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一、问题的提出 本文据以研究的案例:张某与张某某系父子,诉争房屋是张某于1995年购买的商品房,1995年6月26日入住。2004年1月,诉争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张某某名下。但房屋仍由张某居住。2004年6月3日,张某给张某某出具说明,载明:“用此房抵偿欠款”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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