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世纪60年代,正值明朝嘉靖隆庆年间,一位名叫克路士的葡萄牙传教士,根据他在广州等沿海城市的经历见闻,写出了继马可·波罗游记后在欧洲出版的又一部专述中国的书:《中国志》(Tractado)。关于这个国度的官僚阶层的收入与支出,作者是这样介绍的:治理国政的人,他们是国家的官员,各自接受固定的薪俸,因此他和他的家人什么都不少,但没有多的剩余使他能够富裕……他们通常都是大浪费者,纵情冶乐,大吃大喝,所以他们一般没有从薪俸节余什...
<正> 立赏告奸是以奖赏形式鼓励吏民告发犯罪的一种手段。这种告赏形式,古今中外一直在行用。但像宋代使用如此广泛,实不多见。中国古代的告赏立法,最早见于商鞅在秦国变法改革时,其规定:"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其后韩非又指出:"厚赏则所欲之得也疾",而且可劝一国之众,止境内之邪。因此告赏作为揭露犯罪的一种有效手段,影响越来越大。汉武帝时,为打击商人势
<正>法制史属于法学和史学的交叉学科,在法学界,法制史不是主体内容;在史学界,研究法制史的论著也不多。不过,随着学科界限的松动,近年来情况有所改观,年轻学者的论著、尤其是法制史方面的学位论文逐年增多,高楠博士《宋代民间财产纠纷与诉讼问题研究》(云南大学出版社2009年7月版,24.5万字)一书就属于这类选题。
作者:吴业国 期刊:《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04年第03期
税赋是政权得以存在与运转的物质基础。南宋前期因面临严重的财政困难,十分重视对州县这一层面的官吏管理和制度建设。这在《庆元条法事类》等史书中,集中体现为加强对税赋征收、保管、监督等方面的预防措施,确保了南宋前期税赋的安全。
中国到了宋代,封建社会已趋成熟,各方面的法制越来越健全。宋朝同前朝相比,更加重视法律和制度的建设。为了有效加强统治,宋朝不断颁布新的政令,每隔一段时间,官方就对已颁布的政令进行整理,消除其彼此矛盾的地方,废弃其过时的内容,编成一种称为"编敕"的文献,令臣民遵行。后来,官方又感到光编"敕"还不够,又将禁绝某种行为的法令("令")、
《庆元条法事类》是南宋综合性的法规汇编,由时任宰相的临海人谢深甫提举编撰。所收内容按事分类,每类之下按敕、令、格、式、随敕申明排序。《庆元条法事类》收录125个式,这些作为公文范本的式包含了20个文种,不仅在当时的公文写作中起到了示范作用,而且在今天还有校勘、训诂方面的价值。
《庆元条法事类》是南宋宰相谢深甫主持修纂的一部法书,始修于宁宗嘉泰元年(1201年),嘉泰二年(1202年)成书,今残存35卷半,共16门。卷78为蛮夷门,此门下又细分为入贡、归明任官、归明恩赐、归明附籍约束、蕃蛮出入、招补归朝归明归正人等6小类,皆为有关少数民族事务的法律规定。《庆元条法事类·蛮夷门》可以说是南宋民族法规的汇编,亦是研究南宋民族法制的珍贵史料。
本文从文书工作制度和档案工作制度两方面对《庆元条法事类·文书门》进行研究,力求揭示宋朝主要档案法规的制定意图和实施效果,并提出我们应从档案工作理论、社会档案意识、档案人员素质三方面将档案工作推向深入。
西夏法典《天盛律令》中的酒曲法是在唐宋酒榷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本国实际情况制定的。夏宋酒曲务均统属于三司,西夏踏曲库等机构设置与宋相仿,禁私造曲等法令也与宋较为接近,但用刑更为严苛。与宋酒务、曲务法并重不同,《天盛律令》中的曲务法详备而酒务法令稀少,这与西夏政府仅实行曲榷有关。此外西夏以酒曲价格作为量刑基准,相较于宋以酒曲数量为基准更为合理严谨,体现了一定的立法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