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问:实务中,有部分企业销售货物因产品质量问题发生“销售退回”时,为了规避开红字发票的麻烦,由退货企业连同索赔费用一并再开一份销售专用发票,视同产品购进后又销售给了原生产企业.从纳税角度看,用“发票对开”这种方法解决“销货退回”问题只是等于把这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货物又“卖回”了销货方,并不造成购销双方的税款流失,并且退货方已将这张发票作了账务处理,也计提了销项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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