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全球化日益加深,资本和贸易的流动使得各类投资经营性所得越来越多地跨越国界,给各国的国际税收管理带来了新的挑战。
问:本公司为境内居民企业,在境外发行股票,并在境内支付股息(红利).请问,公司支付持有B股或H股等海外股股息(红利)是否应当扣缴所得税?
问:最近,我公司聘请了一些专家讲课,这些专家是本单位退休人员.请问,向他们支付的授课费是否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另外,对提前退休人员支付支付一次性补贴,是否要纳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
问:我公司有部分员工参加了医疗保险,有的没有参加医疗保险.对公司报销的医疗费用是否应当扣缴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分行取得来源于境内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66)的规定,属于中国居民企业的银行在境外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同样是中国的居民企业,该分支机构取得的来源于中国的利息,不论是由中国居民还是外国居民设在中国的常设机构支付,均不适用我国与该分支机构所在国签订的税收协定,应适用我国国内法的相关规定。
问:我公司是一家新开业的机加工企业,公司规定奖金按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三种形式发放.请问,我公司应如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当前,我国很多行政事业单位存在个人所得税扣缴问题,对其控制也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课题。基于此,本文主要探讨当前行政事业单位在扣缴个人所得税方面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以强化税务审计,为相关行业提供帮助。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担保费,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对利息所得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担保费。
答:租赁分经营性租赁和融资性租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将设备、物件等租给中国境内企业使用,租赁期满后设备、物件所有权归中国境内企业(包括租赁期满后作价转让给中国境内企业)。
问:保险公司扣缴本公司雇员和非雇员的个人所得税时,是否都可以从所得额中扣除40%的展业成本?
问:我公司准备补发职工2008年和2009年的套改工资,人均13000元;同时还要补扣这两年的年金,人均3600元.请问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年金是否可以作为扣减项?
问:本医院为便于管理,对医院下设门诊部实行由个人承包经营方式,承包人以医院名义对外经营,承包人向医院定额上缴承包费后,经营成果归承包人所有。由于医疗机构免征各项税收,该承包人是否应对经营所得按照“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问:本人将个人存在银行的闲钱用来购买银行理财产品.银行支付理财产品收益时扣缴了个人所得税.请问,个人取得的理财产品收入是否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专项附加扣除申报需要填写扣除信息表。目前来看,填写申报的方式主要有3种:第一种是填写纸质表格。从税务大厅领取或从税务局官网下载自行打印,填写后交给单位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手工录入扣缴客户端。
编辑同志: 由于我单位驻地比较分散,部分党员常常不能将党费按时交给支部,从而造成支部也不能按时上交党费。为此,我们打算将这部分党员的党费由本人每月向支部交纳改为由财务人员每月从工资中扣缴。这样做,不仅省事,又能保证支部按时上交党费。但是否可行,我们还吃不准,特来信请教,望给予解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关于对境外分行取得来源于境内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现通知如下:
我公司经常举办一些营销人员的集中培训,内吝主要包括保险业务的最新发展理念、展业技巧、展业艺术等?请问这种举办的正常业务培训,是否属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规定的“免费旅游”、“免费培训”等情况,是否应就业务培训支出扣缴个人所得税?
作者:陈玉琢; 黄益朝 期刊:《国际税收》 2018年第03期
营改增试点全面推开后,金融业纳入了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南于增值税是价外税,因此计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均应不含增值税。但在境内单位或个人向境外单位或个人支付应征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的款项(如利息),所有税收均由境内单位或个人负担的情况下,各项税收该如何扣缴,目前未有专门文件规定。本文尝试对此进行分析,以期给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在上述情况下确定应扣缴各项税收金额提供帮助,同时也希...
作者: 期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文告》 2005年第06期
<正> 2005年3月31日财税[2005]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为适应企业(包括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薪酬制度改革,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现对企业员工(包括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和无住所的个人)参与企业股票期权计划而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员工股票期权所得征税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