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具有行政色彩的职教集团作为民事主体在法人制度上具有跨“行政法”与“民法”的双界性,这是职教集团法人治理的症结所在。职教集团法人治理的现实困境突出表现在法律缺失、政府管制以及院校失位等三个方面。职教集团法人治理的实现,需“明确职教集团具备独立的法人主体资格,界定职教集团法人治理的边界;变革政府管理职能,解除职教集团对政府评估权威的路径依赖;建立健全职教集团内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依法进行职教集团章程建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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