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混合法作为一种理论,它不仅符合法律的运行本性,而且也符合人类的认识规律和思维规律,而它本身所表达的确定性的追求恰恰又是人类知识论的信念的体现。混合法理论不仅是对历史的重述,同时也是一种建构,在这个意义上混合法理论应当从自在走向自觉。混合法理论不是立法中心主义的立场,而是司法中心主义的立场,这就决定了混合法理论的实践理性特质,也决定了混合法理论对于实践智慧的依赖,在这个意义上混合法是人法并重的法律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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