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人民司法 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及时而非随时清除散落物 【正文】

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及时而非随时清除散落物

作者:郭建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
高速公路经营企业   公路养护单位   公路安全   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  

摘要:【裁判要旨】高速公路经营企业负有对公路进行日常养护,保障公路安全、畅通的义务,但行业技术规范中规定的及时清除杂物并不等于随时清除杂物,如果公路养护单位按照规定的频率或有关工作要求做到了定期清扫,即不能认为其疏于养护,对散落物引发的交通事故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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