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药房是医院的窗口部门,也通常是患者来医院就诊的最后一环,其服务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医院的整体形象及经济效益.随着医学模式的转变和药学服务的提出,对门诊药房的要求也逐渐提高,其工作不再局限于按处方配药,更要重视其社会服务性,这就要求门诊药房人员适应医疗服务需求的变化,以患者为中心,全方位提高药学服务质量,本文就本院门诊药房开展优质服务谈谈相应体会.
芜湖事件回放 今年1月1日,安徽省芜湖市医疗机构药品管理中心挂牌成立。该中心制定出全市基本用药目录,在网上招标采购各医院所用药品,配送各个医院,将医院药房人员人事、工资关系划转药管中心。这场改革被当地业界视为“医药分开”。
医院的药房在医院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它是医院的经济来源之一,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不管是药品质量还是药学服务都与医院的医疗质量息息相关。随着国家对人民用药安全的重视,医院药房的服务从传统的药品供应,已转变为促进合理用药,推行以改善患者生命质量的药学服务势在必行。但是目前医院药房管理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做到以患者为中心是每个药学人员的责任所在。
作者:赵景云; 陈黎明 期刊:《云南中医中药》 2005年第03期
本文论述了医院药房人员绩效管理的概念、意义、目标设置、评估内容、考核原则、绩效目标过程管理、绩效评估成果、绩效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和建议等.
药品加成的取消,标志着医改攻坚战主攻环节的到来,这不仅仅关系到后续环节能不能继续推进,对医院的模式尤其是药房未来的发展都有重大影响。日前,在由《中国卫生》杂志社主办的“2017中国卫生改革与发展论坛暨《中国卫生》杂志社理事会年会”上,来自多地的卫生计生部门和医院的管理者,就取消药品加成后医院药房的发展进行了讨论。药房要掌握在医院手中取消药品加成后,医院药房的去向成了医院非常关心的问题。
据《经济日报》2006年2月23日发表郑明桥、万晶的文章《武汉:居民尽享社区医疗便利》和吴佳佳的文章《“医药分家”三方获益》报道,2005年10月以来,武汉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率先试水”医药分家”,由万佳乐药店进驻医院药房,药店付给医院租金和所用医院药房人员的工资,患者拿着医生的处方可以在万佳乐药店买药,也可以自由选择别的药店买药。北湖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是实行“医药分家”改革试点的第一家,自2005年10月10日开业...
伴随经济建设速度的加快,我国医疗制度的改革也越来越深入。在医疗领域中,药房管理工作具有较大的重要性和特殊性。药品是医疗治疗中最常用到的医疗元素,如果药品管理出现问题,不仅会给医院的管理带来混乱,也会对患者的用药安全造成影响。目前,我国医院的管理理念还不够先进,在局部管理方面还存在局限性,从而导致药房管理也存在疏漏。
问编辑,您好!我是县级医院中医科的一名医生,前几天一名患者因胃病前来就诊,在开具处方时,我错将一味中药的剂量5g写成了50g,药房人员发现后及时将这一情况告诉我,并让我将药方改过来。药房人员在抓药时,依然是按照常规量5g给患者的。
有了药方,就要到药店去抓药。在药店里,你可以看到药房人员把处方放在柜台上,手里拿着戥子,到身后的药柜上各个的小抽屉里去抓药。如果是位老药工,他一看是几克,在小格里用手一撮,用戥子一量,准是几克。
2008年1月30日,67岁的田某因高血压住进某县人民医院,1个月后,田某出院,并在该院门诊继续治疗,医生为其开了一张中药处方,其中有4味中药没有写药名,只写了数字代码,且处方上没有具体写明服用方法。田某的老伴儿到药房抓药时,药房人员看不清药名,将其中一味药误认为是马钱子,并且剂量超标。
针对基层药房工作的现状进行调查分析,找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合理化的解决措施与对策.提高药师队伍素质,建立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制度,基层医疗机构应建立药学服务全新理念,现代药房工作要适应新的形式与发展,应逐渐向技术服务型转变,并提升药房人员的服务水平.
作者:陈伶英 期刊:《湖北科技学院学报》 2011年第05期
门诊药房是医院服务的窗口,药房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还得具备高度的责任心,否则稍有不慎,就可能延误患者病情,甚至危及其生命。现就门诊药房差错发生的原因进行分类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意在对药房工作人员有所帮助,避免出现差错。
作者:李忠萍 期刊:《中国现代药物应用》 2012年第05期
药房在每天大量繁重的调配处方工作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差错,轻则延误患者的治疗,增加患者的痛苦,重则致残致死,造成医患双方不可挽回的影响和经济上的损失,而且直接影响到医院的医疗质量和社会声誉。为了加强对药房人员的管理,增强责任心和服务意识,提高工作质量,尽可能地使差错减至最低限度,使患者安全,有效地用药。现将药房配方常见差错原因及如何采取有效防范措施作简要探讨。
药品是特殊的商品,其质量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和健康[1]。为防止假药、劣药流入医院,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原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药政发(2011)11号《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第28条规定[2],为保证患者的用药安全,药品一经发出,除医方责任外不得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