历、政治思想、品德作风、业务能力、工作表现、工作实绩、工资待遇等内容的文件材料,是人力资源管理与开发的重要依据,是反映个人成长历史的凭证和依据。人事档案在人事管理中的作用,不容忽视,在管理中,人事档案不能轻视弱化,但也不能一味的把档案僵化。? [关键词] 人事档案 人事管理 人事档案现状 建议 人事档案是人事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党的政策,在工作中形成的记载个人经历、政治思想、品德作风、业务能力、工作表现、工作实绩、工资待遇等内容的文件材料,是人力资源管理与开发的重要依据,是反映个人成长历史的凭证和依据。最近几年,在人事档案神秘性被打破的同时,社会上产生了一些擅自建档、擅自遣档、擅自扣档和擅自弃档等不正常的现象,很多社会媒体(报纸、杂志、互联网)围绕着人事档案的话题进行了广泛的讨论,究竟人事档案重不重要,应不应该规范管理,众说纷纭。 一、人事档案现状 1.企业人事档案不予重视,存在严重的抛档现象 很多企业轻视档案,两三页的个人简历人家都不见得会仔细看,更别说厚厚的个人档案,招工企业单位大多是以聘用的形式与求职者达成协议,而很少去查看求职者的档案,用人单位也基本是以个人在实际工作中的业绩来考评员工。虽然为了便于管理,单位会为员工办一份临时档案,考察他们在单位工作期间的业绩、能力及各方面表现,但考虑到人事档案的管理成本,多数用人单位都不愿接纳聘用人员的档案,也不愿意为人才建档,因而往往会出现已经毕业工作了好几年,人事档案却是一片空白的现象抛弃档案对于高校毕业生和部分求职者来说已不是个别现象,大部分毕业后自谋职业或长期未就业的学生,他们通常的做法是把档案留在学校,之后又被学校退回原籍。据某些从事学生档案管理工作的教师介绍,有些毕业生离校后档案存放在学校就不管了,可是毕业生档案在学校的保管期只有两年,保管期一过,人事部门就不再为这些档案出具接收手续,这些档案就会变成了所谓的“死档”。 2.流动人员断档现象严重 断档有以下几类:(1)随着人才流动性的增大,很大部分人的档案并没有随之流动,档案存与原工作单位,由于人才的流出,档案管理人员不再对此人的档案进行更新,流出后的工作经历一片空白。本人在整理人事档案的时候,就发现某些同志的档案不存在连续性,毕业分配后,有单位接收,但是接收后到来我单位之间这段时间档案就是空白,究其原因,就是在原单位辞职后,去了私营企业,后来应聘入我单位后,又去原来单位把档案调出,就存在了断档现象。(2)有很大部分企业没有人事档案管理资格,将人才引进后,人事档案挂在人才市场,人才市场人事部与个人签订协议后,每年交管理费给人才市场,但是档案没有更新,这也是造成断档的原因之一。 3.行政事业机关重视人事档案管理,普遍管理规范 由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本身的特性,人事档案受到档案本人及所在单位的重视,个人档案能系统全面地了解干部的历史情况、工作经历,优缺点及受过奖惩等,作为使用干部的依据之一。个人档案在转正定级、计算工龄、职位升迁、办理养老保险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行政事业机关都有设专门的人事档案管理人员系统的管理干部档案,不论从人事档案管理人员的政治素质还是专业素质上都经过把关,在人事档案的管理过程中,从档案材料的分类、排序、编目都按照《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和《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进行,每个干部的档案都整理成册,用标准的干部档案盒保存。 二、对人事档案管理的建议 1.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人事档案的作用也发生着变化,不能象以前一样,把人事档案当作阶级斗争的工具,目前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与落后的生产力之间的矛盾,因此,在现时期,人事档案对用人单位起参考作用,但是应该转变观念,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在处分类档案中,有的人受过刑事处分,但是改造好后,在今后的工作中也能发挥他的作用,所以用人单位不能排斥这些人,给这些人一些改过自新的机会。 2.加强个人对人事档案作用的认识 目前人事档案作为记录个人经历、政治面貌、品德作风等内容的文件材料,发挥着凭证、依据和参考的作用,很多关键的个人证明等手续都“绕”不开档案这一关。尤其对于求职心切的大学毕业生来说,计算工龄、工作流动、考研、报考公务员、转正定级、职称申报、办理养老保险以及出国、升学、结婚、生育等都离不开档案;特别是在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对人事档案是相当看重的。虽然现在有的单位可以补办新档案,但以前的经历、评价、身份等历史资料将不复存在。对求职者来说,一定要“善待”自己的个人档案,有些人不注意自己的档案投递去向,工作多年后忽然发现自己的人事关系仍无着落;有的虽然与工作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没有到人才交流机构办理有关手续,这都使得工龄、档案、保险等受到影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3.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要高度重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要加强督促,定期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查清事实,分清责任,严肃处理,决不能姑息迁就。对在档案管理中不认真审查或审查把关不严的人员,要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对伪造档案材料、出具假档案、假证明的人员,要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工作不负责任、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等不适合做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人员,要坚决调离或予以辞退。对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单位,要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要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许可证。 人事档案论文:浅析人事档案管理在人力资源管理中的作用 摘要:人事档案在人力资源管理过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它是识别人才、选拔人才、使用人才的重要依据。科学的人事档案管理能促进人力资源的开发和使用。人事档案管理必须适应现代管理化管理的要求,积极拓展服务职能,为人力资源开发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关键词:人事档案管理 人力资源管理 作用 人力资源管理是一种管理员工关系的战略方法,它强调开发员工的潜能对获取持续竞争优势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人力资源管理是以“人”为中心,高层管理人员应尽可能地培育并保持最佳员工队伍,最大限度地实现个人目标和组织目标的有机统一,使组织成长与个人能力发展相适应。 人事档案是国家机构、社会组织在人事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记录和反映个人经历、德能勤绩、工作表现,以个人为单位集中保存起来以备查考的文字、表格及其他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人事档案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了解和正确选拔使用员工的重要依据,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由此可见,人事档案与人力资源管理的关系十分密切。人事档案是人力资源管理过程中产生各种信息的有效载体,人事档案的内容是人力资源管理过程中识别人才、选拔人才、使用人才的重要依据。人力资源管理与人事档案管理互为作用,互相促进,人力资源的广泛使用能促进人事档案的发展,而人事档案的科学化管理,又会推动人力资源的开发。 1 人事档案管理对人力资源开发的促进作用 1.1 有助于最大限度地发挥组织内人力资源的效力 人事档案全面记录了员工的个人经历、德才表现及发展过程,通过档案可以了解员工的过去,掌握现在,从而预测其发展潜力,及时发现人才,避免压制人才,埋没人才;依据人事档案提供的信息,可以使各类人才扬长避短,各司其职,最大限度地发挥人才效力。 1.2 促进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 利用人事档案能够进一步了解员工的相关信息,从而对其进行科学管理,根据不同人才的能力和各类人才的不同特点,在组织内进行合理配置,因事而择人,因人以治事,把人才配置到最能发挥作用的地方和岗位,充分发挥人才的特长,促进部门之间、系统之间、组织与组织之间人才合理有序地流动,避免人才挤压和用非所学的现象产生,为企事业的发展迅速、合理地配置人力资源。 1.3 有利于人力资源需求预测的科学化与规范化 影响人力资源需求的因素主要来自组织内部,有效的人事档案对分析组织内部人力资源状况是否适应组织的变革与发展要求,制定科学的人力资源计划起着重要作用,脱离人事档案管理而做的人力资源需求预测必然是盲目的。 2 人事档案管理不足对人力资源开发的负面作用 人力资源管理随着时代的发展出现了新的趋势(最好用简洁的字眼概括地指出是什么“新趋势”,如流动性、电子化,而目前人事档案管理存在的不足,已经不能适应人力资源发展的需求,并对其发展产生了负面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2.1 档案材料失真现象妨碍了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 真实性是档案的基本特性,没有真实性,人事档案也就失去了利用价值,失真现象削弱了人事档案的严肃性。我们在工作中发现有的档案材料中年龄越填越小,学历越填越高,工龄越填越长,有的档案材料甚至出现涂改痕迹。这些情况的出现,使档案丧失了真实性、权威性、严肃性,使得人力资源计划中的配置计划、退休解聘计划、补充计划不能正确制定,必将对当前配置及未来人力资源的供求造成负面影响,从而有可能使组织错过发展机遇。 2.2 档案材料内容简单雷同,降低了人事档案对人力资源开发的参考价值 人事档案是一个人在社会实践活动中成长的真实写照,本应全面、历史、客观地反映一个人的真实面貌,使考察者在翻阅档案时能够一目了然,如见其人。然而,如今人事档案材料单一,内容抽象,鉴定、考察材料中套话、空话多,体现不出个性特色,失去真正意义上的参考价值,进而影响到员工的正常晋升和选拔,挫伤了员工的积极性,导致组织蒙受不必要的损失。 2.3 个人档案材料分散、缺失,破坏了人事档案的整体性,降低了人力资源的效力 人事档案归档过程应是一个前后衔接、有机统一的整体,但长期以来,由于宣传力度不够,个人不够重视,致使档案材料分散、缺失。如由于工作调动,致使一部分材料滞留在原单位;学生参加工作,档案留在学校;取得学历文凭,学历材料存放在自己手里,等等。现阶段人才流动性大,各单位为引进高素质人才,采取一系列措施吸引人才,包括为引进人才重新建档。弃档、重新建档现象,破坏了人事档案内容的完整统一,降低了人力资源的效力。 2.4 人事档案管理手段落后,制约了人力资源的开发 现代人力资源管理要求人事档案管理科学化,及时有效地提供各种信息,为人力资源管理提供服务。但现阶段人事档案管理仍处于传统的管理模式,以手工操作、检索为主,管理人员满足于看摊守点,缺乏创新精神和竞争意识,无法为人力资源开发提供有效的服务。 3 改进人事档案管理,为现代人力资源管理服务 人事档案管理必须要适应现代化管理的要求,积极拓展管理职能,使人事档案工作真正适应人力资源管理的新要求,为人力资源开发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3.1 切实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素质 在知识经济时代,随着现代化水平的不断提高,旧有的管理模式已不能适应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的需要。在引进高素质人才充实到档案管理部门的同时,要注重对现有人员进行培训,全面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素质,使他们能够适应新形势下的新要求;要让他们端正思想,摆正位置,增强服务意识,改变过去坐等上门的被动服务方式,积极主动地与各部门沟通协作,及时有效地提供各种信息,更好地为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为高层决策服务。档案管理人员要肩负起宣传档案法、普及档案知识的重任,提高全民档案意识,形成人人关心档案的局面。 3.2 建立健全合理的人事档案管理制度 在人事档案管理活动中,对于不适应新形势、新情况的规章制度,必须进行改革,及时建立新的、更为科学合理的人事档案管理制度,使得人事档案工作更加制度化、规范化。在材料的收集上要做到及时、完整;在材料的鉴别上必须做到去伪存真,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在材料归档中要做到分类准确,装订整齐;在递转档案中要做到按章办事,确保档案材料安全可靠;在别人查阅、传阅档案时,要热情服务而又不失原则,注意档案的保密和安全。档案管理人员还要积极主动地跟有关部门联系,及时更新、补充档案新材料。这一切,都离不开严格合理的规章制度。 3.3 加快人事档案工作科学化、现代化进程 随着时代的发展,档案材料越积越多,传统的管理模式势必会给查找档案带来诸多不便,容易延误时间,而且出错率较高。建立人事档案现代化信息管理系统势在必行。人事档案现代化信息管理系统是以员工个人人事信息为基础的信息联网系统,通过微机终端和系统互联,可以实现个人信息微机检索和联网查询,及时更新档案信息,最大效益地为育才、用才、激才、留才提供服务,更好地为单位各项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人事档案论文:关于人事档案管理改革指导思想的理性思考 一、“治理”思想 ——变事后治理为制度治理和全程治理 人事档案质量审核工作及人事档案清理工作的做法,均属于事后治理的工作思路和工作方式。其效果是可以提高人事档案积累的数量和整理质量,但是却没有从根本上改变人事档案管理的整体制度水平,即建立可以从根本上保证人事档案数量和质量的制度规范,防止日后再一次的清理、审核。所以转变人事档案管理的“治理”思想,变事后治理为制度治理和全程治理,才能保证人事档案的齐全完整和质量优化。 第一,整体设计规则。保证制度建设的体系性和有机关联性,避免制度建设的零散性和矛盾性。 第二,整体推进规则。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制度体系一旦确立之后,就应当采取整体推进的方式予以落实和实施。不能搞所谓“成熟一个,推出一个,落实一个”的亦步亦趋式的制度执行,因为这样会造成执行者的困惑。由于新制度和旧制度(未改变的传统制度)在内容规定上会存在这样或那样的冲突和对立,在旧的(原有的)制度未被废止之前,新的制度很难达到预期制度治理的目标。所以,坚持整体推进规则,为保证人事档案改革工作的正常进行,是必须要予以遵守的一项基本行为和思想规则。 第三,长期实践规则。“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这是中国改革开放最重要的理论思想成果。在人事档案治理思想中,我们也应始终坚持这一重要指导思想,不能认为人事档案的管理制度体系一旦建构完成,就不能加以改变了,而应当根据人事档案信息发挥作用的规律性和特点,以及国家和社会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及时调整人事档案管理制度中的“不和谐”因素和规定事项,保证人事档案作为社会人力资源管理重要信息资源的实现。 第四,有效落实规则。对人事档案进行有效治理的思想观念、制度体系、保证措施的落实,是衡量人事档案管理改革工作成效的重要尺度。没有落实,好的观念和思想及合理化建议只是停留在“学术思想交流”层面,而在国家的人事档案管理政策、立法和制度层面却毫无反映,那么再好的“治理”思想和制度构想都只能成为泡影和空中楼阁,无异于“画饼充饥”。 第五,系统更新规则。对制度内容的调整或改革,不可只针对其中的某一项制度搞“小型手术治疗”,而应该充分注意到人事档案管理制度的整体性和内容的相互关联性,对制度的“诊断”和“治疗”均应全盘考虑,作到整体更新,以达到联动高效的制度建设目标。 二、“规制”思想 ——变管制、控制为规制 通常意义上的“规制”是指依据一定规则对特定社会背景下组织的人事档案管理活动进行限制。其内容包括:规制的依据,即国家对人事档案管理的规制不是随意进行的,必须有比较充分的依据;规制的主体,即由什么组织和部门来制定和监督“规则”的执行;规制的范围,即规制所涉及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具体领域和范围;规制的对象,即规制作用的组织、团体和人员;规制的特性,即规制实质上是一种限制性行为。国家可以通过制定有关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政策,激励社会组织为其从业人员建立完善的人事文件材料和相关数据资料的积累、保存、鉴选和利用制度,并通过提供有关的制度范本,引导各社会组织自觉地维护人事档案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如知情权、修改建议权、无偿的信息获取权等)。国家应根据现代社会人才流动的特点,从直接控制的管理模式中走出来,扮演一个游戏规则制定者和监管者的角色,并逐渐形成一种社会激励机制和规范机制。这种变革思想,不仅可以使国家,特别是政府有关部门有效地减少管理成本和大量的事务性劳动消耗,而且可以充分地利用各种社会组织的资源,达到国家人力资源管理的目标。实践表明,政府部门如果什么都直接去管,反而会出现许多人事档案管理活动中的漏洞,“挂一漏万”,而采用规制思想,则可以使整个社会的管理更加井然有序。 在计划经济时代,国家对人事档案的管理思想是直接管制性的,而在市场经济时代国家对人事档案的管理思想则应当是更多地采用“规制”思想,间接地实现管理目标。从目前理论界的研究成果看,一种主流意见就是对“体制内人员”的人事档案采用直接“管制”的方式,严格地加以控制;而对“体制外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则采用“引导”方式来进行管理。这种思路看起来是一种比较稳妥的人事档案改革思路,但是并没有真正起到良好的现实作用,其有效性依然值得怀疑。因为,这种所谓的改革思路依然是以承认传统的人事档案管理制度基本合理为前提,并没有真正触及社会转型变革后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所暴露出来的实质性问题。正如近年来中组部组织开展的人事档案审核工作,虽然是想对“体制内”的国家公务员的“干部档案”管理规范化做一些有益的工作,但是却使得整个社会中的许多单位和部门“闻风而动”,大规模地开展人事档案材料的“补充和完善”工作。尽管在客观上起到了一些积极作用,但由于“事后补充的材料”并不是伴随着人事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工作“自然形成的”,所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事档案内容的真实性,也给许多单位和部门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带来了额外的工作负担,甚至出现了“画虎不成反类犬”的情形。因此,转变管理理念,真正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行事,是每一位关注人事档案管理改革的人士都应首先确立的基本指导思想。 人事档案并不是一种简单的“控制”工具和手段,而应该是组织合理发现人才、使用人才、发挥人才积极作用、增强人力资源合理使用价值的工具和手段。按照实事求是的思想观点,尊重人才,客观地反映和记录有关人员的德、才、能、绩等方面有价值的信息,才是新时代人事档案工作的基本出发点。基于此,我们认为当今中国人事档案管理改革首先应该消除的就是计划经济时代残留的旧思想和旧观念,为每一位参与国家建设和社会活动的“社会人”都留下比较客观的历史记录,而不应该使“人事档案”成为某些特殊人群的“专有物”。无原则地放开所谓“社会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的思想,无助于国家掌握社会人才分布和使用状况,以及人员能力、社会诚信等状况,也会在一定程度上损害国家的根本利益。“以人为本”是我们制订有关人事档案管理政策和人事档案管理法律法规的重要指导思想,符合人员合理流动的客观需要,同时也能够体现“社会公平”原则。 三、“公开透明”思想 ——赋予人事档案相对人以合法的知情权 人事档案的内容是否向相对人公开,是反映一个国家公民人权状况的重要尺度。从历史角度来看,我国的人事档案和户籍档案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模式都是建立在对国民进行有效地区性控制的指导思想和观念基础上的。通过“户籍档案”把人控制在一个地域范围内,通过“人事档案”把人控制在一个“单位”内,从而实现对人的严格控制。这种政策和做法在封建时代和社会发展初期对有效管理社会居民,维护社会稳定,充分利用社会人力等确实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特别是城市化和信息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在城乡之间、单位或部门之间流动,寻求能够充分发挥自身作用、创造更多价值的机会。与此同时,一些现代企业和单位为了谋求更强的生存和竞争优势,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也采取各种措施招揽人才。正是在这种人与组织的交互需求的驱动下,社会人才和普通劳动者开始打破了传统社会的“户籍”和“人事”管理的藩篱,从一个地区到了另一个地区,从农村来到了城市,从一个单位来到另一个单位,从一个部门来到了另一个部门。然而,我们不难看到,我们的社会管理体制和相关的政策和制度并没有及时做出调整和改变,“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层面所暴露出来的问题也日益突出。在目前情况下,我们国家的有关部门已经对“户籍管理制度”进行了较大幅度的改革,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如“城市绿卡”制度的实施,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管理政策的变革等都张显了党和政府适应时展需要和努力改革的决心。然则对于“人事”管理制度和“人事档案”管理制度方面的改革却依然存在着“雷声大、雨点小”的问题。一方面理论界、法学界、新闻界等社会层面的呼声很高,理论研究也提供了许多改革现状的思路,可是在实践层面却未见有什么根本性的变革措施出台。就社会各界人士关心的人事档案知情权问题来说,我们的组织部门、人事部门和社会劳动与保障部门都依然故我地明文规定“禁止本人查阅自己及直系亲属的档案”或“本人不得查阅自己及直系亲属的档案”。这类规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呢?也许只是按照“战争年代”或“以政治为纲时代”的封闭性管理要求所确定的“惯性”做法和规定,“顺水推舟”地沿袭下来罢了! 我国《宪法》所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法律精神应该成为我们的组织人事部门变革我国传统的、僵化的人事档案管理体制根本性的指导思想和法律依据。还权于民,把本应属于公民的人事档案知情权还给每一个人事档案相对人,并不是组织和人事档案部门及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对人事档案相对人的施舍和怜悯,而是历史性地重新确认了人事档案相对人应当享有的基本民主权利——对记录自己德、才、能、绩等各方面数据和信息的人事档案的知情权。 知情是人事档案相对人对有关组织和单位错误记录和不合理、不合法的“组织结论”进行申述的前提。新的人事档案管理制度中必须明确规定相对人的这种基本民主权利。就实践层面所反映出来的问题来说,多数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根源就是对自己人事档案内容的不知情,不知道自己曾经工作过的单位对自己做出过什么样的“结论”。例如,一位到某所大学进行深造的学生在毕业后很难找到工作,后来才知道自己的人事档案中有一条这样的记录:“该同志由于经济方面的问题从本单位辞职”。这种不明确的组织揭露被许多用人单位误认为是:该同志由于在经济上存在贪污、渎职等方面的问题,所以才被迫离职求学的。类似的问题还存在很多,有的组织为了限制人员的合理流动就在人事档案中“塞入”了一些不客观的“组织结论”,致使一些相对人长期无法找到工作,甚至造成终生的消极影响。凡此种种,无不说明实施人事档案管理透明体制的必要性。 四、“多元管理”思想 ——将人事档案的建档权和管理权赋予用人单位,彻底改变“档随人走”的一元化管理思想 作为我国人事档案管理的一项典型制度就是“档随人走”,相对人在组织之间的工作调动发生时,其人事档案也要转到相应的组织或单位的有人事档案管理权的部门集中管理。“档随人走”这一制度的设计初衷是为了给用人单位提供一套完整的反映相对人以往历史经历的记录材料,然而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该制度规定却已经暴露出诸多问题。这些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 第一,人事档案成为一些单位限制人才合理流动的工具。在一些用人单位看来,你不是人才吗,你不是想流动吗,我偏不允许你流动,不给你调档,看你怎么办?急需人才的单位由于档案相对人的人事档案不能正常转出,也不能正常接收聘用。虽然有些走在改革开放前列的单位,“冒天下之大不韪”,为有关急需人才“重新建档”,但却都苦于没有政策依据,只能当作权宜之计。 第二,人事档案被一些“弃档”者视为“鸡肋”,成了事实上的“无头档案”。由于目前社会用人、用工制度的变革,一些用人单位也不需要人才原单位提供什么人事档案,只要你人来工作就行了,所以,这些人员的人事档案就成了名副其实的“无头档案”——找不到档案相对人下落的人事档案。人事档案的功能和作用丧失殆尽!管理这些人事档案就成了社会的一种负担,没有什么管理效益可言。 第三,由于一些人员在办理出国手续、医疗与社会保险、子女就学等事项的过程中发现自己的人事档案还有用,所以到有关单位或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及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去寻找相关的政策所要求提供的“人事档案证明”材料,却发现本人的人事档案已经被转到了原籍所在地的档案馆或街道,而且记录不全。一些人找到了自己的人事档案后却发现原来人事档案中的相关证据材料根本就不存在;一些相对人即使找到了自己人事档案的下落,也被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所要求补交的巨额管理费吓倒,不得不无功而返;一些出国回来报效祖国的留学人员也发现自己的人事档案内容匮乏,无法给用人单位提供相对完整的人事档案证明材料。 重视人才的能力和在新单位中的工作业绩,已经成为越来越多用人单位的基本诉求。消除人事档案的一些不应存在的政策性功能,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普遍呼声!放开人事档案的建档权和管理权,让每个用人单位都能有权利为所任用或聘用的人员建立反映员工在本单位工作活动中的能力表现和工作业绩的新型人事档案,可以从根本上克服上述矛盾,充分调动人才的工作积极性,体现社会公平原则,并使人才为国家的各项建设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减少不必要的后顾之忧。因此,在人事档案管理体制的变革方面,改变“一元管理”制度设计的内容,实行“多元管理”的新制度,即坚持人事档案管理的“属地原则”(档案在哪个单位形成,就保存在哪个单位)和用人单位的建档原则(每个用人单位都可以建立人才或员工的人事档案),不仅可以有效地保证公民的人事档案记录的完整性,而且可以充分体现党和国家鼓励人才合理流动的政策要求。 人事档案论文:人事档案管理与利用 【摘要】我们在整理人事档案过程中,常会遇到档案材料不齐全或手续不完备、内容不清楚的材料进入档案,在接待档案利用者的过程中,发现阅档者不清楚人事档案的内容分类,不知如何入手查阅,也时常遇到不具备阅档条件的人员前来要求查阅和利用等。追其原因多是因为对人事档案的不了解造成的。因此强化有关人事档案的概念及管理意识、了解有关人事档案知识,对人事档案的管理与科学的利用起了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人事档案;内容;来源;鉴别;利用 人事档案是组织人事等部门按照党的有关政策,在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等工作中,形成的记载个人经历、政治思想、品德作风、业务能力、工作表现、工作实绩等内容的文件材料,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了解和选拔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据中组部的《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人事档案管理包括:档案管理的体制、机构和职责;档案的内容和分类;档案的管理范围;档案材料和收集、鉴别与归档;档案的保管与保护;档案的提供利用;档案的转递等。 人事档案作为国家档案中的一种特殊的档案,依据中央组织部及国家档案局的要求,在档案管理中有其完整的管理模式和管理制度,对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定、整理、查阅、保管范围以及转递程序都有原则上的要求,确保了人事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从规章制度上杜绝了涂改、撤换、销毁、伪造等违法违规事件的发生,保障了档案材料自身的原始性和真实性,保障了人事档案的利用价值。同志的讲话“使档案得到安全的保管和科学利用”,准确地把握了档案工作的两个显著特点,一是安全的保管,二是科学的利用。维护及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科学的利用档案,是档案工作者的工作准则和责任。 人事档案不仅是考察了解和选拔干部的重要依据,更多的利用于人事工作中。档案作为记录个人经历,政治面貌,品德作风等内容的重要材料,在现阶段仍发挥着凭证、依据和参考的作用。如调动工作、出国政审、评定职称、求学、公证、出具各类人事证明等,办理退休、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等问题上,个人档案记录的工龄、工资、待遇、职务、参保时间等都将成为主要依据。 但在实际工作中经常遇到一些诸如档案材料收集与归档材料的不规范,有些该归档材料的没有归档,阅档者不知如何寻找线索,并以材料形成的程序去全面地获取所需要的信息等问题,也常遇到不具备阅档条件的人员前来要求查阅、利用等情况。本文介绍人事档案管理的一些有关概念及知识,期望强化有关人事档案的概念及管理意识、了解有关人事档案知识,以利于人事档案的管理与科学的利用。 1 人事档案内容和分类 档案的内容分为十类: 第一类履历材料:履历表、简历表,干部、职工、教师、医务人员、军人、学生等类人员登记表,个人简历材料,更改姓名的材料。 第二类 自传材料:自传及属于自传性质的材料。 第三类 鉴定(含自我鉴定)、考核、考察材料。以鉴定为主要内容的各类人员登记表,组织正式出具的鉴定性的干部表现情况材料;作为干部任免、调动依据的正式考察综合材料;考核登记表,干部考核和民主评议的综合材料。 第四类 学历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材料。学历、学位、学绩、报考高等学校学生登记表、审查表、毕业登记表、学习和培训结业成绩表、学历证明材料、选拔留学生审查登记表;培训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表,专业技术职务考绩材料,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审批表等材料。 第五类 政治历史情况的审查材料。包括甄别、复查材料,审查结论、上级批复及有关的依据材料;入党、入团、参军、出国等政审材料;更改民族、年龄、国籍、参加工作时间等的组织审查意见,上级批复以及所依据的证明材料。 第六类 参加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及派的材料。 第七类 奖励材料。包括科学技术和业务奖励、英雄模范先进事迹、各种先进人物登记表、嘉奖、通报表扬等材料。 第八类 处分材料。违犯党纪、政纪、国法等处分决定(免予处分的处理意见),查证核实报告,上级批复,本人对处分的意见和检查;法院审判工作形成的判决书等。 第九类 录用、任免、聘用、转业、工资、待遇、出国、退(离)休、退职等的登记表、呈报表、审批表、审批材料;各种代表会代表登记表。 第十类 其他可供组织上参考的材料。包括有残疾的体检表,残疾等级材料,因公受伤的证明材料;讣告、悼词;年度思想总结、小结,大中专毕业报到证等材料。 2 档案材料的来源与收集 人事档案材料产生于现实工作之中,从其来源看,有个人形成的,也有组织上形成;从材料形成过程来看,即有在现实工作中由组织和个人自然形成的,也有组织上为了解个人情况而专门布置填写的。所以人事档案是一个动态的,不断有材料增加。 档案材料主要来源、收集及补充约有以下途径: (1)通过组织、人事部门收集职工工作中形成的档案材料。 (2)通过教育院校、培训部门收集学生登记表、报考登记表、毕业生登记表、学习成绩表、学位审批材料、学历证明、培训结业成绩、鉴定等材料。 (3)通过所在单位收集在党、团组织建设中形成的入团材料、已批准转正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转正申请书、自传、政审材料、党员登记表、个人总结、退党等组织意见材料。 (4)通过评定专业技术资格部门,收集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工作中形成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申报表、专业技术职务考绩材料、聘任专业职务的审批表、晋升专业职务(职称)审批表。 (5)通过有关部门收集表彰奖励活动中形成的先进工作者的登记表、先进模范事迹材料等。 (6)通过纪律检查、监察、司法及有关的行政部门,收集形成的处分决定、免予处分的处理意见、记过材料、查证核实报告、上级批复、个人对处分决定的意见、本人检查、交待材料、通报批评材料,法院判决书,复查甄别报告、决定、上级批复材料。 (7)通过审计部门收集形成的对经济工作中的评价材料,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等材料。 (8)通过科技部门、报刊等收集科研成果及重大影响的论文、著作、译著等的目录。 (9)通过卫生部门收集工作人员因病、工伤、意处事故、致残的体检表、鉴定等有关材料。 3 档案材料的鉴别及归档要求 为保证档案材料的原始性、客观真实性,保证人事档案的安全与利用,严格控制进档材料的来源与收集是必要的,对档案材料的鉴别也是必不可少的: 鉴别归档材料,必须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以有关规定为依据,坚持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形成材料的历史条件、材料的主要内容、用途及保存价值,确定材料是否归档。 对收集、补充的档案材料必须来源清楚,甄别材料的真伪及价值,确定材料是否归档。 属于归档的材料应真实客观,材料必须文字清楚,对象明确,手续完备,属于成套的材料必须完整齐全,有些材料需经组织审查盖章或本人签字后方能归入档案。 归档材料应是原件,一般不得使用复印件代替原件存档。 人事档案材料,须统一使用16开规格的办公用纸,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或红色及纯蓝色墨水和复写纸书写。 材料转递、归档的过程要符合组织转递手续及程序。 4 利用人事档案的有关查阅原则 查阅档案单位及查阅人,在其批准权限、职责范围内,因工作需要查阅和借用干部档案,须以《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中的查阅原则为依据,遵守档案的提供利用之规定。 查阅单位及查阅人应携带填写规范、经单位组织负责人批准并加盖公章的《查阅人事档案介绍信》,填写查阅《干部档案审批表》查阅档案,不得凭借调查证明材料介绍信查阅干部档案。 凡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利用单位应派中共党员干部到保管单位查阅室查阅,档案一般不外借,如必须借出使用,要说明理由,经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并严格履行登记手续,限期归还,妥善保管,严格保密,不得擅自转借,不准交给无关人员和本人翻阅。 查阅干部人事档案一般要求两人或两人以上,查阅档案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 借用、查阅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拍摄复制档案内容,因工作需要从档案中取证的,须经档案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复制的档案材料,不得给无关人员观看或自行转递,用毕负责销毁。 查阅者不得假公济私,不得泄漏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违者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 人事档案论文:关于我国人事档案信息公开的思考 一、汤国基档案事件 汤国基,知名青年作家,在海内外发表作品三百多万字,1983年毕业于湖南益阳师范专科学校。在那个急需人才的年代,汤国基并没有顺利地找到工作,而是多次被拒绝。20多年来,汤国基一直以自由撰稿为生,没有正式的工作单位。2002年12月3日下午,汤国基突然接到了由宁乡县教育局安排挂靠的单位——东湖塘初级中学的电话,要他“赶快回宁乡办理精神残疾手续,以应付再就业政策的检查”。这是他第一次听到有人以组织的名义认定他是“一个精神病人”。2003年6月,一位正直人士向他住所的信箱里投进了三份复印件:处分决定、毕业鉴定和精神病司法医学鉴定书。 此时,汤国基才最终明白自己20多年来找不到工作、谈不到对象、处处碰壁的原因。那就是他曾经得罪过的班主任,在他的档案里明明白白地写到:“该生平时很少参加政治活动,经常不请假旷课,胸襟狭窄,多疑善嫉,经常扬言报复杀人——有时精神有反常现象。有严重的神经官能症,不宜担任教学工作”等评语。而此前,汤国基对此却一无所知。 汤国基档案事件揭示了传统人事档案制度真实记录功能的部分丧失,表明了现行人事档案制度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这种制度剥夺了公民对人事档案的知情权,违背了现代管理“以人为本”的原则,造成了现有人事档案制度社会公信力的不足。因此,我国人事档案制度应该进行合理地改革,人事档案信息应该适当地公开,从而使人事档案能够更好地为现代社会服务。 二、人事档案信息公开的依据 1、理论依据 知情权是指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知悉、获取官方或非官方信息的自由和权利。这一概念是由美国新闻编辑肯特·库柏在1945年首次提出的。二战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判例确认了此项权利。在许多国际法中,知情权都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是基于人的自然本性和社会本性的需要而产生的社会权利,是先于法定权利而存在的社会道德与习惯权利。《世界人权宣言》就曾确认:人人有权享有通过任何媒体寻求、接受、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现代社会民主法治不断完善,公民民主权利意识不断增强,知情权作为一项独立权利也在不断地发展演变,其外延在不断扩大,“知情权既有公法权利的属性,也有民事权利的属性,特别是对个人信息的知情权,是公民作为民事主体所必须享有的人格权的一部分。” 2、法律依据 我国宪法中虽然没有对公民知情权的明确规定,但不等于说我国公民就没有知情权。我国宪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这条规定确立了人民主权的原则,肯定了人民是国家权力的所有者。通过“权利推定”可以肯定,我国公民享有知情权。所以说,知情权在我国宪法中不是没有规定,而是被作为一种隐含权利体现在宪法中。因此我国公民对自己的档案信息享有一定的知情权,可以将人事档案信息向本人有条件地开放。 3、国际经验 在美国,所有任职或离职的雇员都可以在正常工作日。出于合理的要求,申请查阅本人的人事档案(鉴定、考核、录用等材料除外),档案保管部门必须为查阅者提供免费的影印件。如果档案保管部门拒绝雇员查阅档案的合理要求,雇员可以向法庭或者有关部门申请法律援助。如果雇员对人事档案的部分内容产生质疑,可以向主管部门提出,如判定确实有错误,可将其剔除或由本人提交一份澄清事实的备忘录,放人人事档案中。非本单位的其他利用者,在证实确实需要查阅雇员档案时,也可向法院申请,经审核批准后以被授权人的身份查阅人事档案。 4、现实需求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与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共领域的扩大与市民社会的成形,原有人事档案制度已无法适应时代转型的要求,成为阻碍人才合理流动的壁垒。2005年7月,陈潭博士主持的人事档案制度研究课题组的抽样调查显示,只有19%的受访者看到过自己的档案,而有83%的受访者认为自己应该有看到自己档案的权利。有45%的受访者认为现行的人事档案制度亟需改革,而有84%的受访者认为我国现行的人事档案制度作用不大,可有可无。公民的呼吁和无视应该引起档案界的高度重视。 此外,“汤国基档案事件”只是被媒体报道出来的一个事件,而在现实生活中也许还有许许多多与他有着相似遭遇的人们。正如汤国基在其申诉书中写的:“我希望我20多年的遭遇,也能促使党和政府痛下决心,果断地废除人事档案的填写由一两个人暗箱操作,自己的档案自己不能看的罪恶制度,建立起公正,公开,便于监督,可以申诉的新的档案制度,以保障每一个公民对于自己的档案的知情权,从而杜绝重演一句错误的评定毁掉一个人的一生的悲剧。” 三、人事档案信息公开的对策 人事档案信息公开是一项全新的工作,也是一项长期、复杂的系统性工程,它涉及组织部门、人事部门、档案部门等多个部门,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完成。 1、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 人事档案工作人员应该与时俱进、解放思想,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在人事档案管理过程中,始终把尊重人、关心人、爱护人、开发人作为工作的出发点;要具备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熟练掌握人事档案管理知识,采取多种方式,积极开展人事档案信息公开咨询服务,回答人们提出的相关问题,通过信息公开咨询服务,接受人民的监督。 组织、人事、劳动、档案等部门应全力营造公民对自己人事档案知情权的舆论氛围,对群众进行积极的宣传教育,提高他们的档案意识和民主法制意识,提升他们参与管理以及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激发他们利用档案的热情;应打破公民对人事档案的神秘感和陌生感,使公民认识到只要履行一定的手续就可以了解本人人事档案的内容,并利用人事档案来解决一些实际问题。 2、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我国现行的人事档案法律法规中,关于档案公开利用的条款大多是在上个世纪制定实施的。限于当时的政治、经济体制和人们的档案意识,这些条款在保障公民的知情权等方面考虑不多。例如1991年中组部的《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就明确规定:“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这一规定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需要和现代社会的发展趋势是相悖的。 所以,有关部门应该修改和完善现有的档案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公民对自己的人事档案享有知情权,可以合法地查阅自己的人事档案,同时保护好个人隐私权;应该根据新形势下人才频繁流动的现实,重新制订收集范围、保密期限、秘密等级等方面的规范;应该建立违法责任追究制,对应当公开而不予公开、应当保密却公开的有关责任人,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通过设立举报箱、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成立监督检查小组等方式保护公民的知情权,实现对人事档案信息公开的监督。 3、转变人事档案管理模式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应该改革旧的人事档案管理模式,建立新的人事档案管理模式。应该对人事档案进行社会化管理,将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提供利用等工作交给拟建或已有的社会中介机构——人事事务所、人才交流中心、公民文件中心等等,让公共权力机构、公共事业单位与公共雇员“袖手旁观”,从而实现社会的“人事”和公共管理功能。 我国应该借鉴外国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有益经验,探索有中国特色的社会化、开放式的管理模式;应该规范人事档案工作、严肃人事档案内容,杜绝因人事档案产生的种种失范现象,充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开放、开发人事档案信息资源,为社会各方面提供利用服务。打破城乡、区域、部门、行业、身份及所有制的限制,推动人力资源由“单位所有”变为“社会所有”,满足人才流动过程中对人事档案的需要。 综上所述,公民对本人的人事档案享有知情权,人事档案信息应该有条件地公开。这样不仅有利于增强公民的档案意识,方便公民利用档案,还有利于加强对人事档案工作的监督,使人事档案工作能更好地为社会服务。 人事档案论文:论人事档案遗失的权利救济 在人才流动过程中,人事档案遗失的情形屡有发生,围绕对人事档案遗失的法律救济,司法界对此还没有得出统一、明确的结论。 本文从档案被遗失者的权利角度,以我国现行法制框架下司法机关对人事档案遗失法律救济的司法判决和司法解释为基础,尝试回答个人对自己的人事档案到底享有何种权利;属于财产权,还是人格权;在人事档案被遗失时,档案被遗失者到底应当享有哪些范围内的救济等问题。 一、现行法制框架下人事档案遗失权利救济的困境 (一)白万锦案 在白万锦案中,一审法院认为,被告经济公司未经人事劳动部门批准,擅自从八七三厂办出原告白万锦的人事关系,违反了干部管理(流动)制度。被告收到原告档案后又不妥善保管,使其档案遗失多时,造成原告虽找到接收单位但因没有档案而使其调动落空,给原告精神上、经济上造成一定损失,被告对此应负主要的民事责任。但是该判决被二审法院以“不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为由而撤销。1 该判决一经做出即受到不少批评,认为:“这一处理结果从保护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方面来看确实是值得探讨的。因为换一角度讲,本案可视为原、被告之间已形成档案保管合同关系。八七三厂在原、被告协商一致时将原告档案寄给被告,被告收到档案时就取得了对保管物的占有,原告也完成了其交付保管物的行为,被告作为保管人就应履行其妥善保管寄存物的义务,而被告却将原告档案遗失,违反了合同义务,同时也侵犯了原告的经济利益,故被告应负违约责任”2。 (二)最高人民法院的立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档案被原单位丢失后当事人起诉原用人单位补办人事档案并赔偿经济损失是否受理的复函》指出,保存档案的企事业单位,违反关于妥善保存档案的法律规定,丢失他人档案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档案关系人起诉请求补办档案、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3 该复函的意义在于:首先,肯定了个人对人事档案合法利益的可诉性,明确规定档案被遗失者对导致其档案丢失的企事业单位享有诉权,赋予了档案被遗失者的诉讼当事人资格;其次,规定了档案保存人应当承担责任的构成要件,特别是明确了只有在档案保存人具有过错时才可能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里的过错是采用客观化的方式予以规定的,即“违反关于妥善保存档案的法律规定”;第三,明确了档案被遗失者与档案保存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为民事法律关系,非劳动争议,不适用劳动争议的强制仲裁程序。但是仍然没有解决以下问题:第一,个人对人事档案到底享有何种权利?第二,档案被遗失者要求档案保存人承担的民事责任究竟是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是否有精神损害赔偿适用的余地? (三)周玉富案与刘甲湘案 在周玉富案中,两审法院均认可了原告与档案保存人达成的经济补偿协议,但拒绝原告提出补办档案的诉讼请求4。 在刘甲湘案中,原审法院认为:“对于刘甲湘在其档案丢失之后的相关损失,应由香山饭店予以赔偿。……这种赔偿是对刘甲湘因此受到的可预见损失的一次性赔偿,具体赔偿数额,法院将酌情予以判定”。二审法院明确表示:“有关个人的人事档案是证明个人客观经历的文件材料,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职工的依据,也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档案保存时间相对职工个人来说是终身的,一切单位都有义务妥善保护档案”,“香山饭店作为刘甲湘人事档案的保管单位,未尽到妥善保管刘甲湘人事档案的义务,造成刘甲湘的人事档案丢失,不可避免地影响到刘甲湘办理退休手续及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手续,原审法院判决香山饭店赔偿刘甲湘在其档案丢失之后的相关损失正确。”5 综上,从案由的角度看,这三个判决的案由各不相同,白万锦案以人事档案遗失造成不能正常调动工作的独立案由进行立案,而周玉富案是按照一般劳动争议案由进行立案,刘甲湘案则是按照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进行立案;从判决的内容看,与在白万锦案一审判决中法院承认在人事档案丢失时会给当事人造成精神上和经济上的损失从而判决赔偿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失不同,较晚的司法实践不但没有明确个人对自己的人事档案到底享有何种权利,而且也没有明确是否有承担精神损害的可能性,更倾向于将该权利模糊地归于财产损害的范围,仅仅给予经济损失的赔偿。 毫无疑问,必须首先回答个人对人事档案享有何种权利,才能为人事档案遗失的权利救济奠定一般的权利基础。追问该问题的重要意义,不仅在于档案丢失的救济方面,还在于在档案记载不真实、被非法转递(出售、提供使用)、被非法获取时的救济问题。 二、个人对人事档案合法利益的权利化:个人信息权的阐释 (一)人事档案的本质 有论者认为,民法上的“物”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并能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物体,个人的人事档案完全符合这些特征,因而是个人享有的物权的客体,可适用物权的保护方法加以保护。6 这种观点实际上是站不住脚的:第一,它不能纳入我国法中“物”的范畴。我国《物权法》上物的概念,在立法上和在学说上都是依循德国法的观点限定为有体物,主要是指不动产和动产,仅在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才依照其规定7。从档案的内容上,档案的内容仅仅是记载的信息,这些信息是无体的,不能归入有体的范畴。第二,它不能为个人所支配。人事档案是由专人负责管理的,提供使用和转递制度严格地限制了其他人的使用,而对档案当事人本身而言,无论档案记载的内容为何、档案记载是否有错误、 被提供给何人查阅,本人是无法知悉的8,更遑论支配的问题。所以在现行法律制度下个人对人事档案无法行使物权所能包含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能。第三,它的载体不是档案当事人的私有财产。人事档案是国家机构或被授权的企事业单位依法建立和管理的人事信息资料,其纸质载体并非由当事人提供,当事人没有取得对人事档案的纸质载体的合法依据,确切地说,人事档案的载体应该是档案制作和管理机关所管理和处置的公共财产。因此,不能将人事档案视为个人的物权客体。 笔者认为,这些信息是个人信息。从人事档案的内容看,人事档案是由最全面、最深刻地反映个人情况的材料构成,包括履历材料、自传材料、鉴定、考核、考察材料、学历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材料、政治历史情况的审查材料、参加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及派的材料、奖励材料、处分材料、录用、任免、聘用、转业、工资、待遇、出国、退(离)休、退职材料及各种代表会代表登记表等材料、其他可供组织上参考的材料。9即得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识别个人的信息。根据独联体《个人信息示范法》10第4条第5款,自个人信息主体死亡时起,个人信息法律制度替换为档案保管制度或本国立法规定的其他法律制度。即个人信息与人事档案并不相同,在当事人活着的时候为个人信息,在当事人死亡后才转变为档案,个人信息制度向档案制度转变的关键性法律事实就是当事人死亡。 (二)个人对人事档案的权利:作为隐私权重要内容的个人信息权 在现代信息社会,信息自主日益重要而成为法律规范的重点11。在现代信息处理技术日益发展,电子档案迅猛发展的背景下,虽然每个公民必须对社会公益作出让步,但个人隐私权和社会需要两者之间的平衡必须保持12,个人信息权制度可以平衡个人与人事档案管理者之间在个人信息上的紧张关系。 在我国,通过司法解释引入了隐私权制度13,但欠缺个人信息权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款引入了对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这是我国立法首次提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据此,国家机关或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非法提供给他人,窃取或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或将承担刑事责任。该规定仅限于对公共机构或具有公共机构性质的单位在获取、提供个人信息方面的行为进行规范,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转递、国际交换、信息准确、信息安全等内容无法也无能力进行规定,亟需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出台。笔者认为,在现行法制,特别是民法没有明确规定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现实下,应将人事档案作为“其他人格利益”纳入一般人格权的范畴,予以保护,逐步在此范畴内形成个人信息保护的司法判决。 针对我国当前的人事档案管理现状,尚需研究:在人事档案的内容正确性方面,应当允许依照当事人的请求适时更正或补充;在人事档案的个人参与方面,应当承认个人有权确认人事档案的内容,并有权请求进行更正和阅读的权利;在人事档案的个人知情方面,应当承认个人有权要求档案管理者告知自己的人事档案被提供给何人查阅,在对人事档案材料进行更正或补充时,应向以前的档案查阅人提供新的档案材料等。简而言之,在保障个人信息权的视角下人事档案制度应当进行哪些修改和变更,以应社会经济发展,是档案学和法律学亟待共同研究的问题。 三、人事档案遗失权利救济的实现 人事档案遗失时的立案案由,应当统一为“隐私权纠纷”或“一般人格权纠纷”14。在发生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时,由当事人选择。在选择违约责任时,不能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只能获得物质损害赔偿,而选择侵权责任时,既可以获得精神损害赔偿,也可以获得物质损害赔偿。在档案遗失事实明确的前提下,笔者认为,受害人选择侵权责任的救济是最为有利的。 当事人可能寻求的救济途径主要是赔偿损失。前述案例看,在人事档案遗失时受害人可能获得的损害赔偿的范围并不明确,要么是对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失一起判赔,要么是仅仅赔偿经济损失。笔者认为,在将个人对人事档案的权利定位于人格权的背景下,人事档案保管单位遗失个人的人事档案,意味着对当事人人格权的侵犯,可以被判定承担精神损害赔偿。对于可能给当事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也应当给予赔偿。但是比较困难的是如何界定经济损失的范围。 第一,由于档案遗失不能办理正常工作调动的机会损失。对于此类损失,我国侵权法学者研究的比较少,但是从司法实务来看,也没有统一的意见。在白万锦案中一审法院是支持了受害人提出的机会损失的,但是没有指出机会损失的赔偿范围和赔偿数额的确定方法,二审法院则完全否定了赔偿机会损失的可能性。在此情况下应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形行使自由裁量权酌定赔偿数额。 第二,由于档案遗失不能办理退休与养老、医疗保险的经济损失,应当根据不能办理相应手续所造成的实际损失进行全额赔偿。 综上,在人事档案遗失时,对于当事人的损害赔偿应当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和物质损害赔偿,后者包括由于档案遗失不能办理正常工作调动的机会损失和不能办理退休与养老、医疗保险的经济损失。 此外,在人事档案遗失时,其中的部分材料可否补办,应从保护受害人的权利和保障受害人未来的正常工作和生活出发,由档案管理人出具档案遗失证明并承担费用向其他单位重新办理相应的证明材料,对确实无法重新补办的原始材料,可以用经办人或当事人的书面证明替代。 人事档案论文:浅谈全面加强高校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几点建议 论文关键词:高校人事档案管理 人事档案管理制度 信息化建设 论文摘要:长期以来,我国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相对滞后,存在人事档案意识薄弱,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人员配备不足,硬件条件不完全符合档案安全保管要求,信息化、现代化水平不高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人事档案作用的发挥。本文对此进行了分析,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全面加强高校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目前高校人事档案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相关机构及人员的人事档案意识薄弱,对高校人事档案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够。长期以来,相当一部分人员对高校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认识不足,认为人事档案就是裁剪、装订、保管等事务工作,与教学和科研没有直接联系,不能为高校创造经济效益,只要不丢失、不泄密,能应付干部调动或提拔时的查档工作就行。因此,使得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变得默默无闻,很少有人过问,在一定程度上缺乏应有的理解与重视,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处于“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尴尬境地。 2、人事档案管理的相关制度不健全、落实不到位。有的高校没有明确制定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缺乏系统、完备的规章制度;有的只有查(借)阅制度;有的虽然制定了制度,但由于管理不规范,在工作中无法落实,严重影响了档案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发展。 3、人事档案管理人员配备不足,管理队伍有待加强。随着高校师资队伍的不断壮大,教职工人事档案数量增多,个人材料进档频繁,档案管理工作任务繁重,但由于重视不够,高校人事档案室很少设置有专职的档案管理人员,少数有专职人事档案管理人员的,也往往没有接受过系统的档案专业知识和技术培训;兼职人员也无法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对人事档案进行管理,导致高校人事档案建设滞后,档案管理只能在低水平层面上进行。这将不利于高校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水平的提高。 4、人事档案保管的硬件条件不能完全符合档案安全保管的要求。档案库房多是普通办公用房,有的把档案库房安排在办公楼顶楼、底层或者地下室,档案长期受到高温潮湿的危害;库房门窗多为普通门窗,封闭不严,起不到防盗、防光及控制库房温湿度的作用,没有配置档案安全保管“八防”设施,与档案安全保管要求差距很大。 5、人事档案信息化、现代化水平不高。目前很多高校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还局限于纸质档案的建立和保管层面上,管理的重心还是实体管理,没有随着科学技术手段的不断更新而实现人事档案的电子化。一些人事档案室的电脑仅局限于打印档案目录,无法进行人事信息的查询和检索,更无法实现对人事信息的筛选、排序、分类、汇总,信息化水平比较低,由此导致很多人事统计工作只能靠手工完成,造成人力资源的极大浪费。这些问题的存在与高校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严重冲突。 二、加强高校人事档案管理的几点建议 1、加强人事档案的宣传教育工作,切实提高广大教职工的人事档案意识。人事档案管理部门要加强宣传力度,真正从思想上引起广大教职工对人事档案工作的高度重视和支持。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经常了解档案工作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同时在组织上、制度上给予保证,并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大力支持,使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得以顺利进行。人事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增强服务意识,积极主动地开发利用人事信息,为高校人事制度改革、人才评聘等重大人事决策提供具有前瞻性、参考性的人事档案信息,真正把人事档案部门转变成具有较强综合服务职能的人事档案信息中心。 2、要建立健全并认真贯彻落实人事档案方面的各项规章制度,使档案管理工作有章可循,促进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发展。面对新时期新任务新要求,紧密围绕《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的要求,结合高校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实际,进一步完善各项相关制度,对人事档案的接收、传递、保管、查阅、档案材料的收集、审核、整理等环节做出明确而严格的规定。档案工作者必须严格遵守相关制度,不断规范人事档案管理。 3、增加人事档案管理人员配备,不断提高人员业务素质。首先,高校人事档案部门应该落实有专人负责,根据档案册数的增长配备足够的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确保有足够的人员、时间和精力对人事档案进行归档、建档及对档案材料进行开发利用。其次,人事档案工作是一项政策性、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因此要求工作人员严守工作纪律,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拓宽知识面,不断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技能,充分应用现代科学技术来推进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4、加强档案保管的基础设施建设,提供必要的物质基础。要积极采取措施,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设立专门的档案室,按照档案安全保管的要求配备档案柜和必要的防护设备,确保人事档案的完好保存。 5、加快高校人事档案信息化建设,依靠现代化科技手段实现档案的现代化管理。充分听取人事档案工作第一线人员的意见,选用适合本校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管理软件,实现人事档案信息化。在此基础上,建立人事档案信息查询系统,对相关管理部门和个人设置访问权限,利用网络平台了解人事档案信息,在一定范围内实现人事档案信息公开。这样不仅可以使人事档案管理人员从繁杂的档案收集、整理、保管、检索工作中解放出来,而且可以更快捷、更准确地为人事工作提供全方位的优质服务。 全面加强高校人事档案管理,促进档案管理尽快从封闭型向开放型转变,从手工操作型向现代管理型转变,从实体档案管理向虚拟档案管理转变,使档案管理者向信息管理者转变,这样,才能更好地推动人事档案工作更好的发展。 人事档案论文:高校人事档案收集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 一、高校人事档案收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档案意识淡漠 由于 历史 的原因,教职工中普遍存在档案意识淡漠,对档案工作的重要意义和作用认识不足,不知道人事档案的归档范围和归档要求,不懂得人事档案是组织了解和选拔任用自己的重要来源。随着高校不断 发展 对教职工学历学位要求不断提高,教师外出进修、培训、攻读学位、出国留学的机会不断增多,在此过程中,有的教师不知道要把形成的诸如入学、结业、毕业生登记表等人事档案的材料应及时地交到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存档,长时间存放在个人身边,久而久之,造成人事档案材料遗失或破损现象,影响了档案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材料缺漏严重 随着近几年人事制度的改革和高校的快速发展,对人才的关注成为高校求生存求发展的重心。于是纷纷吸纳了许多高学历、高职称的人才,但在日常管理中发现,引进的这些人当中大部分档案材料缺漏,不是缺入党(团)材料,就是差年度考核表、学历学位材料、专业职务申报表、工资变动表等。究其原因,就是由于近几年机构编制和用人制度的改革,各单位管理档案的人员变动频繁,走的人没来得及跟新来的人交接工作,新来的人还没来得及学习档案业务,造成对档案业务知之不多甚至全然不知,不知道向管档部门或向哪个管档部门报送哪些材料,致使人事档案中材料短缺严重。有的档案材料形成单位诸如职称审批机关、奖励审批机关,不知道将材料移送管档部门,认为应由本单位保管;还有的单位甚至对收集的材料不及时整理,材料多年未归档,致使档案材料形成不及时,内容空泛等是形成档案资料缺漏的重要原因。加上由于人事档案的管理一直是以被动的方式进行收集,即档案管理人员坐等相关职能部门将人事档案送到档案室,由于归档制度的不健全,执行不严格,也是造成档案材料收集不完整原因之一。 3、管理人员业务不熟 由于组织人事干部平时工作繁忙少有时间参加专业知识的学习,造成管理人员业务不熟,对档案的重要性、管档要求、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装订等业务缺乏了解,造成一些人事档案材料填写不够规范,存在着不该进而进档、该进而不进档,用纸规格和书写工具也不够规范,装订顺序比较混乱,加之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制度不够健全,致使一些别有用心的人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进行改档或伪造人事档案等,严重影响了档案的真实性,给人才的评价与任用带来诸多困难,使档案失去反映客观情况的价值。 二、加强高校人事档案收集工作的对策 1、加大宣传力度,增强教职工的档案意识 人事档案工作是组织人事部门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同时也是一项与全体教职工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工作。把人事档案管好,用好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加大档案宣传力度,增强教职工的档案意识,是做好高校档案工作的前提和保障。针对目前教职工档案意识淡漠的现状,我们必须进一步加大档案宣传力度,可采取一些喜闻乐见的方式进行宣传,主动把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档案知识送到他们手中,使他们在无形中接受档案,知道档案在日常的工作、生活中的重要作用,了解档案的重要价值,提高大家的档案意识和做好高校人事档案工作的自觉性,同时也可以在校内各级部门建立兼职档案员制度,并派专人作为兼职档案员,保持人员的稳定。人事档案部门定期对他们进行有关档案知识的培训,责成他们负责本部门人事档案工作的宣传,把档案工作与教职工个人前途发展紧密联系在一起,以唤起教职工们对档案工作的意识,让档案工作为高校 教育 事业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2、加强档案材料收集力度,保证档案的完整性 收集人事档案材料是人事档案工作的基础。随着 政治 经济 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及高校人事制度的改革,对教职工的考察、考核、学历、学位、各种培训、聘任、专业技术晋升等需要入档的材料不断增多,给人事档案材料的收集带来新的更高的要求。比如人才流动,档案未随着人员流动转移等,也给收集材料增大了难度。因此,建议档案管理人员在收集档案材料时:一方面应做到内部收集与外部收集相结合,在收到从外单位调入的人员档案时,要认真清理、核实,发现有缺漏材料,要做到口勤、脚勤,千方百计与外单位联系,及时追补和不断补充新的资料。另一方面,档案收集工作应变被动为主动。被动收集往往造成一些档案材料的收集不全,档案管理人员只有主动出击,把收集工作做得更细、更好,做到主动与校内各部门联系,收集各种相关材料,形成人事档案材料收集网,保证归档材料齐全完整。 3、加强人事档案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档案管理人员自身素质 为保证人事档案工作能够适应高校的快速 发展 ,就需要建立一支具有高素质的档案管理队伍。首先,要让档案管理人员具有专业知识。在短时间内要提高高校档案管理人员的素质,从各种渠道引进具有档案管理经验的人才从事高校档案管理,有着一定保证作用和积极意义。其次,要加强对现有档案管理人员继续学习的工作。除了要做好日常管理工作,还要加强 计算 机知识及人事档案管理系统软件知识的学习与掌握。随着人事档案管理的信息化建设的发展,档案管理人员还要加强专业素养,这样才能够使档案管理人员成为既懂专业知识,又可以适应信息化要求的合格档案管理人才,也才能够为高校的档案管理与服务水平的提高提供保证。 人事档案论文:加强人事档案管理的必要性及措施 【摘要】加强人事档案管理力度、规范人事档案管理制度、提升人事档案管理人员素质、严肃人事档案管理纪律、配备先进的人事档案管理设备、提高人事档案管理水平是大多数企、事业单位的重点工作。 【关键词】人事档案管理;必要性;措施 目前人事档案的重要作用被人们所忽视,人事档案成了“说起来重要,排起来次要,用起来需要,忙起来忘掉”无足轻重的部分。对人事档案管理不重视、管理不到位是大多数企、事业的“短板”。 1.人事档案管理的现状如下 1.1人力资源配置不足。目前大部分企、事业单位的人事档管理人员都是兼职,主要精力都放在其他工作上,而只是一个拥有档案室钥匙的保管员,偶尔奉命到档案室去查询一下工作中所需资料。对于大量的需要装档的资料只是机械的放入档案袋中,而不是分类、归档、鉴别。 1.2档案交接工作存在较多问题。首先是档案交接不及时。很多单位对对档案交接工作不够重视,领导把关不严。往往是人员离了岗档案还在原单位,档案交接手续迟迟不办,以致出现档案数量等问题责任不明、界限不清;其次是档案交接手续不严密。按档案管理规定,档案人员交接应是一项认真细致、手续严密,责任重大的工作,而在一些基层单位档案人员离岗或调动工作时,移交不按程序办事,手续不按程序办理,该检查的不检查,该清理的不清理,该签的字也不签,从而出现一些单位档案交接只有一串钥匙的现象,忽视了档案交接工作中的重要内容,忽视了档案交接工作的基本要求;再次是档案监交工作不严格。按照规定档案的交接是有领导在场监交,并在交接内容署名的。而某些单位的领导把档案交接当作事务性的工作,看成是档案人员之间的事情,从而对档案交接准备工作很少过问,使得档案监交工作不严格,工作程序不完整。 1.3人事档案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偏低。人事档案管理具有较高的专业性,仅仅就档案材料的分类、鉴别就有一定的难度。新老管档人员频繁的更换,而没有后续的培训,致使管档人员的工作水平偏低,材料分类混乱,提供数据不准确。 1.4人事档案的管理手段落后。目前大部分企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还仅限于纸面管理,较好的单位也仅仅是采用了电子数据库管理,而根本没有涉及到声像管理。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办公条件的改善,为了更加真实、全面的记录职工所有经历和资料,建立声像档案必将是一种趋势。 人事档案是记载个人经历、政治思想、品德作风、业务能力、工作表现、工作业绩、晋升、薪酬、福利等多项内容的材料;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了解和正确选拔、任用人才的重要依据;是审核员工“三龄一历”的确信凭证;是事关员工退休、养老待遇等切身利益的主要根据。因此,加强人事档案管理力度、规范人事档案管理制度、提升人事档案管理人员素质、严肃人事档案管理纪律、配备先进的人事档案管理设备、提高人事档案管理水平是大多数企、事业单位的重点工作。 2.针对上述情况对人事档案的管理应该做到 2.1配置专门的档案管理人员要求具有较高的政治素养和文化水平、工作勤勉认真负责。做到档案材料及时归档,装档材料鉴别、分类无误,及时提供所需人事档案信息。 2.2加强对档案管理人员的培训。人事档案记载的是历史的真实面貌,有其时代的特点。管档人员的新旧更迭,新人已经脱离了那个年代,对当时的好多事情不了解,因此查阅档案难免会有困难,提供数据会有误差。要对档案的管理知识加以系统培训,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和工作能力。 2.3加强规章制度建设,提高档案管理的现代化水平。建立健全一套完整科学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规章制度,使工作有序,有据可依,保证人事档案工作逐步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真正发挥人事档案“见证历史”的作用。完善档案的保管、利用、借阅、保密、归档、鉴别制度,及时收集、补充、更新和完善人事档案材料,对收集档案材料,从手续是否完备,表述是否准确、精练,观点是否明确等方面进行认真细致的鉴别,使人事档案的收集和归档工作真正做到不丢失、不积压、客观真正地反映事实。顺应时代的发展,增加资金投入,严格执行现代化管理标准,注重信息的准确性、唯一性,做到划分准确、排列有序、条目清楚、查找便捷。 人事档案论文:基于公共服务的人事档案管理职能创新路径研究 摘要:人事档案管理部门作为政府重要的信息机构,凭借网络、通讯等先进技术和现代管理方法,为广大社会公众提供丰富的公共人事档案信息资源,为公民更好地参与社会政治、经济、生活创造条件。但原有的人事档案管理职能不能满足为社会公众服务的需要,有必要通过拓展其职能、创新其拓展职能的路径提高公众对人事档案的利用率,提高人事档案管理的效率。 关键词:公共服务;人事档案;管理职能;路径创新 目前,我国人事档案管理机构一般隶属于组织、人事等部门。人事档案管理机构作为组织、人事部门的内设机构,主要履行保管单位人事档案,并为组织、人事部门的人事工作提供服务。随着民主政治的发展和信息技术的广泛运用,社会对于人事档案的利用需求增加,我国现有的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职能体系已不能满足社会发展对人事档案管理的需求。为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同时,促进人事档案管理自身的发展,优化人事档案管理体系,需要构建面向公共服务的人事档案管理职能体系,进一步拓展我国现有的人事档案管理职能、合理界定人事档案管理中的权责范畴、提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的信息管理服务效能、重塑我国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体系、实现人事档案共建共享的效果。基于此,对新环境下我国人事档案管理职能内涵重新表述,即在人事档案管理过程中要坚持“以人为本”,储存、开发和利用公共人事档案信息资源,不仅为政府机构、组织服务,还要为广大社会公众生活和公民参与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活动提供保障和创造条件,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1拓展面向公共服务的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职能的内容 面向公共服务的人事档案管理职能拓展,就是要将我国现有的人事档案管理从人事档案管理对象、服务对象、服务内涵等角度入手,具体来说,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职能的拓展包括以下内容: 1.1管理对象由干部档案、工人档案、学生档案向外围拓展 除了干部、工人等劳动者类型外,我国其他类型劳动群体也是社会主义的重要建设者。他们在国家政治建设、经济的发展和稳定,以及社会文化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构建面向公共服务的我国人事档案管理体系,除了应管理包括干部、工人、学生等类型人员档案外,对于其他一些劳动群体,如政府、企事业单位招聘的工人,民营、私营企业者,农民等,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历史的积淀,他们在参与建设社会主义伟大事业过程中也会形成许多有价值的档案材料。因此,伴随着政府对民生问题关注程度的加深和惠民政策的逐步实施,在我国人事档案管理中,可以考虑将那些与民生相关的档案材料纳入人事档案管理范围,使我国人事档案管理应民生所需,为民生服务。 1.2服务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拓展到单位职工乃至社会公民或其他组织 随着社会民主意识的增强和社会变革的影响,除了组织、人事部门开展日常工作需要利用人事档案信息资源以外,单位职工乃至社会公民都发出了利用人事档案信息的呼声,人事档案管理利用服务面临多样化的利用需求。因此,人事档案管理机构除了面向组织、人事部门服务外,还应积极应对单位职工乃至社会公民对人事档案信息的合法利用需求。 1.3服务内涵由传统的人事档案收集、保管、统计、利用向人事信息调研、审核以及人才分析、评估等内容延伸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政治职能的转变,长期处于“养尊处优”状态的人事档案管理部门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传统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模式(包括收集、保管、统计、利用等环节)都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职能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表现出缺位的状态。在未来人事档案管理中纳入人事档案信息的主动采集、加工、重组,调查研究及人才评估等工作内容,是信息时代人事档案提供利用工作新的内涵,也是我国人事档案管理发展新的要求。 1.4服务手段的现代化 人事档案管理手工操作形式在信息化环境下突显其不足,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和方法改进管理和服务,已在人事档案管理界达成共识,人事档案管理部门也正在朝着服务手段现代化方向作艰辛努力,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由以前仅能靠手工完成的服务向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如利用网络通讯、数字存储、计算机技术等)提供的服务进行拓展。 1.5人事档案管理工作重心的转移 全国第四次干部档案工作会议中提出,人事档案管理的工作重心从实体管理向信息管理转移。人事档案管理要不断充实和完善人事档案信息库,推动人事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同时,人事档案信息管理内容要突破人事档案材料归档范围“十大类”的局限,对于新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反映人事档案记载主体特征的材料要及时、主动地收集,并借助现代信息技术,主动采集有价值的人事档案相对人信息。 2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职能拓展模式 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疆域辽阔,而公共管理资源又十分有限,因此,完善我国人事档案管理体系,面向社会拓展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职能,实现人事档案管理体系从管理对象向服务对象、服务内涵、服务手段等方面的延伸,是一个艰巨的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有步骤、有计划地推进。 2.1由点及面延伸 长期以来,我国地区和城乡发展的不平衡,决定了人事档案管理要面向广大社会公众,坚持以人为本,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的这样一种体系的构建不可能在全国及城乡间同时开展起来。因此,应当采用试点的形式,首先在经济和信用基础好,信息化水平较高的地区试点,并逐步在全国各地区和城乡之间全面推广,使全国各地区、城乡政府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组织、群团乃至社区都建立起包括各类劳动人民在内的相对完善的人事档案管理体系。北京、上海、广东、南京等地率先开展的一系列人事档案管理规范化服务内容,伴随着民主政治思想的推进和人员的流动,必然在全国各地、各区域延伸开来。 2.2规制与自愿相给合 用新公共服务理论的理念来指导我国人事档案管理改革,拓展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职能必然会面临许多问题,其中,最突出的问题是与人事档案管理相关的国家利益、组织机构利益和个人利益间的均衡问题。在改革我国现行人事档案管理体制,拓展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职能的过程中,要保证国家利益不受损害,同时,又要切实保障法人机构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因此,拓展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职能宜采取规制与自愿相结合的模式。对于与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安全相关的人事档案信息,要通过制定国家法律和政策对其收集、保管、利用服务等情况进行强制规范,其中,涉及组织机构利益和个人隐私的要以保障公共利益为原则。对于其他涉及组织利益和个人隐私的相关文件资料实施自愿的原则,鼓励和倡导公民采取自行保存或委托保管等形式,依照国家法律保管与其自身利益相关的人事档案材料。 2.3“有偿”服务与“无偿”服务相结合 在我国现有的人事档案管理环境下,拓展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职能宜采用“有偿”服务和“无偿”服务相结合的模式。属于基础性的,为公共利益服务范畴的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经费应由国家财政统一划拨,而对于社会组织、集团和公民基于集团或个人目的而提供的特定的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则宜坚持谁获益谁付费的原则,由受益的社会团体和个人支付定额的服务费用。 人事档案论文:高校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探究 摘要:从人事档案工作必须适应社会人事制度变革和社会文明进步的要求,在当前我国高校人事制度发生重大改革的形势下,根据变化了的情况及时调整自己的工作内容和工作方法,这应该是当前高校人事档案工作改革的重要方向。 关键词:高校;人事档案;管理;改革 人事档案是社会组织成员在参与社会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重要历史记录。人事档案的归集和立卷要按照一定的规范和程序进行,这种一定的规范和程序就是一定时期的人事档案制度。人事档案制度必须符合国家人事制度变革和社会文明进步的要求。 一、高校人事管理出现的新情况 人事档案工作从属于社会人事制度,人事档案工作必须及时服务于社会人事制度的变革。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高校的人事制度发生了重大变化,而且这种变化正在向不断深化的方向发展。在这些变革的带动下,高校的人事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 (一)人员身份出现新变化。中共中央办公厅2000年的《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提出“破除事业单位目前实际存在的干部身份终身制,全面推行聘用制度”,从根本上打破“大中专毕业生一律取得国家干部身份”的传统观念。一些高校采取“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对新招聘进入学校的人员采用聘用制、兼职制、人事制等多种方式,开始突破传统的人事编制限制,逐步转变高校教师的国家干部身份,使高校中从业人员的身份形成了多元化的局面。 (二)用人制度出现新机制。中组部、国家人事部、国家教育部2000年联合《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提出“相对稳定、合理流动、专兼结合、资源共享”后,许多高校打破统一接受国家分配毕业生的传统做法,自主向国内外广揽贤才,国内高校之间、国内国外高校之间人员流动活跃,来去相当自由。这种机制促进了高校教师的校际合理流动,有利于提高教师队伍的教学和科研水平,但与此同时由于人事管理措施的滞后,高校中人在档案不在、档案在人不在、一个人在两所以上高校分别建立档案的现象比比皆是。 (三)工资制度出现新突破。随着社会分配制度改革的发展,各高校采取按岗定薪、工资浮动、确立岗位津贴、实行目标管理等多种分配方式,从根本上突破了事业单位传统的工资总额控制制度。高校工作人员“档案工资”与实际收入不符,甚至实际收入远远高于档案工资,人事档案中的记载与实际情况严重脱节的现象普遍存在。 (四)人事关系出现新内容。1995年国家施行《劳动法》和2008年国家施行《劳动合同法》后,事业单位中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与事业单位之间的关系被明确为劳动关系,加之聘用制的全面推行,已从根本上打破了几十年来事业单位的从业人员统一按人事编制管理的传统做法,高校教职工与学校之间的关系除事业单位的人事关系外,又增加了聘用关系、劳动关系、劳务关系等多种形式,传统的人事档案管理模式已远不能适应新情况的需要。 二、改革高校人事档案管理的新思考 高校人事制度的变革给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提出了许多新课题,与高校深化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相比,目前高校人事档案工作有许多问题需要尽快解决: (一)调整高校人事档案工作的定位。目前我国高校人事档案管理方式基本上沿用着传统的干部档案管理模式,1991年中组部和国家档案局下发《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后,一些高校依据该条例规范了本校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后的档案管理自然更属于干部档案管理的范畴。人事档案管理应该不同于干部档案管理,尤其是现代意义的人事档案管理,要强调档案的信息服务功能,强调档案的人力资源写实功能,强调档案对工作人员合法权益的保护功能。在高校现代人事档案工作的定位中,上述三个方面的功能应该是不能缺少的。 (二)调整档案材料的选取和归集内容。中组部和国家档案局在《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中对干部档案材料规定了十类内容,这些内容对于反映一个人的基本面貌有些是必不可少的,应该认真收集和归档。但与此同时,针对当前高校人事管理的新发展所形成的新材料,如反映教职工个人素质和业绩变化的各种培训、访学、留学、访问研究、学历提高的证书和证明材料,反映教职工与学校之间关系变动的各种聘用合同、劳动合同、合作协议以及解聘、辞退、岗位变动等相关材料,反映教职工依法应享有的各种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障权益的等级和变动材料等,都应该及时归集存档。 (三)调整人事档案的保管和查阅办法。传统的人事档案管理具有严格的保密性,这种严格保密性应该是从干部档案管理的要求中派生出来的。如1991年中组部和国家档案局下发的《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中,就有查阅干部档案“应填写《查阅干部档案审批表》”,“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等明确规定。但是如果把人事档案与干部档案明确区分开来,则现代意义上的人事档案不仅应该适当“解禁”,而且应该适度向本人开放。“美国所有的人事档案只对本人或经过本人授权的他人开放。每个雇员都可以上网查询自己的某些人事档案。”这样做不但可以保证档案记载的真实性,而且在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方面更有其重要意义。 (四)调整人事档案管理的隶属关系。在传统人事档案管理理念和干部制度的影响下,高校中大中专院校毕业的人员都具有干部身份,其人事档案管理一直视同为干部档案管理,所以学校的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多隶属于党委的组织部门。前已述及,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后,高校的人事管理已经明显区别于传统意义上的干部管理,现代高校人事管理的内涵已经逐渐趋向于人力资源管理。从这个意义上说,结合高校人事制度改革的推进,重新清理和健全现代意义的高校人事档案,逐步把高校人事档案管理机构从党委的组织部门转移到学校的人事(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这应该是高校人事档案管理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 人事档案论文:浅析对高校毕业生人事档案管理的思考 【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高校毕业生人事档案的管理应该进行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为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保障高校毕业生合法社会权益和经济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关键词】高校毕业生 人事档案管理 对策与思考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教育体制和用人制度进行了相应的改革,国家培养人才的方式方法发生了很大变化,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制度改革也不断深入,打破了人才由国家培养,统一分配的传统做法。取而代之的是供需见面、双向选择、择优录用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新机制。随之而来的是高校毕业生的人事档案管理的管理机构、档案内容、转递渠道、管理方法、开发利用、重视程度等各方面出现了很多与市场经济发展不协调的现象,出现了随意涂改档案内容、档案自我管理、由于企业破产造成档案丢失、企业员工不能办理退休、因为档案内容不全不能够办理社会保险缴纳、转移等诸多问题,大大制约了高校毕业生的就业与合理流动。近期,就进入我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采取了座谈交流会、书面统计和实地调查形式,对高校毕业生人事档案管理的情况进行了深入调研。 1 我市高校毕业生档案管理工作现状 高等学校毕业生档案是毕业生政治表现、学习成绩、个人特长、身体状况以及在校奖惩情况等综合记录,是用人单位了解毕业生,挑选人才,合理使用人才的重要依据。我市人力资源行政管理部门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东营市毕业生就业办公室和东营市人才服务中心是专门负责我市生源毕业生和来我市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服务的专门机构。主要服务范围是学生报道、档案转递、就业协议签订、就业培训、创业扶持、三支一扶考试、职业介绍、社会保险缴纳等一系列针对毕业生就业的管理与服务工作。2009年,我市接收高校毕业生共计有12108人,登记就业10590人,未就业1518人,就业率达到87.5%。 2 存在的主要问题 (1)管理机构不统一 我市现管理高校毕业生档案的部门大致有五类机构:一是考取了机关事业单位的高校毕业生,由用人单位上级行政部门进行管理。二是未就业或到非公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中心和职业介绍中心管理;三是师范类高校毕业生由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管理;四是具有人事管理权限的国家企业或国有控服企业,例如:国有四大银行、商业银行、保险机构、电力部门等。五是由于学校和学生个人的原因,还有相当数量的学生档案目前还存放在原学校、学生个人手中或非公企业人力资源部。 (2)转递渠道不规范 现在高校毕业生的档案大部分由学校直接寄往学生毕业前所签约单位所在城市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机构,然后再由毕业生就业机构根据高校毕业生毕业生所签约单位所在市县区将其人事档案转递至所在市县区人才服务机构。有的高校为了就业率,直接将学生档案寄往学生所签约用工单位。过了几个月这个学生要求到其它企业工作时,企业把档案扣住,造成严重混乱。有一部分在学生毕业前将档案让学生自带回家。有一部分学生档案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滞留在原就读学校。 (3)档案内容更新不及时、内容简单、档案内容与档案相对人不统一,个别有不真实的档案材料。笔者在整理档案过程中,发现同是研究生毕业的学生,有的有毕业设计书(论文)和学位认定书,有的档案没有这类材料。有的一份人事档案里面有两名毕业生的人事档案材料。还有的内容十分单一,就三五张纸,没有任何参考价值,特别是高职类或技工类学校毕业生的档案内容,很不完善。转入人才服务机构的学生档案,后续档案材料不全面,无法依据档案材料为其出具社会化证明材料。 (4)学生的档案意识不强,认为“可有可无”。有的学生毕业十几年了,还不知道自己的档案在哪儿,也不知道评职称、缴保险、考资格证等各项社会化人才服务项目,结果耽误了自己的职业发展。 3 对策建议 (1)统一管理机构,从制度上避免高校毕业生档案多头管理的现状。大部分高校毕业生毕业后分布在在非公有制企业,属流动人员范畴。人发【1996】118号《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明确: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为县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遵循“集中统一,归口管理”的原则,接受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此《规定》的颁布明确了高校毕业生档案的管理机构就是各地人才服务机构,其他任何机构不得擅自管理高校毕业生人事档案,这为高校毕业生人事档案价值的实现提供了制度保证。下一步工作中必须加强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的档案管理职能,加强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与毕业生就业部门的工作衔接,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人事档案的真实性、严肃性,完善人才流动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 (2)统一转递渠道,从源头上杜绝高校毕业生档案管理混乱的局面。现在高校毕业生就业或未就业都必须在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上注册个人信息后,才能够离开学校。所以各级各类学校、各级毕业生就业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在学生网上注册时,提前告知学生将其人事档案转递到工作单位所在地人才服务机构或户籍所在地人才服务机构,其他任何机构不得接收学生档案。然后各级人才服务中心再根据实际情况再细分到县区人才服务机构。这样就不会出现学生找档案,档案找不到当事人的情况。学生毕业后,用到人事档案时,会自觉到当地人才服务机构来完善、查询、利用自己的人事档案,充分发挥人事档案的价值。 (3)提高档案意识,拓宽服务内容,发挥档案价值。高校毕业生人事档案是人才信息的重要载体,准确、齐全、完整的毕业生人事档案,历史全面地记载着毕业生的经历、政治思想、品德作风、学习成绩、实践能力及个人特长等信息,是反映毕业生综合素质的最重要依据。所以各级各类学校要重视学生在校期间的表现,本着对社会负责、对学生负责的态度,及时准确的将学生本人的各类档案材料归档。为学生走向社会做好做一些必要的准备。比如学生在校期间的荣誉、参加社会活动的证明、毕业论文设计等等,为用人单位提供必要的参考。人才服务机构也应该适应新形势发展,就需要对人事档案的内容进行调整,不仅要继续保留传统和共性的反映个人年龄、经历、社会关系等内容,更要突出创建反映个人专长、知识水平、业务能力、职业道德等个性化的内容。创建能力档案,重点记载个人文化程度、专业水平、继续教育情况,以及参加各种资格考试、注册考试等反映个人才能的资料。 (4)健全档案管理机制,提高管理人员业务素质。目前,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队伍无论从数量上还是从专业素质上讲,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发展存在一定的差距,应该加强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人员的培训,从政治素质、业务能力等各方面进行严格要求,配备专业的人事档案管理人员,实行档案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加强日常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增强其工作的主动性。 总之,高校毕业生是社会人力资源中最宝贵的一部分,是促进未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最珍贵的人力资源,建立和完善高校毕业生人事档案管理新制度,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和流动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是非常有必要也是十分重要的一项工作,人事档案管理制度的完善能够为社会秩序的良性运行提供更加有利的条件。 人事档案论文:如何做好新形势下的毕业生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摘要】文章指出了目前毕业生人事档案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了解决问题的思路和对策。 【关键词】毕业生;人事档案;管理 21世纪是一个更加开放的社会,知识经济的发展,人才资源的比较优势将越来越明显,人才流动的数量与质量会逐步增强。如何做好新形势下毕业生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就成为人事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下面,本人就目前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问题的思路及对策,提出自己的拙见。 一、目前毕业生人事档案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毕业生人事档案是人才信息的重要载体,准确、齐全、完整的毕业生人事档案,历史全面地记载着毕业生的经历、政治思想、品德作风、学习成绩、实践能力及个人特长等信息,是反映毕业生综合素质的最重要依据。但是就目前毕业生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来看,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毕业生对人事档案的重视程度不够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工作中心的转移,组织人事政审工作相对减少,一些毕业生就认为人事档案“没什么用了”、“作用低了”,另一些就业于私营企业、民营企业等没有人事主管权的非公有制单位的毕业生,更是“遗忘”了自己的档案,怀着一种要不要档案无所谓的态度,其不知将来政审、调资、出据证明、职称晋升中均要以档案材料为依据。这种对人事档案重要性的欠缺认识,势必会影响人事档案在人才资源开发中所起的作用。 (二)档案管理不规范 档案管理部门只照搬中组部下发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没有形成自己的实施细则和制度,在执行过程中也存在不严格现象,收集、归档工作被动不及时;另外管档人员在管理上流于形式,仅充当档案“保管员”的角色,对接收到的毕业生档案,只是按学校或接收时间不同在原档案袋上直接编号,这些不规范的操作导致了档案内容不全、管理混乱等问题,影响了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严肃性,降低了人事档案工作效率,更谈不上为毕业生提供优质服务了。 (三)档案管理手段落后 目前档案管理部门的管理手段还是手工操作,即使利用计算机管理,也仅限于将名字与档案号输入、输出与检索的管理,计算机现代化管理的潜力完全不能发挥出来,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手工操作运转慢、效率低的问题。 二、做好新时期毕业生档案管理工作的思路及对策 从上述问题来看,目前毕业生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已远跟不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步伐。为使毕业生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在新形势下发挥更大的作用,为广大毕业生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毕业生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应增强创新意识,更新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效率。具体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提高对毕业生人事档案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一是加强宣传力度,提高毕业生对其人事档案重要性的认识。做好咨询服务工作,利用多种渠道向毕业生宣传有关人事档案的管理知识,要让广大毕业生充分认识到,毕业生人事档案并不是可有可无的,它对毕业生今后的就业、生活方面都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人事档案是反映毕业生综合素质的一个重要方面,是企业或用人单位选贤举能的重要依据,是对毕业生本人进行定位的重要参考,即使不设人事档案的企业、公司也是十分重视人事档案所提供的人才信息的。 二是加强自身学习,提高管档人员素质。新时期人事工作面临许多新问题,同时也给毕业生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管档人员要充分认识到毕业生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在人才资源开发中的重要性,不断改进工作方式、工作方法,创新工作模式,提高工作效率,开发、管理和利用好毕业生人事档案这一信息资源。 (二)加强对毕业生人事档案的科学规范化管理 一是要全面普查案卷,去糟取精。对接收到的毕业生档案应重新整理,剔除无用的案卷资料,对所保留的案卷资料重新组卷。重新组卷的原则是尽可能将那些相互关联的资料组合在一起,并编写页码、目录、标题,一一对应,装订成册。 二是要加强收集工作,完善档案内容。按照《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制度,全面收集材料,特别是对人才信息需要完善的档案内容,注意收集那些能体现毕业生实践能力、思想品德、政治素质等方面的材料,了解其近期经历,将其培训进修登记、科研成果、等新记录补充进档案内容,准确、客观地反映毕业生的综合素质与现实表现,提高档案的利用价值。 三是要实行专门统一管理。将所有毕业生的人事档案统一整理,分门别类,按照人员年龄、学历、专业、姓名等统一编号,并建立多种检索方式,便于查找与利用。建立专门的毕业生人事档案库,实行科学、规范的管理。 (三)创新档案管理模式,实现现代化管理。 增强创新意识,要在立卷制度上更新,在工作手段上改进。如从组卷的形式到装订的手段上考虑,怎样做到既不影响日后调档利用,又能尽快完成归档程序,档案工作者也要善于思考,多动脑筋,针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搞一些小创造、小革新,起到事半功倍之效。加强现代化技术在档案管理工作中的应用,提高管理效率和水平。目前计算机已应用于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当中,但多数仅限于各类档案目录的输入与检索。我们可以借助计算机来完成本来较烦琐的手工操作的方法还有很多,比如数码技术、影像技术、条形码技术等。加强计算机技术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中的应用,帮助解决具体问题,将大大提高管理效率和管理水平。 综上所述,在新形势下做好毕业生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既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我们人事人才工作者义不容辞的责任。
网络传播的现状及管理对策:浅析网络传播的特点及现状 摘要: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使得信息传播发生了一次又一次的巨大变化。近几年来,网络以其自身独有的优越性在信息传播领域逐渐成为“一枝独秀”。本文主要探讨了网络传播的特点并对其在我国的发展现状进行了分析,希望能为该领域以后的研究提供一些有益的借鉴。 关键词:网络传播;特点;现状 作为一种新型的信息传播模式,网络传播以其独特的魅力开始成为多数人在生活、工作以及学习上不可分离的一部分,从而显示出其强大的影响力。 一、网络传播的概念 一般认为,网络传播就是以计算机和网络为载体的信息传播活动。在网络传播中,各种各样的信息资源,包括新闻、广告、资讯、知识等各种内容,以数字的形式存储在光电介质上,再通过光纤通信与计算机网络高速传播,并借助于计算机设备进行阅读和使用,从而达到信息的交流、利用与文化传播的目的。 二、网络传播的特点 网络对信息的传播逐渐减少着人们对传统大众传媒所传播的信息的依赖程度,并且日益受到大多数人的追捧。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网络传播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信息资源的极度丰富性。网络传播将电子计算机和数字通讯设备作为自身的硬件平台,使得其在信息储存方面显示出极大的优越性。由于网络几乎没有信息容量的限制,所以大量不同的信息总能够在网络领域中找到属于自己的“安身之处”。网络也正在以其信息资源的极度丰富性吸引着越来越多的受众的关注,他们徜徉在网络信息的海洋中,搜寻着自己想要了解或者急需掌握的信息。 2.平等互动性。作为一种开放性的传播模式,网络在传播信息的过程中给予了传播者以及受传者平等的地位。在网络的世界里,无论你是职业传播者还是普通用户,只要你掌握了一定的操作技术,你就可以在第一时间里自己所掌握的最新信息,并与你所的信息的接收者进行交流。与此同时,你也可以就某一观点或者某种社会现象自由的发表自己的观点和看法,并通过网络通信工具与其他人进行沟通。网络传播的平等互动性使得受众不再总是处于信息的被动接受端,而是能够根据自己的兴趣或爱好,主动的去了解信息、评论信息并且信息。 3.信息传播的强时效性。相对与传统的传播媒介来说,网络在信息传播方面显示出了极强的时效性,人们可以借助网络实现信息的“秒速”传播。不仅如此,信息传播速度的加快也使得人们能够通过网络即时的了解到世界不同领域里所发生的新鲜事,从而掌握第一手资讯。 4.信息表现形式的多彩性。从本质上讲互联网是一种多媒体的综合性的信息平台。它能够集文字、图像、音频、视频、动画等多种信息表现形式于一体,使信息的传播更加生动形象,栩栩如生。从而让受众在接受信息时获得不同感官的体验与享受。 5.信息检索的便捷性。与报纸、书籍、广播、电视等需要花费长时间进行信息资料查询相比,网络在信息检索方面十分便捷。用户只需要在浏览器的信息搜索方框里输入自己想要查询的信息的关键词即可迅速得到自己所要查找的相关内容。正是由于网络的这一便捷性,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将它作为获取信息的主要渠道。 三、网络传播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当今时代,随着网络信息服务功能的不断拓展与完善,网络传播在我国取得了较大的发展,但也不可避免的存在着一些问题,下面分别从这两个方面对我国网络传播现状进行分析与探讨。 1.我国网络传播发展的新态势: (1)网络传播发展迅速,总体网民规模不断扩大。近几年来,我国网络传播发展较为迅速。CNNIC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调查显示:截至2013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6.18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5.8%,较12年低提升3.7个百分点。改革的加深,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基础网络设施建设的不断完善以及网络自身丰富的信息含量,提供休闲娱乐,缓解精神压力等优势,使得更多的人开始被互联网吸引,这在一定程度上为推动我国网络传播的发展提供了强大的动力。 (2)手机网民规模持上升态势,手机成为网络信息传播的重要载体之一。3G技术的发展与普及、作为终端的智能手机的大规模生产以及其携带的便利性,都使得手机成为网络信息传播的一种主要介质。据CNNIC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调查显示,截至2013年12月,我国手机网民规模达5亿,网民中使用手机上网的人群占比由2012年底的74.5%提升至81.0%。 2.我国网络传播存在的问题: (1)网络基础设施建设与发达国家相比依旧较为落后。网络信息传播带来的信息落差是由一个国家的综合实力所决定的。在近几年的发展过程中,我国综合国力明显有了较大的提升,但与发达国家之间依旧存在着一定的差距。我国在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存在网络宽带狭窄,接入速度较慢,网络运行质量较差,网络基础建设的资本投入低,电子商务平台的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等问题,对网络信息的传播产生了一定的阻力。 (2)我国互联网发展存在地域之间以及城乡之间的差异,从而导致网络信息传播的覆盖面在不同地域以及城乡之间存在较大差距。CNNIC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调查表明,2013年我国互联网的普及率在北京、上海、广东等省市相对较高,超过65%;而在江西、云南、贵州等省份普及率均不到33%。2013年我国城镇居民互联网普及率达62%,而乡村居民互联网普及率仅为27.5%。因此,为使我国各地区人民以及城乡人民能够更好的体会到网络信息传播时代带给我们的便捷,我国仍需要在缩小区域之间以及城乡之间互联网的普及率方面作出一定的努力。 (3)不良信息的传播以及信息传播的安全性保障较低。“黄毒”污染、网络犯罪、网络黑客、网络欺诈以及暴力游戏等的存在,对我国建设和谐良好的网络信息环境产生较大威胁。 四、结语 总之,我们应该积极开发并利用网络的传播优势,努力克服网络传播中存在的不足,从而为信息的传播营造出一个更好的环境。 网络传播的现状及管理对策:网络传播现状下的自媒体研究 摘 要:Web2.0技术条件下,自媒体繁荣发展,网络传播进入了人人都是传播中心的自媒体时代。自媒体凭借即时性、简便性、交互性、平民化的优势使公众实现自我表达和社会参与。但自媒体飞速发展所滋生的问题,也不容忽视。社会各界都应加强对自媒体传播的管理或监督,促进和谐健康的网络环境。 关键词:网络传播;自媒体;公众;把关 一、“人人都有麦克风”的自媒体时代 在新媒体时代,繁荣发展起来的自媒体,使受众冲破了单一、单调的角色,成为了自由自主的大众传播者。自媒体传播作为由普通大众主导的信息传播活动,实现了“点到点”的对等传播,人人都有发言权,“人人都有麦克风”。 “自媒体”一词由谢因波曼与克里斯威理斯联合提出,并由美国新闻学会媒体中心出版“We Media”研究报告。由此,“自媒体”有了严谨的定义:“自媒体是一个普通市民经过数字科技与全球知识体系相联,提供并分享他们真实看法、自身新闻的途径。”美国著名IT专栏作家丹・吉尔默的著作《自媒体:草根新闻,源于大众,为了大众》中,深入展现了自媒体全民报道、全民传播的特点。 二、自媒体的特征 (一)信息内容质量参差不齐,具有不确定性 自媒体的出现,给了每个人“话筒”和发言权。自媒体本身准入门槛低,简单易操作的特性更加推动了传播主体的多元化。因此,各色信息争先恐后地通过自媒体涌入人们的视野。复旦投毒案、最萌女汉子、轮流发生性关系、帮助汪峰上头条等热词和热点事件在自媒体上风起云涌。然而,新媒体蓝皮书《中国新媒体发展报告(2013)》称,超七成的微博用户是高中学历以下,2012年1月至2013年1月的100件热点舆情案例中,谣言的比例超过1/3。消息者一味追求速度和吸引力,不经核实、夸张渲染、跟风宣泄、制造新闻的案例不胜枚举,使得信息井喷,亦幻亦真。 (二)操作便捷 自媒体操作简单,准入门槛低。用户可直接享受运营商提供的便捷服务,以网络和无线通信技术为依托,有着得天独厚的技术优势,且完全不需要掌握网站建设维护等专业知识,只需通过注册申请获得一个账号,就可以一跃成为“媒体人”,消息、发表评论、分享信息,通过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方式传递信息,实现社会参与。相对于传统媒体而言,自媒体的运作节省人力、物力、财力,手机、电脑成为十分方便获取的设备,尤其是手机上网,在全体网民中占78.5%,用户可以随时随地轻松实现“一键”运行。另外,传统媒体的运转受到国家的严格监管,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和检验,而自媒体就具有了可谓信手拈来的优越性。 (三)传播方面具有即时性、交互性和平民化特点 1.即时性。自媒体传播以其信息的短小精悍,简洁易懂的优势,使实时传播、在线传播成为可能。很多突发事件都首先由自媒体报出,普通公众作为当事人、目击者,直接通过手机“直播”新闻现场,突破了传统媒体的滞后性。在雅安地震中,自媒体成为信息中心,使报道趋向零时差,为地震报道与救灾组织工作提供了全面、及时、高效的信息服务。另外,自媒体的消息分享转发功能使信息迅速传播扩散,变成大众“围观”的舆论热点。2013年9月13日,王菲、李亚鹏发微博表示离婚。据说王菲的微博四个半小时,评论突破30万,转发量更是突破61万。这种忽然之间爆炸性的影响力将自媒体的即时性彰显得淋漓尽致。 2.交互性。所谓交互,意即参与主体之间的多向交流与互动。自媒体时代,信息是在双方的交流过程中形成的。同时,参与者积极地分享信息,发表观点,也吸引和动员了其他网民参与。这种强大的交互功能催生了一种新兴的信息传播模式――互动性新闻,即以网络为平台,由参与者贡献内容、接力传播而产生的新闻。对于某一事件或新闻,其点击量、跟帖量与事件本身一道成为新闻的例子也屡见不鲜。 3.平民化。议程设置理论认为大众传播可能无法影响人们怎么想,却可以影响人们去想什么。随着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网络越发呈现出自由、开放,颠覆传统,破解权威,自我表达的特征。媒介融合趋势加强,信息传播渠道拓宽,传统媒介对于部分议题的选择要以自媒体为来源,受众越来越热衷于自我议程的设置。全民报道,草根新闻,草根意见领袖成为可能,每一个公民既是网络信息的使用者,也是网络内容的生产者、创造者。“传者”和“受者”间的界限逐渐模糊,人人都是记者,人人都能呼出自己的声音。2006年,美国《时代》周刊以“You”为封面,形象地阐述了在信息技术进步的时代,一个个性化、平民化的时代已经到来。 三、自媒体的繁荣发展中出现的问题 (一)不良信息泛滥成灾 自由、自主,准入门槛低是自媒体传播的很大优势,因为信息缺乏把关或把关不严,虚假、低俗、暴力信息得以快速、广泛地扩散。网络谣言的盛行,如金庸先生被死亡、华南虎照片、深圳最美女孩等事件,伤害了公众的情感,违背社会诚信,产生了不良影响。网民通过自媒体表达自己声音,有时一些歪理邪说、脏话、丑话打着言论自由的幌子招摇过市,肆意发泄,横加指责,甚至以正义之名,行伤害之事。另外,随着色情、绯闻、隐私、偷窥、恶搞等在网络上流行开来,网络媒体的低俗化越发明显。还有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自媒体伪造自身身份、虚假信息,以炒作自己、骗取钱财、盗取信息或传播病毒。 (二)信息碎片化堪忧 当今社会,源源不断的信息充斥在人们的生活中并廉价地占用人们的自由和时间。卡尔在他的《浅薄》一书中谈到,互联网鼓励我们从多种信息来源中广泛采集碎片化的信息,互联网正在按照自己的面目改造我们。我们变得对扫描和略读越来越得心应手,但是,我们正在丧失的却是专注能力、沉思能力和反省能力。信息碎片化消磨了我们深度阅读和深度思考的耐力,这样的快餐文化是否会带人走向浅薄,确实值得担忧。 (三)网络侵权问题频发 自媒体的繁荣使大众获得了前所未有的网络话语权,但是有人任意无度地行使自己的权利,也造成了许多网络侵权问题。侵犯他人隐私权、知识产权、名誉权的例子。 “网络隐私侵权是指在没有征求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在互联网上以非正当手段获得、披露他人隐私或者非法侵入私人领域的侵权行为。”被称为“网络暴力第一案”的“死亡博客”事件中,死亡女子姜岩的丈夫王菲成为众矢之的,他和他家人的信息,包括姓名、照片、住址以及身份证信息和工作单位等被全部披露,严重扰乱了他的正常生活。2011年末,优酷网和土豆网两家视频网站,因为《康熙来了》的版权问题闹得沸沸扬扬,对于视频盗播现象的反盗版呼声也越来越强。这些为了获取点击率,打击报复,炒作自己,或是谋取经济利益的侵权行为频发,自媒体传播中的公民素养有待提高,法律保护方面也应有所突破。 四、针对自媒体问题的应对策略 (一)加强各渠道的信息把关 “把关人”的概念最早由美国社会心理学家、传播学的奠基人之一得库尔特・卢因提出,传播者站在自己的立场和视角上,对信息进行筛选和过滤的传播行为就叫做把关。之后,“把关”概念进入新闻领域,出现新闻“把关”模式理论。在信息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信息把关仍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1.政府把关 自媒体的迅猛发展引发一系列不容忽视的问题,政府必须加强调控,约束、规范网民行为,维护自媒体生态环境。首先,制定、健全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规范公众传播行为,提高其信息把关意识、传播责任意识,打击造谣、以不正当手段谋利、传播不良信息等行为,使自媒体在有法可依的条件下实现健康、有序运行。其次,政府应加强网络规范化管理,提高网络监管技术,设立有效的网络监管中心。同时,应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网民的媒介素养。对于扰乱公共安全的网站信息应及时屏蔽,阻止不良信息的传输,并对“翻墙”服务和“翻墙”行为加强查处力度。 2.自媒体自律与把关 自媒体作为海量信息的来源,其传播内容深刻影响着网络环境。自媒体在追逐商业利益的同时,必须加强自律,明确社会责任。自媒体网站的商业性运营导致信息内容不真实、低俗、泛娱乐化、侵权等问题。因此,自媒体信息要力求真实、客观、健康和谐,坚守职业道德,不一味追求点击率和经济利益。此外,自媒体发挥着舆论引导的作用,有着一定的“议程设置”权利,在信息的和分享时,应正确领导舆论,将大众的注意力引向当下重要的、有价值的新闻事件上,打击不良内容的传播,营造纯净和谐的信息环境。 3.网民自我把关 每个网民作为独立的信息传播者,要注意自己的网络言行。对自己、分享的信息,发表的观点有责任意识,增强法律观念,不做为了浏览量和吸引力而扰乱社会和谐、违背行为规范的肤浅之举。网民还要提高自身媒介素养,面对多样的、不确定的信息,能发挥主观能动性,理性分析,鉴别真伪优劣,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加强自律,不盲目跟风、随波逐流,从而减少不良信息传播和违规传播行为,优化自媒体传播环境。 (二)强化社会监督功能 专业能力较高的大众媒体要发挥自身的优势,引导自媒体舆论形势,对偏差的舆论方向进行遏制和纠正,使自媒体成为大众媒体的有益补充,从而实现二者相互配合,共同发展。 网民大众可以行使自己的监督权,对自媒体传播活动进行监督,对利用自媒体谋取经济利益,传播欺诈信息、垃圾信息和危害社会安定言论的行为进行谴责、举报、制止,从而规范传播者的行为,建构和谐良好的文化传播环境。2011年3月成立的“反垃圾信息网络社区联盟”,在两个多月的时间里,“接到的涉及淫秽色情信息、非法网络公关行为信息以及涉性用品药品非法信息举报以每月4%的数量递减。”由此可见,公众举报行之有效,公众监督推动了网络环境的文明之风。 五、结语 web2.0时代的今天,自媒体以不可阻挡的态势在公众之间迅速普及,其平民化、迅捷性、准入门槛低等特征深得人心。自媒体作为一个个人传播平台,不仅用于宣泄情感,娱乐大众,更逐步成为公民参与社会事务、表达平民呼声、行使民主权利的有效渠道。自媒体在不知不觉中改变着信息的传播方式和人们的生活、交往、行为习惯。然而,由于网民数量巨大,媒介素养参差不齐,信息也呈现出鱼龙混杂、泥沙俱下的特点,各种文化垃圾充斥着我们的生活,通过自媒体侵犯他人权益,进行不法行为的案例也屡见不鲜。因此,自媒体环境的规范化运作至关重要。这就需要社会各界的团结协作,共同监管,致力于提升网民素质,优化自媒体传播环境,营造健康和谐的网络文化氛围。在技术发展日新月异的今天,自媒体要与时俱进,必须重拳出击,直面自身的缺陷和问题,为更广阔的未来前景添砖铺路。 网络传播的现状及管理对策:浅谈基层网络传播新闻自由的现状及管理对策 摘 要:随着网络这个新媒体的出现,又为人类的传播方式增加了一种新的传播媒介。在网络媒介为新闻传播带来诸多优势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不利的影响,网络为新闻传播带来更多自由的同时,也因为网络新闻传播的自由而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本文以百度、新浪、搜狐等大型网站的网络新闻传播的特点,从网络传播的特点和网络传播新闻自由的特征等方面对网络传播新闻自由的现状进行了分析,同时针对目前网络新闻传播自由中出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管理对策。 关键词:网络传播;新闻自由;管理措施 随着互联网这个媒体的出现和广泛应用,它为新闻传播带来了一个全新的传播途径。受网络特点的影响,网络新闻的传播的不同方式拓宽了新闻的自由度。除了专门的新闻网站以外,BBS、博客、论坛和百度贴吧等都能进行新闻的、转载和传播,目前我国比较大型的新闻网站有新浪新闻、腾讯新闻、网易新闻、搜狐新闻、凤凰新闻、环球・中国网、新华网等。随着网络传播的普及,现已逐渐呈现出分众传播的趋势。 一、网络传播概念与特点 以计算机的通信网络为传播基础,进行信息的、交流和反馈的过程称为网络传播[1]。网络传播的特点囊括了人际传播和信息传播的特点,具有很强的互动性、即时性等,与传统传播相比,网络传播的成本费用比较低,传播的内容容量大,具有多元化和权利平等化等特点。网络传播的出现,突破了传统传播一对一的传播局限,实现了多对多的网状传播形式。 二、网络传播新闻自由的概述 (一)网络传播新闻的自由问题的现状与特征 网络具有信息多、信息快、传播快、互动高等特点,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我国的网民数量已经多达1亿以上,网络中的新闻在广度方面和深度方面也都进行了提升,网络打破了传统新闻中的局限性,在时间方面和空间方面都没有了限制,同时还提高了互动性。 然而,网络上的新闻中,假新闻的出现概率也高了不少,假新闻完全违背了新闻中的基本原则,诸多有名的网站还会出现恶俗方向转换的情况,通过相关的手段来提高网民的关注程度,提高点击率,使得网络上的新闻完全变质,完全没有文化内涵。网络方面的信息传播需要规范化和合理化的管理,当网络方面的空间得到了更好的管理后,通过网络进行传播新闻的活动就可以更好地发挥出网络的职能,也发挥出新闻的特点。 (二)网络新闻传播对传统新闻事业的影响 网络媒体具有的开放性、多元性、实时性、交互性、大容量和易检性以及多媒体化、个性化特征,使得网络新闻传播的传播范围、使用范围和接收范围不断扩大。网络新闻传播的广泛应用给传统新闻传播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在内容上,网络新闻传播的容量巨大,在传播途径上看,网络新闻传播的方式多种多样,另外,网络新闻的实时更新速度也是传统新闻传播所无法比拟的,这就使得传统新闻事业面临巨大的挑战。 (三)网络新闻传播存在的问题 受网络新闻传播的特点的影响,网络新闻的传播出现了一些普遍性的问题,包括五个方面,一是网络新闻的可信度低;二是网络新闻传播的服务形式过于单一;三是网络新闻的互动性不够强;四是诸多网络新闻只是单纯的复制其他媒体和网站的内容;五是许多网站中的新闻内容朝着恶俗化方法转变。这五个方面是目前网络新闻传播所存在的主要问题,具体如下分析。 1.网络新闻的可信度低 真实是新闻的生命,不管是传统报纸新闻、电视新闻还是网络新闻,都必须保证新闻的真实性。然而,由于网络媒体的特点和网络新闻的自由性,这就增强了网络新闻的开放性。网络新闻网站给受众提供了一个开放的信息反馈渠道,它虽然为受众提供了一个可以畅所欲言、言论自由的空间,但是,这样一来,就无法避免假新闻的出现。 网络新闻一般来源于三个方面,一是来自于其他新闻媒体,而网络新闻通常在转载的过程中,照搬照套不加筛选,导致网络新闻不可避免的复制其他新闻媒体的假新闻;二是网站自行采编新闻,这种情况下给假新闻的出现提供了契机;三是来自于网民在BBS论坛、百度贴吧、新浪、腾讯微博、社区等各种不同介质上的新闻,这种新闻的可信度低的原因在于一方面网民不是专业的新闻采编人员、对新闻的真实性和客观性把握的不够准确,另一方面是来自于网民舆论的结果。 2.网络新闻报道的形式过于单一 由于网络的多媒体化使得网络新闻有图片、视音频等功能,但是网络上的新闻普遍都来自于其他网站转载的,使得报道的形式过于单一。与国外网络新闻相比,没有充分利用网络媒体的优势,对新闻的背景、分析等进行报道。 3.网络新闻的互动形式不够强 网民在网络上可以主动选择和搜索自己的信息,然而,我国网络媒体新闻多源自于传统媒体新闻,导致网络新闻深受传统新闻的影响,传播的过程和途径多位单向传播。网络只单纯的接受新闻信息,却极少进行信息的恢复反馈。 4.诸多网络只是单纯复制其他网站的内容 到目前为止,我国多数新闻网站没有自己的采访权,使得网站新闻内容多来自于报纸的翻版,照搬照抄的新闻内容没有创新,缺乏网络新闻应该具有的特点,而那些转载自传统媒体的新闻过于重复,使受众烦不胜烦。 5.网站中的新闻内容朝着恶俗化方向转变 陆定一给新闻下的定义是“新近发生事实的报道”。及时、真实、简洁是新闻的特点。网络没有法律法规的制约,使得网民的网络上可以充分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但是,这种权利使得网民在网上恶搞网络新闻,对新闻的内容胡编乱造,已经偏离了新闻的特点。 三、解决上述网络新闻传播问题的措施 (一)加大专题报道面和加深报道的深度 要提高网络新闻的影响力,就要在新闻的内容上下功夫。比如百度、新浪等大型网站可以充分利用网络无版面限制的特点对新闻进行专题报道,加强新闻报道的深度,可以进行解释性报道、说明性报道、背景调查报道等。 (二)采用多样化的报道形式 新闻的报道形式要从单一化转向多元化、网络新闻要充分利用网络的多媒体化,利用大量的图片、声音、视频等,建立专门的新闻专栏。通过网络的优势,在新闻的标题上下功夫,利用网络的特点,进行蒙太奇报道等。 (三)加强与受众的互动交流 传统新闻的互动方式不外乎信件和电话,报纸的订户和电视新闻的收视率等。而对于网络新闻而言,可以建立独立的读者反馈栏,这样,一方面方便了读者的反馈,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网站及时发现读者的反馈。更重要的是,读者在反馈的过程中,不仅可以自己反馈信息,还能通过网络这个媒介与其他读者进行讨论,在讨论的过程中就充分的发挥出“意见领袖”的影响力。 (四)强化网站新闻的自主原创性 增强网络新闻的原创性,尤其是对于百度、新浪等大型网站,增强新闻的原创性能够吸引网民,提高点击率。对于拥有采编权的网站,可以自主采编;对于没有采编权的网站而言,在转载其他新闻的时候,可以对新闻进行修改,包括新闻的结构、新闻的报道形式等。 四、新闻传播自由的管理对策 首先,在网络新闻传播的过程中,要强化网络新闻的管理者的职责,加强网络管理者对新闻传播的管理,加强权力的约束,强化网络新闻者新闻的职能和权利方面的工作。其次,网站工作人员要建立一个新型的新闻反馈空间,给受众提供了一个反馈的空间和平台,一方面可以提高受众对新闻的反馈率,另一方面也能提高受众对新闻时事的参与,以便更好的为人民服务,发挥新闻的真正作用。再次,要加强网络新闻管理的法制化和规范化程度,建立具体的网络新闻传播法律条例,利用法律措施对网络新闻的传播进行约束。加强对网络新闻的监督,加大对虚假新闻的惩治力度,用法律手段来保证网络新闻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五、网络新闻传播发展趋势 作为第四大的新兴媒体,网络的应用范围和覆盖率会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广泛,网络新闻传播的覆盖率也会随之扩大,未来网络新闻传播的发展趋势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参与互动性 随着全民网络认识度和网络使用率的不断增加,网络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网络传播已经成为我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因此,网络新闻传播的参与度和互动性不断提高[2]。 (二)舆论干涉性 网络为网民提供了一个畅所欲言的平台,在网络上,人们可以随意发表自己的意见,要加强网络新闻传播的管理,提高网络新闻的真实性和可信度,就要加强舆论方面的干预能力,提高舆论干涉性将是未来网络新闻传播的发展趋势。 (三)及时反馈性 随着网络的及时性和交互性的特征的不断加强,网络信息的反馈能力不断增强,新闻反馈空间的构建,未来网络新闻的反馈速度和及时性也不断提高,及时反馈也将成为未来网络新闻的发展趋势。 网络新闻具有自由性,有效的加强管理,让其有一条更好的发展道路,网络会在人们未来的生活中成为重要的传播媒体[3]。网络新闻要在发挥网络媒介优势的基础上,保证符合新闻的定义和特点,加强法律法规对网络新闻的约束,结合报纸、电视等传统媒体的优势,才能保证网络新闻的长久不衰。
历史与社会小论文:从社会与国家的关系看汉唐之间的历史变迁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围绕中国史的分期问题,日中两国学术界各自展开了激烈讨论,提出了许多相异的学说。其中之一是将春秋战国时期作为分界线,对其前后时期予以区分。众所周知,中国的一部分学者主张这时是从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过渡。在日本,也有少数学者特别重视这一时期的社会变化。支持这种观点的一个重要根据,乃是中央集权式帝国的建立。从公元前3世纪秦的统一到满清灭亡,这一体制维持了近2000年,因此认为它的建立具有划时代意义亦十分自然。不仅如此,春秋战国时期在社会经济上的一些巨大变化,如货币经济的出现、农耕技术的提高、土地制度的变化、宗法制度的衰退、小家族的析出、思想上的百家争鸣等等现象,也是上述观点的主要依据。 但是,如此思考问题难免会产生一个疑问。即这场变革究竟是朝什么方向迈进的呢?例如,作为政治城市的都市国家在变革中逐渐消失,继之而起的统一帝国又是在什么样的基础上建立的呢?宫崎市定对此曾发表过一个见解,指出各个地方的行政都市如县或乡等作为统一帝国的手足,是在春秋时期都市国家的基础之上设置的。这一观点如果正确,那么可以认为当时的统一帝国乃是一个旧都市国家的统合形态。宫崎进而还指出,汉代许多农民居住于都城内,这与古希腊都市国家的市民同时还是农民的情况同出一辙。也就是说,春秋以前的都市国家在保留其原有性质的同时,又被统合成了统一的帝国。因此就都市这一点来看,与其说春秋战国时期的大变革是一场质的转变,倒不如认为是一个统合、扩大的过程,这样理解似乎更能揭示出历史的真相。 众多的都市国家在霸主的掌握之下,逐步形成领土国家,进而发展成为统一的帝国。众所周知,郡县制正是在这样一种国家的扩大过程中得以创建的。 秦汉时期,上述扩大运动并没有停止。汉武帝置河西四郡及朝鲜四郡,就十分清楚地显示出这一运动扩大到了域外地区。 汉朝的政策切断了北方匈奴的左右二翼,再加上其他一些原因,匈奴逐步走向衰退,到东汉时期,不但对汉朝形成不了任何威胁,相反还厕身于汉朝的统治之下。另一方面,西域各国继续朝贡,受匈奴统治的乌丸、鲜卑、氐、羌等各个种族也为汉朝所控制。汉帝国的对外发展在这一过程中达致顶点,形成为一个世界帝国.公元2世纪前期,西方的罗马帝国正处于所谓“罗马的和平(Pax Romana)”时期,而对中国来说,同样处在一个可称为“汉代和平”的时期。 约200年后,中国的王朝西晋覆灭于匈奴之手,以此为开端,历史进入了所谓五胡十六国时期。北方各个民族统治华北长达300年之久。也就是说,上述事态并不是北方勇武的骑马民族入侵中国之类的暂时、偶然的现象,而是中国内部的力量发展并波及至外部,在达致顶点时,受反作用力的影响,这股波浪又流回到了中国内部。此说由内藤湖南提出,之后宇都宫清吉也进行了详细研究。总体来说,在中国社会的历史发展中,向外扩大的潮流这时改变方向而转呈向内、向中心回流的趋势。 可是这种方向的转换,单是中国王朝与外部种族之间的现象吗? 我们把目光投向中国内部,就可以发现在同一时期亦即从东汉到魏晋时期亦有种种社会变化,比如货币经济的衰退、大土地私有的发展、个人宗教(道教、佛教)的盛行等都是比较典型的事例。或许可以说,这些现象就是时代潮流由外向内变化的体现。 尤其值得注目的,是在人与人之间出现了一种新型关系。国家反映的是君臣关系,此点不用多说。在民间,任侠关系也可说是一种君臣关系。增渊龙夫曾经指出,这种关系并非只是自上而下的单方面关系,自下而上的恭顺之心是维持这一关系的前提条件。可恭顺的对象又具备什么样的权威呢?举个例子来说,使功臣们显示出服从态度的刘邦,到底具有什么样的性格呢?对功臣们来说,难道不是承认刘邦具有天赋之资,因而从内心深处表示服从的吗?果真如此,刘邦的身份尽管很低,但本质上与所谓上古圣王依据神权而治天下的情形不是正相一致吗? 在东汉广泛可见的门生故吏关系与此不同,川胜义雄认为这一关系是人和人之间在人格上的一种结合。《困学纪闻》论东汉末年有一种事郭泰、李膺、范滂等名士犹如侍者、僮仆一样的风气。郭泰、李膺、范滂都是依杖名节而博得声誉的人物,因此对他们予以景慕就决不会如对神权那样敬畏。人们所尊崇的,是他们那作为人的道义之心,进而还期待着自己也能如此。 由此不就可以推测在汉代的人和人之间形成了一种以人格的高贵性作为媒介的关系吗?内藤湖南曾经指出,六朝的贵族形成于地方的名望家.在多数情况下,望族、门望、郡望等附有“望”字的习语都可以用来称呼六朝贵族。所谓“望”,不用说就是对特定人物的人格寄予某种期待的用语。可以说,这些用语正是源于对特定人格所生的尊敬之心。 上述关系在汉代社会中是如何形成的呢?这是一十需要认真探讨的问题。汉代采取定儒家于一尊的政策就任官职的条件是需要具备儒家的教养和道德,这也即是所谓的察举体制,其作用非同寻常。内藤湖南认为六朝贵族起源于具有名望的历代官僚之家,这一点颇具启发性。可以说历代官僚之家是以儒学为背景登上历史舞台的。 汉代的官僚人事政策依据儒学,这也有利于扩大官僚出身者的范围。原来的军人或文法之吏有着皇帝家产官僚的性质,其选任的范围也极为狭窄。而察举政策与之不同,是从整个社会中召集具有做官资格者。如此一来,汉朝的权威也就随之扩大到整个天下。可是就结果而言,这一政策也给汉朝带来了不利。儒家官僚得到起用,依靠的并非行政或军事这些对皇帝政治极为有用的才能,与自己的内心世界紧密相连的知与德亦即学问的培养才是最基本的条件。儒家官僚与皇帝一方面为君臣关系,另一方面又能使皇帝拥有正统性。东汉末,上述关系遭到宦官势力破坏,儒家官僚于是对宦官势力展开攻击,两者之间发生激烈的党争。对清流派来说,党禁毋宁还是一种荣誉,因为自己的权威在此得以证明。他们看重名节以至苦节,就是因为重视自己的名誉胜于国家的命运。如前所述,这一态度在当时广为青年之士所憧憬。 汉王朝依靠这种方法加强其权力基础,并试图得到天下儒士的支持。可是,这种扩大权力的方式反而促使士大夫阶级之间产生出了一种以人格为媒介的个人结合关系,其结果便是逐步消解了国家的公权力。 致使汉王朝陷人大动乱的是太平道。作为一种宗教教团,太平道和西边的五斗米教一样,在性质上与从前的宗教有所不同。从社的信仰中便能看到,从前的宗教行为对共同体内的各种神灵极为尊重并寄寓信赖。在那里,有关个人道德的意识并不强,为了维持正常的共同体生活,人们一般都祈求神灵的保佑,并举行祭祀活动。到秦汉时期,作为神来祭祀的既非自然神也非祖先神,而开始代之以人物。虽然全非如此,但至少个人的道德能够介入其中。相对而言,初期道教的思想十分明显地将救济个人的问题与本人的道德实践结合在一起.这一点应该说象征着普遍宗教在中国的诞生。 个人、道德这二个词语与前面提到的人与人之间的人格结合这种社会现象也是相适应的。六朝贵族赈恤乡人的行为中,有些例子便反映出了与道、佛两教信仰的关联性。 总之,随着汉帝国的崩溃,中国陷入长达数世纪之久的动乱之中,而在此过程中产生的这一新的人际关系将处于四分五裂状态中的地区和人们相互联结在一起,构成了一种社会结合的原理.我所提倡的豪族共同体就是其中一例。 六朝时期各个国家的建立,依靠的也是这一原理。其中尤其是对汉人王朝,绝不能把它们想像成类似现代或其他时代的国家,也就是不能认为在那里官僚组织是按法规而自行运作的。官僚组织在继承前代的基础上仍然存在,不过构成官僚集团的却是贵族阶级。一般而言,贵族首先是地方的名望家,他们在各地乡论的作用下,依靠九品官人法步人政界。即便是在政界,源于人格的相互依靠关系仍发挥着重要影响,这些情况在正史中一目了然。靠这种人格在多大程度上能够吸引住他人,实际上也就决定了政治力量的大小。 上述情况当然属于权力运作的一个组成部分,可是在权力运作的深处,在贵族阶层内部结成的人与人之间的人格关系起了很重要的作用。失去了它,政治运转就会失灵。 因此可以认为,从里面支撑着六朝政治公权力的是贵族之间结成的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其影响力不容忽视.不过,这种人与人的关系并非只为个人的利益,其形成的契机主要在于对卓越人格产生的尊敬之心。贵族阶级的阶级权威正是通过这些价值观念树立的。没有权威,权力也就无法得到正统。大家都知道,南朝诸政权为了获得正统的名义而举行禅让仪式,具体执行的就是那些在朝廷上拥有名望的贵族高官。这即是权力需要权威来保障的极好例证。 在任何时代,权力都是离不开权威的。不过,姬周时期的王权却能将权力和权威合为一体,其原因在于那时人们相信王权诞生于神权之故。那么,秦汉的皇权又是如何呢?这里有必要从上述角度来探讨其性质。 汉武帝时期,在国政之中积极导人儒学,意在维护皇权的正统性。这并不是说此前的皇权外部存在着别的什么权威,而应该认为皇权也是融权力、权威于一体的。仅就这一点来看,应该说先秦时期的君主权在此得到了继承。总之,儒学为汉王朝采用以后,权威便开始展开了自立运动的轨迹,而这一运动的具体形式是在贵族阶级那里得到体现的。 六朝贵族并非依靠权力而走向繁盛。那些拥有武装组织的地方豪族,即便在地方社会拥有权力,但结果不是被王朝权力征服便是被吸收,权力最终要归为一体。可是,权威与权力并非处于同一个层次,因此拥有权威者既能针对权力者保持自立,亦能通过相互依靠达致共存。 再重复一次说,六朝政治的形成并不是只依靠基于皇权的统治方式。对于九品官人法,有人认为它是一项皇权把贵族阶级吸收进其权力之中的制度。但实际上,作为一项登用官吏的制度,其最大特色在于承认了促使贵族阶级得以自立的权威。我们认为,只有作如此思考才能真正理解宫崎市定《九品官人法的研究》所具有的意义。宫崎通过该项研究,描绘出了官僚制与贵族制这两个互为交织重叠的世界。如刘宋王球所说的“士庶之别,国之章也”那样,当时的官僚制与贵族制这两个系统公然并存且各自发挥着机能。 可是两者相互依存的结果,却导致了国家和贵族阶级的两败俱伤。贵族阶级依靠权威,在政权内占据高位,但结果是他们不再努力磨练那种属于权威之本源的人格。我们看《颜氏家训》,就会发现梁朝灭亡的一个重要原因即在于此。 如上反复所论,支撑汉代政治世界的是一股日益扩大的历史潮流,但随着汉王朝的崩溃,这股潮流在对外、对内两个方面开始显现出曲折的迹象,其流淌的方向也转向既成世界的内部。在上述过程的基底处发挥影响作用的,是一种新诞生的社会原理,我认为这即是存在于中国社会内部的人格关系。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在古代依仗的是神权,而现在却转变成依据人格的力量(除宗教形态以外,六朝的各种文化中都可以找到说明此点的根据。此处从略)。 接下来,我们再来看对外关系的变化中有着什么样的原理变化。 胡族迁徙到中国内地,由此开始了广泛的胡汉融合.最初由于胡汉杂居,产生习俗、言语的融合,后来在政治的影响下,融合迹象日益显著。北魏孝文帝的汉化政策即为其中之一,而陈寅恪论关陇集团,也云“宇文泰当日融冶关陇胡汉民族之有武力才智者,以创霸业”。孝文帝和宇文泰的目的虽不尽相同,但在超越种族差异、建立新的统治者集团这一点上,又有共通之处。北魏的历代君主遵信道、佛两教,这也为推进胡汉融合起了一定的作用。胡族宗教原为萨满教,后改宗道、佛这两种含普遍教义的宗教。到北魏后期,还可以看到鲜卑贵族浸染于以儒教为代表的学问之中。 在汉代,胡族与汉族的关系由于种族及文化的不同而时常发生对立,到了北朝,中国社会克服并超越了这种不同,开始从单一同种(homogencous)的社会转化成异种混成(heterogeneous)的社会。借用孔子的话说,就是在整个社会中实现了从“类”向“教”的转化。 据此我们可以认为,逐步渗透于汉族社会内部的人格主义与在胡汉融合的条件下形成的新的中国民族,这两点被一条共同的时代丝线联结到了一起。 上述时代原理在隋唐时期又是如何得到继承的呢? 隋唐时期与六朝有一点截然不同,这就是结束了长达几个世纪的政治分裂局面,统一了整个中国。能够实现这一点的,不用说是来自于强大的皇权。内藤湖南倡导唐宋变革论,指出变革的特征为二:从贵族政治向君主独裁政治变化;人民从贵族的支配之下解放出来,地位得以提高。在六朝至隋唐的历史进程中,有些现象反映出了上述两个特征,例如隋文帝罢九品官人法而设科举,再如废除乡官等即是如此。此外,西魏以来的府兵制作为皇帝的直属军队也有助于强化君主权。内藤湖南指出了这些现象,但同时认为由于无法压制住门阀贵族,隋唐皇权本身也还存在着某种限界,因此就结果来看,隋唐两个王朝都不能突出于贵族制国家这一框架之外。内藤的这一理论在澄清唐宋变革的意义上极具启发,以下我们就沿着他的思路来探寻六朝与隋唐之关系。 唐王朝承继隋之后,统一了全国,其力量进而还伸展到塞外地区,国家版图辽阔,犹如汉之再现。不过就其统治方法而言,与汉全然不同。通过实施郡县制来统治塞外地区,此点汉唐一致,但汉代是中央政府派遣行政长官进行直接管理,而唐则取所谓羁縻政策,即任命当地部落酋长为都督、州、县之长官。由此一来,这些人也就同时身居唐朝行政长官与出身部落的酋帅这两种地位。这一统治方式显示出,唐在对周边种族实施直接统治上存在着限界。唐朝在州、县之上置都督,这也是与汉代不同之处。都督、州、县三级制同样实施于唐王朝内部,这里就可以找到六朝时期所置都督州军事的痕迹。都督州军事的设置始于三国时期,目的在于对付出现于地方社会的自立倾向。当时这种倾向往往成为政治分裂的主要原因,因此该制度含有加强中央政府统治的意图,但同时也反映出中央与地方的力量平衡在发生变化。众所周知,都督州军事管辖数州,它时常与中央政府产生对立,显示出独立的性质,这一点与前面谈到的历史潮流在六朝时期开始向内运转的倾向相通。到唐代,上述倾向在制度上继续得到反映(隋代欲加强中央集权而废除了都督制,但却有始无终)。譬如都督制,虽在王朝的内部地区流于形式,但在对塞外民族的羁縻政策中,通过任命有实力的酋长为都督,仍然发挥着实质上的效用。总之,实施这项地方行政制度的前提,是地方社会有着自立的势力。在此背景下,酋长们虽接受任命成为唐朝的官吏,但不时会反抗唐朝的政策,甚者还会发动叛乱。 唐王朝在向外扩大的过程中暴露出其弱点和限界,当受到四周的抵制时,便制定了上述羁縻政策,这一情况实际上与六朝时期一脉相承。那么,内政方面又如何呢?在平定了隋末动乱以后,唐朝逐步排除了自己内部地方社会与中央相抗的因素。贵族阶级失去了作为地方名望家的特性,而只是呈现出官僚的侧面。这里似乎可以认为贵族阶级变成了朝廷的寄生官僚。不过对这一认识,我们还必须予以慎重考虑。三省作为唐代中央政治的核心机构,其渊源当是汉魏时期的近侍之官,发展到唐代,成为最高行政机关。三省长官犹如宰相,位高权重。三省之间也是互持均衡,并与皇帝相持,所谓门下省的封驳之权堪称典型。在这里,三省的地位显示出了不同于皇帝家产官僚的一面,它在君臣共治的政策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作为这种官衙的一员,贵族个体可以说拥有一种独立于皇权之外的性质。 唐代选官制度中有任子和科举制度。任子制度实际上是贵族制度的一种变化形式,至于科举制,虽然看上去似在否定贵族制,但其所测试的明经、进士等科目却是考核贵族式教养。也就是说,到唐代,六朝时期的人格主义虽然形式有所改变但仍得到了继承。 要而言之,唐代的贵族阶级并非只作为单一的家族而存在,他们已经成为集权性国家机构的组成部分,《贞观氏族志》所反映的正是这一点。六朝时期常集中收录天下的贵族家门,而《贞观氏族志》却以官品高低为标准来决定家门的等级,此点已为治史者所习知.尔后武则天的宠臣李义府撰《姓氏录》,即便是军人,只要官品在五品以上,也都悉数收入,为此受到士人们的蔑视,贬其为“勋格”。《贞观氏族志》站在国家的立场上评判那些可算作贵族门第的等级,而《姓氏录》则是只要拥有官品,谁都可以成为贵族之家,两者可谓大相径庭。尽管如此,当时的人们热心于成为贵族一事,由此可见一斑。至少到初唐、盛唐时期,评判族望高低的总谱还是在编撰的。 再看唐代的民政。六朝时期,民众处于各地的望族管理之下,而到隋唐时期,则完全接受国家的统一支配。唐朝依据乡、里、邻制度将民户按户组织,使其成为中央直接统治的对象。可是据唐户令,在实施里制的同时,在都市另有坊制,在乡村则有村制。坊制是六朝时期的产物,而村制更可以说是在六朝时期新出现的农村。唐朝不能单靠里制来掌握民众,在另一方面它还不得不承认这些自治聚落的存在。 如上所见,统一了全国的唐王朝把周围的各个部族纳入州县制之中,并且还试图全盘掌握贵族和人民。但是这一企图无法得到贯彻,在现实中面对六朝以来的独立倾向,不得不做一定程度的妥协。值得注意的是,独立于皇权之外的自立势力由此得以保存,到唐代中期以后进一步发展,在唐宋变革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首先是四周的部族,如契丹族在彻底摆脱羁绊以后,兴建辽国,走向了独立国家之路。再如以村为中心形成的草市则成为市、镇这样一些地方都市形成的基础,同时也促成了货币经济的盛行。拿考核唐代士人人格的科举制度来说,内藤湖南认为从唐代到宋代以后,科举制的发展反映出了从人格主义向实务主义的变化。不过,虽说是实务主义,但并非单指行政上的实务能力,而是考核基于学问和教养的政治见识。在这种标准下选拔出来的官僚群规模庞大,成为君主独裁政治的执行者,由此迎来了真正意义上的科举制时代。 总之,魏晋以来的历史潮流到隋唐时期产生出各种各样的制度,虽然这股潮流的生气在慢慢衰竭,但在那些制度的内部又再次进发出新的潮流。与从前的时代相比较,魏晋至隋唐的历史发展看似在倒退,其实反映了历史运动的潮流在这一阶段转变了方向。在人格主义、普遍主义理念的诞生这一点上,可以说将中国史引向了一个新的阶段。 历史与社会小论文:马克思“世界历史”观、全球化进程与社会主义运动 国内对全球化的讨论正在深入。这一讨论一直存在不少热点和分歧。不同意见的讨论 与商榷,对理论研究大有裨益。应用马克思的“世界历史”观来诠释全球化的内涵,考 察经济全球化与社会主义运动的关系,有助于深化全球化的讨论。 一、马克思的“世界历史”观与经济全球化的基本特征 经济全球化的基本特点一般有两层含义:人类不断打破地域、民族、制度、文化障碍 进行交往的进程;各国经济形成不可分割的全球有机整体的进程与趋势。国内有学者认 为,15世纪的地理大发现,“拓展了世界市场,揭开了全球化进程的序幕”,全球化进 程应与资本主义进程“属于同一过程”,因为两者有着“时间上的契合性与历史的同步 性”。(注:宋士昌、李荣海《全球化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载于《中国社会科 学》2001年第6期。) 经济全球化进程究竟在何时启动,争论不少。其实,这应依据客观的历史与经济全球 化基本特征的出现而定。如果我们从世界文明史的进展及以上经济全球化的第一层定义 出发,那么很容易得出结论:经济全球化进程并不与资本主义进程同步。因为在世界文 明史的进程中,各民族打破地域、民族、制度、文化障碍,进行交往,并不是始自15世 纪的地理大发现。早在资本主义产生之前,不同民族之间就采取各种方式相互交往。不 同民族之间相互交往,既包括和平方式,例如,不同民族间的产品贸易、外交和文化交 往;也包括战争方式,如掠夺、侵略和征服。马克思曾指出,“战争本身还是一种经常 的交往形式”,应“被看作是历史的动力”。 如果从以上经济全球化的第二层定义出发,以各国经济形成不可分割的全球有机整体 作为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启动标志,那么同样可以得出经济全球化进程与资本主义进程不 同步的结论。因为各国经济形成不可分割的全球有机整体,只有到资本主义世界市场形 成时才有可能。而统一的商品、劳动力、资本的世界市场,直到工业革命进入高潮之时 的19世纪中叶才形成。既然资本主义世界市场直到19世纪中叶才形成,这时各国经济才 初步形成全球有机整体,经济全球化才有可能启动,那么,15世纪的地理大发现“揭开 了全球化进程的序幕”的论点,就难以自圆其说。 马克思的“世界历史”观内容十分丰富,贯穿在众多的专著中。但在《德意志意识形 态》、《共产主义原理》、《共产党宣言》、《资本论》等代表性著作中有较集中的论 述。如果我们完整阅读这些文献,就会发现,马克思主要是在论及大工业的历史作用时 ,提出其“世界历史”观的。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文中论及机器大工业的伟 大历史作用时强调,是它引起广泛的社会分工与商品交换,促成了统一的世界市场,从 而把一切民族与国家联成一体,是“它首次开创了世界历史,因为它使每一个文明国家 以及这些国家中的每一个人的需要的满足都依赖于整个世界,因为它消灭了各国以往自 然经济形成的闭关自守状态”。(注:宋士昌、李荣海《全球化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载于《中国社会科学》2001年第6期。)值得注意的是,马克思的这段话的主语“ 它”,应是机器大工业!但是,国内有的学者却认为,从马克思的“世界历史”观,可 得出资本主义“首次开创了世界历史”的结论,因此,“世界历史”进程与资本主义进 程相同,也与经济全球化进程等同。(注:宋士昌、李荣海《全球化与建设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载于《中国社会科学》2001年第6期。) 这种理解与以上《德意志意识形态》的引文的意思以及全文内容的原意并不相符,因 为资本主义进程,并不能与机器大工业等同,资本主义工场手工业在机器大工业发生前 ,已有两三百年的历史。根据马克思的“世界历史”观,不是资本主义“首次开创了世 界历史”,而是18世纪后期的工业革命启动了“世界历史”。但是直到19世纪中期工业 革命进入高潮时,“世界历史”发展了,世界市场初步形成了,经济全球化进程才启动 。可见,马克思关于由机器大工业启动的“世界历史”进程与资本主义进程以及全球化 进程并不重合。总之,应依据世界文明史,以马克思的“世界历史”观为指导,理顺资 本主义进程、“世界历史”进程与经济全球化进程三者之间的关系,为全球化问题的讨 论夯实基础。 就全球经济的联系与制度安排而言,经济全球化进程一般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世纪中期,工业化进入高潮,世界市场初步形成,经济全球化开始启动 。这一阶段的主要特征是商品、劳动力和资本的全球性流动。西方少数工业化国家完全 依赖世界市场,大多数非工业化国家并不完全依赖世界市场,不少国家仍处于自给自足 的经济状态之中。因此,这一阶段的经济全球化程度较低。 第二阶段。二战以后,新科技革命将工业化进程引向新高潮,五六十年代资本主义生 产力进入“黄金发展”时期,经济全球化的程度提高,不但制度安排基本完成,包括国 际金融及国际贸易机构与体制建立并完善,而且经济全球化的物质载体已具备,跨国公 司大量涌现。但是东西方冷战与“两个平行市场”的存在,使这一阶段的经济全球化进 程严重受阻,因此,完全意义上的经济全球化并没有出现,充其量只出现了经济“半球 化”现象。 第三阶段。20世纪70年代后期开始,新科技革命进入信息革命时代,工业化社会向后 工业化社会转型。出现了全球的制度创新与扩散,以及跨国公司的更大规模的渗透,企 业经营国际化程度普遍提高,新自由主义思潮盛行,资本的国际流动借助因特网而速度 空前、规模巨大,经济全球化程度空前提高。由于非洲撒哈拉沙漠以南地区及亚洲一些 国家仍处在经济全球化的“边缘状态”,因此,至今完全意义上的经济全球化仍没有实 现。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仍然很漫长。 二、经济全球化、“世界历史”与社会主义运动 经济全球化与社会主义运动,是全球化讨论中的一个热点。有的国内学者认为,“‘ 世界历史’或全球化”,“是社会主义生存和发展的客观条件与历史根据”,(注:宋 士昌、李荣海《全球化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载于《中国社会科学》2001年第6 期。)“是社会主义理论产生与实践展开的条件”,“其发展趋势在根本上与社会主义 的趋势完全一致”,“并包摄社会主义价值原则”。(注:宋士昌、李荣海《全球化与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载于《中国社会科学》2001年第6期。)其基本论据是: (1)世界历史形成,为马克思的科学社会主义学说的创立提供了条件; (2)资本主义的“负面效应”与“世界历史的进步性”,将落后国家推向社会主义; (3)由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已不能适应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其内在的矛盾与危机必将导 致无产阶级革命。经济全球化没有消解这些矛盾,也不能改变其灭亡的命运,但是资本 主义可以“在全球化中转移自身矛盾,由此延缓它的存在。”而“社会主义则将以其历 史逻辑的力量,最终取得全球的胜利”。(注:宋士昌、李荣海《全球化与建设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载于《中国社会科学》2001年第6期。) (4)资本主义机器大工业与世界市场将把各国无产阶级联在一起,使无产阶级革命“具 有全球性性质”。马克思说过,“共产主义革命将不仅仅是一个国家的革命”,“它是 世界性的革命,所以将有世界性的活动场所。”(注:宋士昌、李荣海《全球化与建设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载于《中国社会科学》2001年第6期。)因此,由马克思“世界历 史”观,可得出社会主义必胜的结论。 以上的观点与推论是否站得住脚,值得逐一推敲;同时有必要认真核对一下,其中引 用的马克思的有关论述是否准确,其基本理论依据是否准确无误。 首先,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的创立,固然离不开经典作家对资本主义现实的批判。但是 ,20世纪的世界历史表明,资本主义主导着世界体系和经济全球化进程,大多数落后国 家尽管深受资本主义剥削与压迫之苦,但在二战后还是选择了资本主义道路。 历史昭示,落后国家要在资本主义主导的世界体系中选择社会主义的现代化道路,往 往需要某些相应的国际条件和一定的国内社会条件。当国际资本主义处于空前危机而国 内社会处于历史转折时,例如,帝国主义陷入两次世界大战时,落后国家选择社会主义 道路,才有可能取得重大成功或突破的机会。一战中,出现了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苏联 ,二战后,出现了以苏联为首的社会主义阵营。在通常状况下,仅仅依靠资本主义的“ 负面效应”与“世界历史的进步性”,并不可能将落后国家推向社会主义。在21世纪更 是如此。战后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历史教训很多,其中,一些落后国家在一定的内外历 史条件下,尽管跨越了“卡夫丁峡谷”,走上社会主义道路,但是普遍忽视了对资本主 义文明的扬弃与利用,过度强调与资本主义制度及意识形态划清界限,排斥市场经济, 完全否认了对现存社会主义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结果付出沉重的代价。苏东剧 变的惨痛教训令人深思。 其次,资本主义既然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能转移内部矛盾,延缓生存期,那么如何理 解全球化是“社会主义生存和发展的客观条件与历史根据”的结论?如何推导出全球化 “发展趋势在根本上与社会主义的趋势完全一致”(注:宋士昌、李荣海《全球化与建 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载于《中国社会科学》2001年第6期。)的论点?显然这一推论 过于简单牵强。 第三,仅仅用社会主义自身的“历史逻辑的力量”这一抽象的概念,得出社会主义“ 最终取得全球的胜利”的结论,尚不具有充分的说服力。(注:宋士昌、李荣海《全球 化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载于《中国社会科学》2001年第6期。) 社会主义自身的“历史逻辑的力量”是什么?必须加以明确的阐述。国内有的学者,引 用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共产主义革命将不仅仅是一个国家的革命”,“它是世界性的 革命,所以将有世界性的活动场所”的论点,以证明经济全球化必然导致资本主义灭亡 和社会主义胜利的结论,其实并不恰当。因为这两句话出自马克思的《德意志意识形态 》与恩格斯的《共产主义原理》,而这段论述的基本论点,却是恩格斯晚年郑重声明放 弃的过时论点。 在《共产主义原理》中,恩格斯在回答单个国家能否发生无产阶级革命的问题时,说 :“不能”,“共产主义革命将不仅仅是一个国家的革命,而是将在一切文明国家里, 至少在英国、美国、法国、德国同时发生的革命,……共产主义革命也会大大影响世界 上其他国家,会完全改变并大大加速它们原来的发展进程。它是世界性的革命,所以将 有世界性的活动场所。” 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也有同样含义的话:机器大工业与世界市场会扩大交 往,“交往的任何扩大都会消灭地域性的共产主义。共产主义只有作为占统治地位的各 民族‘立即’同时发生的行动才可能是经验的,而这是以生产力的普遍发展和与此有关 的交往的普遍发展为前提的。” 值得注意的是,这两篇文章都是马恩在1848年欧洲资产阶级革命爆发之前写的。当时 他们设想,机器大工业与世界市场已将所有“文明国家”的经济联成一体,同时造就了 相同的社会阶级状况: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的对立。世界市场已把这些国家的无产阶级 联合起来,并消灭了他们的地域性特征,一旦资本主义世界经济危机爆发,就可能使所 有工业国的无产阶级同时行动起来,至少在英国、美国、法国、德国同时爆发世界性的 无产阶级革命,实现世界共产主义革命的目标。马克思的“世界历史”观,曾与此论点 相关。但是,1848年资产阶级革命爆发以后的事实却与马恩的这一判断并不一样。1895 年恩格斯临终前,根据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运动发展的新情况,在《<法兰西阶级斗争> 一书导言》中郑重宣布,放弃半个世纪前的“所有‘文明国家’同时爆发革命”的论点 。他认为,“历史清楚的表明,当时欧洲大陆经济发展的状况还远没有成熟到可以铲除 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程度。“资本主义大工业”在1848年还是有很大的扩展能力”,因 此“要以一次简单的突然袭击来达到社会改造是多么不可能的事情”。22年后,俄国“ 十月革命”的胜利,用事实证明了1848年前马恩关于发达工业国无产阶级“同时革命” 的判断有误,恩格斯晚年的纠正是明智的。 今天,当人们在运用马克思的“世界历史”观研究经济全球化问题时,如果不能全面 理解该理论的内涵,仅仅断章取义地引用其中的某些论据,甚至是被马恩晚年纠正的论 点,由此所得出的结论,就可能有失偏颇,并且可能有违马恩相关论述的基本立场。 三、全面客观地对待经济全球化的双重效应 对经济全球化的“双刃剑”作用,人们已达成共识。它既使全球经济的要素配置更合 理、成本更低、效率更高,也使南北差距日益扩大。应该承认,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 发达国家处于优势地位,发展中国家处于劣势地位。这是历史造成的客观现实。但是, 无法回避的经济全球化潮流是否仅眷顾发达国家,给它们带去的都是机遇,却将挑战都 留给了发展中国家?国内有些学者对此似乎给予了肯定的回答。他们认为,在市场经济 中占据优势的发达国家能借助经济全球化“维护本国的经济安全”(注:宋士昌、李荣 海《全球化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载于《中国社会科学》2001年第6期。)。而处 于劣势地位的发展中国家的经济主权和安全不但遭到“一定的威胁”,而且“如果听任 经济自由化的摆布,就会深受其害”。(注:夏兆龙《反全球化是全球化的一部分》, 载于2002年1月24日《社会科学报》。)事实究竟如何?如果我们全面客观地看待经济全 球化的双重效应,那么就应承认,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是机遇和挑战并 存。发展中国家的经济主权遭到削弱,发达国家的经济主权和安全也遭到跨国公司、资 本和劳动力全球流通的“一定的威胁”。对经济全球化的挑战处置不当,发展中国家会 遭灾,发达国家也“会深受其害”。就具体国家的经济发展而言,全球化的“双刃剑” 效应,应理解为对任何参与者在带来挑战的同时给以机会,在给以机会的同时伴随风险 。能否趋利避害,驾驭这种双重效应,取决于各国政府的应对政策。 其实,当全球南北差距扩大时,发达国家内的贫富差距也在扩大。据英国国家统计局2 000年的统计数据,基尼系数从1995—1996年的0.33,扩大到1996—1997年的0.34,再 到1998—1999年的0.35,贫富差距在拉大。 当发展中国家面临经济全球化的挑战时,发达国家也面临巨大压力。90年代以来日本 经济连续十余年疲软,国内失业情况加剧。欧盟同样面临两位数的失业率。美国普林斯 顿大学经济学教授亨利·费伯预测,未来三年内,美国有近25%的失业者难以找到工作 ,近75%的人在找到新工作前被迫忍受没有任何收入的生活。其实,正是发达国家面临 的巨大压力,使其成为世界反全球化活动的策源地与中心,折射出发达国家在应对经济 全球化时遇到的挑战与困惑。90年代以来的世界反全球化活动,主要发生在西方发达国 家。发达国家反全球化活动的主要参加者是那些受全球化冲击较大的产业部门和弱势群 体组织,如工会与农会。美国的劳联和产联是大闹1999年西雅图世贸组织部长会议的主 角;法国的“农民联盟”则是2001年11月巴黎反全球化示威游行的主要参加者。此外, 还有主张加强国家对经济掌控的新国家主义者、极左和极右势力分子、无政府主义者和 环境保护主义者等。这些反全球化的组织和活动,主要并不是为了捍卫发展中国家的利 益,而是为维护自身的权益。墨西哥前总统塞迪略在2000年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年会上 发言时曾指出,“最近形成了一个奇特的联盟。极左派、极右派、环境保护组织、发达 国家的工会和自封的文明社会代表为了一个共同的目标聚集在一起,这个目标就是不让 发展中国家人民获得发展。”(注:宋士昌、李荣海《全球化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载于《中国社会科学》2001年第6期。) 尽管不少第三世界领导人也批评全球化,但是他们并不是全盘抵制全球化,而是要求 公平有序的全球化,参加者都能公平分享全球化的果实,参与全球化游戏规则的制定与 修改,避免发达国家独占全球化“红利”,而自己被边缘化。 东亚与其他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发展经验证明,正是在积极参与全球化的进程中,发展 中国家才可能趁势发展起来,成为新兴国家。中国社会主义的巨大发展与改革开放20多 年的建设成就举世瞩目,更证明了经济全球化对发展中国家虽有风险,但也是机遇。亚 非一些日趋落后贫困的发展中国家的事实也说明,如果发展中国家因为怕冒风险而游离 于经济全球化进程之外,如果不能积极应对与参与,也就意味着丧失与放弃发展机会, 就有被边缘化和淘汰出局的危险。社会主义国家如果排斥经济全球化,也可能重蹈苏联 崩溃的覆辙。 对待经济自由化的态度与对待经济全球化一样,排斥经济自由化必然抵制经济全球化 。经济全球化的本质就是经济自由化与市场经济机制。发展中国家要发展只有积极参与 经济全球化进程,并适应经济自由化与市场经济机制,只有接受挑战,抓住机遇,才能 求得发展。东亚国家,尤其是中国的实践,已证明了这一点。因此,对经济全球化双重 作用的评价必须客观,避免情绪化而有失偏颇。 四、经济全球化进程中的资本主义制度与社会主义制度的关系 经济全球化进程中的资本主义制度与社会主义制度的关系,是全球化问题研究中的另 一个大课题。 国内有些学者在肯定全球化“是社会主义生存和发展的客观条件与历史根据”,“其 发展趋势在根本上与社会主义的趋势完全一致”,“并包摄社会主义价值原则”的同时 ,也不无忧虑地认为,“全球化为资本主义势力颠覆、瓦解、演变社会主义提供了某些 有利条件”,帝国主义对社会主义中国的“遏制以至和平颠覆的目的与主张,将在全球 化进程中得到强化”。(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20页。) 毫无疑问,在一个半世纪多的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已有数百年历史的资本主义社会形 态占绝对优势,并主导这一进程;社会主义形态作为只有不到一百年历史的新生事物, 仍处在相对的劣势地位。必须指出,由于历史文化与政治理念的差异,发达资本主义国 家至今仍有一批死抱冷战思维不放的人士,他们对社会主义制度持敌视态度。冷战虽已 结束十几年,但“帝国主义肯定想要社会主义国家变质”的战略意图并没有改变(注: 《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20页。),对此我们不能掉以轻心。 同时,改革开放,尤其是“入世”以后,中国已向国际社会作出相应承诺,正在从组 织建构与管理制度上与WTO接轨,在更大程度上融入经济全球化进程。因此,在经济全 球化进程中资本主义制度与社会主义制度的关系问题上,我们应采取与时俱进的理性态 度。 首先,应承认国际社会中“资强社弱”的客观态势。其次,不应过分强调“两制”之 间意识形态与社会制度对立的一面,而应充分利用不同制度之间日趋密切的经济联系与 俱荣俱损的特点,抓住机会加快发展自己。发展是第一要务。必须看到,在全球经济中 ,中国最主要的贸易伙伴恰恰是美、欧、日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对它们的出口,占我 国出口贸易量的75%。其中,中美两国贸易犹为重要。美国是中国最大的投资国与贸易 伙伴,中国是美国的第四大贸易伙伴。美国经济景气,亚洲经济尤其是中国经济发展的 外部条件就宽松,发展就相对顺畅。“9·11事件”以后,美国经济严重受损,中国的 出口状况马上由睛转阴,出口立即转为负增长。在一定意义上,“两制”的经济合作竞 争状况将决定双方综合国力的对比状况,反之亦然,双方综合国力的对比状况将最终影 响“两制”的竞赛结局。在和平发展时期,充分利用经济全球化的机遇,尽快壮大社会 主义经济实力,应是我们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只有有了强大的综合国力,社会主义的大 旗才能抵抗更大的狂风暴雨的袭击。对西方一些仍抱有冷战思维的人士的“和平演变” 企图,我们必须保持高度警惕;与此同时,我们自己也不能囿于冷战时代的意识形态的 思维惯性不能自拔。在经济全球化时代,随着时代主题与世界格局的转换,意识形态与 政治制度因素在国际关系中的地位已下降,经济与科技因素成为主导因素。经济全球化 进程中资本主义制度与社会主义制度的关系,更多地已不再表现为冷战时期那种你死我 活的“零和”关系。处于相对劣势的社会主义制度,现时并无能力也无可能取代强势的 资本主义制度。因此,社会主义力量应在图存自强的目标下,积极推动相互间的竞争合 作关系,以求共存双赢的局面,这是处于劣势的社会主义力量最现实与理智的战略选择 。 历史与社会小论文:“历史‘重塑’中的得与失──美国新社会史学评析 [摘 要] 20世纪六七十年代, 美国社会矛盾与冲突加剧, 美国的 “统一的价值体系” 处于崩溃的边缘。新社会史应运而生,向长期统治美国史学界的“统一性”发起冲击。新社会史家强调多元文化的美国中各社会集团的特殊性,特别是族群特性。他们反对精英垄断的政治历史,努力建立以“普通人的日常生活”构成的“自下而上的历史”。新社会史学在史学目的、理论、方法等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但也出现很多偏差。特别是对多元文化、多族群特性的过分强调,使历史学传承美利坚民族文化精华、强化民族共同价值观、加强民族凝聚力的重要功能受到巨大损害。 [关键词]多元文化 统一性 特殊性 “自下而上” “普通人的日常生活” 族群性 一、美国新社会史兴起的背景 美国“新社会历史”的兴起有深刻的历史和现实背景。20世纪六七十年代,美国社会动荡不已,是所谓美国“统一的价值体系”几乎面临崩溃的时期。社会矛盾与冲突的加剧和国内外矛盾的相互交织,如民权运动的高涨、反战运动、女权主义高涨、新左派的活跃,等等,都使美利坚民族的“统一意志说”受到深刻的质疑。因此,美国历史学家被迫再次认真地探究和思考美国“民族的发展历程”。 “新社会史”的出现也有其史学思想的渊源。一百多年来,美国史学史经历了三个主要发展阶段。第一阶段是19世纪末至20世纪30年代,主要代表是进步主义史学。当时的史学对政治相当关注,目的是探索美利坚民族的起源和命运,核心主题围绕着美国历史上“特殊利益”和“人民”之间持续不断的斗争。第二阶段是20世纪四五十年代。这一时期的突出特点是竭力挖掘美国的特性,代表者是美国的“利益一致”历史学派(consensushistory)。这些历史学家强调,美国的发展方向早已被超越族群和阶级区别的、被广泛认同的美国价值体系所决定。一般认为,新社会史是美国史学史的第三次浪潮。它在几个重大原则问题上向美国的传统史观发起挑战,在美国史学界内掀起轩然大波。首先,他们对“单一和统一的民族命运”这一概念提出置疑;其次,他们力图否定“美利坚民族特性”的存在。再者,20世纪60年代这种平民主义史学思潮的崛起还提出了疑问,即只对领袖人物进行的研究足以反映美国的政治发展过程吗? 总体说,美国的新社会史是向长期以来统治美国史学界的“统一性”发起的挑战。这派史学家认为,包括部长、律师和政治领袖在内的新教精英们的思想根本无法代表全体美国人和整个美国社会。所以,从本质上讲新社会史所体现的新潮流实际上是一种“特殊性”的追求,强调的是美国社会和文化的多元特征。正如凯瑟勒哈里斯(Kessler-Harris)指出的,新社会史“是对不同集团文化的尊重,以及对多样性的承认”。新社会史学家们努力探索多种族、多族群之间的有力而活跃的“相互影响”,以此了解不同的利益集团是如何彼此竞争。从他们的研究中,发展出一种新概念,即在一致的国家目标的形成过程中,种族、性别和族群性等因素是如何发挥它们的推动或阻碍作用的。 从理论来源讲,新社会历史受到西欧学术思潮的影响。首先是法国的年鉴学派。它重视历史的结构,即深深潜藏、长期延续的“结构”,而相对忽视具体历史事件。他们认为,战争、条约、皇族婚姻远不如地理、人口变化、气候和贸易模式,以及地区食品这些结构性的东西来得重要。在年鉴学派的影响下,美国历史学家把重点放在物质的“存在真实”和深入的地区性研究。他们还运用人种学技术,扩大资料来源,试图通过微观的方法发现较为宏观的结构问题的线索。他们的研究得助于两种彼此相悖的知识体系。 一种是社会科学行为学派使用的经验方法。它反对主观性,追求精确性,采取社会现实中更为中立的立场。帕森(TalcottParson)关于社会现实世界中系统关系的理论,使历史学家能够发现“有序化原则”。他的社会平衡和社会有机体自我保持能力的观点,表明用“结构”这一概念能够较好地理解社会组织机构。他们发现,向现存结构发起冲击的新事件会造成一种新的社会平衡,最终导致国家和社会团体中的变化。总之,这派历史学家把研究的着眼点放在促成社会稳定和静止的结构性因素上。 另一种理论来自新马克思主义史学。首先,这派历史学家强调历史的物质根源,并接受年鉴学派关于历史有科学规律(sientificrules)可循的观点,突出生产在近代社会关系形成中所发挥的关键作用。他们认为,不同的生产关系形成人民内部相互冲突的利益,并通过阶级区分表现出来;由于这种冲突历来是敌对的,它们所孕育出的不同政见,在特定情况下便对现存政府构成威胁;社会现实与意识形态之间持续的相互作用产生的推动力是历史变化的动力。 二、美国新社会史的贡献 以20世纪60年代为界,美国的社会史研究可分为两大阶段。60年代之前的称为”旧社会史”,之后的叫作“新社会史”。“旧”与”新”之间存在着实质性的区别。 新社会历史家改变了对美国历史本质特征的传统认识。他们认为,美国根本不是一个统一的社会,而是一个分裂的社会,其中存在着大量不同的相互冲突的文化。由此基本理解出发,他们试图“探索多种族、多族群人口之间强劲的互动;了解这些利益集团和阶级为获得权力进行的竞争”。结果便产生这样一个重大的命题:“种族、性别和族群特性如何铸造或防碍了一个属于全美的共同目的”。 就研究的主题而言,“旧社会史”相当狭窄。它主要关注的问题有:私人而不是公众的生活领域;强调对个人和家庭生活的描写,如家庭生活中的行为;妇女和儿童的日常生活;殖民地时期对贵妇的限制;基本的工作习惯,等等。因此,难怪有人称之为“壶与盘”的历史(potsandpans)或“盆盆罐罐的历史”。旧社会史学的缺点是显而易见的。造成它狭隘性的原因是,这些史学家认为一个国家或民族从婴儿期到成熟期的发展过程是由社会精英和那些“语言清晰的决策人”决定的,而社会史的功能只能对主流历史解释的边缘加以润饰。 “新社会史”却大大拓展了历史研究的领域。历史学家海姆(JohnHigham)把它形容为“一场洪水”,骤然改变了历史研究的主流,不但引领了历史探究的方向,改变了对历史本质的理解,还提出了一系列有关历史写作的本质问题。这派史学家基本上是“左倾”的年轻学者,决心重写美国历史,撰写“把政治排除之外”的历史,即把政治精英的历史转化为一部“自下而上”和“普通人的日常生活的历史”,一部由社会下层做主角,通过他们的眼光观察和解释的历史。他们把研究对象仅局限于“下层阶级”,或称“社会底层”,对穷人、奴隶、黑人、妇女、仆人、工业工人和长期被历史排除在外的其他普通百姓人给以特别关注,开发了城市史、移民史、妇女史、劳工史,性史、族群史、以及具体的社区史等领域。当时,判断社会史研究成功与否的一个标准是:它是否对普通大众的历史经历进行了深入探索,是否总结出某一社会集团的自身特点,以及它们如何独立于占主导地位的机构、制度或是主流文化的。 概括地说,新社会史关注以下几大范畴。 第一,美国的传统文化和价值体系问题。新社会史关注大众的思想、大众的信仰系统和能够证明这一信仰系统的各种各样的史料和实物。围绕传统文化的本质和影响引发了一系列问题:普通土生美国人的价值观到底是什么?在多大程度上阶级、族群和种族区别影响到人的规范和行为?对日常生活和劳动阶级文化的探索,已经清楚地揭示出,至少到19世纪末和20世纪的很长时间内,千差万别的不同思想和目标,怎样造成美利坚民族的分崩离析。19世纪早期美国社会各阶层对“共和主义”(Republicanism)意思的不同理解可以很好地说明这个问题。工匠们认为它是自由劳动的意识形态,或表示在社会中不断上升的能力;商人所理解的则是摆脱政府的压制而取得的某种自由;中产阶级妇女把它看作是创建有教养的公民权的号召;工人阶级白人妇女却把它解释为把她们在贫困中挣扎和繁重劳动与奴隶制的恐怖区别开的一种自由。这又引发一系列相关的问题,如普通人倾向的价值体系是什么?这些体系是阶级、种族、性别(gender)、族群背景差别、居住地不同的产物,还是这些因素在不同程度上的某种结合? 到20世纪70年代中期,行为主义理论和马克思主义理论中的创新性因素相互融合,促成了对劳动阶级文化的研究,并使它成为社会史的前缘。同时,出现了一个新的研究方向,即试图解释劳动阶级文化是否影响到历史的变化。 历史学家在这场争论中采取的立场,实际上取决于他们对文化产生根源问题的分歧。有人认为,文化是人民大众吸取占主导地位的思想而形成的;有人则认为文化是从个人工作和生活经历而来。经过争论和大量研究成果的论证,新社会史学家至少达成以下共识,即半独立的、特点鲜明的子文化使民间的各类人群获得某种程度独立的基础。 既然认为劳动阶级具有自己的特有文化,即一种分离的文化,那么它是如何得到强化和延续的?问题的答案同样莫衷一是。其中一些解释实际上出自对文化本身建设的争论。比如,尤金·吉尼威塞(EugenenGenovese)总结出美国南方奴隶制种植园中的文化——父权温情主义文化。在他看来,美国黑人奴隶的行为,包括他们对奴隶制度的反抗能力,只有作为是南方种植园文化的一部分,才能得到最好的解释。因为这些奴隶对这种文化也是部分认同的。伽特曼(HerbertGutman)和其他一些史学家则认为,深厚的非洲和家庭之根,加上奴隶制残酷压迫等因素,使黑奴形成了自己独特的行为习惯和价值观。 在劳动阶级文化的研究中,受马克思主义史学影响的历史学家至少有三点贡献。其一,开拓了历史研究的新领域,对社会和物质现实之间、个人和集体意识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进行了研究;其二,他们的辨证分析用多种方法揭示了普通人民的意识,当然主要的方式是通过语言、固定的象征性行为以及宗教进行分析;其三,对社会认同和社会行动之间关系的聚焦,开启了对“文化”本质、如何发现和定位这种文化及其对政治的影响等问题的长期辩论。 第二,美国人口史研究。社会史学家通过日常生活结构和社会生活结构的周期性变化,去发现人口变化和人口移动(迁徙)的本质。这就要求搜集和解释量化的资料,确定人民曾经居住过的地点、家庭和社区的规模和形式,以及人们什么时候,为什么搬迁。其他一些史学家对学校和教堂等制度化结构进行探索。他们提出这样的问题,作为社会控制的经纪人,作为文化传承和保持传统价值观的机制,这些机构是如何发挥作用的。比如,威尔(RobertWell)的美国人口史研究,就是旨在说明家庭规模的变化和个人生活周期既可作为史料又可解释变化中的社会模式。这些历史学家认为家庭的来龙去脉、族群根源、家庭成员的年龄、都为了解社会变化等宏观问题上人民如何扮演自己的角色提供了重要线索。 第三,社会流动性研究。它是20世纪60年代美国史学界最热门的研究问题之一,目的是考察“美国梦”的生命力。这方面得到关注的问题是:首先,美国“社会的向上流动性”(upwardmobility)是否在很大程度上被神化了;其次,它是否合理地反映了移民及其后代的社会和经济进步。在更宏观的问题上,研究者还特别关注普通百姓与工业化和技术变革之间的相互影响。这些研究表明,技术是更大的社会结构的一部分,技术在此结构中发展,并反过来支撑这个结构。在更宽广的层面上,社会史学家关心的是,由于技术的社会影响出现在社区所在地和社区的建设发展过程中,普通老百姓是如何介入这些变化的;“无产化”、“近代化”、“工业化”这些术语不仅论及抽象的过程,而且更涉及到人们与新环境之间发生的具体的相互摩擦(abrasiveinteraction)。这些问题要求社会历史学家去解释:当新的生产技术与传统的价值观和规范发生碰撞时,传统文化会产生什么变化?有人认为:工人阶级是抵抗这种变化的;有人则强调,某些特殊群体却认为技术与工业是一种解放的力量,它们所引起的变化在总体上是有益的。还有人认为,二战后技术的发展,如电影、电视、无线电使美利坚民族更加趋于团结,而不是分裂。 第四,城市化过程及其后果的研究。在这方面,学者们关心的问题包括:城市化必然带来社会秩序的瓦解,以及贫困和犯罪的增加吗?它的影响对不同阶级和族群集团都是相同的吗?环境怎样影响城市居民的生活方式?杰克逊(KenethJackson)的研究表明“美国梦”和郊区化之间存在着强有力的相互作用。它详细研究了美国的郊区化历史,指出这一典型的美国生活方式是两种原因的结果,即政府政策和美国人喜欢独立居住的倾向。城市化研究得出了某些结论:城市的贫困问题和家庭解体并不是城市拥挤和社区崩溃的结果;暴力与城市发展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此外,城市史研究还直接与美国“社会的向上流动性”联系起来,并提供了充分的第一手资料。 第五,族群性研究。当时的美国,族群、性别、年龄等都成为划分社会集团的标准。其中,对族群凝聚力的研究一时十分兴盛。其研究重点是传统上“默默不语”的下层社会集团,其中族群特性成为新社会史的研究焦点。族群特性意指某族群共同的价值观和制度机构的总和。族群性研究为的目的是发现族群性是否可以同更大的权力结构共存。对于美国这一典型的移民国家而言,这种研究无疑对美国社会中各族群—土著美国人(印第安人)、高加索人(欧洲白人)、非洲裔美国人、亚洲裔美国人、拉美裔美国人—等亚文化的保持和发扬无疑具有积极意义。 此外,如果再进一步细化,新社会史也不忽略某些“微观”社会行为领域,如精神疾病史、犯罪史、医学社会史、宗教史、娱乐史。关注这些生活方面的历史,是为与当代美国社会联系起来,作为发现和测定美国社会是否健全的一种方法。 新社会史的贡献还表现在对史料概念的拓展。美国新社会史学家在历史研究之中拓展了新的史料来源,对传统的历史研究提出了挑战。他们认为,要想准确地揭示“美国思想”),仅仅依靠政治领袖和知识精的文字材料是根本不够的;民族“思想”的概括要求一个更加多元化的背景,并且需要发现集体心态的新方法,所以史料的范围发生了巨大变化。比如,某一工人的讲话或信件、历史事件当事人或目击者的口述、工会集会的记录;移民的报刊;劳工阶级的口述自传等都被视为珍贵的第一手材料。 对下层社会文化的研究,由于文字资料相对缺乏,历史学家便注意分析普通人的“行为”,并把它们作为一种研究资料,如游行、骚乱、抗议示威、礼仪、庆典、投票选举等群体行动。此外还注意普通人的迁移方向、食品结构、消费和储蓄习惯、家庭规模、联盟.通过这些具有象征意义的外在特征的剖析,以及对理性的和非理性行为的分析,来解释不同群体的价值观和倾向,去发现动机与行为的关系。 新社会史最体现其新意的地方,是研究方法的突破。研究者们使用计量方法和量化材料,如慈善协会的报告、详细的地方记录、人口普查结果、时间表、城市指南、税务记录等,来追踪普通人的生活史。 具有马克思主义史学倾向的弗克思·吉尼威塞的研究典型反映了新社会史的特点。她在《种植园大家庭之内:旧南方的黑人和白人妇女》一书中批判了美国“利益一致史学”,并把研究聚焦于“性”之上。根据她的观点,“性”不但是一个社会范畴,同时也是在确定南方妇女社会地位的一个重要因素。以此作为一把钥匙,她研究“性之间的关系”“性角色”和“性的认同感”。其中,“性关系”是最重要的因素”,因为它“构筑了任何一个社会的基础,而且是任何一个个体自我意识的核心,因为性关系说明了任何个体与其他社会成员之间最根本的关系。” 这部著作还表现了新社会史在研究方法上的特点.首先,是历史研究的切入点。她把南方作为一个另类社会,把妇女作为自己研究的对象,并且把微观的“家族”作为社会的基本单位,试图从社会的“最底层”来描述美国旧南方社会的总体画卷。其次,是对史料和叙述方法的运用。为重建内战前南方妇女的生活状态,她从多重角度,运用不同类型的丰富资料,深入挖掘家族内的生活,并在此基础上揭示南方社会的社会结构。在研究中,她主要依赖于南方女性白人奴隶主家中的日记、人口记录、人口普查报告,生死记录、经济与商业记录、日志、家庭文书和通信,等等。 三、美国新社会史的缺陷 新社会史显然大大拓宽了历史研究的范围。它把历史研究的视角从社会精英转向普通百姓;丰富了历史资料来源、品种和规模,并为取得更精确的研究成果提供了多样化的方法。 但是,美国的新社会史存在着明显的缺陷。首先它缺乏对社会史研究的一套系统方法;缺少能够把五花八门的课题统一起来的对美国基本社会发展过程的认识。它在规范化、学术水平和理论方面仍有很大的改进余地。因新社会史“缺乏综合与归纳”和“漠视理论”,许多史学家一直认为它无助于了解文化的、政治生活的、社会变革的结构。另外,由于新社会史主要关注长期的变化,结果呈现的社会史的静止状态,防碍了对宏观历史过程的动态理解和解释。 另外,因为历史根本无法把政治完全排除,自称“排除了”政治的社会史便谈不上是真正的社会史。某些历史学家怀疑否真的存在一种“完全排除政治的历史”。倍克(CarlL.Becker)就一针见血地指出:“编写把政治排除在外的社会史是一种错误…我绝对无法理解为什么政治不属于社会范畴”。无论美国社会的社会群体—种族的、性别的职业的、阶层的—如何繁多,无论它们的思想和行为方式如何千差万别,无论它们的思想怎样超脱上层政治,都不可避免地反映出它们所处时代的国家政治的影响。在研究社会集团和思想之间不断竞争的过程中,脱离了国家政治是无法有力地揭示问题本质的。 因此,新社会史思潮对政治史研究首先产生了直接影响。新社会史的理论和方法,使社会史学家有意忽略美国历史上某些重大政治事件和重要的政治人物,以及铸就了美国历史和遗产的著名政治机构和制度。结果,政治家(statesmen)一词被弃而不用,而改为“政客”(politicians),公民(citizens)一词被选民(voters)所取代。政治史在新社会史家的眼里,不过是政客为争夺权力和地位玩弄选民于股掌之上的游戏记录,从而大大降低了政治历史的价值。 新社会史的研究方法,使定量分析完全排斥了定性分析,把原本可用定性分析的专题和史料局限在定量分析的框架中,造成历史研究的狭隘和贬值。而摈弃传统的历史叙述方法,便丧失了历史的可读性和易记性。此外,对象征物的过分依重,并以此分析行为和动机关系的方法也受到一些史学家的批判,认为它揭示的只是一种“静止”的模式,注意的是”中断”,而历史研究的核心应该是历史的变化和延续。 就史料的类型而言,也出现了偏颇。很多传统上认为重要而关键的史料,如宪法、法律、司法决定和辩论、评论、论文等的史料价值受到社会历史学家的轻视,而民间和私人文字记录的价值却远远胜过官方和正式的资料。 最明显的负面影响是,美国历史研究出现了分崩离析的状态。黑人、工人、妇女、市民、农民、移民、青年这些特别的独立群体,逐渐建立起独自的领域,出版自己的学术刊物,举办自己的会议,开展有关史学史的辩论。社会史研究无论从机构而言,还是从研究理论上讲,都无法形成一个中心,更谈不上一个把所有的社会史研究有机凝聚起的核心。结果,在此期间,美国没有出现一个占主导地位的学派,没有形成特点鲜明的统一的美国社会史学派。 这种状态,最终引发美国的史学危机。由于新社会史过分强调美国文化和社会的多元性,在重多历史学家笔下的美国史大都是支离破碎的,既没有清晰的历史发展主线,更没有占主导地位的统一的美国价值观。美国史变成松散的、各社会阶层间相互矛盾、缺乏核心和灵魂的、五光十色的色拉拼盘。最关键的问题是,美国的历史学失去了其传承美利坚民族文化精华,强化民族共同价值观和加强民族凝聚力的重要功能,而是走向了相反的极端。 这一危机引起了某些美国史学家对历史研究的忧虑。有些社会史学家已经开始注意避免上述问题。上世纪90年代起,美国“最优秀的社会史…已经开始发展一种对美国社会更加复杂而全面的解释:这个美国社会即不是建立在不断的冲突之上,也不是建立在完全和谐一致之中,而是建立在不同集团之间微妙和不断变化的相互关系的结构之上,建立在他们对于社会现实的倾向之上,以及他们为保卫自己的世界而采取的行动之上”。 历史与社会小论文:新课程下的《历史与社会》创新教学的探索和实践 [摘要]精心设计的课堂激发了学生浓厚的学习兴趣和求知欲望,使他们怀着新的期待投入到学习新课题、新内容中去,为上好本堂课打下基础。而创新教学能捕捉课堂锲机、挖掘学生潜能,使学生参与课堂教学,拓展思维,发展能力。创新是教育发展的根本,是培养素质人才的根本途径。? [关键词]新课标 创新教育 探索与实践 21世纪是知识经济的时代,知识经济时代就是创新教育时代。素质教育的春风吹遍了神州大地,这也对我们教师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要求以学生为本,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全方位高素质的人才。? 在新课程下,传统的教学模式已无法适应时代的需要,创新是教育发展的根本,是培养高素质人才的根本途径。加快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创造能力的高素质人才,已成为我们在未来竞争中赢得主动权、抢占制高点的关键所在。学习贵在创新,老师的责任就在于通过学习培养学生良好的思维习惯和健全的个性。而课堂作为教学的主阵地,是我们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主要场所,面对新课程,我们深深地体会到:教育要创新,就必须课堂创新。笔者就新课程下的历史与社会创新教育谈一些浅见。? 一、 结合现实生活,培养创新精神? 爱因斯坦曾说过“想象力比知识更重要,因为知识是有限的,而想象力概括着世界上的一切,推动着进步,并且是知识进化的源泉。”中学生具有一定的抽象思维能力,思维活跃,具有强烈的探究欲望,他们不满足于对书本知识简单地死记硬背。随着生活空间不断扩大和知识、阅历的不断丰富,他们的人生观、世界观逐步形成,对人生、对社会、对自我形成了初步的认识,初步形成了对个体和社会生活方式的思考能力、判断能力。基础教育阶段是培养有责任感、有创意、有个性的生活方式的关键阶段,是人生观教育、价值观教育和思想品德教育的关键阶段;他们不满足于单纯的书本知识的接受性学习,向往成人的社会生活,具有参与社会生活的愿望,且具有一定的社会实践能力。因此在教学中,教师要想方设法结合生活实际,发展学生的想象力,有效地有步骤地开展创新,让学生开发思维,发挥各自的想象力 。如在上八年级第六单元第二课《 整体世界的最终形成》时,首先提问学生:“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大家比较熟悉的国外知名品牌有哪些?”[如有NIKE(耐克)、ADIDAS(阿迪达斯)运动服装;T0SHIBA(东芝)、SONY(索尼)、SAMSUNG(三星)电器;McDonald's(麦当劳)、KFC(肯德基)快餐;MERCEDES-BENZ(奔驰)、TOYOTA丰田汽车;IBM、DELL(戴尔)电脑等等。]教师进一步启发学生:“大家知道这些国外品牌为什么会来到我们身边呢?反映了一个什么问题?”从而引导学生认识今天的世界是一个统一的市场,追根溯源要归功于整体世界的形成。又如上八年级《综合探究六·在生活中感受工业文明》,教师课前悬挂中国政区图,可让学生说出自己最远到过哪个地方,乘汽车还是乘火车、乘飞机,需要几天行程。也可让学生指出自己在国内距离最远的亲戚朋友住在哪里,从家乡坐火车或坐飞机多久可以到达那里。然后让学生量出图上直线距离,按比例尺算出实际距离,计算一下,如以步行日行80里的速度,需要多少天才能到达。通过比较,让学生感受工业文明给我们生活带来的巨大变化,从而达到激发兴趣、感染熏陶的目的。? 二、营造学习氛围,点燃创新之火? 在新课程的要求下,教师是学生学习的伙伴,是引导者,是平等中的首席,因此我们必须具备很强的服务意识,为学生服务,为家长服务。必须转变角色,做学生的引导者、合作者、组织者;是学生的朋友,不要觉得高高在上。只有这样,才能充分调动和激励学生的积极性,才能营造“畅所欲言,各抒己见”的学习氛围,才能合作的探讨,实现知识的共同拥有和个性的发展。? 我们可以通过讨论,使师生之间、生生之间集思广益、相互启发、相互探讨,实现信息交换,扩大信息和思维容量,以求得解决问题和深化认识。教学观念通过师生及生生之间的讨论、交流来达成目标。通过师生及生生的活动来解决教学中的问题,充分发挥学生主体作用,培养创新思维的广泛性(发散性)和深刻性,使课堂焕发出生命活力。通过学生间相互合作探索,使学生相互吸收、相互完善,激发思维碰撞,产生思想火花,在活动过程中,实现对问题的理解、认知、探索和创新,同时得到体验、交流和表现。学生合作、交流、讨论应该是课堂教学实践的一种重要活动形式。如上八年级第六单元第二课《整体世界的最终形成》,教师可首先提出问题:“在古代历史上,我们的祖先依靠自己勤劳的双手,创造出了辉煌灿烂的文明。在今天,我们能不能不与外面的世界交往、联系,只靠自己建设一个富强的新中国?”然后组织学生讨论。在学生讨论回答的基础上,引导学生认识关起门来搞建设是不行的,因为今天的世界已经是一个密不可分的整体。由此导入新课。又如上八年级《综合探究五·郑和下西洋与哥伦布航海的比较》,教师可引用一个观点,航海家郑和受命七下西洋,表明那时中国有着比欧洲更强大的航海能力,但中国没有把它转化为现实力量,丧失了一次重大机遇。而西方各国在哥伦布和麦哲伦“地理大发现”后迅速向全球扩张。欧洲紧紧抓住这次机遇,第一次领先于东方。那么,是什么原因导致了这一结果呢?我们今天就一起来探讨一下……这样就改变了过去教师提问,学生回答的被动局面,形成师生互动、生生有问的良好局面,培养他们自主探究、善于创新思维的意识。? 三、创设教学情境,开展创新实践? 人的思维活动不是凭空产生的,必须借助于某种环境因素的刺激作用。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所创设的情境,正是引导学生创造性思维活动的重要条件。人的情感总是在一定情境中产生的。具体的情境,能激发学生的情感体验,引起他们的情绪。学生一进入情境,就会与画面、老师的语言产生情感上的共鸣,创设出教学情景,让学生置于情景中去观察、去分析和去发现,达到解决问题、培养能力的目的。如上八年级第七单元第五课《万众一心的抗日战争》,放映电影《中华儿女》的主题歌相关影片,引导学生齐唱国歌,提问:“国歌原先叫《义勇军进行曲》,它是什么时候由谁创作的?歌中所唱的‘中华民族到了最危险的时候’指的是什么时候?为什么说这个时候中华民族到了最危险的时候?”(《义勇军进行曲》是1935年由田汉作词,聂耳作曲的,原是电影《中华儿女》的主题歌。当时华北事变爆发,中日民族矛盾上升为中国社会的最主要矛盾,中国面临亡国灭种的危急关头。)以此导入新课。影片导入容易激发起学生强烈的情感,有助于教学内容的展开,又利于培养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的教育。? 总之,时代在呼唤教育,教育必须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新的课程标准明确提出:以全面提高学生的科学素养为宗旨,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以促进学生学习方式为突破口。因此我们不能只片面追求升学率而使历史教学失去了它的本来面目,以致于历史与社会课在学生的眼中变的越来越枯燥、乏味。我们要精心设计每一堂课,激发学生浓厚的学习兴趣和求知欲望,使他们怀着新的期待投入到学习新课题、新内容中去。? 历史与社会小论文:从社会与国家的关系看汉唐之间的历史变迁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围绕中国史的分期问题,日中两国学术界各自展开了激烈讨论,提出了许多相异的学说。其中之一是将春秋战国时期作为分界线,对其前后时期予以区分。众所周知,中国的一部分学者主张这时是从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过渡。在日本,也有少数学者特别重视这一时期的社会变化。支持这种观点的一个重要根据,乃是中央集权式帝国的建立。从公元前3世纪秦的统一到满清灭亡,这一体制维持了近2000年,因此认为它的建立具有划时代意义亦十分自然。不仅如此,春秋战国时期在社会经济上的一些巨大变化,如货币经济的出现、农耕技术的提高、土地制度的变化、宗法制度的衰退、小家族的析出、思想上的百家争鸣等等现象,也是上述观点的主要依据。 但是,如此思考问题难免会产生一个疑问。即这场变革究竟是朝什么方向迈进的呢?例如,作为政治城市的都市国家在变革中逐渐消失,继之而起的统一帝国又是在什么样的基础上建立的呢?宫崎市定对此曾发表过一个见解,指出各个地方的行政都市如县或乡等作为统一帝国的手足,是在春秋时期都市国家的基础之上设置的。这一观点如果正确,那么可以认为当时的统一帝国乃是一个旧都市国家的统合形态。宫崎进而还指出,汉代许多农民居住于都城内,这与古希腊都市国家的市民同时还是农民的情况同出一辙。也就是说,春秋以前的都市国家在保留其原有性质的同时,又被统合成了统一的帝国。因此就都市这一点来看,与其说春秋战国时期的大变革是一场质的转变,倒不如认为是一个统合、扩大的过程,这样理解似乎更能揭示出历史的真相。 众多的都市国家在霸主的掌握之下,逐步形成领土国家,进而发展成为统一的帝国。众所周知,郡县制正是在这样一种国家的扩大过程中得以创建的。 秦汉时期,上述扩大运动并没有停止。汉武帝置河西四郡及朝鲜四郡,就十分清楚地显示出这一运动扩大到了域外地区。 汉朝的政策切断了北方匈奴的左右二翼,再加上其他一些原因,匈奴逐步走向衰退,到东汉时期,不但对汉朝形成不了任何威胁,相反还厕身于汉朝的统治之下。另一方面,西域各国继续朝贡,受匈奴统治的乌丸、鲜卑、氐、羌等各个种族也为汉朝所控制。汉帝国的对外发展在这一过程中达致顶点,形成为一个世界帝国.公元2世纪前期,西方的罗马帝国正处于所谓“罗马的和平(Pax Romana)”时期,而对中国来说,同样处在一个可称为“汉代和平”的时期。 约200年后,中国的王朝西晋覆灭于匈奴之手,以此为开端,历史进入了所谓五胡十六国时期。北方各个民族统治华北长达300年之久。也就是说,上述事态并不是北方勇武的骑马民族入侵中国之类的暂时、偶然的现象,而是中国内部的力量发展并波及至外部,在达致顶点时,受反作用力的影响,这股波浪又流回到了中国内部。此说由内藤湖南提出,之后宇都宫清吉也进行了详细研究。总体来说,在中国社会的历史发展中,向外扩大的潮流这时改变方向而转呈向内、向中心回流的趋势。 可是这种方向的转换,单是中国王朝与外部种族之间的现象吗? 我们把目光投向中国内部,就可以发现在同一时期亦即从东汉到魏晋时期亦有种种社会变化,比如货币经济的衰退、大土地私有的发展、个人宗教(道教、佛教)的盛行等都是比较典型的事例。或许可以说,这些现象就是时代潮流由外向内变化的体现。 尤其值得注目的,是在人与人之间出现了一种新型关系。国家反映的是君臣关系,此点不用多说。在民间,任侠关系也可说是一种君臣关系。增渊龙夫曾经指出,这种关系并非只是自上而下的单方面关系,自下而上的恭顺之心是维持这一关系的前提条件。可恭顺的对象又具备什么样的权威呢?举个例子来说,使功臣们显示出服从态度的刘邦,到底具有什么样的性格呢?对功臣们来说,难道不是承认刘邦具有天赋之资,因而从内心深处表示服从的吗?果真如此,刘邦的身份尽管很低,但本质上与所谓上古圣王依据神权而治天下的情形不是正相一致吗? 在东汉广泛可见的门生故吏关系与此不同,川胜义雄认为这一关系是人和人之间在人格上的一种结合。《困学纪闻》论东汉末年有一种事郭泰、李膺、范滂等名士犹如侍者、僮仆一样的风气。郭泰、李膺、范滂都是依杖名节而博得声誉的人物,因此对他们予以景慕就决不会如对神权那样敬畏。人们所尊崇的,是他们那作为人的道义之心,进而还期待着自己也能如此。 由此不就可以推测在汉代的人和人之间形成了一种以人格的高贵性作为媒介的关系吗?内藤湖南曾经指出,六朝的贵族形成于地方的名望家.在多数情况下,望族、门望、郡望等附有“望”字的习语都可以用来称呼六朝贵族。所谓“望”,不用说就是对特定人物的人格寄予某种期待的用语。可以说,这些用语正是源于对特定人格所生的尊敬之心。 上述关系在汉代社会中是如何形成的呢?这是一十需要认真探讨的问题。汉代采取定儒家于一尊的政策就任官职的条件是需要具备儒家的教养和道德,这也即是所谓的察举体制,其作用非同寻常。内藤湖南认为六朝贵族起源于具有名望的历代官僚之家,这一点颇具启发性。可以说历代官僚之家是以儒学为背景登上历史舞台的。 汉代的官僚人事政策依据儒学,这也有利于扩大官僚出身者的范围。原来的军人或文法之吏有着皇帝家产官僚的性质,其选任的范围也极为狭窄。而察举政策与之不同,是从整个社会中召集具有做官资格者。如此一来,汉朝的权威也就随之扩大到整个天下。可是就结果而言,这一政策也给汉朝带来了不利。儒家官僚得到起用,依靠的并非行政或军事这些对皇帝政治极为有用的才能,与自己的内心世界紧密相连的知与德亦即学问的培养才是最基本的条件。儒家官僚与皇帝一方面为君臣关系,另一方面又能使皇帝拥有正统性。东汉末,上述关系遭到宦官势力破坏,儒家官僚于是对宦官势力展开攻击,两者之间发生激烈的党争。对清流派来说,党禁毋宁还是一种荣誉,因为自己的权威在此得以证明。他们看重名节以至苦节,就是因为重视自己的名誉胜于国家的命运。如前所述,这一态度在当时广为青年之士所憧憬。 汉王朝依靠这种方法加强其权力基础,并试图得到天下儒士的支持。可是,这种扩大权力的方式反而促使士大夫阶级之间产生出了一种以人格为媒介的个人结合关系,其结果便是逐步消解了国家的公权力。 致使汉王朝陷人大动乱的是太平道。作为一种宗教教团,太平道和西边的五斗米教一样,在性质上与从前的宗教有所不同。从社的信仰中便能看到,从前的宗教行为对共同体内的各种神灵极为尊重并寄寓信赖。在那里,有关个人道德的意识并不强,为了维持正常的共同体生活,人们一般都祈求神灵的保佑,并举行祭祀活动。到秦汉时期,作为神来祭祀的既非自然神也非祖先神,而开始代之以人物。虽然全非如此,但至少个人的道德能够介入其中。相对而言,初期道教的思想十分明显地将救济个人的问题与本人的道德实践结合在一起.这一点应该说象征着普遍宗教在中国的诞生。 个人、道德这二个词语与前面提到的人与人之间的人格结合这种社会现象也是相适应的。六朝贵族赈恤乡人的行为中,有些例子便反映出了与道、佛两教信仰的关联性。 总之,随着汉帝国的崩溃,中国陷入长达数世纪之久的动乱之中,而在此过程中产生的这一新的人际关系将处于四分五裂状态中的地区和人们相互联结在一起,构成了一种社会结合的原理.我所提倡的豪族共同体就是其中一例。 六朝时期各个国家的建立,依靠的也是这一原理。其中尤其是对汉人王朝,绝不能把它们想像成类似现代或其他时代的国家,也就是不能认为在那里官僚组织是按法规而自行运作的。官僚组织在继承前代的基础上仍然存在,不过构成官僚集团的却是贵族阶级。一般而言,贵族首先是地方的名望家,他们在各地乡论的作用下,依靠九品官人法步人政界。即便是在政界,源于人格的相互依靠关系仍发挥着重要影响,这些情况在正史中一目了然。靠这种人格在多大程度上能够吸引住他人,实际上也就决定了政治力量的大小。 上述情况当然属于权力运作的一个组成部分,可是在权力运作的深处,在贵族阶层内部结成的人与人之间的人格关系起了很重要的作用。失去了它,政治运转就会失灵。 因此可以认为,从里面支撑着六朝政治公权力的是贵族之间结成的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其影响力不容忽视.不过,这种人与人的关系并非只为个人的利益,其形成的契机主要在于对卓越人格产生的尊敬之心。贵族阶级的阶级权威正是通过这些价值观念树立的。没有权威,权力也就无法得到正统。大家都知道,南朝诸政权为了获得正统的名义而举行禅让仪式,具体执行的就是那些在朝廷上拥有名望的贵族高官。这即是权力需要权威来保障的极好例证。 在任何时代,权力都是离不开权威的。不过,姬周时期的王权却能将权力和权威合为一体,其原因在于那时人们相信王权诞生于神权之故。那么,秦汉的皇权又是如何呢?这里有必要从上述角度来探讨其性质。 汉武帝时期,在国政之中积极导人儒学,意在维护皇权的正统性。这并不是说此前的皇权外部存在着别的什么权威,而应该认为皇权也是融权力、权威于一体的。仅就这一点来看,应该说先秦时期的君主权在此得到了继承。总之,儒学为汉王朝采用以后,权威便开始展开了自立运动的轨迹,而这一运动的具体形式是在贵族阶级那里得到体现的。 六朝贵族并非依靠权力而走向繁盛。那些拥有武装组织的地方豪族,即便在地方社会拥有权力,但结果不是被王朝权力征服便是被吸收,权力最终要归为一体。可是,权威与权力并非处于同一个层次,因此拥有权威者既能针对权力者保持自立,亦能通过相互依靠达致共存。 再重复一次说,六朝政治的形成并不是只依靠基于皇权的统治方式。对于九品官人法,有人认为它是一项皇权把贵族阶级吸收进其权力之中的制度。但实际上,作为一项登用官吏的制度,其最大特色在于承认了促使贵族阶级得以自立的权威。我们认为,只有作如此思考才能真正理解宫崎市定《九品官人法的研究》所具有的意义。宫崎通过该项研究,描绘出了官僚制与贵族制这两个互为交织重叠的世界。如刘宋王球所说的“士庶之别,国之章也”那样,当时的官僚制与贵族制这两个系统公然并存且各自发挥着机能。 可是两者相互依存的结果,却导致了国家和贵族阶级的两败俱伤。贵族阶级依靠权威,在政权内占据高位,但结果是他们不再努力磨练那种属于权威之本源的人格。我们看《颜氏家训》,就会发现梁朝灭亡的一个重要原因即在于此。 如上反复所论,支撑汉代政治世界的是一股日益扩大的历史潮流,但随着汉王朝的崩溃,这股潮流在对外、对内两个方面开始显现出曲折的迹象,其流淌的方向也转向既成世界的内部。在上述过程的基底处发挥影响作用的,是一种新诞生的社会原理,我认为这即是存在于中国社会内部的人格关系。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在古代依仗的是神权,而现在却转变成依据人格的力量(除宗教形态以外,六朝的各种文化中都可以找到说明此点的根据。此处从略)。 接下来,我们再来看对外关系的变化中有着什么样的原理变化。 胡族迁徙到中国内地,由此开始了广泛的胡汉融合.最初由于胡汉杂居,产生习俗、言语的融合,后来在政治的影响下,融合迹象日益显著。北魏孝文帝的汉化政策即为其中之一,而陈寅恪论关陇集团,也云“宇文泰当日融冶关陇胡汉民族之有武力才智者,以创霸业”。孝文帝和宇文泰的目的虽不尽相同,但在超越种族差异、建立新的统治者集团这一点上,又有共通之处。北魏的历代君主遵信道、佛两教,这也为推进胡汉融合起了一定的作用。胡族宗教原为萨满教,后改宗道、佛这两种含普遍教义的宗教。到北魏后期,还可以看到鲜卑贵族浸染于以儒教为代表的学问之中。 在汉代,胡族与汉族的关系由于种族及文化的不同而时常发生对立,到了北朝,中国社会克服并超越了这种不同,开始从单一同种(homogencous)的社会转化成异种混成(heterogeneous)的社会。借用孔子的话说,就是在整个社会中实现了从“类”向“教”的转化。 据此我们可以认为,逐步渗透于汉族社会内部的人格主义与在胡汉融合的条件下形成的新的中国民族,这两点被一条共同的时代丝线联结到了一起。 上述时代原理在隋唐时期又是如何得到继承的呢? 隋唐时期与六朝有一点截然不同,这就是结束了长达几个世纪的政治分裂局面,统一了整个中国。能够实现这一点的,不用说是来自于强大的皇权。内藤湖南倡导唐宋变革论,指出变革的特征为二:从贵族政治向君主独裁政治变化;人民从贵族的支配之下解放出来,地位得以提高。在六朝至隋唐的历史进程中,有些现象反映出了上述两个特征,例如隋文帝罢九品官人法而设科举,再如废除乡官等即是如此。此外,西魏以来的府兵制作为皇帝的直属军队也有助于强化君主权。内藤湖南指出了这些现象,但同时认为由于无法压制住门阀贵族,隋唐皇权本身也还存在着某种限界,因此就结果来看,隋唐两个王朝都不能突出于贵族制国家这一框架之外。内藤的这一理论在澄清唐宋变革的意义上极具启发,以下我们就沿着他的思路来探寻六朝与隋唐之关系。 唐王朝承继隋之后,统一了全国,其力量进而还伸展到塞外地区,国家版图辽阔,犹如汉之再现。不过就其统治方法而言,与汉全然不同。通过实施郡县制来统治塞外地区,此点汉唐一致,但汉代是中央政府派遣行政长官进行直接管理,而唐则取所谓羁縻政策,即任命当地部落酋长为都督、州、县之长官。由此一来,这些人也就同时身居唐朝行政长官与出身部落的酋帅这两种地位。这一统治方式显示出,唐在对周边种族实施直接统治上存在着限界。唐朝在州、县之上置都督,这也是与汉代不同之处。都督、州、县三级制同样实施于唐王朝内部,这里就可以找到六朝时期所置都督州军事的痕迹。都督州军事的设置始于三国时期,目的在于对付出现于地方社会的自立倾向。当时这种倾向往往成为政治分裂的主要原因,因此该制度含有加强中央政府统治的意图,但同时也反映出中央与地方的力量平衡在发生变化。众所周知,都督州军事管辖数州,它时常与中央政府产生对立,显示出独立的性质,这一点与前面谈到的历史潮流在六朝时期开始向内运转的倾向相通。到唐代,上述倾向在制度上继续得到反映(隋代欲加强中央集权而废除了都督制,但却有始无终)。譬如都督制,虽在王朝的内部地区流于形式,但在对塞外民族的羁縻政策中,通过任命有实力的酋长为都督,仍然发挥着实质上的效用。总之,实施这项地方行政制度的前提,是地方社会有着自立的势力。在此背景下,酋长们虽接受任命成为唐朝的官吏,但不时会反抗唐朝的政策,甚者还会发动叛乱。 唐王朝在向外扩大的过程中暴露出其弱点和限界,当受到四周的抵制时,便制定了上述羁縻政策,这一情况实际上与六朝时期一脉相承。那么,内政方面又如何呢?在平定了隋末动乱以后,唐朝逐步排除了自己内部地方社会与中央相抗的因素。贵族阶级失去了作为地方名望家的特性,而只是呈现出官僚的侧面。这里似乎可以认为贵族阶级变成了朝廷的寄生官僚。不过对这一认识,我们还必须予以慎重考虑。三省作为唐代中央政治的核心机构,其渊源当是汉魏时期的近侍之官,发展到唐代,成为最高行政机关。三省长官犹如宰相,位高权重。三省之间也是互持均衡,并与皇帝相持,所谓门下省的封驳之权堪称典型。在这里,三省的地位显示出了不同于皇帝家产官僚的一面,它在君臣共治的政策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作为这种官衙的一员,贵族个体可以说拥有一种独立于皇权之外的性质。 唐代选官制度中有任子和科举制度。任子制度实际上是贵族制度的一种变化形式,至于科举制,虽然看上去似在否定贵族制,但其所测试的明经、进士等科目却是考核贵族式教养。也就是说,到唐代,六朝时期的人格主义虽然形式有所改变但仍得到了继承。 要而言之,唐代的贵族阶级并非只作为单一的家族而存在,他们已经成为集权性国家机构的组成部分,《贞观氏族志》所反映的正是这一点。六朝时期常集中收录天下的贵族家门,而《贞观氏族志》却以官品高低为标准来决定家门的等级,此点已为治史者所习知.尔后武则天的宠臣李义府撰《姓氏录》,即便是军人,只要官品在五品以上,也都悉数收入,为此受到士人们的蔑视,贬其为“勋格”。《贞观氏族志》站在国家的立场上评判那些可算作贵族门第的等级,而《姓氏录》则是只要拥有官品,谁都可以成为贵族之家,两者可谓大相径庭。尽管如此,当时的人们热心于成为贵族一事,由此可见一斑。至少到初唐、盛唐时期,评判族望高低的总谱还是在编撰的。 再看唐代的民政。六朝时期,民众处于各地的望族管理之下,而到隋唐时期,则完全接受国家的统一支配。唐朝依据乡、里、邻制度将民户按户组织,使其成为中央直接统治的对象。可是据唐户令,在实施里制的同时,在都市另有坊制,在乡村则有村制。坊制是六朝时期的产物,而村制更可以说是在六朝时期新出现的农村。唐朝不能单靠里制来掌握民众,在另一方面它还不得不承认这些自治聚落的存在。 如上所见,统一了全国的唐王朝把周围的各个部族纳入州县制之中,并且还试图全盘掌握贵族和人民。但是这一企图无法得到贯彻,在现实中面对六朝以来的独立倾向,不得不做一定程度的妥协。值得注意的是,独立于皇权之外的自立势力由此得以保存,到唐代中期以后进一步发展,在唐宋变革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首先是四周的部族,如契丹族在彻底摆脱羁绊以后,兴建辽国,走向了独立国家之路。再如以村为中心形成的草市则成为市、镇这样一些地方都市形成的基础,同时也促成了货币经济的盛行。拿考核唐代士人人格的科举制度来说,内藤湖南认为从唐代到宋代以后,科举制的发展反映出了从人格主义向实务主义的变化。不过,虽说是实务主义,但并非单指行政上的实务能力,而是考核基于学问和教养的政治见识。在这种标准下选拔出来的官僚群规模庞大,成为君主独裁政治的执行者,由此迎来了真正意义上的科举制时代。 总之,魏晋以来的历史潮流到隋唐时期产生出各种各样的制度,虽然这股潮流的生气在慢慢衰竭,但在那些制度的内部又再次进发出新的潮流。与从前的时代相比较,魏晋至隋唐的历史发展看似在倒退,其实反映了历史运动的潮流在这一阶段转变了方向。在人格主义、普遍主义理念的诞生这一点上,可以说将中国史引向了一个新的阶段。 历史与社会小论文:社会主义的历史进程与邓小平理论 【内容提要】要看清社会主义的现在和未来,就要考察社会主义的历史;要对社会主义的历史作出确切地描述,就需要把它放到世界历史进程的总背景下考察,尤其需要分析三次技术革命如何推动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实践的发展。苏联模式的社会主义是在战争与革命的时代形成的,它在回应第二次技术革命以后出现的世界性挑战中作出过重要贡献;但它没有经受住和平与发展成为时代主题的考验,没有能力对新技术革命作出有力地回应,从而走向衰败。苏联模式的衰败,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兴起的必要条件。邓小平理论是在回应当今时代挑战中形成和发展的,要进一步回应时展的挑战,就必须进行科技创新、体制创新、理论创新和其他创新。 【 正 文 】 我们相信社会主义将最终取得胜利,但它决不是从胜利走向胜利的直线式的发展,而是高潮与低潮相交错,前进与后退相更替,成功与失败相交织。因此,只有在历史长河中才能更加清楚地看清社会主义的现在和未来。要对社会主义发展的历史进程的轨迹作出大体符合实际的描述,就必须把它放到世界历史进程的总背景下来进行考察。邓小平理论是世界历史和社会主义进入当代以后的产物,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因此,只有把它放到这两个历史进程的总背景下来考察,才能更深刻地认识它的含义和世界历史意义。 一、三次技术革命与社会主义的历史发展 为了在世界历史进程的背景下来考察社会主义发展的历史进程,我们需要着重考察三次技术革命对它的推动作用,因为每一次技术革命都推动了社会的巨大变革,从而推动了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实践的巨大发展。 随着资本主义时代的到来,产生了在批判资本主义基础之上、反映早期无产阶级利益和愿望的早期空想社会主义。在工业革命发生以前,这些社会主义者企图在手工业和小农业的技术基础上消灭剥削,只能设想一个带有平均主义和禁欲主义特点的社会主义。18世纪的社会主义者甚至声称:宁可牺牲经济进步也要实现平等。 由蒸汽机的发明和应用为中心的第一次技术革命,推动了工业革命,引起了整个社会的巨大变革,从而推动了社会主义迈出了两大步:第一步,工业革命的发生,促使了生产力突飞猛进,那种宁可牺牲社会进步也要实现社会平等的早期空想社会主义失去了存在的根据。但是,它并没有消灭社会主义,而是把社会主义推进到一个新的阶段。19世纪初,三大空想社会主义登上了历史舞台。他们设想未来社会的技术基础不再是手工业和小农业,不再认为可以以经济倒退为代价去铺设通往社会主义的道路,他们同时追求社会主义的两大目标——生产力的高度发展和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第二步,到19世纪40年代,工业革命在英国已经基本完成,在法国取得了重大进展,在德国也已经起步。一方面,随着工业革命的深入,三大空想社会主义已不能适应历史发展形势和欧洲工人运动的需要而日趋衰落;另一方面,工业革命的深化,为科学社会主义的诞生提供了社会历史条件和阶级基础。新的客观历史事实迫使人们对以往的全部历史和当前的现实作一番新的研究。大工业的发展也使人们第一次有可能打破狭隘的眼界,对社会历史的发展作出全面的历史了解,根本改变认识世界的方法。马克思、恩格斯继承了人类的文明成果,根据新的事实,创立了唯物史观,使社会主义从空想发展为科学。 以电力的发明和应用为中心的第二次技术革命,引起了工业结构的变化,推动了重工业部门的迅速兴起,推动了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生产社会化程度的大大提高,使它同生产资料私人所有制之间进一步发生矛盾,从而开始了社会主义的胜利进军。这个胜利进军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到19世纪最后30年,发生了1873-1895年的大萧条,宣告了自由放任主义的破产,宣告了没有宏观调控的市场经济已经过时,证实了马克思揭示的一系列原理的正确。马克思主义在理论上取得了伟大的胜利,不仅在工人运动中争得了无可争辩的统治地位,而且在整个理论界取得了巨大的影响。正如《新编剑桥世界近代史》所说的,马克思成为“在19世纪最后30年中,对社会、政治和宗教思想影响最大的人”。(注:《新编剑桥世界近代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11期,第136页。)第二,历史进入20世纪以后,由于资本主义各种矛盾,特别是社会化生产与私人占有制之间矛盾尖锐化的结果,和平发展时期宣告结束,进入了战争与革命的时代。1914年爆发了第一次世界大战,在这次战争中爆发了十月革命,以此为开端,社会主义开始由理想变为现实。第三,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资本主义的矛盾不仅没有解决,而且更趋于尖锐,终于爆发了30年代的大危机和第二次世界大战,社会主义在一系列国家取得了胜利,社会主义从一国发展为多国。但是,取得社会主义胜利的国家大多是经济落后的国家,并在这些国家建立了苏联模式的体制。 以电子的发明和应用为中心的新技术革命正在和已经把世界历史、从而把社会主义推进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当代社会主义的阶段。这个阶段还刚刚开始,可惜是在不利于社会主义的态势下开始的。西方国家度过了大动乱的年代,普遍建立了有宏观调控的市场经济,提高了适应社会化生产的能力,进入了一个相对稳定发展的时期;而社会主义国家的计划经济体制的潜力已经耗尽,面临着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变革的艰难课题。 社会主义从莫尔算起,已经跨越了五个世纪,在此期间,世界曾经历多次巨大的变革,社会主义遇到过多次尖锐的挑战,其结局都不是社会主义的灭亡,而是社会主义的观念更新和发展。 二、战争与革命时代的世界性挑战与苏联模式 苏联模式的社会主义,是在战争与革命的时代,在被资本主义包围的经济落后的社会主义国家,为了求得自己的生存和发展而选择的模式。这种模式在发展战略上有三大特点:以高速度的经济增长为首要目标,以重工业为固定的发展重点,以粗放发展为经济增长的主要手段;与此相对应,形成了所有制高度国有化的、主要用行政手段配置资源的、高度集中的经济体制;与上述两者相对应建立了党政不分、政企不分、高度集中的政治体制。这种体制尽管有种种弊端,但曾经有过重要的历史作用,特别是在回应这一时期世界性的挑战中作出了重大贡献。 挑战之一,是以30年代大危机为标志的生产无政府状态给人类带来的灾难。苏联模式的计划经济正是作为没有宏观调控的市场经济的对立物而产生的。在30年代大危机发生之时,苏联正在实行第一个五年计划,避免了这场大危机的灾难,成为沙漠中的一片绿洲。英国著名历史学家埃里克·霍布斯鲍姆在《从历史看社会主义的未来》一文中说:“1914年到1950年前后,资本主义似乎在一切方面都出了毛病”,“尤为引人注意的是,资本主义经济一塌糊涂,经历了有史以来最严重的衰退,头一次显现出全面崩溃的迹象”,“60年前,非共产主义的政治家和知识分子曾排着队去莫斯科探寻‘计划’的秘密,这种计划使苏联免遭使西方倍受折磨的大衰退”(注:〔英〕埃里克·霍布斯鲍姆《从历史看社会主义的未来》,见《马克思主义与现实》,1998年第2期,第58-61页。)。 苏联模式的计划经济推动了西方国家走向有宏观调控的市场经济。美国罗斯福总统接受了美国经济学家的建议,学习苏联计划经济的某些做法,实行新政,最先走上了有宏观调控的市场经济。这个新政被称之为“渐进的社会主义”。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欧洲普遍过渡到有宏观调控的市场经济。这首先是反思两次世界大战和30年代大危机后作出的改革,30年代的大危机和两次世界大战表明当时的市场体系大规模失败了,不能指望它不会再一次失败。战争结束时,在欧洲和世界许多地方,资本主义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怀疑:资本主义软弱,无效率而又无能,不能依靠它来实现经济增长,过上体面的生活。战争造成的骇人听闻的破坏、穷困和分崩离析,促使一场前所未有的危机的到来,而私人经济遭到了战争的严重破坏,不能指望它来承担重建的任务。当时,苏联的五年计划已经开始放射出将持续几十年的吸引力,被看作是医治30年代的大失业和资本主义失败的一剂良药。在英国,战争时期的英雄人物——保守党的丘吉尔在战后的大选中失败下台,主张搞二元经济和计划的工党领袖艾德礼却上了台。工党于30年代中期从列宁那里借用了“制高点”(注:“制高点”这个词,最早是列宁主义为在1922年11月13日共产国际第三次代表大会讲演写的提纲中。原文为德文,意思是实行新经济政策的苏维埃俄国,不需要全面的国有化,只需控制经济命脉——“制高点”。中文译本把这个词译为“命脉”。)一词。艾德礼提出:要控制“制高点”,“要对一些重要的经济力量实行公有制,并根据公众的利益对其他许多经济活动实施计划管理”。英国历史学家A·J·P·泰勒当时写道:“欧洲没有人相信美国生活方式,即没有人相信私人企业。或者毋宁说,那些相信它的人们属于一个被击败的党”。欧洲主要国家纷纷搞二元经济。历史学家E·H·卡尔在1947年写道:“毫无疑问,‘如果我们现在都成了计划者’,这主要是有意识或是无意识地受苏联实践及其成就影响的结果。”(注:转引自丹尼尔·耶金、约瑟夫·斯坦尼斯罗:《制高点》,外文出版社2000年版,第26、29、22、23页。)如果没有有宏观调控的市场经济,资本主义早就被比30年代大危机更严重的危机冲跨。 挑战之二,法西斯给人类带来的灾难。当法西斯挑起的战争成为人类主要的威胁时,苏联模式是反对法西斯主义的有效的模式。在这种模式中,苏联集中人力、物力发展重工业,为反法西斯战争的胜利奠定了物质基础,否则反法西斯战争的历史将与现在的极不相同。1989年西班牙工人党主席卡里略说:“当法西斯主义在西方民主制国家接二连三地占据实力地位,并成为局势的主宰时,苏联一直是保护人民免遭法西斯主义之害的安全所。”(注:圣地亚哥·卡里略:《运动和纲领——共产主义的发展》,见《未来的社会主义》,中央编译出版社1994年版,第338页。)战后的法国,反思在战争中遭到德国法西斯铁蹄的蹂躏的教训时,认为落后的经济是其军事和政治衰弱的一个重大根源。加之,旧的经济体系不足以满足压倒一切的重建国家的需求,相当多的法国企业因其领袖与纳粹和维希傀儡政权相勾结而深受玷污。面对市场经济的明显缺陷,法国也借鉴苏联经验建立了宏观调控的市场经济。 尽管今天西方右翼政治家和理论家生拉硬扯地要把社会主义与法西斯联系在一起,但在当时人们普遍认为它是与资本主义联系在一起的,而苏联则有效地防止了30年代的大失业,从而提供了防止法西斯上台的经验。在德国“甚至连中右的基督教人也于1947年通过了一个计划,声称‘资本主义经济体系’已经背弃了‘德国人民的国家和社会利益’,转而呼吁对制高点实行公有制,并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实施‘相当’程度的中央计划。”(注:转引自丹尼尔·耶金、约瑟夫·斯坦尼斯罗:《制高点》,外文出版社2000年版,第38页。)苏联和全世界的共产党人在反法西斯斗争中作出了卓越贡献。 挑战之三,落后国家走资本主义道路的流产,给广大落后国家人民带来的灾难。资本主义的发展,不仅在本国造成了两极分化,而且在世界范围内造成两极分化:一极是西方发达国家的工业化和现代化;另一极是占绝大多数的发展中国家的贫穷、落后和不发达。如果不是从世界整体联系中,而是从每一个国家孤立起来观察,那么很容易把发达和不发达看作是一国发展过程的两个阶段。发展中国家要从不发达状态变为发达状态,只要学习西方的经验,遵循西方走过的道路,就可以实现现代化。在相当长的时期里,西方人是这样说的,落后国家人民也是这样想的。但发展中国家不管如何向西方学习,大多数国家的情况却越来越坏。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中说:“中国人向西方学得很不少,但是行不通,理想总是不能实现。多次奋斗,包括辛亥革命那样全国规模的运动,都失败了。国家的情况一天比一天坏,环境迫使人们活不下去。”(注:《选集》,1991年版,第4卷,第1470页。)这不仅是对中国情况的生动写照,而且反映了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状况。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德、日、俄(包括苏联)采取同第一批走向现代化的国家的不同道路,在经济上取得了巨大的成就,成为后起而又成功地实现现代化的三个典范。但德日两国后来都走上了法西斯的道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成为战败国,威信扫地。唯独苏联是反法西斯的主力,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战胜国,从而成为当时后起而又成功地实现现代化的最杰出的典范。俄国原来是欧洲最落后的国家之一,在这个模式中苏联经历了短短十几年的时间,变成国民生产总值占欧洲第一位、世界第二位的国家。这就是为什么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不仅一批国家走上了社会主义道路,纷纷学习苏联模式或借鉴苏联模式,而且许多新独立的发展中国家纷纷宣布自己搞社会主义,有的还以苏联的做法为样板。社会主义国家的成就如此令人瞩目,以致共产主义的反对者也承认,对于这样一些民族,指令经济“可以成为一种发展技术,这些民族必须努力建立由于历史情况而未能出现的工业社会”(注:R·阿龙:《进步的幻灭》,巴黎卡尔曼—莱维出版社1969年版,第47页。)。它能表述一种理论,根据这种理论,“国家必须是强有力的,以便加速工业化”(注:TH·考茨基:《共产主义和发展的政治学》,纽约威利出版社1968年版,第47页。)。社会主义的胜利进军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达到了辉煌的顶点。 以上这些,有助于我们理解苏联模式的历史作用,理解社会主义历史上这一重要的历程。也有助于我们认识资本主义生产潜力耗尽以前,社会主义并不是无所作为,而是在面对时代挑战中进行竞赛。 三、苏联模式的危机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兴起 应该说,我们曾经对苏联模式的历史作用作了非历史的解释,认为它是适应任何时代、任何国家的社会主义。其实,这个模式是战争与革命的年代建立的,它经受住了战争与革命的考验,但却在和平与发展成为时代主题以后没有经受住考验;它是与粗放发展相对应的,能集中全国的资源把它投到国家最需要的部门和地区,但没有能力解决从粗放发展向集约发展的转变;它能适应第二次技术革命,能利用国家的权威,在一个经济落后的国家,集中资源迅速建立起这次技术革命中兴起的重工业,但却不能适应新技术革命的要求。随着时代的发展和苏东国家粗放发展潜力的耗尽,这个体制的弊端日益明显的暴露。从60年代开始,苏联的经济增长率就不断下降,按照苏联政府的统计,苏联国民收入年均增长率:1951-1960年为10.1%,1961-1965年突然下滑到6.5%,1966-1970年为7.8%,1971-1975年再下降5.7%,1976-1980年进一步下降到4.3%,到1981-1985年只有3.6%。苏联有的学者用西方的统计口径重新估计,1981-1985年只有0.6%。 原因何在?苏联和东欧的学者和政治家认识到它根源于粗放发展,要扭转经济增长率的不断下降,就必须从粗放发展转变为集约发展,这一点到60年代后半期已形成共识,到1971年写入苏共决议。苏共二十四大提出:苏联的经济战略要由粗放经营转向集约经营,把科技成果运用于生产。二十五大进一步提出:第十个五年计划(1976-1980)为“质量、效益”计划,为此,苏联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但是没有奏效,发展战略调整了几十年就是没有调整过来。主要有两个原因妨碍苏联从粗放发展转变为集约发展:一是与美国争夺世界霸权。由于苏联的经济规模比美国小得多,要在军事上达到与美国平起平坐的地位,就不得不集中全力发展军事工业,从而造成国民经济的军事化,阻碍了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战略的调整。二是原有的计划经济体制。这种体制是同工业化的初期阶段的粗放发展和备战需要相适应的,但在这种体制下企业缺乏活力,缺乏把科技转化为生产力的能力。不从根本上改革这种体制,就不可能从粗放发展转变为集约发展。随着时代主题的转换和粗放发展潜力的耗尽,这种体制的积极作用也随之耗尽,成为一种低效益、高成本、高浪费的体制。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苏联东欧社会主义国家没有及时从根本上改革和没有成功地改革这个体制,因而也无力扭转经济增长率不断下降的局面。此时,西方的新技术革命蓬勃发展,它大大增强了企业的活力,加快了科技转变为生产力的速度,从而把苏联模式的企业缺乏活力、科技转变为生产力缓慢的缺陷更加明显地暴露出来,这次技术革命进一步促进了经济的全球化,进一步暴露了苏联模式封闭半封闭的弊端。在这次科技革命中兴起了高新技术产业,这些高风险产业有的在苏联模式中根本成长不起来。随着这次技术革命的发展,西方国家的生活水平上了一个新的台阶,从而把苏联模式不能迅速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缺陷明显暴露出来。这一模式无力对新技术革命作出有力的反应,到80年代苏东国家在同西方国家的经济竞赛中已完全处于劣势,到80年代末90年代初终于发生苏东剧变。苏东剧变的直接原因是戈尔巴乔夫的错误路线,就其深层次的原因来说,是苏联模式衰败促发的一场危机。 危机是成功地进行体制变革的必要条件。历史经验证明,体制的转换,改革的成功,是以原有体制的危机为条件的。西方国家从没有宏观调控的市场经济向有宏观调控的市场经济过渡,就是经历了一系列危机才完成的。为此,美国学者布莱克说:“各种各样的利益集团是根深蒂固的,如不发生危机,那么要使政策发生根本性的、实质性的变化是困难的。在当代政治领导人能否完成从变革到高度现代化的过渡,在极大的程度上要看一次全国性危机能把牢固的既定政策削弱或打破到什么程度。”(注:布莱克等:《日本与俄国的现代化》,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431页。)西方国家这次体制转换经历了包括两次世界大战和30年代大危机等一系列的严重的危机,给人类带来了巨大的灾难。西方国家在过渡到有宏观调控的市场经济以后,在战后有过几十年的稳定发展。但到70年代,国家对经济生活的过度干预,导致了新的危机——滞胀。正是这一危机推动了新一轮的改革。美国学者弗里德曼在谈到这一改革时说:“并不是我的喋喋不休使人们信奉这些思想,正如不是公鸡打鸣使太阳升起一样。……导致变化的是现实、事实,亦即马克思所谓的不可抗拒的历史的力量。”(注:丹尼尔·耶金、约瑟夫·斯坦尼斯罗:《制高点》,外文出版社2000年版,第211页。) 危机对社会主义国家来说也不是绝对的坏事,它是危机加机遇,是社会主义的体制转换的必要条件。首先,正是危机把原有体制的弊端集中并以尖锐的形式充分暴露,从而使人们有可能深刻地认识这些弊端。其次,正是危机有力地打破了体制改革遇到的传统观念的障碍。这些妨碍改革的传统观念之所以根深蒂固并非偶然,它是与原有的体制相对应的,而原有的体制曾经带来巨大的成就。没有危机的发生,就往往缺乏足够的力量去打破这些过时的观念。即使有人早就看到了这种观念已经过时,并提出了正确的新观念,也很难取得共识,甚至可能被当作异端。最后,没有危机的发生就很难冲破既得利益的障碍。因为改革必然涉及到利益的调整,人们在改革中不可能获得同等的利益,有的人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利益受到损害。正是危机的发生,提高了人们对这种利益调整的承受力。 从这个视角来看,苏联模式的危机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兴起是同一个历史进程的两个方面。1956年苏共召开了20大,发生了波匈事件,这是苏联模式在世界范围内的第一场危机。正是这场危机推动写《论十大关系》和《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提出:以苏为鉴,总结我们自己的经验,探寻适合中国国情的工业化道路。也是苏联模式的危机,尽管它的口号是反对苏修,但它的发生就根源于苏联模式的体制。它不仅没有从根本上突破苏联模式,而且把这个模式的弊端推到极端。正是这场危机促使人们思考,促使人们认识我们的弊端在哪里,从而推动了十一届三中全会的路线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形成。80年代末90年代初的苏东剧变,是世界范围内苏联模式的一场最严重的危机,它标志着:在世界范围内,社会主义进入了一个困难的时期,是一个旧社会主义形式危机深重而要求出现新社会主义形式的时期。现在,这种新社会主义形式在一个占世界1/5人口的大国——中国已经出现。与苏东国家60年代以来经济增长率不断下降形成鲜明对照的是,中国在70年代末改革以来,经济持续高速增长,取得了震惊世界的成就。它证明了现实的社会主义制度有自我更新能力,表明符合时展要求的当代社会主义已在中国诞生。总结这两方面的经验教训,促使我们更加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推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进一步发展和市场取向改革的深化。 我们只有在世界历史进程的总背景下,才能更深刻地认清苏东剧变的历史含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兴起的世界历史意义。 四、邓小平理论在回应时代挑战中形成和发展 思想、邓小平理论都是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产物。但是,这一结合为什么发生了两次飞跃、产生了两大成果?一个根本的原因就是:时展要求马克思主义有新的大发展。邓小平说:“世界形势日新月异,特别是现代科学技术发展很快。……不以新的思想、观点去继承、发展马克思主义,不是真正的马克思主义者。”(注:选自《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291、292页。)为什么要进行改革?邓小平说:“我们要赶上时代,这就是改革要达到的目的。”(注:选自《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242页。)为什么说改革是为了赶上时代?1984年的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说:“正在世界范围兴起的新技术革命,对我国经济的发展是一种新的机遇和挑战。这就要求我们的经济体制,具有吸收当代新科技成就,推动科技进步,创造新的生产力的更加强大的能力。因此,改革的需要更为迫切。”(注:选自《邓小平文选》第3卷:《重要文件选编》中央文献出版社1997年版,第341页。)为什么要对外开放?邓小平指出,因为“现在的世界是开放的世界。”(注:选自《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64页。)新技术革命正在越来越强劲地推动经济全球化,不开放不仅不能抓住经济全球化提供的机遇,而且将被越来越激烈的竞争的浪潮所淹没。为什么要提出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论断?科学技术是生产力是马克思提出来的。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是对马克思的上述论断的发展,是对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的新科技革命的巨大历史作用的总结。只有充分认识这种历史作用的社会主义理论,才能是现代的、科学的社会主义理论。为什么要提出科教兴国的战略?因为在科技成为第一生产力的今天,一个国家是否有竞争力,并不取决于自然资源的多少,而主要取决于知识的生产(科研和开发)和传播(教学与培训);一个企业是否有竞争力,并不取决于有形资产的多少,而主要取决于员工的创造能力。在国际竞争越来越激烈的今天,必须全面落实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把科技和教育摆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位置,把经济建设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为什么要提出用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用工业化推动信息化?因为随着信息技术的突飞猛进和网络经济的出现,信息化已成为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主流。而我国的现代化,既要完成传统的工业化,又要迎头赶上世界新的技术革命和产业革命。我们不可能走西方国家走的先工业化、再信息化的老路。如果我们对当今世界的信息化不作出强烈的回应,就会丧失机遇,就会同发达国家的差距越拉越大;如果我们忽视工业化的发展,片面发展信息化,信息化就会失去工业和技术基础。 总之,邓小平理论就是在回应时代挑战中形成和发展的。当然,这并不是说,我们对新技术革命的挑战已经作出了充分的反应。一方面,已经认识必须作出反应的,不可能一步到位:另一方面,新技术革命还在不断提出新的挑战。例如:信息化的蓬勃发展和由此进一步推动的经济和金融的全球化正在向我们这个工业革命尚未完成的国家不断提出尖锐的挑战。但挑战与机遇往往同时并存。 回顾世界现代化的历史,我们可以看到走向现代化的国家是一批一批走的,至今已经有了三批这样的国家和地区,为此人们称之为现代化的三次浪潮。这三次浪潮的原动力来自三次技术革命,每一次技术革命都推动一批国家走向现代化。如果这次技术革命给这个国家或地区提供了机遇,而它又抓住了机遇,那么它就能在现代化的道路上大踏步地前进。否则,就会同先进国家的差距越拉越大,面临的挑战将越来越严重。当第一次技术革命和工业革命以后,第一批走向现代化的西方国家开始向东方扩张,同时侵略了俄国、中国和日本。这三个国家作出了三种不同的反应。俄国反应最快,率先进行改革,但改革的力度较小;日本反应最强烈,改革的力度也较大;中国的清朝政府却表现出惊人的麻木,错过了改革的时机。当第二次技术革命发生之时,它就给日本和俄国提供了走向现代化的机遇,而中国却没有条件抓住机遇,终于跌入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深渊。在中国人民站起来以后,经历了20多年改革开放的今天,我们完全可以抓住世界科技革命发展提供的机遇去回应挑战。说:“100年前,当20世纪来临之际,世界科技进步取得了重大突破,对当时和以后世界生产力的发展产生了难以估量的影响。而当时处在政治黑暗、兵荒马乱、民不聊生的悲惨境地的中国,根本没有可能去追赶世界科技发展的先进潮流。现在,当21世纪来临之际。无论是中国的面貌还是世界的经济社会生活,同100年前比已发生了历史性的巨变。世界科技又出现了新的重大突破,为世界生产力的发展打开了新的广阔的前景。当今的社会主义中国完全有条件、有能力去追赶世界科学技术发展的先进潮流,实现中华民族的更大发展。关键是要抓住机遇,把自己的事情做好。”(注:选自《邓小平文选》第3卷:2000年2月在广东考察工作时的讲话。) 指出:“科学技术作为第一生产力已经成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最重要的推动力量。”(注:选自《邓小平文选》第3卷:2000年8月5日会见杨振宁等六位著名科学家的谈话。)要使科学技术成为我国跨世纪发展的强大推动力,就必须进行科技创新。进行科技创新当然要增加投入,这方面还需要逐步到位。但它不仅涉及投入问题,而且涉及体制问题。苏联为了改变在新技术革命方面的落后局面,曾不断增加投入,科研费用占国民收入的比重不断提高:1961-1965年占2.6%,1966-1970年上升为3.5%,1971-1985年进一步上升到4.8%。这一比重远远高于西方发达国家,但在新技术革命中还是越来越落后,根本原因在于体制不行。美国研究人力资本的著名经济学家舒尔茨对此作过如下的分析:“在费用和科学家的数量上,苏联和美国都很大,但是不同的是,苏联的效率方面比我们低得多”,“在人体和生命科学方面,获得高学位的科学家数量苏联要略微高些。在物理和天文学方面数量两国大致相等。而在化学和生物学方面,我国的科学家数量则要大于苏联。在农业方面获得高学位的苏联科学家至少超过美国百分之六七十”,“我了解到,除了向日葵外,在苏联没有一项农业生产率进步是来自其研究的。”(注:选自《邓小平文选》第3卷:西奥多·W·舒尔茨:《人力投资》,华夏出版社1990年12月版,第85、89-90页。)根据历史经验和我国改革开放的新鲜经验,提出必须同时进行科技创新和体制创新。他说:“在现代化建设中,科技创新和体制创新是决定性因素”,“科技创新是生产力的重要变革,经济体制创新是生产关系的重要变革”。(注:选自《邓小平文选》第3卷:2000年2月在人代会上海代表团的讲话。)要实现科技创新、体制创新和其他方面的创新,就必须实现理论创新。说:“思想创新、理论创新,是引导社会前进的强大力量。”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正是通过科技创新、体制创新、理论创新和其他创新,取得了震惊世界的成就,为发展中国家的发展和社会主义事业提供了经验,并将为社会主义的复兴作出贡献。邓小平理论就是在回应时展的挑战中,在实现科技创新、体制创新和其他创新的同时,实现的理论创新的成果。它将在进一步回应时代挑战中得到新的发展。 历史与社会小论文:历史与社会实践意识:章学诚的经学思想 引言:时代“学术风尚”与“边缘思想家” 如果我们要在“乾嘉盛世”的“正统”学术之中,举出一位“非正统”的学术人物,章学诚(字实斋,号少岩,1738年-1801年),无疑算得上是具有代表性的。乾嘉时代的正统性学术,是用“实证”方法对儒家“经典”进行重新研究的“考据学”。它往往被看成是“汉学”的复兴,[1]因它的笃实和质朴无华,又以“朴学”见称。对考据学家们来说,“道”和“真理”都蕴藏在最具权威性的儒家经典之中,他们以“痴迷性”的执著,试图通过对其进行音韵、训诂和考订等一系列“文献实证性”研究,以发现“道”和真理。幼年多病、先天禀赋不高、无惊人记忆力、一生为生活所困并多赖师长、朋友相助的章学诚,似乎一开始就对这种学术风尚缺乏认同感,他主动地疏离和批评这种风尚。[2]风尚和权威往往会扼杀那些不合时尚或向权威挑战的人。章学诚这位从小就对“史学”产生了浓厚兴趣、后并以“吾于史学,盖有天授”这种自信的口吻要求别开学术“新生面”的人物,也不得不对时代学术风尚有所顾忌。他在给钱大昕的信中这样说:“学诚从事于文史校雠,盖将有所发明,然辨论之间,颇乖时人好恶,故不欲多为人知,所上敝帚,乞勿为外人道也。夫……世俗风尚,必有所偏。达人显贵之所主持,聪明才俊之所奔赴,其中流弊,必不在小。载笔之士,不思挽救,无为贵著述矣。苟欲有所救挽,则必逆于时趋。时趋可畏,甚于刑曹之法令也。”[3]但是,“成一家之言”的学术使命感,[4]使章学诚最终作出了与时代学术风尚相对抗的惊人选择,即颠覆和解构乾嘉文献考据性的经学“学风”。他这样做,同时也意味着选择了不被时代学术风尚所认可的“孤立性”和“边缘性”道路,他注定要成为一位“独自性”的“边缘思想家”。[5]当然,这不是说章学诚的学术工作, 当时未赢得任何人的支持和理解。实际上,他的好友朱筠、邵晋涵、钱大昕等人,都对他的学术追求作出了鼓励和肯定。钱大昕恰恰又是清代考据学的大家之一。章学诚还同那个时代最著名的考据学家戴震有来往,并受到戴震的不少影响,[6]尽管他对戴震有所批评。 是什么理由促使章学诚选择非主流或非正统的学术道路呢?或者说,他何以要同乾嘉考据学对峙呢?对于那些把学术作为一种值得为之献身的“事业”并要求在此获得传之久远成就的乾嘉考据学家不是更应该加以肯定吗?他们不正是韦伯(Max Weber )所说的“以学术为业”的那一类人吗?也许有人会马上提出反驳,说他们并不是真心愿意从事他们所从事的学术工作,他们只不过是对乾嘉文化专制主义(如一般所说的“文字狱”)的一种无可奈何的反应。他们之所以乐意钻在“故纸堆”里,只是除此之外无事可干。[7]但问题是,如果这不是一项在他们看来是值得去做的工作,我想他们宁愿无所事事,也不愿自讨苦吃,去触动那没有什么诗意的发黄的故纸堆。说到底,他们的追求仍然体现了学术所需要的那种执著精神,何况他们又取得了在今天看来是传之久远的成就呢?而且考据学家们所使用的被梁启超和胡适等人从“科学的”角度加以看待的方法,在文献研究中不是也应加以肯定吗?批评考据学家的章学诚,实际上并没有对从事任何学术都需要的献身精神提出质疑。他也没有在某些非常具体的语言文字等问题上向考据学家们提出挑战。他对考据学方法表示了某种不满。章学诚的问题是根本性的,并且是在关键的地方提出。他断定考据学家的“学术前提”(或出发点)完全错了。他们“根本上”误解了儒家“经典”的意义;他们“根本上”弄错了“学术”所要致力的“方向”。他们因误入第一个歧途,进而误入到第二个歧途。这是致命性的消解。在这种消解性工作中,章学诚同他的时代正统性或主流性的考据学对立了起来,并由此也奠定了他的“独特性”的经学思想。 一 “六经皆史”:“经”的“还原” 就大的方向来说,我们对文本(不管是经典性的,还是普通性的)的解释,有两种似乎是对立性的方向,一是设定了文本的“本义”或“本来面目”的存在。按照这种设定,解释者的任务,就是尽一切可能排除主观“先见”,发现作者的原意或本义;与此不同,二是并不设定文本的“本义”,更直接地说,这种方向不承认有所谓离开解释者的“文本”的原意,解释者的“先见”或“理解结构”不仅不是解释文本的障碍,恰恰是解释得以可能的条件。对于实际上是传统解释学和现代解释学所包含的这两种对立性方向,我们不打算作出评论。我们直接要寻问的是章学诚的解释意识,是属于这两种的哪一种。简单地说,是属于第一种,也就是肯定文本本义的存在,并要还原它的本真性。章学诚学术工作的中心任务,就是围绕着寻找或还原他所设定的儒家经典(“经”)的“本义”而展开的。实际上,作为权威和一切合法性基础的儒家经典,一直不断地被解释着,这在章学诚所处的那个时代也没有什么改变。但是,章学诚不满意甚至抱怨以往人们对“经意”所作出的解释,因为他认定已有的解释存在着严重的误解。现在我们就来看看他是如何解释儒家“经”的意义的。 我们直接从章学诚的“六经皆史”这一基本命题说起。这一出现在他的《文史通义》开篇的命题,极其简明地含盖了他经学思想的核心部分,当然也是他对“经”所作出的一种解释。按照这一命题,儒家最基本的六种经典──《诗》、《书》、《礼》、《乐》、《易》、《春秋》,实际上都是“历史”(“史”)。把“经”还原为“感性”和“具体性”的“历史”,自然就意味着要剥掉在它上面所覆盖的其它任何“非历史性”的东西和“抽象性”的东西。这也意味着让失去“本来面目”的“经典”,恢复它的本然,把人们从习以为常的“经意”切换到他们十分陌生的“史意”中。章学诚对“经”所作出的这种大胆齐一的“还原”,有“历史”根据吗?如果这只是一种异想天开的臆测,他的“还原”工作本身就陷入到了“非历史性”的困境。以“史”为本位的章学诚当然要避免这种结局。 章学诚把“经”推到“史”,首先是以中国“始源性”的“三代历史”为根据的。也就是说,他把“经”还原为“史”,是通过把历史“逆溯”到它的“早期”时空中来实现的。章学诚相信,在儒家津津乐道的“三代”历史时期,并不存在所谓“经”。他论证说: 《易》曰:‘上古结绳而治,后世圣人易之以书契,百官以治,万民以察。’夫为治为察,所以宣幽隐而达形名,布政教而齐法度也。未有以文字为一家私言者也。《易》曰:‘云雷屯,君子以经纶。’经纶之言,纲纪世宙之谓也。郑氏注,谓‘论撰述礼乐,施政事。’经之命名,所由?P乎!然犹经纬经纪云尔,未尝明指《诗》《书》六艺为经也。”[8] 照这里所说,“经”是指“纲纪”、“经纶”(“匡济”),而不是所说的“经典”。 如果说三代没有所谓以著作或典籍为“经”的“经”,那么后人所说的“经”,在三代 的具体表现是什么呢?或者说它的“本来面目”是什么呢?正如以上所说,章学诚把它断定为“史”。他说:“三代学术,知有史而不知有经”。要对“六经皆史”这一命题达到“具体的”理解,就需要来讨论一下章学诚所说的“史”的意义。[9]照我们现在一般对历史的理解,它有两种意义,一是意味着发生在特定时空中的“事件”,如“史实”、“史事”;二是意味着人们对历史事件的记载或描述,如史书、史记等。[10]就中国传统的历史观念而言,它可能主要地包含了后者。我们回到章学诚那里,来看看他所说的“史”究竟是指什么。这是一个引起争议的问题,胡适等人曾把它解释为“史料”。[11]但是周予同、汤志钧不同意这种解释,他们把它解释为“史意”。[12]有趣的是,仓修良又回到了胡适的解释中,拒绝周、汤的说法。[13]我们有必要先看一下章学诚在《史释》中是如何界定“史”的。章学诚说: “或问《周官》府史之史,与内史、外史、太史、小史、御史之史,有异义乎?曰:无异义也。府史之史,庶人在官供书役者,今之所谓书吏是也。五史,则卿、大夫、士为之,所掌图书、纪载、命令、法式之事,今之所谓内阁六科、翰林中书之属是也。官役之分,高下之隔,流别之判,如霄壤矣。然而无异义者,则皆守掌故,而以法存先王之道也。”[14] 照章学诚这里所说,尽管“史官”有不同的种类和分工,但他们所从事的工作有一个共同的地方,就是“守掌故,而以法存先王之道”, 如他更明确地说“《六经》皆周官掌故”。[15]从统一的方面来考虑,章学诚所说的“史”就是由“史官”所记载和掌管的与政教有关的事件、掌故、典章制度等。它包括了“史官”的工作性质和与他紧密相联的历史制度“遗留物”两个层面。[16]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章学诚还从其它不同侧面对“经”作了类似于“六经皆史”这种论式的“还原”,如他所说的“古人不著书,古人未尝离事而言理,六经皆先王之政典”、[17]所说的“后世服夫子之教者自六经,以谓六经载道之书也,而不知六经皆器也”、[18]所说的“若夫六经,皆先王得位行道,经纬世宙之迹”等,[19]都是其比较典型的表现。对此应如何看待呢?道器、理事、迹所以迹等,都是中国思想的重要观念。就“理”、“道”等同“六经”的关系来说,清代考据学一般都相信“道”和“义理”等,都存于“六经”之中,[20]并且相信通过训诂等方法能够把握住“道”和“理”。说起来,章学诚并没有完全割断“六经”同“道”和“理”的联系,[21]但是,在他看来,“六经”的首要东西或最根本的性质则是“器”和“事”,“道”和“理”恰恰就在“器”和“事”中,根本没有离开“器”和“事”所谓单纯的“道”和“理”。如他这样说: “夫子述六经以训后世,亦谓先圣先王之道不可见,六经即其器之可见者也。后 人不见先王,当据可守之器而思不可见之道。故表章先王政教,与夫官司典守以示人,而不自著为说,以致离器言道也。夫子自述《春秋》之所以作,则云:‘我欲托之空言,不如见诸行事之深切著明。’则政教典章、人伦日用之外,更无别出著述之道,亦已明矣。秦人禁偶语《诗》、《书》,而云‘欲学法令,以吏为师’。夫秦人之悖于古者,禁《诗》、《书》耳。至于学法令者,以吏为师,则亦道器合一,而官师治教,未尝分歧为二之至理也。……而儒家者流,守其六籍,以谓是特载道之书耳。夫天下岂有离器言道,离形存影者哉?彼舍天下事物、人伦日用,而守六籍以言道,则固不可 与言夫道也。”[22] 从章学诚这里所说来看,所谓“道在器中”,更具体言之,也就是“道”在“政教典章”、 “事物”和“人伦日用”等实际之中,因此,“求道于器”也就是首先要关心社会政治和日 常生活。按照章学诚的这种理解,他与考据学家的差别就更明显了。清代考据学的“道在六经”观念,可以说是针对“束书不观”的“尊德性”之学而发,目的是为了把人们引向对经典的研究上来。对考据学家来说,回到“经典”并对经典进行实证性研究,就算是“实”了;但是,对于章学诚来说,考据学即“经”而求“道”,仍然是“空”,因为一则他们没有认识到“经”的本质是具体的“事”和“器”,二则他们没有把对“经”的研究同社会实践结合起来,完全脱离了现实。回到经典之“实”,就是要回到六经最“本然”的东西──“器”、“迹”和“事”等具体实际中。 这里也许容易发生一个疑问,即章学诚对“六经”性质的种种说法,是否能够都统一到“史”的意义之下。看来并不困难。一是章学诚对“经”的似乎都带有界定性的种种说法,基本是“相通”的,不管是“事迹”、“器物”,还是“典章”、“政典”或“掌故”,对 章学诚来说,它们都是三代帝王政治实践和教化的体现,都是“事”(“史”的一个意义),并且都是由“史官”记载和传承下来的。二是,由于“历史”观念在章学诚那里的“核心性” ,因此“六经皆史”可以作为他对“经”的性质所作的一个“总体性”界定。对“史”的注重,使章学诚走得很远。他不仅视“经”为“史”,而且把“子”、“集”也归结为“史”,“愚之所见,以为盈天地之间,凡涉著作之林,皆是史学,六经特圣人取六种之史以垂训者耳。子、集诸家,其源皆出于史。”[23]至此,章学诚已经为自己打上了无限扩展历史使用范围的“泛历史主义”色彩。 为了“历史性”地来理解“经”本来只是三代政教文物总和的“史”,就需要回到“三 代”更宽广的历史空间中。章学诚在申述“经”原本为“史”的时侯,一直是把它同“三代”的“特定”历史条件联系在一起加以认识的。换句话说,他不仅是要寻找“经”原本为“史”的历史根据,而且也要寻找“何以”本来只有“史”而没有“经”的历史基础。在章学诚看来,“三代”是这样一个时代,文字只是用于公的政教方面,没有私家之言,当然也没有著述之事;“官师”没有分化,“政教”是合一的。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学”只能存在于“王官”之中而不能存在于“王官”之外,而记载和掌管政教文物的“史官”,恰恰就具有“学”与“官”的双重身份;另外,“学”往往都直接与实际性的政治和教化相关,并没有离开政教、公共事务等“实事”和现实实践的所谓“学”、“道”或“空理”、“空论”、“空言”。而“史官”之“学”,恰恰就是政教之实的具体体现。 把“经”还原为“史”,这是章学诚“经学”思想广义说也是他整个学术思想的核心, 是章学诚“略人之所详,详人之所略”的“独特性”所在。当然,这并不排除章学诚从先前的思想家那里获得这一问题的启发、灵感,甚至是已经明确的说法。我们看到,人们对章学诚“六经皆史”这一思想的寻根,已经有了一些探讨。钱钟书相信,在先秦道家那里,就已经有了这一思想的实质。他引用子书的话并揭示说:“《庄子·天运》篇记老子曰:‘夫六经,先王之陈迹也,岂其所以迹哉’;《天道》篇记桓公读圣人之书,轮扁谓书乃古人糟粕,道之精微,不可得传。《三国志·荀???纷⒁?紊畚?盾黥哟?罚?囚游剑骸?a class=content_a href=///class_free/166_1.shtml 孔子言性与天道,不可得闻,六籍虽存,固圣人之糠秕’云云。是则以六经为存迹之书,乃道家之常言。六经皆史之旨,实肇端于此。”[24]但是,钱钟书的这一断定,实在难以令人接受。究其实,他所引用的话,其意旨与章学诚所说恰恰是“貌合”(严格说貌也不合)而“神离”。很显然,章学诚把“六经”归结为“迹”,决没有贬低“六经”的意图,他更不会说“六经”是“糟粕”。[25]相反,章学诚通过把“经”还原为“史”,恰恰是要寻找“经”的“本真性”和“始源性”。更重要的是,章学诚没有把“道”与“迹”对立起来,他认为,道不离器,道不离迹,必须即器而思道。他这样说:“夫子述六经以训后世,亦谓先圣先王之道不可见,六经即其器之可见者也。后人不见先王,当据可守之器而思不可见之道。故表彰先王政教,与夫官司典守以示人,而不自著为说,以致离器言道也。”[26]也有人从司马迁、班固或王通那里寻找“经”即“史”的来源,但是,充其量他们也只不过是“偶然”地具有了这方面的思想因素罢了。我们倾向于认为,明代思想家(如胡应麟、王守仁、李贽等)比较明确地表达出了“六经皆史”思想并且可能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了章学诚。王守仁说: “以事言谓之史;以道言谓之经。事即道,道即事。《春秋》亦经,五经亦史;《易》 是尧、舜以下史,《礼》、《乐》是三代史,其事同,其道同。”[27] “五经亦只是史。”[28] 李贽也说: “《春秋》一时之史也,《诗经》、《书经》,二帝三王以来之史也,而《易经》则又示人以经之所自出,史之所从来,为道屡迁,变易匪常,不可以一定执也,故谓六经皆史也。”[29] 比章学诚稍大几岁的袁枚的说法也值得注意,如袁枚说:“古有史而无经,《尚书》、《春秋》,今之经,昔之史也。《诗》《易》者,先王所存之言;《礼》《乐》者, 先王所存之法。其策皆史官掌之。”[30]从以上引文来看,“六经皆史”的说法和思想因素在章学诚之前已经存在。但是,可以肯定,章学诚第一次把它变成一种“学说”、一套“理论”。他为它赋予了丰富的内涵,并使它作为特定的“思想”具有了明确的针对性和强烈的实践愿望。 二 从“史”到“经”:“经”的演生 如果说章学诚对“经”所作的“史”(或“事”)的还原──即寻找“经”的本来面目, 恢复它的“本然”,唤起人们的历史“记忆”,纠正对经的误认和对它的始源处的“遗忘”, 是通过把“经”放回到特定的历史时空──“三代”中来实现的,那么,章学诚对“经”的出现、对“从史到经”演生的考察,则是通过对历史推演过程的认识来把握的。如果说从“经”回到“史”,是对“经”的历史所作的“逆向”溯源,那么从“史”到“经”则是从“史”出发对“经”的历史变迁所作的“顺向”测量。这是章学诚“经学”思想相互关联的两个方面或环节。很明显,本来只有“史”而无“经”是“历史”,“从史到经”也是“历史”。如果章学诚只是把他的“历史意识”和“历史感”体现在对“经”作历史性的逆向还原,而不管“经”的“实际”发生历史,他就仍容易陷入“非历史性”的困境。幸运的是,他对“经”之演生的认识,避免了这一结局,从而唤醒了另一“历史记忆”。 本来只是作为“史”的形态而存在的东西何以又会以“经”的形式而存在呢?这是章学诚不能回避的问题。但是,对章学诚来说,这并不是一个理论结构中的问题,而仍然是一个“历史性”的问题,因此,他对这一问题的回答,是通过考察从“史”到“经”的演变来完成的。作为出发点的“史”,是在“三代”中存在的。“史”在三代中如何存在以及它何以能够存在的历史根据,我们上面已经谈过了。那么,三代之“史”,何以在三代之后会以“经”的形式来表现呢?在章学诚那里,“三代”之后“经”的产生根据,恰恰也就是“史”的根据的丧失过程。如前所说,“三代”是一个政教、官师、政学、道器“合一”的时代,学在官府,不存在私人著述,文字也没有成为一家之私言。为政者与典章制度,史官与守掌故,都是统一的,这就使能够体现这种统一性的“史”获得了存在的充分空间。但是,“三代”之后,作为“史”而存在的东西丧失了所赖以存在的基础。从春秋到战国,三代那种官师、政教等一系列的统一状态,就开始分化,为政、为官者与为师、为教者一分为二,学在官府的局面被打破,私人著述也应运而生。作为私人著述的集中表现形式,就是阐发三代之史的“传”的出现。在章学诚看来,“经”的名称,正是随着“传”的产生而产生的,“经”首先是作为“传”的对应物而存在的: “六经不言经,三传不言传,犹人各有我而不容我其我也。依经而有传,对人而有我,是经传人我之名,起于势之不得已,而非其质本尔也。……三代之衰,治教既分,夫子生于东周,有德无位,惧先圣王法积道备至于成周,无以续且继者而至于沦失也,于是取周公之典章,所以体天人之撰而存治化之迹者,独与其徒相与申而明之。此六艺之所以虽失官守,而犹赖有师教也。然夫子之时,犹不名经。逮夫子既殁,微言绝而大义将乖,于是弟子门人,各以所见、所闻、所传闻者,或取简毕,或授口耳,录其文而起义。左氏《春秋》,子夏《丧服》诸篇。皆名为传,而前代逸文,不出于六艺者,称述皆谓之传,如孟子所对汤武及文王之囿是也。则因传而有经之名,犹之因子而立父之号矣。”[31] 对章学诚来说,儒家之“经”并不只是因“传”而有,它还与其对典章的“尊奉性”认同相关。在战国诸子争呜中,儒家为了确立自己的正统地位并与诸子抗衡,把他们所依据的“文本”或典籍,提升到“经”的地位上,于是就有了“六经”的说法。章学诚说:“官师既分,处士横议,诸子纷纷著述立说,而文字始有私家之言,不尽出于典章政教也。儒家者流,乃尊六艺奉以为经,则又不独对传为名也。荀子曰:‘夫学始乎诵经,终于习礼。’庄子曰:‘孔子言治《诗》《书》《礼》《乐》《易》《春秋》六经。’……荀庄皆出子夏门人,而所言如是,六经之名,起于孔门弟子亦明矣。”[32]说庄子是子夏门人,并无确实根据。但把儒家“经典”这种形式的出现同信仰和认同联系起来,则是可信的。特别是到了汉代以后,对儒家早期基本典籍的信仰和认同,被大大强化,“经”作为知识、真理和价值的源泉获得了“权威”和“神圣”的地位,并成为政治教化和合法性的基础。而且,在历史的推演中,儒家“经典”的数量也增加了,那些被章学诚认为是阐发“经”的微言大义的“传”,也升格为“经”。章学诚对这一过程解释说:“经同尊称,其义亦取综要,非如后世之严也。圣如夫子,而不心为经。……后世著录文家,因文字之繁多,不尽关于纲纪,于是取先圣之微言,与群经之羽翼,皆称为经。……乃有九经、十经、十三、十四诸经,以为专部盖尊经而并及经之支裔也。而儒者著书,始严经名,不敢触犯,则尊圣教而慎避嫌名,盖犹三代以后,非人主不得称我为朕也。”[33] 但是,在章学诚那里,儒家权威性“经典”形式的确立,不管是与“传”相关,还是与“尊奉”相关,它们都是历史变迁的结果,都是“起于势之不得已”。这就牵涉到一个问题,即本来“只是”作为“史”而存在的东西演生为“经”的形态,是否合理?从整体上看,章学诚确有把“三代”社会历史境况及其产物的“史”加以“理想化”的倾向,与此相应,“三代”之后社会境况的变化和“经”的出现,对他来说,在一定程度上,也就意味着“衰变”。[34]但是,章学诚与那些坚持“历史退化论”的儒者并不相同。对他来说,“三代”之后历史的变迁及其“经”的出现,是一种不得不然的历史必然性(“势”)。这不只是反映了章学诚主观愿望上的无奈,也反映了他要为其赋予一定的历史“正当性”。他说:“事有实据,而理无定形。故夫子之述六经,皆取先王典章,未尝离事而著理。后儒以圣师言行为世法,则亦命其书为经,此事理之当然也。”[35]章学诚最关心的是有关政教等方面的典章制度,在此意识支配下,他自然要肯定把作为典章制度大全的儒家“六艺”称之为“经”的合理性。特别是,在同样意识的支配下,他甚至也赞成那些记载国家制度、法令而被名之“经”的非儒家典籍。我们也看到,章学诚还肯定了其它诸子学派如墨家、法家等在其著述中“自分经传”的作法。他认为这都是“因时立义”,未可非议,“诸子有经,以贯其传,其义各有攸当也。”[36]章学诚对历史“衰变”的不满,集中在“私人”著述这一点上。在他那里,这似乎成了“不幸”的根源,它导致了“立一家之私言”并“各道其道”的“分裂性”,导致了“实不足”而争于“文”的“虚妄性”。章学诚注重的似乎只是“统一”的“制度”(或“政典”),他轻视那些超出此的“多样性”的思想和著述(他视之为“私言”)。这就促使他对后儒和儒家典籍之外的无关政教、纲纪的著述也以“经”的形式出现作了“独断性”的否定。如他说:“异学称经以抗六艺,愚也;儒者僭经以拟六艺,妄也。”[37]在章学诚的思想中,深藏着制度政教“正统性”和“垄断性”的观念。他把“制度”的制作之“权”,限定在“政治统治者”身上。周公之所以能够成为“制度”和“六艺”的“集大成者”,是因为他“有位有德”,他集中体现了“君师合一”的理想。孔子有德无位,故不能担当“制作”之任,只能成为“立教之师”。但章学诚最终又把这些都归结为“时会使然”,避免了以“主观”加以解释的可能性。但是,即便对周公的这种“客观性”解释能够成立,也不意味着“无位者”就没有“制作”之权。同样,也不能通过把周孔之“道”同普遍性联系起来,使“道”独为儒家所有,而把其它诸子所说的“道”作为“非本真之道”、作为“道之裂”加以否定。但是,对“道”的垄断意识(当然包括对“经”的垄断),使章学诚相信,唯有“周公”之道才是普遍之道,其它之道皆为“非道”:“自人有谓道者,而道始因人而异其名矣。仁见谓仁,智见谓智是也。人自率道而行,道非人之所能据而有也。自人各谓其道,而各行其所谓,而道始得为人所有矣。墨者之道,许子之道,其类皆是也。夫道自形于三人居室,而大备于周公、孔子,历圣未尝别以道名者,盖犹一门之内,不自标其姓氏也。至百家杂出而言道,而儒者不得自尊其所出矣。”[38]章学诚没有意识到,“道”是不断被“垄断的”,“大道”恰恰就在众多的“道”之中。“经”也同样,它怎么就只能成为儒家典籍或用之于典章制度的专用符号呢? 三 实践意识:“经”与“经世” 从以上的讨论来看,不管是把“经”还原为“史”,还是寻找从“史”到“经”的演生 过程,都贯穿着章学诚对儒家“六经”的根本看法,即它是三代典章制度的载籍,是三代社会政治统治者实践的产物。正如“经”的古义(“经伦”、“经纪”)本身所意味的那样,在章学诚那里,儒家“经典”之“经”恰恰就是“经世”的结果。这一点看来是清楚的,如他说:“若夫六经,皆先王得位行道,经纬世宇之迹,而非托于空言。”[39]又说:“观《易·大传》之所称述,则知圣人即身示法,因事立教,而未尝于敷政出治之外,别有所谓教法也。”[40]这两段话,都强调了儒家“经典”之“经”是来源于“经世”。这既是章学诚对“经”所作的解释,又是他要求“经”同现实社会政治实践结合起来的根据。既然“经”就是“经世”的结果,那么,它也就只能在不断地“经世”中显示其生命力。但是,作为“三代”之“史”的“经”(在特定条件历史下形成),它对不同于三代的以后的历史何以具有普遍有效性呢?如果说有效,它又如何才能发挥出它的实践(“经世”)功能呢? 从一般意义上说,儒家具有损益因革、适时而应变的观念,但这又恰与如孔子所说的“信而好古”的儒者的“厚古薄今”意识纠缠在一起,并导致了一种简单地以“古”律“今”的思维方式。从我们以上的考察来看,章学诚确有把“三代”及其“经典”理想化的倾向,但是,他却克服了一些儒者“厚古薄今”的意识,而接受了儒家适时应变的观念。他与那些“食古不化者”根本不同,他要立足于“今”而对“古”进行创造性的转化。他批评“好古者”说:“三王不袭礼,五帝不沿乐,不知礼时为大,而动言好古,必非真知古制者也。……故当代典章,官司掌故,未有不可通于诗书六艺之所垂,而学者昧于知时,动矜博古,譬如考西陵之蚕桑,讲神农之树艺,以谓可御饥寒,而不须衣食也。”[41]照此所说,制度都因时而变,从来没有固定的适合于一切时代的制度,“三代”的制度也是相应于三代之时而形成的。通过把“制度”放在“时间”之流中使之相对化,制度的效用和价值就会“因时”而不同,对制度的创新和转化也就成为可能。章学诚说:“所谓好古者,非谓古之必胜乎今也。正以今不殊古,而于因革异同求其折衷也。古之糟粕,可以为今之精华。非贵糟粕而直以为精华也,因糟粕之存而可以想见精华之所出也;古之疵病,可以为后世之典型。非取疵病而直以之为典型也,因疵病之存而可以想见典型之所在也。”[42] 如果说制度都是因时而变,“三代”之“经”都是“时王”之制度,“经”就是“经世”,这都为我们提供了制度转化和创新的理论前提,那么,立足于“今”的制度创新和转化,立足今的“经世”,又何以可能呢?答案就蕴涵在章学诚对“六经皆史”的看法中。如上所说,章学诚把典章制度根本上看成是社会政治实践的产物,强调“经”决不是空言和著述,决不是离开“实事”、“器”和“人伦日用”的“理”和“道”。这正是他在“三代”创制的经验中,在对“六经”本然的追问中寻找到的“精神”。对他来说,这种“精神”决不像“三代”或“经”中所载的“具体”制度那样,是因时而变化的,它是适合于一切时代的“普遍精神”。章学诚始终都不关心“三代”的“具体”制度,也不探讨某种“制度”是否适合于他的时代的需要,他关注的是一种普遍的“经”之“经世”精神,关注的是“道”和“理”都离不开时代的“器”和“事”这种普遍的实践意识。这样,原本上是作为“三代”之“史”或“三代”之典章制度载籍的“经”,因其它具有的普遍的“经世”或实践精神,它就同每一时代的“实践”理性结合了起来。章学诚说: “《传》曰:‘礼,时为大。’又曰:‘书同文。’盖言贵时王之制度也。学者但诵先圣遗言,而不达时王之制度,是以文为????绣之玩,而学为斗奇射覆之资,不复计其实用也。故道隐而难知,士大夫之学问文章,未必足备国家之用也。法显而易守,书吏所存之掌故,实国家之制度所存,亦即尧、舜以来,因革损益之实迹也。故无志于学则已,君子苟有志于学,则必求当代典章,以切于人伦日用;必求官司掌故,而通于经术精微;则学为实事,而文非空言,所谓有体必有用也。不知当代而好言古,不通掌故而言经术,则???之文,奇覆之学,虽极精能,其无当于实用也审矣。”[43] 据此而论,立足于每一时代的“经世”,就是立足于每一时代的“器”、“事”和“人伦日用”,从每一时代的实际境况和实践需要中,进行“制度”创新和制度重建。至此,我们还没有谈到“经世”的主体。在“三代”之时,“经世”的主体是一种统一的“人格”(即“王师”、“圣教”、“史”等统一的人格)。他们扮演着双重角色,既担任着行政职务,又是师教和典章制度的确立者。但是,三代之后,统一的“官师”人格开始分化,“学”和“著述”变得“个人化”。章学诚并不要求恢复“三代”那种“官师合一”的统一“经世”主体。对他来说,“分化”的单一角色的主体,仍然可以“经世”。只是主体不同,“经世”的方式当然也不同,“知史学之本于《春秋》,知《春秋》之将以经世,则知性命无可空言,而讲学者必有事事,不特无门户可持,亦且无以持门户矣。浙东之学,虽源流不异,而所遇不同。故其见于世者,阳明得之为事功,蕺山得之为节义,梨洲得之为隐逸,万氏兄弟得之为经术史义。授受虽出于一,而面目迥殊,以其各有事事故也。”[44]在此,章学诚明确提出了“学术”与“经世”的关系。这一点在他那里至关重要。如果说章学诚把“六经”还原为“史”以纠正考据学家对“经”的误解体现了一种理论的兴趣,那么,这一兴趣则与他要把“经世”贯彻到“治学”中去的实践动机密切相关,或者说最终是服务于这种实践动机的。可以说,章学诚的学术出发点是“六经皆史”,落脚点则是“六经”经 世”,“史学”“经世”。“六经”和“史学”“经世”的根本,就是把“学术”完全同现实实践结合起来,彻底克服考据学家那种脱离实践、不关人伦日用的“空言”和“著述”: “史学之所以经世,固非空言著述。且如《六经》同出于孔子,先儒以为其功莫大于《春秋》,正以切合当时人事耳。后之著述者,舍人事而言性天,则吾不得而知之矣。学者不知斯义,不足以言史学也。”[45] 在学术中贯穿实践意识与直接的实践显然不同。章学诚并不要求学人直接去“经世”,他强调的只是“治学”必须同社会政治实践结合起来,必须具有“学以致用”的客观效果。他反对空言和无关实践的著述,就是因为在他看来这都脱离了“经世”的方向。章学诚意识不到,“学术”并非只有同现实之“用”或“经世”结合起来才有价值,“学术”所要从事的“事业”,要比直接的现实实践广泛得多。“经世”只是“学术”的一个方面,而不是全部。“六经”也不都是“经世”的内容。章学诚把“学术”完全限制到“经世”的方向上,把“六经”(特别是他专门讨论的《易》、《诗》和《书》)完全看成是“经世”的产物,显然使学术陷入了狭隘的“实践实用主义”中,并把“六经”丰富的思想“套入”到了“单调”的格式中。仅仅就此而论,章学诚经学思想的归宿可能使我们感到失望。况且,“经世”观念对我们来说也并不“新鲜”。单就明清之际的顾炎武、黄宗羲等人来说,就给我们提供了“经世致用”的重要思想资源。[46]章学诚治“经”以“经世”的思想,必须放在他所处的时代学术风尚中,才能显示出其“独特”价值。明清之际那种通过回到“经”以达到“经世”目的的“学风”,到了乾嘉时代,已经被“遗忘”了。考据学家彻底回到了“经”,但却根本上离开了“经世”的方向。回到“经”,不仅不是为了“经世”,恰恰成了相反之物“离世”、“忘世”,恰恰成了“逃世”的方式。这是非常吊诡的逻辑。章学诚的经学思想就是对此而发,他通过对考据学偏向的纠正,复兴了明清之际的“经世”学风,并由此而获得了超越。 历史与社会小论文:浅论让历史与社会课堂动起来 [论文关键词]历史 社会课堂 情景教学法 讨论法 游戏法 [论文摘要]《历史与社会》新课程理念强调学生的主体参与,强调“动”,本文从情景教学法、讨论法、游戏法三个方面阐述了如何让历史与社会课堂动起来。 《历史与社会课程标准》要求我们在新课程教学过程中,要树立开放的、综合的课程观和促进学生自主学习、主动建构知识的教学观,要保证每个学生积极参与,动手动脑,并在活动中培养、提高学生的能力。建构主义理论认为,现代教学过程是让学生主动建构知识的过程,而不是教师向学生单纯传递知识的过程。因此在教学过程中,应强调师生共同参与,采用启发诱导式教学,让学生积极参与到课堂教学中来,使学生真正成为课堂的主人。 一、情景教学法,让学生的大脑动起来 情景教学法,就是教师根据教材的具体内容,运用多种知识和教学手段,设置课堂教学情景,启发学生学习兴趣的一种开放式的教学方法。在情景教学法中,尽量为学生创设各种情景,与学生互动,让学生感悟,在学生理解的基础上渗透历史与社会知识,从而达到从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的转变,不但能使学生学得轻松,而且牢固掌握所学知识。如在教学《多彩的世界》时,为了让学生理解“中国独特的民族文化”时,可创设“中国文化餐——约翰的中国之旅”的教学情景(课件展示):(1)约翰是一个澳大利亚青年,他准备到中国旅行,请你为他列举一些有代表性的中国文化。(2)约翰来到北京,见到了这样一幅图案(2008年奥运会会徽),请你告诉他这是什么?它包含了哪些文化要素?它的设计有何妙处?(3)约翰拍下了三张民居照——蒙古包、窑洞、傣“高架桥”。猜一猜:约翰去了哪三个地方?他在当地吃到什么风味小吃?看到什么特色娱乐?约翰的疑问:人们为什么要建造这样奇特的房子?(4)结束中国之旅时,约翰由衷地发出了赞叹,当你听到他的赞叹,你心里怎么想?以上情景的创设,在学生心理上造成某种悬念,可以调动学生的认知积极性,激发学生的求知欲、探究欲和思维的积极性,使其在主动探究的过程中进行学习,开动脑筋去解决问题。 又如在教学《》时,插入“”前后经过的记录片录像,用5-6分钟时间,能直观再现当时学生罢课、上街游行演讲及工人罢工、商人罢市的中国人民“内惩国贼,外争主权”的决心和不甘屈服的斗争精神。然后在此情景下与学生一起探讨的起因、经过、结果及影响。这样,就使学生的大脑真正动了起来,不仅获得了知识,而且还培养了学生的能力,促进学生思维活动的发展。 二、讨论法,让学生的嘴巴动起来 新课程理念要求学生不仅要多动脑,而且还要多动嘴。讨论法教学,可以让学生的嘴巴动起来。讨论法教学是在教师指导下,学生围绕一定的主题,各自发表意见,共同研究,达到理解知识、提高能力的教学方法。讨论是人们进行思维交流的最好形式。在教学过程中,教师要善于组织学生对某些问题展开讨论,发表见解,做出评判,加深对知识的理解和运用。如在教学《万类霜天竟自由》时,为了理解竞争的含义,作用,可设置以下一些栏目与问题,让学生展开讨论:(1)说一说:你所知道的竞争是怎样的?社会生活中的竞争有哪些?你们参与过哪些竞争?(2)议一议:参与竞争有什么作用?你的观点和依据各是什么?(可与你的同桌讨论回答)(3)辩一辩:竞争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四人小组讨论,派一代表发言)这些问题一提出,学生便争先恐后要求发言。尤其是第三个环节“辩一辩”时,正反两方代表进行课堂大辩论。课堂上唇枪舌剑,双方代表有理有据,以理服人,课堂气氛达到高潮。这一活动训练了学生的辨证思维与语言表达能力,巩固了所学知识,提高了判断是非的能力。学生的个性得到了释放和张扬,学生的能力得到了提高。 又如在教学《多彩的世界》时,为了让学生理解“独特民族文化的作用”时,教师可虚拟一个“四城申博”场景——法国、埃及、日本、美国各一个城市申办2015年世博会。四个国家邀请四小组同学分别担任本国文化使者,在评委面前大力展现该国风采。一组代表发言,其他三组当评委。尔后出示影像资料——四国文化图片欣赏。让学生准备三分钟来展示才华。这一活动一开始后,学生情绪非常高涨,大家各抒己见,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讨论十分热烈,甚至争论得面红耳赤。推荐的代表发言铿锵有力,表达清晰,口头表达能力显现,主体性得到充分体现。这样,学生学得开心,教师教得轻松,课堂效果明显提升。 三、游戏法,让学生的双手动起来 游戏法,就是让学生在游戏中学习。游戏的本质是假设、模仿,在想象的外部环境中有意识地模仿活动。游戏实际上是为学生创造一种极为良好的外部环境。故我们在课堂教学中要尽可能给学生创造动手的机会,动手游戏促使学生思维敏锐,使学生始终处于兴奋状态,从而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提高课堂实效。如在教学《大洲和大洋》时,可安排让学生自己动手搞拼图游戏,让学生“先认图,再拼图”,学生拼好图有了直观印象后,再让个别学生用鼠标点击七大洲四大洋,把它们放到各自的位置上。课堂上学生十分活跃,动手游戏激发了他们主动参与的欲望与自信。在游戏中,学生的注意力高度集中,思维潜力得到充分挖掘,聪明才智得到充分发挥,平时学到的知识得到充分运用,教学效果明显提高。 又如在教学《应对资源危机》时,为增加学生对节约资源感性的认识,可设计一个“你会垃圾分类吗?”的游戏活动,让学生用动画形式把垃圾分类。一石激起千层浪,学生兴高采烈地投入到活动中去。本课结束时可设计让学生书写“你的节约倡议”,然后出示教师制作的“残缺的地球”,要求学生把写好的倡议逐一贴在“残缺的地球”上,学生通过这一个游戏活动结束本课。这些活动贴近学生实际,唤起学生节约意识,让学生的双手动起来,使其主动参与,课堂变得更加活跃,学生的学习兴趣得以充分激发,同时学生的能力也得到了培养。 新课程以人为本的教学理念,倡导自主、合作、探究的学习方式,要求以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只有让学生动脑,动嘴,动手相结合,让学生在做中学,在学中做,形成“师生互动、生生互动”的良好氛围,这样的课堂才会真正“动”起来,学生才会最大程度地参与到课堂教学中来,他们就能亲身去感受去体会去领悟,从而获取知识经验,就能促进学生发展,提升课堂教学的质量,真正做到“轻负优质”,真正落实新课程教学。 历史与社会小论文:历史的感悟,现实的关怀——简评《农民工与近代社会变迁》 农民工是社会变迁的伴生物,同时也是社会变迁和转型的重要推动力。当代中国民工潮波澜壮阔,影响深远,目前已成为至关重大的政治问题、经济问题和社会问题,也自然成为学者们探讨和研究的焦点。池子华教授的新著《农民工与近代社会变迁》(以下简称《农民工》)就是以农民工的近代“经历”为考察对象,揭示中国社会演进、变迁历史轨迹的学术专著。 可以说,当代农民工的研究可谓硕果累累,但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有关近代农民工的考究却门庭冷落,少有问津,这是农民工问题研究的一大缺憾。《农民工》以苏南为中心对近代时空下的农民工群体的产生和流变做了全方位、立体式的阐释和考察,无疑弥补了这一缺憾并在这一研究领域树立了新的界碑。“历史是逝去的现实,现实是历史的自然延续。”(该书第 2页)农民工问题不仅仅是一个现实问题,也是一个历史问题,只有将当代农民工问题置于近代中国历史进程中审视,才能厘清其形成、演变的趋向及时代特征。该书是第一部系统地以近代农民工为专门研究对象的史学专著,实现了中国民工潮历史与现实研究的对接,填补了近代农民工历史研究的空白,这是该书的学术价值所在。 《农民工》一书共 13章,36万言,由安徽人民出版社出版发行。该书内容翔实,剪裁精当,在占有丰富翔实的历史资料的基础上全方位、多角度地展示了近代农民工的源流、生存状态及农民工与近代城乡的互动,探究了近代农民工调控模式的成败得失,并以史为鉴,昭示了农民工的历史走向。该书是一部严谨的史学研究专著,但通读全书不难看出字里行间浸润着深切的人文关怀,作者立足近代时空,在文字和情感上深入农民工群体的生活空间和精神世界,用实证的手法、严肃却不失人性化的笔调,展现了近代农民工群体的期盼与失望,抗争与无奈,弱小与强大,卑微与崇高,理智客观地分析了近代社会中的农民工群体和农民工群体作用下的近代社会。读罢此书,既有学理上的启迪,又有思想上的震撼。 该书作者池子华教授是著名的流民史研究专家,是近代流民史研究的开拓者。“农民工属于流民的范畴”,(第 20页)所以在一定程度上,《农民工》一书可以看成是作者在原有基础上的深入和细化,也可以说此书的完成是作者厚积薄发的心力结晶。此书开拓了近代农民工研究的新领域,也标志着著者在流民史研究方面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农民工》一书延承了《中国近代流民》、《中国流民史 ·近代卷》和《流民问题与社会控制》等专著的主体思想与一贯的风格和优点,同时该书有以下几个特点尤其值得称道。 其一,史料翔实,考订精确 本书资料的来源涉及以无锡为中心的苏南地区近代时期的报刊、档案、官修正史和稗官野史等搜罗广博,丰富翔实。特别是一大批民国时期社会调查资料的运用,在恢复历史原貌方面多有贡献增强了论述内容和论证的临场性、客观性和可信度,引领读者深入旧时的历史时空,获得身临其境的体验和感受作者笔下的社会节奏和历史脉动,平易而真实,直观而深刻。资料丰富、翔实、新鲜,使本书显得厚重、扎实。而对资料的剪裁、鉴别和分析作者更是不遗余力。如作者对“拾熟煤工”的界定,足见作者在引用资料方面进行了充分的鉴别与分析。李钟瑞的《无锡劳工状况》想当然地把“拾熟煤工”归为“小工”行列,看似合理但作者认为“拾熟煤工”属于“拾荒”群体,不能归类于近代意义的“工种”,自无所谓工人。(第 84页)又如在人力车的起源和传人中国的时间考证上,作者斟酌了多种著作的多种说法,最后在起源问题上考虑到其他说法的不确定性,“暂从”1870年说;而在传人中国的时间上,作者否定了《民国三教九流》书中的1874年 3月24日说,因为《申报》上早在 1874年月29日已有《记新式小车》的明证。小问题,却显真功力,作者精益求精的精神和态度跃然纸上。 其二。视野开阔。论证深刻 该书以社会史为基本切入视角,综合运用历史学、社会学、人口学、经济学、统计学等学科理论进行系统分析,力求多层次、多角度、“跨学科”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度透视。同时把整体性研究与区域(苏南)性研究,宏观研究与微观、个案研究有机结合起来,把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有机结合起来,使研究既有深度又有广度,提高了学术水平。该书视角独特,视野开阔,显示出作者深厚的治学功力。在谈到农民的分化与流动时,利用了信息经济学中的“搜寻理论”,对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向心流动作了恰如其分的深刻阐释(第 35页)。在对农民离土的非经济因素的阐述中,文中多处运用社会心理学的方法剖析了面对乡村的衰落和城市的诱惑,农民如何做出自己的取舍,最终顺理成章地投入斑驳陆离的城市生活。读后让人感觉作者的分析合情人理。多学科的交叉与对话也擦出许多智慧的火花。在历史学和社会学的碰撞和交流之下产生的“城市适应”理论就是一个例子,也是该书的闪光点之一。 其三。技巧娴熟。独具匠心 农民工问题是一个错综复杂社会问题,与各种社会表象和社会事件牵绊缠绕,如何在云雾遮罩的社会运行中理清这一问题的脉络,必须借助一定的手段,利用一定的技巧。这一点在该书中得到了淋漓尽致的体现。在对农民工考“量”过程中,作者在“统计资料缺乏的情况下”,在“很难用精确的数学语言表达出来”的情况下,巧妙地作出了自己的一些基本估计。作者以农民的“离村”资料为基础,粘结其他相关资料片段,利用统计学方法层层推演,步步深入,最终把农民工的考“量”数据从“离村”农民中剥离出来。富有思辨性,极具技巧性。 在史料运用上,该书亦匠心独具。书中引用了一张 1919年刊印的沪宁路列车时刻表,看似平淡无奇,作者却独具慧眼地将其缀入文中,使论文增色不少,直观而又极具说服力的表达了作者的观点:交通便捷是苏南民工群集上海的重要因素。看来一些琐屑破碎的片段资料如果处置得当,在特定场合下往往会取得意想不到的效果。 其四,语言清新。引人入胜 语言是思想的载体,是论者表达观点的工具。一些学术著作往往被视为“不食人间烟火”或“拒人于千里之外”,这除了与学术著作本身的特点密切相关外,还与学术语言和广大受众的疏离不无关系。该书用一种清新别致的语言不仅完成了农民 工问题的理论诉求,而且向人们展示了一个生动而 又多彩的农民工世界,读后感触颇深,令人难以忘怀。特别引人注目的是,该书大量引用了在民间广泛流传的农谚、顺口溜、市井小调和民间歌谣,这些口口相传的通俗史料生动再现出一幅幅历史场景,为该书的论述增添了生机与活力。一定程度上可以说,该书的语言风格可以看作是史学著作语言的一 种新的尝试,值得推介。 其五。强烈的现实关怀 农民工问题是一个现实性很强的问题,特别是在当今社会,“三农”问题已经成为制约中国农村进一步发展的“瓶颈”,与“三农”问题密切相关的“农民工”问题顺理成章地进入人们的视野。该书贯彻了从现实中来到现实中去的理念,体现了强烈的现实关怀。作者论证的是农民工与近代社会的互动关系,但却从来不是孤立地就近代谈近代,而是以近代为凭借,最终归宿于现实。如作者所言,“只有站在历史与现实的交汇点上,把历史与现实连接起来 ,才能更好地理解现实,把握未来”。该 书是作者对历史的解读和感悟,但却体现出强烈的 现实关怀。这一点在“农民工的调节与控制”一章 中表现得尤为突出。作者在充分分析和总结近代农民工调控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认为“尽管这些调节控制模式在近代中国成为泡沫,但仍具有深沉 的时代价值”,并“为从根本上解决包括农民工在 内的农民离村问题提供了宝贵的经验教训”,这正体现了对现实的回归。当代中国处于社会转型加速期,社会组织方式、社会驱动方式、社会控制方式的转换,社会结构的调整,社会阶层的分化,特别是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大量农村富余劳动力开始向城市流动。如何充分发挥民工潮的积极作用,又能将其负面影响降至最低,已成为困扰中国的一大难题。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今天,那些逝去的现实确实可以提供很多有益的启示。该书的时代价值不言而喻。 该书的闪光点还有很多,这里不一一赘述。应该承认,由于该研究课题的开创性和研究对象的复杂性,该书尚有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首先,农民工的研究领域需要进一步拓展,如农民工多边关系的研究,苏南农民工向海外的劳务输出研究等都有待于开拓。其次,比较研究尚显不足,这应是作者进一步努力的方向。再有,如果能进一步积淀和提高不同学科间的理论知识,内容会更臻完善。尽管《农民工》一书仍有不尽如人意之处,但瑕不掩瑜。作为第一部系统的近代农民工研究专著,它的出版架构起农民工群体的史学研究体系,拓宽了中国近代史及历史社会学研究的领域。同时该书为解决当今社会中的农民工问题提供了颇多可资借鉴的宝贵经验,值得研读。 历史与社会小论文:西方法治产生的深层历史根源、当代挑战及其启示——对国家与市民社会关系视角的重新审视 【内容提要】西方法治产生的深层根源在于其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离和互动发展,即在国家重建和市民 社会自由化运动过程中,权力和权利的界分与冲突导致了法律秩序的生成,而市民社会精神 的张扬则推动了法律形式化运动。在走向现代法治的进程中,由于国家和市民社会关系的潜 在差异,出现了“社会优位型”和“国家优位型”两种法治模式,但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 与“国家社会化”和“社会国家化”的新变化,西方法治也由分殊走向了趋同,并出现了法 律传统的危机和超越倾向。中国要走向法治,就必须重构国家和社会关系,确立多元社会权 利基础、公权力权威和良法之治,并实现依法治国与市民社会理性规则秩序的回应与契合。 【摘 要 题】法治讲台 【正 文】 法治是近代西方的产物,但同时它也是全人类的文明成就。关注并探寻西方法治产生的深 层历史根源及其发展变化和面临的时代挑战,对推进中国法治进程具有重大意义。 一、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离和互动发展:西方法治产生的深层历史根源 在西方法律史家那里,无论是注重教皇革命的力量,还是注重资产阶级兴起的作用,亦或 是强调多元集团与自然法的结合,都不得不以西欧11世纪史实为起点,至少也要追溯中世纪 西欧历史的多元性。[10][16][11]这表明,近代法治的历史根源在于中世纪西欧的“独特性 ”。 众所周知,中世纪开始后形成了一种多元权力景观,进而造成了特有的权力均势与张力。[ 1] (P22—23)首先,王权需要教权的支持和正名,教权则需要王权的封赐和保护,同时,王权 和教权又在为争夺社会统治权而斗争。尤其是教权窥伺王权,以至后来以“双剑论”和教权 至 上思想,凌架于王权之上,并在11世纪格里高利七世和德王亨利四世之间的“主教职权之 争”中达到高峰。其次,以契约为基础的封君封臣制,相互有忠诚和保护的权利义务,但同 时,封君总是凭其优势地位,想方设法巩固和扩大其王权,并加强对封臣贵族的控制。而封 臣贵族总是竭力维护自己的传统权力和契约权利。这种斗争是中世纪一幕重头戏,并促进 了 代议制的产生和发展。[2](P438)再次,教权与贵族权在利益冲突和权力分割中,既有合作 也有对立,即有时二者联合起来反对王权,有时其中一方与王权联合起来反对另一方。[3]( 第四章)可见,这种多元权力的斗争与妥协造成了一种特有的均势与张力,普遍争取特权的 斗争不仅使特权本身受到了消解,[4]而且导致“一切政府都是建立在契约基础上的”,并 “反对绝对权威”,[5](P10)从而抑制了专权的滋长。“既然谁也不能消灭谁,那就必须让 各色各样的原则一起存在——他们应该在他们之间订立某种协定。大家都同意各自去进行可 以属于自己的那部分发展。在别处,当某一个原则占优势产生了暴政时,在欧洲,自由已成 为文明因素多样性的结果,已成为它们经常所处的斗争状态的结果。”[1](P24)正是这一特 有的多元权力土壤,为城市兴起及城市自治权的发展创造了优越条件,从而提供了城市市民 社会生长的良好空间。而“作为一个自由的、自治的市民社会的城市,是中世纪欧洲的一个 新的政治和社会有机体”,[6](P427)其重要性不仅是经济上的,而其关键则“在于取得了 政治权利”。[7](P35)因此,中世纪欧洲城市发展的历史是一部权利斗争史,也是一部城市 文明的扩张史。它“作为特殊的权力中心加入到中央政权、地方领导与居民之间政治力量的 角逐之中”,“正是这种角逐推动着新兴的封建国家的向前发展”。[8](P106)即从个人君 主制到民族君主国,从城市市民社会到近代市民社会,并在宪政历史过程中,形成国家和市 民社会的分离与对立。[9]这样,属于欧洲旧社会的一切因素和特点就转化为两大事实:自 由探索和中央集权。“一个表示精神领域里推翻了绝对权力,另一个却是绝对权力在世俗社 会中的胜利。”[1](P203)然而,这种中央集权的胜利是比较脆弱的,因为一旦以新兴资产 阶 级为主角的、日益自由化的近代市民社会,发觉王国悖离公共秩序、普遍公道和共同利益 护卫的承诺,就会起来反抗甚至摧毁它,何况王权集权化进程是与市民社会自由追求进程相 伴的。因此,就展开了两个取向共生共进的历史运动,即一个是市民社会力图使国家权力复 归其公共权力的本来面目,一个是面对公共权力的滥用和扩张而维护和保障其自由权利。正 是 在这种权力与权利的界分与冲突中,确立了近代法治精神与原则。 (一)人民主权对公共权力的契约性复归和统治合法性的确立。在西欧的政治传统结构中, 议会与王权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但是,议会总体上仍是受控于王权的,尤其是在16—17世 纪的专制主义时代。然而,从12世纪起,就已经有“对于践踏法律的人,法律应当拿起武器 反对他,对于努力使公共权力形同虚设的人,公共权力将狂猛地反对他”的理论主张。[10] (P343)在等级会议不断制度化并向议会转化的过程中,“等级之间及等级与王权的竞争鼓励 人们制定一种更为明确、更为公开的法律,以此规定各个等级的权利和义务。对各方来说, 日益重要的是确认王室权威终止的领域及超政治的基本法开始发挥约束力的领域。如果国家 尚无规定这些限定,各方应制定一个社会契约,用以确定全国性政府的结构及其限度。”[1 ](P153)随着近代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市民社会力量日益增长,新贵族和市民阶级演变为 新兴资产阶级并成为议会的主角,他们通过持续的议会斗争来争取其自由民主权利,最终在 启蒙运动的推动下,爆发了开启新纪元的资产阶级市民社会革命。这样,在民主契约的价值 原则下确立了人民主权,使国家权力在形式上恢复其公共属性,并服从和服务于市民社会的 私人利益和私人权利的需要,国家权力合法性也由上帝神谕而移至民众手中,这就“结束了 人类分成统治者和被统治者是由神注定的这种观念。人们不再认为政治高于人民,也不再认 为人民在政府之下”,而把参与政治“看作是自己固有的权利”。[12](P322)而代表市民社 会要求的议会,则“从主要为发现法律而存在的机构发展为创制法律的机构,”[13](P236) 而 且,“人民应受法律的统治;判决只有凭借对滥用权力负有责任的这样一些法律来实施, 在此,这些被进一步解释成,一切涉及到这个国家所有自由人们的生活、自由和财产的诉讼 ,均应以该国家的法律为依据;议会不应该干涉正常的行政管理或是法律的执行,因为法律 只是权力的原则部分,正如以往的议会一样,议会的职能是规定人民的自由以反对政府的专 断。”[13](P253)因此,这就要求国家权力服从法律,依法行事,以确保其来源和运行的合 法性,使“国王和人民都受为人所知的法律的管制。”[14](P30)这样,法律就由上帝理性 转化为对自由、平等、人权和正义的追求,并具有了普遍有效性,法的统治、法律至上的治 国精神与原则也就得以逐步确立。 (二)市民社会权利主张、公权力分立制约对良法之治的诉求。恢复公权力的本来面目,只 是市民社会要求国家权力服从服务于市民社会权利的基础和前提,它只解决了公权力的性质 问题。要有效控制权力的扩张性和腐化性,还必须以社会权利对公权力的范围进行厘定,并 对公权力进行分立和规制。因此,近代西欧议会斗争与革命的另一向度,则是市民社会的多 元权利主张、保障和公权力的分立制约。早在15世纪的文艺复兴城市,人们就已经能够通过 教堂、市政厅及集市广场等建筑布局,“分辨出司法行政权、宗教和经济权的存在”。[15] (P2)随着城市和商业的进一步发展,新贵族和市民阶级逐渐成为议会中举足轻重的力量,他 们“在保持和获得其摆脱君主及其官僚助手的独立性方面的成功”,对法律秩序的问世具有 “决定性意义”。[11](P63)在议会与王权的斗争中,他们主张和捍卫其自由及财产权利。 尤其在英国,“每当问题涉及捍卫私人权益、家庭或公民的利益时,也就是说个人的自由权 时,下议院就坚韧不拔地去完成职责,从而建立起许多构成英国宪法基础的原则。”(注:下议院从产生时起,就以中小贵族和市民为主体,后来逐渐为新兴资产阶级所控制,成 为近代市民社会权利和利益要求的代表。参见[1](P206)。)1610 年下议院著名的请愿就郑重宣称:在英国臣民的所有传统权利中,“没有一项权利比这项权 利赋予他们更宝贵及更有价值的东西,[即]以确定无疑的法律统治为指南,并由被其支配、 而不是受那种不确定的、专断的统治形式支配。因为,前者给予下议院领袖及其议员们以本 该 属于他们的权利。……正是从这一根据中产生了这个王国的人民无可置疑的权利,除了由 这个国家的普通法或是议员们共同投票赞成的规章规定的惩罚之外,他们不受任何扩大到他 们的生活、他们的土地、他们的身体或他们的财产上的其他任何惩罚。”[13](P249)同时, 律师与新兴资产阶级结盟,开始对英国法律意识形态加以改造,“其目的是在于剥夺君主特 权、限制政府职权使之充当经济自由和政治自由的保护者”。[16](P249)以维护市民社会自 由自主权利,并置国家权力于市民社会权利之下。随之而来的,受洛克、孟德斯鸠、卢梭、 潘恩等人思想理论所鼓舞的17—18世纪英美法资产阶级市民社会革命,确立了议会主权地位 ,颁布了一系列重要的权利法案(注:西方史家指出,英国光荣革命“维护了议会政府的原则,维护了法治,乃至维护了反对 暴政的造反权利”。[7](230)它成为了资产阶级市民社会革命中权利要求和权利斗争的先锋 与布道者。),并进一步在使所有世俗权力当局服从人民意志之后,又 在人民意志周围设下一些限制,使议会立法权力旨在“颁布法律和确定规则,作为保护社会 全体成员财产的壁垒,以便节制权力与缓和对这个社会的每一个阶层和每一位成员的统治” 。[13](P269、256)以防止议会与国王一样专断,保障自由和权利,并为自由起见,要求“ 政府大可放下一切职能,只须保留国防,维护国内外交通体系和维护治安等功能就够了。” [16](P256)从而使“国家向它的具有完全不同私人利益的公民提供追求框架”。[17](P96) 并开始缓慢和稳定地传播。孟德斯鸠继承了前人的分权思想,建构了“要防止滥用权力,就 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的完整的三权分立与制衡理论。[18](P154)这一理论在美国革命进程 中付诸实践并获得了进一步发展。立法机构受到司法审查的限制,从而使法院成为一道通不 过的防波堤,“防止立法机关或行政机关的任何揽权行为对于任何宪法中由权利宣言规定了 的权利的侵犯,它们会自然而然地加以抵抗”。[13](P287)受启蒙思想家的分权学说及英美 革命的影响,法、德等大陆国家在经过议会斗争和革命后,也相继建立起权力分立的政治体 制,并倡导“法治”或力图建立“法治国家”。虽然受卢梭“人民主权”思想和法、德社会 状况及历史传统的影响,其行政权力的地位十分突出甚至有扩张之势,但应运而生的行政法 院,对制约行政权力和保护公民权利则产生了重要作用。以至一些西方学者不无夸张地指出 ,“它现在给予公民的保护,使他不受行政当局酌情裁量行为的侵犯,其保护之周到,比当 代英 国所能做到的更有过之而无不及”。[13](P304)这样,通过议会斗争及资产阶级革命中的市 民社会权利主张、保障和对公权力的分立制约,使公权力服从服务于市民社会权利的要求, 并只能在必要的、为权利实现所需要的、十分有限的范围内行使。从而以市民社会权利来勘 定、制约国家权力,以权力分立原则制衡国家权力,进而确保市民社会权利免受国家权力的 肆意侵犯,保障多元广泛的市民社会权利和自由。这一进程始终以且只能以对宪法和法律的 诉求而获得制度化、规范化和现实保障的,“正是法律的普遍性确立了公民在形式上的平等 ,从而保护他们使其免受政府的任意监护之害。为了确保普遍性,行政必须与立法相分离; 而为了确保一致性,审判必然与行政相分离。实际上,这两个分离恰恰是法治理想的核心。 由于它们,法律制度应该成为社会组织的平衡器”,[11](P47)同时,以分权为基础的宪法 制度有一个前提,即对“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和“立法机关颁布的、并非普遍性规则的东西 ”加以明确区分,[13](P289)从而要求普遍有效性的良法之治,诚如哈林顿所言,一个市民 社会得以在共同权利或共同利益基础上建立和维持的方式,是法治而非人治(注:参见[英]詹姆士·哈林顿:《大洋国》,何新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6页。另见[1 3](P244))。 (三)市民社会权利保护与法律程序的理性化。有西方学者指出,欧洲人的习惯两次演化为 理 性的法律制度——罗马法和普通法。[19](绪论P1)虽然有柯克关于英国“老田生新谷”和狄 德罗关于法国“旧偶像倒塌”的法律发展隐喻,[16](P262-263)但是,他们忽略了英法法律 发展都离不开资产阶级市民社会历史演进这一极为重要的历史事实。而中世纪后期开始的市 民社会自由化和权利保护运动,则有力地推进了西方法律程序的理性化。在英国,虽然有强 大的中央集权,但地方法院曾掌握在领主手中,它们无力解决镇压叛乱、执行判决甚至土地 所有权纠纷,诉讼程序和证据法也是简朴而非理性的,于是“人们把获得强有力和迅速的救 济希望寄托于皇室法院”[20](P243),这就促进了程序优先于权利的令状制度和统一的普通 法的形成。渐渐地,“在同专制王权的斗争中,普通法成为议会政党手中的强大武器,因为 普通法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形成了某种韧性,它的繁琐的和形式主义的技术,使得它能够 顽强地抵制住来自上级的进攻。自那时起,英国人便把普通法看作基本自由的保障,用它保 护公民的权利,对抗专制权力的肆虐”。[21](P355)普通法遂成为理性的体现,并需保持其 连续性(注:英国御座法院首席法官柯克曾撰著《英国法总论》(1628—1641),力图使普通法现代化 并适应16—17世纪英国的社会生活,倡导议会和普通法至上,并强调法律的生命在于理性。 普通法是理性的体现,它应不断改变但又要保持其连续性。参见沈宗灵:《比较法研究》, 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16—217页。)。而衡平法最初是基于弥补普通法的机械令状制而出现的,同时也是“从神明裁判 向具有理性的人的裁判进行转变的结果”。[19](绪论P6)但衡平法院随后却发展成了王室特 权法院,遂与普通法院发生冲突。普通法对衡平法的胜利,在一定意义上乃是权利对权力的 胜利。另一方面,商人曾支持用王室权力创设特别法庭,来将基于民法的理性化法规推行于 经商和海运,以至“都铎王朝制度曾被用作资产阶级打退封建势力顽抗的铁锤,但契约性经 济关系的广泛扩展,以及产权关系在宗教改革的解决中获得的保护,意味着1600年以后已不 再需要都铎式制度了”。[16](P256)于是普通法律师与商人联盟展开了限制王权特权,保护 贸易、财产及自由权利的司法改革斗争,并发动了一场不仅反对高级调查团和星室法院,而 且也反对普通法庭之外一切司法机构的运动,宣布普通法法庭有权制止教会和特权法庭的诉 讼程序,并随即使君权法庭被取消。这样,“建立新刑事诉讼程序的道路打通了,民众对起 诉和定罪过程的监督因此可以成为制度,作证方式也将更合理化。确立大陪审团制度、重申 小陪审团的独立性、严格尊重与证人对质的权利,这些乃是三项重要改革”。同时,“传闻 证据否定法”作为一项制度也“成为了一种新的、合理的法庭诉讼程序基础”。[16](P256 —257、260)这些新的、合理化的诉讼程序不仅能有效地限制封建权力和保障社会权利,而 且也为市民社会权利之间的平等保护、法律的公平适用提供了必要和可能。1688年光荣革命 后,英国对其法律又进行了重大改革,私法得到快速发展,种种诉讼程序得到革新、重申和 保护。尽管还存在着中世纪的传统遗迹,但是,它已成为名副其实的资本主义法律,满足了 当时市民社会权利平等保护和社会安全与秩序对法律程序理性化的需要。 在大陆国家,法律程序的理性化则是与罗马法的复兴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而罗马法复兴正 是对当时商品经济发展、新兴资本主义成长、市民阶级权利和利益要求、以及君主权力扩张 的反应。为保护市民平等权利,在城市首先开始了废除决斗等非理性的取证手段、确立理性 法和建立一种特殊的城市诉讼程序的运动。[22](P610)而接着受罗马法复兴思潮的影响,教 会法开始强调理性和良心。1215年第四次拉特朗主教会议,也决定禁止教士参与求助于神意 裁判或上帝判决的诉讼程序,这也就排除了此前诉讼求助于超自然力量的不合理证据制度。 因此,以教会法为榜样的,一种新的、较合理的、也较复杂的书面而非口头诉讼程序,在欧 洲大陆各国逐渐被采用了。它不仅引起了司法组织深刻而有决定性的变革,也为社会受法律 支配观念的确立和法的统治开辟了道路。(注:参见[法]勒内·达维德:《当代主要法律体系》,漆竹生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版 ,第46页。当然,第四次拉特朗主教会议对英国也有很大影响,它导致英国对陪审制度的倍 加重视和最有效地利用。参见[20](P245))在此后的罗马法复兴过程中,地方习惯法、教会 法、商法与罗马法互相竞争和渗透,但最终还是导致了欧洲大陆对被视为“成文的理性”的 罗马法的接受,这样,“已经被认可的罗马法发展成了获得解放的市民社会的法律”。[23] (P86)罗马法的突出特点是重私法、重实质,也即注重确定个人间的权利和义务,但诉讼程 序也十分重要。因为按罗马法观念,诉权是对权利的保障,甚至认为“先有诉权而后才能谈 到权利”。[24](P855)欧洲大陆对罗马法接受的同时,也对其进行了“理性的过滤”和改造 ,[25](P22)出于适应贸易和经济发展的需要,满足新贵族和市民阶级的权利平等保护要求 及扼制封建司法特权的滥用和非理性化的需要,公开审理、言词辩论、自由公证等诉讼原则 得到重申和发扬。正是“由世俗和宗教两方面都进行的诉讼的双重合理化,蔓延到整个西方 的世界”,[22](P722)法律规则的至上性和市民社会的普遍规则秩序观念得以逐步确立。经 过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及欧陆的法典编纂活动,最终形成了资本主义法律原则和制度, 把权利和权力、权利和义务都纳入法律有效规则的框架之中,从而推动了近代法律秩序的建 立。 (四)市民社会精神的张扬与法律形式化运动。随着城市市民社会的逐步形成,“一种新的 精神面貌由此形成,这大致上正是仍在彷徨中的西方早期资本主义的精神面貌,包括一整套 规则,一系列可能性和计算,同时又代表一种生活和致富的艺术”,[26](P609)在相当程度 上,这些城市对外是摆脱封建束缚而自主自治的,对内则是摒弃封建等级而自由平等的,从 而孕育了民主参与、自由平等、权利和契约、法律和秩序等思想观念,富有了一定的自由理 性精神和历史意识。这种观念、精神和意识体现在城市法上,就是其“共有特征”、“世俗 特征 ”、“宪法特征”及“发展能力”。而为满足贸易发展和商人阶级需要而出现的商法,则是 “典型的资本主义法”。[10](P475、407、479—481、424)这些法律建构了自己独特的内容 和体系,并确立了理性审判程序,从而开始了法律形式化运动。 其次,“3R”运动推动了市民阶级法律意识形态的传播和发展。罗马法复兴的真谛并不在 罗马法本身,而在于以它为承载而体现出来的时代要求。罗马法精神的核心是私法精神,[2 7]其市民法和万民法包含着对自由民在法律面前平等、遗嘱自由、财产私有等市民社会私权 利的确认、契约自由和衡平原则的肯定及法律理性化倾向,这正与中世纪城市市民社会精神 相 吻合,“因为在罗马法中,凡是中世纪后期的市民阶级还在不自觉地追求的东西,都已经有 了现成的”。[28](P454)而按时代需要对罗马法精神与原则进行改造,进而构建新型理性的 、形式主义的法律规则体系,恰是城市市民社会发展并突破其城墙而向全社会扩张过程中所 要求的。文艺复兴对个人和社会的影响,则突出表现在对人的价值和尊严的充分肯定上,并 “呈现一种新的市民意识即社会责任感”(注:[7](P68)一些历史学家就曾认为,现代国家制度的起因可以追溯到文艺复兴时代的意大 利。因为象米兰、佛罗伦萨、威尼斯等国家是世俗性的,他们强调公民的责任、忠诚和关心 公 共福利。他们发展了一个强烈的信念,即国家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它本身的利益。参见[5](P1 25)),而对人的价值和尊严的坚持的力量是太大了, “它们一旦被恢复和重新提出,就无法加以永远的控制”。[29](P67)进而成为自由理性的 近代市民社会精神的重要源泉。它与罗马法复兴运动相汇流,不仅加速了罗马法的传播和接 受,也为市民阶级的法意识、法观念注入了人文精神及理性因素。对教会而言,它曾将行商 算作朝圣者一类而予以保护;它动用了大量资源来研究包括商业法在内的罗马法;它掀起贸 易是否合于道德的争论,并在结果上大大有利于市民阶层;它还发展了法庭和诉讼程序体制 。可见,城市市民社会及其法律意识形态的发展,是与宗教息息相关的。而且,“没有教会 ,新兴市民阶层是不可能建立和传播正式的社会意识形态的”。[16](P56、54)从11世纪开 始的“十字架反对弯月”的十字军东征,使“一种新的、专门运用于商人需要的法律,在十 字军东征时期兴起于热那亚,并传播到地中海沿岸,又循商路传向北欧”。[16](P61)市民 意识形态 也随之扩散。而在16世纪城市市民社会进一步发展、君权主义抬头及文艺复兴运动深入展开 基础上发生的宗教改革,则促进了个人主义和宗教自由,即“在宗教领域里坚持自我权利, 其程度和政治领域以及经济领域里的情况十分相似”,也“促进了民主,至少促进了有限君 主政体”。[50](P215)从而有力地推动了市民社会自由精神及权利观念的形成和发展,“世 俗的、个人主义的和自由主义的力量,在政治、经济和知识生活方面日趋得到加强。”[30] (P34)正如西方学者所言,“早期的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运动构成了西方历史的第一个重大 转折点,它不仅是西方法律传统的源泉,而且也是西方其他社会思想和社会行动的源泉。” [10](P642) 再次,市民社会公共领域的兴起促动了近代法律形式化运动。按哈贝马斯的观点,市民社 会公共领域是与市民社会私人领域相分立,而与公共权力领域相对抗的公众舆论领域。在这 里,公众通过对公共事务进行自由开放的讨论与论辩,形成公众舆论并进行理性批判,从而 为公共权力提供合法性基础。市民社会公共领域是市民社会与国家发生分离并获得自主性的 结果。这时国家权力才赋有了近代意义上的“公共性”,市民社会成员的私权利也获得了确 认,因而,从等级身分和血缘纽带中走出来而成为独立、平等的“单个”经济人,并形成具 有批判精神的公众。因此,直到18世纪初,具有政治功能的公共领域才率先在英国出现,成 为“私人聚集以迫使公共权力在公众舆论面前获得合法化的场所”。而“公共领域的政治功 能从作为编纂法国革命宪法的一个构成要素很快就变成了传遍整个欧洲的口号。”[23](P24 、80)至此,城市市民社会走向近代市民社会过程中所涌动出来的,并日益高涨的自由理性 的市民社会精神,就不仅获得了理性、人权、社会契约、法治等为核心内容的成熟的自然法 理论形态,(注:中世纪中后期“法治”观念所依赖的超验的神与自然的正义,已为人权、民主的价值及 相关的信念,即古典自然法理论所取代。参见[10](P359))而且从边缘走进中心而赋有了新的表现形式、功能和载体,获得了更加经常、 更加有力、更加自觉的批判精神和社会导向地位。这个“公共王国恐怕不只是用批评态度监 督国家运行,而是启发、指导和控制它们。它这样做的合法性恐怕是由于它代表了市民社 会流行的观念,此外,恐怕还由于它是作为统治者制度的赞助者而不只是它的臣民。公共王 国一旦作为一个置于国家真正中心的选举的议会来构成,便可以为选民服务,并且激活国 家通过制定一般的和抽象的法律的方法,以它的名义代表在选举的代表中形成的多数或少数 对既定的问题所持的流行的观点的倾向。”[17](P85)事实表明,法德等大陆国家市民社会 公共领域的勃兴,有力地推动了欧洲大陆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确立和法典编纂运动,法、德 、奥等国家《民法典》的产生,“不仅代表了市民社会的利益,而且动用了市民社会的特殊 媒体:它们都经历了由私人组成的公众的反复公开批判。通过有奖征文和问卷调查,公众舆 论对法典的制定做出了贡献,甚至在没有议会机构的地方或议会机构不起作用的地方,如拿 破仑统治下的法国基本上也是如此”。[23](P86)从上可以看出,在整个18世纪,公众舆论 都被当作是那些建立在争论——理性主义概念之上的规范的潜在立法资源,它“试图为社会 领域建立的‘法律’除了普遍性和抽象性的形式标准之外,还要求自身具有合理性这一客观 标准。”[23](P58)因此,作为资产阶级私法经典的1804年《法国民法典》,就“反映出从 最初的城市起义开始就一直推动着资产阶级的那种精神”。[16](P246)这样,自由理性的市 民社会精神就以至上性的自然法为理论表现,凭借公共领域而注入法律体系之中,成为西方 法律形式化运动的重要驱动力(注:当然,法律的形式化运动也是与国家权力紧密相关的,也即专制君主在谋求市民阶级支 持而建立国家的进程中,必然会对法律理性化给予深切的关注。参见K·巴基、S·巴里克: 《国家在非西方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国外社会科学》1993年第1期;另见公丕祥: 《法制现代化的理论逻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14—227页。)。 纵观西方近代法治的形成过程,我们不难看出昂格尔关于西方法治产生的论断的深刻之处 (注:昂格尔断定法治的产生得益于多元集团和高级法(自然法)这两个条件。参见[11](P59))。但是,更具有历史底蕴意味的是,西欧独特的历史条件和遗传因素,导致了中世纪中后 期市民社会的形成和扩张,进而开始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分离和对立的发展进程,从而使 市民社会权利能有效伸张并与国家权力相抗衡,最终通过“市民社会革命”使国家权力服从 服 务于市民社会权利,并把权力与权利、权利与义务纳入一致性、普遍性的法律规制框架之中 。同时,市民社会历史发展进程中涌动出来的自由理性精神,为这一制度框架提供了必要的 内在合法性支撑,秩序、公平和个人自由也就成为西方法律传统首要而基本的价值。[31](P 3、7)纵然我们不能断言这是近代法治产生的全部因素,至少它也是最深层、最本质的因素 。 二、走向现代法治的分殊、趋同及其当代挑战 虽然经过17—18世纪资产阶级“市民社会革命”,相继在英美和欧洲大陆国家确立了近代 法治,但是,这些国家的法治在确立、发展并走向现代法治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模式却并不 相 同,即以英国为代表的“法的统治”与以德国为代表的“法治国”最为典型。这一人所共知 的事实表象背后,反映了英美和欧洲大陆国家作为法治基础的国家与市民社会关系的潜在 差异。应当说,封建贵族、教会、市民与王权之间的多元对抗与妥协,是中世纪中后期的普 遍特征,但是,英国与大陆国家所不同的是,“没有一种旧因素彻底消亡,也没有一种新因 素彻底胜利,或者某一种原则取得了独霸优势。各种力量总是在同时发展,多种利益和要求 总 是在折衷调和”,即使是在正当纯君主制如日中天的都铎王朝时代,我们也会“看到民主的 原则、公众的力量在同时兴起和壮大”,而不像大陆国家,“包括宗教界和世俗界在内的多 种社会因素——君主制、贵族统治制、民主制,不是齐头并进,而是首尾相接”。[1](P218 )这种更为复杂、更为活跃的社会政治局势的机制,推动了英国议会的成长和职能强化,[32 ](P194)而且为近代市民社会的成长和扩张提供了极为有利的条件和机会,并创造了宽容和 自由的社会精神,形成了英国反抗王权、维护权利的自由主义传统。这无疑加速了英国市民 社会及其契约经济的发展进程,使其市民社会的力量日益强大,并逐渐能够左右国家前进的 方向。正是以新兴资产阶级为代表的市民社会力量,通过议会形式与王权进行长期斗争,并 在哈林顿、洛克等人的法治思想鼓舞下,形成并发展了“英国人受法律的统治而且只受法律 的统治”的法治模式,它包含着这样一种观念,即“除了代议制立法机构的权力之外,所有 政府权力都应当由适当明确的法律来分配和限定”。[32](P34)这样,作为市民社会代表的 议会,就获得了至上的主权地位,并通过“法律的统治”把国家公共权力框定在法律规则之 下,以制约国家权力来保护个人的自由和权利,使国家权力服从服务于市民社会的权利、利 益的主张和要求,从而形成“自由民主”的社会优位型法治模式,并继而在美国的法治构造 中获得了进一步发展(注:美国法治的发展,又对英国产生了影响。而詹宁斯则对戴雪法治的经典定义进行了检讨 ,进而对“法的统治”理论提出质疑和修正。参见[33](P30—43、211—220))。[13](P297) 与此不同,德国从9世纪起一直处于分裂状态,长达1000年之久,王权衰微。虽然城市十分 发 达,但因王权十分弱小,教会力量强大和封建势力顽固而无法统一起来,未能占据社会主导 地位。[33](P216~217)当16世纪西欧改革运动使西欧大部分地区市民社会快速发展,并逐 渐过渡到近代资本主义文明之时,德国却处于“神圣罗马帝国”的梦想之中,“导致民族国 家、主权国家的建立进程停滞,工商业和农业发展延缓,成为旧封建主义文明的殉葬品”。 [34](P406)这样,就造成了德国市民社会发展速度放慢乃至停滞,议会也与英法不同,市民 社会代表的成分很小,而成为封建贵族的表决器。而1848年德意志革命与英法革命的一个重 大不同,就是要实现统一德国和推翻专制两大目标,但最终由容克领导了德意志的统一,新 兴资产阶级与容克相妥协而建立了宪政体制,并实行了“自上而下的结构改造”。[35](P52 )然而,德国宪法并非是阶级及统治关系革命性转变的结果,而是“一方面是出于发展资本 主义所必需的保障各种秩序,同时在另一方面往往会尽其可能使旧体制得以温存”,因而是 “外表性立宪主义型的市民宪法”。[36](P42)这样,虽然使用法治国家的近代词汇,包装 上近代国家的外观,但仍可以使普鲁士的封建、绝对主义权力继续存在。[37]为此,在普鲁 士议会里不得不进行围绕“法治国家”原则的多场斗争,直到19世纪才创立独立的行政法院 ,“法治国家”才赋有了新的内涵而有所改观。以上我们可以看出,德国的市民社会没能像 英国那样发达到足以对抗国家,并使国家服从于自己的程度,而在外来压力下进行资本主义 改造和引进法治原则的背景下,必然要产生偏重于国家的“法治国”理论并付诸实施,从而 构造了德国国家优位型的“法治国家”。日本近代化进程与德国有诸多相似之处,尤其是其 历史发展进程中所导致的强国家、弱市民社会的结果,而且它是在西方文明压力下而后发进 入资本主义体系的,因而自然很容易地接受了德国“法治国”的理论和实践。[36](P18)[37 ] 不管是社会优位型的“法的统治”,还是国家优位型的“法治国”,从19世纪末20世纪初 都开始出现相互接近的倾向。在英国,管理私人生活和公民财产的行政权力机构呈现快速增 长之势,且新的社会和经济立法赋予这些机构以不断增加的处置权。“更为极端的是,法律 甚至赋予行政机构决定某种‘一般原则’的权力,依据它可以剥夺公民私产。这样,行政机 构就拒绝使自己受制于任何固定的规则”,对“法的统治”的尊重也明显下降。这种状况在 美国也有几乎同样的发展,[13](P384)因而出现了“法治国”的某些因素和倾向。在德国, 自 19世纪60—70年代以后,创设行政法院来监控行政权力,以防止行政权力威胁个人自由和权 利,从而开始为“法治国”注入实质内容,直至前西德基本法才实现了由“形式法治国”向 “实质法治国”和“社会法治国”的转变。日本在二战后则采取行政权力的“法律保留” 等形式予以转化,这就出现了“法的统治”的某些因素和倾向。此时,“法的统治”与“法 治国”理论和精神,也在概念、重视基本人权、重视行政权和用征税完成社会福利等方面发 生 了趋同,[39]并且共同面临着时代的挑战。进入垄断资本主义以来,特别是二战后科技迅速 发展、全球化进程加快、经济和社会生活复杂多变,使得西方世界的政治、经济和文化都发 生了重大变化。其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也产生了重大变异,即一方面是福利国家对市民社 会的更多干预和公司国家的官僚化倾向,另一方面是社群主义、法团主义的市民社会对国 家生活的积极参与和权力分享,加之全球化和信息化对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冲击,使得“政府 和公民现在越来越明显地生活在一个一体化的信息环境中”,政府和市民社会也“并不存在 永久的界限”。[39](P77、83)这种国家与社会关系的重大变异,必然引发对西方法律传统 的挑战——“不仅包括过去数百年的所谓自由的概念,而且也包括源于11和12世纪的西方法 制的结构”。[10](P39)其突出表现就是法律及其运行对集体主义和公共政策的强调、行政 立法和自由裁量权的扩张、更多的实质性正义关怀及国际法对国内法的效力优位要求等等, [10](P38—48)[11](P180—206)[57]这导致了西方法律传统诸多特征的改变,[10](P43—46 )并直接危及到其传统法治精神与原则。对此,西方法学家作出了不同的反应(注:作为自由主义法治理论倡导者的哈耶克就宣称,法治“不仅是自由的保障,而且也是自 由在法律上的体现”。( [英]弗里德里希·奥古斯特·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王明毅 等 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82页。)因此,在一个有过多计划的社会,法治就不 能保持。而要真正实现法治,就要求政府的一切强制行动,“都必须明确无误地由一个持久 性的法律框架来决定,这个框架使个人能带着一定程度的信心来进行规划,使前景的不确定 性缩小到最低限度”。[13](P352)昂格尔则指出,福利国家和合作主义导致了法治的衰落和 对实在的、公共性的法律的冲击,在“后自由主义社会”中,法治已趋向于解体。[11](P18 0—189)基顿、伯尔曼等人强调福利国家对法治的侵蚀。(参见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 ,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480页;[10](P45—46)与此相反,哈贝马斯则认为,自由主 义法治国家向福利国家的转型,并没有导致彻底中断自由主义传统,而是表现了连续性。他 们之间的关系在于,“社会福利国家在延续自由主义国家法律传统当中必须对社会关系加以 改造,因为它也想维持一种能够包括国家和社会的总体法律秩序。一旦国家本身上升为社会 秩序的支柱,它就必须在对自由主义基本权利作出严格规定之外,明确说明社会福利国家发 生之后‘正义’如何才能实现。”[23](P257)弗里特曼、艾伦等人也指出,回到与自由主义 法治 概念相应的“守夜人”国家去,太脱离现代民主的现实了,也是拒绝整个现代文明的趋势。 (参见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第480—481页。)甚至在有关国际会议上开始讨论福 利国家与接近正义运动的“第三波”问题。[57](P5)而后现代主义法学则对西方法律进行了 解构,进而寻求“对法权的关怀,即对人类的关怀”。( [德]阿图尔·考夫曼:《后现代法 哲学》,米健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54页。)从根本上讲,它们都是西方国家和市民 社会关系发生变异,“后工业社会”冲突、现代性的“断裂”和全球化对世界的“压缩”等 所导致的外在冲击和内在危机的产物。(参见[美]罗兰·罗伯森:《全球化——社会理论和 全球文化》,梁光严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98—208页。)面对西方国家与市民 社 会的变异给法治带来的种种危机,昂格尔概括提出了超越现代社会法律的“循环论”和“螺 旋论”;[11](P221—225)伯尔曼注重西方与非西方法律体系和法律传统的研究,探求 人类共同法律语言的发展以摆脱其危机。[10](P53)哈耶克力倡明确肯定的、普遍主义的法 治对国家权力的规束,以捍卫自由、民主和私域权利。(参见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 第82—86页;《自由宪章》,第321—348页。)而哈贝马斯则提出新型的“程序主义范式” ,以期找到走出“自由主义范式”和“福利国家范式”二者“难局之途”。( [德]于尔根· 哈贝马斯:《法的合法性——〈事实与规则〉要义》,许章润译,载郑永流主编:《法哲学 与法社会学论丛》(3),第9—10页。))。 事实上,近代市民社会经过资产阶级革命而获得了“政治解放”并与国家并立发展以来, 市民社会与国家的矛盾关系一直是困扰西方世界的重大而根本的问题。经济自由主义和国家 干预主义也始终是影响西方经济、政治和社会发展的两大思潮,并且此消彼长。[40]而高度 社会化、国际化的现代市场经济形成之后,市场与计划、企业与政府、微观规范和宏观调控 便紧密地交织在一起。[41](P3)个人主义学说的化约论也使自己处于要么否认政治主权而陷 入无政府状态,要么否认个人自由而陷入专制主义的困境之中。[42](P246)人们逐渐认识到 ,自由主义应“承认公众的和私人间的矛盾,承认个人和公民、个人和群体的双重角色。问 题在于:怎样找到共同的目的,同时又保留达到共同目的的个人手段;怎样确定个人(以及 群体)的需要并找到满足需要的共同手段。[43](P341)而平等与效率的艰难选择及市场失灵 与公共失灵的现实困惑,也迫使西方人殚精竭虑于政府和市场关系的设计与权衡(注:参见[美]阿瑟·奥肯:《平等与效率——重大的权衡》,王忠民等译,四川人民出版社1 988年版;[美]查尔斯·沃尔夫:《市场或政府——权衡两种不完善的选择》,谢旭译,中 国发展出版社1994年版;等等。)。面对经 济和社会生活的日益复杂多变、福利国家危机以及全球化进程中的权力流变,[44]西方国家 则开始企业化的行政改革,由此进入“新公共管理”时代,[45](P300)超越“左”与“右” 的“第三条道路”理论和实践逐渐兴盛起来,对市民社会与国家共生共强、市民社会参与国 家、市民社会与国家合作互补等等。[46](导论)随之而来的是,以国家权威为基础、以自上 而下的单向度权力运行标志的“统治”,渐渐被以多元权威为基础,以分散化、相互的多向 度权力运行为标志的“治理”所取代,力图形成政府和公民,国家和市民社会的互动合作关 系,以实现“善治”(注:参见俞可平:《引论:治理与善治》,载俞可平主编:《治理与善治》,社会科学文献 出 版社2000年版;杨雪冬:《第三条道路:旧路还是新途》,载杨雪冬、薛晓源主编:《“第 三条道路”与新的理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这种“善治”赋有“透明性”、“责任性”、“回应”和“有效” 等基本要素,然而,其十分重要的要素则是合法性和法治(注:参见俞可平:《引论:治理与善治》。在西方有关“有效治理”的含义中,法治居于首 位。参见[法]玛丽—克劳德·斯莫茨:《治理在国际关系中的正确运用》,肖存毛译,载俞 可平主编:《治理与善治》,第268页。)。法治诉求自然难以机械固守西 方传统的自由主义、个人主义价值原则,但是,它也绝不会为福利国家的过度权力扩张而张 目。因为“在整个西方宪政史中始终不变的一个观念是:人类的个体具有最高的价值,他应 当免受其统治者的干预,无论这一统治者为君主、政党还是大多数公众。”[47](P15)而且 ,“自由法律范式”和“福利国家范式”都已表露出明显的缺陷(注:“自由法律范式”主张法律主体应理性地追求其人生目标,自主地构设“私法社会”(所 有权和契约自由),期望只要保障个人自由领域即可实现社会正义。可是,它忽略了法律能 力的平等因素,因而“一方面,私法的现有规则必须作实质性的详尽说明;另一方面,必须 引入基本的社会权利,这些权利主张更公正地分配社会财富,以及更有效地防止社会导致的 威胁”。而在批判“自由法律范式”基础上产生的“福利国家范式”,则出现了福利温情主 义,它补救实际生活条件和权力位势(差别)的努力,导致了类似“标准化”干预,“这将再 一次限制假定的受益者对自主的人生目标之追求。”参见哈贝马斯:《法治与民主的内在关 系》,景跃进译,载《中国社会科学辑刊》(香港),1994年(总第9期)。)。为此,“第三条道路” 政治的指导性原则,就是深化并拓展双向民主,使“政府可以同公民社会中的机构结成伙伴 关系,采取共同行动来推动社会的复兴和发展。”[40](P73)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作为西方 政治哲学的两大主流,也呈现明显的对立与互补之势,[48](P127)其核心是重新思考国家行 动的形式和界限与市民社会的形式二者良性互动关系,以期协调自由与平等、个人/群体与 国家、私域与公域、个性与共性、普遍与特殊等等的对立冲突。在此情境下,“追求政治合 法性,追求一个以尊重权威和法律为特征的政治秩序,意味着追求民主自治模式的必要性” 。[49](P416)可见,西方法治正面临着挑战与创新并存的局势,虽然它尚不十分明朗,但其 力图回应和超越的趋向却清晰可见。而亚洲赶超型国家(如日、韩等)是在“外生后发型”现 代化进程中,形成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离互动关系,川岛武宜就曾直言:“我们缺乏市民社 会和作为其政治反映的近代国家。在这种态势的支配下,向中世纪甚至向‘神话时代’的复 归,否认个人的自由,比近代法意识及伦理更容易被人们所接受。结果只能是靠权力‘从上 面’强行地控制”,[51](P48)这难免会导致一种权力规则秩序。因而,其法治进程很重要 的方面,就是以市民社会为目标来构建多元社会,衡平“亚洲价值”和“西方价值”,韩国 甚至有学者极端地主张以国家立法、执法为主,逐渐向辅以社会多元立“法”、执“法”过 渡,并最终以社会规范来取代国家法制。[52]而市民社会的发育成长,也同样构成了当代非 洲政治变革的一个重要因素。[52](P197—198)从上不难看出,市民社会与国家互动发展关 系的变化,决定着法治的走向和模式。也就是说,市民社会与国家的互动发展关系,不仅奠 定了法治产生和运行的社会基础,也设定了法治运行的边际或界限。 三、启示:国家和社会关系重构与中国法治之路 市民社会和国家的分离互动虽然产生于近代西方,但其演进却是人类社会共有的。为此,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早就指出,市民社会是全部历史的真正发源地和舞台,而且其唯物史观 的一个基本原理,就是市民社会制约和决定国家而不是相反(注: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上),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1页、第43页;《马克 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上),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92页。)。然而,东西方的市民社会与 国家呈现的确实是迥异的发展道路。古希腊城邦是一种公民政治共同体,公共生活和私人生 活相“复合”而使国家“直接等同于社会”;[17](P96)而古罗马公共生活和私人生活发生 了分离,[54](P22—26)但奴隶制商品经济是在国家政治、军事和法律的支持与保障下获得 繁荣发展的,因而呈现国家对市民社会的“监护”状态(注:参见威尔·杜兰:《世界文明史——凯撒与基督》(上),第428—440页,《世界文明史 ——凯撒与基督》(下),第512—527页;杨共乐:《罗马社会经济研究》,北京师范大学出 版社1998年版,第88页、第102—103页、第27—28页、第75页等;金观涛、唐若昕:《西方 社会结构的演变》,四川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32页。);而进入中世纪,表面上是“无国 家”状态,实质上则是市民社会直接地具有政治性质形成了国家对市民社会的吞噬(只不过 这种吞噬是脆弱的)(注: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441页、第284页;伯恩斯、拉尔夫:《世界文明 史》,第2卷,第11页。),直到近代市民社会获得了政治解放而与国家并立发展。在印度、中 国、波斯、土耳其、阿拉伯及斯拉夫等东方,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关系则没有那种曲折发展的 经历,从国家于社会中产生之时起,便反过来侵吞了社会,形成国家同化、吞噬市民社会的 “东方专制主义”。它没有古希腊那种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复合”,也不同于古罗马那种国 家对市民社会的“监护”,更不具有西欧中世纪国家吞并市民社会所附有的那种多元权力斗 争的复杂性和脆弱性,而是坚固的“东方专制主义”的单一性。这种“总合统一体”的国家 神圣气质成为东方社会的共同特征和历史遗传基因(注: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第473页;刘学灵:《东方社会政治形态史论 》,上海远东出版社1995年版,第249—275页、第301—364页。)。不仅造成了东方社会的停滞,也使民 主法治无以产生和发展。直到在西方国家殖民扩张的严重压力之下,东方国家才纷纷以革命 或变革方式争取民族独立和赶追现代化,市民社会和国家的分离互动也才提上日程,民主与 法治也才开始起步。虽然我们不能囿于东方、西方、传统、现代及欧洲中心主义、东方主义 那种僵死的二元论(注:进入20世纪后,西方中心论在斯宾格勒、汤因比、马勒克拉夫、斯塔夫里阿诺斯等人努 力下,逐渐转变为人类文化多元论或全球文明论,它“关注的是整个人类,而不是局限于西 方人或非西方人”。斯塔夫里阿诺斯:《全球通史——1500年以前的世界》,吴象婴等译, 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54页。西方学者萨义德、中国学者日知等也对传统二元思 维模式及“东方专制主义论”提出批评或质疑。参见[美]爱德华·W·萨义德:《东方学》 ,王宇根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4页、第266页;日知:《中西古典学 引论》,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65—434页。),但东、西方国家与市民社会迥异的内在关系和发展逻辑,确实在相当 程度上决定了民主法制在东西方的不同历史命运。 在当今全球化时代,市民社会与国家互动关系的建构已成为一种世界浪朝。就是说,“只 要现代国家还趋于动员和重组它的国民生活,市民社会和国家的这种界分似乎就一定会继续 起作用”,[56]它构成了民主生活和民主秩序的核心特征”,[49](P394、396)并呈现一种 “ 全球走向”。[56]可见,国家和市民社会关系的重要,即建立二者的良性互动关系,是推进 当代民主与法治的关键。应当说,尽管西方一直在努力调适国家和市民社会关系以应付其民 主与法治受到的严峻挑战,但受其资本主义性质的局限,他们是难以确立起其国家和市民社 会的良性互动关系的。而只有在社会主义社会,普遍利益与特殊利益、公域与私域、权力与 权利、个性与共性才能真正最终统一于人的自由发展,故而二者良性互动关系才能切实确立 起来,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也才有更广阔的发展前景。然而过去受斯大林模式的影响,片面 乃至错误理解马克思主义和社会主义,加之传统东方遗传因素的作用,我们曾推行高度集权 的政治经济体制,使国家同化乃至兼并了市民社会,不仅扼制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限制了 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发挥,也阻滞了民主法治进程。现在,绝大多数社会主义国家都在进 行市场化改革,以“小政府,大社会”取向来调整和重构国家与市民社会关系,以适应全 球化时代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这样,要推进中国法治进程,我们就不应仅仅满足于民主政 治、市场经济和理性文化这一“法治基础和条件”的一般性解说及其实践,更不应仅仅是法 律制度的简单植入和法律体系的建构及其实施,而应立足于国家和市民社会关系这一深广视 野来审视法治及其理论建构,并着力建立国家和市民社会分立互动、双向制衡、民主合作的 良性互动关系,营造法治的本土化根基。即大力培育社会主义市民社会并努力推进其自主性 ,立足服从服务于市民社会需要而缩减并转变政府职能,进而确立多元社会权利基础、公权 力 权威和“良法”之治(注:多元社会权利包括个人私权利、民间社会组织权利、基层自治(如村民自治、乡镇自治、 街委自治等)权利、公司自治权利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权利等等。公权力权威意指职能少而有 力的公权力,而不是职能多而无力的公权力。这种公权力应限于宏观调控管理并依法赋权和 运作。“良法”之治是指法律应贯彻自由、平等、人权等社会主义正义法精神,赋有至上地 位并成为治国之根本。),使依法治国与市民社会理性规则秩序相回应和契合(注:即依法治国应立足于对社会的回应,并以市民社会自主自律的内生秩序为源泉和根基, 以 避免“依法治理”中的权力法律化和工具主义、实用主义、懈怠主义倾向。)。只有这样, 才能以多元权利来分享、平衡和制约权力并扼制腐败,才能使权利和权力共同纳入法律规制 框架之中并树立起法律至上权威,以权利保障和权力制约为核心取向的法治秩序也才能最终 确立起来。 历史与社会小论文:历史与社会课程教学若干问题探析 [摘要]“历史与社会”新课程改革的过程就是一个不断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的过程,教师必须纠正教学偏差,深入贯彻课程改革理念,把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人与文明之间的互动作为知识整合的基础,在互动中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既重视学生对知识的掌握,又重视学生能力的培养,更重视学生的品德、个性等方面的全面发展。本文探析了历史与社会课程教学改革中存在的若干典型问题,以求得对新课程的深刻理解。 [关键词]课程改革 课程理念 教学偏差 途径策略 “历史与社会”综合课程把现实社会生活作为教材的基点,强调面向社会、面向生活,注重运用概念、知识和方法去了解人生、理解生活、参与社会。但是我们也应该清醒地看到,新课程的教学改革也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由于教师对新课程理念的认识有些偏差,教学中也存在许多偏差。我就普遍存在的一些教学偏差入手,结合教学实际谈谈自己对“历史与社会”新课程粗浅的看法。 一、纠正学会收集资料等同于学会运用资料的偏差,培养学生处理材料的能力 让学生收集资料是新课程教学中经常用到的方法。在一些学校布置的课程改革展示中,往往能看到学生们制作的精美的资料册。但在这些精美的资料册背后却是:有的学生只是从电脑上下载资料,装订成册就算完成任务;有些教师将学生制作的资料册收上来,便束之高阁。无论是学生还是教师,都没有对所收集的资料进行认真阅读。教师更没有引导学生运用所收集的资料去分析和解决问题,反而造成时间和纸张的浪费。 学会收集资料只是一种手段而不是目的。学会收集资料的目的在于学会分析资料并运用资料来解决所遇到的问题。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是:第一,教师应该让学生带着问题去收集资料,避免让学生收集一些漫无边际的、大而无当的资料;第二,收集资料以后,教师应引导学生对所收集的资料进行辨别、分类和取舍;第三,教师应帮助学生通过资料的阅读,概括出当时对所探讨问题的研究结果和进展;第四,根据对资料的研究,让学生提出质疑、自己的见解和解决问题的方案。另外,教室里应留出学生展示资料的空间,使资料得以为学生们共享。 二、纠正“自主”变“自流”的偏差,加强教师的组织和指导 学生是教育的主体、学习的主体,学生能动的创造性的学习是教育教学活动的中心和教育的途径,实现自主性发展是教育教学活动的目的,是一切教育教学活动的本质要求。但是现实的教学往往把学生“自主”变成了学生“自流”。强调把读书的时间还给学生,有的教师上课便让学生自己看书,没有指导,没有提示,没有具体要求,由学生一看到底,典型的“放羊式”,有人称之为傻读;有的教师甚至一味强调学习内容由学生自己提(喜欢哪一段就读哪一段),学习方式由学生自己选(喜欢怎么读就怎么读),学习伙伴自己挑(想和谁交流就和谁交流),典型的“自流式”。这样做,学生表面上获得了自主的权利,可实际上并没有实现真正的自主。因此,自主学习离不开教师的指导。教师要设置动态的教学设计方案,善于放大学生思维中的闪光点,引领学生进入积极的思考状态,师生之间产生思维的碰撞,一起完成教学任务。自主学习强调学生自主探究,不等于学生自己学习,并不是说教师可以撒手不管。学生讨论时,教师应该以听、看为主,把注意力集中在讨论上,在此基础上,迅速地加以思考下一步的教学应该做哪些调整,哪些问题值得全班讨论,哪些问题需要教师讲解,教师要做出最恰当的选择。只要教师持之以恒,课堂必定会变得既生动活泼又井然有序。 三、纠正虽有活动但没体验的偏差,重视健康情感和过程与方法的培养 突显情感、态度、价值观教育是新课程的一个基本理念和特征,也是教学具有教育性规律在新课程中的体现。但是,这不意味着情感、态度、价值观的教育可以“独立”和“直接”进行的,情感、态度、价值观只有与知识、技能、过程、方法融为一体,才是有生命力的。于是许多教师通过开展活动的办法,落实健康情感和过程与方法的培养,又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虽有活动但没体验的偏差,有为活动而活动的倾向,因而不会成为有效的情感、态度、价值观的教育,对学生的发展也就不可能有实际的作用。 新课程所提倡的活动是外显活动与内隐活动的统一,是操作活动与思维活动的统一,它旨在引导学生通过动口、动手、动脑,亲自体验过程。例如,有位教师在讲《我的压岁钱怎么用》这一课时,就让学生在活动中深入体验正确的理财观。 师:关于理财,希望我们的同学都把算盘打得精一点。做到收益多多,生活棒棒。过春节时亲戚朋友可能会给你一些压岁钱吗?平时父母也会给你一些零花钱吗?现在花了吗?怎么花?假如今天你的小金库里还有800元钱,请为自己订一个理财计划。 生:日常花费,如买零食、乘车费、学习用品费;娱乐费,如看电影、玩游戏等。 生:准备一个小本,在上面记录花费的用途、时间。 生:每周自己进行结算。也可以交给爸爸、妈妈审核,以便获得改进开支的合理性和必要的自我金钱管理的指导。 生:理财计划单(略) 师:通过这节课的学习,希望同学们感悟到什么? 生:安排支出要科学,增加收入要选择。 师:个人生活这样,家庭生活这样,国家生活也是这样。只有明白了这个道理,我们才能过好今天的生活,并期待明天的生活更美好。衷心祝愿我们的同学在实际生活中形成科学的理财观念,养成良好的消费习惯。 这样的课堂活动是根据学生自己生活经历或经验进行情景设计的,就使新知识在学生的经历和经验的共鸣、碰撞基础上产生。通过“压岁钱怎么用”的角色体验设计,让真实生活经历、体验与虚拟角色体验相结合,通过这些生动的情景角色体验,学生在课堂上就有了一种“身临其境”的真实感,自然渗透了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的价值理念。 四、纠正“历史”与“地理”简单累加的偏差,切实体现新课程的综合性 不少教师一时难以适应新课标的要求,照旧按传统教学方法实施教学,如有关地理的内容仍然按照原来的地理学科形式上课,有关历史的内容仍然按照原来的历史学科形式上课,从而割裂该课程的整体性和综合性。“历史与社会”是一门历史、人文地理及其他社会科学的相关知识有机整合,在课程目标、课程结构、课程内容及学习方法上也力求整合的新课程。新课程性质要求该课程在教学过程中突出其综合性。新课标要求教师做到以下几个“综合”:对相关人文社会学科知识进行综合,对历史发展过程和现实社会问题进行综合,对某个事件或现象的分析、认识进行综合,对基本方法和技能进行综合,让课程“综合运用”。比如历史与社会本身就有大量的地理知识,很多历史事件都离不开地理因素。我在讲“隋朝开凿大运河”这一历史内容时,改变过去悬挂《隋运河图》向学生介绍开凿年代、运河分四段等讲法,而是挂了一幅《中国水系图》,让学生观察中国水系的特点。从中国东部的河流多是东西流向没有南北流向,南北交通十分不便入手,“开凿一条南北的河”,通过测量大河之间的最短距离,“沟通支流”……可见,知识的综合运用,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创造性思维,凸现出课程的综合性。 为了培养学生的综合能力,扩大学生的知识面,根据学科特点,在课堂教学中还可做如下尝试。 1.古今相联。“通史”是为了“识今”,是为了展望未来。为此,平时的教学要与当年、当月,甚至当今的社会热点结合起来。讲科技就会讲讲“神六”,讲讲mp4;讲和平,就讲讲日本右翼势力参拜靖国神社,讲讲巴以最新冲突,讲讲最新恐怖活动,讲讲诺贝尔和平奖获得者。 2.文理交融。社会学科与自然科学的综合联系与分析,有利于提高学生综合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比如讲到赵州桥,可引导学生进行赵州桥的受力分析,从而理解为什么它会历千年而不倒,体会我国古代的建筑艺术。 3.文史哲相融。历史与哲学之间有着天然的联系。可持续发展观点本身也是一个哲学观点,“低水平的、不全面的、发展很不平衡的小康”要求我们用全面观点去思考、去建设全面小康社会。另外,七年级的“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创业有方,信用无价”,八年级的“感悟沧桑巨变”等课题本身都充满了哲学思辩色彩。另外,文史之间的交义点是很多的,特别是古典文学(如诗词)更是与历史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总之,“历史与社会”新课程改革的过程就是一个不断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的过程,在这个过程当中,我们必须加强理论学习,对课改的理念进行深入的理解和再认识,在反思和实践中逐渐将新课程的理想变成现实。 历史与社会小论文:浅谈中国管理学界的社会责任与历史使命 中国正处于一个伟大的历史变革时期,正面临着人类历史上,不论从任何尺度来说,都是规模空前的经济转型和社会公平的挑战,一方面取得了最迅速的经济增长,另一方面各种经济与社会矛盾显化,焦点与热点问题涌现,学界自然不能置身其外,不同的学界面对着不同的挑战。 科技界正迎来所期盼的自主创新的东风,但面临的挑战是如何用自己的科研成果证实科技第一要素的地位,而不是“两张皮”(科技与经济发展脱节)的现实。政府驱动,而又明显带有技术驱动色彩的自主创新,最怕的是脱离市场需求,最终事与愿违,落得科技与经济的脱节。经济学显然是个显学,受到人们的追捧,尽管处在是非的旋涡之中,但经济学界仍然试图解释特殊的中国经济现象,主流的学者们用市场化、效率优先的视角直率地表达观点,而不是回避,尽管成为众矢所的。 社会学界的声音愈益引起人们的注目,尽管久违了,他们热衷于中国社会断裂的讨论,并认同社会的撕裂,进而提出和谐社会的构想,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关注社会公平。尽管社会学者在中国近代在政治上处境并不好,但他们深入社会实践,实证的科学态度令人敬佩。中国管理学界的历史传承较少,近20年来埋头引入消化西方管理学的理论、方法、工具,略显稚嫩,对中国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管理实践插不上嘴,需求不足与供给不足同时存在,问题是摆脱自娱自乐尴尬处境的出路何在? 1 中国经济与社会发展面临的挑战与其说是一个资金与技术问题,毋宁说是一个管理问题 生产力要素(知识、劳力、资本)都只是一种资源,只有通过企业家与公共管理者的管理,才能转化为财富和社会进步:知识没有一定的创新体系(即公私机构的知识生产、传播、应用网络)和制度环境的保证,科技成果很难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而现实生产力又甚难转化为效益,导致科技与经济的脱节,先进的科技未必能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劳动力生产要素也只有通过组织、调动才能充分发挥人的潜能和能动性;资本要素同样只能通过有效的管理才能获得预期的回报,相反,疏于管理,资本反而导致灾难性的后果,如东南亚金融危机和日本10年的经济低迷。 诺贝尔奖得主斯蒂格列茨认为:“影响一个国家和地区发展的关键因素除了物质资本、人力资本和知识以外,另一种资本是社会和组织资本,变革的速度和模式取决于这种资本的形成,国力的增长也取决于这种社会和组织资本。”中国有让世人羡慕的高储蓄率、高外汇储备、高外商直接投资(FDI)、庞大的科技队伍、用之不竭的劳力资源,因此,中国不缺钱、劳力、科技,唯独稀缺的是社会组织资本,这是转型国家的共同点,也是中国的当务之急。社会组织的管理也是生产力。 2 中国管理学发展正处于一个历史转折 中国管理学和管理教育的(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恢复办学迄今)才短短的20年,却是辉煌的20年,队伍硬软件设施的建设是突飞猛进的20年,难于找到另一个学科有如此迅速的发展,应该说其基本骨架已经搭起,已经走过了学习、借鉴、模仿,从文本到文本写读书报告的阶段,中国管理学和管理教育已经成熟,这应是个基本评价。现在面临着后20年的路如何走的问题。这里包括学科发展的战略目标、路径和重点突破学科的选择。 首先面对的是一个发展思路问题。中国管理学的发展思路很像冯友兰先生对中国哲学发展思路的表述:中国哲学应从“照着讲”转到“接着讲”。 中国管理学不也是应从对外来管理文化“照着讲”的阶段,走向“接着讲”的阶段吗!这是一个历史现象:中国近代学术思想历经多次外来文化的传引和影响,但到头来都是本土文化逐渐消解融合外来文化。 管理思想根植于一个国家的社会组织和民族文化之中,因此必须本土化。中美两个核弹之父,一个邓稼先,一个奥本哈默,两种管理思维,两个都成功了。有人说,若两人互换位置,可能都不成功。也就像上世纪80年代中期日本人颠覆了美国世界制造业的霸主地位,美国人不服,麻省理工学院(MIT)深入丰田总结出精益生产(Lean production)经营理念:贴近客户,善待员工,低成本,零缺陷。但它根植于日本民族文化传统,美国人很难学到手,就像日本人很难学到美国人的创业、冒险的创新精神,只长于模仿一样。 中国管理学的发展也必然有这样一个过程:从引入、解读到中西“体”、“用”之争,从晚清开始我们就经历过多次“体”、“用”之争,但都回归到西为中用和“接着讲中国”。如果要使中国管理学得到发展,对当今世界管理科学产生重大影响,我们必然要从“照着讲”向“接着讲”转变,现在就要看中国管理学界如何“接着讲中国”了。 至于如何“接着讲”,可援引类似北京大学汤一介先生[1]关于中国哲学“接着讲”的路径:接着中国传统文化讲;接着西方管理学讲;接着中国管理实践讲。 (1)接着中国传统文化讲中国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智慧的宝藏,就连诺奖得主们在巴黎发表的宣言中也说:“人类迎接21世纪的挑战,必须从2 500年前的孔子那里寻求智慧。”更何况寻求中国传统管理的智慧。眼下管理精英们和社会公众的国学热可作旁证。 (2)接着西方管理学讲不再是照本宣科,而是掌握西方管理学的真髓,融合中国管理思想,逐步形成中国化的若干管理学流派,立足世界管理学界。 (3)接着中国近现代管理实践讲包括马克思、的管理思想;中国人濒临经济崩溃的边缘时独特的处理化解危机的能力;调整自己,拨乱反正;处理SARS公共危机;适应经济全球化;以及近年崛起的粤商、浙商的非凡经营能力等都是值得“接着讲”的命题。后20年中国管理学发展的战略目标:建立中国现代管理学,将管理学中国化。 它的特征是融合古今中外管理思想精髓,能够指导中国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管理实践问题,对民族的伟大复兴和对人类的发展做出贡献,这就是中国管理学界的社会责任与历史使命。 有可能首先突破的学科:宏观管理与政策学科,由于经济与社会热点问题多,需求急迫,近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申请量猛增,2006年占申请项目总量的44%,且均直面中国管理实践问题。 3 对中国管理学健康发展的几点认识 3.1 管理学是个致用的科学,中国管理学界应直面中国管理实践 学术研究背离中国管理实践,学术本身就意义不大,只有脚踏中国实地,中国管理学的世界地位才能显现。学习、借鉴、合作是必不可少的,但目的在于得到如何治学、治组织、治国的能力,解决本国的管理实践问题。研究中国情景嵌入和中国情景依赖的管理科学是中国管理学界的责任,因为没有人能够替代我们,这种研究对中国和对世界都是至关重要的。 3.2 突破管理学研究的承袭思维,多做些中国管理实践的实证研究 尽管中国管理学研究的历史积累和挖掘较少,处于弱势和“拿来”的境地,但不能老是承袭,老是“拿来”,老是停留在克隆一个美国商学院的追求上,老是靠“吃别人嚼过的馍”过日子。对中国管理问题的研究不能完全套用西方,特别是美国的管理观念和术语,因为毕竟语境不同。应提倡对中国管理实践多做些实证研究。目前管理学院在处理学术研究和教学上,过于偏重培训教学,偏重MBA,这也是由于竞争,人们对学位的不懈追求和院长们对市场的敏锐把握,管理教育需求很旺,但院长们也应冷静地思考长远目标和学术地位。 3.3 队伍建设应从培育科学精神和科学方法做起 中国管理学界队伍还很年轻,队伍建设和学术研究既要反对循规蹈矩,也要反对急功近利、趋炎附势和学术失范。要提倡科学精神和科学方法。竺可桢把科学精神定义为不盲从、不附和,虚怀若谷和专心致志的求是精神。李约瑟把科学方法定义为严密的逻辑推理和严格的数学分析。要有质疑、批判、反思精神,“创造性破坏”的创新才能产生。在学术上我们要提倡敢于挑战权威,敢于挑战自我,敢于挑战传统,敢于引领未来。我们看到在老一辈管理学者的培育下,新生代已经成为一支中坚力量。相信中国可以出现像泰勒和德鲁克那样的管理大师,涌现出大批企业领袖和公共管理精英,应该相信历史唯物主义:中国伟大的管理实践可以造英雄。 3.4 建立科学的学术评价体系 这是大学教改的一个核心问题,一个看不见的指挥棒。现在存在一个所谓与国际评价体系接轨(即在世界顶级管理杂志上)的追求,但又面临背离中国管理实践、隔靴搔痒的问题。实际上我们要在学术成就与对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以及学科发展与国家目标上寻求一个平衡点、结合点。但单靠管理学院自我救赎很难,这取决于大环境,而目前大环境的评价体系出了毛病。对一般硬科学有所谓国际“接轨”,“统一的评价体系”,但对像管理类软科学来说有点难,有学者就提出“什么是轨?”,“不接轨又怎么样?[2]”有几篇在顶级杂志上发表的文章,有了排名靠前的商学院,中国企业的竞争力就会提升?中国制造业在价值链中的尴尬处境就会改变?但应该有信心、有目标,着力研究透中国的管理问题,这就是世界的,世界必然认同,国际一流也就水到渠成。 3.5 一个悖论 有的管理学者提出一个悖论:一国有竞争力的成功企业与领袖型企业家的出现不一定与一国成功的商学院相联系,日本与德国似乎就是两例。这到底是商学院的错,还是两者并不一定有相关性。国内外对商学院的质疑是普遍存在的,并且大多是来自商学院内部的声音,如“商学院的终结?成效不足,养眼有余”(斯坦福大学菲弗),“商学院如何误入歧途”(南加州大学本尼思)以及MBA的颠覆者麦吉尔大学的明茨伯格[3],问题还是出在理论与实践的背离,对学术性过于关注和追求,而导致对管理实践的忽略。 TCL的李东生处于国际化的熬煎中时,我们学界何不从并购的财务陷阱、文化差异、市场风险、组织控制等研究上帮他一把,而作壁上观。上汽韩国双龙也苦于处理罢工风潮。20年前日本企业走出去时,据说美国学者给出谋划策,轮到中国企业的国际化时谁来出点子? 3.6 寻找科学前沿,寻找科学领袖 2006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管理科学部正满10周岁,年资助金额也已超亿元,自然科学基金的任务是寻找科学前沿,寻找科学领袖,但寻找似乎并非易事,人家的前沿并非我们紧迫的前沿,领袖又牵涉到一个评价体系,撒银子是个很潇洒的活儿,但撒到好处,却是个学问和责任,需要大家的指点。 历史与社会小论文:现代工业文明与科学社会主义的历史命运 随着社会主义运动的不断发展,人们对社会主义本质及其历史命运的认识不断深化,而社会主义事业本身正是在这种从不间断的反思和革新中走向辉煌。过去,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积极探索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道路的同时,苏联和东欧国家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的种种矛盾日趋尖锐,由此引发的苏东巨变意味着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模式——“苏联模式”的失败,人类历史更深入而全面地步入了现代化和全球化发展轨道,这一切都推动着人们从不同立场和角度重新认识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本文试图以马克思主义现代化理论为指导,就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两种制度和意识形态的相互关系从宏观上作一些反思。 一、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的同源性 现代化本质上是以工业化为动力和核心的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演进的历史进程,资本主义、科学社会主义两种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都是世界现代化进程发展的必然结果[1]。没有以现代工业文明发展为基础的世界现代化进程,就没有资本主义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同样也不会有科学社会主义事业的产生和发展。人类的社会主义理想和对这一理想的追求是随着现代工业文明兴起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产生而产生的,是随着现代工业文明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发展而发展的。现代工业文明的发展经历了“原初现代化”(即工业革命前的资本主义手工劳动时期)、三次工业革命和工业化浪潮以及当代信息技术革命等几个历史形态,而与每一个发展阶段相对应的,都是资本主义和科学社会主义事业新的发展和进步。 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和社会主义理想都产生于“原初现代化”时期。没有生产力的发展以及由此而出现的“原初现代化”进程,则不会产生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也不会产生人类对社会主义理想的追求。工业革命和工业化浪潮的开始使资本主义社会制度逐步走向成熟,其内在的基本矛盾由此也逐步暴露,而这正是社会主义理论从空想发展为科学的基本物质前提。没有相对成熟的大机器生产,就没有相对成型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社会制度,就没有资本主义矛盾的暴露和激化,先进思想家便无以客观认识资本主义制度,无以揭示人类历史发展的基本规律,无以找寻战胜资本主义和实现社会主义的现实途径和力量。马克思和恩格斯一开始就把大机器生产视为科学社会主义理论建立的基本前提,强调社会主义作为崭新的社会制度是对机器大生产发展要求的更主动的适应。同时,任何背离现代工业文明发展轨道的社会主义思潮都受到了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批判。他们认为,脱离了现代大工业发展的客观条件,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的产生是不可思议的,相对落后的生产力状况和经济政治发展水平只能造就“社会主义的讽刺画”[2];那些不能反映现代工业社会发展要求的形形色色的社会主义理论思潮,都因其“完全不能理解现代历史的进程而令人感到可笑”[3]。 19世纪70年代开始的第二次工业革命和工业化浪潮,使资本主义由自由竞争阶段进一步发展为更高级的历史形态——垄断资本主义,资本主义社会制度变得更为成熟,资本主义的影响笼罩了整个世界,但由此也发展和激化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内在的各种矛盾。正是在这一客观前提下,社会主义运动才得以实现从理论到实践的转变,由此而诞生了人类历史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制度模式。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社会矛盾的发展,二战前苏联社会主义建设所取得的巨大成就,这一切都推动着更多的国家和人民选择社会主义道路。苏联模式的社会主义道路虽不完善,但在二战前的现代化运动中成就显著,展示了社会主义社会制度的优越性,也奠定了二战中战胜法西斯侵略的强大物质基础。经过第二次世界大战,社会主义制度跨越了一国的界限,一定程度上形成了一种国际性的新型社会制度体系。随着社会主义事业实现从理论到实践的转变,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如何适应现代工业文明发展的基本规律和要求,从此成了执政的共产党人急需解决的重大课题。能否在现代工业文明主干道上与时俱进,成了社会主义建设成败的关键。 毫无疑问,战后开始的第三次科技革命和20世纪80年代开始的当代信息技术革命浪潮曾同时为资本主义发展和社会主义事业的进步带来新的契机和挑战。然而,战争结束后,西方资本主义发达国家遭遇了各种重大挑战后,继续保持和扩展了其先发优势,而苏联及其影响下的社会主义国家由于没有能够紧紧追随现代工业文明前进的步伐,在新科技革命和世界一体化浪潮中遭受严重失败,从反面说明了社会主义运动与现代工业文明之间密不可分的内在联系。从20世纪70年代末期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通过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紧紧追随现代工业文明前进的步伐,在一个原先基础极其薄弱的国家情况下,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有力地说明了科学社会主义事业的美好前景和强大生命力,同时也充分说明了社会主义事业沿着现代工业文明发展主干道探索前行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客观回顾历史发展和变化的轨迹,我们不难发现:现代工业文明的每一步发展都同时为资本主义发展和社会主义运动带来了机遇和挑战;脱离了人类文明的主干道,科学社会主义事业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历史上曾经存在过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等多种社会形态。从时间上说,有先后关系,也有一定时间内共存的并列关系,这已是不争的历史事实。过去的五种社会形态“依次递进说”既不符合历史事实,当然也不存在充分的理论根据,早已受到严谨的社会科学理论工作者的批判。误解马克思主义“社会形态论”的危害是不言而喻的。在它所引发的各种错误认识中,特别值得指出的是,它使我们长期以来片面地认为:社会主义运动起源于资本主义的兴起和衰落,而社会主义制度的诞生便意味着资本主义的灭亡。这种认识使我们忽视了对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同源性的认识和研究,忽视了尊重现代工业文明发展规律对于科学社会主义事业的重大意义,忽视了对资本主义客观存在的先进性及其发展趋势的认识与研究,忽视了对建设社会主义社会制度长期性和艰巨性的认识和研究,给整个科学社会主义事业造成了十分严重的损失。 社会主义是对资本主义的批判和超越,但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都同样起源于现代工业文明的兴起和发展,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是人类文明主干道上长期共存和发展的两种制度和意识形态,这是历史发展的基本事实。历史事实就是最好的理论逻辑。我们只有从这一基本事实出发,而不是从抽象的理论或教条出发,才能客观认识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从而得出科学的结论。 二、工业文明带来共同的机遇和挑战 现代工业文明的发展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进程,有其自身运行的客观规律。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两种制度和意识形态存在着差别和对立,但同源于现代工业文明发展主干道的基本特性,决定了他们必然面临许多相同的机遇和挑战。 从历史的纵向发展看,工业化必然造成各国社会的发展和深刻变化,如经济的进步、社会经济结构的变革、政治上层建筑的演变、新社会阶级分层的形成、人们思想和观念的更新,等等。在对待工业文明带来的基本发展趋势上,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者的态度及基本对策必定有着本质区别。马克思主义为我们提供了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科学社会主义者无疑能够更好地应对现代工业文明所带来的各种机遇和挑战,更好地推动人类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但无论是我们所希望的,还是我们力图克服或避免的,无论是在资本主义国家,抑或社会主义国家,现代工业文明发展造成的基本趋势都是注定会出现的。从这一意义上说,不论各国的传统和国情有何差异,“工业较发达的国家向工业较不发达的国家所显示的,只是后者未来的景象”[4]。 从世界历史的横向发展看,从分散到整体是人类历史发展的基本趋势,但整体世界的形成却主要是工业文明发展的基本成果。工业化引起的世界整体化,必然造成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域的“相互依存”,全球化是这一趋势发展的必然结果。在这一发展过程中,无论是在资本主义国家或社会主义国家,也无论是在发达国家或不发达国家,人类都必然愈来愈多地面临着全球共同问题的挑战,世界的“相互依存”推动着各国的互助和合作,在客观上已经不可能再允许“两个平行市场”之类现象产生或存在。和平与共同发展、人口、生态环境与资源共享、反吸毒贩毒、反对恐怖主义、防治艾滋病等问题,既具有地域性,同时也决不仅仅局限于某些特定的国家或地域。世界正变得愈来愈小,作为人类共有的“家园”,地球正在时间和空间上成为名副其实的“地球村”,面对共同挑战的世界需要各国和各民族的共同治理,分散的努力可能使我们面临共同失败的危险。在这种情形下,夸大两种制度和意识形态的对立显然违背世界发展的客观要求,竞争中的合作共处必将成为国际关系发展的基本趋势。 马克思曾经指出:“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但是他们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并不是在他们自己选定的条件下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承继下来的条件下创造。”[3]在应对现代工业文明所带来的机遇和挑战方面,不同的国家既要独立自主地捍卫和维护自身利益,但同时也不应忽视现代工业文明条件下世界发展客观存在的普遍性和共性。每一个独立的民族国家不能不顾自身的历史条件和民族特性,不能不顾本国人民所选择的发展道路,但也决不能违背世界发展的潮流。忽视主流文明扩展的基本趋势而过分强调自身特性是经受不了历史考验的。苏联社会主义模式的失败,某些极端民族主义国家遭遇的挫折,都充分说明了背离人类文明主干道的严重后果。 西方是现代工业文明起源的摇篮,在现代工业文明发展进程中迄今仍处于领先地位。由于西方现代工业文明发展的领先地位,西方各国在应对工业文明带来的机遇和挑战方面也保持着相对的先进性,并在国际竞争中始终保持和扩展着其优势地位。为了适应现代工业文明发展的客观要求,保持和扩展其优势地位,维护资本主义的长治久安,西方国家针对工业文明不同发展阶段的不同特征,不断建立、调整和完善与现代工业文明相适应的经济、政治和社会运行机制,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教训。一些西方学者和政治家甚至从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中吸取了大量营养。在应对工业文明带来的机遇和挑战方面,西方各国为我们提供了许多值得重视和借鉴的宝贵经验。然而,我们却长期教条地对待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理论,孤芳自赏,没有充分认识或承认西方国家在应对工业文明发展道路上先行者的地位,不顾客观事实和基本规律,总是拘泥于姓“资”姓“社”之防,盲目排斥资本主义国家在现代工业文明发展道路上已经取得的各种经验,更没有能够充分重视和研究它们的各种教训,反而把西方工业文明发展过程中某些不可避免的现象当成了资本主义的特有弊端加以批判,这使我们在实践中一度偏离了现代工业文明发展的轨道。 列宁曾经指出:“社会主义能否实现,就取决于我们把苏维埃政权和苏维埃管理组织同资本主义最新的进步的东西结合得好坏”[5];“我们不能设想,除了建立在庞大的资本主义文化所获得的一切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的社会主义,还有别的什么社会主义”[5]。邓小平同志也强调:“现在的世界是开放的世界”,“关起门来搞建设是不行的,发展不起来”[6];“社会主义要赢得与资本主义相比较的优势,就必须大胆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吸收和借鉴当今世界各国包括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的一切反映现代社会化生产规律的先进经营方式、管理方法”[6]。面对世界现代化和全球化进程带给人类的各种共同机遇和挑战,科学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决定了我们别无选择,必须积极适应世界的发展和变化,积极借鉴“资本主义文化所获得的一切经验教训”,在最大限度加速国内现代化建设进程的同时,积极推动国际范围内的广泛合作,为世界的和平和发展事业做出自己的贡献。 三、社会主义对资本主义的超越 社会主义运动肩负着超越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社会制度、建立人类理想家园——共产主义社会制度的光荣使命。在社会主义尚处于理论形态的发展阶段时,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共产党人为工人阶级最近的目的和利益而斗争,但是他们在当前的运动中同时代表运动的未来。”[3]这就是说,作为一个工人阶级政党,共产党人必须始终保持与时俱进的先进性,决不能放弃或忘却自己的根本目标。但是,马克思和恩格斯也告诫我们:“人类始终只提出自己能够解决的任务,因为只要仔细考察就可以发现,任务本身,只有在解决它的物质条件已经存在或者至少是在形成过程中的时候,才会产生。”[7]如今,世界历史又走过了一个半世纪还要多的时间,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实践充分验证了马克思、恩格斯关于社会发展不能跨越历史阶段的谆谆教诲,以无可争议的历史事实告诉我们:必须既胸怀远大理想,更注重严谨求实;仅凭一腔热情而急于求成,必然危害乃至葬送社会主义事业的美好前景。邓小平同志指出:中国现在还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又说:“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还需要一个很长的历史阶段,需要我们几代人、十几代人,甚至几十代人坚持不懈地努力奋斗,决不能掉以轻心。”[6]只要简单回顾各国共产党人探索建设社会主义道路的艰难历程,我们便会发现:超越阶段、急于求成是带有共同性和普遍性的现象;邓小平同志的论断正是对各国社会主义建设实践的科学总结,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继承和发展。 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总是要与一定的民族国家形式相联结的,这就必然首先要求社会主义民族国家在世界现代化进程中迅速实现后发赶超的目标。社会主义国家产生后,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的关系在国际领域主要表现为资本主义国家与社会主义国家的关系,表现为两者既相互竞争又合作共处的国际外交关系。社会主义既是现代工业文明发展的产物,同时也是资本主义内在矛盾发展的必然结果,她自始就与资本主义相比较而存在,以吸收和借鉴“资本主义文化所获得的一切经验教训”、克服资本主义矛盾和战胜资本主义社会制度为己任,这就必然要求社会主义国家在人类文明主干道上更好地体现历史发展的方向,要求处于执政地位的共产党人始终保持与时俱进的先进性。社会主义在社会制度层面上对资本主义的超越,与社会主义民族国家在世界现代化进程中的超越目标是密切相联的。换言之,没有社会主义民族国家在世界现代化进程中的后发赶超,社会主义就不可能真正实现对资本主义的超越,就不可能最终战胜和代替资本主义。邓小平同志在谈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建设时曾经指出,“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归根到底要体现在它的生产力比资本主义发展得更快一些、更高一些”[6];“我国综合国力达到世界前列,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就真正体现出来了”[6]。无疑,小平同志高瞻远瞩,把握了问题的实质。 社会主义民族国家在现代化进程中的后发赶超使命面临着极其严峻的挑战和考验。由于历史发展的因缘际遇,社会主义制度都首先建立在工业文明发展相对落后的国家,而这一点过去却没有能够引起各国社会主义者的高度重视。他们都面对着相对落后的发展基础和条件,都面对着国内相对更多的前工业文明因素的障碍和干扰,都面对着学会正确对待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社会制度等问题。简单地说,都面临着始终保证在现代工业文明主干道上永不偏离前进方向而迅速实现后发赶超的艰巨使命。社会主义国家在工业文明发展中的相对滞后表明,实现后发赶超是社会主义各国在今后相当长历史时期内的基本目标。在这一进程中,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两种制度及意识形态之间的关系,必定是既相互否定,又相互借鉴和交流,既相互竞争又合作共处。现代工业文明发展的长期性以及社会主义各国工业文明发展的现状,决定了这种竞争共处关系的长期性。随着现代化和全球化进程的深入发展,社会主义国家必须十分重视西方各国在应对现代工业文明机遇和挑战中的经验教训,更加重视彼此之间的合作和共处。即便将来实现了后发赶超目标,世界将进一步成为名副其实的“地球村”,我们将更不可能在自我封闭和孤芳自赏中步入人类的理想家园。正如邓小平同志在展望21世纪下半期中国发展前景时所说:我们的改革开放政策是不会改变的,“到那时,更不会改变了。即使是变,也只能变得更加开放。否则,我们自己的人民也不会同意”[6]。 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社会主义在实现后发赶超的进程中,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在实践中坚持马克思主义与时俱进的科学本性。列宁曾经指出,生产力的发展“是社会进步的最高标准”[8]。邓小平同志也认为,科学社会主义事业的根本任务就是要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显然,要充分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唯有循着现代工业文明发展的轨迹不断探索前行,才是一条科学的光明之路。马克思主义者必须充分考虑到前进道路上可能遇到的各种艰难险阻,既要不断地正确认识资本主义社会制度及其内在矛盾,更要充分重视克服各种前工业文明势力或思潮的干扰,充分重视“资本主义文化所获得的一切经验教训”。唯有如此,才能成功实现后发赶超的战略目标。在批判各种前工业文明势力和科学认识资本主义本质方面,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都旗帜鲜明地作了大量论述,为我们留下了丰富的思想遗产,但是,新世纪社会主义事业的伟大实践正呼唤着新的理论创新,经典作家们的探索只是为我们提供了良好的开端,没有也不可能为我们在实践中所遇到的各种新问题、新现象提供现成的答案。我国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坚持反对教条主义,坚持在实践中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从“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形成,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这表明我们经过多年探索,已经找到了一条在现代工业文明条件下切实可行的社会主义模式的发展之路。 在全球化背景下发生的苏东巨变,犹如一场“政治地震”,曾经深深地震撼着人们的心灵。但是,历史的经验和客观的现实都告诉我们,随着人类历史沿着现代工业文明主干道更深入地进入到全球化的新阶段,在它赋予资本主义以新的生命力的同时,它也必将为社会主义各国迅速实现后发赶超的现代化目标带来新的动力和机遇,必将为美好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带来新的希望和生机。 历史与社会小论文:环境史学是20世纪六七十年代在美国率先出现的一门新学科,它以生态学为理论基础,着力探讨历史上人类社会与自然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在人与自然之间,既有和谐共生的一面 人类自从进入文明史并形成社会以来就有了对疫病的记载,而每一次大规模的疫病都给它影响所及的人类社会留下深刻印记。疫病是随着人类进入农耕社会形成较大规模的聚居而发生的,并往往随着族群迁徙,商贸往来,征战侵掠而传播。疫病对人们的社会行为、生活方式、对科学和文化的认知、思想与世界观的变革产生了重大影响,甚至促进了各种社会的转型。 例如,希腊古典文明在公元前5世纪曾达到了一个辉煌的高峰,并与地中海、黑海沿岸地区有了较频繁的来往,但疫病也随之传来。公元前431—404年的伯罗奔尼撤战争及战争中爆发的多次大瘟疫给了古典文明以巨大冲击。文明的中心雅典据说有1/4的人口因瘟疫死去,苏格拉底在这场危机中从“我知道我一无所知”的命题开始,探讨个人的道德与知识追求。“医学之父”希浮克拉底也因传说在这场瘟疫中采用了正确的防治方法而名声大著。此后古希腊的哲学和科学成就达到了又一个高峰。古代城都制度文化也开始向“希腊化”的世界性文化演变。 公元2世纪,罗马帝国达到了它的最大扩张极限,地域横跨三大河。但在公元165—180年出现了被称为“安东尼黑死病”的大瘟疫,据传帝国的人口减少了1/3。罗马的“黄金时代”自此结束。当时的罗马皇帝马司·皋勒留写出了《沉思录》,表现了对人生的消极态度,认为人是自然机体的一分子,要服从自然的规律。基督教在此的影响迅速增长,尤其是耶稣治病救人的事迹在此时颇能打动人心。罗马帝国公民的自豪感开始让位于对个人拯救的关心和对整个世界所有人命运的思考。 公元6世纪,东罗马皇帝查士丁尼开始了“收复失地”的远征,但随之而来的是带来了一场被称为“查士丁尼瘟疫”的大流行,一直持续到8世纪。有人估计死亡人数超过千万。这场瘟疫影响到这次收复失地的失败,由此使欧洲东西方的政治与思想文化的分裂形成。欧洲西部诸国将罗马皇帝与希腊正教的文化抛在一边,开始建立自己的“帝国”和宗教权威、罗马教会与教皇,并形成了西欧特有的封建制度。 但对欧洲及世界影响最大的瘟疫流行发生在14—17世纪,这场瘟疫包括鼠疫和其他疾病,在14世纪从地中海地区传到欧洲大部分地区,这场被称作“黑死病”的瘟疫产生的影响更是历史性和世界性的。首先,欧洲西部的封建制度受到沉重打击。黑死病涉及地区人口死亡多达1/4甚至1/2,造成了劳动力的奇缺,封建庄园主对农奴的人身束缚不得不松弛以至瓦解,封建等级制的土地占有关系也难以维持,土地的个人所有权与自由劳动力雇佣关系和货币地租的发展,人对于自身生命、成就、追求幸福的价值观念在这场瘟疫的冲击中开始发展,人文主义的思潮涌现出来。薄伽丘的《十日谈》就是在躲避黑死病中写成的。文艺复兴正是在这个时期兴起的,这也是由于天主教会传统的信条和仪式在瘟疫和死亡面前显得软弱无力,许多人不得不思考自己如何在非常的环境中拯救自己,文艺复兴的思想对他们就有了强烈的吸引力,因为它表现了人对健康、完美与幸福的人生的向往。 16世纪从德意志爆发的宗教改革运动也是在瘟疫的阴影下酝酿的。16世纪初德意志瘟疫横行,当时的许多画幅描绘了死亡瘟神到处横行,降临到每个人面前的形象。天主教会却在出售赎罪券敛财,这是激起民众普遍愤慨的重要原因之一。疫病的流行也使医生的地位较以前更被重视,而医生是当时主要掌握自然科学知识的人。哥白尼、帕拉赛尔苏斯、塞尔维特、诺查丹玛斯等人最初都是以行医而知名的,尤其是他们研究和医治过瘟疫。他们的名声也使他们的科学思想得到发表和传播。陈旧的医治观念与巫术虽盛行一时,但终因无效而逐渐被较为科学的医疗方法取代。人们开始接受疏散、隔离、洗手,注意饮食卫生、干净的饮水、新鲜流通的空气等生活方式和观念,一些地方和国家当局对于防治瘟疫是否关心和采取有效措施,是16世纪各种改革者和革命者提倡的“公共福利”理想,是对统治者进行评判的一个主要方面。 瘟疫在欧洲人的地理大发现和殖民侵略中起到了更可怕的作用,法国史学家拉杜里称之为“疾病带来的全球一体化”。哥伦布“发现新大陆”和随之而来的西班牙、葡萄牙殖民者入侵美洲,他们带来的疫病成为美洲本地人最大的杀手。美洲本地人在孤立的状态下,对外来的疾病毫无抵抗力,人口的绝大多数在西方殖民者入侵后100年中陆续死亡。农业发达的墨西哥死亡人口达90%,秘鲁达70%以上,加勒比海地区本地人则完全灭绝,这就为欧洲人征服美洲并大量殖民提供了条件,但也造成了劳动力短缺的问题。在此之前,欧洲殖民者已在西非洲海岸建立了据点,但却由于无法抵御热带疾病不能深入内陆,于是就想出来贩运非洲黑人到美洲当奴隶的办法,上千万非洲黑人被运往美洲,特别是运到加勒比海地区、巴西等美洲本地人灭绝殆尽的地方。当然,美洲也将梅毒等疫病传到欧洲,最初它是一种很快致人死命的病症,后来才衰减为一种慢性性病,梅毒的出现对欧洲近代性伦理及生活方式也有很大影响。此后,欧洲殖民者对澳洲和大洋洲的入侵,也使当地居民的大多数因其带来的疫病而死亡。而与此同时,欧洲殖民者对亚洲的入侵,则因为“亚欧大陆生存圈”的交往已有数千年历史,没有造成大的疫病,欧洲人将亚洲殖民化的企图终未成功。欧洲殖民者在全世界的侵略扩张也带来了疾病的全球一体化,它影响到了今天世界人口的分布和“西方人”在其中的优势地位。当然这其中一个决定因素是“西方社会”首先掌握了现代科学技术,并在较大范围内提高了人们的生活质量。 在世界历史上几个重大转折的关系上,瘟疫都扮演了一个重要角色是有着多方面原因的。如人口的大规模聚集和流动,国家社会活动范围由于领土扩张、征战、商贸而扩大,战争、饥荒使人口抗病力普遍下降,社会的衰败使国家或社会管理体制僵化无能,人心涣散,旧有的文化与知识传统(包括巫术、迷信和错误的防治方式)不但无法应付疫病反而造成了负面效果等,而瘟疫的大流行的冲击又往往大大加强了以上诸因素造成的危机。历史上的人类社会若要生存下去,只有求变以应对重大危机的挑战,如通过民族的融合增加先天抗疫病的能力,减少或停止劳民伤财的征战扩张,改革国家社会的统治管理体制或进行革命建立新制度,以新的思想、文化、人生世界观重新整合社会的凝聚力和人的精神面貌,更多地了解自然环境及揭示其中的科学秘密,提高人的身体与精神生存质量,采纳更先进和符合卫生的生活方式,并在社会生活中重视对周围的人与环境的关怀等。在古代与中世纪,人们对疫病的认识与应对是艰难、曲折、缓慢的,但如果不能沿着正确的方向以正确的方式应对克服伴随疫病而来的挑战,这个社会与这种文化就会衰亡,反之这个社会与文化就会延续发展。在解开许多古代文明的兴亡之谜时,疫病是值得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 现代社会尽管有了先进的科技与医疗手段,但从艾滋病到“非典”的一系列疫病流行,说明人类与疫病的斗争仍将继续下去。以史为鉴,仍有许多问题值得我们进一步研讨与反思。 历史与社会小论文:历史与社会教学中课堂教学论文 1营造良好的自主学习的氛围 新课标的教学要求,倡导学生自主、创新、合作的学习方式。作为初中教师的我们,怎样才能让学生在课堂成为真正的主人呢?首先,就要为学生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由于初中生在学习上容易造成心理方面的障碍,一是因为紧张,二是有自卑的心理;所以我们在教学过程中要重点培养学生的“问题意识”,必须要从根本上消除学生心理上的这两个障碍,从而为学生创造一种良好的学习环境。通常在课堂教学过程中,教师要多给予学生微笑,与学生多接触、多交流、多沟通,积极的、努力的为学生创造平等、轻松、和谐的课堂。同时,在课内外要鼓励学生多质疑,多问几个“为什么”。通过实践证明,在民主的学习氛围中,人的思想才能被有效的激活,才能促使学生在思想上树立“我要问”“我要学”等积极的信念。 2加强学生体验,促进学生主动学习 初中生在学习历史与社会属于一种认知活动,当然这种活动是按照一定的规律进行的,这样才能促使学生获得认识的发展和提升[1]。在教学过程中,为实现学生的主体性,教师进行有效的引导,学生通过自己的体验来完成知识的感悟。在教学中,教师要采取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如:演讲、问题式的教学、讨论式的教学、游戏、实物的演示等,从而有效的激发学生的感觉、思维细胞,积极引导学生的情感体验。例如,我们在讲解甲午战争之后,清政府给日本军赔偿了2亿两白银的时候,我主要是采取了介入式的方法进行教学:首先告知学生1亿两白银折合出来为37.87g,接着让学生计算出2亿两白银到底会有多少吨重呢?那么,若是我们使用载重8吨的汽车去拉这些白银,需要多少辆汽车呢?通过这样的提问,学生就在已知的条件下,算出未知的结果,当他们在算出结果之后,脸上并没有露出成功的神情,反而呈现出凝重的表情。此时此刻,我再抓住时机引导学生,让他们根据自己算出的结果谈谈此时的心情、感受;不时,同学们纷纷义愤填膺的谈论到:“那个时候的清政府怎么会这么的腐败,这么的无能呢!如此多的赔偿只能是导致国库的空虚,没有钱的‘帮助’,怎么可能不受到别国的欺压…只有我们国家富强了、有足够的实力之后才能不受到别国的欺负。”通过这样体验式的教学,不仅能让学生感悟到历史的真实性,还能加深学生对祖国的热爱;在教与学的过程中,不仅能减轻教师以往机械性的照本宣科,还能实现学生灵活自如的学,以及对相关知识的掌握;最终提升了他们自主学习的能力。 3教学方案的精心设计,以实现学生主动学习 新课标的教学要求下,教师要精心的设计教学方案,以实现学生成为课堂的主人,让学生在课堂内真正拥有属于自己的学习空间和时间,最终实现学生真正、主动的参与到学习中去。 3.1转变以往传统的教学理念 教师不再是以往知识的“复制者”,学生也不再是被动的接受知识;根据新课标的教学要求,为教师要转变教学理念,在教学过程中,师生之间加强沟通、交流,实现教师‘引导者’,学生‘自主者’的教与学的位置。例如,在教学“商鞅变法”这章节内容的时候,以往的教学中,教师总是让学生死记硬背相关法的内容,让学生‘学得累、背得烦’。根据新课改的教学要求,首先教师要引导学生思考并理解商鞅“废”的是什么内容?而“立”的又是什么内容?接着,学生可联系已学习、掌握的知识,从土地制度、奖励农耕、军功、建立县制等几方面去思考。通过提出这样引导性的问题,不仅加深了学生对商鞅变法内容的掌握,同时还理解了变法的意义以及性质等。由此可以得出,引导性的教与学,对激发学生的思考思维,深化学生对知识的认识、理解、掌握等都具有重要的影响,同时还有效的培养了学生的自主学习习惯。 3.2有效设计问题,以激发学生主动的思考 在课堂教学中,多给学生一点思考、活动、表现、展示、合作的时间、空间、机会等,促使学生积极的投入到自学中,真正的感受到知识的浩瀚、自学的乐趣,最终实现学生的‘我要学’。例如,在讲对秦始皇修建长城这一举措的进行评价的时候,首先就要给予学生充分的思考时间和空间,在他们思考、探究之后,在班级内举行辩论赛。没有想到,当辩论赛一开始之后,同学们就唇枪舌剑、你来我往的,辩论赛体现得十分的热烈。同时,在辩论赛的过程中,平常班级内的几个较为调皮的同学,也是积极的参与到辩论赛中,并且表现十分惊人、反应速度非常的灵敏,总是抢先站起来对对手对话。除此之外,还有一些性格较为内向、胆小的同学,也被激情的辩论赛所感染,时不时的还是会举手发表自己的见解。通过这样的辩论,促使同学们热情的参与到课堂学习中,不仅能锻炼他们的口才,还能培养学生合作、交流的习惯,让他们深深的感受到“历史与社会”的无穷乐趣。同时,推动了学生主动学习的能力。 3.3教学的设计中要帮助学生找到知识的亮点 该学科对学生来讲,已经不再陌生,因为他们在日常生活中或多或少的会接触、知道一些,只不过,他们所知道的知识较为片面、零散。因此,这就要求我们的教师在教学设计过程中,首先要从历史的角度对如今的社会形成一个整体的、全面化的认识,其次要采用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去分析、思考、解决问题,最后还要对掌握学生的学习能力和水平,促使每一位学生能在已学的基础之上全面、和谐的发展,从而提升学生的自学能力。例如,在教学完‘唐太宗帝国新政’这一章节内容时,为了要加深同学们对唐太宗整体认识,可做如下的布置:人的生和死是一种自然现象和规律,它是不可以逆推的;古时候的明君也是如此,唐太宗不同凡响的治国安邦之道是值得世人效仿的;那么,现在请同学们在书写自己的心情,同时请大家根据自己对唐太宗的认识和了解,对他进行总体性的评价,并为他设计一段墓志铭。为学生布置这样的一个新奇的任务,激发了学生的求知欲望。同学们为了设计出好的墓志铭,绞尽脑汁,积极的翻阅有关唐太宗的历史资料,并开展踊跃式的探讨、交流,纷纷设计出了巧妙的、具有内涵的的墓志铭。 4结语 总而言之,初中历史与社会的教学中,教师要从学生的角度出发,精心的设计教案,在课堂教学中,给足学生思考的时间和学习的空间,在不违背新课改要求下,尽可能的让学生展现自己的才华,从而真正的是实现学生成为课堂、学习的主人。
小学校园安全论文:小学校园安全文化的建设路径 摘要:挖掘学校的各项资源,通过加强制度文化建设、物质文化建设、精神文化建设,使学校安全文化教育更加完善,从而为学生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关键词:小学校园安全文化建设;途径;有效性 小学校园安全是学生学习和生活的重中之重,而校园安全文化更是学校安全管理的最高境界。对学生实施有效的安全教育,切实提高学生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是小学校园文化安全教育的主要任务。只有认真挖掘学校的各项资源,多途径加强校园安全文化的建设,让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使学校安全文化教育更加完善,才能够为学生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加强学校制度文化建设 健全和完善规章制度 学校只有完善相关制度,有章可循,才能为校园的安全管理工作提供依据,才有利于安全文化建设的进行,才能做到“依法立校”“依法治校”。 加强领导,落实职责 学校要按照有关要求,明确责任人,层层落实,并加大督查力度,奖惩分明,才能使之既能起到强制作用,又能发挥激励作用。 确立重点,做好预防与预案工作 校园安全文化建设的重点在于预防。学校应根据实际情况,从交通安全、食品安全、消防安全、人身安全、心理健康等方面考虑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采取果断的措施,把一切安全隐患都扼杀在萌芽状态。通过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心理健康教育、法制教育以及对校舍和教学设施的安全检查等系列措施,切实提高师生的遵纪守法观念,确保安全。 加强学校物质文化建设 校园安全文化是以物质条件为基础的载体文化和以人文为中心的精神文化的统一。物质设施也是校园安全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重视校园安全设施的维护和检查 学生在校园中学习、生活,W校的教育设施、生活设施与学生的学习生活安全息息相关,学校重视学校教育、生活设施的安全,既是法律的要求,也是彰显“安全第一”“以人为本”理念的需要。 重视校园安全教育氛围的营造 利用学校的校报、黑板报、文化走廊、标语牌,以及相关的网络平台宣传安全知识、安全制度;将理念、校训、培养目标、校歌、校徽等彰显于学校醒目的位置;设置国学文化走廊,将开心读唐诗、寓言故事、林州胜景、名言警句等张挂于校园显著位置,时刻督促师生用科学的思维方法去观察、认识世界。 加强学校精神文化建设 校园精神文化,是学校在长期的教育教学中形成的校风、学风、文化传统、学校形象,反映学校整体目标和方向,是具有推动学校教育事业不断发展的群体意识和精神力量。安全文化作为校园文化的亚文化同样体现出了“学校精神”――构建诗香校园,弘扬国学文化。在学校精神文化建设中,要把师生的安全提到首要位置,彰显“以人为本”“以生为本”的理念。 开展学习型建设 积极开展党的群众教育路线实践活动,深入学习重要论述、“三严三实”“两学一做”,并做到将学习实践活动与学校实际相结合。 开展服务型建设 服务于学生,做好家长学校的培训工作,家校携手,共同促进学生成长。 强化师德师风建设 开展“廉政文化进校园”“道德讲堂”“文明教师”“四德”模范评选等活动,强化师德师风建设。 加强德育工作建设 坚持把学生常规管理、培养良好习惯、健全人格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学校利用多种形式,通过多种渠道,引导学生争做文明学生;将学生的良好习惯养成教育贯穿学期始末,通过“国旗下讲话”系列主题活动,倡导全体学生学习各种文明礼仪、安全常识,提醒指导学生如何养成良好习惯;深挖地方资源――红旗渠精神、谷文昌精神、石板岩扁担精神,传承道德精神;随时令、节日、活动开展主题活动:“学雷锋 护环境”“爱绿护绿”“清明祭英烈”“经典诵读”“童心向党”“做美德少年”“向国旗敬礼”等系列活动,让学生的德育教育以活动为依托,在浩然正气中茁壮成长。 加强心理健康教育 建立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体系,发挥青爱小屋的作用,加强小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与辅导,预防与消除小学生心理问题的滋生,促进小学生良好心理品质的发展,提高小学生的心理健康水平。 学校校园安全文化建设是需要学校领导者在教育教学实践过程中不断去探索,去研究,去完善;更是需要师生直接践行和精心创建。学校要努力完善校园安全文化的建设,更好地发挥好校园安全文化的功能,为学生的健康成长护航。 小学校园安全论文:小学校园暴力事件对校园安全管理的启示 【摘 要】 本文阐述了校园暴力事件的涵义及案例,分析了小学校园暴力事件产生的原因,探讨了暴力事件对小学校园安全管理的启示。要重视学生的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沟通能力;教师需要灵活处理学生之间的关系,缓和矛盾。 【关键词】 小学校园;暴力事件;安全管理;启示 随着经济以及信息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发展,我国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教育改革政策的不断推进和施行,使小学教育水平有了很大幅度的提升。但是另一方面,不断推行的“大众化教育”,致使学生的素质良莠不齐,进而导致各种暴力违法事件的出现。为此,想要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就要从小抓起,从娃娃抓起,从小学生身上入手,探究小学校园暴力事件激增的原因,预防小学校园暴力事件的发生。加强小学生的心理疏导,加强小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是预防校园暴力事件发生的长效方式。 一、校园暴力事件的涵义及案例 1、校园暴力事件 暴力指的是用非法的手段,恶意侵犯他人自身安全和利益的极端行为,它具有违背人性、侵犯基本人权、违背社会法制、违背基本伦理等特点,是极具社会危害的伤风败俗行为。而校园暴力,作为暴力事件的外延,它主要发生在各大中小学校校园以及学校周围,以故意杀人和伤害他人、抢劫强奸等暴力行为,侵害在校学生和教师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校园暴力指的是由教师、同学或者校外人员针对受害人身体和精神所实施的、达到一定严重程度的侵害行为。而狭义的校园暴力则是专指,那些发生在校园以及主要发生在校园中,由同学或校外人员针对学生身体和精神所实施的造成某种伤害的侵害行为。 2、小学校园暴力事件的特点 暴力事件的发生,并不是一蹴而就的,它是经过了相当长时间的酝酿,通过回顾和分析这些暴力事件始末,我们可以归纳出暴力事件是有相当显著特点的。从山西附小的小学生暴力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到,暴力事件的主体是不分年龄段的。同时,超过一半的校园暴力事件主角,都处于阶段学习的中期,很少有新生成为校园暴力事件的主角。在进行暴力事件的研究和分析时,要特别重视对小学生进行分析研究。此外校园暴力事件产生,大都是学校没有重视对小学生的德育教育,而是过分看重成绩。在小学生犯错误的情况下,教师及家长只会一再责备,没能对小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无论是山西附小的勒索事件,还是呼伦贝尔市回族小学校园致死案件,我们研究德育的人都应该从小学生暴力事件中,归纳出德育的有效方法,维护小学校园安全,从根本上改变小学生的错误人生观,从幼年时期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预防犯罪的发生。 3、小学校园暴力事件的突出案例 发生在山西鸡山小学的暴力事件,引起了社会上人们的广泛关注。一位六年级的小学生,向校园里的低年级同学强行索要零花钱,甚至还拿烟头在同学们的手腕上烫疤痕。他不仅抽烟、喝酒、去网吧,还毫无同情心的伤害自己身边的同学。这一件件不规范的行为,使社会上的大众表示震惊,人们怎么也不敢相信这是一个小学生做的恶劣事件。 无独有偶,2013年6月,呼伦贝尔市的一所回族小学发生了校园致死事件。学校视频显示,六年三班的某位学生,毫无征兆的朝身后的同学进行暴力攻击,将其按倒之后疯狂的拳脚相加,在同学的阻拦下,这位同学还两次挣脱用脚攻击倒在地下的同学,在整个过程中,没有老师在场。事后老师到达现场也没能对同学进行任何救助行为,导致同学的死亡。 在如今的社会里,小学生应该团结友爱,互相帮助。而这些校园暴力的主角完全不懂真情二字,他们任意践踏他人,如果任其发展,将来也必定危害社会。为此加强对小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显得尤为必要。 二、小学校园暴力事件的原因分析 1、学生个人因素 校园暴力在任何一个年龄段都有可能发生,而且年龄与校园暴力的类型也有关系。经过普遍观察,大多数校园暴力的主角在自身人格方面都多多少少有些缺陷。大部分校园暴力的施暴者学习成绩都较差,控制力较弱。并且他们的猎奇心理极强,容易对烟酒、等产生浓厚兴趣,导致不良行为的发生。学生自身缺乏自信也是导致学生使用暴力的主导因素之一。学生为了在校园里有存在感,但是在运动、成绩等方面又比较欠缺,这样会导致他们用极端的方式表现自己。另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学生自身拥有了错误的价值观,但他们自身却没有发现自己的三观错误,而是一味地认为这是所谓“酷”。再加上小学生心智不成熟,有些发育较早的同学易产生早恋心理,从而导致同学之间争风吃醋,使恋爱成为校园暴力的导火索。 有些小学生具有狭隘心理,这是一种相当危险的心理健康问题。狭隘的人无法完整地看待人和事物,这使得他们很容易产生厌恶的情绪,这对于自身和他人都是极为不利的。[1]这样的学生往往非常的自私自利,心胸狭隘,这种心理使得他们很容易将别人不经意的举动牢记在心,这也为他们今后做出意想不到的行为埋下了深深的伏笔,可以说狭隘是有百害而无一利的。 2、家庭的影响 首先,由于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导致了贫困山区和落后的中西部地区存在一大批的贫困生群体。这些贫困生群体受环境及家庭的影响,容易产生自闭心理。而在城市里,家庭的贫富差距更会激化学生错误心理的产生。家庭条件好的孩子往往盛气凌人,学习生活中处处排挤家庭拮据的孩子,这会使家庭拮据的孩子在童年就产生心理阴影,再加之少言寡语,容易形成错误的世界观。据北京的一所高校的统计数据显示,有将近六成的贫困学生会因为家境贫寒而自卑、而羞愧难当。可以说家庭背景决定了一个人的性格,除了自卑之外,还会让贫困生具有脆弱而敏感的自尊心。他们在成长的道路中更加渴望受到他人的尊重,为了不被他人看不起他们比一般人更加努力的拼搏。当然也有小部分的人选择掩饰自己贫困的背景,通过“打肿脸充胖子”来获得他人的尊重。因为这样至少不会被人看不起。这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学校的“贫困绿色通道”很少有人会去使用的尴尬现象。他们用自己极强的自尊掩盖起了自己脆弱的内心,他们看似坚不可摧,其实他们的堡垒就像是一张 “纸老虎”,任何一点小小的闲言碎语都会让他们难堪,让他们暴跳如雷。 其次,家长的疏于管理,会使小学生放任自流,导致恶习难以改掉。甚至有些家长面对孩子不理想的成绩,给予的都是责骂和处罚,没能给孩子需要的关怀,这样会使小学生心理严重受挫,开始怀疑自己的能力,最后导致破罐子破摔的现象。 最后,有的家庭没能给孩子树立好的榜样。例如有些家长全然不顾小学生的心理及生活,每天沉浸于赌博享乐,给小学生树立了坏的榜样。年纪越小的学生往往模仿力很强,对于家长的日常行为,小学生很容易被其熏染,从而导致人格的缺失。 3、学校的影响 随着素质教育的不断深化发展,学校教育有了很大的改变和发展,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学校的思想政治教育仍有不小的差距。过度重视学生的智育竞赛,德育工作表面化、大搞形式主义化,忽视对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缺乏必要的法制以及价值观念教育等问题仍然存在。 学校是校园暴力事件产生的主要场所,因此学校的管理和对学校暴力事件的重视程度,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影响暴力事件的发生几率。如果学校只看重学生的学习成绩,忽视对学生的综合能力的考察。那么就会使学校教育变得枯燥乏味,对学生缺乏必要的吸引力,进而致使某些学生产生不良情绪,形成强烈的挫折感,这样就使得学生很容易将内心不满情绪宣泄在他人身上,往往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引发一系列惨案。此外,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提高,小学生普遍具有盲目攀比的消费观,加上教师对学生的个别化教育的不够重视,这就容易导致学生抵制不了一些不良诱惑,导致学生因为满足内心的贪欲而引发了一些校园暴力事件。最后,师生之间、学校与家庭之间缺乏必要的沟通,这样就容易使教师以及家长忽视学生的成长,无法有效疏导其产生的暴力倾向,最终导致对暴力事件的解决和预防缺少必要的关注和长效机制的现象。 三、暴力事件对小学校园安全管理的启示 1、重视学生的素质教育 校园生活是孩子成长历程中最重要的一部分,和谐校园的建设首先离不开提高学生本身的素质,尤其是心理素质。那些小学生校园暴力事件中,很多被害者都存在歧视甚至戏弄犯罪嫌疑人的低素质行为,可以说他们本身素质的不高是酿成惨剧的重要原因之一。这就需要加强对学生的素质教育尤其是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生本身的素质是构建和谐校园最有效、最根本的措施。 而对不同性格特征的学生,采取不同的教育方法是最主要的。对于性格内向的学生,可以多组织一些帮助他们树立自信的活动,也可以组织一些讨论活动,讨论的内容和话题集中于发现自己的优点,加强他们对自己的认同感和自信心。同时要开设心理治疗室,给那些心理出现困惑的学生提供及时的帮助。而对于那些性格外向,但有点狭隘的学生则要注重培养与学生合作共享的精神,多让他们参加一些团体活动如拔河、足球赛等,在活动中,使他们切身体会到合作分享的重要性。而对于那些因贫困而自卑的学生,我们不反对给他们提供资助,但是学校更加应该采取理性的资助手段。在进行爱心活动时要切身考虑他们的真实感受。这不仅不利于解决贫困生的经济问题还会加重他们的自卑感。而对于那些存在极强的自尊心的学生,要加强价值观的教育,使他们树立通过知识改变命运的理念。 2、培养学生沟通能力 当今学校大都注重成绩,几乎没有教育学生如何与他人沟通。因此,在学校的课程安排中要多安排提高学生交流沟通能力的课程或实践活动。通过课堂的学习使他们掌握一些与他人沟通、处理交往过程中产生问题的技巧。培养学生的良好沟通能力是构建和谐校园的基本措施,也是维护小学校园安全的基本措施。 3、教师应灵活处理学生之间的关系 当同学之间的矛盾要激化的时候,最有效也是最直接的方法就是教师及时干预制止。首先,老师要及时解决细小矛盾,不要让矛盾堆积、激化。老师在了解了孩子间的小矛盾时,及时做做两孩子的思想工作,引导合理解决同学间的小摩擦,事情就不至于朝坏的方向发展。 其次,老师解决问题要公正。小孩间闹矛盾这是家常便饭,老给老师告状,也会给老师带来很多麻烦,老师可以教给学生解决一些简单矛盾的方法,告诉他们自己处理。但是还是会有一些孩子们解决不了的事情,这时老师还是要秉公处理,尤其是发生在“好学生”和调皮学生之间时,老师应该对事不对人,公正处理,这样才能服众。因为学生心里本来就敏感,如果老师处理不妥,就会激化学生间的不满情绪,甚至会使同学间的矛盾越来越多。 第三,切忌“和稀泥”。有时候老师谁也不想批评,充当和事佬,在理不在理各打五十大板,会使得孩子的价值观混乱,这种做法也是不妥当的。基本的是非曲直,老师有义务应到引导孩子去认识,尤其是小学生,所以处理矛盾时,要正确引导学生认识自己的错误,并建议改正的方法,褒贬适当,这样就能减少一些矛盾的发生。 第四,要做好善后工作。老师处理矛盾时,势必会批评到某些同学,有的同学的某些做法或许会在班上形成较长时间的影响,这时,老师一方面要安抚做错事的同学,让他没有顾虑地改正自己的错误,同时也要教育班上孩子不要去取笑刺激他,应该以宽容友好的态度对待同学。对勇于承认错误并改正的孩子,要积极给与肯定。不要让孩子一朝做错事,永远被人笑话,从而使孩子留下阴影。这样会使孩子做了错事隐瞒或为自己开脱,不敢承认错误。 第五,要引导孩子学会换位思考,不能事事以自我出发去处理。由于现代家庭结构的变化,现在的孩子都是家里的掌中宝,喜欢以自我为中心考虑问题,唯我独尊。所以,在集体生活中,因为这类原因闹矛盾的也挺多。老师对孩子进行换位思考教育,凡事多站在别人的位置想想,这样就能让孩子们心胸开阔,凡事不要斤斤计较,从而减少摩擦的发生。 第六,孩子间发生矛盾时老师应积极处理,尽量避免把皮球踢给家长。家长必须一起面对时,老师应该协调解决,不能让家长剑拔弩张。现在的家长都很心痛自己的孩子,家长的偏听容易促使事情处理的复杂化。所以学生间有矛盾时,老师处理相对会更能兼听,老师也应积极处理,而不是用把双方家长叫来以推卸自己的责任。有时不得不请双方家长时,老师言语要委婉,并且要让双方家长都以爱孩子为出发点,就事论事,引导家长承担该承担的责任。对孩子则尽量少指责,虽然这件事做错了,但其他方面的优点要不吝夸奖,对孩子充满爱意,这样就更能赢得家长的信任与支持,从而使家长间相互谅解,获得教育孩子的共识。 小学校园安全论文:新常态下中小学校园安全管理的思考 摘 要:伴随着新常态的出现,中小学校园安全管理面临巨大的挑战,近些年,中小学校园中经常出现暴力事件,学生管理和教育越来越难,各种安全事故频繁出现。因此,我们要对中小学加大监管力度,让中小学根据实际状况,制定相关的安全管理措施,并使这些措施落实到管理过程中,这样才能提升校园安全感,并在此基础上开展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关键词:中小学;校园;安全管理 “安全第一,生命至上。”校园安全事小,责任重泰山。对于中小学校园安全管理的研究,在当今形势下,已摆到了各级各类学校、教育部门十分重要的位置,事关家庭和睦、社会稳定。在这种新常态下,学校既要做好校园安全管理工作,也应做好教育管理工作,这样才能为学生营造一个和谐安全的学习环境,从而促进学生健康快乐成长,并向成功。 一、影响中小学校园安全的因素 校园安全管理一般可分为两种形式,一是安全事故防范,二是安全教育管理。安全事故主要是指意外事故,是教师和学生个人财产或者身体受到意外侵害,这种事故发生的原因多为外在因素,如校车在行驶过程中出现问题,致使学生受到伤害;违法人员进入校园伤害学生等。而安全教育管理则是指,由于教师对学生缺乏正确的教导和指引,导致学生形成错误的思想价值观,这也就是校园暴力事件频频出现的原因。因而,中小学相关负责人要对校园加强安全管理,增强对教师的指导,让教师在教育过程中将自我保护理念深入到学生的骨髓中。这样才能尽量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并在此过程中提升学生的品德素养,规范学生的行为举止。 二、关于中小学校园安全管理问题的研究 1.校园设备存在安全隐患。大部分中小学在进行安全管理的工作的过程中,将主要精力放在教师和学生方面,而忽视校园环境和校园设施问题;一些非人为因素,导致校园中的部分教学用品和场所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这样就给学生带来巨大的威胁。如:学校的宿舍、实验室、运动场、图书馆等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尤其是农村和偏远山区的校舍,由于年久失修,从而导致校舍质量下降,甚至有些校舍已经不符合安全标准,学校依旧坚持使用,这严重影响都学生的生命安全。 2.校园周边环境对学生产生的不良影响。目前,有许多中小学都是建设在市中心或者城镇繁华的地方,这样就使得校园周围的环境比较复杂,尽管学校负责人在校内对学生加强监督和管理,可在校外,学校负责人就很难控制和管理学生。其次,中小学生正处于成长阶段,其身心发展和思想观念还没有完全成熟,因此,非常容易受到不良因素的影响。例如:有些商家为了获取更多的经济利润,在学校附近开设网吧、游戏厅、酒吧等,这给学生的生活和学习带来了巨大的负面影响,有些不法分子利用这些条件,伤害学生和教师。 3.意外事故对学生的威胁。在中小学校园中,有些安全事故教师和学生无法预知,这些事故不仅会给学校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同时,也威胁着学生和教师的生命。其自然因素如地震、洪水、高温等,社会因素如战争、恐怖分子进入校园等等,这些都是影响校园安全管理的重要因素。 三、针对中小学校园安全管理提出的策略 1.构建完善的校园安全法规,并贯彻落实。对于中小学校园安全管理问题,我国相关管理部门应制定相关的安全法规,并利用法律的手段强制管理和解决校园安全事故,政府对学校明确具体的法律法规,让学校知道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只有健全校园安全法规,构建一定的完整的安全管理体系,学校才能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维护校园秩序,学生的生命安全也才能得到保障。此外,对于学校周围环境的问题,我国要明确规定网吧、酒吧等场所不应建设在学校附近,并且明确哪些职能部门来管理这些不良的环境,这才能为学生创建一个安全的学习生活环境。 2.加强对校园设备的管理,使其安全可靠。校园设备是影响学生生命安全的最重要的一个因素,尤其是一些寄宿制中小学,学生大部分时间都在学校,这样加强校园设备管理就显得十分重要。所以,校园安全管理工作人员要定期检查校舍的质量。另外,校园的电器设备、消防器材、教学用品、实验器材等等,都要定期检查,并记录在案,以保证这些器材、设备的安全可靠,从而减少对学生的伤害。 3.加强对教师安全教育,提升安全意识。在进行校园安全管理的过程中,首先,就要提升学校负责人和教师的安全意识,只有增强学校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安全管理方案才能得到落实。因此,相关部门要对学校领导人员加强培训和指导,使其意识到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并让学校领导人掌握安全管理的方法,进而在实施安全管理措施的过程中,引导教师形成正确的安全意识。例如:学校可以定期开展安全教育讲座,利用互联网、广播等手段宣传安全知识,定期进行安全演练。让教师对学生加强安全教育,帮助学生提升自救能力。只有将安全意识贯彻到教育教学中,才能将安全管理方案发挥实际的作用。此外,学校进行安全管理时,要注重创新,从而不断的完善校园安全管理制度。 4.加强对学生安全教育管理,促进自我保护。教师作为学生成长道路上的指引者和辅助者,教师要加强教学管理,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不仅将安全意识深入到学生的骨髓中,同时,也要对学生进行素质教育,帮助学生形成良好的判断能力,这样学生在遇到的事情的时候,才能准确的做出判断,并保护自身的安全。此外,教师在开展素质教育的过程中,要不断的丰富学生的文化内涵,提升学生的学习水平,增强学生的文化素质,让学生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这十分有利于学生的成长。 5.做好校园安全事故防范,做到有效预防。对于一些突发而来的安全事故,虽然我们很可能无法及时阻止,但我们却可以预防。因此,在日常生活中,学校要对这些事故加强预防工作,做好各种预案,加强各种逃生演练,从而减少意外事故给师生造成的危害。例如:学校应让学生知道在遇到一些自然灾害或者火灾时,如何自救;在校园内玩耍时,需要注意的事项等等。此外,要引进高科技设备,如校园安全监管预警系统,在校园遍布“天眼”,做到“物防、人防、技防”三结合,使教育信息化真正为校园安全服务。因此,只有当师生的安全意识和各种防范相结合,我们的学校才能更有效地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结语 总而言之,校园安全管理影响着师生的生命安全,因此,完善校园安全管理制度是当前学生的重要工作任务,由于中小学在进行校园安全管理的过程中仍存在大量的问题,所以,学校要结合当前的校园发展状况,制定科学的安全管理方案。此外,国家要制定校园安全法律法规,加强对校园的监督与管理,只有这样,教师和学生才能提升安全意识,校园安全管理水平也才能提升。这不仅对学校十分重要,同时,对于我国未来的发展也具有重要的影响。 小学校园安全论文:对当前小学校园安全管理问题的思考 摘 要:在新课改背景下,加强小学校园安全管理是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成才的前提和基础。 关键词:小学校园;安全管理;思考 校园安全工作不仅仅关系到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还关系到校园教学质量的提高。安全重于泰山,各个小学学校都要加强校园安全管理,确保校园为学生提供温馨和谐的学习和生活环境。笔者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分析了加强小学校园安全管理的几点策略。 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队伍 在小学校园安全管理中,要加强安全管理队伍的建设,明确管理队伍的职责。安全管理者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校园安全管理工作的执行力度。因此,小学学校要加强安全队伍的建设,如成立以校长为组长、教务主任为副组长、教导处、少先队与各年级组长为成员的安全管理小组等,强化安全管理职能职责。首先,要加强校园安全管理队伍的思想建设,要充分认识到安全无小事的重要性,要将安全管理真正落实到工作中来。其次,要加强校园安全管理队伍的责任建设,校园安全事事应该有人管,处处应该有人管,确保不留安全死角,推进校园安全建设。 二、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小学校园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需要安全管理制度作为保障,通过一定的规章制度来确保校园安全管理工作有序进行。首先,要加强对教师的管理,明确教师的责任,教师要发挥组织者和引导者的作用,对学生身边存在的各种安全隐患要及时报告。其次,要加强对学生的管理,要明确管理员的职责,无论是防水、防电、防火等都要让学生知道重要性,促进学生遵纪守法。最后,要加强对各项管理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如果发现安全隐患问题,要及时检查、通报和整改,一旦发现有人玩忽职守,绝不姑息,以推进安全管理工作的进行。 三、健全校园安全管理内容 小学校园安全管理中,不仅仅要提高安全管理工作者的工作积极性,做好安全管理工作,还要健全校园安全管理内容,全面防范各种校园事故的发生。首先,教师要加强对学生“自我保护”的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教师要引导学生在遇到危险时学会自救,学会面对突发情况,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其次,教师要加强对学生的食品安全教育,要教育学生不随意购买路边摊的食物,要仔细查看保质期和生产日期,不吃发霉变质的东西等等。最后,教师要加强对学生“行路安全”的教育,在行路时不要拥挤、嬉戏,要遵守交通规则,骑车时不要与他人竞赛等等,以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 小学校园安全论文:小学校园安全事故的肇因和防范对策 【摘 要】根据调查,我国小学校园安全管理形势不容乐观,安全教育不到位、复杂的社会影响及学生心理健康等因素成为小学校园安全事故频发的诱因,必须借鉴国外校园安全管理的有益经验,探索校园安全管理的新模式,采取具体对策,有效防范小学校园安全。 【关键词】小学校园 安全管理 肇因 防范对策 近年来,随着我国利益格局的分化和社会转型进程的加快,校园安全逐渐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公共问题,校园安全事件尤其是小学校园安全事故频发并呈现出多样化和恶性化趋势,充分暴露出学校、家庭、社区和各级政府在校园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为了探究小学校园安全管理的现状、安全事故发生的肇因及校园安全管理对策,课题组对海南省和湖南省部分小学进行了问卷调查,并实地走访了海南部分小学校园,访谈了湖南省溆浦县部分小学的教师和领导。本次调查共发放问卷280份,其中家长问卷68份,教师问卷72份,学生问卷140份;共回收有效问卷248份,其中家长问卷50份,教师问卷70份,学生问卷128份。 一 小学校园安全管理现状调查 为了解校园安全管理现状,课题组选定了四项指标――校园安全力量、校园安全管理制度、校园周围环境以及校园建筑物。在校园安全力量方面,受访教师都认为学校安全力量薄弱、专职校园安全人数不多,安全保卫工作主要由教师和学校行政人员兼任,缺乏专业保卫人员(见表1)。 针对校园安全管理制度,受访的教师和学生都认为本校制定了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但在对安全管理制度内容及执行的了解方面,情况不尽相同,只有48.6%的受访者对学校安全管理制度有详细的了解。 在校园内部安全环境方面,74.6%的家长、教师和学生都认为城镇学校的校园内部安全环境良好,而农村小学的校园内部安全环境则一般,存在隐患;校园周围周围环境却不容乐观,普遍认为校园周围环境复杂,附近的网吧、餐厅、商店较多,人流量大且成分复杂,很多社会成员和车辆随意停留在学校附近,对校园安全影响大,容易发生不安全事件。 针对校园建筑,受访学生及家长普遍认为学校存在陈旧失修的教学楼,校园围墙不坚固,学生宿舍存在安全隐患,缺乏标准化体育场地。 根据对上述指标调查结果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目前我国小学校园安全管理形势不容乐观,缺乏专业的校园安全力量,相关安全制度没有得到很好地宣传和执行;学生、家长和教师对国家有关校园安全管理制度的理解缺位;校园周边环境复杂,容易引发安全事件;学校部分建筑物年久失修,危及人身安全。 二 引发小学校园安全事故的原因调查 校园是学生学习生活的主要场所,人群高度集中, 海南省小学与幼儿教育研究基地课题、海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专项课题“小学校园安全管理模式与创新研究”的阶段性成果(编号:HNSK(ZX)14-171) 人口密度高。而小学生又处于身心发展的重要阶段,年龄小,个体认知和防范能力弱,是最容易受到伤害的群体。引发小学校园安全事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社会环境和风气的影响,又有校园管理方面的因素,也有学生及家长认知的原因,根据调查,绝大部分教师、学生及家长认为是以下原因引发的小学校园安全事故。 1.学校安全教育不到位,教育效果不理想,师生缺乏安全意识 尽管很多学校都制定了校园安全管理制度,但根据我们调查,70%~80%家长对学校安全教育效果持谨慎态度,20%~30%家长认为有必要让子女参加专门机构举办的安全、自我防护能力培训;学生参加安全事故防范活动较少;部分学校管理者由于缺乏必要的安全防范意识,认为学校不出大事就可以,对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缺乏有力的监督,更有甚者,部分以安全教育为幌子,蒙蔽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检查结束后一切照旧,放任自流,存有侥幸心理,为校园安全事故留下了隐患。 2.复杂的社会因素 根据调查,受访的家长和教师都认为社会环境日益复杂,容易引发校园安全事故。这些社会因素主要有: 第一,交通安全,调查结果显示,目前学生上学的主要方式是乘车,步行或家长护送上学(低年级学生除外)较少,在学生乘坐的车辆中,正规校车很少,私家车较多,尤其是偏远的农村小学更缺少正规的校车,所以部分学生上学都乘坐私车,根据调查,32%的受访家长对学生接送车不了解,50%的受访家长认为学生接送车不安全,只有18%的受访家长认为学生接送车安全。崭新的私车较少,大部分私车已接近使用年限,更有少数报废的私家车,车辆性能不好,遇上恶劣天气加之路面状况不好,容易引发交通事故,导致学生人身受到伤害。 第二,校园外来暴力的侵害。所谓校园外来暴力,是非学校人员侵入学校及其合理辐射区域,故意针对师生人身以及学校和师生财产所实施的暴力行为和破坏行为,特别是侵害师生生命、健康和身体的行为①。目前,这两类人最容易引发小学校园安全事故,第一类就是社会失意群体,这类人多为失业、无业或破产者,处在社会最底层,其经济基础和社会关系都非常薄弱,面对不公平的社会现象后者自身诉求得不到解决时,容易将“黑手”伸向防范能力最薄弱的小学生,小学校园成了他们发泄不满的场所,第二类则是社会帮派或团伙,社会帮派或团伙是指“一群人的聚集,具有可辨认的领导者及内部组织,认同或宣称对社区或邻里的某一地盘具有控制权,而且从事个别或集体暴力或偏差行为” ②,他们通常涉嫌违法犯罪案件,甚至染指校园,利诱或威逼学生加入社会帮派,从而助长这些学生的偏差行为,直接引发严重的校园安全事故。 第三,校园内部暴力侵害。校园内部暴力也极易引发安全事故,主要表现为:学生对学生的施暴,如高年级学生对低年级学生施暴,60%的受访学生都曾经遇到过高年级或大个子学生的欺负,学生团伙之间的打架斗殴,这些暴力行为如处理不当,就容易引发校园安全事故;教师对学生的施暴,尽管国家禁止教师体罚学生,但在许多地方,教师体罚甚至对学生施暴的现象仍然存在。 第四,家庭安全教育的缺失。家庭是小学生的启蒙学校,家长则是小学生的第一任老师,也是相处时间最长、关系最密切、影响最大的老师,家长对学生的安全教育至关重要,它会直接关系到小学生安全意识的形成。但根据我们的调查,只有20%的家长经常对子女进行安全教育,50%的家长偶尔对子女进行过安全教育,20%的家长经常给子女进行安全教育。 第五,不卫生食品的侵害。国家为增进学生体质,在中小学实行营养餐制度,国家对每个学生进行财政补贴,但由于利益的驱动,营养餐成为部分中小学敛财的“聚宝盆”,给学生提供变质、不卫生甚至是有毒食品,直接损害了学生身体的健康,并引发校园安全事故。 3.小学生个体因素 小学生是未成年人,其生理和心理发育均不成熟,难以抵御外界诱惑,也不会处理危机;小学生情绪容易冲动,情感和行为易受周围环境的影响,自控能力差,容易模仿他人行为。 小学生在各种困难和问题面前,其心理承受能力和抗挫折能力差,经常会出现悲观沮丧、意志消沉、心情压抑等现象,又不愿意与别人沟通倾诉,长此以往就会形成巨大的心理障碍,当这种情绪得不到正常释放时就会采取过激甚至是违法的犯罪行为;小学生思想单纯,对人生观、价值观、幸福观和友情观缺乏正确的认识,性格上没有定型,愿意从事自己喜欢的事情,很在乎别人对自己的评价,容易产生心理疾病,导致不良行为的发生,引发校园安全事故。 三 小学校园安全事故的防范 由于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和利益分化期,各种矛盾的汇合导致校园安全面临新的挑战,校园安全事故处于多发期,必须整合社会资源,更新小学校园安全管理理念,探索校园安全管理新模式,采取切实措施,构建完善的小学校园安全保障体系,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1.更新小学校园安全管理理念 第一,小学教育要摈弃“以教育质量为本”的理念,重新树立和强调“以学生安全为本”的办学理念。过去,我们始终强调教育教学质量是学校的生命线,但如果连在校学生的人身安全都得不到保障的话,教育教学质量也就成了一句空话,学校也是无法发展的。随着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提出,社会进步和发展要求对人的关注更甚于对单纯教育教学质量的关注,因此,安全是学校的生命线,是教育可持续发展的生命线。 第二,要明确小学校园安全管理的责任,科学界定责任主体。必须转变将小学校园安全管理责任主体单一地划归到学校工作人员和教育行政部门的陈旧理念,在社会转型和利益分化时期,复杂的校园安全工作不可能由学校工作人员和教育行政部门单独承担,它应该成为全社会的责任,由全社会共同承担。 第三,必须树立“以预防为主、教育为先”的校园安全事故防范理念。由于校园安全事故具有极大的危害性,对在校学生、家庭和整个社会都带来极大危害,校园安全管理工作必须未雨绸缪,提前预防,在教育长远规划中应该融入校园安全管理元素,将校园安全管理作为常态化的管理过程,绝不能搞事后治理。 2.创新小学校园安全管理模式 由于人事、编制、财政等因素的限制,我国只有高校具备完善的校园安全管理体制,而小学缺乏专业的安全保卫人员,安全保卫工作更多地是由门卫承担。从小学校园安全事故爆发的复杂社会化因素和安全管理责任主体社会化的角度来看,我们应该借鉴国外校园安全管理的有益经验,探索适合我国校园安全管理的社会化模式。 第一,借鉴国外校园安全管理的有益经验。英国建立了一整套法制化的校园安全管理体系,强调多元参与的全过程管理,依法明确各参与方的责任,重视事前预防,制定了详细的安全事故回应措施和透明化的沟通措施。美国巴尔的摩市则把校园安全管理做成综合性项目,要求学校、家庭和社区必须参与该项目,构建了学校、家庭和社区合作的校园安全防范机制。我国可以借鉴上述经验,加强校园安全管理法规的执行,建立问责机制,强化部门责任,密切学校与家庭、学校与社区、家庭与社区的合作,构建完善的小学校园安全防范体系。 第二,探索新型的小学校园安全管理模式。根据调查,众多受访者都认为,保卫管理模式是目前我国小学校园安全管理的传统模式,也是主要模式。然而,受制于人员编制、经费和装备等因素,这种模式的效率非常低,不能应对小学校园安全管理过程中所出现的新问题和新情况。必须探索新型小学校园安全管理模式,可以借鉴国外经验和市场主体重效率的某些做法,采用校区物业管理这种全新的小学校园安全管理模式,具体做法就是:通过市场竞争,教育行政部门选择资质齐全、实力雄厚的物业管理企业,与其签订契约,将维护校园安全的责任委托给物业管理企业,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只负责监督、指导物业管理企业履行其校园安全管理职责。 3.防范小学校园安全事故的具体对策 小学校园安全事故的频发,折射出我国学校教育和管理过程中所遇到的困境,防范小学校园安全事故、创建和谐校园,除了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外,必须针对诱发小学校园安全事故的肇因,采取具体的对策。 第一,完善校园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师生的安全意识。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管理者必须牢记“以学生为本、安全第一”的思想和观念,应该建立完善的校园安全管理制度,在语文课、体育课和思政课教学中融入安全教育元素,以提高师生安全意识。 第二,构建校园外来暴力的国家干预体系和社区防治体系。校园外来暴力已成为引发小学校园安全事故的重要诱因,且对师生人身、财产及生命构成严重威胁,影响恶劣。防范校园外来暴力,要求政府和社会的强力介入,政府必须加强校园安全立法,健全相关法律制度,如制定《校园安全法》《校园暴力防范与处理办法》;建立校园外来暴力的受害者补偿机制;完善校园外来暴力的教育行政法律救济制度;整合协调各部门,形成防治校园外来暴力的合力。社区应加强社区警务建设,推广落实校园警务;规范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精神救助和心理危机干预体系建设;对媒介有关校园暴力新闻进行规范化管理和引导。 第三,消除引发校园安全事故的潜在危险源。学校和家长应重视学生上下学的交通安全问题,教育学生不坐黑车和危险车,公安交警部门应规范校车管理,坚决取缔黑车和危险车,在学校周边道路设立交通标志,对交通安全设施进行详细检查,杜绝引发校园安全事故的交通因素;食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学校食品和饮食的检 小学校园安全论文:略谈我国中小学校园安全隐患及应对措施 摘要:校园是学生学习的场所,是学生放飞理想的地方,也是安全事故频发的地方,本文拟就我国中小学校园安全隐患及应对措施,谈谈自己的一点浅见,以期能够抛砖引玉。 关键词:小学校园;安全隐患;措施探究 1.日常校园安全小常识 (1)在校时间学生不得无故离开学校,有事外出得向班主任请假。外出办事、看病需要有老师同学陪护。(2)学生上课要遵守纪律,要听从老师指挥,特别是体育课、活动课等,应在老师的指导下使用体育器材。(3)课间玩耍不打闹追逐,严禁爬围墙、爬树、爬走廊栏杆、攀校门等。(4)上下楼梯靠右行,不在楼道玩耍,严禁在楼梯扶手上面滑到下面。 (5)不喝生水,不买无证小摊的"三无"食品,不吃过期或变质食品。(6)不带利器、管制刀具及易燃易爆物品来校,不做危险游戏。(7)午间用膳要服从教师的要求,不在用膳时讲话、嬉戏或做其他事情。(8)注意用电安全,不要乱摸乱动教室、走廊等公共场所的电器设备、开关、插座等。(9)学生放学回家要按时离开学校直接回家,不要在教室、校园内逗留,也不要在街头游逛。(10)上下学要遵守交通规则,过马路时看清来往车辆,要走人行横道。学生乘车一定要遵守交通法规,不乘坐不符合规定的车辆(如摩托车、三轮车、货动车等),不乘坐超载车辆。(11)不得私自下江、河、塘、沟、堰、渠、水库游泳。 2.消防防火类 2.1基本要求:小学生不得玩火:一是不能带火柴或打火机等火种;二是不得随意点火,禁止在易燃易爆物品处用火;三是不得在公共场所燃放鞭炮,更不允许将点燃的鞭炮乱扔。 3.如何处置紧急情况 (1)在火灾现场,小学生等未成年人要有秩序的逃离。(2)火灾的处理办法:家中起火,不要慌张,应根据火情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如果炒菜时油锅起火,迅速将锅盖紧紧盖上,使锅里的油火因缺氧而熄灭,不可用水扑救。 房间内起火时,不能轻易打开门窗,以免空气对流,形成大面积火灾。 纸张、木头或布起火时,可用水来扑救,而电器、汽油、酒精、食用油着火时,则用土、沙泥、干粉灭火器等灭火。 若火势已大,必须立即报火警。被火围困时,应视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方法脱离险境。如俯下身体,用湿布捂鼻,或用湿棉被裹住身体逃离。(3)发生火灾应如何报警? 如果发现火灾发生,最重要的是报警,这样才能及时扑救,控制火势,减轻火灾造成损失。火警电话的号码是 119。这个号码应当牢记,在全国任何地区,向公安消防部门报告火警的电话号码都是一样的。格根据这个号码,每年的11月9日,被确定为消防安全日。不能随意拨打火警电话,假报火警是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在没有电话的情况下,应大声呼喊或采取其他方法引起邻居、行人注意,协助灭火或报警。 为了进一步做好学校的安全教育日宣传教育工作,切实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巩固、深化"平安校园"建设活动,更加有效地保护广大中小学生和幼儿的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积极构建和谐校园,结合每一所学校的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总结如下: 一、加强领导。学校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做好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扣紧主题。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的主题是"强化安全管理,共建和谐校园"。学校应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认真制定和完善学校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加以落实。每学期组织疏散演练时,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面向全体学生组织开展一次紧急疏散、逃生自救演练,提高全体教职工和学生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同时要结合"安全教育日"活动,集中开展一次全面安全检查,特别是要全面动员学生及家长积极举报学校周边的黑网吧、游戏机室等,及时解决安全隐患。 4.应对措施 4.1学校领导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学校领导要高度重视安全工作在学校工作中的重要性,把好安全教育关,把一切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近些年,一些学校对安全教育重视不够,管理不善,造成了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给国家、学校、家庭带来了较大损失。主要表现为"四重四轻",一是重教学轻安全。一些学校领导受教学奖惩、升学压力的影响,只重视教育教学管理,把主要精力放在了教学质量的提升上,完全忽视了对学生的安全教育,把学校安全隐患置之度外。二是重学生轻教师。有的学校领导认为安全事故只会发生在学生身上,对教师的教学行为视而不见,造成了部分老师严重体罚学生,班级管理松散,学校财产被盗等。三是重实轻虚。部分学校领导对看得见,摸得着实实在在的安全问题处理及时,清除了安全隐患,而对一些隐性的安全问题看不清,如煤气中毒、农药中毒等。四是重校内轻校外。个别学校领导对校内安全常抓不懈,形成了良好的校园安全环境。但对校外学生生活缺少必要的自我防范、自我营救等安全知识教育。 4.2建立机制,明确责任。为了切实抓好抓实学校安全教育,确保学校师生生命安全,学校要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科学、规范、有效的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如《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学生安全制度》《班级安全教育量化细则》等。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防范措施,如坚持放学集合制度,值周教师时时强调当前的安全问题,有序疏散学生放学,教师护送学生安全离校等。做到分工仔细,责任明确,谁出问题谁负责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教育先行,把一切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4.3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宣传。学校定期召开安全教育工作会议,部署安全教育工作,加大安全教育宣传力度。在学校宣传栏、公开栏等醒目位置张贴安全知识挂图、重大安全事故;在教室、图书馆、实验室等处张贴学生安全制度;利用团队广播室、活动室宣传安全法律法规知识、重大安全事故,以此来警示教育学生;定期举办安全教育知识,组织安全教育主题队会,安全知识竞赛;开展法制安全知识讲座。通过开展活动来潜移默化学生,增加学生安全知识,增强学生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营救的能力。 4.4全面排查、维修。学校领导要经常带领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对学校的电线、门窗玻璃、照明灯具、消防器材、宿舍、商店、伙房等基础设施全面进行排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维修处理,消除安全隐患,营造一个良好的安全校园环境。 4.5签订安全责任状。学校实行安全责任制,分别与各室负责人、政教处、班主任、教师签订安全责任状,层层落实责任,有效地消除安全隐患,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4.6加强学校周边环境的治理。一是随着城镇建设的加快,交通事业的蓬勃发展,机动车辆日益增多。在学生上学放学的这段时间里,校门口人车争道而行的混乱场面,真让家长、老师为学生的安全问题担忧。二是校园门口的小摊点过多过滥,大多经营一些小吃零食、玩具等。其中,小吃零食的卫生状况十分令人担忧,存在严重的食品卫生安全隐患。因此,学校要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对校门口的环境进行综合治理,做到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清除交通和食品安全。 小学校园安全论文:小学校园安全管理问题研究 小学生正处在身心成长发育的重要阶段,生理、心理机能和水平尚未完全成熟,个体认知水平较低,自我防范能力差,安全意识薄弱,更容易受到伤害和发生意外安全事故。如教师体罚学生事件、学生食物中毒事件、黑校车事件、教学楼踩踏事件、校园火灾事件、校舍倒塌事件等给学生带来很大伤害。因此,牢固树立依法治教的理念,大力加强学校安全教育,规范各项制度,切实加强小学安全工作管理,确保青少年健康、安全成长,迫在眉睫。 一、小学危险源的分析 1.运动伤害 体育课及课外活动,由于课程性质所定,较易引起伤害事故发生。轻则擦伤、碰伤,重则残废、死亡。这是因学生活动方式不当,加上体育设施设备陈旧而引起的伤害事故。 2.课余伤害 这类事故最易引起纠纷。下课了,学生在操场、走廊和楼梯旁嬉戏玩耍,或是自己不小心,或是他人推操打闹,或是学校设施设备的因素,引起伤害事故。 3.校外活动事故 这类事故往往是重大伤亡事故,给社会带来极不良的影响。这类事件的发生都是因为学校组织活动不够周密,安全意识淡薄造成的。 4.上学或放学时的伤害 这是学校安全管理最为薄弱、也最为艰难的环节。既包括上学前放学后这一时段发生在校园的伤害事件,也包括发生在路途中的伤害事件。 5.自然灾害的伤害 如汶川5?12的地震,火灾事故的发生等,学校一定要加强学生逃生自救方面的教育,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6.交通安全事故 这是造成学生死亡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学校安全工作的拦路虎,令社会关注、家长忧虑的。这一事件的发生也是因为学生的安全意识不够造成的。 7.网络安全 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类问题显得非常严峻,管理不好将严重影响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目前,很多小学生都喜欢上网聊天、玩游戏等,长时间如此一定会影响身心的发展,因为小学生一玩就会着迷,无法自控。 二、小学安全管理的措施 安全工作是学校的各项工作之首。要预防与控制学校安全事故的发生,就必须从严治教,严格管理,把学校管理的各个环节都管实管细。结合当地实际,努力探索和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的特点和规律,认真研究分析加强学校安全的办法和措施,显得十分紧迫。 1.校风与制度的建设 一个学校的校风直接影响甚至决定着校园的安全环境。良好的校风会形成学生间相互尊敬、谦让的良好的人际关系,而不良的校风肯定伴随着学生之间称王称霸、打架斗殴等暴力行为,弱小孤单的学生就会去寻求保护,从而助长校园帮派的形成和发展,如此产生校风和安全的恶性循环。学校校风的建设一定要从学校的领导班子做起,把这项工作作为首要任务来抓。对加强学校的制度安全的管理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来做: (1)学生正向行为应给与适当的奖励和表彰。 (2)校长应该将资源开放给大家使用,并要带头在校园里创造正向的且合乎人性的风气。 (3)学校的所有人员如教师、学生、行政人员和家长,应当合作修订并执行校规。 (4)改革对学生的评价方式,成绩不应该是衡量成功的惟一标准。 (5)校园里的不合法行为不应宽恕,犯罪与违法事件都应处理。 (6)提供咨询服务,以调解家长、学生和学校人员之间的冲突;有严重问题的学校应该设置安全警卫并采取适当措施,以保护学生和教职员工免受校园内外暴力行为的侵犯。 2.安全预警机制 学校应该建立预警救助机制,特别是对突发安全事件的应急机制。因为只有建立这些机制才能及时发现各种不安全的因素,采取相应措施消解安全隐患。例如校园内应设置灭火器,警卫设备,防盗、防摔倒、防拥挤设施,应急照明,常用医疗急救药品和器材,报警通讯,安全引导和警告标志。 3.遏制校园暴力 学校是学生成才的地方,而不是藏污纳垢的场所。学校在维护校园内的治安,预防和处理校园暴力方面是一种非常积极的力量。教师在教育过程中,应当重视学生解决问题能力与控制情绪能力的培养。 4.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和训练 学校应当对师生尤其是学生经常进行安全知识的教育和安全防卫技能的训练,使得他们能够识别危险,知道预防危险的发生,知道遇到危险时的应对知识和技能。例如,指导学生了解歹徒常用的伎俩,学会认识和使用各种安全引导、警告的标志和设施、设备、工具,另外就是要学习日常生活和各种场所中的安全防范意识,主要包括家庭安全、交通安全、自然灾害防范、课外活动安全、体育活动安全、游戏安全、火灾防范等方面。 5.整治校园及周边环境 各级公安机关要会同教育等部门对当地影响学校治安秩序及师生人身安全的突出治安问题,认真开展全面排查,摸清底数,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行集中整治。对学校周边的录像放映室、电子游戏室、台球厅和歌舞厅等娱乐场所要重点进行整治,对治安混乱或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对严重违反管理规定的,要坚决予以取缔。进一步强化对校园周边地区的暂住人口、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加强对校园周边地区的治安巡逻,尤其是在学生上、下课和晚自习期间等重点时段和路段重点加强巡逻控制。对校园内容易引发治安问题的经营摊点、违章建筑、出租房屋、文化娱乐场所等认真清理,清除各类治安隐患。 6.充分发挥校园保险在事故控制中的作用 从事故的特性分析,安全防不胜防,无论怎么加强安全管理,事故仍然不能完全避免,除一些人为等可控因素外,还有自然灾害等不可控因素。既然如此,有没有办法将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呢?笔者以为,参加保险,以保险补偿的方式来降低或转移学校风险,是事故损失控制的重要途径,也是学校加强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方面。 7.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目前,我国学校安全管理体制的现状是“政府监督、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学校负责、师生员工遵守校规校纪、家长和群众参与”,围绕一个共同目标,从不同的角、不同的层、不同的方面推动“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贯彻落实,协调一致抓好学校安全工作。这种管理体制的实施,促使各有关方面、人员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从而决定了安全管理责任制在学校安全管理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就必须分清责任,严肃处理。 三、结论 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是学校管理工作的重点,如何没有一个良好就校园环境是不可能培养出优秀的人才,反而会给社会带来负面的影响。所以,作为小学的工作人员,我感受到了肩上的责任,更明确了今后的努力方向。 【作者单位:六安市梅山路小学 安徽】 小学校园安全论文:浅谈小学校园安全事故事前预防 摘 要:近些年,小学校园安全事故发生次数越来越多,牵动着社会各界的心。本文首先分析了现阶段小学安全事故事前预防存在的问题,然后交代了小学校园安全事故事前预防的重要性,最后针对小学校园安全事故事前预防提出了相关的改进建议。 关键词:小学校园;安全事故;事前 安全管理是管理科学的重要分支,它是为 实现安全目标而进行的有关决策、计划、组织和控制等方面的活动。小学阶段是基础教育的关键时期,小学生心智发展尚未成熟,近些年小学安全事故发生率明显上升。为了有效防止小学校园安全事故的发生,事前预防是非常必要的,可以有效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建设事故的发生率以及造成的损害程度。 一、现阶段小学校园安全事故事前预防存在的问题 (一)制度管理落实不到位 许多校园安全事故的发生并非因为教育部门管理监督不到位,或者是学校管理制度存在空白,而是在有明确制度依据作为行为准则的情况下,实际并未按照规章行事,执行层面发生严重的过错和失误,这样管理制度虽然存在,但是达不到事前预防事故发生的效果。 (二)过于形式主义 小学校园安全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教育行业、学校管理层面以及教师、学生、家长的关注与积极参与。很多教育主管部门虽然提出了安全事故的指导思想,学校也明确提出要加大力度做好安全事故事前预防,尤其在各种演练活动中,要让学生切实理解其重要性并真正掌握保护自身安全的技能,切勿照本宣科,搞形式主义。 二、小学校园安全事故事前预防的重要性 目前,小学校园及其周边环境较之以往越来越复杂,给校园安全乃至社会安全带来潜在威胁,低龄孩子频繁的伤害事故更易引发社会高度关注,对受害人及其家属带来了极大的痛苦,产生极其不好社会影响。因此,小学校园安全工作的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到广大师生员工能够正常稳定的学习、工作,更影响到社会的稳定与安宁。 由于小学生年龄较小,生理、心理发育不够成熟,辨别能力较低,自我保护能力相对不足。学校除了对他们进行安全教育以外,更应全面加强校园安全管理,主动为其健康成长撑起“平安保护伞”。而采取“防患于未然”的事前预防,更加有利于减少事故的发生。 三、小学校园安全事故事前预防改进的建议 (一)完善并坚决执行相关制度 建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并落实到位。学校在全面分析校园多发事故的基础上,根据事故类别科学合理地建立保证校园安全的长效机制,并持之以恒加以实施,起到事故事前预防的效果。 层层落实安全工作目标责任制,层层签订安全工作责任书,做到定岗、定责、定人。明确校长为学校的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各项安全工作负总责:分管安全的副校长对学校安全工作负主管责任;安全部门行政对学校安全工作负监管责任;其他中层行政,按照工作分工,对所分管的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各年级主任、办公室负责人及班主任对本年级(室)、本班级的安全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任课教师对所任教(辅导)的课堂内或所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中的学生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当天的值周领导负全部责任,值周班级老师对当天值日内的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各领导及教师均应明确自身责任,不能疏于职守,如果未尽到安全职责而引发安全事故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与家长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在学生成长过程中,教师与家长的参与都是不可缺少的。家长应该充分认识到自身对于孩子安全事故事前预防的重要作用,不能单靠学校和教师。学生的安全知识与生活密切相关,不仅需要学校的讲授,更需要家长在课余时间进行相关指导。学校在家长会期间,应该向家长详细讲解安全教育在孩子成长中的重要性,告知家长的权利与义务,劝说家长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配合教师。学校也可以针对安全教育举办讲座,甚至举行事故演练时,邀请家长陪同孩子一起参加。 (三)安全责任落实到人 安全管理重于泰山,而责任落实又是重中之重。在考察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抢险工作时强调,要把安全责任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头。校园安全事故类型多、涉及面广,需要众多人员参与,我们需要从岗位分担与责任落实着手,一一细化分解职责,使安全责任落实到人,为小学校园安全管理筑起坚实的防线。 (四)定期进行事故演练 为了使学生对安全事故有更加深刻的认识,学校可以会同相关部门共同进行事故演练,将“预防为主,综合整治,安全第一”的方针贯彻到底,以“建设平安和谐校园,办人民满意的教育”为宗旨,防患于未然,提高师生的安全意识和逃生能力。 四、结语 小学校园安全问题不容忽视,做好事故事前预防,有效避免和降低事故发生,为师生创造安定有序、和谐融洽、充满活力的校园环境,是我们每位教育工作者的努力方向。小学校园安全管理是一个内涵广博,深度无竭的课题,它受到时代、环境、社会等多重因素的影响,需要全社会给予关注与支持,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积极调整应对措施,不断完善安全管理工作。 小学校园安全论文:加强中小学校园安全文化建设的途径 摘 要:加强校园安全文化建设的出发点是“平安取胜、群体参与和系统构建”。然而,当前中小学校园安全文化建设中还存在着诸如“重制度轻落实、重个别轻整体、重形式轻教育”等问题。树立安全观念、建立安全机制、加强安全教育是推进校园安全文化建设的重要途径。 关键词:中小学;校园安全文化;建设途径 文化是人类活动的成果,同时又是人自觉地接受文化并通过文化的哺育形成思维、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加强校园安全文化建设,不仅是提升全体师生安全文明素养的有效手段,更是创建和谐、平安校园的基础,这是时代赋予学校的责任,也是学校持续发展的要求。然而,由于人们对校园安全文化内涵认识的不足、安全文化评价体系的缺乏等原因,导致校园安全文化建设中存在着“重制度轻落实、重个别轻整体、重形式轻教育”等问题。因此,正确认识中小学校园安全文化的内涵与功能,思考和构建校园安全文化的策略,是提升学校办学层次和管理水平的有效途径。 一、校园安全文化的内涵及其功能 校园安全文化源于“安全文化”概念,也从属于“安全文化”与“校园文化”范畴。安全文化概念最早是由国际核安全咨询组于1986年针对核电站的安全问题而提出的[1]。1991年国际原子能组织在《安全文化》报告中指出,“安全文化是指存在于单位和个人中的种种素质和态度的总和。”1993年国际核设施安全顾问委员会指出,“安全文化是决定组织的安全与健康管理承诺、风格和效率的那些个体或组织的价值观、态度、认知、胜任力以及行为模式的产物。”[2]在我国习惯上把“安全文化”理解为“在人类在社会发展过程中,为维护安全而创造的各类物态产品及形成的意识形态的总和。”[3] 校园文化是学校在长期建设和发展过程中形成的精神财富、文化氛围以及承载这些精神财富、文化氛围的活动形式和物质形态。安全是指个体或系统不受侵害和破坏。由此,“校园安全文化”可简单理解为:学校师生在校园文化活动中所创造和形成的使师生个体或学校免受侵害和破坏的精神财富、文化氛围以及承载这些精神财富、文化氛围的活动形式和物质形态。 近年来,校园安全事故屡见不鲜,从踩踏、火灾、自杀、校园暴力事故到交通、溺水、饮食中毒等意外伤害事件的不断发生,涉及青少年生活和学习方面的安全隐患有 20 种之多,危险时时在演绎,安全需要从“文化”抓起。因此,校园安全文化建设与研究已成为当前热点问题。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不同学者对校园安全文化的含义理解不同。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是重视安全管理制度。如“校园安全文化是指将学校安全理念和安全价值观表现在决策和管理者的态度及行为中,落实在学校的管理制度中。”[4]二是重视安全素养与环境。如“校园安全文化是在长期办学、育人、发展实践中,为保障师生员工的安全,建立完善和谐的安全环境,并使全体师生员工形成良好的安全价值观、态度和素质,从而积累的具有高校特色的安全物质财富和安全精神财富的总和。”[5]三是重视安全群体氛围。如“校园安全文化是指由全体师生共同参与的,以学校安全理念和安全价值观为核心的观念文化,把行为文化、管理文化和物态文化相统一的具有时代特征的一种群体文化。”[6] 不管人们对校园安全文化概念如何界定,但出发点和最终目标只有一个,即“保护好学校和师生员工的财产和生命安全,创造平安和谐的校园环境”。文化是人们在文明进程中不断习得和积累的并为自身所默认且潜在地主导人的思想、行为以及习惯等一系列知识、经验、感受等的总和。[7]把安全引入到校园文化之中,就是学校要倡导安全的精神、理念与行为等。因此,我们理解“校园安全文化”的内涵时,应考虑以下方面:一是以平安取胜。所谓“平安取胜”就是指学校通过提供各种优质的服务和环境等途径来达到平安、文明的校园形象。如一些学校提出“一切为了师生的安全”等信条就是以平安取胜之举。二是以群体参与。所谓“群体参与”是指校园安全文化要被全体师生所认同与参与,包括高质量的安全教育、执行严格的安全规范以及应急自救技能等。换句话说,就是校园安全文化必须在全校内、全方面地导入,使全体师生具有安全意识与安全行为。三是以系统构建。校园安全文化是校园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仅包括物态文化,还应包括管理文化、行为文化和精神文化等。安全物态文化是指安全防范的装备和设施等;安全管理文化是指安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管理规章制度等;安全行为文化是指安全思维、安全操作、安全指挥和应急自救技能等;安全精神文化指有关安全的知识、观念、意识、价值等。 联合国教科文指出:“实现发展的动力实际上存在于文化之中,……文化是实现发展的摇篮。”[8]安全文化是安全系统有效性的决定因素,个体对组织安全文化的感受支配着其安全行为,校园安全文化决定着安全系统要素是否有效地作用。因此,全体师生安全文化的观念和行为的形成以及有效实践校园安全文化策略,应该创建和拥有一种安全型的校园文化。校园安全文化作为集体价值和行为准则的集合体,具有以下功能: (1)导向与育人功能。校园安全文化是一种精神环境和文化氛围,能引导全体师生主动地按“安全要求”采取行动,并获得安全知识,形成安全思想、安全心理、安全情感和安全规范行为等安全文化素养。 (2)约束与保障功能。校园安全文化为全体师生提供了一套安全判断标准和行为规范,规定了做哪些是安全的,做哪些是不安全的,一旦有违背校园安全文化的言行,就会受到群体的舆论压力,促进其修正,从而保障校园的财产、生命和师生的生命素养提高。 (3)规范与创新功能。校园安全文化的形成过程,实际上就是对师生员工的教育过程。当安全观念、安全伦理道德在师生员工的思想上扎根后, 师生员工就会积极主动地了解掌握安全科技知识, 就会自觉地按学校安全管理的要求去约束、规范自己的行为,并能够孕育出新的安全思想、新的安全技术和新的安全操作方式。 二、校园安全文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中小学生是弱势群体,容易受到伤害,也最受家长的关心。有关调查表明,中小学生每年的非正常死亡人数都在 1 万人以上,即平均每天约 40 多名学生因各类事故死亡,相当于一个教学班的人数。[9]导致中小学生伤亡事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切实建设好校园安全文化,做好师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不仅关系到人身和财产安全,也关系到学校各项事业的蓬勃发展,更是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安全稳定。目前,学校校园安全文化建设越来越受到大家的重视,但总体上看,我国校园安全文化建设仍处在刚刚起步的阶段,还存在许多问题。 1.注重安全制度建设轻具体落实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工作,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等各级政府部门近几年先后出台了《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等一系列学校安全工作政策法规。各地教育系统结合各基层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学校内部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但是在具体的工作实践当中,各地并没有将这些制度落实到位。年度安全考核中,也并非以预先制定的制度为依据,而是看实际学生非正常死亡人数。只要学生非正常死亡人数超过一定的比例,就会导致一票否决。 以某市教育局为例,在各校原有安全制度的基础上,组织力量重新修订了《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学校安全工作岗位职责制度》等二十五项安全工作制度,涉及门卫、消防、食堂、接送车、卫生保健、环境、宿舍等多个方面。每年年初,教育局都会与各校校长签订当年度的《安全责任状》。各校为了表示对安全工作的重视,也制定了许多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但在实际工作中,各校却将这些制度搁在一旁,重视只是口头上与纸面上的意识。考核时,教育局也只盯着非正常死亡数,只要这一指标没有问题,考核肯定顺利通过,甚至可能为优秀。 2.注重个别文化建设轻系统构建 校园安全文化建设具广泛性、层次性和系统性等特点,这就要求校园文化建设必须架构在精神、物质和行为等相统一的基础上。具体包括安全硬件设施、安全制度、安全组织机构保障、安全文化活动、安全校园网络、心理安全辅导、校园安全精神、安全信念、安全价值取向等。然而,由于校园安全文化内涵缺乏统一认识、评价机制缺乏,导致许多学校在校园安全文化建设上重视“个别文化”建设。如有的学校重制度的文本建设,却缺乏安全责任系统与齐管共抓的体系;有的学校重视硬件环境、饮食卫生、体育活动、交通安全等显性安全文化活动,却缺乏心理健康、黄色读物、网络管理等隐性安全隐患的排查与预防;有的学校重视突击性的消防演练等活动,却缺乏必要的日常宣传与渗透。绝大多数学校缺乏完整的目标体系及课程体系。完整的目标体系应该包括培养师生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文化素养,学校安全保障与服务场所、设施、器物等物态载体,以及健全与之相应的规章制度和预警机制等内容。完整的安全文化教育的课程体系应包括教育目标、课程设置、教材和师资的配备、学分设定、课时安排等方面。 3.注重理论知识讲解轻安全技能培养 学校安全文化建设的重要目的是培养学生的安全行为习惯与安全操作能力。然而,“重管理轻教育、重理论轻操作”的学校安全工作的弊病长期存在,影响了学生安全素养的整体提高。许多学校为了加强安全教育,往往存在随机化现象,有的突出检查管理一下;有的强化手机管理、器械管理;有的搞几次安全讲座或消防安全演练以加强安全知识与技能教育。许多安全常识、安全理论学习及安全测验只停留在纸面上,而组织学生主动参与应急自救技能、安全操作技能和生活技能的培养却不关心。安全教育活动缺乏系统的计划和周密的安排,从而导致安全意识难以在师生们心中真正树立起来,往往是活动中知道安全重要,过后却抛在脑后。安全工作这根弦时紧时松,难以成为师生们的自觉行动,成为学校安全的一个隐患。 三、加强学校校园安全文化的建设途径 校园安全是校园各项工作的基础,是开展校园文化建设工作最基本的保障。一位安全管理专家指出:“短期安全靠运气,中期安全靠管理,长期安全靠文化。”[10]这深刻揭示了安全工作只有上升到文化层面,才是抓住了校园安全建设的根本和实策。因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校园安全文化建设。 1.“树理念、重关怀”是校园安全文化建设的前提 安全理念是安全文化的核心,它来源于安全工作实践,又指引着安全工作实践。树立“以人为本”及“依法治校”的理念,体现学校安全文化的核心。坚持以人为本,就是明确校园安全管理的最终目的是为学校发展建设服务,为教育教学服务,为全体师生服务。一是要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理念观,即在教学组织过程中,要把安全作为考虑一切工作的前提,采取防护、减弱等对策以消除危险因素;二是要培育“安全创造效益、安全促进和谐”的价值观,即安全文化营造与和谐、文明校园联系起来,形成良好的社会形象;三是建立“以人为本、依法管理、全员参与”的方法观,即中小学要把财产安全、人身安全、心理安全教育贯穿到教书育人和培育良好的校风工作之中,并按照相关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等来健全学校自身的安全责任体系和制度体系,以保证人人遵章守法、人人做好自我安全防护;四是树立“安全只有起点、没有终点”的认识观,从制度、行为、物质、精神等层面整体构建校园安全文化体系,做到时刻警惕、全面推进。 2.“强执行、造氛围”是校园安全文化建设的保证 校园安全文化建设的最高境界是达到全体师生自主管理、自觉进入安全活动状态,包括安全操作、人际和谐、遵章守纪、自救技能等。事实上,校园安全制度、责任体系等表层的安全文化,都是靠全体师生的安全意识、责任心和工作态度等内在品质去实施的。倘若没有这种品质,再好的制度和规范,实际上都是一纸空文。因此,让每个师生“了解与认同”校园安全文化的内涵与实质、“参与与执行”校园安全文化建设的要求和安全教育,这是学校安全文化建设的重要目标。因此,学校要建立各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健全学校安全管理组织,定期分析校园及周边安全情况,表扬与激励在安全工作中表现出色的人员,力求在全校范围内做到“认识到位、管理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责任到人”的局面。同时,要通过安全警示、安全宣传及日常渗透等途径加强安全文化氛围的营造。安全警示可包括严令禁止式、严正警告式、严肃要求式和温馨提示式等方式来提醒师生的安全意识的树立。安全宣传可通过主题班会、学生聚会、校园广播、校园网、橱窗板报、专题宣传、影视播放、征文比赛、专项测试、知识竞赛、图片展览、专题讲座、课堂渗透等形式,让师生在日常活动中获得安全知识、感受安全文化、提高安全素质。 3.“健制度、建机制”是校园安全文化建设的基点 安全文化的推行,必须建立在良好的安全管理和完美的安全技术措施基础之上。要建立有效的校园安全管理体制,包括健全管理组织体系、责任评价体系、规章制度体系、应急处置体系等。管理组织体系包括校园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校护卫队、安全岗等;责任评价体系包括学校层面与年级层面、教研组层面与班主任层面等安全责任体系;制度体系包括安全治安管理相关制度,校内外集体活动的组织管理制度,外来人员入校管理制度,安全和法制教育制度,值班值日制度,以及与人防、消防、交通等行政职能部门的联系制度。同时,为确保安全防线、严格执行各项制度,应建议相应的安全管理机制,主要包括检查督导机制、队伍建设机制、创新发展机制、奖惩激励机制等。 4.“抓课程、重教育”是校园安全文化建设的保障 课程是有计划、有组织、有系统地开展安全教育的重要手段,也是提高全体师生安全意识与安全行为的关键。学校要积极开发安全教育的课程体系,包括课程目标、课程设置、教材开发和师资配备以及学分设定、课时安排和考核等。同时,要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主题性教育活动和安全技能培养的体验活动,如安全主题班会、案例分析、文艺演出、演练活动。建立交通、消防、生活技能等教育基地,以组织师生参观、交流与体验,并通过情景模拟演练等活动, 使学生了解和掌握诸如起居安全、用电安全、交通安全、社交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反应以及避灾、逃生等最基本的安全文化知识和自我保护技能。此外,还要大力开展心理卫生教育,提供心理健康咨询服务,引导学生正确认识自己和对待生活中的各种矛盾与问题,提高心理调适能力。 总之,安全是校园永恒的主题,它的建设是一项长期、系统的工程,应引起学校的高度重视。只有建立起先进的学校校园安全文化,学校才能获得健康、稳定的发展,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建设要求的合格人才才有真正的保障。
城市环境管理论文:浅析城市环境管理工作 摘要:本文作者结合实际工作经验,对如何做好城市环境管理工作进行了分析探讨,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供同行参考。 关键词:城市;环境管理工作 城市是人类在数百万年的进化过程中逐渐形成的产物,近代的城市才具有几百年的历史。但是城市是与环境密不可分的,因此我们要对城市的环境进行合理的管理和保护。目前,我国所面临的环境问题极为突出、城市环境的污染也越来越严重、群众对于环境改善极为迫切。在2013年初,席卷大半个中国东部的雾霾让人们感觉到城市环境所面临的问题和解决它的迫切性。所以,面对当前城市环境的局势,我们要找到其原因的所在,在此基础上,进行细致的研究,找到解决环境污染的措施,只有这样,才是我国城市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动力所在。当前,城市生态环境面临的重大挑战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城市自然资源的短缺,自然环境系统作为城市生态环境系统的基础性环境系统,为城市的良好发展提供生存空间、基本能源需求和物质支撑,随着城市化水平的提高、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城市人口的日益集中和城市建设的扩展,城市自然环境系统面临诸多风险,如能源资源日趋紧张、土地资源不足、水资源面临危机等问题不断凸显;城市人居环境日益脆弱,随着现代化和城市化的推进,城市发展的初衷正一步一步地被侵蚀,城市居民的人居环境也逐渐地被破坏,城市环境污染与温室效应加剧;形象工程盛行等。面临如此多的环境管理问题,我们要正确处理好城市发展与环境之间的关系,同时提高社会各群体的伦理素质与法律素质等,以便形成良好的生态环境。 1 正确处理好城市发展和城市环境之间的关系 城市发展是个复杂、全面,并具可持续内涵的历史过程,它置身于历史发展的潮流,并兼具自身发展特色,正确处理好其内在关系,及自身发展和整个自然环境的关系,将有助于城市良性发展和整个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在狭义范围内,城市发展包括城市经济、城市规模、城市人口、城市空间、城市化水平发展等多方面内涵;在广义范围内,城市发展将包括城市自然环境在内的整个城市环境的进步和提高。总体而言,政府应当引导城市发展战略、产业政策和环境政策的协调,不同的产业政策和环境政策,通过税收、行政命令等市场和非市场因素的差异化,改变了不同环境压力的产业获取资源成本的大小、进入与退出市场的门槛的高低以及生产过程中的环境外部性内部化的程度,形成不同的环境压力和环境需求的产业结构,进而改变城市的质量。 1.1 城市经济发展不以破坏城市生态平衡为代价 城市是个复杂而脆弱的生态系统,其中的各成份联系密切并相互影响,任一生态因子的破坏或消失将对整个生态系统造成无可挽回的破坏。所以,城市经济发展作为其内在的一分子,相应地也将遵循生态系统发展规律,妥善处理好城市经济发展和城市环境之间的关系。具体措施有:实现从经济理性到生态理性的发展理念转变;大力发展城市循环经济;调整城市产业结构,倡导绿色GDP。 1.2 城市建设和城市环境之间的关系 城市建设是城市发展中最为明显的部分,通过各类有形建筑、设施、结构布局等可直接看见的外在安排展现城市发展的历程。在某种程度上,城市建设程度直接反映了该城市的经济实力和居民幸福指数,现代的、时尚的、先进的城市建设预示着该城市有着强劲的经济基础和发展前景。但是,城市建设如城市经济发展投入一样需要一个度,盲目过度的发展城市建设必然牵制该城市的长远发展,犹如拔苗助长,最终损害该城市可持续发展能力。所以,地方政府在进行大范围大规模的城市建设时,必须兼顾城市经济投资力度和环境的承受能力。一方面,应当确保城市建设投资在城市投资中的一定比例,特别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满足城市正常生产和生活的需要,保证城市充分就业;另一方面,必须合理配置城市建设投资的比重,不仅使城市产业投资跟上城市建设投资的步伐,为城市建设提供充足的物质条件和技术支持,而且确保各项建设投资在城市自然环境可承受能力范围之内,有利于城市生态环境的良性发展。具体措施如确保城市公共投资的适度、合理;积极合理地引导城市商业建设。 此外,在城市生态环境管理系统中,政府必须着眼于社区这一重要的城市子系统,通过社区发展和建设来推动整个城市生态系统的可持续发展:因地制宜,积极引导社区绿化建设;推行绿色建筑,发展节能省地型社区住宅和建筑。 2 提高城市社会各主体的伦理素质和法律素质 如果众人没有一种正义的心理氛围和文化环境,一种正义原则就不可能被接受一样,政府要想成功地完成城市生态环境伦理管理必须确立与之相适应的文化价值氛围和伦理素质。 2.1 政府发挥榜样作用,并积极引导建立生态性的城市伦理氛围 在城市良好伦理氛围塑造的过程中,不仅需要城市各主体环境伦理素养的培养,更需要政府部门的参与,或以身作则树立榜样,或制定相关规定。首先,政府积极培养自身在城市生态环境管理中的伦理修养,政府作为最大的环境伦理责任人,以及在社会中所具有的破窗效应,决定了政府在进行城市生态环境伦理管理的过程中必须首先确定自己的伦理修养:政府在城市环境管理中树立审慎的伦理价值观;保持生态的镇静;树立行政公平、平等理念。其次,政府通过一系列措施来塑造良好的城市环境伦理氛围。一方面,政府通过相关的城市社会规定确立伦理要求。另一方面,政府通过媒体、形象展示等直观而非强制的行政手段为城市环境伦理素养的形成制造空间氛围。 2.2 带动城市各主体塑造生态性的社会伦理氛围 城市社会是个大熔炉,具有极大的包容性和个性,各主体有其自身的伦理观念和生活方式,所产生的社会效果也各不相同,但是反映在城市自然环境中,都有着共同的自然结果,即破坏城市自然的可持续发展。所以,政府有责任也有义务通过各种宣传和媒体措施,塑造积极的可持续性的城市社会伦理氛围。 首先,引导确立并稳固城市性的环境协同论,城市性的环境协同论要求城市各主体尊重和关心城市自然,采取个体主义的与整体主义的非人类中心主义,限制对城市自然的权力滥用。其次,树立环境友好型的生活方式,正确引导并渐渐地规范城市居民的生活方式成为有效管理城市生态环境的重要任务之一,通过各种方式宣传简约的城市消费观,适度消耗的消费理念,崇尚绿色的消费理念,以及关注循环的消费理念,以期通过耗尽可能少的自然资源来提高生活质量,尽可能防止把我们的生活废弃物导入城市自然系统;其次,重新定义幸福,确立新的幸福观;确立有责任的生活方式。 2.3 建立、健全环境监测体系 环境监测是控制环境质量的一个重要方面,它可以有效的对环境污染破坏做出预警,所以我们要建立和改进环境监测体系。建立环境监测中心和环境监测机构,形成统一的环境监测网络,全面监测水质、大气、土地等等方面,如水质监测站、汽车废气测定站。 结语:通过以上对于我国城市环境所面临问题的原因和解决措施的探讨,我们可以发现,只有建立健全的环境保护意识和制度,培养良好的功德心和加大投资力度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困扰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城市环境问题,最大限度的缩小我国城市环境与国外发达国家这一方面的差距,才能为人们建设美好幸福的家园,保证人们身心的健康。 3 结束语 城市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产物,现代城市经过了几个世纪的发展,已经成为了人类赖以生存的场所。广泛的来讲,城市也是属于自然环境的一个组成部分,城市环境的好坏、保护程度和管理方式都对人类的生存状态产生重大的影响。 城市环境管理论文:新公共管理视角下的城市环境管理绩效评估研究 摘 要:政府绩效评估是新公共管理的重要内容,目的在于提高政府效能,增强政府责任感。城市环境管理绩效评估是在政府绩效评估的基础上提出的,是其子系统,本质上是践行的新公共管理的理念。在对实践存在的问题问题分析之后,文章从参与者范围、参与深度、评估对象水平这几个维度构建了城市环境管理绩效评估的大致体系框架。同时还从实践的层面提出了制度、法律和技术方面的保障措施,促进城市环境管理绩效评估得以克服以往政府绩效评估实践中的问题,方便实施。 关键词:城市环境管理;政府绩效评估 一、城市环境管理绩效评估概念界定 1.城市环境管理绩效评估的主体。根据利益相关者的理论,城市环境管理的利益相关者既包括此项公共服务的提供者,也包括广大受众,即城市环境卫生服务的享受者。这些利益主体虽然对城市环境管理的关注焦点不同,但都与城市环境管理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而根据政府绩效评估实践中多元主体参与程度不足的问题,在构建城市环境管理绩效评估体系时必须针对这一问题进行调整。因此,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在城市环境管理绩效评估中,都必须坚持政府、公众、社会团体、企业等多元主体共同参与。 2.城市环境管理绩效评估的客体。政府环境管理绩效评估是对城市环境管理作出的评估,其客体就是城市环境管理工作的方方面面,包括水环境治理、空气质量检测、垃圾清理工作、城市绿化建设、街面卫生管理等,在评估过程中表现为各种考核指标。 3.城市环境管理绩效评估的标准和目标。城市环境管理绩效评估最重要标准的是公众满意度,其目标就是通过广泛参与的绩效评估发现环境管理存在的问题,不断改善管理工作,使广大公众满意度提升。同时,城市环境管理绩效评估也关注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发展,力图实现城市环境与其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达到现代城市应有的水平。最根本的价值追求还是以人为本,注重人的发展,努力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协调发展创造更好的环境。 二、我国城市环境管理绩效评估实践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观念落后。(1)较注重国家层面的宏观环境管理,对城市环境管理的微观层面关注不足。我国城市环境管理绩效评估四项制度中,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 和“创模”三项制度均停留在国家环境管理的层面上,是从全国环境管理和环境整治的大局出发的,仅有全国卫生城市评选制度较好地关注了基于城市管理层面的环境管理。而地方城市所开展的考核评估工作基本上也是根据上级的指示和安排进行的,没有针对本市的特殊性采取更有针对性、更加具体的评估办法。(2)传统观念占据主导地位,绩效评估工作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一是对城市环境管理绩效评估工作的重视不够。我国的政府绩效评估是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城市管理经验开展的,起步较晚,“当前中国的政府绩效评估仍然处于起步阶段”。二是“唯GDP论英雄”的片面观。长期以来,我国地方政府仍然保留着计划经济时代只关注GDP增长,而忽视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2. 评估主体单一。由于观念的落后和体制上的不健全,城市环境管理绩效评估的主体仍然以政府为主,其他主体参与度不够。 3. 指标体系不科学。城市环境管理停留在国家宏观管理层面的又一原因就是指标体系不科学,不能反映出改善城市管理的需求,指标过粗,过于死板,而且缺少反应多个利益主体的利益诉求的指标。 三、基于新公共管理视角的城市环境管理绩效评估 1.城市环境管理绩效评估的必要性。1.1城市环境管理绩效评估——对实践的弥合。当前我国在城市环境管理绩效评估实践方面落实不够,一是没有落实到城市管理层面,二是没有注重公民参与。本研究提出构建城市环境管理绩效评估体系不仅要从理论上论述改变这种现状的必要性,更要提出切实可行的评估体系及保障实施的对策,将理论变得切实可行,改变以往绩效评估实施难的局面。1.2城市环境管理绩效评估——公民参与的需要。公民参与政府管理是目前研究的热点问题之一,很多学者都认为公民参与符合公平正义的理念,是促进民主制度建设的重要途径,能够督促政府提升公共管理和服务的供给水平,更好地保障广大公众的利益。城市环境管理绩效评估体系下的评估主体就体现了多元化特点,正式为了迎合公民参与政府的管理的需要。 2.城市环境管理绩效评估体系框架。结合我国城市环境管理的具体情况,本文提出的城市环境管理绩效评估体系主要从以下几个维度进行界定:参与者范围、参与深度、评估对象、指标体系。具体如下:2.1参与者范围。(1)政府。政府是城市环境管理绩效评估的主导者,要积极主动的组织开展绩效评估工作。(2)公众。公众是政府行政权力的合法来源,又与城市环境管理关系最为密切,是城市环境管理工作的直接受益者,要实现广泛参与。(3)社会团体。社会团体、社会组织是城市环境管理中的中立者,能够提供比较客观和更高质量的评估意见,是城市环境管理绩效评估的重要参与者。(4)私营企业。城市环境管理的受益者之一,与公众和社会团体的利益不同,关注自身利益,也应该获得绩效评估中的发言权。2.2参与深度。城市环境管理绩效评估参与主体的参与深度以公众表达诉求最大化为原则,即参与主体参与评估能够尽可能地反映自己的满意度,所获得的评估结果能尽可能具有统计学上的普遍意义,而不是局限于小范围的利益主体。2.3评估对象。城市环境管理服务提供者,包括环境主管部门、公安、交通、城管等。由于评估对象过于复杂,不宜采取分部门评估的方法,而是由政府统一开展,综合评估,再根据评估指标体系确定具体责任人。2.4指标体系。指标体系是城市环境管理绩效评估的核心,一是要更加具体和深入,二是要结合参与主体确定不同的权重,形成评估指标——评估主体的二维体系,三是要注意将定性指标转化定量指标。 3.城市环境管理绩效评估的实施 3.1制度保障。本文虽然已经构建出了城市环境管理绩效评估的大致体系框架,但是没有制度层面的保障是难以落实的。应该先选取个别市县作为试点,然后再对体系作出修改调整,并通过政府规章、行政法规、政策性文件等形式将该项工作确定下来,使之制度化,成为城市环境管理及政府绩效评估的常规制度。3.2法律保障。要在城市环境管理绩效评估制度的实施之后,为满足继续开展该项工作的需要提请地方人大立法,或者由地方政府制定地方行政法规、规章,保障该项制度和该项工作有法可依。同时,有了法律的约束,能够形成较好的法律监督,促进该项制度的完善和落实。3.3技术保障。以往政府绩效评估实施难的原因之一就在于开展评估的方式上,尤其是将公众纳入评估主体之后,就使得这项工作显得更加庞杂。这里可以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采取市民报告卡、社区记分卡等方式,便于广泛开展评估工作。 城市环境管理论文:浅谈城市环境监测和环境管理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和生态环境的负荷也在不断加重,因此,为了全社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妥善污染防治任务,建立完善的环境监测与环境保护体制的重要性也越发明显。环境监测和环境管理是整个环境管理体系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正确处理环境监测与环境管理之间的关系,建立科学合理的环境监测与环境管理的工作机制,对推进环保事业具有十分积极的影响。 关键词:环境监测;环境管理;关系;建议 一、前言 随着我国现在经济实力的不断发展,污染问题也愈发的明显,环境负荷不断加重,环保压力不断增加。因此,为了社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在现有条件下我们必须要完成保护环境,防治污染的任务,建立完善的城市环境监测与环境保护体制。目前,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国家经济发展以及对环境质量要求的不断提高,城市环境监测和环境管理工作将会越来越受到国家和全社会的重视。城市环境监测和环境管理是整个环境管理体系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正确处理环境监测与环境管理之间的关系,建立科学合理的环境监测与环境管理的工作关系,对促进环境保护事业走向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具有积极地推动作用。 二、环境监测 城市环境监测是环保部门所承担的技术监督工作,是指间断或连续地对城市环境中污染物的浓度进行测定,观察、分析其变化和对环境影响的过程。其主要任务是及时、准确、可靠、全面地反映环境质量污染现状及发展趋势,为环境管理、污染防治、环境规划、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提供科学的服务。 在环境监测中有以下三方面的基本内容。 一是调查阶段的环境监测。在制定监测方案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①经济的原则。在制定监测方案、设计技术路线、配置技术装备时,应事先做监测费用效益分析,尽量做到既达到监测要求,又节约监测费用。②优先监测优先污染物的原则。优先污染物指毒性大、危害严重、影响广的污染物;污染趋势呈明显增加状态,对环境具有显著危险的污染物;具有广泛代表性的污染物质等。③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环境问题具有很强的复杂性,这就要求在制定监测方案时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在实际检测时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监测技术路线,以获得最多的环境信息数据。 二是竣工验收过程中的监测。该阶段监测的主要内容有:环境保护管理检查、污染物达标排放监测、环境保护敏感点、环境保护设备运行效果测试、环境质量的监测以及生态调查等方面。监测过程中应注意:监测一般需要在生产负荷达到设计生产能力75%以上且工况稳定的情况下进行,监测污染因子一般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和初步设计环境保护篇中确定的污染因子,监测过程中需要严格遵循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原则。 三是日常的监督性监测。根据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要求,对辖区内的污染源进行日常的监督性监测,及时掌握污染物动态,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减轻城市的环境压力。 环境管理 城市环境管理是指环保部门职能中的现场监督执法工作,是在环境现场进行检查、监督、督促与处理的总称,是各级政府及其环境保护部门做出处罚决定和执行的环境管理系统。 城市环境管理的主要内容可分为三方面:一是城市环境计划的管理。环境计划包括在城市污染防治计划、城市污染控制计划、环境保护计划以及环境技术发展计划、宣传教育计划等基础上综合制定区域环境规划。二是环境质量的管理:主要是制订城市环境质量的各项标准、各类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环境质量状况的调查、监测和评价以及对环境质量变化的趋势进行预测。三是环境技术的管理:主要包括确定环境污染和破坏的防治技术路线和技术政策;确定环境科学技术发展方向;组织环境保护的技术咨询和情报服务;组织国内和国际的环境科学技术合作交流等。 四、环境监测和环境管理的关系 环境监测为环境管理提供科学有效的监测数据。环境监测不仅能为环境管理提供科学的反映环境状况的数据和信息,而且还是衡量环境管理行为和环境管理效果的重要手段。监测数据所反映出的环境质量状况是环境污染预测的基础,是实施排污收费、总量控制、污染设施运行等管理措施必不可少的手段。污染源监测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环境管理行为的结果成败。 随着我国环保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环境管理在实际工作中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就要求环境监测数据具有极强的准确性、精确性、完整性、代表性和可比性。离开了环境监测,环境管理就失去了目标和执法工具,不仅脱离了事实,而且不能正确地判定实际中环保法规的执行情况,并针对实际情况实施有效的监督手段。没有科学、精准、有效地环境监测数据为环境管理与评价提供依据,那么环境管理也就失去了实际存在的价值。 环境监测对环境管理工作具有技术支持作用。城市环境监测工作对环境执法工作具有尤为突出的技术支持和促进作用。环境管理其职能是现场监督执法,属于环境管理体制中的监督执行系统;环境监测属环境管理体制中的支持保证系统,其职能是提供有效的技术支持与服务,为环境管理提供科学有效的监测数据等等技术类工作。 环境监测为排污收费提供依据。排污收费是环境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这是加强环境管理既有效又直接的经济手段。在征收排污费的工作中,先决条件是了解和掌握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的一些定量化的数据,这些数据来自于环境监测获得。 城市环境管理论文:现代城市环境管理的目标解析 摘要:要想用现代城市环境管理的目标指导具体的管理行为,必须将该目标予以解析。现代城市环境管理的目标解析为“以人为本”这一管理理念、“生态城市”这一追求模式、“循环经济”这一活动方式三个环节。三者环环相扣,从抽象的理念一直拓展到具体的活动,共同构建了现代城市环境管理的基本目标。 关键词:城市环境管理;以人为本;生态城市;循环经济 城市是一种人口密集、社会经济文化活动集中的群落。城市环境是城市空间范围内的各种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的总和,包括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城市环境就是城市生态系统。 城市环境系统的某些因素是人类无法改变的;另一些因素则是在人类活动下有可能改变的。前者影响并制约着城市的发展。后者则有可能由于人类不适当的行为而破坏环境,从而影响城市的发展。后者是城市环境管理的主要对象。 所谓城市环境管理,指的是城市环境保护机构通过经济、法律、行政、教育等措施,动员社会各种力量,调节城市中的经济社会活动与环境的关系,从而改善城市的生态结构,在城市中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因此,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也就成为城市环境管理的基本目标。要想将抽象的管理目标来指导具体的管理行为,需要我们进一步将目标予以解析。 一、树立一种管理理念――以人为本 早在两千多年前的春秋时期,管子就提出了“以人为本”的理念:“夫霸王之所始也,以人为本。本理则国固。”[1]该理念打上了明显的工具性烙印,因为霸主侯王的霸王之业才是目的,而人是实现这一目的的手段。 从哲学层次而言,“以人为本”并不只是管理行为所应遵循的理念,而是贯穿于人的世界的一个根本原则,即人本身就是人的世界的根本、主体;同时,该原则还意味着人本身是人的根本,人就是人的最高本质,因而人本身就是人格的主体。这表明,“以人为本”既体现了人与人的世界的同一,又体现了人与人自身的同一。因此,“以人为本”应该被理解为作为“类”存在物的人自我反思、自我觉醒所达到的自我意识。这种自我意识也就是人关于自己是自己作为人的人格主体的主体意识,是人关于自己的独立人格的自觉理念。马克思所说的“人的根本就是人本身”,“人是人的最高本质”,[2]9从最普遍、最一般的意义上指明了人与人的世界的内在的同一性以及人与自身的内在同一性。这是对“以人为本”最根本的规定和最彻底的说明。 在当代,“以人为本”逐渐成为国家和社会各级管理事务中所普遍认同的原则。一切管理行为只有“以人为本”,才能实现人的价值、表现人的尊严、全面体现人性关怀、充分发扬人文精神,才能使事业兴旺发达、社会繁荣稳定,从而保证人民能够和谐幸福地生活、自由全面地发展。因此,真正的“以人为本”“的理念要求我们必须扬弃其片面的工具性规定,而实现工具性与目的性的统一。 以人为本的政府,其核心理念就是尊重人,把人既看作管理的对象,又看作管理的目的,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的基础》中的名言:“人之为物,其存在本身就是目的”就是最好的阐释。因此,政府在对城市环境进行管理的活动中必须贯彻“以人为本”的基本理念。 从历史上看,城市的产生与发展,是人类活动的必然产物。基于当今时代的基本政治理念,城市应该是全体市民的城市,全体市民都应该是城市的主人,城市只不过是人类创造美好生活的一个重要工具。因此,城市管理的终极目标必须着眼于人本身。如果罔顾“以人为本”的理念而片面强调城市自身的发展,就必然导致城市在发展上的异化。曾几何时,由于城市人口的大量集中、规模的不断扩大、交通的不断拥挤,导致城市环境的不断恶化,使得人们在城市里生活的舒适度以及生活质量不断降低。于是,城市“以发展为本”取代了“为人为本”,城市的主人不断沦落为城市的奴隶,城市这一巨大的人造怪兽不断施展其淫威,从而给社会带来大量的环境生态灾难。 人是城市环境系统的主体,没有人的活动,也就没有城市环境系统。人对城市环境系统的结构、功能及发展起着主导作用。在城市环境管理活动中政府则发挥着主导作用。因此,城市环境管理就是政府与市民的双向互动。而政府的环境管理理念对于这一双向互动的性质起着决定性作用。政府只有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才能保证在城市环境管理中形成政府与市民之间的良性互动,从而顺利实现环境管理的基本目标。 “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实质与核心,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灵魂。在城市环境管理中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才能更加充分满足城市居民的生存与发展的需要,从而使市民能够过上更加美好的生活、成为城市的真正主人。 二、追求一种城市模式――生态城市 生态城市作为一种理想的城市模型早在几千年前就已经出现了雏形。如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的“理想国”、十六世纪英国思想家莫尔的“乌托邦”、空想社会主义者欧文的“新和谐村”等。 现代生态城市理论的出现是基于这样的一个事实,即随着世界范围内城市化水平的不断提高,致使在城市中生活的市民与其生存环境之间的关系紧张,从而引发了诸如人口问题、环境问题、资源问题、社会问题等一系列令世人关注的问题。于是,一些学者提出了城市生态系统理论和可持续发展理论,在这两个理论的基础上,一些学者提出了生态城市理论。 生态城市作为一个正式的科学概念是在1971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起的“人与生物圈计划”中提出来的,在此过程中,前苏联生态学家尤尼斯基提出了生态城市的模型,他认为生态城市是一个社会、经济、自然三者协调发展的、物质、能量、信息高效利用的,生态良性循环的人类聚居地。随后,中外学者提出了许多关于生态城市的不同概念。 综观各种不同的定义,一般是从两个角度来界定生态城市:一个是从环境角度来界定,一个是从系统角度来界定。这两种角度都有其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环境角度更注重眼前的现实,不过其内涵较为狭窄。系统角度则从问题的根本出发,全盘考虑。总体上而言,系统角度涵盖了环境角度,因为环境自身就是作为一个系统而存在的。因此,从系统的角度界定生态城市更具有科学性。系统论也就成为进行生态城市设计的理论基础。 生态城市这一概念提出以后,国际社会就开始对逐步对生态城市进行研究,以寻求可持续发展的人类居住形式。1990年在美国加利福利亚州的伯克莱城召开了“第一届国际生态城市会议”,与会的12个国家介绍了生态城市的理论与实践情况,并草拟了今后生态城市发展的十条计划。2002年8月第5届国际生态城市大会在中国深圳举行,与会代表一致呼吁把沙土整合方法和原则应用于城市规划和管理。这次大会通过的《深圳宣言》对生态城市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此推动下,当代城市的规划与发展已经向城市生态化转变,谋求自然生态、社会经济形态和历史文化形态的协调发展。生态城市已经成为国际社会致力于共同追求的一种城市发展模式。 生态城市与传统城市相比,存在着质的区别。首先,生态城市具有和谐性。这一和谐性不仅反映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而且反映在人与人的关系上。其中人与人的和谐是生态城市的核心。其次,生态城市具有高效性。生态城市致力于提高一切资源的利用效率,做到物尽其用、地尽其利、人尽其才,物质、能量得到多层次的分级利用。第三,持续性。生态城市是以可持续发展思想为指导的,兼顾不同时间、空间,合理配置资源,公平地满足当代人与后代人在发展与环境方面的需要,保证城市能够得到健康、持续的发展。第四,整体性。生态城市并不局限于环境优美或城市自身的繁荣,而是兼顾社会、经济、环境三者的整体利益。生态城市建设不仅重视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协调,更注重对人类生活质量的提高。第五。生态城市不仅仅局限于城市自身,而是兼顾了城乡之间的关系。认为城乡之间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只有城乡平衡协调发展的区域才能发展为平衡协调的生态城市。 因此,生态城市不仅体现出人与人的世界的统一,而且内化为人与自身的内在统一,深刻体现出“以人为本”的理念。 三、形成一种活动方式――循环经济 解决城市环境问题主要有两种对策,一是针对事件的治标性的对策,一是针对原因的治本性的对策。人类治理环境问题的实践表明,治标性的对策是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环境问题的。只有深入到抑制或减少环境问题产生的社会经济原因,才能从根本上根治环境问题,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而循环经济则是治本性的对策,它将从根本上解决环境问题。 循环经济的萌芽可以追溯到环境保护思潮兴起的20世纪60年代。当时美国经济学家鲍尔丁提出的“宇宙飞船理论”可以作为循环经济的早期代表。这一理论要求人类社会的经济活动应该从效法以线性为特征的机械论规律转向服从以反馈为特征的生态学规律。 循环经济之所以能够从根本上解决环境问题,是因为循环经济倡导的是一种与地球和谐的经济发展模式。它要求把经济活动组织成一个“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反馈式流程,所有的物质和能源要能在这个不断进行的经济循环中得到合理和持久的利用,从而把经济活动对自然环境的影响降低到尽可能小的程度。一个理想的循环经济系统通常包括四类主要行为者:资源开采者、处理者(制造商)、消费者和废物处理者。由于存在反馈式、网络状的相互联系,系统内不同行为者之间的物质流远远大于出入系统的物质流。这样,循环经济就可以为优化人类经济系统各个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提供整体性的思路,为工业化以来传统经济转向可持续发展的经济提供战略性的理论模式,从根本上解决长期以来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的紧张关系。 循环经济的建立依赖于一组以“减量化、再使用、再循环”为内容的行为原则(称为3R原则),每一个原则对于循环经济的成功实施都是必不可少的。循环经济的第一个原则是要减少进入生产和消费流程的物质量,即减量化原则。这一原则要求人们必须学会预防废弃物的产生而不是废弃物产生以后的治理。根据这一原则,在生产中生产厂家可以通过减少每个产品的物质使用量、通过重新设计制造工艺来节约资源和减少排放。在消费中,人们可以减少对消费品的过度需求,以此来减少对自然资源的压力、减少对垃圾填埋场的压力。循环经济的第二个原则尽可能多次以及尽可能以多种方式使用所购买的生产资料和消费品,即再使用原则。通过再利用,人们可以防止物品过早成为垃圾。根据这一原则,在生产中制造厂商可以尽可能使用标准化进行生产,以便拆卸、修理、组装用过的和损坏的东西。在生活中,人们在扔掉一件物品之前,应尽可能考虑一下再利用的可能性。确保再利用的简便方法是对物品进行修理而不是频繁更换。人们可以将可用的或可维修的物品返回市场体系供别人使用或捐献自己不再使用的物品。循环经济的第三个原则是尽可能多地再生利用或资源化,即再循环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应尽可能将不能再使用的废弃物返回到工厂,经过一定的加工再融入新的产品之中。资源化主要有两种方式:原级资源化与次级资源化。与资源化过程相适应,消费者和生产者应该通过购买用最大比例消费后再生资源制成的产品,使得循环经济的整个过程实现闭合。 循环经济的三原则告诉我们,循环经济既是一种生产方式,又是一种消费方式,是一种值得倡导的全新的人类活动方式。循环经济本质上是一种生态经济,它要求运用生态学规律而不是机械论规律来指导人类社会的经济活动。因此,这种活动方式是构建生态城市的基本路径。 总之,以人为本、生态城市、循环经济三者环环相扣,从抽象的理念一直拓展到具体的活动,共同构建了现代城市环境管理的基本目标。通过对上述三个环节及其相互关系的分析,使我们能够更加深刻理解与把握现代城市环境管理的基本目标,使我们能够对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更加充满信心。 城市环境管理论文:浅析城市环境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其措施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进步,促进了城市环境管理理论与实践的发展,无论是从宏观的方针政策还是具体的操作实践上都积累了一定的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本文简要分析了环境污染的影响,对城市环境管理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探讨分析,并提出了加强城市环境管理的措施,旨在加强对城市环境的保护。 【关键词】环境污染;影响;城市环境管理;问题;措施 1环境污染的影响 当前我国的生态环境恶化全面而深重,对经济发展、人类健康、社会和谐造成了严重影响,情势严峻。笔者认为环境污染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1影响经济的发展 我国的经济增长方式是粗放的经济增长方式,它的特点就是高投人、高消耗、高排放、低效益、低效率、难循环。目前我国正处在工业化发展的中期阶段。国际经验表明,这是一个资源消耗强度加大的阶段,对能源的需求将处于上升期,所以就更加剧了资源短缺的矛盾。为了实现工业现代化,我们就必须加大进口,资源的对外依存度越来越高:目前我国是世界上第一大原材料进口国,第二大石油进口国。如果按照老路走工业化道路,即使整个地球的资源能源都给我们也不够用,而且环境也承载不了那么多的污染。所以,是该摒弃传统粗放的经济增长方式的时候了。 1.2影响社会稳定问题 环境恶化已经严重地威胁我们的身心健康。随着21世纪而来的就是中国癌症村呈现爆炸式的增长。据官方媒体报道,有准确地址的癌症村有110多处,遍布全国各地。癌症村不是一个科学严谨的概念,但大致有当地环境污染严重、癌症患者数量高、死亡率高等特征,这些癌症村多处于城市工业园区的周边地带,河流下游或者矿山附近,受到工业废水、废弃物、废渣、生活垃圾以及重金属等多重复合性污染。人们得病没有人管,这是被工业文明发展抛弃的村庄人群。环境的不公平已经造成了严重的社会问题,需要尽快建立一套全方位的政策机制,例如建立以财政转移支付为主要手段的生态补偿政策。 1.3带来严重的国际问题 现在各主要西方国家已经把环境保护和人权宗教联系在一起,变成对华外交的主题,用环境问题制约中国,给我国带来越来越大的国际压力。 2城市环境管理存在的问题 2.1城市环境问题辨识不足的问题 在我国各级环境保护机构中一般都设有信访室,其作用在于专门收集处理公众意见,及时反映一些紧急的环境事故或环境纠纷。但目前很多的信访室还形同虚设,一方面公众在环境保护方面信访意识还不足,尤其是在欠发达地区;另一方面,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的决策者对于公众来访来信的关注程度也不够,环境决策主要还是受上级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引导。此外,新闻媒体也应是一个很便利有效的反映环境问题的途径,但目前新闻媒体提供给公众表达意见的渠道还非常有限,己有的新闻热线、环保网站反映环境问题的社会影响力还不足。 2.2城市环境管理责任不清的问题 (1)中央与地方之间管理职责不清。管理职责不清的问题首先存在于中央和地方之间,中央在环境管理上既存在缺位也存在越位。首先,在跨行政区域的环境问题管理上中央存在缺位。目前在跨行政区域环境问题的管理上,主要责任还是落在了地方政府的头上。但是很显然,要治理好这类环境问题也往往超出了地方政府的能力。由于没有明确的责任界定,中央在跨行政区域环境管理上的协调和管理力度常常不足,各行政区域之间缺乏统一有效的协调机制,治理效果自然也不如人意。如酸雨污染控制问题,大气污染的治理很难由行政边界来限制,而且目前我国的酸雨问题已经相当严重,如果没有中央一级政府有效的统一调度,地方政府根本无力协调和治理。其次,在目前的环境执政体系中,对于中央政府的环境职责尚没有明确的限定,中央政府掌握着过多的管理权限,常常出现职能越位。例如,对于那些只发生在地方辖区内并且只会对当地造成影响的环境污染,本应由地方政府直接管理,中央仅需负责制订全国性的技术导则、标准,进行统一规划和指导。但目前中央在这些地方问题管理细节上的过度干涉,将有限的人力、财力和物力常常投入到地方河湖的污染治理、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企业达标排放的检查、生活垃圾的处理处置等地方环境管理的具体工作中,不仅不能正确发挥其引导作用,反而造成了中央与地方职责不清,污染没人治理的局面。(2)不同部门之间管理职责不清。由于我国的环境管理体制是从各部门分工管理逐步变为统一监督管理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的,而在这种变化过程中只注意对新机构的授权,不注意对原有机构及其相关职能的撤销,从而导致了某些环境管理机构重复设置的现象。环境管理机构的重复设置必然会形成相关部门之间职能交叉、责任不清的局面。在城市的环境管理中,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系统就是一个多部门交叉管理的典型案例。在如此庞大复杂的系统管理下,低效的城市垃圾处理现状,充分暴露了管理责任机制不清带来的弊端。 3加强城市环境管理的措施 3.1建立健全环保法,明确各级各部门的环境责任 由于人力、财力和物力的限制以及客观条件的制约,中央和地方政府都应该是有限责任政府,参与环境保护的各个部门也应是有限责任部门口只有责任明晰,各施其责,这样才能保证各项管理工作实施到位。重新界定各级各部门的环境责任,首先就要从修改环保法做起。环保法是中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是中国环境保护工作最根本的行为准则。因此有必要在环保法中明确合理地界定各级各部门在环境管理中的责任分工。对于跨行政区域环境污染与环境破坏的工作须由中央政府负责,而对于仅限于地方政府辖区内的环境污染与环境破坏工作则应由地方政府全权负责,中央要履行好监管的职责,而不必对细节工作插手太多。 3.2改革和完善决策机制 在城市的管理决策层中,需改革和完善决策机制,一方面推进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另一方面有助于在城市发展的各项政策之间进行协调,尤其是处理好各项产业发展政策与环境保护政策之间的矛盾。对涉及城市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要实行公示、听证等制度,扩大人民群众的参与度;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要认真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建立和完善实绩考核标准和体系,把决策权力和决策后果挂钩,执行权力和执行后果挂钩。建立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健全纠错改正机制。 3.3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 缺乏有效的监督,环境保护工作就没有压力和动力,就会逃避应承担的环境责任。需要在环境行政系统内部建立一个人大、司法机关、环境监察部门为主体、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的统一监督管理机制。这种机制一方面要对环境保护执法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另一方面也要对政府的决策及管理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这种监督机制是独立于政府行政权限以外的综合监督机制,通过这种多层次、多方面的有力监督,才能真正落实环境执政主体的各项责任,才能有力地推动城市的环境保护工作。 结束语: 除上述措施外,还要制定一系列建设生态文明的制度,如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公众参与监督制度等。从长远看,还要制定国民环境教育制度,即通过一整套环境友好理念传播机制,全面提高国民的环境意识、消费方式、道德素质。 城市环境管理论文:浅议城市环境管理 [摘 要]本文分析了城市环境污染的原因,介绍了如何处理好城市发展和城市环境之间的关系,提出了加强城市环境管理的措施。 [关键词]城市 环境管理 浅析 城市是人类在数百万年的进化过程中逐渐形成的产物,近代的城市才具有几百年的历史。但是城市是与环境密不可分的,因此我们要对城市的环境进行合理的管理和保护。目前,我国所面临的环境问题极为突出、城市环境的污染也越来越严重、群众对于环境改善极为迫切。在2013年初,席卷大半个中国东部的雾霾让人们感觉到城市环境所面临的问题和解决它的迫切性。所以,面对当前城市环境的局势,我们要找到其原因的所在,在此基础上,进行细致的研究,找到解决环境污染的措施,只有这样,才是我国城市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动力所在。 1 城市环境污染的原因 首先是建设目标有疏忽,管理制度不合理。当环境保护问题的处理与解决进入行政决策层面时,因为政治上的因素的影响,所以缺乏整体规划。还有一个原因是城市环境管理机关众多,各部门种类繁杂,相互重叠,又相互之间牵扯,缺乏统一的团队指挥。其次是资源运用扭曲与投入不足,行政协调困难与展望不足。主要表现在城市工业废弃物与生活垃圾的处理这个方面上,它是需要大量的行政资源投入及高品质的环保行政人员参与。然而在经济转型时期,公共事务经费中用于环境保护的费用少之又少。这样就造成了城市环境管理很难细致的展开,缺少长远的计划。最后是环境意识与法律观念淡薄。在目前的中国,法律观念在环境领域还没有彻底的普及,人们的环境意识淡薄,重视眼前利益,忽视长远利益,很少对环境与发展问题统筹考虑、综合决策,急功近利等思想意识还较为普遍。 2 处理好城市发展和城市环境之间的关系 2.1 城市经济发展不以破坏城市生态平衡为代价 城市是个复杂而脆弱的生态系统,其中的各成份联系密切并相互影响,任一生态因子的破坏或消失将对整个生态系统造成无可挽回的破坏。所以,城市经济发展作为其内在的一分子,相应地也将遵循生态系统发展规律,妥善处理好城市经济发展和城市环境之间的关系。具体措施有:实现从经济理性到生态理性的发展理念转变;大力发展城市循环经济;调整城市产业结构,倡导绿色GDP。 2.2 城市建设和城市环境之间的关系 城市建设是城市发展中最为明显的部分,通过各类有形建筑、设施、结构布局等可直接看见的外在安排展现城市发展的历程。在某种程度上,城市建设程度直接反映了该城市的经济实力和居民幸福指数,现代的、时尚的、先进的城市建设预示着该城市有着强劲的经济基础和发展前景。但是,城市建设如城市经济发展投入一样需要一个度,盲目过度的发展城市建设必然牵制该城市的长远发展,犹如拔苗助长,最终损害该城市可持续发展能力。所以,地方政府在进行大范围大规模的城市建设时,必须兼顾城市经济投资力度和环境的承受能力。一方面,应当确保城市建设投资在城市投资中的一定比例,特别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满足城市正常生产和生活的需要,保证城市充分就业;另一方面,必须合理配置城市建设投资的比重,不仅使城市产业投资跟上城市建设投资的步伐,为城市建设提供充足的物质条件和技术支持,而且确保各项建设投资在城市自然环境可承受能力范围之内,有利于城市生态环境的良性发展。具体措施如确保城市公共投资的适度、合理;积极合理地引导城市商业建设。 3 加强城市环境管理的措施 3.1 从环保宣传方面入手,加强全民环保意识的提高 第一个方面就是从学生入手,提高孩子们的环保意识。培养学生的环保意识已成为教育不可推卸的责任,环保教育要从孩子抓起,从课堂抓起。第二点是充分利用媒体,加强环保宣传。要充分利用媒体的便捷传播途径和广泛影响力,在电视、广播、网络等的广告中增加环保公益广告,大力宣传环境污染的危害性和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提高市民的环保意识和法治观念。第三个方面是举行各式各样的的环保教育活动,可以对社会的环保氛围具有积极的影响,使得环保教育深入人心,促成人人关注环保、人人参与环保的局面。 3.2 对于培养良好公共道德的探讨 良好的社会道德是环保教育、实施的基础。所以要积极的推动社会公共道德教育。一切要从公众的利益出发,关心城市的建设发展,热爱城市中动物植物。要崇尚“绿色世界”,积极投身城市环境保护活动。要积极参加城市“五讲四美三热爱”活动,要模范遵守市民道德规范,要“与人为善,与邻位善”,要积极搞好城市的卫生,从小处入手,维护市容市貌,要严格遵守《环保法》,同违法乱纪的行为进行坚决的斗争。 3.3 对于发展环境保护学术队伍,推动环境科学研究工作开展的探讨 如何能保护好环境,要从两个方面入手,一靠政府,二靠科学。资源和能源的浪费是环境污染严重的主要原因。但是也与控制污染、提高能源利用率等科学技术落后具有非常大的关系。因此建设一支由环境保护专家、学者、城市环境管理工作者组成的学术队伍,具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与此同时,我们应该有重点地开展城市环境管理科学研究工作。 3.4 对于健全法制,依法管理,环境执法力度的探讨 推行环境发展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首先是治理为主的环境政策,针对业己存在的环境污染进行单项治理;其次是“预防为主和综合治理”的环境政策;最后是迫求环境舒适性,把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三者协调统一的环境政策。因此,我们必须严格执行《环保法》及有关规章制度,完善监督机制。要积极的发展居民在环境保护这方面的作用,鼓励他们对污染环境和破坏环境的违法现象的监督,鼓励他们与此行为作坚决斗争。 3.5 对于加大环境基础设施投资力度的探讨 在我国改革开放之后,国民经济的持续增长,环境保护的投资规模也得到了大幅度的提高,但距离目标仍然有着一定得距离,因此必须本着“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的原则,逐步提高环境污染防治投入占本地区同期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建立相应的融资政策和考核检查制度。 3.6 对于建立、健全环境监测体系的探讨 环境监测是控制环境质量的一个重要方面,它可以有效的对环境污染破坏做出预警,所以我们要建立和改进环境监测体系。建立环境监测中心和环境监测机构,形成统一的环境监测网络,全面监测水质、大气、土地等等方面,如水质监测站、汽车废气测定站。 4 结束语 城市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产物,现代城市经过了几个世纪的发展,已经成为了人类赖以生存的场所。广泛的来讲,城市也是属于自然环境的一个组成部分,城市环境的好坏、保护程度和管理方式都对人类的生存状态产生重大的影响。随着环境管理工作的进一步深入和公众环境意识的增强,环境管理需要公众参与的呼声日益增高。因此,只有确实发挥公众参与的功能与效益,才能提高公众参与环境管理的有效性,最大限度地发挥环境管理的综合效益和长远效益。 城市环境管理论文:城市环境管理浅析 摘要:本文分析了城市环境污染的原因,介绍了如何处理好城市发展和城市环境之间的关系,提出了加强城市环境管理的措施。 关键词:城市;环境管理;浅析 环境管理是运用计划、组织、协调、控制、监督等手段,为达到预期环境目标而进行的一项综合性活动。宏观层面上涉及环境思想体系,国家发展目标,环境管理战略设计、实施和评估,环境法规体系等;微观层面上涉及实现国家发展目标的方法和手段、环境社会政策、环境经济政策、环境技术政策、环境监督和管理以及环境管理的认可和实施等。简而言之,环境管理就是协调发展目标与环境的方法。 城市是人类在数百万年的进化过程中逐渐形成的产物,近代的城市才具有几百年的历史。但是城市是与环境密不可分的,因此我们要对城市的环境进行合理的管理和保护。目前,我国所面临的环境问题极为突出、城市环境的污染也越来越严重、群众对于环境改善极为迫切。在2013年初,席卷大半个中国东部的雾霾让人们感觉到城市环境所面临的问题和解决它的迫切性。所以,面对当前城市环境的局势,我们要找到其原因的所在,在此基础上,进行细致的研究,找到解决环境污染的措施,只有这样,才是我国城市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动力所在。 1 城市环境污染的原因 首先是建设目标有疏忽,管理制度不合理。当环境保护问题的处理与解决进入行政决策层面时,因为政治上的因素的影响,所以缺乏整体规划。还有一个原因是城市环境管理机关众多,各部门种类繁杂,相互重叠,又相互之间牵扯,缺乏统一的团队指挥。其次是资源运用扭曲与投入不足,行政协调困难与展望不足。主要表现在城市工业废弃物与生活垃圾的处理这个方面上,它是需要大量的行政资源投入及高品质的环保行政人员参与。然而在经济转型时期,公共事务经费中用于环境保护的费用少之又少。这样就造成了城市环境管理很难细致的展开,缺少长远的计划。最后是环境意识与法律观念淡薄。在目前的中国,法律观念在环境领域还没有彻底的普及,人们的环境意识淡薄,重视眼前利益,忽视长远利益,很少对环境与发展问题统筹考虑、综合决策,急功近利等思想意识还较为普遍。 2 处理好城市发展和城市环境之间的关系 2.1 城市经济发展不以破坏城市生态平衡为代价 城市是个复杂而脆弱的生态系统,其中的各成份联系密切并相互影响,任一生态因子的破坏或消失将对整个生态系统造成无可挽回的破坏。所以,城市经济发展作为其内在的一分子,相应地也将遵循生态系统发展规律,妥善处理好城市经济发展和城市环境之间的关系。具体措施有:实现从经济理性到生态理性的发展理念转变;大力发展城市循环经济;调整城市产业结构,倡导绿色GDP。 2.2 城市建设和城市环境之间的关系 城市建设是城市发展中最为明显的部分,通过各类有形建筑、设施、结构布局等可直接看见的外在安排展现城市发展的历程。在某种程度上,城市建设程度直接反映了该城市的经济实力和居民幸福指数,现代的、时尚的、先进的城市建设预示着该城市有着强劲的经济基础和发展前景。但是,城市建设如城市经济发展投入一样需要一个度,盲目过度的发展城市建设必然牵制该城市的长远发展,犹如拔苗助长,最终损害该城市可持续发展能力。所以,地方政府在进行大范围大规模的城市建设时,必须兼顾城市经济投资力度和环境的承受能力。一方面,应当确保城市建设投资在城市投资中的一定比例,特别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满足城市正常生产和生活的需要,保证城市充分就业;另一方面,必须合理配置城市建设投资的比重,不仅使城市产业投资跟上城市建设投资的步伐,为城市建设提供充足的物质条件和技术支持,而且确保各项建设投资在城市自然环境可承受能力范围之内,有利于城市生态环境的良性发展。具体措施如确保城市公共投资的适度、合理;积极合理地引导城市商业建设。 3 加强城市环境管理的措施 3.1 从环保宣传方面入手,加强全民环保意识的提高 第一个方面就是从学生入手,提高孩子们的环保意识。培养学生的环保意识已成为教育不可推卸的责任,环保教育要从孩子抓起,从课堂抓起。第二点是充分利用媒体,加强环保宣传。要充分利用媒体的便捷传播途径和广泛影响力,在电视、广播、网络等的广告中增加环保公益广告,大力宣传环境污染的危害性和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提高市民的环保意识和法治观念。第三个方面是举行各式各样的的环保教育活动,可以对社会的环保氛围具有积极的影响,使得环保教育深入人心,促成人人关注环保、人人参与环保的局面。 3.2 对于培养良好公共道德的探讨 良好的社会道德是环保教育、实施的基础。所以要积极的推动社会公共道德教育。一切要从公众的利益出发,关心城市的建设发展,热爱城市中动物植物。要崇尚“绿色世界”,积极投身城市环境保护活动。要积极参加城市“五讲四美三热爱”活动,要模范遵守市民道德规范,要“与人为善,与邻位善”,要积极搞好城市的卫生,从小处入手,维护市容市貌,要严格遵守《环保法》,同违法乱纪的行为进行坚决的斗争。 3.3 对于发展环境保护学术队伍,推动环境科学研究工作开展的探讨 如何能保护好环境,要从两个方面入手,一靠政府,二靠科学。资源和能源的浪费是环境污染严重的主要原因。但是也与控制污染、提高能源利用率等科学技术落后具有非常大的关系。因此建设一支由环境保护专家、学者、城市环境管理工作者组成的学术队伍,具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与此同时,我们应该有重点地开展城市环境管理科学研究工作。 3.4 对于健全法制,依法管理,环境执法力度的探讨 推行环境发展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首先是治理为主的环境政策,针对业己存在的环境污染进行单项治理;其次是“预防为主和综合治理”的环境政策;最后是迫求环境舒适性,把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三者协调统一的环境政策。因此,我们必须严格执行《环保法》及有关规章制度,完善监督机制。要积极的发展居民在环境保护这方面的作用,鼓励他们对污染环境和破坏环境的违法现象的监督,鼓励他们与此行为作坚决斗争。 3.5 对于加大环境基础设施投资力度的探讨 在我国改革开放之后,国民经济的持续增长,环境保护的投资规模也得到了大幅度的提高,但距离目标仍然有着一定得距离,因此必须本着“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的原则,逐步提高环境污染防治投入占本地区同期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建立相应的融资政策和考核检查制度。 3.6 对于建立、健全环境监测体系的探讨 环境监测是控制环境质量的一个重要方面,它可以有效的对环境污染破坏做出预警,所以我们要建立和改进环境监测体系。建立环境监测中心和环境监测机构,形成统一的环境监测网络,全面监测水质、大气、土地等等方面,如水质监测站、汽车废气测定站。 结语:通过以上对于我国城市环境所面临问题的原因和解决措施的探讨,我们可以发现,只有建立健全的环境保护意识和制度,培养良好的功德心和加大投资力度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困扰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城市环境问题,最大限度的缩小我国城市环境与国外发达国家这一方面的差距,才能为人们建设美好幸福的家园,保证人们身心的健康。 4 结束语 城市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产物,现代城市经过了几个世纪的发展,已经成为了人类赖以生存的场所。广泛的来讲,城市也是属于自然环境的一个组成部分,城市环境的好坏、保护程度和管理方式都对人类的生存状态产生重大的影响。随着环境管理工作的进一步深入和公众环境意识的增强,环境管理需要公众参与的呼声日益增高。因此,只有确实发挥公众参与的功能与效益,才能提高公众参与环境管理的有效性,最大限度地发挥环境管理的综合效益和长远效益。 城市环境管理论文:城市环境管理系统及运行机制研究 摘要:随着城市化步伐不断加快,城市环境问题日趋复杂和多元,环境管理成为城市这一复杂系统处于最优运行状态的重要保障。在总结以往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分析了城市环境管理系统架构的三个基本维度:专业管理、监督检查和时间进度。与系统架构相适应,城市环境管理运行系统包括专业管理子系统、监督检查子系统、综合协调子系统。进一步研究了三个子系统在横向管理与纵向管理的框架体系中形成的运行机制,为我国城市环境管理系统的构建及运行提供借鉴。 关键词:城市环境;管理系统;运行机制 城市是人类经济活动及相关资源在地理空间上的集聚地。随着城市的发展以及其所承载的经济、社会、自然、生态等要素之间的关系日益复杂化,城市环境的内容也更趋繁杂,既包括以自然因素或生物系统为核心的生态环境,也包括与生产紧密联系的生产环境,还包括以人们居住、生活为核心的城市人居环境。城市环境管理是对于复杂巨系统的综合管理,在管理方式上是专业管理与行政区管理的互补,在管理手段上是政府宏观调控与微观市场调 节的有效融合。如何使这一复杂系统处于最优的运行状态成为城市运行和管理领域研究的重要内容。 1研究进展 1.1城市环境管理重点问题的研究 当前城市环境管理研究包括三个互相联系的重点问题,即在城市环境信息获得技术研究的基础上,研究城市环境监测系统建立,进而构建用于环境问题辨识的环境评估指标和路径。先进的城市环境信息获得技术是城市环境管理和决策的科学依据。相关研究指出,将3S(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定位系统)技术运用于城市环境管理过程,可以实现数据的快速获取、运算及处理、高精度目标定位、空间与瞬时模拟和区域发展规划决策,有利于城市管理和决策的科学化和现代化[1]。 在城市环境监测系统建立方面,在对国外的监测体系的组织体系、技术体系和应急体系等方面研究的基础上,对我国环境监测系统的制度完善、技术改进、资金人员保证,以及多渠道的参与方式等方面提出政策建议。如美国“合作式”的联邦监测体系、逐年增加的资金、整合完善的数据库系统、技术支持与人员培训等[2]。 1.2城市环境管理体系以及环境管理典型模式研究 城市环境管理是一项多因素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系统工程,城市环境管理模式的研究是一项系统的、跨学科的研究。要剖析环境管理系统运行的内在机理和架构,在此基础上构建科学的城市环境管理运行模式,实现城市环境管理资源的效率最优。城市环境管理系统的运行有赖于咨询系统、决策系统、执行系统以及监督系统等各子系统的有效互动和衔接[5]。 2城市环境管理系统架构分析 2.1城市环境管理系统的时间进度 时间维度是整个系统中引领发展的重要维度。从时间角度来看,城市环境管理方法和思路有两种:一种是后果导向的城市环境管理模式,即把环境管理的重点放在问题发生之后进行治理的城市环境管理思路;另一种是原因导向的城市环境管理模式,即把环境管理重点放在环境问题产生之前的城市管理思路。建立长效环境管理机制的要求决定了原因导向的城市环境管理模式成为环境管理的主流,与此密切相连的在时间维上进行科学的规划与预测,构建未来一段时间内城市环境管理的框架、核心和面临的重要领域,这不仅避免了突击式的治理难以根本解决不时发生的城市环境问题,而且有利于更深入理解这些问题赖以产生的原因和治理方案的可行性。 2.2城市环境管理中的监督检查 如前所述,在城市环境管理系统中,监督检查维度不再仅仅局限于传统的考核评价,其定位逐渐转向一个城市环境相关主体获得环境综合信息的平台。通过建立与城市社会、经济和环境建设水平相适应的多项环境管理的平台,实现城市环境管理的最优状态。平台的作 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实现政府与相关主体的环境信息沟通。环境监督检查维度的信息收集与建立了政府各部门内部和相关主体的信息交流渠道。第二,实现城市环境管理主体的有效链接。环境信息平台为政府、企业和公众提供统一的环境信息,理顺不同主体之间的管理接口,建立了良好的沟通渠道,为逐步形成城市区域不同层次的环境管理主体遵 循同一标准、建立统一的环境管理体系链接创造了条件。当相关各方都采用共同的管理语言时,城市环境事务的处理就变得快捷、高效。 2.3城市环境管理中的专业管理 由于城市环境管理的专业特性,专业管理维度的建设与维护对于城市环境最优管理的实现至关重要。专业管理维度的城市环境管理包括两类主体:环境作业执行的经济实体以及对于环境作业任务进行规划制定、作业规范、作业检查等政府部门。在城市环境作业管理领域,政府在一定程度上吸收了私营部门的管理经验[8]。采用业务合同出租的模式,或者通过竞争性招标,将环卫、绿化等具体作业单位转制为公司或其他市场主体,引进竞争机制,营造 一个优胜劣汰的市场氛围,以契约的方式确定双方的责任关系。通过监管主体和执行主体的主体分离,提高城市环境作业管理中的低效性,减少城市环境管理服务供给的垄断性,同时减轻了行政机关的负担。 3城市环境管理运行机制分析 在对于城市环境管理系统的架构分析中,专业管理、监督检查和时间进度是系统运行的三个核心维度,与此对应的城市环境管理的运行系统包括三个核心子系统――对城市环境作业进行管理的专业管理子系统、对城市环境管理的综合信息收集和的监督检查子系统、对于城市环境管理资源给予综合规划和调配的综合协调子系统,各个子系统的有效运行和衔接是城市环境管理运行机制构建的主要内容, 专业管理子系统是以城市环境涉及的具体专业为核心进行的单项管理,管理的范围既包括城市的所有区域(如街道),也包括所有的机构(如驻北京市的中央国家机关),是在横向上的专项管理。以垃圾清扫为例,负责垃圾清扫管理的政府部门负责对所有街道和单位的垃圾清扫状况进行监督管理,其管理对象也包括对这些区域的垃圾清扫负责的所有主体(企业或政府)。环境监督检查子系统是一个综合的信息汇集和评估平台。通过对信息的综合处理和分析,此系统将为城市环境管理提供某个专业管理在所有行政区域(或某个机构)的管理态势分析,形成专业的环境管理信息,即城市环境管理的横向分析;同时环境监督检查子系统还提供某一行政区域中(或某个机构)各种专业管理的态势分析,形成区域或部门的环境管理信息,即城市环境管理纵向分析。通过横向分析和纵向分析,整个城市的环境管理获得了科学的、持续的实时检测数据和管理依据。 4结语 环境管理是当前城市管理的重要职能,也是城市发展水平整体提升的关键所在。城市环境的日益多元化和复杂化决定了城市环境管理研究必须深入分析关键要素,在此基础上梳理城市环境管理的主要脉络和网络结构,形成最优的城市环境管理运行机制。本文在对城市环境管理的构成要素分析的基础上,构建了三维的城市环境管理架构,在此基础上研究城市环境管理体系中各子系统的内在联系和作用机制,形成城市环境管理系统的运行框架和运行模式,以期有助于优化城市环境管理体系,提高城市环境管理效率。 城市环境管理论文:对我国城市环境管理的思考 摘 要:现阶段我国在城市环境管理的理论与实践之路上已经迈开了步伐,积累了一定的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本文从我国城市环境管理存在的问题谈起,探讨其给目前环境造成的影响,并提出了一些建设性的措施,希望能够为我国城市环境管理提供一定的借鉴。 关键词:城市环境管理;存在问题;影响;解决措施 引言 中国的环境管理仅从新中国诞生算起也有50多年的历史了,但城市环境管理作为一个专业领域还刚刚起步,其理论和方法还很不成熟。我国在城市环境管理的理论与实践之路上已经迈开了步伐,无论是从宏观的方针政策还是具体的操作实践上都积累了一定的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本文主要探讨了城市环境管理的不足并提出了见解,希望能为城市环境未来的发展提供指导。 一、我国城市环境管理存在的问题分析 1、城市环境问题辨识不足 虽然在我国各级环境保护机构中,一般都设有信访室,其作用在于专门收集处理公众意见,及时反映一些紧急的环境事故或环境纠纷。但目前很多的信访室还形同虚设,一方面公众在环境保护方面信访意识还不足,尤其是在欠发达地区;另一方面,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的决策者对于公众来访来信的关注程度也不够,环境决策主要还是受上级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引导。 此外,新闻媒体也应是一个很便利有效的反映环境问题的途径,但目前新闻媒体提供给公众表达意见的渠道还非常有限,己有的新闻热线、环保网站反映环境问题的社会影响力还不足。 2、城市环境管理责任不清 环境立法对于环境保护机构和职责还没有给予很明确和恰当的划分,造成了在环境保护工作中,机构设置重复、管理职能交错的问题普遍存在。 (1)中央与地方之间管理职责不清。管理职责不清的问题首先存在于中央和地方之间,中央在环境管理上既存在缺位也存在越位。 首先,在跨行政区域的环境问题管理上中央存在缺位。目前在跨行政区域环境问题的管理上,主要责任还是落在了地方政府的头上。但是很显然,要治理好这类环境问题也往往超出了地方政府的能力。由于没有明确的责任界定,中央在跨行政区域环境管理上的协调和管理力度常常不足,各行政区域之间缺乏统一有效的协调机制,治理效果自然也不如人意。如酸雨污染控制问题,大气污染的治理很难由行政边界来限制,而且目前我国的酸雨问题已经相当严重,如果没有中央一级政府有效的统一调度,地方政府根本无力协调和治理。 其次,在目前的环境执政体系中,对于中央政府的环境职责尚没有明确的限定,中央政府掌握着过多的管理权限,常常出现职能越位。例如,对于那些只发生在地方辖区内并且只会对当地造成影响的环境污染,本应由地方政府直接管理,中央仅需负责制订全国性的技术导则、标准,进行统一规划和指导。但目前中央在这些地方问题管理细节上的过度干涉,将有限的人力、财力和物力常常投入到地方河湖的污染治理、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企业达标排放的检查、生活垃圾的处理处置等地方环境管理的具体工作中,不仅不能正确发挥其引导作用,反而造成了中央与地方职责不清,污染没人治理的局面。 (2)不同部门之间管理职责不清 由于我国的环境管理体制是从各部门分工管理逐步变为统一监督管理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的,而在这种变化过程中只注意对新机构的授权,不注意对原有机构及其相关职能的撤销,从而导致了某些环境管理机构重复设置的现象。环境管理机构的重复设置必然会形成相关部门之间职能交叉、责任不清的局面。在城市的环境管理中,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系统就是一个多部门交叉管理的典型案例。在如此庞大复杂的系统管理下,低效的城市垃圾处理现状,充分暴露了管理责任机制不清带来的弊端。 二、我国不当的城市环境管理带来的影响 1、制约了中国经济的发展 我国的经济增长方式是粗放的经济增长方式,它的特点就是高投人、高消耗、高排放、低效益、低效率、难循环。目前我国正处在工业化发展的中期阶段。国际经验表明,这是一个资源消耗强度加大的阶段,对能源的需求将处于上升期,所以就更加剧了资源短缺的矛盾。为了实现工业现代化,我们就必须加大进口,资源的对外依存度越来越高:目前我国是世界上第一大原材料进口国,第二大石油进口国。如果按照老路走工业化道路,即使整个地球的资源能源都给我们也不够用,而且环境也承载不了那么多的污染。所以,是该摒弃传统粗放的经济增长方式的时候了。 2、直接带来了严重的社会稳定问题 环境恶化已经严重地威胁我们的身心健康。随着21世纪而来的就是中国癌症村呈现爆炸式的增长。据官方媒体报道,有准确地址的癌症村有110多处,遍布全国各地。癌症村不是一个科学严谨的概念,但大致有当地环境污染严重、癌症患者数量高、死亡率高等特征,这些癌症村多处于城市工业园区的周边地带,河流下游或者矿山附近,受到工业废水、废弃物、废渣、生活垃圾以及重金属等多重复合性污染。人们得病没有人管,这是被工业文明发展抛弃的村庄人群。环境的不公平已经造成了严重的社会问题。需要尽快建立一套全方位的政策机制,例如建立以财政转移支付为主要手段的生态补偿政策。 3、带来严重的国际问题 现在各主要西方国家已经把环境保护和人权宗教联系在一起,变成对华外交的主题,用环境问题制约中国,给我国带来越来越大的国际压力。综上所述,不难看出,我国的生态环境恶化全面而深重,对经济发展、人类健康、社会和谐造成了严重影响,情势严峻,亟须积极应对。 三、提高城市环境管理的措施探究 1、适时择机修改环保法,明确各级各部门的环境责任 由于人力、财力和物力的限制以及客观条件的制约,中央和地方政府都应该是有限责任政府,参与环境保护的各个部门也应是有限责任部门口只有责任明晰,各施其责,这样才能保证各项管理工作实施到位。重新界定各级各部门的环境责任,首先就要从修改环保法做起。环保法是中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是中国环境保护工作最根本的行为准则。因此有必要在环保法中明确合理地界定各级各部门在环境管理中的责任分工。对于跨行政区域环境污染与环境破坏的工作须由中央政府负责,而对于仅限于地方政府辖区内的环境污染与环境破坏工作则应由地方政府全权负责,中央要履行好监管的职责,而不必对细节工作插手太多。 2、改革和完善决策机制,成立直接对市长负责的咨询协调机制 在城市的管理决策层中,需改革和完善决策机制,一方面推进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另一方面有助于在城市发展的各项政策之间进行协调,尤其是处理好各项产业发展政策与环境保护政策之间的矛盾。对涉及城市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要实行公示、听证等制度,扩大人民群众的参与度;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要认真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建立和完善实绩考核标准和体系,把决策权力和决策后果挂钩,执行权力和执行后果挂钩。建立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健全纠错改正机制。 3、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 缺乏有效的监督,环境保护工作就没有压力和动力,就会逃避应承担的环境责任。需要在环境行政系统内部建立一个人大、司法机关、环境监察部门为主体、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的统一监督管理机制。这种机制一方面要对环境保护执法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另一方面也要对政府的决策及管理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这种监督机制是独立于政府行政权限以外的综合监督机制,通过这种多层次、多方面的有力监督,才能真正落实环境执政主体的各项责任,才能有力地推动城市的环境保护工作。 结束语 城市环境问题关系着百姓的生活质量及整个生态环境的平衡,除上述建议的措施外,我们还要制定一系列建设生态文明的制度,如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公众参与监督制度等。从长远看,还要制定国民环境教育制度,即通过一整套环境友好理念传播机制,全面提高国民的环境意识、消费方式、道德素质。唯有如此,才能确保我国生态文明最终得以真正实现。 城市环境管理论文:对我国城市环境管理的思考 摘要:城市是人类在数百万年的进化过程中逐渐形成的产物,近代的城市才具有几百年的历史。但是城市是与环境密不可分的,因此我们要对城市的环境进行合理的管理和保护。本文主要对我国城市环境管理相关问题进行了简要分析。 关键词:城市管理;环境管理;可持续发展 引言 城市是人类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教育的中心,经济活动和人口高度密集,面临巨大的资源与环境压力。城市环境管理是指城市政府顺应经济规律和生态规律的要求,运用经济、行政、法制和教育及大众传媒等手段,通过全面系统的规划,对城市中的各类组织和个人的社会活动进行监控调节,使城市的经济、社会活动与城市环境协调发展的管理活动。 一、我国城市环境管理的现状 在很多城市推进城市化的过程当中,存在着这样一种现象,那就是牺牲环境来求得一时的发展,换一个角度就是用桎梏眼前的利益尤其是经济利益而忽视了长远的发展,这样做的结果就是环境污染的加重和生态平衡遭到严重破坏。我国城市环境的总体情况不容乐观,城市水和大气污染一直处于较高的水平,垃圾处理水平低,噪声污染较重,城市环境保护工作仍然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和挑战。在我姑,城市基建设施和管理水平难以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城市生态环境不能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需求,且环境建设水平还需要极大的提高。造成这种现状的主要原因,从管理的角度来看,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1、城市环境管理的制度和政策不完善 (1)没有明确合理的管理目标 对于城市环境管理,要想取得好的效果,必须制定符合本地区的目标,有的城市盲目制定大的目标,不仅不切实际还浪费了众多的人力和财力,最终也没有取得应有的效果,有的城市则根本没有计划,只做面子工程,更无法改善城市环境,所以,不仅仅要制定目标,更要制定切实可行的,科学的目标,才能遵照科学的发展规律,逐步推进。 (2)管理制度不合理 城市管理的机关众多,各自为政,并没有很好的协调合作,人浮于事,管理的责任不明确,缺乏统一的指挥和领导,难以形成有力的管理制度,缺乏效率。 (3)缺乏公众参与和引导 政府在政策制定上的作用远远强过了公众对于此领域的作用和影响力,同时,人们的价值观也受到了社会变迁的影响,尊重财富,如果不进行有利的引导,不能调动大众对于环境建设和保护的热情,政府即使再有投入也难见收效,环境管理,要治本还是要从公众的角度入手。 2、资源运用不合理和政府的投入不足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到,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影响人们正常生活的一个重要因素,城市的环境治理和保护都需要突入大量的人力和财力,但是由于公共事务的经费短缺,使得城市环境管理处在不利的局面,只能被动地等待被解救。 3、法律法规意识的淡薄和执法不力 (1)尽管人们对于环境保护都有认识,但是往往当这种集体利益碰撞上个人的经济利益,很多人还是选择了后者,忽视了长期和集体利益,急功近利的观念还是存在,有不懂法的,但也有知法犯法的,后者在价值观上选择了牺牲集体利益来实现个人的经济利益。 (2)法规力度不够,根据《环境保护法》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各级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环境保护中负有“统一监督管理”的责任,也是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环境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作为行政部门可以对违反环境法律法规的行为做出行政处罚,但授权力度不够,对于环境违法行为很难起到强有力的威慑作用。 二、加强城市环境管理建议 1、加强对全民的环保宣传教育 只有当城市政府管理者和市民真正意识到环境污染对人类造成的危害,以及环境保护与治理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巨大意义,才能增强城市环境管理各参与主体的主观能动性,提高对城市环境管理的认知水平,使环境污染控制行动开展起来。所以有关部门要加强环保方面的宣传,加大对环保宜传的投入,采取多形式多渠道的宣传手段,把环保的理念种植在全民意识中,真正树立“保护环境,我有责任”的环保意识。 2、健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环境立法是有效进行环境管理和环境污染治理的重要措施和保证。城市政府各部门应该作为环境管理的主导,以完善严格的法律体系强化各主体环境保护的意识与行为。由于环境管理涉及多个部门,所以要加强诸如环保、市政、建设、土地、交通、水务等多个部门的协调合作。 3、开展可持续城市规划 可持续城市规划已趋于将生态学、环境科学、地学、社会学、经济学、行为学、心理学等学科知识进行融合,变单纯的建设规划为社会、经济、自然综合规划,从方法研究、技术设计和规划编制等方面着手构建可持续城区规划的平台。通过可持续城市规划中,能实现城市生态建设与城区自然环境、文化传承、社会经济发展的协调,缓解城市病,有效提高城市环境管理力度。 4、带动城市各主体塑造生态性的社会伦理氛围 城市社会是个大熔炉,具有极大的包容性和个性,各主体有其自身的伦理观念和生活方式,所产生的社会效果也各不相同,但是反映在城市自然环境中,都有着共同的自然结果,即破坏城市自然的可持续发展。所以,政府有责任也有义务通过各种宣传和媒体措施,塑造积极的可持续性的城市社会伦理氛围。 首先,引导确立并稳固城市性的环境协同论,城市性的环境协同论要求城市各主体尊重和关心城市自然,采取个体主义的与整体主义的非人类中心主义,限制对城市自然的权力滥用。其次,树立环境友好型的生活方式,正确引导并渐渐地规范城市居民的生活方式成为有效管理城市生态环境的重要任务之一,通过各种方式宣传简约的城市消费观,适度消耗的消费理念,崇尚绿色的消费理念,以及关注循环的消费理念,以期通过耗尽可能少的自然资源来提高生活质量,尽可能防止把我们的生活废弃物导入城市自然系统;其次,重新定义幸福,确立新的幸福观;确立有责任的生活方式。 5、建立、健全环境监测体系 环境监测是控制环境质量的一个重要方面,它可以有效的对环境污染破坏做出预警,所以我们要建立和改进环境监测体系。建立环境监测中心和环境监测机构,形成统一的环境监测网络,全面监测水质、大气、土地等等方面,如水质监测站、汽车废气测定站。 6、充分利用现代高新技术 在城市环境管理过程中,通过深入推进环境信息化建设,实现环境信息的采集、传输和管理的数字化、智能化、网络化,才能从大量繁杂的信息中发现趋势、把握重点,使环境管理决策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赋予创造性,提高环境管理决策的水平和能力,推动各类环境问题的有效解决。实践证明,环境信息化是环境能力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覆盖环境各个领域的一项综合性的工作,是环境管理决策的基本保障。离开环境信息化,势必影响环境管理决策的科学化,制约环境监管的效能和水平。 在区域环境质量现状评价工作中,可将地理信息与大气、土壤、水、噪声等环境要素的监测数据结合在一起,利用GIS软件的空间分析模块,对整个区域的环境质量现状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价,以反映出区域中受污染的程度以及空间分布情况。如通过叠加分析,可以提取该区域内大气污染分布图、噪声分布图,通过缓冲区分析,可显示污染源影响范围等。 结束语 城市化已是现代社会中不可回避的一个现象,其中伴随的各种问题也渐渐出现,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必须坚持遵循事物客观的发展规律,直面出现的问题,用科学正确的态度来对待,才能实现对城市环境的有效管理和控制,达到任何自然的协调发展,坚持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城市环境管理论文:对我国城市环境管理的思考 【摘 要】城市是人类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教育的中心,经济活动和人口高度密集,面临巨大的资源与环境压力。城市环境管理是指城市政府顺应经济规律和生态规律的要求,运用经济、行政、法制和教育及大众传媒等手段,通过全面系统的规划,对城市中的各类组织和个人的社会活动进行监控调节,使城市的经济、社会活动与城市环境协调发展的管理活动。本文通过分析我国城市环境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我国城市环境管理的建议。 【关键词】城市环境;管理;建议 城市环境是指在城市中与人类的活动存在互动关系的各种自然存在以及经过人工改造的人化自然的综合体。它是城市中的人们通过各种方式去认识和体验的外部世界,包括自然环境和人工环境。自然环境,亦即生态环境,是指对城市居民的生产、生活能够产生直接和间接影响的一切自然物的总体,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不可或缺的条件,如阳光、空气、水源、土壤、微生物、气候以及各种资源等。人工环境是人类为了改善自身的生存状态、提高物质文化生活水平而对自然因素进行改造所形成的环境,如城市中的各种构筑物、道路、市政设施、环境卫生及园林绿化等。 1 我国城市环境问题存在的问题 1.1 大气环境污染 城市大气污染物主要来源于煤炭的燃烧,燃烧排放的污染物占城市全部大气污染的85%,其中烟尘占城市大气污染物总排放量的80%左右.二氧化硫气体占城市排放量的90%左右。2009年,全国612个城市开展了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其中达到一级标准的城市26个(占4.2%),达到二级标准的城市479个(占78.3%),达到三级标准的城市99个(占16.2%),劣于三级标准的城市8个(占1.3%)。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的达标比例为79.6%,县级城市的达标比例为85.6%。 1.2 水环境污染 城市地面水污染较普遍严重,并有恶化的趋势,其主要原因是城市工业和生活污水直接排放水体造成的。据国家在1994年统计的136条流经城市的河流中,符合地面水I类标准的有18条,Ⅲ类标准的有13条,Ⅳ类的有37条,超V类的有5l条。当前城市水体的主要污染物有石油类、挥发酚、氨氮、化学耗氧量、生化需氧虽和总汞等。2009年,水环境质量总体稳定,全国655个城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城区)水质达标率平均为89.84%,比2008年提高4.44个百分点。在全国287个地级及以上城市中,城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级别比例见图2所示。 1.3 固体废物污染 城市固体废物主要是工业废渣和生活垃圾。随着人口增长和经济发展,工业固废和生活垃圾还将日益增多。这些固体废弃物的堆放、处理不仅要占用大最城市和农村用地,如已经非常紧张的人口与居住、绿地、城市空间的矛盾,同时,固体废弃物的处置还会给地下水、地表水、空气带来严重的二次污染。2009年,全国城市污染控制水平不断加强。清洁能源使用率、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率、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工业危险废物处置利用率、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率以及重点工业企业的废水、烟尘、二氧化硫和粉尘的排放稳定达标率均较2008年有所提高。全国城市清洁能源使用率平均为66.77%,比2008年提高了2.42个百分点。2009年,全国共有24个省(区、市)开展了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机构委托工作,全国共有1815条经省级环保部门委托的机动车环保检测线。全国城市工业固体废弃物处置利用率平均为94.98%,比2008年提高了0.54个百分点;全国城市工业危险废物处置利用率平均为93.81%,比2008年提高了0.4个百分点;全国城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率平均为80.71%,比2008年提高了1.98个百分点。 1.4 城市噪声污染 2009年,全国113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中76.1%的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处于好和较好水平,96.5%的城市道路交通声环境质量为好和较好。但全国城市的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为53.33dB(A),比2008年上升了0.18dB(A),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稍微有所下降;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为65.95dB(A),比2008年下降了0.07dB(A),城市道路交通声环境质量有所好转。 1.5 城市生态严重失衡 现代城市特别是大都市被钢筋水泥的建筑所统治,城市的自然生态系统受到严重的破坏,生态失衡问题严重。如许多城市普遍存在地下水超采问题,由此引起的一系列城市生态环境问题十分严重。自然绿地减少、“城市热岛”、“城市荒漠”等问题十分突出。同时,城市自然生态系统的退化进一步降低了城市自然生态系统的环境承载力。加剧了资源环境供给和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的矛盾。伴随城市人171的增加和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张,城市的自然生态系统将受到更为严重的威胁,如果不从城市发展规划上进行相应的管理和调整,合理开发和利用土地。城市的生态环境问题将更加严重。 2 加强城市环境管理建议 城市是人类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教育的中心,经济活动和人口高度密集,面临巨大的资源与环境压力。但城市环境恶化不仅对人类健康造成了极大的危害,而且也给人类社会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所以要使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加剧的趋势得到控制,必须树立全民环境意识,强化城市环境管理。 2.1 加强对全民的环保宣传教育 只有当城市政府管理者和市民真正意识到环境污染对人类造成的危害,以及环境保护与治理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巨大意义,才能增强城市环境管理各参与主体的主观能动性,提高对城市环境管理的认知水平,使环境污染控制行动开展起来。所以有关部门要加强环保方面的宣传,加大对环保宜传的投入,采取多形式多渠道的宣传手段,把环保的理念种植在全民意识中,真正树立“保护环境,我有责任”的环保意识。 2.2 健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环境立法是有效进行环境管理和环境污染治理的重要措施和保证。城市政府各部门应该作为环境管理的主导,以完善严格的法律体系强化各主体环境保护的意识与行为。由于环境管理涉及多个部门,所以要加强诸如环保、市政、建设、土地、交通、水务等多个部门的协调合作。 2.3 充分利用现代高新技术 在城市环境管理过程中,通过深入推进环境信息化建设,实现环境信息的采集、传输和管理的数字化、智能化、网络化,才能从大量繁杂的信息中发现趋势、把握重点,使环境管理决策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赋予创造性,提高环境管理决策的水平和能力,推动各类环境问题的有效解决。实践证明,环境信息化是环境能力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覆盖环境各个领域的一项综合性的工作,是环境管理决策的基本保障。离开环境信息化,势必影响环境管理决策的科学化,制约环境监管的效能和水平。 在区域环境质量现状评价工作中,可将地理信息与大气、土壤、水、噪声等环境要素的监测数据结合在一起,利用GIS软件的空间分析模块,对整个区域的环境质量现状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价,以反映出区域中受污染的程度以及空间分布情况。如通过叠加分析,可以提取该区域内大气污染分布图、噪声分布图,通过缓冲区分析,可显示污染源影响范围等。 2.4 开展可持续城市规划 可持续城市规划已趋于将生态学、环境科学、地学、社会学、经济学、行为学、心理学等学科知识进行融合,变单纯的建设规划为社会、经济、自然综合规划,从方法研究、技术设计和规划编制等方面着手构建可持续城区规划的平台。通过可持续城市规划中,能实现城市生态建设与城区自然环境、文化传承、社会经济发展的协调,环节城市病,有效提高城市环境管理力度。 我国大多城市都面临着城市改造的任务。在城市改造中,也要特别强调环境保护与管理的重要意义,强调环境保护、环境建设对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的拉动作用。要深入开展有关城市改造与环境保护的科学研究和实践,建立若干示范工程,总结我国环境管理与提高城市社会综合发展能力的关系,进行广泛的宜传教育,促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发展。 城市环境管理论文:我国城市环境管理问题思考 摘要:人口的变动趋势主要是城市化,随着这一进程的加快,城市的环境管理所面临的问题越来越多,越来越深刻,也越来越复杂,从我国城市环境管理的现状入手,借鉴国城市环境管理的经验,提出改善我国城市环境管理的建议。 关键词:城市管理;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城市化 城市环境管理是利用可持续的方式解决城市环境中污染问题的管理。而城市环境污染的程度直接关系到城市的发展,城市环境污染已经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1我国城市环境管理的现状 在很多城市推进城市化的过程当中,存在着这样一种现象,那就是牺牲环境来求得一时的发展,换一个角度就是用桎梏眼前的利益尤其是经济利益而忽视了长远的发展,这样做的结果就是环境污染的加重和生态平衡遭到严重破坏。我国城市环境的总体情况不容乐观,城市水和大气污染一直处于较高的水平,垃圾处理水平低,噪声污染较重,城市环境保护工作仍然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和挑战。在我姑,城市基建设施和管理水平难以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城市生态环境不能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需求,且环境建设水平还需要极大的提高。造成这种现状的主要原因,从管理的角度来看,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1)城市环境管理的制度和政策不完善。①没有明确合理的管理目标。对于城市环境管理,要想取得好的效果,必须制定符合本地区的目标,有的城市盲目制定大的目标,不仅不切实际还浪费了众多的人力和财力,最终也没有取得应有的效果,有的城市则根本没有计划,只做面子工程,更无法改善城市环境,所以,不仅仅要制定目标,更要制定切实可行的,科学的目标,才能遵照科学的发展规律,逐步推进。②管理制度不合理。城市管理的机关众多,各自为政,并没有很好的协调合作,人浮于事,管理的责任不明确,缺乏统一的指挥和领导,难以形成有力的管理制度,缺乏效率。③缺乏公众参与和引导。政府在政策制定上的作用远远强过了公众对于此领域的作用和影响力,同时,人们的价值观也受到了社会变迁的影响,尊重财富,如果不进行有利的引导,不能调动大众对于环境建设和保护的热情,政府即使再有投入也难见收效,环境管理,要治本还是要从公众的角度入手。 (2)资源运用不合理和政府的投入不足。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到,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影响人们正常生活的一个重要因素,城市的环境治理和保护都需要突入大量的人力和财力,但是由于公共事务的经费短缺,使得城市环境管理处在不利的局面,只能被动地等待被解救。 (3)法律法规意识的淡薄和执法不力。①尽管人们对于环境保护都有认识,但是往往当这种集体利益碰撞上个人的经济利益,很多人还是选择了后者,忽视了长期和集体利益,急功近利的观念还是存在,有不懂法的,但也有知法犯法的,后者在价值观上选择了牺牲集体利益来实现个人的经济利益。②法规力度不够,根据《环境保护法》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各级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环境保护中负有“统一监督管理”的责任,也是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环境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作为行政部门可以对违反环境法律法规的行为做出行政处罚,但授权力度不够,对于环境违法行为很难起到强有力的威慑作用。 2国外先进的城市环境管理的借鉴及启示 (1)荷兰。1990年,荷兰将过去的政策扩展为城市更新政策,不仅仅只是改变住宅存量和附近的环境,还涉及到基础设施、绿地、经济活动和其它居民点的设施,这种调整试图加大处于压力之下的普通福利地区的居住和工作质量的差别性,告别了城市环境管理的无计划性。 (2)德国。德国在制定可持续的城市政策上有为成功,加强城市中心建设是一个重要的政策目标,土地再循环对这个目标做出了突出的贡献,在国家和低级两个层面上都是如此,以加强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基础,提高环境质量。 (3)瑞典。在瑞典,最行之有效的工具就是城市规划和绿色结构政策,规定新的住房、办公室和其它建筑物,必须在以前开发的土地上而不是在绿色地带上兴建,所有的新的开发项目都要严格实施环境标准。 3加强和改善我国的城市环境管理的建议 综合我国目前环境管理面临的现实问题,参考国外先进国家的做法,我们可以从以下几点入手,来改善我国的城市环境管理。 (1) 完善城市环境管理的各项制度和政策,鼓励公众积极参与。 ①积极推行环境目标责任制,这也是我国以法律形式确立的环境保护制度,应该将环境目标和任务作为政绩考核的内容之一,上级可以通过责任书的形式将有关的环境目标和任务分配给下级。②加大环保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环境保护的意识和责任感,所有的相关部门都要加强这方面的宣传教育,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深入居民中间,尤其是社区和学校的宣传显得尤为重要,这是两个居民日常生活的场所,并且关系到切身利益,除此之外,还要和媒体做好协调,充分利用大众传媒,注重城市环境管理中的人文关怀,无论是规划方案的制定还是实际的建设过程中的推进,还是后续的监督监控,都应该有具体的措施保证群众的广泛参与,要扩大公民对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定期向公众生态环境建设的进展情况。③根据城市环境容量和资源承载能力来之地能弄个实施城市的总体规划,护理划分城市功能、合理布局工业和城市交通,采用工程技术措施相结合的治理措施进行综合治理,有效实施绿化系统规划。④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我们需要一个以人大、司法机关、环境监察部门为主体,公众广泛参与的统一的监督管理机制,不仅仅要对环境保护执法工作而且也要对政府的决策及管理行为进行有效的合理的监督,通过多方位多层次有力监督,有效的制度和政策才能够得到落实和实现,才能够很好地推动城市环境管理。⑤建立完善大的质量监控体系,提高城市对于环境的辨认能力,在我国,城市对于环境的反应迟缓,往往都是在环境问题严重到相当大的地步的时候才开始采取措施,导致资源的消耗增大,如果能够提前预见和防范的话,可以节约资源并且取得更好的效果,环境监测是控制质量环境的前哨,发达国家都在不断地研究和改进环境监测体系,我国也应该加快和加强但对环境质量监测的管理,实现科学的管理。 (2) 加大政府的投入力度。国外资料表明,发达国家在环境保护的投资一般占GNP的1.5%~3%,而且随着经济发展逐步提到投入的比重,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民经济的持续增长,也加大了对环境管理和保护的投资规模,但是距离我们的现实需要和实际情况还是有相当大的距离的,离我们的目标也还有一定的差距,所以必须逐步加大环境基础设施的投入力度,遵循经济发展规律,增加环境保护的投入,建立相应的融资政策和考核检查制度。 (3)加强城市管理的规划,运用科学的规划来实现城市环境的管理。①加强城市绿化的建设,改善生态环境,生态城市建设是顺应当前城市发展趋势,促进我国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道路,生态城市是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更高阶段,是城市生态化发展的结果,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要实现城市生态环境规划的可持续性就必须革新观念,运用生态学和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原理,以环境容量、自然资源承载能力和生态适宜度为依据,缓解城市生态环境的破坏与污染,从而达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②加强城市的综合治理。加快旧城有机更新,重点解决城市建成区特别是中心区开发强度过大,人口密度过高,公共设施短缺,交通拥挤,环境脏乱等问题,坚决关停或迁移城区内污染严重的项目,清除违法违章建筑,要促进建筑节能技术的普及推广,改善城市民用燃料机构,减少和控制城市大气污染。以通达、低污染、低耗能为目标,实行公共交通优先的城市优惠政策,推进现代通讯技术在城市公共交通调度管理中的应用,积极促进城市交通组织和管理的现代化,城市环境综合治理与每一个家庭、每一个人直接相关,必须推动全社会广泛参与,密切合作,共同促进城市建设和发展,不仅是物质条件的建设和改善,还包括文化精神、道德意识的建设和改善,要将这两方面很好的结合起来,使二者互相促进协调发展。 (4)加大执法力度,强化城市环境管理的法律意识。环境立法是有效进行环境管理和环境污染治理的重要措施和保证支配人类行为有两大势力一是道德的约束一是法律的制裁推行环境发展有三大政策第一是治理为主的环境政策针对业已存在的环境污染进行单项治理第二是预防为主和综合治理的环境政策第三是追求环境舒适性把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三者协调统一的环境政策我们必须严格执行环保法及有关规章制度树立防治观念完善监督机制在城市环境管理中特别要重视发挥居民委员会的监督机制作用和新兴的社区服务中心的监督机制作用对一切污染环境和破坏环境的违法现象作坚决斗争。 4结束语 城市化已是现代社会中不可回避的一个现象,其中伴随的各种问题也渐渐出现,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必须坚持遵循事物客观的发展规律,直面出现的问题,用科学正确的态度来对待,才能实现对城市环境的有效管理和控制,达到任何自然的协调发展,坚持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城市环境管理论文:中国城市环境管理中生活垃圾的处理现状与改革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于生活垃圾的处理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主要分析我国城市环境中生活垃圾处理现状及改革,期待能对我国城市环境中的垃圾处理现状及改革提供有效的借鉴和科学的参考。 【关键词】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现状;改革 我国城市环境管理中的生活垃圾指城市居住的人口在开展日常生活时,产生的固体废物与法律法规规定视为垃圾的固体废物。我国垃圾基础设施的建设、处理、运行及监督是由城市的环卫部门管理,垃圾收集及处理的环境管理则由环卫部门及下属垃圾收集处理单位具体管理,收集处理费由政府管理。 一、城市环境管理中的生活垃圾构成及污染现状分析 我国城市环境管理中的垃圾清运量及产量的不断增加,生活垃圾构成也开始慢慢发生变化,主要表现为有机物和可燃物明显增多,垃圾的可利用及可回收价值增大。我国城市环境管理中生活垃圾的处理场数量及相应的规模无法满足城市垃圾处理增长的速度,一些垃圾露天集中堆放,造成严重的环境危害,污染事故日趋严重,表现如下:一是对大气造成污染。城市生活垃圾及其他固体形式的废物在经过相应的运输和处理时,若缺乏必要的防护手段及净化措施,则会产生细末及粉尘四处扬散;堆放或者填埋的生活垃圾则渗入土壤挥发出有害气体,严重污染大气;二是对水体造成污染,城市生活垃圾如果直接排放到河流或是湖泊等活的水体,或露天堆放的垃圾经过雨水冲刷后渗入水体中,都会造成水体溶解进有害成分,污染水质及水中生物;三是对土壤造成污染。生活垃圾滤出液中的有害物质在渗入到土壤中时,会改变土壤结构及相应土质,对土壤微生物活动造成影响,妨碍植物生长。有害成分经土壤吸附后在土壤不断积累,污染土地甚至不能耕种;四是对人体造成污染。人以大气、水和土壤为基础生活,这些环境中造成的污染直接摄入人体,使人发病。 二、城市环境管理中的生活垃圾的处理方法 为了完成我国城市环境管理中的生活垃圾处理的无害化、规模化及调度资源化的发展目标,我国针对处理生活垃圾的方法进行了多种尝试。目前在我国发展成熟且比较常用的城市环境管理的生活垃圾处理方法主要有焚烧法、堆肥法及填埋法三种。 表1:焚烧法、堆肥法及填埋法的优缺点比较 三、城市环境管理中的生活垃圾处理存在的问题 我国政府一直很重视城市生活垃圾的污染及处理工作,并且相继颁布了部分政策法规用于防治垃圾污染和处理问题的严重化,并取得了突出的效果。但是因为治理时间短,所以生活垃圾处理还有不少问题没有解决,主要表现如下: 1、管理制度不畅 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是由建设部牵头,不同城市的城建环卫部门直接管理垃圾的收集、清运及处理等工作,但垃圾处理活动的管理和监督也是由这些机构负责,造成政企不分,体制不顺,管理制度无法有效执行。部分城市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无法正确落实,即束缚了垃圾处理管理的发展,又影响了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正常运行。 2、尚建立起科学合理的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城市生活垃圾越来越多,环境保护形势日益严峻,就要求政府必须加大生活垃圾处理的资金投入,以确保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得以顺利完成。而传统的生活垃圾治理的公益化带给各级政府财政极大的压力,为确保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可以健康发展,针对垃圾处理开始收费的相关政策在2002年出台,但却一直没有科学合理的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出台,造成公众和企业大部分未能意识到垃圾处理问题的严重性,使得收费如同虚设。 3、生活垃圾不分类收集 目前,我国绝大多数的城市生活垃圾还是选取了不分类收集的方式,有机垃圾和其他垃圾混合收集,导致垃圾的含水率过高、发热量过低。这种不分类的垃圾如果填埋处理,则会加大渗滤液的用量,造成二次污染;如果焚烧处理,则必须添入助燃剂方可满足处理要求,导致运行成本大幅度。另外,城市生活垃圾中的塑料、橡胶等若焚烧处理,还会释放有毒、有害气体污染大气。 4、公众环境意识低 目前,我国已出台的《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条例》等政策法规,针对防治生活垃圾污染给予明确的规定。但因为未能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所以执行比较困难。要想处理好生活垃圾,必须从公众的整体考虑来提升全民的环境保护意识。目前我国公众环境意识极低,乱扔垃圾,人为破坏环卫基础设施的行为屡有发生,无法提升公众的环境意识也加大了垃圾处理环境管理工作的难度。 四、提升我国城市环境管理中生活垃圾处理水平的有效对策 1、改革环境卫生管理体制、加快垃圾处理的产业化发展 根据我国环境管理和生活垃圾处理必须产业化、市场化及制化发展的要求,我国必须尽快针对环境卫生管理体制进行改革,提升城市环卫主管部门的管理权限,出台可操作性强、规定明确细致的环境管理和生活垃圾处理改革方案,落实政府职能,使得政企分开,确保社会公众与城市环境的双重效益。开放生活垃圾处理的建设和营市场,建立并完善市场准入制度,健全垃圾处理竞争机制。 2、建立并健全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根据谁污染谁负费的原则,全面开始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在目前环卫体制改革没有完成的条件下,各地可选取供水、污水及垃圾处理费统一征收,或水电及燃气费等联合征收,来增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用的收缴效率,减少收费成本。并逐步提高垃圾处理的收费标准,以增加生活垃圾处理企业的利润空间,并起到提升公众环保意识的作用。 3、实行垃圾分类收集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提高回收率,便于垃圾的最终处理]。我国可参照发达国家的垃圾分类收集及处理的成功经验,先行在经济发达城市试点后再行推广,逐步实现垃圾分类收集的统一化。要做到,一是提倡居民分类收集;二是公众场合设有垃圾分类收集器,便于不同垃圾分类收集;三是制定垃圾分类处理的废品回收及奖罚制度,确保垃圾分类收集的健康发展。 4、提高公众环境卫生意识 公众环境卫生意识的提升是我国城市环境管理的生活垃圾处理的关键因素,要广泛开展环保宣传活动,引导公众树立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环境的责任,提倡节能、节水、绿色及环保的生活及消费方式。 结束语 我国城市环境管理中的生活垃圾处理问题即是环境问题,也是社会问题。我国各级政府必须重视垃圾处理的法制化、规模化及产业化建设,针对生活垃圾处理存在的问题,提出有效的改革措施,促进我国早日实现垃圾处理的无害化和环境管理的最优化。 城市环境管理论文:对于加强城市环境管理的探讨 摘 要:城市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产物,现代城市经过了几个世纪的发展,已经成为了人类赖以生存的场所。广泛的来讲,城市也是属于自然环境的一个组成部分,城市环境的好坏、保护程度和管理方式都对人类的生存状态产生重大的影响。所以本文着重的探讨了城市环境污染的原因和管理措施。这样做的目的是可以将这些措施在治理城市污染的过程中得到更加广泛的应用,推动美好的城市环境的建设。 关键词:城市 环境 管理 城市是人类在数百万年的进化过程中逐渐形成的产物,近代的城市才具有几百年的历史。但是城市是与环境密不可分的,因此我们要对城市的环境进行合理的管理和保护。目前,我国所面临的环境问题极为突出、城市环境的污染也越来越严重、群众对于环境改善极为迫切。在2013年初,席卷大半个中国东部的雾霾让人们感觉到城市环境所面临的问题和解决它的迫切性。所以,面对当前城市环境的局势,我们要找到其原因的所在,在此基础上,进行细致的研究,找到解决环境污染的措施,只有这样,才是我国城市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动力所在。 一、对于城市环境污染原因的探讨 首先是建设目标有疏忽,管理制度不合理。当环境保护问题的处理与解决进入行政决策层面时,因为政治上的因素的影响,所以缺乏整体规划。还有一个原因是城市环境管理机关众多,各部门种类繁杂,相互重叠,又相互之间牵扯,缺乏统一的团队指挥。其次是资源运用扭曲与投入不足,行政协调困难与展望不足。主要表现在城市工业废弃物与生活垃圾的处理这个方面上,它是需要大量的行政资源投入及高品质的环保行政人员参与。然而在经济转型时期,公共事务经费中用于环境保护的费用少之又少。这样就造成了城市环境管理很难细致的展开,缺少长远的计划。最后是环境意识与法律观念淡薄。在目前的中国,法律观念在环境领域还没有彻底的普及,人们的环境意识淡薄,重视眼前利益,忽视长远利益,很少对环境与发展问题统筹考虑、综合决策,急功近利等思想意识还较为普遍。 二、对于城市环境管理措施的探讨 1.从环保宣传方面入手,加强全民环保意识的提高 第一个方面就是从学生入手,提高孩子们的环保意识。培养学生的环保意识已成为教育不可推卸的责任,环保教育要从孩子抓起,从课堂抓起。第二点是充分利用媒体,加强环保宣传。要充分利用媒体的便捷传播途径和广泛影响力,在电视、广播、网络等的广告中增加环保公益广告,大力宣传环境污染的危害性和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提高市民的环保意识和法治观念。第三个方面是举行各式各样的的环保教育活动,可以对社会的环保氛围具有积极的影响,使得环保教育深入人心,促成人人关注环保、人人参与环保的局面。 2.对于培养良好公共道德的探讨 良好的社会道德是环保教育、实施的基础。所以要积极的推动社会公共道德教育。一切要从公众的利益出发,关心城市的建设发展,热爱城市中动物植物。要崇尚“绿色世界”,积极投身城市环境保护活动。要积极参加城市“五讲四美三热爱”活动,要模范遵守市民道德规范,要“与人为善,与邻位善”,要积极搞好城市的卫生,从小处入手,维护市容市貌,要严格遵守《环保法》,同违法乱纪的行为进行坚决的斗争。 3.对于发展环境保护学术队伍,推动环境科学研究工作开展的探讨 如何能保护好环境,要从两个方面入手,一靠政府,二靠科学。资源和能源的浪费是环境污染严重的主要原因。但是也与控制污染、提高能源利用率等科学技术落后具有非常大的关系。因此建设一支由环境保护专家、学者、城市环境管理工作者组成的学术队伍,具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与此同时,我们应该有重点地开展城市环境管理科学研究工作。 4.对于健全法制,依法管理,环境执法力度的探讨 推行环境发展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首先是治理为主的环境政策,针对业己存在的环境污染进行单项治理;其次是“预防为主和综合治理”的环境政策;最后是迫求环境舒适性,把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三者协调统一的环境政策。因此,我们必须严格执行《环保法》及有关规章制度,完善监督机制。要积极的发展居民在环境保护这方面的作用,鼓励他们对污染环境和破坏环境的违法现象的监督,鼓励他们与此行为作坚决斗争。 5.对于加大环境基础设施投资力度的探讨 在我国改革开放之后,国民经济的持续增长,环境保护的投资规模也得到了大幅度的提高,但距离目标仍然有着一定得距离,因此必须本着“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的原则,逐步提高环境污染防治投入占本地区同期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建立相应的融资政策和考核检查制度。 6.对于建立、健全环境监测体系的探讨 环境监测是控制环境质量的一个重要方面,它可以有效的对环境污染破坏做出预警,所以我们要建立和改进环境监测体系。建立环境监测中心和环境监测机构,形成统一的环境监测网络,全面监测水质、大气、土地等等方面,如水质监测站、汽车废气测定站。 结语:通过以上对于我国城市环境所面临问题的原因和解决措施的探讨,我们可以发现,只有建立健全的环境保护意识和制度,培养良好的功德心和加大投资力度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困扰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城市环境问题,最大限度的缩小我国城市环境与国外发达国家这一方面的差距,才能为人们建设美好幸福的家园,保证人们身心的健康。 城市环境管理论文:城市环境管理浅析 摘要:本文分析了城市环境污染的原因,介绍了如何处理好城市发展和城市环境之间的关系,提出了加强城市环境管理的措施。 关键词:城市;环境管理;浅析 环境管理是运用计划、组织、协调、控制、监督等手段,为达到预期环境目标而进行的一项综合性活动。宏观层面上涉及环境思想体系,国家发展目标,环境管理战略设计、实施和评估,环境法规体系等;微观层面上涉及实现国家发展目标的方法和手段、环境社会政策、环境经济政策、环境技术政策、环境监督和管理以及环境管理的认可和实施等。简而言之,环境管理就是协调发展目标与环境的方法。 城市是人类在数百万年的进化过程中逐渐形成的产物,近代的城市才具有几百年的历史。但是城市是与环境密不可分的,因此我们要对城市的环境进行合理的管理和保护。目前,我国所面临的环境问题极为突出、城市环境的污染也越来越严重、群众对于环境改善极为迫切。在2013年初,席卷大半个中国东部的雾霾让人们感觉到城市环境所面临的问题和解决它的迫切性。所以,面对当前城市环境的局势,我们要找到其原因的所在,在此基础上,进行细致的研究,找到解决环境污染的措施,只有这样,才是我国城市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动力所在。 1 城市环境污染的原因 首先是建设目标有疏忽,管理制度不合理。当环境保护问题的处理与解决进入行政决策层面时,因为政治上的因素的影响,所以缺乏整体规划。还有一个原因是城市环境管理机关众多,各部门种类繁杂,相互重叠,又相互之间牵扯,缺乏统一的团队指挥。其次是资源运用扭曲与投入不足,行政协调困难与展望不足。主要表现在城市工业废弃物与生活垃圾的处理这个方面上,它是需要大量的行政资源投入及高品质的环保行政人员参与。然而在经济转型时期,公共事务经费中用于环境保护的费用少之又少。这样就造成了城市环境管理很难细致的展开,缺少长远的计划。最后是环境意识与法律观念淡薄。在目前的中国,法律观念在环境领域还没有彻底的普及,人们的环境意识淡薄,重视眼前利益,忽视长远利益,很少对环境与发展问题统筹考虑、综合决策,急功近利等思想意识还较为普遍。 2 处理好城市发展和城市环境之间的关系 2.1 城市经济发展不以破坏城市生态平衡为代价 城市是个复杂而脆弱的生态系统,其中的各成份联系密切并相互影响,任一生态因子的破坏或消失将对整个生态系统造成无可挽回的破坏。所以,城市经济发展作为其内在的一分子,相应地也将遵循生态系统发展规律,妥善处理好城市经济发展和城市环境之间的关系。具体措施有:实现从经济理性到生态理性的发展理念转变;大力发展城市循环经济;调整城市产业结构,倡导绿色GDP。 2.2 城市建设和城市环境之间的关系 城市建设是城市发展中最为明显的部分,通过各类有形建筑、设施、结构布局等可直接看见的外在安排展现城市发展的历程。在某种程度上,城市建设程度直接反映了该城市的经济实力和居民幸福指数,现代的、时尚的、先进的城市建设预示着该城市有着强劲的经济基础和发展前景。但是,城市建设如城市经济发展投入一样需要一个度,盲目过度的发展城市建设必然牵制该城市的长远发展,犹如拔苗助长,最终损害该城市可持续发展能力。所以,地方政府在进行大范围大规模的城市建设时,必须兼顾城市经济投资力度和环境的承受能力。一方面,应当确保城市建设投资在城市投资中的一定比例,特别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满足城市正常生产和生活的需要,保证城市充分就业;另一方面,必须合理配置城市建设投资的比重,不仅使城市产业投资跟上城市建设投资的步伐,为城市建设提供充足的物质条件和技术支持,而且确保各项建设投资在城市自然环境可承受能力范围之内,有利于城市生态环境的良性发展。具体措施如确保城市公共投资的适度、合理;积极合理地引导城市商业建设。 3 加强城市环境管理的措施 3.1 从环保宣传方面入手,加强全民环保意识的提高 第一个方面就是从学生入手,提高孩子们的环保意识。培养学生的环保意识已成为教育不可推卸的责任,环保教育要从孩子抓起,从课堂抓起。第二点是充分利用媒体,加强环保宣传。要充分利用媒体的便捷传播途径和广泛影响力,在电视、广播、网络等的广告中增加环保公益广告,大力宣传环境污染的危害性和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提高市民的环保意识和法治观念。第三个方面是举行各式各样的的环保教育活动,可以对社会的环保氛围具有积极的影响,使得环保教育深入人心,促成人人关注环保、人人参与环保的局面。 3.2 对于培养良好公共道德的探讨 良好的社会道德是环保教育、实施的基础。所以要积极的推动社会公共道德教育。一切要从公众的利益出发,关心城市的建设发展,热爱城市中动物植物。要崇尚“绿色世界”,积极投身城市环境保护活动。要积极参加城市“五讲四美三热爱”活动,要模范遵守市民道德规范,要“与人为善,与邻位善”,要积极搞好城市的卫生,从小处入手,维护市容市貌,要严格遵守《环保法》,同违法乱纪的行为进行坚决的斗争。 3.3 对于发展环境保护学术队伍,推动环境科学研究工作开展的探讨 如何能保护好环境,要从两个方面入手,一靠政府,二靠科学。资源和能源的浪费是环境污染严重的主要原因。但是也与控制污染、提高能源利用率等科学技术落后具有非常大的关系。因此建设一支由环境保护专家、学者、城市环境管理工作者组成的学术队伍,具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与此同时,我们应该有重点地开展城市环境管理科学研究工作。 3.4 对于健全法制,依法管理,环境执法力度的探讨 推行环境发展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首先是治理为主的环境政策,针对业己存在的环境污染进行单项治理;其次是“预防为主和综合治理”的环境政策;最后是迫求环境舒适性,把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三者协调统一的环境政策。因此,我们必须严格执行《环保法》及有关规章制度,完善监督机制。要积极的发展居民在环境保护这方面的作用,鼓励他们对污染环境和破坏环境的违法现象的监督,鼓励他们与此行为作坚决斗争。 3.5 对于加大环境基础设施投资力度的探讨 在我国改革开放之后,国民经济的持续增长,环境保护的投资规模也得到了大幅度的提高,但距离目标仍然有着一定得距离,因此必须本着“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的原则,逐步提高环境污染防治投入占本地区同期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建立相应的融资政策和考核检查制度。 3.6 对于建立、健全环境监测体系的探讨 环境监测是控制环境质量的一个重要方面,它可以有效的对环境污染破坏做出预警,所以我们要建立和改进环境监测体系。建立环境监测中心和环境监测机构,形成统一的环境监测网络,全面监测水质、大气、土地等等方面,如水质监测站、汽车废气测定站。 结语:通过以上对于我国城市环境所面临问题的原因和解决措施的探讨,我们可以发现,只有建立健全的环境保护意识和制度,培养良好的功德心和加大投资力度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困扰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城市环境问题,最大限度的缩小我国城市环境与国外发达国家这一方面的差距,才能为人们建设美好幸福的家园,保证人们身心的健康。 4 结束语 城市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产物,现代城市经过了几个世纪的发展,已经成为了人类赖以生存的场所。广泛的来讲,城市也是属于自然环境的一个组成部分,城市环境的好坏、保护程度和管理方式都对人类的生存状态产生重大的影响。随着环境管理工作的进一步深入和公众环境意识的增强,环境管理需要公众参与的呼声日益增高。因此,只有确实发挥公众参与的功能与效益,才能提高公众参与环境管理的有效性,最大限度地发挥环境管理的综合效益和长远效益。
经济法论文:循环经济法制建设浅议 论文摘要 循环经济是符合可持续发展理念的一种经济增长的模式。我国有关的循环经济立法存在许多疏漏,应予以完善。应确立循环经济法预防原则、公众参与原则、分担责任原则和“3R”原则;建立健全法律体系,发挥政府公众的作用。 论文关键词 循环经济 法制建设 经济增长模式 循环经济是符合可持续发展理念的一种经济增长的模式。循环经济发展法制建设,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必要保障。如果说国家在发展循环经济的过程中,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和制约,那么循环经济的发展就犹如水中月、镜中花。强化循环经济法制建设,涉及每一个公民的衣食住行,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的必要途径,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然选择。随着经济发展,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的步伐加快,依法治国理念日益深入人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追求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矛盾日益突出,这给我国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制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本文拟从我国循环经济发展法制建设的现状入手,分析原因,并提出相关对策。 一、循环经济的涵义 1970年,A.克尼斯等人基于生态系统的危机,即物质代谢结构的崩溃而撰文提出了“物质循环分析论”,认为人类的经济活动应当包括资源、能源的投入生产加工分配流通最终消费排放废弃物的全过程,这是首次在经济学理论中提出经济循环与物质循环相适应的思想。 以物质循环分析论为基础,物质循环全过程管理理念逐渐形成,即对物质从生产直至废弃各个阶段实施全过程管理的过程,除了回收、再生循环和再商品化外,还必须促进和管理全社会的物质循环,体现了循环经济的内涵和外延。 二、我国循环经济法制建设现状及问题 在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开始建设中国特色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到目前为止,我国已出台十余部环境保护法律,包括《环境保护法》、《矿产资源法》、《节约资源法》、《水法》、《清洁生产促进法》、《水土保持法》等。在《清洁生产促进法》中首次提到“循环经济”,这在我国循环经济发展历程中是一次尝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规定了国家对固体废弃物污染的防治的内容,该法中的这项规定充分体现了实施减量化的基本理念,为固体废物的处理提出了法律依据。而《循环经济促进法》为循环经济发展创造了基本的法律构架,但是我国并没有相关的行政法规对循环经济做出规定,只以有《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退耕还林》细则中有所规定。 下面从我国法律体系方面具体分析存在的问题: 第一,我国法律规定不够完善,有许多领域法律没有涉及,而在一些领域又存在规定上的重叠,给执法者带来许多麻烦,同时也不利于普及法律知识,例如我国环境保护法并没有对循环经济做出明确的规定,一些污染物存在跨行业的特性,对于这些特殊的物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 第二,立法过度集中在工业领域而忽视农业方面的立法,第三产业更是少之又少,同时工业立法因缺少相应配套措施也变得举步维艰,可反映出在产业结构的调整并没有在立法上给一、三产业相应的重视。 第三,环境立法存在的效力较低的固有问题,常常流于表面形式,没有相应的配套措施,提倡和口号比较多,没有规定权利和义务,因此在现实生活中实现的可能性较小。 第四,建设主体规定的并不明确,法律只规定政府部门的公开信息义务,对于企业及其他主体没有明确规定,造成具体执行不畅。 第五,对生产责任延伸方面没有相关的监管保障,在发展循环经济的下,建立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在责任主体上规定了生产者不仅对本企业的产品负责,企业有对产品进行回收和清除的责任,看似完备的制度设计其实缺乏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和政府的执行监督文件。 三、我国循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和对策 (一)循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确立循环经济法律原则,在促进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使国家、企业时刻保持正确的方向,明确保护环境的义务和责任,更加注重发挥政策的引导作用,同时强调清洁生产和提高资源利用率和废物合理排放的重要性。 1.预防原则 预防原则,是针对粗放型经济发展模式造成环境破坏提出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资源短缺已成为我国乃至世界各国面临的突出环境问题,亟待寻求合适途径解决。环境污染包括水污染、大气污染、土壤污染等,严重威胁人类生命健康及各种生物的生存环境的安全,不利于实现人类及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从源头上分析、解决环境问题产生的原因,是落实预防原则的根本,特别要注意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针对汽车尾气和燃放烟花爆竹、工业生产排放的废气也要格外关注,通过制定限制排放量等具体的措施,运用相关的奖惩机制,鼓励公民和企业为保护环境做出一份贡献,同时更是造福人类和实现人类永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2.公众参与原则 公众参与原则,是实现政府管理与公众参与相结合,充分发挥群众的力量,广泛凝聚群众智慧,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在低碳循环经济领域只依靠政府力量力量是单薄的,效果是不显着的,通过政府制定政策办法指示,并在企业许可、监督管理等方面发挥引导作用,提高公民对参与低碳循环经济的积极性,往往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欧洲国家经历了第一次和第二次工业革命,工业生产的滞后性,使欧洲各国在上世界中期都不同程度地出现了环境问题。欧盟各国在经济政治地理文化等方面存在各种相似,在解决环境问题的过程中,各国协同合作,特别注意发挥群众的积极性,要提高群众的环保意识,通过公益广告、志愿者讲解等 宣传模式形成良好的氛围。 3.“3R”原则 3R原则即再利用、再循环、减量化的简称,是面对我国正处在经济高速发展,资源总量急剧减少,人口增长与资源消耗矛盾突出的现状应坚决贯彻的原则。我国人均资源严重不足,同时资源的利用率相对低下,能耗太高,污染物排放量超过环境的承载能力,由此产生的环境与资源问题成为循环经济发展的瓶颈。再利用即面对资源利用率低、资源浪费、为解决资源短缺与资源不能满足人类经济发展和人类生存的问题而提出的。要实现再利用,首先要政府加大科技投入,研发开采资源和利用资源的先进设备,同时要求不断提高各类社会主体节约资源的意识,坚持走绿色低碳循环的发展道路。再循环,是与资源的再利用一脉相承的原则,通过对剩余资源和废物的再利用延长产业链,提高资源的利用率,既能克服废物排放的难题,又可以增加经济总量,是一种一举两得的措施。减量化,是指通过减少排放实现环境可持续发展的措施,通过企业清洁生产,特别注意生产流程的低碳化和无污染,减少废气废水废物的排放。 4.分担责任原则 循环经济责任原则是指作为社会主体的国家、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对环境应尽的义务以及破坏环境承担的社会责任。严格区分不同主体的责任,使环境保护落到实处,如政府主要发挥引导和监督作用;企业要更加注重清洁生产和减少排放;公民培养从小处着手,从点滴做起的意识,要按照有关规定对生活垃圾进行排放,坚持绿色消费和低碳生活模式。通过各方努力,使环境保护保护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有条不紊地推进。循环经济责任原则就是更加明确了各个主体在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改善以及管理过程中的责任,使国家、政府、企业和公民共同配合,形成密切联系的整体。通过确立政府、企业和公民在资源综合利用、废料回收再利用、清洁生产、生态保护、绿色消费等方面的权利、义务,最大限度地实现环境资源分配方面的公平与正义,实现经济社会的永续发展。 (二)循环经济法的基本对策 我国循环经济起步较晚,发展比较缓慢,本身缺乏经验可循,并且面临技术、人员、管理、资金等诸多难题。因此,在法律法规和制度方面有较大空间可待提高。 首先,要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随着经济发展,法律往往显示出其滞后性和保守性,必须通过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和政策,将保护环境的各项要求落实到实处,使百姓和社会享受到循环经济的好处,比如在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加入保护环境的具体规定,作为约束竞争主体的一项准则,同时,其它法律中也要更加明确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关于垃圾处理和废物利用等具体环节缺乏具体规定,在执行过程中难免存在各种问题,因此要从法律的角度给予充分的重视。 其次,政府要加强监管。加强与我国民间组织以及国际组织的合作,建立专门机构监管各类主体义务履行情况,建立相应的奖惩机制,要求拒绝承担义务或者未按要求安排生产生活的人员承担责任,对有效控制排放的主体给予物质奖励或者精神奖励,同时发挥国家宣传部门的作用,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转变发展模式必须依靠坚实的社会基础,必须牢固树立环境保护的意识,增强转方式调结构的紧迫感,增强群众绿色生活的意识和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 再次,进一步建立废物控制管理制度。在日本,由于消费者数量庞大、分散,不利于统一管理,而生产者则不然,生产的产品废物的责任完全由企业自己承担,完全具有可操作性。我国应借鉴日本的经验,充分考虑不同主体的特点,有针对性的制定策略。现阶段我国各大生产行业还存在于生产链中技术落后的情况,因而产生的废物量超出法律规范要求的比例。《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对企业生产、已有约束性条款,但由于引进减排技术、再生利用废物的代价远高于废物产生的成本。因此,大多中小型生产企业多选用落后的经营模式,依然延用高耗能、高排放的粗放型生产方式,违背了国家发展节能型经济的宗旨,极大阻碍了我国建设节约型社会经济进程。所以,在循环经济法制建设中需要进一步建立废物控制管理制度,加强对废物产生量的控制。可以建立抑制废物产生制度,以预防为原则建立循环经济基本的法律制度,健全我国废物产生标准,建立从事废物处理工作的行业和产品的规范标准。鼓励更多科技人才投身到环保新兴技术的研发中。 经济法论文:经济法视角下的收入分配改革探析 论文摘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经济迅速发展、生产力不断提高,但居民收入差距却有逐步扩大的趋势,收入分配领域也存在着许多的问题。进行收入分配改革、解决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已经关系到了社会结构的稳定与和谐社会的建设。对于收入分配改革,我们应以制度推进为手段,以有效落实“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为基础,以垄断行业改革特别是垄断性国有企业的收入分配改革、财政税收改革为突破口,扩大中等收入者的比重,提高低收入者收入,以尽快扭转收入差距扩大的趋势。 论文关键词 经济法 收入分配改革 垄断性国有企业 财政税收 经济法作为一个立足于社会整体利益的法部门,其核心是社会本位,这来源于经济法对实质正义、社会效率、经济自由和经济民主的追求。因此,基于经济法的目的、价值观念、理念和特性,它理应在收入分配改革领域发挥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初次分配排除垄断和再次分配促进公平方面,发挥经济法中的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业政策法和财税法的系统作用,本文也着意从这一方面来展开。 一、问题的提出 马克思曾对分配和生产的关系做过这样的经典论述,“分配的结构完全决定于生产的结构,分配本身就是生产的产物”豍.从这一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出,马克思认为收入分配公正、合理的实现首先需要所有制问题的解决,收入分配领域存在着的诸多问题会随着生产力的极大发展而消失。但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迅速发展、生产力不断提高的现实状况不同,居民收入差距有逐步扩大的趋势,收入分配领域也存在着许多的问题。据北师大收入分配与贫困研究中心李实课题组测算认为,2010年我国的基尼系数已经达到0.50的水平。而按照国际上普遍认同的基尼系数等级线,0.40是警戒线,0.50是危机线,0.60是动乱线,这说明我国已经濒临危机线甚至实际上已经超过了危机线竖.由此可见,解决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已迫在眉睫,进行收入分配改革、解决居民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已经关系到了社会结构的稳定与和谐社会的建设。 二、收入分配改革的顶层设计 所谓“顶层设计”,原本是来自网络工程学的一种说法,英文原文是top—downdesign,它是说在进行一个大系统的建设前,要从顶层开始,由上到下的进行设计豏.因此根据此理论,收入分配改革的顶层设计就是以怎样的理念和原则来指引和设计合理、有效地收入分配改革实践。 收入分配改革的顶层设计是否合理关系到收入分配改革的成败。基于经济法的视角,结合我国具体国情,我们认为对待收入分配改革,应该形成这样的共识:以制度推进为手段,以有效落实“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为基础,以垄断行业改革特别是垄断性国有企业的收入分配改革、财政税收改革为突破口,扩大中等收入者的比重,提高低收入者收入,以尽快扭转收入差距扩大的趋势。 三、如何有效落实我们的分配制度 落实好收入分配制度的目的在于提高居民收入在初次分配中所占的比重,居民收入在初次分配中的来源主要有两类:一是劳动报酬;二是财产性收入。因此如何提高居民的劳动报酬和财产性收入成为了问题的关键。 (一)提高居民的劳动报酬在当前我国“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格局之下,劳动报酬即工资仍是人们的主要收入来源。“十二五”规划中提出要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建立和完善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这一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是靠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建立和最低工资水平的提高来实现的。(1)近几年来,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一直得不到完善和有效运作,在实践中出现了许多问题,这是无法靠政府一方面的力量来解决的,还要靠工会等社会自治团体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鉴于经济法主体角色的特定性以及劳动者力量的薄弱,大力培育社会组织、中介组织及其他NGO等自治组织成为协调政府与企业、个人利益,建立完善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有效途径。当然在培育工会等自治组织时,应避免“官办、官管、官运作”的现象,提高其自治性和自愿性,使其能够真正代表劳动者阶级的利益和诉求。(2)逐步提高最低工资水平是建立和完善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基础所在,对于保障底层行业职工的工资水平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是保障底限性公平的体现。在这一方面要充分发挥政府政策的推动作用,形成逐步提高最低工资水平的制度。 (二)下大气力增加居民的财产性收入财产性收入,是指家庭拥有的动产(如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如房屋、车辆、土地、收藏品等)所获得的收入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也提出了要“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的决策。但目前居民的财产性收入还是很不乐观的,仅占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小部分,迫切需要增加居民的财产性收入。因此要努力做到以下几点:(1)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前提是大力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尤其是在拆迁、征地和征用公民财产的过程中,要确保公民的财产权利和财富增加值权利不受侵害;(2)进一步明晰产权,使之能够在抵押、转让、出租等交易流动中广泛运用,这主要涉及的是居民的不动产方面;(3)在动产方面,我们可以看出,财产性收入的增加主要考验的是居民的理财能力。因此要靠金融机构的努力,拓宽居民金融理财渠道,让百姓拥有越来越多的金融理财工具和产品,同时加强对交易行为的规范,确保居民的合法财产权益不受侵犯。 四、垄断性国有企业收入分配改革 在收入分配领域,垄断性国企高收入群体与私营单位就业人员之间的收入差距成为体制内与体制外乃至整个社会收入分配差距的典型缩影豑.据国家统计局5月3日的数据显示,2010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的年平均工资为37147元,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的年平均工资为20759元,前者是后者的1.8倍,足见两者差距较大。因此,收入分配 领域的国企改革对收入分配改革具有战略性的全局意义。但是对国有企业收入分配改革并不能笼统的一刀切,我们主要应是针对垄断性国有企业和国企管理人员的收入分配进行改革,这是改革的关键所在。而且单纯采取对垄断性国有企业和国企管理人员的减收政策是行不通的,笔者认为应坚持扩大体制内竞争和“结构性减薪”并举的总体策略。具体如下: (1)通过扩大体制内竞争来改革垄断性国有企业的收入分配要充分发挥产业政策法和反垄断法的作用。首先通过产业政策立法,让更多的民营企业参与到体制内的竞争中来,尤其是在我们的电力、电信、石油等垄断性行业。让民营企业参与到体制内的竞争,这样不仅有利于私营企业利润的增长从而使其职工工资增长,更有利于市场竞争化程度的提高,使国有企业面对充分的竞争而焕发活力,更好地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其次,加强反垄断法和公司法的有效实施,使垄断性国有企业向着政企分开的现代化公司经营管理模式发展,尽最大限度减少某些垄断性国有企业行政职能和经济职能并存的现状,以优化市场竞争秩序,提高竞争水平。(2)主张对国企职工采取“结构性减薪”的做法,即基于特定目的对特定职业和特定岗位的人群实行减薪。首先在国有企业职工群体中,收入较高的是国企管理人员,原因有二,一是这些人员多由行政指派,没有在其任命上发挥市场的作用,二是这些高管的工资与企业绩效关联不大,且信息披露不全面。对其采取的措施主要是严格规范国企高管人员的薪酬管理,原则上控制或降低其收入水平,坚持市场才是企业家最好的定价者豓,并把管理因素对于企业的贡献作为其薪酬的重要衡量因素。其次,对于国企职工并非一味的控制或降低其收入水平,对于国企非正式职工,退休、下岗职工而言,要提高他们的工资福利水平。 五、财政税收改革 如果说初次分配领域的改革是基础,那么在再分配领域的改革则是促进收入分配更加合理的关键所在。初次分配领域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而对于再分配领域来说,则是经济法特别是财税法发挥其作用的最好舞台。财税法范围较广,以下着力从预算法和税法两个方面谈一下我们再分配领域的改革。 (一)预算法与再分配预算法是指调整国家在进行预算资金的筹集和取得、使用和分配以及监督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其本质是对政府收支活动的控制。近年来政府的财政收入连年增长,有的地方增长率甚至已经超过了15%,大大超过了同期的GDP增速和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增速。如何花好这些钱,如何让政府把钱花的更合理,则需要预算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要使我们的国家预算更好地服务于收入分配改革,笔者认为要做到以下两点:(1)促使合理财政支出结构的形成。加大对社会保障、医疗卫生、教育以及区域协调发展方面的扶持力度,将财政支出更多地用于保民生、促增长上,使社会发展惠及人民大众。(2)减少行政权对预算权的干预。按照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各级人大行使预算审批权,其他机关不得干预。但在现实生活中,行政权对人大预算审批权的干预尤为严重,尤其是在各级地方。因此必须切断行政权对人大预算审批权的干预,使政府在制度框架的束缚下合理分配财政支出。 (二)税法与再分配根据社会契约论,税是公民从国家获得的利益的对价,黑格尔也曾说过税是个人对国家作出的牺牲。从其本质来看,税收是政府对国民收入进行的二次分配,理应对促进收入分配的公平合理发挥应有的作用。税法与再分配应着力处理好两点:(1)加快结构性减税的步伐,即有增有减、结构性调整,减轻一部分群体和税种的税负水平。尤其是对于个人所得税而言,要合理制定个税起征点,实行综合所得制,即对收入总额实行累进制,多收多交,少收少交。(2)收入不公很大程度上源于社会财产的不公,因此要开征财产税,即以纳税人的某些特定财产数量或价值额为征税对象的类税,包括房产税、遗产税和赠与税等。目前我国还没有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许多学者也做过很多可行性研究,立法应尽快做出回应,出台相关法律,我们认为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开征,有助于解决社会成员发展不公的问题。 六、结语 收入分配的改革需要法制的规范,随着依法治国和法治社会建设的逐步推进,经济法必将在收入分配改革领域发挥其举足轻重的作用,为收入分配改革保驾护航。 经济法论文:经济法角度下国家职能的运营 一、国家经济调节职能运行的法治原则 国家经济调节职能必须通过法律授权政府或社会组织行使。如同传统的国家统制职能必须由不同的职能机关诸如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监督机关分别行使、实现一样,国家经济调节职能作为因应市场经济而产生的国家职能,由法律授权政府或社会组织行使,如中国证监会、保监会和银监会作为部级事业单位,对金融资本市场进行独立监督、调控。不过,政府是法律授权实现国家经济调节职能的最重要的载体,政府依法行使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的宏观调控权和微观规制权,是国家通过法律授予其履行国家经济调节职能的具体表现,而且不再是行政式的管理,更多表现为一种监管、一种积极的引导。国家以法律授权的方式选择政府履行经济调节职能,是因为政府具有比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更明显的优势:一方面政府机关设置健全,从中央政府到各级地方政府,各种职能部门、机构能够有效地执行复杂的任务;另一方面政府可以通过履盖面广、多层级的网络框架,对国民经济运行形成及时、有效的管理。同时,国家法律的执行素由行政机关来承担,对现实问题及时作出反应并不符合立法和司法的性质,因此,国家经济调节职能以法律授权形式授权政府实现是一种必然选择。 政府经济调节职能来源于法律授权,这意味着政府实现经济调节职能必须遵循法治原则,根据法律授权对市场经济运行生成的各种问题作出准确的回应并且提出解决方案,在法律框架内实现其经济调节的职能。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是政府的定位和角色的转换,这是因为全能型政府职能模式使得政府习惯于以权力干预市场运行,习惯于用行政手段解决市场问题,由此可能导致政府在实现经济调节职能过程中不按市场规律办事,存在严重的“越位”、“错位”和“缺位”现象,而且政府内设机构职责交叉、权责脱节、效率不高等问题也严重制约市场机制效能的发挥,妨碍国家经济调节职能的实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实现国家对市场的经济调节职能只能是法律的执行者,这种定位决定了政府必须完成从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责任政府的角色转换。 法治原则是政府履行经济调节职能的核心理念和基本准则。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国家治理中的法治既区别于人治,也区别于法制。英国法学家洛克认为法治就是政府应该以正式公布既定的法律来进行统治,这些法律不论贫富、不论权贵和庄稼人都一视同仁,并不因特殊情况而有出入。法治的核心思想是要依法治理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因此,法治的核心是严格依法办事,法治的关键在于制约权力。同样,法治作为一种社会管理机制,法的规定是社会管理的根据和手段,法的实现是社会管理的目标和要求。人治的本质是“贤人政治”,即依靠领导人或统治者的意志来管理国家和社会,处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治国方略、方式,具有随意专横的性质,政以言兴,也以言废,人治以权力为核心,轻视法律。法制虽然与法治有着密切的联系,泛指国家法律的体系、体制与架构的整体,法制既可能是约束权力的法治之下的法制,也可能是为权力控制的人治之下的法制,但法治追求法律至上和法律权威,任何人均必须遵守法律、服从法律;而且法治约束权力,尤其是对公共权力或者国家权力的约束,一切权力都必须服从法律,在法律之内活动。国家经济调节职能是因应市场经济而生的新型国家职能,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既反对权力干预市场运行,又需要权力纠正市场机制的外部性缺陷,需要政府运用权力纠正市场失灵。市场机制对权力的两面性决定了政府履行国家经济调节职能时必须严格依法处理市场问题。 法治原则要求政府履行国家经济调节职能必须有所作为。市场机制作为市场经济的内在调节机制,是价格、竞争、供求等市场因素在市场交换过程中相互制约与相互影响、自行调节经济运行的有机统一的系统,由价格机制、供求机制以及竞争机制构成,具有自发性、盲目性、唯利性和滞后性特点,由于市场本身存在不完全竞争、不完全信息以及外部性、公共物品不充分等市场障碍或市场缺陷,市场失灵成为市场机制不可克服的矛盾。 市场机制的内生性缺陷会直接导致资源配置失调、供求失衡、分配不均以及市场垄断等问题,进而扭曲国民经济整体运行。因此,微观领域的无序竞争和宏观领域的结构性失衡需要国家调节机制,即运用公权力,由“政府约束和指导”市场,调节宏观经济活动和规制、监管微观市场主体行为,限制“经济力量的自由运用”。 二、国家经济调节职能运行的法律限制 政府调节或干预市场必须依法办事,这是法治经济的应有之义。国家经济调节职能最根本的任务是制度供给,通过制定社会经济公共政策和市场运行法律规则,确立市场参与主体的行为规范,达成公开、公正、平等、有序、自由的竞争秩序。政府调节市场的宏观调控权和微观规制权来源于法律授权,其行使也必然受到法律的限制。 (一)政府经济调节的理念限制 微观经济和宏观经济共同构成市场经济整体,微观经济涉及市场参加者及其经济行为,宏观经济则以国民经济运行为对象,表现为经济总量关系,主要是国民经济总供给、总需求以及总价格、总就业量等重要指标。宏观经济由不同的微观经济组成,微观经济运行受宏观经济指导。无论是宏观经济领域还是微观经济领域,完全依靠市场机制调节都会因市场固有的缺陷导致运行偏差,解决和处理微观经济与宏观经济问题、克服市场机制的缺陷则是政府经济调节职能的根本任务。从理论上看,政府依法调节微观经济与宏观经济分别采用“规制”和“调控”的不同思路和理念。 规制即规范、制约,是规定、制度的动态表现。简言之,规制就是以法律规范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以制度约束市场主体的行为,这是一个具体化、范畴化、目的化的动作概念。微观规制就是政府依法对参与市场运行的市场主体及其行为的干预。对于微观市场而言,只有通过具体的法律制度加以约束和规范,才能克服不同市场主体在利益最大化驱使下多元利益与市场秩序的冲突,才能建立一个统一行为规则、统一评判标准的平等、公平、公正、开放、自由的市场。因此,政府对微观市场采用“规制”的干预理念是对微观市场结构、特征理性分析的结果,其目的在于弥补和治理市场机制缺陷,规范和矫正市场活动、净化市场环境、确保市场竞争机制的良性运行。微观规制通过对市场主体准入、退出、行为和市场秩序维持的规范,实现政府与市场运行的最直接的接触。 调控即调节、控制,是一种综合化、系统化和间接化的行为方式。宏观调控是政府为促进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的平衡,对宏观经济运行所为的经济总量调节和控制。政府对宏观经济领域采用调控的理念,充分体现了对宏观经济利益主体多元而复杂、对象广泛全面而又不确定、内容抽象而又不断变动等特征的理解和把握,体现了国家作为保障社会政治经济安全的公共利益代表者的高度责任心,也体现了政府在驾驭市场全局性问题上的独特优势和能力。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履行国家经济调节职能,依据法律和政策,运用计划 、财政、货币和产业等调节工具,平衡经济波动和促进社会经济平衡发展。 政府对市场调节采取不同的“规制”和“调控”理念,在根本上是由微观经济与宏观经济所存在的质的差异性决定的。政府为实现国家经济调节职能,在微观经济领域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直接禁止或强制要求市场主体行为,因此,规制是国家强权力在微观经济领域的运用,对清除市场机制的“毒瘤”、“赘肉”具有“速效”、“强硬”的功能,留给市场主体选择的余地较小;政府对宏观经济的调控却只能以间接的倡导、鼓励和利益诱导等方式,引导和促进各种利益主体的市场主体行为,达成实现整体经济战略、控制国民经济发展方向的目的,调控的特质决定了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柔性属性。 (二)政府经济调节的权力限制 政府干预市场的正当性在于市场需要,但政府干预同样面临失灵的危险。古典政治学家从政府的本质出发普遍认为政府源于人民的公意达成和公意授权,人们通过一定的契约关系建立公共组织管理社会,并认为政府以保护私有财产为目的,因此,政府是社会性的,没有自己的利益。但现代经济学家从“经济人”概念出发,把政府当作追求经济利益的个体看待,认为最大化地追求自己的利益也是政府的基本属性。不仅构成政府的官员有自己的私利,而且政府也有自身的利益,政府自利性弱化了政府的自我控制能力,政府在自利性驱使下的非理性行为最终导致产生政府失灵的危险。这是因为政府权力不仅仅是一种能量,而且也是一种动量,富有扩张性、侵略性和进犯性。 政府依法获得调节市场的宏观调控权和微观规制权,由此政府也承担了法律设定的积极作为和有效作为的义务。与权力是一种强势的政治资源截然相反,义务是一种负荷、一种负担,义务的先天特质具有劳务性、公务性和服务性,是一种不受欢迎的压力。权力与义务的各自特质决定了政府的选择偏好。从自利的动机出发,政府及其公职人员面对权力与义务的选择,最优的理性行为是努力实现自身公共权力的最大化,同时尽力将其依法承担的公共义务最小化,即尽可能逃避或推卸公共义务。政府及其官员对公共权力与义务的不同偏好决定了政府实现国家经济调节职能时,必然存在缺位、越位或错位的现象①,“法律、习惯、传统、道德教育这些设计出来和演化形成以限制或控制这些短期私利的做法”。 为克服政府失灵,防止政府实现国家经济调节职能过程中肆意干预市场或者怠于履行其市场规制、宏观调控职责,必须强化政府宏观调控权与微观规制权的法律限制。从经济法实践看,授权本身即构成政府权力的法律限制,因为在法治时代政府活动以法律明文规定为基础,凡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政府均不得作为。经济法在授权政府履行国家经济调节职能、行使宏观调控权和微观规制权的同时,也明确设定政府的法律义务,明确政府权力行使的条件、程序和方式、方法。以《价格法》为例,政府对市场价格的规制大多属于常规性规制,但《价格法》第30条至第32条对政府非常规的市场价格干预设置了相应的条件,即当重要商品或服务价格显着上涨或者有可能显着上涨,国务院和省级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当市场价格总水平出现剧烈波动等异常状态时,国务院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或者部分区域内采取临时集中定价权限、部分或全面冻结价格的措施;在据以实行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情形消除后,应当及时解除干预措施、紧急措施。《反垄断法》对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职责、认定标准、调查程序、调查措施、法律责任进行了严格的法律限制。 (三)政府经济调节的手段限制 我国学者一般认为政府干预市场的手段主要有经济手段、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把最具权威性的法律手段与经济手段、行政手段放在同一层次,这种观念对法治社会、法治理念的构建具有相当的消极影响。行政手段是政府行政权的产物,具有“人治”属性。行政手段是政府采取的具有强制性的行政命令、指示、规定等措施调节和管理经济活动的手段,行政手段具有权威性、强制性、垂直性的法律特征。政府以行政手段干预市场的实质是以行政权力为中心的国家经济统制,是政府干预经济的权力行为①,“在人治类型秩序中,由于倚重个别精英的聪明才智或超凡能力,致使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处于不确定状况,很大程度取决于个别领袖的判断与偏好”。由于行政手段来源于行政决策的指令,依赖于行政机关的实施,而行政决策受多种因素影响容易出现失误和偏差,导致政府行政干预手段的滥用和干预市场的负效应。20世纪资本主义社会经历了从消极行政到积极行政的演变,行政权力的扩张一方面符合社会现实的需要,使得市场获得政府公共权威的协调和保护,但另一方面行政权力不合理增长和被滥用又使得个体利益遭受侵害的可能性增大。因此,政府行政干预与市场主体自由权利呈现冲突状态,单纯运用行政手段干预市场是一种无节制、危险的干预活动,必须把这种手段上升为法律手段,以法的规定性使政府干预合法化、程序化、责任化,才能杜绝行政手段的随意性和无制约性。 经济手段的抽象性必须转换为法律制度才能得到有效的贯彻和实施。政府对市场的干预尤其是对宏观经济的调控往往运用经济手段,即从经济体系中找出某些关键的经济变量作为杠杆,通过制定经济政策对宏观经济运行加以影响,只有那些具有杠杆性质能对国民经济“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关键变量才能构成宏观经济调控的经济手段,如财政、货币或者产业的经济变量调整手段不仅操作性强,而且涉及面广,影响深远,它要求国家运用经济杠杆干预市场必须谨慎,慎重使用经济手段。为防止政府在推行经济手段干预市场出现决策冲动和混沌,有效发挥经济手段在调控经济中的作用,也必须使经济政策的内容、手段法律化,使经济手段上升为法律手段,以法律手段贯彻、落实经济政策的思路和理念。 法律是一种强制性的行为规则,法律手段中的法律责任的归宿是任何行政手段或经济手段所无法仿效的,法律责任对主体行为的制约和威慑也是其他手段所无法实现的。政府对市场的宏观调控和微观规制,关系国计民生,影响社会全局,必须通过责任的追究才能达到慎行的目的。人的责任心与法律责任成正比,法律责任越重,人的责任心越强,法律责任越轻,人的责任心越弱,没有法律责任就没有人的责任心。为了杜绝政府干预经济中草率、主观、不负责任的现象,也为了昭示市场规则的严肃性,必须追求行政手段、经济手段的法律化。在成熟的市场经济中,无论是市场规制还是宏观调控,都不是国家的任意行为,而是依法治理市场的法律行为,通过法律手段实施,宏观调控与微观规制的法律化是西方市场国家的一个重要特征。而转轨型国家职能的实现方式也正在发生着质的变化,政府对市场的干预由单一的行政干预转向行政、经济和法律并用,且逐步迈向以法律调控为中心的轨道。 从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的命题出发,国家调节经济的途径应该是法律手段,政府必须依法采取法律规定的方式、方法、措施,严格遵循法律设定的程序调节市场运行,克服或消除市场运行过程中遇到的特定障碍,不应当存在法律手段以外的其他手段,这些手段如果没有法律的支撑和约束,即容易造成权力对市场的侵凌或任意干预,显然有违于法治经济的精神。因此,政府干预市场的手段无论是行政手段、经济手段,还是法律手段,最终必须采用法律形式。 当前政府调节市场的手段除应将经济手段纳入法律范畴外,还应尽可能降低行政手段使用的频度和 幅度,以提高市场治理法治化水平。同时,政府干预市场的经济政策也必须付诸立法,形成确立经济政策目标和手段、措施的具体法律制度,确定负责实现政策目标的政府机构以及通过这些机构实施法律的责任,以达成政府贯彻实施经济政策时对市场的干预适度、合法和接受法律约束的目标。 三、国家经济调节职能运行的法律实践 国家经济调节职能受市场体制影响呈现不同的运行模式。从历史角度看,经济调节职能孕育于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体制,也因应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为了维护自由竞争的市场秩序,以法律手段规范市场运行是其最直接、最原始的功能,而依法运用货币、财政以及产业政策调控市场经济运行结构则是基于市场经济发展衍生的经济调节职能的重要内容。 美国政府经济调节的职能始于对垄断的排除。1890年《保护贸易和商业不受非法限制与垄断之害法》即谢尔曼法①就是美国立法机关基于企业组织扩张带来的社会经济挑战和民间运动强烈的利益需求所作的回应,它确认“任何契约、以托拉斯形式或其他形式的联合、共谋、用以限制州与州之间间或与外国之间的贸易或商业,是非法的。任何人签订上述契约或从事上述联合或共谋,是严重犯罪”。1914年的《布莱顿法》、《联邦贸易委员会法》授权联邦政府贸易委员会根据谢尔曼法及其配套法律,禁止或限制垄断市场、操纵价格等排斥、妨碍竞争行为,达成市场健康运行的立法目标,实现国家“对私法的传统领域进行干预和渗透”的经济调节职能。罗斯福新政则针对经济危机引发的市场萧条、产业结构失衡、贫富悬殊加剧等社会经济问题,于1935年至1939年间颁布了大量旨在调整经济总量平衡、保持社会经济均衡发展的法律,其中《格拉斯?斯蒂格尔银行法》、《农业调节法》、《全国工业复兴法》等法律授权联邦政府运用财政、货币、产业政策强化市场干预。 2008年经济危机爆发以来,美国国会先后通过《抵押贷款债务减免的税收豁免法》、《一揽子经济刺激法》、《住房和经济恢复法》、《金融救援法》、《美国复兴与再投资法》、《抵押贷款改革法案》以及《金融监管改革法案》等,强化国家经济调节职能,授权联邦政府实行量化宽松的货币政策,积极介入、干预市场活动,恢复和刺激美国社会经济活力。德国对经济活动统制可以追溯到20世纪初的经济立法,以“国家干涉主义”为思想基础,德国政府实施贸易保护主义政策,扶持其卡特尔组织,只要不滥用其地位,就可以不受法律的约束得以自由发展,即使是1909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也未对卡特尔组织予以规制。1914年8月,德国议会通过《授权法》,参议院有权在战时“防止经济损害所必需的措施”。1919年颁布《钾经济法》、《煤炭经济法》和《卡特尔规章法》,这些法律强化了煤炭、钾等重要资源型企业的社会化力度,政府对大企业的经济活动和主要物资供应实行直接的干预和限制。1923年《防止滥用经济权力法令》的颁布,标志着德国政府对卡特尔组织滥用经济权力的态度从扶持向削弱的转变。二战后,德国实行社会市场经济,以反对市场垄断、促进公平竞争、稳定经济发展、均衡社会发展为目标,以《德意志联邦基本法》②为基础,确认国家有义务对经济过程带来的不利于社会的结果进行干预,由此建立了现代国家经济调节职能运行的法律制度,包括《反对限制竞争法》、《德意志联邦银行法》、《经济稳定与增长促进法》、《损害赔偿责任法》、《缺陷产品责任法》等。这些法律要求德国政府在社会市场经济的框架下从微观领域和宏观领域依法调节市场,克服市场固有的缺陷。 日本政府的经济调节职能在二战前仿效德国,具有强烈的经济统制色彩。针对经济危机对日本经济的冲击,日本政府从资金、价格、金融等方面制定了门类繁多的宏观调控法,如制定《制造事业法》以保护重工业、化工业发展;制定《出口补偿法》等各种扶助和鼓励出口的法律,扶持和振兴日本工业,尤且是日本中小企业。为了应对经济危机,日本颁行了大量的促进卡特尔发展的法律,如《出口组合法》、《重要产业统制法》、《重要出口产业组合法》等,同时颁行《银行法》,通过提高银行最低资本金数额,挤压小银行,引导和促进金融资本的集中和规模化。应当指出的是日本这一时期的经济调节立法虽然强化了“国家对国民经济的全面干预”,与真正意义上的体现国家经济调节职能的立法尚有相当的差距。日本战后经济民主化进程催生了国家适度干预市场而不是统制经济的法律。从市场竞争机制的培育出发,日本于1947年颁布《关于禁止私人垄断和确保公正交易法》即《禁止垄断法》,强行解散各种特殊公司、垄断集团,同时,推行产业合理化经济政策,调整产业结构,促进企业合理化发展,这些法律包括《企业合理化促进法》、《煤炭矿业合理化临时措施法》、《中小企业基本法》、《农业基本法》等。①这些法律在实践中依据国家社会经济发展战略,经过反复修改而不断地被赋予不同的历史使命,取得了良好的法律实施效果。 上述市场发达国家的法律实践表明:不同国家的经济调节机制决定于其不同的市场机制,美国注重个人自由和个体权利,政府原则上并不直接介入经济活动,对市场的干预和调节局限于市场失灵,目标是维护自由竞争的市场秩序;德日作为后发的资本主义国家,选择了国家权力的强行介入,侧重于积极地整合经济资源、规划和管制国家的经济发展路径和秩序。但是,这些国家对经济调节职能的实现却具有共同的特质,即“市场失灵—国家干预—法律”,政府履行经济调节职能必须以法律为依据,政府既不能逾越法律授权的范畴、途径和方式,也不能怠弃法律确认的职责和义务,市场机制的需求是国家干预的前提,市场缺陷的克服是国家调节的目标。我国确立国家经济调节职能的法律实践经历了一个由具体到抽象、由微观规制到宏观调控的辩证统一的发展过程。 与市场发达的美、德、日诸国以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法为契入点建立国家经济调节机制不同,我国的市场调节机制是在计划经济体制蜕变过程中边除旧边立新的基础上培育、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的国家经济调节职能法律机制,因此,构建多元而独立的市场主体是我国政府干预经济活动的首要任务,“先规则后市场”则成为国家经济调节职能法律机制确立的独特路径。为满足市场经济运行的基础条件,市场主体立法必须赋予多种经济成分的市场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摈弃计划经济条件下主体的所有制身份色彩,减少和消除国家和政府作为市场主体的强权与市场管理者身份的冲突,同时,用法律形式固化市场主体的市场准入门槛要求,这表现在立法上一方面以《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为基础,逐步健全集体所有企业、私营企业法律制度,赋予各种不同性质的企业以独立的主体地位,另一方面颁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商独资企业法》,为外国资本进入中国市场提供相应的法律环境和依据。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培育和建立,《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和《个人独资企业法》的制定和实施宣告了以企业所有制性质立法的实践不复存在,各种不同性质的市场主体平等竞争的法律环境为市场机制确立法律基础。 法对政府实现经济调节 职能的限制是在授予政府市场监管权和社会主义市场法律体系不断完善的前提下所采取的限权措施。与发达市场国家不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并没有经历一个自由竞争的发展过程,对于一个后发市场,我国也没有选择市场国家先市场后规范的发展路径,而是选择了一个边发展边规范、先规则后市场的发展方法。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战略的法律支持,国家颁行了一系列旨在确立政府履行经济调节职能、保障市场机制健康运行所必需的法律、法规,以《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审计法》授权政府依法成立产品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管理局、物价局等各种部门机构,负责监管微观市场运行中的产品质量、竞争秩序、市场价格,维护市场自由竞争秩序;以《反垄断法》授权政府设立反垄断执法机构,对经营者垄断协议、滥用市场优势地位以及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行为实施监管;以《土地法》、《房地产管理法》以及《城市规划法》授权国土资源局、房地产管理局对房地产市场的土地供给、开发、经营进行监督管理。针对金融业技术性和金融市场高风险的特质,《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以及《证券法》、《保险法》授权中国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在中央银行统一指导下分别实施对金融市场、证券市场、保险市场的监管,这些机构在性质上属事业单位的非政府组织,这意味着政府经济调节职能在金融领域的剔除,政府“万能”的角色定位被扭转,政府规制市场行为的方式、手段、范围、程序均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 宏观调控法律机制涵盖财政调节法、产业调节法以及区域经济协调法。宏观调控的本质在于稳定经济均衡发展、促进经济增长,因此,宏观调控立法以中央和地方财政收支分配与平衡为中心,以国家财政、预算、货币政策以及税收政策法律化为基本手段。1994年的《预算法》确立了一级政府一级预算、中央和地方分税以及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应保持收支平衡的法律原则,授权政府有权编制预算和预算执行,《预算法》授权国家及各级地方人大对政府预算实施监督管理,审查和撤销同级政府编制的预算报告。1995年颁行的《中国人民银行法》,授权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有权运用货币政策工具,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有权对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实施监督管理,维护金融资本市场稳定。 以《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增值税法》等法律、法规为中心的税收法律体系为政府实现国家经济调节职能奠定了物质基础。相对于较为发达的财政调节法,产业调节法与区域经济协调法则显得相当滞后。产业调节法是以财税、金融为手段确立的产业倾斜、产业扶持法律制度,产业调节除《中小企业促进法》、《科技进步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外,基本上还停留于政策层面,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关于加快发展环保产业的意见》、《“十五”期间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等。区域协调发展法作为新兴的综合性的法律调节方式,政策色彩更为浓厚。以中共中央、国务院2003年的《关于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与2006年的《关于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若干意见》为基础,国务院制定和实施了以转移支付、税收减免、区域扶持为内容的各种区域协调发展的措施。 宏观调控立法滞后既不能满足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也不符合法治原则的精神。一方面,宏观调控政策化倾向导致立法进程缓慢、立法层级偏低、法律呈结构性偏差,如计划法、固定资产投资法、国民经济增长法、产业合理化促进法等缺失使得宏观调控行为过于随意、过于原则,对市场机制产生负面影响;另一方面,政府履行国家经济调节职能缺乏必要的法律程序和法律约束,宏观调控政策措施不统一、不协调和不连续,如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各种财政补贴、税收减免措施,因缺乏明确界定的法律标准,各资源型城市为申报资源枯竭型城市不断“跑部进京”。宏观调控的基本政策法律化、系统化需要国家尽快制定宏观调控基本法,需要一个基本法来统一宏观调控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协调不同的调控手段之间的分工、衔接、交叉、配合和矛盾的处理,需要确立一个系统的具体规则和明确的法律责任标准,以满足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需求 经济法论文:分析我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论文摘要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法的灵魂和建构经济法体系的依据,体现经济法基本精神和基本价值取向的最高准则,是连接经济法宗旨与经济法具体规范的桥梁和纽带,对于理论研究和实践指导有很大作用,是经济法理论研究中重要的一环。本文主要论述经济法的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原则和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 论文关键词 经济法 基本原则 社会整体利益 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释义 “原则”一词来源于拉丁语PrinciPium,译为“起源、基础、准则,”按汉语的词义是指说话、行事所依据的准则。根据《布莱克法律词典》所下定义:所谓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本真理或准则,一种构成其他规则的基础或根源的总括性原理或准则”。 张文显教授认为,法律原则是体现发的根本价值的法律原则,它是整个法律活动的指导思想和出发点,构成法律体系的神经中枢;周作翔教授认为,法律的基本原则是指一定范围的法律规范体系的基本精神、指导思想,是具有综合性、本源性和稳定性的根本准则;周旺生教授认为,法律原则,就是体现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价值取向的原则,是法的原则体系的上位阶原则。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一切经济法规中,体现经济法基本精神和基本价值取向的最高准则,始终起指导、规范、引导作用的总括性原则,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诸多经济法原则中更具根本性的经济法原则,它最为充分地展现着经济法主要价值并最为集中地承载着经济法的核心理念,它是经济法规则制定和实施的基准,是经济法体系内具有最强普适性的原则,是经济立法的基础,是执行经济法律法规,进行经济管理、处理经济关系的依据,对经济立法、司法和经济法学研究具有普遍意义的指导思想,是连接经济法宗旨与经济法具体规范的桥梁和纽带,所有的经济法律规范、经济法律行为都以它为基础展开。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对于理论研究和实践指导有很大作用,是经济法理论研究中重要的一环。 二、我国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研究现状和确立标准 (一)我国关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观点我国经济法学已有20余年发展。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壮大、我国经济法的研究也欣欣向荣,我国的经济法理论研究也不断走向深入,但是关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却是各成一家,没有定论。而一个学科基本原则的确立对于促进本学科的繁荣发展有重大作用,比如,民法确立了“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原则,刑法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平等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行政法确立了“实体性和程序性方面的”原则,而经济法作为市场经济中最重要的部门法之一,却没有统一的基本原则,确实应该加大这方面的理论研究。 我国学术界关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王保树教授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1)经济上的公平与公正原则;(2)违法行为法定原则;(3)经济管理权限和程序法定原则。” 第二,潘静成和刘文华教授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1)平衡协调原则;(2)维护公平竞争原则;(3)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 第三,漆多俊教授认为经济法的原则为:“注重社会总体利益,兼顾社会各方经济利益公平。” 第四,李昌麒教授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1)资源优化配置原则;(2)国家适度干预原则;(3)社会本位原则;(4)经济民主原则;(5)经济公平原则;(6)经济效益原则;(7)可持续发展原则。” 第五,张守文教授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1)调制法定原则;(2)调制适度原则;(3)调制绩效原则。” 第六,程宝山教授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1)社会本位原则;(2)公平与效率兼顾原则。” (二)确立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标准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该是经济法所特有的原则,体现了经济法的最高价值和基本精神。笔者认为确立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如下标准: 1.具有高度抽象性、概括性。经济法基本原则能够统领整个经济法,是经济法基本精神、基本价值的高度抽象,是价值观念和法律规则的汇合点。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法规总是带有滞后性,因此可以弥补经济法律法规的不足,解决经济法法规法发展滞后的问题。 2.是经济法所特有的原则,体现了经济法质的特定。不同社会关系的特质决定了调整该社会关系的法的基本原则也是特有的。经济法基本原则必须是经法所特有的,像“违法行为法定原则”、“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可以认为是所有法律部门都应具备的原则,不应认为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还有一些学者提出的“可持续发展原则”、“以人为本原则”,着更多是我们处理社会问题的立场、原则,也不应认为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3.体现了经济法的本质特征。经济法是社会法,它是在社会化条件下,国家基于社会整体经济利益而对经济进行干预、协调、参与等进行规范和保障的法。经济法以社会为本位,以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为根本准则,以维护、实现、发展好是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该体现出经济法社会本位法的本质特征。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必须具有高度抽象性、是经济法所特有的基本原则,体现出了经济法的本质特征,以上三点是判断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有力标准。 三、我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一)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原则17、18世纪以保障个人自然权利为本位的古典自然法哲学思潮向重视社会利益为特征的社会本位法哲学思潮的转变,社会本位法哲学思潮盛行于垄断资本主义时期。作为部门法意义上的经济法,产生于该时期——即近代市场经济和现代多元社会。在垄断资本主义社会,市场主体对自身利益的无限制追求和对他人、社会利益的漠视导致产生垄断,由于市场本身的缺陷,导致市场失败,经济运行需要国家对市场进行积极的调节和控制,从而形成了集市场作用与政府作用于一体的混合经济体制,这种特定的经济结构迫切需要既尊重市场调节,又体现国家干预。 “我们考虑任何一个法律部门,它在确定自己的调整对象的时候,都应当有一个基本出发点,或者说本位思想,正是这种本位思想构成了一个法 律部门区别另一个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志。”经济法正是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社会整体利益所追求的是一个个社会的实体,是建立在个体利益基础之上的社会整体利益。所谓社会整体利益,是一个社会之中全部合法利益的有机统一。不仅仅是简单的个体相加,而是谋求最大多数人的幸福,并通过对不同利益的对比特别倾向于对弱者的保护,以形式上的不平等来达到实质上的平等;通过对当前发展的合理调节与限制,保存和创造未来的发展空间和发展条件,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满足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使得个体利益能持续发展,最终实现个体长远利益的最大化。 经济法在对经济关系的调整中立足于社会整体,强调人的理性,认为在个人理性的指导下,整个人类社会最终会形成一个文明、和谐的社会。经济法的理念是站在社会本位的高度追求对国家、社会、个人的平衡下调发展,在任何情况下都以大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为重。中国经济法天然以维护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为己任,其从产生之日起,就以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实现为其使命。维护社会整体经济利益是经济法的根本原则,体现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其他基本法律原则是为社会整体利益原则服务的,同时社会社会整体利益原则也是消除其他各种原则之间冲突的最终落脚点和归宿。保障社会主要经济利益是经济法的最本质体现、最基础内容。 经济法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原则的确立,是由经济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价值决定的,明确了经济法的价值取向——社会公共利益,为经济法具体法律制度的实施起到根本的指导作用。 (二)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是指在处理两者关系时,强调公平与效率同等重要,相互不能取代。笔者认为,“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不同于“公平与效率兼顾原则”,“并重”表明同样重视,同等看待,缺一不可,其强调不分主次,彼此之间不能取代:“兼顾”指的是同时照顾(两方面以上),描述的是有所选择地对另一种、另一些事物或情况加以关注,其更多地体现的是主观意识。显而易见,“并重”比“兼顾”更能突出重要性。 坚持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是实现社会整体经济利益最大化的指导方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公平要以效率为前提和基础,一方面,效率决定公平,效率的水平决定公平的程度,没有效率,充其量只是低水平的公平;另一方面,效率又来源于公平,没有公平就难以有效率,难以促进社会整体利益的提高,一定要把公平与效率统一并重地看。在当今社会,我们只有把“蛋糕”尽可能地做大,并且把“蛋糕”公平合理的分配,才能构建和谐社会,使人民生活得更加安心、放心和舒心。 市场经济的主要目标是追求经济效率,提高经济效率和经济效益是我国全部工作的重点,同时也是国家加强经济立法所要追求的价值目标。确立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可在最大程度上实现经济效率,而且在实现经济效率的同时不会以牺牲一定的公平为代价,是公平与效率相互促进,提高社会整体经济利益。 确立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有助于政府和市场积极的发挥作用。公平更多的要政府主导,效率要市场主导,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也是政府和市场关系的一个折射,政府和市场是两种配置资源和协调经济活动的主要机制。只有市场之手和国家之手协调并用时,才能使经济协调发展。对于市场能调节、能调节好的,应交由市场自行调节:在市场失灵的情形和领域下,则要发挥政府的积极作用。市场旨在提高效率,政府重在促进公平,确立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在很大程度上能使市场和政府的定位更加科学,发挥的作用更加合理。 确立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有助于我国坚持科学发展观和实现和谐社会的构建。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故要不遗余力的提高效率;而构建和谐社会要求发展成果人人共享,即必须要确保公平。 确立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有助于实现经济法的价值。现代社会经济条件下产生的经济法,其价值要体现为对人类需要的满足,则需要经济法具有特定的功能和作用,这样才能解决相关问题。确立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能更好的指导经济法律实践。该原则的确立符合我国当前经济发展的客观情况,能够指导经济立法和经济法的实施,具有现实操作性;而且纠正了以往过分强调公平而忽略效率或者过分强调效率而忽视公平的做法,使公平与效率原则更好地指导实践,更好地促进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提高,更好地促进经济平衡协调发展。 经济法论文:就业歧视的经济法解决机制分析 摘 要:体现国家渗透市场理念的经济法基于市场失灵与政府缺陷的二元结构,确立了自己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逻辑基点和路径选择,以市场与政府的互动结构作为自身分析和解决社会经济问题的通常机制。而就业歧视问题也体现了市场调节失灵和政府管制缺陷的两难境地,其形成机理与经济法的基本机理具有相通之处。因此,运用经济法这一解决机制来解决就业歧视问题无疑是一个理想的选择。 关键词:就业歧视;经济法;政府管制;解决机制 一、就业歧视与经济法解决机制 1.就业歧视的概念及其表现形式 所谓就业歧视,是指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或劳动关系建立后,对招聘条件相同或相近的求职者或雇员基于某些与个人工作能力或工作岗位无关的因素,而不能给予其平等的就业机会或在工资、晋升、培训、岗位安排、解雇或劳动条件与保护、社会保险与福利等方面不能提供平等待遇,从而取消或损害求职者的平等就业权或雇员的平等待遇权的现象。在就业过程中,就业歧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 ①性别歧视。性别歧视是各种歧视中历史最长、最突出的问题。许多用人单位在招聘广告中都公开注明要求应聘者“须为男性”或“男性优先”。在条件相当甚至更优秀的情况下,女性经常仅仅因为性别问题而被用人单位拒之门外。 ②年龄歧视。许多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将35岁作为一个界限,“35岁以下”屡见不鲜地出现在大量招聘广告的限制性条件中。年龄在40岁、50岁上下的求职者更是就业困难,形成了中国特有的“40、50”现象。 ③健康歧视。残疾人就业受到各种歧视自不必说,一些病毒携带人群也受到歧视。如“乙肝歧视”问题,已在全国一亿多乙肝病毒携带者中引起强烈反响。根据《全国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规定,乙肝病毒携带者除不能献血及从事直接入口的食品和保育员工作外,可以照常工作。 ④户口歧视。有的用人单位要求应聘者必须具有本地户口。甚至有些地方政府也推波助澜,公然违背国家政策,干预本辖区内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利,要求用人单位优先录用本地人,如广州市人事局于2003年底通知,要求用人单位优先解决广州生源高校毕业生的就业。 ⑤其他歧视。如学历歧视,用人单位人才高消费现象十分突出,许多用人单位不顾客观需求片面追求高学历;地域歧视,河南人的形象近年来被大肆破坏,许多用人单位明确规定不招收河南人,还有的用人单位拒招东北人;相貌歧视,有些用人单位在挑选求职者时,优先录用相貌好的而不是能力强的;身高歧视,不少单位都对身高有限制规定,如有的用人单位规定男性不低于一米七,女性不低于一米六等;姓氏歧视,有的用人单位拒绝录用姓“裴”的,理由是“裴”和“赔”同音,不吉利等等。 2.经济法解决机制的概念及其特征 经济法解决机制是指将就业歧视问题交由市场和政府共同解决,市场基于效率至上的原则,通过对劳动力市场主体的用工行为进行成本与收益的分析来引导雇主做出是否采取歧视的行动。但市场调节机制存在固有的缺陷,主要体现在:某些歧视问题市场无法调节;抑或虽然能够调节,但会由于对效率价值的过分追求而牺牲社会公平正义,所有这些都需要政府公权的介入。政府基于正义原则来弥补市场调节的不足,但政府管制也存在不足,不是管了应该交由市场解决的问题,就是对正义的过分彰显而牺牲了效率价值,这些不足同样需要市场的及时调节。就业歧视的经济法解决机制,就是在“市场调节政府管制”这样的双向运行中对就业歧视现象进行有效的调整并达到预期效果。它具有以下特征: ①市场调节性。市场调节作为市场经济的内生机制,其理论假设前提是相关市场的主体都是理性的,这种理性贯穿于市场主体对自身行为的成本效益进行分析的过程中,在自由平等的竞争中基于经济理性做出合理决策。如果自身行为通过市场调节带来的是低成本高收益的结果,那么该主体就会积极从事此行为,这就是理性;相反,如果市场调节带来的是高成本低收益的结果,该主体就会排斥和放弃此行为,这同样也是基于理性的结果。 ②政府管制性。由于市场调节的不完善性,国家公权力的介入对于歧视问题的解决能够起到重要的弥补作用。具体而言,这种作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通过公权力的介入,能够针对歧视行为给被歧视者带来的无效率问题进行有效的管制和救济,通过对实施歧视行为者赋予法律责任等强制性手段,促使其将外部性内在化以避免歧视,同时也使被歧视者获得相应的补偿。换句话说,国家公权力的介入可以起到惩罚歧视者和救济被歧视者的双重作用,而且这种作用具有国家强制性的保障。第二,对于无法通过市场调节加以改变的歧视心理偏好,可以通过国家公权力的强有力干预得到解决,也就是说,国家公权力的管制对于人们的歧视心理偏好能够起到强制性的改变作用。第三,由于市场调节手段重视效率至上,往往 忽略对公平正义的追求,而体现国家意志的公权干预较市场调节手段在彰显公平正义方面具有天然优势。 ③综合运行性。经济法解决机制所要做的就是在社会经济运行的系统中使市场和国家机制各行其是,各尽所长,在相互配合的基础上相得益彰。市场机制与政府机制是一对矛盾体,两者既对立又统一。经济法在市场和国家这对矛盾体相互博弈的过程中,起到润滑剂的作用,并力图找到两者的最佳契合点,即实现两者的和谐,兼顾市场和政府的共同发展,在两者的动态运行过程中共同作用于就业歧视的治理行动中。 二、经济法解决机制是解决就业歧视的理想路径 就业歧视问题体现了市场调节失灵和政府管制缺陷的两难境地,其形成机理与经济法的基本机理具有相通之处。具体表现如下: 1.就业歧视体现了市场调节失灵 应当肯定的是,市场作为解决就业歧视问题的方式和力量具有一定的有效性,正如上文所分析的那样,在完全竞争的市场条件下,从事歧视行为可能会产生高成本和低效益的不利后果,作为理性经济人的市场主体(用工主体)会基于利益最大化的考虑,不得不放弃歧视行为。然而,将市场作为解决就业歧视问题的手段也有着其天然的不足,主要体现在: ①市场对被歧视者的无效率是无能为力的。市场主体是否会采取歧视行为完全取决于歧视是否给其带来高收益,当歧视行为产生正效率,主体必将会采取歧视行为,现实生活中的诸多歧视现象便是有力的说明,可见歧视有时对于歧视者来说的确是有效率的,当然也有无效率的时候。但是对于被歧视者来说,那必定是无效率的,因为没有人会乐衷于遭受歧视,并以此为快乐。然而,对于被歧视者的无效率,市场是无能为力的,而且在市场的自发调节下,这种无效率状态将会更加恶化。 ②歧视心理偏好是无法通过市场调节加以改变的。由于我国是一个深受古代传统文化观念影响的国家,一些传统文化观念和意识根深蒂固,如男尊女卑、城乡差异、等级森严等。这些不合理的传统文化观念内含着一种歧视走向,而且随着时间的长期积累会演化成一种歧视文化和心理,这种歧视文化和心理偏好也不是通过简单的成本和收益分析就能够加以改变的,即使是可以改变的,我们在分析某一歧视行为的成本收益所付出的信息成本也是非常巨大的[2],这一点也足以使我们对市场调节手段产生很大的困惑,从而导致人们对市场调节手段的质疑和排斥。 ③市场调节无法对抗不合理的政策导向。我国政府出于特定时期的国情和经济发展的客观情况,制定相应的就业政策和制度,对农村富余劳动力进入城市或城市之间人口流动有许多限制措施,而很多地方政府也为了从本地区利益出发,制定一些限制农村和外来劳动力的土政策,人为地制造城乡差别和就业歧视,这些都非市场所能解决。 ④单纯的市场调节无法兼顾对公平正义价值的追求,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市场经济实践证明,市场解决就业歧视问题的出发点在于对效率的考虑,通过成本和收益的分析来引导市场主体基于效率考量做出理性决策,但并不能考虑到对于公平正义这一人类永恒的情感和诉求的尊重。片面追求高效率,有可能会忽略对公平正义这一社会基本价值的兼顾,导致社会的不稳定和不和谐,进而影响社会的整体进步和发展。 2.就业歧视体现了政府管制缺陷 尽管政府管制作为弥补市场调节本身不完善的必要手段,但公权介入作为市场力量的替代手段并非都能够实现预期的目标和任务,毕竟政府管制也有很多难以克服的缺陷和局限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政府管制在某些情况下呈现出无效率性。有些歧视是有效率的,如果采取政府管制直接加以禁止反而体现出一种无效率性,这时,我们称之为合理歧视。比如用工主体限制或拒绝雇佣年老的劳动力,我们不能通过政府管制一概予以禁止,因为雇主之所以要限制雇佣年老工人,并不是说他们比年轻工人效率低,而是因为判断和具体评估工人的工作效率孰高孰低是件非常困难的事情,如果要想清楚地做出具体评估,恐怕所需信息成本是非常巨大的,从这一角度出发,我们不能通过政府管制一概予以禁止,否则必将遭受“非效率性”的责难。 ②体现政府管制的法律实施会使被歧视者和社会公共利益受损。国家公权力的介入可以起到惩罚歧视者和救济被歧视者的双重作用,而且这种作用具有国家强制力的保障。但有一点我们必须考虑到,规定有对歧视者进行惩罚内容的法律一旦实施,就会迫使理性的雇主将法律规定的不利后果最小化,这一做法的直接后果就是使被歧视者利益受损,比如法律要求男女同工同酬,禁止性别歧视行为,那么雇主就会积极地在那些需要雇用妇女的岗位上采取以资本投入替代劳动投入等应对法律规定的行动,从而就会减少被雇用者的就业机会,最终受损的还是被歧视者;同时,反歧视法对雇主所产生的直接或间接成本会以提高价格的形式转嫁给消费者[3],最终导致消费者公共福利受损。 ③政府管制在微观层面上可能会降低企业效率。有的国家为了规制就业歧视,政府要求企业必须雇用一定数量或比例的特殊人群,一般都是弱势人群(如残疾人、妇女、年老失业人员等)。但是这种政策完全不考虑企业的效率和成本负担,会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成本增加并降低企业效率,因为这类照顾人群未必能满足企业的需求,而且这一做法也无异于任意地剥夺了本可以通过公平竞争而获得此工作岗位的其他不受特殊保护的人群的就业机会,有违公平之嫌。 ④政府管制如不加以有效控制就会浪费社会资源。公权力管制需要成本付出,管制成本一般包括立法、执法、司法成本及大量机会成本,其中,立法、执法、司法成本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反就业歧视专门法律法规,并由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机构执行以及国家司法机关就歧视问题进行法律适用、案件审理等活动所需社会资源的投入,其成本是巨大的;机会成本是指采用政府限定的措施会导致本来其他也许更为有效的措施不能采用的损失,如果对政府管制不加以有效限制,其付出的机会成本是令人难以接受的。当然还有一种情况也应当值得注意,那就是当政府滥用公权时可能会带来社会成本的损失。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就业歧视问题凸显出市场调节失灵与政府管制缺陷的两难境地,而作为新兴法律事物的经济法,正是伴随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适度干预而形成的法律。它基于市场失灵与政府缺陷的二元结构,确立了自己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逻辑基点和路径选择,以市场与政府的互动结构作为自身分析和解决社会经济问题的通常机制。因此,运用经济法这一解决机制来解决歧视问题无疑是一个很好的方案,经济法解决机制将成为解决歧视问题的理想路径选择。 三、就业歧视的经济法解决机制的具体构想 1. 运用经济法“市场调节政府管制”的双向运行机制,建立就业歧视标准的双重审查机制 将就业歧视问题交由市场与政府共同解决的经济法解决机制,是在“市场调节政府管制”的双向运行中实现对就业歧视现象进行有效调整的新型制度。笔者认为,在确立就业歧视的认定标准时,这种双向性应当得到充分的体现:一方面要注重市场调节的效率标准,另一方面又要兼顾政府管制的公平标准,两者缺一不可。效率标准主要是从市场用工主体在录 用雇工时的内在需要角度出发,即用工主体的用工条件是否基于岗位和工种的需要,当被雇佣者不符合岗位与工种的内在需要时,对于雇主来说是低效率甚至是无效率的。公平标准主要是从政府管制的出发点入手,国家应通过法律在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进行公平合理的分配来实现其公平正义价值。就业歧视从本质上说是用工主体滥用用工权而损害劳动者的就业权,当就业权与用工自主权发生冲突时,政府应扮演“利益衡量者”的角色,本着优先、倾斜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原则,协调好双方的利益冲突,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经济法解决机制在确立就业歧视的认定标准时,就应当坚持内在需要标准与社会公共利益标准相结合的双向标准,两者缺一不可。 2. 契合经济法的现实主体制度设计,建立反就业歧视的专门社会团体组织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结构与利益的日益分化,各多元化阶层与主体正不断被组合为各利益群体,整合为经济规模、认知能力差异巨大的弱势与强势群体[4]。作为一种利益平衡机制,具有“后现代法”特征的经济法自然要关注被边缘化、处于不利地位的弱势群体的生存状况,平衡其与强势群体的利益冲突;而作为一种矫正机制,经济法要以法律制度设计上的不平等矫正事实上的不平等,以形式不平等达到实质平等,给予弱势群体以特殊的关怀。因此,在传统代表公共利益的政府与强调个人利益的市场主体之外,还应当关注介于两者之间,作为过渡带和平衡带的社会团体[5]。相应地,经济法主体制度设计则需要突破传统主体的两分法,将代表不同利益群体的社会团体确认为一种新型的、第三类经济法主体。 鉴于经济法解决机制“市场与政府”间的双向互动性,笔者建议我国应当专设一个介于市场与政府间的社会中间组织,在市场与政府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一方面向社会市场用工主体宣扬公平就业政策,劝诫雇主摒弃歧视性雇佣措施;另一方面可以代表劳动者争取权益,一旦与用工主体调解不成,可以代表劳动者向法院提起诉讼。结合我国的国情,可以单独设立“劳动者公平就业保护协会”,赋予其以下职能:向各机关团体或民众提供有关就业歧视的咨询服务;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就业市场秩序的监督与检查;就有关劳动者公平就业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对于求职者或受雇人提出的就业歧视申诉案件进行协商、调解;运用歧视标准的双重审查机制对就业歧视的认定或消除歧视提出建议;就损害劳动者公平就业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劳动者提起诉讼,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协助各企事业单位或有法人资格的雇主或社会团体订立公平的就业政策。同时,我国各级人民政府对劳动者公平就业保护协会履行职能应当予以支持。 3. 强化经济法的司法解决机制功能,建立符合经济法诉讼程序要求的反歧视公益诉讼制度 经济法是规范和保障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运行之法,它以社会本位为基本价值取向,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根本宗旨,无论是国家运用宏观调控手段调节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宏观调控法律关系,还是在管理市场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市场规制法律关系,都具有明显的社会公益性质,一旦这些法律关系遭到破坏,当事人之间产生经济法冲突和经济法纠纷,社会经济秩序和经济公益必将遭受严重破坏。但是传统法律理论认为,维护社会公益乃国家之职责,对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理应由国家适用公权力追究其责任,公民私人无权亦无需介入;法院被认为是处理个人利益之间的纠纷,而不是管理有关公共利益的事务;行政权的行使原则上不受司法干预,起诉资格的限制正是用以阻止法院过分介入行政机关的事务。相应地,建立在这一理论基础之上的传统诉讼法体系立足于维护个人私益,对于公民个人间的私益纠纷可以通过法院适用司法力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对于社会公共利益、对于遭受损害或有损害之虞的社会公益之维护,因对公民个人无直接利害关系,法院大门是紧闭着的。因此,对传统诉讼法理论加以突破,畅通公民提起公益诉讼的渠道,建立能够吸收公众参与社会经济公益维护的经济公益诉讼机制已成为现实的迫切需要。基于对经济法本质所达成的共识,涉及社会经济公益与国家干预则构成经济公益诉讼的本质特征,经济公益诉讼与经济法的内涵特质具有天然的契合性。从某种意义上说,经济公益诉讼是对传统(民事、行政)诉讼法进行理念性更新与突破的新型诉讼,是经济法的诉讼程序法[6]。 长期以来我国的劳动力市场实行劳动行政管理的单一运行机制,它通过劳动行政主管机关行使劳动力市场公平就业秩序的监督管理职能,排斥公民参与,严重忽视了市场和社会力量的作用,这种单轨运行机制使我国的就业歧视问题呈愈演愈烈之势。因此,当行政机关或其他公共权力机构、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及个人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致使公平就业秩序遭受侵害或有侵害之虞时(如我国形形色色的就业歧视问题等),法律应当允许公民或团体为维护公平就业秩序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笔者称其为反歧视公益诉讼制度[7]。反歧视公益诉讼制度既是蕴涵市场与政府互动关系的反歧视双向联动机制的必然要求,也是经济法诉讼程序在反歧视领域的具体体现。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与私益诉讼相比,公益诉讼的提起及最终裁决并不要求一定有损害事实发生,只要能根据有关情况合理判断有社会公益侵害的潜在可能,亦可提起诉讼,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样可以有效地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不受违法侵害行为的侵害,把违法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在反歧视公益诉讼中,法律有必要在就业歧视尚未发生或尚未完全发生时就容许公民适用司法手段加以排除,从而阻止公平就业秩序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或危害。 经济法论文: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经济法 【内容提要】随着世界经济、科技的迅猛发展,经济全球化已经成为发展的客观必然趋势。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对国际经济法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出现了许多值得我们深入研究和探索的新变化和新问题。本文试从宏观角度,对经济全球化所涉的国际经济法的对象、国家主权、非政府行为主体、国际经济法的实体规定和执行机制等几个问题作一初步的讨论和分析。 【摘 要 题】特别推荐 二、经济全球化与国家主权 经济全球化与国家间的关系是人们关注和讨论的热点问题之一。无疑,国家在当今国际经济关系中当然仍是最重要的主体。在经济全球化的情势下,国家在国际经济关系的协调和合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没有国家间的合作与协调,经济全球化也不可能得到发展。 不过,经济全球化使国家主权行使的范围以及参与国际事务的主体发生了一些新的变化。例如,经济全球化导致单个国家无法单独对某些经济活动进行有效的管理,必须通过国际合作、借助于国际性组织协调管理,这样,政府间国际组织、特别是WTO的作用日益突出起来。 然而,国际经济组织所涉事务越广泛,对国家政策的约束越大,成员国在调整这些经济事务上的自主权就会越受限制或被削弱。例如,WTO规则是国际社会成员协调意志的产物,这种协调必然导致在某些领域国家主权行使的某种限制。这样,WTO与其成员方间、WTO各成员集团间,就不可避免地存在着矛盾和冲突。解决和处理好这一矛盾是我们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关于国家主权问题,必须防止两种倾向:主权绝对化和主权淡化。主权绝对化的观点过于强调主权绝对性一面,把主权概念推之极端,认为主权不能限制,不能让渡,否则就是对主权的侵害。这种观点现在显得已经过时。 相对而言,淡化主权的观点在西方正在流行起来。有些西方学者为了维护西方国家的利益,主张淡化主权。实际上,大国的主权和利益从来不会被忽视、被淡化。被淡化的只是弱小国家的主权和利益。所谓淡化主权的观点往往被用作让弱小国家服从大国意志的理论根据。因此,对这种观点需要特别予以注意和警惕。 诚然,经济全球化要求国际社会成员对某些事务协调一致,这就必须赋予WTO这类国际性组织以一定的管辖权。当国际组织对其管辖范围内的事项行使权力并形成国际共同规则后,成员方有义务遵守和实施,其在相关领域制定经济政策的自主权不可避免地受到某种限制。这种限制是自愿的、必要的,它有助于维护国家认可的正常的国际经济秩序,防止个别国家滥用权力,损害其他国家乃至国际社会整体的利益。 国际经济组织的管辖权与成员国主权间并不必然会发生矛盾和冲突。原则上说,国际组织不应该损害成员国的主权,而应该尊重成员国的主权。在经济全球化的情况下,成员国之所以愿意将某些事项的管制权交由国际组织来协调,是因为经济全球化已经超出一国的界限,客观上需要国际协调管理;同时这种权力是由成员方共同行使的,这种共同行使是以尊重国家主权为基础的,可以说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体现。 然而,由于各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的程度不同,其在国际组织的实际发言权和影响也不同。就拿WTO来说,WTO某些协议虽说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妥协的产物,但其现行的一些基本原则和决策程序可以说主要反映的是西方大国的意志和利益。将一些形式上平等的规则平等地适用于经济实力相差悬殊的成员方,所产生的是实质上的不平等。乌拉圭回合就三个新议题达成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和《服务贸易总协定》,从总体上看,对发展中国家的主权和利益具有一定的负面影响,而对发达国家则更为有利。 要使国际组织既能有效地行使其职能,又不妨碍国家的主权和利益,就必须注意以下几点。首先,要保证有关国际组织在成员国赋予的权限内活动。对于WTO来说,它是一个贸易组织,所处理的应限于贸易或与贸易直接有关的问题。但目前发达国家却想极力扩大其职能范围,并试图将一些片面反映发达国家标准和利益的不平等的规则纳入WTO的体系。如果采取“一揽子”协议的通过方式,那么弱小国家在这些事项中的自主权实际上就被剥夺,主权就会受到损害。因此,对哪些问题应列入WTO的新议题,是一个事关国家主权的大问题。 其次,应将规则的统一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实现公平互利。面对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既要使国际性规则得到尊重和统一实施,同时也应赋予有关国家根据本国情况适时调整其国内经济政策的自主权,在本国利益受到损害的时候有寻求适当救济的权利。由于世界经济发展的不平衡,要使国际社会各成员的经济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都能得到发展,在制定规则时就不能“一刀切”。对于WTO来说,应特别照顾到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使其有制定和调整本国经济政策的更多的自主权。虽然说现行WTO的协议对发展中国家已采取了某些特殊的待遇,但从总体看来,还是很不够的。 再次,应改进和完善WTO等国际经济组织的决策机制,使其能反映和照顾到国际社会全体或绝大多数成员的意志和利益。在WTO等国际经济组织中,大国的意志和利益仍占据着主导地位,弱小国家的意志和利益仍被忽视,决策体制还不民主,这种不民主的决策体制无疑对弱小国家的主权和利益都具有损害。 三、经济全球化与非政府行为主体 经济全球化正在逐步消除国界的影响,世界已变得越来越相互依赖。在这种相互依赖的经济一体化的世界里,利益也是多元化的,因此,国际经济关系中的代表各种利益的行为主体也就呈现多元化的局面。近年来,许多西方学者在考察经济全球化的现象后都认为,经济全球化带来的变化之一就是国家主权的弱化以及其他经济行为者的作用的加强。主权弱化之说自然不当,但除主权国家外的非政府行为主体的作用和影响的确是加强了。 1.非政府组织 20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非政府组织也得到迅速发展。在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出现了许多全球性的问题,需要在国际平面上协商和解决。这些全球性问题影响到国际社会的公共利益及不同群体的利益。于是,代表着国际社会中不同群体的利益的非政府组织,为使这些全球化问题的解决能反映其利益和愿望,就在国际社会上作为“压力集团”来发挥其影响。特别是在国际人权、劳工权利、环境保护等方面,非政府组织的影响是不可忽视的。 例如,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内从事跨国经营活动,这就使得与其相联系的民间利益群体或集团,如工会、消费者组织、环境组织等,也不得不在国际上积极进行活动,以便能有效地对跨国公司的活动施加影响或予以限制。 在国际上,人们现在将由非政府组织(NGO)及其它非国家行为主体组成的社会称之为“国际市民社会”(international civil society),与国家和政府间国际组织相对应或相区别。“国际市民社会”不具有国家和政府间国际组织那样的权力和能力,但是,它们是国际经济关系中的一支重要的力量,对国际立法和国际法的执行有着重要影响。例如,在国际环境领域,许多非政府组织参加了一些环境条约的协商和起草;世界银行在世行项目方面开始注重与当地非政府组织协调;在经合组织关于《多边投 资协议》的谈判以及1999年WTO西雅图部长会议期间,非政府组织均发挥了重要的影响。所以,许多西方学者认为“国际市民社会”的发展在国际法和国际组织的运作中是一种革命性的转变,同时也是权力从国家向非国家主体的转变,并认为这是国际法律程序和制度的民主化,有助于促进国际立法的民主化和透明度,改善国际治理。 非政府组织的发展在法律上提出了许多需要研究的问题。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是,非政府组织能否成为国际法主体?目前国际上许多学者的看法是,虽然非政府组织在国际上具有重要影响,但除少数组织外(如国际红十字会),它们一般不是国际法主体。然而,也有些学者主张,某些非政府组织也可以被看作是部分国际法主体。其理由是,这些非政府组织积极地参与国际事务,并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例如工会和雇主组织就是国际劳工组织的参与者);赋予其有关国际权利和义务,既有助于促进国际立法和决策的民主化,也有助于对其行为予以规范。 无疑,非政府组织的法律地位的动向是个值得关注的新问题。虽然其绝大部分目前不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但它们在国际上作为一种与政府相对应的民间力量和行为主体的影响和作用是不容忽视的。许多国际组织现均注重与非政府组织合作。例如,《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第5条就规定,总理事会可就与涉及WTO有关事项的非政府组织进行协商和合作作出安排。随着实践的发展,非政府组织在国际上的地位将会逐渐提高。 2.跨国公司 跨国公司是经济全球化的推动者,同时也是经济全球化的受益者。它们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这种作用在全球化中还在不断增长。因此,跨国公司在国际经济关系中是重要的行为主体。 由于跨国公司是国内法而不是国际法的产物,因此,对于跨国公司是不是国际法主体的问题,仍然颇有争议。传统国际法只承认国家和国际组织是国际法主体,个人(自然人和法人)的权利和义务不直接受国际法支配。 然而,在现行的法律结构下,由于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单个国家的法律已不能有效地对其进行管理;而传统国际法又是调整国家间关系的,它不能直接适用于跨国公司。这就可能使得关于跨国公司的权利和义务的规范存在着某种真空状态。这种状态无论是对国际社会还是对跨国公司来说都存在问题。一方面,跨国公司需要国际社会保护其权利,另一方面,国际社会要求跨国公司对其跨国经营行为负责任。 于是,近年来,国际上提出了“全球公司公民”的概念。根据联合国贸发会议1999年的《世界投资报告》,“公民”既包括责任,也包括权利。在“公司公民”前加上“全球”,强调的是跨国公司在构成其“社会”的全球竞技场所中的权利和责任必须一致。跨国公司并不只是其经营所在国的合法公民,也是“全球公民”。公司这一概念是在符合东道国法律规范的意义上使用的,并不详细说明其使用的标准是全球性的还是国别的。作为“全球公司公民”,跨国公司拥有有关国家和国际管制框架授予的权利,又须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虽然“全球公司公民”不是国际法意义上的概念,但至少表明了国际社会对跨国公司权利和责任一致性问题的关注。 另外,不少学者认为,个人在有限的范围内可以成为国际法主体。例如,从实体上看,个人根据某些条约可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同时,现行的国际法对个人和公司也规定了义务,违反这种义务就要承担责任。从程序上看,个人和公司有权在某些特定的国际法庭提起诉讼。因此,个人和公司在某种情况下可以成为国际法的主体,或国际法上的特殊主体或部分主体。有人认为,跨国公司依据国际法承担责任是必要的、可能的、不可避免的。 对于上述非政府行为主体的法律地位问题,我们应注意从动态的角度、以发展的眼光看问题。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主体是多元化的,既包括国家和国际组织这样的国际法主体,也包括非政府组织、跨国公司这样的非政府行为主体。虽然一般来说这些非政府行为主体目前还不具有国际法主体的地位,但随着客观实际的发展,其法律地位也会逐渐发生变化。不可否认,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经主权国家和国际社会的认可,某些非政府行为主体在一定范围内也可以成为由国际法赋予权利和设定义务的主体。 四、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经济法实体规范 (一)国际经济法中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关系变化 国际经济法调整的是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它既包括国际法规范,也包括国内法规范;既包括公法也包括私法。但以前的国际法规范所涉领域有限,其影响和地位也不是很突出。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WTO体制的建立,国际经济法中的国际法规范与国内法规范的关系也发生了某种变化。 1.一些原先纯属国内管辖和控制的经济活动,现也已同时置于WTO等国际经济组织的控制之下。以前,国际法很少涉及和调整各国国内的经济活动。因此人们在谈到国际法在某个经济案件的适用时,经常发现没有可适用的国际法规则。但现在情况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特别是WTO所调整的经济关系已十分广泛,甚至已涉及到成员方的国内经济生活。因此,许多原先纯属国内控制的经济活动现须受国际法和国内法双重管辖。 2.WTO的规则和要求已使调整相关经济活动的国际法规则与国内法规则基本一体化或趋同化。WTO的规则具有法律约束力,它要求成员方的国内法与WTO的规则保持一致。一方面,国家对经济实行管理的政策和措施,如关于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等,逐步在协调一致,成员方的国内法不得与WTO规则相抵触;另一方面,在民商事法律规范方面,有关的国内法规范与国际法规范也日趋同一。例如,商业秘密是否是知识产权问题,以前在理论上和各国实践上都不一致,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明确将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加以保护,从而使这一问题不再存有争议。因此,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间的相互联系更为密切。 3.随着经济全球化和WTO体制的发展,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的地位显得突出起来。从某种程度上讲,以前国际多边条约对贸易、投资、金融交易规制较少,例如,GATT以前主要调整货物贸易问题,没有涉及到投资、服务贸易、金融交易等领域;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则主要调整国家间的货币金融关系,不涉及金融服务贸易问题;关于投资方面甚至没有一部实体法的公约。因此,调整这些经济交易主要是依靠国内法规范。然而,WTO体制的产生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这种状况,WTO规则已广泛涉及到贸易、投资、金融等交易领域,并对各成员方具有约束力。这样一来,WTO及其规则在这些领域中发挥着重要的协调作用,有时甚至处于主导地位。 (二)国际经济法各部门间的联系也更为密切 经济全球化与自由化也导致各种经济交易、经济活动的相互融合、相互作用、相互影响。例如,贸易与投资的相互影响已为国际社会所认识;金融服务已成为服务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贸易与非贸易问题的联系,如贸易与知识产权、贸易与环境等,已密切地联系在一起。相应地,调整某一经济活动的措施也可能对其他经济活动产生影响。 WTO已经注意到了这种相互联系,并已经将其触角从贸易拓展到金融、投资、知识产权等其他重要经济领域。 1.贸易与投资措施 贸易与投资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外国直接投资作为向国外市场提供货物和服务的主要方法以及组织国际生产方面的一项主要因素,正在日益影响着世界贸易的规模、方向和构成。因此,投资措施对贸易具有重要影响。乌拉圭回合达成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对某些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予以规范。这一协议既有利于促进贸易自由化的发展,同时对国际投资法制的发展也具有重要的影响。 另一方面,贸易措施也会对外国直接投资流动的规模、方向和构成产生各种影响。与投资有关的贸易措施大致可分为四大类:市场准入限制;市场准入发展优惠;出口鼓励措施;出口限制措施。这些贸易措施对贸易流动具有直接的、第一层次的影响,同时,它们对随后的外国直接投资具有第二层次的影响。通过改变与特定国家或地区相关的贸易环境,这些措施有 助于形成具有某种吸引力的投资环境,影响潜在投资者的决策进程。因此,与没有政府干预而由市场力量引导的情况相比,这些“与投资有关的贸易措施”可以改变外国直接投资的分布形式。而外国投资的变化对未来有关的贸易流向又具有重要的第三层次的影响。因此,对与投资有关的某些贸易措施,国际社会也应规范与协调。 2.金融服务、服务贸易与投资 金融服务是现代经济的核心,也是各国管制最严的行业之一。WTO的《服务贸易总协定》将金融服务作为服务贸易的一种,对金融服务贸易的自由化作出了规定。 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行业要在东道国提供服务,通常就必须在该国设立机构或营业场所,这就涉及到投资问题,特别是市场准入和国际待遇等问题。因此投资法对金融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就具有直接的作用和影响。 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对金融稳定会具有重要影响,因此,要维护金融稳定就不能放弃金融监管。金融的审慎监管无疑是保证金融自由化稳健发展的重要措施。这样,金融服务自由化必须处理好与金融监管的关系。显然,服务贸易、投资、金融问题在这里相互融合在一起,调整服务贸易、投资、金融的政策和措施也相互作用、相互影响。 3.贸易与环境 贸易与环境问题现已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WTO已将其作为下一轮谈判的重要议程之一。 贸易与环境有着密切的关系。贸易自由化虽可促进世界经济的发展,但也可能导致生态系统和资源的过度开发,给环境资源造成严重破坏。另一方面,过分强调环境保护又会限制或阻碍国际贸易的发展,有时环境问题也可成为一种新的贸易壁垒。 因此,在WTO体制内如何处理好可持续发展与贸易自由化的关系,无疑是个新的课题。而贸易与环境问题既涉及到多边贸易体制和各国贸易法的有关制度和规定,也涉及到多边环境协定和各国环境法的有关规则,需要我们将其结合起来进行研究。 此外,关于贸易与其他非贸易措施的联系还可能包括贸易与竞争问题、贸易与劳工问题、贸易与人权问题等等。这些都可能成为国际经济法的新领域。 五、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经济法执行机制 国际经济法中的国际法规范以前被称之为“软法”,因为它们往往仅是宣示一些有关的原则和规则,在国际层面上缺乏强有力的执行机制。 经济全球化使各国在经济上更为相互依赖,这就必然要求国际上具有前所未有的高度的国际合作与协调,同时还要有相应的机制来保证有关规则的实施。否则,经济全球化就会受到阻碍。在此情况下,WTO及其争端解决机制应运而生。这一机制使WTO的多边贸易规则能有效地得以实施,并大大改善了国际经济法规范的“软法”形象。 (一)WTO规则的实施方式 从实施的角度看,与以前的国际法不同,WTO规则有了更加明确、具体的实施规则。《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规定其协议对所有成员具有约束力,WTO的有关协议要求各成员方以统一、公正、合适的方式实施其规则。WTO的争端解决机构在处理有关争议时,也是强调各成员方的国内法律措施不得与WTO规则相抵触,若与WTO规则相抵触,成员方就必须修改其国内法或采取WTO规则允许的其他救济措施,美国为了实施《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也于1995年和1996年对其专利法进行了修改。显然,从这个角度来看,它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国际法优先的原则。 至于WTO规则在成员方境内以何种方式适用,则取决于成员方各自的法律规定。各国在实践上对处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的做法不尽一致。我国学者一般认为,WTO规则在国内没有直接效力,它们必须经过法定程序转化成国内法,才能在国内适用。但这并不等于说,国内法可以背离WTO规则或不受WTO规则的约束。毋庸置疑,成员方可以基于本国利益,积极地或消极地通过国内法实施WTO的规则。在不违反WTO规则的前提下,成员方的国内法仍然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不过,若因成员方采取了某些违反WTO规则的国内法措施而产生争议,就必须依靠WTO争端解决机制来解决争议。 (二)WTO争端解决机制 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具有强制力。这主要是因为其争端解决机构具有强制管辖权,勿需当事方同意,即可通过专家组或上诉机构的报告。经争端解决机构同意后,胜诉成员方可以采取相应的交叉报复措施,这种措施具有较大的威慑作用,使那些其国内措施违反WTO规则的成员方不仅面临着国际社会道义上的谴责,而且还可能因其措施不具有合法性而受到经济制裁,使其经济利益受到影响。实践证明,这一机制在解决成员方的纠纷、保证WTO规则的实施方面,的确是行之有效的。 WTO争端解决机制受理的争议范围十分广泛。因为WTO所涉的领域已不单限于货物贸易,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金融服务等都属于WTO协议所调整的范围。特别是,许多原来缺乏强制实施措施的一些国际经济条约,也已被纳入WTO体制内,从而取得了强制执行的效力。例如,在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方面,《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录制者与广播组织公约》和《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公约》等都纳入《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这样一来,由这些协议产生的争端也就可以提交到WTO的争端解决机构解决。目前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已审理了多起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争端。 随着WTO今后涉及的范围日趋广泛,WTO争端解决机制将在调整国际经济各领域的关系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例如,WTO新回合的谈判若就所涉新议题达成协议,如就贸易与环境问题达成协议,有关争端也会提交给WTO的争端解决机构。这样,在国际经济关系中的许多重要问题都可能因为纳入WTO体制而成为强制执行的对象。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建立,无疑是国际经济法发展史上的一个重大的突破。当然,它在实践中也还必须不断地完善。 首先,机制在解决争端中,如何保护发展中国家的利益是一个需要予以密切关注的问题。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直接发生争端的情况下,由于发展中国家在讨价还价力量对比上处于弱势,应对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予以特别考虑。另外,发达国家间的争端解决,也可能对作为第三方的发展中国家产生影响,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也必须考虑对发展中国家利益的保护。 其次,在裁决的执行方面,也仍然会产生争议。尽管争端解决机构采取了“反向一致”的程序,从而使机构的裁决能比较顺利地得以通过,但这并不等于裁决就能顺利地得以执行。有的成员方可能采取“换汤不换药”的手法,变个花样,仍旧采取与以前的违法措施实质上相同的措施,使得争端的实际解决会况日持久。也有的成员方可能宁愿选择接受报复而不愿执行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 再次,如何保证争端解决机构在审理案件中尊重国家主权,不越权,以及不将自己的管辖权延伸至其他领域,也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WTO成员国的措施是否与WTO的规则相冲突,是一个涉及到成员国主权的敏感问题,涉及到WTO体制与成员方的权力分配和平衡的问题。争端解决机制赋予专家组审查成员方国内法律和政策的权力,若争端解决机构处理不慎,就可能损害成员方的主权。 此外,还有些学者提出,在采用协商方式解决争议方面,在透明度方面,在司法化方面,争端解决机制还有待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这些意见无疑也是值得考虑的。 经济法论文:会计学专业经济法课程改革的研究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经济法律法规逐步健全,经济法对赋予社会经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社会对既懂经济又懂法律的复合型人才的需求与日俱增。为此,会计学专业人才培养必须坚持以市场经济需求为导向、培养高素质的经济型、复合型会计人才为教学目标。然而,我国当前会计学专业经济法教学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如教学方法缺乏创新性、教学内容缺乏、考试方法缺乏合理性、教师专业知识的缺失等等。然而,这些问题的存在对会计学专业教学目标的实现、人才的培养都有极大的阻碍作用。因此,为了不断优化会计学学生在实践中的应用能力,提高教学效果,就必须深化会计学课程教学改革,在教学中夯实基础知识,以满足学生在日后考证、就业和职称提升的需要。 一、会计学专业“经济法”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一)教学方法缺乏创新性 经济法课程本身是一门实用性、实践性很强的一门课程。然而,当前很多教学方法缺乏创新性,让学生对经济法课程的学习存在很多误区。首先,传统的教学方法过分侧重于理论知识的传授,而忽略了实践能力的培养。在课堂上,老师是教学的中心和主体,学生只是被动的接受者。在这种应试教育的体制下,老师忽略了给予学生参与课堂讨论、独立意思表示的机会,忽视了培养学生独立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很容易让学生把经济法看成是一门枯燥无老师在法律法规的介绍中引入的很多案例比较陈旧,要么是与最新修改的法律法规不符,缺乏针对性,要么是与当前的经济形势不符,缺乏时效性。最后,老师在教学工具的应用上缺乏创新性。很多教师不能与时俱进,不能有效地把教授、板书、多媒体、以及互联网有机的结合,教学方式单一。 (二)教学内容缺乏针对性 会计学是一门实用性、操作性很强的专业。而经济法是会计学专业必修基础课程。当前,经济法教学内容普片缺乏针对性,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教学章节缺乏针对性。目前,经济法还没有集中于一部法典型的规范性文件中,而是散见于大量经济法规之中。经济法教学内容主要集中在民法和商法中,民法主要包括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物权法、合同法,商法主要包括合伙企业法、公司法、证券法、企业破产法和票据法,除此之外,还有经济法相关法律制度。所以,从教学内容上看,经济法包含的内容太多、太广。然而,在有限的课时下,老师不可能把所有章节都面面俱到,需要选择性地讲解,因此,老师在章节的选择上可能参差不齐,随意性较大,特别是对会计学专业缺乏针对性。第二,章节里的内容缺乏针对性。经济法每一章的内容都有一个特点,即内容多、杂、细。学生在初学时很难全面的掌握所有知识点,更难理清知识之间的联系。结果很多学生对章节的内容的认识什么都想学,但就是不知道学什么;什么都学了,但什么都没有学到。经济法教学缺乏针对性和目的性对学生现在的学习、以后的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隐患。第三,学生在学习经济法时在知识的深度和广度上都体现出不足,尤其是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只能停留在表面的层次上,无法把经济法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现实结合起来,无法活学活用。 (三)考试方法缺乏合理性 当前我国很多高校学生期末考试评定成绩的方式是期末考试卷面成绩(70%)和平时成绩(30%)组成,经济法也不例外。这套成绩评定方法对培养学生自主学习能力和学习的积极性都会产生很多弊端。由于很多学生对经济法的学习方法都存在着误区,认为经济法只是一些法律条文,只要把它记住就可以了。然而,期末考试卷面成绩占比达到了70%,导致很多学生为了考及格,就在考前临时抱佛脚,通过死记硬背记住相关的法律条文,而对其内含根本没有理解到,更别谈运用法律条文来分析现实经济主体的法律纠纷。虽然平时成绩占比30%,但很多老师是仅依据学生的出勤情况来决定平时成绩,而忽略了学生课堂上的积极参与讨论,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结果导致很多学生是为了上课而上课,只要老师点名到了,平时成绩就有了,至于在课堂上能不能学到知识,很多学生并不在乎。所以,在当前这套成绩评定体系下,对学生学习经济法的积极性和培养学生实际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都有很大的伤害。 (四)教师专业知识的缺失 经济法是经济学和法学两大学科的交叉学科。由于会计学专业经济法教学与法学专业经济法教学有着本质的区别,故在教学中就很难两全其美。从事法学研究的老师因会计学专业知识的欠缺,很难把法融入到实际的经济问题中去分析;而从事会计学研究的老师因为法学知识的欠缺,在经济法的讲授中可能会出现法理知识不足、法学知识深度不够等问题,让学生对经济法的认识缺乏深度。两个方面的问题都是因为教师专业知识的欠缺而影响到了教学效果。 二、会计学经济法教学的改革思路 (一)采用多种形式的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又称为个案研究法,是指在教学过程中通过引导学生分析和研究具体案例,掌握分析问题的原理,进行独立分析和解决问题的教学方法。这一教学方法通过案例向学生展示生活中真实的情景,让其针对案例进行认知、思考、分析和发表自己的看法,将原本抽象的理论、概念,具体化、形象化,且提高学生综合运用、逻辑思维和口头表达等素质。[1]为此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注意:第一,选择的案例要贴切。老师在选择案例时需要结合某个章节,或者某一个知识点的含义需要来选择,案例要具有代表性、针对性和启发性,能帮助学生加深对知识点的理解。第二,选择的案例要新颖。老师可以从分利用互联网、电视等途径,选择当前的热点、重点、经典案例,这样既能提高学生运用理论知识分析当前热点问题,又能大大提高学习的积极性。第三,案例分析要注重讨论和总结。在讨论过程中,老师需要营造一个良好的氛围,鼓励学生积极做出意思表示、相互辩讨。同时,让学生明白,在课堂上讨论结果不是最主要的、讨论过程才是最宝贵的,不要怕出错,错了通过讨论明白自己错在什么地方,然后予以纠正,才能真正提高自己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充分发挥老师的引导作用和主导地位。老师要要求学生围绕讨论的主题,不能偏离主题;当学生发现分歧或讨论结束,老师需要对上述讨论进行梳理和总结,并根据相关法律得出正确结论,以实现预期的案例讨论教学效果。 (二)经济法教学与资格证书考试相融合 在新常态下,社会更需要既懂经济、又懂法律的复合型人才。在现有实践教学严重不足的情况下,对于会计专业而言,为了提高学生的实际应用能力,就需要老师在经济法教学中中,既要夯实基础知识,又要注重资格证书考试(会计从业资格证、助理会计师、中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等等)。经济法教学与资格证书考试融合并不意味着经济法教学是以通过资格证书考试为目的,而是以提高学生的实际应用能力、满足社会需求的会计专业人才为目标,以资格证书考试为风向标,注重拓展学生的经济法律知识面,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律思维,提高学生的创新思维能力、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总之,资格证书考试从某个程度上体现了社会对会计学专业人才能力和素质的要求,学生参加各类资格证书考试既能检验自己的实际水平,以便为自己制定切实可行的学习计划和目标,同时也为将来职业的发展和职称的提升打下坚实基础。 (三)加强考试改革,实现多元化的考评模式 改变过去重考试,轻平时训练的现状。很多学校学生的期评成绩来源于平时成绩(30%)和期末考试(70%),期末考试卷面成绩仍占绝大部分,很多学生忽视平时的训练,仅通过期末考前的复习也能通过考试,为此,应积极加强考试改革,实现多元化的考评模式。首先加强考试改革。通过应经计算机考试系统,实现考试无纸化和试卷差异化,改变过去期末考试学生同一张试卷定成绩的局面,降低考试作弊的概率。其次,实现多元化的考评模式。降低期末考试在期评考试中的比例,提高平时上课的表现和出勤率所占的比例,比如采用期评成绩=期末考试(50%)+上课表现(30%)+出勤(20%)。把平时学生上课的表现成绩引入到期末考试成绩中,可以大大地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再次,试卷题目设计改革。降低单纯记忆性的试题比例,增加案例分析的试题比例;减低客观题的比例,增加主观题的比例。把期末考试试题与相关资格证书考试试题看齐,经济法把期末考试办成为检验学生实际理解能力和应用能力的考试。 (四)提高教师专业知识 要提高会计学专业经济法的教学效果就必须提高老师的相关专业知识。无论是会计学专业的老师,还是法学专业的老师,要上好经济法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一方面,不断学习,提高自己的专业知识素养。法学专业的老师需要学习会计、税法、财务管理、风险管理,以及票据等相关专业知识,同时时刻关注国际国内经济形势的变化,时刻训练自己把法学知识融入到经济问题中,提高分析问题的能力,以便在实际教学中能结合相关法学知识分析当前经济热点,提高教学的效果和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会计学专业的老师也需要不断自学经济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民法和商法,以提高自身的法律理论功底。同时,时刻关注经济法的修改,以便把最新的法律法规融入到经济问题中,促进学生对经济专业知识的理解。另一方面,科研和教学相结合。通过申报经济法相关的教研课题,深入研究经济法研究,明确教学目标、改善教学方法、准确教学定位、增强教师教学能力、提高教学效果。 结语 总之,培育“懂经济、懂管理、懂法律”的复合型、应用型人才是21世纪国家经济建设的客观需要,为了培育这类人才是一个系统化、长期化的过程,需要我们教学工作者在一线的教学工作中坚持不懈的努力才能实现。 经济法论文:应用型本科高校经济法论文 一、应用型本科高校经济法学课程教学的特点 与研究型高校的专业法学教育相比,应用型本科高校经济法课程的教学有其自身的特点: 1.经济法课程集法学、经济、技术等知识于一体,课程内容繁多,课时通常为32-48学时左右,在有限的课时内要讲清楚庞杂的内容,比较困难。因此,有必要针对不同专业的学生制定不同的教学大纲,选择适合该专业学生需要的相关经济法知识; 2.应用型本科高校的学生主要是二本和三本的学生,学生在主动学习的积极性方面比较缺乏,在教学中常常显得比较被动,如何让学生能够对课程产生学习的兴趣,如何组织教学中师生互动是教师在设计教学时需要重要考虑的因素; 3.经济法课程的授课对象主要是非法学专业的学生,学生的法学基础能力相对薄弱,在课程讲授过程中,需要普及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等基本法学概念。要满足应用型本科高校学生“应用”、“实务”等要求,案例教学法在经济法课程的教学中是被广泛采用的一种教学方式。 二、经济法课程案例教学法在应用型本科高校的实践运用 案例教学法,一般认为是由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兰德尔187年创造的,在美国主要表现为判例教学。案例教学法以真实的案例为教材,教师采用苏格拉底问答法,一步步引导学生从矛盾中发现案例中蕴含的法律知识和法律原则。我国于2世纪8年代开始运用于经济、管理等实践性和应用性较强的学科教学。案例教学的适用性价值一直体现在对学生分析能力、创造能力、表达能力等诸多能力的培养上,在教学实践的一线一直得到师生的欢迎。案例分析法和经济法课程的有机结合,是提高经济法教学效果常用而且有效的方法。笔者在这些年讲授经济法课程的过程中,一直在运用案例教学法,获得了丰富的实践教学经验,但仍处于不断摸索和提高的阶段,仍面临诸多困惑。 (一)经济法课程案例教学的基本模式和经验 我国是以制定法为主要特点,判例法尚未取得法定地位,所以在实施案例教学上存在和普通法系国家不同的地方。在经济法课程教学中,笔者认为应坚持教师在课堂上的主导地位,通过一些简明、具有现实意义的案例来设计课程的教学内容。教学中,教师可以利用网络资源和信息化手段,选择和搜集经典经济法案例,采用视频、图片等多种方式演示案例,主要采用课堂问答、分组讨论以及模拟法庭等方式来设计课堂教学和实践环节,探索适合应用型本科高校非法学专业学生的教学方式。在进行案例教学过程中,针对应用型高校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学习能力等诸方面的特点,笔者认为以下几点是需要把握的因素: 1.选择合适的案例。 合适的案例是案例教学的关键因素,案例应与应用型本科高校学生的理解和接受能力相适应,所以应选择内容相对简单、具有新颖性、典型性同时兼具一定趣味性的案例。在取材上,可以引用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种媒体,比如《经济与法》节目中的一些案例来自于现实生活,学生会比较感兴趣,容易激发其学习热情。选取的案例应是近期发生的,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这样,通过对案例的分析讨论,学生能够对所学理论的核心内容有基本的把握和理解。 2.课前准备工作需充分。 主讲教师应在课前将下次课程主要讲授的案例内容发给学生,让学生先查阅相关资料,可以要求学生按分组以PPT形式来准备课堂发言。师生之间有诸如QQ群之类的交流平台,教师可以为学生提供查询资料的途径和方法的技术指导。 3.课堂讨论中需充分调动每个学生的积极性。 课堂中教师可以采用分组讨论以及模拟法庭等方式来灵活开展案例教学。在课堂讨论中,老师要起到理性主持人的作用,要启发学生的思维,能积极调动学生的热情,让每个学生都能参与到讨论中去。在讨论过程中,教师要给予学生适当的、及时的评价与分析,结合案例将理论知识点讲授清楚,从而使学生全面深刻地领会到该案例中所涉及的知识点。 4.案例讨论后的总结需条理清楚。 教师在总结案例时,要通过通俗易懂的语言将案例与所涉及的法学原理、法律条文融合起来,使学生能够通过案例分析来掌握经济法课程中的基本基本概念和理论,从而培养学生运用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经济法课程案例教学法目前在应用型本科高校实践教学中面临的困境 案例教学法在英美法系国家占主导地位,我国和英美法系国家在教学理念、教学手段和教学目的上都存在差异,我们的学生在习惯了“填鸭式”的教育模式后很难适应开放式的案例讨论这种教学形式。因此,案例教学法在实践中还是面临诸多挑战。首先,课前准备过程难以控制。案例教学需要学生进行比较好的课前资料搜集和准备工作,这些有赖于学校的教学资源是否丰富,学生课后搜集资料的条件和实施是否完善,同时,还取决于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和团队合作能力。其次,课堂中学生习惯被动接受知识信息,缺乏主动提问和探讨的积极性。案例讨论无法热烈和深入。再次,由于学校教学管理方面的限制,过程考核给老师增加很多工作量且操作难度较大,很多教师还是习惯于采用笔试作为最终的考核方式。因此,有些老师将案例教学等同于举例说明这种讲授形式,并没有真正发挥案例教学法的优势作用。 三、创新应用型本科高校经济法课程案例教学法的几点思考 (一)改变传统授课模式,与学生进行“对话式教学”,注重学生的信息反馈 要实现“对话式教学”,对教师和 学生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教师需要有良好的人际沟通能力、极好的课堂管理、语言组织能力,同时,教师要用充满激情的语言将学生的脑细胞充分地调动起来。开展对话式教学,笔者认为教师可以将课程内容分为几个主题或模块,将学生分成几个小组,每次课程分为导入、形成和巩固三个阶段,每个阶段由小组在讨论的基础上再做小组总结发言。教师在整个教学过程中要注重学生的反应,在总体上把握课程的节奏。比如,理论性强的内容,比如经济法总论,教师讲授的时间应多些;实践性强的内容,比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同学们完全可以通过自学来把握,教师就可以让学生有更多的时间来作准备和阐述。课后,教师可以通过访谈或调查问卷等形式了解学生对课程的反馈意见,从而不断修正课程的内容和教学方法,以期达到最好的教学效果。 (二)案例选择动态化,构建主动适应社会需求的创新机制 社会经济生活瞬息万变,不断产生新问题、新情况,经济法律法规作为上层建筑是社会经济生活的反映,也应适应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一定的动态性。为着眼于应用,经济法课程的案例教学应始终保持对经济法理论前沿、对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动态与行业需求乃至社会热点的及时响应,所以要对案例进行时时更新,教师要具有对经济法学前沿知识的敏感性,对身边发生的法律事件保持关注,从而将最新的案例设计到课程教学中去,构建起主动适用社会需求的创新机制。 (三)课程评价方式的多元化和过程化,规范实践教学环节的评分标准 要开展互动式教学,无论对教师还是学生都必须有相应的激励机制。对教师来讲,对教师的考核应重点体现在其教学质量上。应用型本科高校是教学型高校,应该立足于自身定位,以教育的“产品”质量,即学生的质量而非论文的质量去评价教师。以此为标杆,制定相应的制度以引导教师研究教学,使得对教学质量的追求成为教师们的内在动力。对学生来讲,要提高课堂表现在课程考核中所占的分值和比重,应对课堂讨论认真参与的同学给予一定的奖励。评价模式的过程化与多元化,可以提高学生参与的积极性。 四、结语 要实现评价模式的过程化与多元化,就有必要规范实践教学环节的评分标准。实践教学的评分不像笔试成绩那样容易获得,并且实践教学是一个长期的动态的过程,需要教师长时间对学生的关注,通过听取课堂讨论、批改学生的案例分析报告以及观摩学生模拟法庭的表现等诸多形式而获得,因此,教师有必要设计一系列相对规范的评分标准。比如,小组讨论占课程分值,模拟法庭实践如何打分等,在制定评分标准时,如何体现公平公正是教师需要考虑的关键因素。 经济法论文:论信息失灵与经济法 摘要: 信息不充分、不对称及错误是信息失灵主要表现,它们对市场效率具有巨大的消极影响,因此需要由各种制度对其加以克服,在诸多制度中,经济法具有独特的优势。经济法通过各种制度安排能够在较大程度上使市场信息充分、对称、准确,从而提升市场效率。 一、计划、市场、信息与决策 市场体制是一种决策分散化的体制,任何人都可以成为决策主体;而计划体制则是一种决策高度集中的体制,在该体制中,中央政府是最主要的决策主体,其他主体几乎没有决策权。[1]计划体制和市场体制中的资源配置都是特定决策的结果。只有确保这些决策的正确性和科学性才有可能达到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而这首先有赖于决策所依据的信息的充分、准确及均匀分布。如果信息失灵,即决策所依赖的信息不足、不对称[2]及错误,则将导致投资、交易等决策在质上产生偏差甚至错误,在量上则会大大减少,从而导致资源配置的低效率。 计划体制与市场体制的信息流动是有差异的,计划体制的信息是纵向流动的,而市场体制的信息流动是横向的。信息流动的差异导致了两种制度的不同效率。因为这里存在着一个对私人信息[3]的正确使用问题。计划体制不承认私人信息,因此对事实上存在的私人信息也就不予以尊重,从而导致了信息的错误及计划的失败;而市场体制作为一种分权的体制正是适应了“每个市场主体都拥有垄断性的私人信息”这一现象,保障了私人信息拥有者作出决策的权利,从而导致了相对较高的效率。哈耶克认为,中央计划和市场体制哪一种效率更高,主要取决于我们可望在哪一种制度下能够更为充分地利用现有的知识,是将所有应被利用的但原来分散在许多不同的个人间的知识交由一个单一的中央呢,还是把每个人所需要的附加的知识都灌输给他们,以使他们的计划与别人的计划相吻合?[4]就确保私人信息被利用的充分性而言,市场体制肯定要强于计划体制。 市场体制与计划体制都存在着信息失灵的现象,但两者存在着质的差异。计划体制的信息失灵主要在于人类认识能力的限制,即不可能存在一个如超级电脑般精英政府对所有信息进行收集并作出正确处理。运用计划和命令对社会资源进行配置的机构存在着一种“致命的自负”,一切打算对整个社会实行计划的企图,不管它们是出于何种高尚的动机,都是建立在危险的知识自负上的。[5]人类理性的有限性在中央决策型体制中直接导致了决策者过重的信息负担,面对众多的信息,决策者会无所适从。在前苏联,能源研究和发展委员会的关于增殖反应堆对环境的影响的报告长达5000页,共10卷。对任何一个决策者来说,纸张的总量常常多于他所能消化的数量。[6]计划体制的失败主要在于信息失灵,这种失灵是不可能被很好地克服的,因为人类的认识能力毕竟有限,完全理性的神是不存在的。但印度前总理拉吉夫?甘地在1985年仍认为,当发展计划所需的大量信息的收集、调整、分类和分析在全国范围内出了问题时,解决的办法或许是在于改进资料收集和分析的工具,而不在于放弃计划本身。[7] 与计划体制相比,市场体制具有信息上的优势,这首先缘于每个主体都是独立的,都拥有私人信息并具有决策权,这种分散的决策体系使更多的私人信息可以得到有效运用。“配置资源的权力以可以变化的方式分散在许多能够实际决定这些资源用途的人手里才能使分散的知识得到最充分的利用。只有在个人可以按照自己的决定运用他的知识时,才有可能使任何个人所拥有的许多具体知识全部得到利用。”[8]但市场体制中的信息同样也会存在失灵的现象,这种信息失灵主要表现为信息不充分、信息不对称以及信息不准确。[9]与计划体制中的信息失灵不同,这种失灵直接导致了市场对制度的需求,且不同的失灵形式导致了不同的制度形式和内容。经济法当然是克服市场信息失灵的一种重要制度。 信息不充分是指决策所依赖的信息在量上不足。导致信息不足的原因主要有三,第一,信息具有公共产品的特性。信息的公共产品性使信息只有很弱的排它性。“信息的生产成本高,而再生产的成本却极低,信息常常遭受惨重的失败。”[10]这里所说的再生产成本低就是指信息的弱排它性,这种弱排它性一方面使信息提供者的收费存在困难,另一方面很容易使各主体在信息提供问题上产生“搭便车”现象,从而导致无私人主体愿意提供信息。此外,信息作为一种无形产品其价值是不确定的,而信息的稀缺性又是价值的源泉,要确定信息的价值又必须对信息予以公开,而这又会降低信息的稀缺性,也就是说,“不可能在不损害其稀缺性的情况下精确地确定其效用,因此其价值,就象稀缺性一样,不可能完全确定。”[11]信息的这一特性提高了信息产品的风险性,使以信息为投资对象的投资者对其望而却步。第二,信息收集、处理存在成本,并且存在着边际成本递增的现象。斯蒂格勒认为,信息成本是从一无所知变为无所不知的成本,极少有交易者能负担得起这一全过程。信息成本的存在使充分信息成为一种理想状态,决策者也只须寻求决策所需的最佳信息量而无须去追求一种完美状态,即决策者在信息收集的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之时停止信息收集才是理性的,此时的信息是一种收益最大化的信息。但对决策主体而言,最佳信息量的获取也是有难度的,由于信息成本直接构成了投资成本、交易成本、立法成本、执法成本、监督成本等,这对于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市场主体和受制于资源代价的公权主体而言,会不得不在信息与效率之间作出权衡。[12]第三,信息收集、处理者的信息能力有限。[13]信息能力的有限直接导致了信息的不充分,其中,有部分不充分是可以通过改变信息主体而得到克服的,有部分是不可能得到克服的。 信息不对称是指信息在交易主体之间的分布不均匀。其中,一方被称为信息优势主体,另一方则被称为信息劣势主体。信息优势主体往往可以利用其优势地位采取机会主义行为,获得不法利益而使劣势主体受到损害。信息不对称形成的原因大致有二,第一,由于分工的不同,信息在初始状态就不对称。如关于某件产品的质量问题,生产者必然要比购买者了解得更多。第二,由于信息优势是成功欺诈或获得其它非法利益的前提,所以最大化自身利益者往往会维持其信息优势地位或人为制造信息优势。 信息不准确是指信息在质上与客观事实不一致。这种不一致直接导致决策主体决策的失误。信息错误的原因主要有二,第一,信息在被收集、传递及处理过程中出现失误,如计算错误、分析方法错误等。第二,出于某种目的,如为了获得某种资格或非法利益,而故意制造虚假信息。制度虚假信息主体有可能是市场主体,如股市中庄家制造虚假信息使股价异常波动;也有可能是地方政府,因为各级地方官员是向上级负责的,如果没有一种有效的制度制约,他们“总是把那些对其仕途有利的信息禀报上级,即他们采取的是‘和上面合作的方式’,而不考虑‘来自下面的压力’,”[14]从而导致信息扭曲。人为制造虚假信息的主体还有可能是中央政府,如在前苏联,出于政治宣传的需要,经济信息经常被扭曲。根据前苏联经济学家N.西梅勒夫和V.波波夫的报告:“从20年代末到50年代末的30年中,统计数字被篡改得如此厉害,以至于连普通的数字也未能幸免。”[15] 信息失灵会影响市场的正常运行,降低市场的运行效率,因此需要以经济法为主体的制度进行干预,以使市场的信息充分、准确且在各主体之间分布均匀,从而提升市场效率。[16] 二、信息失灵对市场效率的消极影响及制度克服 (一)信息失灵导致市场低效率 1.信息失灵增加交易费用 在纯粹市场机制中,如果没有其它制度的支撑,信息不对称必然会增加信息劣势主体的防御成本,增加其信息收集成本。由于市场主体都作为经济人[17]而存在,每个人都力图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这是交易者在信息不对称情形下所占有的关于交易对方的最大信息,除此之外,交易者在交易时很难了解交易对方是否会采取合作的态度,为了防止自身受害,只能在与对方交易时加强防范,从而增加支出;同时如果不借助于其它制度的支持,诚实信用的交易者也很难证明自己在与他人进行交易时会采取合作的态度,如果要证明自己不会损害他人或自己的产品质量很好,其证明成本也很高,这都会影响市场效率的提升。如在巴基斯坦的一个叫Chamber繁荣的商业区中约有60个放贷者,每个放贷者都建立起了一个由可信的客户组成的紧密圈子,他们很少会向圈外人放贷,因为甄别新客户的成本很高。在接受新客户之前,放贷者通常采取一定的预防措施。在交付贷款以前,放贷者通常与借款人在其它方面进行一笔劳务或商品的交易,时间至少长达两个季节;此外放贷还通过走访借款人所在的村庄、与他的邻居和过去的商业伙伴交谈等办法,对借款人进行广泛的了解,以确定其可靠性和品质。如果放贷者在经过严格的筛选和长期等待以后决定向借款人放贷(拒绝率约为50%),他通常首先从一笔试验性的小额贷款开始,只有在试验性的贷款偿还后,放贷者才能增加他对借款人的信任,才能提供符合其需求的贷款。20世纪80年代初对Chamber放贷活动的调查表明,年利率平均为79%,但这一很高的平均数也包含着很大的差异:利率从18%(仍然高于12%的银行利率)到200%不等。许多利息被用来弥补非正规市场上信息和行政管理方面的高成本。调查者的结论是:利率与放贷者放贷资金的平均成本大致相同。这意味着他们的利润接近零。[18]该实例中,在信息不对称即放贷人不知借款人是否会按时归还本金和利息的情形下,放贷人承受了过高的验证成本,过度而合理的防御行为使放贷人还承受了巨额的防御成本,同时也导致了这种自发金融市场的高利率。 2.信息失灵导致市场萎缩甚至消亡 (1)由信息失灵而产生的关系交易导致市场被割裂 在没有制度支持的情形下,信息失灵会产生关系交易,即人格化交易,因为这是确保交易安全、降低信息成本、减少交易所需信息量的有效途径。这种交易在自然经济中相当普遍,但与市场体制的要求不相一致。关系交易的弊端在于交易范围很窄,使市场被人为分割,虽然关系内主体间的交易成本很低,但与关系外主体之间的交易成本却很高,支撑交易的信息量也要求很大。如在尼日利亚北部扎里亚附近4 个穆斯林村庄中,400户人家结成一个关系紧密的群体,群体成员对有关各自的需要、活动和境况的信息了如指掌,几乎所有的借贷都发生在群体内部,借贷没有书面契约,完全凭借信任,每20笔借款中只有1笔拖欠,但与村庄外的借贷关系几乎没有发生。[19]在市场体制建立和完善的过程中,人格化交易很容易成为克服信息失灵的首要选择,但它是反市场的,是一种历史的倒退。 (2)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逆向选择会导致市场消亡 逆向选择(adverse selection)最早是保险学中使用的一个概念,指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投保人知道自己的风险特征,而保险人则不知情,因而不能对不同风险类型的投保人进行区分,从而不能对不同风险的投保人收取不同的保险费,而只能收取以风险的平均概率为基础的保险费。在这样的收费体制下,高风险的投保人具有更多的保险激励,而低风险的投保人则更倾向于退出保险市场,保险市场因此萎缩。1970年阿克洛夫(Akerlof)在《旧货市场:质量的不确定性和市场机制》的论文中以旧车市场为例对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逆向选择问题进行研究,从而把逆向选择概念一般化。在旧车交易中,买卖双方关于旧车质量的信息是不对称的,买方因此以旧车市场上车的平均质量为基础出价,这会使质量高的旧车卖主退出市场,从而降低市场上旧车的平均质量,买方了解此信息后,又会降低出价,从而使质量稍好的旧车卖方退出市场,因此形成恶性循环,最终使旧车市场消亡。[20]逆向选择问题在旧货交易市场、失业保险、汽车责任保险、医疗保险尤其是老人医疗保险等领域中普遍存在,如果没有有效制度对其的支持,这些交易将不可能长久存在。 3.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道德风险直接导致市场的低效率 道德风险(moral hazard)最早也是保险学中的一个概念,指投保人投保后,对其保险标的的注意程度会降低,从而增大了保险标的的风险程度。经济学家对这个概念一般化以后,主要指委托人对人没法进行有效监督,人因此可以为所欲为,损害委托人的利益。[21]道德风险导致市场低效率是相当明显的,如在团队生产中,因团队成员的偷懒行为无法被低成本地观测到,偷懒行为的部分结果会由团队中的其他人承担,从而激励更多的偷懒行为。如在动物租借合同中,出租方对动物是否被正常使用无法进行有效监督,承租方因此可以过度使用动物畜力,损害出租方的利益而最大化自身利益。这是以动物作为畜力的租借合同不可能普遍存在的原因,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道德风险因此导致物不能尽其用。又如在企业投资者与经营者之间,由于经营者处于信息优势,投资者对经营者的行为不能进行有效监督,经营者因此可以欺骗投资者,获取不法利益。[22] 4.信息失灵导致决策不当或失误 就市场主体的单方决策而言,信息失灵导致决策不当或失误。决策者在信息不充分的前提下作出的决策往往因缺乏事实基础而失误;在信息不充分的态势下,信息劣势者也往往会主动作出损害自身利益的决策;决策者基于错误信息而作出的决策必然是错误的。 (二)信息失灵的制度克服 如果没有充分、准确及对称的信息,计划体制和市场体制都不能有效地运转。计划体制中的信息失灵导致了计划的失败;而市场体制中的信息失灵则导致了各种替代性制度的产生。这不仅已得到了理论上的论证,也经历了制度实践的考验。在经济学中,信息既应被看作是对交易的一种支持,也应被看作是一种交易的对象。市场体制下克服信息失灵的制度构建应在此两方面同时展开。布瓦索认为,制度代表一种长期的集体投资,旨在降低社会交换的信息成本;[23]科斯在1937年的论文是指出,企业是对市场制度的部分替代,这种替代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包括信息费用在内的交易费用;[24]诺斯认为,意识形态有节约信息费用的作用;[25]科斯洛夫斯基认为,信任能降低交易成本,能够把囚徒困境转变为一种自信的游戏;[26]斯密德认为,消费者节省信息成本的一种方法是有权期望物品只有在满足一定标准要求后才可以出售。……采用一些公共的集体计划来减少不确定性是可能的。如欧洲的现代化计划。[27]施蒂格勒认为,经济组织的某些形式或许可以用它是消除质量不确定性的方式来解释。可以把百货商店看作是一个谋求商品的高质量以及确保商品的高质量的组织。[28]还有 学者认为,恰当的制度能在一个复杂的、不确定的世界中引导个人决策者,并能帮助我们减少对信息的需要。[29]此外,在现实中出现的保证、担保、品牌、连锁店、著名商标和广告等私人制度也能降低信息成本;某些中介机构的存在克服了交易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从而促进了交易;某些强制性保险制度克服了逆向选择问题;对人的利益激励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其道德风险问题;政府直接提供信息增强了市场主体的理性,降低了市场主体的信息成本等。这些制度产生的历史长短不一,有的与市场一样长久,有的在最近才出现;有的属于私法;有的则属于公法;有的在市场内部产生;有的则依赖于第三者;有的属于正式制度,有的则属于非正式制度。在众多制度中,最有成效的是公权介入后而产生的制度,这种制度属于经济法范畴,也是本文主要研究的对象。 三、信息失灵的经济法克服 个人理性要能起作用的话,是以获得和交易有关的信息为先决条件的。[30]新古典经济学认为,进行交易的价格体现所有和交易有关的买卖双方的信息的情况下,交易才能最优化,市场就能达致高效率。但这种观点是不现实的,与买卖有关的信息不可能全部体现在价格中,价格制度因此也不可能构成经济制度的全部,所以只有构建非价格制度,进行信息制度的创新,克服信息失灵,市场的高效率才有可能。这种解决市场信息问题的非价格制度的欠缺意味着市场常常是萎缩的,不是发展的,因为人们没有那种进入交易的强烈愿望,所以政府应该作为一种干预主体介入市场对信息失灵问题进行干预。政府[31]克服信息失灵的主要依据有四,第一,政府拥有垄断性的强制力,因此可以强制性地赋予私的主体的说明义务,也就是说,政府可以运用其强制力让私的主体说真话,说其该说的话。而私的主体自身是不可能强制性要求对方作出说明,因为各私人主体之间在地位上是平等的。第二,政府作为超越于私人主体之上的公共组织,其综合信息收集能力及处理能力要强于私的主体。此处并非指政府的信息能力绝对要强于市场主体的信息能力,事实上两者的信息能力是各有所长,市场主体拥有私人信息,政府不可能拥有,但政府的独特地位导致其综合信息能力要强于市场主体。第三,政府具有组织优势,可以更有效地降低信息成本。第四,政府权威的存在使其提供的信息具有公信力,政府因此对其所提供的信息只须承担较轻的自我证实责任,自我证实的成本也很低。[32]政府提供信息的方式主要有三,第一,以法律的形式赋予市场主体说明的义务;第二,直接收集、处理信息并向社会无偿提供;第三,进行制度创新,以直接避开信息失灵问题,即在该制度下,根本不存在信息失灵问题。以下对政府运用经济法的制度形式克服市场信息不足、不对称以及信息错误等缺陷进行深入探究。 (一)信息不足的经济法克服路径 关于市场总体信息量不足问题的克服,有多种路径选择,主要有二,第一,信息由政府直接予以提供,指导性计划是主要信息载体;第二,政府公权力介入私人主体对信息的生产及交易领域,以促进部分信息由私人主体予以提供,减轻政府的信息提供责任。[33] 1.政府直接提供信息 第三者直接提供信息并由市场主体无偿使用可以克服市场主体在信息提供问题上的搭便车现象,[34]这个第三者非政府莫属。因为政府有以税收为方式的财富汲取能力,这种能力是政府所特有的;政府还是一种非营利性的组织,不象企业那样时时进行利润的核算,这使政府无偿提供信息成为可能。但政府提供的信息是否必然有效?这需要我们回答以下两个问题,即政府理性是否必然要强于私人理性?政府理性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增强私人理性?如果政府理性低于私人理性,则由政府提供信息成为不可能,也没有私人主体会去相信并采用政府提供的信息。我们认为,政府理性和私人理性在不同领域会有不同的强度,在私人信息领域,私人理性要强于政府理性;在非私人信息领域,[35]政府理性有可能要强于私人理性。在政府理性要强于私人理性之处,私人理性可以借助于政府理性而得到增强,市场主体的有限理性在一定程度上就可以得到克服。这是政府理性的主要功能,也是相关制度的主要作用。“培育制度的必要性源于人性的某些固有特质,如在信息吸纳、评价信息和保留知识上的有限能力。”[36]正是人性的这些特质使经济法的功能得到凸显。 由政府直接提供信息克服市场信息不足的主要法律载体是计划法。[37]计划法并不是以指令性计划直接配置资源的法律形式,而是以指导性计划优化市场主体决策的法律形式。指导性计划既能在一定程度上克服市场主体的有限理性,增加市场主体的有效信息拥有量,弥补市场不能提供充分信息的缺陷,又能降低市场主体所需承担的信息成本,从而激励其作出生产、交易等各种决策。指导性计划既能增强市场主体的理性,又能降低市场的不确定性,由此对市场交易形成强有力的支持,从而促进市场体制的发展。“指导性计划实质上是一个过程,籍此,许多决策者能够互相交流有关市场条件的预期以及各自计划的信息,使他们的计划和市场预期一致起来。”[38] 2.对信息的私人生产及交易的公力支持 前已所述,在市场体制中,信息既是一种对交易的支持物,也是一种交易的对象。信息之所以能够作为一种物而被交易,是因为信息具有的内在价值和其稀缺性,交易信息能够给信息的生产者和使用者带来效益。但信息的弱排它性使其他主体产生搭便车的心态和行为,因而使信息生产者很难获利,从而影响其对信息的生产。这使公力对信息生产和交易的支持成为必要,这种支持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是《信息生产与交易支持法》,我国目前尚未制定这方面的法律。该法的主要功能是降低信息生产主体的排它成本,减少信息的正外部性,确保信息生产者获得应该获得的利益,从而激励更多、更优的信息提供。因为信息的弱排它性不仅会使信息生产主体的排它成本增加,还会使信息主体不敢进行交易,从而不能实现其投资的目的,急需获取信息的主体则没有拥有最佳信息量而不能使其决策最优化。政府运用公权对信息产权进行直接保护,一方面可以降低信息主体对其所拥有信息的排它成本,另一方面也可以增强信息主体对其所拥有信息的安全感,从而促进信息交易,增加信息产出。需要注意的是,信息具有公共产品的特性并不是指所有信息都具有同等强度的特性,相对于非公共产品,信息的排它性确实很弱,但不同信息的排它强度是有差异的,有的信息产品的排它性较强,有的信息产品的排它性较弱;随着经济情势的变迁,科学技术的发展,信息的公共产品特性也会变迁,有的信息产品由于有高科技的支持而发展出一种廉价的收费方式,从而使其公共产品的特性变弱甚至消失,这使某些信息由私人提供并实行有偿使用成为可能,而政府的公力支持则使这种可能性进一步的增强。但并不是所有的信息都可以由私人提供,对于具有纯粹公共产品特性的信息还是应该由政府予以提供;此外,对在政府公力支持下由私人主体生产和交易的信息,如果政府的支持成本过高,则政府应该放弃这种支持,由政府自身直接提供相关信息。《信息生产与交易支持法》在内容上主要包括对信息生产的制度支持和对信息交易的制度支持两个部分,其中,对生产的制度支持是通过降低信息生产的难度、增加原始信息获取的途径和加强对生产企业的组织支持等方式实现的。对交易的制度支持是通过确保交易的安全性、降低交易的成本、降低对交易的利益获取比例以及加强对非法获取、使用和披露信息的主体的惩处等方式实现的。 (二)信息不对称的经济法克服路径 目前信息不对称的情形相当严重,也相当普遍。在美国, 人们断定每五位住院病人中可能有一人根本不必呆在医院,而医生比任何人都清楚哪个病人需要住院,哪个病人可以提前一天回家,哪些检查是不必要的,而病人自己则很难知情,其利益因此受到损害。[39]在我国,各行各业都存在着信息的不对称,因此而产生了较多的消极影响。如出租车行业中 司机的不合理绕道问题;医疗行业中的不合理用药问题;经营者对不安全、不卫生的消费品的销售问题;上市公司的经营者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侵犯问题等,都缘于信息不对称。[40]信息不对称的经济法克服有多种路径可以选择,主要有直接克服信息不对称的制度和间接克服信息不对称的制度。信息不对称的直接克服有三种方式,其一,让信息优势者直接向信息劣势者提供信息;其二,激励其他知情者说真话;其三,由政府向信息劣势者提供信息,从而使信息分布均匀。信息不对称的间接克服也有两种方式,其一,避开信息问题进行制度创新,在该制度下,不存在信息不对称的前提;其二,创新一种非价格机制,作为对价格信号的补充。 1.信息不对称的直接克服 (1)强制性赋予信息优势者说明的义务 《证券法》中的信息披露制度是政府进行强制性信息平衡的主要表现之一,在我国及发达国家的《证券法》中,信息披露制度相当完善,必须披露信息的范围、信息披露的程序以及信息披露的准确、及时、充分性的确保等都作了专门的规定,[41]应该说这是一种设计相当良好的制度,应该切实予以实施。只有进行充分、准确、及时的信息披露,投资者和潜在的投资者才会有投资的安全感,才会进行投资,从而促进证券市场的稳定。研究成果表明,会计制度健全的国家,经济增长也更快,因为健全的会计制度不仅能确保信息的准确性,还能降低信息制造主体和信息需求主体之间的不对称程度。一项研究估计,如在90年代,把阿根廷的会计标准提高到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家当时的平均水平,将能使该国的GDP每年提高0.6个百分点。[4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赋予了经营者的强制说明义务,该法第19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和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但与《证券法》中系统的信息披露制度有区别,该法关于经营者说明义务的条款仅此一条,并没有形成一个体系,该法第19条第1款有两部分组成,即“经营者应当说明真实信息”与“经营者不得虚假宣传”,前者是命令性的规范,是一种强制性说明的义务,后者是禁止性的规范,两者之间是并列的,并不存在层递关系。但令人不解的是,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并没有对违反强制说明义务设置相应的责任,而只在该法的第50条第5项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设置了几种法律责任,这说明该法第19条第1款的重点在于禁止虚假宣传,而不在于赋予经营者强制性说明义务。这不能不说是一个缺陷,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克服信息不对称的主要方式在于确立经营者的自我说明义务,许多消费者只有经由经营者的说明才能对商品或服务有一个大致的了解,虽然第19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的询问,应当作出直接、明确的答复,但在很多情形下,消费者根本没有能力就商品或服务的问题向经营者询问,因为问题的提出也是以对商品或服务的一定程度的了解为基础的,如果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不了解,也不太可能提出适当的问题使经营者回答,所以问题的关键首先不在于消费者的提问,也不在于禁止经营者的虚假宣传,而在于经营者就商品或服务的自我陈述,在于在法律上直接赋予经营者的强制性说明义务。所以法律的修正应该增加设置第19条第1款关于强制性说明义务的法律责任,并且对必须予以说明的事项也应当加以明确。因为在该条款的规定中,“有关商品和服务的真实信息”是一个范围相当广的概念,也是一个相当不确定的概念,在实践中,经营者究竟必须说明什么?这是一个相当不好操作的难题。首先我们可以确定说明义务的限度,如涉及到经营者商业秘密的事实,则不应在说明之列,如果必须说明,应同时规定对方的保密义务。其次应该明确必须予以说明的事项。在立法技术上,可以采取列举式和概括式相结合的方法。如经营者应该对商品的名称、规格、质量、产地、性能、用途、有效期限、有可能产生的消极影响及其它必须予以说明的事项[43]向消费者作出准确、充分、及时的说明。 (2)激励其他主体说明真相 让其他主体说明真相需要有制度的激励,如果没有制度确保对该主体进行以物质为主要方式的激励,则让他们说出真相的可能性不大,因为在经济领域,每个主体首先作为经济人而存在,最大化利益是其主要目的,如果在说出真相之后,没有任何直接可获取的利益,则社会上绝大部分主体都不会作出这种选择,何况说出真相还会使其承受不利后果。我们不能否认社会上确实存在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而不计报酬的举报者,但这毕竟只是少数,这些少数人所掌握的信息也是少数,尚不足以使信息不对称得到克服。所以政府应该进行制度创新,设立悬赏举报制度,这种制度能够以最低的成本获得最多的信息,还能获得在其它制度下所不能获得的信息,这种制度在我国目前应该普遍地建立。以食品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而言,消费者处于信息劣势,消费者在进行食品消费时,很难知道所消费的食品是否卫生,不可能知道所吃的菜是否有过多的农药残留,不可能知道做菜的油是否是潲水油,不可能知道作为原料的肉是否是病猪肉,……甚至不可能知道经营者的厨房是否符合卫生标准等。这方面的信息对消费者而是至关重要的,但消费者一般不能获得这种信息,因为获取这种信息对消费者而言成本过高,过高的成本使消费者获取这种信息事实上成为不可能。对经营者而言,采用不卫生的原料、按照不确保卫生的程序进行食品生产,其自身承担消极后果的可能性不大,因为食品卫生监督部门由于受制于人力、物力和财力的限制,不可能对所有经营者时时刻刻进行监督,也就是说,该部门不可能获取所有经营者在所有时刻的不法行为信息,因此对其进行处罚就丧失信息前提;而这种不卫生的食品被消费者消费后,并不一定立即使消费者致病,甚至消费者不一定会有感觉;而在不卫生生产的成本过低的情形下,食品经营者进行不卫生生产的可能性就极大。[44]在这种食品卫生监督部门和消费者都不能获取充分信息的情形下,政府应该改变思路,考虑选择另外的方式获取信息。在食品的不卫生生产过程中,总有人会知晓不卫生生产的情况,政府应该设法让这些人说出真相,而悬赏举报制度是让这些知情者说出真相的最佳的途径。这种制度具有很大的可行性,因为利益激励是一种最强的激励方式;此外,政府的利益激励还可能打破不法人员之间的利益联盟,因为这种利益联盟的稳固性本身就不强,利益激励可以改变各利益联盟主体的利益构成,从而促使其中之一者说出真相。事实上,悬赏举报制度是政府花钱买信息的一种制度,相对于其它信息获取渠道而言,这是一种低代价的、有效的克服信息不对称的制度。[45]值得注意的是,在最近几年的立法中,我国已经开始注重举报制度的引进和建立,如2000年修正的《产品质量法》第10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对检举人保密,并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 规定给予奖励。这是我国立法中至今为止规定的最为完整的悬赏举报制度。国务院在最近颁布的《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中第(八)项规定,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制度。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通畅的渠道,认真受理群众和企业的举报、投诉,制定并完善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有功人员予以重奖,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46]1999年修订的《会计法》第30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但没有关于奖励的规定。我国目前有关举报的制度散见于各法律法规之中,各自规定不一,也不成体系,某些法律对举报的规定很不完善,因而在实践中产生了较大的负面效应,所以我国应该制定《举报法》,详细规定对举报者的保密制度、奖金来源及发放制度、对打击报复的处罚制度、举报信息的使用制度等,以使举报者在举报时既有安全感,又能及时、足额获得奖励,还能使举报信息尽可能地得到充分运用。 除了建立悬赏举报制度以促使其他知情者说明真相外,经营者之间的有效竞争也能促进信息披露。竞争如何促进信息披露?如何降低信息成本?这是我们需要研究的。竞争对信息问题有两种不同的影响,因竞争而导致企业利益的直接减少有可能使企业利用信息不对称而非法获利以增加利润;而竞争的存在则也有可能使企业不敢制造虚假信息,因为竞争对方是最佳的打假能手;此外,竞争的存在还会减少企业的私人信息,增加市场的公共信息,从而降低信息不对称的程度。如我国邮政部门在为提高邮资而上报的材料中称,全球600万邮政职工为60亿人服务,而我国60万邮政职工要为12亿人服务,长期处于超负荷状态,因此提高邮资势在必行。但事实上全球邮政每年完成的信函总量达4030亿件左右,而我国邮政处理信函的总量却仅为70亿件左右,其劳动生产率不足世界平均值的17%.[47]若我国邮政行业存在竞争,则其劳动生产力低下的事实肯定会成为一个公开的信息,邮政部门在为提价而上报的材料中肯定不会再作上述比较。经济法中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反垄断法》维护了竞争,确保了竞争的有效性,从而增加了市场中的公开信息总量,在一定程度上能克服信息的不对称性。 (3)政府或其它机构直接对信息劣势者提供信息 在信息严重不对称之处,政府提供有关信息能够直接减少外部性。外部性存在的原因很复杂,如产权不能明确界定、经济人对自身利益的极端追求等。信息不对称是外部性的私法克服的障碍之一,因为外部性的制造者与受害者之间就外部性的事实的信息不对称有可能直接妨碍受害者向外部性制造者提出赔偿要求,从而也不可能使整个社会作出进一步的反应。政府提供相关信息能够使民众了解外部性存在的情况及严重程度,从而使民众作出反应成为可能。以环境污染的控制为例,世界银行的一个工作组最近研究了阿根廷、墨西哥、智利和菲律宾的股票市场对环境状况报道的反应。这四个国家中没有一个拥有实施环保的记录,但是,在企业的良好环保状况得到当局认可的消息公开报道后,该企业的股票价格平均上升了20%,当公民抱怨污染的消息公布后,企业的股票价格下降了4-15%.[48]印度尼西亚利用克服污染企业与被污染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的方式较为成功地控制了污染。该国的环境影响管理局开发出一项“污染控制、评估和环境评级计划(PROPER)”该计划从工厂中获得关于污染的数据,对其环保状况进行评级,并将环境评级情况向社会公布,通过金融市场对污染企业造成影响,因为金融市场会对企业的环保评级作出反应,利用公众的压力来迫使污染企业执行环保法规。由于受环境污染的人们参与计划之中,因而它在企业与有关方面之间达致了力量的平衡。[49]实践证明,在信息严重不对称的情形下,政府向公众提供有关环境状况的可靠信息,是解决相关环境问题的最佳路径之一。这种信息直接增加了反对环境污染的主体数量,增强了环保的力量。 政府直接向信息劣势者提供信息,不仅可以降低信息劣势者的信息成本,还能向信息劣势者提供其自身不能获得的信息。《产品质量法》第24条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其监督抽查的产品的质量状况公告。这种信息是消费者个人很难获得的,政府部门利用公权力获得这种信息向社会公布后,能增加消费者的信息拥有量,从而促使消费者作出合理的消费选择。消费者的消费知识有限,如对免熨衬衫是否可达到免熨效果,消费者一般不知道,往往要进行消费以后才能知情,但对免熨衬衫中含有甲醛并会对人体造成损害的事实肯定不知,在最近中国消费者协会委托有关部门对免熨衬衫进行抽查后,得出结论,绝大部分免熨衬衫含有甲醛,而免熨衬衫的免熨效果则几乎没有。这对消费者而言是一种最好的信息。国家质量监督部门在近一年内向社会公布餐具洗涤剂、白酒、农药、电池、微波炉、西服、强化奶粉、啤酒等近百种产品的抽查结果,在公告中详细列出了每种商品的合格品种和不合格品种,并说明了不合格的原因。[50]这有利于消费者作出正确的选择。但政府克服信息的不对称,除了首先要确保信息准确性,更重要的是确保信息公开的普遍性,如果准确信息的公开度不大,则对信息不对称的克服贡献也不会大。我国目前政府在提供这类信息时,公开的方式仅限于电视、报纸及专门的公告等,从形式上看,似乎公开度已经很大,但实质上,由于信息劣势主体主要集中在农村,这些主体接受这些信息往往受到各种客观条件的限制,因而相当部分人是得不到这种信息的。如含有PPA的药品被禁售之时,各种媒介都了这一消息,但在某些偏远农村地区,康泰克这种药还在销售,一些人也还在服用。所以,我们认为,信息不对称越严重的领域和区域,就越需要政府直接提供信息,政府提供信息除了须承受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成本外,还须承受信息的公开成本,由于受制于资源限制,[51]政府不可能克服所有的信息不对称,因此,政府应该把有限的资源用于信息不对称最严重的领域,进行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还应把有限资源用于在信息不对称最严重的区域,专门用于信息的公开。 2.间接克服信息不对称的制度创新 间接克服信息不对称的制度从表面上看并不着眼于信息本身,但它或者在实质上能降低各主体对信息的需求,或者本身就是一种信号,从而促进原来信息严重不对称的主体之间的合作与交易。强制性保险就是一种绕过信息不对称而克服逆向选择的制度,这种制度对信息的要求几乎为零;利益激励制度也能降低信息劣势主体对信息的需求量;中介性机构的出现使克服信息不对称的机构得到了扩展,在一定程度上替代了政府的工作;而非价格机制的发展使信息劣势主体信息获取可以多元化,有些非价格制度本身就是一个被高度浓缩的的信息,因此有利于信息不对称的克服。 (1)强制性保险等[53] 经济学的研究认为,一些没有被 私人开发的保险市场,如养老保险、失业和残疾保险等,都应有政府的正式保险计划。[54]为什么存在没有被私人开发的保险市场?其原因比较复杂。最主要的因素在于信息不对称而在保险领域产生了逆向选择问题,最终导致私人保险市场的消亡。对此,由政府进行强制性保险是一种可行的解决方法。经济学家的论证也认为,当市场失灵严重到私人保险不能提供足够的保险项目,就很可能需要由社会保险,即由政府提供的强制性保险来发挥作用。[55]我们认为,强制性保险等制度克服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逆向选择问题是相当可行的。它是一种低成本、高收益的制度。在这种制度框架下,根本不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因为这种制度对信息的需求量很低。以强制性失业保险为例,所有劳动者都必须投保,这对劳动者而言是一个不能选择的强制性行为,这使逆向选择问题的产生丧失了行为基础,政府在接受投保时也无需去辨认该主体是否更容易失业,信息不对称由此得到克服。 (2)利益激励制度 对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道德风险问题,利益激励是最佳的克服路径选择。在奴隶制社会中,奴隶主与奴隶之间存在着相当的矛盾,奴隶主要得到奴隶更多的劳动产品,而奴隶则想得到更多的闲暇。就奴隶的劳动质量而言,奴隶主处于信息劣势,奴隶因而可以怠工、偷懒,为此奴隶主可以做出两种制度安排以促进奴隶劳动:(1)强迫奴隶劳动,不劳动则不供给食物或严刑处罚。这种制度的执行,奴隶主要花费资源监督奴隶劳动的整个过程,这会导致巨额监督费用,并且劳动过程的某些阶段根本没法监督;奴隶主还要承受对违规奴隶处罚的成本。(2)对劳动产品与奴隶实行分成制。这种制度的执行奴隶主只需监督奴隶的劳动产品,而不需监督劳动过程,因此不存在监督费用问题,而且分成制使奴隶有更大的劳动动力,无论从产品质量还是数量来说,这种制度都要优于强迫劳动制。[56]强迫劳动制并没有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反而加重了奴隶主的监督责任,使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更趋严重;而分成制通过利益激励使奴隶能够进行自我约束,这种约束降低了奴隶的监督责任,因而减少了奴隶主对奴隶劳动质量和数量的信息要求,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信息的不对称。在现代企业中,用利益激励去克服信息的不对称是相当必要的。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应该赋予最有信息优势的人,以使这些人不滥用信息优势。向国有企业委派稽查特派员对企业进行稽查并不是一种最优的制度,这种制度的主要目的也在于克服信息的不对称,但这种克服信息不对称的思路存在一定问题,它是从信息劣势方着手以获取更多信息,这不仅不能使信息不对称得到克服,反而产生其它一些负面影响。我们认为,信息不对称的克服应该主要从信息优势方着手,给予其一定利益,以使其与信息劣势者的利益大体相一致,从而减少信息劣势者的信息需求。 (3)中介机构 市场体制中的中介组织的功能和作用相当值得研究。这种组织也能克服信息的不对称。如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就能使上市公司股东了解公司的具体情况。经济学家发现,因为存在着逆向选择问题,旧货市场如果没有非市场制度的支撑,是不可能存在的。目前这种市场能够较普遍地存在是因为得到了一些非市场制度的支持,如专门检测旧货质量并出具报告的机构出具真实的报告,一方面可以免除旧货卖方的质量证明责任,可以降低总体的质量证明成本,还可以使买方确信产品的质量状况,从而促成交易的进行。但中介机构在发挥其克服信息不对称功能时,最为关键的问题是其提供的信息的公信力如何,如果中介机构普遍存在信任危机,市场主体对其所提供的信息根本不予信任,则信息不对称也无法得到克服。所以如何确保市场主体对中介机构的信任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理论上可以有三种选择,第一,使中介机构成为一个非营利性的组织。由于不追求处自身利益,非营利性组织容易被市场主体所接受,但不追求自身利益的特性同时会使非营利性机构处于动力不足、效率低下的局面,这会影响市场主体对该机构的认同。第二,强化营利性中介机构的行为责任。《公司法》、《注册会计师法》、《证券法》等都对一些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我们认为,因为这些机构在一定程度上替代政府行事,并且面向社会大众,所以其违法行为的消极影响会相对更大些,故应该对其配置相对较严厉的法律责任;并且在法律执行过程中,也应强调严厉,因为若对其违法行为不依法处理,会引发民众对这些机构的信任危机,从而影响整个行业;此外,应该尽可能使这些中介机构负无限责任,各投资主体之间负连带责任,从而约束并促进其提供正确、有效信息。第三,在民众对不同层级的政府的信任程度不同的情形下,尽可能提升中介机构的成立审批部门和监督管理部门的层级,使更多民众能够更信任该中介机构。如《产品质量法》第19条规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在这规定中,把审批部门设在省一级,一方面是为了提高门槛,以确保检测质量;另一方面则为了增强民众对该机构的认同,提高对由该机构提供信息的信任度。 (4)非价格机制 “在信息不完全可得的情况下,聪明的人类总会在市场上找到一些非价格的东西来补充价格机制。我们对这些非价格机制的依赖也可以理解为我们为购买信息而进行的投资。”[57]非价格机制本身就是一种信息,只不过不是一种价格信息。非价格机制所内含的信息对交易双方都是有利的。以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为例,内部管理科学、产品质量过硬的企业通过质量体系认证以后,在与其他主体进行交易时,可以不进行既费时又费力的自我质量说明,而交易对方也可以减少进一步的信息收集行为,从而既可以节省交易成本,又可以促进交易快速进行,还可以降低交易对方的防御行为。这种机制是克服信息不对称、消除信息不对称的消极影响的最佳制度。康佳集团在全国彩电行业首家获得ISO9001质量体系和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国际和国家双重认证。这一信息极有利于康佳集团的彩电销售。90年代初在杭州营运的中巴车车身上写着大大的“国营”两个字,这是在个体私营者多次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情形下出现的。国营两个字有深刻的信息内涵。它意味着经营者不损人利己,意味着不过度追求利润。这个重要信息能免除消费者被宰的忧虑,从而促成交易。产品质量免检制度也具有这样的功能。此外,交易者的良好声誉也是克服信息不对称的一种非价格机制。“商誉这个词意味着质量的持久性,而信誉是有价格(或罚金)的,因为它使搜寻变得经济。”[58]企业的良好声誉能够减少其在与金融机构、消费者进行交易时的信息提供量,还能降低双方之间的合作成本总量,如《商业银行法》第36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企业的良好资信对银行而言本身就是一种信息,这种信息的存在一方面降低了企业的自我证明责任,另一方面减少了银行的信息收集成本;企业不提供担保而得到贷款直接减少了其借贷成本。 3.信息错误的经济法克服路径 经济法在禁止错误信息、促进正确信息的提供方面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对错误信息的直接禁止 经济法在这方面有相当多的规定。如《会计法》对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禁止;《广告法》对虚假广告和不当比较广告禁止;《证券法》对错误信息的禁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对欺诈行为的禁止;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及第21条对假冒行为的禁止,第9条及24条对虚假宣传的禁止等。这些禁止性的法律规范一方面直接减少了市场中的错误信息,另一方面也直接促使了各主体提供真实信息。 (2)政府直接提供正确信息 对市场中有较大影响的虚假信息,政府应该通过提供真实信息的方式直接予以克服。换言之,在这种情形之下,政府有说明的义务。政 府的这种说明义务主要来源于两点:第一,在市场中存在较多错误信息的情况下,政府是最佳的僻谣主体,其他主体都没有足够的公信力进行僻谣。第二,与单个的市场主体相比,由政府直接做这个工作可以节约更多的辨认、筛选、处理错误信息并予以公示的成本。 (3)禁止价格扭曲及对扭曲价格的矫正 “当供给与需求的力量可以自由发挥作用时,价格衡量稀缺的程度。对于经济学家来说,价格本身是非常美好的东西,因为它们传递着关键性的经济信息。”[59]市场经济中的价格信号是信息的主要载体。价格是一种高度浓缩的信息,它虽然只表现为一个数字,但它所内含的信息量很大,市场主体主要依据这种信号做出决策。市场的良性运行有赖于价格信号的正确性。但价格很容易被人为扭曲,成为一种错误的信号,从而影响微观的效率和宏观的有序。经济法对价格扭曲的禁止及对扭曲价格的矫正主要体现在《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中。《价格法》第7条规定了经营者定价的基本原则;第8条规定了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第14条第2项规定了禁止低价倾销,第3项规定了禁止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行为等。这些规定都是为了确保价格能够反映商品的稀缺程度,确保价格信号的正确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规定,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这个禁止性规定的目的主要在于防止因奖金太高而使价格扭曲。《商业银行法》第31条与38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和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存款和贷款利率;第75条对擅自提高或降低存款或贷款利率的行为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这种规定主要在于确保利率这个价格信号的正确性。 4.经济法降低信息成本的路径 信息成本过高并不是市场体制中信息失灵的直接表现,但信息不充分、不对称及信息错误往往导致市场主体自身承受巨额信息成本。经济法在克服信息失灵的过程中,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市场主体的信息成本,从而直接增加市场主体的利益,在总体上提升市场效率。经济法降低信息成本的路径主要有三,第一,通过政府提供信息公共产品降低市场主体的私人信息成本。第二,通过制度降低对信息的需求量,减少市场主体对信息的搜索行为,从而降低信息成本。第三,通过赋予信息优势主体强制性信息公开制度,减少信息劣势主体的信息成本。此外,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经济法通过克服信息失灵降低信息成本的同时,也直接降低了市场主体的自我防御成本,从而提升了市场主体的获利水平。 经济法论文:国家失灵与经济法 摘 要:国家失灵与经济法的关系是经济法基本理论问题之一。文章首先探讨了国家失灵的定义、表现、原因,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对国家失灵与经济法关系的看法,认为经济法的概念中不应包括克服国家失灵的内容,经济法的产生并不是为了克服国家失灵,经济法的功能是为了克服市场失灵,国家失灵的法律对策应由以行政法为主体、包括相关的宪法性法律制度来承担,并认为严格计划经济体制下不存在经济法。 关键词:市场失灵;经济法;国家失灵;行政法 市场失灵(marketfailure)与经济法的关系,目前经济法学界研究得比较深入,基本上已有定论。由于作为市场主体的“经济人”追逐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本性,导致了垄断、外部性(主要指负外部性)、公共物品提供不足、信息偏在、巨额交易费用、经济周期、分配不公等市场失灵形式出现,市场的自由、放任发展合理地走到了自己的反面。在资源有限的客观条件下,市场失灵导致了资源分配的低效率、无效率,甚至负效率,从而造成了有限资源的浪费,降低了社会总福利水平。市场不能自动纠正自身的失灵,只能借助外力来克服,从而引致了国家力量的介入及相应的制度需求;国家干预及相应的制度供给,促成了现代经济法的诞生。“市场缺陷是现代经济法产生的社会经济条件之一,这是我国经济法学界近乎一致的观点。”[1]但国家失灵(governmentfailure学界有时翻译为“政府失灵”。下文还要论及政府失灵与国家失灵的区别。)与经济法有怎样的关系,学界的意见却并不一致。[2] 一、国家失灵的概念剖析 市场失灵是指市场在资源配置上的低效率,即由于市场本身不可克服的局限性,使市场不可能实现帕累托最优。相对于市场失灵,所谓的国家失灵是指国家在资源配置上的低效率,即由于国家本身不可克服的局限性,导致其配置资源时也不能实现帕累托最优。有学者针对市场失灵的概念,提出所谓的“非市场失灵”(non-marketfailure)概念,指“非市场”因素导致的资源配置低效率,认为非市场因素不仅仅指政治、政府、行政等“正式规则”的内容,还包括文化、习俗、宗教、传统等“非正式规则”的内容。[3]但作为配置资源的手段,一般仅指市场和国家两种,其他的非市场因素并不被直接作为配置资源的手段。因此,所谓的非市场失灵,也主要是指国家失灵。 这里需要对“国家失灵”与“政府失灵”作一区分。大家一般是把二者放在等同的意义上使用的。但相对于这两个概念,有学者对“国家干预”和“政府干预”两个概念进行了区分。[4]这种观点认为,不管“政府干预”论的理由是什么,任何人都必须承认,对市场主体行为的引导、推动或限制,主要是通过国家的立法进行的。法律则是由国家立法机关通过一定的程序制定的,它们的贯彻和执行不能因为政府的更迭而受到损害。因此,这种干预是国家的干预,而不是政府的干预。该观点还认为,政府不是贯彻执行国家经济管理制度的惟一机构,在发达的市场经济体制国家,为了避免政府决策错误,有些经济政策是由独立于政府的组织来承担的,例如关于稳定货币的政策是由独立于政府的中央银行作出的。借鉴这一区分理由,便合理地推导出有必要区分“国家失灵”与“政府失灵”的概念。本文切入论述的基点便是“国家失灵”,而非“政府失灵”。但政府作为国家的人,政府失灵也必然体现为国家失灵,而且国家失灵又大多表现为政府失灵,因此,本文也多是从政府失灵这一国家失灵的常态和典型入手展开论述的。 二、国家失灵的内容表现 “政府的失败既可能是由于它们做得太少,也可能是由于它们做得太多。”[5]这种国家作用的不到位、越位或错位,从另一个方面导致了社会经济效率的低下和社会总福利的损失。具体说来,国家失灵的内容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6] 1.政治决策失误。政治决策作为非市场决策,有着不同于市场决策的特点。市场决策以个人作为决策主体,以私人物品为对象,并通过完全竞争的经济市场来实现。政治决策则以集体作为决策主体,以公共物品为对象,并通过有一定秩序的政治市场来实现。公共政策目标的产生,只是各个利益集团间或政策受益方和受损方之间博弈的结果。阿罗的不可能定理也证明,经过各种政治决策方式得到的,所谓科学的、最能体现尽可能多人意志的政策目标,其实只是受投票规则、投票程序操纵的政治产物。政治决策是一个十分复杂的过程,存在着种种的困难和障碍,使得国家难以制定并实施好的或合理的决策。 2.国家过度增长。“政府部门的普遍增长这一重大的发展变化已经引起人们的关注和思考。”[7]首先,国家赋税和政府支出急剧增长。19世纪初叶,欧洲国家的赋税收入平均占国民收入的8%-10%;今天,却已吞噬了国民收入的30%-50%.其次,政府机构急剧膨胀。这不仅表现在政府机构数量的急剧增加,而且表现在政府机构中供职人员数量的急剧增加。再次,政府所承担的经济职能日趋扩大。政府将越来越多的企业活动与家庭活动置于各级政府的监护之下,这种转移导致了国家对经济的过多干预,从而损害了企业与消费者利益。 3.国家机构低效率。国家机构垄断了公共产品的供给,由于缺乏竞争,它们倾向于预算规模的不必要扩张,增加工作人员,提高薪金和办公费用,造成大量的浪费。同时,国家官员缺乏追求利润的动机,国家官员的目标并不是利润最大化,而是规模的最大化,以此增加自己的升迁机会和扩大自己的势力范围,这势必导致国家机构臃肿,人浮于事,效率低下。另外,作为监督者的政治家和公民,完全可能受到被监督的国家官员的操纵。监督的失效导致国家机构的低效率状态更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克服。 4.分配不公正。市场活动引致了收入或财富的不平等,而意在克服市场分配不平等的国家干预,其自身也可能产生权力集中与收入上的分配不公正。国家机构及其官员从这种不公正的分配中得到额外的利益,会给其他社会成员造成一种负向激励,从而降低社会 劳动的效率。查尔斯·沃尔夫认为,任何一种国家干预,都是由一部分人将手中的权力强加到其他人的头上,并且这种权力总是有意地并不可避免地被交给一些人,而不给予另外一些人。这种权力的再分配给滥用职权获取灰色或非法利益提供了机会,进一步造成社会资源分配的不公正。 三、国家失灵的原因溯源 1.国家的经济人属性。恩格斯认为,私有制产生以后,社会关系和秩序变得复杂和充满矛盾。因此就需要有一种表面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范围之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又自居于社会之上的、日益同社会相脱离的力量,就是国家。国家一旦产生,便拥有了自己的利益追求,不断地从社会中猎取自身的最大利益,并逐渐予以固化,从而渐渐异化为社会的对立面。在这一“经济人”动机的作用下,便会出现国家失灵。 2.国家的有限理性。国家逐渐作为独立于社会的一种客观存在,它也不是万能的,它具有“经济人”一样的弱点,它也要面临着决策信息不完全或信息丢失、决策成本过大、决策者智慧不足、决策者利益约束等方面条件的制约,[8]并不能找到准确地干预市场的“度”,许多政策都是在信息不充分的情况下制定出来的。 3.国家的官僚主义属性。首先,国家官僚追求国家机构规模的最大化。按照著名的帕金森定律,政府官员的名誉、地位、权力和酬金经常与其所在的政府机构的规模大小成正比。其次,国家官僚的行为不受产权的约束。由于国家预算是公共所有的,因此政府预算可出现赤字,其额度也可以通过国家立法追加税收来提高。第三,国家官员的行为不受利润的支配,他们的收益仅与最大化预算正相关。 4.国家的垄断性。国家属于自然垄断的范围。在缺乏竞争的情况下,市场主体只能被动地接受被供应的产品,缺少一个可靠的参照系和反馈机制来检查国家机构的运行状况,从而不具有直接和有效的方法来影响国家。同时,由于监督机构的信息多仰赖于被监督机构来提供,监督者完全有可能受到被监督者的蒙骗和操纵。 四、国家失灵与经济法关联分析 从以上关于国家失灵的论述中,可以得出如下的结论:国家失灵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现象,这是由它从社会中独立出来以后便具有的客观的、内在的、质的规定性所决定的。人们只能力求减少国家失灵对资源配置的影响,却不能从根本上排除国家失灵现象的发生和存在。在这一前提下,国家失灵与经济法究竟具有什么样的关联呢? 1.经济法的概念与国家失灵。经济法的概念是进行经济法学习和研究以及学科体系构建的平台。现在的问题是,人们是以先验的、主观的经济法概念去演绎所谓的经济法现象呢,还是依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去分析客观社会现象,从中归纳出经济法的概念,然后再去演绎各种经济法现象呢?在这方面,笔者同意“经济法研究中的语境论进路”观点。[9]该观点认为,法部门(包括作为传统法律部门的民商法、行政法、诉讼法、国际法等与作为新兴部门法的经济法)的观点和实践皆与特定的语境相关,经济法则是经济的集中和垄断(市场失灵)、现实主义法学思潮、集体主义的价值观(社会本位)、规范主义的方法论等特定语境的产物。依现在学界的通说,真正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诞生于十九世纪末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西方国家,首先在美国出现了解决市场失灵的法律机制,德国则把“经济法”这一词汇引入了立法,继而促成了经济法学研究的兴起。“英美法系的国家至今没有经济法这一概念,谢尔曼法在美国被划为商法。”[4](P697)但大陆法系法学家为了研究的方便,同时也是研究深入的结果,结合德国经济法的实践及其产生的语境,统一将这种克服市场失灵的法律规范称为经济法。这是由客观的社会现实存在归纳出经济法的定义,即经济法是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由国家对特定经济关系进行干预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之后,经济法的概念才逐渐传播到东方,如日本、中国等国家,这是西学东渐的产物,包括“法治国”的理念,何尝不都是这一过程的产物?许多学者也承认,“只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以促进社会公益为目的,为矫正市场失灵而对社会经济进行干预和规制,这样的法才是经济法。”[10] 当然,这里又牵涉到如何评价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法问题。依据上述对经济法概念追本溯源的考察,应该说,严格计划经济条件下是不存在经济法的;或者说,可能有“舶来品”的经济法概念,但是不存在经济法现象。因为计划经济条件下根本不存在市场,当然也不会发生市场失灵,这时所谓的经济法(有学者认为这时也存在经济法),“与其称为经济法,不如称其为经济行政法。”[10]现在的社会主义国家普遍实行了市场化取向改革,这时涉及到了市场和国家的关系,市场失灵现象也才逐渐浮现,此时市场和国家的关系才进入了经济法调整和研究的视野,这时才可以说,转型中的社会主义国家出现了需要由经济法规制的社会经济关系以及对经济法的制度需求。当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与政府的关系有其特殊的质的规定性,[11]使这一语境下的经济法及其研究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但我们不能因为经济法研究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的特殊性,而改变经济法概念的质的规定性,这样的话,就是颠倒逻辑顺序,等于先定义一个经济法的概念,将克服所谓国家失灵的任务纳入进来,然后得出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条件下也存在经济法,甚至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前资本主义社会都存在经济法的结论,这样可真是匪夷所思了。 2.经济法的产生与国家失灵。由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经济法的产生与国家失灵并无直接的联系。现代经济法概念的诞生表明,经济法最初的产生主要是基于克服市场失灵的需要,克服国家失灵的任务并不应该由经济法来承担,相反,产生经济法的最初动机是需要国家的干预,经济法正是对在国家克服市场失灵过程中形成的关系进行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而政府失效从某种意义上说,还恰恰是经济法实施所必然产生的一种负效应。也有学者提出经济法的本质与功能在于国家(政府)为解决市场失效而对经济运行进行矫正或调整,市场失效的特征及其对矫正或调整手段的要求,决定了经济法不可能在解决市场失效的同时,又解决政府失效的问题。[12]当然,关于政府失灵问题,有文章认为,国家规制的底线应是政府失灵,正如经济法的运用应“以民法对市场失灵彻底克服上的力不从心为前提”[13]一样,笔者认为这倒是一种对国家失灵与经济法关系的较好定位。 3.经济法的功能与国家失灵。结合上述论述,笔者认为经济法的功能主要是为了克服市场失灵,国家失灵则不属于经济法的调整任务。正如上所述,笔者认为经济法中国家克服市场失灵的底线是国家失灵,而国家失灵的法治对策应由以行政法为主体,包括相关的宪法性法律制度来承担。 有文章探讨了经济法是授权于国家还是制约国家之权,认为虽然经济法授权于国家规制市场经济,但同时国家又只能在经济法范围内对市场经济进行规制,而不得滥用人民赋予的权力。国家必须与其他市场主体一样,平等地遵循经济法。也就是说,经济法对国家而言是一面“双刃剑”。与此相似,有学者曾形象地说,法律本来就是在矛盾的焦点上“砍一刀”。笔者认为,砍的这一刀便决定了矛盾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只要这一刀砍的位置是经过周密的调查论证,是科学的、合理的,那么,这一刀就成了对双方权利义务的分割和界定,双方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从而“定分止争”。因此,国家 干预的权力在经济法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行使,则既是对国家干预权力的赋予,又是对国家干预权力的限制。经济法通过科学、合理地界定国家干预权力的边界,达到更有效地克服市场失灵的目的。国家相应机关依法行使其干预权力,可以避免国家失灵的出现,但这并不表明经济法的制度功能里包含有克服国家失灵的内容,它只是努力避免或减少出现国家失灵而矣。 而关于国家失灵克服的法律制度选择问题,则应是“行政法的主要任务,而不是经济法的任务。”依本文的观点,国家失灵不仅仅包括政府失灵,还应包括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以及独立于这三者之外的其他国家机关的失灵。行政法主要克服政府失灵,而且政府失灵是国家失灵的主要表现形式,这也正是一般意义上,大家总把政府失灵等同于国家失灵的原因。现代意义上三权分立或者相对区分行政、立法、司法三权的国家政体模式的出现,是在近代资产阶级革命以后才诞生的,这时才出现了单独的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以及独立于这三者之外的其他国家机关,这时国家失灵便也可以通过这些机关表现出来,但它们并不是国家失灵的典型表现形态。这些机关在某种意义上说,是从原来的行政机关里分离和独立出来的,从表面来看,好像国家机构增长了,本身便是一种国家失灵的表现,实际上其本意是要克服政府失灵,使政府的权力受到制约和监督,不致对市民社会和公民权利造成不可控制的损害,但谁又能预料到这本身便构成了国家失灵了呢? 这些政府以外国家机关的失灵可以依靠宪法性法律制度安排来加以解决,如相应的国家机关组织法、相应的程序法等,由它们来对这些国家机关的权力边界和机构组织运行程序加以界定,以克服其失灵。政府失灵则是早已存在并为人们所意识到的现象。人们由于害怕行政权力的过于强大和不可预期对自己造成损害,很早便设计出了相应的法律制度来对行政关系进行规范,从而使国家行政行为被纳入法律制度规范的范围,使国家不能再肆意侵犯公民的权利,这一法律制度便是行政法。行政法与经济法存在不同的功能取向。行政法主要包括三部分内容,第一是界定行政机关具有的权力,第二是行使这些权力的法定条件,包括行政程序,第三是对不法行政行为的救济。[14]无论行政法作用的保权说、控权说还是折衷说,[15]行政法都通过自己对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的规制,力求使政府的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减少决策失误,接受公民的依法监督,努力提高办事效率,严格限定政府的规模,规范政府机构的权限,从而来克服国家失灵对资源配置、公民权利和社会利益的危害。这不是经济法可以安排和解决的。 经济法论文:从市场失灵看经济法的作用机制 所谓机制,依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指一个复杂的工作系统,“实质就是系统本身渗透在各个组成部分中并协调各个部分使之按一定方式运行的一种自动调节、变应的功能”(注:孙培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法律问题研究》,海南出版社1994年版,第6页。)。 经济法的作用机制,实际上就是指经济法作为一种规范体系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调整并形成的一个有机系统,它主要包括经济法作用的价值取向、作用范围、作用方式及作用结果等。我们知道,经济法是商品经济社会中,因国家对经济生活进行干预而产生并逐渐发展起来的,因此,有学者将经济法定义为:“经济法是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注:李昌麒《经济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2页。),无独有偶,国外学者也有类似的定义,如日本学者江上勋认为,“经济法是以自由经济为基础,通过国家权力来完成民法无力解决的调节社会经济关系的法规”,法国学者德让认为,“经济法是以给予公共权力机关能够对经济采取积极行动为目的的法律规则的总称”(注:李昌麒《经济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7页。)。正是经济法的这一特性,决定了经济法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实际影响,或者说决定了经济法作用机制的价值取向以及表现形式。 但从经济法在我国近二十年的表现来看,虽较明显地促进了经济发展,但由于经济现实的原因,经济法在我国多以政策法为表现形式,因而出现了对经济法的作用机制在理论上不甚清晰,对经济法作用的价值取向偏离或抛开经济法应有的价值,并造成经济法作用范围随意确定,作用方式随意改变,以致出现经济法的作用结果与经济法的应然目的相悖等一系列问题。正是基于以上原因,我们从市场失灵的角度,探讨了经济法的作用机制,探讨了经济法作用的价值取向等几个理论问题,并以此就教于方家。 一、经济法的作用机制所面临的两难选择 1、 市场调节与国家干预的矛盾。这一矛盾的实质是自由与干预的矛盾。市场调节实质上意味着市场主体要求自由发展,而国家干预则意味着国家权力的介入。在资本主义早期,主张谋求自身利益的“经济人”认为在市场这一“无形之手”的引导下,既能够实现其自身利益,也可促进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如亚当·斯密为代表的理论家,就强烈反对政府以各种形式对工商业的一般事务进行干预,认为国家干预会造成减低利益的结果(注:〔英〕埃克里·罗尔《经济思想史》,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144~152页。)。但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特别是发生于本世纪30年代的经济大危机,市场自发调节功能不可克服的缺陷显露,国家干预经济的存在就成为必然选择,并且这种国家干预也确实给西方的经济发展带来了实际效果。但进入60年代以后,由于以美国为代表的资本主义国家,高通货膨胀和高失业率的出现,“国家干预”理论又受到了排斥。于是一些学者(包括法学学者)又认为,国家干预与市场调节必须同时作用于经济领域,实行“双轨制”。依此理论似乎既解决了经济问题,又解决了经济法问题,但是到了70年代以后,国家干预同市场机制之间的冲突又开始显现出来,表现最明显的就是市场机制失效时,国家干预的作用明显,而市场机制功能恢复时,二者的调节方向又有可能发生冲突,致使国家干预调节效用递减或市场机制功能受到阻碍。不仅如此,由于市场调节与国家干预存在序列差,即前者是横向的、瞬息变化的,后者是纵向的、相对稳定的,加之“市场对自由、平等和权利总是积极要求的,正象人对权利的态度是积极的一样。相反,市场对权力的介入和干预却总是本能的表现出消极态度,甚至是排斥,这又恰如人对义务的态度”(注:孙笑侠《宽容的干预与中立的法律》,《法学》1993年第7期。)等等原因, 致使现实生活中国家干预与市场调节矛盾的出现。如在我国,经济的“一管就死,一放就乱”就是这种冲突的具体表现。如何界定市场调节与国家干预的范围及调节、干预的程度,具体到经济法领域就表现为如何进行经济立法及经济立法的内容。 2、效益与公平的矛盾。 传统法理认为公平与正义是法律的基本原则,是法律的价值目标,一些用经济方法分析法律的论著,又将效益视为法律的基本原则,并将其视作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以解决效益与公平之间的矛盾等,但公平、正义与效益二者在经济法中如何体现及在现实中如何操作,也是经济法难以解决同时又必须解决的问题。 法律效益一般认为有两层含义,一是指法律投资与法律实际作用于社会所取得的社会效能之间的比例;二是指法律实际作用于社会所取得的社会效能与立法所确定的预期目标的差别。具体到经济法中又体现为两种效益,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由于公平指的是最大化缩小个体之间的差距,在经济法中主要表现为竞争环境、经济收益和社会分配的公平,因而属社会效益的范畴。我们知道,在市场经济社会,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只能是市场主体自己,他在追求经济效益时,便希望充分发挥个人的主观能动性,排斥外力的干涉,正如亚当·斯密所认为的,国家干预“或多或少地侵害了个人改善自己境遇的自然努力的自由,或减少了这种努力的安全,从而影响了社会财富的创造与增加”(注:转引自顾培东《法学与经济学的探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页。)。只是由于市场主体的自身条件不同, 其参与市场的经济活动的结果也必有差异,要达到或体现公平,又需外力(主要是国家权力)干涉,从这一意义上即国家权力对竞争环境及竞争结果的干预,同时,公共管理职能又要求国家在实现社会经济效益的同时,还要顾及其他社会效益,因而又出现了对市场主体的自由经济活动也进行干预等,即出现了干预的范围进一步扩大等问题。这似乎又追索到自由与干预的矛盾,具体到经济法领域又表现为经济法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效益与公平的矛盾。 虽然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有着互补性,效益与公平也具有统一性,但在经济法的具体规范中却难以体现,如针对某一特定的地区、部门或某一特定的市场主体,如何解决其效益及与其它地区、部门或市场主体之间的公平问题,即经济法“如何将权利、权力、义务和责任分配给一个社会或群体的成员”(注:博登海默《法理学 -法哲学及其方法》,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254页。),即既实现公平又促进效益, 却是很难确定的。 3、管理与服务的矛盾, 这里是指国家对市场管理和对市场服务的矛盾。管理意味着国家权力对市场调节功能的介入及在某种程度上对市场调节功能的改变,服务指的是国家权力为市场调节功能的发挥创造条件。这一矛盾体现在经济法中就是如何确定国家权力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因为,管理要求国家权力处于主导地位,而服务又要求国家权力处于辅助地位。 在现代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市场调节的任何偏差,所带来的结果都是巨大的资源浪费和经济的巨大衰退。如果经济法把国家权力定位于次要、辅助地位,即国家仅仅充当“勤劳的守夜人”角色,此举虽有利于为市场调节功能的发挥创造条件,使市场机制日趋完善,但同时,市场机制愈完善,又愈容易使市场的自身缺陷显露出来,愈难以保证供求总量和结构总量的均衡,此时,国家权力反将成为市场失灵的“帮凶”。“企图回到纯粹的自由放任政策,使国家缩减到仅执行收税员、警察和披戴甲胄的护卫之类的老的最小限度的职能,实际上是拒绝整个现代文明的趋势”(注:〔英〕艾伦《法律与秩序》,转引自孙笑侠《法理学》。)。反之,如果一味强调国家对市场的管理,又会导致市场调节功能的弱化,甚至使市场调节功能受阻,我国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的实施结果,已为我们提供很好的示例。因而,经济法如何解决国家对市场的管理和服务职能,即在确立国家权力的地位的同时,又能使其最大化地促进经济的发展,无疑也是经济法所必须解决的问题。 4、经济手段与行政手段孰轻孰重的矛盾。 现代国家对经济的管理一般皆以经济手段、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进行,作为体现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形式,经济法尤为突出。但同时,在经济法作用于现实经济的过程中,却又经常出现经济手段与行政手段的冲突。 所谓经济手段是指国家利用价值规律的作用,从物质利益的原则出发,运用经济杠杆组织调节和影响社会经济的活动,其核心是通过经济利益影响市场主体的行为;而行政手段则是依靠行政组织按照行政方式来管理经济的方法,其核心是通过一种带强制性的、命令性的方法来影响市场主体的行为。经济手段是以价值规律为基础,具有滞后性,不能及时改变经济状况、实现经济目标;行政手段虽能弥补经济手段的不足,但不适当地扩大行政方法,强化行政手段又易导致脱离经济规律。虽然经济法是将二者结合起来,以法律手段干预经济的法律形式,但在实际经济生活中,如何协调二者的关系,是双管齐下平等适用,还是有轻有重,区别对待?以及如何区别对待等等,也是经济法所面临的又一难题。 二、市场失灵与经济法的作用机制 前述经济法所面临的诸种矛盾,究其原因,关键在经济法的作用机制由于理论上模糊不清,以致在经济立法、执法的过程中,多为应急措施或短期行为,很少考虑或根本不考虑经济法作用的价值取向所致。我们知道,法律的出现系源于社会生活的需要,经济法也是为满足社会经济发展,因国家自觉干预经济、弥补市场缺陷和矫正市场失灵而产生。 在早期资本主义时代,经济领域推崇市场机制,崇尚契约自由、私法自治,反对国家干预,认为“政府唯一的合法职能是使由私人契约创设的义务得到履行”,因而,无论在传统的自由主义经济理论中,还是在早期资本主义国家的国民经济实践中,国家的地位和作用都十分有限,只是担当了“守夜人”的角色。市场机制调控经济的运行过程主要是通过供求关系、价格信号和自由竞争等一系列环节来实现资源的配置,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市场运行机制却在不断变形,市场调节功能的缺陷也日益明显。主要表现为:第一,市场机制调控经济是通过自由竞争来实现的,其结果不可避免地产生垄断,使市场机制失去了调控功能。垄断使市场主体无法实现自由竞争,价格指示器的显示功能在垄断条件下明显地减弱了,即通过价格的调节解决整个社会资源优化配置也无法实现;第二,市场机制本身的缺陷也决定了市场调节的滞后性、市场信息的不完全性(生产者和消费者不能平等、迅速、完全地获得市场信息)、价格信号的时滞性(价格信号的显示过程不是迅速的并具有波动性),导致了经济运行紊乱、社会资源浪费、宏观经济效益降低等;第三,市场机制无法解决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外部负效应,即市场主体生产所带来的社会负效益,如环境污染问题。并出现市场主体不愿从事一些经济效益低而社会效益高的产业,造成产业结构及产业布局不合理,社会公共产品及服务无人提供等问题;第四,市场机制的调节无力解决社会产品分配不公及社会保障问题。 由此可见,即使没有垄断的出现,在完全自由竞争的市场中,市场仍然不是万能的。国家为了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就必须弥补和矫正市场的这些缺陷,即出现了国家干预经济的行为,经济法也正是基于此而产生。 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尚处于一种自发状态,但至二十世纪三十年代的资本主义世界大危机,以美国为代表的资本主义国家,开始全面自觉干预社会经济,完成了国家从自发、零散干预经济到自觉、系统干预的转变,并使现代经济法日趋成熟起来。只是到了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以后,国家全面干预经济又严重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为改变这种局面,经济立法及其内容又逐渐出现了同时体现国家干预和市场调节的成分,经济法的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应然目的也日益被公众认同,并将经济法中国家干预成分定位于有限、适当干预,以期与市场机制保持一致。所以,我们说是市场失灵决定了经济法的作用机制,即经济法的价值取向、作用范围、作用方式等均以市场机制为中心,主要在弥补和矫正市场机制的缺陷与不足,消除市场失灵,从而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三、经济法的作用机制 市场调节功能的缺陷与不足,导致国家对经济进行干预,并促成了经济法的产生。正是经济法的这一产生条件,决定了经济法作用机制的价值取向、作用范围及作用方式。 1、经济法作用机制的价值取向 在市场经济模式中,国家干预经济的一个重要目的是创造良好的竞争环境,协调不同市场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保持社会平衡,促进社会进步。作为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经济法作用机制的价值取向,总的来说应是协调与发展。 第一,经济法追求法的一般价值取向-公平与效益。传统法理一直将公平正义视为法的基本价值,“无论在中文、西文中,用以表示法的词都有平、正、直的含义”,“平即平等与平衡”,“正即正当与公正”,“直即正直或公道”(注:卢云主编《法学基础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16页。)。所以,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 公平正义是任何一个社会及其成员所追求共同的价值目标,这也是良法应有的价值取向。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法作为配置资源的重要工具,在体现公平正义的同时,还应保证和促进社会的发展,这也正是效益作为当代法律的基本价值目标,已为众多法学学者所接受的原因。法律制度正逐渐受制于公平正义与效益的二重评价,经济法更是如此。 第二,经济法服从于市场机制的价值取向。国家的干预调节并 不是取代市场机制,而是为了恢复、纠正和弥补市场功能的不足。从经济法内容可以看出,国家规范市场主体、反对并限制垄断、促进自由市场竞争、建立竞争秩序规则、进行宏观调控等,都是为了弥补和矫正市场机制的缺陷和不足,并非完全抛开市场调节。国家干预市场调节的目标与任务,首先是为了恢复市场的功能,保证市场机制正常发挥作用所需的条件,如反对并限制垄断、建立公平的竞争秩序规则等;其次是纠正市场机制作用的结果,主要是建立、健全社会分配和社会保障体系,体现经济法的公平正义价值;再次是弥补市场功能的缺陷,如提供社会公共产品、进行宏观调控等。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主要以维护和促进市场机制的完善作为自己的存在目的和作用限度。必要的有限的国家干预措施必须遵守“与市场一致”的原则,这也是经济法作用机制走出两难困境的途径。而市场机制的价值取向就是如何有效地运用市场机制进行资源配置,就是追求效益的最大化。 第三,经济法作用机制的目标-协调与发展。“经济法不外是适用经济性即社会协调性要求的法律,换句话说,经济法也就是为了以‘国家之手’代替‘无形之手’来满足各种经济性即社会协调性要求而制定之法”(注:〔日〕金泽良雄《经济法概论》, 甘肃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8页。)。经济法运用国家干预经济的方式, 协调各社会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保持社会平衡。因为,在自由放任的市场调节机制下,由于市场失灵所带来的供求总量及供求结构失衡、社会分配不公及社会公害、缺乏社会保障等,国家干预或说经济法就是通过规范市场主体、市场规则、保持总量及结构平衡、消除或减少社会公害、建立和健全社会分配制度及社会保障制度,形成良好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保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协调。其主要表现为:一是为自由市场竞争创造和保持所需的制度条件,使市场机制更具效力;二是通过积极的社会政策保证社会的公平与安定,协调社会平衡。由于社会经济始终是一个动态的过程,经济法的作用机制就是运用国家干预,在协调的基础上,维护和促进市场机制的完善,弥补和矫正市场机制的不足,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推动社会向前发展。 2、经济法的作用范围 这里所说的经济法的作用范围主要是指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经济的手段、工具,弥补和矫正市场机制缺陷和不足的范围,即国家干预经济的范围。它不仅体现了经济法作用机制的价值取向,更展示了国家在干预经济过程中体现的协调与发展的价值要求。 国家干预经济的范围,概括而言有以下四类:一是国家保证和促进自由市场竞争,对市场运行的环境和制度条件予以调节、完善。因为完全自由放任的市场竞争不仅将导致垄断的形成,阻碍和削弱竞争、导致不正当竞争行为、出现脱离产品价值的垄断价格、产生垄断产品和服务质量问题,还将因垄断技术而阻碍技术进步,从而损害垄断企业与消费者的权益,甚至阻碍社会进步和国家发展。国家保证和促进自由市场竞争就是通过经济立法,通过市场竞争规则,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二是对市场运行过程进行干预,即改变或创造经济运行条件,对市场主体的利益和优先地位进行重新分配。国家通过财政货币政策和计划、投资等手段,对经济总量和经济结构进行调节,实现总量与结构平衡。三是国家直接参与经济过程。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一市场主体都是在最大化的追求经济效益,同时由于经济规律的左右,任何产品或服务供求关系的变化,都会引起社会资源配置的变化,大量的生产者和社会资源总是集中于利润较高的行业和部门,其结果往往又造成利润较低的基础行业衰退,尤其一些经济效益低而社会效益高的社会公共产品和服务更是如此。这也是国家直接参与经济活动的原因。四是国家干预社会产品的分配和实施社会保障。“‘看不见的手’可能惊人地有效率,但它同时也带来非常不平等的收入分配”(注:〔美〕萨缪尔森《经济学》,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第十四版,第555页。), 为在市场机制的分配基础上尽量做到社会公正,保证社会安定,减少人们的生命、生活风险负担,国家必须干预市场调节的社会产品分配和社会保障问题。 3、经济法的作用方式 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其作用方式主要是指国家干预经济的方式,即国家弥补和矫正市场机制缺陷与不足的方式。从上述国家干预经济的范围(经济法作用的范围)可知,国家除直接参与有限的经济过程外,主要在于对市场的管理、宏观调控和社会保障,所以经济法的作用方式也必须为其特定的作用范围服务。 从现代经济法的发展过程可以看出,在不同历史时期,由于国家对经济干预的力度不同,经济法作用的方式也有所不同,如最早的现代意义的经济法-1890年美国颁布的《谢尔曼反托拉斯法案》,纯粹是禁止性规定, 而一战后的经济法则出现许多授权性规定。 进入二十世纪70年代以后,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法又出现了许多新的特点,其作用方式也出现了新的变化,即由于凯恩斯理论所导致的成熟的现代经济法过份强调国家干预,随着二战后经济的发展和市场机制功能的恢复,导致国家干预与市场调节之间出现了矛盾,因而体现经济法作用方式的国家干预方式也随之发生变化。我国经济法由于产生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时代,虽然九十年代后确立了市场经济体制,但由于传统的制度模式和法律意识作用,致使我国的经济法作用方式并没有很好地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往往出现通常所说的“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局面。 经济法从法律形式上看,应属公法范畴,但其作用的领域却又是私法作用的领域,出现所谓的私法公法化。由于公法的作用方式是强制命令式,这又是对社会的经济发展相当不利的。所以经济法的作用方式不能单靠公法的作用方式;但同时,国家干预经济方式又不可能完全采用私法方式,所以在经济领域就出现了公法化的私法作用方式。国家干预经济虽往往以国家直接参与公共产品的生产和服务、基础设施的建设等方式进行,但其重点却是弥补和矫正市场调节机制的缺陷,这也就定了经济法作用方式的重点应是如何使国家干预与市场机制有效地结合,共同调控经济的运行,促进社会的发展。 经济法既然是上述意义上的公法与私法的结合,其作用方式自然也就是公法作用方式与私法作用方式的结合,具体说来就是协调、平衡。 陶广峰 杨仕兵 经济法论文:发展与创新:经济法的方法、路径与视域 摘 要:我国经济法理论研究自生自发,群体互动,历经数载的艰辛探索,在老中青三代学者的共同推动下,现在已经是成绩斐然,举世瞩目,特别是一批勇于开拓、敢于创新的中青年学者作出了重大的贡献。文章从研究方法、分析路径、审视视域三方面入手,对我国中青年学者在经济法理论研究方面的突出成就进行了梳理与评介。笔者期望通过此种对已有研究成果的系统综合研究,能对经济法理论研究的潜深拓新有所助益。 经济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非常年轻的法律部门,也是我国法学领域中逐渐长成的一个新兴学科。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法学界的老一辈学者为经济法理论框架的建构、主流学说的确立、经济法思想的传播做出巨大的理论贡献,奠定了经济法在法律体系与法学体系中的应有地位。在经济法的学科研究阵营中,一大批优秀的中青年学者脱颖而出,他们敢于创新、敢于尝试、敢于实证,为中国经济法理论的发展添上了一笔笔浓墨重彩。我作为老一点的经济法学研究者,从他们身上看到了中国经济法学研究进一步发展的前景,因此觉得很有必要对我国中青年学者在经济法理论研究方面所取得的成果进行梳理与评介。这既是对他们研究成果的一种赞赏,也是对经济法不断拓新研究领域与研究进路的一种倡导。 需要说明的是,囿于资料的限制,难免挂一漏万,事实上,对我国经济法理论做出过贡献的中青年学者远远不止我在文章所提到名字,今后我将继续关注我国中青年学者对经济法理论的研究成果,以便从中吸收养料。 一、方法维度:推陈与出新 法学研究方法是人们认识法律理论和法律实践的基本性能、发展规律和社会功能的思维方式、工具、规则和程序的总称。法学的发展与法学研究方法的发展是紧密相关的,法学研究方法本身就是法学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纵观法学的发展历史,我们不难得出这样一个一般性的结论:法学方法的每次变革,都在不同程度上带来了法律理论的突破和变革,而法学理论的突破和变革,往往又会对社会的发展产生巨大的影响。”[1](P8)我国经济法学界有一个很好的现象就是中青年学者的研究方法不断推陈出新,“这里所谓的‘新’既包括历史上从来没有过的,又包括历史上曾有过但我们没有使用或者没有很好使用过的,或者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需要创造性使用的研究方法或者思维模式。”[1](P8)我国中青年学者研究经济法的方法,可以说是法哲学方法、经济分析法学方法、社会学法学方法和法律史、法学史方法交相辉映。因此,对中青年学者的一些研究方法进行检视和评价,有利于促进经济法理论的繁荣。当然在对他们的方法论进行讨论的时候,并不仅局限于对研究方法本身的分析,而是要将运用该方法所取得的一些理论成果一并纳入讨论范围,以研究方法带出理论成果,以理论成果佐证研究方法。因为研究方法毕竟只是手段,而理论的发展、创新才是目的,并且二者实际上也是相互依存、相得益彰的。 (一)法哲学研究方法 我们知道“法律哲学始终是与某种一般哲学有联系的,但往往以后者作为自己的思想基础”。[2](P10)事实上法哲学的研究方法主要是移植哲学方法中的价值分析法,其运用价值判断来评价经济法律现象,以社会对经济法的需求为出发点,研究经济法怎样满足人的需要,探索经济法的价值。中青年学者在研究经济法理论中广泛采用了法哲学的研究方法。 程信和从经济法基本范畴的角度研究经济法的基本理论,认为每个成熟的学科都有特有的范畴,范畴作为一个学科的细胞,它的科学性、系统性和稳定性反映了并且决定着这门学科的存在基础和发展前景。经济法的最基本范畴是国民经济发展、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协调(宏观平衡和微观平衡)和国家经济安全,即发展权、分配权(公平权)与安全权三位一体。[3]此外,其根据可持续发展理论,对经济法的基本理念也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经济法的发展观经历了从“促进经济发展”到“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再到“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的演变;经济法的效益观是追求社会整体效益,且必须反映环境效益;经济法的公平观在内容上除包括机会公平和分配公平外,在时间跨度上应包括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经济法的安全观还必须把人口、资源环境安全纳入其中考量。[4]在这里,我更看中把经济法的全部作用归纳为发展、分配和安全的理论,应当说这种揭示抓住了经济赖以存在的基础和发展的目标。 张守文针对经济法理论中行为理论的薄弱现状,从经济法主体、主体的权力和权利,以及其行为之间的内在联系出发,提供了“调制行为”这一重要范畴,以区别于民事行为和行政行为,从而进一步确定相应的权利义务及责任制度。张守文将经济法主体分为调制主体和调制受体,而且主体的权利义务具有不对等性,主体的法律责任具有双重性(本法责任和他法责任)和社会性。他认为,所谓调制行为,就是调制主体所从事的调控、规制行为,即在宏观上通过调节来控制,在微观上通过规范来制约,从而在总体上通过协调来制衡。调制行为在经济法主体行为结构和经济法制建设中占核心地位。[5] 单飞跃从经济法的研究路径、经济法与法治运行的协调性、经济法与法治发展的路向一致性等方面的整合角度出发,从法治理念层面指出经济法的“法治理念”为4个方面:(1)自由理念,即市场竞争自由,经济政策民主;(2)公平理念,即规则公平、信息公平、分配公平;(3)发展理念,即持续发展理念、公平发展理念、快速发展理念;(4)安全理念,即宏观经济安全与发展安全。并进而说明了经济法不是异法治范畴,而是与法治共生共融的科学体系。另外单飞跃还从哲学的角度对经济法的价值范畴进行了研究,他认为经济法的价值从哲学的高度概括了经济法的目的与宗旨,决定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特征、原则,揭示了经济法的存在意义。他从4个方面论述了经济法的价值范畴: (1)存在价值———商品经济的普遍性,经济法是以商品关系为生存基础的法,是与商品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法律规范。 (2)法权价值———权力的规制,即经济法是对私人权利和国家权力进行双重限制的限权法。 (3)资源价值———发展公平。发展公平包括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与受益公平、地区公平、产业公平。 (4)社会价值———经济安全。即为国家整体经济安全提供保障。[6] 此外,邱本通过法哲学的研究方式论证了经济法的基本范畴是自由、竞争和秩序,认为它们是经济法理论大厦的基石,经济法所有的制度、原则、规则都要由它们来厘定和阐析。[7](P254~310)王全兴认为研究框架是衡量一个学科的成熟与科学程度的重要标志,经济法的研究框架包括经济与法律互动框架、经济法规体系框架、主体———行为———责任框架,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框架、复合法益主体框架、当事人———相 关人框架、当代人———后代人框架、比较框架以及可诉性规范与不可诉性规范相结合框架[8](P38~65)。 史际春认为经济法的价值表现为实质主义、社会效益、经济自由和经济秩序的统一。经济法的实质正义,是要求根据特定时期的特定条件来确定它的任务,以实现最大多数人的幸福、利益和发展。经济法所追求的社会效益,不只是一般而言的经济成果最大化,同时更是宏观经济成果、长远经济利益以及社会福利、人文和自然环境、人的自由和自身价值等诸多因素的优化和发展。而自由和秩序是一对与生俱来的矛盾。自始就将公法与私法融为一体的经济法,天然要以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的统一、和谐作为其价值追求的目标。[9](P152~159)有学者认为社会利益本位是经济法价值的实质,经济安全、经济秩序、社会正义、整体利益、经济民主、经济自由等经济法价值是利益的具体表现。[10]程宝山对民法和经济法价值目标的差异性进行比较研究,认为前者着眼于增加个别交易的效率,后者强调社会总体效益;前者强调机会公平,后者强调结果公平。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经济法是市场经济的主导法,两法的价值体系具有一致性、谐和性和互补性。[11]而卢炯星则较为系统地阐释了“宏观经济法”的概念,认为宏观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为确保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调节和控制宏观经济过程中发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的特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具有宏观性、总体性。 (2)主体一方必定是国家及其授权宏观经济管理部门。 (3)各主体经济权利义务之间具有相对不对称性。 (4)具有变动性。[12] 尽管法哲学的研究方法非常传统,但中青年学者却能从多角度、多维度运用此种研究方法对经济法的基本范畴、基本理念和基本价值、基本概念等理论进行新的诠释,并取得了一定的突破和创新,进一步巩固了经济法的地位。由此可见,法哲学研究方法对经济法的研究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但是在运用法哲学方法去研究经济法的同时,也应当研究经济法对法哲学的理论贡献。有学者指出:对法理学理论贡献的大小是部门法成熟程度的标志之一,目前经济法对法理学的理论贡献不太多,影响了经济法学科与其他法学学科之间的交流,影响了经济法学学科在法学界的学科评价和学科地位。[13]这是我们在采用法哲学研究方法时应当予以重视的地方。 (二)经济分析法学研究方法 经济分析法是20世纪70年代初首先在美国兴起的西方法学思潮之一。它是以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论来研究法律的成长、结构、效益及创新的学说,其核心的思想是效益,即以价值最大化方式分配和使用资源为其宗旨。作为一种学术思潮,经济分析法学已引起各国学者的重视,日益成为一种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法学流派。正如庞德所指出的,“在以往50年中,法学思想方面发生了一种转向于强调经济的变化”,[14]其研究方式对我国中青年学者产生了较大影响。 吕忠梅、刘大洪运用经济学的成本与效益理论、供给与需求理论、均衡理论对经济法的基础理论进行了研究。认为经济法的一个重要特征是“经济性”,包括节约、效益和经济手段三个方面的含义。节约即节约交易成本、资源消耗和权利配置的费用;效益指用较小的投入获得较大的产出;经济手段是指非民事、刑事、行政手段。作者认为由于市场失灵,国家就必须调控干预经济的运行,为了保障经济运行的效益,经济法就必须存在,经济法的独立存在关系到社会经济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但国家的干预是有范围的,交易成本的大小就是经济法调整的重要界限,即当交易成本不大时,仅有民商法即可,只有当交易成本过巨时,经济法才有干预的必要,这就从经济分析法学的角度对“适当干预的原则”作了较为深层的解读。同时作者还主张从另一层面剖析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即深入地考察经济制度、经济体制、经济运行机制、经济政策及其趋势和未来走向,并由此得出结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应当是国家在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规制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据此经济法主要是由宏观调控方面的法律规范和市场规制方面的法律规范两部分组成。[15] 朱崇实在《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再思考》一文中,采用经济分析法学的研究方法对经济法调整的社会关系进行了深入的探讨,他认为因为市场存在不完全竞争或垄断,因此经济法要调整国家在调整市场主体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过程中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因为存在外部不经济效果,因此经济法要调整国家在实行宏观调控、促进经济协调发展中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因为公共物品只能由国家提供,因此经济法也调整国家作为公共物品的供给者,在完成公共收入和支出的过程中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因为国家有自然垄断行业的企业并且会开办某些国有企业经营以及供给某些公共产品,因此经济法也要调整国家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在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最后市场机制会产生收入与消费中的极大不平等。要消除或降低这种不平等,必须依靠国家的力量,依靠国家来实现整个社会收入的再分配。所以经济法也要调整国家作为社会公平的维护者,在实施二次分配和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过程中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至此可完整的表述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周林彬认为经济法律的经济根源包括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博弈理论、交易费用理论和交换社会化理论。各个经济根源的内容虽有所侧重,但实质内容都与“合作”有关,因此“合作”是经济法的基本经济根源。以此为研究进路,民商法和经济法的性质及其边界这一困扰民商法和经济学界的所谓“调整对象”的问题,则可以从“博弈论”中找到解决问题的思路和答案。作者认为民商法和经济法都是以平等人之间的同意(合作博弈)为基础的,区别仅在于民商法在市场主体之间小范围的两人谈判不存在外部性的情况下更为有效,而经济法则在主体之间的两人以上谈判存在外部性的情况下更为有效。因此民商法和经济法的边界就位于市场主体两个私人交易或两人以上的公众交易之间,由于两人以上涉及公众的利益,所以经济法所反映的公众利益(表现为国家利益),也是一种公法利益。[16] 王继军主张经济法的理论研究应当采用利益结构的分析方法,之所以要采用这种方法,是因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在本质上是一个涉及利益结构调整问题,在现实中,利益结构的调整是不能完全等同于法律条文的,利益变动的力量有时可以超出法律的框架,所以,以追求稳定性为目标的法律来规范不断变化的利益结构,其难度可想而知,这就需要在法律领域内引入利益结构的分析方法,也许在某些法律领域如刑法涉及的犯罪问题,为了“除恶务尽”,我们不去计较执法的利弊得失,但是其他的法律特别是经济法我们必须谨慎评估其经济后果和利益得失,这样的评估能使我们了解社会是否愿意承担这样的社会成本以及经济法律法规 是否真正能够达到预期的效果。如果把这个观点继续延伸,实际就是一个立法成本和执法成本的问题,而这个问题往往在实践中被忽略了。 陈乃新在探讨经济法的本质时,从增量利益的角度出发,认为经济法能够最有效的保障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因为只有经济法才能调整人们在社会化大生产中生产和实现剩余(增量利益)并相应地进行剩余(增量利益)分配和再分配的关系。其中,企业法和竞争法作为经济法体系的两大部分,前者对增量利益关系进行微观领域的初次调整,后者对增量利益关系进行宏观领域的再调整,两法共同规范增量利益的生产和分配。他认为,在以社会生产为基础的市场竞争中,调整存量利益关系的民商法已不宜作为现代法治模式的主导,取而代之的应当是经济法。[17]此外基于经济学上剩余权的基础,他还提出了一种新的适合经济法的“法权原则”。其认为,在社会化生产之前的古代社会,存在的是“个人所有权绝对”与“国家行政权绝对”的旧法权原则,它们局限分别导致“市场失灵”和“政府失败”。而在社会化大生产中产生的经济法,则以其“共同发展权绝对”原则来缓和剩余权冲突,这就是为在剩余权冲突的两部分人之间调剂利益分配并保障无限发展的社会生产力成为现实提供制度保证。[18] 应飞虎运用经济分析法学研究方法对我曾经提出过的“需要干预论”进行了深入探讨,对于他的探讨,我并不在意他对我的观点所作的符合我的本意的合理性的说明,我更在意的是他提出了高于我的一些认识,这是我为之感到欣慰的。他认为“需要干预论”的特殊价值就在于有准确的切入点导入干预(市场缺陷理论)并运用了“需要”两字加以配合。作者认为由于市场缺陷出现的逐步性、阶段性、市场缺陷的相对性以及不同性质的市场缺陷的存在,导致在不同时期市场对国家干预的需求在质和量上的差异;又由于干预成本、干预能力及经济法的功能局限等因素使干预的范围不可能一成不变,而“需要干预”的概念则能反映出经济关系的动态发展及干预环境的复杂性,有助于我们动态地把握市场和国家的职能边界,最终达到国家和市场之间的和谐。并且“需要干预论”内含均衡干预、有效干预、被干预者对干预者进行干预、经济民主、经济法权威的理念,可以克服“单纯干预论”的不足。作者进而指出“需要干预论”有助于确定国家干预范围,建立国家和市场的良性关系;有助于及时进行制度变迁,克服政府惯性行为;有助于促进中国的政府体制改革和有助于改变国家完全理性之假设。[19]此外,其还从信息视角对经济法功能进行诠释,认为市场体制中的信息会存在失灵现象,主要表现为信息不充分、信息不对称以及信息不准确,在分析了信息失灵对市场效率的危害性之后,其提出了经济法克服信息失灵的具体制度设计,从而为我们认识经济法的功能提供了一种新的认识路径。[20] 此外,有的学者从经济学角度分析认为经济法的本质是国家对经济生活进行干预的法律体现。其中“经济生活”作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它涉及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的全过程。“干预”指的是国家之权利依法律对经济生活的干预。[21]有的学者认为在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西方国家对“政府失败”的反省之下,经济法正在形成一对新的矛盾性格,即规制“市场失灵”和匡正“政府失败”。因此,“国家调节(政府干预)”和“匡正政府失败”都是经济法研究的题中应有之义。[22]有的学者从交易角度考察社会关系可有效确定经济法调整对象。即经济法调整的是因长期交易而形成的有机经济组织内各角色与组织的协调关系及各角色相互之间协调关系。其特征是以直接调整角色与组织的关系而间接地达到角色之间关系的调整,且以后一种关系调整为终极目标。[23] 采用经济分析法学的方法研究经济法的意义是明显的,首先,它运用了经济学的价值观念或者效益观念去评判现行的经济法,从而摆脱了传统的就法论法的论证方法;其次,它深入地揭示了经济学和经济法学这两门学科之间的紧密联系和相互作用,从而有助于克服法律与经济两张皮现象;第三,它对经济法的实证性经济分析,具有明显的定量分析优势,它使经济法学者的思维更加准确,研究也更具科学性。但是,我也要注意到,有的学者在运用经济分析法学研究方法时往往将效益作为惟一的评价标准,然而法的价值是多元的,因此,在经济法的研究中应当将法的价值目标置于经济法的整个价值目标体系中去进行考量。此外,法律的经济分析应当依据我国的数据资料,如果在分析时不是运用经过调查、统计的数据进行分析,那么实证分析的效果就会打些折扣。有学者指出一些中青年学者的著作中所引的数据和图像有欠准确。[8](P30)这在运用经济分析法学方法研究时必须加以注意。 (三)社会学法学研究方法 法社会学是指用社会学的观点和方法来研究法学。它的出现是20世纪西方法学领域中最重大的事件和最突出的成就,[24](P107)就方法论层面而言,我国中青年学者借鉴社会学法学研究方法,对经济法的属性、主体、本土资源、法本位等基础理论问题做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并有一定的创新和发展。 史际春在对经济法的研究中注重和强调社会的实证分析,对社会实践始终保持着关怀,在其《经济法总论》一书中许多论据直接引自近年各种传媒报道的热点经济问题以及党和政府关于经济工作的政策文件,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汽车销售的地方封锁、分税制改革、电信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等诸多方面。他注意发现同类事例所反映的规律性的要求和问题,从现象入手解释经济法制度的内在根据,把中国社会经济实践的呼声和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作为理论探索的出发点和归宿。[25]他对经济法产生的根本原因也从社会的角度予以阐释,认为“经济法在资本主义社会发端之深层原因,是社会化与私有制的不兼容性;推而广之于任何性质的社会,包括我国今日之社会主义市场社会,其产生和存续的根本原因,则在于社会经济的社会化同社会各别主体的利益和意志之间存在的矛盾”[9](P76)。另外他并不主张把调整对象作为论证经济法独立的标准,而是提出改按社会活动的领域和法律的宗旨来划分法律部门。[9](P132)在我看来,立足于我国社会经济生活的现实,解决社会公众普遍希望解决的问题,无疑应是我国经济立法的根本出发点和归宿。 王全兴对传统的“政府———市场”二元研究框架进行了反思,认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并非绝对的对立,他们往往通过一定的中介来发生联系,并且在现代社会,非政府公共组织大量涌现,它既履行了政府的某些职能,也替代了原来由市场主体享有的某些职能,因此在经济法的研究中应当采用“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三元框架的范式,并提出以社会学中的自治组织论对社会中间层主体进行系统的研究,包括社会中间层主体资格确认、保障和规制等等。[26]另外面对全球化的思潮,王全兴认为经济法的诸多理念和制度,都具有特定的时空维度和典型的本土色彩,加上中国经济法有自身的逻辑起点和发展历程,因此中国经济法的研究应更倚重本土资源。[8](P32)而本土资源并非只存在于历史之中。[27]关注本土资源的社会学法学研究方法将经济法置身于中国社会的政治、经济、 文化的大环境之中,[28]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在对社会法性质进行研究时,王全兴认为社会法中的“社会”应当秉承德国学者齐美尔、法国学者杜尔凯姆所主张的唯实论,而摈弃美国学者吉登斯、法国学者G·塔尔德所主张的唯名论,并对经济法与社会法关系进行了研究,认为经济法属于广义的社会法。[8](P32)在这里,我很看中在“政府———市场”的二元结构中引入社会中间层这一经济法主体,这正好与我国目前正在进行的将原先由政府行使的某些职能剥离出来让位给那些社会自治组织的行政体制改革的思路相契合。 郑少华也认为对经济的研究应采用三元框架范式,不同的是他认为社会结构是“市民社会———团体社会———政治国家”,他认为传统的“市民社会———政治国家”的社会结构是人们依据“社会契约论”将权利让渡给国家的结果。而随着社会的发展,产生了各种无法解决的社会问题,于是产生二次“社会契约”的缔结,即从国家和个人手中再让渡一部分权力给社团。这就是三元社会结构产生的理论基础———“动态的社会契约”。与之相对应法律也应当是“私法———社会法———公法”的法律三元结构。运用社会学的研究方法,郑少华认为经济法的本位是“社会本位”,经济法的调节机制是社会调节,经济法的规制范围是经济团体社会,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公共干预与公众参与,经济法规范的特征是“强制性”与“任意性”,“禁止性”与“倡导性”相结合,经济法的调整模式是社会基准、团体契约、个人契约,经济法的法律关系具有社会公共性,经济法的法律责任是社会责任,经济法的程序法是以团体诉论与公众诉讼为中心展开的。至此,从以上十方面把握,可以将经济法与民商法和行政法较好的划分开来,而确证其作为社会法的本质。[29] 鲁篱在对经济法重要主体———行业协会进行研究时,也较为成功地运用了社会学法学研究方法。它将行业协会置于市民社会和市场经济的语境之下进行了考察和审视,运用结构———功能主义对行业协会加以分析,借助汤姆·R·伯恩斯的理论认为所谓的普适性法律的终极意义上不过是特定集团的特殊利益的反映,那么其便不再具有绝对的权威性;借助韦伯关于习俗、惯例的分析认为应关注规则是否具备对成员的外部约束力以及是否具有专门的强制班子;借助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对根据制定机关位阶的高低就当然地否弃集团规则和习惯等效力的做法和思想进行了否定。[30]作者将规章制定权作为自治权的其他权能的基础进行了重点剖析,通过对“制定法中心主义”的批判以及行业协会规章及制定法互动关系的考察,创造性地得出一个结论:即行业协会规章与制定法强调性规定相冲突并不当然无效。在此基础上作者对行业协会规章与司法审查的关系及标准进行了探讨。并认为应当充分肯定行业协会自治权的合理性,承认并尊重行业协会的监管权,非法律惩罚权和争端解决权,原则上行政机关不得介入,而司法审查也必须充分谨慎和合理。作者对行业协会自治所勾勒的制度框架和其所得出的结论是对传统行业协会自治模式的全面解构和颠覆,对认识行业规章等民间法提供了一种新的视角,拓展了经济法对社会生活中各种非正式制度的研究。 另外有学者从经济法对社会经济“回应性”角度研究,其理论的意义体现为经济法理论须立足本土资源,与时代同步,重跨学科研究。[31]有学者从利益群体的视角中分析了经济法的社会性,认为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一种既非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又非经济活动中被管理的微观单位的社会实体(即作为各利益群体之代表的社会团体)应运而生,经济法应当将其纳入主体范围,并赋予相应的权益和义务。[32]还有学者依据社会学研究成果,从整个经济社会系统的角度论述了社会团体对于转型之中的中国的重要性和对其进行法律规制的途径和方式。其指出,社会团体的使命在于弥补市场和政府的“双重失灵”。在此意义上,社会团体凸现了其重要性和作为经济法特殊主体制度、特别调控机制的价值。[33] 在肯定上述学者以社会学法学研究方法取得成绩的同时,也应当对社会学法学研究方法的不足有所认识。霍姆斯说“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从研究方法和理论重心看,社会学法学注重法的作用和效果,强调法所要促进的社会目的。”[24](P107)然而中青年学者在研究中似乎更多的只是引入社会学的一些理论学说,而对具体的社会学法学研究方式,如问卷调查、实地考察却很少涉入。这说明了在研究手法上还存在着某些不成熟。此外,社会学法学研究方法的哲学是实证定义哲学,这种哲学的理念往往对价值不甚关注,这也是我们采用社会学法学研究方法进行研究时必须注意的地方。 (四)法律史、法学史研究方法 正如列宁所指出的:在社会科学问题上有一个最可靠的方法,“那就是不要忘记基本的历史联系,考察每个问题都要看某种现象在历史上怎样产生,发展中经过了哪些主要阶段,并根据它的发展去考察这一事物现在是怎样的。”[34]历史的研究方法运用在经济法的研究当中,主要有法律史和法学史的研究方法。 法律史的研究方法就是通过对经济法的思想与制度轨迹进行考察,从中发现和总结经济法现象的基本规律,使经济法的理论建筑在历史的考察基础之上。我国中青年学者认识到:“应该开展和加强经济法学说,尤其中国经济法学说史的研究,以便对中国经济法学说的发展历程及其经验、教训进行总结,对中国经济法学的成就及其贡献做出恰当的评估,对中国经济法学的主要研究课题和发展趋势做出科学的预测。”[35]邱本在《中国经济法学的回顾与展望》一文中将经济法学说分为4个阶段加以研究,分别是1979~1982年、1983~1986年、1986~1992年、1992年至今。他对每个阶段的经济法学说进行了较为详细的分析,最后总结为:经济法本质上是市场经济之法;经济法目前仍处于自我证成、自我巩固、自我完善时期,应当夯实基础;经济法必须强调实用性,加强具体制度的研究;经济法、民法、行政法是市场经济的“三驾马车”;经济法是一门年轻的学科,需要人们的理解和关怀;经济法研究需要求新求探求真精神;经济法的研究应当在原有学说的基础上发展创新。[36] 这里我要特别提到肖江平把经济法学史的研究作为他的博士论文选题,最后诞生了可称为我国第一部系统地研究中国经济法学学术史的专著。他从学术史角度,“展开中国经济法学学术史研究,辨章学术、考镜源流、揭示脉络、评判得失、发掘积淀、提升规范,以此梳理学科基础语词、范畴、现象、原理的源流,剖析观点、理论和学说的成因与流变,总结学科发展的成就与缺憾、经验与教训,促进中国经济法学学科的发展和成熟。”他史论结合,在对各种学说的分析基础上强调了共识: (1)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共识: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中,国家或政府总是或者常常是一方主体;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是在国家“施加影响于”经济运行过程中产生的;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是国家为了社会整体利益而施加影响于经济运 行过程中产生的。 (2)经济法价值的共识:公平、效益、经济民主、经济秩序、社会利益。 (3)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共识:社会整体效率原则;经济公平与公正原则;经济协调行为法定原则。 另外作者还将“特质”概念引入经济法的研究,认为它是一种接近本质的属性,其抽象程度高于特征但低于本质。经济法的深层特质是其协调性和现代性,经济法的浅层特质至少包括其经济性、政策性、规制性和综合性。从而可以从不同的视角对经济法的个性加深认识。[37] 用法律史和法学史的研究方法对经济法展开研究,无疑对总结经济法学科发展的成就与缺憾、经验与教训,进一步挖掘经济法的学术陈积,认识经济法现象背后的基本规律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我们也要注意到我们还缺少对经济法思想史的研究。对经济法思想史的研究可以从理论根源的角度拓宽拓深我们对经济法的认识,夯实经济法的基础理论。 综合以上中青年学者对经济法的研究方法,可以发现学者们在研究方法的使用上往往并不拘泥于某一种方法,相反他们很注意各种方法的综合使用,例如张守文在论证经济法现代性这一重要特征时,就综合运用了时间维度、经济学、社会学的分析方法。[38]本文对上述4种较重要的研究方式单独予以分析仅是为了行文的方便。另外除上述研究方法外,中青年学者采用的还有:系统科学应用研究方法,[39]进化论研究方法,[40]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研究方法,整体主义方法论和合作主义方法论,制度法理学中分析实证与社会实证相结合的实证分析主义进路,从经济法分论研究的基础上总结和归纳经济法一般理论的研究方法等等,[41]由此可见,经济法研究方法丰富多彩,推陈出新。 从法学研究层面对方法问题进行再思考,经济法学的研究也可以从三个层次予以展开,一是应然法层次,讨论经济法应当是什么,采用价值评判的方法;二是实然法层次,讨论经济法实际是什么,关注经济法规和立法技术,采用逻辑分析和语义分析法;三是社会事实,即经济法对社会的作用和功能,采用社会实证分析法学。从以上讨论中我们可以看到,在第一层次,我们有法哲学和经济分析法学的研究方式①。在第三层次我们有社会学法学研究方式。但在第二层次,中青年学者虽然都较重视逻辑分析方法,却很少人涉猎语言分析法学方法。②新分析法学运动20世纪下半叶兴起后在英美等国家表现出特别的张力,并且还影响到世界其他国家。这种研究方法受维特根斯坦哲学的影响很大,维特根斯坦宣称哲学就是对语言的批判,[42]在中国,有的研究其他部门法的中青年学者已自觉地在运用此种方法,[43]经济法学的文章要真正摆脱不被认为是经济学文章的尴尬境地,就必须完成从经济学语境到经济法语境的转换,这就必须加强语言分析法学方法的研究。可见虽然经济法研究方法呈多样化状态,但并不完整,仍需中青年学者的拓展。 二、路径向度:国家与市场 作为新兴法律事物的经济法,依何种进路对之进行本质界定,达至揭示其内在质的规定性之目的,一直是困扰学界的难题。多向度的认识视角,可以开启事物分析的诸多路径。体现国家渗透市场理念的经济法,正是市场与国家博弈的均衡解。经济法自其诞生之日起,便与国家和市场有着本然的亲缘关系。经济法的研究者们正是通过把握这对矛盾统一体,围绕国家与市场之关联,建构经济法的理论平台。历经数年理论研究的自生自发,群体互动,中青年学者将经济法的理论考察置于国家与市场这一基础平台之上。就经济法的认识路径,抽象出以下5种主要认知范式。 (一)经济法: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双重干预之法 市场的作用巨大而不可抗拒,然而,很多情形下,市场的资源配置方面却呈现出低效运行的非理想状态。市场并非完美无缺。反之,市场失灵却呈常态,是市场经济的普遍规律。由于公共物品缺位、外部性、垄断等市场缺陷的存在,市场失灵不可避免。市场失灵为政府干预提供了空间,然而,政府亦非万能,有限理性加之经济人特质,政府极易陷入干预失灵的泥潭。正是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之双重困境,蕴涵了作为国家干预经济基本法律形式的经济法的逻辑基点。许多学者从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二元结构入手,对经济法进行了系统的剖析。 关于经济法产生的维度,张守文认为经济法是在现代市场经济(市场经济充分发育,自由竞争导致的垄断普遍出现)条件下应运而生的新兴法律部门,经济法只有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才有产生的理由和存在的意义。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为防止市场失灵而需要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和规划,这种经济思想和经济政策通过立法加以确定,即产生了经济法。于是,他认为战时经济统治法和计划经济体制国家或者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国家所制定和探讨的所谓“经济法”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经济法。[44]因此,市场失灵是经济法产生的重要假设,由于人类理性的局限,难免出现“政府失灵”的问题,如何克服国家在调控市场经济过程中的失灵,也即如何做到“调制适度”是经济法发展的重心议题。[5] 吕忠梅以市场经济为起点,借助“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两个基本假设,采用法学和经济学的基本方法,选取政府行为为主要视角,围绕经济法之一般与中国经济法之特征这一基本主线,对经济法理论进行了分析。其认为,在市场经济中,价格调节和经济个体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行为在实现资源有效配置和合理使用过程中,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市场经济中存在着市场失灵的问题。“市场失灵”主要表现为:(1)市场功能存在缺陷,它在提供公共物品和维护公共利益方面存在明显不足;(2)市场竞争的失灵;(3)市场不能实现公正的收入分配;(4)市场调节本身存在一定的盲目性。市场经济的弱点和消极方面表明,市场并非是万能的,它在建立及维护竞争秩序和社会秩序、提供公共物品、保护经济和生态平衡方面是无效的;市场经济在自身的运行中,存在着增长与波动的矛盾。这些都需要政府通过法律、政策及其他调控手段来加以引导。现实表明,与市场机制的运作失灵一样,政府也有失灵存在。在现代科学技术水平的制约下,政府还不具备足够的能力去准确地收集信息,并形成与整个社会的要求相一致的社会偏好。因此,政府事实上很难做到能够在最合适的时机,以最适当的强度实施对经济的干预。并且,即使作为理论概念的政府能够做到这一点,也能以保证具体的政策制定者和执行者对政府意志的忠实贯彻。因此,尽管从理论上说,政府对经济的干预确实可以在相当程度上弥补市场机制的不足,但由于上述原因,它也会带来巨大的成果。市场失灵是政府行为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市场失灵的治愈的确需要政府行为,但是,政府行为在克服市场失灵时,同样存在导入和利用市场机制的问题。为此,必须深入研究政府行为与市场机制的关系,把握政府干预经济的“度”,而这正是作为现代市场经济运行规则的经济法所要解决的重大课题。[15] 陈云良认为,民法无法防止市场负面作用的发生,无法防止市场失灵、市场垄断、市场失衡,经济法正是适用市场这样一种需要———弥补民法的不足与缺陷———而产生的,所以,从经济法的产生机制来看,经济法一开始就被赋予了维护市场自由竞争秩序的使命。从反面来看,虽然经济学的研究表明,市场自由竞争的充分发挥,需要有政府之手灵巧的点拨,即使强调自由放任的经济学家也不例外。但是政府权力又极易膨胀和扩张,一不留神,就会滑过界限侵蚀市场,侵害市场主体的经济自由权利,产生政府失灵现象。政府之“恶”容易引起市场之痛,破坏市场效率。所以,经济法不仅要赋予政府一定干预市场的权力,保障市场的“长治久安”,防止市场失灵,但同时又要防止政府越界、政府干预失灵,反过来又要规范、限制政府的干预。市场为了保护自己,反过来要干预政府。所以,为了保护市场免受政府侵害,保护自由竞争秩序,经济法要规范和限制政府干预市场的权力。[45] 应飞虎 认为,市场缺陷产生市场失灵,市场失灵产生干预需求,干预需求产生干预供给。而干预供给的法律形式则是经济法。政府作为市场的干预主体除了追求公共利益以外,应该没有自己的特有的偏好。但现实中的政府行为与公共利益并不是强相关的,政府并不过多地实现公共利益,而可能过度地关注自身偏好。政府自身虽然是为实现公共利益而存在,但由于组成政府的自然人是经济人,他们也会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所以政府也摆脱不了经济人的特性(只不过由于制度的约束,这种特性没有市场中的经济人那么明显),政府失灵由此而产生。政府失灵论说明为了克服市场缺陷,政府是必然的干预主体,但不是最优的干预主体。换言之,政府存在着自身的能力边界,不能克服所有的市场缺陷,在某种情形下,反而会使问题更复杂、更棘手。应基于需要干预论,指出需要干预基于市场干预需求导入国家干预供给,力图寻求两者的均衡并在国家与市场的关系上确立了良性的双向互动制衡关系,国家基于对市场的尊重而对市场进行干预,市场基于对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考虑而对国家进行干预。所以,就内含了均衡干预、有效干预、经济民主、对干预者进行干预及树立经济法应有权威的基本理念和价值。[19] 应当说,双重失灵的分析视角对于我们深入认识经济法的本质特性,提供了一条很好的路径。肇端于19世纪末的经济法,正是伴随国家对社会经济适度干预而形成的法律部门。市场失灵理论为政府干预提供了强力支持,政府失灵的客观存在,却又使得干预论陷入了两难境地。作为制度规范化的结果,经济法在调整需要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过程中,一方面克服市场失灵,另一方面又对政府行为进行限定,遏制政府失灵。依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路径解析经济法,已取得较为丰硕的理论成果。但是,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对于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是否同为经济法存在的依据,目前学界尚有分歧。有的学者指出,克服政府失效只能由行政法和宪法来完成,经济法对于政府失效的关注仅表现在制度设计上。可见,要完善经济法理论大厦,有必要对市场失灵、政府失灵与经济法的关系进一步深入探究。我认为不妨可以采取这样一种思维逻辑,即市场失灵或者政府失灵,民法或行政法能不能调整,如果用它们去调整会产生什么法理学上的困境,然后考察经济法能不能调整,不能调整为什么,可以调整它又有什么样的优势,这样或许能够找到一个解决问题的办法。 (二)经济法: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辩证统一之 法源于对国家主义盛行的回应,20世纪末以来,全球出现了一股市民社会思潮。相应地,市民社会理论研究也迈入新的阶段。近年来,我国哲学、社会学以及政治学界,也兴起了一股市民社会理论研究热,一些理论著述相继出现。我国法学界对之逐渐引起了重视,亦有不少学者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在我国经济法学界,已经出现一些学者在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框架中,进行经济法理论研究。 单飞跃认为,经济法是现代市场、现代国家、现代社会孕育的法治成果,其超越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孤立自我与严格分野,在市场———国家———社会三者的互补、互动、互长关系结构中演绎、丰富和诠释着自由、平等、公平、安全、发展等基本法治理念,为现代市场经济发展注入了新的法律动力。经济法是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辩证法。传统理论框架中,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应当进行严格分野,并且以宪法作为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订立的契约,划定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界限。洛克式的“市民社会先于或外于政治国家”架构与黑格尔式的“国家高于市民社会”架构,所表达的是市民社会绝对化与政治国家绝对化两种极端主张。社会发展的实践及理论研究说明,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都存在着天然的缺陷与失灵,市民社会孕育的市场能保障机会平等,但结果不一定公平;政治国家孕育的政府能保障前提公平,但结果不一定富有效率。因此,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逐渐由一种彼此相克的状态向彼此相依状态转化,在市场与国家之间寻求一种调和理念。经济法正是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相互联动的法律辩证法。[46](P149)市场与国家的利弊是客观存在的,并且其互相弥补、互相促进的需要也是客观的,法律在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关系问题上所起的作用绝不仅仅是树立“楚河汉界”将二者分割开来,对二者之间深层次的矛盾与交叉视而不见,坐而不管,而应对其基本矛盾运动进行调和。经济法为了约束市场私权与国家公权的过度膨胀,将以下两点作为自身立足点:一是基于民商关系的非经济合理性与非社会合理性而实施的对私人权利的限制。二是基于国家在经济力资源、经济政策资源分配与再分析关系中的主导性与优越性而实施的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其目的在于保障资源分配的规范有序与合理,并防止对私人权利的随意侵犯。经济法整合了市场与国家的矛盾运动,使之具有趋同性、同向性,经济法是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良性互动达至“双赢”的法律路径。经济法基于对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基本特征的深刻认识,捕捉到二者互补、互动、互长的客观规律,立足于不断发展、普遍联系的辩证立场,对二者的良性互动做出了法律回应。[46](P217) 吕忠梅认为,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良性互动是经济法的分析框架和分析视角,市民社会的内在缺陷,是国家借助政府经济行为进行干预的内在理由和依据,因此,经济法是“政府干预社会经济之法”,而市民社会自身性质和特点又限定了政府干预的限度与范围,在此意义上,经济法又可称为“干预政府之法”。合理安排市场化的限度与政府经济行为的边界是经济法的重心。[47] 近代经济自由主义与政治自由主义观念的拓展,致使源于亚里士多德城邦意义的市民社会范畴,演进为与政治国家抗衡对立的事物。经过众多理论大师们的扩展,使人们习惯于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二元对立起来。认识到传统二元对立模式掩盖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相互造就的一面,理论界已出现了抛开体制内外的分野,在传统框架外寻求一种利益整合的解释。以自由市场为核心的市民社会,历史已经明证,其自身的自然发展并不必然带来天堂的福祉。某种意义上可以认为,正是市民社会自身的失效,导致了政治国家对市民社会的介入。国家公共猛兽的性格,却又要求对其强大权力必须予以限定。实际上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并不是天然的敌人,二者是可以共存共生的。从法律的视角来分析,能够连接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正是公私性质兼容的经济法。国家与市场的和谐互动,正是其关怀目标。在对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关系问题上,我很赞同史际春、陈月琴所作的这样一个很形象的比喻:经济法“她像一位和平的天使,一只手握着崇尚自由却柔弱哀怨的市民社会,另一只手握住强悍却孤立的政治国家,让它们和平共处,携手走向美好的未来”。[48]依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辩证统一这一思径取向审视经济法,应该继续深入下去,这无论是对于经济法理论研究的拓深,还是对于目前受到我国学界青睐的市民社会理论进一步的深刻认识,都将大有裨益。 (三)经济法:市场调节与宏观调控关联耦合之法 19世纪末,传统上以市场调节为绝对主导、排斥宏观调控的自由放任市场经济,受到了垄断性经济现实的严峻挑战。市场机制自身的顽疾,要求国家介入经济生活,政府宏观调控市场经济的体制因此得到了确立。与之伴生的是,法律体系也发生了相应变迁,协调市场调节与宏观调控,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可以说,正是市场调节与宏观调控催生的产物。从市场调节与宏观调控相结合的角度进行分析,是经济法研究的又一视角。 徐孟洲认为,经济法是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耦合的产物。他借用物理学上的耦合概念,将两种社会现象通过某种条件,使二者有机结合起来发挥作用的客观事物,称为耦合。并认为在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下,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经济“磁场”)下,通过民主法治途径促进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相互结合、共同作用于社会生活,亦是一种耦合现象。基于市场经济的物质技术基础、市场主体利益多元化格局、市场竞争自由发展导致垄断的严酷现实以及市场经济的开放性等因素,作为社会现象中的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的耦合具有内在的必然性。由于政府宏观调控和市场机制相耦合,使得具有社会性与管理性内在结合性质的经济关系得以产生。这种经济关系超 越了私法调整的原则,又具有公法调整对象类似的某些特点,确切地说它是一种公私利益协调兼顾与融合的经济关系。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即是具有这种社会性与管理性相融合的经济关系。同时,他认为同一种社会关系可以由不同的法律形式来调整,经济法调整对象与其他相关部门法的调整对象部分交叉是一种客观存在的正常现象。经济法是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相耦合的产物,经济法以具有社会性和管理性相融合的性质的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因此,经济法的体系由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两大部分组成,前者主要包括产品质量法、价格法、市场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计量法和标准化法;后者主要包括财政预算法、税法、金融法、产业结构规制法、固定资产投资法、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法、对外经济贸易法。他还指出,调整市场经济的法是根据经济关系的发展需要而产生的,并随着经济关系的发展而发展。传统市场经济排斥宏观调控,否认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耦合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在这种经济条件和思想理念下,是不会产生经济法的。人类社会进入19世纪末期以来,资本主义社会的社会性与私有化之间矛盾的激化,以致要求现代国家介入市民社会与经济生活。特别是20世纪初国家干预的进一步加强,政府宏观调控下的市场经济体制在进入垄断资本主义阶段的国家中得到确立。现代市场经济的形成和发展,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耦合现象的客观存在,需要一种新的法律形式为之服务。反映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耦合要求的、以促进和稳定二者耦合为主要调整任务的经济法,正是这种新的法律形式。[49] 张守文认为,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存在着民商法无力解决的诸如垄断、不正当竞争等破坏市场机制的现象以及市场经济的盲目性、外部性等问题,因而要求国家必须行使其规制经济的职能,以减少交易费用,防止“市场失灵”,保障社会公益。为此,国家就必须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这种体现市场经济要求的经济思想和经济政策必须要求以立法的形式加以体现,以弥补民商法调整之不足,由此便使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应运而生,此即经济法。宏观调控与市场规制是统一的、互补的,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要解决效率与公平、个体的营利与群体(社会)公益性的矛盾,实现经济法的宗旨,就必须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经济法的调整范围应该是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领域。经济法有其独特的调整对象,即国家在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因此,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形成宏观调控经济关系和市场规制经济关系的二元结构,而且这两种经济关系具有统一性、互补性。以调整对象的二元结构为基础,经济法的体系由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构成。[44] 纯粹市场本质上是无法持久存在和运作的,绝对完全的市场经济即使在西方也不曾出现过。现代经济是一种混合经济,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在促进发展中相互作用。我国现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在国家宏观调控下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现代市场经济。市场调节的非自恰性,决定政府需以宏观调控加以协助。转型时期,我国面临经济结构的调整、利益关系的再整合,经济失调、失业、贫富差距迅速加大等现象都将导致社会的动荡,宏观调控的重要作用在这一特定时期更是凸现出来。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宏观调控有别于计划经济条件下的政府干预。政府宏观调控以经济手段、法律手段为主,以间接调控为主,市场调节与宏观调控动态均衡。以市场调节与宏观调控的思路来认识经济法,是一种值得继续探究的方法,我们也期待着今后这方面更多理论成果的出现。 (四)经济法:自由竞争与秩序调控均衡协调之法 竞争是商品生产经营为争夺消费者以实现自己利益而采取的一种活动方式。或者说,是商品生产经营者为了在市场活动中取得有利的产销条件而进行的相互争斗。历史已经证明,凡是有商品经济的地方,就存在着竞争,商品经济愈发展,竞争也愈激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调节结构安排,同时,也是市场活动的核心。竞争作为商品经济的普遍规律,无论在哪种社会制度下,其作用都是二元的,即正当的竞争可以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不正当的竞争会阻碍甚至破坏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此,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都很重视运用法律力量调整市场竞争关系。 邱本以自由竞争与秩序调控为基点,分析了经济法产生的各种基础和对象,构建了经济法的体系,确定了经济法的地位,提出了经济法的基本范畴,并明确了经济法的原则与宗旨。他认为经济法的社会基础是市民社会,市民社会是在由个人所组成的私人领域和由国家所支配的公共领域之间所存在的一个中介领域,最根本的就是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如果再集中一点说,就是自由竞争与秩序调控。经济法的经济基础是自由竞争和秩序调控,无论是从资本主义国家的两极思维到辩证思维,还是社会主义国家的从政府主治到市场主治,都说明了市场调节与国家干预的关系是任何社会经济关系的基本问题,这一基本问题实质上可以归结为自由竞争与秩序调控问题,这一问题是经济法所应表明和记载的基本经济关系。与经济法相应的社会正义理论是既要求国家干预,又限制国家干预,经济法是这种正义理论的规则化。由于要求国家干预和限制国家干预核心又在于自由竞争和秩序调控,因此,经济法是自由竞争和秩序调控思想的规则化。从市场经济的本质出发,他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就是市场经济在自由竞争基础上形成的具有垄断性、盲目性的社会关系,这是一种新质的社会关系,由于它具有垄断性,就需要政府进行反对以促进市场自由竞;由于它具有盲目性,就需要政府进行宏观调控以促进市场有序发展。他以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为依据,建构于经济法体系,总括地说就是由调整反对市场经济垄断性的市场竞争法和克服市场盲目性的宏观调控法所构成。前者主要包括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后者主要包括计划法、财政法、金融法、产业政策法、外贸管理法、社会保障法。市场竞争法和宏观调控法关系密切,市场竞争法必须以宏观调控法为条件,宏观调控法必须以市场竞争法为依归。他认为,自由、竞争和秩序是经济法的三大基本范畴,经济法的所有制度、原则和规则都要由它们来厘定和阐释。由经济法的基础决定了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两个:一是市场竞争原则;二是宏观调控原则,这两项原则有所分工,各有侧重,但两者又是密切相关、内在统一的。依据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他认为经济法的权利(力)主要是自由竞争权和宏观调控权所构成。[7] 竞争之于促进经济效率作用的理论分析,已有大量文献详细阐释,在此无需过多说明。与其他可行替代安排的制度相比较,竞争具有效率意义上的优越性。西方市场经济国家近代以来基本上实行的是鼓励自由竞争的制度,其结果是带来经济的持续繁荣。现代经济学理论已从古典的完全竞争理论走向有效竞争理论。完全竞争的不可实现以及过度竞争对市场自身的危害,人们逐渐认识到自由竞争也存在适度的问题。自由竞争是在秩序规约下的自由竞争,二者是紧密联系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于自由竞争市场,国家通过法律规范,对自由市场进行秩序调整,以求市场自由竞争适度、社会公平正义、经济繁荣发展,经济法正是这一协调功能的承担者。 (五)经济法:私法与公法互动交融之法 自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公私法分类以来,关于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就成为许多国家法律规范体系的基本分类。曾经有一段时间,我国法学界遵循公法和私法是资产阶级法学家为了掩盖法律的阶级性而作的划分这样一种认识,不承认在我国法律规范体系中有公、私法的划分。即使有这种主张声音,也未引起更多的共鸣。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后,人们才提出在我国仍然需要区分公法和私法的主张,并且认为这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前提。我国经济法学界,也引入了公、私法的研究方法,不少学者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史际春认为,经济法具有综合性特征,经济法综合性首先体现在公法因素与私法因素之综合。经济法或以行政、刑事等“公”的手段,去调整企业、 合同、价格、利润、利率等“私”的关系;或者将平等对立、协商较量、等价有偿、恢复补偿等“私”的手段,引入有政府和公权力加入、为公共利益考量之“公”的关系。[9](P64) 徐孟洲认为,在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相耦合的条件下,出现了公法与私法相融合的法律现象,经济法既不是传统的公法,也不是传统的私法,而是公法与私法相互融合、相互渗透的第三法域。 单飞跃认为,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立对峙,直接导致了私法与公法分立的二元法律结构。私法固守私人利益关系领域,公法则以保护国家公共利益为目的。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相互渗透与相互联动,对法律制度架构产生了巨大冲击,传统公法与私法界分明确的二元法律结构日益模糊。由于市场需要微观平衡以及市场与国家之间需要宏观平衡,因此国家便通过立法形式直接影响经济与社会发展,产生了经济法这一第三法域现象。[50] 周林彬认为,商法和经济法独立的共同法律根源之一,是法律社会化趋势下的公法与私法的兼容。其中,一方面,私法兼容公法根源于绝对的私法自治和私权优先导致的传统私法因强调私人利益的保护,加剧了社会两极分化和不公平结果等“市场失败”现象的发生。于是针对传统民法疏于或无力对社会正义的保护和不正当竞争的矫正这类“私法失败”现象,运用公法规范限制私法自治,维护社会公益。另一方面,公法兼容私法根源于绝对的公法和公权优先导致的传统公法强调国家利益的保护,加剧了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对立和官僚主义、权钱交易等“政府失败”现象的发生。于是针对传统行政法疏于或无力对社会利益的保护和行政垄断这类“公法失败”的现象,运用私法规范限制公法优先,维护市场主体利益。并进一步指出,经济法是从传统民法、商法和行政法中发展出来的一个兼容公法、私法因素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代表21世纪法律发展方向的重要法律部门。[51] 公法和私法是法律规范的基本划分,但是,在现代法社会中,又确实存在公、私权利互相渗透和互相作用这一法律事实,因而,相应地也就存在着一种介于公法和私法之间的一种法律规范,或者用这些规范所构成的独立法域。将经济法归为私法,显然不恰当,因为从本质上讲,经济法的许多方面所体现的恰恰是对私权关系的适度干预;将经济法归于公法,似乎也值得商榷,因为,经济法所体现的公权对私权的干预,必须建立在公权对私权充分尊重的基础上,其所体现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完全用于公法所体现的权利义务关系。我也倾向于经济法应是介于公法和私法之间的法律部门。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既不同于作为私法的民法所调整的完全体现“私法自治”的关系,也不同于作为公法的行政法调整的完全体现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命令与服从的关系。因此,将那些既有公益成分又具有私法成分的经济法绝对地划分为公法或私法范畴,都是不恰当的。那么,公、私法兼容的法域就有其存在的客观必要性了。把经济法归于公法和私法之间的一种法律部门,它最大的优点在于,它能够避免在“干预”与“自治”这两个目标中走向极端。 经济法论文:经济法如何保障交易公平——从功能视角研究市场规制法 摘要:合同法是规范交易的基本法,但不足以保障交易机会配置和交易过程及结果的公平。经济法中的市场规制法通过抑强扶弱等手段保障交易公平,从而促进交易。从交易促进的视角研究市场规制法,可以较好地构建市场规制法的内部结构,从而使市场规制法成为一个逻辑严密的经济法子系统。 关键词:交易公平 纵观经济法学史,对市场规制法的研究很少从交易的视角展开。由此而产生的弊端主要有二:第一,市场规制法促进交易的功能得不到阐释,其与合同法促进交易的功能得不到区分第二,由于缺乏一个正确的切入点对市场规制法进行研究,因此归属于市场规制法的各项法律似乎独立存在,其内在的关联却没有得到认识。这就阻碍了对经济法的深入研究,使目前对经济法较多问题的认识只停留在表层上,同时在研究路径上使经济法学与民法学相割裂,更给人一种经济法杂乱无章的感觉。本文从功能的视角研究市场规制法如何在民法的基础上促进公平交易,并基于这一功能研究市场规制法体系内在的逻辑联系和各法律之间的关联。 一、交易公平的障碍分析 交易公平是指交易机会配置的公平和交易过程及结果的公平。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交易时时会发生,但交易公平并不会随之而来。有诸多因素会影响交易公平的实现,如交易双方地位、信息拥有量、讨价还价能力、财产拥有量等的差异都会破坏交易公平的实现,成为公平交易实现的障碍。就其关联而言,地位障碍是从交易主体的角度影响交易公平的实现,信息障碍是从交易标的的角度影响交易公平的实现,资源障碍则是从交易标的和交易纠纷处理能力的角度影响交易公平的实现。 (一)地位障碍 交易双方的地位差异会直接导致交易的不公平。因为这种差异往往使处于弱势地位者在交易决策时不敢讨价还价,从而使其自身利益不能在交易中得到体现。如奴隶主与奴隶之间公权机关与私人主体之间,①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②均因地位差异而使弱势方(奴隶、私人主体、劳动者)的利益受损。交易双方的地位差异既可能是事实上形成的,也可能是法律造成的,因此需要研究法律如何减少这种差异,对要消除的差异如何运用法律的力量进行消除。 (二)信息障碍 对交易双方而言,交易是一种决策,而决策需要充分、有效信息的支持,如果信息有错误或不足,决策往往也会错误或不当,从而导致交易的不公平。换言之,信息问题会直接影响到交易者的讨价还价能力,而能力弱者的利益在交易中往往会受到损害。实践中,影响交易公平的信息障碍主要有二:第一,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即信息在交易双方之间的分布不均匀,其中一方处于信息优势,另一方则处于信息劣势。处于信息优势的一方往往可以利用其优势信息侵害信息劣势者的利益,而信息劣势一方则因为信息拥有量不足而无奈受害。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由于分工的普遍化,信息不对称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因此,法律对信息不对称问题的解决就显得相当必要和迫切。第二,交易一方故意制造虚假信息。在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都有制造虚假信息的动机,如果没有良好法律的抑制,则交易双方制造虚假信息的行为也会普遍化,以通过这种虚假信息骗取交易对方的利益。 (三)资源障碍 从广义上说,上述地位障碍和信息障碍都属于资源障碍,但此处所说的资源仅指交易双方拥有的财产。财产拥有量的差异导致不公平交易主要有两条路径:第一,财产拥有量的大小直接影响到交易者对交易信息的收集和处理能力,因而进一步影响到其交易决策。进言之,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财产拥有量小的主体所做出的交易决策要劣于财产拥有量大的主体做出的决策。第二,在信息充分的情形下,不公平交易往往在交易者之间产生纠纷,而纠纷的解决也需要耗费资源,所以财产拥有量的大小会直接影响到交易者对解决交易纠纷意愿的强弱和能力的大小。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形之下,当交易双方财产拥有量差异很大时,财产拥有量小的交易者在解决交易纠纷时会处于相对更为不利的地位,而这会导致后续的、更多的不公平交易。 由于众多障碍因素的存在,公平交易并不是某一个部门法所能实现的,而需要借助于整个法律体系的作用来实现交易公平。具体言之,公平交易的实现既需要作为交易基本法的合同法,又需要作为交易促进法的经济法;既需要直接规范交易行为的法律,又需要优化交易环境的法律。 二、合同法规范公平交易的不足 合同法是有关交易的基本法,但作为一种私法,其对公平交易的贡献主要在于确认形式公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第3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这里的“平等主体”和“法律地位平等”是一种典型的对形式公平的确认。形式公平是“人生而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理念在合同法中的具体化。它排斥了人在法律地位上的绝对差异。然而,在一个等级森严的身分社会,法律地位差异的现象相当普遍,其直接后果是社会交易范围的缩小以及交易公平的丧失。法律确认形式公平,就意味着取消身分限制,使身分社会走向契约社会。同时,这种形式公平也使任何人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不受其他任何人的强制。这就是合同法对交易公平的贡献。但这种形式公平并没有彻底解决人类社会中的不公平问题,对事实上存在的不公平问题通过法律宣称公平的方式是解决不了的。也就是说,形式公平只是公平交易的前提,没有形式公平,根本不可能有交易公平可言,但只有形式公平也并不表明一定会有交易公平。虽然法律可以宣称交易双方地位平等,但交易双方的地位差异往往是一种事实。这种事实是合同法很难甚至不能改变的。虽然《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但事实上,只依据法律地位的平等是很难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权利和义务的,因为交易各方之间的、实质上的不平等往往使其权利和义务的确定出现不公平。正由于合同立法只重视形式公平而不考虑实质不公平的现实,故其实现公平交易的能力十分有限。对此,我们还可以从交易资格与交易能力的角度进行分析。交易资格是一个法律问题,合同法上的形式公平只是使尽可能多的主体都拥有交易资格,亦即只解决交易资格问题;而交易能力则不是一个法律问题,而是一个纯粹的事实问题。不同的交易能力导致在交易中做出不同的交易决策,从而使交易主体对自身利益的维护程度也会不同。交易各方的交易能力差异越大,交易不公平的可能性也就越大。一般而言,交易能力的改变主要通过对强者的抑制或对弱者的扶助等方式实现,但这是作为私法的合同法力所不及的,不能要求《合同法》必须在确认形式公平的基础上创造各种实质公平,实质公平环境的创建应该是经济法的功 能。但《合同法》可以对因实质不平等而导致交易不公平的这种结果设定相应的矫正制度,如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制度。《合同法》第52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合同无效。第54条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或合同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这种制度确实有助于促进实现交易的公平,但这种公平的实现是事后的,是一种对已然的不公平交易的事后解决。如果进行经济分析就会发现,相对于经济法构建交易前公平交易环境的制度设计,这种制度的成本是很高的,并且其对不公平交易的减少或消除是间接的,其功能也不在于对不公平交易的预防。因此,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制度不应该成为应对实质不公平的惟一制度。对由实质不公平导致不公平交易的问题,更应该考虑一种事前的预防机制,在这种机制之下,不公平交易的数量会大大减少。 《合同法》作为现代法对实质公平所给予的应有关注,还突出地表现在附随义务的法定化上,即将以往仅以判例、学说、习惯为依据的附随义务,在《合同法》中予以明确肯定,使之转化为法定义务。如“总则”中第42条关于缔约责任的规定,第43条关于先合同义务中保密义务的规定,第60条关于合同履行中的通知、协作、保密等义务的规定,第92条关于后合同义务的规定:“分则”中也有许多条款,根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分别对若干种合同的重要附随义务做出规定。这些规定对于附随义务的形态变迁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有助于交易中实质公平的实现。但是,合同法的私法本质决定了其对实质公平的追求仍存在局限。这主要表现在:附随义务的法定化并未改变其在合同当事人义务体系中的附随地位,并且其内容在《合同法》中仍不够明确和具体;法定化的附随义务仅有违约责任制度一般保障,《合同法》并未给予特别保障。因此,不能期望仅靠《合同法》将附随义务法定化就能达到理想的实质公平目标。③ 三、经济法对公平交易的贡献及市场规制法的内在结构 合同法直接规范交易,经济法则并不直接规范交易,而旨在促进交易,其在交易公平促进问题上的主要贡献在于对交易前公平的构造。作为公平交易促进法的经济法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其体系中的市场规制法。它构造公平交易环境的主要路径有二:第一,禁止人为制造不公平交易环境的行为,如对制造虚假信息行为的禁止。这种禁止性的工作必须由经济法完成,作为私法的合同法由于缺乏公权的支持和法律责任形式的不足往往不能胜任。第二,抑强扶弱以在一定程度内实现实质公平,如对垄断力量的抑制和对信息劣势者直接提供交易信息等。需要指出的是,《合同法》中存在两处类似抑强扶弱的条款。《合同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该条款对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事实上剥夺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缔约权,这主要是为了排除出现过多的不公平交易现象。在这种权利剥夺的背后更主要的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保护,是对弱者的扶助。《合同法》第39-41条对有关格式合同做了详尽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这些规定采取了与一般合同法完全不同的一边倒的做法,使格式合同提供方承担了更多的义务,同时也给予了格式合同接受方更多的利益。与市场规制法中的促进公平交易的制度一样,这种类似抑强扶弱的规定的功能之一也在于促进交易的公平,从这里可以看到民法和经济法在功能上的衔接,但其中还是有区别的,《合同法》中的制度仅限于对交易一方的权利限制,没有涉及公权的成分。鉴于《合同法》不可能运用公权进行大范围的限权,所以大规模的抑强扶弱工作还是需要由经济法中的市场规制法来完成。 一般而言,市场规制法由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价格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构成。这些法律看似互相独立、互不关联或关联度不强,但事实上,它们之间“环环相扣,互为补充,发挥各自不可替代的特有功能”,④存在着极强的关联度。虽然每部法律自身可能有多种功能,但它们共有的促进公平交易的功能却不容忽视。正是这个功能才使这些法律具有了共性,使其自身能归属于市场规制法子系统中,同时也使市场规制法成为一个逻辑严密的法律体系。 (一)竞争法如何促进公平交易 竞争的标的是交易机会。对经营者而言,交易机会是一种利益,而丧失交易机会最终会破产。交易机会的获得有正当和不正当两种途径。一般而言,不正当获得交易机会的途径有三:第一,虚假信息;第二,法律上的或事实上的强制性力量;第三,非法利益的给予。对虚假信息的禁止和对强制性力量滥用的禁止就构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对11种反竞争行为做出了禁止性的规定,其中除了5种属于垄断行为外,有6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假冒(第5条)、回扣(第8条)、虚假宣传(第9条)、不当有奖销售(第13条)、贬低竞争对手(第14条)以及侵犯商业秘密(第10条)。除侵犯商业秘密和回扣问题外,其余4种行为都与虚假信息有关。虽然制造这种虚假信息的目的是为了排斥竞争者,但对竞争者的排斥是通过不当获取交易机会而实现的,而这种交易机会的获得又是通过虚假或不当信息的散布而实现的,因此交易的不公平也就在所难免。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禁止了这种信息,在维护市场正常竞争秩序的同时,也促进了公平交易。如该法第5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这些假冒行为制造了虚假的市场信号,使交易对方做出错误的交易决策,从而使其自身利益受损。而法律对假冒行为的禁止就可清除市场上人为制造的虚假信号,从而保障潜在的交易主体能够做出正确的交易决策,促进市场交易的公平进行。 至于反垄断法促进交易的公平则更加明显。因为垄断的存在形成了市场中的强势力量,导致交易各方之间的实质不平等,而力量均衡是公平交易的最重要保证,没有力量的均衡,就不可能有公平的交易。反垄断法就是一种使交易各方力量相对均衡的制度。通过对垄断者的权利限制甚至对 垄断主体的拆解来抑制强者,这种抑制的过程就是实现实质公平的过程。反垄断法由此促进交易机会的公平配置和交易进程及结果的公平,实现力量相对均衡。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如何促进公平交易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一种弱者保护法,其对弱者的保护主要是通过对强者的权利限制和义务赋予以及对弱者的服务而实现的,它是合同法的补充法。合同法讲求的是形式公平,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则体现实质公平,这与劳动法中劳动合同制度对劳动者的保护具有同样的性质,但体现了更强的公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所有规定直接构成了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合同条款,这大大降低了消费者的交易成本,增强了消费者对正当利益的预期,既保障了消费者的交易安全,又提升了消费者的交易利益。这种安全保障和利益提升的功能是合同法所不能实现的,也是合同法所不必追求的。在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中,消费者处于明显的劣势,主要表现有二:第一,消费者信息上的劣势。就特定商品而言,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信息严重不对称,消费者处于信息上的劣势。这种信息不对称不可能通过众多消费者自身的信息收集而克服,因为消费者在收集信息时面临着三大困境:其一,消费者理性的有限性决定了其不能收集到充分的信息;其二,收集信息的边际成本的递增导致了消费者不愿收集充分的信息;其三,经营者的信息垄断行为增加了消费者收集有效、充分信息的难度。所以,政府的干预成为必要,这种干预主要是通过对经营者私权的限制而实现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9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第二,消费者经济实力上的劣势。一般而言,经营者比消费者有着更大的经济实力得到法律专业人员服务,在合同的签订、履行以及纠纷解决等问题上明显处于优势。而消费者个人则往往对合同法知识了解不多,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形下,出现显失公平的合同在所难免;在纠纷解决时,消费者会面临着举证上的困难,又往往缺乏专业法律服务,所以可能产生对其不利的判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际上是消费者的免费法律顾问,这并不在于消费者能够轻易地看懂条款并予以应用,而在于降低了消费者的自我保护职责。这是政府向所有消费者无偿提供的公共产品,在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具有强制性,无条件地成为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合同的组成部分。它实质上是对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根据合同法而签订的合同的一种强制性修正,是对根据私法而签订的合同的一种直接的公权干预。这种干预降低了消费者为实现交易的公平而需做的努力程度,从而促进了交易的公平。 (三)产品质量法如何促进公平交易 产品质量法促进交易公平的功能也主要是通过提供交易信息而实现的。因为交易必然涉及对交易对象的质量认定,这对买方而言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如果不解决这一问题,交易公平也就很难得到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中的绝大部分制度都为买方认定产品质量提供了信息依据。如《产品质量法》第二章包括第13条的质量标准制度、第14条的企业质量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第15条的质量抽检制度以及第三章的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等都可以反映特定产品的质量信息。以质量抽检制度为例,这种制度的有效实施能够把质量不合格的产品排斥出市场,从而可排斥不公平交易。对特定的交易者而言,这种制度的有效实施降低了买方在交易过程中对产品的质量认定责任,信息不对称的程度就会因此而降低,交易的公平因此可顺利实现。 (四)广告法如何促进公平交易 广告是一种吸引交易者的信息,既可能是正确的,也可能是虚假的。广告法促进公平交易正是通过禁止虚假广告以保障提供正确信息而实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4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该法中绝大部分内容都是以这一规定为中心展开的。第二章“广告准则”中的诸多制度以列举的形式规定广告主体在广告活动中应该提供的正确信息;第三章“广告活动”中还对制作、虚假广告的责任主体和责任方式做出了详细的规定。这些制度的有效实施能够排除市场中错误的或具有误导性的广告信息,从而使接受广告信息的主体不因虚假信息而受害。 (五)价格法如何促进公平交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第1条所规定的立法目的是“规范价格行为,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其中“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主要内容之一是保障交易的公平。实践中,交易不公平往往是通过不合理定价实现的。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绝大部分产品的价格由市场决定,而市场又常常处于波动之中,因此当交易者在不拥有充分信息时,往往可能会主动接受不合理的定价,从而使交易不公平。《价格法》中的定价规则和价格准则排斥了交易中的诸如产生暴利的不合理价格,也使交易价格有了一个相对更公平的标准,⑤从而可促进交易的公平展开。 (六)招标投标法如何促进公平交易 在完全竞争的市场经济体制下,交易机会能够自动实现公平分配,但现实中的市场经济体制下,竞争不可能是完全的,因此交易机会也不可能自动实现公平配置,而合同法对公平配置交易机会无能为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运用公权力强制性规定了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项目,并规定了详尽的招标投标程序。该法的有效实施能够排斥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交易机会的现象,从而实现交易机会的公平分配。与此类似,《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也具有公平配置交易机会的功能。 经济法论文:任务驱动教学法在经济法课程中的作用 一、任务驱动教学法在高职经济法教学中的应用过程 在高职经济法教学中,任务驱动教学法主要包括任务设计、任务分析、任务完成、任务交流、任务点评等几个环节。 (一)任务设计 “任务驱动”教学法首先要做的是根据教学目的设计课堂学习任务———即任务设计。所设计任务质量的好坏将直接决定课堂教学的效果。在这一环节,需注意两点:(1)任务设计要生活化,案例要有针对性和典型性。设计的任务或案例可以是教师从生活中或实际工作中寻找的,也可以是学生的亲身经历。这样既能让学生感到实用,又能激发学生的兴趣。如在《合同法》中合同的订立这一内容,可设计如下任务:同学们去时装屋买衣服讨价还价的过程中,分析哪是要约?哪是承诺?如果你跟老板发生纠纷,如何根据合同订立的过程来解决纠纷?(2)任务设计要符合学生的认知规律。设计的任务应充分考虑学生现有的知识、经验、技能水平等情况,不能太难、也不能太易,要做到由易到难,循序渐进,否则学生会失去成就感和兴趣感。 (二)任务分析 教师应结合提出的工作任务,引导学生逐步进行分析,使学生从分析中明确完成此项任务需要掌握哪些理论知识、需要补充的有哪些、需要搜集哪一类资料、从何处获取有关的信息资料。学生接受任务后,以小组为单位进行任务分析。由于多个学习小组知识积累不同,可能会有不同的问题,教师需要在这个过程中及时跟进和指导。如在《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动合同的拟定”一节,教师首先将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法律条文和一些已经解决的判例等资料发给学生,学生据此对任务认真分析,并不断提出问题,教师再根据学生的情况引导学生查阅资料。在这个过程中,教师只提供解决该问题的有关线索,起引导作用。通过任务分析督促学生之间相互讨论和交流,激发学生主动学习的能力。 (三)任务完成 学生通过任务分析已掌握解决问题的相关资料,并在对任务进行判断、分析、自主思考的基础上,形成了自己的思路。这时,教师让学生按小组尝试用现有的知识资源解决问题,自主完成工作任务。虽然学生在任务分析时已对相关知识有所理解,但是把握得深度还不够,特别是有些法律条文,学生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准确把握并活学活用。在这种情况下,教师就要对学生感到缺乏的知识进行详细地讲解,学生需要掌握哪些基础知识、哪些基本技能,教师就讲解哪些基本知识和技能。讲解中应紧紧围绕任务进行,以必需、够用为度,使学生能完成任务为限。 (四)任务交流 为了达到知识互补及相互学习的目的,任务完成后小组之间要进行成果的交流。这个环节要注意趁热打铁,培养学生举一反三和活学活用的能力。在完成任务后及时提出一些问题进行讨论,以巩固所学知识。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例,可以让学生以自己经历过的事件或媒体上的热点案例为任务,让同学们一起讨论解决,如“打折商品不保证质量”、“在节日促销中一些比较隐蔽的霸王条款”和“影院禁止自带饮料入场”等案例。对这些案例,让学生们提出自己的观点和看法,不仅会巩固知识,还会激发学习热情。 (五)任务点评 为帮助学生构建完整的知识体系,使学生进一步巩固所学知识,让学生感觉到每次课都有收获,教师针对任务完成过程的知识要点、技能要点及学生整体情况进行有效的学习评价和归纳,即任务点评。在高职《经济法》教学中,学生每完成一个任务,教师需对其完成情况进行点评和总结,时刻关注学生是否完成了对新知识的理解、掌握。另外,可设置各种奖励措施,使学生始终保持学习的兴奋点,逐步提升学生自信心,培养他们主动学习的能力。 二、任务驱动教学法在高职经济法教学中应用的效果 在高职经济法教学中应用任务驱动教学法,充分结合高职生学习的特点,改变了以往学生听、教师讲的教学模式,取得了良好的教学效果。首先,它真正做到了由“听”到“做”的改变,赋予了学生更多的自由和权利,使课堂教学充满了活力,提高了学生学习兴趣。学生为了能完成任务,要思考,要动手,从而培养了学生的“动手”能力。其次,它真正做到了由“被动学习”到“主动学习”的改变。在完成任务的过程中,培养学生主动查询相关知识和资料,并用知识去分析、解决实际问题;任务交流中,学生自由演绎、自由发挥,有效地释放了学生的个性和潜能,使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得到了充分的发挥。最后,它真正做到了“个体”向“团队”的转变。传统教学中,有些学生只是闷在墙角。而在任务驱动教学中,为了完成任务,每一个学生都积极行动,一起分享成果,较好地培养了学生的团队合作能力。学生完成任务的过程既是知识内化为能力的过程,也是协同合作精神培养的过程,不仅活跃了课堂气氛,还增进了师生的交流,可谓一举多得。 三、任务驱动教学法在高职经济法教学中应用需注意的问题 学生在十几年的学习过程中一直是教师讲、学生听,久而久之,有些学生产生一些惰性,不愿动手动脑。但任务驱动教学法要求每一个学生要有学习的自主性,所以事前一定要跟学生进行交流。否则,如果没有学生的积极配合,教学就很难进行。在整个任务完成的过程中,要始终突出学生的主体地位,紧紧以学生为中心。如任务设计要综合考虑学生的知识水平,设计的任务要难易适中;任务点评时要及时对学生的良好表现加以肯定,对完成情况不好的应耐心帮他们找出问题及改进方法。任务的完成要由团队完成,需特别注意加强对个别学生的辅导。任务是按学习小组来完成的,若个别学生在小组中不承担或不积极承担任务,必将会影响组内其他成员的学习积极性。教师需要加强对这些个别学生的辅导,促使他们尽快融入到学习中去,培养其团队协作能力。为使任务驱动教学法发挥最好的效果,需适当改革评价方式。传统评价考核方式一般分为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平时成绩占40%,通常由考勤、课堂表现及平时作业成绩组成;期末考试成绩占60%。应用任务驱动教学法后,可以考虑适当改变评价考核方式:一是将 平时成绩比例可以改为60%,二是需要将学生执行任务的能力和表现,及时纳入考核范围。 经济法论文: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内容提要】对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存在着两个主要问题:一是经济法的外部独立性问题,即经济法是否具备独立的调整对象;一是经济法的内部结构性问题,即经济法具体调整哪些对象。解答好上述两个问题,应该可以解决法学界对此问题的长期论争。 【关 键 词】调整对象/独立的调整对象/具体的调整对象 一、引言 自从法学界提出“经济法”这一命题后,论争与质疑就一直伴随着经济法的整个发展历程。这些论争最为根本的分歧集中在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问题上,笔者将之归结为两个主要问题:其一,经济法是否具备独立的调整对象;其二,经济法有哪些具体的调整对象。从逻辑上看,第一个命题解决经济法的外部独立性问题,第二个命题解决经济法的内部结构性问题。两个问题密切联系,缺一不可。可以说如果能够很好地解答这两个问题,应该可以解决关于经济法理论的长期论争。然而我们又深信,这一定是两个十分难以澄清的“理论死结”,否则也不会令如此之多睿智的学者们感到困惑。以下文字是我们对上述两个问题予以解答的尝试。 二、经济法是否具备独立的调整对象 (一)两种截然相反的回答 根据对经济法独立调整对象的基本看法,我们可以将以往观点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否认经济法具备独立的调整对象(下称“否定说”);另一类是承认经济法具备独立的调整对象(下称“肯定说”)。否定说认为经济法不具备特有的调整对象,人们所谓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其实都是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所以经济法不是一个独立的基本部门法。人们熟悉的较为典型的否定说有以下几种:1.综合经济法论。即认为经济法是分属于其他各部门法的调整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综合概念(注:王家福:《综合经济法论》,《中国经济法诸论》,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1~3页。);2.学科经济法论。即认为经济法是研究经济法规运用各个基本法手段和原则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的规律的法律学科(注:佟柔:《学科经济法论》,《中国经济法诸论》,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221~227页。);3.经济行政法论。即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应全部或部分属于行政法的调整范围,对于这一部分的经济关系,或归行政法调整,或在行政法下设立一个新的行政分支,即“经济行政法”。(注:梁慧星等:《经济行政法论》,《中国经济法诸论》,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129~194页。) 作为对否定说的回应,我国部分经济法学者对独立调整对象问题作了肯定性的回答,其中又可以分为两个时期,第一个时期是20世纪80年代,主要有:1.纵横说。认为经济法调整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内部及其相互之间以及它们与公民之间在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注:陶和谦主编:《经济法学》,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第5~8页。);2.密切联系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以及与经济管理关系密切联系的经济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注:陶和谦主编:《经济法学》,群众出版社1989年版,第11页。)第二个时期是1992年以后,主要有:1.经济协调关系说。认为经济法调整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特定经济关系。(注:杨紫煊主编:《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27页。)2.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认为经济法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注:李昌麒:《经济法——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形式》,四川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3.经济管理与市场运行说。认为经济法是国家为了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协调发展而制定的,有关调整经济管理关系和市场运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系。(注:刘文华主编:《新编经济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4.国家经济调节关系说。认为经济法调整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因国家调节而引起的,以国家(其代表者)为一方主体的社会关系。(注: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07页。)5.社会公共性说。认为经济法调整发生在政府、政府经济管理机关和经济组织、公民个人之间的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的经济管理关系。(注:王保树主编:《经济法原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26~27页。) 经济法学界对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独立性问题多持肯定态度,但80年代的观点有“大经济法”之嫌,而且对“独立性”的关键问题,比如与行政法的分野,基本上不作回答,故难以令人信服。92年以后的观点开始关注这一问题,在这些论著中基本上都有经济法与行政法、民商法等部门法关系的专门论述。然而,这些论述往往有意无意地避开调整对象这一根本性问题,而多从目的、任务、价值等侧面论述它们之间的区别,尽管这些论述不无道理,但是一旦涉及独立调整对象问题就难免陷于尴尬,只能以两者之间多有“交叉”、“密切联系”等模糊理由说明。尽管经济法学者对经济法独立性的论证作了不懈的努力,却仍无法为其他学者特别是行政法学者所完全接受。 为什么会发生如此之大的分歧?我们略加考察可知,持否定说的多为非经济法学者,而经济法学界则多数持肯定说,从表面联系上看,学术争论蒙上了浓重的门户之见的阴影。我们同样是经济法的研习者,然而经验告诉我们,如果一件事物的整体独立性受到质疑的话,那么来自于外部的意见往往具备一定的价值,旁观者的思路尽管粗线条,却往往是清晰的。经济法学者多年苦苦思索,总是无法摆脱论争,是否应该意识到,自己的思路会存在问题?当然其他法学家多年“围剿”经济法,却无法遏止其发展壮大,是否也应该意识到,这一事物的独立存在应有其内在的客观必然性?分歧刺激我们去探索,去寻找一下论争的症结所在。 (二)论争的症结 传统法理学的一般观点认为,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准是法律所调整的对象,同时还应适当考虑法律调整的方法。“而所谓法律调整的对象,也就是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 会关系……凡调整同一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就构成同一法律部门。(注:孙国华主编:《法理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292页。)这就有一个问题:既然调整同质社会关系即可构成法律部门,那么经济法学界不是说得很清楚:经济法调整国家管理(调节、协调、干预)经济而发生的社会关系。这不就是同一类社会关系吗?为什么还会有论争?民商法、行政法都可以抽象自己调整的社会关系,为什么经济法不可以呢?难道仅仅是由于这些社会关系有重叠而前两者历史较长就不允许后者独立存在吗?道理显然不这么简单。所谓调整对象就是社会关系,那么什么叫社会关系?社会关系是一个极大的范畴,是十分复杂、交叉与多层次的,以社会关系作为划分部门法的标准,是非常空泛、开放与不确定的,因为这个“标准”本身还需要标准来划分。法理学界也意识到这一点,所以提出,除了调整对象外,还要适当考虑法律调整的方法,并举出人们耳熟能详的例子,即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多方面的,其之所以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就是因为它是以刑罚制裁的方式对这多方面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整的。(注:孙国华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293页。)表面上看,这些理由很能说得通,实际上一推敲,就知道这其实也是很模糊的一种理论。首先,这两个标准之间关系是什么,是缺一不可,还是居一即可?其次,刑法真的没有统一的调整对象吗?如果我们把它的调整对象表述为“国家用刑罚制裁的手段惩罚犯罪而发生的社会关系”不可以吗?这就是一类统一的调整对象(实际上它的调整对象也是应该这样表述的)。国内法理学说没有提供这方面的答案,为了澄清这些疑问,我们不妨追本溯源地研究一下这一理论的来源地——前苏联法学界的观点。前苏联法学界曾对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进行过长期的论战,1936年M·A·阿尔扎诺夫率先提出,法律调整的对象是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注:《苏联法的体系及其发展前景》,《法学译丛》1983年第1期,第1页。)此说很快为人们所接受。不久勃拉图西提出,法律调整的方法也应当是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尽管有人反对,但这一理论最终也被人们所实际采用。到了1956年,前苏联法学界的观点达成一致,即“将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内容和法律调整的方法相结合或者统一起来,作为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或依据。”(注:《苏联法的体系及其发展前景》,《法学译丛》1983年第1期,第1页。)无疑,前苏联学者认为,这两个标准应该是统一的、缺一不可的。然而正如我们前文所述及的,由于“调整对象”这一“标准”是虚拟和空泛的,而“调整方法”标准却是清晰、实在的,把这两个标准“统一”“结合”之后,第一个标准不知不觉地被第二个标准所吸收和异化,从而令“调整对象说”反而依附于“调整方法说”,最后这一理论被引申为“要形成一个法律部门,此种社会关系的质的特性必须达到需要特种法律调整方法的程度”(注:【前苏联】C·C·列克谢耶夫:《苏维埃法律体系的一般理论问题》,转引自拉普捷夫《经济法理论问题》。)。至此,所谓的“双标准说”沦为实质上的“调整方法单标准说”。否定说否认经济法是独立法律部门、具备独立调整对象,实际上正是抓住了这一点:经济法无独立的调整方法。 显然,若是顺着这一理论的逻辑进行推演,经济法是不具备“独立”的调整对象的(因为其没有独立的调整方法),值得一提的是,作为回应,不少经济法学者曾花费笔墨论证经济法的调整方法是“弹性的”、“间接的”、“经济性的”、“遵循客观经济规律的”、“补充性的”、“宏观性的”等等,从而区别于行政手段的“刚性”、“直接性”、“非经济性”、“命令性”云云。笔者认为这种辩解在法理上难有支持。从法律的层面来讲,调整方法只有民事、行政、刑事三种,当代法律实践还尚未催生出不同于这三类方法的其他调整方法。再说,对行政法学略有了解的人都知道,现代行政法学界早已提出,在经历了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从人治到法治的历史变迁后,行政手段已不再只是“刚性”、“命令与服从”了,“一些间接的、非强制性的,甚至带有平等性质的管理手段开始得到应用和推广”。(注:王克稳:《行政法学视野中的“经济法”——经济行政法之论》,《中国法学》1999年第4期,第65~73页。)所以从根本意义上讲,论证经济法具备独立的调整方法是徒劳的。然而如果完全接受这一划分方法,就会导致一种结果,即“经济法本身连带婚姻家庭法、劳动法等成为法的部门都会成问题了。这样实体法就只有民法、行政法和刑法这三个部门了。”(注:史际春:《在改革开放和经济法治建设中产生发展的中国经济法学》,《法学家》1999年第1期,第199~205页。)这显然是一种现代社会法律实践完全无法接受的结果,但确实又是这一逻辑的必然结果。法理学界也意识到实践对理论的抵牾,所以在提出这一划分标准之后,又在具体列举法律部门时列出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劳动法、自然资源和环境法、刑法、诉讼法以及军事法、国际法等多种法律部门(注:张文显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03~108页。),从而呈现以外延否定和修正内涵的理论局面,这一矛盾某种程度上反映了传统理论界理论上的停滞不前与实践上的务实倾向,以及两者脱节之后不求甚解的心理。鉴于此,我们认为,所谓经济法有否独立调整对象问题的论争实际上早已被异化,沦为一场理论上论证经济法有否独立调整方法与实践中概括经济法现象的共性这两者各执一端的“游戏”,论争失去统一的焦点。若从传统理论出发进行逻辑推演,否定说无疑大占上风,若从现实出发进行归纳概括,肯定说当更适应现实生活的需要。两派争论各扯一张皮,难怪多年争执不休,却无法统一意见,这就是论争的真正症结所在。显然要解决这一症结,只有两条路可以走:一条是固守传统理论,同时阉割现实以令其适应传统的理论容器;另一条是尊重现实需要,但要对传统理论进行批判和修正,以令其适应现实生活的张力。两条路,走哪一条?笔者认为,学术一旦脱离实践,割袭现实,只满足于自我的理论抽象,满足于坐而论道,其生命力无疑将是脆弱的。毫无疑问,我们选择第二条路——尊重现实,改造传统理论。 (三)对传统理论的批判与超越 既然依据“调整对象暨调整方法说”划分法律部门无法适应现代法律实践的需要,那么应该以什么理论来取而代之呢?实际上早在前苏联时期就有过这方面的努力。1947年拉伊赫尔对只按一种标准来确定法的体系和划分法律部门的做法提出质疑,认为可以用基本法律部门的规范来构成综合法律部门。B·φ·麦舍拉也认为,可以根据法律制裁形式(即调整方法)的性质,把法分为民法、刑法、行政法这三个基本部门法,其他各种实体法如土地法、 财政法、劳动法、集体农庄法、海洋法等都是综合法律部门。(注:【前苏联】勃拉图西:《苏维埃部门法:概念、对象、方法》,《法学译丛》1980年第2期。)这与我国否定说的“综合经济法说”一脉相承。但与后者直接否认经济法为独立法部门略为不同的是,前者认为综合法律部门是低一层次的法律部门。“综合法律部门说”观察到现代社会立法中传统行政法、民法、刑法、程序法等调整手段有机联系、综合使用的现实,从而对单一的调整方法划分法提出挑战,具有十分可取的思想价值。不过这一理论没有说明综合法律部门的最终地位,反而以此论证这些法部门没有独特调整对象(只不过取之于各基本部门法)和调整方法,不能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从而落入传统理论的俗套,继而引发“基本”法律部门对“综合法律部门”的歧视,结果又是论争不休。受这一理论的启发,最近国内有学者提出,应对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进行改造,“改按社会活动的领域和法律调整的宗旨来划分法律部门”,而且“既然是法律部门,当然也就是独立的部门,不独立又何以能成为部门”。(注:史际春、邓峰:《经济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32~134页。)显然,该观点摒弃了传统法部门划分理论,提出以社会活动领域为主的法律部门划分法,令人耳目一新,在某种程度上与笔者的观点不谋而合。不过该学说对“客观论”的改造似乎过于彻底,以致于把“调整对象说”也随“调整方法说”一并抛弃。笔者认为,对传统理论的批判不妨碍对其合理成分的继承,法律调整的不是别的,正是社会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这正如我们所熟知的,鲁滨逊在荒岛上有活动,有行为,但不需要法律(规则),一旦多了个星期五,就需要一定的规则来调整两个人之间的关系。法律的生命力就植根于社会关系,这是法学发展史上最基本和最为成功的理论抽象之一,不可(目前也没有理由)轻易抛弃。我们至今定义法律部门,无一例外地采用“某某法是调整某某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而且根据我们的理解,所谓的“社会活动领域”实质上与“调整对象”一样都是一种空泛待定的“标准”,两者并无实质性区别。事实上前述观点也认为,部门法下定义应为“为了某某目的而规范某类活动,调整在此类活动中形成之各种社会关系的法”(注:史际春、邓峰:《经济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37页。),总的来看仍属于“调整对象说”。 需要说明的是,在一个法律部门中规定使用各种法律调整方法进行综合调整早已是大量存在的现实。现代社会的立法实践是:立法者为了达到对某一类社会关系的有效调整,往往在同一法律中将民事、行政、刑事等各种调整方法根据需要进行有机结合,综合使用。可以用一个比喻来增加对这一问题的直观理解。比如现代海军的编成。虽然海、陆、空三军分立依旧存在,但是在现代海军中早已突破纯粹的巨舰大炮概念,出现海军航空兵、海军陆战队等原分属空军、陆军概念的编制,混合了海陆空三种力量形式,理由只有一个:适应现代战争需要。而它们为什么要叫海军而不叫别的,是因为它们统一于一个共性:通过海上作战平台向指定作战区域投送军事力量。从未听说过有空军或陆军愤愤不平而试图肢解海军的先例,因为这些力量已经形成有机结合的统一体,不可分割。否则军令不一,势必为其协同作战演练制造障碍,从而极大地降低其作战效能。回过头来,法律的发展又何尝不是这个道理呢? 我们的观点是: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仍是“调整对象说”,但需要明确的是,这一“调整对象”不再是受“调整方法”异化的调整对象,应予以还原。但正如前文所述的,“调整对象”是一种空泛、未定的“标准”,还需要其他条件进行结合使用。现在这一“其他条件”不再是“调整方法”,那应该是什么呢?我们的回答是:根据现实需要,抽象其共性。也就是说,划分法律部门不再有万能的标准,而应根据法律实践的客观需要结合一定的前瞻性认识,对调整社会生活中某一类具备一定共性的社会关系的同质法律规范进行综合,形成一个法律部门。这样,是否形成一个法律部门就取决于两点:第一,这些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应具备某种“共性”;第二,将这些具备共性的法律规范进行综合并上升到法律部门的高度来研究是必要的。这又需要我们考察:一、实践中这类法律规范的存在已经达到一定的数量;二、将这些规范综合为法律部门具备理论上的价值,即能更好地认识和总结规律,并更好地指导实践。显然,不是任何具备所谓共性的法律规范都可以“占山为王,自立门户”,自称为一独立法律部门的。从某种意义上说,每一个法律部门的形成都是渐进的,是长期法律实践选择的结果,因而也是历史的、具备客观必然性的。现有的几个法律部门,无一不是这样产生的。以新兴法律部门军事法为例。“在过去,这一法律部门的有些法律规范归属于宪法法律部门,如兵役法;有些归属于刑法法律部门,如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条例等等。但由于军事管理与国防建设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重要性增强,这一领域的法律规范将独立成为一个法律部门”(注:张文显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07~108页),“军事法作为单列的一个法律部门,主要考虑到我国立法的传统,军事与民事的相对分离以及设有专门的军事法院和军事检察院的现实而作的处理”。(注:乔克裕主编:《法学基础理论》,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39页。)回到经济法命题上,我们同样知道,经济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具备以上诸条件的。首先,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具备“共性”的,这个共性就是“国家管理(调节、干预)经济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其次,具备这一共性的法律规范已经达到十分庞大的规模,任何人都不可能视而不见(这为大家所熟知,在此不一一列举);其次,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的经济调控职能已经成为国家生活中最为重要的职能之一,把国家管理经济活动方面的法律规范进行归纳、抽象、总结和整合,有利于提高对国家管理经济活动的认识。社会需要这样的人才:他们立足于法学领域,但又对国民经济的管理具有较强的宏观把握能力与微观参与能力。我们强调培养复合型人才,这就是一种复合,是行政法、民法、刑法等基本知识乃至于法学和经济学知识在国家管理经济这一共性上的复合,实践证明这一种知识结构是十分适应现实生活的需要的,经济法独立发展具有毋庸置疑的理论价值,对于指导和推动实践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经济法又有什么理由不能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呢? 综上所述,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仍是“独立的调整对象”,只是这一“独立”并不意味着“绝对专有”,而应理解为一种“共性”。至于这一共性是什么,为什么独立,则应根据现实的需要和历史的沉淀进行抽象。社会关系是极其复杂的,交叉、重叠、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不能把社会关系理解为一张薄饼,用一种方法进行平面式的瓜分;法律部门的划分应是立体式的,其标准是多元的。从这一意义上讲,“划分”的提法本身是不够准确的,在现代法律实践条件下,与其称为“划分法律部门”,不如称之为“构建法律部门”。“划分”容易导致平面式的理解,从而划地为牢,这种提法只适用于历史上生产力不发达,社会关系简单的时代,在当今社会连带关系大量产生,多元主体多元利益交叉整合的时代里,法律学的思维也应是立体、多维与开放式的。相比起“划分”提法的割裂、封闭与边缘清晰,“构建”提法的联系、开放与边缘模糊显然更能体现和适应现实的需要,而“构建”的核心就 是我们所讲的“共性”,即所谓的“独立的调整对象”。 (四)“经济行政法论”辨析 鉴于近年来,经济行政法论在法学界较为流行,故对此问题进行专门辨析,藉此加深对经济法独立调整对象问题的认识。 既然具备“共性”的法律规范可以构成一个部门法,那么具备“行政管理”这一共性的法律规范不也可以构成行政法吗?而经济法作为其一部分即“经济行政法”,又有什么不可以呢?这表面上可以讲得通,但不能为我们所赞同。理由有三: 第一,该学说忽略了一点:传统法律部门划分理论中除了两个标准外,还辅有几个原则,其中一个原则就是“均衡原则”,即“划分法律部门时应当考虑各法律部门之间法律规范的规模和数量之间保持大体上的均衡,不能使某些法律部门的内容(即规范)特别多,而有些法律部门的内容特别少”。(注:张文显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02页。)经济法就曾有过所谓“大经济法”的时代,其实根据我们的理论,把经济法定义为“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本身并无不可。但是由于违反了均衡原则,其调整对象过泛,抽象困难,从而导致理论混乱,最终缩小至“国家管理经济而产生的社会关系”范围内。到了这一层次,经济法学者才有空暇去探求现代国家管理经济职能的精髓,才能对经济法的独特的价值目标和原则有较为系统和正确的认识,经济法终于变得越来越真实。同样地,如果按经济行政法论所持观点,行政法将会扩张到极其庞大的规模,从而使行政法这一部门法的划分丧失意义,从研究角度来讲,也是行政法学者力所不逮的,实际上行政法学者的研究领域从来就没有这么大过,基本上还是固守于自己的“本土”,就算是持“经济行政法论”的学者也只是在“耕作自留地”的间歇,目光所及,从理论上论证了一下经济法是他们的“飞地”而已,得到理论满足后则继续耕作其自留地,并未(实际上也不可能)实行“有效管辖”,这种学术上的“圈地运动”是非理性与非建设性的,在方法上是形而上学的。笔者认为,正如美国行政法学家勃纳德·施瓦茨所说的,“行政法的要害是程序法,而非实体法”;“在美国行政法要回答的问题是:1.行政机关可以被赋予什么权力?2.这些权力有什么限度?3.用什么方法把行政机关限制在这个限度之内?”(注:【美】勃纳德·施瓦茨:《行政法》,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第2页。)行政法应着重以程序法为核心展开研究,其精髓在于控权,在于维持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力量平衡,在国家职能极大膨胀的时代里,这已经是一件十分复杂、精细与重要的任务了。作为一个部门法概念的行政法应进行特别定义,不能将行政法等同于行政性法律规范的总和。当前行政法学界将行政法定义为“调整行政主体行使其职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注:罗豪才主编:《行政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7页。),似乎过于宽泛。能否最终锁定在行政组织法与行政救济法的领域里?美国行政法学家古德诺认为,“行政法是公法的一部分,它规定行政机关的组织和职权,并规定公民在受到行政行为侵害时的行政救济。”(注:【美】古德诺:《比较行政法》,转引自应松年等《行政法学总论》,工人出版社1985年版,第19页。)我们认为,这一定义是可行的。从这个角度来看,部门法在“构建”之后还应与其他法律进行“整合”,作较为科学合理的分类。可以说,法律部门的内涵与外延在历史进程中是相对与变动的,是随着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而处于不断的异化与还原运动中的,当这一运动超越了一定的度,就可能成为不同质的法部门的研究对象,从而需要重新界定与整合,以令法部门体系的构建更加适应当代社会生活的现实发展需要,这也是符合唯物辩证法的精髓的。 第二,经济行政法不能不适应现实生活发展的需要。关于这点我们在前文中已有述及。我们可以把经济法划归行政法范畴,但是行政法学者对这些经济行政法的理解仅仅是形式化的、限于手段层面的,因为客观地说,行政法学者与经济法学者相比,在对经济及经济学的了解方面应该相对欠缺,故而影响其对国家调控经济活动形成深刻认识,自然也就影响经济立法、执法等活动的效能。以行政法视野研究经济法,恐怕只能为恢复计划经济时代的管理模式与手段提供理论垫脚石。从这一点来讲,肢解经济法,否认经济法的独立性是极为不明智的,是一种倒退。 第三,尽管行政法也具有自我膨胀的倾向,即认为行政法除了调整传统的命令与服从关系外,还包括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关系,但是经济法除了行政法规范外,还拥有大量的民事法律规范与刑事法律规范,如果前者(民事法律规范)还可以勉强纳入“大行政法”的话,后者(刑事法律规范)由于其异质的调整方法,却是行政法无论如何也无法包容的,仅从这点来看,经济行政法论就无法自圆其说。某种程度上还不如综合经济法论来得实用与科学。 至此我们对本文开篇提出的第一个问题算是作了回答。经济法独立的调整对象问题实质上也是经济法独立法部门的问题,只有解决了经济法的外在独立性问题,我们才能着手进行内部的体系构建,从而回答本文的第二个问题。 三、经济法有哪些具体的调整对象 (一)观点的评述 在前文所列的经济法诸学说中,关于经济法具体调整对象的划分是各不相同的。80年代的“大经济法”时代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涵括了纵向、横向、内部性三大关系,由于其恰当反映了当时计划经济向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过渡的经济现实而风靡一时。90年代以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目标模式的提出与建立,国家经济职能逐步还原与回归,以上观点逐步丧失了实践土壤而退出历史舞台。经过反思,经济法学者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重新进行了界定,提出了表述各异的观点,在摆脱了大经济法阴影之后的这些经济法学说,其观点基本是相近或相容的,故不宜用“论争”形容之,本小节仅以“观点的评述”为题。 关于经济法的具体调整对象,较为流行的学说有以下几种: 1.经济协调关系说。该说将经济法的具体调整对象分为:(1)企业组织管理关系;(2)市场管理关系;(3)宏观调控关系;(4)社会保障关系。(注:杨紫煊主编:《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28~32页。) 2.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具体有:(1)微观经济调控关系,包括国家对经济组织的调控及经济组织内部的经济关系;(2)市场调控关系;(3)宏观经济调控关系;(4)社会分配关系。(注:李昌麒:《经济法——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形式》,四川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3.经济管理与市场运行关系说。具体分为:(1)国家经济管理关系;(2)市场运行关系;(3)组织内部经济关系;(4)涉外经济关系。(注:刘文华主编:《新编经济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 4.社会公共性说。具体包括:(1)市场管理关系;(2)宏观经济管理关系;(3)对外经济管理关系。(注:王保树主编:《经济法原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36~42页。) 5.国家经济调节关系说。具体包括:(1)市场规制关系;(2)国家投资经营关系;(3)宏观调控关系。(注: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09页。) 6.国家管理经济领域说。此说直接以具体调整对象的罗列式为经济法下定义,具体包括:(1)经济管理关系;(2)维护公平竞争关系;(3)组织管理性的流转与协作关系。(注:史际春等:《经济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48~50页。) 7.来自经济行政法论的观点。具体分为:(1)宏观调控法 ;(2)市场管理法;(3)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管理法。(注:王克稳:《行政法视野中的“经济法”——经济行政法之论》,《中国法学》1999年第4期,第65~73页。) 还有多种不同的观点,由于大同小异,此处不一一列举。就内部体系构建的角度来看,以上诸观点均较为成熟和稳定,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现实生活的需要。当然也各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在此择要评述之。比如有的学说认为,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应纳入经济法调整范围,理由是“民法只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关系,不调整经济管理关系其中包括企业内部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如果硬要民法调整,就会造成民法的调整对象的混乱”。(注:杨紫煊主编:《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29页。)实际上这是对民法定义作了过于直观式与字面式的理解,只抓住民法的“平等”的外壳。其实企业(包括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是与自然人并列的市场主体,民法中对自然人的主体资格有具体规定(比如准治产人、禁治产人等),对法人等组织也有一般条款规定,这些都属主体构造法,只不过公司等企业组织是人为拟制的产物,远较自然人复杂,因此自然人只需几个条文即可规定,而企业却需要整部甚至多部法律进行专门规范而已,但这仍难逃主体构造法的范畴,应为民法之特别法。民法的上述定义主要说明主体之间的关系,至于如何构造主体,则在定义中略去,由此引发误解。其实民法中多有条文规范各种内部关系,既无“平等”,又无“之间”,若逐条套用定义,是根本行不通的。再如有观点将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关系、环境与资源保护关系一并纳入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范围。笔者认为,这些法规范中除了经济法的同质内容外,还有许多与经济法异质的内容,对这些法律规范的归类应持慎重而有所区分的态度,对此本文随后将会述及。 (二)本文的观点 划分经济法的具体调整对象范围应本着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态度进行。从某一种意义上讲,经济生活只有宏观和微观两大领域,这点从经济学的分类就可以知道。我们在论述经济法产生的历史必然性时往往也从宏观与微观两个层面予以解说。可以说,宏观调控领域与微观管理领域是具备极大弹性的两个领域,其他所有领域都是从这两大领域中分化独立出来的,从逻辑上讲也是可以还原与归位的。然而我们肯定不会只满足于对经济法作如此的二分法,事实上诸学说中哪怕最简练的划分法都不只是二分法。那么具体要把哪些领域独立出来呢?这要视社会经济生活现实与发展的需要,在这一层面上,理论要服从于实践。据此,我们把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作如下具体区分: 1.宏观调控关系 这是经济法毋庸置疑的一类调整对象。现代市场经济的运行是一个极其复杂的过程,当经济运行到一定复杂与发达的程度,“市场之手”的缺陷就会暴露,其个体利益取向的单一与短视会令经济陷入资源配置无序化与严重浪费的泥淖,社会迫切需要另一种超然于市场之上的力量对此进行规制与引导。同时由于经济全球化导致了竞争的无国界,各个国家无论大小、强弱,都在全力推动经济增长。发达国家需要创新,发展中国家需更升级与跟踪,工业化的号角还在耳边萦绕,信息时代接踵而至,任凭经济的自然发展与演变显然是远远不能适应这一趋势的,从而需要国家之手的全面干预与促进,我们把这种国家引导和促进经济产生的关系称为“宏观调控关系”。 2.微观规制关系 有竞争,就会有垄断,就会有不正当竞争,这是市场的辩证法。放任无形之手的恶果应由国家之手予以修正,在这一领域中,国家的干预往往直接针对个案。同时由于垄断组织势力强大,不正当竞争普遍猖獗,为保证法律的顺利实施,法律多以强行性规范为主。对于这一领域的社会关系,我们称之为“微观规制关系”。 3.国有参与关系 国有参与是国家基于宏观经济调控的目的动用财政力量进行社会投资比例再分配的一系列活动。从这点来看,国家参与关系显然是从宏观调控关系中分化出来的,我们之所以把它独立作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基于国有参与在世界范围的经济实践中的重要性以及这类关系之间的共性——通过国家直接参与市场经营活动,实现宏观经济目的。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里,国有参与往往集中在高风险、高投入、基础性行业以及一些公用企业领域里,在中国国有参与的外延却要大很多。这些应放在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这两大背景下进行恰当的梳理和整合。顺便提及的是,以往人们常常用“裁判员”来形容现代国家在经济领域的角色定位,以此区别于“运动员”时代的国家职能。立足于国有参与这一领域,我们认为,其实“裁判员”还不足以准确形容现代国家的角色,现代国家在经济管理活动中更接近于“主持人”的角色,根据需要调动气氛(宏观调控),维持会场秩序(微观规制),必要时还须赤膊上阵,临时客串(国有参与)。当然任何比喻都是蹩脚的,当国家从事远景规划之类的活动时,不只是主持人,恐怕还要“制作”、“导演”一身兼了。 4.对外管制关系 对外管制属经济法的特别领域,其共性在于“涉外因素”。把它列为经济法的一类调整对象是当前世界经济全球化与国家经济安全这一对矛盾范畴相互作用的必然结果。制度经济学强调经济假设中的制度前提,其实国家绝对主权的存在就是一个最大的制度前提。德国历史学派经济学的杰出代表弗里德里希·李斯特早在19世纪上半叶就提出,经济学应分为“私经济学”和“社会经济学”,而后者又可以分为“世界主义经济学”(或“万民经济学”)和“国家经济学”(或“政治经济学”)。他认为,亚当·斯密的经济学是“世界主义经济学”,这种经济学假定“世界上一切国家所组成的只是一个社会,而且生存在持久和平局势之下”“不承认国家原则,也不考虑满足国家利益”。(注:【德】弗里德里希·李斯特:《政治经济学的国民体系》,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52页。)李斯特据此提出“国家干预”的理论,其要义正与我们所讲的经济法如出一辙。笔者认为,在不合理的国际经济旧秩序条件下,无原则无计划地开放国内经济是危险与被动的。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讲,必须掌握一定的国际经济交往的主动权,才能化弊为利,发展自己。从制度规范看,国家在对外经济交往中一般采取与国内迥异的管理方法,手段往往十分强硬,故称为“对外管制”,这是经济制度的一块“特区”,有必要单列研究。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这一划分对可能长期处于经济劣势而需要实施一定对外管制的发展中国家来讲更具意义。对于站在WTO门槛上的中国,如何更加娴熟与巧妙地运用国家对外管制的权力,为我国经济的全面现代化争取宝贵的时间和空间是我国经济法学者面临的艰巨任务。 5.市场监管关系 时下论著中,鲜有将市场监管关系单列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我们之所以这样做,主要是基于以下几点考虑: 第一,有些学说将市场监管笼统归于宏观调控领域,其实宏观调控主要应定位在国家运用价格杠杆、财政杠杆、利率杠杆以及结构调整杠杆等对国民经济实施整体的、间接的影响和导向。这些措施需要作用于具体市场上,而市场是富于噪音的,反应是滞后的,甚至要经历破坏性的运动过程来作出正确选择,因此保证国家经济意图的正确贯彻和顺利实施需要国家对市场继续予以关注,并不断作出调整,确保市场对宏观调控要素作出适当而又积极的反应,这一过程即可称为市场监管,市场监管中的微观因素令宏观调控难以将其完全涵盖。 第二,有些学说将市场监管列入微观规制领域,笔者认为微观规制主要应定位在竞争法的范畴,包括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产品质量法等。它的调整是被动的、个别的、滞后的,手段是强制的,规则是稳定的,而市场监管除了市场秩序的维持外,主要配合 宏观调控,保证其落到实处,它的特性应该是积极的、灵敏的、主被动结合的、事前预防与事后处理相统一的,手段是综合、有弹性的、规则是灵活的。这些特征正是承袭于宏观调控领域。可见市场监管中的宏观因素又令其特立独行于微观规制关系之外。 第三,将市场监管关系单列研究是符合现实需要的。以金融市场监管为例。现代虚拟经济的发达导致了金融市场的高流动性、高泡沫性、高投机性与高风险性,在投机家的恶意炒作等内外部条件作用下,金融市场对经济的负面影响可能被极度放大。20世纪末亚洲金融危机的教训至今仍令人触目惊心。对金融市场实施有效监管在许多国家都被当作首要经济课题予以研究解决。经济学家吴晓求认为,现代经济的核心将从产业经济向金融经济过渡,而金融市场监管将成为现代国家的首要经济管理职能。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而又崇尚自由的美国,国家对市场的监管力度和细度也是有增无减,由美联储主席亲自监管的经济数据就高达上万个,在我国这一极度缺乏市场意识的经济土壤上培育各类市场,自然更需要国家的理性监管。虽然市场监管本应分属于宏观和微观两个领域,是两者的结合,但鉴于现实课题的挑战,无论把它归属于宏观调控领域还是微观规制领域都不足于很好地表彰其独有的内在特性与极端重要性,故予以单列研究,这又必将有助于促进我国经济法的进一步发展与完善。 以上五类调整对象是有主从之分的,其中宏观调控居核心与灵魂地位,其他关系服从于宏观调控。实际上在国家管理经济中,任何一个领域都或多或少会受到宏观调控因素的渗透与影响,国家即使进入微观层面,也是“宏观着眼,微观着手”的。即使是强制性的反垄断领域,也常常要受到宏观政策的异化,否则我们就无法解释为什么美国在肢解微软的同时,却促使波音合并麦道。“宏观性”、“整体性”正是经济法的精髓。经济法应以宏观调控法为统率,以微观规制法、国有参与法以及对外管制法为主体,以市场监管法为保障,从而形成经济法的有机统一。同时我们还认为,这一体系应是一般意义上的经济法调整对象。因为除此之外,一些其他的社会关系如社会保障关系、劳动关系、资源利用与环境保护关系等某种意义上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也是同质的。比如社会保障关系属于国民经济再分配领域,众所周知,生产、分配、消费是密不可分的统一体,分配直接影响消费,消费则驱动生产。所以把它们完全割裂开来并不利于我们更加全面与准确地考察国民经济运行与规范的效能。对于这些社会关系不妨将其视为广义上(非严格意义上)的经济法调整对象,区别于前述一般意义上的经济法调整对象。(注:顾功耘主编:《经济法》,高等教育出版社、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0年7月版,第5页。) (三)经济法的定义 论述清楚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定义经济法自然就十分简单。笔者认为,经济法应是调整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国家为了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整体利益而履行各种现代经济管理职能所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一定义表明,经济法是植根于市场经济的,是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的,其法律关系中一方主体是国家,另一方是各种市场主体。但还需搞清一个问题:在具体的经济法中,往往会有许多条文并不是规范国家与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的。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例。该法中固然有许多国家规制不法经营者的内容,但也不乏调整发生在经营者与经营者、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关系的规范,如生搬硬套经济法的定义,显然无法作出圆满解释,若将这些关系从经济法中剥离,无疑将是现行法律体系的灾难,因为这种调整不同主体关系的法律规范并存于同一部法律中的现象在任何一个法部门中都比比皆是,如何剥离得了?当然因此抛弃调整对象说是没有必要的。我们认为在上述经济法定义的基础上,还可以作第二层面的表述:经济法是以经济法律规范为核心或主体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有机总和。不妨把这称为经济法的外延式(具体)定义,而把前面称为经济法的内涵式(抽象)定义。当然,这样一来所谓“定义”的含义也得到一定的拓展。这一做法是适应现实生活的,因此也是必要的,否则我们只能永远纠缠于无意义的思辩不得解脱,从而在理论虚无与脱离实践的两个极端之间徘徊。 四、结语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问题也许是法学史上最富于争议的命题之一。其实这一争议的实质是普遍性的,其他法律部门同样存在,之所以把经济法推到前台予以聚集,也从侧面反映了经济法在法律体系中举足轻重的地位。学术需要争议,因为真理总是越辩越明的,同时学术也需要理智,因为学者是社会良知的载体。曾有一位著名的科学哲学家说过:科学的批判使明智的理论家努力消除自己的虚妄理论,让它们代替自己去死亡,而信徒则随他自己的虚妄而死亡。任何一个理论的提出都是一个崭新的起点,而不是它的终结。在知识经济即将到来的时刻,让我们以更大的勇气面对经济法新课题的挑战。
国际关系论文:心理与国际关系——国际关系心理学的理论正当性与研究路径 内容提要:在主流国际关系理论日趋走向体系层次理论建构的背景下,微观层次上的国际关系心理学分析是否还具有理论上的正当性?本文尝试从三个方面试图对这个学科本体存在问题进行初步的分析:首先从“层次分析法”和“施动者-结构”角度探讨国际关系心理学研究的理论正当性,进而对现有的国际关系心理学分析的研究路径进行梳理,最后指出心理学与国际关系学的结合所内在的问题,以及微观理论和体系理论的结合对国际关系学的发展所具有的意义。 关键词:国际关系学 心理学分析 理论正当性 研究路径 国际关系学学科作为一门独立社会科学的本体性地位,自20世纪初一般意义上的学科诞生以降,就一直遭到人们的批评和质疑。其中,最为著名的是英国学派(English School)代表人之一马丁·怀特(Martin Wight)在《为什么没有国际理论?》一文中所做的精彩原因分析。国际关系学的学科本体地位在某种程度上的缺失,根源之一在于现代国际关系理论思想史的一个显著特征,即理论创新和发展的动力很大部分来源于对其他社会科学的借鉴。 冷战结束后,建构主义(Constructivism)国际关系理论异军突起,主流国际关系理论进一步向体系理论深入和发展,国际关系理论进入“社会学转向”时期。与此相反,微观层次的国际关系心理学分析的理论与实践似乎始终处于学科发展的边缘,国际政治认知心理学代表人物罗伯特·杰维斯(Robert Jervis)也感慨和抱怨说,“研究个性和个性的类型在心理学和政治学领域已不受人青睐。”[2]其实,国际冲突理论中一直存在着社会学和心理学两种分析路径,分析代表着宏观和微观两个层次的视角[3]。在主流国际关系理论逐步走向体系层次的理论建构的情境下,微观层次的个性分析、知觉理论、社会学习理论等心理理论是否还具有理论上的正当性?微观个体理论的解释力有多大?国际关系心理学的理论与实践分析存在哪几种路径?个体理论能否与体系理论走向统一?等等,本文尝试对上述问题进行初步分析,以期确立心理学与国际关系学在理论与实践结合的可能性与正当性问题。 一 心理与国际关系:理论正当性 “层次分析法(Level of Analysis)”和“施动者-结构(Agent-Structure)”问题是国际关系理论发展史中两对最基本的范畴,古典现实主义以来的任何一种科学国际关系理论都必须在这两对关系坐标中确立自身的位置和地位。这两个基本问题也是我们进行国际关系理论知识谱系归类整理的最佳路径。以这两个基本问题为分析视角,当可揭示国际关系心理学的理论正当性和合法性。 1.“层次分析法”的视角 20世纪50、60年代,国际关系学中“层次分析法”的产生推动了国际关系理论研究朝着更为严谨的方向发展。国际关系理论中宏观、中观和微观理论划分的依据直接来源于“层次分析法”最初关于“体系”、“国家”和“个人”三个基本层次的划分。笔者认为层次分析的核心问题主要集中于两方面:从纵向来看,为层次的划分问题,即到底可以划分为几个层次?从横向来看,为方法论的(Methodological)层次、本体论的(Ontological)层次和认识论(Epistemological)的层次问题。层次本身具有两种含义:解释的来源(Sources of Explanation)和分析的对象(Objects of Analysis)。 本体意义上的层次将层次视为“分析的不同对象和单位”,而认识论意义上的层次则把层次视为“解释某一特定单位行为的一系列原因变量”。布赞依据两条路径,重新审视了国际关系研究中的层次概念。首先,他根据空间规模的原则和组织的层次,认为这种意义上层次既是解释的来源,又是解释的结果和对象。因此,根据最基本的“个体与体系”的关系范畴,国际关系中的层次可具体划分为“体系-国家”、“国家-官僚机构(次国家)”、“官僚机构-个体”这几个基本的范畴。其次,如果把层次视为所分析对象的不同解释来源,那么个体、国家和体系层次都存在结构(Structure)、进程(Process)和互动能力(Interaction Capacity)这几个因素。[5]布赞没有把研究的重点置于层次在纵向量上的扩大,而是对每个分析层次进行了独立的本体属性的考察,这正是他对层次分析所做出的最大贡献。 尽管国际关系学界无人能否认个体层次的重要作用,学者也普遍认为“运用心理学来研究政治是一种必不可缺和不可替代的方法”[6],但主流国际关系理论越来越倾向于宏观体系层次上的研究。整体论和结构主义理论在主流国际关系理论身上留下了深深的痕迹。体系理论和结构主义理论对个体心理理论的批评是:个体心理因素在解释国家的决策行为、以及国际冲突的根源上具有说服力,但对于整个国际体系的变化发展缺乏足够的解释力。因而可以说,整个体系理论的建构过程中忽视了对个体层次的心理与认知因素的考量。 “个人在国际政治分析中从未成为一个常见的范畴”[7],有一些学者对国际关系理论研究中忽视个体层次因素的学术研究偏向表示不满。举例来说,肯尼思·沃尔兹(Kenneth Waltz)把国际冲突与战争的根源分为三个层次,即国际的无政府状态、国家的属性和人的侵略本性[8],但他最后建构的是一种体系层次上的结构现实主义理论。而戴维·辛格(J. David Singer)只考虑国际体系与国家单位对国家行为的影响,个体层次在他的分析框架中被筛漏出去[9]。此后,众多学者在层次的细化方面做出了自己的努力。个体与社会的关系范畴逐渐成为国际关系层面国家与国际社会关系分析的理论根基。但是,我们仍需考虑的一个问题是,众多层次中究竟哪一层次所起的作用最为重要?在国际关系中的地位最为重要? 对此问题,学界往往容易产生决定论的倾向,或者是结构主义决定论,或者是还原主义决定论。尽管沃尔兹建立一种体系层次的结构主义理论,但他辩解他并没有建立一种结构主义决定理论。在解释国际事件中,没有一个层次的单元或解释来源是占主导地位的,往往是个多个层次的变量都在起着重要的作用。由此产生了一个重要的问题,即“假设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元或解释来源同时发生作用,那如何将这些不同的分析整合进整体理解中?”[10] 在确定分析层次的重要性时,必须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首先,不同的分析层次在不同的问题领域的重要程度不同;其次,即使在决策中,不同的决策阶段层次的重要性也不同;第三,变量在一个层次上的重要程度与其他变量的状态相关联。[11]所以,如果要确立某变量层次的重要性,必须对其他的相关变量层次做出相应的假设,在这种理论上预设的前提下,再探讨具体变量层次的作用。如我们在讨论个性对政治的影响时,关键是解释清楚“个性作为政治行为的一个制约因素的重要程度”,进一步假设个性在什么条件下以及如何影响政治行为[12]。以房子起火逃命为例,为什么人会逃生?这里或许没有唯一的答案。或许是人的求生本能促使他做出逃生的行为;或许是在其他人都逃生的情况下,人所进行的一种模仿和学习过程;或许是他头脑中已有的直接和间接经验促使他逃生;或许他在房屋内岿然不动,因为他没有形成对大火的危险性的认识,等等。但必须明确一点,即人只有在形成对大火的认知后,才能进一步确定自身接下来的行为。杰维斯指出,知觉在这一过程中具有重要作用。在大火这种极端的环境下,大部分人可能都做出逃生的行为,而其个性、性格等心理因素的作用微乎其微。但希特勒在德国上台之后,丘吉尔就认为房子起火了;而张伯伦认为在1939年3月后房子才起大火;而对于另外一些人来说,从来就没有出现什么大火[13]。关于人的行为的争辩始终存在着自我决定论和情境论两种不同的声音,社会心理学的研究认为大多数人是处于两种极端之间:一种是自我导向的人,这种人的行为是自我规定的;一种是他人导向的人,他的行为方向是由当时的环境所决定的[14]。 而从实践中来看,个体在国际政治领域无疑也是具有重要地位的。国际关系心理学中个体心理分析理论的主要理论预设为国家行为的行使主体是个体,具体的国家领导人与精英才是抽象国家行为的实践者。因此,在某种程度上说,个体尤其是重要的领导人或领袖建构了国家行为。个体对于国家决策行为和过程具有重要的影响作用;在整个国际关系史发展历程中,一些重要的国家领袖和外交家对于国际关系的进程具有重要的推动或阻碍作用。[15]那么接下来需要考证的问题是,个体层次的动力来源为何?个体心理的理性和非理性因素是人的本性,还是社会文化制度所塑造的?因此,我们可以对个体因素进行进一步的层次分析。个体心理层次同样存在环境论和遗传论之争,心理学理论中也存在个体主义与结构主义理论的区分。 2.“施动者-结构”的视角 “施动者-结构”关系范畴,即“部分-整体(Parts-Whole)”、“行为者-系统(Actor-System)”、“微观-宏观(Micro-Macro)”的关系问题是整个社会科学研究中的一个基本问题。国际关系理论中的新现实主义和世界体系论就是基于结构的解释力优于施动者的基本理念,建立了体系层次上的结构主义理论。从本体论意义上来说,“施动者-结构”指分析的单元何为先的问题:是施动者(个体)先于结构(社会),还是与之相反?由此可以得出三种答案,即个体主义(Individualism)、结构主义(Structuralism)和结构化主义(Structurationism)。而认识论意义上的“施动者-结构”指的是由施动者(个体)的属性来解释体系的结构和施动者的行为,还是以结构(体系)为导向?[16] “施动者-结构”关系最初表达了这样一种意义,即人类社会行为分析可分为“人类及其组织的行为者”和“制约行为者的社会结构”两大对立变量层次。推及国际体系层面,这一范畴的表现形式则为“处于国际社会中的国家”与“国际体系及结构”的关系;推及个体微观层面,这一范畴的表现形式则为“微观个体心理因素”与“社会文化情境和社会心理结构”的关系。新现实主义的本体论为个体主义,而世界体系论则持整体主义的本体论,尽管存在这种差异,这两种理论都被称为结构主义理论或结构导向理论。“施动者-结构”范畴实质表现出一种微观与宏观上难以调和的矛盾,温特(Alexander Wendt)则指出社会学中的结构化理论[17]的借鉴有助于这一矛盾的化解。基于这种理念和逻辑分析路径,温特等建构主义学者建立了某种意义上的结构化国际关系文化理论[18]。可见,不仅可以在国际体系层次建构结构主义国际关系理论,在微观个体层次同样可以建构结构主义理论。学界传统上把体系理论与结构主义理论相联系起来,而笔者认为结构主义方法和结构主义理论并不是体系层次理论建构的专利。 瑞士心理学家皮亚杰(Jean Piaget)给“结构”下了一个经典的定义,即认为结构是一些实体的排列组合,这些组合呈现整体性、转换性、和自身调整性的特性[19]。整体性是指结构内在的连贯性,是强调共时性特征;而转换性和自身调整性是指结构并不是静态的,它有自身的动力变换来源和机制,强调历时性特征。心理学中结构概念的出现,最早来源于思维心理学用思维的结构反对联想主义只用主体的感觉和印象来解释一切。心理学中真正结构主义的出现是“格式塔”理论(Gestalt Psychology)中结构主义的提出。“格式塔”结构主义的中心观念是整体性观念,其所指的结构类似于物理学中的场效应概念。如果以一种二分法的标准划分,结构有物质结构和观念结构两种基本形式(物质的结构与观念的结构其实就是客观结构与主观结构的区别,而国际制度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一种结构)。国际关系理论中新现实主义、新自由制度主义和世界体系论等建构的是物质(权力、生产、经济)结构概念;而英国学派、建构主义和国际关系心理学则强调观念(规范、认同、心理)结构变量的影响和作用。 因此,本体论或方法论意义上对国际关系心理学的个体主义或原子论的批评效应具有一定的限度,这种批评的极端就是完全曲解了“施动者-结构”在微观层次上所具有的意义。所以,接下来的问题还是个体、国家与体系等层次的因素在国际政治中的地位和作用如何?哪一层次的变量在何种情境中起何种作用?这就回归到上文所述的层次分析问题了。 综合上述,我们从“层次分析法”和“施动者-结构”两个视角考察了心理学与国际关系学相结合的理论正当性问题。层次分析考察主要是明晰个体与群体心理作为一个独立变量分析层次在国际政治分析中的本体论和认识论意义;“施动者-结构”考察主要是论证国际关系的心理学分析既可以建立起个体主义的还原论理论,也可以建构整体主义的结构主义理论。现代政治研究越来越重视分析制约政治行为和发展的非政治因素,行为心理学(Behavioral Psychology)和存在主义心理学(Existential Psychology)也体现了它的政治正当性和相关性[20]。同理,国际关系的心理学分析也有其理论正当性和合法性,这是我们理解和解释国际关系变化和发展所不可或缺的一条重要路径。 二 心理与国际关系:研究路径 国际关系心理学研究的主要工程就是运用心理学的基本理论范式和方法进行国际关系分析,目前主要的研究领域为国际冲突的微观心理和生理学解释以及在决策层次的心理学解释。这些基本的心理学理论范式和方法可以归类为两对基本的范畴,一是深层心理(Depth Psychology)和认知心理(Cognitive Psychology )的路径;一是个体心理(Individual Psychology)和社会心理(Social Psychology )的路径。 1.深层心理与认知心理 攻击倾向是否为人的天性?人类战争与冲突的根源为何?动物之间的种族攻击与争斗与人类的冲突与战争有何关联?人类文明的发展是否与人的心理因素与心理基础紧密相连?以精神分析学说为基础的深层心理学家、政治心理学家以及生物学家等对这些冲突与人性之间的关系问题展开过一些细致的论述。持这一分析路径的影响最大的心理学家非弗洛伊德(Sigmund Freud)莫属,他也是心理学历史上很少能与其并肩、所引起的争议也最多的学者。尽管对政治与政府事务关注不多,但他关于战争根源的论述以及人类文明的看法形成了其独特的战争心理学。 弗洛伊德的本能学说认为人基本上是一些本能、冲动和驱使力量[21]。人具有两种最为基本的本能,即生命本能(Erotic Instinct)和毁灭本能(Death Instinct)。毁灭本能表现为侵略、破坏和仇恨,它导致人类相互残杀和战争,文明由此走向分裂和瓦解。而生命本能则是维系人类团结和友爱的内在推动力量。尽管如此,侵略本能却是人的爱欲或生命本能的结果,尤其是生命本能遭受挫折时的表现形式。1932年,弗洛伊德在与爱因斯坦关于战争根源的讨论信件中,阐述了他的战争观[22]。他认为人类早期政治社会起源于暴力和征服的基础之上的。随后,法律和伦理的出现替代了直接暴力的使用,但法律本身是社会中占据统治地位的人群联合压迫微弱分子和势力的结果。而在相近地区形成了各种联合力量时,人类群体之间的相互冲突便无休止的发生了。总之,弗洛伊德的战争心理学集中探讨了人类的毁灭本能和侵略本能是战争的根源。另一方面,他认为两种因素推动着人类文明进步的希望。一是文化的进步有助于减弱人类本性中所固有的破坏侵略本能,认同也维系着人际之间的情感连接;一是如果建立一种世界权威组织,而且存在着维护和平的可供使用的巨大军事力量,那么战争的避免不是不可能。 法西斯主义思想的发展直接促使了二战的爆发。因此,对法西斯主义的研究成了和平与冲突解决课题中的一项重要议程。心理学家弗罗姆(Erich Fromm)通过对现代社会的自由的考察,从心理和社会环境层面指出了法西斯主义产生的微观社会根源。[23]中世纪社会,人的普遍特征是缺乏自由,但个体却能在社会中得到保障和安全;在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的冲击下,作为个体的人在感情和宗教上获得了解放和自由,而资本主义经济和民主的发展,人又在政治和经济领域获得了自由。但是,现代社会中自由所带给人的不是幸福,相反,人在现代激烈的竞争社会中感到的只是孤独、恐惧、焦虑和不安等等。由此,人产生了逃避自由的愿望,或者是倾向于通过控制他人(虐待狂),或者是通过屈从于某种权威获取保护(受虐狂)。这就是二战前法西斯主义在欧洲产生和发展,并受当时大众所疯狂崇拜的社会心理根源。 国内和国际社会的种种破坏行为使人思考着人的攻击倾向是否天性的问题。很多生物心理学家、哲学心理学家通过研究动物行为,把动物攻击同类的天性应用于人际层面,指出人与动物一样具有攻击的本能,人与动物的攻击倾向出于同一渊源[24]。此外,人在遭受挫折时,容易表现出一种攻击倾向。人的攻击本能在资源缺乏、出现社会组织后表现更得更为突出和有组织性。关于这方面的研究出现了几种较为有代表性的理论:攻击本能论、动物行为研究、洛伦茨的“种内攻击”说、挫折-攻击理论等[25]。深层心理路径的分析强调人的无意识(潜意识)、本能和人性对人的行为的重要影响,这在科学说服力上略显不足。但精神分析学说的发展及广泛影响,无不说明人类社会在对自我认识上仍需下大工夫。美国心理学家、政治学家哈罗德·拉斯韦尔(Horold D. Lasswell)的政治分析直接继承了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学说,他的政治理论的中心议题为“各种政治运动的生命力来自倾注在公众目的上的私人感情”,即认为政治运动其实就是个人的感情导向公共渠道的结果。另一层次,他通过分析世界政治与个人的不安全的关系,指出在国际冲突中“阉割情结”的重要影响作用。[26] 20世纪50、60年代以来,认知革命(Cognitive Revolution)在心理学学界兴起。此后,国际关系研究中也借鉴认知革命的成果,心理学中的信息处理加工、知觉与错误知觉(Perception and Misperception)、意象(Image)与信念体系(Belief System)、社会学习理论(Social Learning)等在国际关系分析中得到广泛领会和运用。罗伯特·杰维斯无疑是这一领域的领军人物。[27]他对国际政治中决策领域的知觉与错误知觉进行了系统的研究,在归纳了错误知觉的14个假设的基础上,进一步探讨了国际关系领域常见的错误知觉及其生成机制。错误知觉的生成机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即认知相符现象(Cognitive Consistency)、诱发定势(Evoked Set)和历史学习和类比。决策中经常发生的错误知觉有过高估计自己和过高估计对方、愿望思维(Wishful Thinking)、认知失调(Cognitive Dissonance)等。 知觉现象和过程其实就是信息加工和处理的过程,其基本认知模型为:首先是接受信息、编码,存入记忆,再利用记忆材料做出决定以指导外部行为。在这一认知过程中,作为决策者个体的个性心理特征、认知能力、本身已有的意象和信念体系等对正确与错误知觉的形成产生重要的制约作用。如决策者个体的意象对国际冲突和战争的爆发起着重要影响作用[28]。国家领袖个体的学习与历史借鉴对其决策行为具有重要的影响。除个人的学习之外,还存在组织的学习。组织学习的机制为,个人思想对环境因素做出反映,然后个人的学习改变组织程序,组织变化造成进一步反馈效应,这样历经一个循环过程。而政府的学习更为复杂,受政治体制的影响较大,决策者个人的经历、智囊团和多元的政治体系都是影响学习过程的因素。[29]莫德尔斯基(George Modelski)提出的世界政治进化观集中表述了宏观层次上的学习行为。世界政治的结构是由进化过程塑造、调整和发展,学习模式和社会进化模式能够揭示世界政治中的结构变化过程。由此,他分析了世界政治中的每次创新的模式、起源和影响等,进而提出世界政治长周期理论。[30]我们可以通过列表来说明深层心理和认知心理路径中国际关系分析的理论与实践。 2.个体心理与社会心理 以主体属性为标准,心理因素可以划分为个体心理与群体心理(社会心理),这就是我们所要探讨的第二组分析路径与变量。个体及个体心理一直是心理学中的中心议题,精神分析学说起初是弗洛伊德等心理学家对变态心理(Abnormal Psychology)及个体心理的治疗与关怀;国际政治认知心理层次中的知觉与错误知觉、意象与信念体系以及个体的社会学习等都是从个体心理层次出发的剖析。因此,这两组分析路径存在着变量重叠的事实。 个体心理层次研究的重要内容为分析重要领导人和精英的个性和政治态度,以揭示其与政治行为、国家政策的因果关系。这里有两种分析的方法:心理历史学(Psychohistory)和生理心理学。在这一方面,美国前总统伍德罗·威尔逊(Woodrow Wilson)备受研究者的青睐,大量的资料和研究表明威尔逊的个人成长环境和经历对其个性的形成具有决定性的意义,他对权力和控制他人问题的态度,以及不向政敌妥协的性格与他童年跟父亲的关系密切相关[31]。而近现代而言,大国领导人的生理和心理状况对国家外交政策和国际关系进程产生了重要影响。当代世界政治的头号领袖们“对创造世界历史做出了贡献,但他们几乎也都在其生命的某个艰难时刻使国家走上一条危险的道路,某些人甚至将国家拖入可怕的灾难之中。”研究表明,这些领袖们在年轻时能发现某些年长者的精神与身体状况严重影响了他们个人的决定,甚至危及国家的安全,但当他们年长时却犯下同样的毛病。如果这些领袖的身体状况在某些重大时刻不一样的话,那么决策可能完全不同,事件的发展也会大大不一样,甚至世界历史将有可能重写。[32]在对领导人的个性进行分类方面,美国学者巴伯(J. D. Barder) 做了卓有成效的工作。他根据与父母的关系以及素质将总统的性格进行一种简单的分类,以区分出在政策制定过程中总统风格的不同,由此推演出四种对应的总统个性类型[33]。二战后对法西斯主义的一项研究,试图揭示出一种所谓的权力主义人格(Authoritarion Personality),它以一种“F量表”标准测试出被试者的法西斯主义倾向性格。[34]这种权力主义人格的测试也可以进一步在被试者的政治参与、意识形态上做出一定的预测。但是,这项研究远未揭示出法西斯主义的理论根源问题。 个人都有一些基本的心理需要,其中有些与政治相关。美国心理学家马斯洛(Abraham H. Maslow)提出人的基本五种需求说,这些内生的需求主导着人的意识,进一步影响人的行为[35]。具体来说,自尊心强度不同的个人具有不同的行为倾向和性格;根据对于权力的不同意愿,可以区分出权力导向型和倾向于隶属他者寻求合作型的个人。这两种不同类型的个人对于外部世界的知觉、基本的心理需求、以及人际态度和冲突倾向等方面都完全不同。[36]心理学的研究表明,人有一种寻求和确立外部敌人的心理需求,如果失去了一个敌人,则又会极力寻求一个替代者。这方面一项颇为敏感的心理视角定量研究为:即前苏联崩溃后,中国与美国的关系交恶,由此从心理学的角度推测,中国是否是苏联崩溃后美国领导人所寻求一个的替代品?[37]。 如前文所述,个人心理的形成机制中社会文化情境发挥着重要的塑造作用;另方面,公众舆论(Public Opinion)、身份与认同(Identity)以及民族主义(Nationalism)思想等社会心理因素是制约国家的对外政策与行为的重要变量。现代大众政治和市民社会的形成在某种程度上增强了公众舆论对政策决策的影响。现有的研究一方面集中于公众舆论在何时、何种情形,以及多大程度上影响外交政策,另一方面,强调社会文化制度对领导决策者的公众舆论信念的塑造和影响作用。这种理论分析的两个维度为:规范信念(Normative Beliefs),即公众舆论影响的输入是否合适?实践信念(Practical Beliefs),即大众对政策的支持是否是其成功的必需?[38]认同与身份的概念本身来源于社会心理学,认同是对某一共同体身份的确认,这直接关系到行为者对自身利益的建构,进而影响其行为和信念。建构主义国际关系理论就是遵循这种社会心理的逻辑分析路径,强调国际关系体系层次中规范、认同和价值的本体作用。从这种意义上说,心灵、自我与社会三者是密不可分的。 在现代国际政治中民族主义仍然发挥着重要作用,这是一种建立在认同和身份基础之上的群体心理与心态。正因为如此,美国学者本尼迪克特·安德森(Benedict Anderson)将民族主义视为一种想象的共同体[39](Imagined Communities),这种共同体建立在一定的民族情感和文化根源之上,内部具有一致或接近的价值观和共同遵守的规范;同时,在血缘和地理上相连或相关,往往共享同一种属于共同体内部的集体记忆。极端发展形态的民族主义,如群体无意识、法西斯主义以及类似于群氓的时代具有极大的破坏力,同时也极大地影响其共同体内部的个体成员的心理与行为。在这种情境下,个体的心理特征往往从属于集体的心理需求。在中东等宗教情结浓厚的地区,民族主义所代表的社会集体心理对民众行为和国家行为甚至产生决定性的影响。爱国主义情结和行为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属于一种民族主义心态,尽管其往往具有一定的意识形态烙印。综合上述,笔者从第二组个体心理与社会心理路径梳理了国际关系与心理学的关系(表2)。需要说明的是,笔者所做的工作仅仅是对两组研究路径的简要整理概括,并没有深入细致探讨与总结所有的分析变量及变量关系。 三 结语 任何理论只是在某一特定领域、特定时空和特定假定下具有解释力。国际关系心理学也只是集中确立有限的变量之间的因果关系,是一种精致实用的中观理论(当然,从层次分析上说,心理理论应属于微观理论)。所以,尽管前文已对国际关系中的心理学分析的理论正当性和研究路径进行了论证,但并不能否认这种分析路径仍存在一定内在缺陷。自然科学领域的研究追求的是精确性和规律的客观性,但社会科学研究中却很难做到这一点。政治现象具有时钟(Clock)的特性还是烟云(Cloud)的特性?政治现象在什么层次具有时钟的特性,在什么层次又具有烟云的特性?我仍然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具体分析。 第一,理论模型(Modeling)与个案研究(Case Studies)的问题[41]。在国际关系和国际冲突领域,理论模型的建构和经验层次上的个案实证研究各有各的优势和缺点,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同理,在国际关系心理学研究中,我们同样需要处理理论研究和个案研究的关系。国际关系心理学的理论来源于心理学和政治心理学,它主要借鉴心理学中已有的研究成果(理论范式和研究方法等)进行国际关系分析。政治现象在某种程度上也具有烟云的特性,是多种因素和变量共同作用的结果。而心理学研究中注重运用的是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所以,盲目地将心理学的理论应用于政治事务的分析将导致研究的僵化和灾难。 除此之外,“我们可能无法确定个人行为的动力与动机是如何转化成群体和组织行为的动力和动机的,更不用说确定它们是如何转化成决定战争或和平的国家公共政策决策的动力和动机了。”[42]国际关系心理学运用心理学的相关理论(如精神分析学说、个性分析、认知失调理论、社会学习理论等)进行国际关系层面的实证研究较多,而理论研究和创新略显不够。所以,这种研究取向客观上将导致国际关系心理学的说服力不足并限制它的发展空间。因为研究的发展与创新主要取决于心理学本身理论的发展,而剩下的工作是运用理论所提出的基本假定,用经验层面事实进行验证,或者是对国际关系进行心理学的解释。当然,不同的领域对于模型化和个案研究的倾向不同,如国际政治研究中“讨价还价”(Bargaining)更多的是着眼于理论模型的建构,而对于错误知觉的分析却更多的是经验个案研究[43]。 第二,政治心理与政治文化问题。政治心理研究与政治文化研究紧密相连,但现有的研究在两者结合上存在一定的缺陷。首先,现有的个体心理的研究、国家决策和危机的心理分析等大部分都拘囿于欧美文化情境。这种背景之下的成果能否超越时空而具有普遍相通的意义,至少还有待于进一步的确证。关于社会主义国家、发展中国家的研究素材的缺乏造成了该研究领域的偏向,但从20世纪70、80年代以来,这种情况有了较大的改善。其次,国际关系心理学的个体层次心理分析往往从个体的微观心理特性出发解释政治人的行为,但忽视了整个社会文化、制度等对个体政治心理的塑造作用[44]。这说明需要把个体心理与社会心理的研究统一起来,需要解释历史事件和社会实践对个体的身份、思维、个性与认知等心理因素的建构作用。此外,政治事务不是孤立的现象,政治人的心理与自然人的心理,与政治化的心理必须加以区别对待[45]。 第三,个体理论与体系理论的问题。现有的国际关系研究存在各大理论各执一端,缺乏交流与互补的平台和意愿的现象。主流国际关系理论日趋集中于体系层次理论的建构,而忽视微观层次的个体心理与群体心理的作用,就是这种极端现象的体现。正如前文布赞所言,国际关系事实往往是各层次的变量所共同作用的结果,很难说哪一层次居于主导地位。因此,笔者认为现代国际关系理论发展中必须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就是个体理论与体系理论如何进行对话和交流、走向理论综合。 尽管科学哲学家托马斯·库恩(Thomas S. Kuhn)认为理论研究中不同的范式具有不可通约性[46],但这并不表示在两种极端的理论倾向之间没有走中间道路的可能。如建构主义就是在主流理论和批判理论之间架起一座沟通的桥梁,在理性主义(Rationalism)和反思主义(Reflectivism)之间力主一条中间道路[47]。在微观个体和群体心理层次,既可以建立起还原论的个体主义理论,也可以建立起整体论的结构主义理论。这是微观层次个体理论与体系理论交融的表现。因而,认真思考微观理论与体系理论如何结合与统一是国际关系理论发展的重要问题。从这种意义上说,国际关系心理学的发展不仅关乎微观理论的前途,更关乎整个国际关系理论的前途。从实践的角度观察,这种研究取向和路径也具有可行性,比如关于身份与认同的研究,就具有这种理论上深入和创新的空间。因为身份与认同既是以微观个体与群体的认知为基础,又在国际体系层次上具有广泛的运用空间。 国际关系论文:国际关系本体论分析 【论文关键词】 国际关系 本体论 社会事实 主体间性 【论文摘要】 本体论是我们对研究对象的根本性假定。西方研究国际关系理论的学者一般视本体论为国际关系研究对象在根本上究竟是何种存在而进行探讨。根据社会学家关于社会事实互动性的定义,国际关系事实可归类为社会事实,而社会事实的根本特性是主体间性,所以国际关系事实可视为在根本上是一种主体间事实。作者由此得出结论认为,国际关系本体论是一种主体间本体论。国际关系主体间本体论的提出有助于建构更加清楚的国际关系理论,并为国际关系诸概念的统一分析创造了条件,因而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 通常,我们在试图认识和观察某一外在事物时,总是通过一些中间媒介间接地对认识对象进行观察和认识。比如,我们通过对光线成像的感知,可以间接地认识能反射光线事物的形状和构成。我们通过对事物特征进行合乎逻辑地预设,间接地认识“主权”、“结构”之类事物的结构和形态。我们的感官不能、常常也没有必要直接跟认识对象发生联系,这种认识方式决定了我们必须不断地根据逻辑推理或常识推理,对认识对象的根本特性做出假定,然后根据这种假定形成对认识对象的知觉框架,从而完成对认识对象的认识。在这一认识过程中,我们对认识对象的根本特性的假定就是“本体论假定”。 一 本体论的哲学含义 本体论(ontology)是指在观察和研究对象事物时,对其所做的根本性假定,也是对所认识事物的终极假定。没有这种假定,我们就难以认识外在的事物。所以,本体论假定对于我们认识和研究国际关系现象具有重要意义。“本体论”这一概念的含义在其发展演变的历程中发生过较大的变化。西方国际关系理论学者将这一术语从哲学领域引入国际关系理论研究中时,根据本体论的现代哲学含义对其意义做了取舍。现在西方国际关系理论研究中的本体论含义已经与传统本体论的哲学含义大有不同。所以,我们在研究和学习西方国际关系理论时,需要首先澄清“本体论”术语意义的这种变化。 理解和澄清本体论的术语意义及其变化,需要从其哲学含义开始。 在古希腊,人们认为人类之所以具有各种各样的技巧和能力,例如跳舞、歌唱、协调关系、吟诗作赋、发明创造等,是因为人类有一种叫做“智慧”的东西。智慧如此美妙,值得热爱。所以古希腊人把“热爱智慧”称为“哲学(philosophy) ”,这就是哲学一词的最初含义。 智慧使得我们有了处理各种问题的奇妙能力,但是智慧本身却不能直接体现出来,也不能直接为我们观察到。我们能够看到的只能是智慧的外在表现形式。为了方便对智慧进行研究,一些希腊哲学家(主要是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逐渐把热爱智慧具体化为追求“普遍知识”,并用“普遍知识”代替“智慧”进行研究,哲学也就顺势转变成为追求普遍知识的学问,而不再是关于智慧的学问。柏拉图暗示,作为智慧替代形式的普遍知识,不是关于“现象世界”的知识,而是关于“理念世界”的知识。 亚里士多德对所有的学问和学科进行了分类,在分类的基础上,他把“寻求最高原因的基本原理”的“形而上学”作为第一哲学,“它研究‘是者之所以为是’以及‘是者’由于本性所应有的性质”。“是者( being) ”的原文是ov,相当于英文的词根ont - ,加上logy (学科) ,构成“ontology”一词。所以,亚里士多德的第一哲学就是指本体论。[3] 这是本体论一词的最初哲学含义。 黑格尔接受了这一界定,并继续把本体论局限在纯粹的理念知识,与经验知识和现象界的知识区别开来。黑格尔的逻辑学是纯粹的原理,即是所谓的本体论;自然哲学则是纯粹原理的外化和展开,具体化为自然的原则;作为纯粹原理的绝对理念经过自然界的外化,最终在人的精神生活中返回到自身,这部分内容就是精神哲学。作为绝对理念的逻辑学乃是一切的本原,是本体论的研究内容。 亚里士多德在其形而上学里面曾专门讨论过“本体(noumenon) ”的概念。他认为,只有本体是能够独立存在的,其他各种“所是”都是依附于本体才能成立的,这是他讨论“是者之所以为是”时的一个基本观点。[4] 但是,由于本体不是唯一的“是者”,而是诸“是者”之一,所以本体论实际上是关于“是者”及其“所以为是”的学说,而不仅仅是关于本体的学说。 本体论学说在西方哲学中不断发展和演化。一些现代西方哲学家对本体论做了不同的解释。美国哲学家蒯因(W. V. O. Quine)把本体论简单地归结为“何物存在(what is there?) ”, 豪尔(David Hall) 和艾姆斯(RogerAmes)则认为本体论“是对事物最基本特征的研究”,是“寻求发现是者之是”。[5] 总之,在现代西方哲学中,以“存在”代替“是”作为本体论的研究对象,而“存在”又被当成表示一般的事物及其性质的概念。于是,本体论被当成关于一般的事物及其性质的一门学问。总之,在西方哲学中,“传统本体论”是关于本体和由“本体”所衍生出来的其他“是者”及其“所以为是”的学说,这种学说是纯粹理念性的、未经证实也无须证实的形而上学理论,与实证理论和实体理论截然不同。“现代本体论”的内容有所简化,被视为关于一般的事物及其性质的一门学问,是关于一切实在的基本性质的理论或研究。[6] 二 西方学者对国际关系本体论的分析 随着国际关系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我们日益触及深层的本体论问题。有意识地对国际关系事实进行本体论分析、做出本体论假定日益成为国际关系理论学者难以回避的话题。在这种背景和趋势下,自觉地加强国际关系本体论的专门分析和研究,变得至关重要。对国际关系本体论进行自觉分析始于西方学者。所以,理解国际关系理论中本体论的含义,需要了解西方学者是在何种意义上使用本体论的。在西方国际关系理论研究中,西方学者较早主张对国际关系本体论进行系统考察和研究,亚历山大·温特(AlexanderWendt)便是其中的一位。[7] 亚历山大·温特在其建构主义的经典著作《国际政治的社会理论》一书中,曾在多处论及本体论问题。他指出,他这本书是关于国际生活本体论的。他认为,即使最具有经验思想的国际政治学者,也必须研究一下本体论(must do ontology)。为了说明国际体系是如何运作的,温特指出,研究者必须做出一些形而上学的假定:国际体系是由什么构成的? 它是如何被构造的? 因为人类不可能直接地、没有任何中介地接触世界,故所有的观察都一定是掺杂了理论的( theory - laden) ,这种观察依赖于一些关于“何种事物存在”以及“它们是如何被构造的”等这样一些观念,这些观念通常被当做是没有问题的,或者是不被质疑的。当我们所研究的物体不可观察时(比如国际关系中的事物) ,我们尤其需要这些本体论假定。问题是,我们如此限定我们的认知活动,本体论就会不可避免地影响到我们的实体理论的内容。[8] 在此书中,温特试图揭示新现实主义关于国际政治的结论是存在问题的,这是因为其结论从根本上就是源自其深层的物质主义和个体主义本体论,如果我们以理念主义和整体主义的观点来审视国际体系,那么我们就能更好地理解国际政治。[9] 从这段话里我们清楚地看到,温特所谓的本体论是指关于研究对象的本质特性及其建构方式的形而上学(纯粹理念性质的)假定,比如我们从纯粹理念上假定,我们的研究对象从根本上是一种什么样的存在,它是怎么被构造的? 在温特看来,新现实主义的问题根源是,它把国际体系(研究对象)看成了一种物质性的存在(物质主义本体论) ,这种物质性的存在从根本上来源于国家个体的行为表现(个体主义本体论)。[10] 理查德·阿什利(Richard Ashley)似乎对本体论的含义有不同的理解,他指出,“国家中心”主义是新现实主义理论建构的本体论原则。新现实主义采用个体主义方法论(从本体论意义上也是个体主义) ,把国家比做一个棱镜,通过这个棱镜,把集体主义理解为国家个体欲望、需求、信念和行动的集合结果。[11] 华尔兹在此意义上认为,国际体系从本源上讲是个体主义的,是自然发展起来的,而非有意设计的结果。[12] 所以,阿什利指出,“对新现实主义来说,国家在本体上是优先于国际体系的。这一体系的结构是这样产生的:先将国家定义为各个独立的个体,然后研究几个个体相互作用(mutual reference)时表现出来的特性。对新现实主义者而言,不先形成国家行为体的概念,就无法描述国际体系结构。”[13] 从这一段话我们可以看出,阿什利所谓的本体论似乎与温特的理解“不同”:阿什利所谓的本体论是指对于国际体系而言,其根本和本源是什么;新现实主义认为,国家先于国际体系而存在,因而国家是国际体系的本源,所以“国家在本体上是优先于国际体系的”。[14]如何理解这种不同呢? 仔细品味一下,其实他们本质上讲的是一回事。阿什利谈的是总体上的国际体系,是以国际体系为研究对象时的本体论,试图回答国际体系根本上是什么的问题。那么国际体系在根本上是什么呢? 这是阿什利提出的问题。阿什利认为,在新现实主义看来,国家比国际体系更根本,更具有本体性,所以,国家是国际体系的根本。温特在谈到本体论时,不是指总体上的国际体系,而是指以国际体系结构为研究对象时的本体论。那么,国际体系结构根本上是什么呢? 这是温特所提出的问题。温特认为,从根本上看,国际体系结构是一种观念结构,而不是物质结构。所以,我们可以肯定,无论温特还是阿什利,他们谈论的本体论都是一回事,是指研究对象在根本上是一种什么存在。这恐怕是西方国际关系理论在使用本体论这一术语时采用的一个基本含义。 三 国际关系事实在本质上是一种社会性存在 既然西方国际关系理论学者把本体论理解为研究对象在根本上是一种什么存在,那么从总体上看,国际关系事实在根本上是一种什么样的存在呢? 要弄清楚这一点,我们需要先明白一个重要的概念———社会。什么是社会呢? 德国社会学家齐美尔(Georg Simmel)认为,个人之间是处在不断的互相作用过程之中的,由于个人的互相作用而联系起来的网络就是社会。社会只不过是对互动着的一群人的称呼。所以社会学的任务是要阐明个人与社会的关系,即阐明个人怎样互相交往而形成群体,群体又怎样制约个人,故社会学的基本问题是个人与社会的关系问题。[16] 马克斯·韦伯也认为,社会学是一门试图说明性地理解社会行为,并由此而对这一行为的过程和作用做出因果解释的科学。“行为”在这里表示人的行动,只要这一行动带有行为者赋加的主观意向即可。“社会行为”则表示,行为者的行动根据行为者所赋加的意向而与他人行动有关,并在其行动过程中是针对他人行为的一种行动。[17] 这意味着,只要某个行为者与他人发生了有意识的行动联系或行为互动,他就采取了一种社会行为而不是单个人的独立行为。所以,社会意味着人与人之间有意识的联系与互动,通过人与人之间的有意识联系和互动而形成的关系网络就是社会。这一定义与齐美尔的定义差不多,只是马克斯·韦伯更加强调了社会行为的意图性。 根据关于社会和社会行为的这种定义,我们可以确定,典型的社会行为不仅包括社会成员之间有规范的避让(如红灯停、绿灯行) ,而且包括他们之间无规范的暴力和打斗(如韦伯所谓的两个骑车人相撞后的对骂互殴)。[18] 也就是说,从含义上看,社会行为仅仅意味着社会成员之间的有意识的互动,而与互动的方式及与互动者之间是否存在规范的秩序无关。 从这个意义上说,在国际体系中,如果我们把体系成员看做是各个国家的话,那么国际社会或者说国际体系中的社会事实就不像英国学派所断言的那样,仅仅存在于有一定交往规范的国际体系中。纯粹通过暴力规则交往的国际体系(如霍布斯体系)也是一种社会体系,其中的国家交往也是一种社会交往。英国学派所谓的“国际社会”,只是一种文明程度更高的国际社会,而不是唯一的国际社会形态。笔者认为,国际关系现象在本质上是一种社会现象,国际关系事实属于社会事实。绝大多数国际关系学者都有意无意地支持了这种观点。 雷蒙·阿隆是最早把国际关系看做社会现象的著名学者之一,其巨著《战争与和平》是用社会学方法分析国际关系的重要著作。国际关系的理想主义理论以及现实主义理论的早期著作,如卡尔的《二十年危机》、摩根索的《国家间政治》等,都是从人与人之间、国与国之间的社会关系出发来分析国际现象的,都默认国际关系的社会性质。新马克思主义国际关系理论也不例外,从葛兰西到考克斯,再到沃勒斯坦的世界体系理论,都从不同的角度探讨了国际关系的社会属性与社会互动(尽管互动的主体可能主要不是国家) ,默认国际关系的社会属性。 除此之外,当前国际关系的三大主流理论———新现实主义、新自由主义和建构主义———也都坚持国际关系事实的社会属性。 首先是新现实主义。被普遍误认为采用物质主义本体论的华尔兹实际上认可了国际政治(国际关系)的社会属性。他在《国际政治理论》一书中指出,国际体系发挥作用、塑造行为的方式有两个:一个是社会化,另一个是竞争。这都是在描述社会行为。社会化通过社会成员之间的相互效仿和竞争使得社会成员变得类似。“没有人让一个学校或城镇的青少年穿着相似的衣服,但他们大部分人都这样做了……社会以一种自发和非正式的方式建立行为规范。组织的观点可以左右其成员。英雄和领袖出现了,大家竞相效仿。社会化使得一个组织的成员与这个组织的规范变得一致起来。有些成员可能会感觉到压抑并企图做出越轨的行为,但舆论的嘲弄可以使他回到正轨或者迫使他离开这个组织。社会通过各种方式建立规范并鼓励一致性”。此外,“竞争鞭策行为者,促使他们调整自身,采取社会上最能为人接受和最成功的行事方式”。所以,“社会化和竞争是减少行为及其后果多样性的两个方面”。[19] 可见,华尔兹并没有把国际政治和国际体系看成是物质事实,而是看成社会事实。华尔兹只是把他发现的国际政治研究中的一个核心变量———国际体系的结构———看成是物质性的。如果华尔兹的研究对象仅仅是“国际体系的结构”,那么我们可以说他的本体论假设是物质主义的。但是,华尔兹的研究对象不是国际体系的结构,而是整个国际政治体系,所以,将华尔兹理论的整个本体论假定理解成物质性的,就存在问题了。 其次是新自由制度主义。对于基欧汉而言,其基本的研究对象也是国际关系。总体上,他从基本的国际关系假定出发来驳斥华尔兹的理论。他关注的基本问题是:国家之间怎样通过制度合作实现利益的最大化,国际制度如何对国家行为产生影响。[20] 这显然也是在研究国家个体之间的社会行为和社会互动,其基本假定也认为国际关系是社会性的。 最后是温特的建构主义。温特更加明显地把国际关系看做是社会事实。他直接把自己的理论称之为“社会理论”,不仅如此,他还把华尔兹的理论作为社会理论的一种。温特对国际社会理论核心问题的定义及其答案与华尔兹的有所不同:温特把社会理论的核心问题定义为“观念在社会生活中起什么作用?”其答案是,观念起决定作用;而“华尔兹的社会理论”则似乎可以把核心问题定义为“物质在社会生活中起什么作用?”其答案是,物质起决定作用,因为物质主义者把社会中起关键作用的事实理解为物质力量的组合。[21] 温特明确指出,国际关系本质上是一种社会关系,这是默认的事实。对于什么因素在国际关系的社会事实中起关键作用,物质主义和理念主义对此有不同的看法。在这种认识基础上,温特明确指出自己的目的只是想“澄清国际体系的本质和作用”, [22]所以其研究对象就限制在了国际体系及其结构上面,其本体论问题就变成了“国际体系及其结构在根本上是一种什么样的事实和存在”。温特假定,国际体系结构在本质上是一种观念结构,这里的观念是指共有观念,即社会观念。 必须指出的是,华尔兹关于国际体系结构的物质性界定存在一定的问题。既然华尔兹明确假定国际政治和国际体系是一种社会事实(他本人对此有过具体的论述) ,那么作为国际政治和国际体系的“社会生活”重要组成部分的国际体系的结构就应该是一种社会性事实,而不可能是一种物质性事实。此外,根据社会和社会行为的定义,社会事实的构成基础应该是人或国家这样的具有主观意图的施动者,而不可能是其他没有主观意向的物质要素。所以,作为社会事实的国际体系的结构,其构成要素不可能是物质性的,而只能是社会性的。显然,华尔兹在这里犯了一个“根本性的”错误。 需要指出的是,不仅国际体系结构不可能是物质性的,国际关系的核心概念“权力”也不应该是物质性的。如果我们根据前面对国际关系是社会事实的假定,合乎情理地推导出“权力”的定义,那么我们也只能将权力界定为一种社会关系,而不是物质力量。从另一方面看,把“权力”界定为一种社会关系,也更加符合我们对它的经验认识。 四 国际关系的主体间本体论 既然国际关系是一种社会事实,那么我们用什么概念准确地表示国际关系的本体性特征呢?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引进“主体间性( intersubjectivity) ”这一重要概念。 什么是主体间性? 马克思指出,人在本质上是一种“类”的存在物,或者说一种社会存在物。作为社会存在物的人,每个个体都会不可避免地超越自身的个体性,与其他社会个体进行交互性的活动,发生各种各样的“主体间”关系。[23] 在这种活动和关系中,各种各样的主体间性问题、意义和困境都不断地、现实地展示出来。[24]英国文化学家麦克尔·卡里瑟斯(Michael Carrithers)指出,在任何情况下,人类的特性和经验只能在任何人的关系中、并通过任何人的关系而存在。[25] 社会就是人的集合,社会问题的实质就是个人与他人、个人与集体、个人与类的关系问题以及群体与群体之间的关系问题。[26]这说明所谓社会行为和社会事实,实际上是一种交互主体性的事实,或者说“主体间事实”。[27] 社会事实不是表现为某个独立个体的单独活动,而是表现为个体与个体、个体与群体之间的交互活动,它存在和表现于主体之间。社会事实具有主体间性。 主体间性是西方哲学的一个重要概念,英文原文是“intersubjectivity”,汉语一般翻译为“主体间性”,也有的翻译成“交互主体性”、“主观际性”、“主体通性”、“共主体性”等。就其字面意思来看,翻译成“主体间性”似乎最准确,意指事物存在于主体之间的性态。主体间的东西要与纯粹的主体性的东西相区别,这意味着“某种源自不同心灵之共同特征而非对象自身本质的一种客观性。心灵的共同性和共享性隐含着不同心灵和主体之间的互动作用和传播沟通,这便是它们的主体间性”。[28]需要说明的是,主体间性是以主体性的存在为基础的。“主体”作为一个概念,最初是指实体,但在现代哲学中,主体是指人基于自我意识确立起来的一种实在。所谓主体性是指意识本身所具有的主动性、能动性、构成性、创造性和自由性。主体性原则建立在主体与客体对立与统一的基础之上。客体性具有被动性、受动性、机械性、固定性的特点。主体间性是主体之间的关联形态,是主体之间的影响和作用, [29]所以没有主体性就没有主体间性。 国际关系作为一种社会事实,必然具有主体间性,其本质上是一种主体间事实,这是国际关系事实的本质特性和本体论属性。对于国家间关系而言,或者对于以国家为基本主体的国际社会而言,我们研究和关注的是那些存在于国家之间或被不止一个国家所共有的国际关系事实。当然,从广义的角度看,国际社会中的个体性主体不单单是国家,国际社会中还有为数众多的个人行为体和组织行为体,它们都具有主体性,是国际关系的主体。所以,从广义的角度看,国际关系的主体间事实还包括为这些个体行为体所共有的事实。 五 国际关系本体论研究的意义 笔者认为,国际关系事实是一种主体间事实,国际关系的本体论是一种主体间本体论。这一结论对国际关系的理论研究具有重要意义。第一,国际关系主体间本体论的提出,明确了国际关系现象的根本特性是主体间性,可以使我们更加自觉地避免对国际关系事实属性的曲解和误解,有助于我们更加深刻、准确地把握国际关系事实本身。例如,明白了国际关系事实的“主体间”本体性,我们就可以很容易推导出以下结论:权力不是一种物质现象,而是一种社会关系;体系结构也不是物质性的,而是社会性的,具有主体间性。这样就可以有效地避免华尔兹式的片面理解。 第二,国际关系主体间本体论的提出,有助于我们建构出理论基础更加清楚的国际关系理论。一个好的国际关系理论,必须具备“清楚”的理论基础,而不是“多重混杂”的。多重混杂意味着理论的本质不清,本质不清就难以有集中统一的逻辑起点和推理基础,从而难以建构出严谨简约的理论。国际关系主体间本体论的提出,为国际关系事实找到了一个可以信赖的深层基础和根本属性,使国际关系事实有了统一的本体论基础。这为建构基础纯净、严谨简约的国际关系理论创造了条件和可能。 第三,国际关系的主体间性的统一为国际关系诸概念的统一分析创造了条件。目前,不同流派的国际关系理论“各自为政”,物质、观念各执一词,人为地在国际关系理论涉及的关键事实和核心概念之间制造出无法通融的隔阂。物质性的权力和观念性的文化迥然相异,缺乏统一的分析基础,一个优雅的理论不大可能将它们进行合并分析。国际关系的主体间本体论可以有效地破除这一难题,使得权力和观念、规范等概念有了统一的分析基础,可以把它们放在一个统一的理论框架下进行分析(无论是进行因果关系分析还是建构关系分析)而不必担心理论基础不清楚的问题。 第四,国际关系的主体间本体论为国际关系的实证研究提供了认识论基础。主体间性保证了社会事实的客观性和可观察性,而研究对象的客观性和可观察性是实证研究的基础条件。如果国际关系事实不具备这两个基本条件,就谈不上对其进行实证研究。主体间性的提出为我们从认识论上解决了实证分析的难题,批驳了反实证主义者对实证研究的非议和攻击。[30] 总之,国际关系主体间本体论的提出,不仅比较有效地解决了传统理论分析中存在的混乱和难题,也为国际关系理论的统一分析和实证研究开辟了空间,应该引起国际关系理论研究者的高度重视。 国际关系论文:科技革命与国际关系的发展演变 摘 要 历次科技革命不仅对人类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产生巨大影响,而且还深刻地影响着国际关系的发展演变。二战结束以后兴起的新技术革命对国际关系的影响尤其深刻而广泛,最重要的影响是:导致了两极格局的终结与多极化的出现;传统的国家主权观念日益面临挑战;对南北关系产生重大影响,南北差距进一步扩大;促使人类战争观念的转变,和平与发展成为国际关系的主旋律。 关键词 科技革命 国际关系 演变 科技革命是科学技术在自身发展过程中发生的根本性的革命性的质的突破和飞跃。它不仅对人类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产生巨大影响,而且还深刻地影响着国际关系的发展演变。二战结束以后兴起的新技术革命对国际关系的影响尤其深刻而广泛,新技术革命的发展一方面导致了两极格局的终结与多极化的出现和传统的国家主权观念日益面临挑战,另一方面对南北关系也产生了重大影响,南北差距进一步扩大;同时还促使人类战争观念不断发生转变,和平与发展日益成为国际关系的主旋律。 1 近代科技革命与国际关系的发展演变 恩格斯曾经指出:“科学是一种在历史上起推动作用的、革命的力量。”近代人类发展的进程中出现的历次科技革命对人类社会的影响证明了这一点。近代以来至第二次世界大战前、人类社会经历了两次科技革命,每一次都深刻地影响了国际关系的发展。 第一次科技革命是18世纪以蒸汽机的发明和应用为标志的工业大革命,这场革命造成了纺织工业、冶金工业、机械工业、造船业以及航海交通的大发展,在极大地推动了当时欧洲各国生产力发展的同时,使人类社会从手工工场时代跃入机器大工业时代。这次科技革命不仅使一直以来处于欧洲文明边缘的小岛国——英国因为最早开始了这场革命而成为世界上最强大的国家,而且导致了现代国际关系的萌芽。在第一次科技革命之前,虽然15世纪、16世纪的地理大发现使世界各大洲之间开始发生交往,但这种联系是不经常的、片面的,因而不存在现代意义的国际关系。工业革命后,随着天文学、地理学的发展,航海事业达到空前规模,各大洲内部和各大洲之间开始了经常性的、较为密切的联系,全球性的国际关系才开始逐渐形成。 第二次科技革命开始于19世纪后期开始,以电力技术的推广和应用为标志,它引起了电灯、电话、电报和电动机的出现,以及钢铁工业、汽车工业、航空业和铁路、公路交通、化学工业等的迅速发展。使人类社会从蒸汽时代跨入电气时代,并最终促使了现代国际关系的形成。国际关系的发展从此具有了明显的全球性、整体性,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避免地受到世界上发生的各种事件的影响。而每个国家,特别是一些主要国家发生的重大事件,也会对全球国际关系产生各种影响,特别是由于国家实力的不平衡发展。几个在经济、军事实力方面对其它国家具有压倒优势的强国,在国际事务中常常起着主导的作用,并相互争夺世界霸权。而在这次科学革命中处于领先地位的是德国和美国,英法紧随其后。由于资本主义国家政治与经济发展不平衡,新兴国家要重新瓜分殖民地,争夺世界霸权。最终在20世纪上半叶爆发了两次世界性的大战。先后建立了凡尔赛体系和雅尔塔体系,并在雅尔塔体系的基础上确立了战后美苏两个超级大国相互争霸的两极格局。两次大战的发生以及美苏两极格局的形成,其根本原因就是科技革命造成各国综合国力对比的变化。 近代国际关系发展演变的历史清楚地说明,伴随着科学技术中心在世界范围内的转移,国际关系格局也总是发生着相应的变化。19世纪英国称霸世界,20世纪上半叶德国对英国霸权的挑战,以及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苏两极格局的形成,都是与这些国家在当时世界科技领域处于领先地位密切相关的。 2 新技术革命对国际关系产生的影响 近代的两次科技革命以及它们引起的产业革命延续时间长达上百年,它们对国际关系的影响往往被其他方面的影响所掩饰,因而未受到应有的重视。近代科学技术对国际关系的影响虽然深刻,但表现却并不是非常明显,这影响了对于科学技术因素的重视程度。 自20世纪50年代开始的,特别是在20世纪70年代开始迅速发展的新技术革命是以原子能、计算机、特别是微电子技术、生物工程技术和空间技术的广泛应用为主要标志。这次科技革命对国际关系产生的影响与前两次相比不仅更加直接和明显,而且更加深刻和广泛。 (1)导致了国际关系格局的转换,美苏两极格局最终解体,世界正朝多极化方向发展。国际关系格局的变化,归根结底是力量对比的变化,科技革命引起一些国家经济实力和军事实力的革命性增长,从而导致国际关系的根本性变化。 在历史的长河中,军事实力长期是国际较量制高点。大国都倾力于军事领域,追求着由军事强国而成为世界强国的目标。然而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后,现代科技革命的迅速发展使科技力在国力中逐步取代军事力成为国际较量的一个制高点。在新的形势下,苏联与西方发达国家尤其是美国的科技、经济实力的差距逐渐拉大,并最终解体,由此导致两极格局的终结。与此同时,现代科技革命兴起不仅使日本、西欧等西方发达国家缩短了与美国的差距。而且,中国、印度、巴西等新兴工业化国家的综合国力也在近二十年来急剧上升,这些国家积极参与国际事务,并在国际舞台上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从而推动着国际关系格局朝多极化方向发展。 (2)新技术革命的发展使传统的国家主权观念日益面临挑战。国家主权是国家固有的区别于其他社会集团的最重要属性,表现为一国对内的最高统治权和对外的独立自主权。正是由于这一根本属性,国家才能在国际关系中发挥最重要的作用,也才能成为国际关系中最基本的行为主体。传统意义上的国家主权具有不可分割、不可转让、不可共享的特性。然而,随着现代科技革命的迅猛发展,传统意义上的国家主权观念正日渐受到挑战和侵蚀。特别是人造卫星、宇宙飞船和电子技术等的发展,克服了自然地理因素的限制进行信息的自由传递,使每个国家在严格意义上讲已经没有了秘密。此外,地理上边界的重要性也被国际分工、国际市场体系和科学技术在国际间的转移和流动而极大地削弱了,因而给每个国家维护自己的主权带来了威胁并产生了一些新问题。 因此,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作用已经使国家拥有绝对的主权是完全不可能的了。当所有的国家都在声明它们的主权神圣不可侵犯的时候,一个本质上互相依存的世界的运转和管理所需要的协定,正在慢慢地侵犯着它们的主权。而在未来越来越开放的国际社会,国家主权的部分削弱和部分让渡已成为发展的大趋势。传统意义的国家主权概念也必须随着时代的进步而不断发展变化。 (3)新技术革命的发展对南北关系产生了重大影响,南北差距进一步拉大。20世纪中期开始兴起的新技术革命与近代的科技革命相比有两个较为突出的特点:一是耗资大。新研究项目的开展,新产品的开发,实验设备的配置等都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二是需要很高的综合科研销售系统,这就涉及到很多方面,如:全面、系统、发达的基础科学,齐备的科技人才,先进的制造工艺和技术,一流的实验条件,发达的信息网络和完善的产品推广销售系统等条件,这样才能保证处于领先地位的新产品能够迅速研制、开发、利用并销售出去。 新技术革命所具有的这两个新特点使绝大多数科研活动只有发达国家才有能力进行,致使世界科技活动的80%以上掌握在发达国家手中,发展中国家所占的比重不到20%。而在年人均科研经费、科研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和科技人员的数量等方面,发展中国家都远远落后与发达国家。随着科技革命的发展,南北科技差距将进一步拉大,而其引起的后果将是贫者越贫,富者越富。发达国家凭借其先进的技术,以低价进口原材料和初级产品,加工成技术含量高的高附加值产品出口到发展中国家;发展中国家则因其的落后而不得不向发达国家出口廉价的原材料和初级产品以换取外汇,再从发达国家高价进口制成品。这种不平等贸易使本已十分巨大的南北差距进一步扩大,南北矛盾也会因此而不断深化甚至还可能激化。 (4)新技术革命的发展还促使人类战争观念不断发生转变,使和平与发展成为当今国际关系的主旋律。在人类历史上,尽管曾发生过大小数千万次的战争,但由于受到技术条件的限制,其作战能力、打击力、杀伤力、破坏力都远不能与今天相比。今天,现代科技革命的发展、大量新型武器的产生,战争的领域向上扩展到了“无高不可攀”的境地,向下则可潜入到海底深处。山障、路障等在高科技武器的作用下,失去了昔日的威风。在英阿马岛之战中,英国的空军急速开赴远在1.3万km之外的马岛进行空战;在海湾战争中,美国的空军远涉重洋,长途飞行3 200km,进行大规模空袭。在海湾战争中,以美国为首的多国部队,凭借着夜战装备上的绝对优势,使夜战场在很大程度上变成了“单向透明”的战场,多国部队主要的作战行动大都放在夜间进行,取得了良好的作战效果。核武器的出现及其所具有的巨大杀伤力和破坏力更是使现代战争没有真正的胜利者。在现代科技革命的迅猛发展的今天,全世界处于一种一按电钮就可以在一瞬间全部毁灭的状况之中。过去认为交战国必有一方胜利,一方失败,而战胜国从胜利中所得的利益一定比付出的多的想法,已不符合历史的发展趋势,为历史所淘汰了。也就是说,人类的战争观念已经发生转变。在当今时代依靠科技优势,通过和平手段来追求、实现国家目标,已有了可能。制约世界战争的和平因素正在增长。正是这种观念的转变使和平与发展成为当今国际关系的主旋律。这也是第二次世界大战60年以来世界没有爆发大规模战争处于总体和平状态的重要原因。 3 结论 总而言之,新技术革命的迅猛发展,不仅推动了人类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发生了巨大的变革,对世界政治、经济、军事有着重大的影响,而且对国际关系的发展和演变产生着更为深刻而广泛的影响。21世纪是科技竞争更加激烈的时代,哪个国家在科学技术领域处于领先地位,就会在未来的国际竞争中占据有利的地位,也就会在未来的国际关系和国际事务中处于主导地位。 国际关系论文:自由主义与世界政治——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的启示 【内容提要】自由主义是对国际关系实践产生最深刻影响的思潮之一。本文试图对国际关系中的自由主义发展道路进行梳理,文章对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的基本假设进行了重新辨别,并分别阐述了国际关系中的放任自由主义与管制自由主义思想,及其在世界政治秩序演进中的意义。 【关键词】自由主义;世界政治;国际关系理论 在20 世纪的世界政治中,自由主义、建构主义与现实主义是对国际关系实践产生最重要影响的三股思潮。而在这三股思潮中,无论就影响还是对人类政治终极关怀程度而论,又尤以自由主义为最甚。自由主义为悲观时代的世界政治播下希望的火种,也为乐观时代的世界政治提供无穷的鞭策力量。自由主义无时不踌躇满志地表达着其对世界秩序的规划蓝图,并满腔激情地将其理念赋予世界政治的实践之中。自由主义因此为我们理解国际关系思想提供了一条最重要的线索。 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的核心假设 在过去的30 年中,自由主义与现实主义之间的交锋(新-新辩论)为国际关系理论发展提供了最重要的动力。两者在对世界政治许多基本问题(诸如合作、制度的意义、收益问题等)的看法上存在着分歧,而究其根本,在于自由主义与现实主义在基本假设上有着本质的不同,这也是笔者认为两者具有不可相容与合一性的原因。[1]自由主义在世界政治分析的起点上,至少有以下几点与现实主义相比是独特的:第一,无论在国内政治还是国际政治中,个人或者团体是最重要的行为体,个人行为是以利益与目标为导向的,在特定的条件下,他们会努力追求并促进社会秩序与个人福利的进步。因此,个人(个体,individual)成为自由主义世界政治假设的核心,个人行为与世界政治有直接的关联。第二,与第一个假设直接相关的是,在自由主义理论中,国家(或者个人意志的代表)也是世界政治基本的行为体,但是,自由主义眼中的国家不是现实主义理解的类似实心球那样的“国家”(unitary state),而是“多头国家”(poly-archy state),也就是说,国家只是国内社会利益的集合体,其政策与行为是由国内社会团体与个人的偏好累积而成的。个人、利益集团、官僚机构以及社会团体之间构成竞争关系,国家政策与行为只是国内集团利益相互博弈与谈判的结果。第三,现实主义更多是从国家-国家关系上考察世界政治,自由主义则从国家与社会关系出发考察世界政治。自由主义重视社会因素的作用,这里的社会因素有两层含义,其一是国内层次的市民社会,其二是随着相互依赖与跨国交流的发展,在国际层次出现的跨国市民社会。在国家之外,社会力量同样是国际政治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参与并推动着国际政治的进程。更为重要的是,市民社会从国内与国际方向上发挥着对国家的制约作用。[2] 国家-社会关系假设的引入,使自由主义得以接触更加立体的世界,从而极大丰富了国际关系研究。第四,自由主义关于世界政治性质的认识也是独特的,这一点恰为许多分析者所忽视。多数学者认为,自由主义和现实主义都假设世界政治的无政府特性。其实并不尽然。现实主义者几乎毫无例外地认为国际社会与国内社会是两个截然不同的领域,因而通行国内政治的原则是不适用于国际政治的,试图将国内社会中的宪政与民主原则加于国际秩序设计是幼稚与愚蠢的。因此,现实主义特别是新现实主义喜欢声称自己的理论是“国际政治的理论”。与此对应的是,自由主义更接近是一种将国内社会经验放大到世界的国际关系理论。自由主义尽管承认国际关系的无政府特性,但是此认识是在国际社会与国内社会并不存在本质性区别的假设基础上的。所谓不存在本质性的区别,是指国际社会的无政府状态,或者秩序的缺失,只是由于类似国内社会中的制度安排未被推及于国际社会的结果,换句话说,国内政治经验可以应用并普及于国际政治,并最终使世界政治步入秩序状态。[3] 总之,自由主义与现实主义并非同根异枝,在行为体特性、个体行为的社会背景以及国内社会与国际社会关系问题上,自由主义与现实主义有着天壤之别。 古典自由主义的世界政治哲学 与现实主义一样,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也不是铁板一块的。从饱受批判的威尔逊理想主义,直到近些年学术界讨论很热的自由制度主义与民主和平论,都属自由主义阵营中的重要代表。而在自由主义阵营之内,不同学者对自由主义派别的划分也不一样。[4]在国际关系学界,这些年人们遇见最多的一词莫过于“新自由主义”(neo-liberalism)。有“新”当然就有“旧”,但是人们对新自由主义何以与旧自由主义区别开来,至今并没有一个令人信服的学理根据。本文认为,凯恩斯主义的出现是国际关系中新自由主义与古典自由主义的分水岭。我将在阐述新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的部分给出这一划分理由。在此之前,我们有必要先交代一下古典自由主义的世界政治哲学观。 20 世纪之前的自由主义国际关系思想,散见于洛克、卢梭与康德的政治哲学,斯密、穆勒、科布登的(Richard Cobden)政治经济学,以及像边沁和斯宾塞这些对国际关系感兴趣的学者的著作中。我把凯恩斯主义之前的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称为古典自由主义。秉承同样的血脉,古典自由主义与新自由主义在一些国际事务基本问题上看法是一致的。第一,通过各种各样的政治和经济手段,在国内与国际关系中促进与扩大自由(以及后来的民主)乃世界和平、福利与正义的基本保障,也是世界秩序之基础。自由主义者认为只有通过不懈地推广自由主义的纲领,才能获得世界持久的和平与秩序。个人自由与世界政治秩序之间因此存在不可分割的联系。此种看法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罗斯福关于在四大自由基础上(宗教自由、言论自由、免于恐惧的自由、免于匮乏的自由)建立战后世界秩序的阐述中得到淋漓尽致的发挥。推而广之,在自由基础上的自由国家(liberal state)是推动国际合作的重要力量。所谓自由国家,大致具有这样的特征:司法平等,对个人权利实施保护的良好宪政,代议制政府,建立在私有产权制度基础上的市场经济体制。第二,国际合作是实现更广泛的人类自由的基本手段,自由主义者不认为人类政治生活是和谐的,但是自由主义并不认为充满利益冲突的人与人(国与国)之间合作是不可能的。[5] 真正的自由主义者认为,或者关注的是,个体可以各种途径(制度安排、社会交往、贸易、契约等)协调彼此之间的利益冲突,他们并不理想地认为个体之间存在完美的和谐状态,他们接受纷争与强制曾经是而且一直是国际生活的一部分的事实,但是与现实主义不同的是,自由主义者坚信,共同的利益和非强制性的谈判会成为国际生活最重要的内容。因而,自由主义者试图理解的对象是特定国际生活中,冲突和共同的利益、强制和非强制的谈判以及道德和自我利益之间是如何达成平衡的;[6] 如何促进个体之间的合作,是自由主义关注的重要话题。第三,基于合作的可能性,自由主义认为世界政治在合作中可以促进自由与进步,因而与现实主义截然不同的是,自由主义把世界政治看作是进步的而非循环的,是演化的而非静止的。从这一点说,自由主义的国际关系理论是一种进步的理论,它与一般的现实主义简单甚至有些庸俗地只把国际关系视为权力政治的游戏和战争的循环往复不同,相反,它认为通过国内政治制度的改进和完善(自由国家建设),以及在世界范围不懈地推广自由民主制度,是可以克服世界政治的战争状态的,所谓的战争状态并非一成不变的,是可以而且应该能够走得出的一个困境。[7] 但是,与后面阐述的新自由主义有所区别的是,古典自由主义对世界政治理解的独特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支配17~19 世纪主流自由主义国际思想的是一整套自由放任的理念,其在经济上相信自由贸易会促进和平,而在政治上则相信类似竞争性市场的国家体系,一只无形的手(均势)会自动调节国际秩序。应该说,古典自由主义的这种世界秩序理念,与其在国内信奉的政治经济信条是一致的。古典自由主义因为相信均势会自动调节国家间关系的这点看法,容易使人把它与信奉均势原则的政治现实主义联系在一起。其实不然,古典自由主义更多地是从自动调节的意义上理解均势,而政治现实主义则更多是从作为手段与目的的意义上理解均势。[8]第二,古典自由主义在国际事务中(至少在自由的国家之间)支持民族自决与不干预政策。基于自由与民主理念为基础的民族自决运动,应该受到鼓励;而对自由国家内部政策的干预,是不被支持的。这也正是不干预原则成为19 世纪自由主义外交思想核心内容之一的原因。[9]第三,与前两点直接相关的是,古典自由主义认为受到最少干预或者不被干预的世界本身就会走向秩序,如果自由贸易与基于自由原则基础上的民族国家建设能够及于世界的话。 新自由主义的世界政治哲学 古典自由主义盛行的时期基本是以领土为中心的国际政治时期,超越国界的全球公共问题还没有成为世界政治经济中的紧迫问题。但是,随着各国相互依赖的发展,国际关系对国内政治的制约能力在加强,听任国际体系中大量跨国界问题的发展而不给予关注与治理,已经威胁到国内自由民主的生存。古典自由主义的世界政治观开始在世界政治中碰到巨大考验。 第一次世界大战与第二次世界大战之间的20 年危机,成为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的重要分水岭。放任自流的古典自由主义国际思想在两次世界大战面前面临严酷的挑战,民主国家内部的制度与价值以及国家间体系的生存,几乎受到自由放任世界的毁灭性打击。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首先对这种放任自流自由主义世界观进行挑战的是威尔逊。威尔逊第一次把“有组织的和平”(an organized peace)理念带到战后国际关系的实践中,其核心思想是要在国家之上形成一个超国家机构,裁判纷争与冲突,具体内容是通过国际联盟的建立,解决困扰18~19 世纪欧洲的安全问题。这是古典自由主义国际理论向新自由主义转向的开始。20 世纪20 年代末30 年代初爆发的经济大萧条,进一步催生新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大萧条及由此引发的国内与国际危机,加速了人们对自由放任国际主义政策的怀疑。大萧条无论对国内还是国际生活,都产生了毁灭性的后果,它使自由主义者认识到,无论在国内还是国际上,一个不受管制的政治经济体系都是灾难性的。凯恩斯国家管制思想应运而生,并在美国的新政实践中大获成功。凯恩斯主义的要义不只是将国家管制的理念带到国内政治经济治理中,其国际政治意义还在于,要使世界政治免于二战这样的灾难,也必须对国际生活进行必要的管制。这也正是二战结束前后,美国把管制性多边制度理念诉诸世界秩序设计的理论基础。[10]通过国际组织与国际规则管制世界的理念的出现,标志着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发生了重大的转折。自由放任的古典自由主义思想不仅在国内也在国际上逐渐失去了支持者。 由此看来,新自由主义至少在以下几点上与古典自由主义是不同的。第一,新自由主义认为自由放任的国际生活从逻辑上并不必然导致秩序,相反,理性个体行为,会导致非理性的国际政治经济市场失灵的恶果,新自由主义强调通过国际组织、多边制度与国际法对国际生活进行调控与必要的管制,非此国际政治不会进入秩序。第二,新自由主义相信和平与正义不是自然的状态,它们是人们精心政治设计的结果。新自由主义因此提出在国际层次上进行改革的问题,包括国际政治生活的民主化,提高制度安排绩效,加强多边主义,扩大跨国社会行为体的参与权等等。第三,新自由主义主张对国际政治经济生活进行必要的干预,认为在一个边界的政治经济意义正逐渐模糊的世界中,人类政治发展正面临着许多跨越国界的共同问题,这些问题必须通过更深入的合作,必要的时候借助干预以得到治理与解决。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的新自由国际主义理论,由新自由制度主义、社会自由主义以及伯利为代表的法律自由主义组成。其中,新自由制度主义最为国内学术界所熟悉。在最近的新-新辩论中,以及多数学者所阐述的新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中,几乎均把新自由主义简单地等同于新自由制度主义,而对其他新自由主义流派几乎置若罔闻。这实在是对新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理解的偏缺。限于篇幅,本文着重阐述社会自由主义与法律自由主义。 威斯特伐利亚秩序,或者领土型国际政治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将国际社会中的权力彻底下放到以领土、居民为基础的主权国家身上。威斯特伐利亚秩序解决了一个重要的问题,即确立主权归属各个民族国家的理念,赋予各个主权国家独立的、绝对的不受干涉的权利。在一个互相猜忌与恐惧的国际体系中,它从法律上和形式上保证国家足够的权利去维护自己的独立性。但是,随着跨国互动的加强,国内与国际事务界限的模糊,各种议题的相互交叉与重叠,领土型国际政治的“边界”在发生变化,这个边界不只是传统国际政治的地理边界,而是问题性质上的边界变化,并进一步引起国家层面与国际政治层面如何进行权力两级分配问题。换句话说,威斯特伐利亚体系没有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如何治理国家互动过程中出现的在国家之上的公共问题?公共问题的解决仅靠国家自觉性的约束是不够的,它们需要国际层次上必要的具有强制实施能力的制度来保障,需要国家将一些权力委托或者转让给更高的国际机构,而这一点正好与威斯特伐利亚秩序“主权在国”的理念相冲突。[11] 这是新时代国际政治与旧的领土型国际政治的最大区别所在。人类政治面临的问题性质的变化,导致国际层面上对治理的需求在增加,而威斯特伐利亚秩序下的制度安排满足不了此类需求。威斯特伐利亚秩序在制度安排上的特点是确立“私权”(主权)的法律意义,由此形成的国家社会中(society of the states),缺少足够和必要的“公共权力”处理国家之间与国家之上的共同问题。这是威斯特伐利亚秩序的内在困境。 新自由制度主义开出的处方是强调国际层次上制度安排的意义,认为制度可以降低交易成本与风险,改进信息质量,确立稳定可靠的预期,以促进合作与共同问题的解决。 法律自由主义对此反应有所不同。法律自由主义思想主要体现在主张将国际关系理论与国际法结合起来进行研究的伯利的作品中。[12]法律自由主义的核心观点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合作国际法(the international law of cooperation)开始代替共存国际法(theinternational law of coexistence),成为规划世界秩序的重要规范。与自由放任思想一致的是,传统国际法赋予国家以近乎无限的自由去追求自己的利益,而合作国际法则把国内人权、健康保护、经济状况以及环境保护都纳入到规范的范畴。[13]合作国际法的主体、范围与功能较之领土型国际政治下的传统国际法都有了很大的不同,其出现深受二战以后发达国家国内福利自由主义的影响,就国际层面而言,则与相互依赖加强后不断增加的跨国社会问题所带来的管理压力有关。按照法律自由主义的逻辑,国际法(transnational law,跨国法)将变成包括所有直接管制个人之间以及个人与政府之间跨国活动法律的总和,目的是要帮助形成跨国社会中个人和团体互动的结构模式,以限制国家的行动。[14]国际法调整的范围空前扩大了。 管制与干预并不是很难界定的词,但是新自由主义管制理念的实践,在以不干涉原则为主导的传统国际法下,则极容易被理解为干涉的同义词。当代国际政治中不断出现的关于干预问题的争议,从反面说明国际与国内政治经济生活中被管制问题的范围扩大了。一方面是不断扩大的管制领域,另一方面是在主权名义下对管制(干预)的抵抗,这就是新老交替时期国际政治的特点,也映照法律自由主义对跨国共同问题解决的深刻影响。 所有国家之间以及国家之上的跨国共同问题,几乎均与正义问题相关。新自由主义对此做出的反应体现在社会自由主义的主张中。[15]社会自由主义对当今国际分配正义给予格外的关注,其本质是为公正的世界秩序提供一种道德基础。贝茨(Charles Beitz)列举出当代国际分配正义问题,至少包括全球不平等与贫困;为了解决全球不平等与贫困问题,国际制度应该做出怎样的调整与变革;国际复合相互依赖中的新问题(贸易制度变迁引起福利再分配,缺乏控制的国际资本流动与跨国公司行为,国际资本流动对福利国家的威胁等);除国家之外,谁(跨国社会中的各类非国家行为体)有权参与全球公共问题管理的决策?[16] 社会自由主义在这些问题上的许多主张带有“社会主义化”的性质。社会自由主义相信国际正义不是自然的状态,而是人类潜心设计的产物。合作可以促进福利增长,但是在不公正的制度下,合作也会导致福利分配的不合理性。社会自由主义在对国际分配正义与公正的诉求基础上,提出许多重要的主张:第一,国际民主的重要性。国际民主的核心是如何使事关全球公共问题的治理过程更多地在民主的程式下运行。社会自由主义主张对国际层次上的多边制度进行民主化改革,以使它们至少在程序上更为民主。[17]第二,检讨现有国际公共决策,淡化国家以及军事力量在全球价值分配中的作用,主张把更多的跨国社会团体纳入全球决策结构中来。第三,重视国际关系中弱势群体权利的保护。 社会自由主义因为对国际关系中平等与公正的关注,使其成为一支重要的中间与平衡力量。如果说新自由制度主义与法律自由主义强调管制作用的话,那么社会自由主义则更看重调节在世界政治秩序中的意义。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的国际政治中,诸如南北问题、多边机构改革、环境领域的可持续发展等,都受到社会自由主义思想的极大影响。 结论: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的启示 霍夫曼在论述自由主义与国际事务时,认为国际关系状态与自由主义是格格不入的,因为自由主义的本质是节制、宽容、协调与和平,而国际政治的本质则正好相反,是一种战争状态。[18]丛林法则的国际政治果真为自由主义的天敌?自由主义者对此给出了截然不同的回答。自由主义强烈的入世关怀,使它在所有的国际思想学派中,对世界秩序的规划最抱有宗教般的执著与狂热情结。如前所论,自由主义把世界政治设想为处于战争与和平的“混杂状态”(heterogeneous state)之中。自由主义并不静止地把世界政治看作是“霍布斯丛林”,自由主义认为,世界政治是一片“可培育(耕种)的园地”(cultivable garden),它既存在战争的状态,但也有和平状态的可能性。[19]自由主义相信进化与进步力量,从个人自由的保护,到自由国家的扩大,再到国际层次的制度与法律约束,国际政治生活会逐步达到自由国家内部社会那样的秩序。这就是自由主义一以贯之的国际社会改造原理。 自由主义任何时候都不失其时代意义。在所有的国际思想流派中,自由主义也是最早洞察到国际政治发生的转型及其带来的挑战。在现实主义还迷恋领土政治的游戏规则时,自由主义已经意识到超越国界的共同问题对传统国家间关系带来的革命性影响。而自由主义正是通过内在的改造,即从古典自由主义到新自由主义的转换,对此做出即时的回应。二战以后国际关系领域多边制度的风行,肇始于欧洲的区域主义及其对其他地区正在产生的示范效应,多边主义作为一种理念在制度设计与改革中的意义,所有这些,都与自由主义理念在国际政治的贯彻有着密切的关系。自由主义为我们时代提出的最迫切问题就是,在国际力量参与各国内部政策调整范围持续扩大,以及跨国社会力量对国家行动制约不断加强的情况下,国家与国际的两级关系变得格外紧张,威斯特伐利亚秩序完成了为处理国家之下问题的国家层次的权威分配问题,但是,正如前述,在国家之间和国家之上问题的解决上,国际社会所被赋予的公共权力是欠缺的。如何平衡这样一对关系,为未来世界秩序之关键。自由主义不能全部回答这个问题,但是,就新自由主义力主国际层次管理机构安排的意义而言,仍然为全球化下的国际治理提供了最具创造性的一种途径。 以自由主义视角观照中国与世界之间的关系,于我们也不无启发意义,这是现实主义视角不能给予我们的。有两点值得注意,第一,如何从自由主义视角研究中国与世界?第二,如何在中国与世界的关系中发现自由主义的意义?第一个问题与研究方法有关。从作为研究方法的自由主义来说,需要我们更多地从国家-社会关系看中国对外关系的变化。自由主义强调社会性因素的作用,像非政府组织与跨国社会团体等在中国外交变化中起着什么样的作用?随着法治中国的发展,中国强国家-弱社会模式的变化在外交上的含义是什么?作为超大社会与单一国家,中国的央地关系以及国内不同利益集团(部门)之间的博弈怎样影响到外交领域的变化?中国独特的国内区域经济体与其周边国家之间的经济合作,对未来东亚国际关系的含义为何?如此等等。自由主义作为一种研究方法,无疑为我们思考中国的国家关系提供许多全新的问题。第二个问题事关中国与世界关系中的自由主义维度。这一视野下也有许多有趣的问题,例如,经济开放及经济外交如何改变着中国处理与他国(地区)的纷争方式?中国参与国际制度以及国际制度介入中国,怎样影响着中国多边外交以及中国对多边主义的信念?中国在东亚区域化过程中怎么看待国家与地区两级层次中的权威分配?等等。显然,在现实主义主导的中国国际关系研究中,自由主义分析的引入可以为我们提供更多促进研究进步的有意义问题。 国际关系论文:现代国际关系理论的沿革 [摘 要] 本文探讨国际关系理论的发展过程,也试图讨论它的未来走向。1919-1948年是国关理论初创与理想主义主导时期,源于对一战的深刻反思,理想主义谋求实现一个想象中的和平世界。从二战到1979年是现实主义的主导时期,以二战和冷战为背景,摩根索建立起现实主义理论框架,华尔兹的新现实主义在理论上做出了重大贡献。1979-1992年是自由主义复兴时期,新自由制度主义成为理论化程度最高的自由主义流派,与新现实主义比肩而立.1992年至今,强调观念和认同的建构主义兴起,逐渐与新自由主义和新现实主义形成三足鼎立。今后,国关理论将更多地表现出进化思维、权利政治和多元理论的发展取向。 [关键词] 国际关系理论;理想主义;现实主义;自由主义;建构主义 关系成为一门学科有近100年的历史,1919年英国威尔士大学设立第一个国际关系教席是国际关系学科成立的标志.学科的建立反映了人们对一战的反思和对消除战争的希冀.从1919年起,国际关系理论的沿革经历了四个主要阶段.本文主要探讨在这四个阶段中国际关系理论的发展与变化,并讨论国关理论可能的发展取向。 一、国际关系理论初创阶段与理想主义的兴起(1919-1948) 一战后,人们希望建立一个和平的国际社会.1918年,美国总统威尔逊提出"十四点"计划,集中反映他的理想主义思想。威尔逊理想主义的核心是建立一个可以维护世界和平的超国家组织,具体体现在国际联盟上面.威尔逊主义影响深远,国际关系理论发展到第三个阶段,即自由主义复兴时,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是将威尔逊理想主义中民族自决、自由贸易、国际组织等观念重新整合梳理,并使之理论化.在两次世界大战期间,国际关系思想还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国际关系理论体系.历史上许多思想家,如霍布斯、洛克、格劳秀斯、康德等人都有着关于政治和国际政治的重要论述,但没有统合成为国际关系理论的体系.威尔逊的理想主义至多是一些关于国际关系的思想和政策建议.因此,1919年开始的第一个阶段是国关学科的初创阶段、或曰幼稚阶段.从理论角度讲,理想主义是这一阶段国际关系的主导理念,考虑的是"应然"问题,就是世界应该是什么样子.在方法论方面,国际关系远未形成自己的方法论体系,主要是借鉴历史学和国际法的研究方法.威尔逊的很多思想来源于国际法,他本人在任大学教授时期主讲课程也是政治学和法学.另外,一些国际联盟的积极倡导者,如塞西尔、劳特巴赫等,也是典型的理想主义者。 但是,国际关系理论在第一个发展阶段中发生了一个重大的"断裂",这就是1939年卡尔《二十年危机》一书的出版.该书矛头直指威尔逊理想主义.卡尔认为,在国际关系思想界存在着两种对立的思想,一种是乌托邦主义,即威尔逊理想主义,一种是现实主义.理想主义的典型实例国际联盟在制止侵略方面屡遭失败,最根本的一点就是把世界设想得过于理想,与现实脱节.国联的失败也是理想主义的失败,它忽视了现实世界到底是什么样子的问题,亦即"实然"问题.卡尔指出现实主义是一种和乌托邦主义对立的理念,它所重视的第一要素就是权力,最核心的一点是怎样看待权力和道德.卡尔认为这个世界上没有道德是不行的,但什么是道德,怎样遵循国际道德,国家怎样具有自己的道德,则完全是另外一回事.正是在权力这-核心问题上,卡尔对理想主义的尖锐批判使这本书一出版就引起了很大反响,但最大的震撼还是来自二战.《二十年危机》首版在1939年,当时战火初起g此书于1946年发行第二版,二战刚刚结束.二战的实际似乎印证了卡尔的预言,此书影响力进一步加大.二战前人们纷纷谈道德和秩序,但卡尔说,国际关系的实质是权力.所谓的道德,所谓的维持国际秩序、国际组织,都是维持现状国家的口号,德国不会这样思考问题,不满意现状的国家必然要加强实力去改变现状.《二十年危机》使得理想主义的发展出现了"断裂",为战后现实主义的兴起做出了重要的铺垫。 二 、国际关系理论的发展阶段与现实主义理论体系的确立(1948-1979) 第二阶段开始的标志是1948年摩根索《国家间政治》-书的问世.如果说卡尔在理论上的重大贡献是界定了理想主义和现实主义两大流派并突出了现实主义理论的话,那么,摩根索则建立了现实主义的理论体系,系统表述了现实主义的整体思想、基本原则和运用方式.因此,摩根索被称为"战后现实主义之父".由于国际关系有了自己的理论体系,所以,作为一门学科,它开始走出幼稚阶段,进入发展阶段.战后最初几年,美国一度垄断原子弹,被称为"短暂单极".但冷战很快就开始了,美苏对峙局面迅速形成,这种国际政治的背景又给现实主义增添了发展的土壤与证据.美苏对峙的本质是军事对峙,最终体现在战略均势上面。在这个阶段,国际关系研究的重心转向美国,现实主义成为国际关系理论的主导范式,国际关系研究基本上是在现实主义的理论框架中展开的.现实主义的基本假定是:权力(特别是军事实力)是国际关系的最根本因素,国家的利益至高无上,普世道德是没有意义的.摩根索在《国家间政治》中最极端的表述是将国家的一切行为动机归于获得权力、增加权力和保持权力.权力不仅是国家生存的手段,而且成为国际关系的目的和国家本身的目的.现实主义作为主导理论持续30年.在这个大框架下,许多针对实际问题(如:战略威慑问题、安全困境问题等)的研究深入展开,使国际关系学进入了迅速发展时期.标志有两个: 其一,现实主义高度理论化。《国家间政治》提出了现实主义的基本问题,但全书理论化程度并不很高.之后经过众多学者的努力,一些有影响的理论相继出现,理论化程度越来越高.比如强调权力结构决定世界体系稳定的霸权稳定论,认为霸权国和挑战国之间相对权力变化会导致战争的权力过疲论等.再如,卡普兰的体系论、文利森的决策理论等也使国际关系研究进一步规范化.《集体行动的逻辑》的作者奥尔森从经济学角度也提出了国家兴衰理论,指出大型分配联盟是国家衰退的重要原因.大型战争可以将原有的社会结构全部打乱,所以战后会有迅速的经济发展-m经济学家严谨的方法论更加受到重视.有人用这种理论专门分析了战后德国和日本的发展,也有人试图把此理论运用到分析中国""后的发展。 其二,形成了以社会科学方法为基本方法的方法论体系.在国关理论的幼稚阶段,很多学者是从历史学、法学转行研究国际关系的,前者沿着历史学的方式进行研究,后者沿着国际法学的脉络展开分析,国际关系理论本身在幼稚阶段没有自己的方法论.在现实主义主导阶段,国关理论在方法论上的突破,主要在于战后美国出现的社会科学繁荣,人们强调社会科学向自然科学靠拢,行为主义开始主导国际关系学的研究.从认识论的角度看,行为主义坚持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一元论,认为二者本质上一样.与此相呼应,国际关系学学者努力将自己的理论体系化为一种极其筒约的理论,能够用公式表示出来,能够用定量方法计算出来.不仅在国际关系学界,在整个政治学界都出现了这个趋势.所谓国际关系学第二次大论战主要是方法论论战,争论焦点在于自然科学的方法到底能否运用到国际关系研究之中.结果是科学派占了上风.这种结果有利有弊.有利的方面在于将国际关系学科的方法论逐渐统合起来,形成了比较"硬"的国际关系科学方法论.与之相关的数据收集也积极展开.比如,在密歇根大学建立了庞大的战争数据库,收集了自拿破仑战争以来所有可以收集到的战争数据,建立了"战争相关系数"体系(COW,the Correlates of War)不过,这样做的负面效应是建立起科学方法论的话语霸权,其他方法都或多或少地被边缘化了。 国际关系理论和方法论这两条主线的发展,到1979年汇聚到一个顶峰,即华尔兹的《国际政治理论L以自然科学理论标准衡量,此书至今仍是国际关系理论界最严谨、最简约的著作.它以国际体系的无政府性为基本前提,将以主要国家实力分配为基本内容的体系结构视为国际政治的核心变量,形成了以国际体系结构解释国家行为的严谨理论体系,简称"结构选择".以方法论的标准衡量,它具有高度的理论简约性和可证伪性,比枝容易地演化出理论假设,通过理论、假设、数据、验证的步骤,得出分析结果.《国际政治理论》是国际关系学引用率最高的书,是第二阶段的集大成著作,是国际关系理论发展和学科趋于成熟的标志.当时的国际政治背景,尤其里根上台后美苏展开的第二轮冷战,似乎再度证明了现实主义国际关系理论是不可取代的。 三、国际关系理论繁荣阶段与自由主义的复兴(1979-1992) 国际关系理论发展的第三个阶段是学科的繁荣时期,以现实主义危机和自由主义复兴为基本标志.20世纪70年代初,国际政治现实中出现了布雷顿森林体系垮台、美元贬值、越南战争、石油危机等一系列事件,这使人们开始反思现实主义的许多基本命题是否还能解释国际关系的现实.将1979年作为国关理论发展的第二和第三个阶段的分野是因为此年《国际政治理论》出版.此前两年,即在1977年,基欧汉和约瑟夫·奈出版了著名的《权力与相互依赖L在这本理论著作之前,两人也已提出过"跨政府关系"的概念,对国家作为单位提出了质疑.m《权力与相互依赖》否定了现实主义的三个基本假定,虽然由于第二轮冷战开始的政治大背景,该书没有立刻掀起理论论战,但它是自由主义全面复兴的序曲。 《权力与相互依赖》提出的三个与现实主义针锋相对的基本假定是:第一,否定现实主义以国家为国际关系惟一行为体的命题,认为国家不是单一的理性行为体,其他超国家和次国家行为体也在国际关系中发挥着重大影响.第二,军事安全并非总是国家的首要问题。其他问题也会具有极大的政治意义.第三,军事力量不是或不完全是国际关系中实现国家对外政策的最有效手段.华尔兹对摩根索的理论做了两个重大修正.一是把国际政治的第一推动从人性改变到了无政府性.人性难以科学化,是难以验证的东西,华尔兹的理论之所以具有高度的科学性,原因之-就是他的理论变量都是可验证变量,这样华尔兹否定了摩根索现实主义的第一原则,亦即人本性好斗。华尔兹认为国家间战争的根本原因在于国际社会的无政府性,而不是人性.二是华尔兹认为权力不是目的只是手段,生存才是目的,所以,华尔兹理论又被称为"防御性现寒主义".在无政府状态下,保存自己只能靠自助,依靠军事力量,因此,华尔兹主张权力的合理性够用.但是,恰恰是在这个问题上,基欧汉和奈提出了质疑,是否只是军事手段才是权力?例如,军事强大的美国和军事属弱的加拿大为邻,是否美国可以因渔业纠纷而派兵进攻加拿大?基欧汉和奈认为军事手段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是保障国家生存和利益的最有效手段,更不能事先假定如此.权力不仅仅是军事力量,权力也可以来自相互依存,世界的相互依存度很高,但是不对等的,不对称的相互依存产生权力。 1977年以后,特别是进人80年代后,出现了各式各样的自由主义.有影响的国际关系自由主义理论包括:迈克尔·多伊尔和布鲁斯·拉塞特的"民主和平论",认为民主体制是和平的基本原因商贸和平论,继承了亚当·斯密的思想,认为只要国际上有一个开放的商贸体系,国家就不会发动战争.梳理起来,共有五种形态的自由主义,即:共和自由主义、相互依存自由主义、认知自由主义、社会自由主义和制度自由主义.各种理论纷纷出台,形成了繁荣阶段的高峰时期。 在诸多自由主义流派中,新自由制度主义的理论化程度最高,这主要归功于基欧汉.新自由制度主义在方法论上没有新的贡献,而是严格继承了科学方法论,坚持科学实在论和物质主义本体论,坚持国际关系中客观规律的存在和可发现性.从这个角度来说,华尔兹和基欧汉都借鉴了徽观经济学的理论,在理性主义这个大范畴中进行研究.新自由制度主义的根本突破始于对现实主义一个重大理论——霸权稳定论的批判.霸权稳定论是华尔兹结构现实主义的典型范例,它的基本命题是国际体系中实力分配的结构决定这个体系是否易发战争、是否稳定.霸权国可以遏止战争,一旦没有霸权国,则会狼烟四起.根据这个理论,霸权国在军事经济上占有绝对优势,且建立起规则、机制和制度来维持霸权地位,同时也维持着世界秩序.70年代中后期,人们普遍认为美国霸权衰退了,《大国的兴衰》反映了这种共识.该书的基本观点是任何大国都要衰退,主要原因是在海外的帝国战线太长,太多的承诺必然要消耗自身的资源基础.根据霸权稳定论的基本理论,只有霸权国把自己的军事经济实力重新恢复到最高点,才能继续保持原有的规则、机制和制度,维持体系本身的稳定.基欧汉则认为,维持秩序既靠权力,也要靠制度,如一个国家或社区成员服从制度,在没有强权保障秩序时,仍然可以维持秩序,实现稳定.霸权国(指美国〉在权力鼎盛时的1945年领导建立了一系列的国际制度,根据霸权稳定论的说法,霸权国一旦跌落,它所领导制定的制度也随之瓦解.但基欧汉指出,这种供应学派观点是不适当的,应当从需求角度思考这个问题.即便制度是霸权国提供的,但由于元政府体系中国家对制度的需求,所以即使霸权国权力消退,已有的制度也不会全然瓦解,国际制度仍然可以是维持秩序的最主要的手段,促成国家阔的合作.1984年,基欧汉出版了《霸权之后:世界政治经济中的合作与纷争L作为新自由制度主义的代表作,该书从理论和实证两方面比较完整地提出了需求学派的制度理论,也使新自由制度主义成为了众多自由主义流派中理论化程度最高的理论,标志着新自由主义理论的成熟。 除此之外,第三阶段还有两个值得注意的发展: 其一,二战以后在英国出现的"英国学派"此间取得了重大进展.英国学派大致可以归为社会自由主义学派。早期重要学者马丁·怀特在卡尔分类的基础上,将国际关系理论分为现实主义、革命主义和理性主义,分别对应着霍布斯传统、康德传统和格劳秀斯传统.前两者类似于卡尔所说的现实主义和乌托邦主义,第三类则是怀特的贡献.国际社会不是霍布斯的互相征战的原始状态,而是有法律和准法律约束的社会性结构.怀特闸释的理性主义成为英国学派的基本理论出发点.布尔是英国学派第二代代表人物,其著作《元政府社会》在70年代冷战非常激烈之时提出可以建立一个有规则管理的国际社会.英国学派发展至今,出现了新的一代以及《国际社会与国际关系的发展》等代表作.布赞的《世界历史中的国际体系》发展了英国学派的核心思想.尽管他本人不承认自己属于什么学派,但布赞探讨国际社会向世界社会的演进,其方法论特征也已经比较明显,即从历史中提炼理论,这与英国学派的基本研究脉络是并行不悖的.[叫比如说,谈国际社会、国际体系,不像华尔兹那样当成是超历史概念,而要研究在历史中的发展演变过程.这样,历史演进就成了英国学糠的主要研究方法.与历史学家不同的是,这种历史演变的方法着重于在历史中提炼国际关系理论的概念,是史学与国际政治的融合、史料为政治学研究服务.这种方法的优点是有大的历史观,很容易形成一种发展和进化的理论,弱点是以科学观来看,英国学派理论难以提出明确的因果关系假设,缺乏理论陈述的清晰度。 其二,非主流理论对主流理论的抨击日趋尖锐.一方面,20世纪60年展起来的依附理论仍然在发展中国家有着很大的影响,沃勒斯坦的世界体系理论也在进一步发展之中.另一方面,非主流理论也开始与主流理论正面交锋.1984年,基欧汉主编《新现实主义及其批判》,收入了批判理论和后现论对新现实主义的质疑和批判.虽然主流理论后来没有高度重视非主流理论的力量,真正的对话并没有深入展开,但非主流理论的批判一直没有停歇,一批重要著作也相继问世.考克斯(Robert Cox)的《生产、权力与世界秩序》(1987)、林克莱特(Andrew Linklater)的《超越现实主义:批判理论与国际关系》(1990)、埃尔思坦(J. B.Elshtein)的《性别与国际关系》(1987)等都对国际关系理论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加大了第三阶段的争鸣力度,为下一阶段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四、国际关系理论的三足鼎立时期与建构主义兴起(1992—今) 1992年至今,是国际关系理论范式分野再显清晰的时期,标志是建构主义兴起并与现实主义、自由制度主义形成了三足鼎立的态势。建构主义在西方社会科学中一直非常重要,只是在国际关系学中,现实主义在第二时期形成话语霸权,并借助科学方法论的工具,加之建构主义在国际关系领域自身没有形成高度理论化的体系,所以一直处于边缘状态.20世纪50年代对欧洲一体化的研究表现出了建构主义的一些思想.如:以密特拉尼(David Mitrany)为代表的功能主义学派、以哈斯(Ernst Haas)为代表的新功能主义学派、以多伊奇(karl Deutsch)为代表的社会交流学派等。但由于冷战的反复持续和欧洲一体化进程的曲折复杂,这些学派没有形成重大的影响。 80年代末,奥努弗(Nicholas 011uf)把建构主义这一术语正式引人到国际关系学,并出版著作《我们造就的世界》.对国际政治学建构主义做出最大贡献的是亚历山大·温特.温特1987年在《国际组织》上发表了一篇以行动者和结构的关系为内容的文章《国际关系理论中的施动者——结构问题》,开始探讨国际政治的社会因素.1992年,温特发表了《无政府状态是国家造就的:权力政治的社会建构》,立刻引起轰动,建构主义国际关系理论开始得到广泛关注,因此可作为国际关系理论发展进入第四个阶段的标志.温特的这篇文章质疑的是现实主义和自由主义研究的起点问题——国际体系的无政府性.现实主义和自由主义都把国际体系的无政府性作为事实接受下来,以此为起点开始研究.但温特指出,这种接受"无政府逻辑"的做法本身就值得质疑."无政府逻辑"并非只是现实主义和自由主义接受的那种霍布斯逻辑,而是包括洛克文化和康德文化在内的多种逻辑."无政府逻辑"也不是亘古不变的客观存在,而是行为体在社会实践中建构起来的社会事实,有别于自然科学中的自然事实.国家利益、权力政治这些现实主义的基本概念同样也是社会实践建构的产物.这些思想集中体现在温特1999年出版的《国际政治的社会理论》这部著作与新现实主义大作《国际政治理论》形成鲜明对照,被认为是20世纪国际关系学最后一本最重要的著作。 建构主义对现实主义和自由主义形成了根本性挑战,并逐步与后二者形成三足鼎立的局面,最根本的一条是它与现实主义和自由主义存在不可通约的本体论观点,认为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认识论、本体论、方法论三个方面的机械一元主义是不能成立的.建构主义强调观念、认同、文化的重要性,认为国际体系的物质性结构只有在观念结构的框架中才能具有意义。考察两个国家的关系,不要只看它们是否都有核武器或是否是邻国,也要看它们到底是敌人还是朋友.温特最常用的典型例子是,美国并不担心英国的一百枚核弹头,却十分害怕朝鲜的一枚核弹头.因为英美是朋友,而朝美是敌人。 现实主义仍在发展.当前具有代表性的现实主义理论是所谓的进攻性现实主义.它可被视为现实主义发展的第三个阶段,也是后冷战时期最典型的、最激进的现实主义,代表作是米尔斯海默的《大国政治的悲剧》.虽然这部著作的理论化程度不是很高,但现实主义意识却超过了以往的现实主义.进攻性现实主义从两个源泉获得了灵感,一是摩根索的权力论,二是华尔兹的结构论。进攻性现实主义认为,国家的目的是保全自己的生存,因此权力是第一要素.但国际体系的元政府结构却决定了国家永远无法知道自己拥有多少权力才能实现这一目标,所以,国家必然追求无限大的权力,因而争霸也就成为大国关系的必然态势,争霸的结果又取决于经济和军事实力.进攻性现实主义认为大国争霸是国际关系的铁律,人是没有任何作用的,这是机械唯物主义的错误.正因为如此,进攻性现实主义才是极其悲观的现实主义,悲观程度超过了华尔兹的新现实主义,甚至在某些方面也超过了摩根索的传统现实主义,摩根索至少还相信外交技巧在作用,而外交的艺术恰恰是人之所为。 自由主义的发展也仍在继续.一是制度合作研究进一步深人,阿克塞尔罗德的复杂系统和合作进化理论可能是目前最尖端的合作研究,不仅研究国家在国际体系中通过复杂学习程序进行合作的问题,也研究其他行动者和生物体之间在复杂系统中的合作过程.还有学者将自由主义的几个重要因素,比如相互依存、民主政体和国际制度结合起来研究战争与和平问题,提出了三角和平的理论.二是全球治理.在全球化发展迅速的阶段,以元政府治理为基本内容的合作性治理得到了进一步的拓展,多边主义与多边国际组织再度成为自由主义研究的重点之一.与之相关的是软权力的概念,因为在全球治理中,仅仅依靠硬权力是远远不够的.三是国内政治与国际政治的结合.自由主义从第三阶段起就开始注意国内国际政治的相关性.1988年普特曼提出了双层博弈模式,强调了国内和国际两个层面的关系.海伦·米尔纳在1991年的一篇论文中就对以无政府性划分国际国内政治的做法提出了质疑.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这一研究取向更加明显地沿着国内国际政治的结合部位和相互影响方面发展。 五、国际关系理论发展走向 从国际关系理论的沿革历程来看,国际关系理论发展可能会有以下几个走向。 首先,从强调循环向强调进化发展.回顾社会科学(不仅仅是国际关系理论)的发展,大理论有两种明显的思维取向.一种是认为整个理论体系是循环的,人的社会运动也是循环的,汤因比的"文明循环论"和米尔斯海默的霸权轮回圃等都有着决定论的循环理论色彩.华尔兹的新现实主义也是如此,认为只要国际体系的无政府性质不变,国际体系中的行为体都会围绕权力这一轴心运转,这是不可更改的客观规律.但理论发展到自由主。之后,很大一部分就不是这样了.自由主义的制度观是进化性理论,制度是人为的社会事实.基欧汉的新自由制度主义理论最简单的表述是"制度选择"——制度可以促成国家间的合作行为,若将人在建立制度方面的能动性考虑在内,就是人通过努力可以促成合作。如果这个命题确实反映了基欧汉的思想,那么意味着国际关系的整体发展可以走出循环圃,不断地向更趋合理的方向发展.建构主义则进步突破机械的历史循环论,突出了人的观念的力量,重视人的实践活动的建构功能,强调了文化的作用.从循环理论走向进化理论的实质是关注人的能动性.如果说华尔兹的理论是人失能的世界,基欧汉的制度自由主义则是人有限能动的世界,而温特的建构主义则是人积极能动的世界.人的能动是国际关系和历史的推动力,人的复活也是国际关系的希望所在。 其次,从权力政治向校利政治发展.在现实主义顶峰时期,权力变成了一切国际关系活动的核心.二战后,摩根索建立现实主义理论大厦时,权力就开始走向神话.如果以权力为政治活动目的的情况持续下去,人类是永远没有希望的.当然,在当今国际关系中,权力仍十分重要,没人会否认这一点.但是,也可以看到一种越来越清晰的理念轨迹,它在更多地向权利的方向发展.后现代国际关系理论、女权国际关系理论,以及很大一部分建构主义理论都表现出这种迹象.即使把国家作为主要的国际政治行为体,作为国际社会的成员,国家之间争斗的原因很可能是权利没有得到承认而不是生存受到威胁.对等关系是要承认拥有平等的权利.即使对方再弱小,如果不承认对方的权利,就会形成不解之结。民族之间、个人之间又何尝不是如此.权力和权利是政治学中永恒的概念,核心问题是谁是目的,谁是手段.如果人类社会要不断走向进步,就不应该忽视权利,并将权利视为目的,将权力视为手段.如果说现实主义是权力政治理论,自由主义和建构主义则更加重视极利政治的历史性和现实性意义。 第三,从话语霸权向多元理论和方法论发展。如果说第一阶段是理想主义的天地,第二阶段是现实主义和科学方法论主导,第三阶段已经明显表现出多元态势,无论是理论还是方法论都是如此.无论哪个学者都很难说自己的理论就是惟一正确的国际关系理论,自己的研究方法是国际关系研究的惟一方法.国际关系理论的现实是多种理论并存,多种方法并存,而且同-个研究中有并用多种方法的现象,即所谓的后实证主义的状态.除三大主流理论之外,还有深入发展中的批判理论、规范理论、女性理论、后现论。除了实证主义方法论之外,还有解释学方法论、解构方法论等等.这样的状态应该是正常状态,因为多理论、多方法论的竞争状态,才应该是"学问"的真实状态。 国际关系学是和现实结合很紧密的学科.从理论与现实的关系看,国际关系理论,除了威慑理论等非常具体的理论外,宏理论一般对国际关系实践没有立竿见影的效果,却有潜移默化的功力.从理论自身建设来看,它要解决的是最根本的问题,比如,我们是谁?世界是什么?国际关系是什么?理论本身的意义在于积累思想、传播学术,实现知识的生产和再生产.国际关系理论经过近百年的积淀和沿革,深化了人们对这个世界的认识,为社会科学的发展做出了自己的贡献,这是国际关系理论自身的学理旨趣。理论的根本功能是使人们对世界和人类的根本问题有更深刻的认识,从而能够使人类向更美好的未来发展.说到底,国际关系的根基是人与人的关系,国际关系学的终极关怀也应当是人。 国际关系论文:关于几个重要国际关系术语中文译法的讨论 [内容提要] 近年来,国内学术界在译介外国国际关系文献的过程中引进了大量术语,但是在这些术语的译法上缺乏统一的规范,不利于学术研究的与交流的正常进行。本文讨论了十个重要的国际关系术语的中文译法,结合这些术语在原文中表达的意思以及国际关系的语境给出了相应的推荐译名,旨在引起学术界的重视与讨论,促进中国国际关系专业术语译名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关键词] 国际关系理论;术语翻译;学术规范;译名标准化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外国国际关系文献被中国学者翻译、评介,其间引进了大量的国际关系术语,但正如本文作者之一在另一篇文章中所说,“在这些名词的翻译上既缺乏权威的规定(如过去新华社出版的《人名地名译名手册》),也没有同业公会(如国际关系学会)认可的业内标准,结果就出现了一词多译的‘自由化’局面,造成了交流上的混乱和困难。” [1]专业术语规范化是任何一门学科存在和发展的前提,也是专业文献翻译水平的重要标志。如果每个学者都各自使用一种译法,没有统一、规范的术语,既不利于正常的学术交流的进行,也不利于读者对国际关系理论的学习和理解。为了提高学术研究的精密性和准确性、保证学术交流的通畅,我们需要对这些翻译、引进的术语进行甄别和校正。正当国际关系学科在中国起步不久之际,术语译名的规范统一意义尤为重大,而任务也十分艰巨。 为了引起学界重视和讨论,争取尽早在术语译名问题上达成共识,本文将简要讨论几个重要的国际关系术语的中文译法。这里所选取的术语在国际关系文献中使用较频繁,而译法分歧较多,有些通行译法不太符合术语的本来意思。本文试图通过考察这些术语的原意及其在国际关系的特定语境中的用法来寻求它们在中文里比较贴切的对等词汇。 一、Identity(身份、认同、特征) Identity是建构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的核心概念之一,随着近年来中国学术界对建构主义的介绍越来越多,这个词在中文文献中也出现得越来越频繁。在相当多的中文文献中,identity一词被译为“认同”[2],而建构主义经典文献《国际政治的社会理论》的中文译者秦亚青教授在中译本里将其全部译作“身份”。 其实identity包含特性、身份和认同等多重意思:特征是人或事物的属性,借以认定其所属或类别;“身份”一词在中文里更多外在(客体对主体)认定的成分,它是一种社会性标识,而“认同”更多内在(主体对主体本身)认定的成分,具有主体性;英文的identity是兼有以上三种意义。下文将对这个词在建构主义理论文献中的用法进行考察,以表明这个词的不同意思在不同上下文中的具体体现,而在一些中国学者对这个词的翻译中往往只表达出一种意思是不够准确的。 在1992年发表的《无政府是国家造就的:权力政治的社会建构》一文中,温特对identity作了阐述,他指出,“identity是行为体对自身相当稳定的、特定角色的理解与预期……每个人都有许多与制度性角色相联系的identity,如兄弟、儿子、教师、公民等;国家同样也有许多identity,如‘统治者’、‘自由世界的领袖’、‘帝国’等等。[3]”在上文引述中,温特使用的第一个identity强调的是行为体对自身的“理解与预期”,因此应译作“认同”;而从其后强调的identity与角色的联系以及所列举的关于个人和国家的各种identity的例子来看,后两个identity应该译为“身份”。 Identity的三种意思在温特的《国际政治的社会理论》一书中也有明确表达。温特在讨论identity的定义时首先指出,“在哲学意义上,identity是使事物成为该事物的因素,这种用法在这里太宽泛而不适用。若据此用法,猎犬和自行车也具有identity[4]”。在这句话中,由于identity是使事物成为该事物的因素,应该理解为“特征”。 温特进一步指出,“我把identity作为有意图的行为体的属性(property)……这意味着identity是基于主体或单元层次上的特征,根植于行为体的自我理解(self-understanding)”。这里的“自我理解”也只是identity的一层含义,因为“这种理解的意义常常依赖于其他行为体是否以同样的方式想象这个行为体,因此,identity也具有主体间或体系特征。”在这里,温特明确地指出了identity的两种意义,即“两种观念可以进入identity,一种是自我持有的观念,一种是他者持有的观念”。[5]自我持有的观念是主体对自身的认定,而他者持有的观念是客体对自身的认定,当identity在第一种意义上使用时是主体的“认同”,而在后一种意义上是社会赋予主体的“身份”。 在《国际政治的社会理论》一书中还出现了identification一词,它是指“一个认知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自我-他者的界线变得模糊起来,并在交界处产生完全的超越。自我被‘归入’他者” 。[6]秦亚青在中译本中将这个词译作“认同”是贴切的,因为“身份”是一种属性,而“认同”是主体的认知。两者的联系在于,一方面认同依赖于主体的角色和身份,另一方面,认同也是主体身份形成(identity-formation)的过程。在某些语境下,identity与identification表达的意思是相同的。但是,秦亚青将所有的identity都译作“身份”也是值得商榷的。因为主体对自身的认定与客体对主体的认定是两种不同的意思,一概译为“身份”显然不能体现两种意思的区别。 通过对identity一词在建构主义经典文献中用法的梳理表明,这个词在中文里最贴切的翻译应视上下文而定,不能一概而论;由于英文的identity兼有事物具有的属性、主体对自身的认定和客体对主体的认定等三种含义,而中文里需要用“特征”、“认同”和“身份”等不同词语分别表达,所以不管译成什么都会顾此失彼;但是为了表意的准确性,使用这个词汇时应仔细推敲其内涵和上下文意,以此选择合适的译法。 二、 International community(国际共同体) International community在中文里一般翻译为“国际共同体”,但也有译者将其译为“国际社会”(中文的“国际社会”一般对应international society)。考虑到society和community在国际关系中的特定内涵,澄清两者之间的区别是必要的。2002年9/10月号的美国《外交政策》杂志刊登了一组讨论文章,题为“什么是国际共同体(international community)?”,《国外社会科学文摘》发表了这组文章的中译文,将标题冠之以 “什么是国际社会?”[7]。参与这次讨论的都是知名人士(包括著名思想家、活动家、记者和政治决策者等),他们在international community是否存在、存在的范围以及基本特征等问题上都存在分歧。可见它与我们通常使用的“国际社会”不同,后者的含义比较宽泛也较少争议,就是指“作为国际主要行为者在国际经济和国际政治中形成的相互关系总体”[8]。 在政治学中,community是与自然亲近性、共同利益和特定的意识形态联系在一起的[9]。按照布鲁斯·克罗林(Bruce Cronin)的定义,国际/跨国共同体意味着“一系列具有共同社会特征、共同关系、共同经历和正面的相互依赖的政治行为体之间形成一种政治上的共识,使它们成为一个独特的团体。”[10]从International community对上述共同性的强调来看,译为“国际共同体”是最合适的。 值得一提的是,英国学派的核心概念international society虽然在中文里译为“国际社会”,但是它与我们通常理解的国际社会是有区别的,英国学派的international society与上面讨论的international community的内涵是一致的。按照布尔在其《无政府社会》一书中对“国际社会”的表述,“国际社会”的存在是因为“一组国家意识到特定的共同利益和共同价值,它们也意识到彼此之间由一系列相互关系的共同法则联系在一起”[11]。 注意到英国学派使用的“国际社会”概念与一般意义上的国际社会的不同点及其与“国际共同体”概念的一致性,对于我们理解英国学派的核心概念、理论主张是非常重要的。国际共同体在现实中是否存在及其所指涉的范围也是有争议的,由于对共同价值和身份认同的强调,国际共同体有着浓厚的意识形态色彩。将international community译为“国际社会”显然抹杀了这个概念在国际关系中的特定内涵以及不同作者在使用这个词语时的倾向性。 三、International regime(国际规制) 关于international regime一词的中文译法问题,不少学者曾进行了专门论证。目前出现的不同译法主要有:国际制度、国际机制、国际规制、国际体制、国际规则等[12]。由于regime一词在英文里本身意思就很多,所以中文译法引起很大的分歧和争论也就不足为奇。《现代英汉综合大辞典》在regime词条下列出了七种汉语释义:1.政体、政权、社会制度;2.统治方式、时期;3.状况、状态和自然现象的特征;4.领域、范围;5.规范、纪律;6.方式、方法;7.制度、体系[13]。王逸舟也指出“单从字面上看,regime可以有‘规范’、‘规则’、‘体制’、‘制度’、‘政权’、‘政体’、‘安排’、‘管理方式’、‘统治形式’、‘系统设置’、‘精心安排的生活方式’等十余种译法。[14]” 目前国内学术界使用“国际机制”一词较多,并且中国学者也有这方面的专门著作[15],但是正如李少军所说,中文的“机制”一词早有mechanism与之对应,而且机制主要是指原理和功能[16],所以regime一词译为“机制”一方面意思不太贴切,另一方面则易与常用的mechanism的中文译名相混淆。 在国内背景下,regime是指一种既定的政府或宪政秩序,它由一套建立起来的规则(rules)和制度(institutions)所界定,用以调节国家内的个人、组织或阶级之间的关系。国内政治意义上的regime一般译作政权、体制等。虽然国内政治中的“政治体制(regime)”不如政治制度那样带有根本性、不易变更性,但是作为“一套既定的政府或宪政秩序”,或者与政权相联系的一系列“机构设置、领导隶属关系和管理权限划分”[17],是特定政治制度的一部分,具有相当的权威性、系统性和稳定性。 而在国际背景下,这个词汇被定义为,特定的国际关系领域中一系列自愿同意的(voluntarily agreed-upon)原则、规范、规则和程序,行为体的预期聚集于此[18]。由此可以看出,国际政治中的regime既不具备权威性安排,也不具有系统性、完整性,它是建立在“自愿同意”的基础上的。注意到在国内与国际不同背景下regime的区别,将其译为“体制”也不太符合其在国际关系语境下的意思。 考虑到regime一词在国际关系中同时表达出规则、规范、制度等几种意思,而且也为了与机制、体制等常用的词语作必要的区分,似译为“规制”较妥。 四、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国际制度/机构) 在国际关系中, institution是一个与规制(regime)意义相近又不完全一致的词,随着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新自由制度主义(Neo-institutionalism)兴起以来,institution一词较regime使用更频繁。 相对于其他术语,国内学术界对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的译法分歧并不大,大多数学者将其译为“国际制度”,也有少数译为“国际机构”[19]的。在一些政治学的辞典和百科全书中,institution一词也主要译为“制度”。但是正如新自由制度主义的代表人物罗伯特·基欧汉所言,“人们经常在根本没有定义或者仅仅随意定义的情况下讨论institution”[20]。 基欧汉在《国际制度:两种方法》一文中专门讨论了institution的定义,他将其界定为“一系列约束行为、塑好预期、规定角色的规则(rules)”,“在国际关系中,有一些institutions是正式的组织,它们有规定的等级和实现有目的行动的能力。另外,诸如货币和贸易领域的国际规制(international regime)则是规则和组织的复合体[21]”。基欧汉还特别指出,institution根植于惯例(practice)。在这段定义中,基欧汉主要讨论了institution与国际组织、国际规制和惯例之间的关系。在国内学者中,任东来曾著文介绍基欧汉的国际制度概念,指其包括国际组织、国际规制和国际惯例三大块[22]。 以上考察表明,英文中的institution有机构、规则和惯例三层含义。上文已经提到,这个词在中文里主要出现的是“制度”和“机构”两种译法。根据《汉语大词典的释义是,“制度”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23]从这个释义可以看出,制度既可以指正式的规则(法令等),也可以包含非正式的惯例(礼俗等)。因此,institution译为“制度”可以表达出其三层含义中的两层,但是“制度”并不包含“机构”的意思。 由于institution一词在中文里没有一个完全的对等词,对这个词的译法的选择也需要视上下文而定。当作者论及国际规则和惯例时,可以将其译为“国际制度”;如果主要涉及那些具体的国际机构或组织(如WTO、IMF、EU 、NATO等),则应译为“国际机构”;而当其既论及国际规则(或惯例),又涉及国际组织,则可以译为“国际制度及机构”,这样的表述虽然略嫌繁琐,但是意思明确、贴切,符合其在英文中要表达的多层含义。 五、Balance of power;Power politics)(均势,力量对比;权力政治) Power一词在中文里译法很多,主要有权力、实力、力量、权势、大国等。与这个词相关的有两个术语:balance of power和power politics。由于对power的不同理解,balance of power相应地出现了均势、力量均势、权力均衡、实力平衡等几种译法,而power politics主要被译为权力政治、实力政治、强权政治等。 在政治学著述中,power是一个经常出现的词汇,而且不同的分析家也对其进行了不同的界定。Power在国际关系中是两类力量的集合体:实体性力量和关系性力量[24],前者是自身所拥有的实力(包括军事和经济方面),而后者体现为对其他行为体的影响力。Power的两种不同用法也给理解带来了困难,因此,“一些作者建议,应在第一种意义上使用capability一词,而‘power’只保留第二层意义可以减少表意的混乱。[25]” 由此表明,对power一词可根据两层意思分别译为实力和权力,当作者主要表达一个国家本身所具备的实力(capability)或持有物(possession)时,应译为“实力”;而当作者强调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力量关系(power relationship)时,则应译为“权力”。 Balance of power一词译为力量均势在语义有重复,力量和“势”表达的意思相同;译为均势、权力均衡、力量均衡在表达意思上是一致的,不过译为“均势”较其他译法更为简洁明确,因为“均”有“平衡(balance)”之意,而“势”则是“权力、力量(power)”。上文中讨论的“均势”实际上只表达出balance of power在国际关系文献中常用的一层意思。英文里balance有“平衡、均衡”和“余额、差额”两种基本含义,当balance作后一种理解时,balance of power应该译为“力量对比”,这一层意思一般不为中国学者所注意,但是在西方国际关系理论文献中是有明确表述的: 恩斯特·哈斯在一篇讨论balance of power不同含义的文章中所提到的第一种解释就是“力量分布(distribution of power)”,他指出,“这是balance of power一词出现在简单的描述性表达中,最简单也是最常见的用法” 。[26]马丁·怀特也指出这个术语可以表示“既定的力量分布状况,即任何可能的力量分布” 。[27] 另外,英文中还经常出现“有利于某一方的力量对比(the balance of power in one’s favor)”的表达,这时,balance of power应该理解为“力量对比”。 基于以上论述可以认定,balance of power可以表达“均势”和“力量对比”两种不同含义,后一层含义使用也比较普遍,但是一些中国学者在使用这个术语时并没有仔细辨别,因此在翻译和阅读时有必要特别注意第二种意思,以免误读作者原意。 Power politics译为“权力政治”较为恰当,上文已经对实力和权力的关系作了说明,可以看出“实力政治”表达的意思较狭窄。用“强权政治”一词则有明显的贬义色彩。 六、Public goods(公益) Public goods是一个经济学术语,最初也是由一些经济学家(如金德尔伯格对霸权稳定论的分析以及奥尔森的集体行动理论等)引入到国际关系分析中的。这个词是本文收集到的术语中译法最多的一个,有“公共品”、“公共物品”、“公共产品”、“公共物资”、“公共商品”、“公众商品”、“公共财货”、“公益”等八种之多[28]。 在经济学中,public goods译为公共品、公共商品等都没有实质性的区别。但是goods一词既可以表示实体的物品、商品,也可以表示抽象的利益、好处。正是由于它是一个“模棱两可”的词汇,所以伯格斯(Philip M. Burgess)和罗宾森(James A. Robinson)指出,政治学家常常用意义更明确的“利益(benefits)”来替代它。[29]由此可见,goods在这里应理解为利益而不是商品、产品或物品。 在国内和国际政治领域,由国家或集团等组织提供的public goods通常是非实体性的。吉尔平分析了国际关系领域中的三种常见的public goods:自由开放贸易制度、稳定的国际货币、国际安全[30],这些就很难被界定成商品或产品。 考虑到国际关系的特定语境,而且goods一词本身也包含“好处、利益、福利”等意思,public goods译为“公益”更能体现这个词表达的基本含义。 七、Rreductionism(简化论/简化主义) 肯尼思·沃尔兹在《国际政治理论》一书中把reductionist一词引入到对国际关系理论的分类中,他将国际政治理论分为两类:一类是立足于从单元或次单元层次,另一类则是从体系层次上建构理论[31]。按照沃尔兹的解释,reductionist的方法是“通过了解部分的属性和互动来理解整体……通过分解有机体、并使用物理和化学的知识及方法对它们的组成部分进行检查,进而了解这些有机体,这种曾盛行一时的尝试,也许是reductionist方法的典型例子” 。[32] 中国学者在介绍和引用沃尔兹的论述时,有的将reductionist理论译为“简化理论”,另一些则译为“还原理论”。[33] 在汉语里,还原和简化在语义上显然有很大差异,“还原”一词的意思是事物恢复原状如氧化物脱氧后还原为原物质,“简化”则是把繁杂的变成简单的[34]。Reductionist理论应该理解为一种将事物恢复原状的理论还是一种变复杂为简单的理论呢? 维奥蒂和考皮认为reductionism是一种导致过分简化(oversimplification)和不完全的分析方法,“在一些用法中,这个词指仅仅通过考察单元内部(如国家或个人),而忽略单元所处的环境以及单元与环境中的要素之间的互动来做出解释。……同样地,试图仅仅通过社会或社会心理关系来解释革命,而忽视经济、政治以及其他因素的理论家也被批评为reductionism”[35]。在这里,无论是忽视单元所处的环境以及单元与环境中的要素之间的互动还是忽视该理论以外的其他因素,与事物恢复原状并没有关系。《美国传统词典(双解)》对reductionism词条的释义是:“reductionism是用相对简单(simple)的原理解释复杂(complex)现象或结构的企图或趋势”[36],这里也强调的是由复杂到简单的解释过程。 由此可见,Reductionis m应该理解为“简化论/简化主义”,而不是“还原论/还原主义”。 八、Security dilemma(安全两难) Security dilemma是安全研究中的重要概念,最早由约翰·赫兹提出,按照这种观念,“在一个无政府的国际体系中,A国可能完全出于防卫和自保目的而增加其防务开支的水平,但是其他的国家视A国具有侵略企图、对此作最坏的打算也是合理的。它们也相应地增加自己的军备水平,导致A国感到不安全,并且打算进一步增加军事开支。因此,具有讽刺意味的是,A国最初试图增强安全的努力引起的过程使其感到更不安全[37]”。 这个术语的中文译法主要有“安全两难”和“安全困境”两种。从一般意义上理解,“两难”和“困境”的区别不大,都可以表达面临困难的选择的意思。但是考察dilemma一词的本意及其在国际关系中的应用,两种译法也是有区别的。 从词的本来意义来看,dilemma指“两个可供选择的行动方式中的每一个都会引起某个令人不满的结果。[38]”应用到国际关系方面,处于security dilemma中的国家实际上只有两种选择,而且两种选择都有不利之处:如果针锋相对,势必会加重本国的财政负担,而且会导致军备竞赛的升级,最终还可能引发军事冲突;而如果不采取措施,国家可能失去武装自己的最佳机会,使国家安全甚至生存处于危险之中。 对dilemma一词的本义及其在国际关系中的确切含义的考察表明,“困境”一词表达的意思太宽泛,而dilemma译为“两难”较之更为准确。 九、Three images(三种意象) Three image的概念是肯尼思·沃尔兹在《人、国家与战争》一书中提出来的,用来概括三种关于战争起源的理论解释,这三种解释也通常被理解为三个不同的层次(个人、国家和国际体系)。 虽然《人、国家与战争》这本国际关系经典文献很早就被翻译为中文,而且沃尔兹关于战争根源的三种解释也经常被引用和提及,但是译介者通常用“三种分析层次”来替代Three images这个关键概念。这个词的中文译法主要有“三种想象”、“三个概念”、“三个层面”、“三种设想”[39]等。 沃尔兹概括的三种解释的确存在于个人、国家和国际体系三个不同层次上,但是image一词并没有“层次”或“层面”的意思。《国际关系理论:现实主义、多元主义、全球主义及其超越》一书中将三种国际关系理论范式也归结为三种images,在这本书中,image被定义为“一种关于国际关系和世界政治的总体看法(general perspective)”[40]。这里所使用的image与沃尔兹的用法是相同的,只是后者的范围是局限于国际关系中的某一问题(战争的根源)的“总体看法”。 作为一种“看法”的image属于认知的范畴,是对人们对事物的抽象化和认知的构建。在心理学中,image一般译作“意象”,这种译法应用到这里也是合适的。因为意象(image)是指人们曾经感知过的事物在思想中重现的形象,而沃尔兹所提出的Three images正是对政治哲学家们认识战争本源的不同“意象(观念形态)”进行的归纳。 十、 Reflectivism (反映主义) 罗伯特·基欧汉在1988年的《国际制度:两种方法》一文中提出了理性主义(rationalistic)和反映主义(reflective)两种方法的区分,这种区分后来也被应用到对国际关系理论的分类中。中国学者在翻译和介绍西方国际关系理论的著述中出现了关于reflectivism一词的三种译法:“反映主义”、“反映论”或“反思主义”[41]。 按照基欧汉对那些reflective学者的表述,“他们强调国际制度活动的‘主体间意义(intersubjective meanings)’的重要性。在他们看来,在对这些规范的意义进行评价时,理解人们如何看待制度性规范与规则,以及他们就此所进行的对话,与衡量这些规范所带来的行为变化具有同等重要性。” [42]这些学者强调,“制度不仅反映了建立制度的单元的偏好和权力,制度本身也塑造单元的偏好和权力。因此,制度是行为体的构成要素,反之亦然” 。[43]由此可见,制度与单元是双向而非单向的,它们相互反映。 基欧汉进一步指出,“为了强调这种观点的重要性,也为了专注与理性主义理论的对话,我将那些强调了这些主旨的世界政治作者作为一个思想流派的成员。……既然他们都强调人类的反映(reflection)对制度的性质、最终对世界政治的特征是重要的,那么,我为这些学者创造了一个新名词,称他们为‘反映主义(reflective)’学者。”[44] 从上面的论述中可以看到,reflective的方法强调国际制度活动的‘主体间意义’的重要性,不是把制度与行为体的关系视为单向反映的过程,它们把被理性主义所忽视的人的理解与反映揭示出来。汉语里的“反映”是指“有机体接受和回答客观事物影响的活动过程”[45],应用到这里就是指行为体接受和回应制度影响的过程。 在中文里,“反思”一词主要指对经验教训的总结。如果把基欧汉所归结为reflective(或reflectivism)的各种思想视为对传统的“理性主义”方法的“反思”也是可以理解的,任何一种思想的出现都可以视为对已经存在、并与之对立的思想的“反思”。但是基欧汉在这里使用reflection一词,所强调的这些理论的一致性在于它们关注人对制度的理解和认知,而不在于它们对“理性主义”进行了反思。 以上论述表明,reflectivism译为“反映论”或“反映主义”是恰当的,但是在哲学上,“反映论”具有特殊的意义,它“是一切唯物主义认识论的共同原则[46]”。这一点与国际关系理论中的refelctivism有所不同,因此,译为“反映主义”可以与哲学上的“反映论”相区别。 本文分析了一些在国际关系文献中出现较频繁、译法较多的术语,存在不同译名的术语远不止这些,这里就不一一讨论。在搜集相关译名过程中,我们发现,对一些术语的不同译法出现在同一作者的不同文章、著作中,有时甚至出现在同一篇文章中,这表明某些学者在处理重要概念的中文译法时的随意性,术语的规范性问题还没有成为学术界的自觉和共识。有鉴于此,本文对于上文讨论到的术语,结合这些术语在原文中的意思和国际关系的特定语境,文章也尝试性地给出了相应的推荐译名。当然,本文不可能也没有想要确定一个译名标准,只是为了引起学术界的重视和讨论,权当是抛砖引玉,希望大家各抒己见以求集思广益。 为了推动国际关系术语译名标准化问题的解决,我们在此提出几条建议供学术界同仁参考。首先,国际关系类核心期刊在审稿、校对过程中可以在本刊物中使用统一的专业术语译法,并且将有分歧的术语的译名标准附于刊末供读者参考和讨论。其次,国外学术著作往往附有相关的索引和术语一览,以往我们在翻译、出版时多将其略去,近年来随着国内学术界学术规范意识的觉醒,对主题和人名索引的也有所重视,以后对专业术语也应跟上。有国际关系类书籍业务的出版机构可以建立一套术语数据库,在其出版著作中统一用法并在附录中加入术语的原文、中文对照一览表。最后,借鉴哲学、历史学、政治学、经济学等学科编订或翻译本学科辞书的经验,可以由国际关系研究机构或专业学会组织专家学者编订出版本学科的术语辞书。总而言之,术语译名的标准化工作需要国际关系学者、研究机构、出版社、杂志社在取得共识的基础上共同推进。 国际关系论文: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的源流 摘 要: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是当代西方国际关系理论领域的主要流派之一,它的形成和演变构成了国际关系理论发展史的重要内容。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注重理性个体的作用,坚持国际关系发展的进步论。现代意义上的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从康德、威尔逊的理想主义开始,经过相互依存理论和新自由制度主义的发展达到一个高潮,占据了国际关系理论的半壁河山。冷战后以全球治理论为代表的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在新的方向上进行探索,注重对非主权国家行为体和世界政治中的社会性力量的研究。 关键词: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理想主义;新自由主义;民主和平;全球治理 自由主义是西方政治学的重要传统,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是西方国际关系理论的两大主流流派之一。D 曼宁把自由主义的基本理念概括为如下几点:自由主义认为人性是向善的,并且是可以教化的;个人的自由是社会变革的动力;个人自由与福利、社会正义和安全有赖于法制;自由主义的历史观是进步的,它认为合于理性的人类社会的规范设计是可以实现的。①自由主义的发展源远流长,我们甚至可以把它的思想根源追溯到古希腊哲学中的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哲学思想。柏拉图在其名著《理想国》中对国家(城邦)先验性正义目标以及理念的阐述可谓自由主义在此一方面的发端。②但是,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的直接源头还是来自从18世纪启蒙运动开始的理想主义 自由主义的传统。 一、理想主义 自由主义的传统:从康德到威尔逊 18世纪开始的启蒙运动是世界文明史上的一次重要的思想革新。在启蒙运动中,一批睿智的思想家高擎理性主义的大旗,对以欧洲专制主义和宗教神权为代表的腐朽“旧制度”进行了猛烈的挞伐。理性主义和人类尊严的思想激流以摧枯拉朽之势无情地荡涤着几百年来一直禁锢人们头脑的陈腐渣滓。人类似乎重新发现了自己的智慧。正如德国哲学家伊曼纽尔·康德(ImmanuelKant)所言,这是一个“让光明照亮人类的思想的黑暗角落”③的时代。 尽管启蒙运动中的思想家大多是从个人主义和理性主义的角度出发探讨一般的哲学问题,但也有些思想家在此哲学基础上对国际政治和世界秩序进行了深入的思考,这些思考成为了理想主义 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的直接源头。启蒙运动自由主义思想的代表人物有约翰·洛克(JohnLocke)、让 雅克·卢梭和康德。这些思想家确立了自由主义的一些基本原则。与中世纪的神权和蒙昧主义不同,他们认为,理性是人类独有的一种天然禀赋。理性个人的目标是自我实现,这乃是一种“自然状态”。而国家不过是社会中的个体之间订立“契约”的产物,其唯一目的就是保障人们建立在推理基础上的自然权利。④ 在这些伟大的思想家中,对后世的国际关系理论的发展影响最大的是康德。在西方自由主义发展史上,康德的思想起到了承前启后的作用。与洛克“免于侵害”的消极个人自由观念不同,在康德那里,个人自由的理念强调的是个人对政治生活的积极参与。或者说,人是自由的,他可以为自己的行为准则立法。政府应该在法律和正义的原则下维护个人的安全和福利。与马基雅维里相反,康德认为个人不是手段,而是目的。积极的个人自由观是康德全部政治哲学的核心。⑤在国际政治哲学方面,康德认为,国家之间战争带来的巨大损失、公民社会的发展和人类的理性,最终会使国家之间的关系从霍布斯式的自然状态过渡到法制状态,从而实现“永久和平”的目标。康德的永久和平思想对于后世的共和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即民主和平论的发展产生了直接的影响。对此我们将在后文详细论述。 然而直到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在国际政治领域发挥重要影响力的国际思想是传统的均势论,以梅特涅和俾斯麦为代表的欧洲政治家们成了维持欧洲均势的大师,他们试图通过复杂致密的结盟关系来维护国家利益和维持欧洲和平。但残酷的第一次世界大战的爆发无异于对这些努力的无情讽刺。为此,当时的一些政治家和学者们开始对人类理性进行深刻的反思,希望摆脱这种均势论宿命式的悲剧,这直接催生了现代意义上的理想主义国际关系思想。 从20世纪20、30年代开始,现想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的代表人物主要有美国总统兼学者伍德罗·威尔逊(WoodrowWilson)、约翰·默里(JohnMurray)、帕克·穆恩(ParkerT Moon)和英国学者阿尔弗雷德·齐默恩(AlfredE Zimmern)、菲利浦·诺尔贝克(PhilipNoel Baker)和大卫·米特兰尼(DavidMitrany)等人。 理想主义否认人性恶的本质是导致国家间冲突和战争根源的现实主义观点。齐默恩认为人类的本性无所谓善恶,关键在于后天的教化。之所以发生战争不是人类缺乏国际共同体的观念,而是知识的局限使他们还没有意识到这一点。⑥如威尔逊所言:“恶与善俱来来,纯金常被侵蚀”⑦。也就是说,尽管人的天性中存在着愚昧和无知,而独裁者也可以利用这个弱点实现自己的野心,但是教育和宣传的力量可以克服这个弊端。因此,理想主义者十分重视对于民众的教化。同时,世界人民的交往也有助于人类的理性和智慧充分发挥,彼此形成世界共同体的观念和国际主义精神,从而在根本上杜绝战争的根源。 在国际政治领域,理想主义的基本思想是依靠国际法和国际组织的力量来追求国际社会的持久和平和普遍正义。这集中体现在威尔逊对于战后安排的“十四点”方案,以及作为该方案的直接成果———国际联盟的建立上。威尔逊学者和政治家的双重背景使他可以把自己的理想主义和平方案付诸实践。1918年1月8日,威尔逊在美国国会的演说中首次提出了“十四点”计划作为构建战后世界和平的基本纲领。针对导致第一次世界大战的一些国际政治弊端,“十四点”计划主张,各国应当放弃秘密外交、取消贸易壁垒、公海自由航行、鼓励民族自治、裁减军备等;作为“十四点”计划的核心,威尔逊强调战后应当建立一个以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为目的的国际组织。威尔逊的这一国际组织方案以集体安全原则取代了均势原则,是国际关系理论发展史上的一个伟大创举。它也集中反映了理想主义的国际秩序理念。理想主义认为一战前的均势体系的瓦解及一战的爆发,是各国漠视国际法和国际道德正义原则的恶果,而建立一个普遍性国际组织是解决这一问题的良好途径。⑧一战后建立的国际联盟是这一理想主义理念的伟大试验⑨。它所体现的理想主义 自由主义的国际关系理论和实践具有非凡的意义,对于后来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的发展提供了丰富的经验和教训。 但国际联盟在20世纪30年代的国际政治进程中并没有能实现自己的目标。它在意大利入侵埃塞俄比亚、日本侵占中国东北等事件中表现得软弱无力,特别是,它没能阻止法西斯势力的发展并最终制止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爆发。这些事态促使爱德华·H·卡尔、汉斯·摩根索等人为代表的一批国际关系理论家开始反思理想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的有效性问题,对它的一系列基本假设和内在逻辑进行大胆的质疑,认为理想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用“应该如何”(shouldbe)的乌托邦式假设代替了“现实如何”(tobe)的理性主义思考,从而必定在现实国际政治中遭到挫败。⑩他们进一步提出了以强权和利益为核心的国际政治范式,从而创立了国际关系理论的现实主义学派。自此之后近三十年,现实主义在世界政治和国际关系的研究中占据了统治地位。尽管如此,理想主义 自由主义的国际关系理论和实践具有非凡的意义,对于后来国际关系理论的发展提供了丰富的经验和教训,是一笔不可多得的思想财富。 二、新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的诸流派 20世纪50、60年代的国际关系理论是在传统主义和科学行为主义辩论中发展的。这场争论尽管十分激烈,但从根本上来说却是“一场虚假的战争” ,双方的争论仅仅是限于研究方法上的分歧,尽管这对于推动学科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但对于国际关系理论的基本观念和思想层面却鲜有深入的探讨。从这个意义上说,战后国际关系理论研究的真正巨大进步是20世纪60、70年代新自由主义和新现实主义的出现,以及它们在理论上的交锋,这些构成了延续至今的国际关系理论发展的主导潮流。所谓“新自由主义”和“新现实主义”的标签,是为了区别于传统的理想主义 自由主义和经典现实主义。 从20世纪60、70年代开始,世界政治的发展呈现出一些前所未有的新问题,如核战争的恐怖阴云、全球化和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石油危机、全球环境问题等,这些问题大大增强了全球相互依存的程度,从而引发了国际政治理论家们对世界政治本质的重新思考,他们开始反思现实主义国际关系理论,进一步从早期理想主义的遗产中发掘出了有价值的思想,与世界政治发展的实际相结合,发展出新的自由主义思想指导下的国际关系理论,并逐渐成为当代国际关系理论研究的一大主流流派。 自然,“新自由主义”的标签只是一种泛指,因其研究重点和具体观念的差异,其中还存在着不同的流派。在这里,我们把它简单归纳为三个有代表性的流派: (一)相互依存理论 核武器的巨大杀伤力使处于冷战中的人们认识到,核战争的结果无异于人类的集体毁灭;经济和贸易的全球化发展使得世界变得越来越“小”;环境生态等全球各国面临的共同问题日益加剧。这些深化了国际政治研究者们对于世界政治中相互依存的认识,也最终促进了相互依存理论的诞生。 相互依存理论的代表人物有罗伯特·基欧汉(RobertKeohane)、约瑟夫·奈(JosephNye)和理查德·罗斯克兰斯(RichardRosecranse)等。基欧汉现为美国杜克大学教授,奈是哈佛大学肯尼迪政府学院院长,两人长期合作研究,成果丰硕,并结下了深厚的友谊,在国际关系理论学界被传为佳话。相互依存理论就是两人共同创立的,其代表作也多是合作完成的。主要有《跨国关系和世界政治》、《权力与相互依存》等。后者是相互依存理论的巅峰之作。罗斯克兰斯现为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教授。其反映相互依存思想的代表作是《贸易国家的兴起》。 相互依存理论全方位挑战了现实主义的一些基本设定。现实主义认为,主权国家是国际政治中唯一重要的行为体,国家之间的关系构成了国际政治的基本内容,非国家行为体尽管存在,却不能发挥什么实质性作用,只是主权国家权力政治的从属物。 相互依存理论反对国家中心主义,认为主权国家不再是世界政治的唯一行为体,越来越多的超国家和跨国家组织在国际层次上发挥着重要作用,例如联合国等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跨国公司等等。相互依存理论重视对跨国关系的研究,注重对一体化后果及影响的分析。现实主义认为,主权国家的首要目标是追求军事上的安全,其次才会考虑经济、环境等事务。相互依存理论认为,一体化的发展不仅使得国家之间的相互依赖加深了,而且加强了军事、政治、经济、环境和生态等领域全方位的“复合相互依存(ComplexInter dependence)”,现实主义从军事、安全等“高政治”向经济、环境等“低政治”过渡的优先次序被打破了,世界事务越来越成为一个整体。以主权国家强权和利益为核心的国际间政治模式应该逐步让位于超越主权国家范围的众多跨国问题研究议程。 相互依存理论的出现打破了现实主义理论独霸国际关系理论领域的状态,大大拓宽了理论研究的视野,带来了一种全新的世界政治变革分析的思路和议程,为现代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的迅速发展和崛起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正是在相互依存理论或复合相互依存理论的基础上,新自由制度主义才得以诞生,并对于冷战后出现的全球治理论等最新自由主义世界政治理论产生了直接影响。以至于相互依存理论的代表作《权力和相互依存》被誉为“国际关系和国际政治经济学研究领域的里程碑式著作” 。 (二)新自由制度主义 在复合相互依存理论的基础上,以基欧汉为中心的一批西方国际关系理论学者进一步深化和丰富了自由主义的国际关系理论,提出了被称为“制度理论(institutiontheory)”或“规制理论(regimetheory) ”的新自由制度主义理论。除基欧汉以外,新自由制度主义理论研究的代表人物还有奥兰·扬(OranYoung)、恩斯特·哈斯(ErnstHass)等人。 与相互依存理论不同,自由制度主义理论接纳了新现实主义理论的若干基本假设,如主权国家是国际政治中唯一重要的行为体、国际社会的无政府状态等,尽管对这些概念的理解及其后果有不同的解释。 与此同时,它还吸收了博弈论、理性选择等新的研究方法,使其理论分析更加严谨而实用。 根据斯蒂芬·克莱斯勒(StephenCrasner)被普遍接受的定义,所谓“规制”指的是“一系列明示或默示的原则、规范、规则和决策程序,行为体对特定国际关系问题领域的预期围绕它汇聚起来” 。尽管不同的学者对于“制度”或“规制”有不同的定义,但其基本含义大多包含在这个定义中,强调了制度在规范行为体的行动,汇聚其期望上的重要作用。这也是新自由制度主义研究的基本出发点和归宿。 建立在博弈论基础上的理性选择理论(RationalChoiceTheory)是新自由主义制度研究的主要方法论工具。理性选择理论又称公共选择理论,它最早来自经济学研究的分析方法,其基本观点包括,把集体行动的个体看作是富有理性的行为者,这些个体的目的是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在自身行动中他们可以在权衡利弊后作出于自己最有利的选择。 从而构成集体行动的一般逻辑。理性行为体通过功能、博弈和学习三种途径建立合作。 相应地,自由制度主义理论的分析起点是理性地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国家。自由制度主义同样承认国家政治的无政府状态,但它认为,即使是在无政府状态的自助的国际体系里,国家之间的合作也是有可能实现的。基欧汉认为,主权国家之间的合作并不必然地依赖利他主义、理想主义、个人荣誉、共同目的、规范的内化或对某种文化价值观的共同信仰。 相反的,富于算计的理性的国家之间关系并不必然是冲突,国家的优先目标也并非仅仅是军事安全。在国际制度和规制的规范和强化作用下,国家之间的合作不但是可能的,而且是必要的。甚至在开始时创建制度主导合作的霸权国家消失后,霸权后的合作也仍然是可能的。 在这里,制度的力量逐渐发挥了独立而持久的作用,国家关注的不再是相对收益,而更多的是绝对收益。为此,国际关系理论研究的目标应当转移到探讨合作在何种条件下得以出现并维持,以及制度合作的演变上来。合作制度一旦建立起来并得以维持,行为体的预期就会受其规范,增加彼此获取的信息,建立信用体系,从而降低交易成本,最终推动该制度下所有行为体利益的最大化。 新自由制度主义理论借鉴了现实主义理性分析的前提和方法,却得出了相反的结论,认为无政府状态下的合作是可能的,从而在世界观上持有一种乐观主义的态度。它紧紧把握住了世界政治发展的新趋势和新问题,给出了全新的解释。新自由制度主义在20世纪70、80年代的崛起在国际关系理论发展史,尤其是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发展史上具有非凡的意义。尽管基欧汉自己也承认它存在不少缺点 ,但它对当代国际关系理论与实践的意义却是显而易见的。作为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的一个重要流派,它和新现实主义之间的争论构成了冷战结束前国际关系理论发展史的主要内容。当然,制度主义并非这一时期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发展的全部,民主和平论(TheoryofDemocracyPeace)在20世纪70年代的出现及其在冷战结束前的“再发现”就是明证。 (三)共和自由主义:民主和平论 虽然“民主和平论”被认为是冷战后世界政治研究最有意义的成果 。但作为一种安全模式的思想,它早已存在,因而它被称作“重新发现的”(rediscov ered)理论 。最早提出类似理论的是康德,他论述了被称之为“永久和平”(PerpetualPeace)的安全模式。具有民主和法制精神的共和国组成的不断扩大的共同体可以在国际法的原则下最终达到“永久和平”。因为共和政体的制约机制能阻止共和国家冒险进行战争;而非民主国家是否进行战争则全凭独裁者不受制约的意志 。康德的思想被称作“自由主义的国际主义” ,它在一战前后得到进一步发展,美国总统伍德罗·威尔逊“十四点”中提出,“依照自己的方式生活,决定自己制度的国家”“爱好和平”,“能够获得正义的保证,并得到世界上其他民族的公平待遇而不至遭受暴力和损人利己的侵略” 。1919年J·熊彼特进一步提出“民主的资本主义能导致和平”的命题 。当代学者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重新认识民主和平的问题,并逐步理论化系统化。斯莫尔(MekvinSmall)和辛格(DavidSinger)于1976年首先把民主和平作为一种基于经验事实的现象进行描述 ;1983年多伊尔(MichaelDoyle)在《康德、自由主义遗产与外交》一文中正式将“民主和平”作为一种理论提出来 ;冷战结束后,“民主和平论”成为西方国际关系理论界的研究热点之一,有关著作层出不穷,其中,布鲁斯·拉塞特(BruceRussett)在其著作《把握民主和平:冷战后世界的原则》中对它作了系统论述 。 作为一种关于国际安全模式的假说,现代“民主和平论”的主要观点有 :(1)国际关系中的一条经验法则是,民主国家之间从不(或很少)发生冲突;(2)即使它们之间发生冲突,彼此也不大会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因为这有悖于民主的原则和理性;(3)专制国家之间或者民主国家与专制国家之间更容易发生冲突,而且更易于以武力解决争端。更有甚者认为,与民主国家相比非民主国家更加好战(War prone) 。 作为一种经验法制,“民主和平论”者的重要依据之一便是“民主国家少战争”的“经验事实”(em piricalfacts)。如果说康德的“永久和平”只是一种理想的话,那么当代“民主和平论”者则试图通过各种统计与分析,证明这一现象在不同的时间段内普遍存在。斯莫尔和辛格及多伊尔认为,自1816年以来民主国家之间几乎就没有真正发生过战争 。 对此,“民主和平论”者的理由有二,一是民主国家内部的制度约束(institutionalrestraints),一是民主国家之间共同的民主规范和文化(normandculture) 。 一方面,“民主和平论”者认为,国内政治中发展起来的一些制度和规范影响一国对外行为模式,民主国家与非民主国家在国内政治上的差异导致了双方在对外政策决策上的不同。民主政体强调通过和平方式进行有规则的政治竞争,因而民主国家国内政治矛盾的解决不是通过消灭对手而实现的,这使得民主社会无论从国家、地区还是个人层面上来说,都是稳定的。而在非民主国家的政治竞争中胜者得到全部,败者没有机会重新崛起;非民主国家的稳定必须建立在没有有效的的基础之上 。具体来说,制度约束体现为:首先,民主国家的选举制度决定政府要对选举实体(electionbody)负责。其次,民主国家政体中的分权(PowerDivision)和制衡(CheckandBalance)原则使得外交决策责任多元化,从而可避免作出一些极端的决定。另外,由于民主国家进行战争要经过公开辩论和民主政治诸环节的认可,故备战的时间更长,也为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争端在时间上提供了缓冲机会。 对于民主的规范和文化因素,“民主和平论”者认为,民主国家所共同拥有的精神气质(ethos)也使得民主国家之间很少发生战争,这些精神气质的根本特征在于和平竞争和政治妥协。一个民主国家会设想其它民主国家也会以有规则和平竞争的办法解决争端,并且将其运用到对外关系中,因此,民主国家对其他民主国家的印象是积极的,从而民主国家彼此认为是和平的,并会形成相互尊重的关系。相反,民主国家同非民主国家之间缺乏这种抑制纷争的精神气质 。 尽管“民主和平论”从概念、事实到逻辑均存在着诸多缺陷,被为数不少的学者所批评 ,但因其一个暗含的逻辑便是世界和平的稳固基础在于扩展西方所认同的民主制度,因此它在西方国际关系理论界和政界具有相当的影响力,开辟了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思考的一条引人注目的蹊径。 三、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的新发展:全球治理及其它 从20世纪新自由主义异军突起开始,它和同时诞生的新现实主义的争论就没有停止过。但是和前两次大论战不同,双方一直未能分出高下,反而出现了明显的所谓新(现实主义) 新(自由主义)合流的趋势。即论战的双方都从自己最初的立场退却,互相吸收对手的一些基本理论要素,使得它们在一些基本理论要素方面趋同,甚至基欧汉自己都承认制度理论被贴上自由主义的标签几乎是一种“误导” 。从而,争论对于国际关系理论发展的价值和意义都大受影响。自由主义甚至整个国际关系理论研究的转向成为题中应有之义。 特别是,1991年冷战以一种令人始料未及的方式戛然而止,新现实主义和新自由主义解释力不足的窘境令诸多国际关系理论家措手不及。这使得一些学者开始另辟蹊径,致力于发展一些解释力和预测性更为强大的理论。其中,从本质上属于自由主义传统的全球治理理论以其新颖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引人注目。当代全球治理理论的最著名的国际关系理论家是现任美国乔治·华盛顿大学教授的詹姆斯·N·罗斯诺(JamesN Rosenau),此外还有大卫·赫尔德(DavidHeld)、奥兰·扬、恩斯特 奥托 泽姆佩(Ernst Otto Czempie)、马丁·休逊(MartinHewson)、马克·赞齐(MarkW Zacher)、克雷格·墨菲(CraigN Murphy)、多米尼克·鲍威尔(DominicPowell)等人。 罗斯诺对当代学理意义上的全球治理观念进行了开创性的探索,特别是他所提出的“分合(fragmegra tion)论”的世界观成为全球治理理论的哲学基础,为该理论在当代的发展建立了一个共同的知识平台。“分合”(fragmegration)的英语单词是由“分散(frag mentation)”一词的前半部分(fragme )和“整合”(integration)一词的后半部分( gration)结合而成。该词的构成形象地表达了“分合论”世界观的思想内核:当代世界政治变迁的动因包含着分散化和一体化两个同时起作用的趋势,这两个因素在当代全球政治的进程中又分别指涉了全球化(globalizing)和区域化(localizing)的现象。当代全球政治的图景正是在这两个因素的共同影响下形成的。 当代世界中全球化和区域化在时间是共时性的(simultaneous),在空间上是相互交叠的(overlapping)。一方面,随着跨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信息和通信技术的进步、全球公共问题领域的涌现以及公民政治技能革命性的提高,全球化的进展迅速而深入;另一方面,以众多的少数民族自治的要求、宗教和文化次团体的增生、形形色色认知共同体(epistemiccommunity)的出现为标志,区域化的趋势也日益突出。当代世界“分合”的进程正在三大领域展开。在经济领域,经济全球化和新的“经济民族主义”(economicnational ism)。 相互交叠。在社会领域,“分合”的趋势也十分明显,一方面是“全球公民社会”(globalcivilsoci ety)意识就逐渐形成,另一方面,国家自主权和权威的散失使得人们觉得必须依靠归属于适当的集体才能维护自己的利益并获得心理上的安慰。 恐怖组织和民族宗教分离主义势力就是最显著的例子。最后,在政治领域,全球化的动因使得传统的民族国家治理面临着巨大的危机。当代世界政治中越来越多的议题超越了民族国家主权的界限。在跨国和超国家层面上,主权国家处理政治事务时深受诸多国际组织和国际制度的制约。几乎与国际组织作用不断加强同步,一般民众的政治视野更加开阔,主权国家的政治决策也越来越难以博得大多数国民的支持。在“分合”进程的影响下,传统的以民族国家为核心的权威结构大受侵蚀,当代世界政治体系正在经历意义深远的变革,这一变革集中体现在全球事务中的权威迁移(relocationofauthority)。 全球治理论者认为,推动权威迁移的因素来自六个方面 。首先是冷战的结束和美苏两大超级大国竞争的终结去除了两极结构的束缚,使权威迁移的进程在体系层面上成为可能。其次,两极结构的崩解造成了冷战后世界局势的动荡状态(turbulence) ,与此同时,技术的迅速发展使得这个世界日益缩小,这些前所未有的态势促使人们去寻找更加有效的政治组织形式。第三,公民的技能革命(skillrevolution)使他们能够更加清晰地界定自己的需要和愿望,同时更加容易地参与集体行动来表达自己的意愿。第四方面的因素来自次团体主义(subgroupism)的发展。社会越来越分化出大量有组织的实体,它们成为新的权威中心和忠诚目标。第五个因素是国家和地方经济的全球化大大削弱了维系商业和金融关系的传统方式。最后,权威迁移的进程被不断出现的全球相互依存事态所加速,这些事态强化了跨国合作的密切形式,例如新近不断高涨的社会运动 。总之,权威迁移的动因来自“分合”世界观下同时展开的全球化和区域化进程间的互动。有些情况下,超越国家边界的控制机制得到加强,而在另外的情况下,邻里间心理安慰和种族归属等需要则催生和强化了区域化的控制机制。 尽管当代世界事务大多数仍然是在主权国家管辖的框架内展开的,但是随着国家内部和外部各种新的控制机制的出现,越来越“呼唤全球政治权威甚至治理的新形式。” 罗斯诺把这种“新形式”称作“权威领域(spheresofauthority,SOAs) ”。所谓权威领域,指的是一些可以行使权力的行为体,在各自相应领域里可以得到民众的支持和服从。与国家主权权威不同的是,这种服从主要不是依靠国家机器的强制力获得的,其服从主要来自民众对于它的信任和认可。权威领域往往没有正式的组织形式,并且常常不具有领土性,它可能是全球性的,也可能是区域性的,同时其影响范围在不断地发生扩大或缩小的变化。 国家主权权威向形形色色的权威领域的迁移是当代世界政治变革中的一个突出现象,在许多问题上国家也要和其他权威领域一样去争取自己的权力以获得人们的认同。当代世界政治的主轴开始从主权国家为中心的统治(governent)向以权威领域为中心的“治理”变革 随着世界政治分合趋势的不断发展和权威迁移的不断加速,国内(domestic)和国外(foreign)之间的分野不断淡化,以前清晰坚固的划分国内和国外的边界(boundary)日益模糊和易渗(porous),以权威领域为基础的治理(governance)则大行其道。特别是,众多全球公共问题的出现使得全球规模的治理成为世界政治美好未来的必由之路。 总之,“治理从头起便须区别于传统的政府统治概念”。 全球治理论对自由主义理论的回归深刻地体现了这一点。与新自由制度主义理论不同,全球治理论大胆地放弃了国家中心论的基本限定,把世界政治置于一个更为广阔的理论纬度,敏锐地发现了其中最新的发展趋势。在本体论和世界观上,全球治理无疑是自由主义传统和全球主义的融合,然而在方法论上,它一方面没有彻底放弃实证主义的实在论和个体主义,同时也能够吸收诸如建构主义和英国学派国际社会理论的社会建构方法和整体主义,这无疑折射出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的创新精神,为走进新千年的五彩缤纷的国际关系理论研究增加了一个新的方法和门径,不仅对于我们的理论研究和创建富有启迪意义,还为解决当今世界政治面临的困境指明了一条有益的道路。 国际关系论文:国际关系研究中的历史逻辑 恩格斯说,“每一个时代的理论思维,从而我们时代的理论思维,都是一种历史的产物,在不同的时代具有非常不同的形式,并因而具有非常不同的内容。因此,关于思维的科学,和其他任何科学一样,是一种历史的科学,关于人的思维的历史发展的科学。”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65页) 今天,中国正在向现代化转型,与之相应,在理论思维上,中国也要达到一个新高峰和新境界;我们面对的是一个“历史向世界历史的转变”的时代,而国际关系理论正是中国学人认识和把握这个进程的重要组成部分。 理论思维有两个层面:一个是哲学层面,哲学层面谈的是本体论问题,另一个是逻辑层面,涉及的是方法论问题。当然,方法论问题也属于哲学问题,但就逻辑而言,它本身就是方法论问题。人类最初的理性思维方法是形式逻辑,其特点是排斥矛盾,强调一致和同一性。其极端发展就是近现代数理逻辑的出现。数理逻辑从笛卡尔开始,直到布尔建立逻辑代数,语言被固化为数学符号以尽量减少歧义。形式逻辑在微观和程序性较强的认识领域产生了积极作用,计算机的出现就是这种作用的物质成果。形式逻辑因其排斥矛盾的特点,所以在社会科学,特别是在国际关系理论领域,始终缺乏具有革命意义的突破。 近代形而上学是形式逻辑在思维领域发展的高峰,它把本来是完整的世界切割成无限细微的片段,微积分既是这个时代的成就又是这个时代的缩影:象圆一样是个不可分割的社会科学被切割成无限多的直线片断。但不管学科分得如何细微,当对微观世界的研究达到一定的程度时,人们就发现世界本是整体性联系着的,为了研究树木就必须研究森林,需要把这些很细的部分用对立统一的方法联系在一起,于是就出现了辩证逻辑。康德、黑格尔就出现了。黑格尔是辩证逻辑的集大成者,他将原先被学科分解的肢离破碎的科学纳入沿着必然性发展着的和联系着的整体。但他的辩证法也有单线性的缺点,客观世界的演进按照其主观逻辑并服从于主观逻辑。这就产生了必然性被必然性所否定的悖论。二十世纪的科学实验,特别是爱因斯坦相对论证明,大千世界其实有着许多处于不同参照系,或着说不同时空结构中的不同必然性,其中只是被纳入人的思维逻辑即被认识和控制并服务于人的事件的才是我们人类的必然性,人们没有认识到的其他事件的必然性,对人而言则是偶然的。也就是说,必然性是多线条的,偶然性是联系这些“必然性”线条的结点。这是黑格尔的主观逻辑无法解释的更为复杂的大逻辑,这个逻辑我称之为“历史逻辑”。历史逻辑,顾名思义,就是历史本身的逻辑。 这里所说的“历史”不仅是人的历史,而是包括人的历史在内的自然历史,这里所说的“逻辑”,就是历史的必然性。逻辑是必然性的核心内容。关于历史逻辑,马克思、恩格斯晚年提出的“历史合力”思想,以及爱因斯坦的相对论思想,都给我们提供了理解问题的线索。1890年恩格斯在致约?布洛赫的信中写道:“ 历史是这样创造的:最终的结果总是从许多单个的意志的相互冲突中产生出来的,而其中每一个意志,又是由于特殊的生活条件,才成为它所成为的那样。这样就有无数互相交错的力量,有无数个力的平行四边行,而由此就产生出一个总的结果,即历史事变,这个结果又可以看作一个作为整体的、不自觉地和不自主地起着作用的力量的产物。因为任何一个人的愿望都会受到另一个人的妨碍,而最后出现的结果就是谁都没有希望过的事物。所以以往的历史总是象一种自然过程一样地进行,而且实质也是服从于同一运动规律的。但是,各个人的意志??其中的每一个希望都得到他的体质和外部的、终归是经济的情况(或是他个人的,或是一般社会性的)使他向往的东西??虽然都达不到自己的愿望,而是融合为一个总的平均数,一个总的合力,然而从这一事实中决不应作出结论说,这些意志等于零。相反地,第个意志都对合力有所贡献,因而是包括在这个合力里面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78-479页。) 特定的规律只能是特定时空结构中的历史运动。人是历史的主体,也是历史的客体。人的认识本身是有限与无限的统一,人类,不管其个体还是总体,其生命是有限的,因此不可认识的事物,对人而言,是无限和绝对的,而可认识的事物是有限和相对的。从这个意义上讲,人对自然的认识,对必然性的把握是脆弱和有限的。世界是多参照系下的物质的多元存在。因此,真正的偶然性只是人类认识之外的其他事物的必然性。而我们传统上讲的必然性则是对人而言并被人的主观逻辑所规定了并通过实践性扬弃了的偶然性。人的必然性的尽头则是偶然性即没有参与认识主体历史并存在于其他事物中的必然性。比如中美撞击事件,对美国的认识而言,是必然的,因为它决定要来南中国海,但对中国来说,则是偶然的,因为我们没有认识到美国人主观逻辑中的“必然性”。双方磨合的结果便形成了历史逻辑本身。这种逻辑为中美双方所认识并形成新的即更接近历史逻辑的主观逻辑。对国际关系而言,决定其逻辑走向的则是国家间动量在兴衰中转化和守恒,这包括意识形态、价值观、经济、政治等在内的动量转换;转换的结点由偶然事件所拉动,并由此引起原有必然性的终结,如1914年萨拉热窝事件引起第一次世界大战和战后凡尔赛体系;1917年十月革命引起两个阵营和近半个世纪的冷战。 因此,人类历史的必然性扬弃并改变着偶然性,同时偶然性也扬弃和改变着人类历史。 相互作用是事物的终极原因(黑格尔),多元共和是世界存在的基本方式。爱因斯坦相对论证明,不同事物存在于不同的参照系之中,运动是参照系转换的结果。不同的参照系中的物质运动有不同的坐标,不同坐标中的物质运动则有不同的必然性。不同必然性间冲突,并在冲突中相“磨合”,最后形成一个类似恩格斯晚年所称的“历史的合力”,合力运动的轨迹便是自然历史逻辑演化的轨迹。人类只有认识和利用,而不能改变这个轨迹;人类只有根据主观逻辑主动认识、能动地利用历史逻辑,而不能取消历史逻辑。历史逻辑向我们展示的是一幅由多种必然性相联结、多种运动矢量相合成的开放的多棱巨网。这张巨网是以非逻辑的方式,以散状分布的偶然性事件为结点,由包括人的个性在内的诸多偶然性相互冲突和磨合后共和而成的结果。一句话,历史必然性是偶然事件之间无数有限连线联结的总和,也是人思维对历史现象的事后抽象。 黑格尔的“必然性”是对形式逻辑的“同一律”的扬弃性继续,而同一律与必然性存在的前提是坐标同一和时空同构。但世界本质是处于不同坐标系、不同参照系和不同时空结构中,因而具有不同必然性的物质运动的共和。 从这个意义上说,偶然性是历史逻辑的先导,它牵动着历史的量变,也带动着历史的质变。不是偶然性服从于人类认识到的“历史必然性”,而是人的认识要首先适应由偶然性联结而成的“历史合力”。因此,自然历史运动的法则是逻辑与非逻辑的统一;而人类历史运动的总路线是自然与自觉的统一,是历史逻辑与主观逻辑的统一。逻辑存在于包括人类社会在内的既定参照系之中,非逻辑则是诸多不同参照系因而不同逻辑体系中存在着的事物的动量交换的方式。意识是历史逻辑中的能动要素,人类只是历史逻辑构成的片断。人类历史的必然性是主观与客观的统一,而自然历史的必然性则是客观与客观的统一。必然性是逻辑化的后果,就其形式而言,历史逻辑似乎是包括思维个性在内的偶然事件辩证作用后,所产生的环环相扣和无始无终的逻辑链。 国际关系是历史逻辑自我展示的形式之一,就其内容而言,历史逻辑似乎是包括国家意识形态在内的国家力量相互转化和动量守恒的轨迹。具有质变化意义的新历史多不发生在原有必然性的肯定过程之中,而是往往发生在被必然性抛弃即被否定的地方并以此为前提。比如东方文明向西方的文明转换并没有发生在东方文明发展的峰巅地带,而是发生在被中世纪文明的必然性抛弃的大不列颠孤岛上;社会主义的历史并没有发生在资本主义的发达国家而是发生在被资本主义抛弃的国家等等。对此,列宁在《论我国革命》中有较明白的表述,他说 世界历史发展的一般规律,不仅丝毫不排斥个别发展的阶段在发展形式或顺序上表现出特殊性,反而是以此为前提的。(《列宁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690页。) 但是,作为学科的国际关系也有自己的学术特点,而学术间不同特点的产生则是由于其逻辑原点的差异。国际关系理论是以国家主权为逻辑原点,其实践是以国家风险为代价。国际关系实践不能在实验室中预制和勘误,因此,国际关系理论也不能在实验室中证实和证伪。 有人将证伪作为认识真理的基础,其实,科学哲学中证伪主义本身也有伪问题的方面:证伪的前提是用于证伪的信息必须完全。在实践中,信息不可能完全:从横向说,我们不可能认识和把握与我们处于同时期的所有信息,从纵向说,我们甚至不能认识和把握每分钟之后我们面临的所有新信息。比如我们无法把握一场风暴是否由遥远的一只蝴蝶扇翅所致(即蝴蝶效应),也不能预知一只蝴蝶的某次扇翅是否在将来会引起一场风暴。有人说,我当然知道明天将要发生的事,这不是科学意义上的回答,这与恩格斯曾批评一些人用踩死一只蚂蚁的庸俗方法来证明死就是死,而不是一个否定之否定的过程一样。人的认识的有限性决定了证伪和证实的“真”与“假”的判断永远是有限的和相对的,完全的和绝对的证伪和证实都是不可能的,绝对观念的真理性在鲜活的历史逻辑面前没有立足之地。换言之,如果证伪或证实(实证)方法可以获得绝对正确的原理,人的历史就不会犯重大错误,至少不会犯重复性的重大错误。而事实上的情形是,新一代人总在重复前几代人的错误。 理论是灰色的,只有生活之树常青。1844年恩格斯提出“把历史的内容还给历史”, “历史逻辑”的提出,就是一个将逻辑归还历史的过程。 历史逻辑以非逻辑、偶然性为主导的存在方式,不仅使国际关系理论有了更生动的色彩,同时使国际关系学科有了实践品质;国家风险的不可实验和不可重复性质,又使国际关系的实践品质高于其他许多学科。这就要求国际关系理论及其学者应当具有较强的实践品格:它要求国际关系理论及其学者不仅要有能力解释世界,更要有能力改变世界。中国国际关系理论研究的目的并不在于束之高阁的所谓“逻辑体系”,其教学目标也不应是为了培养脱离实践的“神圣家族”,与此相反,中国国际关系理论的存在和发展的目标,在于研究发生在中国时空结构中的中国现代化发展的必然性,并通过积极实践,将其他时空结构中的国家发展的必然性与中国发展必然进程相融合。因此,中国国际关系理论不仅要有“中国主体”的概念,从长远考虑,还要有“中国价值”的概念。前者服务于中国崛起前与世界的关系,后者服务于中国崛起后与世界的关系。肯定即规定。中国价值,是一个中国规定世界同时又为世界所规定的概念,价值之间的主体是多元和平等的。 由于国际关系学术所具有的国家风险特点,国际关系学科要求其研究人员不仅要有相应的能力,而且要有特殊的国家责任的意识。外交无小事,对此基辛格有深刻的论述,他说: 学者分析国际体系的动作;政治领袖则建立国际体系,分析者与从政者的观点大异其趣。分析者可自定研究主题,而政治人物所面对的却是客观环境塑造的问题。分析者可投入充分的时间追求确切的结论;但政治领袖最大的挑战却是时间压力。学者没有风险,如果结论错误,大可重新来过;政治领袖却只有一次选择,一旦出错便覆水难收。学者可掌握所有相关事实,其成败取决于个人学养;政治人物必须在眼前无法断定利弊得失的情况下当机立断,历史对他的评价将根据他如何明智地面对无可避免的变局,尤其是他如何维护和平而定。”(《大外交》,海南出版社1998年版,第11页) 基辛格是一位实践性较强并对国际关系有较大贡献的学者,他根据自己的实践经验,在这里婉转批评国际关系研究的坐而论道和不负责的经院学风,国际关系是有很强的实践目标即国家利益,而可以参与实践的国际关系理论附带有国家风险的。这就使国际关系理论的研究不能仅仅是坐而论道的专家,而应是致力于改变历史的实践并对国家命运负责的学者。 全球化时代的中国国际关系理论,首先要解决中国崛起带来的利益变化问题。值得注意的是,目前的中国国际关系研究有一种重政策,轻利益研究,将“不违背政策”当作限定研究原则的倾向。但政策是随国家利益而非政策变化,如果我们不能及时研究出这种变化,那我们的研究就只能走向僵化和空泛。中国的国际关系理论,要讲中国价值和中国的国家利益,要为中国崛起服务,为平等地立于民族之林服务。其次,历史逻辑的多元性和国际关系中的国家主体性,要求中国的国际关系研究要有中国的立场,没有这个立场,就不会有鲜活的中国的国际关系理论和实践。具体到研究方法,方法论不要走向庸俗,古今中外的方法论都有其合理的价值,但不合理的运用,则反会窒息科学。比如现代学术强调要学习西方,写文章要讲究完备的注释。其实,中国古代学术研究对注释的要求恐怕在当时只会嫌其过而不会嫌其无,但在其达到高峰之际反成了窒息科学的桎梏。五四时期及中国共产党时期提倡新文化,打破了这种种学术桎梏,大大地解放了科学并使其成为大众可能参与的文化活动。中国“”又将这种本有积极意义的活动推向极端并使其走向庸俗,这又从另一面窒息了科学和科学精神。今后我们当总结方法论发展的历史,科学地运用科学的方法。科学本身是最革命的东西,方法不能成为窒息科学和僵化思想的工具。历史逻辑中偶然性的主导性地位要求国际关系学者具有特殊的学术品质,即在学术上他是学理性的,而在实践及其认识上,他又是艺术的和政治的。国际关系本质上是一门艺术。 国际关系论文:科技革命与国际关系的发展演变 摘 要 历次科技革命不仅对人类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产生巨大影响,而且还深刻地影响着国际关系的发展演变。二战结束以后兴起的新技术革命对国际关系的影响尤其深刻而广泛,最重要的影响是:导致了两极格局的终结与多极化的出现;传统的国家主权观念日益面临挑战;对南北关系产生重大影响,南北差距进一步扩大;促使人类战争观念的转变,和平与发展成为国际关系的主旋律。 关键词 科技革命 国际关系 演变 科技革命是科学技术在自身发展过程中发生的根本性的革命性的质的突破和飞跃。它不仅对人类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产生巨大影响,而且还深刻地影响着国际关系的发展演变。二战结束以后兴起的新技术革命对国际关系的影响尤其深刻而广泛,新技术革命的发展一方面导致了两极格局的终结与多极化的出现和传统的国家主权观念日益面临挑战,另一方面对南北关系也产生了重大影响,南北差距进一步扩大;同时还促使人类战争观念不断发生转变,和平与发展日益成为国际关系的主旋律。 1 近代科技革命与国际关系的发展演变 恩格斯曾经指出:“科学是一种在历史上起推动作用的、革命的力量。”近代人类发展的进程中出现的历次科技革命对人类社会的影响证明了这一点。近代以来至第二次世界大战前、人类社会经历了两次科技革命,每一次都深刻地影响了国际关系的发展。 第一次科技革命是18世纪以蒸汽机的发明和应用为标志的工业大革命,这场革命造成了纺织工业、冶金工业、机械工业、造船业以及航海交通的大发展,在极大地推动了当时欧洲各国生产力发展的同时,使人类社会从手工工场时代跃入机器大工业时代。这次科技革命不仅使一直以来处于欧洲文明边缘的小岛国——英国因为最早开始了这场革命而成为世界上最强大的国家,而且导致了现代国际关系的萌芽。在第一次科技革命之前,虽然15世纪、16世纪的地理大发现使世界各大洲之间开始发生交往,但这种联系是不经常的、片面的,因而不存在现代意义的国际关系。工业革命后,随着天文学、地理学的发展,航海事业达到空前规模,各大洲内部和各大洲之间开始了经常性的、较为密切的联系,全球性的国际关系才开始逐渐形成。 第二次科技革命开始于19世纪后期开始,以电力技术的推广和应用为标志,它引起了电灯、电话、电报和电动机的出现,以及钢铁工业、汽车工业、航空业和铁路、公路交通、化学工业等的迅速发展。使人类社会从蒸汽时代跨入电气时代,并最终促使了现代国际关系的形成。国际关系的发展从此具有了明显的全球性、整体性,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避免地受到世界上发生的各种事件的影响。而每个国家,特别是一些主要国家发生的重大事件,也会对全球国际关系产生各种影响,特别是由于国家实力的不平衡发展。几个在经济、军事实力方面对其它国家具有压倒优势的强国,在国际事务中常常起着主导的作用,并相互争夺世界霸权。而在这次科学革命中处于领先地位的是德国和美国,英法紧随其后。由于资本主义国家政治与经济发展不平衡,新兴国家要重新瓜分殖民地,争夺世界霸权。最终在20世纪上半叶爆发了两次世界性的大战。先后建立了凡尔赛体系和雅尔塔体系,并在雅尔塔体系的基础上确立了战后美苏两个超级大国相互争霸的两极格局。两次大战的发生以及美苏两极格局的形成,其根本原因就是科技革命造成各国综合国力对比的变化。 近代国际关系发展演变的历史清楚地说明,伴随着科学技术中心在世界范围内的转移,国际关系格局也总是发生着相应的变化。19世纪英国称霸世界,20世纪上半叶德国对英国霸权的挑战,以及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苏两极格局的形成,都是与这些国家在当时世界科技领域处于领先地位密切相关的。 2 新技术革命对国际关系产生的影响 近代的两次科技革命以及它们引起的产业革命延续时间长达上百年,它们对国际关系的影响往往被其他方面的影响所掩饰,因而未受到应有的重视。近代科学技术对国际关系的影响虽然深刻,但表现却并不是非常明显,这影响了对于科学技术因素的重视程度。 自20世纪50年代开始的,特别是在20世纪70年代开始迅速发展的新技术革命是以原子能、计算机、特别是微电子技术、生物工程技术和空间技术的广泛应用为主要标志。这次科技革命对国际关系产生的影响与前两次相比不仅更加直接和明显,而且更加深刻和广泛。 (1)导致了国际关系格局的转换,美苏两极格局最终解体,世界正朝多极化方向发展。国际关系格局的变化,归根结底是力量对比的变化,科技革命引起一些国家经济实力和军事实力的革命性增长,从而导致国际关系的根本性变化。 在历史的长河中,军事实力长期是国际较量制高点。大国都倾力于军事领域,追求着由军事强国而成为世界强国的目标。然而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后,现代科技革命的迅速发展使科技力在国力中逐步取代军事力成为国际较量的一个制高点。在新的形势下,苏联与西方发达国家尤其是美国的科技、经济实力的差距逐渐拉大,并最终解体,由此导致两极格局的终结。与此同时,现代科技革命兴起不仅使日本、西欧等西方发达国家缩短了与美国的差距。而且,中国、印度、巴西等新兴工业化国家的综合国力也在近二十年来急剧上升,这些国家积极参与国际事务,并在国际舞台上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从而推动着国际关系格局朝多极化方向发展。 (2)新技术革命的发展使传统的国家主权观念日益面临挑战。国家主权是国家固有的区别于其他社会集团的最重要属性,表现为一国对内的最高统治权和对外的独立自主权。正是由于这一根本属性,国家才能在国际关系中发挥最重要的作用,也才能成为国际关系中最基本的行为主体。传统意义上的国家主权具有不可分割、不可转让、不可共享的特性。然而,随着现代科技革命的迅猛发展,传统意义上的国家主权观念正日渐受到挑战和侵蚀。特别是人造卫星、宇宙飞船和电子技术等的发展,克服了自然地理因素的限制进行信息的自由传递,使每个国家在严格意义上讲已经没有了秘密。此外,地理上边界的重要性也被国际分工、国际市场体系和科学技术在国际间的转移和流动而极大地削弱了,因而给每个国家维护自己的主权带来了威胁并产生了一些新问题。 因此,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作用已经使国家拥有绝对的主权是完全不可能的了。当所有的国家都在声明它们的主权神圣不可侵犯的时候,一个本质上互相依存的世界的运转和管理所需要的协定,正在慢慢地侵犯着它们的主权。而在未来越来越开放的国际社会,国家主权的部分削弱和部分让渡已成为发展的大趋势。传统意义的国家主权概念也必须随着时代的进步而不断发展变化。 (3)新技术革命的发展对南北关系产生了重大影响,南北差距进一步拉大。20世纪中期开始兴起的新技术革命与近代的科技革命相比有两个较为突出的特点:一是耗资大。新研究项目的开展,新产品的开发,实验设备的配置等都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二是需要很高的综合科研销售系统,这就涉及到很多方面,如:全面、系统、发达的基础科学,齐备的科技人才,先进的制造工艺和技术,一流的实验条件,发达的信息网络和完善的产品推广销售系统等条件,这样才能保证处于领先地位的新产品能够迅速研制、开发、利用并销售出去。 新技术革命所具有的这两个新特点使绝大多数科研活动只有发达国家才有能力进行,致使世界科技活动的80%以上掌握在发达国家手中,发展中国家所占的比重不到20%。而在年人均科研经费、科研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和科技人员的数量等方面,发展中国家都远远落后与发达国家。随着科技革命的发展,南北科技差距将进一步拉大,而其引起的后果将是贫者越贫,富者越富。发达国家凭借其先进的技术,以低价进口原材料和初级产品,加工成技术含量高的高附加值产品出口到发展中国家;发展中国家则因其的落后而不得不向发达国家出口廉价的原材料和初级产品以换取外汇,再从发达国家高价进口制成品。这种不平等贸易使本已十分巨大的南北差距进一步扩大,南北矛盾也会因此而不断深化甚至还可能激化。 (4)新技术革命的发展还促使人类战争观念不断发生转变,使和平与发展成为当今国际关系的主旋律。在人类历史上,尽管曾发生过大小数千万次的战争,但由于受到技术条件的限制,其作战能力、打击力、杀伤力、破坏力都远不能与今天相比。今天,现代科技革命的发展、大量新型武器的产生,战争的领域向上扩展到了“无高不可攀”的境地,向下则可潜入到海底深处。山障、路障等在高科技武器的作用下,失去了昔日的威风。在英阿马岛之战中,英国的空军急速开赴远在1.3万km之外的马岛进行空战;在海湾战争中,美国的空军远涉重洋,长途飞行3 200km,进行大规模空袭。在海湾战争中,以美国为首的多国部队,凭借着夜战装备上的绝对优势,使夜战场在很大程度上变成了“单向透明”的战场,多国部队主要的作战行动大都放在夜间进行,取得了良好的作战效果。核武器的出现及其所具有的巨大杀伤力和破坏力更是使现代战争没有真正的胜利者。在现代科技革命的迅猛发展的今天,全世界处于一种一按电钮就可以在一瞬间全部毁灭的状况之中。过去认为交战国必有一方胜利,一方失败,而战胜国从胜利中所得的利益一定比付出的多的想法,已不符合历史的发展趋势,为历史所淘汰了。也就是说,人类的战争观念已经发生转变。在当今时代依靠科技优势,通过和平手段来追求、实现国家目标,已有了可能。制约世界战争的和平因素正在增长。正是这种观念的转变使和平与发展成为当今国际关系的主旋律。这也是第二次世界大战60年以来世界没有爆发大规模战争处于总体和平状态的重要原因。 3 结论 总而言之,新技术革命的迅猛发展,不仅推动了人类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发生了巨大的变革,对世界政治、经济、军事有着重大的影响,而且对国际关系的发展和演变产生着更为深刻而广泛的影响。21世纪是科技竞争更加激烈的时代,哪个国家在科学技术领域处于领先地位,就会在未来的国际竞争中占据有利的地位,也就会在未来的国际关系和国际事务中处于主导地位。 国际关系论文:试论近现代国际关系中主权观念及实践演变 [论文关键词]政治主权 经济主权 文化主权 [论文摘要]主权是政治学的重要概念,也是国际关系中的重要实践内容。在近现代国际关系近400年的历史进程中,主权的内涵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地变化。正确认识这种代际演变的内在逻辑,有助于在经济全球化时代,给国家主权适当的定位。 一、近代国家主权的早期实践 主权是国家最高权力的象征,在权力的意义上它的出现与国家是同步的。在前资本主义时代,国家主权从未得到过法律形式的确认,甚至国家本身也还没有对主权的系统和理性的认识,但对最高权力的追求始终是国家本能的目标,实际上也存在着主权的意识。到14世纪法国著名思想家布丹,首次提出主权概念,并以此作为当时世俗君主与基督教教会斗争的武器。15、6世纪的欧洲爆发了声势浩大的宗教改革的运动,大量以民族国家为单位的独立自主的邦国和君主国组成的新格局。按恩格斯的说法,“日益明显日益自觉地建立民族国家的新趋向,是中世纪进步的最重要的杠杆之一”。[1] 1618年,拥护宗教改革,反对神圣罗马帝国和德意志哈布斯堡王室统治的新教联盟与天主教联盟之间因奥地利统治者压迫捷克新教徒,剥夺新教徒的政治权利而爆发了战争,在随后30年中,当时欧洲大国君主先后卷入战争,使德意志内部邦国之间的宗教战争成为一场席卷欧洲的大规模国际战争,到1648年,战争在参与各方签署《威斯特伐利呀亚和约》后宣告结束。在和约中,启蒙学者提出的国家主权主张首次通过具有国际法性质的国际条约而得到确认。国家主权原则首次在国际关系中被付诸了实践。威斯特伐利亚和会是欧洲有史以来举行的第一次几乎欧洲所有大国都参加的政治会议。教皇虽派使节参加了会议,但首次作为会议的旁听者,世俗的君主国家成了会议的主角。国家、战争等这些曾经为教皇把持的重要权力转移到外交家和政治家的手中,这种以世俗的主权国家举行会议解决国际问题做法开创了先例,标志着国际关系开始了崭新的时代。和约的签订更表明国家主权的原则正式被应用到国际关系的实践当中了。和约关于卡尔文教派和路德教派享有同等地位的规定,彻底打破了罗马教皇神权下的世界主权论,使主权原则彻底的摆脱了神权的束缚而开始成为一个世俗的概念。和约缔结后,各国普遍建立了常驻外交使节的制度,从而把主权原则日常化为国家基本的行为准则。 关于威约在国家主权原则方面的重大价值,美国历史学家帕尔默·科尔顿作过高度的评价:“和约标志着国际法法上现代欧洲国家体系的出现。聚会在威斯特伐利亚的外交家们代表着,不承认有任何有上级和公共约束力的独立势力。再没有任何人能说欧洲在宗教、政治或者其他方面具有真正意义的统一。欧洲被认为是由大量毫无联系的、主权的、自由的和分离的原子,即国家所组成。这些国家按照他们自己的法律行动,按照他们自己的利益,组成或者解散联盟,交换大使和使节,抉择战争与和平,根据均势的变化而转变立场”。[2]其评价是合乎实际的。 国家主权作为进步的国际关系原则,虽在近代长期被看作是欧洲国家的专利。但这一概念的内在逻辑使其最终突破欧洲的地域,开始向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延展。最早接过主权旗帜的非欧洲国家固然是美国,但美国与欧洲列强在文化传统,社会制度和经济水平相近的本质决定了它在政治地域概念上与欧洲没有太大的差别。真正突破欧洲主权藩篱的是拉丁美洲和日本。18世纪末和19 世纪初席卷拉丁美洲的第一次大规模的独立运动是欧洲以外的国家争取主权的第一次大规模的运动。经过长期的斗争,到19世纪20年代拉丁美洲先后出现了18个独立的主权国家,1823年美洲各国举行的巴拿马会议提出了“尊重各个缔约国的主权”和“不干预的原则”,著名的拉美民族解放运动的领导人玻利瓦尔还提出:“我们每个国家的独立与主权是与整个大陆的独立与主权不可分割的”[3]。引申出了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主权新原则。1826年美洲大陆会议确认了这些原则,在与会国签订的《团结、联合和永久同盟条约》中,规定了共同维护各个缔约国的主权与独立;各缔约国的争端通过调解和仲裁来解决;努力发展外交政策的共同基础,但不干涉缔约国自己的决定等原则。近代日本曾与其他国家一样,经受过西方列强的侵略与干涉,但经过“明治维新”后,迅速走上发展的道路,确立了自己的独立主权地位。 二、20世纪上半期国家主权的发展 进入20世纪,一战的爆发和战后国十月革命的胜利彻底改变了主权主要局限在欧洲国家之间相互认可的现状。一战后民族解放运动的兴起和一批民族独立国家的出现,开始打破了主权在地域范围上的有限性,使争取国家主权成为世界性的进步潮流。 人类历史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苏联的产生,使国际关系进入到一个全新的时代。具体到国家主权方面,一战主要在两个方面推动了国家主权原则在国际关系中实践中的地位的进一步提升。 其一 在国际法的意义上,作为一战的产物,国际联盟是国际社会第一次以全球性的法规的形式确认主权。使国家主权和独立不受侵犯的国际关系的新原则从此确立起来。但是由于当时历史条件的限制,国联的这些建议并未被当时的欧洲列强所尊重,即使在凡尔赛和会期间,不仅战败国和落后国家的主权得不到尊重,实力稍弱的国家也没有从中得到多少好处,一度对建立国联持积极态度的美国最终拒绝加入,注定了国联最终失败的结局。列宁指出,“靠《凡尔赛和约》来微细的整个国家体系,国际秩序是建立在火山上的”[4]。到30年代,德意日法西斯的兴起,最终埋葬了国联。 其二 俄国十月革命。苏维埃俄国不仅率先提出了所有国家和民族都有权拥有自己的国家的主权的主张,在苏俄政府颁布的第一个对外政策性文件《和平法令》中,宣布“凡是把一个弱小的民族合并到一个强大的国家,而没有得到这个民族同意合并、希望合并明确而自愿的表示,就是侵占和兼并别国领土的行为……最后不关这个民族是居住在欧洲还是居住在远隔重洋的国家,都是一样”[5]。在苏俄那里不仅率先宣布了主权独立的原则还身体力行地在对外关系中付诸了初步的实践,在国际关系中树立了尊重弱小国家主权和独立自主地位的典范。1919年的《苏俄政府第一次对华宣言》中,苏俄政府宣布“放弃一切特权,废弃俄过商人在中国境内的一切商站。任何一个俄国官员、牧师和传教士不得干预中国事务。如有不法行为,应依法受到当地法院的审判。在中国除了中国人民的政权和法院不应当有其他的政权与法院”[6]苏联是近代以来第一个宣布尊重中国主权,废弃在华特权的国家。 列宁时期苏俄的主权政策为国家主权原则在国际关系中的实践开创了良好前景。但到斯大林时期,苏联逐渐偏离了这一轨道,苏联在与弱小的国家打交道时不仅不尊重其主权独立,而且公然侵犯别国主权。二战后,苏联在“有限主权论”和“社会主义大家庭”理论指导下大肆干涉别国内政。从而在国际社会陷入孤立,而苏联解体的直接表现,就是大批加盟共和国宣布独立而成为主权国家。 三、二战后主权观念的演变 二战是国家主权原则在国际关系中广泛付诸实践的重要转折点。二战战后国际社会痛定思痛,联合起来维护国家主权和国际和平与安全。《联合国宪章》宣布“欲免使后世再糟今代人类两度身历残不忍睹之战祸,重申基本人权,人类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以及大小各国平等权利之信念,创造适当的环境,维持正义,尊重由条约与国际法其他渊源而起之义务”。随着联合国把主权原则确立为基本的原则,大批新兴民族独立国家的出现使这一原则在国际关系中得到普遍的认可。 60年代,除了非洲国家获得主权地位,完善了主权国家体系和国际社会进一步强调国家主权不容侵犯的原则外,国家主权在实践中最显著的成就表现在:经济主权的提出和不断强化方面。基于经济受支配导致国家主权不完整的事实,发展中国家在独立之初就明确表示,西方对本国资源和经济命脉的控制是贫困和落后的重要根源,加深了政治依附和实际上的主权不完整。因此,他们在制定国内经济发展战略时,首先把矛头指向了,西方国家在其国内的经济势力,普遍地宣布取消原宗主国的经济特权。 1974年的第六届特别联大通过了《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和《行动纲领》规定了国际经济新秩序中的经济主权原则。1974年12月,联合国大会正式通过《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把经济主权的规定加以了法制化的规范,明确规定了每个国家对其财富、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享有充分的永久主权等。该宪章是自《联合国宪章》来国际社会在国家主权规范方面最重要的文件,如果说后者确立了国家政治独立的话,前者则确立了经济主权的国际关系原则。无论是在对主权内容的明确性方面,还是在内涵方面都是对联合国宪章的重突破和发展。体现了主权意识在在经历了长期的国际关系的实践发展后在国际社会不断的强化和深化。在国家主权的意义上,拥有了与联合国宪章同等重要的国际法的价值。70年代也因此成为国家主权实践的黄金时期。 进入90年代,国家主权的内涵出现新的变化,文化主权成了国际社会关注新焦点。“9·11”事件以来,在文明冲突论日益盛行,文化的因素在国际关系中的作用日益凸显。文化主权作为国际关系中出现的新概念,是在全球化时代,发展中国家针对西方国家的文化侵蚀和文化霸权而提出的。西方作为经济全球化的推动者和主导力量,所追求的不仅仅是一个开放的市场,还包括西方文化与价值观念的推广,想使西方式的制度模式和文化观念成为压倒一切的意识形态。很大程度上把经济全球化异化成了一场霸权色彩浓厚的文化扩张运动,面对西方文化扩张战略的挑战以及全球化和本土文化之间的表现出的紧张关系,很多发展中国家甚至包括一些发达国家赋予了主权以更多的文化内涵,提出了文化主权的概念。把维护国家文化主权同维护国家政治主权和经济主权,放在了国家主权战略的重要位置。 四、结语 从主权的概念与实践的发展演变中,我们可以看出:主权的内涵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地发生着变化。惟一不变的是它作为国家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权力,是国家在内部事务方面不受干预的和最高的权威。虽然随着全球化时代的到来这一理念有所弱化。但它仍将是今后国际关系发展的一个基本前提。 当然,论及国家主权的演进时,一种主权的一个方面被强调,并非意味着主权本身趋于单一性。20世纪60年代经济主权的提出突出的是国家对控制自然资源和天然财富的紧迫性,经济全球化时代文化主权的突出并不意味着政治独立和经济主权问题已经不复存在或者已经得到切实的解决,而这是由于特定的国际背景,使文化主权在各国主权考虑中被放在了一个重要的位置。而主权的其他内涵和地位也可能因国际环境的变化而变化,这是由国际政治和世界经济的发展变化所决定的。 国际关系论文: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的源流 摘 要: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是当代西方国际关系理论领域的主要流派之一,它的形成和演变构成了国际关系理论发展史的重要内容。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注重理性个体的作用,坚持国际关系发展的进步论。现代意义上的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从康德、威尔逊的理想主义开始,经过相互依存理论和新自由制度主义的发展达到一个高潮,占据了国际关系理论的半壁河山。冷战后以全球治理论为代表的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在新的方向上进行探索,注重对非主权国家行为体和世界政治中的社会性力量的研究。 关键词: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理想主义;新自由主义;民主和平;全球治理 自由主义是西方政治学的重要传统,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是西方国际关系理论的两大主流流派之一。D 曼宁把自由主义的基本理念概括为如下几点:自由主义认为人性是向善的,并且是可以教化的;个人的自由是社会变革的动力;个人自由与福利、社会正义和安全有赖于法制;自由主义的历史观是进步的,它认为合于理性的人类社会的规范设计是可以实现的。①自由主义的发展源远流长,我们甚至可以把它的思想根源追溯到古希腊哲学中的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哲学思想。柏拉图在其名著《理想国》中对国家(城邦)先验性正义目标以及理念的阐述可谓自由主义在此一方面的发端。②但是,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的直接源头还是来自从18世纪启蒙运动开始的理想主义 自由主义的传统。 一、理想主义 自由主义的传统:从康德到威尔逊 18世纪开始的启蒙运动是世界文明史上的一次重要的思想革新。在启蒙运动中,一批睿智的思想家高擎理性主义的大旗,对以欧洲专制主义和宗教神权为代表的腐朽“旧制度”进行了猛烈的挞伐。理性主义和人类尊严的思想激流以摧枯拉朽之势无情地荡涤着几百年来一直禁锢人们头脑的陈腐渣滓。人类似乎重新发现了自己的智慧。正如德国哲学家伊曼纽尔·康德(ImmanuelKant)所言,这是一个“让光明照亮人类的思想的黑暗角落”③的时代。 尽管启蒙运动中的思想家大多是从个人主义和理性主义的角度出发探讨一般的哲学问题,但也有些思想家在此哲学基础上对国际政治和世界秩序进行了深入的思考,这些思考成为了理想主义 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的直接源头。启蒙运动自由主义思想的代表人物有约翰·洛克(JohnLocke)、让 雅克·卢梭和康德。这些思想家确立了自由主义的一些基本原则。与中世纪的神权和蒙昧主义不同,他们认为,理性是人类独有的一种天然禀赋。理性个人的目标是自我实现,这乃是一种“自然状态”。而国家不过是社会中的个体之间订立“契约”的产物,其唯一目的就是保障人们建立在推理基础上的自然权利。④ 在这些伟大的思想家中,对后世的国际关系理论的发展影响最大的是康德。在西方自由主义发展史上,康德的思想起到了承前启后的作用。与洛克“免于侵害”的消极个人自由观念不同,在康德那里,个人自由的理念强调的是个人对政治生活的积极参与。或者说,人是自由的,他可以为自己的行为准则立法。政府应该在法律和正义的原则下维护个人的安全和福利。与马基雅维里相反,康德认为个人不是手段,而是目的。积极的个人自由观是康德全部政治哲学的核心。⑤在国际政治哲学方面,康德认为,国家之间战争带来的巨大损失、公民社会的发展和人类的理性,最终会使国家之间的关系从霍布斯式的自然状态过渡到法制状态,从而实现“永久和平”的目标。康德的永久和平思想对于后世的共和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即民主和平论的发展产生了直接的影响。对此我们将在后文详细论述。 然而直到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在国际政治领域发挥重要影响力的国际思想是传统的均势论,以梅特涅和俾斯麦为代表的欧洲政治家们成了维持欧洲均势的大师,他们试图通过复杂致密的结盟关系来维护国家利益和维持欧洲和平。但残酷的第一次世界大战的爆发无异于对这些努力的无情讽刺。为此,当时的一些政治家和学者们开始对人类理性进行深刻的反思,希望摆脱这种均势论宿命式的悲剧,这直接催生了现代意义上的理想主义国际关系思想。 从20世纪20、30年代开始,现想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的代表人物主要有美国总统兼学者伍德罗·威尔逊(WoodrowWilson)、约翰·默里(JohnMurray)、帕克·穆恩(ParkerT Moon)和英国学者阿尔弗雷德·齐默恩(AlfredE Zimmern)、菲利浦·诺尔贝克(PhilipNoel Baker)和大卫·米特兰尼(DavidMitrany)等人。 理想主义否认人性恶的本质是导致国家间冲突和战争根源的现实主义观点。齐默恩认为人类的本性无所谓善恶,关键在于后天的教化。之所以发生战争不是人类缺乏国际共同体的观念,而是知识的局限使他们还没有意识到这一点。⑥如威尔逊所言:“恶与善俱来来,纯金常被侵蚀”⑦。也就是说,尽管人的天性中存在着愚昧和无知,而独裁者也可以利用这个弱点实现自己的野心,但是教育和宣传的力量可以克服这个弊端。因此,理想主义者十分重视对于民众的教化。同时,世界人民的交往也有助于人类的理性和智慧充分发挥,彼此形成世界共同体的观念和国际主义精神,从而在根本上杜绝战争的根源。 在国际政治领域,理想主义的基本思想是依靠国际法和国际组织的力量来追求国际社会的持久和平和普遍正义。这集中体现在威尔逊对于战后安排的“十四点”方案,以及作为该方案的直接成果———国际联盟的建立上。威尔逊学者和政治家的双重背景使他可以把自己的理想主义和平方案付诸实践。1918年1月8日,威尔逊在美国国会的演说中首次提出了“十四点”计划作为构建战后世界和平的基本纲领。针对导致第一次世界大战的一些国际政治弊端,“十四点”计划主张,各国应当放弃秘密外交、取消贸易壁垒、公海自由航行、鼓励民族自治、裁减军备等;作为“十四点”计划的核心,威尔逊强调战后应当建立一个以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为目的的国际组织。威尔逊的这一国际组织方案以集体安全原则取代了均势原则,是国际关系理论发展史上的一个伟大创举。它也集中反映了理想主义的国际秩序理念。理想主义认为一战前的均势体系的瓦解及一战的爆发,是各国漠视国际法和国际道德正义原则的恶果,而建立一个普遍性国际组织是解决这一问题的良好途径。⑧一战后建立的国际联盟是这一理想主义理念的伟大试验⑨。它所体现的理想主义 自由主义的国际关系理论和实践具有非凡的意义,对于后来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的发展提供了丰富的经验和教训。 但国际联盟在20世纪30年代的国际政治进程中并没有能实现自己的目标。它在意大利入侵埃塞俄比亚、日本侵占中国东北等事件中表现得软弱无力,特别是,它没能阻止法西斯势力的发展并最终制止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爆发。这些事态促使爱德华·H·卡尔、汉斯·摩根索等人为代表的一批国际关系理论家开始反思理想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的有效性问题,对它的一系列基本假设和内在逻辑进行大胆的质疑,认为理想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用“应该如何”(shouldbe)的乌托邦式假设代替了“现实如何”(tobe)的理性主义思考,从而必定在现实国际政治中遭到挫败。⑩他们进一步提出了以强权和利益为核心的国际政治范式,从而创立了国际关系理论的现实主义学派。自此之后近三十年,现实主义在世界政治和国际关系的研究中占据了统治地位。尽管如此,理想主义 自由主义的国际关系理论和实践具有非凡的意义,对于后来国际关系理论的发展提供了丰富的经验和教训,是一笔不可多得的思想财富。 二、新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的诸流派 20世纪50、60年代的国际关系理论是在传统主义和科学行为主义辩论中发展的。这场争论尽管十分激烈,但从根本上来说却是“一场虚假的战争” ,双方的争论仅仅是限于研究方法上的分歧,尽管这对于推动学科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但对于国际关系理论的基本观念和思想层面却鲜有深入的探讨。从这个意义上说,战后国际关系理论研究的真正巨大进步是20世纪60、70年代新自由主义和新现实主义的出现,以及它们在理论上的交锋,这些构成了延续至今的国际关系理论发展的主导潮流。所谓“新自由主义”和“新现实主义”的标签,是为了区别于传统的理想主义 自由主义和经典现实主义。 从20世纪60、70年代开始,世界政治的发展呈现出一些前所未有的新问题,如核战争的恐怖阴云、全球化和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石油危机、全球环境问题等,这些问题大大增强了全球相互依存的程度,从而引发了国际政治理论家们对世界政治本质的重新思考,他们开始反思现实主义国际关系理论,进一步从早期理想主义的遗产中发掘出了有价值的思想,与世界政治发展的实际相结合,发展出新的自由主义思想指导下的国际关系理论,并逐渐成为当代国际关系理论研究的一大主流流派。 自然,“新自由主义”的标签只是一种泛指,因其研究重点和具体观念的差异,其中还存在着不同的流派。在这里,我们把它简单归纳为三个有代表性的流派: (一)相互依存理论 核武器的巨大杀伤力使处于冷战中的人们认识到,核战争的结果无异于人类的集体毁灭;经济和贸易的全球化发展使得世界变得越来越“小”;环境生态等全球各国面临的共同问题日益加剧。这些深化了国际政治研究者们对于世界政治中相互依存的认识,也最终促进了相互依存理论的诞生。 相互依存理论的代表人物有罗伯特·基欧汉(RobertKeohane)、约瑟夫·奈(JosephNye)和理查德·罗斯克兰斯(RichardRosecranse)等。基欧汉现为美国杜克大学教授,奈是哈佛大学肯尼迪政府学院院长,两人长期合作研究,成果丰硕,并结下了深厚的友谊,在国际关系理论学界被传为佳话。相互依存理论就是两人共同创立的,其代表作也多是合作完成的。主要有《跨国关系和世界政治》、《权力与相互依存》等。后者是相互依存理论的巅峰之作。罗斯克兰斯现为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教授。其反映相互依存思想的代表作是《贸易国家的兴起》。 相互依存理论全方位挑战了现实主义的一些基本设定。现实主义认为,主权国家是国际政治中唯一重要的行为体,国家之间的关系构成了国际政治的基本内容,非国家行为体尽管存在,却不能发挥什么实质性作用,只是主权国家权力政治的从属物。 相互依存理论反对国家中心主义,认为主权国家不再是世界政治的唯一行为体,越来越多的超国家和跨国家组织在国际层次上发挥着重要作用,例如联合国等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跨国公司等等。相互依存理论重视对跨国关系的研究,注重对一体化后果及影响的分析。现实主义认为,主权国家的首要目标是追求军事上的安全,其次才会考虑经济、环境等事务。相互依存理论认为,一体化的发展不仅使得国家之间的相互依赖加深了,而且加强了军事、政治、经济、环境和生态等领域全方位的“复合相互依存(ComplexInter dependence)”,现实主义从军事、安全等“高政治”向经济、环境等“低政治”过渡的优先次序被打破了,世界事务越来越成为一个整体。以主权国家强权和利益为核心的国际间政治模式应该逐步让位于超越主权国家范围的众多跨国问题研究议程。 相互依存理论的出现打破了现实主义理论独霸国际关系理论领域的状态,大大拓宽了理论研究的视野,带来了一种全新的世界政治变革分析的思路和议程,为现代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的迅速发展和崛起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正是在相互依存理论或复合相互依存理论的基础上,新自由制度主义才得以诞生,并对于冷战后出现的全球治理论等最新自由主义世界政治理论产生了直接影响。以至于相互依存理论的代表作《权力和相互依存》被誉为“国际关系和国际政治经济学研究领域的里程碑式著作” 。 (二)新自由制度主义 在复合相互依存理论的基础上,以基欧汉为中心的一批西方国际关系理论学者进一步深化和丰富了自由主义的国际关系理论,提出了被称为“制度理论(institutiontheory)”或“规制理论(regimetheory) ”的新自由制度主义理论。除基欧汉以外,新自由制度主义理论研究的代表人物还有奥兰·扬(OranYoung)、恩斯特·哈斯(ErnstHass)等人。 与相互依存理论不同,自由制度主义理论接纳了新现实主义理论的若干基本假设,如主权国家是国际政治中唯一重要的行为体、国际社会的无政府状态等,尽管对这些概念的理解及其后果有不同的解释。 与此同时,它还吸收了博弈论、理性选择等新的研究方法,使其理论分析更加严谨而实用。 根据斯蒂芬·克莱斯勒(StephenCrasner)被普遍接受的定义,所谓“规制”指的是“一系列明示或默示的原则、规范、规则和决策程序,行为体对特定国际关系问题领域的预期围绕它汇聚起来” 。尽管不同的学者对于“制度”或“规制”有不同的定义,但其基本含义大多包含在这个定义中,强调了制度在规范行为体的行动,汇聚其期望上的重要作用。这也是新自由制度主义研究的基本出发点和归宿。 建立在博弈论基础上的理性选择理论(RationalChoiceTheory)是新自由主义制度研究的主要方法论工具。理性选择理论又称公共选择理论,它最早来自经济学研究的分析方法,其基本观点包括,把集体行动的个体看作是富有理性的行为者,这些个体的目的是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在自身行动中他们可以在权衡利弊后作出于自己最有利的选择。 从而构成集体行动的一般逻辑。理性行为体通过功能、博弈和学习三种途径建立合作。 相应地,自由制度主义理论的分析起点是理性地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国家。自由制度主义同样承认国家政治的无政府状态,但它认为,即使是在无政府状态的自助的国际体系里,国家之间的合作也是有可能实现的。基欧汉认为,主权国家之间的合作并不必然地依赖利他主义、理想主义、个人荣誉、共同目的、规范的内化或对某种文化价值观的共同信仰。 相反的,富于算计的理性的国家之间关系并不必然是冲突,国家的优先目标也并非仅仅是军事安全。在国际制度和规制的规范和强化作用下,国家之间的合作不但是可能的,而且是必要的。甚至在开始时创建制度主导合作的霸权国家消失后,霸权后的合作也仍然是可能的。 在这里,制度的力量逐渐发挥了独立而持久的作用,国家关注的不再是相对收益,而更多的是绝对收益。为此,国际关系理论研究的目标应当转移到探讨合作在何种条件下得以出现并维持,以及制度合作的演变上来。合作制度一旦建立起来并得以维持,行为体的预期就会受其规范,增加彼此获取的信息,建立信用体系,从而降低交易成本,最终推动该制度下所有行为体利益的最大化。 新自由制度主义理论借鉴了现实主义理性分析的前提和方法,却得出了相反的结论,认为无政府状态下的合作是可能的,从而在世界观上持有一种乐观主义的态度。它紧紧把握住了世界政治发展的新趋势和新问题,给出了全新的解释。新自由制度主义在20世纪70、80年代的崛起在国际关系理论发展史,尤其是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发展史上具有非凡的意义。尽管基欧汉自己也承认它存在不少缺点 ,但它对当代国际关系理论与实践的意义却是显而易见的。作为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的一个重要流派,它和新现实主义之间的争论构成了冷战结束前国际关系理论发展史的主要内容。当然,制度主义并非这一时期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发展的全部,民主和平论(TheoryofDemocracyPeace)在20世纪70年代的出现及其在冷战结束前的“再发现”就是明证。 (三)共和自由主义:民主和平论 虽然“民主和平论”被认为是冷战后世界政治研究最有意义的成果 。但作为一种安全模式的思想,它早已存在,因而它被称作“重新发现的”(rediscov ered)理论 。最早提出类似理论的是康德,他论述了被称之为“永久和平”(PerpetualPeace)的安全模式。具有民主和法制精神的共和国组成的不断扩大的共同体可以在国际法的原则下最终达到“永久和平”。因为共和政体的制约机制能阻止共和国家冒险进行战争;而非民主国家是否进行战争则全凭独裁者不受制约的意志 。康德的思想被称作“自由主义的国际主义” ,它在一战前后得到进一步发展,美国总统伍德罗·威尔逊“十四点”中提出,“依照自己的方式生活,决定自己制度的国家”“爱好和平”,“能够获得正义的保证,并得到世界上其他民族的公平待遇而不至遭受暴力和损人利己的侵略” 。1919年J·熊彼特进一步提出“民主的资本主义能导致和平”的命题 。当代学者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重新认识民主和平的问题,并逐步理论化系统化。斯莫尔(MekvinSmall)和辛格(DavidSinger)于1976年首先把民主和平作为一种基于经验事实的现象进行描述 ;1983年多伊尔(MichaelDoyle)在《康德、自由主义遗产与外交》一文中正式将“民主和平”作为一种理论提出来 ;冷战结束后,“民主和平论”成为西方国际关系理论界的研究热点之一,有关著作层出不穷,其中,布鲁斯·拉塞特(BruceRussett)在其著作《把握民主和平:冷战后世界的原则》中对它作了系统论述 。 作为一种关于国际安全模式的假说,现代“民主和平论”的主要观点有 :(1)国际关系中的一条经验法则是,民主国家之间从不(或很少)发生冲突;(2)即使它们之间发生冲突,彼此也不大会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因为这有悖于民主的原则和理性;(3)专制国家之间或者民主国家与专制国家之间更容易发生冲突,而且更易于以武力解决争端。更有甚者认为,与民主国家相比非民主国家更加好战(War prone) 。 作为一种经验法制,“民主和平论”者的重要依据之一便是“民主国家少战争”的“经验事实”(em piricalfacts)。如果说康德的“永久和平”只是一种理想的话,那么当代“民主和平论”者则试图通过各种统计与分析,证明这一现象在不同的时间段内普遍存在。斯莫尔和辛格及多伊尔认为,自1816年以来民主国家之间几乎就没有真正发生过战争 。 对此,“民主和平论”者的理由有二,一是民主国家内部的制度约束(institutionalrestraints),一是民主国家之间共同的民主规范和文化(normandculture) 。 一方面,“民主和平论”者认为,国内政治中发展起来的一些制度和规范影响一国对外行为模式,民主国家与非民主国家在国内政治上的差异导致了双方在对外政策决策上的不同。民主政体强调通过和平方式进行有规则的政治竞争,因而民主国家国内政治矛盾的解决不是通过消灭对手而实现的,这使得民主社会无论从国家、地区还是个人层面上来说,都是稳定的。而在非民主国家的政治竞争中胜者得到全部,败者没有机会重新崛起;非民主国家的稳定必须建立在没有有效的的基础之上 。具体来说,制度约束体现为:首先,民主国家的选举制度决定政府要对选举实体(electionbody)负责。其次,民主国家政体中的分权(PowerDivision)和制衡(CheckandBalance)原则使得外交决策责任多元化,从而可避免作出一些极端的决定。另外,由于民主国家进行战争要经过公开辩论和民主政治诸环节的认可,故备战的时间更长,也为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争端在时间上提供了缓冲机会。 对于民主的规范和文化因素,“民主和平论”者认为,民主国家所共同拥有的精神气质(ethos)也使得民主国家之间很少发生战争,这些精神气质的根本特征在于和平竞争和政治妥协。一个民主国家会设想其它民主国家也会以有规则和平竞争的办法解决争端,并且将其运用到对外关系中,因此,民主国家对其他民主国家的印象是积极的,从而民主国家彼此认为是和平的,并会形成相互尊重的关系。相反,民主国家同非民主国家之间缺乏这种抑制纷争的精神气质 。 尽管“民主和平论”从概念、事实到逻辑均存在着诸多缺陷,被为数不少的学者所批评 ,但因其一个暗含的逻辑便是世界和平的稳固基础在于扩展西方所认同的民主制度,因此它在西方国际关系理论界和政界具有相当的影响力,开辟了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思考的一条引人注目的蹊径。 三、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的新发展:全球治理及其它 从20世纪新自由主义异军突起开始,它和同时诞生的新现实主义的争论就没有停止过。但是和前两次大论战不同,双方一直未能分出高下,反而出现了明显的所谓新(现实主义) 新(自由主义)合流的趋势。即论战的双方都从自己最初的立场退却,互相吸收对手的一些基本理论要素,使得它们在一些基本理论要素方面趋同,甚至基欧汉自己都承认制度理论被贴上自由主义的标签几乎是一种“误导” 。从而,争论对于国际关系理论发展的价值和意义都大受影响。自由主义甚至整个国际关系理论研究的转向成为题中应有之义。 特别是,1991年冷战以一种令人始料未及的方式戛然而止,新现实主义和新自由主义解释力不足的窘境令诸多国际关系理论家措手不及。这使得一些学者开始另辟蹊径,致力于发展一些解释力和预测性更为强大的理论。其中,从本质上属于自由主义传统的全球治理理论以其新颖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引人注目。当代全球治理理论的最著名的国际关系理论家是现任美国乔治·华盛顿大学教授的詹姆斯·N·罗斯诺(JamesN Rosenau),此外还有大卫·赫尔德(DavidHeld)、奥兰·扬、恩斯特 奥托 泽姆佩(Ernst Otto Czempie)、马丁·休逊(MartinHewson)、马克·赞齐(MarkW Zacher)、克雷格·墨菲(CraigN Murphy)、多米尼克·鲍威尔(DominicPowell)等人。 罗斯诺对当代学理意义上的全球治理观念进行了开创性的探索,特别是他所提出的“分合(fragmegra tion)论”的世界观成为全球治理理论的哲学基础,为该理论在当代的发展建立了一个共同的知识平台。“分合”(fragmegration)的英语单词是由“分散(frag mentation)”一词的前半部分(fragme )和“整合”(integration)一词的后半部分( gration)结合而成。该词的构成形象地表达了“分合论”世界观的思想内核:当代世界政治变迁的动因包含着分散化和一体化两个同时起作用的趋势,这两个因素在当代全球政治的进程中又分别指涉了全球化(globalizing)和区域化(localizing)的现象。当代全球政治的图景正是在这两个因素的共同影响下形成的。 当代世界中全球化和区域化在时间是共时性的(simultaneous),在空间上是相互交叠的(overlapping)。一方面,随着跨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信息和通信技术的进步、全球公共问题领域的涌现以及公民政治技能革命性的提高,全球化的进展迅速而深入;另一方面,以众多的少数民族自治的要求、宗教和文化次团体的增生、形形色色认知共同体(epistemiccommunity)的出现为标志,区域化的趋势也日益突出。当代世界“分合”的进程正在三大领域展开。在经济领域,经济全球化和新的“经济民族主义”(economicnational ism)。 相互交叠。在社会领域,“分合”的趋势也十分明显,一方面是“全球公民社会”(globalcivilsoci ety)意识就逐渐形成,另一方面,国家自主权和权威的散失使得人们觉得必须依靠归属于适当的集体才能维护自己的利益并获得心理上的安慰。 恐怖组织和民族宗教分离主义势力就是最显著的例子。最后,在政治领域,全球化的动因使得传统的民族国家治理面临着巨大的危机。当代世界政治中越来越多的议题超越了民族国家主权的界限。在跨国和超国家层面上,主权国家处理政治事务时深受诸多国际组织和国际制度的制约。几乎与国际组织作用不断加强同步,一般民众的政治视野更加开阔,主权国家的政治决策也越来越难以博得大多数国民的支持。在“分合”进程的影响下,传统的以民族国家为核心的权威结构大受侵蚀,当代世界政治体系正在经历意义深远的变革,这一变革集中体现在全球事务中的权威迁移(relocationofauthority)。 全球治理论者认为,推动权威迁移的因素来自六个方面 。首先是冷战的结束和美苏两大超级大国竞争的终结去除了两极结构的束缚,使权威迁移的进程在体系层面上成为可能。其次,两极结构的崩解造成了冷战后世界局势的动荡状态(turbulence) ,与此同时,技术的迅速发展使得这个世界日益缩小,这些前所未有的态势促使人们去寻找更加有效的政治组织形式。第三,公民的技能革命(skillrevolution)使他们能够更加清晰地界定自己的需要和愿望,同时更加容易地参与集体行动来表达自己的意愿。第四方面的因素来自次团体主义(subgroupism)的发展。社会越来越分化出大量有组织的实体,它们成为新的权威中心和忠诚目标。第五个因素是国家和地方经济的全球化大大削弱了维系商业和金融关系的传统方式。最后,权威迁移的进程被不断出现的全球相互依存事态所加速,这些事态强化了跨国合作的密切形式,例如新近不断高涨的社会运动 。总之,权威迁移的动因来自“分合”世界观下同时展开的全球化和区域化进程间的互动。有些情况下,超越国家边界的控制机制得到加强,而在另外的情况下,邻里间心理安慰和种族归属等需要则催生和强化了区域化的控制机制。 尽管当代世界事务大多数仍然是在主权国家管辖的框架内展开的,但是随着国家内部和外部各种新的控制机制的出现,越来越“呼唤全球政治权威甚至治理的新形式。” 罗斯诺把这种“新形式”称作“权威领域(spheresofauthority,SOAs) ”。所谓权威领域,指的是一些可以行使权力的行为体,在各自相应领域里可以得到民众的支持和服从。与国家主权权威不同的是,这种服从主要不是依靠国家机器的强制力获得的,其服从主要来自民众对于它的信任和认可。权威领域往往没有正式的组织形式,并且常常不具有领土性,它可能是全球性的,也可能是区域性的,同时其影响范围在不断地发生扩大或缩小的变化。 国家主权权威向形形色色的权威领域的迁移是当代世界政治变革中的一个突出现象,在许多问题上国家也要和其他权威领域一样去争取自己的权力以获得人们的认同。当代世界政治的主轴开始从主权国家为中心的统治(governent)向以权威领域为中心的“治理”变革 随着世界政治分合趋势的不断发展和权威迁移的不断加速,国内(domestic)和国外(foreign)之间的分野不断淡化,以前清晰坚固的划分国内和国外的边界(boundary)日益模糊和易渗(porous),以权威领域为基础的治理(governance)则大行其道。特别是,众多全球公共问题的出现使得全球规模的治理成为世界政治美好未来的必由之路。 总之,“治理从头起便须区别于传统的政府统治概念”。 全球治理论对自由主义理论的回归深刻地体现了这一点。与新自由制度主义理论不同,全球治理论大胆地放弃了国家中心论的基本限定,把世界政治置于一个更为广阔的理论纬度,敏锐地发现了其中最新的发展趋势。在本体论和世界观上,全球治理无疑是自由主义传统和全球主义的融合,然而在方法论上,它一方面没有彻底放弃实证主义的实在论和个体主义,同时也能够吸收诸如建构主义和英国学派国际社会理论的社会建构方法和整体主义,这无疑折射出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的创新精神,为走进新千年的五彩缤纷的国际关系理论研究增加了一个新的方法和门径,不仅对于我们的理论研究和创建富有启迪意义,还为解决当今世界政治面临的困境指明了一条有益的道路。 国际关系论文:浅论以和平与发展为主题构建中国国际关系学体系 论文关键词:和平与发展;国际关系学;学科体系 论文摘要:构建中国国际关系学体系应以和平与发展为主题。和平与发展具有恒久性、普利性、人本性的特征,以此作为中国国际关系学的主题,能够体现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目的要求,能够反映国际关系演化发展的历史规律,能够明确评析各种国际关系现象的价值标准,能够形成中国国际关系学的研究特色。 任何一门学科的成立,都必有其特定的主题。这一主题反映该学科的宗旨,体现该学科的存在价值。它在一门学科中是贯穿始终的一条红线,该学科的全部内容都应以其为核心和中轴而展开,从而构建成一个科学、严禁的体系。 中国对国际关系学的研究,虽起步较晚,但发展很快,已经由原来主要是介绍、研究西方国际关系理论,发展到有条件构建中国国际关系学体系的新阶段。要构建中国国际关系学体系,就要为其确立一个合理的主题。 为中国国际关系学确立一个主题,必须考虑到它既应符合历史规律又能表明现实状况,既具有理论价值又具有实践意义,既反映国际关系的共性又体现中国参与国际关系活动的特色。笔者拙见为,这个主题应是“和平与发展”。 和平与发展之所以应当成为中国国际关系学的主题,是因为它具有如下三方面的特征: (一)恒久性。和平与发展不仅仅是当今时代的主题,它也是全人类一直向往和追求的理想世态,是整个人类社会演化、进步的基本趋向。尽管在人类历史的长河中,时常出现争斗、战乱和危难、困苦的景况,但致力于消除这些有害于人类生存与发展的不良现象,争取和保持太平盛世、国富民强则是历世历代的人们所竭力而为之的。即使到将来,人类社会没有了阶级统治和剥削,没有了民族压迫和奴役,消除了战争,摆脱了贫困,人类仍然有继续维护和平、促进发展的任务。或许那时的和平与发展在内涵上会与我们今天所理解的有所不同,但它也是今天和平与发展的必然延续和更新,是一脉相承的社会进步现象。 (二)普利性。和平与发展不仅仅是哪一个国家的良好愿望,而是世界各国人民共同的目标要求。和平与发展也不只是对哪一个国家有好处,而是普遍有利于世界所有国家。虽然有的国家对外推行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造成了对世界和平与发展的威胁,但是它们也不可能完全反对和否定和平与发展,因为反对和否定和平与发展对这些国家也是没有好处的。只不过,它们对和平与发展的理解具有片面性,只考虑自己的和平与发展,而不顾及甚至损害他国的和平与发展。所以,必须反对这种霸权主义的和平与发展观,树立公正、合理、平等、互利的和平与发展观,真正体现和平与发展的普利性本质。 (三)人本性。和平与发展不仅仅是着眼于国际社会的需要,而更重要的是为了人自身的生存、发展与完善。任何社会活动归根结底都是以人为本的,国际政治活动也不例外。马克思主义就是把实现全人类的彻底解放和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作为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奋斗目标的。中共十六大报告明确指出:“维护和平,促进发展,事关各国人民的福祉,是各国人民的共同愿望,也是不可阻挡的历史潮流。”这是对和平与发展时代主题的人本性特征所作的深刻揭示。人的生存、发展与完善任何时候也离不开政治和平、经济发展这两个基本条件。以和平与发展作为中国国际关系学的主题,就给这门学科注入了人性化的理论品质,使之真正奠定在以人为本的精神基础上。 以和平与发展为主题构建中国国际关系学体系,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一,能够体现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目的要求。构建中国国际关系学体系,必须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这是无须论证的必然要求。而要做到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就应当揭示和把握住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目的要求。 马克思主义理论,从现实目的上来说,它为各国无产阶级和所有劳动群众开展革命斗争、争取翻身解放,以及反对外来侵略和殖民统治、争取民族独立统一提供了思想武器;而从未来日的上来说,它为全人类彻底摆脱在私有制基础上形成的政治压迫、经济剥削、精神控制等各种束缚素,实现从必然王国向自由王国的飞跃奠定了理论基础。现实目的和未来目的是统一的,现实日的服务于未来目的,来目的引导现实目的。无论从哪一层目的上来说,都体现了和平与发展的要求。 无产阶级革命虽然可能离开暴力,但这种暴力本身不是目的,不是对和平与发展的破坏;恰恰相反,以革命暴力来摧毁反动暴力,是争取真正和平与发展的必要条件。在剥削阶级统治下,不会有真正的和平,所有的照能是殖民扩张和强权掠夺,因而不可避免地会引发这样那样的战争。只有通过无产阶级革命消灭剥削阶级的统治,使广大人民群众获得民主、平等、自由的权利,才能为真正的和平奠定社会基础;只有恢复每个民族的独立和统一,才能有“各民族为达到共同目的而必须实行的和睦的与自觉的合作”。无产阶级革命也为经济发展开辟新的道路,打破束缚生产力发展的旧生产关系桎梏,从而进一步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最终实现全世界各国各民族人民的共同富裕。所以,无产阶级革命的实质意义就在于和平与发展。 无产阶级革命胜利后,一旦社会占有了生产资料,人们将真正成为自然界和社会的主人,人们自己的社会行动的规律将被人们熟练地运用起来,人们就能完全自觉地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从而实现由必然王国向自由王国的飞跃。这也就是马克思和恩格斯所说的,“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这样一种新的联合体。到那时,同“经济贫困和政治昏聩的旧社会”相对立,“这个新社会的国际原则将是和平”;到那时,“随着个人的全面发展,他们的生产力也增长起来,而集体财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流”。在未来的自由王国即共产主义社会里,和平与发展将会得到充分展现。可见,和平与发展既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出发点,也是其落脚点。 第二,能够反映国际关系演化发展的历史规律。 构建中国国际关系学体系,必须反映国际关系演化发展的规律,否则,这种研究就是支离破碎的,甚至是脱离实际的。 笔者认为,自古至今,国际关系演化的历史就是人类不断争取和平与发展的历史。我国学者丛凤辉女士曾作过《和平颂歌》,其中前两句为:“翻开人类史册,和平与发展是历史长歌的主旋律。”我对这一说法非常赞赏。影响中国社会两千多年发展历史的儒学,就是以“仁”、“和”思想为核心的。《论语》日:“礼之用,和为贵。”《中庸》日:“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因此,在对外关系上,就应“协和万邦”,“修文德以来之”。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中,赞美和追求“和”的思想亦十分突出。柏拉图认为,人类至善的境界就是“和”、“合”。他所设想的“理想国”就是不同等级的人既分工又合作,“使所有的琴弦都和谐一致”。亚里士多德主张,中庸致和是美德的特性,最能长治久安的国家形式是共和政体。至近代,随着国家对外交往的扩大,相互联系的加强,规范国家行为以求“和平”促“发展”的国际法应运而生。1625年格老秀斯作《战争与和平法》,为近代国际法的建立奠定了基础。他指出:人们要以最大努力防止战争,即便是各国为了自卫自救在必要时而不得不使用武力,也必须遵守共同的权利和人道主义原则。战争的目标是缔结和约,造成并维持国际和平。1648年缔结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确立了国家主权平等的原则,并开创了以国际会议的形式通过和谈来解决国际争端的先例。特别是1945年联合国建立并制定了《联合国宪章》,标志着国际法趋于成熟。《联合国宪章》确立了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发展各国之间的友好关系;进行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经济、社会、文化和人道主义性质的问题,并促进对于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等项宗旨,还规定了各国参与国际关系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从而把人类社会推进到一个和平与发展的新阶段。尽管近代以来国际法中的许多规则主要是大国纷争的产物,在实践中也常常受到强权国家的破坏,但世界各国所公认的国际法准则在维护和平、促进发展方面仍然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当然,不可否认,在人类历史上也充斥着战争和暴乱,使人类陷入互相残杀、极端困苦的境地,但这不是人类所希求的现象,而恰恰是人类致力于避免和消除的东西。恩格斯说过:“没有哪一次巨大的历史灾难不是以历史的进步为补偿的。”¨痛定思痛,人类每经历一次战争蹂躏和灾荒折磨,就使自己变得更聪明一些。他们从中总结经验教训,探寻新的改良措施,由此便更好地推动了人类社会和平与发展的历史进程。因此说,人类社会的历史就是以人类不断争取和平与发展的业绩而谱就的,而国际关系的演化史无疑是其中最具代表性的篇章。 第三,能够明确评析各种国际关系现象的价值标准。 在人类历史发展的长河中,各种国际关系现象层出不穷,而且纷繁复杂。尤其是近代以来,随着国际社会的正式形成,国与国之间的联系愈益加强,需要各国共同参与解决的国际事务愈益增多,上述状况就更加突出。对诸多的国际关系现象如何去认识,采取怎样的态度来对待,需要确立一个统一的合理的价值标准。如果没有这样一个标准,就会是非难辨,无所适从。笔者认为,国际关系学的研究任务,就是要为评析各种国际关系现象确立这样一个标准,以抑恶扬善,促进人类社会朝着进步的方面发展。 在国际关系的演化发展中,战争、媾和、谈判、斡旋、联盟、分裂、合作、冷战、建交、绝交等等这些现象,往往都表现出多种目的和多重意义,因而不能仅仅从一时的成败来评判这些问题,也不能仅仅从阶级的眼光来分析这些问题,更不能任由各个国家从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出发而随意解释并为所欲为,超越时空狭隘限界的认识标准就应当是和平与发展。凡是有利于世界和平与发展的现象,就应当给予肯定和支持,反之,就要坚决反对。在当代世界中,除了上述各种传统的国际关系现象之外,还出现了一些新的国际关系现象,诸如人权外交、人道主义干涉、国际恐怖主义、维和行动等等,对此,也应纳入和平与发展的轨道上来加以评判。此外,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加强,经济因素在国际关系领域中的分量日益增强,使许多国际关系争端带有了经济的目的性和色彩,而许多国际关系争端的解决也有赖于经济手段,如因政见不同而引发经济制裁或经济报复,利用经济援助或经济合作迫使他国进行政治变革等等。对这些问题的认识,只能在是否有利于世界和平与发展的价值标准上,才能做出公正的定论,也才能合理地加以解决。 发展离不开和平,和平有赖于发展。以和平与发展为价值标准来透析国际关系演化发展的历史,就可以使各种国际关系现象得到正确的解读。 第四,能够形成中国国际关系学的研究特色。 国际关系学作为-'u-J独立学科而产生,公认是起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美英两国各自开始设立专门的国际关系学术研究机构,并提出了颇具影响力的理论观点,形成了较为系统的思想体系。此后,国际关系学一直是以西方国家尤其是美国的学说为主导的。 西方国际关系学虽然也学派林立,各学派之间也有着这样那样的分歧并进行激烈的论战,但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就是服务于西方国家的利益需要,因而都不同程度地带有大国强权霸权的色彩。尽管有的学派以崇尚和平的面目出现,如理想主义,但它的大国强权的气息仍然是很浓重的。威尔逊为安排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的国际秩序而提出的“十四点计划”,就是理想主义最具有代表性的思想阐述,“就是在这个最显得正义的理论后面,反映出它是为一定的国家利益服务的虚伪性。……威尔逊认为,在战争中,美国支持了世界,在战后,世界就应当听美国指挥。”也有的学派以强调研究方法的科学性而见长,如科学行为主义,但其为西方大国利益服务的理论实质与其它学派并无二致。还有的学派以讨论世界文明的进步为标榜,如文明冲突论,但其为美国的霸权主义作辩解并寻找新的理论支撑点的目的昭然若揭。 这样说,决不是想全盘否定西方国际关系学,也无意抹杀西方国际关系学在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方面所起的积极作用;而只是想说,我们不能简单地搬用西方国际关系学,简单地搬用,不符合我国社会制度和对外战略目标的要求。我们可以借鉴、吸收西方国际关系学中的好的东西,但必须形成我们自己的研究格调,构建富有中国特色的国际关系学体系。 笔者认为,中国国际关系学与西方国际关系学之根本区别,就在于是否以和平与发展为宗旨。中共十六大报告指出:“中国外交政策的宗旨,是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我们愿同各国人民一道,共同推进世界和平与发展的崇高事业。”这里所说的和平,是指全世界的普遍和平,而不是指某一两个国家的绝对安全;是指世界各国平等的和平共处、友好往来,而不是指在一两个霸权主义国家控制下的非战状态。这里所说的发展,是指世界各国在互利基础上的共同发展和繁荣,从现实意义上来说,首先是指广大发展中国家如何摆脱贫困、走向富裕的问题,而不是指少数国家如何处心积虑地维持自己的发达地位、使富者愈富的问题。以这样的和平与发展为主题、为宗旨来构建中国的国际关系学,充分体现了中国人民和世界各国人民利益的一致性,这样才能适应国际关系进步、发展的规律和趋势,真正发挥其积极的有益的指导作用。 国际关系论文:试论全球化视野下国际关系学研究 【论文关键词】 全球化 国际关系学 研究对象 基本问题 主要方法 【论文摘 要】 在全球化视野下,国际关系学研究的对象范围广阔、内容复杂,但其基本问题是国家和国家及非国家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必须坚持历史唯物主义和唯物辩证法的原则,具体的研究方法主要有:阶级分析方法、历史分析法、经济分析法等。 国际关系学是一门研究国际关系发展、演变规律的学科,主要是指研究国际关系行为体之间相互作用,各种国际体系运行和演变规律,特别是研究以国家为主体的国际行为体的跨国互动关系,并进而主要从政治的视角研究影响这种互动关系的一切因素的学科。在全球化的时代,国际关系的政治活动与国际关系、国家间的互利与合作、各个国家的政治动态有很大的关系。 一、全球化视野下国际关系学的研究对象 国际关系学,顾名思义,是研究国家间关系的学问。然而,“国际关系”在其历史进程中,已经极大地超越了原本的含义,开拓全球空间,包容整个世界。但直至今天,国际关系仍不能算得上是一门比较成熟的社会科学,但是从现实中已经涌现的大量国际关系研究的专业机构,学术刊物乃至时事报刊看,国际关系已经成为了一门独立性较强的学科。 从某种意义上说,有国家出现就有了国际关系。但是古代对国际关系的研究没有形成一个学科,而是主要散见于古典政治学、历史学、哲学的某些部分。国际关系形成一门独立的学科是20世纪的事情。1919年英国威尔士大学设立第一个国际关系教席,一般被认为是国际关系学科建立的标志。但直到20世纪70年代它才有了比较象样的可称为一门学科的轮廓,国际关系学者们在理论体系、主要概念、研究方法和主要研究对象等方面开始逐渐走向成熟。 全球化正在改变着人类历史的进程,也改变着国际关系,将其置于一个更广阔的历史视野加以重新审视,重新铸造。迅速变动中的国际关系以全球化作为新的逻辑起点,获得了意料不到的扩展空间,以至于我们再也不能把国际关系仅仅看做国家间关系,我们更应该把国际关系视为“全球关系”,这种新形态的国际关系注重所论关系的全球规模,更注重所论关系的本质意义的变化。它既有全球政治学含义又有全球社会学寓意,既包括国家间关系又包括跨国关系。国际关系日益与全球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水乳交融,合为一体,明显地表现出“全球关系”的整体性和趋势性。 国际关系在全球化趋势下迅速拓展,使得对国际关系学的界定从传统走向未来。于是关于国际关系学的研究对象也成了一门范围广阔、问题复杂的科学。从其原初意义上来说,人们通常把它视为“关注国家间的联系并且主要关注对外政策”的科学,或“关于国际关系体系运行和演变规律的科学”[1]。西方学者通常把国际关系学定义为研究关于国家权力关系的学科。由于当今国际关系现实与走势所决定,必须要扩展国际关系学的研究对象和视角,使它成为一门把绝大多数社会科学、并适当包括自然、物理科学在内的理论观点,兼收并蓄的独立科学或边缘学科。这一界定使研究范围拓展到全球空间,强调的重点从国家中心主义的国际关系转移到合作共治的全球关系。这种新的视角与观念重视国家合作共治,关注非国家行为者参与全球政治的重大作用。研究所有行为者之间的关系,是为了有助于我们理解国际关系的全球化的现象,理解全球政治现象。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国际关系内涵的深化,它的研究对象也在深化。非国家行为者的出现,为国际关系注入了新鲜血液,它们与国家不同,其观念、视野、关注与工作方式都是全球性的,不强调中央权威和权力,而是努力通过全球共治来管理全球事物。非国家行为者作为一种清新力量迅速崛起,导致国际关系行为者的多元化。多元化的行为者之间的互动,打破了行为者一元说及其国家中心主义。原先只有国家间的关系一种,现在演化出三种互动关系,共同构成国际关系学研究的基本内容,这种复杂多样、新旧交替的互动,充分反映了当今国际关系从传统走向未来的丰富内涵、鲜明特点和发展趋势。 二、全球化视野下国际关系学的基本问题 我们学习和研究一门学科,抓住这个学科的基本问题是最重要的。所谓“基本问题”,就是说它是一个全局性的问题,贯穿于一切的、内在的能赋予学科生命力的东西,是该理论体系的灵魂和核心[2]。全球化视野下国际关系学的基本问题作为原社会学层次意义上的问题,它必须揭示学科全部研究内容的本质联系,由它可以推导出学科的范畴体系和概念体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第一,基本问题必须是从研究对象高度抽象出来的一对客观辩证的范畴;第二,基本问题必须是贯穿整个当代国际关系始终的一个较为稳定的、最基本、最核心的范畴;第三,基本问题必须能够有效说明与解释当代国际关系中的其它理论问题,或者说基本问题可以派生出当代国际关系的其它范畴与概念。 经济和科技的发展与综合国力的竞赛在今后国际力量的角逐和国际局势的发展演变中将具有越来越重要的意义。随着世界经济的国际分工与合作的不断加强,经济的作用已不仅仅在于增加国民财富,促进社会繁荣,还日益成为一国保障国家安全,提高国际地位,推行政治、军事和外交战略的重要手段。国际关系的实质是各种行为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核心是国家间的利益关系。这构成了国际关系学研究的主要对象。主权国家和其他行为体各有其特定的利益。它们为实现自己的利益,在国际舞台上积极活动,力图引导或影响国际形势的发展,创造对自己有利的国际环境。各种行为体之间的利益关系错综复杂,既有共同利益,也有不同或相悖的利益。共同利益和暂时的共同利益,可以构成国际协调与合作的基础;而利益的不同或相悖,则是引起摩擦和冲突的根源。 国家利益是影响、推动或制止国家在国际关系中行为的基本动因,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其内容主要包括:安全、经济、政治、科技、文化、社会制度、意识形态以及国际威望和地位等。在不同类型的或相同类型的国家之间,彼此的国家利益经常存在着差别和对立。国家间利益的不协调是绝对的,协调一致是相对的、有条件的。这就要求一国的外交政策在维护本国利益的同时,还要协调同他国、本地区乃至世界各国的利益关系。当代科技的进步,国际政治和经济的迅速发展,使各国和国家集团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日益加深,全人类的共同利益变得日益重要,并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但当今国际社会,强权政治和霸权主义依然存在;国际形势剧烈变化,动荡不安;广大发展中国家仍要为维护和捍卫本国利益进行长期艰苦的斗争。国家利益依然是国际关系的核心。 虽然各国间还存在着利益的分歧、对立和斗争,但在经济发展、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人类环境的改善等方面有着越来越多的共同利益,这将推动国际机制朝着协调与合作的方向发展。大致表现为三种基本状态:一是竞争。一国为了实现其国家利益,必然要在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领域内同他国相互竞争、追赶、超越,从而使本国不断发展。二是合作。国际合作是指各种行为体之间在一定领域和范围内,在利益和目标一致或基本一致的基础上所进行的一定程度的协调和联合。三是冲突。国际冲突是各种国际行为体之间因彼此利益和目标不同而造成的矛盾和对立。另外在新技术革命浪潮的不断推动下,交通、通讯手段日新月异,世界经济迅速走向国际化。各国经济利益相互渗透,紧密联系;同时,各国还面临着环境污染、生态失衡、人口激增、自然资源匮乏、核战争威胁等一系列全球性问题,需要国家间通力合作,共同解决。 三、全球化视野下国际关系学的分析方法 现在,全球化视野下的国际关系学学科研究出现了新现实主义、新制度主义、建构主义等理论范式,我们必须要进行辩证的分析。该学科就方法论原则来讲,仍然要坚持历史唯物主义和唯物辩证法的原则,坚持现实和历史相统一的原则,坚持学理的分析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就具体的方法论运用来讲主要是:阶级分析方法、历史分析法、经济分析法等[3]。 1、以唯物史观为指导 马克思从现实的个人存在这一基础与根据出发,建立起科学的唯物史观及其理论原则,并将社会历史实践作为检验真理的标准。具体来说就是学习和运用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原理,经济和政治相互关系的原理,世界发展“合力论”的思想,世界各国相互依存的思想,国家理论,帝国主义理论,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和改革理论、民族解放运动理论、战争与和平理论,始终从唯物史观出发,从历史观发展的角度去进行研究,通过这种战略性研究,揭示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所具有的复杂、多元意蕴,揭示出上层建筑的相对独立性及其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的具体形式等等。这样就能够自觉消除唯心史观,看清国际关系的本质,看清国际关系演变和发展的历史线索。 2、历史分析法 研究国际关系或任何国际问题,都要把它们放在一定的历史范围内予以考察,根据它们产生和发展所处的特定历史条件进行分析,寻求其发展、变迁的原因,既要考察人类社会的发展规律以及生产力发展这一根源,又要考察人类历史活动的动机,正确对待领袖人物和人民群众在国际关系发展中的地位与作用。这是一个事实求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研究方法,它的弱点是,历史经验不一定适合于解释当今国际关系的新变化。所以国际关系学要把传统的规范研究和经验研究二者结合起来。既要总揽全局,又要把握历史、时展的主要线索。 3、经济分析法 它强调世界生产力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根本力量,国际关系是世界生产力的表现,它必须与世界生产力相适应,并随世界生产力的发展而变化,即从国际关系是世界生产力的放映并受其制约的观点出发,分析国际关系的现象与趋势。同时,我们要重视国际关系的反作用,强调两者是辩证的、互动的关系。经济全球化实际上是各国各地区经济以及政治、文化等方面相互关系的加强,任何国家和地区的发展都离不开其它国家和地区,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局面,以及相互依赖、相互制约的关系。在使用这一方法时,我们要特别注意,利益关系的核心决定性问题和线索,同时,它从其他科学中脱胎而来,从众多学科中得到借鉴,形成综合性、跨学科和多学科的研究方法。 4、阶级分析法 阶级分析方法要求全面地、动态地分析阶级状况,分析各阶级的经济地位、政治立场和意识形态,准确把握各阶级之间的关系和阶级力量的对比,把握社会运动和社会生活的脉搏。由于国际政治经济化与国际经济政治化的趋势日渐加强,我们考察国际关系时,要注意它是否体现阶级关系,以及体现何种阶级关系,要研究国际关系行为主体及其互相关系的阶级属性,分析国际关系的社会政治和阶级内容,从本质上揭示国际现象。但是,国际关系不等于阶级关系,切忌简单化、扩大化。阶级分析方法为我们透过纷繁复杂的阶级社会现象,认识阶级社会的本质和规律,提供了科学的指导。
责任会计论文:浅谈施工企业中责任会计的应用 摘要:由于施工企业的特殊性,责任会计在施工企业中的应用非常重要。推行责任会计,实行责任成本核算可以控制企业生产经营耗费和贯彻企业内部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利于将企业总体经营目标同各责任层的经营指标有机地结合起来,促进企业加强财务管理和提高经营管理水平,达到挖潜降耗,控制耗费,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关键词:责任会计;施工企业;责任成本核算 推行责任会计,实行责任成本核算不仅有利于控制企业生产经营耗费和贯彻企业内部承包经营责任制、而且有利于将企业总体经营目标同各责任层的经营指标有机地结合起来,从而促进企业加强财务管理和提高经营管理水平,达到挖潜降耗,控制耗费,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正是因为施工企业具有上述与其它行业不同的特殊性,因此责任会计在施工企业中的应用更为重要,现试从下述几个方面加以探讨。 1 首先,应该依据职权范围,来建立责任中心 划分责任层次,确定责任会计单位,是建立责任会计系统的关键。所谓责任中心,就是企业内部有专人承担规定责任和行使相应职权的内部单位,其划分的标准是管理上可分,责任可辩认。施工企业应依据责任会计原则,结合行业特点,采用成本分解法,对各职能部门或责任人职权范围内的可控成本分别建立收入中心、成本中心、安全质量中心、效益中心。其各自的责任范围为: 1.1 计划经营部门。这类部门应对本企业的施工任务承揽、变更设计的费用追加、调整索赔、生产经营投入计划安排等项工作负责。对下列因素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负直接责任: (1)因任务不足和工程投标报价严重偏低造成投入与产出不匹配,对上级下达的各项经济指标不能如期完成和影响产值收入而造成的经济损失;(2)因基础资料积累不全或准备不充分,形成变更设计、费用追加、调整索赔工作不及时或额度不足造成的经济损失;因对建设单位的验工计价不及时而影响拨款、产值收入所造成的损失。 1.2 计划调度、技术、劳资、物资、机运、财务部门,对工程的各地实际成本超支或损失负直接责任。其中: (1)计划调度部门为综合成本控制中心,对下列因素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负直接责任;①在下达施工计划时,因没有计算出各项定额耗用数量,或工序分包预算编制不合理导致施工单位造成工、料、机超耗的损失;②因验工计价不及时、不准确,人为地造成多支付费用或潜亏损失;③因对内对外签订的承发包结算合同不规范、条款不清不严谨,导致经济纠纷所造成的损失。(2)施工技术部门为技术质量成本控制中心,对下列因素造成的损失负直接责任:①因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不切合实际或不符合规范要求而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②因技术指导保障不力和出现技术失误而造成的窝工、返工浪费损失;③因各种资料、数据(工程数量、材料消耗数量)提供不准或不及时所造成的各种经济损失。(3)劳资部门为人工费成本控制中心,对下列因素造成的损失或成本增支负有直接责任:①因单位编制配备和定额套用不合理形成的人浮于事或影响工作、影响单位利益和职工生产积极性所造成的损失;②因工资管理制度不落实、工资控制不严造成的人工费用成本超支或增支。(4)物资供应部门为材料费成本控制中心,对材料费节超负控制责任,对下列因素所造成的损失负直接责任:①对自购、自制材料的价格控制不力而造成的损失或材料费超支;②在材料采购、运输、保管过程中出现选择料源不经济、运输方式不当、材料短缺、质次价高、损坏等而造成的经济损失;③因计划不周导致工程停工待料或库存材料积压向造成的经济损失。(5)财务部门为弹性费用控制中心,对本单位弹性费用的节超负控制责任。对因自身责任因素,没有及时保证资金供应而造成的各项损失或成本超支负直接责任: 1.3 安全质量监察部门及人员为安全质量事故控制中心,对本单位的安全质量损失负控制责任。对下列责任因素造成的各类安全质量事故损失负直接责任; (1)因安全教育或监督检查不够、安全措施不力发生违章作业所造成的各类安全事故损失;(2)因对贯彻标准质量体系检查监督力度不够而出现工程质量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3)在工程施工中,因对各工序交接的质量检查不彻底、不到位,对隐蔽工程及分项工程无检验评定报告而出现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1.4 企业内部的第一行政领导和各级领导组织为效益中心,对本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负决策、管理责任,对收入、成本、安全质量监察中心负指挥、指导责任。对责任因素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负直接责任。 2 根据责任分工编制责任预算 在责任中心建立以后,就要编制责任预算,确定各责任中心的责任目标、实行目标成本管理,进行责任成本包干核算,工资奖金与责任指标挂钩。应该依据本单位历年经济核算资料,结合施工企业特点以及各工程项目所处地理环境、施工条件。采用成本分解法来编制责任成本预算,分别确定各责任中心的责任指标。 对收入中心的责任指标有:承揽任务中标志;承揽任务成本率;费用索赔率。 (1)对成本中心的责任指标有:成本降低率;工资利润率;返工损失率;设备完好率;设备利用率;设备闲置率。(2)对安全质量中心的责任指标有:工程质量优良率;事故损失率;人员重伤率;人员死亡率。(3)对效益中心的考核指标有:产值利润率;资金利润率。 3 编制业绩相告,对各责任中心进行业绩考核 依据经济活动原始记录台账和各责任中心的责任指标,编制业绩报告,用实际完成数值与指标比较,对各类责任中心进行业绩考评。 4 建立跟踪反馈控制系统 为各个责任中心建立一套监控责任预算执行情况的跟踪系统,它包括日常记录、计算和积累有关数据,并在规定时间编制“业绩报告”,用实际完成数与指标比较,对各类责任中心进行业绩考评。同时召开有关人员和各责任中心负责人参加的经济活动分析会,讨论分析各责任中心的责任指标执行情况和存在问题及其影响的因素,制定整改措施,完善责任制度,从而达到责任指标所确定的目标。 5 结语 总之,建立施工企业责任会计是会计改革和发展的需要,是加强企业内部管理的内在需求,是施工企业健康运行的重要保证。它涉及面广,专业性强,不可能一蹴而就,各个企业只有根据本企业特点,采取先易后难,分步到位,逐步过渡的办法并紧紧的与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结合。 责任会计论文:刍论我国建立社会责任会计的必然性 社会责任会计在社会上出现已有30多年的历史,但在我国至今尚未建立。笔者通过走访几十个企业,从掌握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第一手材料中,深感我国企业建立社会责任会计已刻不容缓。本文从本世纪末世界上出现的企业新概念和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提出出发,论述我国企业建市科会吉休会计的必然性。 一、企业新概念的提出必然要来我国建立社会责任会计。 企业一人道主义论坛协会会长约翰·马雷斯卡在其所著《企业新概念》一文中说:“今天世界出现了一种崭新的企业新概念,即企业已不再被看作只是为拥有者创造利润和财富的工具,它还必须对整个社会的政治经济发展负责。这种企业新概念注定会改变人们对企业的看法,企业对自己的看法,以及企业在对世纪社会中的位置。” 社会责任会计是在传统的会计模式上发展起来的一门新兴的会计分支学科,它是探讨、研究如何更好地维护人类可持续发展,为企业管理当局、政府、社会公众的相关利益集团和个人的决策提供特定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情况;其直接目的是通过计算和记录企业社会成本和社会效益,真实地反映企业对社会的贡献和损害,向政府及公众提供企业对社会的不良影响;它最终的目的是讲求社会整体效益,实现社会净贡献最大化。因此可以说,社会责任会计应是企业社会责任会计,其实质是把企业与社会之间的相互关系作为社会责任,并以此为中心而展开的会计。 (一)企业新概念的提出,使企业从片面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转移到开始重视社会效益上来。而社会责任会计的建立是正确衡量社会效益和社会成本的基础。在社会责任会计中,社会效益主要包括质量效益、环境效益、充分就业效益、社会保险及教育效益、外援效益及其他效益。而社会成本则主要包括社会物耗成本、社会人工成本、土地使用成本、资源耗损成本、资源使用成本、环境污染成本、社会管理费用、工伤及职业病成本和其他社会成本。传统会计对效益和成本的界定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不了经济发展对企业的要求,而且单纯以交易价格作为前提,以货币作为计量尺度的会计计量方法,也难以担当对社会效益和社会成本的计量任务。 而社会责任会计却能以会计特有的技术和方法对各企业经营活动中所获得的社会效益和发生的社会成本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进行核算和管理;但对于一些难以用货币计量的指标则以一定的公认标准为基础采用科学的估计法,通过对各企业经营行业所带来影响的核算和管理,使其经营行为在经济方面和社会方面达到均衡。即各企业在进行生产经营过程中,要通盘考虑,自觉地把社会责任放在首位,最后以社会责任报告的形式,核算和监督一个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对整个社会做出的总贡献和总消耗,从而使企业的社会效益和社会成本得到充分反应。 (二)企业新概念的提出,要求企业不仅要对所有者和债权人提供会计信息,而且还应对员工、政府、社区、社团等提供其履行社会责任的会计信息。这正是社会责任会计比传统会计提供更加丰富的会计信息的所在:即社会责任会计不仅要求企业提供一些经济上的会计信息,而且还要求提供社会性的会计信息,如对人力资源状态与贡献的揭示,对自然资源保护和破坏的揭示,对这些以社会成本为代价获得经济效益的现象的充分揭示,迫使企业为维护企业声誉而必须向一般公众、地区居民及整个社会提供其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 (三)企业新概念使企业责任开始向社会扩展,因而建立社会责任会计也成为一种必然。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需求趋于多元化,公众对生活质量的期望值发生了重大变化,因此世界各国人民期望环境能得到保护,期望自己享受到作为人和劳动者的某些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出现的企业新概念,不再被看作只是为拥有者创造财富的工具,企业作为现代社会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它与未来有着重要关系,并且还关系到和平、稳定和全世界人民的安康。从这点来看,企业应对更多的公众而不只是对它们的拥有者和股东负责,且它与其所在地的社区,与国际社区和世界环境有着直接关系。 而社会责任会计的宗旨是要求企业在生产新产品的同时,还应无条件履行社会责任如环境保护、就业条件等并定期报告企业为社会所创造的效益和业绩。由此可见,企业通过建立社会责任会计可以促使其与社会和自然环境的协调发展,并能切实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 (四)企业新概念的提出,使有远见的和开明的企业家认识到一个安全和繁荣的社会有利于企业的发展和获利。前已述及,企业的社会作用新概念的发展趋势将对世界产生重大影响。今天,这种新概念可以通过对话和建设性合作而不是通过对抗,进一步扩大和加强。为什么会产生这种新的态度呢?答案在于,过去所信奉的信条已经发生变化,已经有了新的价值观。过去,企业家认为政府干预是一件坏事。现在他们认为,大多数法律实际上对他们是有利的。同样,过去企业赞同“货物出门概不退换”的教条。现代的企业家态度则不同,大多数认为企业的目标应该有利于社会,而不是“损害社会”。企业帮助社会,实际上也是帮助它自己。企业家利用社会责任会计来检查公司业绩,评估公司社会工作的成果,找出公司应做的社会工作,教育公司中的管理人员,使其能从社会角度来思考问题。他们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企业的信誉,得到社会的青睐。 (五)企业新概念的提出,使各国组织颁布了一系列原则、协定、准则,迫使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从而建立社会责任会计就成为必然。如1999年11月在一些跨国大公司(包括壳牌国际公司和通用汽车公司等50多家公司)高级代表的合作下,由利昂·h·沙利文教立起草了一套旨在全球经济发展的新原则,这个原则被称为“沙利文原则”。该原则要求:“对社会负责的公司,无论大小,都可以作为目标来调整内部政策和惯例以符合参照标准。”如联合国提倡的公司与联合国之间签署的包括人权行为、劳动条件和环境保护等内容的“全球协定”;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制定的公司自愿执行的关于职业标准、行业关系、环境、竞争和税收的“跨国公司准则”。这些原则、协定、准则的颁布,迫使参加签约的企业密切关注本公司业绩,履行社会责任,并且就义务的实施情况发表年度报告。 (六)企业新概念的提出,要求企业加强对环境的保护,从而能更好地合理分配资源和满足人类长久生存的需要,而社会责任会计的建立正能顺应这一客观要求,它有助于企业尽量减少对环境的损害。众所周知,自然界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空间,目前自然环境和生态平衡正受到严重破坏。企业是社会的一个重要细胞,大量生产、大量消耗也是现代企业的重要特征。企业生产的无限扩大和自然资源的有限性致使环境危机不断加剧,而企业对这一危机的造成显然负有直接的社会责任,因而防治和根除危机也就理所当然。生产在扩大,自然界中的资源却在锐减,并且很多资源都属于不可再生资源。为了人类的未来,为了保全这有限的资源和节约资源,为解决资源短缺问题,实现对资源的有效限制,很显然需要社会各企业提供必要的社会报告,从而也促使了社会责任会计在企业内部建立的必然性,它能正确引导和监督企业通过一定的经济活动保护资源,维持生态平衡。 二、可持续发展理论的提出对传统会计产生了新的挑战,它必然要来我国建立社会责任会计。 可持续发展(sustainable development)就是指代际间发展机会的平等性。根据1982年4月由联合国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出版的《我们共同的未来的研究加告提出:“可持续发展能满足现在的需要,但不损害后代满足他们自身需要的能力。”它的直接含义是:在包括资源在内的广义财富的传递上,每一代留给下一代的都应该是平等的,即代际间的交换应当是平等的。可持续发展理论包括三个子系统理论,即:(l)生态持续理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要建立在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良好生态环境基础之上;(2)经济持续理论:鼓励经济增长不仅要重视数量增长,更应重视质量。优化资源配置、节耗增收;(3)社会持续理论:改善和提高人类生活质量,满足需要,促进社会公正、安全、文明、健康发展。 会计提供的信息对于衡量和监督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现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传统的会计仅仅是经济效益的维护者,还不能满足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追求比较少的投入获取最大的产出,是传统会计的最大目标。至于生态环境和社会问题,会计还仅仅是一个“旁观者”。追求经济效益而忽视社会效益,这是传统会计的普遍现象。并且从另一个方面看,传统会计的经济效益是一种局部的、短期的利益,它阻碍着高生态效率的实现。可见,传统会计要适应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必须面对新的挑战。具体讲,可持续发展战略对会计带来的挑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l)会计目标。传统会计以经济效益为目标。在可持续发展战略中,会计应兼顾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兼顾企业的局部利益与社会全局利益,兼顾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当二者存在矛盾时,应当把后者放在一个较高的地位,使前者服从后者。(2)会计方法。传统的会计方法主要是各种精确的计量方法。如折旧的方法、存贷计价的方法等。衡量可持续性的许多指标,如生态的破坏和恢复,环境的污染和治理等,是无法精确地计量其成本和效益的,这些指标必须借助于一定的评估方法来确定。(3)会计报告。传统会计报告不能满足可持续发展对会计信息的要求。我们应当根据可持续发展战略下的会计目标,补充和完善一系列的指标体系。新的招标体系是在原有的会计指标体系的基础上,增加有关环境保护和治理以及资源利用等方面的内容。根据需要,也可以单独编制有关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的会计报告,并向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公布。(4)会计监督。传统会计在社会问题和环境问题上基本上处于旁观者的地位。在可持续发展战略下,会计应承担社会道义的责任,自觉监督企业的行为,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恶化。 三、我国建立社会责任会计的客观必然性。 (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必然要求企业建立社会责任会计。建立良好的、有秩序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以企业社会责任会计的建立与实践作为其保障措施之一。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应该既讲经济效益,又讲社会效益。讲求社会效益,必须依靠建立社会责任会计以反映企业的社会效益和社会成本,以弥补传统会计的不足。所以,正在建立并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培育我国的企业社会责任会计奠定了良好的基础,而社会责任会计也必将为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提供相应的保障。 (二)建立社会责任会计既是会计发展、改革的需要,又是实现企业会计财务的要求。社会责任会计在我国尚属超前性事物,对它的研究有助于推动我国会计理论的深入研究和会计改革的深化。虽然会计也要履行其社会职能,以实现企业的社会目标。但是要真正满足国家宏观经济管理及有关方面的需要,诸如企业人力资源的开发、环境保护、社区贡献等,必须借助于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作为补充。可见,企业社会责任是传统会计的逻辑拓展,特别是在我国目前情况下,建立企业社会责任会计已势在必行。 (三)建立社会责任会计是会计国际化发展的要求。由于国家之间经济交往的增多,增强了不同国家会计趋向协调的要求。中国要走向世界,世界要了解中国,中国就要建立自己的社会责任会计。 因此,在我国,建立社会责任会计存在着一定的客观必然性。它反映了企业经济运行方式以及价值判断标准的重大变革;改变了传统会计中只重利润的观念,有助于企业与社会环境的协调;它的产生和发展扩大了报表和信息的使用范围,为会计理论的深化提供了广阔前景。 责任会计论文:浅析建立社会责任会计体系 [摘要] 社会责任会计产生20多年来,西方一些会计学者对其理论体系进行了较为广泛的研究。我国对社会责任会计的探索尚处于初级阶段。为了加深对社会责任会计的理解,本文从建立体系的角度对社会责任会计进行了分析。? [关健词]社会责任会计 体系 对策 社会责任会计是在传统的会计模式上发展起来的一门新兴的会计分支学科,它是探讨如何创建和谐社会,为企业管理当局、政府、社会公众的相关利益集团和个人的决策提供特定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情况;其直接目的是通过计算和记录企业社会成本和社会效益,真实地反映企业对社会的贡献和损害,向政府及公众提供企业对社会的不良影响;它最终的目的是讲求社会整体效益,实现社会净贡献最大化。因此社会责任会计是从宏观经济视角,是站在整个社会的角度对企业经营活动对社会的影响进行计量、确认和报告的,而并不是局限在某个企业本身的范围内。 1999年11月在一些跨国大公司(包括壳牌国际公司和通用汽车公司等50多家公司)高级代表的合作下,由利昂·h·沙利文起草了一套针对全球经济发展的新原则,要求“对社会负责的公司,无论大小,都可以作为目标来调整内部政策和惯例以符合参照标准”。这些原则、协定和准则的颁布,迫使参加签约的企业密切关注本公司业绩,履行社会责任,并且就义务的实施情况发表年度报告。我国加入wto后,企业自然也应遵守国际法规,逐步建立社会责任会计,对企业的社会责任进行监督。 一、推广应用社会责任会计的可行性分析 1.从宏观经济环境来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推广应用社会责任会计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竞争应当是公平的,也就是说,不同所有制类型的企业应站在同一起跑线上。目前我国的国有企业同其他类型的企业相比之所以效益较低,固然有多种原因,但有一点是不容忽视的,即国有企业承担的社会责任过多。应该让企业卸下过多的理应由政府和社会承担的责任,使国有企业轻装前进,该由社会办的事应还给社会。但从另一方面讲,企业不承担任何社会责任,只追求自身经济利益也是一个极端,长期下去,必然影响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因此,企业应当承担适度的社会责任,不论国有企业,还是非国有企业,在承担社会责任方面应该是平等的,而这种平等,又应以所有企业经济地位和法律地位的平等为前提。 2.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逐步完善,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提供了依据。目前条件下能不能推广社会责任会计还要看企业到底应履行哪些社会责任,在法律上有没有规定。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一直把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放在重要位置,各项法律制度日趋完善。财政部颁发的《2002年企业效绩评价标准》专门增设了“综合社会贡献”指标,主要考核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随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健全,这方面的法律制度还会相继出台,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提供法律保障。 3.企业对自身社会形象的重视也为推广应用社会责任会计创造了内部条件。随着与国际市场的接轨,我国企业特别是大企业越来越重视企业的社会形象,因为企业良好的社会形象对投资者和顾客会产生积极影响,这些为推广社会责任会计提供了便利。社会责任会计要提供企业的社会性的会计信息,如对质量效益和外援效益的揭示,对自然资源保护和破坏的揭示。对这些以社会成本为代价获得经济效益的现象的充分揭示和对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的充分披露,无疑对企业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有极大的促进作用。 4.我国会计人员素质的逐步提高和计量技术的不断发展,为推广应用社会责任会计提供了技术上的可行性。首先,我国高等会计教育飞速发展,为企业输送了一大批既懂会计又懂管理的专业人才;其次,随着会计职称制度的改革,一些在职的会计人员参加资格考试,也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理论和实务能力;再次,会计管理部门非常重视会计的后续教育,经常性地会计职业培训对于提高会计人员的素质也起到了积极作用。这些高素质的会计人员为社会责任会计的实施带来了便利。随着我国信息产业的发展,计量技术也在不断进步,大部分企业实现了会计电算化,使会计人员在处理数据的速度和准确程度上前进了一大步,并且从大量的手工劳动中解脱出来,原来手工操作条件下不能实现的设计,在计算机的运用中成为了现实。特别是近年来互联网的日臻完善把计算机技术和远程通讯技术结合起来,为我国计量技术的发展带来了可喜的前景。可以说,社会责任会计在许多计量方面的难题,随着计算机的应用都会得到解决。 二、建立企业社会责任会计目前存在的主要障碍 社会责任会计在我国其理论和实务尚欠完善,尤其是我国会计改革尚处于初级阶段,又有自己特殊的国情,要在目前建立企业社会责任会计,并全面、系统地披露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存在诸多障碍,主要是: 1.社会责任会计准则制定方面的障碍 2006年2月15日,我国财政部了包括1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在内的一整套新的企业会计准则,10月30日又了新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但是未能颁布社会责任会计方面的准则。由于缺乏社会责任会计行为规范标准,无法统一规范社会责任会计核算的对象及披露形式,致使社会责任会计核算与信息披露的可操作性差。同时,由于缺乏强制性的准则规范,大多数企业不会主动披露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或者即使披露了一些,也无相关标准去衡量其信息质量,不能取信于社会公众,影响披露效果。 2.社会责任会计信息计量方面的障碍 社会责任会计理论与方法体系的不完善,尤其是缺乏科学的定量方法及切实可行的指标体系,使得需用货币计量、披露的社会资产与负债,社会成本与收益等信息缺乏可操作性的方法。如何突破计量障碍,避免会计计量单位的多元性或披露信息的多元性所造成的信息不可比,是建立社会责任会计急需解决的问题。 3.社会责任成本合理分配方面的障碍 尽管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等经济原则,人们会接受“社会(环境)成本是企业相关成本的一部分”的观念,企业应对所耗用的自然资源价值和破坏的生态环境付出一定的代价,但实务上很难找到一个合理的分配标准,将环境成本在使用同一环境资源的不同企业、单位、部门之间予以分配。 4.环保立法方面的障碍 尽管我们提出了创建和谐社会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但企业追求经济效益与社会要求的可持续发展之间的矛盾,使企业不会自觉地转化为行动,即企业不会主动牺牲自身经济利益而去实现整个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如果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与制度的强制性要求,大多数企业目前将不会为减轻生态环境破坏而自觉增加支出。目前我国已制定了一些相关法律,但环保立法的深度与广度以及执法的力度都需进一步明确和加强。 三、建立我国社会责任会计体系的对策 1.解放思想,转变观念 社会责任会计是在对社会责任观念批判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因此,推广应用社会责任会计首先要解放思想,树立全新的社会责任观念。新的社会责任观念就是企业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既要立足于自身的经济利益,同时又要考虑社会的整体效益,使二者有机地协调起来,避免把二者对立化。另外,对企业经营业绩的考评,也不应仅仅局限于企业经济目标的完成情况,还应对企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考核,促使企业自觉承担应尽的社会责任。企业作为市场独立经营的主体,需要通过合法、公平的经济活动获取必要的利润,保证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如果用浮躁、短期的眼光来看,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似乎是同企业的经济利益对立的,但是如果用长远的、可持续的视角来观察,两者是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转变企业的社会责任观念关键在于转变企业经营管理者的观念,增强他们的社会责任意识,如环保意识、人本意识等。在目前社会矛盾较突出,国家财力顾及不到,政府在宏观调控方面存在一定难度的条件下,促使企业目标与社会目标协调一致就更具有现实意义。随着人们观念的转变,履行社会责任已经不是企业可做、可不做的“善举”,而是企业要生存、求发展的必然选择。 2.健全会计法规,制定社会责任会计准则 借鉴西方国家推广应用社会责任会计的经验,建立我国的社会责任会计,必须由政府统一立法,用法律形式明确规定企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强制企业执行。我国应针对社会责任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的现状,今后应加大立法力度。会计管理部门应从我国现实出发,尽快制定社会责任会计的具体准则,对社会责任会计信息的披露方式做出规定,以指导社会责任会计的实践。以法律、法规的形式确定社会责任会计的地位和作用,使社会责任会计有法可依,使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有统一的标准,增强实务的可操作性与统一性,避免各行其是。具体做法是: (1)修改《会计法》。将社会责任会计核算和监督列入会计法,以法律形式确定它的地位和作用,这也是将它付诸实施的最强有力的手段。 (2)健全会计准则。将涉及社会责任的内容列入会计要素,成为必须披露的内容,防止有关部门和企业的短期行为。 3.加强社会责任会计的社会和政府监督 社会责任会计主要以企业为会计主体,核算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情况。企业从自身利益出发,往往不能全面、如实地进行披露,因此,应加强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包括行政管理与监督和专项社会责任审计。其中,由会计师事务所或国家审计机关进行的专项环境审计,可强化对社会责任会计的再监督,有助于社会责任会计的创建和不断完善。会计师事务所或国家审计机关依据国家有关的环保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会计法规、制度和准则,对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的合理性、全面性、合法性及真实性进行审查与鉴评,以取信于社会公众,强化国家宏观调控,并促使企业加强社会意识,使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不断完善。近年来我国不少企业随着经济实力的增强,在改善职工福利和工作、生活条件的同时,积极承担了社会责任,这也为推行社会责任会计提供了有利条件。 责任会计论文: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研究 摘 要:企业社会责任会计是一门新兴会计学科,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会计的研究和应用还处于起步阶段,尚没有形成系统的社会责任会计理论和实际业务体系。因此,本文着重研究了我国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对策。 关键词:社会责任 社会责任会计 信息披露 一、引言 企业社会责任一直受到关注,最初的企业社会责任其实就是指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责任的内涵发生中重大变化。但是,从广义上讲,普遍能接受的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对社会合乎道德的行为。企业的社会责任是“取之于社会,用之于社会”,是决策制定者在促进自身利益的同时,采取措施保护和增进社会整体利益的义务。具体地说,企业社会责任就是企业在创造利润、对所有者权益负责的同时,还要承担对员工、对消费者、对社区和环境的社会责任,包括遵守商业道德、保障生产安全和职业健康、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护环境、支持慈善事业、捐助社会公益和保护弱势群体等。因此,本文仅拟就我国企业责任会计及其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等问题进行初步探究。 二、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现状及问题 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发展滞后,社会实践与理论研究还处于开始阶段。但值得注意的是,政府开始以积极态度看待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问题日益受到关注。如财政部1995年公布的企业经济效益指标体系包括“社会贡献率”和“社会积累率”两项指标。虽然在过去的几年,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不可忽视的是,其中也存在不少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缺乏规范的企业社会责任会计准则 会计准则是会计进行核算和监督的规范,有了统一的企业社会责任会计准则,不同企业可以使用相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对企业经济活动进行计量,并使用相同的格式对会计结果进行报告。这使得信息使用者可以对不同行业和不同企业间的会计信息进行比较。我国目前企业披露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主要是包含在企业年度报告中,信息量小,而且缺少定量的信息,难以进行分析和对比。而有的企业披露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由于缺乏统一的格式规定,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中难以发现有用的信息。有了规范的企业社会责任会计准则和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准则,就可以很好的解决上述问题,让企业披露的信息格式统一起来,便于使用者比较和分析。 2、企业社会责任会计的核算范围界定不清 现代企业与所处的社会环境有着密切的关系,并且依存于一个多元化的社会结构:企业在必须考虑与相关的各种利益团体(投资者、政府、消费者等)的关系的同时,又受到政治、法律、经济政策、技术水平、社会文化及道德规范等诸多条件的约束和限制。虽然企业应对社会承担责任,但是企业毕竟是社会中的经济组织,其职能是有限的。社会责任会计的职能包括有关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的数据收集、计量以及将评价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的信息提供给企业管理人员、政府机构和社会公众。所以,界定企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即确认社会责任会计的核算范围就成为首先需要解决的难题,而这导致了我国企业披露的社会责任信息不完整,不规范。 3、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审计机制 我国当前的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主要是自愿披露,企业社会责任履行差的企业通常不进行披露,而企业社会责任履行好的企业虽然披露了,除了在提升企业形象上有些效果以外,不但不能获得其他的利益,反而需要支出大量的费用,长此以往,企业对履行社会责任和披露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的积极性被打消,要想再推进我国的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工作就更加艰难了。要解决这一问题,建立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督和审计机制就显得尤为重要。通过建立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督机制,对认真执行信息披露工作的企业给与奖励,而对于虚假企业社会责任信息的企业,要给与惩罚。通过建立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审计机制,可以确保社会责任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这样,一方面可以保护认真执行信息披露工作的企业的积极性,体现出公平原则;另一方面也间接的保护了信息使用者的利益。 三、完善我国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建议 1、建立规范的企业社会责任会计准则 对于会计计量和报告而言,会计准则是会计进行核算和监督的准绳和规范,有了统一的会计准则,不同企业可以使用相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对企业经济活动进行计量,并使用相同的格式对会计结果进行报告。这使得信息使用者可以对不同行业和不同企业间的会计信息进行比较。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作为会计学的一个分支,自然和财务会计具有很多相似之处,因此建立和财务会计准则相似的企业社会责任会计准则和披露准则也就自然成为建立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模式的重要前提条件之一。因此,若没有规范的企业社会责任会计准则来约束企业的社会责任会计工作,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工作也就失去了意义。 2、合理界定企业社会责任会计的核算范围 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伦理的重要范畴,对那些不应由企业承担的社会责任,则不纳入社会责任会计的核算范围,否则会加重企业的负担,所以应合理界定企业社会责任会计的核算范围。企业的社会责任主要包括:(1)对职工的责任。对职工人权、报酬及福利、劳动条件、健康及教育培训的保障等;(2)对消费者的责任。向消费者提供安全可靠的、优质的产品及服务,向消费者赔付由于产品本身缺陷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3)对投资者的责任。对投资者提供真实的社会责任会计信息,便于投资者做出正确的决策;(4)对政府的责任。为市政建设提供财务支持和捐赠;(5)对环境保护的责任。在财务上反映防止“三废”对环境的污染,降低能源消耗,减少公共污染,改善生态环境等情况。 3、建立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督和审计机制 一方面,建立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督评价机制,对认真执行信息披露工作的企业给与奖励,而对于虚假企业社会责任信息的企业要给与惩罚。具体而言,相关政府部门要协商出台规定,比如:针对上市公司而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出台规定,对认真执行信息披露工作的企业,在发行新股和发行债券等融资方面给与优先考虑;而对于虚假企业社会责任信息的企业,暂停其发行新股或发行债券。另一方面,建立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审计机制,通过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对企业披露的社会责任会计信息进行审计,以保证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通过分析我国现有财务会计信息披露审计制度,我们认为没有必要另外建立一套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审计体系,只需在原有财务会计信息审计的基础上,加以拓展即可。 责任会计论文:我省农垦企业推行责任会计的作法、问题和对策(1) 几年来,我省农垦企业结合实行不同形式的经济责任制,积极推行责任会计,使多数企业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同时也有部分企业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为了使责任会计这一"机制功能"得以充分发挥,促进农垦企业的两个根本性转变,现就农垦企业推行责任会计的作法、问题和对策分述如下,供商榷。 一、作法 几年来,全省各农牧场按照各自的产业优势,行业特点和管理模式,在推行责任会计方面逐步摸索出一套较为完整的作法,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点: (一)确定责任实体实行原则性、实践性相结合。 1.原则性主要是指: (1) 能促进企业内部层层关心"总体效益",层层承担经济责任。 (2) 有利于改革企业的经营机制,给予责任单位一定的管理自主权。 (3) 有利于将市场经济的概念引进企业,有正确的责任行为、准则、规范。 2.实践性主要是指: (1)被确定的责任实体,必须能够"相对独立"的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拥有一定的管理控制权。 (2)确定的责任实体,必须能够创造规定要求的经济效益和业绩,做到能核算、能考核能操作。 根据上述要求,各农牧场在推行责任会计过程中,实行了"逐级承包"、"层次核算"。逐级承包是指:总场把直属工厂或分场确定为责任实体,直属工厂或分场再把所属的车间、或工副业单位定为责任实体,层层承担经济责任。层次核算是指:农牧业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以后,没有搞逐级(总场、分场、生产队、家庭农场)责任核算,而是把责任核算有重点的落实在确有核算任务的场属工厂和分场属工副业。这样不仅不影响总场和分场财务汇总,且有利于总场、分场两级财务部门制定政策,调查研究,加强对责任实体的管理,控制和监督。 (二)合理划分经营权,实行集权、分权相结合。 权力是履行责任的条件和保证。在逐级承包,层次核算中,应体现集中统一领导下的"分权制"。各场根据企业法的规定和农场实际,对场级和责任实体的经营权限,大体做了如下划分: 1.场级(含分场)的经营权。凡是涉及企业总体和宏观调控的权力,仍应集中, 如制定企业总体规划和责任目标的计划;制定工资调整和资金分配方案;决定企业行政机构的设置;提请任免副厂级和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以及审定计划价格、核定资金、费用定额,控制产品质量,审核财务决算等。 2.责任实体的权力。凡是不触及企业总体和有利于微观搞活的权力, 可以下放到责任实体,如:责任实体在完成上级下达任务的前提下,可承揽对外加工任务和开发社会需要的小商品;确定在总额内的职工岗位工资等级和奖金分配形式;确定内部专业人员的设置和生产组织形式;对职工给予记大功以下的奖励和开除厂籍以下的处分(实施中向场备案);调度使用企业核拨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确定对外加工小商品和劳务的价格;按照农场财会制度办理具体的财务结算业务等。 几年来,各场通过实行分级分权管理,对落实承包经营,推行责任核算起到了很好的保障作用。 (三)在核算经营成果上,实行两种目标相结合。 两种目标系指企业的"总体目标"和内部单位的"责任目标",实现结合的特点是: 1.首先企业会计(财务会计、责任会计)要搞好协调, 互相配合,通过预测、分析、选择、决策、制定出企业的"总体目标"。 2.企业的"总体目标"经场(厂)务会研究确定后, 按责任归属和管理层次分解下达,形成责任单位的责任目标。 3.责任会计对已下达的责任目标进行核算跟踪,实施过程控制,包括"定额控制"、"成本控制"、"质量控制"和"资金费用"控制。 4.定期对责任单位的工作实际与预定的目标相比较,并通过约束、调节、激励等手段,促使责任单位达到目标,进而保证企业总体目标的实现。 (四) 在核算总体上,实行两种管理相结合。 两种管理系指企业的"目标管理"和"基础管理",两种管理同步加强。 1."目标管理" 。是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的全过程进行全面综合性管理,它以预定最优的最佳效果为目标,促使企业的各项管理都围绕的"目标值"的实现而统筹运动。 2."基础管理"。只有加强企业的基础管理,才能使目标管理有准确的数据来源。 为了实行目标管理,确保企业(各级)目标值的实现,应重视发挥企业会计事前预测、事中控制,事后调节的功能。同时还要跟上基础工作,包括加强计量、整顿原始记录、完善定额管理,修定计划价格、及健全与此相配套的制度、措施等。同时为了实施责任会计核算,企业财会部门应及时制定出分级核算方案,对各级核算的方法、内容、程序、凭证和结转手续,都做出具体规定,严格制定统计、计量、检测、验收、考核等制度,并把企业计划指标、目标成本指标、定额管理指标、经济责任制指标归纳成统一指标体系,综合下达,同时制定出奖惩考核办法,做到奖惩严明。 (五)在核算体制上,实行两种会计相结合。 两种会计,是指企业的财务会计和责任会计。实现结合的特点是:企业的财务会计核算和责任会计核算,是在企业同一厂长或总会计师领导下进行;是在企业同一财会部门进行或在同一财会部门监督指导下进行;是在逐步加强和完善厂部(部门)车间、班组同一核算系统中进行;使用的是同一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和账簿;使用的是同一结账时间、同一结转方向和同一结转程序。 (六)在核算技能上,实行多种方法相结合。 多种方法,通常包括量本利分析、厂内银行、目标成本、标准成本、质量成本等,其中,与责任会计结合最多的是"目标成本"和"厂内银行"。 1.责任会计与目标成本的结合。 为了加强对责任成本的控制,企业要首先制定出车间目标成本和产品目标成本。基本程序和作法是: (1)首先要严格制定出产品在生产过程中所耗用各种材料,各种工时的计划单价(基础计划价格)。 (2)按"工序"和"部件"计算出产品生产中各种材料,各种工时的标准耗用量。 (3)按工时、材料的耗用量乘以计划价格,组成产品的"工序单价"和"部件单价"。 (4)各工序或部件定额单价相加之和, 组成产品的计划单价(注:各工序定额单价相加之和等于产品) 计划单价:各部件定额单价和总装工时费相加之和也等于产品的计划单价,也是产品的车间成本。 (5)产品的车间成本加上责任核算与财务核算的价格差异,即是产品的工厂成本(目标成本)。 制定产品的目标成本,是为了定期检查生产部门的绩效,实际成本比目标成本增加即为超支,比目标成本降低即为盈利(或节约)。 2.责任会计与内部银行的结合。为了加强对责任成本的控制,扭转到月末才知道经营结果的被动局面,一些企业把责任核算,事中控制的重点放在内部银行,并采取了以下步骤: (1)制定标准成本。根据目标成本的分解指标,按产品的工艺步骤(责任单位), 单位产品工时,材料的耗用量,各种计划价格和有关单耗定额,首先核定出单位产品的"工序标准成本"作为核拔定额资金的依据。 (2)核拨定额资金。月初, 按照厂下达的产量计划和工序标准成本, 核定出各责任实体的月份"资金定额",通过内部银行划拨、控制,对非生产部门核定"限额费用",通过费用限额卡加以控制。 (3)控制产、耗进度。内部银行通过内部结算、划转,随时观察各责任实体定额资金的"耗费值"和"产出值",促其产耗平衡,争取资金增值(盈利或节约)。 (4)调整执行差异。 通过日清日结,如发现某责任实体消耗高、产出低,出现了责任预算的执行差异,内部银行要随时汇报,并通过领导迅速采取措施,调整差异,限期达到目标,并对超耗的资金进行罚款加息。 (5)做好上下勾通。每到月底(规定的对账日), 内部银行要及时与财会部门、责任实体核对财务,使三方账目(内部银行账、财会部门账、责任实体账)相关指标达到一致,而后,填制有关的责任报表。 通过上述控制,对各责任实体提高产量、质量,降低消耗、成本,节约费用、资金等,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七)在核算对象上,实行两种成本相结合。 所谓两种成本,系指内部单位的责任成本和各种产品的实际成本。实现结合的做法是: 1.填制双项凭证。即以同一原始凭证填制同一记账凭证,在同一记账凭证中, 既反映上级统一的会计科目和费用项目,又要反映经济业务的责任单位和责任指标。从而既满足上级按统一会计科目、费用项目的检查汇总,又要满足企业内部的"责任跟踪"和"业绩考核"。 2.进行双项记账。双项记账就是在相关账户中(如应付工资、制造费用), 分别汇集各项费用,使双项凭证所反映的内容如实按"责任单位"、"费用要素"同步记载。 3.开展分户核算。分户核算就是在"基本生产"一级账户下, 按各责任单位名称(也是产品的生产步骤)设置二级账户,按责任单位核算责任成本,并与车间核算员的成本明细账同增,同减,以便上下监督。 4.实行逐步结转。逐步结转即采用逐步分项结转法。 将第一步骤(第一工序车间)发生的半成品成本,按照成本项目,分项转入第二步骤(第二工序车间)的基本生产账户,依次下转,直至产品入库。以分别计算各车间的责任成本。 5.认真调整差异。逐步结转的责任成本, 到最后工序车间,便可计算出产品的车间成本。但为了计算产品的工厂成本,还需调整各项差异。这是因为:在责任成本核算中,为了消除各责任单位的不可控因素,车间领用的材料、燃料、自制半成品,以及耗用的水、电、气和机修工时等,都是按计划价格计算的。因此,在产品车间成本的基础上,再加减各项价格差异,进而核算出产品的工厂成本。 6.显示双项功能,每一计算期结束后,分别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和"责任会计报表"以显示"财务核算"、"责任核算"两个功能,以满足上级的指标汇总和内部的业绩考核。 (八)在业绩考核上,实行两个文明结合。 各农牧场在对责任实体的业绩考核中,不仅考核产量、产值、增加值、质量、成本、利润、设备、资金等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同时还要考核班子建设,企业形象、党群活动、民主管理、治安普法、职教培训、计划生育、财经纪律等执行情况。其目的是促使责任单位不仅完成预定的经济目标,同时还要增强社会效益和法治观念,从而做到两个文明一起抓,实现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双进取。 二、问题 当前,在推行责任会计中,有些单位违背推行责任会计的原理和原则,出现了一些不应出现的问题,归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 在划分责任实体中,搞假分立。 调查发现,有的资产负债率偏高的企业,不从改革着手,优化资本结构,盘活存量资产,强化内部管理,提高总体效益,反而搞"假分立",将企业划分成若干个独立自主,自负盈亏的法人,名曰:大船搁浅、小船放生;划小独立、切块经营;主辅分离、分段搞活;其目的是逃避企业债务。结果各二级单位各行其是,不能正确执行企业的经营方针,打乱了现在工业大生产中专业化、科学分工及协作精神,内部管理混乱,完不成厂下达的目标计划,削弱了大中型企业的活力,甚至原来效益尚好的企业,目前却造成停产或破产。 (二) 在分级行使权力中,侧重下放财权。 有的在分级行使权力过程中,不是合理划分经营权力,使企业经营者和内部责任者协调行使生产经营指挥权,而是侧重下放财权。 对企业内部责任实体实行分立(各立门户), 分账(财务分割、单独立账)、分户(各自到外部银行开户)经营,从而助长了各二级法人弄虚作假,攀比消费,乱开口子及其它不正之风,结果形成企业资金分散、沉淀,财务管理失控,国有资产流失,经济效益下降,甚至出现经营者连任"年年盈",经营者变更大窟窿。 (三)在制定分级目标中,不按规范办事 有的企业在制定分级目标中,不是模拟市场,优化方案,先制定总体目标,后分解责任指标,作到责任保指标,指标保目标。而是不搞科学测算,盲目地定指标、形成以包代管、以分代定,造成财务预算与责任预算的分离,总体目标与责任指标的脱节,甚至不签置内部合同、协议,年初宣布,年底翻车,使企业经营目标全部落空。 (四)实施责任核算,失去财务会计监督 有的企业在实施责任核算中,不执行与财务会计统一的会计科目和费用项目,记账规则和结转程序,违背有关开支范围、标准和计价方法,基础工作薄弱,没有严格的标准、定额、计量、检测、验收、考核等制度,没有统一的计划价格体系,缺少统一的原始记录的填写、签署、传递、汇集、稽核等制度,使责任核算失去了财务会计的监督。形成两种核算(财务核算、责任核算)各忙各的账、各出各的数,致使个别责任单位出现了应提未提、应摊未摊、应列未列、应转未转、直至其它方面潜亏。 (五) 有的在考核责任效果上,忽视精神文明建设。 在考核责任效果上,有的企业领导只注重产量、产值、成本、利润及相关经济指标的完成,甚至为完成经济指标,拼资源、拼设备。而不重视班子建设、党群活动、民主管理、治安普法、计划生育等精神文明指标,同时在兑现绩效奖惩上、重物质奖励、轻精神鼓励、更忽视企业精神,企业形象和社会效益,造成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双滑坡。 上述错误倾向,虽然发生在少数企业,但也不可忽视,应认真加以解决。 三、对策 为了使责任会计的"机制功能"得以充分发挥,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以下对策。 (一) 进行综合治理,强化领导责任。 推行责任会计出现的问题,责任首先在于领导。因此,应以多种方式,特别应以法制宣传、行政督导等手段,引起各级领导的重视。 1.增强法制观念。我们说,责任会计也是会计, 各级领导要增强会计法制观念,以身作则,严格守法、执法。要认真学习会计法规和会计知识,变外行为内行。要重视和支持各级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并在领导企业财会工作中,坚持做到不做假、不投机、不失控。如实反映责任状况和经营成果。 2.提高领导水平。针对部分企业领导对责任会计比较生疏的问题, 要以培训、帮扶、督导等手段,促其在健全、完善财务会计管理的基础上,学习、掌握、熟悉责任会计知识,并在划分责任实体、分解经营权力、制定总体目标、分解责任指标、实施责任跟踪、考核责任绩效等项目工作中,作出正确决策。作好财务会计与责任会计的结合,财务指标与责任指标的衔接。 3.加强综合治理。据了解,责任会计出现的问题和财务会计虚假密切相关,因此,要把纠正责任会计问题和财务会计打假结合起来,实行综合治理。会计管理工作(财务会计、责任会计)涉及面广、且情况复杂,实施综合治理单靠财政部门是不行的,要充分发挥企业主管、纪检、监察、审计、税务、银行等部门的作用,互相勾通,密切合作、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治理。在治理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要根据具体情节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加以改进。 (二)实施"系统"管理,加强制度监控。 系统管理即从专业角度,推行"系统"责任会计,强化对企业,企业经营者和企业责任会计制度的监控,以补充财政部门仅以财务会计制度约束的不足。 系统责任会计是指:在各农牧场的行业或企业主管机关,推行责任会计,这属于初级的"社会责任会计",它是根据国家下达的经济目标,在一个农牧场范围内,按照"管理系统"确定责任会计层次,以企业为主体建立责任会计单位,依据责任归属,对经济活动进行决策、计划、控制、核算和考核的一种会计制度。 系统责任会计,可借助主管机关综合、协调、调度、激励、任免等行手段;可通过制定总体目标,分解责任指标、谋化经营政策、规范经营形式、明确经营纪律、控制工资总额,实施考核核算,加强专业督导,实施审计监督,兑现绩效奖惩等专业手段,强化对企业(经营者、责任者)的监控。同时指导、帮助、督导企业会计人员建立、完善责任会计制度, 把住责任关口,严格责任考核,规范责任核算。 作到既正确记录、评价经营者(责任者)的业绩,又及时制止纠正其不正当的财务行为和责任行为。从而形成社会责任会计,企业责任会计同时并存,相互制约、互相补充、共同发展的格局。 (三) 构造新型会计机制,严格程序管理。 为了更好地推行企业责任会计,企业应该建立"以决策会计为主导, 以财务会计为核心,以责任会计为重点,以内部银行为调控"的新型会计机制, 以突出发挥决策会计对财务会计、责任会计、内部银行会计全方位管理与监督的作用,建立、健全企业会计的自我约束机制。并严格实施以下工作程序: 1.根据企业的生产组织形式, 由决策会计(总会计师或财务厂长)统一谋划总体方案、制定总体目标、确定责任实体、划分经营权力。进而做好企业责任会计关键环节的把关定向。 2.由财务会计(一般由财务科长主持)根据企业总体目标, 编制财务预算和责任预算,把企业的目标值定量化、具体化、细分化。所编制的责任预算必须与财务预算紧密挂钩。 3.由责任会计(可由财务副科长代表),按照责任预算进行指标分解, 制定管理措施,核算方案及报表体系,实施对责任实体责、权、利、效的监督与考核。 4.由内部银行会计按责任归属,进行核算跟踪, 实施对责任实体成本、费用、资金的核算控制与监督,并通过日清日结,发现问题,立即汇报,及时处理。从而使"会计机制"一环紧扣一环地强化责任会计监控。 (四) 提高会计素质,把握工作要领。 要创造条件和机会,使会计人员提高素质,增强执法意识,提高业务技术水平和核算质量,尽快改变会计人员只忙于记账、算账、报账和只善于财务核算的传统习惯,从而步入参与管理、预测、决策和善于责任核算的新境界。 (五)要把推行、完善责任会计和学习邯钢经验结合起来。 要学习邯钢关于企业管理的核心是财务管理,财务管理的核心是资金成本管理,资金成本管理的核心是内部责任管理的经验。大力推行模拟市场,成本否决,狠抓突出"效"字定目标,落实"责"字搞分解,划分"权"字保运转,注重"质"字提品级,深化"改"字激活力,对准"实"字搞核算,把握"严"字来考核等工作要领,真正作到企业重担众人挑,人人肩上有指标,完成指标保目标。促使企业以最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消耗,取得最大的经济效果。 (六)实施审计检查,严格责任约束 年终,企业主管部门要协调财政、审计等等部门, 在对企业进行年度决策审计的同时,延伸进行"责任效益"检查。其重点是: 1.查实施方案。即查企业年初制定的内部经济责任制实施方案, 在实际工作中是否得以落实;责、权、利、效的划分、监控是否规范; 财务预算与责任预算是否衔接; 对下分解的责任指标是否签署了合同协议。 2.查制度落实。即查企业是否制定、执行了严格的责任会计制度; 其会计科目、费用项目、记账规则、结转程序、开支范围、开支标准、计价方法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应交纳的利、费是否及时上缴。 3.查指标衔接。 各责任实体的资产、负债、权益分项指标相加之和(抵销内部往来)是否与企业总体资产负债表分项指标相一致;累计各责任实体的生产经营成果(收入、收益抵减成本、费用和厂部支出)是否与企业总体的经营成果相吻合;企业的财会报表和责任报表是否能综合反映企业总体和责任实体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4.查领导责任。对责任核算出现的差异和问题,要按管理归属查明责任, 对完不成责任指标,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故意弄虚作假,伪造数据、骗取荣誉、乱发奖金的经营者、责任者,要按规定做出处理;对超额完成指标任务和作出突出贡献的各级领导,要给予表扬和奖励。 总而言之,通过采取上述五个方面的措施,即综合治理抓领导,系统管理抓监控,健全机制抓管理,提高素质抓要领,审计检查抓落实,进而使问题得到纠正,使责任会计在搞好企业、搞活经济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责任会计论文:论科学发展观与社会责任会计的建立 【摘 要】 目前,国际上提出把社会责任标准(sa8000)作为约束和衡量 企业 行为的评估体系,而我国在坚持 科学 发展 观,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大背景下,对于企业来说,承担社会责任已经成为理所当然的事情。为此,作为 会计 工作者有必要建立社会责任会计,实现会计理论的创新。 【关键词】 科学发展观; 社会责任会计; 可持续发展 一、引言 我国政府提出科学发展观作为主要战略思想,建设和谐社会为主要目标,要更好地为 经济 和社会发展服务,迫切需要会计发展创新。建立社会责任会计,使企业从片面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转移到开始重视社会效益上来,促进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自觉地把社会责任放在首位。企业的利益是同社会中其他市场主体利益紧密相连的,企业作为一个社会组织,它占有和处置了社会的大部分资源,理应对其他市场主体承担与其能力相当的责任。 负担社会责任所需的费用,却可在未来获得巨大回报:政府的支持与公众的认可,势必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有利于股东利益的最终实现。jasonscott(2005)研究得出的结论证明,承担社会责任不仅为股东获得更大的利益,而且通过为社会提供更好的商品和劳务而得到更多的回报,昂贵的社会责任成本对社会和股东而言就是提供好的商品。 二、科学发展观与社会责任会计建立的关系 (一)社会责任会计的建立是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 科学发展观要求在实现经济和社会更好更快的发展时,必须掌握运用 现代 化建设的基本 规律 ,企业发展,应该协调发展,更要求和谐发展。在近年来的市场经济体制建立过程中,我国的企业可以说是挣得了很多的超额利润,创造了辉煌的 工业 文明。但是,在这些“辉煌”的背后自己付出了多少还没计入成本和潜在支出呢?很多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将自身的经济利益放在了首位,忽略了在环境保护,劳工福利等方面地应承担的社会责任。他们用国家的资源创造着自己的利润。作为社会责任会计是社会学和会计学的统一。正是通过采用会计所特有的计量方法来衡量企业的经营活动,促使企业在实现自身利益的同时也保证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因此, 四、社会责任 会计 的建立应与我国国情相适应 目前,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经济 水平依旧比较落后。社会责任会计在我国的 发展 ,必须同我国的实际国情相结合,在借鉴吸收国外会计理论界的研究成果时,应建立起具有 责任会计论文:我省农垦企业推行责任会计的作法、问题和对策 几年来,我省农垦企业结合实行不同形式的经济责任制,积极推行责任会计,使多数企业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同时也有部分企业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为了使责任会计这一"机制功能"得以充分发挥,促进农垦企业的两个根本性转变,现就农垦企业推行责任会计的作法、问题和对策分述如下,供商榷。 一、作法 几年来,全省各农牧场按照各自的产业优势,行业特点和管理模式,在推行责任会计方面逐步摸索出一套较为完整的作法,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点: (一)确定责任实体实行原则性、实践性相结合。 1.原则性主要是指: (1) 能促进企业内部层层关心"总体效益",层层承担经济责任。 (2) 有利于改革企业的经营机制,给予责任单位一定的管理自主权。 (3) 有利于将市场经济的概念引进企业,有正确的责任行为、准则、规范。 2.实践性主要是指: (1)被确定的责任实体,必须能够"相对独立"的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拥有一定的管理控制权。 (2)确定的责任实体,必须能够创造规定要求的经济效益和业绩,做到能核算、能考核能操作。 根据上述要求,各农牧场在推行责任会计过程中,实行了"逐级承包"、"层次核算"。逐级承包是指:总场把直属工厂或分场确定为责任实体,直属工厂或分场再把所属的车间、或工副业单位定为责任实体,层层承担经济责任。层次核算是指:农牧业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以后,没有搞逐级(总场、分场、生产队、家庭农场)责任核算,而是把责任核算有重点的落实在确有核算任务的场属工厂和分场属工副业。这样不仅不影响总场和分场财务汇总,且有利于总场、分场两级财务部门制定政策,调查研究,加强对责任实体的管理,控制和监督。 (二)合理划分经营权,实行集权、分权相结合。 权力是履行责任的条件和保证。在逐级承包,层次核算中,应体现集中统一领导下的"分权制"。各场根据企业法的规定和农场实际,对场级和责任实体的经营权限,大体做了如下划分: 1.场级(含分场)的经营权。凡是涉及企业总体和宏观调控的权力,仍应集中, 如制定企业总体规划和责任目标的计划;制定工资调整和资金分配方案;决定企业行政机构的设置;提请任免副厂级和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以及审定计划价格、核定资金、费用定额,控制产品质量,审核财务决算等。 2.责任实体的权力。凡是不触及企业总体和有利于微观搞活的权力, 可以下放到责任实体,如:责任实体在完成上级下达任务的前提下,可承揽对外加工任务和开发社会需要的小商品;确定在总额内的职工岗位工资等级和奖金分配形式;确定内部专业人员的设置和生产组织形式;对职工给予记大功以下的奖励和开除厂籍以下的处分(实施中向场备案);调度使用企业核拨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确定对外加工小商品和劳务的价格;按照农场财会制度办理具体的财务结算业务等。 几年来,各场通过实行分级分权管理,对落实承包经营,推行责任核算起到了很好的保障作用。 (三)在核算经营成果上,实行两种目标相结合。 两种目标系指企业的"总体目标"和内部单位的"责任目标",实现结合的特点是: 1.首先企业会计(财务会计、责任会计)要搞好协调, 互相配合,通过预测、分析、选择、决策、制定出企业的"总体目标"。 2.企业的"总体目标"经场(厂)务会研究确定后, 按责任归属和管理层次分解下达,形成责任单位的责任目标。 3.责任会计对已下达的责任目标进行核算跟踪,实施过程控制,包括"定额控制"、"成本控制"、"质量控制"和"资金费用"控制。 4.定期对责任单位的工作实际与预定的目标相比较,并通过约束、调节、激励等手段,促使责任单位达到目标,进而保证企业总体目标的实现。 (四) 在核算总体上,实行两种管理相结合。 两种管理系指企业的"目标管理"和"基础管理",两种管理同步加强。 1."目标管理" 。是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的全过程进行全面综合性管理,它以预定最优的最佳效果为目标,促使企业的各项管理都围绕的"目标值"的实现而统筹运动。 2."基础管理"。只有加强企业的基础管理,才能使目标管理有准确的数据来源。 为了实行目标管理,确保企业(各级)目标值的实现,应重视发挥企业会计事前预测、事中控制,事后调节的功能。同时还要跟上基础工作,包括加强计量、整顿原始记录、完善定额管理,修定计划价格、及健全与此相配套的制度、措施等。同时为了实施责任会计核算,企业财会部门应及时制定出分级核算方案,对各级核算的方法、内容、程序、凭证和结转手续,都做出具体规定,严格制定统计、计量、检测、验收、考核等制度,并把企业计划指标、目标成本指标、定额管理指标、经济责任制指标归纳成统一指标体系,综合下达,同时制定出奖惩考核办法,做到奖惩严明。 (五)在核算体制上,实行两种会计相结合。 两种会计,是指企业的财务会计和责任会计。实现结合的特点是:企业的财务会计核算和责任会计核算,是在企业同一厂长或总会计师领导下进行;是在企业同一财会部门进行或在同一财会部门监督指导下进行;是在逐步加强和完善厂部(部门)车间、班组同一核算系统中进行;使用的是同一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和账簿;使用的是同一结账时间、同一结转方向和同一结转程序。 (六)在核算技能上,实行多种方法相结合。 多种方法,通常包括量本利分析、厂内银行、目标成本、标准成本、质量成本等,其中,与责任会计结合最多的是"目标成本"和"厂内银行"。 1.责任会计与目标成本的结合。 为了加强对责任成本的控制,企业要首先制定出车间目标成本和产品目标成本。基本程序和作法是: (1)首先要严格制定出产品在生产过程中所耗用各种材料,各种工时的计划单价(基础计划价格)。 (2)按"工序"和"部件"计算出产品生产中各种材料,各种工时的标准耗用量。 (3)按工时、材料的耗用量乘以计划价格,组成产品的"工序单价"和"部件单价"。 (4)各工序或部件定额单价相加之和, 组成产品的计划单价(注:各工序定额单价相加之和等于产品) 计划单价:各部件定额单价和总装工时费相加之和也等于产品的计划单价,也是产品的车间成本。 (5)产品的车间成本加上责任核算与财务核算的价格差异,即是产品的工厂成本(目标成本)。 制定产品的目标成本,是为了定期检查生产部门的绩效,实际成本比目标成本增加即为超支,比目标成本降低即为盈利(或节约)。 2.责任会计与内部银行的结合。为了加强对责任成本的控制,扭转到月末才知道经营结果的被动局面,一些企业把责任核算,事中控制的重点放在内部银行,并采取了以下步骤: (1)制定标准成本。根据目标成本的分解指标,按产品的工艺步骤(责任单位), 单位产品工时,材料的耗用量,各种计划价格和有关单耗定额,首先核定出单位产品的"工序标准成本"作为核拔定额资金的依据。 (2)核拨定额资金。月初, 按照厂下达的产量计划和工序标准成本, 核定出各责任实体的月份"资金定额",通过内部银行划拨、控制,对非生产部门核定"限额费用",通过费用限额卡加以控制。 (3)控制产、耗进度。内部银行通过内部结算、划转,随时观察各责任实体定额资金的"耗费值"和"产出值",促其产耗平衡,争取资金增值(盈利或节约)。 (4)调整执行差异。 通过日清日结,如发现某责任实体消耗高、产出低,出现了责任预算的执行差异,内部银行要随时汇报,并通过领导迅速采取措施,调整差异,限期达到目标,并对超耗的资金进行罚款加息。 (5)做好上下勾通。每到月底(规定的对账日), 内部银行要及时与财会部门、责任实体核对财务,使三方账目(内部银行账、财会部门账、责任实体账)相关指标达到一致,而后,填制有关的责任报表。 通过上述控制,对各责任实体提高产量、质量,降低消耗、成本,节约费用、资金等,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七)在核算对象上,实行两种成本相结合。 所谓两种成本,系指内部单位的责任成本和各种产品的实际成本。实现结合的做法是: 1.填制双项凭证。即以同一原始凭证填制同一记账凭证,在同一记账凭证中, 既反映上级统一的会计科目和费用项目,又要反映经济业务的责任单位和责任指标。从而既满足上级按统一会计科目、费用项目的检查汇总,又要满足企业内部的"责任跟踪"和"业绩考核"。 2.进行双项记账。双项记账就是在相关账户中(如应付工资、制造费用), 分别汇集各项费用,使双项凭证所反映的内容如实按"责任单位"、"费用要素"同步记载。 3.开展分户核算。分户核算就是在"基本生产"一级账户下, 按各责任单位名称(也是产品的生产步骤)设置二级账户,按责任单位核算责任成本,并与车间核算员的成本明细账同增,同减,以便上下监督。 4.实行逐步结转。逐步结转即采用逐步分项结转法。 将第一步骤(第一工序车间)发生的半成品成本,按照成本项目,分项转入第二步骤(第二工序车间)的基本生产账户,依次下转,直至产品入库。以分别计算各车间的责任成本。 5.认真调整差异。逐步结转的责任成本, 到最后工序车间,便可计算出产品的车间成本。但为了计算产品的工厂成本,还需调整各项差异。这是因为:在责任成本核算中,为了消除各责任单位的不可控因素,车间领用的材料、燃料、自制半成品,以及耗用的水、电、气和机修工时等,都是按计划价格计算的。因此,在产品车间成本的基础上,再加减各项价格差异,进而核算出产品的工厂成本。 6.显示双项功能,每一计算期结束后,分别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和"责任会计报表"以显示"财务核算"、"责任核算"两个功能,以满足上级的指标汇总和内部的业绩考核。 (八)在业绩考核上,实行两个文明结合。 各农牧场在对责任实体的业绩考核中,不仅考核产量、产值、增加值、质量、成本、利润、设备、资金等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同时还要考核班子建设,企业形象、党群活动、民主管理、治安普法、职教培训、计划生育、财经纪律等执行情况。其目的是促使责任单位不仅完成预定的经济目标,同时还要增强社会效益和法治观念,从而做到两个文明一起抓,实现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双进取。 二、问题 当前,在推行责任会计中,有些单位违背推行责任会计的原理和原则,出现了一些不应出现的问题,归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 在划分责任实体中,搞假分立。 调查发现,有的资产负债率偏高的企业,不从改革着手,优化资本结构,盘活存量资产,强化内部管理,提高总体效益,反而搞"假分立",将企业划分成若干个独立自主,自负盈亏的法人,名曰:大船搁浅、小船放生;划小独立、切块经营;主辅分离、分段搞活;其目的是逃避企业债务。结果各二级单位各行其是,不能正确执行企业的经营方针,打乱了现在工业大生产中专业化、科学分工及协作精神,内部管理混乱,完不成厂下达的目标计划,削弱了大中型企业的活力,甚至原来效益尚好的企业,目前却造成停产或破产。 (二) 在分级行使权力中,侧重下放财权。 有的在分级行使权力过程中,不是合理划分经营权力,使企业经营者和内部责任者协调行使生产经营指挥权,而是侧重下放财权。 对企业内部责任实体实行分立(各立门户), 分账(财务分割、单独立账)、分户(各自到外部银行开户)经营,从而助长了各二级法人弄虚作假,攀比消费,乱开口子及其它不正之风,结果形成企业资金分散、沉淀,财务管理失控,国有资产流失,经济效益下降,甚至出现经营者连任"年年盈",经营者变更大窟窿。 (三)在制定分级目标中,不按规范办事 有的企业在制定分级目标中,不是模拟市场,优化方案,先制定总体目标,后分解责任指标,作到责任保指标,指标保目标。而是不搞科学测算,盲目地定指标、形成以包代管、以分代定,造成财务预算与责任预算的分离,总体目标与责任指标的脱节,甚至不签置内部合同、协议,年初宣布,年底翻车,使企业经营目标全部落空。 (四)实施责任核算,失去财务会计监督 有的企业在实施责任核算中,不执行与财务会计统一的会计科目和费用项目,记账规则和结转程序,违背有关开支范围、标准和计价方法,基础工作薄弱,没有严格的标准、定额、计量、检测、验收、考核等制度,没有统一的计划价格体系,缺少统一的原始记录的填写、签署、传递、汇集、稽核等制度,使责任核算失去了财务会计的监督。形成两种核算(财务核算、责任核算)各忙各的账、各出各的数,致使个别责任单位出现了应提未提、应摊未摊、应列未列、应转未转、直至其它方面潜亏。 (五) 有的在考核责任效果上,忽视精神文明建设。 在考核责任效果上,有的企业领导只注重产量、产值、成本、利润及相关经济指标的完成,甚至为完成经济指标,拼资源、拼设备。而不重视班子建设、党群活动、民主管理、治安普法、计划生育等精神文明指标,同时在兑现绩效奖惩上、重物质奖励、轻精神鼓励、更忽视企业精神,企业形象和社会效益,造成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双滑坡。 上述错误倾向,虽然发生在少数企业,但也不可忽视,应认真加以解决。 三、对策 为了使责任会计的"机制功能"得以充分发挥,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以下对策。 (一) 进行综合治理,强化领导责任。 推行责任会计出现的问题,责任首先在于领导。因此,应以多种方式,特别应以法制宣传、行政督导等手段,引起各级领导的重视。 1.增强法制观念。我们说,责任会计也是会计, 各级领导要增强会计法制观念,以身作则,严格守法、执法。要认真学习会计法规和会计知识,变外行为内行。要重视和支持各级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并在领导企业财会工作中,坚持做到不做假、不投机、不失控。如实反映责任状况和经营成果。 2.提高领导水平。针对部分企业领导对责任会计比较生疏的问题, 要以培训、帮扶、督导等手段,促其在健全、完善财务会计管理的基础上,学习、掌握、熟悉责任会计知识,并在划分责任实体、分解经营权力、制定总体目标、分解责任指标、实施责任跟踪、考核责任绩效等项目工作中,作出正确决策。作好财务会计与责任会计的结合,财务指标与责任指标的衔接。 3.加强综合治理。据了解,责任会计出现的问题和财务会计虚假密切相关,因此,要把纠正责任会计问题和财务会计打假结合起来,实行综合治理。会计管理工作(财务会计、责任会计)涉及面广、且情况复杂,实施综合治理单靠财政部门是不行的,要充分发挥企业主管、纪检、监察、审计、税务、银行等部门的作用,互相勾通,密切合作、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治理。在治理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要根据具体情节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加以改进。 (二)实施"系统"管理,加强制度监控。 系统管理即从专业角度,推行"系统"责任会计,强化对企业,企业经营者和企业责任会计制度的监控,以补充财政部门仅以财务会计制度约束的不足。 系统责任会计是指:在各农牧场的行业或企业主管机关,推行责任会计,这属于初级的"社会责任会计",它是根据国家下达的经济目标,在一个农牧场范围内,按照"管理系统"确定责任会计层次,以企业为主体建立责任会计单位,依据责任归属,对经济活动进行决策、计划、控制、核算和考核的一种会计制度。 系统责任会计,可借助主管机关综合、协调、调度、激励、任免等行手段;可通过制定总体目标,分解责任指标、谋化经营政策、规范经营形式、明确经营纪律、控制工资总额,实施考核核算,加强专业督导,实施审计监督,兑现绩效奖惩等专业手段,强化对企业(经营者、责任者)的监控。同时指导、帮助、督导企业会计人员建立、完善责任会计制度, 把住责任关口,严格责任考核,规范责任核算。 作到既正确记录、评价经营者(责任者)的业绩,又及时制止纠正其不正当的财务行为和责任行为。从而形成社会责任会计,企业责任会计同时并存,相互制约、互相补充、共同发展的格局。 (三) 构造新型会计机制,严格程序管理。 为了更好地推行企业责任会计,企业应该建立"以决策会计为主导, 以财务会计为核心,以责任会计为重点,以内部银行为调控"的新型会计机制, 以突出发挥决策会计对财务会计、责任会计、内部银行会计全方位管理与监督的作用,建立、健全企业会计的自我约束机制。并严格实施以下工作程序: 1.根据企业的生产组织形式, 由决策会计(总会计师或财务厂长)统一谋划总体方案、制定总体目标、确定责任实体、划分经营权力。进而做好企业责任会计关键环节的把关定向。 2.由财务会计(一般由财务科长主持)根据企业总体目标, 编制财务预算和责任预算,把企业的目标值定量化、具体化、细分化。所编制的责任预算必须与财务预算紧密挂钩。 3.由责任会计(可由财务副科长代表),按照责任预算进行指标分解, 制定管理措施,核算方案及报表体系,实施对责任实体责、权、利、效的监督与考核。 4.由内部银行会计按责任归属,进行核算跟踪, 实施对责任实体成本、费用、资金的核算控制与监督,并通过日清日结,发现问题,立即汇报,及时处理。从而使"会计机制"一环紧扣一环地强化责任会计监控。 (四) 提高会计素质,把握工作要领。 要创造条件和机会,使会计人员提高素质,增强执法意识,提高业务技术水平和核算质量,尽快改变会计人员只忙于记账、算账、报账和只善于财务核算的传统习惯,从而步入参与管理、预测、决策和善于责任核算的新境界。 (五)要把推行、完善责任会计和学习邯钢经验结合起来。 要学习邯钢关于企业管理的核心是财务管理,财务管理的核心是资金成本管理,资金成本管理的核心是内部责任管理的经验。大力推行模拟市场,成本否决,狠抓突出"效"字定目标,落实"责"字搞分解,划分"权"字保运转,注重"质"字提品级,深化"改"字激活力,对准"实"字搞核算,把握"严"字来考核等工作要领,真正作到企业重担众人挑,人人肩上有指标,完成指标保目标。促使企业以最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消耗,取得最大的经济效果。 (六)实施审计检查,严格责任约束 年终,企业主管部门要协调财政、审计等等部门, 在对企业进行年度决策审计的同时,延伸进行"责任效益"检查。其重点是: 1.查实施方案。即查企业年初制定的内部经济责任制实施方案, 在实际工作中是否得以落实;责、权、利、效的划分、监控是否规范; 财务预算与责任预算是否衔接; 对下分解的责任指标是否签署了合同协议。 2.查制度落实。即查企业是否制定、执行了严格的责任会计制度; 其会计科目、费用项目、记账规则、结转程序、开支范围、开支标准、计价方法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应交纳的利、费是否及时上缴。 3.查指标衔接。 各责任实体的资产、负债、权益分项指标相加之和(抵销内部往来)是否与企业总体资产负债表分项指标相一致;累计各责任实体的生产经营成果(收入、收益抵减成本、费用和厂部支出)是否与企业总体的经营成果相吻合;企业的财会报表和责任报表是否能综合反映企业总体和责任实体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4.查领导责任。对责任核算出现的差异和问题,要按管理归属查明责任, 对完不成责任指标,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故意弄虚作假,伪造数据、骗取荣誉、乱发奖金的经营者、责任者,要按规定做出处理;对超额完成指标任务和作出突出贡献的各级领导,要给予表扬和奖励。 总而言之,通过采取上述五个方面的措施,即综合治理抓领导,系统管理抓监控,健全机制抓管理,提高素质抓要领,审计检查抓落实,进而使问题得到纠正,使责任会计在搞好企业、搞活经济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责任会计论文:试论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 [摘 要]近年来,我国企业积极践行社会责任,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日益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文章选择典型企业为样本并结合国内专家学者的实证研究结果和西方国家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实际情况,指出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性地提出一系列提高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的建议 [关键词]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建议 一、引言 1968年,美国会计学家戴维·f·林诺维斯在《会计杂志》第11期上发表了《社会经济会计》一文,首次提出了“社会责任会计”的概念,指出“社会责任会计是会计在社会学、政治学和经济学等社会学中的运用”,从而揭开了社会责任会计研究的序幕。社会责任会计是探讨、研究如何更好地维护人类可持续发展,为企业管理当局、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和社会公众等相关利益集团和个人决策提供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的会计信息系统。其任务在于测定企业的经营活动对社会各方面所带来的效益和损耗,并提供经济、社会指标,以利于企业决定其经营方针,评价其经营成果,揭示其社会责任。社会责任会计在国外四十多年的发展过程中,已经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但对我国来说,社会责任会计还处于初级阶段,社会责任会计理论与实务都相对落后,现有的会计报表体系无法充分反映企业的社会贡献及社会损害情况,无法满足有关各方对企业信息的需求。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是指通过运用会计特有的方法和技术,向企业内部和外部利害关系人反映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情况,以及由此引发的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等信息的过程。 二、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为了比较直观地了解目前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真实状况,本文选取宝山钢铁、中远集团和中石化为研究对象,对其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进行分析。,通过搜集案例企业的年度财务报告、公司网站、招股说明书等资料中关于社会责任会计方面的信息,可以看出三个企业都在其网站设有社会责任专栏,并编制有独立的社会责任报告,介绍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在其年度报表中也零星披露了社会责任会计的相关信息,已经初步具有了对社会责任会计信息进行披露的意识。但是,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还存在诸多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披露内容不全面 中石化社会责任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对社会的奉献,宝钢则主要包括社会、经济、员工、环境等信息,在报告中,基本都是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正面信息的披露;几乎没有企业对社会责任会计相关信息进行全面披露,企业报喜不报忧,只披露其对社会所做的贡献,很少提及其对社会的不利影响或忽略其应该承担而未承担的社会责任。 (二)以定性信息披露为主 宝钢、中石化、中远的会计报表定量信息中仅涉及企业对职工的责任、对政府税收的责任等,在其相关社会责任报告中,定量信息更少;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时,大部分企业采用大篇幅的文字叙述介绍,而没有通过运用具体的会计方法加以量化披露,且没有纳入会计信息披露体系中。 (三)会计核算中没有设置相关的社会责任会计科目 例如,案例企业对社会福利事业的赞助和捐赠等均列入“营业外支出”科目予以披露,这样的会计信息处理方式导致的直接结果是企业虽然承担了相应的社会责任,但是相关的信息却无法在会计报告中体现。 (四)缺乏对社会责任会计信息进行独立报告的动机 会计信息披露要考虑成本效益原则,社会责任会计相对传统会计比较复杂,社会责任会计不能像传统企业会计那样单纯地使用货币作为计量单位,它采用多种计量单位而且对社会责任会计事项的确认和计量难度较大,成本较高,企业往往不愿单独对社会责任会计信息进行披露, 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发展滞后,理论研究和实务操作正处于研究和摸索阶段,对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也是众说纷纭,企业对社会责任会计信息的披露主要通过财务会计体系,采取自愿的原则进行披露,披露内容零散分布于企业财务报告内,而且很不规范、 三、西方国家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 (一)美国 美国作为企业社会责任会计的发源地,无论是政府机构、民间组织还是会计实务界都比较重视社会责任会计的研究和实践。其政府机构和民间组织都对社会责任会计起到了较好的规范作用,如美国会计协会先后成立了社会项目的效果计量委员会、组织行为对环境的影响委员会、社会成本委员会等各种研究社会责任会计的委员会,加强对社会责任的确认、计量和报告的研究,推动了社会责任会计理论的发展。在会计实务方面,社会责任会计也取得了公司管理当局的重视,美国法律规定每个公司必须披露环境方面的信息,尤其是关于土壤污染以及其他可能造成直接财务后果的问题,包括环境负债、环境成本与费用、环境法规及遵守情况等信息。 (二)法国 法国被认为是对社会责任会计最为重视的国家。早在1975年,法国就建议各家公司每年公布“社会资产负债表”,即“社会报告”。1977年法国政府正式颁布法律,规定雇员超过250人的组织必须编报年度社会资产负债表,用货币金额揭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其主要内容侧重于职工福利等方面七大类项目实施情况。从1984年起,该表必须列示三年的数据,并按整个公司和所属行业分别编制,要求提供的信息更加具体。法国受宏观经济导向和社会福利主义影响,社会责任会计报告作为其主要会计报表之一,其规定是世界上最完整也是最有特色的。法国的社会资产负债表应披露以下七方面内容:雇员人数、工资及福利、健康和安全保护、其他工作条件、雇员培训、行业关系、企业为雇员提供的房屋和交通条件。在具体披露时,这些项目还需要进一步分解为若干具体的报表指标,而且指标的内容十分详尽。 (三)英国 英国公司普遍对社会受托责任比较关注,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英国大型公司的年报中就出现了自愿披露的有关社会和环境方面的信息。自1975年起,一些大型企业编制了增值表,其目的在于改进公司的态度、精神和行为。近年来,在英国,具有特定规模的公司被强迫报告有关他们慈善捐赠情况等具有社会责任性质的信息,并提供有关职员条件和就业实践的可靠信息。英国财务报告准则建议企业除了编制传统的财务报表外,还应当编制增值表、雇员报告、企业与政府之间货币往来报表、外币交易报表、未来前景报表、公司目标报表等一系列社会报告,以满足企业外部投资者、债权人、职工、政府等不同利益集团的信息需要。 四、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改进建议 (一)完善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 息披露的内容 通过对西方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内容的借鉴,结合我国国情及会计现状,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经营成果及其分配’情况。它主要反映各利益集团在为企业提供服务的同时,也从企业获得的报酬。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既是企业追求的首要经济目标,又是种社会目标。 2.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方面的信息。包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对环境的影响以及企业提高资源使用效率,保护环境方面的贡献。它是对传统信息披露的有效补充, 3.人力资源的开发与使用情况。如职工结构、技术培训、职务轮换、工资报酬、福利待遇、劳动保护、企业文化等。 4.产品或服务的性能与安全方面的信息。产品的使用效能、使用年限、产品的安全信息、产品的售后服务、公众对产品满意度、产品受罚额等,在信息披露中强化产品的服务性能与安全指标,将有助于信息使用者更加全面地了解企业的信息。 5.企业对社会福利贡献方面的信息。比如支援灾区,扶贫助学,对下岗失业、老弱病残人员提供服务等等,这既是企业的责任,同时也是企业树立自己良好形象的一个重要手段。 (二)建立和完善与社会责任有关的立法工作 社会责任会计实务与社会责任法规之间联系密切,如果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与制度的强制性要求,在短期利益的驱使下,大多数企业将不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因此,要推动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发展,建立与完善与社会责任有关的立法工作是不容忽视的一个重要方面。 (三)构建社会责任会计核算体系 会计实务界与理论界都应当充分认识到披露社会责任会计信息的必要性和紧迫感,共同努力构建我国社会责任会计核算体系。政府部门应当聘请专家对不同企业、地区的社会责任情况进行调研,及时制定出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准则和指南,对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模式、原则等予以明确界定,为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提供依据。 (四)强化企业社会责任意识 企业是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主体,企业是否具有社会责任意识,社会责任意识的强弱程度直接关系到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能否披露,披露是否全面的问题。作为企业,不只是个别领导者和管理决策部门要具备社会责任意识,更依赖于企业全体员工很好地承担社会责任。 (五)实施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审计制度 企业社会责任意识的树立和社会责任的履行有赖于严格的约束机制,没有经过审核的社会责任报告,比广告好不了多少。因此,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应该通过审计确立公信力。目前我国企业审计主要侧重于财务收支方面的审计,还没有专门的社会责任方面的审计,所以各级政府审计机构应主动承担起监督职能,加紧研究和实施社会责任审计制度,借鉴国际已有标准,建立适用于我国企业的社会责任标准,使社会责任审计有据可依。 (六)完善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模式 可以根据不同企业的规模分别采用不同的披露模式。 1.对于小型企业可以采用叙述性的披露模式,这是报告企业社会经济活动最简单的方法,以非正规的形式或文字说明企业经营活动对社会的影响,这种方法虽然没有用货币计量,但仍能向公众提供有关以上几方面的信息。 2.对于中型和大型企业可以在现有的四大财务报表的基础上增加一些项目或者在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例如在固定资产科目下设置“社会责任固定资产”明细科目,用来核算企业为履行社会责任而购建的固定资产;在“其他应交款”下设“应交排污费”、“应交矿产资源补偿费”、“应交矿产资源占用费”等明细科目,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环境治理等费用,这种形式可以与传统会计报表相衔接。 3.对于上市公司应当编制独立的社会责任会计报告。社会责任会计报告可包括:“社会责任资产负债表”,反映企业因为社会责任问题拥有多少资产存量,背负了多少债务以及它们各自的构成情况;“社会责任利润表”用以反映会计主体因承担社会责任而发生的收支情况以及利润的形成情况;“社会责任现金流量表”动态地反映了企业因承担社会责任而使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发生变动的情况。除上述三大报表以外,作为企业会计信息的~部分,企业可以编制“社会影响报告表”等辅助报表。 责任会计论文:浅谈北京市企业社会责任会计报告制度设计 【摘要】 文章根据项目设计的调查问卷收集数据、设计实证检验模型、筛选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相关项目之后,从三个方面设计了北京市企业社会责任会计报告制度,包括构建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指标的原则和分类;各类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指标的定义、报告目的及指标分解;北京市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的财务会计报告设想。 【关键词】 北京市; 企业社会责任会计报告; 制度设计 一、构建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指标的原则和分类 (一)企业社会责任定义 企业社会责任可以有两类定义,一是广义社会责任,例如美国佐治亚大学教授archie b. carroll(1979,1991)提出,完整的企业社会责任乃公司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和慈善责任之和。另一种是狭义社会责任,1948年,惠普公司创始人之一的戴维·普卡德提出“企业不仅要赢利,还要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也就是说企业承担的社会责任是赢利之外的社会责任,是企业在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之外所负有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公益的义务。 本制度设计采用广义的企业社会责任概念,认为本制度涉及的企业社会责任包括企业经济责任、人力资源责任、环境责任、社区责任、安全责任和创新责任。 (二)社会责任会计 社会责任会计(social responsibility accounting)术语是美国戴利教授在1972年的学位论文中首创的,他提出了较为系统的社会责任会计理论。一般认为,社会责任会计是从社会角度,利用会计核算形式衡量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中有关社会性质的经济活动,从而揭示和测定这些活动对社会的影响,在于指导经济资源的最佳分配,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以提高社会的总体资产。 根据社会责任划分为广义和狭义,可以将社会责任会计也划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社会责任会计是以企业完成其所承担的经济责任、人力资源责任、环境责任、社区责任、安全责任和创新责任的成本和效益为对象所进行的会计处理。狭义的社会责任会计是以企业所承担的、除经济责任(赢利责任)之外的人力资源责任、环境责任、社区责任、安全责任和创新责任的成本和效益为对象所进行的会计处理。本制度设计的企业社会责任会计是广义的社会责任会计,是从社会的角度衡量企业经营活动的成果,其对象是企业,属于微观会计。 (三)构建企业社会责任会计评价指标的原则 1.构建 二、各类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指标的定义、报告目的及指标分解 (一)企业经济责任的定义、报告目的及指标分解 1.企业经济责任定义 企业经济责任最早仅仅被界定为股东利益的最大化,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逐渐变化,企业经济责任的内容也在不断扩展,将企业经济责任定位为企业社会责任的构成部分是近年来在企业社会责任问题上的一种新观念。本报告采用国际经济伦理学会主席、美国圣母大学多萨商学院国际商务伦理学教授乔治·恩德勒的观点,他认为,企业社会责任中的经济责任主要包括:(1)赢利或利润的最大化:短期的和长期的;(2)生产率的提高:生产要素的质量、生产过程的质量、产品和服务质量;(3)所有者与投资人的财富的保值和增值;(4)尊重供应商;(5)公平对待竞争者;(6)保护雇员利益,包括保留和增加工作岗位、公平支付工资和社会福利、对雇员进行再教育并向雇员授权;(7)服务消费者。 企业的经济责任是以使投资者满意并维持企业运行的价格,按社会需求高效率地生产产品和提供服务。 2.经济责任会计报告目的 企业经济责任会计报告的目的是向社会披露企业在履行经济责任的过程中经济、法律、道德伦理方面义务的成本和效益。经济责任报告与传统的财务报告在内容方面有着重叠之处,但在原有通过披露企业财务数据来反映经营绩效的基础上,经济责任报告还应侧重于企业可持续经营能力、公司治理、资源配置、产业优化、管控能力、风险防范、客户服务、核心竞争力等信息的披露,从而达到全面、系统、及时反映、评价和预测企业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有助于社会责任会计信息使用者进行合理决策的目的。 3.经济责任的指标分解 根据上述分析,本报告将经济责任分为以下6类:经营理念类指标、经营目标类指标、调整优化产业结构类指标、强化经营管理类指标、完善客户服务类指标和经营绩效指标。 (二)企业人力资源责任的定义、报告目的及指标分解 1.人力资源责任定义 社会责任会计中人力资源的责任是企业对其人力资源所负担的经济、法律、道德伦理等方面的责任。人力资源是企业一项不可或缺的发展资源,员工是企业的核心,是企业发展的引擎,是企业培养核心竞争力的源泉。具体说,人力资源责任包括:维护劳资雇佣关系,保护员工身心健康,提高员工素质进行培训,人才的晋升,关爱弱势员工和家庭。企业有责任高度重视人力资源,发挥员工在企业中的利益攸关者地位,维护好劳资、雇佣关系;企业有责任维护员工的身心健康,落实员工的保险保障权益,给员工提供归属感;充分发展员工的潜力,提供再培训再晋升通道;企业有责任关爱贫困员工及其家庭。 2.人力资源责任会计报告目的 社会责任会计中报告企业对人力资源责任的目的是向社会披露企业对其人力资源所负担的经济、法律、道德伦理方面义务的成本和效益。其中通过支付员工工资、激励机制等完成其承担的依法支付现金或股权等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通过员工培训、按时足额为员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五险一金”等,完成企业对员工的道德伦理责任。 3.人力资源责任的指标分解 社会责任会计中人力资源责任的指标可以划分为:工会与业主的劳资关系、个人与企业的雇佣关系、职工保障、工伤率、职工素质、培训、人才晋升通道、贫困救助等8项。 (三)企业社区责任的定义、报告目的及指标分解 1.社区责任定义 社区责任指企业在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和企业自身盈利目的的过程中,对其所在社区应尽的义务,或企业对所在社区整体繁荣发展的责任。具体表现在企业带动所在地区的发展,为所在地区政府贡献财税收入,为当地居民谋福祉,促进当地经济整体均衡良性发展等。 2.社区责任会计报告目的 企业社会责任会计报告社区责任的目的是向社会披露对所在社区所负担的经济责任、法律责任、道德伦理责任的成本和效益情况。企业发展源于社会,回报社会是企业应尽的责任。企业应该把促进社会创造繁荣作为承担社会责任的一种承诺,以自身发展影响和带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对需要帮助的弱势群体和地区,作为企业在力所能及的范围上承担的一种责任,对公益事业进行捐赠,以期共同发展共同富裕。 3.社区责任的指标分解 考核企业社区责任完成情况的指标包括:贡献地方发展和公益事业捐款两个方面。 (四)企业环境责任的定义、报告目的及指标分解 1.环境责任定义 企业的环境责任是指在追求股东最大利益和谋求发展的过程中,企业兼顾环境保护的社会需要,使公司的行为最大可能地符合环境道德和法律的要求,并自觉致力于环境保护事业,促进经济、社会和自然的可持续发展的责任。公司的环境保护责任是公司的一种社会责任,其产生于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性、企业目的实现的客观性、公司权利的社会性及股东利益的相对性。 2.环境责任会计报告目的 企业社会责任会计报告环境责任的目的是向社会披露企业对社会环境所负担的经济、法律、道德伦理方面义务的成本和效益。通过建立环境保护理念和目标,建设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企业;通过环境保护设备、环境保护技术、环境资源的合理利用、企业三废的治理等,努力减少对企业周边生态环境、百姓生活造成的不利影响,履行企业的环境责任,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加大环保投资力度,完善环保管理及监督制度,加强环保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使环保设施与主机同步高效运行。同时,积极探索企业与周边环境友好发展、和谐共赢的有效途径,力争实现和谐共赢、共享共生的发展模式。 报告公司环境责任的情况是为了更好地反映企业在环境责任方面所做的成绩以及不足之处,有利于各方监督企业的环境责任实施现状,通过报告能更好地实现自我监督,有利于达到企业环境责任目标,实现环境、社会和企业三者的共同可持续发展。 3.环境责任的指标分解 企业社会责任会计报告的环境责任指标可以分解为:环境保护理念、环境治理目标、环保设备投入、环保技术投入、“三废”治理情况、厂区环保投入等。企业可以根据特殊情况设定特殊指标。 (五)企业安全责任的定义、报告目的及指标分解 1.安全责任定义 安全责任是企业对其安全生产所负担的经济、法律、道德伦理等方面的责任,包括应做好分内之事的安全义务和职责,以及未做好分内之事应受到的惩罚两个方面。一方面,在某个岗位上开展安全生产活动时,根据个人社会角色的不同而承担相应的安全义务和职责,不同岗位的人员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义务,即职责;另一方面是对未能按照安全规范作出相应行为的安全主体给予相应的批评、惩罚。安全职责包括:(1)安全职位和安全职责,即一定岗位上的人员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义务;(2)职业道德定位,即安全生产责任的存在可以避免利用职务之便的徇私行为;(3)规范安全生产行为。 2.安全责任会计报告目的 安全责任会计报告的目的是向社会披露企业在经济、法律、道德伦理等方面的安全责任的成本和效益。通过落实安全责任的理念,制定安全生产总目标,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和制度,通过对职工的安全生产培训,通过安全监查体系,安全奖惩体系,应急救援体系等落实责任,检查安全责任履行情况,从而降低事故发生的概率。 3.安全责任的指标分解 安全责任会计报告的指标可以分解为:安全理念、年度安全生产总目标、安全管理体系、安全制度、安全投入、安全培训、.安全监察体系、安全奖惩体系、应急救援体系、安全监控体系、安全文化、安全绩效等。 (六)企业创新责任的定义、报告目的及指标分解 1.创新责任定义 企业的创新责任是承担的可持续发展方面的生产创新、经营创新、管理创新等责任。企业的生产创新可以通过进行研究开发投入,建立和完善技术创新机制,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增加技术创新储备,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知名品牌等实现;企业的经营创新可以通过采用新的运营模式,实现产业升级,取得结构优化等;企业的管理创新可以通过建立新的管理理念、创造新的管理流程、管理系统、管理方法等实现。 企业的创新责任,可以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产品技术上和应用技术上的创新,例如产品的设计、在组合功能方面的创新等;另一面创新就是企业的经营体制、管理体制、业务流程的创新,这个创新也是集中在如何提高效率、提高速度、提高竞争力方面。 2.创新责任会计报告目的 创新责任会计报告的目的是向社会公布企业在创新方面的成本和效益。 3.创新责任的指标分解 创新责任会计报告的指标可以分解为:技术创新、设备创新、项目创新、财务创新、管理创新等。 三、北京市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的财务会计报告设想 企业社会责任会计要求企业履行的社会责任至少应包括:企业对投资者、债权人的责任,对职工的责任,对政府的责任,对客户的责任,对周围社会的责任,对改善生态环境的责任。企业应履行的社会责任,也就是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应披露的主要内容。 (一)北京市企业社会责任财务会计报告格式设想 本制度将社会责任会计报表分为六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经济责任。具体应当披露企业的经营理念、经营目标、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情况以及企业的经营管理、经营绩效等。这是传统财务报告和社会责任报告披露的基本内容,经济责任是一种基础责任,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既是企业追求的首要经济目标,同时也是一种社会目标。 2.人力资源责任。披露人力资源的开发与使用情况的信息,如劳资关系、企业职工结构、技术培训、劳动小时、薪酬水平、福利待遇、人才晋升通道等。 3.社区责任。披露企业对地方发展的贡献、对公益事业投入以及企业的公益捐赠等。 4.环境责任。主要披露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造成的环境影响,如空气污染、饮用水污染、沙漠化等,以及企业为优化环境所采取的措施,包括控制环境污染、保护生态平衡、减少稀有资源的耗用等活动。 5.安全责任,主要披露企业的安全管理体系、安全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安全培训体系、安全监察体系、安全奖惩体系、安全监控体系和安全绩效。 6.创新责任。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是推动企业自身发展和实现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目标的根本出路,也是改善我国贸易条件,提高产业国际竞争力的主要措施。 (二)北京市企业社会责任财务会计报告的披露 1.以财务数据为基础,多渠道采集数据 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行为通常表现为实际付出代价,可以采用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进行核算和管理,社会责任相关指标的投入金额、成本费用以及实际收益可以从企业财务部门所掌握的财务数据中进行分离整理,因此社会责任会计报告的数据来源主要是财务数据;而对于一些难以用货币计量的指标数据,也可以采用实物量或者相对数指标进行披露;同时,财务部也不是社会责任会计的唯一信息来源,一些财务部门难以掌握的指标数据,可以从企业的其他相关部门获得。例如,人力资源责任方面的数据可以由企业人事部门提供,创新责任方面的数据可以由企业技术部门提供等等。 2.兼用数据分析、文字说明等方法进行信息披露 企业社会责任会计报告主要由数据指标构成,但对于无法用数据计量的信息,可以采用文字说明的方式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定性说明。例如,环保责任指标中,某企业“环保先行,绿色生产”的环保理念,以及多年来将水土保持及生态环境保护作为重点工作来抓,共完成绿化面积87.33公顷,水土流失防治效果良好,达到了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目标值,并获得了“水土保持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等,需要在社会责任报告中以文字的方式进行说明。 3.特殊指标的计算公式说明 本文所提出的社会责任会计报告中,除了要求企业披露各项指标的上年数据和本年数据外,还单独设立了“贡献率”这个报表项目,用来考察企业社会责任各项指标的投入产出关系,其计算公式为: 此外,由于企业组织形式和所处行业等方面的差异,还会在社会责任报告中增加专业性较强的指标,对于这些指标的计算公式与数据来源,应在报告中予以独立说明。 (1)履行经济责任的指标 1)营业收入、利润总额、上缴利税等经济责任指标对净资产收益率的影响。 2)资产总额、净资产及总资产报酬率经济责任指标对净资产收益率的影响。 3)主要产品产量、生产动力、工作效率、计划完成度对净资产收益率的影响。 4)产品销量对净资产收益率的影响。 5)企业履行经济责任的成本对企业效益的影响。 (2)履行人力资源责任的指标 1)技术人员比例对企业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总资产报酬率的影响。 2)人均培训对利润总额的影响。 3)累计培训人数与违章作业的次数的影响。 4)高级工的人数对环保技术投入和废气废水减排的影响。 5)企业履行人力资源责任的成本对企业效益的影响。 (3)履行环境责任的指标 1)企业履行环境责任对企业净资产收益率的影响。 2)资源节约对企业生产能力、产品产量、销量的影响。 3)环保技术投入和废水废气的减排对主营业务收入的影响。 4)企业履行环境责任的成本对企业效益的影响。 (4)履行社区责任的指标 1)企业履行社区责任指标对对企业净资产收益率的影响。 2)企业修建城乡公路对当地区的社会贡献。 3)为当地建设消防站、防疫站、希望小学等公益事业投入对地区的贡献。 4)企业履行社区责任的成本对企业效益的影响。 (5)履行安全责任的指标 1)企业安全检查机制和安全事故对企业净资产收益率的影响。 2)安检次数对企业的年生产能力的影响。 3)违章作业的次数对企业收益的影响。 4)专职安全管理队的规模对企业收益的影响。 5)工伤率对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影响。 6)企业履行安全责任的成本对企业效益的影响。 (6)履行创新责任的指标 1)创新责任指标对企业净资产收益率的影响。 2)创新项目开发成本对企业净资产收益率的影响。 3)创新项目开发收益对企业净资产收益率的影响。 4)企业履行安全责任的成本对企业效益的影响。 (三)北京市企业社会责任会计核算制度设计 1.健全企业社会责任会计核算制度 为了报告企业的社会责任履行情况,企业必须建立社会责任会计核算制度,建立必要的科目收集汇总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会计数据。这些账户可以在企业财务会计账外单独设账户进行会计信息的归集。 根据以上企业社会责任财务会计报表的结构,分别设计: (1)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成本总账账户。例如:企业履行经济责任成本、企业履行人力资源责任成本、企业履行社区责任成本、企业履行环境责任成本、企业履行安全责任成本、企业履行创新责任成本。 (2)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贡献总账账户。例如:企业履行经济责任贡献、企业履行人力资源责任贡献、企业履行社区责任贡献、企业履行环境责任贡献、企业履行安全责任贡献、企业履行创新责任贡献。 账户格式: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成本和贡献账户可以采用棋盘式格式。在账簿中,根据企业社会责任会计报告项目的详略情况分类设置栏目,根据企业经营范围和管理的特点设置项目,分别累计企业的各种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的会计信息。 计量基础: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成本账户的数据可以采用历史成本进行会计计量;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贡献账户可以采用公允价值或贴现值进行会计计量。 企业定期随财务报告对外公布企业社会责任会计报告,及时反映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情况。同时,随着企业的不断发展壮大,财务部门应随时更新和完善社会责任会计报告的具体指标项目,使报告可以同企业实际发展情况保持同步。 2.非财务类指标数据与本企业其他部门数据的披露 企业社会责任会计指标数据不仅来源于财务部门,与企业其他各职能部门的生产经营和产出成果也息息相关。因此,财务部门在进行社会责任会计报告编制时,应注意各种非财务数据的日常积累,并且与其他数据来源部门保持密切的联系和合作,做到数据共享,从而保证所披露的数据可以准确、全面、系统地反映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会计的各方面情况。 责任会计论文:对国有商业银行实行责任会计制度的探讨 一、国有商业银行会计现行管理制度的缺陷 第一,内部职能部门的经济责任不明确,管理行没有用经济手段调节部门行为。 第二,测定业绩的“会计”与经营管理上的“责任”没有做到有机结合,影响了会计管理效能的发挥。 第三,商业银行会计工作目前仍使用财务会计,结算会计方式,为内部经营管理服务的责任核算体系不健全。 二、国有商业银行实行责任会计制度的难点 责任会计制度包括设置责任中心,明确责权范围,编制责任预算,确定考核标准;提交责任报告,考核预算的执行情况,评价经营业绩实施奖惩制度。这些内容在国有商业银行实施起来,确有难度。 第一,管理体系庞大,在一级法人与分级管理的体制下合理划分责任中心和对责任中心用同一标准进行考核和管理是有难度的。无论是专业银行时期的统一领导,还是转制以后的一级法人,其核心都是强调各国有商业银行作为一个经营主体,在垂直领导的体制下,由总行统负盈亏、统一对外的这一体制貌似全国集中统一,全行上下形成合力,但实质上隐蔽着不少矛盾。同一个制度,同一宏观调控措施,怎么样考评东西南北中各类分,支行的业绩?这些问题统一到一点就是统与分的矛盾,即如何把握统与分之间的度。 第二,指标考核多元化,同责任会计提出的以利润为中心的指导思想不一致。从而加大了推行的难度,降低了责任会计的管理效能。国有商业银行总、分行制的体制,从客观上决定了管理行必须借助于若干指标对分、支行进行业绩考核。利用指标考核业绩无可非议,但指标体系的综合性、科学性和可行性尤为重要,各家银行绞尽脑汁,试图在“三性”结合上有所突破,结果一直不尽人意,综合各国有商业银行近年来经营管理中指标的制定与考核,普遍存在着“三多三少,即时点指标多,时期指标少;数量指标少,质量指标少;绝对指标多相对指标少。在这种指标体系和考核方法下,各种弊端不可避免地产生了:一是重量轻质,重外延扩张,轻内涵挖潜。二是为完成指标,重视单一的最后账面结果,事实上忽视了对经营全过程负责任的控制,忽视了对经营效率的关注,因而管理行与下级行之间,常常为争取更有利的计划指标而陷于无休止的讨价还价。本文关注的核心是计划完成与否,而不是效率和真正的效率。三是倚重于绝对指标的考核和管理。指标单一而又缺乏科学性,无法准确地衡量各行的创利能力和经营效率,最终对管理水平的促进作用甚微,反复考核之下,被考核的只是指标,而不是经营管理本身,与责任会计思想背道而驰。 第三,受现有体制下的财务制度制约,经营效益不能同利益分配切实挂钩,有效激励难以实现。现有的挂钩只能是拿出职工工资的一部分进行挂钩,而在目前工资水平普遍较低的情况下,难以起到有效的激励作用。现有体制下财务制度由财政部门制定,工资计划受上级行计划控制、费用总额、费用分配、工资分配的自主权很少,难解决超利润分配的问题,对经营效果差的也没有相应的有效制约和管理办法。 三、国有商业银行实行责任会计制度的对策 第一,改革国有商业银行组织结构,通过对经营要素的组织整合,使总、分、支行的职责各有侧重,为合理划分和建立责任中心创造必要的条件。按照责任会计制度的要求,国有商业银行组织结构改革的思路应该是:总行侧重于强化市场研究、政策制定、电子信息技术应用、风险控制、大宗产品开发、监督检查等职能;一级分行侧重于强化政策落实、市场调查、营销策略、员工培训、发展特包服务等职能;一级分行营业部,二级分行重点强化直接面向客户的市场营销、公关宣传等职能;支行集中精力做好零售和部分批发业务。通过经营要素的组织整合,能够合理划分责任中心,明确职责权限,为实行责任会计制度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二,建立依托于责任中心的指标考核体系,使业绩考核与指标考核有机结合起来。管理行对其辖属实行责任会计制度或指标考核,其目的都是为了实现企业整体经营目标。如果两者相互割裂,都达不到预期效果;如果两者有机结合,结果一定是相得益彰。使业绩考核与指标考核有机结合的关键在于:指标考核体系必须依托于责任中心,做到责任明确;专业指标要服从于效益指标,保证目标一致;指标考核与业绩考核合二为一。以贯穿于业务经营全过程的责任会计的考核体系,取代传统的指标考核,使被考核者更注重业绩、效益。 第三,构建奖惩机制时,将干部任免、机构撤并、人员分流等与责任目标挂钩,以弥补因财务制度限制所造成的有效激励不足。划分责任中心,对责任中心的责任予以确认、计量、记录并形成责任报告,这些都是责任会计工作的基础性工作,如果会计工作到此为止,则全部责任会计工作都将流于形式,而无实际意义。所以商业银行实行责任会计制度,必须构建奖惩机制,对责任中心进行责任考核和责任奖罚。主要的奖罚方式应该是以责任中心的业绩决定每个人的经济利益。但是,在现有体制下,业绩与利益的完全挂钩很难实现,为弥补有效激励不足,将干部任免、机构撤并、人员分流、费用管理等同利润的实现密切挂钩,使责任成本核算具有强大的内在动力,从而激发每个人的工作积极性,实现责任会计的最终目的。 第四,与科技部门配合,开发简便易行的核算程序,提高责任会计核算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开发以常规会计核算为基础,信息资源共享的,独立的计算机软件系统。原始资料由常规会计核算体系中读入,形成与责任会计报告期相一致,不定期的普通会计报表,为责任会计中责任预算的编制,内部计价和业绩考核服务。 参考文献: 1、张文纲.管理会计在商业银行的应用[m].辽宁民族出版,2008. 2、沈如军.国有商业银行支源配置[m].经济管理出版社,2006. 3、李明,黄金旺.金融企业会计制度释疑[m].中国物价出版社,2003. 责任会计论文:工程建设责任会计成本管理应用 摘要: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现代企业对财务工作方面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然而会计管理作为企业财务管理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必须给予高度的重视。现代会计管理已不仅仅只限于对会计核算、监督的管理,越来越趋对会计责任的管理,因而就产生了新的会计制度,即责任会计。责任会计能够对企业的各个部门的权责范围进行明确的划分,并开展企业相关的预算、记录执行以及考核评价等活动的管理,其本质是经济与会计的结合。基于此,本文对责任会计在工程建设项目成本管理中的相关应用进行了分析,旨在提高工程建设项目成本管理水平,进而促进我国建设事业的不断壮大。 关键词: 责任会计;工程建设项目;成本管理;责任成本 对于工程建设项目而言,成本管理贯穿于整个建设项目的始终,成本管理水平的高低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工程项目经济效益的好坏,是建设企业管理工作内容的重中之重。我国建筑事业发展十分迅猛,随着工程建设项目数量的不断增加,其成本管理也日趋复杂化,同时设工程项目施工质量以及经济效益方面还有待提高,所以需要寻找切实可行的办法来解决这方面的问题。 一、必要性分析 对任何企业来说,追其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最大化,是其经营的最大目标最求。然而想要提高经济效益,就必须对企业的成本进行很好的把控。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需要投入大量的资本,采购、结算等经济活动十分频繁,如果企业的成本管理机制不健全或者执行力度不强,那么就很难将成本管理机制的优势发挥出来,企业的经济效益就会得不到提升。为了实现企业经济效益的最大化目标以及促进企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应借助责任会计这一经济制度来不断完善现有的成本管理机制。责任会计能够很好的明确经济责任,并且能够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各个环节成本做出科学、准确的评价与分析,这是当前工程建设项目成本管理所缺的。例如工程建设项目中的材料设备、设计方案、施工单位以及竣工结算等方面出现问题,都会对工程的工程造价产生最为直接的影响,还有如果施工的材料供应不及时就会延误工期,间接的增加施工的成本,然而应用责任会计对这些环节进行管理控制,就会很大程度地提升成本管理机制的运行效率,从而最大限度地降低是工程本,提升企业在市场中竞争实力,进而促进企业的全面、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责任会计在工程建设项目成本管理的应用 1.明确责任会计的主体以及内容。任何制度的执行主体都是单位的各个部门,这对于责任会计的执行主体来说也是一样的道理,单位的各个部门的划分都是根据工作的性质与内容来进行的,对建筑企业而言,在建设工程项目开始之前,就应明确各个部门的责任。例如施工技术管理部门,其主要责任就是制定出最优化的施工方案,其使工程预算成本不超过目标成本,并结合施工的实际情况,协助其他部门一起做好成本的管理工作。材料采购成本,主要职责是对当前的市场进行充分的了解,在此基础上制定出优化的材料采购计划,对材料的价格进行很好的把控,此外,还要确保材料的供给能够及时以及做好材料的管理工作。质量安全管理部门,其主要的职责是确保各个施工阶段的工程质量,并做好施工安全方面的管理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施工安全风险。对于设备管理部门而言,主要职责是确保设备能够正常的运行,并做好设备日常的维护工作,本着成本效益原则,尽量减少企业的支出。企业的财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出优化的资金筹集方案,资金的流出一定控制好让资金用到实处,对施工的成本要严格进行控制,对企业面临的财务方面的风险要进行分析、评估,并采取有效的措施来应对企业财务方面的风险。除此以外,企业财务部门应对各个部门的人员成本与管理方面的成本进行监督,从整体上把握工程建设项目的成本管理工作。 2.编制责任会计的成本预算。工程建设项目的成本预算是在施工之前就应该完成的。责任会计成本预算的编制是一个比较复杂的过程,要对工程项目的各个环节所涉及的成本费用都要进行充分的考虑,这就需要结合施工设计方案、材料的报价以及设备的报价以及人员的施工成本等资料进行编制。主要的步骤是:一是对整个项目的成本进行分类,通常会计中所说的成本包括料、工、费,也可以分为直接成本、间接成本、财务成本以及税金,但责任会计中的成本还应加入责任成本。这里所涉及的各项费用指出都有项目经理全面负责;二是编制人员工资的成本,为了提高编制人员工资成本的准确性,应当结合上年度企业员工的工资、绩效、津贴以及奖金等数据来对不同岗位的工资进行预算;三是编制材料责任成本,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与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带动了建筑事业的不断发展,工程建设项目的数量与规模都在不断增加,所涉及材料数量也在不断增加,市场运行规律存在许多不稳定因素,导致材料的价格不断波动,因此想要掌握材料的第一手市场资料,企业应派专业的人员对市场做详细的调查,并结合专家的相关建议,对各种材料的价格趋势进行分析,然后找出价格昂贵的材料,看是否能够使用其他功能性质相同且价格更合理的材料来代替,从而达到降低材料采购成本的目的;四是编制机械设备成本的预算。对于工程建设项目而言,机械设备成本所占整个项目成本的比例是最大的,因此,在施工之前,就要对所需用的机械设备的租赁市场或者买卖市场进行充分的考察,以发展的眼光来看待机械设备的采购与租赁,尽可能地降低机械设备的采购或者租赁成本。 3.工程建设项目施工阶段的责任会计成本管理。施工阶段是整个工程项目耗时最长且支出最大、不确定因素最多的一个部分,同时也是成本控制过程中最重要的一个过程,整个工程项目的大部分成本都是在施工环节产生的,所以我们应把责任会计成本控制的核心放在施工环节中。对整个施工阶段的工程造价应进行严格的控制,并对成本预算的执行过程进行严格、仔细、认真地记录。公司的各个部门应根据本部门的工作内容与职责制定相应的成本管理的方法,同时还要积极配合其他部门的责任成本管理,用实际行动来提高工程成本的管理水平。材料的管理负责人应根据编制好的材料成本预算进行材料的采购,严格控制材料的验收与领用,并对材料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杜绝材料浪费的情况,做到每份材料都发挥出其应有的功效。对于间接费用的控制,建立规范的报销审核制度进而对差旅费、招待费等相关费用进行控制。 三、结语 综上所述,工程建设项目想要对成本进行有效的管理控制,就必须使用科学、合理的成本管理方法。以前的工程项目成本管理的方法是粗放式的,这不利于企业经济效益最大化的实现,会对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带来不良的影响。因此,使用责任会计的手段能够有效提升工程建设项目的成本管理水平,从企业的各部门着手,明确各部门的责任,最大限度地降低项目工程的成本,提高项目建设工程的整体经济效益水平。 作者:解晓阳 单位:六盘水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责任会计论文:责任会计制度下公路企业财务管理论文 一、责任会计制度在公路企业财务管理中的概述 (一)公路企业责任会计制度的内容 1.设置责任中心,对其权责范围进行明确。 严格遵循公路各部门运营活动的特征,将其进行多个责任中心的划分,对其职责范围进行明确,确保其能在权限范围内独立自主地履行自身职责。 2.编制预算责任,确定考核标准。 层层分解公路企业的整体目标,将每个责任中心进行具体落实,作为企业运营活动开展及工作效率评价的重要依据。 3.建立跟踪系统,控制反馈情况。 对每一个责任中心进行预算执行情况跟踪系统的建立,将实际数和预算数进行定期比较,找出两者之间的区别,并进行分析,对运营活动进行控制及调节。 4.分析评价企业业绩,建立奖罚制度。 利用业绩报告定期地编制,分析和评价各责任中心的工作成果,将实际成果作为奖罚的标准,对财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进行最大限度地调动,从而起到提高工作效率的作用。 (二)公路企业财务管理中责任会计制度的设计原则 第一,责任主体原则。确保公路企业各部门管理人员充分享有运营决策权的同时,也要对其运营管理的有效性进行相应经济责任的承担。遵循公路企业财务管理的要求,进行责任中心的设置并进行责任会计核算体系的建立。第二,可控性原则。考核、评价公路企业财务管理中各责任中心的业绩,将责任中心的自我控制为原则。如责任中心自身控制力度不足,其项目建设或经营管理中产生的费用将无法对实际工作业绩进行真实、合理地反映,进而影响到财务管理的有效性及成本核算的真实性。第三,目标一致原则。在公路企业财务管理中,必须确定统一目标,也就是将企业整体目标向各责任中心具体目标的方向进行分解。但各个责任中心的具体目标必须和企业整体目标具有一致性,防止因过分追求局部利益使企业整体利益受损。第四,激励原则。要求确立合理有效的各责任中心的责任目标、责任预算。主要含有两项内容:首先,合理确定目标,确保其可行性。其次,确保目标完成后的奖惩与其业绩相符合。第五,反馈原则。向各个责任中心进行财务信息反馈,确保企业财务人员能够对预算的执行情况及时掌握,进而有利于采用相应地措施进行目标及预算的调整。 二、公路企业财务管理中责任会计的核算形式及方式 (一)核算形式 为防止工作的重复性、降低核算的工作量,进而起到完善和巩固责任会计制度的作用,在公路企业财务管理中,必须将责任会计核算与财务会计核算进行有效结合,进行责任中心的建立,对各责任中心进行责任成本明细核算。严格按照现行公路企业会计制度并与责任会计要求相结合,确保其核算内容、依据等资源的一致性,确保报表等统一性,这种情况下,公路企业责任会计的核算形式不仅要满足责任会计制度的要求,还要充分满足成本核算及会计报表编制的要求。 (二)核算方式 作为国家宏观管理经济的重要方式,现行财务会计制度是各个企业必须遵守的法律法规,在企业经济管理中,责任会计制度的应用可以对其经济效益进行有效提升。公路工程核算的成本主要包括人工费用、材料费用及机械使用费和其他费用等,由此可见,在各项成本费用中其核算的内容、依据具有一致性,这就为统一核算奠定了基础。公路企业在现行企业会计制度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的前提下,进行成本类科目的设置及增设,其增设内容有主要基本生产等。 三、责任会计在公路施工企业财务管理中的应用 (一)制定目标成本 公路工程建设主要通过招投标的形式获取,企业财务管理中主要依据会计主体进行责任层次划分,在责任会计组织体系建立过程中,可以根据公路企业自身的具体情况进行责任划分。在责任会计中心确立时必须依据现行管理制度进行,公路企业的劳动成果主要包含公路建设,健全责任会计制度,不仅可以有效减少投资成本,还可以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实现公路企业的社会效益。依据公路企业的施工定额及财务管理的现状,进行其材料费用、人工费用、机械费用的预测及进行成本控制,确保责任目标成本的科学性及合理性。 (二)划分责任中心 对责任中心进行科学划分是责任成本管理体系合理构建的重要问题,对公路各部门责任进行明确划分,对各责任中心之间的权责进行划分,防止责任推诿情况的出现。设置责任中心必须遵循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及单位现有机构编制、内部管理层次和劳动组织进行确定。按照公路财务管理的特点,并与具体项目情况进行有效结合,进行责任中心的准确划分。在责任会计制度中,可以将公路责任中心划分为几个部分,如:项目部责任中心、工程队责任划分等。在各个项目管理中,责任成本贯穿于整个项目管理活动,为提高公路工程项目责任管理水平,必须对其进行明确的责任中心划分,只有这样才能有效提升公路企业财务管理的水平,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为企业发展提供有效保证。 (三)责任成本的预算和分解 在确保工程工期、质量及安全的情况下,责任成本预算是核定给项目部的成本限额,责任成本预算不仅是各成本中心的发展目标,也是考核责任中心业绩的重要依据。分解工程预算价,应按照市场经济对企业工程总成本构成的各项成本要素进行科学、有效地分开,为成本管理、控制及财务人员业务考核提供强有力的保障。按照公路工程总成本的构成,可以对其进行有效分解,如:项目部责任成本、项目部上级机构成本等。其中项目部责任成本也就是项目部无额定利润的工程成本,主要有项目部自身的开支和项目部所属施工队的各项直接费用。另一个部分项目部上级机构成本主要是指上缴税金、间接费用及财务费用。这两部分主要掌控机构为项目经理部和其上级机构,在责任成本限额内项目经理进行施工组织施工,公路企业在控制及管理项目部成本时,必须确保在成本限额内将指导项目部的任务完成。 (四)责任成本控制 在公路工程建设中其主要特点为大规模投资额、建设具有较长周期及施工难度大等。在建设中所使用的原料、机械设备及人工等费用是否合理直接关系到成本控制、工程进度等。因此,在下达责任指标后,目标责任成本完成与否,不能仅仅依靠指标对施工主体进行约束,还必须采取行之有效的管理方式,在管理过程中多采用责任成本进行有效控制,只有这样才能有效提升公路企业的经济效益。如必须统一进行大量原料的采购,防止分散采购权,造成成本控制难度加大等,在目标成本管理实施过程中,应严格遵循月度、季度或年度的施工计划,采购部门对公路工程选用的材料进行详细的市场调查,主要进行各种材料的质量、价格及规格等方面的调查,对材料价格趋势进行及时有效地分析,遵循材料的使用情况及工期长短等进行有效应用,才能有效地降低实际成本。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为提高公路企业财务管理的水平,应结合企业发展的具体情况,选用与之相适合的责任会计制度,并将责任成本贯穿于整个过程中,只有这样才能降低成本,实现企业的经济利益最大化。 作者:王卫芳 单位:信阳市平桥区公路管理局
制度管理论文:论林业投资管理制度革新的建议 国家将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由拨款制改为有偿使用贷款制,是我国建国30多年来在基本建设投资管理体制上的一次重大改革。这项改革对于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刺激企业增强时间观念、资金周转观念、利息观念、投入产出观念,促进企业通过内涵扩大再生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起到了推动作用。但是,林业企业有其自己的特点和内在的规律。因此,林业投资管理体制的改革应从我国林业特点出发,应从我国林业现状出发,应从林业企业现有生产力发展水平出发,制定出切实可行的、适应于林业发展的改革方案。而完全套用一般性工业企业投资管理体制的改革办法,显然是不相适应的。现就林业实行“拨改贷”投资管理制度谈几点意见和建议,供参考。 一、“拨改贷,制度和我国林业的特点是不相适应的 林业企业同其它一般性工业企业一样生产着有形的、可用货币形式表现的、用来进行商品交换的工业产品,同时还创造着人们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因此,林业生产的最终目的不完全是商品生产。创造有形产品的投入,可通过商品交换收回,而林业企业所创造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却不能作为商品进行交换,从而不能得以实现。林业企业是一个综合性的企业,与工、农业企业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作为林业生产的主要劳动对象森林资源是可以再生的,这是林业的突出特点。但是,森林资源的再生产要经过一个较长的时间才能完成,在这漫长的生长周期中,林木不可能随时参加商品交换,取得补偿,而又必须不断地投入。还由于我国没有建立林价制度,因此形成了森林资源再生产周期长、投入多、效益低的特点。由于我国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及林业生产的特点,决定了建设一个林业企业不仅仅是单纯的企业自身建设,而是伴随林业企业的建设还要相应地建设一个完整的林区社会。据测算,建设一个大中型林业森工企业,其社会性建设项目就占林业企业总体投资的10%左右。建成投产后企业每年还要拿出实现利润的30%来支付这些社会性项目所需的一切费用。这是林业企业社会负担重的特性。企业经济效益提高的最主要途径是靠扩大再生产,增加产品产量来实现的。而林业企业却不能通过此途径来提高经济效益。因为《森林法》明确规定了用材林的消耗量要低于生长量,实行限量采伐,以确保我国森林资源再生产实行良性循环。这就规定了林业企业只能在一定木材生产量的前提下去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从而也就相对地固定了企业的经济效益,也就形成了林业企业经济效益相对固定性的特点。 二、“拨改贷”制度同我国林业现状不相适应 我国是一个森林资源比较贫乏的国家,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大力培育和保护森林资源是我国林业生产的首要任务和主要生产目的。从我国整个林业企业现状来看,70%是老林业企业。虽然这些企业上交国家的利税早已超过了国家给企业的投资,为国家的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由于历史和客观的原因,造成了目前森林过伐严重,生产、生活项目大量欠帐,部分企业已到了连简单再生产都难以维持的资源危机和经济危困的局面。这些企业正是急需补还建设欠帐,休养生息.增强发展后劲的时候,而实行了“拨改贷”制度后,一方面按国家现行的贷款政策对无经济效益企业不给予贷款,企业生产力得不到恢复;另一方面,国家即使给予贷款,企业也是无法偿还的。新开发的林业企业从表面上看是有一定的经济效益的,但是,这是由于在木材销售成本中不包含原料费用,也就是说林业企业所创造的利润很大部分是靠无偿使用国家的森林资源而获得的。而且,就是这部分收入也都被企业的社会负担、上级管理、补贴该林区其它老企业亏损等项目吃掉,所剩无几。按现行国家对林业的经济政策和还款办法,对一个大中型企业的建设资金独立测算,一般要在20年左右的时间才能还清本息。而国家规定贷款的还款期不得超过15年,企业势必会将自有资金的大部分用于还款。这样15年后,企业将重新走到经济危机的老路上。 三、实行“拨改款”制度将加剧林业生产的短期行为 林业企业作为木材生产经营者,由于受林业特点的影响和经济体制上的缺陷,缺期行为一直存在于企业的生产和经营中。实行“拨改贷”制度将进一步刺激企业轻视营林生产,把精力和资金转向木材或经济效益较高的生产中去,大大地影响森林资源的生产。林业企业的建设工期由于受客观条件以及国家财力的限制是比较长的;还由于我国目前的林业生产经营比较粗放,生产能力的形成弹性是比较大的,以及各项经济制度的不健全。因此,实行“拨改贷”制度后,将造成企业建设上的短期行为,如盲目贷款,注重生活项目的建设,轻视生产项目的建设,建设布局不合理,损失浪费严重等。’实行“拨改贷”也将加剧林业企业木材生产上的短期行为。企业为了获得更高的经济效益,只顾眼前利益,不顾长远利益,只顾本企业利益,不顾国家和消费者利益,打乱合理的布局,甚至想方设法超采超伐,造成森林资源消长比例失调。综上所述,“拨改贷”投资管理制度既不适应林业的特点也不符合林业的现状,都是不相适应的。这项制度的实施给企业在经济上套上了一道枷锁,影响了林业生产的发展。 四、几点建议 1.我国是一个贫林国家,发展林业应作为我国的基本国策。就我国林业现状来看,靠林业自身的努力是远远不够的,更重要的是靠国家对林业的扶植,给予一系列的优惠政策,世界上许多林业发达国家都是在财政上对林业给予支持的,我国为扶植林业的发展,也给予了一系列优惠政策。但是,目前我国还是一个林业落后的国家,需要国家继续扶植。因此,建议国家对林业的基本建设投资仍然实行拨款制,采取指令性计划管理。 2.任何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都需要有一个良好的生态环境,因此,建议国家建立征收林业税制度,以保证林业发展所需的建设资金。 3。鉴于国家财力较为困难,建议国家还可采取拨贷结合的办法,将林业建设的经营性和非经营性项目分开,对有经济效益的项目实行有偿使用,采取贷款制度,对非经营性的项目实行拨款制度。 4.价格和价值的背离,一直影响着林业企业的经济效益。林业是一个特殊行业,如果实行贷款制度,建议国家在木材产品的价格上采取特殊的政策,即放开价格的政策。这样一方面遵循了价值规律,使企业增强生产发展的活力,提高企业的还款能力,另一方面可抑制木材市场供大于求的矛盾,丛而达到控制森林资源消耗,进而扩大森林资源的目的。 制度管理论文:煤矿电视教育网络管理制度 一、播放与收看 1、小班班前会,时间为:白班7点;7点15分;7点30分;二点班为:3点;3点15分;零点班为23点;23点15分。 2、小班安全会议内容:一、传达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指令;二、传达矿长安全办公会议精神;三、通报现场存在的问题和不安全隐患;四、“三违”情况通报;五、区队、班组全面安全管理考核情况通报;六、各种政策法规、操作规程的学习;七、每日一题、安全案例教育教。[文秘站网文章-//找文章,到文秘站网] 3、各单位必须认真组织收看,做到有专人主持,在班前会记录中必须有收看记录。 4、终端电视机要有专人管理,每个班提前5分钟开机、调试,出现问题及时反馈到安监中心,电话:__* 二、电视网络及设备管理 1、电视网络从前端到区队会议室终端线路必须吊挂牢固整齐有序,信号畅通(责任单位:安监中心)。 2、前端设备必须保证完好。使用无误。(责任单位:政工办、安监中心)。 3、终端电视机及电视连接线摆放吊挂整齐牢固,清洁无灰尘。(责任单位:各区队)。 4、电视机必须摆放在各单位会议室,保证防火、防盗、防潮。(责任单位:各区队)。 5、加强闭路外线管理,必须做到每旬检查一次线路,并建立检查记录,保证线路畅通、保证信号不受损失。(责任单位:安监中心)。 三、其他规定 1、各单位的闭路电视系统不得私自拆卸、改造、破坏,会议室必须安放矿统一配备的电视机,任何人不得任意搬出、挪用和更换。否则,除针对情节处理当事人外,罚责任单位党政正职50元。 2、矿闭路电视系统网的室内外线由安监中心电视维修安排专人负责安装维护,如线路不畅通,没有信号,影响一个小班收看时间,一次罚责任人员50元,同时罚队长、书记各50元,如各区队会议室变动,或需要更新安装电视机,必须向安监中心报告。 3、前端播放人员必须按班前会时间准确播放,每延期时间在5分钟之内,罚播放责任人50元,延期时间在10分钟及没有播放,罚播放责任人100元。 4、对故意损坏电视闭路系统设备设施(如电视机、遥控器、闭路电视线等),除按价赔偿外。并视情节处以200元以上的罚款。 5、对私自改造线路、随意搭接电视信号的,一经发现,除承担一切后果外,给予100元以上处罚。 6、各单位必须认真组织员工收看,无故不收看,罚当班跟班干部及队长书记各50元。 制度管理论文:论区域公共管理的制度创新 摘 要:在全球化和区域一体化浪潮滚滚而至,市场化、工业化、城市化和现代化进程加速推进的背景下,我国区域性公共问题急剧滋生起来,由此引发新型的治理形态———区域公共管理。区域公共管理要求政府打破行政区划的刚性桎梏,摒弃狭隘的行政区行政的种种制度缺失,建构“科学发展观”与“和谐社会”视野下区域公共管理的制度基础和政策框架。因此,文章分析了区域公共问题的滋生及其成因,剖析了我国区域公共管理中存在的制度缺失,并探讨了创新区域公共管理制度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区域公共问题;区域公共管理;制度缺失;制度创新 从历史的层面说,自伍德罗?威尔逊(Wilson,1887)以来,公共管理作为一门拥有自身合法地位的社会科学,在其百多年的演进和流变历程中,始终不乏各种争奇斗妍的学术论争和理论流派,甚至出现“理论丛林”的局面;而公共管理实践作为一种“国家的艺术”,伴随其纷繁杂芜的气候生态和波澜壮阔的丰富实践,也总会有治理安排上的结构转型和制度创新。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为了适应国内外公共管理环境的权变需求,也为了更好地体认公共管理这门学科的社会性和应用性特色,本文作者在国内公共行政学界率先对“区域行政”和“区域公共管理”进行了探索性研究①。现在看来,伴随全球化和区域一体化浪潮滚滚而至,我国市场化、工业化、城市化和现代化进程的不断加速,传统社会公共问题“区域化”和无界化的态势更加明显,一种有别于全球治理(国际公共管理)、国家公共管理、地方公共管理的区域公共管理,正在迅速凸显和逐步成形。区域公共管理面对和要解决的是区域性公共问题,因而它区别于传统的“行政区行政”②,对政府公共管理的治理结构和制度建构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诉求。 一、 区域公共问题及其成因 (一)全球化和区域化的发展滋生了大量宏观和中观的区域公共问题。自二战结束以来,公共管理所面对的世界景象和社会生态发生了亘古未有的嬗变。当前,人类更是全面过渡到一个全球化和区域化齐头并进又交相辉映的时代。在全球化和区域化浪潮突飞猛进的时代,诸多的因素和复杂的背景交织在一起,诱发甚至引爆了大量“宏观区域性公共问题”和“中观区域性公共问题”。一方面,伴随经济全球化进程和世界新区域主义运动的兴起,民族国家间的区域化已经由传统的“浅表一体化”向“深度一体化”①、封闭式区域化向更具开放性的区域化模式转变,加之作为政治目的的区域化进程的加快,使得洲际内跨国间的宏观区域性公共问题明显增加。诸如相互贸易与投资、国家安全、环境治理、公共卫生、危机管理、国际恐怖主义治理等跨国性公共问题,依靠民族国家的内部力量已经无法解决,必须寻求洲际区域内大部分国家甚至所有国家的集体决策和协调行动。另一方面,全球化和区域化的发展,使得由若干毗邻国家或地区结成的“次区域”变得更加相互依赖,由此滋生了更多难以回避的中观区域公共问题,如“新 柔 廖”次区域(新加坡、马来西亚和印尼三国毗邻区域)的合作供水问题,“图门江流域”次区域(中国、朝鲜、俄罗斯三国毗邻区域)的经贸关系、公共安全、政治合作问题,“澜沧江 湄公河地区”(大湄公河流经的中、越、缅、老、柬、泰等国)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领域合作,“一国两制”下粤、港、澳次区域的竞争力、经济合作、环境治理、公共卫生和危机管理、政府协调等问题。 (二)市场化进程的推进催生了诸多区域公共问题。1949~1978年的近30年间,中国长期实行高度集权的中央计划经济体制,政府管理社会公共问题的惟一机制是自上而下的科层制,缺少市场机制和社会机制。因此,社会公共问题往往被禁锢于行政区划内部,通过内向型行政方式予以解决。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1992年我国正式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国内的分权化改革和市场化进程在不断推进,迫切要求有一个“全国一盘棋”的统一市场环境;而2001年中国正式加入WTO,更宣告中国的市场经济必须与国际市场机制接轨,需要主动或被动地接受国内和国外两个市场的激烈竞争。从集权与分权的政治逻辑来看,市场经济下中央政府实行经济性分权政策是好事,它能够诱发哈耶克所谓的自发秩序的慢慢形成,有利于调动地方行动主体(包括地方政府)发展经济和参与市场竞争的主动性、积极性。然而,由于国家政治体制改革和法治建设进程的滞后,加之尚未顺利实施行政性分权的配套改革,我国市场化改革的直接后果是催生了诸多新型的社会公共问题,比如地方政府的GDP崇拜和政绩主义、地方政府间的恶性竞争、地方保护主义、地区发展的马太效应等。我国市场化进程中催生的这些问题,不仅突破了传统行政区划的刚性束缚,扩散和蔓延到由多个地区组成的某一经济区域,而且还超越了计划体制下那种由上至下的政府治理能力域限,衍生为区域性公共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传统的行政区行政的僵化法则已经力不从心,迫切呼唤区域公共管理这种治理新机制的诞生。 (三)工业化和城市化的推进产生了棘手的区域公共问题。近20多年来,中国的工业化进程和城市化速度在迅速提升,由此引发了社会公共问题的空间重组和空间集聚,其结果也萌发了复杂的区域公共问题。主要表现在:1.城乡二元结构问题。中国是一个有着2000多年农耕历史的国家,目前占社会六成以上的人口是农民,因此,农村城市化的压力巨大,解决城乡二元结构也任重道远。在我们看来,中国的城乡二元结构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城市与乡村两种不同政治行政区域之间存在着短期难以弥合的公共管理的制度差异,进而需要两种功能区域之间进行制度协调、制度创新、制度重构的问题。从这一视角看,转型时期的城乡二元结构问题,非常值得区域公共管理开展长期的理论与实证相结合的探究,比如“假性城市化”现象、“城中村”问题、农民失地问题、村改居问题、社区公共物品的供给问题,等等。2.行政区划变革问题。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中国几千年来,行政区划的调整更迭似乎是一个永恒的话题。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在市场化、工业化和城市化等多股动力的促动下,我国行政区划的变革与调整尤为频繁。从一定意义上说,行政区划变革已经成为政治权力和治理权限在区域空间上的较量和政府体系内部的再分配过程,其中隐藏着多维的利益博弈关系,牵涉到公共管理的深层次症结。因此,需要加强公共管理学科视野的研究。3.流域治理问题。从自然区域的角度看,流域是一种整体性极强的区域,流域内各自然要素的相互关联极为密切,特别是上下游间的相互关系密不可分。但是,从行政区域的角度看,流域又是不完整的,它往往被不同的行政区域所分割。特别在市场化和工业化的双重压力下,地方政府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俨然成为流域内利益独立的博弈主体。因此,流域治理的公益要求(如环境保护、产业协调、城市 规划等)与地方政府的功利动机(主要是经济发展、财税指标、后发困境等)之间,存在着难以调和的矛盾甚至冲突。总之,流域治理引发的区域公共问题甚为棘手但又亟待解决。(四)现代化进程中的区域公共问题日益加剧。从现代化进程和发展理论视角来看,从清末的“洋务运动”、“西学东渐”到建国后的“四个现代化”建设,再到改革开放以来的区域非均衡协调发展,近代以来的百多年间,我国的现代化事业历经艰辛,迄今已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毋庸置疑,由于中国是一个后发赶超型现代化国家,因而与西方发达现代化诸强相比,我国的综合现代化水平还很低,仍基本处于“经典现代化”发展阶段;与发达国家的“再现代化”甚至超现代化水平相比,更有天壤之别。尤为突出的是,中国是一个严重非均衡发展的国家,其内部的现代化程度和发展水平在空间区域上表现出巨大的落差,由此产生一系列事关国家或地区发展前途的区域公共问题。这些问题主要有:1.国内的东、中、西部之间,在经济发展水平、制度文明、社会发育、竞争优势等方面差距明显,形成发达区域、次发达区域和欠发达区域的发展鸿沟。2.东北老工业基地与中部一些工业基础较好的省份出现滞胀和结构性萧条的发展困境,已经凸显出“问题区域”的态势。3.老、少、边、穷的地区现代化水平不容乐观,与沿海先发区域间有差距扩大的“马太效应”趋势。4.沿海一些发达省份的内部区域发展差距问题日益突出,尤其是广东、江苏、山东、福建较为明显。笔者认为,从中国内部的区域发展与公共管理的互动逻辑来看,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21世纪中国公共管理面对的最大挑战莫过于区域协调发展的挑战,处理和解决好了上述一系列区域性公共问题,和谐社会的发展愿景就不再遥远。二、我国区域公共问题管理中政府制度的缺失 就目前来看,对于区域公共问题的治理,无论是我国公共管理的理论界还是实务部门,都缺乏系统的理论思考和操作策略;而最为关键的是,我国政府公共管理的制度设计和制度链条中,还存在诸多的漏洞与缺失,难以胜任区域公共问题的合法、合理和高效治理。这些缺失主要是:(一)行政区行政的治理思想根深蒂固。众所周知,中国有几千年的封建官僚制度传统和“大一统”治理意识,对于社会公共问题的管理,历代统治者习惯将复杂问题简单化,而新中国成立后实行了几十年的高度集权的计划体制,更是强化了“国家简单化”的治理理念。如果从治理的技术层面来说,我国政府传统的这些治理特质,可以概括为“行政区行政”。所谓行政区行政,简单地说,就是基于单位行政区域界限的刚性约束,民族国家或地方政府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是在一种切割、闭合和有界的状态下形成的政府治理形态。它有以下基本特征:1.从政府治理的社会背景看,行政区行政适应了农业文明和工业社会的基本诉求,是封闭社会和自发秩序的产物。它发轫于农业社会下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基础,契合了政府专制统治的传统。自工业社会以来,基于韦伯的“现性”而构建的稳态的“科层制”结构,更是使行政区行政模式的封闭性和机械性发挥到了极致。2.从政府治理的价值导向看,行政区行政的根本特征在于,它是以民族国家或国内地方政府的、明确的单位行政区划边界作为管理出发点的。这种根据行政区划的人为切割来治理国家和地方的模式,可以称之为“内向型行政”或“闭合型行政”模式。内向型行政模式从根本上讲是“画地为牢”和“各自为政”的,甚少关注行政区划边界或跨行政区域的“区域公共问题”。3.从社会公共事务的治理主体上看,行政区行政是一种垄断型统治行政模式。在这种模式下,政府是管理国家和地方行政区域内部公共事务的惟一主体,政府成为万灵和万能的“全能”政府,可以预见和处理所有社会公共问题,制定各种公共政策并监督其执行,从而包办和代办了单位行政区域内部的大小公共事务。4.从公共权力运行的向度上看,行政区行政模式强调政府管理权力运行的单向性和闭合性。也就是说,根据“科层制”所内蕴的层级分设和层级节制的基本法则,政府公共管理权力在行政单元内部的日常运作是自上而下的和单向度的,由此形成一种单一权威中心的“金字塔”式闭合结构。特别是在中央集权的单一制国家,由于一贯坚持“下级服从上级,地方服从中央”的政治原则,这使得按行政区划切割的地方政府,必须严格遵循“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的博弈规则,很难自觉生成一种“地方政府区域公共管理共同体地方政府”的谈判协调的制度安排。5.从公共问题治理的层次设计看,自上而下的等级制层次设计是行政区行政的基本法则。具体来说,就是将国家内部的社会公共问题切割为若干层次,进而设计机构类同、职能重叠的等级治理架构。很明显,那些跨越这些等级层次的外溢性区域公共问题,不在等级制治理的层次设计视野之内。 (二)现代区域政策框架尚未成形。区域公共问题的治理,特别是国内区域问题的治理,需要有组织完善、设计精细、有的放矢的一整套区域政策作为保障框架。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政府在不同历史时期进行过多次区域范围的划分,也先后实行过区域均衡发展、区域非均衡协调发展和梯度发展等多种发展战略,投入了大笔公共财政资源。但是,区域发展的公共绩效一直较为低下,达不到政策设计时的理想目标。其中的症结何在?有学者认为,中国迄今为止尚无真正意义上的区域政策,是我国区域发展一直走不出恶性循环的主要根源[1](P540)。其理由是:1.中国没有形成完善的区域政策制度基础,比如区域政策实施机构不是立法的产物,没有专门负责区域政策的职能部门。2.不存在可供区域政策利用的区域划分框架,比如中国的区域划分都是草率、笼统的,范围太广,不具有实施区域政策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3.区域政策工具残缺不全,除扶贫政策外,缺乏针对问题区域的政策。4.缺乏有效的政策监督与评估机制。笔者认为,这种观点较为实际地揭示了我国区域政策的误区和问题。中国确实缺乏西方发达国家意义上的区域政策。这是因为,欧美国家的区域政策有一个良好的公共管理的制度基础(包括成熟的市场经济、宪政法治、有限政府、公共治理的多元机制等),而中国的区域政策过程,由于长期受人治行政、集权体制、全能政府、扭曲市场经济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一直难以有完善的制度基础、设计精细的区域划分框架以及具有可操作性的政策工具、有效的区域政策监督与评估机制等。因此,“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政策的部门分割”、“政策的相互打架”症状就成为中国区域政策过程中的普遍现象。 (三)区域公共管理的具体制度安排不健全。我国区域公共管理中政府制度的缺失,除了上述两大问题外,在诸多具体的制度安排方面也很不健全。主要有:1.宏观与中观区域公共问题管理的制度安排有待完善。国际上“深度一体化”进程和宏观区域治理最成功的典范当属“欧盟”。与之相比,我国与亚太国家结成的宏观区域或者与相邻国家结成的次区域,其治理结构和制度框架仍处于探索和发展阶段,需要中国政府的积极参与并加以完善。2.解决我国普遍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和地方政府间恶性竞争的制度安排非常脆弱,成为影响国家和区域整体经济绩效的病灶。3.我国黄河、长江、珠江、淮河等大江大河的流域治理制度弊端甚多,其中涉及的水权制度、生态补偿机制、利益协调机制、政府间关系等问题尤为突出。4.区域公共协调机制并不健全,比如市长联席会议制度、区域公共基础设施协调制度、“一国两制”下粤-港-澳联席会议制度、“泛珠三 角”区域协调制度、省际区域公共协调制度,等等。5.行政区划调整与空间规划中的问题突出,政策随意性和长官意志浓厚,尚未有建基于宪政制度和法治原则的制度约束机制。6.城市化进程中的城乡二元结构问题突出,城市区域与农村区域之间缺乏有效衔接的制度融合机制。 三、区域公共管理制度创新的基本路径 (一)治理理念的转变:从行政区行政到区域公共管理。区域公共问题管理中的政府制度创新,首先要突破以单位行政区划的刚性约束和政府统治为要义的行政区行政的缺失,确立区域公共管理的新思维。1.在政府治理的社会背景上,区域公共管理是开放社会和无缝隙社会的产物,它迎合了全球化和区域化浪潮的需要,因应了市场化、工业化和现代化进程的大势所趋。在这样一种权变、风险、不确定性的复杂社会生态下,社会公共事务表现出高度渗透的趋势,区域乃至全球社会间结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相互依赖状态,区域性和区域化的“广度”与“深度”得到前所未有的倍增。2.在政府治理的价值导向上,区域公共管理以公共问题和公共事务为价值导向,而非以行政区划的切割为出发点。它摒弃了传统的“内向型行政”或单边行政的弊病,奉行“区域性行政”和合作治理的哲学观,把大量跨越国界和行政区划的“外溢性”公共问题和“区域性”公共事务纳入自身的管理范围,由此实现社会公共事务的分层治理和细分治理。3.在社会公共事务治理的主体上,区域公共管理的主体是多元化的。它既有代表官方的政府组织,也有非官方的民间组织和私营部门,涵盖了区域内的民族国家间政府、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及其联合体,以及区域性的多样化非政府组织、自愿组织和经济组织,形成了区域政府与公民社会、私营部门等多元主体共同治理区域公共事务的新格局。4.在公共权力的运行向度上,区域公共管理倚赖的是多元的、分散的、上下互动的权威,彼此间是合作网络和交叉重叠的关系。它主要通过合作、协调、谈判、伙伴关系、确立集体行动的目标等方式实施对区域公共事务的联合治理。这种联合治理的实质在于建立在市场原则、公共利益和认同之上的相互合作。总之,根据区域涵盖界域的大小,我们可以把现代区域公共管理划分为国家间区域公共管理、次区域公共管理和国内区域公共管理3种类型(见表1)。 (二)治理机制的创新:从科层制到组织间网络制。在公共事务的治理机制上,区域公共管理观认为,治理纷繁杂芜的公共事务尤其是区域性公共事务,没有绝对的医治百病的“灵丹妙药”。传统的科层制面对区域公共问题的挑战,已经显得力不从心,因此,针对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区域公共问题,必须借助于科层制、市场机制、自组织制等混合机制来对其进行“多中心”治理,形成一种组织间网络的区域公共问题治理新机制。诚如着名学者约瑟夫?S.奈、约翰?D.唐纳胡所指出的:“全球性的最大特点是网络性,因此,这些治理机制也应当是网络性的,而不是等级制的。”“治理仍将建立在民族国家为中心的基础之上。国家权力、国家间的权力分布仍然十分重要……但是,‘国家’的旧有形象或许将变得越来越与实际不符,因为国家机构与私人部门、第三部门的联系越来越网络化而难分彼此。跨政府关系网络、跨国关系网络将变得越来越重要。”[2](P13)组织间网络治理最成功的典范莫过于欧盟的区域治理。欧盟区域公共管理的研究专家贝娅特?科勒—科赫认为:集体意愿的组织原则和宪政的观念是区分社会政治体系的两个构成性要素,因此,根据两者的不同方式组合,可以区分出4种不同种类的治理机制(见表2);在这4种治理类型中,法国一般被贴上“国家主义”的标签,美国以“多元主义”而着称,瑞士是“和谐主义”的典范,而欧盟则成为“交织主义”(即网络治理)的实例。在此基础上,国内有学者对贝娅特?科勒—科赫的4种治理机制做了进一步的诠释,归纳和概括出其中的主要特征(见表3)。由此可以看出,国家主义、多元主义、法团主义治理机制主要适用于某个民族国家或行政区政府,而网络主义治理机制则适合于特定的跨国或跨行政区的区域共同体。这些特征也与上文分析的区域公共管理的主要特色并无二致。 (三)制度基础的建构:从“国家简单化”管理到“国家精密化”管理。从目前的现状来看,我国区域公共问题管理的制度基础非常薄弱。由于尚未建构起适应区域公共问题管理需要的相应制度体系,政府对区域公共问题的管理仍沿袭“国家简单化”的思维观念和方式手段。所谓国家简单化管理,是指高度集权的计划体制下,由于国家官僚的极度理性而设计的一种“假、大、空”式的公共问题管理制度,在这种制度逻辑下,政策具有随意性,制度设计严重脱离实际而不具有可操作性和问题的针对性。简而言之,国家简单化管理,就是官僚在过分自信的情况下滥用国家权力,对复杂的社会公共问题做简单化处理的一种治理安排[5](P3)。国家简单化的管理制度,难以应对区域公共问题的治理诉求,因此,必须借鉴发达国家那种“国家精密化”的管理制度。所谓国家精密化管理,是指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行政官僚,在有限理性驱使下设计的一种缜密、精细、法治的公共问题管理制度。比如以区域发展的制度基础为例,为了确定结构基金(StructuralFunds)以及其他区域政策工具的受益区域范围,欧盟当局制定了通用的区域体系(NUTS区域)。整个欧盟的区域划分为3个NUTS层次,每个成员国分为1个或多个NUTS-1区,每个NUTS-1区又分为1个或多个NUTS-2区,NUTS-2区又进一步分为几个NUTS-3区。同时,对应落后病、萧条病和膨胀病3类区域问题,至少有3类问题区域划分,即落后区域、萧条区域与膨胀区域。又如,具体到英国区域发展的制度基础来看,英国把英伦三岛之一也是最重要的英格兰划分为9个标准区域,分别成立9大区域发展局(RDAs)①,在9大RDAs下面又做次级甚至更多层级的区域划分,从而使区域问题的治理变得更有针对性,工具和策略更有可操作性。反观中国或国内的一些省份,区域协调发展政策的制度基础尚较为薄弱,表现在:政策随意性强,没有一种一以贯之的可持续发展的区域政策框架;区域的划分非常简单和笼统,而且变动很大,很难真正确定区域政策的受益范围;尚未有相对独立、具有宪政法治基础的专门区域管理机构,等等。 (四)区域政策的创新:从内部政策到区域公共政策。传统上我国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只有面向国内或地方的内部政策,缺乏面向国外和区域间的区域公共政策。要进行区域公共管理的政府制度创新,重要的内容还在于实现从内部政策到区域公共政策的转变。 1.国家间政策一体化。政策一体化是指政府有意采取超出国民待遇范围的措施,通过调整、协调或对国家政策和执行机制的相互认可来减少管理体制所带来的市场分割的负面效应。目前,国际上的区域一体化安排(RegionalIntegrationAssociations)如欧盟(EU)、澳大利亚与新西兰之间的密切经济关系协定(CER),在国家间政策一体化方面堪称典范。通过国内政策配合、国家标准和规章的协调,以及对外国管理体制和达标评定程序的认可3种模式,国家间政策一体化可以获取丰厚的经济收益,主要是降低交易成本、扩大开放和增加国内市场的公平竞争、将外部溢出效应“内部化”、对实行自由贸易的成员方进行补偿的机制等[6](P97)。因此,中国政府应积极参加东盟“10+1”自由贸易区,尽快实现与这些国家的政策一体化目标。2.政治目的下的“次区域”一体化政策。由相邻的若干民族国家或地区结成的“次区域”一体化安排,几个成员国之间实行“俱乐部规则”,可以共同提供国家安全、和平环境、有助于某些社会的政治制度,以及民主价值观的形成等区域性政治公共物品。这种“次区域”一体化政策可以减少邻邦间的摩擦、减缓社会及政治压力、巩固民主与政治制度、提升“弱小政体”的谈判和讨价还价能力,比如中国与俄罗斯以及中亚几个国家建成的“上海合作组织”、中国与东南亚诸国结成的“大湄公河”次区域合作组织等。3.实施区域功能政策。(1)竞争政策。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政策在区域经济一体化和建设统一大市场、消除政府间恶性竞争方面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比如在欧盟,竞争政策被奉为单一欧洲市场的第三根支柱,因为它的目的是通过消除一切阻碍、限制或扭曲欧盟范围内自由竞争的行为,保证欧洲统一大市场中公平竞争的和谐有序进行[7](P13)。欧盟竞争政策有着雄厚的法律基础。然而,我国目前的竞争政策的法律基础很不完善,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第7、 30条有相关限制不正当竞争的条款外,很少有其他法律涉及地方政府间竞争和地方保护的规定。因此,要规范我国地方政府间的合理竞争,消除地方保护主义现象,就必须建构竞争政策的法制基础。(2)区域(地区)发展政策。这一政策旨在协调区域发展,减小区域间的发展差距。正如上文所分析的,区域政策必须以坚实的制度基础做保障,比如,欧盟的区域政策有3个必不可少的方面:欧洲地区发展基金(后又发展为包括发展基金、结构基金、凝聚力基金在内的丰富的资金体系)、涉及地区问题的政策机构(主要包括欧洲投资银行、欧洲社会基金、欧洲煤钢共同体、欧洲农业指导与保证基金)、对各类具有不同程度地区效应的政策予以协调[8](P159)。可以看出,独立运作的基金、专门负责的职能机构和区域政策间的协调是保证区域发展政策有效落实的基础。因此,在区域协调发展事业中,我国政府必须关注这方面的问题。 制度管理论文:中小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为加强消防安全工作、保护公共财产、师生的生命及财产安全,把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之中,现特制定以下消防安全制度。 1、加强全校师生的防火安全教育。按《消防法》的要求,做到人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要做到人人都知道火警报警电话119,人人熟知消防自防自救常识和安全逃生技能。 2、保障校内的各种灭火设施的良好。做到定期检查、维护、保证设备完好率达到100%,并做好检查记录。 3、教学楼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保持畅通。 4、学生聚集场所不得用耐火等级低的材料装修。 5、易燃、易爆的危险实验用品、做到专门存放、由化学实验员责保管。在利用易燃、易爆化学药品做实验时,教师必须在做实验前向学生讲清楚注意事项,并指导学生正确使用,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6、图书室、实验室、库房等场所严禁吸烟及使用明火,下班后工作人员要及时关好门窗,确保安全。 7、学校消防设施,要人人爱护。任何人不得随意移动和损坏,违者要严肃处理。 8、加强用电安全检查,必须经常对校内的用电线路、器材等进行检查,如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维护、确保安全。 9、学生教室内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不准私自接用任何家用电器。 10、对因无视防火安全规定而造成不良后果者,要从重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制度管理论文:企业经济合同管理制度 企业经济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节总则 第1条为加强经济合同管理,减少失误,提高经济效益,根据《经济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2条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企业对外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 第3条经济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经济合同管理,对于公司经济活动的开展和经济利益的取得,都有积极的意义。各级领导干部、法人委托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切实执行本制度。各有关部门必须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誉”为核心的经济合同管理工作。 第二节经济合同的签订 第4条签订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 第5条对外签订经济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委托书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须对本企业负责,对本职工作负责,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签约权。超越权限和非法委托人均无对外签约,但经总经理特别授权并发给委托证明收的例外。 第6条签约人在签订经济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包括:对方单位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有否经营权、有否履约能力及其资信情况,对方签约人是否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人及其权限。做到既要考虑本方的经济效益,又要考虑对方的条件和实际能力,防止上当受骗,防止签订无效经济合同,确保所签合同有效、有利。 第7条签订经济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和“价廉物美、择优签约”的原则。 第8条签订经济合同,如涉及公司内部其他单位的,应事先在内部进行协商,统一平衡,然后签约。 第9条经济合同除即时清洁者,一律采用书面格式,并必须采用统一的经济合同文本。 第10条合同对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 合同内容应注意的主要问题是: 1.部首部分,注意写明供需双方的全称、签约时间和签约地点。 2.正文部分,注意:产品名称应具体写明牌号、商标、生产厂家、型号、规格、等级、花色、是否成套产品等;技术质量要求要明确、具体;数量要明确计量单位、计量方法、正负尾差、合理称差及自然损耗率等;馐、运输方式及运费负责应具体明确;交(提)货期限、地点及验收方法应明确;价金必须执行现行的国家定价或国家指导价、市场调节价;违约责任有法定违约金的按规定写明,法律没规定或规定不具体的,应具体写明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比例及计算方法。 3.结尾部分,注意:双方都必须使用合格的印章------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不得使用财务章或业务章等不合格印章;注明合同有效期限。 第11条签订经济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主所在地外,签约时应力争协议合同由我方所在区、县人民法院管辖。 第12条签订购货合同应以现货为主,并坚持经销定进原则;付款尽可能采用托收承付,如需预付货款或定金按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办理。签订购货合同应以现款为主,不准赊销;确需赊销或代销的,赊销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由下属公司、企业经理审批,20万元至50万元的由总会计师和主管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审批,50万元以上的由总经理审批。 第13条任何人对外签订合同,都必须以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和提高经济效益为宗旨,决不允许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假公济私、损公肥私、谋取私利,违者依法严惩。 第三节经济合同的审查批准 第14条经济合同的正式签订前,必须按规定上报领导审查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 第15条经济合同审批权限如下: 1.下属公司、企业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除按规定须上报公司审查批准者外,由公司、企业领导审批。 2.下列合同由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审批: 标的超过100万元的; 预付定金或预付货款超过10万元的; 联营、合资、合作合同; 重大涉外合同。 3.下列合同由董事长审批: 标的超过500万元的; 投资100万元以上的联营、合资、合作、涉外合同。 4.标的超过公司资产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会审批。 5.法律顾问室负责对下列合同进行审查:董事会、总经理委托审查的合同;内容复杂、较难掌握,各企业要求提供法律帮助的合同。法律顾问室主要负责审查合同条款、内容的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提出意见供决策部门参考。 第16条经济合同审查的要点是: 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规定;当事人的意思表地是否真实、一致,权利、义务是否平等;订约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合同的严密性。包括: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 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 第17条根据法律规定或实际需要,经济合同还应当或可以呈报上级主管 机关见证、批准,或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或请公证处公证。 第18条经济合同的审批程序如下: 1.申报。各企业的法人委托人在授权范围内对外签订合同,应事先填写“经济合同签约申报表”(一式二份),报本企业的领导审查批准。(凡先经领导口头同意签约的,签约后需补办手续)。需报总经理、董事长审批的,应由该企业领导签署意见,随同合同初稿及有关资料、附件等,一并上报。 2.审核。对送审的经济合同,应按本《制度》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审批权限,由主管人或有关人认真审阅,必要时可进行调查研究,最后作出:批准、不批准;通知申报单位补报材料或进一步谈判。(应提出谈判的具体要求和注意事项)。 主管人在“申报表”上批写意见后,“申报表”一份及合同初稿留底,另一份“申报表”连同其他材料发还申报单位,由承办人按批准的意见办理。 上述审批程序,一般为1…2天。特殊情况,经批准或授权的可不受审批程序的约束。 第四节经济合同的履行 第19条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都必须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实际履行或全面履行。 第20条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经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没有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一般应以物资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交涉手续为准。 第21条各企业领导及签约人应随时了解、掌握经济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汇报。否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节经济合同的变更、解除 第22条在经济合同履行过程中碰到困难的,各企业首先应尽一切努力克服困难的,尽力保障合同的履行。 如实际履行或适当履行确有不可克服的困难而需要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第23条对主当事人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应从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出发,从严控制。 第24条变列、解除经济合同,必须符合《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并应在公司内办理有关手续。 第25条变理、解除合同的手续,应按本《制度》第二百一十九条及第二百二十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 经上报主管机关批准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前,应报原机关批准。 经上级主管机在见证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证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应报原机关备案。 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必须报公证机关重新公证,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26条变更、解除经济合同,一律必需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口头形式一律作废。 第27条变更、解除经济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应履行。但特殊情况经双方一致同意的例外。 第28条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负责任的以外,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 第29条以变更、解除合同为名,行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之实,损公肥私的,一经发现,从严惩处。 第六节经济合同纠份的处理 第30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份的,应按《经济合同法》等有关法规和本《制度》规定妥善处理。 第31条合同纠纷由签约企业负责处理。涉及内部几个企业的,可以协商或由公司确定一个企业为主负责修理。签约人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到底。 第32条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是: 1.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没规定的,以国家政策或合同条款为准。 2.以双方协商解决为基本办法。纠纷发生后,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友好协商,在既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又不侵犯对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3.因对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坚持原则,保障我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主动承担责任,并尽量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我方损失;因双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实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决。 第33条各企业在处理纠纷时,应加强联系,及时通气,积极主动地做好应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诿、指责、埋怨,统一意见,统一行动,一致对外。 第34条法律顾问室处理合同纠纷的范围是: 1.董事会、总经理交办的; 2.经各企业处理解决不了的; 3.其他应由法律顾问室处理的。 第35条提请处理合同纠纷的程序是: 1.承办人填写“对外经济合同纠纷申报表(一式二分),按本《制度》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报批。 2.审批单位可依据情况,在1天内作出;由上报单位负责处理;由法律顾问室负责处理。 3.法律顾问室对经协商仍无法解决或认为有必要的合同纠纷,经主管领导同意,可提交上级主管机关、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第36条合同纠纷的提出,加上由我方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处理纠纷的时间,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进行,并必须考虑有申请仲裁或记拆的足够时间。 第37条凡由法律顾问室处理的经济合同纠纷,有关企业必须主动提供下列证据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1.经济合同的文本(包括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以及与合同有关的附件、文书、电报、图表等; 2.关货、提货、托运、验收、发票等有关凭证; 3.货款的承付、托收凭证,有关财务财目; 4.产品的质量标准、封样、样品或鉴定报告; 5.有关违约的证据材料; 6.其他与处理纠纷有关的材料。 第38条对于经济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法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39条各企业对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上级主管机关或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书,在正式生效后,应复印若干份,分别送与该纠纷处理及履行 有关的部门收执,各部门应由专人负责该文书执行的了解或履行。 对于对方当事人在规定定期限届满时没有执行上述文书中有关规定的,承办人应及时向主管领导和法律顾问汇报。 第40条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决定书或判决书的,由法律顾问室配合各单位向人民法律申请执行。 第41条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之前,有关单位应认真检查对方的执行情况,防止差错。 执行中若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制作协议书并按协议书规定办理。 第42条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以备查考。 第七节经济合同的管理 第43条本公司对经济合同实行二级管理、专业归口制度,法人委托书制度,合同专用章制度及基础管理制度。 第44条本公司经济合同的二级管理具体是: 公司由总经理总负责凡管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具体负责,管理管理部门为法律顾问室。 下属公司一级由经理、副总理负责,归口管理人为办公室主任或秘书;各法人委托人具体负责各自授权范围的合同签订、履行工作。 第45条公司主管内贸的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负责审批内贸合同。 公司主管外贸的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负责审批外贸合同。 公司主管工业的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负责审批工业方面的引进、合资、合作合同。 公司主管房地产业的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负责审批房地产、建设合同。 第46条法律顾问室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管理公司的各类合同; 2.负责检查各类合同的合法性,实行法律监督;对公司审批或签订的合同负责把关,对下属企业审批的合同负责抽查,提供法律帮助; 3.负责对法人委托人和有关人员进行法律培训、考试、提高法人委托人的法律素质; 4.负责考评各企业的合同管理工作,总结交流经验教训,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5.配合各企业办理合同的报批、见证、鉴证和公证等事项; 6.配合各企业处理合同纠纷; 7.参与有关合同的谈判、签约、履行等工作。 第47条下属公司、企业合同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管理本企业签订的合同; 2.负责审查本企业签订的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行性;对须报请公司或上级主管机关审批、见证、签证或公证的合同,办理申报手续,提出初步意见; 3.负责本单位法人委托人的日常管理及年终审查的初审; 4.根据法律及本《制度》的规定,制定本企业合同管理的实施细则,采取切实措施,搞好合同管理工作; 5.负责修理本企业合同纠纷;对难度较大单位经济合同资料的汇总、分类、归档、保管及合同台帐的设立、统计、上报等基础管理工作。 第48条法人委托人的主要职责是: 1.在授权范围内负责谈判、签订合同,既不能违章越权,也不能消极推诿; 2.对所签订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行性负责; 3.对须报请上级领导审批的合同,办理申报手续,提出本人意见并对本人意见负责; 4.对所签合同的全面履行具体负责,履行中发现问题应立即上报、并积极想办法解决,对发生的合同纠纷负责处理好或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好; 5.负责保管好本人所签合同的一切资料;合同履行完毕后应立即将资料上交归档。 第49条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发给法人委托证书: 1.政治思想好。能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帛;能拒腐蚀,不贪污贿,不假公济私、损公肥私。 2.业务工作好。熟悉本职工作,能够良好地完成本人的业务工作,并以公司利益为重,择优签约,严格履约,节约资金,增加收益,取得一定成绩,无遗留问题。 3.法律意识强。对《经济合同法》等经济法规认真学习,初步掌握并能运用有关法规。 第50条公司根据各部门和下属公司、企业的实际情况,决定法人委托人的设置及数额,具体人选由各单位确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发给法人委托书。 第51条法人委托书庆于每年终重新审核一次。审核的主要内容是:法人委托人在本年度的工作、学习及思想情况,取得什么成绩,发生什么问题,有无违纪行为等。审核后,法定代表人可根据情况分别作出:维持授权范围、变更授权范围、撤销授权及吊销法人委托书等决定。 第52条法人委托证书应妥善保管,防止遗失。不准将法人委托证书转借他人或用作其他证明,否则,除吊销其法人委托证书外,还要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53条法人委托人工作调动时,应向所在企业交销其法人委托证书。 第54条签订合同专用章制度。公司及下属保企业对外签订合同所加盖的印章,除各企业的公章外,一律使用合同专用章,其他印章一律不准代替使用。否则,财务部门有术拒绝办理结算手续,由此所引起的责任由有关人员承担,还可以予以处罚。 第55条合同专用章由各单位统一刻制、编号和颁发;严禁任何人私自刻制、使用。 第56条合同专用章应严格按授权的范围使用,不准混用、代用或借用。 第57条合同专用章应妥善保管,若有遗失,除立即登报声明作废外,还要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 第58条公司各企业都必须认真做好经济合同管理和基础工作。具体如下: 1.建立合同档案。每一份合同都必须有一个编号,不得重复或遗漏。每一份合同包括合同正本、副本及附件,合同文本的签收记录,合同分批履行的情况记录,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包括文书、电传等),均应妥善保管。 2.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各企业应根据合同的不同种类,建立经济合同的分类台帐和总台帐。每个企业必须设一个总台帐。其主要内容包括:序号、合同号、经手人、签约日期、合同标的、价金、对方单位、履行情况及备注等。台帐应逐日填写,做到准确、及时、完整。 3.填写“经济合同情况月报表”。各企业 应在每月5日之前将上月月报表填好后报送总经理,同时抄报计划财务部和法律顾部室。 制度管理论文:相关方安全管理制度 目的:为加强外来单位及人员到我厂作业的安全管理,消除不安全隐患,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适用范围:适用于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的安全作业制度化管理。 责任人:外来施工单位、人员。 内容: 1、进入我厂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及正确使用、穿戴劳动安全防护用品,消除事故隐患。 2、由于施工单位安全及防护措施不力造成安全事故(生产安全、人身安全、生物安全)方面的一切损失、法律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3、施工单位车辆、人员进出应听从我厂门卫保安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管理。 4、施工单位人员严禁进出我厂生产、实验区域。 5、进出我厂的施工单位材料、物品,须接受我厂门卫及管理人员管理。 6、施工单位用电、用水必须告知我厂设备管理部,由我厂水、电工安排供给;拆除水、汽管道及供电线路时,必须告知设备管理部安排水、电工监管。若自作主张拆除及安装使用造成浪费及安全事故、人员伤亡的,由施工方负责。 7、暂住我厂施工工棚的施工人员必须遵守我厂作息时间,不许留宿不相关人员,遵守我厂行政办公室相关管理制度,违者必须按规定接受处罚。 8、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务必积极配合我厂管理人员,协调好各种事项,安全、有序、按质、按量、按时完成我厂施工项目。 9、具体安全方面规定及条款,由我厂与相关单位协商订立专项合同。 制度管理论文:试论我国物业管理制度的立法构建及完善 冷 帅 引言 房地产业是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和服务的行业。随着社会的发展,房地产业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一个支柱产业。在联合国1986年修订的《全部经济活动产业分类》的国际标准中列入十大经济活动的第八类,在我国现行的行业分类中列为第七类。这说明,无论在国际上还是在国内,房地产已作为一个重要的独立的产业部门而存在。尤其在我国现阶段,房地产业作为一个朝阳产业已经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支柱之一,房地产市场也随着我国房地产管理体制的改革的深入而逐渐完善和成熟。当然,房地产市场和谐与健康秩序的维持离不开健全的房地产法制建设。特别是在我们这样一个幅员辽阔、地区差异大的国度,健全和完善的房地产法更是不可或缺。 物业管理在国外有100多年的历史,在我国,从深圳开始到目前,只有20年左右的时间。在七八年前,对普通老百姓来讲,住宅小区作为城市的缩影,成为集居住、服务、经济功能为一体的小社会,而目前物业管理也已成为我国的新兴行业、朝阳产业。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广大群众对物业管理的要求也会越来越高。物业管理的发展必须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相适应。实践证明,物业业主的自治管理以及受托物业管理机构的专业管理有助于建立多层建筑和住宅小区物业所有人之间的和谐秩序。但与此同时,我国传统的房屋管理体制和物权法律结构阻碍了市场化物业管理的推行。一个完善的物业管理法律制度将有助于规范物业管理行业,维护业主权益,推动房地产市场,促进城市社区建设。 1 物业管理制度的立法构建模式和我国立法现状 1.1 物业管理立法的必要性 1.1.1 促进物业管理的健康发展 市场经济下的物业管理具有重要的地位,不仅涉及物业区域维修养护、安全防范、环境卫生、绿化美化、车辆管理等多方面公共服务,而且影响市民工作生活的质量,更攸关现代化建设。物业管理因此牵涉多方面关系,包括房地产生产、流通、消费领域的众多参与者,既有业主、开发商、物业管理企业之间平等的民事关系,也有相关政府部门对物业管理企业监督参与的行政关系。在复杂的各种关系中,通过立法能够明确各方主体—政府、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管理企业、开发商的地位、作用、权利义务,使物业管理有法可依,避免纠纷的产生。 1.1.2 法律适应时代要求,与时俱进 现代城市的发展有两个特征:第一,为缓解土地住房紧张,多层建筑的出现;第二,城市功能区域化,住宅小区等种类物业区域的出现,引起法律关系的变化。 (1) 关于相邻关系 相邻关系是传统民法上的概念,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相邻关系通常因土地、山岭、森林、草原自然资源、宅基地的使用、排水、排污、用水等而发生。相邻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主要表现为享有要求对方提供便利的权利,承担为对方提供便利的义务。不动产相邻各方 ,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 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2)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多层建筑与物业区域的出现,产生了一种新型的不动产权利形态,即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伴随现代城市的发展而产生一项重要不动产权利,指数人区分一建筑物而各专有一部分,就专有部分享有单独所有权;并就该建筑物及其附属物的共同部分,按其专有部分比例共有的建筑物所有权。传统的不动产所有权构成单一,仅仅指权利主体对不动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则由专有部分所有权、共有部分持分权以及因共同关系所生的成员权三者复合而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物权制度上的一次伟大革命。在传统物权法中有一物一权的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即一个物上只能有一个权利,也就是物权特定。物权特定或者一物一权,现在的法律上没有规定理由何在:首先是一物一权反映的是早期的市场经济不发达的状态,即小生产经济状态。在那样的经济下,物权就是所有权。一个财产归张三所有,张三有所有权,其它人没有,一物一权原则是用来对抗历史上封建社会在一个土地上有两个所有权的封建分封制。庄园主的财产来源于国王,庄园主又把这个土地交给佃农耕种,在这个土地上,有国王的权利、庄园主的权利、佃农的权利,在过去叫一物之上多个权利,如双重权利等等。这样的权利不适应市场交易的要求,在房屋土地上有两个以上所有权,这个房屋土地怎么能够正常交易,市场交易的要求打破一物之上有双重、多重权利的状态,这就用一物一权原则来对抗,一物一权原则要求在一个物上只能有一个权利,这是市场交易的要求。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对资金的需求,最后发生了抵押权制度,在一个财产之上所有权以外还有一个抵押权,一物一权原则也就不符合状态了,但是法学家们不愿意放弃一物一权原则,他们把一物一权原则范围缩小,称一物一权原来讲的是一个物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所有权之外有一个抵押权,两个抵押权都不影响,因此这个原则一直在教科书上存在。但到了二战后,即六七十年代,各个国家的城市,特别是大城市,城市化的结果使城市聚集了大量人口,一人一幢房屋做不到,这就产生了大量的高层建筑。其结果是在一幢建筑上有很多个所有权,那么我们所说的一个建筑物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已经行不能,试看一个商品房,20层的大楼上面有100多个买房人,同时存在100多个所有权,在这种情况下怎么存在一物一权原则,这就是没有规定一物一权原则的理由。 物业小区中的业主所有权实质就是区 分所有权,而物业管理权是其中的一项权能。当前各国立法均肯定了区分所有权,甚至制定专门的区分所有权法。但如何有效维护保障业主享有的区分所有权,充分利用实现其物业管理权,协调众多业主的权利冲突,理顺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的关系,则是物业管理立法的任务。因为多层建筑以及物业小区中,人口密度集中,人际关系复杂,事关百姓安居乐业。旧有的法律框架,例如民法中的相邻关系制度等,难以适应城市物业的迅猛发展。所以,需要针对业主之间的共同关系、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契约关系进行专门立法。 1.2 物业管理的实践模式 物业管理在实践中主要有以下两种操作模式: 1、委托式物业管理 即由业主通过物业管理合同委托物业公司进行管理。这种管理模式的最大优势是,可以对整个小区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专业化程度比较高,管理效果相对要好一些。其主要弊端是:管理费用较高,很多中低收入居民承受不起。目前许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费收缴率较低,不少中低收入者反映,买了房改房以后,交不起物业管理费。这是当前物业管理中存在的一个突出矛盾。 1、 自营式物业管理 所谓业主自营式物业管理,就是住宅小区(台湾称社区)的物业管理,既不由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也不聘请社会上专门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而是由楼房业主自己管理。 业主自营式物业管理的最大优势是,业主基本不用花钱或者花很少的钱,也能对普通住宅楼房实行统一的物业管理,并实现政府要求达到的管理目标,即对住宅楼房及其设施设备和住宅区内的绿地、车辆实行集中统一的维修和管理,创建安全、整洁、文明、舒适的居住环境。 1.3 物业管理的立法模式 由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物业管理产生的前提,物业管理的立法实质上体现在区分所有权的立法当中。境外有关国家和地区物业管理法的体例主要有: 1、民法模式。此种模式以意大利和瑞士为代表。指在民法典中若干条款,,以规范物业管理中的法律关系。如《意大利新民法典》的第1117至1139条有下列规定:建筑物共同部分之范围,共有人对共同所有物之权利,共同部分之不可侵害性;共用部分之变更,共同所有建筑物的部分设置费用之分担,楼梯之维护与重建;天花板、地下室、地板的维护与整修;日光浴室之排他使用;建筑顶楼之建筑;建筑物全毁或者部分损毁;管理人的选任与解任,管理人之职务,管理人的代表权;关于分层住宅所有人(区分所有权人)不赞同时之提起诉讼;管理人之外围,分层住宅所有人引起之费用;分层住宅所有人会议的权限,分层住宅所有人会议之组织的决议的效力,分层住宅所有人会议人异议;分层住宅所有人间之规约,共同所有法之准用。 2、单行法模式。此种模式以德国、日本、法国等国为代表,指专门制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权,其中设专章或专节对物业管理进行调整。如1962年4月4日日本颁布《有关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的第一章第四节为“管理人”,内容包括:管理人的权限、管理人的选任与解任、管理所有委托规定的准用及区分所有权人的责任等;第五节为“规约及集会”,内容包括:规约事项、规约的设定、变更与废止、依公证书设定规约、规约的保管及阅览、关于集会的如今、决议事项的限制、表决权等等;第六节为“管理团体法人”。内容包括:管理团体法人之成立、名称、管理团体法人之理事、监事、监事的代表权、管理团体法人事务的执行等等。 在英美法系,物业管理一般亦进行专门立法。例如,美国各州均有了自己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从而对物业管理进行规范。而且美国统一州法全国委员会制定了《统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UNIFORM CONDOMINIUM ACT),供各州立法时进行参考。另外,我国台湾地区的“公寓大厦管理条例”以及香港的《建筑物管理条例》也是对区分所有建筑物物业管理的单行立法。 对以上两种立法模式比较而言,民法模式的优点在于以民事基本法形式确立了物业管理法律制度,将物业管理纳入民商法的整体调整范围,使民法典更加丰满和完善;其缺点是无法详尽物业管理的诸项制度,使法律的操作性削弱,而且物业管理涉及众多的行政管理规定,无法在民法中一一体现。因此,笔者认为,进行专门物业管理立法的模式较为可取。1.4 我国物业管理的立法进程 : 1994年,建设部下发了《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明确要求在新建小区推行物业管理制度。 1994年以来,建设部和有关部门先后制定了《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等部颁规章。 1994年以来,广东、上海、重庆、深圳等20多个省、市相继出台了地方物业管理条例。 2001年,国务院把制定《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列入当年的立法计划。 2002年10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授权《人民日报》、《法制日报》全文刊登《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2003年6月8日,国务院正式公布《物业管理条例》。 1.5我国的立法现状(法律渊源) 1.5.1 宪法 宪法中关于住宅、城市管理、公民权利等方面的规定和原则,例如原宪法第3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等条文,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物业管理立法的根本依据和指导思想,是物业管理法律规范的最重要组成部分。 1.5.2 法律 我国有多部法律直接或间接涉及物业管理,例如,私法方面,《民法通则》的相邻关系制度,即将出台的《物权法》的区分所有权制度,《合同法》的委托合同制度均是物业管理立法的基础;公法方面,《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规划法》等法律则包括一些物业管理应该遵循的强制性规范。 1.5.3 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和的地区性文件。物业管理的行政法规,例如,改革开放初期在1983年国务院颁布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规定》等,以及2003年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 1.5.4 地方性法规 地方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全国人大常委会特别授权的城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人常委会制定和的,实施于本地区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在我国物业管理发展初期发挥了重要作用,一些物业管理先行地区 物业管理的地方性法规。目前,上海、广东、海南、江西、深圳、珠海、宁波、青岛、厦门、武汉、吉林等11个省市出台了物业管理条例,例如,1994年《深圳经济特区住宅物业管理条例》,1997年《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1998年《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北京、天津、重庆、山东、四川、江苏、浙江、宁夏等十多个省市则出台了物业管理办法,例如《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 1.5.5 行政规章 行政规章是国务院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其中以建设部的规章居多。例如1990年《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1990年《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1991年《房屋接管验收标准》、19991年《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1992年《公有住宅出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办法》、1994年《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1996年《城市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1999年《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试行办法》等。2.物业管理概述 2.1物业管理的概念、特征及类型 2.1.1物业的概念 “物业”对应的英文是“REAL ESTATE”或“REAL PROPERTY”,含义是:“财产、资产、拥有物、房地产”,在我国粤港地区作为房地产的俗称。随着物业管理的发展,物业已成为有确切定义的规范化术语。一般认为,“物业”指已经建成并竣工验收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所属配套设施与场地。 一个完整的物业一般由以下四个部分构成 :(1)建筑物本体(2)附属设备(3)公共设施(4)建筑地块。 2.1.2物业管理的概念、特征及类型 (1)物业管理概念 物业管理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物业管理一般指根据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物业管理机构对物业进行维护、修缮、管理,对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交通、消防、环境、卫生、绿化等事项提供协助管理或者服务的活动。狭义的物业管理仅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广义物业管理与狭义物业管理的区别主要在于物业管理机构的范围不同。 (2)物业管理的特征 物业管理具有以下特征: ①物业管理职能的社会化。物业管理将物业区域内分散的社会服务统一起来,在不同程度或不同方式上承担着某些社会职能,如环保、卫生、保安、消防等。物业管理的基本运作是业主按约定缴纳服务费,即可享受相应服务;物业管理企业通过竞争,拓展接管物业范围。在上述过程中,各方均获得利益,与此同时,城市管理的社会化程度也得以提高。 ②物业管理机构的专业化。随着社会的发展,分工日趋专业。物业管理企业设置专门的管理机构、配备专业人员、运用现代科技、提供高水平的管理。而且物业管理中的相关事项可由企业再委托专业机构负责。 ③物业管理过程的市场化。物业管理按照市场经济原则运作。物业管理机企业是市场主体,而非行政主体,物业管理是一种经营行为,各物业管理企业间开展竞争,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是平等的交易关系,业主有选择物业管理企业的自由;物业管理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除个别项目由政府定价或指导价外,一般由市场定价。 ④物业管理形式的规范化。物业管理企业的设立、选聘,必须依照相关政策法规;物业管理的开展也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如物业接管验收、委托合同与业主公约的签订、业主大会的召开等均应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 ⑤物业管理关系的契约化。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以及业主间订立的业主公约等一系列契约,是物业管理开展的前提条件。委托合同是物业管理企业接管、管理物业的依据,而且也是明确物业管理的服务事项,界定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间的权利义务的依据。业主公约是全体业主的自治协议,约定业主的使用、维护制度。 (3)物业管理的类型 根据物业管理的主体,即物业业主是否委托专业的物业管理企业,是否实现物业所有权与管理权的分离,可以分为委托型物业管理和自主型物业管理。委托型物业管理,指物业业主将自己的物业委托专业管理机构进行管理。自主型物业管理,指物业业主不委托专业管理机构而由自己直接实施管理。 根据的物业管理的运作方式和目标,物业管理可以分为服务型物业管理与租赁经营型物业。服务型物业管理,指专业机构对物业的管理,实际是物业的一种售后服务,目的在于确保物业正常使用,处长物业使用寿命,方便业主生活。租赁经营型物业管理,指对物业的管理,实际是物业的经营即创造租赁条件,赢得租户并为之服务,通过收取租金,获得利润。 根据物业管理的对象,物业管理可以居住物业管理、商业物业管理、特种物业管理。居住物业管理针对业主(使用者)居住的房屋及与之相配套的设备、设施。商业物业管理针对写字楼、商场、宾馆以及旅游场地设施。特种物业管理针对特定工业生产活动的各种厂房、仓库以及医院、图书馆等特殊物业。 2.2物业管理的兴起、作用及意义 2.2.1 物业管理的兴起 现代意义的物业管理作为一种不动产管理模式起源于19世纪60年代的英国。当时英国开始工业革命,伴随工业发展,大量农村人口涌入工业城市,城市原有房屋设施满足不了人中激增的要求,住房空前紧张。恩格斯对此作了经典的描述:“一方面,大批农村工人突然被吸引到发展为工业中心的大城市里来;另一方 面,这些城市的布局已经不适合新的大工业的挑战和与此相适应的交通。街道在加宽,新的街道在开辟,铁路铺到市里,正当工人成群涌入城市的时候,突然出现了工人以从为主顾的小商人和手工业者的住宅缺乏现象。” 由此在城市中出现了大量条件简陋、环境恶劣的工人用房。与之相伴随的是租金拖欠和房屋破坏。19世纪80年代,英国一位叫Octavia Hill的女士率先制定了租户行为管理办法,开创了物业管理的先河。19世纪90年代,随着科技和建筑技术不断进步,美国等西方国家经济迅速发展安有电梯的高层建筑出现。因为这类建设附属设备较多,结构复杂,多为多个业主共有,其日常维修、管理工作量大、技术性强,于是开始出现了专业的物业管理机构。之后,美国人霍尔特(John Welt)于1908年在芝加哥创立了世界上第一个物业管理行业组织“芝加哥建筑物管理人员组织”(CBMO-Chicago Building Managers Organization),几年之后美国成立了一个全国性的组织“建筑物业主组织(BOO-Building Owners Organization),并在此基础上组建了”建筑物业主与管理人员协会(BOMA-Building Owners and Managers Association)。后来类似的组织也出现在加拿大、英国、日本等国,BOMA亦即更名为“国际建筑物业主与管理人员协会(BOMAI-Building Owners and Managers Association International),该协会在1922年起发行出版物,并从1924年出版名为 经验交流报告〉〉的年刊。 由此可见,物业管理兴起流行于国际,成为现代化城市的朝阳产业,具有两方面因素:其一,城市化的发展,多层建筑与居住小区的出现使物业管理成为必要;其二,社会分工,所有权与管理权的分离加速物业管理的发展。 2.2.2 物业管理的作用及意义 (1) 物业管理的作用 ①配合城镇住房制度改革 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实现住房商品化,由此将形成住房产权多元化和管理社会化的新格局。这种新格局要求改革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房屋管理制度,以新型的不动产管理模式取代行政性房屋管理模式。所以,市场化、专业化的现代物业管理是住房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和配套工程。 ②提高房地产经营活动效益 市场经济的原理之一是:消费市场决定流通市场和生产市场。房地产活动由投资开发、流通营销和消费使用三个环节组成。物业管理作为房地产活动的最终环节――消费环节,对前级环节有强烈反弹和刺激作用。物业管理不仅使物业管理保值增值,更是消费者购置物业的重要因素,有提高房地产经营效益,完善房地产市场的功能。 ③促进城市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是现代政府的重要职责。物业小区是城市的缩影、城市的细胞,物业的容貌构成城市的整体形象,物业管理是城市管理工作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物业管理企业开展的受托服务工作是政府市政管理工作的延伸补充,例如物业区域的环保、卫生、治安、交通等服务管理事项,实质上是政府市政管理在物业产权私有化的基础上实现“私营化”。 因此,物业管理的成效影响一个城市的市政形象。 ④提升业主生活质量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对住宅面积数量的关注逐渐转向对居住环境质量的强调。物业管理不仅充分发挥维修养护物业,发挥物业最大功能,而且以物为媒,以人为本,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相得益彰,为业主创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生活工作环境。如此,群众安居乐业,社区安定团结。 ⑤增加劳动就业、繁荣第三产业 物业管理作为服务行业,可以吸纳种类劳动力,提供就业机会,同时物业管理带动装饰维修业,家政服务业、园林绿化业等相关待业的发展,从而将有效推动第三产业及国民经济的发展。 专业物业管理与传统房屋管理相比较具有明显的优势: 专业物业管理与传统房屋管理比较 传统房屋管理 专业物业管理 管理模式 计划经济模式 市场经济模式 ² 物业产权 国家财产,产权单一 业主所有,产权多元 业主地位 被动管理 自治管理 管理单位 政府房管部门—行政主体 物业管理企业—市场主体 管理行为 准政府行为 经营行为 管理关系 行政性关系 民事委托关系 ² 管理内容 修房为主,单一 管理、服务、经营 ² 管理方式 分散政府部门管理 社会化专业化管理 管理费用 低租金,财政补贴 服务收费 ² 管理效果 房屋破损严重 物业保值升值(2)加强物业管理,切实保护公民合法私有财产 与物业相关的最密切的法律概念是“物权”。我国目前正在紧锣密鼓的制定《物权法》。这也体现了国家对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权的保护。物权最大的特点就是排除他人干涉,其效力足以抗拒国家,排除非法干涉。如警察进民居搜查,必须出示搜查证,否则违法。在西方法律观念中,私人居所国王亦不得非法进入。在我们国家,由于过去几千年的传统,“普天之下莫非王土”,以致我们现在国家侵犯人民的财产权现象十分严重。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日宪法修正案第二十二条指出:宪法第十三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笔者认为,对公民合法私有财产的最大保护是保障公民实现其财产的利益最大化。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公民拥有的私人财产普遍有了不同程度的增加,特别是越来越多的公民有了私人生产和生活资料,群众对用法律保护自己的财产有了更加迫切的要求。为了保护公民最重要的私有财产之一—房产,就必须加强物业管理的法治化。物业管理法律关系最主要依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产生,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现代物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物业管理体现了对物权的保护,完善的物业管理才能在最大程度上实现物业的使用价值,才能使公民的利益最大化。物业管理涵概了物业区域的治安、供水、供气、卫生以及公用设施的维护,与公民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在这一领域的非法治化将导致行政权力的膨胀甚至滥用,导致私权利的不必要冲突,导致日常生活秩序的混乱,给公民实现利用其最主要的财产—房产的目的设置障碍。完善的物业管理法律制度不但会排除他人对所有权人支配财产的非法干涉,还会给人们带来优美舒适的生活环境、和谐的人际关系以及让人羡慕的工作效率,真正实现物业的价值。 2.3 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及内容 2.3.1 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主体 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以自己的名义,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包括:发展商、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物业使用人、行政管理 机关及其他相关机构。这些主体可分为三大类:民事主体、行政机关和自律组织。 (1)民事主体,包括: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发展商,物业管理公司,物业使用人及其他相关机构。 ① 业主 业主是物业所有权人,按其拥有的物业所有权状况,又可分为独立所有权人和区分 所有权人。 由于购买了物业,购房人成了物业的产权所有人,合法地拥有所购物业。现代物业区域各业主的权利形态一般是区分所有权。而且,各业主之间共同关系之复杂已超出了传统民法的相邻关系,于是全体业主通过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来实施自治管理。 ② 开发商 开发商是物业管理中十分重要的一员。开发商又称为发展商,即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9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 最初,物业是由开发商开发、建造并能通过房地产交易转移给业主的。在一定程度上说,开发商是物业的创造者,原始取得物业的所有权。在物业销售之前,开发商是物业的第一业主。开发商将物业建成,并经政府有关部门综合验收合格后,经过房产交易将产权转移给新的房屋产权所有人。这里的法律关系的变化是开发商由原来拥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到转移给了新的产权所有人。但是,根据《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开发商须在法定期限内对其销售的商品住宅及其他住宅和非住宅的商品房屋承担保修责任。在保修范围内涉及物业管理的责任最终由开发商承担。 另外,开发商作为第一业主,物业开始出售后的一段时期内仍持有较多所有权比例,因此有第一次选择物业管理企业的优先权与便利。开发商常直接以自己作为委托方,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并作为住宅等物业出售合同的附件。开发商应当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临时委托管理合同,合同期限一般订为一年。因为业主管理委员会成立后,有可能在一年后重新选聘物业管理公司。 ③ 物业管理企业 物业管理企业根据物业管理合同接受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委托,依照法律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专业化管理,是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重要主体。物业管理企业一般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核准登记以及分发营业执照,而且物业管理企业上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资质管理。根据《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三级,一级资质物业管理企业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以上,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二级资质物业管理企业注册资本人民币300万元以上,相关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三级资质物业管理企业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相关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新设立的物业管理企业,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一年的暂定期。 一级资质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承接各种物业管理项目。二级资质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承接30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项目和8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项目的物业管理业务。三级资质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承接20万平方米以下住宅项目和5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项目的物业管理业务。 ④ 物业使用人 物业使用人又称非业主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其他实际使用物业的人。物业使用人未与开发商、物业管理企业有直接关系,不是物业销售合同的当事人,也不是物业管理合同的委托方;物业使用人不是物业区域的区分所有权人,不具有成员权,一般不参加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但物业使用人却是现代物业区域的重要成员,无论是居住或非居住型物业,业主常将物业出租以获收益,另外还有其他多种合法占有作用物业但不拥有所有权的情形。为了能约束物业使用人的行为,保障物业使用人的权益,各国物业管理立法中均明确肯定物业使用人的独立地位。物业使用人不但要与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而且也要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管理公约。所以物业使用人的权利义务不仅源自其与业主间租赁等合同的约定,而且也出自法律法规以及业主公约的规定。 ⑤ 其他相关机构 物业管理企业依据委托管理合同在物业区内开展管理工作,需要和其他管理工作有关的公司发生联系,如保安公司、煤气公司、电梯公司、环卫机构,建筑维修部门等。管理公司要与他们签订有关新的委托合同,由他们就物业内新的业务提供服务。这里产生的直接法律关系是管理企业与这些公司签约,但其结果却直接影响业主,所以重大的协议、合同、管理公司应请管委会审议。 (2)行政管理机关 市场经济中的物业管理活动一般通过业主、物业管理企业平等主体间的合同约定开展。但物业管理涉及百姓日常生活、城市正常秩序,政府行政机关如公安、消防、环保机关等基于行政职权均介入物业管理活动,对各方的行为进行指导监督。在我国,房地产主管部门还直接负责对公房的物业管理。《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第3条对物业管理中相关行政机构规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小区管理的归口管理工作;市级绿化、卫生、交通、治安、供水、供气等行政主管部门和住宅小区所在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小区管理中的有关工作的监督指导。目前各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一般设有物业管理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工作。 2.3.2 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的客体,指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和非物质财富。在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物”指物业,即建筑物本体、附属设备、公共设施及相关场地。“行为”指物业管理中各方主体,业主、开发商、物业管理企业以及政府主管部门的活动。“非物质财富”即智力活动成果,包括精神文化财富,如物业小区的荣誉称号、规划设计等。 2.3.3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的内容即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法律关系的实质即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现行的 物业管理条例 仅调整委托型物业管理中的法律关系,因此,在此也仅主要阐述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业主及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义务。 (1)业主的权利义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①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②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③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④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⑤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⑥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⑦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⑧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⑨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⑩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①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②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 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③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⑤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2)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义务 物业管理企业是物业管理合同的受托方,物业管理企业享有的权利主要是由业主在合同中授予以及法律明确规定的物业管理权。 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主要包括:①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小区管理办法,并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②依照物业管理办法和物业管理合同对住宅小区实施管理;③依照物业管理合同和有关规定收取管理费;④制止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⑤有权选聘专业机构,承担专业管理业务;⑥有权要求业主委员会协助管理;⑦可以实行多种经营,以其收益补充小区管理经费。 物业管理企业的义务主要包括:①履行物业管理合同,依法经营;②接受业主委员会和住宅小区居民的监督;③重大管理措施应当提交业主委员会审议批准;④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住宅小区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 除此之外,笔者认为在 物业管理条例 中还应进一步规定开发商、物业使用人以及其他机构的权利义务,使其调整的范围更加全面。3 物业管理制度立法构建中的几个重点问题 3.1 物业管理体制 虽然我国早在20世纪20年代的上海就出现了专业物业管理的萌芽,但是由于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后,为了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城市土地收归国有,房产大部分转为公有制,住宅基本由政府投资建设,并作为福利分配;房地产管理由政府机构负责,行使所有者和管理者双重权利。这种传统体制的特征是:分配福利性、管理行政性、产权属国家、使用归个人、以租养房、租金低廉。这样,房地产这一生产生活要素不作为商品进入流通,其经营活动亦停止,物业管理相应也随着房地产市场的沉寂而处于休眠状态。在这种体制下,城市种类房屋及设备的管理维护基本实行政府和单位大包大揽的模式,个人不承担房屋及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由于这种模式的管理维护少了经费,缺活力,无监督,造成房屋及设备一年新、两年旧、三年破,人民的居住、工作环境较差。而物业管理市场体制的优势在于按市场经济规律动作,权责分明,谁受益,谁出钱,谁监督。管理服务作为一种商品市场流通,产权人的利益得到体现和保护,人民的工作、生活环境得到保持和提高。所以,实现“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的物业管理体制,是物业管理立法的首要任务。因此,《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规定,凡用于出售的新建物业,应当实行物业管理;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出售的公有住房及其伴随物业,应当创造条件,逐步实行物业管理。 改革开放后,尤其是进入20世纪90年代,各地的物业管理事业如雨后春笋般蓬勃发展,到1998年底,北京、上海、广东、江苏、山东、辽宁等省市物业管理的覆盖面已达50%,深圳市则90%。 笔者认为,结合目前中国人均收入不高的国情,高昂的物业管理费用并非各家各户都能承受,应对现行的物业管理体制进行改革,由单一的委托物业公司管理模式改为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管理与业主自营式管理并用的两种模式。成立物业管理指导办公室,对自管式物业管理进行指导,提供人员培训、检查,对业主投诉率进行监控。建立实行物业公司管理与业主自营式管理两种模式并用的物业管理新体制。建议建立一种业主自营式管理与委托专业物业管理公司管理两种管理机制并存,行业自律管理协会与行政监督相配套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物业管理体制。没有必要,也不现实一味追求全部由物业管理公司来进行物业管理的一刀切模式。 业主自营式物业管理最大的特点是,可以从出租的房屋中收取管理费,所收的管理费在支付了人员费、设备费、公产运作费、卫生费,以及其他费用(如6年一度的楼面清洗费等)公共开支以后,一般还有节余,无需再向住户收取费用,从而减轻了业主的经济负担,也避免了不少我们常见的纠纷,保障了社区生活的安定和有序 整个社区的建筑物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私产(即居民的套房),由业主自己负责;另一部分是公产,包括庭院、各种公共活动场所和临街的配套建筑物。公共社区全体成员所有,由他们自己管理,即所谓业主自营式物业管理。他们自己选出一个比较精干的管理委员会,全权负责本管理纯属义务,没有任何报酬。委员一般任期一年,每月开会一次,讨论决定社区物业管理的重大问题。 台湾地区普遍实行这一模式。台湾的物业管理队伍非常精干,专职人员只有两位,一位是干事,另一位是守门员兼监控员(他们的房间有对公产部分进行监控的先进电子设备;并且24小时录像,保留2周),另外有少量的临时工,如保洁员、修班工等,由干事根据需要聘请,他们的工资、资金等从出租房屋收取的管理费中支出。工作人员尽职、敬业,加上文明程度较高、设备先进、通讯发达,所以其物业管理成本不算高,水平和效率却很高。 3.2 物业管理监督机制 监督机制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政府部门(对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及使用人)的依法监督管理;二是消费者即业主对物业管理服务进行合法监督,具体的形式是全体业主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决策有关物业管理事项和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和运作应当体现以下原则:(1)物业管理的委托权及监督权是公民财产权利的重要内容,应当从法律上予以体现和保障。(2)业主委员会是群众性民事权利组织,不注册为社团法人,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民事责任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国外及香港的物业管理立法也体现了这一原则。但赋予其一定的民事权利,如签订合同的权利、参加诉讼的权利。(3)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是平等的民事关系,双方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和物业管理合同进行活动。(4)业主委员会不得从事具体的经营管理活动,其成员工作一般属义务性质。笔者认为,也可以参照业主委托参加业主大会的方式,将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委托给物业管理企业以外的物业管理顾问公司。(5)政府应当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因此,《条例》对业主委员会的产生方式、性质、职责、登记管理等作了明确规定。三是物业管理行业自律组织或行业协会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管。该组织的目标包括:(1)提高业内管理水平。(2)制定自律规定及监管会员。(3)维护物业管理企业及业主的合法权益。(4)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彼此合作,提高服务水平。(5)向政府提供专业意见及方便公众人士咨询。目前中国的物业管理自律还处于起步阶段,造成了我国物业管理发展的畸形。笔者强烈建议,由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牵头,尽快建立体制上类似于消协的建筑物业主与管理人员协会,实施行业自律。之后,对于物业管理企业的投诉可以由协会受理,维护业主合法权益,并由该协会对物业管理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审查。在物业管理领域实现政府职能由微观管理向宏观调控的转变。 3.3 物业管理市场机制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物业管理行业必须通过竞争机制提高管理服务质量。在初期的物业管理中,许多城市对物业项目实行谁开发谁管理,由建设单位指定物业管理企业,形成管理终身制。这种市场垄断行为,既剥夺了业主和使用人选择管理服务者的权利,也不利于管理服务水平的提高和行业的健康发展。实践中,很多物业管理企业是开发商的子公司,在开发商完成了项目开发后就把该项目的前期物业管理交给了物业管理企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业主发现购买的物业有问题,就会把责任推到物业管理企业的身上,并以此为理由拒交物业管理费,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物业管理企业经营困难、效益差。但是,考虑到目前各地和实际情况千差万别,多数城市的房屋管理体制还没有完全转换,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水平较低,多数物业管理企业效益较差,物业管理建设单位的经费补贴等情况,《条例》规定,物业管理行业应当建立市场竞争机制,提倡开展在相应资质的基础上进行物业管理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3.4 物业管理企业与有关部门的职责范围 物业管理企业与公安部门、交通管理部门、环卫部门、园林部门、公用事业单位(水、电、气)、街道、居委会等之间的职责范围问题,一直是物业管理的难题。这个问题是由于早期的城市管理体制和法律界限不明确所造成的。物业管理有两个特征:一是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向业主 和使用人提供有偿服务;二是物业管理是企业行为,与政府职能是两个不同的范畴。《条例》明确了物业管理服务 的内容和范围,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承担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义务,并且,界定了物业管理企业与政府有关部门公用事业单位的职责范围。 有这样一个案例:张先生夫妇是居住在A花园的业主,A花园的物业管理由B物业公司负责。某日凌晨3点左右,张先生夫妇被室内的响动惊醒,起床并打开卧室的门,发现有一满嘴酒气的陌生人已走到客厅和卧室的过道处,当时便质问:“为什么闯入住宅?”此人自称是物业公司聘用的保安员,并声称在检查时发现张家房门没关,认为室内无人,就进来检查情况。张先生讲熄灯前已经锁上门,而且质问来人“既是保安为什么不着装?”来人无言以对。于是,张先生找来物业值班经理,这位经理讲可能是误会。第二天,张先生就到物业管理公司投诉,但物业管理处只是在口头上表示歉意,当张先生要求物业公司解释这保安入室的原因时,物业公司只说已经开除了这名保安,但拒绝给予明确答复。张先生则坚持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方面就保安入室的解释、物业管理公司的调解结果和开除保安的原因等问题给予答复。当天下午,张先生就接到骚扰电话,此后 多次在深夜接到骚扰电话。于是,张先生夫妇把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物业公司辨称:保安员是在深夜值班时发现张先生家的房门虚开,经按铃房内无反应的可疑情况下,始进入房内进行检查,完全是在履行职责,对张先生夫妇的安全负责。根据物业公司了解的情况及相关物业管理制度,保安当时不可能掌握张先生家的钥匙,而张先生没有任何物品丢失、门锁及其他损坏后果,因此保安入室没有任何过错,不构成侵权。另外, 规定,保安员在社区内作24小时巡逻,如遇紧急情况,应按登记的电告号码联系有关住户并立即通知公安、消防等部门,如无法联系有关住户时,即邀请公安人员或消防人员见证,由管理公司人员开启正门,进入单元审查事故情况,并做适当处理。 在该案中,张先生夫妇身为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形成了物业管理合同关系。B物业公司有义务保护张先生夫妇的安全,在发现张先生家房门有不正常情况时可以而且应该采取措施;如果发生盗窃、抢劫等刑事犯罪行为,保安人员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保安人员径直进入张先生家的行为不符合 ,也超越了其应有的权限,侵犯了张先生夫妇“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并且因为B物业公司的保安员在深夜入室,给熟睡中的张先生夫妇带来一定精神恐惧,所以应给予适当的精神抚慰。法院最终判决B物业公司除向张先生夫妇口头道歉外,还应一次性向张先生夫妇赔偿精神抚慰金各1500元。由此可见,保护业主的安全,维护业主的利益是物业管理公司的职责,但在履行职责时应注意采取适当合理的方式,如果措施不当侵害了业主的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物业管理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进行物业管理操作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定或约定的权限和程序,分清与职能部门之间的权力界限。 3.5 物业管理服务费和维修基金 目前,我国多数城市居民收入及消费水平相对较低,对中低收入阶层居住的普通住宅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不可能完全实行市场价。《条例》规定,普通居民住宅的物业管理服务价格可以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物业管理服务是一种特殊商品,其特点一是公共消费,二是消费和生产存在于同一过程,每个业主均应交纳所享受的服务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因此,《条例》除规定了物业管理服务价格的定价原则和构成外,还规定了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交纳和监督管理方式。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大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金额较大,一旦发生时,难以及时筹集。为了保证物业的正常使用,保障全体业主的利益,借鉴我国香港和国外关于维修基金制度,并吸取过去的经验教训,为此,《条例》应规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两个及两个以上物业产权人的,应当建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维修基金制度。 3.6 物业的维护和使用 过去,由于物业维护责任不明确,维护不到位,以及业主和使用人自我约束意识较差,所以许多物业过早破损,所以《条例》第五章对业主及使用人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使用物业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作了具体规定。现时在一定程度上也以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权限进行了约束。 3.7 建设单位的义务 为了创造开展物业管理工作的必备条件,加强物业的建设与管理的衔接,保障购房人享受物业管理消费的权益,《条例》第29、30、31条规定,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下列资料:(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2)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3)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4)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建设单位应当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并在物业销售(预售)前,选出物业管理企业承担物业管理服务。在业主入住之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4 我国物业管理制度的立法完善 4.1 大量纠纷得不到解决 物业管理是否需要中央立法 关于这个问题,目前至少有以下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当前出现物业管理问题的原因十分复杂,涉及观念、机构、体制、市场、法制和监管等诸多方面。特别是法治建设严重滞后于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致使物业管理市场不规范,物业管理活动中各方面主体的权利、义务不清,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政府的监督管理缺乏法律依据,大量矛盾纠纷得不到解决。主要表现在:物业管理的体制问题;物业管理服务价格问题;物业管理相关主体之间的法律责任问题;物业管理企业经营活动不规范问题。已经出台的法规政策层次不高,没有涵盖物业管理的全部内容,整体性、连续性、实践性较差,可操作性不强,立法部门应尽快建立和完善物业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并将《物业管理条例》上升为法律,将行政管理处罚的权限上升为司法行政的权限。第二种观点认为,应以法规的形式对物业管理在体制、收费等原则性问题做一个统一的规范,但不宜太具体。因为各地房地产及物业管理状况差异较大,有立法权的省区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国务院的法规进行细化,可出台具体的细则或实施办法。第三种观点认为,中央没有必要对物业管理问题进行立法,可由地方立法后交给行业协会管理。 笔者认为,三种观点各有一定道理,但是也存在一定的漏洞。第一种观点提出的问题在《物业管理条例》出台以后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缓解,由于《物业管理条例》的效果还没有完全表现出来,所以目前并不应急于将《物业管理条例》上升为法律。第二种观点比较可行,也具有可操作性,但是不够全面。尤其是容易出现中央与地方、地区与地区之间立法的冲突的问题。第三种观点提出建立行业协会进行管理具有创造性、新颖性。但是对物业管理进行立法的问题已经有很多学者进行过探讨,并认为立法是必要的 。 4.2 我国未来物业管理立法的发展方向 鉴于此,笔者提出以下观点:第一,加强《物业管理条例》的贯彻落实;第二,各个具有立法权的省市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因地制宜,制定相应的具体的细则或实施办法。对于中央与地方立法冲突问题,坚持根据法律的效力层级理论,在《条例》生效之后,各地方的地方性法规继续有效,但是这些法规中与《条例》相冲突的条款无效,应以《条例》中的规定为准;第三,在合适的时候,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进行修改,加入物业管理一章,专门调整物业管理中各种法律关系。同时经过对实践操作中遇到的问题进行总结,结合相关实践经验、国外先进经验和我国具体国情,对《 物业管理条例》进行修改、完善,使之更加具体,可操作性更强。第四,尽快完善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体制,实行行业自律管理。 目前我们能做的就是为物业管理行业的全面法治化打好基础。在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摸索之后对条例进行细化完善,查漏补缺。物业管理的法治化任重而道远。5 结 语 我国的物业管理行业目前还存在巨大的潜力可以挖掘:以北京市为例:居住小区数量逐年增多,住宅面积增长迅速,到1998年底全市已建成的居住小区有828个,建筑面积共7763万平方米。其中,住宅面积7742万平方米,占全市住宅总面积(15794万平方米)的49%,住宅区居民807671户(约240多万人),占全市居民总户数(259万户)的 32.1%。随着时代的发展,现代化小区的数量还将呈上升趋势,同时公房制度改革也是一支催化剂。另外,商用物业以及学校、机关、工厂等特种物业的待管理范围也不断扩大。无疑,随着物业管理法律制度的完善,我国的物业管理行业将会步入一个健康、持续、快速发展的新时期。 音乐是流动的建筑,建筑是凝固的音乐。物业管理法律制度就是现代建筑这场交响乐的最精彩的一篇乐谱。随着物业管理法律制度的深化和完善,必将演奏出一篇现代建筑美妙、精彩的雄浑乐章! 谢 辞 本文在写作过程中得到了耿焰老师、冯毅法官、王明红法官、刘昌华律师的细心指导和帮助,以及青岛市物业管理办公室、青岛市天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大力协助。在此表示诚挚的谢意。由于这篇论文是在实习期间完成的,所以时间和精力都是有限的。之所以能按时、保质保量的完成,很大程度上应该归功于我的父母,冷如平先生和刘玉美女士在生活上的照顾和在精神上的鼓励,在此我向他们表示衷心的感谢。另外我还要感谢我尊敬的老师,我亲爱的同学和朋友对我的支持、鼓励和帮助。 制度管理论文:小学教学常规管理制度 一、教学常规与课程标准 1、学期开始各年级各学科都要制定好学期教学计划,并努力做到教学目的明确,课时划分科学,教学进度清楚,时间分配合理,各教研组制订学期教研计划,并于开学第一周上交教务处。2、掌握本学科课程标准,做到学科教学目的清楚,教材结构清楚,学科特点清楚,重点难点清楚,学生的能力发展要求清楚。 二、备课 1、个人备课要做到备课程标准,备教材,备教学内容,备学生实际,备教学方法,备教学手段及教具,备教学练习,备能力培养措施,备德育美育的熏陶。 2、上课前必须写好教案,教案一般包括:课题、教学目标、重点难点、教学用具、教学过程、实验操作、作业布置、板书设计、课后小结。学期中应超前一周备课、教案字清楚整洁。 3、不得使用旧教案或以参考资料代替教案。 三、上课 1、教学人员必须按教学计划完成课堂教学任务,坚持以学生为本,面向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个性发展,努力提高课堂教学质量,重视教学方法的改革与研究。 2、坚持上课第一次铃前教师到位,上课期间不能离开教室、不能坐着上课,下课不拖堂。 3、正确贯彻教学原则,做到掌握知识与实践能力相结合,智力因素与非智力因素相结合,知识技能与思想教育相结合,统一要求与因材施教相结合。 4、注意演示与示范,充分利用板书、挂图、标本、录音、投影、录像、多媒体等教学工具和手段辅助教学。 5、重视指导学生动手操作、制作。凡是有实验、操作任务的学科要按质量完成实验示范、操作,让学生人人动手做实验。 6、教学过程要组织严密,安排紧凑,结构合理,重点突出,难点突破,无知识性错误,做到精讲精练,采用各种方式和方法,让学生动手、动口、动脑,引导学生主动参与、大胆质疑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启发学生独立思维,引导学生自主、合作、探究学习。激发学生创新精神,培养学生创新能力。 7、教师上课必须坚持使用普通话,写字规范,语言文明规范,板书设计合理,口头表达自然流畅,亲切生动,教态自然大方,要加强与学生的沟通、交流、营造和谐、欢快、民主的教学气氛。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四、作业与批改 1、布置作业要明确,内容要精选,分量要适当,难易要适度,时间要控制,杜绝机械重复或惩罚性作业。 2、课内作业要在任课教师指导下当堂完成,家庭作业要适量,不得超过1小时。课堂作业要全收全改,课后作业原则上坚持全批全改,对完成作业有困难的学生要坚持面批面改。 3、严禁让学生批改课堂作业。 4、批改作业要及时认真,错误要记录,原因要分析,讲评要严格,错题要重做,作业要达到规定次数(数学、低年级语文每天一次,作文全期12次)。 5、作业写清批改日期,批改简明易懂;少指责,多鼓励。 五、辅导 1、语文、数学的课外辅导要做到四点:(1)制定潜能生转化记录;(2)对成绩优秀和智力较好的学生要适当提高学习难度满足他们的求知欲;(3)解答疑难问题进行学习方法指导;(4)组织课外阅读提高学生的自学能力和阅读水平,在培养学生合格加特长方面下功夫,五六年级学生建立阅读笔记及图书角。 2、积极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对优秀学生,在全面发展的基础上,鼓励他们发挥特长,不断提高学习兴趣和自学能力;对有困难的学生,要满腔热情,分析原因,从提高学生兴趣入手,培养正确的学习方法与良好的学习习惯。通过个别指导或有计划的补课,帮助他们在学习上取得进步,并对他们的特长予以鼓励和培养。 3、课外辅导要安排在学生自习或课外活动时间进行,不准侵占和挪用非语数课时间进行辅导。 六、教育科研 1、每位任课教师必须参加学校和教研组的教研活动,并能围绕活动中心,积极发表自己的见解,虚心听取他人意见。坚持互相学习取长补短,每期听课不少于15节。 2、遵守教研纪律,不无故请假或迟到早退,教研工作纳入教师考核考勤奖惩。 3、每周三第七节课为教研活动时间,各教研组根据各自情况认真组织积极开展,并作好记录。 4、各教研组每周按单元重点、难点,由教研组集体研究备课一次。 5、教研组每月开展一次教研活动,每期上交一份教研工作计划、总结,每位教师每期至少上交一篇教研论文、教案设计、案例分析或经验总结。 制度管理论文:科学的人员分类管理与法官制度改革 举世瞩目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从“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战略目标出发,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作了全方位的谋划部署和愿景勾画。其中,既有“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宏观制度体系构建的内容,也不乏“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和“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等司法改革重大紧迫现实问题和具体发展路径的设定。这必将为我们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深化司法改革、推进法治建设,努力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司法目标,竖起新标杆,开辟新途径,争取新胜利。 人民法院司法实践的历史发展表明,公正司法不但须有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司法体制构建及其制度安排作保障,而且也须臾离不开一支高素质、过硬的法院队伍的精心锤炼和打造。二者的共同作用、合力并行,才可营造出“风景这边独好”的氛围和景象,任何一方的缺失或“乏力”都终将酿造跛脚难行的“苦酒”,绽放花拳绣腿式的“花蕾”。值得欣喜的是,纵观《决定》,无论是在司法管理宏观体制改革架构中,关于健全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完善法官统招、逐级遴选机制和职业保障制度等内容的匠心设计,还是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等重大司法制度改革体系建构下,关于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等具体审判管理制度的细致表述,都深刻体现并反映了司法改革项目内容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的关系,突出强化了审判活动以法官为中心、法院以法官为主体的典型司法工作的规律性特征和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模式的核心,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科学发展和深化法院人事制度改革,指明了前进的方向,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回首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实践即可看到,早在本世纪初,人民法院就根据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科学化发展需要和国家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自上而下开展了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制度的改革实践,并以法官职业化建设为主线,积极试点、探索一系列深化人民法院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尤其是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按照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统一部署,在中央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积极探索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研究制定、实施了一系列相关的文件规定和具体措施,为进一步深化改革奠定了重要基础。2011年,中组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出台《法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及其配套文件。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2013年,中组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印发《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意见》。上述举措对于创新审判工作机制,不断优化审判资源配置,加强职业保障,激发队伍内在活力,实现人民法院干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目标,推进审判事业科学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创造了有利条件,收到了积极成效。 毋庸讳言,囿于主客观各种因素、条件的限制和影响,改革仍然存在并面临各种各样的突出问题和矛盾。这主要表现在:一是根深蒂固的“大一统”干部人事管理理念和体制,使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实践一波三折、举步维艰,尤其是一旦改革面临“利益”冲突,即可遭遇来自系统内外的双重“夹击”和阻力;二是审判权运行的“多主体、层级制、复合式”的特征,不仅强化了审判权行使的行政化弊端,模糊了法官的主体地位和职责,还埋下了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的种子或隐患;三是法官与普通公务员、法院内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的“混同化”的管理考核制度,以及有限的司法人员职务保障现状等,制约了法官职业化、专业化的发展,造成了法官职业尊荣感和素养的缺失与降低,等等。 上述问题与矛盾的错综交织和相互作用不但成为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重大障碍,而且也使法官队伍建设遭遇空前的瓶颈。与此同时,法官短缺、法官流失等急迫性问题也随之“甚嚣尘上”,成为当下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拦路虎”。 回首过去、正视困境、检视错误,其目的就是要面对未来、解决矛盾、汲取经验和教训。当前,我们须以《决定》关于司法改革的目标和要求为统领,以敢于啃硬骨头,敢于涉险滩,敢于革自己命的勇气和胆识,冲破思想观念的束缚、突破利益固化的藩篱,切实从确保依法公正行使审判权和实现公正司法目标的高度,积极稳妥推动以法官制度改革和完善为核心内容的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建立分类科学、结构合理、权责明晰、管理规范的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以充分调动队伍的工作积极性、激发工作热情和内在活力,提高法院干部人事管理科学化水平,建设“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法院干部队伍,为推进审判事业科学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为此,应重点抓紧抓好以下工作: 一是要按照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要求,严格规范法官任职制度。应在切实尊重法官养成规律和适应审判工作要求的前提下,适当提高初任法官最低任职年龄,或对初任法官任职前从事相关法律工作的年限提出最低的限制性要求,以确保法官素质与能力适应审判工作日益专业化、复杂化的发展需要。积极研究探索针对不同审级法院法官设置相应任职条件的管理制度和办法。既要保证我国法律统一实施对法官职业“同质化”的基本要求,又要兼顾不同审级法院基于审判功能定位差异对法官审判能力侧重点要求不同的客观状况,最大限度的优化审判资源配置,提高审判工作质效。进一步完善初任法官任前培训制度,将预备法官任职培训纳入法官任职要件,强化法官职业养成,提升初任法官的司法实践能力。 二是要根据司法审判工作的特点和人才成长规律,积极完善法官选任机制。结合法院实际和人员分类管理改革意见精神,完善法院内部从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中选任法官机制,严格准入标准,规范选任 程序,增强选拔科学性,确保法官质量。积极实施法官逐级遴选制度,努力推动建立上级法院法官主要从下级法院的优秀法官中产生的遴选机制,注重从基层一线培养选拔优秀人才,以促进上下级法院法官的相互交流,拓宽基层法官的职业发展空间,夯实基层审判一线力量,逐步形成优秀人才良性循环机制。进一步拓宽法官来源渠道,适当扩大公开选任法官范围,注重从法律专家、学者、律师和其他优秀社会法律人才中公开选拔初任法官,不断优化法官队伍结构,增强法官队伍活力。 三是要以“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为契机,逐步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以法官员额为基础、适应审判工作发展需要的人民法院人员编制标准。要在全面、客观、深入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探索形成以标准案件量为基本考量、综合考虑人口、地域、经济社会发展程度、办案面积和时间成本等在内的人力资源科学配置管理制度,为依法、合理确立各级法院编制配置标准,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和支持,从源头和制度建设层面解决法官短缺、案多人少等体制和机制性矛盾,为法院队伍内涵式发展铺平道路。 四是要全面贯彻“健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职业保障制度”,努力提高法官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职业保障能力和水平。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加大司法职业保障水平。积极推动《法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及其配套文件的贯彻实施,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推动法官法相关规定的落实。认真落实《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改革意见》中关于法官以外人员“确定职务序列和职数”的相关政策规定,建立规范的各类人员交流机制,以充分调动、发挥各类法院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确保队伍建设活力。 五是推进人员分类管理既要注重立足当前,充分考虑干部队伍实际,又要着眼未来长远发展,大胆创新实践,还要切实把握好人员分类管理改革与法院其他改革的关系,做到统筹把握、衔接有序、协同发展、相互促进。实践中,尤其要把人员分类管理改革与审判方式和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有机结合,以增强改革的实效性和科学性,避免走入为分类而分类的改革误区,切实杜绝以往改革出现的“两张皮”现象。
乡镇行政管理论文:乡镇体制改革行政管理 随着农村税费改革,特别是免除农业税,乡镇体制改革被相应提上议事日程。但与以往许多体制改革一样,乡镇改革在相当程度上也属于财政压力下不得已的行为,并具有实践先行,理论研讨和制度构造严重滞后的特点。这一方面反映了中国改革没有一揽子预案的一般性特点,另一方面也会出现这一特点带来的固有问题,即因为缺乏整体构造和长远设想而陷于“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短期行为。本文试图结合近几年乡镇改革的背景与实践,对乡镇体制改革的总体方向和制度构造进行一些探讨。 一、基于财政压力的乡镇改革 农村税费改革是中国农村改革的一件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大事。它标志着以来自农业、农村和农民为源泉的“农业财政时代”的终结,历史上被视为天经地义的“皇粮国税”得以废止。这只有在经过现代化建设,进入到以工商业为财政支撑的时代才有可能。 改革实质上是对利益和权力的再配置过程。农村税费改革不仅仅在于为农民减轻负担,更在于它直接冲击并要求改变传统的治理体制。因为,中国农村基层治理体制基本上是依靠农业税费维持的。正是以农业税为核心的各种税费造成农民负担有增无减,推进了农村税费改革。而农村税费改革,特别是免除农业税以后,受冲击和影响最大的亦是乡镇体制。 财政,财是政的基础。财政来源与能力决定着政权的特性与能力。从国家特性看,国家税赋主要来自农业、农村和农民的国家属于传统国家。传统国家对乡村治理有两个特征:一是实行以皇权-官僚体制下的乡村自治,国家政权不直接渗透于乡村,即所谓“皇权止于县政”。政府的功能也非常少,主要是政治统治,相应的地方政府机构和人员也非常少。其重要原因就是有限的农业剩余无法供养一个渗透到分散孤立的乡村社会的政权体系。没有财政支撑的行政是无能力而又成本太高的行政。这是制约传统国家权力向乡村渗透的基本原因。二是国家与农民的联系主要是纳税的关系。农民作为分散孤立的经济个体,成为一个国家的政治国民,主要取决于向谁提交税赋。正如孙中山所说的:“人民对于皇帝只有一个关系,就是纳粮,除了纳粮之外,便和政府没有别的关系。因为这个原故,中国人民的政治思想就很薄弱,人民不管谁来做皇帝,只有纳粮,便算尽了人民的责任。政府只要人民纳粮,便不去理会他们别的事,其余都是听人民自生自灭。”①由于土地(终极意义上的)国有制,决定了“皇粮国税”天经地义的合理性,换言之,农民向国家提交税赋是单向的义务。这为行政不断扩张,以不受制约的行政权力汲取财政提供了方便。而这又会破坏国家行政的合法性,即“官逼民反,民不得不反”。由此使传统中国只能依靠数百年一次的大动荡来缓解行政扩张与财政压力的矛盾。 这种历史循环于近代被打破。近代以来,随着传统国家的解体,中国进入到一个现代国家建构的过程之中。现代国家的基本特征是民族-国家,它要求统一的中央集权体制向全社会渗透,对分散孤立的乡村进行国家整合。由此就有了农村基层政权建设。从20世纪初开始,国家政权从县到乡村,甚至一直延伸到农户。体制达到极致,每个农民都被整合到“政社合一“的国家体系中,乡村社会为国家体系所遮盖。这一“政权下乡”的过程对于建构一个统一的现代国家,对传统乡村加以改造,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这一表面上具有“现代性”的乡村治理体制却具有不属于现代国家本性的传统特点: 一是国家基层政权的制度安排仍然服从和服务于向农村汲取资源,为行政主控型。体制是最便于向农村汲取资源的体制,即“先交公粮,后交余粮,剩下的才是口粮”。在这一体制下,自上而下的行政权力主导着乡村社会,来自于上级领导和政府的“任务”成为支配基层和农民行动的主要依据。在单一体制下,县乡政权机构设置的依据是与上级政府对等对口,由此造成县乡机构迅速膨胀。我国是一个由中央、省、市(地级)、县(市)、乡(镇)多级机构构成的政权体系。政府任务会逐步增多,到最低一级的乡级时,政府任务和目标会呈几何级的增加。如我们调查的一个乡,仅仅是签定目标责任书的上级任务就多达200多项。这就使得乡一级政府成为一个面对上级,主要完成上级任务的机构。乡镇作为国家政权体系的一级组织,对一定区域的事务负责,即行使管理“块块”的职能。出于地方政绩的驱动,乡级还要从事许多能够显示出其地方政绩的事务。这些事务主要是贯彻上级精神,往往与本地实际和需要相脱节。正是“条条”和“块块”的双重压力,使乡村工作不堪重负,政府功能急剧扩张。 二是行政与财政的严重不对称。尽管上世纪建构起一个现代科层制的基层政权体制,但支撑这一体系的则是以传统农业财政。改革开放以前是以“公余粮制”方式出现,农村改革后是以“农业税”为核心的农业税费。传统农业财政的重要特点是农业剩余十分有限,农民交纳税费是行政义务。随着“政权下乡”,政府机构和人员日益增多,以国家和公共名义出现的政府任务也愈益增多,这都需要由农民提供财政支持。我国目前县乡两级财政收入只占全国财政总收入的21%,而县乡两级财政供养的人员却占全国财政供养人员总数的71%左右,乡级需要财政供养的人员约1316.2万人(不包括不在编人员),因机构臃肿给农民造成的负担占农民实际负担的40%左右。②这就是总理说的“生之者寡,食之者众”的问题。由各种行政任务并搭“农业税”便车而产生的大量的“乱摊派、乱集资、乱收费”更是难以统计。由此就出现了“小财政、大政府”的格局,其结果是:一方面,随着现代化建设,国家的财政收入迅速增长,另一方面,农民的负担也迅速增长,城乡贫富差距扩大,农民对国家的认同感下降,甚至出现以减轻农民负担为主要内容的有组织的抗争。不解决这一问题,中国农村的稳定和发展都缺乏稳固的基础。 正是基于政治压力,中国启动农村税费改革,其最终目的是免除农业税。农村税费改革的必然结果是改变着农村基层政权体系的财政基础,原来依靠农业财政维持和运行的基层政权体系及政府任务顿时因为财源枯竭而面临困境。基于财政压力,我国开始了乡镇治理治理体制改革。 就全国而言,在农村税费改革中普遍进行了以合并乡镇村组为主要内容的调整和变动。其主要目的是减少财政供养人员,缓解财政压力。如1985年,我国撤消恢复建立乡镇政府时,共有91138个乡镇,到2003年减少到38028个乡镇,2004年有进一步减少的趋势。③如果说合并乡镇,只是乡镇规模扩大而财政供养人员未见减少的话,那么村组合并的直接后果就是村组干部人数的减少。一般来讲,村组干部被限制在3-5人以内。为了减少村组干部,采取村党组织和村委会干部交叉任职。这是因为,以往的村组干部主要是由农村税费直接供养的。税费改革后,农业地区的村组干部补贴由地方政府支付,而地方财政本来就紧张,当然不可能也不愿意支付更多村组干部的报酬。合并乡镇村组只是规模的扩大和人员的减少,不涉及体制性改革,所以我将其归纳为调整和变动而不是改革。但这种调整并不是毫无意义的。它标志着,随着农村税费改革,必然要求改革乡村治理体制。 正是因为合并乡镇村组的局限性,在农村税费改革中,一些地方开始了以改革乡村治理体制为主要内容的乡镇改革。其代表者是湖北咸安的改革。早在2002年全国还在进行农村税费改革和合并乡镇之时,咸安区(县级区,以农业为主)就启动了乡镇体制改革。其主要内容是实行党政领导交叉任职;撤消原有的乡镇内设机构,乡镇设立三办一所(党政办公室、经济事务办公室、社会事务办公室和财政所);改变原有的“七站八所”的官办性质,将市场化和社会化机制引入乡村公共服务;将竞争机制引入干部任务和录用过程。这一改革的核心内容是“减人、减事、减支”。通过交叉任职,减少领导干部职数,通过改设内部机构和站所改革,减少一般干部职数。在减人的过程中,也要减事,即减少那些政府管不了也管不好,或者不该管的事。通过减人减事,最后达到减支,缓解财政压力。咸安改革很快引起中共湖北省委的重视。2003年,湖北省委和省政府关于乡镇综合配套改革的文件(17号文件地),其基础就来自于咸安。湖北省的乡镇改革得以走在全国前列,被誉为“湖北新政”。 二、超越财政压力的制度构造 从目前的乡镇改革实践看,基本上来自于财政压力。有关乡镇改革的理论,也处于各说各话的状态,难以形成基本的共识,也无法给乡镇改革提供相应的理论支持。其重要原因就是人们对乡镇改革的认识仍然停留在传统的“农业财政时代”,只是就乡村自身的财政能力设计乡镇体制。本人认为,现在应该超越财政压力,从现代国家构造的角度设计现代乡镇制度,以此作为改革的依据。 首先,随着现代化建设,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到一个全新的阶段,由现代化初期进入现代化中期,工业化不再需要从农村汲取资源进行原始积累,国家的财政收入主要来自于工商业。中国已由“农业立国”进入到“工业立国“的阶段。而且,统一的民族-国家的整合已基本完成,高度分散和孤立的乡村社会日益深入地卷进国家体系中,被国家结构化。这是最终得以免除农业税费,并有可能走出所谓“黄宗羲定律”的客观条件。 更重要的是,现代国家建构要求超越传统的财政压力,重构乡镇制度。现代国家有两个特征,一是以主权为核心的现代民族-国家,一是以主权在民为核心的现代民主-国家。主权在民要求每个国民成为平等的国民。但由于民族-国家建设的紧迫性和民主-国家建设意识的薄弱,在相当长时间里,广大农民作为平等的国民,没有能够享受相应的“国民待遇”。如长期存在的“农业税”,以产业纳税就是一种不利于农民的制度安排。印度也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占国民的大多数。但印度以个人所得作为征税依据,农民基本上不缴税。④特别是中国的“农业税”带有很强的国家义务的特性,日益扩张的行政会不断突破义务的边界。但是,在现代意识随着现代技术的发达日益广泛地向乡村渗透的过程中,义务本位的农业税费的缴纳逐步失去合法性基础。1990年代,无论是农民通过抛弃土地,消极逃避税费,还是上访上告,为减轻负担的依法抗争,都反映了农民日益增长的权利意识。事实上,与时代相比,1990年代的农民负担可能更轻,而农民的抗拒却更激烈,其重要原因就是农民的个体利益及相应的权利意识的增长。如果治理体制不能适应这一转变,就会造成农民对国家的认同感下降,甚至抵抗政府行为。如此,民族-国家的治理也会失去牢固的根基。 正是传统农业财政时代的义务税费愈益失去合法性的背景下,中央政府启动了农村税费改革,并提出了统筹城乡发展,以工哺农,以城支乡的发展战略。这一战略为超越财政压力,改革乡镇体制,建立现代乡镇制度提供了基本的依据和方向。 其一,从资源汲取型向资源支持型转变。传统乡镇制度都是围绕从农村汲取资源构造的,这是由农业财政时代所决定。在现阶段,中国已进入由工商提供财政支持的公共财政时代。以工哺农,以城支乡,首先就体现在国家如何支持农村发展。为此,中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任务。这就需要从根本上改革传统的资源汲取型的乡村治理体制,从支持农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角度设计和构造乡镇制度。资源支持型是现代乡镇制度的基本要求。 其二,从管治型向服务型转变。为了从农村汲取资源,传统的乡镇制度的功能主要是管治型,主要依靠行政压力保障国家从农村获得资源,通过行政能力强制纳税保持国家与农民的联系。这种联系是以农民义务为本位的。随着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农民愈来愈深地卷入到社会化过程中,要求政府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作为现代民主-国家一部分的现代乡镇制度,其基本功能就是为农民提供服务,通过良好的服务而不是收税强化农民的国家认同意识。服务型乡镇政府是以农民权利为本位的现代国家观所决定的。 根据以上方向,乡镇改革不仅仅是“减人、减事、减支”,做“减法”,更是超越财政压力、上下联动的综合配套改革,是一项需要进行“加减乘除”四则混合运算的系统工程。 1、“加”,就是增加国家对农业乡镇财政的支持,促使行政与财政的统一,乡镇财政成本由国家财政负责。现代政府体系的重要特征是标准化、一致化。如不管什么地方,都设立相应的机构,都有所谓“几大班子”。但是,由于地方经济发展不平衡,各地的财政能力却差距甚大。特别是农业地区的乡镇财政主要来源于农业税费。那么,在免除农业税以后,农业地区乡镇的财政来源大为减少,有的地方甚至难以维持正常运转。仅仅是依靠“减人减事”来减支是远远不够的。因为,任何行政都需要必要的财政支撑。农业地区的乡镇也属于国家政权体系,在免除农业税以后,其开支应该由国家承担。应该彻底改变变相的地方财政包干主义。如果行政统一集权,财政也需要统一集权。这样既可解决农业地区财政支出困难问题,同时也可杜绝地方和基层官员既吃“皇粮”,又吃“杂粮”的现象。由此可根据产业基础、地区差别、乡镇规模等标准,将乡镇划分不同类型,分类划拨财政经费。当前,在乡镇体制改革之初,对乡镇分类是基本前提。以农业为产业基础的乡镇应该恢复为乡的建制,可以接受国家财政支持,镇的建制主要以工商业为支撑,不可接受国家财政支持。由此实行产业分化基础上的乡镇分治体制。 2、“减”,就是精官简政,减少行政层级、机构和领导职数。任何国家的财政能力总是有限的,有限的国家财政不可能承担更多官员的财政支出,必然要求减人。我国的政府机构不是简单的人多,而是官多员少。即管官的“官”多,直接面向民众做事的员少。从纵向看,直接面向民众为民众提供服务的乡镇一级的人员并不多,多的是乡镇以上的层级。如乡镇以上有中央、省、地级市、县(市)四个层级。从乡镇内部看,领导职数过多,一个乡镇至少有10多名领导,而直接办事的人员又太少。这不利于支持农村,为农民提供服务。美国的农业部是国家公务员最多的部,达30万之多。但其组成人员主要是为农民提供服务并直接接受农民监督的公务人员。为此,乡镇改革应该超越现有的局限,进行整个行政系统的改革。从纵向看,需要减少行政层级,变五级政府为“三级政府网络管理”(中央、省和县为完整意义上的政府体系,地级市和乡镇为非完整意义上的政府体系,人员更为精干)。只有这样,在乡镇内部才能尽量减少“管官”的职数。目前许多地方的乡镇改革首先减少的是办事人员,这不利于为农民提供服务。 3、“乘”,就是改善治理方式,实行市场、自治与政府的共同治理。乡镇改革不是简单的减人减事,而是要以精干的政府提供更良好的服务。为此需要改善传统的单一的行政治理方式,实行市场、自治组织和政府多元一体的共同治理。服务型政府并不是将农村的公共服务都由政府包揽下来,这又会回到计划经济体制下全能政府的轨道上去,并会增加行政成本。现代国家的治理体制首先要求培育市场。能够用市场力量解决的问题尽可能由市场解决。因为市场不仅能优化资源配置,同时它还是一种整合机制。市场有一套健全的规则,人们进入市场机制后会自觉不自觉地根据规则办事,更多的是寻求政府的保护而不是与政府对立。凡是市场经济发达的地区,政府与农民的对立和对抗度越低。其次是培育社会,通过社会自治的力量解决社会自身的问题。随着经济社会的发达,社会成员的需求愈来愈多样化。在相对分散居住的情况下,政府很难及时有效地为农民提供公共服务。而自组织的农村社区自治力量却能达到这一点。所以,乡镇政府应该尽可能利用市场和社会的力量。只有市场“失灵”和社会“失效”的情况下,政府才发挥其直接治理的作用。由此形成市场、社会、政府共生、互补、合作的现代治理体制。从这个角度看,咸安改革中“养事不养人”的取向是合适的。 4、“除”,就是要消除传统乡镇体制中各种不适宜建立现代乡镇制度的的思想和体制性障碍。由于长期历史的影响,在税费改革和乡镇体制改革中,相当部分的乡镇缺乏方向感,甚至无所适从和无所用心。因为过去最为熟悉的“任务”型工作减少了,过去最为便当的行政性治理手段不方便了,过去一呼百应的工作方式不见效了。现代乡镇制度所需要的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未能确立。其深刻的原因就是传统乡镇制度中自上而下的授权机制,使得乡镇基层干部习惯于对上负责而不是对下负责。所以,在乡镇改革中将竞争机制引入乡镇治理过程中,变单一的对上负责为上下双向负责十分必要。湖北、四川等地实行乡镇领导“两推一选”和“公推公选”制,起到了良好的示范效应。 乡镇行政管理论文:乡镇政府行政管理 摘要:实现乡镇政府行政管理与村民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是建立新型乡村管理服务体制的重要标志。当前,需要在强化村民自治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功能,强化政府的社会服务功能的基础上,健全、完善两者间的衔接和互动机制。 关键词:乡镇政府行政管理;村民自治;有效衔接;良性互动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深化乡镇机构改革,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完善政务公开、村务公开等制度,实现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2008年5月,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重申了这一要求。实现乡镇政府行政管理与村民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是建立新型乡村管理服务体制的重要标志。本文拟以村民自治为切入点。探讨乡镇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相关问题。 一、实现乡镇政府行政管理与村民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的必要性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经济和政治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在农村获得了生产经营自主权的广大农民群众,迫切要求用政治上的民主权利来保障经济上的自主权利,村民自治顺时而生。1982年宪法确立了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宪法地位,1987年11月,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对村委会的性质、地位、职责、产生方式、工作方式等做了比较具体的规定。经过十余年的实践,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1998年11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正式颁布实施。它对“四个民主”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做了具体规定。“四个民主”的提出及完善,对指导村民自治的法律制度建设和实践活动发挥了重要作用。 实现村民自治,实质包含两个方面的目标要求:一方面要求村民委员会逐渐摆脱乡镇政府的行政干预,发展为真正意义上的自治组织,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之间建立指导与被指导关系;另一方面也要求基层治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进行相应的变革,乡镇政府职能从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全能型、管治型政府转变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有限型、服务型政府。为此,进人新世纪以后,党中央、国务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诸如在农村进行税费制度方面的改革、加强基层执政能力建设等,来推进两个目标要求的实现,以探索新的农村管理体制,构建和谐农村社会。但从总体上看,这两个方面的目标要求远没有达到理想状态。 首先,从村民自治的发展来看,村民自治在总体上固然取得了一定进展,但自治效果并不理想。问题主要有:(1)村民自治在一些地方并未走上正规,其应有功能未能很好地发挥出来。如村民制度化参与率不高,村民自治往往变为“村委会自治”,甚至演变为村党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一个人说了算。(2)农村社会治理难度加大,对村民自治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社会转型导致农村社会分化和心理意识多元化,农村由过去以农民为主体逐渐分化为不同的社会阶层,如村干部、农民劳动者、农民工、个体私营企业主等,不同阶层有着不同的利益取向,从而导致村民集体意识逐渐淡化和薄弱,自我中心意识明显上升,家族中心主义凸显,对农村社会治理提出新的挑战。其次。从乡镇政府行政管理来看,大多数地方的乡镇政府仍然习惯于“管治”思维,开展工作以单一的行政命令的方式进行。只对上负责,将工作指标层层分解下压,甚至强制村民自治组织完成“任务”。导致村民自治的内容和职能受到行政行为侵占和排挤,村民委员会成为准政府组织,沦为实现行政命令的一种工具。 综上所述,村民自治在发展中面临一些难题,亟须在乡镇政府的宏观指导下、在加强自治组织能力建设的基础上予以解决。而目前乡镇政府在宏观指导上的缺位与农民群众期望乡镇政府的有位、有为形成较大反差;与此同时,乡镇政府机构改革、职能转变滞后,重管治、轻服务,甚至仍然管着许多不该管、管不了、管不好的事,其管治方面的越位、错位以及服务方面的不到位。不仅对村民自治产生极大侵蚀,也影响了农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建立新型乡村管理服务体制亟须实现乡镇政府行政管理与村民自治之间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 二、实现乡镇政府行政管理与村民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的着力点 实现乡镇政府行政管理与村民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重点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 (一)按照服务型政府的要求规范乡镇政府活动范围和工作内容,提高乡镇政府服务社会的能力和水平;同时改革乡镇政府绩效评估体系。加强群众监督,调动群众参与行政管理的积极性。 乡镇政府必须从计划经济体制下全能者的角色转向市场经济条件下有限责任者的角色,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和公共服务意识,把服务型政府理念具体化、明晰化并落实到位。具体来说,乡镇政府应注重履行好以下职能:积极完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加强以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农业科技推广为主要内容的农业综合生产力建设,增强农村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发展农村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各项社会事业,加强农村污染治理,建设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强化农村的自我发展能力;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推进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同时,乡镇政府应充分保障农村基层群众各项民主权利,严禁干预基层群众自治范围内的事情,不得要求村民自治组织承担依法应当由政府及其部门履行的职责。对需要村民自治组织协助政府办理的具体行政事务,应由乡镇政府统一与村民自治组织签订委托和购买服务协议。明确工作要求、目标任务和经费支付方式。 乡镇政府职能转变得如何,工作绩效如何,群众最有发言权。要打破封闭的政府政绩自我评估体系,建立群众评估制度,使乡镇政府行政管理的全过程处于农民群众监督之下。为此,要进一步健全完善乡镇政府政务公开制度,建立健全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增强行政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使决策切实集中民智。体现民意。要建立和完善群众利益诉求表达机制、权益保障机制,畅通群众监督渠道,尤其要注重发挥村民自治组织在联系群众、反映群众诉求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按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村民自治制度,以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同时加强乡镇政府对村民自治的指导、协调、服务和帮助,提高村民自治水平和能力,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村民自治必须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要求,把“四个民主”和“三个自我”贯彻落实到实处。要强化村民自治组织能力建设,建立民主选举与竞争上岗相结合的选人用人机制,拓宽选人用人渠道,增强村民自治组织的生机和活力。要完善村务公开制度,凡涉及农村各项事业发展的重要事项,尤其是重大村务和财务。都要依法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提高村务管理和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村民委员会尤其要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互助性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依法独立开展活动的自主权,保障各类经济组织和村民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要增强村民自治功能,扩大村民自治范围,积极承接政府转移出来的部分行政管理和服务职能,在和谐社会建设中承担起更多的责任。 村民自治的效果如何,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乡镇政府的指导、协调、服务和帮助。要建立健全乡镇政府与村民自治组织的工作联系制度、情况通报制度、听取意见制度、监督反馈制度,真正发挥乡镇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指导作用。乡镇政府应积极创造条件推动驻村的文体教育、休闲娱乐场所向村民开放,鼓励和扶持村内及周边有关实体按照共驻共建、资源共享、互利共赢的原则,为村民服务,为农村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提供条件。乡镇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为村民自治组织协助政府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经费和条件,并对工作实绩好、群众满意度高的村民自治组织。给予一定的奖励和补贴。要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不断加强对农民群众特别是村民自治组织成员的教育培训。进一步强化其法治观念和民主意识,增强村民自治能力,提高村民自治水平,使村民自治组织在基层民主建设中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 乡镇行政管理论文:乡镇财政监管改革行政管理 一、改革动因 乡镇行政事业单位长期以来一直实行自设账户、自收自支、自行核算的"分户分管"办法。这种财务管理方式的主要问题是: 会计核算单位多。目前乡镇工农商、财税银、公检法等应有尽有。宜昌县小蜂乡一级行政事业单位就有23个,其中一人一站的有3个,两人一站的有4个,即使这种情况也要作为一个会计核算单位,而且会计岗位多是兼职,有的甚至站长、会计、出纳一肩挑,自行审批、自行用钱、自行做账,财务管理缺乏监督制约机制。 银行账户多。每个乡镇行政事业单位有支票账户、存折户、定期存单户等形式的银行账户,平均在两个以;有的单位一人管一个存折或几个存折。 违规账目。乡镇行政事业单位一般滑经过专门训练的会计且变动频繁,普遍使用"流水账"、"包包账";有的单位甚至设多套总账,自设乱用会计科目;账账、账实、账证不符;长期不记账、不报账、不结账;会计档案长期不整理或不按规定整理,随意堆放,甚至人走账无,或仅有"封存账"、"断头账"。 违纪问题多。由于单位银行账户过多,账目管理过滥等原因,乡镇行政事业单位收支违纪问题较为突出。如挪用专项拨款,收入不入账,贪污公款,非正规票据甚至无据收款,白条列支出,私借私分公款,盲目投资造成公款损失,乱发资金补贴实物,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违规超限额使用现金结算,违规购置专控商品等。 另外,乡镇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自筹资金以及上级主管部门拨款大多游离开财政监管之外,乡镇政府不能统筹安排、使用和调控,导致政府分配效率低下,社会财力运营低效,相当一部分建设发展性专项资金被用于消费,有的资金使用浪费甚至流入少数人的腰包,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宜昌县尽管县财政以前每年要开展"三查",每2年至3年要开展重点财务检查,每次历时半年多,检查费用开支不小,但由于是一种事后纠偏、"马后炮"式的检查,往往监管成本较大,效果不佳,问题查得出来,处理不下去,违纪违规的损失收不回来,治标不治本。 乡镇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这种情况迫切需要从其财务管理体制上堵漏防弊,变多有开户为一家开户,变分散财务为统一财务,变各家分管为独家统管。在调查分析基础上,宜昌探索出"零户统管"办法。 二、"零户统管"主要内容和特点 "零户统管"是在保持单位资金使用权和财务自权不变的前提下,取消单位银行账户,财政统一管理各单位会计人员、资金结算和会计核算,融会计服务和监督管理为一体的一种财务管理办法。"零户统管"的具体运作方法可概括为"一取消,二直达,三集中,四设立,五建制": 一取消。即取消单位所有的银行账户,包括过去经过财政审批后开设和未经财政审批开设的银行账户,也包括支票户、存折户、定期存单户,存款余额全部转入财政专户。 二直达。一是收入直达,即单位所取得的各项资金收入直达财政专户,上级主管部门的拨款及外单位划入的资金由银行自动记入财政所账户,单位上解的资金由财政所专户划解直达到县财政局。二是支出直达,单位财务支出从财政专户直达收款单位,不再经过单位银行账户中转。 三集中。一是集中办理资金结算,单位现金、转账、汇兑等资金收支结算由出纳集中到财政所办理。二是集中会计核算,由财政所从各单位财会人员中,择优聘用3至5名水平较高者担任统管会计,单位会计核算。统管会计由财政所统一管理,统一高度,编制、行政人事关系不变,但工资和福利待遇与原单位脱钩,由财政所统一考核后发放。考核不合格者,予以解聘。三是集中会计档案,单位会计档案全部集中交财政所统一保管,以便于查账、审核和管理。 四设立。一是设立"总会计",负责综合预算指标分配、考核和调整;负责预算内外资金审核拨款和总核算;负责单位财会收支原始凭证审核盖章。其职能相当于管理监督中心。二是没立"资金会计",负责在单位存款余额内办理现金、转账、汇兑等资金收支结算业务;负责从总会计领发票据;负责单位收入资金的审核和划解;负责核算单位存款包括财政预算存款的变动情况,按月与单位和银行核对账目。其职能相当于资金结算中心。三是设立"统管会计",负责定期与单位出纳结算收支原始凭证;负责单位会计核算业务、按月向单位、财政所、乡镇政府报表;负责定期与总会计、单位出纳、资金会计对账。其职能相当于会计服务中心。四是设立"单位出纳",负责向总会计申请拨款,经办单位财务收支具体业务;负责预算外收入直达财政专户;负责按月将会计原始凭证交总会计审核盖章,与统管会计结算收支凭证。其职能相当于单位财务收支中心。 五建制。一是建立综合财政预算管理制度。年初按统一口径和标准给各单位下达综合财政预算收支指标,各单位按指标组织执行,支出由财政所按进度核拨。年度执行中如有超收,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财政指标并拨款,如有短收,则自动减少支出指标。年终财政指标审批复决算,如有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二是建立收支审批制度。各单位要按年度综合预算收支指标协调会组织收入,预算外收入减免需报经乡镇政府领导审批。单位财务氖支出都必须由单位负责人签字,达到一定额度的支出需报经乡镇领导审批。三是建立会计凭证审核制度。单位所有会计原始凭证都必须经过财政所进行合法性和合规性审核后,会计才能作账务处理。通过财政审核。使会计凭证符合"一统"两线四有"的要求。"一统,即收入统一使用财政部门负责制的收费收款票据;"两线",即实行收支两条线,严禁坐收坐支;"四有",即所有支出凭证都要有合法票据(财政或税务票据),有具体用作,有经办人及单位负责人签字,数额较大的有乡镇政府领导签字。四是建立现金"双限"制度,即限额限范围管理。限额1000元以下的开支使用现金结算,1000元以上的严禁现金开支。严禁坐收坐支和超范围使用现金。五是建立"四定"票据管理制度。定管理人员,由总会计、资金会计、单位出纳分工负责共同做好票据管理工作;定控制制度,票据购入、发出、核销、回收等工作都建立票据台账和结报手册,互相签字制约;定数量,即根据各单位业务需要核定供票数量;定期缴销,每月定期交旧领新,审验后核销旧票。 三、"零户统管"的优点 实施"零户统管"后,宜昌县20个乡镇共精减会计岗位480多个,注销单位银行账户728个,一次性划转财政专户资金1500多万元,同比节约支出160万元。其中:通过对支出凭证的严格审核,注销不合规证173份,换回损失21万元。通过"零户统管",对乡镇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实现了由无人管理到有人监管转变,由难控到可控转变,由无序管理到有序管理转变,由事后管理到事前管理转变。与原来的"分户分管"办法相比,优越性集中体现在: (一)有利于集中乡镇财政性资金。取消单位银行账户后,各单位不论是哪个渠道来的资金都必须进入乡镇财政专户的"笼子"。同时,各单位暂时闲置或分期支出的资金都要集中于镇财政专户,为乡镇政府统筹管理运用乡镇综合财力创造了有利条件,便于资金"捆绑"使用,基本克服了资金分散造成的损失。 (二)有利于强化对单位财务收支活动的监督。在"分户分管"模式下,单位银行户头多,收入来源渠道多,支出用途项目多。乡镇财政由于无法掌握各单位的收入来源,特别是县级主管部门下拨的专款,难以对其支出实施监管。实行"零户统管"后,取消了单位的银行户头,各单位的所有奖金都被"一网要尽"、归入财政专户的"笼子",其支出奖金结算都通过财政专户集中办理,支出凭证都经过审批和财政审核,从而使财政对单位财务收支活动的监管真正落到实处。 (三)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实行"零户统管",通过综合财政预算的编制核定、预算执行过程中的资金结算、支出审批、凭证审核等监管工作,可以使乡镇各部门预算内外资金集中使用、统一核算、综合平衡成为可能,有利于从源头上堵住乱支乱用的口子,防止资金流失与挪用,为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实行乡镇综合财政预算管理化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四)有利于规范乡镇会计工作秩序。"多户分管"办法由于受资金分散、分配主体多元、单位财会人员素质偏低、单位人员少等因素制约,乡镇单位的财会核算工作很难达到《会计法》、新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推行"零户统管"后,单位只设出纳,专门负责办理日常资金收支结算事务。填制凭证、登记账簿、编制报表等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的会计核算工作则专职"统管会计"完成,使单位财会管理基本符合《会计法》的要求,单位会计核算的质量得到了保证。即使"统管会计"业务不够熟练,经财政培训辅导一段时间也可基本达到要求,比过去培训辅导20多个未经训练的单位兼职会计人员要容易一些。 (五)有利于促进廉政勤政建设。"多户分管"办法,由于缺少必要的财务监管制度,给财政违规违纪甚至依法浪费提供了可乘之机。实行"零户统管",首先从制度上和财务收支的运作程序上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尤其是在容易出现违纪违规的环节设置了必要的控管措施,从而使乡镇财务管理体制具有前瞻性和预防性功能,铲除了产生"三乱"、损失浪费和违规违纪的土壤,有利于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其次,实行"零户统管",节省了单位会计核算的人力,有利于各单位集中力量,更好地完成本职工作任务。第三,为克服乡镇各单位之间的职工个人利益分配不公创造了条件,从而有利于提高各单位职工的积极性,树立党政部门高效勤政的良好形象。 乡镇行政管理论文:现代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探讨 中国在整个*世纪的“现代国家政权建设”中,出现了*种新型的乡镇管理模式:即晚清至民国时期的所谓“乡镇自治”,中国共产党建立的“议行合一制”乡镇基层政权、“政社合一”的体制和“乡政村治”二元治理模式。但这一时期,传统小农经济的有限剩余根本无法支撑一个全面渗透穷乡僻壤的庞大国家机器和现代化工业体系,从而形成了国家行政权的下沉与“以农养政”时代的制度设计、经济上的工业化与政治上的民主化严重对立的局面,最终导致我国乡镇行政管理体制变动频繁且反复无常。从*年*月*日起,中国农民彻底告别延续了*多年的“皇粮国税”,标志着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后农业税时代”已经到来。因此,下一步的乡镇改革基本方向和总体目标是:改进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方式,进一步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发展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和社会中介组织,加快建设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中国国情的法制型、服务型乡镇基层政府,不断提高农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 总的看来,传统中国的政治转型明显滞后于社会经济变迁。譬如,“清代大部分属于现代时期,但其政权与社会秩序仍旧忠于传统,很少变化。它代表了中国传统政治最辉煌以及最黯淡的一页。”进入*世纪,“从形式上看,辛亥革命是皇权终民权始的标志,也是政治转型的起点。这就是仿照西方国家实行地方自治。但由于传统的统治根基没有改变,人民主权的地方自治只是流于形式。”这样就很难弄清传统中国政治转型的原始起点。然而,现代政治学研究中最重要的是发现新的政治因素的出现与发展。如果这种新的政治因素大量地、集中地反复出现,并且其发展趋势不可逆转,那么就是现代化因素。这种新的政治因素必然会寻找适合于它生存和发展的制度环境,否则就会被旧的僵化了的制度所扼杀。反过来,由此引发的政治制度变革势必影响社会结构、家族制度、等级结构、群体权利、人们行为和习俗的变迁。所以,一个国家的“政治转型期”就意味着传统的社会秩序出现了裂痕、混乱或崩溃,而新的社会政治秩序正在确立的时期。沿着这样的研究思路,本课题把中国在整个*世纪的“现代国家政权建设”中出现的*种新型乡镇管理模式概括为:即晚清至民国时期的所谓“乡镇自治”,中国共产党建立的“议行合一制”乡镇基层政权、“政社合一”的体制和“乡政村治”二元治理模式。在此基础上,本文试图探讨影响和制约我国现代乡镇行政管理体制转型的制度性障碍,进一步研究如何建设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中国国情的法制型、公共服务型乡镇基层政府。 一、目前国内学术界在研究方法上的“理论误区” 中国现阶段正处在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国家政权建设”的双重建构中,乡村社会日益深入地卷入和融入到这一建构过程。从世界发达国家看,越是地方基层政府,其行政管理体制愈具有多样性、灵活性、有限性、自治性等特征。但在中国历史上,“乡镇”的建制或重视或忽略,或延续或中断,或继承或革新,大多表现为地域性、宗法性、自治性、零散性和非固定性等特征。迄今为止,世界上还没有哪一个国家像中国的乡镇基层政权频繁变动、混乱无序。尤其是*世纪以来,国家行政权不断向乡村社会延伸,逐渐形成了“资源汲取型”和“全能型”的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显然已不适应农村市场经济发展和扩大基层民主政治的需要,且在实践中衍生出了诸多矛盾和问题。为此,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已对乡镇基层行政管理体制进行过*次较大的改革:即*年至*年,进行“社改乡”和建立“乡政村治”二元治理模式;*年至*年,进行“撤并乡镇”和推广“村民自治”;*年至*年,进行县乡机构综合改革试点和建立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年至今,进行农村税费改革和积极推进以乡镇机构、农村义务教育和县乡财政体制改革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综合改革试点。但目前的改革,许多地方主要是基于减轻农民负担和缓解地方财政压力的考虑,实际上变成了撤并乡镇、合并村组、精简机构、分流人员、压缩财政支出等所谓的“倒逼机制”。针对目前我国不少乡镇政府基本处于一种“有政无财”的尴尬局面,学术界提出了“撤销乡镇”、“县政乡派镇治”、“乡镇自治”等政策建议。这既表明人们对乡镇一级政府的功能和地位认识不清,也显示出目前我国乡镇改革已陷入“方向迷失”的被动局面。 追根溯源,目前国内学术界的争论与分歧,主要是来自于西方政治社会学中关于“国家——社会”二元对立的认识范式。其实,这一理论命题是马克斯·韦伯早在*世纪初提出的关于传统中国“有限官僚制”的看法。他认为,“事实上,中华帝国正式的皇权统辖权只施行于都市地区和次都市地区。……出了城墙之外,统辖权的有效性便大大地减弱,乃至消失。”美国著名的家族史专家W·古德也认为,“在中华帝国统治下,行政机构的管理还没有渗透到乡村一级,而宗族特有的势力却维护着乡村的安定和秩序。”正如G·罗兹曼所言,“在光谱的一端是血亲基础关系,另一端是中央政府,在这二者之间我们看不到有什么中介组织具有重要的政治输入功能。”于是,我国著名的社会人类学家费孝通先生提出了,“中国乡土社会的基层结构是一种差序格局。……皇权政治在人民实际生活中,是松弛和微弱的,是挂名的,是无为的。”这种所谓的“二元社会理论”或“双轨政治理论”,即“一方面是自上而下的皇权,另一方面是自下而上的绅权和族权,二者平行运作,互相作用,形成了‘皇帝无为而天下治’的乡村治理模式。”其实质和核心都在于,无限地夸大和美化了“地方精英阶层”在辅佐国家治理传统乡村社会中的地位与作用,而忽略了隐藏其背后的深层社会经济制度。然而近几年,一些国内学者却不遗余力、煞费苦心去为这种“草根民主”寻根,所谓的“根”也无非是“儒家文化决定论”之类的陈谷子烂芝麻。譬如,温铁军教授把它概括为*个字,即“国权不下县”。秦晖教授则将其完整的概括为:“国权不下县,县下惟宗族,宗族皆自治,自治靠伦理,伦理造乡绅。”徐勇教授不仅提出了“国家政治——社会政治”二分法的理论观点,而且还提出了建议实行“县政、乡派、村治”的具体政策主张。可以说,这些学术观点都是“单凭旁观者或局外人支招行事”的笨拙手法。 正如马克思、恩格斯晚年在关于历史唯物主义的*封信中所言,“根据唯物史观,历史过程中的决定因素归根到底是现实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否则把理论应用于任何历史时期,就会比解一个最简单的一次方程式更容易了。”事实上,在中国历史上“土地——赋税——户籍”是三位一体的,任何一个环节上发生问题都会直接的或间接的影响到国家政权的巩固与社会稳定。如果撇开土地制度、赋税制度、户籍制度等经济社会因素,那么单靠分析儒家文化的伦理统治是没有出路的。美国著名的中国问题研究专家费正清教授曾经指出,中华帝国“地方上的精英阶层主要靠其田产生活,并且将科举考试作为进身之阶,因此这种带有田园风味和怀旧色彩的世界观在中国一直盛行不衰。……当天下太平、五谷丰登之时,朝廷、官府和百姓之间还可相安无事。但当统治腐朽黑暗之时,政府利益与地方缙绅阶层的利益就不可避免地分道扬镳了。地方上的地主阶层本能地要谋求私利,如果不加限制,这就会使百姓不堪重负而导致政权失去‘天命’走向灭亡。官方呈报朝廷的表面文书实际上蕴含了地主、官府与百姓这三者之间愈演愈烈的利益之争。”可见,在中国历史上,“地方行政在总体上的收缩与在局部上的延伸是同时并存的两种趋势,不能强调一种而忽视另一种,也不能单纯地将地方精英的职能扩张理解为是‘民治’领域的扩展与‘官治’领域的退缩。”事实上,“士绅公共功能的一切扩展并非都意味着某种独立于国家的社会自主性日增的长期趋向。”总之,“地方精英既是国家权力的向心力量,又是国家权力的离心力量,而国家权力既是地方精英的支持者,也是地方精英的抑制者;地方精英既是地方社会的保护者,也是地方社会的掠夺者,而地方社会既是地方精英的权力基础,也是地方精英的权力制约。”换言之,地方精英理论过分偏重于考察“皇权——绅权”之间的互动关系,却忽视了“国家/皇权-地方精英/士绅-乡村社会/农民”这三者之间的“制度场域”。因此,国内学术界关于地方精英的身份属性及其与国家政权的关系问题,历来看法不一,争论不休。 归根结底,所谓“社会”是泛指基于共同物质条件而互相联系起来的人群,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共同构成的整体,也叫“社会形态”。而“国家决不是从外部强加于社会的一种力量。国家也不像黑格尔所断言的是‘伦理观念的现实’,‘理性的形象和现实’。确切说,国家是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相异化的力量。”可见,“国家——社会”决不是二元对立的,而是互相影响、互相作用、互相渗透的互动合作过程。在中国历史上,表面看,秦汉以降至清末的地方行政建制都是停留在县一级;但事实上,“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国家政权对于乡族社会仍具有潜在的无限的控制力。”(p*)也就是说,“无论在哪一个阶段,都谈不上“地方自治的民主体制’,而集权专制与缺乏自治是两千年以来中国文明的一大特色。”因此,中国农民自古以来并非“只是臣民、小民、草民,而不是主权者的公民,因此处于政治之外。”恰恰相反,“从秦朝的陈胜、吴广、项羽、刘邦起,中经汉朝的新市、平林、赤眉、铜马和黄巾,隋朝的李密、窦建德,唐朝的王仙芝、黄巢,宋朝的宋江、方腊,元朝的朱元璋,明朝的李自成,直至清朝的太平天国,总计大小数百次的起义,都是农民的反抗运动,都是农民的革命战争。中国历史上的农民起义和农民战争的规模之大,是世界历史上所仅见的。在中国封建社会里,只有这种农民的阶级斗争、农民的起义和农民的战争,才是历史发展的真正动力。”(p*)总之,我们必须彻底抛弃西方政治社会学关于“国家——社会”二元对立理论中的“工具论”国家观,应当运用“现代国家政权”这一理论分析框架来分析近代中国乡村政治结构转型的特点与发展轨迹,从中找出一些带有规律性的真实内容,以便为建构*世纪的现代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提供有价值的理论参考。正如有的学者所提出的,“中国乡村社会的‘国家政权建设’应当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不同的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内容,不应当用结论式的成功与否之类的评判标准加以评价。研究者的任务是分析不同历史时期的中国乡村社会的‘国家政权建设’的特点和发展的规律,从而为中国的政治学的发展做出一定的理论贡献。” 但是,“现代国家政权建设并非一个自上而下的过程,而是一个国家与地方社会相互作用的过程,其结果通常为长期的社会演变过程所预先决定。”因此,我们在运用“现代国家政权”这一理论分析框架来分析整个*世纪的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演变过程中,也应结合中国的国情特点。所谓“现代国家政权建设”理论,是指“在新的社会经济基础之上,按照民主和法治的政治原则,建立起新的行政管理体制和政权组织网络,有效地行使其征收赋税、维持治安、兴办教育、多种经营、发展经济、合理配置资源等基本职能。”按照西方学者杜赞奇的观点,成功的现代国家政权建设应该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即“政府权力对社会经济生活各个方面的干预和控制逐渐加强;在现代化的民族国家内,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也在逐步扩大。在发展中国家,尽管政权更迭频繁,但国家权力却持续扩张。”(p*)这一理论分析框架,基本符合中国在整个*世纪的“现代国家政权建设”中的乡村政治演变特点与发展轨迹。然而,尽管这一理论已经注意到了“国家——社会”非均质性的特点,但其整体论与实体论的理论品格仍然成为其致命的缺陷。综合西方各派现代化理论的观点,“现代化的主要特征是:经济上的工业化——工业化、发达的市场和货币经济、高额的群众消费、严密的劳动分工;政治上的民主化——以民族国家代替宗教和种族控制、普遍的法制、公民权、有代表性的政府、能胜任的行政机关;社会上的整合化——众多的社团和利益集团、社会规模的扩大、都市化、以国家利益为重的社会精英、人口控制;文化上的大众化——大众传播工具作用的扩大、活跃的知识界、文化的世俗化。”显然,进入*世纪之初的中国并不具备这些基本条件,而且中国现代化的原始起点首先是通过暴力革命以取得民族独立,其后又把“现代国家政权建设”与“优先发展重工业”同步进行,由此形成了国家行政权的下沉与“以农养政”时代的制度设计、经济上的工业化与政治上的民主化严重对立的局面,最终导致了乡镇行政管理体制变动频繁且反复无常。因此,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中国在整个*世纪建构起来的现代乡镇行政管理体制,“经历了新民主主义革命阶段漫长的艰苦斗争过程和激烈战争的血与火的严峻考验,又经历了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初级阶段的曲折变化和不断完善,最终形成了现行的新型乡镇组织体系。它同党和国家政权组织一样,是无产阶级革命的产物,是我国人民前仆后继用鲜血和生命换来的伟大成果之一。”如果不了解这一点,那么很可能会对当前我国正在进行新一轮的乡镇政府改革基本方向和总体模式产生误解。 二、晚清至民国时期的所谓“乡镇自治” 现代意义的“地方自治”是西方国家宪政体制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被马克思称赞为欧洲资产阶级早期取得的一项“政治成就”(参见《共产党宣言》)。但晚清至民国时期的所谓“地方自治”,基本是一场“政治闹剧”。清朝末年,中国社会政治结构日趋分化与解体,中央政府权力式微,地方势力迅速膨胀,乡绅精英阶层逐渐走向了国家政权的反面。尤其是到*年,中国人口已由清朝入关时的*亿人陡增至*.*亿人,这对传统的社会政治秩序构成严峻的挑战与威胁。因此,重新调整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逐渐使国家的政治权力下移,以加强对乡村社会的行政控制,已成为晚清政府当时所面临的一项重大政治课题。“就当时的政治情势来看,主要有两条道路可以选择:一是通过扩大官僚政治体系,增强地方政府的组织和权力,强化国家对社会的驾驭;一是开放部分地方政权,吸收各种新兴政治力量参与社会管理,实现社会政治的重组与整合。对清朝封建统治阶级而言,前者固然为上策,但已没有足够的力量去实现;选择后者,虽然并不情愿,但又有不得不为之势。”所以,“清末的地方自治是保守的清政府与同样保守的地方绅士为互利而互相合作,以期在一个正在变化的世界中保持他们的政治权力的企图。” 事实上,清末倡导推行“地方自治”的基本精神和组织形式,完全是模仿明治维新后的日本地方自治制度。*年*月*日,晚清政府颁布的《城镇乡自治章程》和《城镇乡自治选举章程》中规定:城、镇、乡为地方自治的基层单位,府、州、县所在地居民人口在*万人以上者设为“区”;城厢以外的市镇、村庄人口*万人以上者设为“镇”,*万人以下者设为“乡”。乡镇设立“自治公所”,成立“议事会”和“董事会”等机构,负责办理乡村公共事务。但清末推行的所谓“乡镇自治”,大多停留于“文本制度”层面,且引发了不少地方强烈抵制的风潮。“据统计,仅江苏省就发生了抵制乡镇自治的恶性事件*起,或捣毁自治公所,或破坏学堂,或殴打自治职员等。”总的来看,自晚清政府倡导推行地方自治以后,“政治下层,实由官治而沦为半官式之绅治。故所谓政治者,不操于官,即操于绅,甚或操于地痞恶棍,生杀予夺,为所欲为,民之所能自存、自主、自治者,亦几希矣。”于是,袁世凯执政后,立即宣布取消省、县两级的地方自治,且在农村地区实行区、村二级制。此时的“区”是县以下的最低一级行政单位,区下设为“村”,主要职责是协助区政权处理行政、司法、监察与福利等事宜,“企图把清末地方绅士领导下的非正式组织官僚化、正规化,并以此来巩固县级政权。”可见,清末推行的“乡镇自治”实质是统治者进一步强化了对乡村社会的控制,并由此造成了国家行政权向乡村社会逐渐延伸。 执政以后,首次提出了“以党治国、以党建国”的现代政治理念,并仿照苏俄体制模式建立起一套党、政、军自成系统、互不统属、权力制衡的独裁统治。国民党在中央党部之下依次设立省党部、县党部、区党部和乡镇分部,与省、县、区、乡等行政系统相对应,从而形成了从中央至地方与国家行政区划体制并行运作的“双重官僚衙门体制”。而在广大农村地区,国民党“实行的保甲制度与以往历代尤其是明清两代并没有多少不同,都是通过保甲连坐的办法强化对乡村社会的控制。”此外,还规定:“保甲长都是本党的忠实的党员。”“每一保甲长均能兼政治警察之任务,并能域导所属人民,一致防制异党之活动。”此时的保甲长完全被警察化和特务化。总的看来,“*年后,国民党政府制定法律政策,力图使所有乡村社会与政府之间保持明确的隶属关系。……而实际上自治团体并无权力。”)正如有的学者提出,民国时期的“乡是一个暧昧的单位——百户以上村者为乡,百户以下村者集为一乡,满百户集市者为镇。年之前,乡级机关没有列入县政府的预算中,也没有自己的收入。它们只在名义上存在,和过去的邻闾制度一样。真正重要的行政单位是区和村。”但由此而来却造成了极其深远的负面影响,“一是,政权的‘组织成本’成倍增长,官僚机构和官僚队伍急剧膨胀;二是,政治系统的运作方式发生改变,党政双重衙门之间的互动格局有别于传统单一官僚机构的运作,其政治控制力度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严密。这是近百年来中国政治体制由帝制到党治,由王朝体制向党国体制转型嬗变的一个重要表征,亦可谓是中国政治制度史上‘千年未有之变局’。”“据统计,*世纪末期,清朝中央政府官员为*人,地方官为*人,武官为*人,共计约为*人。而当时全国人口已突破*亿人,平均每名正式官员需治理*余人。……中国传统社会就是一个由数万名官员,数十万名吏役和百万名乡绅共同组成的上中下有机衔接的整合体。这样一种独特的组织方式,在漫长的历史岁月中成功地维系了一个地域辽阔,人口众多的农业社会的整合。”但是,“据*年的粗略估计,国民党仅区一级干部约需*人,乡镇一级干部约需*人,保甲干部约需*人,共计*人。”它远远超出了传统中国农业社会的农民经济承受能力。因此,这种恶性膨胀的无组织力量造成了大量的农民破产、经济资源枯竭和“国家政权内卷化”(即国家对乡村社会的控制能力低于其对农民群众的榨取能力),最终也吞噬了国民党基层政权的基础。 三、中国共产党早期建立的“议政合一制”乡镇基层政权 中国共产党最早在农村建立起来的基层政权组织是农民协会。同志曾经指出:“宗法封建性的土豪劣绅,不法地主,是几千年专制政治的基础,是帝国主义、军阀、贪官污吏的墙脚。打翻这个封建势力,乃是国民革命的真正目标。”因此,农民协会“主要攻击的目标是土豪劣绅,不法地主,旁及各种宗法的思想和制度,城里的贪官污吏,乡村的恶劣习惯。这个攻击的形势,简直是急风暴雨,顺之者存,违之者灭。其结果,把几千年封建地主的特权,打得个落花流水。地主的体面威风,扫地以尽。地主权力既倒,农会便成了惟一的权力机关,真正办到了人们所谓‘一切权力归农会’。”但中国共产党建立的农村基层政权组织是“苏维埃”,当时还是“无产阶级领导之下的工农民权独裁制性质的政权。”年*月,《中华苏维埃地方政府的暂行组织条例》规定:“苏维埃全部政权是属于工人、农民、红军士兵及一切劳苦大众的”,其所实行的是“议行合一制”。所谓“议行合一制”,是根据马克思设想的巴黎公社的政权组织形式,“由人民直接或间接选举的代表机关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机关选举产生,各自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并受其监督。也就是说,国家权力机关在国家机构体系中处于最高地位,不与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分享它所拥有的独特的权力,不受它们的制约,只对人民负责,并接受人民的监督。”恩格斯后来进一步提出了,“省、县和市镇通过普选制选出的官员实行完全的自治。取消由国家任命的一切地方和省的政权机关。”以此防治“拥有固定职位或享有年金”的职业化官僚只对上级负责而背弃人民群众的利益的官僚主义行为。正如列宁所指出的,“官僚是专干行政事务并在人民面前处于特权地位的一个特殊阶层。”所以,法国大革命取得胜利后,“从中央到地方的国家机关都由选民选举产生,或者受选民机关的严格监督。每个郡、县、乡及市镇享有高度自治,中央政府并不派出代表其权力的官吏。……这样,法国革命就废除了自上而下任命官吏的官僚制度,代之民主选举制。” 于是,到了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和《修正陕甘宁边区乡(市)政府组织暂行条例草案》规定:“边区、县、乡人民代表会议(参议会)为人民管理政权机关,采取直接、普遍、平等、不记名的选举制。实行男女平等,提高妇女在政治上、经济上、社会上的地位。发扬民主政治,健全民主集中制,增强人民的自治能力。”此时的乡(市)代表会为直接执行政务机关,并由它产生政府委员会,在代表会闭会期间行使其职权;乡市长定期向参议会报告工作。乡(市)政府除乡(市)长*人外,其他人员均不脱产,下设优待救济、文化促进、经济建设、锄奸、卫生保育、人民仲裁等委员会,各委员会由*~*人组成,成员由政府聘任。乡(或市)政府之下为“行政村”,一般不设专门的行政机构,只设村民委员会主任*人。行政村之下为自然村,设村长*人。村主任或村长均由选民大会选举产生,一切事情均由村民大会讨论处理。乡(市)政府的主要职能是:“组织群众开垦荒地,兴修水利,改良耕种,增加农业生产,组织春耕秋收运动;保育儿童,禁止对于儿童的虐待;抚恤老弱孤寡,救济难民,不使流离失所;发展民众教育,消灭文盲,提高边区成年人民之民族意识与政治文化水平等。”为了避免党对基层政权组织和其他群众性团体组织的“包办代替”,中共中央政治局于*年*月通过了《关于统一抗日根据地党的领导及调整各组织间关系的决定》,“一方面强调党的领导的一元化,规定党的各级委员会为各地区的最高领导机关,统一各地区的党政军民工作的领导;另一方面要求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同时注意防止和纠正党委包办政权、民众团体工作的现象。”为此,陕甘宁边区人民政府实行“三三制”,即在各级政权机关的工作人员中,实行共产党员、非党左派进步人士和中间派人士各占三分之一的政权制度,以便发挥权力制衡的作用。不过,这一时期,“在党与政权的关系上,由于中共强调党的一元化领导,民主政权的作用事实上难以充分发挥。这种情况在根据地发展的各个时期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这对建国后中国政治体制中长期存在的高度集权、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现象,产生过较大的影响。” 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在各大解放区建立了大区、省、行政公署、县、区、乡镇*个行政层级,其中省以下的“专区”和县以下的“区”为行政派出机构,“乡镇”为地方基层政权组织。截止*年底,各大解放区已普遍建立起了包括工人、农民、独立劳动者、知识分子、民族工商业者以及开明士绅等一切民主阶层人士共同组成的乡镇人民代表会议,作为乡镇基层的正式权力机关,由它选举产生乡镇长、副乡镇长各*人,政务委员*~*人,共同组成行政委员会和乡人民政府,此时的乡镇基层政权仍然实行“议行合一制”。甚至有学者提出,“迄今为止,我国各级地方政权的基本组织形式和组织活动原则,仍然是实行‘议行合一制’。”同时,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及共青团、妇代会、民兵、农会等群众性团体组织也相继建立,逐渐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基层政权组织体系。这在中国历史上是前所未有的政治制度创新。然而,“中国是在农业社会的传统因子基本保留的状态下进入现代工业社会的。”因此,“现代政治体制的确立和规范,不仅有待于现代财政制度的建立、社会公众思想观念的转变、新型行政管理人员的培养等等,而且有待于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不可能一蹴而就。” 所以,“从*年到*年的化运动,可以说是中国行政管理体制变革最频繁的历史时期。在这段历史时期,制度变革表现出明显的集中性特征。变革方向是由小到大、由少到多、由分散到集中。”与以往不同的是,中国共产党对乡村社会的政治整合,“首先是从农村土地关系的改革开始,进而对乡村社会权力进行重组,将国家政权直接延伸到村庄内部,自上而下建立起严格的支配体系,从而将农民完全整合到国家政治体系之中。”*年*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乡(行政村)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和《乡(行政村)人民政府组织通则》规定:“乡(行政村)的政权组织形式为人民代表会议和人民政府委员会。乡人民代表会议的代表由本乡人民选举产生,任期为*年,由乡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负责主持会议和联系代表,协助乡人民政府进行下届人民代表会议的筹备工作。乡人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乡长、副乡长及人民政府委员会委员。乡长主持乡人民政府委员会会议,负责全乡工作,副乡长协助乡长工作,下设各种经常性或临时性的工作委员会。”截止*年底,全国共建立了*万个乡(镇)、行政村人民政府组织。这一时期,农民协会是“农村中改革土地制度的合法执行机关。其经费来源主要依靠会员交纳的会费和当地人民政府的补助,需用的房屋和设备由人民政府拨给,在利用邮政、电报、电话、铁路、公路、航运等方面,均享有与同级人民政府机关所享受的同等待遇。”正如亨廷顿所指出的,“像中国这样的国家要进行,在政府和农民之间有两种组织体系是必不可少的。其一是政府必须建立一个新的、经费充裕的行政组织,并配备立志于改革大业的专门人才去主持其事,即建立专司其事的机构。其二便是农民自身的组织。集中的权力能够颁布法令,但只有广泛扩展的权力才能使这些法令成为现实。农民的参与对通过法律或许并非必要,但对执行法律却不可或缺。如果没有农民组织参与其执行,此类法令只是官样文章。因此,农民联盟、农民协会、农民合作社都是保证具有持久活力的必备条件。不管它们自己宣布的宗旨是什么,组织本身就在农村形成了新的权力中心。”但是,“随着的基本完成,那些已成为了乡村社会权力体制中最重要的政治力量的农民协会,却悄然地退出了中国乡村社会的政治舞台。” *年*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颁布,为乡镇基层政权建设提供了法律依据。乡(民族乡、镇)成为县以下惟一的基层政权组织,原来的“区”一律改为县的派出机构,撤消了村级行政建制。乡镇按自然区域划分为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体系也作了相应的调整。*年*月,党的“八大”规定:“乡、民族乡、镇和农业生产合作社和街道办事处等,有正式党员*人以上的都应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可按党员人数多少建立支部委员会或总支委员会以至基层委员会。同时,建立与同级党组织相对应的共青团、妇联、民兵等群众性团体组织。”截止*年底,除台湾和西藏的昌都地区外,全国共建立了*个乡镇,其中乡*个,镇*个。从此,“农村居民的社会地位和政治地位发生了急剧的变化,昔日生活在乡村社会最低层、在政治上毫无地位可言的贫雇农,一夜之间成了农村中的主人,而昔日把持乡村社会、政治生活的地主、富农却在一夜之间变得威风扫地,落到了在乡村社会和政治生活中毫无地位可言的最低层。” 但是,“事实上,任何政权管理都是需要成本的,且成本极不稳定。‘官’字下面的两个‘口’,就意味着不仅维持政府运行需要成本,而且政府官员也有自身的利益追求,只是这种利益追求往往为权力的公共形式所遮盖。”因此,建国初期是“国家机器急速膨胀的时期,国家工作人员大量增加。这不仅有巩固新生政权的需要,更有国家职能扩大方面的原因。”譬如,“新中国刚刚诞生时,政务院只设置*个工作部门,但到年底已增加到*个,工作人员也随之增加到*万人。”当时,中央委员会以下党组织结构大致情况是:包括*个地方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个专区委员会,*个县或相应级别的委员会,*万多个乡镇基层委员会和*多万个村党支部。此外,还有与党组织平行运作的人大、政府、群团组织,由此形成了一支自上而下分别自成体系、垂直控制的庞大“国家机器”。据有关专家估计,“大约有*万人依靠政府配给和工资生活,其中包括一小部分留用的国民党军政人员。政府仍然不得不靠发行纸币来应付高达*%的预算赤字。”于是,从*年起,中国撤消*大行政区,确立了省、县、乡三级地方行政体制,把国务院机构由*个减少到*个,全国共分流党政干部*万人左右,其中*万人下放到农村,*万人到工厂工作。 总之,“从*世纪的乡村政治的百年史看,国家政权下沉是一条主线。这对于整合离散的乡村社会无疑是有意义的。……尽管乡级政权建立的得失至今仍然是一个颇有争议的论题,但它毕竟在乡村政治生活中扮演着特殊的角色。 乡镇行政管理论文:构建现代乡镇行政管理的体制分析 摘要:目前,经过全面深化改革使我国的乡镇机构改革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但是很多地方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在关于简政放权的内容改革,并未建立规范、协调、高效的基层乡镇行政管理运行机制。本文针对在接下来如何构建现代的乡镇行政管理体制进行探讨,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构建;现代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探讨 1明确乡镇行政管理在国家行政体系中的基本功能与重要地位 乡镇人民政府在我国的宪法规定中,是最低一级的地方基层政府建制,徘徊在县政与村治之间,能够较为清晰地体现出国家与农民之间的分权关系。在过去的一百多年中,我国出现过四种乡镇行政管理模式:清朝末期与民国时期的乡镇自治模式;中国共产党建立的议行合一;政社合一;乡政村治的二元治理体系。现如今,世界各国都将乡镇一级行政管理作为一种地方基层行政管理体系,为国家管理基层社会事务以及为基层民众提供公共服务。在美国,有许许多多的乡镇及地区,都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地方基层政府组织,但是所管辖的却与面积大小相差悬殊,人口也十分不均,有些地区人口能达到几万人,有的地区人口却不到三百人。当前,我国的农业人口仍然占我国总人口的绝大部分,所以不能过早撤销乡镇基层行政建制,否则会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很多不便。所以,在市场经济的背景下,依据公共行政的管理原则,首先要重新明确我国乡镇政府的基本职能以及重要地位,在不清楚乡镇一级政府的具体职能的情况下,盲目的进行乡镇行政管理改革必然会劳民伤财。过去随着乡镇建制规模的不断扩大,基层社会的治理成本越来越高。在全国范围内,乡镇行政管理机构中需要农民来养活的人员大约有一千三百多万人,平均每一个干部都需要68个农民来养活。其中的根本原因就在于,我国的行政体系分为五个阶级,最低一级的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任务量是十分巨大的,以至于乡镇政府变成了上级硬性下达任务的辅助型行政机构。所以,我国下一步要进行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目标在于从根本上解决政党政治与政府政治之间的相互交叉,国家行政权与村民自治之间的相互渗透,将条条块块进行统一的领导分割,乡镇行政管理对于事物的管理权力与财务的管理权力互相脱节,等等许多历史遗留问题。但不管怎样进行什么样的改革,乡镇行政管理都是我国政权结构中最基础层级,必须依法保证其完整的行政地区,适度的人口规模,有序的管理层级,科学的职能定位,合理的机构设置,约束人员编制,固定的政权名称以及规范的政府运作程序。这是目前我国构建现代乡镇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前提与制度保障。 2加强党的领导,扩大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国家的政治经济状况与民主文化状况,以及不固定的社会历史条件等因素,共同决定了国家的政治制度与政党制度。现阶段我国的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过程中遇到的最难的问题就是,不知道怎样处理党政关系与党群关系。在乡镇管理中的一个重大原则是党管农村原则。党的乡镇基层组织是各项工作开展的基础,是各个组织工作、活动的领导核心。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加强党的领导是关键,要将党委与村党支部的核心领导作用充分发挥出来,提高乡镇基层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要在党的统一领导下一步一步地,有秩序的进行基层民主的扩大。在这个过程中要注意两个原则:坚持党的领导,不让村民工作放任自流;党组织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力。实际上坚持党的绝对领导权与基层民主的扩大一点都不矛盾。关键的问题是如何不断改进党对乡镇行政管理工作的领导方式与方法。乡镇基层党组织要能够尊重村民自治的核心价值,统筹协调各个组织的利益,将各种社会政治力量进行有机整合,提升党组织在群众心中的凝聚力,是目前我国构建现代乡镇管理体制的重要政治制度保障与组织基础。 结束语 新时期乡镇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要将重心转移到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进程上,形成对促进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转变经济增长方式都有积极意义的机制。构建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是一项复杂工程,具有长期性和庞大性。乡镇政府既组织、引导农村的社会主义建设,又要实施新农村建设政策,因此构建乡镇行政管理体制需要多方面的努力。相信不远的将来通过全面深化改革,一定会构建出科学合理的乡镇行政管理体制。 作者:宁军纲 单位:中共白山市委党校 乡镇行政管理论文:乡镇行政管理家支观念的重要性 摘要:凉山彝族家支观念对基层行政管理具有一定的影响,家支指的是在凉山彝族中,凭借父系血缘的支撑,采取父子连名的谱系方式形成的血缘群体组织,家支将彝族人们的社会生活紧密的联系起来。家支见面,家谱是名片,天南地北都有人帮;家支村民选举帮着拉票;国家政策利益分配家支优先考虑;家支的一份子出事,全部家支出动;家支遇到什么困难,其他的家支团结帮忙等等的家支观念影响着乡镇行政管理的发展,从而影响着管理思想的建立和完善。 关键词:家支观念;行政管理 一、引言 1956年之前,全社会三大改造未完成,凉山的民主改革也未完成,当时的凉山被人称为独立的“倮倮王国”,生产力和社会关系依然处于奴隶制度阶段,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政权吗,彝族社会的基本政治单位是以家之为主,并作为整个社会的支架存在。家之是由原始氏族演变而来的,储运奴隶制度阶段的社会形态带有原始的父系氏族特点,以父系血缘为纽带,组成一个大的家族联合。家和之分别是两个独立的概念,家是父系血缘关系的家族联合,之是经过数代的繁衍之后,原有的家族分家形成的大大小小的分支,称为之。作为家和之的统一概念-家之是由具有父系血缘关系的家、之、房、户构成的体系,这和中原文化中奴隶制时代没有天子的宗法制十分类似。民主改改完成之前,凉山地区有近百个分区统治的黑彝家之。他们掌握统治权利,势力范围较为固定,相互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各自为政。在每一个占据统治地位的黑彝家之之下还有1-2个较大的白彝家之作为统治支柱。在如此恶劣和自然环境下,占据统治地位的家之人口的多寡决定着其势力范围的大小和统治权力的强弱。 二、凉山彝族的家支观念对乡镇行政管理消极方面的影响 乡镇行政管理是我国的基层组织管理,我国实行中央、省、市、县、乡镇五级政权体制,乡镇是我国的最低一级政权,农村广大农民所要直接面对的就是乡镇政权组织,乡镇组织是国家与农村社会关系的衔接点,是国家政权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乡镇政权也是国家各项工作的落脚点,是国家政策在农村的输出终端。 (一)家支观念对乡镇行政管理民主选举的影响 家支观念作为凉山彝族社会的基本政治单位,当乡镇行政管理进行换届民主选举的时候,如果有人得到换届代表的提议,那么他的家支就开始帮他拉票,首先代表提议的人找到他们的家支里有权力、有信誉、有威望的家族,开始在本家支里为他宣传,还拜访其他家支里的亲戚朋友进行说服和宣传拉票,自己的家支之中是强制性的规定必须只能选本家支的代表提议,不然则拿族规也就是习惯法里的家支法来处理,其他拜访过的亲戚朋友有的顾于面子或者其他方面的原因选了该位提议代表,这就破坏了民主选举的初衷,严重影响了乡镇行政管理的民主选举,同时也破坏了选举的民主性、公平性,而且人民选出来的可能不是最优秀的那个提议代表而是家支势力最强的那一个提议代表,从而埋没了人才,优秀的提议可能因为家支势力不强而被埋没,从一定程度上抑制了知识的发展,影响了单位的用人公平的竞争性。民主选举出来的人民代表应该是代表最底层人民的意愿,体察民情,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可是由于可能受家支观念的影响,选出来的代表就会对自己区域的民族不一视同仁,会对家支政策倾斜或利益倾斜,这为后面的利益分配不均埋下了伏笔。 (二)家支观念对乡镇行政管理利益分配不均的影响 由于凉山彝族家支观念根深蒂固,在民主选举时为这一步埋下了深深的伏笔,在乡镇行政管理中,当有国家的什么优惠政策的时候,乡镇工作人员就开始优先考虑其家支,政策倾向于其家支,而没有让真正需要帮助的其他人享受到国家的优惠政策。严重违背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理念,违背了乡镇行政管理追求利益最大化,有违乡镇行政管理存在的根本目的为人民服务和为国家服务的宗旨。就现在情况来看,并不是所有的村级民主管理都是完善的,恰恰相反,存在很多的的不完善,在村级的选举中,有很大部分的选举收到家支宗族意志的影响,体现了宗族的利益,而家支观念使利益分配倾向于家支,利益分配不均严重影响了乡镇行政管理的发展。 (三)家支观念对乡镇行政管理法制建设的影响 家支宗族兼纳了多种关系和利益,强化了其他在当地的势力也必然成就家支宗族势力的坐大,这就养成了人们有事就找家支宗族的习惯,遇到不平的事情或者有矛盾、纠纷时,首先想到的是依靠家支用习惯法来解决,而不是依靠政府或其他正常的途径,在民主选举的时候体现了家支观念的意识,在利益分配的时候掺杂了家支观念,使得家支观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乡镇行政管理的法制建设。 三、凉山彝族家支观念对乡镇行政管理的积极因素 凉山彝族的家支作为凉山彝族奴隶社会基本的政治单位,并没有随奴隶制的瓦解而消灭,一直延续至今,而且在现实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从对盐源县双河乡古柏村的调查研究来看,家支观念对现阶段的乡镇行政管理中具有积极的作用,其表现在如下方面: (一)强调团结意识,有利于共同发展 家之是一个完全独立的政权体系,家之族人有义务维护家之领地的完整,反之,家之也承担起了保护族人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本族利益的责任,它的意识形态责任就是向本族人传递家之成员之间团结一致对外,维护家之完整。盐源县双河乡古柏村在广大的个体家庭中家支是基层单位,也是社会的经济单位,在这里,一方有难八方支援不是基于社群关系的道德使然而是基于家之有保护族人的责任的这一传统。在农业的收获季节,遇上天灾人祸的时候,组成家之的个体无法承受农忙的劳动强度,亦无法承受天灾人祸所带来的损失,所以家之中所宣导的团结一致的意识形态开始起作用,这既是传统使然,也是在自然环境下家之社会社群关系的发展必然。团结一致所显示出来的强大力量帮助本族人渡过难关,也是地理决定的社会形态发展必然,必然会受到彝族群众欢迎。也是家之社会形态发展存在所依靠的,因而,在彝族的谚语“蛤蟆生存靠水塘,猴子生存靠树林,彝族生存靠家支”也是体现了团结、互助的意识。 (二)强调互助意识,有利于和谐发展 家支发挥着家支成员在生产、生活上的互助互济的作用,依靠家支的力量执行作为大家自觉遵守的社会秩序的准则的习惯法,对家支与家支的关系,家支与其成员的关系以及家支成员间的关系进行着有效的调整,维护社会秩序,在乡镇行政管理的条件下,如果遇到家支成员有婚嫁、殡丧、生病无钱救助医治、孩子求学无钱、孤寡老人的赡养,孤儿的抚养以及发生矛盾纠纷等都会有家支介入帮助解决,通常由家支聚会订立相关规章制度,以保证实施的效果。团结互助,资助家支内家庭有困难的子女上学,家支成员的子女考大学,家支规定其成员每一家必须拿出多少钱来资助,抚养家支内孤儿,照顾本家的孤寡老人等这对乡镇行政管理乃至社会的和谐发展,社会的稳定,民族团结都具有积极的作用。 (三)强调自我意识,有利于我发展 凉山彝族人的家支观念里有“我强,家支强,我荣,家支荣,家支衰,我衰”的意识,觉得个体千万不能丢掉这个家支的颜面,觉得自己要争气,积极进取,为家支争光,发扬家支的优良传统意识,所以家支成员无论走到哪里都会强调自我意识,约束自己的行为举止,促进了社会的自主发展,促进了社会的和谐,家支成员自强不息严格要求自己,强调自我,这有效的促进了社会的自主发展。 (四)强调民主意识,有利于政策执行 凉山彝族的家支观念里从来不会有抢夺族人事物之事,都是以礼相让,即使个体非常需要帮助,也不会去要、去抢,当有政策的执行时家支成员就会竭尽全力的做好,会冲在第一线做事,而有利益分配时家支之内是相让的,即使自己最需要也会让给家支内更需要的人,不存在家支之间相互抢,所以做事情大部分都是为了让别的家支佩服的五体投地,让自己的家支光荣,所以都是跑到第一线进行组织执行,这种民主意识有利于乡镇行政管理的政策贯彻落实。 四、促进凉山彝族家支观念对乡镇行政管理的建议及其对策 乡镇行政管理对于凉山彝族家支观念要进行正确地引导和管理,发挥其积极作用,克服其消极作用,使之成为促进乡镇行政管理的发展,以加快凉山农村教育、文化、医疗、社会保障、基础设施等社会事业发展,逐渐缩小城乡差距,实现凉山社会的和谐发展。 (一)加强舆论引导,我们树立群众大繁荣的整体观 推进家支观念对乡镇行政管理的积极作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乡镇行政管理是我国最基层的国家行政机关,是国家政策输出的终端,也是整个国家治理系统的基础设施。“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的说法,生动地表明了乡镇行政管理在国家行政体系中的基础性和重要性,凉山彝族的家支观念,加强舆论引导,树立正确地科学的家支观念,促进社会的发展,树立群众大繁荣的整体观,树立五十六个民族共同发展的整体观,促进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 (二)加强表率作用,树立干部大发展的时代观 促进多方良性互动合作和管理,现阶段在社会管理过程中要实施公共利益最大化,促进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公民、政府行政管理与公共事务的互动合作和管理,凉山彝族的家支观念对乡镇行政管理应该加强表率作用,如今是社会主义社会,领导干部应树立干部大发展的时代观,树立与时俱进的家支观念,把家支观念中的精华与乡镇管理的发展结合起来,以促进社会和谐和稳定,以便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三)加强知识教育,树立公民大社会的法制观 提高乡镇行政管理的依法行政水平,加强知识教育,树立公民大社会的法制观,国家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紧解决习惯法与法律规范缺失问题,使乡镇行政管理行为有法可依,依法行政,坚持法律法规的强制性,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从维护最广大人民的利益出发,坚持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凉山彝族的家支观念的宣传教育,树立正确的科学的家支观念,梁启超曾说过“少年强,则国强,少年弱,则国弱,少年富,则国富”,加强对新一代的科学家支观念的灌输与教育,提高对家支观念的认识水平,树立与时俱进的家支观念,加强法制教育,加强宣传法制理念,树立公民大社会的法制观,促进乡镇行政管理的稳步发展。 五、结语 1.家支作为凉山彝族父系 家支是凉山彝族以父系血缘为纽带,采取父子连名的谱系方式形成的血缘群体组织,是彝族人们构建社会生活网络的依据。家支见面,家谱是名片,天南地北都有人帮;家支村民选举帮着拉票;国家政策利益分配家支优先考虑;家支的一份子出事,全部家支出动;家支遇到什么困难,其他的家支团结帮忙等等的家支观念影响着乡镇行政管理的发展,从而影响着基层行政法的建立和完善,本文为了让更多的当代彝族领导干部群众特别是青少年树立科学的家支观念,发扬家支观念对乡镇行政管理的促进作用,同时促进基层行政法的建立和完善;摈弃家支观念对乡镇行政管理消极影响,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作出努力。 作者:毛英 单位:西南民族大学 乡镇行政管理论文: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分析 摘要:我国经济建设文化在各项改革后以及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后有了深入的变化。从而使许多新的情况和弊端出现在了我国乡镇政权和组织上。为提高乡镇经济建设的一个速度,我们完全有必要对我国现有的基层政府行政体制进行一个全面的改革。农村和农民依旧是富民强国最基础和根本的关键所在。而农村政治危机是农村农民问题是这其中最深层次的东西。本文首先从改革开放的必然趋势和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出发,对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相关背景,条件以及相应的经济形势作出了简略分析,详细分析了中国现行乡镇行政管理体制的必要性、紧迫性和可能性。然后指出改革的目标与内容。继而提出调整和优化行政管理体制的主体模式,建立和强化行政管理体制运行机制。 关键词: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政府职能 一、行政管理的原理 (一)行政管理的含义 行政管理是指国家机关运用行政权利以实现国家职能与利益的执行和指挥活动。是国家赋予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权,使其在职权范围内行使国家权力,保证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贯彻执行。它的活动形式是通过行政行为实现的。 (二)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刻不容缓 第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是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动力源泉在以前实行的计划经济体质下,农民劳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很大程度上都被乡镇政府对地方事务实施的管理体制限制了。自1992年实行市场经济以来,我们发现,传统的行政管理体制,已经跟不上飞速发展的国民经济,甚至成为阻力和障碍了。经济基础的迅速发展客观上要求有与之相适应的上层建筑,建立一个适应市场经济的行政管理体制与机构,已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当务之急。第二、目前存在的弊端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原因 1.财政状况恶化,负债严重,缺乏支持经济发展支撑点。以农业为主的乡镇财政支出远高于财政收入,财政缺乏充足稳定来源,支出压力巨大,只得靠吃上级定额补助解决一系列问题。在税费改革前,主要靠“三提五统”。税费改革后,主要靠农业税及其附加,少量零星工商企业税收。在东部沿海发达省份发达乡镇,其财政收入状况还是比较好的,但就全国绝大多数乡镇而言,是非常不理想的,取消农业税后,虽然上面有一定量财政转移支付,但远远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乡镇问题。 2.乡镇管理体制的深层矛盾在农村税费改革更加凸显了出来,急切要求我们对乡镇机构的改革有一个深入的推进。税费改革后,原乡镇管理体制已经不再适应新形势下农村经济政治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企事不分、机构重叠、办事推诿、人员臃肿,工作效率低等问题,都全面的暴露了出来,迫切要求我国改革相应的乡镇管理体制,建立适应农村生产力发展的生产关系。 3.随着中央支农力度的逐年加大,农民对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要求更高,旧的公共服务模式已不能满足农民的需求,群众意见大。在职能、机构、人员和效率上做文章,建立新的农村公共服务体系。旧的行政管理体质工作效率低,行政效能不高。乡镇机关内设多个机构,职责得不到有效统一,指挥不得力,决策的效率得不到提高;因此,必须破旧立新,彻底改革原有乡镇管理体制。 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途径 (一)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 面向21世纪的中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是:(1)在乡镇政府去留上这个问题上,乡镇政府作为国家政权在乡村社会的代表者和方针政策的执行者,在全国农村大部分地区将长期存在。但其终极目标必将实现乡镇自治.(2)在乡镇规模上,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撤并,扩大乡镇规模,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3)在乡镇政权职能上,弱化经济管理职能,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4)扩大群众有序的政治参与,从而提升基层民主的建设。(5)关于政权运行机制,我们需要监督乡镇政权的运行。(6)在乡镇各站所改革上,引入市场机制,分清职能,理顺关系,进行彻底重建并不断扩大农村社会自我管理能力。 (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途径 面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同时也为了能够将政府机制改革和行政管理体制的目标实现,我们需要在接下来的七个方面做出努力:第一、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服务职能,向服务型政府转变宏观调控部门职能,增强其宏观调控能力。服务型政府就是在以民为本的理念下,通过法定程序,以为人民服务为首要宗旨并且能够承担相关服务责任的政府。其次,对乡镇政府公务人员进行服务角色定位。其角色定位就是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最后,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第二、政企彻底分开,加快专业经济管理部门的改革。把资源的基础配置权由政府交给市场。在传统行政体制下政府直接介入对企业事务进行管理,导致企业员工积极性不高,缺乏活力和创造性。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政府应对企业进行宏观调控和科学的管理,但是不直接干涉企业的经济活动。第三、改进行政管理方式,完善行政运行机制。明确各服务专区的职责范围,建立健全一整套运行机制,管理制度和工作人员行为规范。第四、完善组织立法,实现国家组织、职能、编制、工作程序的法定化,建立健全法规制度。第五、积极推动事业单位改革,力争有新的突破。第六、培育和发展社会中介组织。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政府职能的不断转变,社会中介组织将会不断的发展壮大。第七、精简机构,减员分流,适度精乡扩镇。全国各地精乡扩镇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展开:首先,对乡一级办事处或乡公所的设立,使其作为县的派出机构;其次,主要是扩大乡镇的自主权,根据各地乡镇实际情况,来进行撤乡并镇。 三、总结 乡镇行政体制改革在新形势下志在必行,但在深化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这一过程中,我们必须遵循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务实管用的原则。在改革中要不断修正改革路径和改革方式,方法,同时要着眼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进程,形成有利于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机制。乡镇行政体制改革目标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公共管理体制。但我们必须从实际出发,在实践的过程中,坚持大胆探索,大胆创新,从而使其积极稳妥的推进。强化权力下放建立起乡镇政府强有力的行政权责体系,从而逐步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乡镇体制改革之路。 作者:毛玉涛 单位:江西省南昌职业学院 乡镇行政管理论文: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一、乡镇管理缺失的原因 1.乡镇政府缺乏专业的管理方面的知识与观念不能及时更新。 现在的乡镇管理者的管理知识不能满足当前乡镇居民委员会对乡镇管理工作人员的能力要求,在这些情况下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管理方面不能很好解决乡镇居民的问题,不能与各级管理者有良好的沟通导致与乡镇居民出现矛盾纠纷等问题。而已经存在的问题也不能持续追踪问题解决进程,其政府都不知道通过怎样的途径来反映乡镇居民的问题难题,并没有及时反馈问题的结果,很难为乡镇居民的合法权利给予有力维护,这样不能有效地解决与管理好乡镇。 2.乡镇管理中乡镇治理模式的问题是乡镇管理缺失的关键因素。 在实际调查中,现有的各城市居委会中,79%的居委会都是由街道来领导和管理的指导关系,而且只有43%的乡镇居民委员会是具有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的乡镇居民自治机制,可见他们的管理功能十分有限,很难带给乡镇居民较多的行政管理。另外50%的乡镇管理者认为目前本乡镇政府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现在治理模式下是被治理的角色,造成管理者参与的淡漠和个人主观能动性受到行政力量的压制。 3.乡镇管理中乡镇委员会财务管理上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 乡镇经费上的制约,由于乡镇管理的自身特点,以及乡镇居民多是农转非的人口和多为经济上靠小吃部、自行修理部等小本经营的特征,这便直接决定了乡镇管理在进行乡镇管理中具有一定的经费特殊需求,但是由于街道办不愿意放弃经费的管理权导致这种难度被放大,导致街道办一些日常事务不能正常开展,使乡镇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经费问题不能得到保证,不利于工作的开展。在矛盾产生后,不应该回避,乡镇管理者应该公开对抗,取得经费的管理权和支配权。 二、解决乡镇管理中存在问题的有效对策 1.加强居委会的组织制度建设,逐步实现乡镇管理工作的职业化。 政府要通过对乡镇居民委员会和乡镇管理者的选派、直选等招聘方式,为调整居委会的管理工作建设起一个专门的管理队伍,这个队伍要体现知识化、年轻化的特点,也可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来建设,可以让工人、青年、妇女定期定时去乡镇进行工作;在乡镇管理上可以由上级政府出资进行组织选派,居委会可以定期进行聘用或者直选,从而使居委会管理工作的组织制度建设得到加强。 2.科学地界定政府和居委会各自的职能权限,对自己的事务管理行使一定的权力。 90%的乡镇政府以及65%的乡镇居民认为,给乡镇居民委员会自治权,给予相应的各级职责和相应的明确的职权范围是一个较利好的事情,乡镇居民希望管理者能为自己解决问题,而乡镇管理者希望自己是主动的,另外是乡镇管理者相对于街道办是不敢公开反抗,没有支配权,没有管理权的矛盾是不容回避的,经费的不足,满足不了街道办工作的开展,不具有相应的支配权与经费的管理权,这也是不利于乡镇管理的。 3.调动居委会管理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建立一个针对居委会的明晰的财务制度是关键所在。 在调查结果中针对乡镇居民委员会的明确清晰的财务制度是影响乡镇管理的直接因素,乡镇管理组织经费的不足,这种不足主要表现在乡镇的管理经费不断增加,而许多职能都要由乡镇来落实,他们很难抽出足够的经费去划拨到乡镇委员会,因此造成管理上的难度加大,乡镇管理能够提供经费,这种资金上的压力解决了,以及科学界定了职权,能有效促进乡镇的有效管理。 三、结语 乡镇管理体制改革的问题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关键一环,乡镇政府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组织者和引导者,又是新农村建设政策的具体实施者,对提高人们生活水平的质量有着积极影响,对乡镇居民的难题进行持续的追踪并及时反馈,给予一定的经费管理权和支配权,对于乡镇管理权有一个科学地界定,从而使公民乡镇管理参与积极性的提升,改变传统被动的治理模式,调整重组管理居委会的人员,建立一支知识化的乡镇管理队伍,从而促进乡镇管理的体制改革。 作者:张思琪 单位:沈阳师范大学 乡镇行政管理论文:乡镇行政管理浅析 一、乡镇行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乡镇行政管理中暴露出较多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功能被削弱、职能分界不明、资金及公共产品欠缺。分析乡镇行政管理的问题,有利于针对当前乡镇行政管理体制的弊端,探讨有效的改革对策。 1.功能被削弱 目前,乡镇一级政府的组织结构欠缺完整性,法律权威得不到统一执行,实际操作中乡镇政府发挥功能只体现出高一级政府部门的意愿,而欠缺自主性。这种情况必然导致乡镇政府的职能被分解,各个工作部门之间协调性差,统筹力低下,由此降低了乡镇政府的职能,也不利于公共服务职能的履行。 2.职能分界不明 我国法律赋予了乡镇政府较强的组织管理职能,以便在农村发展进程中有效贯彻和执行各项政令。但是相关法律规定却仅体现出了原则性,而并未将乡镇政府的职权范围落实到具体操作性规定上,以至于职权划分不明确,乡镇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缺失。这必然给纷繁复杂的乡镇行政管理工作带来诸多不便,也不利于乡镇一级市场经济的发展。 3.资金及公共产品欠缺 首先,资金欠缺。乡镇政府的财政赤字现象较为普遍,资金匮乏必然会阻碍政府机构的运作。而当前乡镇一级政府机构臃肿、人员膨胀、预算体系不健全、管理不规范等问题,也加剧了资金上的危机。其次,公共产品欠缺。乡镇政府具有为农村提供公共产品的职能,但限于长期以来的以农补工政策,当前我国农村公共产品在供给上出现了严重不足的现象。这种情况主要表现在:公共卫生事业、公共基础设施、农村教育以及社会保障等的缺失及落后。具体来说,农村公共卫生事业和基本医疗条件落后,医护人员匮乏,医疗服务水平低,尤其是许多农民因病致贫的现象仍较突出;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状况根本不能够满足当前的经济发展与农民生活需要,乡村交通条件差,许多地区饮水困难,各种设施老化,尤其是不合理的开发与建设导致多种自然灾害,而农村地区抵御灾害的能力不强;农村基础教育经费不足、筹资途径有限,当地农民的教育负担仍未得到缓解,同时农村教师资源不足,师资队伍和教育质量均无法保证;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落后,在我国处于薄弱环节,即使有五保供养、农村低保、优抚及安置等政策,也无法覆盖较广的范围,而且标准低,无法解决现实中的农村贫困问题。 二、乡镇行政管理的对策 乡镇是我国的最基层政府,其承担着建设新农村的各种任务。面对当前乡镇行政管理中存在的现实问题,采取积极对策,有利于消除制约新农村建设的障碍,进一步提高乡镇行政管理的水平。 1.合理利用乡镇公共资源 只有整合乡镇公共资源,才能使其得到最大程度的利用。这就要求乡镇各个职能部门明确适当的条块分割,保证乡镇体制的完整性,明晰各自的职责与权限,并加强协作,从而保证乡镇政府的经济、政治及社会职能有效发挥,确保乡镇公共权力行使的完整与统一。 2.转变政府职能 要在明确乡镇政府职能的基础之上,让政府决策反映出农村大多数人的意愿,这有利于政治权威牢固树立在农民心中。政府工作人员要树立正确的政府行政管理理念,运用手中的公共权力,促进政府与公众的良性沟通,逐步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服务型管理体制,让人民群众从公共利益中提升满意度。 3.推进乡镇财税管理体制改革 乡镇政府的财政制度应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相符,乡镇政府要有自己独立的财政,完善分税制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要按照税收分类的原则,明确财政税收的范围及划分标准,确保乡镇财政收入的稳定来源并不断提升组织财政的能力,同时还要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拥有更高的转移支付才可以向农村公众提供令人满意的服务。因此,要推进乡镇财税管理体制改革,统一财务管理,实施全面预算,在控制开支的基础上统筹城乡发展,不断缩小城乡差距。 三、小结 乡镇行政管理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引导我国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实现乡镇深化改革,促进社会的和谐进步。分析目前乡镇行政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建议合理利用乡镇公共资源、转变政府职能、推进乡镇财税管理体制改革,从而明确了提升乡镇行政管理水平必须遵循务实可行的原则,稳步前行,不断提高行政效率、管理水平以及服务质量。这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各方面协调配合才能真正促进农村的发展,推动我国的新农村建设。 作者:雷正超 单位:中共金沙县委党校 乡镇行政管理论文:乡镇行政管理制度完善路径 本文作者:王东东、蒋北辰、张利霞 单位:石家庄经济学院 一、完善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是当前乡村经济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 改革开放三十年多年来,我国的乡镇经济体制经历了三次重大变革,第一次变革是在80年代初,它将由乡镇政权代替,逐渐施行集体所有制,促进了乡镇商品经济的发展;第二次变革是在第一次变革的5年后,大约是在1985年后,基本建立了新的集体经济组织形式,确立了家庭联合生产的承包责任制,基本能够确保每家每户资金、人力和物力的充分发挥,能够引导农户联合发展,共同参与社会生产和市场竞争;第三次变革是在第二次变革的四年后,即1989年后至今,建立了明确的产权制度和集体所有、共同发展的合作制,较好解决了产权归属和如何组织等问题。当前,我国乡镇政府急需解决“进一步推进农村股份合作制,建立强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重大问题。 近年来,我国乡镇经济结构以及它的格局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尤其一些乡镇开办企业,而且办得有声有色,几乎成为乡镇经济的主体。如我国广东省的乡镇企业的总收入已超出一千亿元,大约是乡镇总产值的60%。要使乡镇企业能够快速发展,就得保障企业受到乡镇权力机构的扶持,切实得到政权机构的服务。那么为保障乡镇企业能够更快更好的全面发展,促使其走向大城市,甚至走向世界,那自然就得全面完善我国的乡镇行政管理体制。 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的乡镇在经营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随着科技进步、农业技术的提高,越来越多的由农民自主创办的专业技术协会产生了。这些技术协会以科技为导向,以各个院系、科研机构以及科技学会为支柱,以科技人员、农民技术员为领头人,有力推动了乡镇产业结构的升级转型。我国农民根据市场发展的需求,借助商品的生产与销售,创办了多形式、多层次的社会服务组织,使科技、资金和资源等多方面的生产要素得到了充分利用。同时,由于商品经济在发展中不断进步,很多农业协会都进行了跨地区、跨行业的重组,逐渐实现了联合发展。这也需要完善乡镇行政管理体制,借以不断满足行业的发展管理需要,更好地促进经济的发展。 从以上几点,我们可以看出:随着乡镇经济社会的发展,乡镇的行政管理职能以及管理方式都连带着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之前,我们的乡镇机构基本是按照计划经济模式设置的,在管理经济时通常采用行政命令和指令性计划。后来,计划经济基本被市场经济取代了,乡镇政权管理职能和管理手段也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综合利用了经济、法律、行政和教育等手段,行政命令和指令性计划大大减少。但是,随着网络向农村的逐渐普及、城乡一体化进程的明显加速、社会中介和服务组织的不断发育及文化经济一体化的迅速推进,目前的行政管理体制又出现了许多不适应的情况,亟待进步一完善。 二、当前我国乡镇行政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是国家体制的一个组成部分,其核心是权利与职能,其表现形式是组织结构。基于此认识,对照当前网络向农村的逐渐普及、城乡一体化进程的明显加速、社会中介和服务组织的不断发育及文化经济一体化的迅速推进的形势,发现我国的乡镇行政管理体制尽管在不断改革、完善,但仍不能乡镇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存在诸多问题。其中,既有一般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普遍存在的问题,也有经济发达乡镇行政管理体制存在的独特问题。 (一)一般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普遍存在的问题 1.分工不明,责任不清,难以调动职员工作积极性、承担职责和协调配合 我国乡镇政府管辖的区域比较广泛,但对其管理的只是县级政府,这就不能建立完善的乡镇行政机构,不能促使责任、权利的统一管理。因为不曾建立有效的管理制度,机构比较臃肿,机构人员不能很好地服务人民、贡献社会,不少乡镇政府干部基本都是在混日子。由于不能界定各项职责功能,部分事业单位总是依靠业务主管部门行事,财政拨款基本成为经费的唯一来源,主管部门也承担着其人员管理职能。这些情况导致了相当多的乡镇干部、职员、机关缺乏竞争和服务意识,不能承担起相应的民事责任以及法律责任。 2.财政体制不完善,乡镇债务负担沉重 我国乡镇政府有很大的债务负担,我国2010年,乡镇的财政负债总额达到两千多亿,全国总共有五万多个乡镇,它们平均负债400万元。这些债务往往来源于银行、其他金融机构、个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贷款。导致债务负担沉重,一方面是由于单位在招人时,不是从超额编制单位选进人才,而是从下级机关招人,或是进行公开招考,造成缺编单位逐渐满编,并不解决超编单位现象,财政供养的人在不断地增加;另一方面,是由于财政不能满足财政人员的供养,财政体制也不完善。我国乡镇政府在偿还债务时主要是通过向人民群众收取费用,但是由于改革的推进,向人民收取费用得到限制,一些收费被取消,使得乡镇政府的财政收入缺乏稳定的来源,偿债能力降低,乡镇债务负担自然更加沉重。 3.乡镇干部对乡镇政府职能认识不清 当前,很多乡镇干部都不清楚乡镇应该履行什么样的职能,不知如何推动农村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不知如何促进农民生活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很多乡镇政府只注重政府的转型,并不注重当地经济的发展。另外,一些政府在行政管理方面不考虑长远利益,只注重当前的利益。总之,乡镇政府只会完成做好上面下达的任务、指示,不懂得进行发展和规划,不能够正确履行其职能。 (二)经济发达乡镇行政管理体制存在的独特问题 1.政府管理权与执行权不能够很好融合 在已有的行政管理体制中,表面上乡镇政府是一级政府,实际上在设置管理职能时不能够到位,并不能满足发展需要,其中缺少很多元素。如,乡镇发展需要的“城建、环保、治安、节能、消防、卫生防疫”等职能,基层政府普遍缺少,又缺少行政许可权、处罚权和强制权。当出现上述违建、食品卫生等问题,作为一级政府的镇政府并没有权力去查处,只能通报上一级主管部门,由其派人来调查处理。往往在向上级部门汇报时,程序比较繁琐,它需经过审批才能下达命令、实施解决方案,工作效率非常低下,会严重延误很多事情的处理、很多事情的解决。由于经济发达,外来人口必然会增加,从而对该镇的公共设施与卫生、医疗机构、教育水平、社会保障与治安以及环境保护方面就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当前,经济发达乡镇的社会治安还不是很完善,公共服务与社会管理能力也存有不足,经济发达乡镇的行政管理能力严重被制约着。 2.机构编制不能满足管理对象的需求 经济发达镇的机构编制基本是由县里统一发配的,乡镇并不能自行调整,不具备自主权。县政府在确定发达乡镇的编制数时,并不考虑外来人口的增加,只按本地的户籍人口数确定,而往往外来居住人口要多于当地的本籍人口。这使得发达乡镇的行政管理人员不能够满足当地发展需求,不能够完成制定的管理目标,但是他们又想完成任务,苦于人力不足,就只好聘用临时雇员。这种方法治标不治本,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当前,我国珠三角的有些乡镇,编制数额严重不足,不能适应当前急速发展的经济需求,不能完成制定的管理任务。受固定编制额的影响,目前好多经济发达乡镇的公务员升迁机会渺茫,总停留在原位,处于进退两难境地。长此以往,这些在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厌倦了这样的生活,没有更好的发展空间,就接二连三地跳槽,去寻求更好的发展机会,致使人才在不断流失,乡镇政府竞争力难以提高,甚至下降。 3.财税体制不完善 虽然我国建立了以分税制为框架的财税制度,但其只在县级以上部门执行,乡镇政府施行的财政体制是统一收取统一支出。有许多发达乡镇的财政收入已达到几十亿甚至更多上百亿,但是有90%的财政收入都得交到县级政府,回到镇里的只是少数。如,2006年,绍兴县钱清镇上缴税收近5个亿,但最后回到镇里的却只有6000万元。2007年,嘉善县姚庄镇上缴税收2个亿,回到镇里也只有1000多万元。这对发达乡镇极不公平。 4.规划建设还不全面,相对较落后 当前乡镇的规划建设管理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批和监督管理的,由于经济发达乡镇的规划建设项目比较多,还比较复杂,造成了经济发达乡镇不能准确定位,难以实施操控,不能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经济发达乡镇在规划建设中,有的规划水平不是很高;有的只停留在整体上,并不作细分;还有的产业规划不联合实际,不能保证产业有效发展;甚至有的规划根本不具备科学性与严谨性。这些都严重制约了经济发达乡镇健康、科学、合理、快速的发展。三、完善我国乡镇行政管理体制的路径 (一)完善一般乡镇行政管理体制的路径 第一,详细了解和认识乡镇基层政府在国家行政体系中的作用与地位。中国的乡镇不但是国家的最基层政治权力中心,还是保障农民各种需要的经济文化中心和社区服务中心。在前对我国乡镇行政管理体制进行完善时,最主要的是要将行政权力划分开,规范到一个合理的空间,将国家、社会和农民紧密联系起来,促使它们紧密联系,密切合作。值得注意的是,在完善乡镇管理体制时,要确保有完整的行政领域,有适度的人口规模,具备有序的管理层,能够进行科学的职能定位,并设置有合理的乡镇机构。只有这样,才能促进乡镇行政管理体制切实得到完善。 第二,坚持党的领导方针,了解党对农村工作的重要意义,坚持依法审批,积极推动与完善乡镇政府的审批制度,让其能够适应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推进乡镇行政管理体制的完善。另外,乡镇要减少税收负担,对于那些违规条款要坚决废除,对于阻碍市场开放的审批制度要彻底撤除。企业、市场和社会中介能够解决的事情,就要让他们自行解决,政府部门要懂得适当的放手。 第三,更新乡镇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而不断地转换乡镇政府的职能,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落到实处。 第四,加强对乡镇政府职能的规划。当地政府进行经济调节时,有赖于政府职能能够合理被规划,各级政府要制定合理规划,并将规划切实落实。 第五,改进经济调节职能,要寻求合理的经济管理方式,充分运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对乡镇经济进行宏观调控,促进乡镇经济快速健康的发展。 第六,做好社会公共服务职能,加强社会服务和公共管理,全身心地投入到社会事业的发展上,充分发挥政府在社会公共服务中的作用,科学配置社会资源,利用公共服务设施,扩大服务范围,建立服务网,加强社会服务功能,推进城乡教育,卫生,文化的发展。 第七,履行市场监管职能,遵循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对市场经济进行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建立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经济环境。第八,对政府中介组织进行完善组合,确保各政府部门职责明确,分工合理,明确各级政府部门的职责重点,划分好上下级关系。同时要建立行政处罚条例,为解决执法不公的行为事件作惩罚依据。 (二)完善经济发达乡镇行政管理体制的路径 第一,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进行统筹规划。对于当地乡镇的人口规模、经济规模及财政预算等因素,都要得到考虑,可以逐渐划分出经济发达镇、比较发达的乡镇甚至农村中心镇,分别实施完善办法。我们可以对那些在大城市周边的发达乡镇进行城乡统筹管理,因为这些乡镇的经济规模相对比较大,外来常住人口以及当地住民也较多。另外,我们还可以考虑撤销镇建制,赋予其相当县级的职能,设置合理的综合部门。 第二,加强政府职能改变,采用比较灵活的人事编制管理。对经济发达乡镇的产业发展、规划建设项目投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职能,要加以强化,以此加强农村科技、信息、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提高公共文化、公共医疗卫生等方面的公共服务职能。积极推进乡镇事业单位完善,转变财政投入方式,保障政府职能的不断完善。 第三,建立完善的财税体制制度。要按照分税制的要求,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逐步建立完善的经济发达乡镇的财政体制制度。在立完善财政制度时,要充分考虑外来人口负担、日趋增长的人口造成治安与公共服务的相关问题,尽可能地减少经济发达乡镇的财税负担。例如,可向经济发达乡镇少收取些税费和土地出让金。当经济发达乡镇缺乏某种产业时,政府要给以一定的帮助,如资金赞助。还要支持经济发达乡镇加大投资体制改革力度,鼓励他们建立城镇建设投资公司。 第四,加强经济发达乡镇的规划建设。要切实弄清我国县政府的职权现状,加快规划体制改革,推进发展、城市和土地的规划,将县与乡相联系,促使两者相互合作。积极探索按功能区划分的规划方法,创新行政管理体制。 (三)完善乡镇行政管理体制的案例分析 抓住典型,可以快捷地把握全局。当前有不少经济发达乡镇在实践中积极寻求最优的乡镇行政管理体制,如广东、浙江等地区,他们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不断探索完善行政管理体制。广东省近几年,一直在加强乡镇机构改革,简化政权,加强乡镇经济发展,简称“简政强政”。去年广东省出台了《关于简政强政事权改革的指导意见》,它的大概内容是:将全省所有的镇进行重新划分,突出不同乡镇的职能重点。对于规模相对较大的发达镇,加强它们的市场监督管理,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加强环境保护,并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他们还扩大镇级管理权限,调整理清交错复杂的权责关系,并加强对行政编制配备的完善。浙江省是将经济发达中心镇逐渐发展为小城市,2007年他们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中心镇培育工程的若干意见》,它的整合思路是:从全省1200多个乡镇中选出141个中心镇,对这141个中心镇进行援助,放置更多的财政、土地和投资项目。另外,也对中心镇的科技、信息进行强化,并提高公共服务功能。例如浙江的绍兴县的建设、发改、经贸、商贸等部门,都被下放到县级以下的乡镇,如杨汛桥镇、钱清镇等。他们之间签订委托协议书,委托乡镇职权。目前,他们已完成一定的指标,培育出一批现代化中小城市,其中镇区人口达10万的乡镇就有40个,5万左右的多达60个。 四、总结 总之,我国的乡镇行政管理体制还不够完善,还不够合理,需要做进一步的完善。在完善过程中,我们要做到依法行政,利用法律来约束和管理我们行政管理部门,促进我国乡镇行政管理体制的法制化。要加强行政管理部门职能的转化,争取构建一个和谐、统一,能够有序竞争的市场经济体系。要建立健全行政管理监督体系,加大监督力度。另外,还要完善行政立法程序,严格参照程序执行相应职责和权力。 在加强行政管理职能转变时,我们可以对行政管理方式进行改革,建立健全合理的科学决策机制,可以促进政府信息的公开。最后,我们还可以建立一支强大的公务员队伍,要求他们能够有效应对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所面临的挑战。 最终,我们要建立健全行政管理体制,加快行政管理体制完善,建设服务型政府。“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可持续发展,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社会,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关键是加快行政管理体制的建设和改革。建立且完善我国乡镇行政管理体制也是我们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 乡镇行政管理论文: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践 去年以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先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加强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的意见。围绕中央文件精神要求,枣庄市编办组织调研组深入部分乡镇开展了“百家单位调研活动”,就近年来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机制实践与探索开展调查研究。 一、基本情况 近年来,按照中央和省里部署要求,枣庄市先后多次推进乡镇行政体制改革,乡镇管理体制不断优化。 (一)2001年乡镇机构改革。此次改革,对全市90个乡镇(街道)区划进行撤并整合,撤销了3万人口以下乡镇建制,共调整设置64个乡镇(街道)。按照省编办《关于市县乡机构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乡镇普遍设立5个行政机构和8个事业单位;全市乡镇行政编制精简20%。各区(市)以核定下达的编制为基数,组织了编制内人员进行竞争上岗,乡镇人员结构得到优化。 (二)2011年乡镇机构改革。根据《山东省乡镇分类办法和机构编制核定标准》,全市64个镇街划分为一类镇21个(其中街道6个)、二类镇41个(其中街道10个)、三类镇2个(街道2个)。按照相关要求,综合设置镇街工作机构。在现有行政编制总额内,重新核定镇街使用行政编制和领导职数。 (三)2016年镇街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根据鲁政办发〔2016〕6号文件精神,在落实好乡村安全生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环境保护、道路交通安全监管等工作基础上,探索在镇街实行党政班子成员负责制的工作运行机制,对全市64个镇街党政机构和事业机构重新进行规范设置。统一设立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作为镇街综合监管执法平台,承担镇街区域内各类执法活动的综合协调、依法查处和日常监管等职责。 (四)滨湖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2012年,滕州市滨湖镇被确定为全省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8个试点镇之一,形成了可复制推广的“扩权强镇”改革经验。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围绕下放权限进行改革,制订了权力下放清单,设立政务服务中心和综合执法办公室,破解人才、资金、土地等制约因素进行系列改革。2015年度,重点围绕行政管理体制深层次改革,打破原有的“七站八所、五办六中心”的机构设置模式,设置“四办三中心”,实行人员岗位管理,实施“大部门制”整合。另外,滕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各镇街派驻执法中队开展综合执法,设立了滕州市政务服务中心滨湖分中心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二、面临问题 (一)在“权”方面,责大权小。有的县级职能部门随意将工作任务转嫁给乡镇政府,乡镇形成“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的被动应付工作局面。在试点改革中,虽然通过委托、授权等方式将县级职能部门职权下放到乡镇,也制订了权力清单,许多是好看不好用,法定权力仍由县级职能部门行使,特别在行政执法上缺少权威。承担的招商引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信访稳定等都是“一票否决”的硬任务,乡镇政府在这些方面有责无权,看得见管不着,甚至做了一些“干不了、不该管”的事。 (二)在“钱”方面,捉襟见肘。中央和省里的转移支付核算到县级财政,乡镇地税所、财政所都是垂直管理,乡镇可支配财力的自主权不多,一些乡镇公共基础建设投入不足,公共服务能力不强。加上乡镇待分流人员较多,财政支出压力大,一些乡镇时常欠发工资。许多派驻乡镇的机构都需要乡镇在财力上支持,如派出所、法庭、检察室的辅助人员工资支出和市场监管机构的办公经费也都消耗着乡镇财力。 (三)在“人”方面,人才不足。一些乡镇除了换届调整党政班子及统一分配的省委组织部选调生外,多年没有新进人员,普遍缺乏规划建设、社会管理等方面人才。主要原因一是乡镇财政供养压力大,不愿意申请新增人员;二是乡村人才缺少晋升空间,工资也不高,缺少工作积极性;三是统一分配的选调生多数被上级机关遴选或借用,存在留不住人现象。 三、对策探索在前期乡镇行政管理体制 改革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枣庄市新型城镇化工作等6个三年行动计划(2016-2018)》目标任务,枣庄市编办拟定了《关于复制推广滕州市滨湖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经验的意见》,探索进一步推进经济发达镇体制机制改革,着重抓好以下几方面: (一)扩大镇域经济社会管理权限。重点强化发展产业经济、提供公共服务、加强社会管理和城镇规划建设等职能,完善基层政府功能。理顺区(市)、镇的关系,制订乡镇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公共服务清单,做到权责相称。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且能够有效承接的县级管理权限包括行政审批、行政处罚及相关行政强制和监督检查权等赋予经济发达镇,制定目录向社会公布,明确镇政府为权力实施主体。 (二)构建简约精干的组织架构。遵循精简、统一、效能原则,强化镇党委领导核心作用,统筹镇党委和政府机构设置,减少管理层级,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优化业务流程。复制滨湖镇“四办、三中心、一平台”设置模式,推广“大部门制”改革,对现有党政行政事业机构优化设置,编制统一使用、人员分类管理,实行“五办、四中心、两平台”体制。通过优化组织机构,创新人员配置方式,建立机构设置综合、管理扁平高效、人员编制精干、运行机制高效的新型基层政府组织架构。 (三)推进集中审批服务和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建设镇街便民服务中心和综合执法办公室平台。整合基层公共服务和行政审批职责,打造综合、便民、高效的政务服务平台,实行“一门式办理”“一站式服务”。公开办事依据和标准,精简程序和环节,规范自由裁量权。推广首问负责、办事、限时办结、服务承诺等经验做法,积极推行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网上办理,方便群众办事。 (四)建立务实高效的用编用人制度。在机构编制限额内,赋予经济发达镇灵活用人自主权。大力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凡是适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提供的工作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实行购买,由花钱养人向花钱办事转变。调剂部分行政编制或事业编制,用于加强试点镇人才需求,今后将机关事业单位进人招录计划重点向镇级倾斜。推进机关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职员等级晋升制度,落实基层干部待遇政策,确保基层需要的人才进得来、留得住、干得好。 (五)探索适应经济发达镇实际的财政管理模式。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逐步明确经济发达镇政府事权和支出责任。上级政府对下放给经济发达镇的事权,要给予相应财力支持。应由上级政府承担的支出责任,不得转移给经济发达镇政府承担。落实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若干财政政策,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结合财税体制改革,完善与经济发达镇相关的财政分成办法。鼓励金融机构和各类社会资本在经济发达镇设立分支机构、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为城镇建设发展提供金融服务。 (六)支持镇域项目建设和培植民营企业发展。鼓励支持镇域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对基础性、长远性项目纳入市、区(市)重点项目规划,提升镇域公共服务能力。培植镇域民营企业发展,推动镇域内工业园区建设,研究制订重点民营企业帮扶措施,解决制约镇域民营企业发展的突出问题。对创新能力强、市场前景好、发展空间大、诚信纳税的中小微企业进行综合评估,拉出民营企业培植目录,财政给予政策性扶持奖励,同时由市、区(市)级领导重点帮包,相关部门跟踪服务。 四、下一步工作建议 (一)加快推进县域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出台乡镇配套改革政策。发挥好县级政府和乡镇政府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能够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缩小城乡发展差距,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一是建议细化县乡政府事权,规范乡镇权力清单,强化县级政府的事权和支出责任,进一步明确乡镇功能定位,解决乡镇政府“身大衣小、责大权小”的问题。二是建议上级政府相关部门继续在户籍制度、社会保障、基层民主政治,以及农村信贷、金融投资、公共基础设施等方面加快推进县域经济社会改革,制定有利于县乡发展的政策,确保体制机制改革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配套、同推进。 (二)完善县乡财税体制,加强乡镇公共服务能力。经济发展、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是乡镇政府职能的有机整体。但现实中,有些乡镇对于经济发展相当重视,而对加强社会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存在能力不足,致使镇级公共产品短缺,社会事业发展滞后于经济发展。目前,以分税制为框架的财税制度只实行到县,县级政府对镇级政府实行的是统收统支的财政体制,县镇之间财税分成间不平衡是制约乡镇发展一个因素。 (三)进一步优化乡镇组织机构,探索人员编制管理方式。通过近年来的乡镇机构改革和试点改革,乡镇的组织机构越来越符合乡镇行政管理体制运行特点,但仍存在上级部门干预乡镇机构编制事项的问题,需要从制度上予以优化。建议探索乡镇编制管理方式,适量调整乡镇编制数额,统一设立乡镇编制,将现有行政编制调剂到县级使用,以解决县级行政编制的不足和事业单位改革需求行政编制的问题。同时,还要妥善解决乡镇机构改革遗留的待分流人员、三支一扶及村官等人员管理问题。 (四)鼓励乡镇培养人才,强化人才保障支撑。由于乡镇体制的局限性,试点镇考录人才、吸引人才、留住人才面临许多现实困难,农村乡土人才也缺少提升空间,人才保障支撑能力较弱,成为制约其发展的一个瓶颈因素。建议在乡镇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名额上,制定出台留住人才的相关政策,支持乡镇吸引并留住优秀人才。比如,中央和省从基层遴选公务员时,遴选制度让基层人员“争先恐后”地往上走,以致乡镇不愿意申报考录计划,对此,建议可建立遴选补偿机制,增加对乡镇的转移支付,鼓励乡镇培养人才,让人才在基层得到锻炼。 作者:王昌锋 单位:枣庄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编办主任 乡镇行政管理论文:乡镇行政管理体系历史沿革及其启发 一、20世纪以来我国乡镇行政管理体制的历史沿革 按照目前学术界比较认同的一般观点,传统中国的乡村治理结构是“国权不下县,县下惟宗族,宗族皆自治,自治靠伦理,伦理造乡绅”[1]3。但到清朝末年,这种社会政治结构日趋分化与解体,中央政府权力式微,地方势力迅速膨胀,乡绅精英阶层开始走向了皇权统治的反面。“就当时的政治情势来看,主要有两条道路可选择:一是通过扩大官僚政治体系,增强地方政府的组织和权力,强化国家对社会的驾驭;二是开放部分地方政权,吸收各种新兴政治力量参与社会管理,实现社会政治秩序的整合。对清朝政府而言,前者固然为上策,但已没有足够的力量去实现;选择后者,虽然并不情愿,但又有不得不为之势”[2]724-741。因此,我国进入20世纪以后,“从形式上看,辛亥革命是皇权终民权始的标志,也是政治转型的起点。这就是仿照西方国家实行地方自治”[3]242。 (一)晚清至民国时期倡导推行的所谓“乡镇自治” 光绪三十五年(1909年),晚清政府颁布的《城镇乡自治章程》规定:城、镇、乡作为地方自治的最基层单位。其中,城市人口超过10万人者设为“区”,城厢以外人口超过5万人者设为“镇”,5万人以下者设为“乡”,分别成立“自治公所”,并选举产生“议事会”和“董事会”等机构,负责办理辖区事务[4]724-741。但是,“清末的地方自治是保守的清政府与同样保守的地方绅士为互利而互相合作,以期在一个正在变化的世界中保持他们的政治权力的企图”[5]463,“故所谓政治者,不操于官,即操于绅,甚或操于地痞恶棍,生杀予夺,为所欲为,民之所能自存、自主、自治者,亦几希矣”[6]184。而到1915年,袁世凯执政期间即宣布取消“乡镇自治”而实行区、村二级制,并把现代的警察制度首次推向基层社会,“企图把清末地方绅士领导下的非正式组织官僚化、正规化,并以此来巩固县政权”[7]43-150。执政后,一方面仿照苏俄体制模式建立起了一套党、政、军自成系统、互不统属、权力制衡的独裁统治体系,形成了从中央至地方的“双重官僚衙门体制”[8];另一方面,“国民党实行的保甲制度与以往历代尤其是明清两代并没有多少不同,都是通过保甲连坐的办法强化对乡村社会的控制”[9]67。总的看来,“1928年后,国民党政府制定法律政策,力图使所有乡村社会与政府之间保持明确的隶属关系,而实际上自治团体并无权力”[10]56。正如美籍华裔学者黄宗智所言:“民国时期的乡是一个暧昧的单位———百户以上村者为乡,百户以下村者集为一乡,满百户集市者为镇。1941年之前,乡级机关并没有列入县政府的预算中,也没有自己的收入。它们只在名义上存在,和过去的邻闾制度一样,真正重要的行政单位是区和村。”[11]297据1942年的粗略估计,国民党时期区一级约需164612人,乡镇一级约需686721人,保甲约需12140908人,三项合计为12992241人[12]574-587。这种恶性膨胀的无组织力量,造成了大量农民破产、经济资源枯竭和“国家政权内卷化”[10]50-52,最终也吞噬了国民党统治的政权 基础。 (二)中国共产党早期建立的“议行合一制”乡镇基层政权 中国共产党最早建立的农村基层政权组织是“乡苏维埃”,其所实行的是“议行合一制”。所谓“议行合一制”,是指“由人民直接或间接选举的代表机关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机关选举产生,各自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并受其监督”[13]439。如在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乡(市)政府组织暂行条例草案》规定:“乡(市)人民代表会议为人民管理政权机关,采取直接、普遍、平等、不记名的选举制;实行男女平等,提高妇女在政治上、经济上、社会上的地位;发扬民主政治,健全民主集中制,增强人民的自治能力”[14]59。解放战争时期,各大解放区普遍建立了大区、省、专员公署、县、区、乡镇6个行政层级,其中省以下的“专区”和县以下的“区”为派出机构,“乡镇”为地方基层政权组织。同时,中国共产党的农村基层组织以及共青团、妇代会、民兵、农会等也相继建立,从而把“一盘散沙”的亿万农民群众纳入到国家政权组织体系中。总之,“国民党只是建立起一个徒有其表的小王朝,中国共产党却把它的权威渗入了每一支稻穗”[15]627-628。然而,“在党与政权的关系上,由于中共强调党的一元化领导,民主政权的作用事实上难以充分发挥。这种情况在根据地发展的各个时期都不同程度存在。这对建国后中国政治体制中长期存在的高度集权、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现象产生过较大的影响”[16]789。 新中国成立后,根据1950年12月由政务院颁布的《乡(行政村)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和《乡(行政村)人民政府组织通则》规定:“乡(行政村)的政权组织形式为人民代表会议和人民政府委员会”,其所实行的仍然是“议行合一制”。到1952年底,全国共建立了28万个乡(行政村)人民政府组织。1954年9月,我国第一部宪法规定:“乡(民族乡、镇)是县以下惟一的基层政权组织,按自然区域划分为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截止1957年底,除台湾和西藏昌都地区外,全国建立了120753个乡镇(其中乡117081个,镇3672个)[17]。“尽管乡级政权建立的得失至今仍然是一个颇有争议的论题,但它毕竟在乡村政治生活中扮演着特殊的角色。”[3]220 (三)“政社合一”体制的建立与瓦解从1958年夏季开始,全国12万多个乡镇和74万多个农业生产合作社一下子被改组成了2.6万个。同时,全国广大农村地区还建立起了265万多个公共食堂,475万多个托儿所,10万多个幸福院,1052个民兵师,24525个民兵团,普遍实现了组织军事化、行动战斗化和生活集体化[18]51。这在当代中国乃至世界历史上堪称为一大“奇迹”。但是,这种暴风骤雨式的巨大社会变革,却让世代沿袭传统生产生活方式的农民群众感到了极度恐慌和无所适从,尤其是“1959年的死亡人数比在正常情况下增加了2500万人甚至更多。这些人都是管理不善的牺牲品”[15]618。于是从1962年开始,中共高层决策者不得不向传统的村落农民让步,全国数量由26576个增加到74771个,正式确立起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农村基本经济制度。直到1982年底,全国的数量仍保持在54352个,生产大队为719438个,生产队为597·7万个[19]366。这一时期,“公社对农民进行以基层政权为中心、为主导的重新组织,将几乎所有的生产、经营、居住及迁徙活动都掌握在基层政权手里,主要的农业资源及其分配也由基层政权支配”[20]35,“政治权力渗透到农民家庭中,家庭的内部关系、生育、子女教育、婚姻、老人赡养、生产乃至消费等等,都受到公社规范的制约”[21]377。 因此,有的学者指出:“体制无疑是中国近代以来最为有效的针对农村社会的治理方式。首先,它摧毁了乡村社会的经纪体制,国家完成了基层社会的官僚化和合理化,国家的政策、方针乃至意识形态都直接通过自上而下的官僚系统贯彻下去,乡村社会资源的征用以及赋税的征收也是通过国家政权的基层组织去完成的。旧的各种经纪角色及其存在的土壤都被彻底铲除,应该说这是时期‘国家政权建设’的一项重大成就。其次,它成功地保证了农村社会的稳定,确实使农村社会和农民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实惠’。中国农民得到了近百年来从没有过的安定生活环境,医疗条件从无到有,教育初步普及。”[22]但是,从国家行政管理的角度看,“只是一种国家财政不负担的、靠集体自己养活自己的、一切听命于国家计划的劳动组织”[21]200。截止1978年底,全国6.5万多个,拥有国家干部150万人左右;生产大队70万多个,拥有半脱产性质的农民干部600万人左右;生产队600万多个,拥有不脱产性质的农民干部3500万人左右,三项合计为4250万人。这几乎相当于一个欧洲国家的总人口,但其行政经费支出只占全国的5%左右[23]161。而从1952年到1978年,全国农村人口增加了3亿多人,人均耕地面积却由2.82亩减少到1.51亩,出现了几亿农民在高强度劳动投入和过密型种植模式下,农地报酬递减、边际收益率下降(甚至为负数)的极端现象。直到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前,“全国农业人口平均每人全年收入只有70多元,有近1/4的生产队社员收入在50元以下,平均每个生产大队的集体积累不到1万元,有的地方甚至不能维持简单再生产”[24]832。因此,“这种社会组织形式最终被农民抛弃是符合落后国家社会经济发展规律的”[25]508。 (四)“乡政村治”二元体制模式的确立与改革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随着我国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要特征的农村基本经济制度的确立,体制的权威基础彻底动摇了,“造成了农村一部分社队基层组织涣散,甚至陷于瘫痪、半瘫痪状态,致使许多事情无人负责,不良现象在滋长蔓延”[24]853。1982年12月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95条规定:“乡、民族乡、镇是我国最基层的行政区域,乡镇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第110条规定:“农村按居住地设立的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从此确立了“乡政村治”二元体制模式。从1983年到1985年,全国共建立起了79306个乡,3144个民族乡,9140个镇和948628个村民委员会、588多万个村民小组[18]366。 但是,这种“乡政村治”二元体制模式,逐渐暴露出了诸多的矛盾和问题。首先是“旧庙刚拆又添新庙,旧人未走又添新人”。如在“社改乡”期间,全国乡镇数量增加了36786个,村民委员会数量增加了23万多个,若按平均每个乡镇配备20名干部计算,需要新增加国家干部735720人;若平均每个行政村配备7名干部计算,需要新增加村干部161万人。这对于当时我国主要以农业税作为财政收入来源,而村级集体经济正走下坡路的现实情况相比,显然是不相符合的。于是从1986年开始直到1996年,全国共减少乡镇数量19617个,行政村数量也减少了接近10万个。尤其是1998年以来,全国平均每天撤并乡镇4个,照此发展下去,预计到2010年全国乡镇数量将减少至3万个左右[26]。正如有的学者所提出的,“如此大规模的乡镇精简并没有产生激烈的社会震荡,乡镇改革可与包产到户、乡镇企业一起并称为农村改革的三大奇迹”[27]609。 但随着乡镇的规模不断扩大,财政供养人员和行政经费支出却有增无减,“目前我国乡镇一级需要农民出钱养活的人员共有1316.2万人,平均每68个农民就要养活1名干部,因机构臃肿给农民造成的经济负担占40%左右”[28]。其次是乡镇“事权”与“财权”严重失衡。事实上,“我国是一个由中央、省、市(地级)、县(市、区)、乡(镇)5级政府构成的行政体系,越是到了最低一级的乡镇时,政府任务和目标就会呈几何级数增加。这使得乡镇成为一个面对上级,主要完成上级任务的官僚机构”[29]。而“目前我国县乡两级财政收入只占全国财政总收入的21%,财政供养人员却占到全国的71%。尤其是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总支出中,中央财政承担2%,省级财政承担11%,县级财政承担8%,乡镇财政竟然承担了78%”[30],由此造成了乡镇一级政府基本处于“有政无财”的尴尬境地。据农业部1999年的调查数据显示,全国乡镇一级负债1776亿元,平均每个乡镇408万元;村一级负债1483亿元,平均每个村21万元,农民人均负债374元[31]。据一些专家估计,目前这一数字很可能已增至6000~8000亿元甚至更多。再次是乡镇“条条”与“块块”分割的现象日益严重。 目前我国不少地方都把“捞油水”的乡镇站所(如公安、司法、工商、财政、税务、金融、邮电、通讯、电力、医药、烟草、粮食、供销社、盐业、城建、土地等)人权、财权、物权收归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而把“花钱不得利”的站所(如农技、农机、水利、畜牧兽医、林业、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等)甩给基层管理,结果造成乡镇一级几乎变成了“空架子”。最后是乡镇“党政一体化运作”与“村民自治”的矛盾冲突愈演愈烈。迄今为止,我国乡镇一级仍未摆脱体制的影响,“具体表现在上下组织之间习惯于采取行政措施处理关系,习惯于直接指挥和控制,而不善于运用各种杠杆和利益导向实行间接、弹性控制”[25]637,而“村民自治”既受到地方行政权扩张的压缩,又缺乏必要的财力基础,基本处于一种行政与财政双重压力下的“紧约束”运行状态。因此,我国下一步如何把乡镇建设成为“有活力、有权威、有效能”的地方基层政府组织仍然是一大难题。 二、结论与启示 综上所述,“整个20世纪,就是国家行政权不断下沉,并将分散孤立的乡村社会整合到国家政权体系的过程”[29]。但在整个20世纪的“现代国家政权建设”过程中,中国传统小农经济的有限剩余根本无法支撑一个全面渗透穷乡僻壤的庞大国家机器和现代工业体系,造成了国家行政权的下沉与“以农养政”时代的制度设计、经济上的工业化与政治上的民主化的严重对立,致使我国建构现代的乡镇行政管理体制频繁变动且反复无常。这充分说明了,任何政党或政府都不可能超越“以农养政”时代的两大规律:一是所谓的“帕金森定律”,即“官僚机构都具有自我繁殖和持续膨胀的一般规律性。因此,机构庞大,人员臃肿,是官僚机构发展过程中惯有的通病”[32]87;二是所谓的“黄宗羲定律”,即“中国历代的税费改革都是将杂费归并到正税中一起征收,但每次取消杂费后,又会孳生出新的杂费,反而会加重农民的负担,最终形成了‘积累莫返之害’”[33]。正如马克思曾经指出的,“权力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发展”[34]305。 那么,回顾和总结20世纪以来我国乡镇行政管理体制的演变特点和发展轨迹,我们应该从中得到哪些有益的启示呢? 首先,必须认识到,“传统中国的村落,农民历来善分不善合。他们只知道自己的眼前利益,但看不到长远利益。更看不到共同利益,所以不能在平等协商基础上建立起超过家庭的各种形式的经济联合体。因而,他们需要有一个‘别人’来替他们识别共同利益,并代表他们的共同利益”[36]166-167。因此,我国著名的社会活动家费孝通先生早在1940年就提出了,“乡土中国要重建,必须有一个前提,那就是有一个为人民服务的政府”[37]168。可见,“我国现代的乡镇基层政权组织同国家政权组织一样,都是按照马克思、列宁主义的革命原理,在彻底打碎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民党大地主大资产阶级的反动国家机器之后,根据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意志建立起来的人民民主专政的乡镇组织。它经历了新民主主义革命阶段漫长的艰苦斗争过程和激烈战争的血与火的严峻考验,又经历了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初级阶段的曲折变化和不断完善,最终形成了现行的新型乡镇组织体系。它同党和国家政权组织一样,是无产阶级革命的产物,是我国人民前仆后继用鲜血和生命换来的伟大成果之一”[24]88。如果不了解这一点,那么就有可能对下一步的乡镇行政体制改革基本方向产生误解。尤其是近年来,学术界提出了“撤销乡镇”、“乡镇自治”、“乡公所制”、“县政乡派村治”等等政策主张,这不仅表明了人们对乡镇一级政府是“弱化”还是“强化”、是“自治化”还是“行政化”的基本判断上存在着严重分歧,也显示出了人们对乡镇的基本功能和地位认识不清。总之,如何从建设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现代国家的角度,从中国的国情出发,积极探索建设现代的乡镇行政管理体制,使中央自上而下的行政系统与乡村治理结构实现有效的对接,仍然是一个需要深入研究的重大现实课题。 其次,应当认识到,实行地方基层政府的“善治”,是建立现代乡村社会公共秩序的制度保障。尤其是目前世界上,“地方基层行政单位的设置,一般都是从便于行政和便于居民参与本地管理出发,综合考虑了历史、地理、民族诸因素,根据一个基层行政单位能否有效管理的地域、人口而确定的”[38]341。这是因为,“国家行政权力的触角伸得越深坏处越多,将使基层活力泯灭,甚至发展停滞;而地方行政区划规模过大,又将导致政令不通,行政效率低下。而保持地方基层行政建制的适度规模,是实现乡村有效治理和满足农民对公共品需求的制度基础”[39]164。目前,我国总人口的63%、劳动年龄人口的60%、老年人口的66%、少儿人口的70%都居住在农村,如果急于撤消乡镇的行政建制,那么势必将给广大农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带来很多麻烦。因此,我国下一步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是:“把农村基层政权建设成为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能够有效地领导和管理本乡镇政治、经济、文化和各项社会事务的地方基层政府。”[40]总之,“乡镇”作为我国宪法规定的一种地方基层行政建制,应当保持其行政地域的完整性,人口规模的适度性,管理层级的有序性,职能定位的科学性,机构设置的合理性,人员编制的法律约束性,政权名称的固定性和政府运作程序的规范性。 再次,必须认识到,“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政治制度和政党制度,是由该国的政治经济状况、民族文化传统和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等共同作用的结果”[41]。“20世纪的百年史反复证明了这样一个道理:谁抓住了农民,谁就抓住了中国;谁丢掉了农民,谁就丢掉了中国!”[3]213因此,一定要始终坚持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核心地位,不断扩大基层民主政治。1998年10月,十五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了,“党管农村工作是我们党的一个传统,也是一个重大原则。党的农村基层组织是党在农村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农村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农村,关键在于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42]23-24;“扩大农村基层民主,必须在党的统一领导下有步骤、有秩序地进行,要充分发挥乡镇党委和村党支部的领导核心作用”[42]131。这一点是决不能含糊的。进一步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必须克服两种不良倾向:“一是否定党的领导,使村民自治工作放任自流;二是党的组织不尊重法律规定的村民的民主权利和村委会的职权,包办代替”[42]132。而问题的关键在于,一方面要不断加强和改善党对农村的领导方式和工作方法,使之成为统筹协调各方和整合乡村社会各种政治力量的“龙头组织”;另一方面也应看到,“村庄是生产性的和建设性的”,只要真正体现了“村民自治”的核心价值(即让农民自由、自主、自治的活动),善于把分散的个体农民自愿结成经济利益共同体,才能使基层党组织具有凝聚力和亲和力。 最后,必须认识到,当前我国行政管理体制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是合理划分乡镇“事权”与“财权”的关系。大量的历史事实表明了,我国迄今仍缺少界定各级政府“事权”的法律法规,以至造成了乡镇一级政府对所有上级部门交办的事情,哪怕人力、财力不够,也要勉为其难(即“对上负责”);而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基本是靠农民自己解决,乡镇一级政府自身缺乏必要的财力基础,根本无法履行其应有的职能(“即对下负责”)。因此,下一步乡镇政府体制改革更多涉及的是对整个国民收入再分配以及财税制度、户籍制度、农民义务教育制度、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等诸多领域的深层次改革。如果仅仅寄希望于“撤并乡镇、精简机构、裁减人员”这样的低层次改革,那么有可能将使乡镇政府机构改革再次陷入“精简———膨胀———再精简———再膨胀”恶性循环的陷阱而不能自拔。 当然,“中国农民并不需要强加于他们身上的组织,但是需要他们可以进退自由的互助性、服务性组织,如各种各样的合作社、联系全国的专业组织,能够反映农民诉求的各种非政府组织,这些农民自己的组织或有社会各团体和志愿者参与的非政府组织,有的可以填补政府职能的某些空白,有的可以为农民提供成本更低、更优质的服务。这是我们在改造、规范各级政府职能同时所要进行的另一项长远和重大的举措”[43]。“而目前我国发育新的农民中介组织资源和促进传统组织与新发育组织两种资源有效对接的最大限制因素是,政府职能的定位问题尚未解决,各级政府决策层在组织创新方面的政策供给严重不足”[44]。我国迄今尚未建立起“民主化、法治化的现代农村政治制度;开放、公平的现代农村市场经济制度;科学、文明的现代农村文化制度;赋予农民各种权利的规范的代农村社会制度”[45]8。这是我国“十一·五”期间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将面临的一项重大而紧迫的战略任务。 从2006年1月1日起,中国农民彻底告别延续了2600多年的“皇粮国税”,标志着我国正式进入了“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后农业税时代。为此,2005年6月,总理在“全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会议”上提出:“我国农村税费改革已经进入到了一个新的阶段,要积极稳妥地推进以乡镇机构改革、农民义务教育体制改革和县乡财政体制改革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综合改革试点,建立精干高效的基层行政管理体制和覆盖城乡的公共财政制度,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进步,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切实转变乡镇政府职能,整合事业站所,精简机构和人员,提高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加快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乡镇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推进‘省直管县’的改革试点。”[35]这预示着一场规模浩大、波澜壮阔的农村乡镇体制改革序幕拉开了。
保险法律论文:试析中国保险法律法规存在 问题及缺陷 内容简介 我国1995年制定的《保险法》,带有明显计划经济体制烙印,存在一些法律空白和缺陷,无论在内容上,还是在范围上,都已越来越不适应保险业自身发展和保险经营环境的变化。本文约5000余字,试从保险立法中“近因”原则的缺失;不利解释原则适用上的模糊;合同陷阱的隐藏;不易把握的明确说明义务及滞后的保证保险立法等五个方面分析了我国保险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及缺陷;并从完善保险活动的基本原则、规范保险人义务,加大对投保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强化监管机构职能,提高监管水平等方面提出了对建立与国际惯例相一致的现代化保险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议,以求抛砖引玉。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规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证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投保人为了预防危险,将一定的保险费支付给保险人,如果危险事故发生或出现合同约定的条件,保险人则须按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或者保险受益人支付赔偿金或保险金;作为保险人的保险公司则通过建立保险基金来分散危险,消化损失。由此可见,保险是为了分散危险、消化损失的一种商业活动,其目的是通过合同法律行为来实现的。保险合同具有“最大善意”、“双务、有偿”、“射幸”等特征。 我国自1980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保险立法经历了以无到有,由粗到细的过程,逐步完善了相关法规:1983年实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1985年《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1992年通过《海商法》,1995年通过了《保险法》。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保险法》,中国人民银行于1996年、1997年、1998年分别了《保险管理暂行规定》、《保险人管理规定(试行)》、《保险经纪人暂行规定(试行)》。这些法律法规对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发生,解决保险争议,完善商事法制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但也还有许多不成熟和不规范的地方,对比世界其他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完善的保险体系还 存在着相当的差距。主要表现为保险活动的基本原则不够全面,规范保险新业务的立法相对滞后等方面,以下笔者试从“近因”原则缺失、条款文字歧义等方面分析我国保险法律体系中存在的缺陷和不足,以求抛砖引玉: 一、“近因”原则的缺失 《保险法》规定保险活动的基本原则有:自愿原则、试实信用原则和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原则。而“近因原则”这一被国际保险业普遍运用的原则在我国缺乏运用的法律依据。所谓“近因原则”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承担责任时,其所承保危险的发生与保险标的的损害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在近因原则中造成保险标的损害的主要的,起决定作用的原因,即属近因。只有近因属于保险责任,保险人才承担保险责任。而近因原则的缺失正是导致保险合同当事人,尤其是投保人产生凡是投保的利益遭到损失时皆可获得赔偿的想法的根源,从而导致一些不必要的纠争。近因原则作为常用的确定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损失是否负保险责任以及负何种保险责任的一条重要原则,在我国《保险法》、《海商法》竟未作出明文规定,不得不说是我国保险立法的一重大缺憾。 二、不利解释原则适用上的模糊 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通过保险合同来确立的,而作为附合合同的保险合同,不论是投保单、保险单还是特约条款,大部分都由保险人制定,在制定时,必然经过深思熟虑,反复推敲,内容多对自己有利,且已经基本实现了格式化。格式保险合同由保险人备制,极少反映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意思,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一般只能表示接受或者不接受保险人拟就的条款。再者,保险合同的格式化也实现了合同术语的专业化,保险合同所用术语非普通人所能理解,这在客观上有利于保险人的利益。因此,一旦合同成立而双方发生纠纷,投保人将处于不利的地位。为了保护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利益,各国在长期的保险实务中积累发展了不利解释原则,以示对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予救济。在格式保险合同的条款发生文义不清或者有多种解释时,应当作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实际上是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保险法第三十条也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我国关于保险合同条款解释的规定,已经实际上确立了不利解释原则,与国际惯例是相一致的。这对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经济上的弱者)的利益维护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缺乏统一明确的标准,以及不承认判例的拘束力,不同种类的保险合同用语经不同的法院解释,关于该用语的正确含义,所表达的当事人意图,以及由此产生的效果,可能会存在相互冲突甚至截然相反的结论。而由于不利解释原则在适用上缺乏统一的标准,究竟何种条款能适用该原则,特别是不利原则能否适用于国家保险管理机关核定的基本保险条款,将直接影响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结果。而我国保险法律法规中对此既没有相应规定,关于这方面的案例和研究也鲜见于众。 依照我国保险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商业保险的主要险种的基本保险条款,如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保险标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价值;保险金额等条款,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基本保险条款是运用于主要商业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商业保险的主要险种,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核定;凡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核定为商业保险的主要险种的,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订基本保险条款。国家的基本保险条款,各保险公司应当执行。此类条款所使用的语言被保险管理机构依法规定核准,理应不存在歧义,但实际生活中,保险人根据其自己的认识水平和为了谋取最大化的利益,在备制保险合同时依自己需要将基本条款插入其中,而投保人对保险合同的备制不能做任何事情,而且往往在订约时也难以全面知晓保险合同的性质和内容,根本就无从知晓哪些条款属于基本条款,就更别提理解了,例如对“现金价值”一词,有的保险合同中将其定义为:“本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所有缴清增值保险的现金价值以及累计红利之和。”有的保险公司则干脆对其未作任何解释,投保人对该词只有靠自己理解,但实际上“现金价值”一词的定义应该是责任准备金扣除退保费用后的金额,而责任保证金指的是保险公司从保户累积的保险费中扣除被保险人的死亡成本以及分摊保险公司所发生的费用再加上利息计算后所得金额。所以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中的弱势地位是显而易见的。一旦当事人对基本条款发生歧义或者文义不清的争议时,法院对是否应当适用不利解释原则就会因缺乏统一的认知标准而感到无所适从,不仅会影响被保险人的利益和保险人的商业信誉,也会给国家法制的统一和法院裁判的权威性带来不利的影响。 三、合同陷阱的隐藏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与投保人应各自依约履行义务,承担责任,其中投保人的主要义务和责任有:告知义务、维护义务(包括维护保险合同标的安全及其危险程度增加的通知义务)、缴纳保险费的义务;保险人的主要义务和责任则是:说明义务、及时赔偿、解约限制和承担费用等。可以看出,在交付保险费与赔偿方面,投保人的交付保险费的义务与责任,与保险人承担赔偿的义务与责任,两者是相互独立的。谁违反自己的该项义务,便要承担与该项义务相应的责任。但双方的义务与责任之间不具有此消彼长的对应性,投保人交付保险费义务的违反,并不必然导致保险人赔偿责任的减轻或免除。但有些保险公司(主要指财产保险公司)在使用格式合同与投保人协商财产保险费的交付与赔偿方式时,作出了如下约定:经双方同意,投保人未按约定缴付首期保险费的,保险合同不生效,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予赔偿;投保人未按约定缴付第二期保险费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事故,保险人按下列一种方法赔偿或承担保险责任:1、按实交保费与应交保费比例折扣支付赔偿金额;2、按实交保费计算保险期限,过期不负赔偿责任。上述赔偿方法是按实交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的比例,来确定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实际上将投保人违反交费义务的责任,规定为减轻或免除保险人赔偿义务的依据。通过保险人制定解释格式条款的优势,全部或部分地剥夺了投保人获取赔偿的主要权利,加重了投保人的责任,这与《合同法》的公平原则和《保险法》的立法宗旨是明显相悖的。而且该赔偿方法还隐藏着非经留意难以发现的合同陷阱。如按第1种方法,当投保人交付了第一期保险费后,在第二期交费义务履行期限未至时,如发生保险事故,尽管投保人无任何违约行为,也只能获得部分赔偿。按第2种方法,实际上赋予了保险人根据投保人交费情况而单方变更保险期限的权利,甚至免责,对保险事故不负担任何责任。保险人巧妙地利用格式合同设置了能使自己规避应尽的部分或全部义务而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丧失利益的陷阱,充分说明保险人在拟制这种格式合同时,已经严重地违背了诚信原则。此类条款的适用,违背了现代社会民事法律关系中最基本的公平与诚信原则,损害了许多被保险人的利益,应受到保险监管部门依职权的主动干涉。 四、不易把握的明确说明义务 《保险法》第十六条详细规定了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情况的说明义务以及保险人对保险条款的说明义务,第十七条则规定了保险人对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上述两款虽对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和违背义务的责任,作了详细明确的描述和规定,但对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却没有规定相应的形式,使其在实践具有极大的弹性和不确定性。仅从以上述条款的字面上来看,第十六条针对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形分别赋予保险人有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的责任、不退还保险费或视情况退还保险费的权力。而对保险人未尽明确说明保险条款的责任则未作任何规定,而保险人对其责任免除条款未作明确说明的后果也仅是导致该有关条款不产生效力而已。通过对比,不难看出《保险法》在这一问题上对投保人明显科以了较保险人为重的责任,有违民事主体双方权利义务平等原则之嫌。作为素有“最大善意和最大诚信合同”之称的保险合同,在现实生活中,却因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履约过程中对合同中使用的语言文字理解不同从而产生争议的例子屡见不鲜,恐怕与《保险法》对保险人上述义务的规定太过宠统有着一定的关系。此外,因《保险法》对有关保险中介组织规定不完善,以及国内保险行业体系的不成熟,目前国内还没有一家专业化的保险公司或经纪公司,一些保险公司大量聘用(严格意义上来说,只能算是使用,因保险公司与个人人员之间并未建立劳动关系)个人从业人员,此类人员数量虽多,素质却差次不齐,而且流动性极大,他们为了获取佣金,在对一些可能影响投保人决定的合同条款进行说明时,也难免会为了一己之利而有意作出含混甚至违背条款本义的解释,所以导致争议的发生也就无足为奇了。 五、滞后的保证保险立法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日趋活跃,在商品流通过程中出现了许多新的交易方式,建立在信用基础上的交易方式日渐增多,特别是随着分期付款这一现代消费方式的出现,涉及到保证保险的问题越来越多,不少保险公司均开办了此类业务,但《保险法》除在第九十一条确定财产保险业务范围时提到信用保险外,根本没涉及到保证保险。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保险合同,保证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为被保证人(债务人)向被保险人(债权人)提供担保而成立的保险合同。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在被保险人因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等原因遭受损失时,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的地位相当于保证合同中的保证人,所以也可以说保证保险合同实际上属于保证合同的范畴,只不过采用了保险的形式。在保证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是债权人的债权,而债权属于财产权,因此,保证保险在性质上仍属于财产保险,原则上法律对于财产保险的规定也可适用于保证保险,但其与一般的财产保险又存在着显著区别,保证保险承保的危险是针对被保证人信用不良造成的主观性损害,具有明显的信用性。由于保证保险是从担保法中的保证制度演变而来,同时兼具二者的特征,是保证制度同保险制度的融合,其当事人(关系人)在法律上具有多重身份,使之难以同保证合同截然分开。 由于《保险法》未对保证保险合同作出明确的规定,对保证保险的性质及保证保险和保证的关系也存在争议,所以就导致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往往只考虑自己的利益,保险人除考虑收取保险费外,常常在保证保险合同中订立很多的免责条款,而被保险人却以为一经投保即可万事大吉,纠纷的产生也就不足为奇了。由于保证保险既涉及保证又涉及保险,对此类纠纷是适用但保法还是保险法?由于保证保险合同往往与另一合同相关,如汽车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等,而且保险合同一般是买卖合同或借款合同的附属合同,因而发生纠纷时,涉及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债权人或被保险人如何起诉就存在着争议。在司法实践中也极易将保证保险合同纠纷定性为保证合同纠纷,从而导致适用法律的混乱和失误。 综上所述,由于我国在保险立法上存在的一些法律空白和缺陷,现行的带有明显计划经济体制烙印的《保险法》无论在内容上,还是在范围上,都已越来越不适应保险业自身发展和保险经营环境的变化,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特别是在我国加入wto后,中国的保险市场必将逐步同国际接轨。1997年底,占全球金融服务贸易95%以上的70个wto成员国在《服务贸易总协定》基础上又达成《金融服务协议》。其中,有六个基本准则适用于发展中国家保险业的开放问题:1、最惠国待遇准则;2、透明度准则;3、发展中国家更多参与准则;4、国民待遇准则;5、市场准入准则;6、逐步自由化准则。这些基本准则中任何一项准则都会对我国现行的计划保险制度提出明确的挑战,任何一项准则的实施都将冲击我国现行的保险制度。如何抓住保险业面临的机遇和挑战,加强保险立法建设,尽快调整、修改、制定出符合wto要求的保险法律法规,优化保险市场的法制环境,以引导并保障我国还处于初步阶段的保险业健康发展,使其在规范轨道上运行,就显得尤为迫切。在此,笔者仅就如何完善我国保险法律法规发表一下个人的浅见。 一是完善保险活动的基本原则。要在进一步完善自愿、最大诚信和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原则的基础上,在保险立法中将公平原则、近因原则等符合民法基本原则和国际保险行业普遍运用的原则作明文规定,以充分发挥保险合同“最大善意”、“最大诚信”的作用。此外,还应根据wto成员国约定的协议与保险市场发展的趋势,将考虑市场准入政策、取消外资优待、实行国民待遇,逐步自由化等问题的规范化纳入立法的视界,尽快建立起与国际惯例接轨的保险基本法律制度,促进国内保险业的规范化发展,以更好地参与竞争,迎接挑战。 二是规范保险人义务,加大对投保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主要是要强化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履行的解释、告知等义务和责任,对超额保险、重复保险等规定应载入保险合同的专项备注条款,并尽善意提配和说明的义务,当保险人未尽上述义务时,赋予投保人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力,使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平等,以保护弱势地位的投保人合法权益。此外,还可推行《确认书》制度,对于双方应履行的告知和说明义务,由双方逐项签署一式两份确认书来作为双方已尽各自义务的证明,以把保险合同的最大诚信原则落到实处。既可维护保险合同的稳定性,又可避免双方在发生纠纷时各执一词却又无法提供证据。 三是强化监管机构职能,提高监管水平。保险业监督管理机关要在检查保险公司的义务状况、财务状况、资金运用状况和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进行监督管理的同时,加强对商业保险合同中非主要条款和保险费率的监管,对存在合同陷阱,规避法律法规和加重对方义务责任等情况的合同条款要依职权主动进行查处,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一定经济处罚。同时对一些应用广泛,易引起歧义如“现金价值”一类的保险专业词汇,实行统一的标准化解释,并作为强行标准载入相关合同条款,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纷争的出现,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四是要逐步建立与国际惯例相一致的保险法律法规体系。通过借鉴发达国家保险业制度的先进之处,结合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保险投资的相关法规,通过立法,据展投资领域,控制投资比例,细化保险资金运用的规范,提高保险投资的盈利能力,为保险公司提高投资回报率创造条件;完善有关保险中介组织的法律法规,加强对保险人、保险经纪人及其相关组织的管理,规范保险中介行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责、权、利;加快保险精算报告、保险机构资产管理及保险机构的接管等配套法律法规的建设,以建立起一整套既具有中国特色,又能与国际惯例接轨的保险法律体系。 保险法律论文:对完善我国产品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建议 摘要:国产品责任保法律制度相当滞后。本文在分析我国产品责任保f~a’-律制度缺陷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产品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产品责任保险法律 缺陷 完善 随着现代工业的发展.产品责任保险有着突飞猛进的进步。我国尚无产品责任保险法,有关规范产品责任保险的法律主要分散在产品责任法和保险法中,其立法分散,实践中难以操作。这样一来.既不能对合法产品经营者进行应有的保护.也不能对假冒伪劣产品的不法炮制者实施有力度的制裁.更不能对消费者给予充分的保护。因此.对我国产品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缺陷进行完善实践意义重大。 一、我国产品责任保险法的缺陷 1产品责任法关于产品责任的缺陷 我国尚无统一的产品责任法.其主要分散于《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等法律中。这些法律对产品责任的规定存在以下不足(1)产品范围界定不明确。现有法律对产品的界定显得有些混乱,民法通则》未对产品作出任何界定,《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是“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这一概念并未明确产品范围易让人产生分歧。(2)产品缺陷标准不清。衡量产品缺陷有两个标准:不合理危险标准和国家、行业标准,实践中后者优于前者。但是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产品并不排除其具有危险性,这种缺陷认定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并不能规制到产品所具有的潜在危险性。(3)对经营者处罚较轻。根据损害赔偿理念.产品责任以补偿被害人的实际损失为限。而且,我国没有设立惩罚性赔偿,精神损害赔偿也不成熟从而对经营者处罚较轻。因此,有必要从调节利益入手,加大对经营者处罚力度,减少进而制止制假售假的违法行为。 2.保险法关于产品责任保险的缺陷 保险法中对产品责任保险没有直接规定,仅笼统地规定责任保险的内容。因此,法律对产品责任保险的规定存在诸多不足:(1)未明确保险人的抗辩义务:保险法中未明确规定保险人的抗辩义务.保险人若对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进行抗辩将从本身的利益加以考虑,极少顾及被保险人的利益。因此,对被保险人不利,尤其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责任‘利益发生冲突时,被保险人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2)未确立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保险实务上,通常不允许第三人直接向保险人要求给付保险赔偿金的。为确保第三人利益在一定条件下确立第三人对保险人享有保险赔偿金直接给付请求权是产品责任保险法的发展方向。(3)责任保险条款不规范。产品责任保险作为地方性险种在保险责任、索赔事项等方面存在漏洞。 二、完善我国产品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建议 完善产品责任保险法律制度是经营者转移其不确定产品风险保障消费者权益不受损害的需要,也是安定社会秩序、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笔者认为:完善产品责任保险法律制度可从以下人手: 1完善产品责任法中有关产品责任的规定 (1)扩大产品的范围。随着国际贸易的进一步自由化,为保护广大消费者权益应对产品“作扩大化解释是必要的根据需要可考虑以下产品,如初级农产品、电及其他无形工业品、人体组织及血液血液制品等。(2)完善产品缺陷的认定标准。在产品缺陷认定标准的选择上.确立”不合理危险为基本标准。…不合理危险“如何衡量,实践中采用生产者制造产品的预期用途标准.即一个合理谨慎的生产者知道或应当知道其产品的危险时.不会将其投入市场。同时.国家行业标准只能作为方便消费者索赔时的一个辅助标准.绝不能凌驾于不合理危险标准之上。(3)明确严格责任原则。现有法律对生产者适用严格责任、销售者适用严格责任与过错责任相结合原则。这显然不利于充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对销售者也适用严格责任,将更加有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4)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和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确定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产品责任保险中.精神损害应当列入赔偿范围。但基于美国责任保险危机所体现出高额精神损害赔偿所造成的困境,我们有必要确定限额。此外,设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弥补受害方的损失之外对加害方判处额外的赔偿金。其主要是目的是加大对加害人的惩罚打击假冒伪劣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 2.完善《保险法》中有关产品责任保险的规定 (1)确定保险人的抗辩义务。法律对保险人的抗辩义务没有规定。但在现行保险条款框架下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关于诉讼抗辩不承担任何义务事实上已经严重地损害着被保险人的抗辩利益。因此,保险人应当承担诉讼的抗辩的义务。这是在诚信原则下,对保险人提出的最低要求。(2)确定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为保护第三人的权益.应确立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实际上是赋予第三人对保险人可以直接提起赔偿之诉其理由主要是随着责任保险理论的不断发展,责任保险保护受害人利 益的公益性越来越受重视,必然要求法律赋予第三人对保险人的直接请求权。(3)将合同责任纳入产品责任保险范围。责任保险损害赔偿通常将合同责任排除在外.这已不适应责任保险发展的需要。因为合同责任虽可借助于信用保证保险加以分散但对赔偿义务人有追偿权,因此不具有分散义务人“责任的机能,有违义务人投保的本意。而责任保险中保险人在承担保险责任后.对赔偿责任人没有追索权。所以合同责任应当可作为责任保险的标的。(4)建立强制性产品责任保险制度。依照民法通则规定从事高空、高压等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损害赔偿其归责原则为严格责任。因此一旦发生这些案件索赔金额相当高常发生经营者无力赔偿的情形。而且经营者产品责任保险意识不强、保险产品也屈指可数。因此有必要实施强制产品责任保险让那些与人民生命财产息息相关的产品强制保险,以保护消费者利益.平衡经营者的经营风险。 论文网在线: 保险法律论文:公司董事责任保险法律问题探究 摘 要: 2005年新《公司法》的颁布,加重了董事责任和义务,一方面保证了公司董事、经理在进行决策、经营的过程中,更能勤勉自律;另一方面也会压抑公司董事、经理的创新性,在具体业务操作中会影响到其才智的发挥。因此加大力度,引入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势在必行。董事责任保险能合理地降低因可以理解的经营过失而导致的责任,发挥董事经营的积极性和创新精神。 关键词: 董事义务;董事责任保险;保险利益 一、董事责任保险的历史沿革 20世纪30年代,董事责任保险在美国得到了最早承认并被广泛使用。20世纪30年代出现在美国的专门以公司经营者的赔偿责任为对象的保险可以说是董事责任保险的最初形式。当时,欧洲各国还没有类似的险种。美国的董事责任保险在20世纪60年代后得到了较快发展,法律实践的重心也相应地由补偿转向保险。美国几乎所有州的公司法均规定公司具有购买董事保险的权利。80年代以后,美国股东代表诉讼急增,诉讼额增大,给广大保险市场造成了危机。许多保险公司从董事保险业务中撤出或者降低最大保险金额,提高保险费。此外,对申请加入董事保险的公司进行严格审查,对业绩较差、董事责任风险较大的公司不予签订董事保险合同。 英国虽有高昂的律师收费,但针对董事和高级职员个人的诉讼远没有美国频繁,因而英国的董事责任保险并不象美国那样红火。在德国、西班牙等国,由公司为董事和高级职员购买责任险的做法尚未得到法律的明确认可,这些国家的保险公司一般都不开设这一险种。日本于1980年由三井海上火灾保险公司对董事保险进行专项研究。1990年三井海上保险公司首先取得日本政府的认可,开始发卖董事保险,次年其他保险公司也取得了政府认可,在日本全面开展了董事保险业务。 我国2002年1月颁布《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允许上市公司为董事购买保险,以解除董事的后顾之忧。随后,平安保险公司于2002年1月24日率先推出董事责任保险业务。由于我国企业公司制改革的时间较短,董事的民事责任制度、利益保护机制存在的立法缺陷,这些都成为董事责任保险开展的巨大制度障碍。 二、公司董事责任保险的概念 公司董事责任保险,又称为“董事和高级职员责任保险”,其英语表述是directors‘andofficers’liabilityinsurance,简称“d oinsurance”。关于董事责任保险的涵义,学界分歧不大。董事责任保险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上是指由公司或者公司与董事、高级职员共同出资购买的,对被保险董事、高级职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过失行为造成第三人损害而被追究其个人责任时,由保险人负责赔偿该董事和高级职员进行责任抗辩所支出的有关法律费用并代为偿付其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的保险。广义上的董事责任保险除上述内容外,还规定保险人应当负责赔偿公司根据董事责任和费用补偿制度对有关董事和高级职员做出的补偿。本文主要以后者为研究对象。 以责任保险的效力基础或依据为标准,董事责任保险可以分为强制责任保险和自愿责任保险。强制责任保险,又称为法定责任保险,是指依照国家的法律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必须向保险人投保而成立的责任保险。自愿责任保险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而订立的责任保险合同。根据美国联邦证券法,纽约证券交易所及纳斯达克的所有上市公司都被要求投保董事责任险。这样做有利于在董事个人的财产不足以赔偿所导致的巨额损失时,维护受害人的利益。在我国,董事责任保险应主要采纳强制型责任保险。 按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基础不同,董事责任保险可划分为索赔型责任保险和事故型责任保险。索赔型责任保险,是指第三人向被保险董事、高级职员请求索赔的事实首次发生在责任保险单的有效期间,则保险人应对被保险董事、高级职员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的保险。此类型保险,可以更充分地发挥董事责任保险的填补损害功能。事故型责任保险,则指保险人承诺对被保险董事、高级职员因为约定事件的发生而产生的损失予以补偿。但该约定的事件,仅以对第三人有所影响而在保险单约定的期间内所发生的事件为限。在我国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中,事故型保险不宜过多采用,因为在这种类型的责任保险中,保险事故的发生与否,或在多长时间以内发生难以预测。 三、公司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存在的必要性 (一)公司董事、经理等高级职员的责任、义务日趋增多,董事法律保护机制的构建势在必行 世界各国在公司治理结构的选择上逐渐由“股东会中心主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转变,董事会成为公司运行机构的中心,其职权得以急剧膨胀。在此情况下,董事、经理的职权必须受到约束,否则股东、债权人及社会公共利益都无从保障。各国公司立法强化董事、经理的义务和职责的方法主要有:一方面,公司法及其他法律中明定董事对公司、股东及社会公众的法定义务,如董事的忠实义务、董事的注意义务等,并对董事违反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予以规定;另一方面,法律赋予股东、债权人及社会公众各种权利及相应的救济措施,如股东提案权、质询权、派生诉讼等,同时建立监事会、独立的审计人、外部董事等制衡机制对董事的权力予以约束,以抑制经营者滥用权力的行为。 公司董事、经理的义务与责任的加重,积极方面在于,可以促使经营者更加审慎地经营管理公司,防止其滥用权力损害公司、股东及社会公众的利益,从而增强企业管理者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其消极的方面在于,太重的责任有时会造成经营者权利、义务的失衡,从而挫伤其积极性,最终促成其以保守姿态经营公司,因此有必要引入公司董事责任保险制度。 (二)公司董事责任保险制度更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其利益相关人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公司一旦卷入经济纠纷,诉讼标的一般都数额巨大。对于公司来讲,董事做为自然人,董事的个人财产对公司的损失弥补,只能是杯水车薪,无补于事,公司的经济利益有受到严重损害的可能。董事在承担责任后,可能得不到二次补偿而陷入破产人的窘境。对于公司的利益相关人来讲,多数情况下其承担经营决策失误赔偿的能力是极为有限的,如果不通过保险公司转移绝大部分赔偿责任,则投资人、债权人、股东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三)公司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确立,适应了当前经济全球一体化的发展 世界各国经济迅猛发展,跨国公司数量日益增多,经济全球一体化的进一步发展,董事的权利和义务日益增多,公司特别是跨国性的大公司,对公司董事经理的要求越来越高,董事经理的责任、义务呈多样化发展。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也应当适应当前的发展趋势,积极构建公司董事责任保险制度。 四、我国公司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完善 2001年8月颁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建议“上市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这标志我国独立董事责任保险不仅获得理论界较为广泛的认同,而且成为实务界的现实需要。2002年1月颁布实施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39条规定,“经股东大会批准,上市公司可以为董事购买责任保险。但董事因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而导致的责任除外”。该规定把购买董事责任保险的公司扩大为所有的上市公司董事。2002年1月24日平安保险公司推出“董事及高级职员责任保险业务”,又把责任保险的范围扩大到上市公司的高级职员,平安保险公司的这一业务事前得到中国保监会的批准。继平安保险公司之后,其他保险公司也纷纷开始研发董事责任险。平安保险公司的保险单是国外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移植到我国的最初成果,也是本文讨论国内董事责任保险情况的主要依据。在平安保险公司推出董事责任保险业务时,咨询者很多,但真正购买董事责任保险的公司不多。这与我国董事责任保险的理论与实践上的不足不无关系,因此笔者对构建公司董事责任保险制度提出如下建议。 (一)保险范围的完善 我国董事责任保险立法层次低,覆盖面窄,董事责任保险的受益人应不仅包括控股公司,还应当包括被控股公司的董事及高级职员,因为公司的高级职员在履行职务中和董事面临同样的问题。投保公司不仅包括上市公司还应包括非上市公司,不管公司规模大小,其董事都有权利转移自身的风险。董事责任保险不当行为的范围应该是董事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就其过失给公司和第三者造成的损失所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至于其他与职务无关的行为或者故意行为给上述客体造成的损失,均不应列入保险范围。 (二)保险品种的完善 各国的董事责任保险一般包括董事个人责任保险和公司补偿保险两种。而且,这两种保险互相关联,保险公司都加以提供,而由投保公司进行选择,一般情况下,不能只选择公司补偿保险而不选择董事个人责任保险,但相反却可以存在。我国目前还不存在董事补偿制度,公司补偿保险没有存在依据。因此笔者建议,将来法律规定董事补偿制度时,保险公司应配套推出公司补偿保险。 (三)保险费支付的完善 当今各国的董事责任保险的保险费原则上由公司支付,纳入公司财务预算中。但必要时,规定由公司和董事共同担负保险费,即公司负担保险费的绝大部分,被保险的董事负担另一小部分,目的是以防止董事对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产生依赖,增强其责任感。我国立法者可考虑在将来修订《公司法》时规定公司和董事等高级职员共同保险条款,即保险人赔偿损失的大部分,其余一小部分则由被保险的董事自己承担,并且这部分损失不得由被保险的董事或公司以任何方式投保。 保险法律论文:劳动者的养老保险法律制度探讨 摘 要:文章指明了养老保险的概念、特征及其在保障基本生活、促进经济发展稳定社会等方面的积 极 作用,阐述了人们享受养老保险的资格与条件。养老保险已作为一项法律制度被各国政府所 重视。 关键词:养老保险 法律制度 资格 条件 在我国,社会老龄化问题日趋严重,如何使这些老人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使其能够安 居乐业,这就涉及到一个很重要的社会问题——养老保险。所谓养老保险,也叫老年保险 ,是指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因年老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出社会劳动领域后 ,由社会提供物质帮助,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养老保险一般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由国家立法,强制实行。强制性是社会保险的共同特征,此处的养老保险就是一 种社会保险,因此,也要通过国家立法,依法强制实施。当然,商业保险中也有关于养老的 保 险条款,但它属于自愿保险,是否愿意投保以及投保多少,均由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自愿所为 ,不受国家强制性规定的限制,与社会保险中的养老保险是两个概念。世界上多数国家均已 实行社会养老保险,这些国家都制定了相应的养老保险法律、法规,强制征收养老保险费( 税),建立了养老保险基金,并规定了养老保险的待遇项目、享受条件及给付标准。 第二,养老保险的基本对象是劳动者,即从事一定的社会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的人。当 然,也有少数国家在普遍养老金制度中包括非雇佣者,其前提条件是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 第三,养老保险是劳动者在年老时退出社会劳动岗位后,才开始发挥其作用。养老对于 在职的劳动者而言,只是一种期待权,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按规定退休以后,才能享受 养老的现实权利。这一点也与普通商业保险中的养老保险不尽相同,商业保险中的养老保险 可以约定享受养老保险的年龄,这种约定通过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和投保人的意愿而定。例 如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推出的国寿金色夕阳养老年金保险条款中,在投保时便可以 约定从55周岁开始领取养老金,也可以从60周岁开始领取养老保险金。 第四,养老保险的目的,是为退出社会劳动后的劳动者提供稳定可靠的经济来源,以保 障其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养老保险的享受条件和待遇标准是法定的,其物质基础来源于养老 保险基金,其最后责任人是国家,可见其稳定性和可预见性。 第五,养老保险实行基金化和社会化服务管理。基金化和服务化管理的社会化,是社会 保险最根本的特征。该特征在养老保险方面体现得最为充分。养老保险基金在社会保险基金 中所占份额最大,退休人员的社会化服务管理工作是社会保险化服务管理工作的基础。 养老保险在保障基本生活,促进经济发展稳定社会等方面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首先, 养老保险保障了劳动者在年老时退出劳动后的基本生活,保护了劳动者的社会经济权利。养 老保险制度通过强制征收养老保险费(税),建立养老保险基金,规定一系列的诸如享受条 件、待遇标准及支付办法等制度。保障功能是养老保险制度固有的基本功能,养老保险制度 其他作用的发挥都要以此为基础。其次,养老保险促进了经济发展,这是通过养老保险制度 的内部激励机制来实现的。通过规定养老保险待遇标准与工作业绩挂钩的办法,尤其是与就 业关联的养老金直接取决于缴费标准,缴费年限及工作年限。这样,对于那些长期勤奋工作 、对经济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劳动者,退休后就可以享受较高的养老保险待遇。最后,养老 保险制度正是通过内在的社会互济与激励机制相结合,充分发挥其保障基本生活与促进发展 的功能,既安定人心,又激励进取精神,从而从整体上起到了稳定社会的作用。稳定社会、 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既是养老保险立法的根本目的,又是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总体 功能。 从法律角度出发,根据其实施的主体与强制性程度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基本养老保险 、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所谓基本养老保险,是由国家统一组织,强制实施, 涉及面较广,是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而补充养老保险则是指在养老 保险的基础上,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为本单位的职工建立的一种追加式的或 称辅助性的养老保险。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则是指从一定的年龄开始缴纳相应的养老保险费, 具有储蓄功能,因此,称作个人储蓄养老保险。 此外,养老保险从理论角度出发,根据国家对养老保险承担责任方式的不同与发挥作用 的不同,可以将养老保险分为强制储蓄型、自保公助型、国家福利型和国家保障型四大类。 强制储蓄性养老保险也叫储金性养老保险,其雏形是18世纪英国产业革命的“职业保险基金 ”,由国家实行强制储蓄的一种社会养老保险。它通过国家立法强制要求雇员与雇主各自缴 纳等额的保险费,共同出资建立特别基金,作为专款分别存入每个雇员的账户,作为雇员的 存款;当被保险人发生事故(即生、老、病、死、伤残和失业)时,连本带息一次性发给本 人;在少数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以选择分期领取年金,或者将存款留给其继承人。这类养老 保险的理论基础是由雇主和雇员个人承担资金责任,国家对养老保险不承担任何资金责任, 其现实基础则是减轻了国家的负担能力。自保公助型的养老保险又称作投保资助型养老保险 ,它以“国家干预主义”为理论依据,国家承担养老保险一定的资金责任。该理论起源于俾 斯麦时期德国的养老保险,后被美国、日本等国家仿效。它强调养老是个人的事,因此,应 以 自保为主,国家予以一定的资助。国家福利型养老保险起源于英国,其理论依据是“福利经 济学”,后被瑞典所发展,是国家借助于财政经济政策,保障退休人员的晚年生活,从而缓 解社会矛盾。它把养老保险作为一项福利政策,依法实施,并设有专门的主管法院,监督执 行。它还强调享受待遇的普遍性,除普遍养老金发行的对象为所有老人外,退休人员还享受 与收入相关的年金,该类型的养老保险的主要资金责任,养老金的支出来源于一般税收,基 本由国家与企业共同负担,个人不缴纳或者只须缴纳少量的养老保险费。而国家保险型养老 保险是以社会保障学说为理论依据的。该模式首创于原苏联,我国目前也采用该制度,它是 由国家宪法把以养老作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制度作为基本原则确定下来,老有所养是公民 在宪法上享有的一种社会经济权利,由生产资料公有制作保证。个人无须缴纳养老保险费, 退休金的支出,全部由国家和企业负担,工会可以参与决策与管理。 以上是从法律、理论的不同角度对养老保险所作的分析,从而使我们进一步了解了享 受养老保险的资格与条件。 被保险人的退休年龄、工龄、投保年限,居住期限与公民资格等都可作为享受养老保险 待遇的资格与条件,关于退休年龄,多数国家规定了年满60—65岁可以退休。法定的退休年 龄低的可达45岁,高的可达70岁。世界上不少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男女有5岁的差别,但也 有半数之多的国家男女平等,退休年龄一致。把年龄作为享受养老基金的基本条件,这是根 据人们有权利获得休息与悠闲生活的原则,同时根据人们进入老年后,许多人自然处于工作 能力减退阶段的情况确定的。但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给付养老金最为合适呢?如果支付年龄偏 低,则保险费用就偏高,而如果支付年龄偏高,则又难以适应人的身体机能变化的状况。况 且退休年龄的高低还会对国家人力资源和补充性的私人年金制度的结构产生重大影响。因此 ,适度的退休年龄直接影响着一个国家的养老保险制度。关于工龄条件,各国之规定也不一 致,短的15年,长的40年。至于工龄是否作为领取退休金的必要条件,不同的国家或者是不 同的投保职业其情况是不一样的。在实行个人缴费制的国家,多数以投保年限或缴费年限替 代工龄条件;在不实行个人缴费制的国家,工龄则成为最重要的条件之一。关于投保年限或 者缴费年限,只有少数国家规定只要3年或5年,但多数国家规定要15—20年才能成为合格的 年金领取者。关于居住期限和公民资格,一些国家规定必须在本国居住满一定期限或者具有 该国公民资格,才能成为年金的领取者。如在新西兰,被保险人须年满65岁,并在最近20年 居住在本国的,才能领到养老保险金,在此问题上,国际上一般采取对等原则。 通过以上对劳动者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探讨,我们深切感到养老保险已作为一项法律制 度被各国政府所重视。由于养老保险会受到通货膨胀和社会经济发展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因此,要建立一套合理的养老保险调整机制,从而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经济发展, 稳定社会,这也必将是一件涉及国计民生的头等大事。 保险法律论文:浅谈完善我国产品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建议 摘要:国产品责任保法律制度相当滞后。本文在分析我国产品责任保f~a’-律制度缺陷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产品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产品责任保险法律 缺陷 完善 随着现代工业的发展.产品责任保险有着突飞猛进的进步。我国尚无产品责任保险法,有关规范产品责任保险的法律主要分散在产品责任法和保险法中,其立法分散,实践中难以操作。这样一来.既不能对合法产品经营者进行应有的保护.也不能对假冒伪劣产品的不法炮制者实施有力度的制裁.更不能对消费者给予充分的保护。因此.对我国产品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缺陷进行完善实践意义重大。 一、我国产品责任保险法的缺陷 1产品责任法关于产品责任的缺陷 我国尚无统一的产品责任法.其主要分散于《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等法律中。这些法律对产品责任的规定存在以下不足(1)产品范围界定不明确。现有法律对产品的界定显得有些混乱,民法通则》未对产品作出任何界定,《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是“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这一概念并未明确产品范围易让人产生分歧。(2)产品缺陷标准不清。衡量产品缺陷有两个标准:不合理危险标准和国家、行业标准,实践中后者优于前者。但是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产品并不排除其具有危险性,这种缺陷认定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并不能规制到产品所具有的潜在危险性。(3)对经营者处罚较轻。根据损害赔偿理念.产品责任以补偿被害人的实际损失为限。而且,我国没有设立惩罚性赔偿,精神损害赔偿也不成熟从而对经营者处罚较轻。因此,有必要从调节利益入手,加大对经营者处罚力度,减少进而制止制假售假的违法行为。 2.保险法关于产品责任保险的缺陷 保险法中对产品责任保险没有直接规定,仅笼统地规定责任保险的内容。因此,法律对产品责任保险的规定存在诸多不足:(1)未明确保险人的抗辩义务:保险法中未明确规定保险人的抗辩义务.保险人若对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进行抗辩将从本身的利益加以考虑,极少顾及被保险人的利益。因此,对被保险人不利,尤其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责任‘利益发生冲突时,被保险人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2)未确立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保险实务上,通常不允许第三人直接向保险人要求给付保险赔偿金的。为确保第三人利益在一定条件下确立第三人对保险人享有保险赔偿金直接给付请求权是产品责任保险法的发展方向。(3)责任保险条款不规范。产品责任保险作为地方性险种在保险责任、索赔事项等方面存在漏洞。 二、完善我国产品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建议 完善产品责任保险法律制度是经营者转移其不确定产品风险保障消费者权益不受损害的需要,也是安定社会秩序、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笔者认为:完善产品责任保险法律制度可从以下人手: 1完善产品责任法中有关产品责任的规定 (1)扩大产品的范围。随着国际贸易的进一步自由化,为保护广大消费者权益应对产品“作扩大化解释是必要的根据需要可考虑以下产品,如初级农产品、电及其他无形工业品、人体组织及血液血液制品等。(2)完善产品缺陷的认定标准。在产品缺陷认定标准的选择上.确立”不合理危险为基本标准。…不合理危险“如何衡量,实践中采用生产者制造产品的预期用途标准.即一个合理谨慎的生产者知道或应当知道其产品的危险时.不会将其投入市场。同时.国家行业标准只能作为方便消费者索赔时的一个辅助标准.绝不能凌驾于不合理危险标准之上。(3)明确严格责任原则。现有法律对生产者适用严格责任、销售者适用严格责任与过错责任相结合原则。这显然不利于充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对销售者也适用严格责任,将更加有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4)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和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确定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产品责任保险中.精神损害应当列入赔偿范围。但基于美国责任保险危机所体现出高额精神损害赔偿所造成的困境,我们有必要确定限额。此外,设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弥补受害方的损失之外对加害方判处额外的赔偿金。其主要是目的是加大对加害人的惩罚打击假冒伪劣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 2.完善《保险法》中有关产品责任保险的规定 (1)确定保险人的抗辩义务。法律对保险人的抗辩义务没有规定。但在现行保险条款框架下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关于诉讼抗辩不承担任何义务事实上已经严重地损害着被保险人的抗辩利益。因此,保险人应当承担诉讼的抗辩的义务。这是在诚信原则下,对保险人提出的最低要求。(2)确定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为保护第三人的权益.应确立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实际上是赋予第三人对保险人可以直接提起赔偿之诉其理由主要是随着责任保险理论的不断发展,责任保险保护受害人利益的公益性越来越受重视,必然要求法律赋予第三人对保险人的直接请求权。(3)将合同责任纳入产品责任保险范围。责任保险损害赔偿通常将合同责任排除在外.这已不适应责任保险发展的需要。因为合同责任虽可借助于信用保证保险加以分散但对赔偿义务人有追偿权,因此不具有分散义务人“责任的机能,有违义务人投保的本意。而责任保险中保险人在承担保险责任后.对赔偿责任人没有追索权。所以合同责任应当可作为责任保险的标的。(4)建立强制性产品责任保险制度。依照民法通则规定从事高空、高压等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损害赔偿其归责原则为严格责任。因此一旦发生这些案件索赔金额相当高常发生经营者无力赔偿的情形。而且经营者产品责任保险意识不强、保险产品也屈指可数。因此有必要实施强制产品责任保险让那些与人民生命财产息息相关的产品强制保险,以保护消费者利益.平衡经营者的经营风险。 保险法律论文:城乡统筹中的农业保险法律制度初探 [摘 要] 在经济快速发展的新时期,我国提出“城乡统筹发展”的新思路,并在国内首次建立了重庆市和成都市统筹城乡综合改革试验区,以解决城乡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协调发展问题。城乡统筹发展中的农业发展问题,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基础问题。在城乡统筹的农业发展中,需要强有力的金融支持。科学、合理地建立农业保险法律制度,是以金融支撑促进农业经济发展的重要方面。 [关键词] 城乡统筹; 农业保险;法律制度 我国历来重视农业发展问题,历届政府都将“三农问题”作为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并在全国范围内先后采取了农村费改税、免除农业税、联合医疗保险等惠民措施,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但是,在我国工业经济飞速发展并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的同时,由于我国农地面积广阔、农业就业人员基数大、农业技术发展水平不高,导致农业发展举步维艰,城乡经济、文化差距进一步扩大,农业仍然是制约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瓶颈。 在解决“三农”问题上,“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现代农业建设,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大力发展农村公共事业,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已被写入了 “十一五”规划。我国农业问题有了良好的政策环境,必将迎来高速、稳定、健康发展的新时期。统筹城乡发展,必然要求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模式,要让更多的优惠措施、更多的公共服务进入农村,建立地位平等、开放互通、互补互促、共同进步、平等和谐的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新格局。农业在具备良好的政策环境的前提下,要积极、稳健地搞活农村经济,必须建立强有力的金融支持。为此,必须通过建立和完善农业信贷,加大对农业的经济投入力度。通过建立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积极有效地在广大农村开展农业保险,分散农业生产、经营风险,增强农民防灾、抗灾能力, 促进农业经济发展。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的建立,对我国农业发展有重大的促进意义。我国应在分析城乡统筹发展与农村金融体系支撑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农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构建我国的农业保险法律制度。 一、城乡统筹发展与我国农业生产的基本国情 城乡统筹发展的目标,就是要逐步调整城乡二元结构、改革城乡二元体制,完善支农政策体系,加大财政对农村的投入、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建设、加强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和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1]。城乡统筹发展,应结合我国农村实际,重点解决农业和农村发展的薄弱环节。我国农业生产的基本国情体现于以下方面: 首先,我国农业生产经营分散、个体农户生产经营规模小、抗灾能力差。我国是一个传统的农业国家,人口多,人均占有耕地不足,小农经济的发展历史悠久,以家庭为单位的农业生产一直占据农业经济发展的主导地位,农户生产经营规模小,难以形成农业的规模化经营。由于我国的地理状况、气候条件等自然原因,农业灾害频频发生,农民的抗灾能力较弱。我国农业自然灾害发生的频率、用于保护农业生产自然环境的成本、农业生态恢复成本分别高出世界平均水平的18%、27%和36% [2]。 其次,由于长期小农经济意识的影响,我国大多数农民的现代经济、生态农业观念不强、农业生产技术落后。由于经营分散、规模小,部分农民至今仍“守着自家一亩三分地过日子”;由于许多农民缺乏突破传统农业生产而转向经营现代农业的理念,经济型的绿色农产品生产不足;在农业生产技术方面,牛耕火种的情况在我国农村仍然存在。 农业灾害历来是我国农业发展的障碍,必须发挥全社会的力量来克服这一问题。因此,从立法的角度建立有效的农业风险分散机制,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制度,从减轻农民损失的角度间接增加农民收入,也是城乡统筹发展的重点之一[3]。 二、城乡统筹发展与农业保险支撑 城乡统筹发展不是一个单一的概念,具有丰富的内涵:一方面,从思想上要改变过去重工业、重城市而轻农业、轻农村的观念,将工业促农业、城市带乡村、城乡协调共同发展作为指导思想;另一方面,要通过农村体制改革和农村政策调整打破城乡界限,加大公共政策对农村的扶持力度,将基础设施建设更多地向农村转移,加强农村金融体系建设,减少城乡分割、缩小城乡差距。由于我国工业化发展水平迅猛,城乡矛盾日益突出,城乡统筹发展的提出,有利于缓解和逐步解决这一矛盾。建立农业保险法律制度,是推进农村金融改革和创新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现代农业的发展,为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具有以下重要的意义: 首先,我国传统农业单一经营模式的改变,是农业经营与农村金融协调发展的需要。我国农民素有依靠勤劳的双手创造财富的优良传统,但是,这种传统的生产方式也容易禁锢农民的思维:在农业经济的发展上主要是依赖于气候、地理、水文等自然条件和农民的辛勤劳作,而忽视金融运作对农村经济发展的快速促进作用。农业金融的运作和对农业发展的支持,有利于农村水利、交通等基础设施的建设,有利于更多的农副产品走进城市,更有利于农民经济思维的形成,农村经济的繁荣有赖于农村金融的拉动。 其次,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的建立,农业保险的运营,是深化农村改革,统筹城乡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农业金融体系的建立,是城乡统筹建设、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措施之一,而农业保险又是农业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采取的种种增加农民收入的措施,仅仅能从外因的角度有利于农业发展,但是,农业的发展仅仅靠政府的扶持并非长久之计,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三农问题。现阶段,我国农业的发展不是缺政策环境,而是缺少分散农业经营风险的法律机制。统筹城乡经济协调发展过程中,必须深入农村内部,从内因的角度增强农村经济发展的动力。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的建立,能够规范农业保险的运行,为农业的发展建立金融支撑。 第三,农业保险可为农业生产经营保驾护航。城乡统筹发展,侧重于围绕如何促进现代农业发展这一主题,而现代农业的发展缺少农业保险,则是不完善的。发达的保险业是商品经济发展高级阶段的产物,在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过程中,任何行业的经营者,都面临着不同程度的经营风险,采取将风险由特定的一个主体转向由不特定的众多主体承担的保险经营模式,有利于生产经营者长期稳定发展,农业生产经营也不例外。因此,农业保险对农业生产经营风险的分散和保障作用有利于农业的长期稳定发展。 三、我国当前农业保险的立法以及运作状况 (一)我国农业保险的立法概况 农业保险具有不同于普通商业保险的特殊性,其发展对国家的政策、法律具有很强的依赖性,而我国在农业保险方面的立法几乎为空白 [4]。 同时现行相关立法也缺乏可操作性。20世纪80年代至今农业保险运作状况不佳,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缺乏规范的法律、法规的正确引导,我国农业保险要有长远的发展,必须纳入法治建设的轨道。 我国《保险法》在附则第一百五十五条中规定:“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这种附则规定在于弥补法律条文的不足,是在重点考虑之外而为法律的完善而增加的,本身在《保险法》中仍处于边缘地位。从1995年以来,《保险法》已经实施了13年,但是“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的农业保险法却未见踪影。现行《农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国家逐步建立和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鼓励和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建立为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服务的互助合作保险组织,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农业保险实行自愿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加农业保险。”根据该条,一方面,我国当前对农业保险投保实行自愿原则,并不仿照美国、印度等国家在一定程度上实行强制保险,并鼓励建立民间互助合作保险组织和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政策性保险[5];另一方面,这一法条规定也过于原则,并没有涉及如何建立民间互助合作保险组织等方面,在实际操作中难度较大。 在国家政策方面,200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意见》明确规定:“加快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选择部分产品和部分地区率先试点,有条件的地方可对参加种养业保险的农户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2006年《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规定:“积极稳妥推进试点,发展多形式、多渠道的农业保险”,“认真总结试点经验,研究制定支持政策,探索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发展模式,将农业保险作为支农方式的创新,纳入农业支持保护体系”。这些政策的先后出台,显示了政府对农业保险重视、明确了当前政府积极发展农业保险的态度,但是,其与《保险法》、《农业法》的上述规定一样,都有可操作性不强的弱点,难以有效实施。 (二)当前我国农业保险的运作情况 我国的农业保险起步较晚,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才开始推出真正意义上的农业保险。经过将近30年的发展,在农业保险运作方面既有经验也有教训,主要体现于以下方面: 1.经营环境 此处的经营环境主要是指农业保险的基础环境——农业生产状况和农民参加农业保险的意识状况,这一基础环境状况不佳是导致我国农业保险实施不力的直接原因。20世纪80年代初,农村劳动力充足,农民外出务工的意识还未形成,因此农业发展迅猛,并扮演着为工业发展提供支撑的基础角色。农民在良好的政策环境下,努力使农地增产、家庭增收。1982年推出的农业保险政策,以分散农业经营风险、增强农民抗灾能力为优势,在全国广大农村迅速铺开,并取得积极的效果。 进入20世纪90年代中期,农民在市场经济浪潮的冲击下,其心理愿望已经不再停留在80年代吃饱饭、穿暖衣的水平上,考虑得更多的是如何以自己的劳动力投入为家庭创造更多的财富。因此,他们开始进行投入与产出的比较,得出了进城务工比在农村种地合算的结论,民工潮开始了,西部地区大量的青壮年劳动力涌向东南沿海城市,开始将财富梦付诸实践,有资料显示,我国农民工数量已经超过2亿人 [6]。这批人几乎都是农村中的主要劳动力。农民正在对农业生产失去兴趣,农业保险处于停滞状态。 2.经营主体 我国农业保险政策刚刚推出时,由于其新颖性而受广大农民的欢迎,因此发展迅猛。此时,国内的大部分农业保险业务都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经营,同时,在局部地区由地方保险公司经营地区性农业保险,如原新疆建设兵团财产保险公司(后更名为:中华联合财险公司),这两家企业在我国国内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时间最长,经验也较为丰富。2004年后,保监会先后批准在国内成立几家地区性农业保险公司,它们包括上海安信农业保险公司、黑龙江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吉林安华农业保险公司、法国安盟财产保险公司成都分公司等[7]。从经营农业保险的主体的角度来看,商业保险公司数量在增多,这表明我国农业保险由独家经营转向多家经营并存的阶段。 3.经营状况 198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首先在国内推出农业保险产品,并广受农民欢迎。在此后近十年时间里,我国农业保险经营状况良好。这一时期是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黄金时期。1992年后,我国农业保险经营每况愈下,截至2004年,农业保险发展每年平均负增长5.9%[8],保费收入跌入谷底,我国农业保险实施面临失败的危险。这种情况引起了国家的高度重视,2004年《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意见》明确指出,要加快我国农业保险制度的创建和实施。 4.农业保险市场供求状况 一方面,我国农业保险设计存在缺陷,农业保险产品的种类、覆盖面有限,特别是自然灾害严重的地区,农业保险更为薄弱;另一方面,农民年均收入低,承担农业保险费用的能力较差。在过去的近30年里,我国农业保险采取商业保险公司运作的模式,由于商业保险公司趋利避害的本性所决定,其偏向于在自然灾害较轻的地区开展保险服务,但受灾较轻地区的农民参与农业保险的热情并不高,而在重灾区,农民即使有愿望,也很难购买到称心如意的农业保险产品,现有农业保险的商业经营模式难以调和供需矛盾。 四、立足我国实际情况,在城乡统筹发展中构建我国农业保险法律制度 基于以上农业生产经营的具体国情、农业保险立法以及运作状况,在城乡统筹发展的大环境下构建我国农业保险法律制度,必须着力克服以上问题,使我国农业保险法律制度能够切实地减轻农民农业生产的风险负担。目前我国构建农业保险法律制度应当解决以下方面的主要问题。 (一)农业保险法律形式 我国现行《保险法》是规范我国保险业规范经营运作、调整保险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但是,其立法精神主要是为适应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分散各行业经营风险为目的,其采取的是商业化保险模式[9]。这一立法精神并不适合我国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这是因为:首先,我国农业保险主要体现政府对农民、农业的扶持,应当采取政策性保险的模式。经过20世纪80年代至今的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的实践证明,我国不能单一地采取农业保险商业化经营的模式,而应在农业保险领域更多地引入政府的干预和引导、监督和管理。其次,如果将农业保险纳入现行《保险法》的框架予以构建,不仅在法律规范上难以调和政策性保险与商业保险的矛盾,也难以使商业保险与农业保险在法律规范中做到和谐一致。 因此,我国的农业保险法律制度应采用新的立法模式,即制定以政策性保险为基础的农业保险专门立法。构建农业保险法律制度应循序渐进。由于我国制定《农业保险法》的立法精神、立法原则等基本问题尚处于法理探讨阶段,且在学术界并未形成统一意见,制定《农业保险法》较为困难。目前,可以通过先制定一部《农业保险条例》,待运作成熟、并经实践证明切实可行之际,再考虑制定《农业保险法》。 (二)农业保险立法的基本原则 1.自愿保险原则 是指农民在投保时间、地点、投保对象、投保标的物种类等方面享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农业保险自愿原则已经由我国《农业法》明确规定, 2002年修订《农业法》时保留这一原则是经过慎重考虑的,是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一方面,我国农业人口众多,自然灾害发生频率较高,影响范围较大,若实行农业保险强制原则,则政府在保费补贴以及保险金补贴方面负担过重,虽然在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我国政府也难以承担巨大的农业保险费用开支;另一方面,我国经营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至今还没有承受农业巨灾风险的能力,1998年的特大洪水、2006年四川、重庆的旱灾,均造成上千亿元的农业损失,若实行强制保险,国内还没有一家保险公司有如此巨大的财力为此善后。所以,实行自愿原则,还是我国当前农业保险的较优选择。 2.政府引导原则 是指政府通过采取种种措施,诸如保费补贴、农业生产小额贷款等方式,激发广大农民参与农业保险的热情,让更多的农民参与其中。由于我国政府财力有限,不得不放弃强制保险的模式,故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尽量使农业保险的覆盖范围更广、受益农民更多。采取这一原则,实际就是政府对参加了农业保险的农户一方面补贴其保费支出,另一方面采取其他如农业灾害防范技术指导、农业生产小额贷款等配套措施,吸引农民参加农业保险。这一点与美国的实际强制保险原则具有相似之处,美国采取的模式是:农民若不参加特定的农业保险项目,即不能获得政府对农户特定的扶持[10]。 3.独立经营核算原则 是指经营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对其农业保险业务和其他财产保险业务分开经营、独立核算。这一原则是由我国农业保险当前面临的实际情况决定的,即农业保险不应纳入普通商业保险运作的模式中。首先,我国的农业保险应定位为政策性保险,“惠民”的本性决定其由政府主导开展;其次,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业务,除管理费等运作费用的支出以外,在政府农业保险基金的扶持下,商业风险小;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同样可以在灾害发生较少的年份赚取利润。应当指出的是,不纳入普通财产保险运作模式,是指不像其他财产保险一样,保险公司以赚取利润为第一要务。 4.政府补贴原则 就是指政府补贴参保农民的部分保费支出以及发生巨大农业灾害时补贴保险公司部分保险金,是我国农业保险得以顺利运营的重要保障[11],实质上就是指政府对参保农户以及保险公司进行补贴。 (三)农业保险的经营模式 农业保险的经营模式是以政策性保险为基础的政府主导的保险公司经营模式。政府主导下的保险公司经营模式,是指全国的农业保险业务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但是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农业保险业务必须接受政府的监督、管理和审查[12]。由于农民的部分保费以及发生严重自然灾害后赔偿的部分保险金来源于政府,故政府监督、审查商业保险公司农业保险经营情况具有很强的可实施性。同时,我国的一些保险公司,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等具有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经验,且配备有农业保险理赔、核算等专业技术人员,让其继续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可以节约政府的管理、培训等成本。此外,还应逐步探索、积极稳妥推进试点,发展多形式、多渠道的农业保险,特别是鼓励和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建立为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服务的互助合作保险组织,并开展农业保险活动。 (四)农业保险基金和政府补贴 建立农业保险基金。基金来源于政府财政,在每年的政府财政预算中保证农业保险基金的及时到位,并专款专用。对农业保险基金的管理、使用在农业保险法中规定严格的程序,防止该基金在农业保险开展过程中流失。农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由农业主管部门负责,通过政府审查合法的方式支出。农业保险基金的使用有两个方向:第一,用于补贴农民缴纳的保费,具体补贴比例应视财政能力和投保农民数量而定;第二,用于补贴商业保险公司在发生严重自然灾害后的保险金支出。农业保险基金来源于政府财政预算,并通过划拨的方式,独立建账、管理。至于农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建议由国务院授权农业主管部门进行。政府补贴,主要内容包括补贴的对象、补贴的数量、补贴的范围以及补贴的方式等。 有学者认为,再保险应当是我国农业保险立法应当重点考虑的内容之一[13]。再保险从国外立法来看主要是指由政府成立农业保险公司,专门为在国内提供农业保险服务的商业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支持,如美国通过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为各商业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10]。日本也采取由中央统一向国内共济会提供再保险。 然而,在我国已经建立了“农业保险基金”的情况下,再建立农业再保险机制将成为多余。因为,一方面,农业保险基金与农业再保险都是由政府组建,在为商业保险公司提供救助这一点上具有共性,若二者同时建立,难免重复;另一方面,农业再保险的建立需要创建一套新的机制,即使像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这样的国有企业也不具有经营农业再保险的经验。因此,在现阶段以不设农业再保险为宜。 (五)保险合同及保险理赔 在保险合同部分,可以参照《合同法》规定保险合同原则上应该具备的条款,以及合同生效、变更、解除、效力终止细节。保险合同部分应着力体现当事人间的意思自治,尊重农民灵活地选择适合自身的保险产品,允许双方当事人约定保险范围以及其他具体事宜。同时,规定投保人,即农民,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扣除其相应的手续费和已经承保期间的保费;保险人不得享有随意解除合同的权利,除非农民具有欺诈、虚假理赔等情节。 在理赔部分,建立集中理赔模式,避免农民单独理赔带来的诸多不便,即灵活地划定某一辖区的农户集体提出理赔要求,并由保险公司的理赔技术人员统一评估、集中赔付;规定农民理赔请求的期限以及保险公司调查、核算以及赔付的期限,以体现农业保险的效率。 总之,在我国城乡统筹发展过程中,将金融支持引入农村,必将极大地激发广大农民献身农业、积极发展现代农业的热情,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的建立,必将对我国农村经济产生巨大的影响。城乡统筹发展,必定要围绕如何增加农民收入这一问题,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的建立,对规范性地分散农民的经营风险具有重大的作用。这一法律制度的构建和完善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以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农村保险法律制度。 保险法律论文:浅探我国体育保险法律制度 摘要:面对体育领域对体育保险的迫切要求,体育保险业作为体育相关产业的重要分支,我国的体育保险业正在努力与国际体育保险业接轨。通过文献资料法、数理统计法、访谈法,对我国和发达国家的体育保险业的体育政策、法规进行比较研究,以期为我国体育保险业的发展提供可行性建议。 关键词:体育保险 政策法规 对策分析 一、何谓体育保险 体育保险,是指体育保险人收取一定的保险费并且承担相应的体育风险的一种保险制度。体育保险不仅具有保险的一般功能特征,还有其独有的特征:一是体育运动本身具有较强的亲和力,喜爱运动、参与运动的人员众多,而且覆盖面广;二是体育保险多以一年或几年的短险为主,涉及寿险、财产险、再保险。不同的运动项目涉及不同的险项、险种设计、费率厘定,和运动项目的特点结合紧密;三是体育领域广泛存在大量风险,且风险的发生未及性强,因此对保险这种分摊风险损失的工具需求量极大。 体育保险作为与体育产业关联性极强的体育相关产业,为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必不可少的支持,并且有助于规避体育运动本身存在的自然风险,起到防范训练和比赛风险、安定运动员生活、保障中国体育产业和体育事业蓬勃发展的作用。2008年在北京举办的第29届奥运会,2800亿的投资计划所形成的巨大保险市场引来了国内外保险公司的激烈竞争,也为我国的体育保险产业带来了严峻的挑战和机遇。所以,对体育保险法律制度的研究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课题。 二、国外体育保险的发展概况 在发达国家,体育保险是国家体育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健全合理的体育保险制度,不仅是运动员、体育工作者、体育健身者、体育团体等进行体育活动的有力保障,而且也是各国体育产业快速发展的有利基石。 (一)美国体育保险业的基本情况 美国是世界上保险业最发达的国家之一,目前各类保险公司已经发展到5000多家。美国上世纪50年代就已经出现了体育保险公司,70年代以后美国体育保险业进入发展阶段,出现了许多专门的体育保险公司。目前,美国的体育保险已经成为美国保险业的重要经营内容和巨大的保险市场。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美国的体育保险主要采用商业保险的运行方式。美国体育商业保险涵盖了竞技体育、群众体育和学校体育等领域,且体育保险内容丰富,有各种不同类型、不同性质的保险公司经营多种体育保险业务。在险种设立方面,既有面向职业体育的运动伤残保险、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责任保险、医疗赔偿保险;也有面向业余体育的巨灾医疗保险、超额医疗保险、普通责任保险、意外伤害保险、集训营保险;还有面向学校体育的大学体育保险、中小学学生意外保险、中小学体育保险、大学橄榄球比赛和中学全明星比赛保险、校际重大医疗保险,以及天气保险、体育指导员和官员保险等。在体育保险机构中,既有盈利性保险机构,也有非盈利性保险机构;既有专业的体育保险公司,也有兼营的体育保险业务公司;既有商业体育保险,也有社会体育保险。美国的国民有很强的保险意识,几乎所有喜欢体育运动的人都参加了体育保险。 (二)日本的体育保险业发展概况 日本的体育保险在社会保险体系中占的比重大、覆盖范围广,健全的体育社会保险保证了日本各种不同人群、不同职业、不同领域体育活动的开展。日本的《体育安全保险》在其体育社会保险体系中具有代表性。体育安全保险是日本体育安全协会设立的一种专门的体育保险(日本体育安全协会是日本文部科学省从事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公益法人,创建于1970年1。该保险是日本保险项目最多、保险范围最广的一种体育社会保险,它既适用于群众体育活动又适用于高水平的竞技运动,并且包含突然死亡等险种,对于我国的体育保险有着很现实的借鉴意义。另外,日本的体育保险对象也很广泛,除了面向专业体育运动员及教练员等相关人员的保险外,还有面向大众体育运动的保险,其中包括涵盖外国留学生的体育保险。日本体育保险业快速发展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将体育保险制度纳入国家的法制建设。涉及体育保险方面的法律主要有《新保险业法》、《健康保险法》、《国民健康保险法》、《老人保健法》、《体育振兴法》、《日本体育、学校健康中心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不仅保障了体育保险的实施,使体育保险有法可依,而且在体育保险领域中关于保险的各项制度、管理技术、实施对象、运动员参保意识等方面都处于世界领先地位,一度被世界各国所仿效。 (三)澳大利亚体育保险业的发展 在澳大利亚,据休闲和运动常务委员会的《澳大利亚体育保险概览》介绍,同美国一样,职业运动员享受法定的社会保障。同时,商业性的体育保险还为体育活动参加者提供了广泛的服务。澳大利亚充分认识到风险是体育活动的本质性,因而制定了完备的体育保险安排。有代表性的是新南威尔士州议会于1978年通过的《体育损伤保险法案》,该法案要求为体育活动参与者的损伤和疾病提供保险保障。另外,澳大利亚的个人体育保险计划还为体育组织中所有成员提供责任险。正是由于这些措施的实施,澳大利亚体育保险中的公共责任险的覆盖面达到了百分之百。 (四)其他发达国家体育法中关于体育保险的规定 法国政府1984年7月颁布的《体育活动法》第37条和第38条,直接与体育保险有关。第37条规定“体育运动组织为开展活动签订保险合同,为其所应负责任投保该等保险合同应承保体育运动组织、活动组织、被建议人和运动员的民事责任。”第38条规定:“体育活动组织应告知其成员投保人身保险的益处,以便在其受到意外伤害时提供保障……”意大利体育法明确规定:“职业俱乐部保险将运动员收入的4%一5%作为保险费用。” 德国虽然并不是世界上社会福利和保险制度最完善的国家,但他们在运动保险规则制定方面却是整个欧洲最严谨的。球员们不但在受伤的时候可以领取到保险金,而且在退役之后由于“国家保险”的存在,他们也可以保证衣食无忧。 总之,体育保险现已成为发达国家体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国家的体育保险法规均比较健全,而且多数发达国家都规定体育协会乃至俱乐部举行体育比赛必须给运动员上保险。同时,教练员、志愿者等参加有关俱乐部的训练活动也必须上保险。法规上的规定确保了体育保险的健康发展。 三、我国体育保险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其发展对策 (一)我国体育保险业的起始与发展 我国的体育保险业起步较晚,最早提出体育保险的设想是在1995年3月,11位全国政协委员向全国政协八届五次会议提交议案,要求为那些曾为我国体育事业作出贡献的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建立伤残保险和养老保险制度。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并于2002年进行了修订。该法第92条规定了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有: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 我国正式涉及体育保险是在1998年9月28日。在国家体育总局、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共同努力下,国家队运动员伤残保险签约仪式正式举行,所有奥运项目的1400名国家队运动员获得了运动员意外伤残保险,此后不断扩大。但由于保险业本身的赢利性与体育活动的特殊性,在体育保险发展初期,保险公司承保不仅赚不到钱,而且还要承担更大的赔钱风险。所以,一开始体育保险权被认为是一种社会福利保障。到目前为止,我国现行的体育保险法规仅有2002年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优秀运动员伤残等级标准》和《优秀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险试行办法》两部层次较低的体育部门规章。并且,互助保险只是转嫁风险的初级阶段,其保险资金大部分来自社会和个人的赞助,只是一种特殊的抚恤金,面真正意义上的体育保险应该是商业保险。 (二)我国体育保险的立法及存在问题 近年来,随着《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试行)》、《保险人管理规定v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评估人管理规定》和《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的陆续出台,中国的保险法规体系的建设步伐明显加快。但是我国体育保险法制滞后于国家保险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更滞后于现代体育事业发展的客观需求。具体而言,目前我国的体育保险业还存在着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1)体育保险的经营主体数量少、规模小、专业化程度差。(2)国民体育保险意识薄弱。由于传统文化、风俗习惯的影响,人们对参加保险采取匾避态度,且大多局限于财产和人身方面。(3)体育社会保险体系不完善。(4)体育保险险种单调。(5)尚未建立起有效的竞争机制。(6)体育保险的专门人才数量少、素质低。由此可以看出,国内体育保险发展滞后的现状,与我国作为一个世界体育强国的地位极不相称。同时,也不能适应我国迅猛发展、市场前景广阔的体育产业。 (三)加快我国体育保险业发展的对策 第一,政策扶持。政府应颁布和出台扶持与提升保险业整体实力的政策及有关规定,为将来保险发展提供不可忽视的引领作用,以有利于健康富有活力的保险市场的培育与完善。体育保险业作为一项新兴产业,需要政府的政策支持。政府可通过建立风险基金、减免税、补贴保险费、承担保险机构经营管理费等措施辅助体育保险,可成立政府性的体育保险公司。未来的体育保险市场,应该是以商业保险为主、社会保险及政府扶持的互助性保险机构为辅的保险体制。 第二,建立健全体育保险法制体系。今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时,应增添和补充有关体育保险和体育保障方面的基本内容,并对基本的体育运动保险、体育赛事保险作出强制性规定。要以《体育法》为核心,制定在体育领域内实施该法的有关体育保险市场的相关配套法规,逐步完善体育保险市场法规体系,规范体育保险市场秩序,促进我国体育商业保险健康、持续发展。 第三,加强行业监管,规范行业发展。中国保监会、国家体育总局应代表国家行使对体育保险业的监管。在体育保险全面改革开放的今天,应当加强监管、规范市场和借鉴国外发达的体育保险业监管的成功经验,完善我国保险监管体系,修订有关规章制度和操作方法。 保险法律论文:论改善保险法律环境 当保险业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逐步发展并越来越发挥重要作用的时候,我们不得不面对这样一个现实,保险人面对的法律环境存在着市场经济起步初期的诸多不完善的问题。这些问题,已影响着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我们保险人在过去研究内部管理和如何发展业务方面作了不少探索,但对外部环境,特别是法律环境研究得甚少,更多的是教育职工依法办事,而没有很好地研究如何争取一个好的法律环境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来为我们业务的发展争取一个公正的法律环境。 一、改善保险法律环境具有客观必然性 1、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不断深入的要求。保险业作为市场经济的有机组成部分,渗透到市场经济的各个领域,对整个市场经济有着越来越重要的影响,保险业必须在一个公正的法律环境中健康地发展,才能对整个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反之,则会影响和阻碍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特别是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水平的不断提高,必然要求保险业同国际惯例接轨。世界贸易组织的加入,使保险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已成定局。这一切,都要求必须有一个完备公正的保险法律环境作保障。也只有这样,保险业才可能在一个公正的环境中健康地发展。 2、这是我国保险业不断向纵深发展的要求。进入90年代以来,我国保险市场逐步开放,市场主体逐年增加,市场竞争日益加剧,保险的服务范围和内容也越来越广泛,中国保险业在继续向纵深发展的过程中,保险活动也将会进一步丰富和复杂。保险市场多主体、竞争行为和业务多样化以及中介人活动、业务创新活动等都需进一步完善的法律环境来作保证,也只有在更完善的法律环境中,才能使保险业管理理性化、规范化、科学化。 3、这是社会主义法制不断加强的要求。依法治国是党和政府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近年来,我国致力于法律建设,出台了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我国法律均省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内的一系列法律法规,整个法律环境得到了有效的改善。随着形势的不断发展,特别是经济体制对法律的迫切要求,完善和充实法律条文已摆到议事日程,完善保险法律,同样刻不容缓。 4、这是保险经营实践提出的要求。在具体保险经营活动中,保险人、被保险人、中介人之间的经济交往十分频繁,同社会有关职能部门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产生了大量具体而实际的问题。这些问题,有的是业务活动中难以避免的,有的问题,比如行政干预、违规竞争、曲解法律条文、明目张胆的骗赔案等,与保险法律环境不完善有着直接关系。因此,保险经营实践也迫切要求一个更加完备的法律环境。 综上所述,建立一个完备公正的法律环境是当前形势的客观要求。同时,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新时期的法制建设,为创造良好的保险法律环境,提供了良好的基础,加上对外国保险市场管理的不断了解,为我们提供了法律借鉴的经验。因而,我认为,改善保险法律环境不仅必须而且可能,具有客观必然性。 二、当前保险法律环境存在的主要问题 1、原有法律中不适合市场经济要求的条文,影响保险市场的正常发育。 2、一些容易造成误解的条文,使个别人借用,违背了公平原则或法律本义,挫伤了保险人的积极性,有些法律条文本身无过错,但容易造成误解。 3、举证极其困难,使保险人望“证”兴叹。 4、以全民法制意识为土壤的司法腐败现象形成的执法不力的问题,出现正不压邪的现象。 三、保险人争取良好法律环境的对策 1、对有关保险法律条文进行专门的研究,通过有关组织,争取立法部门对有关不适合目前形势或易引起异义等可能造成不平等竞争或权利义务不平等的条文进行修改,从法律上为保险业创造一个良好环境,也使保险监管部门更好地依法监督。具体可以做如下工作:(1)组织专人对涉及保险的法律进行一次专门的研究,对易产生歧义的条文或存在的漏洞提出修改意见。(2)广泛借鉴外国、特别是保险业发达国家的经验。(3)通过人大代表、保监会等渠道向国家立法机关提出议案等。 2、在注重保险自身形象宣传的同时,要突出有关保险法规的宣传。要特别重视宣传《刑法》第183条、第198条和《关于严惩破坏金融秩序犯罪活动的决定》中关于对金融诈骗罪和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的有关规定,利用法律这把利剑,威慑和预防犯罪。对保险人来讲,宣传《刑法》这两条比宣传保险法更重要。 3、在职工中普及法律教育,依法办案,争取在最短的时间内,在第一现场就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实践证明,不少案件的举证不足,关键是涉案初期,就没有按照法律要求的规定办事,及到诉讼举证时,环境、条件已被破坏,给诈骗活动留下了漏洞。因此保险人目前一要在职工中进行普及法律教育,提高整个职工队伍的懂法、执法水平;二是建立相对专业的律师队伍,为保险人护航;三是建立办案律师参与制度。比如大案、要案,疑难案件必须有律师参与勘查取证等规定,力争把好第一关。 4、承保签单慎之又慎,谨慎严密。保险承保签单是合同的起始,如有疏忽大意,会造成不可弥补的重大损失,在当前的实践中不乏其例。目前投保单询问简单,验险把关不严,职工风险意识未同社会风险行为同步,买方市场条件下的收费心切等都是导致目前承保屡屡出现问题的原因。虽然目前许多问题可通过双方协商解决,但随着法制的健全,人们会把诉讼看成经常使用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而核保、严把承保关这一问题,如同把住“病从口入”关一样,须慎之又慎,严之又严。比如建立验险、签单、核保责任制,同经济挂勾;积极推行核保师制度等。 5、配合社会有关部门,特别是司法部门宣传和呼唤司法公正。目前国家正在严厉打击司法腐败,应该说是一个良好的开端,我们要以各种形式支持司法公正。同时要加强有关保险案件的宣传,特别是胜诉案件的宣传。要据法据理力争,争取舆论的支持和同情。要突出保险是合同行为的宣传,突出保险基金特殊性的宣传。 保险法律论文:论和谐社会进程中构建农村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思考 论文 关键词: 农村 养老保险 法律 制度 思考 论文摘要:建立健全与 经济 发展 水平相适应的多种形式的农村养老保险体制,已经成为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关键是要根据我国农村的现状建立适合国情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体制。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指农民为使年老不能再从事劳动时的生活有保障,在法律规定的劳动时间内缴纳部分保险金,在他们达到一定年龄后,有权向国家或有关保险机构申请养老金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多种形式的农村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已经成为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 一、现阶段我国农村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存在问题 目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适用的仍然是根据1992年由民政部颁布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经过十多年的运行,现行农村养老保险方案在制度设计方面的缺陷也已逐渐显露出来,具体而言,农村养老保险工作中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农村养老保险建设缺乏法律的有力支撑 实践中的主要依据,一是1992年颁布实施的《方案和1995年颁布实施的通知》,以及一些相关法律中关于应该重视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原则性条款。二是相关文件内容: 2000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要积极探索适合小城镇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十六大报告中的要“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农村养老、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等。三是有关领导关于重视“三农”问题和农村保障问题的讲话。由于没有关于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专门法规,在实践中存在许多困惑,各地在制定本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时找不到比较有力的立法依据,只好各自为政,把办法确定为暂行办法,大大降低了地方立法的规范性和长期性、稳定性。另外,由于农村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缺乏法律保障,基金的流失现象严重,严重影响了基金的正常运转。 2.农村养老保险资金来源结构错位 农村养老保险运行多年的实践表明:资金来源问题是养老保险的核心问题,缺乏政府财政支持是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发展缓慢的根本原因。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只规定了国家应对保险资金的筹集给予政策扶持,而没有明确规定政府在农村养老保险体系建立和运行过程中应承担相应的财政责任,在集体经济日益薄弱的情况下,这样的“软约束”必然导致绝大多数地区的农村参保者缴费负担重,保障水平低且参保人数不断下降。据测算,在199071999年期间,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参保者人均累计农村养老保险费仅230元,月均养老金仅3.5元,根本无法保证农村老年人口的基本生活。农村养老保险资金来源结构错位是导致农民参保积极性不高的根本性制度原因,我国应逐步建立以政府为主体的多渠道筹资机制。 3.管理体制不顺,监管不力,流失严重 其一是管理体制不顺。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管理部门存在条块分割的现实:民政部门管一块、卫生部门管一块、社保部门管一块、这种条块分割的现实造成了政策协调、资源共享等诸方面的人为矛盾,不利于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推动和开展。其二是养老保障基金管理和增值问题较多。按国际上通行的做法,社会保障基金应该遵循征缴、管理和使用三分离的原则,互相制衡,从而保障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性、流动性与收益性(即保值增值)。在 其次,尽快出台社会保险法》。对于社会保险问题,我国现在已经有了初步的 法律 框架,包括国务院的决定和省一级落实国务院决定的法律,但还没有出台国家层次的专门法律。在我国农民保险制度建立和完善过程中,立法者必须提供适当的制度保证,宏观上应尽快出台一部专门的法律,对该制度的实施作出明确规定和统一筹划,使之有法可依,规范操作,克服随意性,使城乡社会保险在宏观上达到统一。 第三,制定保护农民权益的综合性法律。我国在立法实践中一直非常重视和强调对弱势群体的权益保护,如全国人大颁布了《未成年人保护法》、《残疾人保障法、《妇女权益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多部特殊保护的法律。但由于城乡差距的存在和受 教育 的程度不同,农民在就业竞争、基本生活保障、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方面面临着许多突出的问题,明显处于弱者的位置。因此,要尽快制定和出台保护我国全体农民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权益保护法》,用法律确定农民的基本权利,规定包括社会保险在内的农民社会保障问题。 最后,制定专门的农民社会保险法》。西方发达国家的 农村 保障都是通过国家立法形式实行的一种强制性社会保险。如德国在19世纪80年代就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保障法,并在1957年扩大到全体农民。日本在1971年,丹麦、芬兰在1977年,美国在1990年也都建立了农民社会保险制度,并以立法的形式予以确定。而我国的农村养老保险工作基本上是本着自愿、量力的原则,并不具备法律上的强制性。所以应当就农民的社会保险专门立法制定有针对性的农民社会保险法》,从法律上确认保险制度在农村的地位和作用,明确其性质、对象和标准,规范权利义务和责任,使农民的社会保险工作开展有法可依。 2.建立以政府为主体的多渠道筹资机制 在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上,我国走的是一条“城乡分割保障”的道路,国家承担了城镇社会保障制度的大部分建制成本,却忽略了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资金需要。有学者说得好,“国有资产是全国人民所有的资产,不是城里人独有的资产,更不是国有 企业 职工独有的资产”。作为一个农业人口占大多数的 发展 保险法律论文:关于我国体育保险法律制度探析 论文 关键词: 体育 保险 政策法规 对策分析 论文摘要:面对体育领域对体育保险的迫切要求,体育保险业作为体育相关产业的重要分支,我国的体育保险业正在努力与国际体育保险业接轨。通过 文献 资料法、数理统计法、访谈法,对我国和发达国家的体育保险业的体育政策、法规进行比较研究,以期为我国体育保险业的 发展 提供可行性建议。 一、何谓体育保险 体育保险,是指体育保险人收取一定的保险费并且承担相应的体育风险的一种保险制度。体育保险不仅具有保险的一般功能特征,还有其独有的特征:一是体育运动本身具有较强的亲和力,喜爱运动、参与运动的人员众多,而且覆盖面广;二是体育保险多以一年或几年的短险为主,涉及寿险、财产险、再保险。不同的运动项目涉及不同的险项、险种设计、费率厘定,和运动项目的特点结合紧密;三是体育领域广泛存在大量风险,且风险的发生未及性强,因此对保险这种分摊风险损失的工具需求量极大。 体育保险作为与体育产业关联性极强的体育相关产业,为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必不可少的支持,并且有助于规避体育运动本身存在的 自然 风险,起到防范训练和比赛风险、安定运动员生活、保障 总之, 体育 保险现已成为发达国家体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国家的体育保险法规均比较健全,而且多数发达国家都规定体育协会乃至俱乐部举行体育比赛必须给运动员上保险。同时,教练员、志愿者等参加有关俱乐部的训练活动也必须上保险。法规上的规定确保了体育保险的健康 发展 。 三、我国体育保险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其发展对策 (一)我国体育保险业的起始与发展 我国的体育保险业起步较晚,最早提出体育保险的设想是在1995年3月,11位全国政协委员向全国政协八届五次会议提交议案,要求为那些曾为我国体育事业作出贡献的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建立伤残保险和养老保险制度。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并于2002年进行了修订。该法第92条规定了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有: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 保险法律论文:完善我国产品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建议 [ 论文 关键词]产品责任保险 法律 缺陷 完善 [论文摘要]我国产品责任保法律制度相当滞后。本文在分析我国产品责任保f~a’-律制度缺陷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产品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建议。 随着 现代 工业 的 发展 .产品责任保险有着突飞猛进的进步。我国尚无产品责任保险法,有关规范产品责任保险的法律主要分散在产品责任法和保险法中,其立法分散,实践中难以操作。这样一来.既不能对合法产品经营者进行应有的保护.也不能对假冒伪劣产品的不法炮制者实施有力度的制裁.更不能对消费者给予充分的保护。因此.对我国产品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缺陷进行完善实践意义重大。 一、我国产品责任保险法的缺陷 1产品责任法关于产品责任的缺陷 我国尚无统一的产品责任法.其主要分散于《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等法律中。这些法律对产品责任的规定存在以下不足(1)产品范围界定不明确。现有法律对产品的界定显得有些混乱,民法通则》未对产品作出任何界定,《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是“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这一概念并未明确产品范围易让人产生分歧。(2)产品缺陷标准不清。衡量产品缺陷有两个标准:不合理危险标准和国家、行业标准,实践中后者优于前者。但是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产品并不排除其具有危险性,这种缺陷认定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并不能规制到产品所具有的潜在危险性。(3)对经营者处罚较轻。根据损害赔偿理念.产品责任以补偿被害人的实际损失为限。而且,我国没有设立惩罚性赔偿,精神损害赔偿也不成熟从而对经营者处罚较轻。因此,有必要从调节利益入手,加大对经营者处罚力度,减少进而制止制假售假的违法行为。 2.保险法关于产品责任保险的缺陷 保险法中对产品责任保险没有直接规定,仅笼统地规定责任保险的内容。因此,法律对产品责任保险的规定存在诸多不足:(1)未明确保险人的抗辩义务:保险法中未明确规定保险人的抗辩义务.保险人若对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进行抗辩将从本身的利益加以考虑,极少顾及被保险人的利益。因此,对被保险人不利,尤其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责任‘利益发生冲突时,被保险人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2)未确立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保险实务上,通常不允许第三人直接向保险人要求给付保险赔偿金的。为确保第三人利益在一定条件下确立第三人对保险人享有保险赔偿金直接给付请求权是产品责任保险法的发展方向。(3)责任保险条款不规范。产品责任保险作为地方性险种在保险责任、索赔事项等方面存在漏洞。 二、完善我国产品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建议 完善产品责任保险法律制度是经营者转移其不确定产品风险保障消费者权益不受损害的需要,也是安定社会秩序、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笔者认为:完善产品责任保险法律制度可从以下人手: 1完善产品责任法中有关产品责任的规定 (1)扩大产品的范围。随着国际贸易的进一步自由化,为保护广大消费者权益应对产品“作扩大化解释是必要的根据需要可考虑以下产品,如初级农产品、电及其他无形 工业 品、人体组织及血液血液制品等。(2)完善产品缺陷的认定标准。在产品缺陷认定标准的选择上.确立”不合理危险为基本标准。…不合理危险“如何衡量,实践中采用生产者制造产品的预期用途标准.即一个合理谨慎的生产者知道或应当知道其产品的危险时.不会将其投入市场。同时.国家行业标准只能作为方便消费者索赔时的一个辅助标准.绝不能凌驾于不合理危险标准之上。(3)明确严格责任原则。现有 法律 对生产者适用严格责任、销售者适用严格责任与过错责任相结合原则。这显然不利于充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对销售者也适用严格责任,将更加有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4)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和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确定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产品责任保险中.精神损害应当列入赔偿范围。但基于美国责任保险危机所体现出高额精神损害赔偿所造成的困境,我们有必要确定限额。此外,设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弥补受害方的损失之外对加害方判处额外的赔偿金。其主要是目的是加大对加害人的惩罚打击假冒伪劣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 2.完善《保险法》中有关产品责任保险的规定 (1)确定保险人的抗辩义务。法律对保险人的抗辩义务没有规定。但在现行保险条款框架下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关于诉讼抗辩不承担任何义务事实上已经严重地损害着被保险人的抗辩利益。因此,保险人应当承担诉讼的抗辩的义务。这是在诚信原则下,对保险人提出的最低要求。(2)确定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为保护第三人的权益.应确立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实际上是赋予第三人对保险人可以直接提起赔偿之诉其理由主要是随着责任保险理论的不断 发展 ,责任保险保护受害人利益的公益性越来越受重视,必然要求法律赋予第三人对保险人的直接请求权。(3)将合同责任纳入产品责任保险范围。责任保险损害赔偿通常将合同责任排除在外.这已不适应责任保险发展的需要。因为合同责任虽可借助于信用保证保险加以分散但对赔偿义务人有追偿权,因此不具有分散义务人“责任的机能,有违义务人投保的本意。而责任保险中保险人在承担保险责任后.对赔偿责任人没有追索权。所以合同责任应当可作为责任保险的标的。(4)建立强制性产品责任保险制度。依照民法通则规定从事高空、高压等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损害赔偿其归责原则为严格责任。因此一旦发生这些案件索赔金额相当高常发生经营者无力赔偿的情形。而且经营者产品责任保险意识不强、保险产品也屈指可数。因此有必要实施强制产品责任保险让那些与人民生命财产息息相关的产品强制保险,以保护消费者利益.平衡经营者的经营风险。 保险法律论文:农民工养老保险法律问题研究 一、现行农民工养老保险实施中的不足 “养老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五大险种之一,又称年金保险或老年社会保险,指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保障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中覆盖人群范围最广的险种。 1、农民工参保不积极 在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与相应的措施由各地方政府大都出台的现状下,农民工参保的积极性依旧低迷,参保率持续走低。数据显示,至2008年末,共有21891万人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其中,有2416万人为农民工群体,22978万人为外出农民工。农民工参保率约为10.SI0k。明显低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率。目前,初级发展阶段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掣肘了我国农民工参保的积极性,子女、家庭和土地才是广大农民工群体养老的真正来源,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效果并不良好。因此,谋生于城市的农民工,游离于城市主流社会,缺乏对社会保障制度的了解,更有甚者,毫无相关概念,种种原因造成了这一群体对社会保障的犹豫态度。 2、保险关系转移困难 由于农民工养老保险区域壁垒的存在,造成了养老保险模式过多而各地标准不一的局面。诸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模式、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模式、独立保险模式等等。大致可以分为农民工群体加入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独立养老保险制度。各地的政府出台不同的保护政策,地方保护色彩浓厚,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及其困难。 3、退保率居高不下 数据显示,目前,我国近3亿的农民工群体养老保险覆盖率小于20%,居高不下的退保率为又一不可忽视的问题。虽然,持积极态度的各地政府前后出台各种政策欲尽量维护农民工群体的基本权益,然而,收效甚微,企业与农民工群体的反响并不积极。据统计,“不赞成为农民工购买养老保险的企业主为80%:拒绝自我购买养老保险的农民工占83.2%;从未买过养老保险的农民工占比90%以上。” 二、现行农民工养老保险困境的制度原因 1、法律保护主体模糊 作为一个社会学概念,法律意义上并未对“农民工”做出具体界定,农民工群体的各项权利义务、劳动法律上的概念,均没有相关依据。执法、司法及各种社会机关在处理农民工的相关问题时无法可依。因而,对“农民工”这一社会科学的概念予以法律意义的界定,对于农民工相关问题的解决为必要之步骤。再者,时代产生“农民工”是这个概念,这一我国户籍制度存在的所下产生,法律领域之外的概念,正是由于其“法律意义的缺失,助推了这一特殊群体遭遇不平等待遇时往往选择隐忍,面临权利和义务上的不平时无处维权。想要落实农民工群体的社会保障各项制度,在当下城镇户籍制度与农村土地政策改革的大背景下,清晰界定其法律范围内的含义必不可少。 2、农民工养老保险模参保方式的问题 农民工养老保险模式的多元化并不能弥补参保方式单一所带来的缺陷,具体来说,大多数农民工收入水平的低下,由于原本就存在很大一部分社会保障意识淡薄的农民工群体,金钱给付的参保方式无疑是对其本身就不积极的参保态度雪上加霜。物价上涨、个人和家庭开支加大、在自身和家庭的生存问都面临困境时,农民工群体几乎没有剩余的金钱用于养老方面。单一的参保方式无疑是另一重大症结。 3、制度救济的不足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机制下,利益最大化的各企业不愿意并采取各种方法拒绝或逃避为其所雇佣农民工缴纳保险。鉴于经济发展、推动就业以及改善经济环境等因素的考量,各地政府往往采用了“不告不理”“不作为”等方式来处理农民工的维权问题。追求权益的法律成本亦为这一弱势群体的一大负担,长时间的信访程序、大量精力的注入等因素的叠加,致使放弃自己的权利成为应对不公的常态。 4、基金的保值增值 社会统筹部分和个人缴纳部分共同组成养老保险费用,作为个人账户组成部分以外的社会统筹部分,其管理的不透明,资金去向的不明确、管理机制的不完善,资金分配背后的行政权利干预等等问题均为社会保障资金实现保值增值目标的障碍。资金的管理控制权是行政权限界定体制,城乡统筹对接问题的核心。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中,政府的责任不明,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和地方财政划分不清、地方色彩浓厚的资金分配模式等因素,致使有限的养老保险基金面临不断增长的退休人员入不敷出。 三、农民工养老保险法律完善 1、农民工概念的法律界定 劳动者是法律概念上农民工的首要之意,在受到《劳动合同法》的保护、享有与其他劳动者相同的权利和义务之外,作为城市化进程中的特殊群体,法律应为其提供更多的特殊保护。欲有针对性的保护这一群体的权益,厘清其法律概念是当务之急。这里,参考各位学者对于农民工这一概念的有关界定。陆学艺认为农民工“常年或大部分时间从事第二、第三产业劳动,不享受城镇居民的各种补贴,不享受公费医疗等劳保待遇,离土又离乡,在城市的厂矿、机关、企业、商业、服务业劳动”。余红认为农民工“这一社会群体介于市民和农民之间,也介于工人和农民之间。从出生地和户籍制度上来说,他们是生活和工作在城市的工人、经商人员、个体服务人员。”笔者认为,可将其定义为:拥有农业户口,长期或短期从事第二第三产业劳动,不享有城镇居民各种补贴等待遇的群体的总称。 2、打破一元化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参保方式 (1)抵押财产参保 以“以物养老”为参照,当农民工群体所累计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年限在退休时已然未达到标准,用自有的房产或财产作为抵押,银行或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以抵押的资金作为养老保险费用,以满足资金的供给。这样,为资金短缺的困境找到一个出口,同时,农民工群体的日常生活亦不受影响。 (2)劳务出资参保 以根据劳动合同法,明确某类为地方基础建设、安全做出持续贡献的人员(例如清洁工、社会保安人员等)政府可以给予相应的养老保险于在工作岗位上连续工作一定年限上的人员。这里,以劳务作为参保的必要条件,有在法律上的可实现性。然而,如何在劳务出资参保与地方政府财政支出间找到平衡,这这一参保方式的一大难题。 (3)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参保 据资料显示,“以土地回保障制度”在2004年于江苏省台州市实施,农民工群体参与社会保障可以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为条件。然而,当农民工群体与社保部门处于民法上的平等主体地位,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签订必须一法律制度为基础。在根据农民工群体的意思自治为基本原则的制度框架下,以土地使用权为参保条件无疑为当下单一的参保方式提供了新的思路。 3、完善各项监督机制 (1)加强对企业的监督 据我国《劳动合同法》,有缴纳社会保险的责任的企业拒不缴纳,责令其缴纳并加相应的收滞纳金;与之对应,相关法律也多采取对于违法企业处以罚金的出发措施。这一违法成本与企业的利润相较而言显然不足以阻碍企业违法的脚步。此处,可参照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对企业的直接管理人员予以处罚,或限制企业进入相关市场的资格。只有违法的成本远远高于所获收益,才能有效减少相关企业的违法现象。 (2)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险资金的财政监管。农民工养老保险事业以养老保险金的安全和增值为其健康运行的前提和基础。其管理包括主要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资金收支和运营,主要是指资金募集、投资运营、资金支付等;二是资金日常管理,主要是指资金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资金监督等。资金管理各个环节相辅相成、相互渗透、相互影响,共同组成一个完整的资金管理系统。目前,由于社会各类中介机构发展程度较低,资本市场还不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规范以及制度环境尚未具备,所以要采取严格限量监督的模式。独立的监管机构,对资金运行和各个环节进行严格的规定和监管,包括资金的征缴、资金的筹集、管理、发放等环节进行财政监督,并在每个会计年度末进行绩效考核等一系列有效举措。 作者:张云 单位:南京财经大学 保险法律论文:农业保险法律优化思路 本文作者:姜涛 单位: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农业是人民生存之本,是整个国民经济的基础。同时,农业也是一种弱质产业,农业生产要面对自然风险、技术风险和市场风险。近年来,极端气候引发的我国多起自然灾害,严重危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使农业生产遭受了巨大损失。据统计,我国每年因自然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达1000亿元以上,受害人口2亿多人次,其中农民是最大的受害者。即使2011年我国大部分地区取得了大丰收,但由于市场风险,很多农民不收反亏,成为了农民的灾年。为了分散风险给农业造成的巨大损失,各国都在逐步建立农村灾害保障体系,其中,农业保险是一种重要的风险转移工具。在统筹城乡背景下的今天,我国农村金融业的发展也迫切需要农业保险的介入和保驾护航。农业保险源于西方国家,它是专门为农业生产者在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过程中,对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保障的一种保险。通过农业保险,可以聚集和建立起农业风险基金,能够及时有效地补偿农业灾害损失并迅速恢复生产,最大限度地消除农业风险的不良影响,保障农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可以说,农业保险既是农业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农业和农村发展的有机组成部分。 一、我国农业保险的现状及原因 自2004年,中国保监会在上海、黑龙江、新疆等地启动了农业保险试点。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都开展了农业保险试点,我国农业保险发展迅速,风险保障和经济补偿功能日益凸显,农业保险业务发展较快,作用逐步发挥。虽然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取得了积极进展和显著成效,但我国的农业保险发展水平仍然在低水平上徘徊。究其原因,可大致概括为以下几点:第一,农业保险宣传不到位,农民对农业保险的认识不足。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农业保险从建立到完善用了近半个世纪的时间,而我国农业保险则刚刚起步。我国农业生产长期“靠天吃饭”,许多农民没有风险防范意识。农民普遍对农业保险认识不足,对农业保险这一新鲜事物一时半会还难以接受。很多农民存侥幸心理,祈望老天风调雨顺,取得一个好收成。甚至还有农民错误地认为这是政府或有关机构向农民变相收费。因此,有效地推广农业保险首先面临的就是提高农民对农业保险的认知水平的问题。第二,农业保险实际发展不良,主要原因在于农业保险的高投入低补偿的现状。农业生产由于受自然灾害的影响,使其具有受灾频繁、广泛的特点,导致其风险损失率高,加之农户与农作物种植的分散,业务成本加大,这都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农业保险的发展。 从国外实施农业保险的成功经验来看,农作物保险的费率一般在2%-15%之间,低收入的农民花了大代价取得的补偿却十分有限,这也导致了向农民收取保费十分困难。据介绍,在云南省的临沧市、西双版纳州启动地方政策性甘蔗保险试点地区,每亩基本保险金额为600元,每亩保费为25.5元,各方分摊原则为:省级财政承担45%,市级财政5%,县级财政10%;龙头糖业公司20%,种植户20%。德宏州下属盈江县的24万亩甘蔗遭灾获得了230万元的保险赔付。按此计算,平均每亩的赔付不足10元,甚至低于保费。这显然难以覆盖此次灾害所带来的损失。大灾来临时,即使参保的农户利益也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另外由于没有技术性较强的专业仲裁机构,灾害损失难以确定,赔偿金额很难在保险公司与农户之间达成一致,勘察定损困难,极易出现理赔纠纷。这些原因都极大地打击了农民的投保积极性。第三,法律法规的不健全,是农业保险难以推广的最主要原因。我国的农业保险缺乏立法支持。农业保险应属于政策性保险的范围,要使它发挥应有的作用,就离不开相应的法律的支持,世界上各国的农业保险都有相应的法律匹配,如美国1994年即颁布了《农作物改革保险法》,该法一经颁布,美国农作物的保险投保率大大提高。而我国至今还没有一部完整的法律法规对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予以扶持,地方也没有管理条例,农业保险的业务开展所依靠的是上级有关部门的红头文件,诸多问题形成了法律真空。 二、国内外农业保险法律体系的简单 对照从各国农业保险的发展来看,农业保险的发展都是以完善的法律体系为基础的。通过国家相关法律的健全和完善,为农业保险的发展奠定了法制基础。如美国1938年制定《联邦农作物保险法》,该法随着美国农业及农业保险政策的发展变化而不断修改和完善,其内容既包含保险标的、组织机构、再保险等规定,也包含联邦政府的救济计划等。1994年,美国国会又颁布了《美国联邦农作物保险改革法案》,对农作物保险制度进行了改革,从而使美国的农业保险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此外,美国联邦政府还规定不参加农作物保险计划的农民将得不到政府其他计划的福利,使得农作物保险成为一种变相的强制保险。法国通过《农业互助保险法》界定和划分了农业互助保险社应承担的风险范围;颁布《农业指导法》对农业保险的经营与发展做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制定《农业保险法》,对农业保险项目、保险责任、再保险、保险费率、理赔计算等予以了明确确定。此外,法国政府还对一些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宗产品实行强制性保险,规定对主要农作物和主要饲养动物实行强制保险。日本在20世纪早期就制定了《牲畜保险法》、《农业保险法》等法律,1947年日本将相关法律合并后制定了《农业灾害补偿法》,从而确立农业保险的基本运行模式。从现行的体制看,日本采取强制性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的方式,国家通过立法对主要的关系国计民生和对农民收入影响较大的农作物和饲养动物实行法定保险,其他作物和饲养动物则实行自愿投保。我国自新中国成立即开办农业保险,但1958年中断。1982年恢复农业保险以来,基本是在商业保险的框架内试验,农业保险的供给难以满足农业对保险的需求。近几年尽管有关部门对农业保险的改革进行了专题调研,但对决策影响不大。我国至今还没有一部农业保险法,只能执行规范商业性保险活动的《保险法》。 三、完善我国农业保险法律体系的几点建议 第一,低费率高补贴。各国在建立农业保险制度的同时,为了提高农业保险的覆盖面,使农民能够买得起保险,政府往往对农民支付高额的保费补贴,从而调动农民运用农业保险机制分散风险的积极性。国家对农业保险的补贴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对农民提供一定的保费补贴;二是政府对农业保险经营者提供相关的业务费用补贴,从而减少其经营方面的损失,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同时,为了使财政补贴具有稳定的资金来源,有的国家还建立了专门的基金,对农业灾害进行补偿,并对农业保险进行补贴。农业保险属于准公共产品,与农村公共医疗和义务教育一样,它的社会公益性决定了其更需要政策的扶持与推动。 第二,对农业保险经营者实行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为了提高农业保险经营者的积极性,很多国家采取了税收优惠的措施支持农业保险的发展。如美国《联邦农作物保险法》规定联邦政府、州政府及其他地方政府对农作物保险免征一切税赋,并且通过其他法律鼓励各州政府适当提供农作物保险专项补贴,经营农业保险的私营保险公司除缴纳1%-4%的营业税外,免征其他各种税收。 第三,对农业保险进行专门立法,完善农业保险法律制度。加快农业保险的立法工作。针对农业保险的特殊性,在我国要建立长效稳定的农业保险机制,避免政府行为的随意性,有必要通过立法方式对农业保险加以规制,从而使农业保险在法律制度的框架下正常运行,政府、投保农户、保险机构各司其职,充分发挥农业保险的作用。通过立法,对农业保险的性质、保障范围、经营原则、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的界定、经营主体的组织形式、参与主体、收益主体以及相关的权利和义务等问题加以厘定。农业保险作为一种特殊性的保险,其呈现“三高”、“两低”特点:“三高”指的是高风险、高成本、高赔付;“两低”表现为农户投保的积极性低、保险机构利润低。鉴于此,商业性保险公司往往不愿进入农业保险市场,因此把农业保险作为商业保险来经营不切实际,兼之农业保险的大部分产品属于准公共物品,其具有非盈利性特点,这类产品不适宜进入竞争性的保险市场,必须要由政府参与和介入,并给予财政补贴。由于农业保险的这一特殊性,各国的农业保险一般不适用《商业保险法》,而往往是通过专门制定农业保险法及其实施细则,确定其基本法律依据,规范其制度和行为,以保证农业保险体系的建立和协调运转。 同时,农业保险体现着国家对农业的扶持,国家一般都要承担相应的补贴或者税收优惠等社会责任,国家一般也要求农业保险的经营不得以营利为目标。在很多国家,法律甚至将农业保险规定为强制性保险,要求农户必须购买。因而,适用于各种商业保险的《保险法》或者其他保险法律的规定就不能完全适用于农业保险。为此,国家需要制定更加具有针对性的农业保险法,从而保证农业保险体系的顺利建立和业务的协调运作,切实保障农民的合法利益,贯彻国家对农业保险予以扶持的政策目标。我国《农业法》第46条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国家逐步建立和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鼓励和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建立为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服务的互助合作保险组织,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农业保险实行自愿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加农业保险。我国《保险法》第186条规定: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但这些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 因此,抵御自然灾害,发展农业保险,首要的任务应当是为农业保险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制度环境,通过尽快制定《农业保险法》,明确农业保险的地位、经营目的、原则、组织形式、承保范围、保险费率、保险责任以及相关机构对农业保险的监管等,规范农业保险,并把一些相关的政策上升到法律的层面。只有把我国的农业保险纳入法制轨道,使农业保险有法可依,一种长效的防范农业灾害的补偿机制才能有效运行。目前,世界上已有五十多个国家建立了农业保险制度。国外农业保险之所以发展迅速,并取得成功,就是在农业保险的不同发展阶段,都始终把立法和完善法律制度作为农业保险发展的重要内容来对待。因此针对我国实际,借鉴国外的经验,我国应通过制定《农业保险法》确立适合国情的农业保险制度模式,推进农业保险的发展。健全农业保险法律制度,促进农业保险科学发展。法律法规体系是农业保险基础制度体系的重要核心和基石,是农业保险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要进一步推进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加快完善农业保险法律体系。 保险法律论文:农业保险法律制度探究 摘要: 2013年黑龙江特大洪涝灾害、2014年辽宁特大旱灾和海南两次台风、2011年泰国洪水和2012年美国特大旱灾,都出现了创纪录的赔付,给相关国家保险体系的运行带来较大冲击。外国政府均视农业保险为保障农业发展、规避农业生产风险的重要措施,而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农业国家,恰恰在农业保险制度保障上呈现出了薄弱的态势,与农业保险相关的政策法规较为欠缺,至今仍没有一部完整《农业保险法》出台,这给我国国民经济发展造成了诸多负面影响。在我国,只有尽快构建出一个切实可行的农业保险法律制度体系,才能真正使农业保险工作开展有法可依,从根本上促进农业生产健康发展,进一步巩固农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基础性地位。 关键词: 农业保险;农业保险法律制度;农业政策性保险 一、农业保险概述 (一)农业保险的定义农业保险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分。广义的农业保险指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以及农户及其家属的人身保险,再加之有关农业的其他物质财产保险。狭义的农业保险仅指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本文所分析和研究的农业保险法律制度问题,限于狭义的农业保险范畴。 (二)农业保险的法律性质关于农业保险的法律性质,因本文讨论的是狭义的农业保险,仅保障种植业和养殖业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而带来的物质性损失,不保障广义的农业保险中所涵盖的农户和家属的人身损害,按照保险的标的决定保险性质的原理,农业保险理应为一种财产保险;且农业保险是以现存或将来可得的利益为保护对象,也理应为一种权利保险;基于社会的其他成员即使并未对农业保险付出费用,但某种意义上均间接享受了农业发展稳定,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稳定的惠处,因此农业保险也具备一定社会公益性质。农业保险应当被认定为一种“准公共产品”。虽然,从农民不购买农业保险就不能获得赔偿这个消费的角度,农业保险具有一定的私人产品的性质,但农业保险这种产品更是以保证广大农民从中获益和农业生产稳定性为基本前提,且独立单位的农户对农业保险的消费数量的多少,不会影响其他农户对该农业保险消费的可能性及数量,这符合私人产品非竞争和非排他的特点,因此更接近于公共产品的性质,所以将农业保险定性为“准公共产品”是比较妥当的。 二、我国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现状分析 (一)相关法律制度缺失放眼近十年,2006年底,在国务院法制办、中国保监会、农业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相关部门的积极倡导下,启动了《农业保险条例》的起草工作。该条例对农业保险的性质、费率水平、保障范围、经营模式、组织机构与运行方式、税收优惠、财政补贴方式等做出进一步的规定。2008年,结合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的提案,中国保监会积极开展试点工作,起草了《政策性农业保险条例(草案)》。从2009年新《保险法》内容来看,还是几乎没有关于农业自然灾害保险法律的规定。关于农业保险优惠政策,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免征营业税之外,目前也尚未出台更多的优惠政策。但总的来说,我国至今还没有一部完整的法律法规对农业保险进行规定,地方上也没有完备的管理条例,目前农业保险的业务开展所依靠的是上级有关部门的红头文件,诸多问题形成了法律真空,这使得对农业保险的保障和服务仍处在一般水平上。 (二)农业保险经营组织形式单一法律制度的不健全,直接导致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缺失。在农业保险较为发达的国家,可以发现经营组织形式多种多样,主要有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相互保险公司、商业性保险公司、农民自发的保险合作组织。但在我国农业保险实践中,商业性保险公司承担了主要的农业保险业务,对农业保险承保的多种组织形式的尝试非常有限。 (三)政府的推动和扶持力度不足农业保险的法律政策性,客观上要求政府参与并扮演主要角色。虽然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业保险大灾风险的分散工作,2007年至2013年连续7个中央“1号文件”对此项工作提出要求,相关部门也出台了《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但总的来说,政府在对农业保险的支持上仍带有一定随意性,在支持的力度和方式方法上存在障碍,其应发挥的作用和应承担的职能不够清晰,间接制约了农业保险的进一步发展。 (四)农业保险经营技术存在难题保险业的发展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有“可保之风险”,二是满足大数法则和概率论。显然,农业风险因具有无法控制的巨灾风险,属于“不可保风险”。将农业保险视同为普通的财产保险,并简单、机械地套用普通财产保险技术,对农业保险技术的复杂性、特殊性和重要性认识不足,对技术研究和开发的投入不足,是我国农业保险经营技术发展滞后的重要原因。 (五)金融保障机制的欠缺我国农村虽然已建立了较大范围内的农村金融机构体系,但是在实际运作上,还是存在农业贷款难、农民投资理财难、农村资金短缺等现象,农民收入低、处境忧,当然会造成农业购买需求下降,进而制约农业保险的发展。 三、我国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的完善 本着非盈利性、、政府扶持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强制与自愿相结合等基本原则,对构建我国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提出如下建议: (一)农业保险专项基金的管理在我国已建立农业保险基金用于应付特大自然灾害而产生的大额保险赔付。但关于基金的经费来源、基金的管理应有更严格的规定。建议法律明确规定,基金可以来源于以下几种渠道:国家财政对巨灾的常规性支出、经营农业保险的机构收取的农业保险费固定比例支出、向各种金融机构的贷款、社会捐助。基金的管理职责可交予专门成立的“农业保险监督局”(该局负责监管经营行为、规范承保对象、提供补贴、提供再保险、筹集巨灾风险基金、宣传农业保险相关知识),在国务院的授权下,经费通过合法的程序,经过审查方可支出,同时附有专款独立账户管理。此外,专项基金的建立与农业保险再保险均为政府组建、救济商业保险公司的举措,两者存在一定的重复性,此点也应纳入政策中权衡考量。 (二)巨灾债券的发行基于资本市场的实力,发行巨灾债券时机已到。债券发行人与分保公司签订合约,投资者将资金贷放给债券发行人,取得息票形式的利息和最终返还本金的请求权。当约定条件巨灾风险发生时,债券发行人可以延期支付债券本金和利息,甚至有可能完全免付,而发行债券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职责;当约定的巨灾风险未发生时,发行人应在规定的时期内返还本金和利息,回报率要高于市场同类其他债券的回报率。作为一种保险衍生产品,巨灾债券型的融资方式,使得农业保险资金“入市”,已获得广泛认可,进一步突破了农业保险风险分散途径的局限性。 (三)政府扮演的角色关于税收优惠方面,我国对农业保险的税收支持仅局限为《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第6条规定减免营业税,这对于风险高、利润薄的农业保险的帮助还相当有限,建议可以大幅度减征乃至免征保险组织与农业保险相关的所有税务,如所得税也可以进行相关的减免。关于补贴方面,“农业保险补贴的资金来源应以中央财政为主、省级财政为辅。”补贴一般分为由政府提供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和由政府对农业保险经营者提供业务补贴两类。当国家财政充裕时,应对农业保险加大补贴力度,提高农业生产者的积极性。关于贷款方面,政府提供专业贷款,可以建立相应的贷款风险保障基金,如果发生事故,农民无法偿还贷款的,由该基金负责向银行赔偿贷款,农户在贷款时可以缴纳一定金额保证金,当然,如果可行的话,政府可以要求有贷款的农民参加一定范围内的强制保险。 (四)成立农业保险咨询机构我国农业生产范围广泛、农民人数众多,要政府和少数的农业保险机构完全承担起农业保险的宣传责任,恐怕涉及面过广,也难以取得良好的效果。建议政府在制订《农业保险法》的同时,应将农业保险宣传机构的设置考虑进去,不仅可以设立依托于地方各级政府的咨询机构或者在内部设立独立的咨询部门,也可以充分发挥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密切联系群众的功效,与农民深入接触,培养农民自觉防范风险的意识并间接起到提高其科技文化知识水平的作用。 (五)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由于农业保险涉及面广,有农业、民政、财政等各个方面,所以与其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应当一并配套进行修订和完善,例如《灾害救助法》、《商业保险法》、《农业法》、《农业保险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等,同时也健全农村商业金融贷款、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土地流转经营等方面的法规,使它们与农业保险基本法共同形成一个高层次、高质量的农业保险法律体系。 作者:万灵娟 单位:江西财经大学现代经济管理学院 保险法律论文:混合经营对金融保险法律制度挑战 摘要: 近些年来,混合经营的金融模式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位置,同时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当前我国在混合经营下金融保险法律制度中也存在着一定的弊端,对我国金融保险制度造成了挑战。现通过分析混业经营的优点、缺点以及与金融保险法律制度的关系,并且了解我国混合经营趋势下金融保险法律制度面临的挑战,还要分析我国借鉴和学习其他发达国家混业经营立法的重要意义,最后提出合理有效的对策来更加规范混合经营下我国金融保险法律制度。 关键词: 混合经营;金融保险;挑战;对策 一、分析混业经营的优点、缺点以及与金融保险制度的关系 (一)分析混业经营的优点首先混合经营模式可以通过利用多种有限的资源进行损益互补,促进多元化的金融产品发展,提供更优质的金融服务,实现范围经济。其次,混合经营还可以形成金融各个领域的相互渗透,从而形成金融超市,使客户获得更全面,更便利的服务。还有,混合经营也是不可避免的世界经济发展趋势,我国应该通过混合经营来进一步提高金融机构的国际竞争力,使我国的金融业充满活力,健康发展。 (二)分析混业经营的缺点现阶段,我国实行混合经营模式在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些缺点,这会给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带来了严峻的考验。当前,我国金融监管和相关的法律体系建设不够完善,使混合经营的经济风险较大,还有混合经营会加大金融监管的难度,增大金融监管的经济成本。 (三)分析混业经营与金融保险法律制度的关系混合经营与金融保险法律制度是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只有混合经营的快速发展才能加快促进我国金融保险法律制度更加健全。另外,当我国金融保险法律制度更加健全时,才能使政府用法律的形式来干涉金融市场行为,使金融市场得到公平安全的发展,才能使混合经营得到正面效应的发挥。 二、分析我国混业经营趋势下对金融保险法律制度的挑战 (一)国际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混合经营在国际金融业发展趋势的影响下,使我国金融业也必须紧随时展的潮流而不断发展和壮大混合经营,这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另外,西方发达国家也早已对发展混合经营而制定了更加完善的金融法律法规,使混合经营的缺点逐渐减少,对我国发展混合经营提供了经验,有利于提高我国金融机构在国际上的影响力和竞争力。另外,在金融保险法律制度不断完善的情况下,分业经营模式的弊端暴露较多,极易诱发较大的经济损失,限制了我国金融机构的发展,使我国必须要从分业经营逐渐转变成混合经营。 (二)我国金融保险法律制度对混业经营的管理存在隐患现阶段,我国金融保险法律制度对混合经营的管理存在着一些隐患和缺陷,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够严格,比较疏松。我国并没有随着经济的发展而及时完善相应的金融保险法律制度,这不利于混合经营的健康发展。另外,我国的金融控股公司的运营管理也处于法律的灰色地带,法律效力较低,没有明确的规定对混合经营加以有效科学的监管,使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存在着较大的金融风险。还有我国金融机构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相关的金融信息的不够及时、准确、全面以及透明,使混合经营的监管难度进一步增大。 三、分析借鉴和学习其他发达国家混业经营立法的重要意义 近些年来,随着改革开放使我国经济社会得到了飞速的发展,但是我国仍然是发展中国家,我国在发展金融混合经营方面与其他的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仍然存在较大的差距。因此,我国学习和借鉴其他发达国家混合经营立法的经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如果一个国家不能具备健全和完善的金融体系和相关的法律制度,就极有可能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而发生较大的金融危机,例如,在2008年,美国金融危机的爆发,造成了世界经济的萧条,严重阻碍了国际经济社会的发展。所以,我国的金融制度要充分汲取其中的经验和教训也应该随着时代和经济的发展而不断的调整,这样才能提高国际竞争力,使之更加适应国际金融市场的发展。另外,我国在制定混合经营立法工作时可以相对缓慢一些,要首先做到兼顾效率与公平的权衡发展,在坚持基本的混合经营立法的监督理论和原则基础上可以有效防止出现大的经济损失。还有,我国并不是要完全的复制其他发达国家在混合经营立法方面的制度,应该结合本国实际的政治文化国情,综合考虑我国金融市场经济大发展现状,将混合经营立法进行本土化处理,才能使我国的金融混合经营立法得到严格规范的管理,才能避免发生大的金融动荡,使我国的混合经营得到有力的发展环境。 四、提出有效措施进一步完善我国混业经营下的金融保险法律制度 (一)树立安全与稳定的理念,提高工作效率,增强国际竞争力目前,为了有效完善我国现行的金融保险法律制度中存在的不足之处,首要的就是树立安全与稳定的理念,既要在一定时期和一定程度上坚定地实行分业经营法律制度,还应防止过严限制混合经营的发展,努力学习西方发达国家在金融方面的宝贵经验,大力鼓励金融业发展和创新,以此降低金融业的风险,提高我国金融机构的工作效率以及增强国际竞争力,进一步促进我国金融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二)建立健全相关的保险、证劵等金融法律制度我国现阶段必须建立健全相关金融机构的管理制度,当前,我国的金融业还处于初级和不稳定的时期,因此,我国应该继续巩固和完善分业经营管理的法律法规,让其继续发挥积极的作用。同时,面对我国出现了混合经营以及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的现实状况,就应该不断的改革和调整现行的《银行法》、《保险法》以及《证劵法》等等金融法律以适应现代金融市场的发展。只有更加重视和完善我国相应的金融法律制度,适当放松限制,建立健全金融法律,并且与金融市场协调发展,才能更加规范混合经营的健康发展,才能提高我国金融机构在国际社会的竞争实力。 (三)完善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和经营管理工作面对我国金融混合经营不断的发展和壮大,随之产生的越来越多金融控股公司也难以加强对其有效地规范管理。因此,我国要借鉴和学习其他发达国家的相关经验基础上,尽快完善金融控股公司的专项立法工作,整合和修改相关的法律制度,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含义,并且制定金融控股公司的经营规则,规范其成立的条件和程序,规定其业务方位,还要完善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制度等,这样才能进一步完善我国混合经营下的金融保险法律制度,促进金融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四)加强对其他相关的金融法律制度建设我国的金融法律体系较大,金融制度涉及的范围较广,需要不断的改善与金融混合经营相关的其他法律制度。首先,我国要进一步完善金融行业内部的相关法规和具体部门的规章制度,使银行、证劵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各个部门能够遵守相应的法律,维护风险管理和消费者保户的利益,同时促进金融机构业务的多元化发展。另外,我国还应加强对金融行业外的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参照欧美发达国家在企业集团,公司方面的法律制度,防止金融控股公司出现垄断和隐私泄密等为题,以此更加完善混合经营的法律法规。 五、结束语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金融保险法律制度不断完善的,我国一定也会像其他发达国家一样将原来的分业经营逐渐转变成混合经营。通过了解混合经营可以实现范围经济以及形成金融超市等优点,同时也存在着经济风险较大,金融监管的经济成本较大等缺点,而且也认识到混合经营与金融保险法律制度相互作用的关系,使混合经营在面临国际金融趋势以及当前相关金融法律不健全的重大挑战下,就必须学习和借鉴其他发达国家在混合经营立法方面的经验,并且通过树立安全与稳定的理念,提高工作效率,增强国际竞争力;建立健全相关的保险、证劵等金融法律制度;完善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和经营管理工作以及加强对其他相关的金融法律制度建设等等合理有效的措施,这样才能进一步完善我国混业经营下的金融保险法律制度,以此促进我国金融业的健康发展。 作者:葛杨 单位:安徽财经大学
管理方式创新论文:高校科研管理方式的创新途径 摘要:我国高校不断发展,校内的科研管理逐渐成为高校发展的重要内容。科技不断发展,传统的科研管理方式不能与时代相适应。因此,高校需要将转变观念,创新科研管理平台,以科学技术为依托完善高校科研管理方式。基于此,本文就高校科研管理现状进行研究,提出更多创新科研管理的方法。 关键词:高校科研管理;方式创新;途径 科技发展对高校科研管理方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传统的高校科研管理方式面临着巨大的挑战。由于高校科研管理涉及的范围比较广,例如科研项目投入、科研转出以及科研成果的实际应用等,这些都与高校的建设与发展息息相关。因此,要有完善的科研管理方式才能应对。但是就目前的高校科研管理方式来看,其内部存在一些不足。为此,下文针对这些不足提出一些建议。 一、高校科研管理现状 1.科研人员队伍不集中 从我国现行的科研管理体制来看,科研管理体制与高校人事管理体制之间缺乏科研队伍整合的手段和相关的凝聚机制。在普通高校中,本科生加上研究生学生数量较多,但是与之相关的科研人员比较分散,而且在高校之间、学院之间的科研合作交流机会较少,科研队伍整合困难。也就是说,在高校各个学科之间开展交叉研究不容易实现。该种问题主要表现为科研课题零散,科研创新潜力不能发挥。 2.科研成果市场引导机制不完善 我国高校中科研机构的管理方式为分散式管理,科研机构在不同学科和不同院系中没有直接的联系。在这样的基础上,高校不能组建出优秀的科研团队,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高校在一些前沿课题上的研究。另外,在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高校科研机制依然存在很多问题,由于一些科研成果缺乏一定的市场信心引导,导致很多高校的科研成果只能处于市场鉴定环节,不能发挥出市场价值,因此也就导致科研成果没有创新力。 二、创新我国高校科研管理方式的策略 1.创造创新环境,更新陈旧理念 高等学校是科学研究的核心基地,高校科研发展带动高校教育事业发展。而对于高校科研来说,最为重要的就是研究上的创新。高校是人才与知识成果产生的重点地方,负责为人才提供相应的科研环境,激发其对科技的敏感性。在高校要创造创新的科研环境,需要从三方面入手:第一是制度环境。要想实现科研管理创新,需要以科学发展规律为依据,以信息技术为依托,对科研政绩不去盲目追求,在科技研究中保持一个长久的发展观念,对于短期利益不片面追逐,并且倡导自由意志探索,实现高校科研工作者能够在大环境中悉心研究。第二是条件环境。科研需要一定的经济支持,当面对项目资金不足的状况时,高校可以对科研项目进行支持,保证科研工作者能够顺利开展科研工作。第三是学术环境。高校中科研成果的创新来源于学术之间的交流与各国院校之间的学术交叉,因此,高校需要为各项科研提供学术交流的机会,实现科研人员思想上的交流。 2.科研人才培养机制的建立 青年科研人才是高校科研发展的核心动力,因此要不断加强科研人才的专业业务培训,使其提升业务创新能力。第一,实现青年科研人员的继续学习,为其学习提供先进的条件,帮助他们实现有计划的出国学术学习,将青年科研人员推送到实力比较强的高等院校中深造,同时需要在高校中开展短期的科技培训,及时补充新知识;第二,为青年科研人员的学术交流提供机会,例如引导他们积极参加国际学术团体活动,在学术交流中开阔视野,活跃科研思路;第三,鼓励青年科研人员不断拓宽自己的知识结构,对科研人员委以重任,帮助他们在真实的科技研究中成长并实现自身价值。 3.加强科研管理队伍建设 科研管理的理念、制度的落实关键在于科研管理工作者的工作力度。在普通高校中,科研创新的主体部分是教师,教师在高校科研管理中担负着科技服务社会的重任,因此,教师在实际的科研管理中要真正做到有所为和有所不为,对科研动向进行总体把握。科研管理的实际就是一种社会性服务,而科研创新的实际目标就是努力将科研成果转化为社会生产力,并在社会中实现经济效益。科研管理工作的创新除了一些客观因素之外,还与高校中整个科研管理队伍的建设密切相关。优秀科研管理队伍的建设能够对政府各级部门出台的发展规划进行落实,并且对高校现有资源进行合理利用,在相关项目质量申报方面作用突出。科研管理人员不仅要具备敬业精神,还需要有一种求实创新的工作态度。高校在科研管理中只有做出科学的决策加上科学的管理,才能对高校资源进行合理利用,实现科研目标。综上所述,科技发展促进高校科研管理方式创新。因此,要想实现高校科研管理的方式创新,就要对其现存的问题进行分析,找到制约科研管理方式进步的核心因素,提出创新科研管理的方式,在高校中创造创新环境,更新科研理念,建立科研人才培养机制,加强科研管理队伍建设,全面实现高校科研管理方式的创新。 作者:陈天丽 单位:长春中医药大学 管理方式创新论文:有形建筑市场监督管理方式创新 一、有形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不公平竞争 有形建筑市场建设完成之后,招投标工作都应该在这个市场中进行,然而,由于不公平竞争的存在,导致很多的招投标活动分散经营,最终影响到了一些有实力的交易服务机构的发展。另外,各个部门在发展的过程中,都十分注重本部门的利益,这样就会导致监督管理工作的分散,从而影响了监督管理的质量。 (二)资源闲置的现象比较严重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在组建的过程中,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这样才能保证设备、设施、办公用房的建设完善,然而对于一些冬季比较寒冷的地区来说,建筑工程建设存在着淡季和旺季之分,当处于淡季时,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就会被闲置起来,从而导致资源、人才等出现浪费的现象。 (三)交易服务收费标准不统一 对于不同地区的有形建筑市场来说,所提供的服务内容是不相同的,而且服务收费标准也不统一,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最主要的原因还是有形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方式不完善造成的。由于疏于管理,就会出现胡乱收费的现象,从而影响用户的使用,阻碍有形建筑市场的发展。 二、有形建筑市场监督管理方式创新的措施 (一)建立新型的有形建筑市场运作模式 在传统的有形建筑市场中,运作模式存在着很大的弊端,这使得监督管理的效果受到了很大的阻碍,由此,对运作模式进行了改变。在新型的有形建筑市场运作模式中,仅设置一个机构,这样就减少了工作人员;在一个城市中,仅设置一个有形建筑市场,从而更加方便的进行监督和管理,提升监督管理的效果,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发展;对于淡季和旺季资源闲置的问题,实行互补的发展模式;监督管理部门要制定规范的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尽量的使各地都达到统一。另外,监督管理部门在对有形建筑市场进行监督管理时,要坚持行业监督及法律监督相统一。 (二)强化有形建筑市场运行的行政监管与法律监管 我国的经济体制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于此,我国的有形建筑市场在发展的过程中,政府必须开展强有力的管理。在有形建筑市场运作的过程中,政府的相关部门要利用职能加强管理,这样才能使投资者的权益受到良好的保障,同时,项目的经济效益也会得到维护,因此,政府必须要加大市场监管的力度,发挥行政监管的职能。政府的管理属于宏观管理,有形建筑市场自身还要建立相应的监督管理部门,比如纪检部门、监察部门等,在过去,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处于被动的状态,现在,监督管理部门要主动的参与到管理工作中,将工作的重心变为事前控制,另外,对于招投标工作,还要加强对现场的法律监督,这样才能保证招投标工作的质量。 (三)提高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素质 在对有形建筑市场开展监督管理工作时,方式的创新离不开工作人员的素质,只有具备较高素质及创新能力的工作人员,才会在开展监督管理工作的过程中,注重创新性的发展。有形建筑市场可以通过多种多样的方式来提高监督管理工作人员的素质,比如培训、讲座等,通过监督管理工作人员素质的提升,可以有效地实现监督管理方式的创新,并且保证有形建筑市场健康发展,同时,为各类工程建设交易提供一个公开、公正、公平的交易服务平台。 三、结论 对于国家来说,有形建筑市场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是符合国家市场规范运作的政策的,而且还可以促进国家廉政建设的发展。对于建筑行业来说,有形建筑市场的规范发展,有利于为工程建设提供一个公平的交易平台。不过,有形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还存在着问题,影响了作用的发挥,因此,对监督管理方式进行了创新,并制定了配套的管理措施,从而有效地的加强了对有形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保证了有形建筑市场的规范发展,规范了建筑行业的招投标行为。 作者:客雪梅 单位:绥化市明水县建筑工程管理处 管理方式创新论文:协作性的公共管理方式创新 在组织网络时代,协作性公共管理(collaborativemanagement)是公共行政的新兴领域。协作性公共管理不仅局限于传统的“中心—边缘”社会治理,政府间的协作也被赋予更多新内涵,协作既存在于强调政府层级的纵向环境中,也存在于参与者是地方并代表社区内多种利益的横向环境里。[1] 一、协作性公共管理的理论叙事 追溯区域协调发展理论渊源,罗伯特•阿格拉诺夫和迈克尔•麦圭尔认为协作性管理理论演变脉络主要有三种:古典的管理范式协作机制、网络管理和美国“合作的联邦主义”。但综合国内外学者的研究成果,笔者认为可从反思传统公共行政的基础上,结合地方政府治理理论系谱尤其是整体性治理的协调观,并上升到网络管理的高度来探讨协作性公共管理的理论演变脉络。 (一)反思传统公共行政 古典的管理范式协作机制建立在通过等级制度、一系列严格的命令以及分散的组织实体内部的管理来进行的协调之上(Manadell1988)。阿格拉诺夫和麦圭尔指出,协作性的公共管理处在从传统官僚体制的概念到后官僚体制的范式转变的前沿,传统官僚体制强调对工作的金字塔型的控制以及使工作最大限度地专业化,而在后官僚体制范式中,建立在市场式的训诫之上的新的交易形式取代了外部的监督。[2]巴顿引用州际协议实践经验来反思传统公共行政,他指出,州际协议在很大程度上摆脱了科层控制,它提供一种州政府间的“权力共享”(sharedpower)的途径。[3]新公共管理运动要求政府和公共机构将公民当作客户来积极回应,要求公共服务机构具有效率和效能。但埃瑞•维戈达(EranVigoda)质疑这种回应性忽视将公民看作伙伴关系并开展有效协作。 因为回应是对公民需要的被动、单向的反应,而协作则代表一种更为积极的、两方或多方的双向参与活动。协作代表着一种价值观,每一位参与者都不是纯粹的仆人或主人,而是公共事务舞台上的参与者。[4]当前流行的新公共服务机制构建,越来越注重解决除效率、效能外的社会福利和公共物品的公平配置等主流民主行政价值,越来越注重由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第三部门以及公民组成的各种不同参与者之间的社会协作。协作性公共管理战略的提出,正是顺应新公共服务理论的发展趋势,对“科层制”和“回应性”等传统公共行政理念的挑战和超越。 (二)整体性治理的协作观 在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为应对政府治理上出现的“碎片化治理”(fragmen-tationofgovernance)困境,西方主要国家掀起整体政府(wholeofgovernment)改革运动,旨在通过横向和纵向协调的思想与行动以实现预期利益。[5]在整体治理理念中,协作置于非常重要的位置。希克斯曾于2004年将整体性治理分为协调、整合和相互渗入(increasingclosenessandmutualinvolvement)三个阶段:协调阶段指向于政策议题纳入考虑、政策对话、联合性政策规划与制定;整合阶段则注重联合性执行,并构建无缝隙规划(fullyseamlessprogrammes);相互渗入阶段通过深入合作,逐渐走向策略联盟、同盟或合并。[6]从希克斯的整体性治理阶段观可见,在整体性治理过程中协调处于非常核心的位置,事实上整合阶段也以协调为主,即“实际行政或执行时的协调”。笔者认为,希克斯的整合性治理中的协调观,和阿格拉诺夫和麦圭尔认为美国“合作的联邦主义”作为协作性公共管理的理论来源的观点是相符合的。阿格拉诺夫和麦圭尔甚至认为,美国“合作的联邦主义”及随后在20世纪30年代出现的政府间关系与管理,在联邦矩阵内运行,可能是最持久的协作性问题解决模型。[7]因此,协作性公共管理和整体性治理中的协调实则内容差异并不大,作为整体性治理中的根本治理机制和深层协作内核,是实现“碎片化治理”的重要解决之道,更是实现政府治理工作逐步走向整合和策略联盟的重要路径。 (三)网络化治理与政府协作 作为政府治理系谱创新模式和整体政府的大范畴之一,网络化治理(Govern-mentbyNetwork)被斯蒂芬•戈德史密斯、威廉•D.埃格斯认为是公共部门管理的最新形态,他们指出,网络化治理象征着世界上改变公共部门形态的第三方政府、协同政府、数字化革命和公民选择等四种有影响的发展趋势正在合流,将第三方政府高水平的公私合作特性与协同政府充沛的网络管理能力结合起来,然后再利用技术将网络连接在一起,并在服务运行方案中给予公民更多的选择权。[8]周志忍认为,“网络化治理”和“跨部门协作”(Cross-agencyCollaboration)同属于整体性政府的大概念之内,而合作的“跨界性”是整体政府的核心特征之一,跨界又有多种表现形式:同级政府之间、上下级政府之间、不同政策领域之间、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之间。[9] 尽管存在整体性治理或网络化治理孰为最新理论的不同见解,但笔者认为,就地方政府协作性公共管理而言,网络化治理更有利于突出地方政府的深层次协作形态,因为在数字化信息时代,网络化治理更多地表现在公共行政机构借助于网络平台开展公共服务。整体性政府的提出,是理论和形式上更加形象和完备,但在实质和内容上则需要网络化治理来涵盖和实施,而无论是整体性政府或网络化治理,其公共政策的制定、执行或监督环节,无一不涉及到协作性公共管理。因此,笔者认为协作是公共管理的魂,是突破传统公共行政桎梏,打造整体政府实现公共服务网络化的灵魂。 二、协作性公共管理的主要内容“协作性管理” 指横向与纵向协作活动的相互重叠活动的统称,公共政策制定与行政的横向环境,包括由非政府组织、私营机构和区域地方政府所掌握的地区间的资源;在纵向管理中,城市政府在州和联邦政府的政策与管制框架内运作,同时有权使用可以利用的资源。[10] 根据西方学者的观点,协作性公共管理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作结构类型。政府、非政府组织和私人构成的协作性关系构成,是中外学者研究协作性管理的重点。Agranoff认为有四种协作结构:信息网络、发展型网络、向外拓展型网络和行动网络。[11]奥兰•扬在世界公共事务治理体制中区分为四类协作体制:管理体制、程序体制、项目体制和开发体制。[12]阿格拉诺夫和麦圭尔认为协作性管理类型主要有:Cityville(基于辖区的管理)、NothingHill(节制的)、Vertville(自上而下的)、BargainCity(接受捐赠的)、Centerville(保守的管理)以及Richburb(满足管理)等。[13]这六种类型的本质是强调地方与来自不同政府(部门)等多种组织共同采取战略行动。对基于辖区的城市来说,“多重裂缝”的机制是改善治理的一个机会,而不是对政治过程复杂性的一种简单描绘。[14] (二)协作性管理活动。协作性管理活动所涉及的面比较广,西方学者对此有不同的见解。Kicker和Koppenjan将协作性公共管理理解为三个活动关系:干预现有的关系、重构关系以及通过建立共识和共同解决问题来深化合作的条件。[15]Agranoff和McGuire提出取代传统公共行政中POSCORD协作性公共管理的四个阶段:即激活(activation)、定位(framing)、动员(mobilizing)、综合(syn-thesizing)。[16]阿格拉诺夫和麦圭尔主要关注城市中组织间链条的范围和复杂性,从纵向链条、横向链条、合伙人和活动间的链条三种层面指出,纵向事务的管理主要是关于例行的、日常的基础问题的解决(Agranoff,1986,1-2);考察横向的协作性管理的是多维度的(ProvanandMil-ward,1995);许多城市与合伙人战略性地接触,在协作链条的构成上存在显著的差异。[17] (三)政府协作政策。由于认识、权力和资源碎片导致的公共治理危机,相伴而来的是政策制定与碎片化。针对信息封闭和政策制定与执行“山头现象”等政策碎片化情况,麦斯•普朗克学派认为政策网络是协调的理想制度框架。该学派认为,政策环境是一个复杂的、动态的、分化的环境,科层的协调已经失灵。在政策网络中,公、私行动者形成网络来交换彼此互赖的资源,以现实共同的利益。[18]网络作为协作结构最紧密的协作组织形式,协作政策制定和执行必然成为协作性公共管理研究的重要内容。阿格拉诺夫和麦圭尔从运行特征的角度来描述协作政策工具:直接供应、规劝,命令、补助和内生工具,并通过计算推断,内生工具使用与协作相关,规劝工具使用(在更低的程度上,命令)与低度协作相关。他们指出,对所有的纵向和横向的活动类型来说,城市所采取的规劝工具越多,协作水平就越低。[19] 三、协作性公共管理的博弈均衡分析 在协作过程框架中,纵横两向的协作都伴随着各方利益的博弈,非合作博弈与合作博弈都有表现。综合文献资料,笔者将协作性公共管理的博弈均衡过程归结为三个阶段:首先经过谈判阶段,包括正式的讨价还价和非正式的意见交流。讨价还价实则是一种非合作博弈,在各参与方讨价还价过程中,由于存在非信息对称问题,讨价还价往往是一种动态博弈过程,直至达到协作性契约。[20]第二阶段是协作机制建设,成本分摊是这一阶段的重要考量因素。奥利佛•威廉姆斯认为,由于契约具有不完整性,通过交易成本一体化能达到完全契约产生的结果,即降低成本和产权分配导致效率。[21]科斯定理Ⅲ指出,当交易费用大于零时,产权的清晰界定将有助于降低人们在交易过程中的成本,改进效率。因此交易成本的降低还需要通过产权结构调整来进行。第三阶段是资源配置阶段,主要考量收益分摊。在合作博弈中集体理性的实现以个体理性的满足为条件。[22]因此,政府协作问题是如何在不违背个性理性的条件实现集体理性,即通过均衡的分配方案,实现集体的利益最大化。 四、结论与展望 通过总结中西方学者对协作性公共管理的观点,笔者有三点体会: 一是公共行政学者对公共行政最新范式的探讨从未停止过。新公共服务理论的提出,一度被国内比较多学者认为是对新公共管理的扬弃。但治理理论尤其是整体性治理的出现,被认为是融合公共服务理论的更高层次。尽管孰为最新范式未有定论,但整体性治理提出的协同政府等理念确实是公共行政的发展趋式。 二是协作性公共管理并不介入最新的公共行政范式之争,而是贯穿于公共行政和治理理论等理论范式发展过程中的整体环节。无论是传统公共行政和新公共服务,还是整体治理理论,都无法离开协作链条的衔接。 三是政策博弈视角是研究协作性公共管理的有效方法。协作性公共管理的研究涉及府际关系尤其是合作关系,研究对象包括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企业和公民等关系编织而成的社会公共网络,各类网络关系的利益出发点并不一致,利益的差别必然导致不同利益主体的行为差异,需要相应的制度进行协调和规制。 基于利益、行为和制度的逻辑来研究协作性公共管理,实则是一种政策博弈思维,有利于从全局掌握协作性公共管理的本质,有利于寻求整体性治理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协作网络政策。展望协作性公共管理的未来发展,笔者认为有三个趋势:首先,未来协作性公共管理的模式,更趋向于网络协作模式发展。政府网络协作模式的构建,不仅要考虑融合纵横协作的公共行政实践,还要考虑打破科层制的桎梏,更要为协调更多的非政府组织、企业和个人参与而引入网络化治理,因此网络式协作性公共行政更加能体现整体性治理的思维,更能使各方提供的公共服务协调一致。其次,协作应更加注重利益协调和资源配置,尽量从规避人们的风险偏好、理性和经济等人性角度出发,建立包括谈判协调机制、协作信用监督机制、资源配置机制等长效协作管理机制,节约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为协作性公共行政的开展奠定制度基础。 最后,协作性公共行政思维应体现在具体的协调控制范畴。协作不仅仅是一个战略性的概念,而要成为一种可执行的计划方案,如何更好地操作在协作过程中显得非常重要,但是我们不能忽视的是,协作不能完全游离于政府整体协同的体系之外,协作应充分体现公共服务精神,而协作的成效最终由协作评价机制来认定。 管理方式创新论文:民办高校的档案管理方式创新 自九十年代初期特别是进入了21世纪后,民办高职院校得到了较快的发展,经过十多年的快速发展,民办高职由建立之初只单纯追求招生人数,注重办学规模,逐渐向提高办学质量、创造品牌特色专业而过渡。同样民办高职的档案管理也经历了由当初不太重视到逐步重视,并向科学化、规范化管理而迈进的过程。 一、民办高职院校档案管理工作的过去 民办高职档案管理是学校日常教学管理工作中的一个组成部分,但由于历史的原因,档案管理和一些公办院校相比,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 1.档案管理起步晚,人员少,基础薄弱。建院之初,“有无充足的生源?能否招到一定办学规模的学生和教育、教学质量成了民办高校的二条生命线”[1]。学校工作的重点当仁不让地放在扩大招生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之上。由于投入少、教职员工少而精,在当时能够满足日常的教学工作已属不易,也就无暇顾及档案的收集和管理。一些日常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文书档案、教学活动环节中形成的教学档案(包括学籍档案、新生录检表),以及一些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工程档案都分散保管在相关人员的手中。由于民办院校人才流动比较频繁,造成了需要保管的材料不齐,需存档的资料时间流失,档案管理基本无从谈起。 2.档案管理制度不规范,管理质量较差。由于建院之初人员少,管理人员一般要身兼几职,也没有专职的档案管理人员。管理人员一般负责收集、保管自己工作中形成的材料,由于工作繁锁、档案管理意识相对比较淡薄,对材料的收集和整理质量并不十分重视,经常造成已组卷的档案没有严格按档案管理的要求规范操作,经常是眉毛胡子一把抓,把一些文件归集在一起就算是学校的档案了,从而出现了无章可循、无规范可言的局面,更谈不上档案管理的质量了。 二“、迎评”工作为档案工作带来良机 高职院校的教学评估,不仅衡量一个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而且也是学校教职员工增强档案意识,推动档案规范化、制度化管理的一个良好契机。从评估的实际情况看,专家通过查阅与评估指标密切相关的各项工作的原始档案来获取学校在教学、专业建设等方面的信息,了解学校各方面发展的情况,籍此对学校办学水平及教学质量做出综合评价。而全面系统完整的评估材料是学校教学评估的依据和基础,是专家做出客观、公正评价必不可少的支撑。为此各校在迎评过程中,都集中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对已有材料进行梳理、整合,同时按评分指标要求编写相关材料。其间不仅调用了大量的原始档案资料,同时也产生了一批评估材料。通过这次评估,教职工对档案管理的重要性有了一个更全面和深入地了解。在迎评工作展开过程中,发现了以前档案管理工作中的存在的一些薄弱环节,例如学院在品牌专业、特色专业建设中形成的教师的优秀论文、获得的各类荣誉,教师编纂著作、编写的实训材料等这些评估工作中强有力的佐证材料,由于以前没有足够重视,有部分没有归档。因而在材料组织过程中,常常需要问当事人借用复印,部分材料由于人员调离而缺少,从而给迎评工作增添了一定的工作量。通过迎评工作,使领导对档案工作的重要性引起了足够的重视,从而专门制定了相应的规章制度及措施;同样也使各部门管理人员领略到档案管理的重要性,各部门对照考核指标和学院档案归档范围的要求,对本部门档案归档的范围重新作了规范和明确,为学院档案规范化、制度化管理铺平了道路。 三、加强民办高职院校档案管理工作的措施 “学校档案反映和记录了学院建设、发展、教学、科研和管理等方面的历史过程,是学校的宝贵财富,学校档案馆作为学校长期保存和提供利用档案史料的部门,在学校事业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②。学校的档案不仅记载着学院的昨天、反映发展的今天,而且为学院的明天的利用提供有力保障,做好民办高职院校的档案管理刻不容缓。 1.加强宣传,提高认识,明确职责,规范管理 档案管理工作是一项长期性和基础性的工作,档案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档案工作的宣传力度,使更多的人了解档案工作的内容、性质及档案利用产生的效用,提高对档案工作的认识,在工作过程中自觉增强档案管理的意识。要认真做好档案管理工作,领导重视是不可缺少的前提。我院在院长的重视和支持下,建立了综合档案室,把档案管理工作纳入了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之中。建立并健全了档案管理网络,即由主管副院长担任总负责人,专职档案员负责学院档案管理,各处、室兼职档案员负责本部门日常档案管理工作,明确各级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分工,把档案管理和学院的日常管理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同时制定了档案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使档案管理工作有章可循。各级档案管理人员按章办事,认真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检查、归档工作,档案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得以贯彻执行。 2.加强软、硬件建设,提高档案管理工作的水平 档案室设施建设是档案管理的物质基础,合格的库房设施是档案保管的有力保障。学院为综合档案室配备了计算机、扫描仪、刻录仪、空调机和去湿机等设备,在硬件上基本满足了档案管理的要求。同时引进了“南大之星”档案管理软件,在全院范围内建立了档案管理电子化管理平台,以网络的方式加以连接,由计算机完成档案的检索、统计工作,并逐步做到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同时归档。对于学院重大活动中产生的声像资料,通过网络及时上传档案管理系统,(或定期刻制光盘,移交档案室)。档案管理方式由传统的手工管理逐步向现代化、信息化管理方式而转变。借阅者在授权范围内,足不出户,通过网络便能快捷地查阅一些档案的电子文稿,调阅相关活动的照片,档案资源得以共享。“利用计算机管理档案,充分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为利用者快速、准确、便捷地提供信息”[3]。从而提升了档案服务的质量,为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打下良好的物质基础。 3.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 当今社会,科学技术迅猛发展,知识更新越来越快,时效性也越来越强。要提高档案管理的质量,拥有一批作风好、业务水平高的高素质人才是必备条件。信息时代的档案管理员队伍,不仅需要掌握基础理论知识,认真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而且应能够适应时展的要求,加强计算机应用等专业知识的学习,努力掌握现代科技知识,熟练处理计算机应用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信息时代的日新月异,给我们带了既是机遇也是挑战,墨守成规、裹足不前已不能满足时展的要求,只有不断地充实自己,提高自己,才能适应时展的需求。“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边学边用,学以致用,立足本职,善做有心人,用创新思维方式克服工作中的各种难题,只有这样,才使档案管理工作适应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才能在学校的发展中发挥应有的作用。管理是一门学问,档案管理工作是一个默默无闻的工作。如何使档案管理在整个管理机制中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使档案管理工作得到大家的认可支持和积极参与,需要我们每个档案工作者动脑筋、想办法、勤探索、勇实践。只要做到领导重视和支持,人人关心、齐参与,软、硬件设施跟上发展的需要,档案管理人员与时俱进,不断提高自我,高职院校的档案管理的明天一定会更好。 管理方式创新论文:法治视野下行政管理方式的创新 摘要: 行政管理是运用国家的权利对社会上发生的各类事物进行管理,也可以指代企事业单位内的管理工作,其属于系统性工作之一,也是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基础。传统的行政管理工作具有单一性、封闭性等诸多缺点,因此不能满足现代社会的需求。本文即是对法治视野下的行政管理方法进行研究,探讨了当前我国行政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弊端和问题,并阐述了法治视野下创新的行政管理方法,以期能为相关工作提供参考。 关键词: 行政管理;法治视野;问题;创新 行政管理工作主要是在一定的时代背景下,为了有效促进社会、经济以及政治的发展而开展的政府管理工作。随着21世纪新浪潮、新思想对我国社会的冲击,导致现代行政管理工作发生了巨大的转变,传统的管理模式已经不再适用于现代,必须顺应时代的发展,进一步提升行政机关的管理职能和效率。 一、行政管理的概述 从广义的角度出发,行政管理泛指一切社会组织、团队对其运行当中的各项事务的管理活动,其中也包括国家对社会的管理活动,例如行政执法、立法等;而从狭义的角度出发,则主要指的是国家行政机关对社会上的公共事务的管理工作,因此行政管理也被称为公共行政活动。随着现代社会的不断发展,国家行政管理工作内容逐渐多样化,工作难度也在增加,所消耗的人力资源和资金不断提升,给各国的领导人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二、当前我国行政管理模式当中的问题 1.管理方法单一。 我国传统的行政管理方法相对单一性突出,被管理者均是在强制的体制下接受被动的管理,而当这项工作出现新的问题时,管理部门则无法有效向被管理者进行反馈,也就无法使行政管理更好地开展。而行政管理主要作用仅体现在约束上,而这种约束力会导致行政管理创新能力的下降,大多数管理者均习惯了这种强制约束的管理模式,导致工作开展缺乏活力,能以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同时也会影响政府在社会群体当中的形象。 2.管理成本较高。 传统的行政管理模式还具有单向性的特点,社会当中的群众均处于被动管理状态下,长期应用后会导致群众思想反弹,对行政管理法规产生抵触心理,使得这类法规在实施过程中更加的困难。而这种情况也就从侧面影响了行政管理的工作效率,在花费大量资金后体现的效果较差,也大大提升了相对管理成本。而政府在为提升管理效果而进一步投入资金后,就会产生社会税款的浪费,使群众的抵触心理更加严重,进一步削减行政管理效率,导致政府所处位置更加尴尬。 3.创新动力不足。 我国在早期发展过程中施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因此在开展行政管理时强制性的特征十分突出,因此很多行政管理者均对强制执行产生了一定的习惯性,而对社会群体被动性接受管理也认为是理所应当,没有给社会群体提供意见和想法的机会,导致民众参与行政管理的积极性丧失,或者说根本没有参与的机会。因此传统的行政管理模式不仅对政府部门创新意识具有较大的抑制影响,同时也磨灭了群众参与的积极性。而缺乏创新意识就使得行政管理工作无法满足现代日益复杂的行政事务需求,当遇到紧急问题时,政府的也就无法更好地顺应民意开展管理工作,引发各类民怨问题。 三、法治视野下我国行政管理方法的创新 1.开拓管理方法。 为了有效地对新时代进行适应,行政管理机关必须摒弃以往对于强制性管理模式的依赖,做到真正为群众着想的科学化管理方法,有效改善政府和民众之间的关系。政府机关应增加民众意见反馈渠道,切实了解民众的所需、所求,并以此作为基础改进传统的管理模式。因此也就要求管理者能够“走下去”、“低下身”地听取群众的呼声,切实了解老百姓的需求,将以人为本的理念融入到管理工作的当中。在开展工作时不能为了完成任务而走过场,应切实落实每项工作的内容,使群众能够感受到政府的关爱,进而从被动接受管理转变为主动接受管理,这样才能够进一步建立和谐社会。 2.提高管理效率。 对政府的行政管理工作模式进行有效创新,在满足国民需求和法律的基础上提高管理效率。同时行政管理机关应从社会当中招聘更多的管理型人才,并进一步将私有企业的管理理念融入到行政管理工作当中,对相关工作开展过程中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及时汇总,并做到信息公开化、透明化,使群众能了解自己所缴纳的税款被应用在哪些方面。另外,根据现代社会的发展规律和群众不同时期的需求,应进一步制定多元化的管理模式,针对不同地区的群众应采取不同的行政管理手段,对每一位公民的权利均需要尊重和保护,使得个性化需求融入到行政管理工作当中,进一步开拓管理者的视野。 3.法制有序化管理。 行政管理工作在创新过程中并不是无序的状态,而是呈现一种有序且可控的状态。在党的第十八届四中全会当中主席提出了“依法行政”的概念,突出了法律在行政管理工作当中的意义。因此,应该针对于行政管理工作建立一套完善的法律法案,而该法案当中不仅要对行政部分所拥有的权利进行说明,同时还必须对社会群体或人民群众所能拥有的权利进行阐述。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要求每一位执法人员均需要按照法规开展工作,不得在非特殊情况下以强制手段对群众的利益进行侵害,采用弹性执法模式,使行政管理工作更加的人性化。弹性执法主要指的是传统的管制型行政执法向服务型行政执法的转变,增加群众对执法人员的信任,才能够有效提高其配合程度,尽量减少执法过程中双方产生的摩擦。同时,执法人员在执法的过程中必须就被执法对象说触犯的法律条款进行说明,不得在未标明具体违法行为的前提下强制执法,有效提升执法人员的形象。严格杜绝暴力执法行为的产生,对行政机关参与暴力执法的人员给予严厉的惩处。 四、结语 行政管理工作的本质应该是公共服务活动,因此应该尽量降低执法过程中的强制性行为,进一步增强执法的人性化和法律依据,改善执法双方人员的关系。 作者:林辰 单位:江西农业大学人文与公共管理学院 管理方式创新论文:银行经营管理方式创新改革探究 摘要:文章对十多年来股份制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模式进行了反思,指出了其存在的问题及产生的原因,提出应遵循商业银行发展的历史规律,重塑科学、现代的经营管理模式,并提出了许多中肯的建议。 关键词:股份制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模式;反思 股份制商业银行经过10多年的发展,一方面,“在夹缝中求生存,在竞争中求发展”,业务和分支机构在东南沿海迅速扩张,在一些地区甚至占据了市场的“半壁江山”,从而促进了在全国范围内新的银行体系的形成;另一方面,本着作为银行改革“试点”的初衷,这些银行也不同程度地在建立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体制和机制方面,进行了大量有益的探索。 历史地看,在这一过程中,这些商业银行对于我国体制转轨时期的经济、金融的改革与发展,特别是在打破市场的条块分割,推动区域市场的形成和发展;增加新的融资渠道,推动银行竞争性市场的形成,促进金融创新和银行服务水准的提高;建立按市场机制调控金融的市场传导基础;形成有利于增强银行竞争力的激励机制等诸多方面,确实作出了应有的贡献。然而,也毋庸讳言,商业银行的改革不可能脱离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大环境,没有作为“合格的”市场主体的企业,没有规范、有序的市场体系的成熟构建,就不可能有所谓“规范的”商业银行。因此,这些建立并发展于体制转轨时期的商业银行,也就不可避免地带有这一时期的强烈印记。 一、股份制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模式上存在的问题 1.缺少明确、科学的战略规划 从10多年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发展轨迹可以看出,商业银行大都以短期内自我扩张迅速“做大做强”为主要经营指导思想,同时却缺乏明确的银行定位及长期战略构想。在这一指导思想下,股份制商业银行这些年来,仅仅通过自我扩张,即在很短的时间内跻身于世界前500家大银行的行列,规模扩张速度惊人,快的平均增长70%以上,最慢也近50%。与此同时,在经营方针、产业定位、业务定位、功能定位及与之相应的信贷政策;在收益与风险、近期与远期平衡机制的建设;在以新技术为基础的、符合现代管理理念的管理架构的建设;在构建系统竞争力的整体营销机制的建设等长期战略规划的诸多方面,却十分粗疏甚至模糊不清,乃至于造成商业银行之间在市场、客户、业务功能、产品服务等方面同构化倾向严重,竞争异常残酷,风险隐患巨大且难以有效监管和调控。 2.缺乏系统的核心竞争力 现在股份制商业银行构建系统竞争力的能力大都十分薄弱,往往主要依赖于对业务的所谓目标考核机制,通过层层分解,对各项业务进行推动。结果催生了一种以客户资源“个人化”为特征,急功近利、单兵作战的营销经营模式。这种模式,不是强调银行通过客户关系管理、现金管理、综合服务等有利于降低客户经营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满足客户需要的服务争取客户,而是强调通过员工个人能够为银行带来的“资源”来扩大业务;不是强调通过整个银行专业化的团队提供高效、高质的专业化组合服务来赢得市场,而是强调通过员工个人“复合型”的服务技能来争取客户。在这种营销模式下,银行经营上的竞争,逐步“简化”成了通过不断加大的所谓“激励”,对拥有“客户资源”的员工个人争夺的竞争,从而形成了一种系统竞争力不断“淡化”,银行员工个体“竞争力”不断“强化”的经营模式。 3.内控管理的方式过于陈旧 脱胎于传统银行管理模式的股份制商业银行,目前实行的仍主要是以比较粗疏的岗位分工为基础,通过制订制度颁布制度检查执行对违反制度行为处罚纠正这样一种方式来进行内控管理。这种管理模式形成的工作状态是:虽然有制度及违反制度的处罚规定,但大量是否执行制度的决定权仍掌握在岗位员工手中;管理层和员工面对的管理或业务操作领域跨度过大,不仅专业能力受到限制,且管理和操作也过于粗疏;各岗位的员工需要面对的“内控”制度繁多且还在不断修订和增加之中,使之往往难以全面、准确、有效地掌握,经验的积累为此显得十分突出。由于上述原因,加上员工流动频繁,管理层不得不日益增加培训、检查的频度和强度,并对违规处罚不断加码。这样一种“内控”管理的工作状态,其所造成的结果是:普通员工和管理层虽不得不面对超负荷的工作压力疲于奔命,内部控制水平却难有根本性的提高,而工作的效率乃至整个银行运行的效率却不断下降,进而系统竞争力也不断受到削弱,整个银行最终不得不日益依赖于对员工不断加强的“道德教育”。 由于在经营管理模式上存在上述问题,相当一部分股份制商业银行形成了因发展过快且无序,案件频发、控制力与发展不相适应而产生大量不良资产,为了解决这些不良资产,又不得不通过进一步“加快发展”以“稀释”这些不良资产,而“加快发展”又导致更大的风险这样一种怪异的发展轨迹,从而使得金融杠杆对资源优化配置作用的有效性受到很大影响,支撑经济高效运作的金融基础亦受到削弱。 二、股份制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模式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 股份制商业银行在经营管理模式上产生的这些问题,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包括本身体制问题、市场体系问题等等,限于篇幅,在此暂且不表,仅就下述主客观两方面的原因略做剖析。 从客观原因分析,这与股份制商业银行建立时的产业基础有关。综观西方商业银行发展的历史不难发现,跨国商业银行大都曾经历了从最初主要为区域中小客户和个人客户提供贸易融资或“自偿性”融资服务,到逐步参与大型制造业及投资项目的融资服务,再到工业资本逐步与银行资本紧密结合,形成以明确的产业支柱为基础的“全国性”乃至“跨国性”银行兼并和业务扩张的过程。虽然嗣后在经济、金融危机的冲击下,工业资本与银行资本在一些国家又经历了一个适度分离的过程,但是商业银行大都仍继续维系着与业已形成的传统产业支柱的紧密关系。由于这种关系,基于其产业支柱的特点,商业银行进而又出现一些功能性分工,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十分明确的战略管理模式。由此可知,商业银行对产业支柱的依托,对商业银行在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的财务基础、经营特征、专业水准、战略管理乃至经营管理模式,实际上具有相当程度上的决定性意义。有鉴于此,对照我国,近年来组建的商业银行,除招商银行外,从建立之初,即面临内无强有力的产业支撑,外有几大银行超大规模强势竞争,生存缺乏基本保证的恶劣局面。在这种局面下,这些商业银行若要生存,除了单纯地以尽快“做大”为主要目标且主要通过对员工的强力激励来实现这一目标外,别无他途。因此,正是这种生存困境造就了股份制商业银行以维持生存为基本出发点的指导思想及由此形成的有严重缺陷的经营模式。事实上,以全国性交通系统为强力产业支撑组建的招商银行,尽管始于南海边陲的蛇口,却以初具系统竞争力的经营模式迅速发展起来并领先于其他商业银行,或可为此提供国内银行发展的历史佐证。反观其他股份制商业银行,往往从建行初始就一直试图建立自身的产业支柱却始终无法如愿,恰恰就是因为这些银行未能从资本形态上获得工业资本的强力支撑,“省略”了金融资本这个商业银行历史发展必经阶段的结果。 从主观原因分析,我们知道提高银行竞争力需要有专业化的管理和服务,却不知道专业化的管理和服务来源于专业化的精细分工,反而要求员工成为“复合型”人才;我们知道提高竞争力需要提高银行运行效率,却不知道提高效率必须以更精细的专业化分工结合对新技术的有效运用为依托,反而在权限的“放”与“收”之间徘徊;我们知道提高银行的竞争力必须建立有效的内控机制,却不知道现代内控是建立在更为精细的分工并将业务流程的内控要求计算机化的基础之上的,反而在不断增加制度和不断提高对员工道德素质要求之间苦苦挣扎,乃至于最终将全面控制员工八小时内外的言行并辅之以日益严厉的处罚,作为“内控”的主要诉求。由此,期望重点依靠制度管理的“制度管人”的良好初衷,由于认识上的肤浅及基于此的管理构架的缺陷,最终却蜕变成了更多地依靠人的主观条件管理的“人管制度”的主观要求。 三、股份制商业银行必须在新一轮改革中重塑科学、现代的经营管理模式 1.遵循银行发展的历史规律,考虑引进工业资本,以使股份制商业银行取得产业支柱的强力支撑 由前述可知,引进工业资本,以提供有力的产业支撑,对于我国股份制商业银行按照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从容营造一种良性的经营管理模式,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从现实条件看,如果说在以往转轨时期一些支柱性产业仍处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行政框架之内,相关条件尚不够成熟的话,那么经过近十多年的改革,以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为代表的石油产业,以宝钢、鞍钢为代表的钢铁产业,以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为代表的通讯产业,以联想、海尔、TCL为代表的电子产业,等等,企业化程度已经相当高,且具有相当大的实力,已完全有条件成为商业银行强有力的产业支撑。而要真正促成银行这种产业支柱的形成,工业资本和银行资本的融合并形成所谓“金融资本”,将是一个无法跨越的历史阶段。 通过这种资本的融合,一方面,商业银行以资本为纽带,可以较为顺利地获得产业支撑,按资本构成形成不同的产业支柱,进而解决银行的后顾之忧,银行有条件将重点和精力从确保生存,转到构建新的科学、现代的经营管理模式上来,同时商业银行也可以借此解决目前存在的行业专才严重不足,对行业变化导致的风险缺乏掌控能力的困境,大大提高自身应对市场风险的能力;另一方面,通过资本融合,工业资本则不仅可能获得更有力的金融基础的支撑,而且也有可能大大改善金融服务的条件,提升资金的使用效能。总之,通过工业资本与银行资本的优势互补,整个经济、金融运行的质量和效率,都有可能得到极大的提高。 当然,工业资本与银行资本的这种融合,也会产生一些可能的弊端,引起一些专业人士的忧虑。如:工业资本的介入可能会影响商业银行做出非专业化的决定;银行决策层无法得到丰富的银行专业经验的支撑;过于紧密的业务关系可能导致风险难以控制,等等。但笔者以为,任何有利的改革举措,都难以避免产生一些新的问题,这是其一;其二,由于这种资本融合在国际上曾有广泛经验,完全可为我借鉴,我们可以通过法律、法规界定和监管制约进行控制;其三,工业资本的进入并不会妨碍商业银行按照监管要求聘用专业团队对商业银行进行专业经营。总之,权衡利弊,像目前这样跳过商业银行历史发展必经的阶段,同时又希望以当前形势的要求来改造现有商业银行的做法,可能遇到的问题会更大。因此,以为商业银行建立产业支柱为目的引进工业资本,对于重塑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模式,应当是当前新一轮银行改革的一个关键性的战略选择。 2.以计算机信息技术的运用为依托,以更为精细化的分工为基础,重塑商业银行的内控模式 认真观察一下外资银行的经营管理,可以发现,即便是在一些不成熟、不发达的市场,包括在中国的市场上,这些银行雇佣的也是当地雇员,且对员工也并无8小时之外的监管要求,其基层行却很少有案件或严重的违规发生。与我国的商业银行对照,为何同样的人进了外资银行就变得循规蹈矩?盖在于外资银行建立在精细化分工和全方位计算机管理及操作系统之上的管理模式,使基层的员工很难作案或有重大的违规。由此可以得出一个结论:现代银行管理不仅要建立在不准员工违规的主观规定上,更要创造使员工无法违规的客观条件。 电子计算机技术突飞猛进的发展及在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上的运用,对于商业银行具有革命性的意义。从电子计算机的功能上看,对于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至少有四个方面的重要意义:第一,有助于实现整个银行系统即时的信息共享;第二,有助于银行大大提高运行效率和运行质量;第三,有助于银行更有效地监督和控制操作及其他风险;第四,有助于银行为客户开展组合式服务或“一站式”服务,并为银行的业务创新提供新的技术手段。从西方的情况看,伴随着现代经济迅速发展起来的商业银行,其内部根据风险控制和专业化经营的要求,业务分工日益精细化,成为电子计算机大规模引入的重要管理基础。正是在此基础上,西方商业银行设计了以中央会计系统为核心的综合业务操作系统和信息管理系统。反观我国的商业银行,电子计算机的引入,基本是在十分陈旧的业务操作框架中逐步推进的。从以计算机取代算盘,到计算机复制手工操作流程,到形成计算机单项业务的操作系统,到分行一级的综合业务系统,再到总行一级的综合系统,其间由于对计算机和通讯可靠性的疑虑问题、系统兼容性问题、功能不全问题、流程缺陷问题等等,走了许多弯路,且不断重复建设,耗费巨大。而在这一推进过程中,由于业务和技术专业人员互相之间理解及由此产生的沟通困难,并未对业务操作和技术从前述四个方面的角度进行重新整合,而是仅局限于相互的迁就,进而使得整个经营管理框架并未得到根本性的改造。由此可知,若要对我国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框架进行改造,使之能够将新技术的引进效能充分提升,首先需要立足于对整个银行业务操作和管理系统的整合,对所有业务的流程进行重新疏理,明确其中需要相互制约及专业分工的各个环节,并在此基础上厘清岗位设置。然后需要将所有各项相关的制度规定,分解成各个岗位的操作要求与岗位标准,由此形成基本的需求,结合计算机的特点,通过充分沟通,从最大限度地发挥计算机功能的角度出发编制相关程序,最终在全行形成一种通过技术达到相互制约和专业化管理目的的新的经营管理框架。毫无疑问,这项工作工程浩大,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需要综合性人才的统筹协调及高度敬业的专业人才的协同努力,决非是一项轻而易举的事情。但是,只要真正有清楚的思路,以一定的实力为支撑,有效组织,我国的商业银行在现有的基础上是能够完成这项工作的,也是必须作出努力的。因为无论如何引进战略投资者,企图以此轻易地依靠外资实现这种改造,由于这种系统对于任何一家商业银行而言均关乎“核心商业机密”,因此是不可能的。新晨 3.以新的经营管理系统为基础,建立自上而下的专业化培训、技术评价和考核体系 系统的构造一方面是对流程和岗位设置的疏理和细化;另一方面也是对岗位操作标准的明确。在明确岗位标准的基础上,通过引入转移价格的理论,就有可能对所有或大部分岗位进行定量的考核。与此同时,由于岗位标准和职责更为明确,对员工的评价标准也将更为清晰。通过建立系统的专业培训、评价和考核体系,也就有可能不断推进各个岗位的专业化水准的提升和深化。在此条件下,由于员工需要处理的业务领域大大缩减,通过计算机系统已设置好的提示,也无需在处理业务时过多地做出或然性的决定,员工的努力方向明确、单一,错误概率大大降低,专业能力和工作效率则可大大提高。这不仅能够使得整个银行系统的运行效率和质量得到大幅提高,而且将由此形成一种新的企业文化的客观基础。 概言之,当我们对商业银行的改造有一个新的、更为明确的认识并建立明确的产业支撑之后,我们就有可能在这一新的指导思想下,建立更为清晰的战略管理框架,同时通过重构银行各项业务的流程和岗位分工,并将经营管理的各项要求建立在大规模电子计算机系统之上,再造整个银行的经营管理模式。届时,建立商业银行的“合规文化”也好,规范商业银行的市场行为也好,明确商业银行的市场、产业、客户和功能定位也好,都将不再仅仅是一种外在的主观愿望,而是将真正获得了一种内部的客观基础。当然,从整个宏观金融系统的运行看,仅仅有作为市场主体的商业银行内部经营管理模式的合理构建是不够的,我们还需要对商业银行的外部经营环境——市场系统的建设,倾注更大的精力。 管理方式创新论文:浅析行政管理方式的创新 行政管理方式为政府行政单位为履行自身的社会管理职能而采取的行政行政管理手段,其会随着社会发展形势以及国情的变化而随之发生改变,社会、经济以及政治都会成为其形成的影响因素。而在对其研究的过程中不难发现,社会背景也会对行政管理方式产生影响,使其发生变化,依法治国一直是我国基本的社会管理理念,在法治视野背景下对行政管理方式进行深入的分析,使其迎合时代的发展需求,创新管理形式,才能使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管理工作满足当代社会民众的根本需求,提升党政公信形象,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一、法治视野下我国行政管理方式存在的问题 (一)传统的行政管理方式已经不能满足现阶段社会的发展需求。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行政事业体制改革进程的不断深入,我国的城市化发展进程不断加快,同时以人为本、依法治国等基本社会管理理念被不断的推广和深入,并加增加政府职能部门的服务意识落实到日常的工作中,传统的行政管理方式存在的诸多弊端日益凸显,滞后的管理方式已经制约了政府社会职能的发挥,影响了其在现代社会的科学持续发展。传统的行政管理方式中,方式较为单一,很多政府行政单位在进行管理时普遍采用强制约束的工作方法,容易造成管理部门与社会公众之间的矛盾,很多工作缺乏群众的配合难以落实到位,难以实现良好的行政管理效果。同时单一的管理方式,使得工作人员在开展相关工作时没有多样的工作方法,潜在工作意识中的惯性心理和惰性心理普遍存在,行政管理的发展进程受到阻碍。另外,在传统的行政管理方式限制下,社会群众的主观想法难以有效表达,向政府进行意见反馈之时会遇到很多的阻碍,及时反馈了相关的个人意见,而由于人微言轻,其个人意见也难以得到重视,使得相关的制度完善受到限制,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满意度难以得到提升。(二)行政管理方式难以满足法治化的社会发展需求。法治化社会的主要标志为法律已经成为社会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对社会的管理中已经体现了法律的管理职能,而且在其管制下的民众能够资源这种管理约束状态,在法治化的社会背景下进行行政管理,行政管理部门需要以法律最为工作开展的依据,相关工作人员的自身行为需要符合法律的要求,在工作形式、工作目的、工作内容以及工作依据等多方面都必须为法律允许的行为,杜绝法律禁止的行为。而行政管理部门却为了避免出现自身的违规行为,而采用规避行为,在行政管理方面便是不作为,难以发挥行政管理单位的管理职能,这些不合理的行政管理方式不能满足法治化社会的需要。现代的行政管理方式需要结合实际的社会需求对其管理方式进行创新和改革,以满足时代和社会发展的需要。[1] 二、法治视野下行政管理方式的创新方法 (一)行政管理方式中管制约束方式向服务方式的转化。在法治视野下对行政管理方式进行创新改革已经成为必然的需求,而若要创新之后的管理方式能够有效落实并行之有效,便必须对管理对象加以明确,对管理方式加以思考,保证管理方式能够迎合管理对象的需求。传统行政管理方式中以政府行政单位为主导思想、以权力为管理手段的方式已经体现出诸多的弊端,政府职能单位已经逐渐向服务型转变,而其行政管理方式向服务方式的转化已经成为必然趋势,行政管理以“为人民服务”为开展工作的指导理念,在其行政管理进程中以服务性为工作方式改革和创新的引导方向,以管理对象即服务对象的需求为工作开展的重点,拉近政府行政单位与社会公众之间的距离,行政管理工作获得更为广泛的群众基础,便于相关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二)行政管理方式由单向管理途径向管理双方的协调管理方式转化。传统的行政管理方式中,管理对象处于被动接受管理和约束的状态,社会公众的主观意愿没有被重视,公众缺乏主动参与行政管理的意愿。而在法治化的视野下,社会公众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行政管理过程的公开化和开放化管理模式逐渐得到推广,社会公众形成与行政管理单位之间沟通和协调的途径,使得管理双方在开展相关的工作时能够形成良好的互动沟通关系,社会公众对行政管理工作的参与性逐渐增强,同时对于行政管理决策的理解能力和接受能力也逐渐提升,减少行政管理双方因行政管理内容而产生的矛盾。(三)行政管理方式由单一方式向多元管理方式转化。以管理对象的需求为基本出发点的行政管理方式,会感受到社会的发展进步,社会公众对管理方式的需求也逐渐呈现多元化的发展趋势,因而行政管理方式的多元化工作方式也成为实际的需要。在法治化事业下将行政管理方式向多元化管理方式进行转化,使得行政管理活动的主观能动性以及灵活可操作性都大幅提升,将多元化的行政管理方式融入到行政管理活动中,形成了符合时代要求的行政管理手段,大幅提升行政管理工作的有效性。(四)行政管理方式的创新性体现。行政管理方式改变传统的管理模式需要将其管理思想以及方式都进行创新和改革,需要逐渐在实际的工作中,将原有的强制性管理约束模式进行大胆突破,并创新发展满足法治化进程需求的管理方式,使其管理方式的思路和内容都能够发生创新性的改变,并能够保证在实际的工作中能够有效的落实,实现行政管理方式的有效作用。[2] 三、法治视野下行政管理方式创新的作用体现 (一)行政管理方式的创新能够有效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进程。社会主义社会是由民主和法治两个部分构成的,行政管理方式的创新发展能够使传统的行政管理方式进行完善,实现法治视野下进行行政管理工作可以有法可依,保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同时将依法治国、为人民服务等基本的政府工作管理理念得到落实实际的政府管理工作中,强化了社会民众的主体地位,同时避免了以权谋私、官僚主义等不良行政行为的发生,进而影响政府行政单位在社会公众心目中的党政形象,行政管理方式的创新能够使社会公众的民主权力得到实现,有效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进程。(二)行政管理方式的创新能够有效的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建设直接关系到市场经济的科学发展,目前在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建设中,企业是进行市场经济生产和经营的主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行政管理方式的转变能够改变传统的强制管理状态,将行政单位的服务性质发挥和体现出来,逐渐改变对市场机制和市场主体进行市场经济经营活动的强制干预行为,行政管理方式创新理念下将行政管理方法进行创新改变,使得企业在进行市场经济下有较为宽松的经营氛围,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同时促进其实现经济制度的完善。(三)行政管理方式的创新有利于实现我国未来社会的宏伟建设目标。全面实现小康社会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将成为未来阶段我国进行经济建设和社会建设的基本战略目标,行政管理方式的创新,民众被动的管理状态被彻底改变,政府行政单位构建多样的沟通渠道实现与社会公众之间形成良好的沟通和反馈,民众对于行政管理工作中存在的意见和建议能够有效的被相关部门及时采纳,并在工作中对相关薄弱环节加以完善,能够充分发挥社会公众在行政管理工作中的民主意识和参与意识,避免管理工作双方出现沟通障碍,能够有效的提高相关工作部门的工作效率,完善党政形象,提高其社会公信力,对于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宏伟建设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3] 四、结语 行政管理方式的改革和发展对于推进社会主义建设进程具有重要意义,将社会公众的民主意识与切身利益置于政府行政单位开展工作的首位,树立以人为本的根本服务宗旨,有助于相关行政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同时相关工作人员服务意识的增强简化了行政管理工作的操作流程,将政府职能有效的落实到实际的工作中,实现行政管理方式向服务方式、协调管理方式以及多元管理方式的转化,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进程,同时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完善,进而有助于我国在未来阶段宏伟发展目标的实现。 作者:黄晶 单位:西华师范大学 管理方式创新论文:“大学校园格子铺”营销管理方式创新性探讨 摘要:随着“大学校园格子铺”的兴起,一种新型校园营销管理模式也在不断完善和提高。“格子铺”的出现解决了传统零售营销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本研究引入第三方监督管理机制,即格子铺所有者雇专人监督交易过程,包括营销、运营、安全等服务,将格子铺的中介作用最大化。包括助力格主经营及维护顾客权益,完善格子铺中介方与格主之间的联络与协调管理。本项目以第三方服务的性质为切入点,探究一种为其运行和发展提供理论支持的第三方营销管理模式。 关键字:格子铺;营销;管理方式;创新 一、大学校园格子铺及传统管理模式现状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针对大学生自主创业的商业模式不断出现,以“校园格子铺”为代表的新型校园营销管理模式也在不断完善。“格子铺”作为一种新型寄售模式,解决了传统零售营销中存在的各种问题,但在其发展过程中,经营销售等诸多问题随之产生。比如格子铺中商品种类单一,同质化现象严重。根据调查,大部分格主进货渠道相同,因而出现了“千店一面”的现象;其次店主责任心不强,经营不力,不关心经营业绩状况,对顾客的咨询置若罔闻,使得顾客对店铺的满意度降低;商品质量得不到保证,售后服务不到位,顾客难以维权以及店主和格主之间出现相互推诿,概不负责的现象。学校周围格子铺经营目的基本如下:通过网络交易为满足网友要求在格子中展销产品,实体店店主通过格子铺来扩大商品影响力,或通过租赁格子获得创业经验。然而,大部分格主经营意识不足,没有充足的时间进行管理,导致销售业绩不断下降,商品滞销现象时有发生。综上所述,大学校园格子铺传统模式亟待改善,只有寻求一种新的销售管理模式才能实现持续发展。 二、“大学校园格子铺”创新型营销及运营模式探究 大学校园格子铺具有面向在校大学生、以格子租赁为主要营销模式,同时兼有二手物品寄卖和信息的特征,其核心和表现形式是第三方服务发展的结果。对于格主,出售商品及获取利润是主要目的,因此第三方中介服务商考虑发展以互联网线上交易平台与线下实体店经营相结合的销售模式并以配套快递速送服务,处理交易纠纷,管理租期租金为主的店铺日常运营模式为切入点进行改进和创新。 (一)构建格子铺线上互联网和实体店销售相结合的销售模式 基于对格子铺的深入探究,其根本目的是为顾客和格主提供更便捷的交流平台,使格主有更多机会展示产品的个性化设计,同时为买方提供优质服务。针对目前大学校园格子铺中普遍存在的问题,作为连接格主与顾客的中介方应构建线上线下相结合的营销模式,从管理及运营两方面加以改进和完善。 1.互联网模式。考虑到实体店发展空间的局限性,店内商品种类难以得到充分展示也不便于顾客及时了解商品信息,格子铺中介方考虑将互联网在线交易方式应用于其实际营销过程中以提高商品展示和销售空间。同C2C销售模式类似,格主通过网络服务平台可及时推送商品及销售进展信息,及时补货、调货,新产品;同时买方获得商品信息的渠道也更加多样化。例如通过河北金融学院“金院小Q”微信服务平台,格主借助该平台推送商品变动信息以方便同学们浏览,或通过河北金融学院官方APP直接发送购物链接等。格主和顾客均可通过学号注册直接登录以上平台,在保障销售安全的情况下保证了账号的唯一性。在营销方式方面,格子铺第三方在原有销售策略上加以完善。以往的格子铺大多进货渠道零散,低价交易,售后服务不到位,在交易过程中产生了许多关于产品质量的纠纷。通过将格子铺第三方的中介作用最大化,营销方式会得到创新性改进。将校园格子铺与微商有机结合,形成一种新型线上线下相结合的销售模式,即“线上订货,线下拿货”;其次,打破产品质量低下的现状,和有质量保证的格主进行签约,从而保证交易过程的顺利进行。 2.实体店模式。作为长期存在的格子铺营销模式,实体店优于互联网之处在于顾客可在见到实体商品之后决定是否购买。实体店保证持续经营的前提是加强创新管理,减少商品同质化现象。作为中介方应全方位观察商品类型及各类商品销售情况,持续更新并保证商品多样性,做好推介服务,避免“一潭死水”的现象,才能保证客源充足。第三方在监督管理这一环节应雇专人对库存、账务、对账等具有安全隐患的环节加强管理。针对管理方式,以往的格子铺经常出现顾客拿货后不付款的现象,针对此点,格子铺中介商应引入第三方监督管理机制,雇佣专人对商品销售过程包括营销、运营、安全等服务进行全方位的监督管理。此外,以往的格子铺没有具体的地域限制,客源分散,顾客群体不集中,因此经营格子铺的店主在选址时应将其定位于大学校园或大学城内以保障充足的客源。此外,第三方监管机制可进一步提高格子铺的安全性,除此之外还有助于形成协调有致的装修风格,吸引更多顾客。 (二)选择第三方运营服务 1.管理及营销创新突破———第三方服务。第三方服务是指由独立存在的专业服务商,以第三方的角色为客户提供系列的专业性服务的过程,其依靠专业化的管理已成为未来物业管理的发展方向。第三方中介商独立于供求双方,具有专业化、契约性和增值性的特点。 2.格主创新运营模式。运营服务是指供应商或传统企业以合同方式,委托第三方电子商务运营服务商为其提供信息服务、店铺运营、营销推广、品牌建设等电子商务服务。 (三)创新格子铺运营方式助力格主经营 大学生校园格子铺创新型营销模式在传统销售模式基础上将运营服务与实际情况相结合,有效管理租金租期,改进和完善格主销售方式。1.助力格主运营。主要包括售前提案、个性化格子铺装修、线上线下产品推广及寻找客源等方面。针对售前提案及个性化格子风格装修,会使铺内格子的风格和属性均不同,在售卖前店主应针对彼此差异和个性优势提供相关装修建议和创新点帮助格主销售商品;针对产品的宣传推广,应发展线上线下结合的销售模式。与售前提案不同,售前提案是概括的建议性纸质或口头方案,而线上线下产品推广则是格子铺创新网络销售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格子铺中介商通过微信平台或官方APP帮助格主进行产品推广,以达到产品宣传的效果,帮助格主扩大客源,增加产品销量。 2.管理租期租金。大学校园格子铺主要面向在校大学生,但由于格主身份不同所以租期时长不定。例如大一新生一般会进行2年左右的长期投资,大二、大三的同学则租期不定,集中在一年以内甚至更短,而对于大四毕业生,租期时长多为几个月至一年。因此,对于不同租期时长的格主,格子铺中介商应设不同的收费标准。 (四)为顾客搭建安全的购物平台,维护顾客权益 商业竞争日益激烈,格子铺为吸引更多顾客的青睐,除了具有完备的营业模式,更应为顾客提供安全放心的购物平台,因此店主必须保障顾客消费安全,维护顾客权益。 1.快递服务。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普及,电子商务业迅猛发展,产业规模迅速扩大。电子商务市场的高速发展推动了快递业的兴起,使其成为整个物流行业中发展最快的细分领域。“格子铺”作为第三方购物服务平台设定了网络及实体购物两种形式。针对网络订单,店主与快递公司签署协议,由其提供快递配送服务,必要时店主也可安排速送小组送货上门。按照顾客的消费额度收取不同价位的货物派送费用。方案一:购物金额达一定标准可享受免费送货上门服务,若额度过小只需缴纳部分费用;方案二:按照购物额度的百分比进行收费。由于格子铺店主只是为格主和顾客交易提供服务的中介商,因此邮递期间产生的费用将由顾客与格主协议承担。 2.人工质检。为保证顾客购买到高质量的商品,同时避免劣质商品入铺,在格主入驻格子铺时,作为起主要监督责任的第三方中介商应建立食品及其他物品安全保障体系,严格检验商品质量,包括商品质量是否合格、评估商品价格是否合理、检验食品是否过期变质等,从而为消费者购物安全提供保障。 3.交易纠纷。交易纠纷分为商品纠纷、物流纠纷和服务纠纷。格子铺中介商应从预防未发生和处理已发生的纠纷两方面进行考虑。(1)预防商品纠纷,店主应保证商品质量、正规包装,包装物上注明实体店电话及详细地址方便顾客联系和咨询;准备充足货物和包装用品、确认物流方式和买家收货地址、及时发货;注明商品详细信息,如规格、尺寸、价格、材料及用途等,同时保证在线客服的服务质量。(2)处理已发生的商品纠纷,例如顾客收到劣质甚至已损坏商品时,店主应与格主和邮寄方联系,向顾客致歉并予以补发或赔偿;当出现顾客长时间未收到货物等物流纠纷时,店主应联系物流公司并及时安排发货;当客服人员回复消息不及时或服务态度不好等时,店主应与物流公司洽谈或考虑更换物流公司。 三、结束语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行业的逐步细分,第三方服务正在飞速发展。从最早运用于物流运输业到为各行各业所接受,第三方服务已成为服务业发展的主要趋势。而“校园格子铺”正是在传统实体店经营的基础上,以低成本、低风险的绝对优势赢得了大学生的青睐。格子铺店主作为第三方中介商,以合同为载体为格主和消费者提供专业的双向服务,将中介作用最大化,同时也将服务质量最优化,为从事服务行业的企业提供新型营销管理模式。“大学校园格子铺”作为面向大学生的线上线下同城交易平台已逐渐成为一种趋势,必将走得更远。 作者:张煜佳 李梦玲 李伟岑 魏丽娟 单位:河北金融学院 管理方式创新论文:机关行政管理方式方法创新分析 摘要:新形势背景下,政府机关行政建设已经成为政府机关部门发展的一个重要事项,机关行政管理主要是指机关单位行使国家权利对社会事务进行管理,其是政府机关行政工作能否顺利完成的关键所在,因此应当充分重视机关行政管理能力的进一步提升,对机关行政管理方式方法予以合理创新。本文主要针对机关行政管理予以概述,深入分析机关行政管理方式方法创新原则,探讨创新机关行政管理方式方法的主要策略。 关键词:新形势;机关;行政管理;方式方法;创新策略 现阶段,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已经步入了一个新的阶段,社会发展承接了新的历史任务,在这一背景下对机关行政管理工作有了更高的标准与要求;机关行政管理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机关工作人员管理、工作制度与秩序管理、会议管理、文档管理、财务管理、后勤管理以及办公环境管理等一系列方面,每一项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对于机关行政管理均具有一定的影响,所以应当做好机关行政管理过程中的每一项工作,确保机关行政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除此之外,为了做好机关行政管理工作,应当对机关行政管理方式方法进行合理创新,在此基础上提升机关行政管理整体水平,确保机关行政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一、机关行政管理概述 机关行政管理,实质上就是机关单位行使国家权利对社会事务进行管理的一种活动,机关行政管理方式是否合理,直接影响着各项机关行政工作是否能够合理完成。同时,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工作中的日常事务、所需物资以及各项设施均牵涉到行政管理,因此需要中分机关行政管理的科学性、合理性。机关行政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机关工作人员管理 通过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行为,提升其在工作过程中的责任心、积极性,使机关工作人员能够认清自身的职责所在,并按照相关规定完成自身工作,履行自己的职责。 2.工作制度、秩序管理 制定合理的工作秩序、制度,使机关行政工作人员能够认真完成自己的工作,确保机关行政工作的正常开展,对于提升机关行政工作效率、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3.会议管理 会议作为机关行政工作中的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合理的会议有利于机关工作的顺利开展,但是若是会议的次数过多,则会影响机关工作的开展,因此需要对会议予以科学管理。 4.文档管理 文档管理主要是对公务档案、文书予以管理,使公务档案、文书能够更好地服务于机关工作。 5.财务管理 机关单位的行政事务处理离不开行政经费,所以机关行政管理需要充分重视财务管理,对于物力资源与财力应当予以合理分配,在合理解决问题的基础上做到节约资金成本。 6.后勤管理 后勤机构及管理人员是机关单位是否能够正常运行的关键所在,因此需要机关行政管理人员重视后勤管理工作。 7.办公环境管理 办公环境对机关单位办公人员的工作效率、情绪有着直接影响,所以应当重视办公环境管理,为机关工作人员创造并提供一个良好的办公环境,对办公室面积、办公物品以及装修风格进行合理规划设计。 二、创新机关行政管理方式方法的基本原则分析 权力导向是机关行政管理传统方法的一个主要特征,其主要是在计划经济背景下产生的,而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的主要方式。因此,在这一新形势背景下,应当转变机关行政管理方式,将其由权力导向向规则导向转变,创新机关行政管理方式方法。创新机关行政管理方式方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 1.法治原则 现阶段,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呈现良好的趋势,而社会法制处于不断完善的阶段,因此创新机关行政管理方式方法必须遵循法治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创新,正确处理法律法规与政府机关政策的关系,对依法执政机制予以进一步完善。 2.灵活原则 由于政府机关十分重视权力的归属、集中,有些时候会忽略了机关行政权力的合理使用,而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目前政府机关执政条件、环境出现了非常大的变化,在这一背景下,政府机关在执政过程中应当立足于国家大局对自身权力予以行使,不仅要重视统治职能,还应当重视管理职能,使各个职能灵活变通。 3.开放原则 机关行政管理应当根据形势变化而作出相关的调整,在确保党的执政地位不受到动摇的基础上,对新形势背景下的社会职能予以承担。机关行政管理方式方法应当由封闭向开放逐步转变,政府机关应当在合适的时机与非机关政府保持密切的合作关系,实现两者之间的合理互动,以一个开放的姿态进行机关行政管理方式方法创新。 三、创新机关行政管理方式方法的形式分析 1.由审批型向服务型转变 政府机关在开展行政管理工作的时候,对于社会事务、经济事务的处理,通常选取行政许可方式,将重点放在机关单位的证书发放、审查批准等多个方面。现阶段,为了更好地顺应新形势的发展,必须对机关行政管理方式方法进行创新,对机关行政作风予以进一步改进,提升机关行政管理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使机关由审批型向服务型转变,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升政府机关的办公效率与质量,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的便捷服务。 2.由无限型向有限型转变 由于传统观念对一部分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观念产生了不良影响,导致这些机关工作人员错误地认为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具备的权力无限大,不会受到任何的制约,甚至认为政府机关是无所不能的。但是,政府机关所具备的职能是有限定范围的,其并不具备决定一切的权力,而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政府机关权力下放,其具备的职权范围更加有限。因此,为了顺应新形势的发展,政府机关应当由无限型向有限型转变。 3.由权力型向责任型转变 政府机关具备一定的权力,而在权力的背后也担负着相应的责任,因此政府机关在行使自身权力的同时,也要履行自身的职责。在社会法制化发展的新形势背景下,政府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行事,充分尊重社会团体、人民群众享有的发言权、知情权,在行政管理方面保持透明性、公开性,由权力型向责任型转变。 四、创新机关行政管理方式方法的策略分析 1.重视行政服务性进程的推进 行政服务作为行政管理方式方法创新中的一个重要事项,应当进一步对行政服务性进程予以推进。首先,应当制定与行政服务相适应的问责机制与法规,对行政管理过程中行政服务的责任、低位予以明确;其次,应当建立一个健全的行政服务机构,并对行政服务建设方式进行合理创新,对行政管理体系予以进一步完善,在此基础上使行政体制改革发展得以推进。 2.重视政务信息时效性 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的过程中,应当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选取合法形式,对政务信息予以公布,而公布的政务信息必须要具备时效性,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政务信息的价值。因此,首先应当制定并实施一个合理的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依靠发言人将公共服务信息、政务信息及时传达给公众,还要建立一个健全、透明的政务机制。其次,的政务信息应当保持多样性,主要在于不同的方式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扩大政务信息的范围,还有利于政务信息公开进程的进一步推进。 3.加大电子化平台的建设力度 从机关行政管理工作的开展来看,行政管理方式方法应当随着机关行政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作出相应的变化,需要建立一个创新性平台,进一步加大行政管理电子化建设力度,保持行政管理的先进性、现代化。首先,电子化行政管理平台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提升政务信息的共享速度,有利于各个部门在绩效方面的有机评比,还可以进一步提升行政管理效率。其次,电子化行政管理平台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提升政务资源配置的合理性,对于行政管理业务结构具有优化功效,还可以进一步提升不同部门之间的协作能力。第三,电子化行政管理平台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提升行政服务能力,通过对政务信息资源予以合理配置,对不同的公共服务手段进行合理整合,在此基础上制定科学、合理的公共服务制度。第四,电子化行政管理平台能够在很大程度上促进政务监督管理制度的合理制定,人民群众可以通过电子化平台及时、全面地了解政务管理信息,并在第一时间进行评议、反馈,使公共服务与行政管理的统筹协作得以实现。 4.重视行政管理体制的公开性、透明性 为了避免机关行政管理过程中出现滥用职权状况,应当充分重视行政管理体制的透明度、公开性,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促进行政管理方式方法的创新。首先,应当建立一个公开、透明的政务评议制度,并对其予以大力推广,积极组织人民群众评议已经公开的政务内容,对政务内容的有效性、真实性等一系列方面予以评议,然后在政务考核、监督范畴内纳入政务评议,制定一个健全的评议制度,同时加大这一评议制度的推广力度。其次,应当建立一个公开、透明的政务监督、考核制度,并建立专业的政务监督、考核机构,对不同部门所具备的责任予以明确,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一套健全的政务监督、考核机制与问责机制。新形势背景下,创新机关行政管理方式方法的过程中,必须遵循三个基本原则,即:法治原则、灵活原则以及开放原则,对机关予以合理转变,由权力型向责任型转变,由无限型向有限型转变,由审批型向服务型转变;同时,应当重视行政管理体制的公开性、透明性,充分重视并推进行政管理电子化平台的构建,提升政务信息时效性,在此基础上对机关行政管理方式方法进行合理创新。 作者:廖继超 单位:四川省委党校 管理方式创新论文:我国行政管理方式的创新 摘要:本次研究的主题是探讨我国行政管理方式的主要内容,希望在法制视野的角度下思考未来行政管理工作的创新路径。本次研究从了解我国的行政管理工作体系的基本概况入手,针对我国传统模式下的行政管理体系进行分析,掌握其工作特征及工作存在的缺失问题。针对我国传统行政管理工作体系当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讨论,提供科学的建议和对策优化与完善我国的行政管理工作体系,坚持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进行法制角度的管理方式创新,以此满足未来我国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目标。 关键词:法制视野;我国;行政管理;方式创新 一、我国行政管理体系概述 行政管理工作主要是指我国政府的相关部门采取行政权益的模式进行社会相关事务的管理,在社会体系不断发展的过程当中展现出其不断完善的进步意识,也在不断的发展过程当中呈现出传统工作模式存在的问题,希望能够以科学的方式进行行政管理工作体系的革新与优化。行政工作需要针对我国社会的文化和经济等生活元素进行管理,在实际的工作执行过程当中也面临很多困难与挑战。 二、我国传统行政管理体系特征 1.关注人的主体意识较弱。传统的行政管理工作体系存在管理理念上的缺失,对于以人为主体的理念认识不清,导致实际的管理工作出现了偏差,影响了管理工作的质量。传统的管理工作意识侧重于强制性的管理,而忽视了服务性质的政务工作本质,对于行政工作的权利和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造成了矛盾的工作认识,阻碍了行政管理工作的良好发展趋势。强制的管理方式让社会对于行政管理工作的相关部门认识存在严重的不良影响,阻碍了民众与政府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 2.单一的行政管理体系阻碍其发展。单一的管理模式主要是受到强制管理工作模式的影响和干预,导致其发展成为缺失灵活性的工作变现。这种单一的管理方法对于行政管理工作的发展会造成阻碍,影响实际的工作质量和工作效果。传统的行政管理方式和方法对于人民群众的实际生活需求造成了影响,不能够满足人们生活的基本需求,导致人们出现了逆反的思想。在实际的管理工作过程中也能够发现,专职的工作人员受到单一的模式影响出现懒惰的工作态度,影响实际的工作质量。 3.工作效率低下导致成本上升。单一的工作模式和传统的工作思想都导致行政管理工作的发展受到严重的阻碍和影响,在实际的工作过程当中不能取得民众的配合,因而导致行政执法的资本投入不断的攀升。由于对民众的强制管理造成了民众的不良情绪,反抗的思维越是明显,行政执法的管理越需要投入人力和物力,而实际的工作效率不但没有提升,反而出现了下降的情况,还增加了工作的成本投入。行政管理工作人员的精力都投入到与民众沟通的方面,自然会造成工作的效率和质量问题。 4.强制方式的行政管理影响群众对政府的信任。传统的行政管理方式对于行政管理工作体系的公众形象造成了严重的影响,这种恶劣的形象导致行政执法的实际工作质量呈现出不断下滑的局面。造成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是传统的行政管理模式对于民众的情绪造成了严重的伤害,抵触的情绪影响了民众对于政府的信任程度,进而造成民众不配合行政执法的情况屡见不鲜,严重影响政府的工作号召力,阻碍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三、法制视野下我国行政管理方式创新 1.革新传统行政管理意识。随着我国社会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各行各业也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希望能够在科学的思想理论指导下,坚持构建一个法治的行政管理社会体系,促进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取得良好的沟通和进展。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给行政管理工作带来了更多的启示,重视收集世界先进国家的相关信息,能够保证我国社会文明体系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因此,重视革新传统的行政管理意识,对未来工作的质量提升具有重要的意义,也是发展的关键性思想转变,可以支持社会发展的众多需求。 2.革新传统单一化的行政管理模式。传统的行政管理模式对于当下我国社会的发展来说具有阻碍的影响因素,主要是源于其管理的方式过于单一,面对飞速发展的社会环境无从适应。重视在新的社会体系背景下进行管理方式的改革,重视以创新的思维进行管理方式的转变,打破传统管理方式管理单一的僵局,能够促进行业的进步与发展,并且能够满足行业进步的众多需求,成为行政管理体制革新的突破口。从实际的行政管理工作角度进行思考,在长期的工作环境中积累相关的工作经验,反思工作中存在的不足,需要革新单一化的管理模式。 3.创新开展多元化行政管理方式。创新多元化的行政管理模式,是在法制角度下进行工作理念思考的重要举措,也是发展与完善我国行政管理体系的重要途径。在传统行政管理工作模式的基础上进行工作质量的探讨,重视对长期工作中经验的积累和反馈,不难发现实际存在的恶性循环问题,采取有序的方式进行管理,尊重民众的意愿,坚持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进行行政管理工作模式的革新,以多元化的方式开展未来的行政管理工作,促进科学化的工作模式不断的深入到当下的社会管理工作相关事宜当中,以期取得良好的成绩。 4.构建有序化的法制行政管理体系。我国传统的行政管理模式并非是无序发展的,但是在实际的工作内容当中却存在某些无序的表现和失误。根据我国社会提出的改革要求,进行行政管理的法制约束,主要就是为了突出法制社会的管理理念,深入影响行政管理工作人员的工作思维和意识,通过营造有序性的法制管理模式,为行业的工作人员树立良好的行为规范,建立一个良好的法制工作氛围,坚持以人为本的精神指导力量积极的为人民服务。依法治国的理念引导行政管理的工作体系不断的完善,坚持以和谐发展作为工作的基本指导思想。 四、结语 本次研究从传统的行政管理工作内容中不断的发现问题,因此也具备了强烈的革新意识。关注到传统行政管理工作当中存在的以人为本的关注意识比较薄弱的问题,再从整体的管理体系模式单一角度进行分析,降低的工作效率增加了工作的成本投入,强制的管理方式影响了政府与民众的关系。以法制的角度进行思考,希望能够优化和完善传统的管理模式,在此技术上进行管理方式的多元化拓展,保证法制理念的不断深入影响,积极的为人民服务,实现整体工作质量的提升,在提升工作效率的同时降低工作的成本投入。 作者:祁珮琳 单位: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管理方式创新论文:企业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方式的创新 摘要:经过多年的改革与探索,我国已基本形成以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为主的社会保障体系,同时也形成了庞大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文章论述了加强企业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的现实意义,通过比对地方经办机构、企业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不同的管理方式,分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而探寻企业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方式的创新。 关键词:企业管理;社会保险;保险业务;档案管理方式;社会保障体系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既是经办社会保险业务的记载,也是稽核社会保险经办工作是否依法合规的重要载体。作为企业的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加强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是加强社会保险管理和提高服务水平的具体体现。 1加强企业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的现实意义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是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履行缴费义务、享受社会保险权益的原始凭证,贯穿于社会保险参保登记、保险费征集缴纳、保险待遇核准发放、稽核考量等社会保险业务全过程,是对参保单位和参保人权益的真实记录,是确定参保人员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重要依据。《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要求各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专业性文字材料、电子文档、图表、声像等不同载体的历史记录资料,按照档案方式严格加强管理、集中保存。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强调了社会保障是社会安定的重要保证。十八大报告也提出,要“健全社会保障经办管理体制,企业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也要做到全覆盖,实现便捷高效服务、均等机会、信息化管理等”。经办管理的内容亦非常广泛,包括社会保险政策制度的实施、社会保险关系的建立和权益记录、社保基金的征缴和管理、社保信息查询和服务网络布局等,都将成为改进民生、加强社会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这些举措的落实到位都与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密切相关。另外,随着社会保险制度的逐步规范,以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为主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形成,涉及人员范围增多,参保资料也日益增多。企业社会保险管理肩负重要的社会责任,不仅负责社会保险政策的贯彻落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甚至对于参保人的保险诉求负有宣传、解释、协调的职责。这些工作的开展必须依靠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科学管理和合理使用。 2企业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2.1企业社会保险业务档案信息化管理程度不高 企业社会保险业务资料种类多,目前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没有建立信息化系统,部门之间没有建立起信息共享的平台,少数职能部门信息化应用相对滞后,造成部门资源很难及时共享,影响了相关部门配合协作的效率,甚至造成有些工作环节脱节。社会保险业务档案数量日益巨增和传统落后的管理模式之间的矛盾,纸质档案传统检索、服务手段落后同现代化管理需求多样化之间矛盾日益突出等,无一不需要利用现代化的信息手段来解决。 2.2业务资料归档不及时以及多头管理的现象 社会保险费的管理涉及部门多且管理部门较多,由于部门之间配合协作的效率不高,相关岗位职责不清,在经办过程中,经常出现业务档案归档不及时、未分类保存、资料不全等情况。具体来说,主要是工作中将业务重点放在社会保险基金的收缴、上解、支付与发放上,对形成的业务档案材料收集、整理不够重视,导致材料收集不及时,手续不齐全,不符合归档要求。另外,对于形成时间久远的材料,缺乏统一的管理,甚至造成丢失。 2.3重要资料随意保存、丢失的情况屡见不鲜 由于社会保险业务涉及面广、人数众多、政策性强、利用率高,增加了管理难度。重要资料随意保存、丢失的情况导致参保人无法核实个人保险待遇,最终诉诸法律,给企业和参保人都造成了无法挽回的损失。笔者所在企业在某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工作中,由于部分参保人原始社会保险资料的缺失,滞后了补缴工作,部分参保人甚至不能开展补缴工作,影响了职工的养老待遇。因为涉及到职工切身利益,一定范围里职工不满情绪增加,同企业之间的矛盾增加。 2.4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人员管理专业素质缺乏 作为社会保险业务经办人员,除了掌握业务技能和档案管理的基本知识外,一些文秘学、情报学、计算机等相关的学科知识也是处理业务的基本能力。而当前,由于社会保险行业的迅猛发展,大量从事保险工作人员都是兼职人员,缺乏社会保险业务的管理经验和基本的档案管理知识,多数工作都是疲于应付,综合素质仍有待提高。有些社会保险业务是基层交流上来的“转行”人员,工作者事业心不强,业务上不能精益求精,欠缺奉献意识与敬业精神,缺乏知识更新的主动性与自觉性。 3企业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创新策略 随着社会保险业务档案规范化、信息化发展趋势以及社会保险业务档案服务性功能的重要性逐渐凸显,结合实际操作中的经验,探索提出四点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策略: 3.1加快业务档案管理的信息化建设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信息化、数字化建设是信息社会对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工作的基本要求,同时也是业务档案工作在信息社会赖以生存的条件之一。要加快信息化建设的步伐,使之尽快融入信息社会,就必须用现代信息技术改造传统的管理模式。探索建立人社、税务、就业、银行等相关部门数据联网,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将社会保险费参保、核定、征收、缴费等业务数据化、管理信息化和服务网络化,使档案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和业务信息系统数据对接,减少大量的重复性工作,加速实用、通用软件的研制,加快业务档案信息数字化处理步伐,最终实现业务档案管理的全程信息化。并持续推进企业社会保险信息化建设,逐渐建立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多种介质相互转换和备份的有效途径,逐步变手工编制归档目录为自动编制归档目录,变手工检索为电子检索,变人工统计利用为信息化统计利用,变传统的适用于手工检索案卷级管理为更适用于信息化的文件级管理,将纸质档案过渡到数字档案或二者共存的模式。 3.2加强社会保险各级管理部门之间的协作 对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业务进行培训、交流、沟通,使各管理部门能更加全面、深入地掌握社会保险相关知识,提高业务档案管理的质量和效率。鉴于企业下属各单位分布较散、相互距离较远,资料传递存在丢失、责任划分不明等安全风险,可按照管理权限进行两级管理。企业层面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由机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管理,具体包括企业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社会保险缴费及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的保险费、待遇申报等资料;各基层单位层面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由各单位进行管理,具体包括本单位职工个人资料、本单位社会保险相关申报资料及公司核准的材料。企业和基层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分工明确、责任清晰。 3.3推进业务档案管理的科学化建档 进一步改进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提供利用等管理方式、交接流转形式等。机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业务档案的归档范围、管理要求、管理制度、保管期限等做统一规定,建立个人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统一档案外观,统一档案盒、背脊标签、归档封皮、目录记录及档案的专门存放场所等,把基本养老、基本医疗、补充医疗保险和企业年金等账户手册统一归入档案,与其他待遇资料一并按照年度进行归档,资料齐全、一目了然,方便职工查询,使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统一美观,也保证了职工内部调转时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一致性,利于管理,推进了社会保险业务档案标准化建设进程。基层单位作为直接管理部门,按照档案形成途径进行及时、全面归档。及时对参保人岗位变动、退休、死亡等身份变更等变化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进行收集归档,定期上交资料,确保资料的完整。 3.4充分利用社会保险业务档案 提高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现代化管理水平和业务工作水平,通过科学运用促进业务档案的管理,把企业和个人社会保险业务档案上由死信息变成活数据,努力把档案作为基础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逐步构建起各地档案信息平台,提高工作水平和工作效率、提高服务质量,为企业科学评价社会保险制度运行情况和未来趋势,制定有效的社会保险政策、制度提供科学依据。同时,便于对社会保险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查找不足、改进提高,真正提高资料、数据安全系数和利用效率,落实好社会保险这项惠民工程。 作者:付彧 李廷园 沈沉 单位:中国石油集团石油管工程技术研究院 中国石油测井有限公司 管理方式创新论文:商业银行管理方式的创新 一、商业银行发展概况 商业银行是经营货币信用的特殊性的企业,与一般企业相比,企业的性质及其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作用都比较特殊。商业银行既要兼顾其社会责任以及公众服务,还要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以“盈利性、安全性、流动性”为经营原则,并对自身资源进行合理充分的利用,以提供适合市场经济要求以及符合银行发展规律各种金融产品和服务。在经济全球化发展过程中,很多国外银行看到了中国这一规模大、需求大的市场,纷纷进驻,这就加剧了中国市场竞争,同时也势必会挤占部分市场份额。我国商业银行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得到发展,就必须创新管理方式,提升自身的竞争力。 二、创新商业银行管理方式的建议 (一)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 制度建设是商业银行加强内部控制、提高竞争力的关键内容,创新的管理制度能够对提升商业银行竞争力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商业银行的管理制度不仅包括企业的领导机制、决策的方式、还包括各种管理制度和一些没有明文规定的规则。通过兼并重组与整合,逐步成为金融控股公司,达到全方位的金融服务。在我国,通过组建金融控股公司达到商业银行组织结构的创新,是目前很多商业银行的共同选择。同时,商业银行要根据自身的发展特点和经营结构,来进行组织结构和管理方法的调整,从而达到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目的。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管理模式中,从市场需求到管理决策需要经过众多中间环节。这不利于对市场动态及时作出反应,对于商业银行的管理是非常不利的。因而,要根据现有的状况对管理模式进行调整。首先,在组织体系的涉及上,应该按照总、分、支的层次进行架构设置。分行处于支行和总行之间,对总行决策的执行和支行的监督管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对于分行的管理模式和格局设置要严格按照商业银行的发展要求进行。其次,对于同一地区,尤其是同一城市的分行机构设置,应该尽量实行扁平化模式,尽量减少管理层次。第三,在总行和分行的领导与指挥下,支行设置应该科学合理,根据所处的地区、环境等不同,设置不同的管理级别。一方面给予支行一定的自主经营权,另一方面也要对其进行严格监督和管理。 (二)建立科学的风险管理体系 由于经济活动的周期性和市场变化的不确定性以及信息的不对称性,决定了银行必须动态、连续、全面的跟踪客户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建立一套监测、控制、反馈和调节信贷风险的管理机制。建立灵活的银行风险的监测与预警系统,有利于增强银行信贷风险管理与控制的水平,能够对银行信贷风险进行科学的预测,对信贷进行有效的跟踪监测。设定科学有效的预警信号,有利于前瞻性的发现客户潜在的风险,对有问题的贷款及时的发出报警信号,并通过风险预警反应机制,在更高层次、更及时的时间内采取更及时、更有效的风险化解措施,最大限度的维护银行信贷资金的安全。 (三)提高商业银行的创新能力 提高银行的竞争力关键在加强金融创新和提高银行的经营管理水平。我国商业银行创新能力有待增强,盈利结构有待进一步提高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有所发展,但与国外同行相比,仍有很大的差距。2009年除中国银行外,其他商业银行非利息收入占比均未超过25%,有的城商行例如北京银行、南京银行均未超过10%。这意味着我国商业银行还需进一步改善收入结构,提高财务可持续能力,进一步减小对利差收入的依赖。因此,商业银行要进行创新。首先,在互联网金融的带动下,加强信息化管理。商业银行既要实现经营理念的转变,又要顾及经营中存在的各种风险,准确地制定和实现商业银行的经营目标。其次,商业银行要进行业务和服务的创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优胜劣汰的规则变现的日益突出。对于商业银行来说,优质的服务是提升企业竞争力的重要途径。因而,商业银行有必要进行业务品种和服务的创新,以加强金融创新,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三、总结 经营方式的转变和创新对商业银行来说已经变成了一项不可推卸的任务。我国商业银行以政府应积极做好: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并建立有效的激励体制、建立科学的风险管理体系、提高商业银行的创新能力等方面,从而对企业的管理方式进行创新,提升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竞争力。 作者:张悦 单位:河北经贸大学 管理方式创新论文:略析现代酒店管理方式创新 一、酒店管理的新思维模式 (一)坚持以员工为本做好人力资源管理,要坚持满足员工的“保健因素”和“激励因素”。实行人性化管理。做到以员工为本。酒店要在工作制度上进行人性化管理,对员工有公正、公平的业绩考核,奖惩时有理有据有人性,保证员工的切身利益,充分调动其工作的积极性。酒店要留住优秀的人才,就要为员工提供各种提高素质的培训,帮助员工成长,根据员工的业绩表现,及时调整薪金,鼓励员工为酒店一心一意地工作。对员工的困难及时解决。这样保证员工的利益,关系员工,员工才能积极的工作。例如,女性员工有产假工资补贴;为单身员工举办单身俱乐部活动。 (二)酒店服务要体现个性化酒店的个性化服务是该酒店吸引顾客的关键因素,是酒店长期发展的品牌。所以每个酒店要对自己的服务定位,根据自己的客户需求,对酒店的房间布局和装饰,包括对服务人员的要求都需要具有特色,这样才能满足客户的个性需求。这样不仅可以使酒店的知名度得到提升,而且通过顾客的口碑达到宣传效果。比如: (1)服务不仅要体现民俗文化,还需要考虑到游客旅游的心态,为其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时,也要体现其服务的细致和温馨,这样不仅给顾客留下好印象,再来旅游时也会选择自己酒店,并且提高酒店的知名度,让顾客给朋友宣传酒店,让他的朋友旅游时也选择这家酒店。 (2)可以在节假日期间推出优惠活动,给顾客价格和服务上的双重享受,从而激发顾客对酒店的选择。 (3)大型的酒店,主要客户是商务谈判的客户和政府官员,酒店的装饰和设计就不能显得小气,而要体现大气势,大文化的特征,服务人员要端庄典雅,服务要周到体贴。如果酒店主要接待的是游客,酒店的装饰就应该具有地方风俗特色。 (三)加强品牌竞争未来饭店之间的竞争将更多地表现为饭店品牌的竞争。是否拥有著名的饭店品牌,将直接决定着饭店的生存与发展。加强品牌建设,实施品牌经营,创造卓越的饭店品牌,是我国饭店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资本。中国饭店大都缺乏品牌。即使像广州的白天鹅宾馆、南京的金陵饭店等著名饭店,若与国际品牌相比,无论在经营规模,市场占有额,市场全球化程度、品牌知名度、品牌价值等方面,均有较大差距。面对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机遇和挑战,中国饭店要想实现可持续发展,创建著名的国际饭店品牌已刻不容缓。 创建自己的品牌战略,首先要练好内功,保证饭店服务的品质,提高饭店品牌的美誉度,必须实施服务创新,培养忠诚顾客,提高客人的满意度和忠诚度,凡是提供给客人享用的都必须是安全有效的;凡是饭店的员工,见到客人都必须是亲切礼貌的。其次要加快集团化进程,企业规模化既是量的扩张,又是质的提高,饭店要提高知名度,创造品牌,就必须实施规模经营,走集团化的道路。 (四)行政管理制度对酒店企业的长远发展作用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中要加强酒店企业员工的参与。酒店企业要积极引入先进科学的管理方法,当前酒店企业在管理方法上陈旧僵化,一味地关注酒店企业的行政命令和各种酒店企业行政规章制度,行政官员的积极性调动不起来,行政效率低下。酒店企业行政管理要注重管理方法的有效性,采取适合的措施以提高酒店企业行政管理人员的责任感,提高行政效率。定期评价业绩,择优使用行政管理人才。因此,在新的发展形势下采取积极措施不断强化酒店企业行政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 二、思考 1.人才是酒店集团化的实施者,也是酒店最为重要的资产。提高服务意思,增强服务技能是酒店发展的重中之重。 2.新形势下,企业只有从探索人性化、个性化服务加强服务质量管理,才能安心发展,不至被淘汰。 作者:孙逸单位:辽宁锦州渤海大学 管理方式创新论文:医疗安全管理方式的创新探索 强化安全规范保证医疗管理水平 制度化、规范化管理是各项医疗工作正常有序开展的基础,是医院健康持续发展的保障。通过健全和完善各项医疗工作制度,筑起一道严密的质量、安全防线,使医务人员能够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医院整体管理状态和服务水平能得到显著提高[8]。因此,为不断提高医疗质量,保证医疗安全和质量管理水平,主要从制度执行、绩效实施和手术监控三方面,我院积极探索与实践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建设。制度执行全员遵循,落实有力近年来,围绕医疗质量的持续改进主要做了以下几项工作:修订了全院《医疗制度汇编》,使医疗工作的每个环节均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开展了主干医疗制度学习考核,全面强化了全院医务人员的制度观念和安全意识;落实了医疗质量检查讲评制度,做到年有总结分析,季有讲评通报,月有点评反馈,周有实时监测,实现了医疗质量的动态监控、系统分析、适时反馈和持续改进;开展了系列医疗质量评比活动,如病历书写质量讲评、处方点评、医护技能比武等,提高了医疗实践工作质量。绩效考核全面实施,成效明显为促进人才价值实现,我院形成一套以绩效为主导的激励机制,制定了新的绩效管理办法,引进更为科学、客观的绩效考核理念,以最大绩效为目的,引进病例分型理念(CD型率),改变了过去以处罚为主、过程为主、效益为主的管理思路,转变为以激励为主处罚为辅,结果为主过程为辅,效率为主效益为辅的心模式,并建立一套考核指标体系,包括临床、医技、麻醉三大模块和七个亚模块,对科室进行动态监控与季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考评,极大地调动了全院人员的积极性,经济效益明显[9]。手术管理全程监控,规范有效针对我院外科专科医院的特点,为了强化手术安全管理,努力做到:严格医务人员的准人管理,制定下发了《手术准入制度》,对各级医师手术范围进行准入管理;严格医疗技术的准入管理,制定下发了《临床技术管理规范》,规范了对二类医疗技术的准入管理和三类临床技术的申请严格把关;实施“手术分级管理”,将各种类型的手术按照难度大小进行分类,严格控制各类患者的手术适应症;加强“手术环节管理”,如对于易发生“二进宫”手术的病例,术前必须由科室组织全科术前讨论,对病情做出全面诊断,术中必须严格按照手术操作规程,避免手术中的疏漏,术后必须及时做好动态监控,注意观察病情变化。 注重思维创新改进医疗管理方法 围绕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的特点规律与现实需要,我们加大管理创新力度,积极主动地探索医疗安全管理工作新方法和新举措,在重点、难点、热点上增强了医院在安全管理上破解难题能力。选准重点,开展“缺陷分析”及时查找、分析及改进缺陷,是医疗质量持续改进的重点,对持续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具有重要的作用。为此,我院选取医疗纠纷和高并发症手术等病例进行缺陷分析。比如,2008年先后发生8例ERCP治疗严重并发症,医院立即组织院内专家一起分析讨论,寻找根源,在讨论中对治疗适应症形成共识。此后3年ERCP严重并发症仅发生1例,取得良好效果。2010年,针对胰十二指肠切除术并发症高的情况,开展了专题分析研讨会,分析原因,总结经验,在以后的手术中也达到了降低并发症的目的。瞄准难点,开展“课题研究”医疗风险管理是一项系统、复杂工程,需要形成一套完整的管理体系和管理平台。2010年,为探索医疗风险管理的规律,我院向申康中心申报了以“基于病例分型理论的医疗安全预警与控制信息管理平台构建研究”为题的课题研究。试图运用病例分型理论,分析医疗安全现状,明确影响医疗安全的危险因子;通过专家咨询和比较统计分析,确定医疗安全标准规范;最后构建医疗安全预警与控制信息管理平台,从而实现对医疗纠纷苗头的采集分析和自动提醒,尽早采取措施,达到降低医疗风险的目的。把准热点,开展“专项调研”就我院自身而言,“医疗不良欠费”、“二进宫”手术等都是医院当前医疗安全管理的热点问题[11]。为提高医疗质量,提升医院内涵建设,我们针对“二进宫”手术进行了5年的回顾性统计调查分析,探讨了“二进宫”手术发生的手术类型、原因和特点,开展了针对性管理,并取得良好效果,二次手术发生率明显下降。最近我们还对“医疗不良欠费”开展专项调研,通过统计分析,寻找“医疗不良欠费”发生的原因,并果断采取有效措施,降低了医院医疗风险,减少了医院损失。 本文作者:樊震林涂平安杨晶程传苗工作单位:上海东方肝胆外科医院 管理方式创新论文:创新项目管理方式提升电力管理水平 传统管理模式设施包括财务部门、采购部门、人力资源部门等,来实现项目目标;但在项目实际运行中,通常会产生部门之间的摩擦,须耗费时间和精力来进行协调,而这又会增加项目运行成本,最后导致效力下降,影响利润水平。而项目管理,它是指在资源约束下,通过运用专门的知识、技能、工具和方法来实现或者超过项目事先设定的需求或者愿望。不同部门之间,由于同一项目组成一个团队,项目经理是项目团队的领导者,任务是领导团队成员准时、优质的完成项目的最终任务。因此,在项目管理过程中,项目管理者既是项目的执行者,同时又是项目的需求确定、项目遴选、项目实施进度全过程的设计者,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时间、成本、质量、风险、采购、人力等资源进行全方位监控。如何将项目管理法融入电力工程项目中,一直是实践者探讨的热点。 1电力工程管理中常用管理模式 近年来,电力公司导入源于建造工程领域的EPC、CM等管理模式来提升项目管理水平。 1.1传统的项目管理模式———DBB管理模式DBB管理模式是世界上最为通用的模式,应用于金融工程、项目咨询管理等广泛领域,如世行、亚行贷款项目以及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项目。该管理模式最突出的优点是项目必须按照设计招标建造的先后顺序进行,之后上一个阶段完成后另一个阶段来开始进行。它的具有通用性强、应用面广、规避风险和减少投资成本等优点,不足之处是项目周期长、管理费用高、容易出现项目纠纷等。 1.2建筑工程管理方式———CM管理模式CM管理模式中项目委托人必须在项目开始雇佣经验丰富的咨询人(CM经理)负责项目设计和施工的管理。他打破了DBB管理模式中固定的项目实施顺序,委托人和受托人的项目经历和工程组成联合小组,共同负责项目的规划、设计和施工,项目工程分项工程设计完成后可立即对外招标,因此,它有周期短、费用省、风险小、收益快等优点,不足之处是承包费用较高。 1.3项目承包模式———PMC管理模式PMC管理模式是指项目委托人聘请专业的项目管理公司对工程项目进行管过程或分阶段的管理和服务。在PMC管理模式,承包商参与程度和职责范围不同,具有较大的灵活性。该管理模式有三大特点:一是项目主体工程和重点任务委托给PMC承包商;二是项目管理水平相对稳定,能在实践中不断得到提升,形成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团队;三是优化项目程序,降低项目成本。 1.4设计、采购、建造模式———EPC管理模式20世纪80年代美国创新了EPC模式,该模式在工程承包市场得到了广泛应用,特别适合于工厂、发电厂、石油开发和基础设施等工程。在EPC管理模式中委托方的主要任务是对竣工的项目进行验收,承包商承担了工程大部分风险。在实际工作中,如果委托方委托项目管理公司作为代表,对项目工程的设计、采用到施工进行全面管理。 2电力工程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我国电力工程项目管理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①工程管理人员整体素质低下。我国电力工程管理人员中小学文化程度占20.5%,初中文化程度占57.8%,高中文化程度占15.5%,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占6.2%。文化素质低下的直接后果是效益意识淡薄,间接后果是短期内无法接受新技术、新管理方式;导致投资观念淡薄,成本核算和管理知识无法更新,项目实施进程缓慢,组织协调性差,以致无法按照既定要求和目标完成工程所规定的任务。②工程施工进展控制小力度弱。在整个业务管理流程中,供用电技术工程公司是关键。从电力上下游公司讲,供用电技术工程公司是龙头;从各公司之间的协调性讲,供用电技术工程公司又发挥了穿针引线的作用。在公司内部与用户电力工程有关的部门有业务部、工程管理部和财务部。财务部负责各用户收取技术咨询费、工程款,向施工单位拨付工程款和向供应商拨付材料款和设备款,作用十分明确。其余部门则在电力工程进展的各个阶段分别担当各自的职责,这就出现部门间多次的交接,交接多了会影响到电力工程施工的进展。③工程实施中仍然存在违规操作。在上程施上结束,进行验收后,应组织施工单位进行工程决算,并经审核后,统一向用户收取工程余款和向施工单位、材料供应商和设备供应商支付余款。但是再实际施工管理过程中往往就存在着问题与违规操作。此外,在项目施工过程中,管理人员试图阻挠工程监理人员工作,子项目中工程监理徒有形式。 3电力工程管理模式创新对策 尽管电力工程管理模式创新取得了一定成果,但创新的管理模式应该一分为二的看,既有优点又有缺点,如何根据实践创新出一套与实践相吻合的管理模式,笔者根据长期实践观察和创新实践中出现相关问题,提出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对策。①在项目管理中导入比较法。每个项目工程实施的内外环境存在差异,如果按照某种固定模式进行项目管理,除了降低工程实施进度外,而且还会提高工程施工费用和降低管理效率。因此,必须结合项目环境,因地制宜灵活地选择项目管理模式。这就要求采用比较法,将项目管理模式应用于项目管理模拟过程中,比较分析各种项目管理模式的优缺点,按照成本原则和效益效益原则择优选择合适的管理模式。②在项目管理中融合工程监理。尽管在电力工程管理制度中,要求监理参与,对项目工程进行监控。从电力工程施工工程中,部分缓解监理监控徒有虚名、有名无实。如设计环节的管理,施工阶段的投资,项目进度控制,合同管理等。此外,有些项目管理人员还试图阻挠工程监理人员开展工作。工程监理进入电力项目工程全过程,除了监理所承担的分内工作外,还帮助项目管理人员识别项目管理中的核心问题,对项目施工进行技术指导。将工程监理转化为项目管理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提升项目工程施工质量和管理水平。因此,在实践工作中,项目管理人员必须以合同、组织等多元化手段支持监理工作,将监理工作制度落到试图,实现项目管理与工程监理有效融合。③界定项目管理边界,提升项目管理过程的可控性。项目管理通过上级对下级的适当授权才使得项目正常运行。项目相关部门在授权范围内形式权利才会有效,如果出现权利真空,项目将出现管理盲区,如果权利重叠,将会出现部门纠纷或者摩擦,这都将会影响项目实施进度和效率。此外,界定项目管理边界,有利于管理部门尽早发展问题,有效地进行项目控制。④提高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水平和劳务人员素质水平是提高电力工程施工管理水平的基础。在国内外工程实施期间,为年轻、技术职称低、学历程度低下的管理人员、技术员工等提供锻炼的机会。同时技术培训和激励机制挂钩,加大技术管理人员的培训力度,推进人才工程,以利于各类人才成长。⑤建立和完善以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上作程序。完善现有工程标准化指标,建立以技术标准为主体的指标体系,在指标体系建立的过程中结合定性和定量指标,以此强化管理意识。创新现有项目管理体系,在项目体系创新过程中,以质量为纲,以效益为本。同时,完善标准化指标和创新项目管理模式过程中,积极与国际接轨。⑥推进企业科技进步,使用现代化管理软件提高管理效率。科技创新目的是整合既定资源而提高效率。 目前国际上适合项目管理的软件较多,它们将进度、资源、资源限量和资源平衡很好地结合起来,基于要完成的工程量或工作量并结合施工承包商的人材机资源而制定出来的定量的切实可行的科学合理的进度计划,科学规划项目实施进度,规避了过去经验性结论导致的工程进程模糊等。在实际的工程管理中现代化管理软件可以大大提高管理效率,但需要指出的是,任何计算机系统和应用软件,都仅仅是一种工具,都是需要通过人来使用才能发挥其作用的,否则,即使计算机再先进,软件功能再强,也只能是一种摆设。 4结语 提升电力工程管理水平贯穿电力发展历程长河,这将决定了电力工程项目管理模式创新历史性。如何提高电力工程项目管理水平,需要贯彻思想“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的理念,因此,研究实践、分析实践和总结实践是电力工程管理模式创新的源泉。
公司投资论文:试论公司转投资的负面效应及法律规制 [摘 要]对公司转投资的规制是公司法的重要任务,公司转投资有其重要意义的一面,同时也不可避免的滋生一些负面效应:资本虚增;经营者控制公司股东会为自身牟利;转投资行为形成的子公司常被母公司用来作为违法和规避法律行为的工具等,加之法律的缺陷,使这些问题更趋严重,必须健全《公司法》以强化对这些负面效应的法律规制。本文简要分析了转投资限制性条款的立法缺陷及不足,以期对《公司法》的修改和完善有所帮助。 [关键词]负面效应,转投资,法律规制 引论 建立和完善现代公司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而对公司转投资的法律规制是其中的一个重要课题。“公司转投资是指公司作为投资主体,以公司法人财产作为对另一企业的出资,从而使本公司成为另一企业成员的行为。”[1] 公司转投资对分散经营风险,调整产业结构,节约交易成本和稳定经营权有着重要意义,是顺应集约化、规模化经营的经济现象,有利于控股经营,实现集团战略。但是由于欠缺完善的法律予以调整,因此公司转投资在公司的发展过程中滋生了不少的问题,“公司转投资所产生的法律问题严重阻碍了转投资行为积极功能的发挥。如何对公司转投资实施法律监控,是各国公司法要重点解决的问题” [2].我国涉及到转投资问题的法律规范主要有《公司法》、《商业银行法》和《保险法》等,由于本文主要从公司法的角度对转投资的限制性条款进行分析和探讨,因此对《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等相关条款不作探讨。 一、公司转投资的负面效应 1、资本虚增及“空洞股份”的出现 无论公司相互投资,抑或公司单向投资,都会产生虚增资本及“空洞股份”的出现。“空洞股份”的出现,必然使公司的真实股东的“真正股份”在总股份中所占比例下降,当这种“空洞股份”与其他股东的“真正股份”同样行使股东权时,真实股东的“股利分配和剩余财产分配”遭到了来自“空洞股份”的欺诈,其表决权即公司支配权亦随之稀释。同时,虚增资本不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使债权人盲目相信公司实力而与之交易,有害于交易安全。“转投资行为导致的虚增资本,从极端而言,则公司与银行同具有制造货币之功能,使债权人误认为公司资本雄厚,妨碍交易安全;而在转投资行为导致实质性减资的情况下,债权人却可能不知道公司资产已虚化,同样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3]. 2、经营者控制公司股东会 依据现代公司法律,对外代表公司进行活动的不是少数股东而是公司经营者,那么毫无疑问代表转投资公司行使对目标组织的出资者权益归根结底亦只能是“戴着公司面具”的经营者。在公司转投资形成的经营者支配的环境下,其所带给转投资公司股东特别是少数股东的危害十分明显。 实际出资的人被从支配的地位排除掉,而没有出资的人却在支配着公司,单向投资的情形亦是如此。“在相互转投资情形下,董事、监事可能利用转投资控制本公司股东会”[4].转投资公司一旦将一部分资产转投资于目标公司后,初始股东便失去了对该转投资部分资产的最终控制,不得对目标公司中的该部分资产行使控制权,而由转投资公司的经营者代表公司行使出资者权益。这样,一旦初始股东对目标公司失去了控制就很难防止董事、监事、经理以损害股东利益为代价来获取他们自身的利益。此外,在公司转投资情形下,经营者处于绝对的控制支配地位,极易形成无责任经营,即使其不忠、未尽管理人义务或过错造成公司损害亦不会受到任何责任的追究。 3、转投资行为形成的子公司常被母公司用来作为违法和规避法律行为的工具 在公司转投资持有被投资公司股权超过百分之五十时,即构成母子公司关系。此时,形式上两公司皆为独立主体,但实质上子公司已全部或部分丧失了自主性,其经营政策系由母公司所决定,因而子公司常常被母公司用来作为逃避税收,规避法律甚至违法犯罪的工具。这表现在:母公司把子公司看作自己的分支机构、办事处而不仅仅是公司的被控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财产竞合,母公司从子公司中大量借款而不归还;将子公司作为本公司担保负债的工具等。 二、公司转投资负面效应的法律规制 1、公司转投资的必要限制 首先转投资对象的限制。公司转投资的对象只限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禁止公司充任合伙人或成为他公司之无限责任股东,日本《商法》第55条规定,公司不得为其他公司的无限责任股东或合伙事业之合伙人,并将这一规定视为对公司权利能力的限制。瑞士和我国台湾地区及我国公司法也有类似规定,与此相反,美国《标准公司法》却规定,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公司可以成为任何合伙组织、联营组织、信托组织或其它实体的发起人、合伙人、联营人或上述实体的经理。两种不同的立法体例体现了不同的立法价值取向:日本,台湾及我国大陆的规定着眼于交易安全优先,美国着眼于效率优先。 一方面,合伙事业是—种极具风险的事业,会对债权人的权利发生重大影响,另一方面,合伙事业又是一种具有极大优势的企业。法律的任务不是消灭风险而是让当事人的在风险与商机之间选择并尽可能减少风险,对于公司如何运营、如何投资,最终有决定权的是从终极意义上拥有公司的股东或反映投资者共同意志的公司章程。公司转投资合伙是公司的一个重要投资渠道和方向,如果公司股东愿承担风险,法律就不该武断地绝对禁止,应将决定权移交于最终拥有公司的股东。然而,转投资毕竟涉及到转投资公司的权利及债权人的利益,法律又不能漠然视之。因此,我国《公司法》可以规定:除非公司章程存在相反规定,公司不得充任合伙人或者其他公司之无限责任股东。 其次限制转投资数额。在参照国外公司法的规定的基础上,对双向相互持股和单向持股的比例分别做出具体规定,“相互持股不免会导致公司注册资本的重叠以及偿债能力的弱化,对维护交易安全,保护第三人利益显然都是不利的。” [5]“《公司法》一方面不应全面禁止相互持股,因为这会否定公司对外投资的法定权利;另一方面又应对公司间相互持股的比例给予必要限制,以此杜绝虚假出资、资本不实现象。”[6]对公司转投资数额的限制,应考虑到公司的多元化经营的弹性与公司股东及债权人利益保护之间的平衡;就单向转投资考虑到我国国情及不完善的市 场经济体制,可借鉴我国台湾公司立法态度,即限制的比例宽严适中。这样就能既保护交易安全,又兼顾效率,以二者之间的平衡。 2、对公司转投资负面效应的积极调整 单纯地对转投资予以限制,显然不能有效解决转投资所产生的问题,因而需对转投资引起的负面效益予以积极调整。对此,德国法有专门规定,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首先公开化。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公开化的目的在于使利害关系人了解公司资本结构的真相,而不为虚增资本的假象所蒙蔽。根据德国股份公司法的规定,一企业对他企业取得越过25%的股权时,必须以书面通知该企业,而受通知的企业必须将上述受通知的持票情形,依章程所定方法公告之。[7] 其次限制股权行使。根据德国法,公司对他公司所持有的股份,其股权的行使,不得超过他公司股份总额的四分之一,但有两项例外:一是由公积金转增资本而获得的新增股份;二是公司已依规定将其在他公司的投资额通知该公司,而未从他公司获得类似通知前或通知有相互投资的事实前。在相互投资公司中,如一公司对他公司持有50%以上股份或以其他方式控制他公司经营者,他公司为子公司,子公司持有母公司的股份,其股权不能行使,此所谓股权行使之限制,包括表决权及股息分配权。美国法律亦规定,如果甲公司持有乙公司的股权过半数时,乙公司所持有甲公司股份无表决权。限制行使股权的目的在于防止经营者借相互投资控制本公司股东会,矫正公司经营者无责任经营。[8] 最后对转投资公司少数股东的一般保护。当公司转投资对少数股东的权利已经发生了实质性的损害或有损害之虞时,法律赋予少数股东的—般救济措施。对少数股东的一般救济措施多种多样,但其重点在于:(1)少数股东所享有的各种诉讼提起权;(2)强制公司或多数股东收购少数股东的股份;(3)董事对少数股东义务之承担;(4)公司多数股东对少数股东受信托义务之承担等。 3、加大对违法转投资行为的规制 “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应包括假定、处理和制裁三部分。假定是规定适用该规范的条件和情况,处理是行为规则本身,制裁是规定违反该规范时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9]我国《公司法》第12条对转投资作了限制,但对违反转投资限制性条款的责任却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从法律实施的角度看,这会使本来就单薄的法律条文形同虚设,不能达到立法目的。在这个方面,我国《公司法》第12条有待完善,对于实施违法转投资行为的公司,首先应在公司立法中强化公司的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责任,特别是民事责任我国公司法规定较为简略,有待完善,“我国的转投资限制立法虽有其特色和优势,但是不足之处也是显而易见的,突出表现在缺乏法律后果的规定,尤其是关于民法法律责任的规定”。[10] 违法的公司转投资通常是在公司净资产为零或为负时以及越过50%净资产限额的情形下实施的,这就极易公司资产不充实,无法按期清偿债务而与债权人间产生经济纠纷,或因公司通过转投资而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规避法律,以被投资公司的独立人格来对抗债权人,使其债权无法得到满足,进而引发经济纠纷。凡此种种都涉及到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确立各方当事人的民事法律责任,如何在相关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不受干涉和破坏的前提下,依法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这正是产生于我国公司转投资立法而其本身未能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对此,有代表性的解决方案丰要有两种:第一,认为既然公司转投资违背了公司法的规定,则应认定该行为无效,强制收回公司用于转投资的资产,以清偿其所欠债务。第二,使公司债权人取得股份代位权,强制公司转让其投资股权,由债权人行使。但此两种方法均有不足之处: 第一种观点突出的缺陷主要表现在:如果以被投资公司资产偿还转投资公司债务,则无异于公司替股东还债,这在法理上是说不通的;强制收回投资也有损相关公司的合法权益,显然有失公平。 第二种观点以强制转让股权的方法清偿债务也有弊端:首先与《公司法》现行规定不符,况且如果被投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的充分了解和信任是公司高效顺利运营的前提,而债权人通过受让股权而以股东身份加人到有限责任公司中,往往不利于与其他股东的合作,进而会影响到公司的正常经营和运作,损害其效率。 综合考虑,在公司违法转投资而无法清偿债务场合,有关民事责任承担的法律条款可设定为:第一、原则上不得执行被投资公司财产,而只能以转投资公司的投资收益,即用被投资公司到期应分得的股息、红利偿还。第二,如果被投资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则债权人可通过受让转投资公司股份而依法代位行使股权,但必须遵守持股披露规则。第三,如果被投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则只能双方自愿(经被投资公司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且不会因此干扰被投资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前提下,准予债权人通过受让股份,利用被投资公司的股份而实现债权。第四,在特定情形下,引入“刺破公司面纱”制度。按美国的判例学说,当法人独立人格被不当使用、不为诚实目的使用、维护欺诈或规避法律时,法律就将公司视为合伙组织,从而否认其独立人格。因此,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公司超过法定限额违法转投资之时,转投资公司与被投资公司主观上具有滥用公司法人形式逃避债务、规避法律以谋取非法利益的故意,客观上两个公司之间又存在着某种关联性,则可以借鉴英美法系国家“刺破公司面纱”、“公司人格否认”等原则,突破公司人格独立、责任有限而互不连带的一般规则,以被投资公司资产承担债务,从而有效规制公司违法行为,切实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余论 公司转投资行为是一种非常重要的经营行为,其可能造成的社会影响也是非常广泛的,对其加以规制是理所当然的,也是非常必要的。“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既是公司的一项法定权利,又必须符合公司及有关各方对自身利益的安全需求。”这是保护股东利益,防止董事、监事利用转投资控制本公司,权利滥用的需要,也是防止虚增资本、投机炒作牟取暴利和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的需要。因此《公司法》修改应当对转投资做出完善的规定,健全这些规定为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形成公司公平的竞争环境具有重大意义。 公司投资论文:信托投资公司年报的法律分析 摘要:本文以首批35家信托投资公司披露的年报(或年报摘要)为基础,从法律的视角对组织形式(公司类型)、公司名称(商号权)、注册资本、股权结构、内部治理(董事、监事及经理)、关联交易等方面的问题展开尝试性的研究。笔者希望信托投资公司完善自身的行动与监管机关有效监督的举措能够双臂合力,进一步规范年报披露行为和提高年报披露质量,从而推动我国信托业在阳光下步入良性发展的轨道。 关键词:信托,信托投资公司,年报,年报摘要,信息披露 一、引言 今年年初,银监会了《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并规定了年报(以及年报摘要)的内容、格式和首批披露年报的30家信托投资公司的名单。此次年报披露正式启动了我国信托投资公司强制性信息披露的制度,银监会采取三年分步实施的策略,要求首批30家信托投资公司于今年4月底之前披露年报和年报摘要。在指定的期限内,有29家公司在银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纸上披露了年报摘要,只有1家公司(西藏信托)在申请延迟披露年报摘要并获得批准后,于5月 25日公布了年报摘要。在此期间,2家上市公司(陕西国投和安信信托)按规定披露了年报摘要,3家公司(华宝信托、中泰信托和英大信托)自愿披露了年报摘要。因此,在已经完成重新登记的59家信托投资公司中,有35家正式披露了2004年度年报,占总数的59%.它们涵盖了2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26 个城市的信托投资公司:上海、北京和广东分别有3家以上公司披露年报,合计12家,超过了总数的1/3;天津、福建、江苏、山东和河南也分别有2家公司披露年报,合计10家,接近总数的1/3;其余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别有1家公司披露年报。这种地域分布状况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目前信托投资公司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关联关系。此次年报披露是国内信托投资公司首次大范围公开经营信息,公司董事会及董事已公开承诺年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也做出了公开保证。因此,这次年报披露的可信度较高,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信托业的发展状况。 35家信托投资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金融时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上海金融报》《新疆经济报》等指定和非指定的报刊上刊登了年报摘要。其中,《中国证券报》22家,《金融时报》10家,《证券时报》6家,《上海证券报》5家,《上海金融报》2家,《新疆经济报》1家。有2家公司分别在3种报刊上刊登了年报摘要,有7家公司分别在2种报刊上刊登了年报摘要。这在一定程度上拓宽了年报披露的渠道,也扩大了年报披露的影响力。上述35家公司大多都建有独立的网站,其中绝大多数在本公司网站上公布了年报全文。但是,仍有个别公司没有建立公司网站,或者网站上没有年报内容,或者仅仅在网站上公布了年报摘要。据统计,约有20%的公司没有按要求在网上披露年报全文。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年报披露的及时性和充分性,使人们难以迅速地获知信托投资公司的全面信息。另外,银监会还要求将书面的年报全文及摘要备置于公司主要营业场所,供客户及相关利益人查阅。但是,35家公司对年报备置地点的表述差别较大,大多在年报摘要中表述为公司的注册地址,也有表述为“总裁(总经理)办公室”、“公司办公室”、“公司行政部”、“公司财务部”、“综合管理部”、“理财中心”等,只有少数规定为明确具体的营业场所。这种笼统的、模糊的表述,势必给客户及相关利益人查阅年报带来不便,也影响了年报披露的规范性。个别公司的年报全文和年报摘要在内容上基本相同,有的年报中还存在较多错别字等纰漏,这反映了少数公司披露年报的认真和细致程度还有待提高。 自从首家信托投资公司公开披露年报以来,有关年报分析的文章就层出不穷,多以短评的形式展开经济分析,尚未看到对年报进行法律分析的文章见诸媒体,这不能不说是信托研究(特别是信托法研究)中的一个缺憾。本文将着重从法律制度和规范的层面上对首批信托投资公司年报披露加以分析和探讨,由于年报中直观的法律问题很少以及笔者个人的研究水平有限,下文仅对组织形式(公司类型)、公司名称(商号权)、注册资本、股权结构、内部治理(董事、监事及经理)、关联交易等方面的法律问题展开尝试性的研究,以期对国内的信托实务和理论能有所裨益。 二、组织形式(公司类型) 根据统计,此次披露年报的信托投资公司在组织形式(公司类型)方面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主,共计有28家,占总数的80%;有6家公司采用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约占总数的17%;只有1家公司采用国有独资公司的形式,约占总数的3%.这表明,有限责任公司是信托投资公司主导的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已占据一定比重,而个别国有独资公司的存在则隐含着信托业的企业改制尚未彻底完成。 从年报的内容推断,西藏信托采用的就是国有独资公司的形式,由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出资设立。依据我国《公司法》第64条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形式,其特征是投资主体的单一性和法定性(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以及责任的有限性,并且这种组织形式主要运用于国务院确定的生产特殊产品的公司或者属于特定行业的公司。通常而言,生产特殊产品的公司或者属于特定行业的公司主要是基于维护国家安全、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转等考虑,由国家(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或部门)对那些投资大、周期长、收效慢或者不以营利为直接目的(主要关注社会效益)或者在国民经济中具有特殊地位的领域单独投资设立公司,即采用国有独资公司的形式具有特别必要性。在笔者看来,信托投资公司本身并不属于生产特殊产品的公司,也难以归入特定行业的范畴,目前仍采用国有独资公司的形式已没有必要。西藏自治区信托投资公司在其年报的公司战略规划中,也已明确提出“推进公司的改制与改革,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如此看来,国有独资公司这一组织形式退出信托业将指日可待。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我国《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的组织形式,也是我国《公司法》中的公司法定形式。就现实而言,目前有限责任公司是我国信托投资公司的主要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仅占较小比重,上述35家公司中有限责任公司占4/5,而股份有限公司不足1/5,由此可见一斑。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股东的财产与公司的财产相互分离,股东对公司和公司对外均承担有限责任,二者的组织机构也基本相同。但就信托投资公司而言,讨论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孰优孰劣的关键还不在于资本是否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人数是否受限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出资是否一定是货币、设立程序简单还是复杂等问题,而是信托投资公司作为金融机构和专业理财的法人对公司制组织形式的需求。选择不同的公司组织形式,意味着选择了不同的股权结构、风险责任以及发展模式,尽管每一种公司组织形式都各有优劣,但发起人、投资者甚至立法者和监管者应当结合信托业的特点做出最适合的选择。 笔者认为,我国信托投资公司继续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是必要的,但今后的发展方向应以股份有限公司为主,尤其对规模较大的公司而言更应如此。首先,信托投资公司目前以3亿元人民币作为注册资本的起点,资本规模已比较大。况且部分信托投资公司已经或正在发展为金融控股公司或金融控股集团,规模可观。相比于有限责任公司通常适用于中小型企业,而股份有限公司则适用于大中型企业。因此,信托投资公司更适宜采用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以适应资本增加和规模扩张的发展趋势。其次,有限责任公司在组织和经营上具有封闭性或非公开性,只能由发起人募集资本,股东人数有上下限要求,股份转让受到严格限制,证明股权的出资证明书不能流通;而股份有限公司具有开放性和社会性,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股东人数有下限而无上限要求,股份转让亦比较自由,证明股权的股票可以流通。因此,信托投资公司采用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更有利于资本的募集、股权的分散和股份的流动。再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权限较大,董事通常由股东兼任,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控制紧密,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程度较低;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权限较大,受股东大会的控制较小,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程度较高。因此,信托投资公司采用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更有利于减少大股东控制、规范关联交易和独立自主发展。复次,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更加严格,财务状况的公开程度更高,加之前述的开放性和社会性,因此更有利于对信托投资公司的监督。最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可以申请上市,能为信托投资公司的不断发展壮大提供有利条件。一言以蔽之,与我国“人合兼资合”的有限责任公司相比,资合性的股份有限公司更有利于信托投资公司市场化的改革和发展。早在80多年前制定的日本《信托业法》就明确规定,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才能成为营业信托法人,这也说明选择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对信托投资公司具有较充分的合理性。 另外,在上述35家信托投资公司中,只有2家是上市公司,这也是目前我国信托业中仅有的2家上市公司。依据《公司法》第152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应符合6个条件,其中首要的条件就是“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而兜底的条件也是“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其他则是有关公司股本、开业时间、盈利状况、股东人数、持股比例、遵守法律方面的条件。由此可见,我国目前信托投资公司上市的关键仍是行政监管部门的批准。相比于稀缺的 “信托牌照”而言,信托业中的“上市牌照”更为稀缺。笔者认为,监管者可适时地允许部分规模较大、资产优良、结构规范、业绩良好的信托投资公司依法上市,以推动信托业更快和更好地发展。当然,对信托投资公司而言,在完善自身的基础上适时地借壳上市也不啻为一条发展壮大的捷径。 三、公司名称 从35家信托投资公司的名称来看,有近50%的公司名称仅以地理名称(所在省市)命名,未对公司名称权(商号权)给予足够重视。《金融机构管理规定》和《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没有对信托投资公司的名称做出详细规定。但是,参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等,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或者商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信托投资公司名称在实现公司法人的人格特定化时,也体现了公司的商业信誉,仅以地理名称命名而缺少商号,这不仅不利于公司名称权和商业信誉的保护,也不利于公司的跨地域和跨国经营。 从法律的角度讲,商号是公司的特定标志,是与其他公司相区别的重要特征,兼具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性质,具有排他性和专用性,与公司同生同灭,代表着公司的信誉,还可能注册成商标。《巴黎公约》将商号权纳入工业产权的范畴给予保护,我国法律虽对商号权未有明确规定,但《民法通则》中有保护企业名称权的具体规定。目前,部分信托投资公司已经开始重视公司名称的重要价值,主要通过继承母公司商号和自主创立商号来逐渐树立自己在行业内的品牌。前者如“平安”、 “中信”、“兴泰”、“粤财”等,后者如“中诚”、“新华”、“华信”、“中融”、“百瑞”、“中原”、“北方”、“联华”、“国民”、“安信”、“中泰”、“英大”等。另外,还有结合母公司特点来确定名称(商号)的,如“中海”、“华宝”等。 信托投资公司在市场化改革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中,应高度重视商号和商号权。一方面,应该积极树立品牌,通过注册等法律途径确立商号的专属使用权;另一方面,应该将公司名称(商号权)纳入到重要无形资产的保护范畴,在资产评估、企业并购等过程中充分考虑品牌价值。另外,有不少信托投资公司已经、正在或即将组建金融控股集团,其间公司名称(商号权)的转移、使用、许可等都应建立起完备的法律衔接,以巩固和拓展品牌的价值。 四、注册资本 目前信托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起点是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600—3000倍、一般股份有限公司的30倍[1],也远远高于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2]等金融类法人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在35家信托投资公司中,注册资本最高的是27亿元,最低的是3亿元;注册资本在10亿元以上的公司有9家,约占26%;注册资本在6亿元以下的公司有23家,约占66%.其中,注册资本在20亿元以上的公司仅有3家,注册资本在15亿元以上的公司仅有5家。整体而言,资本规模雄厚的大型信托投资公司仍是少数。资本是公司赖以生存的财产基础和信用基础,公司资本是《公司法》中的特定概念,用来表示由公司章程所确定的股东将要认缴或已经认缴的出资总额。公司资本具有不同的表现形态,由于《公司法》采用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度,即要求股东足额认缴公司章程确定的资本,因此注册资本与授权资本、发行资本、实收资本具有等同含义。从各个信托投资公司的年报来看,注册资本与会计账面的“实收资本”基本相同,实现了足额认缴。 注册资本是公司的重要法律特征之一,它和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一样,理应成为公司概况的基本内容。但是,部分信托投资公司只在年报的会计报表中列出了实收资本,却没有在公司概况中列出注册资本,这有待完善。从信托业立法的角度讲,监管者对注册资本的重视和规范程度也经历了一个逐步提高的过程。 1986年颁布实施的《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已废止)规定,金融信托投资机构必须具有最低限额的实收货币资本金,不同行政区域的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的实收人民币自有资本金最低限额分别为5000万元、1000万元和500万元,经营外汇业务的必须同时分别拥有500万、200万和100万美元现汇的最低限额实收外汇自有资本金;另外,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的注册资本最高可以为实收货币资本金的3倍。[3]这里,“实收货币资本金”和“注册资本”表征了不同的含义,而且前者成为了金融信托投资机构设立的资本要求。在2001年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已废止)中,“注册资本”已被正名,其相关规定与2002年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大体一致。依据《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除了可以用货币出资,还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但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4]《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14条仅对信托投资公司经营外汇业务时的资本构成做出了限定,即注册资本中应包括不少于等值1500万美元的外汇,但并未对股东或发起人的出资形式做出详细规定。从此次披露的年报看,信托投资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的出资形式基本上是货币资金,这与金融机构的特质是大体对应的。 从某种意义上讲,注册资本代表了公司的最高集资能力、公司运营的物质条件、股东对公司的承诺程度和承担责任的界限、公司对外承担债务责任的基础等。加之,我国《公司法》严格贯彻资本三原则,即资本确定(公司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明确规定资本总额并且由股东足额认缴)、资本维持(公司应维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以保持公司的偿债能力和保护债权人利益)和资本不变(非依法定程序不得变更已经确定的公司资本)。因此,注册资本对信托投资公司具有重要意义。2001 年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已废止)中规定,信托投资公司接受由其代为确定管理方式的信托资金总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金的10倍。[5]虽然2002 年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中已无此规定,但其第48条规定,信托投资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或者拆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第50条第1款规定,信托投资公司每年应当从税后利润提取5%,作为信托赔偿准备金,但该赔偿准备金累计总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20%时,可不再不提取。由此可见,注册资本与信托投资公司经营信托业务存在密切关系。从上述35家信托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状况看,整体上资本规模仍较小,这在一定程度上既限制了公司规模和业务规模,也影响了公司的资信水准。与银行、证券、保险相比,信托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规模明显较小,还有相当大的拓展空间。因此,可以积极引入外资,尤其应当为国内民间资本进入信托业提供通畅的渠道,以充实和提高信托投资公司的资本及信用。 五、股权结构 根据统计,在首批年报披露中,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信托投资公司,股东数最少的是2个,最多的是13个;采用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信托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除外),股东数最少的是7个,最多的是38个。除了3家股东数“未知”和1家单一股东(国有独资)外,首批披露年报的信托投资公司中,2个股东的公司有7 家,3-5个股东的公司有11家,6-9个股东的公司有7家,10个以上股东的公司有6家。另外,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超过50%的公司有21家,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超过90%的公司有10家(不包括国有独资100%持股),第一大股东的最高持股比例为99.256%.整体而言,可以将这批信托投资公司股权结构的特征概括如下: (一)股权的集中度过高。《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为2-50个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不少于5人(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 5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6].上述信托投资公司的股权大多集中于2-9个股东手中,总计有25家公司,股东数超过20个的只有1家公司,而且有 50%的公司只有2个股东,处于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数的底线。从某种意义上讲,这种高度集中的股权结构使大股东控制信托投资公司成为必然。 (二)控股股东的持股比例过高。上述信托投资公司中有60%处于大股东绝对控股(持股比例超过50%)的状态,29%的公司处于大股东“准独资”控制(持股比例超过90%)的状态(不包括国有独资100%持股),其中持股比例超过95%的有8家公司,这里还包含了6家持股比例超过98%的公司。控股股东持股比例最高的是目前我国注册资本最高的信托投资公司(平安信托),持股比例高达99.256%.单一股东极高的持股比例加重了大股东控制信托投资公司的力度。 (三)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在实质上进一步提高了股权的集中度和控股股东的持股比例。35家信托投资公司中,有5家直接披露了股东的关联关系,详见下表1.尤其当股东数很少(例如2-3个)且相互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时,公司的股权几乎可以认为是集中在了1个实际控股股东手中,此时公司的组织形式(如有限责任公司)近乎虚设,表面上的股权分散(多个股东和小股东持股)就成为了规避法律强制性规定的空壳。 (四)国有资本控股处于绝对地位。35家信托投资公司中,直接以“国家股”占据控股地位(无股东具体名称和法定代表人)的公司有1家(中诚信托),地方政府直接独资控制的公司有1家(西藏信托),由地方政府的财政厅(局)或国资委直接控股的公司有6家(吉林信托、甘肃信托、天津信托、百瑞信托、内蒙古信托和陕西国投),国有资本间接控股(即国有资产管理或经营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为第一大股东)的公司有22家,合计为30家。这种国有资本占据主导地位的股权结构使“所有者缺位”和“链风险”等制度性障碍深植于信托业的体制中,信托投资公司的“内部人控制”及其衍生的管理层经营等问题就具有了深刻根源。另外,国有资本控股处于绝对地位,也使部分信托投资公司成为地方政府施政的金融载体,在地方政府偏好的左右下逐渐失却了公司作为金融类法人的独立意志,影响了公司深化改革和长远发展。 (五)企业集团控股占据较大比重。上述35家信托投资公司中,企业集团直接控股的公司有13家(新华信托、上海国投、中海信托、平安信托、厦门国投、山西信托、中融信托、中信信托、苏州信托、外贸信托、江苏国投、兴泰信托和华宝信托),约占总数的37%.其中12家的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9家的直接控股比例超过80%,4家的直接控股比例超过95%,直接控股比例最高为99.256%.如果将企业集团全资或控股的子公司的持股比例也计算在内,那么将至少有3家公司是企业集团单独控制的(中信信托、外贸信托和江苏国投),即持股比例达到100%.另外,四川新希望集团有限公司通过直接持股(15.69%)和关联公司(控股90%的公司)的间接持股(25.49%),实际上也对联华信托形成控股[7].这些企业集团中虽然也有民营企业集团,但绝大多数是大型国有企业集团,涵盖了从基础工业到金融服务等多个领域。从某种意义上讲,企业集团控股占据较大比重,使信托投资公司成为了大型工业企业挺进金融领域和大型金融企业构建金融控股集团的投融资平台,并进而成为企业集团游刃于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和产业市场的核心枢纽。 总之,从35家信托投资公司的年报内容来看,股权高度集中、大股东高比例控股、股东关联关系、国有资本和企业集团控股比重大等交织在一起,使公司的股权结构整体上呈现出非常复杂的状况。实际上,长期困扰信托业的内部治理结构缺陷、违规经营、高风险关联交易等诸多问题莫不发端于此。股权结构反映了公司的所有权结构和控制权结构,合理的股权结构是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础,并且不同的股权结构设置对公司的经营绩效也会产生重要影响。考虑到我国信托业原有体制的惯性和目前资源配置的市场化程度,信托投资公司还不可能在短期内彻底改革现有的股权结构,但从公司长远发展和打造核心竞争力以及目前规范经营、控制关联交易风险等角度出发,改进目前的股权结构还是非常必要的。当务之急是首先适度分散股权和降低控股股东的持股比例,规范股东(包括企业集团)的关联关系并确保披露的充分性,尤其应积极引入民营资本和外资以稀释国有资本,从真正实现公司享有法人财产权和依法自主经营(《公司法》第4条第2款和第5条第1款)的基础层面上来完善股权结构。 另外,公司制的设计原理在于经营风险的三次分散,即第一次是通过股东投资将风险分散给股东,第二次是通过公司的法人财产权将风险分散给公司,第三次是通过公司对外有限责任将风险分散给公司的债权人。信托投资公司也同样体现了公司制这种风险分散的精妙之处,使得股东投资的风险大大降低,公司成为了募集资金的有效载体。但是,公司制也是双刃剑,股东可能会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而滥用公司的法人人格,即利用自己对公司的有限责任和公司对债权人的有限责任来规避法律义务。信托投资公司在自营业务尤其是信托业务中管理和处分着大量财产,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母公司)可能会采取滥用其控制地位、不当管理、干涉行为等,通过公司这一“壳”来转移财产或谋求私利,以达到逃避债务等非法目的。这实际上会将风险全部转移给信托投资公司或者其债权人,而将利益全部归属于幕后的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母公司)。尤其当集团公司、母公司、控股公司或股东公司与信托投资公司在资产、财务、业务、人员和机构等方面重合或交叉的时候,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问题就变得更加扑朔迷离,违法的关联交易则很有可能隐匿于其中。对此,除了监管机关对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等的密切监控及有力规范外,新《公司法》可通过引入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来揭开信托投资公司法人面纱后面的实际控制人,并追究其无限责任,从而切实保障公司及债权人的利益。 六、董事、监事及经理 在35家信托投资公司中,董事数量最少的是4人,最多的是16人;分别有7家信托投资公司设立了独立董事和职工董事;设立独立董事最多的是2家上市的信托投资公司,分别为3个和4个;设立职工董事的基本上是1个;还有1家信托投资公司设立了1个职务董事。有3家公司是董事长兼任总经理(吉林信托、甘肃信托和湖南信托),有3家公司的总经理空缺(或未设立)而由董事长实际代行总经理的职责(西藏信托、江苏国投和兴泰信托),这二者合计共有6家公司实际上处于 “董总不分”的状态,约占总数的17%.总经理或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兼任董事会成员的情况则更为普遍,共计有30家公司,约占总数的86%,这使得董事会与高管层(主要是经理层)在很大程度上处于重叠状态。依据《公司法》,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并对董事会负责,但董事会的职责主要是决策重大事宜并监控决策执行情况,而经理层的职责主要是执行董事会的决策并负责具体落实,明确区分二者的意义还在于形成制约与反制约的关系。前述“董总不分”和董事会与经理层过分重叠的情况,虽然并不与现行《公司法》抵触,但实际上使决策权与执行权高度合一,从完善信托投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角度讲,显然是弊远大于利。 上述35家信托投资公司都设立了监事会,但有3家公司(西藏信托、中信信托和海协信托)的监事会仅有2名成员,这与《公司法》中关于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 人的规定(第52条第1款)不符,也难以用《公司法》第52条中只设监事的例外性规定做出解释,毕竟这些公司的规模并不小,而且已经明确设立了监事会。有 5家公司(中诚信托、山西信托、外贸信托、中原信托和湖南信托)明确设立了监事会召集人,其余公司大多是设立了监事长,但仍有3家公司(上海国投、东莞信托和西藏信托)既无监事会召集人也无监事长,其中1家公司(东莞信托)只有副监事长而无监事长。西藏信托是唯一采用国有独资公司形式的信托机构,董事会成员5人、监事会成员2人、未设立经理。这虽然符合《公司法》关于国有独资公司不设立股东会、董事会成员3-9人的规定,但与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和设立经理的规定有所不符[8],也违背了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和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的相关规定[9]. 另外,部分信托投资公司的董事和监事存在无明确任期(或者仅有选任日期)和超期任职(实际任期已逾3年)的情况。有8家公司(东莞信托、中融信托、中信信托、外贸信托、百瑞信托、中原信托、联华信托和华宝信托)中存在监事任期不足3年的情况(实际为1年半、1年、9个月和半年等不确定的期限),约占总数的 23%.有1家公司(外贸信托)的董事长无任期(而其他董事有明确任期),有3家公司(上海国投、吉林信托和英大信托)存在董事无任期的情况(仅有选任日期),有2家公司(吉林信托和英大信托)存在监事无任期的情况(仅有选任日期)。共计有4家公司(新华信托、上海国投、吉林信托和英大信托)存在董事超期任职的问题,有3家公司(新华信托、吉林信托和英大信托)存在监事超期任职的问题,其中董事和监事超期任职时间最长的分别达到了2年和6个月[10].董事、监事超期任职的问题明显有违《公司法》的规定(第47条、第53条、第67条、第115条和第125条),也暴露出部分公司在董事会、监事会届满改选问题上存在重大疏漏,部分董事或监事实际上是在未经法定程序换届选举并获得连选连任的条件下超期行使权力,进一步可以推定,部分公司的董事会或监事会在届满而未依法改选的条件下实际上从事着违法且无效的职务行为。 除上述情况外,有1家信托投资公司(苏州信托)的监事长兼任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助理),有1家公司(内蒙古信托)的部分董事和监事由地方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和财政资金管理部门的领导直接出任。前者虽然没有明显地触及《公司法》关于“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第52条)的禁区,但这种不合理的职务兼任显然不利于发挥监事会对经理的监督和制衡作用;而后者则违反了《公司法》关于“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第58条)的规定及其他党纪国法,也明显有悖于政企分开的改革方向。另外,设立了独立董事的7家公司在监事会与独立董事“双头监督”的二元结构下,如何明确二者的角色定位和降低监督成本,并妥善处置二者监督权力重叠、交叉、冲突等现实问题,已亟待解决。即便就监事会而言,35家公司基本上是在监事会中设立股东监事和员工监事两类成员,面对时下股份制商业银行和上市公司等机构积极引入外部监事(包括独立监事),长期存在治理结构缺陷的信托投资公司在内部监督乏力抑或缺位的情况下,将如何在新意迭出的监督制度中做出抉择,这也是需要深思的。 七、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是年报中的重点问题,也是监管部门和投资者关注的焦点。根据统计,35家公司中,除了8家公司没有明确披露关联交易金额外,其余27家公司的关联交易金额合计为2328992万元,平均为86259万元;其中,关联交易金额超过10亿元的有7家公司,超过1亿元的有23家公司;仅有1家公司在报告期内未发生关联交易,4家公司的关联交易金额在1亿元以下,关联交易金额最少的为300万元;共涉及关联交易方237个,有25个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存在股东、控股股东、母公司、受同一股东控制、同一实际控制人、非控股股东或对本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股东等紧密关系,有22个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存在控股子公司、子公司或参股公司等关系,有8个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存在子公司之子公司、非控股股东的下属公司或子公司、子公司的参股公司、关联方的子公司、同一关键管理人员或集团客户等关系。由上述不完全的统计可以发现,信托投资公司中普遍存在关联交易,绝大多数公司的关联交易数额巨大,并且与复杂的股权投资和董事兼任等问题密切相关。另外,已披露关联交易的信托投资公司均没有为关联方担保发生垫款的情况,但有4家公司(山西信托、甘肃信托、新疆信托和粤财信托)存在关联方逾期未偿还公司资金的情况,共计5笔。其中,2笔为原来财政信用贷款,已经转拨为公司资本金,3笔仍逾期未偿。这表明,除了目前大多数关联交易存在的隐性风险外,少数关联交易的显性风险也很有必要及时防范和化解。固然关联交易本身有良性的也有恶性的,不少信托投资公司还倚赖关联交易来巩固和发展业务,但以“本恶”为出发点对关联交易的风险加以防微杜渐,这对目前基础脆弱和结构缺陷的信托业而言无疑是有益的。 《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要求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交易的总量及重大关联交易的情况,并要求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逐笔披露(第15 条)。但是,部分信托投资公司实际上没有披露关联交易的总量,对一些重大关联交易也是讳莫如深,在交易内容、定价原则、交易方式、交易金额等重要问题上常常是避而不谈。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以下简称《准则》),关联方交易是指在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由此可见,判定关联交易的关键是关联方或关联方关系。《准则》认定关联方或关联方关系的标准是: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将其视为关联方;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也将其视为关联方。主要分为5类,即:第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其他企业或受其他企业控制,以及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两个或多个企业;第二,合营企业;第三,联营企业;第四,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第五,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35家信托投资公司年报对关联关系(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系)的表述纷繁多样,但主要有以下17种:股东;控股股东;非控股股东;同一母公司;受同一股东控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同一实际控制人;子公司;母公司;非控股股东的下属公司或子公司;关联方的子公司;子公司之子公司;子公司的参股公司;同一关键管理人员;对本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股东;集团客户。 就年报的内容而言,信托投资公司通常把关联交易区分为自营业务中的关联交易和信托业务中的关联交易,并且将关联交易方区分为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方与不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方。四类关联交易中,(1)公司固有财产与关联方之间交易的数量已知101个,内容(或方式)涉及贷款(包括短期贷款、中长期贷款、质押贷款)、担保、应收(付)款(还包括利息、利润)、股权投资(包括股权转让和投资收益等)、融资租赁、申购基金、购入债券、资产置换、债务重组、咨询服务、委托开发软件等,其中以前三项居多;(2)信托财产与关联方之间交易的数量已知53个,内容(或方式)主要涉及贷款(包括信托贷款、委托贷款)、投资(包括信托投资)、股权信托受益权转让、申购基金等,其中以信托贷款居多,包含了集合资金信托和单一资金信托中的信托贷款;(3)公司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之间交易的数量已知22个,内容(或方式)主要涉及转让固有财产(包括回购固有财产)、转让信托财产、转让信托受益权、拆借信托项目资金、代缴税金、资金占用等;(4)信托财产之间交易的数量已知29个,内容(或方式)主要涉及转让信托财产、转让信托产品、转让信托受益权以及投资等,其中以转让信托财产居多。由统计数据可知,信托投资公司固有财产与关联方之间交易的数量最多,并且披露得也比较清晰明确;相反,与信托财产相关的其他三类关联交易则显得数量较少,并且也鲜有披露或者披露得比较模糊。 就现行的信托法律法规而论,《信托法》确立了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混同(第16条)、由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受托人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由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第18条)、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第27条)、受托人通常不得将其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或者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第28条)等制度,《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也确立了不得利用受托人地位谋取不当利益、将信托财产挪用于非信托目的的用途以及通常不得以信托财产提供担保、将信托资金投资于自己或者关系人发行的有价证券、将信托资金贷放给自己或者关系人、将不同信托账户下的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和以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第31条)等制度。这种以信托财产为中心的法律规制与前述关联交易的特征是一致的。同时,法律法规还对通常情况下禁止的关联交易行为做出了“但书”规定,即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者经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同意,并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的除外。这可以视为对部分合法的信托财产与关联方之间交易、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之间交易、信托财产之间交易的适用除外。少数信托投资公司在关联交易的方式(或内容)中标明了“信托计划合同已约定”或“经委托人(受益人)同意”,绝大多数公司在年报中是通过定价政策来证明关联交易的合法性的。 在披露了关联交易的信托投资公司中,有4家公司(中海信托、苏州信托、国民信托和陕西国投)没有公布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或定价原则)。在披露了关联交易定价政策(或定价原则)的公司中,明确表明以公允价格(或市场公允价格)为主进行定价的公司有16家,强调以市场原则(或市场公平原则)定价的公司有6 家,有1家公司(新华信托)以单一的“协议作价”为定价政策,1家公司(新疆信托)以“公司账面记录的价值为准”来定价,1家公司(内蒙古信托)以本公司的《定价办法》执行关联交易定价,1家公司(中诚信托)以“与各关联方有偿使用的资金的定价政策与其他非关联方使用资金的定价政策一致”作为定价原则。另外,有2家公司(北方信托和中泰信托)实际上采用了组合定价的政策,前者以“首要原则”(不损害第三方利益)和“主要定价政策”(①根据央行的指导利率及上下浮动范围确定贷款利率、②双方协议确定交易价格、③双方通过参照证券市场的成交价格来协商确定交易价格、④根据资产账面价值进行交易、⑤根据委托人指定价格进行交易、⑥根据原始投资额及持有期间应获取的收益来确定交易价格)共同组成“定价策略”;而后者则确立了三级定价政策,即首先按市场公允价确定;如果缺乏市场公允价的,比照相关类似业务或资产的市价确定;如果上述两种价格都不存在,则按照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价确定。由于关联交易中贷款占了重头戏,因此大多数公司都在年报中明示利率按央行的规定来定价。但不可否认的是,在法律法规中缺少关联交易的具体定价规则的前提下,年报中抽象模糊的定价政策(或定价原则)难以消解人们对经营者道德风险和关联交易资产风险的隐忧。 八、结语 上文主要分析探讨了首批披露年报的35家信托投资公司在组织形式(公司类型)、公司名称(商号权)、注册资本、股权结构、内部治理(董事、监事及经理)、关联交易等方面的法律问题。在笔者看来,这些问题基本上是互相联系的:组织形式(公司类型)既体现在信托投资公司的名称上,又直接与注册资本和内部治理(董事、监事及经理)相关,尤其从根本上决定了目前股权结构和关联交易的特征;股权结构、内部治理(董事、监事及经理)、关联交易这三者息息相通的关系已是不言而喻,特殊的股权结构是目前信托投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不完善和关联交易风险大的根源,内部治理方面的管理者兼任和监督者缺位等问题则在很大程度上助长了频繁且数额巨大的关联交易,而业务依赖程度不断提高的关联交易则进一步加深了股权结构的集中封闭性和内部治理的关键人控制。 《信托法》要求受托人(信托投资公司)遵守信托文件(信托合同)的规定,在管理信托财产的过程中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除依法取得报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第25条和第26条)。《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对信托投资公司管理或者处分信托财产提出了同样要求(第8 条),并要求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为宗旨处理信托事务(第29条)。前述组织形式(公司类型)、公司名称(商号权)、注册资本是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受托人更好地履行义务的基础,股权结构和内部治理(董事、监事及经理)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决定了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受托人能否忠实地履行义务,而关联交易则隐含了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受托人履行义务的合法与违法的边界。如此看来,目前以大股东控制为常态的信托投资公司,需要的不是小修小补的局部性改良,而是彻头彻尾的系统性改革。 虽然《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已将公司治理、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关联交易等作为信息披露的重大事项,要求信托投资公司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可比、规范地予以公开(第3条和第5条)。但从年报的形式和内容两方面来看,部分信托投资公司并未达到立法关于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致使客户和相关利益人很难获取重要的信息。诸如股东的详细情况、公司董事和监事以及高管人员在股东公司兼任董事及高管人员等职务的情况、关联交易的金额和内容等方面的情况,凡此种种,都无法在年报的全文(或摘要)中知悉。但愿《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的修改、《信托投资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制订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能够进一步规范年报披露行为和提高年报披露质量,积极推动我国信托业在阳光下步入良性发展的轨道。(王巍:北方信托战略发展研究所,本文原载《信托投资研究》和《云信视野》。 公司投资论文:跨国公司在华直接投资的技术溢出效应与我国技术创新 【摘 要】在科学技术已经成为第一生产力的今天,进一步推动我国技术的创新成为我国深化改革的动力和经济进一步发展的前提,然而技术的研发代价是昂贵的,所以如何尽快获得和掌握已有的世界先进技术,发挥我们的 “后发优势”成为当前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和难题。同时实证研究显示,跨国公司的直接投资对东道国有技术溢出效应。故而笔者认为,利用好当前跨国公司对我国大量投资的契机,充分接受和吸收它们的技术溢出不失为一项推动我国技术创新的良策。 【关键词】跨国公司 直接投资 技术溢出 技术创新 一、跨国公司在华直接投资的概况 据联合国《2002年世界投资报告》统计,目前全球共有65000家跨国公司,共雇用职员5400万人,其年销售额是世界出口额的1倍多,达19万亿美元,其产值占世界生产总值的1/10,出口量占世界出口总量的1/3。跨国公司在全球迅猛发展的同时,大量的跨国公司进入我国投资。据美国《财富》杂志的一项问卷调查显示,世界销售额最大的500家公司,已经有400家进入中国,仅2001年的前三个季度,全国共新批外商投资企业项目16344个,比前一年同期增长18.5%,合同外资金额437.48亿美元,同期增长37.56%,实际使用金额274.39亿美元,同期增长20.39%。 跨国公司在华投资主要集中在第一产业,其次是第三产业,如1996年三大产业引入外资结构分别为1.5%、71.63%和26.8%,而1998年分别为2.31%、64.16%和33.53%。就产业来看,跨国公司对我国直接投资主要在我国的主导产业如计算机、通讯、汽车和医药等等,这方面可以发挥跨国公司的技术、资金优势,同时又顺应我国产业发展的需要。跨国公司对我国如此之大的投资必将影响到我国的经济发展和技术创新,我们应该抓住机遇,最大化的利用跨国公司投资给我们带来的正效应,尽量的减少负效应的产生,吸取他们的先进技术来推动我国经济的发展。 二、跨国公司直接投资的技术溢出效应 跨国公司是世界先进技术的主要发明者,是世界先进技术的主要供应来源,跨国公司通过对外直接投资内部化实现其技术转移。这种技术转让行为对东道国会带来外部经济,即技术溢出。一项技术溢出是一个正的外在性的特定情况,它既不是在经济活动本身内部获得的利益,也不是由该项活动的产品的使用者获得利益。换句话说,这种利益对于经济活动本身是外在的,对社会产生了外部经济。例如,一家跨国公司发明了一项新技术,随之该技术被竞争企业复制或学习,表现为竞争企业通过搜集跨国公司新技术的基础知识,加上自身研究开发组合成与跨国公司相近的研究成果,一段时间以后,相关市场中所有的产品和服务都会体现这类技术,那么这些产品或服务使用者的利益将是外在的,由于是实现或产生利益的企业与产生技术的企业展开竞争,即技术产生了溢出效应[6]。 技术的溢出分为技术的水平溢出和垂直溢出,水平溢出是由于同行企业之间的相互竞争、相互学习而产生的,市场上每一家公司引进吸收或自己创造一套新技术,其他相关企业就会向创新企业学习,并在学习的基础上创造出新的技术,或者有些企业就直接复制该技术。那么经过一段时间以后,相关市场所有的产品和服务都会体现这种技术,整个行业的技术水平就会得到提升,当这些供应商、经销商将这些技术运用到其它产品和服务上时,垂直溢出就产生了。 跨国公司对外技术溢出主要是通过以下途径来实现的:(1)当地企业通过与跨国公司的前向后向关联得到技术。后向关联是指由东道国当地厂商为跨国公司子公司提供成品生产制造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或各种服务。通过后向关联可以形成溢出效应的有关“互补性活动”。跨国公司子公司与当地厂商合作,在以下几种后向联系中促成了溢出的产生和发展:帮助潜在的与之有联系的供应商建立生产设施;为改善供应商产品的质量或推动创新而向当地供应商提供技术援助或信息服务;提供或帮助购买原材料和中间产品;提供培训并协助管理;通过发掘新客户帮助供应商从事多样化经营。跨国公司子公司与当地供应商间的接触与信息流动,使当地厂商有可能从跨国公司子公司获得先进的产品、工序技术或市场知识中“搭便车”产生溢出效应。前向关联是指由东道国当地厂商为跨国公司提供的成品市场营销服务,半成品、零部件或原材料的再加工和各种服务。前向关联有助于尽快形成当地的生产体系,开发其制成品市场,促进当地研究与开发的发展。(2)通过人力资源的流动产生溢出效应。跨国公司母公司向东道国子公司进行技术转移是一个系统过程。这个过程不仅包括母公司向子公司提供机器设备、专有权、管理人员及技术专家,而且还要对子公司所雇佣的当地员工进行培训。而这些员工后来被当地企业雇佣或者自办企业时,可能把获得的技术、营销、管理知识扩散出去。相比而言,管理技能比技术性技能更易于产生溢出效应。(3)通过示范与模仿来产生溢出效应。由于跨国公司母公司向其子公司转移的技术比向公司外转让的技术要先进得多,对当地竞争者产生了示范作用。当地企业为了同跨国公司子公司竞争,纷纷模仿它们的技术。从长期来看,当跨国公司子公司和当地企业以同等规模针对同一个市场产品而相互竞争时,当地公司有一种逐步采取与跨国公司相似的生产技术的趋势[1]。 三、跨国公司在华直接投资的技术溢出状况分析 近年来,一些经济学家对跨国公司对我国的直接投资与国内经济增长率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大量的实证研究。结果表明,跨国公司直接投资,通过引进高技术含量的产品产生了“技术深化”效应,从而提高了我国的技术水平。王成岐等学者通过假设生产函数Y=AKβdH1?β建立模型,Y代表人均产出,H代表我国知识总量,Kd 代表人均国内资本存量,β代表国内物质资本份额,A代表生产效率,直接投资的技术溢出效应主要反映在A和H之间。分析的结果显示,随着直接投资存量不断增加,资本的边际产品增加,从而导致经济增长[2]。这一模型说明,我国要实现持续经济增长,必须重视跨国公司直接投资的技术溢出效应。实践也证明,跨国公司的直接投资对我国技术的引进和提高以及经济的发展都产生了积极的促进作用。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进入90年代以来,大批的跨国公司对我国开展直接投资,不仅给我们带来了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以及发展所需的资金,同时也为国内企业的发展起到了示范和带动作用,提高了国内产业结构的水平和国内企业的竞争力。所以说跨国公司对我国直接投资所产生的技术溢出效应是有目共睹和功不可没的。 然而,跨国公司的技术溢出在一定程度上是具有潜在性和有条件的。经济学家邓宁关于美国企业在英国制造业直接投资,以及日本、美国在欧洲各国半导体产业的直接投资的研究表明:跨国公司直接投资均显现出明显的技术溢出效应,而在发展中国家这一效应并不明显。我国虽然从跨国公司的直接投资中获益匪浅,但整体技术溢出效应并不理想,特别是中西部的外商投资。一项研究结果显示,就全国来讲,大约只有不到三分之一的外商投资企业产生了技术溢出效应,而且合资和合作企业的扩散比例还低于平均水平。 那么跨国公司直接投资技术溢出效应在我国为什么不明显呢?这是由于我国市场环境和经济状况不够完善,还不利于技术溢出效应的充分发挥,这些不利因素总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从国外跨国公司角度看。(1)跨国公司向我国转移的大多是二流技术。当代国际经济竞争主要表现为技术的竞争,技术创新优势是跨国公司所拥有的最重要的优势。为了在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跨国公司不可能将所拥有的一流先进技术以技术转让或对外直接投资的方式转移出去。巴克莱和卡森等人的内部化理论认为,跨国公司对“知识产品”的内部化动机最强,其根本原因就在于避免外部化导致的技术泄密和壮大竞争对手;小岛清的边际产业扩张论认为,跨国公司在对外直接投资中应当转移“边际产业”(即已经或即将失去竞争力的产业)。维农的产品生命周期理论认为,发达国家的对外直接投资应当转移已标准化技术。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直接投资的实践证明,上述学者的论述是客观的。而跨国公司在对我国的直接投资中,大部分转移的也是处于标准化阶段的二流技术,而先进技术的转移少之又少。(2)跨国公司实行核心技术锁定[3]。所谓“技术锁定”(technology lock-in),一般是指具有核心技术的跨国公司利用其技术垄断优势和内部化优势在技术设计、生产工艺、包装广告、营销网络等关键部分设置一些难以破解其诀窍的障碍,使东道国在本地化生产过程中难以破解,以严密控制尖端技术的扩散[4]。技术锁定是跨国公司保持其技术优势的重要策略,这同时也就影响了跨国公司技术的溢出效应。(3)跨国公司实行绝对控股的投资方式。跨国公司为了控制其核心技术,都采用绝对控股的方式来经营,一般都是在国内直接设立子公司或者是分支机构,采取独立经营;即使采取合资或合作的方式,也严格控制和新技术的扩散。(4)跨国公司吸收了我国大量的人才。跨国公司在国内经营,开展研发活动,就会雇佣国内的高技术人才。而这些跨国公司以优厚的条件和良好的用人机制召集了大量的尖端人才,造成了国内人才的外流,这也不利于我国技术的创新。(5)跨国公司母国政府的政策限制。在这方面美国的对华技术出口限制表现得淋漓尽致,美国政府目前只许可一些低水平的对华技术转让,而对有可能涉及军事用途的军民两用先进技术则采取完全封杀的态度。20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还试图利用西方国家参与的“瓦森纳条例”说服加入该条例的其他32个国家加强对中国的技术出口限制。这就使得跨国公司在华投资的技术应用程度受到了很大的限制,其技术溢出效应大打折扣。 2、从我国自身角度看。(1)我国的技术吸纳能力较弱。一般来讲,技术吸纳能力至少应该包括两方面,一是跨国公司的技术溢出的增加与当地企业的吸纳能力紧密结合。跨国公司与当地企业的技术差距越大,则它与当地企业建立后向关联的难度就越大,这样跨国公司在东道国只能形成一种 “孤岛经济”[6],那么当地企业从跨国公司的直接投资中所获得的技术溢出就越少。二是人员的吸纳能力。据博伦兹斯坦、德格雷格里奥等对发展中国家吸引跨国公司直接投资所带来的技术溢出效应的研究,国外直接投资确实对经济增长做出了贡献,这种贡献是国外直接投资与当地人力资本共同发挥作用的结果。也就是说,如果技术溢出,东道国必须有吸收能力,特别是人力资本。这一方面我国的技术吸纳能力就较弱,人力资本也很欠缺,从而导致技术溢出效应不甚明显。(2)我国市场竞争环境不完善,技术水平低。跨国公司在进入一国市场,如果没有一定适度的竞争,跨国公司不必通过改进技术就能占领市场,那么它就不会把先进的技术向东道国转移,技术溢出就无法实现,而且跨国公司在东道国市场处于垄断地位,可以轻易地以高薪留住人才,从而使通过人才流动的技术溢出也无法实现。我国的市场竞争环境还不够完善,市场机制还不健全,同时技术密集型高技术产业发展滞后,技术水平低等等也制约了技术溢出效应的发挥。(3)我国引资政策不合理。我国在引资政策上存在不合理之处,一味的强调了数量上的扩张,而不注重国内的吸纳能力以及投资的行业和区位,不重视引进跨国公司投资对我国技术创新的作用。同时采取的优惠政策等给予国外跨国公司的“超国民待遇”,这种不平等的竞争环境反而不利于国内企业的发展,结果将国内市场拱手让给了外商,使得“以市场换技术”的战略也是收效甚微。(4)我国科研、政策环境不理想。跨国公司大多倾向于在科研政策宽松、服务设施完善、创新技术产品的销售潜力巨大的东道国进行技术开发,特别是东道国的科研环境和配套设施,是跨国公司关注的重要方面。而我国目前引进技术的科研环境存在较多问题,阻碍了中外合作研发活动的开展,即使跨国公司在中国设立了分支机构,也大多属技术应用型机构,由于其引进的技术一般滞后与母国的水平,同时我国“国产化”效率和水平不高。这些都制约了跨国公司转让技术的溢出效应的充分发挥。 四、利用技术溢出效应促进我国技术创新的对策 当今世界,技术水平是一国竞争力的重要方面,也是社会发展的动力和源泉。我国正处于向工业化国家转型的阶段,经济的飞速发展呼唤技术的不断创新。而跨国公司在我国的大量直接投资是获取先进技术的重要途径和手段,我们必须充分重视跨国公司直接投资的技术溢出效应,尽可能的减少国内制约技术溢出的限制因素,最大化的利用跨国公司直接投资的技术溢出效应来促进我国的技术创新。这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调整我国引资方向和政策。 我国原有的利用外资战略,从总体上看是一种数量扩张型的引资战略,实质上是我国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在利用外资领域的一种表现,它与我国当前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要求极不适应。当前,迫切需要实现从以政策优惠为导向的引资战略向以市场为导向的引资战略转变,以适应经济增长的集约型方式。同时要完善“以市场换技术”的战略,应把“以市场换技术”作为政策或法律固定下来,针对跨国公司的需要和弱点,用好市场这张牌,在法律或企业的合同中规定一些具体的措施,如必须伴随直接投资转让一定的技术、必须培训中国的技术人员、其产品必须达到一定的返销比例等等。 在引资政策上,确保其技术的先进性。根据我国的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结合行业特点和技术结构因素,确定一些具有较强关联效应的产业做为我国的主导产业,如汽车、微电子等,规定这些产业的最小投资规模,并给予金融、财政、税收等方面的支持,引导跨国公司有步骤、有秩序地进入。同时,采取鼓励先进技术、允许适宜技术、限制传统技术的技术引进方针,确保跨国公司转移技术的较先进性,为达到较好的利用技术溢出创造条件。 2、提高我国的技术吸纳能力。 首先,要通过引进外资在各产业形成竞争压力,改变以往国内企业在产品技术创新上外无压力内无动力的局面,促进企业积极寻求挖潜改造途径,设法增加R D投入,开发新产品,改进工艺,提高产品质量,提升企业整体技术水平。其次,在外部环境上,一要建立为企业技术服务的机构,弥补企业在技术吸收过程中信息不足的缺陷,并为企业提供必需的各类技术和管理人才;二要建立企业技术开发基金,为国内企业技术改造和创新提供必要的金融支持;三要制订各种优惠政策,鼓励企业为跨国公司生产配套产品,加快国产化进程。与此同时,要高度重视人力资本的开发。这首先要引进高素质的人才。重视对人才的培养,改变用人机制和奖惩机制,做到能够留住人才和吸引人才;奖惩制度上要打破吃大锅饭的局面,做到按劳按质取酬。其次要重视人才的培训和开发。包括送人才到先进的研发机构学习或者到专门的培训机构学习,培养他们的技术创新能力,让他们在吸收和承接跨国公司的技术溢出能力上再上一个台阶,从而达到提高技术吸纳能力的效果。 3、强化我国企业的竞争力,营造高度竞争的市场环境。 要增强我国企业竞争力,除了要有鼓励发展的政策和宽松的环境以及一些政策扶持外,增加企业的R D投入,积极创新和复制新技术也使企业竞争力提高的必要条件,只有有了竞争的能力才能营造竞争的环境。在营造竞争环境时,必须引入竞争机制,通过竞争使跨国公司放松对先进技术的控制以加快技术扩散。首先,可以在同一行业内引入两家以上跨国公司,并对其产品的国产化率、实际返销比例、人员培训等指标做严格的合同规定,如达不到所规定的指标,则限制其国内产品销售网络的建立和销售规模,这样跨国公司之间为获得较大的市场份额和其它方面的利益,必须加快新产品和技术的开发和应用,加快向国内企业转让成熟技术和国产化进程,使技术溢出的速度加快。其次,可以组建国内的大型企业集团,充分利用本国的各种比较优势,以更大的规模同跨国公司竞争,从而加速其技术溢出速度。 4、重视对跨国公司人才的吸引和“回流”[5]。 跨国公司人才的流动是技术溢出的重要途径之一,所以我们应该重视对这些人才的吸引和“回流”。因为这部分人才都是从我国国内引进,属于人才的“外流”,我们可以提高完善我们的用人机制和人才的奖罚待遇,以优厚的条件吸引这些掌握重要技术的人才回流到我们的企业中,这样就可以把跨国公司的先进技术带过来,从而提高了国内企业的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 5、重视与跨国公司的合作,建立共同研发中心,加速其技术溢出。 跨国公司一般都拥有着自己特定的核心技术优势,这也是他们竞争优势的所在。而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以及对技术水平提高的日益重视,跨国公司的技术创新也有着国际化的趋势,但他们的研发中心大多集中于技术水平较高的发达国家。实证研究又显示,技术的研发集聚有利于技术的溢出,所以我国应该创造良好的环境,重视与跨国公司的研发合作。在研发的过程中,不仅加快跨国公司技术溢出的效应,也有利于技术的推陈出新,从而推动我国技术的创新。 公司投资论文:关于股权分置改革、上市公司终极控制股东与投资者利益保护 论文关键词:终极控制权 股权分置改革 公司治理 投资者保护 论文摘要:世界各国公司治理状况的不同,本质归因于各国法律对投资者保护的差异。终极控制股东通过持有上市公司的终极控制权可以获取控制权的私有收益,而这是不利于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我国的股权分置状态放大了控制权的私有收益,在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在现有法律体系下,终极控制股东对投资者利益的影响依然存在。 在国有企业上市融资时出于“国有股的内在价值难以计量导致人们认为国有股出售时可能存在国有资产流失,同时,国有股的出售也会导致国有资本对于上市公司控制权、乃至对于整个国民经济控制力的削弱及考虑市场扩容对投资者心理的影响(苏梅、寇纪淞、陈富赞,2006)”而导致股权分置的产生。截至2004年底,我国上市公司总股本约7149亿股,其中非流通股份约4543亿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63.55%。2004年2月,《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正式,正式提出“积极稳妥解决股权分置问题”。2005年4月29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矢酚,标志着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正式启动,历经近两年的改革,上市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在2007年底已经基本完成。在近三年的股权分置改革过度期内(非流通股全部正式流通前的限售期,国家规定最长36个月),上市公司的终极控制股东如何处置其持有的限售股,上市公司的治理状况是否会有显著改善等问题已经引起了投资者的极大关注。 自1999年LaPoaa.,etal(1999)首次提出终极控制权的概念后,对终极控制权的相关研究成为近年来国外研究的热点问题。在我国证券市场上,上市公司存在的许多不规范问题,很大程度上都是终极控制权效应及其负面应用的反映,即由于终极控制权存在的隐秘性,加之法制建设严重滞后,使得拥有终极控制权的股东尽一切手段去最大化自身利益的结果。因此,如何对股权分置改革后上市公司的终极控制权结构和投资者利益保护问题进行理论和实证研究,既是一个亟待解决的学术性课题,又是证券监管部门判别股权分置改革成效的一个实践性问题。 一、终极控制权与现金流量权的偏离与投资者保护 1.公司治理研究的逻辑起点的改变 BedeandMeans(I932)提出了股权分散的假设,他们认为公司的所有权大都分散在小股东之间,而控制权则掌握在管理者手中,因而造成了经营权与所有权分离(传统公司治理研究的逻辑起点)的现象。目前股东与经理之间的委托关系事实上已经成为公司治理主流研究的前提条件。 然而,自1980年以来的股权结构文献中,却显示出与BerleandMeans(1932)不同的观点,相关研究的实证结果发现,大部份国家的上市公司,其所有权与控制权并未完全分离。根据ShleiferandVishny(1986)与Morck,ShleifernadVishny(1988)的研究发现,即使是美国的许多大公司,也存在有一些所有权集中的现象,而且在某种程度上是集中于家族及富有投资者身上;另外在其它的富有经济体中也发现更多显著的所有权集中度,例如:德国、日本、意大利和七个OECD国家。其中,发达国家显示出有较高程度的所有权集中度LaPortaeta1.(1998)。这些研究显示出,在许多国家,其大公司不仅拥有大股东,而且这些股东也都积极从事公司的治理,而此观点和BedeandMeans(1932)认为管理者是无责任的想法是不同的。同时,研究表明,持有大宗股权的大股东往往会得到与他所持有股份比例不相称的、比一般StCg,多的额外收益(Fama,E.andMJensen,1983;JensenMichaeland RobertRubuak,1983;De Angelo,Harry and Linda DeAngelo,1985;Demsets,H.andK.Lehn,1985)。这不符合现代公司经营理念提倡的“同股同权”(oneshare—onevote)原则,这部分额外的收益就是大股东对小股东进行侵害所获得的收益。因此,对大多数国家而言,股权高度分散和“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并不是一个普遍现象。公司治理问题不仅仅包括BedeandMeans式的公司外部投资者和经理人员之间的问题,还包括更深层次的问题,即外部小股东和几乎控制全部经理人员的终极控制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董秀良、薛丰慧,2003)。相对而言,后者是一个更值得公司治理研究的问题,而~BelfeandMeans所说的股东与经理层的问题(BelfeandMeans,1932)。于是,现代公司治理的逻辑起点发生了转变,从股东与经理层的问题转变到小股东和控制股东之间的问题。在国内的证券市场上这一问题显得尤为突出。 2.上市公司终极控制股东控制权及应用研究 LaPortaeta1.,(1999)针对全世界27个富有经济体进行研究,并首次沿着所有权的链条而追索出谁拥有最大的投票权,结果发现,许多国家的上市公司都存在有唯一的终极控制股东,而且其控制形态大都集中在家族或政府手中。以东亚四个国家和地区而言,日本与韩国显示出有较高的股权分散比率,香港则大多由家族所控制,而新加坡则有半数以上是被政府所控制的。Claessenseta1.,(2000)参考LaPonaeta1.,(1999)的研究方法,探讨东亚九个国家总共2980家公开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结果也发现东亚公司中有超过半数的公司,其股权结构为家族控制形态,且多数公司其管理阶层同时为终极控制股东所参与和控制。Faccioeta1.,(2002)对欧洲的上市公司进行了类似的研究,发现欧洲除英国、爱尔兰等少数国家之外,上市公司最终控制者为家族的比例大多为50%。除了股权集中的情形之外,LaPortaeta1.,(1999)和Claessenseta1.,(2000)也进一步发现,有许多上市公司的终极控制股东会透过金字塔结构、交叉持股与互为董事等方式达到控制公司的目的,并因此造成控制权与现金流量权偏离一股一权的不合理现象,并使其所掌握的控制权超过其所拥有的现金流量权,在此情况下,终极控制股东即可能通过利益转移和掏空公司资产等方式,侵占小股东的财富,并产生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的相关成本。 根据LaPortaeta1,(1999)、Claessenseta1,(2000)、JosephandWang(2002)与LemmonandLins(2003)等的研究发现,终极控制股东所持有的现金流量权与公司价值间成正向关系,但较的投票权却显示出会有较低的市场评价,且当终极控制股东的控制权与现金流量权偏离的幅度越大时,会显示出有较低的公司价值,也就是说终极控制股东对小股东进行财富侵占的幅度越大。另根据LaPortaeta1.,(1999)与Claessenseta1.,(2000)的研究也发现,家族控制是引起控制权与市场评价问呈负相关的一个重要因素。此外,少数股东被剥削的风险也因不同国家而有不同的程度,一般来说,在有少数较好股东保护(通常在富有的普通法系国家)的国家会显示出有较低程度的剥削风险。此外,Morcketa1.,(1988)也指出,当管理者也是终极控制股东时,利益掠夺的机率就会增大,则公司管理者就会有较多的诱因去从事自利的行为;ShleiferandVishny(1997)的研究也指出,当所有者几乎拥有公司的所有控制权时,比较而言他们更愿意去创造不会被少数股东分享的私有利益;LaPonaeta1.(1998)、Morcketa1.,(1999)研究大小股东问的利益冲突,也发现当大股东能有效控制一家公司时,终极控制股东会通过不支付股利或将利润移转给他们所能控制的其它公司的方式来达到自利的目的。ClaessensetaL,(2000)、JophenandWang(2002)、翁淑育(200O)和沈中华(2002)研究台湾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结果发现,台湾上市公司存在有明显的家族控制形态,且终极控制股东也普遍运用金字塔结构、交叉持股与参与管理等方式来增强控制权。因此也引发了控制权与现金流量权偏离同股同权的核心问题。叶勇、刘波、黄雷(2007)进一步将终极控制权分为显性终极控制权和隐性终极控制权,并结合中国上市公司进行分析。 综合上述结果,大多数国家的上市公司,其现代公司的所有权结构大都倾向于具有终极控制股东,有时候这些终极控制股东还是政府,但最通常的是家族。此外,终极控制股东的最大特色就是控制权超过他们的现金流量权,因为他们通常通过金字塔股权与交叉持股的方式来取得一部份的控制权,及通过参与管理的方式来增强控制权。因此,在这样的结果下,终极控制股东在公司中显示出具有唯一的支配权,因此也使他有能力和诱惑去侵害小股东利益。在中国的证券市场上,上市公司普遍存在隐l生终极控制股东,并通过金字塔结构等方式使其终极控制权与现金流量权产生偏离,且偏离幅度越大,上市公司的市场价值就越小,不同类型的终极控制股东控制的公司有显著差异(叶勇、刘波、黄雷,2007)。 二、法律制度体系与投资者保护 从目前世界各国现行的不同的司法体系中,投资者利益保护的规则有不同的来源,有些来源于公司法、证券法、破产法、收购法和竞争法,也有些来自于证券交易规则和会计标准等等。但在不同的国家,即使对于相同的投资者保护规则,执行机制也可能存在差异(陈赤平,2006)。LaPo~a,eta1.,(1998)的研究表明,投资者保护的强弱很大程度上与一国的法律体系渊源、法律对投资者权利的规定以及法律的执行力度等法律制度环境有关。 为了分析各国对投资者保护的法律环境差异,LaPorta,eta1,(1998)利用民法法系(包括法国法系、德国法系和斯堪的纳维亚法系)和普通法系两大法系的49个国家的样本,主要根据反董事权利指数、债权人权利和执法质量等三个方面的数据,对这些国家的投资者法律保护情况进行了比较,结果发现法律法规对投资者保护的成效在法律渊源之间呈现出规律性的变化。普通法系国家对外部投资者——股东和债权人保护最强,而属民法法系的法国对投资者的保护最弱。德国和斯堪的纳维亚国家介于二者之问,虽然相对而言这些国家对于债权人的保护要强一些。同时他们还发现,采用何种法律体系与经济发展水平没有直接的联系。除法律架构外,法律执行情况也直接影响投资者的保护程度。比较而言,斯堪的纳维亚国家的执法力度最强,法国法系国家最差,而德国民法系和普通法系国家居中。尽管法规不取决于经济发展水平,但执法质量与人均收入水平有关。即使剔除收入因素以外,法国法系国家的执法质量仍然是最低的,但普通法系国家的执法质量则显著上升。通过对股东权利保护、债权人权利保护和执法质量综合研究表明,尽管大陆法系内部各国家之间还存在一定的差异,普通法系国家相对于大陆法系国家而言,提供了较好的公司治理的法律环境(陈赤平,2006)。叶勇和黄雷(2007)进一步分析了不同法系之间现金流量权、控制权及其偏离情况,并对其进行了整体比较(叶勇、胡培、黄登仕,2005),见表1。 从表1中也可以看出,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之间在现金流量权、控制权及其偏离几个方面都有显著的差异,特别是现金流量权和控制权的偏离有可能诱导控制股东去侵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具体而言,不同法系的国家的平均现金流量权、控制权及现金流量权与控制权的偏离是有较大区别的。在现金流量权方面,英美法系为23.83%,是最低的,大陆法系平均为30.75%。其中法国法系最高,达~J135.46%,说明在英美法系国家上市公司控制股东平均持有23.83%的现金流量权就可以控制一家公司,而大陆法系中法国法系国家的上市公司需要投入35.46%的现金流。在控制权方面,英美法系为27.64%,仍然是最低的,大陆法系平均为36.06%,最高的法国法系达到39.99%,说明在英美法系国家上市公司控制股东平均持有27.64%的控制权就可以控制一家公司,而大陆法系中法国法系国家的上市公司需要拥有39.99%的控制权。在现金流量权与控制权的偏离方面,英美法系国家上市公司的偏离是最小的,比值为0.862,大陆法系平均为0.821,其中偏离最大的是德国法系,达到0.802。 从总体上看,不同法系的国家在平均现金流量权、控制权及现金流量权与控制权的偏离是有较大区别的。英美法系国家的上市公司控制股东需要最少的现金流量权和控制权就可以控制上市公司,控制权及现金流量权与控制权的偏离也是最小的,这些都说明,比较而言,英美法系的国家拥有较好的法律制定和执行环境,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更好,因为只有在拥有较好的法律制定和执行环境,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更好的国家的上市公司控制股东才有可能以较少的成本(投入较少的现金流)就可以控制一家上市公司,并且其偏离度也较小,因为法律保护较好,相对于那些对中小投资者保护不太好的国家而言,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更好的国家的上市公司控制股东通过控制上市公司获取私人收益的可能性要低得多(叶勇和黄雷,2007)。 三、限售期与投资者利益保护 为了保持市场稳定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2005年9月4目,中国证监会正式并实施《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股改后原非流通股股份的出售限制。该规则第27条规定,改革后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份的出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①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12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者转让。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在前项规定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12个月内不得超过5%,在24个月内不得超过10%(代东凯,2008)。 按照证监会的上述规定,股权分置改革前的非流通股在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的上市时间是分阶段进行的。最长的期限是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36个月,当然,上市公司控制股东自愿增加解禁条件或延长限售期的除外。在正常的36个月限售期内,非流通股是逐渐达到流通标准的,这部分非流通股的持有人也就有可能在限售期结束后随时减持股份,而且减持的动机也是比较强的(即使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支付了部分对价,这些非流通股的获取成本仍然是相对低廉的)。随着大量的(总体占股改前的约2/3但不会全部减持)非流通股逐渐进入流通领域,在股权转让的过程中将会耗费巨量的流通资金,由于流通资金的总量减少,不可避免的是股票的市场价格也会在没有支撑的情况下逐渐向下调整,如果遇上宏观经济的弱市则会下降得更快。在这种情况下,以很高的市场价格持有股改前流通股的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将会受到很大的损害。如果上市公司的终极控制股东利用自己的控制地位从事一些关联交易等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事情,则投资者的利益损害会更加巨大。因此,证券监管部门应该加强对限售期解禁流通股上市的监管,对控制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及股权分置改革后的股份流通锁定承诺严格监督,规范限售股的流通方式和过程,防止持有限售股的股东通过各种方式逃避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做出的系列承诺和责任,为了私利进行变相减持。从而避免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在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再次受到控制股东的侵害。只有加强对限售期持有限售股的股东行为进行严厉的监管,规范控制股东的行为,才能够使监管当局最初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初衷得以实现。 同时,在中国目前的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下,上市公司终极控制股东对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仍然可以产生很大的影响,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离不开控制股东的积极参与。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在全部限售股可以上市的全流通市场环境下,终极控制股东的利益受股票市场价格的直接影响,迫使控制股东努力改善公司经营业绩,减少对上市公司的“掏空”,同时,证券市场监管部门也应该进一步加大对上市公司控制股东行为的监督,这样才有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保护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公司投资论文:寿险公司投资风险及其管理探析 摘 要 现代寿险公司的经营中,其业务大体分为承保业务和投资业务。作为寿险公司经营业务两大支柱之一的保险投资,已经成为关系到寿险公司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因素。从分析寿险公司投资的现状入手,重点探析了寿险公司投资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风险,并提出了防范与化解投资风险的对策。 关键词 寿险公司 投资风险 风险管理 资产负债管理 1 保险公司保险投资现状分析 (1)投资规模不断扩大。全国保险公司资产总额自2004年6月突破1万亿元大关以来,截至2005年底,又上新台阶,达到1.5万亿元。2001~2005年,我国保险资金运用余额分别为3 702.79、5 799.25、8 378.54、 11 249.79和14 315.8亿元。 (2)投资渠道不断拓宽。近年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间称“中国保监会”)加大了拓宽保险投资渠道的力度,在允许保险资金投资银行存款、国债、金融债的基础上,经国务院批准,先后允许保险资金投资企业债券、证券投资基金、直接投资股票市场、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等。2006年3月保险资金又获准间接投资于基础设施。这些举措为保险资金构建合理的投资结构、优化资产配置、分散投资风险,提高保险业的资金运用效率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3)保险投资结构出现了战略性转变。截至2005年底,保险资金运用余额14 315.8亿元。其中,保险公司持有国债3 588.3亿元、金融债1 785.1亿元、企业债107.6亿元,分别占其发行余额的12.6%、13.4%和67%。保险公司持有银行次级债804.9亿元,占发行余额的44.6%。2005年中国保险资产结构实现了战略转变,债券投资占整个保险资产投资的比例首次超过银行存款的比例,达到52.3%,与2005年初相比,债券投资比例提高了16.7个百分点;保险机构已成为债券市场的第二大机构投资者(见表1)。 (4)投资收益水平较低。保险资金投资运用效果却不容乐观,资金运用收益呈逐年下滑趋势。有关资料显示,2001~2005年,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的综合收益率分别为4.3%、3.14%、2.68%、2.9%、3.6%,收益率水平已经低于或接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规定》中提出的3%的资金年收益率底线。 2 寿险公司投资风险分析 (1)利率风险。利率是国家调整宏观经济的杠杆,国家为了达到宏观调控的目的,频繁地使用利率杠杆来调节资金供求。因而,利率是保险公司不可控制的外部变量。保险公司所面临的利率风险指的是利率变动对资产、负债价值造成负面影响的风险。从上述我国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来看,投资组合中的几乎所有品种都属于直接的利率敏感产品,隐含着很大的利率风险。如在银行存款方面,在过去银行利率水平较高时,保险资金运用渠道过窄,还不足以对保险资金的投资收益构成较大威胁,但随着央行连续8次降息,一方面使寿险公司利差倒挂的问题凸现了出来,另一方面,保险公司近一半的资金存入银行,在实际利益几乎为零的情况下,资金投资收益率为负;又如2004年以来的加息预期以及加息的实现使得债券价格大幅下跌,投资组合中的债券部分遭受巨大损失。因此,加强利率风险管理对提高我国保险资金的运用效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是指投资者由于某种原因急于抛售手中持有的某项资产,采取价格折扣等方式造成投资收益的损失。流动性强的资产,一般具有完善的二级市场,可以随时出售;流动性差的资产由于没有完善的二级市场,不太容易交易转让,要降低价格进行交易,从而造成资本损失。 综观中国保险业改革和发展历程,寿险业一直呈现快速增长势头。1990~2002年间年均增长率高达36%,2002年达到最高峰,增长率达59.74%。但是,自2003年开始,寿险业增长的速度有放慢的趋势,尤其是2004年,全国人身保险的保费的增长速度下降到最低点7.2%。有学者提出,如果寿险业增长趋缓只是短期现象,那么随着通胀压力的缓解和产品结构调整的完成,继续保险业的快速成长,问题也许并不严重;但如果在较长时间内增长一直趋缓,问题将会严重得多。因为寿险业趸缴短期分红型占比过高的业务结构合理,将极有可能导致其未来业务的成长难以持续发展。以2002年和2003年为例,这两年银行保险中,5年期的分红型趸缴短期业务占很高比重。2008年前后,这些业务将出现给付的高峰,如果新业务的成长不能维持一定的速度,将有可能出现现金流不足的流动性风险。而在通货膨胀压力下,水平低下的投资收益率将进一步降低产品的吸引力。随着客户以退保和保单抵押等形式的流失,现金流的流出将明显大于流入,这将进一步加大流动性风险。 (3)汇率风险。汇率风险指在国际投资中,由于汇率变动引起的投资收益的变化。外汇汇率由于受各国政府的财政政策、货币政策、汇率政策以及外汇供求的影响而频繁波动,因此,当投资于以外币所表示的资产时,要承担汇率风险。例如,从我国的情况来看,目前人民币面临升值压力,一旦人民币升值,以外币持有的资产将会面临大幅缩水的风险。 (4)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指由于保险公司的贷款对象或者是其购买的债券的发行者的经营状况恶化或故意违约,使公司无法按期收回本金和利息的风险。信用风险在最严重的情况下,将会导致保险公司的未来偿付能力受到极大的影响,甚至会导致保险公司的破产。对于国内寿险公司来说,因为当前我国的保险资金运用的渠道较为单一,并不包括发放贷款;从投资债券来看,主要是信用等级较高的国债和金融债券,而企业债券所占比重较低,并且对投资企业债有严格的等级限制,所以信用风险并不如利率风险所带来的影响显得迫切。但在部分寿险公司中,存在着向内部员工发放住房贷款等实际操作;并且今后对保险资金投资渠道的放宽,当寿险公司可以进行房屋抵押贷款、保单质押贷款等投资时,信用风险也将逐步增加。 (5)资产与负债不匹配风险。资产和负债不匹配风险是指寿险公司在某一时点上资产现金流与负债现金流不匹配,从而导致寿险公司收益损失。由于寿险公司的资金主要来源(负债)具有长期性,对于许多寿险公司来说,多数保单的保障期限甚至长达20~30年,而对于寿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渠道(资产)来讲,有长期投资,也有短期投资。具体讲,在资产层面上,不同的项目具有不同的到期时间、不同的现金流量分布以及不同的风险偏好,在面临市场利率变化、股价波动、通货膨胀等影响时,寿险公司存在很大风险。在负债层面上,即使对于同一家保险公司来讲,不同的险种,由于期限不同,产品的现金流也影响着寿险公司资产负债的匹配。 (6)市场风险。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市场供求不平衡引起市场价格变化而造成投资收益的不确定。由于我国金融市场发展不完善,保险资金运用所面对的市场风险是显而易见的。仅以证券投资基金为例,有资料显示,大约5%左右的保险资金投向了证券投资基金,但从账面上,近几年我国股票市场出现较长期低迷状况,股票指数不断下降,从2001~2005年5月,指数跌去了三成以上,造成保险公司投资基金浮亏20%~30%,截至2005年底,保险公司在封闭式基金上的投资仍旧亏损。 (7)操作风险。操作风险又称运用风险,指由于寿险公司内部控制不健全或失效、操作失误等原因导致的风险。操作风险的主要表现有:一是政策执行不当,这往往是由于有关信息没有及时传达给操作人员,可在信息传递过程中出现偏差,或者是操作人员没有正确领会上司的意图等原因而造成损失;二是操作不当甚至违规操作,操作人员业务技能不高或偶然失误可能造成损失;三是交易系统可清算系统发生故障。 3 寿险公司投资风险管理 3.1 政府对保险投资风险的监管 保险监管部门出于保证保险公司具有足够的偿付能力,以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的目的,应对保险资金的投资运用进行严格的监管,以规避投资风险。监管部门的举措一般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对保险投资范围的限制,主要是限定保险资金的投资范围,禁止保险资金投资于高风险的资产和项目;二是对保险投资比例的限制,即对保险资金投资的各类资产结构及其比例进行限制;三是对投资资产与负债的配比关系的限制,即对投资资产与对投保人负债之间期限结构的配比关系的要求;四是对金融衍生工具的使用限制,在条件成熟时可以允许寿险公司参与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但必须以保值为前提,禁止进行套利等投机交易。 3.2 保险公司对投资风险的管理 (1)资产负债管理。利率风险是保险资金投资运作中的最大风险,市场利率的变化,将对资产、负债的现金价值有不同的冲击,打破资产、负债间原已实现匹配的均衡状态,或使未来的资产、负债特征变得不对称,而给未来寿险公司的正常经营带来风险。寿险公司的资产负债管理,在充分考虑资产和负债特征(期间、成本和流动性)的基础上,制定投资策略,使不同的资产和负债在数额、期限、性质、成本收益双边对称、匹配,以控制风险,谋求收益最大化。持续期管理是进行资产负债匹配的有效方法。 (2)总风险限额限制。总风险限额反映保险公司可承受的最大资产损失的大小,一般由保险公司可承担投资风险资本乘以百分比确定,百分比的大小由保险公司决策层根据公司实力及经营管理状况确定。可根据一定评估周期,运用在险价值法对投资组合的在险价值进行计算、监控,并将之与公司规定的最高风险限额进行比较,对投资组合中高风险资产给予调整,减少高风险资产投资比例,加大低风险资产的投入,直到符合公司政策要求为止。 (3)投资管理组织架构设置。科学、高效的投资管理组织架构设置可以过滤掉大部分的操作风险,道德风险。组织架构的设置原则主要有以下几方面:投资管理“三权分立”。保险资金的投资运作部门与资产所有人、资产托管部门分设,投资部门的运作受资产所有人、托管部门的监控;投资前台与后台分开,后台对前台操作情况进行实时评估、监控,同时,投资部门接受稽核部门的监控;战略性资产管理、战术性资产管理、证券选择相互监督、制约;核算部门独立于投资运作部门之外,负责资产及汇报的记录和复核。 (4)交易流程控制。交易流程的有效控制,同样是防范、化解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的有效手段。在交易流程控制中应严格遵循严格的授权、交易指令及时复核、交易结果及时反馈和交易操作及时存档记录的原则。 (5)保险产品开发策略。保险资金投资运作中的风险管理,不仅与投资运作过程本身有关,而且与保险产品最初的设计策略紧密相连,恰当的产品开发策略,不仅可增强新产品的销售竞争力,而且可以化解许多潜在的投资风险。由于利率波动是保险企业经营管理中面临的最大风险,在不同市场利率环境下可采用不同策略,低利率时期主要开发固定预定利率产品,高利率时期以开发投资连结类、分红类产品为主,同时,保险公司产品在任何一个时期都应遵循多元化原则。 公司投资论文:投资者法律保护与公司治理 [论文关键词]公司治理;投资者法律保护 [论文摘要]投资者保护对于公司筹资融资的进行起到决定性作用。法律体系则是决定一个国家投资者保护程度的根本性因素之一。文章基于国家层面从法律体系的角度分析投资者保护,并从法律角度就如何完善投资者保护提出若干建议。 公司治理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其目的是管理与公司有关的各种利益主体,并协调他们之间的关系,包括建立适当的激励机制、采取一定的保护措施、制订解决纠纷的方法等。事实上,在不同的国家,公司治理的发展历史各不相同,其侧重点也有差异。近年来,越来越多的经济学家发现,世界各国公司治理模式和治理效率的不同,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各国的制度环境,特别是各国法律制度对投资者保护的差异。因此,本文旨在从投资者法律保护的角度来分析公司治理。 一、投资者保护问题概括 本文所指的投资者保护主要指基于国家层面的投资者保护,是指一个国家的公司法、证券法、商法中对投资者的保护条款以及这些条款的执行情况。投资者保护的法律和政策的一个重要的经济后果是对公司治理的影响,公司治理又会影响投资者信心、公司所有权结构、公司融资成本和公司价值等。 在以前的研究中,人们最关注的企业中的问题是股东与经理人之间的问题。在Berle和Means(1932)的世界中,公司股权是十分分散的,任何一个股东都不能对经理人产生影响。Berle和Means(1932)模型大致符合美国情况,但对于其他大多数国家不适用。LLSV(2002)指出,在其他大多数国家中,问题主要不是股东与经理人之间的问题,而是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的问题,应该更多地关注大股东对小股东利益的侵害问题。 那么为什么问题在国家之间有这么大的差别呢?是什么原因造成了问题的差别呢?这些差别对于各国的资本市场有什么影响呢? 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依赖于这个国家企业的健康发展。企业家能够为他们的经营筹集到资金,才能为社会创造出财富。资金及其他经济资源能够合理地在企业之间分配,社会财富才能最大化。但是,企业家能否筹集到资金取决于投资人是否愿意把资金交给企业,以换取未来的投资回报。正是在这个环节上,投资者保护起到了决定性作用。显然,如果没有投资者保护措施,投资人认为把资金交给企业后,企业就失去归还资金并提供回报的动机,这样投资人起初就不会为企业融资。企业筹集不到资金,也就无法创造财富,经济也就不能发展。正是这种可能的市场失败要求拥有公共权力的政府提供投资者保护,使筹资融资成为可能。 在各种投资者保护机制中,法律制度的作用是基础的,对其他的投资者保护机制有重要的影响。当投资者权利的法律保护较弱时,由于失去控制权就意味着放弃控制所带来的私人利益,投资者会尽可能想办法集中所有权以保护自己的利益。集中所有权是投资者保护弱化的适应性反应。如果法律制度对股东权益保护较好,则该国就可能有一个较发达的资本市场,企业股权融资比例就可能相应较高;如果法律制度对债权人保护较好,则该国债券市场就可能发展得较好,银行的债权投资行为就会得到鼓励,企业债务融资的比例就可能比较高。当外部股东和债权人都缺乏保护时,企业就只能依靠家族成员进行融资。在转轨经济中,公司治理效率低下的一个根本原因在于法律制度不健全,对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保护缺失。因此,推进法律改革以加强投资者的法律保护,是提高转轨经济中公司治理效率的关键。 二、投资者保护的法律体制 证券市场的作用是促进资金在投资人和企业之间的流动。而投资人是否愿意拿出资金供企业使用取决于他们预期获得未来回报的可能性。良好的资本市场应为投资人提供取得回报的保障和信心。投资者保护机制就应该起到这个作用。 在不同的司法体系中,保护投资者的规则有不同的来源,有些来源于公司法、证券法、破产法、收购法和竞争法,也有些来自于证券交易规则和会计标准等等。但在不同的国家,即使对于相同的投资者保护规则,执行机制也可能存在差异。LLSV(1998)的实证研究表明,投资者保护的强弱很大程度上与一国的法律体系、法律对投资者权利的规定以及法律的执行力度等法律制度环境有关。 一般研究将法系分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内又划分为三大法系:法国法系、德国法系和斯堪的纳维亚法系。简要地说,大陆法系更多地依靠成文法典来解释案件,而英美法系更多地依靠判例来解释案例。属于法国法系的国家有法国、希腊、巴西、阿根廷、印尼、意大利、西班牙及大部分西班牙、葡萄牙语国家。属于德国法系的国家有德国、日本、韩国、瑞士等。瑞典等北欧国家则属于斯堪的纳维亚法系。英国、美国等英语国家大部分属于英美法系。 为了分析各国对投资者保护的法律环境差异。LLSV(1998)利用了属于上述两大法系的49个国家的样本,主要根据防董事权利指数、债权人权利和执法质量等三个方面的指标,对投资者法律保护情况进行了比较,结果发现法律法规对投资者保护的成效在法律渊源之间呈现出规律性的变化。英美法系国家对外部投资者——股东和债权人保护最强,而属于大陆法系的法国对投资者的保护最弱。德国和斯堪的纳维亚法系国家介于二者之间,虽然相对而言这些国家对于债权人的保护要强一些。同时他们还发现,采用何种法律体系与经济发展水平没有直接的联系。 除了保护投资者法律条款的健全程度外,法律执行情况也直接影响投资者的保护程度。即便投资者保护法律条款不健全,一个国家也可以通过执法效率与执法力度上的优势来弥补。比较而言,斯堪的纳维亚国家的执法力度最强,法国法系国家最差,而德国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居中。尽管法规不取决于经济发展水平,但执法质量与人均收入水平有关。即使剔除收入因素,法国法系国家的执法质量仍然是最低的,但英美法系国家的执法质量则显著上升。通过对股东权利保护、债权人权利保护和执法质量综合研究表明,尽管大陆法系内部各国家之间还存在一定的差异,英美法系国家相对于大陆法系国家而言,提供了较好的公司治理的法律环境。 三、投资者法律保护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投资者法律保护对证券市场的影响重大。本文从对公司所有权结构、融资成本、公司价值等几个主要方面加以阐述。 1、投资者法律保护对公司所有权结构的影响 投资者的法律保护影响着控制权所能带来的私人收益的价值,从而决定了所有权结构的均衡。当投资者权利的法律保护较弱时,内部人就有大量剥夺外部投资者利益的机会,一旦未来的经济前景恶化,这种剥夺的速度会大大加快,股东和债权人等外部投资者对此都无能为力。由于失去控制权就意味着放弃因控制权而带来的利益,投资者会尽可能想办法集中所有权。因此,集中所有权是对投资者保护弱化的适应性反应。而集中所有权最直接的方法就是集中持有股份。 LLSV(1998)发现在投资者保护差的国家里,公司股权往往比较集中,即公司往往有持股比例较高的大股东。在这样的国家里,拥有控制权成为弥补投资者保护不足的机制。投资者保护最差的法国法系国家拥有最集中的股权结构,平均达到54%,显著地高于其他几个法系的平均股权集中度。其他几个法系的排列为英美法系(43%)、斯堪的纳维亚法系(37%)和德国法系(34%)。 2、投资者法律保护对公司融资成本的影响 投资者保护直接影响到公司融资成本。投资人在投资于企业的时候,都要根据企业的风险来索取相应的回报。风险越大,要求的回报就越高。投资人因为投资者保护差,认为自己在公司里的投资得不到应有的保护,所以他们预期的投资风险就比较高,要求的投资回报就比较高,导致公司的融资成本就比较高。 3、投资者法律保护对公司价值的影响 在一个对小股东权利保护较好的国家中,普通投资者预测到他们未来的投资收益被大股东剥夺的可能性较小,从而更愿意购买这些公司的股票。相反,在一个对小股东的权利保护较差的国家中,普通投资者面临着很大的被大股东欺诈的可能性,因而不能实现他们应有的收益。在这种情况下,普通投资者愿意为这些公司的股票付出的价格就很低。 LLSV(2002)发现在控制了影响公司价值的其他因素后,对小股东保护较好的英美法系国家的公司价值显著高于其他法系国家的公司。同时,股东权力较大的国家的公司的价值显著高于其他国家的公司。 四、从法律角度如何完善投资者保护 LLSV提出,以保护外部投资者权利为目标的法律改革应该坚持三个原则:(1)法规是至关重要的;(2)好的法规是那些能够实施的法规;(3)在无法依靠法院执行私人合同和法律时,政府对金融市场加以规制可能是有用的。 根据LLSV的观点,结合我国经济的实际情况,完善投资者保护必须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完善法律和法规的建设 法律规则是投资者保护最为重要的方面。法律趋同论强调的实际上就是法律规则的制订问题。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法律规则对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进行调整和逐步完善。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制定了一系列与投资者保护相关的地方性法规,但这些法律法规并不完善。例如,2005年修订的《新公司法》中对在上市公司中推行独立董事制度就只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为实践的进一步探索留下了空间。除了对已有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之外,还需要加强其他法律法规的建设,诸如与强制性信息披露有关的法规。 2、建立执法专门队伍,提高执法质量 法律的执行与法律规则的制定同等重要。我们通常假定法庭和政府都是没有自身利益的超然之神,因此法制建设的主要问题就是如何制订法律,然后由法院去执行的问题。但法院的判决是由法官做出的,而法官也是有自身利益的个人,因此法官队伍的建设是执法质量高低的关键。英美法系之所以对投资者具有更好的保护,主要原因在于英美法系中法官的特殊作用。而我国执法质量低下的一个最主要原因就是执法队伍素质低下,一些法官知法犯法。 3、充分发挥政府规制的积极作用 我国普遍存在司法制度效率低下的问题,解决投资者保护的许多原则性方法可能受到限制。在这种情况下,政府规制可能是一种比较好的替代方式。 4、加强道德规范建设,建立法律制度的诚信基础 法律制度是一种正式规则,而诚信制度是一种非正式规则。诚信制度是法律制度得以有效执行的基础。在一个诚信社会里,法律的执行效率是最高的,而执行成本是最低的;相反,当人们不重视信誉时,法律就失去了信誉基础。失去了信誉基础,法律所起的作用是十分有限的。 公司投资论文:融合还是并行 ——外商投资企业法与公司法的立法选择 外商投资的公司与内资公司的双轨制以及外商投资企业法与公司法的并行是中国现行公司制度的一大特点。这一特点的形成自有其历史和客观的原因,但现实的并非就是合理的,这种特殊的制度结构是否应永久持续,两种公司并轨、两法融合归一的条件是否已经成熟,这正是已经启动并正在进行的中国公司法修订所要作出的分析和面临的重要立法选择。全面综合的分析表明,双轨和并行不过是历史过程中的无奈和权宜之计,并轨与融合是必然的趋势和我们现时就应作出的合理选择。 一、双轨与并行:历史过程中的无奈与权益之计 外商投资企业法作为特别企业形式的立法,它本来应是在公司法颁布之后进行,应该在公司和有限公司等基本法律概念和法律制度完全统一和确定的基础上进行。然而,中国对外开放和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决定了企业立法不可能按一般的立法模式循序渐进地推进,相反,它是完全追随经济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步伐而亦步亦趋地形成的。早在20世纪70年代末,即1979年,中国经济立法才刚刚起步,当时还没有任何其他企业立法,甚至连《民法通则》都还没有的时候,《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就颁布了。接着到80年代中期,即1986年又颁布了《外资企业法》,1988年颁布了《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而作为这三个外商投资企业法基础和前提的《公司法》,几经周折,到1993年才颁布。 外商投资企业法的自成体系及其与公司法的前后倒置,当然有其历史的客观原因。改革开放之初的中国,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经济成分比较单一,企业形式基本就是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为数不多的经济法律法规,也基本上是按企业的所有制性质制定的,不同所有制的企业适用不同的企业法。因而,作为新兴的外商投资企业,无法与既有的企业形式对号人座,一开始就不得已走上了一条独立于内资企业立法的路子,除了三部完整的外商投资企业法之外,还分别制定了涉外经济合同法、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会计、财务、劳动、工资、保险、福利、工会、外汇收支管理等专门性法律、法规。由此可见,形成外商投资企业法与公司法并行的格局,并非企业法科学体系建构的要求,也非立法机构的刻意安排,而完全是顺应当时吸引外资和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法律调整的迫切需要,其根本的原因则在于:第一,在企业形态上,当时内资企业中尚无典型的、为外商投资企业所采用的有限责任公司形式,是三种外商投资企业形式催生了三部外商投资企业法;第二,为吸引外资,从公司的设立到公司的组织机构和管理,的确需要建立和实行一套外商投资企业特有的制度和规则,如可行性论证与合资合同、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出资的分期交纳、董事会的单一管理等。虽然这一立法的历史进程背离了按部就班的立法逻辑,但它又是无奈的权益安排,是不得已的立法选择,时势造法,是谓这一历史过程的真实写照。 其实,有违立法逻辑和顺序的又何止外商投资企业法,整个中国企业立法走过的都是一条崎岖、异常的道路。中国的企业立法从来就不是在明确界定企业法律形态和类型的基础上,沿着先普通法再特别法,先高位阶法再低位阶法,先法律、法规再规章、规则的立法轨迹推进。相反,由于追随经济改革和对外开放,应对社会急剧变革中的各种企业法律问题,中国企业立法在上个世纪的二十年间,曾一直处于概念和分类不明确、调整范围不全面、体系和内容不完备、性质和效力不统一以及相互之间不协调的混乱状态,企业立法的交叉与重复、缺陷与空白、矛盾与冲突同时并存。而导致此种状态的原因除缺乏通盘考虑的立法热情和唯领导意志是听的主观随意以及狭隘的部门意识和利益之外,根本的原因就是当时的企业立法一直未能确定中国自己的企业法律形态,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起统一的企业分类标准和形成企业立法完整、科学的体系。在如此的立法背景之下,外商投资企业法先行于公司法并与之长期双轨并行的局面也就不足为怪。 二、公司法的统一性:外商投资企业法与公司法融合的基点 公司法的统一性首先源自于其组织法的基本属性。公司法属于商事法中的商事主体法或商业组织法,是对公司这种企业组织的设立和终止、组织机构及其活动范围、活动规则等关系进行全面调整的法律规范。组织法的性质本身决定了公司法制度的统一性要求,决定了一国之内的相同的公司形式应适用同样的公司规范予以调整。这种统一性又是作为企业法律形态立法的共同性要求,企业法律形态的确定就是从企业立法的任务出发,选择最具有立法意义的分类标准,以有限的形式理顺众多的企业组织关系,将其抽象为具有普遍意义的若干法律形态,并统一适用于所有的企业组织。公司是企业法律形态中最为普遍而重要的一种,公司法是对各种公司组织进行一体调整的法律规范,各种以股东出资方式设立、采取股权结构、公司具有独立法人地位、股东只承担有限责任的企业组织都属于公司,都应受公司法的调整,现代国家法制的统一性在商事领域的表现之一就是公司法的统一性。 促进投资、交易便利和保护交易安全是公司法统一性的又根据公司的性质和形式是公司基本法律地位的标志和公司内外法律关系的综合性反映,是商事活动中当事人作出相互了解和商业判断的基本依据。以统一规则对公司进行的法律调整,将使各种不同公司的法律地位和内外关系在类型化的基础上规范化和格式化,使公司的投资者或设立者只需从法定的类型中作出对号人座的选择,而免去了公司关系自我设计以及为此而彼此防范和讨价还价的烦累和矛盾。使公司的交易者从公司的类型和既定的公司法规则中一望而知对方的法律地位和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等,而免去了不同的交易者个别进行的、复杂而艰难的一般商业审查和信用判断。 使所有的市场主体都能遵循最起码的行为规则,无论在正常的营业活动中,还是在减资、合并、分立、终汁等特殊情况下,都能提供给外部当事人尤其是公司的债权人以最低限度的保障,防范可能发生的商业风险。这一切消除的不仅是商事主体的心理疑虑,更是许多具体商业行为的实际障碍,它使得投资和交易行为更为顺畅、便利、快捷和高效,商事交易更为安全、可靠,社会经济更为有序和稳定。 显然,外商投资企业法在公司法体系之外的独立运行与公司法统一性的要求相悖,外商投资企业尽管有其投资来源的特殊性,但在法律性质上,如果将其定性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就当然应具有与其他公司企业相同的法律地位和组织结构,并应适用相同的公司规范。否则我们将会看到"一种公司、两种制度"的法律奇观,同是有限公司,外商投资的有限公司与普通有限公司名同而实异,如此状态,将使法律的理解和适用变得游移不定,法律概念和法律制度的严肃性和统一性也会由此被破坏。 三、法律的交叉与冲突:外商投资企业法与公司法融合的现实动因 在三种外商投资企业中,中外合资企业的法律性质十分明晰,《中外合资企业法》明确界定其为有限责任公司。而中外合作企业的法律性质则较为模糊。根据《中外合作企业法》的规定,中国的合作企业,可分为法人式和非法人式。至于法人式合作企业的具体法律形式如何?《中外合作企业法》并未加以规定,而从实践情况看,已经成立的合作企业,大都是具有法人资格的有限公司,非法人的合作企业为数很少。对外资企业的法律性质,《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又规定:"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外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外资企业为其他责任形式的,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适用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此可见,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更为灵活,具有法人资格的外资企业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是股份公司。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外资企业则可能采取合伙企业、也可能采取独资企业的形式。 这表明外商投资企业是一类法律性质多样化的企业组织,除其中的合资企业属于确定无疑的有限公司外,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中既可能采取法人型的有限公司形式,也可能采取非法人型的其他企业形式外商投资企业与公司之间的这种互相交叉关系所导致的必然结果则是外商投资企业法与公司法之间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即对于一个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性质的外商投资企业来说,其设立、组织机构及其活动,到底遵循外商投资企业法,还是公司法? 在此问题上,尽管《公司法》第18条作了协调性的原则规定,即:"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法;有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但仍然无法完全消除它们之间的冲突同时,由于外商投资企业法本身的先天不足,其原已存在的问题在公司法颁行后也暴露得更加突出。 (一)法律适用对象的冲突 公司法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公司法,但何为"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合资企业肯定属于此类没有疑义,但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中,究竟哪些属于有限公司,迄今却没有更清晰的标准。有限公司的基本法律特征是它具有法人资格,那么又如何确定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的法人资格呢? 在此问题上,《民法通则》第41条的规定自该法颁布以来,就是一个看起来清楚、实际上极为模糊的条文、它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中国法人资格。"这里首先将外商投资企业分为具有法人资格和没有法人资格的几类,而区别的标准则是是否具备法人条件。如果法定法人条件比较严格和具体的话,也许这一标准可以真正地将外商投资企业作实质性的划分。然而,《民法通则》所确定的法人条件却是较为宽松和抽象的。它要求的条件不过是: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毫无疑问,规定法人条件的目的是为了将法人与非法人加以区别,然而,依据上述的法人条件,却很难实现这一立法目的。事实上,非法人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同样也需要依法成立,财产条件同样也有必要,甚至数额超过法人企业的财产,而且也当然应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这三个条件并不成为它们区别于法人企业的标志。至于第四个条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是法人企业与非法人企业的根本差异,但这一差异究竟是因某一企业已取得或意欲取得法人资格而确定自己承担独立责任,还是因其客观上具有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而产生,换言之,独立的责任,到底是一种主观条件,还是客观条件?假如是一种主观条件的话,那么企业是否能够独立承担责任就是设立者的一种纯主观的选择,如此而言,如果没有其他因素的考虑,恐怕没有多少企业的设立者愿意选择企业的非独立责任,即投资者的无限连带责任,而只会选择企业独立责任和投资者的有限责任。假如独立民事责任是一种客观条件的话,那么这种抽象的条件根本不具有衡量企业责任能力的作用,撇开法律的强制规定,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同样也可以以其营业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这种独立能力的强弱实在不取决于它是独资、合伙,还是法人。因此,无论把独立责任作为主观条件,还是作为客观条件,都难以成为界定企业法人资格的惟一的标准。 十分值得注意的条件是"依法成立"。所谓依法成立,应包含两重含义:其一,法人的成立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亦即不违法;其二,法人的成立符合法律所规定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显然后者是更主要的问题。《民法通则》作为普通的部门法,不便也不可能将所有各种法人的成立条件和程序加以具体规定,这一任务只能由规范不同法人的单行法律、法规去完成。因此,判别一个企业是否具有法人资格的具体依据只能到其所属的法律法规中去寻找。 公司企业的法人条件和成立程序无疑是由《公司法》予以界定的。依据《公司法》第19条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具备的条件是: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公司法》第20条进一步规定了有限公司的法定人数为2人以上、50人以下。但国有独资有限公司除外。第23条则进一步规定了有限公司的最低资本限额为10万元至50万元。在这里,股东法定人数和最低资本限额.就完全具有了判别一个企业是否为有限公司以及是否具备法人资格的实际标准。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况同样如此,只是提高了公司初始股东的人数和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即应当有5个以上的发起人、10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的法人条件如同公司企业一样,本来是应由合资企业法、合作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予以规定的。然而,除《中外合资企业法》规定合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从而使其完全适用《公司法》的法人条件外,《中外合作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竟也仿效《民法通则》,对这两种企业的法人资格作了同样抽象的规定。《中外合作企业法》第2条规定:"合作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外资企业法》第1条也如此规定:"外资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这样,本应由专门企业立法具体化的法人条件仍然被抽象化,形成了《民法通则》与具体立法之间的同义反复和恶性循环,使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法人资格的确定事实上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合作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的这种立法处理,表面上看是保持了与《民法通则》的一致和高度的准确性,但实质上却是混淆和误解了不同立法的性质和层级划分,回避和放弃了单行企业立法应有的职能,因而留下了法律规范的缺撼并导致实践中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法人资格模糊不清、难以把握的状态,从而也造成了因适用对象不明而引起的外商投资企业法与公司法的根本性冲突。 (二)法律规则的冲突 将外商投资企业法与公司法的法律规则加以综合比较,可以归纳为以下三种情况。 1.二者的法律规定完全相同或类似。由外商投资企业与公司的交叉关系所决定,外商投资企业法中存在着与公司法完全相同或类似的规定如外资企业法和公司法中关于合资方式或股东出资形式的规定、关于股东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的规定、关于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规定。然而,这种情况在合资企业法中为数不多而在合作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中则更为少见。 2.二者对同样法律事项作出不同的法律规定,这种情况构成了外商投资企业法和公司法相互关系的主要特点。在关于企业或公司的设立制度、资本制度和组织机构以及清算、解散制度的规定中虽然二者所规范的法律事项是基本相同的,但其各自的规范内容却大不相同。如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需要主管部门的批准,而《公司法》则没有关于批准程序的规定。同样是董事会,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会与公司的董事会职权并不完全相同。 3.二者又各有自己的特定事项和内容。这些事项和内容为外商投资企业法或公司法所独有。如外商投资企业法中关于合资合同、合作合同的规定、关于外国合营者投资比例的规定、关于设立合资企业的行业限制的规定、关于外汇管理、劳动管理、财务管理的规定等,这些在公司法中都没有、也没有必要予以规定。反过来,公司法中也有许多外商投资企业法中不曾有的内容。如有限公司最低资本限额的规定、无形资产出资比例限制的规定、股东出资验资及出资证明书的规定、股东会、监事会的设置、董事、经理的法律义务和责任等。 上述三方面情况的存在,必然导致法律规则适用上的冲突。虽然公司法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公司适用公司法,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但何谓"另有特别规定"?以上三种情况中,在第二种情况下,对同样法律事项作出不同法律规定时,可以理解为"另有特别规定"。但在第三种情况下,对于公司法有规定而外商投资企业法未予涉及的内容是否也同样理解为"另有特别规定"?比如,公司法规定了股东会、监事会的设置,而外商投资企业法中没有涉及,公司法规定了最低资本额,而外商投资企业法中亦无要求,这些是否都属于外商投资企业法的特别规定。如果如此理解的话,那么公司法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法中没有涉及的内容就都成了"特别规定"如果这样,所谓的"外商投资的有限公司适用公司法"的原则性规定岂不成了空话,公司法中哪里还有可以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内容反之,如果不把上述情况看作外商投资企业法的"特别规定’.而适用公司法,那么这是否意味着外商投资企业也要设股东会、监事会,也要实行最低资本额制度?这显然又走到了另一个荒唐的地步、然而这却正是公司法的冲突条款所带来的两难结果由此看来,公司法的冲突条款表面看来似乎解决厂外商投资企业法与公司法的冲突,而实际上这种冲突依然存在_弥补其缺陷和消除这种冲突根本的出路在于在明确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性质的基础上实现外商投资企业法与公司法在法律概念、法律制度和规则上的协调和统一,即在明晰外商投资企业与公司相互关系的基础上,将外商投资企业法的基本内容融入公司法之中,外商投资企业中具有法人地位的即属干公司中的有限公司,因而统一适用公司法非法人的外商投资企业也将根据其性质分别适用合伙企业法或另行制定的独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将作为普通的外国投资法,与公司法的职能分工也十分明了,前者只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特有的法律制度和规则,后者适用于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在内的所有有限公司,两法之间的关系也被彻底理顺,相互之间不再存在对同一事项作不同规定的法律冲突。 四、公平竞争与国民待遇:外商投资企业法与公司法融合的国内外背景 如前所述,外商投资企业法是在中国改革开放初期为广泛吸收境外投资而制定的,20多年过去,外商投资企业法赖以存在的社会条件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尤其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对外开放的全面彻底,中国的市场经济的基本机构已经形成.市场机制日趋完善,市场发育逐渐成熟,国民经济飞速发展,同时,与市场经济相配套的法律制度也日益完备中国已经成为发展中国家市场环境和法律环境最好、最具吸引力的投资地域,已经成为整个世界最大的投资输入国。无论是市场条件还是法律环境,中国与其他国家已无根本的隔阂和差异,中国与外部世界的对接已经完成或正在完成,基于不发达的市场和不完善的法制而形成的外商投资企业法已经失却其独立存在的社会基础成熟的市场经济呼唤公平的市场竞争。市场经济的根本机制是公平竞争,公平竞争要求市场统一、市场主体平等和市场交易规则的规范_市场统一意味着各种主体可以自由进人,不受地域限制市场主体地位平等意味着各种主体在同一的起点上参与市场竞争市场规范则意味着用统一的法律、法规来规制和约束市场主体的行为。中国加人世贸组织,不仅表明世界对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程度和发展环境的认可,同时也包含了中国政府对国际社会的庄严承诺,即给予外国的商业组织以与国内商业组织同样的"国民待遇",使它们在相同的法律规则下进行公平的竞争以往的历史中,我们曾给予外商以"次国民待遇",也曾给予外商以"超国民待遇",在各种立法和政策文件中,既有大量的对外商的优惠规定,也有不少的限制性的规定,外商所获得的经营条件既有优于内资公司之处,又有劣于内资公司之处这一不公平的竞争状态在中国入世之后,必须加以改变而公平的竟争,当然包括投资领域的竞争和投资行为的公平,包括以公司形式从事商业竞争时给予同样的法律对待和适用相同的法律规则。 以吸引外资为理由主张外商投资企业法的独立,理由并不充分。一个国家或投资地域对外资的吸引力有多方面的因素,其中既有经营资源的因素,又有劳动力的因素;既有市场的因素,又有投资环境的因素;既有政策优惠的因素,也有法律制度的因素等而在不同国家的不同时期,其吸引外资的主要因素又是有所变化的,对中国而言,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的前期对外资的吸引力主要在于税收、关税等优惠政策,而90年代后期和进人21世纪之后,则主要在于低廉的劳动力和巨大的市场法律制度的完善当然是吸引外资的重要因素,但这种制度的完善是整个社会法律制度的完善和法律环境的优良,决不是意味着对外资的单独立法,更不意味着在织织法上制定专门的外商投资企业法,西方国家吸引境外投资的于要因素之一就是其法律的严密和完善、但他们并无针对外资的公司法或企业法。 当然,对中国这样一个发展中国家,在一定时期内将外资政策的优惠上升为法律,并制定专门的规范是必要的,但法律部门的性质和分工表明,这一任务并不属于作为商业组织法的公司法,而属于直接体现外资政策的外国投资法。事实上,各国的企业法本来就存在商业组织法(Business Organization)性质的企业法和产业政策与经济管理法性质的企业法之分,前者是关于公司组织方面,即公司内外法律关系方面的规范,包括公司行为的一般制度和规则、公司的设立条件和程序、股东的出资、公司的章程、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职权、公司的利益分配和风险承担、财务制度、公司的解散与清算等后者则是关十国家对企业的特殊扶植、保护或限制措施并体现了国家相应的产业发展和振兴政策,如外商投资企业法中关于鼓励和限制外商投资的领域和经营范围、出资标的要求、税收的优惠、财务、信贷、外汇和劳动的管理等。而中国现行的外商投资企业法恰是融商业组织法与外国投资法于一体的混合性立法。这显然是一种立法件质的错位,该法与公司法的冲突亦由此而来因此,外商投资企业法改革的宏观目标和基本思路就是对其重新定位,在将其商业组织法内容融人公司法的基础上,恢复其外国投资法的单一性质,保留其吸引外资、外资管理等特有的制度和规则并与公司法、合伙法、独资企业法等分工负责,共同实现对企业关系的法律调整。 公司投资论文:投资者法律保护、公司治理与关联交易关系探索——基于大陆、香港和美国市场 论文关键词:投资者法律保护;公司治理;关联交易 论文摘要:笔者通过阐述投资者法律保护对公司治理和关联交易的影响,搭建三者之间的关系,实证比较了大陆、香港、美国三个不同投资者法律保护环境下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及公司治理结构的差异,验证了理论分析结论,即完善的投资者法律保护有利于形成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公司治理结构安排,进而能够更有效地抑制关联交易行为;投资者法律保护作为外部治理机制,对关联交易的影响强于公司内部治理机制。 一、引言 已有研究表明,关联交易作为一种利益侵占行为,其实质在于公司内部人对控制权私人收益的掠夺。因此,制约关联交易的核心在于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抑制剩余控制权的滥用。鉴于此,国内学者主要从股权结构、董事会、经理层激励等内部机制方面研究公司治理对关联交易的影响,如余明桂等(2004)、陈晓等(Zoos。近年来,随着法与金融学的发展,国外学者已转向关注外部治理层面,如法律体系、监管制度、政府干预等,其中以投资者法律保护方面的研究最为突出。如La Porta等(1999)最早通过实证考察了27个发达国家规模排名前10的非金融类公司的控制权集中问题,发现投资者保护程度与股权集中度显著负相关。进一步,La Porto等(2002) Shieifer等(2002)利用不完全契约理论论证了投资者法律保护与内部人所有权集中程度的负相关关系。 本文试图将国外投资者法律保护与公司治理关系的研究成果引人到关联交易的研究中,通过考察投资者法律保护、公司治理和关联交易三者之间的关系,揭示关联交易和公司治理形成的制度原因。这是解决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行为的关键所在。 二、理论分析及研究假设 (一)理论分析 投资者法律保护是防止公司内部人(控股股东或管理者)剥夺外部投资者权利的法律规定及执行机制(栗天虹,2006)。在法律规定层面,各国投资者法律保护的条款主要集中在公司法和证券法中。前者侧重于对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指引,后者侧重于对证券发行与交易的规范。而仅有法律规定是不够的,法律执行效力比书面规定要重要得多(Berkowitz et a1,2003)。强有力的执法不仅是书面立法发挥作用的保证,也是书面立法的重要补充。 1.公司法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公司法对公司治理的最核心影响在于对股东大会及股东权利的规定,而在股东权利中表决权是股东参与公司经营决策的根本,也是其他权利的基础。 (1)大股东表决权的规定。从公司法对大股东表决权的限制看,是否采用一股一票原则对公司控制权的分配十分重要。我国现行公司法实施的一股一票原则,表面上看是一种资本平等原则,但在股东持股数量悬殊的情况下,大股东可以轻易地根据“资本多数决”原则操纵股东大会,形成控制权高度集中的公司治理结构;而欧美等一些发达国家的公司法都有对大股东投票权限制的条款,如1989年美国宾夕法尼亚州修订公司法,规定任何股东不论其持有多少股份,最多只能行使20%的投票权,首次突破了一股一票的表决权原则。 (2)小股东表决权的规定。从公司法对小股东表决权的保护看,是否采用邮寄投票、股票冻结、累积投票、重开股东大会所需的持股比例等机制,对建立中小股东对大股东的制衡十分重要(La Porta et al ,1998 )。美国采用了全部4项保护机制,其中重开股东大会的股票比例仅为1%;香港采用了除累积投票外的其余3项机制,重开股东大会的股票比例为5 %a;而大陆仅采用了累积投票和重开股东大会两项机制。我国没有采用邮寄投票,意味着股东必须亲自出席股东大会才能进行投票,这对小股东来说是不切实际的;我国有股票冻结的规定,使更在意投机交易的小股东会自愿放弃投票权;我国虽然采用了累积投票,但在公司法中属任意性条款,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意义,形同虚设;我国有重开股东大会的规定,但重开股东大会的股票比例为10%,不具有现实可行性。 2.证券法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证券法对投资者的保护体现在三个维度:信息披露、董事责任和股东诉讼权利(Djankov et a1,2005 ) 。 (1)信息披露。如果法律规定的信息披露范围较大、信息披露的要求很及时、因信息披露不全或不及时产生利益损失时对有关责任人员惩罚力度比较大,那么企业管理者便会因法律责任的压力而披露更多对投资者决策有用的信息,从而抑制由于信息不对称产生的利益侵占行为。 (2)董事责任。如果证券法对董事责任有明确的指引,当发生利益侵占行为时,就比较容易追究相关董事的责任,进而督促董事在公司治理中发挥应尽的职责。如萨班斯法案明确规定了CEO和CFO对财务报表的书证责任,以及违反相应义务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这样,既有严刑峻法的威慑,又有明确的指引,董事必将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责任,在控股股东发生利益侵占行为时,形成对控股股东的制衡。 (3)股东诉讼权利。完善的股东诉讼制度能从源头上遏制公司内部权力的滥用。如法律规定外部股东对公司实际控制人提起诉讼时,可以查阅公司交易资料的范围广泛,那么实际控制人通过欺骗行为转移利润就变得非常困难,因而会对控股股东的利益侵占行为产生事前警示作用,控股股东、董事会以及经理层都会约束自身行为,同时也会增加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余劲松等(2009)的研究表明,如果综合考虑立法和执法因素,立法层面投资者诉讼权利的保障显得更为重要。 表1参照世界银行商业环境调查对证券法投资者保护的每一个维度以及整体保护水平的打分,给出大陆、香港、美国三个市场证券法投资者保护的对比情况。 可见,大陆地区证券立法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有失周全。在董事责任上仅得1分,其直接结果就是当公司实际控制人损害外部投资者利益时,监管机构和法院在追究董事责任时缺乏明确指引。近年来,大陆上市公司损害投资者利益的现象层出不穷,但对违规事件进行审理时却无法对相关责任人做出明确裁决,正是由于上述原因。在投资者诉讼权利上得4分,表明大陆地区在完善投资者事后救济体系上存在缺陷。如大陆证券法对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具有系统的审判规定,但侵害行为远不止虚假陈述一种。对于内幕交易、关联交易等违规行为,证券立法尚没有相关审判的规定,因此不利于保护投资者事后诉讼的权利。 3.法律执行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1)执法威慑力。如果监管机构对证券市场发生的违规行为具有严厉的惩戒措施,使违规行为的预期收益远低于违规成本,那么即使公司内部治理机制存在漏洞,相关内部人也没有违规动机。此时,执法的威慑力相当于内部治理机制的补全。另外,如果监管机构对违规事件中没有尽职履行责任的董事、监事以及经理人员有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和惩罚措施,无疑也可以鞭策其切实担负起监督制约利益侵占行为的责任。 (2)监管及时性。如果监管部门在上市公司违规初期就能及时发现,那么通过较轻处罚即可纠正违规行为,也使投资者利益免遭较大损失。这相当于监管部门用较小的成本对上市公司及其治理结构的各个层面进行了一次有效教育,从而能够尽早遏制公司内部人的利益侵占行为,尽快完善公司治理的欠缺之处。 (3)诉讼可行性。投资者是否提起诉讼,取决于诉讼的成本与收益。过高的诉讼成本和过长的审理期限都会阻止投资者对司法的亲近;而投资者起诉的动机越弱,诉讼对公司的威慑力就越小,公司治理水平也就越差。 (二)研究假设提出 基于上述分析,本文提出以下三个研究假设: H1:不同市场(即不同投资者法律保护环境)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水平、公司治理结构存在显著差异。 H2:不同市场(即不同投资者法律保护环境)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水平与公司治理结构存在显著关系,但相关性不 同。 H3: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水平与投资者法律保护存在显著关系;相对内部公司治理结构而言,投资者法律保护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程度更大。 三、数据及变量 (一)样本及数据 考虑到不同国家(地区)文化传统、价值观念、行为习惯等不同,以及会计准则不同,本文选取A十N股、A+H股和A股公司为样本,并以2007年横截面数据进行研究。剔除发行B股的公司,剔除S,ST,PT公司以及数据缺失或存在异常值的公司,最终得到A+N股10家、A+H股28家。依据这两类样本的行业分布和资产规模,得到符合配比条件的A股公司247家。数据来源于国泰安数据库,部分缺失数据从上市公司年报中获得。 (二)变量定义 1.关联交易变量。考虑到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多样性和复杂性,本文重点关注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关联交易,并从中选取发生金额较大、为证券监管部门重点监管、利润操纵可能性大的商品交易类、资产交易类、提供与接受劳务类、资金交易类、担保抵押类、租赁类和股权交易类等七类关联交易作为研究对象。用关联交易发生额(总体和各类)除以上市公司年末净资产衡量关联交易总体和各类水平。 2.公司治理变量。投资者法律保护对公司治理的影响主要体现在股权结构、董事会运作效率、经理层激励及信息披露等方面。借鉴已有文献,本文选取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独立董事比例、总经理与董事会主席两职合一(合一为0,否则为1),董事会年度会议次数、高管领取薪酬比例、是否设立审计委员会(设立为1,否则为0)作为公司治理变量。 3.投资者法律保护变量。用上市地的不同进行衡量。大陆A股取值为I;香港A+H股取值为2;美国A十N股取值为3。 4.控制变量。选取公司规模和公司业绩为控制变量。公司规模为年末总资产对数,公司业绩为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四、实证结果 (一)不同市场关联交易水平和公司治理结构差异检验 采用均值比较中单因素方差分析法,检验大陆、香港、美国三地样本公司关联交易水平和公司治理结构的差异。 (1)A股公司关联交易总体水平显著高于A十H和A十N股公司。根据描述性统计结果(略),A股公司关联交易水平为净资产的52. 68%,而A十H股公司为30.14%,A+N股公司为22.98% 。 (2)A股公司的商品交易类、资金交易类、担保抵押类及股权交易类的关联交易水平显著高于A十N股公司,特别是商品交易类和担保抵押类,表现更为悬殊。这从一个侧面揭示了大陆公司关联交易的特点,即主要通过商品交易类和担保抵押类进行利益侵占。大陆监管部门应重点防范这两类关联交易行为。 (3)A股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显著高于A十N股公司,但与A十H股公司没有显著差别。这表明大陆公司股权集中度显著高于美国公司。之所以与香港公司没有显著差别,主要是样本问题。我们选取的A十H股公司多为国有垄断企业。另外,A股公司董事会会议次数和独立董事比例显著低于A+H股公司,表明大陆公司的董事会运作效率显著低于香港公司。 验证了假设1 (二)不同市场关联交易水平与公司治理结构关系检验 因A +N股公司样本量少,本文仅检验A股和A+H股公司关联交易与公司治理的关系。 从表3可以看出,A股和A十H股公司两组样本均通过了方程显著性检验,但两个市场回归结果有所不同:控股股东、高管薪酬和是否设立审计委员会对两个市场的影响是一致的,但董事会会议次数、独立董事比例、两职合一对两个市场的影响是不同的。A股公司关联交易多发生在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高、董事会实际运作能力低的情况下;;A十H股公司关联交易多发生在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高的情况下。即A股公司关联交易水平高的主要原因是股权集中度高、董事会运作效率低。 验证了假设2。 (三)关联交易水平与投资者法律保护关系检验 首先,检验投资者法律保护对关联交易总体和各类水平的影响。结果显示关联交易总体、商品交易类关联交易通过了方程显著性检验。见表4。 在1%的显著水平下,投资者法律保护与关联交易总体水平和商品交易类关联交易水平显著负相关。即随着投资者法律保护程度的提高,将显著抑制关联交易行为。 进一步,检验投资者法律保护、公司治理对关联交易的共同影响。检验结果见表5。 表5显示,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总体水平与投资者法律保护在1%的水平上显著负相关,并且标准化系数最大( - 0. 204 ),表明投资者法律保护对于关联交易的影响最大,高于公司治理结构变量。 验证了假设3。 五、研究结论 通过对投资者法律保护、公司治理和关联交易三者关系的理论和实证研究,得到以下结论:第一,完善的投资者法律保护(包括法律规定和法律执行两个层面)更有利于形成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公司治理结构安排,进而能够有效地抑制关联交易行为;第二,A股公司关联交易水平显著高于A十H股和A十N股公司,特别是商品交易类和担保抵押类更为突出,监管层应重点防范这两类关联交易行为;第三,股权集中度高、董事会运作效率低是A股公司关联交易水平高的主因;第四,投资者法律保护对抑制关联交易有显著效果,相对内部公司治理而言,它的作用更为突出。因此,我国应尽快完善投资者法律保护体系,发挥其对内部公司治理(如股权集中度高、董事会运作效率低等)的完善和补充作用,以减少关联交易行为的发生。 公司投资论文:论证券公司经纪人与投资者的法律关系 内容提要:文章认为证券法的出台是我国证券界和法律界的幸事。但证券法将作为经纪人的证券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规定为关系令人费解。在考察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对二者关系的规定及其成因之后,作者立足我国法律体系,尤其是在民商法律制度和范畴的基础上,对若干相近民法范畴进行比较,认为证券法理应立足国情,将二者的关系界定为行纪或居间法律关系。 关键词:经纪人 证券公司 投资者 法律关系 在证券市场中,证券商以其特有地位,发挥着促进证券流转的枢纽功能。各国证券法对“证券商”一词的界定与使用不同。美国证券法律没有直接规定证券商的概念,代之以经纪人(brokers)、自营商(dealers)、人(agent)和“broker-dealer”等概念。韩国、日本的证券交易法通过对证券公司和“证券经营业务”内容的界定间接明确证券商的概念。我国台湾和香港地区的证券法律则明确规定了证券商的概念。我国证券法未直接采用证券商这一概念,而是规定了证券公司等概念。根据我国证券法第119、129条的规定,我国证券公司分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纪类证券公司两类,二者均可从事经纪业务,也就是说,我国的证券公司都可以成为证券经纪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137条规定:“在证券交易中,客户买卖证券,从事中介业务的证券公司,为具有法人资格的证券经纪人。”作为证券经纪人,证券公司具有法人资格,本文暂且将具有法人资格的证券经纪人称为证券公司经纪人,以别于其他经纪人。 由于面对纷繁复杂、瞬息万变的市场行情,广大投资者很难作出合适的证券投资选择,且根据我国证券法第103条的规定,一般投资者不得进入证券交易所亲自参加交易,加之作为自然人(以佣金为收入来源的一类证券从业人员)和非法人的经济组织形式存在的证券经纪人不能独立存在,必须依托于证券公司才能实现其证券经纪的功能,因而,证券公司经纪人便成为证券市场的中坚力量,直接与证券投资者发生广泛的接触和联系。在证券交易市场上,证券公司经纪人与投资者之间关系处理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投资风险的承担、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和证券法立法目的实现,证券公司经纪人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显得尤为重要。 关于证券公司经纪人与投资者的法律关系问题,世界各国规定不一,但大致可因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不同规定而划分开来。由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在民事相关概念和制度上的差异,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将证券公司经纪人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规定为关系,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将这种关系规定为行纪或居间法律关系。先让我们看看他们之间的差异及其成因,再论我国的实际情况。 一、英美法系国家或地区证券公司经纪人与投资者关系之考察 现代社会,英美文化对各国影响极大,在证券业界这种影响更是凸现耀眼,其中尤以美国的证券立法走在世界前例,为各国所效仿。 理论上,“英美法认为,经纪人是为获得报酬被雇于进行讨价还价和订立合同的人”,“通常是收取佣金为买方或卖方购买或出卖股票、债券、商品或劳务的人。[1]法律上,(1934年美国证券交易法)第3条第A款第4项把”经纪商“广泛地定义为”任何他人从事证券交易业务的人,但不包括银行。“该法注释中说明,经纪商”纯粹是代客买卖,担任委托客户之“。[2]美国法院判断一个人是否经纪商的标准有,(1)该人他人买卖了证券,从事了证券业务。活动不一定是全日的;(2)在从事证券买卖中,该人收取了佣金或者其他形式的补偿;(3)该人向公众视自己为经纪商;(4)该人代顾客保管了资金或证券。[3]英国1889年 经纪人法)规定经纪人是人之一。根据有关商事法律规定,经纪人是受雇代表他人从事购买或售卖的一种人。[4]可见,英美法系国家法律规定,证券公司经纪人与投资人的关系是关系。也就是说,投资者作为委托人委托证券公司证券买卖业务,证券公司经纪人在证券交易中是投资者的人。那么,英美法系中”“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是什么呢?一般意义上的,是由一人代另一人为法律行为,产生的法律效果归于被人(本人)。[5]概念可分为广义和狭义。各国民法关于的规定并不一致。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内涵和外延各不相同。在英美法系国家,法自成一体,其涉及范围比大陆法系广泛得多。但英美法中的主要是委托,有关立法、判例和学说很少涉及法定。这是因为英美法中的家庭法律制度及信托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代替了大陆法中法定的职能。在英美法中,有关商事都是委托,而且都是有偿的[6].其法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团体成员的内部关系。合伙被认为是法的一个分支、合伙人之间、合伙人与合伙企业之间互为关系;雇员与雇主的关系是人与被人的关系,雇主对雇员在业务范围内的一切活动向第三人承担责任。第二,企业与相对人进行交易时形成所谓”企业交易“。无论交易以企业的名义,还是以企业成员的名义进行,企业本身须对自由交易产生的侵权之债与合同之债负责。于是英美法系国家采用广义概念,即人不论是以被人名义,还是以人本人名义代被人为法律行为,不论法律行为的效果直接归属被人,还是间接归属被人都是。前者就是直接,后者是间接。用一位美国法学家的话来说:”广义乃是多种法律制度之综合,其所以范围渺无穷尽,自由世界的一切事物无不籍此而推进。一个人雇佣他人为自己工作、出售商品、代表自己接受财产的转让,与他自己亲自进行这些行为具有同样的效力。众所周知,假如没有制度一切企业都将无法存在。“[7]为什么英美法系国家或地区的制度是这样呢?弗里德曼说:”任何声称是关系的最终真正及主要主题及目的,都是通过人的行动来构成委托人与外人的直接合同关系。这是的核心。“[8]普通法强调的核心是委托人与第三人的关系,并为了维护这样的确定性质而付出了代价,就是委托人与人之间的内部关系受到漠视,未能取得充分发展。故在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采广义概念,不仅承认大陆法中的”直接“关系,也承认大陆法中所谓”间接“关系[9],其间接 (或隐名)主要指各种行纪关系及商、经纪人等在商业活动中与委托人及第三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同时也包括一切非商事性质的不公开人身份的关系[10],居间人、行纪人、拍卖人等都处于人的法律地位,具有同样的权利、义务,没有独立存在的行纪、居间制度。经纪人、人、中间人成为同义词。无怪乎,《牛津英汉百科大辞典》将英文”Agency“译为商、业、居间介绍、媒介等,基本上与中介同义(《中华大辞典》谓中介为媒介之意。),因此,在广义概念的基础上,英美法系国家将证券公司经纪人与投资人之间的关系规定为关系是完全正确的,由证券公司经纪人客户买卖证券符合实务,保证了概念在法律制度中的同一。 二、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证券公司经纪人与投资者关系的考察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国家和地区在许多法律概念和制度上都存在着差异,有关证券公司经纪人与投资者关系的不同法律规定就是明显的一例。 英美法系国家或地区的系广义,由委托所生之业务大多,产生委托的法律关系。而在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由委托所生的法律关系有委托、行纪和居间等。在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如德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所称仅指人以被人名义为法律行为,法律行为后果直接归属被人,系狭义的概念。 日本民法典》第 99、100条规定:“人于其权限内明示为本人而进行的意思表示,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人未明示为本人而进行的意思表示视为为自己所为。”台湾地区民法上所称之是人在权限内依本人之名义为意思表示,其效力直接及与本人,学说上称之为直接。我国台湾学者王泽鉴先生认为,与之应严予区别者,系所谓间接。所谓间接,系指以自己之名义,为本人之计算,而为法律行为,其法律效果首先对间接人发生,然后依间接人与本人之内部关系,而转移于本人之制度。由是可知,间接非属民法上所称之,只可谓为类似之制度而已。关于间接,民法仅于行纪设有特别规定,于其他情形,则依其内部法律关系处理之。[11]“证券经纪商系接受客户委托,为他人计算买卖有价证券,乃以自己名义为他人计算之交易”,“此所谓以自己名义为之,系指证券经纪商代客于有价证券集中交易市场从事买卖,均以证券经纪商名义为之,而与该相对人订立契约即可。”[12]可见,在大陆法系狭义概念的基础上,证券交易中证券公司经纪人不是投资者的人。在日本证券交易制度中,始终坚持了狭义制度。为了贯彻民法典中狭义制度,在证券交易中,将证券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以证券公司名义为客户买卖证券规定为“佣金”,以区别于民事制度中的“一般”[13],并规定佣金适用日本商法典关于行纪的规定。我国台湾地区证券交易法第15、16条更是明确规定,从事有价证券买卖之行纪或居间者为证券经纪商。很明显,在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证券经纪人与人不是同一法律地位,证券公司经纪人与投资者的关系不是关系,而是行纪、居间法律关系。这是由大陆法系国家的、行纪、居间概念和制度决定的。所谓行纪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接受他方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用他方的费用,为他方办理动产和有价证券买卖等业务,并获得佣金。行纪制度源于古罗马时代。现代意义上的行纪制度可见于法国、德国和日本的商法典,瑞士债务法也有规定。(日本商法典)第 551条规定:“行纪是指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买卖物品为业。”由于行纪行为的后果,需由行纪人另为转移行为,转给委托人,故行纪实为间接。所谓居间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按另一方的要求,向另一方提供与第三人订约的机会或作为他们之间订约的媒介,并获得佣金。居间制度在古罗马时代已有之,近代居间合同始见于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法国商法典、德国民法典和商法典以及瑞士债务法中都有居间的规定。日本、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证券制度允许证券商从事行纪、居间业务。证券公司与投资者的法律关系是行纪或居间关系。 当然,由于英美证券法律制度领导着世界的潮流,大陆法系的国家或地区也不免深受其影响,最明显的一例是上文提到的日本证券法律制度规定的“佣金”,日本商法典明文规定它实质是行纪,却仍沿用“”一词称谓它。 三、我国证券法规定的证券公司经纪人与投资者关系的法律思考 关于证券公司经纪人与投资者的关系,我国理论界说法不一。有观点认为,“从实际运作来看,经纪行为从本质上具有行为的基本特征,确切指民事行为中的委托行为,”[14]即委托关系。有观点认为,他们之间的关系是证券交易行纪法律关系或证券交易居间法律关系[15].有观点则认为是信托关系[16].还有观点认为二者的关系是经纪法律关系[17].立法上,对二者关系的规定一定程度上存在着矛盾和混淆。首先,证券法第 137条在规定证券公司经纪人时,条文本身就存在弊病。该条将证券公司经纪人规定为“客户买卖证券,从事中介业务”的证券公司。在法律上讲,中介的含义并不明确,需要进一步溯源。如前所析,在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与中介基本上是同一概念。在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和中介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其内涵和外延都不同。有人认为中介业务就是接受委托,进行竞价、促成成交,通知委托者办理清算、交割、过户手续等等[18],这与同为本条规定的业务有何区别呢?如何理解该条中规定的与中介的概念及其关系呢?其次,同为,民法通则与证券法的规定有出入。根据证券法第137条的规定,证券公司经纪人的主要业务之一就是客户买卖证券。我国法律深受大陆法系的影响,民法通则沿袭了大陆法系的传统,采狭义的定义。依据我国现行民商法之根本大法-(民法通则)第63条的规定,民商法上的“必须是以被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人以自己名义(而不是以被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使其法律效果间接归于被人,则不得称为”[19].也就是说在证券交易中,证券公司经纪人必须以投资者的名义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才为。然而,根据我国证券法第 103条的规定,在证券交易过程中,证券公司经纪人执行客户委托须以自己名义进行。由此,我国证券法上的与民法通则规定的制度不一致。若用英美法系的概念解释我国证券法规定的概念,不但于法无据,而且与中介的概念属同浯反复。若采民法通则规定的概念,与民法通则规定的概念一致,在规定证券公司经纪人时就不应该采用的概念,规定为“代为”客户买卖证券似乎更为适当。再次,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同合同法的规定不一。合同法中专章规定了行纪和居间制度。这些规定将证券公司经纪人的业务界定为行纪、居间,与民法通则的有关概念和规定保持了一致,与证券法的相关内容有别。如(合同法)第419条“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的以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的规定将证券公司经纪人与投资者的关系规定为行纪关系。上述种种不同规定导致证券公司经纪人和投资者之间关系难以确定,使证券公司经纪人在证券交易中的法律地位模糊不清。那么,在我国现在的法律环境下,他们二者的关系应如何定位呢?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主席梁定邦先生说过“民法的范畴是证券法赖以建立的基础”,“没有任何专门的证券法可以独立存在,所以他们亦要考虑民法及其他关于金融产品的法律的发展。”[20]其言下之意乃在于证券法应建立在民法的范畴之上。我们赞同这一观点。从法制系统工程来看,性质相同此相近的法律、法规使用的法律概念和词语及其含义应该保持一致。否则,将使整个法律体系混乱,给执法者和受法者的执法和受法造成巨大困难。从基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而言,虽然特别优于基本法,但在法律概念上应保持一致。因此,有必要从几种相近的民法范畴的比较中探寻之。 1.委托和行纪的不同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分为法定、指定、委托。委托是基于当事人意示表示而发生权的。委托和行纪在我国古已有之,民法通则中只明文规定了委托制度,却没有规定行纪制度,也就是说,只规定-厂委托法律关系,没有规定行纪法律关系。但现实生活中行纪大量存在,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行纪业蓬勃发展,延至今日,已成规模。我国实务对行纪是肯定和保护的。合同法第22章,共10个条文,对行纪合同进行专章规定。就我国有关委托和行纪的有关规定与实务以及国外立法规定来看,二者存在以下区别: (1)身份不同。委托的人无须特殊身份,只要是一般民事主体即可。行纪人是多为具有特定行为能力的经济组织,一般都具有商号身份,如信托商店、证券公司等。 (2)名义不同。委托的人以被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而行纪人则是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的。如,我国合同法第414条中规定,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 (3)行为效果不同。委托的法律效果直接由被人承担。行纪的法律效果直接归于行纪人,间接归于委托人。委托人与交易的相对人之间并不存在法律关系,交易中的权利义务均由行纪人和相对人直接承担,然后再由行纪人转移给委托人。如我国合同法第421条规定,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日本商法典第552条和台湾民法典第578条也有类似规定。 (4)行为的范围不同。作为一般民事制度,委托的范围没有具体的限制,而行纪人只能从事法律允许从事的业务。如我国合同法第414、419条规定行纪人只能“从事贸易活动”、“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等。日本将行纪限于为物品的买卖或其他非买卖行为。德国的行纪限于为商品或有价证券的买卖行为。我国台湾地区将行纪限于动产的买卖行为及其他商业上的交易行为。 (5)有无偿性不同。委托可以无偿,也可以有偿,由当事人协商确定。行纪行为是有偿法律行为,委托人应该支付报酬。 可见,在我国的法律环境下,委托与行纪有着明显的区别。根据我国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经纪人接受投资者委托后,是以自己名义入市交易、清算、交割并承担责任,这实属行纪行为,二者之间形成行纪法律关系,而不是委托法律关系。合同法第419条的规定正说明了这一关系是行纪关系。区别和行纪的意义在于分清当事人及其责任。在行纪关系下,投资人只能与证券公司经纪人直接发生法律关系,不涉及交易中的对方。集中交易时直接交易双方是证券公司经纪人。若发生证券交易纠纷,投资者无权直接向对方当事人求偿。此种法律关系之弊病在于,如果证券公司经纪人不行使求偿权,投资者则会因不是当事人,没有求偿权,导致无法及时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为避免此种弊病,我国台湾地区进行了特殊规定。“为使交易之效果在涉及民事责任或诉权时归于真正下单之投资人,证券交易法在1977年修正时,在第20条第4项规定:委托证券商以行纪名义买入或卖出之人,视为前项之取得人或出卖人,”[21]也就是说,将投资者视为证券交易的直接当事人,有权超越证券商,直接要求对方当事人承担责任。台湾地区的这一修正弥补了将证券公司经纪人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处理为行纪关系的不足,值得我们参考。若将二者的关系确定为委托,那么,一旦出现交易纠纷或事故,权利、义务完全归于委托人(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经纪人无关,证券公司经纪人对证券市场和交易不负任何责任,届时投资者不但找不到相对交易人,而且更难于举证,其利益必将无法得到及时合法的保护,此与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及实务相谬。我国证券法将二者的关系规定为关系令人费解,与民法通则规定的委托不符,与合同法相冲突,与我们的法律体系不合。 2、委托与居间的不同 在我国古代,居间早已存在,称居间人为“互郎”、“牙行”或“牙纪”。古罗马也有居间制度。民法通则没有明文规定居间,但我国实务上一直承认居间。合同法第23章专章共 4条规定了居间合同。合同法第424条规定,居间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他方委托人支付报酬。从有关立法和实务上看,委托和居间虽都建立在委托和信任的基础上,但二者区别很大。 (1)行为的内容不同。委托人本人与第三人签定合同,并可决定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合同的内容,处理的事物一般具有法律意义。居间人仅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为订约媒介,并不直接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的关系,办理的事务本身不具有法律意义。 (2)行为的名义和目的不同。委托人以被人的名义为其服务,对被人负责。而居间人则是以自己名义从事媒介行为,对双方当事人负有诚实居间的义务。 (3)有无偿性不同。委托可以有偿也可无偿,由当事人选择决定。居间则是有偿的,但只能在有居问结果时才得请求报酬。 可见,委托与居间有着本质的不同。证券法律制度允许证券商从事居间业务,就是说,允许证券商接受委托,为他人报告订约机会,介绍买方和卖方,或为订约媒介促成其成交。我国证券法对此未有明确规定,而是在第137条规定了“中介”二字。 中华大辞典)谓中介为媒介。从法律上讲,证券法规定的“中介业务”实际上就有:述的居间业务。交易中证券公司经纪人的居间业务为数不少,理应受法律保护。有观点认为证券经纪商是居间人的观点与现代各国证券交易的实际情况不甚相符[22].我们认为在一段时间内,随着行纪人提供的服务越来越全面,可能会大量出现居间人和行纪人重叠的现象,单纯居间业务减少,似无存在之必要,但长远看来,随着交易制度的完善、交易方式的科技化和市场的国际化,证券交易的方式呈多样化,证券公司经纪人作为居间人仍有存在之必要。 3.行纪与信托的不同 我国理论界曾经称行纪为信托,因英美法上另有与行纪涵义完全不同的信托制度,为了区别,而不再称行纪为信托。英美法上的信托制度,起源寸:中世纪英国衡乎法的用益权制度,其实质是一种转移与管理财产的制度。信托是指委托人(信托入)将财产权转移于受托人,受托人则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处分信托财产。在行纪和信托关系中,行纪人和受托人虽都基于信任关系,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利益而管理和处分特定财产,但二者之间存在许多不同。 (1)性质刁;同。合同法414条明确规定行纪关系是一种合同关系,信托则是一种财产管理关系,英美法上的信托类似于大陆法中的某些他物权制度。 (2)当事人不同。行纪的当事人为委托人和行纪人,信托的当事人有信托人、受托人和信托受益人三方。在信托关系中,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与利益相分离,所有权属受托人,利益属受益人,且受益人不一定是委托人,通常为第三人。行纪关系的委托财产的所有权和利益均归于委托入,无分离的可能。 (3)行为的内容不同。行纪人主要从事代客买卖等业务,而且必须服从委托人的指示。信托人系“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其行为范围远大于行纪人所能为。 (4)成立要件不同。信托须以财产交付给受托人为成立要件,行纪则不以交付财产为成立要件。 (5)法律责任不同。违反行纪合同主要承担违约责任,而在英美法上的信托制度中则有完全不同于合同责任的信托责任[23].(6)享有介入权不同。在委托人无相反的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对于受托出售或购入的物品,行纪人可以自己作为买受人或出卖人购入或售出,这就是行纪人的介入权,合同法第419条给予了规定。在信托关系中,为防范利益冲突,禁止受托人拥有介入权,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卖给自己,不得用信托资产购买自己的财物。 可见,在行纪与信托之间,证券公司经纪人接受投资者委托,代客买卖证券,实属行纪性质,非为信托。 关于证券经纪商在接受投资者委托进行证券买卖时与投资者形成的法律关系为经纪法律关系的观点[24],从其对经纪的界定来看,经纪即为我们所说的行纪。“经纪是指一方 (经纪人)接受他方(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他方利益从事物品的卖出和买入等行为并收取报酬的行为。”[25]我国台湾学者陈春山在论述台湾证券交易法时认为,所谓经纪依民法第576条之规定乃是以自己名义为他人计算,为动产之买卖或其他商业上之交易,而受报酬之营业。所谓经纪商,依证交法第15条、第16条之规定,乃是指经营有价证券买卖之经纪或民间之业务者。对经纪的这种解释及其引用的有关法律条文规定,实际上都是对行纪的定义和有关规定,甚至条文中采用的字眼原本就是“行纪”。我们认为,该观点所说的经纪法律关系实际上就是行纪法律关系。目前,我国的法律规定和实务中,并没有规定经纪法律关系,而是将行纪法律关系确定了下来。既然已经有了行纪法律关系,再无必要规定一个与行纪法律关系基本相同的经纪法律关系,“画蛇添足”,造成不必要的混乱和麻烦。 因此,我们认为,在证券交易中证券公司经纪人与投资者的关系是行纪或居间法律关系。这是由我国的民法范畴决定的。一位知名的法学家曾经提及,如果要执行法律,法律的条文必须准确,以防止不法者在法律漏洞中运作,削弱法律的公信力。对于证券法第 137条的规定与民法的有关规定相脱节之处,极有必要由立法机关将证券法第137条规定的“”解释为适用行纪的有关规定,“中介业务”解释为居间业务等,以求法律、法规的准确性、完整性、严密性,以满足金融市场发展的要求,更好地发挥证券法的作用。 公司投资论文:股权分置、公司治理与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 [摘要]股权结构是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产权基础,但股权分置的制度缺陷使得流通股东和非流通股东之间的利益不一致,导致公司治理缺乏共同的利益基础,也使得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无法得到保护。本文分析了我国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下治理结构的缺陷,并对完善我国公司治理机制提出了改进意见。 [关键词] 国有股 股权分置 公司治理 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 一、 引言 作为转轨经济过程中引入的制度安排,我国的上市公司多系国有企业人为改制而成,而非古典企业制度发展的自然结果。我国证券市场设立的初衷也并非基于融资的考虑,而是为国企改革和解困服务。同时,为了保证公有制的主导地位不动摇,保持国家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力,国家在股权安排上分别设置了国有股、法人股和社会公众股。目前,在我国1400多家上市公司的总股本中,64%属于不能上市流通的国有股(或法人股),其余为能够流通的社会公众股,这两类不同性质的股票构成了“同股不同权、同股不同价、同股不同利”的股权分置态势。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分置是我国特殊国情和特殊背景下的产物,但它已成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制度性障碍。股权分置直接导致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既不合理,也不规范,进而使公司治理缺乏共同的利益基础。股权分置还损害了上市公司的利益机制,使上市公司的流通股股东与非流通股股东之间的利益关系处于完全不协调甚至对立的状态,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管理行为严重扭曲,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无法得到保护。因此,股权分置问题不解决,公司治理的内部和外部机制便难以发挥作用,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保护也就无法谈起。 二、 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一般性分析 通俗地讲,股权结构就是股东所持公司股份的比例,即股权集中度。而严格的公司治理定义是在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的情况下发生的,公司治理是指通过一套包括正式或非正式的、内部或外部的制度或机制来协调公司与所有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以保证公司决策的科学性,从而最终维护公司各方面的利益(李维安,2001)。股权结构在公司治理的整个制度安排中,可以被视为该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产权基础。股权结构(集中度)不同,公司治理的形式也会不同(费方域,1998)。在股权高度集中(日德模式)的情况下,大股东的利益与公司的经营状况密切相关,因此作为拥有强势地位的大股东有更大的动机和能力来监督公司管理人员,防止或减少内部人控制,改善公司经营管理(Li,2000),但解决了股权分散条件下的外部公众股东难以治理内部管理层的问题之后,又产生了大股东与中小股东的利益冲突问题,“当大股东股权比例超过某一点、基本上能够充分控制公司决策时,大股东可能更倾向获取外部少数股东不能分享的私人利益(Shleifer and Vishny,1997);而在股权高度分散(英美模式)时,虽然能较好地解决分散化的投资者控制公司的问题,有效地保护以社会公众为主的小股东的利益,但小股东通常没有主动进行公司治理的动力,或出于成本的考虑而存在“搭便车”行为,因而公司的经营者掌握了实际控制权,容易产生“内部人控制”。 三、 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现状扫描 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属于高度集中的类型,这与日德模式有很多相似之处,却与英美模式形成了鲜明的对比,但我国上市公司在引进日德模式进行公司治理实践的过程中,却表现出严重的水土不服。我国上市公司的“大股东”的行为却与日德模式大股东的行为迥然不同,反倒表现出股权分散时的公司经营者行为。国有股“一股独大”,股权高度集中,公众流通股比重偏低的股权分置状况,违背了现代公司产权主体多元化和股权分散化的要求,必然导致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缺陷。 1、 普遍存在大股东是“虚拟所有者”的现象 如前所述,由于我国的上市公司多系国有企业改制而成,国有资产所有者的虚拟问题一直未能得到很好的解决。尽管国资委建立了以层级授权经营为特征的国有资产委托体制,但这些出资者代表既不是实质意义上的投资者,也不是资本的真正所有者,因此极易产生“内部人控制”,他们不可能主动去完善公司治理而作茧自缚。再加上经营者与所有者的利益效用函数的差异及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经营者往往会为了各种自我目的而违背股东的利益(潘秀丽,2005),因此,大股东的利益都无法得到保证,遑论中小投资者。 2、 股权集中度过高,呈现出国有股“一股独大”的畸形结构 股权集中度过高主要是指在我国上市公司中国有股比重过大,上市公司实际上处于第一“大股东”的超强控制状态。股权大量集中在产权残缺、行政负担严重的国家股股东手中,必然造成大股东监控的无效率,不利于公司经营者在更大的范围内接受多元化产权主体对公司经营活动的监督和约束,且有可能使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受损,而且也使得国有资产处于一种“游离”状态。此外,这种畸形的股权结构还使得股票市场的有效性大大降低,公司外部市场机制的评价和约束功能被弱化。 3、 大股东“超强控制”,董事会缺乏独立性,监事会形同虚设。 股东大会是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重要形式,是股东行使监督权、表决权和知情权的重要平台,但由于我国上市公司国有股“一股独大”,使得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缺乏代表性,股东大会成为了实质上的“大股东会”,大股东的“超强控制”使股东大会成了大股东的“一言堂”。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的任命也有悖于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政府以行政方式任命公司董事,在公司的董事会中更多的是大股东的代表,董事执行决策听命与政府,而不是基于公司的日常经营和发展事态(岳彦芳,2002)。监事会成员也基本上是从内部产生,其身份和行政关系不能保持独立,加上他们的自身素质低下和专业知识的匮乏,致使监事会基本上无法承担起其应有的职责,外部监事又极少参与监事会,所以导致监事会形同虚设。中小投资者“用手投票”和“用脚投票”机制失灵,其合法权益被剥夺,从而产生了很多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的现象。 4、外部治理机制不完善。 (1)、政府控制呈现两重性。政府持股(即国有股东)是中国股票市场的主要特征之一。国有股东的“攫取之手”(grabbing hand)借助国有产权对公司资源配置的政治或行政干预,损害了企业表现,从而造成了企业的价值损失,但经营者会利用政府对企业行政上的“超强控制“而推卸经营责任,转嫁自身的风险。此外,国有股东还可以利用“帮助之手”(helping hand)对企业实行微妙的政策倾斜及特殊的优惠待遇,从而提高企业价值(田利辉,2005),但这又会加剧不公平竞争,使国企经营者利用垄断优势坐享其成。 (2)、公司治理的法律环境不完善。近年来,LaPorta等人的一系列研究发现,一国的法律体系对其公司治理具有重要影响。也就是说,一国的法律体系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其公司治理结构和水平,良好的公司治理必定要以有效的投资者法律保护为基础。我国上市公司大股东对中小股东的肆意侵害行为屡屡发生,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投资者法律保护不力(夏立军、方轶强,2005)。现行《公司法》对股东议事规则规定不明,对股东权的规定原则性强而可操作性弱,也未规定独立董事制度等,因此大股东能轻而易举地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证券法》是在我国的证券市场设立8年后才姗姗来迟,况且其实施结果也未能使投资者得到实质性保护。 (3)、经理人市场未能得到有效的发展。经理人市场也是一种从外部监督公司经营者的重要治理机制。经理人市场将不断评价公司经营者的业绩,迫使经营者避免因经营不善被替换或被解雇而努力工作。但我国的经理人市场未能得到有效的发展,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微乎其微。 (4)、银行监督名存实亡。银行对公司行为虽然不能进行直接干预,但可以通过对公司签订约束性条款来实施监督,这种约束性条款对公司治理的影响也是非常有效的。债务作为一种担保机制,能够促使经营者努力工作(Grossman and Hart,1982).银行作为国企最大的债权人,应当在公司治理机制中发挥重要的作用,但在目前的情况下,国有企业根本没有内在的还债压力和自我约束动力,因而导致本应成为预算硬约束的银行债务却变成了预算软约束,银行监督名存实亡。 四、 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几点思考 由于法律和经济体制上的差异,我国上市公司股权分置的现状决定了其公司治理结构既不同于日德模式,也不同于英美模式,其主要特征是国有股“一股独大”但国有大股东是“虚拟所有者”,“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以及非流通股东与流通股东之间的权利和利益不一致。这些特征决定我国公司治理的主要问题是如何保护中小流通股股东的权益(陈晓 王琨,2005)。 1、推进公司治理完善的真正动力是股东而绝非政府监管部门,这就要求政府要抛弃那种家长式监管思维,“把恺撒的还给恺撒,把上帝的还给上帝”。就中国的上市公司而言,如果大股东不能积极参与并主动去完善公司治理,那么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便会成为空谈(陈锐,2005)。因此,必须在解决“所有者缺位”和股权分置问题的基础上通过一定的利益驱动,促使大股东积极主动地参与公司治理。但同时也必须通过法律与制度的完善来防止大股东通过关联交易、信贷担保和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等方式来掏空上市公司,侵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2、逐步地并一劳永逸地解决股权分置问题,彻底抑制一股独大结构下大股东权力滥用,使非流通股东和流通股股东的利益趋于一致,形成公司治理的共同利益基础。但即使股权分置问题解决了,我国上市公司股权高度集中的状况也难以在短期内改变,因此,在现阶段国有股减持受到历史遗留问题和现行体制制约而难以实施的情况下,通过将国有股的所有权分配给利益不完全一致的政府机构和控股公司,增加控股股东的数量和相互间的制衡能力,改“一股独大”为“多股同大”,同时对第一大股东的最高持股比例加以限制,可能是完善公司治理行之有效的选择(陈晓 王琨,2005)。此外,培育证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以利于形成多元化的产权主体的制衡关系(董秀良,2001)。 3、不同法律体系对投资者保护效力的差异是导致国家之间公司治理和股权结构差异的根本原因(La Porta,2000)。我国属于民法系国家,对各项法律的制定是以规则的形式体现,因而难以避免公司内部人绕过法律侵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但基于各国的政治、经济以及文化等差异,因此我们应该借鉴而不是照搬英美法系的立法原则,使我国公司治理机制更侧重于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保护。新《公司法》不仅吸收了“累积投票制”和“股份收买请求权”,而且还设立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这种“可诉性”使中小股东可以用法律的方式和大股东平起平坐,实在不行还可以退股,切实保证了中小股东的资金安全。“国九条”也指出要把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并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 4、从根本上讲,公司治理旨在克服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情况下公司运营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我国上市公司的的问题是双层次的,第一是所有者与经营者(即管理层)之间的问题,第二是控股股东(即大股东)与中小股东的问题。在我国的上市公司中,所有者、大股东及经营者往往很难区分,尽管十六大后我国建立了国有资产管理新体制,但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委托问题也只能是一种理论上的存在。所以,我国公司治理的核心仍是如何解决“大股东—管理层”同盟与中小股东之间的问题。我国引入独立董事的初衷是为了让其作为“局外人”(outsider)来权衡大股东和中小股东的利益,但实际情况是独立董事地位不独立并缺乏实质性的监督权而成为“花瓶董事”。因此,要保证中小股东的利益不受损害,就必须要确保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做到形式与实质的统一,同时还要建立对独立董事与管理层合谋侵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处罚机制(赵海林等,2005)。健全董事制度,避免股东大会成为大股东的“一言堂”。引进“揭开公司面纱”制度,以防止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也是完善公司治理所必需的。 5、日本的主办银行制和德国的全能银行制不是我国银企关系的最佳选择,除非国有银行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商业银行”。另外,我国的法律规定商业银行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机构和向企业投资。我们不知道作出如此规定的深层原因,所以实行保持距离型银企关系,对企业进行“相机条件”下的控制,是我国的一种现实选择(李红霞,2004)。此外,充分竞争的经理人市场是一个交易成本较低的制度安排,使两权分离条件下委托人与人之间激励不相容变成相容,因此我国应加强经理人行为的市场约束机制,为完善公司治理提供条件。 公司投资论文:证券公司市场退出和投资者利益保护 内容提要:通过回顾中国证券市场中证券公司经营失败的退出方式和客户权利保护的现状,认为采用同业托管和国家财政处置和收购客户资产的方式缺乏法律的制度性规定,因而具有明显的政策导向,不仅不利于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而且也增加国家的财政负担。建议采用市场化的方式,一方面促进证券公司间的重组和收购,以减少证券公司退出对市场的冲击,另一方面抓紧建立投资者保护基金,以制度化的方式保护投资者利益。 关键词: 证券公司 经营失败 客户利益 赔偿基金 证券公司作为一种市场主体,必然存在经营失败和市场退出的问题。但作为金融机构,证券公司市场退出不同于一般的生产企业而具有特殊性。在我国,证券公司往往集经纪商、承销商和保荐机构、机构投资者等诸多角色于一身,且其经营范围涉及全国和境外,其经营失败还会波及到数量众多的个人和机构客户,甚至中央银行和财政。本文将结合我国证券公司市场退出的实践模式,重点讨论作为证券公司客户的投资者利益保护的法律问题。 证券公司客户的权利类型 本文所指的投资者是从证券公司客户的角度来谈的,并不是指作为上市公司股东的投资者。实践中,证券公司市场退出影响客户的权利主要是集中在经纪业务和委托理财业务方面。具体而言,客户与证券公司主要的利益连接点主要包括下列类型: 1、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存托人。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是客户用于保证证券投资交易、结算的资金,所有权应该属于客户所有。但是长期以来,交易结算资金往往存放在证券公司处。正常状况下,证券公司应当帮助客户开列资金帐户,该帐户内的资金所有权应该属于客户,客户对该类资金具有取回权。但当证券公司因挪用而无法返还时,就形成了客户对证券公司的债权。 2、证券类资产的托管方。同样,根据国内目前的证券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证券公司应为客户开立与资金帐户对应的股票帐户,用于记载其购得的证券类资产(包括国债、基金单位)。这些资产实际托管在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在实践中常将客户资产与其自营资产混同,挪用客户的证券类资产。 3、资产管理的委托人。实践中,客户将资金委托给证券公司,双方签订委托理财合同。受托证券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授权进行证券投资或其他投资计划。委托合同届满后,返还本金和一定的受益。为招揽客户加入委托理财计划,证券公司往往在合同中承诺高于银行利率水平的高收益和回报,即保底条款。保底条款可分为保证本息固定回报条款、保证本息最低回报条款和保证本金不受损失条款三种。在证券公司市场退出时,委托人的财产权利 (特别是违规理财行为)如何保护已经成为投资者关注的焦点。 4、借款人(质押权人)。实践中,客户可以直接将钱存入证券公司(或其营业部等分支机构),形成事实上的借贷关系;还有的证券公司还有将客户的资金进行国债回购融资,由证券公司出具虚假的国债或其他证券托管凭证给客户,证券公司通过这种形式向客户融资或融券,也形成客户与证券公司之间的借款关系。2004 年11月初,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连续了《短期券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等规定,可望会给证券公司的合法的融资带来机会和可能性。当然这些融资方式也产生了新的借款人类型:债券持有人和银行(股票的质押权人)。 证券公司市场退出的实践模式 1、破产清算方式退出市场 破产是指证券公司发生支付危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无法继续经营情况时,由法院宣告其进入破产还债程序。破产程序一般由法院主持,公平处置证券公司的债权。国际证券市场已经发生多起证券公司破产的实例:1997 年日本三洋证券、小川证券、山一证券破产,韩国高丽证券破产,中国香港地区正达行证券公司破产。根据报道,中国的大连证券、新华证券、佳木斯证券的破产案件已由相应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金融机构的破产应受所在地《破产法》的规制,特别是在破产的程序性规定上,可以准用破产的民商事程序。但是金融机构的破产与一般企业的破产在实体性规定上具有较多的不同点。各国各地区在破产法之外均有特别的规定,主要包括破产案件的受理标准、依职权宣告破产等。这些特别法的规定涉及到金融机构的行政管理机构与法院在破产程序中的分工和权经济改革限分工问题。例如,美国 《1978年破产 改造法》授权美国证交会 (SEC)参与证 券公司的破产。我国 《商业银行法》第 71条和 《保险法》第 86条分别作出相关 规定: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的破产应该经 过金融监管机构同意;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被宣告破产后,人民法院组织金融监督 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 组进行清算。 在证券公司破产问题上,我国 《证券法》却唯独没有作出任何规定,应该说存 在立法上的重大不足。使我国法院在证券 公司的破产案件上缺乏特别性的法律规定,更无法准确处理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的权利衔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在证券公司破产程序中的权力模糊和缺位,有可能会增大证券公司破产对证券 市场的冲击,特别是会损害投资者的利 益,动摇投资者对资本市场的信心。因为,法院在处理证券公司破产问题上,其 专业能力和对资本市场的独特性明显不如 专业性的证券监管机构。对证券公司客户的权利保护是证券公司破产法应当亟待完 善的内容。 2、托管经营的逐步退出方式 证券公司的托管经营是中国处理问题券商广泛采用的方法,托管具有明显的权 宜之计和过渡性质。从托管实践模式看, 包括以下三种模式: (1)同业托管经营,由新成立券商或老券商托管违法券商和问 题券商。在新券商托管中,新的出资者解 决问题证券公司个人账户窟窿,接管其证券营业部,获得证券牌照,成立新证券公 司。太平洋证券托管云南证券便是新成立 券商托管的适例,而老券商托管经营往往不承担问题券商的债务,中国民族证券托 管鞍山证券、东北证券托管新华证券就属 于这种情况。 (2)行政接管:2004 年初国家组成托管组接管南方证券。 (3)资 产管理公司托管证券公司。如 2004年 7 月,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托管恒信证券、德恒证券等,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 托管闵发证券,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托管汉唐证券。 但是对托管经营的法律性质,托管方和被托管方、投资者、债权人的关系却从 来没有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从而造成大量 悬而未决的问题。托管机构和被托管机构的债权人、职工发生的法律诉讼和纠纷不断发生,法院在处理类型案件中由于无法可依,存在极大的任意性,造成证券市场的严重混乱。特别是在证券市场整体不景 气的情况下,被托管机构的债权人认为托 管是一种重组和合并,要求托管机构承继问题券商的全部债务,从而进一步增加了证券市场主体的经营风险。 3、非破产清算方式 企业的解散包括自愿解散和强制解散,前者是指股东方通过一定的程序宣布 结束合资关系,法人因发起人(或股东)合意而消灭;强制解散是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发生违法行为,被国家行政机关命令 解散的情形。强制解散的原因包括:不遵 守行政法规的行为,如不参加年检,违反环境保护法的污染行为,股东出资瑕疵, 达不到法人成立条件等。证券公司是特许 行业,受到金融监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双重行政管制,所以证券公司的强 制解散包括许可证取消和工商执照吊销。 无论是自愿解散和强制解散,证券公司必须经过清算程序才能退出市场。我国法律 在破产清算程序上明显存在立法不足。 4、吸收合并的退出方式 证券公司的重组包括新设合并和吸收 合并,这里我们主要讨论证券公司吸收合 并或新设合并情况下,投资者利益的保护 问题。从吸收合并的主体来看,目前法律尚禁止外资控股证券公司,也不允许外资 介入投资银行和基金业务以外的其他证券 业务。因此,在目前的法律前提下,只能是中资的证券公司的收购。根据法理,合 并包括资产收购和股权收购。这两种收 购,都关系到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因为,证券公司的资产本身构成投资者、债权人 利益的一般担保。证券公司被合并后,产 生了投资者、债权人等利益关系人的债务 承担问题。 证券公司市场退出与投资者利益保护的现状与问题 1、我国证券公司市场退出和投资者保护实践 我国证券公司目前的退出实践包括下 列几种方式:通过批准新的券商成立,要 求新的券商来承担问题券商的债务,特别是其中的客户保证金债务。太平洋证券托 管云南证券所属证券营业部及相关经纪业务部门属于适例。国家在查清违规券商问题的基础上,通过地方政府提供支持、或央行再贷款或发债的方式,解决券商的资 金短缺和支付危机。2004 年 10 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财政部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出通知,就收购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公告作出解释。对被处置 的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按照分类原则进行有限赔付,即对个人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全额收购。显然公告的基本精神是立足于国家为化解金融危机,维护社会稳定的政策角度来处理证券公司退出时的客户利益保护问题。为了防止券商支付危机的发生,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还允 许券商通过增资扩股的方式来提高净资本和支付能力。南方证券在被托管之前,就 曾经成功地增资扩股。 2、我国解决券商退出的方案具有明显的政策性导向,属于权益之计。因而存 在一定的问题:无论是央行再贷款还是发 债来解决券商退出市场的遗留问题,其实本质上均是由国家财政进行支付。也就是 说由全民来承担券商违规经营的后果。这 无疑增加了中央财政的负担。另外,由于证券公司股权结构的多元化,一些民营证券公司逐步退出市场,如果完全由国家承 担退出成本,就存在公共财政为民营机构承担债务的问题。从目前我国证券投资者 损失救济的实践可以看出,基本上是采用 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区别对待的 “分类处置”的原则。对于机构客户的债权国 家一般不予处理,即个人债权优先原则。 笔者认为,无论是机构债权还是个人债权,债权本身是没有优劣区别的,这是债 权平等原则的应然之义。况且,其实严格 区分机构债权和个人债权可能会违反政策设计者的良好的初衷,特别是在基金和其 他集合理财计划中,虽然委托人是以基金 等机构的名义出现,但实际上背后的受益人或财产的实际拥有方是个人财产。 总之我国证券公司的市场退出及配套 制度存在明显的任意性,本身规范化程度 远远不够,造成投资者利益保护缺乏有效 的长期的规范体系。 我国证券公司市场退出和 投资者利益保护的制度设计 1、积极推动证券公司的市场化收购和重组 可以说,有效的产权交易和收购市场的形成、运行,对证券业经营风险的自我化解具有显著的作用。一方面,我国证券公司在经营上同质化明显,市场细分不够。另一方面,证券业存在寡头垄断和恶性竞争。证券公司的赢利模式雷同,造成证券公司难以适应市场,而恶性竞争提高了证券公司的交易成本,降低了证券公司的生存能力。通过证券公司之间收购和兼并,从外部治理和控制权市场的角度促进证券公司的内部治理水平的提高。 当然控制权市场的形成需要一定的条件,这些条件主要包括证券公司本身股权的多元化和完备的产权交易机制,就目前而言,应该说这些条件的完全具备尚需假以时日。目前,证券公司之间的市场化收购还不普遍,比较多的是证券行业主管部门以政策为导向的危机处理机制。这种行政性的 “拉郎配”式的重组,造成了证券公司退出市场问题上问题丛生。因此,应该放宽证券公司股东的持股资格的限制,允许实力民营机构收购证券公司,促进证券公司的股权多元化。除此以外,国家还应该鼓励证券公司股权在全国范围内的市场化收购和兼并,限制和破除证券公司经营的地方依赖性。 2、我国证券公司市场退出和投资者保护的制度设计 投资者赔偿基金是发达国家应对证券市场经营风险的重要手段。与存款保险制度一样,发挥了稳定市场的作用。关于投资者保护基金的组织形式和运作方式因各国而不同。可以说,各国建立的投资者保护计划和基金运作模式均是市场化的应对市场风险的制度安排。在我国金融市场改革和证券公司分类监管、重组的趋势下,借鉴国外的经验建立我国投资者保护机制已刻不容缓。有鉴于此,我们提出下列制度设计:从组织形式上来看,可以成立投资者利益赔偿基金,以公司化形式进行组织运作。该公司性质上为国家特设公司,类似于公益法人的地位,受特别法的调整。初始资本由国家财政拨付。但其成立后,国家不再拨付资金,而是由包括证券公司在内的会员公司按照其总资产的一定比例缴纳投资者利益保护基金,该保护基金必须逐年实际缴纳。从行政隶属关系上,可以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但行政管理机构不得干预投资者利益保护公司的日常管理。行政管理权的内容主要包括规章制度的审批、重大投资项目的备案制和合规性、合法性的监督等从赔偿对象和标准上看,主要是适用于被吊销金融证券经营资格或进入强制性清算程序的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客户的债权。具体程序上看,应该由清算组在登记和确认债权数额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比例作限额赔偿。 公司投资论文:论证券公司经纪人与投资者的法律关系 内容提要:文章认为证券法的出台是我国证券界和法律界的幸事。但证券法将作为经纪人的证券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规定为关系令人费解。在考察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对二者关系的规定及其成因之后,作者立足我国法律体系,尤其是在民商法律制度和范畴的基础上,对若干相近民法范畴进行比较,认为证券法理应立足国情,将二者的关系界定为行纪或居间法律关系。 关键词:经纪人 证券公司 投资者 法律关系 在证券市场中,证券商以其特有地位,发挥着促进证券流转的枢纽功能。各国证券法对“证券商”一词的界定与使用不同。美国证券法律没有直接规定证券商的概念,代之以经纪人(brokers)、自营商(dealers)、人(agent)和“broker-dealer”等概念。韩国、日本的证券交易法通过对证券公司和“证券经营业务”内容的界定间接明确证券商的概念。我国台湾和香港地区的证券法律则明确规定了证券商的概念。我国证券法未直接采用证券商这一概念,而是规定了证券公司等概念。根据我国证券法第119、129条的规定,我国证券公司分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纪类证券公司两类,二者均可从事经纪业务,也就是说,我国的证券公司都可以成为证券经纪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137条规定:“在证券交易中,客户买卖证券,从事中介业务的证券公司,为具有法人资格的证券经纪人。”作为证券经纪人,证券公司具有法人资格,本文暂且将具有法人资格的证券经纪人称为证券公司经纪人,以别于其他经纪人。 由于面对纷繁复杂、瞬息万变的市场行情,广大投资者很难作出合适的证券投资选择,且根据我国证券法第103条的规定,一般投资者不得进入证券交易所亲自参加交易,加之作为自然人(以佣金为收入来源的一类证券从业人员)和非法人的经济组织形式存在的证券经纪人不能独立存在,必须依托于证券公司才能实现其证券经纪的功能,因而,证券公司经纪人便成为证券市场的中坚力量,直接与证券投资者发生广泛的接触和联系。在证券交易市场上,证券公司经纪人与投资者之间关系处理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投资风险的承担、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和证券法立法目的实现,证券公司经纪人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显得尤为重要。 关于证券公司经纪人与投资者的法律关系问题,世界各国规定不一,但大致可因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不同规定而划分开来。由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在民事相关概念和制度上的差异,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将证券公司经纪人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规定为关系,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将这种关系规定为行纪或居间法律关系。先让我们看看他们之间的差异及其成因,再论我国的实际情况。 一、英美法系国家或地区证券公司经纪人与投资者关系之考察 现代社会,英美文化对各国影响极大,在证券业界这种影响更是凸现耀眼,其中尤以美国的证券立法走在世界前例,为各国所效仿。 理论上,“英美法认为,经纪人是为获得报酬被雇于进行讨价还价和订立合同的人”,“通常是收取佣金为买方或卖方购买或出卖股票、债券、商品或劳务的人。[1]法律上,(1934年美国证券交易法)第3条第A款第4项把”经纪商“广泛地定义为”任何他人从事证券交易业务的人,但不包括银行。“该法注释中说明,经纪商”纯粹是代客买卖,担任委托客户之“。[2]美国法院判断一个人是否经纪商的标准有,(1)该人他人买卖了证券,从事了证券业务。活动不一定是全日的;(2)在从事证券买卖中,该人收取了佣金或者其他形式的补偿;(3)该人向公众视自己为经纪商;(4)该人代顾客保管了资金或证券。[3]英国1889年 经纪人法)规定经纪人是人之一。根据有关商事法律规定,经纪人是受雇代表他人从事购买或售卖的一种人。[4]可见,英美法系国家法律规定,证券公司经纪人与投资人的关系是关系。也就是说,投资者作为委托人委托证券公司证券买卖业务,证券公司经纪人在证券交易中是投资者的人。那么,英美法系中”“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是什么呢?一般意义上的,是由一人代另一人为法律行为,产生的法律效果归于被人(本人)。[5]概念可分为广义和狭义。各国民法关于的规定并不一致。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内涵和外延各不相同。在英美法系国家,法自成一体,其涉及范围比大陆法系广泛得多。但英美法中的主要是委托,有关立法、判例和学说很少涉及法定。这是因为英美法中的家庭法律制度及信托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代替了大陆法中法定的职能。在英美法中,有关商事都是委托,而且都是有偿的[6].其法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团体成员的内部关系。合伙被认为是法的一个分支、合伙人之间、合伙人与合伙企业之间互为关系;雇员与雇主的关系是人与被人的关系,雇主对雇员在业务范围内的一切活动向第三人承担责任。第二,企业与相对人进行交易时形成所谓”企业交易“。无论交易以企业的名义,还是以企业成员的名义进行,企业本身须对自由交易产生的侵权之债与合同之债负责。于是英美法系国家采用广义概念,即人不论是以被人名义,还是以人本人名义代被人为法律行为,不论法律行为的效果直接归属被人,还是间接归属被人都是。前者就是直接,后者是间接。用一位美国法学家的话来说:”广义乃是多种法律制度之综合,其所以范围渺无穷尽,自由世界的一切事物无不籍此而推进。一个人雇佣他人为自己工作、出售商品、代表自己接受财产的转让,与他自己亲自进行这些行为具有同样的效力。众所周知,假如没有制度一切企业都将无法存在。“[7]为什么英美法系国家或地区的制度是这样呢?弗里德曼说:”任何声称是关系的最终真正及主要主题及目的,都是通过人的行动来构成委托人与外人的直接合同关系。这是的核心。“[8]普通法强调的核心是委托人与第三人的关系,并为了维护这样的确定性质而付出了代价,就是委托人与人之间的内部关系受到漠视,未能取得充分发展。故在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采广义概念,不仅承认大陆法中的”直接“关系,也承认大陆法中所谓”间接“关系[9],其间接 (或隐名)主要指各种行纪关系及商、经纪人等在商业活动中与委托人及第三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同时也包括一切非商事性质的不公开人身份的关系[10],居间人、行纪人、拍卖人等都处于人的法律地位,具有同样的权利、义务,没有独立存在的行纪、居间制度。经纪人、人、中间人成为同义词。无怪乎,《牛津英汉百科大辞典》将英文”Agency“译为商、业、居间介绍、媒介等,基本上与中介同义(《中华大辞典》谓中介为媒介之意。),因此,在广义概念的基础上,英美法系国家将证券公司经纪人与投资人之间的关系规定为关系是完全正确的,由证券公司经纪人客户买卖证券符合实务,保证了概念在法律制度中的同一。 二、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证券公司经纪人与投资者关系的考察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国家和地区在许多法律概念和制度上都存在着差异,有关证券公司经纪人与投资者关系的不同法律规定就是明显的一例。 英美法系国家或地区的系广义,由委托所生之业务大多,产生委托的法律关系。而在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由委托所生的法律关系有委托、行纪和居间等。在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如德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所称仅指人以被人名义为法律行为,法律行为后果直接归属被人,系狭义的概念。 日本民法典》第 99、100条规定:“人于其权限内明示为本人而进行的意思表示,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人未明示为本人而进行的意思表示视为为自己所为。”台湾地区民法上所称之是人在权限内依本人之名义为意思表示,其效力直接及与本人,学说上称之为直接。我国台湾学者王泽鉴先生认为,与之应严予区别者,系所谓间接。所谓间接,系指以自己之名义,为本人之计算,而为法律行为,其法律效果首先对间接人发生,然后依间接人与本人之内部关系,而转移于本人之制度。由是可知,间接非属民法上所称之,只可谓为类似之制度而已。关于间接,民法仅于行纪设有特别规定,于其他情形,则依其内部法律关系处理之。[11]“证券经纪商系接受客户委托,为他人计算买卖有价证券,乃以自己名义为他人计算之交易”,“此所谓以自己名义为之,系指证券经纪商代客于有价证券集中交易市场从事买卖,均以证券经纪商名义为之,而与该相对人订立契约即可。”[12]可见,在大陆法系狭义概念的基础上,证券交易中证券公司经纪人不是投资者的人。在日本证券交易制度中,始终坚持了狭义制度。为了贯彻民法典中狭义制度,在证券交易中,将证券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以证券公司名义为客户买卖证券规定为“佣金”,以区别于民事制度中的“一般”[13],并规定佣金适用日本商法典关于行纪的规定。我国台湾地区证券交易法第15、16条更是明确规定,从事有价证券买卖之行纪或居间者为证券经纪商。很明显,在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证券经纪人与人不是同一法律地位,证券公司经纪人与投资者的关系不是关系,而是行纪、居间法律关系。这是由大陆法系国家的、行纪、居间概念和制度决定的。所谓行纪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接受他方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用他方的费用,为他方办理动产和有价证券买卖等业务,并获得佣金。行纪制度源于古罗马时代。现代意义上的行纪制度可见于法国、德国和日本的商法典,瑞士债务法也有规定。(日本商法典)第 551条规定:“行纪是指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买卖物品为业。”由于行纪行为的后果,需由行纪人另为转移行为,转给委托人,故行纪实为间接。所谓居间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按另一方的要求,向另一方提供与第三人订约的机会或作为他们之间订约的媒介,并获得佣金。居间制度在古罗马时代已有之,近代居间合同始见于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法国商法典、德国民法典和商法典以及瑞士债务法中都有居间的规定。日本、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证券制度允许证券商从事行纪、居间业务。证券公司与投资者的法律关系是行纪或居间关系。 当然,由于英美证券法律制度领导着世界的潮流,大陆法系的国家或地区也不免深受其影响,最明显的一例是上文提到的日本证券法律制度规定的“佣金”,日本商法典明文规定它实质是行纪,却仍沿用“”一词称谓它。 三、我国证券法规定的证券公司经纪人与投资者关系的法律思考 关于证券公司经纪人与投资者的关系,我国理论界说法不一。有观点认为,“从实际运作来看,经纪行为从本质上具有行为的基本特征,确切指民事行为中的委托行为,”[14]即委托关系。有观点认为,他们之间的关系是证券交易行纪法律关系或证券交易居间法律关系[15].有观点则认为是信托关系[16].还有观点认为二者的关系是经纪法律关系[17].立法上,对二者关系的规定一定程度上存在着矛盾和混淆。首先,证券法第 137条在规定证券公司经纪人时,条文本身就存在弊病。该条将证券公司经纪人规定为“客户买卖证券,从事中介业务”的证券公司。在法律上讲,中介的含义并不明确,需要进一步溯源。如前所析,在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与中介基本上是同一概念。在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和中介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其内涵和外延都不同。有人认为中介业务就是接受委托,进行竞价、促成成交,通知委托者办理清算、交割、过户手续等等[18],这与同为本条规定的业务有何区别呢?如何理解该条中规定的与中介的概念及其关系呢?其次,同为,民法通则与证券法的规定有出入。根据证券法第137条的规定,证券公司经纪人的主要业务之一就是客户买卖证券。我国法律深受大陆法系的影响,民法通则沿袭了大陆法系的传统,采狭义的定义。依据我国现行民商法之根本大法-(民法通则)第63条的规定,民商法上的“必须是以被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人以自己名义(而不是以被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使其法律效果间接归于被人,则不得称为”[19].也就是说在证券交易中,证券公司经纪人必须以投资者的名义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才为。然而,根据我国证券法第 103条的规定,在证券交易过程中,证券公司经纪人执行客户委托须以自己名义进行。由此,我国证券法上的与民法通则规定的制度不一致。若用英美法系的概念解释我国证券法规定的概念,不但于法无据,而且与中介的概念属同浯反复。若采民法通则规定的概念,与民法通则规定的概念一致,在规定证券公司经纪人时就不应该采用的概念,规定为“代为”客户买卖证券似乎更为适当。再次,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同合同法的规定不一。合同法中专章规定了行纪和居间制度。这些规定将证券公司经纪人的业务界定为行纪、居间,与民法通则的有关概念和规定保持了一致,与证券法的相关内容有别。如(合同法)第419条“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的以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的规定将证券公司经纪人与投资者的关系规定为行纪关系。上述种种不同规定导致证券公司经纪人和投资者之间关系难以确定,使证券公司经纪人在证券交易中的法律地位模糊不清。那么,在我国现在的法律环境下,他们二者的关系应如何定位呢?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主席梁定邦先生说过“民法的范畴是证券法赖以建立的基础”,“没有任何专门的证券法可以独立存在,所以他们亦要考虑民法及其他关于金融产品的法律的发展。”[20]其言下之意乃在于证券法应建立在民法的范畴之上。我们赞同这一观点。从法制系统工程来看,性质相同此相近的法律、法规使用的法律概念和词语及其含义应该保持一致。否则,将使整个法律体系混乱,给执法者和受法者的执法和受法造成巨大困难。从基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而言,虽然特别优于基本法,但在法律概念上应保持一致。因此,有必要从几种相近的民法范畴的比较中探寻之。 1.委托和行纪的不同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分为法定、指定、委托。委托是基于当事人意示表示而发生权的。委托和行纪在我国古已有之,民法通则中只明文规定了委托制度,却没有规定行纪制度,也就是说,只规定-厂委托法律关系,没有规定行纪法律关系。但现实生活中行纪大量存在,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行纪业蓬勃发展,延至今日,已成规模。我国实务对行纪是肯定和保护的。合同法第22章,共10个条文,对行纪合同进行专章规定。就我国有关委托和行纪的有关规定与实务以及国外立法规定来看,二者存在以下区别: (1)身份不同。委托的人无须特殊身份,只要是一般民事主体即可。行纪人是多为具有特定行为能力的经济组织,一般都具有商号身份,如信托商店、证券公司等。 (2)名义不同。委托的人以被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而行纪人则是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的。如,我国合同法第414条中规定,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 (3)行为效果不同。委托的法律效果直接由被人承担。行纪的法律效果直接归于行纪人,间接归于委托人。委托人与交易的相对人之间并不存在法律关系,交易中的权利义务均由行纪人和相对人直接承担,然后再由行纪人转移给委托人。如我国合同法第421条规定,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日本商法典第552条和台湾民法典第578条也有类似规定。 (4)行为的范围不同。作为一般民事制度,委托的范围没有具体的限制,而行纪人只能从事法律允许从事的业务。如我国合同法第414、419条规定行纪人只能“从事贸易活动”、“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等。日本将行纪限于为物品的买卖或其他非买卖行为。德国的行纪限于为商品或有价证券的买卖行为。我国台湾地区将行纪限于动产的买卖行为及其他商业上的交易行为。 (5)有无偿性不同。委托可以无偿,也可以有偿,由当事人协商确定。行纪行为是有偿法律行为,委托人应该支付报酬。 可见,在我国的法律环境下,委托与行纪有着明显的区别。根据我国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经纪人接受投资者委托后,是以自己名义入市交易、清算、交割并承担责任,这实属行纪行为,二者之间形成行纪法律关系,而不是委托法律关系。合同法第419条的规定正说明了这一关系是行纪关系。区别和行纪的意义在于分清当事人及其责任。在行纪关系下,投资人只能与证券公司经纪人直接发生法律关系,不涉及交易中的对方。集中交易时直接交易双方是证券公司经纪人。若发生证券交易纠纷,投资者无权直接向对方当事人求偿。此种法律关系之弊病在于,如果证券公司经纪人不行使求偿权,投资者则会因不是当事人,没有求偿权,导致无法及时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为避免此种弊病,我国台湾地区进行了特殊规定。“为使交易之效果在涉及民事责任或诉权时归于真正下单之投资人,证券交易法在1977年修正时,在第20条第4项规定:委托证券商以行纪名义买入或卖出之人,视为前项之取得人或出卖人,”[21]也就是说,将投资者视为证券交易的直接当事人,有权超越证券商,直接要求对方当事人承担责任。台湾地区的这一修正弥补了将证券公司经纪人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处理为行纪关系的不足,值得我们参考。若将二者的关系确定为委托,那么,一旦出现交易纠纷或事故,权利、义务完全归于委托人(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经纪人无关,证券公司经纪人对证券市场和交易不负任何责任,届时投资者不但找不到相对交易人,而且更难于举证,其利益必将无法得到及时合法的保护,此与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及实务相谬。我国证券法将二者的关系规定为关系令人费解,与民法通则规定的委托不符,与合同法相冲突,与我们的法律体系不合。 2、委托与居间的不同 在我国古代,居间早已存在,称居间人为“互郎”、“牙行”或“牙纪”。古罗马也有居间制度。民法通则没有明文规定居间,但我国实务上一直承认居间。合同法第23章专章共 4条规定了居间合同。合同法第424条规定,居间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他方委托人支付报酬。从有关立法和实务上看,委托和居间虽都建立在委托和信任的基础上,但二者区别很大。 (1)行为的内容不同。委托人本人与第三人签定合同,并可决定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合同的内容,处理的事物一般具有法律意义。居间人仅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为订约媒介,并不直接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的关系,办理的事务本身不具有法律意义。 (2)行为的名义和目的不同。委托人以被人的名义为其服务,对被人负责。而居间人则是以自己名义从事媒介行为,对双方当事人负有诚实居间的义务。 (3)有无偿性不同。委托可以有偿也可无偿,由当事人选择决定。居间则是有偿的,但只能在有居问结果时才得请求报酬。 可见,委托与居间有着本质的不同。证券法律制度允许证券商从事居间业务,就是说,允许证券商接受委托,为他人报告订约机会,介绍买方和卖方,或为订约媒介促成其成交。我国证券法对此未有明确规定,而是在第137条规定了“中介”二字。 中华大辞典)谓中介为媒介。从法律上讲,证券法规定的“中介业务”实际上就有:述的居间业务。交易中证券公司经纪人的居间业务为数不少,理应受法律保护。有观点认为证券经纪商是居间人的观点与现代各国证券交易的实际情况不甚相符[22].我们认为在一段时间内,随着行纪人提供的服务越来越全面,可能会大量出现居间人和行纪人重叠的现象,单纯居间业务减少,似无存在之必要,但长远看来,随着交易制度的完善、交易方式的科技化和市场的国际化,证券交易的方式呈多样化,证券公司经纪人作为居间人仍有存在之必要。 3.行纪与信托的不同 我国理论界曾经称行纪为信托,因英美法上另有与行纪涵义完全不同的信托制度,为了区别,而不再称行纪为信托。英美法上的信托制度,起源寸:中世纪英国衡乎法的用益权制度,其实质是一种转移与管理财产的制度。信托是指委托人(信托入)将财产权转移于受托人,受托人则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处分信托财产。在行纪和信托关系中,行纪人和受托人虽都基于信任关系,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利益而管理和处分特定财产,但二者之间存在许多不同。 (1)性质刁;同。合同法414条明确规定行纪关系是一种合同关系,信托则是一种财产管理关系,英美法上的信托类似于大陆法中的某些他物权制度。 (2)当事人不同。行纪的当事人为委托人和行纪人,信托的当事人有信托人、受托人和信托受益人三方。在信托关系中,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与利益相分离,所有权属受托人,利益属受益人,且受益人不一定是委托人,通常为第三人。行纪关系的委托财产的所有权和利益均归于委托入,无分离的可能。 (3)行为的内容不同。行纪人主要从事代客买卖等业务,而且必须服从委托人的指示。信托人系“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其行为范围远大于行纪人所能为。 (4)成立要件不同。信托须以财产交付给受托人为成立要件,行纪则不以交付财产为成立要件。 (5)法律责任不同。违反行纪合同主要承担违约责任,而在英美法上的信托制度中则有完全不同于合同责任的信托责任[23].(6)享有介入权不同。在委托人无相反的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对于受托出售或购入的物品,行纪人可以自己作为买受人或出卖人购入或售出,这就是行纪人的介入权,合同法第419条给予了规定。在信托关系中,为防范利益冲突,禁止受托人拥有介入权,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卖给自己,不得用信托资产购买自己的财物。 可见,在行纪与信托之间,证券公司经纪人接受投资者委托,代客买卖证券,实属行纪性质,非为信托。 关于证券经纪商在接受投资者委托进行证券买卖时与投资者形成的法律关系为经纪法律关系的观点[24],从其对经纪的界定来看,经纪即为我们所说的行纪。“经纪是指一方 (经纪人)接受他方(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他方利益从事物品的卖出和买入等行为并收取报酬的行为。”[25]我国台湾学者陈春山在论述台湾证券交易法时认为,所谓经纪依民法第576条之规定乃是以自己名义为他人计算,为动产之买卖或其他商业上之交易,而受报酬之营业。所谓经纪商,依证交法第15条、第16条之规定,乃是指经营有价证券买卖之经纪或民间之业务者。对经纪的这种解释及其引用的有关法律条文规定,实际上都是对行纪的定义和有关规定,甚至条文中采用的字眼原本就是“行纪”。我们认为,该观点所说的经纪法律关系实际上就是行纪法律关系。目前,我国的法律规定和实务中,并没有规定经纪法律关系,而是将行纪法律关系确定了下来。既然已经有了行纪法律关系,再无必要规定一个与行纪法律关系基本相同的经纪法律关系,“画蛇添足”,造成不必要的混乱和麻烦。 因此,我们认为,在证券交易中证券公司经纪人与投资者的关系是行纪或居间法律关系。这是由我国的民法范畴决定的。一位知名的法学家曾经提及,如果要执行法律,法律的条文必须准确,以防止不法者在法律漏洞中运作,削弱法律的公信力。对于证券法第 137条的规定与民法的有关规定相脱节之处,极有必要由立法机关将证券法第137条规定的“”解释为适用行纪的有关规定,“中介业务”解释为居间业务等,以求法律、法规的准确性、完整性、严密性,以满足金融市场发展的要求,更好地发挥证券法的作用。 公司投资论文:基于投资者视角的上市公司财务失真问题探析 内容摘要:上市公司财务失真问题是会计学界和广大投资理财学者所关注的重要问题,本文基于投资者的角度,对财务失真的内涵进行了探讨,分析了信息不对称、投资者对会计信息重视不够、会计制度不规范、监管和处罚力度不够等成因,并提出了相应的应对措施。 关键词:会计信息披露 财务失真 投资者 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是证券产品发行人及相关人员在证券产品发行和交易过程中,依法向社会公众公开有关信息,以供投资者和相关信息使用者作判断参考。上市公司财务信息的披露内容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影响作用是举足轻重的,然而投资者所得到的财务信息可能是失真的,会计信息失真的现象使得投资者信心不足,股票市场疲软,资本市场萎缩,已经威胁到了国民经济的运行,财务会计信息的严重失真,已成为社会的一大公害。 针对这个问题,国内外众多的专家学者对此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研究,这些研究从财务失真的形成原因、治理措施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应用了博弈论、实证分析等研究方法。也有研究从投资者保护的角度对会计舞弊行为进行了研究。这些研究主要是针对财务失真本身的成因和相应的对策。基于投资者的视角,关注投资者如何应对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文献较少。笔者认为,由于投资者是财务信息的主要需求方,他们基于财务信息基础上的投资决策对证券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功能的发挥至关重要,因此从投资者的角度,尤其是广大中小投资者的角度,对财务失真进行全方位的审视,研究财务失真的涵义和表现,分析财务失真的成因,探索相应的应对措施,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上市公司财务失真的内涵 对于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中所存在的虚假或不真实问题,其概念定义大致有财务失真、会计信息失真、会计舞弊、盈余管理等,笔者在此采用较为常见的“财务失真”这个词。关于其内涵,学术界一直没有一个统一的说法,不同的人从不同的角度理解会得出不同结论,也必然带有不同利益集团的价值趋向。笔者认为,基于投资者的视角考虑,会计信息披露的应是为投资者提供能够促进资源优化配置,提高资本市场效率的“有用信息”。 不管会计规范如何,只要会计信息没有反映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即使公司的会计处理符合会计制度的要求,这类财务信息也是失真的。凡对信息使用者决策无用、不利于优化资源配置或有相反作用的信息,如虚假的会计信息、隐瞒的会计信息、空而不实的和不及时的会计信息,均可界定为财务失真。 根据上述对财务失真的界定和违反会计信息披露规定的不同,财务失真主要是指如下几种现象:虚构编造会计信息、虚增资产、收入和利润,虚减负债和费用,利用债务重组调节利润,如利用关联方交易,人为调节利润进行“盈余管理”,伪造往来款项,利用虚拟资产调节利润。从投资者应对财务信息披露这个意义上而言,虚假陈述、隐瞒或不及时揭露重要事项等也可以看做是上市公司财务失真的表现。 基于投资者视角的财务失真成因 (一)信息不对称 信息不对称主要表现在投资者和上市公司管理层对企业的经管和管理信息的不对称。这是因为管理层因为本身拥有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权而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有着天然的优势,投资者不能象经营者那样及时地、充分地掌握企业经营活动的信息,使其决策带有一定的盲目性。投资者这种信息方面的劣势可以通过阅读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内容得到一定的缓解,也可以通过搜集上市公司的相关信息包括内幕信息进行补充。但投资者因为信息搜索成本的考虑而不可能化费很大的代价来进行信息的获取。信息不对称的存在为财务失真提供了可能性。 (二)投资者对财务信息的关注度不够 就我国目前的证券市场而言,投资者很少真正关注会计信息的真实性。甚至有相当部分的中小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时根本就不去看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而是根据所谓的道听途说的内幕消息,或者是“从众现象”,即跟着别人的做法简单的模仿,其投机行为远大于投资行为。 (三)会计披露制度不完善 从国际范围来看,近年来美国一系列重大的会计舞弊曝光表明了国际通行的会计准则与制度的局限性。我国虽然在规范上市公司经营行为,健全会计核算体系,完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财务失真行为的治理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从现实需要来考察,还很不完善和健全,特别是会计信息披露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如有些法规条文的可操作性很差,这给违规者创造了条件;某些会计核算方法未能跟得上经济发展的变化,用原有的会计方法核算新经济环境下的企业经济活动,会计信息就无法真实、可靠地记录、披露企业的经济活动。再者,法律规范存在着不协调现象,我国的会计信息披露规则由证监会制定,而会计准则由财政部制定,两者并不能很好地协调并达成一致,这就为管理层的“会计数字游戏”留下了利用的空间。 (四)监管和惩罚力度不够 从政府监管角度看,证监会、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都有权监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但是,由于各监管主体之间的权利和职责并没有清晰的界定,各个监管部门缺乏配合,各自进行监管,并没有形成有效的和相互补充的监管机制,这就导致监督效率不高、监管时效性差,监管力度也显得相对薄弱。 从惩罚的力度来看,目前主要还是依靠行政处罚来处理财务失真的行为,对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方面,近几年虽然有所加强,但力度明显还不够,不能对违规者产生较强的震慑力。在民事赔偿方面惩处力度明显不够,民事索赔制度急需完善。我国在会计造假、财务信息失真引起的民事索赔制度上,远逊于西方发达国家,打击力度明显偏弱。 (五)上市公司管理层利益的驱动 经济利益驱动与政治利益驱动是导致我国上市公司财务失真的最主要根源。上市公司通过提供失真的会计信息可骗取投资者、债权人及国家有关管理机关的信任,从而可以发行股票及配股,从资本市场最大限度地筹集所需资金,达到向资本市场“圈钱”的目的;还可以获取信贷资金和商业信用,满足经营和扩展的需要。特别是在公司处于经济困境时,可通过这种包装行为避免被st或pt的处罚。对上市公司管理高管个人利益而言,通过失真的财务信息的披露,可以粉饰自己的业绩,从而影响其职务升迁、薪酬提高、股票升值等方面的利益。 (六)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缺陷 公司治理结构是明确界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人员职责及功能的一种企业组织结构。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既借鉴了监事制度,又借鉴了独立董事制度,对监督的重视可见一斑。但是还存在诸多的问题,如董事会、经理会、监事会并没有充分发挥其应具有的作用,所有者缺位、内部人控制现象仍然非常严重。公司治理结构的不合理必然导致内部监控的不到位,再加上我国职业经理人市场不够完善,很多经理人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就有可能对财务信息进行包装。 投资者应对上市公司财务失真的对策 (一)加强财务信息的关注和提高鉴别能力 投资者做为财务信息披露的需求方,应该对上市公司披露的财务信息引起足够的重视,在关注股价的同时必须关注上市公司的基本面,不要为了投机做盲目的决策。还要培养对财务、金融知道的兴趣,参加投资知识的培训和教育,学习和掌握一定的技术分析方法,提高对失真财务信息的鉴别能力。此外,由于机构投资者对财务信息的鉴别能力要明显强于中小投资者,因此要加大机构投资者的建设,壮大机构投资者的队伍,从外部形成对上市公司有效的约束,降低其财务失真的倾向。 (二)建立切实可行的财务失真预警机制 财务失真预警就是根据一定的财务指标,利用一定的数学方法建立预警模型,对上市公司可能的财务失真情况进行预测和警报。这种理论经实证研究发现,确实有一定的准确度。投资者应该切实关注这方面的资料并加以利用,要把预警模型的应用和投资者的经验结合起来,力争“防患于未然”,避免因为利用失真财务信息决策所要遭受的损失。 (三)促成相关部门完善相关法律 我国规范上市公司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的体系是由法律法规层次与会计准则及制度层次构成的。投资者可以通过联合建议等方式,促成有关部门加强会计规范的建设工作,根据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要求,针对于一些特殊事项与新生业务,及时制定相对应的制度与法规。不断完善刑法、民法、会计法等相关法,实现刑法、民法、会计法与注册会计师法、审计法、证券法等法之间的协调与统一。尽量减少会计准则中企业可选择性的会计处理方法,减少会计准则中的模糊性语言和概念,缩小会计政策选择的空间范围。 (四)执法部门加强监管并加大处罚力度 投资者作为一个群体,应该通过舆论的影响,促使执法部门认真贯彻“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加大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稽查力度和稽查面。我国证监会、税务要依法加强财务检查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应树立起强烈的风险意识、职业道德意识,提高审计质量。 对于财务失真行为的处罚,我国的《刑法》、《会计法》都做出了规定,但是对于违规者追究其个人的刑事责任与民事赔偿较为弱化,不能起到惩戒与震慑作用。应该促使相关部门尽快建立相应的民事赔偿制度和刑事责任法规,加大对虚假财务信息提供者的惩处力度。建立一套“诉讼成本低收益高”的制裁机制,使遭受欺诈的中小投资者通过法律诉讼可以得到合理的赔偿。 (五)完善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 公司治理机制有效,才能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及时。投资者要通过投票等方式,积极行使股东的权利,促使公司进一步完善内部治理结构。首先,切实推行股权分置改革,分散大股东的股权,增加股权之间的相互制衡,以解决国有股、法人股一股独大,大股东欺骗中小股东的问题。其次,优化董事会结构。董事会应实行分工负责制,并进一步完善董事会运行机制;增强监事会的独立性,保证其监督职能的有效发挥;完善独立董事制度,明确其与监事会的关系。此外,还要建立绩效评价机制,使公司管理层所得的利益与公司的长期目标约束挂钩,防止经理人员的短期行为。 总之,财务失真问题具有复杂的成因,需要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相互协调,才可以真正遏止财务信息失真现象的发生。投资者作为财务失真的最大和最直接的受害者,必须对此引起足够的重视,要运用各方面的能力切实降低财务失真事件发生的概率,还要对失真的的财务信息有足够的鉴别力,才能在股市中不为财务失真所扰而做出最优的投资决策,实现自有资本的最大增值。 公司投资论文:投资公司对外财务管理浅析 摘 要 投资公司财务管理涉及的环节较多,需要处理的利益关系复杂,再加上当前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不健全,这些都增加了投资公司进行科学有效财务管理的难度。投资公司在财务管理特别是在对被投企业进行财务管理的过程中应妥善处理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在内的各利益相关者的关系,争取多方共赢。 关键词 投资公司 财务管理 投资公司是通过占有其他企业一定份额的股权,以股东身份对其参、控股企业依法进行产权管理,开展资本经营,谋求股东财富最大化的企业。投资公司不直接经营产品,或者从某种意义上说,投资公司作为经营资本、经营企业的企业,其产品就是企业本身。财务管理是现代企业管理的核心,投资公司作为专业从事资本经营的企业,更应该将财务管理作为其企业管理的重中之重。特别是在投资公司进行对外财务管理也就是对被投企业进行财务管理的时候,依据的是《公司法》等法律制度,主要依靠股东身份对被投企业进行控制和影响,它不能对企业进行直接的财务指挥,这就要求投资公司在对被投企业进行财务管理时更要讲究方式方法。 对被投资企业的财务管理是投资公司财务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投资公司财务管理的特色所在。总体而言,投资公司对被投资企业的财务管理职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确定被投企业特别是被控股企业经营者的财务责任。在实际工作中必须制定一系列经济指标来考核被控股企业的财务状况和指标完成情况,如净资产增长率、净资产收益率等,由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被控股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资产经营责任书,将经营财务目标用契约形式予以确定;②随时从动态上掌握参、控股企业财务情况及其发展趋势。为此,必须推动投资公司参与、控股企业实现财务一体化,使企业经常性财务信息、重大经济事项信息能及时、准确、完整地传达到投资公司,为其进行调控提供必要保证;③开展财务监控、保护投资公司的合法权益。投资公司必须依法对被投企业的筹资、投资、资产管理、成本费用、利润及财务会计报告等企业财务活动进行全面的监督和管理。以下就具体从对被投企业的财务制度和财务人员管理、预算管理、内控管理、目标责任管理等几个方面进行论述,并重点关注各个方面与企业内部财务管理的不同之处。 1 财务制度和财务人员管理 与内部财务管理不同的是,投资公司对被投企业的财务制度和财务人员并不具有天然的管理权限,而对财务制度和财务人员的管理对一个企业的财务管理而言又至关重要,这就要求投资公司应该尽可能通过寻求对被投企业的控股地位实现对其财务制度和财务人员的控制,即使不能控制也应该有相当的影响力,否则投资公司在进行投资决策时就应该慎重。 对于自己拥有控制能力的被投企业或者叫被控企业,为了加强对其财务管理,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维护投资者的利益,投资公司可根据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直接参与甚至牵头制定适合该企业的财务管理规定、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和内部会计管理制度,规范被控企业重要财务决策的审批程序和账务处理程序,完善对资金、存货、应收账款、固定资产等各项资产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使企业内部的决策、执行、监督三者之间层次分明,权责对称,责任明确。投资公司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被控企业的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对于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并纳入对企业产权代表的考核项目。在此基础上,有条件的投资公司还可以通过建立大型计算机网络系统,将所有被控企业的财务信息都集中在计算机网络上,随时调用、查询各企业的凭证、账簿、报表等信息,随时掌握各企业的经营情况,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 与控制财务制度同等重要的是控制财务人员,毕竟财务制度最终主要是财务人员在执行。根据对各被投企业的控制程度和各企业的实际财务会计管理水平,投资公司可向被控企业委派财务总监、财务主管或财务会计人员,从而更全面的掌握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真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杜绝会计作假行为,为投资公司的重大决策提供财务保障。 财务人员委派制是通过向被投企业直接委派财务人员来控制或掌握其财务活动,便于投资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目标的实现。实际工作中一般采用会计主管委派制。即投资公司通过投资协议或控制被投公司董事会对被投企业派出财务主管人员,委派的财务主管纳入投资公司财务部门人员编制并进行统一管理与考核奖罚,全面负责被投企业的财务事务,直接进入被投企业的管理层。为了避免会计主管在面临两级公司双重领导时无法有效处理投资公司、被投企业和个人利益之间的矛盾冲突问题,一方面应赋予财务主管较高的权力,如果只是作为被投企业的中层管理人员,其参与决策的作用难以发挥;另一方面应细化对财务主管的业绩考核与奖惩,避免其处于游离状态,既无压力,也无动力。被委派财务负责人应定期向投资公司述职,年度终了应提交正式述职报告,并由所在单位领导和投资公司主管部门签署意见,作为考核依据。 除委派专门财务人员外,投资公司往往还可以向被投企业派出董事、监事,他们和专门财务人员一起构成投资公司对被投企业进行财务管理的主力和前沿。 2 全面预算管理 作为企业日常经营运作的重要工具,全面预算是企业管理支持流程之一,与其他管理支持流程相互作用,共同支持企业的业务流程。通过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可以明确并量化企业的经营目标、规范企业的管理控制、落实各责任中心的责任、明确各级责权、明确考核依据,为企业的成功提供保证。制度是一个企业的行动指南,预算则是对制度的量化。投资公司对被投企业的控制很大程度上就取决于对被投企业的预算控制。 投资公司应该尽可能独立的直接组织对被投企业全面预算的制定,并尽量摆脱被投企业对预算制定的影响,但这并不是要求投资公司闭门造车,独断专行,预算制定还是应该以被投企业的实际情况为前提,以最大限度的发挥各方潜力、最大程度的保证和平衡各方利益为原则,不过投资公司应可能的把握对预算制定程序的控制,对预算制定的决策权的控制。 全过程的预算管理是投资公司参与被投企业财务管理的有效方法。投资公司不可能全面了解被投企业的每一个经营细节,但只要保证被投企业的经营始终处在预算之内,被投企业就基本处在投资公司的控制之中。 全面预算管理过程中主要应该配套解决的问题有完善预算的控制、跟踪、预警机制;建立预算的及时纠偏机制;落实与预算管理相对应的考核、奖惩机制。 3 内控管理 与制度管理和预算管理一样,内控管理也是投资公司对被投企业进行财务管理的一个重要手段。由于投资公司所投企业一般是普通生产或服务型企业,其内部管理环节较投资公司自身更为复杂,内控管理的重要性更为突出。 内控审计是投资公司对被投企业尤其是被控企业进行内部财务控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投资公司可通过内审委员会对各被投企业定期、不定期进行全面审计或针对财务收支、资产经营效益、产权代表离任及其他专题进行专项审计,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对企业的内控审计,必要时也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 内控审计属于事中审计,对审计建议的可操作性和管理见效性要求很高,许多内控审计任务源于高层管理者的分析和预感,提出的内部控制审计要求一般都是针对目前或近期公司管理经营效益等重要方面的问题和管理中的重点、难点或热点。内控审计应以公司规范管理为关键点,以影响公司效益、最容易带来风险的关键环节内容为重点。 除内部审计外,投资公司每年还应该委托指定的中介机构对被投企业进行年度审计。为了真实反映问题,达到预期效果,在审计之前应先召集中介机构审计人员逐一对企业财务存在的问题和漏洞进行分析,制定审计计划和审计重点,然后再进行目的明确的审计,充分利用外部审计力量,防止走过场的例行审计。 对外贷款、投资、担保是比较容易产生风险的环节,投资公司对被投企业的此类活动应该通过参与被投企业董事会决策或签订专门协议等形式严格控制或掌握。通过对贷款、投资项目的控制,可以有效控制企业的资产负债率,防止企业盲目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另外,对外担保是企业一项重要的或有负债,企业如果随意对外提供担保,其造成的损失将可能是非常巨大的。为了减少风险和损失,投资公司应严格控制所投企业的对外担保行为。 4 目标责任管理 为了使投资公司准确掌握被控企业经营状况,正确评价其经营业绩,有效实现目标责任管理,必须建立一套适用的财务指标考核体系,以便开展财务分析与监督。可以下述指标为主,同时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和特点辅之以其他指标:以保守速动比率指标作为反映企业资产变现能力的指标;以存货周转率和应收账款周转率作为衡量公司在资产管理方面的效率指标;以资产负债率作为反映资本结构的指标;以净值报酬率和净资产增值率作为衡量企业盈利能力的指标。 另外,投资公司在对被投企业进行财务指标目标责任管理的同时,还应该结合一些重要的非财务指标。目前,得到公认的评价企业成效的非财务指标有:①市场占有率,即企业在其产品市场中的份额;②产品质量与服务指标,包括产品瑕疵率、返修率、退货率和顾客满意度等;③生产率指标,它常用单位雇员增加额和每一直接人工小时生产量表示;④人力资源指标。在信息技术及科技日新月异的今天,人力资源的重要性甚至超过了有形资产。因此,多数企业将雇员对本企业的满意程度、雇员培训与发展计划、劳动力流动状况、雇员技能、职位晋升等有关人力资源的指标作为考核子公司经理人员成效的重要依据;⑤企业创新能力指标。 投资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实施预算管理,把总体责任分解为各项经济指标,下达给各所投企业,同各所投企业的产权代表签订经济责任状,合理确定产权代表的收入水平,明确奖惩考核指标,充分调动企业产权代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确保完成资产保值增值任务。 在进行目标责任管理时,激励约束机制是否完善是该项工作能否有效开展的关键。除了将目标责任与被投企业高管的薪金、奖金直接挂钩外,投资公司还可以对被投企业的高管层实行实股制、虚拟持股制、经营层融资持股(mbo)、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等长期性激励约束机制。 5 利益分配管理 投资公司通过上述种种财务管理措施最终是为了使在被投企业中的股权分额得到尽可能的增值,这也是投资公司的收益来源。不过股权增值只是投资公司的帐面收益,要将账面收益转换成现金收益,就必须经过被投企业的利益分配过程。以股东身份控制被投企业的利益分配是投资公司实现自身利润的一个关键环节。 投资公司参与被投企业的利益分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以内部价格转移或费用转移的形式实现利润转移;二是直接参与利润分配。 内部价格转移是指投资公司通过与被投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以高于市价向被投企业转移资产或以低于市价受让被投企业资产,从而以价差实现对被投企业利润的转移。费用转移是指投资公司将自己公司发生的费用转移到被投企业列支,这也可以实现对被投企业利润的税前分配。 价格转移和费用转移都要求投资公司对被投企业有相当的控制力,而且这两种办法还要求妥善处理相关涉税问题和利益冲突问题,所以其适用性不强,而直接参与利润分配则应该是主要的利益分配手段。 企业在进行利润分配时要合理处理股东股利与留存收益之间的关系,一方面要使企业有足够的能力进行发展,另一方面,又要使投资者得到满足,使更多的投资者愿意投资,进而壮大企业。另外,对被投企业的利益分配,投资公司还应该注意处理好股东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和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 公司投资论文:浅析跨国公司在华投资的全球战略 摘要:战略,是企业为了适应环境变化而确立的长期经营目标与行动方针。企业为了长期更好地发展,必须根据经营环境的变化来制定和调整战略。随着世界经济的不断变化,我国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跨国公司对我国的投资项目也越来越多,本文以跨国公司对我国r&d投资的战略问题,展开一系列的探讨与分析。 关键词:跨国公司;全球战略;在华投资 一、前言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生产社会化程度的提高,国际分工和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加强,跨国公司在全球迅速发展起来,并成为国际直接投资的主体,继而在世界经济活动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在全球化的进程中,跨国公司通过调整企业结构和决策,来不断适应新环境下的市场规则。 二、跨国公司的定义 跨国公司是指依赖雄厚的资本、先进的技术及完善的管理体制,通过对外直接投资在其他国家和地区设立子公司,从事国际化生产、销售活动的大型企业。 三、全球战略概念 全球战略本身是一个历史发展和演变的过程,可以有多种战略模式。按企业经营国际化程度划分有本国中心战略、多中心战略、地区中心战略和全球中心战略4种类型;按国际经营一体化程度区分:为独立子公司战略、简单一体化战略和综合一体化战略3种类型。跨国公司全球战略,从本质意义上来理解,是以全球的长期目标为基础,在全球范围内,协调统一企业的内外资源,合理安排企业的投资、生产、销售、服务等一系列的技术开发活动,让有限的资源能在有限的时间内能有效地运用。跨国公司的全球战略,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它否定了原有的大而全、小而全的国际性生产模式,通过对各项资源的跨国界配置、管理与协调来实现采购一体化、生产一体化、研发一体化、营销一体化、财务一体化,生产专业化,并将资源的协同效应充分发挥,将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与抗风险能力发挥到最强,最大化。 四、跨国公司在华投资的现状分析 跨国公司在华投资,是指跨国公司在华进行的以r d为目的的投资行为。经分析发现,目前跨国公司在华r d投资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1、发展速度快,但规模较小。从1994北邮-北电r d中心开始,跨国公司在华设立r d机构逐年增多,增加速度明显加快。但由于跨国公司在华投资尚处于初级阶段,r d机构的规模普遍较小。 2、行业分布分散,其中以信息行业为主目前,跨国公司在华r d机构涉及计算机、软件、通讯、化工、汽车、生物制药等领域,其中,计算机、软件、通讯等信息行业是跨国公司在华r d投资最多的行业,占总比例的一半以上。 3、投资方式多样,但主要以独资方式为主一般说来,跨国公司在华设立r d机构的形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在华独资设立r d机构;二是在合资企业内设立r d机构;三是与我国的大学或者科研机构合作设立r d机构。从目前跨国公司在华r d投资的情况来看,跨国公司更趋向于以独资的方式设立r d机构,其原因主要是基于价值取向和技术控制两个方面的考虑。 五、跨国公司在华经营投资的主因: 笔者认为跨国公司海外r d投资的原因主要源于以下六点因素的综合考虑: 1、市场因素。立足于迅速扩大的现实市场。面对迅速扩大的现实市场,跨国公司纷纷选择在华设立r d机构,一是希望能够利用已有的科技成果和技术条件,实现科技成果的本土化,支撑其在华的生产和销售;二是希望通过r d投资,直接了解我国市场需求的新趋势,从而有针对性地研究和开发相关产品,以支持其产品的先进性和在技术行业的垄断地位,占领更多的市场份额。 2、战略竞争因素。获得竞争优势。随着我国不断地引入外资,跨国公司之间以及跨国公司和我国本土公司的竞争也日益激烈。为了应对其竞争对手在华设立r d机构带来的竞争优势以及国内企业研发力量的提高,跨国公司不得不加快在华设立r d机构的步伐,希望通过在华设立r d机构将产业内优秀的科技资源集中起来,实行对产业技术的控制和国内企业研发能力的抑制。 3、人才因素。获得高素质、低成本的人才。我国拥有着大量高素质的,而且工资成本相对低廉的科技人力资源,还拥有一大批高素质的科学家和工程师,可以进行从基础研究到新产品开发的各个层次的研发工作,这对于跨国公司在我国设立r d机构是非常具有吸引力的。 以上诸多分析,不难判断,跨国公司之所以能够在中国保持其长远的投资并不断扩大,这也与中国本身的条件及跨国公司自身的经营战略是分不开的。因为中国由始以来,都是一个泱泱大国,拥有960万km土地与13亿人口;特别是自从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局不断完善与稳定,经济实力又大大增强,人民的生活水平快速提高,消费意识不断增强等,这一系列的大小因素使中国成为了世界上一个拥有巨大潜力的大市场。中国市场的高速成长与巨大潜力便也吸引了众多跨国公司纷纷来我国进行投资。另外,跨国公司对我国投资的增加,同时也是出于其全球战略性的考虑,更重要的是将中国完全纳入全球经济的生产体系,通过充分发掘中国市场的全球性价值来实现跨国公司全球竞争和战略目标。
中小企业财务论文: 中小企业财务管理:现状·问题·对策 【摘 要】 中小企业财务管理总体水平的提高不仅影响到单个独立中小企业的经济效益,而且也关系到某地区、某行业发展目标的实现以及社会就业、安定等社会效益。本文根据我国中小企业的现状,分析了目前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 中小企业; 财务管理; 财务控制 随着我国经济迅速发展,民营企业的不断兴起和发展壮大,中小企业已成为社会经济生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中小企业已超过1 000万家,占我国企业总数的90%,提供了75%的城镇就业机会,实现工业总产值占全国的60%,实现利税占全国的60%,约占我国出口额的60%。由此可见,中小企业对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稳定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一、目前我国中小企业财务管理的现状 目前,我国中小企业普遍存在以下几种情形: (一)大多数中小企业缺乏系统的财务管理理念 中小企业相当一部分属于私营性质,投资者就是经营者,其大部分又不是财务人员出身,而且以业务为主,其决策通常以业务判断为标准,缺乏全局的财务理念,财务管理基础薄弱。很多中小企业是由家族作坊发展而来,丈夫是经理,妻子是会计、出纳。尽管企业发展了,但不少企业也不能改变这种恶习。造成财务核算和管理由非专业人员掌握,核算准确率差,账目较为混乱,财务管理更无从谈起。 (二)大多数中小企业的财务管理缺乏制度 很多中小企业由小到大,企业管理跟不上,企业制度建设空白,大部分是靠主要经营者的经验判断,主观性、随意性较大,缺乏科学根据,很容易产生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 (三)财务管理在企业管理中处于被动和受轻视的地位 很多中小企业人员借口精简,把财务人员视为辅助人员,可有可无,优秀专业人才难留住,造成财务核算、财务管理水平较差,很难对企业的产、供、销作出正确反映,也很难有监督力度。 (四)中小企业普遍面临融资困难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和发展空间的打开,中小企业对资金的需求越来越大。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相对不够发达,上市门槛高,只有极少数的中小企业在资本市场能融资。而我国银行目前,贷款条件也更为严格,这些事实造成了中小企业融资难度大大高于大型企业或外资企业。 二、中小企业财务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分析 (一)筹资困难,抗风险能力差,资金严重不足,发展缓慢 企业要持续经营、扩大再生产必须有足够的资金支持。但资金不足是困扰中小企业发展的主要问题,因此筹集资金是中小企业所面临的首要问题。目前我国中小企业虽然初步建立了较为独立、渠道多元的筹资体系,但是由于1.中小企业规模小,经营风险大,自由资本少,资产负债率高,从银行取得借贷的能力特别差。中小企业资本规模较小,决定了他们抗风险的能力先天不足。2.政府没有专设中小企业管理扶持机构,国家的优惠政策未向中小企业倾斜,使之长期处于不利地位。3.商业银行在贷款上增加了中小企业融资的成本这些原因,导致中小企业筹资难、担保难。4.中小企业抵押担保制度有待完善,凭中小企业初期的经营状况很难提供质押、抵押物等。5.无论贷款多少都必须履行银行完整的融资手续,手续的繁琐让不少中小企业望而却步。 (二)财务控制薄弱、资金监控不严是中小企业普遍存在的问题 财务控制薄弱主要表现为:一是对现金管理不严,造成资金闲置或不足。应收账款周转缓慢,造成资金回收困难,又没有有力的催收措施,形成大量呆账。二是存货控制薄弱,造成资金呆滞。很多企业月末存货占用资金往往超过其营业额的两倍以上,造成资金呆滞,周转失灵。重钱不重物,资产流失浪费严重。对存货控制不利,大量库存产品占用大量资金,造成资金呆滞,周转不灵。三是中介机构不健全,缺乏专门为中小企业贷款服务的金融中介机构和贷款担保机构,没有健全的中小企业信用管理体系。 (三)许多中小企业财务人员会计核算能力薄弱 受组织成本、生产规模和人才资源等限制,中小企业的财务管理机构非常简单,专业性不强,内部控制薄弱。会计核算能力不强,会计制度不健全。由于财会人员业务素质欠佳,难于进行正确的财务分析,导致企业决策层难于作出准确的决策。 (四)中小企业的管理模式僵化,管理观念陈旧等 由于中小企业相当一部分属于私营性质,典型的管理模式是所有权和经营权高度统一,企业的投资者同时又是经营者,这种模式势必给企业财务管理带来负面的影响。在这种体制下,决策层往往事先不通过财务人员或充分的测算而凭个人的主观感觉拍板定夺,或越权行事,造成财务管理混乱,会计信息失真等。另外,企业没有或无法建立内部审计部门,即使有也很难保证内部审计的独立性。有些企业管理者基于自身的原因,没有将财务管理纳入企业管理的有效机制中,缺乏现代财务管理观念,使财务管理失去了它在企业管理中应有的地位和作用。 三、强化中小企业财务管理的建议 中小企业首先必须解决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同时政府部门应该给予中小企业发展一定的政策支持,尤其是在中小企业融资方面。 (一)完善资金管理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1.加强资金管理。中小企业的发展壮大离不开资金支持。企业要尽量压缩产品资金占用,搞活资金,定期清查财产物资,及时处理库存积压和过时产品,保证最佳存货持有量;及时清理销售欠款,收回资金;要建立销售收款责任制,将 销售、收款和业绩挂钩,调动销售人员收款的积极性,确保销售款的及时收回。与销售人员签订合同,负责收回货款,也是一种防范应收账款风险的有效措施。 2.建立资金循环机制。中小企业必须保持合理的资金配置,不断优化资本结构。在投资活动中,建立资金投入效益保证机制,财务部门要充分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和投资风险,运用现代管理方法做好投资项目的财务预算分析,保证企业合理投资效益。在企业现金流量充裕时,可多一些投资项目,并将资金集中投资于企业优势项目;现金流量不足时,合理控制投资规模,将资金投资于一些“短平快”项目,从而保证资金的良性循环。在筹资活动中,企业要充分考虑自己的偿债能力,保持合理的筹资结构,适度负债,防止筹资风险的加大,避免沉重的利息负担;同时要规范筹资行为,讲信誉,能借能还,形成“借债生钱”,又能“以钱还债”的良性循环机制。 3.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兼顾企业各方利益。中小企业要采取合理的股利政策,不断提高企业留存收益,进而增加企业积累,保证企业自我发展所需资金来源,同时要兼顾各方利益,建立科学的激励机制。 (二)加强中小企业会计核算和财务监督 1.加强中小企业会计核算,提高中小企业会计人员素质;早日制定《中小企业会计制度》,使中小企业会计核算有章可循;积极开展记账,帮助不具备条件的中小企业尽快走上会计规范之路。 2.建立和完善财务监督机制;实施财务总监委派制,实行财务监督。 (三)建立多渠道融资体系 1.坚定不移推进创业板市场建设,为更多中小企业开辟股权融资市场,针对现有中小企业股权融资的特点与效果,有针对性地建立融资市场。 2.中小企业之间成立企业基金会,建立多渠道多部门的融资体系。包括特定用途基金、担保基金、风险投资基金、互助基金等,其资金来源可以是各级政府金融机构及中小企业的入会费,管理上实行基金封闭运行,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 3.政府应该制定中小企业信贷支持总体规划。如山东省中小企业办、农信社联合推出了“三年万家”计划,确定今后三年每年选择3 000家以上符合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合法诚信经营的小企业,重点给予信贷支持。 (四)应加强对存货和应收账款的管理 近年来,很多中小型企业陷入经营流动资金紧缺的困境,加强存货及应收账款管理是重要的解困措施。加强存货管理,尽可能压缩过时的库存物资,避免资金呆滞,并以科学的方法来确保存货资金的最佳结构。加强应收账款管理,对赊销客户的信用进行调研评定,定期核对应收账款,制定完善的收款管理办法,严格控制账龄。对死账、呆账,要在取得确凿证据后,进行妥善的会计处理。 (五)应加强财会队伍建设,提高企业全员的管理素质 加强财务管理,人才是关键。实现财务管理的整体目标,取决于一支思想好,作风硬、业务精的财会队伍。这要求财务人员必须靠自己的努力,逐步提高自身素质,使自己成为一名政策性强、业务精、作风硬的财务工作者。为解决上述问题,必须加强财会队伍建设,通过“财务人员要持证上岗”、“财会人员要经常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教育”等方式对财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和思想道德教育。因此,在中小企业财务管理中要明确财务管理的核心地位,以构建最优的企业财务状况为宗旨,运用科学可行的管理方法,不断加强财务管理的各项管理工作,使中小企业能够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中小企业财务论文:我国中小企业财务风险及其控制的探讨 【摘要】研究中小企业财务风险及其控制问题,对于保障企业更好地发展具有现实的意义。本文从分析中小企业财务风险的类型出发,分别从筹资、投资、经营、收益分配的角度来探讨如何控制中小企业的财务风险。 【关键词】中小企业;财务风险;控制 一、引言 财务风险是企业面临的一种风险,而财务风险的控制就是企业在识别、评估和分析的基础上,充分预见、有效控制财务风险,用最经济的方法把财务风险可能导致的不利后果减少到最低限度的管理方法。 当前,我国的中小企业已成为我国经济主要推动力。根据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供的估计数据,中国中小企业总数约在1 000万家左右,占全部注册企业总数的99%以上。中小工业企业总产值、销售收入、实现利税和出口总额分别占全部工业总量的60%、57%、40%、60%。因此,中小企业已成为拉动经济的新增长点,也是缓解就业压力、保持社会稳定的基础力量。但是,由于中小企业外部客观环境的不确定性和内部经营质量等因素的影响,我国的中小企业经营面临着巨大的财务风险。因此,随着我国中小企业的快速崛起,必须对其财务风险进行控制。 二、中小企业财务风险的类型 根据中小企业资金在资金链上运转的顺序来看,其财务风险可分成以下几种类型来考虑: (一)筹资风险 筹资风险是指中小企业筹集资金不落实的可能性、筹资成本过大的可能性,以及企业所筹资金达不到预期收益进而无法偿还资本成本的可能性。筹资风险是上一次资本循环所有风险的结果,特别是前次循环的经营风险和收益分配风险对筹资风险有直接的影响,它是资本价值经营所有财务风险的启动点。 (二)投资风险 投资风险是中小企业投资者在进行投资的过程中承担的风险,即无法取得期望投资报酬的可能性。投资本身就意味着风险,因为它决定了投入。资金和收回资金之间有一个或长或短的时间差,在这期间可能出现一些事先无法预料的事件,以致投入资金的预期收益和收回的资金在数量上有一定的背离,甚至有可能完全收不回本金,从而使投资活动达不到预期的收益目标。 (三)经营风险 经营风险是那些中小企业无法卖出产品并收回垫支本金的可能性,包括销售风险和收款的信用风险。它是资本价值经营所有财务风险的最终表现。 (四)收益分配风险 收益分配风险即中小企业由于收益取得和分配而对资本价值产生影响的可能性。收益分配风险概括反映了营业商品产出节点上的经营风险和分配阶段的资本支付风险,它是下一次循环资本垫支价值的资金来源,是资本价值经营所有财务风险的释放,制约着资本价值的规模。 三、我国中小企业财务风险产生的原因 (一)中小企业筹资环节造成的财务风险 我国中小企业财务风险产生的原因之一来自于它的筹资环节。中小企业的外部融资风险大,主要依赖内源性融资,因此它的资金来源渠道少,筹资成本相对较高。在直接融资上,尽管中央已经出台了相关措施来推进中小企业上市融资,但现行的上市管理机制决定了大部分中小企业很难争取到股票上市的机会;在发行企业债券上,因其发行额度小也难以获得;中小企业本身资金有限、信誉度低等原因也难以满足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条件。中小企业要获得外部资金,需要担保,或者以并不富有的资产进行抵押,使得外部融资风险相当大。企业难以从银行等金融机构筹借资金,便不得不从民间等渠道借款,这些渠道的资金来源分散,同时利息比银行同期利率往往要高出很多,这样便使中小企业的筹资费用与用资费用大大高于大企业。筹资费用和用资费用都要消耗企业的现金,从而直接加大企业的财务压力。此外,中小企业的债务融资表现出规模小、频率高和更加依赖流动性强的短期贷款的特征。这些都极大地增加了中小企业的财务风险。 (二)中小企业投资环节造成的财务风险 中小企业投资环节存在财务风险的原因有: 1.我国的中小企业长期投资比率低下。由于中小企业资金相对紧张,外源融资大部分是短期融资,很少有长期闲置资金投资于其他企业的股权和债权,而经济灵活性的特点也要求其资产具备更强的流动性以应付不测之需,因此与大企业相比,中小企业金融负债比率高,自有资金比率低;短期金融负债占总负债和销售额的比率较高,中小企业的长期投资比率十分低下。 2.由于中小企业往往缺乏科学的投资决策机制,中小企业在进行投资活动前,对市场的调查与预测不够,由于人才所限,也不能进行精细的投资预算。毫无疑问,这些也会加大中小企业的财务风险。 (三)中小企业经营环节造成的财务风险 我国中小企业在经营环节出现财务风险的主要原因有: 1.中小企业资金使用缺少计划,容易陷入财务困境,因此,财务风险容易导致中小企业产生巨大的损失。同时,中小企业负债比例较高,财务风险的不确定性大,对未来经营与财务的影响大。 2.中小企业对日常现金缺乏管理,流失、浪费严重,流动资产如存货、应收账款等闲置或者周转效率低下,流动负债到期偿还危险较大,企业三角债务复杂。同时,中小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生产能力、物料、人力的安排不匹配,资源利用率低下;产品质量控制体系不健全,产品质量难以提高。生产管理水平低下将增加企业流动资金的消耗,从而直接降低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 (四)中小企业收益分配环节造成的财务风险 我国的中小企业内部各部门之间及企业与上级企业之间,在资金管理及使用、利益分配等方面存在权责不明、管理混乱等现象,造成资金使用效率低下,资金的安全性、完整性无法得到保障。平均资产负债率很高将导致企业财务负担沉重、偿付能力不足,必然会加大中小企业的财务风险。 四、我国中小企业财务风险的控制 (一)中小企业筹资风险的控制 1.我国的中小企业在开展筹资活动时,为控制风险,应遵循以下原则:(1)稳定性原则,即中小企业借入的资金能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因为借入资金到期要还本付息,如果到期偿还时,企业资金尚未收回,就不能按期偿还,将破坏企业的信誉,因此,借款期限要相对长一些,在安排使用时可以有一定的余地;(2)适度性原则,即中小企业筹集的资金一定要适合企业对资金的需要,包括筹资金额、筹资的时机、筹资的期限、筹资的方式要适当;(3)低成本原则,即中小企业应选择成本最低的筹资方式和筹资类型进行筹资。 2.要开拓筹资渠道,优化筹资方式,优化资本结构。中小企业要充分利用各种筹资方式。企业不应仅仅依赖业主投入资金和借款,还应根据企业的资金状况和经营规模的变化,适时采用发行股票、租赁等方式筹资。在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建立良好合作关系的基础上,企业还应不断开拓更多的筹资渠道,如利用国家优惠政策获取 财政资金、利用国际资金等;企业也可适时引入新的投资者,壮大企业自有资本,以增强抵御财务风险的能力。 (二)中小企业投资风险的控制 企业的投资活动旨在收回本金并获得期望投资报酬的支付,投资风险的控制即是要保证投出资金的安全性、可收回性以及获利性。中小企业常见的投资方式有固定资产投资、证券投资、房地产投资、无形资产投资、保险投资等。因此,中小企业决策者在做投资项目时: 1.要在投资决策的过程中结合事中风险控制的思想,充分考虑投资组合,考虑所选单个投资项目之间的相关程度,减少非系统风险。企业在识别与估量投资风险后,对决策过程中选定的投资方案,针对其可能面临的风险,可单独采取下列措施,进行投资风险的预防和控制:(1)要合理预期投资收益,加强投资方案的可行性;(2)要协调经营风险与筹资风险。经营风险较低的企业可在一定水平上使用筹资风险,采用筹资杠杆程度较高的融资组合方式;但若经营风险较高,则宜在较低的程度上使用筹资杠杆,采用筹资杠杆程度有限的融资组合,从而控制企业的总风险。 2.要加强、提升企业决策者自身的决策水平,我国的中小企业因为资金规模小,一个项目的投资失误往往直接引发企业财务危机,因此加强投资环节的预测、决策、计划、控制工作能有效防范企业投资风险,确保企业财务安全。因此,作为中小企业的决策者必须加强自身管理水平,开拓视野,不断提高科学决策的能力。 (三)中小企业经营风险控制 1.现金是中小企业的血液,因此,必须加强中小企业的现金管理,中小企业要注意利用现代结算工具和手段减少现金交易;加强现金收付的票据管理,加强内控制度建设,防范贪污挪用行为的发生,保障现金安全;加强费用预算防范费用开支的随意性。 2.要加强中小企业的资产与债务运营中的风险控制。当前,中小企业资产管理散乱,固定资产会计核算不健全,原材料、存货、产成品积压或流失,现金周转失调,债务比例大,风险管理意识低下,使得中小企业财务管理面临内部危机。这就要求:一方面,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会计核算体系,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另一方面,定期检查企业的资产状况,将资产分类控制,对于抵押、担保的资产,检查其完整性与所有权,财务部门应做到对企业资产有一本完整、系统、分类的账。 (四)中小企业收益分配风险控制 要对中小企业的收益分配环节进行风险控制,中小企业就必须考虑到对所实现的净利润在企业与所有者之间、利润分配各项目之间和所有者之间进行分配。这就要求: 1.利润的分配应按国家法律的相关规定,按照下列顺序分配:(1)弥补超过用税前利润抵补期限的以前年度亏损;(2)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3)提取公益金;(4)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2.必须坚持以收抵支,保持稳定的分红比例。从税后利润中留存一部分利润,不但可以为企业未来经营筹措资金,提高企业应付不测事件的能力,也可以用于未来的利润分配。企业从景气时期的较高获利中留存一部分利润,可以在衰退时期用于投资者分配。 3.要适当考虑经营者与职工利益。如员工薪酬和福利支出主要在交纳所得税之前扣除,因此,增加这部分支出可起到节税的作用。在保障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如何通过利益的分配来提高经营者和员工的积极性,也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必须关注的。 中小企业财务论文:简论中小企业财务管理存在为题及解决方案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小企业在经济运行中的一些独特功能,如充当经济增长引擎、创造就业机会以及优化调整产业结构等等为中国各界所认可。中小企业发展问题在中国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关注和重视。但由于中国当前独特的体制、机制和政策等因素制约,中小企业发展面临着许多企业自身难以克服的经济、制度以及法律等方面的矛盾和问题。在这些难题中,作为一个世界性的难题,融资问题更是首当其冲,成为举国上下高度关注的一个问题。 一、中小企业财务管理的现状 目前,我国中小企业中,有相当一部分忽视了财务管理的核心地位,管理思想僵化落后,使企业管理局限于生产经营型管理格局之中,企业财务管理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另一方面,由于受宏观经济环境变化和体制的影响,中小企业在加强财务管理方面遇到了阻碍。例如,政策的“歧视”使中小企业和大型企业不能公平竞争;地方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大量的干预,使中小企业的财务管理目标短期化;财务管理受企业领导的影响过大;等等。 (一)中国中小企业融资状况:基本判断 借助于上述总体数据及典型调查,我们可大致勾勒一下中国中小企业融资的基本状况:(1)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狭窄,其目前发展主要依靠自身内部积累,即中小企业内源融资比重过高,外源融资比重过低;[1](2)银行贷款是中小企业最重要的外部融资渠道,但银行主要提供的是流动资金以及固定资产更新资金,而很少提供长期信贷;(3)亲友借贷、职工内部集资以及民间借贷等非正规金融在中小企业融资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民间信用体系建设的差异,非正规金融在江浙、中西部地区发育程度差异极大;(4)中小企业普遍缺乏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不仅权益资金的来源极为有限,而且很难获得长期债务的支持;(5)资产规模是决定企业能否获得银行借贷以及长期债务资金的决定性因素。 二、中小企业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融资困难,资金严重不足 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初步建立了较为独立、渠道多元的融资体系,但是,融资难、担保难仍然是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最突出的问题。其主要原因:第一,负债过多,融资成本高,风险大,造成中小企业信用等级低,资信相对较差。第二,国家没有专设中小企业管理扶持机构,国家的优惠政策未向中小企业倾斜,使之长期处于不利地位。第三,大多数中小企业是非国有企业,有些银行受传统观念和行政干预的影响,对其贷款不够热心。第四,中介机构不健全,缺乏专门为中小企业贷款服务的金融中介机构和贷款担保机构。 (二)投资能力较弱,且缺乏科学性 一是中小企业投资所需资金短缺。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是中小企业资金的主要来源,但中小企业吸引金融机构的投资或借款比较困难。银行即使同意向中小企业贷款,也因高风险而提高贷款利率,从而增加了中小企业融资的成本。二是追求短期目标。由于自身规模较小,贷款投资所占的比例比大企业多得多,所面临的风险也更大,所以它们总是尽快收回投资,很少考虑扩展自身规模。三是投资盲目性,投资方向难以把握。 (三)财务控制薄弱 一是对现金管理不严,造成资金闲置或不足。有些中小企业认为现金越多越好,造成现金闲置,未参加生产周转;有些企业的资金使用缺少计划安排,过量购置不动产,无法应付经营急需的资金,陷入财务困境。二是应收账款周转缓慢,造成资金回收困难。原因是没有建立严格的赊销政策,缺乏有力的催收措施,应收账款不能兑现或形成呆账。三是存货控制薄弱,造成资金呆滞。很多中小企业月末存货占用资金往往超过其营业额的两倍以上,造成资金呆滞,周转失灵。四是重财不注重物,资产流失浪费严重。不少中小企业的管理者,对原材料、半成品、固定资产等的管理不到位,出了问题无人追究,资产浪费严重。 (四)管理模式僵化,管理观念陈旧 一方面,中小企业典型的管理模式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的高度统一,企业的投资者同时就是经营者,这种模式势必给企业的财务管理带来负面影响。中小企业中相当一部分属于个体、私营性质,在这些企业中,企业领导者集权现象严重,并且对于财务管理的理论方法缺乏应有的认识和研究,致使其职责不分,越权行事,造成财务管理混乱,财务监控不严,会计信息失真等。企业没有或无法建立内部审计部门,即使有,也很难保证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另一方面,企业管理者的管理能力和管理素质差,管理思想落后。有些企业管理者基于其自身的原因,没有将财务管理纳入企业管理的有效机制中,缺乏现代财务管理观念,使财务管理失去了它在企业管理中应有的地位和作用。 三、 中国中小企业融资困境成因 从中国中小企业融资现状的分析可以看出,“融资难”已经成了制约中国中小企业发展的严重“瓶颈”之一。[2]而这种状况的形成主要是中小企业自身与金融体系特点相冲突的一般因素与源自中国体制转型时期经济与金融发展不相适应的特殊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一) 一般原因 就一般因素而言,主要是与其他企业相比,银行等外部投资者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时必须考虑其四个特点:(1)经营易受外部环境的影响,或者说企业存续的变数大、风险大;(2)实物资产少且一般流动性差,负债能力极为有限;(3)类型多,资金需求一次性量小、频率高,导致融资复杂性加大,融资的成本和代价高;(4)信息透明度极低,进而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非常严重。显然,这几个特点直接决定了中小企业融资是一种极为特殊的金融活动,进而中小企业融资难也就构成了一个世界性的经济现象。 就目前的中国而言,在这些问题中最大的障碍就是中小企业在申请贷款时无力提供必要的抵押品——鉴于在中国在内的绝大部分发展中国家,不动产(real estate assets)几乎是实践中惟一被银行等贷款机构认可的抵押物,而中国目前仍然实行土地国家所有与集体所有的制度,导致很多私有企业并不拥有可用做抵押的土地使用权或房屋建筑。 (二) 特殊原因 就特殊因素而言,主要是指的是在中国当前这样一个国有银行主导 的金融体系中:(1)由于中国的商业银行体系,尤其是作为主体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正处于转型之中,远未真正实现市场化与商业化,为了防范金融风险,国有商业银行近年来实际上转向了面向大企业、大城市的发展战略,在贷款管理权限上收的同时撤并了大量原有机构,客观上导致了对分布在县域的中小企业信贷服务的大量收缩;(2)由于资金来源以及自身经营能力有限,加之市场定位不清,中国现有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目前发展战略的重点在于与国有商业银行竞争,争夺城市的大企业,客观上减少了对中小企业的融资;(3)虽然近年来中国的利率市场化进程有了实质性的推进,但总体上看,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存贷款利率仍然拥有较为直接的控制权,进而在目前的政策下,即使银行的中小企业贷款利率有相当幅度的上浮权利(过去是30%,现在是70%),但这种上浮在相当程度上还无法弥补其风险,只能通过设置“补偿性余额”、收取违约延期支付费用等等弥补这种风险。显然,这些措施导致了额外的交易成本,且对中小企业而言带有较大的歧视性;(4)中国银行运做的市场化程度有限,中小企业在申请贷款时面临的程序、过程极为烦琐,耗时长久,造成中小企业获得信贷融资隐性成本极高;(5)票据市场、应收账款融资、保理及融资租赁等主要面向中小企业客户的融资工具及其市场极为落后;(6)随着国有中小企业大规模改制的推进,中小企业逃废银行债务的现象愈演愈烈;(7)由于认识上的障碍及金融监管力量的薄弱,中国非正轨金融发展的环境极为严峻;(8)金融体制“双轨变革”产生的所有制歧视,使得现有中小企业主体——大量的民营企业无法获得应有的融资支持。四、解决中小企业财务管理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我国中小企业在财务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是由宏观经济环境和自身双重因素造成的。所以,为了更好地解决问题,须从政府、市场和企业自身三方面入手。 (一)政府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尽快制定或完善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 1、中小企业的经营规模小、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差、资金经营的能力差等决定了它通过市场融资资信很低的特点。这从客观上要求国家通过稳定的融资机制给予适当的扶持。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制定了针对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及优惠政策,如日本的《中小企业基本法》和《中小企业现代化促进法》、美国的《中小企业法》和《公平执行中小企业法案(1996)》等。在这方面我们应该借鉴国际经验。值得欣慰的是,我国已开始着手这方面的工作。比如,不久前我国出台了《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据悉,由九届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起草的《中小企业促进法》不久将出台。 2、成立中小企业基金。包括特定用途基金、担保基金、风险投资基金、互助基金等,其资金来源可以是各级政府金融机构及中小企业的入会费,管理上实行基金封闭运行,集中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 3、加快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是以服务为宗旨的中介组织,不能以盈利为主要目的,担保费的收取,不能以增加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为代价。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总局、财政部等10部委不久前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就引导中小企业增强信用观念,改善其信用状况以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以及加快我国社会化信用体系的建设步伐。这标志着我国以中小企业为主体的社会化信用体系建设开始启动。值得注意的是,在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过程中,要把建立信用担保制度和建立其它社会化服务体系(如中小企业资信评估机构,中小企业投资及融资信息服务机构,中小企业联合会等)结合起来,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形式多样的服务。 (二)中小企业投资要面向市场,对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正确进行投资决策,努力降低投资风险 1、应以对内投资方式为主。对内投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新产品试制的投资。二是对技术设备更新改造的投资。三是人力资源的投资。目前应特别注意人力资源的投资,从某种角度说,加强人力资源的投资,拥有一定的高素质的管理及技术型人才,是企业制胜的法宝。 2、分散资金投向,降低投资风险。中小企业在积累的资本达到了一定的规模之后,可以搞多元化经营,把鸡蛋放在不同的篮子里,从而分散投资风险。 3、应规范项目投资程序。当中小企业在资金、技术操作、管理能力等方面具备一定的实力之后,可以借鉴大型企业的普遍做法,规范项目的投资程序,实行投资监理,对投资活动的各个阶段做到精心设计和实施。另外,要注意实施跟进战略,规避投资风险。 (三)企业要苦练内功,强化资金管理,加强财务控制 1、提高认识,把强化资金管理作为推行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贯彻落实到企业内部各个职能部门。由于资金的使用周转牵涉到企业内部的方方面面,企业经营者应转变观念,认识到管好、用好、控制好资金不单是财务部门的职责,而是关系到企业的各个部门、各个生产经营环节的大事。所以要层层落实,共同为企业资金的管理做出贡献。 2、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使资金运用产生最佳的效果。为此,首先要使资金的来源和动用得到有效配合。比如决不能用短期借款来购买固定资产,以免导致资金周转困难。其次,准确预测资金收回和支付的时间。比如应收账款什么时候可收回,什么时候可进货等,都要做到心中有数,否则,易造成收支失衡,资金拮据。最后,合理地进行资金分配,流动资金和固定资金的占用应有效配合。 3、加强财产控制。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在物资采购、领用、销售及样品管理上建立规范的操作程序,堵住漏洞,维护安全。对财产的管理与记录必须分开,以形成有力的内部牵制,决不能把资产管理、记录、检查核对等交由一个人来做。定期检查盘点财产,督促管理人员和记录人员保持警戒而不至于疏忽。 4、加强对存货和应收账款的管理。近年来,很多中小型企业陷入经营流动资金紧缺的困境,加强存货及应收账款管理是重要的解困措施。加强存货管理,尽可能压缩过时的库存物资,避免资金呆滞,并以科学的方法来确保存货资金的最佳结构[3]。加强应收账款管理,对赊销客户的信用进行调研评定,定期核对应收账款,制定完善的收款管理办法,严格控制账龄。对死账、呆账,要 在取得确凿证据后,进行妥善的会计处理。 (四)加强财会队伍建设,提高企业全员的管理素质 目前,不少中小企业会计账目不清,信息失真,财务管理混乱;企业领导营私舞弊、行贿受贿的现象时有发生;企业设置账外账,弄虚作假,造成虚盈实亏或虚亏实盈的假象;等等。究其原因,一是企业财务基础薄弱,会计人员素质不高,又受制于领导,无法行使自己的监督权;二是企业领导的法制观念淡薄,忽视财务制度、财经纪律的严肃性和强制性。为要解决好上述问题,必须加强财会队伍建设,对财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和政治思想教育,增强财会人员的监督意识。加强全员素质教育,首先从企业领导做起,不断提高全员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只有依靠企业全员上下的共同努力,才有可能改善企业管理状况,搞好财务管理,提高企业的竞争实力。 中小企业财务论文:中小企业财务管理问题应对措施 1、中小企业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就目前来看,我国中小企业财务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还是与思想、工作能力以及内部管理为主,下面对此进行简单的分析: 一是企业财务管理人员的意识淡薄以及业务水平低下。由于我国经济市场受计划经济体制影响较长,这也使得我国的中小企业财务管理人员在思想方面存在着较大的问题。典型的如:自身缺乏独立性,以及中小企业的财务工作的依附性强,这使得许多企业的财务管理缺乏必要的监督,造成人为的损失。不仅如此,我国的中小企业基本以民营企业为主,这使得在财务管理人员的任命上基本是任人唯亲。造成了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业务水平低下,企业财务管理的严重失职,也难以真正的做到科学有效的管理。 二是企业内部财务责任制度不明确。就目前我国中小企业来说,企业内部的部门不多,人员数量较少,这容易出现部门管理的交叉,造成企业财务管理的混乱,使中小企业项目内部的财务责任制度不够明确,这主要是由于财务部门人员本身不了解自己的权力,对部门职能以及承担的责任也不了解。导致企业项目在生产过程中的各步骤没有相应的责任人,使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的成本难以得到控制,给企业效益造成影响。 三是企业财务管理的内部控制。这主要是指当前的中小企业的本身内部控制制度不够健全完善。对于目前我国中小企业而言,由于发展迅猛使得其基本的配套设施没有达到发展的要求,具体到财务管理,一方面是没有专门的财务管理制度以及专门的财务技术人员,造成了对企业项目资金管理的薄弱,另一方面企业项目内部的财务基础工作不够扎实,而且也没有落实好,对于财务账目的处理比较混乱,容易出现内部管理人员利用制度的漏洞进行虚假账目的处理而导致企业项目的财产和效益的损失。 2、加强中小企业财务管理的基本措施 加强中小企业财务管理的基本措施,主要还是应该对症下药,下面就此进行简单的阐述: 2.1提高财务管理人员素质 中小企业财务管理的主体是财务管理的工作人员,提高财务管理人员的工作素质是最简单有效的措施。具体的措施:选择高素质专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对企业施工项目进行管理;组织人员对工程财务管理人员进行集中的培训;对项目财务管理人员进行定期的考核,促使财务管理人员自身对素质的要求;聘用财会人员时要严格把关,对财会业务素质差的人员加强培训,必要时可择优上岗,让财会人员有责任感及危机感。总而言之,要通过提高财务管理人员的素质加强对施工项目资金的利用和管理,为企业发展进步作出贡献。 2.2建立权责明确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对于中小企业来说,加强财务管理,就应该彻底的断绝任人唯亲的财务管理人员选拨方式,建立权责明确的财务管理制度,首先要在中小企业内部有一个专业的财务管理机构以及财务管理的机制。其次,对中小企业的资金财务管理制度做到专人专项以及职责明确。最后,规划科学的企业财务管理流程,保证企业内部资金审批使用的制度化,在制度的保障之下更快更好的发展。 2.3健全中小企业的财务预算管理制度 对于中小企业的财务资金管理而言,具有众多的不可确定性,因此,对于企业的财务管理健全预算管理制度也是必须的,这能最大程度的保证资金的投入合理以及资金使用效率。具体而言就是对企业财务数据进行严格核实分析,进行专业的预算。此外,在财务管理的工作中还应该积极的吸收以及培养财务专业素养和综合知识水平较高的人才,充分发挥其在企业的经营方针以及战略目标决策上关于财务核算控制以及管理的作用。 2.4建立完善的企业项目审计监督制度 对于中小企业的财务管理而言,如果没有一个监督机构去监督,那么产生问题也就是必然。因此,中小企业在财务管理上应该就财务问题而建立完善审计监督的职能制度,确保企业项目的财务审计调查以及审计工作能够专业、全面、有序的进行。不仅如此,完善的审计监督制度还能够遏制以及发现企业财务的违规操作,能够对企业项目的资金来去向和用途有基本的了解,保证企业项目资金的正常流动。 3、结束语 总而言之,在我国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之中,中小企业是经济体系发展的基础,中小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也应该受到企业内部的重视,因此,对于中小企业来说,企业财务的管理应该是在不影响企业产品质量以及企业生产和经营的基础上,通过企业内部调整以及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而对企业财务进行科学的管理,从而促进企业财务的健康发展,为企业的发展壮大奠定基础。 中小企业财务论文:中小企业财务管理现状及改善措施 摘要:企业是营利性组织,其出发点和归宿点是获利。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企业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对规模较小、资金有限的中小企业来说,如何做好财务管理,促进企业经济效益提高,从而使得企业稳定、健康地发展显得越来越重要。 关键词:财务管理;资金控制;投资规划;资本结构 财务管理是一种价值管理,是对企业再生产过程中的价值运动进行的管理,其内容主要包括投资管理、筹资管理和资金营运管理。作为一种价值管理,财务管理在企业管理中占有重要地位,能够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任何企业的良好发展都离不开科学、合理的财务管理,中小企业也不例外,目前看来,我国的中小企业在财务管理上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 一、中小企业财务管理现状 1.中小企业营运资金管理机制不完善 对规模较小、资金有限的中小企业来说,良好的资金运营管理机制是企业长期、稳定、健康发展的保证。但目前来看,大多中小企业在管理机制上存在着以下问题; (1)财务部门设置简单,缺少必要的监督,权限设定不清。中小企业大多只有一个会计和一个出纳,资金领用和支取的授权上,缺乏岗位之间的必要监督,一旦出现问题,不容易迅速找到责任人;销售问题上,只管为了扩大销售额,而进行大量的赊销,而在应收账款的催收上,没有明确责任权限,往往作为财务人员的任务,容易形成销售与收款脱节,造成企业资金运转困难;在闲置资金的运用上,没有专门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造成资金的机会成本加大。 (2)对员工缺少必要的奖惩制度和科学的业绩评价。缺乏必要的激励措施,就不能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比如财务人员经过科学合理的分析之后,使得公司投资有了很大的收益,公司若不能就相关人员进行适当的奖励,会在一定程度上打消员工的积极性,甚至可能使得一些财务人员非法占用企业资金为自己谋利益;缺少科学的业绩评价,就不容易作出合理公平的奖励措施。 2.投资管理不当 (1)投资的主观随意性较大,往往只注重眼前利益,并且相对于对外投资而言更偏向对内的实物投资。中小企业一般经营规模较小、控制权高度集中,投资决策主要由业主决定,受业主的经验和主观性影响较大;中小企业资金有限、外部融资受很多限制,使得企业不敢从事于长期投资,因为一旦企业发生需要大量资金的财务事项时,长期投资不容易变现,而外部融资又不容易实现,会造成企业资金链断裂,给企业造成巨大损失;中小企业业主思想观念较为保守,相对于风险较大的外部证券或者股权投资而言,更愿意投资于实实在在的设备购置或建筑物建设,甚至即使有大量的闲余资金,宁愿放在银行保安全,也不愿投资,在缺乏必要的市场分析和项目研究的情况下很容易造成资金浪费。 (2)对投资缺少科学的分析和论证,缺少实施后的跟踪和反馈。中小企业一般缺少财务分析能力很强的人才,公司主要靠领导人拿主意、做决策,在投资前,对于何时投资、投资对象、投资期限等问题上,缺乏科学的分析和论证,业主主要靠自身的经验作出决定;投资后,往往缺少必要的跟踪,特别是实物投资,比如建筑物开工之后,没有跟踪环节,使得一些问题发现不了,造成成本开支过高,形成资源浪费,从而增加了企业成本,同时也忽略了市场前景的分析,使得企业建成的不动产成了“不生产”的废物,使得企业蒙受巨大损失。 3.中小企业筹资困难,较少考虑资本结构 中小企业由于规模较小,业务量不大,一般不能通过发行股票或债券进行融资,使用最多的是短期或长期借款。为了筹到足够的资金,一般较少考虑资本结构,只要能借到资金,即使向利率很高的私人放贷公司借款也在所不惜。 二、如何完善中小企业财务管理 任何一个企业的财务管理各部分内容其实是相互联系,不可分开的。在做好资金管理的基础上,规划好闲余资金的投资;在分析、预测经营规模和投资计划的基础上,做好筹资规模和渠道的规划。1.加强资金控制,完善营运资金管理机制 (1)做好财务管理首先需从资金管理做起,任何一个企业的正常运转都离不开充足的流动资金作支撑。然而根据风险效益原理,企业的流动资金存有量有一个最佳范围,超过这个范围,企业将承受资金用于投资的机会成本;低于这个范围,企业将面临经营风险(违约损失、信誉损失、市场占有率降低等)。 流动资金的使用首先要做好预测,然后需要加强日常财务控制管理。财务人员应根据往年的资金使用情况和目前的市场需求、公司的发展规划等进行有效预测,尽量使资金存量在最佳范围内。尽可能使企业资金投放少、回收快、保持良性循环。这需要企业加强应收账款的管理(尽量在扩大销售的同时,也保证较高的货款回收率)和适量原材料、存货的库存量。在资金使用上,一定严格控制审批权限,以防资金的流失。 (2)完善公司机构设置,加强内部控制,尤其是资金使用审批问题上,要严格审批权限,尽量使得每一笔资金的运用都经过直接负责人的签字确认。实行科学的业绩评价和奖惩制度,做到奖惩分明,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减少资金非法占用、增强资金的收益性。 作为企业财务管理重点的流动资金管理可以遵循以下原则: (1)首先满足生产经 营的资金需要,同时又要挖掘资金潜力,节约资金使用,降低资金使用成本 (2)加速流动资金的周转,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3)合理配置资金,既保证一定的偿债能力,又要保证闲置资金的收益率 2.做好投资规划,增加企业效益 投资管理的基本要求是严格的投资管理程序,需充分论证投资在技术上的可行性、经济上的合理性和企业发展的适用性。无论是对内投资还是对外投资,在做出投资决策之前都需要考虑的问题是:投资对象、投资时期、投资报酬和投资风险,力求选择收益大,风险小的投资力案。在收益和风险同时存在的情况下,需做好充分预测和论证,以减少风险,提高收益。比如企业的生产经营性资产的投资,需要企业做好发展前景的预测和设备的购置厂家选择、建筑物的建设招标等工作,避免工作为了做形象工程或因为企业之间的攀比,而浪费企业资金。 投资实施之后,跟踪工作一定要跟的上,对于外部投资应随时关注被投资公司的经营运转和财务状况,一旦有事实证明投资面临巨大风险,应及时调整投资方案;对于内部投资,尤其是实物投资,比如固定资产筹建,应该利用跟踪反馈信息,一旦发现成本开支过高,就需要分析原因,以减少不必要浪费,从而减少成本,通过建设期间的市场分析,如果发现市场前景不好,应该改变建设规划方案,甚至停止建设。 3.合理预测企业的资金需求,根据最佳资本结构选择筹资方式 不同的筹资渠道意味着不同的资金成本和财务风险,一般来说,债务筹资的成本较低但财务风险较大,而股权筹资的成本较高风险较小。而对于中小企业来说,股权筹资不太可能,但可以通过选择借款对象尽量减少资金使用成本,比如尽量利用国家扶持中小企业的政策,选择国家指定的金融机构进行贷款;可以通过增强自身的核心竞争力,吸引一些企业或个人的投资。中小企业还可以通过融资租赁取得生产经营需要的设备,以减少借款融资的难处。 三、结束语 财务管理中的筹资决策,投资决策,营运资金管理决策等内容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较好的筹资决策和资金管理,就会有较多的投资机会和较低的投资成本;较好的投资决策,才会有供企业发展;较多的盈余供分配,才能调动投资的积极性,创造更多筹资途径和投资机会。做好财务管理需要把各部分内容紧密联系在一起,统筹安排,合理规划,以实现企业财务管理目标,促进企业发展。 中小企业财务论文:中小企业财务管理与会计问题及建议 论文关键词:中小企业财务管理会计 论文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迅速发展,中小企业已成为社会经济生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它在促进市场竞争、增加就业机会、方便群众生活、推进技术创新、推动国民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目前中小企业的工业产值、实现利税和出口总额占全国较大比重,并提供了城镇就业机会,从农村转移出的劳动力大多数在中小企业就业,但中小企业也面临许多困难和问题,它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中小企业该如何应对,我认为首先应该对当前中小企业自身的特点和中小企业中暴露出来的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问题进行分析。 1 中小企业的特点 1.1 灵活,有创新能力,工作效率高与大企业相比,中小型企业组织灵活,经营富有弹性,生命力旺盛,使它比大型企业有更强的市场应变能力。中小企业在激烈的竞争条件下谋求生存和发展的一个现实抉择,就是依靠其灵活的机制和创新能力并选择合适的战略,它们大多采用集中一点战略,寻找空白战略,特色经营战略,竞争战略联盟,突破战略等。中小企业创造和开发了大量的科技成果,成为社会经济生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与大企业一起共同组成发达的社会经济。 1.2 管理积极性高中小企业强调忠诚老实,注重才能;其次,管理方式上过度集权,管理人员的积极性高。家族式管理现象普遍存在,强调家族利益,注重物质激励等。 2 中小企业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中小企业中,有相当一部分单纯追求销量和市场份额,忽视了财务管理的核心地位,管理思想有的僵化落后渠道多元的融资体系,但是,融资难、担保难仍然是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最突出的问题。使企业管理局限于生产经营型管理格局之中,企业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另一方面,由于受宏观经济环境变化和体制的影响,中小企业在加强财务管理方面遇到了阻碍。融资难、担保难仍然是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问题。 2.1 财务管理理念不强其主要原因:①负债过多,融资成本高,风险大,造成中小企业信用等级低,资信相对较差。②国家的优惠政策向中小企业倾斜政策,长期支持力度不够。③大多数中小企业是非国有企业,有些银行受传统观念和行政干预的影响,对其贷款不够热心。④缺乏财务管理战略。大部分企业的财务管理仍处于记帐管理阶段。 2.2 投、融资能力较弱,且缺乏科学性一是中小企业投资所需资金短缺。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是中小企业资金的主要来源,但中小企业吸引金融机构的投资或借款比较困难。银行即使同意向中小企业贷款,也因高风险而提高贷款利率,从而增加了中小企业融资的成本。二是追求短期目标。由于自身规模较小,贷款投资所占的比例较大所面临的风险也更大,所以它们总是尽快收回投资,很少考虑扩展自身规模。 2.3 财务控制薄弱一是对现金管理不严,造成资金闲置或不足。有些中小企业认为现金越多越好,造成现金闲置,未参加生产周转:有些企业的资金使用缺少计划安排,片面考虑到季节价格波动,过量购置不动产,无法应付经营急需的资金,陷入财务困境。二是应收账款周转缓慢,造成资金回收困难。原因是没有建立严格的赊销政策,缺乏有力的催收措施,应收账款不能兑现或形成呆账。三是存货控制薄弱,造成资金呆滞。有些中小企业月末存货占用资金往往超过其营业额,造成资金呆滞,周转失灵。 3 解决中小企业财务管理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我国中小企业在财务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是由宏观经济环境和自身双重因素造成的。所以,为了更好地解决问题,除了政府出台扶持政策、适应市场,优化价值链和供应链外,企业自身应从三方面入手。 3.1 投资要面向市场,对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正确进行投资决策,努力降低投资风险。①应以对内投资方式为主。对内投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新产品试制的投资。二是对技术设备更新改造的投资。三是人力资源的投资。②分散资金投向,降低投资风险。中小企业在积累的资本达到了一定的规模之后,可以搞多元化经营,把鸡蛋放在不同的篮子里,从而分散投资风险。③规范项目投资程序。当企业在资金、技术操作、管理能力等方面具备一定的实力之后,可以借鉴大型企业的普遍做法,规范项目的投资程序,实行投资监理,对投资活动的各个阶段做到精心设计和实施。另外,要注意实施跟进战略,规避投资风险。 3.2 企业要苦练内功,强化资金管理,加强财务控制①提高认识,把强化资金管理作为推行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贯彻落实到企业内部各个职能部门。②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使资金运用产生最佳的效果。③加强财产控制。 3.3 优化财务结构,平衡高成长和稳健发展。优化财务结构是企业财务稳健的关键,企业财务结构管理的重点是对资本、负债、资产和投资等进行结构性调整,使其保持合理的比例:一是优化资本结构;二是优化负债结构;三是优化资产结构。 4 中小企业会计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 4.1 会计核算主体界限不 清企业产权与个人财产界限不清,中小企业的经营权与所有权的分离远不如大企业那么明显,尤其中小企业中的民营企业,投资者就是经营者,企业财产与个人家庭财产经常发生相互占用的情况,给会计核算工作带来困难。 4.2 会计基础工作薄弱 4.2.1 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规范,在企业会计机构设置上,有的独资小企业干脆不设置会计机构,有的企业即使设置会计机构,一般也是层次不清、分工不太明确。在会计人员任用上,小企业最常见的做法是任用自己的亲属当出纳,有些企业管理者也愿意聘请能力强的会计人员,但是中小企业由于其发展前景及社会上得到人们认可程度较低以及较差的工作保障,使得其对优秀会计人员的吸引力远不如大企业。会计从业人员资格认定及规范考核的问题也很多,会计无证上岗现象严重,会计主管不具备专业技术资格的现象不胜枚举。会计人员的后续教育培养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 4.2.2 建账不规范或不依法建账,会计核算常有违规操作。中小企业有些根本不设账,以票代帐,或者设账,但账目混乱。还有相当一部分中小企业设两套账或多套账。据有关人士在一次问卷调查研究中得出,中小企业存在两套帐的比率较高,这表明我国中小企业会计信息严重失真。在会计核算方面,待摊费用预提费用不按规定摊提,人为操纵利润,采用倒轧账的方式记账等等,有些会计人员知识结构的老化与专业知识较低,使得许多理论上完善的会计方法与复杂的会计技术无法实施,或在实施时大打折扣。 4.2.3 内部会计监督职能没有发挥出来。会计的基本职能之一就是实行会计监督,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保证会计行为的合理合规。内部会计监督要求会计人员对本企业内部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但是中小企业的管理者常干预会计工作,会计人员受制于管理者或受利益驱使,往往按管理者的意图行事。使用会计的监督职能几乎无法进行。 4.3 用以证明经济业务发生的原始凭证付出成本大,或者难以获得原始凭证的获取要付出成本,是因为企业在购买商品物资时要不要发票存在着不同的价格,若要发票,要加价,价格较高;不要发票价格较低,两者的差价是税款。中小企业往往希望以较低的价格成交,但是又无法取得记账所需的合法凭证。还有的企业发生费用后无法取得发票,只能取得不合规的收据。企业只好不作此账,或相互之间调剂票据。 中小企业财务论文:中小企业财务状况的调查、分析及管理的思考 随着招商引资力度进一步加大和民营经济的迅猛发展,中小企业如雨后春笋般不断涌现,2003年海安国税新增纳税人1842户,比上年同期增长47 %.2004年县政府下达民营企业发展目标,要求新发展个体私营企业 9250户。不断增加的中小企业一方面增加了税源,另一方面也对基层税收管理带来很大的挑战。最近,在进行纳税评估、一般纳税人复检等工作时事,对中小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抽样调查,其结果不尽如意,提高中小企业财务核算水平、加强财务管理已刻不容缓。 一、中小企业财务状况调查 (一)、调查的内容。我们将企业的财务人员设置、帐册设置、核算状况等作为主要调查内容,具体包括1、财务人员设置情况,包括岗位设置状况,是否设有总账、出纳、保管。2、人员素质情况,包括是否有专业证书、是否专职等。3、账册设置情况,包括设置是否齐全,记载是否及时,账账、账证、账实是否相符。4、成本核算是否准确、真实。5、抽查主要原材料、产成品、现金是否与账面相一致。 (二)、调查的结果。在调查年销售额300万元以下的50户中小企业中,1、岗位设置不全,或不规范的40户,占调查户数的80%.2、账册设置齐全32户,占调查户数的64%;记载及时,或基本及时的20户,占调查户的40%;帐实相符5户,占调查户数的10%.3、成本核算准确、真实的15户,占调查户数的30%.4、盘存主要原材料、成产品、现金与账面相不一致45户,占调查户数的90%.通过这次调查,发现有90%以上的中小企业纳税人在财务上存在问题。 二、调查结果的分析 调查的结果是令人吃惊的,是什么原因造成这样的结果的? 一是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投资主体呈现多元化态势。部分纳税人产生了重生产经营管理,轻财务核算;重营销队伍建设,轻财务人员培训。少数纳税人文化层次和现代经营管理理念欠佳,不能按照《征管法》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建账,主观随意性太大,收支无发票,收入随意报,记账的业务只是非开票不可的业务,有的记账只是形式主义,为了应付税务机关。 二是财务人员、办税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由于新办企业不断增加财务人员紧缺,老会计有一定水平,但一人代几个单位的帐,时间上不能保证;新会计不是缺理论知识,就是少实践经验;更主要的原因是企业是老板,工资由老板发,不听老板的就被炒鱿鱼,所以会计只能根据老板提供的票据“做账”、“圆账”。 三是税务部门管理不到位。税务部门特别是管理部门由于工作的千头万绪,疏于对纳税人的财务管理,不能按照征管法的要求加强税收征管,部分税务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遇到问题不是很好地对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加以整改,而是回避矛盾,将纳税人存在的问题私自消化。在系统内部,对税务人员的执法责任追究重于书面与形式,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税务人员思想上产生麻痹,得过且过的观点左右了少数人的执法行为。 四是现行法律法规对纳税人未按规定建账的处罚较轻。对纳税人未按规定建账的处罚,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未按规定设置账簿、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如纳税人偷税数额较大,而故意销毁或隐慝账簿凭证的,税务机关最多也只能给予纳税人罚款一万元。 五是现行财税法规对财务不健全缺少切实的、有效的、统一的界定方法。有的条文只是把“账证不全”、“不能准确的核算销项税金、进项税金、应纳税金”笼统的称作财务不健全,但具体的什么叫做“账证不全”、 什么叫“不能准确的核算销项税金、进项税金、应纳税金”没有完整的、清楚的、统一的,操作性强的量化的标准,计算的规范尺度,“不全” “不能准确”应达到的程度是什么,让人感到模糊不清,财务状况是否健全难以界定且费时费力,税务管理人员无法把握财务不健全的“度”,客观上造成税务人员疏于对这类问题的管理。 三、加强管理的思考 切实加强中小企业纳税人会计核算与账册管理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已迫在眉睫,经过思考,笔者认为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加强税法宣传。坚持日常宣传与宣传月宣传相结合,进一步提高全体公民的税法意识,使广大公民牢固树立依法纳税、诚信纳税和偷税漏税违法的观念,让纳税人心中有“税”,明白“诚信纳税”与“诚信做人”一样重要,明白“诚信纳税”与“商誉”一样的有价值。在日常工作中,有针对性地进行税法宣传,通过会计例会、业余税校等阵地进行经常性税法宣传,通过纳税评估、涉税事项调查等进行专项辅导,促进涉税专业人员专业知识提高。通过税法宣传教育,使中小企业业主明白从“诚信做帐”开始“依法诚信纳税”。 二是强化办税人员的培训管理。办税人员是联系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桥梁,是税法宣传声音的传播者,是决定征管质量高低的重要因素。因此,应以办税人员管理为突破口,实现诚信做账意识的增强。1、建立办税人员档案,成立办税人员协会,明确分片办税负责人,通过自律组织,交流工作体会,提高业务。2、加大管理力度,坚持办税人员例会制和考核制,定期进行活动,宣传税收政策法规和税收征管工作要求。建立《办税人员考核登记簿》,重点考核财务核算水平、日常工作能力、工作业绩,通过日常征管、纳税评估、涉税调查来综合评价。 三是严把认定关。税务认定中涉及到对账册、凭证管理的有一般纳税人预认定、正式认定、年检和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等,在各种认定、年检、鉴定中,要严格把关,不能迁就,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符合规定不能让其过关。 四是减少责任区人员“不务正业”的时间。税务部门的绝大部分工作都会落实到基层管理分局,责任区的管理人员更千头万绪,经常要应付各种学习、考试、检查,不断要写小结、写心得、写信息、报报表,不但要管理、评估更要搞创建,每月到责任区巡查的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因此上级部门必须保证基层管理人员到责任区的时间,每月最好不少于12个工作日。 五是加大评税、稽查力度。纳税评估是管理的重要方面,在评估中发现账外经营、做假账一定要移交稽查部门处理;在稽查中发现做假账故意偷税的建议处于二倍以上罚款。 总之,切实加强中小企业纳税人会计核算与账册管理已迫在眉睫,但谁也不能指望一夜之间有个多大的变化,要有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要分三步走,第一步是“全”,就是要求纳税人设置全总账、出纳、保管岗位,设置全相应账册;第二步是“实”,就是要求纳税人如实、全面记账;第三是“规范”,就是要求纳税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记账。在做好以上五项工作,经过这三个步骤后,中小企业纳税人财务状况一定会有质的变化。 中小企业财务管理特点分析 摘 要:中小企业是推动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是经济中最活跃的主体。笔者于对广东省湛江市50家中小企业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结合中小企业财务管理现状,分析了中小企业财务管理的特点,探索中小企业财务管理发展的新思路。 关键词:中小企业 财务管理 流动资金 筹资管理 中小企业是推动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是经济中最活跃的主体。它们规模小、经营方式灵活,最有可能按照经济的比较优势来组织生产,并且中小企业在解决就业方面的优势也越来越受到瞩目。为了更加全面地了解中小型企业财务管理的特点,笔者于2005年6月开始成立中小企业财务管理问题调查课题组,对广东省湛江市50家中小企业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获得了丰富的调查资料。我们结合中小企业财务管理现状,分析了中小企业财务管理的特点,这对探索中小企业财务管理发展的新思路,提高中小企业财务管理水平并促进其健康发展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调查方式包括发调查表、去企业实地考察、访谈以及到财政局、资产管理局等相关管理部门收集资料等多种方式。调查对象涉及制造企业、房地产企业、股份制企业、服务业等多类企业。调查对象的分布情况如表1所示。 调查对象的选取是从中小企业中随机选取,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被调查的湛江市的中小企业很多均为有限责任公司,大部分属于民营企业,涉及行业主要为房地产、服务行业和商业。 我国的中小企业是在农村乡镇集体企业、城市集体企业和城乡个体私营企业等新兴非国有经济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与大型企业相比,中小企业财务管理活动涉及的范围狭窄,资金流量和存量不大。另外,很多中小企业为“家族式”企业, 财务决策控制权高度集中,这种组织管理模式也决定着中小企业的财务管理有着自己的特点。 中小企业流动资金管理的特点 流动资金是指投放在流动资产上的资金,主要包括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和存货。 货币资金短缺 2002年和2003年不同类型中小企业的货币资金占流动资产的比例都较低,其原因是由于很多中小企业规模较小、资信不足,在进行贸易活动中,供货商一般不愿意给予中小企业贸易赊账的待遇,而没有贸易赊账的支持,中小企业就不得不用现金或银行存款来付款。这就使得不同类型中小企业货币资金的持有比例较低,货币资金常常处于短缺状态,对货币资金的需求往往较大。 资金的周转能力不强 我们的调查结果显示,部分中小企业应收账款的比例很大。在市场竞争激烈、产品销售疲软、库存积压等情况下企业为了扩大销售,增强竞争力而不得不采取赊销的方式,这种方式会刺激企业销售额的快速增长,但是,高额的应收账款也会直接影响企业的现金流入。导致应收款项不能兑现或造成呆账,造成企业利润下降。 存货占用额较大 很多中小企业原材料采购没有计划,库存物资的收、发、结存缺乏严格的控制,使得会计期末存货占用资金较大。例如被调查的49家企业中就有25家企业的存货占用额在39%左右,过多的存货造成流动资金呆滞,周转失灵。 资金筹集渠道狭窄 被调查的49家企业中有24家企业有短期借款,14家企业有长期借款,1家企业有债券筹资。其原因是目前很多中小企业还不具备向公众发行债券和偿还的能力,而向金融机构借款也相当困难,一般银行对大中型企业争相放贷,而对中小企业贷款较少,主要因为中小企业效益低、风险高、企业诚信度低,致使很多银行不愿向中小企业贷款。 内源融资为主 中小企业主要通过投资者投入以及企业内部积累、内部挖潜等内源融资方式形成资金,如企业的留存收益、按规定提取的更新改造资金、生产发展资金等。通过证券市场融资和向银行贷款等这样的外源融资较少,这也使得中小企业的资金积累相对集中。 中小企业投资管理的特点 以湛江被考察的企业2003年为例,其筹资状况见表2: 投资以短期投资为主 我们调查的50家中小企业的资料显示,2003年只有14家企业有长期投资业务,其中国有中小型企业中有7家,而只有3家企业增加了投资。集体企业没有长期投资业务。有限责任公司中有4家有长期投资业务,其中1家增加了投资。股份公司中有3家有长期投资业务,1家增加了投资。由于长期投资过程中不确定性因素较多,投资风险大,而且企业一旦面临风险,很难有足够的资金支撑其度过难关,况且中小型企业资金也经常会存在不足,这也使其没有充足的资金开展长期投资业务。 投资方式以对内投资为主 中小企业投资主要集中在对内投资上。表现在:企业要对现有产品进行扩大再生产以不断增加市场份额;由于中小企业产品的市场占有份额毕竟有限,所以企业要不断试制新产品代替陈旧的老产品;企业还要对现有设备进行更新改造,以适应新产品的生产要求。 中小企业利润管理的特点 湛江市大型企业2003年产品销售收入的增长比例为29%,中型企业为9%,小型企业为24%.成本费用的增长比例为大型企业29%,中型企业为12%,小型企业11%.可见小型企业在利润管理上更注重成本费用的控制,这也使得其成本费用的增长比例较小,相对获得的利润额较大。而中型企业成本费用的控制较差,控制体系不健全,引起成本费用过高,利润下降。 总之,中小企业由于自身的特殊性,其财务管理也有其特点,中小企业只有充分考虑自身的这种特点、并不断强化自身各项管理措施,及时进行技术、管理、制度等方面的创新,才能逐步解决其财务管理中存在的各种问题,从而推动中小企业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中小企业财务论文:试论中小企业财务管理对策 摘 要 中小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力量,但由于宏观经济环境和企业自身的问题,中小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存在很多问题,严重影响了企业的经济效益。在分析中小企业财务管理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加强其管理的相关对策。 关键字 中小企业 财务管理 财务控制 1 中小企业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1.1 会计基础工作薄弱,财务管理水平低 中小企业规模较小,根据成本效益原则,中小企业更愿意选择传统管理方法,而舍弃先进的财务管理技术和方法。因而,很多中小企业不设财务机构,没有专职财务管理人员,财务管理职能由会计或其他部门兼管或由企业主管人员一手包办,造成会计信息极不真实、不完整。同时,因为中小企业发展前景、工作待遇与条件、社会保障等社会认可程度低,很难吸引所需优秀人才,导致财务管理人才缺乏、财务管理人员素质较低。而中小企业典型的管理模式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的高度统一,企业的投资者同时就是经营者,这种模式势必给企业的财务管理带来负面影响。在这些企业中,企业领导者集权现象严重,缺乏财务管理的理论方法和相关知识,造成财务管理混乱、财务监控不严、会计信息失真等。 1.2 筹资难度大,抗风险能力差 企业要持续生产经营、扩大再生产、进行对外投资和调整资本结构,就必须有足够的资金支持,但中小企业注册资本较少,资本实力有限,土地、房屋等银行认可的不动产数量较少,因此筹集资金是中小企业所面临的首选问题。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的金融市场日趋完善,为广大的企业提供了多种融资、投资的渠道。中小企业也初步建立了较为独立、渠道多元的融资体系。但是,融资难、担保难仍然是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最突出的问题。81%的中小企业认为一年内的流动资产不能完全满足需要,中长期贷款更是没有着落,中小企业贷款难找已是不争的事实。这与中小企业实现工业总产值占全国60%,出口创汇占60%,提供75%的就业机会是极不相称的。 1.3 投资能力较弱,且缺乏科学性 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 不少中小企业为了提高自身竞争能力,开始自觉地加快技术改造、设备更新和新产品开发的速度,上了许多投资项目。但由于财务管理水平低,缺乏优秀的管理人才,加之先进的财务管理技术和方法得不到运用,不能进行科学的投资分析和市场论证,其结果是“不改造等死,改造了找死”,造成投资失误。更有甚者,一些企业花了巨额资金进行投资,而最终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甚至是“竹篮打水一场空”,使企业背上了沉重的包袱,以至陷入破产的边缘。 1.4 财务控制薄弱 目前相当数量的中小企业普遍存在财务控制薄弱的问题,主要体现在:①对现金管理不到位,现金周转不灵,存量现金没有盘活,大大降低了企业的收益。有些中小企业认为现金越多越好,造成现金闲置,未参加生产周转;有些企业的资金使用缺少计划安排,过量购置不动产,无法应付经营急需的资金,陷入财务困境。而许多中小企业不编制现金收支计划,他们对现金的管理很大程度上是随意性的,一旦市场发生变化,经济环境发生改变就很难使现金快速周转。②应收账款周转缓慢。随着经济的发展,信用销售会越来越普遍,在市场激烈竞争情况下,中小企业为抵御大企业的压力,会采取更多的商业信用促销。但由于应收账款管理水平不高,无严格的信用标准、信用条件和收账政策,更无相应的责任部门来组织落实,造成大量应收账款沉淀,使企业资金周转不灵,并隐含着较大的坏帐风险。③存货控制薄弱。许多中小企业对存货缺乏有效管理,无存货计划、无存货定期监督和检查制度,对日常存货的控制不到位, 很多中小企业月末存货占用资金往往超过其营业额的两倍以上,造成资金呆滞、周转失灵。④利润管理能力不足。没有真正理解营业收入增长并不一定获利的道理,欠缺合适的利润管理机制,忽视产品组合以致做出错误行销决策,忽视核心产品所处的生命周期。⑤成本费用管理水平低。中小企业内部缺乏科学有效的成本费用控制体系,相当一部分企业在成本费用控制上仍处于事后算账的阶段,定额标准、信息反馈、责任制度等都不健全,事前和事中控制能力较低。因此,许多中小企业成本费用管理中存在核算不实、控制不严、控制体系不健全等问题。 2 加强中小企业财务管理的对策 财务管理的本质特征就是价值管理,它具有综合性和渗透性。企业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及经营成果都可以通过各项价值指标在财务上全部反映出来,构建一个完善的财务管理体系,不仅能为企业提供充足的资金来源,更增强了其竞争优势。同时,在知识经济时代,中小企业更有必要加强财务管理的建设。为了更好地解决问题,除了政府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和执行以促进中小企业全面发展外,企业自身应从以下三方面入手: 2.1 中小企业要加强财会队伍建设,提高全员素质 目前,中小企业一是财务基础薄弱,会计人员素质不高,且受制于领导,无法行使自己的监督权;二是企业领导的法制观念淡薄,忽视财务制度、财经纪律的严肃性和强制性。加强全员素质教育,首先应从企业领导做起,不断提高全员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只有依靠企业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才有可能改善企业管理状况,搞好财务管理,提高企业的竞争实力。要对财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和政治思想教育,特别是加强财会人员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教育,全面提高会计人员素质和会计工作水平,发挥会计人员在企业管理中的参谋与决策作用。 2.2 中小企业要加强自身资金管理 (1)中小企业要提高认识,把强化资金管理作为推行现代企业制度的重大内容,贯彻落实到企业内部各个职能部门。由于资金的使用周转牵涉到企业内部的方方面面,企业经营者应转变观念,认识到管好、用好、控制好资金不单是财务部门的职责,而是关系到企业的各个部门、各个生产经营环节的大事。所以要层层落实,共同为企业资金的管理做出贡献。 (2)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使资金运用产生的效果最佳,是企业财务管理追求的基本目标。为此,首先要使资金的来源和运用得到有效配合,比如绝不能用短期借款来购买固定资产,这样会造成借款到期而投入资金还未收回,势必要从另外渠道筹资来偿还短期借款,导致资金周转困难。其次,要充分预测到资金收回和支付的时间,比如应收账款什么时间可收回,什么时间可进货等,都要做到心中有数,否则,易造成收支失衡、资金拮据。最后,要合理地进行资金分配,要有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固定资金,二者有效配合,才能产生最佳经营效果。 (3)要加强财产控制。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对物资管理要建立规范的管理程序,堵住漏洞;对财产的管理要形成有力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相互制约、相互支持配合的运行机制。在物资采购、领用、销售、及样品管理上建立规范的操作程序,从制度上保证操作规范,堵住漏洞,维护安全。其次,财产的管理与记录必须分开,以形成有力的内部牵制,决不能把资产管理、记录、检查核对等一系列工作交由一个人来做。再次,要定期检查盘点财产,督促管理人员和记录人员保持警戒而不至于疏忽。 (4)要加强对存货和应收账款的管理。近年来,很多中小型企业陷入经营流动资金紧缺的困境,加强存货管理、应收账款管理是重要的解困措施,对存货要尽可能地压缩,过时的库存物资应避免资金呆滞,并以科学的方法来确定存货资金的最佳结构,从而保证全部资金结构趋向合理。加强应收账款管理,应力求加强对赊销客户的信用调研评定,定期函询核对已形成的应收账款,制定完善的还款期限与办法,严格控制账龄。对死账、呆账,要在取得确凿证据后,进行妥善的会计处理。 (5)加强中小企业的成本控制。搞好成本控制包括建立健全财务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账务处理程序制度;建立健全原始记录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计量验收制度;建立健全财产清查制度;建立健全财务收支审批制度等。 2.3 加强中小企业投资管理 (1)规范项目投资程序。中小企业应规范项目投资程序, 实行投资监理, 对投资活动的各个阶段做到精心设计和实施。从投资方案的提出到项目立项,从投资方案的分析到投资方案的实施,中小企业可参照大企业,也可以自行制定一套规范化流程,并实行监控。 (2)回避投资风险。中小企业应尽量避免率先开拓市场。因为市场的开拓者通常需要有足够的资金实力,虽然开拓者率先进入市场,可以获得超额利润,但风险也会很大。跟随成功者的做法,不失为中小企业避免风险的有效方法。中小企业经营灵活、形式多样、适应性强,可根据市场变化较快地调整其产品结构,改变生产方向,甚至转行,从而较快地适应市场新的需要。同时,中小企业应以对内投资方式为主。对内投资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是对新产品试制的投资,中小企业的产品,其市场占有份额有限,企业拳头产品也有一定的生命周期,如果不断有适销对路的新产品上市,同时又不断淘汰陈旧的老产品,这样可在市场竞争中始终处于不败之地。如采用新技术引进更新产品试制,能节约投资,那也是应采取的一种投资方式。二是对技术设备更新改造的投资应当重视,如果企业的设备不是处于一种具有竞争力的状态,那么该企业就会失去前进的动力。这种方式应作为企业的一种长期策略。三是人力资源的投资,尤其是管理型人才和技术型人才的拥有,是企业制胜的法宝。一方面可以采用招聘的方式引进人才;另一方面,通过对内部现有人员的培训来提高他们的技能和素质,不断进行知识更新、观念更新和技术更新,否则,原有队伍很快就会老化。因此,中小企业应以内部投资为主,以适应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四是,要注意分散资金投向。投资多元化是现代企业降低投资风险、控制投资风险的有效途径。中小企业在积累了一定的资本,达到了一定的规模之后,可以搞多元化经营,把鸡蛋放在不同的篮子里,从而分散投资风险。然而,这需要很高的投资和管理技巧。分散投资,既分散了精力,又分散了资金,投资者如果没有足够的精力加以管理,那么,投资分散化不仅不能减少,反而增加了风险。因此,企业分散投资,需把扩张的方向选择正确,然后才能运用多种投资工具,达到分散风险的目的。 中小企业财务论文:试论中小企业财务外包问题的思考 【论文摘要】目前,业务外包已经成为经济发展中的普遍现象。中小企业作为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财务管理水平普遍较低。本文首先分析了当前中小企业财务管理的特点;然后从降低财务管理成本、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三个方面探讨了中小企业财务外包的益处;最后结合中小企业财务外包中可能出现的风险,提出了中小企业财务外包应该注意的四个问题。 【论文关键词】中小企业;财务外包;风险管理 财务外包是全球流行的公司财务解决方案,是财务工作专业化分工的产物。早在1991年,埃森哲与英国石油就达成一个财务外包协议,英国石油将北海油田几乎所有财务业务都交给了这家咨询公司。在埃森哲公司帮助下,北海油田的成本大大缩减。同时,这份协议也促使埃森哲推出了财务外包业务,其后许多西方企业纷纷效仿。在国内,财务外包尚处于起步阶段,尤其是中小企业财务外包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一、中小企业财务管理的特点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中小企业也得到迅速发展。据统计,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已近1000万家,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并提供了约75%的城镇就业机会。在市场竞争中,中小企业具有较强的应对环境变化的能力,具有经营机制灵活、资金占用少、投资省、见效快等特点。可以说,中小企业已经成为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可或缺的力量。但是,中小企业财务管理水平普遍低下,据有关部门统计,年营业额在500万元以内的中小企业,仅一半企业聘用专职会计,四成企业雇用兼职会计,还有10%的企业委托会计公司打理财务。如此局限于简单记账水平的财务管理,制约了中小企业的发展。 具体而言,中小企业财务管理有以下特点和问题:(1)不设置财务机构或财务机构简单。中小企业种类繁多、行业门类齐全、所有制多样化,经营规模普遍不大,员工人数少。相应地,组织结构也较为简单,有的企业不设置财务管理机构,有些企业财务管理机构很不规范,存在层次不清、分工不明确、兼职多等问题。(2)中小企业财务信息需求以内部为主,不愿花费太大的财务管理成本。大多数中小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统一,企业财力有限,融资能力低,控制风险能力不足,面临较大的经营风险。这便决定了企业比较关注内部生产经营情况,对企业的市场价格、生产成本、费用结构等信息较为关注,以防范企业的经营风险。许多中小企业的管理者往往重视市场开发,认为中小企业财务管理简单,出于降低成本的考虑,在财务机构设置和财务人员聘用上不愿花太大代价。(3)中小财务人员素质偏低。中小企业由于发展前景不明朗,在社会上的认可程度较低,以及较差的工作机会保障,使得其难以聘用到优秀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知识结构老化、专业知识低浅,一些中小企业的会计人员没有接受过专门的会计职业教育。 二、中小企业财务外包的益处 业务外包是当前经济发展中的重要现象,通过业务外包,企业可以整合、利用外部最优秀的专业化资源,充分发展自身核心竞争力,达到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增强企业应对环境快速变化的能力。财务外包是指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财务工作委托给有能力的外部专业机构的活动。对中小企业来说,财务外包包括记账、纳税申报、提供专业财务咨询与建议等,中小企业财务外包的益处主要包括: (1)降低中小企业财务管理成本。财务外包可以将中小企业财务管理集聚到专业化的财务管理公司中,实现财务管理的规模效应,从而降低单个中小企业的财务管理成本。一方面,财务外包可以帮助中小企业节省财务软硬件设备的采购成本,维护成本和升级成本;另一方面,通过财务外包,将日常财务、会计工作,如工资管理、固定资产管理、纳税申报以及部分投资、应收账款管理、筹资业务业务交由专业机构办理,企业不必再为此类业务设置专门机构和配备专门人力,降低了企业的人力成本。 (2)提高中小企业财务管理质量。财务管理承包企业作为专门的服务机构,在技术、人力、硬件方面都有大量的投入,拥有专业的财务服务人员、丰富的财务管理经验和先进的财务管理方法。他们长期与不同客户合作,积累了丰富的财务管理经验。中小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财务业务外包给这些机构,由具有丰富经验的专业群体负责管理,有利于弥补企业缺乏高层次专业人才的缺陷,提高企业的财务信息质量,从而得到供应商、客户、政府部门等第三方的认可。在与外包方合作的过程中,中小企业能够分享到先进的经验和知识,有助于提高企业自身的管理水平。 (3)使得中小企业专注于核心业务,提高核心竞争力。中小企业资金、人才等资源往往较为短缺,而且中小企业的管理层一般并不擅长财务业务,财务外包可以将中小企业管理者从不擅长的领域中解放出来,借用外部机构的专业优势来获得并挖掘外包环节的增值潜力,从而更多地关注企业的核心竞争力,集中资源来努力达到客户的要求,在市场上占据一席之地。 三、中小企业财务外包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财务外包对于中小企业是把双刃剑,在降低企业成本、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同时,也存在诸多风险,包括财务信息泄密风险、过度依赖外包企业风险、成本控制不力风险等。中小企业出于成本的考虑,往往不愿或没有能力聘请大型的、专业水平高的财务外包服务企业,更是加大了其财务外包风险。为了降低财务外包的风险,最大限度地发挥财务外包的收益,中小企业财务外包应该注意以下问题: (1)科学选择财务外包服务商。选择好的财务外包服务商是从源头上降低外包风险、避免合作失败的良好途径。中小企业在决定财务外包后,首要的问题是选择一个专业性强、社会信誉好、服务经验丰富、服务质量高的财务外包服务商。中小企业在选择服务商的时候,不应该只看价格而忽视质量,不具备好的业务素质的服务商所提供的财务信息给中小企业带来的麻烦,将使中小企业承担更多其他的成本。在具体操作上,中小企业可以结合自身情况,成立一个财务外包服务评价小组,建立简要的评价标准,对候选的财务外包服务商一一分析,确定最终的合作伙伴。 (2)合理确定财务外包服务范围。财务部门的一大特色就是涉及众多商业机密,企业经营计划、定价策略、客户资源,无一不是商业机密。部分财务外包服务企业或人员缺乏应有的职业道德,可能会利用所掌握的财务信息谋取私利,给企业造成损失。西方企业的财务外包通常是将财务处理业务、财务报告编制和分析咨询业务的部分外包出去,但企业自身仍然保持着基本的和必须的财务控制环节和程序,并非把所有的财务工作都外包出去。中小企业在财务外包前应确定哪些业务需要外包,哪些业务只能由自己来做,尤其是部分涉及商业机密的业务。从目前来看,记账仍然是中小企业财务外包的主流,更高层次的财务外包涉及较少。企业在确定财务外包范围时,应全面考虑企业自身财务机构的实力、财务业务与企业战略的关系、企业所处的生命周期等因素,选择部分业务外包或全部财务外包。 (3)签订详细财务外包合同,明确规定双方责任、义务。财务外包是涉及中小企业长远、全面发展的战略问题,而外包服务合同是界定双方责、权、利的有效手段,也是鼓励和约束双方共同实现预期目标的基本凭证。由于我国目前的信誉体系还不够健全,需要依靠制度来培育信用、规范双方的行为。一般来讲,财务外包服务商的违约,对于中小企业的损失更大,不仅会遭受费用成本的损失,还可能导致企业相关财务信息和商业机密的泄露。因此,在实施财务外包前,一定要有详细、具体的外包合同,明确服务范围、价格、期限及双方责任与义务、财务收益分配和风险承担方式等,提高合作双方的违约成本。 (4)与财务外包服务商密切合作。作为中小企业,要认识到财务外包是关乎企业生存发展的重要工作,是降低企业成本、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提高企业竞争力的重要手段。因此,中小企业要加强与外包服务商的沟通与合作,强化与外包服务商合作的深度,把外包服务商看成战略合作伙伴,实现利益共赢和共同发展。加强与外包服务商的沟通,可以使得财务外包服务商更加了解企业的情况和最新发展,从而为企业发展提供更加及时、准确的管理建议。 总之,基于中小企业财务基础薄弱、企业资源短缺的特点,财务外包已经成为中小企业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竞争力的重要手段。但是,中小企业要通过科学选择外包服务商、合理确定服务范围、签订详细的外包服务合同、加强与外包服务商的合作等手段,降低财务外包风险。 中小企业财务论文:浅谈中小企业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与优化 【论文关键词】中小企业 财务管理 管理目标 【论文摘要】我国企业绝大部分为中小企业。据统计,中国的中小企业的平均寿命为2.9年,中小企业存在时间短暂是由外部因素和内部因素造成的,其中财务管理水平是重要的内部因素之一。文章从中小企业的特点与财务管理目标出发,针对中小企业的财务管理机构、人员、财务内部控制的现状,提出优化中小企业财务管理的若干对策。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小型企业的数量在不断增长,并已成为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等方面的主要力量之一。但中小企业也面临许多困难和问题,它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我们认为,一个中小企业从其创立发展壮大的进程来看,其成功与否,关键取决于企业经营者的发展战略,同时其内部的管理制度,特别是财务管理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转变理财观念,创新理财手段,加大理财力度,提高理财水平,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快速发展尤显迫切。 一、我国中小企业的特点与财务管理的目标 1、特点 目前,我国工商注册登记的中小企业超过1000万家,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产值和利税分别占60%和40%,提供75%以上的就业机会。概括起来,中小企业具有几个鲜明的特点:一是规模小;二是数量多;三是生产经营灵活多变;四是总体上所有制结构较为单一,股份制企业少;五是更多地依赖产品的获利能力求得生存;六是管理水平不高。由于自身的规模小、资本小、技术构成低,受外部不利宏观环境的影响,中小企业财务管理很难适应市场经济潮流,特别是加入WTO后很难适应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也很难适应中小企业自身的发展。 2、财务管理的目标 在新时期日益激烈的竞争市场中,中小企业只有生存才可能获利。所以要保证的是企业利润最大化。利润最大化是小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业务中所要达到的财务管理目标。小企业利润最大化的实现,可确保职工劳动所创造价值的最终实现,保障债权人权益,为国家上缴更多的税金,等等。当然,小企业在追求利润最大化时要受到法律法规制约,必须受一定社会责任的约束。 二、我国中小企业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1、企业法人代表财务观念淡薄 财务观念是财务管理的基础,观念的更新会带来管理水平的提高。而目前为数不少的小规模私营企业经营者,在经营中主要靠“拍脑袋”,财务管理对他们来说是个不可理解的概念。他们认为财务就是记账或算账。自己办的企业,只要平时记流水账,到年底结算有无盈利即可没有必要设立会计总账、分类账、明细账,没有必要按照《会计制度》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分析。因此,许多原始资料不提供给财务,把会计只当作纳税申报的工具,没有真正发挥财务管理的作用。 2、内部会计管理制度不健全 我国一些中小企业虽然有一些会计管理制度,但因为所有权与经营权高度统一,企业领导者集权现象严重。致使会计管理职责不分,越权行事,会计执行的随意性较大。同时中小企业因为大多是家族式的管理组织形式。会计组织通常采用垂直管理模式,管理跨度小,幅度窄,由于受规模、财力、人才的限制,中小企业会计机构中的岗位设置容易产生交叉重叠现象,影响会计人员职能的发挥,特别是不利于企业的内部控制。 3、财务控制薄弱 一是对现金管理不严,造成资金闲置或不足。有些中小企业认为现金越多越好,造成现金闲置,未参加生产周转;有些企业的资金使用缺少计划安排,片面考虑到季节价格波动,过量购置不动产,无法应付经营急需的资金,陷入财务困境。二是应收账款周转缓慢,造成资金回收困难。原因是没有建立严格的赊销政策,缺乏有力的催收措施,应收账款不能兑现或形成呆账。 4、缺乏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环境 由于中小企业组织规模较小,财务管理薄弱,加之信用等级低、资信差、抵押、担保条件有限,政府对中小企业的政策支持也不到位,中小企业融资渠道有限。大量依赖贷款的融资方式,也使资本结构不合理,资本来源与资产占用搭配不匹配,隐藏财务风险。同时多年来,我国政府在政策体系上主要是重点扶持大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或上市公司。对中小企业没有形成系统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体系。专门为中小企业制定的法律法规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很少。致使适用于中小企业的法律不够明确,缺乏必要的法律保护。 三、优化中小企业财务管理的措施 1、加强领导者的理财意识 企业领导者应认识到理好财对企业发展的重要,作为企业管理职能部门应定期不定期对企业领导者进行理财知识培训,给他们提供创造学习的机会,并应把企业领导是否会理财作为考核企业领导者是否合格的重要指标。使企业领导者真正认识到,不会理财的领导者,不是一个合格领导者,不会理财的企业,是不能发展的企业。 2、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公司财务部门应明确职能,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经营核算管理,厉行节约,合理使用资金,合理分配公司收入,积极纳税。构建完善的财务会计制度。如报销制度、财产管理制度、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管理制度,应收账款的管理制度、成本分析制度、工资制度和福利制度。同时要规范各种财务行为,保证财务战略和财务规划的实施。建议建立以经济责任制度、追究责任制度、不相容职务和岗位制度为关键控制点的具有相互牵制和监督作用的财务内部控制机制。 3、加强财产控制 要建立有效的财务监督体系,保证企业已经制定的政策得到有效执行,在物资采购、领用、销售及样品管理上建立规范的操作程序,堵住漏洞,维护安全。要加强对存货和应收账款的管理。加强存货管理,尽可能压缩过时的库存物资,避免资金呆滞,并以科学的方法来确保存货资金的最佳结构。加强应收账款管理,对赊销客户的信用进行调研评定,定期核对应收账款,制定完善的收款管理办法,严格控制账龄,对死账、呆账,要在取得确凿证据后,再进行妥善的会计处理。 4、优化中小企业的外部环境 需要政府建立健全保障民营中小企业健康成长的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好已出台的鼓励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严格执法,维护民企的合法权益,要改善民营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金融机构贷款决策程序,建立适应中小企业的信贷审批制度,简化审批环节,完善信用担保体系,降低中小企业融资的时间成本和资金成本,构建一个服务于民营中小企业的商业性担保为主体,政策性、互助性担保为补充的担保机构配套协作、运作规范的信用担保体系,切实为民营中小企业获取信贷担保支持。同时中小企业应关注政策的变化,主动与当地政府沟通交流,让当地政府感觉到其存在的重要性,要注重在市场上的形象,不偷税,不漏税,不污染环境等。 总之,财务管理工作贯穿中小企业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财务管理是企业管理系统中最重要的子系统,是企业内部管理的核心环节。中小企业应通过建立健全内部组织结构,构建完善的财务制度,加强财务控制,稳健理财,来不断提高企业财务管理的水平,发挥财务管理在企业经营中的重要作用。 中小企业财务论文:中小企业财务会计问题及解决方案 【摘 要】:我国中小企业数目众多,行业地区分布广泛,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稳定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中小企业财务会计工作目标定位不明确,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极大影响其快速发展。本文对中小企业财务会计工作存在问题从财务信息使用者方面提出建议。 【关键词】:财务会计制度 委托 会计信息 一、中小企业财务会计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财务会计工作目标定位的不明确 财政部的《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都制定了中小企业财务会计核算与财务报告规范,以加强中小企业会计管理。中小企业财务会计目标的确定,不仅直接涉及会计规范的价值取向和会计方法程序的选择,同时也有利于会计目标理论体系的完善。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相比,在规模、组织结构和资金来源等方面有着明显的差别,这些差别导致中小企业会计信息需求发生了一些变化。 (二)中小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 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都是以股份制企业或上市公司为背景制定的财务会计规范,与中小企业的管理模式、生产模式和资金运行的模式差异较大,再加上中小企业会计核算研究和制度建立上的缺位,财会人员职业判断能力的限制,使中小企业的财会人员,不可避免地陷入选择适用性财务会计制度的困惑。 财会人员的双重受托责任,源自于委托关系,他要求财会人员同时维护所有者和经营者双方的经济利益和社会利益,履行核算控制和监督经营者的双重责任。按照我国现行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国有中小企业、集体企业、个体企业、乡镇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等均属中小企业之列,他们中的大多数企业所有者与经营者却浑然一体,企业所有者自行管理企业,也就是企业不存在委托关系。财务会计人员只接受所有者委托,监督企业的各项经济活动有无偏离原定的企业目标,确保企业自身利益最大化。此时,却仍要求财务会计工作代表利害关系各方,保证为所有利害关系人提供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实践证明是不现实的,这是中小企业财务会计工作的又一困惑。 中小企业在会计制度方面正面临着漠视相关法规和制度,对财务管理的理论方法缺乏应有的认识和研究;同时还存在由于受到规模、财力和人力的限制很难进行内部控制,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要构建完善的财务会计制度,中小企业老板必须充分认识到财务管理是企业管理的核心内容,进行必要的投资,聘请高质量的会计人员,会计出纳必须严格分人管理,控制资金风险。 二、针对中小企业财务会计工作存在问题的解决措施 首先,企业内部管理需求不是中小企业财务会计的主要服务对象。财务会计是以企业外部信息使用者为导向的,虽然财务会计信息可以为企业经营者用来评价企业经营情况,为企业内部经营管理决策提供有用的参考,但由于经营者是企业的“内部人”,掌握着财务信息的生产和供给的权利,他们完全有能力也有条件从自己的决策需要出发,直接从企业取得比财务会计报告更为详细可靠的信息。如果以企业内部管理的信息需求为主导,则企业会计所披露的范畴就不再仅局限于对外报告的财务会计信息,还包含了管理会计等内容,不仅可提高会计信息的提供成本,更重要的是还易泄露企业的商业机密,不利于企业的发展。 其次,税收征管需求也不适宜作为中小企业财务会计目标的主导。从会计信息使者的划分看,税收部门与投资人、债权人一样都受法律保护的企业外部信息使用者。但是税收征管部门不是企业资金来源的提供者,及时足额缴纳税金只是企业向国家应尽的义务,是对企业开展正常经营活动的基本要求,把满足税收部门的信息需求放在主要位置,而忽视债权人等企业利益相关者的信息需求,对促进企业长期发展不利,企业也缺乏主动提供信息的内在动因。 综上所述,企业内部管理层和税收征管部门都不是典型的中小企业会计信息使用者,中小企业的财务会计目标应定位于对促进企业长期发展有重要作用,且企业也有意愿向其提供信息的外部会计信息使用者债权人。债权人是中小企业最主要的会计信息使用者,对中小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目前中小企业向银行贷款融资困难有多种原因,但主要原因是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对企业向银行贷款融资带来两个问题:一是银行无法精确的贷前判断;二是中小企业一般来说信誉度不高,风险较大,对其实施监控的成本较高。于是,银行对中小企业的“惜贷”就产生了。而从中小企业方面看,大多数中小企业习惯于保守,不愿泄露企业相关信息,却不知无意间扩大了外界,特别是银行对企业的不信任,这就造成了虽然目前政府已出台了多项鼓励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但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贷款仍十分谨慎。因此,中小企业应抓住良好发展机遇,增强信息披露意识,规范会计核算,向社会特别是银行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降低因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影响,逐步提高企业的资信水平,提高银行对企业贷款的积极性,从而加速企业发展创新的步伐。 中小企业财务论文:中小企业财务管理中的问题分析 摘 要:在分析中小企业财务管理中现存问题的基础上提出解决问题的相应办法,希望对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有所帮助。 关键词:中小企业;财务管理;财务控制 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数量占我国企业总数的99%,完成工业总产值、实现税利和解决就业人口分别约占全国总数的60%、40%和75%,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起着举足轻重的促进作用。然而中小企业受各种条件制约,在获取物质资源和信息资源、增强经营管理和理财能力等方面大都存在困难和弱点,而且由于其产出规模小、资本和技术构成较低、受传统体制和外部宏观经济影响等因素,使得中小企业的发展受到较大阻碍。 1 目前中小企业财务管理状况 目前,年营业额在500万元以内的中小企业,只有一半的企业雇用专职的会计人员,高达四成的企业用的是兼职会计,还有10%的企业用会计公司,只局限于简单记账水平的财务管理, 忽视了财务管理的核心地位,管理思想僵化落后,使企业管理局限于生产经营型管理格局之中,企业财务管理的作用没有得到发挥,严重制约着中小企业的发展. 另一方面,由于受宏观经济环境变化和体制的影响,中小企业在加强财务管理方面也遇到了阻碍。例如,政策的“歧视”使中小企业和大型企业不能公平竞争;地方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大量的干预,使中小企业的财务管理目标 短期化;财务管理受企业领导的影响过大;等等。 2 中小企业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内部财务控制薄弱。 中小企业受规模和人员素质的限制,财务控制存在以下弱点:①存货控制薄弱,造成资金呆滞。很多中小企业月末存货占用资金往往超过营业额的两倍以上,造成资金呆滞、周转失灵。②应收账款周转缓慢,造成资金回收困难。原因是没有建立严格的赊销政策,缺乏有力的催收措施,应收账款不能兑现或形成呆账。应收账款控制不严,造成资金回收困难。③对现金管理不严,造成资金闲置或不足。有些中小企业,认为现金(包括银行存款)越多越好,造成现金闲置,未参加生产周转;而有些企业恰恰相反,资金使用没有计划,大量购置不动产,无法应付经营急需的资金,陷入财务困境。4、重钱不重物,资产损失浪费严重。不少中小企业的管理者,很重视对现金的管理,收支严格,保管妥善,出了差错及时查找。而对原材料、半成品,固定资产等的管理却不严,保管不善,出了问题也无人查找,资产损失浪费严重。 (2)管理模式僵化,管理观念陈旧。 中小企业典型的管理模式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的高度统一,企业的投资者同时就是经营者,这种模式势必给企业的财务管理带来负面影响。而且,中小企业大部分属于个体、私营性质,企业领导者集权力于一身,并且对于财务管理的理论方法缺乏应有的认识和研究,致使其职责不分,越权行事,造成财务管理混乱,财务监控不严,会计信息失真等。企业没有或无法建立内部审计部门,即使有,也很难保证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另外,受到企业管理者的管理能力和管理素质方面的限制,管理思想落后。有些企业管理者基于其自身的原因,没有将财务管理纳入企业管理的有效机制中,缺乏现代财务管理观念,有些企业到现在还采用传统的手工记流水账,没有建立一整套完整的财务管理体系,使财务管理失去了它在企业管理中应有的地位和作用。 (3)资金短缺,融资困难。 资金紧缺是困扰中小企业的老大难问题。其主要原因:第一,中小企业经营的不确定性及其高倒闭率,加上它在市场变化和经济波动中显现的脆弱性,造成中小企业信用等级低,资信相对较差。第二,国家没有专设中小企业管理扶持机构,国家的优惠政策未向中小企业倾斜,使之长期处于不利地位。第三,政府对银行向中小企业发放贷款缺乏鼓励措施,导致银行缺乏对中小企业贷款的积极性。第四,中小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许多企业缺乏有关财会信息的书面或计算机存储的资料,导致金融机构不愿发放贷款。此种现象在我国中小企业中比较普遍。 (4)投资盲目,缺乏科学性。 由于中小企业投资所需资金短缺,在投资过程中追求短期目标,很少考虑扩展自身规模,致使其在投资过程中存在较大的盲目性,有些企业管理者甚至在做投资决策时,没有做项目评估,只凭个人经验和想象做决策,投资方向难以把握,资金浪费较大。 3 中小企业财务管理问题的解决办法 我国中小企业在财务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是由宏观经济环境和自身双重因素造成的,因此,为了更好地解决问题,须从政府和企业自身两个方面寻找对策。 首先,政府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尽快制定或完善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 (1)国家应针对中小企业的经营规模小、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差、资金经营的能力差等致使它在市场融资中资信很低的特点,制定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并给予适当的扶持。如日本的《中小企业基本法》和《中小企业现代化促进法》、美国的《中小企业法》和《公平执行中小企业法案(1996)》等。在这方面我们可以借鉴国际经验。值得欣慰的是,我国也于不久前出台了《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据悉,由九届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起草的《中小企业促进法》不久将出台。 (2)成立中小企业基金。包括特定用途基金、担保基金、风险投资基金、互助基金等,其资金来源可以是各级政府金融机构及中小企业的入会费,管理上实行基金封闭运行,集中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 (3)加快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是以服务为宗旨的中介组织,不能以盈利为主要目的,担保费的收取,不能以增加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为代价。不久前,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总局、财政部等10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就引导中小企业增强信用观念,改善其信用状况以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以及加快我国社会化信用体系的建设步伐。这标志着我国以中小企业为主体的社会化信用体系建设开始启动。 其次,中小企业应不断完善自身建设,加强财务监管,并进行科学的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 (1)强化内部财务控制,加强资金管理。 ①加强财产控制。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在物资采购、领用、销售及样品管理上建立规范的操作程序,堵住漏洞,维护安全。财产管理和财产记录一定要分开,形成有力的内部牵制,不能把财产管理、记录、检查核对等一系列工作交由一个人去做。定期检查盘点财产,督促管理人员和记录人员保持警戒而不至于疏忽。 ②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使资金运用产生最佳的效果。为此,首先要使资金的来源和使用得到有效配合。比如决不能用短期借款来购买固定资产,以免导致资金周转困难。其次,要充分预测资金收回和支付的时间,如应收账款什么时间可收回,什么时间应进货等,都要做到心中有数,否则,就容易造成收支失衡、资金拮据。最后,要合理地进行资金分配,使流动资金与固定资金两者有效配合。 ③要保持适当的流动能力。中小企业在改善资本结构的同时,在资金运用上,要维持一定的付现能力,以保证日常资金周转灵活。日常应十分重视存货的控制,以及应收账款等的管理。 (2)加强财会队伍建设,提高企业全员的管理素质。 目前,因为中小企业财务基础薄弱,会计人员素质不高,又受制于领导,无法行使自己的财务监督职能,而且,企业领导的法制观念淡薄,忽视财务制度、财经纪律的严肃性和强制性,致使不少中小企业会计账目不清,信息失真,财务管理混乱;企业设置账外账,弄虚作假,造成虚盈实亏或虚亏实盈的假象,企业领导营私舞弊、行贿受贿的现象时有发生。为了更好地解决这些问题,更有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企业应加强财会队伍建设,对财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和政治思想教育,增强财会人员的监督意识;加强全员素质教育,从企业领导做起,不断提高全员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只有依靠企业全员上下的共同努力,才有可能改善企业的管理状况,搞好财务管理,提高企业的竞争实力,促进企业健康向上的发展。 (3)加强投资项目分析,降低投资风险。 在投资决策中应以对内投资方式为主。对内投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①对研发新产品的投资,②对技术设备更新改造的投资,③对人力资源的投资。目前应特别注意人力资源的投资,从某种角度说,加强人力资源的投资,拥有一定的高素质的管理及技术型人才,是企业制胜的法宝。实行多元化经营,分散投资风险,降低投资风险。应规范项目投资程序。当中小企业在资金、技术操作、管理能力等方面具备一定的实力之后,可以借鉴大型企业的普遍做法,规范项目的投资程序,实行投资监理,对投资活动的各个阶段采取实施跟进战略,规避投资风险。
经济会计论文:企业会计政策选择的经济后果与政治成本 一、企业会计政策选择的本质 按照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的定义,会计政策是指“企业编报财务报表时所采用具体原则、基础、惯例、规则和实务”。会计政策有宏观会计政策和微观(企业)会计政策之分(黄菊波等,1995),宏观会计政策是指一国政府或政府授权的机构为了规范企业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实现一定的社会经济目标而制订和的会计准则规范的总和,其核心是会计准则;企业会计政策则是企业在宏观会计政策的范围内,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所选择的最能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会计准则、程序和方法的总称。至于企业会计政策选择,即指企业利害集团(包括股东、债权人、注册会计师和企业管理当局等)选择会计目标和会计准则的行为。会计准则的制订过程实质上是会计报告的编制者与会计报告相关利益集团合作博弈达到均衡的过程,已出台的会计准则大都是各方利益均衡与妥协的产物。财务会计的目标在于向外部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但在现有的以会计准则为企业会计政策规范主体的模式下,对某一经济事项的会计处理往往有多种备选的会计处理方法,为企业进行会计政策选择留下了较大的空间。企业会计政策的选择贯穿于企业从会计确认到计量、记录、报告诸环节构成的整个会计过程,会计的过程其实就是会计政策选择的过程,从这个意义上讲,会计其实是一门貌似精确但事实上并不精确的科学,会计理论和实务中的许多问题并没有一条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取会标准,因此会计过程的最终产品——会计信息多半是主观判断的产物,是各个利害关系集团如股东、债权人、政府、企业管理当局等各方利益博弈均衡的结果(张为国等,1997)。企业选择不同的会计政策产生不同的会计信息,导致企业利害关系集团不同的利益分配结果和投资决策行为,进而影响社会资源的配置效率和结果。所以企业各相关利益集团都很重视和关注会计政策的制订和选择问题。从上述企业会计政策及企业务计政策选择的定义可以看出,企业会计政策在形式上表现为企业会计过程的一种技术规范,但其本质上却是一种经济和政治利益的博弈规则和制度安排。 二、企业会计政策选择的经济后果:来自中国的实证检验 所谓经济后果(Economic Consequence),是指企业会计报告将影响企业、政府、投资者、债权人、工会等的决策行为,受影响的决策行为反过来又会损害其他相关者的利益。换言之,会计准则不是一种纯粹的技术规范,不同的会计准则及会计政策选择将会生成不同的会计信息,从而影响到不同利益集团的利益,包括一部分人受益,另一部分人受损失。利用会计政策选择作弊是一种不通过实实在在劳动就可以改变业绩的捷径。因此,从本质上讲,会计准则的经济后果往往是借助于企业会计政策选择来实现的,形式多样的会计政策选择为不同利益集团争取于已有利的“经济后果”和政治利益提供了可能动 西方实证会计研究的结果证明,企业往往通过借助于形式多样的会计政策选择与博弃实现对于自己有利的经济后果:(1)若其他条件不变,对管理者实施红利方案的企业,其管理者更有可能把会计报告利润由未来期间提前至本期确认;如果企业发生亏损,管理者就会试图把未来所有可能的亏损提前至本期确认,以减轻未来扭亏的压力,尽可能地提高企业未来的获利水平,从而提高管理者未来的报酬;(2)如果其他条件不变,企业的负债权益比率越高,管理者便越有可能选择可将会计利润从未来期间提前至本期的会计政策;企业越是与特定的、基于会计报告数据的限制性契约条款紧密相关,管理者便越有可能选择可增加本期会计利润的会计政策,以降低违反债务契约的成本并增大从债权人手中转移财富的可能性;(3)如果其他条件不变,规模越大的公司,其管理者就越有可能选择那些能将本期会计利润递延到未来期间的会计政策,以降低或递延税负等;(4)为避免政府和市场管制机构的关注,规模较大的公司更倾向于采用平滑收益的会计政策,以使各期收益保持相对均衡;(5)对于自来水公司等公用事业部门来说,其收费是受政府管制的,而政府在制订收费标准时常常会借助于资产收益率、投资报酬率等会计数据,这些部门可能会选择最有利于提高其收费标准的会计政策。由于存在可以产生不同结果的代用方法,所以,人们不断尝试不通过实实在在地改善业绩就能获得盈利和增长的办法。 对我国企业会计政策选择现状的实证研究也部分地验证了上述结论。譬如,有研究表明(孙锋等,1999),我国上市公司存在着包括利用会计政策选择等手段操纵会计利润的现象:(1)配股现象。上市公司为了达到最近3年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这一“圈钱”配股的资格线,不惜代价采取各种合法或非法手段力保,出现了耐人寻味的“10%现象”。(2)微利现象。前1年或2年亏损的上市公司,为了免受特别处理或摘牌的处罚,采取种种手段使本年净资产收益率保持哪怕0.0001%的微利水平,只要不亏损就行。(3)重亏现象。对于无法做成盈利或是首次加入亏损之列的上市公司,为给下年扭亏留一手,有意做成重亏,以免第二年连续亏损而被特别处理;对于无法摆脱被特别处理命运的公司,则做大亏损清洗以前年度累积的包袱。为下年扭亏逃脱摘牌厄运埋万伏笔。以上种种行为,无一不是上市公司为了逃避市场监管实现于已有利的经济后果,采取“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与政府监管部门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博弈斗争的表现。 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我国企业执行政府制订的统一会计制度,会计处理方法几乎没有可选择的余地,随着企业自主权的扩大和企业会计准则及具体会计准则的实施,企业会计政策选择有了较大的空间,允许企业拥有会计政策选择权的本意是让其选择最能反映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会计处理方法,但事实上却成了一些企业管理者谋取不当利益的手段,并进一步加剧了会计信息失真和国有资产的流失程度,产生了不良的经济后果。可喜的是,我国新出台的会计法规和会计准则已开始对企业会计政策选择做出了严格的限制,我们期待着这些法规的实施对规范企业的会计选择行为能起到良好的预期效果。如已于2000年7月1日实施的新《会计法》第26条对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明确作出了5项禁止规定。《具体 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的第4条和第5条也对会计政策变更的条件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三、政治成本对企业会计政策选择的影响 如上所述,会计政策的制订过程实质上是一种由多方利益集团参与的政治活动,需要以“充分程序”来体现其政策制订过程的决策民主性,政治活动就要产生政治成本,主要包括寻租成本、税费管制成本和社会契约成本等。政治活动对企业管理当局选择会计政策的影响也是实证会计研究的内容之一,因为政治活动是一种为转移财富而进行的竞争,政治家和政府官员作为一个利益集团,自利性决定了其参与政治活动的动机是为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他们会通过制订包括会计准则在内的各种管制性的规章,将社会资源的控制权转移到政府手中(曼瑟尔.奥尔森,1995;张为国,1995)。政治成本对企业会计政策选择的影响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寻租成本。公共选择理论认为,现代社会中的寻租行为主要是寻租者从政府手中寻求某种特权如对现有政策的干预或变通,以此来获得较高的利润。寻租者对会计政策的影响主要是谋求会计准则的制订权和具体会计准则的选择权。例如,在美国制订会计准则的历史上,在有了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授权民间会计团体制订会计准则后,政府和非盈利组织自己也成立了会计准则制订机构,制订和颁布自己的准则;铁路业也制订了自己的准则,石油和天然气行业组织曾宣布,行业内的非上市公司可以不遵守会计原则委员会(APB)和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的某些准则,由此对寻租者谋求会计准则制订权的行为可见一斑。一旦会计准则制订的权利分配完毕,寻租者只有在现有的会计准则格局内,通过某项具体会计准则的实施,选择有利于自己的规定。例如在美国历史上,关于石油、天然气行业废井勘探成本和补偿性认股权问题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的辩论即是如此。综上所述,不论是宏观会计政策还是企业会计政策的制订和选择,都可以视为寻租者的寻租过程,各方寻租的结果要么是一方取得绝对租金利润的控制权,要么就是各方瓜分租金利润,在这一过程中,寻租者获得了租金利润,但对整个社会来说则产生了寻租成本。(2)规模效应与政治敏感性。根据实证会计研究中的企业规模假设,大企业的政治敏感性和所承受的财富转移额(即政治成本,如税收支出等)均大于小企业,可得出: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企业的规模越大,其管理当局就越有可能选择那些能够将当期会计收益递延到下期的会计政策,亦即政治成本的存在会使大企业选择降低收益的会计政策。(3)税负和收费管制。企业会计政策对税收的影响,一是表现为对资产计价的选择上,二是表现在对损益的期间确定及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对损益的调整上,在这两方面企业都会选择税负最小化的会计政策。所以,税费和收费管制成本与规模效应一样,也会促使企业选择降低收益的会计政策。(4)社会契约成本。会计准则作为规范企业进行会计确认、计量、记录与报告活动的制度安排,是社会相关利益集团就会计处理程序与方法达成的一组公共契约,是参与者各方反复博弈后达成“一致意见”的结果,是一种特殊的公共产品(刘峰,1996)。作为一种社会公共契约,会计准则如果交由市场主体自己去讨价还价协商制订,其交易成本会很高且不一定能达成共识,那样将会是一种低效、甚至是无效的制度选择,因此,会计准则的制订和实施最好由具有“暴力比较优势”和规模经济效应的国家或政府来完成(诺思,1995)。但市场主体面临的复杂社会经济环境是任何一个具有有限理性的政府所不能完全认知的,若事无巨细地由政府包罗企业会计处理的全部规则的制订和实施,交易成本就会过高,效率太低。因而,政府只能就一般性的会计规范即通用会计准则做出规范,而将剩余的特殊具体会计政策留给市场主体自己选择和解决也许更有效率。所以,我们认为,由政府享有作为一般通用会计处理规则即宏观会计政策的制订权,而由各市场主体——企业享有剩余、特殊的具体会计准则即企业会计政策制订权是一种比较有效率的社会公共选择和制度安排(谢德仁,1998)。企业会计政策作为一组社会公共契约,其制订和实施必定要产生交易成本即存在社会契约成本,如何节约契约成本,增进全社会的福利是与会计准则有关的一个政治成本问题。 四、研究企业会计政策选择的启示 1、由于企业会计政策制订者的有限理性,决定了其制订与实施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须逐步完善。企业会计政策制订和选择中的有限理性,在现实中表现为政府颁布的会计准则若有了破绽或漏洞,市场主体就会伺机钻营牟利,政府一旦发现便会完善旧准则或制订新准则加以规范,政府和企业会计政策选择主体随即便展开新一轮的社会博弈。一轮博弈结束后,会计准则便达到了暂时的纳什均衡状态,但随着社会经济环境的变迁,当旧有的准则规范又不能涵盖新的会计业务或出现疏漏时,会再次引发政府和会计政策选择主体之间的博弈,其结果是达到新的“纳什均衡”。这样,经过多次博弈之后,会计准则就会不断得到发展和完善,社会公认程度日益提高,纳什均衡点逐步由低层次向高层次递进,最终趋向于“帕累托”最优状态。因此可以说,会计政策选择过程是一个社会博弈过程,是一个会计政策的帕累托代化过程,也是一个会计政策得到日益公认的过程,更是一个会计政策日益体现社会公平、促进社会资源优化配置的过程。 2、无论是宏观会计政策还是企业会计政策的制订和选择,都是一个相关利益者为自身的经济和政治利益而进行的博弈斗争过程。从会计准则的制订到实施,自始至终贯穿着会计选择,各相关利益集团均从自身的利益出发来参与会计选择过程,会计选择过程实质上是利益分配过程。在每一会计政策选择中,各个利益集团都企图利用诸如促使或阻碍某项会计政策的通过或实施,利用会计政策的变通机会为自己谋利,力争选择对自己更有利的会计政策等手段进行博弈斗争,也正是在这一不断的动态博弈竞争中会计理论得到了不断发展,会计实务日臻完善。 3、我国企业会计政策的核心即会计准则的制订尚未经过“充分程序”,没有能体现出企业会计政策各相关利益集团参与制订过程的决策民主性。譬如,目前我国企业的资产负债率普遍较高,从整体上看银行是企业最大的债权人,但目前我国已出台的一系列具体会计准则似乎没有体现出银行的参与,对银行作为债权人的利益保障也不够,以至于出现了企业通过会计政策的选择来逃避技术上违反贷款合同约束,从而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现象。笔者认为,政府在会计准则的制订环节应体现出政策决策的民主性,在执行实施过程中应对企业会计政策的可选择范围加以适度限制,这应是我国会计准则制订者进一步努力改进的方向。 4、一部人类会计发展的历史其实就是一部会计政策选择的历史。会计政策选择是一个十分复杂的过程,它受社会经济环境的制约,取决于诸如簿记成本、管制成本和社会契约成本等因素。现代会计作为一门应用性很强和现实经济生活密切相关的社会科学,发挥着“国际通用的商业语言”、调节社会经济利益分配的杠杆和提供决策有用信息的职能,在现有的会计理论规范体系中,会计政策又起着连接会计理论和会计实务的桥梁和纽带的作用,它受会计理论的指导和影响,又直接规范和制约会计实务,对社会经济生活产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影响。会计信息的功能和会计政策选择的实质决定了会计政策选择必将伴随人类经济社会的发展而存在,各企业会计政策选择主体为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政治博弈也将继续下去。“天下求乱计先乱,天下欲治计乃治”。会计是事关社会经济发展的大计,企业会计政策又是会计发挥其功能作用的重要实现形式,因此无论是宏观还是微观层面上,我们都必须对该问题给予足够的重视。 作者:中南财经政法 大学会计学院 戴奉祥 经济会计论文:经济环境演变下的商誉会计理论重构 随着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经济全球化步伐急剧加快,全球并购浪潮风起云涌。在并购浪潮中,不能不关注这样一个事实—商誉问题。国内外学者从不同角度对商誉问题进行过大量研究,如20世纪20年代初期,杨汝梅先生在《无形资产论》中指出:“凡足以使一个企业产生一种较寻常收益为高之收益者,均得称之为商誉”(又称“超额收益观”);70年代着名美国会计学家亨德里克森在《会计理论》中提出了商誉“三元理论”,即好感价值论、超额收益论和总计价账户论;80年代,美国D. E. Kieso和J.J.Weygrandt教授在《中级会计》一书中,将商誉的性质概括为两方面:一方面代表获取净资产的代价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另一方面代表企业高于社会平均水平的盈利能力,等等。 由于商誉会计的特殊性与复杂性,商誉至今仍深刻困扰着会计界,商誉及商誉会计仍是迄今为止会计领域中最富争议的论题之一。本文综合前人的研究成果,提出自己的一些见解。 商誉的内涵商誉是指可以在未来期间给企业带来超额利润的一种潜在能力,或者一家企业预期的获利能力超过了可辨认的正常获利能力之资本化价值。商誉的产生有很多因素,如顾客形成的良好声誉、企业卓着的管理、较好的经营效率、生产技术垄断以及地理位置天然优势等。商誉具有附着性特征,无法独立存在,它既不能单独转让、出售,也不能以独立的一项资产作为投资,它只能依附于企业整体。良好的商誉可以使企业获得客户信赖,扩大影响,进而提高经济效益。 然而,对于商誉的定义,会计界一直没能达成共识,至今未能形成权威性定义。国际会计准则(IAS22《企业合并》)规定:商誉是指交易发生时,购买成本超过企业在所购买可辨认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中的股权份额的部分。美国财务会计准则(SFASI41《企业合并》)规定:“购买企业支付的购买成本超过获得的资产与承担的负债的净额的差额。确认为商誉的金额包括不符合SFAS141规定的应确认为其他资产的无形资产。”英国会计准则(FRS10《商誉和无形资产》)规定:“企业通过监管或法定权利所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但可以辨认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特许权、专利权、着作权、商标等。”我国新《会计准则》(财政部,2007)规定: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商誉。综合来看,IASC、美国和英国都是从剩余价值观角度来定义商誉,而我国是从超额盈利观角度来定义的,同时,IASC和英国定义的商誉不属于无形资产,而美国和中国定义的商誉属于无形资产,这一点直接影响到商誉的确认和计量。 商誉的来源。综观以往的研究,商誉可分为自创商誉和外购商誉(亦称合并商誉)。自创商誉指在长期的生产经营过程中企业积累形成的能够带来超额利益的资源。外购商誉是指通过产权交易行为(兼并购买)从企业外部的其他企业获取的不可辨认的无形资源。实际上,外购商誉仅是商誉在产权交易时点呈现的一个短暂状态,商誉更多是以自创商誉的状态而存在的,且外购商誉根源于自创商誉,不存在独立于自创商誉之外的外购商誉。 实际上,商誉形成于企业的管理协同差异中。现代经济环境下,管理的实质在于协调,只有进行有效的管理,才能激活组织中的各种细胞,整合组织掌握的所有资源,充分挖掘各种生产要素的潜力,产生“1+1 2”的超额收益效应,形成商誉。事实上,商誉形成的各种因素中,不论是良好的社会关系,或是人员素质,还是企业的市场优势、地理位置优势,均可以通过管理协同差异体现出来,使得在相同的投入基础上,一部分企业能够获得超额收益,存在商誉(或正商誉),一部分企业却只能获得微小甚至没有回报,存在负商誉。商誉的确认 传统财务会计承认外购商誉而不承认自创商誉,从而确认外购商誉而不确认自创商誉。这是有悖于当代经济发展趋势的。事实上,商誉不仅存在于企业并购过程中,同样存在于企业内部,而且企业内部产生的商誉即自创商誉是商誉存在的常态,外购商誉仅是商誉的短暂状态。 (一)自创商誉的确认 随着市场经济发展,企业的竞争日益激烈,部分传统会计理论和会计准则已不适应于知识经济时代的发展要求。在知识经济环境下,自创商誉的确认具有必要性和可能性。从理论上看,首先,会计上只确认外购商誉,不确认自创商誉,实质上是遵守了收付实现制原则,从而违背了权责发生制原则;其次,会计上确认外购商誉,不确认自创商誉,过分强调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原则,从而抛弃了相关性原则;最后,会计上只确认外购商誉,不确认自创商誉,虽然遵循了谨慎性原则,但是却有悖于重要性原则和充分披露惯例。所以理应对自创商誉进行确认。 我国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明确规定,企业的自创商誉不应确认为无形资产,而是列入企业合并的相关准则中,这与国际会计准则相一致。在新会计准则中,无形资产分为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其中无形资产的范围仅局限于可辨认无形资产部分,而商誉属于不可辨认的无形资产,归于企业合并准则中,这与其会计确认的前提趋于一致,奠定了自创商誉确认的基础。 (二)外购商誉的确认 外购商誉是指由于企业合并采用购买法进行核算而形成的商誉,是收购企业的购买成本与被收购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包括正商誉和负商誉。早期的研究中着重于对正商誉的研究,对负商誉的研究则偏少。实际上,正商誉和负商誉是一组相对的概念,处于对等地位。我们可以把正商誉看做是一种特殊的无形资产,把负商誉看做是一种特殊的负债。 外购商誉的确认有不同的国际惯例。一是把商誉看成一项权益抵销项目,在合并时立即注销,直接冲减合并企业的当期收益。这是欧洲大陆国家流行的会计惯例,与这些国家采取的极度审慎的会计原则有关;二是将商誉单独确认为一项资产,并在其预计的有效年限内以摊销列作费用,这曾是国际会计准则和美国会计准则的要求;三是将商誉作为一项永久性资产,不予摊销,即认为商誉将使购并后的集团永久受益,这曾是早期流行的惯例,后来逐渐退出历史舞台。作为不可辨认的无形资产,商誉属于一个模糊的概念。这里认为,这三种方法可归纳为两种模式,一是可摊销的资产模式,一是灵活处理模式。 经济会计论文:论知识经济的社会文化观与现代管理会计 一、知识、知识经济问题的社会文化观 关于知识经济问题,是我国学术界当前正在讨论的热点问题之一。但总的说来,讨论的重点主要集中于它的技术层面,很少涉及到它的社会文化层面。 什么是知识经济?现有相关文献的阐述大同小异,多是引用“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所下的定义。 我个人的认识是:“知识经济是工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深化,其基本特点表现为它是以人的创造性知识(广义理解的知识)作为最重要的生产要素。……从而使经济的发展不再属于资源依赖型,而转化为知识依赖型(依赖于人的知识的发展程度)。由于地球上的资源总是有限的,而人的头脑中的知识却可源源不断地开发出来,因而知以经济作为知识依赖型的经济,自然就可保待长期持续发展。” 现在的问题是:上述关于知识经济的界定中,广义理解的创造性知识怎样才能源源不断地开发出来呢?这就不是一个单纯的技术问题,而胄先是一个社会文化问题。即涉及到“非人性化”(dehumanized)与“人性化”humanized)的问题,如果知识经济只涉及到非人性化的技术问题,那就只能称之为技术经济,而不是知识经济; 为什么这样说呢?这是因为,创造性知识是人的创造性思维的结晶,是人的大脑的产物。但任何人都不是一个孤立的人,而是作为“社会人”以至“文化人”而存在,总是生活在定的社会关系中。历史和现实都充分证明:人的大脑能个能独立自主、精神焕发地进行创造性思维,从而相应地产生创造性知识,是有条件的。也就是说,它首先同人们所处的大环境、人们所赖以生存的社会、经济条件有着直接的联系。这是因为,“创造性思维不同于一般思维,往往表现为具有超常性(不墨守成规)、它有个性(独出心裁)、富有开拓精神、独创性与灵活性。”而要使真正具有上述特征的创造性思维得以自由驰骋,从加使异彩纷呈的创造性知识得以源源不断地大量涌现,又有赖于与此相适应的催人奋进的社会大环境的激发和孕育才有可能实现。这也正是至今仍有许多人总是带着极其美好和仰慕的心情,追思我国公元前春秋战国时期“诸子百家”争鸣的时代和西欧14世纪到16世纪文艺复兴时代的根本原因所在。因为这是中、西文化史上的两个黄金时代,都是真正的“思想大解放,科学、艺术处于大变革、大发展、大创造的时代,也是科学、艺术上英才辈出、群星灿烂的时代。”这两个中、西文化史上黄金时代所产生的订多出类拔萃的大师们所取得的伟大成就和闪耀的思想光辉,可以看作是他们所处的伟大时代精神的生动反映,至今仍熠熠生辉,令人无限敬仰。 关于创造性人才(具有创造性思维的人才)辈出与社会大环境的关系,我国晚清大学者龚自珍对此也有极为深切的感受。从他所写的一首脍炙人口的著名诗篇:“九州生气情风雷,万马齐暗诚可哀。我愿天公重抖擞,不拘一格降人材。”可以看到,其中的前两句充分反映了他对封建社会末期的思想禁锢压抑了创造性人才成长的无限惋惜和哀叹。而后两句则充分表达了”他强烈要求进行社会变革,为创造性人才茁壮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大环境的热切追求和无限向往,因而他的这一寓意极为深刻的诗篇,就是今天读来,也足以振聋发聩、发人深省。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到,发展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由于知识是人的头脑的产物,是同每个人的精神状态紧密联系的,因而它就决不可能是单纯的自然科学技术问题,而应首先看作是社会文化问题。发展知识经济,使它真正为人民造福,首先要尊重人的价值、尊重人格的独立和人的尊严,突出人的主体地位,做到以人为本、技术为用。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激发每个人的创造性思维,为促进知识经济迅速而健康的发展,提供无穷尽的精神和智慧的源泉。 二、知识经济的形成与发展同宏观与微观经济管理体制之间的关系 (一)从宏观上看 首先要明确,在我国传统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要形成和发展知识经济,是完全不可能的。我们可以设想,如果没有二十年来的改革开放,特别是如果没有1992年春邓小平南巡讲话的推动,以加速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扑面而来的以创造性知识为基础的经济将无法在我国生根、发芽和结果,从而使我国又将失去一次重大的历史机遇,即导致我国经济的发展将无法融入世界性知识经济发展的大潮流,而陷入步履维艰的困境。 那么,知识经济为什么必然会同我国传统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水火不容呢? 从社会文化观看,须从经济与文化的关系谈起。 关于经济与文化的关系,正如“在其所著《新民主主义论》中说:‘一定的文化(作为观念形态的文化)是一定社会的政治和经济的反映,又给予伟大影响和作用于一定的社会和经济。’文秘站版权所有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标志着中国一个新时代的开始。当时,根据提出的‘一边倒’的国策,在经济上照搬苏联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其主要特点是:采用国家所有制,所有企业除极少数属于集体所有外,都属于以国家为代表的‘全民’所有,国家通过下达指令性计划进行‘大统一’的直接管理;在财务上实行‘统收统支,统负盈亏’,企业没有独立自主的经营权。经济体制上的‘大统一’,要求文化上的‘大统一’与之相适应。‘大统一’的文化,在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上,表现出一元性、依附性和驯服性的显著特点。 一元性是指强调‘社会本位论’,个人作为社会整体的一分子,不应有独具‘个性’的自我追求,个人的人格独立和正当利益得不到应有的尊重,要求每个人‘毫不利己,专门利人’;否则,就会被诬为‘个人主义’严重而受到批判。 依附性与一元性相联系,强调任何人不能游离于一定的社会组织之外,其工作和生活必须依附于一定的组织,从而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一个无所不包的层层依附于上级的金字塔式的依附网络。 驯服性是指强调个人对组织必须绝对服从,不容任何人在思想上和行动上有任何‘越轨’之处。要求人们以做组织的‘驯服工具’为荣。 这种‘大统一’的文化,一方面将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应遵循的道德准则和社会成员中极少数先进英雄模范人物‘无私奉献’的精神风范相等同,严重脱离社会客观实际,势必导致‘假、大、空’风气的滋生和蔓延;另一方面,它对人的‘个性’的扼杀,也对社会成员主动性和聪明才智的发挥起到严重的窒息作用。”由此而形成的知识界“万马齐暗”的局面,怎么有可能为知识经济的形成与发展提供无限生机的精神动力与智慧源泉呢? 市场经济体制则与此不同。它是建立在自由而普遍的商品等价交换的基础上的经济。“等价交换”的原则,其基础是确认交换双方地位的平等,并不因金钱或权力、地位的 不同而有所差别。而市场经济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又有利于调动人类可贵的开拓进取、不断创新的精神,即我国优秀文化传统中“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周易·乾卦第一》)和“止于至善”(《大学·孔经》)的精神,这两个方面的结合,就表现为力求达到永无止境的更加完美境界的精神。经济生活中这种精神的发扬,有助于促进人的人本立场、主体意识和人性智慧的回归。从而可以为知识经济在我国的形成和发展奠定牢固的人文基础。 从以上关于知识经济形成与发展宏观基础的分析,可以清楚地看到,它所涉及到的首先是社会文化问题,而不是技术问题。对有关问题如果不从社会文化的大视野进行深层次的分析,就有可能使人们的认识陷入机械论或工具论的泥潭而不能自拔。 (二)从微观上看 再从微观上看,在企业内部建立合理的权力结构,实行真正民主的、人性化的管理,借以为知识经济在企业内部奠定微观基础,在西方经济发达国家,也走了一段很长的弯路。本来西欧14-16世纪的文艺复兴运动(TheRenaiance)和17-18世纪的启蒙运动(TheEnlightenment)所倡导的“人本主义”和“天赋人权”的思想,已经促成了资产阶级民主政治制度的建立,使广大公民(citice)至少从理论上看,在社会政治生活中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如可参与议员和总统的直接选举等等。可是,在企业内部,长期以来,所实行的仍然是纵向的专制独裁式的集权化管理,广大员工仍处于无权的状态,他们所进行的一切活动都为等级森严的官僚体制所控制。从而使广大员工在企业内部的主人翁地位得不到应有的尊重,他们的主动性、积极性以及智慧和创造力,因受到种种压制而无法充分发挥。 如不彻底改变这种情况,知识经济在企业内部的落实自然无从谈起。 本世纪中叶以来,在西方企业内部兴起的“产业民主运动”(IndustrialDemocracyMovement)正是以彻底改变上述违反历史进步潮流的情况,作为其基本出发点。“‘产业民主运动’认为,企业内部传统的专制独裁式的管理等级制度所形成的管理权力结构,必须作重大的、带根本性的变革,使之与反映历史进步潮流的‘以人为本’的管理思想相适应。即认为欧洲文艺复兴运动和启蒙运动所提出的‘人本主义’和‘天赋人权’的思想,不仅要体现在整个国家的政治、社会生活中,同时也应体现在企业的内部管理中。广大员工在企业内部管理中处于无权的状况必须根本改变,要在企业内部实行‘产业民主’,将原来纵向的专制独裁式的管理转变为横向(扁平式)的分权化的民主管理,借以使员工和经理人员处于平等地位,享有同样的参与权力,把人本主义、民主管理的思想贯穿于企业管理过程的始终。从而使企业真正成为一个民主的、人性化的组织(HumanizedOrganization)。只有这样,才能使每个员工的主动性和创造精神充分发挥出来。”为知识经济在企业内部生根、发芽、结果形成广泛的人文基础。企业经营目标是企业一切生产经营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管理会计,作为为企业生产经营提供信息和智力支持的“决策支持系统”,其一切活动,也应以企业的经营目标为中心,力求能卓有成效地促进和服务于企业经营目标的实现。 应怎样界定企业的经营目标?国内外各相关学科的学者对这一问题的认识有一个逐步深化和发展的过程。我认为,其认识的深化和发展,又同人们对人性(personality)怎样认识有着直接的联系。 大家知道,美国学者AbrahamH.Maslow是研究行为科学的先驱者之一,他在本世纪40年代提出了著名的“需要层次论”(HierarchyofeedTheory),该理论认为“人的需要可以分为5个等级,依次是:①生理的需要:是指衣、食、住等人的基本生活的需要。②安全的需要:是指人的生活及其生命、财产能得到安全保障的需要。③友好与归属的需要:是指人进入组织后,组织成员之间相互信任、友好相处,成员对所在组织形成归属感的需要。④尊重的需要:是指人应受到尊重,在组织中形成自重、互敬的良好气氛,进而激发人们对所从事的工作产生自豪感的需要。⑤自我实现(Self-actuality)的需要:是指人对完成自己矢志献身的创造性事业,可从中得到最大自我满足的需要。这种自我实现是一种最高的精神境界。以上5个层次的需要,形成一种金字塔式的结构。 我感到,对AH.Maslow的理论.也可从另一角度来领会,据以把人依次分成三种类型,即经济人(Economicman)、社会人(Socialman)和文化人(Culturalman)。意思是可粗略地认为:侧重于第1、2层次的人属于“经济人”;侧重于第3层次的人属于“社会人”;而侧重于第5层次的人属于“文化人”;而第4层次则介乎第3层次与第5层次之间,既同“社会人”有关,也同“文化人”有关。 对人的类型作这样一种分类,有什么重要意义呢?我认为可以作为确定企业员工的个人目标和作为由员工组合而成的企业整体经营目标的客观依据。 具体地说,在工业经济发展的前期,本世纪初以泰罗为代表的管理学家认为,企业的组成人员,都是在一定环境和条件下进行活动的“经济人”。企业整体的生产经营,也遵循“经济人”的行为准则。因而企业整体的经营目标是“利润的最大化”。对员工的激励也主要运用经济激励机制。 当工业经济发展到较高级的阶段,行为科学家则认为,不能把企业的“组成人员看作是只寻求经济利益的‘经济人’,而应把他们看作是具有感情、思想、需求。爱好和主动性、能动性的‘社会人’。因而认为,企业作为一个社会单位,是一种社会的有机联合体。在这种社会有机联合体中,不存在像‘利润最大化’这样一个单一的可以普遍适用的经营目标。从长远的观点看,应把企业的长期健康发展看作是它的总体目标。……必须努力消除以‘利润最大化’为单一目标可能导致企业侧重短期行为的种种消极因素。除利润之外,还必须同时在科技开发、产品开发、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人才开发、生产安全、技术装备水平、生活福利设施等各个方面同时下功夫,才有可能为企业长期的健康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奠定牢固的基础。与此相联系,企业的员工作为‘社会人’,不是单纯‘经济人’,他们的个人目标也是多样化的,应包括心理、社会和经济需要等各个方面,并不会以单纯追求经济利益作为其唯一目标。因而,对人们的激励因素也不能局限于经济因素,而应同时包括心理、社会和经济等各个方面。” 当工业经济进一步向知识经济转变,企业的组成是以高智力的员工为主体,他们已经达到‘文化人’的崇高精神境界,企业作为由文化人组成的集体,它们的生产经营当然不会以工业经济后期“企业本位”的多元化因素作为经营目标,更不会以工业经济前期所采用的“单一的利润最大化”作为经营目标,而会适应“文化人”的特点和要求,采用以服务于“社会本位”的更高层次的多元化因素作为经营目标。这种更高层次的多元化因素,从根本动力上看,必然是以非功利性因素作为主导。这是因为以“文化人”为主体组成的知识经济社会,是高度文明的社会,根植于这种大环境的企业,自然会以更广阔的视野,更恢宏的气度,力求应用它所拥有的巨大优势,不断为其赖以生存的社会创造尽可能多的新价值,借以为解决社会面临的诸如资源、环境、教育等众多问题,促进社会的全面进步,作出尽时能大的贡献。总括地说,企业的经营目标,从“单一的利润最大化”,到“企业本位的经营目标的多样化”,到“社 会本位的经营目标的多元化”,反映了一个由低到高的发展过程。其中,财务会计能最直接有效地为实现较低层次的 企业经营目标--“利润最大化”服务,而管理会计则有更广的活动空间,即可为实现较高层次的企业经营目标--“企业本位的多样化的经营目标”和“社会本位的多元化企业经营目标”服务。特别是能更有效地为较高层次的根植于知识经济社会的“社会本位的多元化企业经营目标”的实现服务。 (二)“决策支持系统”从为“金字塔式”的“决策系统”服务转变为同时为“倒金字塔式”和“金字塔式”的“决策系统”服务 我们曾较早地撰文论述管理会计是“决策支持系统”的一个子系统,其首要职能是从事决策的研究工作。问题在于:我们原来在这一方面所作的论述,是以纵向的金字塔式的集权化管理模式为基点的。因而对“决策支持系统”如何进行决策研究,是把重点放在如何为企业最高领导人进行最终决策的金字塔式的“决策系统”提供信息与智力支持。这种认识显然是很不全面的。因为它既不符合“产业民主运动”的要求,也同知识经济形成与发展的总趋势不相适应。因为知识经济既然是以人的创造性知识作为最重要的核心生产要素,而知识又是深藏于广大员工大脑中的精神财富,是不可能依靠外力的强制(如通过上级的发号施令)把它挖掘出来的。唯一的办法,是形成一种新的有效的机制,从内心深处来激发每个员工自身的主人翁责任感和乐于奉献的精神动力,使他们每个人头脑中的知识宝库都能转化为企业取之不尽的创造源泉。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改变企业管理原来的权力结构,即从纵向的集权化、控制性的管理转变为横向的、分权化的民主管理,以基层作为管理权力的基点,真正确立广大员工的主体地位,赋予他们充分的自主权、知情权和参与权,即坚持员工本位的原则,使每个员工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都有权依据他们直接了解的情况,善于审时度势,适应情况的变化自行进行决策,形成“倒金字塔式”的决策体系,并在其运作中形成一种以”自主管理”为基础的“自行调节”、“自行控制”、“自行适应”的机制。只有这样,才能从整体上极大地提高企业对客观环境、条件变化的灵活反应能力,从根本上消除在集权化管理模式下凡事要层层请示汇报才能采取行动、势必贻误稍纵即逝的时机而造成损失的严重缺陷。 在建立了“倒金字塔”决策体制以后,企业的高层领导应怎样实现其领导职能呢?我认为,宜实行较为超脱的、富有感情色彩的“鼓舞性领导方式”(Iirationalleadership)或称“支持性的领导方式”(Suortingleadership),进而收到“官闲民乐”的效果。这里所说的“官闲”,并不是指采用“倒金字塔式的决策体制”,企业的高层领导可以无所事事,而是指他们应尽量避免去直接干预其所属各层次、各单位广大员工所从事的日常具体事务,而应集中主要精力去研究企业发展的全局性、长远性、战略性的大问题,从宏观上对企业整体性的发展进行高屋建瓴式的谋划;而“民乐”,则指广大员工在遵循企业总的经营规范的前提下,可以独立自主。心情舒畅地开展工作,而不致于经常受到外来的种种无谓的干扰。这样,就可以为企业生产经营创造一种充满无限生机与活力的条件,有助于促进广大员工在各自的岗位上,各尽所能,才思泉涌,从而创造出尽可能优良的业绩,为企业整体的健康发展作出尽可能大的贡献。 管理会计,作为决策支持系统,应怎样做才能同上述新的决策体制的要求相适应呢?我认为,上述新的决策体制对“决策支持系统”的要求不是降低了,而是更高了。因为前者要求后者: 既眼睛向下——为企业生产经营第一线的广大员工提供动态追踪式的瞬时信息沟通网络,为他们进行日常经营决策提供信息、智力支持。 又眼睛向上——为企业高阶层领导进行全局性、长期性、战略性的决策提供信息、智力支持。 这样上下结合,使全局与局部、长远与当前、战略与战术互相贯通,就可收到最优的整体效果。 (三)管理会计将从“财务会计”的“二维结构”向“三维结构”转变,走上自己独立发展的道路 会计的发展变化同它所依存的社会经济环境条件的发展、变化和科学技术的发展水平,有着密切的联系。对会计发展史作一简单的回顾,可以看到,从它的基本结构上看,已经完成了从“一维结构”向“二维结构”的发展,即从“单式簿记”向“复式簿记”的发展,这一发展历程,是同从基本上属于自给自足的农业经济向以生产社会化为基础的工业经济的发展相适应的。现在我们面临从工业经济向知识经济新时代的转变。由于知识经济是以创造性知识为其核心的生产要素,进一步深化和发展了原有的工业经济,于是出现了许多新问题,这些问题,从会计上看,依靠财务会计原有的“二维结构”模式是无法解决的。因而工业经济向知识经济转变,管理会计要突破财务会计“二维结构”的既定框框,转变为在“三维结构”模式的基础上,走独立发展的道路,这已成为历史的必然。文秘站版权所有较具体地说,从历史上看,以自给自足为基本特征的农业经济,生产出来的东西消费以后,如果还有剩余,是以“资产”的形式存在,不管是农民,还是地主,只会把所占有的资产积存起来,甚至把它埋在地下也就是他们只会存钱,不会用钱,更不会把所占有的资产拿去投资,使资产转化为资本,因为当时还没有出现像“资本”或“投资”这样的经济概念。在这种情况下,占有资产的人要利用会计记账,只要用“一维结构”的单式簿记就够了,因为要掌握资产占有量的增减变化,只需要了解期初原来存多少,本期新收到了多少,本期用掉了多少,最后得出期末还存多少、用公式表示,就是:旧管+新收-件除=实在,十分简单明了。 经济会计论文:注册会计师审计法律责任的性质研究(下)——独立审计的经济法责任 一、独立审计经济法责任的概念 经济法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违反经济法的规定或由于某种事实状态符合经济法的特别规定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1] 关于它的名称,学界主要有:经济责任、经济法责任和经济法律责任等不同的称谓,但绝大多数赞成使用“经济法责任”,[2] 本文亦认为采用“经济法责任”的表述比较恰当。经济责任是一个泛化了的概念,其内涵与外延非常模糊,不适合作为法学术语用于经济法学理论和法律术语用于经济法实践;经济法律责任则容易造成“经济法律”和“经济法”的混同,使人误认为是所有经济法律规定的责任,而且,由于约定俗成的原因,法学中通常将“民事法律责任”简称为“民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简称为“行政责任”、“刑事法律责任”简称为“刑事责任”,容易引起人们将“经济法律责任”简称为“经济责任”的误会。因此,本文采用“经济法责任”作为经济法上之法律责任的专用术语。 独立审计经济法责任从广义来说,应该是所有独立审计社会化契约的主体违反社会化契约的约定而对其他社会化契约的当事人承担的责任。在第二章中,我们分析了独立审计法律关系的结构,认为它是一个多层主体构成的社会化契约关系。第一层主体是政府,政府接受企业利益相关者的委托,作为公众的人,有义务对企业经营管理当局作审计监督;第二层主体是注册会计师协会,有限政府的审计监督行为并不是由自己亲自实施,而是通过制定系统的独立审计制度,培育行业协会这样的社会中间力量,由社会团体行使政府职能;第三层主体是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行业协会通过一定的控制手段吸纳合格的会员来具体从事审计业务,并向公众提供审计信息;第四层主体是企业的其他利益相关者,他们根据各自不同的需要采用审计成果,同时通过企业给注册会计师支付审计公费,通过国家税收的形式支付政府费。[3] 独立审计社会化契约中,不同的主体负有不同的义务,相应的应当承担不同的责任。政府的契约责任根据本国采取的审计管理体制不同而不同,采行业自律型管理体制的,政府(国家)只承担立法等抽象行为的义务,而不负具体的契约责任。采政府干预管理体制的,政府应当负有监管的责任,这种责任本质上说是一种委托责任,如果政府监管不力,利益相关者可以有两个途径补救:一是通过司法程序要求政府履行监管义务;一是利益相关者自行监督,付出的监督成本由政府赔偿。当然上述途径仅是理论探讨,世界上还没有这方面的实例。不过,市场经济成熟的国家,政府自知能力有限,一般都不主动承担具体监管义务,而是将此义务给予民间组织,如美国在2002年前由注册会计师协会自律管理。但是,行业协会从资金、人员、技术等诸方面都与会员有密切联系,不可能纯粹地代表社会公众的利益,因此行业自律有天然的缺陷。于是,Sarbanes-Oxley Act of 2002(SOX)规定了一个新模式,即成立一个新的民间非营利机构-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代表公众利益对审计进行监督。PCAOB由五人组成,其中三人是代表公众利益的非会计专业人士。SOX的出台,使独立审计社会化契约趋于完善,在PCAOB成立以前,行业协会既代表会员利益,又代表社会公众的利益监督会员,往往会产生利益冲突;PCAOB成立之后,使代表社会公众的利益的组织独立,独立审计社会化契约关系得到理顺,能更好的保障各方利益。 在市场经济不健全的国家,由于缺乏完善的独立审计社会化契约的制度安排,政府往往把自己享有的行政权力与应当履行的经济义务混而不分,过度崇尚国家强制力管理,而对缺位或失误不承担任何责任,当然谈不上什么政府责任的问题。 “第三部门”(含行业协会和独立监督组织)的独立审计社会化契约义务在于制定职业标准、选择合格执业人员及对审计人员进行监督,其责任在于它监督缺位后应承担的后果。如果第三部门没有适当履行监督职责,利益相关者应当有权通过司法程序要求强制履行。因为“第三部门”是非营利的民间组织,其经费来自于会员的会费,不可能有财产赔偿的能力,因此不能也不可能追究它的财产责任。 对于注册会计师违反独立审计社会化契约,应当承担多重责任。首先是财产责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自己的行为造成利益相关者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具体赔偿的范围我们将在以后章节详细论述;其次应当承担伦理责任,注册会计师的违法行为不但损害了利益相关者的经济利益,而且损害了行业的声誉,应当受到行业协会的警告、公开谴责和降低信用等级等制裁;第三是行为责任,根据需要,行业协会或者其他监督机构可以要求注册会计师公开声明更正错误、暂停执业、进行业务和职业道德学习等;最后,如果注册会计师已经丧失了起码的职业道德水平,行业组织可以撤销其注册,使之丧失从事审计业务的能力,承担能力责任。 虽然独立审计社会化契约的主体结构十分复杂,但是该社会化契约是以提供独立审计服务的注册会计师为中心建立的,人们最关心的而且最复杂的是注册会计师违反契约的责任,本文研究的主题也仅限于此。因此,我们将独立审计经济法责任作狭义理解,仅指注册会计师的经济法责任。本文所称的“独立审计经济法责任”除本节外,均指“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基础 我们要探讨独立审计经济法责任是否有独特的具体形态,首先要确定独立审计经济法责任的范围,因为责任范围决定了责任形态的表现形式,前者是后者的基础。总体来说,法律责任是通过国家强制力来保护既有的法律关系的制度,证券市场独立审计的法律关系是一种社会化的契约关系,注册会计师审计是为全社会提供客观公正的会计信息,其成果的受众广泛。在证券市场上,注册会计师提供的是法定的公共信息,这种信息是对公众公司披露的财务 信息进行鉴证的信息。通过独立审计的鉴证,既提高了公众公司财务信息的可靠性,又可以帮助投资者对投资对象进行判断和离析,从而维护了证券市场的稳定、健康和持续发展。形式上,注册会计师审计是由委托人委托来启动的,实质上注册会计师审计是被审计人的法定义务,审计的成果并不是仅仅为委托人提供服务,更重要的是为社会公众提供权威的公共信息。因此,我们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责任是社会责任。这种社会责任在于责任的基础关系是应社会整体利益需要缔结的,在于缔结社会化契约的利益相关者是对独立审计制度的信赖,在于注册会计师提供的审计信息属于公众信息,还在于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责任的目的是保障社会整体利益。那么,独立审计经济法责任应当限定在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失败使社会成本增加的范围内。怎样具体判断增加了多少社会成本呢?我们需要对社会审计成本与社会审计收益进行比较分析。 常识告诉我们,对于利益相关者来说,如果审计的收益与审计的成本之间的差额达不到他们预期的水平,他们就不会产生审计的需求,独立审计制度就没有存在的价值。对于注册会计师来说,如果他们收取的审计公费与可能承担的审计责任的差额达不到他们预期的水平,他们也没有提供审计服务的动力,独立审计制度也不可能存在。由于独立审计是社会化契约,契约当事人听命于利益相关者整体,具体的个人对既定的社会化契约往往只能接受,所以,以上的利益对比应当从宏观上来分析。先分析审计需求,假设在没有审计监督的情况下,利益相关者的投入为I1,损失率为P,损失为L1=I1·P;在有审计监督的情况下,利益相关者的投入为I2,预期收益为(B+I2),如果审计失败,利益相关者的损失为L2=I2·P,假设利益相关者信赖审计,I2>I1.如果按照传统民法的契约责任赔偿原则,审计失败后,利益相关者获取的赔偿应当为(B+I2)。再分析审计供给,假定注册会计师获取的审计公费是A,预期的审计失败率为Pa,注册会计师可能承担的最大赔偿额是C=A/Pa.就民事法律关系而言,其民事责任只考虑具体案件的损害,以及对案件当事人的影响,即是否给予了受害人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补偿。而对于社会化契约而言,它不仅要考虑案件的具体当事人,而且要考虑具体案件的责任后果对整个社会和整个制度的影响。如果注册会计师对于审计失败的赔偿大于C的话,势必损害独立审计职业,造成行业萎缩;如果赔偿小于(L2-L1)的话,势必造成独立审计没有任何经济价值,利益相关者没有需求的积极性,社会将失去一项有力的监督制度。因此,基于社会整体利益考虑,审计失败的财产责任L只能在这样的范围内:(L2-L1)<L<C.如果C<(B+I2)的话,那么利益相关者只能得到部分经济补偿,至于这部分经济补偿怎么在利益相关者之间分配,则属于独立审计经济法责任构成要件要解决的问题,可以通过对权利主体的选择和注册会计师过错的认定来确定对具体受偿人的赔偿范围。 三、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责任的具体形式 利益相关者缔结独立审计社会化契约的主要目的是取得经济收益的最大化,独立审计的经济法责任首先应当保护利益相关者的经济利益。保护经济利益的直接方式就是对利益相关者的经济损失进行适当的补偿,因此,独立审计经济法责任的一个主要形式就是财产责任形式。财产责任就是注册会计师因审计失败应当给予利益相关者经济赔偿的责任。财产责任一方面可以使利益相关者的损失得到弥补,维持利益相关者要素投入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也可以使不勤勉尽职的注册会计师受到应有的经济惩罚。虽然独立审计经济法责任的财产责任形式与民事责任的财产责任形式表面上是一致的,但实际上有质的不同,上面我们对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基础作推理的时候已经强调过,经济法的财产责任是对社会整体利益的损失进行补偿,是关注利益相关者整体受损的情况,而民事责任关注的是具体的个人受损的情况;经济法责任确定经济补偿的范围是基于社会利益与社会成本平衡的考虑,而民事责任是基于对具体受害人是否能给予充分补偿的考虑。 对审计失败负有过错的注册会计师除了应当承担财产责任外,还应当承担财产以外的其他责任。这种责任的直接诱因是,注册会计师行业为了保证职业的生存,必须采取措施提高自己可以承受的赔偿能力。上面我们提到,注册会计师可能承担的最大赔偿额是C=A/Pa,为了提高C,一方面可以增加A,另一方面减小Pa.增加审计公费并不是注册会计师行业一方可以决定的,而是需要在社会化契约谈判中得到利益相关者的认可,归根到底由社会审计成本的承受力来决定。因此,从注册会计师行业自身来说,只有一个途径提高赔偿能力,那就是采取措施减小审计失败率。为了减小审计失败率,行业协会必须提高注册会计师的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前面我们说过,行业协会引导注册会计师提供独立审计服务,其本质是代政府履行利益相关者权益的经济职能,那么政府也有动力将行业提高注册会计师的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的措施法律化,使之成为独立审计制度的组成部分,这些由注册会计师协会施加给注册会计师的措施就成为注册会计师因审计失败必须承担的经济法责任。 这些非财产性的经济法责任根据采取的措施不同可以分为伦理责任、行为责任和能力责任。伦理责任是道德与法律的融合,指注册会计师违反了职业道德规范应当承担的责任。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不是我们平常认为的大公无私,他人至上,而是从事该职业起码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强调伦理责任并不是经济法的首创,其实民法的契约责任、诚实信用原则等都含有伦理因素。[4] 注册会计师伦理责任的具体形式主要包括:对注册会计师,协会给予警告、公开谴责;对会计师事务所,协会给予公开谴责、降低信用等级等。行为责任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要求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对自己的过失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具体形式是要求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在指定的范围、以指定的方式公告更正审计报告;二是限制或者提高注册会计师的行为能力,注册会计师审计是专业性强,知识更新快的行业,如果注册会计师不重视继续教育,一段时间后,可能自己的知识结构不能满足独立审计的基本要求,业务能力达不到专业要求的水平本身就是注册会计师最不可接受的主观过失。对于不能胜任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采取措施暂停其执业,并给予其业务培训,提高他的业务能力。所谓限制行为能力,是指在一段时间内暂停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资格。能力责任则是剥夺注册会计师从事独立审计的权利能力,对于严重违反独立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则的当事人和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协会应当给予最严厉的制裁,将之清除出注册会计师的队伍。具体措施是注销注册会计师的执业登记,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的执照。 四、证券市场独立审计经济法责任的特征 前两节我们通过分析独立审计经济法责任的形态,揭示独立审计民事责任理论的缺陷,行政责任代替经济法责任的弊端,从正反两方面论证了独立审计经济法责任的客观存在,下面我们总结一下证券市场独立审计经济法责任的特征,使这一新兴的法律责任在理论上有更完整的形象。 (一)证券市场独立审计经济法责任是注册会计师对社会承担的责任 我们认为,注册会计师与公司的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是复杂的社会化契约关系,在这种关系中,注册会计师是独立审计的受托人,社会公众(包括公司管理当局的广泛的利益相关者)是实质上的委托人。这样,注册会计师受到社会化契约的约束,必须全面履行契约规定的义务,否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但是,我们不能明确指出 具体的责任相对个体,只能认为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是相对社会公众。至于社会公众中,具体到哪些人有权接受损害赔偿,是根据独立审计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基础和构成要件,从社会成本上作判断。需要说明的是,并不是只有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才是社会化契约的当事人,无权请求损害赔偿的人仍然是社会化契约的主体,只是他们仅享有相对不完整的权利,如享有利用或者不利用社会化契约成果的权利。因此,在社会化契约中,原权利和救济权利是相对分离的。 而民事责任完全不同,民事责任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的责任,是原子化个体对原子化个体的责任,即特定私权主体对特定私权主体的责任。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或侵犯对方的权利时,使对方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法律便迫使加害人对受害人承担同样的不利后果,以使受害人被破坏的平等地位和被损害的权益得到恢复或弥补。民事关系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具体明确的,民事责任的范围也是确定可知的,权利主体的原权利和救济权利是统一的,这种确定的、具体的权利只需要形式正义就可能得到实现。 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责任是一方当事人对于国家的责任。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行政法规定的义务,会使国家受到损害,法律便迫使加害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修复被破坏的社会秩序。这是个体对国家的责任。追究一个行政违法者的行政责任是国家权力的一种表现,不同于经济法和民法,追究经济法责任和民事责任是权利人救济权利的实现。权力的实现和权利的救济是有本质区别的。在责任的形式方面,三种责任都有财产责任的形式,经济法和行政法还存在非财产责任的形式,如注册会计师因过错审计失败,可能要承受暂停执业的经济法责任和罚款的行政责任;如果三种责任都以财产的形式承担的话,行政责任的受益者是国家,如罚款的款项要归于国库,不属于任何个人,经济法责任和民事责任的受益者都是具体的个人。 (二)证券市场独立审计经济法责任是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并重的责任 在证券市场独立审计经济法责任中,注册会计师既要对公众公司的利益相关者承担损害赔偿的财产责任,又要对社会承担一系列的非财产责任,我们把这些非财产责任概括称为伦理责任、行为责任和能力责任。所谓伦理责任是指以注册会计师因违反职业道德规范,应受注册会计师协会公开谴责、警告,对会计师事务所降低信用等级等为内容的责任;所谓行为责任是指以注册会计师协会暂停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的执业,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指定的范围、以指定的方式公告更正审计报告为内容的责任,或者要求注册会计师停业学习,提高注册会计师的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能力责任是指以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会计师的注册,终止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的执业资格为内容的责任。[5] 与经济法责任不同,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行政责任主要是人身责任,虽然行政责任也采用行政罚款等方式,但主要是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给予拘禁、警告、记过、开除公职等行政处分方式;而经济法责任既有财产责任,又有非财产责任,且二者并重,难分主次。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自从注册会计师行业恢复以来,一直是以追究注册会计师的行政责任为主,辅之以刑事责任。这些行政责任主要包括《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的政府主管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暂停营业、撤销注册,对注册会计师给予警告、暂停执业和吊销执照;《证券法》规定的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会计师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的资格证书;以及证监会的有关法规规定的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撤销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的证券从业资格等。在经济法理论中,有学者把类似注册会计师的这些现在称为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制度统统拉入经济法责任之中,认为《证券法》、《注册会计师法》等本身就属于经济法部门,其责任当然是经济法责任。这种“胡子眉毛一把抓”的“抢地盘”似的观点我不敢苟同。一方面,它混淆了经济法责任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它对经济法责任简单化,既不利于经济法学的完善,也不利于整个法学的发展。我们认为,学科的划分,是以研究的方便为导向的,立法是以法的适用方便为导向的,从立法技术上考虑,一项具体的法律,必然是不同的法律规范综合,为什么非要硬拉一个什么法属于经济法呢?为什么把分明属于其他法律部门的规范,生硬的认为是经济法的规范呢?如果真要这样的话,自然就会产生真正的经济法研究受到忽视,经济法学的研究成果无法转化为立法、司法实践,经济法学得不到其他法学的认同的不良后果。 我们应该正视,在我国现行的《注册会计师法》和《证券法》中,还没有真正意义的经济法责任的规定,这些法律把一些本属经济法责任的内容视为行政责任,把追究的权力赋予给有关国家机关,这是我国立法的缺陷,而这种缺陷很大程度上在于我国经济法理论的落后。当然,明确提出经济法概念的国家并不多,但是这并不会妨碍这些国家对实质的经济法理论的研究,也并不影响在这些国家对我们所称的“经济法”的立法,如美国就有世界上竞相借鉴的证券立法和注册会计师立法。在我国的经济法学研究中,长期以来把国家的经济职能与政治职能混同,强调国家强制力在经济法中的作用,走向了偏误,这种偏误表现在责任理论上就陷入行政责任之中不能自拔。再者,我国的经济法研究忽视了“第三部门”在经济法责任中的作用,[6] 现有的立法往往把会计师协会这样有权追究责任的行业组织视为行政法的授权主体,它们追究的责任归类于行政责任,这是对西方发达国家“第三部门”制度的一种不完整的引进,使得我国的社会组织立法呈现出“四不象”的混乱。 本文主张我国应当给予被称为“第三部门”的社会组织完整的法律地位,承担起代表社会公众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经济法非财产责任的重任,[7] 以区别于通过政府部门追究的行政责任。 (三)证券市场独立审计经济法责任是补偿性与惩诫性相结合的责任 经济法责任中有关财产的任是要求注册会计师承担财产损失的不利后果,客观上具有惩罚的意义,同时,与民事责任一样,还具有赔偿受害者经济损失的补偿意义。至于民事责任是否具有惩罚性,观点并非一致。有人认为,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的,依据平等原则,民事责任只能具有补偿性,不能具有惩罚性,因为地位平等的当事人之间谈不上谁惩罚谁的问题。但也有人认为,法律责任是国家法律对行为人的一种否定性评价而应当承担的不利后果,法律责任是以国家法律的强制力作后盾的,是国家为了维护社会的秩序强制分配给行为人的负担,具有一定的惩罚性。两者的观点都有合理的方面,但我们不能忽视的是,民事责任的首要功能在于给予受损人以补偿,使受损人恢复到损害前的状况,民法是通过这种对旧有权利的维护来维护现有的社会秩序,而不是通过对行为人的处罚来维持社会秩序。认识这一点对区别民事责任与经济法责任是有意义的,民事责任的补偿性体现了“可预见性”和“充分性”特征,民事责任的行为人在实施行为之前,对自己行为的后果有一个比较清晰的认识,如在违约责任中,当事人只对相对人承担责任,责任的范围限于约定的范围,侵权责任虽然具有对世性,但只有受侵害者才具有请求赔偿的资格,受到侵害的人毕竟是可确定特定人,对于受害者,行为人必须给予充分的补偿,使受害人恢复到受侵害前的状态。在证券市场独立审计经济法的财产责任中,受害主体众多,往往是不确定的,但是注册会计师不可能对不确定的每一个受损人都给予经济补偿,只能通过归责基础作出适当的判断,确定有权请求赔偿的主体,对他们的损害,注册会计师也只能给予适当的赔偿,而不一定是充分的赔偿。因此,经济法的财产责任一方面表现为补偿性,另一方面也表现为惩罚性,其责任功能不是以维护受侵害时的原状,而是为了维护现实的社会秩序。 经济法责任除了财产责任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双重功能外,其非财产责任具有惩诫性。经济法的惩诫性是与行政法的国家惩罚性不同的一种特性,“惩罚”表现为一 种国家的权力,包括财产责任的惩罚性也是国家强制力的体现。而“惩诫”包括“惩罚”和“教育”,主要是体现一种权利(不是权力),社会组织的惩诫权利形式上来源于国家法律的授权,但本质上是通过社会化契约获得的社会公众的授权,它不是一种国家授予的政治性权力,而是社会公众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而得到的委托授权。 (四)证券市场独立审计经济法责任的认定高度复杂和技术化 证券市场是高度复杂和技术化的资本市场,与商品市场相比,证券市场的供需主体及决定供需变化的因素与机制更加复杂。从市场主体来看,从政府到企业、从机构到个人,形形色色,非常广泛,他们在市场中的地位、对市场的熟悉程度、对市场的要求千差万别。从市场构成来看,不同主体代表不同的利益群体,内部运作机制各不相同。从交易工具来看,有债券、股票、基金及金融衍生商品等,各类工具在性质、交易方式、价格形成机制等方面既自成体系又彼此联系。从价格形成机制来看,证券实质上是市场对资本未来预期收益的货币折现,其预期收益受利率、汇率、通货膨胀率、所属行业前景、经营者能力、个人及社会心理等多种因素影响,具有较强的不确定性。从投资人的动机来看,投资者的投资行为与投机行为相互伴生,难以预测和控制的投机行为往往造成市场的剧烈波动。由于证券市场的复杂性,投资者投资受损之后,往往很难认定究竟是由哪些因素造成的,即使是可以大致确定引发损失的因素,也很难把损失在复杂因素中定量分配。 独立审计是高度专业化和技术化的专家服务活动,审计人员需要有扎实的专业技能和丰富的实战经验,会计信息的鉴证过程是一个相当复杂的技术过程,没有专业背景的受害人和并非从事审计专业的法官很难判断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是否有审计虚假、未尽职业谨慎,也很难认定受害人的损失与注册会计师的损害行为中存在的因果关系。 以上两种高度复杂和技术化的事物加和在一起,更增加了证券市场独立审计经济法责任的复杂性和追究责任的难度,使证券市场独立审计经济法责任具有其他法律责任所不能比拟的特殊属性。 经济会计论文:经济会计学理念改革思路 一、经济学关于销售收入实现和确认的理论 (一)经济学关于销售收入实现的层次 销售收入是企业在一定时期和一定经营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综合作用的结果。《企业会计准则一收入》,将“收入”定义为: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他人使用本企业资产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企业的销售过程是企业货币资本循环过程的一个部分,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中,将企业货币资本的循环过程描述为:/———生产资料货币资本—商品生产资本商品资本—货币资本\———劳动力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销售收入的获得过程是商品价值形成、增值和实现过程的统一。“销售收入的实现过程”与“销售收入的实现”在经济学上是有差别的。实现过程是指企业投入货币资金购买原材料,通过生产过程将其转变为产品;企业为产品寻找市场和用户,进行营销;发送产品完成销售并取得债权,直到最终收到货款的全过程。只要销售收入尚未到达终点,销售收入就仍然处于实现过程之中。只有当销售收入实现过程到达终点(即收回全部货款),才是真正的销售收入的实现。由于销售收入的获得是一个过程,因此,销售收入在获取过程中可以分为三种形态:(1)处于产品形态的销售收入。指产品尚未发出,市场交换行为没有发生之前的销售收入。(2)处于债权形态的销售收入。指市场交换行为已经发生,并己获得了索取货款权利的销售收入。(3)处于货币形态的销售收入。指真正获得了货币资金的销售收入。经济活动完成程度的不同,体现了销售收入成熟程度的不同,也就是销售收入质量的高低。将货币资本的循环过程与销售收入的实现过程结合起来,我们不难发现并体会到企业销售收入的实现过程贯穿于企业资本循环过程之中。其中,处于最终的货币形态的销售收入成熟程度最高,它是经济活动完成的最终表现;处于债权形态的销售收入还需要完成收帐活动才能转化为货币形态的销售收入;处于产品形态的销售收入还需要完成必要的生产和销售活动才能被转化为债权形态的销售收入。销售收入的质量就是指某种存在形态的销售收入与它在经济上得以最终实现之间的联系程度。 (二)经济学关于收入的确认 从经济学角度分析,当销售收入在其刚刚形成(产品完成)时,由于其质量层次低,存在着较多的不确定性和风险,与它在经济上的最终实现之间存在着较大差距。在这时我们没有必要对其进行确认与计量,而使其仍然以成本的形态存在着。当销售收入质量提高到一定的层次,伴随于产品价值的不断增值,以及各种后续费用的明晰化和风险的弱化,这时我们就有必要对销售收入进行确认和计量。销售收入形态的变化及其成熟程度由低到高的过程为:产品形态销售收入一债权形态销售收入一货币形态销售收入。销售收入所体现的经营成果不仅表现在数量的大小,同样也体现在质量的高低上。因此,销售收入的确认不仅要确认数量,同时也需要确认其质量,其质和量必须同时并重。销售收入的确认,是指将处于某种存在形态和某种质量层次的销售收入在账簿中加以记录及在财务报告加以反映和披露的财务行为。人们常用“实现原则”来决定应确认的销售收入。经济学意义上的“实现”,就是指经济上的“真正实现”,即只有当货币资金真正完成了它的整个循环过程,才被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在商品变为货币资金时被确认的销售收入叫做“已实现的销售收入”,也就是货币形态的销售收入。 二、会计学中关于收入的实现和确认的理论,以及经济学的相关理论的启示 (一)会计学的收入确认原则 收入确认在会计信息系统特别是在收益信息系统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对于企业目标和会计目标的实现具有重大意义。当前我国会计信息使用者对财务报表批评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因为报表提供者利用收入确认进行利润操纵和报表粉饰。传统会计的收入确认标准在会计理论上称为收入实现原则或收入确认原则,它是基于20世纪50年代以前的经济环境,它与经济学关于收入确认的理论是一致的。在当时的环境下,经济活动极为单一,绝大部分市场交易是钱货两清的一次性买卖行为。或者说,交易要么不发生,要么就一次性发生完成,与交易对象(商品)有关的风险和报酬的转移,也是一次性完成的,这样收入实现的时点比较容易甄别、确定。因此,传统收入实现原则强调,只有在收入的赚取过程已经完成、且收入是己实现(收到现金)或可实现(有收取现金的法定权利)时,才在账面上确认收入。当时,国际上对财务会计概念公告中规定,对收入的确认除了必须符合确认的一般标准———可定义性、可计量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外,还应满足:已实现或可实现;己取得;收益过程基本完成。20世纪50年代起,世界各国经济的发展步伐加快,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企业为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得优势,就不断创新各种为顾客降低风险的交易活动,如分期收款销售、售后回购、售后回租、期权期货等。在交易创新下,各项活动很少是一次性行为,大部分交易活动都持续一个较长的时间段,甚至商品的交付、货款的清收也是逐期的,不再像传统交易下者的风险提高。这样,传统的收入实现原则难以合理地反映现实经济活动,会计界开始提出新收入和交易活动之间存在明显的联系而易于辨认。同时,购买者承担的风险降低,而商品销售的收入确认标准。1982年颁布和1993年修订的《国际会计准则第18号———收入》认为会计学意义上的“实现”,也就是会计准则中规定的销售收入实现的标志。即销售已经形成,并满足了一定的确认条件:(1)如产品已经交付,劳务已经提供,销售方己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买者;(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售出商品实施控制;(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时,就可以而且应该被确认为销售收入,而不论它在经济上是否己得到了真正的实现。用这种观点确认的销售收入,我们可以把它称作“已确认的销售收入”。由此可见,会计学上“已确认的销售收入”分为两种类型收入:一种是“可实现的销售收入”,包括债权形态和产品形态的销售收入;另一种是“已实现的收入”,指货币形态的销售收入。从销售收入质量的角度来讲,“可实现的销售收入”是一种在会计上予以确认,但在经济学上还未真正实现的收入。它的质量层次低于“已实现的销售收入”。会计学关于收入的确认,其优点在于:可以全面、及时、公正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缺点是企业的销售收入成为具有不同质量 层次销售收入的混合体;重视了销售收入的数量,忽视了其质量,从而影响了对企业业绩的正确评价。就已确认的销售收入来计算本期损益,必然要超前交纳税金,影响企业的资金周转,还有可能会虚增销售收入。如果公司销售的产品质量、规格有问题,发生销售退货,这时该笔已确认的销售收入就构成了虚增的销售收入,依据它去计算公司损益,就会虚增利润;即使没有退货,上述收入不是虚增的销售收入,在未到达“已实现的销售收入”的层次时,依据它计算本期损益也会导致公司利润超前体现。 (二)经济学相关理论对会计收入确认的启示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知道,依据收入准则确认的收入,对于销售收入的数量给予了较多的关注,而对于质量的把握则更多是依靠会计人员对经济事项的职业判断,而准则中对收入的确认标准又只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在实务操作中难免会带有较强的主观性。笔者认为,通过经济学关于收入确认的原则较为谨慎,对会计学中关于收入的确定也有一定的启发性:会计人员有必要对销售收入的质量层次进行区分,以求更为客观、贴切地刻画和表现企业经营的原貌。具体的改进操作方法为:在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总账账户下增设两个二级账户,即“己实现的销售收入”和“可实现的销售收入”,用以分别核算上述两个质基层次的销售收入,并同时在会计报表中列示。只有这样,才能正确、真实、全面、及时地提供销售收入的信息,以保证会计信息的科学性。 三、会计学中关于收入确认的方法以及方法的改进 (一)会计学中关于收入确认的方法 收入确认的核心问题是收入何时确认的问题,解决收入何时确认的一个前提是要选择适当的时间基础,对此通常有两种选择: 1.收付实现制。收付实现制足以现金收到为标准来确认收入,以现金付出为标准确认费用。在收付实现制下,所有收到的现金都作为本期收入,所有现金支出都作为本期费用。在实际经济活动中,纯粹的收付实现制是不存在的,实际应用的是一种修正的收付实现制,即在遵循按现金收入来确认收入,现金支出来确认费用的总体原则之下,对其它一些事项按照权责发生制的要求加以确认。 2.权责发生制。权责发生制又称应计制,是以权利和责任的发生与否作为标准来确认收入和费用。权责发生制是现代财务会计的三大支柱之一,正因为有了权责发生制,收入和费用确认中大量的应收、应付、预提、待摊项目才会存在,大量的估计判断程序才能得到应用。权责发生制还是收入实现原则、配比原则的基础,这三者共同构成了现代财务会计确认的基本原则。 (二)会计学中关于收入确认方法的改进 权责发生制取代收付实现制成为收入确认的重要基础后,仍然受到一些会计学者的批评:其一,权责发生制的最大缺点是面向过去,其所确认的收入和费用都是已实现的收入和己发生的费用,这样确认的结果必然导致会计信息不具有相关性;其二,权责发生制不能直接取得有关企业过去和未来现金流量的信息,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净收益的计算并不考虑现金收付的时间;其三,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确认收入和费用,将不可避免地运用应收、应付、预提、待摊等会计程序,这就难免使会计确认和损益计量具有很大的主观随意性,作为决策的依据不太可靠。因此,一些会计学家提出了现金流动制,现金流动制是基于可能的现金流量来确认收入和费用并确定净收益的。在现金流动制下,净收益的确定采用盘存法,即净收益是前后两期净资产的变动额,期未持有的净资产被视为虚拟的现金流入,期初的净资产被视为虚拟的现金流出,二者比较相当于当期的现金流入与现金流出的对比,其差额(虚拟的现金净流量)就是当期所取得的净收益。可见,现金流动制体现了“资产负债表重心说”。收付实现制、权责发生制、现金流动制是与不同的经济环境相对应的,收付实现制适应于早期商品买卖为主、商业信用不发达的经济环境,权责发生制则适应于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而现金流动制则更适合金融活动充分发展的金融社会和高新技术飞速发展的知识经济社会。因此,我们在确定收入确认的基础时,必须联系具体的经济环境。从我国目前的经济环境来看,我国正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时期,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完全建立,社会主义还处于初级阶段,商业信用仍普遍存在,金融活动和知识经济将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作用,但工业仍是最主要的产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居于主导地位。因此,权责发生制仍将是收入确认的主要基础。同时,为了适应日渐增多的交易创新,还应该结合采用现金流动制,对知识资源、衍生金融工具等加以确认。 经济会计论文:会计的功能定位与会计的经济含义 一、争论的回归及观念的提出 新的经济环境给会计带来了新的挑战。一方面会计信息过量,另一方面企业和市场所需要的真正有效的信息却存在很大的缺口,企业的工作中心由财务管理变为营销,会计信息被包括在管理系统之中,企业经营从追求利润变为追求价值增值,会计的地位因此出现了与企业和市场要求不相称的下降局面。为了会计的生存发展,我们必须重新审视会计的功能定位。笔者认为,会计的角色偏差主要在于脱离了经济对它的需求,会计的功能定位也应以市场和企业的经济需求为标准。 一个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取决于它能否获取和有效使用要素资源并把它转化为企业的价值。因此,企业的生存要面对两头要素市场和消费者,它要把要素资源转换为消费需要的产品以满足社会生存发展的需要,这也正是企业存在的价值所在。企业要实现高效资源转换的功能,必须能够有效获取资源和使用资源。会计就是为了满足企业获取和使用资源需要而存在的。第一,它能充当企业在市场上进行资源配置的信号灯,减少企业的交易成本;第二,它的作用也是提高企业内部资源使用效率。科斯说过,企业和市场互相替代,如果企业不能有效进行资源的内部配置,那么它将被外部市场所代替。也就是企业内部必须存在一个“模拟市场”,通过激励来提高其内部资源使用的有效性。会计通过划分责任主体的责、权、利激励他们有效的使用资源,充当内部“模拟市场”价格信号灯。因此,会计的信号灯功能(在外部市场和内部模拟市场)使它在整个社会经济中充当其他学科无法替代的角色,这一功能应该是会计的本质功能。而会计在管理领域的作用应该是其辅助功能,会计管理功能的大小最终应该以企业的需要为标准。如今经济环境的变化已经促使财务中心论向营销中心论转变,我们不宜过分强调会计的管理功能。建立在财务数据之上决策的价值贬值就是因为过分夸大和依赖会计信息的作用,而忽视了更有用的非财务信息。 从整个经济体系看,会计主要是充当资源配置信号灯的角色,这是会计的本质功能,具有不可替代性。同时会计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也参与企业资源管理活动,这是会计的拓展作用,它应该服从经济的需求。具体而言,会计应以市场和企业的经济需求为标准,进行准确的功能定位,并根据经济环境的变化进行有效的调整,特别是对于会计的交叉性学科——管理会计更要把握其辅助性而不是喧宾夺主。对会计学科发展而言,经济需求这一标准具有极强的现实指导意义。下面我们将依据经济需求原则,从企业和市场两个方面对会计的定位作进一步讨论。 二、经济需求原则与会计定位 (一)会计的回归。会计职能和会计信息的膨胀使会计不堪重负,会计系统相对市场毫无效率而言,这都是由于会计的职能被人为夸大,超过了市场和企业对它的经济需要。会计应该回归于提供原始信息和核心的会计程序的角色,而将剩余的功能交由更有效的市场。当前存在的会计信息扭曲在很大程度上源于会计的角色错位。众多会计人在发展会计的同时没有把握会计定位应以经济需求为原则的标准。 1、市场对会计的经济需求是由它的理性目标公度化所决定的。会计通过对企业经济活动的度量把经营活动的手段(成本费用支出)和目的(利润最大化)充分联系起来,使得从数字上考量经济理性目标实现程度成为可能。会计同时把这一度量信息披露给市场,使高效企业能够获得更多的资源而实现这种理性目标最大化,最终使得整个经济达到理性化的目标。 2、企业对会计的经济需求有两个方面:第一个需求从本质上与市场对会计的需求相同。根据科斯理论,企业和市场是相互替代者,企业要获得与市场同样有效的资源使用能力,也必须使得内部责任主体的理性行为公度化,这同样也需要通过会计的计量完成。上述需求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完善企业内部行为理性化的思路:像市场需要界定清楚产权一样,内部责任主体也应转变为产权主体,企业产权主体可拓展为所有者、经营者(MB0管理持有股票)、员工(人力资本的权益化)、企业本身(法人产权),这样才能真正调动各方主体积极性,达到高效使用资源的效果。第二个是管理的需求。企业没有被市场完全替代是因为企业有其自身的特点,那就是协调管理功能。管理是一个综合的动态行为,也需要会计的参与。会计以披露的信息在管理这一动态活动中起开头计划和结尾反馈作用,但会计只是一个参与者。 (二)会计在企业的定位。企业是一个吸纳资源和转换资源的组合体,它要解决两个问题:有效获取资源和高效利用资源。从经营者角度来看,企业管理行为涉及两个方面:一是面向外部市场进行决策;二是对内形成一个激励和约束机制。通过界定所有者、经营者、员工以及企业本身(企业是法人产权)的产权权利,解决委托关系的责、权、利问题,实现面向市场的决策目标。根据经济学观点,界定产权的最好办法是内部行为外部化,也就是说把面向外部市场形成的有效决策在企业内部执行,使得资源在企业每次流动都是一次价值增值,每次业务活动都围绕价值增值进行。因此,从企业管理对象和目标来讲企业管理行为涉及的两个方面可以归纳为一点:即把有效的市场决策运用在内部的价值管理活动中。那么,会计在这一活动中应该扮演一个什么角色呢? 第一,企业必须拥有像市场那样能够进行资源交换的内部价格机制,否则就会被市场所代替。因此企业应该形成一个内部“模拟市场”,在这一“模拟市场”中会计应具有传递内部价格信号的功能。具体而言,就是制定内部各责任单位的预算以及度量每一部门对企业的经济贡献,界定出有效的业务活动和无效的业务活动。我国理论界一般把会计在企业中这一功能叫做控制功能,笔者认为不妥。从本质上讲会计在企业中只是充当内部价格信号的传递者,这和在市场充当资源配置信号灯具有很大的相似性。会计不应该在充当标准提供者的同时充当标准的评判者(如赋予会计监督功能),否则,就会引起会计功能的错位。就像在市场上会计只是披露信息,信息的评判由审计确认和市场最终决定,会计在企业内部“模拟市场”也只应该披露内部价格信号,其评判由内部控制确认和企业的“模拟市场”最终决定。 第二,具有管理功能是企业不同于市场 的一个特点,市场不可能完全替代企业。会计也应该依据自己信息优势参与企业管理活动,但只是其中一个组成部分。因为管理活动是总体协调的行为,我们很难撇开一个管理的整体活动单独讲会计的管理活动,会计应该是具有管理作用而不是定位于管理职能这一层次,管理的职能应该还给企业。过于强调会计的管理职能带有计划经济体制的痕迹,因为计划经济体制从根本上否定了作为市场微观基础的企业利润制度,取消了企业利润目标,会计被定义为加强经济活动提高经济效益的管理活动。在现代企业制度中,企业能够依据成本效益原理追求利润最大化,实现把市场化决策在企业内部实施的价值管理活动中,所以经济管理职能应该还给企业,会计不可能也没必要完成这一任务。 概括地说,会计在企业应该“有所为有所不为”,根据企业的经济需求进行定位。第一,强化其在企业内部“模拟市场”的价格信号灯功能。邯钢的成本倒推法就是强化会计的价格指示功能,把市场的价格信号传递到企业内部,从而实现企业内部资源的高效使用。第二,不宜过于强调会计的管理功能。会计提供的财务信息在决策中的作用是有限的,它是管理信息的一个子集,而非财务信息由于不受可计量性限制而具有容量大、快速、及时等优势,具有更高的决策相关性。第三,会计要“有所为有所不为”在本质上是由其提供的信息特点决定的。其可计量性在发挥价格信号灯功能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与此同时,它的劣势也在于此,为了可计量性,更具有决策相关性的非财务信息被排除在外。仅仅依据财务信息作出的决策不免偏颇,会计信息系统应该是管理信息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国内的会计软件公司正是意识到这一点,正积极向管理软件公司转变。 (三)会计在市场上的定位。我们从环境会计问题的会计功能与市场功能的区别,引入这个话题进行分析。 当大家热火朝天为讨论环境会计如何解决计量问题而伤脑筋的时候,有人对环境会计提出了质疑。加拿大学者桑顿在《环境会计和绿色眼罩》一文指出,别再难为会计人员了,为什么环境问题专家们不能改革产权和义务制度以便于会计师们核算呢?会计应该等到市场交易事项发生之后才加以确认和计量,交易定价问题应该由市场解决。环境问题是由于追求短期利益而导致的外部性问题,其对策不是集中在我们如何改革会计上,而是更多地依赖价格体制自身,通过政府力量强行要求企业“把外部性内部化”(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外部性问题还是个市场问题,而不是市场失效,还是应该通过完善市场来解决定价问题,政府不应该插手),因此,环境会计存在的问题不是会计的问题,而是市场的问题。我们把市场功能错当为会计功能,把会计在市场上进行了错误的定位。根据经济需求原则,会计是传递配置信号的,是市场进行资源配置过程中直接面对投资者的信息公告栏,因而是市场进行信号传递功能中较为可见的一部分功能。我们不能因为资源配置信号是从会计显示出来就咬定会计是环境问题的关键所在,会计只能解决“不良”信息但不能解决“不确定”信息。不确定信息更多依赖于一个有效市场下的运行机制,科斯定理为环境保护提供了一个极好的机制,我们只有通过财产和义务的清晰界定,才能有效运用价格机制。现在的问题是有没有这样的有效机制,这并不是会计的责任。 以上分析的意义是:只有根据经济需求原则才能对会计进行精确的定位,才能界定好会计在市场上的功能作用,才不会把一个市场问题误以为是一个会计问题。我们并不否认会计在解决环境问题中的作用,它应该是一个积极参与者,但问题的有效解决并不决定于它。 三、经济需求原则与会计的学科体系建设 (一)对外部市场而言其对应的学科应该是财务会计,会计的角色定位应该以市场体系的健全为需要。要区分好市场功能和会计功能,不要把一个市场问题误以为是一个会计问题。因此,会计在拓展作用、进行学科发展时应该有经济需求的全局观,会计可以推动一个市场问题解决,但一个市场问题解决的关键并不在于会计的本身,因此,不要把精力浪费在错误的研究方向上。 (二)对企业内部资源配置而言,其对应的学科应该为产权会计:内部主体理性行为如何进行公度化,如何通过划分好各个责任体的责、权、利以解决企业内部资源配置效率。会计往往专注于把企业当作一个整体来进行计量,现在是重视企业内部主体经济利益划分的时候了。一种思路就是把责任会计发展为产权会计,解决企业内部资源使用效率问题,服务于现代企业制度公司治理的需要。其实,人力资源会计和对经营主体产权研究都可以归结为企业内部责任主体如何产权化的研究。我们可以把财务报表分解为企业各个产权主体的内部责任或产权报表,发挥会计在企业内部资源配置的信号指示功能。 (三)对于参与管理而言,管理会计应该满足企业管理的整体需要,管理会计应从管理来研究会计,而不是硬要强调会计的管理功能。我们可以利用现成的会计信息参与管理,在不能实现管理信息化的限制下,会计提供的管理信息不失为有用的。但随着企业的发展,我们会觉察到会计在企业价值管理中的作用是有限的。我们不必为会计作用有限而感到不安,这是学科功能不同的效果。 四、讨论会计的经济含义 经济体系主要由市场和企业组成,另外还有一个规则的制定者政府。经济的发展主要解决两个问题,资源配置和资源有效使用。前者由市场完成,后者是由企业完成。科斯认为企业和市场是相互替代的,因为从广义上讲企业资源有效使用问题也是一个资源配置问题,不过是在企业内部进行而已。如果外部市场能够比企业内部更有效地配置资源,那么企业就会被市场代替,而会计内部在资源配置中(无论是市场的还是企业内部的)起着信号灯的作用。借助科斯定理,我们发现会计在企业的控制功能其实是一种等同外部市场的信号灯功能。会计的反映和控制功能体现等同的经济的含义:会计的经济本质是为了解决信息不对称,通过提供资源配置(市场和企业内部的)信号,解决经济运转中如何最有效地配置和使用资源问题。 对于管理领域,会计也应发挥其作用,只是参与性的成份较大,这是管理自身强调综合协调的特性决定的。会计在管理方面应该建立服务观念而不是中心观念,现在管理的中心更多表现为市场营销。波特(1997)说过:企业的价值表现为外在价值(投资者确认的股市价值)和内在价值(客户的价值),但最终表现为客户的价值,以营销为中心正是抓住了实现价值方法的纲。管理会计应该服务于这个价值实现中心,实现从利润管理会计到价值管理会计转变 经济会计论文:信息经济对传统会计基本假设的影响 会计基本假设是会计在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经济环境,具有不确定性,没有确切的知识,是不能对经济事务和会计现象做出积极的反应。在正常情况下,对目标或发展趋势作逻辑推断。但是,我们应该认识到,假设是对客观环境逻辑的理性抽象,毕竟与客观世界的现实存在差距。当这种差距被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它被认为是有效的。社会经济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使得它自己的会计假设理解出现了偏差,那么,建立台帐为基础的会计信息系统的规则的质量会迅速下降。 1 会计基本假设变化的可能性 基本会计假设的形成不仅取决于的社会经济环境,但也对信息处理的技术水平,传统会计的基本假设的基础上的算盘,纸和一支笔和墨水的基础上,信息处理技术信息经济的高度发展,计算机,网络和数据库信息处理技术,数字化,网络化,高容量和强大的处理能力,使传统的会计信息处理技术的基础上建立了一个根本性的变化发生。 2 会计主体的挑战 会计主体,是用来限制的会计活动的空间范围,它提供了一个特定的时空界限的会计信息系统的设计和运行。然而,随着信息经济时代的到来,传统的会计主体假设面临着许多方面的困惑: 2.1 更难以作出一个准确的定义 首先,企业的结构变得越来越复杂,很多公司都有自己的多个子公司,其各附属公司也有自己的多个合资企业,附属公司或联营公司;其次,合资企业与供应一体化的公司在供应商之间的松散联盟的形式,也可以在很短的时间内复制,也可以解除这个联盟在很短的一段时间,三是虚拟企业的组织形式,如果企业需要,这虚拟企业可以加入成千上万的个人(企业或个人)通过网络工作,完成后挂起的业务可能会立即解散。 2.2 社会责任信息披露需要突破的主要假设 信息经济时代决策的难度和风险增加,从而使信息用户迫切希望使用会计信息系统,它的主要竞争对手,如对企业的长期供应商,主要客户波动的宏观经济环境,为企业的影响。信息的同时,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越来越关心的贡献,这样的企业环境治理,企业经营的社会成本和社会绩效信息。 2.3 传统的会计主体假设的合并会计信息不能够满足不同利益相关者对信息的需求 不同的利益相关者对会计信息有不同的需求。如果投资者主要关注保护企业资产的价值和增值信息,以便分析他们的投资所固有的风险和回报,债权人主要关注的未来现金流量的企业信息,以确定其恢复能力贷款的本金和利息时间表。 3 持续经营业务的挑战 工业经济是相对稳定的经济环境,持续经营假设是一致的会计制度,处理企业资产的估值和成本分配方法和原则奠定了基础。然而,随着信息经济时代的到来,持续经营假设正在日益显示出其局限性: 3.1这种假设是基于一系列的会计处理方法和原则不能被用来纠正测量和记录的虚拟企业的经营活动。同时,临时性质,虚拟企业,如传统的会计成本的跨期分配的原则(如权责发生制)的会计方法和原则变得毫无意义,并因此失去了存在的持续经营假设的需要。 3.2在信息经济时代,持续经营假设失去了它的外部经济和环境条件,可以建立。企业风险增加和提高水平的不确定性,面临的持续经营假设的困惑。工业经济要有相对稳定的外部经济环境(变化平缓,风险较小),是一个重要的先决条件是持续经营的假设可以成立。 3.3单个企业传统的会计主体持续经营的假设。是不利于充分反映在信息经济中企业的风险和不确定性。信息用户评价投资项目通常是没有根据业务的实际情况,但其未来的业务,很少受到外来企业的影响,根据传统的会计持续经营业务的企业承担在过去和现状,预测其未来应该是合理的,并在信息经济时代,大多数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是紧密联系的。 4 会计期间的挑战 会计分期假设依赖于持续经营的假设,这仅仅是因为持续经营业务的企业会计分期,持续经营活动分为几个连续的会计期间等额的核算企业,安排反映了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信息经济,会计分期假设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4.1会计分期虚拟假设。虚拟企业是一个临时性的组织,根据需求的业务组合,可能会溶解后立即完成挂起的业务,所以整个生命周期是虚拟的,企业可能会从事电子商务交易。虚拟企业,最好的做法是将整个生存的会计期间,为了避免使用的会计估计和判断的跨期配置,更清晰,合理的成本,费用和收入分配。 4.2信息经济高度发达的信息处理和传输技术的会计期间的假设提出了挑战。通过建立在企业内部网络(Intranet)和国际互联网(Internet)连接,会计信息系统的实时采集和处理,以及结果存储在一个共享的数据库,企业内部和外部的数据,信息用户访问共享数据库,您可以及时了解业务状况及其他相关情况。 4.3信息经济时代的社会和经济环境的变化,对传统的会计分期假设提出了挑战。高度的不确定性,由于市场变化的迅速,信息经济和日益激烈的竞争,用户对信息的渴望,会计信息系统可以提供一个会计信息的及时性。 5 货币计量的挑战 货币计量,会计处理应根据货币的计量单位会计的确认,计量和报告实体的经营活动。随着信息经济时代的到来,采用传统会计假设的货币混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5.1难以完全满足用户的非货币性信息的信息 是伴随着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的种类和持续的资金流动,如综合性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准确把握,不仅要了解资金流动的情况是不够的,他们还必须样的运动的整个过程全面的了解。究其原因,与传统的会计核算,建立的信息处理技术水平有很大的关系。由于水平低,信息处理,会计信息系统,它是非常困难的,有系统,全面地反映了大量的非货币性信息。 5.2货币计量假设 近年来,新兴的会计学科的不断涌现,如:与注重环境治理和环境会计的崛起,人力资源与企业的人力资源工作会计的重大意义,社会责任会计的核算,行为会计等,反映了这些新兴会计学科和控制已经远远超过了货币的测量范围。环境因素,人为因素,社会责任,产品质量,以及许多其他方面。改革“均采用假设的货币”,即非货币计量假设的信息经济用户对信息的强烈希望,同时提供货币化的会计信息系统可以帮助其更全面,更深入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的非货币性的信息。然而,采用传统的会计确认和计量原则和方法的基础上假设的 货币是很难申请的确认和计量的非货币性信息,信息的非货币是难以全面反映传统会计信息系统。 基本会计假设的包括四个基本假设,随着信息经济时代的到来,从上面的分析中可以看出,传统的会计基本假设受到越来越严峻的考验,一些假设已经很难适应信息经济社会经济环境的时代。从信息使用者定义的主要会计主体,会计目标是为信息使用者决策提供所需的信息(如投资者,债权人,政府主管部门等)。经济时代外延的定义,不同的信息需求,用户信息和企业外部信息的膨胀造成的困难,所定义的传统的会计主体,即使你可以定义它的信息是很难满足需要的信息使用的信息需求。为了提高未来可以预期的假设,与过去相比,该信息的用户需要有一个显着的变化是,未来的信息需求,因此,我认为应增加对未来的预期假设,并根据需要建立一套科学的理论和方法,以规范的用户信息,提供的会计信息系统的信息和指导未来。 经济会计论文:会计在经济建设中的地位与作用 一、会计对经济数据的有效分析促进经济发展 会计的职责不仅仅是记账、算账、报账等数据的综合及处理,各种经济数据能够反映企业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优势。[1]会计将复杂的数据分析后,能够为企业做出重要决策提供依据。企业要面临市场竞争,就必须有着敏锐的数据分析能力,从而适应市场环境。会计要从细小的经济数据波动中,找到经济发展的潜力,从而促进经济发展。 二、会计工作是经济管理的重要部分 会计是经济管理的一部分,也是企业经济建设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企业要想发展,必须构建良好的会计制度,更好的发挥会计的作用。首先,会计人员担负着企业收入与支出环节,这需要会计人员具备良好的道德素养,担负着企业经济重要的使命,会计专员要具备健全的法律意识,充分发挥这种优势,为企业经济建设服务。如企业的债务问题,税务状况,员工工资状况等,都需要会计用精确的数据分析,充分发挥会计的职责,从而保证企业和国家的利益;其次,会计的数据能充分反应企业财政的使用状况,优化财政管理,从而为企业带来可观的效益。由于会计具有预测数据、分析财务的作用,会计可以充分发挥数据分析的作用,从而改进企业经营管理;最后,企业经济管理的数据大多来源于会计对数据的分析,这些数据直接影响着企业的发展决策,构建完善的会计监督体制能够保证会计数据的准确性及合法性,促进企业经济建设。 三、会计直接影响着企业的发展 会计对企业物资采买有着直接的作用,同时它也协调着企业的经济运作,是企业的经济命脉。当前很多会计的职能得不到有效发挥,且工作中容易出现差错,细小的失误都将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从而阻碍企业的发展。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一个企业能否立足于不败之地,能否在竞争中不断的发展壮大,能否在新的挑战中把握机会取决于企业的是否具备先进的管理理念。其中,会计管理是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因而显得格外重要。例如,根据企业成本指标对会计进行监督,能够减少不必要的支出;将企业经济流动状况考察企业获得经济效益的状况,能够有效实现监督。在经济建设中,建立会计监督机制,从而能更好的发挥会计职能,企业能够准确知道资金流向及支出状况,从而合理利用资金,采取有效策略。有计划的投入生产,减少不必要的损伤,从而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四、会计的数据分析为企业经济战略提供思路 企业会计分析将核算出来的企业资金使用情况对照成本和利润做出详细的分析,同时将企业进一步的财政计划进行核对,为企业进一步发展提供思路。通过合理的会计分析能够反映企业某一时间段的收支状况,为企业在市场中做出进一步的策略和科学依据。企业会计也可以分析与本企业发展类似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从而发现本企业发展中存在的不足,从而吸取精华、改善不足、加强措施,为企业经济发炸提供良好的决策。[2] 五、会计参与管理可以避免企业决策失误 随着经济改革体制不断完善,企业的发展模式也发生了变化,生产与经营发挥着重要联系,企业对市场的依赖越来越强,企业要不断改革以适应经济建设,需要从生产着手,掌握市场前景,进行有效决策。会计工作在生产经营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由于会计工作的特殊性,企业大大小小的经济都与其相关,因此会计具有信息广泛、全面、能够纵观整个生产过程的特点。企业发展过程中,企业的会计管理工作主要涉及到会计管理、信息管理、财务管理等现代企业管理的内容,因此会计的从业人员必须熟悉管理流程、具备专业素养和具有一定的工作能力,这样才会充分开发会计资源,为实现企业的战略目标做出贡献。企业可通过会计数据,综合分析企业经济发展中的环境及正确认识企业的综合实力,从而做出正确的对策,减少盲目经营带来的失误。[3]例如,某企业准备收购另一家公司,预计投入较多资金,在企业会计预算后,发现将要收购的公司面临很大的问题,如果收购后对企业发展很不利,企业则放弃了这项计划,从而避免了一场经济损失。 六、结语 在企业的发展中,会计职能贯穿经济发展的全过程。会计职能有效发挥也能够避免企业发展中可能出现的失误,因此会计在企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经济会计论文:网络经济下会计发展趋势 【摘要】网络经济是没有时空、地域限制的生产者和消费者直接见面的经济。站在国民经济构成和主导产业的角度来看,它是一种“信息经济”;而从知识资本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看,它又是一种“知识经济”。在这种新型的经济模式下,会计的发展呈现出八大趋势,即会计观念日益更新;会计目标重新定位;会计对象范围拓宽;会计管理职能强化;会计核算程序和方法相应改变;会计操作手段更加先进;会计教育立体式发展;会计监督进一步加强。 【关键词】网络经济 会计变革 发展趋势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计算机、通信等技术的日益发展和融合,以及互联网的普及应用和发展,信息处理和传递突破了时间和地域的局限。这种“即时联系”正在使整个世界发生着翻天覆地的变革,它不仅改变了人们的思维和生活方式,企业的经营和管理模式,而且影响着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与此同时,作为经济发展反光镜的会计将发生重大变化,会计观念、会计目标、会计对象、会计职能、会计核算程序与方法、会计操作手段、会计教育和会计监督都在朝着适应新型网络经济的方向变革和发展。 一、网络经济概述 关于网络经济的概念,理论界有不同的解释。从国民经济构成和主导产业的意义上说,网络经济是“信息经济”;从经济活动的技术含量和知识资本的作用来说,网络经济是“知识经济”;从信息网络作为第四代传播媒介,并且被广泛应用于经济活动的角度来看,网络经济也可以说是“媒介经济”。但不管怎样,其基础都是计算机网络,特别是互联网络。CISCO公司主席谈到,目前互联网已不再单纯是一种技术,更主要的是它已经成为一种新的经济力量,成为国家经济和区域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是国家经济基础设施的一部分。因此,我们认为: 从狭义的角度分析,网络经济应是与计算机网络,特别是与互联网有关的经济。网络经济的主导产业是信息技术产业和信息服务业,而信息技术产业又可分为计算机硬件产业、软件产业和信息媒介三大产业;信息服务业则包括新闻、咨询、、电信和网络等。网络时代的所有企业都将依靠网络生存,并推动各种产业的信息化和网络化。 从广义的角度分析,网络经济是从经济的角度对未来社会的描述,从当代社会的工业经济向未来社会的网络经济的转化是一种经济的变迁。我们知道,传统商业把生产者和消费者在时间和空间上分割开来,这大大促进了工业企业的专业化、规模化的发展,但同时由于层层的中间环节,交易成本也随之增加,生产者和消费者在某种程度上产生了一定的隔阂。而信息技术的发展,使生产者和消费者可以通过互联网直接对话,不仅可以大大降低交易成本,而且可以使交易双方在时间和空间上有更大的选择范围。可见,网络经济应是没有时空、地域限制的生产者和消费者直接见面的经济,即社会化了的直接经济,是一种区别于农业经济、工业经济的新型经济。 二、网络经济下会计发展的八大趋势 (一)会计观念日益更新。人类社会的每一次重大发展,总是以思想的进步和观念的更新为先导的。当人类迈入网络经济社会后,会计的思想意识将随之而改变。因此必须运用全新的思维,创建和树立一系列适应网络时代的全新会计观念。 1 树立增值观念。我们知道,在传统会计中,利润是企业会计核算的中心,会计工作大都围绕利润展开。然而在网络经济时代中,企业除了追求营业利润外,更多的要关注自身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人力资源开发和使用情况以及保持良好的社会形象。因此,会计主体必须树立增值观念,将增值作为企业经营的主要目的,定期编制增值表,反映企业增值的形成及其在企业内外各受益主体之间的分配情况。 2 树立风险观念。在网络经济时代,由于信息等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信息传播、处理和反馈的速度大大加快,产品寿命周期不断缩短,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企业的经营风险明显加大。特别是高科技项目,面临的风险更大,这无形中也给会计带来了风险。因此,网络经济下的会计必须树立和强化风险意识,承认不能提供与决策相关的信息是会计的最大风险,承认传统的会计方法下提供的会计数据有存在会计风险的可能。在此基础上,深化对风险本质的认识,将各种重要的资源以适当的方法列入会计系统,并尽可能地反映会计事项中的内在风险,提高会计信息的使用价值,降低会计风险。 3 树立全新资产观念。网络经济拓展了企业经济资源的范围,使企业资源趋于多元化,人力资源、智力资源将成为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为企业所拥有或控制,为企业提供未来经济效益。网络经济是以知识、智力为资本来发展的经济,对知识型企业来说,最重要的资源不再是物力资源而是知识资源(智力资源、人力资源)。这些新型资源予以资本化作为会计学上的资产,在理论上是必要的,在实践中是可行的。同时,与之相适应的是企业剩余收益的索取权也将由出资者独享转变为包括企业出资者、经营者、管理者、劳动者等共同分享的权益。因此,在网络经济时代下,资产应当是包括人力资产和物力资产在内的全新资产。 4 树立创新观念。创新一词最早是由奥地利经济学家熊彼特于1912年在《经济发展理论》一书中提出的。技术创新在学术界使用多年以后,“创新”一词具有了特定含义,即指对某些领域、行业的改进、拓展和革新。在网络经济时代,创新成为整个时代灵魂,没有创新就不会有社会的发展,它渗透于社会的各行各业和经济活动的各个方面。因此,会计界必须树立创新观念,这既有利于解决当前会计学存在的难题,又有利于适应和推动网络经济的发展。 (二) 会计目标重新定位。会计目标是构建会计理论体系的逻辑起点,主要说明为什么提供会计信息,向谁提供会计信息,提供哪些会计信息等问题。关于会计目标,当前理论界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受托责任观,认为反映经营者的受托经济责任,是会计的基本目标;二是决策有用观,认为向投资人等信息使用者提供有助于决策的会计信息,是会计的主要目标。在网络经济下,网络这一工具的应用和普及将使会计目标发生变化:1 从会计信息的使用者看,传统会计目标注重的是现有投资者,主要为现有的投资者提供企业相关的会计信息。在网络经济时代,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和完善,企业的股东结构日趋多元化,这就要求企业不仅要考虑现有投资者的信息要求,更要将企业推向潜在的投资者,吸引潜在投资者的注意,以此增强其发展潜力。信息传递的快速和便捷的网络时代的特点,潜在投资者从企业获得信息将成为轻而易举的事情,他们只需直接登录公司网页或进行相关搜索,即可查找到自己感兴趣的信息,尤其对于上市公司而言,这种信息的获取将更加便利,不象在传统媒介下,投资者必须找到公司财务报告和某些重要的申明等书面资料才能获取信息。这就是说潜在投资者成为网络时代会计信息使用者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群体,不仅必要,而且完全可能。 2 从提供的会计信息看,受托责任观和决策有用观在会计导向及信息质量特征的侧重点上是大相径庭的:在会计导向上,前者是面向过去,后者是面向未来;在信息质量特征侧重点上,前者强调可靠性,后者着重相关性。网络时代下,由于潜在投资者的增多,会计信息使用者更需要的是能为其提供决策依据的信息,进而决定是否采取某一行动或决策,因此,会计目标更倾向于决策有用,而且要求提供的会计信息具备以下特征:(1)面向未来,即要求企业通过网络及新型的财务分析软件全面分析企业内部和外部的经营发展情况和趋势,向使用者充分披露有关未来发展前景、盈利预测、现金流量的信息;(2)实时披露,即要求企业成为一个信息系统,利用网络随时向外提供信息,来满足投资者等利害关系人进入企业网页或在有关搜索引擎上搜索当日、当时企业情况的需要。 (三)会计对象范围拓宽。会计对象是会计工作在特定主体范围内指向的客体,只有明确了会计的对象,会计实务工作者才能准确界定自己的工作范围,分清会计管理与其他管理的界限。当前,我国会计学界有关会计对象比较一致的观点是“资金运动论”,认为会计对象是社会主义再生产过程中的资金运动。在这种观点下对财富的认识主要局限于有形财富,对获利驱动力的认识主要局限于有形资产。然而,当社会进入网络经济时代,企业的竞争逐渐演变为具备先进知识和良好创意的人才竞争,人的因素或者说是智力的因素在企业中逐渐起着根本性的作用。因此,会计反映和监督的范围明显扩大,作为会计对象的资金运动不仅包括已经发生的,而且要包括可能发生的;会计事项不仅包括企业的货币性运动而且不排斥其他重要的经济活动和经济事物。另外,对会计对象的细分———会计要素的内容也应根据形势的发展予以扩充、更改和重新界定,更好地服务于会计目标。例如,网络经济条件下,知识资源和人力资源成为公司最重要的资源,企业的无形资产在整个资产总额中的份额将大大超过有形资产。因此,将人力资源纳入资产要素范畴势在必行。相应地,其他会计要素的内容也要作出变动,否则将无法适应时展的要求。 (四)会计管理职能加强。按照目前我国会计学界的流行解释,会计职能是会计所固有的,客观存在的功能,它是随着会计的发展和人们认识的深化而不断完善的。我国对会计职能的研究曾在20世纪80年代达到高潮,但至今尚未达成统一认识。笔者认为,要想完整地把握会计的职能,就必须认识到会计职能的基本内核在不同的时期是没有变化的,惟有其实现的深度、广度、精度会因经济活动的特点和管理要求不同而逐渐提高。在网络经济时代,网络的快捷便利,使得财会人员可以通过互联网在线访问,既能及时得到相关企业的会计信息,又能及时满足宏观经济管理部门、企业经营者以及投资者、债权人对会计信息的需求,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横向比较、准确强调和正确决策。因此,在网络经济时代,会计的职能应表述为反映和管理两大职能。其中反映职能就是指将会计工作的结果向会计信息使用者进行充分的揭示,这和传统经济下会计的反映职能几乎是一致的,但有了网络的帮助,企业反映的信息将会更加详细、实时、全面。管理职能是指为满足国家宏观调控、企业所有者及经营者的需要,会计工作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功能。它又可分为预测、决策、控制、分析等具体内容。随着网络经济和管理科学的发展,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将会日渐提高,对会计与管理结合的要求也将越来越高,进而使得会计的管理职能将日益明显。因此,如果说反映和监督概括了传统会计下基本职能的话,那么从会计的本质和发展趋势来看,反映和管理无疑是网络经济下会计客观存在的功能。 (五)会计核算程序和方法相应改变。一般来讲,会计核算程序是指会计帐务处理的具体步骤,会计核算方法则是指某一会计主体在记录和反映会计业务时所采用的业务技术方法,如对长期投资收益所采用的成本法和权益法,对固定资产折旧所采用的直线法和加速折旧法等。在网络经济时代,由于会计观念的转变,从而使得会计核算程序和方法发生相应改变。例如: 1 利润形成与分配的核算程序和方法随全新资产观念而发生变化。传统工业经济下,会计是建立在“资本是企业发展的核心生产要素”这一基础上的,因此利润理所当然地被认为是资本形成的,相应地利润也要按投资者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但在网络经济下,人力资源逐渐成为企业成败的关键因素,这一基础必将发生变化,致使利润的形成和分配也会发生变化。事实上,利润的形成到底是归结于资本还是人才,在工业经济中常常难以确定,拥有同样资本的企业由不同人来经营,可能会产生不同的结果,或是盈利得到良好发展,或是亏损陷入重组的境地。因而,“利润来源于资产的使用而非占有”这句话,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人力资源在利润形成中的作用。特别是在网络经济下,拥有丰富知识的人的劳动更是利润形成的主要来源。因此,利润分配必将在出资者和经营劳动者之间进行。二者共同承担企业的风险,共同分享利润,从而使得企业对利润形成和分配的会计核算程序和方法也随之发生改变。 2 经营成果计算重心受增值观念决定由利润转向增值。传统会计中,利润是企业核算的中心,它着重反映投资者在生产经营中的获利情况,相应地,损益表成为核心会计报表。在网络经济下,企业作为社会的组成部分,其经营目的是谋求参与社会活动各个方面的利益。所以受益者不限于政府、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社会的其他群体也将成为企业的受益者。因而企业要定期编制增值表以反映企业增值的形成及其在企业内外各个贡献主体之间的分配情况。从这个意义上讲,增值表有望成为会计报表体系的中心,对增值表及其相关要素的核算将成为网络经济下会计核算的一大重要内容,其核算程序和方法必然需要创新。 (六)会计操作手段更加先进。在网络经济下,信息量是以“爆炸”的方式进行增长的。会计作为信息系统的一个重要子系统,必须对经济事项的处理及时、准确。传统工业经济模式下的手工操作及简单的电算化操作已经难以适应网络经济的需要,因而只有采用网络化操作,才可以满足网络经济下信息量大、数据处理成本低的要求。具体地讲,会计操作呈现出以下特点:(1)从会计信息系统的数据输入看,随着数据库和网络的出现,数据的输入不仅更加便捷,而且 还可以实现历史数据、分析数据和未来预期数据的结合,实现会计数据与其他任何必要数据的结合。原来那种依赖会计自成体系获取原始数据的手工输入方式,必将被网络各终端自动输入数据所替代。对会计人员而言,最重要的不是如何把数据取到手,而是怎样对输入数据进行组织以及确保其真实可靠,会计网络化的出现有助于我们解决这一难题;(2)从会计信息系统的数据加工、储存看,一旦各种数据通过网络输入,则可以建立数据库,加工、储存各种数据。这就意味着只要库中确定了数据的结构方式,以及相应的运行程序,数据将按需要自动生成。而且数据库中的数据不再是单纯的会计数据,数据的结构方式不再仅仅以会计数据为要素进行组织,而是尽可能对各种数据,按各种可能的、并对决策有用的关系进行组配。从而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手工操作下数据加工、存储的不便利和繁琐;(3)从会计信息系统的数据输出看,由于网络的存在,数据的输出可以通过网上进行,数据的共享会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会计数据的传播媒介也将发生根本变化,网络或网上传播将改变过去单向由企业决定传播的特点,数据用户可以提出特定的数据传播要求,以此实现传播者与被传播者的双方主动式要约。而且信息用户不再是单纯的被加工数据的使用者,他们可以根据自身的需要重组数据结构。总之,会计操作手段的网络化可能使会计的基本功能由记帐、算帐、报帐转化为数据组织;可能使单纯由企业完成数据的加工、传输转向信息提供者和使用者共同加工、传输,从而形成一个交互式的过程。 (七)会计教育立体发展。我们知道,经济愈发展,会计愈重要。随着网络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的日益进步,从事以无形资产投入为主要特征之一的新型经济的人员越来越多,可供拥有更多知识的人获得高报酬的服务性工作岗位和业务种类也会越来越多。这不仅为会计工作的作用发挥与功效显现提供必要与可能,而且为会计教育赢得了纵深发展的空间和良好的氛围,并为之创造和提供充分的物质保证和经济支撑。 目前,我国财会人员在思维方式、知识结构等方面存在的缺陷直接反映了我国会计教育存在的问题:(1)从思维方式来看,我国会计人员普遍认为只要按法规、制度、管理者的要求,把一套帐做好,把会计报表编制出来,就算完成任务,完全处于一种被动的地位。因而在绝大多数企业中,财会人员的基本工作仍然停留在传统会计的记帐、算帐、报帐上。这就要求我们的会计人员必须转变观念,把自己从一个被动的核算工具,转变为具有创新意识的能动的企业管理者。(2)从知识结构来看,我国会计人员知识结构单一,会计以外的如经济、法律、企业组织与管理、控制等方面的知识不足,从而制约了会计人员综合能力的发挥。加之知识老化、滞后,理论同实践脱节现象严重,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会计人员的创新能力和综合管理能力。 存在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是我国会计教育的培养目标、层次结构、教育内容及教学方法上存在缺陷。我们知道,高素质的人才是网络经济社会的中坚力量,这种人才需要具有创新意识,拥有丰富的知识与经验,富有变革和管理的能力与胆识。为此,会计教育必须适应网络经济社会的总体要求,体现时代特征,同时要重视素质教育和能力培养,使会计人才不仅具备会计专业及相关专业的知识,而且具有融通并应用各种专业知识的能力。当然会计人才的形成也有待于会计人才市场的建立并接受市场的检验,从而在市场竞争中得到洗礼并显现出其才能与比较优势。 从发展的观点来看,会计教育的目标应当是培养能够适应社会发展要求的有职业道德感、具备独立学习能力、综合素质强、具有风险与创新意识、专业基础扎实、知识面广的管理型复合会计人才。这就要求必须在会计教育体制与机制等方面进行创新,以此适应网络经济的需要。市场机制的作用和政府力量的加强应同时兼顾,并协调融洽,由此形成“市场———教育———政府”三位一体的立体式运作机制和包括大学、企业、政府在内的多元化会计教育主体。(1)就政府而言,其管理品质的高低将成为国家未来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发展网络经济与会计教育的重要影响因素。政府对会计教育的态度、重视程度、管理方式及采取的政策举措,都将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会计教育的发展水平。因而从某种意义上说,政府应成为会计教育的主体之一,而不只是扮演着一个管理者的角色;(2)就企业而言,在全球化经济中开展竞争,需要知识支撑其未来成长和强化市场竞争力,因此,企业在发展知识经济中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即一方面企业有可能将知识应用于生产经营,从而实现知识资本产业化,并推动科学发展和技术进步,提高劳动者素质和促进新经济发展;另一方面企业与政府、大学等部门的联合,加强对会计教育的投资和督促,有利于会计教育的发展和符合社会需求的会计人才的成长;(3)就大学而言,其主要任务是立足未来培养高素质人才,因此,必须适应网络经济的需要,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综合能力,完善和变革现有的会计专业知识结构,调整专业设置,充实和更新课程与教材内容,改进和发展教育媒体及传播知识的方式,并明确划分会计专科、本科和研究生不同层次的培养方向,使走出学校的不同层次的会计人员能更好地适应社会的需要。 (八)会计监督进一步加强。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企事业单位经济活动日趋多元化;企业获取资金的渠道不断拓宽,部分资金活动呈现出无序状态。加之经济领域法制建设的滞后和经济监督的弱化,从而引发一系列复杂经济现象和很不规范的经济行为,违纪企业逐年增多,经济犯罪方式多种多样,偷税漏税现象屡见不鲜。这些现象的大量存在,与会计监督乏力直接相关。而造成会计监督乏力的原因又是多方面的:一是会计人员受利益驱动,自己不愿意或受单位领导意志所左右而不能够履行监督职能:二是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内部审计机构不健全或不能充分发挥作用;三是社会会计监督机制不科学、不完善,不能真正担负起“经济警察”的职责。 网络经济的蓬勃发展,使得企业经济活动日趋复杂,从而赋予了会计监督更为重要的使命。在这种新形势下,会计监督的内涵正在发生变革,较之原来意义上的会计监督变得更有广度和深度。因而,网络经济下,必须对会计人员重新定位,使其能以公正的态度来均衡的处理各种经济利益关系。同时要采取有力措施,有效解决企业内部控制不完善,内审机构不健全,内部监督力量弱的问题。此外,面对网络经济中出现的纷繁复杂真正成为依法经营、自主管理,独立承担社会和法律责任的社会中介组织,使注册会计师真正成为具有适应网络经济发展需要的知识结构、职业道德和执业能力的“经济警察”。 经济会计论文:知识经济与人力资源会计 [摘要]知识经济时代,知识成为最重要的生产要素,知识劳动者成为社会财富的创造主体,高新技术产业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人力资源成为决定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企业管理者、投资者、债权人、有关政府部门等迫切需要人力资源方面的会计信息,以服务于其科学决策。 [关键词]知识;知识经济;人力资源会计;会计信息 知识经济已在世界范围内初见端倪,它是继农业经济、工业经济之后的一种新的经济形态。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与经济的结合促进着经济的迅速发展,知识将成为所有创造财富的要素中最基本、最有效的生产要素,从事知识创新、传播和运用的知识劳动者是社会财富的主要创造者,人力资源成为企业乃至整个社会最宝贵的稀缺资源。对人力资源进行会计核算,加强人力资源管理,是适应知识经济发展的需要。 一 知识经济是建筑在知识和信息基础上的经济,它直接依赖于知识的创新、传播和应用,知识成为提高生产率和实现经济增长的驱动器。知识经济作为一种新的经济形态,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1、知识成为最重要的生产要素。传统的农业经济社会是以耕地和劳动力为基础的;工业经济是以大量自然资源和矿藏原料的冶炼、加工和制造为基础的,衡量经济发展的生产函数,注重的是劳动力、资本、原材料和能源等生产要素,把知识、技术常常似为生产的外在因素;而知识经济则是一种全新的基于最新科技和人类知识精华的经济形态,它以不断创新的知识为基础,是一种知识密集型、智慧型的新经济形态,知识和技术自然而然地被纳入到生产函数之中,从而使经济效益可以持续递增,因此,农业经济时代,人们梦想占有土地;工业经济时代,人们希望拥有资本;知识经济时代,掌握知识将成为人们的追求,知识成为具有决定意义的生产要素。创造知识和应用知识的能力与效率将成为影响一个国家综合国力和国际竟争力的重要因素之一。 同以往经济形态相比,知识经济的增长不再完全依赖于资本、劳动力、土地等传统生产要素的大量投入,已转而依赖于知识的积累和运用,依赖于对知识的获得,足以弥补传统生产要素不足而对经济发展带来的障碍。在知识经济时代,企业的竞争力和实力,将会由其掌握有形资产的数量转移到拥有知识的能力和服务能力等无形资产的数量上去。例如,美国著名的微软公司总资产在很短的时间就达到143亿美元,其无形资产价值市价已高达1623亿美元,该公司的市场价值已超过美国三大汽车公司的总和。 2、知识劳动者成为创造社会财富的主体。农业经济时代,创造社会财富的主体是农民,知识分子游离于社会财富创造活动之外;工业经济时代,创造社会财富的主体是工人,知识分子是社会生产的指导者或组织者;而知识经济时代,智力劳动者已成为庞大的知识阶层,成为创造社会财富的主体。知识经济时代的农民已成为掌握农业高新技术的知识劳动者,新时代的工人也是用现代最新科学技术武装起来的高技术工人。拥有足够知识的脑力劳动者创造出数倍于体力劳动者所创造的社会财富。知识劳动者在知识经济时代占据主体地位,是社会的主流。1981年至1991年,美国就业中的蓝领份额平均降低了3个百分点,而白领份额增加了6个百分点。在日本,专业和技术职业的就业预期于本世纪末增长超过40%,几乎比次快增长的群体——办事员及其相关职业快四倍。在美国,到2005年前预计专业和技术职业的就业增长将是36%,几乎比工艺和熟练的手工职业快三倍。[1] 作为一个经济范畴,人力资源具有质和量的规定性。从人力资源内部的替代性来看,人力资源的质对量具有较强的替代作用,而人力资源的量对质的替代作用却较差,甚至不能替代。例如,一个高级工程师可以完成几个低等级工人的工作量,而几个低等级技术工人共同工作却难于完成高级工程师所从事的复杂工作。知识经济仍是市场经济,市场竞争的背后是人才的竞争,只有人才才是企业最主要的战略资源。企业竟争的胜负,取决于其是否拥有更多的优秀人才。 3、高新技术产业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是知识经济的标志性产业,也是知识经济时代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1981年至1992年,主要发达国家的高科技产业的产值增长了1倍多,而同期其它制造业的产值增长了29%。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在1996年年度报告中指出,其主要成员国内生产总值(GDP)的50%以上已经是以知识为基础的。1997年,美国以信息技术为主的知识密集服务出口总值已接近商品出口总值的40%。高新技术产业对美国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已达到55%以上,而汽车工业只有4%。[2] 知识经济将引起产业结构的大规模调整和产品结构的全方位变化。知识经济条件下,以高新技术产业为主导,体现着产业发展的新途径;以高新技术为杠杆, 推动着传统产业的知识化;以高新技术为武器,促进服务业大发展。就微观经济组织——企业而言,知识密集型企业居于主体地位。人力资源成为决定企业兴衰的主要因素。 可见,知识经济时代,人力资源会计在现代企业管理中的重要地位是毋庸置疑的。 二 人力资源会计产生于本世纪60年代,在即将到来的知识经济时代更具有重要的作用。知识经济时代,最需要的资源,不是物质资源,而是智力资源,知识经济的主体是掌握现代科学知识和具有创新潜能的高素质人才。企业对人力资源的投资将成为企业内部长期投资的主要项目,甚至要超过对厂房、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投资。企业对人力资源投资所形成的无形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的比重及所起的作用已不容忽视。例如,1995年美国很多企业无形资产的比例已高达50~60%。这些以知识为基础的无形资产日益成为决定企业未来现金流量与市场价值的主要力量。知识经济时代,人力资源会计要满足企业管理当局及其他相关机构对人力资源信息的需要。 1、人力资源会计为企业管理者提供评价人力资源决策方案所需要的信息。企业管理者十分关心人力资源投资的效能和效益,并加以追踪评估。在现代企业管理过程中,为实施人力资源发展战略,企业是从外界招聘还是在内部培训专业人才?在经济萧条时期,企业应当裁减还是保持其人力资源?裁减职工可以立即降低人工成本,并相应增加本期效益,可是到了经济复苏时,社会对人力资源需求增加,企业有可能为重新雇用新职工花费巨额费用,即被裁减职工的重置成本。如何进行人力资源管理决策?显然,传统会计是无法解决的,必须依靠人力资源会计。 2、人力资源会计向投资者、债权人提供制定正确的投资和信贷决策所需的信息。传统会计报表并不向投资人和债权人提供企业人力资源的变化情况,以及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在损益表中,传统会计将人力资源的投资成本列为本期费用,而未予以资本化列为资产,未在预期使用年限内按期摊销,从而歪曲和低估了本期收益。在资产负债表中,传统会计在企业资产总额中并未包括人力资产,从而歪曲和低估了企业实际拥有的人力和物力资产总额,以及企业的未来盈利能力。知识经济时代,投资者和债权人更关注企业员工素质、构成,特别是企业的技术队伍和管理队伍、知识创新与技术创新能力等人力资源方面的信息。人力资源会计提供的会计信息,能够更确切地分析人力资源、物质资源投资比例和投资效果,能够更真实地反映出企业总资产中人力资产、物质资产的比例,为投资者和债权人提供正确的决策依据。 3、人力资源会计向政府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反映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情况的会计信息。企业作为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一个细胞,政府主管机构和社会公众不仅要求企业披露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还要求企业披露其履行社会责任的状况。为了创造良好的企业形象,以争取社会公众和企业职工对企业经营的有力支持,企业也必须履行一定的社会责任,即企业在谋求投资者权益最大化的同时,必须兼顾企业职工、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企业社会责任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对人力资源安排方面的贡献。人力资源具有特殊性。企业要为人力资源的载体——劳动者提供就业岗位。有关政府主管部门也需要劳动就业方面的信息。人力资源会计是提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一个主要信息来源。 我国人力资源存在人口众多、素质低下的问题,在人力资源管理中又存在人才浪费和人才短缺并存的局面,存在教育收益率和教育投资比重十分低下,知识分子收入水平偏低,人才流动困难等问题,因此,我国建立和推行人力资源会计的必要性和迫切性较西方国家有过之而无不及。 三 以人力资源为研究对象,主要研究组织中人力资源成本和价值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问题的人力资源会计,尽管自诞生已有30余年,目前这门学科仍处在不很成熟、不断探索的阶段,仍难满足知识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还处于介绍和引进人力资源会计的阶段,理论界对此研究尚处于起步状态,实务中也没有得到应用。但会计界对它研究的兴趣也日渐浓厚,对人力资源会计的研究正在不断深入。在我国建立人力资源会计要有一个过程,笔者认为应做好以下工作。 首先,深入理论研究,澄清模糊认识,更新传统观念。人力资源能否被视为一项资产,是人力资源会计能否成立的关键。人力资源作为会计资产,必须用货币进行计量。对人力资源的计价,人们会误以为对人明码标价,似乎是对人格的贬低,所以难以接受。明确人力资源、人力资本、人力资产各概念的范畴、特点及其相互间的联系是人力资源会计的基础,人力资源成本项目及资本化、人力资源价值计量模式是人力资源会计的核心。现有会计模式经过漫长的历史演变,已发展为一套较为完整的科学体系,对其每改进一步,都是传统与新生的较量,尤其是将人力资源纳入会计要素中,涉及人力资源的收益权问题,这将影响到政府、企业投资者及其他利害关系集团的切身利益。会计界必须对这些基本理论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形成共识,才有利于统一思想认识,转变管理人员传统计会计模式下形成的旧观念。 其次,吸收借鉴西方人力资源会计理论和方法研究的新成果,洋为中用。一方面,我国会计界应投入更多的精力深入考察和研究国外人力资源会计的理论和方法,而不是作一般性介绍,为最终建立适合我国企业的人力资源会计打下基础。另一方面,又不能照搬照抄。不同的国家,政治制度和历史文化各不相同,进而有不同的人事管理制度,不同的企业和组织,劳动用工制度也有很大区别。因此,人力资源会计在吸收借鉴西方国家有关理论和方法时,必须与国情及本单位实际情况相结合。 最后,开展人力资源会计试点工作。试点单位一般应是人力资源密集、人力资源投资较大,既要有完善的人事档案资料,又要有完善的会计组织和较好的会计工作基础。例如,可选择高科技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单位进行试点。这些企事业单位是人力资源密集的场所,它们往往为招募、选拔和培训人才投入巨额资本,人事部门一般有较为完整的档案材料,可为人力资源成本和价值的计量提供重要依据。也可有目的选择少数条件较好的中外合资企业作为试点单位,这些单位更易吸收国外先进的管理理论与方法,对人力资源会计易于接受,同时也有利于借助国外的管理人员,为我国培养人力资源会计方面的专业人才。试点的业务应遵循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原则。在试点工作的基础上,进行推广和普及,从而建立起各行各业的人力资源会计核算体系。 知识经济时代,更需要人力资源会计,并会推动人力资源会计趋于完善和成熟。 经济会计论文:试析会计信息与经济预测 会计是一种公认的“商业语言”,会计语言的基本要素——会计信息在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特别影响着有关经济主体和主管部门进行经济预测和制定决策。理论界对会计信息与经济决策的关系研究较多,而对会计信息在经济预测方面的作用与应用研究较少,本文试就此谈些看法。 一、会计信息为什么可以用于经济预测 按照经济预测的原理,从一般意义上讲,事物的发展变化具有以下三大特征:一是事物的发展变化常常表现出延续性;二是类似的事物发展变化的规律性是相似的;三是事物之间的相互影响常常表现为因果关系。因此,深入研究影响预测对象的有关因素,并揭示它们的变化特征和规律,就能把握预测对象的未来状态。会计信息之所以可以用来进行经济预测,就其本身而言,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 1.从会计信息的质量特征看,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决定了会计信息是经济预测的天然材料。相关性是会计信息质量特征之一,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第2号财务会计概念公告》指出相关性系是“信息导致差别的能力”。这就是说,会计信息的相关性是指会计信息与决策的关系,会计信息能够影响信息使用者的决策,能够导致信息使用者决策的差别。国际会计准则中列示相关性的判别标准为:“当信息能够通过帮助使用者评价过去、现在和未来事项或确认、更改他们过去的评价,从而影响到使用者的经济决策时,信息就具有相关性。”由此可以看出,相关性有两个基本质量标志,即预测价值和反馈价值。所谓预测价值,就是指会计信息能够帮助信息使用者评价过去、现在和未来事项并预测其发展趋势,从而影响信息使用者基于这种评价和预测所做出的决策。所谓反馈价值,是指会计信息能对信息使用者以前的评价和预测结果予以证实或纠正,从而促使信息使用者维持或改变以前的决策。由此可见,相关性是会计信息质量中的一个最重要、最基本的特征。正是因为相关性的特征,才使会计信息成了经济预测的天然材料。 2.从会计目标的实现看,经济预测是会计信息的作用得以实现的重要环节。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会计信息应该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满足有关各方了解企业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需要,满足企业加强内部经营管理的需要”。实现会计目标需要经过三个环节,即获取会计信息、对会计信息进行分析评价、做出合理的经济决策。其中对会计信息的分析评价,就是对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进行数量分析和加工处理,并对处理结果进行筛选,形成初步的备选方案,这实质上就是经济预测分析的过程。对企业的历史会计信息进行分析处理,目的不在于评价企业的历史财务状况,而在于通过历史考察来预测企业未来的财务状况。因此,经济预测是实现会计目标——即会计信息使用者依据会计信息做出合理经济决策的一个重要环节。会计信息是经济预测的依据,经济预测则是对会计信息和会计目标的综合反映。 二、利用会计信息进行经济预测的方法 1.比率趋势外推方法。这种方法是在可比财务报表基础上或在计算财务报表有关比率的基础上,来推断企业现在或未来的偿债能力、盈利能力、现金流转情况以及财务弹性和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之间的合理结构,为有关决策提供参考依据。该方法对会计信息的计算处理比较简单,预测时主要依靠对比判断和经验,具有简单直观、应用广泛的特点。在对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时常常用到这种方法。 2.因果预测方法。这种方法一般有成熟、完整的理论依据,严密科学的逻辑推理。其特点是找出影响预测对象的若干主要因素,分析它们之间的依存关系,建立数量模型,根据模型计算出数据,结合定性分析来推断预测对象未来的财务状况。常常用这种方法来预测成本、费用、利润、销售额等等。具体方法包括回归预测方法、时间序列预测方法、线性规划等。 3.其他定量预测方法。一方面,由于经济业务的复杂性,使得企业财务状况的变化受很多复杂因素的影响;另一方面,经济数量分析的理论和方法也在不断发展,其他一些定量预测方法逐渐应用于经济预测上。例如:抽样估计方法、多元统计分析方法、马尔柯夫预测方法和灰色理论预测方法等。目前这类方法在实际应用中的主要缺点是假设条件太多、比较抽象,多偏重于介绍方法,缺少分析预测结果有效性的报告。很多研究仅仅停留在这些定量分析方法的介绍上,未能在实践中认真跟踪分析、观察和验证这类方法的效果。 三、如何更好地利用会计信息进行经济预测 1.切实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夯实经济预测的基础。解决会计信息失真问题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在完善会计信息的形成机制、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理顺各方利益关系、加强会计规范建设等多方面下功夫。目前,要尽快健全和完善我国的会计规范体系,尽早实现会计准则与国际惯例的衔接,并积极维护准则的权威性。 2.加强利用会计信息进行经济预测的理论研究和应用研究。利用会计信息进行预测是实现会计目标的重要环节,会计界和统计界要加强交流和协作,加强在这一交叉学科方面的理论研究。要根据会计信息的不同使用者及其不同的使用目的,研究会计信息的相关程度,为预测时使用信息奠定基础。对于专门的预测对象,要确立相对成熟、稳定的预测模式。要大力倡导电算化研究。由于会计信息的海量特征和预测模型的复杂性,必须借助电子计算机技术,研究开发相应的预测软件,把会计人员从繁杂的数据计算中解脱出来 ,实现预测技术的电算化、网络化。 3.改善利用会计信息进行经济预测的社会经济环境。当前,改善利用会计信息进行经济预测的社会经济环境,最重要的是实现决策系统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防止脱离实际的瞎指挥和想当然,形成一种良好的理性决策机制。只有在这种社会氛围下,利用会计信息进行经济预测才会有效,才能提高经济预测的科学水平。 4.提高财会人员预测分析的能力。广大财会工作者处于实际工作的第一线,一些新问题、新情况首先出现在他们面前。广大财会人员要积极学习、勇于探索,特别要善于学习相关学科的新知识、新技能,提高运用所学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并在工作中自觉运用有关预测方法,不断改进和完善现有的预测方法,发现和探索新的预测方法。 经济会计论文:浅议新《会计法》对我国经济建设的作用 1999年10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重新修改的《中国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从20__年7月1日起实行,这是我国会计体制上的又一次重大变革。它对规范农业科研单位的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更有效地发挥会计工作的管理职能,保障农业科研工作的深入进行,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1 新《会计法》产生的必要性 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1985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这部《会计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规范和加强我国会计工作,促进会计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这部《会计法》在诸多方面难以适应国家加强宏观经济调控的需求,某些方面出现了空白点。主要体现在:(1)由于我国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与之配套的法制尚不健全,一些单位存在着“人治”大于“法治”的现象,会计工作中人为地造成会计信息失真的情况也时有发生,致使会计信息资料难以客观、真实地反映本单位、本地区的经济活动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政策的制定。(2)有些单位和个人受经济利益驱动,过分地追求自身利益,想方设法在会计数据上做文章,转移国有资产、账外设账、偷税逃税,扰乱了正常的内部管理秩序,使市场经济带来的负面效应扩大。近年来因会计管理工作薄弱,挪用公款、贪污腐化等犯罪行为有所增长。(3)现行的《会计法》虽经1993年修改,但某些内容仍带有计划经济的色彩,如对建账程序和会计质量要求的规定过于原则,对会计内部控制等内容未作出规范,法律责任的确定也不够明确、收稿日期:20__-05-20作者简介:张 艺(1960—),女,会计师,主要从事财务管理工作。全面。因此,及时地修订和完善现行的《会计法》,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会计工作发展的内在需要,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需求。 2 新《会计法》的科学性与法律规范新 《会计法》本着“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立法宗旨,针对前述会计信息失真、会计秩序混乱和难于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形势等问题,加大了会计工作的法律责任。其主要特点是: 21 补充和完善了会计核算内容,以法律形式规范了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 会计核算是会计工作的核心和重点。加强对会计核算行为的规范,历来是《会计法》的重点,也是这次修订的重要内容。修订后的《会计法》用了两章的篇幅,即第二章会计核算和第三章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对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作出了规定。《会计法》所规范的会计核算,主要限于事后核算方面的内容,即对基本的核算方法和程序作出规定,而没有过多涉及事前预测、事中控制等会计管理的内容,目的是增强法律规定的适应性。近些年来有些单位因内部管理松弛,削弱了会计基础工作。如:不按规定要求建账,不按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接受或受理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随意更改会计凭证,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工作秩序的混乱也给违法违纪人员带来了可乘之机。新《会计法》对此作出规定:“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新《会计法》增加了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制裁的法律条款。对于触犯法律的行为,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新《会计法》通过法律形式来规范会计基础工作,这对促进会计基础工作的改进和提高、防止会计信息失真和抑制会计工作中的弄虚作假现象,将起重要的保障作用。 2.2 明确了单位负责人的法律责任,确定了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是各单位做好会计工作、充分发挥会计职能作用的重要保证 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一切事务、也包括会计事务负责。新《会计法》明确和强化了单位负责人对会计工作的责任,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在“法律责任”一章中,还规定单位负责人如对依法履行职责的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尚未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新《会计法》从法律的角度明确了单位负责人在保障会计信息真实性和保证会计人员合法权益方面的主体地位,从而为规范单位的会计行为提供了重要的保障。 为加强对会计人员的管理,保证会计工作质量,新《会计法》明确了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和从事会计工作人员的从业资格,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 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这既促使会计人员自觉地钻研业务,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同时也从某种程度上抑制了会计岗位上的“人情”现象。为了纯洁会计队伍,新《会计法》还加重了对违法会计人员的处罚,规定:“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这说明每一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都应对自己的会计行为负责。将会计行为与其生存挂钩,更有利于激励会计人员自觉地履行职责,充分地行使权利。 2.3 强化和完善了会计监督机制,这是我国实行的经济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现行的《会计法》中,实施会计监督的主体是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但多年的实践证明,这种监督机制的作用十分有限,必须依靠由会计信息系统以外的力量来共同实施监督,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新《会计法》把实施这种会计监督的立足点落在了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社会监督和国家监督这个多层次的会计监督体系上。对于内部监督,重点是健全财务收支的内部约束机制;社会监督主要依托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这一中介机构,履行社会监督职能;财政部门是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即《会计法》的执法主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监督单位的会计资料、会计行为实施监督检查。新《会计法》对“会计监督”的完善和补充,就是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充分发挥单位内部监督、社会监督和国家监督的职能作用,形成强有力的监督机制,保证会计工作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使其在法制的轨道上健康发展。3 履行新《会计法》赋予的职责,提高单位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新《会计法》是一部规范会计工作的法律文件。 要使新《会计法》在农业科研单位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就必须在科研、开发、后勤管理等方面的经济运作中全面贯彻执行。 3.1 领导干部是确保新《会计法》贯彻执行的关键__*同志曾经说过:“领导干部学习法律知识具有两重意义,既是适应领导工作和管理工作的需要,也是带领广大人民群众学法、用法和自觉遵守法律的需要。”因此,加强对单位领导人的培训不容忽视。要使单位领导人通过学习,认识到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是《会计法》赋予的重要职责,目的在于发挥会计工作在提高单位经济效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中的职能作用。 经济会计论文:论知识经济对人力资源会计的影响 [摘要] 进入知识经济时代,人作为一种资源越来越受到重视,人力资源会计的重要性也突兀而出。然而,知识经济时代的人力资源会计又显现出与以往不同的特点。本文立足于这些特点提出知识经济时代人力资源会计的发展方向,并结合具体问题提出解决方法。 二十一世纪是知识经济的时代,体现于人力资本和技术蝇的知识是经济发展的核心。[1]知识经济时代经济环境的巨大变化,也为人力资源会计的发展带来了新的内涵。因此,我们认为有必要进一步研究知识经济下人力资源会计的一些具体问题。 一、知识经济条件下人力资源会计的新特点 1、人力资源价值会计重要性增强 首先,传统会计核算体系之所以排斥人力资源价值会计,很重要一点是其中很多方法的人为主观估计因素过大,取得的数据缺乏可信度。在知识经济时代由于信息传递的迅速,许多在工业化社会视为不确定的因素,通过高速的信息传递,都变为确定因素。即使有些因素当时仍不能确定,通过网络统计出的即时的行业数据、平均数据亦可作为估算的重要依据,因此不确定性大大降低。其次,按传统的核算方法,人力资源价值会计的许多方法工作量巨大,而以信息技术为依托的知识经济时代,几乎所有的计算、统计工作都由计算机来完成。以往被视为不可能完成的有巨大工作量的工作可在瞬间完成。这样,就为人力资源价值会计的实行奠定了物质基础。第三,由于知识经济时代生产的个性化管理的柔性,[2]传统方法不能概括人的价值的全部。一柴油涉及人的性格、喜好、情绪等人性化因素,传统会计方法无法表达,必须引进其他相关学科的知识,甚至非数学化方法予以表达。因此,人力资源价值会计的一些方法有了用武之地。第四,知识经济时代由于信息的多元化要求,单纯的成本信息、数学信息已满足不了决策的需要,多元化的人力资源信息已成为必需。这样,给人力资源价值会计提供了环境上的可行性。第五,知识经济时代,评价价值的相关理论日益完善,为人力资源价值会计提供了理论上的借鉴依据。因此,我们认为,鉴于知识经济时代人力资源价值信息的重要性和人力资源价值信息提供了可能性,人力资源会计的重点将偏向人力资源价值会计。 2、人力资源会计的空间范围有了拓展 一般来讲,我们所讲的人力资源会计是针对企业而言,侧重于企业内人力资源的核算和监督,重点是如何把人罗资源信息纳入会计核算体系。知识经济时代,人力资源成为企业和社会的主要资源,人力资源信息不再是会计核算体系的补充内容,不再是旁枝末节,这就决定了人力资源会计的空间范围有了极大的拓展。首先,由于人力资源的重要性加大,依会计的重要性原则,它应成为企业予以核算和监督的重点。这样,必须决定其核算的复杂程度、采用的核算方法较以前有较大改变。在核算意义上,其范围有了层次上的拓宽;其次,同样依上述原因,人力资源相关信息必然被纳入管理会计领域,其预测、决策、投资效益分析、考核评价体系将被大大完善,人力资源会计范围将向横向拓宽;最后,由于人的社会性、群体性,其许多特征要从整个社会的角度来衡量,社会人力资源会计的内容将逐步融合进目前的人力资源会计中,人力资源会计范围的涵盖面将有所拓宽。 3、人力资源价值会计的内容将偏重于其所掌握的知识的价值的计量。 目前的人力资源价值计量方法一般可分为货币计量方法和非货币计量方法。由于传统会计货币计量基本假设的限制,人力资源的货币计量方法一直占主流。主要通过未来工资报酬折现、企业未来收益折现以及非购入商誉的计算和弗兰霍尔茨的随机报偿价值的计算等方法来反映人力资源单个或整体的价值。而非货币计量方法则不十分重视。 知识经济时代,知识是任何经济行为的主线,人力资源价值也极大地相关于其所掌握的知识多少、程度及利用效率。因此,我们认为,人力资源价值的最佳计量模式应相关于其所掌握的知识,围绕人力资源所掌握的知识计量其货币性价值,并辅灾害以非货币性的说明,力求全面反映人力资源价值。 需指出的是:第一,以知识为基础的人力资源价值计量也存在着单个价值计量和整体价值计量的情况。其中,单个价值的计量是以个体掌握知识的内容和应用为基础的,而整体价值的计量还需考虑到整体内个掌握知识的相互作用、知识的结构等方面的因素;第二,由于人力资源本身就是受多种因素共同制约的变量,加之知识经济时代,其主要价值基础——知识同样会由于环境的变动而产生价值浮动。因此,我们应正视人力资源价值的可变性,把它作为人力资源的特征之一加以研究,而避免机械、简单地予以定性、定量;第三,以知识为基础的人力资源价值计量模式,应以知识为出发点,综合考虑环境因素予以货币化计量。同时,应考虑到人力资源的诸如性情、喜好、健康程度等无法货币化计量的特质因素,在货币化计量的同时辅之以非货币化的说明力求其价值反映的完善性。 二、不同社会环境下的人力资源价值的评估 人力资源的价值并非一成不变,它要受多种因素的共同制约,其中最重要的因素莫过于社会文化环境和内部环境因素的影响。 人的价值的形成与实现、价值的大小同其所处社会环境有减极其重要的联系。而文化因素是知识经济时代人力资源价值评估研究的重点。 文化有差异决定人们工作与生活的价值观、生产方式、满足需要和欲望的顺序、对商品的偏好有着许多不同之处,甚至是本质上的区别。处于不同文化背景的人,在相同的条件下,其价值很可能有着极大的差异。具体反映到人力资源会计上,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 1、人员流动性的差异对人力资源成本和价值会计的影响。在崇尚“能力主义”、“个人至上”的美国,人们工作的目的是取得与自身能力和实际成绩相适应的工资。如得不到满足更换工作成为必然。而推崇集体主义的亚洲国家及欧陆国家则正好相反,如在日本,员工的首要道德是“忠”背叛是最令人不齿的行径,人们很少另谋高就,因此,日本的人力资源取得成本相对较为稳定,核算工作量较低。而美国相对来讲人力资源流动频繁,人力资源取得成本的核算工作不得不经常进行。另一方面,对 公司拥有的人力资源价值的评估方面,美国不得不考虑人员的离职因素,其相对于公司的价值估计应较为保守;而日本由于人员稳定,基本上可以以人的可工作生理寿命为服务年限,因此人力资源价值评估的风险较小,可适当放开。 2、人员对管理方式差异的不同反应对人力资源价值的影响。亚洲国家人力恩情意识强烈,易于接受柔性管理,即以人为本的“人本”管理。在这种环境下,人员可发挥最大的潜力,达到价值最大。相反,以美国为代表的一些国家,对刚性管理较为适应,而面对柔性管理其价值实现程度要明显低于亚洲国家。因此,在人力资源价值的认定上需考虑管理方式对人力资源价值的影响。 3、不同文化价值观对人力资源成本会计各项目的影响。在知识经济时代,人才的网络至关重要,如要取得其他公司中的优秀人才,其征募成本在不同文化环境下差别很大。仅以美国和日本为例。在以“忠”为主要信条的日本,如果要所需之人背叛原公司绝非仅高于其原工资就可解决问题,还要综合考虑其心理、情绪上的变化导致价值下降的综合成本。即使取得了该员工,由于其行为不容于该环境,必为他人所排斥,其协调与安置成本必然高于一般值。而美国由于人们观念中对此问题习以为常,这方面的成本要明显小于日本。同理,选任成本、正式训练及诱导成本也存在这个问题。 此外不同文化环境下职位分工差异、晋升制度差异、企业与职工关系上的差异、激励机制的差异等都对人力资源会计有不同影响。 至于内部环境对人力资源价值的影响,主要指人员所处的特定内部环境对单个人所具备知识的包容度、互补度,以及该环境中的人际关系、工作氛围等相关因素的影响,每一变量的变化都有可能导致人力资源价值的变动。而且,根据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及赫茨伯格的双因素理论,各变量的作用程度会随着个人需求层次的变动而变动。另一方面,人一旦脱离原来的内部环境,其价值亦应重新评估,原来的价值只能作为参考,而不能简单地进行移植。这是人力资源区别于其他经济资源的又一特征,在进行人力资源会计研究时应特别注意。 三、知识经济条件下人力资源价值的确认计量 1、人力资源为更新知识的追加投资超过旧知识损耗部分应作为人力资产的一部分予以资产化。人力资源成本会计中关于人力资源追加投资的价值累积,当前的人力资源会计一般的处理方法是将更新知识的投资额象固定资产更新发行投资一样全部资产化。这种处理方法是将人力资产全部支出看作企业对人力资产的投资。但仔细分析,该处理方法针对更新知识投资这一特定项目而言存在许多不足之处。我们认为,应作以如下改造: 人力资源更新知识的资产化数额=追加投资额-(1-旧知识可利用率)×人力资产开发成本(或相应取得成本)的帐面价值 以上公式理论依据及解释如下: (1)人力资源更新知识的投资不同于固定资产更新改造的投资。固定资产更新改造投资是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善该固定资产使用效率、延长使用寿命的改造,是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的简单增值,不存在原固定资产的直接损耗。因此,将更新改造投资直接予以资产化,在以后的受益期内摊销无可厚非。而人力资源更新知识的投资与这种投资有所有同:人力资源更新知识的投资并不是在原有知识基础上的简单改造,大多数情况是对原有知识的直接替换。这种更新意味着旧知识的完全或大部分“报废”,是旧知识价值的直接损耗。两种不同的投资采用相同的处理方法本身就值得商榷。 (2)从资产的定义角度来看,这种处理方法有失偏颇。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在1989年公布的《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列示框架》中对资产的定义是:“资产是由于过去事项的结果而由企业控制的并且通过该事项预期能流入企业未来经济利益的一种资源”。该定义强调的内容之一是这种事项是“预期”能合企业获得“未来经济利益”。而对于人力资源更新知识的追加投资而言,其追加部分符合资产定义,应予以资产化。但其造成的旧知识贬值或失效不能不加以考虑。这些旧知识虽仍可视为一种资源,但对企业而言它已不能为企业创造经济利益,如仍作为资产,首先与资产定义不符,其价值在以后期间内摊销又与权责发生制原则相悖。因此,应将其损耗部分在更新知识使用当期直接费用化或在新旧知识更替期内逐步费用化。 (3)从知识的特性来看,它又有一定的延续性。并不是所有更新知识的投资行为结束后,旧知识就全部“报废”。其中许多旧知识还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作用,只是作用的力度大不如前。这种情况应将其帐面余额部分费用化。还有一种可能是,旧知识是新知识得以掌握和运用的基础,虽然在更新后旧知识不直接发挥作用,但通过新知识的运用,旧知识还在间接地发挥作用。这只是旧知识一定程度的失效,同样应将其价值部分地费用化。另外,有些知识的更替需要一定的时间。在这段时间内,旧知识渐渐地失效。其价值不宜在新知识使用当期完全费用化,而应在此期间内摊配。 (4)人力资源更新知识资产化数额计算的基础之一应是人力资源开发成本或取得成本。这是因为企业所拥有人力资源掌握的知识有两种取得途径:一是通过培训取得;二是引进该人员时直接取得。通过培训取得的其旧知识价值应为当时的开发成本。而直接取得的,其旧知识价值应为相应的取得成本。 (5)值得说明的是,本部分所指的更新知识追加投资只是指企业的投资。因为从产权角度考虑,人力资源所掌握的知识中,只有企业投资的部分企业才拥有使用权,而且在工作时间内,依劳动法规或一些常规,企业有权排斥其他单位和个人甚至劳动者本人使用其知识(超常规情况除外)。①因此,这部分投资才是我们讨论的范畴,至于人员自身为更新知识的投资,由于其不可控性,且与企业未来收益相关性差,一般不予以处理。 2、技术工作人力资源价值的确定要求会计人员正确分析该技术人员掌握技术知识所处的阶段 按知识经济的相关理论[3],可以把技术知识Y定义为输入变量X的未知函数,并把技术知识从完全不了解到完全掌握分为八个阶段,根据每个阶段X的不同输入描述对Y的不同影响。各阶段列示如下: 阶段1:完全不了解。人们不知道某种现象的存在,或者知道要出现某种现象,但并不了解该现象可能与过程有关。此阶段基本不具备知识。 阶段2、意识(察觉)。知道某些现象的存在并可能与过程相关。它处于一种纯技艺的阶段,此种知识是不可言传的,属于低级知识。 阶段3:测度。可以精确地测度变量,并可能得到一些结论。但必须开发装备特殊的测量设备。知识处于这个阶段可以用书面表达。 阶段4:适度控制。在一定层次范围内,知道怎样精确地控制变量。尽管控制,没有必要非常精确。也就是说,可以控制到适度水准,围绕该水准可以出现一些误差。 阶段5、误差控制。在一定数值范围内可以精确地控制变量。不过产品质量仍达不到标准要求,因而必须做最后的检查。 阶段6、过程特征化 (Know how)。变量出现细微变化时,知道变量对结果的影响。此阶段可以开始对过程精确调整,以降低成本,改变产品特征。 阶段7:了解原理(Know why)。掌握了过程的理论模型,并了解它在宽广区域内的运作方式,包括变量间的非线关系和相互影响。技术知识到了这个阶段已上升为科学的公式和算法高度。 阶段8:完整知识。掌握了完整的函数形式和决定全部输入的函数结果(Y)的参数值。在透彻理解了过程和环境之后,可以事先利用正向控制,防止任何故障的发生。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变量之间相互作用的不可知性,这个阶段不可能达到。 据此理论,在衡量技术人员价值时可按其所掌握知识所处的阶段,根据一定的原则和方法②恰当主体其价值,此方法可作为人力资源价值会计的实用方法之一。同时,在管理中还可根据技术人员所掌握知识的阶段恰当地分配人力及采用相应策略,充分利用人力资源,并可通过工作的协调提高整体人力资源价值。此处需说明的是,以上所描述的只是某一种技术的各个阶段。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多种技术相互交织,或各个部分处于某一技术的不同阶段。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往往要利用多种学科的知识综合分析。我们认为,可依不同环境分设不同指标及其数量界限,根据其所处阶段和各个阶段的不同特点评估其价值,恰当地予以管理。 3、人力资源价值纳入财务会计核算体系的构想。传统的关于将人力资源信息纳入财务会计核算体系的讨论大多是以人力资源成本会计为基础,人力资源价值信息少之又少。知识经济时代,由于信息使用者的迫切需要,并且人力资源价值信息有了提供的基础和物质保障,人力资源价值信息进入财务会计核算体系有了可能性。首先,从财务会计的发展趋势来看,越来越多的不确定信息(如重置成本、重置价值等)进入财务会计核算体系,且这种做法已被人们从观念上接受。历史成本住处原则已不是必须恪守的真理。尤其在知识经济时代,要求信息的迅速提供和信息的完全提供,历史成本核算原则有被打破的趋势。这样,以估计为基础的人力资源价值信息与其他不确定性信息一样,可望进入财务会计核算体系。其次,以知识为基础的人力资源价值计量模式使人力资源价值信息可信度大大增加。由于避免了价值估计的盲目性,此类信息有可有为财务会计核算体系所接受。最后,由于人力资源价值的可变性特点,按以往的核算体系核算,其工作量十分巨大。而以信息技术为基础的知识经济时代,一切计算工作由计算机完成,使人力资源价值信息的进入有了物质保障。 可以认为,人力资源成本信息所提供的累计数据将随着人力资源使用期间的延长而逐渐接近人力资源价值会计对其的预期估计价值。加上上述三点原因,我们提出一种人力资源信息进入财务会计核算体系的简单构想: (1)保持原有人力资源成本会计的帐户和内容不变。增设人力资源成本和人力资源价值的差额科目。由于其性质类似递延所得税,可适当借鉴递延所得税的核算方法。 (2)在人力资源初始取得时,计量取得成本、确认人力资产的同时,借记该科目。待以后人力资源追加投资时,确认人力资源的同时,根据投资额予以摊销。 (3)在人力资源价值改变时,调整该科目,使该科目余额与人力资产科目余额之和等于人力资源价值。 这样,该科目余额与人产资产科目余额之和始终等于人力资源价值,据此思路可将人力资源价值引入财务会计核算体系,充分提示人力资源信息,满足知识经济时代的客观需要。 经济会计论文:新经济对财务会计的挑战 提 要:与传统农业经济和工业经济的截然不同的新经济时代的到来,必然会对传统的财务会计产生挑战,本文对新经济如何影响传统会计理论、会计实务及会计人员进行了分析探讨。 关键词:新经济 财务会计 进入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经济开始呈现出不同以往的发展趋势,被称作为“新经济”时代。 所谓新经济,就是以经济全球化和信息革命为背景、以互联网的应用和电子商务为特征、以知识和人才为依托、以进一步提高整个经济的运行效率为目标、以不断创新为保证的经济形态。这种区别于传统农业经济和工业经济的新经济的到来,必将对传统财务会计的理论与实务提出挑战,并可能诱发新的会计革命。 一、对会计理论的挑战 (一)对会计目标。首先,会计目标主要明确为什么要提供会计信息,向谁提供会计信息,提供哪些会计信息等问题,会计目标是会计理论的基础,现在财务会计把会计信息使用者作为一个整体,提供一种通用的会计报表。在新经济时代,会计信息需求者与作为会计信息提供者的企业之间可以利用互联网及时双向交流;企业在了解会计信息需求者的决策模型后,可以针对其需要,向其提供专门的财务报告。因此在新经济时代,可能发展成提供适用于不同决策模型的专用财务报告。其次,在新经济时代,企业的生存以及经济效益的提高越来越依赖于知识与创新,信息使用者关注的重点不再是“现金流转”,而是企业的“知识创新能力”。 (二)对会计基本前提。现行财务会计是建立在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货币计量四项基本前提上,新经济的出现对这四项基本前提提出了挑战。 1.关于会计主体。在新经济时代,由于经济的日益全球化,现代信息处理技术和互联网技术的急速发展,企业可以借助互联网进行不分国界的联合或分组,从而导致会计主体具有可变性,这就使得对会计主体认定产生困难,使会计核算的空间范围处于一种模糊状态。 2.关于持续经营。在新经济时代,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借助互联网相互联合起来来完成一个项目,当项目完成之后,企业就会立即分散。这种临时性的网络企业在新经济时代将十分普遍,使企业持续经营的前提对它们不再适用。 3.关于会计分期。会计分期的目的是为了及时提供会计信息,满足企业内部和外部决策的需要。在新经济时代,即时的通讯手段带来了即时的操作和调控,企业内外部会计信息需求者可以在互联网上动态地得到企业实时的财务及非财务信息。在这种情况下,会计分期已无存在的必要。 4.关于货币计量。在新经济时代,连接各国的信息网络使全球形成统一的大市场,经济活动的国内与国外的界限变得模糊起来。同时,国际贸易剧增,市值变动大。这些都对货币计量前提提出了挑战。在新经济时代,完全可能出现全球一致的电子货币计量单位,用以准确反映企业的经营情况。 (三)对会计要素。现行财务会计把会计要素划分成反映财务状况的会计要素和反映经营成果的会计要素。在新经济时代,无形资产是企业生存的资产,创新是新经济的核心,人是保证创新的的决定性因素,知识作为一种动态的生产要素和经济资源显得日益重要。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对信息加工的速度会越来越快,会计要素划分会更加细密,更有层次,以更加准确地反映企业的资金运动状况。 (四)对会计权益理论。传统会计的平衡公式“资产=负债+业主(股东)权益”中,等式右边所体现的只是企业财务资本所有者的权益,而未体现人力资本所有者的权益。在新经济时代,知识、信息与创新能力对企业起着最重要的作用,企业应是“一个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的特别合约”。面对新经济时代,必须建立一种新的会计权益理论。 二、对会计实务的挑战 (一)对权责发生制。权责发生制主要从时间选择上确定会计确认的基础.其核心是根据权责关系的实际发生和影响期间来确认企业的收入和费用。它存在的前提是会计分期假设。在新经济时代出现的虚拟化了的网络公司这类新型企业组织,在可预见的将来可能是很短暂的期间,进行着不定期的经营活动,会计分期假设在此类企业的核算中已失去了其存在的基础,由此,建立在会计分期假设之上的权责发生制也相应失去了存在的基础。 (二)对会计组织。在互联网上,可以建立网络化会计信息处理系统,对经济业务的处理实现了高度自动化。会计处理系统能自动采集相关的电子原始凭证和数据,并按设定的会计处理方法和流程,自动进行业务处理,生成电子记帐凭证,然后自动登帐,随时可以根据需要,生成会计报表,还通过预测决策系统对会计信息进行分析。此外,会计信息处理系统通过企业与外界的互联实现实时沟通,企业与外界发生的经济业务,可通过一种互联网交易结算卡或是信用结算卡等,自动地将有关的交易内容即时输入到本企业的会计处理系统互联网内了。这将对传统的会计组织产生影响。 (三)对会计计量。传统会计以历史成本作为计量,对于新经济时代的企业,知识和信息这一首要的经济资源价值就不能充分表现。对于一个时分时合的临时性的虚拟网络公司,它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否定了传统的会计主体假设,在会计上可将它作为一个相对会计主体。同时,网络企业也否定了持续经营假设,变持续经营假设为即时经营假设,因此建立在持续经营假设前提下的历史成本计价原则也就没有意义了。 (四)对会计职能。会计具有核算、监督和参与决策的职能。在新经济时代,财务人员通过互联网在线访问,可以及时得到相关企业的会计信息,财务人员在此基础上进行分析,可以作出正确的决策。所以说,在以互联网的应用和电子商务为特征的新经济时代,会计参与决策的职能将会大大拓展其范围。 (五)对会计流程和会计方法。现在企业中使用的会计软件,其会计处理流程基本上还是按照手工会计处理流程进行设计的,即根据原始凭证的业务内容编成记帐凭证输入系统中,凭证经审核后,据以自动记帐、结帐、生成会计报表等,会计流程基本上是模拟手工核算的流程。这种流程不能适应新的会计信息系统。 (六)对财务报告。当前的财务报告具有许多局限性,如无法反映非货币化会计信息,无法反映企业发生的特殊经济业务(如衍生金融工具)等。这些局限性在新经济时代更加明显。在新经济时代,通过互联网企业可与会计信息使用者进行实时双向交流,企业可根据使用者的需求根据不同的决策模型提供专用的财务报告,财务报告也会发生变革。财务报告要将现金流量的变化、财务状况的预期变化趋势 等加以充分揭示全面反映企业的经营情况;会计信息要适用于会计使用者的决策模型,传统的财务会计按年度对外报送财务报告,已难以满足现有的和潜在的股东、债权人、投资者和客户的需要,也不适应知识型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需要。 (七)对会计内部控制制度。基于互联网的集成财务管理系统使会计信息在企业公共信息平台上成为开放的信息系统。不同职能部门、不同职别的内部使用者将根据授权调阅会计信息,外部使用者也可能被授权进入系统内部直接调阅会计信息。传统手工操作和电算化会计条件下的内部控制制度已失效。如何建立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保证会计信息的安全和完整,将是新的会计信息处理系统面临的最为艰难的事情。 三、对会计人员的挑战 企业会计人员不仅是会计数据的加工者、会计信息的输出者,而且是对接收到的会计信息进行分析的参与决策者。新经济同时也对会计人员提出了挑战。首先,会计人员不仅要有深厚的业务知识,而且要懂得如何使用计算机。如何利用互联网;会计人员不仅要对从互联网上得到的会计信息进行“过滤”,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可靠,而且要注意对本企业财务机密的保管,防止黑客和竞争对手的非法获取。其次,在新经济时代,全球经济一体化,国际贸易频繁,这就要求会计人员不仅必须懂得国际上通行的财务会计、审计等知识,而且要具备相关的经济法律知识。 总之,新经济会给财务会计带来一系列的影响和挑战。有挑战,才有创新;有创新,才有发展。我们相信,随着对新经济时代会计领域出现的新问题的研究,我国财务会计理论将会得到较大的发展。 经济会计论文:加强会计的宏观管理,维护经济秩序 会计工作是一项经济管理活动,为了规范会计工作,保证会计工作在经济管理中发挥作用,政府部门应在宏观上对会计工作进行必要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政府部门如何指导、监督和管理会计工作,世界各国有不同的做法。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公有制占主导地位,会计工作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中有其特殊的作用,要求基层单位的会计工作在为本单位的经营管理和业务活动服务的同时,要为国家宏观调控服务。要做到这一点,政府部门必须加强对会计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包括会计政策、标准的制定,政策标准贯彻执行情况的检查,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确认和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督促基层单位加强会计工作和提高会计工作水平等,这些内容,都是我国会计工作宏观管理的重要方面,也构成了我国的会计工作管理体制。为规范会计工作的宏观管理,逐步实现依法行政,新《会计法》对我国会计工作宏观管理的主管部门、管理原则、管理内容等作出了规定。 一、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 新《会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这一条规定了会计工作由财政部门主管并明确在管理体制上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一)为什么规定由财政部门主管会计工作 从国家机构的设置和权责归属的划分看,新中国一成立就在财政部设立专门管理会计工作的机构。几十年来,会计工作一直由财政部门管理,财政部门在管理会计工作方面积累了一定经验;从会计工作与经济管理职能相关的密切程度看,财务会计工作同国家财税工作的关系十分密切,它是确定税基、规范财政收支的重要基础。财政部门主管会计工作,有利于相互结合、相互促进,更好地为财税工作和其他经济工作服务。而审计、税务、金融等主管部门虽然在履行职责中也涉及会计工作,但由于受行业、业务范围的限制,这些部门所涉及的会计单位没有财政部门广泛。只有财政部门才能担负起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的责任。因此,新《会计法》充分肯定了财政部门主管会计工作的作用和经验,并以法律形式予以明确。 (二)财政部门主管会计工作应当权利与义务相结合 财政部门主管会计工作,不仅是一种权利,更重要的是一种责任。财政部门的主要任务是组织财政收入,安排财政支出,实行宏观经济调控。应该说,无论从目前还是从今后一个时期来看,财政部门的这一任务非常艰巨。但财政部门不能因为主要任务是抓财政收支而放松对会计工作的管理。必须看到,财政部门把会计这项基础工作抓好,是维护财经纪律,抓好增收节支,强化财政管理职能的重要措施。会计秩序混乱,财政制度得不到贯彻执行,必然会造成财政收入流失、支出失控,最终给财政工作带来不利影响。因此,绝不能把抓好会计工作视做与财政收支无关或关系不大的额外任务,而应当自觉地把抓好会计工作的管理放在重要位置。还必须看到,新《会计法》规定财政部门主管会计工作,这是国家法律赋予财政部门的重要责任,如果财政部门放松对会计工作的管理,造成会计秩序混乱,则不仅是一种工作上的失误,而且是一种违法行为并应承担法律责任。 (三)财政部门主管会计工作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是划分会计工作管理权责的重要原则,也体现了管理的效率原则。财政部门主管会计工作,主要是在统一规划、统一领导的前提下,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管理,充分调动地区、部门、单位管理会计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无论是国家财政部门与地方财政部门的关系上,还是财政部门与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及企事业单位的关系上,都要适当分工并搞好协调配合,上级对下级、财政部门对各业务主管部门都不能事无巨细一概包揽。具体做法是:国务院财政部门在统一规划、统一领导会计工作的前提下,发挥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中央各部门管理会计工作的积极性,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中央各业务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国务院财政部门管理好本地区、本部门的会计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上级财政部门的规划和要求,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管理本地区的会计工作,并取得同级其他管理部门的支持和配合。 (四)发挥业务主管部门和其他政府管理部门在监管会计工作中的作用 对会计工作的监管,除了发挥财政部门的作用外,还要发挥业务主管部门、政府其他管理部门的作用。会计工作是一项社会经济管理活动,会计资料是一种社会性资源。政府管理部门在履行管理职能时,都会涉及有关单位的会计事务和会计资料,有关法律赋予了政府有关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相关会计事务、会计资料的职责。因此,新《会计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这一规定,体现了财政部门与其他政府管理部门在管理会计事务中的相互协作、配合的关系。 二、对会计制度的管理 会计制度是指政府管理部门对处理会计事务所制定的规章、准则、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包括对会计工作、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人员、会计档案等方面所作出的规范性文件。我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在发挥市场主体作用的同时,必须进行必要的宏观调控。国家在进行宏观调控中,不仅需要各基层单位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资料,也需要各单位的会计工作在处理各种利益关系中维护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会计制度既是各单位组织会计管理工作和产生相互可比、口径一致的会计资料的依据,也是国家财政经济政策在会计工作中的具体体现。会计制度作为法制化经济管理手段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纳入政府部门的管理范围。因此,新《会计法》第八条对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问题作出了规定。 (一)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构成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新《会计法》中的一个特定概念,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具有以下基本特征:第一,会计制度所规定的基本原则是统一的,即应当符合新《会计法》的规定。第二,会计制度的制定主体是法定的,即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第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凡是设在中国境内的各单位,都必须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香港、澳门、台湾除外。根据规定,我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主要包括以下一些内容: 1.会计核算制度。目前,属于会计核算制度的主要有:企业会计准则、行业会计制度、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等。建国以来,国务院财政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分别制定了若干会计核算制度。1992年,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旧的会计核算制度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为此,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以两则、两制为主要内容的企业会计核算制度改革,从而结束了我国40多年来的计划经济会计核算模式,建立和实施了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基础的会计核算模式。之后,财政部又陆续了《关联方及其交易的披露》等9项具体会计准则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初步建立了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与国际会计惯例相协调的会计准则体系和会计核算制度体系,为规范会计信息标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透明度,起到了重要作用。 2.会计监督制度。由于会计监督与会计核算等工作有着密切联系,因此,现行的会计监督制度主要分布在有关会计制度中,如财政部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修订后的新《会计法》实施后,财政部将制定专门规范政府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相关制度,以切实加强对会计工作的监管。 3.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管理制度。这方面的制度主要包括:会计专业职务评聘制度,主要规范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会计员的任职条件和评聘程序等问题;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主要规范取得会计师、助理会计师、会计员任职资格的考试内容、报考程序等问题;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制度,主要规范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的从业资格条件、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程序、对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监管等问题;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主要规范在职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内容、程序等问题。 此外,会计档案管理制度、记帐管理制度、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等,也是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是规范会计行为的重要保证 如前所述,会计制度既是规范各单位会计行为的标准,是各单位组织会计管理工作和产生相互可比、口径一致的会计资料的依据,也是国家财政经济政策在会计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更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保证。正因为如此,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党的文件形式充分肯定实行会计制度统一、规范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修订后的新《会计法》增加了关于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突出了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法律地位,有利于强化会计制度的统一性和权威性,有利于保障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贯彻实施。 (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实行集中统一 新《会计法》规定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并公布.这一规定,既肯定了会计制度应当进行必要的统一的原则,又是一个授权性的条款。国务院财政部门有权根据管理会计工作的需要,按照新《会计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制定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并予以公布。而国务院其他部门没有权力制定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但并不排除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中的有关制度。 修订后的新《会计法》,增加了对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予以公布的内容,其主要考虑是: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规范各单位会计行为、生成会计资料的重要依据,具有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涉及面广等特点,各单位办理会计事务必须及时了解和认真掌握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内容。多年来,对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管理主要采用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并印发文件、由中央各业务主管部门和各级财政部门层层转发至基层单位的做法,即依靠行政系统条条块块关系和印发红头文件来传达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内容。随着政府机构改革、所有制结构的变化和经济组织形式的发展,原来的条块关系逐步被打破,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逐步与政府行政部门脱钩,政府部门与基层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已不复存在,没有主管部门的新兴经济组织如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外资企业等大量出现,使沿用多年的会计制度的运行系统难以继续有效发挥作用,造成许多单位不能及时了解、掌握新的会计制度情况,给会计工作的顺利进行带来了不利影响。所以,新《会计法》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应当予以公布.这一规定,体现了两层含义:一是国务院财政部门有责任和义务及时公布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公布的方式可以是在专门的或者指定的报刊上登载,广为宣传,便于各单位知晓;二是会计工作相关人员应当注意从有关报刊上了解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方面的情况、信息,不能再沿用传统的看红头文件做法,不能认为没有见到红头文件就不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会计工作相关人员应知而未知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如果因此造成会计行为违法,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 另外,对有特殊要求的行业、系统,新《会计法》允许其制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但应按规定报批或备案。有特殊要求的行业体现了三层含义:一是,该行业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的特殊要求是其他行业所没有的;二是,该行业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特殊要求的内容,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中只有原则规定而没有具体规定的;三是,并不是所有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都可以制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 三、对会计人员的管理 会计人员是直接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配备数量和素质都相当的、具备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是各单位做好会计工作,充分发挥会计职能作用的重要保证。由于会计人员是市场经济活动的特殊从业人员,他们肩负处理各种利益关系、维护会计秩序的重要任务,因此,政府部门对会计人员进行适度管理。 管理的对象包括:一般会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 管理的内容包括: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确认,会计专业职务评聘,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确认,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建设,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任职资格,总会计师的配备等。 管理的目标是:通过建立健全科学的会计人员培养、选拔、评价制度,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调动会计人员做好本职工作的积极性,保障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为了规范政府部门对会计人员宏观管理,新《会计法》在第五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中,对总会计师的设置、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管理、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建设等问题作出了规定。 (一)总会计师的设置 总会计师是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主管经济核算和财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早在建国之初,我国就借鉴苏联的经验,在一些大、中型国有企业实行总会计师制度,目的是加强经济核算和会计管理。为了进一步推动这一制度的建立和不断完善,1963年10月,国务院批转了国家经委、财政部《关于国营工业、交通企业设置总会计师的几项规定(草案)》,规定国营工业、交通企业设置总会计师,并对总会计师的地位、任职条件、任免办法及总会计师的职责和权限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1978年9月,国务院颁发的《会计人员职权条例》中,专设一章规定总会计师制度问题,并把设置总会计师扩大到所有企业。1984年10月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再次肯定了总会计师制度,提出一厂三总师(厂长和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和党委书记是单位领导班子成员。1985年颁布实施的新《会计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设置总会计师的要求,充分肯定了总会计师制度,从而大大推动了我国总会计师制度的发展。为了贯彻实施新《会计法》和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决定、规定,1990年12月,国务院了《总会计师条例》,对总会计师的地位、职责、权限、任免与奖惩作了完整、全面、系统、具体的规定,使我国总会计师制度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时期。1993年修订的《会计法》再次明确规定: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可以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由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这次修订的《会计法》对设置总会计师的范围又有了新的规定,即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须设置总会计师,强调了必须设置,而不是可设不可设。 1.总会计师的设置范围。新《会计法》对总会计师的设置范围有了新的界定,即: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国有企业尤其是国有大、中型企业组织形式不断发展变化,在发挥国有经济活力和优化资源配置的前提下,通过改组、改制和改造,有的成了国有独资公司,有的成了国有控股公司,国有企业的组织结构日趋完善,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控制力、影响力日益增强。国家作为国有企业的投资者,为了有效行使所有者的权利,必须依法加强对国有企业资产管理、财务管理和主要负责人员的监管。总会计师是主管企业经济核算和财会计工作的单位领导成员,在资产管理和财务会计管理等方面起重要作用。从已经设置总会计师的国有企业情况看,建立健全总会计师制度,对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发挥会计职能作用,保护所有者权益,都有明显效果。因此,新《会计法》适应国有企业改革的要求并吸收了国有企业改革的成功经验,将可以设置总会计师改为必须设置总会计师,将设置范围界定在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同时规定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为适时修订《总会计师条例》提供法律依据。 当然,新《会计法》不限制其他单位根据需要设置总会计师。 2.总会计师的地位和任职条件。根据《总会计师条例》的规定:总会计师是单位领导成员,协助单位负责人工作,直接对单位负责人负责。总会计师作为单位财务会计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和经济核算,参与本单位的重大经营决策活动,是单位负责人的参谋和助手。为了保障总会计师的职权,《总会计师条例》还规定,凡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不能再设置与总会计师职责重叠的副职。 按照《总会计师条例》的规定,担任总会计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积极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二是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三是取得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后,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部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的时间不少于3年;四是要有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熟悉国家财经纪律、法规、方针和政策,掌握现代化管理的有关知识;五是具备本行业的基本业务知识,熟悉行业情况,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六是身体健康、胜任本职工作。 3.总会计师的职责和权限。根据《总会计师条例》的规定,总会计师的职责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由总会计师负责组织的工作。包括组织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强化成本管理,进行经济活动分析,精打细算,提高经济效益;负责对本单位财务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组织对会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等。二是由总会计师协助、参与的工作。主要有:协助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等问题作出决策;参与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科学研究、商品(劳务)价格和工资、奖金方案的制定;参与重大经济合同和经济协议的研究、审查。 总会计师的权限主要包括:一是对违法违纪问题的制止和纠正权。即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度和有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有权制止和纠正;制止或者纠正无效时,提请单位负责人处理。二是建立健全单位经济核算的组织指挥权。三是对单位财务收支具有审批签署权。四是有对本单位会计人员的管理权,包括对本单位会计机构设置、会计人员配备、继续教育、考核、奖惩等。 (二)会计人员从业资格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制度是在会计证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会计证,是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准入证或通行证.从事会计工作必须持证(会计证)上岗,这是我国会计管理工作的一项创新。如今,这项创新已被全社会和广大会计人员所熟知和接受。这一制度最早是由河北省财政部门在实践中摸索出来的。1984年,河北省财政厅经省政府批准,首次在全省全民所有制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会计人员中试行会计证制度。会计证的功能主要是:把会计证作为鉴定会计人员业务技术的证明,会计人员必须按规定条件经考核或考试后取证;取得会计证才能从事会计工作;在会计证中记载会计人员履行职责情况,作为考核会计人员业绩的依据。河北省实行会计证管理制度的试点,经过几年的实践,对促进会计人员努力钻研业务和依法做好本职工作等,都取得了较好效果。其他一些地区也相继进行了会计证管理制度的试点。在总结各地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财政部于1990年3月制定了《会计证管理办法(试行)》,在全国范围内试行会计证管理制度。1996年,财政部对《会计证管理办法(试行)》作了修改,形成了《会计证管理办法》,会计证管理制度在全国广泛推广。 新《会计法》吸收和借鉴了会计证管理制度的做法和经验,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制度以法律形式规定下来,明确会计人员必须取得从业资格证书,才能从事会计工作,并对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消极资格作出了规定。根据新《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 第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证明能够从事会计工作的合法凭证。凡是从事会计工作的会计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才能从事会计工作。这是进入会计岗位的准入证,是从事会计工作的必经之路。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证明能够从事会计工作的唯一凭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将记载本人的各种信息,通过计算机进行管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一经取得,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管理体制,主要实行属地原则。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按照属地原则进行所辖范围内的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同时考虑到我国国情和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个别中央业务主管部门,经财政部授权,负责所辖部门或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包括发证、年检、继续教育等。 第三,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条件,也就是从事会计工作应具备的资格。新《会计法》没有对取得从业资格证书的积极资格作出规定,仅是对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消极资格作出了规定,即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帐,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除前款规定的人员外,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对于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积极资格,将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中规定。 第四,对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注册登记和年检制度。 第五,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结合。财政部于1998年1月印发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规定会计人员每年必须参加必要学时的继续教育,包括培训和自学。同时规定,对于无故不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将给予警告、吊销证书等处分,以此保证会计人员自觉执行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不断提高自身素质,适应社会发展、经济体制和会计深化改革的需要。会计人员应当遵守和执行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完成每年度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 第六,对会计从业资格的监管。为了督促会计人员持证上岗和依法履行职责,要求必须加强对会计从业资格情况的监管。监管工作由会计从业资格部门组织实施。检查和监督的形式,实行全面检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政府检查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发现违法违纪行为,严肃查处。 (三)对会计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管理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在一个单位内具体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有组织、管理本单位所有会计工作的责任,其工作水平的高低,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整个单位会计工作的水平和质量。如果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不仅对于领导和组织好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十分有利,而且对于加强经营管理等也十分有益。因此,新《会计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规定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了要求其具备一般会计人员应具备的条件(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具备专业技术资格、工作经历等条件。 (四)对会计专业职务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管理 会计专业职务是区分会计人员从事业务工作的技术等级。根据《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1986年4月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转发财政部制定)的规定:会计专业职务分为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会计员。高级会计师为高级职务,会计师为中级职务,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为初级职务。担任不同级别会计专业职务应当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如专业技能、工作能力、学历、工作经历等。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是一种通过考试确认担任会计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制度。1992年以前,我国对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一直采用评审制度。1992年3月,财政部、人事部制定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实施办法》,开始实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制度。自1992年财政部、人事部联合举办首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来,截至1999年,已成功地举办了7次全国性的大规模考试(1995年因考试政策调整,停考一年)。全国累计报考人数达1144.9万人次,考试合格人数达193.2万人。实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对于建立科学、合理、公正的会计人才评价和选拔机制,调动广大会计人员学习专业知识的积极性,提高会计人员素质,加强会计工作等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五)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管理 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是会计工作从业人员应当遵循的道德准则和职业纪律。会计人员作为特殊从业人员,不仅要有良好的业务素质,还要有较强的原则性、政策观念和职业道德水平,特别是在法制观念不强、会计工作容易成为少数不法分子谋取私利手段的情况下,会计人员的原则性、责任感等,对搞好一个单位的会计工作和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新《会计法》规定,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对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准提出了总体要求,对当前会计队伍建设具有很强的针对性。 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哪些职业道德?财政部在1996年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中对会计人员应当具备的职业道德提出了原则要求,这实际上是国家对会计人员所提出的职业道德要求。主要是: 1.敬业爱岗。即会计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所从事工作的要求。 2.熟悉法规。即会计人员应当熟悉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并结合会计工作进行广泛宣传。 3.依法办事。即会计人员应当按照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4.客观公正。即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中,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5.搞好服务。即会计人员应当熟悉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所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单位的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6.保守秘密。即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单位领导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的会计信息。 此外,政府部门对会计工作的宏观管理还包括对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会计基础工作的管理、对会计电算化的管理等,这些工作也应当认真抓好。
公共事务管理论文:基层公共事务管理的深度创新 摘 要: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的经济社会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政府管理也随之变革,实现了一系列突破和创新。多中心治理由于其对公共产品特征的深刻分析、对民主价值的高度重视以及与多元化社会的适配性而成为中国基层公共事务管理的一个有益的新取向,是基层公共事务管理的深度创新。这种模式的改进和完善将有力地促进当代社会基层治理的优化,促进和谐社会的形成。 关键词:多中心治理;基层公共事务;业主自治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社会事务已经并正在发生着巨大的变化,这种变化对政府与社会的治理能力不断提出新的要求,而以政府为主导且社会组织和公民参与其中的公共治理变革也旨在探索新的治理模式,以适应不断发展的社会现实。在城市基层治理变迁中,广大物业小区业主演绎了自我治理的民主序曲,其内含的多中心的治理逻辑是基层公共事务管理的深度创新,也是未来中国社会基层管理的新取向。 一、多中心治理与单中心管理的对比分析 单中心管理的基本逻辑及评价。单中心管理模式认为:为保证社会秩序的生成和稳固,就必须有一个权力中心,这个权力中心担负着创建和维持秩序的功能。在此体制中,处于权力中心的个人或集团就成为主权者,而其余民众就成为臣民。“统治者的权力是绝对的,人类没有再大的权力可以交给其他人。最高统治者不必受国内法的约束,因为国内法只不过是他的命令;他可以任意地摆脱其束缚,没有人会向统治者要求财产权,因为所有财产权源于法律,即统治者的意志。” 霍布斯的这种论断给后世留下了深远的影响。行政学创始人威尔逊在《国会制政府》一书中,提出的用于行政科学建设的范式所内含的核心理论是:在任何一个政府中总是存在一个占支配地位的权力中心;权力越一元化,它就会受到来自更为负责的单一权力中心的指导。社会学家韦伯所倡导至今仍广泛运用的“官僚制”是一种典型的金字塔式的组织结构――只有一个最高权威,命令和控制是其运转的基本的手段和方式。波兰尼认为“一元的单中心秩序”或“设计的或指挥的秩序”被一个最终的权威所协调,通过一体化的命令结构来实施控制。在这种秩序里,存在着严格的上下级关系,并且依赖上下级之间单向的“指挥―服从”的决策与执行链条得以维系自身的发展。 综合而言,此种模式的主要观点包括:社会的秩序与发展需要一个单一的权力中心来维持,这个权力中心具有单一性和垄断性,国家、政府、权力、集体、统一等概念是分析的核心;政府具有无限理性,能够有效地应对来自社会的各种挑战;越是权力集中的政府就越负责任;政府是公共物品或服务的唯一生产商和供给者;等级制政府组织能够以最小的投入导致最大的产出。 事实上,这种模式至少有以下缺陷:首先是对政府的信任过头,忽视了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的普遍规律。政府的权力集中并不必然导致高效率,只有将个人动力激发起来的组织才能够获得更好更快的发展,权力集中只是为统治者的意志实现提供了更为便利的条件,其自上而下的命令结构需要消耗很高的意思传递、行为监督等成本;其次是忽视了民间力量及其智慧,只有切合民间实际的秩序才能获得很好的维持,也只有公民自身才能够了解自身的需求与偏好所在,政府没有能力也没有必要对本来可以由民间来做的事情费心地设计一切;第三是对多元化和民主化的趋势估计不足。社会的发展日益呈现出多元化的特征,民主化是每个国家都必须面对的问题,而单一中心的治理结构无疑与民主化存在着无法协调的矛盾。 多中心治理的基本逻辑及评价。治理一般指“在政治系统的特定范围内行使权威,对政务或公共事务作出有效的安排,以达到维护政治秩序和维护正义价值的目的”。[1]“多中心治理”主张同时存在着多个相互独立的行为单位,这些单位能够计算受风险和不确定因素影响的潜在成本和收益,促进自身利益扩大;另一方面,体系的各组成部分之间受着一般性规则的制约,又可进行调适,使决策者通过相互作用和相互影响来保证整个秩序的稳定和运行,从而使这一体系成为富有活力的系统。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民众对于政府的期望愈来愈高,也愈来愈趋于多元化,而传统的以政府为中心的“单中心供给”思路在庞大的需求面前是缺乏效率和回应性的,因此,以支持“权力分散、管理交叠和政府市场社会多元共治”为特征的多中心理论就成为满足民众需求、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的理想模式。 在治理主体方面,有多个权力中心同时进行,社会秩序的生成并不是一个单一的权力中心努力构建的结果。在秩序生成过程中,来自于基层的力量和智慧起着更为重要的作用。多中心治理理论发展了以是否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为标准的物品分类方式,认为大部分公共物品都不是严格意义上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纯公共物品,而表现为具有一定竞争性或排他性的准公共物品,这一特性的区分使得在公共物品生产和公共事务治理上,可以通过产权契约安排使相互独立的分散主体,将传统的铁板一块的公共物品按照地域、特性等方面分散化。每个部分拥有该物品的有限生产权,或公共事务的有限处理权,对自己生产的物品、提供的服务承担责任。每个单位或主体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多中心治理试图通过多种参与者提供性质相似,特征相近的物品,从而在传统中由单一部门垄断的公共事务上建立一种竞争或者准竞争机制,公民可以根据各生产者的相对优势,按照自己的意愿,在各个生产者之间进行选择,从而迫使各生产者自我约束,降低成本,提高质量和增强回应性。 在纵向治理选择方面,多中心治理强调集体行动应当尽可能在较低的治理层次上得到解决。强调多元、民主、合作、非意识形态化,指向的是政府向社会分权、权力回归于民众,鼓励公民参与地方或社区的公共事务管理的全过程,倡导培育和提升公民的自主管理能力。 多中心治理意味着多种治理手段的综合应用。以政府能力有限为前提,主张政府和市场既是公共事务处理的主体,又是公共物品配置的两种不同的手段和机制,主张在公共事务的处理中,既充分保证政府公共性、集中性的优势,又充分利用市场的回应性强、效率高和社会组织的公益性、成本低的特点,综合多个主体、多种手段的优势,从而提供了一种合作共治的公共事务治理新范式。 多中心治理中政府角色的重新定位。在公共物品的生命周期中,大致存在着消费者、生产者、中介者三个角色。在公共物品的生产过程中,它们分别由不同的主体来扮演。多中心治理既反对政府垄断,也不是所谓的私营化。它不意味着政府从公共事务领域的退出和责任的让渡,而是政府角色、责任与管理方式的变化。在以往的物品提供方面,政府扮演着公共物品的直接生产者和提供者,参与了整个过程,扮演着多重角色。而多中心治理则主张通过其他主体的参与,通过多种方式将公共物品的部分生产任务委托给其他部门来提供。政府的管理方式也从以往的直接管理为主变为间接管理为主。政府更多地扮演了中介者的角色,即制定多中心制度的宏观框架和参与者的行为规则,同时运用经济、法律、政策等多种手段为公共物品的提供和公共事务的处理提供依据和便利。 多中心治理也意味着权力向度上的改变,即公共事务权力从强调单向的自上而下的运作转变为上下互动。意味着有许多在形式上相互独立的决策中心,“它们在竞争性关系中相互重视对方的存在,相互签订各种各样的合约,并从事合作性的活动,或者利用核心机制来解决冲突,在这一意义上大城市地区各种各样的政治管辖单位可以以连续的、可预见的互动行为模式前后一致地运作。”[2]11-12 综合而言,多中心治理包括着以下基本观点:本段归纳参考了黄德发:《政府治理范式的制度选择》[M],广东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12-114页。一个社会的权力中心具有多元性和分散交叠的特质,政府或国家是多极权力中最大的一极;政府具有有限理性,它无法胜任“无所不能”的角色要求,一群相互依赖的人可以把自己组织起来,进行自主治理,从而能够在所有人都面对搭便车、规避责任或其他机会主义行为诱惑的情况下,取得持久的共同利益;权力越分散,政府就越容易针对不同的公民需求做出有效的回应,越容易进行及时的科学决策并采取相应的行动,越容易防止权力的非公共性滥用,反之,集中的权力在信息收集、决策做出、灵活性等方面具有无法回避的劣势;政府官员和决策机构分享着有限、相对自主的专有权,来决定、实施和变更法律关系,其中没有一个机关或者决策机构对强制力的合法使用拥有终极的垄断权;政府并非是公共物品和服务的唯一供给者,在公共物品的生产和提供上,社会组织和个人可以有所作为;从长远看,民主政体的效率必然优于专制或集权政体,因为民主政体可以回避大的甚至致命的失误。 多中心治理理论是人类在寻求解决社会问题上的一次深刻的认识转折,它拓展了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分析架构,超越了自由主义与国家主义的传统对立,形成了一种新型的国家与社会关系范式,打破了社会科学中长期存在的两分法传统思维方式,即市场与计划、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等,把有效的管理看作是两者的合作过程,力图发展起一套管理公共事务的全新技术,强调管理就是合作。核心思想是要打破政府作为唯一管理主体和单一权力中心的现状,实现管理主体和权力中心的多元化。 单中心管理与多中心治理的对比。单中心管理与多中心治理的主要观点可归纳为下表(见表1): 二、业主自治:一种更具有多中心色彩的基层治理 业主自治,是指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基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民主的原则建立自治组织、确立自治规范、自我管理本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的一种基层治理模式。业主自治强调的是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和消灭均取决于当事人自己的意思,原则上国家不作干预,只有在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不能通过协商解决时,国家才以仲裁者的身份出面予以裁决。私法自治的实质,就是由平等的当事人通过协商决定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业主自治的主体是实行自治的全体业主,组织是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所遵循的基本原则是民主;自治的事项是有关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事务管理活动;其核心内容包括对业主委员会的民主选举以及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业主自治是当代城市社会中带有多中心治理色彩的基层治理,这主要基于业主自治满足了多中心治理的诸多特征(见表2)。 三、多中心治理是当代基层公共事务管理的深度创新 业主自治是优化基层治理结构的积极探索。中国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探索适合的治理模式具有显著的社会意义。日益加速的城市化趋势将不可避免对城市社会的治理能力造成严峻的挑战,城市基层治理的问题将迅速成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极其重要而紧迫的课题,基层自治能力的提高与自治资源的充分利用是缓解政府管理和服务压力、促进公民社会形成的必然途径。探索适当的治理模式具有显著的社会意义。事实上,我国诸如公共权力在不同党派之间进行分配、党政分开、落实人大的权力、中央与省级政府之间的分权、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成立、村民自治、民族区域自治等一系列中国政府的努力都可视为多中心治理的有益探索。而改革开放以来所取得的伟大成就,在一定程度上讲与国家向社会放权具有密切的关联,也带有与多中心治理内在逻辑相一致的成分。在这里强调业主自治是更多带有“多中心治理”色彩的基层治理主要突出的是业主自治在时下以及未来的中国具有广泛的社会基础和来自基层的强大动力,而且它对于日益庞大的城市公民的民主权利、秩序生成乃至日常生活都有普遍的、切身的联系。而业主自治的经验和教训也可以为其他领域进行治理探索提供经验和借鉴。 多中心治理契合了当代社会民主化的必然趋势。多中心治理的基本预设是基层社会和民众可以通过自己的理性选择来有效地管理社会公共事务,比较而言,它更是一种自发的秩序或生成的秩序,而不是一种强制的秩序或构建的秩序。“两分法”认为,政治是国家意志的表达,行政是国家意志的执行,行政管理的本质属性就是执行性。这种理论主张将科层制的绝大多数公务员置于一种缺乏价值追问和感性认知的工具人状态,也人为地加大了由公民诉求到行政执行的流程周期和潜在成本。由于基层组织的回应性缺乏导致了官僚制的尴尬状况――人们已经无法容忍“官僚制”组织的专横、奢华和低效。事实上,随着社会多元化的深入,单一中心总会存在着回应不足的弊病,而熟知基层社会问题和诉求的基层组织却缺乏相应的治理权力。社会稳定与和谐更多地体现在基层秩序的稳健程度,所以,如何给民主化浪潮下的公民意志留有足够的治理空间是政府管理必须要面对的问题。事实上,上世纪70年代末开始的政府治理之道的变革,主要方向是“政府职能市场化、政府行为法制化、政府决策民主化和政府权力多中心化”。[3]而这“四化”本身又是一个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有机系统。随着这种改革的不断深入,多中心治理将日益显示出其生命力。 多中心治理的深入发展将缓解传统模式的治理压力。中国渐进式改革是在政府主导的情况下进行的,这种模式到目前为止,取得了巨大的成功,但也面对着一系列难以克服的结构性矛盾。前期之所以取得成功,其原因在于这种模式确保了改革主体的强势性,它可以有力地打破原有的各种制度和利益结构,可以对改革进行较为系统的规划设计和强力推进,而且效果的取得也与当时的民主化程度不高、民间社会发育弱小、法制落后、经济发展压力巨大等因素高度相关。而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的经济社会形态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经济实力迅速提升、民主意识不断高涨、法制环境趋于良好,更重要的是一个强调自我的多元化社会正在形成,这些都使得原有的政府主导型模式面临着不可持续的危险,而且改革越是深入,民间的力量就越为凸显,政府的作用领域和程度将越为有限;政府必须探索一种能够容纳和整合民间诉求,并充分利用民间治理资源的新的治理模式,这种压力将随着网络社会的兴起和网络民意的几何级膨胀日趋增加。而多中心治理所持有的是一种和现有政府管理模式完全不同的逻辑,它的探索和成熟必然会对未来的政府治理形成一个可替代的或可借鉴的有益进路。 公共事务管理论文:大众传媒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实践及特征 【摘要】大众传媒在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大众传媒参与社会管理是对大众传播社会功能的有效拓展与延伸,对于实现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公共事务合作管理格局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大众传媒的自身性质及特点决定了其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管理具有多维性、间接性、有效性和有限性等基本特征。 【关键词】大众传媒;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特征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下,大众传媒如何借助自身在信息传播上的优势地位,积极延伸其社会协调功能,主动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为促进社会公平,构建和谐社会出谋划策,奉献力量,已成为一个对于大众传媒可持续发展和实现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新格局具有高度现实意义的话题。 一、大众传媒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成功实践 2011年11月2日,《大河报》刊登了一则题为《天冷了,请环卫工进店歇歇脚吧》的新闻,对郑州市环卫工清扫大街劳动中无处歇脚、无热水喝的困境做了报道。报道呼吁:“沿街的单位、商铺,愿意提供‘爱心歇脚点’,麻烦致电96211告诉我们。” 11月3日,《大河报》消息:“本报发行中心愿意开放所属36个发行网点,负责人表示,只要看到‘大河报’三个字,环卫工可以随时进来歇歇脚。”同时报道说“目前已有上百家单位、商家热烈响应”,愿意尽力帮助环卫工。 11月4日,《大河报》报道:“郑州市委书记连维良就此事进行了批示,相关部门表示:将努力挤出地方,增建一批环卫道班房,以解决环卫工常年在路边吃凉饭、喝凉水,无处更衣和存放工具等问题。” 11月8日,《大河报》报道:“热水捧在手,暖了俺环卫工的心。”报道说,管城区市政部门设立了30个歇脚点,环卫工有了热水喝。300块“爱心歇脚点”标牌已经制作完毕,今起全市发放。 毋庸置疑,这是一起大众传媒积极延伸自身社会协调功能,主动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成功实践。和以往一样,某些问题在舆论的推动下得到了尽快解决,大众传媒的社会协调功能得到进一步验证和彰显。然而,我们还可以通过这一案例,发现其中呈现出的三个鲜明亮点: 一是提出新闻诉求。这一新闻报道没有停留在只是单纯传播信息的层面,而是在信息的同时提出了明确的新闻诉求――暴露问题,出谋划策,提出解决问题的策略和办法,并向相关方面发出呼吁。在这一案例中,新闻诉求表现为“呼吁沿街的商家、单位向环卫工提供‘爱心歇脚点’”。 二是承担社会责任。“麻烦致电96211告诉我们”表明了传媒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的勇气和决心。把热线电话公之于众,等于把传媒自身放在了一个汇集和沟通信息的中介位置,从而担负起传媒在这一事件发展中的重要社会道德责任。 三是传媒做出表率。在提出明确的新闻诉求和承担社会责任之后,传媒以身作则,率先示范――“本报发行中心愿意开放所属36个发行网点,只要看到‘大河报’三个字,环卫工可以随时进来歇歇脚”。传媒用自身行动形成一种榜样和号召的力量,同时也为大众传媒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管理做出了有益的尝试。 从提出新闻诉求到承担社会责任,再到传媒做出表率,这一连串的提出诉求、承担中介与实际参与,最终促成了环卫工“喝点热水歇歇脚”这一问题的迅速解决,进一步彰显了我党“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事儿虽不大,却如一股暖风吹在寒冬到来之际,让人暖暖地感受到人性的温情。 二、参与管理――大众传媒社会功能的有效拓展与延伸 传播学理论认为,大众传播具有特定的社会功能,能激励和引导公众,抵御有碍于社会安定的各种不良影响和威胁;能形成舆论中心和议程设置,将公众的注意力集中到某些事件上去;能传递和规范社会道德,引领价值取向,了解、反映和协调公众的意愿;等等。《大河报》关于环卫工“歇脚”问题的报道及其解决之道,则是大众传播社会功能的有效拓展与延伸。按理说,报纸传媒通过新闻报道把某一事实公之于众,就算完成了自己的工作职责。新闻本身自然可以反映部分社会群体的意愿和呼声,自然可以引起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各方的广泛关注,自然也可以发挥大众传媒一定的社会协调功能。但是,《大河报》并没有在传播信息,引起社会关注这一传统职能上停留,而是主动将自身置于社会问题之中,先是提出新闻诉求,公布联系电话,承担汇集信息的中介责任,然后又承诺开放发行点,供环卫工“喝点热水歇歇脚”。这一系列行为已经完全跳出了传统意义上的“社会协调功能”的约束,从激励引导、设置议程、传递规范、反映协调等一般性社会功能一跃而升至为“提出诉求,承担中介,以身作则,主动参与”的高度和境界。而这一系列行为,则使传媒无形中扮演了一次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者的角色,大众传媒从社会协调功能朝着参与社会管理的方向迈出了可喜的一步。 随着大众传媒的日益发展和信息化社会的到来,大众传媒的社会功能也日益显著。大众传媒如果循着“参与社会管理”这一视线望去,其社会功能的拓展延伸将呈现广阔的前景。当然,这需要大众传媒具有足够的勇气和魄力、足够的实力和能力。从通过传播形成影响到提出诉求谋求解决,从反映意愿激励引导到置身其中充当中介,从规范道德引领时尚到积极参与主动承担,这种大众传媒社会功能的拓展延伸,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赋予大众传媒的重要使命,也是大众传媒社会角色的重新定位。 三、大众传媒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基本特征 社会公共事务是不必然依靠国家强制力解决的公共事务,如教育科技、公共交通、医药卫生等。这类公共事务与全体或部分社会成员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具有较强的社会公益性。目前,我国社会公共事务呈现出管理主体多元化、管理手段多样化的特点,正在形成以政府为核心,各方多元参与的开放性公共管理体系。 费爱华博士认为:“在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中,大众传媒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也越来越表现出强烈的角色意识、发挥着积极的社会管理功能。”这是因为,大众传媒的社会性功能使它与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之间存在内在的联系性,这种联系性正是大众传媒能够对公共事务管理产生影响的重要动因。而大众传媒与公共事务管理者在维护公众利益、满足社会需求、推动社会发展等方面的共同价值取向则成为二者发生联系的结合点。 在社会管理多元化时代,大众传媒已经不再满足于简单地报道新闻事实,不再满足于对民众意愿的一般反映,而是要挺身而出,“见义勇为”了。它要参与、要担当、要管理、要在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和价值。 大众传媒的自身性质及特点决定了其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管理具有如下基本特征。 多维性。大众传媒参与社会管理的作用和途径是多方面的,可以利用自身在信息预警、议程设置、舆论监督、促进沟通等方面的多重功能,在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中发挥重要影响力和不可替代的作用。例如有时是信息引起预警,以减少危害;有时是聚集社会热点,引导舆论方向,引发政府关注;有时是通过舆论监督,暴露社会问题,促进社会公平;有时是通过信息公开,加强沟通联系,加快问题解决。大河报在“环卫工歇脚”这一问题上的新闻实践,主要通过其议程设置和促进沟通等功能,引发社会各界和政府职能部门的高度关注,最终促成了问题的快速解决。 间接性。大众传媒参与社会管理的多维作用如上述议程设置、舆论监督、促进沟通等,一般情况下是通过对政府决策产生影响而间接发生作用的,社会管理的最后决策与直接实施还更多地依赖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只有在一些特殊事务中,传媒才可以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直接参与管理和处理事务。虽然大河报在“环卫工歇脚”这一问题上采取了把本报发行点提供给环卫工歇脚这一主动参与的“示范行为”,但这毕竟是“权宜之计”和一种力所能及范围内的榜样引领,难以解决所有环卫工的休息问题。最后还是政府出头,决定“增建一批环卫道班房”,才使问题得以彻底和圆满解决。如何使这种“间接性”变得虽然间接但却强烈、虽然间接但却有效,应成为大众传媒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一个重要课题。 有效性。大众传媒参与社会管理往往能较快取得实效,在我国特定的社会人文环境及历史条件下,有些极端事件、社会难题一经媒体曝光就可以迅速得到解决。这种有效性甚至导致“媒治”的说法不胫而走,成为网络热词和人们期待通过媒体管理社会的愿景。大河报在“环卫工歇脚”问题上的新闻实践,从消息到促成问题解决只有一周时间,再一次显示了大众传媒参与社会管理的有效性乃至高效性特征。社会问题需要借助大众传媒的参与才能较快地得以解决,这本是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体制还不健全、不完善、不高效的表现,这其中有着复杂的社会、文化、体制和心理背景与原因,但无论怎样,这都是一个有目共睹的基本事实。正是基于这种“媒体一参与问题就解决”的社会现实,“媒治”才成为众多网民对改善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美好期待。大众传媒需要自省的是,传媒人是依靠社会舆论的力量和在我党“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的支撑下,才有了这种参与社会管理的有效性,传媒人应当最大化地利用这种有效性,更好更充分地发挥自身在保障人民利益,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作用。 有限性。大众传媒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虽然有效甚至是高效的,但其参与的领域和作用却是有限的,在许多专业领域、特殊领域以及众多领域的深层次问题上,大众传媒还难以发挥更有效、更积极的作用。因为在现代社会管理体系中,大众传媒只能作为社会事务合作管理的一个重要成员参与其中,但它缺乏最终的决策权、裁定权以及执行权,因此很难成为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主角和“领袖”。“媒治”一词只是客观反映了大众传媒在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中的积极作用和人们对传媒参与社会管理的美好期望,但最终“媒治”必须也只能通过政府和职能部门的“法治”来实现社会管理。这种“有限性”特征将促使大众传媒清醒地认识自身的社会角色和位置,在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中有所为有所不为,既要主动参与,又不越俎代庖;既要合理有度,又不消极放弃,积极拓展延伸传媒自身的社会性功能,科学、合理、有效地参与社会管理。 四、结语 如何明确大众传媒的社会角色定位,合理发挥大众传媒在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中的积极作用,是一个具有重要研究价值的课题。大河报在“环卫工歇脚”问题上提出新闻诉求、承担信息中介、主动参与解决等一系列行为,无疑为寻求大众传媒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合理途径做出了积极有益的探索。在这一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新闻实践中,大河报关注的是社会弱势群体,承担的是社会道德责任,付出的是信息沟通的辛苦,收获的是政府出面解决问题,带来的是寒冬里人性的温情,引发的是人们对大众传媒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思考,何乐而不为? 管理是一种行为,行为需要谋划,因此,谋划是行为的前奏。出谋划策正是传媒人的强项,通过大众传播暴露社会中的某些问题并出谋划策,提出新闻诉求,甚至以身作则,主动践行,已经远远超出了大众传播的一般意义和大众传媒的一般职责,或许,这正是大众传媒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合理途径之一。 (作者单位:河南经贸职业学院) 公共事务管理论文:大众传媒在公共事务管理中的作用 摘要:公共事务管理的目的是维护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协调发展。在现代社会,大众传媒自身的功能特点所体现出的公共性特征使它与公共事务的管理间存在着内在的关联,这种关联正是传媒因素能够对公共事务管理活动产生影响的根本动因。把大众传媒建构成社会领域的“公共空间”,是充分发挥我国大众传媒在公共事务管理中的作用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大众传媒 公共事务管理 作用 大众传媒与公共事务的管理部门在维护公众利益、推动社会发展这一价值取向上的契合之处以及大众传媒的传播活动与公共事务管理部门的管理活动在信息传播机制、社会整合机制方面存在的互补现象,是两者发生内在联系的关节点,而二者之间的内在关联正是传媒因素能够对公共事务的管理活动产生影响的根本动因。大众传媒自身的功能特点以及它与公共事务管理的内在联系,不仅是传媒因素能够对公共事务的管理活动产生影响的根本动因,也决定和影响着传媒在公共事务管理中作用的发挥。 预警作用 对公共事务的管理而言,大众传媒的预警作用通常体现在对社会生活中出现的异常情况,特别是对涉及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危的紧急突发情况,作出快速反应和及时报道,以引起公众的警惕或帮助人们了解突发事件和真实情况,以便采取相应的对策。 2003年SARS危机之后,我国传媒对此次危机中主流媒体长时间的集体失语失真,造成传媒预警作用的彻底失灵,对疫情的扩散蔓延产生了直接影响的后果进行了深刻反思,在突发事件包括危机事件的报道方面进行了重大改革,做到了信息的及时、真实和公开。典型的是2008年春夏之交我国主流媒体对震惊世界的“5・12”汶川地震所作的连续32天的现场直播报道。 事实表明,信息的及时、真实和公开,是任何负有社会责任的大众传媒所应该葆有的信仰与原则,及时、真实和公开地报道新闻,可以成为社会抵御突发性社会恐慌的预前反应,并且,从效率的角度看,这样的预前反应是成本最小的控制措施。正如一位学者所言:如果一个社会的真实情况,尤其是关涉公众利益,特别是公众的切身利益的负面真实情况被隐瞒住,那么这个社会就会很危险,整个国家就仿佛被放在火山口上。任何社会都不可能避免天灾人祸,但是却有可能依靠媒体迅捷的信息传播所产生的预警作用减少灾难带来的损失。 向社会提供真实可靠的公共信息是政府和媒体共同的社会责任。为此,政府在公共事务的管理过程中,一方面应充分尊重公民的知情权,增加公共信息传播的透明度,畅通信息传播渠道;另一方面,应充分认识大众传媒在危机管理中的预警作用,及时发现危机存在的前兆,及早采取预前措施,尽量把突发事件造成的不利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 议程设置作用 议程设置理论是在李普曼的“拟态环境”以及拉斯韦尔关于大众传播的“环境监视功能”概念的基础上,通过实证研究提出的一个理论假说。该理论认为大众传播具有一种设定社会公共事务“议事日程”的功能,新闻传媒的新闻报道和信息传播活动以赋予各种“议题”不同程度的显著性的方式,影响着人们对周围世界“大事”及其重要性的判断。新闻传媒选择或突出报道的某些内容会受到受众特别的关注。这一理论暗示了这样一种媒介观,即传播媒介是可以“重构环境”的机构,传播媒介根据自己的价值观和报道方式,从现实环境中选择出它认为重要的部分或方面进行加工整理,赋予一定的结构秩序,然后以“报道事实”的方式提供给受众。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可能会注意到这样一个现象:社会问题层出不穷,但为什么某些潜在问题突然显性化,在社会上掀起轩然大波,并进而直逼决策层;相反,另一些问题却始终寂寞无声,最后不了了之。对比两种迥然相异的情形,我们可以发现大众传媒的议程设置起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般来说,对于社会公众而言,不理想的、不规范的、不能令人满意的社会现实状态虽然是客观存在的,但它要成为政府公共政策制定与执行的对象,还必须经过一个认识上的逻辑发展过程。这就是社会问题公共社会问题公共政策问题。社会问题转化为公共社会问题的标志是出现公意性诉求。而当公共权力主体意识到社会公共问题已经妨碍整体社会发展,充分了解公众的公意性诉求并认同这种公众的政策诉求时,公共问题就会变成公共政策问题。而大众传媒的议程设置对推动这个认识上的逻辑发展起了关键的作用。 一方面,由于在现代社会大众传媒最大限度地接触信息本身,最大范围地接触社会公众,所以对于社会中出现的社会问题,尤其是有一定影响的突发事件,首先作出强烈反应的是大众传媒。另一方面,由于大众传媒信息传递的公开性、直接性、迅速性,它能快速把少数人发现和提出的社会问题及对政策的期望在社会上广为传播,它对社会问题或某一突发事件大规模地连续性地加以报道,往往会引起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 大众传媒不仅对事件本身进行客观报道,而且会加以评论,以引导公众对事件性质的认知程度,引发公众对社会深层次问题的思考,不断提高公众对政策问题的认知度,这就使媒介议程转化成了公众议程。而公众议程大多是涉及公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因而会呈现社会舆论的“焦点效应”。而“焦点效应”又往往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就会促使政府接受来自公众的愿望和要求,进而对公共政策作出相应的调整。 这正是大众传媒的议程设置作用对公共事务管理活动产生影响的主要原因。 舆论监督作用 我国党报有自己的舆论监督传统,即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改革开放后,社会的政治民主化程度有了很大提高,受众的参与意识普遍增强,为适应这一新情况,我国新闻传媒开始就改革开放中的许多重大政策问题进行广泛的讨论,发表各种不同意见,为政府决策提供了参照,也提高了政府决策的透明度。同时,受众对社会领域中不良现象的批评也常常见诸媒介。由于媒介对社会信息具有放大的功能,加之媒介在我国具有其他社会机构所不具备的社会公信力,受众意见一旦被媒介刊播,在某种程度上就有了类似舆论的影响力。 中央电视台“新闻调查”、“中国质量报告”等栏目受到观众的普遍欢迎,重要原因之一是这些栏目较好地发挥了媒介舆论监督的功能。而且随着民众表达利益和要求的权利开始合法化,大众传媒作为公众的代言人,在形成政府与民意之间的良性互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进行舆论监督的社会氛围有了很大改变,在一定层次上突破了其固有的一些局限性,出现了跨层次、跨地区、跨类型媒体舆论监督互动的现象。 互联网的出现大大降低了新闻传播的成本,改变了原有的媒介生态环境和传播格局,促进信息更快、更广、更全面地传播。虽然它自身的发展和它与传统媒介的整合仍处在发展变化中,但传统媒介已由开始的如临大敌到目前的和平共处、相互渗透。网络使新闻传播更具活力和张力,也使新闻传播具有了交互性,使受众拥有了发言权和参与感,双向互动促进了广开言路,益于政府决策和对舆情的掌握,及时通过灵活的政策与技巧调控舆论。它推动我国新闻政策走向宽松,让更多的普通人拥有了表达思想与意见的渠道。 近年来,网络传播大大促进了媒介间的协作,媒介之间的融合、交叉拥有正在成为中国新闻业新一轮改革的亮点,政策性的扶持已经有所表现。因为在网络传播环境中,党和政府以及传统媒介都不能无视民意的存在,尽管有时网络受众的意见会千差万别,但正是这种意见市场的存在,一些观点在相互碰撞中进行着“自我修正”,促使人们对问题进行更深入全面的思考。 有效沟通作用 随着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我国政府已经从权威行政转向服务行政,需要大众传媒发挥其在政府与公众之间的有效沟通功能,通过双向对称传播,使民意得以充分而有效地表达,提高政府服务的针对性。 一个时期以来,我们的传媒功能曾经较为单一,更多的是“唯上”,它多依附于政府组织,以政府权威的意志为导向来整合社会,而大众话语往往是虚拟的、被悬置的。具体地说,由于我们单纯强调大众传媒是党和政府的“喉舌”,导致了传媒的泛政治化,舆论失去它应有的作用,其社会沟通功能被抽除。我们知道,沟通本应是一种真诚的对话,一种情感的交流,一种信息的互换,它需要双方彼此平等、相互宽容,这样才能消除误解,达成共识。 而大众传媒在公共空间层面上可改变过去那种状况,对各方意见都给予相应的关注,并使在交往主体之间所展开的平等交流、对话、求同、合作是出于本能、发自内心的活动。让公众的意见能够有比较充分的机会和以有效的方式公开地表达出来,不仅能够使政府及时、广泛地了解各种不同意见,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而且能够使各种潜在的社会摩擦与冲突的能量在“微调”的状态中得到释放和缓解,避免长期压抑和积累而引起爆发式的冲突和震荡。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向纵深推进,各种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不断显现,群众集体上访冲击政府等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群众没能得到充分的机会和以有效的方式公开表达意见。大众传媒作为公共空间则有利于群众意见的公开表达,此外也可为政府工作的不断改进提供相应的服务。 参与和影响政府决策 我国政府管理体制改革后的决策过程离不开大众传媒作为公共空间的参与作用。政府管理体制改革后,将一改“拍脑袋决策”为注重通过听政、议政、民意调查、专家咨询、民众参与等行政参与新方式广泛吸纳民意,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形成多个决策方案,供决策者抉择,以减少决策失误,提高决策质量和决策水平。 在整个决策过程中,大众传媒作为公共空间的参与作用非常重要:一是在决策形成之前,大众传媒作为公共空间可以将不同文化背景、人生抱负、思想性格和能力素质的人聚集在一起,通过公开、公正的讨论,使人们的个性和创造力得到充分发挥,为政府决策提供资讯和参考,推动政府形成新的决策。二是在决策制定过程中,作为公共空间的大众传媒可为社会讨论决策提供一个广阔的社会网络平台,在这里,个人、社会组织和团体就政府的决策问题进行分析论证,交换意见,并提出各自的政见,供决策者决策时参考。大众传媒通过展开讨论,充分反映社会各阶层的意见,集思广益,可以启发和促使决策者从不同角度考虑问题,使决策更加合乎人民的意愿和利益。此外,大众传媒还可对决策产生的过程予以监督。三是在决策的执行过程中,大众传媒可通过对决策的解读,深化公众的理解,提高其参与政策讨论的意愿和能力,同时通过公众群体的反映使错误的决策得以取消,使不完善的决策得以完善。总之,大众传媒是影响政府决策的重要因素和推动政府改革的强大动力源。 结语 以人为本,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是任一国家、任一时代社会和谐发展的要旨。在现代社会,大众传媒作为社会信息的枢纽和促进社会整合的重要工具,是推动社会进步、促进社会现代化和国家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大众传媒自身的功能特点以及它作为社会公器所具有的公共性特征和公共品格,决定了传媒因素在公共事务管理中的独特地位和作用,党和政府作为公共权力部门,应懂得善用传媒的力量,充分发挥它在公共事务管理中的作用。大众传媒作为社会领域的“公共空间”,将更完整地发挥其协调、整合社会的功能,对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态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进而推进国家民主进程和政治文明的建设。 (作者单位:新疆伊犁师范学院) 编校:施 宇 公共事务管理论文:大众传媒与我国的公共事务管理 相关背景 众所周知,公共事务的管理最早出现在西方。在现代西方国家,为了维护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提高社会公众的生活质量,促进社会整体协调发展,通常由政府运用公共权力,采取各种手段,对涉及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的社会公共事务,进行有效的调节和控制。其主要内容包括公共政策的制定、公共资源的管理、公共服务的提供等。 我国对公共事务管理问题的研究始于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其主要背景为党的十四大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是我国改革在关键问题上的关键性突破,极大地推动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化事业的发展。我国社会的功能分化,迅速打破了原先的行政一体化结构,形成了市场―政府―社会的三元结构,政府由“无限政府”变成了“有限政府”。在这种背景下, “小政府,大社会”的发展趋势,对社会公共事务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 进入21世纪,关于我国公共事务的内涵界定,学术界已基本达成共识,即认为“公共事务就是伴随社会发展过程发生的关系国家、集体、个人共同利益的社会性事务。公共事务包括公共物品的生产与供给和公共服务的设立与开展”①。而“公共管理是公共权力机关和非盈利社会组织为了更有效地提供公共物品,保障和增进社会公共利益公平分配,促进社会整体发展,正确运用公共权力和各种行之有效的科学方法,依法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活动”②。这些定义基本概括了我国公共事务管理的内涵和主要特征。 尽管现阶段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还处于社会经济发展的转型期,政府的公共管理还处于未定型和不成熟的状态之中,但转变传统的政府工作方式,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强政府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职能,构建公共服务型政府已成为普遍共识。 而大众传媒作为现代社会重要的信息传播的平台、监测社会环境的雷达、整合社会的调适器,近年来在涉及我国医疗卫生、食品安全、住房改革、社会保障等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过程中所发挥的巨大作用,已经成为公众瞩目的焦点。 如何正确认识大众传媒与我国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之间的内在联系,对于深刻认识大众传媒在我国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过程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将产生积极的影响。以下笔者就二者之间的内在关联作粗浅的分析与探讨。 二者的内在关联 众所周知,大众传媒即大众传播媒介,它包括报纸、期刊、书籍等印刷传播媒介和广播、电视等电子传播媒介以及新兴的网络传播媒介,其主要功能包括:传播和沟通信息、帮助个人实现社会化、监测社会环境、促进社会整合、推动社会进步和国家发展等。笔者认为大众传媒在以上诸方面的功能特点,使它在推动社会发展进程中成为传递公共信息的平台、监测社会环境的雷达、整合社会的调适器。大众传媒也因此而具有了强烈的公共性色彩和公共品格。这使得它与公共事务的管理间存在某种内在的关联: 价值取向的契合。如前文所述,公共事务管理的基本目标是维护社会成员的公共利益,为公众提供各种服务,促进社会的协调发展,即“公共事务的理性目的是公共事务所覆盖的公众利益的最大化”③。而大众传媒产生与发展的根本原因则在于它能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公众)在信息传递沟通方面的需要。同时,它在监测社会环境、整合社会关系方面的职能客观上也起到了维护公众利益、推动社会发展的作用。这表明,大众传媒与公共事务管理在价值取向上存在着契合之处,即它们共同的价值目标是维护公众利益,推动社会发展。 事实上,大众传媒的传播行为与以公共事务管理为己任的政府行为都是人类文明发展的结果。在民主社会,政府与传媒都应是公众利益的代表。只是由于历史文化传统的不同,中、西方政府与传媒在代表公众利益的表现形式上存在一些差异。 在我国,公共事务管理的目标是增进社会公共利益的公平分配,促进社会整体发展。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了党和政府作为公共权力机关运用公共权力依法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其价值取向是维护最广大人民的利益。与西方不同的是我国政府传媒之间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政府对新闻媒介的控制是直接的刚性的控制。传媒作为党、政府、人民的喉舌,要求要忠实地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要维护大局,维护社会和政治稳定。党和政府采取的策略是以稳定求发展,这与我国历史文化传统及目前我国正处在转型期的现实有关,但其出发点还是为了代表维护人民的利益。 尽管不同的历史文化传统决定了不同的社会控制理念(如西方的制衡理念、我国的稳定理念),导致中西方政府与传媒在代表公众利益的表现形式上的差异,但它们根本的价值取向是完全一致的,即政府传媒应当是社会利益的代表,其行为的出发点和归宿点应当是以追求和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为最终目标。 信息传播机制与社会整合机制的互补。如前文所述,大众传媒由于其强大的信息传播功能已经成为社会系统的信息枢纽,而随着信息社会的到来,作为消除不确定性因素的信息本身的意义与价值逐步得到人们的广泛认同。在现代社会,由于大众传媒能最大程度地接触信息本身,最大范围地接触公众,凭借其独特的社会角色,大众传媒作为公开庞大的社会信息系统对公共事务的管理影响越来越显著: 一方面,大众传媒传递信息直接、迅速、公开的特点,可以弥补政府信息系统的缺陷。一般而言,虽然政府也设置了种种渠道收集民意,但行政系统内部科层制的传递渠道往往具有单向度传递的特点,即信息主要沿自上而下的方向传递,而相反方向的传递则会遇到众多的阻滞,这样就会导致基层民意无法传递或传递失真。而大众传媒信息传递的特点使它成为政府部门收集信息、了解情况、发现问题的重要渠道。另一方面,由于大众传媒能最大范围地接触公众,它对公众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所进行的广泛报道和深度分析,可以成为普通公民向政府反映问题表达诉求的重要方式。这意味着大众传媒作为联系政府与公众之间的桥梁在现代社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政府通过大众传媒获取决策所需的信息;同时通过大众传媒向公众传递政府运行的相关信息,以争取公众的理解、支持。而公众通过大众传媒表达自己的愿望和要求,引起政府的关注,以伸张自己的权利、保护自己的利益。从这个意义上说,大众传媒的信息传播机制应是政府公共信息传播机制的有效补充,也是广义上的公共信息传播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另一方面,大众传媒作为促进社会整合的重要工具,可以通过反映和引导社会舆论对公众的认知态度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进而来缓解社会利益集团的矛盾与冲突,协调各个部分的利益关系,从而保证社会的正常秩序,促进社会和谐发展。这表明,大众传媒的整合机制对社会发展具有深刻的影响。政府应当意识到社会稳定机制中的一个很重要的部分就是经常把人民的不满情绪发泄出来,并及时化解。而从这个意义上说,大众传媒的社会整合机制也应是社会稳定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与政府调控机制(公共权力运行)的强制性相比较,大众传媒社会整合作用的非强制性,更容易为社会成员接受,可以帮助政府有效地实现公共事务管理的目的。 结语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大众传媒与公共事务的管理部门在维护公众利益、推动社会发展这一价值取向上的契合之处以及大众传媒的传播活动与公共事务管理部门的管理活动在信息传播机制、社会整合机制方面存在的互补现象,是两者发生内在联系的关结点,而二者之间的内在关联正是传媒因素能够对公共事务的管理活动产生影响的根本动因。正确认识大众传媒与我国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之间的内在联系,不仅有利于加深对大众传媒在我国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过程中发挥作用的认识,而且对于现代社会政府加强与媒体的沟通与合作,以更为积极主动的公共管理活动引导、推动和促进我国社会和谐稳定地发展也将产生积极的影响。 公共事务管理论文:民族关系中公共事务管理的内涵解析 摘 要:民族关系是多民族国家重要的公共社会关系,民族关系中公共事务的社会管理正逐步成为公共管理的一种新职能。准确理解和全面把握民族关系中公共事务管理的内涵,是创新民族关系中公共事务管理的基础和前提。“民族关系”和“公共事务管理”是民族关系中公共事务管理内涵理解的两个重要维度,管理理念、管理实践、管理机制和管理手段构成民族关系中公共事务管理的结构框架。本文还探讨了民族关系中公共事务管理的主要内容。同时,由于民族概念含义的层次性以及由其所决定的民族关系的层次性,深刻认识民族关系中公共事务管理的概念还必须要注意其在当代中国的特殊性。 关键词:民族关系;公共事务管理;民族关系中公共事务管理 民族关系的极端重要性和敏感性,决定了民族关系中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化的趋势。民族关系是多民族国家里的重要的公共社会关系,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尝试将民族关系中的公共事务纳入社会管理的轨道,设置专门的管理机构,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使民族关系中的公共事务的社会管理逐步成为公共管理的一种新职能。准确理解和全面把握民族关系中的公共事务的概念和内容,是实践和创新民族关系中的公共事务管理的基础和前提,也是民族学和公共管理学交叉研究的一个新课题。 一、公共事务及公共事务管理 理解民族关系中的公共事务管理的内涵,首先需要理解公共、公共事务、公共事务管理的含义是什么,这些构成了把握民族关系中的公共事务管理的理论基础。 (一)公共事务的内涵 公共事务中的“公共”一词,是相对于“私人”而言的,其着眼点在于集体而非个人,强调某一或某些问题是为特定群体中的成员所普遍共有或普遍关心的。具体来说,“(私)是指一种‘以个人生活为中心’的状态,是在个人中心取向前提下所具有的占有形态和活动内容,而‘公’则是以集体生活为中心取向以及在这种趋向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占有形态和活动内容”[1]。公共事务的“公共性”决定了它必须指向社会或群体的整体利益,强调私人利益服从社会利益、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其中不仅包含着收入、就业、住房等实际利益的维度,也涵盖了部分程序性的内容,如法律意义上的平等地位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从“公共性”这一基本特征出发,所谓“公共事务”被界定为“是指为了满足社会全体或大多数成员需要,体现他们的共同利益,让他们共同受益的那类事务”[2]。广义上来说,对公共利益的表达和满足,一方面这些利益的表达涵盖了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等诸多领域,另一方面这些利益的满足则有赖于公平正义的制度建设、稳定社会秩序的维持、社会矛盾的及时有效化解、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均等化提供等。从狭义角度看,公共事务就是指在狭义的社会领域中,公共部门对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提供。由此,民族关系中的公共事务管理对象主要分为两种,即与民族关系相联系的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从基本属性上看,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具有非竞争性与非排他性的特点。所谓非竞争性,主要是强调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不同于市场消费商品的非营利性特征,它们的提供不是以盈利为目的,而在于满足最广大群众的基本需要,因而,任何人对产品和服务的获得都不会降低其他人获得的可能性。所谓非排他性,则是强调所有社会成员都有相同的机会来获得和消费这些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而不是向市场商品那样将消费对象限定于某一特殊群体,并构成阶级(阶层)区分的外显标志。与公共产品及公共服务具有非竞争性与非排他性等特点不同,民族群体之间的边界和力量差异十分清晰,各方面发展力量相对占优势的民族相对于发展较弱的民族有着多方位的优势:在资本主义国家,各方面发展力量占优势的民族一般倾向于维持其与其他民族之间的不平等关系,排斥这些民族,使其不能顺利享有公共产品;在社会主义国家,国家在平等理念的指导下,努力保护和帮助各民族地区的发展,使各民族能够平等地享有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这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权利的真实性和广泛性的一面。 (二)公共事务管理的内涵 关于什么是“公共事务管理”?政治学、管理学和行政学等从不同的角度给公共事务管理下了许多定义。 公共行政学视角下的公共事务管理往往从政府职能角度着眼,认为公共事务管理是国家行政机关管理社会公共事务、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活动,因而是一种广泛而复杂的政府活动,带有很强的政治性[3]。简单来讲,公共事务管理就是政府“规范和协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和社会生活的活动”[4]。进一步讲,公共事务管理是指政府通过制定专门、系统的社会政策和法规,来管理社会事务,规范社会组织,调整社会利益关系,维护社会公正的活动。政府公共事务管理主要有三层内涵:第一,是对家庭、社会团体与社会自治所不能解决的公共事务的管理,这些事务涉及整个社会整体的公共利益,需要依靠国家权力与政府权威加以解决;第二,主要内容是指由政府管理的公共事务,具体包括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秩序、协调社会利益、实施社会政策、管理社会组织、提供社会安全网、解决社会危机等;第三,核心是社会政策,社会政策是政府干预社会的主要手段和基本措施,它决定了政府的其他社会管理手段。社会政策的核心是福利国家或福利社会政策[5]。 政治学和公共管理学视角下的公共管理往往从公民社会和第三部门理论出发,认为政府职能转变和市场发育为第三部门提供了发展的空间和资源,公民与社会组织在社会生活领域开展各种社会活动,国家和政府为了调和利益冲突和维持社会秩序对社会生活领域加以规范和监管[6]。所谓公共管理,“是指政府及其他公共机构,为了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满足公众的利益需求,对涉及公众利益的各种社会事务所实施的管理”[7]。由此,公共事务管理包括两大方面:一是政府规范有关社会事务,即政府的社会管理。政府社会管理是政府通过整合社会资源,动员社会力量,为增进公共利益,依法对社会事务实施的组织化活动;二是社会(即自治组织、非营利组织和公民)依据一定的规章制度和道德约束,规范和制约自身的行为,即社会自我管理和社会自治管理[8]。 社会学视角下的“公共管理”概念建立在政府、市场和社会三大结构发生分化的基础之上,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是指对整个社会的事务的管理,包括政治子系统、经济子系统、思想文化子系统、社会生活子系统和生态子系统在内的整个社会大系统的建设和管理。狭义的公共事务管理近似于“社会管理”概念,是指作为对与政治、经济、思想文化并列的社会子系统的建设和管理[9]。广义的公共事务管理与狭义的公共事务管理并不能截然分开,二者只是在相对的意义上进行区分。广义的公共事务管理包括了狭义的公共事务管理的内容,需要社会各子系统的管理来进行支撑;狭义的公共事务管理的实现需要依托整个社会环境和其他各子系统的配合。公共事务管理“是在一定的共同价值基础上,人们处理社会事务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过程”[10]。具体来讲,公共事务管理的目标是实现社会公平、公正及社会效率,其对象是社会事业、社会事务和社会价值,而其主体是政府和社会组织,这些主体通过综合决策建立起不同的公共管理模式。在中国特殊的国情下,公共事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进行社会再分配,确保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保障人民福祉,防止社会问题的出现和扩大。 总体来看,公共事务管理的主体具有多元化特征,它并不局限于政府,而且还包括社会组织、企业和各民族群众。公共事务管理的目标是要维持社会秩序,实现社会稳定,追求社会公平和诚信。可以认为,在多民族国家,民族关系是政治敏感性极强的一种社会关系,进行民族关系中的公共事务管理,其管理主体不仅需要政府作为管理的主导作用,也需要一些社会组织协调。 二、民族关系中的公共事务管理的内涵 在现代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重要程度日益提升,并成为调整社会利益关系,维护社会公正活动的主要途径之一。 在分析和理解公共事务管理概念的基础上,民族关系中的公共事务管理就是指政府、事业团体等组织为了构建良好的民族关系,通过科学的管理方法与手段,对民族关系中的公共事务的处理工作和协调活动进行计划、组织、领导与控制,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满足各民族成员的利益需求,促进民族间的关系和谐,维护民族间的公平与诚信。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民族关系与民族关系中的公共事务管理是两个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概念。民族关系是民族学、社会学两大学科中的重要研究对象。民族关系中的公共事务管理则是民族学与管理学两大学科交叉形成的一个新兴的、重要的分支,是管理学理论在民族学领域的应用,是对民族学与管理学理论的丰富与发展。 “谁来管理”、“管理什么”、“如何管理”是充分理解民族关系中的公共事务管理含义时需要注意的三个方面。第一,“谁来管理”是在从管理主体的角度来认识民族关系中的公共事务管理,其管理的主体不仅包括政府部门,而且还包括社会组织的参与。第二,“管理什么”是从管理内容的角度来认识民族关系中的公共事务管理,其内容不等于政府管理的全部,也不等于民族事务管理的全部。由于对政府和民族社会的内涵与外延在认识上存在着差异,在理论上往往存在着两种倾向:一是倾向于将民族关系中的公共事务管理扩展为政府管理或者民族事务管理,从而使其在内容上使趋于泛化;二是倾向于将民族关系中的公共事务管理缩小为狭小的社会生活领域,忽略了民族关系中公共事务的社会管理与政治管理、经济管理以及文化管理之间的关系,使得民族关系中公共事务的社会管理的范围和内容变得比较狭窄。第三,“如何管理”是从管理手段的角度来认识民族关系中的公共事务管理。在多民族社会中,对民族关系中公共事务的有效管理的实现需要依靠社会控制手段[11],但是更多地还是有赖于提供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这是民族关系中的公共事务管理的灵魂。 具体来讲,民族关系中的公共事务管理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政府发挥其管理职能,对民族社会事务进行管理;二是民族社会自身进行自我管理。从国家与民族社会的关系来看,政府与社会组织在民族关系中的公共事务管理的不同方面所发挥的作用并不相同。需要注意的是,提高民族社会自治与自我服务能力,发挥各种社会组织的作用已经逐渐为民族关系中的公共事务管理的一个趋势。 民族关系中的公共事务管理是民族社会建设与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一般说来,民族关系中的公共事务管理内容广泛,且实践性和实用性都较强,而且,由于民族关系的敏感性而使其充满了挑战性,要求在从事民族关系中的公共事务管理活动时具有高超的技巧和智慧。 三、民族关系中的 公共事务管理的主要内容 民族关系中公共事务管理的内容从一般意义上看,涵盖了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日常生活诸多方面,包括产业结构调整、市场经济建设、教育普及、文化事业建设、民族宗教事务、国防建设、外事管理等内容。从狭义角度理解公共事务,即从狭义的社会领域出发探讨民族关系中的公共事务的基本内容,民族关系中公共事务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少数民族教育、文化事业、医疗卫生等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事务。目前,在东西部地区之间、民族地区与非民族地区之间、城市地区与农村地区之间存在着明显的经济社会发展差距,地区间、城乡间、民族间在公共服务享有方面尚未实现真正的均等化,这一方面会对少数民族的发展带来严重制约,阻碍民族地区城乡一体化进程的推进;另一方面也会因民族间的对比而催生社会不满情绪甚至引发集体行动事件,给民族关系的和睦蒙上一层阴影。二是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事务。社会保障体系对保障人民群众特别是社会弱势群体的基本生存与生活需要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它是各民族成员生活安全感的重要来源之一,不仅有助于增进少数民族的物质与文化福祉,更有益于促进民族关系的和睦,巩固社会和谐安定的局面。三是少数民族就业事务。劳动就业是少数民族成员获得生活收入的重要来源,也是少数民族成员实现自我价值、发挥个体创造性的重要途径,而且在劳动就业过程中能够有效提升各民族间的交往频率和相互理解。四是民族基本住房和社区建设事务。“作为个人与社会的联系纽带,社区一方面与个人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为其思维与行动提供资源、情境和规则;另一方面,又是构成社会之“器官”,是社会影响个人的中介”[12]。基于社区的这种中观性质,加强民族社区特别是多民族社区建设既是保障民族成员日常生活的需要,更是理顺民族关系特别是城市民族关系的需要。五是民族社会组织事务。民族社会组织是各民族从本民族利益出发建立起来的利益表达组织,在表达本民族利益诉求、争取本民族福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在现代多民族国家中,一方面要发挥民族社会组织在调整民族关系方面的重要作用,另一方面也要合理规范组织建设和行为,化解民族社会组织之间的矛盾和误解,防止组织的私利化转向。六是民族宗教事务。我国少数民族群众多信仰宗教。宗教是一把“双刃剑”,对民族关系和民族社会的稳定发挥着双重影响,“一方面,宗教通过价值整合、规范整合和结构整合,引导信教群众的宗教行为与社会发展协调一致,在这种情况下,宗教对民族地区的社会稳定起到明显的促进作用;另一方面,宗教作为一种文化现象,还是科学与非科学、理性与非理性、道德与非道德相对而言的复杂统一体,因此,它具有滞后性、敏感性、触发性,当它成为引发社会不稳定的‘互动源’和‘感染源’时,宗教会对社会稳定起到负面的制约作用”[13]。由此可知,妥善做好民族关系中的宗教事务,是理顺民族关系、维护民族团结的重要任务之一。七是民族工作与民族社会工作事务。“民族工作是党和政府关于民族地区工作和针对少数民族群体及民族人士工作的总称,它包括政治的、经济的、社会事务等多方面内容”[14];而“民族社会工作是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的价值观和社会工作理论方法,依据国家的社会福利政策和民族政策,对面临困境的各民族群体和个人实施救助服务的活动,帮助解决少数民族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民族文化的传承与保护,以及民族内部与民族之间的关系等问题”[15],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责任主体,前者单纯是国家政府部门的责任工作,而后者则需要政府、社会和市场的协作互补。八是民族人口工作事务。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较大规模的少数民族人口流动和迁移成为一种普遍的现象,这些人口流动不仅扩大了民族间的互动面,推动了民族关系的复杂化,更是“民族融合的门槛,跨入其中的人们在此熔冶着共性,实现着民族过程的进一步推进”[16]。然而大量流动人口的出现“既会对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的全面小康社会建设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又会带来一些新的矛盾,成为新形势下民族问题新的表现形态”[17]。九是民族社会公共治安事务。“社会治安作为一种良好的秩序状态,是与其他诸多公共产品紧密相关的综合性公共产品,它覆盖全社会,以其他许多公共产品为基础,同时也保障了其他公共产品的提供”[18]。 四、民族关系中公共事务管理的结构框架 民族关系中公共事务管理的结构框架,具体包括管理理念、管理实践、管理体制和管理手段四个方面。 民族关系中的公共事务管理理念是指公共部门在处理公共事务问题,调整和理顺民族关系时所依据的价值标准。民族关系中的公共事务管理理念既受到国家性质的影响与制约,也受到民族关系的基本状况的影响与制约。在根本的意义上,民族关系的内容和本质特征由民族关系的性质决定,既受社会制度和时展的制约,也与民族问题的主要内容和解决方式、途径相联系,具有鲜明的时代性[19]。相应地,民族社会中的公共事务管理理念也会具有鲜明的时代性。在资本主义国家,标榜“自由、民主、人权”,但实质上维持民族之间的不平等地位;在社会主义国家,各民族的共同发展成为时代的主题,维护民族间的平等关系是国家的基本理念。在中国,“平等、团结、互助、和谐”既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本质特征,也是民族工作的重要指导原则。 民族关系中的公共事务管理实践是指公共部门在管理理念指导下,从社会利益和少数民族群体利益出发,以制度化方式解决影响民族关系的公共事务问题,通过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满足各民族成员的普遍需要的活动。简单来讲,民族关系中的公共事务管理实践就是要以制度形式来解决民族关系中的公共事务问题。管理理念不同,管理实践活动也会相应地有所不同。在追求稳定和秩序的管理理念指导下,民族关系中的公共事务管理实践主要表现在表达民族社会利益诉求、协调民族社会矛盾、规范民族社会组织、维持民族社会秩序等领域。在追求公平和正义的管理理念指导下,民族关系中的公共事务管理更多地表现为提供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其中,提供社会保障服务是实现民族关系和谐发展和民族社会公正的基本手段,也是民族关系中的公共事务管理的基本领域。在追求平等、和谐的民族关系的理念指导下,当代中国民族关系中的公共事务管理实践活动主要包括管理和健全公共服务体系、管理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管理和建设民族社区、管理和扩展民族社会组织、管理和深化民族社会工作、管理和创新民族人口工作、管理和强化民族社会公共安全等领域。 民族关系中的公共事务管理体制是指公共事务管理的责任主体(公共部门)之间以及责任主体与服务对象(公共部门与少数民族)之间相对稳定的关系。通常管理理念决定了民族关系中的公共事务管理体制的基本价值取向和管理实践的发展,并不断促进管理体制的完善。相应地,管理理念的落实和实践活动的展开也有赖于由一系列组织和机制组成的民族关系中的公共事务管理体制。在一般意义上,民族关系中的公共事务管理体制是指民族关系的社会管理的组织、功能及其相互关系,其目的是为了处理具有民族性的社会事务、规范社会组织、协调民族利益关系。在稳定、秩序的理念指导下,民族关系中的公共事务管理体制更多地倾向于民族社会矛盾调处机制、民族关系危机管理和民族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内容。在公平、正义的理念指导下,民族关系中的公共事务管理体制则主要是与少数民族相联系的社会保障体制、社团管理体制、社会服务体制、民族社区管理体制和民族社会工作体制。从体制构成内容上看,当代中国民族关系中的公共事务管理体制主要包括民族社会保障体制、弱势群体保护体制、流动人口管理体制、社会组织管理体制、社区管理体制、基层社会管理体制、社会服务体制和民族工作体制[20]。 民族关系中的公共事务管理手段是指在管理和解决影响民族关系的公共事务的活动过程中所采用的手段。理念的落实、实践的展开和体制的运行,最终都会有为各种各样的表现形式。政治手段、行政手段、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教育手段都是公共部门在管理民族关系中的公共事务时通常采用的手段。在多元化的多民族社会,需要综合运用这些手段,同时也要及时吸取现代科技进步的成果,补充和应用新型的信息技术手段。 五、民族关系中的公共事务管理 在当代中国的特殊含义 深刻认识民族关系中的公共事务管理概念,必须要注意这一概念在当代中国的特殊性。这主要源于民族概念含义的层次性以及由此所决定的民族关系的层次性。中文语境中的“民族”概念具有四重含义[21]。第一重含义是指作为人类群体形式的民族,例如,中国境内的56个民族。在此种意义上,部分文献和研究者试图用“族群”(ethnic group)来替代民族概念①。第二重含义是指少数民族,即多民族国家内部的少数民族群体,是指多民族国家内部的少数民族群体。例如,中国境内除汉族以外的其他55个民族群体,民族教育、民族地区、民族工作等术语都是在这个意义上来使用民族概念。第三重含义是指主权国家境内的全体居民。民族与国家之间存在着密切联系,那些生活在同一主权国家内、接受同一政府管辖的人们群体可以被称为一个民族。例如,中国境内的各个民族群体共同组成了中华民族。第四重含义是指人类历史上的一切民族形式。中文中民族含义的层次性要求人们在分析具体民族现象时,根据需要来选取适当的含义。民族概念的层次性决定了民族关系概念的层次性,相应地,民族关系的含义也具有四重含义。在本文中,民族关系中的公共事务管理主要是在第一和第二重含义的层次上来界定民族关系中的公共事务的概念。 理解民族关系中的公共事务管理概念在中国的特殊性,也需要认识目前中国民族关系的现状。当代中国民族关系总体上呈现出和谐发展的趋势。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新型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基本形成并且不断得到巩固;56个民族之间谁也离不开谁,“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各民族之间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诸方面所形成的共同因素越来越多,作为中华民族的有机组成部分,各民族对中华民族的认同意识变得更高,自觉性在逐渐增强。但是,也要看到当前中国民族关系发展中不和谐的因素。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与东部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差距是目前比较突出的不和谐因素[22]。社会转型时期所产生的新矛盾的复杂性加大了处理民族关系的难度;中华文化和在意识形态领域占主导地位的社会主义文化,为各民族共同因素的增多又提供了精神纽带。 公共事务管理论文:跨区域社会性公共事务管理体系建设研究 [提要] 通过分析我国区域公共事务管理现状,借鉴国外区域公共事务管理的先进之处,就未来我国公共事务跨区域管理提出对策建议,从而提高我国社会公共服务能力。 关键词:公共事务;跨区域;管理 一、公共事务及跨区域公共事务管理 (一)公共事务。公共事务从广义上看,它可以被定义为组织的所有非商业化行为;从狭义上看,公共事务指的是组织涉及的政治活动及其与政府的关系。由于不同的公共事务在阶级性和公益性特征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可以根据这一点从理论上把公共事务分为政治性公共事务和社会性公共事务两类。 所谓社会性公共事务,是指不必依靠国家强制力来解决的公共事务,如教育、科技、公共交通、医疗卫生等,又如政府社会保障中的社会保险、社会优抚、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等。它与社会成员的切身利益休戚相关,显示了较强的社会公益性。而本文就是基于社会性公共事务展开了相关论述。 (二)跨区域公共事务管理。跨区域公共事务管理是指在城市群内相邻行政区之间,地方政府以跨区域公共事务管理和协作为基础,以跨区域功能性项目为手段,为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实现双赢或多赢,寻求合作,共谋发展,针对城市群成员政府共同面对的发展难题通过联合管治而开展的持续性活动。城市群政府跨区域合作管理的主体是由不同层次政府、非政府组织、民间团体代表、专家学者所组成的一个“多中心”网络结构体;城市群政府跨区域合作管理的目标是通过城市群内政府间多元的合作,破解区域发展难题,增进区域协调关系,拓宽区域合作领域,实现共赢利益格局,进而提高公共事务服务的质量。 二、国内跨区域公共事务管理建设现状 (一)为何推行跨区域公共事务管理。在经济全球化、区域一体化的形势下,当今世界步入知识经济和网络化时代,原本属于地方政府“内部”的社会公共问题与公共事务,变得越来越“外部化”和“无界化”,区域公共事务涉及面更宽,区域公共问题更为错综复杂。显然,单凭地方政府之力“单打独斗”难以应付复杂多变的社会生态环境的挑战,又加上利益的驱动,地方政府必然会有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冲动。因此,强调区域政府间合作,政府与非政府组织间合作,寻求一条由“囚徒困境”向“双赢博弈”转化的城市群公共事务合作治理之路,日益成为政府有效治理的理性回归。 (二)跨区域公共事务管理建设面临的主要问题 1、部分地方政府的跨区域合作观念滞后。在跨区域合作治理过程中,有些地方政府存在着单打独干的意识,以及怕吃亏、怕担风险、怕负责任等思想,同时缺乏信用观念,地方保护主义问题突出。这些滞后的观念导致跨区域公共事务管理建设存在一定难度。 2、地方政府间跨区域合作管理法律体制不完善。我国区域治理的实践和研究起步较晚,一些相关体制尚不完善、不健全,这极大地阻碍了跨区域合作治理的顺利进行。目前,区域公共治理的制度载体主要为区域政府间合作协议以及区域部门间合作协议等(长三角地区和珠三角地区皆是如此);相应制度性规范包括《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都市圈规划等。由此看出,我国关于区域合作治理的法律缺失,导致地方政府在实行跨区域合作管理时因没有后续保障而不敢大力开展。 3、区域公共治理存在非均衡性。一方面随着社会进步、经济发展,区域经济发展活力显著提高、区域拉动性增强。较之以前,区域间合作的深度和广度有了进一步加深;但另一方面由于区域间发展不同步,导致区域间发展存在不均衡性。非均衡性使得部分政府不愿实现公共治理和资源共享。 由以上三点可见,区域一体化进程中亟须解决的政府滞后观念、法律制度缺失、区域发展不均衡是当前区域公共管理的难点问题,如何合理解决这些问题成为实现政府间跨区域公共治理的重要突破方向。 三、国外跨区域公共事务管理模式借鉴 以美国为例,从20世纪五十年代开始,美国的城市发展模式发生了变化。大城市的边缘地带涌现出许多新城镇,地区的政治单元呈“碎片化”状态。为了适应大都市地区的一体化发展趋势,同时又兼顾各市、镇居民的利益诉求,大都市地区纷纷通过政府间合作实施跨区域治理。 跨区域治理主张政府组织由金字塔形向扁平化方向发展,由政府单边管理转向多边(政府、企业、公民、社会团体等)民主参与。同时,也代表着建立以合作为基础的互惠的民众与政府关系,强调政府间在自主性、共同分享、共同规划、联合劝募、一致经营等方面的协力合作。 再者,府际管理提出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多元化供给与多方协商、调和的合作机制。注重建立合作型的组织结构,既包括政府系统内的各级组织,也包括系统外的企业、公民和非盈利性组织的参与。主张政府协商公民和各种社区团体的利益,营建共同的价值观,建设公共、私人和非营利性机构的联盟,以满足相互一致的需求。在美国洛杉矶,邻里政府和邻里议会的创设为解决跨社区的问题提供了良好的途径,其被广泛运用于包括供水、跨区域的污水、消防、邻里街道等跨社区问题。 府际管理的兴起打破传统政府管理的区域和层级观念,有助于由传统的较为权威、封闭和狭隘的旧地方主义,转为强调权力或资源相互依赖、开放和区域合作的新地方主义,这对国内政府间关系的管理变革也有着积极的借鉴意义。 四、跨区域公共事务管理建设思想 区域公共事务管理的主导者是地方政府,然而有些时候单靠政府的一方力量毕竟存在局限性,无法真正满足各区域的发展需求。区别以往制度设计中的对象,本模型引进另一方力量,即非政府组织,打破地方政府单一管理体制,并通过建立三个机制,即信息共享机制、监督约束机制、动力激励机制,规范区域合作程序,加强二者之间的联系,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信息的共享交流,促使双方利益最大化,从而进一步实现跨区域公共事务的合理管治,提升社会公共服务能力。(图1) (一)本模型的相互作用分为6个方面(合作对象) (1)地方政府1 地方政府2 (2)非政府组织1 非政府组织2 (3)非政府组织1 地方政府1 (4)非政府组织1 地方政府2 (5)非政府组织2 地方政府1 (6)非政府组织2 地方政府2 即不再局限于政府间或政府内部的单一交流,而是巧妙依托非政府组织的力量,在政府与非政府组织之间架起一座桥梁,然后再加以制度的约束,从而达到公共利益最大化。 (二)本模型的合作机制(制度建设) 1、动力激励。制定双方一致认同的奖励协议,各区域提供优势资源共享,取得收益后,根据“投入比例”及“收益原则”,采取成果合理分配方式,从而实现跨区域治理的良性循环。(图2) 2、监督约束。为了防止合作中的机会主义,政府间可以利用权利进行相互监督制约。但涉及到与非政府组织间的合作,强制执行力将会使合作的预期效果大打折扣,所以需要设计一种契约来协调双方的合作,使双方在达到共同利益最大化的同时,能够继续保持一个积极的合作态度,从而贯彻可持续合作理念。(图3) 图3融入美国的府际管理模式,借助第三方力量,将区域治理的合作双方从一种僵硬对抗的关系中解脱出来,实行一种民主积极的合作形式。这里的第三方类似于美国洛杉矶的邻里政府、邻里议会等组织,主要负责协调区域管理双方的合作。故可建立这样一个第三方,作为合作的促成者与协调者。 3、信息共享。在互联网技术日益迅猛发展的今天,区域间的合作治理,就可以通过建立一个完善的信息系统,利用“信息高速公路”,以及庞大的信息数据库,来进行更加全面、快捷、准确的信息共享交流。(图4) 该模型的基本思想是:一个结构完整的跨域公共事务治理系统至少应该包括用户层、应用层、数据层三个层次。用户层对用户身份进行管理并提供交互界面;应用层是相关应用、服务程序的集合;数据层则是所有数据资源的集合,在此系统中一般是指RDBMS。 此外,根据目前社会的信息化发展情况来看,一方面不难发现庞大的数据资源中良莠不齐,且不能保证用户能够有效甄别信息真伪,因此无法真正保障用户的权益;另一方面数据资源本身的广泛性、全面性又决定了其也必定具有冗杂性,故用户对数据资源的检索也存在一定的难度,即获取其所需信息需花费一定时间。所以,在原有模型的基础上,增加“高效层”,其实质在于希望通过该层次的环节设计,能够有效改善甚至解决以上两大难题。高效层两大任务:①对信息分类整理,尽可能将其细化到各个小的领域,进而大大缩短用户检索时间,提高效率;②对数据资源进行甄别,将一些有危害性或潜在危害的数据进行处理,从而构造一个整洁健康的数据资源环境。 跨区域公共事务管理的建设涉及诸多民生问题,关系着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因此这也是各地方政府一直在不断探索的一条道路。本文就一些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进行不断摸索创新,建立一套新的管理体系,从合作对象的选取与制度结构的设计两方面入手,详细描绘了建设跨区域公共事务管理体系的蓝图,借此希望能为有关部门或组织提供一些建议。除此之外,解决跨区域公共事务管理的根本之处,还是在于提高公民自身的水平,同时再加以政府的合理管治,相信一定能够大大改善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效果,进而日趋完美。 公共事务管理论文:公共事务管理体制新模式分析 [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时代的进步,我国公共事务领域中对公共服务和公共用品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导致我国政府公共服务品供给不足的缺陷逐渐加深。因此,我国的公共事务管理体制改革势在必行。可从西方国家的改革中吸取经验,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将国外的改革经验结合我国的国家制度,构建出一个适用于我国公共事务管理的新模式与新方法。本文构建出一种新的公共事务领域的管理模式:有效引进第三方部门的力量,实现“多元化治理”,努力加强政府宏观领导能力,促进我国公共事务领域的发展与进步。 [关键词]公共事务;管理体制;新模式;矛盾 公共事务是指在社会的发展过程中有关于个人、集体以及国家共同利益的社会性质事务,包括公共物品的生产与供给和公共服务的设立与开展。社会不断发展,公共事务在社会中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各个国家的政府已逐渐认识到公共事务对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并且已经将公共事务作为衡量一个国家政府治理能力的重要标准。 1 我国公共事务管理现状 改革开放前,我国经济水平相对落后,物质文化水平处于较低阶段,人民的温饱问题还不能得到有效解决。因此,当时我国的公共事务管理基本上围绕着人们的吃、住、穿3方面发展。但改革开放后,我国的经济水平得到了快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显著提高,已不满足于吃、住、穿3方面的发展,需要多元化的生活方式,随着公共生活的逐渐丰富,公共需求也开始向多元化的趋势不断增长。这导致我国政府偏重于经济发展方向,在社会管理及公共服务方面存在一些缺陷,同时由于公共事务膨胀过快,使得政府作为唯一的公共事务管理机构这一弊端开始逐渐暴露,公平与效率的矛盾导致公共产品供给效率偏低。公共财政赤字、管理成本不断上涨及官僚主义盛行等现象也逐步显露。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政府机构作为唯一的公共事务管理机构既不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对公共物品的需求,也不能使得人民很好地参与到公共事务的管理中来,从而也就不能有效发挥社会力量,提高我国的社会自治能力。因此,改革公共事务管理体制,创建公共事务管理体制的新模式势在必行。 2 构建公共事务管理新模式 在20世纪80年代,西方发达国家就已经因为通货膨胀对公共事务的管理进行了改革。受新公共管理理念的影响,在众多的公共事务管理中政府的作用逐渐变小,很多非盈利组织在社会公共事务上的活动频繁,使得政府有着更多时间和精力去履行应该履行的职责。 改革开放后,我国面临着公共事务需求不断增大,政府供给能力下降的双重压力,客观上使得政府很难对公共事务大包大揽。从我国公共事务发展现状来看,需借鉴西方国家的改革经验,引进符合社会发展的公共事务管理新模式,这对我国的公共事务发展有着重大意义。 2.1 实行公共事务领域的多元化治理 在传统模式中,政府是我国的公共事务管理部门,也是公共事务的唯一承担者。公共事务管理机制改革就是要打破这一局面,重新调整与审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改变政府作为社会中唯一权力中心的现状。新公共事务管理机制强调多元化管理,管理层面不再限于政府,而是包括了各种各样的非营利性组织或机构,将政府、非政府的国际组织以及各种社会团体甚至是私人部门组合起来对公用事务进行多元化管理,改变政府作为公共事务的唯一主体的观念。通过授权或分权的方式,将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的生产以及提供的权力分化给第三部门,也就是非盈利组织、公民自主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的多中心组织机构,让他们和政府一起为公共事务的管理承担责任。 2.2 实现公共事务管理的多元化合作 在公共事务的承担过程中,虽然第三部门可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政府缺陷,缓解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方面的压力,但其也存在着一些不可忽视的缺陷。第三部门在一定程度上确实是为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并且是非盈利性质的。从公用物品方面来看,第三部门所提供的物品一般属于准公共物品或混合公共物品。从公共服务上看,由于第三部门资金短缺,导致其服务对象存在着选择性和狭隘性,对于较大领域,如果由第三部门来服务显然是不符合现实的。另外,我国政府为给社会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可向第三部门转移一部分责任,但这并不代表责任完全转移。政府转移一部分公共事务的责任,主要是为了可以从具体的、复杂的事务中解脱出来,更好地承担宏观领导的作用。在公共事务的分担层面,政府与第三部门不是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而是一种合作的关系。政府与其他社会主体进行合作,可有效促进多个主体合作,实现在多个主体合作的基础上公共事务管理的有效性并提高其工作效率。 2.3 引进市场机制,实现“多层次竞争”的公共事务领域 公共事务领域中的竞争应该是包括政府在内的多角度、多主体以及多层次的竞争。首先是政府部门和其他主体的竞争,也就是让第三方部门组织社会主体和政府有关部门共同为公共事务领域提供公共服务,从而促进有效竞争。其次是主体间的相互竞争,也就是政府要求公民自治组织及非盈利组织之间进行竞争,从而为公共事务领域提供更好的服务。再次是关于政府部门内部之间的竞争,以最终达到更好的服务效果。以竞争机制为导线,鼓励多个主体共同参与公共事务,充分利用竞争手段进行优胜劣汰,淘汰服务质量差、价格高的服务提供者,壮大优质服务提供者,实现多方效益合作,最终为公众提供更高效、质量更高、价格更合理的公共服务与物品。 公共事务领域引进竞争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其中最有效的就是“公共部门合同制”的全新机制。“公共部门合同制”就是约束公共部门应该履行的公共事务的职责和要求完成的任务,并且针对这些约束协议加以规定,在这些规定中包含所必须的说明书。公共事务领域的管理不仅要依靠法律或预算等层级权威工具,还要签订合同,也就是谈判或者相互同意。在传统模式中,公共事务的管理是以等级为链条的,此链条上的纽带就是命令,强调上级的权威和服从。但在新体制下必须改革传统的管理方式,运用合同制,签订合同的双方地位平等,以合同为纽带,签订合同的双方被分为委托人和人。政府部门可作为委托方与第三方部门组织签订公共事务承担合同,从而使公共事务领域的产权更加清晰,责任更加明确,有效减轻政府压力与负担,避免公共事务管理效能低的现象。除此之外,针对公共事务领域的管理问题,还可以分权的方式解决,有效运用企业部门中先进的管理技术及管理工具,通过公共服务社区化、以私补公以及业务合同出租等多元化的方式,提高公共事务领域的效率、质量以及创新能力。 3 结 语 目前由政府统一管理的公共事务体系已不能很好地适应现在的大环境,必须改革我国的公共事务管理机制,借鉴西方改革经验,对我国的公共管理事务进行多元化管理,政府在其中起到宏观调控的作用。这样才能不断促进我国公共事务领域的发展与进步,有效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与效率。 公共事务管理论文:以就业为导向的公共事务管理人才培养模式探析 【摘要】高等职业教育的基本任务是培养社会需求的综合型人才,而公共事务管理专业人才的培养并未明确设定岗位及岗位群,致使培养出的人才“产销不对路”。文章以郑州城市职业学院为例,探索与市场接轨的公共事务管理人才培养新模式,以期对此专业的课程体系设置、人才培养方案的修订、校企合作的开展以及校内外实训基地的建设提供参考。 【关键词】公共事务管理专业;高职教育;人才培养;社会需求 公共事务管理是指公共组织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分为国家公共事务、政府公共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三大类。2005年,教育部在新的普通高等学校专业目录中继公共事业管理本科专业后新增了公共事务管理专科专业。然而大多数高校的这个专业办学方向杂,课程设置都是从自身现有条件出发,因此大部分该专业的毕业生就业时并未实现本专业初创的预期效果,而且本专业在人才培养方面也面临各种各样的问题和挑战。 一、公共事务管理专业人才培养的研究背景 国外在公共管理方面的研究始于1887年伍德罗・威尔逊发表的《行政学之研究》的文,其标志着美国公共管理教育的开始。1911年,纽约市政研究局创办了“公共服务培训学校”标志着美国公共管理教育正式启动。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各国掀起了对公共事务研究的热潮。这个专业培养的人才也成了很多国家高层次、应用型公共管理人才的主要来源。 在国内,随着社会的不断转型,经济发展及相关政策的实施,公共事务管理专业建设及人才培养有了很大的发展机遇。然而,本专业培养出来的人才并没有很好地满足公共事务管理第一线岗位的人才需求,也没有向相关行业、企业岗位有针对性地拓展就业面,大大限制了这个专业的健康发展。 2011年,范瑛在《培养职业核心能力的课程体系构建――基于公共事务管理专业的研究》一文中明确地谈到此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及要求,并指出构建本专业核心能力的六大模块课程体系[1]。2012年,刘玲娅在《基于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高职公共事务管理专业实践教学体系的构建》一文中指出社会迫切需要应用型公共事务管理人才,并提出了本专业实践教学体系的四个实践环节[2]。2015年,王绽蕾在《论案例教学法的实施与教学效果评估――以高职公共事务管理专业为例》一文中详细阐明了如何将案例教学法应用于教学过程及评估过程中去[3]。2016年,李敏在《中职社区公共事务管理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探究》一文中分析了如何根据市场的需求,探究有效的人才培养模式[4]。然而这些研究成果并没有显著地改善公共事务管理专业的发展窘境,开设此专业的各个高校也在此专业的发展道路上跌跌撞撞。 二、公共事务管理专业现状调查 经调查,不同高校将此专业设置在不同的院系,包括人文系、法政系、管理系等。与之相关的专业有行政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电子商务等。不同的高校根据自己的优势条件开设的有不同的方向,例如:漯河职业技术学院开设的行政人力资源管理;民办南华工商学院的社区管理与服务;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的高铁管理服务和航空管理服务;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的人力资源管理和社会组织管理;湖南师范大学的安全保卫、行政事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等。从以上调查可以看出,这个专业的发展现状很不乐观,没有科学的发展体系,专业方向设置不明确,培养方向泛而不专,而且可以效仿和学习的案例很少。 郑州城市职业学院于2016级首次招收公共事务管理专业的学生。由于之前没有任何经验可以借鉴,新专业的市场调研不充分。从现有的公共事务管理专业学生来看,他们对所在专业的学习方式以及未来的就业前景很茫然,大部分学生对专业课学习不感兴趣。学生们反映上来的问题大体可以总结为:课程设置不合理,专业技能得不到提高,专业培养方向不明确,就业对口岗位模糊等等。教授本专业的老师同样也面临很多问题,例如没有经过系统的公共事务管理学习,对公共事务管理新专业的课程设置、教学计划等也在边摸索边学习,很难给学生提供专业指导,在教学过程中也有很多困惑及难题。 三、公共事务管理专业现存问题原因分析 (一)市场调研不充分 公共事务管理专业目前在国内发展尚不成熟,各个阶段的培养并未形成成套的体系,因此能够掌握的相关资源少之又少。这个专业在开设初期并未明确地指明发展方向,对于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师资力量的配备,教学实训基地的建设,实践课程的开设等问题考虑不足。 (二)教学内容与市场需求脱节 国内没有系统的、原版的公共事务管理专业的教材,大多数院校采用的是和管理专业相关的教材。教学方式多采用传统的单一模式,以教授理论为主,较少设计实践环节,造成学生综合能力无法提升。市场急需的是具备扎实的复合型公共事务管理人才,因此只具备公共事务管理基本理论的学生无法满足社会的需求。这些问题限制了这个专业多元化人才的培养,也对它的人才培养模式提出了更大的挑战。 (三)忽视实践能力的培养 由于受办学层次的制约,公共事务管理专业的学生大多数入学分数不高,基础比较薄弱。而本专业的教学内容多偏理论,又接受的是传统的以教师为中心的填鸭式教学,或满堂灌式的教学,所以无论是教学体系的建构、课程内容的设置,还是教学方法的应用都不够健全和系统。比如过分强调理论的讲授或是知识体系的构建,从而忽略了学生在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等方面的能力培养。因此产生了这样的现象:学生学习了大量的管理理论,然而毕业后实际运用时却无法得心应手,普遍存在管理技能运用低下等问题。 (四)缺乏校企合作的探索 大多数院校并未设置本专业的相应方向,因此在校企合作方面展开较少。从毕业生就业情况调查反馈来看,现代社会对人才的职业技能要求较高,希望毕业生上岗即能用,这就要求学校的教学活动重视和加强模拟实训场所与实践基地的建设。然而从目前各高校的发展情况来看,本专业在校内建设的实训项目明显不足,校外合作的实训基地也少之又少,严重影响到这个专业的特色教育。 四、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 (一)根据市场需求调整教学内容 教学计划和教学内容应该根据市场对人才的需求进行调整,要把以往设置的偏理论化的知识学习转向应用能力的技能培养。另外,在选教材方面,应选择侧重培养实际应用能力的系列教材。例如将社区管理与服务选定为本专业重点发展的方向,除了开设社会工作基础、管理学、人力资源管理等课程,还应该开设如社会调查、社会工作方法、社会保障实务、社区活动策划、劳动争议处理实务等课程。 (二)改善教学方式及教学理念 根据公共事务管理专业的特点和学生的特点,在教学中应灵活采用案例教学法、情景模拟教学法、启发性教学法、交际教学法等应用性强、交际性强的教学方法。在课堂教学中,应以学生为中心、教师为引导,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的能力、自主解决问题的能力、与他人积极合作的能力等。在教学过程中,向学生灌输一种独立自主、积极探索、善于合作、终身学习的理念。在改革教学方式的同时,也注意加大实践、实训教学力度,建立教学、科研、生产培训为一体的实践教学基地,培养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创新能力和有效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加强“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 由于公共事务管理专业的师资力量薄弱,o本专业的教学造成很大的障碍。因此要不断引进既有较高理论水平,又有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来充实本专业的师资队伍。鼓励教师定期到实践基地或合作企业实习锻炼,熟练业务,发现问题,并及时调整自己的教学活动。要求本专业的教师定期做调研,发展自己的优势专业及方向,形成自己的特色,积极参与到学科建设的工作中来。大力倡导专业课教师考取相关专业的职业技能证书,扩充自身技能的同时,为学生做好榜样。 (四)以就业为导向优化课程设置 公共事务管理专业的课程设置应以相关岗位群的知识、能力和素质为依据,以市场需求、学生就业为导向,以培养学生社区管理能力和现代化办公技能为核心,将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紧密结合,培养复合型、应用型的综合人才。主要的核心课程体系可分为六大块:思想政治素质类课程群、实用法律素质类课程群、现代基础素质课程群、专业基础课程群、专业主干课程群以及选修课程群。专业基础课和专业主干课程是决定学生是否掌握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的核心课程,需要根据相应的方向确定课程。 (五)推行“产学结合”与“工学交替”的培养模式 公共事务管理专业的特点要求学生走出校园,参与到实践活动中去。推行“产学结合”,可以增加学生学习的目的性,让学生对自己未来就业的领域有更加清晰的认识,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例如社区管理与服务方向的学生可以深入社区,亲临现场,参与到社区的管理和服务工作中去。通过深入到一线的学习机会,学生可以巩固所学,检验自己的学习效果。另外,学校还可以与一些企业或社区合作,让学生“半工半读”,这不仅为本专业合作办学开拓道路,还可以加强对学生业务技能的培训。 公共事务管理论文:公共事务管理个人数据法律研究论文 【摘要】:随着我国入世后政府职能的进一步转变和信息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公共事务管理机构的许多运作对于个人数据的依赖已经达到了空前的程度。如何能使这些花费巨额成本收集的个人数据发挥出最大的社会效应,已经成为当前各公共事务管理机构作为个人数据拥有者所热衷探讨的课题。然而伴随这一课题同时值得重视的又极易被忽视的,就是如何在收集、加工、使用这些个人数据的过程中保护数据提供者个人隐私不受侵害。对公共事务管理机构的个人信息数据作进一步开发利用是必然的趋势,对个人隐私的保护也必须同时提到一个新的高度加以重视。如何在这二者之间寻求利益的平衡点,一方面使得公共事务管理机构的现代信息化手段得以充分利用,另一方面又能使作为其管理和服务对象的个人隐私得到切实的保护,已是我们迫切需要研究的一个问题。然而当前我国对于这个问题的立法和制度建设都几乎是一片空白,本文写作的目的也仅仅是抛砖引玉,为这一问题的深入探讨做一块铺路石,为立法者与制度建设者提供一些参考意见。 【主题词】:公共事务管理个人数据隐私保护 在当今信息化社会中,个人数据的运用对公共事务管理机构的运行所产生的重要作用已日益彰显。公共事务管理机构对个人数据运用所产生的影响与结果不仅关系到老百姓方方面面的利益,同时也关系到老百姓个人隐私的保护。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如何使收集的个人数据发挥出最大的社会效应成为管理机构努力探求的方向,即个人数据的充分利用成为热衷的焦点,而个人数据的保护则并未提高到其应有的高度。经过了长期的实践,个人数据的有效利用确实为政府部门的管理、社会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相当积极的作用,但与此同时,由于最初对个人数据保护的缺乏重视,由此也引发了诸多棘手的法律问题。本文试图从公共事务管理机构对个人数据的收集、加工及使用的整个流程中可能产生的问题作为切入点,有针对性地提出一些对策和参考意见。这里首先需要明确的一点是,本文所讨论的公共事务管理机构的范围包括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公共服务机构、公共教育机构、公共医疗机构、事业单位和某些特殊的企业单位(如水、电、煤、电信等公司)。我们认为,个人数据在这些机构和单位中的运用将会影响到个人隐私的保护。 一、个人数据流程中的问题探讨 1、个人数据的收集 个人数据的收集大致可分为无条件的收集和有条件的收集两种。前者目前只有通过人口普查这一种途径得以实现;而后者则主要是通过老百姓到各公共事务管理机构办理各种相关业务等多种方式来获得个人数据,即以业务为。例如我们熟悉的居民去公安局申报户口、办理户口的变迁,办理身份证,办理暂住证等业务就需要填报多项个人数据,而公安局就将这些个人数据输入电脑,汇总到它的数据库中。 在这个环节中,我们重点考察了公共事务管理机构对个人数据收集的法律依据。然而,考察结果收获甚微,我们几乎没有发现此方面的法律依据,仅有唯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管理条例》赋予了公安机关在办理户口登记业务时收集个人数据的行政职权。聚精会神地阅读这一1958年由第一届全国人大通过的条例,我们发现条文上仅只有相当笼统的二十六条,内容上对收集个人数据的具体方式、种类等则完全没有提及,而其中所用辞藻如“人民委员会”等则明显不合时宜。看来,要完全严格地依照此项条例来规范如今的户口登记管理操作已不具可能。据我们了解,当前对个人数据收集的普遍做法是,公共管理机构根据自己的业务工作需要,以现行的政策和惯例来具体操办那些涉及到个人数据收集的业务。由此可知,当前公共事务管理机构在个人数据收集方面是缺乏有力的法律依据的。剖析造成这种立法上空白的原因,主要可归结为以下三点:第一,立法本身具有滞后性,往往是新情况出现后要经历长期的立法准备工作,再等到立法时机成熟后才有可能出现一部新的法律;第二,现代科技的迅猛发展,网络技术的日新月异,在以前社会条件下几乎无法预见到今天的网络将得到如此飞速的发展,而当时的个人数据也根本不像今天得到如此广泛的运用并涉及到个人的种种利害关系,所以当这些冲突显现时,今天的信息管理者才会颇感措手不及;第三,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制建设的不断健全,公民的权利意识正不断增强,原本认为理所应当向公共事务管理机构提供的个人数据如今也涉及到了隐私权的问题,公民意识到自己的权利有可能受到侵害,所以产生了公共事务管理机构知情权与公民隐私权之间的矛盾。 在我国民法意义上,隐私是指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为他人公开或知悉的秘密,包括个人私生活、个人日记、照相簿、储蓄及财产状况、生活习惯及通讯秘密等。并未直指个人的姓名、住址、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码等信息。而这部分信息在十几年前,甚至在五六年前几乎没有人将之与个人隐私联系起来,而在今天,由于网络和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这些信息一旦在网络上传播,其速度之快、范围之广以及任何人攫取之便捷将无法控制。这些信息原本在其相对人可控的范围内传播不被认为是隐私。而在这种不可控的条件下,这些个人信息对于其相对人来说也就成了需要保护的隐私了。若非迫于公共事务管理机构对于个人的某些特定的权益,个人亦不会情愿提供这些个人数据。虽然现在公共事务管理机构对所收集进自己数据库的个人数据都基本采取了不对外提供的保密措施,但在获取这些信息时,或者说相对人在提供其个人数据时并没有得到任何承诺和保障,那么相对人在提供自己的个人数据之后对其可能对自己个人隐私权造成的侵害而担忧亦不无原因。我国《宪法》及许多法律中均有隐私权保护性条款,这里不加赘述,但正是由于前文所述的原因而导致的隐私范围的扩大,对于这些基本的个人数据作为隐私来加以保护的条款却是没有的。对于公共事务管理机构来说,相对人本来就处于弱势,需要加以保护。而对于相对人的这部分新“成长”起来的隐私的保护却是缺乏法律条文的有力支持的。我们认为在个人数据的收集阶段,一是要尽快填补个人数据收集在法律依据上的缺陷,使收集工作有法可依,得以有序进行;二是要对相对人的隐私加以重视和保护,这样才能鼓励相对人积极、全面、如实地提供公共事务管理机构所需的个人数据,降低数据收集的成本,从而保证收集工作和后续工作的顺利开展。具体设想将在下文中加以探讨。 2、个人数据的加工 在进行个人数据的有效收集之后,进行加工整理来使其集合效应的新的使用价值得以体现,似乎是一件顺理成章的事情。然而我们稍加分析,却不难发现,对这些数据进行的任何加工整理皆是有明确目的的,而此目的即为了使用,也就是说在对收集来的个人数据的处理有这样一个过程:考虑其用途——以此目的进行加工整理——投入实际使用。由于目前公共事务管理机构的数据库都仅作本部门业务工作需要的使用,因此对所收集的个人数据所作的加工整理也相当有限。我们认为对个人数据的加工整理是在一个封闭系统下所作的内部行为,其直接产生法律问题,引起法律后果的可能性微乎其微,而其真正的实际影响将在个人数据加工整理结果的使用上得以体现。因此我们对个人数据的加工整理这一环节也就没有作过多探讨的必要,而是把目光直接聚焦到个人数据的使用上。 3、个人数据的使用 个人数据的使用多种多样,其引起的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也因之而易。因此我们首先有必要对个人数据的使用加以分类,逐个探讨。按使用方向分可分为内部使用、反馈使用(指公共事务管理机构在对某特定相对人进行管理或提供服务时使用该相对人所提供的其自身的个人数据)以及外部使用。按使用层次分可分为直接使用、间接使用和混合使用。直接使用指对收集来的原始的、未经加工的具体的个人数据进行使用;间接使用是指对收集来的个人数据进行了批量加工整理后得出的结果数据的使用,而从该结果数据中已经不能通过逆向加工得到具体的个人数据了;而混合使用则是指使用中既有直接使用,又有间接使用。 (1)内部使用。内部使用中既有对个人数据的直接使用,也有对个人数据的间接使用。直接使用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等司法机关部门依法行使对某个或某些公民的调查权或侦察权等而对个人数据进行调阅、摘录或复制,这些行为均属于在法律授权的条件下的合法使用。间接使用如根据大量的个人数据的一些统计结果来制定政策,分析研究社情、民情等。在这些情况下,个人隐私权与公共事务管理机构所依法履行的职权相较,处于下位,相对人不得以保护自身隐私权为由与之相抗。这种观点已经为我国及世界各国立法所采纳,也普遍为公众所接受,所以在这种情况下的使用也不存在我们探讨的空间。 (2)反馈使用。反馈使用大体上都是直接使用。由于其个人数据使用的方向性直指相对人本人,因此也就不会产生个人隐私权受侵害的情形。而根据我们了解,这其中产生问题较多的原因是由于个人数据未及时更新或个人数据出现差错等引起的在政策适用等方面关系到相对人切身利益的纠纷。如某知青子女为享受回沪政策故意减小年龄,在回沪后为了找工作又要求上海市公安局恢复其真实年龄。又如某人身份证号码与他人重号而遭银行、证券公司等拒绝提供服务。这些问题虽然不涉及个人的隐私问题,但说明这些个人数据上出现的问题对个人的利益有着重大的影响。从第一个例子中我们可以看出造成问题的原因是相对人没有提供真实的个人数据而导致的,而第二个例子则显然是由于公共事务管理机构的工作疏漏造成的。这两个例子是此类使用中的两个典型问题。对于例一中公共事务管理机构是否可以因为该知青子女已经从其虚报的个人数据中获利而有权将错就错,拒绝修改其个人数据呢?而例二中的公共事务管理机构又应当为自己的工作疏漏承担怎样的责任呢?我们认为:对例一,应当对没有提供真实的个人数据的相对人处以一定的罚款,并需提供原始证据(如出生证)才予以更正;对例二,有关机构应当自行负责给予更正,而不能叫相对人跑来跑去地搞,必要时要给予相应的赔偿。而另有一点我们可以明确地从这两个例子中感受到的是:个人数据一旦被公共事务管理机构所收集和利用,其性质即发生了一定的变化,带有了一层公共事务管理机构职权所赋予的权威性色彩。该个人数据将不仅是表明相对人某方面特征的符号,而且反过来对相对人产生约束并影响其权益。这些,我们也将在个人数据收集机构与提供数据的个人的权利义务的设想中继续探讨。 (3)外部使用。外部使用也包括直接使用和间接使用。 间接使用如向外部提供一些某方面个人数据统计结果等。由于其中某个具体的个人数据已经不可被推知,因此我们认为这样的外部使用已经不涉及个人隐私的保护问题,而是涉及政府保密部门是否认为这些统计数据本身具有保密的必要,依其政策来决定是否可向外部提供或向哪些外部单位提供。 直接使用中又可分为直接向外提供个人数据和仅提供个人数据服务(如个人数据的比对)两种。其本质在于前者是提供原料,而后者是提供产品,尤如前者是提供核电站用来发电的铀,而后者是提供核电站所发的电。 对于前者,在实际操作中是慎之又慎的。虽然现在已经有很多家信息咨询等公司对公共事务管理机构的个人信息数据库十分感兴趣,试图商洽合作或买断等事宜,但皆遭回绝。由此我们认为,这种直接使用的个人数据的提供当然地涉及到了个人隐私的扩散问题,必须严格限制其使用范围或者仅限于公共事务管理机构之间。但由此引出一个在公共事务管理机构之间的共享个人数据的问题。我们认为,这种共享应当属于合理使用,因为这不仅避免了政府有关部门再一次收集如此海量的个人数据的重复劳动和巨额的成本投入,也使个人免除了再一次提供个人数据的麻烦。但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共享也应当有法律依据,随着使用范围的扩大,其权限设置也应当不同。这我们也将在下文中继续探讨。 对于提供个人数据服务这一种使用,鉴于当前市场经济的发展与政府职能的转变,我们认为不能抱着死守的态度,而是要正视其价值,加以合理的开发利用。而我们孜孜以求的在发挥个人信息数据库的社会效应与保护个人隐私之间的利益平衡点也必将在这里产生。 首先我们要探讨一下目前公共事务管理机构所拥有的个人信息数据库的定位问题。根据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在1996年3月通过的《关于数据库法律保护的指令》(TheEuropeanDirectiveontheLegalProtectionofDatabase)中作出的界定:“数据库”是指经系统或有序的安排,并可通过电子或其它手段单独加以访问的独立的作品、数据或其它材料的集合。⑴从使用范围上分,数据库有两类,一类是根据国家、部门和个人的专门需要而开发的专用数据库,也称自用数据库(In-housedatabase)。这类数据库一旦信息泄露或系统被非授权访问,就会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失。因此,它所面临的法律问题主要是保密问题。另一类是向社会开放的,商业性服务的商用数据库(Commercialdatabase),这类数据库信息种类繁多,数量庞大,在收集、组织和整理过程中需要开发者投入大量的时间、精力和资金,并在用户使用过程中会带来价值增值,因此,它受到适应的法律保护是必然的。以此标准划分,公共事务管理机构的个人信息数据库显然属于前者,然而再具体地来看,这些数据库中的数据又并非十分机密的数据,而是与每个公民息息相关的涉及到个人隐私的个人数据,只要将保护个人隐私这一问题妥善解决好,其定位向社会服务性方向移动一些是符合当前社会发展需要和市场经济模式要求的,理由如下: ①与商用数据库一样,公共事务管理机构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去收集这些原始的个人数据材料,整理并按一定的形式组织编排。以上海市公安局的这个个人信息数据库为例,其建设前后耗时4年,至2000年已投入了1亿多资金,平均每收集一份个人数据就需7元(其中不包括数据维护、更新的费用)。而当前由于种种的原因,其使用仍基本局限于内部,远远没有发挥出其蕴涵的潜在价值,这点不难从众多咨询公司、信息公司、保险公司、银行等对它心存“非分之想”,多次试图高价收购的事实中看出。为了使这一巨大投资充分发挥其社会效应,让纳税人充分享受其投资成果,也为了鼓励公共事务管理机构积极从事这一社会受益的工作,有必要对这类数据库的定位作一些调整。 ②该数据库中的个人数据在社会中处于实际的垄断地位。除公共事务管理机构外的其它社会组织无能力也不被允许大规模地收集个人数据;一般公民也不会情愿提供;而如果收集的个人数据达不到一定的规模,也就可能失去其利用的价值。事实上,社会上许多事业对这些个人数据有着迫切的需求,如建立社会信用体系,银行、保险公司、电信公司考查客户资信,咨询公司做市场分析,教育科研机构作教学研究等。美国HowardCoble1997年10月提出的H.R.2652法案(CollectionofInformationAntiprivacyAct)(美国众议院于1998年通过了该法案,并入《数字化千年法案》(TheDigitalMillenniumAct))更是涉及了一系列法定许可行为,包括从数据库中获取单个非实体部分的信息、利用数据库中信息核实一些被独立收集的数据、非盈利性的研究使用等。所以,为了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缓解对于这部分个人数据的供需困境,也有必要调整定位。 正是基于在这种数据库定位可能发生调整的情况下,个人数据所蕴涵的个人隐私面临被侵害的风险无疑就大大增加了。该类数据库在目前的情况下,我国并没有法律来保护它。美国的H.R.3531法案则明确排除对政府有关数据库的保护,H.R.354法案中进一步指出政府雇员的和其他主要受政府资助机构为实现政府职能,并受合同约束来自政府独占性权利行为所产生的信息库将不在保护范围之列。目前在这类提供服务的使用中,已经有银行、保险公司要求公共事务管理机构进行个人数据比对。我们觉得这是为该类数据库合理开发利用开了个先河,但必须在开发利用的同时及时建立规章制度,强化个人的隐私的保护。 二、国外和国内某些地区的立法状况介绍 首先要说明的是,我们这里谈的所要保护的个人隐私权已经与民法传统意义上的概念有所区别。隐私权的概念,可以分为积极意义与消极意义。前者强调个人私生活事务不受恣意公开、干扰的权利,此亦即民法上所指的隐私权;⑵后者则是指个人资料控制支配权,亦即赋予个人对其个人数据的收集利用的开发权和停止权、更正权等,换言之也就是个人对于其个人数据应有主动积极控制支配的权利,亦即本文所要探讨的隐私权保护客体,有学者将之称为“资讯隐私权”。信息的普及和发达,其影响已深入我们的生活,个人数据的收集、处理与利用比以往更为容易,这种趋势已强烈威胁到个人的权利,当个人数据可以轻易地遭受有心人侵袭与操控之后,个人隐私权利不免受到威胁。于是,“资讯隐私权”(informationprivacy)的概念应运而生,有别于传统意义上对隐私权保护的思考,而转向以“个人数据保护”(dataprotection)为重心上,以对抗信息时代中隐私权所受到的冲击。 各国及各国际组织以“个人数据保护”为中心的立法和决议已经陆续发展起来,除了较早的经济合作及发展组织(OECD)1980年9月通过《隐私个人保护基准》(GuidelinesontheProtectionofPrivacyandTransborderFlowsofPersonalData),及欧洲议会1981年签署的《个人数据保护协定》(CouncilofEuropeConventionFortheProtectionofIndividualswithRegardtoAutomaticProcessingofPersonalData)等规范外,欧盟于1995年通过《个人数据保护指令》(EuropeanUnion’sDirective95/46/EContheprotectionofindividualswithregardtotheprocessingofpersonaldataandonthefreemovementofsuchdata),此保护指令于1998年10月25日已经正式生效,该指令要求15个成员国都要立法去管理个人资料,并且特别规定第三国若未符合“适当”标准(adequacystandard),则为保护其人民个人数据隐私起见,欧盟将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其个人数据转移至该具有疑义的第三国。保护指令的基本原则大致如下:用途上的限制、数据的品质、安全性的原则、透明化的原则、同意权的原则、个人救济的原则。美国的相关保护除了用其《隐私保护法》来补足其《情报公开法》和《阳光下的政府法》之外,还散见于各相关文件中,如克林顿总统于1997年7月批准并公布的《全球电子商务架构报告》(AFRAMEWORKFORGLOBALELECTRONICCOMMERCE),此报告内容中关于隐私权部分中提到:要想让民众能放心在网络上从事商务活动,确保个人数据不被侵犯是重要的。而中国台湾在其八十四年八月十一日正式公布实施了《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以下简称个资法)。可见对“个人数据的保护”已引起了广泛的关注,我们也应当加以借鉴,加快我们的立法步伐,来解决我们在实际中已经碰到的问题,保护我们公民的个人数据。 三、对策和参考意见 在分析研究了公共事务管理机构对个人数据的收集、使用等情况中的问题之后,我们试图提供一些解决问题的建议以供参考。 基于目前的国情,要建立一部独立的《个人数据保护法》似乎条件还不成熟,但就公共事务管理领域来说,个人数据的保护应当纳入地方法规和部门规章来填补这一领域的个人数据保护的空白。我们觉得要这样做的话,以下几点是应当贯彻的: 1、个人数据首先要确立对个人数据不得任意收集的原则。如《个资法》中规定非公务机关非特有目的的不得进行个人资料的收集和处理;如有特有目的要向事业主管机关申请登记,核准后发给执照,而申请登记核准后还须公告登载并供查阅。对于大规模的个人数据的收集只能是由法定的公共事务管理机构,如公安机关等,按法定的程序来收集。或者仅限于公安机关,而通过立法规定政府部门之间的关于个人数据的共享程序来使有需要的部门获得相关的个人数据。而这种在公共事务管理机构之间的使用范围的扩大也不得随意,法律应当规定何种情况可以扩大,何种情况不可;按照对个人数据的分类,哪些个人数据可以共享,哪些不可以共享;并对访问权限进行设置。总之,这种获得个人数据的行为,不论是收集还是从他处实现共享,都必须是法律授权的,也就是要有法律依据。 2、为切实保护个人隐私权,在个人数据的收集环节中就应当得以体现并作出相应的保证。明确收集个人数据的使用目的,并且明确告知哪些个人数据是必须要提供的,而哪些是可以选择提供也可以选择不提供的。个人不仅是个人数据产出的最初来源,也是其正确性最后的核查者,所以个人当然地对其个人数据拥有主动积极的控制支配权。当个人将其数据提供给收集机关时,这种主动积极的控制支配权即发生分化和弱化。所以,应当通过制度的方式来弥补这种分化和弱化,而个人也应当成为收集机关对该个人数据使用范围的参与决定者。当个人将其数据提供给收集机关时,当可以视为个人对收集机关所告知的目的的使用的同意,但其他目的的使用则视为不同意。我们认为在此阶段即可通过格式化的行政合同或其它协议来决定个人数据的使用范围并设立救济方式。而收集机关在没有同当事人协商并获得其同意之前,不得将当事人为某特定目的所提供的个人数据运用在另一个目的上。 3、法律应当对所保护的个人数据的客体包括公共事务管理机关可以收集的个人数据的范围加以细数。如中国台湾的《个资法》中规定:保护客体即是个人资料,所谓“个人资料”是指“自然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特征、指纹、婚姻、家庭、教育、职业及其他足以识别该个人的资料”,亦即可以凭借该资料辨识谁是资料本人的资料。 4、法律应当规定个人与个人数据收集机构的权利义务。对于个人来说,法律应明确赋予其控制其自身数据的权利;在其按规定向收集机关提供其个人数据后享有获得相应服务、办理相关事务的权利等。同时个人又负有按规定主动、如实地向收集机关提供、及时更正其个人数据,保障公共事务管理机关顺利开展工作的义务等。对于个人数据收集机构来说,拥有按法律规定收集、加工、使用个人数据的权利以及维护其收集工作正常进行的权利等。其义务在于告知数据提供人其权利义务;告知所要收集的个人数据的范围和使用目的;保护数据提供人的隐私;维护所收集个人数据的安全和完整;透明化对个人数据的使用状况;接受法定监督机关以及公民的监督等。这里需要另外指出的是,由于个人数据一旦成为收集机关加以使用的数据,即具有权威性,对个人的权益产生影响,所以个人对其提供的数据的真实可靠性负有责任,收集机关亦有在数据的收集、加工、使用过程中避免其出现差错的责任,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当由过错方承担,如见前述。 5、法律规定应当约束公共事务管理机构对外提供个人数据,并对公共事务管理机关对外提供个人数据服务树立宗旨并加以指导。对外提供服务应当符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旨,在“三公”的前提下向社会提供对外服务。避免由于对垄断数据资源获得途径的差异而造成不正当竞争。欧盟指令1992年的建议里有关许可的条款要求拥有任何特定信息唯一来源的数据库拥有者按照公平和一视同仁的条件许可任何竞争者使用该信息。法律应当规定对征信业及以收集或处理个人数据为主要业务的团体或个人、医院、学校、电信业、金融业、证券业、保险业、大众传播业等行业可以提供服务的范围和审批程序。 6、公共事务管理机构应当完善内部的规章制度,强化个人数据相关工作的管理,杜绝内部工作人员非工作目的的私自对个人数据的处理和泄露。 7、法律应当对个人数据使用的法定许可与合理使用的范围进行规定,避免个人隐私权的不合理膨胀。 四、结束语 对于公共事务管理中的个人数据保护,我们现在所做的研究是肤浅的,许多问题尚未吃透,故不敢妄加评论。尤其是对公共医疗机构的个人数据保护的研究则完全没有涉及,这是本文的一大缺憾。 我国在公共事务管理过程中对个人数据的保护还处于探索阶段,笔者仅将研究中发现的有关个人数据保护的问题突显出来,希望在该问题的相互探讨过程中能够找出解决问题的合理方法,为规范和完善我国公共事务管理中的个人数据保护献出一份绵薄之力。 公共事务管理论文:中国公共事务管理模式革新 公共事务管理是人类社会活动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从日常生活中的医疗、教育、住房、养老,到市场秩序维护、大型水利设施的修建,以及公众的财产、人权和自由等权利的实现都与其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2011年5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就强调“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事关执政党的执政地位、国家的长治久安,以及人民的安居乐业”。在我国,公共事务管理应以专业化管理为原则,建立在合理法律制度之上从而获得合法性已成为社会普遍接受的共识。但当前国内对公共事务管理范式还存在诸多认识与实践上的不足和争议,从而制约了我国公共事务管理水平的提高。 一、公共事务管理范式转变溯源 依据美国学者托马斯•库恩在其著作《科学革命的结构》中对范式的解释,范式指在一段时间内共同体成员所公认的那些信念、途径、技术和方法等集合,它为实践提供典型的问题和解答。范式具有优先性,不仅能够提供可供模仿的成功范例,并且能在竞争中脱颖而出成为这个时期理论研究与实践的主流。当然由于反常的存在和累积,总会出现新的理论与实践模式———即新的范式对传统范式的替代,这时就意味着发生了范式转换。[1]当前全世界范围内,公共事务管理已发生了从行政管理范式向公共管理范式的转变。 (一)行政管理范式的式微 19世纪末威尔逊开创公共行政学研究之初,指出公共行政应是政府、政党等对国家权力机关所制定政策的有效执行。威尔逊所发表的论文《行政研究》,以及古德诺所著《政治与行政》都对此进行了系统的分析和论述。所谓行政管理范式早期见诸于伦纳德•D.怀特1926年出版的《公共行政学导论》中,意为行政之管理,即重视政府行政的管理学视角、途径、方法和技术。“所谓行政者,系管理人员与物料,俾完成国家创设置目的也。”[2]怀特此种定义正与同时期威尔逊和古德诺提出的“政治与行政二分论”相对应,也与凯恩斯的国家干预理论以及马克斯•韦伯提出的“官僚制”的行政体制相呼应,即将公共事务管理视为高效率行政管理的机制、方法和技术。但自20世纪50年代以后,传统行政管理范式已逐渐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并暴露出诸多弊端,“政治与行政二分论”受到越来越多的挑战。同时期,熊彼特、杜威、布鲁纳、阿伦特和哈贝马斯等众多著名学者从不同角度探讨和论述“公共领域”,其中以哈贝马斯在1961年完成的论文《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最具影响力,他认为凡涉及公共性的产品或劳务的生产与提供都应视为公共领域范围,都应有在法律保障下体现公民参与、合理性而非权威性支配的制度空间。萨缪尔森则在1954年发表的论文《财政支出的纯理论》中对“公共产品”划定标准作出经典界定,其主张凡具有受益上非排他性和消费上非竞争性的产品都应视为公共产品。“公共事务”理论则提出相对于私人事务而言,凡与政治、政府行政、社会责任、公共议题和公共信息等相关,涉及公共利益的事务都应是公共事务。这些理论逐步成为公共行政实践与学科发展的重要理论渊源。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新公共行政学运动则将公共价值、社会公平、公民参与和积极回应等理念注入传统行政管理范式当中。这些变化使人们对公共行政中的“公共性”日益重视,公共事务管理不再局限于传统行政管理范式,也使之日渐式微。 (二)公共管理范式的兴起 公共管理作为公共行政学用语较行政管理晚些,在西方国家直到20世纪20年代末期,才开始作为一个专用术语而得到规范的使用。20世纪中期,公共管理理论已经初步形成,并作为对传统行政管理范式加以批判的产物出现[3]。为将其与传统行政管理范式相区别,故将其称之为新公共管理。新公共管理起初只是管理主义与新管理主义的体现。管理主义认为通过一组信条或实践所构建优良的管理将是治疗较为宽泛的经济与社会病疾的良药。新管理主义则进一步指出“精髓是将私营部门的管理系统和管理技术运用于公共服务部门”,主张公共事务处理应从行政的传统特征,如官僚制、渐进性、特殊性等,转换成管理主义的新的特征,如经济、理性和普遍性等[4]。公共管理范式的兴起与新公共管理运动密切相关,20世纪70年代末迄今,新公共管理运动的浪潮席卷全球,新西兰、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墨西哥、香港、拉丁美洲等国家和地区都在不同程度上推行新公共管理理念。基本理念是借用私营部门的管理技术来重塑政府,大力推进政府职能市场化,将公共行政视为一种产品与服务的输出,同时将民众视为顾客,尽力去满足顾客的需求[5]。正是由于新公共管理理论得到广泛实践,使社会各界得以在理论与实践方面不断对其进行评估和完善,使其在与诸多新兴公共行政理论的竞争中受关注程度最高,影响力也最大,进而也推动了公共管理理论发展及其作为挑战范式的兴起。公共管理理论也是一个不断完善的开放系统。20世纪80年代以来,汇聚和吸收了包括新公共行政学派、商业和管理学派、公共事务与公共政策学派等大量不同学术流派的观点。当前公共管理理论主张建立公共产品供给的多中心体制和互补机制,使政府、企业、社会三者互相合作,优势互补,更有效地提供公共产品,满足社会和公众需要。其在许多国家的实践也行之有效地解决了诸多传统行政管理范式无法良好解决或者根本无法触及的社会问题。这些都说明了公共管理范式已成为公共事务管理的新近范式。 二、我国公共事务管理范式转变的沿革与缘由 (一)行政管理范式更适应传统行政管理体制的需要 195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首次召开并制定了我国第一部宪法,在此基础上形成了自上而下以中央政府部门管理体制为主,与计划经济一致的高度集中统一的行政管理基本模式。随后,我国行政管理体制虽然经历过几次改革,也主要是围绕中央政府的分权和集权改革,行政机构精简和调整展开。这个时期我国公共事务管理主要还是以行政管理为主,并且导致行政机构大量膨胀、职能重叠、人员臃肿和效率低下的问题。1982年的行政体制改革也主要以减少经济管理部门,在城市以打破条块分割、增强企业活力和扩大地方政府经济管理权限为主,在农村则通过改变“”政社合一的体制,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现行政权与生产经营权的分离,但此次改革主要是为经济改革铺垫,并未改变我国传统行政管理体制。1988年我国虽然提出了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企分开,加强间接管理的改革原则,但由于改革还是按计划经济模式要求进行,因而政府职能转变未达到预期效果,也未能消除长期以来存在于我国传统行政管理体制当中的问题[6]。20世纪80年代我国公共行政学恢复建设时期,我国还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刚刚起步的阶段,政府几乎包办了社会当中的全部公共事务。公共事务管理的实践与理论研究也主要以“行政管理”方式展开,公共行政学科主要研究内容和服务对象也是围绕政府行政管理工作展开[7],“行政管理学应是研究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社会公共事务和机关内部事务的客观规律的科学。”[8]可以说20世纪80年代,我国公共事务管理实践与研究并没有超出行政管理范式的基本含义,即主要从政府行政的视角出发,以追求行政管理效率为目标管理公共事务。 (二)强调“公共性”是我国发展市场经济的需要 1992年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包括资本、人才、土地和技术等生产要素市场的培育和发展成为发展市场经济的必要要求。这些生产要素市场的形成一方面要求政府进一步转变职能和管理方式,加强宏观调控,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和信息公开,增强社会服务功能,推动社会中介组织发展,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配套的行政管理体制。另一方面要求进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有步骤地把企业推向市场,深化企业劳动人事、工资分配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推动“单位人”向“社会人”的转变。同时加强对进城务工人员、下岗职工和自谋职业人员的住房、社会保险和医疗制度改革。经济改革领域稳妥推进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加大流通体制改革,扩大改革开放力度,进一步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这些都促使公共事务管理日益强调“公共性”,促进我国公共事务管理的主体、服务对象和内容的拓宽。因此20世纪90年代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我国在行政管理体制也发生了许多变化,涉及公民参与的公共领域空间逐渐增大,公共产品生产和提供方式出现多样化和多元化,公共事务管理过程中体现“公共性”也日益为人们所关注。曾任中国行政管理学会会长的郭济教授就指出“关于‘公共’,有学者作了比较全面的阐述:“(1)和私人行政相区别。(2)明确了行政活动的目的和性质。(3)公共的性质决定了它应负有的社会责任和义务。(4)强调了行政活动的公共性。”“由于‘公共’一词具有上述这些主要内容,因此,‘公共行政’一词本身的含义比‘行政’一词要丰富得多。”[9]由此可见,在此时期我国行政管理作为公共事务管理的传统范式受到来自实践与理论研究方面的挑战,对于公共事务管理过程中强调“公共性”需要也日渐显现。 (三)公共管理范式是我国社会全面进步的选择 2002年党的十六大宣告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步建立以来,我国社会发展进入了以全面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经济体制改革为主,全面推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体制改革阶段。政府行政更加注重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如加强公共设施建设、食品安全和安全生产监管,推行政务公开和电子政务,构建服务型政府、责任型政府、法治型政府和效能型政府等工作全面展开。我国社会经济步入全面转型期,国家政治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公共事务管理体制开始转变,相当部分公共产品的生产和提供,以及公共事务的处理也已逐渐转移到一些非营利性组织。全社会在追求奉公守法、和谐共建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都自觉或不自觉应用到公共管理范式的相关理念和方法。 21世纪以来,公共管理范式对于我国公共事务管理水平提高已经发挥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和潜移默化的影响。在经济全球化、信息传播网络化和公众需求日渐多元化的大背景下,我国公共事务管理内容和方式也发生了重大变化,同时也要应对一些新出现的公共问题。故早在1997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就确立了“公共管理”作为一级学科名称,2001年又将为政府、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培养高级公共事务管理人才的MPA定名为“公共管理硕士”。国内学者刘熙瑞教授也提出:“按‘政府推行政务’这样的涵义来理解‘行政’概念,就隐含了一系列缺失。包括:第一,它不能明确提示管理的目的,因而难以杜绝为私的成分;第二,公民参与与否不明确;第三,被管理的事务性质不明确,并没有强调必须是公共事务,因而难以界定管理的范围;第四,它在行政中是否接受公民的制约,也没明确提示出来等等。这就导致我们在使用‘行政’概念时有多方面的遗憾。”“为了突出民主,我国行政改革中必须采用公共行政、公共管理的概念,而尽量不用行政、行政管理概念。”[10]这些均体现了我国学界对于公共事务管理范式转换的先知先觉。就此来看,公共管理范式是我国社会全面进步在实践与理论研究方面的共同选择,我国必须积极推进公共事务管理范式转换———从行政管理迈向公共管理。 三、构建我国公共管理范式的主要策略 当前在我国已经出现从行政管理向公共管理范式转换的趋势,但这种转变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须全社会共同努力来实现。构建我国公共管理范式的主要策略包括: 1.明确公共管理内涵与外延。当前社会对公共管理内涵与外延认识不清,不仅导致公共管理实践与科研受到局限,也使公共管理人才培养和需求受到局限。当前不仅在学术界,更应在社会实践方面明确公共管理是主体以实现公共利益为目标,旨在为社会和公众提供公共服务和产品而从事的社会公共事务及其内部事务的管理;行政管理则是政府制定与执行政策或依法对公共事务及其内部事务进行管理;行政管理仅是公共管理的一个分支领域或重要手段。明确公共管理的内涵与外延将有利于在社会上形成对公共管理范式适用范围更加充分的认识,进而推动公共管理范式的实践。 2.增强公共管理理念的传播。公共事务管理理念不断转变与创新是时展的必然要求,加强公共管理理念传播也是在我国实现公共管理范式的重要环节。当前在我国应加强建立以合同外包或引入竞争机制的“市场化政府”,建立能够体现社会公平和公民参与的“参与式国家”,以及建立公共物品供给的多中心体制和互补机制等公共管理理念的传播,以使人们意识到只有在更广泛公共领域内,结合政府、社会和个人三方面力量才能更有效地处理公共事务,提供公共产品,满足社会和公众需求。 3.加大公共管理人才培养。当前我国公共管理人才培养还主要以偏政府行政的行政管理专业人才为主,对具备现代公共精神和理念,掌握先进管理技术与方法的公共管理人才培养力度还不足。故当前在公共管理人才培养方面应将行政管理专业作为公共管理人才培养的基础和平台,开放行政管理专业人才培养的边界,将公共管理的理念、技术与方法逐步融合在其中,并应加大公共管理专业本科的招生规模。加强对当前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中从事公共行政工作人员的公共管理理念、知识和技术的培训,发挥好公共管理硕士(MPA)在培养高级公共管理人才方面的作用。 4.推动公共管理政府实践。虽然公共管理理论在解决我国社会问题方面,经学术界长期研究和发展而日趋成熟,并逐步为大众所了解和熟悉,政府行政改革的目标也是在不断推动公共管理实践。但受传统政治文化和行政体制惯性的影响,当前在我国政府公共事务管理领域,传统行政管理范式依然发挥着绝对主导作用,导致服务型政府、责任型政府、法治型政府和效能型政府建设推进缓慢,公共产品供给的多中心体制和互补机制形成受阻,民生权益、公民参与、社会公平实现困难。政府积极进行公共管理实践范式,不仅可以解决上述问题,并且有利于发挥典范作用,推动公共管理范式在我国全社会的实现,故当前我国急需大力推动政府公共管理范式的实践。 总之,当前我国行政管理依然是公共事务管理最重要的形式,相关政治经济体制的改革还需逐步推进。社会对非营利性组织培育、管理和规范还不够,还需要加强我国公共管理相关的理念传播、人才培养以及具体实践。让传统行政管理范式与新近公共管理范式在处理公共事务的相互竞争中逐渐此消彼长,才能在我国完成公共事务管理范式的彻底转变。
安全生产论文:加强和改善安全生产工作的措施 1、要加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力度构建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一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加大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投入,改善安全设施,更新安全技术设备。二是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责任。凡是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部门,都要把安全监督管理纳入本部门的日常管理工作,切实抓紧抓好。三是明确各级地方政府的安全生产责任。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安全生产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协调、解决。四是明确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2、广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安全生产涵盖社会方方面面,只有在全社会广泛开展安全生产教育,才能有效提升全社会安全生产意识。要提高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的意识,有关部门要把它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强化对他们的学习教育。各单位、企业要把对职工的安全学习列入议事日程,做到有计划、有措施、有落实。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开展监察,督促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工作。 3、建立科学完善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是保障安全生产长治久安的重要措施。安全生产是各级政府责无旁贷的工作,各级政府必须把安全生产工作摆上政府重要的议事日程,明确责任,制定政策,加强对安全监察机构的建设,强化政府监督职能。在我国步入市场经济体制的今天,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只靠政府部门显然不行,要充分发挥各级工会组织和行业组织的作用,成立由各行各业组成的安全协会组织,制定行业安全规则,在行业内形成自我约束机制。对那些工艺落后,安全条件差的企业进行淘汰。 4、进一步建立健全完善社会劳动保障体系,为劳动者提供基本的劳动保障。要在社会建立覆盖全社会劳动的保障体系,要引导所有生产经营单位都参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险部门也要制定适应于目前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保险办法,降低门坎,让劳动者享有一个基本的工伤保险待遇。 安全生产论文:实施安全精细化管理促进安全生产(煤矿) 煤矿安全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级管理者的尽心尽责, 全体员工的广泛参与,更需要资金、技术的支撑和法律法规的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涉及到方方面面,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环境的不安全因素,以及管理上的缺陷,是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四大因素,只要其中一个环节断链,随时都有可能发生事故。安全管理是一项基础工作,需要有一整套完整的制度和机制去加以约束和激励,并在生产实际中加以落实,并严格兑现。下面就安全管理制度的完善、员工作业行为的规范以及加强现场安全管理,谈谈我们的一点看法。通过不断实践,我们认为:安全管理的精细化离不开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完善和创新、员工作业行为的不断规范化和标准化,以及现场监督检查的经常化和具体化来实现。 一、不断健全和完善各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企业制度是企业的宪章,是企业的治本之策,也是企业员工的行为准则。它具有规范性,同时,更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是企业安全生产的保障。健全的规章制度和完善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可以很好地形成全方位管理、全过程控制和全员性参与的安全管理格局,真正实现从上到下一级抓一级、从下到上一级对一级负责。 按照“安全、安定、提升企业素质,全力打造平安 、和谐 、精益毛郢”的工作思路,制定全年的安全目标管理规划。制定了安全管理精细化实施细则,分别就安全风险抵押金及联保责任、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安全质量标准化动态检查、安全质量考核、“三违”的定性和管理。停止作业牌管理等共七个方面作了具体规定,成为全年安全管理的纲领性文件。 强化制度化建设,进一步完善落实各项规章制度、科区联席会议制度、班前会责任确认制度、关于加强干部工作作风的管理规定、科(区)长、书记记分考核制度、质量标准化动态检查制度,作为五项制度并严格考核,提高全员的安全质量责任意识。不定期的对地面,井下单位进行抽查,并每月进行通报。真正从源头上确保“人人、事事、时时、处处”都有严谨、规范的制度来约束。相反,如果没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必将在安全管理中出现这样那样的漏洞和不足,定会给安全生产带来不利的影响。上半年,全矿井下消灭了重伤以上事故,轻伤1人次,安全形势较为稳定。 二、规范员工作业行为,提高矿井质量标准化水平,大力夯实安全基础工作 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是煤矿安全生产的基础,是建立煤矿安全长效机制的根本途径。搞好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当然离不开有严格的检查验收标准、具体的目标管理、完善的考核办法等等。但是,加强员工业务技能培训,规范员工现场作业行为,增强员工质量标准化意识尤为重要。 坚持以人为本,努力使每个职工做到由“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转变。 加强安全技能培训,增强三个能力,即有计划地抓好文化知识培训,全面提高职工掌握安全知识和安全技术技能的能力;坚持课堂教育、现场教育相结合,抓好安全基础知识、三大规程、安全技术和典型经验的学习培训,使井下职工人人熟记安全知识,精通安全技术、做到准确判别和预测现场安全隐患,提高自我防护和互保能力;切实抓好质量标准、岗位作业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贯彻培训,做到上标准岗,干标准活,提高职工规范化管理和标准化操作的能力。真正把安全质量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 为了丰富培训内容,创新培训载体,在生产一、二线单位利用班前会、周六安全学习日时间,开展“每日一题”、“每周一案例”、“每月一考核”、“每季一评比”的“四个一”活动,严格考核,检查制度。对取得优胜的单位给予一定的奖励,提高了广大员工的安全技术素质和安全责任意识,为打造一支“精一、会二、通三”的员工队伍奠定基础。 强化现场安全质量管理,消除临时、突击达标观念,牢固树立“安全第一,质量为本”的思想,以井下环境治理为突破口,提高员工按章操作的自觉性。合理优化、量化施工工艺流程,在采掘区队现场悬挂作业流程图板,每一道工序都有具体的规定说明,每一道工序都有规定的时间段并可根据不同的地质条件进行调整,真正做到细化、量化、安全生产的全过程。精细到每一项工作、每一个岗位都有章可循、有量可计、有质可考。 在井下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专业实施“亮点”工程培育,采煤可以是两巷、工作面车窝大棚管理等,掘进可以是头面七条线管理,斜巷设施等;机电、运输可以是系统、管线吊挂,硐室设施等;通风可以是风筒管理、通风设施等。通过实施,起到了以点带面的作用。有力地推动了我矿质量标准化水平。 相反,如果我们不重视提高职工操作水平,不重视规范职工作业行为,不重视增强职工安全质量责任意识,有的职工就会持有经验主义、侥幸心理,就会埋下安全隐患;将给安全生产带来各种不安定的因素,最终酿成各种事故。 三、强化现场监督检查,促进安全管理精细化工作深入实施 加强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现场存在的各类安全隐患,是抓好安全生产的关键环节。进一步强化干部现场跟班,跟班的时间、汇报的地点均作了明确规定。跟班干部与工人同上同下、跟班到点,做到及时发现并处理现场出现的安全隐患,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加大动态检查力度,不定期对井下各生产系统、采掘头面进行动态抽查,查出的问题及时联系到责任单位限期进行整改。另一方面,安监处与劳动人事部门联合对干部现场跟班、特种作业人员上岗情况进行检查,与矿工会一起组织职工代表井下巡视安全。另外,安监处还充分利用休息日时间,组织大班 安监人员对井下出煤系统进行突击检查,对“三违”行为给予严厉打击。使“三违”和事故均有了明显下降。 为真正实现“控制全过程,班班达标准”,强化班组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牢固树立“事故是可防可控”的观点,在采掘区队开展班评估验收整治活动。通过专项整治活动的开展,提高区队现场管理水平,强化现场跟班区队长的安全质量意识,本文来自中国美术高考站网真正实现在现场消灭安全质量事故,在源头上杜绝安全隐患。重点对现场交接班验收及现场存在的隐患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另一方面对收集上来的评估表,对照安监员小班监察记录,大班监察记录,井口信息卡进行综合、评定,存在的问题及时通报。 加强小班安全巡回检查工作,严格控制生产全过程。为此,专门印制了《安监处精细化实施标准》小册子,要求每一个安监员认真学习,熟练掌握,严格对照标准要求,认真履行自己的监督检查职责。《实施标准》分别就安监员的首要标准、应知应会、各专业必查项目及要求、基本行为、工作责任、工作程序、评价考核等七个方面的具体标准进行了规范。另外,小班安监员每班下井随身携带本专业检查表,对沿途及头面的安全质量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联系落实整改,现场不能马上整改的及时反馈,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进行整改,并跟踪落实整改情况,做到隐患闭合管理。同时,实行走动式管理,对小班安监员现场交接班、每班三汇报等时间、地点都作了具体规定。 通过对现场管理定量规定和全过程监控,使我矿的安全生产形势有了持续稳定的发展。总之,安全是煤矿永恒的主题,是煤矿最大的政治,是职工最大的福利。安全工作是煤矿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是抓好煤矿各项工作的前提,我们只有进一步完善管理、做到以人为本,细化、量化各项安全指标,并认真进行落实实施,才能更好地促进煤矿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论文:浅谈工程技术人员在安全生产管理中的作用 尽管有人淡化工程技术人员在安全管理中的作用,其实,不知不觉中,工程技术人员已经为安全生产做了大量的工作,也为安全生产负起了很大的责任。如图纸自审、会审、主要原材料的检验、测(计)量仪器和仪表的年度报检(审)、开(停)工报告的报批、施工方案(作业指导书)的编制(特别是其中安全技术措施如模板支撑设计、设备吊装方案、深坑坑壁支护等)、网络进度计划的编制和实施、各种安全技术交底、工程质量验收等等,哪一项工作都和安全管理工作有着千丝万屡的关系。 其实,从本质上讲,技术工作和安全工作是紧密相连的。工程技术工作的全过程中都含有安全工作。施工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安全生产的质量。当产品(半成品)质量缺陷小的时候,就表现为不合格产品(半成品)或出现质量事故,当产品(半成品)质量缺陷增大或累积迭加到一定程度时,就会质变为安全隐患,甚至酿成安全事故。 20__年9月,南京电视台演播中心工程在浇筑混凝土屋盖时,发生了一起严重的模板支撑系统整体坍塌事故,这起事故造成了6人死亡、1人重伤、33人轻伤的严重后果。这次事故已经给我们广大的工程技术人员敲响了警钟。大家都知道,混凝土浇筑用模板施工,必需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支撑加固的设计计算。但是在很多施工现场,施工技术人员为了省事,往往没有真正进行详细的计算,而是根据经验进行指导施工。甚至有的工地完全是由架子工自己根据现场情况进行施工。而另一方面,现在的许多施工企业都已经完全转变为管理型企业,工人大部分都是临时雇用,工人的技术素质参差不齐。这样就造成了施工安全技术的严重脱节,如此酿成事故早在情理之中了。 从施工企业现有的管理体制上来看,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也不可能施工现场每个专业的施工、每道施工工序都完全介入和监督;从工程技术人员的业务范围上来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同安全管理业务有完全的融合性。因此,工程技术人员和安全生产有着不可推卸的联系和责任。 一、优化施工计划和施工技术方案 工程技术人员应根据施工现场的自然环境条件、材料机具劳力的供应情况,紧密结合工程实际,制定出最经济、最安全的施工方案,编制便于指导施工的施工组织设计(作业指导书)和合理的进度计划。在施工前进行详细的安全、技术交底,施工中应经常深入现场,了解和掌握现场施工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改进施工方案和生产工艺,提高施工的安全性。对于比较特殊的施工部位(工艺),如模板支撑加固、吊装施工、深坑支护以及采用新的施工工艺等,必须经过专业技术人员的计算、分析和论证,制定出详细可行的实施方案,并加强检查和验收力度,确保技术上可行、安全上有保障。 二、加强对施工方案和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力度 作为施工企业的工程技术人员,要经常深入施工现场进行指导,并结合现场实际,及时调整有关安全技术措施。在各道工序进行质量验收时,安全质量一定要摆在首位。因为没有安全,就无法保证正常的生产,更不要谈质量和效益。很多技术人员在检查验收时,往往会偏重于有关技术质量指标的检查,因为业主和监理最关心的正是这些方面。而作为施工单位的技术人员,其实更需要注重的恰恰是验收标准中的牢固性、稳定性等安全要求部分。在工序交接时,应明确各个工序的工作职责,要在检查确认的基础上进行对接,在中间交接表上也可考虑增加安全施工交接一项,必要时工序交接也可邀请安全管理人员参加。要做到“上不清、下不接”。美国的一项研究发现了一个很有价值的“十倍”规律:如果上道工序产品质量的缺陷的处理费用为“1”的话,那么等到下一个工序完成时,相应缺陷所须的处理费用就为“10”,依次类推,到再下一道工序完成时,所须的处理费用将达到“100”。并由此兴起了“零缺陷”产品运动。如果我们对每道工序工作在安全方面也这样严格实施的话,我想安全事故必定会大大降低。 三、认真组织专业性安全检查和不定期的特种检查 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特种设备、特殊场所和特殊施工工序,除安全管理部门的综合性检查外,应组织有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专业性安全检查。检查前应明确检点、检查手段和检查方法。如对电气焊、起重、运输车辆、压力容器、易燃易爆场所、高空作业场所、深坑施工场所和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等,必须进行全面检查和验收。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处理,以确保安全生产。 总之,工程技术人员作为直接组织生产、检查生产质量的重要环节,一定要时刻要牢记安全,结合现场实际,用科学的方法指导生产,控制质量和安全,杜绝违章指挥、消除违章作业,为企业创造更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安全生产论文:加强安全文化建设促进我矿安全生产 矿安监处 安全生产是企业生存之根,发展之本。近几年来,随着井下机械化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安全生产意识的提高,安全生产长周期也不断提高。通过实践证明,加强煤矿企业安全文化建设,营造一个浓厚的安全文化氛围,对强化职工的安全意识,促进职工安全思维、安全行为、安全价值观的养成,对推动职工自觉的由“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转变,有着巨大的潜移默化作用,加强煤矿企业文化建设,调动职工的生产积极性,提升煤矿企业的总体发展水平,塑造煤矿企业的良好外部形象,是增强煤矿企业的市场竞争力的重要举措。一个安全管理工作一团糟的煤矿企业,生存必然是困难的,当然就谈不上发展了。因此,只有抓好安全生产,才能发展先进生产力,调动起职工的积极性来,才能推动煤矿企业的全面发展。那么,煤矿企业只有营造一个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才能使企业不断的进步。在煤矿企业深化改革发展过程中,加强煤矿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倡导安全文化,提高安全文化素质,是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保证。就如何抓好安全文化建设,提几点看法: 一、安全文化建设要以安全生产为目的 安全生产状况反映了一个企业的文明程度。实现我矿安全状况的根本好转,既要依靠必要的物质基础,更要赖于提高全矿职工的安全素质。一季度我矿共发生人身事故5起,非伤亡事故13起,造成的损失是不可弥补的,教训也是沉痛的。我矿井下机械化水平很高,为什么还会发生事故呢?通过分析查找原因,就是因为有一些人安全意识不高,有麻痹思想,认为条件好,机械化水平高,只追求生产效益,忽视了安全思想意识教育,没有充分的利用好班前会和周一的安全例会等活动。因此在很好的条件下,发生了事故。所以,我们必须加强对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并要充分运用教育培训等手段,普及安全哲理,安全知识和技能。达到启发人、教育人、提高人、造就人、约束人的目的,致力于提高职工的安全文化水平,通过增强安全意识,理顺安全与生产的关系,才能促进我矿安全状况的根本好转,创出好的经济效益。 二、安全文化建设要“以人为本” 在生产的诸要素中,劳动者是第一可宝贵的因素,人的安全意识如何和安全文化素质高低直接作用于安全生产具体工作上,我们的职工经过长期的教育和多年的培养,经过几年或几十年在井下的实践工作,有良好的吃苦精神和敬业精神,掌握了大量的科技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是煤矿企业的中坚力量,如果我们的安全工作没有做好,发生了人身事故,即使不亡、不残,也必然会使其内心深处留下难以抹去的可怕记忆,这不仅会影响本人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也会给周围的人带来负面影响。如果我们安全工作抓的严,抓的细,抓的实,抓的好,职工就会有一种安全感,就一定能增长爱岗敬业意识,就会把自己的聪明才智积极主动的在工作岗位上充分发挥出来,所以我们只有“以人为本”启发、引导、强化职工安全意识,通过宣传教育,落实各级安全责任制,增强防范意识,上标准岗,干标准活,“关注安全,关爱生命”,才能做到自主保安,遵守纪律,从“要我安全”转变为“我要安全”。 三、安全文化建设要继承和创新相结合 建设安全文化,需要在企业进行安全生产观念、安全生产职责、安全技术、安全法律及法规的教育,要加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培训,因为,煤矿安全文化建设与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安全文化素质紧密结合。因此,一方面要健全安全生产方面的规章制度,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使“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到实处。另一方面要学习先进的安全管理经验和先进的管理机制。强化安全管理,完善管理机制。安全文化建设要树立新观念,安全文化建设要面向广大职工,要充分利用班前会或脱产学习时间,着眼于新形势下,安全工作创新的教育,把法规、制度要及时宣传到职工中去,使职工明白什么是对的,什么是应该干的,什么是不应该干的。其次,安全文化建设要突出党和国家对人民生命健康的人文关怀,唤起全社会对安全生产的广泛关注,为安全生产提供思想保证。要通过向广大职工宣传党和国家的相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灌输安全生产基础知识。进行安全生产文化教育,下功夫在全矿职工范围内营造“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安全氛围,从而推动安全文化建设的不断进步。 我矿要实现利润最大化的目标,就要把广大职工的根本利益维护好、落实好,必须把安全生产工作放在重要位置上,没有安全作保证,职工队伍就难以稳定,就不能形成发展的动力,没有安全保证,设备就难以创造出应有的效能,企业就会降低信誉,就必然会失去发展的后劲,企业就没有竞争力,因此我们必须抓好安全文化建设这个基础教育,使职工真正把“安全第一,预防为”的方针落到实处,为企业竞争树立牢固的安全文化意识。 安全生产论文:分析某污水总承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论文关键词:污水治理 安全生产管理 安全隐患 技术措施 论文摘要:本工程采用总承包模式施工,主要目的是对城市某区域污水进行治理,承包人利用某市水污染源调查成果作为工作底图,进行排水管网检测、清障、修补测、修复、设计及改造,完善管网以提高污水管网服务能力。由于需要对排水管网进行检测、修复和建设,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会遇到排水管道内存在有毒有害气体,交通干道的车辆对施工产生干扰等安全隐患,因此本项目的开展一定要注意安全生产管理。 一、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为加强项目的安全管理,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的安全领导小组,对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组织、监督、检查;项目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包括:项目副经理、项目总工、项目安全员、各专业组长等。本项目实行安全生产三级管理,即;一级管理由项目负责人负责,二级管理由专职安全员负责,三级管理由班组长负责。按照本单位安全生产规定要求,落实各级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各自做好本岗位的安全工作。本项目在开工前,由项目经理部编制实施性安全技术施工组织设计,确保施工安全。实行逐级安全技术交底制,由经理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详细安全技术交底,凡参加安全技术交底的人员要履行签字手续,并保存资料。项目经理部专职安全员对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好记录。 项目经理作为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整个项目工程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管理工作,并定期向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报告项目安全生产情况和存在问题以及解决办法。项目专职安全员协助项目经理做好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项目的日常安全巡视检查,并定期向项目经理汇报检查结果,监督安全隐患整改情况,做好安全检查整改记录。物探、测量、建设施工、内业各专业负责人负责各自专业的安全工作。各作业组长对本班组安全负责,保证按照各单位的《安全管理手册》要求、业主的安全规定以及测区所在地政府的安全规定进行施工。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应对重点岗位,重点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全方位、全过程监控。公司定期进行检查、指导,坚持安全工作以预防为主,杜绝一切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项目施工前的安全准备工作和安全技术措施 该工程有涉及范围广,存在不安全因素多,因在施工前需要做好收集资料、现场踏勘、编写测区技术设计书、技术交底、仪器检验等准备工作。同样,项目安全工作也必须做好施工前的安全准备,包括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制定项目安全技术措施、做好安全技术交底以及安全教育培训等安全基础工作,配备齐全安全防护和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也是施工前的安全准备工作之一。安全教育培训包括对临时雇用人员的教育培训。参考以往项目的安全工作经验,通过对本项目可能存在的危险源、危害因素的综合分析,针对该项目情况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1、保护工程附近建筑物和财产的安全 各项维修工程进场施工前,使用探测仪器或与产权部门沟通了解查明施工区域及影响范围内的管线、水利设施、道路、铁路、河道、树木、光缆及其他设施情况,施工时采取必要的有效的保护。在靠近上述公用设施处进行开挖、拆除作业时,事先通知当地有关产权管理部门,在产权部门的代表在场时进行作业。 2、在挖方及拆除作业时,采取支撑、沉陷位移监测、加密支护等防护措施,以防塌方造成对附近建筑物和财产的损害。 3、作业时间超过半小时、一个月以下,在机动车或非机动车上的养护维修施工应按照有关规定,施工采用半通透式围栏进行连续围蔽,设置明显的交通警示牌及导向标志,路口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夜间张挂警示红灯。 4、如遇交通流量高峰,做好协助交警疏导交通的工作。 5、如遇紧急抢险抢修,必须在出现险情的现场设立抢险警示标志,并按要求进行现场围闭,并做好行人、行车的疏导、劝解工作。 6、遇到特殊气候条件影响时,应做好防台风、防洪工作,制定完整的防备措施计划,并在三防机构统一指挥下进行抢险救援工作。 7、管理人员一律佩证上岗,佩证内容有姓名、职务和本人相片,安全员的佩证为红色以示醒目。 8、建立安全小组,对不安全因素进行分析研究,找到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克服不安全因素和隐患。所有安全措施中使用的标志牌包括:警告与危险标志、安全与控制标志、指路标志与标准的道路标志。所有的标志的尺寸、颜色、文字与架设地点,均应经监理工程师认可。 9、安全事故的处理,在发生危害本单位人自己安全或公众安全事故时,本单位有关人员一定要采取必要的抢救措施,并立即报告监理工程师和业主。在监理工程师视察了事故现场并提出处理意见后,本单位有关人员应按照监理工程师批示消除事故产生的危害和影响,查明事故责任及原因并恢复作业。 三、管线探测作业危险源(点)辨识与防范措施 1、交通道路上作业。存在危险因素有测站周围未放置安全警示标志或测站设于机动车道上,正确的防范措施交通道路上作业时必须按规定摆放警示标 志,施工人员必须穿反光衣、戴反光帽;非特殊需要禁止测站设于交通道路上,特殊情况需有人指挥。 2、井下作业。在单人作业,没进行氧气浓度和有毒气体检测,没戴防护用品时,很容易引发窒息、中毒等事故,因此在下井作业时工作人员必须按井下探测安全操作规程作业,每天出测前都要交代井下作业要求;打开井盖未做保护,下井未带安全,无人看护,未及时将井盖复位时,很容易引发坠落和物体打击事故,正确防范措施应打开的检测井必须有人看管或加防护,作业完成后及时将井盖复位,下井必须戴安全帽,井口做好防护。 3、高压电线电缆附近。存在危险因素有工具或身体与线缆距离超过安全标准,碰到电缆破损处,使用金属插钎,正确防范措施应工具或身体与线缆保持安全距离,注意电缆破损处,杜绝使用金属插钎探。 4、易燃气体、液体管道。存在危险因素有违章使用电法作业,违章用火或吸烟,正确防范措施应加强机械班组人员监督教育,严禁在可燃气等易燃、易爆管道上充电、进行直接法或充电作业,严禁对电力线缆、光缆及塑料管道使用钎探。 四、项目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制度与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 1、检查安全制度和责任制落实的情况 管网巡查检测与施工建设,这两项工作的作业环境多变,在交通道路上施工的情况较多,安全隐患也较大。贯彻落实安全制度、履行安全职责是此阶段贯彻始终的工作,前面提到的安全制度和岗位职责不能光是写在纸上,挂在墙上,而是要在整个施工过程中落实和执行。落实的情况如何,需要通过全面认真地进行安全检查予以检验。安全检查应做到:公司定期、不定期对项目进行检查,督导;项目每月开展一、二次安全生产检查,班组每周开展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做到隐患及早发现,及时整改;各级检查及整改措施要有记录。 2、通过具体的安全措施保证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 1)作业人员,必须熟悉工作岗位的安全保护规定,外业施工中,穿戴安全警示服和号帽,作业地点设置醒目警示牌,遵守交通规则。 2)进入深井、人防工程应先进行通风和含氧量、有害及可燃气体的浓度测定试验并做好防护措施。 3)作业人员配绝缘、防砸、防穿刺鞋、手套及其他防护工具。 4)夜间作业时,应配备照明设备,打开窨井时,在井口应有安全照明设施,并设警示灯和警示桩等标志。 5)工作中按操作规定施工,注意对管线的保护。 6)为保证安全、文明施工,当遇到特别的作业条件时(如天气恶劣、交通堵塞)外业应调整施工安排,防止发生事故。 7)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时,要立即将受伤人员送到附近医院急救,保护好现场,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五、高度重视安全培训教育安全培训教育 项目人员(含临时用工)安全培训教育率必须达到100%,教育内容包括法律法规、公司安全制度、岗位安全职责、管线探测工程施工特点及可能存在的危险源辨识和事故预防措施、同行业发生安全事故的案例分析。教育重点应该放在安全操作规程的学习掌握上,尤其是对临时用工要突出做好安全技术交底。 六、强化员工安全意识,严格监督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与使用 做好安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用品的准备,是项目开工前安全准备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配备合格并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用品是防止事故发生的最后一道防线,项目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切不能图省钱,不配或不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用品,因小失大,造成事故的发生。 安全生产论文:安全生产信息开发的两个问题 摘 要 认为信息开发要面向关键的技术问题提供相关信息和分析建议,要加强与安全生产有关的信息资源的建议和应用。要加强安全网站的建设。 关键词 安全生产信息 信息资源开发 1 信息化的核心是开发信息资源 信息化有6个要素:信息技术应用、信息资源、信息网络、信息技术产业、信息化人才、信息化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其中,信息资源处于核心位置。 信息资源开发要面向生产、面向企业、紧密结合国家安全生产建设、经营管理中提出的关键技术问题,及时、准确地提供国内外有关信息和分析建议。信息资源的开发要按照市场化要求,打破部门、单位分割和封闭的状况,开门合作办信息,建立信息采集、加工与的完整机制,要建立多层次的信息资源采集渠道,形成多种形式的信息采编队伍,建立和保持与国际劳动安全及职防信息机构的交流合作关系,要形成多层次的信息加工体系,通过电子刊物、光盘产品及网上等形式提供服务。 要加强安全生产办公信息、业务信息、决策信息、基础服务信息资源的建设和应用。遵循“统筹规划、分层管理”原则,按生产、管理、经营、决策等方面开发建设数据中心,满足对安全生产管理、科技、经济和决策信息日益增长的需要。要建设一批安全生产行业性基础数据库,如煤炭、化工、冶金和建材企业的技术参数信息库,安全生产设备产品信息库,安全装备供货厂商数据库等,为信息加工、分析、预测提供基础数据。 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网站是信息交流和的重要形式,网站建设应服务于国家各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经营的需要,注重网站建设的市场定位和公众形象,建设好安全生产宣传网站,跟踪各行业安全生产的改革动向,加大反映经济信息力度,增加网站各类栏目,发挥数据库的作用,丰富上网信息内容,塑造各行业、各企业安全生产的良好形象。同时还要建立为系统服务的商业性网站,促进和完善安全生产商务网站的市场化运作。 加入WTO打破了关税壁垒对我国企业和产品参与国际竞争的限制,但是非关税的因素随时发挥着制约作用,产品质量安全、生产者人身安全、产品对自然和环境的破坏等安全问题需要生产者高度重视。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平台的建立和逐步完善,必将大大提高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水平,改变目前安全生产状况和彻底消除各种不安全隐患,使我国安全生产面貌产生质的飞跃。 2 科技信息工作者是利用安全信息的主力军 信息的利用包括整个信息生命周期,即信息的识别、获得、组织、数字化、公布、访问、传播、保存和归档等,这正是科技信息服务的广阔用武之地。当前,因特网的内容建设问题突出,网上资源无限制膨胀正在恶化网上信息环境。网上精品的成长率远远低于次品的膨胀率,精品正在被次品淹没,寻找精品的成本直线上升,资源的组织成本也不断攀升。科技信息服务工作者是加工信息内容的行家里手,他们在长期整理和组织科技信息的实践中建立的理论和方法,在信息资源开发利用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科技信息服务从来就是信息服务业的中坚力量,同时与网络服务其他领域具有天然的兼容性和互补性,因此在网络服务市场里具有宽阔的发展空间和巨大的商机。随着因特网上信息流、物流和资金流的结合,科技信息服务应面向全社会,全方位地开放它的服务范围,调整和扩大原来的业务范围和服务内容,选择最适合自己可持续发展的经营模式。要利用原来宏观战略研究、决策支持、情报分析等优势,在网络咨询顾问等新型信息服务领域中发挥中坚作用。科技信息服务机构通过与现代信息服务业的结合或融合,围绕信息资源开发的中心任务,从提供信息向提供知识转移而重新设计和运作,将为自己的重建和改革开辟广阔的发展前景。 安全生产论文:展OSH体系认证提高安全生产科学管理水平 摘 要:本文介绍了上海石洞口煤气制气有限公司开展OSH体系认证所做的工作及其成效。 我公司是国有独资企业,它集城市煤气生产、石油液化气、氯乙烯、轻油等油品贮运和经营销售服务。于1993年和 1997年先后投入生产经营,系上海市重点防火单位。 公司领导根据企业易燃易爆及煤气连续性生产特点,在做好预防和控制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安全和健康时,参照了当今世界各国都在广泛地开展OSHMS(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工作。它应用了系统安全的思想为基础,从企业的总体出发,把管理的重点放在事故的预防整体效应上,实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管理,使意外事故的工伤率和发病率下降,企业达到最佳安全卫生状态。于是在2月公司向国家OSHMS中心申请体系认证。 1 开展安全性评价 公司领导为了使体系认证工作做到扎实,在体系认证启动前,先进行工艺流程和生产装置安全性评价(以下简称安评), 把“安评”工作的核心内容“危险辨识、危险评价、危险控制计划”作为实施体系认证一项基础性工作。为此,公司在国家石油与化工建设项目劳动安全予评价中心的老师指导下,将公司划分为生产运行、储存运输、公用工程、生产辅助、厂区布置和作业环境、工业卫生、消防和综合管理等8个系统,把石油液化气球罐区、危险品码头、轻油贮槽区、轻油制气装置四个主体部分作为公司重点危险源进行‘安评”。通过确立危害辨别和危险评价等建立了46份共 600条危险因素安全检查表,并用ICI 蒙德危险指数法计算,确定这些危险因素发生的频率及可能造成的后果,搞清了公司在生产经营中对OSH可能产生的影响,制订了预防危险、控制风险和危机控制计划,使公司领导和广大职工把握了事故发生的客观规律,为有效实施体系认证打下基础。 2 OSH体系建立 OSH体系的策划。主要是建立组织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制定危险辨别、危险评价、控制计划(在第一部分),以及方针目标与管理方案和体系文件。为实施管理体系做好启动准备。 (1)落实组织,明确职责 为加强OSHMS认证工作,公司成立了以经理(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为组长,由各部门(车间)负责人参加的OSH体系认证领导小组,由管理者代表(生产副经理)负责的由安保部、办公室部门组建的日常工作机构。工作组结合公司实际,根据体系认证的“计划、实施、监测、评审”等四个阶段的工作要求,拟订了15项工作分步实施计划,逐项分解落实到有关职能部门。组织人事部门对职能部门在体系运行中还制订了监督、检查、考核条例,运用经济扛杆,来激励广大干部为确保体系的正常运行而自觉做好贯标工作。 (2)制定方针,明确目标 职业安全卫生方针目标是公司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宗旨和方向,公司经理根据企业生产性质,及法律法规的要求,亲自了“安全第一扎根人心,安全责任落实到位,安全管理不留死角,安全生产万无一失”安全卫生方针和“职工伤亡、火灾爆炸、设备有责、泄漏中毒、行车有责事故为零”的五个零目标及严格按法律、法规要求,实现公司提出五项安全工作持续改进的承诺。充分体现了公司领导对职业安全卫生工作高度负责的态度和决心。 (3)全员培训,转变观念 推行OSH体系管理,首先是新旧思想理念的碰撞,观念的转变需要系统的培训。为此,我们对中层以上干部及内审员重点学习标准中的基本内容及相关法律、法规,使广大干部认识到OSHMS中危险源是管理核心;法律法规使体系持续改进;组织机构是实施体系的必要前提;目标和管理方案是持续改进的重要途径;实施运行是控制风险的关键步骤;监测是体系运行重要保障。通过培训和考试,形成了一批实施OSHMS领导力量。对基层管理人员和生产工人,培训的重点是同自身工作相关程序文件的要素和作业指导书,培养他们自觉执行体系文件的好习惯。公司工会还将江总书记对安全工作重要批示及公司职业安全卫生方针、目标内容,以广告标语牌形式醒目竖立在办公大楼旁进行 宣传和展示,通过全方位的宣传、培训、教育,使公司领导和广大职工明白了在体系认证过程中,应该怎么做,不该怎么做,收到了明辨是非的成效。 3 OSH体系文件的编制 OSHMS文件是组织实施OSH管理和开展安全防范工作的法规性文件,也是OSHMS审核和认证的主要依据。为此,公司着重做了以下工作: (1)结合实际,建立体系文件。因为 OSHMS是企业管理的一个组成部分。在编写体系文件时,凡是OSHMS需用到ISO9002策度和检查记录表格的,我们就直接将 ISO9002体系文件引用到 OSHMS文件中去,逐步做到“二个标准、一个体系”,实行全面管理。 (2)优化组合、编制体系文件。OSHMS是由 17个管理要素共同构成的有机整体。通过优化组合和裂解重组为15个要素,按照简化、明了、完整,将要素内容转化为企业安全活动的具体行为。 (3)在体系文件编写时,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为此,我们到市标准情报部门收集了国家有关安全卫生方面法律、法规 52项,安全技术标准 130个,下发给部门和车间相关法律、法规33项,技术标准 40个,并将它充实到安全生产制度内容,强化了体系文件的法治力度。同时还按法律法规要求,编写了从劳动保护的“安全帽使用和管理规定”到现场作业的“设备大修安全管理规定”和防火管理“消防栓、消防池维护保养制度”等29项规定,修改了“外来施工人员人厂安全教育制度”等23项制度,还健全和完善了86份各类安全检查表。使安全管理工作从人治变为法治,确保体系文件有法可依和有法必依。 (4)集中优势力量,编制手册和程序。我们集中熟悉生产工艺。和安全技术的管理骨干参与文件编写,编写的程序文件都经过集体讨论和要素相关部门去反复征求意见,通过三次较大幅度的修改,使文件与标准在符合性和相互之间接口衔接保持一致。还对动火作业等重要操作票证,编制了工作程序流程图,增加程序文件的可操作性。 4 OSH体系实施运行 OSHMS标准的实施运行,主要检验OSH体系文件符合性和有效性,确保体系持续、正常有效地运行。我们做了两个方面工作。 (1)为了使OSH体系做到扎实有效实施运行。公司经理亲自和颁布了OSHMS文件,还要求各部门、车间要以五个到位:文件发放到位、学习理解到位、运行实施到位、检查监督到位、规范记录到位,来做好OSHMS实施运行。生产副经理一管理者代表则提出要充分认识OSHMS“运行的复杂性、操作的艰难性、审核的科学性”,他在全体员工中反复强调要确立“重在贯彻文件,实在体系运行、贵在消除隐患”的正确思想,使体系运行朝着健康方向发展。 (2)抓好持续培训和具体指导来推进体系运行。我们一方面将OSHMS标准的基础内容用“一问一答”的形式,汇编成百题辅导材料,分三批发给基层管理人员和岗位工人学习,使全体员工认识到要适应新建立OSHMS的运行,就必须掌握涉及到各自岗位的操作标准,并按标准正确操作;另一方面,由管理者代表率领贯标工作组深人要素责任部门,同车间领导和有关人员一起学习程序文件,对不明确和不切合部门实际等问题,予以当场修正和解决,使他们能很好地掌握体系要素的和具体要求,从而减少了工作上随意性。 5 内部审核、管理评审 内部审核是为了验证和评价公司在OSH工作的计划,以及方针目标实现和运行情况。为了有效实施内部安全审核,我们在审核过程中做到三个结合:①公司审核与部门自我审核相结合,②集中审核与专业审核相结合,③定期审核与专题审核相结合,不仅促使部门形成自我约束、自我改善工作机制,而且做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如整改有困难,由管理者代表组织有关部r协调解决,如技术部提出关键设备运行要进行状态监测,公司经理当场拍板决定投入资金5万元,购买红外线测震测温仪11台,使关键设备事先做好事故的预防预测工作。这样就较快地消除内审中发现的安全卫生不合格项,并为管理评审创造了有利条件。 管理评审是最高管理者对OSH体系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全面评审,是实现OSHMS持续改进的保证。为此,经理亲自检查和评价体系现状和适合性。①对OSHMS在实现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对体系的现状和适应性进行评价;②公司在体系内审中审查出的问题做出处理结果,判断内审的有效性。③对体系文件在执行中意见和问题进行分析和处理,从而找出OSH体系的薄弱环节,对其进行完善,使其适合于变化后环境,为体系认证响准备。 通过公司职工近五个月的努力,于去年十二月七日经国家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中心对公司实施OSHMS情况进行现场审核验证合格,成为国内城市煤气行业首家获证单位。 6 OSH体系认证的收获和体会 由于公司领导坚持有计划、有组织抓好OSHMS工作深化和完善,坚持在内容、措施、责任上一一落实,使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日趋完善,煤气生产任务比去年增长6.4%,液化气、氯乙烯储运1万多吨。安全生产从 1993年至今实现了七年无事故目标。特别是对OSHMS在思想认识上有了显著提高。 通过OSHMS的实施,使大家认识到要规范公司安全卫生管理,不仅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健全和完善体系文件,而且还要不断制定和落实风险削减措施,使安全生产确实做到预防为主。如去年11月初公司停产检修项目25个,在时问紧、任务重情况下,技术部、生产和检修车问仍能按设备检修(施工)管理规定,风险大小进行分级,并按项目管理等级进行危险识别和风险评价及预分析的结果,编制施工安全预案,经技术部、安全部门审核通过后组织职工反复讨论和严格实施,并每天安排现场抽查施工过程安全预案实施情况,由于大家在大修中坚持“按照规定做,沿着程序走”科学工作原则,在整个施工过程中没发生大小工伤和设备事故。同时还把一些不符合现代安全管理习惯做法改进,使“预防为主”的安全方针得到进一步落实,初步建立健全的OSH管理体系。并进入良好运作轨道,为公司安全管理水平上一个台阶。 安全生产论文:浅谈新时期安全生产管理 任何工作都离不开管理,管理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工作的优劣,尤其是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管理工作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笔者结合几年来的工作实际谈谈安全管理的肤浅认识。 每一、抓安全生产管理,就必须首先强化职工安全意识。 要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除进行必要的正常的安全教育外,还必须营造一种警钟长鸣的氛围。首先在全局范围内建立强有力的严密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做到安全生产层层有人抓,事事有人管,形成党政工团一齐抓,分管领导重点抓,专职人员具体抓,横到边、纵到底的上下左右都配合的管理体系。其次,还要大力开展“抓活动”,“开好会”,落实“三个不”的安全生产系列活动。 抓活动,就是要抓好每年开展的“交通安全百日赛”、“安全行车万里行”、“全国安全生产月”、“黄河车辆专项整治”、“安全演讲”、“安全知识竞赛”等一系列活动。以活动的开展带动全年安全工作,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提高安全工作的管理水平。 开好会,就是坚持开好“月、季、年”会,每月召开一次安全专题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联系会,年初召开好安全生产工作动员会与年终召开好安全生产工作总结会,部署全年安全生产与总结全年安全生产工作内容,分析安全生产中的不利因素及存在的安全隐患,制定出相应的防范措施,做到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 落实“三个不”,就是制定出“不伤害他人,不伤害自己,不被他人所伤害”的有针对性的措施。在生产第一线首先必须仔细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安全制度是否落实到位。其二、作业人员身体素质、精神状态是否胜任工作。其三、在作业中该设专人监护时必须设专人监护,随时提醒作业人员严格执行《安规》,严格杜绝“三违”现象的发生。 第二、抓安全生产管理,就必须对职工加强安全技术教育培训与考核。 要充分利用时间,经常组织他们学习掌握常用的安全知识,吃透《安规》的内容。要设置两道关卡,一是严把新上岗工作人员的《安规》知识关,严格实施岗前培训,通过岗前培训与考核,提高他们的安全知识水平与安全操作技能。二是严把持证上岗关,对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进行验证,无证不能上岗,持证上岗率必须达到百分之百。加强安全技术教育培训与考核,还要重点把握好培训对象、内容、形式、效果等4个环节,切实提高培训内容的针对性、培训对象的层次性和培训形式的多样性,把职工安全知识、安全技术水平、业务能力与职工个人业绩考核相结合,与激励机制相结合,使管理人员及职工达到较高的业务水平、较强的分析判断和紧急情况处理能力,使广大职工把安全作为工作、生活中的"第一需求",实现安全工作"要我安全我要安全我懂安全我会安全"的转变。 第三、抓安全生产管理,就必须做到超前预防。 为做到安全无事故,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分析安全形势,找出防范重点,有计划、有针对性有目的的开展检查。检查时要从严从细入手,深挖细查,不留死角,避免走马观花。以“宁听职工骂,不听职工哭”的原则,严厉查处违章行为,对于可查可不查的要坚决查处,对查出的安全隐患与事故苗头要做到跟踪整改,对有严重的违章事件坚持上挂下联,上至主管领导,下至班组成员,一追到底,决不迁就。只有这样,才能使他们引以为戒,警钟长鸣,增强职工的责任感和安全意识,突出其“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安全工作主题。但是,事故是绝对的,安全是相对的,事故与安全是一对永恒的矛盾,安全工作只要我们做到超前预防,事故是可以避免的。象黄河防汛一样“只准水不来,不准我不备”。这就要求我们树立积极的预防思想,常抓不懈,时刻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 第四、抓安全生产管理还应注重安全生产工作方法 (1)解决认识问题,突出安全工作的基础地位。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正确处理好安全与效益,安全与进度,安全与其他工作的关系,突出安全生产的基础地位,众所周知,“安全促进生产,生产必须安全”是历史经验的总结。如果一个单位的安全秩序良好,生产就能顺利进行,经济就能不断发展。反之如果安全生产管理混乱,安全措施不力,事故频繁发生,生产就会受到严重影响经济效益也就无从谈起。良好的生产环境,给人以安全感、自豪感。试想,没有安全保障的单位,生产要想得到较快发展是不可能的。只有安全工作做好了,生产发展才会有保障,才能突出其安全生产的最基础的地位所在。(2)认真落实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特别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搞好安全工作的重要组织措施。多年实践证明,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得好,安全状况就好,反之安全状况就差。为了能够落实好安全生产责任制,首先必须对各级各类人员及各部门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责、权、利进行明确界定,责、权、利不清,责任制也很难落实。通过与各级各类人员、各单位层层落实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的形式,逐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并按责任和要求追究责任。(3)完善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监察体系,使之充分发挥作用。这是安全管理体系中两个不可缺少系统,安全生产是由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监察体系共同努力完成的,不论哪个体系在系统运作过程中出现问题,都会影响安全生产的正常运转。因此要不断完善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监察体系的长效机机制。(4)积极开展安全性评价和风险评估工作。安全性评价和风险评估是安全管理现代化的一项重要内容,即对一个单位安全基础的现状和水平进行正确的评价,并对各方面危险因素的多少及严重程度进行评估,以明确反事故斗争的重点和需要采取的措施,实现超前控制,超前预防,减少和消灭事故。(5)积极推行设备状态检修,提高设备可靠性。状态检修实行设备点检定修制,设备点检定修制就是以设备点检为核心的设备维修管理体制,是实现设备可靠性、维护性、经济性,并使上述三方面达到最佳化管理的体制。点检定修制从过去传统的以"修"为主的管理思路转变到以"管"为主的思路上来,变过去设备坏了再修或周期到了就修为设备的预知检修,通过对设备的状态检修管理,有效防止设备过维修或欠维修,从而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提高设备利用率 。如防汛专用车辆与防汛专用设备均为如此,确保设备安全。 第五、结论 安全生产是单位的头等大事,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围绕"安全生产"的主题应做的事情很多。当前,安全生产管理面临着新情况,新问题,我们应遵循科学规律,着力从管理体制、制度、责任、教育培训等方面入手,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探索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办法与途径,开辟未来安全生产工作的新天地。 安全生产论文:论煤矿安全生产投入与经济效益关系 安全生产与实现经济增长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两大根本性问题,实现安全生产是人类最大的、也是永恒的主题。随着世界安全运动的兴起,人人渴望安全,国家治理安全,人类呼唤安全,世界需要安全,国家对安全的重视程度之高,对安全讨论之多,对安全投入之大,可能是前所未有,那么安全与经济效益到底是一种什么的关系呢? 对企业而言,安全生产与经济效益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二者既相互矛盾,又辨证统一。作为一个企业特别是我们煤矿企业,由于煤炭行业开采的特殊环境对人的自由度的限制,较之其他行业大的多。水、火、瓦斯、煤尘、顶板等五大自然灾害时时刻刻威胁着员工的生命安全与健康,煤炭行业的职工相对较低的文化素质,简单的劳动技能和闭塞的社会视野,又制约着安全生产开采科学开采,所以说,煤炭企业的安全生产就更为重要。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但是也不能忽视安全而单纯去追求经济效益,这也是任何一个企业的责任。没有安全,企业很难维持正常运转,事故发生后,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去处理,直接影响经济效益,但是世界上没有一个企业会不为提高效益而努力。实践中,安全生产与经济效益的矛盾始终存在,合理的安全投入,能减少和防止事故的发生,能保证生产的顺利进行,从而也提高了企业的经济效益。所以,安全管理与企业经济效益的理想状态是“双赢”。随着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安全投入的增加,安全意识的增强,安全生产有了保障,企业的经济效益也会随着提高。因此,如何在保障安全生产的基础上最大程度的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保证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是煤矿企业面临的一个相当重要的问题。 首先,要正确认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 要做好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首先在思想认识上有足够的提高,应当时时刻刻把我们的生命,企业的效益和社会的责任联系在一起。党中央、国务院非常重视安全工作,提出“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安全生产理念,更体现了安全的重要性。当然,作为一个企业只讲安全,不追求经济效益是不切合实际的,应该说,安全是实现经济效益的前提条件,安全是不能用经济效益来弥补的,它是我们对自己、对他人的责任,在现代化的生产建设中,它占据着十分重要的保障地位。只有大家都充分意识到安全生产对人、对企业、对社会的极端重要性,才能通过社会全员的主动、积极参与而减少事故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减少生产过程中出现的负面经济效益。 在煤矿企业,只有有了健康的安全文化氛围,正确的安全文化理念,有效的安全管理手段和方法,才可以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积极性,从而提高生产效率,间接地增加企业的经济效益。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的核心是人,其关键是通过宣传,教育培训,建立制度,开展活动采取激励措施等来转变员工的安全价值观,使实现职业安全健康成为全体员工的共同的价值观,保证生产安全,防止事故发生成为员工共同追求的目标,实现企业生产价值与实现员工自身价值的高度统一成为全体员工共同的行为准则。建设企业安全文化就是要在企业各个方面,所有活动,一切生产过程中营造出一个强大的安全文化氛围。使全体员工在这个文化氛围中,其行为被潜移默化地规范在崇尚安全价值取向和安全行为准则之中,用安全文化造就具有健康完善的心理定式和正确的安全理念,科学的思维方式、高尚的行为取向和文明的生产秩序的现代化员工队伍。 其次,要从安全经济学角度看待安全投入。 谈到安全投入,很多人都认为只要增加安全投入就增加了企业的成本,减少了收入和利润。这种观点是片面的。安全投入不应该是企业的负担,它所产生的决不是简单的成本增加。但是,就其本质,安全投入应算是一种特殊的投资,对安全投入所产生的效益不象普通的投资那样直接反映在产品的数量的增加和质量的改进上,而是体现在生产的全过程,保证生产的正常和连续的进行,这种投入的直接结果是,企业不发生或减少发生事故和职业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而这个结果是企业持续生产,保证正常效益取得的必要条件,安全与效益之间是一种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关系。从经济的角度看,如果安全生产做好了,我们的企业效益就有保证,人们的生活和生产秩序才能有保证,从而可以发挥极大的社会效益。如果安全生产工作做不好,不但会危及个人的生命安全,而且会给企业造成狠大的经济损失和浪费,并危及企业的正常生产,给人们的生活造成极大的不便,甚至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和政治影响。比如,阜新孙家湾矿难,承德暖儿河事故,陕西陈家山矿难等等,都充分证明这一点。我矿近年来,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完善了防尘系统、灌浆系统和安全监测系统,购置了便携式瓦斯断电仪、自救器,完善了安全设施,加大了安全培训力度,壮大安全监察队伍。因此,杜绝了伤亡事故的发生。使全矿的各项工作能够在安全、稳定、和谐的环境中连续运转。所以,安全投入并不是单纯的支出,只是安全效益的间接性、滞后性、长效性和实效性。这就是安全投入的特殊性。 运用科学的管理手段,合理控制安全投入,从哲学的角度看,在任何一对矛盾的事故间都可找到最佳平衡点,从经济学角度看,安全投入并非越来越好。合理的安全投入可以与经济效益成正比增长,如果一旦超过某一限度,就变成无所谓的损失浪费,甚至可能降低企业的经济效益。企业正常的安全投入都应该在安全的失稳点与安全的保障点之间,超过安全保障点的安全投入可能就是盲目的投入,得到的效果,必然会适得其反,不但会增加安全管理的难度,还有可能真的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如果按全资金投入不足,企业盲目生产,从根本上不能消除事故的发生,将直接影响安全工作,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所以,企业对安全的投入应该有预算,力争使用合理的安全投入,发挥其最大的经济效益,同时,还需要用监督检查等手段对企业安全资金投入使用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另外,企业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制度,并且通过加大科学技术的应用和培训力度,以努力提高自身的安全生产能力和管理水平。力争把有限的人力、物力、财力做最合理的投入,最大限度的发挥安全投入的作用,减少事故经济损失。以最少的投入换取最大的经济效益,这就是安全工作所追求的最佳状态。 企业的安全工作来不得半点侥幸心理,安全生产就是企业最大的效益,是企业生存发展的保障。始终把安全工作放在第一位是实现企业经济效益的前提条件,我们绝不能为一时的眼前利益去铤而走险,而是应该摆正安全生产与经济效益之间的关系,实现安全投入与经济效益的“双赢”。 安全生产论文:钻探施工中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的探究 安全工作是钻井机台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在生产施工过程中,一方面要求我们不断的加强和完善技术安全措施,另一方面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工作,使之人人知晓,时时注意。只有保证安全,才能提高工作效率,创造经济效益。 随着地质钻探事业的迅速发展,新设备、新机具不断增加,新工艺、新方法不断涌现。这对提高钻进效率,改善工人劳动条件,减轻工人劳动强度,加快施工进度,降低施工成本,起到了促进作用。所以熟悉掌握钻探施工中生产安全技术,减少钻探施工中人身事故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1造成人身事故的原因分析及种类 在施工过程中多数出现的重伤和死亡事故,都是因为违反地质勘探工作安全技术规定造成的。为加强机台各方面的安全管理,勘探施工单位还专门设有安全生产科,以保证抓好安全,促进生产。尽管这样,还会出现意想不到的人身事故,只有把所有发生人身事故的原因进行分析,方能预防杜绝人身事故的发生,根据野外钻机施工安全检查,出现的问题基本上可分为以下六种: 1.1为节约开支施工中使用不宜再用的升降设备和工具,这是最常碰到的违章现象。有些机台为途便宜使用已淘汰失去工作能力的钻机。自行设计加工塔架,购买不合格的材料。 还有购买处理旧的钻铤、钻杆。最后导致出现意想不到的严重后果。例如:提钻过程中,在把立根提起放到垫叉上时卷扬钢丝绳夹楔在提升游动滑车的侧面和辊轴之间,为了设法取出钢丝绳和放下滑车,钻工把钢丝绳紧绑在天车上,在用卷扬机继续解脱钢绳和滑车时钢丝绳被拉断,下落的滑车、缓冲器及提引器砸伤了机台工人。平时在工作中忽视安全技术规定,对钻塔、设备,滑车系统不注意检查。违反这些规定就成为产生人身事故的愿因。 1.2司钻人员在操作钻机时,精力不集中,当有钻工还在设备旁干活,或者钻工在不停钻的情况下丈量立轴余尺,防护设施不健全等出现的隐患。 1.3机台个别工人对个人防护用品轻视,不使用安全带,护目镜,不戴安全帽,以致发生不幸事故,如从钻塔上摔下来、头部砸伤、被下落物击伤、金属块伤害眼睛等。在一些深井机台曾发生过提钻中把立根放在立根盘上时,立根向右边偏倾,钻工在不系安全带的情况下进行扶定时从高空的地方掉下来。 1.4在设备和机件运转状态下进行修理或润滑,招致严重后果的人身事故,这些都是违章操作。 2加强机场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性 安全生产工作主要分为三大块,而重中最重的是安全生产工作,应把工作重点和主要精力放在抓安全生产工作上来。 一是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对过去的一些规章制度进行充实和完善,认真落实值班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特殊工作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有关人员安全培训制度等。 二是强化监督检查,狠抓整改落实。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对出现的问题必须提出整改措施,千万不能放松督查。 三是突出重点项目和重要场所的安全生产。 四是逐步向安全生产行业管理过渡。 3抓好机台生产管理工作,确保施工安全进行 针对机台发生的一些问题,必须搞好施工中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这是生产施工过程中保证安全的一项重要举措,一定要高度重视。所以为搞好机台安全生产管理,建立以下规章制度必不可少:3.1建立钻机生产岗位责任制;3.2生产岗位交接班制度;3.3机电设备的班、周、月、维护保养制度;3.4事故分析汇报制度;3.5专业会议;3.6钻机生产分析会议。 4结语 综上所述,在钻探工作中违反安全技术规定是一些领导和执行人员不重视劳动保护和安全技术问题的结果。对设备和器具的使用状况未能及时进行检查,存在着对个人劳保用品忽视使用的情况,在使用电气设备和在输电线保护地带内施工常常违反安全技术规定。所以在完成对事故分析和预防治理的基础上,只有各级领导重视,经常性地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督促,加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警示,使钻探职工能够树立起“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只有这样才能促进地质钻探事业的蓬勃发展,为施工单位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 安全生产论文:应用安全人机工程技术提高中小企业安全生产水平 【摘要】本文对我国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进行了界定,简单回顾了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历史,阐述了中小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地位,对中小企业的安全生产现状进行了总结,指出了其存在的问题,并对应用安全人机工程技术促进我国安全生产,提高中小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水平进行了阐述。 【关键词】中小企业安全人机工程技术安全生产职业安全健康 1.中小企业简介 我国中小企业为数众多,占全部企业数量的99以上,据统计,1997年我国独立核算的工业企业中,大型企业数量占1.5,产值占39.6,工业增加值占43.9,资本金合计占51.2,产品销售收入占42.9,利税总额占60.8;与此相对应,中小企业上述各项指标分别为数量占98.5,产值占60.4,工业增加值占56.1,资本金合计占53.1,产品销售收入占57.1,利税总额占39.2。中小企业越来越受到关注,大力发展中小企业使之成为拉动经济稳定持续增长的另一部引擎越来越成为共识。 1.1.我国中小企业概念的界定标准 我国企业规模的界定标准,建国以来历经四次调整。五十年代,企业规模的界定主要以企业拥有的职工人数来划分。1962年,我国企业规模的界定指标调整为按企业的固定资产价值划分。1978年和1988年两度的《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规定,凡产品单一的行业,能以产品生产能力划分的按设计生产能力或核定生产能力划分;凡产品品种繁多,难以按产品生产能力划分的则以固定资产原值作为划分标准,有特殊规定的除外。我们现在实施的仍然是1988年的界定标准,该标准规定:(1)凡生产产品比较单一的企业,一般以生产能力的大小作为界定参照系,例如钢铁联合企业,年产钢在100万吨以上的为大型企业,10万——100万吨的为中型企业,10万吨以下的为小型企业;煤炭开采企业,年产原煤500万吨以上的为大型企业,200——500万吨的为中型企业,200万吨以下的为小型企业:汽车制造厂,年产汽车5万辆以上的为大型企业,0.5——5万辆的为中型企业,0.5万辆以下的为小型企业;此外,炼油厂、手表厂、水泥厂等也都是以产品的年产量为标准进行规模界定:(2)对有些习惯以生产设备数量的多少来界定企业规模的仍按生产设备数量为参照系,例如发电厂的装机容量在25万千瓦以上的为大型企业,2.5——25万千瓦的为中型企业,2.5万千瓦以下的为小型企业:棉纺织厂的纱锭在10万锭以上的为大型企业,5——10万锭的为中型企业,5万锭以下的为小企业;(3)对产品、设备比较复杂的企业,以固定资产原值数量为参照系进行界定,例如通用设备制造厂,固定资产在3000万元以上的为大型企业,800——3000万元的为中型企业,8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目前对企业的规模的划分中还习惯用“大中型企业”和“中小型企业”,即将中型企业中的中上部分与大型企业组成“大中型企业”,将中型企业中的中下部分与小型企业组成“中小型企业”。 1.2.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 由于可以获得的统计资料的限制,无法直接把中小企业对国民经济发展的作用数量化。但可以以迂回的方式解决这一问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成分可以划分为国有和非国有两大部分,而从非国有经济的规模构成看,按我们现在的企业规模分类标准,只有1731家大企业,其余都属中小企业。同时,非国有中小企业又是整个中小企业群体中最具活力、对经济增长贡献最大的部分,以它为代表更可以反映中小企业对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因此,可以用关于非国有经济的统计数据来推断验证中小企业在经济发展中贡献。 从1978——1995年,我国GDP平均增长率为10.83,其中国有经济贡献率为9.54,集体经济为13.5,其他经济成分为55.89,1996年全国GDP增长了9.7,国有企业仅增长6.1,其他非国有经济增长14.2;1996年我国全部社会零售总额中,国有经济只增长2.8,集体经济增长17.7,其他经济增长33.9;从工业产值的创造看,1996年国有经济产值减少2859亿,非国有经济增加10560亿,不仅弥补了国有经济的下降部分,也使工业总产值维持了7700亿的上升,成为新增产值的唯一贡献者。 中小企业数量多,主要聚集在劳动密集型产业,虽然每个企业雇佣的人员有限,但作为总体,其就业容纳能力相当突出,尤其是在经济发展的初级阶段,中小企业对解决就业的贡献更为明显。非国有经济的迅速发展为中国农村剩余劳动力、城镇新增劳动力和国有企业富余劳动力的就业提供了重要渠道。1983年国有经济提供的就业机会还占将近六成的比重,到1997年,国有和非国有经济对就业的贡献正好对调了位置,国有占四成,非国有占六成。 以中小企业为主要存在形式的非国有经济通过多种要素组合方式,利用国内外各种资源,特别是引进外来资金、技术和管理方式发展我国经济。国家不再是唯一的投资者,投资力量的加强是带动改革以来高速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从总投资额的变化看,国有经济的比重由1980年的81.89下降到1997年的52.49,虽然仍维持半数以上,但 非国有经济以更快的速度增长,经过十几年的追赶,投资力量已经基本与国有经济持平。由于单一所有制形式被突破,在国有经济身旁逐步发展壮大的非国有经济使国有经济的弊端凸显,推进了国有经济改革的进程。 非国有经济在实力不断壮大的过程中对中央和地方财政的贡献也越来越大。1978年,非国有经济对国家财政收入的贡献度仅为13.02,到1995年己达到28.85。在部分地区,特别是在改革开放较早、非国有经济发展较快的东南沿海地区,非国有经济对地方财政的贡献更大,以福建省为例,1994年工商税收的50.5由非国有经济提供。 高新技术中小企业是中小企业中的佼佼者,它们在依靠科技创新获取高额经济效益的同时,也创造了良好的社会效益,成为重要的利税贡献者。“中关村”是我国高科技产业的聚集地之一,中小企业是中关村实验区的主角,如果将中关村的企业按规模大小分为三个世界,联想、四通和方正组成第一世界,1996年创利税3.42亿元,46家中型企业组成第二世界,1996年创利税15.96亿元,其余的4000多家小企业构成第三世界,1996年创利税4.47亿元,可见中小企业作为整体对国家和地方财政带来的贡献远大于大型企业。 2.我国中小企业安全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中小企业是发展最迅猛的经济力量,为国民经济的高速增长做出了突出贡献。但中小企业由于工业基础薄弱和安全技术落后,事故隐患多,作业环境差,工伤事故和职业危害相对也最为严重。这些问题如不能得到及时解决,不但会限制中小企业向高层次的进一步发展,而且对整个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都会带来重大影响。 众所周知,煤矿是我国伤亡事故最为严重的行业,据国家煤炭工业局初步测算,全国煤矿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每年约在70起左右,平均5天发生一起。1996年,我国当年产煤13.74亿吨,死亡10,015人。而美国每年生产标准煤9.6亿吨,死亡38人;俄罗斯产煤2.6亿吨,死亡172人;印度产煤2.9亿吨,死亡137人。与其相比,我国百万吨死亡率高出十几倍。此外,死亡事故损失每年也约在15亿元左右;全国煤矿尘肺病患者达12.1万人,医疗费用每年约为12亿元。而中小煤矿(主要是乡镇办或私人办)则更为严重,重(特)大事故频率高,死伤人数多,职业危害也十分严重。在1998年10月1日至12月17日仅两个多月的时间内,我国连续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重(特)大事故20起,死亡504人,这其中几乎都发生在中小煤矿,当时严峻的形势引起了国内外的震动和广泛关注。在全国7.3万个乡镇煤矿中,无证煤矿有2.2万个(约占30),未实现“五消灭”(即消灭独眼井、自然通风、井下明火照明、明火放炮和明刀闸开关)的矿井有4.7万个(约占64.5)。正是在这种情况下,才导致乡镇小煤矿恶性事故频频发生。乡镇小煤矿的原煤产量已占全国煤炭总产量的近50左右,而事故死亡人数则占到全国煤炭行业总死亡人数的3/4以上,其百万吨原煤死亡率为地方国营煤矿的2~3倍,是统配煤矿的10倍以上,尤其是3人以上的重大事故和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的发生频率和死亡人数更是远远高于地方国营和统配煤矿。仅以1995年为例,乡镇小煤矿全年共发生3人以上的重大伤亡事故418起,死亡2,493人,分别占全国煤炭重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的79和74。 乡镇小煤矿机械化程度低,生产方式落后,劳动强度大,生产效率低,从业人数多,且大部分职工长时间在含有高浓度的有害物质的作业场所工作,主要职业危害因素是粉尘(煤尘和岩尘)和噪声,加之缺乏基本的防护措施,因此乡镇小煤矿的职业危害十分严重,尤其是尘肺,表现在发病工龄短,发病年龄小,病程发展快,发病率高。 对乡镇煤矿的调查结果表明,在全国30个县选择代表性的乡镇煤矿,测定不同采煤和煤层掘进面的煤尘浓度以及岩层掘进面的岩尘浓度,在93个测定点中,仅有23个测定点达到国家卫生标准要求,占测定点总数的25,可见乡镇煤矿作业环境中的粉尘危害十分严重。对北京等15个省(市)30个县的调查结果显示,在所调查的127个乡镇小煤矿作业点中,岩尘、煤尘、噪声三种作业环境的不合格率平均为82。我国现有乡镇煤矿职工200万人以上,按有害环境作业从业人数占现有从业人员总数的86.6计算,有约173万以上的工人暴露在煤尘、岩尘和噪声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危害环境之中工作。 中小型非煤矿的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与煤矿一样严重,岩石落顶、井下水患、高温热害、职业中毒、尘肺病等的发生率都明显高于同类大型矿山企业。近年来,非煤矿的一次死亡3人的重大事故中几乎都发生在中小型矿山,在江西某地的小金矿中,尘肺病的患病率高达50;在另一个仅开采十几年的小金矿中矽肺患病率竟高达90以上,除矿主外几乎无一人幸免于难! 在国内外建筑业都是事故多发的行业,我国建筑行业工伤事故发生频率很高,居非矿山企业首位,占35左右,但事故主要还是发生在中小企业,估计每年在建筑业死亡3,000人的事故中,70以上是发生在乡镇建筑企业。目前我国中小型建筑企业大约有80万个左右,从业人数近1,600万,其中还不包括大量的流动工。有的中小型建筑企业从业人员缺乏专业知识技能,施工机械设备陈旧、简陋,大多为手工作业,未经过最基本的安全培训,违章操作、冒险施工屡见不鲜,事故隐患十分突出,工伤亡率很高。这种状况不但威胁建筑工人的生命与健康,而且由于工艺水平低下,施工质量不良,还经常造成建筑质量事故,导致人员伤亡,震惊中外的重庆彩虹桥事件就是一个明显的例证。 小化工在中小企业中占有很大比重,也是职业危害最严重的行业之一。江苏省对1,700户生产有毒有害化学品,如苯及其衍生物和氯等的乡镇企业进行的调查表明,28的调查企业不能满足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乡镇化工也涉及到易燃、易爆物品,它们经常导致重大事故和大量人员伤亡,例如1996年6月26日,天津市郊某乡镇企业发生一起化学品爆炸事故,造成19人死亡、14人受重伤的恶性事故。 有些小化工企业人员由于缺乏基本的安全卫生知识,竟然在不加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大量使用剧毒、强烈致癌的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例如有一化工加工企业竟把氯甲醚这种强致肺癌化学品作为有机溶剂的一项新技术来利用。 在其它各类中小企业,如机械、建材、钢铁和运输等行业的情况也大体相近。例如石棉制品的生产,尤其是青石棉不但可以导致石棉肺 frac34;尘肺的一种类型,还可以引起肺癌与间皮癌这两种恶性肿瘤,是世界公认的强致癌物,在许多工业化国家已明令严禁使用,但在我国东部的江浙地区和西南的滇川等地竟把它作为致富门路来发展,使小石棉纺织作坊遍地开花,危害极其严重。 由于我国在工伤事故统计方面尚未建立完善的报告与统计分析系统,并且在事实上还存在着多头统计的弊病,而官方对统计数字未按企业规模进行过分析,也未对中小企业占绝大多数的乡镇企业按行业分类进行过事故统计,所以要了解我国中小型工业企业的工伤事故现状极为困难。根据劳动部所公布的全国职 业事故的统计,每年乡镇企业总死亡人数近万人,占职业事故总死亡人数的一半。据劳动部的另一项研究表明,乡镇企业的死亡率约为千分之一,比国有企业高出4到5倍,情况十分严重。 从另一方面看,在已经统计上来的伤亡数据中,往往出现死亡人数多于重伤人数的不符合实际的现象,而从各个行业主管部门方面得到的信息是,我国对中小企业,尤其是乡镇小企业的事故统计,由于管理队伍弱,管理手段不利,在部分地区由于地方保护主义,一些地方政府为保政绩,对事故统计进行行政干预,所以存在事故不报、隐瞒、私下处理的情况。因此,我国现有的职业伤亡事故统计并不全面,事故统计资料还不能客观地反映我国的职业安全现状。 3.在中小企业积极推广人机工程学技术 工业发达国家和其他发展中国家的成功经验告诉我们,改善中小型工业企业的安全现状,必须首先从观念上改变以往的只以安全为核心的做法。作为一个生产企业,首要任务是生产,一切改革和进步必须围绕着这个核心进行。安全工作同样也是这样。经验还告诉我们,并不是所有有效的改进措施都需要高额的经济投入。实际上,在中小企业进行的非常有效的改革措施中,大多数都是低成本的,这些措施不仅可以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给企业带来明显的经济效益,同时能够改善劳动条件,减少职业危害,减少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这又进一步地减少了生产成本(因事故造成停工损耗工时,设备损害,职工伤害和疾病的治疗和赔偿),职工因企业效益提高而自身收入增加,因工作更加安全、舒适而对工作更加满意,使企业更有吸引力,进而形成一个健康的企业氛围,推进社会进步。 我国中小企业事故多发,安全状况差的原因很多,从存在的问题和技术需求上分析最主要的原因还是安全管理水平低和安全技术装备落后,急需加强技术创新、技术改造,从根本上改变我国中小企业安全卫生形势严峻的状况。 工业发达国家和其他发展中国家的成功经验表明,在中小企业中进行以人机工程学为主体的科技创新是提高安全生产水平最有效的措施。人机工程学被人们称为90年代和新世纪的科学。在新世纪到来之际,人们注意到了一个明显的趋势,人机工程学在推动生产发展和社会进步方面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以安全、高产、高质量为目的的先导性研究领域中,人机工程学已经占据了一席之地。人机工程学是一门综合性的学科。它以工作中的人为研究重点,通过设计使工作与人相适应,在保护人的同时,最大限度地提高工作效率。因此,它也是一门应用科学。 人机工程学的技术方法是在不需要企业做很大成本投入的前提下,通过改进劳动管理、作业状态、生产工具和提供劳动保护技术来提高安全卫生技术水平。由于人机工程学所具有的投资低、见效快、易推广和技术创新前景广阔等优势,十分适合发展中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中小企业。对我国大多数工业企业来说,人机工程学是新的技术领域,而在中小企业几乎是一个空白。为使人机工程学的先进技术在我国中小企业逐步得以引进、推广、普及和应用,首先应制定周密的规划,在此基础上做好各类人机工程学技术需求调查分析,提出适合我国经济技术现状的技术指南和逐渐建立面向中小企业的技术服务体系,这是我国安全生产领域里一项非常重要的基础性技术工作。 根据我国中小企业发展和安全技术水平现状,在安全生产中主要技术需求表现在三个方面。 (1)针对我国中小企业安全技术落后的现状,急需对具有共性与综合性的安全生产技术问题给予技术指导。其产出形式是:中小企业安全生产技术指南。该指南可分为综合指南和各类中小企业的分类指南。指南中给出在现阶段生产发展水平条件下如何采用科学、简便、有效的安全技术预防伤亡事故,控制职业危害,该指南也可以作为小企业安全生产技术培训的大纲。 (2)在中小企业中广泛推广人机工程学的技术方法,减轻工人负荷,改善人机环境,使工人从劳累、危险的工作状态中解脱出来。设计出不同行业、不同工作方式的人机工程学方案及相应的工具与设备,以最低廉的投入,最科学的方法,争取获得最佳的安全效益和经济效益。要改变因设备条件差,经费投入不足就难以解决安全生产问题这样一个过时的观念,使人机工效学这项最适用于发展中国家和最适合于中小企业的先进技术在中国的中小企业得到发展。 工业发达国家在人机工程学的研究与应用方面已有几十年的历史,并正逐步扩大与完善,在工作场所、机器和工具以及工作的设计方面已经积累了许多成功经验。实践证明,人机工程学对解决职业安全卫生问题方面已经发挥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我国在人机工程学的研究和应用方面也已经开展过一些研究,但发展不平衡,尤其在改善中小型工业企业方面的应用研究几乎还是个空白。在1997年出版的《工业安全卫生基本数据手册》中,可以查到的唯一的关于安全手用辅助工具的介绍只有5种,使用在机械行业。可以说,在我国,人机工程学应用在发展生产、促进社会进步方面的潜力非常巨大,但是还远远未被发掘出来,也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在我国,研究与应用人机工程学必须注重以下原则:以发展国家社会经济、促进社会进步为方针,以国家基础条件为出发点,以发展生产、提高生产率和产品质量、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为目的,以投资少、涉及面广、见效快的项目为重点,以实用、简单、灵活的方法为主要手段,以培养各层次的技术人才为长远之计,以标准化为努力方向。 具体讲,人机工程学在中小企业中的应用,应以作业现场人机工程改进方案为基础,包括从人机工程角度设计的手动工具、推车、材料装卸技巧、工作台布置、工作场所的福利设施和小组工作方式,此外,还有由胜任的专家和受过良好培训的技术人员开发的人机工程方面在生产的实际应用,并把在基层进行的成功的现场改进措施在同行业中推广。可以预见,这些措施的实施必将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建立适合于中小企业的安全生产科学管理系统,如在中小煤矿集中地区,采用高瓦斯矿井区域治理计划,从科学管理入手,提高事故多发地区、多发行业的规划、监测、治理、信息交流和紧急救援的能力。为使中小企业的安全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可建设若干类型的中小企业安全生产模范实验小区,对实验区内的中小企业实施区域性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在工作中注意以提高生产效率为目的,在中小型工业企业开展的低成本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开展以人机工程学应用为重要技术手段的低成本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应用研究试点,主要针对企业中造成生产效率低下,劳动条件恶劣的工艺过程、生产设备以及生产方法,应用人机工程学原理,通过设计和改造,使之达到技术进步、提高生产效率、增强生产的本质安全性和预防事 故发生的目的。 值得提出的是,由于中小企业地域分散,类型各异,技术水平低,而且财力、物力也较弱,很难单独进行较综合的科技创新活动,也很难对安全生产新技术预研和试用投入很大力量,这就需国家科技部门和地方政府能给予较大的指导与支持。只有保证了一定的科技投入强度之后,才可能促动中小企业的安全科技真正的有一个大的飞跃。(中国国际安全生产论坛论文集20__,10) 安全生产论文:行政管理革新促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全过程,是保护和发展生产力、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本条件,是社会文明进步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标志。安全生产是公共安全的组成部分,是社会安定和谐的重要因素,安全生产监管是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的基本任务。《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施行以来,我国安全生产依法行政工作取得了丰硕成果,在推动安全发展、施行依法治安、实现依法兴安、转变经济结构等方面,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促进和保障作用。目前,涉及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部门规章已有100多件,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逐步完善,约有几百件之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初步建立。通过实施安全生产依法行政工作,制定和健全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基本实现了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职责依法确立,机构队伍建设持续推进,行政执法行为不断规范,安全保障能力日益增强,为安全生产形势稳定、明显好转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但是,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任务非常艰巨。 主要表现在:一是法制体系缺乏科学性和完整性。现有的安全生产立法,是体制转型时期的安全生产立法。安全监管体制几经变化,立、改、废等立法活动频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稳定性较差,法律、法规及规章之间衔接不够、内容有重复交叉现象。行政法规、规章的制定应急性、临时性较多,尚未全面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法制建设机制,无形中降低了法规质量及其适用性,缺乏法律体系的整体设计和完整性。二是执行法律不严问题比较突出。在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方面仍存在两个问题,一方面是理解和把握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精神不全面、不到位,导致宽严不一、主客体偏差,“重实体轻程序”、超过法定时限的现象时有发生,甚至用“下位法”顶替“上位法”,使法律的规制作用降低;另一方面,该制订规范性文件的不按程序制订,怕麻烦、图省事,甚至用上级指导性文件、一般性文件作为法律法规加以运用,主次颠倒、本末倒置。三是行政执法工作任务艰巨。一方面责任意识淡薄,工作不严作风不实。少数安全监管人员责任意识淡薄,没有真正树立“安全第一”法治意识,工作严不起来、落实不下去,各项规章制度更多是写在纸上,挂在口头上,落实不到行动上,责任意识淡薄。安全检查流于形式,即便对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也有时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责令整改,没有对整改情况跟踪监督,更没有采取果断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另一方面,执法不严、执法不到位、执法违法甚至徇私枉法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在执法监察和事故调查处理中,违反规定滥用行政裁量权,对该处罚的不处罚或处罚过轻、该移交刑事司法的用行政处罚,或妨碍事故调查处理和不执行事故处理决定的行为;个别具有行政许可审批权的监管人员在审查行政许可、颁发许可征以及前置审批过程中违规收取企业或安全中介机构的好处或费用,接受企业提供的财物或宴请等违法违纪行为,从而放松发证条件,乱发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或在培训考核发证方面把关不严,存在乱发证、乱收费现象;干预插手安全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监督执法、中介活动等行为;违反统一市场原则和国家或省规定,擅自设置准入门槛或搞地方保护等问题。这些问题虽不带普遍性,但有代表性。四是法制素养有待提高。一些安全监管部门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法律手段解决安全生产工作突出矛盾和重大问题的能力不强,有些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素质不高,依法办事的水平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仍有待进一步改进和提高。 上述问题的出现,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损害了公众利益特别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直接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其实,安全生产领域法纪松弛由来已久,社会上对安全生产执法工作也有一些批评,认为失之于宽、失之于软。这种情况,固然与全社会安全法制意识较为淡漠,现行安全法律法规不健全、某些法律条文较为宽松等有关,但根本上还是执法主体,包括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存在不到位现象,特别是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法制意识欠缺,需要继续解决好工作不实、执法不严等问题。安全生产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因素复杂。我国目前正处在工业化快速发展的时期,同时又处在安全生产基础薄弱、矛盾凸显、隐患增多、事故易发以及从业人员整体法制意识较差的特殊时期,严格实施并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依法行政工作显得尤为紧迫和重要。为此,安全生产依法行政工作必须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安全生产中心工作,着力创新法制体制机制,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强有力保障。 第一,进一步创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坚持以人为本,遵循社会管理的一般规律和普遍要求,进一步完善坚持党和政府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与有效实现形式。倡导安全生产阳光法治、法治惠民的准则,继续探索建立与国情和艰巨繁重安全监管任务相适应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实现“三个切实”:切实贯彻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把不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落实到监管监察全过程;切实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坚持与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推进,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切实把“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实施到安全生产每一个环节。坚持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拓宽诉求表达渠道,健全社会矛盾调解机制,认真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安全生产问题,推进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的制度化、程序化、法制化、规范化,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服务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能力与水平。 第二,切实 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要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建立规范完善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发达国家普遍重视用法治手段解决安全生产问题。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西方各国工业化进入快速发展阶段,伤亡事故显着增加,立法也进一步加快,并由单一的安全生产立法逐步过渡到综合性的、适用范围广泛的职业安全健康立法。美国于1970年颁布了《联邦职业安全与健康法》,日本于1972年颁布了《劳动安全健康法》,英国于1974年10月、1975年1月和4月分三批颁布了《职业安全与健康法》。其后德国、加拿大等国也分别制定并颁布了职业安全健康法律。研究表明,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安全生产立法和执法监察,是国家干预的基本途径,对调整产业结构、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改变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等,都可以对安全生产起到积极作用。2006年3月27日,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次集体学习时强调:“法制建设是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保障,要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加紧完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加快建立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因此,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法治广东建设五年规划(2011-2015年)》等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紧紧围绕“调结构、保民生、保稳定”为核心、提高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水平为中心、完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督机制为手段、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宣教工作为基础、推进依法科学决策为重要任务、加强劳动者尤其是弱势群体权益保护为基点,在畅通民意反映渠道、扩大安全生产立法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保证监管监察对象的意见得到充分表达、合理诉求和合法利益得到充分体现的基础上,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 第三,在法律贯彻执行上要动真从严。“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不难于听言,而难于言之必效”。普遍的违法行为一旦得不到纠正和惩处,则可能导致法不责众的后果,使法律形同虚设。2006年1月23日,总理在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指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根本靠法制。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抓紧修改完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要加强安全执法工作,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彻底改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状况”。一方面,要牢固树立依法治国、依法治安、依法监管、法治兴安的理念。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争做推进安全生产法治建设的表率,依法办事、依法决策,并将依法行政工作纳入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主要内容之一;安全监管监察执法人员要牢记职权法定、程序法定、责任法定的法制原则,依法办事,把“预防事故、拯救生命、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作为天大的责任,时刻把人民利益装在心中,把维护群众利益、保障安全稳定作为执法的唯一目标,以人民群众高兴不高兴、满意不满意、答应不答应为最高标准。另一方面,要加强法律执行的监督检查,建立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机制,正确处理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做到依法决策、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预防和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要注重把握安全生产依法行政的内涵和要求,自觉防止偏差,尤其要防止和纠正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现象以及监管不力、执法不到位问题。同时要继续强化内部层级监督,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任制,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两法衔接”工作。认真贯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公正透明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安全生产知情权。 第四,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和责任倒查机制。一方面,要切实增强制度供给能力,不断完善法定职责与实际安全监管力量相匹配的履职方式,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不得作出影响监管对象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凡是通过教育能够达到执法目的的,要慎用或者不用强制和处罚手段。同时要根据依法决策、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的原则,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的程序规则,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对各方反映强烈的拟决策事项,要按照隶属关系,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另一方面,要健全决策后评估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首先要建立健全重大决策执行情况后评估制度,在决策执行过程中,定期通过多种途径了解决策实施情况,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其次,对于违反决策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追究行政责任。对因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政不作为、失职渎职、违法行政等行为,导致一个地区、一个部门单位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等,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直至行政首长的责任,督促和约束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尤其对出现违法、违纪执法行为,以及在行政管理中出现的失职渎职及贪赃枉法等问题,要严格依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监察法》、《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规定,从严追究行政和法律责任,维护法律权威、强化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保障人民安居乐业。 第五,进一步增强综合治理的能力。首先,通过建立健全各项行政管理制度,形成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管事、用制度管物的管理机制。要以制度建设为核心,以遏制重特大事故为重点,立足于建立长效机制,加强对执法行为的制约和监督,切实抓好安全文化、安全法制、安全责任、安全科技、安全投入等关键要素,实现安全发展。其次,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基层安全管理和服务体系。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标准、技术服务“三个体系”,切实做好加大公共安全投入、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治理、企业安全责任三个层面的工作。再次,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宣传阵地建设,注重发挥新闻媒体的引领作用,拓展宣传方式,扩大覆盖面,提高全民法制意识。加强对当事人依法维权的宣传教育,引导当事人依法表达诉求,预防和减少缠访缠诉现象。 最后,要全面学习贯彻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深入分析当前安全生产行政管理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其原因,明确新形势下加强和创新安全生产管理指导思想、根本目的、基本任务和重点工作,切实做好安全生产依法行政。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精神,高度重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意识与能力的培养,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牢固树立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 大局、党的领导为基本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自觉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安全生产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维护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公平正义,努力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和科学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安全生产论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身心健康,事关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体现着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基本要求。党中央和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特别是近几年来,采取了一系列重大举措。例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出台了《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深入开展了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加强了安全生产宣传培训工作,严格了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追究等等。但是,目前我国企业的安全生产形势与小康社会的目标仍然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各类安全事故高发,安全形势依然严峻。 事故高发的主要原因是人为所致,而人为原因与管理又有着直接的联系,它不仅涉及到企业,而且还延伸到各级政府及管理职能部门。因此,这些问题无疑与安全管理有着密切的联系。 一、企业安全生产现状 近年来,我国的安全生产形势一直十分严峻,突出表现为伤亡事故多发,死亡人数居高不下。据统计资料分析,最近几年,全国各类事故每年死亡人数都在10万人以上,企业安全生产事故每年死亡人数15000人以上。形势严峻的另一个突出表现是职业危害严重。据有关资料统计,全国约有50多万个企业存在不同程度的职业危害,实际接触粉尘、毒物和噪声等职业危害的职工达2500万人以上。以粉尘危害为例,目前全国尘肺病患者约1万人。由于受经济利益驱动,有些企业片面追求发展速度忽视甚至放弃安全生产管理,致使一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薄弱,规章制度松驰,有的企业根本不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投入严重不足,存在大量事故隐患。据有关部门初步统计,目前仅国有重点煤矿安全欠帐就高达40多亿元。从业人员在这样没有安全生产保障又十分恶劣和危险的条件下作业,造成了十分严重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我国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较多,主要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部分企业主要负责人思想上不重视安全生产 在市场经济刚刚起步阶段,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说是企业法人代表,行政一把手)对安全生产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但是很多企业主要负责人思想上并不重视安全生产,主要表现有:一是部分企业老板“要自己的钱,不要别人的命”,违法生产经营或者知法犯法,导致事故不断,死伤众多;二是有些企业由于产品对路,适应市场的需要,效益较好,再加上多年没有发生大的事故,对安全存有侥幸心理,认为安全无关紧要;三是地方政府监管不到位。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对安全生产不重视,工作不到位,熟视无睹,疏于监管,组织的安全大检查,走马观花。如每年年终组织的安全责任考核验收,可操作性差,流于形式,容易给企业负责人造成一种错觉,认为安全管理就这么简单,不用创新与投入,就能获得地方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荣誉称号。由此可以看出,企业负责人往往只要经济效益和“票子”忽视甚至不要安全生产,他们没有意识到这是一种严重侵犯人权的违法行为,没有意识到它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2、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需要进一步落实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的作用是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负责企业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它是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组织保证。但是,很多企业并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对有关管理人员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我们都知道,安全工作既是一项管理工作,同时又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它所涉及的内容和领域非常广泛。另外,企业机构合并、人员裁减,企业安全管理部门首当其冲,导致安全管理人员流失严重。 3、安全生产投入不足,缺乏安全生产保障 企业安排适当资金,用于改善安全设施,更新安全技术装备、器材、仪器、仪表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对于保证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达到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要求非常重要。目前,部分企业建设项目未执行“三同时”审批制度,未进行安全评价和安全论证,留下事故隐患;没有按规定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有的企业采用比价采购的办法,降低成本,导致采购的劳保用品质量低劣;没有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从业人员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无法获得医疗救治、职业康复和经济补偿,有的企业出了工伤事故不进行工伤鉴定,不享受工伤待遇,更严重的是造成工伤或疑似职业病就解除劳动合同。很多企业缺乏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设备、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直到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使用的是落后工艺、落后设备,安全条件极差,粉尘、噪音超标严重,通风不符合要求,照明很差或不足,从业人员在这样没有安全生产保障的条件下作业,导致了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率居高不下。 4、劳动者的文化素质低,缺乏安全自我保护意识 我国劳动者文化和技术素质普遍较低,受教育阶段缺乏安全培训,参加工作又缺乏安全教育,并且大部分劳动者还是考虑如何赚钱养家糊口的问题,希望多挣一些钱来改善家庭的经济生活而忽视了平安即是福的简单道理。另外,生产安全事故(包括职业病)的发生有很大一部分比例发生在进城的民工身上,他们 从农村的环境一下转换到陌生的工业环境,精神处于紧张状态;有些民工(特别是生产忙时招来的季节工)未经培训就上岗,甚至从事一些特种作业或者危险作业,缺乏基本的安全生产知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存在很多问题:一是违章作业,如工业气瓶在无防震圈、防护帽的情况下,猛摔猛碰,野蛮操作;车工操作时违章戴手套,不戴防护眼镜比比皆是;更严重的是无证人员从事行车、叉车、喷漆、电焊、电工等特种作业。二是很多劳动者缺乏安全知识和意识,认为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没有必要,往往不按规定佩戴或者不能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由此引发的人身伤亡和职业病时有发生。5、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形同虚设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企业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是指企业各级、各类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应负的责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企业搞好安全生产,保证其正常运转的重要手段。很多企业存在一种错误观点,认为安全责任制是安全部门的事,是安全管理人员的事,与其他部门和人员没有多大关系;有的企业对安全工作“严不起来,落实不下去”,存在“说起来重要,干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出了事故再要”的现象,不出事故,安全部门提出的安全问题也被忙碌的生产所冲淡,引不起领导足够的重视。很多企业的规章制度不能根据形势的发展变化而及时修订,检查时拿出的规章制度都是十几前计划经济时代制订的,早已不适应现在企业发展的需要了。有的企业事故隐患整改不力,每次检查时提出的问题,不能认真进行整改,又没有制订有效防范措施,导致事故不断发生。很多企业对外进行承包或租凭,而部分承包单位和个人又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的资质。如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有毒有害作业人员无安全防护用品,不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等。 三、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对策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实现安全生产必须全方位、全员和全过程做好工作。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生产以市场为导向,安全工作也必须适应市场经济的变化,由传统的安全管理向需求管理上转变,由落后的“事后调查”向“超前预防”管理转变。 1、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加大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力度 企业发生安全事故,其原因大多是因为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技术规程、规范等人为原因造成的,如生产经营活动的作业场所不符合保证安全生产规定,设备、设施、工具、器材不符合安全标准、存在缺陷,未按规定配备安全防护用品,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职工缺乏安全生产知识,劳动组织不合理,管理人员违章指挥,职工违章冒险作业等。因此,企业应通过广播、报刊和网站等各种舆论工具,进一步加大对《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实施细则的宣传力度,然后通过执法检查,抓好其各条款的落实工作,避免发生安全事故后,进行调查时,才发现存在很多问题。 2、加强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全员安全素质 安全生产工作是企业管理工作中的重要内容,涉及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各个方面,必须要由企业“一把手”挂帅领导,统筹协调,负全面责任。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必须依法履行自己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做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可以安排副职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作为企业的各级管理人员需要了解、熟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积极参加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培训班,做到依法持证上岗。通过培训,让各级领导干部逐步掌握要求设置的安全技术规程,提高安全素质,杜绝违章指挥,并在企业安全生产决策和投入中表现出决断能力,在安全管理过程中做到有的放矢,提高其工作效率。另外,对普通职工进行有效的安全生产教育是非常重要的,要狠抓班组安全建设、三级安全教育、岗位变换教育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教育,坚持全员安全教育,提高全员安全素质。 3、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提高设备设施本质安全性 我国已建立了安全生产的市场准入制度,企业必须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企业要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要设立专门的帐户或者科目,专款专用,不得随意挪用安全生产投入资金,并且要定期召开有关安全生产的的会议,听取有关职能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汇报,对反映的安全问题,认真组织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企业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管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对超过使用期限的劳动防护用品,企业必须及时更新。在工伤事故中,因为设备本身不安全导致的工伤事故不在少数,应定期对设备的传动部分、各种安全装置进行检修。购买新设备时,必须同时购买与其配套的安全防护装置,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要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企业要经常组织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或者事故隐患,指定专人负责,并在人、财、物上予以保证,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4、改善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减少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企业职工的劳动条件与发达国家相比相距甚远,而劳动环境的好坏,是导致伤亡发生与否的因素之一,改善劳动条件,不但可以减少伤亡事故,大大降低职业病的发生率,而且还可以提高员工对工作的满意度,增加企业凝聚力,从而增加经济效益。因此,企业要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甚至国际劳工标准的要求,改善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使劳动者健康、舒适、愉悦地工作,提高企业的劳动生产率。 5、充分发挥中介服务机构的作用,构筑政府和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桥梁 安全生产管理中的许多工作,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需要由具有相关的专门知识和丰富经验的专业人员来完成。很多企业缺少具有专业知识和经验的安全工程技术人员,希望能从社会上的有关中介机构聘请到所需要的专业人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而有些企业配备安全生产专门机构和人员会造成经济不合理,可以与中介机构签订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合同的形式,由中介机构为其提供专业化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同时,政府也可以组织中介机构的专业人员或者企业安全专家进行安全检查或诊断,掌握企业安全管理状况。 6、认真开展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活动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作为一种系统化、程序化、同时具有高度自我约束、自我完善机制的现代安全管理方法和手段,其管理思想机制的现代安全管理方法和手段,其管理思想最能体现“预防为主,标本兼治”,又具有可操作性和规范性的特点,要求企业建立预防为主,持续改进的管理模式,遵守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在企业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不仅可以强化企业的安全管理,完善企业安全生产的自我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达到保护职工安全与健康的目的,也有利于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竞争力,消除国际贸易壁垒和改善我国企业在职业安全健康领域的国际形象。 安全生产是一项艰巨、长期、复杂的工作,“安全生产、人人有责”,任何人,任何时候,任何环境,都不能有麻痹思想,企业要警钟长鸣,不断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力争通过持续不懈的努力,实现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状况的根本好转,保障人民更好、更快地建设和实现“安全小康”社会。 安全生产论文:实施系数制考核制度——强化内在安全生产管理的治本之策 【摘 要】 安全生产管理科学有其建立背景和发展历程。对传统的、以外动力为主的管理模式,经长期实践和反思后,笔者主张改变动力方向,在管理上发挥内在动力的作用,并根据人产生内驱力的功利心理原理,创意地提出系数制的科学考核制度,利用人的心理因素和行为规律,激发、引导人有目的的进取行为,增强其良好动机推动力和对不良倾向的抵制力,从根本上调动、激励企业和职工搞好生产的积极性,使管理取得事半功倍的成效。 【关键词】 内在管理 系数制 按分奖罚 1 引 言 近十年来,企业运作已进入市场经济,一些企业在安全生产管理上,实行了强化手段。对出事故或没搞好生产的职工采取扣奖、重罚、调离等强硬手段,其结果是企业安全生产上不去,事故仍不时发生。少数职工违章违纪,工效低、吃大锅饭的顽症也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究其原因,安全生产管理有个用力方向、用力着重点的大学问,很值得反思。 哲学的基本原理指出:从内因和外因作用看,内因是根本的、能时刻起作用的原动力之本,蕴藏着巨大的潜能,是内动力之源。然而,现实工作的思维方式、管理理论、工作方法、手段及人力、物力的使用,却忽视了内因的动力作用。长期以来,企业管理着重在外因即干部对职工的管理制度上下功夫,“管”、“卡”甚至“压”的成分不少,而欠缺从内因上推行明智有效的激励政策,致使职工自律安全和搞好生产经营的积极性没有从根本上调动起来。 其实,靠干部管、卡、督促检查手段等是一类“隔靴搔痒”的外在做法,是“浇叶不浇根”的传统的、低效率的控制手段。如单靠这些手段管好现代企业的安全生产就显得单薄了,特别是对现代大工业高速、高能、高温、高压的设备和工艺,瞬息万变的安全运作与控制必须采用全新的安全管理方法。 历史经验值得借鉴,例如,解放后中国的农业生产,尽管干部们费力不小仍一直落后,但在实行家庭承包制这一明智的激励政策后,却取得了巨大的突破。实际上,采用外在管理法是靠外因来管内因,而后来突破了外因管理上的局限性,党中央突出内因制定了政策,实行了家庭承包制,调动起亿万农民内因积极性,一个政策就使困扰中国的粮食问题得到圆满解决。 改革以来,企业内外环境发生了巨变。解放思想,大胆创新,实行明智的内在激励政策已势在必然。笔者认为,在各行业制定和实施一种称为系数制的制度,定能在干部、职工内因深层引发强劲震动,从根本上广泛调动和激励其工作积极性。具体做法是定期将其在工作上的功过得失累计加减成一个系数分,按分数高低,分配活工资、奖金、择优上岗、提升、分房、记功、福利待遇和处分等,并法定成章按年月累积,沿袭下去,最好直至退休。 从科学管理的角度看,建立科学的评定制度很重要、很迫切。进大学要有考分,才能使学生勤奋,如没考分制,就会出现懒散状态。同样,制定系数制考核、打分的办法,能使干部、职工的表现、企业的经营状况能定量地反映出来,并直接影响到物质利益和荣誉,于好于差者都会产生很大的推力和压力,改变了吃大锅饭的环境,并实现“要我做好”为“我要做好”的转变。特别是实施系数制能抓住当前减员增效的机遇并与下岗相结合,按分数说话,再辅以必要的外在管理手段,能有效地解决安全生产经营难题,使大局明显改观。 系数制因工作不同而异。有的可搞安全系数制,有的可以从产值、效益、安全、服务、质量等方面综合建立生产经营系数制。制定和实施系数制,以安全系数制为例,示明了制定和实施的内容,其他工作可参照此法制定。 2 安全系数制度的基本做法 1) 参照八大项内容定期计算,对每个职工的安全成绩评定出一个安全系数分。 八大项目内容是: ①安全年限长短的得分。 (累计+或-分) ②日常执行标准化作业的规范综合得分。 (以当次评分为据) ③技术考核成绩。 (以当次考分为据) ④发生事故或者违章的件数和大小。 (在基数分中累计一分) ⑤防止责任事故及苗头的件数、大小。 (累计+分) ⑥工作质量综合得分。(以当次评分为据) ⑦举报违章、违纪的件数和大小。 (累计+分) ⑧其他有关安全内容得分。 (累计+分) 系数得分可以超过1 计算公式:(1项 2项 3项 4项 5项-6项 7 项 8项)×1‰=系数得分 2) 按系数分的高低,给予择优上岗、提升、分配活工资、奖金、分房、记功和福利待遇等,并法定成章,按年月累积,沿袭下去,最好直至退休。 3) 对系数总评分或第4项违章扣分后,基数分低于限界分数的职工,被停发一切奖金,下岗,严重者按劳动法和合同制规定给予除名或留职察看处分。 4) 对于第4项,只在基数分中扣。每年全体员工固定补充加一次分,用以补充扣的基数分,超出的部分与基数累加不封顶,以提高系数总得分。但当年基数分被扣低于限界分,同样按规定处罚。基数分每年为300分;补充加分按各工种不同而不同,一般每年为30分。 5) 对于第1项,每安全一年加10分;不足200分的预支加够200分,用于提高系数总得分得到物质分配,但必须是工龄不足20年,又没出过事故的员工,以后扣回。20年以上安全年的员工在200分基础上累加。 6) 对发生事故者,在第1、4项中扣分,标准按实际情况制定;以往的一次性处罚依然进行。第1、4项的扣分标准为:出一般事故扣50分;出险性事故扣100分;出大事故扣150分;出重大事故扣200分以上。 (八大项目有不同的小项目和得分标准,应按各个工种实际,研究权衡后再设立制定,特别是要测算按评分标准对奖的是否奖得高兴,罚的是否罚得疼痛,不痛不痒会影响效果。同时要易于操作。实施时要做好宣传,让大家明白系数制对切身利益的影响所在。为了使实施能稳定进行,开始可先只评分,经过一段时间的观察,调整评分方法后,再结合物质利益分配实施,并力所能及地由粗渐细进行) 3 安全系数制的作用分析 1) 能对惯常违章者起到警醒棒喝作用。因为一出差错就会影响很长时间,甚至是一辈子的事,有吃不消、兜着走的后果,而不是象以前,难受一阵,以后又跟别人一样,没事了。 2) 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得多、得少、上岗、下岗甚至,解除劳动合同有据可查,数字说话,避免凭印象办事并增强了结论的科学权威力度,使人心服而后畏。 3) 鞭策职工上进的光荣榜。系数分寄托着人一生的精神和物质追求,不仅是每月收入的依据,更是衡量人的能力高低和一生对企业功过大小的尺子。能明显地用数据反映出来,分数高时是人们处身立世的脸面和荣誉,分数低时就象一块黑招牌。这些到老时,更会有不同的意义,一生功过被人们评说,因而会被多数人看重。 4) 约束落后职工行为的“紧箍咒”。在这里也可以将系数制比喻是约束落后行为的“紧箍咒”,在漫长的日子里,只要你落后你就受损失,就难受。同时,系数制象一副治根的中药,能在漫长的日子里,不断调养人们的安全意识。 5) 能把事故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安全管理是一个繁杂的庞大运作系统,各子系统和要素时刻在相互作用,而任何要素都可在瞬间对安全大局构成致命的灾难。系数制通过有效的计分参照,对人们日常具体工作进行约束和激励,从而增强关键环节上的控制力度。 6) 能激发人们预防事故,主动查隐患,举报违章的积极性。 7) 使有功者一辈子受奖。以往对防止事故的有功者,仅一次奖励就打发了,防止事故的甜头并不明显。实行系数制后,就能提高系数得分,使其一直受益(产生物质利益),因而能激发人们从被动防止事故转变为积极主动地去发现并防止事故。 8) 使出事故者一辈子受罚。以往出事者受罚顶多痛恨一年半载后,就放松自己,又接二连三地发生事故。实行系数制后,就会使出事故者长痛下去,短痛易忍,长痛难捱,因而能强有力地制止胆大妄为者。 9) 能鼓励出过事故的人立功。出事故者为了求回正常的物质分配,争回面子,回到正常的系数分水平,就有个压力压他要比别人更要注意安全,更要找机会防止事故和举报违章事件,这样才能加分;同时对没出过事故的其他人,为了提高系数分以便得到更多的利益和防止一旦出事故扣分,也会去寻找机会防止事故和举报违章。这就会在群众中树立正气,使大家处于相互监督之下,造成人人抓安全、查隐患、揭违章的局面,并遍及各个领域和角落。这些互控效果,单靠干部盯管是绝不可能达到的。 10) 能促进职工学习业务技术的积极性,提高队伍整体安全素质,还能减轻干部的工作量并缓冲与群众的矛盾,也不会因更换领导人而使安全工作出现波动。而且系数制的实施,是直接从内因本源抓起,因此,比传统管理更能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 4 结束语 实施系数制,有人会认为打分工作量很大,但细致分析后,此种担心会自行消除。凡事都要相对而言。实施系数制能减少许多低效率的外在管理工作,变成用电脑进行核算。虽然要统计的数据也不少,但有一、两个专业人员,就能胜任上千人单位的日常统计工作。同时,一个单位可选关键和重要的工种实施,工作量便减少了大半。分析安全系数制八项评分内容可看出:第1、3项可以半年统计一次,这有现成数字可查。第5项和第7项每个月里并不会很多。第8项在开始时可粗略进行。只有第2、4、6项统计量会多一些,但其实也可以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半年或一个季度评分一次,届时召集班组长以上干部,对每个职工评分。职工的表现,干部们心里会有数,因此,分可以很快评出来。如果召集职工(10人以上)采取不记名对全体同志互相评分,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得出的分和干部们评的分综合,则更能服人,更可减轻干部的正面压力,更能使大家处于相互监督的大环境里,这是经过笔者多次实践倍尝甜头的很好做法。 实施系数制时,可先粗放一些,在完成了由外在管理为主向内在自我约束为主的管理模式过渡后,整个企业情况将大为改观,那时再进一步细化评分将会更有成效。 安全生产论文:在新形势下如何构建安全生产管理新体制 管理新体制 安全生产已成为制约企业健康平稳发展的瓶颈能源是工业化发展的基础,在我国也是工业化进程中的薄弱环节,长期以来一直是影响经济较快发展的制约瓶颈。而安全生产又是煤炭企业的薄弱环节和制约瓶颈,一旦发生重特大事故,抢险排险困难重重,一般具有毁灭性和不可逆性,往往造成人员群死群伤和经济损失无法挽回,导致生产经营企业瘫痪,短时期内很难恢复生产。由此可以看到,安全生产搞不好势必制约经济发展的速度,影响经济发展质量,在煤炭企业发展中确实具有薄弱环节和瓶颈制约的属性。 对于安全生产的深刻理解 安全生产是一项极其广泛复杂的工作。目前我国安全生产的现状有经济、社会、文化多方面的深刻背景,有其内在的客观规律。多年来积累沉淀的大量问题,短期内不可能全部解决,因此,可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高危态势,仍将持续相当长的一段时间。我们必须增强忧患意识,自觉把安全生产置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提高执政能力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来思考和落实。坚持始终用科学的发展观统领安全生产工作,加大研究安全生产客观规律的力度,树立安全生产工作长期艰苦攻坚的思想。社会在发展进步,随着我国经济基础的不断增强,人民生活的逐渐富足,伴随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逐步实现,整个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需求、安全意识也在不断提升,客观上对安全生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应该在思想上跟上时展的要求,转变观念,开拓创新,从长期以来排查安全隐患,降低事故发生率的局限中跳出来,把安全生产工作视野拓展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的各个层面,科学应用法律、经济、行政手段,调动社会各种资源,统筹规划,增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性和预见性,做到未雨绸缪,综合解决安全生产问题。 现阶段,我们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发挥好理念先导作用。 心态安全是安全文化建设的基础和前提,最能体现人本思想。无论是管理者还是普通员工,只有心态安全才会行为安全,才能保证安全制度落到实处。以安全价值观为核心的安全理念是心态安全文化建设的灵魂。追求健康是人皆有之的基本需求,可是为什么在一些单位“三违”现象屡禁不止?最根本的问题就是观念问题,就是没有树立正确的安全理念。比如说,一些企业盲目追求效益,迫使或诱发本单位职工拼设备、拼体力,违章冒险蛮干;又比如,上级组织安全大检查是帮助下级查出隐患,预防事故,这本是好事,可下级往往百般应付,恐怕查出什么问题,查出问题便想方设法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再比如,“我要安全”本来应是职工本能的内在需要,可现在却变成了管理者瓢泼管理者必须完成的一项硬性指标。如果上述错误观念不破除,正确的安全理念不树立,那么,以人为本的安全文化建设就永远是一座空中楼阁。 发挥好宣传教育作用 企业安全管理的落脚点在班组,防范事故工作的终端是每一位员工,目的就是要努力保证他们的人身安全。因此,如何认真地确立起每一位员工的安全意识,使之实现“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的根本性转变,是企业文化建设的中心任务。坚持以人为本的安全方针,营造“人人关注安全”良好氛围,必须拓宽宣传教育形式,建立起整体性的,全方位,全过程,全员的安全环境。通过电视、报刊、板报、标语、读本等媒体和安全知识竞赛、演讲比赛、歌咏文艺演出等形式多样的活动,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攻势,做到寓教于乐,使安全生产意识深入人心,安全知识广为传播,潜移默化地规范人的安全行为,培养人的安全心态。 发挥好亲情感染作用。 从理论上讲,促使全员树立正确的安全意识,最基本、最有效的手段就是宣传教育。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适应了职工群众对安全生产的内在需求,从主观上讲职工是愿意接受的。但是以往的安全教育大多是“你说我听,你打我通”,不是大道理满堂灌,就是家长式的训斥。要解决安全问题入心入脑的问题,还应注重情感投入,可采用亲情教育法,如在会议室设立“全家福”牌板,把每个家庭对亲人的安全企盼写在照片的下面,时时提醒职工牢记亲人的嘱托;如为职工过生日,送警句,恳谈会,兄弟交心等方法,不失时机、潜移默化地向职工宣传安全思想;再就是开展安全共保活动,基层单位定期向职工家属发出安全承诺书,号召家属发挥好安全第二道防线作用,真诚邀请家属参加到安全共保活动中来。 发挥好管理规范作用。 职工安全素质的高低与安全管理者的方法是有直接联系的。过去、理者抓“三违”更多依赖的是批评教育和经济加处罚。不可否认,批评和罚款能使违章职工的思想受到触动,但仅仅通过经济手段控制“三违”现象是不现实的。尤其是个别管理人员在执行制度过程中方法简单粗暴,很容易使职工感情上受到伤害,进而对安全管理人员产生抵触情绪和逆反心理,使经济处罚的有效作用大打折扣。为了增强管理效果,管理者应该在严格执行刚性制度的同时,注重柔性管理方法的使用。如在基层单位会议室设置“不规范行为警示台”,让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者站到台上,将违章经过及危害说清楚,促使其自我反思,自觉遵守规章制度。企业管理人员要发挥示范作用,当生产条件达不到安全、危害员工健康时,不得盲目指挥、违章指挥。尤其当威胁到员工生命安全时,要把保障员工的安全放在第一位。此外,要为员工创造 优美,舒适的工作环境,确保员工心情舒畅、精力充沛地去工作。 落实制度“严”字当头。 人即是安全工作的受益者,又是出事故的受害者,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因为人的生命只有一次。从我们每个人成长的艰难性,可以看到父母之心难违;从失去亲人悲痛的难忍性,可以看到交织之情亦难违;从党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高度负责性,我们深知党心民心更不可违。因此,以人为本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是每一个管理人员的基本要求,也是每一个企业搞好安全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人为本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必须从人的生命只有一次作为基本出发点,看待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范人的行为对搞好安全生产工作极其重要。企业的各级管理人员要抓好制度的教育和落实,使广大员工懂得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是经过多少人的鲜血和生命及沉痛教训写成的,按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运做就是珍惜生命、珍惜父母的养育之恩,珍惜家人和儿女的情感。教育员工自觉用规章制度规范自己的行为,把自觉执行规章制度变成大家的自觉行为。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范人的行为要狠抓一个“严”字,要“严”当头,要严制度、严标准,严明劳动纪律。各单位都要按照矿《安全管理办法》和有关标准的要求,认真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特别是对那些日常违章人员,在对其作到教育的基础上,利用暴光、经济重罚等措施,督促本人增强安全意识和抓好安全生产的自觉性。同时,还要坚持好各级管理人员现场值班制度,如不能做到,不论涉及到谁,都按规定进行考核及处罚,从而增强各级管理人员抓好安全生产的自觉性。 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还要着眼于一个“全”字。 综合治理,总体推进,要求各级领导都要从大局出发,牢固树立安全生产“一盘棋”的思想。值班、顶岗和一线指挥都要即使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问题。想为安全生产所想,急为安全生产所急,积极为生产一线职工提供优质服务,开展献爱心、送温暖等优质活动,从而在全矿的范围内形成安全工作上下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促进矿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稳步发展。 安全生产论文:煤矿安全生产中计算机的运用 文章重点从人员精确定位。瓦斯气体检测等安全生产监测系统、计算机安全生产综合调度信息系统、计算机煤矿安全生产自动检测系统几个方面对计算机技术在煤矿安全生产中的实际应用展开论述。 开发科学、高效的煤矿安全生产检查系统,其最根本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要做好对井下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进行精确定位、对井下瓦斯状况进行精密测度。(1)计算机对煤矿井下工作人员的精确位置检测技术分析“煤矿井下工作环境复杂,是安全生产事故易发地区。一旦井下作业发生安全事故,其最大的原则就是保证人员在第一时间升井或组织自救,将伤亡数量降至最低。”[2]实现这一目标,对井下人工作人员的数量及其所处位置进行精确定位是至关重要的,这是开展安全营救的重要参考标准。计算机对井下工作人员精确定位技术的工作原理及流程如下:工作原理:在矿井下布设网关以及参考节点,(需要指出的是:所布设的这些网关必须要保持一定的距离);布设好节点之后,需要再进一步设定一些位置已经固定的参考节点,通过该方法以保证每一个移动的节点都处于多个参考节点的射频信号范围之内。对井下工作人员精确定位技术通过利用集中定位的方法,能够将人员具体位置、数量、活动情况等详细信息及时发送到地面,为开展营救赢得时间、提高效率。(2)计算机对井下瓦斯气体监测检查技术分析煤矿井下瓦斯气体浓度直接关系到矿工工作环境、甚至是矿工的生命安全。基于计算机对于井下瓦斯气体检测技术是充分运用无线传感器网络技术的工作原理;计算机无线传感器网络技术应用于瓦斯浓度的检查对计算机网络技术应用具有重要意义;伴随着这项技术的逐步成熟,更加显示了在煤矿安全生产中的重要作用。此项技术主要涵盖传感器技术、无线通信技术、自动控制技术、微电子技术和嵌入式系统技术,是一项综合性的计算机网络监测应用系统。工作原理:通过计算机监测技术实现对瓦斯气体浓度实时监测,将监测到的数据进行及时传输,通过远程服务器的高性能处理器对检测的数据进行深入分析并作出进一步处理,通过无线电传播技术将处理结果反馈给一线员工,为现场安全生产提供必要的参考。计算机对井下瓦斯气体监测检查技术最大的特点就是具备长距离的传输、高可靠的性能、低消耗的功率,能适应煤矿井下复杂多变的工作环境。由于该项技术对计算机传感器要求比较高,所以在设计与应用该项技术时,要在网络节点的硬件设计上实现低功耗、确保工作稳定性,并按照节点的特征对嵌入式操作系统进行裁减、实施功能优化措施,在占有最小CPU的基础上实现对节点的全面控制。 计算机安全生产综合调度信息系统在煤矿安全生产中处于至关重要的地位。该项技术工作原理是:首先,在长期的生产实践中,由计算机底层控制系统对生产过程中的实时数据进行采集,并对采集的数据进行综合性分析,根据分析结果对实际生产过程实施调度、监控,以实现对生产过程中各个环节进行优化,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其次,对煤矿井下管理者及员工的工作效能、规章制度执行状况、采煤质量、井下运输状况进行及时反馈,在此基础上形成与之相对应的绩效汇报;再次,对煤矿生产中各个环节的设备设施状况进行有效监控,为实现设备安全运转提供有效保障。通过计算机安全生产综合调度信息系统的工作流程,不难发现,该项技术具有强大的实际应用功能,具体体现在:(1)对煤矿生产管理者、员工遵守安全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周密检测,实现对事故隐患的实现预警与排查;(2)对安全生产过程中的调度实施有效管理,充分实现在第一时间排查安全隐患、启动应急处理机制;(3)对煤矿生产设备工作状况进行全方位监测,通过建立设备电子档案的管理办法,详细记录设备运转状况;(4)对煤矿生产计划实施有效管理,实现生产过程全环节的持续性计划管理监测。 计算机煤矿安全生产自动检测系统,在煤矿安全生产中发挥的作用最大,本身具有科学技术含量高、研发难度大,目前正处于逐步完善阶段,在煤矿安全生产中有巨大的应用潜力。构成该项系统的主要子系统及其主要功能:中心站点、井下分站、传感器集群、通信接口的终端设施。(1)在整个系统中,中心站点始终处于最核心的位置,发挥着全程操控的作用;(2)井下分站作为中心站点的子站点,分布于煤矿生产的各个区域和各个工作流程,主要任务是收集相关信息,并将信息在第一时间反馈到中心站点,需要指出的是,由于煤矿生产区域广泛、作业环境复杂,需要对子站点的自动智能工作进行深入研究,目前这一技术还有很大的欠缺性,没有发挥出应有的水平;同时,井下分站要充分发挥灵活、智能的优势,当出现故障时可以实现即时查修、及时调整;(3)在整个系统中,传感器处于系统的神经感应地位,主要功能是将各项信息实现无干扰化、高质量化传递。传感器自身具有的特殊功能,对传感器在运行过程中的稳定性和可靠性要求比较高,因此,在整个系统中的造价也相对较高。 计算机技术在煤矿安全生产中有待解决的主要问题:(1)计算机信息的共享和互通方面存在很大不足,"信息孤岛"现象依然严重存在。由于计算机应用技术的供应商相对较多,应用系统繁多,型号、性能很不规范;煤矿安全生产实现有效联动,就需要检测系统、控制系统和管理系统实现无缝对接;而现实是,一些信息不能共享,系统应用价值大打折扣。[3](2)重建设、轻维护现象依然严重。由于计算机应用技术系统在实际应用过程中也需要及时维护,避免出现各种隐患,毕竟煤炭生产直接关系到生命财产安全。一旦计算机检测系统自身出现故障,为整个煤炭生产带来不可预知的后果。因此,要对煤炭安全生产起着至关重要的计算机检测设备进行 经常性检修,要有相应的制度、相应的人员进行专门维护。 煤矿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只有将先进的计算机技术应用到煤炭安全生产过程中,加强计算机应用技术管理、加快计算机与煤矿安全生产相结合的技术研发力度,才能充分实现现代计算机技术为安全生产服务,实现煤矿生产安全化、人性化、效益化。
设计毕业论文:关于高校毕业设计(论文)教学影响因素与对策研究 论文关键词:毕业设计 毕业论文 教学质量 论文摘要:毕业设计(论文)是实现本科教学目标的综合性实践环节,本文结合天津城市建设学院实际情况、专业特点,分析了影响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因素,从多个方面对全面提高毕业设计(论文)的教学质量进行了论述。 毕业设计(论文)是本科人才培养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学生综合运用多学科的理论、知识与方法的全面检验,是集中训练学生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必要教学环节,也是检验学生的学习状况、知识活化程度、学识水平和创新思维的主要标尺,对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天津城市建设学院(以下简称“我校”)在毕业设计(论文)工作中科学地组织各项工作,形成领导高度重视、教学单位严密组织、指导教师认真负责、评阅答辩严格标准的教学氛围,做到加强“三个突出”、落实“五项检查”,关注薄弱点,制定激励措施,保证毕业设计(论文)质量的提高。 一、提高思想认识是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重要前提 提高毕业设计(论文)质量,首先要从思想上高度认识毕业设计(论文)的重要性。毕业设计(论文)是实现专业培养目标的一个综合性实践教学环节,它与其他教学环节相辅相成,构成一个完整的本科教学体系,是毕业前的综合训练,是对所学知识的深化和升华,也是学生走向社会的必要准备。川学校各级领导充分认识到此项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制定了完善.的管理办法和切实有效的实施措施,从制度保障、时间安排、场地设备、资金支持等方面切实加强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环节,并重视实习基地的建设,充实与加强校内外毕业实习基地,有效保障毕Zi9,:计(论文)的各项需求。各教学单位在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开展前成立由院系主管领导牵头的毕业设计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专业特点与自身特色,制定本院系提高毕业设计(论文)质量的措施;审定毕业设计(论文)题目和指导教师;定期检查各专业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进度和质量,组织毕业设计(论文)的答辩和成绩评。 二、针对毕业设计(论文)的影响因素。加强“三个突出” 笔者认为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因素影响毕业设计(论文)的质量和水平:一是毕业设计(论文)题目缺乏吸引力。毕业设计(论文)选题中常规、经典、虚拟题目偏多,部分课题仅仅是名称、数据等内容发生变化,研究过程模式化、程序化。题目与生产实际结合不紧密,内容和学生将要就业的单位实际生产状况脱钩,难以激发学生的热情和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二是师资不足。招生规模连续多年扩大,一线教师绝对数下降,导致每位教师指导的学生数上升,加上教师必须承担的教学,科研工作,指导教师的精力投入难以保证,工作负荷较重;同时应对扩招需求,教师队伍扩大较快,年轻的新教师直接进入毕业设计(论文)教学中,在指导能力、方法和经验方面的欠缺导致指导质量下降。三是质量监控体系难以实施。毕业设计(论文)是一项环节多、耗时长的教学工作,为加强管理,需要制定相应的质量监控体系,但实际实施过程中,存在制度多、要求多、可操作性差、落实不到位的问题,致使很多监控环节流于形式。针对以上影响因素,我校在工作中加强“三个突出”。 1.突出毕业设计题目与教师科研、生产实践相结合 根据我校以工科专业为主的特点,强调毕业设计的实践性,注重工程实践和设计能力的培养。2008年,我校工学类的毕业设计(论文)课题比例为科学研究l5.5%、生产实践64.2%、教师及学生申报的自拟题目20.3%。毕业设计(论文)题目与教师科研、学生实习及拟就业单位生产’科研等相结合,尽量采用科学、技术、生产等领域能体现专业特点的实际问题,题目的内容具有实践性,学生参与热情高,实践能力、工程能力得到训练和大幅度提高,为就业打下坚实的基础。 2.突出学科特色,校内指导教师与外聘指导教师相结合 教师比例下降和年轻教师增多是无法回避的事实,为解决这一问题,结合学校以建筑类为主的工科特点,我校采取了聘请校外指导教师的方式,既有效解决了师资不足的问题,又充实了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指导教师,提高了指导教师队伍的整体水平和指导质量。在进入毕业设计阶段时,学校通过与实习单位签订委托协议书的方式,规定双方的职责与义务,对实习单位资质、指导教师资格严格要求,实行校内校外双师制。外单位指导教师必须是总工或正高工,每位指导教师指导一名学生,一对一指导;校内配备年轻教师作为助理指导教师,加强沟通与规范管理,弥补校外指导教师在校内规章制度和规范方面的不足;助理指导教师负责最多不超过六名学生,实行全程跟踪负责制,同时向校外指导教师学习实践指导经验。校外指导教师的引入,与校内指导教师的传统指导方式和方法也形成了对比,促进了毕业设计(论文)教学的不断改革。几年的毕业设(论文)检查情况表明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质量实践能力和设计都有了大幅度的提升,教师队伍也得到了加强和锻炼。 5.突出检查关键点,由关键点控制实现全过程监控 理想的质量监控是指在毕业设计(论文)的质量管理过程中,详细了解每名学生、每个环节的实施进度,能够及时对出现的问题做出适当的反应。但毕业设计(论文)涉及的学生数量众多,耗费的时间在3个月左右,很难将所有的监控落实到位,从而使很多监控环节流于应付制度、填写表格的形式。因此,对质量监控不能全盘一手抓,要分环节,重点查找各环节监控的关键点。环节进行过程中,是否达到了教学的目标与管理要求能够直接反映到关键点上,因此可以通过集中精力对关键点进行监督、检查,实现对毕业设计(论文)质量切实、有效的监控。 三.落实“五项检查”,开展基于监控点的多环节毕业设计(论文)的监控 我校制定监控体系过程中,将毕业设计(论文)分为毕业设计(论文)选题、初期准备与开题、中期进度监控、后期答辩与归档、学期末专项检查五项检查工作,根据监控的关键点,详细制定了检查要求和检查内容,明确教务处、各院系、指导教师的职责和对学生的要求。各院系根据检查内容和时间安排自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并对检查情况进行书面总结和提交检查记录。学校组织专家组对毕业工作进展进行专项检查和抽查,加强监督和管理。 1.监控选题源头,严把指导教师资格关 选题是毕业设计工作的基础,更是完成高质量论文的关键,题目选择直接影响到学生毕业设计(论文)、实习等后续工作的进行,因此是监控的重要环节。选题环节包括两个监控关键点,一是题目的类型,二是指导教师资格。对题目的监控,要求改变目前由指导教师选定题目的状况,按照题目申报、审查公布、学生选题(学生申报题目)、选题确认流程进行,实行双向选择,严格实行一题的原则。各院系按专业对题目进行类型统计,由教务处进行检查,加强工程实践、教师科研等题目的开设。严把指导教师资格关,要求指导教师必须全部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必须参与毕业设计(论文)的指导工作。严格控制每位指导教师指导的学生人数,最多不超过8人,平均指导学生数小于6人。教师资格、指导人数的监控促使各院系必须吸引校外工程专家,组建校内外指导教师相结合的指导教师队伍。 2.强化初期、中期检查力度,确保设计进程 初期检查主要从组织管理工作、教学文件、师资力量的配备、设计选题、物质条件及学生的开题情况等几个关键点进行检查。重点包括课题符合教学培养目标的情况、课题名称、内容、工作量及要求,课题结合工程或科研的实际情况,任务书下达完成情况等。 中期检查主要检查毕业设计进度、教师工作状况、学生设计状况、教研室组织管理等方面。重点包括指导教师、学生到位情况,指导教师对学生课题的了解情况,存在的问题;外聘指导教师的管理、质量保证等措施落实情况等;题目展开情况,是否与进度计划相符,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等。 通过毕业设计(论文)初期、中期检查,实现对毕业设计过程的有效监控,确保了指导教师和学生的到位情况和设计进度的执行情况,能够及时了解毕业设计进展并解决存在的问题。 5.后期检查严把教学最后关 后期检点包括课题完成时间、写作规范、论文评阅、答辩安排、成绩评定等情况。严格审查毕业生的答辩资格,达不到要求的学生不予安排参加答辩。各院系成立由学术带头人、优秀教师等组成的答辩委员会,全面负责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工作,下设若干个答辩小组,各答辩小组成员不少于5人。所有答辩成员于答辩前召开专门会议,研究答辩的有关事项,严格答辩程序和纪律,明确评分标准,统一答辩要求,加强毕业设计(论文)答辩资格审查,严格控制优秀率和优良率。答辩完成后,各院系对年度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认真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完成对毕业设计(论文)资料的归档、保存工作。 4.强力度专项检查,促进工作不断改进与提高 我校连续几年来,在学期结束后,由主管校长带队,聘请由校内外一线教学和管理的专家进行毕业设计(论文)工作专项检查。根据院系数量成立9个检查小组,每个小组设组长1名,由3~5名校内外专家组成,分别深入各院系,按照文件规范和检查指标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检查日期设在周末,各院系所有领导、指导教师必须到岗,全程陪同,逐项进行。这有利于及时和专家沟通,听取专家意见,学习经验,改进工作。我校已经聘请了多所高校的主管校长、教务处处长、知名教授作为检查组组长人校检查指导,既加强了学校的工作,也学习到了其他高校的宝贵经验,发现改进了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促进了毕业设计(论文)质量的不断提高。 四、查找薄弱点,解决实际问题 1.开展指导教师培训工作 随着学校的发展,学生数量增多和教师队伍的充实,指导教师中新增教师逐年增多,为使指导教师充分了解与掌握学校的毕业设计(论文)相关管理制度和规范,抓住学校的发展定位与培养特色,更好地完成毕业设计(论文)的指导工作,学校每年在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开展前,都组织指导教师集中学习与培训。内容主要包括相关管理制度文件、毕业设计(论文)规范指导技巧、注意事项等内容,并要求各院系进一步根据专业特点和规范要求,对指导教师组织多主题的培训和学习。同时,教师通过集中的学习,能够交流经验,群策群力解决指导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2.加强对新专业的指导与管理 新专业开设的逐年增多是许多高校共同的特征。我校将新专业作为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重点对象,加强对新专业的管理和审查,提前与相关院系研究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编写指导手册、制度规范,制定从选题至最后答辩的工作流程,挑选优秀教师,积极调动优势教学资源,确保新专业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高质量开展。 五、制定激励措施,提高教师学生积极性 1.开展校级优秀毕业设计(论文)评选 为提高学生的积极性,组织开展校级优秀毕业设计(论文)评选活动。以专业为单位按当届毕业生数3%~5%的比例,由指导教师在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优秀的学生中提出推荐名单,并由学生本人写出3000~5000字的毕业设计(论文)摘要,经所在院系审核,报学校评审小组评审。对评审通过的学生颁发校优秀毕业设计(论文)证书。 2.开展校级优秀指导教师评选 学生毕业设计(论文)质量的提高,离不开指导教师的悉心指导,校级优秀指导教师的评选是对教师工作的肯定。校级优秀指导教师评选的首要条件就是指导的学生中必须有优秀成绩,要求指导教师对学生严格要求,指导工作量饱满,指导效果优良,、学生评价高。评选活动增强了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的事业心和责任心,是对优秀指导教师指导经验的总结、交流与宣传过程,有助于全校教师的学习、借鉴,对提高指导水平,促进教学改革与发展,起到良陛循环的推动作用。 5将毕业设计(论文)与校外竞赛相结合 仅仅是校内的评选,不能认清学校自身教学水平处于何种地位,因此,学校鼓励各专业积极参加全国性质的各类毕业设计(论文)相关竞赛。如我校艺术系将毕业设计坚持与“中国高校环境艺术专业毕业设计主题年竞赛”活动紧密结合,组织学生毕业设计作品展,由学生和教师投票筛选出参加竞赛的作品。此项活动不但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夔,也增强了学生的竞争意识,使毕业设计整体水平得以大幅度提高,增进了各高校之间艺术设计专业的教学实践及学术交流,找出了与全国同行教学水平的差距,并能及时总结经验,调整教学内容,加强专业设置和学科建设。 六结语 从近几年来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情况看,采取的各项措施收到了良好效果,指导教师责任心进一步加强,学生选题质量得到保证,真题真做比冽逐年上升,毕业设计(论文)的质量明显提升,尤其是在毕业设计说明书、毕业论文规范方面效果明显。但应该认识到毕业设计(论文)的质量建设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必须全方位考虑,学校要从实际出发,敢于改革与创新,制定完善的制度化、科学化管理模式,成熟的质量监控机制,构建切实可行的管理平台,以保证毕业设计(论文)的质量不断提高。 设计毕业论文:在毕业设计中培养大学生的创新能力 关键词 创新能力;毕业设计;创新思维;创新精神 摘要 通过分析本科毕业设计与创新能力培养的关系,指出毕业设计是创新能力培养的有效途径,在毕业设计中应加强学生创新能力、创新思维和创新精神的培养;探索在毕业设计中进行创新能力培养的几种实施办法。 毕业设计是高等院校人才培养计划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它既是学生对所学专业知识综合运用的过程,也是学生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分析解决实际问题和培养初步科学研究能力的一个重要过程;既是对学生综合素质教育与工程实践能力培养效果的全面检验,也是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重要环节。 1 创新能力培养的特点和意义 创新能力培养是遵循创新活动的规律和学生创新素质形成的规律,以培养学生具有一定的创新意识、创新思维、创新方法和创新人格为主要目标的教育活动。其本质是提高学生创造性地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它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创新能力培养具有超越性,强调在积累前人知识的基础上,通过创新,超越前人。因而,学生在校期间就应培养这种超越思想,用之去理解、分析前人的知识,使他们能以积极主动的精神去丰富、创新和发展前人的知识。 2)创新能力培养要注重学生的个性发展,因为有了个性才可能有创新。在教育过程中要弘扬学生个性,给学生提供充分的发展空间,最大限度地激发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3)创新能力培养是素质教育的重点,是高层次的素质教育。创新能力是高素质人才的重要标志之一。培养高素质人才需要在基本素质全面发展的基础上,通过进一步教育和培养从而形成创新精神,进而提高创新能力。 2 毕业设计是创新能力培养的有效途径 毕业设计是实现本科培养目标的重要环节,是学习的深化和升华的重要过程,是学习与实习、研究与实践的全部总结,是创新思维、综合素质和工程实践培养的全面提高阶段,是学生毕业及取得学位证书的重要依据,也是衡量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的重要评价内容。更重要的是,毕业设计能有效地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 1)毕业设计的目的和创新能力的培养是一致的[1]。毕业设计要求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的理论和技术知识,相对独立地、创造性地解决科学研究、工程设计问题,从而得到科学研究方法和独立工作能力的锻炼,并取得设计成果。将所学的知识进行全面综合,用来分析解决实际问题并且为解决问题而去自学一些新的知识,这本身就是一个创新能力形成的过程。 2)毕业设计能够全面地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毕业设计要经历选题、调研、提出方案、确定技术途径、实验验证、总结、答辩等阶段,从中受到提出问题、检索资料、分析解决问题的各种途径及关键要素、实验验证、撰写说明书和毕业论文、接受答辩等基本训练,从而培养学生具有优良的思维品质,勇于实践、勇于探索和开拓的精神,这是其他教学环节不能替代的。 3)毕业设计指导教师有目的、有计划的引导,有利于学生创新意识的培养。毕业设计中的主体是学生,绝大部分工作由学生自己去做,因此对问题的思考比较深入,对教师的引导理解比较深刻,从而提高创新冲动和创新思维的自觉性。 4)毕业设计为学生创新能力提供了试验或实验的机会。创新意识和创新思维的培养,归根到底要以实践为基础,又靠实践来检验。学生的一些新的想法和方案可以在毕业设计中进行验证,有些想法通过验证来纠正、完善,直到成功,从中使学生提高兴趣,也增强创新自信心。 5)毕业设计有助于学生的个性发展。从选题到设计方法和内容的选取,从问题的分析到问题的解决和验证,学生有较大的选择空间,这样可以充分发挥他们的个性,展示他们的才华,有利于个性的培养和个体潜能的挖掘。 3 存在的主要问题 毕业设计对于培养大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起着重要作用,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环节,优秀的毕业设计可以使学生的设计思路和创新理念得到很好的展现。毕业设计实施细则中有一些制度和措施来监控毕业设计的质量,鼓励教师和学生在毕业设计中进行创新。但在指导学生的毕业设计时,发现存在一些问题。 3.1 创新的意识不强学生创新意识薄弱,比较缺乏探索新问题的动力和能力。造成这种情况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学生掌握的知识不够扎实,综合运用能力差;二是创新实践与社会要求脱节,不知道社会的发展需求和本领域的前沿是什么,不容易找到创新点。 3.2 创新激励措施力度不够《毕业设计(论文)奖实施办法(试行)》对指导教师、学生的创新行为进行鼓励,但对创新考核的力度还不够。如在“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评审标准”中,无论是指导教师、评阅人还是答辩过程,对创新的这个评审项目比重不明确。指导教师和学生对创新无所谓,都不愿意承担创新的风险,只要求毕业设计没有大的原则性错误就可以了。如果毕业设计形式精美,内容规范,即使没有创新,一般都可以拿到优秀,有的甚至还能拿创新奖。 3.3 毕业设计的通过要求较低毕业设计阶段也是学生联系工作准备就业的阶段,加之毕业设计一般都能全部通过,学生的学习压力远小于就业压力,相当数量的学生对毕业设计不重视;即使学生找到了工作,没有了就业压力,也不会专注于毕业设计,只等着毕业,毕业设计只能走走过场。学生的毕业设计质量都不能保证,更不要说有什么创新动力了。 4 毕业设计中加强创新能力培养的探索 4.1 掌握毕业设计的基础知识,是搞好毕业设计,进行创新能力培养的前提毕业设计的基础知识主要包括文献检索、创造学的基本原理和毕业设计的基本常识等。开设“创造学基础”“科技发明”讲座,并结合一些有创新成果形成过程的事例,增加学生创造学和发明学的一些基本思维方法,启发学生在毕业设计中能够结合实际内容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从而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通过有针对性地讲授一些毕业设计题目、格式、内容等基本知识,参阅前几届优秀的毕业论文,使学生对毕业设计有一个全面了解,便于将来在毕业设计过程中更自如地发挥创造力。 4.2 合理选择毕业设计题目技术先进、恰当新颖的毕业设计题目,确定了毕业设计的基本内容和方向,是培养学生创造能力的核心。毕业设计的题目要有创新性,要来源于生产、科研、教学、实验等实践中,难度要适合本科教学,有利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和提高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选题要覆盖本专业的主干课程。一人一题或多人一个大题但分工不同,典型的好题不同届的学生可以一样,但要求上要有所提高,禁止多人一题。选题由教师确定题目和学生自选题目相结合。为了提高学生主观能动性,要尽可能多给学生一些题目,使其有选择余地。提倡学生和教师共同拟题,鼓励学生自己出题,教师进行审定。 4.3 教师要把加强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作为指导学生毕业设计工作的重点[2]毕业设计过程中,指导教师要根据学生题目的不同内容和不同进度,按照创造学的基本原理和学生的特点进行启发、答疑和引导。定期进行总结,结合学生毕业设计中出现的问题和学生自己遇到的一些疑问,进行启发式讨论。建议学生将自己的一些新的探索写成科技论文,并力争公开发表,对学生的工作以及将来职称晋升都有好处。 4.4 把创新能力的培养作为毕业设计成绩评价的主要内容毕业设计成果验收和毕业答辩评分时,把其中体现的创新点作为重要的评价依据,在毕业设计成绩评定标准中要占有很高的分数比例。学生对某些设计内容或论述有创新意识,对前人的工作有所改进或突破,就应获得较好的成绩。 当然,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不仅仅是毕业设计的任务,而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贯彻到育人的各个环节。但是,创新能力培养应该成为毕业设计的重要目标,亦即毕业设计应成为创新人才培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设计毕业论文:浅论英语本科专业毕业设计改革的必要性 论文关键词:毕业设计 教育模块 柔性化 多元化 论文摘要:毕业设计作为英语本科生走向社会前的最后一个环节,应该与就业相连接,应该与专业分流模块相关,用柔性化的毕业设计与柔性化的专业相结合,用“1+X”型的毕业设计与“1+X”型的专业英语模式相配套,学生真正做到学以致用,并有效将毕业设计作为连接学校和社会的枢纽。本文从现有的专业体制形成的背景,美国本科毕业设计设置,现代社会对英语专业的要求,大学英语专业改革模式探讨和论文时间改革五个方面探讨了英语本科专业毕业设计改革的必要性。 毕业设计 (论文)是高等院校教学计划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毕业设计,应使学生达到系统巩固并扩大所学知识,创造性地运用所学知识。就英语专业来说,全面训练与提高学生的语言应用能力,查阅中外文献,论证总结等技能是必不可少的。但是,由于长期以来形成的观念,英语专业被认为是培养会使用英语的人才的地方,是一个培养比非英语专业学生更娴熟使用外语的学生的地方,至于学科建设的贡献,除了对语言语法研究以外,不可能出重大成果。实际上,毕业设计是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并解决理论和实际问题的能力及科学研究能力的重要实践环节,也是学生理论联系实际,走上工作岗位前的一次综合训练和考核,对学生具有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能力和素质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毕业设计也是检验教师的教学水平、能力以及对学生创新能力培养的重要实践环节。21世纪是国际竞争更激烈的世纪,人们需要面对来自国际方面的大挑战。各行各业对外交流越来越频繁,科学领域尤其如此,毕业设计改革势在必行。 1.从现有的专业体制形成的背景看毕业设计改革的必要性 我国现有的专业体制形成于1952年后半年,当时的经济背景是计划经济。计划经济在社会劳动力配置方面,采取计划的方法:人事部门力求精确地调查社会每一行业、单位所需人才的数量、类别,教育部门根据这些信息招生培养,并把毕业生分配到提出人才需求的单位中去。已往过于狭窄的专业设置和与此配套的僵硬的专业课程体系,是高校培养模式的一大弊端。以往僵硬的课程体系的另一个突出特点是为学生预先设置了过多的必修课,从而使学生失去了依照自己兴趣和目标选择课程的空间,同时也使学生失去了为自己设计人生道路,并为此选择实现路径的锻炼机会。重书本知识的传授,轻实践能力的培养,是以往课程体系的又一明显特点。现行的毕业设计方案反映和强化了这种意识,毕业设计呈现出单一性、狭窄性、实效缺乏性的特征,越来越与社会脱节。学生所做的有关文学风花雪月的赏析及晦涩深奥的语言学探讨对不再继续深造和从教的学生来说是人力物力和时间的浪费,导致很多学校论文只是走过场的现象。 2.从美国本科毕业设计设置看毕业设计改革的必要性 因为两方面原因,国外此方面的研究几乎为零:一是国外高等学校对“专业”的理解要宽一些。目前我国“专业”概念带有实体意味,是相对独立的资源使用和产出单位,现行的专业管理规定反映和强化了这种认识。美国高等学校的“专业”(Major)仅指一个系列,有一定逻辑关系的课程组织(Program),柔性的课程组织模式使其在个人专业、跨学科设置等方面表现出诸多与我国不同的特征;其二是美国大部分本科毕业生不需要写毕业论文,但所有学生必修高级写作这门课,课程结业时写出一篇论文,题目任选,但必须是原创。该论文不由本校老师批改,送交专门学术机构交叉批改,通不过者不得毕业。 3. 从现代社会对英语专业的要求看毕业设计改革的必要性 外语是进行国际交流的工具。在全球化的趋势下,外语的重要性愈发凸现。外交、科技、教育、文化、卫生、贸易、工业、旅游、管理等方面都离不开外语。从更广的意义上说,外语可以促进各国之间的交流,各国人民之间的理解并为世界的发展和和平奠定基础。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需要向发达国家学习先进的科学技术;中国是一个贸易大国,需要与各国进行国际贸易。中国是一个具有五千年历史的文明古国,需要向世界人民宣传和传播博大精深的中国文化。这一切都离不开外语。改革开放后,尤其是中国加入WTO后,在人才培养方面,国家的宏观经济部门只提出参考性行业需求报告,劳动力市场反映短期直接供求。大学生自主择业,双向选择成为主流。这就意味着现行单一的毕业设计模式与时代性质不相适应,急需改革。 4.从大学英语专业改革模式探讨看毕业设计改革的必要性 近几年来,外语学科发展很快。1998年,全国共有200多个院校开设本科外语专业,到2005年增长到600多个。目前,全国共有外语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160多个,博士学位授权点50多个。越来越多学校开设英语专业意味着激烈的市场竞争。对于那些语言文学研究实力不是很强的大学来说,不被淘汰出局的唯一途径就是将办学与市场接轨,适应市场需求。因此,很多大学志在寻求英语专业发展的特色之路,以适应经济全球化、信息化时代人才市场的多元需求。 为了改变已往专业设置的偏颇,诸多大学力求将英语专业的课程设置如下:实现本科教学的模块化,在本科教育的教学、知识结构等方面进行了大胆的尝试,依照不同的教学目标和要求,设置四大教育模块:即技能教育模块、通识教育模块、学科教育模块和专业教育模块;或以培养既有精湛专业技能、又有深厚人文素养的高素质复合型外语人才、特别是能在多个领域从事口译和笔译的专职翻译人才为目标,改变传统的单一的外语教育模式,在课程设置上实行“英语语言基础课+翻译技能课(口、笔译)+专门用途英语课(自选)+公共课(思想品德、计算机、中文等)”四大模块有机结合的全新模式。其目的是拓宽课程口径,加大非专业课比重,以求开阔学生视野,做到宽口径,厚基础。课程体系力求把专业课与非专业课比例,把握在50:50左右。大幅度增加选修课,拓宽学生选择课程的空间,并给予及时有效的指导。必修课与选修课比例掌握在40:60左右(不包括基本技能课)。设置了技能教育模块,有意识地加大了基本技能课和实践教学课在整个课程体系中的比重,突出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培养“一本多证”、“一专多能”的复合型、应用型人才;培养在教育、外事、外经、文化宣传、科学研究等部门从事教学、翻译、研究和管理工作的应用型、复合型英语高级专门人才。 为了适应这种复合性、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英语专业的毕业设计改革势在比行。新的《高等学校英语专业英语教学大纲》明确指出:“高等学校英语专业培养具有扎实的英语语言基础和广博的文化知识并能熟练运用英语在外交、教育、管理、研究、军事等部门从事翻译,教学、经贸、文化、科技军事等部门从事翻译,教学、管理、研究等工作的复合型人才。”《大纲》体现了“不确定性”和“开放性”,专业的方向设置也灵活许多,可以构成“1+X”型的专业英语模式,给我们的毕业设计改革提出了启示。 毕业设计作为英语本科生走向社会前的最后一个环节,应该与就业相连接,应该与专业分流模块相关,用柔性化的毕业设计与柔性化的专业相结合,用“1+X”型的毕业设计与“1+X”型的专业英语模式相配套,学生真正作到学以致用,并有效将毕业设计作为连接学校和社会的枢纽。通过毕业论文的写作,学生不仅融会贯通了四年所学的英语专业知识,还能充分系统地学习和运用,熟练掌握X科的知识。这样一来,学生一旦踏上社会,就可以在自己选定的领域独当一面,实现一专多能。 5.从英语专业毕业论文时间看毕业设计改革的必要性 英语专业毕业设计一般安排在第八学期,毕业之前,实习之后,为期2-3个月。这时学生普遍忙于找寻工作,深受就业压力的困扰,已无法集中精力进行论文写作;很多同学已步入社会,或就业,或求职。离开校园意味着资料信息的缺乏,势必给论文写作带来不便;学生对未来一无所知,不懂自己将要干什么,能作什么,论文只是为了获得文凭不得已而为之,毕业设计不仅与社会严重脱节,论文质量也难以保障。若将毕业设计提前到第五学期,延长毕业设计,学生可以找到自己感兴趣的课题,边学习边研究,将理论学习与实践操作想结合,不仅可提高论文质量,还能增强学习的积极性,明确学习目标与方向。 结论 根据市场需求,依照不同的教学目标和要求,设置特色教育模块,拓宽课程口径,实现专业交叉,做到宽口径,厚基础,“1+X”型的柔性毕业设计必将成为发展趋势,并具有必不可少的应用前景。学生用英文写出多元化的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可以是“英语+新闻传媒”,“英语+经贸”,“英语+旅游” 或“英语+酒店管理”等等,再也不会出现毕业论文选题重叠的难题。毕业设计多了更多的实用性和趣味性。 设计毕业论文:基于PHP技术的网站设计毕业论文 摘 要 随着Internet在中国的迅速发展,人们日常生活中越来越多地使用这项新的技术来为自己的工作和学习服务.由于WEB页面能把文本、图像、声音、动画、视像等多种媒体信息集于一体,不但使信息的显示更加生动,而且使信息的浏览更为方便,同时WEB页能实现网上交易平台、客户信息反馈方便了企业与客户之间信息交流,因此许多企业纷纷建设网站以增强企业知名度. 柳州华力网站主要介绍柳州华力的有关信息,并用PHP+MYSQL架设用户登陆以及客户信息反馈,使客户信息第一时间反馈给企业,拉近企业与客户之间的距离。本篇论文是对我设计的网站的一点论述,主要论述了柳州华力网站建设规划的主体思想、利用PHP+MYSQL数据库实现用户登录和信息反馈,以及在设计过程中所遇到的要点、难点等。 关键字:网站规划、PHP+MYSQL数据库 目 录 1 . 绪论 1.1 . 互联网现状 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使企业可以实现快捷的信息传送以及直接的客户介入,但企业中各个系统的相对独立性使信息渠道比较混乱。企业系统中各类人员的信息渠道多种多样,互不兼容,没有一个统一的应用界面让系统使用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获得想要的信息,这不利于电子商务应用模式的建立和开展。如何通过建立一个单独的界面给企业遍布全球的现实客户、潜在客户、供应商、雇员和合作伙伴提供全面的企业信息和应用呢?于是企业门户(Enterprise Portal)诞生了,并成为一个新的热点。 1.2 . 如何定义企业门户 目前,尚不能准确地对企业门户下一个完整的定义,企业门户与IT业有些名词一样,不同的专业人士和机构对之有不同的理解,并有很多术语用于描述企业为其客户、合作伙伴和员工的方便而采用的"门户",如企业门户、社团门户、员工门户等。同时根据应用的具体功能不同又把企业门户细分为信息门户、知识门户和应用门户等,并且这种划分方法已逐渐得到认可。下面介绍一下这3类门户。 1.2.1 . 企业信息门户 企业信息门户(Enterprise Information Portal,EIP)的基本作用是为人们提供企业信息。企业信息门户提供了一个了解企业的访问入口,所有访问者都可以通过这个入口获得个性化的信息和服务。对企业来说,信息门户既是一个展示企业的窗口,又可以无缝地集成企业的内容、商务活动及社区等,动态地存储在企业内部和外部的各种信息,同时还可以支持网上的虚拟社区。企业信息门户强调对结构化与非结构化数据的收集、访问、管理和无缝集成,这类门户必须提供数据查询、分析和报告等基本功能,企业员工、合作伙伴、客户及供应商都可以通过企业信息门户方便地获取自己所需的信息。 1.2.2 . 企业知识门户 企业知识门户(Enterprise Knowledge Portal,EKP)是一个平台,该平台是知识加工平台、决策平台、知识与获取平台的集成,它使企业各部门职员之间的信息共享和交流更加流畅。这里的"知识"不仅包括数据库、文档、企业政策方针和过程手续等,甚至包括存在于员工头脑中的工作经验与专业技能等非具体化的信息资源。 企业知识门户是企业信息门户的延伸与发展。信息门户的重点是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传输,有效利用企业已有的信息、知识和公共关系,并能收集、分析、增值、共享信息和知识。企业知识门户的重点是企业信息的加工与处理。企业知识门户的目的是使恰当的人在恰当的时间使用恰当的知识,企业信息门户主要通过数据挖掘、数据加工技术使零散的信息成为知识,供决策支持服务。 1.2.3 . 企业应用门户 企业应用门户(Enterprise Application Portal,EAP)实际上是对企业业务流程的集成。它以商业流程和企业应用为核心,把商业流程中功能不同的应用模块通过门户技术集成在一起。从某种意义上说,我们可以把企业应用门户看成是企业信息系统的集成界面,企业员工和合作伙伴可以通过企业应用门户访问相应的应用系统,实现移动办公,进行网上交易等。 以上3类门户虽然在侧重点有所不同,但随着企业信息系统复杂程度的增加,越来越多的企业需要能够将以上3类门户有机地整合在一起的通用型企业门户,这已是一种趋势,我们在这里把它们统一称为企业门户。 最后,让我们试图通过企业门户的作用来帮助读者理解企业门户的定义。维持客户的最基本战略因素是企业整体强大、互利关系网,包括客户、供应商、合作伙伴和员工本身。这些关系的培养主要通过各方之间的相互沟通和信任感--即各方及时收到相关信息、信息准确并且服务最优。企业门户被认为能够满足这种需要,通过使用户利用方便、可靠的工具接入实现有效的信息交换。或者说,企业门户能为用户提供建设信息型企业网站的应用,包括网站生成、信息、信息管理、信息反馈、网站管理等系统,实现企业网上形象展示及对外沟通的需求。 1.3 . 有无必要建立企业门户 在国外,特别是在美国,实施企业门户战略已经被列入了许多大企业的日程表中。与国外相比,国内了解企业门户概念的企业十分少,而计划建立企业门户的企业就更加微乎其微。但是,互联网在国内的发展速度相当迅速,中国企业建立自己的门户网站,为自己的客户、员工和商提供综合性服务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从网络经济的特点来看,速度和知识是网络经济的两大支柱。首先,企业只有借助于网络才能获得发展的先机,这就要看谁能够以最迅捷的动作联系客户、供应商和商,组织生产和销售。毫无疑问,企业门户是实现上述目标最有力的手段。 从资源利用的角度来看,企业门户是以最小可能成本,实现最大程度开发利用现有资源目标的可行途径。首先,企业门户将本需要占用多台不同硬件系统的应用集成到较少的系统设备上,从而节约硬件的投入。其次,减少了多种未经集成的应用软件的总体维护成本。除了新设立的企业,其他实施企业门户的企业都已有多种应用系统和以数据库、文档等形式存储的信息资源。这些资源往往条块分割,分散维护成本高昂。新的企业门户将现有的资源加以整合,并经过一定的处理,最后集成到企业门户这样一个统一的平台上,提供给更多的用户。由于它的继承和集成,企业可以实现集中维护,从而降低维护成本。第三,企业门户采用高效的互联网作为信息传输的工具,相比建设或租用线路价格低廉,同时减少了人力投入。第四,企业门户的实施可以改进企业的供应链管理,企业门户能够帮助企业实现真正意义上的零库存。 由此看来,企业尤其是大中型企业,不论是从节约成本角度还是从提高竞争力角度考虑,建立企业门户都是有效的方法。 1.4 . 如何建立企业门户 既然企业门户功效如此之大,那么企业要想建立企业门户应该如何去操作?一般来说,企业要成功地部署企业门户可按照如下几方面进行。 1.4.1 . 前期准备工作 企业在建立企业门户之前,要进行大量的信息调查工作,弄清楚企业的商业信息是如何使用的。对于大多数企业而言,这意味着要进行商业信息应用的调查和研究。调查的目的是了解谁使用信息,信息是如何使用,以及信息如何流入和流出。 1.4.2 . 产品与技术的选择 在进行完信息的使用调查之后,企业就要选择门户产品和技术。门户软件不仅要满足商业信息和应用访问的需要,还要满足事先定义的技术层面(如协议)的要求。目前,由于有相当数量的公司推出了企业门户解决方案,这为企业提供了较大的选择余地。但不可否认,目前企业门户的产品良莠不齐,功能和所采用的技术差别较大,如何正确选择适合自身企业需要的企业门户产品是一门学问,本栏目下期对此进行讨论。 1.4.3 . 企业门户的建设 选好技术和产品,接下来就是建设了。这方面需要注意的是企业信息要集成到门户有关目录之下,或安排在某个主题里,以便用户可以容易地找到所需要的信息。信息的组织及个性化,应用和服务以能够满足用户的需求为目的。 1.4.4 . 推广使用企业门户 企业门户建好了,并不意味着工作就完成了,因为建企业门户的目的是让其发挥作用。接下来就是让更多相关的用户群体来了解和使用它。在这个阶段,个性化是举足轻重的。个性化的目的是针对合适的用户群,如营销分析、财务分析、经理或商业伙伴,合理地将门户信息、应用和工具进行有针对性的设计。 2 . 网站规划设计要点 因特网正在改变世界,它促成了网络经济雏形的形成,特别是电子商务正由新概念走向实用化。由于因特网具有传播信息容量极大、形态多样、迅速方便、全球覆盖、自由和交互的特点,已经发展成为新的传播媒体,所以全球几乎各个企业、机构纷纷建立自己的Web站点。 Web站点是向用户或潜在客户提供信息(包括产品和服务)的一种方式。其文档所包含的内容是由被称为超文本(HyperText)的文本、图形图象、声音,甚至电影等组成。使这些超文本能够有机地关联并可使浏览器识别,是通过HTML语言(HyperText Markup Language超文本标记语言)实现的。同时CGI(Common Gateway Interface公共网关接口)能使Web具有交互功能。Web站点指引用户浏览该站点或其他站点上的分页信息,可以通过表格和电子邮件的连接提供双向交互方式。站点建立后,你的企业就在国内、甚至在国际上有了一席之地,有了每周7天、每天24小时的“虚拟门市部”。网站是未来企业开展电子商务的基础设施和信息平台,它是“知识经济”的制高点,企业的网址犹如企业的商标和品牌一样,是反映企业形象和文化的巨大的无形资产。 因此企业网站规划必须注意以下八个方面: 2.1 . 目标明确、定位正确 Web站点的设计是企业或机构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将企业站点作为在因特网--这个新媒体上展示企业形象、企业文化的信息空间,领导一定要给予足够的重视,明确设计站点的目的和用户需求,从而作出切实可行的计划。 挑选与锤炼企业的关键信息,利用一个逻辑结构有序地组织起来,开发一个页面设计原型,选择用户代表来进行测试,并逐步精炼这个原型,形成创意。 分析有些网站的效果不如预想的好,主要原因是对用户的需求理解有偏差,缺少用户的检验造成的。设计者常常将企业的市场营销和商业目标放在首位,而对用户和潜在的用户的真正需求了解不多。所以,企业或机构应清楚地了解本网站的受众群体的基本情况,如受教育程度、收入水平、需要信息的范围及深度等,从而能够有的放矢。 2.2 . 主题鲜明、富有特色 在目标明确的基础上,完成网站的构思创意即总体设计方案。对网站的整体风格和特色作出定位,规划网站的组织结构。 Web站点应针对所服务对象(机构或人)不同而具有不同的形式。有些站点只提供简洁文本信息;有些则采用多媒体表现手法,提供华丽的图像、闪烁的灯光、复杂的页面布置,甚至可以下载声音和录像片段。最好的Web站点将把图形图像表现手法与有效的组织与通信结合起来。 要做到主题鲜明突出,力求简洁,要点明确,以简单明确的语言和画面告诉大家本站点的主题,吸引对本站点有需求的人的视线,对无关的人员也能留下一定的印象。对于一些行业标志和公司的标志应充分加以利用。 调动一切手段充分表现网站的个性和情趣,突出个性,办出网站的特色。 设计毕业论文:关于高校毕业设计(论文)教学影响因素与对策研究 论文关键词:毕业设计 毕业论文 教学质量 论文摘要:毕业设计(论文)是实现本科教学目标的综合性实践环节,本文结合天津城市建设学院实际情况、专业特点,分析了影响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因素,从多个方面对全面提高毕业设计(论文)的教学质量进行了论述。 毕业设计(论文)是本科人才培养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学生综合运用多学科的理论、知识与方法的全面检验,是集中训练学生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必要教学环节,也是检验学生的学习状况、知识活化程度、学识水平和创新思维的主要标尺,对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天津城市建设学院(以下简称“我校”)在毕业设计(论文)工作中科学地组织各项工作,形成领导高度重视、教学单位严密组织、指导教师认真负责、评阅答辩严格标准的教学氛围,做到加强“三个突出”、落实“五项检查”,关注薄弱点,制定激励措施,保证毕业设计(论文)质量的提高。 一、提高思想认识是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重要前提 提高毕业设计(论文)质量,首先要从思想上高度认识毕业设计(论文)的重要性。毕业设计(论文)是实现专业培养目标的一个综合性实践教学环节,它与其他教学环节相辅相成,构成一个完整的本科教学体系,是毕业前的综合训练,是对所学知识的深化和升华,也是学生走向社会的必要准备。川学校各级领导充分认识到此项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制定了完善.的管理办法和切实有效的实施措施,从制度保障、时间安排、场地设备、资金支持等方面切实加强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环节,并重视实习基地的建设,充实与加强校内外毕业实习基地,有效保障毕Zi9,:计(论文)的各项需求。各教学单位在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开展前成立由院系主管领导牵头的毕业设计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专业特点与自身特色,制定本院系提高毕业设计(论文)质量的措施;审定毕业设计(论文)题目和指导教师;定期检查各专业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进度和质量,组织毕业设计(论文)的答辩和成绩评。 二、针对毕业设计(论文)的影响因素。加强“三个突出” 笔者认为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因素影响毕业设计(论文)的质量和水平:一是毕业设计(论文)题目缺乏吸引力。毕业设计(论文)选题中常规、经典、虚拟题目偏多,部分课题仅仅是名称、数据等内容发生变化,研究过程模式化、程序化。题目与生产实际结合不紧密,内容和学生将要就业的单位实际生产状况脱钩,难以激发学生的热情和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二是师资不足。招生规模连续多年扩大,一线教师绝对数下降,导致每位教师指导的学生数上升,加上教师必须承担的教学,科研工作,指导教师的精力投入难以保证,工作负荷较重;同时应对扩招需求,教师队伍扩大较快,年轻的新教师直接进入毕业设计(论文)教学中,在指导能力、方法和经验方面的欠缺导致指导质量下降。三是质量监控体系难以实施。毕业设计(论文)是一项环节多、耗时长的教学工作,为加强管理,需要制定相应的质量监控体系,但实际实施过程中,存在制度多、要求多、可操作性差、落实不到位的问题,致使很多监控环节流于形式。针对以上影响因素,我校在工作中加强“三个突出”。 1.突出毕业设计题目与教师科研、生产实践相结合 根据我校以工科专业为主的特点,强调毕业设计的实践性,注重工程实践和设计能力的培养。2008年,我校工学类的毕业设计(论文)课题比例为科学研究l5.5%、生产实践64.2%、教师及学生申报的自拟题目20.3%。毕业设计(论文)题目与教师科研、学生实习及拟就业单位生产’科研等相结合,尽量采用科学、技术、生产等领域能体现专业特点的实际问题,题目的内容具有实践性,学生参与热情高,实践能力、工程能力得到训练和大幅度提高,为就业打下坚实的基础。 2.突出学科特色,校内指导教师与外聘指导教师相结合 教师比例下降和年轻教师增多是无法回避的事实,为解决这一问题,结合学校以建筑类为主的工科特点,我校采取了聘请校外指导教师的方式,既有效解决了师资不足的问题,又充实了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指导教师,提高了指导教师队伍的整体水平和指导质量。在进入毕业设计阶段时,学校通过与实习单位签订委托协议书的方式,规定双方的职责与义务,对实习单位资质、指导教师资格严格要求,实行校内校外双师制。外单位指导教师必须是总工或正高工,每位指导教师指导一名学生,一对一指导;校内配备年轻教师作为助理指导教师,加强沟通与规范管理,弥补校外指导教师在校内规章制度和规范方面的不足;助理指导教师负责最多不超过六名学生,实行全程跟踪负责制,同时向校外指导教师学习实践指导经验。校外指导教师的引入,与校内指导教师的传统指导方式和方法也形成了对比,促进了毕业设计(论文)教学的不断改革。几年的毕业设(论文)检查情况表明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质量实践能力和设计都有了大幅度的提升,教师队伍也得到了加强和锻炼。 5.突出检查关键点,由关键点控制实现全过程监控 理想的质量监控是指在毕业设计(论文)的质量管理过程中,详细了解每名学生、每个环节的实施进度,能够及时对出现的问题做出适当的反应。但毕业设计(论文)涉及的学生数量众多,耗费的时间在3个月左右,很难将所有的监控落实到位,从而使很多监控环节流于应付制度、填写表格的形式。因此,对质量监控不能全盘一手抓,要分环节,重点查找各环节监控的关键点。环节进行过程中,是否达到了教学的目标与管理要求能够直接反映到关键点上,因此可以通过集中精力对关键点进行监督、检查,实现对毕业设计(论文)质量切实、有效的监控。 三.落实“五项检查”,开展基于监控点的多环节毕业设计(论文)的监控 我校制定监控体系过程中,将毕业设计(论文)分为毕业设计(论文)选题、初期准备与开题、中期进度监控、后期答辩与归档、学期末专项检查五项检查工作,根据监控的关键点,详细制定了检查要求和检查内容,明确教务处、各院系、指导教师的职责和对学生的要求。各院系根据检查内容和时间安排自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并对检查情况进行书面总结和提交检查记录。学校组织专家组对毕业工作进展进行专项检查和抽查,加强监督和管理。 1.监控选题源头,严把指导教师资格关 选题是毕业设计工作的基础,更是完成高质量论文的关键,题目选择直接影响到学生毕业设计(论文)、实习等后续工作的进行,因此是监控的重要环节。选题环节包括两个监控关键点,一是题目的类型,二是指导教师资格。对题目的监控,要求改变目前由指导教师选定题目的状况,按照题目申报、审查公布、学生选题(学生申报题目)、选题确认流程进行,实行双向选择,严格实行一题的原则。各院系按专业对题目进行类型统计,由教务处进行检查,加强工程实践、教师科研等题目的开设。严把指导教师资格关,要求指导教师必须全部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必须参与毕业设计(论文)的指导工作。严格控制每位指导教师指导的学生人数,最多不超过8人,平均指导学生数小于6人。教师资格、指导人数的监控促使各院系必须吸引校外工程专家,组建校内外指导教师相结合的指导教师队伍。 2.强化初期、中期检查力度,确保设计进程 初期检查主要从组织管理工作、教学文件、师资力量的配备、设计选题、物质条件及学生的开题情况等几个关键点进行检查。重点包括课题符合教学培养目标的情况、课题名称、内容、工作量及要求,课题结合工程或科研的实际情况,任务书下达完成情况等。 中期检查主要检查毕业设计进度、教师工作状况、学生设计状况、教研室组织管理等方面。重点包括指导教师、学生到位情况,指导教师对学生课题的了解情况,存在的问题;外聘指导教师的管理、质量保证等措施落实情况等;题目展开情况,是否与进度计划相符,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等。 通过毕业设计(论文)初期、中期检查,实现对毕业设计过程的有效监控,确保了指导教师和学生的到位情况和设计进度的执行情况,能够及时了解毕业设计进展并解决存在的问题。 5.后期检查严把教学最后关 后期检点包括课题完成时间、写作规范、论文评阅、答辩安排、成绩评定等情况。严格审查毕业生的答辩资格,达不到要求的学生不予安排参加答辩。各院系成立由学术带头人、优秀教师等组成的答辩委员会,全面负责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工作,下设若干个答辩小组,各答辩小组成员不少于5人。所有答辩成员于答辩前召开专门会议,研究答辩的有关事项,严格答辩程序和纪律,明确评分标准,统一答辩要求,加强毕业设计(论文)答辩资格审查,严格控制优秀率和优良率。答辩完成后,各院系对年度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认真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完成对毕业设计(论文)资料的归档、保存工作。 4.强力度专项检查,促进工作不断改进与提高 我校连续几年来,在学期结束后,由主管校长带队,聘请由校内外一线教学和管理的专家进行毕业设计(论文)工作专项检查。根据院系数量成立9个检查小组,每个小组设组长1名,由3~5名校内外专家组成,分别深入各院系,按照文件规范和检查指标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检查日期设在周末,各院系所有领导、指导教师必须到岗,全程陪同,逐项进行。这有利于及时和专家沟通,听取专家意见,学习经验,改进工作。我校已经聘请了多所高校的主管校长、教务处处长、知名教授作为检查组组长人校检查指导,既加强了学校的工作,也学习到了其他高校的宝贵经验,发现改进了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促进了毕业设计(论文)质量的不断提高。 四、查找薄弱点,解决实际问题 1.开展指导教师培训工作 随着学校的发展,学生数量增多和教师队伍的充实,指导教师中新增教师逐年增多,为使指导教师充分了解与掌握学校的毕业设计(论文)相关管理制度和规范,抓住学校的发展定位与培养特色,更好地完成毕业设计(论文)的指导工作,学校每年在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开展前,都组织指导教师集中学习与培训。内容主要包括相关管理制度文件、毕业设计(论文)规范指导技巧、注意事项等内容,并要求各院系进一步根据专业特点和规范要求,对指导教师组织多主题的培训和学习。同时,教师通过集中的学习,能够交流经验,群策群力解决指导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2.加强对新专业的指导与管理 新专业开设的逐年增多是许多高校共同的特征。我校将新专业作为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重点对象,加强对新专业的管理和审查,提前与相关院系研究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编写指导手册、制度规范,制定从选题至最后答辩的工作流程,挑选优秀教师,积极调动优势教学资源,确保新专业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高质量开展。 五、制定激励措施,提高教师学生积极性 1.开展校级优秀毕业设计(论文)评选 为提高学生的积极性,组织开展校级优秀毕业设计(论文)评选活动。以专业为单位按当届毕业生数3%~5%的比例,由指导教师在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优秀的学生中提出推荐名单,并由学生本人写出3000~5000字的毕业设计(论文)摘要,经所在院系审核,报学校评审小组评审。对评审通过的学生颁发校优秀毕业设计(论文)证书。 2.开展校级优秀指导教师评选 学生毕业设计(论文)质量的提高,离不开指导教师的悉心指导,校级优秀指导教师的评选是对教师工作的肯定。校级优秀指导教师评选的首要条件就是指导的学生中必须有优秀成绩,要求指导教师对学生严格要求,指导工作量饱满,指导效果优良,、学生评价高。评选活动增强了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的事业心和责任心,是对优秀指导教师指导经验的总结、交流与宣传过程,有助于全校教师的学习、借鉴,对提高指导水平,促进教学改革与发展,起到良陛循环的推动作用。 5将毕业设计(论文)与校外竞赛相结合 仅仅是校内的评选,不能认清学校自身教学水平处于何种地位,因此,学校鼓励各专业积极参加全国性质的各类毕业设计(论文)相关竞赛。如我校艺术系将毕业设计坚持与“中国高校环境艺术专业毕业设计主题年竞赛”活动紧密结合,组织学生毕业设计作品展,由学生和教师投票筛选出参加竞赛的作品。此项活动不但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夔,也增强了学生的竞争意识,使毕业设计整体水平得以大幅度提高,增进了各高校之间艺术设计专业的教学实践及学术交流,找出了与全国同行教学水平的差距,并能及时总结经验,调整教学内容,加强专业设置和学科建设。 六结语 从近几年来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情况看,采取的各项措施收到了良好效果,指导教师责任心进一步加强,学生选题质量得到保证,真题真做比冽逐年上升,毕业设计(论文)的质量明显提升,尤其是在毕业设计说明书、毕业论文规范方面效果明显。但应该认识到毕业设计(论文)的质量建设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必须全方位考虑,学校要从实际出发,敢于改革与创新,制定完善的制度化、科学化管理模式,成熟的质量监控机制,构建切实可行的管理平台,以保证毕业设计(论文)的质量不断提高。 设计毕业论文:浅论英语本科专业毕业设计改革的必要性 论文关键词:毕业设计 教育模块 柔性化 多元化 论文摘要:毕业设计作为英语本科生走向社会前的最后一个环节,应该与就业相连接,应该与专业分流模块相关,用柔性化的毕业设计与柔性化的专业相结合,用“1+X”型的毕业设计与“1+X”型的专业英语模式相配套,学生真正做到学以致用,并有效将毕业设计作为连接学校和社会的枢纽。本文从现有的专业体制形成的背景,美国本科毕业设计设置,现代社会对英语专业的要求,大学英语专业改革模式探讨和论文时间改革五个方面探讨了英语本科专业毕业设计改革的必要性。 毕业设计 (论文)是高等院校教学计划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毕业设计,应使学生达到系统巩固并扩大所学知识,创造性地运用所学知识。就英语专业来说,全面训练与提高学生的语言应用能力,查阅中外文献,论证总结等技能是必不可少的。但是,由于长期以来形成的观念,英语专业被认为是培养会使用英语的人才的地方,是一个培养比非英语专业学生更娴熟使用外语的学生的地方,至于学科建设的贡献,除了对语言语法研究以外,不可能出重大成果。实际上,毕业设计是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并解决理论和实际问题的能力及科学研究能力的重要实践环节,也是学生理论联系实际,走上工作岗位前的一次综合训练和考核,对学生具有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能力和素质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毕业设计也是检验教师的教学水平、能力以及对学生创新能力培养的重要实践环节。21世纪是国际竞争更激烈的世纪,人们需要面对来自国际方面的大挑战。各行各业对外交流越来越频繁,科学领域尤其如此,毕业设计改革势在必行。 1.从现有的专业体制形成的背景看毕业设计改革的必要性 我国现有的专业体制形成于1952年后半年,当时的经济背景是计划经济。计划经济在社会劳动力配置方面,采取计划的方法:人事部门力求精确地调查社会每一行业、单位所需人才的数量、类别,教育部门根据这些信息招生培养,并把毕业生分配到提出人才需求的单位中去。已往过于狭窄的专业设置和与此配套的僵硬的专业课程体系,是高校培养模式的一大弊端。以往僵硬的课程体系的另一个突出特点是为学生预先设置了过多的必修课,从而使学生失去了依照自己兴趣和目标选择课程的空间,同时也使学生失去了为自己设计人生道路,并为此选择实现路径的锻炼机会。重书本知识的传授,轻实践能力的培养,是以往课程体系的又一明显特点。现行的毕业设计方案反映和强化了这种意识,毕业设计呈现出单一性、狭窄性、实效缺乏性的特征,越来越与社会脱节。学生所做的有关文学风花雪月的赏析及晦涩深奥的语言学探讨对不再继续深造和从教的学生来说是人力物力和时间的浪费,导致很多学校论文只是走过场的现象。 2.从美国本科毕业设计设置看毕业设计改革的必要性 因为两方面原因,国外此方面的研究几乎为零:一是国外高等学校对“专业”的理解要宽一些。目前我国“专业”概念带有实体意味,是相对独立的资源使用和产出单位,现行的专业管理规定反映和强化了这种认识。美国高等学校的“专业”(Major)仅指一个系列,有一定逻辑关系的课程组织(Program),柔性的课程组织模式使其在个人专业、跨学科设置等方面表现出诸多与我国不同的特征;其二是美国大部分本科毕业生不需要写毕业论文,但所有学生必修高级写作这门课,课程结业时写出一篇论文,题目任选,但必须是原创。该论文不由本校老师批改,送交专门学术机构交叉批改,通不过者不得毕业。 3. 从现代社会对英语专业的要求看毕业设计改革的必要性 外语是进行国际交流的工具。在全球化的趋势下,外语的重要性愈发凸现。外交、科技、教育、文化、卫生、贸易、工业、旅游、管理等方面都离不开外语。从更广的意义上说,外语可以促进各国之间的交流,各国人民之间的理解并为世界的发展和和平奠定基础。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需要向发达国家学习先进的科学技术;中国是一个贸易大国,需要与各国进行国际贸易。中国是一个具有五千年历史的文明古国,需要向世界人民宣传和传播博大精深的中国文化。这一切都离不开外语。改革开放后,尤其是中国加入WTO后,在人才培养方面,国家的宏观经济部门只提出参考性行业需求报告,劳动力市场反映短期直接供求。大学生自主择业,双向选择成为主流。这就意味着现行单一的毕业设计模式与时代性质不相适应,急需改革。 4.从大学英语专业改革模式探讨看毕业设计改革的必要性 近几年来,外语学科发展很快。1998年,全国共有200多个院校开设本科外语专业,到2005年增长到600多个。目前,全国共有外语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160多个,博士学位授权点50多个。越来越多学校开设英语专业意味着激烈的市场竞争。对于那些语言文学研究实力不是很强的大学来说,不被淘汰出局的唯一途径就是将办学与市场接轨,适应市场需求。因此,很多大学志在寻求英语专业发展的特色之路,以适应经济全球化、信息化时代人才市场的多元需求。 为了改变已往专业设置的偏颇,诸多大学力求将英语专业的课程设置如下:实现本科教学的模块化,在本科教育的教学、知识结构等方面进行了大胆的尝试,依照不同的教学目标和要求,设置四大教育模块:即技能教育模块、通识教育模块、学科教育模块和专业教育模块;或以培养既有精湛专业技能、又有深厚人文素养的高素质复合型外语人才、特别是能在多个领域从事口译和笔译的专职翻译人才为目标,改变传统的单一的外语教育模式,在课程设置上实行“英语语言基础课+翻译技能课(口、笔译)+专门用途英语课(自选)+公共课(思想品德、计算机、中文等)”四大模块有机结合的全新模式。其目的是拓宽课程口径,加大非专业课比重,以求开阔学生视野,做到宽口径,厚基础。课程体系力求把专业课与非专业课比例,把握在50:50左右。大幅度增加选修课,拓宽学生选择课程的空间,并给予及时有效的指导。必修课与选修课比例掌握在40:60左右(不包括基本技能课)。设置了技能教育模块,有意识地加大了基本技能课和实践教学课在整个课程体系中的比重,突出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培养“一本多证”、“一专多能”的复合型、应用型人才;培养在教育、外事、外经、文化宣传、科学研究等部门从事教学、翻译、研究和管理工作的应用型、复合型英语高级专门人才。 为了适应这种复合性、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英语专业的毕业设计改革势在比行。新的《高等学校英语专业英语教学大纲》明确指出:“高等学校英语专业培养具有扎实的英语语言基础和广博的文化知识并能熟练运用英语在外交、教育、管理、研究、军事等部门从事翻译,教学、经贸、文化、科技军事等部门从事翻译,教学、管理、研究等工作的复合型人才。”《大纲》体现了“不确定性”和“开放性”,专业的方向设置也灵活许多,可以构成“1+X”型的专业英语模式,给我们的毕业设计改革提出了启示。 毕业设计作为英语本科生走向社会前的最后一个环节,应该与就业相连接,应该与专业分流模块相关,用柔性化的毕业设计与柔性化的专业相结合,用“1+X”型的毕业设计与“1+X”型的专业英语模式相配套,学生真正作到学以致用,并有效将毕业设计作为连接学校和社会的枢纽。通过毕业论文的写作,学生不仅融会贯通了四年所学的英语专业知识,还能充分系统地学习和运用,熟练掌握X科的知识。这样一来,学生一旦踏上社会,就可以在自己选定的领域独当一面,实现一专多能。 5.从英语专业毕业论文时间看毕业设计改革的必要性 英语专业毕业设计一般安排在第八学期,毕业之前,实习之后,为期2-3个月。这时学生普遍忙于找寻工作,深受就业压力的困扰,已无法集中精力进行论文写作;很多同学已步入社会,或就业,或求职。离开校园意味着资料信息的缺乏,势必给论文写作带来不便;学生对未来一无所知,不懂自己将要干什么,能作什么,论文只是为了获得文凭不得已而为之,毕业设计不仅与社会严重脱节,论文质量也难以保障。若将毕业设计提前到第五学期,延长毕业设计,学生可以找到自己感兴趣的课题,边学习边研究,将理论学习与实践操作想结合,不仅可提高论文质量,还能增强学习的积极性,明确学习目标与方向。 结论 根据市场需求,依照不同的教学目标和要求,设置特色教育模块,拓宽课程口径,实现专业交叉,做到宽口径,厚基础,“1+X”型的柔性毕业设计必将成为发展趋势,并具有必不可少的应用前景。学生用英文写出多元化的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可以是“英语+新闻传媒”,“英语+经贸”,“英语+旅游” 或“英语+酒店管理”等等,再也不会出现毕业论文选题重叠的难题。毕业设计多了更多的实用性和趣味性。 设计毕业论文:在毕业设计中培养大学生的创新能力 关键词 创新能力;毕业设计;创新思维;创新精神 摘要 通过分析本科毕业设计与创新能力培养的关系,指出毕业设计是创新能力培养的有效途径,在毕业设计中应加强学生创新能力、创新思维和创新精神的培养;探索在毕业设计中进行创新能力培养的几种实施办法。 毕业设计是高等院校人才培养计划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它既是学生对所学专业知识综合运用的过程,也是学生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分析解决实际问题和培养初步科学研究能力的一个重要过程;既是对学生综合素质教育与工程实践能力培养效果的全面检验,也是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重要环节。 1 创新能力培养的特点和意义 创新能力培养是遵循创新活动的规律和学生创新素质形成的规律,以培养学生具有一定的创新意识、创新思维、创新方法和创新人格为主要目标的教育活动。其本质是提高学生创造性地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它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创新能力培养具有超越性,强调在积累前人知识的基础上,通过创新,超越前人。因而,学生在校期间就应培养这种超越思想,用之去理解、分析前人的知识,使他们能以积极主动的精神去丰富、创新和发展前人的知识。 2)创新能力培养要注重学生的个性发展,因为有了个性才可能有创新。在教育过程中要弘扬学生个性,给学生提供充分的发展空间,最大限度地激发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3)创新能力培养是素质教育的重点,是高层次的素质教育。创新能力是高素质人才的重要标志之一。培养高素质人才需要在基本素质全面发展的基础上,通过进一步教育和培养从而形成创新精神,进而提高创新能力。 2 毕业设计是创新能力培养的有效途径 毕业设计是实现本科培养目标的重要环节,是学习的深化和升华的重要过程,是学习与实习、研究与实践的全部总结,是创新思维、综合素质和工程实践培养的全面提高阶段,是学生毕业及取得学位证书的重要依据,也是衡量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的重要评价内容。更重要的是,毕业设计能有效地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 1)毕业设计的目的和创新能力的培养是一致的[1]。毕业设计要求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的理论和技术知识,相对独立地、创造性地解决科学研究、工程设计问题,从而得到科学研究方法和独立工作能力的锻炼,并取得设计成果。将所学的知识进行全面综合,用来分析解决实际问题并且为解决问题而去自学一些新的知识,这本身就是一个创新能力形成的过程。 2)毕业设计能够全面地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毕业设计要经历选题、调研、提出方案、确定技术途径、实验验证、总结、答辩等阶段,从中受到提出问题、检索资料、分析解决问题的各种途径及关键要素、实验验证、撰写说明书和毕业论文、接受答辩等基本训练,从而培养学生具有优良的思维品质,勇于实践、勇于探索和开拓的精神,这是其他教学环节不能替代的。 3)毕业设计指导教师有目的、有计划的引导,有利于学生创新意识的培养。毕业设计中的主体是学生,绝大部分工作由学生自己去做,因此对问题的思考比较深入,对教师的引导理解比较深刻,从而提高创新冲动和创新思维的自觉性。 4)毕业设计为学生创新能力提供了试验或实验的机会。创新意识和创新思维的培养,归根到底要以实践为基础,又靠实践来检验。学生的一些新的想法和方案可以在毕业设计中进行验证,有些想法通过验证来纠正、完善,直到成功,从中使学生提高兴趣,也增强创新自信心。 5)毕业设计有助于学生的个性发展。从选题到设计方法和内容的选取,从问题的分析到问题的解决和验证,学生有较大的选择空间,这样可以充分发挥他们的个性,展示他们的才华,有利于个性的培养和个体潜能的挖掘。 3 存在的主要问题 毕业设计对于培养大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起着重要作用,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环节,优秀的毕业设计可以使学生的设计思路和创新理念得到很好的展现。毕业设计实施细则中有一些制度和措施来监控毕业设计的质量,鼓励教师和学生在毕业设计中进行创新。但在指导学生的毕业设计时,发现存在一些问题。 3.1 创新的意识不强学生创新意识薄弱,比较缺乏探索新问题的动力和能力。造成这种情况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学生掌握的知识不够扎实,综合运用能力差;二是创新实践与社会要求脱节,不知道社会的发展需求和本领域的前沿是什么,不容易找到创新点。 3.2 创新激励措施力度不够《毕业设计(论文)奖实施办法(试行)》对指导教师、学生的创新行为进行鼓励,但对创新考核的力度还不够。如在“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评审标准”中,无论是指导教师、评阅人还是答辩过程,对创新的这个评审项目比重不明确。指导教师和学生对创新无所谓,都不愿意承担创新的风险,只要求毕业设计没有大的原则性错误就可以了。如果毕业设计形式精美,内容规范,即使没有创新,一般都可以拿到优秀,有的甚至还能拿创新奖。 3.3 毕业设计的通过要求较低毕业设计阶段也是学生联系工作准备就业的阶段,加之毕业设计一般都能全部通过,学生的学习压力远小于就业压力,相当数量的学生对毕业设计不重视;即使学生找到了工作,没有了就业压力,也不会专注于毕业设计,只等着毕业,毕业设计只能走走过场。学生的毕业设计质量都不能保证,更不要说有什么创新动力了。 4 毕业设计中加强创新能力培养的探索 4.1 掌握毕业设计的基础知识,是搞好毕业设计,进行创新能力培养的前提毕业设计的基础知识主要包括文献检索、创造学的基本原理和毕业设计的基本常识等。开设“创造学基础”“科技发明”讲座,并结合一些有创新成果形成过程的事例,增加学生创造学和发明学的一些基本思维方法,启发学生在毕业设计中能够结合实际内容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从而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通过有针对性地讲授一些毕业设计题目、格式、内容等基本知识,参阅前几届优秀的毕业论文,使学生对毕业设计有一个全面了解,便于将来在毕业设计过程中更自如地发挥创造力。 4.2 合理选择毕业设计题目技术先进、恰当新颖的毕业设计题目,确定了毕业设计的基本内容和方向,是培养学生创造能力的核心。毕业设计的题目要有创新性,要来源于生产、科研、教学、实验等实践中,难度要适合本科教学,有利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和提高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选题要覆盖本专业的主干课程。一人一题或多人一个大题但分工不同,典型的好题不同届的学生可以一样,但要求上要有所提高,禁止多人一题。选题由教师确定题目和学生自选题目相结合。为了提高学生主观能动性,要尽可能多给学生一些题目,使其有选择余地。提倡学生和教师共同拟题,鼓励学生自己出题,教师进行审定。 4.3 教师要把加强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作为指导学生毕业设计工作的重点[2]毕业设计过程中,指导教师要根据学生题目的不同内容和不同进度,按照创造学的基本原理和学生的特点进行启发、答疑和引导。定期进行总结,结合学生毕业设计中出现的问题和学生自己遇到的一些疑问,进行启发式讨论。建议学生将自己的一些新的探索写成科技论文,并力争公开发表,对学生的工作以及将来职称晋升都有好处。 4.4 把创新能力的培养作为毕业设计成绩评价的主要内容毕业设计成果验收和毕业答辩评分时,把其中体现的创新点作为重要的评价依据,在毕业设计成绩评定标准中要占有很高的分数比例。学生对某些设计内容或论述有创新意识,对前人的工作有所改进或突破,就应获得较好的成绩。 当然,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不仅仅是毕业设计的任务,而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贯彻到育人的各个环节。但是,创新能力培养应该成为毕业设计的重要目标,亦即毕业设计应成为创新人才培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设计毕业论文:计算机平面设计毕业论文 【摘 要】图形设计作为视觉空间设计中的一种符号现象,起着沟通人与文化、信息的作用,这一点与文字的作用相通。汉字是代表中国文化的具有很大涵盖性的符号文字,因此,我们应该去研究与认识它,从而发掘更多的造型方法,更深入地利用汉字来进行平面图形设计。 引 言 在日本设计师白木彰先生的作品中,展示出一个活生生的汉字的世界。不是简单的文字符号的堆积,每个字仿佛从符号世界中还原了出来,带着它们来自远古时代的神秘气息。这样的文字形态,引起我对汉字的新的认识。 汉字是唯一富有生命力的表意文字,是用点画记录人类理念的平面设计。利用文字来进行平面设计,我们所要利用的不光是它的“形”,更重要的是它的“意”。目前日本人似乎比我们更懂得怎样利用汉字,他们用汉字的造型原理去设计图形,在他们的设计作品中,汉字不仅仅是符号,是装饰,而且具有了图形设计的表形性思维,使汉字真正活了起来。利用汉字,日本人传达出他们的本土文化,而我们为什么不能利用汉字传达我们的文化?这一点令人深思。 平面图形设计与汉字的本质联系 1.汉字本身即是一种平面图形设计 从平面设计来讲,汉字是人类社会有史以来最伟大最成功的设计。它以最为简单的设计元素,运用最丰富而复杂的设计手段,设计出了一件又一件恒定而单纯的“产品”,并使这些产品的内涵丰富,构架完美,用途广泛,影响深远。同时,这些“单元产品”又具有无穷的联络方式,具有开放而递增的同构能力。 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庄子在《庄子外篇》中就已指出:“言者所以在意,得意而忘言”,即:在语言和事物之间存在着表征物与被表征物的关系,语言是事物的表征物,事物是语言的被表征物,语言的任务是事物信息的被传达,语言的角色是传达信息的媒体。文字正是利用语言来代表或者指示某一事物的东西。 2.平面图形设计与汉字构成学原理 a.平面图形设计是一个特殊的思维过程 人类的意识过程,其实是一个将世界符号化的过程,而思维无非是对符号的一种挑选、组合、转换、再生的操作过程。因此可以说,人是用符号来思维的,符号是思维的主体。平面图形设计,是以信息传达为目的的,在二维的空间中对物象的位置、比例、相互关系的筹划,无疑,这也是一个思维过程。但同时,它又不是一个通常意义上的思维过程。这是一个开始于设计者,延续到受众心理活动的思维过程,而这种延续正是依赖于作为思维主体的图形。 b.汉字是经过设计的图形 汉字的目的是承载信息,而汉字本身即是中国人在二维空间中对点画挑选、组合、转换、再生,使之代表一定信息的产物。从符号学原理分析,汉字是一种符号,是一种特殊的平面图形设计。由于汉字演变至今已变得十分抽象,洗练,所以将汉字承载着的原始信息还原出来的过程本身,即是一种特殊的思维过程,一种特殊的平面图形设计。这种还原的结果不是文字,是一种加入人的思维的奇妙产物,一种特别的平面图形。 更多地发掘汉字的特征 更准确地运用汉字承载的信息 设计师借平面图形设计向受众传达自身的思维过程与结论,以达到其指导或是劝说的目的;换言之,受众也正是通过设计者的作品,与自身经验加以印证,最终了解设计者所希望表达的思想感情。美国设计师普罗斯说过:“人们总以为设计有三维:美学、技术和经济,然而更重要的是第四维:人性。”人性的概念在今天已经广义化,如何使我们的本土文化得以体现?还原汉字的原始信息应该说是一条捷径。在追寻汉字本源的过程中去体会中国文化,其本身就是在提高设计师文化修养。这样,我们在作品中体现本土文化就不是一件难事了。 1.使汉字不断地深化 a.运用汉字来发掘本土文化,是一个抽象难懂的说法,那么,让我们看看日本人是如何做的吧。 七世纪时,日本引进中国的表意文字,称为汉字。日本人快速地消化了中国的汉字文化,之后又把汉字迅速地加以改造,日本称为大和民族的本土文化其实都来自中国,而中国当代的设计为什么还不及日本呢?我们可能过多地强调了形式的方面,而忽略了设计作品本身应透露出来的内容和意境。日本人以纤丽纤小、简约淡泊作为其审美的意趣,形成了“物哀”、“空寂”、“风雅”、“幽玄”等审美理念。汉字被日本的设计注入无限的遐想,成为他们在作品以外的思维空间“留白”的有力武器。“喻物于意则乐,留意于物则病。”汉字作为抽象图形的魅力在乎似与不似之间。 《读卖新闻》中曾登载过一位日本小学三年级女生写的诗: “港”这个字 真像美人鱼 “共”是头 “巳”是尾 三水是浪花 你看像吗? 这就是汉字的魅力,几乎是独一无二的魅力,没有哪种文字可能引发人这种美妙而大胆的联想的。正是汉字在人思维空间里的留白,使汉字具有了无限的生命力。 现代图形设计是对文化的认同,而不是简单的对符号或图形的认同。探索本土文化的内涵,找出传统文化与自己个性的碰撞点,形成自己的设计风格,这才是运用汉字进行图形设计的精髓所在。日本许多著名设计师,几乎都是汉字学的专家,他们在作品中巧妙地将汉字作为抽象画看待,取得了意想不到的效果。日本书籍设计大师杉浦康平先生就是一个执著的汉字迷。他在《活字礼赞》一文中提出汉字造型的直角思想,其起源为中国“天圆地方”的宇宙学;日本另外一位汉字迷设计师白木彰先生,更是巧妙地将汉字作为图形运用到了平面设计中。 日本设计运用传统的理念,现代的元素和构成手法,并赋予民族情感的内容,走在了设计的前沿。这值得我们青年设计师们学习和借鉴。 b.我们的先民如何利用汉字设计生活 我们的前人在书写汉字的过程中,逐渐上升到一种审美阶段--融入了创作者的观念、思维、精神,并能激发审美对象的审美情感,于是形成了“书法”这类二阶意义上的艺术门类。书法艺术是抽象符号艺术,它靠单纯的线条架构演绎出千变万化、千姿百态的视觉艺术形象。 在文人士大夫创造了优秀的书体与书法作品的同时,民间艺人也以他们的聪明才智设计出无数巧妙而极富视觉意趣的字体图形。如用来招揽顾客的幌子、节庆与民俗活动中的吉语,吉祥纹样中的连笔字等。这类反映日常生活形态的杰作具有浓郁的装饰性和强烈的民族特色。 2.用中国人独特的宇宙观理解汉字 因为中国自古就有“天人合一”的观念。即人类并非宇宙创造的中心,而是自然中次要的部分,能否符合大自然的韵律是衡量一切的标准。世界上没有哪一种文化如此强调自然的形态与模式,汉字的创造无疑也遵循这一法则,即模拟自然,将物的形简化地融合于方正的字体符号之中。 a.“神”来之笔 古人对于“神”的信仰,主要表现在占卜和祭祀上。最早的汉字其实是占卜的记录,上古文字的笔划结构,用今天的眼光看去,充满了神秘的色彩,是古人对自然、对生命的一种诠释。这种记录占卜结果的文字,来源于远古的文字画(近似文字的图画)。汉字是表意文字,象形性是汉字的主要特征之一,汉字是反映自然造型的。汉字在反映自然造型的同时,还具有深奥的构成原理,而这种原理就来源于中国人独特的世界观。设计在线.中国 b.汉字中有大智慧 《易》曰:“自天佑之,吉无不利。”子曰:“佑者助也。天之所助者,顺也……”中国人信仰上天潜在的超越之力,这种超越之力即自然规律。观察汉字的构成,更多的是揭示自然中蕴含的深刻哲理。在汉字发展的早期阶段(西周以前),象形程度较高,体现出对书写的简化和易识别的趋势。而汉字在发展为记号文字体系的过程中,则体现出了古人独到的智慧。 在汉字的创造过程中,古人很注重“形”与“意”的结合,简单摹仿不是文字。 在初中时,语文老师对于“牧”字、“采”字的解释,引起后来我对汉字中蕴含的先人智慧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前有“牛”而后面有一个人持木棍趋赶,这样便组成了“牧”字。在汉字的造型原则里,我们可以发现许许多多这样有趣的例子,只要我们耐心品味,其中奥妙无穷。 结 论 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环境下,我们如何运用文字进行平面图形设计? 汉字不是世界普及的文字,但是汉字字符本身代表一种或多种意义,这一点,拉丁字母却无法完成。面对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我们将汉字直接用于标志显然行不通,这样只能使我们的作品显得腐朽而庸俗。但是在了解汉字的意义和构成法后,我们把汉字精辟总结物象特征的方法运用到平面图形设计中,却未尝不可。例如,中国邮政的标志,来自于“中”字的古形“中”。其意义指一面有长穗的旌旗随风飘动。邮政的标志将它赋予了新的涵义,一方面保持“中”字的古意,象征中国邮政旗帜性的作用,在公众中一直保持着良好的形象;另一方面,将“中”字变形,像一双手托起一封信件交给收件人的形象,寓意着中国邮政以服务为本,快捷、安全、礼貌。 发掘汉字中蕴含的深层文化积淀,在现代设计中的应用有着广泛的前途。除了标志设计,无论是装饰、书籍、招贴、广告还是环境艺术设计,都应当充分发掘汉字中包含的中国哲学,从事设计工作的我们应当重视这方面的学习和修养,让抽象的汉字艺术在现代设计中产生更大的魅力。 设计毕业论文:社管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 浅析家庭暴力问题 近年来,家庭暴力一词已经越来越为现代人所熟悉和关注。本人结合学习的专业知识,开展了一些调查,浅谈了对家庭暴力问题的一些个人见解。 第一章 家庭暴力的现状和特点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间一方侵犯他方人身权利,造成他方身体和精神上受到伤害的强暴行为。家庭暴力主要包括夫妻间的暴力、父母子女间的暴力和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本文所说的家庭暴力,主要是指夫妻之间也即婚姻主体之间的暴力行为。 从广义上讲,家庭暴力既包括应受刑法惩罚的暴力犯罪行为,也包括应受治安管理条例处罚的违法行为,还包括应受民事制裁的一般侵犯妇女人身权利的行为。从实践中看,构成犯罪应受刑法惩罚的家庭暴力案件只占家庭暴力行为的15%左右,但却属恶性暴力案件,危害性极大,能被社会所关注和对施暴者给予应有的制裁。而其他家庭暴力行为虽然也具有违法性,应受行政制裁或民事制裁,但却被视为家庭内部矛盾而忽视了它的危害性,客观上起到了纵容暴力行为的后果。由于长期放纵这类暴力行为,导致了家庭暴力行为的升级。因此,不管是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行为,还是一般违法的家庭暴力行为,都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减少和消除。 1.1家庭暴力的现状。 近些年来,在婚姻家庭领域,家庭暴力问题比较突出。有关资料显示,在中国目前的家庭中,有33.9%的家庭中存在程度不等的家庭暴力,特征是在离异中,强度较大的暴力事件比例高达47.1%.在每年解体的40万家庭中,1/4家庭的解体缘于家庭暴力。家庭暴力不仅直接对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构成严重伤害和威胁,而且还会破坏家庭的稳定和安宁,甚至影响社会的安定和发展。有多少触目惊心的家庭恶性刑事案件的起因是丈夫对妻子实施的家庭暴力或是妻子不堪忍受丈夫的暴力而实施的极端报复行为。因此,不管是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行为,还是一般违法的家庭暴力行为,都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减少和消除。惩治家庭暴力,是实现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的重要保障,有利于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 根据1994年国务院的《中国妇女状况》白皮书,我国每年约有40万个家庭解体,其中25%是由于家庭暴力引起的。家庭暴力不仅对受害人造成生理上和精神上的痛苦,从更深层次的意义上看,它还表现为对家庭中弱势群体人权的严重侵犯。人权不仅包括生存权和发展权,还包括所有社会公民取得平等的权利。这些权利不仅体现在政治生活领域,还体现在家庭生活领域,而且只有在家庭生活领域实现了人与人之间的平等与相互尊重,才能为整个社会的人权保障提供必要的前提。对家庭暴力的研究,不仅体现了对于受害者的关怀,更体现了对于他们人权的尊重。 1.2 家庭暴力的特点。 由于家庭暴力多发生在家庭的内部,受害者往往无力或不愿公开,加之公众的漠视和司法机关的介入不够,从而使家庭暴力与发生在社会上的暴力相比更具有显著的特点。 家庭暴力是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其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比较常见的有捆绑、殴打、讥讽、辱骂、恐吓、不予理睬、性虐待、性暴力等。家庭暴力主要包括夫妻间的暴力、父母子女间的暴力和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往往是家庭中的弱势群体,即家庭中的妇女、儿童和老人,其中约 90%为女性。本人这里所说的家庭暴力,主要是指夫妻之间也即婚姻主体之间的暴力行为。从广义上讲,家庭暴力既包括应受刑法惩罚的暴力犯罪行为,也包括应受治安管理条例处罚的违法行为,还包括应受民事制裁的一般侵犯妇女人身权利的行为。从实践中看,构成犯罪应受刑法惩罚的家庭暴力案件只占家庭暴力行为的一小部分,但却大都属恶性暴力案件,危害性极大,能被社会所强烈关注。而大部分的家庭暴力行为虽然也具有违法性,应受行政制裁或民事制裁, 但却被视为家庭内部矛盾而忽视了它的危害性,客观上导致和起到了纵容暴力行为的后果。由于长期放纵这类暴力行为,导致了家庭暴力行为的升级。 1.2.1家庭暴力具有家庭性和违法性。这里所说的家庭性是指暴力行为发生在具有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而这种家庭性正事是家庭暴力犯罪和其他暴力犯罪的基本区别。正是家庭成员之间的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使得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具有隐蔽的特点,也使得人们对于家庭暴力的态度同对于其他暴力行为的态度具有很大的不同。 当前有人认为,如果是出于合理的目的和动机,对家庭成员实施的暴力不属于家庭暴力犯罪。比如丈夫因为妻子的婚外恋而对妻子的毒打、父母出于教育的目的而对子女的肉体惩罚。我认为这是一种误解,我们反对家庭暴力,是因为暴力行为本身侵害了家庭成员的生命、健康和人格尊严。家庭的各种矛盾和冲突,可以通过不同的手段来进行解决和救济,但是决不能诉诸暴力的手段,否则就具有违法性。 1.2.2家庭暴力的施暴 者多为男性。在家庭暴力行为中,妻子欺凌丈夫甚至勾奸杀夫的现象,从古至今时有发生,但相比之下,更多而且更为普遍的则是丈夫对妻子实施的暴力行为。根据中国妇女联合会权益部门统计,在目前的家庭暴力事件中,丈夫对妻子实施暴力的占绝大多数,家庭暴力的受害者90%--95%是女性。从古至今时有发生,但相比之下,更多而且更为普遍的则是丈夫对妻子实施的暴力行为。根据有关部门统计,90%以上的家庭暴力的施暴者为丈夫。宁夏1998~1999年发生的几起恶性家庭暴力犯罪案件,都是丈夫用残忍的手段剥夺了妻子的生命。在知识分子聚集的高等院校内存在的家庭暴力,也都是丈夫对妻子施以暴力行为。 1.2.3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大多数受害人认为,家庭暴力系个人隐私,“家丑不可外扬”,如果反映到司法机关,会使家庭矛盾激化,影响婚姻和家庭的稳定,因而受害者大多采取忍耐态度。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家庭暴力行为除杀人和重伤外,司法机关大多作为自诉案件处理,采取“不告不理”的做法。因此,家庭暴力案件中,真正由司法机关介入处理的较少。 1.2.4家庭暴力具有复杂性。由于家庭内部关系的复杂性导致了家庭暴力发生的原因、实施的手段、产生的后果以及造成的危害各不相同,使家庭暴力具有复杂性。 1.2.5家庭暴力具有持久性。通过对已暴露的家庭暴力进行分析,我们能够发现这类案件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家庭暴力实施的时间上具有持久性。由于受害者对家庭暴力无力反抗或不愿公开,导致实施暴力行为者更加为所欲为,长时间、屡次地对受害者施暴,积累了矛盾。 第二章 家庭暴力存在的原因 导致家庭暴力存在且呈上升趋势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传统封建思想观念的影响,也有经济、社会制度方面的原因,还有婚姻当事人自身的原因。 2.1封建思想观念根深蒂固。在家庭暴力事件发生较多的农村落后地区,不少家庭还受“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等封建思想的毒害。有些人认为父母对子女、丈夫对妻子有着“生杀予夺”的大权,因此,打骂自然也是天经地义的。 2.2家庭婚姻“腐败”现象诱发家庭暴力的发生。引发家庭暴力事件的原因大多已由以前的夫权思想作怪,转化为家庭婚姻“腐败”现象所致。一些人由于受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而失去道德伦理,贪图享乐,追求金钱和美色,在外包“二奶”、养情人,对婚姻和家庭毫无责任感。这种现象称之为家庭婚姻“腐败”现象,最终导致夫妻关系恶化。这是家庭暴力发生的主要原因。家庭暴力既是婚变的原因,又成为施暴者达到离婚目的的手段。 2.3社会变迁所产生的社会压力因素。我国在近二十年经历了巨大的社会变革。社会变革一方面提高了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另一方面也提高了人们的生活竞争压力。当生活的压力积聚到前所未有的程度,在一定因素的刺激下,就容易外化为家庭暴力的行为。 2.4家庭暴力与施暴者的教育水平有着直接的联系。男性的素质差、教育水平低下是造成家庭暴力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 2.5基层社会防范控制乏力。有相当一部分人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内部的私事,他人不好干预也难以解决,即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致使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很少得到制裁,从而助长了家庭暴力事件的增长。 第三章 对预防和治理家庭暴力方法的几种思考 世界《公民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6条规定:“人人拥有固有的生命权。这一权利应受法律保护。不得任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第7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受到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侮人格的待遇。”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的行动纲领,将反对家庭暴力问题列为重点关注的领域之一,要求各国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在我国,根据全国妇联权益部的调查,近年来,各地在反家庭暴力方面开展了许多工作:首先各地方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有效地制止家庭暴力。其次各级党政领导和工青妇组织把反家庭暴力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范畴,形成全社会重视、各机构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局面。 今后制止家庭暴力,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应着手完善法律制度,加强对家庭暴力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对妇女的宣传教育工作。 3.1加强反家庭暴力的立法力度。注重立法,使惩治家庭暴力行为有法可依。我国现行刑法以及新婚姻法有关家庭暴力的法律规范都比较原则、抽象,例如《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4条规定,“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第 35条规定,“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妇女;禁止用迷信、暴力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老年妇女。”,修改后的《婚姻法》也作出了规定:在总则中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第3条,),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第46条)但对现实生活中的家庭暴力事件在法律适用上显得力不从心。因此,有必要加大立法力度,使得反家庭暴力有法可依。 此外,还应在条件成熟时加强和完善人大立法。现行法律法规涉及家庭暴力多为自诉罪,不告不理,且只有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才施以量刑偏轻的刑罚,难以对家庭暴力犯罪构成有效的威慑。建议某些自诉罪可改为公诉罪,可以考虑在时机成熟时可以制定一部单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在该法中详细列明家庭成员的权利义务,家庭暴力行为的表现及其法律责任,国家反家庭暴力的法律保障等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可进行司法解释以弥补国家立法的不足。立新法是一个复杂而漫长的过程,而我国现有法律结构已经是一个比较好的架构,我们应该着重考虑如何更好地利用它。 3.2注重立法,更要强调执法。就是要求国家的司法力量(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对家庭暴力施暴者进惩罚,对受害人进行司法救助,从而有效控制家庭暴力犯罪的发生。我国对于家庭暴力的司法处理的途径主要有二:一是对于构成刑法规定伤害罪和遗弃罪的案件,由公安机关逮捕,经过检察机关的起诉,最后由审判机关定罪量刑。虐待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只有受害人本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害人受到精神强制无法告诉,检察机关才代为向人民法院告诉。实际上,这两种处理途径都不利于家庭暴力问题的真正解决。这两种司法解决的方式都要求进入正式的司法审判程序,对施暴人进行定罪量刑。而家庭暴力不同于其他暴力犯罪。受害人与施暴人之间存在共同的生活关系,彼此有着感情的联络。很多受害人寻求司法介入的目的,是为了制止施暴人的家庭暴力,使其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而不是希望施暴人接受现实的严厉刑罚处罚。对于很多家庭暴力的施暴人进行定罪量刑,特别是对生活压力而产生的家庭暴力和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暴力的定罪量刑,不仅无助于问题的解决,反而为被害人带来了更多的现实生活问题。这种司法手段的介入不是对被害人的帮助,而是给被害人带来了更多的痛苦。因此,对于家庭暴力的处理,除了极为恶劣的暴力行为,应在遵循被害人意愿的基础之上,由公安机关作为进行家庭暴力处理的主要机关。 3.3健全机构,调动全社会反家庭暴力的力量。司法机关要重视对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打击力度,在反对家庭暴力中,行使好监督权。为了保护妇女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除重视立法工作外,要重视和加强对施暴者的打击力度,使妇女权益切实得到保护。有必要建立反家庭暴力的社会保障机制,努力增强人们的防范意识,并使警察成为反家庭暴力的主角,形成有医疗、鉴定、律师、妇联、公安及心理康复等机构组成的“反家庭暴力网”,各组织相互协调配合,从根本上来控制家庭暴力,推动全社会反家庭暴力的行动。 3.4注重调解劝阻与惩罚制裁相结合的措施。《婚姻法》规定,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劝阻和制止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公安机关接到受害人提出的请求,经过查证属实的应当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5重视和加强对妇女自身素质的教育工作。提高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转变妇女的屈从和依附观念,更重要的是要防止受害者采取极端报复行为而成为触犯刑法的罪犯。《妇女权益保障法》第 48条规定:“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有权要求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可以向妇女组织投诉,妇女组织应当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保护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因此,各级妇联组织要对妇女加强普法宣传教育,让保护妇女的法律规定深入人心,提高广大妇女的法制观念,增强其反家庭暴力的自觉性和斗争性,这是改变妇女家庭地位、实现男女平等的重要环节。特别是在遭受家庭暴力侵害时,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增强防暴、抗暴能力。当自己的力量不足以抵制家庭暴力时,要及时求助于邻居、街道、所在单位组织和各种社会力量的帮助,扼止家庭暴力的再次发生。妇女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应选择法律而不是选择极端的报复手段,要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6加强公民伦理道德教育。倡导和弘扬法治、民主、平等、文明,提高全民道德水准。《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提出的二十字道德规范就教育人们要具有家庭美德、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我们要通过各种形式、途径展开宣传教育,使之家喻户晓、深入人心。此外,对残害妇女的家庭暴力行为要通过社会媒介和舆论监督及时地曝光和谴责,对欲施暴者起到警戒作用,提高全社会对家庭暴力行为危害性的认识,达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的目的。家庭成员间发生矛盾时,要善于克制自己,不要恶语相对,要做到互爱、互谅、互让。基层组织及公检法司部门应当建立和健全家庭暴力防范体系,把家庭暴力消灭于萌芽状态。 因此,对家庭暴力应实行综合治理,发挥社区、单位和执法机关等各方面的积极性,努力使家庭暴力走出“邻居不劝,居委会不问,单位不管,不出人命执法机关不理”的真空地带。为了有效地预防和遏制家庭暴力,受害人要甩掉“家丑不可外扬”的观念,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勇敢地运用法律武器,捍卫法律赋予自己的不可侵犯的权利。社会各阶层、执法机关要改变“清官难断家务事”的漠视态度,对于家庭暴力不仅要管,而且要加大治理力度。 1999年联合国确定每年的11月25日为“国际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日”。多年来,我国也先后出台了相关的法规,并在建立了多部门干预机制,法院、检察、公安、妇联、社区及其他部门的介入推动了全社会对家庭暴力问题的认识,表明了中国政府消除家庭暴力的决心。随着全社会对家庭暴力行为的打击和防范、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家庭暴力行为将得到有效地遏制 。
农业综合论文:农业综合开发可引入开发性金融理论 摘 要:在我国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对农村金融产生了越来越强烈的需求,然而,我国农村现存金融状况却不能有效的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本文立足于这一现实,分析了农村金融供给与需求状况,农村金融发展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应该采取的措施和遵循的原则。通过这些分析使我们认清在建设新农村的背景下,如何实现农村经济发展与农村金融发展协调起来。 关键词:农村经济发展;金融支持;金融需求;金融供给 一、问题提出 目前,农村金融体系机构主要有农村信用社、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和邮政储蓄。但是在发挥作用方面,这四家机构在农村发挥的作用并不明显,农发行基本上变成了一个粮食银行,或者说粮棉油的银行,它不能深入到农民生活中的各个环节,特别是不能支撑其他多种经济的发展。农业银行是一个国有商业银行,由于赢利动机存在,因此它的许多业务从农村基层撤出。邮政储蓄只是一个储蓄银行没有贷款业务,功能过分单一,实际上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重任只能落在农村信用社的肩上,所有这些状况决定了必须对现有农村金融体系进行变革。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农村经济问题是经济发展是发展中国家普遍面临的一个不可逾越的根本性问题。我国是一个处于“经济转型”阶段并具有“二元经济”的国家,在当前全国范围内进行新农村建设的背景下,研究新农村建设的金融支持政策对发展农村经济具有重大意义。 二、农村金融供给与需求状况分析 农村金融发展也像其他商品市场一样,其目的就是实现农村金融供给与需求的均衡,发挥农村金融对经济的促作用,因此我们首先要来了解一下目前农村金融供给与需求的一些状况。 (一)农村金融的需求状况分析 目前农村金融需求主体由五个部分组成,即农户、农业龙头企业、个体工商户、中小企业和农村政府,个体工商户和农户的金融需求在大部分地区是紧密联系在一起,而农业龙头企业在农村金融需求总量中的比重很小,所以农村金融需求可以简单分为农户金融需求、中小企业金融需求和农村政府的金融需求。对于农户需求来说,发展程度不同的区域,农户金融需求是不同的,根据经济发达程度,我们把农户金融需求分为三类,即发达地区农户的主要金融需求——发展需求,中等发达地区农户的主要金融需求——农业生产需求和生活需求并重,欠发达地区农户的主要金融需求——生活需求。对于中小企业金融需求来说,由于我国的农村企业绝大多数为中小企业,我国农村企业总数于2004年达2931万户,为农村就业和经济增长作出了巨大的贡献。2004年全国农村企业吸纳的劳动力人数为14733万人,占当年农村劳动力总数的27.9%,2004年,农村中小企业创造增加值约为45621亿元,比2003年增长13%左右。 [①]对于农村政府的金融需求来说,由于农村基层政府包括乡镇政府和村集体,它们的金融需求不同于农户和中小企业,它们的金融需求主要是为农村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的公共产品。在一些财政困难的地区,政府还通过向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贷款弥补税费差额和发放职工工资。通过这些需求主体来看,农村对金融的需求潜力是巨大的。 (二)农村金融的供给分析 从正式金融安排的金融供给角度来看,每年国家以金融剩余的形式对农村经济剩余进行转移,但是在量上十分不足。2004年,我国农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是15%左右,但农业贷款仅占整个金融机构贷款余额的不足6%。四大国有银行每年以吸储上存方式从农村流出的资金约有3000亿元 [②]。邮政储蓄只吸储不贷款,每年约有2000多亿元的资金被抽离农村。农村和农业资金大量流出导致了农村正式金融供求缺口巨大。 然而,自1996年中国农业银行开始与农村信用社行社分离,国有银行逐渐退出农村金融市场以来,农村正式金融安排的农业贷款和乡镇企业贷款呈现萎缩态势。与此同时,农村信用社成为农村信贷资金的垄断供应者,但在实际运营过程中,农村信用社过分看重业绩的增长,以追求盈利为主要目标,偏离了为社员服务的合作原则。 从农村非正式金融市场供给角度看,主要包括私人自由借贷、私人钱庄、合会等。具有贷款数额小,希望手续简便、灵活、及时的特点,并采用较少抵押甚至无抵押的贷款方式。从供给角度看,农村贫富差别加大为农村非正式金融提供了金融供给的空间。同时农村又缺乏国债等证券投资渠道,使得数量巨大的民间资本持有者受利益驱动而成为非正式金融的潜在供给者。 三、 农村金融存在问题 (一) 农村金融机构组织的功能没有充分发挥 目前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三者的职能分工在很大程度上存在混淆和冲突,并由此产生了许多难以协调的矛盾。首先,农村政策金融功能不全,农业发展银行难以承担我国政策性金融的重任,农业发展银行不但存在资金来源不稳定,资金运用效益低下等问题,而且业务范围非常狭窄,功能退化,仅是在农产品收购方面发挥着政策性金融组织的作用。其次,农业银行市场定位的变化使得原来农村金融的主导地位不复存在,实行商业化改革以后,农业银行从农村大量撤出,留在农村的也仅从农村吸收存款,不再向农户发放贷款,这使得其在农村金融的主导地位不复存在。再次,农村信用社不能完全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农村信用社经营中商业化倾向,运作不规范,存在隐性的金融风险。 (二) 民间金融不完善和不规范 我国农村民间金融一直受到打击和排挤。但是,许多民间金融在扩大农村生产经营资金,活跃农村金融市场,提高金融效率,尤其是促进农村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另外,农村民间金融一般具有规模小,隐匿分散的特点,容易失控,一旦失控,不仅可能导致其自身的系统崩溃,而且还可能波及到农村政治社会的整体稳定。因此,如何有效地规范和保护民间金融的健康有序发展是今后农村金融体系改革的一个重要任务。 (三)金融服务难以满足农村多元化经济需求 各金融机构之间在农村市场缺乏有效竞争导致了农村的金融服务功能逐步弱化。农村的金融产品较少,金融服务种类单调,基本上只有传统的存贷业务,中间业务和外汇业务种类很少,而现在农村经济由传统的农业生产迈向产业化、规模化发展时期,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 金融服务现状难以满足当前农村多元化经济的需求。 四、构建支持新农村建设的金融服务体系的措施 (一)完善农村金融机构组织产权和治理机制 目前农村基层金融组织产权不清导致了竞争没有效率,因此,政府应着手建立既适应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内在需要同时又具有多元化产权结构的农村金融组织形式。合作金融作为我国农村金融基本的组织形式,已在理论界和实业界达成共识,但目前以基层农村信用社作为唯一的一级法人合作金融组织形式,既不符合我国区域经济、金融发展不平衡的国情,也不利于合作金融组织的竞争和发展,故今后应考虑建立多层次与多级法人治理结构的农村合作金融体系。而对于作为商业银行的中国农业银行,则可考虑渐进式地推进从国有独资公司制到实行纵向产权结构的有限责任公司制,再到实行横向产权结构的股份有限公司制的产权改革方式。 (二)发展农村金融组织体系 一方面要对农村信用社进行合作金融改革, 另外还应积极探索农村金融的其他发展模式,力求在农村建立起以合作金融为主体,多种金融形式并存的农村金融体系。 加快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和创新步伐,健全农村金融组织体系。按照农村金融需求多层次、多元化的特点,加快构建多元化、多层次、多种所有制金融机构并存的农村金融体系。要加快现有农村金融机构的改革,加快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和产权制度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农村金融主力军和联系农民的金融纽带作用。对于农业发展银行要进行职能定位,拓宽其政策性业务范围,强化其政策性支农作用。要改革邮政储蓄管理体制,建立邮政储蓄银行,拓展业务范围,按吸收存款的一定比例发放小额农贷。采取有效措施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发挥民间借贷对农村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大力发展农业保险。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和机构,增强农业防风险能力。 (三)鼓励、支持和引导民间金融的发展 尽管我国对民间金融一味加以取缔,但在正规金融不能满足农村资金需求的情况下,民间金融活动有着顽强的生命力。据调查显示,农户借款数额中72.18%来自各种非正式渠道,其中农户之间借款占非正式的93.12%,而来自正规渠道的只占27.12%。 [③]因而,我们不能不顾客观存在和实际需要,承袭旧规把民间金融活动视为乱集资,简单、粗暴地取缔民间金融组织及其活动。对于在市场经济中自发产生的民间金融,政府应该给以承认、鼓励、支持和引导。首先要提高对民间金融存在的合理性及其在农村金融中地位作用的认识,废除现有限制民间金融发展的政策和条条框框。其次给以民间金融在税收上的优惠,减少在资金融通、利率市场化等方面的限制。还有要规范民间金融的组织形式,对民间金融活动实行监管。 结论 综上所述,新农村建设的金融支持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是科学发展观在农村金融中的实现途径。虽然我国农村金融改革正在从不同的层面展开,政府对农村金融供给萎缩及其导致的严重后果也给予了高度关注,但从总体上看,农村金融改革需要调整的利益关系仍十分复杂,因此构建农村金融必须要从农村的实际出发,以便利农民、满足农民为着眼点,大力发展多种类型的金融组织。形成健康、高效、功能完善、分工合理产权明晰、监管有力的农村金融体系,切实提高金融服务于“三农”的水平,支持农村经济结构调整,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落实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方针,使“十一五”规划中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运动”的目标早日得以实现。 农业综合论文:搞好农业综合开发 促进新农村建设 摘要:文章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出发,以河北省邯郸市为例分析了我国农业综合开发的实际情况,认为农业综合开发体现了新农村建设的基本要求,应该成为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支持力量。农业综合开发的内容随农业发展阶段变化应有所调整,文章针对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对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提出了几点建议。 关键词:新农村建设 农业综合开发 农村经济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在我国农业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后,党中央做出的一项具有前瞻性的重要战略部署。新农村建设将有利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现代农业建设,增加农民收入。农业综合开发是国家支持和保护农业发展,改善农业资源利用状况、优化农业结构、提高农业生产能力,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战略措施。我们认为,农业综合开发的根本目标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本要求是一致的,农业综合开发的建设内容是新农村建设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在新农村建设中应重视发挥农业综合开发的重要作用,通过拓展开发领域等手段实现农业综合开发制度的创新,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一、农业综合开发是促进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手段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基本要求是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农业综合开发的主要目标是在一定的时间里和确定的区域内,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增加农民收入;农业综合开发的主要内容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培育农业特色主导产业、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加快农业科技推广;在综合开发中要求兼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和谐统一。由此可见,农业综合开发与新农村建设紧密相关。农业综合开发目标的实现过程,也是促进新农村建设目标实现的过程,尤其是农业综合开发要求同时取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这也正是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必须要实现的。农业综合开发所包括的土地治理项目、多种经营及龙头项目、专项科技示范项目等几类项目的建设将有利于促进农村地区的生产发展和村容整洁、农民的生活宽裕及文化素质的提高,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组成内容。总体来看,农业综合开发在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已逐步成为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建设,促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财政实力增强的一支生力军。 (一)加强了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增长 农业生产基础设施是提高农业生产效率的基础。通过农业综合开发,增加对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逐步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业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和可持续发展的能力,有利于促进农业生产的增长。河北省肥乡县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在2003年到2004年间,完成土地治理项目总投资291万元,建设面积5000亩;完成打配机井45眼,铺设地下防渗管道40公里;增设变压器6台,埋设地下低压电缆20公里;整修道路20公里,植树6万株,建涵管100处,改良土壤0.5万亩,建良种基地0.2万亩,新建良种仓库300?、晒场500?;购置农业机械3台套,良种机械4台套;推广新技术2项,培训1000人次。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区土壤得到了改良,水电设施得到了改善,真正做到大地方田化,林路网格化,用电安全化,浇地防渗化,地下电缆和防渗管道成网连片。项目实施后不仅大大减轻了劳动强度,方便了农民生产,而且降低了生产成本,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项目完成后,肥乡县当年新增粮食生产能力94.4万公斤,新增棉花生产能力9万公斤,新增农业产值384万元;新增和改善灌溉面积0.5万亩,年节水18.4万立方米。他们还利用棉花和圆葱在种植时间和空间具有互补性、技术易学这一特点,把棉葱间作技术引进到项目区。在不影响棉花生产的同时,间作套种圆葱,实现亩产圆葱4000~5000公斤,增收1500元左右,年人均增收280元。 (二)积极发展农业产业化项目,促进了农民增加收入 在安排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时,一般要充分考虑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发展优势农产品的要求,对能够带动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的优势农产品项目,要加大扶持力度;要通过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和优势农产品的区域布局,充分发挥农业比较优势,培育优势农产品,努力把优势农产品做大做强,稳步提高我国农业的国际竟争力。因此,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体现了政府的导向,在资金上给予了财政扶持,使项目区的农民和干部开拓了思路,培育了新的经济增长点,增加了农民收入的来源渠道。比如河北省魏县天仙果品批发交易市场是该县2002年~2004年连续三年立项重点扶持的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完成建筑面积17万平方米,总投资9306万元,2003年实现交易190万吨、交易额25亿元、产值10238万元。在该批发交易市场的带动下,目前魏县全县蔬菜果品基地已达到50多万亩,15万多农户户均增收2500元。 (三)投资生态农业项目建设,改善了农业生产条件 农业综合开发具有区域性、综合性的特点,通过统筹规划,实行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加强农田林网建设,支持退耕还林还草,开展防沙治沙,治理水土流失,可以有效地保护和改善农业生产环境,是促进我国农业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推动力量。河北省邱县在新马头镇的15个村内建设了2万亩棉田膜下滴灌高效节水示范工程,该项目总投资793.16万元,可控2万亩棉田,亩均投资396.58元。项目实施后,项目区年可节水214.5万立方米,比常规大水浸灌相比,亩可节水107.25立方米/年,节水率达46.6%,从经济发展的总体来看,这项节水工程的实施,不但节约了水资源,同时也达到了省电、省工、省时的效果。由于没有了传统的土垄沟,还节约了耕地,增加了种植面积。该项技术采用肥水同灌,肥料效益大大增加,土壤板结状况得到改善。据初步统计,实行棉花膜下滴灌后,亩可增产籽棉50公斤,土地利用率提高4%,亩节电费36元,亩节用工费30元。 (四)投资能源生态项目建设,改善了农民生活环境 生态环境的恶化,对我国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影响越来越大。遏制生态恶化趋势,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是一项十分艰巨而紧迫的任务。近些年来,农业综合开发对能源生态项目的投资,对于改善农村地区生态环境,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具有明显的促进作用。河北省临漳县农村能源生态建设项目是国家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生态类项目,总投资600万元,建设年限是2002~2003年,分别包括兵马寨、西五岔口、十里后三村的生态文明村创建和万亩示范城中的两个生态猪场的创建。项目新建沼气池501座,单池年产气量达640方;改厕302个,厕所使用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改圈302个,猪圈使用面积不低于7平方米;硬化道路7000米,改良果园67公顷,新建日光温室大棚20个;扶持养猪场2个,存栏达到200头种猪,年产猪仔达到3000头,科技培训700人次,技术示范4项,新增科技范平面积68公顷。通过项目建设,项目区年产无公害蔬菜4.8万公斤,年产无公害果品110万公斤,年产商品猪8000头,猪仔3000头,年产沼气32万立方米,总计年新增产值720.8万元,利税205.5万元,农民人均增收195.5元。项目的建设净化了庭院,美化了街道,形成了较完整的农业生态链,提高了农村人居环境质量。 (五)推动了农业科技进步,提高了农民的素质 农业综合开发通过不断提高对科技的投入比重,积极推广先进适用的农业技术,加速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加强对农民的技术培训,提高了农民的科技文化素质。河北省广平县农开办在2004年冬季,抓住冬闲的有利时机,积极聘请专业技术人员,组织农民搞技术培训,完成集中培训3期,现场培训7次,印发技术资料2300份,培训农民2000多人次,使1600多户农民初步掌握了优质小麦、玉米种植、节水灌溉、无公害蔬菜栽培、金银花栽培种植、配方施肥等农业实用技术,使项目区基本达到户均1~2名明白人,进一步提高了农民的素质。 二、对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几点建议 农业综合开发具有丰富的内涵,建设目标和内容都是多元化的,不同时期侧重点不同,随农业发展阶段变化和形势需要而有所调整。从十六届五中全会会议公报中关于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论述部分,我们可以看到,我国已经进入到对农业实施保护政策的阶段。在新的农业发展阶段,我们应该适时调整农业综合开发战略,尤其是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做好农业综合开发工作。 (一)进一步拓展开发领域,深化农业综合开发的内涵 农业综合开发必须把提高农业生产效益、改善农村环境、增加农民收入作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进入新的农业发展阶段后,要在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同时注意改善农村的生活环境,要把整个农村地区的生态环境建设与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农民生活环境紧密结合起来;在进行土地治理项目的同时也要注意农村地区基础设施的建设,统筹考虑农业生产设施与农村生活设施的建设问题;将农业技术推广与农民文化、技术素养的培育结合起来,提高农民群众的生产技能和综合素质。 (二)多渠道多方式筹集资金,增加农业综合开发投入 目前农业综合开发实行的是“国家引导、配套投入、民办公助、滚动发展”的投入政策。但从实际情况看,各地对财政投入特别是对中央财政投入的依赖性较大。面对巨大的农业开发任务和新农村发展要求,仅靠国家财政投入是不够的,必须调动地方、企业、社会各方面力量的积极性,多渠道多方式筹集资金,增加农业综合开发投入。尤其是在进行农业产业化项目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民间资本的引导作用,形成高效的农业综合开发投融资体制,充分利用市场机制,探索商业性开发、股份制合作开发、BOT等不同投融资方式,以更好发挥农业综合开发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 (三)构筑促进农村经济增长的基础平台,多方面增加农民收入 促进农民收入增加,保证农民生活宽裕是新农村建设的基本要求,而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又是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人若干政策的意见》指出 “农民收入长期上不去,不仅影响农民生活水平提高,而且影响粮食生产和农产品供给;不仅制约农业经济发展,而且制约整个国民经济增长;不仅事关农村社会进步,而且事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不仅是个重大经济问题,而且是个重大的政治问题。”因此,农业综合开发要以改善农业基本生产条件为中心,抓住促进种粮农民增收这个重点;同时要积极推进农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业产业协调发展,努力挖掘农民增收的潜力;还要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产品转化增值,延长农民增收的价值链。 (四)发展农业高新技术,推进现代农业建设 现代科学技术是现代农业发展的核心动力,已经广泛而深入地渗透到农业生产、加工等各个领域。在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中,要继续加大对科技的投入,以提高农业机械化装备水平、提高农业生产技术。加大科技投入要围绕项目区主导产业和优势产品进行,着重解决科技进步中的关键和薄弱环节,重点推广优良品种以及与优良品种相配套的种养技术特别是节水灌溉技术。结合项目建设,要进一步加强对农民的科技培训,提高劳动者素质,培养与建设现代农业要求相适应的新型农民。 (五)坚持以人为本,发挥农民在农业综合开发中的主人翁作用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规划和建设要充分听取农民群众的意见,尊重农民群众的权利,确保农民群众的基本利益不受损害;要从实际情况出发,符合当地的自然条件和农民群众生产生活习惯的要求,为农民群众生产生活提供便利,为形成良好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奠定基础。产业化项目必须是能带动农民增收的项目,做到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农民利益统筹兼顾。在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农民群众的自主创新能力,进而引导和发挥农民在农村经济建设中的主人翁作用,让农民群众真正成为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体和活力。通过这些措施的实施,不仅能够提高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效率,也将为引导农民积极参与农村的民主管理创造有利的条件。 农业综合论文:紧紧围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努力推进新时期的农村水利工作 摘要: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实践可持续发展治水思路,加快水利的改革与发展. 关键词: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农村水利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上午,汪恕诚部长做了一个非常重要、十分深刻的报告,对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做好明年和今后的水利工作进行了全面的部署,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按照会议安排,我就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实践可持续发展治水思路,加快水利的改革与发展谈几点认识。 一、把握科学发展观的内涵,更新和完善水利发展观念 科学发展观是我们党根据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发展实践,针对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借鉴国外经济发展经验,为实现国家可持续发展做出的重大战略决策,表明了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规律认识的不断深化,反映了发展的时代特征和必然趋势。科学发展观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现代化的根本指针,也是水利改革与发展所必须遵循的重要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全面领会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内涵。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和本质,是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体现了党的宗旨和执政理念。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一切从人民群众的需要出发,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基本内容,是经济发展、社会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的统一,是经济社会与人口、资源、环境的统一,是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统一。全面发展,就是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实现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协调发展,就是要推进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相协调,经济、政治、文化建设相协调。可持续发展,就是要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坚持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统筹兼顾是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就是要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 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用科学发展观指导水利工作,必须树立六个观念:一是以人为本的观念。把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水利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解决好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水利问题,确保饮水安全、防洪安全和用水安全;二是人与自然和谐的观念。正确处理人与自然、人与水的关系,充分考虑水资源和水环境的承载能力,在水利建设中避免和减少人类活动对水和自然的侵害;三是节约资源的观念。以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和发展循环经济为目标,树立节水意识,完善节水机制,建设节水型社会,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和效益,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四是保护环境的观念。水是维系良好生态环境的最基本要素,要重视生态环境问题,加强水资源保护和水环境治理,正确处理水利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维系河流健康生命;五是统筹发展的观念。根据流域、区域、城乡和东中西部发展对水利的不同需求,统筹考虑水资源条件、经济结构和生产力布局,科学确定水利发展目标、速度、规模和水平,促进水利与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六是改革创新的观念。深化水利改革,理顺体制、创新机制、健全法制,强化水利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提高水利依法行政和服务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二、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实践可持续发展治水思路 98’大水以来,水利改革与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水利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有力地支撑和保障了经济社会发展。水利部党组从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和水利工作的实际出发,在系统总结多年治水实践的基础上,按照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理念,提出了从传统水利向现代水利、可持续发展水利转变的治水新思路。近几年的实践表明,这一治水思路贯彻了中央水利工作方针,是科学发展观在水利工作中的直接体现。 几年来,各级水利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实践可持续发展治水思路,水利改革与发展实现了一系列重大跨越。一是水利投入大幅度增加,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明显加快。98年以来,中央共投入水利建设资金2400多亿元,年均投入300亿元以上。长江干堤加固等大江大河大湖治理取得重大进展,南水北调和治淮建设全面启动,农村人饮解困、大型灌区节水改造、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和骨干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取得明显成效,水利信息化和现代化建设上了一个新的台阶;二是水利改革不断深化。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水利建设管理体制改革、流域管理体制改革、水务管理体制改革、水利投资体制改革、农村水利改革、水价改革全面推进;三是依法治水力度进一步加大。水法规体系和水行政执法体系逐步健全,科学、民主、依法行政能力明显提高;四是水资源管理得到加强。黄河水资源统一调度,张掖等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黑河、塔里木河综合治理,引江济太、引岳济淀、扎龙湿地补水等取得显著成效;五是水利规划和前期工作取得新的突破。水资源综合规划、防洪规划、水利发展“十一五”规划、水利专项规划取得重要成果,重点水利项目的前期工作步伐加快。 但是,从科学发展观和经济社会发展对水利的要求来看,水资源承载能力下降,饮水安全问题十分突出,水资源短缺已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制约因素;江河防洪标准偏低,综合防洪减灾体系尚不完善,频繁的洪涝灾害对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威胁;水污染问题较为突出,水环境的总体状况尚未得到根本好转;水土流失严重,生态环境恶化问题已经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 从水利改革与发展自身来看,仍然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对可持续发展治水思路的认识还不尽一致,贯彻落实的力度还不够大;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相对滞后,水利工程老化失修、效益衰减及安全隐患等问题较为突出,公益性水利工程良性运行维护补偿政策尚未到位;水利发展中的体制性和机制性约束尚未消除,水利的社会管理和依法行政能力亟待加强;水利科技创新和推广能力较低,水利信息化和现代化建设步伐还需进一步加快;水库移民的历史遗留问题较多,基层水管单位职工的生活和工作条件亟待改善。 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关键时期。中央对水利工作高度重视,将水利放在基础设施建设的突出位置,国家由积极的财政政策转为稳健的财政政策后,仍将继续保持较大的中央水利投资力度,水利面临着很好的发展机遇。我们要抓住机遇,开拓进取,迎难而上,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实践可持续发展治水思路,解决水利发展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加快水利的改革与发展。 三、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确立水利发展目标和任务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水利的改革与发展,总的来说,就是要把握一条主线,突出三个抓手,明确五个目标,构建六大体系。 把握一条主线。就是要在水利工作中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中央水利工作方针,积极实践可持续发展治水思路,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着力解决好水利改革与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全面提高水利服务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能力,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水利支撑和保障。 突出三个抓手。一是加快发展。发展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也是水利工作的首要任务。只有加快发展,才能解决好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的水问题,才能提高水利支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能力,才能推进传统水利向现代水利、可持续发展水利的转变;二是深化改革。改革是发展的动力,也是加快水利发展的根本途径。只有深化改革,才能建立水资源和涉水事务统一管理体制,才能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水利发展机制,才能完善依法行政、依法治水、依法管水的水行政管理体系;三是强化管理。管理是提高效益的基础,也是保证水利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只有强化管理,才能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和效益,才能使水利工程走上良性运行的轨道,才能提高水利管理部门驾驭水利工作的能力。 明确五个目标。一是保障饮水安全。把保障饮水安全、保护人的健康生命作为水利工作的首要任务和突出重点,提高城乡供水保障能力,改善供水水质,保护饮用水源,切实解决好农村饮水安全问题;二是保障防洪安全。以大江大河治理为重点,提高重要防洪保护区、重要城市和重要地区的防洪减灾能力,将洪涝灾害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三是保障粮食安全。以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和大型灌区节水改造为重点,提高农田灌排能力和农业用水效率,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抗御水旱灾害能力;四是保障经济用水安全。以水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为重点,满足经济总量增长、产业结构调整和重大战略布局对水的需求;五是保障生态用水安全。以水资源保护和水环境治理为重点,统筹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维系河流健康生命,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构建六大体系。一是防洪减灾保障体系。坚持给洪水以出路的原则,通过河道整治、堤防加固、控制性枢纽、蓄滞洪区建设等工程措施,结合洪水风险管理、洪水预警预报、防洪调度指挥等非工程措施,构建较为完善的江河综合防洪减灾体系;二是供水安全保障体系。坚持节流与开源并举的原则,通过大力推行节水措施,建设节水型社会,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和效益。通过兴建南水北调等跨流域和区域调水工程,形成四横三纵、东西互补、南北互济的全国水资源配置格局,结合骨干水源工程、各类蓄引提工程建设及非常规水资源利用,提高供水保障能力,构建城乡供水安全保障体系;三是农村水利保障体系。坚持提高综合生产能力与改善生活条件同步推进的原则,通过大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大型排涝泵站更新改造,结合人畜饮水、节水灌溉、雨水集蓄、牧区水利、农村水电等小型水利设施建设,发展有效灌溉面积,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抗灾减灾能力,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构建农村水利保障体系;四是水环境安全保障体系。坚持保护与治理并重的原则,通过严格的水功能区划管理,实行排污总量控制和水质监测,加强对重要水源地和地下水的保护,逐步恢复和改善水体功能,结合水污染治理,加大中水回用力度,提高水环境承载能力,构建水环境安全保障体系;五是生态安全保障体系。坚持生态修复与综合治理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坡改梯、淤地坝、小流域综合治理等措施,结合退耕还林和封禁保护,充分发挥生态的自我修复能力,对重点水土流失区和生态脆弱流域进行综合治理,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构建生态安全保障体系;六是水利现代化保障体系。坚持以信息化促进水利现代化的原则,通过建立水文水资源监测网络和信息系统、防汛抗旱指挥系统、水资源调度管理系统、水土保持监测和管理信息系统,结合水利科技创新,不断提高水利信息化水平,推进传统水利向现代水利转变,构建水利现代化保障体系。 四、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加快水利的改革与发展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水利的改革与发展,要着力做好六项工作。 第一,抓好规划的制定和前期工作,打造可持续发展水利的整体框架。一是制定好水利发展“十一五”规划。总结“十五”计划完成情况,分析水利发展面临形势,明确水利改革与发展的目标、任务、布局、重点和措施,为“十一五”水利改革与发展提供规划依据;二是编制好水资源综合规划。在水资源调查评价成果的基础上,做好水资源配置工作,根据流域和区域水资源状况,科学制定主要江河水资源分配方案,为建立国家水权制度、合理配置和科学管理水资源提供规划支撑;三是做好防洪规划的审查报批工作。尽快形成全国和流域防洪规划成果,为完善综合防洪减灾体系、确立洪水管理制度提供规划基础;四是加快重要流域、区域规划及专项水利规划的编制,完善水利规划体系,强化水利规划的法律地位,抓好各项规划的实施;五是加快重点水利项目前期工作,为实现水利规划目标和保持稳定的水利建设规模创造有利条件。 第二,加快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夯实可持续发展水利基础。一是加快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把保障饮水安全作为水利建设的首要任务,重点解决农村群众饮用高氟水、高砷水、苦咸水及血吸虫病区等水质不达标和局部地区的饮水困难问题;二是加快以治淮为重点的防洪工程建设。加强蓄滞洪区建设,实施重点河段的堤防建设、河势控制和清淤疏浚,加大重点海堤建设力度,加强重要跨界河流整治及国土防护,重视中小河流防洪治理和山洪灾害防治;三是加快南水北调等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搞好南水北调工程前期工作,建设甘肃引洮等一批区域性调水工程,积极开发利用雨洪资源和非常规水资源;四是加强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大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在水土资源条件相对较好的地区,新建一批大型灌区,对大型排涝泵站进行更新改造,发展雨水集蓄利用,加强牧区水利建设;五是加强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和重点水利枢纽建设。尽快完成第一批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任务,加快实施第二批除险加固任务。按照水库建设规划,加强新建水库的论证和审批工作,要高度重视和认真做好新建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和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妥善处理水库移民安置、征地补偿和后期扶持等问题;六是加快水土保持和生态治理。加强小流域综合治理和水土保持生态建设,搞好黄河多沙粗沙区淤地坝建设,继续实施塔里木河、黑河、首都水资源综合治理;七是加强农村水电和电气化建设。加快小水电代燃料生态保护工程建设步伐,实施光明工程,解决偏远地区群众用电困难;八是加快水利信息化建设。继续建设国家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加强水文水资源监测信息网络建设,加强重点流域、区域、城市及骨干水利工程的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水利建设要注重向西部地区倾斜,向东北等老工业基地倾斜,向老、少、边、穷地区倾斜。要高度重视和认真做好水利援藏、水利定点扶贫和水利血防等工作。 第三,加快各项水利改革,理顺可持续发展水利的体制机制。一是水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完善流域和区域相结合的水资源管理体制,进行流域管理体制改革探索,加快区域水务管理体制改革,对涉水事务实行统一管理;二是水利投融资体制改革。完善以公共财政为主的水利投资体制,拓宽水利投融资渠道,建立稳定的水利投入保障机制,落实好地方配套资金,切实加强水利资金管理;三是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体制改革。推行政府投资的非经营性水利项目“代建制”,规范水利建设市场,完善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确保工程安全、资金安全和干部安全。加快水管单位体制改革,建立工程管理和维护的投入机制,落实管护经费,推进管养分离,精简管理机构,加强经营管理,确保水利工程的良性运行和效益的发挥;四是水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建立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监管制度,探索准公益性水利国有资产的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完善水利行政事业性资产管理体制;五是推进农村水利改革。大力推行灌区管理体制改革,鼓励用水户参与或直接管理。对农村小型水利设施进行产权制度改革,进一步调动农民参与建设和管理的积极性;六是推进水价改革。建立有利于节水的水价形成机制,全面推行阶梯式水价,对不同水源和不同类型用水实行差别水价。在水资源紧缺地区和生态环境恶化地区,要逐步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第四,强化涉水事务的社会管理,创新可持续发展水利的管理模式。一是建立洪水管理制度。开展洪水风险分析评价,建立国家洪水影响评价制度,完善蓄滞洪区管理制度,提高蓄滞洪区管理运用调度能力;二是建立国家水权管理制度。抓紧制定国家主要江河水量分配方案,实现用水总量控制和用水定额管理,建立水权转让制度,培育水市场,实现水资源优化配置;三是建立水资源节约制度。大力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建立以经济手段为主的节水机制。在农业节水方面,建立先进的灌溉用水制度和城市、工业补偿农业节水机制,提高农业用水的效率和效益。在城市和工业节水方面,完善水资源论证制度,推广节水技术和器具,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四是建立水资源保护制度。完善水功能区管理制度,确定水域纳污能力,建立排污总量控制、入河排污口登记及审批制度,加强重要水功能区和重要入河排污口的监控。 第五,加强水利政策法规建设,为可持续发展水利提供法制保障。抓紧完善《水法》、《防洪法》的配套法规,研究制订水利建设的征地补偿、移民安置、生态保护等政策措施,争取尽早出台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新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加强水政执法体系建设,规范水事行为,提高执法能力。深化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的水平。 在此,我想再重点强调一下移民和生态问题。当前,移民和生态问题已成为事关水利可持续发展的不容忽视的重要问题。在水利建设中,要高度重视移民安置和生态保护。根据移民安置环境容量,科学确定移民安置方案,打足移民安置投资概算,保障移民合法权益。要完善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妥善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增加移民收入,维护社会稳定。要高度重视水利工程对生态环境可能带来的影响,把保护生态环境、维护河流健康生命作为水利工作的重要理念,新建水利工程要认真做好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尽量避免对生态环境造成不利影响;已建水利工程对生态环境具有不利影响的,要在科学论证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加以解决。 第六,加强科技创新和队伍建设,增强可持续发展水利的活力。建立水利科技创新体系,加强科技攻关,抓好水利关键技术的研究和推广,提高水利科技含量和现代化水平。加强水利队伍建设、思想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培养高素质水利人才,弘扬“献身、负责、求实”的水利行业精神,把水利改革与发展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水利的改革与发展,是各级水利部门的重要任务。我们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实践可持续发展治水思路,加快水利的改革与发展,开创水利工作新局面,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新的贡献。 农业综合论文:进一步提高农业综合开发整体效益 近年来,安徽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在财政部的大力支持下,在财政厅党组的领导下,经过全省广大农业综合开发干部的共同努力,以及农业、水利、土地、林业等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下一步如何开拓创新、强化管理,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新局面,把全省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推上一个新台阶,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 在这里结合实际,就如何加进一步提高农业综合开发整体效益,谈几点自己的想法。 进一步强化管理,创新机制进一步提高农业综合开发整体效益,必须以强化项目管理为核心,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在强化管理中必须不断地创新机制,探索有利于农业综合开发工作健康发展的新路子,促进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水平的不断提高。农业综合开发创新要强化三种意识:一是强化“三农”大局意识。农业综合开发要紧紧围绕“三农”工作进行,农业、农村和农民是我们永恒的工作载体和依托所在,必须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切实保护农民的利益和权益,这是我们工作的大局。二是强化政策意识。每一个项目的申报、评估、审批、实施和验收等,都要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农业综合开发的规章制度,严格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进行,做到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三是强化市场意识。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是一个社会型、公益型、大众型的事业,只有讲市场、有效益,农民群众才会满意,我们的工作才会良性循环,我们的事业才会健康发展。 适应新时期农业发展的需要,农业综合开发必须创新机制。主要包括四个方面:首先是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要采取有效措施,实行市县财政配套投入保障机制,确保地方财政配套资金足额到位。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宣传、引导、发动和组织农民群众筹资投劳,自觉参与农业综合开发,建设家园。大力推行业主负责制,通过对小型农水工程及林网的产权和使用权进行拍卖、租赁,回收投入的财政资金,用于滚动开发。积极探索利用农机购置补助、机井建设补贴等手段,引导农民自筹资金参与项目建设。 其次,建立招商引资机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是一个很好的招商引资平台,中低产田改造、生态农业项目配套建设一些农田基础设施,为推进招商引资工作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结合产业化项目,要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积极引导工商资本、金融资本、民间资本及外资参与农业综合开发。对符合招商引资条件的项目优先立项,对符合招商引资条件的地区优先开发,对符合招商引资条件的农村大户和机制新、效益好,带动农户多的民营企业优先扶持。 第三,建立项目管理机制。一是加强项目立项评估,全面推行评审制。项目选定要突出市场化、公开化、公平化和效益化,确保项目规划高起点、建设高标准、取得高效益。二是集中资金,实行项目整合制。做到协调统一,相互促进,只有整合才能获得更高的整体效益、规模效益、示范效益。三是适应市场经济要求,建立管护长效机制。明晰工程使用权,明确管护主体,使农发项目长久发挥效益。四是严格绩效评审,完善检查验收。制定科学、规范的绩效评审办法,引入中介机构检查验收项目,做到经常化、制度化、市场化。五是量化考核指标,完善项目县轮换制。对个别项目管理和资金管理存在较大问题的县,该暂停的坚决暂停,该轮换的必须轮换。 第四,建立开发重点制。坚持开发重点,支持发展特色农业,是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和农业综合开发效益的核心。农业综合开发要坚持以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目标,突出特色,坚持重点,把握循环经济的原则,紧密联系安徽实际,根据各地自己的资源优势,突出资源的综合利用,发展特色农业,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对有市场、有前景的农产品,要给予更多的支持,使安徽的资源优势变为产品优势,使更多的特色农产品变成商品,变成农民增收致富的源泉。 进一步强化服务,不断提高工作效率随着免征农业税以及其他惠农政策的进一步落实和到位,农村的生产关系将会发生重大的变化,农村的形势空前喜人,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得到改善,这些都极大地支持和带动了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我们必须抓住有利时机,自觉树立四个意识,进一步强化服务,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努力做好新时期农业综合开发工作。一是树立发展意识。着眼大局、着眼未来,把目光放得更远,在农业综合开发工作中,无论是项目选定,还是资金分配,都要从发展的角度出发,牢固树立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的强烈意识,用高水平的服务来促进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二是树立改革的意识。只有不断改革,才能积极探索新阶段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新思路。三是树立责任意识。农业综合开发贵在“综合”,难在“综合”。只要我们都做有心人,大家一起在“综合”上做文章,农业综合开发的综合效益就会充分体现,我们的工作效率就会不断提高。四是树立廉政意识。农业综合开发机构既管资金又管项目,负有双重责任。因此,我们一定要建立科学、有效、全面的监督约束机制,健全制度,强化监督,以制度约束人。 进一步强化认识,求真务实求真务实是做好农业综合开发工作首先要遵循的原则,“求真”就是在工作中不断 总结农业综合开发的客观规律,“务实”就是坚持从实际出发,脚踏实地做好我省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既要总结和提炼过去的成绩和经验,也要分析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增强工作的前瞻性。文秘站版权所有 党中央、国务院把“三农”工作作为重中之重,把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作为今年农村工作的主题,明确提出要维护好、发展好、保护好农民的利益。这正是我们农业综合开发工作者大显身手的时候,我们要善于把握新形势,从讲政治的角度、从经济发展的角度提高对农业综合开发的认识。必须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这个党的宗旨贯彻到具体农发工作中去,切实做到“权为‘三农’所用,利为‘三农’所谋,情为‘三农’所系”,满腔热情地做好工作,全心全意地为粮食增产、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目前,我国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面临一个拐点,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趋向已经明确。近几年,我省财政对“三农”投入增加的比例一直高于财政收入增长的比例,这充分说明了省委省政府对“三农”问题的重视。我们全省农业综合开发战线的广大干部职工,要进一步认识到农业综合开发在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确保粮食安全和促进农民增收中的重要作用,勤奋工作,开拓进取,为振兴安徽,奋力崛起作出新的贡献。 农业综合论文:浅析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会计管理工作研究 论文关键词:会计管理 农业综合开发 项目 财务管理 论文摘 要:社会在不断进步,经济形态也随之不断更新,与此同时,国家更加重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因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运行,对农业综合开发的资金运行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而会计管理工作在资金运行体系中占据着重要的位置。本研究通过对农业综合开发利用的调查,对资金运行现状进行分析讨论,发现现阶段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形势一片大好,但是在会计管理中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所以结合会计管理体系在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中所起到的作用,提出了现阶段在整个体系中存在的不尽如人意的一些现实情况,并针对这些问题进行具体的分析,提出了一些相应的解决措施和建议,力争使财会管理工作在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中起到更加积极的作用,推动我国农业综合开发的顺利发展,从而推动我国经济的发展和进步。 一、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农业综合开发是一项中央政府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对农业资源进行的综合开发利用项目。它的目的在于支持农业发展、改善农业项目的条件、使农村经济结构更加合理,并同时提高农业生产效益等。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经营项目。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也多种多样,其中包括土地治理、基本农田建设、优势农产品项目、养殖、土地改造、综合治理、灌溉节水等土地治理项目;还包括农产品加工等在内的许多产业化经营项目。 1、农业综合开发的形势 现在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形势一片大好,主要体现在:国家对农业开发项目的饿政策好,实行“国家引导、配套投入、民办公助、滚动开发”的投入机制。 农业综合开发在这种好的形势下,应该抓住机遇,强化资金运行管理体系,大大提高财会管理在新形势下的作用,力争通过强有力的会计管理工作,增强农业开发项目的资金管理体系,使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健康、快速向前发展。 2、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现状 在有政府投入、扶持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中,资金的管理、运行占据着相当重要的位置,目前,一些农业开发项目的资金管理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具体问题反映在财务会计管理中的有很多。所以,一定要加强在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中会计管理工作。作为财务管理中重要的一环,会计管理工作是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它关系到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改革、发展前景和效益。当前,很多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会计管理工作存在问题,表现在管理混乱、缺乏监督管理机制,影响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发展,致使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发展不利,农村经济建设受到严重阻碍。所以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合理、高效的管理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资金,能让财务运行有条不紊,充分发挥其使用作用,而会计管理工作是重中之重,对整个财务管理体系起着支撑和保障作用。 二、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会计管理工作的现状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是政府关于财政支农的一个重要项目。但是在具体的运行过程中,资金的运用存在一定的问题。 1、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管理紊乱 在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运行中,资金管理紊乱。主要表现在:(1)财政资金报账不及时,资金拨付进度缓慢。在项目进行过程中,存在财政资金报账不及时的现象,在项目验收合格后,除质保金和工程管护费外仍有资金余额未拨付;(2)借出财政有偿资金到期未收回,在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中,政府为了更好的支持农村经济建设,除资金补贴外,还提供一定数额的有偿资金,但是,由于立项时对项目单位审核不严格,弄虚作假申报并获得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项目,到还款期时用款单位因各种原因无法偿还,造成有偿资金无法按照规定数量收回或者完全损失,个别基层财政部门垫付到期有偿资金,这就无形之间增加了财政的损失和负担;(3)资金利息收入未按规定转作本级有偿资金,在资金利息收入的处理中,不能按照规定进行,同时造成了项目资金利息管理的紊乱;(4)部分农发部门和乡镇在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中违规用大额现金结算;(5)项目报账内容与计划、合同不一致。超出规定的范围使用资金;(6)由于会计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有限,或者责任心不够,导致会计科目运用不规范,也是导致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紊乱的一个重要因素;(7)项目竣工后移交手续不健全接收单位资产不入账,如用农发资金购置的农机设备、林木等没有登记固定资产台账。(8)部分返还的土地治理项目财政有偿资金滞留在市、县两级财政,未按规定返还农民和农村基层组织,及时解除各级财政部门与借款人的债权债务关系。(9)个别项目存在以拨代报现象。所以,这就需要加强会计管理工作,这就要求会计管理制度进行改进和更新以适应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发展和需要。管理制度的落后势必会影响会计管理应用及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整体财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2、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会计管理监管、评价体系不够完善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在政府的强力支持下,形式大好,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这和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监管、评价体系有着密切的关联。一些地方乡镇财政资金紧缺,财政保障存在问题,土地治理方面的项目资金运转、构成存在相当大的问题,所以运行难以达到有关规定的要求,导致资金预算、计划结构不合理。所以,这种现状使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资金存在相当的缺口,以至于不能按时、按量、按计划的完成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其次,由于会计管理体系不完善,造成项目报帐过程不规范现象频繁出现,出现一些票据造假现象。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国有资产的无形减值、流失。因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大多数效益较低,所以,在会计管理监管、评价体系存在漏洞的基础上,致使农业综合项目开发资产无形流失。所以,一定要加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会计管理监管、评价体系,以保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顺利发展。 三、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会计管理的几点建议 1、增强意识,完善会计管理机制,改善农业开发项目资金紊乱现象 通过对现状的分析,会计管理的意识一定要加强,应该建立完善的会计管理机制,做到专款专用、按时按量回收有偿资金、及时报账、项目合同与上报内容、计划保持一致、农发资金做到专款专用。加强资金管理就要加大投入的力度,一定要严格按照《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加强财务管理,实行各级政府、部门、乡镇乃至个人分责制度,确定保证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资金合理使用。在此同时,还要要加强对有偿资金和信贷的管理,准确评估风险,按时、按量回收资金,降低风险。建立完善的会计管理体系,能有效的解决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过程中资金被挪用的现象,所以在体系完善的同时,有效的防止了通过各种手段挪用、骗取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款项的弊端,同时也有效的杜绝了部门、个人利用各种方法占用财政资金的现象。与此同时,不但使资金的支出、收入合理、高效,还能增加资金使用的透明性,在增强会计管理工作的同时也从根本上防止了腐败现象的产生。 2、更新和完善会计管理制度 要想使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更加合理,就必须完善会计管理制度,必须有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做保证。 (1)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是一项巨大的工程,涉及的范围广,技术要求高,只有形成与之相适应的标准和制度,才能促进会计信息化系统在技术上的协调和整体效能提高。健全的会计管理制度是会计工作有法可依、科学管理的前提和基础。必须根据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财务管理工作的现状,建立健全各项会计管理制度。 (2)针对目前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会计管理落后,不适应会计信息化管理的情况,应及时更新和完善现有制度。对现行制度中不符合农村综合开发项目特点的,应及时改进;不全面、合理的地方,要及时完善。总之,管理制度要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作相适应,保障呢业综合开发工作能够稳定、高效的运行。 (3)建立健全的会计管理制度的同时,还应做好制度的落实和执行工作,突显管理制度的权威性和约束力。如果在具体工作中不执行相应的标准和制度,有法不依,那么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就失去了现实意义,同时也不利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既快又好的发展。 3、强化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监管、评价体系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监管、评价体系不够健全,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农业综合开发建设的发展。不管是项目的运行前的成本核算,还是项目的运行之中,都要有的放矢完善相应的监管、评价体系。票据的规范问题,要绝对从实际出发,尊重客观事实,报帐过程中严格审核,不要让投机者有机可乘。这样,不但降低了工程成本,同时也防止了发票需开问题。所以,一定要全面建立、健全会计监管体系,防止豆腐渣工程的出现,确保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建设质量,迅速提高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发展。所以要做到无论是日常检查,还是运行中检查、 和完工检查,都要细致、严格,确保国有资产的增值,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充分发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作用,提高经济效益。 4、加强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素质 会计人员素质的高低同样决定着会计管理工作的进行。所以要加强培养力度,拓宽培养渠道会计人员的培养要不拘泥于特定形式,可以采取多渠道、多方式,如加强与院校的结合、岗前培训与集中培训相结合等。在培训的过程中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培训计划,切实发挥培训的作用,达到最佳的培训效果。同时多方面培养,全面提高素质也是培养人才的关键。 在提高业务水平的同时也要提高思想素质会计人员要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思想素质、坚定的政治信念、健康的思想和高尚的品格是成为优秀的财务人才的基础。 提高工作态度和敬业精神。端正的态度是做好本职工作的前提。培养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会计人员要有高尚的职业道德,有较强的责任心,爱岗敬业,甘于奉献,钻研进取。 四、结论 综上所述,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会计管理工作密不可分,因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运行,对农业综合开发的资金运行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而会计管理工作在资金运行体系中占据着重要的位置。所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资金能否管好、用好,是一项重大课题,它关系到能否按时、按量完成开发项目,同时还关系到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前景。左右着农村经济建设的未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会计管理工作应该得到重视,以便为政府支持农村综合开发的资金得到有效利用。所以要加强会计管理工作的建设和完善,更好的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 农业综合论文: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探讨 摘要:本文针对加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问题,结合实际做了深入的探讨。关于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需要解决安全问题与运用问题,构建以报账制为核心的资金管理机制,健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制度,以确保资金的合理利用,提高资金利用率,落实农业综合开发的各项内容,推动农村建设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利用率;项目资金 现阶段,全国各地都在不断加快农业综合开发步伐,加强农业开发资金管理,对于促进农业开发工作更好的开展,有着非常积极的作用。基于此,要加强资金与开发项目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采取制度化、严格化的监管措施,以确保资金运用的安全性与合理性,保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能够顺利实施。 一、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的重要性 开展农业综合开发工作,可以改善农业基本条件,全面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与综合效益。基于此,我国设立了专项资金,用于农业资源综合开发。专项资金的合理利用,能够确保农业持续健康与稳定发展,但在实际落实工作中,资金管理还存在着诸多问题,因此需要加强资金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 二、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存在的问题 1.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不足。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主要来源是中央财政投入与地方财政投入等,以确保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能够顺利建设。从当前农业综合开发的实际情况来看,资金不足是重要问题,使得综合开发项目建设受到了影响,需要地方财政的支持,但由于税制改革与其它因素的影响,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吃紧,使得配套资金投入不足,难以确保开发项目有效落实。2.资金分配利用存在问题。首先,资金分配不均衡问题。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虽然为专项资金,但是资金落实分配流程较为复杂,农业开发项目种类较多,资金缺口较大,使得资金分配面临着难题,面上存在不均衡问题。其次,资金利用问题。农业发展需要建设各类基础设施,但从项目开发建设与应用来看,部分设施利用率较低,造成资金严重浪费。最后,资金落实问题。虽然中央财政资金下发有专属渠道,直接下拨到地方政府,但是农业项目具体落实涉及的部门较多,资金流通环节较多,影响着资金安全。3.资金安全管理水平低下。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工作,最为重要的是加强监督管理,以提升资金的利用率。但从资金管理实际情况来看,资金安全监督管理水平较为低下,廉政风险较高,廉政工作落实力度不够,影响着资金安全管理,因此需要加大资金安全监督管理力度,做好廉政风险点排查,以全面提升资金安全管理水平。 三、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策略 1.加大资金监督管理力度。针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问题,要加大资金安全监督管理力度,从开发项目全过程入手,采取有效的管控措施,以确保农业综合开发工作得以全面落实。譬如:可以引入第三方监督机制,开展农业综合开发全过程监督管理。首先,在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立项环节,借助第三方监管机构的力量,能够确保公平与公正。利用项目评审单位,开展项目评审,从项目类型与扶持产业等方面入手,进行评审工作,分析项目的可行性,形成评审报告,作为项目立项的主要依据。其次,在项目建设环节,利用项目评审,可以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借助工程监理的力量,从工程招投标到施工、竣工验收,实现全过程质量监督管理,以确保农业开发项目的质量与效益。最后,利用第三方监督管理,除了可以加强质量控制外,还能够加强造价管理,提高资金利用率,减少资金浪费。通过加强开发资金与项目精细化管理,坚持将开发项目和资金监督管理作为日常工作来抓,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实现监管不停顿、不放松,以提升管理水平。同时按照项目区域实际情况,合理编制项目资金计划,落实项目审计制度,对于没有经过审计的项目不予报账,以确保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使用的合规性与高效性。落实项目督查制,不定期督查项目开展情况,以确保开发项目能够按期完成。在资金管理方面,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实现资金封闭运行,实现专人专账核算,严格落实报账制度,保证项目资金支付的真实性,提高资金使用管理水平。2.提升资金利用率。2.1加强资金筹集管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需要开发资金的支持,以确保各项工作得以全面落实。要落实配套资金与自筹资金,保证农业开发项目资金充足。地方财政要合理调整财政预算支出,将配套资金列入到财政预算中,做好各项落实工作。同时需要加强群众自筹资金管理,采纳农民的建议,合理立项。要扩展农业项目资金筹集渠道,采取多种方式,比如农业银行投入、社会财力投入等,充分发挥社会资金的作用,加大农业项目资金投入力度,以确保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能够全面落实。2.2科学规划资金。针对资金利用问题,需要结合本区域实际,充分依靠本地区农业资源优势,合理开发农业项目,科学规划资金利用,以获得更高的效益。对于土地治理项目,则需要以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为主,全面推动农业发展,改善生产条件,加强农业生产环境综合治理。除此之外,要将开发项目和农民切身利益相结合,促使开发项目能够更加贴近民生,利用综合开发项目,为农民创造更多的效益。2.3完善资金管理制度。资金利用效益的提升,需要完善的资金管理制度的支撑,要重点完善会计核算工作,结合农业发展情况,合理分析开发项目,做好资金报账工作,发挥相关部门的作用,做好报账审核工作,以确保报账的合理性与准确性。若发现存在不合理或者不规范的数据,则坚决不予报账,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进行处理。除此之外,还需要完善会计核算体系,加强人员培训,提升会计核算水平,以便能够给资金报账工作,提供可靠的依据。要加强资金利用监督管理,利用项目资金信息化管理系统,明确资金使用情况,以提升资金利用率。2.4加大廉政风险管理力度。为了确保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安全,需要加大廉政风险管理力度,切实做好廉政风险点排查工作,以确保农业项目建设、资金、人员的安全。要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结合农业综合开发工作实际,全面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按照项目建设好、资金利用好、人才队伍打造好的要求,精准制定防范措施,做好隐患排查工作,加强项目全过程的资金管理[4]。3.采取“先建后补”的管理方式。采取农业综合开发“先建后补”的管理方式,能够保证农业产业化项目决策的科学性。现阶段,各地区逐步实施了“先建后补”政策,并且范围不断扩大。考虑到此项政策的具体落实,还存在着诸多问题,单纯的依靠省级主管部门制定配套措施,难以确保政策的稳步向前,需要国家管理层面出台统一政策方针,以推动各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管理工作的开展。要加大资金盘活力度,加强农业开发项目科学管理,合理调整顶层设计,以充分发挥此管理方式的优势。 四、结语 加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可以将廉政风险管理、资金安全管理、资金利用管理等,作为管理工作的切入点和落脚点,结合本地区农业开发实际,积极发挥第三方监管的作用,做好项目与资金安全管理工作,提升资金利用效益,推动农业综合开发工作。 作者:所世涛 单位:山东省莱州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农业综合论文:构建我省现代农业产业体系 提升农业综合竞争能力 摘要:现代农业产业体系是农业产业化的高端形式,是包括产业、加工、投入、装备、科技、素质、组织、流通、服务等为一体的宏观运行系统。而现代农业的竞争就是现代产业体系的竞争,在当今世界农业发展中,凡是实现了农业现代化的国家,都建立了紧密相连且分工明确的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在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加快发展的大背景下,建立具有一定竞争力的现代农业产业体系是同步推进农业现代化的核心。随着吉林省经济总量不断扩大的经济形势,农业相对于其他产业的人均产值正在逐步减少,越来越多的农民脱离土地,加入到迁徙的农民工行列,逐渐脱离农业生产,这对吉林省农村农业发展带来了严峻的考验。在这样的背景下,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是解决吉林省农业发展问题的根本出路。 关键词:吉林省;现代农业;产业体系 1吉林省现代农业产业体系构建现状 近年来,吉林省遵循现代农业发展思路,明确产业发展重点,注重整合资源优势和产业优势,以提高农业综合竞争力为核心,积极推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农业集约化、机械化、科技化、水利化、产业化水平不断提升,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已初具雏形。 1.1农业产业结构逐步优化 在全省经济结构中,虽然农业增加值在GDP中所占的比例呈递减趋势,二、三产业比重不断提高,但农业产值一直保持持续增长的态势,2015年第一产业增加值1596.28亿元,增长4.7%,依然是全省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支撑力量。在农林牧渔业总产值构成中,农业(主要为种植业)、牧业是吉林省农业的主导产业,比重较大。特别是畜牧业产值所占比重提高较快,初步走上了设施化、集约化、标准化的发展道路。实现了以粮食为主、粮食以玉米为主的单一生产结构逐步向粮、畜、林、绿色经济作物多种生产结构的转变。 1.2龙头企业核心竞争优势形成 2015年末,培育全省各类其中省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达500户,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达47户。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实现销售收入2700亿元,占全省农产品加工业销售收入的60%以上。2015年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辐射带动种植业基地达4000万亩,畜禽养殖量达3亿(头、只),带动210万种养殖户参与一体化经营,农户增收70亿元,直接安排5.6万农村劳动力就业,推动了现代农业发展,促进了基地农户的增收。 1.3农业科技支撑能力稳定提升 全省基本实现了由粗放型向集约型、数量型向质量型的转变,农业科技推广领域不断拓展。2015年全省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达到57%,玉米、水稻、大豆等主要粮食作物良种普及率达到100%,一些重大的增产增效技术得到应用推广。 1.4农业产业的装备水平逐步提高 2015年全省农机总动力达到3152.5万千瓦,拖拉机保有量达到117万台。水稻插秧机、水稻收获机和玉米收获机保有量增长较快,农作物综合农机化水平达到82.5%,农业机械正由小型化向大型化、由单一生产向综合配套作业方向发展。 2促进吉林省现代农业产业体系构建的对策与建议 从现代农业发展要求看,吉林省还存在着农业多功能开发不足、基础设施薄弱、现代农业产业技术水平低等问题。原因是缺乏高度发达的现代农业产业体系作支撑,农产品比较优势的逐步弱化,导致吉林省虽然农产品数量供给比较丰富,但大部分农产品不具备比较优势。因此,加快吉林省现代农业产业体系构建,是促进吉林省农业现代化实现的当务之急。为此,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2.1推进优势产业建设,完善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 坚持把粮食生产放在现代农业建设的首位,在粮食播种面积保持稳定的基础上,优化粮食品种结构,提高粮食单产水平,增强其综合生产能力。要加快发展畜牧业,转变养殖的传统观念,加强品种改良和疫病防控,支持规模化饲养和健康养殖,打造养殖业生产加工的精品名牌。立足吉林省自然资源优势,发展区域特色优势农业产业,形成优势突出、特色鲜明的产业带,并引导加工、储运、流通设施建设向优势产区集聚。发展特色块状农业,东部重点发展中药材、经济动物、食用菌和长白山山珍食品;西部重点发展瓜菜、油料及特色经济作物;中部重点发展棚膜经济及露地瓜菜。 2.2从农产品精深加工入手,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 从农产品精深加工入手,发展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要突出三个重点:一是确实落实各项优惠政策,鼓励龙头企业立足农业,支持具有比较优势的企业,提高农产品加工的深度和精度,提高其竞争力。在突出主业的前提下,通过联合、联营、兼并等形式,扩大经营规模;二要通过和全国知名龙头企业对接,大力开展招商引资,吸引更多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在吉林省安家落户;三要鼓励和引导各种能人兴办龙头企业,包括个体生产、加工、运销专业大户和民营企业,鼓励和引导外资企业和大中型工商企业创办农业龙头企业,支持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办龙头企业。加快农产品加工园区建设,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 2.3加大农业科技投入,增加产品科技含量 切实落实农业技术研究推广体系的政策,积极支持和引导民办农业科技研究机构、农村专业技术组织和民办科技型企业的发展,鼓励农业科技人员深入农村搞技术研究,促进科技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加大科技经费投入,建议对全省农业科技机构普遍实行事业费包干和目标管理。不断开拓技术市场,促进农业经费实现良性循环,达到农业科技成果商品化。加快农业科技推广,加快良种培育与推广,特别是对适应中低产田的抗旱耐旱品种的开发力求有新突破。大力推行无公害农业生产,使农业先进技术尽快转化为生产力。 2.4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现代农业的装备水平 加大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加强以节水改造为中心的农田水利建设。从吉林省粮食生产区域上看,西部地区降水量较少,常年处于干旱状态。因此,必须把加强西部的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放在首位,提高其抗旱能力。继续加强大中型水利骨干工程和重点小型水利工程的除险加固和综合整治,完善田间渠系、泵站配套改造。引导产业化经营的龙头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农田水利建设,支持农民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大力发展旱作节水农业,促进有限水资源的节约和高效利用。提升现代农业的装备水平,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特别是粮食机械化的建设,增加大中型拖拉机和配套机具的保有量,加快发展水稻收获、机播和玉米播种、深松等机具,提高粮食生产作业效率。发展规模经营,走以机械化为依托的规模化经营模式,促进种植效益的不断增长。 2.5加强农产品市场建设,带动现代农业流通体系的构建 要加强优势产区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建立功能齐全、设施先进的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和现代化的专业批发市场。建立和完善服务配套设施和功能,包括市场交易、检测检验、产品贮运、配送和信息等。搭建农产品市场营销新平台,发展区域性的农产品物流中心;根据优势农产品的不同特性,在有条件的特色优势农产品产区,积极推广各种营销新方式,通过订单农业、农产品展销会、网上营销等方式,提高对特色优势农产品的促销力度。逐步实现冷链运销,通过建设农产品仓储中心、农产品展示中心和进超市配送中心等流通设施,促进生产与市场的对接,创新农产品交易方式和方法;加快优势产区农业信息化建设,实施信息进村入户工程。 2.6增加投入,构建现代农业投入体系 增加资金投入,有效化解农村资本约束。增加产粮大县奖励补助和一般性转移支付等资金,确保主产区得到合理利益补偿。优先安排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综合开发等资金,引导产销区建立利益衔接机制,确保种粮农民得到合理经济收益。建议从以下几点入手。一是建立一个多元化的农业融投资体制;二是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资本投向为多功能农业产业化;三是改造农村发展银行,助推多功能农业产业化发展;四是激活农村“金融市场”;五是建立多功能农业产业化投资基金,以农村多功能开发的中小企业为主要投资对象。 2.7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拓展农业社会化服务领域 按照建设现代农业的建设要求,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构建可借助公益性服务机构这个农业社会化服务的主渠道,调动各级农技推广机构的积极性,着力解决科技服务“最后一公里”的问题,提高基层农技推广服务能力。鼓励支持龙头企业、供销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经纪人、专业技术协会、专业服务公司及高校和科研院所开展形式多样的生产经营服务,发展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政府应支持具有一定资质的经营性服务组织从事农业公益性服务,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招投标、定向委托等方式,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专业技术协会、涉农企业、供销合作社等社会力量参与到现代农业经营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中来。 2.8加大农民培训力度,提高农民整体素质 抓好农村基础教育,加强农村九年义务教育,不断降低农村人口中文盲半文盲率。通过政策和待遇,留住农村学校的优秀教师,通过“支教”活动,向农村学校增派教师,缓解农村学校师资短缺的压力。积极发展农民职业技术教育,培养新型农民,促进农业剩余劳动力顺利向非农产业转移。继续办好农业广播函授学校,集中办好有示范作用的职业技术学校,还可建立业余文化技术学校。发展农村能人牵头形成的各种农业技术协会、研究会等组织,让农民在干中学,在学中干,让农民学会和掌握一两项农业实用技术。此外,加强农村法制教育,让农民知法、懂法、守法,按法律办事。 作者简介:段秀萍,本科学历,吉林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研究方向:农业及农村经济问题研究。 农业综合论文:龙井市依托农业综合开发 夯实农业现代化基础 近年来,龙井市积极响应国家号召,以实施高标农田建设扶持新型式的农村经营主体,大力推进农业综合开发现代化建设步伐。 一、大力建设高标农田,推进农业现代化 建设高标准农田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于稳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之所以建设高标农田,就是希望能转换成高产能的良田。要实现稳步提高产量就要把农业基础建设打好。不管是“四化”还是“九化”,都是将机械化放在农业现代化的首要位置。龙井市属于丘陵地区,农业基础设施落后,农民老龄化的趋势明显,限制了机械化的应用,只有大力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才能为发展农业现代化铺平道路。 自2013年起,龙井市以农业综合开发为平台,农发办为项目建设单位,以中央及省级资金整合为纽带,调动高标农田建设专项资金总共8331万,按照因地制宜、因田施策,科学规划设计,合理工程布局,优化施工工艺,全面加强管理,严格考评考核,在确保质量标准的前提下完成高标农田建设项目。高标农田建设初期,提出了水渠设施完善,田间道路畅通等具体要求,对道路的设计和建设提出与主干路衔接,满足农用机械运输和耕播收获的要求。建什么、怎么建、需要多少投资、需要多长时间建设等,都以项目的实际需要为依据,进行协调监督,在科学设定建设期的前提下,完成高标农田6.6万亩,水渠设施35公里,田间道路61公里。保障农民们耕作时所需的水源,为今后缺水或干旱做好灌溉措施;满足了农用机械运输和耕播收获的要求,为今后全面实行农业机械化奠定基础。 二、依靠产业化财政补助,支持优势产业持续发展 大米种植和加工是龙井市的特色优势产业之一,主要土壤地为水田土地由海兰江冲积地和丘陵台地组成,是中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一年四季分明,冬冷夏热。年平均降雨量为549.3厘米,属于湿润区,年平均日照射数为2429.1小时,无霜期平均为143天,很适合种植水稻。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关心食品的安全性,寻找一种无污染,安全营养的绿色食品。尤其对无公害、有机、绿色大米的需求迅速增长,这就给无公害大米的生产、加工、销售带来了难得的机遇和拓展空间。2016年以农业综合开发为平台,依托产业化财政补助政策,积极引导大米加工企业申报产业化项目。 自2016年起,龙井市大力建设高标农田的同时,积极引导企业申报并实施产业化项目。作为粮食加工优势企业的龙凤专业合作社带头申报了产业化财政补助项目。经过多年的发展,该专业农场现有社员180人,种植水稻面积达1700亩,年稻谷产量820余吨。2016年产业化补助项目总投资280万元,其中产业化项目财政补助140万元。项目占地面积达2000平方米,建设面积为1475平方米,厂房面积为875平方米,晒干场面积为600平方米,需购进专业清洗机、提升机、拨壳机、加工机白米分离机、清粉抛光机等加工设备,预计2016年12月份完工投入使用。项目建成后,依托基地水稻资源,发展无公害有机稻谷种植、加工产业、并通过统一种植、统一销售,使专业农场和农户利益紧密相连。项目实施可直接带动专业农场和农户300户,增收收入600万元。该项目建成后加工大米年产量约1200吨,预计比往期产量提高30%。此项目成功的起到示范带动作用。 三、积极推广农业新技术,提高农业综合水平 农业出路在现代化,农业现代化关键在科技进步。农业科技是确保农业现代化的基础支撑,是突破资源环境约束的必然选择,是加快现代农业建设的决定力量,必须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重视和依靠农业科技进步,走内涵式发展道路,加强农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培养新型职业农民。2014年以来,龙井市在农发项目建设中,一直摸索着适用的农业新科技,在水稻种植方面借鉴了其他县市的成功经验,按照省办要求引进水稻地膜覆盖湿润栽培技术,2016年四月正式投入到延边以勒无公害农作物农民专业合作社150亩稻田作为新科技试点,并于同年五月带领企业技术人员远赴白城市实地考察和学习。该技术是由吉林省辉南市研发的,除有明显增温、改良土壤、减轻病虫害作用外,还能达到节水、节肥、增产的效果。没有使用农药除草,使米质达到无公害标准。从培育壮秧、平整大田、沟厢配套、严实覆膜、打孔定植、湿润管理、看苗追肥、综合防治病虫等方面对该技术进行了详细介绍,并现场培训了新研发的专用种植机械的操作方法。作为新技术试点项目,延边以勒无公害农作物农民专业合作社产量同比往年增量10%,取得了比较好的成效,因为是机械化操作,省去了劳动力,同时作为无公害大米,商业价值比其他施肥的大米要高,预计年利润比往年大幅度的提高。明年该企业将继续大力推广水稻地膜覆盖湿润栽培技术,促进农业的现代化。 四、加大对新型经营主体的支持,多个方面给予新的机遇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关于“三农”问题的相关文件明确提出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鼓励发展专业合作、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的农民合作社。农业是弱势产业,要增加农民收入,必须延长农业产业链,提高农业附加值。充分实现农业的现代化,农民的增产增收。 自2013年以来龙井市积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健康发展,扶持新衍生的经营主体,对于有困难的老经营主体提供了资金上的支持。其中,国际农发贷款1092万,分别于2013年扶持2家、2014年扶持1家、2015年扶持4家、2016年扶持3家,共扶持10个新农村合作社。2016年产业化补助140万元,用于无公害大米加工项目。其中苹果梨专业合作社2家,粮食加工专业合作社4家,禽类饲养与加工专业合作社2家,蔬菜加工合作社1家,大酱加工1家,畜牧业专业合作社1家。部分农村合作社在实践发展中形成了,在产前、产中、产后“一条龙”模式,从农资供应、技术服务、产品销售,扩宽到品种、育苗、烘干储藏、产品品牌化等方面的努力,呈现在产业链所带来减少成本的效果和农产品品牌化所带来的附加值上。在农业综合开发大环境的带动下,不久将来合作社会迎来新的春天。 农业综合论文:开展基层农业综合执法 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摘要:在当今社会新形势下,人民群众对依法行政的质量和期望要求较高,行政执法的质量直接体现和影响了依法行政的质量,也直接影响到人民群众对依法行政的感受和认同。本文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就在新形势下,基层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如何做好农业综合执法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从而贯彻落实好依法治国这一战略部署与重大任务进行概述。 关键词:基层;综合执法;建议 1农业综合执法的概念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对政府行政能力的期望和要求越来越高,在这种强烈的要求和背景下,促使我们对旧的行政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其中,行政执法是行政管理体制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而综合执法作为一种新的执法形势,顺应了政府规范、精简、高效的发展方向,也是对旧的行政管理体制,特别是行政执法制度的一种改革,农业综合执法即诞生于这一背景下。 农业综合执法主要是指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农业行政组织在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或依据农业行政主管机关的委托,对一定范围内的农业行政事项行使法定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处罚权的执法制度。农业综合执法解决了以往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等问题,使农业行政执法工作更加的高效和规范,从而保障人们、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从而保障和促进农业生产发展。 2农业综合执法的现状 2.1农业综合执法机构 敦化市于2006年6月12日由市编委批准成立了我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由市财政全额拨款的股级行政事业单位,以种子管理为依托,将种子管理站、农药、肥料监督管理站、植物检疫站四站合一,行使种子、农药、肥料的执法检查权和农业行政执法权。现有工作人员16人,其中编制12人,研究生学历1人,本科学历8人,中专以上学历7人。所有执法人员均取得了行政执法证件。 成立综合执法大队后,由原来仅有二间办公室、一间化验室共计90平方米增为现有办公室三间、化验室三间共计180平方米。在原来配有一台计算机、一台打印机、一台老式相机、一台老式检测设备增为现有六台计算机、一台笔记本电脑、数码相机、数码摄像机等相关的办案取证设备。实施综合执法后,我市农业行政执法效率和执法规范性不断提高,坑农害农案件逐年减少。 2.2农业综合执法制度建设 实施综合执法之后,敦化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建全了办案制度、执法人员工作制度、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学习培训制度、文书档案管理制度、举报投拆受理制度、财务制度、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及细则等各项管理制度。 在执法过程中,按照《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的要求制作执法文书。所有实施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及时上缴国库,严格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档案管理按一案一卷组卷要求及时装订归档,由专职档案人员统一保管。 多年来,农业综合执法大队依法开展了大量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履行了农资市场监管、农资生产经营者培训、农业违法案件查处、农资质量事故纠纷调查处理等职能。在严把农资渠道、封堵假冒伪劣农资、打击坑农害农的行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广大农民使用种子、化肥、农药上了保险,没有发生因农资产品和农产品纠纷引发的群访事件、涉及农资产品和农产品安全事故,确保了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3新形势下基层如何推进依法行政工作 3.1落实农业执法规范化建设 做好行政执法工作,首先要做好机构的规范化建设。作为基层农业综合执法机构,不但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落实执法机构和人员编制,确保执法力量与执法任务相适应,还应做好内部人员统筹调配,农业行政执法离不开农业技术,由于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大部分都是由农业技术人员转型而来,农业技术水平较高,但法律业务水平较低,所以,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业行政执法质量。因此在除了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和管理制度外,还应该加大对执法人员法律方面的培训,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和执法水平,提高执法人员服务三农意识。完善优秀案件奖励制度、执法责任制度、错案责任追究等制度,做到奖惩分明,加强对执法行为的监督,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 3.2提高法治观念和意识 作为基层农业战线的工作人员,首先要牢记法律的底线不可触碰,尊崇法律至上,坚持遵纪守法、依法办事,同时要熟练掌握与工作岗位有关的法律法规,正确履行好自身职责。 3.3行政行为依法科学决策 在做出一些重大的行政行为时,应当通过公众参与、风险评估、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等程序,特别是做出一些重大的行政处罚决定时,更要依法、谨慎、客观、公正。 3.4依法开展行政审批 对于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不朱有亮1,陈佳星2,王 鹏1,孙兴刚3,刘爱玲3能再继续开展,对于上级下放的审批项目,应该及时调查研究制定审批流程,并做好衔接。 3.5主动做好政务公开 基层农业机构,应该做好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等领域的信息公开。利用部门网站、微博、微信等形式信息,加强与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网络媒体的交流互动,扩大信息覆盖面。健全涉农突发事件信息机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3.6加大执法投入 加大基层执法资金投入,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调查取证设备等执法装备,不断改善执法条件,提高执法装备水平,确保高效律履行法定职责,做到规范、公平、公正执法。 在新形势下,基层农业综合执法机构不只是做好执法办案的“主业”,不但要坚持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还要加强执法能力的建设,加强农业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力度,提高农资生产经营单位的依法经营意识,增强农民群众依法维权意识,提高农业执法的社会影响力,营造良好的农业执法氛围。 作者简介: 朱有亮,本科学历,敦化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农艺师,研究方向:农业规范化执法。 农业综合论文:抓好农业综合开发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摘 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我国农村将会发生巨变,农业经济会有较快地发展,农民生活水平将会明显地提高。因此抓好农业综合开发就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新农村 农业开发 任务 措施 途径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这意味着农村面貌将迎来新一轮的历史巨变,农业和农村工作将迎来一个新的战略发展机遇。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生”的要求和目标,新阶段农业综合开发要在新农村建设中担负起应有的历史责任,充分发挥公共财政支持“三农”的重要职能作用。 一、把改善生产条件作为农业综合开发,建设新农村的首要任务 改善生产条件,就是要加强基础施建设,就是为农村生产发展打牢物质基础。要立足于粮食生产能力的提高,大力推进现代农田灌溉工作的建设。 一是围绕实现现代农业的发展目标,以推进产业化为契机,以增强粮食产量为动力,按照农业产业结构性调整的要求,大力抓好小型灌区建设,加大现有水库渠网配套工程建设和现有水利工程除险加固力度,对水利设施进行大修复、大改造、大配套、大建设、大提高。要对水利设施增加科技含量,进一步做好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大力推广“U”型渠,以及滴、喷、微灌等节水技术,并积极推广新一代旱地龙抗旱剂的应用,发展耐旱、耐涝及抗灾作物的生产。 二是加强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大力发展生态农业,实现农业水利向生态水利、环境水利、经济水利和旅游水利的根本性转变。农业综合开发要坚持不懈地以此类工作为己任,通过实施土地治理项目,增加对沟、渠、路、桥、涵、闸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进行成片连块的规模开发,逐步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增加农业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产效率。 二、把培植支柱产业作为农业综合开发,建设新农村的关键所在 培植支柱产业,就是要千方百计地增加农业收入,就是为生活宽裕奠定坚实的经济基础。农业综合开发要以此项工作作为根本的出发点的落脚点,通过货款贴息;有偿、无偿资金扶持相结合;投资参股等财政投入和补助的方式,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基地为载体,大力推进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经营,延长农业产业链条,增加农产品附加值,扩大农业受益群体,使广大农民收入稳定增加。 一是要进行粗浅结构调整,建设特色基地,促进农业持续增收; 二是要推进产业化经营,延长产业化经营,有利于化解分户生产与市场对接的矛盾,有利于实现农业多层次、多环节增值、增效,有利于实现农业多层次,多环节增值、增效,有利于农民分离农产品加工流通环节的增值收益,有利于发展规模经营和标准化生产; 三是完善经营机制,鼓励龙头企业与农户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联结机制,让更多的农户从产业化经营中得到实惠; 四是建设农产品流通体系,打通流通渠道,促进农民持续增收。 三、把推进科技进步作为农业综合开发,建设新农村的根本措施 推进科技进步,就是要增加科技投入,提高农民素质,就可以有力地促进乡风文明建设。农业的持续快速发展,农民收入的持续快速增长,最根本的是要依靠科技进步。 一是要大力推广农村实用技术。重点推广农作物优质高产良种应用、轻简化栽培、测土配方施肥、病虫草鼠综合防治等技术。 二是加强以农业标准化生产为中心的农产品质量建设,大力发展绿色产品、有机食品和无公害食品,确保农产品安全,提高农产品的竞争力。 三是实施“科技入户工程”。认真开展送科技下乡活动,加强对农民的技术培训,做到村村有科技带头人,户户有科技明白人。农业综合开发要始终把科学技术融合到各个项目建设之中,并且逐步增加科技推广示范项目和其他项目科技措施资金的投入,一方面购置农业机械和科技设备,提高农业机械化装备水平;一方面进行科技培训,增强科技意识和技能,同时大力推广先进实用的新技术、新品种,加速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提高农民科技文化素质。 四、把改善生态环境作为农业综合开发,建设新农村的重要环节 改善生态环境,就是要保护和改善农村居住环境,防治水土流失,实现村容整洁的美好家园。农业综合开发通过土地治理项目、生态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项目、长防工程等项目的实施,把山、水、田、林、路统一规划,与农村生活设施建设有机结合,进行综合治理。 一是要立足于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大力推进山川秀美工程,保护生态安全。 首先,抓好小流域治理工作,以流域为单元,以村庄为依托,坚持整体规划,分步实施,实行山、水、林、田、路的综合治理。第二,加大水土流失治理力度,以生物治理为主,工程治理为辅,达到涵养水源的目的,同时实施保土耕作措施,因地制宜采取等高带状耕作、等高沟垄耕种、横坡栽种、间作套种、轮用或少耕、免耕等生产方式。第三,加强排污口的管理,严禁垃圾倾倒河边,严禁工业废水、生活污水直接排入河中。最后,切实抓好农村河道清淤、清障和生态建设,改善农村水质状况,建设“碧水”工程,创造生态乡村,给广大农民群众提供舒适优美的生活环境,实现人与水、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 二是要立足于解决水患问题,大力推进防洪保安工程建设,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活安全。要进一步加强水利防灾工程体系建设,加大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力度,基本完成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把病险水库加固与改善库区周围生态环境相结合,使每座水库在充分发挥其防洪减灾效益的同时,成为当地的标志性建筑,成为当地的人文风景;加强堤防建设,基本形成较完整的防洪工程体系;整治河道,加快中小河流防洪工程建设进度,努力提高河道防洪能力;分期分批对重点险点进行根治,消除隐患。 五、把增强参与管理作为农业综合开发,建设新农村的有效途径 增加参与管理,就是要让农民自己参与到各项建设事业中, 就是体现了民主管理的和谐局面。农业综合开发的项目建设要为农民的民主参与和管理提供平台,在项目规划和实施中,采取公示和监督制度,让农民充分参与项目建设,在项目竣工后,让受益农民对工程进行民主管理,充分发挥项目效益。特别要指出的是,农业综合开发要用财政资金支持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组织,让农民自已进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既增强了农民民主管理意识和行为,又有效地促进了农民增收。 农业综合论文:农业综合执法工作探讨 摘要 对农业执法工作进行了阐述,主要包括机构设置、加强宣传、队伍建设、区域协作及经费保障等方面内容,以促进农业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 关键词 农业综合执法;措施;安徽潜山 农业综合执法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集中行使本部门行政执法职权,直接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和特定的农村事务采取措施并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十一章执法监督第87条第3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健全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执法,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农业综合执法的重点在县级,要做好农业综合执法工作,需要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1 要充分体现执法的综合性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把思想和认识统一到《农业法》和中央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精神上来。实行农业综合执法,是国家从立法的高度赋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权力和义务。义务具强制性,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要充分认识到农业综合执法其综合性、专业性、规范性、复杂性的特点,建立健全机构,组建执法队伍,理清和归并职能,明确农业综合执法机构的职责[1-2],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用制度管人管事,用法律法规规范执法程序,行使集中后的各项行政处罚权。进一步扩大执法范围,充实农业综合执法内容,完善农业综合执法领域。根据农业生产、生活的特点,尝试跨部门综合执法,提高行政效率。潜山县农业执法工作从21世纪初开始,最初是在农委法规科的基础上,将分散在农业系统所属事业单位中的行政处罚权集中统一行使,抽调人员集中办公,开展综合执法工作。2012年,县农委为进一步强化职能、稳定队伍,加大执法力度,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向县编委申报设立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2013年4月,县编委批准成立“潜山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将种子管理、渔政监督管理、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农业环保行政执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等职能并入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加挂“县种子管理站”牌子,为县农委下属全额供给事业单位,同时撤销原内设的农业执法大队。潜山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建立了办案制度、执法人员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监督与廉政制度、投诉举报受理和纠纷调节制度等制度,对办案过程、执法人员、财务、纠纷和举报等进行监督和规范。同时,公布投诉和监督电话,实行执法依据、权限、程序和结果的公开。 2 要加强立法与普法宣传 各级各部门要加大对农业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3],认真落实农业普法规划,尤其要提高基层干部和广大农民群众的农业法律意识,农业法律法规与他们的工作和利益密切相关,要严防普法工作流于形式。重点加大对《农业法》《农技推广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种子法》《畜牧法》《渔业法》等农业主要法律法规的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站、期刊、宣传小册、培训班等多渠道多形式开展宣传普及工作。积极营造法治舆论氛围,提高生产经营者守法意识及广大农民依法自我保护的能力。发挥好农业法律法规在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作用。潜山县农委将农业法律法规知识及农产品安全知识纳入新型农民、职业农民培训和送科技下乡计划,作为培训工作主要内容之一。且每年利用3・15消费者权益日、食品安全宣传周、法律法规宣传月开展大型宣传活动,制作宣传牌匾、悬挂宣传条幅、印发宣传资料、组织执法人员上街接访等,宣传农业法律法规知识,解答群众问题,取得很好的效果。 3 要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农业综合执法队伍 目前,我国农业综合执法人员大多是农业技术人员“半路出家”,普遍存在着法律专业知识不足等问题[4],农业法律专业人员匮乏,整体执法水平有待提高。这必须引起各级政府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要进一步加大对现有人员的培训,通过系统的强化培训,更新知识,使其政治素质、专业理论水平和实际技能有一个全面的提高,使这支队伍不但能够认真学法、真正懂法,而且能够处处依法办事,运用法律武器去惩治违法犯罪,保护人民利益,并做到持证上岗、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和廉洁执法。目前,省市农业主管部门每年都主办执法人员骨干培训班,效果很好,但名额有限,覆盖面有待进一步扩大。在培训原有工作人员的基础上,要招聘法学专业毕业生充实到农业执法队伍中,提高农业综合执法队伍的整体水平[5]。 4 要加强部门及区域协作与对接 由于执法对象和区域的特殊性,农业执法工作在开展过程中面临着执法面广、难度大的难题。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局限性和限制性比较大。因此,在今后的工作中为了确保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就要加强区域、部门之间的协作,建立与工商、质监、公安等部门及与兄弟县(市)联动协作机制。开展信息共享,互通互报,组织联合行动,做到互相支持,互相配合,形成执法合力,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并将涉嫌犯罪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对接,让违法行为人收到应有的惩罚,起到惩治犯罪份子、维护公平、正义,遏制违法犯罪活动的作用。 (下转第300页) (上接第298页) 5 积极创造条件,完善保障机制 农业综合执法要走上规范化的道路,必须在政策和经费上给予一定倾斜。在机构设置、队伍建设、活动发展、人员装备、基础设施配备等方面增加投入,提供必要的办公、办案设施场所,拨付开展执法、普法活动经费,配备调查取证设备、交通、通讯工具、质量检查检测仪器和档案信息处理设备,逐步改善执法条件,保证农业执法的科学性、权威性。农业部对此高度重视,通过农业执法规范化建设示范项目,对部分县级农业综合执法给予大力度支持,但大部分地方财政支持没有很好跟进,执法工作经费无保障。只有切实保障农业综合执法工作经费,并将其纳入财政预算,进一步改善执法设施提高执法手段,才能使农业综合执法工作逐渐步入文明、高效、和谐、人性化的执法轨道。 农业综合论文:试论农业综合开发中财政资金的风险防范 摘要:本文主要就农业综合开发中财政资金主要风险问题进行详细分析,然后结合实际对农业综合开发中财政资金风险防范措施实施加以探究。 关键词:农业综合开发 财政资金 风险防范 一、引言 现阶段我国的农业发展有了很大程度进步,在实际发展过程中对财政资金的应用是对农业促进的重要保障,只有保障财政资金的安全性,对农业的发展才能起到积极作用。我国的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的主要方式,是通过国家进行引导以及配套投入等诸多形式存在的。在新的经济发展形势下,农业的综合开发过程中的综合开发就要能进一步的深入,在资金扶持的力度上也要加强,只有在这些方面得以充分重视,才能保障农业的良好发展。通过从理论层面,加强农业综合开发的财政资金风险防范研究,对实际就有着积极意义。 二、农业综合开发中财政资金主要风险问题分析 从实际的发展情况来看,农业综合开发过程中的财政资金的风险问题是体现在多方面的,这些问题的存在对农业综合开发有着很大负面影响,只有对这些问题进行详细的分析,找到问题的实质所在,并针对性的解决,才能有助于促进我国的农业综合开发的进一步深化发展。在这些问题当中,其中由于在前期的准备工作没有得到完善化的问题是比较突出的,这一问题的存在就比较容易出现资金闲置以及浪费。前期工作是最为基础的,但有的在立项准备工作方面流于形式,造成开发项目的整体效益相对比较低,也在必要评估论证方面相对比较缺乏。对于这些方面的问题解决就比较重要,要能对其针对性的解决。 在农业综合开发过程中的财政资金风险还体现在虚假申报层面。一些部门是在农业综合开发方面依照着立项要求,从而进行编制可行的研究报告,进行审批获得资金。而在无偿资金方面则多是通过虚假的凭证来进行获得相应资金。还有就是在虚假投资方面的风险问题也比较突出,主要是对投资需要量进行虚报。有时候还存在着应配未配以及应拨未拨的问题。 在土地治理的项目扶持力度和农田建设要求相比,有着比较大的差距。主要是体现在投资的标准方面相对比较低,以及在科技投入上没有充足,在农民筹资投劳的比例方面还依然比较高。再有就是在产业化的经营项目扶持政策和实际的要求相比较而言,也有诸多地方需要进一步完善,在这一方面主要就是重点产业化的经营项目的立项门槛相对比较高,以及在有偿资金方面还存有很大的偿还风险。 再者,农业综合开发中的财政资金监督机制的建设工作还没有得到有效完善,以及在有偿资金的使用过程中就比较容易带来安全风险。其中主要就是由于项目的审批把关没有严格化的进行,在建设的监理以及审验的工作实施还比较缺乏等问题。这些问题就对财政资金的安全性有着很大的影响。 另外,财政资金在配套方面没有到位,以及在项目的建设运营的效率方面还相对比较低。这些方面的风险问题都会影响农业的综合开发效果良好呈现。对此,只有针对性的对这些问题加以分析并实施有效措施,才能保障财政资金的安全使用。 三、农业综合开发中财政资金风险防范措施探究 为能够保障农业综合开发中的财政资金的安全性,以及在风险防范的效果上良好呈现,就要能充分注重措施的科学实施。笔者结合实际对农业综合开发中财政资金风险防范的措施进行了探究,这就能从一定程度上对财政资金的风险抵御有着积极作用。 第一,要从财政资金的投放过程的管理工作进行强化。在这一措施的实施过程中,就要能够在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投放方面,和开发区的产业化发展能得以有机的结合,这样就能够形成特色化的开发形式。需要对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的投放产业化链条环节得以明确化,还要能够在全省范围内的项目资源开发利用发展比例得以协调化,在布局方面也要能合理化的呈现。 第二,构建科学灵敏的财政资金监督信息反馈系统。在对农业综合开发的过程中,就要将先进的技术加以充分合理化的应用,可以将当前的互联网技术以及软件开发技术得以灵活运用,通过农业综合开发的网页构建,将财务数据的信息共享目标能得以有效实现。在这些方面得以完善,就比较方便监督部门进行监管,要注重对监督的重点进行加强。通过监督信息反馈系统的科学建立,就能对财政资金的利用效率得以有效提升。 第三,从立法层面进行强化,对农业的综合开发资金使用通过法律进行规范。在通过法律规范条例的制定下,从而将各个地区的农业综合开发的政策等进行协调统一化的应用,将开发资金的权利以及义务都要能得以明确化,将整体的开发效益进行提升。只有通过立法的措施实施,才能有助于对我国的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不流失,从而对资金的利用效率提升的目标才能积极有效的实现。 第四,加强农业综合开发的项目监管风险的防范措施实施。这就要注重对开发项目的监管机制进行完善化、制度化,以及在项目的质量上进行有效提升,从具体的措施实施上来看,就要能够将前期工作的费用标准加以有效提升,以及对工程监理以及项目审验的工作环境进行优化实施。只有在这些方面得以充分重视,才能有助于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得以有效提升。 四、结束语 总而言之,对于当前的农业综合开发的财政资金的风险管理,就要能充分注重和实际相结合,并要能从多方面来保障财政资金的安全性以及使用的效率水平提升。通过在农业综合开发当中,对财务风险的问题得到了解决,就能从整体上促进我国农业的良好发展。作为农业发展大国,也只有在基础性的工作上得到了完善,才能提高国际竞争力,为我国的整体发展打下坚实基础。此次主要从农业综合开发的财政资金风险的主要问题,以及对其解决的措施进行了探究,希望能通过此次理论研究有助于实际的发展。
社会保障论文:论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关系 一、社会法概念的提出及其定位 关于法学分类方法,自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标准以来,就长 期影响着大陆法系各国法律部门的定性。私法与公法之间的区分成为法律体系化的基础 .(注:[奥]凯尔森着:《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 第226页。)作为制度的结果,公法和私法的划分已形成了现代法律制度的基本结构,并 因此形成法学的体系。就公法和私法的划分,从法所保护的利益为标准,凡是有关公益 的法为公法;有关私益的法为私法。从法律关系的主体为标准,凡以国家或公同团体的 一方或双方为主体而规定法律关系的法为公法;规定私人相互关系的法为私法。从法律 关系的内容为标准,凡规定国家与公民之间的权力与服从关系的法为公法;而规定公民 相互之间平等关系的法为私法。 20世纪以来,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理念的变化,西 方国家的法学家明确提出了社会法的概念,并将社会法视为介于公法和私法之外的第三 法域。但对于什么是社会法,法律并未作明确规定,学术界也是众说纷纭。从各国学者 对社会法的研究和理解看,社会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社会法是指为了解决社会 性问题而制定的各种有关社会法规的总称。它是根据国家既定的社会政策,通过立法的 方式制定法律,以保护某些特别需要扶助人群的经济生活安全,或是用以普遍促进社会 大众的福利。将所有有关社会法规集合在一起,便被广泛地称作社会法或社会立法。( 注:陈国钧着:《社会政策与社会立法》,三民书局1984年版,第112页。)“以维持这 种社会经济弱者阶层的生存及其福利的增进为目的的诸法律在学术上按体系分类,称为 ‘社会法’,并被试图加以体系化。”(注:[日]星野英一着,王闯译:《私法中的人 》,《民商法论丛》第8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86页。)而狭义的社会法,通常 是专指社会保障法。 德国是较早提出社会法概念并制定了《社会法典》的国家。对社会法的概念采取了狭 义的理解。第一次世界大战后,随着社会民主主义思想的兴起,德国试行了工业社会化 政策,并开始了社会法的研究。但对于什么是社会法,在德国同样存在着分歧。有人称 社会法是调整对收入(如工资)、个人待遇不足或其他特殊负担及损失进行平衡的社会支 出以及与之相关的预防和改正措施的法律部门。它还应包括对“社会弱者”提供机会的 有关法律以及有关社会救济的基本保障法律。(注:《中德劳动立法合作项目成果概览 》1993—1996,第264页。)还有学者参照联合国宪章第22条的规定来定义社会法,该条 款规定:“每个人作为社会成员有权享受社会保障;有权享受必要的经济、社会及文化 权利以符合其人格尊严和促进其个性发展。”因此,将社会法理解为消除社会不公平和 不平等待遇的法律。(注:《中德劳动立法合作项目成果概览》1993—1996,第264页。 )由于认为前者对社会法的描述不够精确并过于武断,后者对社会法的定义过于宽泛, 因此这两个定义在德国都未被普遍接受。更多的学者是从《社会法典》的规定来定义社 会法,该法典第1条第1款规定:社会法典为实现社会公正和社会保障应有效调整社会福 利支出(包括社会救济和教育性救助)。它应协助、保证符合人之尊严的生活;为性格之 自由发展创造平等的前提条件;保护家庭并促进和谐;保证自由选择就业方式以谋取生 活费用;消除或协调生活特殊负担。从社会福利支出的意义上去理解社会法,则社会法 包括社会保险、社会补偿、社会促进和社会救济。其他调整公民之间相互关系的规定, 如劳动法和租房保护法,尽管它们的宗旨也是为了保护社会弱者,但也不包括在社会法 中。因此,在通说上,德国的社会法就是指社会保障法,两个概念是可以通用的。 在法国和日本,社会法的范围比德国要宽泛。法国一般认为社会法包括劳动法和社会 保障法。在日本,社会法的研究和发展有一个演变的过程。对于社会法究竟是一种法律 观念,还是根据这种观念制定的法律,都曾经引起过争论。最初,在学者的心目中,社 会法一词意味着:修正以个人的绝对所有权和契约自由等为基本原则的近代资本主义法 的新的法学理论;根据这个修正理论而制定的法律,不属于私法、公法等任何一个旧的 法律部门,而成了新的、第三个法律领域。劳动法是其中的典型并得到了发展。随着日 本进入战时体制,社会化思想迅速衰退。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社会法在日本重新得到发 展,现在,社会法一词,通常被学者非常实际地肯定为对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总称, 或者指社会保险及有关社会事业的法。(注:参见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编译:《 国外法学知识译丛?法学总论》,知识出版社1982年版,第41页。) 在英美国家,社会法通常作较为广义的理解。在英国,社会立法被解释为对具有普遍 社会意义的立法的统称,例如涉及教育、居住、租金的控制、健康福利设施、抚恤金以 及其他社会保障方面的立法。工厂法属于社会立法。(注:参见《牛津法律大辞典》, 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第833页。)美国学者海伦?克拉克在其所着的《Social leg islation》一书中对社会法的定义为许多学者所引用,他指出:“我们今天所称之‘社 会法’,这一名词的第一次被使用是与俾斯麦的贡献有关,他在1880年代曾立法规定社 会保障,以防疾病、灾害、残废、老年等意外事故。其立法意义一是为了保护在特别风 险下的人群的利益,另一方面是为了大众的利益,我们今天使用这一名词必须包括这两 方面的意义。”(注:Helen I.Clarke:Social Legislation,(1940),P117.)海伦?克 拉克实际上也是从广义和狭义两方面来论述社会法。就狭义而言,社会法旨在为解决各 种社会问题,是为保护经济弱者而制定的各种社会安全立法,如工业革命以前的济贫法 ,工业革命以后的 工会法、工厂法、社会救济法、社会保险法等;就广义而言,除着眼 于解决社会问题外,还在于预防社会问题,凡以改善大众生活状况、促进社会一般福利 而制定的有关法律,都属社会立法范畴。 附:1999年企业人工成本预警表(略) 社会保障论文:县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总结范文 今年以来,面对繁重的业务工作和重建任务,广元市旺苍县劳动保障局党组在县委、县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市劳动保障局的精心指导下,团结和带领全局干部职工,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推进业务工作为主线,以灾后恢复重建为重点,以加强自身建设为抓手,以“创一流”活动为载体,以争先创优为目标,深入推进“目标考核、队伍建设、基金监管、工作运行”四大体系建设,创新思路,狠抓落实,全力推进我县劳动保障工作快速协调发展,各项业务工作目标全面超额完成,灾后重建工作成效明显。 一、各项工作完成情况 (一)就业促进工作。城镇新增就业5069人,完成年度目标4600人的110.2%;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1998人,完成年度目标1800人的111%;就业困难对象就业391人,完成年度目标250人的156.4%;动态消除了“零就业家庭”;城镇登记失业率为4.02%,低于目标4.5%0.48个百分点;农民工在岗培训12292人,完成年度目标10975人的112%;品牌培训880人,完成年度目标800人的110%;组织农民技能培训19184人,完成年度目标17000人的112.9%;新型农民工培训1680人,完成年度目标1500人的112%;农村劳动力转移输出121056人,完成年度目标11万人的110%;外派劳务输出203人,完成年度目标180人的112.8%;完成小额担保贷款532万元,完成年度目标240万元的222%;实现劳务收入7.1618亿元,完成年度目标6.5亿元的110.2%。 (二)社会保险工作。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覆盖人数30237万人,完成年度目标20271人的149.2%;企业养老保险基金征缴16008万元,完成年度目标9227万元的173.5%;养老金社会化发放达100%;机关养老保险覆盖人数11599人,完成年度目标1.1万人的105.5%;机关养老保险基金征缴6500万元,完成年度目标4700万元的138%;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人数47620人,完成年度目标35825人的133%;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3306万元,完成年度目标2651万元的125%;提高医疗保险待遇10%;工伤保险覆盖人数23186人,完成年度目标19658万人的117.9%;其中农民工参保4485人,完成年度目标4076人的110%;工伤保险基金征缴381万元,完成年度目标267万元的143%;“老工伤”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达96%;生育保险覆盖人数10080人,完成年度目标0.9万人的115%;生育保险基金征缴32万元,完成年度目标23万元的139%;失业保险覆盖人数18260人,完成年度目标1.66万人的110%;失业保险基金征缴516.9万元,完成年度目标469万元的110%;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人数109760人,完成年度目标9.9万人的110%;其中纯居民参保49762人,完成年度目标38201人的130.3%;积极配合市局做好医疗、工伤、失业保险基金的市级统筹工作。 (三)和谐劳动关系。建立1个和谐工业园区、4个和谐街道(社区)、4个和谐乡镇、12个和谐劳动关系企业;推进集体合同制度,全年签订集体劳动合同195户;实行工资集体协商试点单位46户;完成劳动保障监察标准化建设任务,积极开展主动监察和举报投诉案件查处工作,开展专项监察活动5次,主动监察用人单位350户,受理举报案件49件,全部协商调解;全年受理劳动争议案件80件,结案80件,结案率为100%。 (四)劳动保障综合工作。严格按照上级要求,及时报送劳动保障方面的各类报表;积极开展信访积案化解工作,全年接待信访361人次,信访办复率100%,全年未发生涉劳群体性上访事件;发挥部门职能,积极做好劳动保障综治、维稳和应急管理工作,全年未发生涉劳不安全事件;全面完成劳动保障宣传任务。在《中国劳动保障报》、《四川工人日报》、《广元日报》等报刊上发表新闻通讯22篇;制作播出电视专题节目3期,其中省电视台一期、市电视台一期、县电视台一期;在县广播电台举办专栏节目2期,其中宣传劳动合同法一期、宣传居民医保政策一期;在《广元日报》刊发我县劳动保障工作专栏一期;日常信息工作全面完成市局下达的目标任务。 (五)灾后恢复重建工作。8月1日,我县开始动工建设县就业和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目前已完成投资920万元,占预算总投资2340万元的39.3%;全县38个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中心已经开工建设,占全县38个乡镇中心的100%;目前已完成投资698万元,占预算总投资870万元的80%;基层公共 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25个、完成总数38个的67%,社区服务站规范化建设25个、完成总数26个的96%,119个行政村配备了劳动保障协理员、完成总数210个的57%。 二、主要工作特点 (一)攻坚克难,逆势而上,社会保险工作成效显著。 旺苍是传统的工业县,资源型企业多,地震灾害和金融危机的发生,导致全县大部分企业停产歇业、经营困难,社保基金征缴陷入困境。面对严峻的征收形势,我局始终坚持落实政策与基金征缴两手抓、两不误,以超龄参保、社保扩面为基金征缴突破口,变被动为主动,变压力为动力,强化措施,攻坚克难,有效促进了征缴工作的快速发展。 1、狠抓社保扩面征缴。面对基金征收困境,我局及时组织干部职工下企业、进社区、上一线,一企一策挨家逐户做工作、抓入库,引导企业坚持恢复生产和参保缴费两手抓,积极主动缴纳社保费用。始终将基金征缴作为社保工作的主线,采取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结合监察、督查、审计等措施,强化基金征收入库,全年累计征收各类保险基金26744万元,完成全年目标任务17992万元的149%;采取政策驱动、宣传发动、服务拉动等办法,引导个体工商户和失地农民积极参保,努力扩大社保覆盖范围,不断拓宽保费征收渠道。全年养老保险扩面5019人。 2、全力抓好超龄参保。旺苍是老工业县,城镇小集体企业众多本文来源:文秘站 //,随着经济体制的改制和转型,小集体企业几乎全部关闭、改制,由于政策体制的原因,这些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险问题没有得到解决。为了彻底解决这个困扰多年的历史遗留问题,我省关于超龄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相关政策出台后,我局迅速贯彻落实:首先是组织社保经办单位职工集中学习文件精神,全面准确把握政策;其次是通过各种方式广泛宣传政策;最后是严格按政策规定组织超龄人员办理参保手续。在办理过程中,我局根据文件精神,制定办理程序,设立办理窗口,实行一站式服务;抽调有经验的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档案的审定、工龄的认定、待遇的计算等事宜,完整、规范地整理超龄人员档案资料,经办单位领导全程跟踪作业。全县共办理超龄人员参保手续2019人。 3、严格基金监督管理。我县以“加强控制、规范运作、防范风险”为中心,以基金征收、管理、拨付三大环节为重点,全面实行基金票据“台帐化”、基金收支“无币化”、帐务结算“常态化”和内部审计“常年化”四化管理,深入开展警示教育,构建了“不能违、不敢违、不愿违”的基金管理长效防范机制,确保了基金的安全运行。今年以来,我县共安全支付各项保险待遇21605万元,未发生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违纪违规事件。 4、帮助企业渡过难关。金融危机发生后,我局想企业之所想、急企业之所急,在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民工稳定就业切实解决失业返乡农民工有关问题的意见》(川府发〔20__〕43号)和《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府函〔20__〕19号)文件出台后,及时设立专门服务窗口,为提出申请的用人单位提供“一站式”服务,主动帮助企业完善“五缓四减三补贴两协商”相关资料,并及时向市局申报。全年累计为20户企业向市局申请缓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3050万元,为22户企业申请缓缴医疗保险费311万元,为19户企业申请缓缴工伤保险费103万元、生育保险20万元;为23户企业下浮了失业保险缴费率,为所有参保单位降低医保缴费率1个百分点、降低生育保险缴费率0.1个百分点;全县有16户企业符合困难企业申报条件,涉及职工3560名。通过扶持政策的落实,有效地缓解了受灾企业的经济压力,减轻了企业负担,有力地促进了全县企业的恢复生产和灾后重建。 (二)广辟渠道,内转外输,全县就业形势保持稳定。 就业是民生之本、安国之策。今年以来,面对地震灾害和金融危机对就业工作的双重打压,我县及时将促进灾后就业和帮助返乡民工就业作为今年就业民生工程的重点,紧紧抓住灾后重建契机,充分发挥旺苍工业优势,切实加强就业服务,积极落实扶持政策,全力促进城乡劳动者实现就业和稳定就业,全县就业形势保持基本稳定。 1、大力开展培训。及时将因灾失业劳动者和失业返乡农民工纳入免费培训范围,打捆安排扶贫培训、阳光培训、品牌培训等项目和资金,整合农业、教育、劳动以及社会培训力量,建立了“五统一”的公共职业培训新机制。加强职业培训与灾后重建、项目建设、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等用工需求的对口链接,大力开展建筑工、焊工、钢筋工以及烤烟生产、核桃种植、茶园养护等实用、高效的短期技能培训,促进因灾失业劳动者尽快就业。今年以来我县累计免费培训劳动者2万余人,落实培训补贴90万元。 2、加强就业援助。大力开展“灾后重建”、“就业援助周”、“民营企业招聘周”等专项援助活动,累计用工信息600多条,举办返乡民工、灾后重建和地震一周年专场招聘活动7场,帮助3000余名劳动者在县内企业就业;结合灾后恢复重建,开发公益性岗位810个,安置就业困难对象458人,消除“零就业家庭”51户,实现了就业动态“消零”。全年落实社保补贴500万元,落实岗位补贴293万元。通过政府救助和政策扶持,先后帮助3000多名劳动者实现了自谋职业、灵活就业和自主创业。 3、促进内转外输。一是以异地输出稳定就业。继续加强与黑龙江、吉林等传统劳务基地的联系,积极组织劳务输出专场招聘活动,稳定对口输出规模;广泛发动社会各界力量寻求劳务合作,开辟新的输出渠道;积极发挥打工能人的传、帮、带作用,引导当地农村劳动力异地转移就业。今年以来,我县异地输出劳动力累计达到12.1万人。二是以农村产业帮助就业。大力推进农业改种改制和特色农业的规模化发展,进一步壮大了畜牧、茶叶、林果等农业支柱产业,帮助6000多名农村劳动力在自己的土地上实现就业。三是以灾后重建引导就业。紧紧抓住交通、水利、 电力、学校、医院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机构大规模重建契机,充分发挥农房重建配套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广大农村劳动力积极投身家园重建,共解决近万名劳动力的就业问题。四是以项目建设扩大就业。去年以来,我县先后实施工业项目86个,其中包括已开工建设的“攀成钢60万吨焦化、匡山100万吨水泥、广旺200万吨水泥”等多个投资亿元以上的大项目,累计解决4000多名劳动力的就业问题。 (三)深入宣传,强化监察,劳动行政执法不断加强。 劳动执法是民生之盼、维稳之需。《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实施,将劳动行政执法工作提升到一个全新高度,搞好劳动行政执法既是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迫切需要,也是促进劳动保障工作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基础,更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具体体现。今年以来,我局继续深入宣传、贯彻《劳动合同法》,切实加强劳动监察仲裁,着力规范劳动用工秩序,劳动者权益得到有力维护。 1、大力宣传《劳动合同法》。采取印发宣传资料、搭建咨询平台、举办政策培训班等多种方式,全方位、多层次地宣传《劳动合同法》,共印发宣传资料2.6万多份,制作宣传标语150余幅,深入企业举办政策培训班14期,培训劳动者1922人。通过广泛宣传,营造出学习、贯彻《劳动合同法》的良好社会氛围,各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法》的自觉性不断提高,劳动者的依法维权意识不断增强,监察举报案件不断增多。 2、扎实开展劳动监察。金融危机下的劳动关系对于劳动者来说更显脆弱,灾后重建下的劳动关系对于劳动者来说更加重要。面对全新形势下的劳动用工环境,我局进一步加大监察执法力度,积极开展“前置性”的宣传、巡查工作,及时将各类劳动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着力规范用工秩序,努力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一是狠抓专项执法检查。牵头组织和协调人事、公安、工商、工会等部门,先后开展了劳动力人才市场专项整顿活动、春节加班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外派劳务市场整治、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等五次专项执法检查,监察用人单位350户,督促用人单位补签劳动合同408人。二是加强举报案件专查。全年累计受理监察举报案件49件,大部分涉及工资拖欠问题。我局接到举报后,及时派劳动监察大队深入企业调查取证,积极协调,特别是多次深入广巴高速路各合同段进行多方协调,累计为325名劳动者追回工资141.2万元。三是妥善处理领导交办案件。今年以来,我局对市委书记、市长批示的2件劳动监察举报案件进行了认真调查和妥善处理。 3、积极推行“阶梯式”仲裁。深入贯彻执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进一步规范了劳动争议案件办理程序,加大案例调解力度,对实事清楚,情节简单的争议案件在进入仲裁审理程序之前,采取与当事人当面调解,召集有关人员开会调解,发出书面调解意见等方式积极调解,使一些不必进入庭审程序的简易案件得到迅速解决。切实加强乡镇、企业的劳动纠纷调解组织建设,指导企业新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28个,建立健全乡镇、社区基层调解组织22个,初步开展了以县劳动仲裁院为中心、各有关部门全面配合的劳动争议调解平台,构建了先由劳动争议各方当事人内部协商,再由工会,社区,主管部门外部沟通,后由劳动保障部门行政介入,最后由仲裁院调解、裁决的阶梯式工作体系,有效降低了劳动者的维权成本,提高了劳动仲裁工作效率和满意率。全年受理劳动争议案件80件,结案80件,其中调解结案26件,结案率和调解满意率均达到100%。 (四)内强素质,外塑形象,“创一流”活动扎实推进。 面对日益增强的劳动保障工作职能,以及广大群众不断高涨的劳动保障服务需求,我局以机关效能建设为抓手,以“创一流”活动为载体,采取有力措施,深入开展政风行风建设,努力提高服务质量,树立了劳动保障部门的良好社会形象。 1、建一流班子。严格执行“中心组”学习制度,局党组按季度定期进行集中学习,按照县委要求,扎实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不断提高班子的科学决策水平;大力倡导勤政之风,切实解决了领导干部工作务实的问题、亲民的问题、开拓的问题,有效地增强了领导干部的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提高了班子的执行力和落实力;强化廉洁自律,狠抓警示教育,教育和引导领导干部筑牢了防腐拒变的思想防线,慎独慎微,洁身端行,为干部职工树好了标杆、做好表率;切实加强“两观”教育,结合自身实际进行了思想剖析,树立了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利益观;坚持民主集中制,班子成员在工作中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共谋发展。通过狠抓班子建设,领导班子的战斗力、凝聚力、影响力和号召力进一步提高,科学决策、正确决策、统揽全局的能力进一步增强。 2、带一流队伍。结合我局实际,因地制宜组织开展了职工运动会、登山比赛、文艺表演等“创一流”主题实践活动,在活动中陶冶职工情操、激发奋勇争先、百折不回的拼搏精神;组织职工深入青川东河口地震遗址公园开展感恩教育,教育干部职工常怀感恩之心,珍惜美好生活,加倍努力工作回报社会;继续落实鼓励措施支持年轻职工通过自学、函授等方式参加学历教育,引导干部职工勤学、好学、善思、善 谋;深入推行目标管理,绩效挂钩,切实增强职工的责任意识和敬业精神;严格机关日常管理,狠刹工作、生活、思想上的不正之风,努力培养职工健康的生活情趣,保持高尚的精神追求。通过抓队伍建设,带出了一支困难面前不退缩、逆境当中顽强拼搏的干部职工队伍。 3、创一流业绩。通过全系统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我县各项劳动保障工作全面超额完成任务,灾后重建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特别是我县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工作,全年实现收入2.67亿元,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的149%;紧扣灾后重建和项目建设,强化职业培训,实现了促进就业和经济发展“双赢”;灾后重建进展迅速、成效明显,得到市劳动保障局的充分肯定,为四县三区提供了样板和经验;灾后公益性岗位管理规范、严格,全部做到“实名制”管理;基金监管工作得到省劳动保障厅的充分肯定,12月5日,省电视台给予了专题报道。 4、树一流形象。狠抓机关效能建设和政风行风建设,进一步改进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在全局形成了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管理机制和运行机制;积极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在全局树立了清风正气和务实敬业的良好氛围;狠抓公共管理工作,成立了专门的领导小组,制定了相应的工作安排意见和实施方案,全局齐抓共管,合力推进综治、维稳、计生、安全、防邪、卫生、信息、调研、宣传、精神文明、档案管理、创“四好”班子、党风廉政和反腐败等公共目标工作,有力地促进了全局工作又好又快发展,社会各界对劳动保障工作有了新认识,劳动保障部门的社会地位有了新提升,办事群众对我局的满意度有了新提高。 (五)抢抓机遇,全力推进,灾后重建取得阶段性成效。 20__年是灾后重建的关键年。面对繁重的重建任务,我局克服重重困难,抢抓机遇,科学规划,全力推进,灾后重建工作取得阶段性明显成效。 1、统筹城乡,科学规划。为了实现我县劳动保障事业的又好又快发展,在灾后恢复重建的总体规划中,我局根据灾后重建项目和规模的调整情况,明确了重建总体规模为5203.7万元,实际到位资金4900万元:一是投资2340万元,在马家渡建设8000平方米的县就业和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20__年建成并投入使用;二是投资870万元,20__年底前完成全县38个乡镇保障所重建任务;三是投资1000万元,20__年底前完成劳动保障信息系统重建任务;四是投资210万元,明年6月底前完成县技工学校的原址扩建。 2、高度重视,全力以赴。为确保灾后重建工作有力、有序、有效推进,我局及时成立了灾后恢复重建领导小组,由劳动保障局局长亲自抓、负总责,各二级经办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具体做好本单位灾后重建项目的落实工作。特别是省厅刘功勋副厅长到我县检查工作后,我局进一步增派力量,加强统筹协调,保障工作条件,重建进度不断加快。 3、突出重点,快速推进。根据中央重建资金大幅缩水、县区资金打捆使用的实际情况,我县及时调整劳动保障系统重建思路,变“整体推进、全面重建”为“量力而行、重点突破”,将县就业和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确定为全县劳动保障系统灾后重建重点,整合人力、财力打造重建工作亮点,结合乡镇政权建设推进基层平台建设。一是机关办公大楼维修加固全面完成。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投资140万元,于2月中旬全面启动了劳动保障局机关办公大楼的整体维修加固工作,目前已全面完工,机关办公大楼重新投入使用。二是县级服务中心主体工程开工建设。今年年初,我县已对综合服务中心的重建进行了选址,8月初,中心重建的前期立项、选址、环评、土地预审、地质灾害评估、重建可研报告和初设方案等前期工作全面完成,8月中旬完成“三通一平”工程,11月15日挂网公开招标,12月中旬开始动工建设主体工程,目前已完成投资920万元,占预算总投资2340万元的39.3%。该中心建成后,其使用面积将达到8000平方米,我县劳动保障办公条件和办公环境将得到根本性优化。三是基层平台灾后重建稳步推进。根据全县灾后重建的总体布局,我县将乡镇保障所全部纳入了重建规划,分新建和维修改造两种方式实施重建,全县38个基层保障所分三类标准建设,即:东河、嘉川两镇按一类乡镇标准建设,三江、普济等11个乡镇按二类标准建设,金溪、九龙等25个乡镇按三类标准建设。目前,全县38个乡镇保障所已开工建设,嘉川、白水、张华、尚武等4个乡镇保障所已完成规范化建设,共完成投资698万元。基层组织机构建设不断完善,新招录用工作人员30名全部上岗工作,尚缺人员县上将结合乡镇机构改革全部落实到位;劳动保障协理员将按照社区专职、行政村兼职的模式,在“新农保”启动前全面配备到位。到明年底,我县劳动保障的“三级机构、四级网络”组织体系和功能配套、设施完备、人员充裕、流程科学、管理规范的工作平台将会全面形成。四是县技工学校原址重建全面启动。由于县技工学校中央投资部分大幅缩水,我县将技工学校的异地重建及时变更为原址重建和维修加固,目前正在公开招标,即将动工建设。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1、工作创新力度不够。我县劳动保障工作虽连续两年领跑全市四县三区,从今年的工作运行情况来看,由于任务重、人手紧,许多业务工作常常处于完成任务这个低层次目标,没有创新、创优的意识和精力,没有对工作亮点和工作经验进行深入挖掘和理论总结,导致一些工作没有取得很好的社会效果。 2、企业保费征缴更难。虽然我县社保基金征收完成情况很好,但存在很多偶然因素,如超龄职工与失地农民的参保。由于受“5.12”地震和金融危机的双重影响,保险基金收入的主要来源--参保企业的缴费能力明显下降,加之一系列特殊扶持政策的落实,导致一些企业的缴费主动性减弱,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县企业保费的征缴将更加困难。 3、劳动维权任务更重。随着《劳动合同法》的深入实施,对劳动关系调整的广度、深度和力度将不断加大,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劳动关系方面的矛盾将不断凸显,劳动纠纷将不断增多,特别是在金融危机、灾后重建 大背景下的劳动执法工作,双边维权将面临很多棘手问题;农民工工资拖欠现象不断增多,劳动监察的维权任务更加艰巨。 4、灾后重建进度不快。主要是下半年,由于县级综合服务中心的前期工作程序复杂,县上需要重建的项目很多,重建重点又放在文教、卫生上,导致我局重建项目的方案设置、挂网招标等工作一拖再拖,主体工程迟迟不能开工。 四、20__工作打算 20__年,是我县劳动保障城乡统筹发展的全面开启之年,是推进灾后恢复重建的决战之年。面对新形势、新要求,我局将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创新工作思路,紧扣重建大局,狠抓工作落实,全力推进我县劳动保障工作取得更大成绩。 1、以公共服务为重点,深入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工作。全面贯彻落实省、市统筹城乡劳动保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全力推进乡镇劳动保障所的标准化建设,尽快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劳动保障工作体系和服务网络,以此为载体,全面启动城乡就业失业登记工作,统筹推进城乡就业。立足我县实际,继续落实好灾后特殊就业政策,用好用活灾后重建就业再就业资金,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强化就业公共服务,深入开展就业援助,稳定全县就业形势。 2、以新型农保为重点,构建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结合《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千方百计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加大社会保险费征缴力度,抓好企业缓缴费用的清缴,保证我县社会保险基金的足额入库。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省委九届六次会议精神,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积极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做好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工作。加强医保“两定点”监管,深入推进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点,建立健全城乡医疗保险体系。深入调研,明确方案,下大力气解决我县广巴高速公路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全力化解好各类社会矛盾,稳妥处理各类历史遗留问题。 3、以劳动监察为重点,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采取多种方式,进一步加强《合同法》宣传,组织开展专项检查,促进《劳动合同法》全面有效实施。加大专项治理力度,特别是要加强节假日中相关投诉案件的处理工作,确保全年不出现农民工工资拖欠,逐步建立企业依法用工、按照支付工资的长效机制。深入推进劳动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加强劳动争议调解体系建设,提高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水平。实行信访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完善和落实应急处理预案,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创建活动。 4、以自身建设为重点,提升劳动保障基础工作水平。广泛宣传劳动保障政策、法规,努力营造良好工作氛围,优化劳动保障工作环境。加强对城乡统筹就业、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等重大课题的研究,为上级决策提供有价值的政策依据。加强“两观”教育和“创一流”活动,进一步提升劳动保障队伍的综合素质。抓住灾后重建契机,全力以赴推进劳动保障系统的灾后重建,特别是要抓好县就业和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乡镇劳动保障所的灾后重建,力争通过两年重建,在全县形成完善的县、乡(镇)、(村)社区劳动保障三级机构、四级网络,实现我县劳动保障能力建设大跨越,为统筹城乡劳动保障夯实组织基础。 社会保障论文:对社会保障水平研究述评 摘 要:社会保障水平是社会保障理论与实践研究的一个重要内容。本文对目前国内学者关于社会保障水平的内涵、支出口径、测评方法及实证研究等四方面内容的研究进行了总结和述评,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研究展望。 关键词:社会保障水平;内涵;支出口径;实证研究 一、社会保障水平的内涵研究 辽宁大学穆怀中教授是国内较早进行相关研究的学者,他认为社会保障水平需要从量和质两个角度分析。从量上分析社会保障水平,根据社会保障支出总额占国内生产总值的百分比,有“高”和“低”之分,;从质上分析,根据社会保障支出与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各方面承受力是否相适应,有“适度”和“不适度”之分。 有学者提出了社会保障水平发展系数(CSS)这一概念,从社会保障支出增量与经济增长幅度的比值这一相对指标的角度,引入时间序列动态考察社会保障水平。 不同学者的相关研究丰富了我们对社会保障水平的内涵认识,对社会保障水平的考察不仅要关注量也要关注质,不仅要静态的考察也要动态的分析,不仅要从支付主体的宏观角度分析也要从享受待遇的微观主体的角度分析。 二、社会保障水平的支出口径研究 社会保障支出的统计口径主要有两种界定方法:一是按照社会保障体系所包含的内容进行,先统计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社会优抚四个子项目支出,再进一步加总得出社会保障总支出。二是根据社会保障支出承担主体进行统计,这些主体包括国家财政、企事业单位、城乡社会集体、社会团体等。统计时先确定每一主体的支出中属于社会保障范畴的部分,再将其加总成为社会保障总支出。但由于各社会保障部门间统计口径或指标名称不一致,给研究带来了极大的不便。 宋士云在研究中认为社会保障支出应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生育保险基金支出、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支出、社会保障补助支出等,将其作为一个广义的口径。而柯卉兵的研究将将社会保障支出界定为狭义上的财政支出,即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和社会保障补助支出三项的总和。 综合目前研究成果看,社会保障水平的支出统计中基本不包括农村社会保障支出,极大地限制了研究的客观性和全面性。 三、社会保障水平测评方法研究 根据人口结构理论和柯布-道格拉斯生产函数,穆怀中教授归纳提炼出了社会保障适度水平测度模型。该模型根据总量绝对指标,建立指标体系对社会保障水平的“量”进行测定,并结合相关理论定性判断是否“适度”。 1994年,中国社会科学院朱庆芳较早的提出了一套测定社会保障水平的指标体系,对全国各地区的社会保障水平从社会保障覆盖面、社会保障支出水平、养老保险水平、医疗保险水平、救济扶贫水平等方面进行了综合评价和比较分析。李晓青在借鉴朱庆芳所提出的社会保障指标体系的基础上,选取13项评价指标构建了新的社会保障水平因子评价模型。 还有一些学者提出了社会保障水平测度的其他方法,如段婕、林伟根据灰色系统控制理论,建构社会保障结构空间水平评价模型,将各地区保障水平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进行空间层次评价分析,进而实现评价标准由主观向客观、定性向定量的变化。 四、社会保障水平的实证研究 1、适度水平实证研究 国内许多学者根据穆怀中教授的研究方法,对我国不同省区的社会保障水平进行了实证研究,比较有代表性的有:高利平根据对山东省现有的社会保障水平进行了分析,对山东省社会保障水平的适度状况做出了判断和评价,进而对山东省未来10年的社会保障适度水平进行了预测。 2、经济学视角下的社会保障水平实证研究 一些学者并没有将研究局限在社会保障水平问题本身,而是将社会保障水平和经济发展紧密联系在一起:杨翠迎根据社会保障水平发展系数的相关理论,对我国社会保障水平增长与经济发展间的适应关系进行了实证分析,并通过国际比较,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提出了相关建议;卫松采用弹性的分析方法分析社会保障支出水平与相关经济变量之间的关系,提出了如何使得社会保障的发展与社会经济相适应的对策;一些学者对省域社会保障水平和经济发展的相关关系进行了深入研究。 五、研究结论和展望 虽然国内学者关于社会保障水平的相关研究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存在研究理论单一、测度指标体系设计不合理、指标选取不完整、指标统计口径不统一、指标权重的确定不科学的缺陷。此外针对特定区域的社会保障水平测定,还需要结合该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城市化水平、人口结构等一系列特定条件,建立符合本地区特点的社会保障水平指标体系。 在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成为目前社会保障制度改革重点的大背景下,迫切需要学者提出一条与我国目前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环境相适应的改革之路,因此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尤其是农村社会保障水平研究将会成为以后的研究重点和热点。 社会保障论文:武汉市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探析 【摘要】近几年,武汉城市化速度较快,出现了大批失地农民。为了对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状况有更深入的了解,笔者以问卷调查的形式对武汉市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状况进行摸底调查。在解析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及其原因的现实基础上,提出了解决这一问题的途径和措施。 【关键词】失地农民 就业 社会保障 一、引言 随着武汉市快速推进城市化,大量耕地被征用,失地农民呈现快速上升趋势。据武汉市2006年统计年鉴,2001-2005年,武汉市耕地面积减少了8360公顷,造成近10万人失去土地,而且每年以2.5万人的速度增加。这些失去土地的农民普遍存在着生活无保障,征地补偿费低以及,就业难等问题,加上政府“低征高卖”和征地制度自身存在缺陷,这些问题都最终导致失地农民上访,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顺利进行。因此,如何合理妥善地安置失地农民,为其提供有效的有说服力的社会保障,不仅事关失地农民自身的利益,同时也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和谐社会的建立。所以,对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的研究不仅具有社会意义,同样具有政治意义。 为了深入了解失地农民的基本情况,研究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进而探求解决问题的途径和办法,笔者于2007年1月对武汉市东湖高新开发区、江岸区、洪山区,江夏区四个区的16个村进行了实际调研,调研采取随机抽样调查的方式,以问卷和访谈为主。共发放问卷170份,其中有效问卷159份,问卷有效率为93%。问卷主要涉及失地农户的家庭劳动力情况、征地补偿情况、失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情况等。 二、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征地补偿费偏低 征地补偿是农民失去土地后,重建家园,参加社会保障制度和再就业或创业的基础。但是,在调查中发现,由于现在的征地补偿比相应的土地年产值要低,多数失地农民对征地不满意,不愿意土地被征用。按照湖北省2005年4月开始实施的《湖北省征地补偿最低标准》规定:全省分为6类地区,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8至10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业人口数计算,武汉市7个中心城区被列为一类,最低年产值标准为1800元/亩,最低安置补助费标准为18000元/人。东西湖区被列为二类,两个标准分别为1200元/亩、10000元/人。按照这一标准,征用1亩地的土地补偿费最低也就是1.8万元(不含青苗补偿费)。但实际中征地补偿比这个标准还低,如前述江夏区大舒村、藏龙岛新村的土地补偿标准为8000元/亩,东湖技术开发区周店社区、汤逊湖社区的土地补偿标准分别为1.2万元/亩,1.3万元/亩。如果每个家庭平均占有4亩土地,那么每个家庭也只能得到4-5万元。失地农民已经失去基本的生产资料,不能再从土地上获得收益。按照武汉市目前的生活水平,这些土地补偿只能维持他们生活几年、根本没法抽出钱来参加社会保障。况且随着被城市化,他们的生活成本无疑将增多。 2、失地农民就业困难,没有就业保障 在调查中88.7%的失地农民表示能够找到一份合适的工作的难度较大。失地农民就业困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失地农民文化素质较低是就业难的首要原因,159户被调查户各种文化程度中,小学及以下文化程度人口占30.7%,几乎占到了总人口的1/3,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人口占到了总人口的73.3%,只有5.9%的人具有大学以上学历。很明显,目前失地农民的文化素质不能适应工厂、企业的招工要求,而那些文化水平低、年龄偏大、无一技之长的劳动力就更难找到工作,即使找到就业机会也只能从事耗体力、报酬低、稳定性差的简单劳动。 政府在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上缺位,是失地农民就业困难的另一个原因。调查结果表明,被征地农民基本上没有得到就业安排,也没有得到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基本上被村委会留用,失地农民的再就业权益受到侵犯。即使安排了工作,也只是安排到社区做清洁工人、保安人员,而且工资低,数量有限。在安排这些人员就业时,也有很大的随意性。拥有足够的人际关系资源时,才能够得到安排。这对失地农民来说,又是很不公平的。 3、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层次低 第一,社会保障机制不健全。现行农村的社会保障是以家庭保障为主,土地是他们赖以生存的根本保障。英国古典经济学家威廉·配第曾说过:“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土地对农民具有社会保障功能即生活保障功效、提供就业功效、直接收益功效、子孙继承功效、土地增值功效等。农民失去了土地,也就失去了保障。失去最后保障手段的农民本应该拿着土地补偿金从一个保障体系进入到另一个保障体系之中。可是,目前的操作实践中,武汉市并没有将失地农民作为原城镇居民对待,将其纳入到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之中。根据调查,失地农民参加最多的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占45.9%,其次是养老生活补贴,占15.1%,基本上没有城镇居民所享有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其他保障项目。既没有工作,又没有社会保障,种种问题和现实仍然使他们不安。 随着城市化的加速推进,失地农民的问题会日趋尖锐,必然要求政府走在解决失地农民问题的最前沿。政府作为国家权力的执行机构,在社会保障制度运行中扮演着执行主体的角色,政府规定社会保障制度的结构和运行规则,制定、调整社会保障政策,并对社会保障政策负有最后的责任。总之,政府在社会保障中扮演着分配、调节、保障和执行职能。 第二,保障水平低,难 以满足失地农民基本生活需求。除了部分家里子女条件不错的被调查者觉得无所谓外,大多数人反映保障水平跟不上物价的上涨。靠每月260元左右的基本生活保障金解决基本生活都困难,如果生病或遇到灾害则无能为力,年纪轻点可以进企业赚钱贴补生活,缺乏劳动力的老人和找工作困难的人来说,只能节衣缩食,赖以度日。 4、农村养老保障功能弱化 土地是农民养老的本钱,农民失去了土地,也就失去了养老的本钱。农村另一种非正规保障模式是子女赡养保障,但自从我国实行计划生育以来,农村的家庭结构发生了变化,子女逐渐减少,“四二一”式的家庭逐渐增多,这意味着一个独生子女在成年后将不得不为4-6位老人养老。这无论是经济上,还是在时间和精力上都将难以承受。 现代价值观念对家庭内聚力造成一定的冲击,使家庭赡养暴露出来的问题日益严重。人们更多地追求自我价值的实现,对“孝道”的理解似乎淡了许多,“崇老文化”失去其经济基础。而人口老龄化、家庭结构小型化以及人们工作方式的不同又不断弱化农村家庭的实际养老保障能力。 另外,农民对“养儿防老”的观念也逐渐弱化。根据159户失地农民调查数据,只有15.7%的失地农民将来养老靠子女。除以上原因外,关键原因是18岁以下的被抚养人员没有生活保障,60岁以上老人的保障水平低,18岁以上、60岁以下的失地劳动力基本上得到一次性货币安置,没有生活保障,而且这些人员一般面临着赡养父母、抚养子女的沉重负担,再加上找工作困难,有些失地劳动力找不到合适的工作,没有生活来源,自己的生活问题都解决不了,更不用说赡养父母,甚至还要靠父母的养老金生活。 三、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对策建议 农民失去土地,土地对农民的社会保障功能将不复存在,但从目前来看,土地征用制度还未彻底改变,只能用社会保障来缓解对失地农民的亏欠。 1、将失地农民纳入城市社会保障体系 实际上,失去全部土地的农民本身是“新市民”,和城市居民面临一样的市场风险。因此,我们应着力将他们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建立一个包括失地农民在内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并且作为推进城市化的重要举措,使失地农民在一定时期内得到基本的生活保障,以解除农民的后顾之忧和有利于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 (1)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内容。梁世盛认为对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要有区别、有重点地加以实施。遵循这一原则,建立武汉市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总体思路是,根据失地农民迫切要求,建立符合失地农民现实要求的社会保障制度。根据对武汉市159户失地农民的调查,失地农民目前最迫切需要的是:最低生活保障(30.2%)、养老保险(25.2%)、有一份工作(23.9%)、医疗保险(17%)。因此,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应包括失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失地农民医疗保险和就业扶持四个方面。其中保障是基础,就业是关键。 (2)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失地农民保障基金应按照国家、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三方面合理分担的筹集原则。政府承担的部分从国有土地出让收入和增值受益中列支以及安排专项财政拨款;集体承担部分从土地补偿费和集体经济积累中提取,失地农民个人缴纳的部分可视其具体经济状况在安置补助费中扣除。失地农民在各类企业就业后,必须按照规定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除了养老保险外,还应该以征地补偿费的一部分,为失地农民缴纳医疗保险金,解决他们的医疗问题,减少失地农民看不起病的困难。 (3)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模式的选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主要考虑到社会统筹体现公平和社会供给性以及国家的基本保障义务,个人账户体现效率和保障水平以及个人缴费义务。社会统筹的水平应不低于耕种的收益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中的较高值,这是经济补偿政策的底线,也是建立失地农民保障制度的最低成本线;同时为每一位失地农民建立个人账户,按照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设计不同的缴费标准,根据集体和个人缴费的不同得到不同的保障,缴费水平可以较低但应有一个下限,并鼓励多缴费。 2、建立失地农民的就业扶持政策 农民在失去土地之后,要想获得永续的社会保障就离不开自身的就业。长期以来,我国的农民由于缺乏受教育和培训的机会,文化素质和知识技能较低,思想观念不适应形势的发展,在市场中竞争力差,处于弱势地位。为了增强失地农民的竞争力,政府对失地农民应采取就业扶持政策。 首先,采取措施提高农村劳动力素质,根据本地农民的实际情况和企业用工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教育资源,充分调动全社会的力量,发挥大专院校、职业中学、技工学校和各职能部门的培训能力,把劳动保障、农业、水利、科技、建设、社会团体等有关部门和行业现有的培训基地确定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机构,落实培训职责和任务,形成工作合力,大力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提高失地农民就业竞争能力,开展以多渠道、多形式的农村劳动力就业培训,通过培训推动农村劳动力由“体力型”逐步向“技能型”、“智能型”转变,增强他们的就业能力和自身素质,增强就业本领,以适应竞争日益激烈的就业市场,努力促进其上岗就业。 其次,为失地农民创造一个良好的就业环境,让农民工与城镇职工享受同样待遇的同时,还要给予政策倾斜,如消除就业歧视,税收贷款优惠,失地农民就业优先安置,奖励安置失地农民就业的企业等政策。另外,县、镇、乡、村应通过兴办集体企业、乡镇企业和村级企业,优先安置失地农民就业。 社会保障论文: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探析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不断加快,大量的农村土地被征用,失地农民越来越多。由于征地补偿费用较低,许多人成了“种地无地、就业无岗、社保无份”的三无农民,导致不少地方失地农民群体上访事件频繁发生,成为影响我国社会稳定的巨大不稳定因素。长寿区法律援助中心全年就为失地农民提供了15件(次)法律援助,从这些法律援助案件中,笔者深感妥善安置失地农民,尤其是解决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是我国社会发展中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也是全面建设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 一、我国失地农民规模和社会保障现状 根据国土资源公报显示,全国耕地面积18.27亿亩,全年耕地净减少460.2万亩。按照—全国平均减少耕地620万亩和全国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1.89亩计算,“十一五”规划期间将新增失地农民1640万,中国失地农民总量已超过4000万。—2030年的25年间全国占用耕地将突破6700万亩,新增失地农民将超过3545万[1]。失地农民的出现是城市化进程的必然结果,在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完全建立的情况下,除少数发达地区对失地农民建立了相应的社会保障以外,大部分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城市对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就已经建立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而言,由于大部分失地农民的征地补偿标准偏低,就业安置不到位,导致失地农民生活水平下降。结合长寿区的情况,当前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征地补偿标准偏低、补偿不到位 目前各地征用土地的补偿只是对失地农民的现象性补助。现行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产值的六至十倍,安置一个失地农业人口的费用为上述标准的四至六倍,征地补偿标准明显偏低。土地征用补偿费在经过乡(镇)提留、村社留存后,剩余部分再按一定的方法分配到农户。我国东部地区的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在2万—3万之间,中西部地区更少一些。这样的补偿标准显然没有考虑到土地的市场价值和土地的增值价值。对失地农民而言,补偿水平过低,在目前的物价水平下,这样的补偿标准只能够农民维持2—3年时间,之后生活难以为继。 (二)就业安置缺乏,就业问题突出 在计划经济时代,国家可以通过行政手段在国有企业为失地农民安排就业岗位,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国有企业改制的不断深入,国家通过行政手段为失地农民在国有企业安排就业岗位的渠道越来越狭窄甚至不可能,同时受城市下岗职工和外来打工者的冲击,城市中的就业岗位竞争越来越激烈,失地农民寻找就业岗位越来越难。加之失地农民整体素质偏低,难以在短时间内完成从农业向二、三产业的角色和技能的转化,择业渠道更为受限,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突出。 (三)社会保障缺乏,生活水平下降 在征用农民土地的过程中,我国各地政府普遍采取了一次性货币化安置。这样虽然极大地减轻了各级政府和用地单位的压力,失地农民基于眼前利益也易于接受,但事实上,发给农民的征地补偿安置费根本无法解决大多数失地农民失地后的长远生计问题。土地是农民最稳定、最安全的就业岗位,失地后他们昔日所熟悉的农业生产技能都失去了用武之地,在寻找新的就业岗位过程中,又无法与城镇中其他就业群体竞争。待征地补偿费“坐吃山空”后,他们之中的绝大部分人未被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生活水平较之以前下降。根据国家统计局农调总队对全国2942户失地农民所作的情况调查,失地农民在失去土地之前人均年纯收入2765元,失去土地后人均年纯收入为2739元,约下降了1%。从各地的情况来看,43%的农户人均纯收入有所提高,11%的农户持平,46%的农户纯收入下降。[2]在重庆市长寿区,以前的征地中,由于补偿标准过低,也存在失地农民生活水平下降的问题。 (四)医疗保障被边缘化 随着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试点范围的不断扩大,近年来不少地方农民就医难问题得到了初步缓解,而失地农民在被转化为城市居民后,多数人不再享受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优惠政策,而城市中的医疗保险体系又大多未延伸到失地农民,这就在客观上造成了大量失地农民失地后又失医保,在医疗保障方面被严重边缘化。他们所得的数万元征地补偿费,除了维持基本生活,还要支付不断上涨的医疗费用,往往由于一场大病就有可能让一位失地农民跨入城市贫民的行列。 (五)土地补偿费管理混乱 虽然国家和各地方政府对征地补偿费做出了规定,但由于配套政策不到位,土地入股分红、养老保险以及留用地等操作性不强,矛盾多,难度大,因此政府部门和用地单位都较为倾向于一次性的货币安置。但有些地方政府和用地单位经济实力不足,资金落实到位难,不得已给农民“打白条”,造成对农民征地补偿费的长期拖欠,致使失地农民群体上访不断。同时,现行土地补偿费产权不明,管理混乱,许多村组领到征地补偿费后乱上项目,导致巨额集体财产流失,最终损害了失地农民的利益。 (六)子女上学受影响 子女的未来是所有为人父母者最牵挂的大事,因此也成了失地农民最大的心头之痛。在就业无岗、社保无份的困境中,他们凭借所得的征地补偿费供子女上小学、初中尚可,但上高中和大学便力不从心了。过低的征地补偿费及社会保障机制的缺位,不仅影响了失地农民自身的发展,而且也严重影响到他们子女们的未来发展问题。 二、造成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的根源分析 造成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的根源是多方面的,既有历史遗留因素形成的原因,也有现实中经济发展中一些体制性的 原因。归纳起来主要有:(一)城乡二元割据体制影响的延伸 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城乡二元割据体制使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在就业、教育、社会保障等方面形成了不平等的待遇和严格的界限。由于这一体制的存在,我国在计划经济时期通过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的形式让农民付出了6000—8000亿元的代价。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级地方政府又通过低价征地、高价出让的形式,从农民手中拿走了约2万亿元的资金,形成新时期更为严重的土地征用、出让价格“剪刀差”。[3]所以说,当前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实际上是城乡二元割据体制下“三农问题”的延伸。 (二)是市场机制下不合理的产物 我国现行的征地补偿制度是一种纯粹的补偿关系,这种制度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是合理和适用的,也广泛地被农民和社会各界所接受,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却显得不合理。首先,城市土地(划拨除外)及其他所有的生产要素均已采用市场机制进行配置,并充分按市场价格进行交换,而唯独农村集体土地还实行计划经济条件下的配给征用和补偿。其次,农民在参与社会生产过程中,都是按照市场价格购买生产资料,但他们所拥有和使用的土地则被征地主体以较低价格拿走。第三,土地的财富价值没有得到体现。土地是不可再生的特殊资源,其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都是很高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城镇化进程中,土地不仅是农民的生活保障和发展的生产资料,更应该成为农民的一大财富,而实际上他们在土地被征用后却没有得到这些财富。 (三)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负面影响 1994年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以来,我国各级政府间财政收入分配总体趋势是,中央和省级政府所占比重逐渐上升,而县乡政府所占比重却逐渐下降。仅有的几个大税种如消费税的100%、增值税的75%、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的60%都归中央和省级政府,留归县乡政府大都是零星分散,征收成本高的小税种。县乡政府财权小了,而事权并没有减少,甚至更多。在这种特定环境下,不少地方,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方的县乡政府普遍成了“吃财政饭”,有的甚至成为“要饭财政”。为了在经济上打翻身仗,或确保重点财政支出,一些地方政府更通过低价征地、高价出让来充实其“钱袋子”,有的甚至把经营土地出让金收入作为“第二财政”,而对随之产生的大量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无力顾及,这在很大程度上加剧了失地农民与政府之间的矛盾。 (四)地方政府政绩观的扭曲 一些地方政府的管理者在发展经济的指导思想上存在偏差,曲解了“发展是执政兴国第一要务”的方针,急功近利,最求局部的、短期的经济利益,以发展城市为名,以低价征用农民土地大搞开发区、工业园,以非常优惠的条件甚至零地价把土地送给投资者,争相以最低廉的条件获得招商引资的成功。由于政府对干部政绩考核制度不科学,存在过分看重gdp的增长速度和财政收入,忽视了对土地资源的保护。大量农村土地被地方政府用来进行工业开发,从而导致了失地农民大量产生。 (五)征地监管机制的弱化 其表现在:一是违规征地屡禁不止。据媒体报道,元月至五月份,国土资源系统共立案查处土地违法案件25153起,与上年同期基本持平。但涉及的土地面积却比同期上升了近20%,一些城市的违法用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的比重达50%,有的甚至达90%以上。[4]这些现状已对国家土地调控的有效性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二是对违法批地占地行为查处不力。目前我国查处的大量违法批地占地案件,绝大多数是未批先征、未批先用、以租代征等方式违法违规占用大量耕地甚至基本农田。而对这些案件的查处,多是责成检讨、补办手续做善后手续,最终使违法征地“合法化”。过轻的处罚力度,不仅破坏了司法的权威性,对违法批地占地行为的责任者难以起到威慑作用,而且进一步加重了农村土地的流失和浪费。三是一些地方政府对村级组织在征地补偿费分配过程中的暗箱操作、贪污腐败等行为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督制约,这也直接导致了失地农民的大量上访,影响了社会稳定。 (六)有关征用土地的法制不健全 我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这里的土地是指集体所有土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则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这就意味着因建设需要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即使用土地的目的并非为“公共利益”,也必须申请使用政府统一征收为国有后的原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这与《宪法》规定的精神相抵触。由于法律规定上的矛盾,在征用实践中就难免不出现土地征用权滥用问题,一些商业性质项目用地也必须由政府低价征用后再高价卖给开发商,对农民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 (七)失地农民整体素质上的弱势 对失地农民来说,充分就业是他们最积极、最稳妥的生存和发展保障。由于长期以来我国农村义务教育在教学环境、师资力量、投入等方面与城镇相比存在较大差距,当农村一代的中小学生相继成长为青壮年农民时,和城镇同龄人相比,他们的整体素质无疑有相当大的差距,加上城镇中各类就业岗位劳动力素质要求是越来越高,以及大中专毕业生、转业军人、下岗工人等对就业岗位的强烈要求,最终使失地农民中的绝大部分在寻找就业岗位的竞争中处于明显的弱势。 三、构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对策思考 妥善解决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千方百计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让他们居有住房、就业有岗、社保有份,真正成为城镇化、工业化和现代化发展的受益者,这不仅是实现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维护社会大局稳定的重要措施,也是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义不容辞的职责。针对当前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形成的原因,笔者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相应的措施: (一)完善征地补偿机制,提高补偿标准 在征地补偿内容上,除了补偿土地价值、劳动力安置、青苗损失及地面附着物外,还要增加农民在30年内土地正常收益损失、土地的潜在收益损失、相邻土地的损害、土地增值的价格损失,以及农民因失去土地的各项间接损失等项目[5]。即使按现行补偿内容进行补偿,也应参照城乡劳动力工资水平和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障标准,提高补偿标准。以笔者所在的重庆市长寿区为例,在最近两年的桃花新区征地补偿中,按征地人口每人60000---80000元的标准一次性货币补偿。提高补偿标准,可以确保农民失去土地有能力再创业、再就业。 (二)建 立健全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事实表明,低水平的一次性现金补偿方式容易导致失地农民今后生活无保障,容易在农村社会产生新的贫困阶层,不利于小康社会和城乡一体化的推进。因此,对于土地被全部或大部分征用的失地农民,应该建立健全养老保障制度。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应主要从征地补偿费、土地出让增值提成中列支。同时,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应坚持“分年龄、多层次、全覆盖”原则。比如杭州市规定,对征地时年龄在16周岁以下的失地农民,实行一次性货币安置;对征地时在劳动年龄段内的失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的,给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满15年的,给予参加杭州市政府规定的“低标准缴费、低标准享受”(简称“双低”)基本养老保险;对征地时年龄在50—60周岁的妇女或者又不符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双低”基本养老保险的,参加农村养老保险;对征地时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失地农民建立基本生活补助制度。[6]总之,长寿区应积极借鉴外地有益的经验,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将对社会稳定和促进失地农民自身的“可持续生计(sustain-ablelivelihoods)”起到积极的作用。 (三)建立失地农民医疗保障制度 在我国农村,由于生产力普遍较低,经济水平整体较差,农民面临养老、疾病和贫困的巨大风险。医学的进步在提高医疗服务水平、保障居民健康的同时,医疗费用也大幅度攀升,致使农村医疗风险凸显,因病致贫已成为人们重返贫困的主要原因之一,医疗风险还对生活质量造成冲击。因此,医疗保障也应该成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一个基本方面。要建立失地农民医疗保障基金,失地农民医疗保障基金的来源以失地农民自愿缴纳为主,政府、征地主体、村集体三者也应该分担一部分。同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为社区失地农民购买大病医疗保险。总之,解决失地农民的医疗保障问题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多个部门的参与才能解决好这个问题。 (四)重视失地农民安居工程建设,解决好失地农民的住房问题 房屋和土地是农民一生中最基本、最重要的财产。当失地农民在失地同时又失去房屋的情况下,他们中的相当一部分人便成了穷的只剩下兜里“卖地钱”的无业游民了。有的地方虽然为失地农民建造了安居房,却因楼房价格偏高,远远地超出了失地农民的购买能力,少有人问津。在现阶段,比较切实可行的是修建针对失地农民的定向安置房,同时房价要控制在失地农民可承受的范围内。例如,重庆市长寿区为化工园区、晏家工业园区、新重钢工业园区三个园区被征地农民修建了定向安置房,—建成的定向安置房房价在500元∕平方米左右,同时在修房、分房的过程中邀请公证处介入,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受到了失地农民的欢迎。搞好失地农民的安居工程,不仅是保障失地又失房屋农民的合法权益,更是体现政府执政为民的民心工程。 (五)不断完善就业优惠政策,把失地农民的长远生计落到实处 实现失地农民的充分就业,促使他们由农村居民尽快转型为城镇居民,是解决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最重要的手段之一。为此,各级政府应努力抓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放宽失地农民就业扶持政策。对于因政府行为而失地的农民,应一律将其纳入城镇社区管理和就业范围;对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失地农民,在税收减免、贷款、场地等方面给予其与城镇职工同等的扶持政策。二是积极创造条件安置失地农民就业。要大力发展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等劳动密集型企业,积极开发准入门槛低、适合农民就业公益性或生产性岗位;加快市场建设步伐,为更多失地农民从事二、三产业创造条件;对吸纳失地农民就业达到一定数量的企业,应给予贷款、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建立安排失地农民就业数量与用地单位用地规模相挂钩制度;对“零就业”的失地农户采取特别措施重点给予照顾。三是建立健全失地农民技能培训机制。搞好失地农民技能培训是解决失地农民就业问题的治本措施之一。在培训费用方面,应全部由当地财政列支;在具体技能培训方面,应通过订单培训等多种形式帮助失地农民实现就业,建立健全以职业教育为主,面向县、乡、村三级农民的职业技能培训网络体系;加大以职业技术、岗位技能为重点的就业培训,提高失地青壮年农民的转岗就业能力,促使失地农民实现充分就业。四是完善失地农民基本情况信息库,开展求职意向调查,为失地农民及时提供有效价值的就业信息,免费为他们提供中介服务,在闲散劳动力较多的地方定期举办劳动力市场,免费为他们进行职业介绍,积极组织劳务输出;设立专门的就业服务热线和网络,为实现失地农民充分就业提供及时便捷的服务。 (六)对失地农民提供法律援助 失地农民与进城农民工、城镇下岗工人一样属于社会弱势群体,他们经济能力有限,在征地过程和其他社会活动中,当他们的合法权益收到侵害时,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和没有足够的能力支付因寻求司法救济所需要的成本(包括时间、金钱、精力等),宪法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在他们身上无法体现,同时也给社会稳定带来了一定的隐患。因此,要为失地农民提供多种方式的法律援助,为其能够平等地享有司法救济的权利建立畅通的渠道。比如长寿区法律援助中心在全年就为失地农民提供了15件(次)法律援助,[7]使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 (七)建立和完善干部考核机制,把党和政府对失地农民的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有关专家认为,当前失地农民问题的形成有三大诱因:一是地方政府普遍存在的“吃饭财政”,迫使他们不得不以地生财,再去搞城市建设;二是搞农业富不了,要想在有限的任期内发展经济,一些地方官员共同的选择就是牺牲农地搞工业;三是gdp等经济指标是各级官员考核的主要指标。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措施之一,就是把维护失地农民权益与规范政府部门行为紧紧地捆绑在一起,把全面落实党对失地农民优惠政策纳入各级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范围,把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就业安置、社会保障等问题是否得到有效解决,农民是否满意和拥护作为对地方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从而使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得到全面而稳妥的解决。 结束语 党的十七大三中全会提出:“做好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做到先保后征,使被征地农民基本长期有保障。”这将使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有了政策保障。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是农村城市化过程中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对建立和谐社会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既可以使他们获得基本的生存权与发展权,又可以促使我国城市化和工业化顺利进行。 社会保障论文:社会保障和公共财政研究综述 【摘要】本专题文献综述共涉及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将就社会保障与公共财政之间的宏观关系进行文献研究综述;第二部分的综述内容是社会保障与公共财政支出;第三部分的综述内容是社会保障与公共财政收入;最后一部分的综述内容是社会保障与公共财政预算之间的关系。 一、社会保障与公共财政之间的宏观关系 ⒈社会保障与公共财政之间关系的基础 尽管有少数学者认为社会保障属于公共经济学的研究范畴,而非公共财政学的研究范畴赵志耘、郭庆旺,但目前学界大多将公共财政与社会保障的关系作为研究对象。社会保障,尤其是基本社会保障与公共财政产生联系的主要原因是基于社会保障纯的公共物品性质胡鞍钢。正因为如此,社会保障成为最大的政府开支方案,。虽然有学者认为社会保障并非纯的公共物品,而是介乎社会公共需要和私人个别需要之间的,在性质上难以严格区分的半公共物品,但仍然承认它常常要由政府部门给以提供高培勇。另一方面,政府的财政拨款成为社会保障资金的一个固定的和主要的来源渠道,也是政府站在社会保障前台的标志郑功成。总而言之,社会保障的公共或半公共性质以及政府在社会保障中的重要作用是社会保障与公共财政产生联系的基础。 ⒉社会保障与公共财政之间的关系 林治芬认为,从历史发展进程上看,随着經济体制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财政体制和社会保障方式也相应地发生了变化,财政体制从原来的国家财政转变为公共财政;社会保障方式从原来的企业保障转变为社会保障。因此,市场经济是公共财政和社会保障共同的来源。从时间顺序上看,社会保障则先于公共财政产生。在社会保障普遍发展成为一种制度时,就自然融入了公共财政之中林治芬。除了来源上的一致性之外,公共财政与社会保障之间的共同点还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林治芬:社会保障和公共财政的主体都是国家;分配对象都主要是剩余产品;分配特征都包括强制性和无偿性;两者的作用目标都是为了弥补完全市场的缺陷。因此,社会保障的本质是一种财政分配关系。相应地,公共财政理论也要求社会保障制度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种有效的稳定机制而存在刘颖,财政加大对社会保障的资金投入,是政府转变职能,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重要内容张左己。 此外,社会保障与公共财政的三大职能之间也联系密切:林治芬认为,从公共财政的资源配置职能方面分析,国家发行国债常常借助于社会保障基金,世界各国普遍规定社会保障基金的一定比例用来购买国债。公共财政分配职能中的福利性转移支出本身就是社会保障的内容。在公共财政稳定经济的职能中,社会保障税税率以及社会保障支出等可以自动调节经济波动林治芬。而张馨、袁东等人认为,通过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制度来平抑经济运行的萧条与过热,是公共财政适应市场经济要求,实现稳定经济职能的重要手段。因为,社会保障制度下的济贫支出和失业保险费支出与经济形势的反向运动具有促进经济回升或抑制经济衰退的作用张馨、袁东。 目前,学界已基本达成普遍共识,认为社会保障是公共财政的主要组成部分。相关政府高层指出,要加快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公共财政,进一步调整和优化财政收支结构,将财力主要用于社会公共需要和社会保障方面李岚清。在学术界,有学者通过对国外社会保障制度历史发展的研究,认为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步建立和健全,与国家财政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有着直接的关联,社会保障是国家财政资金运用和现代公共财政的一个重要方面王家新、乔均。另有学者分析认为,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与之相适应的公共财政的建立和完善,财政支出结构尚有进一步调整的空间,使整个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例达到%蔡社文。社会保障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也表示,各级财政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例,由目前的%左右逐步提高到%%。财政预算超收部分除法定支出外,主要用于充实社会保障资金张左己。相应地,公共财政对社会保障投入不足也已是普遍的共识:有学者指出,目前我国财政的主要问题之一就是对社会保障事业投入力度不够张高峰,社会保障是目前财政收支项目当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缺位”领域高培勇。而正是由于政府支出用于增加社会福利方面的支出很少,使得公共预算没有引起公众关注刘怡。除了资金上的支持之外.财政对社会保障的支持还体现在:承担社会保障运行的费用和实行税收优惠两个方面郑功成。 当然,公共财政与社会保障之间也存在着明显的区别,林治芬认为,这种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就主体而言,政府是财政分配的唯一主体,而社会保障中的分配主体除政府之外还包括其他类型的社会性团体;第二,社会保障的集中分配程度要低于财政分配,社会保障的分配是财政分配的一个组成部分;第三,财政资金的分配完全遵循无偿性的原则,而社会保障这里主要是指社会保险的分配则遵循权利与义务相结合的原则林治芬。 社会保障与公共财政之间的相互影响主要体现在收入和支山两个方面林治芬:从收入方面看,社会保障基金实质上是财政资金的转移和让渡,如果不征收社会保障税费,那么这部分价值就会以利润或所得税的形式流入财政收入。同时,社会保障基金节余为政府举债提供可能,社会保障基金成为政府公债的重要筹资渠道,这必然会对财政分配产生很大影响。从支出方面看,社会保障资金筹集和支付方式、范围和标准等的确定与调整,都会影响到国家财政支出。比如企业社会保险费税前列支会减少财政的所得税收入。至于由财政预算内支付的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等项目对财政支出的影响力就更为直接了。社会保障的资金收支数量直接、间接地影响财政收支分配的规模和结构。社会保障多收了,财政势必要少;社会保障支出增加,财政负担必然加重。 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不同组成部分性质有所区别,与公共财政的关系也因此有所不同:国家财政应当对社会救济与社会福利事业承担主要责任,而由于社会保险最终追求的是自我平衡,因此国家财政应当与社会保险保持适当距离,全国社会保险基金也不宜盲目追求规模,应当适量郑功成。林治芬也认为,在社会保障的三个子系统中,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的财政性要强于社会保险。就社会保险而言,国家只承担一种组织管理职能而不应过多介入林治芬。但是面临目前社会保险资金紧缺,尤其是养老保险基金的历史欠债问题,大多数学者则认为政府有责任通过扩大公共财政的社会保障支出来弥补历史欠账。 另有学者研究了预算外资金与社会保障之间的关系,研究认为,预算外资金也应属于公共财政的范畴,但它是各个部门、地方、单位、企业小金库的基础,由各个部门自行筹集和使用,除了用于公共支出外,很大一部分用于实物发放、职工福利和应付政府各个部门的集资摊派。这种做法与地方社会保险金社会化的统筹,存在利害冲突,违背了社会统筹同舟共济的原则,阻碍全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中国城市社会救济制度改革研究》课题组。 社会保障论文: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实践科学发展观服务百姓民生纪实 春 风 拂 侗 乡 ——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实践科学发展观服务百姓民生纪实 “过去,减免了农业税、普及新农合、推行九年义务制教育;现在,享受新农保拿55元的养老金,我们农民享了天大的福,党和政府没有忘记我们!”这是农民代表何宗银老人在芷江杨公庙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首发仪式上,领到存折那一刻发自内心的感言。 芷江侗族自治县劳动保障部门在学习实践活动中,紧紧围绕“科学发展保民生、强化服务促和谐”主题,把解决百姓民生问题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突出实践特色,狠抓工作创新,真诚服务百姓民生,促进县域经济和谐发展。 搭建就业新平台 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大量外出劳动力返乡,为帮助返乡农民工实现再就业,芷江县劳动与社会保障局通过县、乡镇、村三级联动,开展农民工返乡情况调查统计,建立健全返乡人员信息资源库;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根据就业岗位需求免费开设电脑、厨师、美容美发、电工电焊等10多个专业技能培训班,职业培训4450人,扶贫培训3103人,就业计划培训1650人,企业农民工提升培训1750人,提高返乡农民工市场适应能力。实现城镇新增就业1562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48000人。组织开展“真情相助渡难关”就业援助送岗位活动,深入到企业、乡镇和街道社区了解用工需求,大力挖掘针对性岗位,采集就业岗位5900多个,推荐有一技之长的返乡农民工到县域民营企业、大型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就业。举办 “春风行动”系列招聘活动,为返乡农民工及下岗失业人员举办了两次大型的“人才交流现场招聘会”,为各类求职者实行免费进场洽谈、求职登记、信息查询、职业指导、推荐就业的“五免”政策,达成意向就业2339人,实现城镇推荐就业1027人,实现创业带动就业291人。“以前,做木工、开车,倒不如现在养牛,一年就能赚30多万元”这是罗旧乡养牛大户陈新桥在开创“西门塔尔”肉牛养殖场后通过自主创业后得到的收获。 新农保让农民养老不犯愁 芷江县作为全国首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之一,该县劳动保障部门把新农保试点工作作为服务百姓解民忧的实事来抓,建立目标考核责任制,实行局班子成员包乡镇联点,层层分解任务;建立健全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审计、公安等多部门联动,确保新农保这一惠农政策落到实处。在短短的一个半月时间里,就将农民最关注、最得实惠的新农保养老金发放存折发送到每个60周岁以上的农村老人手里。截至目前,全县16-59周岁的适龄农民参保达13.4万人,参保率达到70%,收缴养老保险费达1300多万元,完成60周岁以上45500人的信息采集,60周岁以上的农民基础养老金已全部发放到位,发放金额达870万元。 社会保障体系显成效 芷江劳动保障部门以确保支付、扩面征缴、完善制度、强化管理为重点,养老、医疗、生育、工伤、失业五大保险齐头并进,推动各项社会保险的覆盖面逐步扩大,保障程度逐步提高,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成效显著。去年征缴基金达1.12亿元,发放各类待遇1.14亿元,按时、足额发放率达100%。社会养老保险方面,围绕保发放、抓征缴、促扩面这三个主要工作目标,采取有力措施,全面完成工作任务。底征缴养老保险费3570万元,参保人数7899人,新增参保1356人;全年应发养老金4737万元,实发养老金4737万元,社会化发放率100%;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水平继续调整提高,月人平增加养老金110元,调整后全县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平养老金达1050元。在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征缴、清欠和发放的同时,不断加强对稽核工作的探索,把工作中心转移到服务上来,整体工作稳中有进。全县参保206家,参保人数为8475人,去年共征缴基金6964万元,为3032名离退休人员发放离退休费6712万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运行基本平衡,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全面实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新增参保2539人,基金征缴2516万元,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共支出2029万元。生育保险新增参保人数2518人,征缴60万元,支出21万元。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32235人,收缴城镇居 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312万元。采取财政代扣、银行划帐、单位催缴、上门收缴等灵活多样的方式,狠抓失业保险征缴,征缴率不断提高,共征缴189万元,基金支出101万余元。县内所有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工伤保险费缴纳实现财政代扣代缴,去年全县共有170家单位11758人参保;新增扩面参保人数20__人;共征收工伤保险基金126万元;共收到工伤事故快报62起,支付工伤待遇56万元。去年以来,该县劳动保障部门还积极深入用人单位开展执法监察活动,督促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兑现农民工工资,全力保障、维护好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共为30多名劳动者追回被拖欠工资39万元。(芷江县委学习实践办) 社会保障论文:开征社会保障税的相关问题研究 李海飞 谢颖 一、健全相关法制,保证社会保障功能的实现 我国社会保障法制建设先天不足,除残疾人、妇女、老年人权益等方面颁布了相应的法律以外,社会保障的主要领域如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至今没有法律。因此,社会保险立法势在必行。完善的社会保障立法,是制定社会保障政策法规的基础,是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经办机构、监管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权限划分的依据,也是对社会保障基金实行监管的前提条件。 社会保障税的实施必须以法律为依据,应建立社会保障法与社会保障税法。关于社会保障税的优惠政策问题,如税收减免、税收抵扣等制度必须规范化,做到全国基本统一,以利于劳动力要素的流动。对于少数民族边远地区,可以用专门条例做出特别规定。社会保障税的立法中还涉及中央和地方之间的税收管理体制问题。我国地域辽阔,各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差异较大,短时间内社会保障不能达到全国统筹水平。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目标是努力达到省级统筹的水平,因而初期的社会保障税只能作为地方税种,待时机成熟后,由中央与地方共享,根据地区间差异确定中央收入比例,用于调节地区间的不平衡。 二、加强征收管理,以满足社会保障财源需要 可以预测,社会保障税税基为所得额,在征管中容易遇到收入不明的问题。此外,工资制度的不规范,也加大了社会保障税征管的难度。要解决以上问题,首先必须深化工资制度的改革。在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同时对国家公务员、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作相应调整,原因是这部分人员原工资没有包含保障支出;而对企业类工资不必调整,因为20世纪80年代初期,企业的保障已全部由职工自己负担;由于目前社会中的分配差别主要体现在发放给职工的各种补贴上,宜将已固定化的补贴加入工资的基数,作为征收的税基,体现量能负担原则。其次,应实现工资性收入的货币化,建立实名制的个人工资性收入银行账户,用人单位通过银行支付工资,以利于税务部门的稽核。 三、完善预算制度,优化支出管理 社会保障税的开支,应当与社会保障预算制度的完善结合起来。社会保障税收入是一种基金性收入,与一般预算收入相比,具有完全不同的性质和专门的用途,其收支应自成体系,单独管理。我国可以在目前由经常性预算和建设性预算组成的复式预算基础上,增加一项社会保障预算,将社会保障的收支全部纳入社会保障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这样有利于将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和运用,置于国家法律的制约和监督之下,更好地保证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即使在社会保障预算的内部,不同税目的收入也必须专门用于相应的支付项目。 在我国目前情况下,社会保障税的税率不可能很高,这就限制了社会保障预算的资金来源数额。而社会保障支出又有较强的刚性,其中养老金支出规模和水平会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人口老龄化的加速而不断增长;医疗保险支出会随着医疗服务和药品中高技术含量的增大而提高;失业保险支出则会随着经济增长速度的周期变化而有起伏。因此,当社会保障税收不抵支时,一般预算收入应给予必要的支持,财政部门在编制预算时也应留有一定空间,以发挥财政对经济的 “内在稳定器”作用。 四、建立事权明晰、责任明确的社会保障管理体系,增强监督力度 第一,各级政府内部建立协作分工的行政管理体系。涉及社会保障管理的部门有: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财税部门、金融部门。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制定政策,税务机关征收,财政监督,银行发放。 第二,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间的事权。中央政府集中精力解决社会保障基金筹集渠道、基金管理原则、提高社会保障待遇水平等重大问题。对困难地区的社会保障基金收支缺口,中央政府要根据地方政府财政经济状况,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给予帮助。地方政府承担筹资征管、支付标准制定、社会化发放等社会保障事权,立足于自身努力,力求足额筹措资金。 第三,建立法律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机制。法律监督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社会保障基金运行过程实施全面的监督,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基金的安全有效运行。行政监督包括财政监督、税务监督和审计监督。财政监督即通过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投资管理、预算审核等手段,对社会保障基金运行过程中的有关行为进行经常性审核和检查。开征社会保障税后,税务监督主要通过税法的执行和日常征收管理,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收支情况及纳税情况 实施监督。审计监督是审计机关依据有关法律制度,对社会保障基金运行过程及结果进行定期审核。以上几个方面的监督应相互配合,形成完整的行政监督体系。社会监督是指由社会中介机构,对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的年度会计报告进行审计,确保报告所提供的财务信息质量,并向社会公布。 五、盘活社会保障基金,实现保值增值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物价的上涨和社会老龄化的到来,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将不断拓宽,社会保障基金的规模也越来越大,能否建立起一个合适的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营机制,确保社会保障基金在不断积累扩大的前提下保值与增值,已成为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成功与否的关键之一。由于社会保障基金是广大劳动者在丧失劳动能力,或失去工作之后的最后保障,也是维护社会安全稳定的资金保证,因此,社会保障基金的保值一定要避免风险,基金投资应当兼顾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的原则。 当前,我国社会保障基金已全面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此举为防止保障基金被挤占挪用,保障其安全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当前的基金基本上都存放于银行,由银行提供一定的优惠利率实现其保值增值。但在银行利率较低的情况下,容易受到通货膨胀的影响,无法满足人民群众的社会保障需要。建议目前社会保障基金的一部分存入银行,以保证其流动性、随时支付的需要;基金结余部分宜由中央政府掌握投向,除按照规定投资于国家发行的债券外,应当积极探索更有利的投资方式,如投资于效益高、收益稳定的公共工程和公益设施的建设等,以求得最大利益。当然,结余部分增值或亏损情况应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人大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社会保障论文:弱势群体社会保障权问题研究 论文摘要 弱势群体的存在是不容回避的现实问题,弱势群体的救助也是不容忽视的主要矛盾。针对大量弃婴、孤儿存在的事实,必须建立健全完善的法律体系,运用法律手段,来确认和保护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权。社会保障立法,尤其是儿童福利保障立法更是关乎弱势群体福祉的大事。 论文关键词 弱势群体 社会保障权 国家义务 儿童福利法 弱势群体在我国是确实存在的。由于当前的社会保障制度还存在着重大的缺陷,社会保障法律体系还不健全和完善,国家和社会目前对弱势群体的救助和弱势群体的实际需求存在着很大的差距。这种差距的存在与和谐社会的建设目标是不相符的。因此我们讨论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权问题就有其迫切的现实意义。 一、弱势群体与社会保障权 我国宪法中并没有“弱势群体”这一概念,弱势群体第一次提出是在2002年朱镕基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弱势群体说法提出后,学者们力图从各个角度对弱势群体下一个定义,以便明确界定这一群体的范围。无论是从法学的角度,还是从社会学的角度,大致都指出了该群体在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处于某种不利境地。从这种界定出发,我国目前存在的数量庞大的孤儿、弃婴群体无疑是典型的弱势群体。在所有我们可以称之为“弱势群体”的群体中,孤儿、弃婴是处于最不利的境地的。这种最不利的境地,是生命存续的危险。因此,本文的“弱势群体”特指这些弃婴、孤儿群体。 讲到公民权利,我们强调更多的是政治权利,是平等权,是人身自由,是财产权利,是教育文化权利,等等,很少关注社会保障权,尤其对特殊群体的社会保障权关注的不多。学者们的研究多集中于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权问题,但对于全国数量庞大的孤儿群体关注的较少。以2012年为例,据不完全统计,以“农民工权益”为主的研究文章有215篇(通过学术期刊可检索到的),以“弱势群体保护”为主题的研究文章有24篇,但直接以孤儿、弃婴这一弱势群体为研究对象的,几乎没有。农民工至少还有自我生存的能力,而对于大量的弃婴、孤儿,尤其是身有残疾的孤儿而言,则处于更加弱势的地位,生下来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如何活下去。据民政部不完全统计,我国有60多万的孤儿。衣食无着、居无定所是庞大的孤儿、弃婴群体普遍面临的困境,他们才是最迫切需要救助、保障的对象。 (一)社会保障权概述 社会保障权理论最先从国外发展起来,西方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发展到今天已经比较成熟。西方绝大多数国家先后通过立法确认社会保障权是人人享有的生存权利,明确社会救济是国家和社会的一项责任和义务。基于此,欧美国家先后建立起了完备的社会保障体系,这就是被称为“从摇篮到坟墓”的国家福利政策和制度。虽然经济危机时,这种福利政策对国家财政来说是一个巨大的负担,但对于民众,尤其是生活困难、处于困境的民人来讲,则是“福音”。《世界人权宣言》第22条规定:“每个人,作为社会的一员,有权享受社会保障”;第25条规定:“人人有权享受为维持他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在遭到失业、疾病、残废、守寡、衰老或在其他不能控制的情况下丧失谋生能力时,有权享受保障。”应当指出的是,作为普遍的权利,尽管讲求权利平等,《世界人权宣言》明确规定,公民只有在失业、疾病、残废、守寡、衰老的情况下,才有权享受来自于国家的保障,以维持必要的生活。这说明,享受社会保障权并非是无条件的,社会保障权的保障对象是那些处于生存困境的人。 1985年9月党中央在制定《“七五”计划的建议》中提出“我国要逐步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社会保障制度雏形。”这是“社会保障”作为官方概念首次提出。但直到2004年进行宪法修订的时候,我国才在《宪法》第14条增加了一款“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同时《宪法》第33条、第44、45条对社会保障制度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虽然《宪法》并没有明确提出社会保障权的概念,我们也不能确定的说社会保障权已经成为明定的公民基本权利,第45条对公民的救助做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劳动、生活和教育。”《宪法》规定没有明确说公民享有社会保障权,而是说公民在某种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我们就姑且从这一条规定来确认,公民享有社会保障权。 对于社会保障权的定义,有学者认为社会保障权是一项体现人类理性的“自然权利”;有学者认为社会保障权是法律赋予公民在一定条件下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以满足或维持其一定生活水平或生活质量的权利;等等。无论是那种角度,学者们大都明确指出公民是在法律规定的某种条件出现的情况下,即在生存、生活处于不良境地的情况下,国家应当予以救助。 笔者认为,社会保障权是指公民在法律规定条件下从国家获取物质帮助以维护自身生存和发展需要的权利。 (二)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权问题 有学者基于权利实现特征,把弱势群体分别区分为政治权利、经济权利、文化权利、民事权利、社会权利、法律程序权利等 权利实现中的弱势群体。这种区分明确指出,不同的社会弱势群体,其权利追求是不同的。对于全国数量庞大的弃婴、孤儿这样的弱势群体而言,他们追求的权利不会是政治权利,也不会是经济权利,因为生存下去才是他们最基本的也是最首要的追求。毕竟,“没有生存权,其他一切无从谈起。”对于他们而言,生活保障权远比那些政治权利重要的多,实际的多。如果活不下去,再谈其他什么美好的权利也不过是“镜花水月”。 任何公民在特定的情况下都应当享有社会保障权,这种保障权最起码应当包括维护自身相当生活水准的权利,至少包括免于饥饿的权利。我们所强调的弱势群体,面临重重困境,之中最紧要的莫过于能吃饱饭,能活下去。但各种报道中关于少年儿童流浪、乞讨、盗窃等等新闻或许可以告诉我们,这一群体处于何种危险境地。他们为什么会处于这样一种境地?他们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应该从哪里来?既然社会救济是国家和社会的责任和义务,就应该由国家来提供救助,包括提供食物,提供居所,提供必要的教育,等等。也就是说,宪法所设定的规定情境已经出现,基于生存需要的自然属性,基于国家对公民保护的社会属性,国家就应当积极履行救助、提供物质帮助的义务。但从民政部的数据我们可以看出,国家在弱势群体社会保障权实现中发挥了多大的作用。民政部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表示,目前我国孤儿人数约有61万,其中政府收养的不到11万,另有50多万则“流落民间”。因此,要想让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权不会成为空话、沦为“纸上的权利”,国家义务的问题就不容回避。 社会保障论文:加强对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 摘要: 本文的弱势群体是指创造财富能力较弱的人群,比如目前城镇中有很多下岗、失业人员靠领取失业救济金、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金或者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费来维持生活。这种状况不改变,会加剧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的稳定。本文从弱势群体的分类以及弱势群体和社会保障的关系谈起,结合实际,进而指出我国现阶段救助弱势群体的措施,从而实现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 关键词:弱势群体,社会保障,社会救助 1背景链接 国务院总理朱铭基在向九届人大五次会议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郑重地使用了“弱势群体”这一学术语,表示了对弱势群体的关怀,城镇弱势群体的问题成为人们关注的话题之一。如何让城镇弱势群体走出贫困,成为一个待解决的社会问题。 从某种意义上,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以再分配为手段而达到社会安定目标的一种正式的制度安排,它的主要内容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及社会福利。这一制度涉及到国家的权利与义务问题,它是工业化的产物,所以我们称它为现代社会保障制度[1]。 社会保障并不是只面向弱势群体的制度安排,作为一个社会制度体系,它的保障对象是全体公民,但是社会保障制度与弱势群体社会保护之间存在着内在的紧密联系。表现在社会弱势群体构成了社会保障制度最基本的具体对象,而社会保障制度又是以向弱势群体提供最低生活保障为最基本的职责,进而以促使全体社会成员在免于沦为弱势群体的同时尽可能地过上平等幸福的生活为历史使命。社会保障制度是对弱势群体进行社会保护的重要制度之一,在弱势群体社会保护方面起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目前很多城镇和农村贫困人口靠领取失业救济金、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或者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费来维持生活,一些人甚至没有享受到最基本的医疗、住房、教育的待遇。这种情况不改变,会加剧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的稳定。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阶段,弱势群体的社会保护问题显得尤为重要和突出。要顺利实现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就必须加快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尽快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使之真正成为一个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分层合理、衔接紧凑、保障缜密的社会安全网,从而在弱势群体保护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2弱势群体问题研究 2.1社会保障制度涉及的弱势群体 从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内容和弱势群体的主要特征来看,社会保障制度所涉及的弱势群体主要是社会救济制度的对象群体。从理论上讲,社会救济制度作为人类生存权的经济保护制度,它的对象群体应该涵盖所有需要国家和社会帮助与支持的弱势群体,包括所有的生理性弱势群体和社会性弱势群体成员。但是在具体实践中,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和社会救济制度本身以及相关具体配套制度、法规的不完善,部分弱势群体实际上还没有被纳入到我国现有的社会救济制度保护范围之内。弱势群体是指创造财富、聚敛财富能力较弱,力较差的人群[2]。具体来说,我国社会保障知道涉及的弱势群体主要包括: 一、城镇和农村贫困人口 城镇和农村贫困人口是“三无”人员。这部分人员无论是在改革前还是在改革后,始终都是城镇贫困人口的一个组成部分,但是到20世纪末,他们占贫困人口总数的比重已经大大下降了。二是贫困的失业人员。20世纪末,这部分人员在城镇贫困人口的比重急剧上升,逐渐成为城镇贫困人口的主要来源。三是因病致贫的人员。在改革前,城镇的劳保医疗制度相当健全,很少出现因病致贫的现象。改革以后,旧的制度不能有效运转,新的制度一时又不能衔接上来,不少城镇劳动者由于健康原因导致收入急剧下降,因病致贫陷入生活困境。四是贫困的老年人口。由于一部分企业在破产之前没有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有一部分企业根本不在基本养老社会保险统筹范围之列,其职工在年老退休之后就失去了固定的收入来源。还有一些人领取的退休金水平过低,由于其原来的生活处境就不大宽裕,这些居民也往往成为城镇贫困人口的一部分。 二、城镇新生贫困群体 除了原有的城镇“三无人员”以外,其主要包括城镇新的待业人员、下岗失业人员、效益欠佳企业的职工及部分离退休职工和他们的赡养人口。在全球化趋势下,我国企业将面临更加严峻的挑战,尤其是传统的制造业和金融、贸易等服务性行业将被迫参与到全球性的竞争中去,这对长期以来习惯于在有限市场竞争中生存的中国企业来说,无疑是一次巨大的考验,许多企业由于经验不足和准备不够将陷入倒闭的危险。失业下岗人员的数量将会进一步上升,而传统行业的就业空间会进一步压缩,如何适应WTO和全球化的挑战,可能是每一个企业和城市居民今后不得不考虑的重点,尤其是那些长期生活在“单位”体制内的人群,生活随时都可能发生变故。与失业下岗相伴随的是,城镇部分居民的贫困问题日益突出,失业意味着失去全部的生活来源,加上城市相对较高的生活支出,其结果只能沦为新的贫困群体,其社会地位也将从一个原来比较高的层面急剧下降。为了生存下去,越来越多的失业者,将会被迫卷入各种犯罪和反社会活动,用非法手段获得经济制度拒绝提供给他们的东西。 三、农民工 最近,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系李强教授在其多篇文章及讲话中都提出了数量较多的城市农民工是一个具有“城市人”与“农村人”双重身份的特殊群体,他们既是农民向工人的“过渡人”,也是村民和市民的“中介人”,同时又是一个既难被传统农民认同,又难被城市居民接纳的“边缘人”。在他们身上最鲜明地体现了中国城乡差别和工农差别。他们主要分布在采矿业、建筑业和服务业,从事城市职工不愿干的那些又脏又累的工作,却享受不到或不能完全享受所在单位正式职工和城市居民应有的福利待遇和其它权益,所获报酬也比较低。更为重要的是他们的职业和生活缺乏制度化的保障,没有固定的居所,没有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他们在努力建设好一个个城市的同时,却不断地受到城市方方面面的排斥,并随时都有被解雇而流浪在街头的危险。到目前为止,这个群体已经达到上亿人的规模,事实上已构成了城市社会特有的“二元结构”中的“一元”,成为城市社会特别应当关注并加以保护的一个新生群体。[3]“城市农民工长期受户籍制度、劳保制度等一系列因素的限制,虽然离开了土地,又不能融入城市,他们己成为一个与农民和市民均不同质的群体,构成我国目前社会结构的第三元”。截至目前,大多数农民工从事建筑业、制造加工业 和服务业[4]。四、残疾人 残疾人是指因先天或后天的原因,导致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并全部或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的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等。残疾人作为一个群体,对社会保障有着较健康人更多、更迫切的需求,但不同的残疾人对社会保障的需求亦有着差异,如社会救助、就业保障、康复治疗、特殊教育等等。 2.2社会保障制度与弱势群体的关系 综合分析上述内容,我们可以看出,社会保障并不是只面向弱势群体的制度安排。作为一个社会制度体系,它的保障对象是全体公民,但是社会弱势群体构成了社会保障制度最基本的具体对象。而且社会保障制度以向弱势群体提供最低生活保障为最基本的职责,以促使全体社会成员在免于沦为弱势群体的同时尽可能地过上平等幸福的生活为历史使命。它是对弱势群体进行社会保护的重要制度之一,在弱势群体社会保护方面起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3我国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 在上一部分我们己提到,弱势群体是指那些依靠自身的力量或能力无法保持个人及其家庭成员最低生活水准、需要国家和社会给予支持和帮助的社会群体。这里我们将国家和社会给予弱势群体的一切支持和帮助,统称为弱势群体的社会保护。 针对弱势群体的不同需求,国家和社会给予弱势群体帮助和支持的措施有各种规模的扶贫活动、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保障弱势群体享受平等的教育机会、给予弱势群体住房保障、医疗救助、法律援助以及就业支持等。其中,社会保障制度是弱势群体社会保护的一项重要措施和手段,主要为弱势群体提供经济上的帮助和支持。 3.1社会保障制度对弱势群体的社会保护 社会保障体系是一个包括社会救济、社会保险、社会福利三个基本制度在内的多层次综合保障体系。因此,当我们习惯地把社会保障制度比作社会安全网时,我们应该意识到,它并不是单一层次的,而是一个由这三个层次复合而成的立体的社会安全网。其中第一个层次是社会救济,它面向全体公民,没有资格限定,任何公民在生活无以为继的时候都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取帮助与支持的权利,它主要满足救助对象的最低生活需求,直接面向弱势群体,包括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灾害救济、城乡福利院以及其他社会救助措施(如医疗救助等),这一层次社会保障制度的出发点是解除因各种原因陷入生活困境难以自拔者的生活危机。第二个层次是社会保险,它的对象是有收入的劳动者及依赖其为生的家庭其他成员,以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水平为标准,包括面向劳动者的各项社会保险制度(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这一层次社会保障制度的出发点是在解除劳动者的后顾之忧的同时使其免于沦为社会弱势群体。第三个层次则是各种社会福利制度,其目的在于不断改善和提高服务对象的生活质量,社会福利以全社会的公民为保障对象,主要满足人们的发展和享受需要,提高人民的消费水平和消费质量。 可见社会保障制度主要通过两方面对弱势群体进行社会保护:一是社会救济制度为现有的弱势群体提供最低生活需求的经济保障;二是社会保险制度保护劳动者及其家庭免于沦为弱势群体成员。 3.2逐步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 从当代全球化的发展历程来看,全球化进程绝非是一种自然发展过程的结果,科技的进步和生产力的提高势必加速并强化国际间的交往,但全球化现象的形成则主要取决于现存国际力量的关系,并将在以后的进程中继续显示这种力量关系的特征。而这种力量关系对全球社会造成的一个直接后果就是不平等与非均衡现象的显现。1998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阿玛蒂亚森(AmartyaSen)曾指出,全球化的真正挑战并非来自全球化本身,而是常常与全球化联系起来讨论的敏感问题。[5]WTO对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挑战,是成熟的市场经济对不成熟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挑战。因此,检讨现实社会保障政策,应当成为推进中国社会保障改革的基础。我们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关于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制度: (1)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使经济发展的成果惠及弱势群体 没有充裕的物质条件,是解决不好弱势群体的问题的,发展永远是硬道理,要继续推进经济的快速和可持续发展。缩小弱势群体的范围,就必须注重发展的实效性,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在具有高度发达的生产力同时,还必须对弱势群体进行发展观教育,“先富带后富”到“实现共同富裕”是一个过程,是时间早晚的事情。通过发展观的教育,坚定弱势群体对共同富裕的信念,逐渐使弱势群体由弱到强。 (2)社会保障制度安排的合理性与有效性需要得到加强 改革开放初期,由于我们面临的主要任务是发展经济和增长社会财富,因此,围绕着“一切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制定了一系列促进经济快速发展的政策。但当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以后,各种深层次的社会问题逐渐显露出来,再加上全球化的影响,全球社会经济结构的转型与调整,弱势群体的问题也就日益凸现出来了。针对这一变化,在宏观政策层面上对原来重点强调让一部分人先富裕起来和追求效率优先的原则,适当调整到以全体社会成员共生发展、共同富裕和效率与公平并重的政策上来,其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迫在眉睫的大事。因为这些政策的调整从根本上可以防止社会两极分化的扩展和对弱势群体的扶助。 (3)国家的财政支持应到位 毫无疑问,政府承担着保护弱势群体和主导整个社会保障制度的当然责任,这种责任不仅体现在推动社会保障立法、监管社会保障运行等方面,尤其直接、具体地体现在政府承担的财政责任上。国家财政支持的到位,不应仅仅表现在国家加大对弱势群体保障资金的投入和不断扩张社会救济支出比重,而且应扩大公益性劳动事业,以工代赈,通过修路、架桥、建医院、学校、机场等吸纳更多的拥有劳动能力的社会弱势群体就业。还应该形成完善的社保基金监管机制,贯彻专款专用的原则,并且在地方上摒弃所谓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将有限的财政收入用到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当中。 (4)重点落实个人所承担的责任,让先富起来的居民更多地分担一些社会保障责任 目前需要落实的措施包括:一是规范工资统计范畴,根据实际工资收入征收各项应当征收的社会保险费,杜绝瞒报、漏报收入的现象,让受到救助的群体确实是最需要帮助的群体;二是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让年轻的劳动者分担起中老年职工的部分责任;三是在维护孤老残幼等极端弱势群体的生活权益的同时,按照不营利的原则对相关社会福利收取服务费。 (5)推进和做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对农村社会保障问题的忽略,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一大失误。[6]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扩大化和农村居民地位的相对弱势化,既体现了农村对建设社会保障体系的客观要求,也反映了农村居民生活风险的累积与社会风险的累积。因此,我们认为,要真正保护农村居民中的弱势人口并促使绝大多数农村居民免于沦为弱势群体,就有必要积极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国务院于20__年1月出台了《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并在农村合作医疗的筹资、管理体制、补偿模式、监督机制等方面都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创新和突破。但在农村的低保还处于探索阶段,农村的养老保障还是一项 全新的工作,这也正暴露出我们社会保障这张安全网的漏洞所在。无论是建立农民的养老保障制度,还是将农民工纳入低保当中,社会保障加大对农村的投入,势在必行。(6)要重视发挥非政府组织的作用 仅靠政府单一的社会支持是远远难以满足弱势群体的需要的。因为就一个国家的政府支持系统而言,其主要是靠制度化的社会保障来进行的,而弱势群体中,相当一部分人是无法纳入到政府有限的社会保障系统的(如农村中的弱势群体)。虽然,各级政府经常在过年过节的时候搞一些“送温暖”活动,扶助那些社会保障体制外的弱势群体,但说到底,这只是政府部门的一种“道德努力”,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大面积的弱势群体问题。政府当然不是全能政府,我们也不可能要求政府样样具备,事事恭行。但政府完全有责任把各方面的社会力量都组织协调起来,充分发挥非政府组织的真正作用。这种非政府组织至少包括各种非政府团体、慈善机构、群体组织、社区组织、志愿团体以及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的家庭和个人。群体的力量是无穷的,这些非政府组织的建立往往是单纯的政府社会保障无法替代的。 (7)加快社会保障立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救助弱势群体不是对弱势群体单纯的同情、施舍和恩赐。一个国家能否建立妥善解决弱势群体的制度性社会机制,是这个国家能否成熟的最重要的表现之一。我国政府是人民的政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宗旨,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是政府的神圣使命。近年来,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特别是针对弱势群体方面的制度进行了一系列重大改革,在推进改革过程中,中央和地方政府相应出台了一系列行政法规。但总的来说,我国的社会保障立法还没有形成体系,立法层次较低,多数是以“规定”、“条例”、“办法”、“暂行条例”等形式,法律效用较弱,在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基金征缴以及违反规定处罚时,缺乏法律手段和强制力,削弱了社会保险的权威性和推动力。罗尔斯曾强调:“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美德,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美德一样。”[7]社会正义的重要性可见一斑。但社会正义的实现需要法律的推动和支持,针对弱势群体的利益,我国宜出台一系列完整的《社会救济法》、《社会保险法》、《社会福利法》等,从而形成一套完整的《社会保障法典》。也可以制定《社会保障法》的同时,制定社会保障相关法律,以一法为主,多法并行方式运做。 4结束语 综上,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对我国经济健康快速的发展和和谐社会建设的成败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总之,只有充分研究弱势群体的基本情况,不断完善社会保障体制,加强对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是当务之急。 社会保障论文: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贯彻落实城镇建设工作会议的情况汇报 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贯彻落实城镇建设工作会议的情况汇报 为促进社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我县将确定为“城镇建设年”。为推进工作,平坝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挥职能作用,采取五项措施为推进“城镇建设年”工程项目建设积极服务。 一是积极做好工伤保险及预防工作。深入施工现场大力开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宣传,简化工伤办理手续,及时开展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最大限度减轻企业负担,全面推进在建工程项目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切实维护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权益。 二是积极探索和推进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工作。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的调查摸底,努力探索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机制,为推动我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启动实施夯实基础。 三是积极开展就业与再就业工作。开展好农民工职业技能宣传培训,利用发包单位和施工单位到( //)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用工登记备案的时机,整合县人力市场资源,积极为用人单位和农民工之间开展好用工推荐服务,提高就业率。 四是加大劳动监察力度,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严格执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加大施工现场劳动监察力度,杜绝拖欠劳动者工资现象发生,为项目工程顺利实施提供保障。 五是依法开展劳动仲裁和劳动关系调解,维护合法的劳动用工关系。按照《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加大劳动仲裁和劳动关系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力度,积极推进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及和谐稳定的新型劳动关系。 社会保障论文: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落实县领导干部会议精神的汇报材料 人事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落实县领导干部会议精神的 汇报材料 全县领导干部会议召开后,我局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提出的具体要求,针对今年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新形势、新特点,对20__年的工作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和谋划,确立了“紧紧围绕“一产立县、二产强县、三产兴县”发展战略,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突出再就业、就业和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三件大事,抓住人才引进、干部队伍管理和劳动用工监察三项重点,充分发挥自身功能、不断强化服务,以争先分创优的意识,勤奋务实的精神,努力调动广大干部职工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确保干部职工队伍和离退休人员的思想稳定,为促进全县经济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的基本工作思路。今年,我们重点要抓好以下几项重点工作: 一、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积极引导,开拓渠道,努力为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创造条件。 今年再就业工作的主要特点是数量大、问题多、任务重。一是下岗职工、失业人员、适龄劳动力人数进一步增加。二是再就业资金有存在一定缺口。为了确保完成省市下达的再就业各项指标任务,确保社会的稳定,我们准备从以下三方面着手: 1、足额筹集再就业资金,确保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 到今年年底,所有进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的下岗职工,将全部出中心,转入失业。因此,为积极稳妥地做好这项工作,我们首先要保证再就业资金足额筹集到位。计划今年要实现筹资300万的目标,以确保下岗职工出中心时经济补偿金等项费用有足够的资金来源,同时还要确保出中心后的下岗职工按月领到生活费,从而确保下岗职工出中心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这部分人员的稳定。 2、加强宣传引导,转变就业观念,确保下岗职工再就业率达到75以上。 为实现这个目标,我们准备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加强宣传,引导下岗、失业人员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具体要采取领导访谈、典型报道等多种形式,教育引导下岗失业人员要认清形势,正视现实,自己地转变就业观念。同时,要积极鼓励他们通过非国有制、非全日制、非固定单位、临时性、弹性等灵活多样的方式实现就业。 二是强化就业培训,努力提高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的本领。今年计划举办各类技能培训班10期,培训下岗职工1000人,真正形成以培训促创业,以创业促就业的渐进就业局面,确保再就业率逐年增加。 三是积极开展再就业援助行动。计划联合街道办、县总工会、县妇联、共青团、广播电视局等单位组织开展“再就业援助行动”。通过采取在公共场所开设就业专场、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等措施,努力使那些年龄偏大、技能偏低、竞争力较弱的下岗、失业人员尽早实现再就业。 四是抓住我县项目建设大发展、大投入的有力契机,积极宣传,引导用人单位吸纳下岗、失业人员,为下岗、失业人员创造就业岗位,进一步拓宽他们的就业领域。 3、加大力度、落实对下岗职工的各项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省、市再就业的有关精神,今年准备制定出台《关于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的实施办法》,对自谋职业的下岗职工从政策上给予支持和优惠。调动和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利用政策,自我创业。同时,还要做好《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以规范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管理,这项工作我们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已起草了初步方案,准备再进一步修改完善,争取四月底出台实施。此外,为使上级制定的各项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优惠政策得到贯彻落实,我们还准备联合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督导,确保上级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为下岗、失业职工实现再就业创造宽松环境。 二、以实现“两个确保”为重点、不断完善和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今年的社会保险工作,我们准备紧紧围绕确保离退休费和失业保险金按期足额发放这个目标,努力做好五项工作: 1、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努力实现广覆盖的目标。在巩固现有参保人数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宣传和规范管理工作。抓宣传,重点是抓好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参保的宣传工作,努力提高参保对象对参加社会保险重要意义的认识,逐步增强他们的参保意识。今年争取在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参保数量上,得到进一步扩大,为今后的扩面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抓规范管理,一是要抓好为中断养老保险关系的职工办理"接续卡"工作,为他们继续参保创造便利条件;二是要认真做好 社会保险登记工作,及时向地税局提供情况,为扩面征缴提供依据。今年,我们争取新纳入参保人数要达到1000人以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覆盖率继续巩固在100;国有、集体企业养老保险覆盖率达要到96以上;城镇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养老保险覆盖率要达到市局规定指标;失业保险覆盖率巩固在100。 2、抓好离退休职工养老保险费的发放工作,社会化发放率保持在100。从工作程序上,我们要坚持做到年初搞好各月份养老金支付的预测,每月20日前做出当月的发放计划,25日资金到位,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同时,要认真做好对养老金发放的跟踪调查工作,坚决杜绝人员死亡后继续领取养老金现象的发生,确保养老保险金发放工作万无一失。 3、认真做好征缴基数的核定和稽核工作,努力实现社会保险费的征缴与支出基本平衡。今年要继续把对参保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的核定和稽核工作当做一个重要环节来抓。通过核定和稽核确定出准确的缴费基数,为地税部门征缴社会保险费提供及时可先辈的依据,防止少缴、漏缴现象的发生,切实保证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做到应收尽收。年内对参保单位的核定面要达到100,稽核面要达到35以上。努力争取实现全年社会保险金的征缴与支付达到大体平衡。 4、巩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成果,进一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在总结上年医疗保险制度运行情况的基础上,要从中吸取经验教训,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机制,并认真抓好落实。同时,我们还要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险费的征缴工作。年内,医疗保险基金征缴额要争取达到1200万元,以保证医疗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行,并为今后平衡的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此外。进一步扩大医保工作的覆盖范围,年内使参保的人数达到18000人,做到应保尽保。为了实现上述目标,我们还要在服务管理和降低开支方面进一步做好工作。一是要抓好对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品零售药店的管理工作,要加强对他们的监督,努力使他们提高服务质量,今后还要进一步引入竞争机制,通过竞争改善服务,降低开支。二是要加强对医保工作的稽核和严格外地转诊的管理。在严格管理程序,堵塞工作中的漏洞,把坚决防止不应有的医疗费"流失"现象的发生,从而达到降低开支,保证治疗的目的。三是加强对享受公费医疗的离休人员、二等以上伤残荣军、省以上劳模医疗费的开支管理,认真做好烈属及带病还乡伤残军人医疗费减免工作,使两项费用的支出比上年度降低10和控制在15万元以内。 5、继续做好失业保险征缴和管理工作,确保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的及时足额发放,社会化发放率保持在100。今年在失业保险工作中,我们主要抓好以下工作:一是要建立失业保险个人缴费登记制度,对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做到"无障碍接收"。二是保证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的及时足额发放,确保他们的生活。三是根据市场需求和失业人员的愿望,有针对性的开展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提高他们再就业竞争能力。四是要做好信息服务工作。上半年准备对失业人员再就业情况进行一次跟踪调查,根据失业人员的实际需要,通过人才劳动力市场等各种渠道,定期为失业人员提供就业信息,努力帮助他们尽快实现再就业。 三、拓宽渠道,广开门路,努力解决高层次人才匮乏与低层人才过剩的问题,努力维护社会稳定,为县域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 1、在开发、引进高层次人才方面,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加强规划,有针对性实施人才战略。今年,我们准备,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我县实际研究制定我县的《人才规划》,明确今后五年人才工作指导方针、目标规划和相关的配套政策措施,使人才工作做到有计划、有目标、循序渐进地开展,使其真正成为我县“人才战略”的基本规范,以保证现在人才与经济的发展大体相适应。 二是政策引导,努力培养和招拦有用人才。在高层次人才工作上,我们将坚持开发与培养为主、引进与吸纳为辅的原则。引进人才要紧紧围绕服务县域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本着“政策引导,引进急需,放眼未来”的原则,重点吸纳和引进教育、农业、工业和管理方面的本科以上的人才。培养人才,要着眼于各行业的未来需求,通过联合办学、成人教育、脱产学习等多种形式,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培养有一定基础和实践经验的现有人才,使他们在原有的基础上,进一步增长知识,成为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所需的高层次人才。根据我县实际,近期内要把培养人才,作为解决我县人才匮乏问题的主要途径。 三是立足我县实际,大力开发乡土人才。作为农业大县,我县在今后一个时期,还将需要大量的基层实用型农业人才。因此,我们还要继续坚持开发乡土人才。在建立乡镇人才劳动力服务站的基础上,要进一步完善其功能,切实发挥其承上启下的作用,努力在我县建设一个以县为龙头、乡镇为枢纽、村为触角的三级乡土人才网络体系。同时,加大对乡土人才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他们的典型示范带动作用,促进我县农业家村经济快速发展。 2、在解决低层次人才和社会富余劳动力就业方面,努力做好以后工作: 一是强化就业服务功能,大力开展人才交流和职业介绍,努力解决大中专毕业生和社会富余劳动力的就业问题。积极开展求职登记、就业指导和招聘洽谈活动,增加市场集日,由现在的每月8日、18日两次,增加到每月8日、18日、28日三次市场集日。尽可能多地为求职人员创造机会。 二是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把合同签订、鉴证、社会保险、就业培训、劳动人事等业务与市场用工、求职溶为一体,使人才劳动力市场成为“一站式”服务机构,以方便用人单位和求职人员办事。 三是加强对外联络,广辟就业门路,努力扩大劳务输出。在巩固现有国内外输出客户的基础上,进一步开拓新渠道,争取年增输出量达到10以上,以缓解县内就业压力。 四是积极开展就业指导与培训。逐步建立公共就业服务制度,今年主要对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实施重点帮扶,实行免费就业培训,力争帮扶上岗率达到80以上。 四、进一步加强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规范管理、强化培训,不断提高整体素质。 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公务员条例》、《干 部任用条例》和《考核奖惩暂行办法》,严格按程序做好股级干部任免、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工作,通过严格考核规范工作人员的行为,调动各类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努力建设一支“善谋事、会干事、干成事”干部队伍。 2、加强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年内主要抓好四项培训:一是新任股级干部培训,培训率要达到100;二是公务员骨干培训,按上级需要完成培训任务;三是公务员英语培训,年底前,全面完成45周岁以下公务员的初级培训任务,并争取98以上通过考试达到合格标准;四是法律知识培训,与有关部门配合,争取全面完成市下达培训任务。 3、严格政策、程序,认真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评审与聘任工作。继续坚持两个回避的考核、评审原则,坚持量化考核与述职答辩相结合的考核、评审办法,确保考核评审结果的客观公正。同时要严格按程序组织好各类职称的资格考试工作,使那些有真才实学的人员尽快走上相应岗位。 五、加大以个体私营企业为重点的执法监察力度,进一步规范劳动合同的管理。 1、加强对非法中介组织的检查,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今年要对非法中介组织进行不定期的检查,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和欺诈行为,对干扰市场秩序的非法中介组织,要给予行政处罚,对屡纠不改的要坚决给予取缔,确保我县良好的用工环境和秩序。 2、继续深入开展就业证、劳动合同签订与履行情况和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专项检查,全年检查各类企业不少于300家。努力规范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 3、继续贯彻落实《河北省劳动合同管理办法》,全力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按省市要求力争实现全县劳动合同制度在我县各类企业的全覆盖。主动与工商部门搞好配合,努力使新增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用工的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5以上。同时,要继续抓好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进一步规范社会力量办学的管理。 4、充分发挥仲裁员队伍的作用,加大劳动争议案件的调解力度。进一步加强仲裁员队伍的建设,根据需要调整专兼职仲裁员,同时要搞好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办案水平和办案质量,确保全年劳动争议仲裁结案率达到95以上。 做好上述工作的主要措施 (一)加强自身建设,全面提高全员综合素质。按照“善谋事、会干事、干成事”的要求,我们要进一步加强强全局干部职工队伍素质和作风的建设。一是以落实“十六大"精神为契机,在干部职工中大力倡导勤奋务实、开拓进取、争先创优的良好精神风貌。二是加强行风建设。在全系统深入开展以“优化发展环境、做诚信乐亭人”为主题的行风建设活动。通过开展活动使全员进一步树立宗旨观念、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树立人事劳动部门的应有的良好形象。三是继续坚持开展业务技能练兵活动,通过抓业务训练、基本技能训练,相关知识培训,使全体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能够跟上时代的发展,适应新形势下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提出的新要求。 (二)加大宣传力度,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进一步加强对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险法规的宣传。今年,拟定在3月、5月、9月和11月,对《劳动法》、国家公务员条例》、《河北省劳动监察条例》、《河北省市场管理条例》、《河北省社会保险管理条例》五项法规,组织开展四次大规模的宣传活动。同时广泛利用集市咨询、进厂讲解、举办专门培训班等多种有效的形式加大宣传力度,使人事、劳动各项法规,逐步达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三)继续实行百分制考核管理办法,规范内部管理。在机关内部我们将进一步完善和实行百分制目标考核,以充分调动全体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在全范围内营造一个在全局营造一种比作风、比干劲、比能力、比贡献,有为有位、无为无位的良好氛围,确保全年各项目标任务的圆满完成。 社会保障论文:论当前中国社会保障体系的模式选择 一 中国社会保障体系的模式选择问题已经成为制约中国经济改革与发展的重大问题 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和完善,客观地要求建立一套与之相适应的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因此,在推进中国的经济体制从传统的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的进程中,必须要高度重视社会保障体系的转轨。我在研究国有企业改革、经济转型等问题时,就开始注意到社会保障体系问题对于整个经济改革与发展的重要影响,如在1994年出版的《企业改革:模式选择与配套设计》(中国经济出版社1994年版)中,我对于国有企业的社会保障职能、新加坡的社会保障制度等均进行了相应的研究。 (一) 社会保障模式选择的理解 从世界范围内看,社会保障体系的主要模式有两种: 1 现收现付模式(pay-as-you-go system),这种模式以德国最为典型,故又称为“德国模式”。其基本特征是社会保障成本的代际转移是以收定支,即由在职职工承担已退休职工的社会保障成本;支付给退休者的社会保障资金是直接来自该时点的在职劳动者负担的社会保障费用。这一模式要求有较小的人口压力、年轻的人口结构、较强的国家实力、完备的税收体系等。但是,在这种模式下,社会保障负担随着支出的增长而逐年提高,而且资金完全没有积累。 2 个人帐户模式。这种模式强调雇员的个人缴费和个人帐户的积累,退休者的社会保障权益来自本人在工作期间的积累,且所积累的资金通过投资基金进行运作。这种模式以智利的模式为代表。这种模式的特点是具有累积性和增长性,资金供给比较稳定,在经济波动中表现出较强的抵抗能力。 在现收现付模式中,政府在事实上承担了巨大的社会保障债务,尽管在许多情况下这一债务是隐性的;这就对政府的社会保障支出提出了相当高的要求;随着社会保障支出的增长,政府在各种压力下被迫提高收费标准,这必然会抑制经济增长,干扰经济运行中的正常的激励(incentive)机制的运行。因此,不仅许多人口压力较大的发展中国家难以承担现收现付模式带来的债务压力,即便是一些经济实力强、人口压力小的发达国家也越来越意识到现收现付模式的负面影响。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正是这种现收现付的社会保障模式、以及由此体系支持的较高的社会福利水平,是形成欧洲发达国家经济发展中的“福利病”的重要原因。因此,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实行个人帐户模式。 (二)中国社会保障模式的演变 在50年代,中国建立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以企业为单位,基本上采取现收现付的模式,将社会保障成本进行代际转移。这一模式当时之所以是比较有效的,是由于当时的人口年龄结构年轻,同时这一模式得到计划经济体制的支持。随着中国开始实行市场经济,人口年龄结构也逐步趋于老化,社会保障问题开始引起关注。1991年6月,中国政府颁布了《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开始着手改革社会保障制度;十四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明确提出,要建立一个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制度,其基本思路,是逐步建立职工的个人帐户,将企业与个人缴费的大部分积累于个人帐户,以试图缓解现收现付制度与人口老龄化的矛盾;与此同时,促使职工承担一定的社会保障成本,以减轻企业的负担。在这一模式框架下,中国的社会保障部门正逐步着手扩大这一社会保障体系的覆盖范围,如逐步将私营企业、部分地区的农民等纳入这一框架。 不过,中国目前的社会保障模式尽管从名义上是个人帐户制度,但是其实质依然是现收现付制度,因为现收的记入个人帐户的资金同时就用作社会保障的支出了,个人帐户中的资金只是帐面上的;与原来的现收现付模式相比,其差异就是将风险分散单位由企业转变为地方政府,同时中国当前实行的新制度不仅要负担上一代人的保障成本,还要为在职一代积累社会保障资金。因此,中国当前实行的这一模式是一个名义上、帐面上的个人帐户制,在实质上是一个高标准、高负担的pay-as-you-go模式。 (三)当前中国实施的社会保障模式不能适应当前中国经济改革与发展的需要 因此,尽管我国的社会保障部门为推行新的社会保障体系作了大量工作,但是,当前我国社会保障模式及其运行状况还远远不能适应经济改革与发展的需要。我们认为,高效率的社会保障模式,应该达到以下几个方面的目标 :(1)社会安全网的建立;(2)社会进行储蓄与积累的重要手段;(3)维持对工作的积极的激励机制;(4)对所有权结构形成积极的影响;(5)建立一个低成本、高效率的管理体制;(6)确定适宜的收入分配目标;(7)解决失业救济及劳动力流动问题,等等。从这几个角度出发,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当前的社会保障体系问题已经成为制约中国经济改革与发展的重大问题。 首先,当前以现收现付为基础的社会保障体系将不能适应中国正在进行的显著的人口年龄结构变迁,不能保证经济的可持续增长。中国当前的人口结构和独生子女政策,使得中国的人口结构将在不长的时期内进入老龄化社会。如果不在当前年轻人口较多的阶段及时建立以个人帐户为基础的社会保障体系,中国政府必然会难以承担越来越庞大的社会保障成本,并且会被迫在经济发展程度较低的条件下进入老龄化社会,并被迫投入更大的成本来解决这一问题。根据粗略的估算,中国社会的老龄化推进很快,2000年左右将进入老年型国家(即65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将占总人口的7%),2003年我国老年人口将达到9000万,相当于目前欧洲老年人口之和。据劳动部门测算,基于当前的社会保障制度,加上物价上涨等因素,从2025年起,中国政府将每年需要拿出5000亿――14000亿元用于维持城市退休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障 。显然,如果中国继续沿用当前这种以现收现付为基本特征的社会保障模式,到下个世纪上半叶,中国经济增长的可持续性将受到威胁。 其次,当前以现收现付为基础的社会保障模式在老龄化社会到来后,会扭曲经济运行中的积极的激励机制。在退休职工占人口较大比重时实施当前的现收现付模式,就会使在职职工的个人所得在纳税后,一方面要负担相当比例的退休职工,另一方面还需要承担自身的社会保障成本,最后所剩余的个人可支配收入的比重实现有限。我国这样一个人口大国在进入老龄化社会以后,在职职工在社会保障方面的成本会相当高。如果按照目前的城市职工社会保险水平和标准,并采用现收现付模式,到2020年,工资的提取率将达到32.3%,到2040年将达到40.2%。 即便是在经济实力强大的德国,目前也遇到了社会保障负担过大、从而扭曲正常的激励机制的问题。1997年德国的失业人口达到439万,失业率也相应达到11.4%,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高社会保障降低了公众的工作积极性。根据德国联邦银行1996年公布的资料,如果将德国餐饮业就业者每个月的最低纯收入与社会救济 对象的收入状况进行对比,就会发现,如果没有子女,前者比后者多收入276马克;如果有一个子女,前者比后者少收入41马克;如果有两个子女,前者比后者少收入573马克。高社会保障水平甚至造成了社会救济收入大于劳动收入的现象,直接导致了社会激励机制的紊乱。 与德国、荷兰等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扭曲积极的激励机制相比,新加坡的做法更值得借鉴,新加坡公积金中的自存自用、一份耕耘、一份收获、只有努力工作才能不断充实个人帐户的制度设计,就有效地实现了积极的激励机制与社会保障功能的兼容。 第三,当前的社会保障模式不符合现代科技发展的新趋势。为了控制社会保障的成本,当前我国对于退休职工的消费、医疗等实施不同范围的控制,如限制特定的新药品的报销等。但是,当代科技进步主要体现在生物化工、医疗器械、信息技术等方面,这些领域的技术进步在很大程度上为退休职工扩大消费、改善医疗等创造了更好的条件;即便政府限制退休职工对这些新技术的应用,在社会观念、家庭观念的影响下,退休职工所在的家庭、企业也可能会积极为退休职工创造条件运用这些成本较高的新技术,这就进一步扩大了事实上用于社会保障的成本。 第四,继续运用现收现付为基础的社会保障体系,企业所承担的巨大的社会保障职能必然会成为企业改革的重要障碍。正如我们在《企业改革:模式选择与配套设计》一书中指出的,企业运算社会保障体系方面的沉重负担,“本源的错误应该归结于退休金的现收现付制度”。现实地看,巨大的社会保障成本已经成为不少国有企业的经营陷入困境的重要原因。我们在企业改革的实际操作中也遇到不少类似的问题,在比较不同模式的基础上,我们开始尝试在一些打算上市的企业中划出一部分国有资产,为职工建立个人帐户,从而设法解决社会保障成本对于企业改革的制约。这一做法体现了我们对当前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些设想和设计,我们在后面还将继续讨论。 第五,继续运用现收现付为基础的社会保障体系,就会增大居民对于未来支出的不确定性预期,增大其储蓄倾向,这对于当前扩大消费、刺激内需的宏观政策形成了一个强烈的制约。 第六,现收现付为基础的社会保障体系不利于全社会进行储蓄和积累。 二 当前中国社会保障模式的选择与方案设计 (一)建立以个人帐户为主导的分层次社会保障模式 1 我们所设计的社会保障模式的不同层次 我们可以看出,当前实施的以现收现付为基本特征的社会保障模式,可以说是一种令各个阶层、各个方面都不满意的模式:政府承担了过大的社会保障成本;企业的负担过大,不利于企业改革的深入;退休职工的社会保障权益得不到保障;在职职工需要承担过大的社会保障成本。因此,这一社会保障模式必须进行改革和完善。综合考虑中国的人口压力和财政的承担能力,以及中国国情的复杂性,我们认为,当前应该建立以个人帐户模式为主导的分层次的社会保障模式,即大幅度地建立强制型个人帐户,继续保留现收现付模式(pay-as-you-go)以满足社会的基本需求,对于少数高收入阶层可以通过购买额外的商业保险来进一步提高自身的社会保障水平。 首先,在在职职工中大幅度、大范围实施个人帐户模式,并将其作为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主导性模式。这一模式的基本特点是强制缴款、政府免税、确定严格的比例要求、建立严格的资金管理程序和制度。 其次,保留现收现付模式以满足社会的基本需求。这一方面可以保证低收入阶层的基本生活要求,同时,由于这一阶层的人口规模有限,政府用于这一阶层社会保障的财政负担也是有限的。 第三,对于一些高收入阶层,可以鼓励其购买额外的商业保险。 但是,在这个分层次的体系中,个人帐户模式应该是占据主导地位的,商业保险和现收现付都只能发挥辅助性的职能。关于现收现付与个人帐户的利弊比较,学术界已经有了广泛的研究并已经有了共识,但是,在当前的社会保障体系设计中,还存在不少关于社会保障和社会保险、商业保险等关系的误解,我们有必要作进一步的探讨。 2 要恰当处理社会保险在社会保障中的地位和作用 我们之所以强调社会保险在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只能占据辅助性的地位,是由于社会保险与个人帐户模式相比存在许多内在的缺陷和弊端: 首先, 社会保险在资金运用方面,实质上是运用大多数投保人员的资金来支持少部分需要支持的投保人员,具有显著的平均主义和社会再分配的特点,只要支出需要符合相关的条例就可以使用,没有明确、稳定、积极的激励(incentive)机制,过分强调安全感必然会相应减少努力工作赚钱的动力,从而不利于形成对个人进行社会保障积累的激励。 其次,商业保险对于职工没有强制性的约束,而是居民的一种自愿性的金融行为;而以个人帐户为基础的模式则能够通过确定强制性的缴款来保证社会保障体系获得稳定的资金供给。 第三,为了体现政府对于社会保障体系的扶持,政府一般对纳入个人帐户中的社会保障资金免税。但是,商业保险难以享受免税的优惠政策。具体来说,有许多保险品种的设计类似于银行储蓄,也可以说是银行储蓄的一种变种产品;如果对这些险种实行免税,就必然在商业银行储蓄和商业保险之间形成不平等的竞争格局。 第四,为了保证稳定、充足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资金供给,各国政府一般对纳入个人帐户的社会保障资金规定严格的比例要求;但是,这一点在商业保险中是难以做到的。 第五,商业保险的险种设计不能够充分满足社会保障的要求,而只能规避特定领域的风险。这是由商业保险的运作特点和基本性质决定的。 第六,在比较成功地实施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国家中(如新加坡),其政府对于将保险形式引入社会保障体系始终持十分谨慎的态度。例如,直到新加坡逐步由中等收入国家向发达国家迈进之后,新加坡政府才在社会保障中引入了少部分的保险形式,如“健保双全计划”对特定的大病和大手术给予保险,花销可以超出个人帐户中的储蓄等。但是,从总体上说,这些保险式的社会保障安排相对而言十分有限,项目也很少 。 因此,社会保险只是一种金融产品,社会保险中的一些产品可以在规避一些特定风险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但是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只能发挥辅助性的职能。正如我在《企业改革:模式选择与配套设计》中所指出的:“象我国这样的低收入国家不宜于搞过多的、与经济实力不相称的社会型保险,而需要注意保障制度与维持激励及储蓄之间的关系”。 (二)以企业集团为突破口推进个人帐户模式 1 当前由政府承担由旧体制向新的体制转轨中的成本的难度较大 既然我们已经明确中国社会保障模式应该是以个人帐户为主导的分层次的格局,那么,当前我们就面临一个从当前的以现收现付为基础的社会保障体制向个人帐户制转轨的问题。 中国当前的社会保障体制的转轨,首先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如何确认并补偿劳动者在原来体制下对原有的社会保障体系缴款并逐步积累形成的社会保障权益,这一权益事实上也就是政府对于劳动者的社会保障债务,只不过在原来的体制下,这些社会保障债务是隐性的。因为中国长期实行低工资制度,劳 动者在获得工资之前已经扣除了社会保障资金,但是,在原来现收现付的体制下,这些社会保障资金并没有以基金的形式积累起来,而是用于进一步的国有投资,并形成国有资产。中国当前进行的社会保障体制转轨,必然会使原来政府承担的社会保障隐性债务显性化。 在这个转轨的过程中,最为理想的方式就是由政府承担全部 的社会保障债务,从而为以个人帐户制为基础的社会保障模式的健康、平稳运行创造良好的启动环境。人们在总结智利成功实现由现收现付模式向个人帐户模式转轨的经验时,由智利政府承担全部社会保障成本、进而投入巨额资金支持新的模式的建立是一个重要的方面。据测算,智利政府承担的社会保障债务的总规模约占到其1981年的GDP的80%,债务的最高峰值为GDP的4·8%,随后呈现逐年下降的趋势,到2025年智利政府将全部清偿所有债务。考虑到中国的社会保障水平较低、目前的人口年龄结构尚比较年轻等因素,据世界银行测算,中国政府为了推进社会保障模式的转轨所需要承担的社会保障债务的规模会比智利要小 。 不过,尽管中国政府可能承担的社会保障债务规模要比智利小,但是考虑到当前的财政收支状况,由政府承担这一规模依然有相当的难度。在一定意义上我们可以说,正是由于政府需要承担的隐性社会保障债务规模相对较大,才使得中国政府选择了目前这种名义上的个人帐户制、实质上的现收现付制的社会保障模式。 2 以企业集团为突破口推进以个人帐户制为主导的社会保障模式 如前所述,庞大的、需要中国政府承担的社会保障债务直接制约了以个人帐户制为主导的社会保障模式的实施。那么,是不是我们就无所作为呢?经过我们的分析和实践探索,我们认为,从当前一些企业集团着手,我们可以逐步推广个人帐户制。 之所以选择一些大型的企业集团,是基于以下一些理由: (1)政府对于政府机关、不同形式的企业、城市和农村等不同单位的职工在社会保障方面的承诺本来就是存在差别的。从政府对于社会保障的承诺强度看,可以说是从政府机关、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等依次减弱的。企业集团作为国有经济的主导性力量,在我国经济运行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政府对企业集团的承诺是较强的;从企业集团着手推进个人帐户制,能够获得各个方面的认同。 (2)政府在国有企业改革进程中,将“减人增效”作为一个重要的措施;在实施的“减人增效”的改革中,国有企业为安置下岗人员已经承担了不少成本,这些成本中可以说主要就是社会保障成本;从企业出发建立个人帐户制,可以说是对这些支出的规范化。 (3)目前一些企业集团的经营状况较好,还有相应的实力来承担推进社会保障改革的成本,可以考虑划出这些企业集团中的国有资产的5%-10%,来专门建立这些企业中的职工的社会保障个人帐户。 (4)我们在一些企业集团的公司制改造和上市工作中,已经就这一方面的问题进行了尝试。 (5)以企业集团为突破口,比较容易获得企业的支持和配合,进而在整个改革的推进中形成一种良好的示范效应。而在当前正在实施的所谓“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社会保障体系中,由于社会保险费率上升、负担不合理等,欠交、少交社会保障基金的企业明显增加;社会保障负担重的企业出于甩包袱的倾向,参加所谓社会保险的态度十分积极,而一些社会保障负担轻的企业则设法逃避责任。 (6)将再就业、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职能继续留在企业,必然会对企业的经营形成巨大的压力,通过划出一部分国有资产来推进社会保障模式的转轨,能够将企业职工再就业、医疗、养老等基金社会化,相应的风险也就社会化了;企业此时可以以利润最大化为经营导向参与市场竞争,而可以较少考虑社会保障职能。 当然,以企业集团为突破口推进个人帐户的方案也有一些缺点,这主要包括:(1)不同企业集团之间的经营状况参差不齐,推进的难度不一;(2)会在不同企业、不同地区之间形成不平等格局;(3)企业集团通过股份化改组明确国有股权,并从中划出一部分国有股份作为个人帐户的社会保障基金,从总体上看,社会保障的风险并没有从企业分散出去,而是依然留在本企业中,这些国有股的售出需要等待适当的市场时机。 (三)建立高效率的、市场化的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和运作机制 在初步建立了以个人帐户为主导的社会保障体系后,随之而来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如何建立高效率的、市场化的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和运作机制。显然,这一机制的建立,对于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顺利运转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在设计社会保障资金的运作机制时,我们应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1)在面对职工办理社会保障资金的缴纳和支出的环节,应该有一个准政府性质的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机构,对社会保障资金实施统一的强制性管理;在这个机构中,要统一管理职工的个人帐户的各种信息,如个人的工作经历、缴纳的社会保障资金的状况等,因此可以说是一种信息密集型的管理,是数据收集、核查、处理量很大的管理,单独依靠准政府性质的管理机构恐难以胜任,所以还需要委托商业银行办理有关业务。 (2)由于商业银行在进行帐户管理、现金存取等方面具有特长和优势,因而准政府性质的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机构可以将个人帐户的具体管理工作委托给商业银行办理,由商业银行对这些资金进行代管。 (3)组建多家竞争性的基金管理公司,在金融市场上实现社会保障资金的保值增值。这些基金管理公司从商业银行获得公众的社会保障资金,而无需直接向公众吸收社会保障资金。 因此,我们设计的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模式是:建立强制性的准政府性质的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机构,准政府性质的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机构将其资金委托商业银行管理多家竞争性的管理公司专门负责社会保障资金的保值增值,推动资本市场的发展。 与比较典型的智利模式相比,我们的设计有以下几个优点: (1)充分发挥了不同机构的专长和优势,在社会保障资金的不同阶段通过合理分工来提高运行效率,如商业银行的帐户管理专长、基金管理公司的资金投资专长等; (2)能够显著节省基金管理公司的经营成本。在智利,由于基金管理公司直接面向公众吸收社会保障资金,因而其平均花费了整个社会保障资金的29%来进行市场营销、吸引公众资金。而我们设计的方案使得基金管理公司能够以较低的成本从商业银行获得社会保障资金,促使其通过自身的投资业绩来吸引公众的社会保障资金。在这个过程中,社会保障基金的参与,必然会为金融市场培育成熟的机构投资者,从而有力地推动金融市场的发展。 (3)能够促使商业银行积极增加收费型收入(fee-based income),开拓理财服务,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商业银行运用其广泛的分支机构网络和较高的电脑技术,通过资金管理业务,能够获得大量收费型收入。在吸收公众的社会保障资金的同时,公众既可以自己选择不同的投资基金,也可以由商业银行来推荐,还可以由商业银行公众进行投资组合,这样 就会推动商业银行的理财业务的发展。 (4)整个社会保障资金的运作过程充分体现了市场化的竞争原则,有利于运作效率的提高。事实上,竞争原则体现在社会保障资金运行的各个环节,如商业银行在吸收公众的社会保障资金的环节、基金管理公司从商业银行吸收社会保障资金的环节、基金管理公司进行投资增值的环节等。 (5)整个运作环节体系了相互制约的原则,较之原来的社会保障资金管理体制,对于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更为严格、规范。 因此,基于当前中国人口老龄化和经济发展的现实,当前有必要逐步将社会保障模式从当前的现收现付制转向自存自用的个人帐户制,并从企业集团着手推进这一转轨进程;在这一过程中,建立高效率的、市场化的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机制就显得十分重要。
网络与信息论文:浅议网络营销与信息交流 【摘要】:本文从信息交流的角度对网络营销兴起和发展进行了探讨, 分析了网络营销所面临的问题, 并提出了解决办法。 【关键字】:网络营销 信息交流 自从1995 年互联网完成商业化以来, 利用互联网及内联网、外联网开展网络营销逐渐成为信息时代市场营销的一个热点。全球网上交易额在2001 年估计为6000 亿美元, 高盛公司预测到2005 年这一数字可以达到415 万亿美元, 而利用网络进行信息传递和交流, 在网下完成的交易则数额更大。网络营销这一新的营销方式为什么能在短时间内得到如此迅速的发展; 如何更好利用互联网开展营销活动。本文拟从信息交流的角度对网络营销原理进行探讨, 并对网络营销中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办法提出自己的看法。 笔者认为网络营销兴起和发展的根本原因在于信息交流在现代市场营销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贯穿营销的全过程, 而互联网在信息交流方面又具有相当强的优势。 1.信息交流是市场营销的基础 美国着名营销学专家菲利蒲·科特勒认为, 市场营销是“个人和集体通过创造、提供、出售并同别人交换产品和价值, 以获取所需所欲之物的一种社会和管理过程”。这一过程的最终目的是通过交换使交易双方获得所需所欲之物, 交换的前提是买卖双方必须了解关于对方的信息: 卖方必须了解买方需求才能使自己的产品符合市场需要, 而买方也必须了解卖方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信息, 并进行比较和判断, 才能作出是否购买的决定。 从信息经济学的角度看, 整个营销环境是一个不对称的信息场。以消费品市场为例: 市场主体包括企业、消费者和政府。三个主体形成了三组经济人对偶: 企业与消费者、企业与企业、企业与政府。 企业与消费者对偶是主要矛盾。在交易活动中, 这两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 双方都拥有不为对方所知的“私人信息”: 消费者知道自己的需求, 包括对产品品质、价格等的要求而企业知之甚少; 企业了解自己产品的质量、成本、服务等信息而消费者则不清楚。不对称的信息损害的不仅仅是信息缺乏者也包括信息的拥有者, 因为不对称信息所导致的不确定性将阻碍交易的进行, 从而双方的目标都难以实现。信息的“对称化”主要有两种途径: 一是政府管制, 要求明码标价、产品质量认证、提供说明书等; 二是参与者“发信号”, 比如企业做广告, 消费者向售货员说明购买要求、接受厂家的市场调查等。“对称化”的过程也是信息交流过程, 这种交流贯穿于营销的全过程。企业在产品开发前所做的市场调研, 在产品开发阶段进行的消费者测试和试销, 在销售阶段所做的广告宣传和企业公关活动都是为了降低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以促进销售的行为。同样, 在市场营销中还存在企业与企业之间(包括与竞争者以及与合作者之间) 的信息交流, 企业内部员工间的交流, 企业与政府的交流。从某种意义上讲, 市场营销活动就是信息交流活动。正是由于营销活动依赖于信息交流, 而互联网又是一种新的信息交流平台, 这正是网络营销兴起的根本原因。 2.信息交流工具的互联网的优势 在互联网应用于营销活动以前, 企业与消费者之间以及企业之间的信息交流主要依靠传统方式进行。传统的信息交流方式在交流的及时性、广泛性和深入性等方面往往难以兼顾, 而互联网的应用集中了各种信息交流工具的众多优点,这些优点主要体现在: (1) 覆盖面广。目前, 互联网已经成为连接200 多个国家和地区的信息传输干道。到2001 年底, 全球已有5 亿用户上网, 而且增长速度相当惊人。我国的网民人数从1998 年底的210 万已经增加到今年6 月底的4500 万。这一特征使互联网成为任何一种信息交流工具都无法比拟的沟通范围最广的媒体, 这为企业进行跨地区或跨国的信息交流提供了方便。覆盖面广的第二个表现是互联网联系着市场营销的各种参与者, 生产者、消费者和其他主体都在同一平台上, 这为在整个营销过程中利用互联网创造了条件。 (2) 交互性。从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 信息交流是市场营销的基础。在各种交流手段中, 口头交流是双向交流, 但范围有限; 信函交流速度慢; 电话也是双向沟通媒体, 但只能传递声音信息; 电视、广播属于单向传播媒体, 不能得到及时反馈。利用互联网能够交互式地提供信息, 交流双方可以进行实时的信息交换, 大大缩短了用户信息反馈时间, 使企业能迅速觉察到市场环境的变化, 及时调整自己的营销方案并形成闭环营销正反馈系统, 在操作中实施动态跟踪监控, 企业的柔性和组织与环境的互适性也得到显着提高。 (3) 信息可存储。互联网联结的是计算机, 计算机具有存储信息的功能。广播、电视、普通电话无法存储信息, 在传递信息时, 交流双方必须同时在信道两端, 否则交流无法进行。为提高接触率, 广播、电视都只能重复发送信息, 这又会提高成本。而网上信息是存储在服务器里的, 只要服务器在工作, 对方可随时接收, 这使交流具有了跨时空的特点,有助于扩大交流的范围。 (4) 可传递多媒体信息。互联网可同时传递图象、文字、声音和一切可以数字化的信息。在信息交流的过程中, 信息需要有不同的表现形式: 有的适合用文字, 有的用图形效果好。互联网的这一特点可以为各种形式的信息交流提供方便。 (5) 开放性和共享性。用户无论背景如何都有权平等使用这一工具而不受限制。一般的大众传媒信息有很多障碍, 如身份、信息内容、财力等, 而互联网的限制则很多。这可以让更多企业和个人通过它和接收信息, 提高了信息接触目标受众的机会。在企业内部, 互联网和内联网、外联网的使用使信息能被不同部门和合作伙伴共享, 信息的效用得到充分的发挥, 有利于企业更好适应市场的变化。 (6) 经济性。互联网上的信息交流是将各种信息转换为二进制码进行传递, 可以节省在现实世界进行信息交流时所需的大量印刷、场地、邮递、交通、人员等费用。对制造商来讲, 与顾客直接交流将减少对中间商的依赖, 从而使营销链条缩短, 能节约销售成本。交流成本方面的优势对企业开拓市场也有帮助, 传统的交流方法由于成本高, 商家为节省费用往往将顾客分为高价值客户和低价值客户, 与前者经常沟通, 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互联网的使用可以让低价值客户也能得到这种服务, 从而吸引更多顾客。 (7) 功能集成。互联网将传统市场营销中不同形式、不同阶段的信息交流, 如广告、市场调查、交易指令的传递等集于同一平台, 使得市场营销的大部分工作, 如信息收集、收款、售后服务等都可借助于互联网、内联网一气呵成, 从而使互联网成为一种全程营销的渠道。对消费者来说, 互联网让复杂的信息交流简化为简单的点击行为, 从而使他们的购物变得更方便, 商品信息查询、比较、购买、售后服务都可坐在电脑前, 按动鼠标就能完成, 还能节省时间和交通费, 降低了购买成本。 (8) 一对一沟通。利用互联网和数据库技术可以分析客户的行为, 针对每个客户的特征和要求提供不同的服务, 客户的意见能得到及时的处理, 让客户时时感到被关心和重视。这种沟通有助于满足消费者对尊重和自我价值的需求,建立企业与消费者的良好关系。着名商务网站Amazon 业务迅速扩大的重要原因就在于能为用户提供个性化服务。 (9) 信息可检性。在信息量呈几何级数递增的所谓“信息爆炸”的时代, 无序的信息对用户来说是一种灾难。用户寻找信息时, 如果信息搜寻 困难, 成本太高的话, 他就可能放弃搜寻。这对于信息交流来说, 是一种重大的障碍。互联网有大量的搜索引擎为用户检索提供方便, 可以降低信息搜寻成本, 这不仅对搜寻者有利而且使发送者接触 目标的机会更大。 (10) 交流隐蔽性。在网上进行信息交流时, 双方是不见面的, 也没有第三人知道交流的内容, 因此交流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对用户来说, 这有助于减轻心理压力, 用于市场调查能提高数据的真实性。用于交易时, 使交易也具有隐蔽性,对于许多不愿意在购物时被别人打扰, 不愿让别人知道自己所购商品的消费者来说, 这一特征是他们选择网上购物的主要原因。 3.新的营销环境需要互联网 网络营销的崛起与全球营销环境的新变化也有密切的联系。进入20 世纪90 年代以后, 全球营销环境呈现一些新的特点: (1) 市场全球化。在这种背景下, 各国各地区经济的联系更加紧密, 交易的规模和范围更大。厂商与购买者在时间、空间、质量、价格等方面的背离也更明显。交易中个体的信息搜寻超出了国界, 而在全球范围内进行。市场交易规模、范围和环境的改变要求新的交易方式与之适应, 网上交易是人们对交易方式选择的结果。 (2) 消费者更加强调自我。研究表明, 消费者对自身地位的认识与收入有着直接的关系, 在消费者收入较低的情况下, 大批量的生产有助于降低成本, 使产品廉价实用, 随着社会的发展、物质产品的丰富和消费者收入的提高, 人们对价格的敏感性降低而更加强调自身的价值, 重视个性化。技术的发展, 特别是柔性制造系统的应用又使这种个性化消费成为可能。消费个性化要求生产厂家与消费者建立一对一的信息沟通, 随时了解消费者的需求变化和差异。新的信息交流工具必须能同时进行大量的点对点的信息交流, 计算机网络正是满足这一要求的最佳选择。 (3) 关系营销理论被众多企业接受。关系营销强调的是厂家与用户之间建立与维持长期的良好关系。由于竞争激烈、需求变化快, 争取新的顾客比维持老的顾客困难得多, 据估计争取一个新顾客的费用是维持一个老顾客费用的5倍,争取更多的回头客是新时代市场竞争的重要内容。对消费者来说, 购物不仅是生理需要, 更希望得到尊重与承认, 让消费者感到被重视是留住顾客的重要手段。对厂商而言, 随时与消费者保持信息交流, 让他们感到被厂商关注, 自己的意见被厂家重视是有效的营销手段。互联网作为一种即时互动的交流工具, 具有这方面的优势。 (4) 营销环境更复杂, 对信息处理的要求更高。经济的发展使信息量激增, 对企业的信息处理与分析预测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计算机的出现和普及为信息处理提供了高效的手段, 处理手段的提高要求信息收集活动的高效率。传统的信息搜集方法不仅范围小、效率低而且不适应计算机处理, 计算机的处理功能得不到充分发挥。互联网的使用使这一状况得到改变, 从网上收集信息来源更广, 传递迅速, 更重要的是这些信息都是数字化的信息, 便于计算机处理。使得企业能做出更灵活的反应。 (5) 社会信息化程度提高。70 年代以来,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与普及, 社会信息化程度不断提高。在企业, EDI、CAD 等技术使计算机在生产和管理的各个领域得到应用;在商业领域, PO S 系统被广泛采用; 在金融领域, 金融电子化、数字化已经成为一种趋势; 在制造业, 柔性制造系统的使用使网上定制成为可能; 而在家庭, 电话、电脑的普及率也不断提高, 这些变化都为互联网在市场营销中的应用提供了较为充分的物质基础和社会条件。 可以看出, 新的营销环境所呈现的新特点需要一种能与全球消费者、合作者进行即时的双向沟通并能即时处理各种信息的信息交流工具, 而互联网正提供了这种可能性。 4.网络营销的缺陷和解决办法 互联网作为一种信息交流工具并不是十全十美的, 网络营销在实践过程中也面临许多问题, 其主要表现有: (1) 信任问题。在信息交流中, 双方的信任程度直接影响交流的效果。如果对对方提供的信息缺乏信任, 很难想象这种交流有什么意义。互联网为交流双方提供的是一种虚拟的不见面的交流空间, 其开放性的特征更容易使人对网上信息产生不信任感。这成为影响网上营销发展的重要障碍,CNN IC 在2002 年7 月的调查表明, 我国网民认为网上购物的最大问题是“产品质量、售后服务及厂商信用得不到保障”(占3619% ) , 解决这一问题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 ①让消费者熟悉网站。熟悉是信任的必要条件, 许多网站利用传统媒体和开展公关活动宣传网站的目的就是建立信任。对网上购物的优点和网上购物者的亲身体验多加宣传, 也能减少消费者的顾虑。 ②采取一些符合消费者习惯的能增强信任感的措施, 如建立商店实体或与传统商家合作, 以及完善售后服务等。着名网站Amazon 吸引客户的重要经验就是有完善的退款保证。 ③发挥政府和其他社会组织的监督认证职能。建立认证中心是许多国家发展电子商务所采取的措施, 我国在这方面也开始起步。政府可以采取几方面的措施来增加用户的信心: 一是完善法律法规。对网上欺诈行为进行更明确的定义,并加大惩处力度; 对网上交易实行更严格的退换货制度及其它质量保障制度。二是充分发挥政府网站的监督职能。政府网站由于具有权威性和唯一性的特点, 利用它提供网上企业的资信信息, 公布信誉良好的或信用不佳的网上企业名单以及接受消费者投诉, 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少用户对网上购物的担心。 ④对上网商品的选择。经济学将商品按消费者在购买前对其质量的确定程度分为寻求性商品和经验性商品, 前者指购买前可以确定其质量的商品, 如书籍、日用品等; 后者指购买后才能确定质量的产品, 如家电产品、服装等。对于寻求性商品只需要提供价格、购买地点等信息消费者就可以决定是否购买, 而对经验性商品除了提供信息外, 消费者往往还要试用才能作出购买决定。所以, 一般来说, 更适合在网上销售的商品应该是寻求性商品。 (2) 信息安全问题。互联网是一个开放式的网络, 它所采用的TCP?IP 协议和UN IX 操作系统本身也有安全方面的漏洞。在信息传递的过程中存在信息被截取、篡改和滥用的情况, 最近几年关于上网用户的银行帐号和密码被人从网上窃取的报道很多, 而用户上网购物的记录被商家出售的新闻也不少。这造成许多用户不敢进行网上交易。解决这一问题可以从法律和技术两方面着手: 首先是加强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 比如隐私权保护法和打击窃取网上信息的法规等; 其次是在技术方面通过加密技术、防火墙技术以及认证技术的应用或利用虚拟专用网来防止或减少信息被窃取和篡改的可能性。 (3) 费用问题。上网费用比较高, 对用户来讲就是信息交流的成本高, 这成为阻碍网络营销推广的一个重要因素,CNNIC 的调查表明, 网民对互联网使用中不满意度最高的问题是费用高(14.3% 的用户对费用很不满意)。这一问题的解决需要依靠网络服务业自身的发展, 网络服务业属于边际成本递减的行业, 用户越多, 新增加一个用户所需增加的成本越低。随着上网用户的增加和网络技术的发展,费用问文秘站-您的专属 秘书!题应该能够得到解决。在互联网普及的初期, 电信部门可以牺牲一点部门利益, 降低上网费以吸引更多用户, 从长远来看, 这对用户和电信部门自身都是有好处的。 (4) 物流问题。互联网的主要优势体现在信息交流方面,在物流方面, 除了数字化产品或服务可以通过网络提供外,其它商品的传送还需要利用传统分销渠道, 降低物流成本可以从几个方面努力; 一是建立专门的物流企业负责商品的存储和传送。利用它们的规模优势可以降低单位商品的物流成本, 这正是社会分工带来的好处。二是可以利用互联网降低资源浪费。据统计, 我国目前的货车空载率达30% , 不仅极大的浪费了运力而且造成交通资源的紧张。互联网作为信息沟通平台, 用来及时撮合待运客户与空载车对 合理分配运力、降低运输成本都有好处。三是与传统中间商合作。它们一般比较接近消费者, 与这些中间商合作不需要新的投资, 也是降低物流成本的一种有效途径。 互联网在信息交流方面的优势为网络营销的兴起和发展奠定了基础, 同时, 它的不足之处也使网络营销面临许多问题, 但随着网络营销实践的发展, 人们一定能扬长避短, 网络营销的前景是非常广阔的。 网络与信息论文:基于网络环境下的信息技术课程教学的探讨与研究 [内容摘要] 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是一项面向未来的现代化教育,是培养学生计算机意识、普及计算机文化、提高科学文化素质的重要途径,是实施素质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信息技术教育已成为中小学的一门独立的知识性和技能性相结合的基础性课程,网络的发展,尤其是国际互连网(信息高速公路)的出现,将信息技术的教育向网络化大力推进。本文是本人在实际的信息技术教学中,就基于网络下的教学活动,介绍自己的实践和体会。 [关键词] 信息技术 网络 Internet 交流 信息技术是一门新兴的必修课程,和其他学科相比较,信息技术课有着两个突出的特点: 1、信息技术课程内容的更新非常快。信息技术的变化日新月异,软硬件技术的更新非常快,如软件中最为重要的操作系统,当人们还未完全熟练Windows 95时,Windows 98、Windows 2000、Windows Me 、Windows XP一个接一个的出现,使人们不禁要困惑自己是不是还跟得上知识的更新。可以这样讲,即使今天向学生教授的是今天最流行的东西,可能明天就已经烟消云散,而成了过眼云烟了;而硬件,几乎是不到两年的时间就要更新一次,曾几何时,80x86的机器一统天下,PⅡ, PⅢ,PⅣ的相继推出,不经意间就把它淹没在历史的尘埃中。计算机的软硬件技术的不断完善和更新,促使该学科的内容也要随着不断地更新。信息技术课程内容迅速更新换代的特点,要求整个教材体系和课堂教学必须跟得上更新换代后的需求。 2、信息技术教育集知识性和技能性于一体。信息技术课程的综合性很强,兼有基础文化课程、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的特点,也兼有学科课程、综合课程和活动课程的特点。其他学科注重地是打好基础,而信息技术课程则要求学生既要学好理论知识,又要掌握实际操作技能。 信息技术的这两个显著特点必然要求这门课程的教学方式要与传统的其他课程不一样。传统的教学大都是在教室里采用"书本+粉笔"的模式,网络的不断推广和普及,为信息技术课程的教学提供了一个新的模式。现在的中学,特别是达标中学大都有了自己的校园网,有着自己的网络教室,这样为我们更好地从事信息技术课程的教育提供很大方便: 一.在网络教室上课 中小学地信息技术教育注重的是培养中小学生学习和应用信息技术的兴趣与意识,培养学生获取信息、分析信息、和处理信息的的能力,培养学生的动手操作能力、思维能力和创新能力,这些能力的培养只有一条途径,那就是多实践,多动手。在中学的信息技术课程里,除了少量有关计算机的基础理论知识的章节无需通过演示说明外,其他的大部分是实践操作性的内容。在课堂上要强调的是学生操作技能培养,把上课地点设在网络教室,教师以"任务驱动"方式,以某个实例为先导,通过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由浅入深,循序渐进地教授相关知识。在学生动手操作之前,通过认真听老师的讲解、仔细观察老师的操作演示,就可以马上在自己的电脑较熟练地操作,消化吸收本课堂的知识,并及时反馈信息给教师。在网络教师上课,教师也可以把本节课教学的重点难点分析及注意事项以WEB页面的形式储存在Web服务器上,供学生自学使用。 二.通过联网的机器在学生之间、学生与老师之间进行相互的探讨与交流 现在的网络教室一般都装上了多媒体网络教学软件,如南京远志科技的LanStar,北京深蓝易思的EasyClass等,借助这类软件,可以很好地实现学生与老师之间和学生与学生之间的交流和探讨。对老师提出的某个问题,学生可直接用文字或声音与老师交流,也可以在同学之间形成一个讨论小组,相互探讨,学生还可以就个别问题单独向老师提问,老师也可以方便地在教师机监视控制学生机的操作情况,在课堂的有限时间里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性和教师的指导性。这种学习方式,有助于教与学之间的双向促进,集中体现了现代教学的开放性、针对性、合作性及情境创设的原则。 1、增加学生与老师之间和同学之间的交流。借助网络这个虚拟平台,在网上参与交流学习体会,可以使平时比较内向不敢发言、表现欲较低的同学积极大胆地发表自己地看法,通过网络为他们提供了一个宽松自然的学习环境。 2、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和团结协作的精神。在网络教师里,把全班分几个小组,各小组成员的分配采用互补的形式,即层次高的、中等的、低的来搭配,使学生在上机学习时能互相带动,互帮互学。让每个小组出一版电子报刊,各个小组成员之间就要相互协调分工,有的要负责统筹,有的要文本输入,有的要负责图片处理等等。通过这种方式,对学生独立思考和团结协作精神的培养非常有好处。 3、有助于学生的创作性思维活动。教师通过创作适当的情境,激发学生的求知欲和好奇心,启发、引导学生自行创作,让学生充分发挥自己的想象力和思维空间,完成一定的作业,培养学生的创造力和创新意识。最后老师还可以把学生完成的比较出色的作品在网上向其他同学展示,让学生在自己同学中比较,从同学中学习,培养学生从不同角度、方向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进行信息技术教育时,我们一直主张这种学生的自主性学习,在这种教学方式下,整个教学的重点已经由老师如何教转向学生如何学,教师成为学生自主学习的一个最有益、最有利、最有力的"教学工具",他们引导学生自主学习、规范学生的学习行为,特别是在学生放任自流的学习时,将起到最大的限制和控制作用。 三.通过Internet获取更多的知识 Internet是个大课堂,它的信息包罗万象。从Internet获取知识,是培养学生获取信息的一种很重要的手段。网上的新闻、教育、科技、文化、娱乐等方面的内容正是学生很想了解的。在Internet上,学生可以通过搜索引擎查找资料,而且这些信息都是比较详实,比较全面的,这对扩大同学们的视野、丰富同学们的知识面是非常有好处的;网上的BBS论坛、留言本为学生提供了一个与他人交流沟通的新的方式,通过这种方式,学生们可以学会如何与他人交往,学会向他人寻求帮助;教师还可以通过组织网络知识竞赛,组织个人网站的评比,可以发展学生个人的兴趣爱好。现在的Internet上,有很多的教育类网站,非常便于同学们补充课堂知识和自学,如K12教育资源网,我省的曙光网等等。针对现在的学生一旦上网,很喜欢上聊天室,玩游戏这一现象,要求我们教师要加强引导和管理,必要的时候,就切断学生机器与Internet的连接。 在信息技术教育的时候,特别是在网络环境下,要注意信息道德的培养。在当前网络环境下,网络病毒、网络色情、网络欺诈和网络?客随时出现,这就要求教师要积极引导,要组织学生有关这方面的多种形式的讨论,培养学生健康向上的信息道德观。 信息技术的变化日新月异,目前中小学的信息技术教育正越来越受到重视,但运用行之有效的教学方法来培养学生动手能力、创新能力,还需要这方面的专家和我们信息技术课教育工作者在教学实践中作进一步的探讨。 网络与信息论文:浅析网络言论自由与个人信息维护的平衡 论文摘要 现今互联网在人们的生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人们往往通过网络的方式发表自己的看法,同时由于互联网是一种虚拟的载体,且网络用户众多,使得网民在网上发表的言论难以受到规制,于是网络上滥用言论自由权致使他人隐私权被侵犯的现象时有发生。本文通过对言论自由和个人隐私权进行界定、对网络言论自由特点以及二者产生冲突的原因进行分析,并遵循相应的原则,最终实现网络言论自由与个人信息维护的平衡。 论文关键词 网络言论 隐私权 价值平衡 随着现代社会发展进步,民众的维权意识不断提高。言论自由与隐私权,两者的冲突日渐加剧,由于互联网的广泛运用,网民的不断增多,产生了一种新事物——“人肉搜索”。自2001年的“微软陈自瑶事件”开始至今,“人肉搜索”发挥了巨大作用。如,2006年的“虐猫事件”,2010年的“小月月”案,2015年的被打女司机案,还有2008年号称“中国人肉搜索第一案”的王菲因“人肉搜索”诉网站侵犯隐私权、名誉权案,这些案件引发了网络言论自由与侵犯隐私权的热烈讨论。 一、网络言论自由与隐私权 (一)网络言论自由的特点 网民在网上发表的观点、看法,是行使其言论自由权的一种方式,它与其他传播途径有着较大的不同。但传统上公民获取各种信息的途径基本上依赖于大众媒介。因此,其所提供的信息,准确可靠与否,都直接影响了公民的对社会问题等做出正确判断。如果没有大众传播,那么公民的思想、意见以及对某些社会问题的看法的表达都将受到限制,互联网的出现,使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更容易得到保障,且以更加快速便捷的方式,当然也渐渐摆脱了对于大众传播的依赖。在这种情况下,言论自由也产生了其自身的特点: 1.非规范性传播较多。实际中大部分都是公民个体自觉的传播,这种传播缺乏规范性,因此信息的准确性、权威性往往较为缺乏。 2.迅达性和广泛性。在网络条件下,信息传播大多不受限制且方便快捷,几秒钟的时间,所表达的信息就会有上百万人知道,如之前网上引起热烈讨论的“香水门”事件中,当一位女学生买香水未付款的帖子一经贴出,人肉搜索引擎便能够在短短的时间内将此人的诸如照片,身份证,手机号,就读学校等个人信息公布在网上。 3.网上言论侵权类案件的发生率较高。一方面由于公民缺乏擅自发表有关他人个人信息的言论会侵犯他人隐私的认识;另一方面,所传播的内容没有经过事先的审查,而直接发表出来。这样一来隐私权很容易受到威胁。 究其成因就是缺乏有效的控制和管辖。 正是因为网络言论自由的上述特点,又没有明确的法律限制,公民的隐私权很容易被侵犯,产生二者间的冲突。 (二)隐私权 “隐私权”最早是由美国法学家路易斯·布兰蒂斯和萨莫尔·华伦在1890年发表的一篇《隐私权》中提出的,发展到今天,已成为一项公认的并且是独立的人格权。 隐私是指自然人不愿将其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生活为他人干扰的私人事项。比如私人的一些活动,有关个人的信息以及属于私人的空间。隐私权具有以下特征:第一,隐私应当于公共利益无关,如果个人信息的维护妨碍了公共利益,那么这样就不应当维护公共利益;第二,隐私应当是合法的。因此,违法犯罪的事实不属于隐私的范围,公民对其他公民违法犯罪行为的披露是不侵犯隐私权的。 我国对于隐私权的规制还是比较少。《民法通则》中对于公民隐私权无直接具体的规定,仅将其作为具体人格权的一种进行保护。而《刑法》则仅规定了非法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一项。 二、网络言论自由权与个人隐私权的冲突的原因 (一)两者的利益冲突性 隐私权和言论自由权分别表现两种价值追求:第一种表现为隐私权人维护自己的信息,使其不被知悉,公开和传播。第二种是尽量多的地获得外部的信息,希望所关注的各种社会信息足够透明。因此,不同的利益群体会因为各自不同的利益追求导致对隐私权的言论自由提出各自不同的要求;特别是随着现代社会生活的发展,新兴传播媒体日益发达,那些传统上可能是鲜为人知的事件会出其不意的在公众面前曝光,引起舆论的极大关注,这种关注也许对当事人来说是不愿任其发展的。但对于媒体,恰恰是其利益之所在。 因此,若国家保护一种权利,那么必将妨碍或侵犯另外一种权利,使得两者的矛盾更加紧张。 (二)两者本质的对抗性 权利均有利益追求,因此权利之间存在会一些冲突:1.权利具有涉他性。即要想实现权利要涉及他人,否则就不能实现。2.权利的排他性。也就是要实现自己的权利,就要排除他人的干扰。3.权利边界的模糊性。即权利之间界定划分不清楚,因而导致了冲突的产生。消极、被动、带有防御性质是隐私权的特性,表现为排除任何人探知、传播,网络言论自由权是积极主动的表达权,公民可以公开披露并传播。 (三)法律建设的滞后性 法律是社会各种关系的调和剂,通过一系列对权利义务的限定,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宪法规定了公民享有言论、出版等自由。同时也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包括隐私权)不受侵犯。这表明,宪法所保护的公民基本权利,具有同样重要的地位。但在实践中如果两者发生冲突,权利间的冲突原因,并非法律自身有缺陷这一种。 三、对网络言论自由权与个人隐私权的限定 公民的言论自由应当给予相应的保护,美国法院在“威尔逊”案判决中说到,“互联网络和其他类型传播信息的网络是一种新的传播媒介。”因此,它应当遵守法律上规定的义务与承担相应的责任。 事实上,我们需要在对言论自由限制的同时寻求对隐私权保护的一种平衡。当然,自由是存在于一定限度之内的。因此,对网络言论自由也应当给它设定一定的限度。一方面,网名在行使其言论自由权的同时,不以对他人的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造成危害为前提,所以言论自由是在一定限度内的自由。“虽然言论自由是基本的权利,但这也是相对的。政府为保护政治、经济或道德免遭重大损失,对于即将造成的或者试图造成某种实际损害危险,宪法应予以限制。” 另一方面,诸种权利价值均得到法律保护,使得平衡两者显得尤为困难。因而产生权利之间的冲突。自由与责任实不可分。如果一个自由社会的成员不将“每个人所处的境况乃源出于其行动。这种现象被视为是合法的,也不将这种情况视为其行为的不良结果予以承认。那么这个自由的社会就不可能发挥作用或维持自身。” 因此,通过法律对网络上的言论加以控制,这符合保障公民基本人格权的宪法精神,但与此同时,由于网络中言论传播具有较强的广泛性,所以对网络言论进行控制还是较为复杂的。 四、网络言论自由权与隐私权之间的协调与平衡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使人们尽情享受网络便捷的同时,也在承受着滥用网络所招致的麻烦。如果仅仅依靠网民和网络服务运营商的相互自我调节,二者之间的矛盾将愈演愈烈无法调和。各种冲突和社会纠纷得以解决的制度化和非任意化,是我国现代法治社会最基本的特征,也是文明社会的重要标志。怎样既维护了个人隐私,又保障了公民在网络上的言论自由,这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当尽快完善有关网络言论侵权的相关立法,运用法律的手段,调和网络言论自由权与个人隐私权之间的冲突。在整个法律价值体系的架构下,通过分析二者各自的特征以及价值追求,且依据这些特定的价值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作用,对优先保障何种权利作出权衡和判断。 (一)法律合理设定权利界限原则 洛克认为,法律消减权利之间的纷争最有效手段在于设定他们的范围。 我国的许多学者也认为,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这一措施,对隐私权和言论自由权划定严格的界限,二者的矛盾才应该会得以协调。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不够充分。对言论自由的界定是被宪法所规范的,而我国的《宪法》司法化进程较慢,在实践中很难使权利真正得到保护。 (二)公共利益先行的原则 公民所发表的言论应当是与公共利益相抵触的。如当事人的言论违背法律或其他一些道德准则,而这恰恰是属于公共利益的范畴。公民基于对言论自由的追求,公开或发表与人格尊严有直接关系的言论或信息时,不应当简单地将其定义为对隐私权的侵犯。 苏力教授认为,权力与权利之间存在位阶与冲突,但言论自由在其他的多个国家均被认定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且是优先于其他非基本权利的。 但是,从权利价值方面衡量,这一原则应当仔细研究。言论自由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隐私权是公民基本人格尊严,二者从价值角度看,似乎没有位阶之分。 (三)适用利益平衡、知情同意原则 二者协调是处理冲突的有效方法。对于这两种基本权利,其两者的位阶基本相同,因此就需要使其的消极影响最小化。知情同意,是指即隐私权主体在告知其个人信息将在何时、何地、何种范围内被利用,就此作出自己的决定,并且这种决定不应当以默示的方式作出,应当主动积极的做出决定——明确许可或者不许可,及时决定和回复。 综合来说,知情同意是一种在维护公民网络言论自由、隐私权的同时,兼顾经济效益,并从这三方面最终寻求调和与平衡的产物,是一种较为有效的对策。 (四)完善网络侵权的法律规制体系 自网络侵权案件频发以来,对于由谁承担具体责任,并且如何对其追究责任的问题等都因网络自身的特点而复杂化。为此,有必要明确责任,建立有力的侵权责任追究机制。使网络侵权案件在司法过程中能够获得适当的处理,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在确保两者利益都得到维护的前提下,应当完善法律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保护机制,形成一个宪法为核心,各个部门发相互协调补充的法律体系。这样才能使网络言论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得以调和,从而达到平衡的状态。 网络与信息论文:试论网络信息资源相关问题的研究与探讨 论文关键词:网络信息资源 环境 组织 管理 传播 论文摘要:网络信息资源的迅速发展,其在为人们提供大量可利用的信息资源的同时,在传播中也会产生各种负面作用,因此,对网络信息资源进行有效的组织和管理,不断加强对其的监督与控制,是营造良好信息传播环境的必要保证。 一、引言 为更好地满足时展、社会需求,我国信息管理的过程经过上百年的发展经历了传统管理时期、技术管理时期、信息资源管理时期,现在正逐渐向网络信息资源管理阶段演进。近年来,随着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数字技术,以及通信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信息以其惊人的数量和速度增长,其在为人们带来便利、快捷信息服务的同时,无序和混乱的信息传播使得人们逐渐认识到加强网络信息资源组织和管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而网络信息资源的特性与面临的诸多问题又决定了网络信息资源组织与管理这一命题的复杂性和关键性,为此,如何对网络中复杂的信息资源进行有效的组织、管理、配置及利用,是需要亟待解决的。 二、网络信息资源的含义及特点 (一)概述。网络信息资源又称虚拟信息资源,其作为知识经济时代的产物,是由数字化技术、数据库技术、网络通信技术、信息存储技术以及超媒体、超文本技术所支撑的信息资源,具体地讲,是将信息资源以数字化形式记录、以多媒体形式表达,存储在网络计算机磁介质、光介质以及各类通讯介质上,并通过计算机网络通讯方式进行传递信息内容的集合。简而言之,网络信息资源就是通过计算机网络可以利用的各种信息资源的综合。 (二)类型。鉴于信息来源的广泛性,致使人们目前对网络信息资源类型的划分还缺乏一个统一的标准,为此,可通过多个角度对其进行划分。如按网络信息的知识单元组成形式可以分为结构化数据资源和非结构化数据资源;按开发主体划分可以分为政府机构站点资源、企业公司站点资源、学校站点资源、科研院所等;按信息内容的范围则可以分为政府信息、教育信息、文化信息、学术信息、有害和违法信息等;按信息传播和交流的方式可以分为非正式信息、半正式出版物等。 (三)特点。随着互联网发展进程的不断加快,网络信息资源无论在数量、结构、载体形态、内涵传递,还是在分布和传播的范围等方面都显示出了新的特点。具体地讲,从内容上,其有着内容丰富、数量巨大、种类繁多、增长迅速、格式多样以及资源易于复制,存储数字化、传播网络化,信息源复杂,分布虽然开放但内容之间关联程度强的特点;从形式上,其有着动态性、非线性、交互性的特点;从效用上看,其有着开放性、共享性、时效性、强选择性、强转移性、高增值性的特点。 (四)缺陷。网络信息资源虽是如此的丰富、方便、快捷,但其自身的存在与传播、发展中仍存在诸多值得重视和管理的问题,如内容虽然丰富但庞杂无序,质量良莠不齐;大量信息虽得到快速的产生与传递,但却得不到长久保存;信息安全、网络安全、版权保护、隐私保护等都缺乏必要的法律制约和管理措施;通信线路的资费偏高,致使用户对网络信息资源使用的经济承受能力有限等等,这些问题及隐患在某种程度上严重地制约了网络信息资源的进一步发展和成熟。 三、网络信息资源的组织与管理 鉴于网络信息资源的优缺点并存,在大量的网络信息资源中筛选出高质量的信息则显得尤为重要,这必然要求人们对其所使用的资源予以正确、合理、有效的组织和管理。所谓的网络信息资源组织与管理是指按照一定原则、采用一定方法和模式,对因特网上某一领域大量的、分散的、杂乱的原始信息以及经过加工的信息材料进行搜索、分析、筛选、判别、评价、标引、排序、著录、存贮等处理,进而有效地排除其他不必要的信息、得到所需要的信息。 (一)入口控制。首先,通过网络信息相关政策、法律、法规、伦理道德的宣传教育等工作,即将法制手段、行政手段、精神文明予以有效结合,来使广大网上用户群中的信息生产者可以更规范、更有序地约束自己的行为,进而尽量避免各种不良信息、污染信息的与传递,以此形成健康、良好的网络文化和信息生存、发展空间。 (二)采集管理。对网络信息资源的采集,一方面要注意用户潜在的未来信息需求,懂得用户信息的需求特点、信息行为习惯、获取与吸收信息的机理与规律,使信息资源的描述、表现、传递符合用户口味;另一方面要通过人工采集(利用浏览因特网、查询有关书目、报刊等或与他人交流)和智能采集(利用专用的信息搜索软件)的方式,在遵循计划性、针对性、科学性、预见性原则的基础上,实现信息采集的个人化、专门化,并由选择检索点转向最相关信息,从以文献信息利用为中心转为以知识利用为中心。 (三)资源重组。为使用户在获取和利用信息系统的过程中,能够实现更方便、更快捷的检索和利用,可运用各种科学的理论、方法、技术对网络信息资源进行重组,如建立一定数量的、公认的检索质量高的网络信息资源指引库、搜索引擎机制、主题树网络信息资源导航等,使整个网络成为一个虚拟的、单一的、有组织的、有结构的信息集合,这对网络信息资源的组织起了一定的作用,一方面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对网上信息的控制,另一方面在逻辑上优化了网络信息资源。 (四)良性循环。信息价值是有生命周期的,原来有用、有价值的信息随着时间的推移也许会失去其价值而变成信息垃圾,所以,一方面通过一些网络管理机构定期的组织利用问卷的方式进行用户投票评选来鉴别哪些信息有用及其所具有的价值,哪些信息无用;另一方面删除无用信息,剔除某些滞后的信息服务,以保证网络信息资源有一个良性的循环。 网络与信息论文:浅析在信息技术教学中渗透网络道德教育的探索与尝试 论文关键词:信息技术教学 网络道德 德育渗透 论文摘要:随着因特网的广泛应用,网络生活越来越成为中学生的重要生活方式,如何在信息技术课中加强德育渗透,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网络道德观成为一个重要的研究课题。文章主要介绍了作者在日常教学中渗透网络道德教育的几点尝试。 随着因特网的广泛应用,网络生活越来越成为中学生的重要生活方式。据最新调查表明,目前在中国的网络用户中青少年学生占21%,上网冲浪已成为学生的时尚。网络的开放性、隐蔽性、无约束性和虚拟性营造了青少年道德成长的新环境,同时也对培养青少年学生正确的道德观提出了挑战。信息技术的学科特点,决定了它与网络的不可分割性,所以进行网络道德教育成为信息技术教师责无旁贷的任务。 一、渗透网络道德教育的必要性 我们对本校高一年级245名学生进行了问卷调查。结果发现网络在对学生产生积极影响的同时,也产生了一些消极的效应,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1.网络信息的复杂性易对中学生造成“信息污染” 网络是一个信息的宝库,同时也是一个信息的垃圾场。学术信息、娱乐信息、经济信息以及各种各样的黄色、暴力信息常常混杂在一起。中学阶段是青少年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形成的重要阶段,他们是非辨认能力还很差,经常浏览黄色和暴力内容的网站容易使一个人的性格扭曲,严重者会出现人格分裂和精神变态。据不完全统计,60%的青少年学生无意中接触过网上的黄色信息。 另外,互联网上还有许多政治上极为反动的信息,在调查中发现,68%的学生曾收到过反动的不明电子邮件。这一切对自制力和分辨力不高的青少年学生都有很大的危害。 2.网络的虚拟性造成中学生社会化的“不足” 青春期的中学生,成人意识很强,自我意识很重,尽管他们在很多方面还显稚嫩,然而,他们普遍感觉自己已长大成人,对来自学校、家庭的不同意见持强烈的对抗心理。虽然我们的调查中有高达53%的学生承认父母是自己最信任的人,但是很多中学生不愿意和长辈谈心里话,他们反感长辈的居高临下和对自己缺乏理解,网络成为部分学生宣泄情感的重要场所。在这个虚拟化的社会里,每个人的“脸”都是统一的显示器,每个人的“话”都是显示器上的一排排文字,似乎比现实社会更“纯洁”。但是,这个虚拟的社会与现实社会有较大差距,并不同步。如果习惯性地“生存”在这个虚拟化的社会里,必然会影响、甚至改变其思维、生活方式和人际交往,使其对现实生活产生一种冷漠感、距离感,失去传统的亲情、友情等道德情感与平等互助、和谐一致的道德关系。 3.沉湎网络影响学生的身心健康 通过问卷调查,我们发现大多数中学生上网的目的是聊天和玩游戏。 漫无目的的聊天在时间上很难控制,游戏的兴趣持久性长,再加上青少年爱玩的天性,而中学生的自制力又很差,因此很容易造成上网成瘾。不少中学生成了小“网虫”,沉湎于网上,将90%的时间用到网络游戏上,做了网络的俘虏,为网络所累,痴迷于“网吧”、“聊天室”不能自拔。迷恋网络世界,一方面挤占了课余体育锻炼和参与社会实践的时间,有的甚至挤占正常的学习时间,不利于炼就健康的体魄和参与社会实践的能力,也不利于学习。另一方面,在生理上中学生正处于快速发育阶段,若过长时间与电脑相处,不仅眼睛超负荷运转,危害视力,也使得脊椎变形,情绪不振,身体的健康受到威胁。 二、渗透网络道德教育的途径与方法 网络的负面作用对教育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如何在信息技术课中加强德育渗透,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网络道德观成为一个重要的研究课题。针对问卷调查所显示出的学生网络道德的缺失,在日常教学中我们尝试在以下几个方面引导学生正确看待和利用网络。 1.开展主题辩论,培养学生正确的道德观 在我们的问卷调查“你对网上黑客的态度”这个问题中,56%的学生表示“反对”,33%的学生表示“无所谓”,还有11%的学生表示“支持”,这表明有些学生对“黑客”的定义还不是很清楚,对“黑客”充满着神秘感,甚至把他们当作偶像来崇拜。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在信息技术课上开展了“‘黑客’是‘侠’,还是‘盗”’的主题辩论会。让学生通过两个星期的资料搜集、整理以及课堂上针锋相对的辩论,使他们了解到相关的法律知识,认识到黑客行为对网络社会的危害,从而自觉维护和保持这个“社会”的正常秩序,自觉遵纪守法。 在介绍有关计算机的知识时,让学生讲述自己曾经遇到的电脑病毒,以及病毒造成的种种损失,大量的实例使学生意识到病毒的巨大危害性,从而增强他们的防毒意识。同时,通过向学生征集“防毒小技巧”、让学生评选“最佳杀毒软件”,促使学生主动获取有关防毒知识,使他们在感性中形成道德认知,进而树立良好的道德观。 2.利用论坛展开讨论,引导学生文明上网 在调查中,我们让学生列举网上的一些不文明现象,经过统计主要集中在:色情广告、网络欺诈、使用不文明用语、盗用他人信息、垃圾邮件等几方面。可见,学生们有一定的文明意识,对网上的不文明现象也表示反感,只是没有统一的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容易受到坏人的误导。为此,我们带领学生利用网上论坛展开“制订中学生文明上网规范”的讨论,鼓励学生畅所欲言,发表自己的观点,由于网络论坛的时间优势,整个讨论活动持续了一周,学生可以利用业余时间发表观点,给了学生充分发表自己见解的机会。 为了能把自己的发言放到论坛精品区,每个学生都作了充分的准备,对的内容认真阅读与分析,一些平时不善言语的同学也积极发表了自己的见解,还有一些同学在看到其他同学发表的见解之后,进行了深入讨论,在“短兵相接”的思想碰撞中,学生的认识得到了提升,行为规范的热点、难点问题也随之迎刃而解。在这个活动中,学生不再是单方面的受教育者,他们在参与讨论的过程中不知不觉也加入到了德育组织者、实施者、支持者的行列中来,达到了很好的教育效果。 3.公开电子邮件地址,做学生的“知心姐姐” 每学期的第一节课上,教师都会向学生公布自己的电子邮件地址,这样做是为了更好地与学生沟通,及时解决学生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问题。我们认为为学生答疑解惑、进行必要的心理辅导是每一位教育工作者的职责。作为一名信息技术教师,在这样一个网络无所不在的社会中,更有责任和义务帮助学生解答心中的困惑,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电子邮件具有匿名、隐蔽的特点,它能充分缩短师生之间的心理距离,使学生减少顾忌,真实地表汰自己的内心情感。学生们最开始的时候只是问一些学习问题,在经过一个时期的试探和相互交流以后,学生的话题越来越多。有的学生为了更好地与我们交流,还为我们申请了QQ号码。电子邮件这个得力的网络联络工具,既缩短了教师与学生间的距离,又增进了师生间的感情,使我们能够尽快地解决学生的思想问题,保证他们身心健康成长。 4.共建班级主页,培养学生的协作精神 有些学生因迷恋于计算机游戏、网络,缺乏与同学的交往,在感到孤独时仅仅与计算机交流思想,以至于发展为严重的心理障碍。要解决这个问题,就需要学生主动与同伴合作、积极与他人交流,并树立学生敢于运用信息技术解决实际问题的信息。使他们认识到自己在集体中的作用,从而培养学生的合作观念,养成与他人合作的意识。 我们的问卷调查中有一道题目“如果你们班已建立班级网站,你会经常光顾吗?”有60%的学生表示很感兴趣,会经常光顾;另外34%的学生选择偶尔光顾;只有6%的学生因为各种原因表示不会光顾。了解到大部分学生支持创建班级网站,我们便带领学生开始着手筹建各班的班级主页,并让学生依据自己的特长,分别成立了资料组、美工组、技术组等,利用课余时间,投人到这项展示班集体建设成果的活动中来。学生在完成任务的过程中,互相学习,取长补短,共同进步,提高了学生运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班级网站凝结着每个参与者的智慧和劳动,充分发挥了每个人的特长,每个人都收获了自信和成功。更重要的是有效地培养了学生的协作精神,提高了学生对社会的认识。 最初在调查中表示“不会”光顾班级网站的学生,据了解大部分是因为在班级中与其他同学的关系不太好或者性格孤僻,所以我们特别注意调动这部分学生的积极性,让他们参与到创建班级主页的活动中,创造机会使他们与同学一起为共同的目标奋斗,在人与人之间的交流合作、相互帮助和支持中,感受伙伴间的友谊和真情,从而愿意与他人进行交往与合作,改善同学关系。 5.推荐适合中学生的优秀网站和论坛,引导学生上“健康网” 网络虽然包罗万象,有着丰富的信息资源,但在问卷调查中,大部分学生认为现在适合中学生的网站并不很多,33%认为比较少,11%认为非常少。 为了引导学生上网,我们整理了一个网站收藏夹,其中进行了详细的分类,如学习类、娱乐类、新闻类、心理咨询类等,每一类中都向学生推荐了很多适合中学生的优秀网站和论坛,然后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这个收藏夹发送给每一位学生。学生们收到这份特殊的礼物后,都迫不及待的想看看老师推荐的究竟是什么样的网站,通过浏览各个网站的优秀资源,参与网上论坛的讨论,很多学生慢慢养成了上网查询学习资料、自主上网学习,在论坛发言求助或主动帮助他人的习惯。同时,学生们还不断地向我们反馈信息,向我们推荐优秀网站,使网站收藏夹内容不断扩充更新。 6.营造积极健康的信息科技氛围,感染和引导学生 为了使学生“学以致用”,激发他们对网络的兴趣,我们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各种网页制作比赛,并协助其他学科教师制作学习网站。这种有目标的边实践边学习的方式,充分调动了学生的积极性,一批又一批的学生取得好成绩,拿回一个又一个的奖项,对其他学生也形成了无形的激励,激起他们的成功意识,使越来越多的学生投人到这项展示个人才华的活动中。 同时,我们还鼓励学生在校园网上创建自己的个人网页、开办网上论坛、创办网络杂志,努力营造积极健康的信息科技氛围,从兴趣、成就感方面感染和引导学生,增强教育的实效性。这样,当学生发现在知识海洋中畅游的极大乐趣时,就不会被不健康的网络内容吸引,信息技术的正面教育功能也就凸显出来。 “师也者,教之以事而喻诸德者也”。作为信息技术教师,我们必须认清德育渗透的重要性,在教学中有机地进行网络道德教育的渗透,使信息技术学科诸因素与德育内容和谐统一,如春风化雨,育人于无形之间。 网络与信息论文:构建多元性会计信息网络系统的理论与技术设想 一、随着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将现有单一性会计信息系统改造成多元性会计信息网络系统只是一个观念上的问题如果说同一属性的会计信息很难同时满足真实性和相关性的双重质量特征的话,那么,同时提出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属性的多元性会计信息要求,也许并不会出现太多的困难。一般情况下,如果一个企业出现两种不同数字规格的利润,企业管理当局就必须判断应以哪种规格的利润进行分配会更好或者是更安全。但是,如果这个数字不是用于企业财富分配,那情形就极有可能发生一些变化。事实是,越来越多的企业由于存在跨国投资问题而必须使用不同国家的会计核算标准,从而产生不同规格数字的利润也就并非只是个别现象了。尽管这种现象是一些会计专家所不愿看到的结果,但越来越多的企业仍在源源不断地生产着大量的模拟会计报表,同样,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也仍然在不断地生产着不同规格的利润。因此,是否接受多元性会计信息只是一个观念问题,并非会计信息是否真实的性质判断问题。 在当前的会计领域,人们更多地是关注会计信息质量,基于此类问题解决的会计控制理论也是多年来一直争论的焦点,而会计信息品种的自由选择空间拓展及会计信息节目的精彩程度如何,还并未引起人们的注意。对于那些墨守陈规的人们来讲,会计进步只是武装一下现代化计算工具,至于会计节目是否会吸引众多观众,或者说会计信息是否能够满足不同客户的不同需要,并不十分重要。因此,从近些年来会计电算化技术的发展来看,不管是否架设了网络应用平台,都并没有离开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这些传统的纸张作为媒介的会计信息存储和传递方式,只不过是多了一些手段而已,对于整个会计信息系统的改造并未触及根本。本文构建多元性会计信息网络系统问题的提出正是出于对此类问题的考虑。 在多元性会计信息网络系统下所提供的会计信息首先是具有多重属性,这就如同在一台电视上可以看到不同频道的电视节目一样,它能够满足不同客户的不同需求。同时,基于网络基础之上的系统建设能够使会计数据的存储和传输遍布国内外所有角落。同以往单一会计信息系统相比,多元性会计信息网络系统只将原始数据加工成标准编码的源数据,取消了传统意义上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实现了会计数据的真正共享。基于上述要求,构建多元性会计信息网络系统,需要对现有会计核算系统实施业务流程重组,并采用分布式对象技术解决整个系统的动态问题。同时,也预示着将更多地采用事件驱动、网络和多媒体技术。 二、多元性会计信息网络系统的建设,需要借助业务流程重组技术对现有会计业务流程进行彻底改造业务流程重组(Business Process Reengineering,BPR)是20世纪80年代末期开始在国际上非常流行的一种新的管理观念和方法。业务流程重组的概念及具体定义有很多,其中,汉默(Michael Hammer)所提出的概念较具有权威性,并被广泛接受。他认为:业务流程重组是对企业业务流程进行根本性再思考和彻底地重新设计。重组的过程是要从客户需求和企业战略目标出发,以信息技术、人与组织管理作为重新设计和实现的手段,通过对企业原有业务流程的彻底变革,达到满足现代企业降低成本、改善产品和服务质量、适应客户多变需求、提高企业整体绩效的业绩需求。从一定意义上讲,会计信息本身就是会计活动的产品或结果,会计活动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有着许多相似之处。因此,如何提高会计信息产品的质量,特别是如何更好地为会计信息客户提供多样化服务,降低会计信息生产成本、提高会计信息生成速度,是目前会计核算系统改造所必须认真考虑的问题。基于此种理由,对现有会计核算系统实施业务流程重组,是寻求会计发展和飞跃的重要途径。 现有会计业务流程是建立在会计分工下的一种顺序化业务流程。劳动分工需将一定的过程分解为具体的个别作业,并认为管理活动的重点是在于提高个别作业的效率。基于此,在会计业务处理中,通常将会计系统分解为原材料核算、工资核算、固定资产核算、成本核算、报表编制等若干子系统,每个子系统又包括一些具体核算模块,形成一个类似“金字塔”式的组织结构。然而,这种所谓详细周密的组织结构也造成了各个子系统之间的相对分割的事实,形成了特有的“孤岛”现象。“单一的、顺序化”的会计业务流程所带来的结果,只能提供“属于会计基本业务的东西”,且在此基础之上所形成的会计软件技术只能是对手工会计的简单模仿,起到的作用无外乎就是减轻手工强度、提高会计处理的速度和准确性而已。而真正体现决策和控制导向的现代会计理念,就必须打破单一的、顺序化的会计业务流程,而代之以面貌全新的“多元”和“事件驱动”,会计信息处理采用事件驱动(Event Driven)方式即意味着平时不在进行顺序化信息处理,存储在计算机中的只是一些原始性信息,当使用者需要某类或某种专用信息时,只要驱动相关专用信息代码,就能满足其各种“特殊需要”。这时,会计系统作为一种高度集成化的系统而存在,它既是业务和会计两大系统的综合,也是财务管理、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的统一。在集成化系统内,各个子系统不再是彼此孤立的信息孤岛,管理会计将成为主体,财务会计则主要是用来对外提供信息和为管理模型提供资料。与此同时,集成化系统还突破了会计核算中记账和算账的诸多框框限制,增加了大量的非货币性信息输入和输出。 需要说明的是,会计业务流程重组更像是一种经营哲理。它和在分工论下会计业务流程相比,既是一种工作方式再造,同时也是一种补充。基于多元性会计信息网络系统下所提供的业务流程并不是对传统单一会计信息提供的业务流程取而代之。随着Internet技术不断完善,架设在网络平台之上的所有数据仓库,都可以实现远距离的标准编码的源数据信息的传输、搜索和控制。每个能够进入Internet的客户,只要建立了加工模型库,就能按照重新分类汇总模型、财务报告模型、预测模型、决策模型等,采用事件驱动原理,收集、分析和提取数据仓库中的信息。多种多样、丰富多彩的会计信息频道将会满足众多不同口味人们的观看需求。 三、多元性会计信息网络系统建设,需要基于网络上的信息集成系统进行支持,而采用分布式对象技术就是解决整个系统的动态问题基于网络上的信息集成系统是包含有不同计算机及设备通讯、不同数据库信息共享、不同应用软件间数据交换等所有技术的集成总和。它对提高企业整体运行效率,实现多元性会计信息资源共享具有重要作用。在集成化系统的基础上,对企业各种资源和制造过程进行优化、利用、排序及其重新调整,是进一步挖掘企业潜力、实现生产经营低耗、优质、高产的技术保证。20世纪70年代初期,哈林顿(Dr.Joseph Harrington)提出的CIM理论,其核心就是提高企业竞争力的系统观点和信息观点,也即使用计算机采取信息集成方式来实现现代化生产制造,以求得企业整体效益提升。 系统的充分集成实际上就是解决系统的动态化问题,而要使整个系统真正能够动起来,就必须采取分布式对象技术(Distributed Object Technology)。系统的动态性是企业能够有效实施实时控制的前提和保证。由于现有会计系统大多是在一系列子系统的层面上被组织或集成起来的,换句话说,现有会计系统的功能划分是基于子系统这样一种粒度相当大的层次上,整个系统的划分是将其所有功能性内容切割成若干个功能包,而所有功能包实际上又都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子系统。而与此形成对比的是,企业业务流程是由企业中不同角色的一系列活动所组成。因此,动态企业模型要求必须实现业务流程再造,即要求在活动这个功能层次上对系统进行集成改造,形成一种小粒度的功能划分。但正是这种功能划分粒度上的矛盾,使得现有系统的体系结构成为实现动态化的障碍。因此,要实现多元性会计信息网络系统的动态,就必须找到这样一种软件集成技术:它能够把各种小粒度的软件功能单元灵活地组织为一个有机的整体,而那些软件单元又能够自由地运行在网络环境中。分布式对象技术正是这样一种先进的软件集成技术。 Internet技术与分布式对象技术的发展具有彼此捉进的作用。作为一个通讯框架,Internet为分布式对象技术广泛应用提供了理想的平台,并由此可以推动类似技术应用的蓬勃发展。分布式对象技术改善了基于Web应用的质量,大大增加了Internet价值。这种共生关系正在创造出一种新的模式,它使得应用系统在设计开发及维护等诸多方面都已经不同以往。其主要技术特征包括:可以灵活地混合和搭配来自不同客户的相互操作的软件对象:可以集中管理和监控软件对象;由数据仓库集中存储会计信息,使得配置和维护客户端系统所需费用大大减少。 实现基于分布式对象技术的动态系统,还必须完成如下一些任务:将组成系统的各个模块分解成一些基本任务或活动的功能单元;依照分布式对象技术标准将这些功能单元封装或设计为标准对象;定义业务流程集及其角色;建立业务功能模型、业务流程模型、业务组织模型和系统配置模型,同时,建立工作流程控制机制;建立分布式计算环境,其中,主要是建立分布式对象管理机制。 四、随着电子数据互换技术的普及和发展以及多媒体技术的介入,多元性会计信息网络系统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将无须再借助传统的以纸张作媒介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格式随着信息技术的广泛利用,会计凭证淡出历史舞台只是一个时间问题。而如果会计凭证能够淡出历史舞台的话,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的退出也便是一个观念上的问题。也许我们现在还很难想象未来的会计核算将是一个什么样了,但肯定无疑的是,它与现在的会计核算系统肯定是面目全非。一切会计数据处理和存储都将通过自动控制来完成。而实现这一特征的重要手段就是电子数据交换(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EDI)技术的介入。电子数据互换包括计算机、通讯网络、资料标准化体系三大技术,是将贸易、运输、金融、海关等业务信息用一种国际公认标准格式,采用计算机通过通讯网络来实现企业之间数据的相互传输和处理,并完成贸易全部过程。与传统会计手工处理系统相比,电子数据互换不再将业务单据或资料书写或打印好后进行寄送,而后再输入计算机,它是将会计数据从一台计算机直接传送到另一台计算机,整个过程并不需要重复录入和检查。这种方式不仅流程加速,而且会计成本降低,其数据误差也随着环节减少而大大降低。利用电子数据互换系统,企业既可以直接和政府部门取得联系,也可和国外进行联网。 据有关资料统计,全球已有超过20000多家企业使用电子数据互换技术,不乏大名鼎鼎的美国福特汽车制造公司和美国IBM公司。福特汽车制造公司已经通知其57家零件供应商:他们都必须使用电子设备同主顾交换运货时刻表、物资调拨单、发运单和收据;IBM公司早在1993年初就明确提出了要在年内与2000个零件供应厂家实现电子数据互换,其订单处理率要求超过80%.可以想象,彻底摒弃依靠会计凭证收集会计信息的传统会计核算方式已经为期不远。随着Internet技术日益成熟及其经济效益优势的体现,大量的电子数据互换业务将被安排在互联网上进行。而事实上,各国企业通过Internet的各种网上资料检索或信息搜寻已经屡见不鲜。在更广的涵义上,多元化会计信息系统下的会计人员无须再经过复杂的会计操作过程,如记账、算账、对账和结账。此时,会计成本将被赋予新的涵义和内容。 当会计信息采集采用计算机程序后,会计报表无纸化将不再是一个纯粹的技术问题,而只是一个观念上的转变问题。即使是未来会计报表和现在会计报表在格式与内容上并无太大差别,人们也可以通过各种软件来快速读取计算机屏幕所显示的各种会计数据。在多媒体技术的发展和支持下,未来会计报表将能够更加直观、更加形象和更加丰富地表达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损益和现金流量,会计报表也将以最恰当的表达方式去适应不同客户的不同需求,从而从根本上消除客户阅读和理解企业会计报表上的诸多困难。 网络与信息论文:浅析信息网络与青年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论文关键词:思想政治教育;信息网络;教育策略 论文摘要:通过论述信息网络的特点及对青年身心发展所带来的积极的和消极的影响,提出了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必须抓住时机,对原有的方式方法进行创新,实现教育观念转变,注重新形式下的工作研究和思考,认真研究信息网络文化特点,加强网上宣传教育工作队伍建设和网络思想政治教育的理论研究,使信息网络在充分发挥教育与服务功能中成为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新载体。 现代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特别是称为“第四媒体”的互联网的日益普及,使现代社会越来越进入“信息网络时代”,信息全球化成为当今世界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据统计,到2000年2月止,我国网民已达890万,居世界第8位,而固特网使用者的平均年龄是35岁,比电脑使用者的平均年龄40岁还低5岁。这说明青年是我国互联网发展的主要社会群体。而大学生又是网络的受众主体之一,这个日益壮大的以青年大学生为主体的网民群体的思想政治素质如何,对我国未来发展关系巨大,有人说:互联网是一把“双刃剑”,它为青年带来机遇,帮助青年步入了成长和发展的“快车道”,与此同时,它也带来了不容忽视的负面影响,使许多青年在互联网中消极沉沦、误入歧途。如何认识和利用信息网络对于青年的影响,是社会对思想政治工作提出的严峻课题,也对做好新世纪青年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1信息网络的特点及对青年身心发展的影响 1.1信息网络的特点 人类创造了信息网络,信息网络反过来又以自己特有的价值和意义渗透到人类活动的各个角落,影响着人类的社会生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①与报纸、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相比,基于个人电脑的信息网络更富有共享性、广泛性和民主性。 信息高速公路的建设,使整个世界更紧密地连结在一超,人和人之间的距离大大缩短,信息成为全球共享的资源.信息网络使人的交往方式更具广泛性,人们可在几千万甚至更多的人员中选择交往对象,并同时可和其中许多人交往,同时信息网络弱化了个体对社团及他人权威的相对依附,使更多的个人和群体享受到民主和平等。 ②信息网络具有快捷性和很强的渗透性。 网络技术使生产力更趋向于高度扯会化、全球化方向发展;信息凭借网络的高速专递,使万里之外的人们可以“当面交谈”、研讨学术、交换信息,提高了人类信息和资源的利用率。同时信息网络在不断演进自身的基础上还迅速地与其他文化特质相结合.形成了一个庞大的文化丛,其应用渗透到教育、政治、经济、科技等众多领域.具有很强的渗透性。 ③信息网络具有虚拟性和不可控制性。 由于网络行为具有虚拟性或数字性的特点,在网络交往的现实生活中人们自然或社会的特征如年龄、性别、种族、宗教信仰、社会地位等都被隐去或匿名化,同时因为网络上运行的信息是公开的、共享的,只要通过一台联网的计算机,就可以接受或传播各种信息,其过程无需登记,完全匿名,具有很大的自由度,而且也没有传统媒体的“把关人”,因此其个体行为和引发的后果难以控制。 1.2信息网络对青年身心发展的影响 青年作为信息网络的最大的受众群体,由于其传统的文化承袭较为薄弱,更少文化惰性,因此更具有文化变革的适应性,更易接纳文化潮流的时代变迁,因此更易受到信息网络的各种影响。基于信息网络的上述特点,它对青年受众的身心有以下积极影响: ①信息网络的的共享性、广泛性和民主性特征使文化作为无形资产瞬间扩散到各地,达到了文化增值,激发了青年们的创新意识。 全球信息网络的连通使得出现了跨国家、跨时空、跨民族文化传统的大交流,它使得人们在交流中产生思想的火花,容易激发受众创新知识和探索求知的念头,阿络文化在一定程度上使受众摆脱了对知识权威的从众心理,更有利于创造性的发挥,而信息阿络的高科技特点进一步使他们意识到脑力劳动和创造性劳动的重要性从而增强培养其创新能力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②信息网络的陕捷性和渗透性开阔了其受众的知识视野,提高了学习效率。 由于信息网络是一种高速、百科全书式的资源.有关政治、经济、教育、社会生活各个方面信息的数据库充满整个网络空间,青年学生一旦进入网络世界,只须具备一定的检索方法,即能快捷方便地在知识的海洋中尽情邀游。信息阿络降低了学习成本.节约了学习时问,提高了学习效率.这是其它任何教育媒体所无法比拟的。 ③信息网络本身营造的网络环境符合青年的身心持苣,易激发他们的自主意识,培养自我教育的能力。 青年时期是人的心理“断乳期”、自我发现期。他们的成人感和独立意识急剧增强,自我意识和行为的自主性比较突出。在网络环境中.青年人越来越认为,虽然他们在不断地接受教育,但却是依靠征服信息获得教育和知识的,而不是知识的消极接受者。他们既可以参考教育者和家长的意见,但亦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或按照自己的价值观需要选择自己适合的知识结构。这样就形成了学习自主化的一种趋势.更有利于促进青年的个性发展.调动他们学习的自觉性与主动精神。信息网络对青年身心发展的消极影响表现为: ①信息网络的全球性、不可控制性易造成青年思想的混乱,导致人生观、价值观的申突与失范。 信息阿络具有开放性,它完全打破了国界,而且由于信息网络的基础语言是英语,主导国家是西方国家尤其是美国.其运行的信息大多隐含着不符合中国国情的意识形态,因此在给我们带来了大量信息的同时也可能消解中华民族精神和优秀的民族文化,这对于世界观、价值观并没有完全成熟的青年来讲,很易造成思想上的混乱,同时使青年价值观产生倾斜、思想被同化,甚至走向另一个极端。因此,在这多种观念相互激荡、多种思潮相互影响、多种文化相互融合的信息网络时代,如何正确和有力的引导青年发扬传统文化,是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面临的重要任务。 ②信息网络的匿名性和大量信息垃圾易弱化青年的道蒋法律意识。 由于在信息网络上个人的自然、社会特征被隐去或匿名,因此其意识形态和道德观念也可隐匿而不受任何社会监督管理和他人约束,这极易形成道德、法律意识的弱化同时,信息网络中散布的信息垃圾如黄色、暴力信息以及低级趣味的网上游戏极易使青年谩入歧途。青年人固有的特点也可能引起电脑行为、网络行为的出轨,导致意想不到的后果,甚至沦为“网上黑客”,走上违法乱纪的犯罪道路。 ③信息网络的广性、虚拟性特征,易导致青年“网络上瘾”,从而造成人际交往障碍。 因特网技术弥补了其它联络方式的不足,具有广性、间接性和安全性。在网络中,人们联系的方式是网络,不用直接面对面,这就激发了彼此之间的神秘感,促使人们有美好的想象和交往热情,在网络上人们也不用担心围泄露秘密而失去面子和自身利益,因此人们很容易获得为人处世的成就感和满足感,甚至感受到自身价值的极大化。与这种虚拟世界相比,现实世界的缺陷十分明显。因此每当在现实世界中受到挫折后,就自然会把更多的时间精力投入到网络中去寻找虚拟的完美人生。另一方面,由于信息网络中到处都是新鲜事物,对于易于接受新事物的青年人来说有着无限的吸引力,这种吸引力往往会导致他们对网络的过分迷恋,甚至染上“网络毒瘾”,上网后出现焦虑、忧郁、人际关系冷淡、情绪波动、烦燥不安等现象.从而影响正常的学习生活,严重危害了自己的身心健康。 2面对信息网络,青年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应对策略 传统的青年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一直都局限于一定的空间和时间,如今信息网络将青年思想政治教育的时空进行了无限的拉大,对其提出了全新的挑战,同时也为其发展和完善创造了新的契机。面对信息网络,思想教育工作必须抓住时机,积极应对信息网络的挑战,对原有的方式方法进行创新,用正确、积极、健康的思想文化占领网络阵地,扬网络之长,避网络之短,使信息网络在充分发挥教育与服务功能中成为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新载体。 2.1实现教育观念的转变.引导学生自主参与整个教育过程。实现自我教育 面对扑面而来的经济时代、信息网络时代。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一个重要使命就是帮助青年学会分析复杂的各种现象,获得一整套的知识和能力,学会正确地观察和分析事物,用批判的态度对待大量的信息,增强对信息社会的适应能力。正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所指出的那样:“未来的学校应把教育的对象变成自己教育自己的主体。受教育的人必须成为教育他自己的人,别人的教育必须成为这个人自己的教育。这种个人同他自己关系的根本转变,是今后几十年内科学技术革命中教育所面临的最困难的一个问题。”因此,针对信息网络时代的特点,教育者要树立起受教育者主导地位和引导其自我教育的观念,构建成一种新型的师生互动关系;认识并尊重他们的主体性,调动和引导他们的选择性,成为他们知识的开门人和心灵的守护者;唤起他们的兴趣、热情和好奇心,引导受教育者将其命运掌握到自己手中,使受教育者学会学习、工作、研究、发明,学会参与整个教育过程。 2.2注重工作研究和思考,利用信息网络的优势开拓思想政治工作的新领域 面对科技发展日新月异,知识经济已初露端倪的大趋势,思想政治工作应当注重工作研究和思考。这就要求我们用现代科技知识与观念来武装我们的头脑,认真研究思想政治工作与网络的结合点,更好地按照科学的理论方法和网络传播规律来开展工作。在充分发挥传统的思想政治工作优势的基础上,研究网络受众的心理,利用网络技术,拓展思想政治工作的新领域,实现科学化、现代化,以增强实效性和针对性。主要措施有:进一步提高教育网络基础设施的水平,加强教育网络信息资源的开发。在高校中加快校园网的建设步伐,加大投资,扩大开放度。比如可在现行网络上开辟思想政浩教育工作管理同站,将各种信息资料输入网络,并可利用网络收集学生对学校事务的建议及学生关心的问题。认真挖掘网络的正面教育功能。依靠学生的主动参与,成立包容学习、教学、生活、娱乐为一体的学生网站。高校亦可开发出一些德育软件。把有关教育内容编成寓教于乐的电子软件,以吸引学生主动使用。还可在同上设立谈心室、开办电子刊物、举办同上征文等,逐步把网络建成重要的思想教育阵地。网上的思想政治教育应该不是孤立的枯燥说教,而是要与学生成才、发展紧密结合,将主流文化、价值和意识形态贯穿在学生的成才发展中,使学生在网上浏览中受到潜移默化的教育。目前已有一些高校开始注意利用校园新闻的交互性.鼓励访问者参与网上讨论,对网上消息发表看法,或对学校的工作提出建议。并针对热点问题组织部分学生骨干和教师在网上阐述正面观点,加强正面宣传。比如。北京大学在“邱庆枫事件”中组织专门力量在网上正面消息.在相当程度上抵消了同上负面信息的影响,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2.3研究信息网络文化的特点,把网络文化与校园文化建设结合起来,在构筑健康的校园网络文化的同时,加强校园文化建设,拓展校园文化内涵 校园文化是以大学生为主要对象,以文化活动为主要内容,以校园为主要空间,具有校园特色的精神环境和文化氛围。它所形成的传统风气.实际上是一种潜在的物质力量,可以激励学生不断进取。它所具有的教育优势可以对信息网络文化的消极影响起着抑制作用。在学校中可以采取以下一些措施.如:开设社会科学、文艺、美育等选修课,开阔学生的知识视野;有计划地聘请一批著名艺术家、社会科学工作者开设系列讲座和报告,内容可涉及戏剧赏析、音乐美学、文学漫步等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的各个方面,以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来填充青年学生们的自由空间,吸引学生的参与,营造一个思想作风正、引人向上的外部环境,使学生在良好的氛围中学习和生活。 2.4加强网上宣传教育工作队伍的建设,强化网络道德建设和网络法制教育 信息网络时代对思想政治工作的挑战,是新时期思想工作的一个新课题,要抓好此项工作,关健是要有一支思想上、技术上过硬的队伍。因此,高校领导应当把此项工作列入议事议程。健全机构,明确职责。既要加快培养一批既懂网络技术又有较高思想政治觉悟的专职网络宣传教育工作队伍,又要建立一支覆盖面广、政治觉悟高、立场坚定的兼职队伍。并把网络培训作为一个经常性的建设计划。同时,要严格要求广大师生遵纪守法,根据现在国家制定的有关网络技术传播的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对青年学生进行网络道德与网络法制教育。用现实生活中的道德标准和切实可行的制度,来约束学生同上行为,增强学生同上的自律性。 2.5加强网络思想政治教育的理论研究.指导思想政治工作 信息网络思想政治教育是一项全新的社会工作,追切需要科学理论的指导.网络思想政治教育的理论研究有许多新的课题,如:网络社会的特点及其与现实社会的关系问题、网民的思想特点及对网络行为的影响问题、网络道德建设问题、网络规则、法制教育问题与思想政治教育与网络相结合的切入点等等。只有从理论上解决了这些问题,才能为思想政治教育的实践提供指导,从而最终实现思想政治教育的目的。 3结束语 总之,信息网络为我们开辟了一个崭新的时代,为青年一代的成长与发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同时也为思想政治工作者提出了全新的课题。我们只有以科学的态度和战胜困难的决心,高度重视、正确对待.发扬信息网络的积极影响,及时剔除和转化网络带来的负面效应,正确引导青年,才能使信息网络成为青年思想政治工作发挥其培养、教育、服务功能的新载体。 网络与信息论文:试析信息异化与大学生网络思想政治教育 论文关键词:信息异化 大学生教育 网络思想 政治教育 论文摘要:进入21世纪以来,以多媒体和网络技术为核心的信息技术迅猛发展,社会由工业化社会开始向信息化社会过渡。人类创造了信息,信息可能因异化而成为奴役、支配人类的一种手段。网络是大学生获取信息的最主要果填,信息异化影响大学生健康成长、成才。推进思想政治教育进网络,防止信息异化,是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需要。 21世纪,信息技术革命全方位、多层次地渗到社会的各个领域,人类社会开始进人“信息时代”。党的十六大提出了以信息化促进工业化的决定,我国正处在建设工业化、进人信息化社会的关键时期。网络作为信息的重要载体和主要传播途径,是帮助大学生获取知识、增强本领、顺利成才的重要渠道。信息凭借网络给大学生提供高效便捷服务的同时,其异化现象也日益凸现,如何加强大学生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大课题。 一、信息异化与大学生信息异化 (一)异化与人的信息异化。异化一词源于德国哲学禾语,指主体在一定的发展阶段分裂出其对立面,变成外在的异己力量。黑格尔认为,绝对观念经过逻辑发展的阶段,再把自身异化或转化为外部世界,然后又回复到自身。费尔巴哈则用“异化”来说明人如何借助于幻想把他的本质‘古异化”为上帝并加以膜拜,而只有当人认识到人是人的最高本质,上帝质就是人的本质的时候,才能消除丁这种‘异化”现象,破除对上带的迷信。马克思建立在对黑格“绝对精神”异化和费尔巴哈人本主义异化批判和继承的基话上,提;出了劳动异化理论二,渭出异化是“劳动所生产的对象,即劳动的产品,作为一种异己的存在物,作为不依赖于生产者的力量,同劳动相对护纵观异化思想发展历程,可以看出异化的一般意义是:主体创造了客体,但客体却不受主体支配,演化成为一种不受主体控制的,甚至成为敌视和控制主体的异已力量。 在信息时代,人们可以自主选择信息,自由传播信息,自行加工信息,自由创造信息,信息在无数个体的自主选择、运用、创造过程中,在量与质两个方面无限扩张与提升,导致新概念、新知识、新理论层出不穷。同时,信息技术是一把双刃剑,信息丰富但伴随着鱼目混珠,信息有利但混杂着有害信息,信息交流便捷但伴随着低级庸俗,信息交往多向但伴随着感情冷淡,娱乐方式缤纷但伴随着诱惑成瘾等。人们创造了信息,信息却失去本真面目,不但不为人本身服务,却反而成为奴役、支配人类的一种新的手段,这便是人类社会面临的一个崭新问题—人的信息异化。尤其互联网技术使信息突破了时空的界限,随时随地为人们所浏览、利用。但是,正是由千网络信息来自四面八方,体现着不同的意识形态、宗教信仰和价值观念,它有加速信息交流、促进知识创新、推动经济发展积极的一面,但也有信息控制不利导致异化的一面。 (二)大学生信息异化及其表现。调查显示,50的大学生认为网络使他们开阔了视野、给他们带来了便利,62%的学生把网络作为获取信息的最主要途径,40%的学生把网络作为发表言论的最主要场所,互联网已经成为大学生学习知识、获取信息的重要渠道和表达思想、交流感情的重要场所大学生处于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关键时期,又处在互联网高度发达的数字化生活环境中。数字信息技术的发展,改变了学生的学习、生活、娱乐乃至语言的方式。面对着网上海量信息、复杂信息、诱惑信息的冲击,面对着现实世界、理想世界、虚拟世界的碰撞,大学生的判断选择能力还难以适应,无所适从,甚至不能自拔,影响了其健康成长成才,这就是大学生信息异化。 大学生信息异化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信息恐慌。在信息爆炸的社会里,很多大学生害怕在信息竞争中处于劣势,总感觉有找不完的信息,拼命下载资料,缺乏学习思考,满足目圈吞枣,陷于信息获取的惶恐与疲劳中。二是信息依赖。信息时代,信息的取得快捷、简便。上网输人一个关键词,古今中外所有相关信息全部搜索出来。很多大学生由习惯变成依赖,不上网搜索资料就无从下笔,不敲键盘不会写文章。获取信息太过简单,文章可以速成,但不很深刻。三是信息崇拜。信息技术给人们前所未有的便利快捷,一些大学生对这种高技术顶礼膜拜,以为一切胜利都归功于掌控信息,忽视主体能动性的发挥。网络里流传的关于专升本、考研和等级考试“强化班”、“押题班”、“内部资料”之类的小道消息,成为大学生中的时尚。有的大学生对这些信息的信赖程度超过对学习本身的态度,抹杀了自我的主体能动性,成为“网虫”、“网迷”。四是信息毒害。大学生正处于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重要时期,对信息的鉴别、是非的判断能力不强,容易为网上黄、毒、赌等信息所惑,陷人其中不能自拔,也容易在敌对势力利用网格进行意识形态、政治制度、文化思想、价值观念的渗透面前迷失方向。五是信息犯罪。信息犯罪是信息社会中一种新的犯罪类型,一般是指运用信息技术故意或无意中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危害公民合法权益并应负刑事责任的行为。有的大学生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制造传播有害信息、网络盗窃、信用卡犯罪、滥用电话网等犯罪活动。大学生信息异化这五个层面是递进的关系,往往由最初表现为信息恐慌,由轻到重,最后发展到信息犯罪。 二、大学生信息异化与思想政治教育进网络 大学生信息异化,实质上是信息主体与客体之间关系的颠倒,是大学生作为人在作为物的信息当中的同化,是大学生价值目标的丧失与错位。高校作为大学生成长成才的摇篮,要根据信息时代的特征,针对大学生的特点,积极推进思想政治教育进网络,防止大学生信息异化,切实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这是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迫切需要。 (一)积极推进思想政治教育进网络,有利于在时间上预防信息异化。信息凭借网络传递的速度,几分钟内就可以传播到世界上任何一个角落。针对大学生把上网作为获取信息最重要的手段,且上网地点分散、时间不固定等特点,积极推进思想政治教育进网络,就会充分利用网络这一载体,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提高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意识以及鉴别是非和应对问题的能力,使大学生在思想上及早筑起预防信息异化的坚固“堤坝”,面对网络信息做出科学判断与正确选择,真正做到利用网络信息为自己健康成长成才服务。 (二)积极推进思想政治教育进网络,有利于在空间上规避信息异化。信息技术的广泛运用,使信息克服了时空限制,在更广阔的范围迅速传播。积极推进思想政治教育进网络,可以充分、有效地利用信息技术优势,使思想政治工作者和大学生能在同一时刻、不同地点进行“面对面”的工作,这就突破了传统思想政治教育空间的局限性,开拓了开放性的教育空间,形成了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新领域和新阵地。网络这个思想政治教育新阵地,主旋律的东西不去占领,非主旋律的东西就会去占领。控制这个领域,占领这个阵地,是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需要,也是在空间上有效规避信息异化的需要。 (三)积极推进思想政治教育进网络,有利于在手段上屏障信息异化。与手段单一、方法陈旧的传统思想政治教育相比,积极推进思想政治教育进网络,加强大学生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可以通过多媒体技术、网络技术等,利用色彩鲜艳的图片、悦耳动听的音响、生动活泼的画面等构成一幅立体化的教育形式,从视觉、听觉、甚至触角等方面刺激教育对象,使他们如临其境,把枯燥的思想政治教育变得生动活泼,最大限度地调动大学生获取正面信息的主动性,增强思想政治教育的吸引力,从而对负面信息的影响进行有效屏障。 (四)积极推进思想政治教育进网络,是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需要。进人21世纪,敌对势力同我们争夺接班人的斗争呈现新的特点。他们利用网络等现代科技手段和经济全球化的国际背景,通过政治蛊惑、经济往来、信息传播、文化交流等更加隐蔽的途径和手段,向大学生推销其政治制度、价值观念、文化思想和生活方式。高校作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重要阵地,必须认真对待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利用网络进行意识形态渗透这一挑战,积极推进思想政治教育进网络,加强大学生网络思想政治教育,承担防止信息异化、培养合格人才这一艰巨历史责任。 三、加强大学生网络思想政治教育防止信,急异化的措施 信息异化的根源不在信息而在人自身。防止大学生信息异化,就要从做好大学生自身的工作人手,加强大学生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引导他们充分认识信息异化的实质和危害,克服信息活动的自发、片面、畸形状态,正确地获取、选择、利用信息,科学地整合、转化与创新信息,促进自身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一)加强大学生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就要树立主体意识,引导大学生在人与信息的关系中准确定位。信息本是人的创造物,为人所用,是人的客体。人应当以主体身份选择、利用信息,为人的生存、发展服务。人如果不能驾驭信息,没法把握自身的主体地位,必然产生信息异化,从而导致丧失主体地位走向对象化和工具化。要把培养大学生的主体意识作为加强大学生网络思想政治教育、防止信息异化的前提基础,教育引导大学生明确自己与信息的关系是主体与客体的关系,一方面要适应信息社会,学习和掌握信息技术,这是在信息社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条件,另一方面也要克服对信息、信息技术的过分依赖与迷信,充分利用信息而不为信息所左右,始终掌握在信息社会中学习、发展、成才的主动权。 (二)加强大学生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就要树立政治意识,增强大学生的政治敏锐性和明辨是非的能力。面对网络提出的严峻挑战,要防止大学生信息异化,就要增强大学生自身的政治敏锐性和明辨是非的能力,使他们在享受网络传播信息便利、快捷的同时,在思想上筑起有效的“防火墙”。一是提高大学生的思想政治素质,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大学生的头脑,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二是提高大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培养健全的人格和高尚的情操,使其在西方腐朽生活方式信息的诱惑面前,能自觉地加以抵制。三是提高大学生的法制意识,自觉地遵守有关信息网络法律和制度,规范自己的行为,做遵纪守法的优秀“网民”。 (三)加强大学生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就要树立阵地意识,把校园网作为网上思想政治教育的主阵地。根据《山东高校2005年大学生思想政治状况调查报告》,有32.3%的大学生是在校园周边网吧上网,显示了高校网络建设严重不足,不能满足学生的需要。网络文化阵地同任何思想阵地一样,如果不用先进文化、积极向上的思想去占领,那些非主流的、腐朽的、低级颓废的精神垃圾就会乘虚而人。高校要树立强烈的阵地意识,加强校园网络建设,积极推进思想政治教育进网络,一个宽松的上网环境的平台建设,将是防止信息异化、构建网络思想政治教育阵地的首要条件和基础前提。要积极推进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网络,利用校园网为大学生的学习和生活提供服务,建设融思想性、知识性、趣味性、服务性于一体的主体教育网站,开展生动活泼的网络思想政治教育,牢牢把握网络思想政治教育的主动权。要坚持贴近实际、贴近思想、贴近生活的方针,及时了解大学生的思想状况,积极回答和解决他们提出的各种问题,提高网络思想政治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四)加强大学生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就要树立时代意识,进一步提高大学生的信息使用能力。信息技术的发展、更新不仅速度快,而且向社会各个领域渗透,也不断改变着大学生的学习、工作与思维方式。只有不断提高新的信息技术知识,掌握新的信息技术手段,提高信息使用能力,大学生才能主动适应并驾驭信息社会,否则就会在信息技术迅速更新、信息快速变化中陷人被动,甚至可能出现新的异化现象。因此,提高大学生信息技术水平,培养信息使用能力,是加强大学生网络思想政治教育,防止大学生信息异化的重要条件。 (五)加强大学生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就要树立法制意识,用法律的强制力来约束信息活动。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的重要手段,也是规范网络行为的重要方式。由于互联网无中心控制点,且信息源太多,在技术上难以完全控制网络信息的和传播,因此,必须加强信息立法,制订和完善各种信息法律、法规,加大司法执法力度,不断健全信息政策和法规体系,严格规范和控制信息活动行为,用法律武器打击信息犯罪,约束信息泛滥,这样,才能从源头上控制信息异化现象的产生。高校要加强大学生法制宣传教育和制度规范,严格审查校园网络信息,防止不良信息从校园网格传播。要加强大学生网络道德建设,培育大学生文明上网意识,做到自律与他律的有机结合,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防止信息异化。
心理发展与教育论文:儿童心理发展的连续性、阶段性与教育启示 摘要:儿童心理的发展是一个连续的过程,其顺序是固定、呈阶梯形的,从渐进性的量变到跃进性的质变,表现出若干个连续的阶段。影响儿童心理发展的因素,从静态来看,包括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从动态而言,“活动”是影响儿童心理发展的现实性因素。内外因的矛盾构成了儿童心理发展的动力。教育要遵循儿童心理发展的规律,循序渐进;抓住“关键期”,及时施教;运用系统论的观点,综合家庭、社会、学校各种资源实施教育。 关键词:儿童;心理发展;连续性;阶段性;教育启示 心理的发展是指身心的生长和变化,如同一条蜿蜒的长河,时而会激起奔腾的波涛,时而会静静地流淌,如此循环往复,循规变化。心理的发展不是“旋转门”,而是“螺旋梯”。随着年龄的增长,儿童心理和生理由简单到复杂、由低级到高级、由旧质到新质不断地变化。心理的发展除了依靠生理结构机能以外,更重要的是受到社会生活条件的制约。在儿童的各个年龄阶段,心理是怎样发展变化的?按照什么原理或规律发展变化?儿童心理发展的这些规律在教育上具有怎样的意义?本文对这些问题作了探讨。 一、儿童心理发展的连续性 心理的发展是一个连续的过程,可以被分解为一个个小的不连贯的阶段。无论是可观察到的行为还是潜在的生物发展过程,都以一系列小的、互相关联的、可测定的数量增减的形式出现。心理发展的顺序是固定、呈阶梯形的。在各个年龄阶段,心理的发展有一定的秩序,并且可以作出预测。因此,心理的发展可以用客观的词语作出描述、解释和预测,用数学手段进行测定,用增长曲线和轨迹的形式描述出来。我国研究人员以皮亚杰学派的认知作业任务如数概念、守恒、序列、类包含、分类和比例等测查儿童,以探讨儿童认知发展的一般规律和不同文化环境中儿童认知表现上的差异。研究表明:儿童认知发展呈阶段性,并且阶段的顺序是不变的;儿童在完成各种守恒任务时经过不同的发展水平,显示出一定的顺序性;具体运算阶段各项守恒实验通过的顺序,在不同地区和民族中大体是一致的。 儿童的身心发展按照一定顺序展开,如身体发展是从头部到下肢、由中心到边缘。心理的发展也有一个从低级到高级、从简单到复杂、从不分化到逐渐分化的顺序。它既是相对稳定的,同时又可以随着社会生活和教育条件等文化背景的改变而有一定程度的可变性。这是因为,身心的发展是受许多稳定的因素支配的。例如,人类脑的结构和功能的发育是有一定过程的;语言的发展和知识的深浅也是有一定顺序的;学习、求职、成就等生活事件和活动形式的变化也有一定的时间性。例如,婴儿身体发展遵循“头尾原则”和“近远原则”。婴儿动作发展的顺序是从头到脚、从中心到外周、从大肌肉到小肌肉。儿童的认知发展遵循由近及远、由表及里、由片面到比较全面、由浅到深、由绝对到相对、由自我中心到脱中心化的过程。再比如,柯尔伯格认为道德发展的三种水平六个阶段是按照不变的顺序由低到高逐步展开的。 二、儿童心理发展的阶段性 儿童的身心发展过程是一个不断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是从渐进性的量变到跃进性的质变的过程。整个发展过程表现出若干连续的阶段,不同的阶段,表现出区别于其他阶段的典型特征和主要矛盾,这就是身心发展的阶段性。 划分心理发展阶段的标准,是与心理发展的基本观点相联系的,主要有如下几种。 (一)以认知发展作为划分标准,代表人物为皮亚杰 皮亚杰认为儿童心理的发展分为下述四个阶段:(1)感知运动阶段(出生~1岁半、2岁);(2)前运算阶段(1岁半,2岁~6、7岁);(3)具体运算阶段(6、7岁~11、12岁);(4)形式运算阶段(11、12岁~15岁)。 (二)以生理发展作为划分的标准,代表人物为柏曼 柏曼(L.Berman)主张以内分泌腺作为划分的标准,将心理发展分为:胸腺期(幼年期);松果腺期(童年期);性腺时期(青年期);内分泌的全盛期(成年时期);内分泌缺乏时期(老年期)。 (三)按情欲说作为划分的标准,代表人物为弗洛伊德 弗洛伊德认为,按照力比多(libido)主要投放的身体部位,儿童发展可分为:(1)口唇期(0~1岁);(2)肛门期(1~3岁);(3)前生殖器期(4~5岁);(4)潜伏期(6岁到青春期前);(5)生殖期(青春期)。 (四)以人格特征作为划分的标准,代表人物为艾里克森 艾里克森以人格发展为基础,将心理的发展分为:信赖对怀疑(0~1岁);自主对羞愧(1~3岁);主动对内疚(4~5岁);勤奋对自卑(6~12岁);角色统一对角色混乱(12~20岁);亲密对孤独(20~24岁);繁殖对停滞(25~65岁);完善对失望 (65~)。 (五)以主导活动作为划分标准,代表人物为列昂节夫 列昂节夫主张以游戏、学习等在某个阶段起主导作用的活动来划分。分为六个阶段:(1)直接的情感交际活动(0~1岁);(2)操作实物的活动(1~3岁);(3)游戏活动(3~7岁);(4)学习活动(7~11岁);(5)社会公益活动(11~15岁);(6)专业的学习活动(15~17岁)。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到,虽然划分的标准各有不同,但在实际年龄阶段的区分上是相近的。在生理、智力、个性、教育和生活诸方面发展各有其特点,我们以身心发展的各种指标,综合地来划分各自的年龄阶段,但同时又要看到内在的一致性。 三、心理发展的动力理论 心理发展动力是指心理发展由什么决定的。制约心理发展的因素,大体可以归为两类:一是遗传因素;二是环境因素。究竟什么因素起决定作用,这依然是一个“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问题。 (一)遗传决定论 遗传决定论的创始人是英国的高尔顿(F.Galton)。遗传决定论者强调遗传在儿童心理发展中的作用,认为儿童心理的发展是由先天的、不变的遗传所决定的,儿童心理发展的过程就是这些先天遗传的自我发展和自我暴露过程,与外界影响和教育无关,外界影响和教育即使对儿童心理发展起作用,至多只能促进或延缓素质的自我发展和自我暴露,不能改变它的本质。 (二)环境决定论 这个学派最早的代表是美国的行为主义者华生。环境决定论者重视教育和环境对儿童心理发展的作用,但是他们强调和机械地看待环境或教育的作用,认为儿童心理的发展完全是由环境决定的。 解放前环境决定论在我国也有一定影响,如郭任远先生就持这样的观点。他在1929年出版的《心理学与遗传》一书中明确提出:“一切的成形都是环境的刺激所使然,不是为遗传所预定。具有某种特殊反应性的生殖细胞在什么环境就变成什么,就有什么行为。他种生物是这样,人类也是这样。个人之所以为个人,完全是社会环境所造成,生长在什么社会就变成什么人。” (三)二元因素论 二元因素论的代表有德国的斯特恩。他在《早期儿童心理学》一书中提出“合并原则”。他说:“心理的发展并非单纯的天赋本能的逐渐显现,也非单纯地对外界影响的接受或反映,实为内在的品质及外在的环境合并发展的结果。” 吴伟士(R.S.Woodworth)提出“相乘说”,认为人的心理发展等于遗传和环境的乘积。他说:“遗传和环境的关系,不似相加的关系,而较似相乘的关系。一个个人,并不等于遗传与环境之和,而等于遗传与环境的乘积。”决定心理的发展不能说遗传和环境哪个更重要。 瑞士心理学家皮亚杰在他五十年代的著作中,对这一相互影响的类型和性质作了更细致和深入的分析,把儿童发展的因素归为成熟、自然经验、社会经验及内部机制的平衡化,更突出了发展主体在相互影响中的作用。 遗传因素与环境因素不仅可以相互依存、相互渗透,而且可以发生改变,进行控制。 因此,在心理发展过程中,它们共同发生作用,遗传因素和环境因素是可控和可变的。 (四)生态系统论 美国心理学家布朗芬布伦纳(Bronfenbrenner)对环境影响作了详细分析,认为自然对人的发展是一个主要影响源,强调在一系列环境系统之中,系统与个体相互作用并影响着发展。同时他承认生物因素和环境因素交互影响着人的发展。 微系统是活动和交往的直接环境,包括家庭、托儿所、幼儿园、学校以及与同伴群体和社区玩伴的交往等。儿童不仅受微系统中人的影响,同时也影响着同伴的行为。中间系统是指微系统如家庭、学校和同伴群体之间的联系或相互关系。如果微系统之间有较强的支持性关系,儿童的发展就可能实现最优化。 外层系统是指儿童和青少年并未直接参与但却影响他们发展的社会系统,如父母的工作环境、家庭的收入、学校的整体计划和学校的收入等。宏系统是发展所处的大的文化或亚文化环境和社会阶层背景。它实际上是一个广阔的意识形态,它规定如何对待儿童、儿童应努力的目标等。 影响儿童身心发展的因素,从静态分析的角度而言,将之分为两大类即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前者包括遗传素质、机能、已有的知识经验和身心发展水平、主观能动性;后者包括自然环境、社会环境。从动态综合的角度而言,主体自身的活动是影响并直接实现身心发展的综合性、根本性因素,或者说,活动是影响人身心发展的“现实性因素”。内外因的矛盾构成了心理发展的动力。 四、儿童心理发展的阶段性与连续性辨析 儿童心理的发展是一个不断的矛盾运动过程,也是一个不断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随着矛盾一个一个地产生和解决,心理不断产生量的变化,在量变基础上产生质的变化,质变中又包含着量的变化,许多小的质变常常成为一个大的质变的量变准备。例如,婴儿在出生后几个月,只能自发地发出一些简单的音或音节。但在这不断自发发音的基础上,成人有意识地发出某个音让婴儿模仿,九个月后婴儿就能开始模仿发音了,这就是一个质变。思维的发展也是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两三岁的儿童在外界影响下能产生一些思维活动。如看见一个布娃娃,她就抱起来边用手拍边说:妹妹要睡睡,咿呀咿呀,不哭,不哭。这种思维我们称之为直觉行动思维。由于记忆中所保存的外界事物和联系的形象越来越多,在量变的基础上,儿童可以在没有外界刺激影响下依靠记忆中保持的形象来进行思维,这样就产生思维活动的一个质变,于是形象思维产生了。在这一基础上,由于形象及其联系积累越来越多,还由于语言产生、发展起来,并与这些形象发生联系,儿童逐渐从主要依靠形象进行思维过渡到主要依靠语言来进行思维,于是产生了新的质变,抽象逻辑思维便产生了。 心理发展矛盾运动过程中的质变,决定了心理发展的阶段性。各个发展阶段和其他阶段在质上相区别的一些心理特点,或更确切地说,一些一般的、本质的、典型的特点,我们称之为心理的年龄特征,由于心理发展是一个连续的矛盾运动过程,质变是在量变基础上产生的,不能把心理发展各年龄阶段的划分看成是绝对的、无联系的或突变的。心理发展既有阶段性,又有连续性。看到心理发展的阶段性的同时,必须看到它的连续性。下一阶段的一些特征在上个阶段末尾已开始萌芽,而上一阶段的一些特征在下一阶段开始时常常还留有痕迹。就同一发展阶段说,开始和末尾也是有很大变化的。例如,我们说形象思维是幼儿期思维的特点,但在幼儿期初期还留有上一阶段直觉行动思维的特点;另一方面,在幼儿期末尾则已开始有抽象思维的萌芽。 五、儿童心理发展规律的教育启示 在遗传、环境、教育和活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儿童的身心发展表现出一些规律性的特征,教育具有引导和促进心理发展的作用,对儿童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教育要从实际出发,遵循规律,才能取得更好的效果。 (一)教育要符合儿童的接受能力,适合儿童的身心发展阶段 教育要根据儿童的身心发展水平,就是教育学中所谓的“量力性原则”或“可接受性原则”,它所指的是教育的内容、方法、进度等要从儿童的实际情况出发,关注儿童学习的“最近发展区”,使儿童能够掌握教师所教的知识、技能等。 (二)教育要依照儿童的身心发展过程,循序渐进 儿童身心的发展不仅是渐进的,而且是遵循一定顺序的,每个阶段之间是不可逾越、不可颠倒的,前一阶段是后一阶段发展的条件。教育工作者要遵循这一规律,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开展不同的教育活动,同时更应该按照儿童身心发展的序列来施教,做到循序渐进。 (三)教育要抓住儿童身心发展的“关键期”,及时施教 所谓关键期,是指儿童身心某一方面的发展最适宜形成的时期。教育工作者应及时地抓住儿童发展的关键期,观察儿童发展的关键期是否已经到来,然后以恰当的教学内容和训练,运用最优化的教育方式进行教育和技能上的训练,对促进儿童身心的发展,能够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四)教育要遵循系统论的观点,综合运用教育资源 布朗芬布伦纳认为,儿童周围的一系列环境系统都对儿童发生相互作用并影响儿童的发展。艾里克森指出,儿童各阶段心理危机的产生和危机的解决都与环境作用密切相关。教育者要运用系统论的观点,从儿童心理的完整性和统一性,从儿童身心因素与外部环境的制约性与协调性出发,把家庭、社会、学校和个人诸因素综合起来,整合教育资源对儿童实施教育工作。 心理发展与教育论文:学前儿童舞蹈教育与幼儿心理发展浅谈 【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时代的进步,我们国家人民的教育思想和教育方法有了很大的转变。在教育事业中,我们希望可以通过适当的改变教育方式,让下一代接受更加全面的教育。就学前儿童来说,其各方面的发展都还不健全。对于社会的认知也较为片面。而如何帮助这个阶段的儿童树立良好的心理环境便显得尤为重要。藉此,本文对学前儿童舞蹈教育与幼儿心理发展进行了简要的研究。 【关键词】学前儿童 舞蹈教育 幼儿心理发展 伴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们国家在步入二十一世纪之后,教育事业的发展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对于下一代的教育来说,其并不单单指的是小学到大学这一单一的阶段。学前教育也是十分的重要。学前阶段儿童的心理素质并不完善,对事物的理解较为简单,因此,对学前儿童舞蹈教育与幼儿心理发展的研究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舞蹈教育与学前儿童心理的关系 (一)感知培养 感知是一个人与生俱来的一种认识过程,我们习惯将这个作为儿童认知过程的开端。一个人在婴儿阶段便已经开始了对于社会的认知,只不过这个阶段的认知方式是利用手的触摸。而当一个人摆脱了幼儿阶段,认知这一基本活动仍然会在儿童发展过程中占据主导地位。我们可以将感知过程的发展总结为两个方面来分别论述,一方面是儿童感觉的发展,另一方面是儿童知觉的发展。 1.感觉的发展 对于儿童感觉的发展我们会将其分为两个部分,来进行论述。一方面,学前儿童舞蹈教育需要依赖于身体外部感觉,并且将会以外部感觉为基础,完成舞蹈中的漂亮动作。而对于多种肢体动作的感知,便需要通过各种感觉来获取必要的信息。儿童学习舞蹈的主要过程需要经历动作的拆分过程,然后在进行动作的整合,最终达到对动作连贯的演绎。在学习的过程中,良好的视力使儿童可以清楚的接收到教师的示范动作和自身镜面反射的动作。为学生可以进行正常的学习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对于学前儿童的舞蹈学习来说。听觉和视觉同样重要。儿童的语音听觉能力及对于韵律的感知将会随着年龄的增长不断的提升。也就是学生正确感觉舞蹈节奏,契合舞蹈韵律的基础所在,同时也是儿童在学习中感知音乐中蕴含情感的重要手段。另一方面,学前儿童舞蹈教育将会依赖于身体内部感觉。在学习的过程中教师通常都会询问学生的掌握情况。而学生对于知识的掌握高低主要就由学生内部感知力所决定的,内部感知力将会主导学生外部行动力,其对于提升儿童舞蹈技能及儿童舞蹈感觉有着重要的意义[1]。 2.知觉发展 从学术的角度来讲,我们将学生的知觉种类分为以下几种:物体知觉、社会知觉。其中物体知觉又包括了空间、时间、运动这三个小方面。而社会感知主要指的是对其它个体的感知、对自身的感知、对个体与个体之间的感知。而这些与儿童舞蹈学习同样具有着重要的作用。 (二)记忆准备 因为每一个人所处的社会地位不同,因此,个体对于事物的认知往往是有间接性的。这种间接性主要来源于个体的思维。而对于舞蹈学习来说,对于记忆力的依赖性更为明显。随着学生年龄的增长,记忆能力将会不断提高。但是儿童阶段的学生其记忆能力通常表现为易记易忘的特点。并且出于自身的主观能动性,这个阶段的学生对于事物的记忆并不精确。因此,就需要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尊重学生这种记忆差异性。 二、刍议学前儿童舞蹈教育与幼儿心理发展 (一)锻炼学前儿童的注意力 学前儿童的思维刚刚开发,往往表现出极为好动的现象,因此在学习中,这个阶段的学生对于学习的注意力时间将会十分稀少。当学生接受了舞蹈教学之后,将会对舞蹈曲目中的旋律进行感知,这样才会更好的使自己融入到音乐当中,同时也只有这样才会得到教师的表扬。长此以往将会使学生的注意力越来越集中。有助于儿童日后的学习和观察力的锻炼。 (二)锻炼学前儿童的记忆力 通过第一段的分析我们可以简单的得出,学前儿童的记忆力是存在不足的,因此我们需要利用舞蹈教学来对学生进行指导。舞蹈教学可以充分的调动学生的视觉和听觉。在教师的示范及讲解过程中达到试听结合的目的。让学生在舞蹈学习中可以快速记忆。并且通过实践不断纠正学生的记忆误差。最后让学生达到准确记忆的能力。并且在舞蹈学习中,需要随时为舞出合拍的舞姿做准备,因而能提升记忆的敏捷性、持久性、正确性和准备性。学生记忆力的增长对于学生日后的学习及发展有着重要的帮助[2]。 儿童是未来世界的主人,是我们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原动力,保证着我们国家的可持续发展。在新时代的背景下,我们希望通过多种方式的教育,帮助学前儿童更好的认知社会,树立他们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综上所述,舞蹈教育对于促进儿童的成长和学习有着重要的意义。虽然现阶段学前儿童舞蹈教育还没有引起广泛的重视。但教育本就不是一蹴而就的,我们应该坚实的走好每一步。 心理发展与教育论文:浅谈小学心理健康教育与儿童心理发展 【摘要】小学教育中心理健康教育对儿童心理有着重要的影响。因此,要更加重视小学心理健康教育,从学校、教师及学生本身等层面加强心理健康教育的多元性与可行性,使之真正体现教育的本质。 【关键词】小学 心理健康教育 心理健康教育是小学基础教育中十分重要的一环。儿童进入小学后,逐渐成为独立的个体,并以学校为媒介开始了社会化的进程。心理健康教育的成功与否影响着儿童心理发展的基础与走向,更影响着儿童身体与心理健康的全面发展。因此,要更加重视小学心理教育,使之在儿童心理发展进程中发挥积极而有效的作用,真正实现教育的本质。 一、儿童心理及其发展 童年被视为人生一段非常关键和特殊的时期,在成长的奠基阶段,个体的生理与心理逐渐发育,进而不断完善。其心理健康水平涉关个体的学习兴趣、认知水准、生活方式、行为习惯、心理素质、思想品德、自我意识与交往能力等,生理与心理因素相互影响,构成了每一个体极为复杂的成长过程。儿童心理在各个具体的年龄段呈现为不同的表现形式,总体而言,儿童心理具有敏感性、可塑性、阶段性以及差异性等特征。 首先,儿童心理具有敏感性。儿童处于人生的初始阶段,对成人有着极强的依赖性,心智发育尚不成熟,他们具有较强的学习知识与行为的能力,因而心理发展十分迅速。倘若忽略儿童心理的敏感性,则会错失促进其心理发展的最佳时期,使其心理健康出现障碍或问题。儿童心理的敏感性存在着个体的差异,其出现的时机与持续的时间都可能有所不同,需对每一个体酌情对待。通过了解儿童心理的敏感性,能够更好地观察他们的行为,了解他们的需求,为其发展提供适时适当的条件。 其次,儿童心理具有可塑性。这种可塑性由最初的情感认知逐渐发展为日趋成熟的思维体系,无尽的好奇心与极强的探索精神。儿童具有十分丰富的情绪,感受力极强,推动着其智力的发展与进步。当儿童的感知与情绪有所成长,才能促进其心理的成长,进而实现认知力的提升,逐渐实现身心的整体成长。因此,要尊重儿童的情绪与情感需求,尊重儿童的好奇心,同时要培养儿童多方面的认知力,使其在心理健康的各个层面都有所长进。 再次,儿童心理具有阶段性。儿童心理发展是渐进的过程,其发展过程具有显著的阶段性。不同发展阶段之间既存在各自特征的不同,也存在各个阶段间的衔接性与渐进性。每个阶段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同时每个阶段的前后次序不能颠倒或超越。通过了解儿童心理发展各个阶段的具体特征,掌握它发展的基本规律,有利于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发展儿童的智力水平与个性特征,适当推动儿童心理发展的进程。 二、对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的几点建议 当前,心理健康教育已成为小学教育体系中至关重要的一部分,但由于这一环节常与道德教育相混淆,或多集中于课堂教育而疏于日常教学的贯通,使其缺乏科学教育的多元性与可行性。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应不仅限于对心理问题的疏导与解决,更应从学校、教师以及学生本身出发,对儿童心理的多个方面进行系统而细化的指导,实现心理健康教育的目的,使其真正体现教育的本质。 第一,应重视心理健康教育,使之超越书本、课堂,真正成为学校教育的一部分。教育应该承认的教育权力的程度,以是否有助于学生的成“人”,即体现人的本性的自由个性养成和充分的精神生长为基础。心理健康教育应全面贯穿于学校教育的整个过程之中,包括日常教学、活动以及各项校园事务中。 第二,应重视教师心理健康对心理健康教育的意义,重视教学中的尊重、理解、关爱与平等。儿童心理的敏感性决定着他们具有极强的自尊心,对来自外界和他人的尊重、理解、关爱及所处环境的平等具有敏感的触觉,易受其影响,产生心理上的反应与波动。 第三,应重视个体的年龄、性别、性格等特征,使心理健康教育有的放矢、循序渐进。小学阶段涉及儿童早期、中期及后期直至青春期的开始,在个体发展的不同阶段,心理健康教育的重点也应有所不同。我们将心理健康方面存在的问题归纳为三个方面,一是人际关系的紧张;二是学习所造成的压力;三是在“自我”方面出现问题。根据学生的年龄和具体特征,强化学校常规教育,对其进行积极且正面的引导。心理健康教育的重点是预防,应着重于学生心理的训练与引导,避免走向学科化和医疗化。同时,对有心理问题或障碍的学生应及时予以咨询指导,同家长一同对其进行矫正训练,增进其适应能力和抗挫能力,提高其认知水平和人际关系技巧。根据各个年龄段的具体需求,应在心理健康教育的实行中,注重培养学生的自立性,强化其自理能力、学习能力、抗压能力以及集体意识。 心理发展与教育论文:论隔代教育与儿童的心理发展 摘 要: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现在很多年轻父母想要得到更好的生活,面对着各方面的巨大压力,他们不得不把时间和精力放到工作当中,从而导致对儿童教育时间的大量减少,同时在我国受传统观念的影响隔代教育已成为社会普遍现象。隔代抚养的教育方式对儿童的心理健康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导致很多社会问题的产生。本文通过对隔代抚养的教育现状进行分析,并且分析隔代教育对儿童的心理发展产生的影响,为解决这些问题提出一些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隔代教育 儿童心理 教育 一、隔代教育的定义 在我国的家庭教育中,目前可以分为两种教育模式,一种是父母对子女直接进行教育的“亲子教育”,另一种是由爷爷、奶奶,姥姥、姥爷承担主要责任的教育,也就是所谓的“隔代教育”。现在,“隔代教育”已经逐渐成为家庭教育的主要形态。随着生活压力的增加,许多年轻的父母把大多数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在工作中,从而导致对儿童教育时间的大量减少。这样照顾孩子的重任就落在家中老人的身上。同时,一些老人由于退休没事可做,带孙子孙女也就成为顺理成章的事情,这就形成了隔代教育,这种教育是祖父母对他们的后代的爱护和管理,中间隔去了孩子的亲身父母的教育。指的就是祖辈与孙辈生活在一起, 对孙辈承担一定的或主要的教育责任。 二、隔代教育的现状 隔代教育这种教育方式在西方国家极其少见,然而在中国普遍存在于很多家庭当中,据相关研究数据显示,全中国近50%的家庭存在隔代教育的现象。隔代教育的家庭主要存在这样几种情况:一是由高级知识分子和白领阶层的高收入人群组成,因为工作繁忙而无暇照顾孩子。二是父母外出打工的农村家庭,而这些家庭中的留守儿童也成为了我国隔代教育的主力军,另外现在城乡结合部还存在父母虽然在家但却依然不教育孩子的现象。三是高学历的刚刚踏入社会的年轻人,这类人群刚刚脱离学校的教育,渴望在社会中施展拳脚,体现自我的价值,对待家庭生活更是很大程度的依靠父母。由祖父母带孩子,这样年轻夫妇就不会过多担心家庭给自己的事业带来负担。 三、隔代教育存在的原因 隔代教育在我国由来已久,受传统文化影响,几代人生活在一起的大家庭是很常见的。但在以家庭为核心的的现今社会,隔代教育又一次繁荣。这绝非偶然,应该说是在社会的变革中,也是在人们各种复杂的思想观念冲突下所产生的必然结果。 (一)传统观念的影响 由来已久的家庭伦理观念的影响,奠定了我国隔代教育的深厚的基础。中国人几千年来的家庭观念形成了独特的家庭伦理思想“含饴弄孙”,这不仅是对祖先的理想追求,更是他们肩负着的责任。中国自古以来就有的老少同堂的风俗习惯,人们普遍认为,儿孙满堂是一种福气,代代相传。人们更是把隔代教育当作了家族繁衍的重要大事,形成了这种传宗接代的责任。老人如果不帮子女带孩子就认为不符合传统观念,没有尽到自己的责任和义务。更有甚者还会遭到别人的非议,如是都把隔代教育视为理所当然。 (二)社会竞争的影响 在中国经济飞速发展的情况下,各行各业竞争异常激烈,就业情形非常严峻,人们的工作压力非常大,特别是刚刚走上工作岗位的婚后年轻人压力更大,既要养家,也要教育好小孩,精力不够,这就需要爷爷奶奶来分担一些小孩的教育责任,于是隔代教育理所当然要产生。当然也有的是因为怕麻烦而不能够尽职尽责的照顾和教育子女。此外,现在的年轻父母他们的育儿观念发生了重大变化,他们不再“一切为了孩子”,随着自我意识的增强,许多人意识到自己才是第一位,其次是他们的父母,孩子不仅是他们的孩子,更是孩子自己,是未来的社会成员。由此便有了很多通过祖辈的付出来解脱自己,让祖辈来带孩子。 (三)社会转型的影响 社会转型所引发的失业,成为隔代教育的助推器。在调查中发现,很多孩子的父母都外出打工,很少回家看望,也只是有偶尔的通讯,但对子女的教育关注度不高,在学校开家长会的时候也多数由祖辈来参加。城市的飞速发展使得很多的耕地被占用,没有了土地更多的农民选择了外出打工,但其子女却被留在了农村。在城乡结合部的学校里,大多数的学生都是留守儿童,他们的教育仅仅是处于学校教育的水平,家庭教育严重的缺失。 四、隔代教育对儿童心理的影响 (一)隔代教育的积极影响 与亲子教育相比,隔代教育也具有一定的有利因素: 1、现今中国这种隔代教育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发挥整个家庭教育的团体力量,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促进孩子的进步。父母的苛刻教育和祖父母的宽容教育能够有机结合,相辅相成,成为儿童健康成长的重要条件。 2、我国的隔代教育能够满足现在社会发展变革的需求。这种教育方式解放了年轻的父母,迎合了他们的工作需求,他们把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放到工作中,为社会发展多做贡献。父辈都希望儿女能够早一些成家立业,早点体会子孙承欢膝下的晚年生活,但是现在的年轻人都渴望能够自主创业或者事业有成,体现自己的个人价值。家庭和孩子则成为了这些年轻父母的心病,他们自己大多才刚刚从孩子脱变成为成年人,那些育儿经更是少之又少。隔代教育可以让年轻的父母有更多的时间发展自己的事业,促进了社会的发展。 3、隔代教育能够让老人老有所乐,发挥自己的余热,也减轻了子女们的负担。隔代教育,不仅让老人享受天伦之乐,让老人来体现自己的价值,让他们感受到自己的重要作用,还能够帮助他们摆脱离开原有工作岗位后的失落、孤寂,和孩子在一起共处、互动中获取生命活力,娱乐身心,保持健康的心态,也能起到积极的作用。 (二)隔代教育的消极影响 由于年轻父母和爷爷奶奶存在着观念上的差异和认识上的差异,会增加家庭教育的矛盾。祖父母的过度溺爱,放纵孩子,以及教育过时的内容导致父母看不惯,引起各种家庭矛盾。对父母严厉管教孙辈,祖辈看在眼里,痛在心里,忍不住进行袒护,加以阻拦,最后引起了冲突,在缺乏有效的家庭教育沟通,容易导致家庭矛盾增加。两代家长在孩子面前发生冲突,会对孩子造成心灵的损伤,并且这种创伤在短期内很难痊愈。进而对孩子有着很大的影响,会让孩子形成双重人格或者性格分裂,造成孩子与父母有隔阂。造成家庭教育的危机,引发社会问题。 在农村这种隔代教育非常普遍,年轻的父母都是为了生活远出家门务工,小孩留在家中由爷爷奶奶、姥姥姥爷教育和守护,老人们本身文化知识有限,无法承担起对小孩文化知识的辅导。年轻父母对小孩的教育非常有限,电话沟通也只能是交流思想,起不到文化辅导作用,学习介入很少。留守在家中的孩子得不到父母的关爱,情感方面得不到满足,随着他们的成长,他们越来越感觉到家庭的不完整,情感的缺失。在家中又得不到有效的管教,就会带来很多的社会问题。有的小孩对生活满意度低,偏执冷淡,不思进取,学习拖后,冷漠他人,脱离群体等等一系列社会问题都会随之而来。 五、对“隔代教育学生”的教育案例 1、在开学之初,第一次心理健康课上,我设计的教学活动是“我认识了新伙伴”。主要引导同学能够更加深入的了解身边的同学,从而建立更加深厚的友谊。让学生体会到我们班集体就像一个大家庭,每位学生都是这个家庭中的一份子,我们应该互助互爱。在课上我重新安排了学生的座位,让同桌之间互相的了解对方,并向全班同学介绍他的“新”朋友。在整堂课接近尾声的时候,我询问学生通过这节课你感受到了什么,同学们都能体会到友谊所带来的快乐。这时候有一个男生举手回答问题,他站起来说:“老师,我要对班上的一位同学说对不起,因为我平时成绩很不好,不爱学习,还喜欢打架。他却主动要求做我的同桌,可我却因为一些小事而打了他。我觉得我做的不对,所以我要向他道歉。”听完了他的话,我和班级里的同学都很吃惊,然后就是感动,班级里响起了热烈的掌声。这位男同学他的父母都在外打工,只有奶奶和他住在一起,平时他不学习,打架骂人,是班级里的“顽固分子”。对待老师的训斥和惩罚他也是一副无所谓的样子,可是今天他的表现却让所有人大吃一惊,一个平时如此调皮的孩子都能自我反省。让我更加的坚信教育是以人为本的,爱是教育者最好的教学方法,宽容的对待每一个孩子,能让每一个孩子阳光健康的成长。 2、在这学期班级里面新转过来一名同学小杰,经过一段时间观察发现,他很内向不愿与人交流,经常一个人坐在椅子上叹气,上课也经常的走神。正当我准备找他谈心时,却无意间在他的日记中找到了答案。他每一篇日记的开头都是类似的话语:“我在北京的时候......”,而且每篇日记都有大量的篇幅描写他的爸爸。我一开始很不理解,后来通过深入的了解才知道,小杰的爸爸在北京打工,在他上学前一直和爸爸妈妈生活在北京,那也是他觉得最快乐的时光。后来到了该上学的年纪了妈妈就和小杰一起回到了爷爷奶奶家生活。爷爷奶奶的家在农村,父亲在外打工不常回家,妈妈也有工作无暇照顾他,只有爷爷奶奶在家照顾他。他们文化水平都不高,只是一味想把孩子管严、管好,又没有其他办法,平时对待小杰多少有些严厉。小杰就一心想着回到爸爸妈妈的身边,所以整天都无精打采的。在了解了情况后我对待小杰的态度也有了很大的转变,在课上尽量的多鼓励他,让他学会通过写日记的方式把对爸爸妈妈的思念表达出来。也尽可能的引导他认识到父母为了他所做出的付出。经过一段时间小杰的情况大为好转,与同学之间的交往也明显增多,不再沉默寡言,上课的状态也有了很大的改变。教育孩子的态度和方法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既可以挖掘出孩子的潜能,另一方面也可以伤害孩子的心灵,留下永恒的伤疤。 六、解决对策及建议 (一)父母应该负起教育孩子的主要责任 孩子的父母应该对孩子的抚养负主要责任,祖父母不能完全帮助和替代他们对孩子生活和教育的作用。从心理学的角度来看,形成幼儿的个性习惯和建立依恋关系,不能过多的依赖祖辈和学校。孩子的家长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能够影响孩子一生。家长要多负点责任,花更多的精力培养孩子的健康人格,让孩子树立良好的品质和习惯,培养孩子自立、自强精神,照顾孩子的心理健康。 (二)提高全体家庭成员的育人水平 目前我国的家庭教育中隔代教育存在很多不利影响,所以要提高我们家长的教育理念和教育水平,多和孩子交流,多陪孩子做游戏,带孩子旅游。学习教育孩子的先进科学技术知识,培养孩子创新精神、冒险精神、独立精神,让孩子树立创新理念。 (三)和父母协调一致共同教育 在祖辈那里他们有着丰富的人生经历和生活阅历,他们对教育孩子有着很大的帮助,但是由于时代的局限也存在很大的问题。所以要做好和父母的沟通,建立协同一致的教育理念,取长补短,有机结合。 (四)配合老师做好学校教育 学校是孩子主要学习和生活的地方,因此家长必须要配合好老师做好学校教育。我们老师是社会的园丁,肩负着教书育人的责任,所以教师要做好和孩子的良好沟通,积极引导孩子培养良好学习习惯和生活习惯。 (五)社会及政府的广泛宣传和大力推广幼儿教学建设 政府和社会要更多的关爱留守儿童,政府应加大对农村及边缘地区教育的完善,提高农村及边缘地区的教育水平,减小教育差距。社会要更多的关爱和接受这些群体,为社会和谐发展贡献自己力量。 心理发展与教育论文:试论小学心理健康教育与儿童心理发展 摘要:小学教育中的教学风格、内容,校园风气、氛围,教师,以及同师长与同学的互动在各方面对儿童心理有着重要的影响。因此,要更加重视小学心理健康教育,从学校、教师及学生本身等层面加强心理健康教育的多元性与可行性,使之真正体现教育的本质。 关键词: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儿童心理发展 一、引言 心理健康教育是小学基础教育中十分重要的一环。儿童进入小学后,逐渐成为独立的个体,并以学校为媒介开始了社会化的进程。心理健康教育的成功与否影响着儿童心理发展的基础与走向,更影响着儿童身体与心理健康的全面发展。因此,要更加重视小学心理教育,使之在儿童心理发展进程中发挥积极而有效的作用,真正实现教育的本质。 二、儿童心理及其发展 童年被视为人生一段非常关键和特殊的时期,在成长的奠基阶段,个体的生理与心理逐渐发育,进而不断完善。其心理健康水平涉关个体的学习兴趣、认知水准、生活方式、行为习惯、心理素质、思想品德、自我意识与交往能力等,生理与心理因素相互影响,构成了每一个体极为复杂的成长过程。儿童心理在各个具体的年龄段呈现为不同的表现形式,总体而言,儿童心理具有敏感性、可塑性、阶段性以及差异性等特征。 首先,儿童心理具有敏感性。儿童处于人生的初始阶段,对成人有着极强的依赖性,心智发育尚不成熟,他们具有较强的学习知识与行为的能力,因而心理发展十分迅速。倘若忽略儿童心理的敏感性,则会错失促进其心理发展的最佳时期,使其心理健康出现障碍或问题。儿童心理的敏感性存在着个体的差异,其出现的时机与持续的时间都可能有所不同,需对每一个体酌情对待。通过了解儿童心理的敏感性,能够更好地观察他们的行为,了解他们的需求,为其发展提供适时适当的条件。 其次,儿童心理具有可塑性。这种可塑性由最初的情感认知逐渐发展为日趋成熟的思维体系,无尽的好奇心与极强的探索精神。儿童具有十分丰富的情绪,感受力极强,推动着其智力的发展与进步。当儿童的感知与情绪有所成长,才能促进其心理的成长,进而实现认知力的提升,逐渐实现身心的整体成长。因此,要尊重儿童的情绪与情感需求,尊重儿童的好奇心,同时要培养儿童多方面的认知力,使其在心理健康的各个层面都有所长进。 再次,儿童心理具有阶段性。儿童心理发展是渐进的过程,其发展过程具有显著的阶段性。不同发展阶段之间既存在各自特征的不同,也存在各个阶段间的衔接性与渐进性。每个阶段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同时每个阶段的前后次序不能颠倒或超越。通过了解儿童心理发展各个阶段的具体特征,掌握它发展的基本规律,有利于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发展儿童的智力水平与个性特征,适当推动儿童心理发展的进程。 最后,儿童心理具有差异性。每个儿童作为独立的个体,其心理发展的特征都是不同的,甚至是独一无二的。尽管儿童在各个年龄段普遍表现出相似的成长特征,但究其身心发展水平,依然存在个体的差异性。同时,在内外因素的共同作用下,每个儿童都面临着不同的心理发展条件,这意味着既存在心理健康发展的助力,也存在心理问题出现的契机。因此,要尊重儿童心理的差异性,根据每个儿童的具体情况进行个性化教育,既保证其心理发展的自由度,也要保证其成长环境的积极性。 三、校园生活对儿童心理的影响 在儿童心理的发展过程中,由许多内外因素共同作用,包括遗传因素、家庭因素、社会文化因素以及学校教育因素。儿童进入校园后,校园便成为其主要的社会活动场所。校园是儿童最初接受社会化影响的理想场所,在这一环境中,儿童在接受系统教育的同时,也在直接或间接地接受有计划、有步骤的成长教育。因此,在儿童心理的发展过程中,学校教育相对于其他环境因素而言,起着主导作用。 首先,学校教育中的教学风格、内容等影响儿童的学习兴趣与认知水准。在教学中要有意识地培养学生持久的学习兴趣,使其长期保持良好的学习状态。因此,要不断更新课堂教学手段,引入丰富新颖的教学方法,通过多种手段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加强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使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充满好奇与热情,不断激发学生学习的信心,为学习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 其次,校园风气与氛围等影响儿童的生活方式与行为习惯。学校是儿童心理形成的早期环境,儿童在校园获得最初的生活经验,养成最初的道德认识和行为习惯。良好的校园风气与氛围是一股无形的教育力量,激励全体师生为实现教学目标而共同努力。校园环境,包括自然环境和心理社会环境,对学生健全人格的塑造具有潜移默化的熏陶作用,不可忽视。学校环境结构的特征会影响到儿童人格的发展,如学校规则、校园气氛、规模大小、教室大小、座位安排、墙壁颜色以及通风条件等,都会影响到儿童心理发展。 再次,教师这一角色对儿童的心理素质、思想品德等方面都有着重要影响。现代教育心理学研究表明,学生具有天然的向师性,就像花草树木趋向阳光那样趋向教师。学生具有模仿教师的天性,仿效教师是学生学习最重要和最有效的途径。良好的师生关系必须以师生相互了解和理解为基础,因此,教师施教的前提便是了解并理解学生。事实证明,对学生的全面认知是教师与学生发展良好关系的基点。而学生对教师的认知则是其对教师施教信任程度的重要依据之一,也是影响学生学习积极性的重要因素之一。只有教师拥有健康的心理、良好的品质,能够很好地理解并尊重儿童,能够通过语言与动作适当对儿童进行情感的表达,真正关爱并包容儿童,才能够获得儿童的充分信任,以积极的态度融入校园生活;同时,在儿童所处的班级、年级以至校园环境中,要形成民主且平等的氛围,为儿童心理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满足儿童的内在需求。 最后,与师长及同学的互动影响儿童的自我意识与交往能力。进入校园后,儿童离开了熟悉的家庭,面对一个全新的环境,接触对象增加、生活范围扩大,所处的外界环境发生了极大的变化。在外部因素的推动下,其心理发展会出现相应的变化,开始适应新的生活,调节自己因陌生带来的不安,自觉维持与老师和同学的人际关系。在这一时期内外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儿童的心理状态开始相对稳定,情绪波动变少,部分性格发生改变,产生了自内向外的心理变化。尽管儿童的人际关系较为单纯,但对其心理健康发展影响巨大。良好的人际关系为儿童的心理健康提供了必要的前提。在校园生活中,儿童的人际关系主要涉及师生关系与同伴关系。同他人的交往能够促进儿童自我意识的积极发展,从中学会如何与他人友好共处,培养合作心理,为今后适应更大范围的社会生活打下基础。 四、对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的几点建议 当前,心理健康教育已成为小学教育体系中至关重要的一部分,但由于这一环节常与道德教育相混淆,或多集中于课堂教育而疏于日常教学的贯通,使其缺乏科学教育的多元性与可行性。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应不仅限于对心理问题的疏导与解决,更应从学校、教师以及学生本身出发,对儿童心理的多个方面进行系统而细化的指导,实现心理健康教育的目的,使其真正体现教育的本质。 第一,应重视心理健康教育,使之超越书本、课堂,真正成为学校教育的一部分。教育应该承认的教育权力的程度,以是否有助于学生的成“人”,即体现人的本性的自由个性养成和充分的精神生长为基础。心理健康教育应全面贯穿于学校教育的整个过程之中,包括日常教学、活动以及各项校园事务中。心理健康教育应作为学校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对心理健康教育的组织管理,形成由校长、教导处、辅导员、班主任及所有教师共同组织参与的心理健康教育队伍,既要开设心理健康课、开展心理问题咨询,做到对学生心理问题有所掌握、有所准备,也要将心理健康教育渗透到日常教学当中,引入专业的心理教育专家作为队伍的理论支撑。既可以将原有的思想品德课与青春期教育等相关课程有机结合,也可以有效利用活动课及各项校园活动,使心理健康教育成为学校教育的一部分。 第二,应重视教师心理健康对心理健康教育的意义,重视教学中的尊重、理解、关爱与平等。儿童心理的敏感性决定着他们具有极强的自尊心,对来自外界和他人的尊重、理解、关爱及所处环境的平等具有敏感的触觉,易受其影响,产生心理上的反应与波动。公平和优秀的价值冲突反映的是“个人权益与公共福利之间长久以来的紧张状态”:学校要为全体学生提供平等的教育机会,则共同福利要先于个体学生的发展考虑;相反,学校如要彰显才干,个体发展的目标则要优先于学生群体的考虑。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的关键在于教师相关知识和技能的水平,因此,应注重加强小学教师心理健康教育知识和技能的培训,不仅要重视培养辅导员、班主任等与学生接触较多的教师,也要加强专科教师及其他教师的培训,使教师整体在心理健康教育方面的知识与技能有所提升。通过提高教师心理健康教育相关知识与技能,在教育模式与方法上进行改进,以合理适当的途径加强师生联系与了解,充分理解、关心、爱护学生,才能进一步帮助学生解决心理发展中所面临的问题,使他们健康、快乐地成长。 第三,应重视个体的年龄、性别、性格等特征,使心理健康教育有的放矢、循序渐进。小学阶段涉及儿童早期、中期及后期直至青春期的开始,在个体发展的不同阶段,心理健康教育的重点也应有所不同。我们将心理健康方面存在的问题归纳为三个方面,一是人际关系的紧张;二是学习所造成的压力;三是在“自我”方面出现问题。根据学生的年龄和具体特征,强化学校常规教育,对其进行积极且正面的引导。心理健康教育的重点是预防,应着重于学生心理的训练与引导,避免走向学科化和医疗化。同时,对有心理问题或障碍的学生应及时予以咨询指导,同家长一同对其进行矫正训练,增进其适应能力和抗挫能力,提高其认知水平和人际关系技巧。根据各个年龄段的具体需求,应在心理健康教育的实行中,注重培养学生的自立性,强化其自理能力、学习能力、抗压能力以及集体意识。 第四,应重视学生的个性发展、协调发展、全面发展。只有可以陶冶品格的教育才是真正完全的教育,品格教育包括通性与个性的辨识,明与恕两个标准的重申与确立,以及个人的修养,特别要注意到意志力与裁节能力的培植。全面了解学生的各个方面,加强学生沟通渠道的多样性,鼓励学生随时与教师、家长、同学进行沟通,使学生有意愿、有机会进行倾诉,改善以往忽视日常教学生活中心理健康教育的重要性,使其由文件、口号真正落实到具体行为上,并保证其行之有效。学校应同家长合作,在保证校园心理健康教育环境氛围有利的情况下,发挥家长在学生心理发展中的积极作用,使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相融合,共同培养学生健全的人格。 心理发展与教育论文:农村留守儿童的心理发展特点与教育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中国城镇化步伐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到城市中,而他们的未成年子女却留在了农村,成为留守儿童。这些儿童或给年迈的爷爷奶奶看管,或给亲戚代为看管,长年不能与父母团聚沟通,这些留守儿童的日常学习、生活、医疗得不到正常的保障,由于长期监护不到位,农村留守儿童问题日益突出,数量在不断的增加,心理健康状况令人担忧。这就是农村留守儿童问题,它已成为了全社会关注的焦点,长此下去,不仅严重影响了我国下一代的健康成长,还直接制约了我国人口素质的提高。因此,农村留守儿童问题,不容回避。 一、留守儿童的心理发展特点 (一)内心较封闭,自信心不足 由于农村留守儿童长期与父母聚少离多,缺少父母的关爱和正确引导,他们渴望父母能在他们身边,渴望得到父母的关爱。当他们的情绪情感发生变化时,因得不到父母的及时纠正和引导,从而导致感情脆弱、自卑、敏感、抑郁、自暴自弃、自我封闭,为人处事孤僻,稍有不顺即触发他们大发脾气、叛逆、怨恨甚至仇视。这些畸形心理问题,直接影响到孩子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孩子心理的健康发展。当他们遇到问题无人倾诉、无人商量,无人宣泄,又不能及时从父母那里找到感情的支撑和依托,久而久之,继而加剧了他们的自卑心理形成。 (二)学习态度不端正、学习认识不足 留守儿童因为缺乏父母必要的监督和关爱,在无人照看的环境中学习,远离父母的日子里,缺乏学习的自觉性、主动性和持久性。尤其是在学习上碰到困难,又不能及时援助,就束手无策,畏难情绪严重。留守儿童中厌学、逃学现象越来越严重,成绩也逐渐下降,甚至时有辍学现象发生。 (三)人际交往障碍,难以沟通 留守儿童正处于身心迅速发展的时期,他们容易在生理和心理以及人际交往方面遇到困扰,但因为父母常年在外打工,使得留守儿童不能在最信任的父母中得到及时的帮助和引导,内心的烦恼得不到解决和疏导,进而导致他们基本的交流能力缺乏,缺乏与人交流沟通的能力,大多活在自己的内心世界里。相比较而言,农村留守儿童比家庭完整的儿童,在心理上更为孤僻。他们常常会觉得自己家境不如别人,没有父母的关心与疼爱,进而封闭自己,不善于与人交流沟通,出现人际交往障碍。 (四)法制观念淡薄 农村留守儿童大多跟文化层次较低的祖辈生活在一起,他们对孩子都比较溺爱,在物质上从不亏待孩子,孩子要什么就给什么,而对孩子精神上的需要、道德习惯的养成则极少关注。由于缺乏及时有效的疏导和管教,部分留守儿童常有迟到、旷课、逃学、厌学、打架、欺负同学等行为,放任自流、不服管教、违反学校纪律。部分孩子自控力较差,学习、日常行为相比父母在家时均出现较明显变化,因失去父母监管,少数少年甚至走上了违法犯罪之路,法制观念极为淡薄,成为社会隐患。 二、留守儿童心理发展特点的成因 (一)家庭教育不健全,父母认知缺陷 家庭是由家庭全体成员及成员间互动关系组成的一个动态系统,儿童是家庭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家庭系统对儿童社会性发展的影响主要通过亲子关系的互动来完成。由于父母长期在外打工,父母子女之间缺乏沟通,子女得不到父母的关爱和肯定,家长也无法了解子女的心理变化。这种不健全的教育方式,导致留守儿童极易产生悲观消极、自暴自弃、情感脆弱等不良现象,良好心理品质的形成受到压抑和限制。 (二)学校评价不当、教师教育不到位 教师的不当教育,也严重影响着留守儿童的心理发展。教师对成绩好的学生会投入更多的关注,而对成绩差的学生给予很少的机会,或者是一点机会都不给。而学习成绩差的学生大部分是“留守儿童”,他们由于长期不能引起老师的重视和信任,在集体中失去地位,导致悲观泄气,常以“更不听话”的方式与教师对抗。而他们的这种逆反又会激起教师对这部分学生的厌恶,从而给这部分“留守儿童”带来心理压力。另外,由于部分教师对职业产生倦怠,对学生严重不负责任,干脆放任自流,对他们的学习漠不关心。 (三)制度不完善,社会环境不良 保护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的机制尚不健全。政府对农民工的用工制度、就业环境、技能培训及子女的教育问题等方面的监管力度不够。城市学校的高收费、高门槛迫使农民工没能力将子女安排在自己身边就近入学,致使家庭教育的缺位。社会上的不良场所给“留守儿童”的成长带来不利影响。大量暴力、色情和其它低级不健康的内容进入学生的视野,加之,农村小镇上的一些网吧,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为了赚钱,招徕在校学生。孩子们的自控力较差,在监护人监管不力的情况下,网吧对他们的不利影响就更大。 三、农村留守儿童的心理健康教育策略 (一)加强父母、监护人的跟踪机制,落实责任 父母应加强和留守儿童的情感沟通,努力承担起教子之责,树立“子不教,父之过”的教育责任观。这就不仅仅停留在物质保障上,更要了解孩子的健康状况及思想表现,平时应主动与子女的班主任任或科任教师联系,加强沟通,多留意他们的心理变化,跟学校共同商讨教育孩子的策略和方法,形成父母或监护人与留守儿童沟通交流的联系卡机制。让不能尽责的家长曝光,形成社会压力,让社会共同参与监督。这就要求父母尽量避免一起外出,如夫妻双方都外出,父母要经常写信或打电话给孩子,让他们感受到来自父母的安全感。同时,留守儿童的父母应该要正确摆正工作和子女教育的关系,不要以牺牲孩子的健康成长和未来为代价来换取眼前的暂时利益。监护人也要随时向留守儿童的父母以及学校反馈他们的各种表现,在监护过程中应倾注更多的亲情和关怀,给予留守儿童更多的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这一点,父母在选择监护人时应做好沟通,监护人最好是比较有文化、有责任感的,监护过程中要加强和监护人的联系,嘱咐监护人既不要对孩子娇惯,也不要让子女干过多的家务、农活,保证孩子充分的学习时间,加强生活和学业的监护。这样,使留守儿童问题的家长沟通机制上升到社会层面,接受全社会的监督。 (二)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 学校是教书育人的主阵地,也是留守儿童最聚集的地方。学校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担负起自身应尽的教育义务,发挥教育的主导作用。 首先,学校应把“留守儿童”的教育作为专项工作、重点工作、常规工作,常抓不懈。学校应以班级为单位,建立留守儿童和农民工子女档案,包括学生姓名、家长姓名、家庭住址、父母工作所在地、家长联系电话、监护人情况、监护人联系电话等,学校统一部署管理,形成联系卡管理的长效机制。并随时把学生的学习情况、生活状况、思想表现等通报给留守儿童的父母及监护人,加强家长与学校的互动交流。 其次,政府要加大农村教育资源的投入,改善农村学校的软硬件设施。重视农村教师综合素质的提高,加强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及业务素质,增强做好留守儿童工作的使命感和历史责任感,发挥他们在留守儿童教育中的作用。 第三,学校应开设心理辅导课程和设立心理健康咨询室,定期举行心理健康教育讲座,定期安排班主任学习心理方面的知识,以便能及时发现留守儿童出现的心理问题并帮助解决,定期对问题儿童的教育与疏导进行集体会诊,形成经验加以推广。 最后,学校应根据留守儿童的年龄和身心发展的特点,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教育教学和社会实践活动,发挥班主任的主导作用,加强与留守儿童的情感交流,使留守儿童在学习知识的同时,思想品德方面也得到培养,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 (三)调动社会各界力量,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留守儿童这个特殊的群体是农村教育中存在的问题,政府应予以高度重视,并且能从政策、经济上给予大力支持和引导,充分保证留守儿童不受任何偏见与歧视,让他们像其他儿童一样正常地接受义务教育。城市可为留守儿童家庭提供一些免费亲子活动,农村当地政府更可以组织集体探亲等活动,各社会机构可以为留守儿童和父母见面交流提供更多的便利。社会还应加大力度宣传,呼吁全社会给予留守儿童更多的关爱。 具体而言,地方政府应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为“留守儿童”营造良好的成长环境。成立“留守儿童”教育指导机构,建立农村教育和监护体系。可由镇政府带头,学校、村委会及退休教师参与,建立对“留守儿童”家庭的定期访问制度、与在外打工的父母联系制度,了解“留守儿童”的生活、学习、安全、健康及心理状况,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对“留守儿童”这个特殊群体要承担起更多的教育和责任。政府部门还要经常对学校周边环境进行整治,加强监管直至取消学校周围那些接待未成年人的游戏厅、网吧等,营造良好的文化氛围和社会风气,优化社会育人环境,加大对危害学生安全和学校工作秩序的打击力度,给儿童营造一个安全、舒适的生活和学习环境。 心理发展与教育论文:美术教育促进幼儿创造心理发展的实践与思考 摘 要: 幼儿美术活动主要是教师引导幼儿通过美术想象创作,是幼儿心理活动的真实展现,也是为发展幼儿思维、情感、性格、智力搭建的一个重要窗口。通过幼儿美术教育活动,可以有效促进幼儿心理健康发展。幼儿美术教学不仅是幼儿的个人活动,其中还有许多需要幼儿团队相互合作、共同交流、共同完成的契机,教师可以引导幼儿创作作品时充分讨论,各抒己见,相互争辩,然后共同完成。 关键词: 美术教育 素质教育 幼儿创造心理发展 幼儿心理健康指幼儿心理发展达到正常水平,具有情绪积极、性格开朗、无心理障碍,乐于交往、意志坚强、对环境有较快的适应能力等。幼儿园实施的心理健康教育是培养幼儿身心健康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涵盖幼儿健全人格、心理素质及智力、适应能力等综合素质,在当代幼儿教育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和意义。就幼儿美术教学而言,对提高幼儿整体心理发展水平,形成稳定而积极的情绪、健康良好的性格,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等方面,都有独特意义和作用。所以,教师在幼儿美术教育中应积极尝试渗透心理健康教育,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发挥特殊的教育功能,为幼儿心理和谐健康发展创造条件。 一、当今幼儿心理健康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当今社会环境下,由于受上个世纪计划生育国策、青少年升学就业的压力、市场经济不断深化、家庭教育还没有全面普及、为人父母者“望子成龙、盼女成凤”心切、留守儿童往往接受隔代教育、改革开放进一步向纵深推进等因素的影响,幼儿心理健康问题进一步凸显。心理健康教育理论的不完善、教养方式及指导的不当、专业知识的缺乏,更已成为影响幼儿健康成长的重要因素。当今幼儿心理健康方面存在以下不同程度的问题,主要表现为:1、缺乏坚强的意志,心理承受挫折的能力较差。主要表现为:遇到困难,许多幼儿往往表现为逃避、哭闹、乱发脾气、让他人帮助解决;2.自我意识发展出现偏差。主要表现为:幼儿过高过低的自我认识、凡事以自我为中心、自信心过剩等;3.缺乏人际交往及应对事情的方法和能力。主要表现为:不善于与人交往、合作、交流。 二、美术教育与幼儿心理健康发展的关系 在幼儿园开展美术教育活动在幼儿人生发展道路上发挥的作用举足轻重。幼儿美术活动主要是教师引导幼儿通过美术想象创作,表达他们对现实社会、身边事件的初步感性的认识和体验,是幼儿心理活动的真实展现,也是为发展幼儿思维、情感、性格、智力搭建的一个重要窗口。通过幼儿美术教育活动,可以有效促进幼儿心理健康发展。 1.可以有效促进幼儿健康情绪情感形成。美术活动是大多幼儿喜闻乐见、积极参与的,在缤纷的色彩世界里,幼儿通过创作一幅幅独特的作品,以自己的眼光表达对多彩世界的认识,从中品味成功的喜悦。可以说,美术活动是幼儿表达丰富情感的一个载体,在具体创作中需要幼儿学会控制、调节自己的情绪,始终以良好的情绪情感进行构思、想象并完成美术创作,通过细致的描绘表达自己的思想感情。比如:在描绘节日的景象时,大部分幼儿在绘画涂色时采用的都是红、黄、蓝等明亮、愉悦的色彩,表达的是他们在欢度期待已久的节日时幸福、欢喜、满足、放松的情绪,这些都是幼儿愉快、稳定的情绪情感的表现。 2.可以促进幼儿自信及意志品质形成。美术创作是一项体现心理健康与否的活动,需要幼儿细心观察、耐心描绘、专心致志、不怕挫折,才能尽情展现他们眼中的缤纷世界,创作出鲜亮成功的作品。要帮助幼儿顺利完成绘画,需要正确的办园理念,需要教师的耐心教育,需要家长积极配合,经常引导和教育幼儿以乐观向上的态度对待生活。美术活动中,教师要科学运用赏识性语言,安排一些有梯度的要求以适应不同孩子的需求,要引导幼儿自觉克服盲目、冲动、任性、烦躁、马虎等不良心理特征,在描绘创作中收获自信、收获成功。 3.可以有效培养幼儿的合作能力,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幼儿美术教学不仅是幼儿的个人活动,其中还有许多需要幼儿团队相互合作、共同交流、共同完成的契机,教师可以引导幼儿创作作品时充分讨论,各抒己见,相互争辩,然后共同完成。如有的负责介绍创作思路,有的负责构图,有的负责涂色,有的负责向大家展示,通过大家的分组合作、共同创作、情感交流,有利于培养幼儿的友好合作、团队协作意识,为幼儿将来人生发展奠定基础。 三、美术教育促进幼儿心理健康发展的尝试 1、教师首先要充分明晰幼儿的心理发展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如1―3岁幼儿往往在手、眼配合的动作中感到愉悦,他们常常会高兴地拿着自己的作品、睁大眼睛望着大人的脸,期盼得到表扬和认可。针对这个阶段的幼儿,教师要注重调动他们多种感官参与绘画,放心、自信、大胆地描绘,专心致志地倾听他们的想法,尽情与他们分享快乐,了解幼儿情感感受。4―7岁幼儿对什么事情都充满无限的好奇心,遇事好表现自己,常常喜爱写写画画。针对这个阶段的幼儿,教师要科学引导他们在尽情自由展现自我的美术教室里,尽情想象,尽情创作,张扬个性。 2.教师要注重营造良好的创作环境和创作氛围。良好物质环境的创造有利于幼儿心理健康的发展。为了有效激发幼儿的创新思维想象能力,在幼儿美术活动中,教师要在幼儿园的配合支持下,尽可能创造一些轻松愉快、丰富适宜的物质环境,如教室中悬挂或张贴一些名人绘画,布置一些色彩艳丽的情景,引导幼儿借鉴欣赏,从中获得丰富的设计元素和美的体验,这样做有利于促进幼儿个性展示和表达;要注重为幼儿搭建自由创作和自由表达的空间,有利于幼儿心理健康发展。幼儿的思维空间很大,有时甚至远远超越大人的想象,所以在幼儿美术活动中,教师应在活动内容、形式、材料工具、创作方式等方面给予幼儿充分的信任,有利于幼儿主动参与活动和创作绘画,无拘无束地大胆思维和创作,有利于激发幼儿参与美术活动的兴趣,进而促进幼儿心理更好发展。 3.教师要创新美术教学观念。在幼儿美术教育中,教师应切实增强心理健康教育意识,挖掘美术活动中心理教育内容,正确对待幼儿作品和多元化评价,多渠道促进幼儿心理素质和谐健康发展。 心理发展与教育论文:职校生心理发展与积极职业教育的心理策略 摘 要:职校生心理发展与积极职业教育存在互为依存的辩证关系。促进职校生心理发展是积极职业教育的核心目标。践行积极职业教育,需要科学认识职校生的心理发展特征,遵循职校生心理发展规律,自觉维护职校生心理权益,以着力创造和实现最优化的最近心理发展区。积极职业教育促进职校生心理发展,心理策略有:倡导开展心理健康自助,指导保持心理和谐状态,引导发掘心理发展潜能,辅导认识心理成长问题,教导建构心理资本资源,督导提升职业心理能力。 关键词:积极职业教育;职校生;心理发展;心理策略 2014年6月印发的《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明确提出现代职业教育要为人的全面发展服务,着力培养高素质的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谈及人的全面发展,必然离不开心理的全面和谐发展。95后职校生作为一个个性张扬、自我意识凸显的特殊青年群体,其心理发展一直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积极职业教育是促进职校生成长成人成才的“希望工程”、“阳光工程”和“幸福工程”。走向积极职业教育是我国职业教育创新变革的必然选择。如何认识职校生心理发展与积极职业教育的辩证关系?积极职业教育如何为当代职校生心理和谐发展导航?这些问题需要我们深入思考、积极探究。 一、促进职校生心理发展是积极职业教育的核心目标 职校生心理发展与积极职业教育之间存在着相互促进、相互依存的辩证关系。一方面,职校生心理发展的水平和特点是职业学校教育的起点和依据,是积极职业教育科学开展的前提;另一方面,职校生的心理发展又依赖于职业学校教育,是积极职业教育实践的产物[1]。积极促进职校生心理发展,是积极职业教育的核心目标。而积极职业教育的深入开展,更需要全面认识职校生的心理发展特征,遵循职校生心理发展规律,维护职校生心理健康权益,以着力创造和实现最优化的最近心理发展区。 (一)认识职校生心理发展特征是积极职业教育的基本依据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年龄在16、17岁至19、20岁,正值其个性发展和人格成熟、由“自然人”向“社会人”发展、完成社会化任务最关键、最重要的青年初中期。这一时期的职校生心理发展,特别是在认知与思维方式、情感与智力发展、个性倾向及言语表现上,都有其独特的特征,具体表现为:具有过渡性、闭锁性、动荡性、两极性的年龄化特征;具有明显的两面性,幼稚与成熟、依赖与独立、自觉与蒙昧交织并存的个性化特征;以讲究实用性与本身的从众性、消极性、逆反性并存的社会化特征;定向性鲜明的职业指向性与盲目性、片面性并存的职业化特征;具有学习行为实用化、个性发展自主化、需要结构多样化、价值观念多元化、负面心态普遍化的时代化特征;多重矛盾冲突相互交织的矛盾化特征等六个方面特征[2]。 积极职业教育对职校生心理发展具有依存性。一方面,积极职业教育受职校生已有的心理发展水平和特点的制约。职校生受各方面影响,其心理发展在各个阶段显现出不同的特点,积极职业教育只有适应职校生心理发展的水平和特点,才能充分发挥它在促进受教育者身心发展过程中的主导作用。因此,积极职业教育必须从职校生心理发展的水平和特点出发。另一方面,积极职业教育受职校生心理发展个体差异性的制约。积极职业教育只有面向全体职校生,考虑他们各方面的个别差异,最大限度地发挥每个职校生的潜力和积极因素,弥补短处与不足,才能促进所有职校生心理健康发展。 (二)遵循职校生心理发展规律是积极职业教育的基本要求 职校生心理发展是不断完善、螺旋式上升的过程,呈现出顺序性和阶段性相统一,稳定性和可变性共存,具有发展的不均衡性及个别差异性等。理性认识并自觉遵循职校生心理发展基本规律,积极职业教育才能引导与促进职校生的心理和谐发展,并进一步把握好职校生心理发展的可变性,考虑个性心理差异,注重因时而化、因势利导、因人而异和因材施教。积极职业教育只有在遵循职校生心理发展规律的基础上,才能更充分地体现积极的意蕴,更深入系统地促进职校生的心理发展,关注人性的积极方面,也才能更好地增强自觉性,把握针对性,体现时代性,富有创造性。 如何遵循职校生心理发展规律,科学开展积极职业教育呢?第一,依据职校生心理发展顺序性和阶段性相统一的规律,积极职业教育应当循序渐进,对处于不同教育阶段的职校生要区别对待,不搞“一刀切”。第二,依据职校生心理发展稳定性和可变性共存的规律,积极职业教育既要科学规定每一阶段教育、教学的内容与方法,又要充分利用发展的可能性,创造“最近发展区”,促进职校生心理较快发展。第三,依据职校生心理发展规律的不均衡性,积极职业教育要抓住心理发展的“关键期”、最佳期,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引导。第四,依据职校生心理发展规律的个别差异性,考虑职校生在智力、能力和个性品质等方面的个别差异,从个体学生的实际出发,有的放矢地进行个别指导或因材施教[3]。 (三)自觉维护职校生心理权益是积极职业教育的基本职责 关注和维护职校生心理权益,是现代职业教育发展和社会进步提出的一个重要课题。所谓职校生心理权益,是指职校生心理健康成长、发展必须享有的,以及成人社会必须予以尊重的权利[4]。2000年8月,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官员在无锡召开的《儿童权利公约》教育研讨会上,提出儿童至少拥有六个方面的基本心理权益,包括获得生活、学习安全感的权益;被尊重、理解、鼓励和爱的权益;被集体接纳、发展良好的人际关系和参与集体活动的权益;有去尝试,即使是犯了错误后改正错误、承担必要责任的权益;自主选择及自主决断的权益;在学习上保持自己发展水平和发展速度,以及得到具体帮助的权益;在个性心理品质发展上得到帮助和服务的权益。职校生心理权益是一项最基本的人权,然而,又是最容易被社会和学校所忽视的基本权益。 积极维护职校生的心理权益,要求树立和谐的现代教育目标观,让每个学生成为富有智慧的自我实现者,真正关注职校生现实的生活世界,让职业教育回归现实的学校和社会生活世界,重视对学生生命的终极关怀,引导他们学生活的知识,学生存的技能,学生命的智慧,学生态的意义,引导职校生学会担当责任,学会自主选择,从“异化”的心理状态中走出来;培育新型民主的职业学校师生关系,要求教师要学会做“心理保健师”,对学生做到不讽刺,少批评,多鼓励,常谈心,成为学生心灵的陶冶者、学生健康的守护神、学生个性的示范者、学生精神的关怀者、学生成长的引路人,让每一个学生在职校“抬起头来走路”,让每一个学生在学校“有尊严地读书学习”。 (四)着力实现最近心理发展区是积极职业教育的基本任务 苏联教育心理学家维果茨基提出的最近发展区理论,认为教学要考虑学生的两种发展水平:一是个体在独立活动中目前已经达到的解决问题的水平,即“现有的发展水平”;二是在他人的指导帮助下所能达到的解决问题的水平,即“可能的发展水平”或“潜在的发展水平”。这两种水平之间的差距就是所谓的最近发展区。教学就是着眼于、落实于最近发展区,教育就是实现“最近发展区”的过程。也就是说,教学既要依据学生已经达到的心理发展水平,而且要预见到今后的心理发展,即教学要走在发展的前面,而不是迁就原有水平。只有这样,教学才能带动和加速发展。最近发展区理论对职业学校教师根据职校生的原有基础确定合适的发展目标具有直接的指导意义[5]。 职校教师要充分把握“最近发展区”的要义,科学开展积极职业教育。“最近发展区”理论强调,教师在教学设计、教学原则、教学模式上都要顾及学生的现有能力和潜在发展水平,发挥教师在教学中的“桥梁”作用:在教学设计上,充分了解学生的现有发展水平,分析学生的知识结构与思维特点,预测他们的潜在发展能力,找准学生的“最近发展区”,并在此基础上提供学生原有知识结构不具备,但与原有知识结构有一定联系的新知识,激发学生求知欲,使其调整原有的知识结构,实现自身发展;在教学原则上,从“最近发展区”理论角度审视“因材施教”,职校教师不仅要了解学生的现有发展水平,更要了解学生的潜在发展水平,寻找其最近发展区,把握学生的“学习最佳期”,以引导学生向潜在的、最高的水平发展;在教学模式上,鼓励学生进行交往和探究,在教师适时、必要、谨慎和有效的指导下,学生通过与同伴合作对话或自主探究寻求答案,知识的建构由学生自己围绕问题自主完成[6]。 作为国家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当代职校生的成长需要青春的阳光,职校生的生命需要温暖的阳光,职校生的生活需要灿烂的阳光。积极职业教育的实践创新,就是要进一步促进职校生心理更健康、更和谐、更全面地发展,引导职校生成为拥有积极的心态、阳光的个性、健全的人格、心理真正成熟的现代“心理人”。 二、建构积极职业教育范式的心理策略 积极职业教育强调,积极要成为贯穿职业教育全过程的核心价值和主线,倡导职业教育要深入系统地关注人性的积极方面。建构积极职业教育范式,就要秉承“以人为本、助人自助、育人至上”的理念,充分发挥职校生的主体性和自主性,支持和激励职校生积极开展心理健康自助,保持心理和谐状态,发掘心理发展潜能,认识心理成长问题,建设心理资本资源,提升职业心理能力,促进职校生积极品质的形成与完善,实现心理世界更加健康、和谐发展。 (一)倡导职校生积极开展心理健康自助 心理自助是通过自我意识对自身心理和行为状况进行自我观察和自我评价,并使用一定的心理调节方法来维护心理健康、发展心理品质、开发心理潜能的过程[7]。职校生要增进心理健康,提高心理素质,自我教育是根本途径。只有职校生自身积极参与和不断努力,学会自我心理修养的方法和技术,职校生才能实现心理素质的积极发展和持续提高。所谓自我心理修养,就其实质而言,是一种自我心理教育,是一种心理上的自我帮助、自我服务。 倡导职校生积极开展心理健康自助,需要其加强自我心理修养,充分认识自我心理修养的重要作用,自觉激发、保护和增强自我心理修养的动机和愿望;学习运用有关心理科学的基础知识,制定自我心理修养的近期、中期与远期目标;正确掌握有关自我心理修养的一些具体技术,如学会理性认知,巧妙运用心理防御机制,进行积极自我暗示,直接或间接进行心理训练等;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在社会生活和实际行动中培养良好的心理素质。 (二)指导职校生积极保持心理和谐状态 心理状态是指建立在脑物质活动基础上的人的具体心理活动的无限多样的实际存在方式或存在形式,在其持续的一定时间段内具有一些相对稳定的特征,是特定主体在该时间段内具有一定结构和功能的心理活动全部要素的总和[8]。简而言之,心理状态是指人在某一时刻的心理活动水平,是人的心理活动在程序加工过程中出现的相对稳定的状态。心理状态有积极和消极之分,健康向上、科学合理的心理状态是当代职校生心理发展的主流。职校生要想摆脱消极状态,走出阴霾,紧追时代和社会发展的主流,需要保持心理和谐状态。 指导职校生积极保持心理和谐状态,培养学生积极心态是重点。所谓心态决定状态,就是这个道理。指导职校生培养积极心态,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积极主动参与学校开设的心理健康课程或讲座,了解与学习心理健康知识;生活、学习中遇到困惑或难题,要学会主动向心理辅导老师求助;积极参与学校开展的素质拓展活动,努力提高心理素质和社会适应能力;鼓励和支持职校生成立心理健康协会等社团,让学生有机会为营造校园健康向上的心理氛围贡献自己的力量;自主积极组织开展职校生校园心理剧(小品)等有特色、系列化、形式多样的校园心理文化活动,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性。 (三)引导职校生积极发掘心理发展潜能 新兴的积极心理运动拓宽了人们的视野,心理学家们不再仅仅关注“人出现了什么问题”,而开始考虑如何才能让人达到最佳状态,怎样培养和充分开发人的潜能。潜能是指人具有的但又未表现出来的能力。心理潜能的概念是建立在人脑的机能远未被开发这个事实上的,从某种意义上说,人脑潜能就是心理潜能。为促进和引导职校生心理向着健康、和谐的方向发展,积极职业教育必须重视职校生左右脑的协同开发,即实施“全脑型”教育,使职校生左右脑在一个高水平上协调发展,脑功能得到充分发挥,脑的固有潜能得到充分发掘。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信息刺激,养成多练脑、勤动脑、会用脑的良好习惯。二是协同开发,全面塑脑。多开展一些左侧活动和从事音乐美术活动,在活动中主动调节大脑状态,全面锻炼脑力。三是劳逸结合,科学护脑。在学习和生活中有张有弛,科学休息,保证适量睡眠,保证用脑健康。四是营养健身,合理补脑。由于脑消耗能量比重大,职校生应注意及时补充能量,养成良好生活习惯,强身健体。五是情绪乐观,精心益脑。职校生要保持心境乐观、心理健康,良好的心理状态有利于健脑用脑,开发大脑潜能。此外,引导职校生积极发掘心理潜能,“双脑教育”不可忽视。所谓“双脑教育”,是指“左脑+右脑”、“大脑+小脑”、“人脑+电脑”的协调教育。因而要重视职校生左右脑功能协调开发,提高学习效率和兴趣;大小脑协调开发,有效培养适应与创新能力;积极寻求人脑与电脑的最佳结合方式,从容迎接信息网络时代全方位的心理挑战。 (四)辅导职校生积极认识心理成长问题 95后职校生处于身心发展的特殊阶段,心理学上称为“暴风骤雨”、“疾风怒涛”期,也有说心理断乳期、个性叛逆期。当代职校生的心理发展状况格外引人注目,其心理成长问题频频显现,表现在学习压力大、代沟冲突频、网络沉迷重、性征体相烦、不良习惯多、责任能力缺、逆反意识强、负面心态多等多方面。这些心理问题的多发易发并非偶然,其形成原因是多方面的,需要辅导职校生理性认识、理智分析自身的心理成长问题,让学生学会以积极乐观的态度来看待问题,形成积极的思维习惯。 面对频频出现的心理成长问题,职校生需要学会运用理性思维进行积极认知。而积极认识问题,可以通过学习埃利斯ABC理论,即情绪不是由某一诱发性事件本身所引起的,而是由经历了这一事件的个体对这一事件的解释和评价所引起的,理性地认识自身成长和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职校生通过学习转变不合理信念,调整认知偏差,才能迈出解决问题的第一步。职校生需要纠正错误认知方式,学会自我心理调适,在实际生活中培养积极认知的理性思维,积极追寻生命的阳光、生活的希望和美好的未来。 (五)教导职校生积极建构心理资本资源 以自信、希望、乐观和韧性为核心的心理资本作为心理资源的积极方面,成为建构积极职业教育范式的心理策略重要组成部分。心理资本简称PCA(Psychological Capital Appreciation),是指个体在成长和发展过程中表现出来的一种积极心理状态,是超越人力资本和社会资本的一种核心心理要素,是促进个人成长和绩效提升的心理资源。目前心理学领域主要采用路桑斯(Luthans 2007)的心理资本涵义。他认为心理资本表现在四个方面:1.自我效能:拥有挑战工作的勇气,能够付出足够多的努力去获得成功;2.乐观:从积极的角度对目前或未来取得的成功进行归因;3.希望:认定目标决不放弃,甚至可以为达成目标而重新规划所选取的方向和路径;4.韧性:遭遇挫折能不卑不亢,迅速从困境中恢复过来[9]。教导职校生积极建构心理资本资源,有助于促进职校生心理健康和谐成长,增强竞争和发展优势,有助于学生提升自我、完善自我,提高学生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教导职校生积极建构心理资本资源,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一是提升自信心。指导职校生设置合理的目标,使其产生驱动力,集中精力,提高激情,取得更好的学习与工作绩效;善于发现自己的优势,并且主动寻求机会以体验成功;充分认识榜样典型事迹并去效仿其模范行为,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二是保持乐观。职校生保持乐观的心态,需要职校教师的有效激励和引导,积极参加拓展训练以形成积极的认知,同时要学习和学会积极心理暗示方法。三是心怀希望。引导职校生能够正确地自我评估,具备客观的自我认识和求职定位;职校生需要在教师的引导下形成理性的认知,了解自己的真正需求,构筑积极的心理防御机制,通过替代、幽默、合理化、折衷等方式有效保护自我,学会运用创新思维方式解决问题。四是增强韧性。职校生可通过免疫保护即启动过去成功的学习和经验进行自主调适,理智地面对现实,建构正面的生活秩序;职校生要进行职业生涯规划,建立明确目标以激发动机;运用NLP法输入积极信念以开发韧性;树立终身学习意识,自觉养成勤读书、勤思考的良好习惯。 (六)督导职校生积极提升职业心理能力 培养与提升职校生的职业能力已经成为现代职业教育领域的热点问题。职业能力(Occupational Ability)是指人们从事某种职业所必须具备的多种能力的综合。职业能力是职业教育的核心概念,综合职业能力是职业教育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核心目标。21世纪以来,职业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与创新,更多关注工作岗位,更加强调“工作过程”[10]。基于我国工作过程系统化的课程改革与实践,从能力内容的角度对职校生职业能力进行界定,本文将职业能力划分为专业能力、方法能力和社会能力三种。 督导职校生积极提升职业心理能力,可从以下三方面着手:1.职校生应基本完成公共基础课教学,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学会运用数学知识等作为基本工具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注重训练自己的应用文写作和语言表达能力,借助网络、电子课件、视频等多种媒体突出英语的听说训练,增强英语语言的实用性,形成专业学习的基础能力。学生还应遵循实用性、针对性、阶段性、系统性的原则训练自身的职业规划能力。2.认真学习以工作过程为载体,以实践教学为主体的职业课程,把握好教学内容、训练项目、训练装备、课程考核各个环节,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形成择业能力。3.职校生通过在企业顶岗实习或创业实践成为职业人。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注重专业实践能力的培养和提高,同时学会体会企业独有的文化和精神,形成就业与创业能力[11]。 积极职业教育的科学实践,需要依据当代职校生心理发展的水平、特点和规律,与此同时,为95后职校生心理发展导航导向,促进其心理全面和谐发展,引导其成为幸福而卓越的现代“心理人”,积极职业教育必定能够有所作为、也完全应该大有作为。让我们在积极职业教育实践中携手探索、奋力前行! 心理发展与教育论文:探究农村留守儿童心理发展与教育问题 摘 要:主要分析了农村留守儿童的心理发展现状,从教师的角度出发,提出了对农村留守儿童心理发展与教育问题的些许看法。通过观察以及总结和归纳多年工作经验,提出一些解决问题的方案以及思考。希望通过分析能引起农村学校及教师的关注,为农村留守儿童的心理与教育发展作出贡献。 关键词:农村留守儿童;心理发展;教育;任课教师 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在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城市化进程的日益推进之下,大规模的农村外出务工人员流动,造成了农村留守儿童的出现。留守儿童的定义,是父母双方或者其中一方到其他地区外出打工,单独留下孩子在户籍所在地生活,并由其他父辈或临辈监护人长期抚养监护或者独自生活。他们之间有很大一部分是由祖辈隔代抚养的。据报道,农村留守儿童会在情绪、学习、道德和个性心理等方面存在着明显的缺陷。这个不容回避的问题,应该引起学校、社会、家庭以及地方政府的高度重视。在学校这一方面,作为与留守儿童相处时间相对较多的任课教师也应该对这个问题进行思考。 一、留守儿童现状分析 (一)农村留守儿童的心理发展状况 人的一生中,儿童青少年时期是良好心理素质和性格形成的关键时期。而由于农村留守儿童家庭内部亲子之间的交往,在时间上具有长期间断性、在交往上呈现非面对面性、在空间上具有远距离性以及互动的频率低下性的特点,他们只能得到代管者进行的温饱式哺育,最终出现了心理发展方面的异常。 农村留守儿童的心理特征有以下表现:一是乐群性较低,具体表现为性情冷淡,孤独寂寞;二是情绪容易起伏,自控能力比较差; 三是内心自卑而显得拘谨,平时比较沉默寡言;四是圆滑世故,社会化;五是心情抑郁,比较焦躁不安;六是任性乱为,冲动并自制力弱;七是极易紧张焦虑,平时容易心神不宁。 (二)农村留守儿童的教育问题分析 农村留守儿童的心理发展问题是和农村基础教育的其他问题息息相关、相互影响的。留守儿童问题的复杂性与严重性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农村社会经济和文化生活的现状。 1.班级学生繁冗,师资力量薄弱 近几年的乡镇中小学,平均每班学生人数达到七八十人,而最多可以超过100人。大多数中小学校的师资力量薄弱,寄宿学生很少配备专门的生活老师,班主任多数负责寄宿学生的管理,负担极重。班级学生过多,使互动式新教学方式无法实现,任课教师根本不可能做到因材施教。留守儿童的心理、感情需求,教师根本无法顾及,在一定程度上减弱了对留守儿童的有效教育和管理。 2.学校教育措施失当,应试教育依旧盛行 目前,农村学校对于教师的评价机制有所偏差。“教几个差生不如教一个好生”这样的观念大行其肆。学校教育观念依旧停留在应试教育阶段,在对教师的考核和对学生的评价,也是停留在传统应试教育理念上。如此一来,学校教育在一定程度上放松了对成绩较差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同时一定意义上使得留守儿童的教育问题更加严重。另外,对困难学生的管理上,缺乏有效的教育措施。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一些地方便取消“留级制”,使学生无论成绩如何都可以升级,而这些家长便不再关心孩子的学习成绩。 3.寄宿条件差,管护现空档 农村学校的基础设施不是很完善,寄宿条件不是很好,因此,很多外出打工的家长不乐意将子女寄宿在学校。一部分农村学生会选择寄住在学校附近的亲戚家。留守儿童选择住校的不足一半。而寄住亲戚家,亲戚一般不会太过管束、教导留守儿童。留守儿童则会有一种寄人篱下的感觉。而学校方面则认为这些孩子在校外不便于管理。由此,在学校和亲戚之间对留守儿童的日常监护有所失控,使得他们容易沾染社会的不良习气。 二、针对农村留守儿童出现的问题采取的措施 笔者认为,在农村中,应该利用农村学校所现有的教育基础, 解决留守儿童心理问题,并针对性地扩展学校教育的功能。因为在农村地区,最正规的教育场所是学校,学校对留守儿童有着天然的吸引力和影响力。学校应该利用教育功能和教育资源,多加关注农村留守儿童的心理以及生理健康。 (一)在班主任的工作中增加心理健康教育等工作 班主任是在学校中平时接触学生最多的教师,应该让班主任在完成基本的日常工作的同时,更加注意学生的心理健康问题,了解学生的心理需求,关心学生的思想动态等。 (二)让任课教师掌握基本的心理疏导技巧,提高心理健康素养 各科教师可以挖掘并利用各科教材中所蕴含的心理健康教育的内容素材,引导学生树立良好的心理健康意识,使各科教学达到培养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的目标,在学科教学的同时渗透心理健康教育。任课教师拥有基本的心理疏导技巧,可以增加学生向教师求助的绿色通道,以便及时预防或者治疗留守儿童出现的心理问题。 (三)在学校中设置心理邮箱,开展各种心理教育活动 留守儿童的性格多是内向的,可能不会在出现心理问题的时候,面对面地向教师求助,所以,心理邮箱的设置就是必须的。留守儿童可以通过这些邮箱,避免尴尬之类的情绪。此外,通过参加多种多样的心理活动,让留守儿童慢慢培养起心理健康意识,丰富他们的业余生活。 农村留守儿童的问题,是社会经济急速发展之下的产物,应该由全人类共同负责解决。而家庭、学校和社会应该整合各方面的资源,共同构筑关爱留守儿童的立体化体系。 心理发展与教育论文:高职学生心理发展与心理健康教育研究 摘 要 本文从高职院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现实意义出发,就出现的心理问题进行分析,提出相应的可行性教育对策,为高职院校营造心理健康的良好氛围提供指导,全面关怀学生的心灵成长。 关键字 高职学生 心理发展 心理健康 1 高职院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现实意义 1.1 重视和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是高职院校素质教育的重要任务和内容 在现代意义上,人的健康是生理健康和心理健康之和,心理健康是现代人的必备条件和基本要求。高职院校开展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是学校全面推进实施素质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促进大学生素质全面发展的有效方式,也是提高大学生心理素质的重要途径。 1.2 重视和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是高职院校学生自身成长成才的客观需要 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对大学生学习能力提高和智力的发展有重要的促进作用,能使大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形成朝气蓬勃的精神和愉悦的心理,激发大学生的自信心,帮助他们在更高的层次上认识自我,并实现角色转换,提高对环境的适应能力,最终使自身潜能得到充分发展。 1.3 高职院校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既是大学生自身修养的需要,又是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需要 高职院校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在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心理健康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有机融合,共同推进,为共同目标发挥着各自的教育特点。 2 高职院校大学生存在的心理问题 2.1 高职学生的自卑心理 2.1.1 盲目看待高职院校的层次定位,理想与现实失衡 自从2000年高校扩招以来,高职院校的招生分数不是很高,许多高中阶段学习成绩很好但因考试失误或成绩中等的学生因填报志愿不当等最后走进了高职院校,有的是混文凭来上大学的,还有的是对录取专业不感兴趣来勉强上学的。理想与现实的失衡,使某些大学生陷入怀疑自己、否定自己之中,产生自卑心理。 2.1.2 人际交往出现障碍 人际关系不协调甚至紧张是学生最常见的心理困扰,也是高职学生尤其是大学新生面对的最苦恼的问题之一。 2.1.3 开学适应和毕业择业的心理落差 这种心理落差主要表现为冲动敌对、自卑胆怯、消极悲观、敏感多疑和狭隘嫉妒等。学生从入学到毕业前, 都有一种潜在的危机感, 社会激烈的就业竞争, 使学生产生了较大的心理压力,在毕业前夕,这种压力表现尤为明显。 2.1.4 不能正视自身外在形象,文体水平、家家庭状况等差异 存在自卑心理的高职大学生表现为怯懦、焦虑和抑郁。有些同学因为自卑心理产生的困扰无法宣泄而沉迷于网络虚拟世界不能自拔。 2.2 高职学生的惰性心理 这些有惰性心理表现出来的行为是:对什么都抱无所谓心态,小事不愿做,大事做不来,得过且过。从表面上看,有惰性心理的人很轻松,其实,他们内心焦虑,存在内疚、自责、后悔等心理,但往往无力自拔,心有余而力不足,最后只能面对问题时袖手旁观。 2.3 高职学生的焦虑心理 高职学生刚入校时,很多都心怀憧憬,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早日成才,考取专升本或在社会上谋求到一个理想职位。然而,在学习的过程中,部分高职学生逐渐感到,由于以前基础差,学习比较吃力,无法达到自己预定的目标。 2.4 高职学生的困惑心理 2.4.1 自我价值实现的矛盾 三年高职的学生正值独立意识向自我意识迅速发展和增强的时候,他们喜欢表现自己,渴望得到尊重,得到认可。但可能由于期望和现实相矛盾,或没有足以能展现才能的机会与途径,常常使一些学生自尊受挫感到莫名其妙、难以言状的不快。 2.4.2 陷入交友困境 情感话题是高职学生学习之余不可或缺的内容。由于心理的不完全成熟,部分高职学生开始与异性交往,有的为了排除孤独寂寞,有的为了得到呵护与关爱,有的则是顺从大潮流。 2.5 高职学生的消沉心理 很多高职学生由于学校档次低,学习成绩不理想,心理上面临着许多困惑和冲突,而网络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他们的一些心理需要。 3 高职院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途径 3.1 高职院校要提高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水平 3.1.1 把心理健康教育纳入学校教育整体规划中 高职院校应采用开设必修课、选修课与讲座报告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同时,还应加强大学生在非智力因素方面的开发和训练,培养他们积极进取的意识、和谐的人际关系、较强的自我调控能力和承受挫折能力。 3.1.2 建立有自己特色的心理健康教育体系 一是建立以学校为主的一级心理健康咨询中心;二是建立以各系为主的二级网络系统;三是建立以班级为主的三级网络系统;四是建立以学校宿舍为主的四级网络系统,由宿舍长负责本宿舍人员心理状况的收集和掌握。 3.1.3 建设一支高素质、专兼结合的心理教师队伍,建立全员参与机制 高职院校要建立全员参与的心理健康教育机制。建设一支以专业心理教师为主体,以其他教师为辅的专兼结合教师队伍,并根据各专业学生特点,开展有针对性和实效性的心理健康教育。 3.2 高职院校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3.2.1 积极引导学生正确认识社会,重新确立人生目标 高职院校的辅导员和全体教师要从社会角色、生活、心理等方面引导学生正确认识自我。一是要帮助学生正确理解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地位与作用。二是要帮助学生客观地认识自我。三是引导学生重新确立人生目标。 3.2.2 大力推进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提高学生心理素质 继续完善心理健康教育支持网络建设。对学生的问题要真正做到早发现、早干预,需要校咨询中心、学院领导和辅导员、班级学生干部和寝室长等的积极参与和配合;学校、家庭、社会三方力量必须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关注和加强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 3.2.3 建立心理咨询机构,为高职生提供心理咨询和心理辅导 成立一个心理健康教育与辅导的机构,由受过专业训练的心理咨询人员负责管理,并在各系设置心理咨询室,安排心理咨询人员轮流值班,为高职生提供一对一的服务,帮助他们摆脱精神枷锁,走出心理困境。 3.2.4 要积极开展促进高职大学生心理健康发展的活动 高职院校要开展丰富多彩的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如心理协会开展“人际交往训练营”活动,让参与大学生感到自己在快乐的气氛中寻找自我、锻炼自我、提高自我,提升交流与沟通的能力。 3.2.5 加强择业指导,鼓励学生走向社会,开发乐观教育课程 高职院校要加强择业、就业市场开拓与大学生择业、就业指导,传授成功心理规律,注重创业成才方面才能的培训,鼓励学生走向社会。同时,要开发乐观教育课程,培养学生心理保健的意识,让大学生能有一颗宽宏大量的胸怀,以积极、昂扬的心态去迎接未来。 3.3 注重发挥大学生自我教育的作用 引导学生正确认识自己,确立合理的评价参照系,进行有效的归因训练。训练学生适当约束自己,愉悦自己,自我采用回避法、幽默法与升华法等调控偶发情绪,走出孤独,走出自卑,走出阴影,增强生活的信心,改善自我,提高心理素质。 心理发展与教育论文:中学生心理发展的矛盾与教育 我国的教育目的是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新人,使他们成为知识四化建设需要的新型人才。要把年轻一代造就成为掌握现代科学文化技术知识,具有聪明才智的一代建设者。处于青春期的中学生,无论是从心理上还是生理上都处于矛盾之中。如何认识和处理好初中生心理发展的矛盾,对于教育工作者搞好教育、教学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一、独立性的发展与成人管教的矛盾 儿童升入初中以后,个性结构的主要变化在于自我意识增强,“成人感”突出。开始注意到“自我”的内心状态。逐渐意识到自己长大了,自信能应付生活中的一切事物,产生了“成人感”。由于这种变化,儿童与环境之间的原有关系被破坏,开始抵抗早先甘愿执行成人的那些要求,反对自己归属于儿童,不愿别人把自己当作孩子看待,处于被照顾的从属地位,要求在一定程度上和成人平等,力图摆脱对成人的依附,趋向于独立自主。如果成人对待少年还象对待小孩那样,限制他们的独立性,对他们严加监掮、指责、监督、要求听话、不重视他们的兴趣意见,就会引起少年的反感,甚至发生冲突,造成对立。其原因:少年的言行都未脱雅气,外表孩子气十足,保留着许多儿童期的特点。在成年人的观念中,他们还是小孩子,忽视了他们自我肯定的需要,限制他们的独立性,他们处于不平等的地位,这和他们要求在平等的基础上和成人建立关系相违背。所以少年和成人之间,就会发生冲突。 针对这种情况,少年“难管难教”产生的原因就在于:正常情况下,教师和家长对于少年的身心变化未能给予足够重视,对少年某些特有行为举止不能正确理解和引导,采取了不适当的教育方式,因而产生矛盾冲突问题。所以教育工作都要深入了解少年时期特点,减少在少年教育问题上的失误,帮助他们顺利的从幼稚走向成熟。 二、认识与行动不同步的矛盾 少年期的儿童,在独立性的带动下,主动性强,积极参加各种活动。他们敢想敢干,但是由于自我估计往往偏高,加以一般的能力和经验不足,分析鉴别能力比较薄弱,正确的与错误的,都容易接受,有的急于行动,不讲方法,不计后果,容易做出鲁莽冒失的事情来。产生认识与行动不同步的矛盾。主要是由于认识还处于低水平,不能独立地按照自觉提出的任务来指导自己行动,无力支配自己,还受直接的外部形势所左右。 造成学生认识与行动不同步的原因也有其它方面的,或由于模仿的倾向使他们做出与平时认识截然不同的行动;如吸烟,他们也为吸烟不好,但为了显示自己已成年,吸烟又是成年人优越的权利,也就模仿成人吸烟。或由于“闲锁性”的发展,不愿在一些人面前说实话,而在另一些人面前说了“真话”,造成前后矛盾,言行不一。 因此,教师要正确了解他们的内心世界,采取有效的措施,提高他们的认识能力,使其独立性和主动性得到正确发展,启发和引导学生的认识与行动同步发展,克服和改造不良品质。 三、强烈的活动需要与集体行为准则的矛盾 少年由于身体发育成熟程度接近成人,参加社会活动的需要也随之增加,交往的范围也逐渐扩大。由于他们处于少年期,身心发展不平衡。因此常常陷于矛盾和冲突。 首先,少年期学生爱说爱动,易于激动,敢想敢干,但是又缺乏理智,自制力较差,因而常常违犯班级纪律。这强烈的活动要求得不到满足,也就导致与集体纪律的冲突。一些“乱班”及品德不良的学生往往都出在初中阶段。 其次,初中生性发育趋于成熟,产生了对爱情的渴望。但是,由于社会舆论的约束,尤其是班级形成一定的舆论,在是否满足自己裹足不前,产生心理压力,生物性需要与社会性约束,在其内心发生冲突。 再次,随着年龄的增长,物质需要和精神需要也不断增长。但是,由于自己经济地位还没有独立,自己无法满足自己,央心理上会陷入冲突。如果成人没注意到适当满足少年的需要,就可能激起少年对“钱”的渴望,因而走向歧途。 教师要针对少年期学生的身心特点,进行集体主义教育、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提高学生认识能力和社会道德水准,增强法制观念,养成自觉遵守集体行为准则的习惯,把他们培养成时代所需的“四有新人”。 综上所述,少年时期是从儿童期(幼稚期)向青年期(成熟期)的过渡时期,是一个半幼稚,半成熟的时期;是充满独立性和依赖性,自觉性和幼稚性错综复杂的时期。近二十年来,出现了性发育提前现象,导致缩短了孩提时代接受教育和必要训练的宝贵时间,一些心理疾病提前发生,个体意识也提前出现,给家庭、学校和社会提出了许多新问题。因此,我们应重视研究初中生的各种特点,帮助他们完成从儿童向青春期的过渡,为他们今后的发展创造条件。 心理发展与教育论文:教育与心理发展同步进行 控制人口政策是我国的长期国策,那么二十几年来随之涌现的近一亿的庞大的独生子女群体的教育问题成为社会重视和关注的焦点。智力发育、身体发展,在优越的环境下呈上升趋势,而心理的健康发展,道德行为的培养等方面却被大多数家长所忽视。 人生最初几年的身心发展是至关重要的,特别在体育、音乐、艺术、语言、数学和科技等方面,其才能的发展已证明早期教育具有巨大威力。绝大多数的独生子女家长已经意识到早期教育的重要性,并把自己没有实现的愿望寄托在孩子身上,不惜一切对孩子进行早期教育。同时也有些家长操之过急的行为,违背了儿童身心发展的规律。 首先,儿童心理发展离不开教育的指导。儿童心理的发展存在着极大的潜在能力,但这种潜在能力的发挥需要外力的影响,特别是教育的指导。离开教育,儿童心理就得不到应有的发展。某学院曾对幼儿数概念发展的水平作过一次凋查,调查结果说明,受过幼儿教育和未受过幼儿教育的农村儿童在计数、数序和运算能力的发展水平上存在着明显的差别,未受过教育的六岁半儿童,较同年龄受过幼儿教育的儿童数概念的发展晚两年。其中离城市较远的贫困山区又较市郊儿童晚半年以上。这些差异形成的主要原因是教育,因为山区教育条件差一些,还没有进行学前教育,他们掌握数概念较缓慢。与此同时,我国的幼儿教育制度在不断地完善,先后制定了《幼儿教育纲要》、新大纲、和五大领域的教学改革,根据幼儿身心发展的特点制定相应的教育活动内容。然而,在我们对独生子女家长的一次调查中,70%的家长认为大纲所要求的太简单,我们孩子还可以接受比这更难的知识。家长是这样认为的,但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却发现孩子本应很快乐的接受学习,但如果超出这个年龄特点的知识范围,孩子很容易失去注意力或感到吃力。科学的教育计划指导着心理得到应用的发展,我们不能急于求成而违背教育的科学性。 其次,教育必须适应儿童心理发展的特点和水平。教育要发挥作用必须掌握儿童的年龄特点和发展水平。儿童有求知欲强、好奇心重、喜爱探索的特点,如果循循善诱方法得当,是能促进幼儿智能和个性品质的发展的。可是,独生子女父母对孩子的期望值都很高。城市家长都希望孩子接受高等教育,不少家长希望孩子出国留学。为此许多家长在幼儿园阶段就对孩子提出许多要求,让孩子认字、做标本,学习绘画、练习书法等,给孩子心理上、身体上施加了极大的压力。有些要求不符和孩子的兴趣,孩子费了很大的力气也不能实现,常常是屡遭挫折和失败,结果是丧失信心害怕学习。这些违反科学的做法,对孩子身心发展都是很不利的。 儿童心理学家朱智贤,曾就对独生子女教育提出几条建议,其中有一条就谈到:“儿童心理发展和儿童教育措施,是有一定规律的。父母应学习这方面的知识。同时,儿童教育工作又是一门艺术,有一定的方法和技巧,不是随随便便,漫不经心,就可以做好的。做父母的要有计划、有预见、有耐心、有方法技巧的去进行这一工作。”
人员管理论文: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改革研究的新视角 [摘要]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我国的所有制结构已呈多元化格局。然而,多种经济成份的并存又凸现出各自会计管理的特点。本文立足于这些特点对当前会计人员管理创新模式进行了分析与评价,并结合法国的先进经验,提出了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改革的新思路:建立适应当前所有制结构与有效制约“内部人控制”并重的分类管理机制。 [关键词]会计人员管理体制 会计委派制 财务总监制 集中会计核算制 村帐乡管 一、 问题的提出 会计工作自从产生起,就天然地成为社会经济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重要的基础性作用。经济越发展,会计越重要,这一点早已被国内外政界、会计界及社会各界所共识。大家普遍认为,会计工作及会计人员管理体制的改革应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在计划经济时代,我国对会计人员的管理基本上采用由国家和企业双重领导、双重管理的体制。各单位(特别是企业)均是国家行政部门的附属物,而不是独立的经济实体,经济关系比较简单,会计人员双重身份的矛盾以及会计造假问题并不突出。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经济改革的逐步深化,企业与国家的经济利益关系变得越来越复杂。在这种新形势下,会计信息的生产者与其单位领导者的合谋现象虽不十分普遍却已不是个别。尽管某些会计人员试图依据《会计法》、代表国家利益进行核算和监督,但由于其自身的福利待遇、工资、政治前途均受制于“内部人”,因而让其代表国家对企业经营者的经济活动实施监督似乎勉为其难。尽管国家一再强调会计监督的重要性,但会计工作中仍存在许多不容忍视的问题。如偷税漏税、知法犯法、会计信息失真等。在一些行政事业单位中,由于内部控制制度和监督机制的不健全,便逐渐出现了预算外资金管理混乱,“乱罚款、乱收费、乱摊派”以及“私设小金库”等现象,从而最终引发了会计人员管理问题的讨论与改革。关于会计人员管理问题,目前的主要观点有“会计委派制”、“集中会计核算制”、“财务总监委派制”、“会计人员独立论”等。但是,上述创新模式的研究主要侧重于对行政机关、国家企业事业单位会计人员的管理,而对非国有经济单位会计人员管理的研究则明显滞后。笔者认为,这种格局的形成显然与健全市场机制、完善所有制结构的要求不相适应。众所皆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以及企业改革的日益深入,我国的所有制结构已不再是单纯的国有经济,许多非国有企业,如私营企业、集体企业、个体企业、乡镇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各种农村经济组织均得到了飞速的发展,特别是我国已加入WTO,现有的所有制结构还将进一步变迁。有鉴于此,本文试图结合现有的所有制结构,将会计人员的管理层面的改革覆盖到各种类型的单位中,并借鉴法国的经验,建立一个既符合国家利益要求,又适合企业管理特点的会计人员管理体制,以丰富我国有关的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方面的基本理论。另外,如何结合会计人员管理全方位地制约并克服“内部人控制”所带来的问题,也是本文研究的重点。 二、现行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模式及其评价:法国的启示 受私有制经济基础的决定,西方国家对会计人员大多是企业自己管理。作为会计人员一旦应聘从业,便标志着资格的确认,不存在统一的资格考试。从业会计人员的业务等级的认可,会计主管的任免完全取决于聘用者。而受聘的会计人员的工作职权、职业道德也完全立足于为聘用者服务这一点。但是,西方国家的做法也并非完全一致,尤其是对公有单位的会计人员,有些国家的管理甚至比我们还严格。比如,法国的会计分为两大系统,即公共会计和企业会计,所有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实行公共会计制度,全国有60000多名公共会计人员,直接由财政部派到国有单位(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公司)。对行政事业单位而言,会计核算业务由公共会计员承担,派驻单位不另设会计进行会计业务核算;对国有企业,由另设会计机构进行经营业务核算,公共会计员不干预企业的日常经营业务,只监督其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并负责税款和其他应交国家收入的征收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当然,向国有单位派驻公共会计员,可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由财政部任命或认可的方式:即中央政府的直属单位一般由财政部直接任命;特殊单位,如军队、外交等部门,由财政部和该单位共同任命;地方机构的公共会计员由地方选拔任命,报财政部认可。如果财政部不同意该人的任命,由宪法委员会下属的一个协调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机构组织听证会,然后投票表决其任命是否有效。在听证会期间,其任命仍然有效。为避免从业人员贪污、舞弊,法国规定:(1)公共会计工作必须实行轮换制度,即任何一个公共会计员在一个单位工作不得超过7年。无论何种方式离职都要提前6个月通知;(2)对担任公共会计员的人提出了特殊要求,一是要缴纳保证金。根据担任职务高低和服务单位大小,保证金不一样,平均每人需百万法郎。如果个人交不起,可由公共会计协会代缴。二是 司法假设。从公共会计员上任开始,财政部就要控制其本人和配偶的财产(主要是房地产)。公共会计员一旦被起诉,其房地产立即被冻结,待事实查清之后再按规定处理。三是公共会计员有规避条款要求,主要是:不得担任财政稽核检查员和一般公务员,此条款对其配偶也适用;不得担任市长或市长助理;在其服务的部门不得担任其他监督方面的职务。在法国,公共会计员尽管不是国家公务员,但只要在职即享受公务员待遇,其工资按公务员标准由财政部核定,由派驻单位支付。公共会计员退休后由财政部按公务员待遇发放养老金。 法国的会计人员管理体制的另一个重要原则是收支项目的决策人与收、拨款的经办人必须在两个机构。决策人无权经手钱款。收、拨款业务必须委托公共会计员经手办理。当公共会计员在工作中出现错误时,除按规定承担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外,还要负责经济赔偿。 与西方相比,我国现行会计人员管理是一种“双重管理”模式。即由单位自行任免本单位的会计人员,负担会计人员工薪待遇,并决定其职务晋升与否;财政部门负责会计资格评定审查及会计工作的考核,从客观上保证会计人员的从业水平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情操。会计人员必须至少取得会计证资格认定,同时符合财政部门的职业道德标准才有可能被单位聘任。各单位会计人员对本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和监督,财政部门从任职资格审核方面加强对会计工作和会计人员的监督是这一模式的特征。 纵观法国的会计人员管理模式,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点是我们改革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所必须借鉴的:(1)不同单位采取不同的派驻方式。法国的公共会计员派驻不搞统一模式,而是根据不同经济性质、不同规模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如前所述,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业务由公共会计员来承担,不设重复机构和人员,而企业则必须设立单独的会计机构负责日常经营业务核算。根据企业规模,有的只派一名公共会计员,有的则派几名;有的子公司不派,有的子公司也派,这要视具体情况确定。但无论何种情形,法国均要求公共会计员一律不干涉企业的经营业务,体现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2)权力的高度分散与制约。西方人普遍认为,“权力会产生腐败,绝对的权力产生绝对的腐败”。为此,西方国家特别是法国处处从会计人员管理体制上限制权力、制约权力。如要求公共会计员必须实行轮换制、个人财产申报制、保证金缴纳制、决策和执行分离制、签票和收拨款分离以及有关的规避条款等,这都在很大程度上分散了公共会计员的权力,形成会计工作中”没有人不受监督,没有人不受制约“的格局,进而对出现的问题及时发现和纠正;(3)完善的职业保障机制与奖惩机制。在法国,公共会计员是财政部派出的国有资产代表,具有工作独立、监督权力大的优势。并且所有公共会计员均享受公务员待遇,退休后领全额工资,但同时他们的责任又是重大的,如公共会计员若在工作中出现错误,要受严厉惩处,不仅需承担刑事和行政责任,还要负经济赔偿责任,有时还涉及本人及配偶的财产。 反观我国现行的会计人员管理体制,笔者认为,根据〈会计法〉规定,由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无疑加大了单位领导的会计责任,促进会计信息的真实反映。另一方面,通过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严格的会计从业资格制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中级及中级以下)考试制度、总会计师制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等一系列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会计人员管理办法,将进一步丰富会计管理的内容,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这是我们所必须予以肯定的。但令人遗憾的是,目前我国会计群体的独立性差、不能有效抑制财务上的乱收乱支、国有资产流失严重的现象仍十分普遍。造成目前这种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本人认为,我国目前会计人员管理模式自身的缺陷是一个极其重要的原因。 在两权分离的情况下,所有者通过控制经营者的任免和报酬来控制企业,达到投入资本保值增值目的。经营者通过控制企业的经营权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以完成受托责任。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虽然是一种委托—被委托关系,实际是企业的共同控制主体。会计信息是他们的沟通工具。所有者通过会计信息可以及时了解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评价经营者的经营业绩并对经营者实施必要的干预。经营者为完成受托责任,利用会计信息进行控制、决策,最终又利用会计信息报告其行为结果。无容置疑,由于客观存在着“人风险”,理论和实践中又无法设计出一种完美的契约来消除。因此,经营者和所有者之间在目标、利益上存在差异,这种差异导致会计信息成为决定双方切身利益的关键。谁控制了会计信息,也即控制了会计信息的加工制作人——会计人员,谁也就实现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在现行的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模式中,经营者成了现实的会计控制主体。而所有者对经营者的控制则主要是通过由经营者所提供的会计信息来实现的。为了粉饰自身经营业绩,各种虚假会计信息便应运而生。 三、会计人员管理体制的创新模式及其可行性透视 会计人员管理体制的改革,是一项十分庞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在现行经济模式及中国国情的基础上,寻找管理会计人员的最佳模式。比较可喜的是,近几年来,我国会计界对会计人员管理体制问题进行了大胆的探索,目前主要形成了以下几种观点及做法: 1.“会计人员独立论”及其评价 所谓会计独立是指会计人员独立于委托者和受托者等利益主体,不受其中任何一方管理,只受会计准则约束。该观点认为,由于委托者的多样化,各个委托者之间往往存在着利害冲突,为了保证财务会计信息的客观与中立,会计人员不能归属于多元利益主体(投资者、经营者、债权人、劳动者等)任何一方,只能处于多元利益的边缘。会计人员只能以“第三者”的身份出现,他们只能受会计法律、法规约束。在这种情况下,政府通过社会中介机构(会计民间社团)管理全国的会计人员。概括地说,会计人员独立论的实质是把会计人员看作是信息需求者的共同人。然而,笔者认为,这种“独立论”强调的“独立”却存在理论上的严重反差。 在典型的现代公司中,管理权与所有权相互分离,作为委托人的所有者处于公司之外,并不直接履行管理的权利,管理 的权利被授予公司经理。而公司经理分布在公司内部各个层次,且上一层级对下一层级同样有授权问题,使得每一个层级上的经理既是委托人又是人。如此一来,尽管公司内部各位委托人(经理)管理的权利来自于资本提供者,且人的工作归根到底是替代资本提供者履行特定权利和义务,但由于主人与人在空间上相互分离,公司层级上诸位经理具有双重身份,因而委托人对人的监督方式和调控方式不可能是“直接的”或“面对面“的形式,而只能是通过“契约”的手段。按照经济学人说的观点,公司是契约关系的综合。着名学者费玛指出“资本市场和经理人才市场也是契约关系的综合”。契约的实质是信息,并且经济学人说与会计在一定范围内是相互交叉的,原因是会计是一个信息系统,其产出是会计信息。无论在公司中,还是在资本市场上,相关当事人介入的各种契约总是与会计信息交织在一起。作为会计信息的生产者——会计人员,在委托关系中只能居于第三层次或内部层次,如果将其独立出来,会导致出资者、经理人员和会计人员三个角色的严重错位,这显然不符合委托理论的要求。 2、财务总监制模式及其评价 从本质上讲,财务总监制度代表所有者利益,体现的是一种来自于产权约束的监督关系。目前,该模式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政府以国有资产所有者的身份,由财政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向国有大中型企业、国有独资公司(除派驻稽查特派员以外)、国有资产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资产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四种企业类型委派财务总监。二是由产权单位向其下属企业委派财务总监。 笔者认为,由政府部门向国有企业委派财务总监,固然能对企业经济活动实行全过程监督,参与企业的重大决策,寓监督于管理和服务之中,以解决国有产权代表缺位问题。但此种形式违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公司法》的规定,难以实现政企分离,更不利于消除政府对企业的不正当干预。所以,我们主张财务总监应由产权管理部门委派,经过一定程序进入公司董事会,对企业或公司法定代表人行使监督的职责,不参与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也不作为财务负责人,以符合当前的改革精神及《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公司法》的规定。 3、集中会计核算制模式及其评价 所谓集中会计核算是指在基层区、县、乡(镇)成立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核算中心,对各单位的会计工作实行“集中管理、分户核算”,融会计服务和监督管理为一体。主要包括湖北宜昌地区实行的“零户统管”和湖北仙桃市“村账站(乡镇经管站)管”两种模式。 在基层地区实行集中会计核算制,既消除了各基层单位的会计机构及违纪的便利条件,又能有效地制约“内部人控制”,保证财务收支的合理合法,杜绝乱收费、乱摊派等现象,减轻农民的不合理负担,增强财务透明度,为从源头上制止铺张浪费、贪污腐败和官僚主义提供可能,是一种应当予以肯定且有必要推广的合理模式。 4、会计委派制模式及其评价 从财政部近年来对一些试点地区和单位的调查看,各地会计委派制的试点大体上可归纳为以下四类: (1)对行政事业单位委派。即以地方政府的名义向所属的行政事业单位直接委派会计人员。在这种形式下,委派对象大多是单位的财会负责人、主管会计,有的还包括出纳;委派部门为地方政府(有些地方为财政部门)。 (2)对国有中、小型企业委派。这一形式的委派对象主要是财会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委派部门大多为财政部门,也有财政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联合委派。管理体制是按照“统一管理、统一委派、分职任免”的办法,对委派会计人员的人事档案、职务晋升、工作调动、专业职称、工资奖励、福利等实行统一管理,但工资福利等的负担形式各地有所不同,大多按照“谁用人、谁负担”的原则,由委派单位向用人单位收取服务费。目前向中、小型国有企业委派会计人员主要是在中小城市进行试点。 (3)企业集团内部委派制。即由集团(总公司、母公司)向下属企业或子公司委派会计人员,对被委派的会计人员一般由集团进行直接管理(包括行政关系、个人档案、工资福利等)。 (4)由乡镇政府对乡镇企业委派会计主管人员。其主要做法与中小型国有企业会计人员委派制的做法基本相同。 必须指出,并非所有的会计委派制模式均是理想、完善的模式。应当肯定,对行政事业单位实施会计委派制,不属《企业法》、《公司法》约束的范围,而且由于各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费来源主要是财政拨款,所以由政府部门通过会计委派,以加强资金管理,这是天经地义的,并且符合国际惯例。由集团总公司向下属企业委派会计人员,这是基于强化集团自我约束机制与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水平的需要,是一种既符合投资者利益要求、又不与《企业法》和《公司法》相矛盾的理想管理模式。但对国有中、小型企业、乡镇企业委派会计,我们则持否定态度。无容讳言,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必须根据企业外部信息和内部会计信息迅速决策,调整生产经营活动,为此客观上要求会计应站在企业角度为自身经济利益服务。向国有中小型企业、乡镇企业委派会计,片面强调了会计人员代表政府对企业的监督,弱化了会计核算和内部管理的职能,实质是传统会计管理体制的变形。这不仅会导致会计人员“双重身份”的再现,而且与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思路相悖。其次,不利于搞活企业。现代企业是一个完整的有机系统,具有独特的运行机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企业为求得生存和发展,还应当具有为实现其经营目标和经济利益所必需的基本权利。这些权利对于企业来说缺一不可。其中任何一项权利的丧失均将意味着企业运行机制的被破坏。由政府部门对国有中小企业、乡镇企业会计进行委派,并由被委派人员代表国家行使资金支配和运用权,最终只能导致企业的自主权难以全面落实,降低企业的活力。 四、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改革的理想模式选择:建立适应当前所有制结构与有效制约“内部人控制”并重的分类管理机制 会计人员管理体制的改革其实是一种制度变迁。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制度变迁必然要考虑其所处的外部经济环境,否则就会影响甚至阻碍国民经济的发展。这意味着,我们只有把会计人员管理体制的创新及其选择,置于特定的会计环境中来加以研究,才能更好地衡量会计人员管理体制的先进性和效益性。 我国在经过十几年成功的经济体制改革以后,目前的工作重点已转移到企业和相关领域。随着改革的日益深入,我国的经济成份已突破单一的国有经济成分,并呈现出经济成份日趋多元化的格局。考虑到当前会计所处的外部环境,我们在对带有传 统计划经济色彩的现行会计人员管理体制进行扬弃的同时,必须使新的体制适应当前经济形势的要求。过去的那种只重国有经济会计管理、忽略非国有企业会计管理的理念,最终只能使某些部门形成会计管理上的真空,导致会计秩序的紊乱。因此,在微观的会计人员管理体制的选择上,我们不能盲目地追求整齐划一的管理模式,而应根据当前国有经济与非国有经济成份的特点及政企分离原则,适当借鉴法国的先进经验,因地制宜地选择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据此,我们不妨将会计人员管理体制的理想目标模式定位为“分类管理”模式: 1、向企业委派财务总监。国有企业的财务总监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下设的国有资产授权投资公司委派,集体企业、乡镇企业的财务总监由产权单位委派。财务总监的主要职责是代表股/,!/东对企业经营者所从事的财务活动及重大经济活动进行监督、控制与决策。为充分发挥财务总监的作用,一方面,应保证财务总监地位的独立性,即财务总监的工资、福利及党团关系应由委派单位负责,另一方面应要求企业对重大财务收支及经济活动实行总经理与财务总监联合会签的制度。所有企业(这里指国有、集体企业、乡镇企业)会计人员(除财务总监外)的调动、人事档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完全由本企业单位负责管理;会计人员的工资、福利均由本单位负担,工资调整根据本单位会计人员的工作业绩确定;会计人员入党入团、进修深造及其奖惩由本单位党团组织及有关管理部门负责考核办理;会计人员具有单一身份,即只代表本单位行使有关权利。至于会计机构的设置和调整、会计制度和财务制度的制订,均由企业在《会计法》和《会计准则》及其他法规的约束下自行安排。 2、对行政事业单位实行集中核算制度。对条件适宜的行政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部门或其他部门成立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核算中心,在保持资金使用权和财务自主权不变的前提下,各单位不再设立会计机构,并取消各单位的银行账号,由会计核算中心统一管理资金结算和会计核算,融会计服务与监督为一体。具体说来,在一个地方,可以设一个会计核算中心,也可以本着精简、效能、方便的原则,设立若干个。对乡镇所属的行政事业单位取消其单位的账户,实行“零户统管”,其各项收支由乡镇财政所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3、向不适宜实行集中核算的行政事业单位直接委派重要岗位上的会计人员。由各级财政部门以地方政府的名义向所属的行政事业单位直接委派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或其他重要岗位上的会计人员。委派单位对象主要是人数或所属单位较多、业务量较大、不便于实行集中核算制度的市(地区)及市(地区)以上行政事业单位。委派的会计人员主要负责组织、管理、监督单位的财务活动和会计核算工作,其工资、奖金、福利及人事档案由委派机构负责管理。 4、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村账乡(镇)管制度。在保持村级集体财产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由乡(镇)一级政府代管村级账务。在实施时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村级财务记账(集中核算)和村级会计乡(镇)委派两种具体形式。 5、实行单位内部会计委派制。内部委派是指业务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为加强内部控制和财务管理,而实行的一种内部会计委派形式。具体实施时可采取对所属企业、单位会计帐务统一核算,集中管理;也可向所属企业、单位委派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人员,负责记载和核算所属企业、单位的会计业务,被委派人员的工资、福利及人事档案一律由派出机构负责。 6、对私营企业、个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会计人员实行自主管理制度。必须指出,相对于私营企业、个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而言,由于其产权方面的因素,则不具有外部单位对其委派会计的理论依据,这些企业对会计人员的任用完全由其自主决定。但对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认定、继续教育及会计检查等仍应由同级财政机关负责。 当然,我们同样要清楚地认识到,目前会计秩序紊乱的源头主要在于“内部人控制”(笔者认为,行政事业单位同样存在“内部人控制”),这在理论界与实务界已基本形成共识。前面所述的对企业、有关单位委派财务总监或会计人员,都是基于制约“内部人控制”的需要,这也是改革会计人员管理体制的初衷。为充分发挥财务总监及被委派会计人员的作用,首先必须对财务总监以及被委派会计人员实施严格管理,逐步建立规范的定期轮换制度、业绩考核制度、激励与约束机制,以全方位强化对“内部人控制”的适时监管;其次必须充分发挥政府监督及独立审计的作用。在对会计人员管理体制进行创新时,最为忌讳的恐怕就是“被委派人员与内部人的合谋”。在目前公司治理结构尚欠规范的情况下,我们一方面要加快规范公司治理结构的步伐。另一方面应通过财政部门,定期对国有企业经理层及行政事业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履行情况实施年度检查,强化执法力度,尤其是惩罚的力度。让承担责任的违法者受到真正的重罚,使之及时退出内部人的角色。为避免不必要的重复监督,前述检查可结合经理(领导)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同步进行,或将“内部人”的会计责任纳入其经济责任审计的范畴。对非国有企业“内部人”的监控,不妨引进社会监督机制,通过诸如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对“内部人”操纵的会计信息进行再监督。但上述制约行为必须通过法律手段予以确认。 五、结束语 我们在明确了新型的会计人员管理体制之后,不能忽略体制本身所隐含的局限性,有些问题必须与会计人员管理体制结合研究, 似乎才有利于会计秩序的全面优化。如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会计上岗审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企业自我约束机制等。笔者相信,伴随着这些问题的深入研究,会计管理体制的创新必将还有新的契机。 人员管理论文:高校中层管理人员绩效考核的管理机制建构 摘要:高校中层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工作绩效如何,直接影响着高校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影响着高校综合实力的高低。因此,怎样从战略全局的高度,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开展对高校中层管理人员绩效管理问题的研究,构建符合高校中层管理干部实际的绩效考核的管理机制,全面提高高校中层管理干部综合素质和工作绩效,是值得每一位高校管理者认真思索并勇于承担的重大课题和长期任务。 关键词:高校;中层管理人员;绩效考核 在高校的领导体系中,中层管理人员是一批具有一定的组织、决策、指挥和管理权的人,是职能部门和教学院部开展工作、做好工作的重要依靠力量,是学校领导与广大教职员工联系的桥梁和纽带。 一、高校中层管理人员职务绩效考核制度的必要性 (一)加强高校内部管理效率,提高管理水平的需要 近年来,高校的持续扩招和“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的实施,使高校的办学经费已经有了较大幅度的增加。但中国高校普遍存在着机构臃肿、冗员过多、浪费现象严重、基础管理薄弱、效益不高等问题。这与高校内部治理结构包括人事体制特别是考核机制创新不够有关。其中,管理人员的考核流于形式、分配上的平均主义是症结所在。如果不在高校管理人员特别是校级和中层领导职务绩效考核上取得突破,即使实行岗位聘任制、教育职员制,也无法解决目前高校存在的管理效率和水平不高、资源浪费、人浮于事等“老大难”问题。 (二)适应高校体制改革的需要 中国高等教育布局结构调整工作基本完成后,高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成为各高校关注的重点。在高校资源有限的情况下,绩效考核不是要不要实行的问题而是如何科学设计并有效实施的问题。具体说,对教师工作的绩效考核应当遵循育人和学术规律,引入同行评价,推进考核的柔性化;对管理人员的考核应当创新思路,大胆借鉴企业管理人员绩效考核的成功经验。 (三)促进高校领导人员梯队建设的需要 高校应强化学术权力,形成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相互分工、相互制衡的格局,使教师的学术权力落到实处;另外,要在初中级管理人员中积极推进专业化进程,强化管理人员特别是领导职务的绩效考核,通过发挥高校领导岗位绩效考核的示范作用,尽快建立起“能力本位”、凭实绩用人的良好机制。 二、高校中层管理人员绩效考核的管理机制 (一)制订完善绩效计划 绩效计划是一个确定组织对员工的绩效期望并得到员工认可的过程[1]。绩效计划的核心是设定绩效目标。绩效目标的设定是一个自下而上的目标确定过程,通过这一过程将组织目标与个人的目标结合起来。 设定绩效目标的步骤如下: 1.明确学校的战略方向。在制定高校中层管理干部绩效计划时,就要围绕学校的战略方向而进行,使中层管理干部个人的目标设定与学校的战略方向相符合,学校的战略意图能够通过中层管理干部绩效目标的设定而得以清晰体现,让每一位中层管理干部在实际工作中能从全局出发考虑问题,朝着共同的方向和目标努力。 2.明确中层管理干部的工作职责。为了更好地进行绩效管理,使绩效管理工作成功有序地进行,必须对中层管理干部所从事的工作进行职责分析、界定和说明,使考评双方在工作目标、要求与职责上达成一致,从而实现管理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合理性,也使绩效管理落到实处,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要对每一岗位的工作职责、考评指标、任职资格等作出具体描述,使它真正成为绩效考评的依据。 3.制定中层管理干部的绩效目标。从部门职能出发,依据职位职责,科学合理地确定每个中层管理干部的具体绩效目标,是绩效管理的起点。(1)制定绩效目标应强调严肃性,维护其权威性。中层管理干部必须在充分了解学校战略规划的基础之上,再分析本部门的分目标和分战略,明确自己该做什么,为什么做和实现目标的具体计划,按照学校确定的整体目标制定各自的管理工作目标。(2)在制定自己的绩效目标后,要和分管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进行双向沟通,通过沟通将学校和部门的规划目标转化为具体的工作目标来进行衡量。(3)目标的难度要适当,既要有挑战性,要根据合理加压的要求,每次制定目标的时候,适当提高难度也要符合实际情况。(4)长期的规划性目标,有年度的计划性目标,也有分阶段的具体性目标。 (二)重视开展绩效辅导机制 高校中层管理干部绩效辅导阶段的主要工作有两个方面:一是绩效沟通,对中层管理干部提供支持与帮助,共同致力于绩效目标的实现。二是收集绩效数据,为下一步对中层管理干部的绩效考核提供依据。 首先,绩效沟通贯穿于绩效管理的始终,在绩效管理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美国学者罗伯特·巴克沃说:“绩效管理是一个持续的交流过程”[2]。良好的互动沟通,能使中层管理干部正确理解绩效管理工作,达到认识上的统一能及早发现问题,及时加以解决,确保绩效目标的完成能提高中层管理干部对绩效考核结果的认可度能增进中层管理干部的情感交流,同时又是一个素质提升的过程能对中层管理干部提供适时而持续的支持与帮助,使其更加明白自己努力的方向,共同致力于绩效目标的实现,共同提高绩效能力,更好地服务于学校战略方向和部门目标。其次,收集绩效资料。在绩效辅导阶段还要持续地进行绩效资料的收集与整理。绩效资料的收集不像绩效管理的其他过程一样有时间上的顺承关系,而是贯穿整个绩效管理期间,渗透到每一个绩效管理过程当中。绩效资料的收集与整理可以通过与中层管理干部本人、上级、下级、同事及管理服务对象进行联络,采取360度评分法,以尽量客观的方式收集绩效资料,记录绩效表现,并尽量做到图表化、例行化和信息化。 建立绩效 档案。记录中层管理干部平时的绩效信息、建立中层管理干部绩效档案,不仅为绩效评估、绩效改进提供事实依据,而且帮助绩效管理主管部门发现绩效问题和优秀绩效原因,还有利于中层管理干部在绩效申诉时争取利益保护。 (三)构建、完善高校中层干部绩效考核执行的激励、约束机制 高校中层干部绩效考核执行的激励机制,就是有关单位和部门采用多种方式方法,按照特定的标准和程序激发高校中层干部绩效考核主体和客体(考核对象)的动机,引导他们努力实现绩效考核目标的一整套制度安排[3]。其核心功能在于调动高校中层干部绩效考核主体和客体(考核对象)进行绩效考核的积极性、主动性和自觉性,使高校中层干部绩效考核由“要我考核”变为“我要考核”,成为高校中层干部绩效考核主体和客体的一种自觉行为。 (四)建立健全高校中层干部绩效考核的结果运用制度 绩效考核结果的运用,是高校中层干部绩效考核程序中最重要的一环,也是高校中层干部绩效考核的目的所在、动力之源。如果只强调考核,不注重考核结果的运用,考核结束后就把考核结果束之高阁,为考核而考核,不仅考核会变得毫无意义,而且考核也难以进行下去。要保证考核机制的经久不衰,必须重视绩效考核结果的使用,把绩效考核结果与考核对象的利益挂钩,增强了考核主体和考核客体贯彻执行考核制度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因此,建立健全绩效考核的结果运用制度,是绩效考核价值实现、行为推动的根本保障。 高校中层干部绩效考核结果可以在下列三个方面运用: 1.检验高校中层干部绩效是否达到了预定目标。在绩效考核的过程中,要明确高校组织的发展战略,至上而下逐层分解组织目标,上下级共同确定各层级绩效目标,上下级就绩效指标和标准及考核的方法达成共识。因此,绩效考核结果可以直接运用于检验高校中层干部绩效是否达到了预定目标。分析是否达到了预定目标,成功的经验、存在的差距及其原因是什么,应采取什么具体对策和措施。根据高校的发展战略和绩效考核结果,调整绩效目标、工作思路和工作举措,为下一轮绩效考核循环设立绩效考核指标和标准。 2.推进高校绩效预算管理。绩效预算亦称为效益预算,它是在20世纪50年代初由美国联邦高校首先提出并应用于高校支出管理的预算模式。绩效预算是一种预算方法,同时是一种以追求效益为目的的公共支出预算模式。绩效预算作为一种公共支出预算模式,要求高校的每一项支出都必须满足绩、预算、效三要素的要求。绩是指业绩指标,表明申请财政拨款是为了达到某一具体目标或计划;预算是指达到这一业绩所需要的拨款额;效是指业绩的考核及业绩与预算挂钩的方式。 3.支持看实绩用干部的用人导向。党的十六大提出“注重在改革和建设的实践中考察、识别干部,把那些德才兼备,绩效突出和群众公认的优秀干部及时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 中国《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第33条明确规定,“考核结果应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职务升降、奖惩、培训、调整级别和工资等的重要依据”、“选拔担任上一级领导职务的人选,应从考核中被评定为优秀、称职的干部中产生。”《干部任用条例》把注重实绩列为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原则加以强调,落实这些要求,必须科学运用高校中层干部绩效考核结果,大胆提拔和使用那些作风优良、实绩突出的干部。 人员管理论文:在当代人力资源管理模式下如何提高管理人员的素质 [摘 要] 现代全国各个高校院校的人事管理正在由传统的人事管理向现代的人力资源管理转变,如何适应管理模式的转变,需要切实提高人事管理人员的素质,文章就有关问题提出自己的一些见解,希望对日后的管理工作有些帮助。 [关键词] 人力资源管理 素质提高 引言 随着我国人事制度改革,人事管理部门正在从传统的人事管理向当代的公共人力资源管理的转变,管理职能和管理方法将发生变化,将从过去的依靠指令计划、行政命令等行政手段转变为主要借助于法律和经济手段进行间接管理,科学管人,依法管人。人事管理行为由封闭型转变为开放型,由经验型、依靠政策型转变为依靠法律管理的科学型、现代化管理型。人力资源管理越来越注重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现代化以及管理体制的合理化,注重人才竞争机制运行的活力和人事管理机构、人力资源开发部门的效率。新的管理模式,需要有新的管理者,或者说作为人事部门需要更新观念、更新知识结构、提高自身素质,本文结合笔者在学校人事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就如何适应人力资源管理转变,提高人力资源管理者(人事管理者)素质进行探讨。 一、人力资源管理者素质的总体要求 1.人力资源管理的总趋势是以人为本,本着认识人、尊重人、开发人、激励人的观念,把人看成是一种重要资源来管理,当作一种资本来开发利用。人力资源管理的任务是选人、育人、用人、留人,人力资源管理的职能是调动各类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时也必须运用劳动法规和劳动合同来规范人力资源管理活动,协调处理单位的劳资纠纷,从而求得人与事相适应,达到事得其人,人适其事,人尽其才,事竟其功的目的。 2.人力资源管理的这种变化与角色的扮演对人力资源管理者的基本素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它要求我们必须有过硬的人格品质、合理的知识结构、先进的人力资源管理理念、基本的工作能力,健全的心理素质与一定的人事工作经验等方面。我们要适应人事管理到人力资源管理的转变,就要从以上几个方面提高自身的素质。 二、要求人力管理者要具有良好的人格品质 作为人力资源管理者其人格品质应包括政治修养与职业道德两方面的内容。 1.政治修养一般包括:具有正确的人生观和全心全意为员工服务的精神,时刻以单位的利益为重,不为个人或小团队谋私利;有先进的理论素养和正确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作风;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思想上、政治上自觉地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敢于同危害国家利益的行为作斗争;事业心强,有朝气、有胆识,勇于探索,锐意改革;思想解放,实事求是,尊重知识,尊重人才;有优良的思想作风和严格的组织纪律,谦虚谨慎,公道正派,作风民主,平易近人。 2.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是:爱岗敬业,热爱自己职业。关爱员工、敬重领导;责任心强,认真做好工作中的每一件事,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事无巨细,事事重要,事事都是责任;业务精益求精,时时、事事寻求合理化;具有探索、创新、团结、协调、服从、自律、健康等现代意识;树立诚信观念。诚信乃做人做事之本。 三、人力资源管理要有广博的知识 作为人力资源管理者必须具备广博的知识,其知识结构应是具有基础知识、相关知识、专业知识三个组成部分。哲学、伦理学、逻辑学、数学、心理学、社会学、医学、历史学等知识属于基础知识。这些基础知识,从人力资源管理的日常工作中,显示不出有多大作用,但是在管理理念的更新和管理方式的使用方面,却是自觉不自觉地可以应用到工作中去,这些基础知识需要了解。劳动法学、经济学、人力资源管理学、组织行为学以及国家的有关文件规定属于专业知识。人力资源管理的突出特点就是依法管理和科学管理,因此,对经济法学、劳动法学需要精通,而经济学、人力资源管理学以及国家的相关文件政策是我们人力资源管理日常工作中经常需要的知识,是我们需要熟练掌握的,工作水平的高低,很大程度上就体现在我们掌握和运用的专业知识多少。 我们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需要体现在各个不同的企事业单位之中,不同的单位有不同的专业分工,要切实把工作做好,我们需要尽可能多地了解单位的专业知识,熟悉生产流程,进行岗位科学分析。因此,单位的生产方面的专业知识属于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相关知识。另外,现在计算机技术已经广泛应用到了人力资源管理的实际工作中,计算机知识属于相关知识,我们必须熟练应用。 四、人力资源管理观念主要是“管理观念”和“价值观念”的转变 人力资源管理观念,强调提高员工的素质与能力,管理观念的转变。指导思想的转变:由“对工作负责”,“对上级负责”到“对工作的人负责”;管理方法的转变: 由“教你如何”,到“叫你如何”,再到“引导你如何”;管理手段的转变:由管理者的“中心指挥”变为“中心导向”;管理组织的转变:由下属的“参与管理”到“共同肩负责任”;管理职能的转变:由“组织、控制、指挥、协调”到“育才为中心,提高人的素质为目的”;管理环境的转变:由“简单”、“缓慢”到“复杂”、“多变”;管理者自我意识的转变:由“上级比下级高明”到“下级的具体专长和具体能力应高于上级”;管理内容的转变:由“简单的任务完成”到“建设高情感的管理场所”;管理目标的转变:由追求“一般”到追求“卓越”。 尊重人才,尊重知识,是现代的价值观的核心,在人才使用中就要用其所长:用人所长,容其所短,把人才放在最能充分显示其才能的岗位上,智者尽其谋,勇者尽其力;用其所愿:在服从工作需要和服从分配的前提下,尽可能与个人的意愿、兴趣、特长结合,力求个人自身价值的实现和企业的发展目标相统一;用当其时:珍惜人才的使用年限和最佳年龄。打破论资排辈、求全、平衡、照顾的束缚,大胆破格破例录用辈分小、资质好的青年人才。 五、作为现代人力资源管理者应具备基本的工作能力 仅有合理的知识结构,先进的人力资源管理理念,对一个人力资源管理者来说是远远不够的,是否能胜任此工作,还必须具备基本的工作能力。人力资源管理者的基本工作能力要包括写作能力、组织能力、表达能力、观察能力、应变能力、交际能力。 1.写作是人力资源管理者的基本任务,人力资源部门的规章制度、文书通告等大多出自人力资源管理者之手。所以写作能力是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的基本功。符合人力资源工作要求的文字写作本身就是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 2.人力资源管理者的组织能力是指人力资源管理者在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活动过程中计划、组织、安排、协调等方面的活动能力。日常工作要有计划性、周密性、协调性。 3.人力资源管理者的表达能力是指具有较强的交际能力,善于与人交流永远都是人事主管必备的素质。人力资源管理者的观察能力是人力资源管理者在人力资源管理理论的指导下,对周围的人和事从人力资源管理者角度予以审视、分析、判断的能力。 4.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内容有时是多变,因而对于人力资源管理者来说,要具备较强的应变能力也成为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之一。人力资源管理者在遇到突发性的问题并着手解决时,人力资源管理工作要求人力资源管理者具有一定的交际能力。 六、结束语 传统的人事管理向现代的人力资源管理不仅仅是名称的改变,而是管理理念和管理模式的变革,我们需要按照上述的要求,在人格品质、合理的知识结构、先进的人力资源管理理念、基本的工作能力,健全的心理素质与一定的人事工作经验等方面切实提高自身素质,以便适应管理工作的需要。 人员管理论文:企业离退休人员管理的对策 【摘要】煤炭企业离退休职工的管理工作在构建和谐矿区的工作当中有很重要的作用,能够影响构建稳定的职工队伍,并且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来影响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在工作过程当中煤炭企业要以人为本,要从职工的具体情况来考虑,把握好煤炭企业离退休管理工作的规律和特点,加强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的质量。 【关键词】企业;离退休;人员管理;对策。 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趋势就是实行离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煤炭企业的离退休人员在企业建设的初期,奉献了他们的青春,等到他们退休之后,应该得到社会的保障。企业要对离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的管理方式来解决这些职工的后顾之忧,从而为他们养老。在离退休人员管理的工作当中,煤炭企业还有很多问题等待解决。煤炭企业离退休管理工作涉及到的范围很广,管理的对象的特点相当显着:这些职工居住的地点很分散,给管理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很多煤炭企业离退休职工回到家乡生活,这给管理离退休人员带来了很大的难度。离退休人员的体力很差,也不会很积极地参加各种活动,很容易就会产生孤独的感觉,从而引发多种疾病。还面临着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经济的负担,离退休职工住院治疗的费用很高,很多职工都不能承受这么重的经济压力。 一、煤炭企业离退休人员管理面临的问题。 1、社区的发展不平衡。 由于社区的发展情况不同,这就阻碍了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社区的建设才属于开始的阶段,多数社区的工作人员很少,而且社区活动的经费严重不足。所以,在这种没有专门的场地和工作人员,没有老人们活动的场所。还有一些社区聘用了一些管理服务的人员,但是他们没有发挥他们的作用,忽视了为退休职工的服务工作,而把精力放到了社会医疗保险上面。所有的社区都是属于城区办事处,没有专人来服务这些离退休职工,所以很多问题都得不到解决。 2、管理经费的提留有很大的难度。 社区管理经费的问题制约了管理工作的落实。要想做好煤炭企业离退休职工的管理工作,要首先解决的问题就是落实经费的问题。本身企业应该把经费都上交给管理部门,但是一次性上交的难度却很大。煤炭企业给离退休人员的资金很有限,而且企业资产的分割有很大的难度,这使得资金很难去兑现。由于社区管理的经费比较紧张,社区的退休老人如果想开展各种活动,就没有资金的支持,导致活动不能顺利开展。 3、社区离退休人员的福利不同。 由于社区的不同的福利,影响了离退休人员对社区管理的看法。效益好与效益不好的企业的离退休人员在医疗待遇等方面会存在很大的差距。所以,一些待遇好的煤炭企业的离退休职工不愿意接受社区的社会化管理,而一些待遇很一般煤炭企业的离退休职工希望尽快能够把社区的管理社会化。 二、煤炭企业离退休人员管理的对策。 煤炭企业的离退休职工的管理工作应该根据企业和职工的具体情况来考虑,切实加强管理工作的水平。 1、完善相关的管理制度。 煤炭企业要完善相关的制度,保障社区管理工作能够稳定。 可以先把破产或者是重组的煤炭企业的离退休职工纳入到社区管理,如果职工的档案移交工作不是很方便,就可以先不做这项工作。职工的档案要由专人来统一管理;在职工的保险方面也要能够制定相关的政策,来解决这些离退休职工的医疗保险问题。还要能够解除社区管理的离退休职工的各种问题,还要能够提高那些还没有纳入社区管理的离退休职工的积极性。社区管理要制定合理的制度,为社区的社会化管理的工作奠定基础。各级地方政府要把社会化管理的工作提上日程,帮助这些职工解决问题,制度有效的方案。比如可以确定社区管理的机构,明确工作人员的制作,落实管理的经费问题。还要一步步把所有的离退休职工都纳入到社区的管理当中,办理社保的机构要能够引导离退休职工办理相关的手续。 2、为煤炭企业离退休职工提高生活上的保障。 要完善职工的养老保险的制度,落实好他们的生活待遇。要确认好职工的出生年月和缴费的年限,把离退休职工的档案移交的工作做好,要及时办理手续。为了能够准确技术职工的待遇,切实保护好职工的合法权益。在办理审核手续的时候,认真把参保人员的各项信息核对准确,各个数据之间没有逻辑方面的错误,要保障养老金的准确。为了使得离退休人员的理解,可以先把退休人员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然后请本人来签字。如果由于没有得到个人账户对账单而无法办理退休的手续的时候,企业按照规定不支付职工的工资,而且这些职工的养老金还没有批下来,给退休职工造成了生活方面的困难,企业要为他们每月发放生活费,等到养老金发到单位之后,再扣除发放过的生活费,这不仅为退休职工提供了生活的保障,还保证了企业的利益。 3、筹集资金。 煤炭企业要筹集资金,从而能够保证社区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所以说要想做好退休职工的社区管理工作,最重要的问题就是解决经济问题。所以,要从各个方向来筹集资金。要按照文件的规定,来解决服务工作的经费。还要向企业来收取服务费,对于改制或者是破产的企业要把管理费提留出来,企业如果不能一次性缴纳,就可以分几次缴纳。 4、加强社区党组织建设。 在已建立健全社区党总支、党支部的基础上,一是按退休人员党员的居住方位,建立退休夫员竟小组。对于原企业退休人员居住在其他社区的党员应与所在社区党组织联系,将组织关系转入所在居住地社区,就地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二是社区党组织应采取不同形式,结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在一个时期的中心工作,根据退休人员党员年龄结构、身体状况有计划地安排组织活动。凡重大节假日都应有组织地安排活动。以增强党员的组织观念,启发全体党员自觉履行党员义务,保持党员先进性。三是社区和党组织开展健康向上的文化体育活动,增强离退休人员的体质,陶冶离退休人员的情操。 5、采取多种形式使离退休职工老有所学。 学习是许多离退休职工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要紧紧围绕党的各个时期重大政治活动,采取征订报刊、发放资料、办班辅导等形式,建立以政治时事为主要内容的常规学习体系,并做到对体弱多病、行动困难的离退休职工实行送学到家,对远涉外地、不能参学的离退休干部实行函学到人,对文化偏低、视力不行的退休干部实行帮学到位,切实做到党中央有重要会议、中央领导有重要讲话、报纸杂志有重要社论等相关内容,都要及时组织离退休职工学习。 总之,离退休管理工作做好了,既能更好地安抚离退休职工,又能间接地做好在职职工的思想稳定工作,使他们安度晚年生活,还能促进家庭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巩固和发展煤炭企业 的建设成果。 人员管理论文:流动人员管理在城市化进程中的问题 【摘 要】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快速发展,人口流动越来越频繁,加强流动人口的管理是现代社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国城市化进程中流动人口管理方面还存在不足,需要通过创新理念、强化保障、完善制度等来改进和加强流动人口的管理。 【关键词】城市化;流动人口管理;问题;对策措施。 随着我国城市化的快速发展,人口流动将变得越来越频繁,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和服务是促进社会管理的重要保障。人口管理是社会管理的基础,各级党委政府并加强社会管理问题的研究,并将流动人口的管理作为常态化的日常重要议程。 1、前流动人口的基本现状和特征。 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必然带来人口的频繁流动,而社会和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肯定存在人口流动增加。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迅速发展阶段,经济运行中的市场配置必然要求不同产业和地区间的生产要素的流动。 改革开放以来,城市化进程不断向前推进,流动人口发生了许多新变化: 1.1 流动人口总量剧增,绝对比例增加。 经济社会的告诉发展必然会导致人口的频繁流动,是社会化和城市化的必然产物。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全国31 个省、直辖市、自治区2010 年居民居住地和户口登记地半年以上不一样的人口高达2亿6000 多万人,相比2000 年的全国人口普查数据增加了80%。并且全国人口中流动人口比例正在高速增加,2010 年占到了近20%。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外来人口大大超过了本地常住人口,如广东省深圳市流动人口高达80%多;二、以青年为主,流向趋于广泛。随着城市化进程的高速发展,我国流动人口分布已形成了以东部沿海地区重心,内陆较发达城市为中轴,西部中心城市为聚集点的格局,并且流动人口以80 后、90后青壮年为主;三、流动频率增强,管理难度加大。由于我国人口随着信息化、工业化、城市化发展遍及每一个角落。劳动着在选择工作地点时会综合考虑工资福利、工作环境、时间、交通等,以及对家人的照顾方面等因素,导致人口流动频率明显加快,监管难度越来越大。四、教育素质偏低,责任意识薄弱。虽然我国随着九年义务教育开展和人们对教育的重视,流动人口的受教育水平和年限不断提高,但高中文化和初中文化仍是流动人员的主体素质。教育素质偏低使得他们只能从事那些重体力、低收入,甚至高危险、低保障的活。加之缺乏亲和力、认同感,社会责任意识淡薄;五、刑事涉案面广。流动人口进城后,由于原有的生存社会支持保障网的断裂以及自身低就业竞争力,价值缺乏一定的心理辅导和有效法律包括,导致全国各地区很多刑事犯罪嫌疑人和被侵害对象中大部分涉及到了外来流动人口。 2、国城市化进程中流动人口管理的问题和表现。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一直都很重视人口管理工作,但社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飞速发展必然会导致人口管理领域的问题产生,特别是流动人员管理方面,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 观念的排斥性。 虽然流动人口给城市建设个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力量,但一些政府受传统狭隘思想的影响,流动人口被错误地看作是城市发展中的“敏感群体”、“边缘群体”、“流浪群体”等。 而且一些本地居民受“高人一等”的心理驱动,认识还停留在感性,有意地造成外来人员生活和工作的障碍;二、制度的二元性。传统的社会管理制度是人口流动的最大阻力。其中的户籍制度最大的弊端是将户籍与人们的享有的社会福利、社会地位、其子女接受教育等方面直接挂钩。 我国目前的户籍制度存在着相对流动人口来说不公平的附加功能;三、资源的分割性。由于流动人口管理涉及的部门和涵盖的内容非常广泛,虽然在各行政系统间建立部门合作机制,但规划不统一,公共资源不能充分共享,造成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的现象,增加了人员管理的负担,导致人口管理和服务不到位;四、政策的自利性。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往往是依据地方政府的政策规章,而不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地方政府制定的法律法规旨在最大限度地保障本地区、本部门的利益。当本地利益和流动人口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地方政府会牺牲流动人口的利益来保护当地的利益;五、法制的滞后性。对流动人口管理的依据法规以地方政府制定的法规和规章为主,其内容大多是规范约束流入本地的人口,而没有本地人口外流到其他地方居住或工作相应的管理依据,导致了流出和流入管理的严重脱节,增加了流动人口管理的困难。 3、和加强我国流动人口管理的对策措施。 3.1 创新理念。 一是树立以人为本和服务优先的理念。相关部部门应将管理和服务有机结合起来,努力使管理寓于服务之中,服务中完成管理,管理中充满服务。二是树立公平对待和开放包容的理念。维护和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本着包容开放的政治态度,努力使流行人口享受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三是树立依法管理、综合施策的理念。加强流动人口法制理念教育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维护群众合法利益,保障社会和谐稳定。 3.2 完善机制。 一是健全劳动力服务管理机制。加强对劳动力市场的规范化管理以及职业介绍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二是建立多层次的服务管理协作机制,包括不同部门、系统、机构间的合作。构建我国市、县、乡、村四级流动人口信息互享工作网络。三是建立人口流入地和流出地双向管理机制。 构建区域网络互动平台,加强协作,及时动态掌握人员的流动情况。 3.3 改进方法。 一是以证管人。采用“旅店式”管理办法,加强流动人口的登记办证。二是以房管人。建立健全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落实房东和租房者之间的责任。三是以业管理。要求用人单位建立员工信息报送制,加强流动人口的动态管理。四是以网管人。充分利用计 算机技术,建立流动人口信息工作平台,加强流动人口的信息采集、录入、更新等工作。 3.4 强化服务。 一是提供均等化服务。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建立流动人口信息管理平台,实行流动人口均等化服务,保障他们的权利。二是实行吸纳型服务。培养服务理念,享有与本地居民相同的公共福利和服务,包括子女教育、医疗、养老等。三是开展奖励性服务。对那些给本地社会、经济建设作出贡献的流动人口给予相应的入户奖励。四是推广自治式服务。 引导外来人员建立自治组织,加强该组织的培训管理和服务关爱工作。 3.5 统一领导,协调管理,建立流动人口专门服务管理机构除了市县镇三级建立管理机构,配置专门管理人员外,社区或村要设立协管员或户管员,负责登记、管理、检查流动人口的工作。其次,经费保障。各级政府应将流动人口管理经费纳入到社会建设经费,考虑在本年度的财政预算中。最后,法制保障。借鉴国外管理流动人口的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出全国统一的流动人口管理法律法规。 人员管理论文:刍议检察人员分类管理 记得五年前,德国一位著名的刑事法学专家,马克斯普兰卡刑事法学研究所的所长阿尔布莱西特教授第一次到我国一基层检察院访问时,曾参观该院一可容纳二三百人的大会议室,问及用途,得知是检察官们学习开会之所在,颇为疑惑。遂问及该院共有多少名检察官,答曰:近二百名。更为不解。五年前的事虽有翻译未能正确区分检察官及检察人员而造成的误解。但国外的专家学者及检察官同行们确实无法理解,在中国,至少在当时,检察人员等于检察官或者说约等于检察官,工作在检察机关每个岗位上的人员都希望并有可能成为检察官。虽然,1995年制定的检察官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但事实上,在现实的检察机关中,开车的司机可能是检察官、看门的门卫也可能是检察官,而且由于资历、年龄、工龄等“硬件”上的优势,这些检察官往往较之从事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的检察人员的职级更高。这一问题的产生固然有历史的原因,但不容忽视的是检察人员管理机制改革的滞后造成的,而且直接影响着检察人员整体素质的提升。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成员法治需求的增加,司法公正作为社会正义的核心内容和保障越来越受到社会关注。事业兴衰,关键在人。包括检察人员在内的所有司法官员的素质已成为制约司法公正的一大瓶颈。从总体上看,检察机关现行的队伍管理办法,基本上还是沿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党政干部管理模式,存在着录用人员标准单一、干部考核“千人一面”以及责、权、利不相宜等现象,影响了检察机关人力资源的有效开发,制约了检察职能的充分发挥。为解决这一问题,自二十世纪九十年代起,各地一些具有改革创新意识的检察院从检察人事制度改革入手,研究探讨检察人员的分类管理问题,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在此基础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00年制定的《检察改革三年实施意见》中明确提出,要改革检察机关干部人事制度,调整人员结构,提高人员素质,实行检察官、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行政人员的分类管理,建立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将以检察人员分类管理为主要内容的检察机关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作为六项改革之一。此外,为进一步提高检察官的素质,加强对检察官的管理,保障人民检察院实施法律监督,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保障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司法公正,最高人民检察院积极向全国人大提议根据宪法,对检察官法进行了修改,从而在法律层面上,为检察人员管理体制的改革创造了一定条件。 通过几年的改革实践,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的意义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共识,即:自觉改革与检察工作发展不相适应的干部人事制度,逐步建立健全与依法治国相适应、符合司法规律、具有检察特点的检察人员管理体制,是加强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落实检察官法的内在要求;是实现党的十六大报告中对包括检察人员在内的司法人员的基本要求,即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必然要求;是提高队伍素质和执法水平,确保公正执法的客观需要,也是从根本上改革现行检察队伍管理模式,完善检察制度的重要途径。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有利于调动广大检察干警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有利于防范、遏制司法腐败和用人腐败,是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检察队伍,推进检察改革和检察事业跨世纪发展的必要保证。 根据部分检察院的试点和专项课题研究表明,检察人员分类管理作为人员管理模式的改革,其关键在于建立以“职位”(Position)为核心的管理模式,以改变检察机关普遍存在的“因人设位”,以人为中心,人浮于事的问题,尽快建立“以事为中心”的管理体制,注重工作实效,改进检察机关工作效率,逐步建立由职位决定待遇,按职位规范用人和考核奖罚的管理模式,使报酬与现时的实际责任和效益密切挂钩。而所谓职位指组织在确定了其组织结构后,为每一个成员规定的任务与相应的职责。职位是任务与责任的集合,是人与事有机结合的基本单位。职位的设定组织结构细化的必然结果,也是组织运作的基本细胞。作为检察机关职能、机构、人员编制相对确定的条件下,按照《检察官法》、《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确定的职责,设置明确的职位并确定其职责是现实可行的。这里的“职位”可以是由一个人或多个人承担的一个或多个岗位的工作的综合。经过多年的检察工作的实践,各部门在综合考虑工作量、工作难度等因素过程中,反复调整、实践,形成了目前的若干人从事某一项工作,或者一人从事多个岗位工作,这是符合“满负荷工作”原则的。 建立以职位为核心的管理模式,实现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的基础和前提首先是进行职位分类。所谓职位分类,就是把检察院中常任的所有干警的职位,经过详细调查和评价,按照其工作种类和业务性质的不同,横向划分为若干类别和职级;再对各类别的职位按照其工作难易、责任轻重、所需干警资格和条件等因素,纵向划分出若干个高低不等的职级;在对各类别的职位分 级的基础上,再将各类别的职级加以比较,划分各个类别的统一职等;最后,制订出“职位说明书”,以此作为干警的录用、考核、晋升、工资、培训等项管理工作的基础和依据。虽然,各地在试行分类管理时,模式不尽相同,但按照专业化的要求大体可将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作如下类别划分: 1.检察官类:包括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主要由受过高等法律专业教育,有较高文化(大学本科)和专业知识水平及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精通检察业务,有较高政治思想素质、道德素质、业务素质的符合检察官条件、具有相应任职资格的职业检察官组成。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权主要通过他们来履行。检察官的一切权利义务由检察官法调整规范。 2.书记员类:书记员应可分为不同等级,由文化水平较高(一般要有大学专科以上),熟悉检察业务及诉讼规则,受过专门训练的政治强、业务精的专业人员组成。他们根据检察官的指令和检察工作需要,在检察长统一领导下协助检察官办理司法文书,管理诉讼档案、文书档案,处理诉讼杂务,负责办案记录等。书记官的权利义务由书记官条例来规范。 3.司法警察类:此类人员应由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受过警察业务专门训练的司法警官组成。他们根据办案需要担负司法文书送达、现场勘验保卫、协助搜查、押解、看管暂留嫌疑人等任务。这部分人员的权利义务受警察法和司法警察条例调整规范,享受警官职级待遇,按警官警衔序列任命和罢免。 4.检察技术人员序列:这类人员不授检察官职衔,应按国家同类专业技术人员对待,纳入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序列,享受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人员政治、经济待遇,职称由国家人事部门考试、考核、评定。 5.检察行政类:此类人员还可以细分为行政领导类、行政管理类和行政事务类。这部分人员任职条件和权利义务受国家公务员法和劳动法调整规范,他们不行使检察权,是国家公务员队伍的组成部分,是检察机关中的国家公务员。 除此五分法外,也有依据检察人员所在职位的性质,将检察人员分为检察官、检察事务官和检察行政官三大类别。此种划分方式将书记员、司法警察和检察技术人员调整,建立检察事务官职务序列;将在检察机关中从事人事、财务装备和检察行政事务管理的人员归类为检察行政官,按照行政公务员模式进行管理。 无论是五分法,亦或是三分法。建立以职位为核心的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模式,都应当制作《职位说明书》,作为检察人员的录用、选拔、奖惩、培训提供依据。 职位说明书(job description)是关于工作执行者实际在做什么、如何做以及在什么条件下做的一种书面文件。职位说明书使每个职位的职责得以清晰的界定,并且提供了该职位多方面的信息,这就为考核、培训、人员选拔、奖酬等人事工作提供了基础。值得一提的是,它使得我们能够提出一些更为深化、明晰的任职资格,尤其在素质和能力方面。职位说明书的编写尚没有一个标准化的模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经过认查调研论证,组织编写了较为系统的《职位说明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工作标识。说明工作的基本信息,如职位名称、代码、直接主管、下级职位、所属部门等。 2.职位设置的目的。用一句话简单地概括工作的主要功能。 3.工作关系。主要用该职位在组织结构图中的位置来形象地表明该职位在组织中的位置。 4.工作职责和职责细分。将工作分解为若干职责由主到次排列,并将每一职责分解为若干任务。这是工作说明书中最主要的内容。由于海淀检察院的工作性质决定了每个职位上的任职者都会从事职责之外的一些工作,如统计员偶尔也要负责律师接待工作,一些上级部署的临时性工作任务也必须由领导指派下属完成。因此,由于对职责的描述中最后多有“其它事务”一项,这一项职责出现在大多数职位说明书中。 5.工作关联与工作地点。每个职位的担任者与检察院内部、外部人员的接触和联系也是职位说明书的一项内容,籍此可以看到每个职位与内外部的联系,使竞争上岗者了解职位信息。工作地点则说明职位工作场所的物理环境,和所具有的一些工作时间(正常工作时间、出差时间、加班时间)特点。重要的是,有一些职位所在的工作场所与其他职位相比有着明显的不同。比如说法警要接触通风、照明低于正常标准的物理环境,监所处的干警接触的物理环境也比较差,在职位说明书中将其做出明确的刻画,这样使每个任职者对工作有了更深的了解。 6.衡量标准。在职位说明书的制定过程当中增加了对于每一项职责的衡量标准,这些衡量标准主要有两个部分,一是对工作结果的衡量,二是对工作过程,也就是说职位的担任者在履行职责和完成任务过程当中的一些情况进行衡量,与原有的岗位责任制和目标量化管理不同,它既从工作的结果,也从工作的过程来加以权衡,由此比较容易抽取出准确一些的考核指标。检察人员的许多业绩既可以用量化指标的形式来表示,例如完成调研文章的份数,这样的业绩我们称之为指标性业绩,还有一些是无法量化的工作业绩,例如文件的归档,接待律师来访,出纳要做到帐实相符,等等,这样的一些活动可以使用及时性、准确性、满意度这样一些非业绩性 的指标。 7.工作的任职资格,又称为工作规范。已有的任职资格提得相对的宽泛,比如说都是具有较高的法律知识,拥护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纪等等这样一些说明。在此基础上,应对职位提出一些如品德、原则性、廉洁性、学习能力、进取心、责任心等增政治和业务上应具备的共同的素质和能力,同时根据人员分类的思路,对类别的差异提取出来一些诸如计划能力、组织能力、决策能力等相对详尽的素质和能力,为人员的录用提供了一个相对准确的参照。例如,对于检察官提出语言表达能力和逻辑思维能力这样一些任职资格。 在任职资格最后的“其它”一栏中,任职者还可以提出诸如具有较为丰富的法律知识,能够遵守各项纪律等等这样的一些描述,或提出一些为该职位的所需要的能力和素质,并且为日后加入其它信息提供了空间。 《职位说明书》对于人员的录用提供了更加准确的标准,而这些素质和能力可以通过人员素质测评来提高录用的正确率,把好干警的“入口”。在着眼于人员能力提高的考核中,还可以将此列入考核范围。同时也可以对不同的干警进行内容和方式不同的培训和考试,比如说,对法警的培训和考试应当侧重于基本的法律常识以及基本技能方面的训练和考试;而对于行政管理人员,培训和考试侧重于一定的管理学知识、法律知识,这样就避免了所有的干警都去参加同一类型的考试,获取得晋升资格,所学非所用的弊端。使培训和考试的针对性更强。 建立以职位为核心的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模式,还应当建立完善的职位考核评价机制。职位评价,又叫职位评估,是在职位调查的基础上,根据职位分类因素的比较,对职位进行差序化的过程。它是检察院确立奖酬制度的一个重要依据。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在设计职能评价体系时,参照了目前国际通行的职位评价标准,即日内瓦国际劳动组织确立的“日内瓦范本”。其基本思想是:通过选择确定职位评价的通用要素来建立职位评价的统一体系。按照日内瓦范本,认为对一切职位的相对价值都可以从四个方面去测量,即:工作责任、工作负荷、任职资格和工作环境。根据检察业务的实际,该院参考国内相关领域的实践,选取了17项评价子要素,主要包括:1.工作责任:包括6个要素;职权、责任轻重、指导监督的责任、工作复杂性、工作方法、工作关联的直接目的;2.任职资格:包括7个要素:最低学历要求、知识范围、专业难度、工作经验、公文写作、语言表达能力、逻辑思维能力;3.工作负荷:包括2个要素:工作时间特征、工作压力;4.工作条件:包括2个要素:环境舒适性、危险性。对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模式的设定,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是一个需要多方面协作的系统工程。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在理论和实践层面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在某种程度上讲,该项改革的成败直接关系到新世纪检察事业的发展,关系到检察机关能否实现十六大提出的改革目标。虽然检察机关在探索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的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经验,但通过部分试点单位探索分类管理的实践表明,对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实行分类管理是一次重大的检察制度改革,它涉及到机构设置、编制、职务和级别等许多方面,不是某个检察院能单独完成的。以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的分类管理试点——上海市浦东新区检察院为例。被破例允许检察官的任免根据检察业务需要进行,只有从事检察业务的干部才能被任命为检察员或助理检察员职称改变了过去能上不能下,检察官的发展受指标限制的问题。因此在落实分类管理的过程中,该院首先将近30名检察行政人员的检察职称免去,但保留其任职资格。这就为检察官系列的人员让出了检察员、助检员的职称空缺,从而拓展了检察官的发展和提升空间,促进了检察业务工作。但职级的限制又使这项工作难以推进和推广。因此,为更好地开展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工作,应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在总结各地检察人员分类管理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与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劳动部、财政部、编委等职能部门充分协商,依照相关法律,连同配套措施以规范性文件共同发文,在全国统一实施。 人事部、劳动部、财政部、编委等职能部门充分协商,依照相关法律,连同配套措施以规范性文件共同发文,在全国统一实施。 人员管理论文:乡镇财政供养人员总量控制与管理办法的研究对策 关键词:财政供养总量控制管理 乡镇财政供养人员过多,一直以来成为镇级经济发展的瓶颈,很多乡镇目前只是维持着吃饭财政的尴尬局面。因而,如何有效地控制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规模,降低行政成本,减轻财政负担,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是一个迫在眉睫、积极求解的课题。为此,本文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就建立编制、人员与财政预算相结合的管理机制,实行乡镇财政供养人员总量控制以及管理办法进行了认真地研究与探析。 一、乡镇财政供养人员基本情况 截止20__年底,调查地区乡(镇)级行政事业编制总数为11503人,占辖区编制总数的49.7。实有财政供给单位人员总数17341人,占辖区财政供给总数的55.5,其中:在职10124人,离休317人,退休6900人。按结构分,公务员972人,参(依)照公务员管理人员224人,事业管理人员1169人,事业专业技术人员6987人,技术工人509人,普通工人263人。按部门分,乡镇机关914名,财政所180名,司法所42名,镇事业单位1007名(其中在编在岗774名,落聘待岗、学历培训233名),国土资源所102名,卫生院1093名,乡镇卫生所109名,农村中小学5837名,乡镇各类离退休人员7217名,其他各类人员840名。 在乡镇的编制方面,调查统计资料显示,各镇在职全额供给人员和公用经费单位的人员编制平均为318.1名,其中各乡镇的行政编制平均为56.6名。实有财政供给单位人数各乡镇平均数为440.2名(含离退休人员为754名)。 二、控制和调整乡镇财政供养人员过多的管理对策与思路 出于机构编制是配备人员和控制财政供养人员总量的“阀门”的考虑,实施总量控制与精减机构,是管理和压减财政供养人员的源头之举。编制、组织、人事、财政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商配合,积极稳妥地推进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调整和优化事业单位布局结构,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的增长,进一步完善机构编制管理协调运作的调控机制,最终实现财政供养人员编制总量零增长,甚至负增长。 (一)明确职责,规范工作 机构编制部门要认真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机构编制工作的规定,严格机构编制管理。除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明确要求外,各级党政群机关不再增设机构。职能调整和任务增加的部门所需编制和人员,通过部门内部调剂和转变职能、转变管理方式、提高人员素质加以解决。事业单位不再增加机构编制,确需调整的,要按照“撤一建一”和人员编制内部调剂的原则办理。 组织、人事部门必须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编制员额内安排新增人员计划。满编和超编单位不得增加人员。机关事业单位按计划增加职工,须凭人事部门核发的增人计划单办理有关手续。凡无增人计划增加职工的,组织、人事、教育、劳动保障、民政等部门不予办理录(聘)用、调配、毕业生就业、工资核定、社会保障、退役士兵安置等手续。 财政部门要把机构编制和人事部门核定的人员,作为编审行政事业单位部门预算和拟定核拨经费的主要依据。对未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同意设置的机构,不列入政府部门预算范围;对超编人员和擅自增加的人员,一律不予核拨经费。 (二)建立机制,有序协调 一是建立机构编制、人员与经费管理动态监管系统。机构编制、人事、财政部门要统一建立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人员信息数据库,将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编制、经费管理形式及人员基本信息,全部纳入数据库,实行动态监管。人事编制部门负责组织数据维护和审核,财政部门根据数据库中核定的数据安排相关经费预算,实现人事编制部门与财政部门共用一套数据,从根本上解决编制、人员和财政预算的同步衔接的问题。 二是建立鼓励分流人员和减少财政供养人员的激励机制。县(市)级财政部门在财政体制调整、对下资金分配和财力结算时,应使之直接与乡镇减人、减支相挂钩,把财政供养人员的增减纳入激励性转移支付计算因素中。另外,县(市)级党委、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具体措施,鼓励支持乡镇机关事业单 位人员到企业、社区工作或自主创业。必要时可积极推行节编奖励制度,对空编单位给予适当经费奖励,切实鼓励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减少用人数量,不断优化人员结构,增强人员素质,提高管理水平和行政效率。 三是建立和执行财政供养人员工资“三核一代”制度。即,只有在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同意设置的机构和核批的编制及人员范围内,人事部门才能核定人员工资,财政部门才能列入部门预算范围并核拨经费,工资银行才能开设帐户并发放工资。对擅自增设的机构,财政部门一律不予核拨经费。按照当前公共财政“乡财县管”的要求,在实行乡镇公教人员编制实名制的基础上,实现工资由县(市)级统发。对具备条件的其他乡镇事业单位,也要及时纳入工资统发范围管理。 四是建立和完善乡镇财政供养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将财政供养人员总量控制目标落实情况列入乡镇党委、政府的目标责任制内容,认真开展和贯彻好乡镇财政供养人员增长和供养系数的控制工作。县(市)级组织、机构编制、人事、财政、教育、民政、劳动保障、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切实负起责任,在机构编制和人员管理上形成协调联动、齐抓共管的局面,并加大责任追究和查处力度,切实维护机构编制的严肃性、权威性和法律效力。(三)措施配套,有效约束 一是合理确定和严格控制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总量。确定财政供养人员总量控制目标,理论上讲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职能工作需要,即所确定的人员要能够满足正常开展工作、实施公共管理与服务的需要;二是政府财力允许,即所确定的人员财政要有钱养得起。根据目前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实际,实施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总量控制,应分类采取不同方法: ——行政政法编制数。20__年机构改革后,中央对地方行政、政法编制实施总量控制,并已经核定下达各地行政、政法编制。由于中央对行政、政法编制掌握较紧,各地为满足工作需要,核增了部分地方政法编制。鉴于行政、政法编制已经固化,因此核定机构编制总量中,行政机构编制按现有各级行政、政法编制数核定。 ——教育部门机构编制。按照中央和省制定的分类师生比例核编办法加以核定。 ——其他事业机构编制,综合考虑人口数、财政收入、国内生产总值、地域面积、行政区划数等指标,采取回归分析等数学方法科学核定。 考虑到财政供养人员问题的敏感性、复杂性、艰巨性,总量控制目标可分步实施,逐步到位。乡镇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根据职位需求,组织竞争上岗,择优录用。与此同时,按照“大稳定,小调整”原则,科学合理地调整乡镇规模和布局,撤并个别人口少的乡镇,并防止出现改革后新旧机构交叉运行、新机构有名无实、分流人员难确定、富余人员分流难等现象,稳步推进乡镇机构改革向纵深发展。 二是严格执行机构编制工作“三个一”的审批管理制度。即机构编制工作由编委及其办事机构一个部门承办,主管机构编制工作的领导“一支笔”审批,机构编制部门一家行文。对未经县(市)编委会集体研究并经过“一支笔”审批,擅自增设机构,增加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随意进人的,除其结果一律视为无效外,还要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由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同时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编办“五不准”和关于机构编制工作的各项政策规定,做到按政策办事,按规则办事,按规范办事,进一步强化机构编制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管理。 三是在实施总量控制过程中,除有权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外,严禁增加其他新的机构编制,也不得批准机构升格。对个别确因工作需要,在现有机构编制内进行有增有减的调整。但整个始终过程要严格执行核定的行政编制数和现有事业编制数,不得突破。行政机关一律不准使用事业编制和变相扩大行政编制,机关、事业单位一律不得超编进人;缺编单位进人原则上在同级同类单位调剂;满编单位进人必须坚持“减一增一”;杜绝无编进人。 四是实施“阳光编制”,实行“一人一编一卡”。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需要,以及推进国民经济跨越式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综合考虑人口、经济发展水平、地域面积、区划设置、财政供养能力等多种因素,机构编制部门应积极采取科学的数学计量方法,合理核定县乡党政机构领导职数和编制员额,以及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总量,全面落实编制实名制的“阳光管理”,实行“一人一编一卡”。对行政、事业、工勤编制以及其他专项编制做到全部实行严格分类管理,定编定岗到人,杜绝超编、超职数和混编混岗现象。具体执行中,要切实严把人员配备的“进口”关,疏通人员“出口”,严格控制财政供养人员盲目增加,在全面清理机关部门和事业单位的临时人员的基础上,认真执行党政机关“凡进必考”的考试录用制度,确保县乡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新进人员一律采取公开考试和严格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择优录用,杜绝“考不进来调进来”的现象。 五是实行“用预算管编制,用资金管人头”的办法,强化人员的经费约束。编制部门、人事部门核定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确定新增人员计划,要与财政部门做好事前协调沟通,坚持“有钱才有编,无钱就无编;有钱才进人,无钱不进人”的原则,扎实推行新增人员由财政、编制、人事三部门联合审批制,做到经费供应计划、编制使用计划、增人计划的“三级联防”。“用预算管编制,用资金管人头”,积极推进部门预算管理,严格执行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对所有财政预算内未满编的单位进人,必须取得编制部门的“编制使用计划”、人事部门的“增人计划”和工资审批表、财政部门的“经费供应计划”。在实施中,对行政机关在编制定员内的人员增减,可执行“减人不减经费、增人不增经费”;对事业单位可实施分类过渡性激励政策:一是对已经清理规范机构编制的空编事业单位,财政部门除按其实有在编人员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和核编经费外,可另将空缺员额经费的50%奖励给该单位,并在此基础上实行“减人不减经费”的激励办法;空缺员额的奖励和减少人员的经费,可用于在编人员的奖金和福利;二是对满编的事业单位减少财政供养人员,财政部门不核减其经费,减少人员的经费全 额留作在编人员的奖金和福利。三是超编的事业单位都要在3年过渡期内把实有人员精简调整到编制定员以内,或将超编的财政供养人员转为经费自理人员,在精减调整期间财政部门可逐年按比例核减超编人员经费,3年期满后财政部门不再核拨超编人员经费。而对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通过非正当途径挤进党政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人员,财政在单位部门预算编审和调整时,除不安排相关人员工资和公用经费外,还应同比例扣减单位的公用支出,进而从经费管理的源头有效杜绝人员无序挤编现象的发生。 六是加速推进事业机构改革步伐。根据十六大提出的“按照政事分开原则,改革事业单位管理体制”的要求,按照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能够满足公共服务需要、科学合理、精简高效的现代事业组织体系的目标,积极从三个方面来加速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步伐,从总体上收缩事业单位的规模。一是对凡具有企业化经营条件的事业机构,坚持市场导向原则,积极推向市场,使其成为独立的经济或服务实体,财政不再供养;二是对于职能萎缩、名存实亡和长期不开展业务的事业单位,予以撤销;三是对于职能相同或相近,业务相似的事业单位,积极进行合并,交由一个部门承担,从而把政府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减少到最必要的程度。 七是建立健全干部职工社会保障制度。俗话说,“先修渠,后放水”,对符合条件的乡镇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保险等切身社会保障问题,财政可通过政策配套完善等适当形式给予支持,降低分流转岗人员的后期生活和社会风险,切实维护稳定与和谐,使“生财有大道,生之者众,食之者寡,为之者疾,用之者舒,则财恒足矣”的古训在现实版中真正得以演绎。 人员管理论文:对公共资金管理人员职务犯罪分析和对策研究 为了深入研究公共资金管理人员职务犯罪,笔者试图弄清到底什么叫公共资金?为此,笔者查阅了大量资料,但是始终没有发现一个关于公共资金的明确的、统一的定义。虽然如此,还是有收获,笔者发现了几个省市的关于加强公共资金管理的“办法”或“意见”,基本弄清了公共资金的范围,公共资金是相对于财政资金而言的。财政资金主要包括:各级财政和税务部门依法征收的税收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政府性基金、彩票公益金等非税收入;各缴税缴款缴费义务人依法缴纳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和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支出;国务院和各级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财政性资金。那么公共资金主要包括: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征收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资金以及缴款缴费义务人的缴款缴费收入和支出;各级国土房管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经办机构依法收缴的住房公积金、商品住宅维修基金和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等资金以及缴款缴费义务人的缴款缴费收入和支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等收支;国务院和各级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公共资金。 通过公共资金的范围,我们可以看出公共资金涉及千家万户,造福全体国民。因此,保证公共资金安全高效廉洁运行,对于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对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对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具有社会基础性作用。但是,当前公共资金领域贪污、挪用、私分等职务犯罪时有发生,影响恶劣,危害严重。在本文中,笔者结合全国典型案例,精要分析公共资金管理人员职务犯罪的特点和原因,并从监督角度概要提出预防措施,供同行或同仁参考。 一、公共资金管理人员职务犯罪的特点 (一)犯罪主要发生在三大领域。从前文公共资金的范围看,公共资金有十数项,但从目前暴露的或检察机关查处的案件来讲,公共资金管理人员犯罪主要集中在三大领域。一是医疗保险领域。二是住房公积金领域。三是农村养老保险领域。如上海社保基金案、原湖南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李树彪贪污、挪用案被称为“中国住房公积金第一案”、云南省红河州民政局挪用6000万农村养老金建豪华“民政社区”案,就是发生在上述三个领域的典型案件。 (二)犯罪的手段主要是贪污和挪用,而挪用又占绝大比例。从公共资金管理人员犯罪的手段上看,往往是贪污行为和挪用行为相伴随,但是如果从单一作案手段角度讲,贪污案大概占三分之一,而挪用案大概占三分之二。 (三)犯罪的主体大都是公共资金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及其上级管理部门官员、财务人员和受委托管理公共资金的金融单位的人员。公共资金管理人员犯罪的主要集中在“三类人员”身上。首先是各种公共资金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及其上级管理部门的官员,包括社保局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农村社会保险处处长等等,这些人是易发职务犯罪的高危人群。其次是各种公共资金管理部门的财务人员,主要是指会计。如,原广西贺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富川管理部副主任兼会计廖某(女),在先后担任富川瑶族自治县房改办会计和贺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富川管理部副主任兼会计期间,伙同先后担任富川瑶族自治县房改办出纳、会计的唐某(女)多次以支付业务费、经费款项为名,开具现金支票从中国工商银行富川县支行住房公积金专户中领取现金不入单位财务帐并占为己有,后通过涂改银行对帐单并依据假的银行对帐单来记帐,从而隐瞒她们在住房公积金专户提取现金的事实。最后,廖某被判无期徒刑,唐某被判有期徒刑15年。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不要忽视公共资金管理部门的小人物,小人物也能做大案。三是受委托管理公共资金的金融单位管理人员。在实践中,有的地方政府将公共资金委托某个金融机构进行管理,所以这些受委托的金融机构的公共资金管理人员也会发生贪污、挪用公共资金的职务犯罪。如 ,原中国农业银行宁阳县支行营业部客户经理靳恩河,利用担任客户经理和经办社保基金的职务之便,采用销毁转帐支票、 偷盖公章、私刻公章、伪造虚假现金缴款回单和虚假进账单、对帐单等手段,先后31次骗取、窃取宁阳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事业处、宁阳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宁阳县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中心等单位公款共计1160万元。 (四)犯罪的数额巨大,影响恶劣。公共资金管理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一个个触目惊心,涉案的数额一般都比较巨大,几十万、上百万、超千万,甚至是过亿元,而且涉案资金绝大部分被挥霍掉,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严重损害了广大民众的利益,撞击了社会保障的根基,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威信。 二、公共资金管理人员职务犯罪的原因 公共资金管理人员职务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或是人性的贪婪所致,或是制度的缺失使然,或是监度不力引发,或是发案率较低怂使,抑或、抑或等等。在本文中,笔者重点探讨两个方面: 从主观方面讲,公共资金管理人员职务犯罪是因为人性的贪婪所致。诺贝尔奖得主弗里德曼曾精辟论述过花钱的4种模式:“花自己的钱办自己的事,最为经济;花自己的钱给别人办事,最有效率;花别人的钱为自己办事,最为浪费;花别人的钱为别人办事,最不负责任。”我非常赞成这一观点,“花别人的钱为别人办事,最不负责任”的确是洞悉人性本能和体制弱点的至理名言。问题恰恰是,公共资金的管理者们正是“花别人的钱为别人办事”最为典型不过的代表,因此,从人性的角度出发,无论是当局者,还是普通民众,根本不用相信,如果没有强有力的监督,这些“花别人钱为别人办事的人”会管理好、善待好、呵护好这笔钱。而大量的案件事实正好从相反方向证明了这一点,这些管理者中的部分利益熏心者会把公共资金当成“唐僧肉”,恣意蚕食,甚至鲸吞。所以,当前,在公共资金领域,有这么多大小“老鼠”或“硕鼠”被查处,就不足为怪了。而让我们胆战心惊的是,现在正有多少“蛀虫”钻在“公共资金的身体里”在美滋滋的“汲取营养”,而且即将或已经就是“肥猪”,但是他们不用怎么担心“被捉”或“被杀”,所以他们中的胆大者,终将会成为“老虎”,我不再“蚕食”你,而是直接“吃掉你”。 从客观方面讲,公共资金管理人员职务犯罪是因为监督疲软导致。 “我是‘新生儿’,你要管我,得摸着石头过河。”无论是社保制度,还是住房制度,抑或是其他制度,这些都是我们党和国家保民生、抚民心、安社稷的重要的国家保障和福利制度。但是这些举措和制度也是近年来才被越来越重视,越来越被关注,越来越被强化。在我们国家,社会保障显然还是初始阶段,其保障体系、管理手段和监督措施仍处于摸索阶段。所以,一些“精明”的公共资金管理者会很清楚的看到这一点,所以就趁着制度不健全“赶快捞吧”。 “我是‘混血儿’,你要管我,有那份闲心吗”。目前,公共资金的来源大概有几部分组成,包括国家拨付、单位配给和个人缴纳,当然还有其他情况,这不是本文研究的重点。笔者研究的重点是,既然是这点钱(比如住房公积金)是来自不同部分,我们就要研究一下各自的心理。首先,分析个人缴纳者的心理,或许是“我出的是对我来说是小钱,所以就懒得关心或经由”,或许是“我想管,可是我太渺小了,还是让别人去管吧,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吗”。在这种心理的作用下,民众对公共资金的监督或弱化、或经不起风霜、或虚无缥缈。其次,在分析一下缴存单位的心理。一种是怠于管理,有的单位,特别是企业,本来就“躲着缴”、“懒得缴”,就根本谈不上去管了。另一种是疏于管理。反正是职工自己的事,既然有管理部门去管了,自己图省心,一般情况下不会去过问“养老金”、“保险金”、“公积金”的事。在这种情况下,缴存单位对公共资金的监督就抛到九霄云外了。最后,我们再看一下各级政府的心理,相比个人和单位,政府是最为“操心”和“精心”,让我们很感动。但是也存在问题:一是“过于相信自己的孩子”,公共资金管理部门相对于政府,在某种程度上,就是“孩子”,可是如果放松管理或是不闻不问,孩子就会“出轨”,干出胆大包天的事来。二是政府太大、太忙、太累,就你那么一个小事,随便管管,应付应付得了,是有心无力啊。所以,有时,在公共资金领域,政府监管就显得很松,监督只涉及皮毛,伤及不到筋骨。“我是‘乖巧儿’,你要管我,我就蒙住你的眼睛”。我们可以想一想,公共资金的管理部门,要么是级别、编制比较小的“二级局”,那么就是什么管理中心或是什么管理部,更小的就是某职能局的下属处科室,可以说都是“小庙”,不会有“大佛”来拜。可是,“庙宇虽小,却能养大和尚”、“池塘虽小,却能养大鱼”。所以,在公共资金领域的贪污挪用行为,作案跨度时间长,造成的后果更加严重,但往往不容易被发现或暴露, 查处率较低。 三、公共资金管理人员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 从公共资金管理人员职务犯罪的特点和原因分析中,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要想遏制、减少公共资金管理人员职务犯罪的最根本、最管用的措施就是完善和强化监督。因此,在本文中,笔者就如何强化对公共资金和公共资金管理人员的监督谈自己几点看法,供深入探讨。 加强公共资金管理运行的内部监督,保证公共资金安全、规范、高效运行。一是健全完善各类公共资金预算管理机制。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完善预算定额体系,细化预算编制,规范预算执行和调整,严格决算审核,加快推进预决算内容的公开,以利于更好地规范资金运行、接受各方监督。二是建立健全对资金管理人员的监督制约机制 。一方面,要将各类社会公共资金的管理情况纳入部门领导考核的范围,将资金管理运行的结果与部门领导的考核升迁挂钩。另一方面,要加强对财务人员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对财务人员实行统一委派制度,并加强财务人员诚信建设,通过实施诚信记录、完善诚信档案,并与职业资格年检、职位聘用和年终奖惩相挂钩,促使财务人员恪守诚信、遵纪守法。三是加强内部稽核审计机构对资金运行过程的监督,监察、财政、审计等政府部门要突破部门限制,从对单一资金管理部门的监督延伸到对资金征收归集、分配使用和管理运行的全程监督,从事后监督延伸到事前、事中监督。四是充分发挥商业银行的作用,实现对社会公共资金的动态、全程监控。建议各类社会公共资金管理部门及相关经办机构新设银行账户时,应由相应的资金监督协调机构参照招标方式审慎选择商业银行,通过与商业银行依法签署资金存管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并建立异常拨款支付报告制度和资金运行风险提示报告制度,以实现对资金运行过程的动态、全程监控。 加强公共资金管理运行的公开监督,完善、搭建、整合信息公开平台。一是政府要对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住房维修基金等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社会公共资金,要建立定期制度,依法公开资金收支和结余情况。二是各资金管理部门要统一数据和技术标准,必须建立资金网上监管平台,将资金管理主体、审批情况、资金的总量和使用方向等信息即时集中反映在统一平台上,建立数据比对机制,实现资金管理全过程信息的公开透明、交换共享、集中处理和动态监控。三是在平台建设中,应当为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预留端口,便于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有效监控。在此基础上,整合政府和社会资源,实现部门间的信息共享,逐步建立统一的资金监管平台。 加强公共资金管理运行的社会监督,建立、完善宏观层面的社会公共资金监督协调机构。建议对各类重点社会公共资金应分别组建和完善由 人大、政协、政府相关部门、资金管理单位代表,行业专家和社会公众代表等组成的资金监督协调机构,履行综合监管职能,负责整合相关部门力量、审查资金收支预算等重大决策,以增强资金管理政策制定的科学性、民主性和统筹性,实现资金运行安全和效率目标的统一。 加强公共资金管理运行的检察监督,威慑犯罪。一是检察机关必须要准确把握公共资金管理运行的制度、规定,深入研究公共资金管理人员职务犯罪的特点和规律,真正做到“知己知彼,百战不殆”。二是利用好预防调查这一手段,采取“系统抓,抓系统”的工作方法,以加强对公共资金的法律监督 人员管理论文:对行政管理人员职业倦怠改善路径分析 一、高校行政管理人员职业倦怠在工作中的表现 1.缺乏专研上级文件的精神 高等教育正面临着重大改革,国家不断出台新文件、新政策,这要求高校管理人员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执行性文件或者根据上级变化了的新政策处理学校事务。从而势必要求具体工作人员学习文件、领会文件精神、知悉文件规定,对上向领导汇报,明确政策边界及要求,对下向全体职工予以解释说明、宣传政策。而在实际工作中,却有部分同志不能积极接受上级政策文件的变化,因循守旧,墨守成规,上报材料、程序方法依然沿用过去一套。这就造成两个结果:一是上级文件根本进不了校门,因为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不能接受领会文件精神;二是上级文件进了校门,进了机关却进不了学校下设的学院,因为学院办公室的工作人员根本不理会机关颁布的文件。 2.不去努力掌握本职工作业务 本职工作业务是做好工作的基石,不了解本职工作涉及的具体情况和相关知识,任何文件、命令都难以落到实处。如作为管理教学的工作人员,对本学院开设的专业、各专业开设的课程、有哪些任课教师,都不熟悉;作为学院的人事干事,对本学院有多少教授、副教授及讲师,对本学院的重点专业及优势学科也都不清楚,等等。 3.缺乏责任心 工作人员在做具体工作时,能躲就躲、能推给别人就推给别人,多干不如少干,少干不如不干。处理具体事务时,不能静下心来全面考虑事情始末,综合考量各种因素,提出优良的解决方案;而是浅尝辄止,草草交稿,事后也不能认真总结处置本事件的工作成效与得失。此外,工作粗糙、不够细致,也是缺乏责任心的表现,等等。 4.职业道德危机 感觉前途迷茫,职业发展路径不清晰。领导在时装模作样,工作努力;领导不在,要么身在岗而磨洋功,要么是人也开溜。工作人员的迟到早退成了寻常事,人心涣散。不满意现状,成就感低。 二、高校行政管理人员职业倦怠的成因 1.工作重复性高、琐碎 与教学科研相比,行政管理工作的特点是重复性高、琐碎,较大部分的工作就是简单的重复。比如,招生工作中录取通知书的发放,一位工作人员在数小时内就要邮寄上百份的录取通知书,且不允许出任何差错,这个过程是简单的机械重复,容易给工作人员造成厌倦感。近年来有不少博士、硕士被招聘到高校行政管理队伍中去,虽然显着提高了行政管理工作的效率与层次,但是由于这部分人受到过良好的教育,因而对自身的期望值也较高,繁琐枯燥、重复性高的行政管理工作与他们的能力、期望值都会有差距,为此影响了其工作热情的发挥。 2.晋升道路狭窄 随着国家岗位设置文件的颁布实施,各高校大都依事设岗,按岗管理。为此,很多高校取消了行政管理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资格。而在高校的中层干部竞聘中,如教学、科研、研究生、学院等部门的岗位都将具有高级职称的教授或者研究员专技职务作为参与竞聘的基本条件之一,这无疑阻碍了大部分管理人员的晋升渠道,将本就缺少的中层干部管理岗位置于更加稀少的境地。有的高校即使保留了行政管理人员的评审资格,也是不兑现待遇。而且由于行政管理人员的工作特点无法出科研成果,很难达到高级职称评定要求的工作业绩,很多人也就是守着中级职称退休。即使参与到高校行政管理工作的博士、硕士生,虽然具备了初步的科学研究能力,但因不是专职的教学和科研人员,每日困于细致、琐碎的行政工作,久而久之,心思涣散,难以集中精力做科学研究,因此这些高学历的人员一旦进入行政岗位,虽然工作多年,但是评定职称时无业绩、无成果。基于此,导致大部分行政管理人员在工作中无目标、无动力、无热情、无希望,或者消极怠工,或者进入“得过且过”的低效工作状态。 3.收入偏低 据统计,2011年度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为56061元,月平均工资为4672元。对于市属高校的科员而言,工资要低于市职工的平均工资水平。这个收入水平与进入高校管理人员队伍的博士、硕士的教育投入和综合素质等是不相匹配的。而且首都的物价水平(尤其是房价)较一般地区高出许多,这更从绝对值上降低了高校管理人员的收入水平。此外,由于高校教师、科研人员是主体,工资福利向教师与科研一线倾斜,同样学历进入学校的 毕业生,因进入的岗位不同,就会享受不同的支持政策,如教师与科研人才有项目启动基金等。毋庸置疑,工资水平是一个劳动者的价值体现,也是培养职业认同感的重要因素,对于同样毕业于名校的硕博来说,因岗位不同而收入不同,很容易引起职业倦怠。 4.考核不体现工作业绩 目前,高校考核从人员类别上分为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和管理(服务)人员的考核两类。对于管理人员的考核,在现行岗位聘任制下,虽然有明确的岗位说明书及岗位要求,但是由于工作分析不到位,岗位设置不够合理,由此确定的岗位职责及绩效指标不合实际,也缺乏有效管控,导致难以进行真正地以《聘任合同书》为内容的考核。现状基本是由领导综合考虑年龄资历等因素进行平衡协调,使年度考核评优“轮流坐庄”。这严重打消了优秀管理骨干的积极性,是职业倦怠的重要诱因。 三、高校行政管理人员改进职业倦怠的措施 1.领导要重视行政管理人员的队伍建设 高校行政管理人员是高校职工的重要组成部分,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决定着管理效率和管理水平的高低。而这又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一所高校的办学目标、办学思路的实现和办学效率与办学能力的提高。管理人员的工作效率、决策能力、运营能力和创新能力影响着高校的生存和发展。因此,高校资源及政策只可适当向教学、科研一线倾斜,要充分重视管理人员的队伍建设。这就要求领导在做决策时,要综合考量管理队伍现状,在职位晋升、工资福利、培训发展、内外交流等方面切实考虑管理队伍的建设和发展,达到思想上和实践上的双重重视。 2.加强绩效考评,充分发挥年度考核的激励作用 绩效考评是人力资源管理的常规手段,通过它可以发现优秀的员工、合格的员工与不称职的员工,最终达到“促进、改善、提高”之目的。目前,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京人发〔2005〕103号)规定,北京高校对工作人员考核的内容分为“品德、能力、知识、业绩”四个方面,考核程序一般概括为个人述职、群众评议、领导决定三个步骤完成部门推荐。由于是在部门全体人员共同参加下的群众评议,导致职工根本无法表达自己对同事的真实评价,一般简单以投票了事。鉴于管理工作难量化及工作效益滞后性的特点,一名优秀的管理人员的工作业绩(含努力专研业务而制订的政策、工作效率高、服务态度好、勤勉尽责带来服务对象对部门的优良评价等)很难在此种考评形式下得以体现。为此,要运用“平衡计分卡”的相关理论,使用“领导评价”、“服务对象评价”、“日常沟通部门评价”和“本部门员工评价”等四个维度全面评价员工,达到比较客观、真实地反应员工一年工作的目的。另外,也要注意考评结果的使用,综合运用精神和物质两方面的奖励,激励员工。 3.适度岗位交流,加强培训 研究表明,岗位交流可消除员工的职业倦怠。一方面,员工新到一个部门,接触新环境、新的工作,势必要投入身心,努力掌握本部门涉及的政策文件及相关业务;另一方面,新的领导与新领导的风格,新的日常沟通协调部门及工作关系,都有助于消除员工的疲惫感,激发工作热情。为此,对于政策性弱、历史牵连性低的岗位(高校大多管理岗位属于此类),在满1至2个聘期后,可以考虑岗位交流,这也有助于培养锻炼员工,提升员工能力水平。而对于历史牵连性高、政策性强的岗位,要对员工加强培训,比如采取校际交流、外出参加相关学术会议及培训班等,开拓他们的视野,这不但有利于提高他们的管理水平,也有利于缓解身心、恢复工作热情。 4.营造和谐办公室文化,创建积极宽松的工作环境 办公室文化及工作环境对人的身心的影响巨大。激发员工工作热情的不只是事业,情感也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人与人之间如能达到信任、理解与支持,自然就会产生一种互相眷恋的感觉,就会产生互相配合、共克艰难、共承压力之心。因此,作为领导要了解下属、关心下属、信任下属;作为下属要体谅领导、相信领导、配合领导;作为同事,要相互支持、理解与帮衬,由此凝聚成一种良好的办公室生态,这也是消除职业倦怠的一剂良方。 人员管理论文:监狱管理人员队伍现代化之路 监狱管理人员队伍现代化之路:职业化、专业化、社会化 摘要:职业化、专业化、社会化构成监狱管理人员队伍现代化的目标体系。监狱管理人员“三化”目标符合监狱法治化、科学化、社会化发展战略,是有中国特色的监狱管理人员队伍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关键词:监狱;现代化;职业化;专业化;社会化 当前,我国正处在加速现代化建设时期,各项事业突飞猛进。尽管监狱现代化进程滞后于国家的现代化总进程,但监狱现代化作为国家现代化的一个组成部分,正按照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的要求,不可阻挡地向前推进。监狱管理人员队伍是监狱工作的主体,是决定监狱事业发展和改革成败的关键。监狱管理人员队伍现代化是监狱现代化的组织保证,也是监狱现代化的重要内容。监狱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必须走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化之路。 一、监狱管理人员队伍现代化的考量因素 1.政治制度。我国监狱难以摆脱的政治烙印,使得政治制度过去是而且未来仍将是影响监狱制度的关键因素。政治制度的演变直接影响监狱的性质、任务与实现形式,也直接影响监狱管理人员的属性、结构与要求。随着我国政治体制改革深化,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逐渐完善,法治精神得以确立,民主意识日益提高,民本理念深入人心,监狱工具主义被摒弃,监狱的政治色彩逐步褪色,监狱的性质、物质形态和管理模式也会改变,社会对监狱工作的回应增强,监狱管理人员会被赋予新的定位、使命与要求。 2.社会制度。监狱是社会的一个缩影,监狱制度变迁必然相随社会制度变迁。在一定程度讲,监狱现代化就是监狱社会化的过程。社会制度转型最深刻的表现莫过于社会治理结构的改变,公民社会的兴起使这种改变成为现实。在公民社会中,监狱!治理结构会发生深刻变化,一元管理体制必将向“国家—刑罚、社会—矫正、市场—经济”的三元管理体制演变。监狱理应适应监狱管理体制变化,重新调整监狱管理人员结构,更好地教育和改造服刑人员。 3.经济制度。市场经济带来的不仅是经济变革,还改变社会的权力结构。经济资源配置的市场化不可避免地对监狱生产产生影响,社会企业参与监狱生产成为不可逆转的潮流。监狱生产的市场化催生新型监狱生产管理人员,改变了监狱管理人员的结构与性质。 4.法律制度。监狱法律体系逐步完善,依法治监精神深入贯彻。监狱执法独立性增强,职业自治权显现,对监狱管理人员职业素养与业务能力的要求不断提高。 5.监狱制度。监狱制度是影响监狱管理人员队伍现代化的根本因素。近年,司法部提出了建设“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民警队伍的战略目标。这是适应新时期监狱发展的一大举措。但是,监狱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应该根据监狱制度的变化,合理调适目标要求,以适应监狱发展。现代监狱是国家和社会力量依据社会契约,有效管理行刑事务,惩罚与矫正服刑人员,维护社会公平与效率的公共组织。监狱现代化与其说在于硬件设施,倒不如说是监狱管理理念、监狱价值追求、行刑手段、行刑主体的现代化。按照监狱“三化”建设要求,监狱应该积极探索符合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和发展的新规律,加强职业化、专业化、社会化建设,全面提高监狱管理人员队伍的能力与素质。 二、监狱管理人员队伍现代化的基本要求 (一)监狱管理人员职业化 1.职业化是监狱管理人员的价值需求。职业化不是固定的工作状态,也不是单一的专业知识背景。一个有职业的人不一定都是职业人。职业化的精髓在于职业态度、职业精神、职业道德。真正职业人应该具有执著的职业态度、独特的职业精神和优秀的道德品质,以及符合职业特点所要求的价值观。监狱管理人员职业化要义就在于真正坚持监狱工作方针,树立依法治监的法治意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遵守职业道德,遵守监狱工作的行为规范,履行法定义务,保障社会自由和公平正义。传承自由、平等、民主、博爱、人权等普世价值观,注重人文教育、人性教育,做实践现代价值观的表率。因此,职业化的首要表征就是监狱管理人员的内在价值需求。 2.职业化是监狱法治化的客观要求。监狱机关作为国家行政执法机关,承担着预防与惩治犯罪,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和公平正义的重任。依法治监是监狱现代化建设的根本举措。监狱管理人员要充分理解监狱的性质、任务、目的与要求,牢固树立现代法治意识。贯彻现代法治理念,不能因人而异,不能随心所欲,而要一视同仁,一以贯之,固化在监狱管理人员的职业行为之中。为此,监狱管理人员必须加强职业化建设,用职业化的思维来思考法治,用职业化的态度来落实法治,用职业化的精神来推进法治,用职业化的道德来捍卫法治。 3.职业化是革命化的发展趋向。革命化带有强烈的政治色彩,以往我们习惯于强调监狱的政治性,而相对忽视了监狱的普世价值及其内在规律。对监狱管理人员要求主要是政治觉悟高,组织纪律性强,身体素质好,而相对忽视人文情怀和人文精神。职业化建设就是要从传统的经验主义中解脱出来,从简单粗暴的行为方式中解脱出来,从单一的思想政治路线中解脱出来,用现代职业精神来武装头脑,占领思想阵地。 4.职业化是监狱管理人员自身发展的需要。监狱管理人员职业化利于维护自身利益,保持职业发展。通过职业准入、职业培训、职业报酬、职业保障等措施,为监狱管理人员创造宽松、稳定、和谐的从业环境。 (二)监狱管理人员专业化 1.专业化是监狱科学化的必然要求。现代监狱进步主要依赖于对行刑事务的科学管理。我国台湾监狱学专家黄徵男指出:“事实上在监狱管理哲学上也无所谓‘单一管理模式或最佳管理理论’,因为管理成效的发挥与否,系端赖管理者如何因人、事、时、地制宜加以综合弹性运用。”监狱提升自身管理效能,激励 和组织各方成员努力实现其终极目标,共同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需要依靠现代科学科技和管理理论,创新监狱管理方法,需要一系列科学的制度设计,创新监狱管理模式。监狱科学化要求监狱管理人员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用科学的专业精神履行职责,有效管理监狱各项事务。 2.专业化是社会分工的必然要求。专业化分工协作是提高管理效率的重要方法。现代科技日新月异,社会分工日益精细。监狱作为社会的组成部分,必须依靠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的监狱管理人员队伍。监狱管理人员既要能概览社会潮流,又要能精通监狱管理的专业知识技能。这是社会发展的要求。 3.专业化是监狱管理人员队伍分工的必然要求。监狱管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刑罚执行、看守管理、教育改造、生产经营、医务后勤、心理矫治等各项工作。这些工作之间相互配合,相互促进,从而形成明确的分工体系。各个领域都应该有专业化的管理人员。当前,监狱基层管理人员都是看守、管教、生产一肩挑,忙忙碌碌,难有作为,缺少专业化分工与专业型的“专家”,极不适应监狱工作要求。监狱体制改革后,逐步实现监企分开、监社分开,监狱职能分工将更加清晰,为监狱管理人员专业化提供了组织保证。 4.专业化是监狱管理人员自身进步的必然要求。面对监狱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的发展趋势,民警的知识恐慌、能力恐慌日益凸现。对于诸多专业领域的监狱工作,任何人都难以做到样样精通,面面俱到。专业化建设重在文化知识、专业知识与业务能力培训,通过系统的法律基础知识培训和专业管理训练,使监狱管理人员掌握最基本的刑罚执行法律知识,同时精通本岗位的专业知识技能。 (三)监狱管理人员社会化 1.社会化是监狱社会化的需要。监狱社会化最根本的要素在于执法权的社会化配置。公民社会的兴起是当代中国最深刻的社会变革。公民社会立基于国家、社会和市场三元互动,鼓励发展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建立政府、市场、社会三足鼎立的公民社会,实现公共管理权力的社会化和多元化。在公民社会中,监狱的权力来源不应是国家的强制力,而是社会成员共同达致的社会契约。监狱不再是政治统治的工具,而是一种社会自我修复的治理结构、一种特殊的公共组织。监狱权力配置由国家一元主体转向国家与社会、市场组织互动的多元主体。监狱管理人员构成相应变化,扩大为监狱警察、相关社会组织与监狱企业从业人员。 2.社会化是改造服刑人员的需要。监狱社会化已成为学界热论的课题,政府也在这方面做了许多尝试。监狱社会化以服刑人员再社会化为根本价值取向,建立社会互动和互信机制,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参与监狱行刑事务,最大限度地提高服刑人员再社会化的程度。社会组织以其与生俱来的开放性、中立性、慈善性,更适合担当教育矫正服刑人员的重任,更利于服刑人员的再社会化。社会组织终将成为监狱的管理主体之一,其从业人员也应是监狱管理人员的组成部分。 3.社会化是职能分工的需要。由于监管、改造、生产三者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单一的管理主体无法均衡实现各个目标。在有限理性的作用下,监狱管理人员会做出监管第一、生产第二、改造第三的选择,有悖于监狱宗旨。解决这个问题就是要进行合理的分工,将三种不同性质的职能分别赋予不同的主体,每一个主体完成一项任务,实现一种目标。这样既不会自相矛盾,又可以相互监督,有利于监管、改造、生产的共同发展。公民社会的兴起为这种职能分工提供了制度基础。因此,监狱管理人员社会化是监狱管理职能分工的需要。 4.社会化是监狱管理人员自我完善的需要。在长期封闭的工作环境下,监狱管理人员也容易出现“监狱化”倾向,突出表现为思想保守僵化。一个思想僵化的人,不可能突破原有的制度和体系框架,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因此,监狱管理人员也需要进行再社会化。有学者用警察社会化的概念提出:警察社会化的内容包括警察基本生存方式和技能社会化、政治社会化、行为社会化、个性和生活目标社会化以及角色社会化等。概括地讲,警察社会化就是要行为、思想、价值观的全面社会化。这些观点对于监狱管理人员也是适用的。监狱管理人员要成为一名称职的职业人,首先就要表现为一个完整的社会人。 (四)职业化、专业化、社会化:一个有机的整体 监狱管理人员职业化、专业化、社会化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三者相互依赖,相互促进,不可或缺,共同构成现代化的目标体系。职业化是三化建设的基础。只有按照职业化的要求,才能实现专业化。只有实现了职业化,社会化才能规范推进。专业化是三化建设的核心。实现专业化可以更好地管理监狱事务,赢得公众的信任与参与,促进社会化与职业化。社会化是三化建设的落脚点。社会化是监狱核心价值的回归,监狱管理人员的社会化也是监狱管理主体的理性回归。监狱管理人员的职业化、专业化都要通过社会化来实现。 三、实现监狱管理人员队伍现代化的路径 围绕职业化、专业化、社会化发展目标,打造一支思想可靠、训练有素、业务精通、执法公正、人民满意的监狱管理人员队伍,要大力加强相关法律、组织、文化、制度等建设。 1.完善监狱立法。顺应监狱工作发展形势,特别是监狱社会化趋势,进一步完善监狱立法。按照科学分类、专业发展、规范管理、适应社会的原则,从社会职能分工入手,实行职位分类,将监狱管理人员职位划分为看守类、狱政管理类、教育改造类、心理矫治类、狱内侦查类、生产管理类、日常事务类等类别。明确监狱管理人员的性质、定位、职责与构成,明确各类人员之间的协同配合。 2.加强职业培训。一是加强职业精神培训,培育职业文化,形成积极向上的从业环境。二是实施精英教育。改变监狱管理人员现有的选拔模式,实行统一公开录用考试。改进当前警校学生的培养模式,切实把基础教育与专业教育结合起来,实行高层次的精英教育。三是实施分类教育。建立和完善多级教育培训体系,根据监狱管理人员岗位类别,分级、分类进行专业教育培训。根据监狱工作的变化,及时更新知识技能,实现终身教育。 3.实行专业人员聘任制。现阶段,应大力培养监狱管理专业人员,充分利用社会人力资源,打破监狱内部繁衍的培养模式,形成合理的队伍结构。建立监狱公务员聘任制度,对监狱紧缺的专业人员,如心理咨询师、 教师、经理人等实行聘任制,根据《公务员法》有关规定,公开向社会招聘。 4.培育社会组织和市场组织。政府应在推行改造手段、行刑场所、改造形式社会化的同时,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组织参与服刑人员教育,并逐渐使之成为服刑人员教育的主体,实现服刑人员教育主体的社会化。由于历史与制度原因,我国的社会组织尚未具备完全的自治性,社会组织的发展还依靠外部政策环境的支持。根据这一特点,现实的途径可采取先行政府主导后放权的推行方式,坚持民间主导与政府主导相结合,引导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现阶段,应积极推动社会联合教育,扩大监狱与社会交流,增进社会共识,为社会组织参与监狱事务创造条件。改革监狱企业运行体制,积极推动社会企业参与监狱生产,实现监狱企业资源与管理人员的市场化,培育一批监狱企业职业经理人。 5.健全分类管理体制。在“国家—刑罚、社会—矫正、市场—经济”的三元体制下,监狱、社会组织、企业分别管理相关人员,但是不能因多头管理造成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因此,要加强监狱、社会组织、企业的正规化建设,推行监狱管理人员分类管理体制,建立约束激励机制,保持监狱管理人员队伍健康发展。 人员管理论文:进城务工人员的管理 摘要:加强进城务工人员的管理是城市和谐文化建设的重要环节。营造关爱进城务工人员的氛围,健全进城务工人员的管理体系,提高进城务工人员的思想文化基础,是解决进城务工人员管理问题的有效措施。 关键词:进城;务工人员;管理 进城务工人员是指户籍和家庭住所地在农村而工作在城市的非长期务工人员。现阶段,中国的进城务工人员有上亿人,他们是中国工业化、市场化进程中出现的一个特殊群体,是中国现代化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但同时我们也看到,进城务工人员来自农村,文化素质不高,流动性大,又居无定所,生活和工作没有相对稳定的保障,在就业、工资待遇、子女上学、医疗救治等方面存在许多需要解决的社会问题。进城务工人员管理难度大,权益受侵害维权难,已经对城市文明建设造成严重影响。作为城市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个群体,加强进城务工人员的管理,做好进城务工人员的工作,对促进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营造关爱进城务工人员的氛围 进城务工人员为城市建设作出了巨大贡献,却因为种种原因,他们的工作得不到应有的肯定,反而受歧视,成了城市生活中缺少关爱、权益经常受侵害的弱势群体。这本身是一种社会不公平现象,也必然会延滞城市和谐社会建设的进程。加强进城务工人员的管理,首先要从思想舆论上把进城务工人员真正纳入城市生活中来。要营造关爱进城务工人员的和谐氛围,发挥新闻舆论的宣传导向和监督作用,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关于进城务工人员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进城务工人员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的重大贡献,明确他们的重要性、社会地位和作用。要表彰进城务工人员中的先进典型,在人格上尊重进城务工人员,在生活上关心进城务工人员,在道义上帮助进城务工人员,对克扣进城务工人员工资、歧视进城务工人员等现象予以曝光和抨击。要改变对进城务工人员经济接纳,社会排斥的现象。消除部分城市居民对进城务工人员的歧视心理,营造城市居民与进城务工人员和谐生活的舆论环境,形成全社会尊重进城务工人员、关爱进城务工人员的强大声势与良好氛围。 二、实现进城务工人员与城市居民的平等权 长期以来,中国采用了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两级户籍管理制度,进城务工人员在许多方面的待遇如社会保障、子女教育、福利政策享受、就业和住房等都和城市居民因户籍身份的不同而受到歧视。在许多城市都有控制进城务工人员进城落户的地方政策。虽然在中国法律制度中有明确规定,所有劳动者的经济、政治地位是平等的,进城务工人员也享有法律规定的一切劳动者权利,然而,因为户籍的不同,进城务工人员天然就带有外地人的色彩而不容易被接受。因此需要从制度建设上入手,努力从制度和法规上实现进城务工人员在工作和劳动保护上的平等权。具体做法有:一是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用工的要求,改变现有户籍管理制度,降低城市户籍的含金量,使户籍制度在人员的市场流动性面前更具灵活性,使不同户籍的人在同一地区工作和生活享有更广泛的平等性;二是进一步落实社会保障政策,加强政府监管部门的督查力度,使进城务工人员在劳动保护、医疗和社会保障等得到与城市居民一样的保护;三是进一步健全城市公共服务体系,在城市公共服务的各个方面都应考虑进城务工人员的述求。如在政府的福利政策上和社会救济上,增加对进城务工人员的关注和投入;在子女教育上,适当调整现行的中小学按学区就学的教育政策,开办农民工子弟学校,采取措施方便进城务工人员的子女入学等。 三、健全进城务工人员的管理组织 政府是进城务工人员管理和权益保护的主体。政府应逐步把进城务工人员的就业服务、社会保障、住房、子女教育等需求纳入城市公共服务的范围。首先,设立相应的进城务工人员管理与服务机构,具体指导进城务工人员的就业和提供社会服务等,统筹考虑较长期在城市就业、生活和居住的进城务工人员对公共服务的需要,做好与进城务工人员流出地的沟通与协调,做到静态管理和动态管理相结合,协调解决进城务工人员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其次,政府有责任组织和引导进城务工人员参加社会与企事业事务管理,安排进城务工人员代表进入党代会、人代会以及企业职代会、会员代表大会,建立起他们反映意愿的渠道。在入党、入团、评选劳动模范方面,要将进城务工人员纳入视野,逐步提高他们的社会政治地位。 第三,组建进城务工人员工会或支持进城务工人员加入工会组织。根据中国工会有关法律制度规定,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任何劳动者,都有权利加入工会组织,工会组织也有义务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维护劳动者的权利。工会组织应把进城务工人员最广泛地组织到工会中来,围绕进城务工人员的就业待遇、劳动安全等问题,坚持主动、依法、科学维权,在与侵权者进行较量时,对进城务工人员的申诉和要求,工会组织要较真,要积极维护进城务工人员的权益,工会组织应成为进城务工人员的依靠力量。 第四,加强对进城务工人员的权益保护。进城务工人员受自身文化基础、法律意识和传统习惯的局限,又身处异地,工作和生活区域流动性大,在权益受侵害时,一般不会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诉求,也很少请律师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自身权益问题。也有的去寻求新闻舆论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只有监督权而无处罚 权,且只针对侵权极其恶劣的个案。多数情况下,进城务工人员只好委曲求全,与对方谈判私了。进城务工人员本身是弱势群体,在谈判私了中,谈判的主体地位很难得到体现,结果自然是进城务工人员的权益受损。对于进城务工人员保护的主要部门——劳动监察大队,与公安、工商等部门相比,其监察力量不足,劳动监察事后监察多,处罚权限有限。因此,加强对进城务工人员的权益保护,各级政府要改变劳动监察部门人员缺少,装备落后,执法力度欠缺的局面,加大对劳动监察部门的投入,保证劳动监察部门相应的人力、物力、财力技术等方面的配备。同时,劳动监察队伍也要不断提高自身的执法素质和执法能力,努力加大劳动执法力度,在履行劳动监察职能过程中,重心要往前移,坚持事后监督和事前监督相结合,劳动行政监察与群众监督相结合,加强专项治理和排查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严格执行《劳动法》等法律法规,严厉查处和打击非法用工、随意延长工时、克扣工资等行为,以切实保障进城务工人员的权益。对于进城务工人员提起劳动仲裁和法院诉讼难问题,劳动仲裁部门和法院在立案和审理上要给予重视,遵循从快原则,缩短立案、审理、裁决和执行的时间,切实为进城务工人员维权之路开方便之门。 四、提高进城务工人员的思想文化素质 教育向来是管理的一个环节,加强进城务工人员的管理必然要和进城务工人员思想文化教育相结合。进城务工人员来自于农村,大都没有受过系统的职业培训,思想文化素质相对较低,多数只能从事一些劳动强度大、技术含量低的简单劳动,岗位性质多为较短期、临时性的。目前,对进城务工人员的培训明显滞后。在市场化条件下,社会培训机构一般都是收费培训,许多成人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对参加培训人员都有一定的文化技能基础要求。由于进城务工人员流动性大,工作岗位临时性质的多,所在企业一般不愿意把培训经费花在他们身上。专门对进城务工人员的免费培训渠道还没有。即便进城务工人员有职业技能培训的欲望和要求,但由于工作岗位的临时性和短期性,或因经济上的困境,往往舍不得投入培训成本。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劳动者的素质要求也越来越高,进城务工人员也是城市中的一分子,接受文化教育和专门的职业技能培训,是他们人身的权利的体现。做好进城务工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是加强进城务工人员管理的有效途径之一。加强对进城务工人员文化知识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进城务工人员的文化和技能素质,提高他们的自我权益保护意识、法律知识、城市生活常识等,引导其向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工人发展,获益的不仅仅是用工单位和进城务工人员自身,进城务工人员整体素质提高对整个社会和城市的发展是有利的,政府也是进城务工人员素质提高的受益主体。同时,通过对进城务工人员的培训,还可以成为进城务工人员进一步服务于城市,更好地发挥他们在城市建设中的作用打下文化技术基础。提高进城务工人员的素质,是城市化建设和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更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 对进城务工人员的培训和教育不能流于形式,政府应研究进城务工人员的思想诉求,制定进城务工人员的培训规划,设立专门针对进城务工人员的经费和培训项目。在教育和培训的组织上,充分利用各种社会教育资源开展针对或包含进城务工人员的培训。一是政府职能部门和社区工作人员对进城务工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要扩大思想政治宣传教育的覆盖面和影响力,加强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二是政府主办的培训机构,如人事培训中心、培训学校等,要督促他们把进城务工人员的培训列入工作计划,经常性地开展一些针对(或包含)进城务工人员的培训;三是民营培训机构的培训,允许民营培训机构向政府申请进城务工人员培训经费资助和项目立项,以开展一些专门的技能培训;四是鼓励用工单位多开展一些本单位员工(含进城务工人员)的培训。现代企业的劳动用工身份日趋模糊,员工的整体素质和凝聚力是企业发展的保证。加强对本企业内部各类员工的培训,符合企业的整体利益。在具体培训方式上,可以采取就业前上岗培训、免费技能培训、鼓励参加工人夜校和成人学历教育等。在城市文化设施上,在进城务工人员比较集中的区域和行业,加强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办好进城务工人员夜校、工地学校、图书室、文化体育活动室等,提高进城务工人员的技术技能,丰富他们的精神文化生活。 人员管理论文:行政管理人员职业倦怠改善路径分析 一、高校行政管理人员职业倦怠在工作中的表现 1.缺乏专研上级文件的精神 高等教育正面临着重大改革,国家不断出台新文件、新政策,这要求高校管理人员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执行性文件或者根据上级变化了的新政策处理学校事务。从而势必要求具体工作人员学习文件、领会文件精神、知悉文件规定,对上向领导汇报,明确政策边界及要求,对下向全体职工予以解释说明、宣传政策。而在实际工作中,却有部分同志不能积极接受上级政策文件的变化,因循守旧,墨守成规,上报材料、程序方法依然沿用过去一套。这就造成两个结果:一是上级文件根本进不了校门,因为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不能接受领会文件精神;二是上级文件进了校门,进了机关却进不了学校下设的学院,因为学院办公室的工作人员根本不理会机关颁布的文件。 2.不去努力掌握本职工作业务 本职工作业务是做好工作的基石,不了解本职工作涉及的具体情况和相关知识,任何文件、命令都难以落到实处。如作为管理教学的工作人员,对本学院开设的专业、各专业开设的课程、有哪些任课教师,都不熟悉;作为学院的人事干事,对本学院有多少教授、副教授及讲师,对本学院的重点专业及优势学科也都不清楚,等等。 3.缺乏责任心 工作人员在做具体工作时,能躲就躲、能推给别人就推给别人,多干不如少干,少干不如不干。处理具体事务时,不能静下心来全面考虑事情始末,综合考量各种因素,提出优良的解决方案;而是浅尝辄止,草草交稿,事后也不能认真总结处置本事件的工作成效与得失。此外,工作粗糙、不够细致,也是缺乏责任心的表现,等等。 4.职业道德危机 感觉前途迷茫,职业发展路径不清晰。领导在时装模作样,工作努力;领导不在,要么身在岗而磨洋功,要么是人也开溜。工作人员的迟到早退成了寻常事,人心涣散。不满意现状,成就感低。 二、高校行政管理人员职业倦怠的成因 1.工作重复性高、琐碎 与教学科研相比,行政管理工作的特点是重复性高、琐碎,较大部分的工作就是简单的重复。比如,招生工作中录取通知书的发放,一位工作人员在数小时内就要邮寄上百份的录取通知书,且不允许出任何差错,这个过程是简单的机械重复,容易给工作人员造成厌倦感。近年来有不少博士、硕士被招聘到高校行政管理队伍中去,虽然显着提高了行政管理工作的效率与层次,但是由于这部分人受到过良好的教育,因而对自身的期望值也较高,繁琐枯燥、重复性高的行政管理工作与他们的能力、期望值都会有差距,为此影响了其工作热情的发挥。 2.晋升道路狭窄 随着国家岗位设置文件的颁布实施,各高校大都依事设岗,按岗管理。为此,很多高校取消了行政管理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资格。而在高校的中层干部竞聘中,如教学、科研、研究生、学院等部门的岗位都将具有高级职称的教授或者研究员专技职务作为参与竞聘的基本条件之一,这无疑阻碍了大部分管理人员的晋升渠道,将本就缺少的中层干部管理岗位置于更加稀少的境地。有的高校即使保留了行政管理人员的评审资格,也是不兑现待遇。而且由于行政管理人员的工作特点无法出科研成果,很难达到高级职称评定要求的工作业绩,很多人也就是守着中级职称退休。即使参与到高校行政管理工作的博士、硕士生,虽然具备了初步的科学研究能力,但因不是专职的教学和科研人员,每日困于细致、琐碎的行政工作,久而久之,心思涣散,难以集中精力做科学研究,因此这些高学历的人员一旦进入行政岗位,虽然工作多年,但是评定职称时无业绩、无成果。基于此,导致大部分行政管理人员在工作中无目标、无动力、无热情、无希望,或者消极怠工,或者进入“得过且过”的低效工作状态。 3.收入偏低 据统计,2011年度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为56061元,月平均工资为4672元。对于市属高校的科员而言,工资要低于市职工的平均工资水平。这个收入水平与进入高校管理人员队伍的博士、硕士的教育投入和综合素质等是不相匹配的。而且首都的物价水平(尤其是房价)较一般地区高出许多,这更从绝对值上降低了高校管理人员的收入水平。此外,由于高校教师、科研人员是主体,工资福利向教师与科研一线倾斜,同样学历进入学校的 毕业生,因进入的岗位不同,就会享受不同的支持政策,如教师与科研人才有项目启动基金等。毋庸置疑,工资水平是一个劳动者的价值体现,也是培养职业认同感的重要因素,对于同样毕业于名校的硕博来说,因岗位不同而收入不同,很容易引起职业倦怠。 4.考核不体现工作业绩 目前,高校考核从人员类别上分为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和管理(服务)人员的考核两类。对于管理人员的考核,在现行岗位聘任制下,虽然有明确的岗位说明书及岗位要求,但是由于工作分析不到位,岗位设置不够合理,由此确定的岗位职责及绩效指标不合实际,也缺乏有效管控,导致难以进行真正地以《聘任合同书》为内容的考核。现状基本是由领导综合考虑年龄资历等因素进行平衡协调,使年度考核评优“轮流坐庄”。这严重打消了优秀管理骨干的积极性,是职业倦怠的重要诱因。 三、高校行政管理人员改进职业倦怠的措施 1.领导要重视行政管理人员的队伍建设 高校行政管理人员是高校职工的重要组成部分,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决定着管理效率和管理水平的高低。而这又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一所高校的办学目标、办学思路的实现和办学效率与办学能力的提高。管理人员的工作效率、决策能力、运营能力和创新能力影响着高校的生存和发展。因此,高校资源及政策只可适当向教学、科研一线倾斜,要充分重视管理人员的队伍建设。这就要求领导在做决策时,要综合考量管理队伍现状,在职位晋升、工资福利、培训发展、内外交流等方面切实考虑管理队伍的建设和发展,达到思想上和实践上的双重重视。 2.加强绩效考评,充分发挥年度考核的激励作用 绩效考评是人力资源管理的常规手段,通过它可以发现优秀的员工、合格的员工与不称职的员工,最终达到“促进、改善、提高”之目的。目前,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京人发〔2005〕103号)规定,北京高校对工作人员考核的内容分为“品德、能力、知识、业绩”四个方面,考核程序一般概括为个人述职、群众评议、领导决定三个步骤完成部门推荐。由于是在部门全体人员共同参加下的群众评议,导致职工根本无法表达自己对同事的真实评价,一般简单以投票了事。鉴于管理工作难量化及工作效益滞后性的特点,一名优秀的管理人员的工作业绩(含努力专研业务而制订的政策、工作效率高、服务态度好、勤勉尽责带来服务对象对部门的优良评价等)很难在此种考评形式下得以体现。为此,要运用“平衡计分卡”的相关理论,使用“领导评价”、“服务对象评价”、“日常沟通部门评价”和“本部门员工评价”等四个维度全面评价员工,达到比较客观、真实地反应员工一年工作的目的。另外,也要注意考评结果的使用,综合运用精神和物质两方面的奖励,激励员工。 3.适度岗位交流,加强培训 研究表明,岗位交流可消除员工的职业倦怠。一方面,员工新到一个部门,接触新环境、新的工作,势必要投入身心,努力掌握本部门涉及的政策文件及相关业务;另一方面,新的领导与新领导的风格,新的日常沟通协调部门及工作关系,都有助于消除员工的疲惫感,激发工作热情。为此,对于政策性弱、历史牵连性低的岗位(高校大多管理岗位属于此类),在满1至2个聘期后,可以考虑岗位交流,这也有助于培养锻炼员工,提升员工能力水平。而对于历史牵连性高、政策性强的岗位,要对员工加强培训,比如采取校际交流、外出参加相关学术会议及培训班等,开拓他们的视野,这不但有利于提高他们的管理水平,也有利于缓解身心、恢复工作热情。 4.营造和谐办公室文化,创建积极宽松的工作环境 办公室文化及工作环境对人的身心的影响巨大。激发员工工作热情的不只是事业,情感也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人与人之间如能达到信任、理解与支持,自然就会产生一种互相眷恋的感觉,就会产生互相配合、共克艰难、共承压力之心。因此,作为领导要了解下属、关心下属、信任下属;作为下属要体谅领导、相信领导、配合领导;作为同事,要相互支持、理解与帮衬,由此凝聚成一种良好的办公室生态,这也是消除职业倦怠的一剂良方。 人员管理论文: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管理存在问题及对策 摘要:随着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不断深化,事业单位在用人制度上逐步多元化,编外人员成为事业单位用工的主体之一。本文分析了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现状及存在问题,提出了编外人员管理的思路和对策。 关键词:事业单位编外人员 问题对策。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不断深化,事业单位在用人制度上逐步多元化,编外人员成为其用工的主体之一。但是,编外人员队伍不稳定,缺乏有效的管理机制,没有统一的管理办法,待遇普遍偏低。为了社会和谐稳定,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的管理问题已不容忽视,这需要劳资双方的共同努力,转变观念,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管理存在的问题。 在一些事业单位中,由于编制的控制,招收录用在编工作人员速度放缓,随着老同志退休,空岗现象越来越突出,一些特殊岗位如保洁、厨师等,编内人员不愿意干,或者有情绪。 相对而言,编外人员好用,“听话”,工资又低,可谓一举多得。但是事业单位对编外人员缺乏有效的管理,仅仅限于发发工资,编外人员的考勤、奖惩以及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并未落实,劳资双方彼此心照不宣,你付出劳动,我付工资,仅此而已。编外人员大都是亲戚朋友介绍来的,未履行正常的招聘程序,有的甚至只是口头协议;有的编~'I-A员是年龄偏大,已达到退休年龄,在用工方面双方都存在着极大的风险,一旦发生工伤等事故,编外人员相关权益得不到保障,单位也喊冤叫屈。另一方面,单位对编外人员用工随意性大,有的基层单位不具备用工资格,但由于工作需耍,不与主管部门汇报或沟通,自行招用临时工,而且这种现象非常普遍。他们认为临时工是我用的,是通过节约经费用来支付工资,与上级单位无关。但是一旦发生劳动纠纷,用工主体就发生了变化,主管部门陷入被动局面。 二、事业单位编外人员规范管理办法。 1.严格控制编外用工数量。其实,有的单位编内人员数量充足,完全可以通过转岗培训达到要求,但是由于管理者及编内人员的观念问题,不愿意安排编内人员或者编内人员不愿意在某些岗位工作;确需用工的单位应本着“必要、精干、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编外用工数量。 2.规范编外用工审批程序和招聘方式。不具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不得随意自行招用编外人员,确因工作需要使用编外人员的,应向上级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用工原因、数量、岗位、期限、经费来源、月工资额等。由主管部门会同人事劳动部门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招收。 3.通过劳务派遣方式规范编外人员管理。事业单位可以将编外人员的招聘及管理工作外包给劳务派遣公司,由劳务派遣公司根据用人单位的需求,全权负责员工的招聘、培训、存档、工资福利发放、办理社会保险、处理劳动争议等业务,并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这是非常值得尝试的一种用工手段。它的特点是劳务派遣企业”管人不用 ’,用人单位“用人不管 ‘。它的优点:一是降低了管理成本。由于事业单位不与派遣人员发生直接的人事管理关系,不必增加专门的管理人员或机构,所以管理费用大大降低。二是用人机动灵活。 采用劳务派遣用人形式,用人进出灵活,不受编制限制,人员进出手续及具体的人事管理工作由派遣公司进行专业化地办理,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增减人员,用工方式十分机动灵活。三是减少劳动纠纷。由于事业单位和派遣公司是一种劳务关系,它没有与被派遣人员发生劳务或劳动关系,这样,事业单位就避免了与被派遣人员人事纠纷的发生,从而省却事业单位的管理精力,编外人员的相关利益也得到了应有的保障,达到了”双赢“。 4.将编外人员一同纳入职工队伍建设。把编Z]hA员视为职工队伍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充分尊重他们的权利,鼓励他们为单位建设提出合理化建议。要加强了解、关心爱护编外人员,设身处地地为他们着想,尽可能帮助他们解决一些实际困难。同时,要关心他们的成长进步,对一些年纪较轻、综合素质较高、有发展前途的职工,要积极为他们的成长成才创造条件,鼓励和推荐他们参加学历升级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为更好地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5.在编外人员中渗透单位文化。文化管理是人力资源管理的最高理念。文化的价值在于融合硬的组织结构与软的人力资源,整合组织资源,使之成为一个整体,服务于单位战略目标。加强文化建设,既是对”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贯彻落实,也是单位事业自身发展的内在要求。应把树立共同的价值观纳入人力资源管理,把单位文化渗透到编外人员中去,让编外人员感觉到组织的温暖,增强成为单位成员的自豪感和责任感,自觉维护单位的利益和形象。不断加强精神文化建设,更大程度地发挥每一个编外人员的主观能动性,为全面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提供强有力的思想基础、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进一步促进备项单位事业的全面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