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人民司法 行政程序尚未终结,司法不应越俎代庖 【正文】

行政程序尚未终结,司法不应越俎代庖

作者:卞文斌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行政程序   事实劳动关系   工伤认定   司法   社会保障部门  

摘要:[裁判要旨]作为复议机关的人民政府经过复议程序。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在工作期间受伤属于工伤情形,并责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该劳动者因事故所受伤害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在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前,用人单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复议决定,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由于该案件实体问题的处理需要以工伤认定结果为依据,而且就重新作出的工伤认定结果当事人仍然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故人民法院不宜对此案的实体问题作出裁判。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学术咨询 免费咨询 杂志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