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人民司法 信息网络传播侵权损害赔偿中的实际损失 【正文】

信息网络传播侵权损害赔偿中的实际损失

作者:徐卓斌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信息网络传播权   侵权   实际损失  

摘要:信息网络传播权为无形财产权,其侵权损害之实际损失均为间接损失,侵权责任法所保护的间接损失应以市场价格计算。作为市场价格计算标准的许可使用费,应是普通许可的许可使用费,不应是独占性许可的许可使用费。因侵权行为导致权利人与第三人之间签订的许可合同解除的,该合同解除所致损失不属于侵权法上的间接损失,且其亦难以满足主观过错和因果关系要件,不属于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学术咨询 免费咨询 杂志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