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俊强 期刊:《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 2014年第01期
本文根据两《唐书》、《通鉴》、《册府元龟》等史籍,搜集唐代前期遭到流放远逐的官人共197例,分别从其犯罪、判刑、处罚等角度加以检讨。流放官人所犯皆为严重恶行,主要以谋反罪和贪赃罪为主,共有118例,约占60%。86例谋反罪中,有31例是谋反案的正犯,55例是因家属、朋友或同僚谋反而被拖累的牵连犯;贪赃罪则有32例。由于所犯严重,因此197例中有63例原先是被判处死刑,后蒙皇帝恩诏宽宥,才得以免死配流。流刑往往不是原先...
作者:邓齐滨; 李冲 期刊:《北方文物》 2016年第03期
辽代重视用法律的手段惩治贪赃受贿的官吏,对官吏赃罪的规定和以赃罪治罪处罚的案例散见于传世文献中。辽代官吏赃罪可以归纳为以受贿罪论之"枉法受赇"、以盗窃罪论之"私取官物"和以索贿论之"利人误入、因之取材"三种类型,定罪也从贬官、免官到杖刑、黥刑、流刑、死刑不等,处刑严苛,廉察体系具有监、刑合一的特色,体现了北方民族的习惯法与中原唐律的逐渐融合。
唐朝后期从法律条文上说,除了沿袭前期的规定以外,还制定了更为严厉的法规,主要表现在限制了“八议”和官当的适用、限制了赃罪自首的条件、扩大了官吏同职连坐的范围、明确了官吏去任仍要追究在任时所犯公罪等方面。但是,唐后期在实际处理官吏犯赃案件时不如前期严格,以致造成唐末吏治败坏不可收拾的局面,这是值得深思的历史教训。
本文论述了宋代军队营利性经营活动所涉及的法律刑名与惩治手段,包括犯赃种类、各时期的惩治情况与所用刑罚等。宋代军队营利性经营活动的罪行以赃罪为主,纲运中军人犯法的处置细则也多触及赃律。宋朝对赃罪的处理日趋宽松,对边帅重将更是恩宠有加。除赃罪外,宋代军队营利性经营活动所涉及的法律刑名,还包括私相交易律、私役军士罪与计庸律等。这些法律刑名与惩治手段,既体现了宋廷对军队营利性经营的态度和政策,也是别具特色的宋...
宋代熙宁年间,着力通过市易法、募役法等解决国家的财政收入问题,进而在国家行政体系的改革中推行增加吏禄、以重法治赃的“重禄法”(亦称“仓法”,因首先推行自仓吏)。而市易法的收入是“重禄”的直接经济来源。实行“重禄法”以治吏惩贪,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吏的卖法弄权。由于熙宁改革的破产,重禄法难以广泛推行,并在元韦占初年被名义上废止,但其以“重禄人”的形式至少推延至南宋绍兴年间;吏之有禄成为行政惯例,延续到...
赃罪是一种古老的犯罪,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宋代在严惩赃吏思想的指导下,对官员受财枉法不枉法、受所监临财物、监守自盗、坐赃等犯罪制定了翔实而严密的法律规范,这对于遏制官员犯赃、整顿吏治起到了积极作用。大量惩治官员赃罪法律规范的出台显示了宋朝法律的完善和立法技术的卓越,但它作为一个封建王朝,不可逾越的阶级局限性也在立法中得到了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