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河北法学 公共行政民营化的正当性基础 【正文】

公共行政民营化的正当性基础

作者:敖双红 中南大学法学院; 湖南长沙410083
公共行政   实质民营化   功能民营化   法律优先   法律保留  

摘要:公共行政民营化一般分为组织民营化与任务民营化,具体形式更是多样。国家任务、国家权力的范围及运用都涉及公益的问题。一般来说,法律保留与法律优先理论也会随着时代的发展而调整,公共行政民营化实施没有法理障碍,即使干涉行政也可以通过功能、手段实现民营化,但考虑民营化涉及到公益以及人权保障。原则上仍有法律保留的必要,只是密度大小不同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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