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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的方式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4-04-16 16:07:15

行政检查的方式

行政检查的方式第1篇

关键词:行政检查 程序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09)17-

一、事先通知

事先通知是指在行政检查作出之前,行政检查主体依照法定途径、方式让行政相对人了解即将进行的行政检查的某些事项的程序步骤。事先通知是行政检查的一个前奏。通知的内容包括行政检查的目的、依据,行政检查的时间、地点,行政检查拟采取的手段和方式,行政检查的内容和对象,以及行政检查法律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行政检查的目的,在于确保一般人们遵守法规。原则上,针对例行性的、定期性的检查,因为人们依据相关行政规定即可知道应遵循的法规要求及有定期接受检查的义务,因此在检查前的事先通知,可以让相对人事前准备相关数据及事证,有助于行政机关了解实际情形,也可以使得行政检查有效率地进行。

二、表明身份

行政检查人员在实施检查行为时,向相对人表明身份可以防止其他非法行政检查人员违法实施行政检查给相对人权益造成侵害。表明身份是指行政主体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行政行为是应当向相对人通过动作及公务标志说明它具有某种行政职权并已开始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表明身份不仅可以防止假冒、诈骗,也可以防止行政检查机关超越职权行使检查权力。在行政检查中,行政主体的工作人员必须佩戴公务标志或者向行政相对人出示相关证件,以表明自己是合法的行政检查人员并有权进行行政检查。否则,行政相对人有权拒绝接受行政主体的任何检查。表明身份一般在进行口头说明的同时要出示有关证件。需要说明的是,制服一般不能单独成为执行公务的标志。行政检查程序立法应当明确规定应当出示何种检查证件,并明确规定检查证件的办法主体和颁发条件,这样就可以防止行政机关,为贪图行政效率或部门利益,随意发给行政机关人员相关的检查证件,从而损害相对人的利益。

三、说明理由

对行政主体来说,行政主体为自己作出的决定说明理由,意味着其在行使权力,作出决定的过程中,必须排斥恣意、专断、偏私等因素。因为只有客观、公正的理由才能经得起公开地推敲,才具说服力和合理性。所以,说明理由是现代行政程序法的重要程序制度,它已经成为现代行政程序民主化的重要标志。在实施行政检查时,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以外,行政主体应当公开进行行政检查,并向有关当事人说明实施行政检查的理由、依据以及进行行政检查的方法。行政检查主体在做出行政检查之前,尤其是在做出对相对人不利的行政检查结论之前,应当允许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而且,行政检查主体必须在做出行政检查结论之前或之时,对相对人说明做出行政检查结论的理由,并以书面的方式通知行政相对人。

四、实施检查

实施检查就是指行政主体采取不同检查手段了解事实情况、收集信息、提取证据资料的一个重要步骤,是行政检查的核心环节。在实施行政检查时,行政检查主体应当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采取合法的手段和方式进行检查,不得超越职权采取检查措施。在行政检查行为中,行政相对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主动提供资料,而且还有权请求行政检查主体进行有关的行政检查,以获得相关的信息。行政相对人主动提供证据的,行政检查主体必须接受其所提供的证据;行政相对人请求行政主体调查有关证据的,行政检查主体必须接受行政相对人的请求调查有关证据。行政检查主体进行检查时,应当客观、全面收集所需的信息。对行政相对人有利和不利的证据应当同样注意。

五、作出检查结论

行政检查不管以何种方式进行,都应当在检查结束时作出检查结论,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告知行政相对人,以便行政相对人或者接受行政检查结果,并根据行政检查的结果对照自己的违法行为进行及时的修正,以便更好的遵守法律法规;或者不服行政检查的结果,对不利于自己的检查结论有针对性地进行申辩,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行政检查主体性是行政检查权的最终目的。行政检查的目的不在于行政检查行为的本身,行政检查主体也不是为了检查而检查,更重要的还在于行政相对人能够在了解行政检查结论以后更好得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的行政命令、行政决定,履行有关的法律义务。告知相对人检查结果就是通向此终极目的的必经之路。

六、告知权利

告知权利是指行政检查主体在行政检查结束后,必须告知行政相对人有关权利,包括对检查结果的申辩权、对检查行为不服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以及请求行政赔偿的权利。现代法治国家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后履行告知义务,是由“有权利必有救济”的基本法理和司法最终原则决定的。“在行政检查行为中,行政检查主体在行政检查结束后告知行政相对人有关的权利,有助于行政相对人全面、系统的掌握自己的合法权利,与行政主体在平等的法律制度平台上,运用法律救济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行政检查的方式第2篇

一、积极探索批后监管新方式

(一)明确监管部门。青岛市在2014年开展行政审批清理,确定保留37个市直部门的483项行政审批事项(市政府令236号)。为强化审批事项的批后监管,青岛市在对审批事项做减法的同时,在监管上做加法,针对行政审批实施中普遍存在的监管权限不清、职责不明的问题,在公布的审批事项目录中逐项明确并公布483项审批事项的“批后监管部门”,即该事项经批准实施后进行监督管理的责任部门,具体到处室。这样,明确了审批部门的内部监管职责,有效解决了批后监管推诿扯皮的问题。

(二)完善监管制度。青岛市在充分借鉴吸收国内外事中事后监管经验做法的基础上,出台了《青岛市行政审批批后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与行政审批目录配套实施,建立了有青岛特色的监管制度。一是明确行政审批办理权和监管权相分离。要求行政审批和批后监管分别由审批机关内部不同的部门行使,审批和监管部门应当厘清职责边界,建立相互通报、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二是明确责任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审批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审批的批后监督检查机关,应当按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对依法承担的审批事项,逐项制定具体的批后监管办法,并报市政府审改办备案。三是创新监管体系。实施综合监管,建立政府监管、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行政审批批后监管体系;强化诚信监管,建立经营异常名录以及信用约束机制,依托青岛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整合行政处罚等信息,完善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形成对企业有效的市场约束和社会监督;实施动态监管,整合运用数字化、信息化手段,实现对监管对象信息及情况的实时采集、动态监控,及时发现问题,有效解决问题。四是明确批后监管的方式和程序。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检查、定期检验、随机抽查、抽样检查检验检测等方式进行。

(三)强化监管力量。为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大力推进简政放权,青岛市结合此次机构改革,就充实监管力量做好两个倾斜:向部门监管处室倾斜,大力推进机关审批部门和监管部门的分离,充实部门监管力量,提高部门监管水平,确定责任主体,明确监管责任;向重点监管部门倾斜,对食品安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领域,通过强化人员力量进一步提高监管能力,改进监管方式,建立起功能完善、防控严密、执行高效的监管体系。大力推进“两集中、两到位”,全市有审批事项的37个市直部门中已有30个挂牌或单设行政审批处。

(四)创新监管模式。去年全市取消、下放审批事项44项,其中投资项目审批2项、生产经营活动审批16项、资质资格许可和认定26项。对取消审批后仍需加强监管的事项,根据事项的性质、内容和要求,建立健全后续监管制度;对下放的审批事项明确承接机关,不断完善监测体系,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监管网络和科学有效的监管机制,规范市场主体行为,防止监管“缺位”。对保留实施的审批事项,依法依规实施审批,建立批后监管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每项行政审批事项制定具体的监督检查制度,结合实际,灵活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检查、定期检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等针对性方式,对行政相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加强监管。全市483项审批事项中,91%实现在市政务服务中心或部门专业政务服务大厅集中办理,89.6%的事项申请人可以通过网络实现查询和提交申请材料,便于群众办理并进行有效监督,有效实施了政务公开。对下放给区、市审批事项加强指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保证审批事项严格依法依规行使。2014年,青岛市在全省率先实施工商登记改革,印发了《青岛市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取消了原有的90.3%的前置审批。工商登记前置改为后置以后,要求各审批部门按照“定标准、严监管、重处罚”的监管思路,对涉及本单位保留、暂停行使、调整管理方式和由前置审批改为后续监管的审批事项仔细梳理,逐条项制定具体详细、科学严谨和操作性强的后续监管办法,建立规范有效的监管机制。工商等部门采用“菜单式”管理方式,及时将各类企业信息在“青岛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上向社会公示,并及时告知相关部门进行后续的审批监管。经营者在取得营业执照后,也应当将是否取得许可经营情况及时在平台上进行公示。

二、批后监管面临的问题和挑战

(一)思想认识不到位,重审批轻监管。现在各级各部门对加强后续监管的重要性普遍认识不足,口号喊的多、有效做法少,具体指导缺乏,监管力量薄弱。有的部门和人员担心严格监管会影响本地经济发展,对发现的问题“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有的一提监管就强调人员力量不足,要增加机构编制;有的平时不管,出了问题才搞突击检查、集中整治等等,造成“重审批、轻监管”、“只审批、不监管”、“有审批、无监管”等现象。

(二)法规制度不健全,监管随意性大。相对于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程序而言,许可后的监管是一种裁量性很大的权力,涉及对各种裁量事项的监管,各地区、各部门缺少对审批事项的后续监管的具体细化规定,导致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没有纳入法制化、制度化轨道。一些行政机关要么不检查,要么不分情况突击检查、运动检查,检查的程序和手段都很不规范,带有很大随意性,执法扰民现象突出。有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存在吃拿卡要以及乱收费、乱罚款等现象,或者不及时纠正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严重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力和经济社会的健康运行。

(三)机制运行不顺畅,部门职责不清晰。机关内部审批办理权与监管权不分,大部分部门内设审批机构采取加挂牌子的方式;有些部门只管审批,没有确定后续监管处室或把后续监管职能交给执法部门或下属部门;有些部门把监管职责转移给行业协会承担等等。这些机制问题不解决,导致职责不清,没有部门负责制定后续监管的办法,出了问题更是互相推诿,无人担责。在前期梳理审批事项的过程中,也明显感觉到,很多部门审批的实施机关很清晰,甚至可以具体到内设哪个部门、下属哪个大队甚至某个人。而一涉及到批后监管部门,就推给其他部门或者含混不清,推诿扯皮,能推则推,能躲就躲,造成了“审批都来争,监管往外推”的现象。

三、健全机制,全面提升批后监管水平

(一)完善后续监管制度,建立联合监管机制。进一步明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主管部门(审改办)为批后监管的监督检查、指导协调机关,负责组织、指导本区域内行政审批批后监督检查工作。结合编制行政审批业务手册和服务指南,同时指导各职能部门逐项制定批后监管办法,尽快在食品药品、安全生产、规划等领域开展批后监管试点工作,进一步明确职责权限、监管对象、监管内容、监管方式、监管程序、监管措施及保障机制等要素。行政机关要对承担的每项行政审批事项制定具体的后续监管制度,明确检查对象、内容、方式、措施、程序、工作要求、监管计划等。调整充实部门监管力量,通过合理调整人员配置,改进监管方式,不断提高监管能力,建立起功能完善、防控严密、执行高效的监管体系。整合现有各级各部门的信息平台资源,将行政审批事项有关的基本信息、处罚信息、信用信息等全部纳入信息平台,实现各部门、各层级信息资源互联共享,利用平善网上运行流程,科学设置监管程序,确保网上运行节点清晰、衔接顺畅。通过多部门、多环节联手,实施联合监管,共享监管信息,强化监管机构间的协调配合,统一监管标准、程序、原则和目标等。

(二)强化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失信惩戒机制。以青岛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为依托,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和信用约束机制、举报受理等制度。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共享,引入诚信管理,实施分类监管。以日常监管信息、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信用评价信息等为基础,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诚信档案,并定期依据监管对象的诚信情况、日常经营活动情况、违法情况等,将监管对象分为不同类别,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预警机制、惩戒机制等。对诚信度高的行政相对人,可减少检查频次;对确定为重点监督对象的行政相对人,要根据情况适当增加检查频次。对违背市场竞争原则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企业建立黑名单制度,让失信者寸步难行,让守信者一路畅通。

(三)拓展监管途径方式,建立网格化监管机制。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检查、定期检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等方式进行监管。实施书面检查,主要是核实行政相对人是否按照行政审批确定的条件、范围、程序等从事经审批事项活动的情况,不得要求行政相对人报送与监督检查无关的材料。实施实地检查、抽样检查、检验检测等现场监督检查,要委派两名以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并出示合法、有效的证件。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管制度,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加强监管和服务,建立健全横到边、纵到底的监管网络。加强对部门实施监管计划的督查,采取计划检查与随机抽查、内部检查与联合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部门实施监管的情况进行跟踪了解,确保监管部门对每个审批决定每年至少检查一次,提高监管成效。对行政相对人开展网格化管理,实施动态监管。依照重点监管和面上监管相结合的原则,根据监管内容和事项,整合运用数字化、信息化手段,以监管对象为单元,划分为若干个网格,明确网格化批后监管的人员、职责和任务,实现对监管对象信息及情况的实时采集、动态监控,及时发现问题,有效解决问题。

(四)规范监管处理程序,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行政相对人已经不具备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的条件,尚能整改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已经不能整改的,或者整改时限届满仍未改正的,要作出检查不合格的结论;属于违法行为的,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明确行政机关负责投诉举报工作的机构,落实专人受理对违法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的投诉和举报。负责投诉举报工作的机构接到投诉、举报的,要登记受理并依法进行核查;要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保护其合法权益。行政相对人发现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机关仍在实行审批或变相审批的,有权向监察机关举报。

行政检查的方式第3篇

一、当前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在履行“定规则,当裁判”职能方面,存在一定的差距

一是以处罚方式代替管理,重检查处罚,疏于规范行为;

二是以管理代替服务,习惯于居高临下地要求,疏于为被查单位服务;

三是以微观代替宏观,局限于就事论事,不善于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考虑问题。

四是以往大都采用“检查—定性—处罚—收缴的单一模式,缺乏监督检查手段、方式的灵活多样性。

五是价格立法工作相对滞后,法律体系不健全,不能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工作的客观要求和实际需要。

六是缺乏很好的、宽松的、顺畅的执法环境,执法的弹性较大,价格执法体制不顺。

二、更新观念,创新价格监督检查工作方式

根据十六大关于“完善政府的经济调节、市场督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要求,我们价格工作的职能定位完善为“定规则,当裁判,搞服务”,增加了“搞服务”三个字,这使价格工作的职能更加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如何履行公共服务的职能,这是我们要探讨的问题,改进和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是贯彻党的十六精神的要求,是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

1、适应市场经济要求,把调查作为价格监督的重要方式。

按照“定规则,当裁判,搞服务”的要求,把调查方式作为价格主管部门对社会热点、难点和重大价格矛盾进行介入、干预和监督检查的重要手段,就是要打破以往“检查—定性—处罚—收缴”的单一模式,探索灵活多样的手段和方法。查处只是行政执法的“杀手锏”,并非行政执法的唯一方式。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监管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需要树新观念、采用新方式,运用调查方式开展价格监管。一是有利于丰富价格监管手段。二是有利于解决监管难题。三是有利于增进监管效果。调查是国际通行的执法方式,世贸组织对成员国涉嫌违反规则的问题,都是先通过调查方式介入处理的。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价格执法监管主要手段也是调查。我们应该借鉴并大胆实践。

2、实行制度创新,把握关口前移和善后处理两个环节。

价格监督检查的目的不是处罚制裁,而是从根本上防止、减少、避免价格违法行为发生。要建立政策提醒、告诫(警示)、情况通报和回访、应急等项制度,把价格检查与事前防范、事后监督有机结合起来。把执法的及时性与合法性有机结合起来,要通过政策提醒和告诫(警示)制度,将法律政策公开化、透明化,有利于群众自觉抵制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加强社会和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同时引导经营者及有关单位自觉规范自身行为,并对特定当事人提出警告,防止价格违法行为的发生。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定期向社会、政府及有关部门通报价格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和群众举报投诉情况,借助社会力量,综合整治价格违法行为。建立价格违法案件回访制度,了解违法行为的整改纠正情况,帮助当事人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做好政策服务;对经回访发现拒不纠正违法行为的要从重处罚。建立和完善应对市场价格异动的应急机制,向社会公布实施应急制度的有关信息和政策,及时开展价格监控、监督检查、从重处罚和公告曝光、达到平抑市场价格异动。这些手段的共同运用,就如同足球比赛中的裁判员,其裁判手段不仅限于将犯规球员红牌罚出场,还有出示黄牌警告、判罚点球等多种裁判手段维护赛场秩序,保证比赛顺利进行。只有监督与管理、检查与善后、服务与督查有机结合起来,真正做到关口前移,以督促查,以查促规范管理,督查结合,切实改变监管方式,我们的工作才会有生机。才能维护市场良好的价格和收费秩序,为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服务,才能真正履行好“定规则,当裁判,搞服务”的职能。

3、重视和发挥企事业单位物价员的作用,是加强市场价格监督的重要途径。

建立企事业单位物价员工作网络,是政府完善价格监督体系的重要内容。企事业单位是国民经济的基础,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加入世贸组织后的挑战,企业如何融入经济全球化的大潮,制定适应市场竞争的价格策略;如何引导经营者依照公正、合法和诚信的原则制定价格,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如何规范自身的价格行为,树立企业良好的形象和商誉,已经显得愈来愈重要。物价员产生于计划经济时代,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么多年没有消失,是企事业单位的自主选择和内在需要,无论是计划经济,还是市场经济,物价员的作用是客观存在的,今后仍然是价格主管部门在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价格秩序工作中可以利用的社会力量。各级价格主管部门都应该重视和发挥好物价员的作用。一要改变方式,把物价员工作定位在对加强市场监督,引导经营者价格自律,促进公平公正价格竞争上。二要建立健全物价员工作联系制度。采取多种形式,与物价员保持固定的、经常性的工作联系和信息沟通,认真听取物价员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提供价格政策法规信息。三要按地区管辖与分工管理相结合,建立物价员档案,实行岗位资格认证。定期进行针对性的价格法规宣传、培训,帮助其提高业务能力和自身素质。四要帮助企业建立物价员工作制度,使物价员具有参与企业价格决策,监督企业内部价格法规执行情况,处理对本单位价格、收费方面的咨询和投诉的职责。五要通过物价员工作,引导企事业单位学习、借鉴先进的管理理念和经验,建立科学的价格决策机制。六要着力打造价格诚信体系,建立市联合诚信服务系统,要有经营者信用信息平台,逐步建立包括经营者的基本信息、价格(收费)管理、价格行为投诉、年审记录、行政处罚等信息在内的价格信用信息纳入市联合诚信服务系统,实现社会共享。同时建立有效的守信受益和失信惩戒机制,对守信者给予奖励,对失信者、依法加大惩戒力度,使经营者“一处失信,处处制约”,以推进物价员的工作。我们应该义不容辞地抓紧抓好物价员工作,这也是价格主管部门探索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价格管理方式的一种尝试,有利于解决由封闭管理转向开放性管理,有利于解决价格工作中“缺位”和“不到位”的问题。

4、建立一种激励基层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的新机制。

价格执法机构条块分割,以块为主,使执法工作在各种阻力面前大打折扣,造成价格监督检查在“业务指导上缺乏针对性,在行政执法上缺乏独立性,在社会上缺乏权威性,加上价格监管对策的复杂性和价格行为的多元化也易造成监督检查缺乏主动性”。因此,理顺整个价格检查系统的关系,增强系统凝聚力,向心力和战斗力,努力为基层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至关重要。基层价格检查工作尤其是区县级价格检查工作是我们工作的基础,在目前没有垂直管理的情况下,应该建立一种激励基层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的新机制。(1)国家、省、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建立一个指导基层业务、方便基层政策咨询的网络信息平台;(2)要利用社会资源,开展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建立检查员、监督员、物价员和宣传员“四位一体”的监督机制,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作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一些突出的价格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和视察、检查。借助纪检、监察以及工商、技术监督、公安等相关部门的力量,规范价格行为。借助工会组织、街道、社区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物价员等力量,强化价格监督和自律。发挥新闻媒体对价格的监督和引导作用,通过价格举报借助全社会的力量,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与配合,加大价格监督检查的广度和深度。(3)利用“12358”这条热线与各级价格监督检查部门建立监督检查工作联系机制。国家、省价格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专项检查、重点检查,要采取联合检查,授权检查、交叉检查等方式,帮助和支持基层价格主管部门,排除阻力,加大案件处罚力度。(4)建立县(区)、乡(镇)、社区价格监督检查三级网络工作制度、报告制度、联系制度、培训制度、考核奖励制度。(5)健全完善价格行政处罚质量考核评比制度,以案卷考评为突破口,采取案卷考评与抽查案件相结合方式开展考核评比,推进行政执法制度化、规范化。(6)要制定和实行《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制度,对新任物价检查所长、必须经过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培训,通过考试,取得国家计委颁发的价格监督检查证才能上岗。逐步建立干部队伍的优化机制。(7)继续深化创建规范化物价检查所活动,坚持创建与创新紧密结合,完善激励、淘汰和约束机制,加强创建后的管理,实行动态考核,优胜劣汰,保证规范化物价检查所先进性,提升创建工作水平,探索新形势下开展创建活动的新思路。(8)要重视价格监督检查基础建设,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和统一规范、效能的原则,尽快理顺工作机构,优化人员结构,保持队伍稳定,改善办公条件和办案装备,关心执法人员的生活,为做好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创造条件。

三、与时俱进,勇于创新,不断提高价格行政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

行政检查的方式第4篇

一、总体要求

各行政执法机关进入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的办公、生产、经营场所和场地进行执法检查活动,应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服务为先的原则,严格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将执法管理与指导、服务有机结合,遵循统筹安排、保证质量、注重效率、避免重复的要求,合理安排检查频次,切实规范检查行为,努力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明确检查依据,制定检查计划

各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执法检查,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或省级以上部门的执法检查文件。各执法单位不得超出规定随意到企业进行检查。对企业进行例行执法检查,每季度要事先制定工作计划(包括检查对象及检查依据、目的、事项、时间安排等),并向区监察局、区政府法制室备案后组织实施。对上级统一布置和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产安全、生态环保、人身健康、居民生命财产安全、市容环境整治以及受理群众举报必须查实的行为等需要立即进行的检查,应当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检查结束后立即向区监察局、区政府法制室报告检查情况。

三、控制检查频次,完善检查形式

各行政执法机关实施执法检查,要合理安排检查频次。对上级同一系统的执法机关对同一检查对象、同一事项的检查结论应予承认,不得重复进行检查。抽取样品进行检验、检疫应依法进行,对已经上级机关或有关执法单位检验、检疫合格的,不得再次抽样检查。

要切实推行行政执法机关联合检查。根据工作需要对同一事项需由多个执法机关进行检查的,应当明确由一个机关牵头实行联合检查,防止多头检查。联合检查的,参与单位应当积极配合牵头单位进行,各自独立得出检查结论。同一执法机关的不同科室对同一检查对象依法分别进行检查的,能够共同实施同时进行的,要统一时间、联合检查。

要进一步改进执法检查方式,凡具备书面检查条件的都应按要求采取书面形式进行执法检查。

四、严格检查程序,规范合法检查

1.各行政执法机关对企业进行例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须向检查对象出示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和本机关开具的《行政执法检查通知书》。同时,执法人员要持《行政执法检查登记表》(见附件),将执法单位、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执法人员姓名及执法证件编号等逐一记录,一式两份,分别交检查对象和本机关备存。对未出示《行政执法检查通知书》、行政执法证件及《行政执法检查登记表》的,检查对象有权拒绝检查,并可向区监察局或区政府法制室投诉举报。

执法检查结束后5日内,行政执法机关要向检查对象书面告知检查结果,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要提出具体整改意见。执法检查后未向检查对象提出整改意见的,不得就此实施行政处罚。

2.事发突然需要即时实施的执法检查,执法人员要持有效的执法证件并填写《行政执法检查登记表》,交检查对象备存,事后按照有关规定向检查对象书面告知检查结果。

3.经检查须对企业实施行政处罚的,要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要严格执行向社会公开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做到过罚相当。

4.行政执法机关要及时将《行政执法检查登记表》和书面告知检查结果存档,区监察局、区政府法制室根据企业调查反馈情况,不定期对执法检查档案进行抽查。

五、严肃执法纪律,加强考核监督

各行政执法机关要严格依法对企业实施执法检查,不得妨碍检查对象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一般不得牵及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精力。严禁违反规定向企业收取检查费用,不得以检查为由无偿占用企业商品和物品。严禁凭借职权向企业乱摊派、拉赞助或变相强制要求参加收费培训,不得借节假日向企业吃拿卡要。严禁借检查之机故意刁难企业,不得对企业举报、投诉行为进行打击报复。执法人员要遵纪守法,树立公正、文明的执法形象,严禁无证执法、越权执法、徇私枉法、野蛮执法。

行政检查的方式第5篇

为全面贯彻落实交通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提高交通依法行政能力和交通行政管理水平,努力创造交通“三个服务”良好的发展环境,加快交通行业管理法治化进程,根据年初交通法制工作安排,省厅决定在全省交通系统开展一次行政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主要内容

1、交通法制工作机构建立、人员配备及活动开展情况等;

2、交通行政许可“一个窗口”对外制度的建立、实施、具体措施和取得的成效等;

3、执法队伍清理整顿、执法人员大专学历比例和法制培训情况等;

4、文明执法主题活动开展、文明执法单位创建、执法便民措施的落实情况等;

5、行政执法公示制、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行政执法监督制、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及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的落实情况等;

6、“五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进展、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的落实及法制宣传教育主题活动的开展情况等;

7、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方式、执法结果是否合法及行政复议、应诉情况等;

8、交通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基本经验、存在的问题以及明年交通法制工作的主要工作思路和措施。

二、检查的组织形式

检查采取自查、交叉检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各地要认真开展自查,并在自查的基础上向省厅推荐2007年度交通法制工作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10月底-11月底,省厅将组织四个检查组进行分片交叉检查。检查时将对各地拟推荐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重点抽查,检查情况作为评先考核的重要依据。

具体分组情况:

第一组:组长单位:省交通厅,成员单位:武汉、荆门、孝感、潜江交通局(委);受检单位:随州、襄樊、十堰、林区交通局、高速公路管理单位。

第二组:组长单位:省公路局,成员单位:黄冈、黄石、鄂州、荆州、咸宁交通局;受检单位:天门、仙桃、宜昌、恩施交通局。

第三组:组长单位:省运管局,成员单位:随州、仙桃、十堰、宜昌交通局;受检单位:黄冈、黄石、鄂州、荆州、荆门交通局。

第四组:组长单位:省港航局,成员单位:襄樊、天门、林区、恩施交通局;受检单位:武汉、咸宁、孝感、潜江交通局(委)。

各组组长由组长单位分管领导担任,参加检查人员为各单位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组长单位要与成员单位和受检单位在时间上搞好衔接和协调。各组检查考核工作务请于11月底前全部完成。

三、检查的主要方法

1、采取听汇报、查案卷、看资料等形式,重点检查各市州交通局(委)和拟推荐的法制工作先进单位的法制工作情况;

2、采取抽查、暗访等形式,深入执法现场,检查1-2个基层执法单位的现场执法情况;

3、采取随机提问等方式,检查3-5名执法人员对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应知应会情况,对拟推荐的先进个人要进行全面了解;

4、采取召开管理相对人座谈会等方式,广泛听取管理相对人对交通执法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座谈会由受检单位负责召集不同的管理对象参加,座谈时受检单位应予回避。座谈情况作为考评参考;

5、采取百分制考核办法,按照省厅统一制定的考核评分标准,逐项进行考核计分(具体检查考核标准见附件)。

四、工作要求

1、各单位要加强对此次执法检查工作的领导,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办事机构,抓紧开展自查和资料的收集整理以及先进单位和个人推荐上报的准备工作。各单位2007年交通法制工作总结以及执法检查自查报告要于2007年12月15日前报省厅政策法规处,逾期未报视同放弃评先资格。

2、各检查组要深入基层,深入实际,采取多种方式,掌握交通行政执法的第一手资料,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指出,并认真做好记录,发现好的典型和经验,要及时总结,务求检查取得明显成效。

行政检查的方式第6篇

一、遵循的原则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执法检查,必须具备法定的主体资格,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内,依照法定的检查事项、内容和程序进行。要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做到检查依据公开、检查程序公开、处罚决定公开、不得越权和滥用权力。

二、规范行政执法检查的方式

区政府法制办对全区的行政执法检查活动进行统筹安排,以实行行政执法部门联合检查为主,防止重复检查和多头检查。同一行政执法部门对同一企业的检查,原则上每年不超过两次;对同一事项由几个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检查的,确定一个行政执法部门检查或由几个部门联合检查;各行政执法部门对同一企业、同一事项的检查,不得重复进行。行政执法部门每年度对企业进行的检查,年初应拟定检查计划,报送区政府法制办批准后实施。

各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实施的日常执法活动及国家统一组织的检查活动不在其列,其在计划外自行组织实施的执法检查,也应从严掌握,并经本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后实施。

三、规范行政执法检查行为

1、提前向企业下达《行政执法检查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

经区政府法制办批准的对企业的执法检查,应在三日前下达《通知书》,同时报送区政府法制办备案。《通知书》的格式应统一,内容应包括检查理由、检查依据、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是否收费及收费标准和依据、实施检查的人员、联系电话和负责人。

对企业检查时,行政执法部门要向企业出示《通知书》,没有《通知书》的检查活动,企业有权拒绝检查并向相关部门举报。

2、行政执法检查以书面形式为主

行政执法检查不得干扰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一般以书面形式为主。行政执法部门向被检查企业送达《通知书》并提出书面检查的要求,且可根据企业的书面检查材料及其他情况,对被检查企业进行抽查,抽查率一般不超过15%。对突发事件,制假贩假等违法行为以及接到举报的,可以采取突击、实地检查。

3、严格遵循“三步式”执法原则。

实施行政执法检查,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严格遵循“三步式”执法的四项原则,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依法检查,文明执法。

(1)对在制定检查计划或检查中弄虚作假的,区政府法制办将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对相关单位和负责人进行查处,并追究实施检查的行政执法部门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2)行政执法部门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要做到过罚相当,罚款一律开具合法票据,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不得截留、挪用、私分。严禁借检查之机,向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或者要求企业参加带有强制性的收费培训。

(3)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必须持市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严格执法纪律,树立公正、文明的执法形象,严禁临时工、协勤人员混同执法人员进行执法;严禁越权执法、徇私枉法、野蛮执法;对违反以上规定者视情节轻重进行通报批评或由法制机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查处。

行政检查的方式第7篇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认真研究工作思路、详细制定检查计划。

按照省、市财政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在分析近几年检查情况的基础上,研究确定了今年财政监督检查的思路:在检查的内容上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围绕财政工作重点和管理薄弱环节,抓出“精品”;在检查的模式上,改变“地毯式”全面出击的方式,收缩检查面,改变“蜻蜒点水”式的检查方法,查一个单位就要查透查彻底;在检查结果的运用上,要通过监督检查,发现财政管理中普遍性、倾向性问题,从管理制度上根本性的解决问题。

在思路明确后,合理确定检点项目和重点单位。重点项目是:政府采购落实情况、控购规定执行情况、《会计法》执行情况、教育费附加管理使用情况、津贴补贴政策执行情况等九个项目。为加强廉政建设,减轻被检查单位负担,将检查项目合并进行。对于历年检查中违纪问题比较严重的部门和单位(如教育系统的收费情况)、在清理整治“小金库”中发现有私设“小金库”的单位、多年未对其开展过检查的部门和单位及多次催缴仍未履行处罚决定的单位都作为今年检查工作的重点。全年计划检查166户单位。

(二)全面开展检查工作,及时做出处理决定。

1、抓住热点难点问题,选择重点部门开展了财务大检查。

对166户单位20*及20*两个年度的政府采购落实情况、控购规定执行情况、《会计法》执行情况、教育费附加管理使用情况、津贴补贴政策执行情况开展了检查,共计查出违纪问题1.4亿元。经审理下发处理决定,拟收缴处罚额3900万元,全年实际收缴入库额1667万元。

2、巩固工作成果,继续开展“小金库”专项检查。

为进一步巩固清理整治“小金库”的工作成果,达到彻底清除“小金库”的目标,本年度,我们仍然把“小金库”的检查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全年共查出13个私设“小金库”单位,违纪额为288万元,处罚额为315万元。

3、加强财政收入监管,开展“混库”情况检查。

通过对10个城区20*年度财政收入收纳、划分、解缴等情况的专项检查,发现各区依然普遍存在混库问题,主要是通过将市级单列企业的税收收入作为市区共享收入的手段,将市级收入混入区级。检查共计发现混库问题金额2900万元。

4、堵塞管理漏洞,开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检查。

对6个系统15户单位开展了财政专项资金的专项检查。检查项目包括:住房公积金管理、出租车附加的征收和使用情况、城市公用事业附加(供电附加)征收情况、污水处理费管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计划生育专项及各单位财务收支情况。通过检查发现存在不同程度的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擅自缓收免收专项资金、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大额应收帐款等问题。检查共计发现违纪金额2.4亿元。为了达到完善制度、堵塞漏洞、提高财政管理水平的目的,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属于单位财务违纪的,已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于专项资金管理上的问题,将情况通告有关处室,为其今后加强管理提供第一手资料。

5、维护财经秩序,开展群众举报案件核实检查。

为广泛发动群众举报财经违纪问题,结合全市清理整治“小金库”工作,全年共计接到群众电话及信件举报案件24件,选用富有经验的检查人员组成检查组,进入被举报单位进行了调查核实。经核实存在各种财经违纪的8件,违纪金额1130万元,其中存在“小金库”问题的2件,“小金库”金额170万元。

6、促进依法理财,开展了内部监督检查。

按照局领导的指示和局纪检组文件的要求,采用调帐的方式,由我处人员亲自查帐,对局机关全部处(室)及各下属单位财政法规制度执行情况和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了检查。从检查结果看,在局党组的高度重视下,我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都能够按照会计法及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严格加强收支管理,较以前年度在财务管理上有了新的提高。但是仍然存在着审批手续不全、漏缴各项税费、会计处理不当等问题,针对检查发现的各项问题已向各处室单位提出了加强管理的建议。

7、认真完成省财政厅及市政府交办的工作。

一是按省财政厅的布置,对市水务集团排水公司西效污水处理厂的日元贷款项目有关情况的调查;二是按照省财政厅统一部署,配合市纪检委、市审计局对全市具有罚没职能的部门和单位的依法行政情况进行了联合检查。三是按上级领导的指示,选派人员参加了对汽车厂征地对农民补贴发放的落实情况的检查核实。

二、主要措施

(一)加强队伍建设,严肃检查纪律。

1、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不断规范参检人员的行为。

认真执行《关于加强财政工作中使用社会中介机构管理的暂行规定》,继续实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参加清理整治“小金库”工作费用支付办法》,进一步加强对检查人员的管理,严格对中介机构进行考核,根据上年度执行情况,修订了《对参加财政监督检查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业绩考核的暂行办法》。通过综合考查工作量与工作业绩对各中介机构进行排队,实行末位淘汰制,对于上年度考核中排在末五位的中介机构,在本年度的检查中不再聘用。考核结果作为向事务所支付检查费用的依据,年终按考核最终指标占各所考核指标和的比例向各事务所支付检查费用。明确了今后对于利用检查拉拢业务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中介机构,取消其工作报酬,同时建议并提请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在对中介机构考核的同时,加强对检查人员的考核,对于在检查中索贿、受贿及故意隐瞒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而出具虚假报告的人员,建议并提请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2、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证监督检查质量。

通过内部岗位分工,设定工作权限,保证检查结果的真实性。将所有人员分为检查组、认定组、审理组:检查组的人员负责检查,检查结束后将检查报告移交认定组;由认定组前往被检查单位交换意见,取得被检查单位的签字后将检查报告移交审理组;审理组按有关程序审理并下达处理决定,对被检查单位执行决定情况进行跟踪催缴。通过内部岗位分工和权限的设定,创造内部互相制约的机制,实现对检查全过程的有效管理,最大限度地预防从检查阶段开始的私自“放水”行为,保证监督检查工作的质量。

3、加强廉政建设,减轻被检查单位负担。

一是根据被检查的会计业务大小及各年检查情况,我们选择了45户单位进行调帐检查,以加强对检查人员的管理,并减轻被检查单位的负担。二是重新修订了财政监督检查人员工作纪律,规定监督检查人员在检查工作中,不得使用被检查单位车辆,不得在被检查单位用餐(包括工作餐),不得接受被检查单位的任何礼金。检查中发生的交通费、伙食费一律由各会计师事务所支付,然后由我局参照审计部门的办案补助标准,对各检查人员支付办案补助。这一办法实施后,达到了非常好的效果,既保障了执法的严肃性,又树立了财政监督检查队伍的良好形象。

(二)加大执法执罚力度,树立财政监督权威性。

1、清缴历年欠款欠税,实现全额入库。

按照局长的批示,对于以前年度检查后已下达处理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单位,依据《吉林省财政监督条例》的相关规定,按每日3%的比例加罚滞纳金,通过国库处、综合处予以直接扣缴。

2、通过多种手段的结合,实现监督职能。

一是通过经济手段加大对违纪资金的收缴力度。在下达处理处罚决定后,对违纪单位是否认真执行进行跟踪,对逾期不履行处理处罚决定的单位,凡可以通过国库处、综合处直接扣缴的,都予以扣缴。对于欠缴个人所得税的单位,通过国库处予以扣缴后,由我处代缴,然后责令各单位对其职工进行扣款。

二是通过行政、纪检、组织手段加大对违纪责任人的处理力度。对检查发现情节特别严重的,积极沟通协调纪检、监察、税务部门及各级政府部门,采取行政、纪律、组织手段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三是通过通报等手段,对违纪情况严重、在规定时限内不履行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的单位和责任人进行曝光,以达到震慑违纪、惩治腐败、教育群众的作用。

(三)严格依法行政,维护财政监督严肃性。

由于财政监督的范围主要是涉及财政收支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尤其是一些具有执收执罚权力的部门和一些财政支出规模较大的部门,都是出现违纪问题较多的部门,也就是我们监督的重点部门。而这些部门则由于其职权较大,故而对检查工作施加的压力也非常大。

另外,由于今年进一步加强了对检查人员的纪律要求,严禁使用被检查单位的车辆、严禁在被检查单位用餐(包括工作餐)、严禁接受被检查单位的任何馈赠。这一举措一方面旨在严肃检查纪律、加强廉政建设、维护财政监督人员形象,另一方面也减轻了被检查单位的负担。但是很多被检查单位对此不理解,认为我们不吃不喝是不是对他们有意见,要找茬。更在甚者,个别单位对检查工作不配合、谩骂、动粗,对检查出的违纪问题想方设法进行掩盖。

面对阻力,在局党组的大力支持下,全体监督检查人员坚持依法监督、依法检查、依法处理,不为私情私利所动,坚决维护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严肃性。

(四)加强宣传教育及日常数据统计分析,打好工作基础。

1、为了提高全社会对依法理财的认识,我们以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契机,深入开展了系列学习宣传活动。一是召开了有各县(市)、区财政局主管局长和财政监督检查科(局)长及参加检查的中介机构领导参加的学习讨论班,二是在《长春财政》出了一期条例宣传专刊,三是在全局干部内进行了《条例》的讲解,四是深入县区以大课形式对财政人员进行宣讲。五是在局门前及文化广场以宣传展板的形式,深入地宣传了条例。

2、为了清楚了解近年来我局实施监督检查情况,避免年年检查,而对有的单位年年不查情况的发生,我们对自20*年以来的检查情况进行了全面的汇总。通过统计分析,我们发现尚有一些单位在多年的检查中没有纳入监督管理范围,我们决定将这些单位作为今后的检点,以进一步加强对各行政事业单位的财政财务管理,纠正并防止财政财务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并在此基础上,把应接受检查的单位划为两大块,每块一查两年。既压缩了检查范围,又防止发生重复检查和漏检的发生。

3、为了解各区间存在的“协税”情况,认真统计了各区区内经营、区外注册企业的情况。据统计我市11个区共有近400户企业存在上述情况,导致了各区间的协税等问题。为今后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规范财政经济秩序提供了资料。

行政检查的方式第8篇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落实全省优化营商环境大会工作部署和省、州纪委相关要求,进一步发挥派出纪检组政治监督职能,推动各项惠企政策落地落实,结合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现就专项检查惠企政策落实情况推动优化营商环境制定如下方案。

一、检查目的

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督促***各乡镇、部门全面贯彻落实《省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2021年工作要点》(*营商发〔2021〕1号)和《**省优化营商环境2021年重点任务清单》(*营商发〔2021〕2号,部署要求,部室联动,形成监督合力,推动各项惠企政策及时精准直达市场主体,切实解决困扰企业发展的痛点难点堵点,提振企业信心、助推企业发展,为推进全县疫后重振和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二、检查时间

2021年6月至12月。

三、检查内容

重点检查《重点任务清单》落实情况,主要包括以下三个9个

方面(共29条措施,详见《***纪委营商环境监督检查任务清单》):

(一)优化政务环境,提高行政效率方面的政策落实情况。重点是推动“非禁即入”政策落实、提升企业开办注销便利度、推进证照制度改革、推进跨境贸易便利化、促进创新人才聚集、优化招投标服务、深入推进“一网通办”“一窗通办”“一事联办、推动政务服务向基层延伸、深化工程项目审批改革等方面的政策落实情况。

(二)优化市场环境,保障企业发展方面的政策落实情况。重点是优化登记财产服务、优化用水用电用气服务、拓展企业融资渠道、深化金融产品和模式创新、提高金融服务便捷性、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提升纳税服务质效、降低物流成本、规范中介服务、降低用水用能成本等方面的政策落实情况。

(三)优化法治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方面的政策落实情况。重点是推进社会诚信建设、推进信用信息安全共享应用、提高监管效能、加强市场主体司法保护和服务、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推进“立审执”提速增效、强化对涉市场主体司法活动的监督、健全政策落实机制、完善督办整改机制、强化宣传引导机制、建立考核激励机制等方面的政策落实情况。

四、方法措施

专项检查不划阶段、不分步骤,重在发现问题、整改问题、解决问题,完善机制、补齐短板。

(一)督促全面自查自纠。各派出纪检监察组督促相关职能部门,集中半个月左右时间,对照《重点任务清单》中涉及本部门任务,逐项进行深入自查自纠,掌握政策落实进度,查找工作短板和不足,分类制定整改措施并认真整改。纪委监委各相关监督检查室会同纪检监察组适时对部门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抽查,发现组织领导不力、工作不严不实、整改敷衍应付、推诿扯皮甚至弄虚作假的,严肃追责问责。

(二)收集问题线索。6月份,各派出纪检监察组公布受理群众监督举报和反映问题方式,督促驻在部门用好现有投诉举报平台,广泛收集惠企政策落实方面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建立管理台账,按规定进行办理。纪委监委信访、案管部门对2020年以来收到的相关信访举报和问题线索进行大起底,及时分办查办。

(三)开展重点检查。纪委监委各相关监督检查室会同派出纪检监察组,深入问题较多、市场主体反映较为集中的部门和企业生产经营一线,采取集中座谈、个别访谈、走访调研、暗访体验、电话询查、调查核实等方式开展重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查办。

(四)加大查处力度。紧盯惠企政策落实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对发现的推诿扯皮、敷衍塞责、冷硬横推,“新官不理旧账”“微笑不办事,热情不服务”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坚决查处,对以落实优惠政策之名损害企业利益、敲诈勒索、吃拿卡要的,坚决严查快处,典型问题和案件一律曝光。

(五)督促建章立制。坚持边查边改边治边建,通过发送纪律检查建议书、监察建议书等方式,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围绕惠企政策落实的薄弱环节和暴露出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健全完善一批制度机制,巩固拓展专项检查工作成果。

五、有关要求

(一)各派出纪检监察组要学透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政策,发挥贴身监督作用。优化营商环境专班要抓好综合协调,及时汇总、梳理、报送工作情况,及时研究工作推进中的有关政策问题。

(二)专项检查要注重“抓重点、动真格、见成效”,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防止简单看材料、看台账、看报表。要坚持问题导向,善于发现问题,敢于查处问题,推动解决问题,防止搞形式、走过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